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学 校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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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一 国家有关规定... 3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3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二 学校有关规定 泰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泰山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中共泰山学院委员会关于推行大学生导师制的指导意见 泰山学院校园管理规定 泰山学院关于加强学生管理禁止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通知 泰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泰山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暂行办法 泰山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泰山学院教室文明公约 泰山学院学生公寓文明公约 泰山学院心理发展教育工作制度 泰山学院关于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的意见 泰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泰山学院关于评选 优良学风班 的实施细则 泰山学院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 试行 ) 泰山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学生公寓 文明宿舍 评选办法 学生公寓常规管理成绩计算方法 泰山学院学生公寓住宿须知 泰山学院学生宿舍物业管理服务细则 泰山学院学生公寓报修管理规定 泰山学院关于加强学生晚出 晚归管理工作的规定 三 奖学金与资助

2 泰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泰山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泰山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泰山学院学生奖学金条例 泰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泰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泰山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泰山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泰山学院新生入学 绿色通道 实施办法 泰山学院建档立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 暂行 ) 四 共青团工作 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泰山学院 优秀团员 优秀团干部 评选办法 泰山学院 优秀团支部 红旗团支部 评选办法 泰山学院 十佳 百星 学生评选办法 泰山学院 十佳学生 十佳文明新事 评选办法 泰山学院团校章程 ( 试行 ) 泰山学院团员证管理实施细则 ( 选摘 ) 泰山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泰山学院学生社团考核细则 泰山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学分认定实施办法 ( 试行 ) 泰山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办法 ( 试行 ) 五 学籍\ 学历 \ 学位 \ 教学 泰山学院学生学籍注册管理办法 泰山学院学生考试管理工作条例 泰山学院学生国内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泰山学院学生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实施办法 泰山学院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 泰山学院学生二次选择专业办法 泰山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

3 一 国家有关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 以下称学校 )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 ( 以下称学生 ) 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要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 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3

4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七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 三 ) 恪守学术道德,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 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 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4

5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应当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 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 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 可以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 跳级 留级 降级等要求, 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学校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 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 应当予以标注 5

6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应当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录取学校认定, 可以予以承认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 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 建立公平 公正的标准和程序, 健全公示制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 ( 六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应当出具证明, 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 6

7 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可以转入 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 ; 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 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 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 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7

8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 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应当准予毕业, 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 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可以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 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 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由学校规定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毕业时间 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 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 8

9 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进行审查, 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 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劢 第三十九条学校 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校环境安全 稳定,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 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为学生会 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 9

10 申请, 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 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 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 成长成才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 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 ; 不得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 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校 省 ( 区 市 ) 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 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 应当建立公开 公平 公正的程序和规定,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 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 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并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10

11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 ( 四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 五 )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 ( 六 )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 七 )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八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学生的基本信息 ; ( 二 )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 三 ) 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 ; ( 四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 五 )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 11

12 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 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可以聘请校外法律 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 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 提供必要条件, 保证其能够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 15 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 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 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根据审查结论, 区别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 ( 一 ) 事实清楚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的, 予以维持 ; ( 二 ) 认定事实不存在, 或者学校超越职权 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 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 ( 三 ) 认定事实清楚, 但认定情节有误 定性不准确, 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 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 ( 四 ) 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 责 12

13 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 投诉过程中, 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 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 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规定, 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 应当责令改正 ; 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 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 指导 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21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13

14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3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 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 维护教学 科研 生活秩序和 安定团结的局面, 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 ( 以下简称 学校 ) 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 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 ( 包括外籍教师 ) 学生( 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 ) 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 维护学校的教学 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 采取措施, 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 法规 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 政治权利 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 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不得限制 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 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 工作证 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 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 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 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 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 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 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 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 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 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 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外国人 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 业务活动, 应当经过省 自治区 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 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 方可进入学校 14

15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 港澳台人员, 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 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 港澳台人员, 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按照本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 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规章和学校的制度, 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 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 保卫机构报告, 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 应当 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 并且进行留宿登记, 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 不得在学生宿舍内 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 学校保卫机构可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 通知 启事 广告等, 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 散发宣 传品 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 对于张贴 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 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在校园设置临时或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 广播 电视设施, 设置者 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 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 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 电视设施, 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 电视设施 违反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的, 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 安装或者停止活动, 已经设置 安装的, 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 或者责令设置 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在校内举行聚会 演讲等公共活动, 组织者必须在 72 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 人数 时间 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 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逾期未通知的, 视为许可 集会 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 规章, 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 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在校内组织讲座 报告等室内活动, 组织者应当在 72 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 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 学校有关机构应当 15

16 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 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 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 不得宣传封建迷信, 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 科研 生活和其他活动, 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 科研 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 酗酒 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 应当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办理 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 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 法规 规章, 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 接受学校的管理, 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 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损害国家财产的, 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内经商 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 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 经过劝告 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 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 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 经劝告 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 由公安 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6

17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委教学 号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 的安全, 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 宣传 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 政策 法律 法规, 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 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 要以预防为主, 本着保护学生 教育先行 明确责任 教管结合 实事求是 妥善处理的原则, 做好教育 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即按国 家任务 用人单位委托培养 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安全教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 列入学校工作的重 要议事日程, 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组织要相互配合, 积极开展安全教育 普及安全知识, 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 从学生入学到毕业, 在各 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 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 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 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 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 防火 防特 防病 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 并使之经常化 制度化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学 17

18 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 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 把事故消除在萌芽 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加强安全防范, 建立和健全规章制 度, 严格管理 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 落实到年级 班 主任 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明确其职责, 具体组 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 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 爱护学生出发, 树立安全思想, 努力做好本职工 作, 改善环境与条件, 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 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 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 听从指导, 服从管理 ; 在公共场所, 要遵守社会公德,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 须经学校同意, 按学校规定进行 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 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 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发现刑事 治安案件或交通 灾害等事故, 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 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在学校范围内的, 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 控制事态发展, 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事故处 18 第十七条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 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 根据当事人或他

19 人的过错, 责令其赔偿损失, 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 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 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 重伤或被窃 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 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保护现场, 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稳定情绪, 恢复秩序, 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 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 协助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 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 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 学校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 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 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 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条重大事故发生后, 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 直辖市 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 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 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 重伤或残疾, 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 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 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 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 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 管理不善 ; 工作不负责任, 违章指挥 ; 玩忽职守, 徇 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 财物损害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 赔偿损失 行政处分, 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 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 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 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 学校可张榜公布, 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 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 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 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 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 癫痫病患者的学生, 应予退学, 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 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 扰乱学校教学 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 经治疗后病情稳定, 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 能坚持 19

20 在校学习, 可留校继续学习 ; 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 应予退学, 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毕业证书, 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 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收 落户等工作, 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 学校不承担丧葬费 如 家庭确有困难者, 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 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 负担丧葬费的全部, 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无论何种情况 ( 事故 ) 给予的经济补助, 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 ( 以四年计 ) 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 个人承担的, 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 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 学校应报请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 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 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附 第三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事故处理,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结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 理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三十五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

21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2 号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 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 保护学生 学校的合法权益,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年人保护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 规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以及在学校负有管 理责任的校舍 场地 其他教育教学设施 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 果的事故的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 客观公正 合理适当的原则, 及时 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 场地 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 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 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 应当按照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 当发生伤害事故时,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管理和保护, 应当针对学生年龄 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 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 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 应当根据自身 的年龄 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以下称为监护人 ) 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 责, 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管理和保护工作 21

22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 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 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 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 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 一 ) 学校的校舍 场地 其他公共设施, 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 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 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 ( 二 ) 学校的安全保卫 消防 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 或者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 三 )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 食品 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 要求的 ; ( 四 )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 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 ( 五 )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 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 六 )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 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 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 ( 七 )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 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 ( 八 )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 学校发现, 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 ( 九 )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 操作规程 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 ( 十 )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 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 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 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 告诫或者制止的 ; ( 十一 )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 学校发现或者知 22

23 道, 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 ( 十二 )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 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 一 )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 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 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 ( 二 )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 学校 教师已经告诫 纠正, 但学生不听劝阻 拒不改正的 ; ( 三 )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 或者患有特定疾病, 但未告知学校的 ; ( 四 )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 行为 情绪等有异常情况, 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 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 ( 五 )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 因提供场地 设备 交通工具 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 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 无法律责任 : ( 一 ) 地震 雷击 台风 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 ( 二 )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 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 ( 三 ) 学生有特异体质 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 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 ( 四 ) 学生自杀 自伤的 ; ( 五 )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 ( 六 )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不承担事故责任 ; 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 ( 一 ) 在学生自行上学 放学 返校 离校途中发生的 ; ( 二 )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 ( 三 ) 在放学后 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 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 ( 四 )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或者因学生 教 23

24 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 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 责任 第三章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 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 有条件的, 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情形严重的, 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 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 可以指导 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 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 双方自愿, 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 认为必要的, 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 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 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 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 结束调解 ; 在调解期限内, 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 双方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 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 门 ; 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 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 育行政部门报告 24 第四章

25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 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 按照有关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 认为学校有责任的,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 定, 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 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 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 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 根据责任大小, 适当予以经济赔偿, 但不承担解决户口 住房 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 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 如果有条件,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 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予以赔偿后, 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 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 个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 的,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 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应 当由学校负责的赔偿金, 学校应当负责筹措 ; 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 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 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 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 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 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 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25

26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 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 分 ; 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 ; 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 由 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有关责任 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 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 学校可以给予相 应的处分 ; 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 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 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或者侵犯学校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 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造成损失的, 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 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 ( 含特 殊教育学校 )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 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 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原国家教委 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 26

27 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 与本办法不符的, 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27

28 二 学校有关规定 泰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 ( 鲁教高字 [2013]14 号 ) 等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 含专升本 ) 专科学生 ( 以下称学生 ) 的管理 第三条我校的办学方针是 :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 新思想 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校在实施学生管理的过程中,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 28

29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七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 三 ) 恪守学术道德,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来校报到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报到时, 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如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相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29

30 第十条新生入校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由招生办公室会同相关二级学院按 泰山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 组织进行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由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回家治疗, 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不具有学籍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 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 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 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收到地方武装部送交的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后, 为参军入伍的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并签发 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学生服役期满后, 可在退役当年或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 持原录取通知书和 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 泰山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 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未注册者不得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要求注册超过两周的, 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前缴清全部学费, 完成缴费注册后方可选课, 获得修课和考核资格 休学当年已经缴纳过学费的学生, 复学当年无需重新缴纳 第十五条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 按照实际修业年限缴纳学费 第十六条因退学 转学等原因终止在本校学习时, 所缴纳的学费, 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学校相关文件处理 30

31 第二节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我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 不予注册学籍 修业年限自取得学籍计起, 含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时间 休学时间 普通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四年, 专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三年, 专升本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两年 普通本科的学生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可以提前一年毕业 ; 专科和专升本的学生不得提前毕业 所有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 可以在基本修业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修业时间, 普通本科 专科 专升本的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分别不超过六年 五年 四年 参军保留学籍和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再延长两年修业时间, 普通本科 专科 专升本的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分别不超过八年 七年 六年 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必须提供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和工商登记注册材料, 征得家长同意后, 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填写休学申请表 第十八条对经济上有特殊困难的学生, 经学校批准可以勤工助学 学生因生病或者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 可以实行间修制, 允许其中断学习, 保留学籍 每次中断学习时间, 一般以一年为限, 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间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 口试 实际操作 提交论文 ( 报告 ) 等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 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 也可采用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五级记分制或其他记分方式 课程考核方式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应将平时作业 测验 实验 考勤等过程评价纳入考核结果, 具体比例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学生缺课学时达三分之一者 ( 不含获批免听学生 ), 由任课教师报学生所在学院取消其该课程考核资格 具体按照 泰山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二十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 ( 不含综合素质课 专业拓展课 ), 学生只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补考在每学期第二 三周内进行, 补考不合格的课程 考核不合格的实践环节 ( 含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 实习实训 课程设计 ( 论文 ) 毕业设计( 论文 ) 等 ) 须参加 31

32 重修考试 ( 包括考查, 下同 ) 取得相应学分 重修课程 实践环节与正常修读课程 实践环节的考核方式一致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公 因病 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期末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 必须于考试前一天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填写 泰山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 经学院审核, 报教务处批准后, 方可进行缓考 无正当理由, 考试进行之中或之后申请补办缓考手续的一律无效, 且按旷考处理 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 计分规则与期末考试相同 缓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 缓考不及格者, 不再安排补考, 必修课程应重修, 选修课程应重选 重修课程按最好成绩记入档案 任课老师安排的过程考核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亲自征得任课老师的同意, 由任课老师决定是否补考 第二十二条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 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 必须进行重修 第二十三条学生学习的质和量用绩点制来综合评价 平均学分绩点 (Grade Point Average,GPA) 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 奖励 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 ( 一 ) 课程绩点 ( 以课程成绩百分制计算 ): 课程绩点 =( 课程成绩 10)-5 课程成绩不足 60 分的, 课程绩点为 0 采用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 课程绩点分别为 : 采用合格 不合格两级计分制的, 课程绩点分别为 3 和 0 ( 二 )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数 ( 三 ) 平均学分绩点 : 平均学分绩点 = 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 根据四舍五入规则, 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范围包括公共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 ( 含实践环节 ) 第二十四条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 课程绩点为 0; 补考合格的课程, 无论成绩高低, 课程绩点为 1; 缓考 免修和重修的课程, 按照第二十三条的方法如实计算课程绩点 多次重修的课程按最好成绩记载, 课程 学分数 不变 补考或重修后的成绩在记分栏中注明 补考 或 重修 字样 严格执行学校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相关规定 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 该课程成绩记零分, 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统计, 不能参加补考, 只能在处分到期解除之后才能重修 处分情况如实记入个人学籍档案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学校予以记录 32

33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学校认定, 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对成绩有质疑者, 可于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开课学院 ( 部 ) 书面提出成绩复核申请 大类招生二次分流的学生可在分流前提出成绩复核申请 复核由开课学院 ( 部 ) 进行, 且仅复核成绩计算与登记是否有误 逾期不再受理成绩复核申请 第二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 可以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七条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也可在线学习由学校核准的慕课课程 学生在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 ( 成绩 ), 以及在线慕课课程的课程学分 ( 成绩 ), 学校根据 泰山学院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我校本科学生应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创新创业学分 鼓励学生通过参加创新创业实践 学科竞赛活动等环节获得创新创业学分奖励, 可折算为专业拓展课学分, 按实际获得学分缴纳学费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学校把诚信教育贯穿于学生培养的全过程, 学生的奖惩情况将被如实记录在教务系统 个人学籍档案中 对于违背学术诚信的学生, 学校限制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 学术荣誉等 第四节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 第三十一条在校二年级本科生, 修读完成主修专业第一学年的课程学分, 无不及格科目, 学习成绩良好 ( 第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3.0) 且学有余力, 方可申请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教育 第三十二条学校每年 9 月组织开展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报名 审批工作 主修专业学院需严格按照本文件之规定, 依据学习成绩等综合情况, 认真审核提交修读申请的学生的资格 复审由教务处负责 如某一专业报名人数超过招生名额, 则根据报名学生第一学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序, 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三十三条辅修人数超过 20 人的专业, 可以单独编班安排教学任务 辅修人数不足 20 人的专业, 不单独编班, 学生自主听课 33

34 第三十四条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均为考试课, 考试时间由各学院报教务处统一安排 修读辅修专业的过程中, 可以免修在修读主修专业的过程中已经修读的公共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 ( 指课程名称 教学内容 学分学时相同的课程 ) 及有关的实践教学环节 第三十五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 专业课考试不及格, 补考后仍未合格者, 按同名主修专业收费标准交费重修 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考核不合格, 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分及毕业 第三十六条修读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者, 其修读资格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 不得转专业 修读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者可以自愿退出, 但不得自行中止学习 学生退出时, 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核同意后, 到教务处办理注销手续 其余时间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在校本科生修读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期间, 一学年内主修专业的必修课成绩不及格满两门或两门以上, 取消其修读资格 在校本科生主修专业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取消其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修读资格 学生修读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考试作弊与修读主修专业课程考试作弊同等处理 ( 影响其主修专业学位的获得, 同时取消其修读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资格 )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获得毕业资格, 并同时完成辅修专业辅修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 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辅修专业证书只证明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完成另一专业辅修计划, 不证明学历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 同时修满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 并符合学校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 可同时获得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即获双学士学位 双学士学位证书, 证明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同时修读不同学科的两个专业的课程, 取得两个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修读双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 不再另行延长学习期限 第五节二次选择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本科学生可在第三学期开学初, 专科学生可在第二学期开学初, 提出二 次选择专业申请 第四十二条二次选择专业的范围 34

35 ( 一 ) 二次选择专业仅限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 专科在校生, 不含专科起点两年制本科学生 春季高考 艺术类 体育类 贯通培养专业 校企合作专业 中外合作专业等特殊类别学生 ( 二 ) 参加夏季高考的学生按文理科类别, 在各自范围内对可接收专业进行选择 ( 三 ) 不同培养层次不允许调整 ( 四 )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三条二次选择专业的资格条件 ( 一 ) 基本资格条件 1. 本科第一学年 专科第一学期无不及格课程 2. 本科第一学年 专科第一学期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 无欠交学费 ( 二 ) 跨学院二次选择专业资格条件符合以上基本条件, 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 可申请在全校范围选择专业 1. 本科第一学年 专科第一学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排名前 50% 2. 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 ( 有高水平论文 学术科研成果 获奖证书等证明 ),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3.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有关专业学习的 ( 三 ) 二级学院内选择专业资格条件二级学院内部二次选择专业的条件由各学院自主设定, 但须符合调整范围和基本条件, 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二次选择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教学安排 ( 一 ) 二次选择专业学生在结果公布后一周内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报到 凡已办理报到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接收学院负责二次选择专业学生的教学 学籍 档案和管理工作 ( 二 ) 二次选择专业学生在原专业取得的学分, 由转入学院根据教学计划予以确认 原专业与新专业课程名称相同的课程, 学分数以最低计算, 若不够新专业学分要继续补修 未修的专业基础课等必修课程, 学生可申请以跟班听课或自学的方式修读并参加考试 第四十五条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35

36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六条学生本人提出省内转学申请, 学校审核后, 经拟转入学校同意, 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学生本人提出跨省转学申请, 经学校及拟转入学校同意后, 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发函至转入学校所属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同意转学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第四十七条申请转专业 转学的学生, 在未办理完有关手续前, 必须在原专业学习, 否则视为违反学习纪律, 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节学业警示 第四十八条学校实行学业警示制度 在校期间, 学业成绩达不到学校要求的, 给予学业警示 第四十九条二级学院应于每学期初补考结束后统计上一学期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向教务处提交应受学业警示学生的名单及成绩单 教务处复核无误后, 以文件形式公布受学业警示学生名单, 二级学院负责约谈学生并通知家长 第五十条学业警示具体按照 泰山学院学生学业警示实施办法 执行 第七节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一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休学 ( 一 ) 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停课治疗, 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 ; ( 二 ) 根据考勤, 一学期因请假致使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 ( 三 ) 因自主创业或其他特殊情况, 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五十二条学生因故休学, 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院审核同意后, 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如有特殊情况, 学生可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 经审核批准后可连续休学两年, 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 该学期按休学处理 第五十四条休学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 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 保留学籍期间, 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和地方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后, 应于开学前一周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 36

37 诊断书, 向原所在学院申请复学, 经院长签署意见, 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如原专业没有招生, 由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 经学生本人同意, 教务处批准, 可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十六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参军入伍, 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两年 最长修业年限按第十七条执行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八节退学 第五十七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年级取消留级制度, 学籍信息按教育部规定标注 第五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学校将给予退学处理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 ( 二 )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三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七 ) 连续休学两年或第二次休学后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第五十九条学生的退学处理, 应由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 报教务处审核, 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出具学生退学处理决定书, 行文发布, 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 ( 达 ) 本人, 并通知学生家长 无法送交 ( 达 ) 本人的, 在学校教务处网站 校内公共场所公告 5 个工作日, 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可在接到退学处理决定书或公告公布后 10 日内向泰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逾期不申诉者, 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 第六十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十一条学生退学的有关事项, 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退学学生, 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离校, 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 ( 二 ) 退学的学生, 若被诊断为精神病等行为能力受限者 ( 包括意外伤残者 ), 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37

38 第九节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 取得规定的总学分, 德 智 体等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普通本科学生修完本专业规定学分 ( 毕业论文 ( 设计 ) 除外 ) 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4.0 者, 可在第 6 学期初, 向所在学院提出提前毕业申请 由学校按毕业条件审核通过后, 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方可提前毕业 第六十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 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 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离校,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可在离校后 ( 在修业年限内 ) 向学校提出重修申请, 缴纳学费, 参加重修学习并考试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后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 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尚未达到学校退学规定者, 可申请继续在校学习 ( 安排住宿 ), 并按时交纳学费 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达到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予以永久结业处理 第六十四条毕业 ( 结业 ) 学生须结清在校期间全部学费, 方可取得毕业 ( 结业 ) 资格并在规定日期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十五条凡符合泰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泰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审核同意, 授予学士学位 发证日期按学位授予时间填写 第六十六条下列情况不授予学位 ( 一 ) 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 ( 二 ) 学位外语成绩达不到我校要求者 ; ( 三 ) 在校学习期间, 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作弊, 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 ( 四 ) 在校学习期间, 实行完全学分制的普通本科生 ( 含专升本 ) 必修课程 环节平均学分绩点在 2.0 以下者 ( 不含 2.0); ( 五 ) 毕业论文 ( 设计 ) 出现购买 由他人代写 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者 ; ( 六 ) 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 有严重的舞弊作伪行为或其他原因,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不能授予学位者 ; ( 七 ) 其他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定的不能授予学位者 第六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或弄虚作假入学的学生, 不发给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由学校追回证明 证书或宣布证明 证书无效 38

39 第六十八条若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 可由本人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 经审核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劢 第六十九条学校 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校环境安全 稳定,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十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 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七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认真执行学生行为准则, 自觉遵守教室 实验室 图书馆 宿舍 食堂 体育馆 运动场 网络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行为规范,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学生不得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和吸毒, 不得参与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 音像制品和网络信息等违法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非法持有管制刀具等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十三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为学生会等学生团体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在校内成立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 学校对学生团体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 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 需经学校批准 第七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 成长成才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六条学校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 39

40 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七十八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 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 ; 不得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 实施自我管理 第八十条学生危害校园秩序和进行违法 违规 违纪活动的,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 依规 依纪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一条学校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或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体育竞赛 文化活动 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二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具体按照 泰山学院学生奖学金条例 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对有违法 违纪 违规行为的学生, 学校视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有五种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八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 ( 四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 五 )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 40

41 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 ( 六 ) 违反本条例和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 七 )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八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 ( 九 ) 其他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学生的基本信息 ; ( 二 )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 三 ) 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 ; ( 四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 五 ) 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六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应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八十七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十八条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书面意见, 经主管部门审核, 报分管校长或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 ;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 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九条对违法 违纪 违规学生的处分, 一般应当在发现其违法 违纪 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完毕 第九十条受处分的期限为 : 警告 严重警告, 六个月 ; 记过, 九个月 ; 留校察看, 十二个月 对毕业年级学生的处分期限超出毕业离校时间的, 可以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至毕业离校之日止 受处分学生, 在处分期限内 处分未解除前, 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活动 受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确能改正错误, 在学习 工作 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 ; 在处分期间内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 处分期满后, 由本人申请, 经二级学院提出意见, 主管部门审核, 学校批准, 可解除或者终止处分,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41

42 本人 第九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五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的, 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二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十三条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具体规定按照 泰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执行 第九十四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分和解除或终止处分的材料, 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九十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 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制定 泰山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暂行办法, 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 提供必要条件, 保证其能够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九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 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依据事实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 15 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 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提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十八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书面申诉 第九十九条自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42

43 第一百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 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投诉 第一百零一条学生申诉的具体规定, 按照 泰山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暂行办法 的要求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本规定由教务处 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43

44 泰山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 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 培养 管理和使用, 使之加强专业学习, 正确行使职权, 充分履行义务, 接受学校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 根据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和 泰山学院学生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干部包括校学生会 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 ( 以下简称自律会 ) 大学生心理工作学生委员会( 以下简称心委会 ) 和二级学院团总支 学生会 团支部 班委会成员等 第三条学生干部是学校各项工作在学生中实施的组织者 协调者和执行者, 是师生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与管理服务工作的助手 第四条大力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 发挥他们在大学生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 对学校的稳定和发展, 对形成良好的校风 学风, 培养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 沟通学校有关部门 有关领导和老师与广大学生的联系, 促进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 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调工作 ; ( 二 ) 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 及时反映学生的要求 意见和建议, 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 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 ( 三 ) 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会组织 社团组织工作有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 ( 四 ) 有被推荐或自荐到高一级或其他组织任职的权利 ; ( 五 ) 有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团学培训的权力 ( 六 )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不断加强理论学习, 积极宣传党的路线 方针和政策 ;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 44

45 ( 二 ) 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在工作 学习和各项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 ( 三 ) 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并做好教育 沟通 解释和服务工作, 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 ( 四 ) 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和成长成才的第二课堂活动 ; ( 五 ) 认真履行本职工作, 及时做到上情下达, 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提高工作能力, 积极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谐 ; ( 六 )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选拔和仸用 第七条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 ( 一 ) 政治坚定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 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 ( 二 ) 品行端正 诚实守信 谦虚谨慎 胸怀宽广 公正公平 崇尚科学 反对邪教, 模范履行学生干部的各项义务, 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无违纪行为 ( 三 ) 成绩优良 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名次均列班级前 50%, 且近一年内无不及格现象 ( 四 ) 能力突出 且有一定的领导 组织 协调能力和创新 实干 奉献精神, 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 五 ) 作风扎实 公道正派, 服务意识强, 实事求是, 发扬民主, 热心为学生服务, 做学生的知心朋友, 群众基础好 第八条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应坚持下列原则 : ( 一 ) 民主集中制原则 ; ( 二 ) 德才兼备 以德为先原则 ; ( 三 ) 同学公认 注重实绩原则 ; ( 四 ) 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原则 第九条学生干部选拔程序 : ( 一 ) 学生团干部的选拔二级学院团总支 班级团支部成员的选拔任用按照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有关规定进行 由辅导员 班主任根据选举结果确定初选名单, 经二级学院党总支审核并同意, 报校团委备案 二级学院团总支和班级团干部每学年至少改选一次, 改选人数不少于 1/3 ( 二 ) 二级学院学生会和班级干部的选拔 45

46 1. 二级学院学生会干部的选拔 : 按照 泰山学院学生会章程 有关规定进行 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应通过二级学院学生会全体成员在主席团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组成人员不超过 5 人, 经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党总支审核批准后, 报学工处备案 2. 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 : 首先, 通过个人自荐或同学推荐产生学生干部预备人选 ; 其次, 辅导员 班主任采取民意测验的方式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确定候选人名单 ; 再次, 在全班范围内进行民主选举, 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 最后由辅导员 班主任根据选举结果和一贯表现确定学生干部名单, 经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 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班级学生干部每学年至少改选一次, 改选人数不少于 1/3 3. 对于一年级新生, 班级的学生干部可以由班主任和辅导员老师根据学生档案资料 个人自荐情况及入学后的考察等临时指定 临时学生干部的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之后要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 ( 三 ) 校级学生干部的选拔校学生会干部选拔任用按照 泰山学院学生会章程 有关规定进行, 校学生会主席团应通过校学生会全体成员在主席团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组成人员不超过 7 人 校学生会主席 副主席从新一届主席团中产生, 经校团委批准后确定 校学生会部长及以下成员, 由新一届校学生会主席团按照相关程序组织选拔, 经校团委审核批准后确定 自律会 心委会主席团应通过自律会 心委会全体成员在主席团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主席 副主席从新一届主席团中产生, 校学生会副主席兼任自律会和心委会主席 部长及以下人员, 由新一届主席团按照相关程序组织选拔 自律会和心委会任职人员名单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确定 校学生会 自律会和心委会干部每学年改选一次, 改选人数不少于 1/3 第十条在特殊情况下, 学生干部也可由其上级组织指定 委任或特别聘任等形式产生 第四章培养与教育 第十一条学生干部主管部门要结合学生干部的成长规律与实际需求, 从增强政治素质 提升思想境界 优化能力结构 锤炼个人作风等方面着手, 通过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 着力提升学生干部的信念 品格 视野和能力, 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思想品德好, 智育素质高, 工作能力强, 善于带团队, 敢于打硬仗的学生干部队伍 第十二条培养教育的途径 46

47 ( 一 ) 建立校 院两级学生干部培训机制 校团委依托校团校举办校级学生干部和二级学院主要干部专题培训班, 各二级学院依托学院党校 团校对本院学生干部举办常规培训班 专题培训每学期不低于三次, 常规培训原则上每月一次 ( 二 ) 加强学生干部的实践锻炼 积极创造条件, 为广大学生干部参与社会实践创造条件 组织学生干部参加社会帮扶 志愿服务 三下乡 等社会实践活动, 在实践中提高素质 锻炼能力 ( 三 ) 建立优秀学生干部的推优 推荐机制 积极创造条件将优秀学生干部推荐到校内外的交流 参访活动中 ( 四 ) 建立学生干部工作交流平台 鼓励学生干部结合工作实际积极进行理论探讨和工作创新, 定期举办学生干部工作经验交流会, 搭建学生干部工作交流学习 分享工作经验 及时反馈信息的平台 ( 五 ) 关心学生干部日常的工作 学习和生活, 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和成才创造条件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学生干部实行归口管理, 谁主管 谁负责 各二级学院 学生工作部门和各级团学组织要使各级学生干部认真了解学校工作全局, 鼓励他们主动汇报工作情况, 积极负责地发表意见, 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 创造性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校学生会成员由校团委管理考核 ; 校自律会 心委会成员由学生工作处管理考核 ; 二级学院团总支 学生会和团支部 班委会成员由各二级学院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学生干部每学期考核一次, 考核工作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各归口管理单位要根据学生干部的个人情况从政治 学习 工作 作风 品德等方面进行定性 定量的考核 考核分自评 民意测评和主管单位考评三部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考核结果计入学生干部考核档案 第十六条根据考核情况, 每学期各有关学生工作部门和各级团学组织要主动对学生干部的调整提出意见, 并将调整情况计入考核档案 第十七条学校有关部门要把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其选拔任职 评优 推优 综合测评 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为优秀 称职的学生干部在综合测评的相应项目内予以适当加分 ; 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 不称职的学生干部在该学期的综合测评中不予加分 学校定期评选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共青团干部 优秀学生会干部 优秀学生社团干部, 在全校范围内予以表彰奖励, 并在团组织推优入党时作为重点对象进行推荐 47

48 第十八条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 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表现或行为, 应责令辞职或 自动辞职, 或撤销职务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团委 ( 学生工作处 武装部 ) 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8

49 中共泰山学院委员会关于推行大学生导师制的指导意见 按照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下发的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和山东省高校工委 教育厅下发的 山东省高校德育综合改革指导纲要 ( 试行 ) 的精神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切实把教书育人 管理育人 服务育人工作落到实处, 结合我校实际, 逐步推行实施大学生导师制, 制定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教育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坚定社会主义信念, 树立科学的世界观 人生观和价值观, 努力成长为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建立和实施大学生导师制, 要做到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 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 共性教育与个性教育相结合, 严格管理与言传身教相结合, 不断完善教师教书育人的良好工作机制, 营造全员育人 全方位育人 全科育人 全过程育人的良好氛围, 全面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 二 导师任职条件 ( 一 )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 二 ) 具有高度的事业心 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品德高尚, 爱岗敬业, 关心学生成长 ( 三 ) 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 合理的知识结构 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 能够准确把握教育规律 ( 四 ) 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和组织活动能力, 有较高威信, 身心健康 三 导师工作职责 ( 一 ) 关心学生的思想进步, 注重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教育, 以及传统文化 民族精神和公民道德教育 ( 二 ) 对学生选课 专业或专业方向选择 学习方法等进行指导, 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 端正学习态度, 确立成才目标 ( 三 ) 指导学生参加专业学习和课题研究, 定期为学生开设专题学术讲座, 指导学生积极开展社团活动 社会实践活动和科技创新活动 49

50 ( 四 ) 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 学业进展情况以及专业能力 素质培养情况, 指导学生正确解决在学习 生活 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 五 ) 采取集体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 每学期的重要节点 ( 开学初 期中 期末 ) 应对学生进行一次集中指导, 个别指导可根据学生实际具体安排, 要特别关注特殊群体学生的健康成长 ( 六 ) 主动与学生工作 教学主管和就业部门搞好配合协作, 主动协助做好学生的困难帮扶 心理疏导和就业指导工作 四 导师聘任与考核 ( 一 )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大学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制定实施办法和导师的聘任考核 ( 二 ) 导师制的实施可根据学生成长发展特点, 分阶段 分模块 分类实行 ( 三 ) 各二级学院每年要对导师的德 能 勤 绩进行考核, 并记入档案 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 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岗位聘任和奖酬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 四 ) 学校成立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 学工处和教务处牵头负责导师制的检查督导, 表彰奖励优秀大学生导师 五 加强对导师制工作的领导担任大学生导师是干部和教师的基本职责之一, 各二级学院 各部门在前期导师制推行的基础上, 在 2017 级学生中全面实施, 要把大学生导师制的实施纳入教学 科研 管理 服务等各项工作之中, 积极探索研究, 切实加强领导, 认真抓好落实 50

51 泰山学院校园管理规定 为维护校园秩序, 创造整洁 优美 安全 文明的工作 学习 生活环境, 制订本规定 一 爱护公共设施, 保护学校财产, 不得损坏教学 生活 宣传等设施 ; 严禁在教室 二 爱护花草树木, 严禁摇晃幼树 攀折树枝 采摘花果 ; 不践踏草坪, 不在树上搭 三 不准在校园湖 潭内游泳 洗衣物, 禁止向湖 潭 河内投掷石块 杂物, 倾倒 四 注意公共卫生, 维护校园整洁 不随地吐痰, 不乱丢果皮 纸屑 烟蒂, 不乱倒 乱扔垃圾 ; 禁止在图书馆 教室 实验室 会议室 文体室等公共场所吸烟 ; 不得随意搬 五 严禁随处张贴广告 海报 通知 启示等 ; 各种广告 海报 通知 启示等一律 六 讲究文明礼貌 不准光背 光脚或只穿背心 拖鞋进入办公室 教室 实验室 七 禁止酗酒 赌博 打架斗殴 聚众喧哗, 严禁男女之间在校园内发生拦腰 勾肩 八 遵守学校门卫制度 进出校门要佩戴校徽或携带学生证 工作证等有效证件 禁 止在校园内骑行摩托车 ; 夜归不得超过学校规定时间, 严禁翻墙出入学校 十 未经批准不得在教学区内组织舞会或其它娱乐活动 ; 严禁观看淫秽视频或从事各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 学院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并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1

52 泰山学院关于加强学生管理禁止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 的通知 近来, 我校极个别学生受骗从事传销活动, 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 维护良好的学习 生活秩序, 确保青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 根据国家公安部 国 家工商管理局有关规定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文件精神, 学校再次重申, 严 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 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 交易上的隐蔽性 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 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 管理手段比较落后, 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 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 帮会和迷信 流氓等活动, 严重背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稳定 自一九九八年以来, 国家明令禁止一切传销活动, 一经发现, 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目前, 国家有关部门在部分地区发现了地下非法传销组织, 在互联网上也出现了极其隐蔽的传销活动和传销组织 各二级学院应采取多种形式, 教育学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提高学生的警惕性和鉴别力, 严防学生上当受骗 要对目前本学院情况作认真细致排查, 一经发现有从事传销活动的学生, 要及时上报学生工作处, 并加强教育和管理, 停止一切传销活动 面对学生管理的许多新情况 新问题, 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并大力加强学生日常管理, 尤其要加强对重点人群 ( 如毕业班学生 实习学生 ) 的管理, 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和安全稳定 52

53 泰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规范管理 依法治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 泰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泰山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 含专升本 ) 专科学生 ( 以下称学生 )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 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 考察 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 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 根据情节轻重 认错态度 悔改表现等, 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 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危害后果较轻的, 可以从轻处分 : ( 一 ) 能主动承认错误, 如实交待错误事实, 检查认识深刻, 有悔改表现 ; ( 二 )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 并能主动揭发, 认错态度好 ; ( 三 ) 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处分 : ( 一 ) 故意隐瞒 歪曲 捏造事实, 以及妨碍有关部门 单位调查, 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 ( 二 ) 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 威胁 恫吓 ; ( 三 ) 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 第二次违纪 ; ( 四 ) 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 含两种 ); 53

54 ( 五 ) 伙同校外人员, 违反法律法规 校规校纪 ; ( 六 ) 涉外活动违纪 ; ( 七 ) 违纪群体中的组织 策划者 ; ( 八 ) 酒后滋事的 ; ( 九 ) 其他应当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限为 : 警告 严重警告, 六个月 ; 记过, 九个月 ; 留校察看, 十二个月 对毕业年级学生的处分期限超出毕业离校时间的, 可以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至毕业离校之日止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在一年内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没有发现, 不构成违法犯罪, 并且在此期间未违反校规校纪的, 不再处分 其期限从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 学校进入调查处理程序, 因故意逃避处分而使学校无法行使处分权的, 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 第九条给予学生处分, 先由有关单位调查取证, 提出处理意见, 报学校批准后, 以正式文件公布 学生所在学院作为调查工作的主体单位, 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调查, 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 ( 一 ) 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 由学生工作处牵头调查 ; ( 二 ) 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 由教务处牵头进行调查 ; ( 三 ) 治安 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 由保卫处牵头进行调查 发生在二级学院中的学生违纪行为, 各二级学院应主动上报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调查工作应当在七日内完成 调查结束后, 职能部门应当将调查的详细情况 本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的建议处理意见一并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有关校领导 送交材料应包括 : ( 一 ) 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 ; ( 二 ) 当事人问询记录 ; ( 三 ) 其他旁证材料 ( 书证 物证 证人证言等 )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问询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 并制作问询记录 第十一条对违法 违纪 违规学生的处分, 一般应当在发现其违法 违纪 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十二条对因违反 泰山学院课程考试管理工作条例 的学生, 应当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 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决定 对其他违纪学生, 应当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 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54

55 第十三条对学生作出处分, 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 做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 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其他必要的内容,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发文, 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 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 应当由学校办公室在校内公布, 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 违纪学生所在学院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 由教务处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 由学生所在学院团总支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 并履行签字手续 学校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 ( 一 ) 直接送达 ; ( 二 ) 留置送达 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 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及辅导员签字, 团总支记录在案 ; ( 三 ) 邮寄送达 ; ( 四 ) 公告送达 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 则在校内网站 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5 日以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对学校的决定有异议的, 有权提出申诉, 申诉工作按照 泰山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 第十六条受处分者, 处分尚未解除前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 ( 一 ) 取消申报各类奖励资格 ; 受违纪处分前所申报的各类奖励, 自处分之日起尚未给予表彰的, 取消表彰资格 ; ( 二 ) 学位的授予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 ( 三 ) 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第十七条受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确能改正错误, 在学习 工作 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 处分期结束, 经本人申请, 所在学院提出意见, 由学生工作处提交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可以作出解除处分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八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 可按期终止 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的, 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五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的, 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对学生进行处分, 要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适当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 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 55

56 ( 一 ) 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 音像 影像资料等 ; ( 二 ) 违纪学生的陈述 检查书等 ; ( 三 ) 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 检举材料等 ; ( 四 ) 证人签名的证言 ; ( 五 )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 ( 六 ) 司法机关的裁决书 鉴定书 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 决定 复议等 第二十一条学生的处分决定与处分解除决定一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章处分细则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 ( 四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 具体按照 泰山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执行 ) ( 五 )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 ( 六 ) 违反本条例和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 七 )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八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 ; ( 九 ) 其他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 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受行政处罚, 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受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 破坏教学活动者,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张贴 散发大 小字报, 出版 传播非法刊物, 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 混淆视听, 制造混乱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二 )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 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组织 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 游行 示威活动 ; 组织 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 56

57 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三 ) 组织或带头罢课 罢餐, 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四 ) 组织 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 从事非法活动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五 )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 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 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六 ) 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 封建迷信活动, 或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七 ) 污辱或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寻衅滋事 打架斗殴者, 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肇事者 ( 不守秩序 不听劝阻, 用言语挑逗, 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 1. 虽未动手打人, 但造成打架后果者, 给予警告处分 ; 2.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 给予记过处分 ; 3. 致他人轻伤 ( 有明显损伤痕迹 ),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4. 致他人重伤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二 ) 策划者 1.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2.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三 ) 打架者 1. 动手打人未伤人者, 给予警告处分 ; 2. 致他人轻伤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四 )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 偏袒一方, 促使事态扩大, 并产生后果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五 ) 作伪证者 1.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 并使调查造成困难,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2. 打架者犯此款者加重处分 ( 六 ) 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 ( 刀 棍 凳子 石块等器物 ), 视后果程度,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七 ) 提供凶器者 : 1. 未造成后果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2. 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57

58 3. 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八 ) 对聚众斗殴 先动手打人者加重处分 ( 九 ) 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肇事, 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十 ) 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斗殴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十一 ) 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十二 ) 打架事件处理终止后又有打击报复行为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十三 ) 凡打架后以 私了 为名, 索要财物者, 加重一级处分 ( 十四 ) 凡打人使对方受伤者, 要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酗酒寻衅滋事或经常酗酒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处分 ; 屡教不改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凡因酗酒引起打架等违纪行为者, 按本条例有关规定从重处分 对与酗酒者一起喝酒的, 视酗酒者违纪情节轻重及本人表现,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聚众赌博者,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凡参与赌博者, 根据次数多少 数额大小 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 二 ) 多次赌博, 屡教不改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三 ) 为赌博者提供赌场 赌具 赌资者, 给予记过处分, 同时参与赌博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 吸食毒品或违禁药品者, 容留 教唆 胁迫 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违禁药品者, 移交司法机关, 同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贩卖 携带 收藏 管制刀具者, 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 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10-19 节, 给予警告处分 ; ( 二 )20-29 节,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 三 )30-39 节, 给予记过处分 ; ( 四 )40-49 节,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 五 )50 节 ( 含 ) 以上,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多次旷课, 累计计算旷课学时 ( 生产劳动 军事训练 艺术实践 集体活动 毕业教育等, 按每天 6 学时计算 ) 请假逾期未归者, 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 擅自离校者, 自离校当日计算时间 第三十一条违反考试纪律 考试作弊的, 按 泰山学院课程考试管理工作条例 58

59 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综合成绩测评及奖助学金 贷学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已发放的奖学金 助学金 贷学金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第三十三条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 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 按下述规定处分 : ( 一 ) 在实验室 实习车间 教室 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的场合下使用明火而未造成火灾事故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 二 ) 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较大损失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 三 ) 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 或在组织群众性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落实, 造成事故的, 给予组织者记过以上处分 ; ( 四 ) 擅自挪用 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者, 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 五 ) 私拉电线 拆装用电设备 使用电热器具, 给予警告处分 ; ( 六 ) 不服从门卫等校园管理人员 ( 如 : 校门 宿舍 公寓楼 办公楼 实验楼 微机室等场所的管理人员 ) 安全管理, 寻衅滋事 无理取闹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四条破坏环境卫生, 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 视其情节, 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在建筑物 公用设备上乱涂 乱写 乱画 乱张贴者, 给予警告处分 ; ( 二 ) 损坏校园设施, 破坏草坪, 攀折花木者, 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 给予警告处分 ; ( 三 ) 扰乱课堂 食堂 图书馆 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 乱扔废弃脏物, 不听劝告者, 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 按照 泰山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学校教室 图书馆 体育场馆 礼堂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 不听劝阻者, 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 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七条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者, 给予以下处分 : ( 一 ) 散播混淆视听 恶意攻击他人 制造混乱的言论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 二 ) 煽动闹事, 破坏正常教学 生活秩序者, 给予记过处分 ; ( 三 ) 散播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 四 ) 制造 传播黄色 淫秽 暴力等内容的文章 图片 音像的, 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 ( 五 ) 制造计算机病毒, 攻击 入侵系统 网站, 对他人使用计算机或网络造成影 59

60 响和破坏的, 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 六 ) 私自安装 配置网络系统, 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 ; 盗用 IP 地址或邮件地址, 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 ; 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 除赔偿经济损失外, 给予记过处分 ; ( 七 ) 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 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 给予记过处分 ; ( 八 ) 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 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给予下列处分 : ( 一 ) 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 给予警告处分 ; ( 二 ) 侮辱 诽谤 威胁 恐吓他人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 三 ) 造谣 诬陷他人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 四 ) 因学习成绩评定 就业 评奖 处分等原因, 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 给予记过处分 ; ( 五 ) 拒绝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 依校规校纪或学院的统一安排执行公务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对于无正当理由, 不服从学院教职员工的教育 管理, 态度蛮横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 六 ) 隐匿 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 给予警告处分 ; ( 七 )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 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 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除赔偿经济损失外,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 ( 八 ) 观看 传播淫秽书刊 杂志 音像制品者, 给予记过处分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传播淫秽资料者, 按照第三十七条第四款处理 ; ( 九 ) 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 十 ) 在校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处分 ; ( 十一 ) 着装不整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活动, 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处分 ; ( 十二 ) 男女交往失度, 经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章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九条学生受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 在处分期间内表现良好, 未再发生违纪 行为的, 处分期满后, 由本人申请, 经学院提出意见, 主管部门审核, 学校批准, 可解 除或者终止处分,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60

61 第四十条解除处分的条件 ( 一 ) 受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处分解除的, 需在受处分后具备以下条件 : 1. 遵纪守法, 未再受处分的 ; 2. 真诚悔改, 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 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的 ; 3. 刻苦学习, 经教务部门审核, 能达到毕业条件的 ; 4. 热心公益, 乐于奉献, 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院组织的活动的 ( 二 ) 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处分解除的, 除需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 还需在受处分后参加校内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认证时间达到 20 小时以上 ( 三 )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处分解除的, 除需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 还需在受处分后参加校内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认证时间达到 40 小时以上 第四十一条申请处分解除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解除处分 : ( 一 )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 ( 二 ) 在校期间累计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的 ; ( 三 ) 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处分解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 ) 个人申请 符合处分解除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后, 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 毕业生需在毕业前三个月提交申请 ( 二 ) 民主评议 由学院团总支组织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形成评议意见 ( 三 ) 学院审核 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并形成意见后提交学生工作处 ( 四 ) 学校决定 学生工作处复核并公示 3 个工作日后, 提交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作出解除处分决定或者不予解除处分决定 第四十三条处分解除书面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团总支送达学生本人 送交有关部门, 并由学校办公室在校内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处分细则中没有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 但应给予处分的, 按细则有关条款比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中出现的 以上处分 以下处分 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凡此前颁布的与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 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由泰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61

长春工业大学文件

长春工业大学文件 长春工大校字 2017 30 号 各部门 各单位 : 教育部于 2017 年 2 月颁布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按照教育部和吉林省教育厅的工作要求, 学校对原有的 长春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进行修订, 并于校长办公会 2017 年 7 月 13 日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望学习贯彻落实 长春工业大学 2017 年 8 月 16 日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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