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规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2014 年 12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36 次会议通过 ) 2012 年 8 月 31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决定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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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快讯 2015 年 1 月 ( 下 ) 目录 第一章法规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二章东恒动态 建设法治政府, 律师能为有位 东恒第三十二期法律沙龙 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解读 圆满落幕 第三章业内新闻 中国高铁将成一带一路助推器三大类概念受益 恒盛地产危局寓言 : 楼市在劫难逃 佳兆业广州 960 套房被锁禁售各地物业恐陆续遭查封 潘石屹称面对互联网八成房企有压力拟二次转型 房地产 REITs 或上半年重启试点确定面临尴尬 消息称中央有意深度调整国资委方案已在高层案头 中国谋划铺设东南亚高铁大通道布局全球 中国财政部发布 PPP 项目合同指南 中财办副主任 : 三项土改政策文件望年内出台 沪津两会谋划自贸区新战略想接轨一带一路战略 第四章司法实务 东恒简介东恒律师事务所系江苏地区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建筑工程和房地产法律服务为主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东恒 50 名律师均毕业于国内外著名大学的法学院, 其中多名具有建造师 注册会计师资格, 东恒律师事务所多次入选 ALB( 亚洲法律杂志 ) 大奖, 东恒律师在工作中奉行专业分工, 团队协作, 标准化管理, 秉持 管理风险,, 与客户共赢未来 的职业使命, 为客户寻求真正具有建设性 实用性的法律方案, 并运用东恒的全部有形及无形资源为每一位客户竭诚提供优质 高效的法律服务 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5 号 7 楼电话 :(025) 传真 :(025) 邮箱 邮编 : 纷案 华宝公司诉陈碰兴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合同纠

2 第一章法规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2014 年 12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36 次会议通过 ) 2012 年 8 月 31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 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 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 案情复杂的案件, 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 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 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 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 ; 原告 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 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 有经常居住地的, 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 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

3 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 抚育费 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 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 一方居住在国内, 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 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 双方均定居国外, 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 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 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交付不动产的, 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 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 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 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 运输目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 股东知情权 公司决议 公司合并 公司分立 公司减资 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因产品 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 产品制造地 产品销售地 服务提供地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给被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 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被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 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 分割 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 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 不动产未登记的, 以

5 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 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 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 从其约定 ; 不能确定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 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 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 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 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 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 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 约定管辖的, 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 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 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 不得重复立案 ;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 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案件受理后, 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 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 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发回重审的案件, 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 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 增加

6 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 但违反级别管辖 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 双方为同属一个地 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 由该地 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 同属一个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 由该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 双方为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 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 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 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 裁定的,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 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 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 ( 一 )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 ( 二 )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 ( 三 )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 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 回避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 ( 一 )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 ( 二 )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 三 )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鉴定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翻译人员的 ; ( 四 )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 ( 五 )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

7 ( 六 ) 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 ( 一 )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 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 ( 二 ) 索取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 三 ) 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的 ; ( 四 )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 介绍诉讼代理人, 或者为律师 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 ( 五 )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 ( 六 )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 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 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 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 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 没有自行回避, 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 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 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 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 副院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 庭长 副庭长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 诉讼参加人第五十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 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 没有正职负责人的, 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 但未完成登记, 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 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在诉讼中,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 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8 前款规定, 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 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包括 : ( 一 )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 ( 二 )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 ( 三 )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 ( 四 )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 ; ( 五 )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 ( 六 )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 ( 七 ) 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 街道企业 ; ( 八 ) 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或者虽依法设立, 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 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 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在诉讼中, 一方当事人死亡, 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裁定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 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 受害人提起诉讼的, 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在劳务派遣期间, 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 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 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 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

9 诉讼人 第六十条在诉讼中,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 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 ; 被推选的代表人, 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 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下列情形, 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 ( 一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 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 ( 二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 ( 三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 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合并的, 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 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 企业法人分立的, 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 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 依法清算并注销前, 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 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 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借用业务介绍信 合同专用章 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 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 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 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 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 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对侵害死者遗体 遗骨以及姓名 肖像 名誉 荣誉 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 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10 第七十条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 部分继承人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 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 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 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 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 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通知其参加 ; 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 应当进行审查,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 ; 申请理由成立的, 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 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 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 可不予追加 ; 既不愿意参加诉讼, 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 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 其不参加诉讼, 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 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 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 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 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 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 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 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 当事人推选不出的, 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 协商不成的, 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 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 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 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 证明不了的, 不予登记, 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人民

11 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 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 裁定 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 理由, 成为当事人 ;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在一审诉讼中,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 无权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 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在诉讼中,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 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 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 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 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与当事人有夫妻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 赡养关系的亲属, 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 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 ( 二 ) 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 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 ( 三 ) 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 ( 四 ) 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12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 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 ( 一 ) 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 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 ( 二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 ( 三 ) 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 ( 四 )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 ( 五 ) 当事人所在社区 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 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 单位的证明材料 ; ( 六 )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书仅写 全权代理 而无具体授权的, 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 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 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 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 证据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一 )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 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 二 )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 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 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 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13 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 或者在起诉状 答辩状 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 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 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 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 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 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 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 ( 一 )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 定律 ; ( 二 ) 众所周知的事实 ; ( 三 )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 ( 四 ) 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 ( 五 )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 ( 六 ) 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 ( 七 )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 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 ( 一 ) 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 ( 二 )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 三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 与待证事实无关联 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 ( 一 )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 ; ( 二 ) 涉及身份关系的 ;

14 ( 三 ) 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 ( 四 )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 ( 五 )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中止诉讼 终结诉讼 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 被调查人 记录人签名 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 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 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 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 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 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 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 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 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 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 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 罚款

15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并对当事人予以训 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 住宿 就餐 误工 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 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 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 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 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 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 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 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与待证事实相关联 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全面 客观地审核证据, 依照法律规定, 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 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在诉讼中, 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 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 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 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 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 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 胁迫 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 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 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 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16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 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在询问当事人之前, 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 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 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 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 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 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 包括下列情形 : ( 一 ) 书证原件遗失 灭失或者毁损的 ; ( 二 ) 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 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 ( 三 ) 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 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 ( 四 ) 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 ( 五 ) 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 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 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 由申请人负担 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 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对其处以罚款 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 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必要时,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 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并加盖单位印章 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可以向单位及制

17 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 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 电子数据交换 网上聊天记录 博客 微博客 手机短信 电子签名 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 证人不得出庭作证, 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 住宿 就餐等必要费用, 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 ; 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 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 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 不得作证, 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 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 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 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 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 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18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 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 经法庭准许, 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 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 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 必要时, 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 期间和送达第一百二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 ; 以日 月 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 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 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 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 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 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四百零一条 第四百二十二条 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 为不变期间, 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 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 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对申请再审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 但公告期间 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 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 收发室 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 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 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 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 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 当

19 事人到达人民法院, 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 视为送达 审判人员 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 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 采用拍照 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审判人员 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 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 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 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 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 不适用留置送达 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 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 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 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 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 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 电子邮件 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 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 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 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 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当事人在提起上诉 申请再审 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 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 也可以在报纸 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 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 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 公告期满, 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 应当采取拍照 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20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 ; 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 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 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 ; 公告送达传票, 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 公告送达判决书 裁定书的, 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 当事人有权上诉的, 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 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 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 裁定书的, 应视为送达, 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六 调解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经审查, 认为法律关系明确 事实清楚, 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 可以径行调解 第一百四十三条适用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不得调解 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 企图通过和解 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根据自愿 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 应当及时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 但不应久调不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调解过程不公开, 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 但为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 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应当保守秘密, 但为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 当事人不能出庭的, 经其特别授权, 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达成的调解协议, 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 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 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21 第一百四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 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 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 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 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第一百五十条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 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 应当经其同意 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第一百五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 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 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 并由当事人 审判人员 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 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 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 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七 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在采取诉前保全 诉讼保全措施时, 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 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 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 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 情况特殊的, 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 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 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 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 鲜活 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 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 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 ; 必要时, 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 保存价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 扣押 冻结财产措施时, 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 扣押 冻结的财产 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 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 ; 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 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查封 扣押 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 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 ; 由人民法院保

22 管的, 质权 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 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 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 ; 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 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 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 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 质押物 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但不影响抵押权人 质权人 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 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限制其支取, 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他人要求偿付的, 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第一百六十条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 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 当事人有转移 隐匿 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 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 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 可以自行实施, 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 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 可以自行实施, 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法律文书生效后, 进入执行程序前, 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 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 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

23 扣押 冻结等手续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 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 在保全期限内, 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 一 ) 保全错误的 ; ( 二 )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 三 ) 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 ( 四 )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 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第一百六十八条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 进入执行程序后, 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 扣押 冻结措施, 期限连续计算, 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但查封 扣押 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 并以当事人的生活 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第一百七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 包括 : ( 一 )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的 ; ( 二 )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 ( 三 ) 追索恢复生产 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 ( 四 ) 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 社会救助资金的 ; ( 五 ) 不立即返还款项, 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裁定正确的, 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 裁定不当的, 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 由作出裁定

24 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 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八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 是指负有赡养 抚育 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 经两次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可以拘传 第一百七十五条拘传必须用拘传票, 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 ; 在拘传前, 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 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 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一百七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 ( 一 ) 未经准许进行录音 录像 摄影的 ; ( 二 ) 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 ( 三 ) 其他扰乱法庭秩序, 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 录像 摄影 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 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 ; 拒不删除的,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第一百七十七条训诫 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训诫的内容 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 应经院长批准, 作出拘留决定书, 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第一百七十九条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 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请该院协助执行, 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 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 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 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 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 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

25 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 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哄闹 冲击法庭, 用暴力 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 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 可在拘留后, 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 应当解除拘留 第一百八十二条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 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 提前解除拘留 提前解除拘留, 应报经院长批准, 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罚款 拘留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四条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 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 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 拘留 第一百八十五条被罚款 拘留的人不服罚款 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 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 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 应当制作决定书, 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 罚款决定 情况紧急的, 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 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包括 : ( 一 ) 在人民法院哄闹 滞留, 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 ( 二 ) 故意毁损 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 查封标志的 ; ( 三 ) 哄闹 冲击执行公务现场, 围困 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 ( 四 ) 毁损 抢夺 扣留案件材料 执行公务车辆 其他执行公务器械 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 ( 五 ) 以暴力 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 查封 扣押 冻结 划拨 拍卖 变卖财产的 ; ( 六 ) 以暴力 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

26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的行为, 包括 : ( 一 )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 转移 变卖 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 放弃到期债权 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 ( 二 ) 隐藏 转移 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 ( 三 ) 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 ( 四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 ( 五 ) 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 拒不协助执行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 ( 一 ) 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 ( 二 ) 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 三 ) 伪造 隐藏 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 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 ( 四 ) 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 ( 五 ) 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 给当事人通风报信, 协助其转移 隐匿财产的 第一百九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 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 经审查, 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 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拘留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 : ( 一 ) 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 ; ( 二 ) 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 ; ( 三 ) 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权属变更登记 规划审批等手续的 ;

27 ( 四 ) 以需要内部请示 内部审批, 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 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 情节 后果, 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 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九 诉讼费用第一百九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第一百九十五条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 债权人应当按照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补交案件受理费 支付令被撤销后, 债权人另行起诉的, 按照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交纳诉讼费用 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 裁定 调解结果的, 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 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八条诉讼标的物是房屋 土地 林木 车辆 船舶 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 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 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 按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第二百条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 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 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第二百零一条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 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 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 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 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 ; 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 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第二百零二条原告 被告 第三人分别上诉的, 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28 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 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 ; 分别上诉的, 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百零三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 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 第二百零四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 变卖担保财产的, 申请费由债务人 担保人负担 ;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 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另行起诉的, 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第二百零五条拍卖 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作出后,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 只能减半一次 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 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应当退还, 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 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 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十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 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应当登记立案 ;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接收起诉材料, 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 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 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 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 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 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条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 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原告坚持起诉的, 裁定不予受理 ; 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 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

29 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的案件, 原告再次起诉, 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 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 缓 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 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 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 没有新情况 新理由, 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 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其坚持起诉的, 裁定不予受理, 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 无效 失效 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 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 一 )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 ( 二 )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 ( 三 ) 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百一十七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 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 只要求离婚, 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二百一十八条赡养费 扶养费 抚育费案件,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 因新情况 新理由, 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 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百二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商业秘密, 是指生产工艺 配方 贸易联系 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技术秘密 商业情报及信息

30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 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 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 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 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 陈述或者反诉的, 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第二百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 通过组织证据交换 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 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第二百二十五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 ( 二 ) 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 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 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 ( 三 )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 委托鉴定, 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 进行勘验, 进行证据保全 ; ( 四 ) 组织交换证据 ; ( 五 ) 归纳争议焦点 ; ( 六 ) 进行调解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 归纳争议焦点, 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对诉讼代理人 证人 鉴定人 勘验人 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 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第二百二十八条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 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必要时, 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

31 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 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理由成立的, 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第二百三十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 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和本解释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 法庭辩论结束前,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 被告提出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可以合并审理的, 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 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理由无关联的, 裁定不予受理, 告知另行起诉 第二百三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 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 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属于原告方的, 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按撤诉处理 ; 属于被告方的, 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缺席判决 必要时, 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二百三十六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 原告申请撤诉, 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 原案原告 被告作为另案被告, 诉讼继续进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 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 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 被告不同意的, 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 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 ; 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2 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 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 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 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二条一审宣判后, 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 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 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 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 当事人不上诉的,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 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 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 但公告期间 鉴定期间 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 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第二百四十四条可以上诉的判决书 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 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 裁定书之日计算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 误算, 诉讼费用漏写 误算和其他笔误 第二百四十六条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 恢复诉讼程序时, 不必撤销原裁定, 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 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构成重复起诉 : ( 一 )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 ( 二 )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 ( 三 )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 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 裁定不予受理 ; 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但法律 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 发生新的事实, 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百四十九条在诉讼中, 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 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33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 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 不予准许的, 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二百五十条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 裁定变更当事人 变更当事人后, 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 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 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百五十一条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变更 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 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变更 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 一 ) 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 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 ( 二 ) 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 ( 三 ) 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 ( 四 ) 当事人申请变更 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 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当庭宣判的案件, 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发送裁判文书的外,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 上述情况, 应当记入笔录 第二百五十四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裁定书的, 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 名称 第二百五十五条对于查阅判决书 裁定书的申请, 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一 ) 判决书 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 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 ; ( 二 ) 判决书 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 且申请符合要求的, 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 ( 三 ) 判决书 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 ;

34 ( 四 )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 ; ( 五 ) 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 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十一 简易程序第二百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 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 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 ;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 谁是权利的享有者 ; 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 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 不适用简易程序 : ( 一 )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 ( 二 ) 发回重审的 ; ( 三 )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 ( 四 )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 ( 五 ) 涉及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 ; ( 六 )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 裁定 调解书的 ; ( 七 )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审理期限到期后, 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 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 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 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 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第二百五十九条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第二百六十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六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 电话 短信 传真 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 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 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

35 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 裁定书 调解书, 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 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第二百六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 ( 一 ) 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 ; ( 二 ) 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 ; ( 三 )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 ( 四 ) 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 ; ( 五 ) 证据 ; ( 六 ) 询问当事人笔录 ; ( 七 ) 审理 ( 包括调解 ) 笔录 ; ( 八 ) 判决书 裁定书 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 ; ( 九 ) 送达和宣判笔录 ; ( 十 ) 执行情况 ; ( 十一 ) 诉讼费收据 ; ( 十二 )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审理的, 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 第二百六十四条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 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口头提出的, 记入笔录, 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本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案件, 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百六十五条原告口头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住所 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等准确记入笔录, 由原告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应当出具收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 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 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 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 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36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 答辩期间的, 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第二百六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没有委托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回避 自认 举证证明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履行诉讼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 异议成立的, 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异议不成立的, 口头告知当事人, 并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 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 可以不再进行举证 质证 第二百七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 裁定书 调解书时, 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 ( 一 )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 ( 二 ) 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 ( 三 ) 涉及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案件, 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 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 ( 四 ) 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十二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七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 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第二百七十三条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 海商小额诉讼案件 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

37 ( 一 ) 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纠纷 ; ( 二 ) 身份关系清楚, 仅在给付的数额 时间 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 抚育费 扶养费纠纷 ; ( 三 ) 责任明确, 仅在给付的数额 时间 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 四 ) 供用水 电 气 热力合同纠纷 ; ( 五 ) 银行卡纠纷 ; ( 六 ) 劳动关系清楚, 仅在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 时间 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 ( 七 ) 劳务关系清楚, 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 时间 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 ( 八 ) 物业 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 ( 九 ) 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第二百七十五条下列案件,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 ( 一 ) 人身关系 财产确权纠纷 ; ( 二 ) 涉外民事纠纷 ; ( 三 ) 知识产权纠纷 ; ( 四 ) 需要评估 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 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 ( 五 ) 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第二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 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 一审终审 审理期限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第二百七十七条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 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 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第二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二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 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

38 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 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二百八十条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提出反诉 追加当事人等, 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 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 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 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 可以不再进行举证 质证 第二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 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人民法院经审查, 异议成立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 异议不成立的, 告知当事人, 并记入笔录 第二百八十二条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 裁判主文等内容 第二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 本解释没有规定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 十三 公益诉讼第二百八十四条环境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符合下列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 一 ) 有明确的被告 ; ( 二 )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 ( 三 ) 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 ( 四 )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但法律 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 由污染发生地 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 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

39 部门 第二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 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 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 列为共同原告 第二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 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公益诉讼案件, 当事人可以和解, 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 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 人民法院经审查, 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 应当出具调解书 ; 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 不予出具调解书, 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第二百九十条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百九十一条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 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但法律 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 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向作出生效判决 裁定 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 ( 一 )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 ( 二 )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 ( 三 )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 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 必要时, 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40 第二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第二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 裁定 调解书当事人, 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 包括 : ( 一 ) 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 ( 二 ) 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 ( 三 ) 知道诉讼, 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 ( 四 ) 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二百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 裁定 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 是指判决 裁定的主文, 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第二百九十七条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一 ) 适用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 ( 二 ) 婚姻无效 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 裁定 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 ( 三 )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 ( 四 )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 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 生效判决 裁定 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 但生效判决 裁定 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百九十九条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 原告提供相应担保, 请求中止执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百条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调解书内容的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 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一 ) 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 改变原判决 裁定 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 ( 二 ) 请求成立, 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 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 撤销原判决 裁定 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 ( 三 ) 请求不成立的, 驳回诉讼请求

41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 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 裁定 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第三百零一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 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 裁定 调解书裁定再审的,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第三百零二条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一 ) 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 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 ( 二 )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 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调解达不成协议的, 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 裁定 调解书, 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 未中止生效判决 裁定 调解书执行的, 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 应予审查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 申请对原判决 裁定 调解书再审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 认为原判决 裁定 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五 执行异议之诉第三百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案外人 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 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 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 ( 二 ) 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 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 裁定无关 ; ( 三 )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42 ( 一 ) 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 ( 二 ) 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 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 裁定无关 ; ( 三 )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 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 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 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 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 以案外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 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 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 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九条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 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三百一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 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一 )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 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 ( 二 )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一 )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 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 ( 二 )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百一十四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 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 执行异议裁定失

43 效, 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三百一十五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 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 通过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 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 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 案外人赔偿 第三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 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十六 第二审程序第三百一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 均列为上诉人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第三百一十九条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 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一 ) 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 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 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 ( 二 ) 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 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 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 ( 三 ) 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 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 裁定书送达时, 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 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 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 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三百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 第三百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 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

44 需要终结诉讼的,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 不予审理, 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或者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四条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百二十五条下列情形, 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 ( 一 )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 ( 二 )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 ( 三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 ( 四 ) 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 判决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 调解不成的, 发回重审 第三百二十七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 ; 调解不成的, 发回重审 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 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 ; 调解不成的, 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三百二十九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 上诉后,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 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与子女抚养 财产问题一并调解 ; 调解不成的, 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三百三十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 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 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 驳回起诉 第三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 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 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5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 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 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 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 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 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 ( 一 ) 不服不予受理 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 ( 二 )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 ( 三 ) 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清楚, 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 ( 四 )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需要发回重审的 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 但裁判结果正确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 裁定中纠正瑕疵后,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第三百三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 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 案件性质 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 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 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 ; 合并的, 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 第三百三十七条在第二审程序中, 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 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权益的, 不应准许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 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其他当事人同意, 且不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 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 因和解而申请撤诉, 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可以自行宣判, 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

46 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 第三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 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 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理由不成立的, 不予支持 十七 特别程序第三百四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 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 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公告期满后,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 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三百四十四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 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 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理由成立的, 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 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 ;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申请 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 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第三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 自失踪之日起满四年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 审理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进行公告 第三百四十六条符合法律规定的多个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申请的, 列为共同申请人 第三百四十七条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 ( 一 ) 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 否则, 被申请人将被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 ( 二 ) 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 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受理法院报告 第三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案件后, 作出判决前,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 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

47 审理的除外 第三百四十九条在诉讼中, 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 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 原诉讼中止 第三百五十条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 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第三百五十一条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 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经审理, 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 裁定驳回异议 ; 指定不当的, 判决撤销指定, 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判决书应当送达异议人 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第三百五十二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 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亲属为代理人 被申请人没有亲属的, 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同意, 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关系密切的朋友为代理人 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 由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代理人可以是一人, 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 第三百五十三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 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代理人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请 第三百五十四条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 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五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当事人口头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 并由当事人签名 捺印或者盖章 第三百五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 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 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 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 住所 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

48 第三百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 ( 一 )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 ( 二 ) 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 ( 三 ) 申请确认婚姻关系 亲子关系 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 有效或者解除的 ; ( 四 ) 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破产程序审理的 ; ( 五 )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 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 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三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审查相关情况时, 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 人民法院经审查, 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 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 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必要时, 人民法院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 第三百五十九条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 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 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 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三百六十条经审查, 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 ( 一 )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 ( 二 ) 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权益的 ; ( 三 ) 违背公序良俗的 ; ( 四 ) 违反自愿原则的 ; ( 五 ) 内容不明确的 ; ( 六 ) 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三百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 包括抵押权人 质权人 留置权人 ;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包括抵押人 出质人 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第三百六十二条实现票据 仓单 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 可以由权利凭

49 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 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三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 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四条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 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百六十五条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 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百六十六条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 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 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第三百六十七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具体的请求和事实 理由 ; ( 二 ) 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 包括主合同 担保合同 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 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 ( 三 ) 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 ( 四 ) 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 ( 五 )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 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 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百六十九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 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三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可以询问申请人 被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 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第三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 期限 履行情况, 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 担保财产的范围 被担保的债权范围 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

50 的条件, 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后, 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一 )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 裁定准许拍卖 变卖担保财产 ; ( 二 )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 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 变卖担保财产 ; ( 三 )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 裁定驳回申请, 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百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 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七十四条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 裁定,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 可以向作出该判决 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 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 作出新的判决 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 裁定 ; 异议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 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 当事人有异议的, 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十八 审判监督程序第三百七十五条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 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 调解书生效后, 当事人将判决 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 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 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百七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 包括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是指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 第三百七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再审申请书, 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

51 ( 二 ) 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 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 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 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 三 ) 原审判决书 裁定书 调解书 ; ( 四 ) 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第三百七十八条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 ( 一 )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 ( 二 ) 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 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 ( 三 ) 具体的再审请求 ; ( 四 )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 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 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 捺印或者盖章 第三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 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百八十条适用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 可以申请再审 第三百八十二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 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符合再审条件的, 应当裁定再审 ; 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三百八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 一 )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 ( 二 ) 对再审判决 裁定提出申请的 ; ( 三 ) 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 裁定除外

52 第三百八十四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 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三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 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第三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 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百零一条 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 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第三百八十七条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 能够证明原判决 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 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 ; 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百八十八条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 ( 一 ) 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 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 ( 二 ) 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 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 ( 三 ) 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 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 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 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九条当事人对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 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未经质证的情形 第三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判决 裁定结果错误的, 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 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 一 )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 ( 二 ) 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

53 ( 三 ) 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 ( 四 ) 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 ( 五 )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 ( 六 ) 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第三百九十一条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 ( 一 ) 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 ( 二 ) 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 ( 三 ) 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 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 ( 四 ) 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九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 包括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请求, 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 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 : ( 一 )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裁定书 调解书 ; ( 二 ) 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 ( 三 )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第三百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 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 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 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 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需要中止执行的, 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 裁定 调解书的执行 ; 情况紧急的, 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并在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54 第三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 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 裁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第三百九十八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 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 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经审查, 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 应当裁定再审 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 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十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 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 勘验的,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 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 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 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四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 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 不予受理, 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 第三项 第十二项 第十三项规定情形,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第四百零二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裁定终结审查 : ( 一 ) 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 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 ( 二 ) 在给付之诉中, 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 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 ( 三 )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 ( 四 ) 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 ( 五 ) 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 六 ) 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第四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 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 可以缺席判决

55 第四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 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 : ( 一 ) 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先由再审申请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 后由被申请人答辩 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 ( 二 ) 因抗诉再审的, 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 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 后由被申请人答辩 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 ( 三 ) 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 有申诉人的, 先由申诉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 后由被申诉人答辩 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 ( 四 ) 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 没有申诉人的, 先由原审原告或者原审上诉人陈述, 后由原审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明确其再审请求 第四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 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 不予审理 ; 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 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人民法院经再审, 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一并审理 第四百零六条再审审理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 ( 一 ) 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 人民法院准许的 ; ( 二 )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 ( 三 ) 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 ( 四 ) 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 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 且不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 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第四百零七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 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的, 应予维持 ; 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 适用法律虽有瑕疵, 但裁判结果正确的, 应当在再审判决 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56 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 适用法律错误, 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 应当依法改判 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百零八条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 应当裁定撤销一 二审判决, 驳回起诉 第四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一 ) 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 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 二 )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 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前款规定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 自动恢复执行 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 经其他当事人同意, 且不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裁定准许撤诉的, 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一条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 因再审申请人或者申请检察监督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 被申请人等当事人请求补偿其增加的交通 住宿 就餐 误工等必要费用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百一十二条部分当事人到庭并达成调解协议, 其他当事人未作出书面表示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对该事实作出表述 ; 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可以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 第四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调解书提出抗诉, 或者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但适用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 裁定除外 第四百一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有明显

57 错误的再审判决 裁定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 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符合下列条件的, 应予受理 : ( 一 ) 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 ( 二 ) 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 裁定 ; ( 三 ) 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 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 ( 四 )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情形 ; ( 五 ) 再审检察建议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 ; 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 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七条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 裁定提出抗诉, 符合下列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 : ( 一 ) 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 ( 二 ) 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 裁定 ; ( 三 ) 抗诉书列明该判决 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 ( 四 )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 ; 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八条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 人民检察院对原判决 裁定 调解书提出抗诉, 抗诉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四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 应当组成合议庭, 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 发现原判决 裁定 调解书确有错误, 需要再审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再审, 并通知当事人 ; 经审查, 决定不予再审的, 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四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 不受此前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影响 第四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 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58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的情况, 应当向法庭提交并予以说明, 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四百二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 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 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 作出新的判决 裁定 ; 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 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 应当撤销原判决 裁定, 发回重审, 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第四百二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 认为原判决 裁定 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 向作出原判决 裁定 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四百二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 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 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 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 裁定 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 经审理, 再审请求成立的, 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 裁定 调解书 ; 再审请求不成立的, 维持原判决 裁定 调解书 第四百二十五条本解释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适用于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百二十六条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 裁定, 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 应当裁定再审,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作出的再审判决 裁定, 当事人不得上诉 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理由成立的, 应当裁定再审, 组成合议庭审理 作出的再审判决 裁定, 当事人可以上诉 十九 督促程序第四百二十七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 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 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 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59 第四百二十九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 符合下列条件的,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 ( 一 ) 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 本票 支票 股票 债券 国库券 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 ( 二 )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 证据 ; ( 三 ) 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 ( 四 ) 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 ( 五 )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 ( 六 ) 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 ( 七 ) 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 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第四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 经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裁定驳回申请 : ( 一 ) 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 ; ( 二 ) 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 赔偿金, 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 赔偿金的 ; ( 三 ) 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 ( 四 ) 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 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四百三十一条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 债务人拒绝接收的, 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已发出支付令的, 支付令自行失效 : ( 一 )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 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 ( 二 ) 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

60 ( 三 )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 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第四百三十三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 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 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 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 视为未提出异议 第四百三十四条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 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 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 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第四百三十五条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 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 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 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第四百三十六条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 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 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第四百三十七条经形式审查, 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异议成立, 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支付令自行失效 : ( 一 ) 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 ; ( 二 ) 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 ; ( 三 ) 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 ( 四 ) 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第四百三十八条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 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 延缓债务清偿期限 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 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第四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 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 应当裁定准许 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百四十条支付令失效后, 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 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 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百四十一条支付令失效后, 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

61 日起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 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 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第四百四十二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间,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 认为需要撤销的, 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 裁定撤销支付令, 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二十 公示催告程序第四百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 是指票据被盗 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第四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 应当立即审查, 并决定是否受理 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 通知予以受理, 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四百四十六条因票据丧失, 申请公示催告的, 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 丧失票据的复印件 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 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 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 报案证明等证据, 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 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 ( 一 ) 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 二 ) 票据的种类 号码 票面金额 出票人 背书人 持票人 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的种类 号码 权利范围 权利人 义务人 行权日期等事项 ; ( 三 ) 申报权利的期间 ; ( 四 )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 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第四百四十八条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 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 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 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 第四百四十九条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62 第四百五十条在申报期届满后 判决作出之前,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 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处理 第四百五十一条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 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 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 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 或者申报被驳回的, 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 逾期不申请判决的,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 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第四百五十三条判决公告之日起, 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付款人拒绝付款,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百五十四条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 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 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四百五十五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 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 ; 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 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第四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应当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 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 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 在判决后, 支付人仍应承担付款义务 第四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 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 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百五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 由审判员 书记员署名, 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四百五十九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第四百六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包括 : ( 一 ) 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 ;

63 ( 二 ) 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 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 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 ; ( 三 ) 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 ; ( 四 ) 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 ; ( 五 ) 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 第四百六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除权判决的, 应当将申请人列为被告 利害关系人仅诉请确认其为合法持票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 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 除权判决即被撤销 二十一 执行程序第四百六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 确认调解协议裁定 支付令, 由作出裁定 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 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四百六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 ( 二 ) 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 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第四百六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 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 经审查,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 一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 裁定驳回其异议 ; ( 二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 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 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 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

64 部分应当扣除 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 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 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 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 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 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 隐藏 变卖 毁损等行为的, 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百七十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 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 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 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 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 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 应当参照物权法 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百七十一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第四百七十二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 合并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 被注销的, 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第四百七十三条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第四百七十四条在执行中,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 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 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第四百七十六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 该法律文书被

65 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撤销的, 经当事人申请,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第四百七十七条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 部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 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四百七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 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百七十九条在执行中, 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 扣押 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 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 案外人不服的, 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 第四百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 ( 一 ) 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 ( 二 ) 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 ( 三 ) 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 ( 四 ) 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裁定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 当事人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第四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 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第四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 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第四百八十三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人民

66 法院应予受理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 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百八十四条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 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 情况复杂, 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 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 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 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 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 人民法院非经查封 扣押 冻结不得处分 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 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 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查封不动产 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 扣押 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 扣押 冻结手续, 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 扣押 冻结手续 第四百八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 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 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交拍卖机构拍卖的, 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百八十九条拍卖评估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 勘验的,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 协助义务人予以配合 被执行人 协助义务人不予配合的, 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进行 第四百九十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 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 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对变卖的财产, 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 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

67 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 变卖, 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对剩余债务,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 ; 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 退回被执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 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第四百九十四条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 应当执行原物 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 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四百九十五条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 拒不转交的, 可以强制执行, 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理 他人持有期间财物或者票证毁损 灭失的, 参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处理 他人主张合法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 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第四百九十六条在执行中,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 会计账簿等资料的, 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其处理外, 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 会计账簿等资料 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第四百九十七条搜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工作证件 第四百九十八条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 ; 搜查对象是公民的, 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 ; 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 不影响搜查 搜查妇女身体, 应当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第四百九十九条搜查中发现应当依法采取查封 扣押措施的财产,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五百条搜查应当制作搜查笔录, 由搜查人员 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 捺印或

68 者盖章 拒绝签名 捺印或者盖章的, 应当记入搜查笔录 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 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 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 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 该他人予以否认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 土地证 林权证 专利证书 商标证书 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 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百零三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 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 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 ; 法律 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 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 必要时, 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 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 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五百零四条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 被执行人未预付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 代履行结束后, 被执行人可以查阅 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 第五百零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再次处理 第五百零六条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 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 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百零七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 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 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 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已经造成损失的, 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 ; 没有造成损失的, 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在执行程序开始后, 被执行人的其他已

69 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 扣押 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 担保物权的债权人, 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 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 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 理由, 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 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 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 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 对于普通债权, 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清偿后的剩余债务,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 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 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 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 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二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 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 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 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 ; 提出反对意见的, 应当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 被执行人为被告, 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 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 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 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第五百一十三条在执行中,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 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四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 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 不予受理的, 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 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

70 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 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 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 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 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 对于普通债权, 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 扣押 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 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 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 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 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百二十一条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 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 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二十二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五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 ( 一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 无国籍人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 ( 二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 ( 三 ) 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 ( 四 ) 产生 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 ( 五 ) 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二十三条外国人参加诉讼,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

71 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 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 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 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 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条所称的 所在国, 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 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第五百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 需要办理公证 认证手续, 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 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 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百二十五条外国人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六条外国人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 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 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 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 ; 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 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五百二十八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 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 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 受本国公民的委托, 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第五百二十九条涉外民事诉讼中, 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 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 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第五百三十条涉外民事诉讼中,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应当制发调解书 当事人要求

72 发给判决书的, 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第五百三十一条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 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 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 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二条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 ( 一 ) 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 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 ( 二 )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 ( 三 ) 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 ( 四 ) 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 ( 五 ) 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 ( 六 ) 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第五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 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 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判决后, 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 裁定的, 不予准许 ; 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法院判决 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 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 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公告期满不应诉, 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 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公告送达 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三个月之日起, 经过三十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 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百三十五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组织的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外国企业 组织的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送达 外国企业 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 组织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

73 第五百三十六条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 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 视为送达,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 如果未收到送达的证明文件, 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 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一审时采取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 二审时可径行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 但人民法院能够采取公告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送达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八条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 裁定的上诉期,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当事人,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期限 ;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期限 当事人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进行审查的期间, 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限制 第五百四十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 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并附裁决书正本 如申请人为外国当事人, 其申请书应当用中文文本提出 第五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 被执行人以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提出抗辩的, 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抗辩进行审查, 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执行或者不予执行 第五百四十二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 裁定是否进行保全 裁定保全的, 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需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五百四十三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应当提交申请书, 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 外国法院判决 裁定为缺席判决 裁定的,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 但判决 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提交文件有规定的, 按照规定办理

74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的, 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 也没有互惠关系的, 裁定驳回申请, 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百四十五条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五百四十六条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 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 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 人民法院经审查, 裁定承认后, 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 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五百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 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 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五百四十八条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可以陈述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 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百四十九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司法协助条约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 未通过外交途径, 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 人民法院应予退回, 并说明理由 第五百五十条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判决书 裁定书, 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证明其法律效力的, 或者外国法院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证明判决书 裁定书的法律效力的, 作出判决 裁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 可以本法院的名义出具证明 第五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 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 附则

75 第五百五十二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 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2 年 7 月 14 日发布的 关于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同时废止 ;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 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 不再适用

76 管理风险 第二章 东恒动态 建设法治政府 律师能为有位 东恒第三十二期法律沙龙 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解读 圆满落幕 1 月 23 日晚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第三十二期法律沙龙圆满落幕 本次沙龙活动由我所 执行主任魏东主持 近三十位律师参与探讨 交流 其中 市政协委员 江苏创盈律师事务 所高级合伙人 主任律师严震受邀参加 并就沙龙主题作了精彩发言 活动中 我所党支部书记曹小寅律师就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政府普遍建立法律顾问 制度的重要性及紧迫性作了专题介绍 紧接着 魏东主任带领大家共同研读了南京市政府工 作报告 尤其对市政府 2015 年八个方面重点工作进行了深入学习和谈论 市政协委员严震和参加沙龙的律师一致认为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 建设法治 诚 信政府意义更大 责任更重 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群体施展才能 参政议政的舞台更大 空间更广 南京市政府在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和混合所有制跨越发展 加快产业转型 升级 启动江北新区建设 推动现代农业建设 促进文化繁荣发展 服务民生等工作过程中 涉及国有企业改革 并购 重组 ppp 模式 招投标 投融资 知识产权保护 环境治理公 益诉讼 依法行政等众多法律问题 我们律师行业应当抓住机遇 丰富法律专业知识 提高 专业服务技能 积极主动 以饱满的热情为法治政府 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活动最后 参会律师一致决定 成立专门服务团队 研发公共法律及政府法律服务产品 研究政府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常见法律风险 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 工作原则 工作方法等 本快讯仅供参考和学术讨论 在任何情况下不对任何人作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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