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Transcription

1 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体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研究生管理, 应当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2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研究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七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 三 ) 恪守学术道德,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硕士生学制为二至三年, 博士生学制为四年 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八年 休学及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3 第九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须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向院 ( 系 ) 书面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逾期未入学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研究生新生报到入学时, 各院系须对本院系所有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其中, 攻读硕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须出示本科毕业证书原件, 并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 ; 入学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一律不予报到, 并取消录取资格 攻读博士学位的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出示硕士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 并提交硕士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 ( 硕博连读生除外 ); 入学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毕业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者一律不予报到, 并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一条符合当年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新生因应征入伍 工作 身心健康状况等原因,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其中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 应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提出申请, 逾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于下一学年研究生新生开学前两周内提交恢复入学资格申请,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 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 研究生院批准后, 准予其按当年入学新生同等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 或恢复入学资格申请未获批准, 取消其入学资格, 不再予以保留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 必须先向学校申请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研究生新生报到入学后, 各院系须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对本院系所有录取的研究生新生进行政治 业务

4 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 发现有不符合要求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非定向就业研究生人事档案是否已按规定转入学校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应当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应缴各项费用后方能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不能按期注册者, 应事先向导师和所在院系请假, 经批准后暂缓注册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 ( 含两周 ) 未注册者, 视为放弃学籍, 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四条未注册研究生不享有在校研究生享有的各项权益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因特殊原因申请事假者, 应向所在院 ( 系 ) 提交必要的证明并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 研究生因病请假, 须附医院证明 第十六条研究生因个人原因一学期累计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者, 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研究生请假期满, 未按时返校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 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5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八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成绩评定方式参照 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和成绩考核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研究生可以申请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或者申请跨校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研究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 学分 ),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所修课程 应修学分数应以相关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为准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 参加科学研究 教学实践 社会实践和专门训练, 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相关规定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学校可以开具成绩证明 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校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 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 荣誉等作出限制

6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五条研究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或有其它特殊原因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转专业一般在一级学科内完成 研究生转专业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由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并提交符合拟转入专业的条件及相关专业学习能力的证明, 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批准及拟转入专业的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 并落实培养条件后, 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批, 审批结果须公示 转专业后必须按调整后的专业培养方案重新制定培养计划, 但学习期限不顺延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允许在读研究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完成学业的, 可以申请转学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指定医院检查证明 ( 一 ) 由我校转至外单位的, 一般应在北京市本系统内进行, 个别无法解决的, 可转到外地学校或科研单位 接收单位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并具有相应学科专业的硕 博士学位授予权 转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 征得转入单位及其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报研究生院审核, 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出条件后, 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 二 ) 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至我校的, 转入者应首先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入条件, 并征得拟转入院系同意, 落实导师和培养条件后, 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 三 ) 研究生由我校转至外单位或由京外高校和科研单位转至我校的, 由我校向北京市教委申报 ; 由北京地区高校和科研单位转至我校的, 由转出单位向北京市教委申报 ( 四 ) 研究生申请转学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 1. 学生转学申请 ;

7 2. 教育部统一规范的 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 ( 确认 ) 表 一式五份 ; 3. 盖有省 ( 市 ) 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登记表复印件, 要求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 4. 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 ( 原件 ) 如: 因病转学需要 ( 县级以上 ) 医院诊断证明 ; 5. 盖有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校学习成绩单 鉴定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未通过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入学的 ( 含推荐免试生 单独考试生等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 ( 六 ) 转出专业与转入专业不一致的 ; ( 七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三十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休学 : ( 一 )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个人原因请假一学期连续或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 ( 二 )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者 ; ( 三 ) 研究生申请创业者 ; ( 四 ) 因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或所在院 ( 系 ) 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导师 院 ( 系 ) 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 定向就业研究生还需提供定向就业单位意见 ), 报学校批准后, 方可休学

8 获准休学的研究生, 应于学校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离校, 往返路费等由本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休学期间, 应办理离校手续, 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学校保留其学籍 休学研究生患病, 其医疗费按 首都师范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处理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休学 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 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 休学时间累计一般不超过一学年 ( 应征入伍者除外 ) 休学满一学年仍不能复学的研究生, 作退学处理 学制规定年限的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批准休学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研究生经学校批准赴国 ( 境 ) 外学习期间, 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习时间超过三个月 ( 含三个月 ) 的研究生, 出国 ( 境 ) 前须办理离校手续 出国 ( 境 ) 学习期满应按期返校, 并在返校一周内到所在院 ( 系 ) 报到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学校 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 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 办理复学手续, 经复查合格, 准许复学 准予复学的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休学期间应对个人的一切行为负责, 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依据 首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 试行 ), 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节退学第三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予退学处理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9 ( 三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在学期期间出国 ( 境 ) 逾期不归或未经批准擅自出国 ( 境 ) 两周以上的 ; ( 七 ) 本校在籍研究生又考取了本校其他类别 其他专业或其他学校研究生的 ; ( 八 )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九条凡申请退学的研究生, 应填写 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退学申请表, 提交所在院 ( 系 ) 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送交研究生院审核, 经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并事先进行必要的合法性审查后, 予以退学 对退学的研究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由所在院 ( 系 ) 送达本人 研究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以联系的, 在研究生所在院 ( 系 ) 发布公告,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 对学生做出的退学处理, 须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 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研究生, 学校可以出具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退学的研究生, 批准之后必须在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 学校不予开具相关学籍证明和学业证明, 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定向 委培生退回原单位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本规定第五章第七十一条办理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毕业 结业与肄业

10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 准予毕业 在离校手续办理完毕后, 于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或课程考核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硕士生结业后二年内 博士生结业后四年内, 且自入学之日起计算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可补做毕业论文答辩一次或补考一次, 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研究生结业后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 相关费用自理 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 不再进行答辩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 视为自动放弃, 不再进行答辩 第四十六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如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业, 可申请延期毕业, 但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办理延期手续, 由本人申请, 经导师和院 ( 系 ) 主管领导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延期期间, 不享受奖助学金, 住宿自理, 且不得申请休学, 学校不下拨培养费 延期研究生患病, 其医疗费按 首都师范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处理 延期期满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和科研任务, 表现良好, 通过课程考试 ( 考查 ) 和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相关要求者, 准予毕业, 并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颁发学位证书 延期期满仍未完成学业的,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 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 此类结业的研究生不得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 教学科研任务和学位论文写作, 可以申请提前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提前毕业和获得学位 第四十九条研究生提前毕业应由本人在规定日期前提出申请, 经导师及所在院 ( 系 ) 主管领导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五十条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 届时不能完成学业的,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

11 第五十一条硕博连读生在正式录取后, 按博士生管理, 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硕士学位 硕博连读生如无法完成博士学业, 可视情况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或作退学处理 第五十二条研究生必须自毕业 结业或肄业之日起一周以内办完离校手续离校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五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四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按相关规定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 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七条学校 研究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校环境安全 稳定, 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 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12 第五十九条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研究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一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 为研究生会等研究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支持其在研究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 参加研究生团体 研究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研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 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 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三条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 成长成才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四条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五条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 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 ; 不得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13 第六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研究生住宿管理制度 ; 研究生应当遵 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 约, 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七条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术科研 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八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 优秀研究生 等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九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由院 ( 系 ) 提出, 报主管部门批准 备案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处分, 由院 ( 系 ) 提出, 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 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开除学籍处分还须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七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 ( 四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14 ( 五 )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 ( 六 ) 违反 普通高等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 ( 七 )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八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一条研究生违反校纪 校规, 按照 首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 按照 首都师范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进行处理 第七十三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 ( 二 )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 三 ) 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 ; ( 四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 五 ) 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四条学校给予研究生处分, 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研究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七十五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校应当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 研究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以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六条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15 第七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给予研究生处分一般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 研究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八条对研究生的奖励 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研究生必须在接到处分通知两周内办理完退宿及其他离校手续, 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七十九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受理研究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按照 首都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执行 第八十条研究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制作复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 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申诉机关和申诉期限 若情况复杂, 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 15 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二条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三条自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16 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研究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研究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超过六个月 第八十四条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 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学校对于在我校接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 原 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 试行 )( 校发 [2012](43)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二零一七年六月

长春工业大学文件

长春工业大学文件 长春工大校字 2017 30 号 各部门 各单位 : 教育部于 2017 年 2 月颁布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按照教育部和吉林省教育厅的工作要求, 学校对原有的 长春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进行修订, 并于校长办公会 2017 年 7 月 13 日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望学习贯彻落实 长春工业大学 2017 年 8 月 16 日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 依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的管理适用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 依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的管理适用本 华师 2017 102 号 各学院 各部处 各单位 :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 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华南师范大学 2017 年 9 月 4 日 -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 依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广西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大研 2017 2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根据教育部第 4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 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凭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

More information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 院行政 2017 215 号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41 号令 ) 合肥学院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肥学院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等有关法律 法规, 依据 合肥学院章程, 结合我校实际,

More information

神, 饮水思源 爱国荣校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知行统一,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

神, 饮水思源 爱国荣校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知行统一,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More information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华北电力大学文件 华电校研 2017 10 号 关于印发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 为规范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文件,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对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华电校研 2005 6 号 ) 予以修订 修订后的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More information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中国矿业大学 ( 北京 )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7 版 )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中国矿业大学 ( 北京 ) 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并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 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期限不得超过 2 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x

Microsoft Word - 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 年 2 月 4 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 年 2 月 4 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源进行学习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

源进行学习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 曲靖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曲靖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1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2017 40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 长安大学文件 长大研 2017 230 号 关于印发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校务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长安大学 2017 年 8 月 31 日 - 1 -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大海大校发 2017 93 号 关于印发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 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院 ( 部 ) 处 ( 办 ) 馆 公司 : 行 现将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 大连海洋大学 2017 年 7 月 24 日 1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定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More information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署各高等学校抄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教育体制改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署各高等学校抄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教育体制改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 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1 2017 年 2 月 4 日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More information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署各高等学校抄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教育体制改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署各高等学校抄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教育体制改 G17062 2017 2 15 第 4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 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1 2017 年 2 月 4 日 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More information

武科大教〔2004〕1号

武科大教〔2004〕1号 武科大研 2017 23 号 各有关单位 : 经研究, 特对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进行 修订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武汉科技大学 2017 年 9 月 13 日 发 : 各有关单位 武汉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13 日印发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招收的在读硕士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More information

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促进 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 依照教育部 2017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 及 北京交通大学学校章程,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订 )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

附件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订 )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 中传研字 2017 238 号 关于印发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 2017 年 7 月 25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9CFBAA3B9FABCD2BBE1BCC6D1A7D4BACBB6CABFD1D0BEBFC9FAB9DCC0EDB9E6B6A82E646F63>

<4D F736F F D20C9CFBAA3B9FABCD2BBE1BCC6D1A7D4BACBB6CABFD1D0BEBFC9FAB9DCC0EDB9E6B6A82E646F63>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 以下简称 学院 ) 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招收的在读硕士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 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 依法治校,

More information

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 依照教育部 2017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 北京交通大学学校章程,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校教字〔2004〕号

校教字〔2004〕号 哈尔滨工程大学文件 哈工程校发 2017 123 号 关于印发 哈尔滨工程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经学校 2017 年第 16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7 年 10 月 17 日 - 1 -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More information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章程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山东理工大学文件 鲁理工大政发 号 关于印发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学院 研究院, 校行政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经济与管理学部 :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业经研究同意, 现印 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理工大学 2017 年 9 月 21 日 1

山东理工大学文件 鲁理工大政发 号 关于印发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学院 研究院, 校行政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经济与管理学部 :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业经研究同意, 现印 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理工大学 2017 年 9 月 21 日 1 山东理工大学文件 鲁理工大政发 2017 154 号 关于印发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学院 研究院, 校行政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经济与管理学部 :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业经研究同意, 现印 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理工大学 2017 年 9 月 21 日 1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校教字〔2004〕号

校教字〔2004〕号 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文件 哈工程党发 2017 56 号 关于印发 哈尔滨工程大学 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学校制定了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经第三届党 委第 136 次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 2017 年 9 月 27 日 - 1 - 附件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

( 二 )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推迟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 一 ) 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 ( 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 ) 而不宜在校学习, 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在短期内能治愈者 ; ( 二 ) 已怀孕者 ( 凭

( 二 )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推迟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 一 ) 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 ( 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 ) 而不宜在校学习, 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在短期内能治愈者 ; ( 二 ) 已怀孕者 ( 凭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华师研 (2017)34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学校实际,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

More information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发布 ) 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发布 ) 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中传研字 2017 247 号 关于印发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经 2017 年 9 月 6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More information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41 号令 ) 和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章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青大研字〔2017〕16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Microsoft Word - 青大研字〔2017〕16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大学文件 青大研字 2017 16 号 关于印发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学院, 医学部, 校行政各部门, 校直属各单位 : 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以印发, 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大学 2017 年 12 月 15 日 1 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More information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 必须持本校 录取通知书 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中国农业大学文件 中农大研生字 2017 5 号 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方案 ( 中农大校字 2012 1 号 ) 有关精神, 修订了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江理工〔2015〕84号 签发人:曹雨平

江理工〔2015〕84号 签发人:曹雨平 江理工研 2017 102 号 各单位 机关各部门 : 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校长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江苏理工学院 2017 年 8 月 31 日 - 1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章程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More information

<433A5C C6D E655C B746F705CD6D0C9BDB4F3D1A7CEC4BCFE5CD6D0C9B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2E646F6378>

<433A5C C6D E655C B746F705CD6D0C9BDB4F3D1A7CEC4BCFE5CD6D0C9B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2E646F6378> 中山大学文件 中大研院 2017 92 号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 处 室, 各学院 直属系, 各直属单位, 各附属医院 ( 单位 ), 产业集团, 各有关科研机构 : 新修订的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中山大学 2017 年第 18 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实施 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17 年 8 月 29 日 1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细则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细则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文件 中南林发 2017 99 号 关于印发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单位 :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已经学 校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7 年 9 月 5 日 1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More information

校发〔2017〕130号

校发〔2017〕130号 校发 2017 130 号 关于印发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经学校 2017 年第 12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将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7 年 7 月 13 日 1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二条西南交通大学实行学年学期制 每一学年包含两个学期 : 第一个学期一般从每年 9 月至次年 1 月, 第二个学期一般从次年 3 月至 7 月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 ( 博士阶段 ) 学制均为 4 年, 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 6 年 ( 含休学 ); 直博研究生学制为 5 年, 在

第十二条西南交通大学实行学年学期制 每一学年包含两个学期 : 第一个学期一般从每年 9 月至次年 1 月, 第二个学期一般从次年 3 月至 7 月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 ( 博士阶段 ) 学制均为 4 年, 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 6 年 ( 含休学 ); 直博研究生学制为 5 年, 在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西南交通大学章程,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南交通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

More information

海大办字〔2012〕12号

海大办字〔2012〕12号 海大研字 2017 41 号 全校各单位 : 为维护学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精神, 结合学校研究生工作实际, 对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海大研字 2014 30 号 ) 进行了修订, 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总则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 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 年教育部第 21 号令 ) 和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

第一章总则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 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 年教育部第 21 号令 ) 和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 华师 2015 160 号 各学院 各部处 各单位 :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现将 华南师范大学研究 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华南师范大学 2015 年 11 月 20 日 - 1 - 第一章总则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 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 年教育部第

More information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工大校发 2017 156 号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坚持健全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充分调动和发挥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根据教育部 2017 年 2 月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More information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和学生日常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和学生日常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 1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2017 43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和学生日常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西南财经大学章程, 制定了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经学校 2017 年第 18

More information

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勤于研究, 勇于创新, 努力实践 允公允能, 日新月异 校训,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不断提高科研能力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

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勤于研究, 勇于创新, 努力实践 允公允能, 日新月异 校训,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不断提高科研能力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 南开大学研究生学则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学则 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 山东中医药大学部门文件 校教字 2017 23 号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及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中医药大学 ( 以下称学校 )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北京交通大学章程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等,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 报到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More information

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 工作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全面发展,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21 号 ) 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必须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学资格延迟入学 如未提出延迟入学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者, 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

学资格延迟入学 如未提出延迟入学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者, 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 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全面提高 研究生培养质量, 实现学校高层次 高水平 国际化人才培养目标, 依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同时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独立培养 联合培养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需在规 定日期凭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校报到

More information

重庆大学文件

重庆大学文件 重庆大学文件 重大校 2017 273 号 关于印发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经校长办公会 2017 年第 11 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并认真组织广大师生学习 重庆大学 - 1 - 2017 年 8 月 23 日 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校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9D8D3DAD3A1B7A2A1B6C9CFBAA3B2C6BEA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A1B7B5C4CDA8D6AA202E646F63>

<4D F736F F D20B9D8D3DAD3A1B7A2A1B6C9CFBAA3B2C6BEA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A1B7B5C4CDA8D6AA202E646F63> 上海财经大学文件 上财研 2017 37 号 关于印发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学院 ( 所 ) 各有关部门: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 2017 年 6 月 27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财经大学 2017 年 8 月 23 日 1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

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 校发 2017 60 号 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2017 4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More information

科大文件

科大文件 山科大研字 2016 20 号 各校区管委, 各部门 各单位 : 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细则 已经 2016 年 7 月 19 日第 12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科技大学 2016 年 7 月 19 日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全面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 天津师范大学文件 师大政发 2017 129 号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各学院, 机关各部 处 ( 室 ), 各直属单位 :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 2017 年 7 月 28 日第 239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7 年 7 月 28 日 ( 此件主动公开 ) - 1 -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 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研究生应当自觉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

第五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 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研究生应当自觉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 汕头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More information

default

default 山东大学文件 山大研字 2017 58 号 关于印发 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业经学校研究通过, 现印 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 2017 年 8 月 28 日 1 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 维护研究生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More information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校字 2017 163 号 河北北方学院 关于 印发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现将经 2017 年 6 月 6 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河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的 河北北方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校字 2017 120 号文件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不再执行 附 : 河北北方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More information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河财政教 2018 30 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印发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 年 6 月 20 日 1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More information

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41 号令 ), 北京交通大学章程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等,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 报到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More information

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

More information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常州大学文件 常大 2017 170 号 关于印发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 部门 科研院所 直属单位 :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大学 2017 年 9 月 6 日 常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6 日印发 - 1 -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总则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 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17 年教育部第 41 号令 ) 和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

第一章总则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 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17 年教育部第 41 号令 ) 和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 华师 2017 107 号 各学院 各部处 各单位 : 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已经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华南师范大学 2017 年 9 月 4 日 - 1 - 第一章总则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 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17 年教育部第

More information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 附件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 1 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 树立优良校风,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诸方面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等相关法律规定, 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以及

More information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南京工业大学文件 南工校教 [2017]83 号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教育部第 4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南京工业大学章程 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新生入学与资格复查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 持我校录取通 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山东农业大学文件

山东农业大学文件 山东农业大学文件 山农大校字 2017 68 号 山东农业大学关于印发 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现将 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予以印发, 望认真贯 彻执行 山东农业大学 2017 年 8 月 31 日 - 1 - 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More information

上饶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 饶师院发 号,2017 年 4 月 7 日 )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 ), 结

上饶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 饶师院发 号,2017 年 4 月 7 日 )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 ), 结 上饶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 饶师院发 2017 9 号,2017 年 4 月 7 日 )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 ),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一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大 连 海 洋 大 学

大 连 海 洋 大 学 大海大校发 2018 120 号 关于印发 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 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院 ( 部 ) 处 ( 办 中心 ) 馆 公司 : 现将 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 遵照执行 大连海洋大学 2018 年 8 月 30 日 1 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北京化工大学文件 北化大校发 2017 200 号 关于印发 北京化工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各学院 部 处及校直属单位 : 学校对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进行了修订, 经 2017 年 6 月 15 日第 18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北京化工大学 2017 年 12 月 24 日 1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

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须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须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须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须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新疆财经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新疆财经大学章程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研究生的管理

More information

北 京 大 学 文 件

北  京  大  学  文  件 北京大学文 件 校发 2017 168 号 关于印发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经 2017 年 6 月 13 日第 92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各单位, 请遵照执行 北京大学 2017 年 6 月 13 日 1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7 年 6 月 13 日第 92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131

Microsoft Word - L131 第 131 号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已经 2017 年 5 月 25 日校 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校 长 2017 年 8 月 20 日 1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理工大学 ( 以下称学校 ) 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More information

中共达州市委文件

中共达州市委文件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文件 成信校发 2017 107 号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关于印发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 : 现将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 2017 年 9 月 6 日 - 1 -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More information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校字 2017 120 号 河北北方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部长令 41 号 ) 及教育部 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 在充分调研 论证的基础上, 结合学校实际对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试行 ) 进行了修订, 并经 6

More information

于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合格的新生, 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 监察处 研究生院 学生处 招生就业处 保卫处 各学院 校医院等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要求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

于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合格的新生, 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 监察处 研究生院 学生处 招生就业处 保卫处 各学院 校医院等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要求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包括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 第三条学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More information

中国矿业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4 年 8 月修订 )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各类研究生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 应于报到前向学校研究生院提出书面请假 未请假或者假满逾期二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 ),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因不可抗力 ( 地震 台风 洪水等 )

More information

关证件,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院或研究院 ( 以下简称学院 ) 提交书面请假材料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

关证件,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院或研究院 ( 以下简称学院 ) 提交书面请假材料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厦门大学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 制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 制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广州医科大学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More information

default

default 鲁交院学发 2017 9 号 各单位 ( 部门 ): 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研究通过, 现印 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山东交通学院 2017 年 8 月 16 日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More information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文件 2017-2018 学年校政字 8 号 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各学院 ( 系 ), 机关各部 处及直 ( 附 ) 属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 经 2016-2017 学年第 29 次校长办公会原则通过, 按照会议精神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意见修改后经学校批准,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 2017 年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川大教 2017 126 号 关于印发 四川大学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校内各有关单位 :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 经 2017 年 8 月 7 日校务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四川大学 2017 年 8 月 11 日 -1-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请求启动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请求启动 闽林院 2017 217 号 关于印发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 ( 试行 ) 的通知 院各处室系部馆科中心 工会 团委 :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 闽教学 2017 18 号 ) 文件精神, 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More information

津滨职院[2006]13号

津滨职院[2006]13号 津滨职院 2017 72 号 关于印发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 ( 试行 ) 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 现将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原 高职学生管理规定 的通知 ( 津滨职院 [2014]104 号 ) 同时废止 附 :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 试行 ) 2017 年 9 月 6 日 ( 此件依申请公开 ) 附件 :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

More information

淮南师范学院文件

淮南师范学院文件 淮南师范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徽省关于印发 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 ( 试行 ) 的通知( 皖教学 2010 7 号 ) 的精神和要求,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本着 以生为本 的教育理念, 并在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要有利于学生发展, 有利于学校规范管理, 有利于高校教育教学改革, 有利于学校的科学发展的原则下,

More information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入学与注册 ( 一 )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未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入学与注册 ( 一 )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未 第五部分 教学档案及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规定 (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生效 2009 年 9 月 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4 年 12 月 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6 年 9 月 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 培养学生养成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目  录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 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 实施工作, 规范培养过程,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 下称研究生

More information

山东师大校字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山东师大校字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山东师大校字 2018 196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山东师范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More information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文件 2017-2018 学年校政字 7 号 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各学院 ( 系 ), 机关各部 处及直 ( 附 ) 属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 经 2016-2017 学年第 29 次校长办公会原则通过, 按照会议精神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意见修改后经学校批准,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 2017 年

More information

北 京 大 学 文 件

北  京  大  学  文  件 北京大学文 件 校发 2017 173 号 关于印发 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生 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 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经 2017 年 6 月 13 日第 92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各单位, 请遵照执行 北京大学 2017 年 6 月 13 日 1 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7 年 6 月 5 日第 18 次医学部部务会审议通过, 2017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校发 号 全校各单位 :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已经 2019 年 7 月 6 日第 964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北京大学 2019 年 7 月 6 日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7 年 6

关于印发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校发 号 全校各单位 :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已经 2019 年 7 月 6 日第 964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北京大学 2019 年 7 月 6 日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7 年 6 关于印发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校发 2019 258 号 全校各单位 :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已经 2019 年 7 月 6 日第 964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北京大学 2019 年 7 月 6 日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7 年 6 月 13 日第 92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19 年 7 月 6 日第 964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More information

南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南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南发字 2005 74 号 关于印发 南开大学研究生学则 的通知 各院 ( 系 ) 各有关单位 : 南开大学研究生学则 业经 2005 年 7 月 11 日第四次校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 : 学生管理研究生学则通知 ( 共印 100 份 ) 南开大学办公室 2005 年 8 月 26 日印制南开大学研究生学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校办字〔2010〕13号

校办字〔2010〕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41 号令 ) 以及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章程, 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More information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华北电力大学文件 华电校教 2017 19 号 关于印发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More information

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期限为一年 应征入伍的新生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手续, 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 四 )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期限为一年 应征入伍的新生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手续, 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 四 )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上海电机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沪电机院教 2018 251 号 一 总 则 ( 一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等全面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2017 年 41 号令 ) 等法律 规章的规定, 结合上海电机学院 ( 以下简称 学校 ) 本 专科教育教学特点, 学校决定对 上海电机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More information

邯郸学院防汛应急预案

邯郸学院防汛应急预案 邯郸学院文件 政字 2018 57 号 邯郸学院 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邯郸学院章程 的规定和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

More information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校发 2010 62 号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一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录取的本科新生, 应持北京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

More information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与国家规定的有效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与国家规定的有效 星海音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粤音院学 [2005]21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 年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 遵循艺术教育规律,

More information

( 三 ) 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时发现身心状况暂时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 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 可以到校学习的 因第一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至多可保留至退役后 2 年 ; 因第二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可根据任务期保留 ; 因第三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保留 1 学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

( 三 ) 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时发现身心状况暂时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 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 可以到校学习的 因第一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至多可保留至退役后 2 年 ; 因第二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可根据任务期保留 ; 因第三项提出申请的, 入学资格保留 1 学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 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试行 ) (2017 年 7 月 21 日研究生院院务会审议通过,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维护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 根据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规定 ) 和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More information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 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培育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大连民族大学章程 等法律 法规及规章, 制定本规定

More information

修课不少于 21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10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4 学分 ( 三 ) 博士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 20 学分的课程 ( 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 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 14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4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2 学分 ( 四 ) 硕博连读生 ( 含直博生 ) 原则上应修满不

修课不少于 21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10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4 学分 ( 三 ) 博士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 20 学分的课程 ( 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 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 14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4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2 学分 ( 四 ) 硕博连读生 ( 含直博生 ) 原则上应修满不 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使研究生的学习 生活等符合规范的要求, 根据 2005 年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 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 在规定的期 限内到校报到, 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主管部门请

More information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附件 1: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复旦大学章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本科生 专科 ( 高职 ) 生 ( 以下统称学生 ) 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院承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教务处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天津医科大学学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天津医科大学学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 附件 天津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More information

1、关于举行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七届学生技能文化节事宜

1、关于举行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七届学生技能文化节事宜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精神,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 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 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 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