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六条对学生违纪行为, 视情节轻重, 给予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 ( 一 ) 警告 ( 二 ) 严重警告 ( 三 ) 记过 ( 四 ) 留校察看 ( 五 ) 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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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沙学院学生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长大发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管理, 严肃校规校纪,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长沙学院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长沙学院 ( 以下称 学校 ) 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及研究生 ( 以下称 学生 ) 学校其他类型 (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等 ) 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 参照适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学校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 按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 考察 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 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

2 合, 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六条对学生违纪行为, 视情节轻重, 给予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 ( 一 ) 警告 ( 二 ) 严重警告 ( 三 ) 记过 ( 四 ) 留校察看 ( 五 ) 开除学籍对违纪情节轻微, 尚不足给予上述纪律处分者, 给予批评教育 督促其改正错误 学生党员 团员违反党纪 团纪的, 还应当按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 处理 第七条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六个月, 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 受处分者, 在处分期限内取消参加学校各种奖励 各类奖学金参评资格 ; 处分解除后, 以上各类评优 评先等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八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危害后果较轻的, 从轻 减轻或免除处分 : ( 一 ) 能主动承认错误, 如实交待错误事实, 检查认识

3 深刻, 有悔改表现的 ( 二 ) 有证据证明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 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提供线索, 认错态度好的 ( 三 ) 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 情况属实的 ( 四 ) 其他可从轻 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从重或加重处分 : ( 一 ) 故意隐瞒 歪曲 捏造事实, 妨碍有关部门 单位调查, 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 二 ) 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 威胁 恐吓的 ( 三 ) 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 再次违纪的 ( 四 ) 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 含两种 ) 的 ( 五 ) 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校规校纪的 ( 六 ) 涉外活动违纪的 ( 七 ) 系违纪组织 策划者的 ( 八 ) 其他应当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第十条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 情节严重但尚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受治安管理处罚, 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行为

4 之一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 视其性质 情节 后果等, 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 ( 一 ) 扰乱教学楼 实验楼 图书馆 礼堂 办公楼 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 致使工作 教育教学 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 二 )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 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 ( 三 ) 拒绝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 四 ) 非法制造 贩卖 携带 持有枪支 匕首 三棱刀 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 五 )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 六 ) 未经批准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 出版刊物, 或者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 ( 七 ) 发表 传播或实施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行为, 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的 ( 八 ) 建立 参加非法组织, 组织非法游行 集会的 ( 九 ) 编印 传播非法刊物, 或者以语言 文字等各种形式恶意攻击党和政府的 ( 十 ) 蓄意制造事端, 组织煽动闹事, 扰乱社会秩序, 破坏社会稳定的 ( 十一 ) 其他扰乱校园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5 第十二条学生违反 长沙学院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造成公私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 视其性质 情节 后果等, 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 长沙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持有违规电器 易燃易爆物品的,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 ; 使用违规电器 易燃易爆物品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 视其性质 情节 后果等, 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 视频资料等, 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 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 视其性质 情节 后果等, 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大学生医疗保险 资助管理等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 视其性质 情节 后果等, 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寻衅滋事 打架斗殴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 视其性质 情节 后果等, 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吸食 注射毒品, 或违反有关规定使用精神药品及其他违禁品的, 除送交有关部门强制戒毒外, 给予留

6 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纪律之一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 视其性质 情节 后果等, 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 ( 一 ) 未经学校允许, 擅自外宿 擅自在外租房住宿,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 二 ) 擅自调换 占用 出租 出借学生寝室 床位,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 三 ) 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或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 ( 四 ) 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 ( 五 ) 在宿舍饲养宠物或将宠物带入教室 办公室 实验室 图书馆等场所, 经教育不改的 ( 六 )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 翻越门窗或围墙的 ; 制造噪音, 影响其他同学正常休息的 ( 七 ) 擅自挪用 损坏学生宿舍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的 ; 违规用电 用火的 ( 八 ) 不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管理或者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 刁难 谩骂或者殴打管理人员的 ( 九 ) 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或大学生行为准则行为之一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 视其性质 情节

7 后果等, 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 ( 一 ) 在建筑物 公用设备上乱涂 乱写 乱画 违章张贴的 ; 在校内公共场所吸烟 高空抛物的 ( 二 ) 损坏校园公用设施的 ( 三 ) 侮辱 谩骂或威吓他人, 经教育不改的 ( 四 ) 诽谤 诬陷他人的 ( 五 ) 隐匿 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 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 六 )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 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 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 七 ) 在就业创业 国内外交流学习深造等方面弄虚作假, 有严重失信行为, 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 八 ) 调戏 侮辱他人或者实施其他性骚扰行为的 ( 九 ) 卖淫嫖娼或从事其他色情活动的 ( 十 ) 从事营利性陪侍活动,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 十一 ) 其他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二十条盗窃公私财物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 视其性质 情节 后果等, 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 盗窃公章 保密文件 试卷 档案等物品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 比照作案者处理

8 第二十一条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 视其性质 情节 后果等, 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 视其性质 情节 后果等, 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 故意损坏消防设备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 视其性质 情节 后果等, 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用麻将 扑克或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 视其情节 后果, 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 组织赌博 传销的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伪造 变造 冒领 冒用 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 ;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学校规定或冒用 盗用学校及他人名义从事各种经营 开发活动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 视其性质 情节 后果等, 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作证的义务, 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 单位调查取证 作伪证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 视其性质 情节 后果等, 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对证人打击报复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 视其性质 情节 后果等, 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

9 ( 一 )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 ( 包括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关活动 ) 累计 20 学时的, 给予警告处分 ; 累计 30 学时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累计 40 学时的, 给予记过处分 ; 累计 50 学时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累计 60 学时以上, 且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旷课一天按实际课时计算, 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五学时计算 请假逾期未归的, 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 ( 二 ) 违反课堂纪律, 扰乱正常教学秩序, 经教育劝阻无效的, 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 视性质 情节 后果等, 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 请 ( 帮 ) 人代课 代点到或参与此类行为的组织与发动, 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 视性质 情节 后果等, 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 三 ) 毕业论文出现伪造数据 购买 代写 ( 做 ) 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作假行为的, 依照 长沙学院本科毕业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执行 第二十六条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须给予处分的, 依照 长沙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10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三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 四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五 ) 毕业论文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 六 ) 违反本办法或学校其他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七 )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八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章处分程序第二十八条处分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 一 ) 学校是实施纪律处分的主体, 校长办公会议 分管校领导 学院 有关职能部门按下列分工, 代表学校具体实施 : 1. 开除学籍处分, 由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并提出拟处分意见, 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核, 并经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再由职能部门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请校长办公会

11 议审查决定 2. 留校察看 记过处分, 由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并提出拟处分意见, 由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查决定 3. 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 由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并审查决定, 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生效 4. 在考试期间, 对违反考试纪律, 需要及时给予相应处分的, 由教务处调查和审查决定 本条所述 有关职能部门 是指学生工作部 ( 处 ) 教务处 保卫处, 按照下列分工行使本条第一款第 项所述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 涉及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的, 由学生工作部 ( 处 ) 负责 ; 涉及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的, 由教务处负责 ; 涉及治安 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 由保卫处负责 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 由各学院协商行使本条第一款 项的相关职责, 协商不成的, 由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行使或指定有关学院行使前述职责 ( 二 ) 处分学生必须以经过调查核实的违纪事实为根据 知晓学生违纪事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材料, 协助调查 调查违纪事实应当形成 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 载明下列事项 : 1. 调查人 被调查人, 调查的过程

12 2. 向学生告知权利的情况, 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3. 查明的事实, 证明材料及其来源 证明学生违纪事实的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随 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 移送 保存 ( 三 ) 学院 职能部门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拟处分意见之前, 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 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经本人申请, 可以召开听证会, 听取意见 ( 四 )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拟处分意见, 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调查,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同意, 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签批决定书或拟处分意见 职能部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拟处分意见, 由职能部门指派所属科室或人员核查, 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签批决定书或拟处分意见 ( 五 ) 校长办公会议 分管校领导审查拟处分意见, 分别根据情形作出处理 : 1. 拟处分意见正确的, 按拟处分意见作出决定 2. 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的, 责令补充调查 3. 处分工作程序不正当的, 责令补正程序

13 4. 应当变更处分或免予处分 不予处分的, 直接作出决定 分管校领导审查拟处分意见后认为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查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审查作出处分决定的, 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其他校领导签批决定书 ; 分管校领导审查作出处分决定的, 由分管校领导签批决定书 第二十九条所有处分由学院或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决定书加盖处分决定的学院 职能部门印章, 记过以上处分加盖学校行政公章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学生的基本信息 ( 二 )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三 ) 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 ( 四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五 ) 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 并履行签字手续 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 可通过留置方式送达, 由学生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 辅导员及两名学生见证人签字, 并记录在案 学生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对学生开

14 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本人所受的处分有异议, 可根据 长沙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处分决定应及时在校内相应范围予以公布, 对涉及个人隐私 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除外 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三条受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在处分期限内确能改正错误 未再受处分, 且在学习 工作 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 在处分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 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按以下程序申请解除处分 ( 一 ) 个人申请 符合处分解除申请条件的学生, 向所在学院提交 长沙学院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 ( 二 ) 民主评议 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形成评议意见 ( 三 ) 学院审核 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形成意见后提交作出处分决定的相关职能部门 ( 四 ) 学院 学校决定 受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的, 由学生所在学院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 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受记过 留校察看处分的, 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相关职能部门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 然后提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学生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进步显

15 著的, 经本人书面申请 学院评议 作出处分决定的相关部门职能部门审核并提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可提前解除处分, 但考察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解除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 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的, 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代为办理并记录在案 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学生受到学校处分的, 由所在学院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的有关材料按相关规定存档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所称 以上 处分, 包含该级别处分 ; 以下 处分均不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 ( 处 ) 会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 长沙学院学生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 长大发 号 ) 同时废止 学校其他有关学生违纪处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九条受处分的期限为 : ( 一 ) 警告 严重警告和记过期限为 6 个月 ; ( 二 )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 12 个月, 必要时, 可以延长留校察看期, 一般不超过 3 个月 第十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九条受处分的期限为 : ( 一 ) 警告 严重警告和记过期限为 6 个月 ; ( 二 )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 12 个月, 必要时, 可以延长留校察看期, 一般不超过 3 个月 第十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 附件 天津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 规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建设优良校风 学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天津医科大学学籍并在校注册的学生 非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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