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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 ( 草案未定稿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 以下简称 沪港通 ) 试点相关活动, 防范风险,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规则适用 投资者 本所会员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沪港通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 应当遵守本细则 沪股通股票交易相关事项和港股通股票交易的委托 本所会员客户管理等事项, 本细则未规定的, 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本所业务规则未规定的, 适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联交所 ) 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自律管理 本所对沪港通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沪股通股票交易第一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第四条 成为本所特别交易参与人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 应当申请成为本所特别交易参与人并取得交易业务单元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是本所会员, 不享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1-

2 员管理规则 等规定的本所会员权利 第五条 申请文件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申请成为本所特别交易参与人,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 ) 申请书 ; ( 二 ) 中国证监会相关批准文件 ; ( 三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四 ) 公司章程 ; ( 五 ) 沪股通业务管理制度 技术安排 ; ( 六 )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 ( 七 ) 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名单, 以及上述联交所参与者技术系统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说明 ; ( 八 ) 与沪股通有关的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 ; ( 九 )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基本职责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接受联交所参与者的委托, 将投资者委托联交所参与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订单向本所申报, 并承担相应的交易责任 买卖沪股通股票的申报在本所达成交易后,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承认交易结果, 接受成交回报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对联交所参与者的沪股通交易行为进行管理 第七条 委托履行职责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委托联交所代为履行本细则规定的其参与沪股通业务的相关职责, 但仍应承担相关职责未充分 适当履行时的相关责任 第八条 风险管理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建立沪股通业务风险控制措施, 加强内部控制, 防范业务风险 第九条 制定联交所参与者准入标准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 -2-

3 务公司应当制定联交所参与者参与沪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及其他条件并报本所认可, 并对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 第十条 与联交所参与者签订合同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符合条件的联交所参与者签署沪股通业务承诺书, 承诺遵守沪股通业务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 市场服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为沪股通投资者 联交所参与者了解沪股通业务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 业务流程 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等信息, 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第十二条 配合本所监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 督促联交所参与者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督促其客户遵守内地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向客户充分揭示沪股通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之一: 申报事项变更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按照本细则第五条向本所提交的材料内容发生变化的, 应当在变更发生后 3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更新材料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之二: 发生重大事件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其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时, 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 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资料保存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细则规定职责形成的各类文件 资料, 并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妥善保管沪股通客户资料及其委托和申报 -3-

4 记录, 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第二节沪股通股票第十六条 试点股票范围 沪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 ( 一 ) 上证 180 指数的成份股 ; ( 二 ) 上证 380 指数的成份股 ; ( 三 )A+H 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 A 股 被本所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 ( 即 ST * ST 股票 ) 和以外币报价 买卖的股票 ( 即 B 股 ) 不纳入沪股通股票 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 本所可以调整沪股通股票的范围 第十七条 股票调入 沪股通股票之外的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调入沪股通股票 : ( 一 ) 上证 180 指数和上证 380 指数的成份股调整的, 新纳入的成份股在调整生效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 ( 二 ) 上证 180 指数和上证 380 指数的成份股 A+H 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 A 股被实施风险警示的, 在被撤销风险警示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 ( 三 )H 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 A 股, 在上市满 10 个交易日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 ( 四 )A 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联交所上市 H 股的, 其 A 股在 H 股通过联交所要求的价格稳定期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 五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同时在本所和联交所上市 A 股和 H 股的, 其 A 股在上市满 10 个交易日且 H 股通过联交所要求的价格稳定期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4-

5 第十八条 股票调出 沪股通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调出沪股通股票 : ( 一 ) 上证 180 指数 上证 380 指数的成分股调整, 被调出的股票不属于 A+H 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的 A 股的, 在调整生效后调出沪股通股票 ; ( 二 )A+H 股上市公司的 H 股在联交所退市, 其在本所上市的 A 股不属于上证 180 指数 上证 380 指数的成份股的, 在 H 股退市后调出沪股通股票 ; ( 三 ) 沪股通股票被本所实施风险警示的, 在其被实施风险警示后调出沪股通股票 第十九条 股票名单公布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其指定网站公布沪股通股票名单及其调整情况 第三节交易特别事项第二十条 交易币种 沪股通股票以人民币报价和交易 第二十一条 交易日 交易时间 沪股通股票的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交易方式 沪股通股票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 暂不支持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条 订单类型 沪股通股票交易申报只能采用限价申报, 暂不支持市价申报 第二十四条 买入限制 依据本细则第十八条被调出沪股通股票的, 沪股通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入该股票, 但可以卖出 第二十五条 禁止融资融券 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 不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六条 禁止 裸卖空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 -5-

6 当采取适当方式, 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接受客户沪股通股票卖出委托时须确保客户账户内有足额的股票, 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股票而直接在市场上卖出股票的委托 第二十七条 禁止 暗盘交易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联交所参与者不得自行撮合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订单, 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本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沪股通股票转让服务 第二十八条 交易公开信息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接受委托买卖沪股通股票,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中公布的名称为 沪股通专用 第二十九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联交所参与者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将本所许可其使用的交易信息提供给联交所参与者交易客户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也不得予以传播 第三十条 交易费 税 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 应当按照本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经手费等相关费用, 并按照内地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等税款 第三十一条 权益证券处理 沪股通投资者因沪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沪股通股票以外的本所上市证券, 可以通过沪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 沪股通投资者因沪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本所上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 但不得通过沪股通买入或卖出 第四节额度控制 第三十二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责任 联交所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沪股通每日额度和总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实 -6-

7 时监控, 并在交易日日终对沪股通总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每日交易结束后在其指定网站公布额度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当日额度余额计算 沪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 当日额度余额 = 每日额度 - 买单申报 + 卖单成交 + 买单申报撤销及被拒 + 买单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 当日停止接受申报 当日额度余额在本所集合竞价交易阶段使用完毕的,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接受该时段后续的买单申报, 但仍然接受卖单申报 此后在集合竞价交易阶段结束前, 已被接受的买单申报撤销, 导致当日额度余额大于零的,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接受后续的买单申报 当日额度余额在本所集合竞价交易阶段结束时或者连续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单申报, 但仍然接受卖单申报 在上述时段停止接受买单申报的, 当日不再恢复 第三十五条 总额度计算 沪股通总额度可用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 总额度余额 = 总额度 - 已成交的买盘总金额 + 已成交的卖盘总金额 第三十六条 达到总额度时停止买单申报及后续恢复 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单申报, 但仍然接受卖单申报 总额度余额达到一个每日额度时,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下一个交易日恢复接受买单申报 第五节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基本要求 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交易, 应当遵 -7-

8 守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 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八条 配合本所监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 要求联交所参与者与沪股通投资者约定, 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违反有关持股比例限制时,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联交所参与者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联交所参与者可以实施平仓或者采取其他制止和纠正措施 第三十九条 股份合并计算 沪股通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 其通过沪股通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 外上市股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十条 针对单个投资者的平仓 当日交易结束后, 单个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 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对超过限制的部分予以平仓, 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针对所有投资者的平仓 当日交易结束后, 所有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 本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 向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境外投资者发出平仓通知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联交所参与者, 并要求其通知投资者 投资者应当自接到联交所交易参与者通知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 对超过限制的部分予以平仓 其他投资者在 5 个交易日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 被通知减持的沪股通投资者可申请继续持有原股份 第四十二条沪股通投资者未按规定对超过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进行处理的, 本所可以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要求相 -8-

9 关联交所参与者实施平仓 第三章港股通股票交易第一节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第四十三条 参与条件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 应当符合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规定的技术及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签订合同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的, 应当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签订港股通业务服务合同,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 参照适用本所有关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配合本所监管 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投资风险, 督促客户遵守内地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 接受本所监管 第四十七条 协议终止港股通业务 本所会员可以按照约定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终止港股通业务, 但应当对其客户作出妥善安排 第四十八条 单方终止港股通业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与会员约定发生以下情形的,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有权终止港股通业务合同 : ( 一 ) 会员违反内地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 联交所业务规则 ; ( 二 ) 会员不配合本所对港股通交易行为的调查 取证和其他监管行为 ; ( 三 ) 会员相关业务 技术系统出现重大故障, 无法为客户 -9-

10 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务 ; ( 四 )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港股通股票第四十九条 试点股票范围 港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 ( 一 ) 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 ( 二 ) 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 ( 三 )A+H 股上市公司的 H 股 ; 发行人同时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在联交所以人民币报价交易的股票不纳入港股通股票 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 联交所可调整港股通股票的范围 第五十条 股票调入 港股通股票之外的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调入港股通股票 : ( 一 ) 新纳入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 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股票不属于发行人同时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在调整生效后调入港股通股票 ; ( 二 )A 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联交所上市 H 股的, 其 H 股在通过联交所要求的价格稳定期后调入港股通股票 ; ( 三 )H 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 A 股的, 其 H 股在 A 股上市满 10 个交易日后调入港股通股票 ; ( 四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同时在本所和联交所上市 A 股和 H 股的, 其 H 股在通过联交所要求的价格稳定期后调入港股通股票 第五十一条 股票调出 港股通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0-

11 调出港股通股票 : ( 一 ) 被调出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 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股票不属于 A+H 股上市公司的 H 股的, 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后调出港股通股票 ; ( 二 )A+H 股上市公司的 A 股在本所退市, 其 H 股不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 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的, 在 A 股退市后调出港股通股票 ; ( 三 )A+H 股上市公司的 A 股在本所被实施风险警示的, 其 H 股在 A 股被实施风险警示后调出港股通股票 ; ( 四 ) 港股通股票发行人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 自其在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其在联交所上市的 H 股调出港股通股票 第五十二条 股票名单公布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其指定网站公布港股通股票名单及其调整情况 第三节交易特别事项第五十三条 证券账户 境内投资者应当通过沪市 A 股证券账户 (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 进行港股通交易 已有沪市 A 股证券账户的, 使用现有账户 第五十四条 交易币种 港股通股票交易以港币报价, 以人民币交收 第五十五条 交易日 交易时间 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 其中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按联交所规定的交易时间执行 每个交易日的 9:00 至 9:30 为开市前时段 ( 其中 9:00 至 9:15 接受竞价限价盘申报 ),9:30 至 12:00 为上午持续交易时段 13:00 至 16:00-11-

12 为下午持续交易时段 联交所调整前款规定的交易时间的, 港股通股票交易时间随之调整 但联交所因紧急情况临时延长交易时间的, 港股通股票交易时间不作延长 发生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特殊情形,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港股通股票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调整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日 交易时间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十六条 交易方式 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 限于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 第五十七条 订单类型 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 可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或者增强限价盘委托 第五十八条 被调出股票的买入限制 依据本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被调出港股通股票的, 自调整之日起, 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入该股票, 但可以卖出 第五十九条 回转交易 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 当日买入的股票, 经确认成交后, 在交收前可以卖出 第六十条 指定交易 港股通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 参照本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第三方存管 港股通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参照 A 股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禁止融资融券 会员不得为港股通股票交易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第六十三条 交易前端控制和禁止 裸卖空 会员接受客户港股通股票买卖委托, 应当确保客户账户内有足额的人民币资金或股票 会员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资金 股票而直接在市场上买 卖股票的委托 -12-

13 第六十四条 禁止 暗盘交易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本所会员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订单, 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联交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港股通股票转让服务 第六十五条 订单更改 港股通订单已经申报的, 不得更改申报价格或申报数量, 但在联交所允许撤销申报的时段内, 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第六十六条 碎股卖出 港股通股票交易申报数量应当为联交所规定的一个买卖单位或其整数倍, 但通过联交所碎股市场卖出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交易申报与成交回报 会员接受客户的港股通股票买卖委托后, 应当委托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由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提交申报指令 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联交所发送给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发送给会员, 会员发送给客户 第六十八条 交易信息发布 港股通业务中股票的即时行情等信息, 由联交所发布 本所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未经联交所同意, 不得将联交所许可其使用的交易信息提供给其客户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也不得予以传播 第六十九条 记录保管 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第七十条 佣金 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 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 应当按规定向其委托的会员交纳佣金 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 应当按照联交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费 交易系统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等税款 -13-

14 第七十一条 权益证券处理 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 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转换等所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 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 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第四节额度控制第七十二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责任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港股通每日额度和总额度的使用进行监控, 于每日交易结束后在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指定网站公布额度使用情况 第七十三条 当日额度余额计算 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 当日额度余额 = 每日额度 - 买单申报 + 卖单成交 + 买单申报撤销及被拒 + 买单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 第七十四条 当日停止接受申报 当日额度余额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使用完毕的,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接受该时段后续的买单申报, 但仍然接受卖单申报 此后在开市前时段结束前, 已被接受的买单申报撤销, 导致当日额度余额大于零的,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接受后续的买单申报 当日额度余额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结束时或者持续交易时段使用完毕的,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单申报, 但仍然接受卖单申报 在上述时段停止接受买单申报的, -14-

15 当日不再恢复 第七十五条 总额度计算 港股通总额度可用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 总额度余额 = 总额度 - 已成交的买盘总金额 + 已成交的卖盘总金额 第七十六条 达到总额度时停止买单申报及后续恢复 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下一交易日停止接受买单申报, 但仍然可以接受卖单申报 总额度余额达到一个每日额度时,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下一个交易日恢复接受买单申报 第七十七条本所会员及其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 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 影响额度控制 第五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七十八条 个人投资者准入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 ; ( 二 ) 具备港股通股票交易和外汇风险管理的基础知识, 通过本所会员测试 ; ( 三 ) 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 ( 四 ) 不存在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投资者准入条件的调整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的条件 第八十条 对投资者的要求 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 应当熟悉香港证券市场相关规定, 了解港股通股票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 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 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 -15-

16 受能力 第八十一条 会员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制度 本所会员应当制定港股通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标准 程序 方法以及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 会员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应当包括投资者的财务状况 知识水平 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经验等方面 第八十二条 会员的投资者教育义务 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香港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市场特点和港股通业务规则 流程 第八十三条 签订合同 风险揭示书 本所会员应当与参与港股通的客户签订委托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前, 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股票交易风险, 并与客户签订风险揭示书 第四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第八十四条 本所及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及公告 发生本所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沪股通交易不能进行的, 本所可以决定对相关沪股通股票停牌或者对本所市场临时停市并予以公告 发生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港股通股票交易不能进行,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决定暂停提供港股通服务并予以公告 本所停牌 停市及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提供港股通服务的原因消失后, 本所可以决定恢复相关沪股通股票交易 本所市场交易并予以公告,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决定恢复港股通服务并予以公告 -16-

17 第八十五条 联交所及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及公告 发生联交所认定的特殊情形,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股票交易不能进行, 联交所决定对联交所市场临时停市及后续恢复交易的, 本所将在接到联交所通知后对其临时停市及后续恢复交易的公告予以转发 发生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沪股通股票交易不能进行,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决定暂停提供沪股通服务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六条 责任豁免 因港股通 沪股通交易异常情况, 本所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停牌 停市 暂停港股通股票交易服务以及其他措施造成的损失, 本所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自律管理第八十七条 跨境监察合作 本所与联交所通过跨境监管合作加强对沪港通股票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八十八条 沪股通异常交易行为监控 本所对沪股通股票交易中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八十九条 沪股通异常交易行为的提醒和报告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联交所参与者发现投资者的沪股通股票交易活动存在或可能存在本所 交易规则 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 应当予以提醒, 并可以拒绝接受其委托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及时提供相关情况, 并将获悉的情况及时报告本所 第九十条 沪股通异常交易行为的调查措施 沪股通股票 -17-

18 交易出现本所 交易规则 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 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 本所可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相关资料 ; 本所还可提请联交所对相关联交所参与者采取适当的调查措施 第九十一条 沪股通异常交易行为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沪股通股票交易中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 本所可以视情况提请联交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九十二条 沪股通投资者违反持股比例的处分 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 违反持股比例限制 信息披露 持股比例超限的平仓要求或者本细则其他规定, 情节严重的, 本所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九十三条 沪股通异常交易行为的处分措施和恢复 沪股通出现异常交易行为, 严重扰乱本所市场秩序的, 本所可以限制或者暂停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交易权限 异常交易行为影响消除后, 本所可以决定恢复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交易权限 第九十四条 港股通交易不得违反本细则及不得从事市场失当行为 港股通投资者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交易, 不得违反本细则, 不得从事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和联交所规定的市场失当行为 第九十五条 港股通市场失当行为的提醒和报告 本所会员发现投资者的港股通股票交易存在或可能存在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和联交所规定的市场失当行为, 应当予以提醒, 并可以拒绝接受其委托 会员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九十六条 港股通市场失当行为的调查措施 应联交所提请或在本所认为必要时, 本所可以对会员及其客户在港股通交 -18-

19 易中出现的市场失当行为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 要求相关会员及其客户提供相关资料, 并可向联交所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十七条 港股通市场失当行为的自律监管措施 本所会员及其客户在港股通股票交易中出现联交所认定的情节严重的市场失当行为的, 本所应联交所提请, 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并可视情况要求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港股通业务服务 第九十八条 对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检查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 对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 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九十九条 对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违规处分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违反本细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 本所可以实施口头警示 书面警示 监管谈话 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一百条 对本所会员的违规处分 本所会员及其客户违反本细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 本所可以实施口头警示 书面警示 监管谈话 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一百零一条 暂停沪港通股票交易 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或者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所可以暂停全部或者部分沪港通股票交易 第六章附则第一百零二条 定义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 一 ) 沪港通 : 指本所和联交所允许两地投资者委托本所会 -19-

20 员或联交所参与者, 通过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并取得对方交易所交易参与人 ( 参与者 ) 资格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 本所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 联交所参与者的自营业务参与沪港通交易, 可直接委托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进行 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 二 ) 沪股通 : 指联交所参与者为其自身或者根据投资者的委托, 委托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本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本所上市股票 ( 三 ) 港股通 : 指本所会员为其自身或者根据投资者的委托, 或者其他交易参与人, 委托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联交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股票 ( 四 ) 沪股通股票 : 指投资者可以通过沪股通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在本所上市的股票 ( 五 ) 港股通股票 : 指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在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 六 ) 沪股通投资者 : 指委托联交所参与者通过沪股通买卖沪股通股票的投资者 ( 七 ) 港股通投资者 : 指委托本所会员通过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的投资者 ( 八 ) 本所会员 : 指取得本所普通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 九 ) 联交所参与者 : 指符合联交所 交易所规则 定义的交易所参与者 ( 十 )A+H 股上市公司 : 指在境内注册 其股票同时在本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公司 ( 十一 ) 竞价限价盘 : 指适用于联交所开市前时段的可以指定价格或更优价格成交的买卖盘 ( 十二 ) 增强限价盘 : 指适用于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的可以 -20-

21 指定或更优价格成交的买卖盘 第一百零三条 不提供股份发行认购服务 沪港通暂不提供股份发行认购服务 第一百零四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 沪股通股票 港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 由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负责监管, 适用股票上市地的法律 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第一百零五条 沪股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查询 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 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 查询沪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零六条 港股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查询 港股通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 可以通过联交所 披露易 网站和相关发行人网站, 查询港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零七条 生效程序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零八条 解释权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生效日期 本细则自二〇一 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21-

( 五 ) 沪股通业务规则 技术安排 ; ( 六 )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 ( 七 ) 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名单, 以及上述联交所参与者技术 系统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说明 ; ( 八 ) 与沪股通有关的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 ; ( 九 )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基本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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