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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 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2 图书在版编目 (CIP) 数据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 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 北京 : 人民法院出版社, ISBN Ⅰ. 1 行 Ⅱ. 1 最 Ⅲ. 1 行政诉讼法 - 法律文书 - 中国 Ⅳ. 1D 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 (2015) 第 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编 责任编辑范春雪姜峤肖瑾璟丁丽娜出版发行人民法院出版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 27 号 (100745) 电话 (010) ( 责任编辑 ) ( 发行部查询 ) ( 读者服务部 ) 客服 QQ 网址 http: / / www courtbook com cn E - mail courtpress@sohu com 印刷经销新华书店 开本 毫米 1 / 16 字数 396 千字印张 版次 2015 年 5 月第 1 版 2015 年 5 月第 1 次印刷书号 ISBN 定价 元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3 编者的话 诉讼文书是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活动的重要载体 2014 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立案 审理和执行等方面创设了许多新制度 新规定, 为确保新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下发了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全面贯彻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诉讼文书制作, 不断提高行政审判工作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 现汇集成书, 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参考使用 新样式共分两大部分 : 第一部分是法院制作的文书, 其中又分别包括法院对当事人制作的文书, 主要有判决类 ( 含调解 ) 文书 裁定类文书 决定类文书 通知类文书等共 96 个 ; 还包括法院内部制作的文书, 如各种内部报告类 函件类文书等共 14 个 第二部分是指导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文书, 主要包括起诉状 答辩状 上诉状 再审申请书等, 共 22 个 与原有样式相比, 新样式有以下几个特点 : 第一, 更加强调以审判为中心, 重视通过证据交换和庭前准备程序发现并确定当事人无争议和有争议的问题, 以便让其后的审理和裁判文书制作紧密围绕争议问题, 重点突出 ; 第二, 更加强调裁判文书的论理性和可读性, 注重文书撰写的繁简得当, 重视文书对法理问题和争议问题的阐述分析 ; 第三, 更加强调文书规范化和个性化的统一, 在确保裁判文书基本要素完整 主要结构规范的同时, 也注意兼顾为各级人民法院和法官个人对文书的发展续造预留空间 新样式在格式方面也有一些创新, 比如要求所有的判决书都要以附录方式载明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以当事人看得见 听得 1

4 懂 能理解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同时, 为了适应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 新增了一审行政协议类行政案件用判决书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类一审行政案件用判决书 行政调解书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行政裁定书以及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建议用的处理建议书等 需要指出的是, 本样式只是提供一个基本模式, 供大家在实践中参考 文书所必需的基本要素虽不可或缺, 但也不必拘泥于样式, 限缩发展创新的空间 由于时间和水平所限, 文书样式难免有疏漏和不当之处, 特别是由于法律规范的修订, 相关文书样式可能无法完全满足需要 希望大家在参照本样式过程中对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及时向本书编写组反映, 以便我们在今后的修订过程中, 择善而从 2015 年 4 月 30 日 2

5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1: 行政判决书 ( 一审请求撤销 变更行政行为类案件用 ) 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 一审请求撤销 变更行政行为类案件用 ) ( ) 行初字第 号 原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或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被告, ( 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第三人,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或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原告 不服被告 ( 行政主体名称 ) ( 行政行为 ), 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 年 月 日立案后, 于 年 月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 年 月 日公开 ( 或不公开 ) 开庭审理了本案 ( 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 证人 鉴定人 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 ) 到庭参加诉讼 ( 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 如 : 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 ( 行政主体名称 ) 于 年 月 日作出 ( 被诉行政行为名称 ), ( 简要写明被诉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 定性依据和处理结果 ) 1

6 原告 诉称, ( 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 依据等 ) 被告 辩称, ( 写明被告的答辩请求及主要理由 ) 被告 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依据 : 1 ( 证据的名称及内容等 ); 2 第三人 述称, ( 写明第三人的意见 主要理由以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 依据等 ) 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 : ( 写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 ) 经庭审质证 ( 或庭前交换证据 庭前准备会议 ), ( 写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 ( 写明法院的认证意见和理由 ) 经审理查明, ( 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 可以区分写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但经法院审查确认的事实 ) 本院认为, ( 写明法院判决的理由 ) 依照 ( 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 款 项 目 ) 的规定, 判决如下 : ( 写明判决结果 ) (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 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 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 院印 ) 书记员 附 : 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2

7 说明 一 本判决书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七条等规定的情形 其他裁判文书可以参照本判决书式样和要求制作 二 首部首部应依次写明标题 案号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以及案件由来 审判组织和开庭审理过程等 1 标题中的法院名称, 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 但基层法院应冠以省 市 自治区的名称 2 案号是不同案件的序列编号, 应贯彻一案一号的原则 案号由立案年度 制作法院 案件性质 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顺序号组成 例如,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14 年第 1 号一审行政案件, 表述为 (2014) 黄行初字第 1 号 3 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包括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告是公民的, 写明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民族和住址, 居民的住址应写住所地, 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写经常居住地 原告是法人的, 写明法人的名称和所在地址, 并另起一行列项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等 原告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 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址, 并另起一行写明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 原告是个体工商户的, 写明业主的姓名 出生年月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民族 住址 ; 起有字号的, 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 系 ( 字号 ) 业主 原告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 除写明原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外, 还应列项写明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姓名 住址, 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原告的关系 群体诉讼案件, 推选或指定诉讼代表人的, 在原告身份事项之后写明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 并写明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格式与原告基本情况相同 如涉及原告人数众多的, 可在首部仅列明诉讼代表人基本情况, 原告名单及其基本身份情况可列入判决书附录部分 4 行政判决书中的被告, 应写明被诉的行政主体名称 所在地址 ; 另起一行列项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 副职负责人出庭的在此不要列写, 在交待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时载明 法定代表人项下, 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事项 5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 第三人列在被告之后, 第三人基本情况的写 3

8 法同上 6 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 只写明其姓名 工作单位和职务 当事人的代理人系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应在代理人的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代理人系当事人所在社区 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 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民族 工作单位和住址 上述代理人应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7 书写案件由来 审判组织 被告与第三人的应诉 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情况以及开庭审理过程, 是为了表明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开和透明 如有第三人参加诉讼, 可选择使用 : 因 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或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 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写 : 因 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经 申请, 本院依法准许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的格式 如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 应当写明 : 告 经本院合法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进行证据交换或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写明 : 本院于 年 月 日组织原 被告及第三人进行了证据交换 ( 或召开庭前会议 ), 并送达了证据清单副本 如有被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情况, 应写明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批复的文号 不公开开庭审理的, 应写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有关程序活动可根据时间节点的先后顺序写明 三 事实广义的案件 事实 部分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 行政行为的叙述部分 当事人诉辩意见部分 当事人举证 质证和法庭认证部分 法庭 经审理查明 部分 这些不同的部分既可以互相独立, 自成段落 ; 也可以根据案情和证据 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具体内容, 互相融合, 而无需使用此固定的相互独立样式 特别是要灵活区分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无争议的事实 ; 事实问题是当事人争议焦点的, 也可采取灵活方式处理, 留待 本院认为 部分再予认定 这一部分写法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 1 行政行为的叙述部分应当注意详略得当 一般应当写明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 定性依据以及处理结果等核心内容, 通过简洁的表述说明案件的诉讼标的 ; 行政行为内容较为简单的, 也可以全文引用 ; 行政行为理由表述有歧义, 被告在答辩中已经予以明确的, 也可以被告明确后的理由为准 4

9 2 当事人诉辩意见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撰写次序应当注意逻辑关系, 因案而定 证据部分的撰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 (1) 一般情况下, 写明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后, 即可写明其提供的相关证据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较强的关联性, 合并叙述更有利于综合反映案件证据情况的, 也可酌情将当事人的证据合并叙述 总之, 对证据的列举可以结合案情, 既可以分别逐一列举证据, 写明证据的名称 内容以及证明目的 ; 也可以综合分类列举证据, 并归纳证明目的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浩繁的, 也可以概括说明 (2) 对于当事人超过法定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予以采纳的, 应当列明于判决并说明理由 对法院根据原告 第三人的申请调取的证据, 可以作为原告 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载明 ; 对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则应当单独予以说明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的, 应当予以说明 对于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调取证据, 法院决定不予调取的, 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记载 ; 申请调取的证据较多, 难以一一列举的, 也可以概括说明 对于根据原告 ( 或者第三人 被告 ) 的申请, 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 需写明鉴定部门 鉴定事项和鉴定结论以及当事人的意见 3 当事人的诉辩意见部分, 既要尊重当事人原意, 也要注意归纳总结 ; 既避免照抄起诉状 答辩状或者第三人的陈述, 又不宜删减当事人的理由要点 对于原告 被告以及第三人诉讼请求的记载, 应当准确 完整 4 经庭审质证 和 认证如下 部分, 应当注意因案而异 繁简得当 既可以一证一质一认, 也可以按不同分类综合举证 质证和认证 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或者与案件明显无关联的证据, 可以通过归纳概括等方式简要写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 对于证据浩繁的案件, 可以归纳概括当事人的主要质证意见 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应当明确, 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 特别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影响的证据, 应当写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 案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事实问题的, 也可将对证据的具体质证 认证意见与案件的争议焦点结合起来, 置于 本院认为 部分论述 5 经审理查明 部分需要注意 : (1) 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一般具有法定的证明力, 因此事实部分应当准确 清晰 认定的事实应当是法官基于全案的证据能够形成内心确信的事实 ; 通过推定确认事实必须要有依据, 符合证据法则 (2) 事实的叙述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采用时间顺序, 也可以灵活采用其他叙述方式, 以能够逻辑清晰地反映案件情况为原则 5

10 (3) 避免事无巨细的罗列, 或者简单地记流水账, 应当结合案件的争议焦点等, 做到繁简适当, 与案件裁判结果无关的事实, 可以不认定 (4) 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以及争议焦点, 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记载案件事实 比如, 必要时可以摘抄证据内容 ; 对于内容繁杂的, 也可以在事实部分采用指引证据目录或证据名称等方式予以说明 (5) 要通过组织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或召开庭前会议等方式, 及时确定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事实, 发现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相关规定和法释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 1 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 2 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 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 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 3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 委托鉴定, 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 进行勘验, 进行证据保全 ; 4 组织交换证据 ; 5 归纳争议焦点 ; 6 进行调解 因此, 如果庭审前经过证据交换或者庭前会议, 或者在庭审辩论时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无争议事实均认可, 那么事实部分可以分为两个层次 : 一是写 对以下事实, 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 二是 本院另认定以下事实, 主要写当事人可能有异议 本院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 6 表述案件事实, 应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 理由 本院认为 部分应当注意主次分明, 重点突出 详略得当 理由部分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 法规和法学理论, 就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等进行分析论证, 阐明判决的理由 对于争议焦点, 应当详细论述 ; 对于无争议的部分, 可以简写 阐述理由时, 应当注意加强对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法理的阐释, 除非法律规定十分明确, 一般应当避免援引规定就直接给出结论的简单论述方式 原告请求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 应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以及能否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予以阐明 根据案件的不同需要, 本院认为 部分在援引法律依据时, 既可以写明整个条文的内容, 也可以摘抄与案件相关的内容 ; 条文内容较多的, 也可以只援引法律条款, 将具体内容附在判决书的附录部分, 兼顾表述的准确性和文书的可读性 对于在理由部分已经论述过的实体法律规范, 在 6

11 判决如下 前可以不再重复援引 直接作为判决结果依据的法律规范, 一般应当按照先行政诉讼法 后司法解释的次序排列, 并写明具体规定的条 款 项 目 五 判决结果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作出的实体处理结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七条等的规定, 一审请求撤销 变更行政行为类判决可分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 变更判决等情形 第一,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 写 : 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 第二, 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 写 : 一 撤销被告 ( 行政主体名称 ) 作出的 ( ) 字第 号 ( 行政行为名称 ); 二 责令被告 ( 行政主体名称 ) 在 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不需要重作的, 此项不写 ; 不宜限定期限的, 期限不写 ) 第三, 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 写 : 一 撤销被告 ( 行政主体名称 ) 作出的 ( ) 字第 号 ( 行政行为名称 ) 的第 项, 即 ( 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 二 责令被告 ( 行政主体名称 ) 在 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不需要重作的, 此项不写 ; 不宜限定期限的, 期限不写 ); 三 驳回原告 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四,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的, 写 : 变更被告 ( 行政主体名称 ) 作出的 ( ) 字第 号 ( 写明行政行为内容或者具体项 ), 改为 ( 写明变更内容 ) 六 尾部尾部应依次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交代上诉的权利 方法 期限和上诉审法院, 合议庭成员署名, 判决日期 书记员署名等内容 判决书的正本, 应由书记员在判决日期的左下方 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加盖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字样的印戳 七 附录根据案件的不同需要, 可将判决书中的有关内容载入附录部分, 如 : 将判决书中所提到的法律规范条文附上, 以供当事人全面了解有关法律规定的内容 一般应当按照先实体法律规范, 后程序法律规范 ; 先上位法律 7

12 规范, 后下位法律规范 ; 先法律, 后司法解释等次序排列, 并按 序号列明 另外, 群体诉讼案件中原告名单及其身份情况 知识产权案 件中的图案等均可以列入此部分 8

13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2: 行政判决书 ( 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用 ) 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 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用 ) ( ) 行初字第 号 原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或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被告, ( 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第三人,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或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原告 因认为被告 ( 行政主体名称 ) ( 写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由 ), 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 年 月 日立案后, 于 年 月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 年 月 日公开 ( 或不公开 ) 开庭审理了本案 ( 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 证人 鉴定人 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 ) 到庭参加诉讼 ( 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 如 : 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一, 针对原告的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 被告已经作出拒绝性决定的案件, 可写 : 9

14 年 月 日, 原告 向被告 提出申请 ( 写明申请的内容 ), 被告 于 年 月 日对原告 作出 号 决定 ( 或其他名称 ), ( 简要写明拒绝性决定认定的主要理由和处理结果 ) 第二, 针对原告的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 被告不予答复的案件, 可写 : 原告 于 年 月 日向被告 提出 ( 写明申请内容 ) 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处理决定 ( 当事人对原告是否提出过申请或者被告是否作出处理有争议的, 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不写 ) 原告 诉称, ( 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 依据等 ) 被告 辩称, ( 写明被告的答辩请求及主要理由 ) 被告 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依据 : 1 ( 证据的名称及内容等 ); 2 第三人 述称, ( 写明第三人的意见 主要理由以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 依据等 ) 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 : ( 写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 ) 经庭审质证 ( 或庭前交换证据 庭前准备会议 ), ( 写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 ( 写明法院的认证意见和理由 ) 经审理查明, ( 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 可以区分写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但经法院审查确认的事实 ) 本院认为, ( 写明法院判决的理由 ) 依照 ( 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 款 项 目 ) 的规定, 判决如下 : ( 写明判决结果 ) (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 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 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0

15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 院印 ) 书记员 附 : 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1

16 说明 一 本判决书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等规定的情形 二 判决书的首部 尾部 ( 包括附录部分 ) 和正文中有关证据的列举 认证 说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写作要求等, 可参考一审请求撤销 变更行政行为类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 三 本院认为 部分应当注意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的审理重点 (1) 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的重点是原告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能否成立, 行政机关针对原告的申请已经作出拒绝性决定的, 案件的审查范围当然包含但不限于拒绝性决定的合法性 (2) 判决书应当基于法院根据案件的已有的全部证据所能够确认的事实, 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分析论述原告的请求能否成立, 一般不限于原告 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诉辩理由 (3) 应当注意案件裁判的成熟性, 对于行政机关已经没有任何判断和裁量空间的案件, 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行政机关作出原告请求的特定法定职责 如果行政机关尚需要另行调查或者仍有判断 裁量空间的, 则应当判决行政机关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避免当事人错误理解裁判主文, 防止重复诉讼, 及时化解争议 同时, 应当在 本院认为 部分适当论述或者说明裁判的意见和观点 四 判决结果 1 对于行政机关已经作出拒绝性决定, 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未明确请求判决撤销, 但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原告请求的特定法定职责或者判决行政机关就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的, 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 遵循有利于明确法律关系的原则, 酌情依职权一并判决撤销拒绝性决定 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明确请求判决撤销的, 一般应当在判决结果中判决撤销拒绝性决定 2 行政机关尚需要另行调查或者仍有判断 裁量空间的案件, 法院责令行政机关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的, 对于行政机关能否履行职责的具体内容实质上法院尚未作出判断, 对于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也就没有作出最终的裁判, 因此应当注意在判决结果中不要采用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等表述 3 原告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不成立, 但行政机关存在违法情形且应当确认违法的, 应当在确认违法的同时, 判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12

17 4 原告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成立, 但行政机关已经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应当判决确认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并酌情责令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5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等的规定, 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 第一,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 写 : 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 第二, 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 写 : 一 撤销被告 ( 行政主体名称 ) 作出的 ( ) 字第 号 ( 行政行为名称 ), 即 ( 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 无拒绝性决定的, 该项不写 ) 二 责令被告 在 日内 ( 法律有明确规定履行职责期限的, 也可写为 在法定期限内 ; 不宜限定期限的, 也可不写 ) 作出 ( 写明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内容 ) 第三, 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的, 写 : 一 撤销被告 ( 行政主体名称 ) 作出的 ( ) 字第 号 ( 行政行为名称 ), 即 ( 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 无拒绝性决定的, 该项不写 ) 二 责令被告 ( 行政主体名称 ) 在 日内 ( 法律有明确规定履行职责期限的, 也可写为 在法定期限内 ; 不宜限定期限的, 也可不写 ) ( 可写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也可将原告的申请予以精炼概括并写明原告申请的内容 ) 第四, 原告的请求成立, 但行政机关已经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写 : 一 确认被告 ( 行政主体名称 ) 不履行 ( 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内容 ) 违法 ; 二 责令被告 在 日内 ( 不宜限定期限的, 也可不写 ) ( 写明补救措施的内容, 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该项可不写 ) 第五, 原告的请求不成立, 但行政机关有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确认违法的, 写 : 一 确认被告 ( 行政主体名称 ) 违法 ; 二 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 ( 需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 予以写明 ) 13

18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3: 行政判决书 ( 一审请求给付类案件用 ) 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 一审请求给付类案件用 ) ( ) 行初字第 号 原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或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被告, ( 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第三人,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或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原告 因要求被告 ( 行政主体名称 ) 履行 ( 写明具体给付义务 ), 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 年 月 日立案后, 于 年 月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 年 月 日公开 ( 或不公开 ) 开庭审理了本案 ( 写明到庭的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 证人 鉴定人 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 ) 到庭参加诉讼 ( 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 如 : 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于 年 月 日向被告 提出 申请 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履行给付义务 [ 写明具体义务, 或者写于 年 月 日对原告作出 号 ( 拒绝给付 ) 决定 ( 或其他名称 ) ] 14

19 原告 诉称, ( 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 依据等 ) 被告 辩称, ( 写明被告的答辩请求及主要理由 ) 被告 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依据 : 1 ( 证据的名称及内容等 ); 2 第三人 述称, ( 写明第三人的意见 主要理由以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 依据等 ) 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 : ( 写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 ) 经庭审质证 ( 或庭前交换证据 庭前准备会议 ), ( 写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 ( 写明法院的认证意见和理由 ) 经审理查明, ( 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 可以区分写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但经法院审查确认的事实 ) 本院认为, ( 写明法院判决的理由 ) 依照 ( 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 款 项 目 ) 的规定, 判决如下 : ( 写明判决结果 ) (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 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 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 院印 ) 书记员 附 : 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5

20 说明 一 本判决书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 判决书的首部 尾部 ( 包括附录部分 ) 和正文中有关证据的列举 认证 说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写作要求等, 可参考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 三 行政给付类案件的审理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要求与请求撤销 变更行政行为类案件有所区别, 判决书应有所体现 原告应提供其已经向被诉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以及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给付义务或者拒绝履行给付义务的证据和依据 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其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 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以及其不履行给付或者拒绝给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判决书要围绕行政实体法预先设定的有关条件, 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 进行充分说理 论证, 最后明确被告不履行给付或者拒绝给付是否合法, 原告申请是否成立 四 本院认为 部分应当结合给付判决的特点, 注意以下问题 : 1 写明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 并根据案情对法律 司法解释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及合法有效的规章等作必要阐释 2 可根据案情分析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是否存在未履行给付义务或者作出拒绝给付决定情况 3 分析原告申请的理由是否成立, 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阐明是否予以支持的理由 五 判决结果判决结果, 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 第一, 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给付的诉讼请求的, 写 : 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 第二, 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 写 : 责令被告 ( 行政主体名称 ) ( 写明被告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的具体内容 方式及期限 ; 因特殊情况难于确定的, 可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针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处理 ; 原告申请依法履行返还财产 排除妨碍 停止侵害 恢复原状等给付义务且无需被告再行作出处理的, 可直接写明上述内容 ) 第三, 判决撤销拒绝给付决定的同时, 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 写 : 一 撤销被告 ( 行政主体名称 ) 于 年 月 日对原告作出 16

21 号拒绝决定 ( 或其他名称 ); 二 责令被告 ( 行政主体名称 ) ( 写明被告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的具体内容 方式及期限 ; 因特殊情况难于确定的, 可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针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处理 ; 原告申请依法履行返还财产 排除妨碍 停止侵害 恢复原状等给付义务且无需被告再行作出处理的, 可直接写明上述内容 ) 第四, 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行为或者于 年 月 日对原告作出 号拒绝给付决定 ( 或其他名称 ) 违法的, 写 : 确认被告 ( 行政主体名称 ) ( 不履行给付义务或者拒绝给付的决定 ) 违法 第五, 其他情形, 可以照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判决结果 17

22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4: 行政判决书 ( 一审请求确认违法或无效类案件用 ) 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 一审请求确认违法或无效类案件用 ) ( ) 行初字第 号 原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或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被告, ( 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第三人,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或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原告 因要求确认被告 ( 行政主体名称 ) 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 行政行为名称 ) 违法 ( 或无效 ) [ 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的, 表述为原告 因要求确认被告 不履行 ( 行政行为的内容 ) 的法定职责违法 ], 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 年 月 日立案后, 于 年 月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 年 月 日公开 ( 或不公开 ) 开庭审理了本案 ( 写明到庭的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 证人 鉴定人 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 ) 到庭参加诉讼 ( 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 如 : 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8

23 被告 ( 行政主体名称 ) 于 年 月 日作出 ( 被诉行政行为名称 ), ( 简要写明被诉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 定性依据和处理结果 ) 原告 诉称, ( 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 依据等 ) 被告 辩称, ( 写明被告的答辩请求及主要理由 ) 被告 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依据 : 1 ( 证据的名称及内容等 ); 2 第三人 述称, ( 写明第三人的意见 主要理由以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 依据等 ) 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 : ( 写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 ) 经庭审质证 ( 或庭前交换证据 庭前准备会议 ), ( 写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 ( 写明法院的认证意见和理由 ) 经审理查明, ( 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 可以区分写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但经法院审查确认的事实 ) 本院认为, ( 写明法院判决的理由 ) 依照 ( 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 款 项 目 ) 的规定, 判决如下 : ( 写明判决结果 ) (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 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 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 院印 ) 书记员 附 : 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9

24 说明 一 本判决书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等规定的情形 二 判决书的首部 尾部 ( 包括附录部分 ) 和正文中有关证据的列举 认证 说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写作要求等, 可参考一审请求撤销 变更行政行为类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 三 对于原告要求确认行政行为 ( 或确认不作为 ) 违法或无效的案件, 首先, 应参照一审请求撤销 变更行政行为类案件的要求审查行政行为 ( 或不作为 ) 是否合法 其次, 对于行政机关应依原告申请履职的情形, 原告应提供其已经向被诉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以及被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证据和依据 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其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 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以及其不作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对于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被告应举证证明其有无履行法定职责 ; 没有履行的, 应证明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要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 要具体分析被告有无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 行政行为是否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如经过审理能够认定行政行为因缺乏职权依据而无效的, 只需写明对法定职权的审查, 并辅以相关的法理论证, 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 认定事实 适用法律的问题可不再赘述 四 理由部分 根据此类案件的具体案情, 要重点分析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是否存在拖延履行 不予答复或不主动履行 未完全履行等情况 ; 要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 要具体分析被告有无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 行政行为是否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五 判决结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要注意区分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不同情形, 分别适用相应的款项 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 第一,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 写 : 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 第二, 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 或无效 ) 的, 写 : 一 确认被告 作出的 ( ) 字第 号 ( 行政行为名称 ) 违法 ( 或无效 ); 二 责令被告 采取 ( 写明被告应当采取的具体补救措施 没 20

25 有可采取的补救措施的, 此项不写 ) 第三, 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行为违法的, 写 : 一 确认被告 (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 违法 ; 二 责令被告 采取 ( 写明具体的补救措施 没有或不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此项不写 ) 21

26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5: 行政判决书 ( 一审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类案件用 ) 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 一审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类案件用 ) ( ) 行初字第 号 原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或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被告 ( 原行政机关 ), ( 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被告 ( 复议机关 ), ( 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和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第三人,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或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原告不服被告 ( 原行政机关 ) ( 原行政行为 ) 及被告 ( 复议机关 ) ( 复议决定 ), 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 年 月 日立案后, 于 年 月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 年 月 日公开 ( 或不公开 ) 开庭审理了本案 ( 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 证人 鉴定人 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 ) 到庭参加诉讼 ( 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 如 : 追加共同 22

27 被告或者第三人及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 ( 原行政机关 ) 于 年 月 日作出 ( 原行政行为名称 ), ( 简要写明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 定性依据和处理结果 ) 原告 不服, 向被告 ( 复议机关名称 ) 申请行政复议, 被告 ( 复议机关名称 ) 于 年 月 日作出 ( 复议决定名称 ), ( 简要写明复议决定的处理结果 ) 原告 诉称, ( 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 依据等 ) 被告 ( 原行政机关 ) 及被告 ( 复议机关 ) 辩称, ( 写明被告的答辩请求及主要理由 ) 被告 ( 原行政机关 ) 及被告 ( 复议机关 ) 向本院提交了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以下证据 依据 : 1 ( 证据的名称及内容等 ); 2 被告 ( 复议机关 ) 向本院提交了证明复议程序合法性的以下证据 依据 : 1 ( 证据的名称及内容等 ); 2 第三人 述称, ( 写明第三人的意见 主要理由以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 依据等 ) 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 : ( 写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 ) 经庭审质证 ( 或庭前交换证据 庭前准备会议 ), ( 写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 ( 写明法院的认证意见和理由 ) 经审理查明, ( 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 可以区分写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但经法院审查确认的事实 ) 本院认为, ( 写明法院判决的理由 ) 依照 ( 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 款 项 目 ) 的规定, 判决如下 : ( 写明判决结果 ) (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 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 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23

28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 院印 ) 书记员 附 : 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24

29 说明 一 本判决书供各级法院在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共同被告的一审案件时使用 二 判决书的首部 尾部 ( 包括附录部分 ) 和正文中有关证据的列举 认证 说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写作要求等, 可参考一审请求撤销 变更行政行为类案件或者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及给付类案件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 三 被诉行政行为叙述部分应注意详略得当 对于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 适用的依据等与原行政行为完全相同的, 可简要写明复议决定的主要依据和处理结果 ; 但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的定性依据的, 应当简要写明复议决定改变后的主要事实或者适用的定性依据 原行政机关不作为, 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请求的, 可参考一审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判决书样式写法 四 被告辩称 部分一般情况下应写明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的答辩意见 如原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的答辩意见不一致, 且无法协商一致的, 在重点写明复议机关答辩意见的同时, 可以载明原行政机关的不同意见 五 经审理查明 部分经法院审理确认的事实和证据 同时注意 : 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基本相同的, 应当主要确认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是否成立 ; 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的依据, 但未改变处理结果的, 应当主要确认复议决定改变后的事实及适用的依据是否成立 六 被告举证部分应当注意体现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共同举证责任 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 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协商后可以由一方单独向法院提交, 视为是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举证责任的体现, 一般不再区分 ; 如果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了原行政行为作出时未收集的新的证据, 可以在列举证据时予以适当说明 七 本院认为 部分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围绕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论述 当事人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提出争议的, 还应当就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单独进行论述 同时注意 : 复议决定未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但已经改变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的, 一般应当基于复议决定改变后的事实和依据审查原行政行为是否合 25

30 法 改变后的事实和依据合法的, 一般应认定原行政行为及复议决定均合法 ( 复议程序的合法性除外 ) 八 判决结果 部分应当注意对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裁判的一致性 对被诉行政行为以及维持被诉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作审查后, 可以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以下判决方式 ; 也可以根据具体案情, 遵循有利于明晰法律关系及时定分止争的原则, 适当调整 : 第一, 原行政行为及复议决定均合法的, 写 : 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 第二, 原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均违法的, 写 : 一 撤销 ( 原行政行为, 应写明行政机关 作出时间 文号及名称等, 下同 ) 及 ( 复议决定, 应写明复议机关 作出时间 文号及名称等, 下同 ); 二 责令原行政机关在 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不需要重作的, 此项不写 ; 不宜限定期限的, 期限不写 ) 第三, 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写 : 确认 ( 原行政行为 ) 及 ( 复议决定 ) 违法 第四, 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的, 写 : 一 撤销 ( 复议决定 ); 二 确认 ( 原行政行为 ) 无效 第五, 变更原行政行为的, 可写 : 一 撤销 ( 复议决定 ); 二 ( 参照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的主文 ) 第六, 原行政机关对原告请求的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不予答复违法, 写 : 一 撤销 ( 复议决定 ) ( 判决主文第二项已经使法律关系明确的, 该项亦可不写 ); 二 ( 参照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判决主文 ) 第七, 行政机关对原告请求的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予以拒绝违法, 写 : 一 撤销 ( 原行政行为 ) 及 ( 复议决定 ) ( 如判决主文第二项已经使法律关系明确的, 该项亦可不写 ); 二 ( 参照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主文 ) 第八, 原行政行为合法, 但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 写 : 一 确认 ( 复议决定 ) 程序违法 ; 26

31 二 驳回原告 ( 写明有关针对原行政行为 ) 的诉讼请求 第九, 原行政行为合法, 但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事实或依据错误的, 写 : 一 撤销 ( 复议决定 ); 二 驳回原告 ( 写明有关针对原行政行为 ) 的诉讼请求 27

32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6: 行政判决书 ( 一审行政裁决类案件用 ) 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 一审行政裁决类案件用 ) ( ) 行初字第 号 原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或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被告, ( 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第三人,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或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原告 不服被告 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 ) 字第 号行政裁决 ( 或其他法律规范规定的裁决类文书名称 ), 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 年 月 日立案后, 于 年 月 日向被告 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 年 月 日公开 ( 或不公开 ) 开庭审理了本案 ( 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 证人 鉴定人 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 ) 到庭参加诉讼 ( 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 如 : 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 于 年 月 日作出 ( ) 字第 号行政裁决 ( 或其他法律规范规定的裁决类文书名称 ), ( 简要概述行政裁决认定的事 28

33 实 适用的法律规范和裁决的内容 ) 原告 诉称, ( 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 依据等 ) 被告 辩称, ( 写明被告的答辩请求及主要理由 ) 被告 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依据 : 1 ( 证据的名称及内容等 ); 2 第三人 述称, ( 写明第三人的意见 主要理由以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 依据等 ) 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 : ( 写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 ) 经庭审质证 ( 或庭前交换证据 庭前准备会议 ), ( 写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 ( 写明法院的认证意见和理由 ) 经审理查明, ( 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 可以区分写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但经法院审查确认的事实 ) 本院认为, ( 写明法院判决的理由 ) 依照 ( 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 款 项 目 ) 的规定, 判决如下 : ( 写明判决结果 ) (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 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 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 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年 月 日 ( 院印 ) 书记员 29

34 说明 一 本判决书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等规定的情形 二 判决书的首部 尾部 ( 包括附录部分 ) 和正文中有关证据的列举 认证 说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写作要求等, 可参考一审请求撤销 变更行政行为类样式及其说明 三 行政裁决引发的行政案件, 既不同于普通行政案件, 也不同于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所规定行政许可 登记 征收 征用而引发的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案件, 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本身就是解决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行使的是居中裁决的权力 ; 行政裁决也是行政机关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的决定 故在行政裁决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和事实认定部分, 应有所体现 原告应重点提交与第三人存在民事权利争议方面及权利应归属于己方的证据, 第三人也应重点提交与原告存在民事权利争议方面的证据, 为法院解决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提供依据 当然, 行政裁决合法性方面的证据主要仍应由被告提交 法院认定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时, 一般要查明原告与第三人民事争议产生的原因 经过和结果 四 理由如果行政裁决当事人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民事争议部分而非行政裁决认定事实的合法性本身, 那么理由部分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民事法律 法规, 先就当事人民事纠纷的性质 当事人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进行说理, 再就行政裁决是否合法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和有理进行分析论证, 并阐明判决的理由 在对行政裁决合法性进行审查时, 要坚持行政诉讼的特点, 由行政裁决机关对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但在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 则应参照民事案件的写作方法, 运用民事法律规范, 结合查明的事实, 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的性质及处理意见作出分析与认定 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逐一分析, 论证是否成立, 表明是否予以支持或采纳, 并说明理由 判决理由既要运用行政实体及程序法律规范, 对行政裁决合法性进行分析论证, 并得出是否合法的结论, 也可能要运用民事实体和诉讼法律规范, 最终依照行政及民事两方面的法律法规, 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作出裁判 判决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 在引用时应当准确 全面 具体 涉及解决民事争议的, 要引用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 五 判决结果 30

35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行政裁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等违法情形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 ; 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一并作出处理的, 也可以直接判决变更行政裁决的处理结果 因此, 判决结果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 第一,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 写 : 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 第二, 撤销被诉行政裁决的, 写 : 一 撤销被告 作出的 ( 行政裁决的具体名称 ); 二 责令被告 在 ( 限定重新处理的期限, 不宜限定的也可不写 ) 对原告 ( 或第三人, 写明行政裁决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 提出的 ( 写明行政裁决的案由 ) 行政裁决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第三, 直接变更行政裁决结果的, 写 : 变更被告 作出的 ( ) 字第 号行政裁决, 改为 ( 写明变更后的具体内容 ) 31

36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7: 民事判决书 ( 一并审理的民事案件用 )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一并审理的民事案件用 ) ( ) 行民初字第 号 原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或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被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或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第三人,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或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 因不服 ( 行政主体名称 ) ( 写明案由 ) 一案, 本院已以 ( ) 行初字第 号 ( 具体案号 ) 立案 ( 申请人名称 )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向本院申请一并解决 ( 相关民事争议, 写明具体民事纠纷的案由 )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 或依法由审判员 独任审判 ), 于 年 月 日公开 ( 或不公开 ) 开庭进行了审理 (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 ) 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诉称, ( 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等 ) 32

37 被告 辩称, ( 写明被告的答辩请求 主要理由以及被告提供的证据 ) 第三人 述称, ( 写明第三人的意见 主要理由以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 依据等 ) 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 : ( 写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 ) 经庭审质证 ( 或庭前交换证据 庭前准备会议 ), ( 写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 ( 写明法院的认证意见和理由 ) 经审理查明, ( 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必要时可增加相关行政裁判认定的事实 ) 本院认为, ( 写明判决的理由 必要时可增加相关行政裁判理由 ) 依照 ( 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 款 项 目 ) 的规定, 判决如下 : ( 写明判决结果 ) (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 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 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 院印 ) 书记员 附 : 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33

38 说明 一 本判决书供审理行政许可 登记 征收 征用等行政案件时,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申请一并审理民事案件作出民事判决用 二 本判决书由首部 事实 理由 判决结果和尾部等五部分组成 制作判决书时, 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 一 ) 首部首部应依次写明标题 案号 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以及案件由来 审判组织和开庭审理过程等, 以体现审判程序的合法性 1 标题中的法院名称, 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 但基层法院应冠以省 市 自治区的名称 2 案号由年度和制作法院 案件性质 审判程序的代字 ( 如行民 ) 以及案件的顺序号组成, 年度应用阿拉伯数字 例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5 年受理的行政一并审理第 5 号民事案件, 应写为 : (2015) 海行民初字第 5 号 或者另行编立其他能够反映行政一并审查特点 并能与普通民事案件相区别的案号 具体案号可由各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精神予以确定 3 被告提出反诉的案件, 可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 如 : 原告 ( 反诉被告 ) 被告 ( 反诉原告 ) 4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 写明其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民族 职业或工作单住和职务 住址 住址应写明其住所所在地 ;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写经常居住地 当事人是法人的, 写明法人名称和所在地址, 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 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 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所在地址, 并另起一行写明代表人及其姓名 性别和职务 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 写明业主的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民族 住址 ; 起有字号的, 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 系 ( 字号 ) 业主 5 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 应列项写明其姓名 性别 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 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6 有委托代理人的, 应列项写明其姓名 性别 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 如果委托代理人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还应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如果委托代理人系律师, 只写明其姓名 工作单位和职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出庭参加诉讼的, 可按样式书写 当事人本 34

39 人未出庭而由代理人出庭的, 应写 : 告 的 代理人 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的, 应写明 : 告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应写明 : 告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 二 ) 事实事实部分应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1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主要是通过原告 被告和第三人的陈述来表述的 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所以要写明这些内容, 一是为了体现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是为了集中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明确纠纷的焦点, 做到与以后各部分的叙事 说理和判决结果紧密联系, 前后照应 对于这些内容的叙述, 文句要简炼, 内容要概括, 切忌冗长和不必要的重复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或者提出反诉的, 应当一并写明 2 法院认定的事实主要包括 : 1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发生法律关系的时间 地点及法律关系的内容 ; 2 产生纠纷的原因 经过 情节和后果 法院认定的事实, 必须是经过法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事实 叙述的方法一般应按照时间顺序, 客观地 全面地 真实地反映案情, 同时要抓住重点, 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 ; 3 必要时应当一并写明行政案件的审理情况和裁判结果 3 认定事实的证据要有分析地进行列举, 既可以在叙述纠纷过程中一并分析列举, 也可以单独分段分析列举 叙述事实和列举证据时都要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三 ) 理由理由部分应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 1 判决的理由, 要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 来阐明法院对纠纷的性质 当事人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 说理要有针对性, 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 针对当事人的争执和诉讼请求, 摆事实, 讲法律, 讲道理, 分清是非责任 诉讼请求合法 有理的予以支持, 不合法 无理的不予支持 对违法的民事行为应当严肃指明, 必要时给予适当批驳, 做到以理服人 2 判决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 在引用时应当准确 全面 具体 ( 四 ) 判决结果判决结果, 是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 判决结果要明确 具 35

40 体 完整 根据确认之诉 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 正确地加以表述 例如, 给付之诉, 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 数量或数额 给付时间以及给付方式 给付的财物, 品种较多的可以概写, 详情另附清单 需要驳回当事人其他之诉的, 可列为最后一项书写 ( 五 ) 尾部尾部应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名称以及合议庭成员署名和判决日期等 36

41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8: 行政判决书 ( 一审行政协议类案件用 ) 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 一审行政协议类案件用 ) ( ) 行初字第 号 原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或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被告, ( 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第三人,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或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原告 认为被告 ( 行政主体名称 ) ( 不依法履行 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 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 ), 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 年 月 日立案后, 于 年 月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 年 月 日公开 ( 或不公开 ) 开庭审理了本案 ( 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 证人 鉴定人 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 ) 到庭参加诉讼 ( 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 如 : 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 ( 行政主体名称 ) 于 年 月 日 ( 变更 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 ), ( 简要写明被诉变更 解除协议等协议行为认定的事实 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处理的内容 如果针 37

42 对被告不依法履行 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 该部分不写 ) 原告 诉称, ( 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 依据等 ) 被告 辩称, ( 写明被告的答辩请求及主要理由 ) 被告 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依据 : 1 ( 证据的名称及内容等 ); 2 第三人 述称, ( 写明第三人的意见 主要理由以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 依据等 ) 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 : ( 写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 ) 经庭审质证 ( 或庭前交换证据 庭前准备会议 ), ( 写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 ( 写明法院的认证意见和理由 ) 经审理查明, ( 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 可以区分写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但经法院审查确认的事实 ) 本院认为, ( 写明法院判决的理由 ) 依照 ( 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 款 项 目 ) 的规定, 判决如下 : ( 写明判决结果 ) (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 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 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 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年 月 日 ( 院印 ) 书记员 38

43 说明 一 本判决书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 十一 ) 项和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 判决书的首部 尾部 ( 包括附录部分 ) 和正文中有关证据的列举 认证 说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写作要求等, 可参考一审请求撤销 变更行政行为类案件和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或者请求给付类案件以及民事案件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 三 事实部分 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要求与一般行政案件有所区别, 应在判决书中有所体现 原告应提供被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 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 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初步证据和依据 被告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依法履行 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变更 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判决书要围绕行政实体法预先设定的有关条件, 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 进行充分说理 论证, 最后明确被告不依法履行 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变更 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合法, 原告请求是否成立 四 本院认为 部分, 要写明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运用行政实体 程序法律规范以及有关民事合同法律规范, 对不依法履行 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 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合法性进行分析论证, 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理由逐一分析, 论证是否成立, 表明是否予以支持或采纳, 并说明理由 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 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变更 解除协议违法的理由成立, 但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应当在理由部分对被告行为的违法性予以阐述和确认 裁判所依照的法律依据部分, 要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 有关民事合同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 款 项 目 五 判决结果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 第一, 协议有效, 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 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变更 解除协议违法, 理由成立的, 可以采用以下判决方式, 写 : 一 被告继续履行协议 ; ( 可写明具体内容 ) 二 被告 ( 行政主体名称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日内赔偿原告 ( 写明赔偿的金额 ) ( 原告未请求赔偿的, 该项不写 ) 39

44 对于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可写 : 一 被告 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写明具体补救措施 ); 二 被告 ( 行政主体名称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日内赔偿原告 ( 写明赔偿的金额 ) ( 原告未请求赔偿的, 该项不写 ) 第二,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 并要求赔偿理由成立的, 写 : 一 确认 ( 协议名称 ) 无效或者自 年 月 日解除 ( 协议名称 ); 二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日内赔偿原告 ( 写明赔偿的金额 ) ( 原告未提出赔偿请求的, 第二项不写 ) 第三,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变更 解除协议, 给原告造成损失的, 写 : 被告 ( 行政主体名称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日内补偿原告 ( 写明赔偿的金额 ) 第四, 其他情形, 参照民事判决书的样式制作 六 诉讼费用问题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 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 按照民事诉讼法律规定执行 ; 对行政机关变更 解除协议等与协议相关的单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按照行政诉讼法律规定执行 40

45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9: 行政赔偿判决书 ( 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 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 ( 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 ( ) 行赔初字第 号 原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或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 ( 写明姓名等 基本情况 ) 被告, ( 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第三人,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或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 ( 写明姓名等 基本情况 ) 原告 因与被告 ( 写明案由 ) 行政赔偿一案, 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本院于 年 月 日立案后, 于 年 月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 议庭, 于 年 月 日公开 ( 或不公开 ) 开庭审理了本案 ( 不公开开 庭的, 写明原因 ) ( 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 责人 诉讼代理人 证人 鉴定人 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 ) 到庭参加诉 讼 ( 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 如 : 被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等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诉称, ( 写明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以及原告 提供的证据 依据等 ) 被告 辩称, ( 写明被告的答辩请求及主要理由 ) 41

46 被告 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依据 : 1 ( 证据的名称及内容等 ); 2 第三人 述称, ( 写明第三人的意见 主要理由以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 依据等 ) 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 : ( 写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 ) 经庭审质证 ( 或庭前交换证据 庭前准备会议 ), ( 写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 ( 写明法院的认证意见和理由 ) 经审理查明, ( 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 可以区分写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但经法院审查确认的事实 ) 本院认为, ( 写明法院判决的理由 ) 依照 ( 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 款 项 目 ) 的规定, 判决如下 : ( 写明判决结果 ) 如不服本判决, 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 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 院印 ) 书记员 附 : 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42

47 说明 一 本判决书适用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情形用 二 本判决书的首部 尾部 ( 附录部分 ), 正文中有关证据的列举 认证 说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写作要求等, 可参考一审请求撤销 变更行政行为类案件及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或者请求给付类案件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 经审理查明部分, 如果被告已经作出行政赔偿处理决定的, 应注意简要写明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和结论 三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 应当就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 行政赔偿案件中, 人民法院仅就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则应当通过先行确认程序或者行政诉讼予以审查 ; 经过先行确认程序, 且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作出行政赔偿处理决定的, 行政赔偿处理决定并非行政赔偿案件的诉讼标的, 人民法院仍然应当针对原告的赔偿请求能否成立进行审查 被告收到原告的赔偿申请后逾期不作赔偿决定的, 审查的重点也应是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是否存在, 要求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以及损害结果与行政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且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的, 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 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 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四 行政赔偿判决书在适用法律时, 不仅要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 还应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 判决结果可为以下三种情况 : 第一 驳回原告赔偿请求的, 写 : 驳回原告 的赔偿请求 第二 判决被告予以赔偿的, 写 : 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日内赔偿原告 ( 写明赔偿的金额 ) 第三, 如复议机关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 写 : 被告 ( 复议机关名称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日内赔偿原告 ( 写明赔偿的金额 ) 五 行政赔偿诉讼不收取诉讼费用 43

48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10: 行政调解书 ( 一审行政案件用 ) 人民法院 行政调解书 ( 一审行政案件用 ) ( ) 行初字第 号 原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或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被告, ( 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第三人,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或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原告 不服被告 ( 行政主体名称 ) ( 行政行为 ), 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 年 月 日立案后, 于 年 月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 年 月 日公开 ( 或不公开 ) 开庭审理了本案 ( 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 证人 鉴定人 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 ) 到庭参加诉讼 ( 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 如 : 被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等情况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 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经本院主持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 44

49 ( 写明协议的内容 ) (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 上述协议,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 院印 ) 书记员 45

50 说明 一 本调解书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 调解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在查清事实, 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 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三 本调解书的首部 尾部 ( 附录部分 ), 正文中有关证据的列举 认证 说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写作要求等, 也可以参考一审请求撤销 变更行政行为类案件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 对当事人诉辩意见 审理查明部分应当与裁判文书有所区别, 应当本着减小分歧, 钝化矛盾, 有利于促进调解协议的原则, 对争议和法院认定的事实适当简化 四 协议内容应明确 具体, 便于履行 诉讼费用的负担,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的, 可以作为协议内容的最后一项 ; 由法院决定的, 应另起一行写明 五 本调解书样式及说明, 亦可供制作第二审和再审的行政案件调解书时参考 六 第二审及再审行政调解书送达后, 原一 二审判决 裁定不再执行 46

51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11: 行政赔偿调解书 ( 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 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调解书 ( 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 ( ) 行赔字第 号 原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或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被告, ( 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第三人,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法定代表人, ( 写明姓名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或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 ( 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 原告 因与被告 ( 写明案由 ) 行政赔偿一案, 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本院于 年 月 日立案后, 于 年 月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 年 月 日公开 ( 或不公开 ) 开庭审理了本案 ( 不公开开庭的, 写明原因 ) ( 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 证人 鉴定人 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 ) 到庭参加诉讼 ( 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 如 : 被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等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 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经本院主持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 47

52 协议 : ( 写明协议的内容 ) 上述协议,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 院印 ) 书记员 48

53 说明 一 本调解书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法律及司法解释,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情形 二 调解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在查清事实, 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 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三 本调解书的首部 尾部 ( 附录部分 ), 正文中有关证据的列举 认证 说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写作要求等, 也可以参考一审请求撤销 变更行政行为类案件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 对当事人诉辩意见 审理查明部分应当与裁判文书有所区别, 应当本着减小分歧, 钝化矛盾, 有利于促进调解协议的原则, 对争议和法院认定的事实适当简化 四 协议内容应明确 具体, 便于履行 审理赔偿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五 本调解书样式及说明, 亦可供制作第二审和再审的行政赔偿案件调解书时参考 六 第二审及再审行政赔偿调解书送达后, 原一 二审判决 裁定即不再执行 49

54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12: 行政判决书 ( 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 ) 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 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 ) ( ) 行终字第 号 上诉人 ( 原审 告 ),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被上诉人 ( 原审 告 ),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 除当事人的称谓外, 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 上诉人 因 ( 写明案由 ) 一案, 不服 人民法院 ( ) 行初字第 号行政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 ( 或不公开 ) 开庭审理了本案 ( 写明到庭的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等 ) 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未开庭的, 写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 (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 理由和判决结果, 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主要理由和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的内容及原审第三人的陈述意见 ) ( 当事人二审期间提出新证据的, 写明二审是否采纳以及质证情况, 并说明理由 如无新证据, 本段不写 ) 经审理查明, ( 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 本院认为, ( 写明本院判决的理由 ) 依照 ( 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 款 项 目 ) 的规定, 判决如下 : ( 写明判决结果 ) (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50

55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 院印 ) 书记员 附 : 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51

56 说明 一 本判决书供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后,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 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决定时使用 二 制作二审行政判决书, 应当体现上诉审的特点, 强调针对性和说服力 三 上诉案件当事人的称谓, 写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并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 原告 被告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 可并列为 上诉人 当事人中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 上诉后是可分之诉的, 未上诉的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中可以不列 ; 上诉后仍是不可分之诉的, 未上诉的当事人可以列为被上诉人 上诉案件当事人中的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等, 分别在该当事人项下另起一行列项书写 四 经审理查明 部分, 包括上诉争议的内容以及二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书写上诉争议的内容时, 要概括简炼, 抓住争议焦点, 防止照抄原审判决书 上诉状和答辩状, 但又要不失原意 二审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书写 如果原审判决事实清楚, 上诉人亦无异议的, 简要地确认原判认定的事实即可 ; 如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但上诉人提出异议的, 应对有异议的问题进行重点分析, 予以确认 ; 如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经二审查清事实后改判的, 应具体叙述二审查明的事实和有关证据 一般情况下, 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的, 可写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予以确认 与一审认定的主要事实基本一致, 但在个别事实作出新的认定的, 可写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但一审认定的 事实不当, 应认定为 本院认定的事实是一审未认定的, 可写 本院另查明 : 五 本院认为 部分, 要有针对性和说服力, 要注重事理分析和法理分析, 兼顾全面审查和重点突出 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 重点围绕争议焦点, 就原审判决及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上诉理由是否成立, 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等, 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的理由 具体写法可参照一审判决书理由部分 六 判决结果 部分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 第一, 维持原审判决的, 写 :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52

57 第二, 对原审判决部分维持 部分撤销的, 写 : 一 维持 人民法院 ( ) 行初字第 号行政判决第 项, 即 ( 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 二 撤销 人民法院 ( ) 行初字第 号行政判决第 项, 即 ( 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 三 ( 写明对撤销部分作出的改判内容 如无需作出改判的此项不写 ) 第三, 撤销原审判决, 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的, 写 : 一 撤销 人民法院 ( ) 行初字第 号行政判决 ; 二 驳回 ( 当事人姓名 ) 的诉讼请求 第四, 撤销原审判决, 同时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 写 : 一 撤销 人民法院 ( ) 行初字第 号行政判决 ; 二 撤销 ( 或变更 ) ( 行政主体名称 )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 ( 写明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名称或其他行政行为 ); 三 ( 写明二审法院改判结果的内容 如无需作出改判的, 此项不写 ) 七 关于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 要区别情况作出决定 对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的案件, 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 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 由双方分担 对撤销原判, 依法改判的案件, 应同时对一 二两审的各项诉讼费用由谁负担, 或者共同分担的问题作出决定, 相应地变更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八 按本样式制作二审行政判决书时, 注意参考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的说明 53

58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13: 行政判决书 ( 再审行政案件用 ) 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 再审行政案件用 ) ( ) 行再字第 号 抗诉机关 人民检察院 ( 未抗诉的, 此项不写 ) 再审申请人 ( 写明原审诉讼地位 ),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被申请人 ( 写明原审诉讼地位 ),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原审第三人 ( 或原审中的其他称谓 ),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 除当事人的称谓外, 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再审申请未提及的当事人, 按原审判决书中诉讼地位列明 ) 原审原告 ( 或原审上诉人 ) 与原审被告 ( 或原审被上诉人 ) ( 写明案由 ) 一案, 本院 ( 或 人民法院 ) 于 年 月 日作出 ( ) 行 字第 号行政判决,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写明进行再审的根据 )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 ( 或不公开 ) 开庭审理了本案 ( 写明到庭的当事人 代理人等 ) 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未开庭的, 写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 (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的主要内容 ; 简述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 或者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请再审要点 ) 经再审查明, ( 写明再审确认的事实和证据 ) 本院认为, ( 写明本院判决的理由 ) 依照 ( 写明判决依据 54

59 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 款 项 目 ) 的规定, 判决如下 : ( 写明判决结果 ) (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 ( 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 写明 如不服本判决, 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 人民法院 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 写明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 院印 ) 书记员 附 : 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55

60 说明 一 本判决书供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检察院抗诉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 对于一审或者二审判决 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 经提起再审或者指令再审程序之后, 依法组成或者另行组成合议庭, 按照一审或者二审程序再审终结, 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 二 制作再审行政判决书, 应当贯彻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的原则, 体现再审程序的特点 三 判决书的首部, 要写明对本案进行再审的根据 可分为四种情况表述 : 第一, 人民检察院于 年 月 日提出抗诉 第二, 本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 ) 行申 ( 监 ) 字第 号行政裁定, 对本案提起再审 第三,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 ) 行申 ( 监 ) 字第 号行政裁定, 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第四, 本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 ) 行申 ( 监 ) 字第 号行政裁定, 对本案进行提审 四 经审理查明 部分, 包括再审争议的内容以及再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书写 一般情况下, 如再审认定事实与原审一致的, 写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予以确认 与原审认定的主要事实基本一致, 但在个别事实作出新的认定的, 写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但原审认定的 事实不当, 应认定为 本院认定的事实是原审未认定的, 写 本院另查明 : 五 本院认为 部分, 要有针对性和说服力, 要注重事理分析和法理分析, 兼顾全面审查和重点突出 针对再审申请请求和理由, 重点围绕争议焦点, 就原审判决及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再审申请理由是否成立, 再审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等, 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的理由 具体写法可参照二审判决书理由部分 检察院抗诉的, 还应对检察院抗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 六 判决结果 部分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 第一, 全部改判的, 写 : 一 撤销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行 字第 号行政判决 ( 如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再审判决均需撤销的, 应分项写明 ); 56

61 二 ( 写明改判的内容 内容多的可分项写 ) 第二, 部分改判的, 写 : 一 维持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行 字第 号行政判决第 项, 即 ( 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 二 撤销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行 字第 号行政判决第 项, 即 ( 写明部分改判的具体内容 ; 如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均需撤销的, 应分项写明 ) 三 ( 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内容多的可分项写 ) 第三, 仍然维持原判的, 写 : 维持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行 字第 号行政判决 七 对全部改判或部分改判而变更原审诉讼费用负担的, 写明原审诉讼费用由谁负担或者双方如何分担 ; 对依照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同时写明一 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谁负担或者双方如何分担 对驳回再审申请, 但依照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写明再审诉讼费用的负担 八 按本样式制作判决书时, 注意参考一审 二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的说明 57

62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14: 行政裁定书 ( 不予立案用 )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 不予立案用 ) ( ) 行初字第 号 起诉人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年 月 日, 本院收到 的起诉状 ( 口头起诉的, 注明起诉方式 ), ( 概括写明起诉的事由 ) 本院认为, ( 写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 依照 ( 写明裁定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 款 项 目 ) 的规定, 裁定如下 : 对 的起诉, 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 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 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 院印 ) 书记员 58

63 说明 一 本裁定书适用于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法决定不予立案的情形 二 在裁定书正文中应当写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59

64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15: 行政裁定书 ( 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用 )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 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用 ) ( ) 行 字第 号 ( 起诉人 ) 诉 ( 行政主体 ) ( 写明案由 ) 一案, ( 起诉人 ) 于 年 月 日向 人民法院 ( 写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起诉 该院收到起诉状后, 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起诉人 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的起诉符合法定立案条件 依照 ( 写明裁定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 款 项 目 ) 的规定, 裁定如下 : 本案由 人民法院 ( 其他下级人民法院 ) 立案 年 月 日 ( 院印 ) 60

65 说明 一 本裁定书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有管辖权的下一级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起诉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而指定管辖的情形 二 本裁定书送达起诉人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及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三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自己立案 审理的, 可直接发送立案通知书 61

66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16: 行政裁定书 ( 依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用 )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 依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用 ) ( ) 字第 号 ( 起诉人或者原告 ) 诉 ( 行政主体或者被告 ) ( 写明案由 ) 一案, 人民法院 ( 报请的人民法院 ) 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 简要说明应当指定管辖的理由 ) 依照 ( 写明裁定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 款 项 目 ) 的规定, 裁定如下 : 本案由 人民法院 ( 下级人民法院 ) 管辖 年 月 日 ( 院印 ) 62

67 说明 一 本裁定书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上级人民法院依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情形 二 本裁定书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 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案件尚未受理的送达起诉人 ; 已经受理的送达各方当事人 63

68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17: 行政裁定书 ( 管辖权争议时指定管辖用 )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 管辖权争议时指定管辖用 ) ( ) 行 字第 号 ( 起诉人或者原告 ) 诉 ( 行政主体或者被告 ) ( 写明案由 ) 一案, 人民法院与 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 双方协商不成, 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 简要说明应当指定管辖的理由 ) 依照 ( 写明裁定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 款 项 目 ) 的规定, 裁定如下 : 本案由 人民法院 ( 下级人民法院 ) 管辖 年 月 日 ( 院印 ) 64

69 说明 一 本裁定书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上级人民法院依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情形 二 本裁定书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 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案件尚未受理的送达起诉人 ; 已经受理的送达各方当事人 65

70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18: 行政裁定书 ( 有管辖权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指定管辖用 )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 有管辖权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指定管辖用 ) ( ) 行 字第 号 原告 诉被告 ( 写明案由 ) 一案, 人民法院 ( 受诉人民法院 ) 已经立案 本院认为, ( 简要说明应当指定管辖的理由 ) 依照 ( 写明裁定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 款 项 目 ) 的规定, 裁定如下 : 本案由 人民法院 ( 另一下级人民法院 ) 管辖 年 月 日 ( 院印 ) 66

71 说明 一 本裁定书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管辖的情形 二 本裁定书送达原立案的人民法院 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各方当事人 67

72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19: 行政裁定书 ( 受移送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用 )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 受移送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用 ) ( ) 行 字第 号 人民法院发现原告 诉被告 ( 写明案由 ) 一案不属于其管辖, 于 年 月 日移送 人民法院 ( 报请的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 ( 报请的人民法院 ) 认为该案件也不属其管辖, 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 简要说明指定管辖的理由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 本案由 人民法院 ( 下级人民法院 ) 管辖 年 月 日 ( 院印 ) 68

73 说明 一 本裁定书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 本裁定书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 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以及各方当事人 69

74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20: 行政裁定书 ( 依职权决定审理下级人民法院案件用 )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 依职权决定审理下级人民法院案件用 ) ( ) 行 字第 号 原告 诉被告 ( 写明案由 ) 一案, 人民法院 ( 受诉人民法院 ) 已经立案 本院认为, ( 简要说明决定自己审理的理由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 本案由本院审理 年 月 日 ( 院印 ) 70

75 说明 一 本裁定书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二 本裁定书送达受诉人民法院及各方当事人 71

76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21: 行政裁定书 ( 驳回起诉用 )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 驳回起诉用 ) ( ) 字第 号 原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被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第三人,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 除当事人的称谓外, 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 原告 诉被告 ( 写明案由 ) 一案, 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 ( 或依法由审判员 独任审判 ), 公开 ( 或不公开 ) 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 未开庭的, 写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 ( 概括写明原告起诉的事由 ) ( 各方当事人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有争议的, 围绕争议内容分别概括写明原告 被告 第三人的意见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 如果没有, 此项不写 ) 经审理查明, ( 各方当事人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关事实有争议的, 写明法院对该事实认定情况 ; 如果没有, 此项不写 ) 本院认为, ( 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 ) 依照 ( 写明裁定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 款 项 目, 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 ) 的规定, 裁定如下 : 驳回原告 的起诉 (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 72

77 如不服本裁定, 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 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 院印 ) 书记员 73

78 说明 一 本裁定书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裁定驳回起诉时使用 二 裁定事实 理由部分仅需围绕本案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予以写明 注意运用法律规范, 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分析论证, 对各方当事人提出的与起诉条件相关的诉讼理由逐一分析, 论证是否成立, 表明是否予以支持或采纳, 并说明理由 74

79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22: 行政裁定书 ( 证据保全用 )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 证据保全用 ) ( ) 行 字第 号 申请人,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被申请人,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本院在审理 诉 (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 ) 一案中, ( 写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 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请求 ( 写明当事人申请对何证据采取何种保全方法, 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 本院经审查认为, ( 人民法院作出证据保全裁定的理由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 ( 保全的证据名称 数量等情况及保全方法 )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 院印 ) 书记员 75

80 说明 一 本裁定书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二 本裁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以及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或相关的第三人 76

81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23: 行政裁定书 ( 先予执行用 )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 先予执行用 ) ( ) 行 字第 号 原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被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第三人,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 除当事人的称谓外, 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 本院在审理原告 诉被告 ( 写明案由 ) 一案中, 原告 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 要求 ( 概括写明请求的具体内容 ) 本院认为, ( 写明决定先予执行的理由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 ( 写明先予执行的内容及其时间和方式 )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 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77

82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 院印 ) 书记员 78

83 说明 一 本裁定书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 二审先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书, 可参照本样式制作 79

84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24: 行政裁定书 ( 依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 )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 依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 ) ( ) 字第 号 原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被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第三人,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 除当事人的称谓外, 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 本院在审理原告 诉被告 ( 写明案由 ) 一案中, 原告 ( 或者利害关系人 ) 认为 ( 写明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理由 ), 向本院申请停止执行 ( 写明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名称 ) 本院认为, ( 写明应当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或者驳回申请的理由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裁定停止执行的, 需写明 第 ( 二 ) 项 ) 的规定, 裁定如下 : ( 写明裁定结果 ) 如不服本裁定, 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80

85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 院印 ) 书记员 81

86 说明 一 本裁定书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供受诉法院收到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某一行政行为的申请后, 经审查, 决定停止执行该行政行为或者驳回申请时使用 二 裁定结果 部分分为两种情况 : 第一, 停止执行的, 写 : 在本案诉讼期间, 停止执行 ( 写明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名称 ) 第二, 驳回申请的, 写 : 驳回原告 ( 或利害关系人 ) 的申请 82

87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25: 行政裁定书 ( 依职权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用 )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 依职权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用 ) ( ) 字第 号 原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被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第三人,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 除当事人的称谓外, 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 本院在审理原告 诉被告 ( 写明案由 ) 一案中, 发现 ( 写明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理由 ), 认为应停止执行 ( 写明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名称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 ( 三 ) 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 在本案诉讼期间, 停止执行 ( 写明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名称 ) 如不服本裁定, 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83

88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 院印 ) 书记员 84

89 说明 本裁定书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 形, 供受诉法院决定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时使用 85

90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26: 行政裁定书 ( 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用 )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 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回起诉用 ) ( ) 字第 号 原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被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第三人,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 除当事人的称谓外, 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 本院在审理原告 诉被告 ( 写明案由 ) 一案中, 原告 ( 简要写明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和理由 ) 本院认为, ( 写明准许撤诉或不准许撤诉的理由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 ( 写明裁定结果 ) ( 准许撤诉的,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 不准许撤诉的, 此项不写 )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86

91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 院印 ) 书记员 87

92 说明 一 本裁定书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后, 经审查, 决定准许撤诉或者不准许撤诉时使用 二 裁定书正文中, 应当写明准许撤诉或者不准许撤诉的理由 准许撤诉裁定可以载明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 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行政行为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 三 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以不损害国家 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 即使行政机关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 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 也必须以合法为条件 四 裁定结果 部分分为两种情况 : 第一, 准许撤诉的, 写 : 准许原告 撤回起诉 第二, 不准许撤诉的, 写 : 不准许原告 撤诉, 本案继续审理 五 对于不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的, 一般可以口头裁定, 但必要时也可书面裁定 88

93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27: 行政裁定书 ( 一审按撤诉处理用 )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 一审按撤诉处理用 ) ( ) 行初字第 号 原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被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第三人,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 除当事人的称谓外, 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 本院在审理原告 诉被告 ( 写明案由 ) 一案中, 因 ( 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 ; 或者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以及其他特殊情形 ) 依照 ( 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 款 项 目 ) 的规定, 裁定如下 :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89

94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 院印 ) 书记员 90

95 说明 一 本裁定书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 本裁定书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在立案过程中,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决定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时使用 ; 以及第一审人民法院在立案后, 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过程中, 经传票传唤,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决定按照撤诉处理时使用 三 上诉人未按照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 以及第二审程序审理过程中, 经传票传唤, 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按照撤诉处理时, 二审裁定书参照此格式撰写 裁定主文表述为 : 本案按撤诉处理, 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91

96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28: 行政裁定书 ( 中止或终结诉讼用 )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 中止或终结诉讼用 ) ( ) 行 字第 号 原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被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第三人,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 除当事人的称谓外, 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如果原告已经死亡, 其基本情况只写姓名 性别和死亡年月日 ) 本院在审理原告 诉被告 ( 写明案由 ) 一案中, ( 写明中止或终结诉讼的事实根据 ) 依照 ( 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 款 项 目 ) 的规定, 裁定如下 : ( 写明裁定结果 ) (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 院印 ) 书记员 92

97 说明 一 本裁定书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暂时停止诉讼或结束诉讼的情形 二 裁定结果 部分分为两种情况 : 第一, 中止诉讼的, 写 : 本案中止诉讼 第二, 终结诉讼的, 写 : 本案终结诉讼 (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 三 可以中止和终结诉讼的,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一条 : 在诉讼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止诉讼 : ( 一 ) 原告死亡, 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 ( 二 )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 三 )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 四 )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 五 )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 ( 六 ) 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 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 ( 七 )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 恢复诉讼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 在诉讼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终结诉讼 : ( 一 ) 原告死亡, 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 ( 二 ) 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 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因本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 一 ) ( 二 ) ( 三 ) 项原因中止诉讼满 90 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 裁定终结诉讼, 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93

9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止诉讼 : ( 一 ) 一方当事人死亡, 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 ( 二 )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 三 )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 四 )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 不能参加诉讼的 ; ( 五 )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 六 )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 恢复诉讼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终结诉讼 : ( 一 ) 原告死亡, 没有继承人, 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 ( 二 ) 被告死亡, 没有遗产, 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 ( 三 )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 ( 四 ) 追索赡养费 扶养费 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 二审中止或终结诉讼的行政裁定书, 可参照本样式制作 94

99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29: 行政裁定书 ( 二审维持或者撤销一审不予立案裁定用 )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 二审维持或者撤销一审不予立案裁定用 ) ( ) 行终字第 号 上诉人,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被上诉人, ( 如明确,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 除当事人的称谓外, 与二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 上诉人 因 ( 写明案由 ) 一案, 不服 人民法院 ( ) 行初字第 号行政裁定, 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 上诉称, ( 概述上诉请求与理由 ) 本院认为, ( 简要写明驳回上诉或者撤销原裁定的理由 ) 依照 ( 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 款 项 目 ) 的规定, 裁定如下 : ( 写明裁定结果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 院印 ) 书记员 95

100 说明 一 本裁定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 第 ( 二 ) 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 裁定结果 部分分为两种情况 : 第一, 维持原裁定的, 写 : 驳回上诉, 维持原裁定 第二, 撤销原裁定的, 写 : 一 撤销 人民法院 ( ) 行初字第 号行政裁定 ; 二 本案指令 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96

101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30: 行政裁定书 ( 二审维持或者撤销一审驳回起诉裁定用 )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 二审维持或者撤销一审驳回起诉裁定用 ) ( ) 行终字第 号 上诉人 ( 原审 告 ),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被上诉人 ( 原审 告 ),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 除当事人的称谓外, 与二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 上诉人 因 ( 写明案由 ) 一案, 不服 人民法院 ( ) 行初字第 号行政裁定, 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 ( 不公开 ) 开庭审理了本案 ( 未开庭的, 写 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 (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裁定结果, 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主要理由 ) 经审理查明, ( 写明二审认定的与起诉条件有关事实 证据和相关依据 ) 本院认为, ( 写明二审裁定的理由 ) 依照 ( 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 款 项 目 ) 的规定, 裁定如下 : ( 写明裁定结果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97

102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 院印 ) 书记员 98

103 说明 一 本裁定书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 第 ( 二 ) 项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 二审未开庭, 或者案情简单 法律问题清晰, 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容易判断的, 二审裁定书简写 二审已开庭并且案情复杂或者法律问题疑难的, 二审裁定书可以参照二审判决书的格式撰写, 但与起诉条件无关的内容不写 三 裁定结果 部分分为两种情况 : 第一, 驳回上诉, 维持原裁定的, 写 : 驳回上诉, 维持原裁定 第二, 撤销原裁定, 应继续审理的, 写 : 一 撤销 人民法院 ( ) 行初字第 号行政裁定 ; 二 本案指令 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99

104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31: 行政裁定书 (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迳行驳回起诉用 )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迳行驳回起诉用 ) ( ) 行终字第 号 上诉人 ( 原审 告 ),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被上诉人 ( 原审 告 ),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 除当事人的称谓外, 与二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 上诉人 因 ( 写明案由 ) 一案, 不服 人民法院 ( ) 行初字第 号行政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 ( 不公开 ) 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 未开庭的, 写 : 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 ( 当事人诉辩意见以及事实认定部分的写法, 与二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 本院认为, ( 写明迳行驳回起诉的理由 ) 依照 ( 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 款 项 目 ) 的规定, 裁定如下 : 一 撤销 人民法院 ( ) 行初字第 号行政判决 ; 二 驳回 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00

105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 院印 ) 书记员 101

106 说明 一 本裁定书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 ( 二 ) 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九条第 ( 一 ) 项规定的情形 二 本裁定书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后, 认为不应当立案, 决定撤销原实体判决, 迳行驳回起诉时使用 三 裁定书事实部分的写法与二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102

107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32: 行政裁定书 ( 二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 )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 二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 ) ( ) 行终字第 号 上诉人 ( 原审 告 ),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被上诉人 ( 原审 告 ),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 除当事人的称谓外, 与二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 上诉人 因 ( 写明案由 ) 一案, 不服 人民法院 ( ) 行初字第 号行政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 上诉人 以 ( 简要写明撤回上诉的理由 ) 为由, 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 简要写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的理由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 ( 写明裁定结果 ) ( 准许撤回上诉的,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 不准许撤回上诉的, 此项不写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不准许撤回上诉的不写此项 )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03

108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 院印 ) 书记员 104

109 说明 一 本裁定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 十 ) 项规定的情形 二 本裁定书供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行政案件, 决定是否准许撤回上诉时使用 三 裁定书的正文部分, 应当对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评断, 写明准许撤回上诉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的理由 四 裁定结果 部分分为两种情况 : 第一, 准许撤诉的, 写 : 准许上诉人 撤回上诉 第二, 不准许撤诉的, 写 : 不准许上诉人 撤回上诉, 本案继续审理 五 对于不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 一般口头裁定即可, 必要时也可作出书面裁定 但口头裁定应记录在案 六 对于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情况, 可以一并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 撤回起诉的裁定 ; 准许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的, 表述为 : 一 准许上诉人 撤回上诉 ; 二 准许原审原告 撤回起诉 ; 三 一审判决 ( 裁定 ) 视为撤销 七 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 当事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 是否准许裁定书, 参照此样式撰写 105

110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33: 行政裁定书 ( 二审发回重审用 )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 二审发回重审用 ) ( ) 行终字第 号 上诉人 ( 原审 告 ),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被上诉人 ( 原审 告 ),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原审第三人 ( 或者一审判决的其他称谓 ),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 除当事人的称谓外, 与二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 上诉人 因 ( 写明案由 ) 一案, 不服 人民法院 ( ) 行初字第 号行政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 ( 不公开 ) 开庭审理了本案 ( 未开庭的, 写 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 上诉人 上诉称, 被上诉人 答辩称, 原审第三人 ( 或者一审判决的其他称谓 ) 述称, 经审理查明, ( 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内容, 主要写据以作出发回重审裁定的相关事实, 与发回重审无关的可少写或不写 ) 本院认为, ( 写明发回重审的理由, 概括指引如何操作 ) 依照 ( 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 款 项 目 ) 的规定, 裁定如下 : 一 撤销 人民法院 ( ) 行初字第 号行政判决 ; 二 发回 人民法院重审 106

111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 院印 ) 书记员 107

112 说明 一 本裁定书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 ( 三 ) 项和第 ( 四 ) 项规定的情形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无相关直接规定, 也可以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关规定 二 本裁定书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不服一审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后, 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决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时使用 三 裁定书的正文部分, 要详细写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理由 对原裁判存在的问题一律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 原则上不再发内部函 108

113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34: 行政裁定书 ( 上一级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用 )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 上一级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用 ) ( ) 行申字第 号 再审申请人 ( 写明原审诉讼地位 ),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被申请人 ( 写明原审诉讼地位 ),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原审第三人 ( 或原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 ),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再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 再审申请人 因 诉 ( 写明案由 ) 一案, 不服 人民法院 ( ) 行终字第 号行政判决 ( 裁定或者调解书 ), 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 再审申请人 ) 申请再审称, ( 概括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 ( 被申请人 ) 提交意见称, (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或口头意见的, 不写 ) 本院经审查查明, ( 写明审查过程中查明的新的事实和证据 写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变化等情况, 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予表态 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不写 ) 本院认为, ( 写明法院驳回的理由 ) 综上, 的再审申请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第 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109

114 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 驳回 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 院印 ) 书记员 110

115 说明 一 本裁定书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 认为本案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的规定, 予以驳回时使用 二 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 裁定如下 前写 : 综上, 的再审申请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三 再审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 裁定如下 前写 : 申请人 的再审申请已超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111

116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35: 行政裁定书 ( 上一级法院根据再审申请提审用 )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 上一级法院根据再审申请提审用 ) ( ) 行申字第 号 再审申请人 ( 写明原审诉讼地位 ),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被申请人 ( 写明原审诉讼地位 ),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原审第三人 ( 或原审中的其他称谓 ),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再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 再审申请人 因 诉 ( 写明案由 ) 一案, 不服 人民法院 ( ) 行终字第 号行政判决 ( 裁定或者调解书 ), 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 当事人诉辩意见的写法, 与再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 本院认为, ( 简要写明提起再审的理由 ) 依照 ( 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 款 项 目 ) 的规定, 裁定如下 : ( 写明裁定结果 )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12

117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 院印 ) 书记员 113

118 说明 一 本裁定书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 认为本案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 裁定由本院提审时使用 二 在阐述裁定理由时, 指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可, 可以不作 原判确有错误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适用法律有误 之类的表述 三 当事人双方申请再审, 一方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 另一方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 本裁定书仅写明一方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对于另一方再审申请是否成立不必表态 四 当事人在上级法院再审审查阶段达成调解协议, 申请裁定提审后制作行政调解书的, 提审理由写 :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 经本院主持调解, 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申请由本院制作行政调解书 依照 ( 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 款 项 目 ), 裁定如下 : 五 裁定结果 部分分为三种情况 : 第一, 一般情形, 写 : 一 本案由本院提审 ; 二 再审期间, 中止原判决 ( 裁定或调解书 ) 的执行 第二, 若该案为支付抚恤金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案件,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不中止执行的, 提审裁定主文第二项写 : 二 再审期间, 不中止原判决 ( 裁定或调解书 ) 的执行 第三, 原生效裁判没有实际执行内容的, 如 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 等, 只写 本案由本院提审, 主文第二项不予表述 指令再审裁定和本院再审裁定亦同 114

119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36: 行政裁定书 ( 依职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 )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 依职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 ) ( ) 行监字第 号 原告 诉被告 ( 写明案由 ) 一案, 人民法院已于 年 月 日作出 ( ) 行 字 号行政判决 ( 裁定或调解书 ), 该判决 ( 裁定或调解书 ) 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 ( 简要写明发现途径 ) 中, 本院发现, ( 简要写明发现的问题 )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 简要写明提起再审的事实 法律 程序等理由 )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 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不写此项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 ( 写明裁定结果 )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 月 日 ( 院印 ) 书记员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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