上海建桥学院学籍管理 学位授予 考试违纪与作弊界定及处 理相关规定修订前后重大变化说明 一 关于应征入伍学生保留学籍时长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原规定中, 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1 年 二 关于新生取得学籍的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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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生手册相关政策修订前后的重大变化说明 (2017 年 ) 目录 上海建桥学院学籍管理 学位授予 考试违纪与作弊界定及处理相关规定修订前后 重大变化说明... 2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修订前后重大变化说明... 4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奖励规定 修订前后重大变化说明... 5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修订前后重大变化说明... 6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修订前后重大变化说明... 9

2 上海建桥学院学籍管理 学位授予 考试违纪与作弊界定及处 理相关规定修订前后重大变化说明 一 关于应征入伍学生保留学籍时长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原规定中, 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1 年 二 关于新生取得学籍的时长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原规定中, 三个月复查后学生方可注册取得学籍 三 增加不能参加补考的规定 1 每学期末, 学生均应按学校规定参加考试, 否则作 旷考 处理 凡参加考核不交试卷者, 以旷考论处 2 旷考者不允许参加缓考 补考考试 3 考试违纪或作弊和旷考者以及因缺课 缺作业不得参加考试者不予补考, 视为补考不及格 原规定中, 以上情况均可参加补考 四 关于补考 重修在成绩单上的标注所有的补考成绩在成绩单上做补考标志 重修成绩在成绩单上做第一次重修 第二次重修 第三次重修的标注 原规定中, 补考 重修成绩记载与正常考试相同 五 关于辅修学分可替代公选课学分或素质拓展学分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辅修第二专业或第二专业课程模块 学生选修上述课程,

3 成绩合格的学分可替代公选课学分或素质拓展学分 原规定中, 没有专业模块选修 不可替代公选课学分或素质拓展学分 六 关于学业警告和劝退入学后的前六个学期, 一个学年或连续两个学期取得的学分不足 25 个学分者, 给予学业警告 ; 不足 20 个学分者, 给予劝退处理, 学校向学生发放劝退通知, 建议学生自动退学 学生尚缺 12 个学分未取得者, 不得进入毕业实习与毕业设计环节 原规定中, 学生累计 30 个学分不及格留级 40 个学分不及格退学 七 关于补授学位结业生离校后, 可回校参加重修 考试, 成绩合格者, 可在最长修业年限的期限内向教务处提出换发证书的申请, 经审核批准, 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本科生结业证换发毕业证时若符合学位条件的可补授学士学位 原规定中, 不可补授学位 八 关于考试违纪的补充内容 未按监考教师要求将携带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属于考试违纪 凡违纪学生, 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以上是修订后新增的内容

4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修订前后重大变化说明 一 关于智育加分项 智育素质奖励分加分项中, 去除了 规定课程分名次比上学期提高幅度列全 班前三名 的加分 二 关于体育基础分体育素质基础分评分标准中, 无体育课以及退伍学生申请了体育免修的, 基础分为 75 分 要求 : 坚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种文体活动, 能参加各种文体活动中的组织后勤工作, 身体素质良好 达不到此要求者酌情扣分 原规定中, 无体育课的, 基础分 70 分

5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奖励规定 修订前后重大变化说明 一 奖项的增减 : 增设 卓越奖学金, 位于特等奖之上, 评奖比例为参评学生人数的 2, 奖励金额为 元 ; 删除 进步奖学金 卓越奖学金由各学院按参评人数的 2 择优推荐评选 各学院应好中选优, 推荐报送最优秀 综合实力最强的学生 学校层面将择优差额评选 同一学年获得雷锋金质奖章或在创新创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优先考虑 卓越奖学金获得者与同一学年的国家奖学金挂钩, 优先作为国家奖学金推荐对象 二 各等级金额的上调 : 一等 : 由原来的 1000 元上调为 1500 元 ; 二等 : 由原来的 500 元上调为 800 元 ; 三等 : 由原来的 200 元上调为 500 元 三 关于 优秀学生干部 的名额分配 优秀学生干部 在班委 团支委以上的学生干部中评选, 以班为单位, 评定名额为学生干部总数的 10%, 原则上各行政班 1 名 所有学生组织都纳入团口统筹分配名额, 校级学生组织由校团委统筹分配, 院级学生组织由学院分团委统筹分配 评选时应同学生干部所在班 专业协商, 征求意见 校 学院学生干部也可参加所在专业评选, 但不得重评 原规定中, 没有明确学生组织的归口统筹部门 新规定中, 学生组织的优秀学生干部名额不再作 20% 的统一规定

6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修订前后重大变化说明 一 学术不端严重者可以开除学籍 对在学习或学术活动中,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者,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原规定中, 未提及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关于处分期限及解除处分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 到期按以下相关程序予以解除 : ( 一 ) 受处分后, 学生本人须每 3 个月在学工系统中递交一篇不少于 800 字的思想汇报, 并提交给辅导员审核, 辅导员根据违纪学生在考察期的表现进行审核 ; 考察期满由辅导员给出审核意见, 报学生处审批并解除处分 ( 二 ) 受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 在受处分期间对所犯错误确有深刻反省, 表现较好 进步较大者, 经本人申请, 组织核准, 受处分 6 个月后可解除处分 ( 三 ) 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 12 个月, 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在察看期间能改正错误的, 经鉴定可按期解除察看期 ; 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与原规定相比, 修订后有更详细的说明和要求 原规定中, 叫注销处分, 修订后叫解除处分 三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档案 对学生的奖励 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将会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学校将发给学生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将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开

7 除学籍学生的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修订前,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只将诚信方面记过以上处分, 以及其他留校察看处分归入档案 新规定是要求所有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都要归入档案 四 关于申诉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果告知违纪学生 ;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校长批准, 可延长 15 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学生处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与原规定相比, 修订后有更详细 ; 原规定中, 学生接到处分决定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五 关于偷窃诈骗 偷窃 诈骗破坏国家 集体和私人财物者, 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 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 ( 一 ) 作案价值在 500 元以下,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 ( 二 ) 作案价值在 500 元以上,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 三 ) 知情不报或隐藏 转移赃物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 ( 四 ) 对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 触犯国家法律,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与原规定相比, 修订后更细化 ; 原规定中, 没有 ( 一 ) 和 ( 二 )

8 六 关于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 生活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或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的 ( 如聚众斗殴 煽动罢课, 书写 张贴影响教学秩序的传单 标语, 在公共网络上诽谤造谣诋毁学校形象等 ),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与原规定相比, 修订后增加了相关细则 如聚众斗殴 煽动罢课, 书写 张贴影响教学秩序的传单 标语, 在公共网络上诽谤造谣诋毁学校形象等

9 上海建桥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修订前后重大变化说明 一 提出申诉的期限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 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原规定中, 是五个工作日内 二 受理申诉的机构 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申诉委员会 ), 设在校长办公室 申诉委员会由相关分管领导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 学生代表, 法律事务负责人等组成 原规定中, 受理申诉的部门是校长办公室 三 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方式 申诉委员会要将申诉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提出申诉的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以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公告栏 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修订后的规定中, 增加了送达方式 四 关于向学校上级部门申诉或投诉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等相抵触的, 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原规定中没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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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勤于研究, 勇于创新, 努力实践 允公允能, 日新月异 校训,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不断提高科研能力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 南开大学研究生学则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学则 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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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广西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大研 2017 2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根据教育部第 4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 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凭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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