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和复查办法 ( 试行 ) 144 河南工程学院普通本 ( 专 ) 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 试行 ) 147 河南工程学院普通本 ( 专 ) 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 试行 ) 151 河南工程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154 河南工程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 (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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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14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 试行 ) 24 河南工程学院假期留校学生管理规定 ( 试行 ) 36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 试行 ) 41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52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 试行 ) 55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58 河南工程学院班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 试行 ) 66 河南工程学院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先进班集体评选奖励办法 ( 修订 ) 73 河南工程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 修订 ) 76 河南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 试行 ) 78 河南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 试行 ) 82 河南工程学院奖学金管理条例 ( 试行 ) 86 河南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 试行 ) 89 河南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 试行 ) 107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 试行 ) 114 河南工程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 试行 ) 116 河南工程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 试行 ) 122 河南工程学院受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实施办法 ( 试行 ) 126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证管理与使用办法 131 河南工程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 修订 ) 132 河南工程学院普通本 ( 专 ) 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134

2 河南工程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和复查办法 ( 试行 ) 144 河南工程学院普通本 ( 专 ) 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 试行 ) 147 河南工程学院普通本 ( 专 ) 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 试行 ) 151 河南工程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154 河南工程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办法 ( 试行 ) 157 河南工程学院学业预警工作管理办法 ( 试行 ) 166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 174 河南工程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178 河南工程学院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181 河南工程学院教室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85 河南工程学院优秀团员 优秀团干部 先进团支部评选奖励办法 190 河南工程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 192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196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204 河南工程学院举行升旗活动的有关规定 20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209 河南工程学院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212 河南工程学院图书馆规章制度 215 河南工程学院校园卡管理制度 ( 试行 ) 220 附录 1: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文明公约 223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公寓文明公约 224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就餐文明公约 225 附录 2: 河南工程学院大学生文明上网公约 226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行为规范 227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礼仪规范 228

3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 以下称学校 )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 ( 以下称学生 ) 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要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 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1

4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2018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七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 三 ) 恪守学术道德,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第一节 学籍管理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 2

5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 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 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应当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 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3

6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2018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 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 可以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 跳级 留级 降级等要求, 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 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 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应当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录取学校认定, 可以予以承认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

7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 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 建立公平 公正的标准和程序, 健全公示制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 ( 六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应当出具证明, 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可以转入 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 5

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2018 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 ; 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 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 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 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 6

9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 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应当准予毕业, 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 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可以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 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 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由学校规定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毕业时间 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 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7

10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2018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进行审查, 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 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 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校环境安全 稳定,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 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8

11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为学生会 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 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 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 成长成才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 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 ; 不得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 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校 省 ( 区 市 ) 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 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 应当建立公开 公平 公正的程序和规定,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 公示等制度 9

12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2018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 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并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 ( 四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 五 )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 ( 六 )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 七 )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八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学生的基本信息 ; ( 二 )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 三 ) 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 ; ( 四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 五 )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校应当告知学 10

13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 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可以聘请校外法律 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 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 提供必要条件, 保证其能够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 15 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 11

14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2018 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 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 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根据审查结论, 区别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 ( 一 ) 事实清楚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的, 予以维持 ; ( 二 ) 认定事实不存在, 或者学校超越职权 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 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 ( 三 ) 认定事实清楚, 但认定情节有误 定性不准确, 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 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 ( 四 ) 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 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 投诉过程中, 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 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 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规定, 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 应当责令改正 ; 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 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2

15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六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 指导 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21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13

16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2018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 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特制定本暂行规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宣传 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 政策 法律 法规, 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 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 要以预防为主, 本着保护学生 教育先行 明确责任 教管结合 实事求是 妥善处理的原则, 做好教育 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即按国家任务 用人单位委托培养 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 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 积极开展安全教育, 普及安全知识 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 从学生入学到毕业, 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 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 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 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 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防盗 防火 防特 防病 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 并使之经常化 制度化 第七条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 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 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14

17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加强安全防范, 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 严格管理 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 落实到年级班主任 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明确其职责, 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 积极配合 第十条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 爱护学生出发, 树立安全思想, 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条件, 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 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 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 听从指导, 服从管理 ; 在公共场所, 要遵守社会公德,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 须经学校同意, 按学校规定进行 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 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 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 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发现刑事 治安案件或交通 灾害等事故, 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 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在学校范围内的, 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 控制事态发展, 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 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 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 责令其赔偿损失, 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行政 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 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 重伤和被窃 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害事故后, 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保护现场, 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稳定 15

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2018 情绪, 恢复秩序, 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 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 协助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调查工作, 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 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 学校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 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 调查处理案件中以事实为依据, 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条重大事故发生后, 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 直辖市 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教学 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 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 重伤或残疾, 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 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 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 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 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忽视安全生产, 管理不善 ; 工作不负责, 违章指挥 ;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 财物损害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 赔偿损失 行政处分, 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 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 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 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 学校可张榜公布, 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 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活动中, 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 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 癫痫病患者的学生, 应予退学, 由其监护人员负责领回 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 扰乱学校教学 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因事故伤残的学生, 经治疗后病情稳定, 学校认为生活能自 16

19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理, 能坚持在校学习, 可留校继续学习 ; 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 应予退学, 由学校 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 当经济补助 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 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 收 落户等工作, 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 学校不承担 丧葬费 如家庭确有困难者, 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 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 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 负担丧葬费的全部, 学校可一次性 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无论何种情况 ( 事故 ) 给予的经济补助, 一般不超过国家 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 ( 以四年计 ) 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 的其他单位 个人承担的, 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 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 牲的学生, 学校应报请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并给予 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 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 申诉, 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事故处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结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 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 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7

20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2018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 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 保护学生 学校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 场地 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 客观公正 合理适当的原则, 及时 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 场地 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 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 指导 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 应当按照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 当发生伤害事故时,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管理和保护, 应当针对学生年龄 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 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 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 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 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以下称为监护人 ) 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 18

21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 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 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 一 ) 学校的校舍 场地 其他公共设施, 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 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 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 ( 二 ) 学校的安全保卫 消防 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 或者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 三 )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 食品 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 要求的 ; ( 四 )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 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 ( 五 )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 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 六 )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 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 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 ( 七 )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 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 ( 八 )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 学校发现, 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 ( 九 )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 操作规程 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 ( 十 )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 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 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 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 告诫或者制止的 ; ( 十一 )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 学校发现或者知道, 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 ( 十二 )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9

22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2018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 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 一 )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 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 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 ( 二 )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 学校 教师已经告诫 纠正, 但学生不听劝阻 拒不改正的 ; ( 三 )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 或者患有特定疾病, 但未告知学校的 ; ( 四 )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 行为 情绪等有异常情况, 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 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 ( 五 )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 因提供场地 设备 交通工具 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 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 行为并无不当的, 无法律责任 : ( 一 ) 地震 雷击 台风 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 ( 二 )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 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 ( 三 ) 学生有特异体质 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 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 ( 四 ) 学生自杀 自伤的 ; ( 五 )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 ( 六 )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不承担事故责任 ; 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 ( 一 ) 在学生自行上学 放学 返校 离校途中发生的 ; ( 二 )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 ( 三 ) 在放学后 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 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 20

23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 四 )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或者因学生 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 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 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 有条件的, 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情形严重的, 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 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 可以指导 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 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 双方自愿, 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 认为必要的, 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 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 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 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 结束调解 ; 在调解期限内, 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 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 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 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 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 应当按照法 21

24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2018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 按照有关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 认为学校有责任的,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 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 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 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 根据责任大小, 适当予以经济赔偿, 但不承担解决户口 住房 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 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 如果有条件,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 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予以赔偿后, 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 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 个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 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 学校应当负责筹措 ; 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 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 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 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 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 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 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教育行政 22

25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 ; 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 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 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 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 ; 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 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 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或者侵犯学校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 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造成损失的, 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 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 ( 含特殊教育学校 )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 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 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原国家教委 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 与本办法不符的, 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23

26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南工程学院 ( 以下称学校 ) 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专科学生 ( 以下称学生 ) 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制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24

27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七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 三 ) 恪守学术道德,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第一节 学籍管理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 25

2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2018 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 期限等按照学校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新生复查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 26

29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是否重修或者补考, 按照学校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突出过程管理, 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课程结束时由学校安排的考核为首次考核, 获得考核资格的学生应当参加 未经学校批准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 视为缺考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 跳级 留级 降级等要求按照学校有关学生学籍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有关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规定执行 学校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 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按照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有关制度, 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 予以标注 学生应当持学生证 ( 卡 )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 并遵守考场纪律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学校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录取学校认定, 可以予以承认 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 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按缺勤处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7

30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2018 第二十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 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按照学校学生转专业的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程序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按照学校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的条件 休学次数和期限按照学校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 其最长学习年限和休学批准程序按学校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28

31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第二十五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应按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担责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 经学校审核通过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确诊,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于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退学学生, 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 在 10 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成 29

32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2018 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准予毕业, 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可以按学校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 补考 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 以及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授予学位, 按照学校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毕业时间 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对退学学生,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提交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查 第三十四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按照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 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30

33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学校 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校环境安全 稳定,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 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为学生会 班长联席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 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 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四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 成长成才的学术 科研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31

34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2018 第四十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 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 ; 不得攻击 侵入校园网及校园网各应用系统 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 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学校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按照学校有关学生评优评先规定,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开展推荐免试研究生 各类奖学金 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工作 第五十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 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 学校给予批评教育, 并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 ( 四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 五 )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 32

35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 ( 六 )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 七 )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八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 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学生的基本信息 ; ( 二 )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 三 ) 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 ; ( 四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 五 )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以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为原则, 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四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五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并由相关部门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给予学生警告处分期限 6 个月, 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处分期限 8 个月, 给予学生记过处分期限 10 个月,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限 12 个月,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七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自收到学校决定之日起, 在 10 33

36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2018 日内办理手续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其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八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 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校外法律 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按照受理学生申诉的有关制度, 提供必要条件, 保证其能够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 15 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自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三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 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投诉 34

37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第七章附则第六十四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 豫工院学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由河南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018 年 7 月 6 日 35

3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假期留校学生管理规定 ( 试行 ) 为进一步构建和谐校园, 加强对假期留校学生的管理, 保障假期留校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参照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一 各学院 学生工作部 ( 处 ) 保卫处 后勤管理处和后勤产业总公司应各负其责, 切实做好假期留校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 寒暑假, 学生原则上应离校休假, 确因备考研究生 参加社会实践 学科竞赛等原因需留校的学生, 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 河南工程学院假期学生留校住宿申请表 和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假期留校安全责任承诺书, 报学院进行审批, 学院征求学生家长意见后盖章同意, 方可留校住宿 假期不予受理本市学生留校住宿申请 三 假期按照 谁组织, 谁管理 的原则, 负责留校学生的教育 管理 服务等工作 任何部门不得组织留校学生假期打工 未经学校批准, 不得组织留校学生从事收费教育活动 四 每年寒暑假放假前, 各学院应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本学院留校学生管理的责任人, 并确定一名辅导员具体负责留校学生的管理工作 ( 协助后勤管理处 后勤产业总公司做好留校学生的住宿 外出等相关管理工作 ) 五 假期留校学生实行住宿统一安排制度 为便于管理, 假期不留校的学生要存放好本人物品 对批准留校的学生, 宿管中心要根据留校学生情况统一安排住宿 六 假期留校学生实行凭证进出制度 假期留校的学生, 要准备一张 2 寸照片, 到宿管中心办理临时出入证, 凭证进出公寓楼 校园 七 假期留校学生实行请 销假制度 假期留校学生若有事离校外出或中途回家, 应向所在学院负责管理的辅导员及分管领导办理请假手续, 经同意后, 持请假条到宿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后, 方可离校 返校后须向所在学院和宿管中心报告并销假 八 实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 各学院对留校学生要做好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及时掌握学生动态, 切实加强日常管理 各学院每周要对留校学生宿舍进行检查, 及时了解留校学生的情况 学生工作部 ( 处 ) 后勤管理处 后勤产业总公司要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36

39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九 后勤管理处要根据留校学生情况做好饮食 饮水 用电等生活保障, 并做好值班登记 十 保卫处要安排好值班, 加强对学生宿舍区等重点部位的巡逻, 尤其要做好留校女生宿舍楼外围的监控工作,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留校学生若发现学生宿舍有异常情况, 应及时向楼栋值班员 宿管中心 学院或保卫处报告 十一 假期留校学生要严格遵守 学生手册 的各项管理规定 如有违反, 按照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给予纪律处分 十二 假期留校学生要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 保护意识, 学生假期留校期间因非学校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十三 其他未尽事宜, 由学生工作部 ( 处 ) 负责解释 37

40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2018 附件 1: 河南工程学院假期学生留校住宿申请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学院 班级 原 / 现住宿舍号家庭现住址 本人手机 家庭电话 本人照片 申请在校内住宿具体时间 : 年 月 日 月 日 留宿原因 : 家长意见 :( 或者电话联系, 时间 联系方式 ) 签名 : 年月日 联系人签名 : 年月日辅导员意见 : 1 是否与家长已联系 : 2 家长意见 : 3 是否有违纪情况 : 4 是否同意 : 签名 ( 盖章 ): 年月日学院意见 : 签名 ( 盖章 ): 年月日 学院假期联系老师 : 联系电话 : 38

41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附件 2: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假期留校安全责任承诺书 本人因事需假期留校, 且已同家长联系并征得同意, 现申请假期在校留宿, 特向学校承诺如下 : 1 自觉增强安全意识 防范意识, 进行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自我保护, 妥善保管和爱护宿舍内的一切私人物品和公共设施, 损坏照价赔偿 本人在假期留校期间因非学校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2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学校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不私接电源 乱拉电线 ; 不使用大功率电器 ( 电炉 电饭煲 热得快等 ); 不生明火做饭等 ; 不留宿外来人员, 不在宿舍内酗酒 抽烟, 保持室内外卫生, 严格遵从学校管理规定 如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自愿接受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给予的纪律处分 留校学生本人签名 : 学号 : 联系电话 : QQ 号 : 年月日 39

42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2018 附件 3: 河南工程学院假期留校学生统计表 学院 ( 盖章 ): 填表人 : 报表日期 : 年月日 序号班级姓名 留校原因 所在宿舍 学生联系电话 家长联系电话 住宿起止时间月号 月号 注 : 此表一式三份, 学院 ( 或者组织学生留校部门 ) 学生处 宿管中心各保存一份 40

43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建设优良的学习 生活环境,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南工程学院 ( 以下称学校 ) 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专科学生 ( 以下称学生 ) 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法 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 ( 一 ) 触犯国家刑法,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但尚未构成犯罪, 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 三 ) 违反国家法规和规章的 ; ( 四 ) 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第四条学校遵循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适当的原则, 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 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违法 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 事后能够主动承认错误, 如实交代事实, 检查认识深刻并能积极减小其所造成不良后果, 可以从轻予以处分 第二章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具体运用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41

44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2018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七条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 附加下列限制 : 受处分的学生, 在处分期限内取消其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和奖学金参评资格 ; 是学生干部的, 应当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免职 第八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给予学生警告处分期限 6 个月, 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处分期限 8 个月, 给予学生记过处分期限 10 个月,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限 12 个月 第三章 学生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九条学生有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有肇事 鼓动 策划 纠集 参与打架 作伪证 提供凶器的, 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虽无打人行为, 但造成打架后果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 二 ) 动手打人致轻微伤以下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打人致轻伤以上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三 ) 对寻衅滋事 聚众斗殴的, 视情节及后果,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四 ) 具有团伙性质斗殴事件的主要责任人,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五 ) 策划 怂恿他人打架造成后果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打架后果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六 ) 以 劝架 为名偏袒一方, 促使事态扩大, 造成后果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七 ) 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打架的, 视情节与后果,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八 ) 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提供伪证, 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42

45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 九 )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未造成后果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造成伤害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十 ) 对打架事件处理中的检举人或证人进行威胁 打击报复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的, 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应按时支付受伤者的医药费 营养费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 第十三条学生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 ( 一 ) 参与赌博或者故意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二 ) 卖淫 嫖娼 吸毒 介绍或者容留卖淫 嫖娼 吸毒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三 ) 制作 复制 出售 出租或者传播淫书 淫画 淫秽录像或者其它淫秽物品者,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四 ) 偷窃 诈骗 冒领或者侵占公私财物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五 ) 明知是赃物仍帮助窝藏或者销售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 六 ) 组织或者参与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七 ) 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批评教育, 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八 )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 九 ) 有其他违法 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有损坏公私财物行为的, 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 ( 一 )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二 ) 故意损坏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等公共设施设备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故意损坏学校消防设施或其他安全设施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三 ) 违反实验 实习操作规程, 给公私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给他人人身 43

46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2018 造成伤害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 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 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 一学期累计缺勤 学时的, 给予警告处分 ; 累计缺勤 学时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累计缺勤 学时的, 给予记过处分 ; 累计缺勤 31 学时以上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学时数, 按实际学时计算, 包括教育 教学 实习 实践等环节 在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找他人代替出勤的或代替他人出勤的, 给予参与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考试违纪 扰乱考试秩序 考试作弊的, 给予相应处分 : ( 一 ) 不遵守考场纪律,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认定为考试违纪, 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5 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 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7 将试卷 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下同 ) 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二 ) 不遵守考秩序,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认定为扰乱考试秩序, 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 故意扰乱考点 考场 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 2 拒绝 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 3 威胁 侮辱 诽谤 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 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 44

47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4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 5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 三 ) 违背考试公平 公正原则,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认定为考试作弊 符合本款第八 九 十 十一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符合本款其他项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3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4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 5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6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的 ; 7 传 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 答卷 草稿纸的 ; 8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9 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 10 组织作弊的 ; 11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 12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考试成绩的行为 ( 四 )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视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 通过伪造证件或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 2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 3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事后查实的 ; 4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学生有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有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工作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行为的, 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 ( 一 ) 学生未按法律程序或者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组织或者参与集会 游 45

4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2018 行 示威等活动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二 ) 学生组织 参与或者煽动串联 静坐 阻塞交通 聚众闹事等活动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三 ) 特殊时期不服从学校管理, 扰乱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四 ) 其它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工作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行为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 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在学校传教或从事非法宗教活动, 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或者行为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对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 一 ) 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 视频资料等, 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二 ) 攻击侵入公共或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三 ) 对有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有关规定的, 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 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 ( 一 ) 未经学校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 二 ) 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 三 ) 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居住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 四 ) 在学生宿舍内存放或使用酒精炉 违章电器的, 乱拉电线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品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导致学生宿舍内公私财物受损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 五 ) 在宿舍内饲养动物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 六 ) 在宿舍内售卖商品或进行推销活动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 七 ) 在宿舍内私藏管制刀具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 八 ) 学生在宿舍楼上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 泼脏水 扔垃圾的, 给予警告 46

49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或严重警告处分 ; ( 九 ) 其他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的, 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的, 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 ( 一 ) 向学校提供个人或者家庭材料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 二 ) 申报奖学金 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 学生困难补助等弄虚作假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 三 ) 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违反国家或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有关规定, 有下列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 一 ) 对奖助学金进行二次分配或平分的 ; ( 二 ) 提留 收取 侵占 挪用学生奖助学金的 ; ( 三 ) 组织 参与奖助学金违规使用的 ; ( 四 ) 收取或变相收取受奖助学生好处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违法 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之一的, 给下列纪律处分 : ( 一 ) 有酗酒滋事行为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二 ) 在校园内乱涂乱画 乱扔有害物品 污染公用设施, 影响学校环境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 三 ) 在校园内张贴和发布有害信息 虚假广告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 四 ) 对学校教师或者工作人员的正常教育和管理寻衅滋事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 五 ) 阻碍 抵制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六 ) 隐匿 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的 ; 采用偷拍等非法手段窃取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七 ) 私自涂改 伪造证件 证明 成绩等, 伪造他人签字或印章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八 ) 在实习期间, 违反学校实习纪律或者实习单位纪律的, 给予警告或严 47

50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2018 重警告处分 ; ( 九 ) 在学校组织查处他人违法 违规或者违纪行为中, 制造障碍或者作伪证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十 ) 侮辱 诽谤或者以其它方式骚扰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十一 ) 冒用他人信息从事金融活动的, 组织 代理非法金融活动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十二 ) 在学校正常教学时间内, 未经批准组织学生集体外出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十三 ) 违反学校其他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说 以上 以下 均含该级别 第四章 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第二十八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应提供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查证属实的证据 : 1 书证 ; 2 物证 ; 3 证人证言 ; 4 当事人的陈述 ; 5 视听资料 ; 6 鉴定结论或鉴定书 ; 7 勘验 现场笔录 ; 8 司法机关的裁定书 判决书 决定书 通知书等 ; 9 其他证据种类 第二十九条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 48

51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 一 )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违法 违规或者违纪行为进行调查 审核,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 报学生工作处研究 ; ( 二 ) 学生工作处成立学生违纪处理小组, 对学生违纪事项进行调查, 召开会议讨论研究 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的, 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 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决定 ;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 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 经主管校领导同意, 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 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和主管校领导同意, 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 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 ( 三 )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填写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呈报表, 并附相关的有效证据, 报学生工作处 ; 处分呈报表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和处分的事实 理由 依据以及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处理意见 ( 四 ) 学院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时, 学生工作处有权提出异议, 并责成学院复议, 或者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 学院应认真执行学校的决定 ; ( 五 ) 违纪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 ; ( 六 ) 违纪处分决定视情节及时公布, 并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 ; 对涉及个人隐私 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 ( 七 )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告知书以及处分决定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填写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 送达 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告知书应由学生本人签字 学生要陈述和申辩的, 应在 5 日内向其所在学院递交陈述申辩书, 未在 5 日内向其所在学院作出陈述和申辩的, 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由学生工作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研究并作出结论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 以及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的笔录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存档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应填写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类别和处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申 49

52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2018 诉的权利 期限和途径, 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校长办公室负责印发 开除学籍的处分文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 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校外法律 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工作处 学校按照受理学生申诉的有关制度, 提供必要条件, 保证其能够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按照受理学生申诉的有关制度,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者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或者公告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 在处分决定送达后的 10 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其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办理者, 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处分的学生, 在处分期间有显著进步的, 可按期解除处分 ; 有突出先进行为的, 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对本规定未列入的学生违法 违规或者违纪行为,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及规定,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河南工程学院学 50

53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生纪律处分规定 ( 试行 ) ( 豫工院 号 ) 同时废止 学校其他有关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河南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018 年 7 月 6 日 51

54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保证学生违纪处分和学籍处理的公平 公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被我校录取, 并在学校学习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等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生对学校和学校有关机构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 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处理学生申诉, 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合法 公正 及时的原则, 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组织申诉处理小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 做出复查结论, 并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正 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成员由党委学工部 ( 处 ) 校团委 教务处 招生就业处 学校法律顾问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等组成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申诉处理委员会有关会议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 由学生本人当面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申请 书面申诉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 ) 申诉人的姓名 班级 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 ( 二 ) 申诉的事项 理由 要求及依据, 并附上申诉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相关证据及学校处理决定等材料 ; ( 三 ) 送达申诉处理结果的通讯地址 ; ( 四 ) 申诉人签名及申诉日期 ( 签名及日期须本人手写填入 )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人申诉材料后, 对申诉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审,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诉人 对申诉材料不齐全的, 可以要求申诉人于 3 日内补充, 申诉材料补充齐全后, 再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诉人补齐申诉材料之日视为收到书面申诉申请之日 52

55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第八条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 ( 一 ) 不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 ; ( 二 ) 超过申诉期限的 ; ( 三 ) 请求不明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 ( 四 ) 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收到申诉复查决定后, 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 ( 五 ) 已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的 ; ( 六 ) 申诉材料不齐全且在 3 日内没有按照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求补齐有关材料的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受理学生申诉后, 成立申诉处理小组, 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评议, 提出复查意见, 在此基础上召开全体会议, 听取汇报, 经集体充分讨论后, 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条申诉处理小组根据调查需要, 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也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采取询问 听证 查阅 复制等适当方式收集材料和证据, 有关当事人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 ; 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 由副主任召集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申诉复查结论必须经申诉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表决同意, 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回避 : ( 一 ) 是申诉人本人或是申诉人近亲属的 ; ( 二 ) 与申诉人或申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 ( 三 ) 存在其它可能妨碍申诉公正处理情形的 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回避, 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 ; 担任申诉委员会主任的委员回避, 由申诉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意见的, 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 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15 日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53

56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2018 复查结论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1. 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 性别 民族 籍贯 学号 所在的学院与年级 ; 2. 申诉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 3.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 理由, 适用的依据 ; 4. 复查结论与学校决定 ; 5. 不服复查决定向上级部门申诉的期限 ; 6. 作出复查决定的时间 复查结论通知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署名, 并加盖学校印章 第十五条送达申诉答复文书等材料, 可直接送交申诉人本人 ; 本人不在的, 可交给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 也可邮寄送达至申诉人提供的通讯地址 申诉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申诉答复文书等材料且申诉人没有预留通讯地址的, 送达方式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复查结论应抄送作出学校处理决定的机构 复查结论建议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 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应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有关机构不得因申诉人提出申诉而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十七条本校校长发现复查结论可能存在错误的, 可以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重新审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重新审查后, 原复查决定确有错误的, 可以重新作出复查决定 ; 原处理决定没有错误的, 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重新做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校长 第十八条申诉人对学校复查结论有异议的, 可以在收到学校复查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 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期间, 原处分 ( 或处理 ) 决定继续有效 因退学或开除学籍而提出申诉的学生, 允许其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其修课 成绩考核等学习事宜, 比照在校生办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工院监 号文件同时废止 54

57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 充分体现严管厚爱的育人理念, 鼓励受处分的学生主动改正错误 实现自我转变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 试行 ),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权限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受到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在校在籍普通本科 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处分的解除分为 : 到期解除和提前解除两种 到期解除是指, 学生处分期满后, 满足本办法到期解除条件, 自然解除处分 ; 提前解除处分是指, 学生受处分后积极改正错误, 表现突出,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前解除处分条件, 可在处分期满前, 自主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条学生处负责审核 上报学生的各种违纪处理解除事项 记过以下处分的解除, 由学生处决定 ; 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 由学生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到期解除处分 第五条学生处分期满时满足以下条件 : ( 一 ) 学生受处分后对所犯的错误有深刻认识, 并有实际改正表现 ; ( 二 ) 努力学习, 积极上进, 自觉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受处分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 第六条学生处分期满后, 所在院部进行认定, 报学生处审核, 按照权限解除处分 院部做好相关证明和鉴定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55

5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2018 第四章 提前解除处分 第七条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 原则上学生处分期限应达到处分期二分之一时间, 才能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如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重大立功表现, 可适当缩短解除处分的期限限制 第八条申请提前解除的, 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的其中一项 : ( 一 ) 受记过以下处分, 在校级以上学科竞赛 文艺 体育等比赛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者 ; 参与校级以上创新创业项目通过验收结项或获奖者 受留校察看处分, 在校级以上学科竞赛 文艺 体育等比赛获得一等奖以上奖励 ; 主持校级以上创新创业项目通过验收结项或获奖者?? ( 二 ) 学风严谨, 成绩优异, 在受处分期间每次期末考试和综合测评成绩达到如下标准 : 受警告和严重警告, 平均考试成绩在 80 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 75 分, 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 30% 以内 ; 受记过处分, 平均考试成绩在 85 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 80 分, 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 25% 以内 ; 受留校察看处分, 平均考试成绩在 90 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 80 分, 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 20% 以内 ; ( 三 ) 被部队正式录用者 ; ( 四 ) 毕业时考取了本科 研究生者 ; ( 五 ) 考取公务员 选调生者 ;?? ( 六 ) 毕业时入选三支一扶 西部计划者 ; ( 七 ) 因见义勇为或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等受到政府表彰, 产生较好社会影响的 ; ( 八 ) 从事志愿服务或义务劳动累计达规定时长 : 其中受警告处分, 累计 30 小时以上 ; 受严重警告处分, 累计 50 小时以上 ; 受记过处分, 累计 70 小时以上 ; 受留校察看处分, 累计 90 小时以上 校内志愿服务由学生志愿服务单位认定并出具证明 ; 校外志愿服务由学生所在院部或校团委认定并出具证明 ; 义务劳动由各院部认定并出具证明 ( 九 ) 有其他经学校认可的突出表现 第九条提前解除处分的程序 ( 一 ) 学生本人向所在院部主动提出申请, 提交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提前解除鉴定表 56

59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 二 ) 院部自接到学生申请 5 日内,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 进行条件和材料审查 ( 三 ) 审查合格的, 院部党政联席会研究出具书面意见并将相关材料在本院部进行不少于 3 天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于公示期结束第 2 日报学生处违纪处理小组复审 ( 四 ) 学生处自接到院部申请材料之日起 7 日内, 对符合解除处分的申请按照权限进行办理, 并留档备查 办理结果由院部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且在本院部进行不少于 3 天的公示 ( 五 ) 处分解除后, 院部做好相关证明和鉴定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条在学生符合提前解除条件时, 学院应及时提醒告知学生履行提前解除处分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提前解除处分的材料清单 : ( 一 ) 学生本人受处分期间思想和行为表现的总结报告及提前解除处分申请书 ( 二 )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提前解除鉴定表 ; 院部审查程序情况说明 ; 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和公示材料 ( 三 ) 该生达到提前解除处分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提前解除处分 : ( 一 ) 发表错误政治言论, 违反国务院 宗教事务条例 或从事非法宗教活动被处分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 ( 三 ) 已有处分记录, 再次发生违纪行为被处分 ; ( 四 ) 违反学校规定, 不服从管理被处分的 ; ( 五 ) 提供虚假材料, 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涉及 以上 以下 均含该级别 ; 奖项认定均含集体奖项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之前处分未到期的学生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如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有不一致的, 以上级规定为准 57

60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体现 以人为本 的育人理念, 规范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和学习生活行为, 引导和鼓励他们在全面协调发展的前提下, 突出能力培养, 激发成才欲望, 发展个性特长,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力求体现测评体系的科学性 测评内容的导向性 测评对象的可比性 测评方法的可操作性和测评结果的客观性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及方法是依据党的教育方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德育 智育 能力为基本指标, 个性发展为附加指标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的构成 比例和计算方法如下 : 1.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由基本成绩和附加成绩两项组成 其中基本成绩包括德育测评成绩 智育测评成绩和能力测评成绩, 附加成绩即为个性发展成绩 2.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比例 : 德育测评占 40%, 智育测评占 40%, 能力测评占 20% 个性发展测评则以附加分形式, 采用加分办法, 最高可加总权重的 40% 3. 计算方法 :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 = 德育测评分 + 智育测评分 + 能力测评分 + 个性发展测评分 (0-40 分 ) 第四条学生入校后, 由辅导员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档案, 定期完善, 使这准确反映 第五条各学院要成立综合素质测评考评组, 考评组由各学院党总支书记 副书记 团总支书记及辅导员组成, 党总支书记任组长 第六条本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 专科学生, 每学期测评一次, 学年成绩按两学期平均成绩计算 第二章 综合素质测评程序 第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辅导员主持下进行 辅导员要广泛征求学 58

61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生意见, 测评中坚持公平 公正 公开 第八条测评结束后, 辅导员需将测评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 5 天, 学生无异议后将结果上报校考评组审核 第三章 指标体系及测评项目 第九条德育测评内容和方法 : 1. 德育测评主要考核学生政治思想及日常道德行为规范的总体表现, 从政治思想 社会责任 诚实守信 文明守纪 勤俭自强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价 2. 德育测评分由基础分和奖惩分两部分组成, 占总分的 40% 学生达到测评的基本条件即可得到基础分 20 分, 奖惩分以学校和学院规定的分值为依据进行加减分 德育测评总分值最高 40 分, 不出现负分 先进班集体 先进团支部每学期不可重复加分 3. 德育测评基本要求 : 德育测评基本内容 基本要求 说明 政治表现社会责任诚实守信文明守纪勤俭自强 热爱党 热爱社会主义,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 关心时事政治, 思想进步, 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有崇高的理想, 健全的人格, 参加各种集体活动, 关心学校发展, 爱护校园环境 关注社会问题, 参与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 有良好的传统美德, 公正诚信, 尊敬师长, 尊重同学, 团结友爱, 助人为乐 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言行举止文明礼貌,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个人卫生习惯良好, 履行寝室卫生值日义务, 参加义务劳动 学习目的明确, 学习态度端正, 勤务节俭, 自强自立, 有进取精神 学生达到测评的基本条件即可得到基础分 20 分 经学校 学院研究, 可适当增加德育观测点和记实加减分项目, 参照相关标准, 给予加减分, 因同一事迹获得多种荣誉称号的, 原则上加高限分 59

62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德育测评加减分一览表 : 类记实项目分值说明别 省级先进集体 2 分 / 人以相关文件为依据 省级先进个人 3 分 / 人以相关文件为依据 市级先进集体 1 分 / 人以相关文件为依据 市级先进个人 2 分 / 人以相关文件为依据 加分项目 校级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 参加学校形势报告会等各类大型活动 1 分以相关文件为依据 0.5 分由辅导员记录 为学校撰稿被省 市报刊 电台登播 ( 限加 6 分 ) 1 分 / 篇 次由宣传部提供 学校通报表扬 0.2 分 / 次以相关文件为依据 旷课 迟到 早退 课堂不遵守纪律受到任课教师点名批评 ; 扣 1 分 / 次 减分项目 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或政治学习 ; 扣 1 分 / 次 由学校及各学院确定减分依据 不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扣 1 分 / 次 不按时缴付学费 扣 3 分 / 次 60

63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类别记实项目分值说明 减分项目 行为养成上其它不文明行为, 如 : 行为举止损害学校形象 吸烟 踩踏草坪 乱丢果皮 塑料袋其他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 扣 2 分 / 次 由学校及各学院确定减分依据 违纪处分减分 留校察看 扣 5 分 / 次 以相关文件为依据 记过 扣 4 分 / 次 以相关文件为依据 严重警告 扣 3 分 / 次 以相关文件为依据 警告 扣 2 分 / 次 以相关文件为依据 第十条智育测评内容和方法 1. 智育测评以学生在本学期成绩为计算依据, 以百分制平均成绩作为最后智育成绩, 体育课占智育测评成绩的 10%, 其它课程占智育测评成绩的 30% 2. 智育测评内容 : 智育测评内容基本要求观测点说明 1. 考试 考查 选修课程 ( 包括教学实施 ) 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专业水平 ; 1. 公共基础课 2. 专业课 3. 实践性环节 由教务处提供的成绩计算 2. 体育课及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合格, 身体素质良好 体育课及体能测试 以体育部提供的成绩计算 3. 按等级记分课程分数折算表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95 分 85 分 75 分 60 分 45 分 61

64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体能测试作为独立一门课程计入智育测评成绩中, 成绩由体育部根据相关标准和规章提供 第十一条能力测评内容和方法 1. 能力测评的主要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项目, 考核学生对各种能力锻炼的参与度, 重在过程管理 能力测评分由基本分和奖励分组成, 占综合测评总分的 20% 2. 学校从自主学习能力 实践创新能力 组织交流能力三大方面提出基本要求, 学生达到测评的基本要求者可得到基础分 10 分, 能力测评奖励分按照相应加减分项进行 3. 能力测评内容 : 测评内容基本要求观测点说明 1. 自主学习 有明确的自我成长和个人发展的目标, 学习有计划并付诸于行动 1. 生涯规划 2. 学习计划 3. 辅修课 4. 听学术讲座报告 5. 考证情况 6. 校级的品牌活动 7. 外语学习 重在过程管理, 考核学生对各种能力锻炼的参与度 2. 实践创新 能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能适应不同的工作学习环境, 有良好的自我管理和自我调控能力 至少参加一个科研创新团队, 具备用人单位对人才的基本要求 1. 参加社会实践 2. 参加学科竞赛 3. 加入科研组织 4. 尝试专利发明 发表论文 5. 参加作品展鉴 6. 大型活动的策划设计等 3. 组织交流 担任一定的社会工作, 参与组织的活动有实效 参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在活动中表现出良好的交流能力 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 1. 担任团学职务 2. 参与社工作 3. 交流沟通能力 4. 团队合作能力 5. 参加人文社团 6. 参加文体俱乐部 62

65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4. 全面提高综合素质, 学生应重视科学知识 人文素养及审美鉴赏能力的提高, 积极参加各类文化教育 文化交流 文化讲座等活动, 积极参加各种文学艺术类活动 比赛 参加各种校 院级组织的文化 艺术活动 比赛每人次 0.5 分 5. 社会工作奖励加分标准 : 社会工作 加分 校学生会主席校学生会副主席 ; 学院学生会主席 学院团总支副书记校学生会部长 社团团长 ; 学院学生会副主席 ; 团刊主编 ; 大学生自管会主席 8 分 6 分 4 分 校学生会副部长 社团副团长 ; 学院学生会部长 ; 团刊副主编 ; 班长 团支部书记 3 分 学院学生会副部长 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副部长 ; 校学生会聘用的干事 2 分 学院学生会聘用的干事 ; 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委员 ; 班委 团支部干部 ; 团刊编辑部成员 1 分 注 : (1) 兼职学生干部取最低项加分 (2) 学生干部任期至少三个月, 且按期 按质 按量完成工作 (3) 校 院 班三级学生干部分别由校团委及各学院团总支评定加分分值 (4) 学生干部的加分必须严格掌握 认真考核, 与学生干部在班级学风建设及寝室文明 社团活动创建中的表现实际挂钩, 凡所在班级学风较差, 所在寝室的卫生 文明较差的一律不能评为称职 第十二条个性发展测评内容和方法 63

66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个性发展测评旨在鼓励学生在保证综合素质测评合格的前提下, 充分展示个人的特长和潜能, 主要用成果来衡量, 以附加分形式直接计入综合素质测评总分, 最高可加 40 分, 没有则不加 2. 个性发展测评指标体系 : 分类内容说明 创新类 在国家 省 市等各级各类创新 创业竞赛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的 才艺类 其它类 包括体育竞技类 文娱表演类 辩论演讲类 书面摄影类 电子网络类等各级比赛由于本人或团队的努力而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受到社会广泛赞誉 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 特别是在学校品牌活动方面表现突出的 ) 重在成果 的取得 3. 个性发展创新类附加分一览表 : 名 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参赛 级别 国家级 4 分 3.5 分 3 分 2.5 分 2 分 1.5 分 1 分 省级 3.5 分 3 分 2.5 分 2 分 1.5 分 1 分 0.5 分 市 ( 校 ) 级 2.5 分 2 分 1.5 分 1 分 0.7 分 0.5 分 0.3 分 注 :(1) 学生参加演讲赛 辩论赛 各类文学 艺术 体育比赛的集体项目和 个人项目的决赛获奖均按本表标准加分 (2) 担任校级大型活动的主持人, 由活动组织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学校根 据活动的规模 主持难度酌情加分 (3) 同一学期获得多次奖励的取其中最高分项加分后, 每多一项按其奖项 对应分值的 10% 折算后累计加分 64

67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4. 其它类的加分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所在学院审核, 提交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审定小组审定 5. 个性发展测评说明 : (1) 体育类省级获奖可以考虑到前 8 名,1-2 名为一等奖,3-4 名为二等奖,5-8 名为三等奖 (2) 各类团体项目取得名次 ( 田径运动会团体总分除外 ), 该团体获校一等奖的, 其成员每人加 3 分, 二 三等奖分别加 2 1 分, 获省 部级奖参照同类的个人加分 (3) 因同一项目或类别在同一年内多次获奖的, 原则上取高限分, 不累计 (4) 个性发展中未列入的项目, 根据需要拟作为附加分项目的, 组织单位需在事先报校团委审核备案, 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 学院所组织的项目累计最高限加 5 分 第四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要求 第十三条各学院要认真学习, 广泛宣传, 使广大学生明确综合素质测评的意义和作用, 充分了解文件精神 测评程序及方法步骤, 使测评的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人人皆知, 从而起到规范和引导学生言行的作用 第十四条各学院要加强领导, 制定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完善各项考核管理制度, 使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有章可循, 有据可依 第十五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适用于各级各类奖助学金 评先评优 推优等各项工作,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归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65

6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2018 河南工程学院班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 试行 ) 班级是大学生学习 生活的基本组织形式, 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 教学 管理的基层单位, 是大学生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的主要载体 为切实加强我校班级工作, 使班级工作进一步制度化 规范化 科学化, 充分调动全校广大同学投身于学风校风建设, 激励和引导广大同学积极参加科研学术活动 社会实践活动 基础文明建设 校园文化建设 学风建设和先进班集体建设, 为同学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 生活和工作环境, 不断提高广大同学的整体素质, 特制定本办法 一 组织领导 1 学生处统筹组织和协调班级考核工作 通过查阅资料 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班级考核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2 各学院成立班级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 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按照考核细则要求, 监督 指导 落实考核工作 3 各班以班委 团支部为主成立班级考核工作小组 按照考核细则要求, 收集 积累 整理支撑材料, 严肃认真地做好自查自评工作 二 考核时间 1 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 学年结束后综合两学期成绩进行一次评比 2 各班于每学期第三周前, 在写好上一学期总结的基础上, 根据材料 工作记录, 对照考核细则要求, 逐项进行自我评分 各学院在每学期的第四周前, 根据班级自评和上报的支撑材料, 完成上一学期的各班考核工作 每年学校根据各学院提供的支撑材料对班级进行评比 三 考核流程 1 各班在考核前根据考核指标要求, 将收集完备的支撑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上报学院考核领导小组 ( 前一学期考核成绩在后 10% 的班级, 要同时上交整改报告 ) 同时, 根据考核细则, 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评 2 各学院班级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班自评情况, 通过查阅支撑材料 座谈会 个别谈话 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各班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并公示, 同时上报学生处 3 学生处在综合两个学期的考核结果基础上,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班级进行 66

69 2018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表彰 4 各学院考核小组应对考核较差的班级提出整改意见, 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四 考核目标 1 思想道德目标要求 :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政治立场和政治觉悟, 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关心国家大事, 品行端正, 诚实守信, 关爱同学, 文明礼貌, 爱护校园环境 2 学风 考风 校风和实践创新能力目标要求 : 树立优良的学风, 考试无作弊现象发生, 学习态度积极, 提高学生学位获得率 考研率 专升本率 四六级过级率 及格率 上课出勤率和实践创新能力 最大限度的减少学生不及格率 违纪率 迟到旷课率 3 日常管理目标要求 : 抓好班级日常工作, 班级学生能够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和法律法规, 具有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杜绝打架斗殴 酗酒 伤亡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4 班集体的凝聚力目标要求 : 辅导员 班主任 班级干部和班级成员之间关系融洽, 集体观念强, 班风优良 5 公寓管理目标要求 : 公寓安全 文明 卫生等无违章行为, 开展丰富多彩的宿舍文化活动, 为大学生生活营造良好环境, 彰显大学生风采 6 文体活动目标要求 : 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 全面提高学生身心素质五 考核成绩的评定 1 每班每学期得分含基本分和附加分, 基本分基数为 100 分, 评分按考评表中计分细则逐项倒扣 ; 附加分基数为 0, 评分按考评表中细则逐项累加, 附加分无上限 2 班级量化考核总分排名做为河南工程学院 先进班集体 评定的重要依据 3 班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将作为班级评优及其成员评优评先 ( 含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团员 优秀团干 及其他荣誉称号, 下同 ) 和学生 67

70 河南工程学院学生手册 2018 干部任职的依据 ( 一年内有效 ) 六 考核结果的运用 1 班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2 班级量化考核总分排名在学院班级总数前 25% 的班级可参评 先进班集体 优秀团支部 ; 总分排名在班级总数后 10% 的班级需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其班委 团支部成员中原则上不能获得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团员 优秀团干 等荣誉称号 3 获得第一名的班级直接当选为校级先进班集体 ( 优秀团支部 ), 优先推荐参评省级先进班集体 ( 优秀团支部 ); 获得第二名 第三名的班级直接当选为校级先进班集体 ( 优秀团支部 ) 4 考核前三名的班级其成员在评优评先和国家奖助学金评定中, 根据当时情况, 在学校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分别增加 2 至 3 名 1 至 2 名 1 名 ( 名额从考核后三名的班级里划拨 ); 考核后三名的班级其成员在评优评先和国家奖助学金评定时, 在学校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分别减少 2 至 3 名 1 至 2 名 1 名 5 考核成绩前三名的班级, 其班委 团支部成员在综合素质测评时, 社会工作奖励 增加 1 分 考核成绩排名在后 10% 的班级班委 团支部成员, 其综合素质测评时 社会工作奖励 不予加分 6 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辅导员的重要参考条件之一 七 班级量化考核的监督与投诉 1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取消该班学年先进班集体 ( 优秀团支部 ) 评定资格 (1) 出现违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重大政治纪律方面事件的 ; (2) 出现重大刑事案件 学生责任火灾事故或严重违纪违法群体事件的 2 经学校审核, 凡不符合条件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 一经查实, 立即取消已得荣誉, 并视情节轻重, 按校纪校规处理 3 学生处对班级量化考核的各项工作实施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 投诉电话 : ), 承诺做到有投诉必核查 反馈的原则, 以确保我校班级量化考核工作的公正 八 本考核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九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8

长春工业大学文件

长春工业大学文件 长春工大校字 2017 30 号 各部门 各单位 : 教育部于 2017 年 2 月颁布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按照教育部和吉林省教育厅的工作要求, 学校对原有的 长春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进行修订, 并于校长办公会 2017 年 7 月 13 日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望学习贯彻落实 长春工业大学 2017 年 8 月 16 日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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