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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OP-0101: 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之擬 ( 修 ) 訂 一 處理流程 : 二 法令依據 : ( 一 ) 地方制度法 ( 二 )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 三 ) 健全機關組織功能合理管制員額作業要點 1

2 ( 四 ) 職務列等表 ( 五 )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 六 ) 各機關組織法規涉及考銓業務事項作業要點 ( 七 ) 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 八 ) 嘉義市各區區公所組織規程 ( 九 ) 嘉義市西區區公所層負責明細表 三 作業注意事項 : ( 一 ) 機關組織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1 機關名稱 2 設立之法源依據 3 權限及職掌 4 首長職稱 ; 置副首長者, 其職稱及人數 5 一級單位名稱 ; 有所屬一級機關者, 其名稱 6 首長辭職及代理程序 7 其他有關組織運作規定 ( 二 ) 各職稱之選用及其員額配置比例, 應依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各機關組織法規涉及考銓業務事項作業要點 相關規定辦理, 並於公文時效期限內辦理完竣 ( 三 ) 聯繫單位 : 內政部民政司 (02) 銓敘部法規司第四科 (02) 四 使用表格 : ( 一 ) 訂定修正組織自治條例 ( 組織規程 ) 總說明 ( 二 ) 組織系統圖 ( 三 ) 組織自治條例 ( 組織規程 ) 原訂 修正條文對照表 ( 四 ) 組織自治條例 ( 組織規程 ) 條文 原訂 ( 五 ) 編制表或編制對照表 修正 ( 六 ) 各官等員額配置比例表 ( 七 ) 員額配置表 ( 八 )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比例試算表 ( 九 ) 銓敘部試算檢核結果表 2

3 SOP-0102: 職務說明書及職務歸系表之擬 ( 修 ) 訂 一 處理流程 : 3

4 二 法令依據 : ( 一 )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 二 ) 職務歸系辦法 ( 三 ) 職等標準 ( 四 ) 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 ( 五 ) 職系說明書 ( 六 ) 職務列等表 ( 七 ) 員額配置表 ( 八 ) 分層負責明細表 三 作業注意事項 : 敘明本業務項目執行中之工作要領 應注意之期程與綱要式的目標, 此綱要只需勾勒出全面性的關鍵程序, 所包含的範疇為 : 審核標準模式 品質管控方法 期程或期限管控 處理結果標準 承辦單位或人員之聯絡方式等 以本案為例, 其作業注意事項略述如下 : ( 一 ) 分析評擬時, 應同時檢查職務數有無超過其編制員額 ( 預算員額 ), 及各該職務是否規定於組織法規內 ( 二 ) 辦理職務歸系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敘明理由或檢附相關資料, 連同職務說明書送銓敘部核備 1. 主管職務歸入技術類職系者 2. 行政性 技術性通用職稱之職務歸系者 3. 職稱性質與其工作內容不符者 4. 歸系有案之職務改列為機要職務或機要職務改列為非機要職務 ( 三 ) 各機關對所屬職務歸系如有異議, 應於接到職務歸系通知次日起 30 日內, 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資料申請覆核 ( 四 ) 職務歸系後, 如職務之工作性質有變更時, 應由歸系機關依職務歸系辦法第 2 條規定程序調整之 ( 五 ) 人事人員 主計人員及政風人員各依其管理系統辦理歸系 ( 六 ) 聯繫單位 : 銓敘部法規司第四科 (02) 四 使用表格 : ( 一 ) 職務說明書 ( 二 ) 職務歸系表 ( 三 ) 職務歸系註銷表 4

5 SOP-0104: 分層負責明細表之編 ( 修 ) 訂 一 處理流程 : 二 法令依據 : ( 一 ) 嘉義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 二 ) 嘉義市各區區公所組織規程 三 作業注意事項 : ( 一 ) 各機關實施分層負責, 以劃分三層為原則, 不得多於四層或少於二層 ( 二 ) 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訂定或修正, 經本機關首長核准實施, 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 三 ) 各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檢討修正分層負責明細表, 於公文時效內期限內辦理完竣 四 使用表格 : ( 一 ) 嘉義市西區區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 ( 草案 ) 原定 ( 二 ) 嘉義市西區區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對照表 修正 5

6 SOP-0105: 考試缺額調查作業 一 處理流程 二 法令依據 ( 一 ) 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 ( 二 )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三 作業注意事項 ( 一 ) 各機關提報任用需求時, 如為現缺, 並應於任用計畫調查表內加註職務編號, 如為預估缺, 得免填列 ( 二 ) 縣市政府及縣轄市公所職缺, 列入高普初等考試, 其餘職缺列入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離島地區縣市政府及縣轄市公所之職缺, 得自行選擇提報高普初等考試或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考地方政府二級以下機關職缺, 可自行選擇是否列入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 ( 三 ) 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 各縣市政府及縣轄市公所, 以各該機關上年度提報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職缺數為準, 其提缺數每滿 3 個, 得於下一年度提列地方特考職缺 1 個 四 使用表格 ( 機關全銜 ) 職務臨時出缺需用考試及格人員月報表 ( 如係遴用增額錄取人員者, 應再檢附其同意書 ) 6

7 SOP-0106: 新進人員報到 二 處理流程 : 二 法令依據 : ( 一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二 )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 三 ) 公務員服務法 ( 四 )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7

8 三 作業注意事項 : ( 一 ) 公務人員接獲派令後除有特殊規定外, 應於 1 個月內報到, 其有特殊理由經服務機關長官核准者可予延長, 但最多以 1 個月為限 新進人員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薪, 各項津貼均依規定核計 ( 二 ) 考試及格分發人員於規定期限內報到, 並於 1 週內填報實務訓練計畫表, 報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國家文官學院 四 使用表格 : ( 一 ) 就職通知單 ( 二 ) 公務人員履歷表 ( 三 ) 公務人員服務誓言 ( 四 ) 擬任人員具結書 ( 五 ) 實務訓練計畫表 8

9 SOP-0107: 職名章請製或銷毀 三 處理流程 : 二 法令依據 : 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 三 作業注意事項 : ( 一 ) 各級人員職名章, 分為下列三種 : 1 甲種 : 各機關首長 副首長及秘書長用, 應刻機關銜名 職別 姓名 2 乙種 : 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 副主管及二級單位主管用, 刻名稱及職別 姓名 3 丙種 : 承辦人員用, 刻職別 姓名 ( 二 ) 機關首長 副首長職名章, 得視業務需要增刻 1 至 3 顆, 並以 甲 乙 丙 字樣區別之 ( 三 ) 一級單位主管職名章如該單位設有核稿人員或確因業務需要者, 得增刻 1 至 2 顆為限, 並以 甲 乙 字樣區別之 9

10 四 使用表格 : 職名章登記簿 10

11 SOP-0108: 擬任人員送審 四 處理流程 : 二 法令依據 : ( 一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二 )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 三 ) 簡化公務人員送審檢證注意事項 ( 四 ) 各機關辦理任用俸給考績案件送審 更正或變更作業手冊 三 作業注意事項 : ( 一 ) 依規定於派代 3 個月內送審, 逾期不送審或審查不合格者應即撤銷代理 ( 二 ) 到職生效日如在法定期限內送審者以實際到職日為準, 逾限送審者以送審之日為準 但遇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經銓敘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 三 ) 各機關主管之人事人員對於試用及擬任人員之送審, 應負責查催, 並主動協助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4 條所定期限內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逾限不送審者, 各該機關得予停止代理 試用及擬任人員依限送審並經銓敘審定者, 自其實際到職或代理之日起算試用期間及任職年資, 未依限送審而可歸責於當事人者, 自各該機關送審之日起算其試用期間及任職年資 如因人事人員疏誤者, 各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懲處, 並送銓敘部備查 ( 四 ) 公務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程序銓敘審定後, 如有不服, 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 如有顯然錯誤, 或有發生新事實 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 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 五 ) 聯繫單位 : 銓敘部銓審司 ( 特審司 ) 第五科 (02)

12 四 使用表格 : ( 一 ) 擬任人員送審書 ( 二 )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 三 )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一覽表 12

13 SOP-0109: 動態登記 五 處理流程 : 二 法令依據 : ( 一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二 )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 三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 四 ) 各機關辦理任用俸給考績案件送審 更正或變更作業手冊 三 作業注意事項 : ( 一 ) 甲機關調任乙機關職務者其動態登記依規定於派代 3 個月內由乙機關填報 ( 二 ) 凡冠姓 改名 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更正之動態應附繳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三 ) 辭職之卸職動態登記應由原機關辦理 ( 四 ) 聯繫單位 : 銓敘部銓審司 ( 特審司 ) 第五科 (02) 四 使用表格 :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13

14 SOP-0110: 重行審定 六 處理流程 : 二 法令依據 : ( 一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二 )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 三 ) 公務人員俸給法 ( 四 )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 五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六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三 作業注意事項 : ( 一 ) 送審案件經銓敘部審定後如有異議應於文到 3 個月內申請重行審定 ( 二 ) 公務人員提出重行審定之申請時, 人事主管人員應審慎查核, 如原審並無不符時可代替銓敘機關予以釋疑, 非必要時儘少辦理重行審定, 免生公文往返之煩 ( 三 ) 聯繫單位 : 銓敘部銓審司 ( 特審司 ) 第五科 (02) 四 使用表格 :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 14

15 SOP-0111: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成績考核與列報 七 處理流程 : 填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機關首長核定 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 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二 法令依據 : ( 一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二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 三 ) 各項特考考試規則 訓練辦法等有關學習訓練規定 三 作業注意事項 : ( 一 ) 受分配實施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於訓練期滿 7 日內, 使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 ( 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請證作業申請, 並造具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 二 ) 送單位主管考評 ( 如成績不及格提考績委員會審議, 並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的機會 ) ( 三 ) 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應繳交證書費每人新台幣 500 元 ( 各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於收受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報考試院請證函文副本時, 應轉知受訓 15

16 人員至保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 選擇列印證書規費繳款單, 直接至 ATM 轉帳或使用網路繳費 ) 四 使用表格 : ( 一 ) 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 二 ) 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16

17 SOP-0112: 試用期滿送審 八 處理流程 : 二 法令依據 : ( 一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二 )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17

18 三 作業注意事項 : ( 一 ) 初任各官等人員, 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 6 個月以上者, 應先予試用 6 個月, 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 予以實授 ; 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試用人員不得充任各級主管職務 ( 二 ) 聯繫單位 : 銓敘部銓審司第五科 (02) 四 使用表格 : ( 一 ) 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 ( 二 ) 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 18

19 SOP-0113: 請任作業 一 處理流程 二 法令依據 ( 一 )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 二 ) 總統府處理文武官員任免作業要點 三 作業注意事項各機關於接獲銓敘部 銓敘審定函 後一個月內, 如未接獲總統府任命 ( 官 ) 令, 則由各機關造列請任名冊, 以電子公文彙送主管機關轉總統府辦理任命 ( 官 ), 並副知銓敘部 四 使用表格 ( 一 ) 簡任 簡派人員請任名冊 ( 二 ) 薦任 薦派人員請任名冊 ( 三 ) 委任 委派人員請任名冊 19

20 SOP-0114: 甄審委員會組成 九 處理流程 : 二 法令依據 : ( 一 ) 公務人員陞遷法 ( 二 )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三 作業注意事項 : ( 一 ) 各機關組織甄審委員會, 應置委員 5 人至 23 人, 任期 1 年, 期滿得連任 ( 二 ) 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 ( 三 ) 委員每滿 4 人應有 2 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 本機關人員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人事 主計 政風系統人員不得參與一般人員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之選舉 ( 四 ) 票選, 應採普通 平等 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 但各機關情形特殊者, 得採分組 間接 通訊等票選方式行之 辦理選務人員應嚴守秘密 ( 五 ) 甄審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始得開會 ; 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始得決議 可否均未達半數時, 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 六 ) 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 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 七 ) 甄審委員會審議案件有疑義時, 得調閱有關資料, 必要時並得通知參與陞遷人員 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 詢畢退席 ( 八 ) 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之 但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統籌辦理下級機關人員陞遷甄審 ( 選 ) 之機關, 不得合併 20

21 四 使用表格 : 無 21

22 SOP-0115: 陞遷考核 - 內陞 十 處理流程 : 二 法令依據 : ( 一 ) 公務人員陞遷法 ( 二 )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 三 )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 四 ) 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 五 )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 六 ) 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 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22

23 三 作業注意事項 : ( 一 ) 辦理陞遷甄審案件, 應設立甄審委員會甄審之, 其組成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辦理 ( 二 ) 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6 條規定訂定陞遷序列表 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 如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 得按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高低依序辦理 ( 三 ) 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 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 並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 就考試 學歷 職務歷練 訓練 進修 年資 考績 ( 成 ) 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 訂定標準, 評定分數, 並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 對具有基層服務年資者酌予加分 ( 四 ) 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 分別情形, 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 並檢同有關資料, 報請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 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 3 名中圈定陞補之 ; 如陞遷 2 人以上時, 就陞遷人數之 2 倍中圈定陞補之 四 使用表格 : ( 一 ) 陞遷人員考核表 ( 二 ) 考核結果清冊 23

24 SOP-0116: 陞遷考核 - 外補 十一 處理流程 : 24

25 二 法令依據 : ( 一 ) 公務人員陞遷法 ( 二 )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 三 )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 四 )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 五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 年 7 月 3 日局力字第 號函 ( 六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七 )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三 作業注意事項 : ( 一 ) 各機關辦理陞遷甄審案件, 應設立甄審委員會甄審之, 其組成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辦理 ( 二 ) 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 及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規定, 職缺在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沒有錄取人員可分發時, 得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 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的合格人員 ( 即非現職公務人員 ) 是否選擇以遴用非現職的合格人員或 商調他機關現職人員 之方式辦理, 屬機關首長用人權責, 由機關自行決定 非現職人員如想再任公職, 則應依照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參加各機關辦理的公開甄選 機關經公開甄選程序後如想遴用非現職人員, 人事人員應先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考試職缺填報及人員分發系統 查詢該職缺適用之相關考試等級 類科有無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人員可資分發或增額錄取人員待遴用, 如無上述人員, 始可准非現職人員參加甄審, 並於甄審後經分發機關同意, 始得通知當事人錄取之決定, 如逕行公布 ( 或通知 ) 錄取, 但因不符自行遴用相關規定未獲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導致不能發布參加甄選人員派令情事, 其相關責任, 則應由機關負責 ( 三 ) 各機關職務出缺, 如因業務需要, 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 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後, 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稱 姓名及擬任之職務, 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 始得調用 ( 四 ) 聯繫單位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02) 四 使用表格 : 考核結果清冊 25

26 SOP-0117: 商調 二 處理流程 : 二 法令依據 : ( 一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二 )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 三 ) 公務人員陞遷法 ( 四 )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 五 )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 六 ) 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 七 )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26

27 三 作業注意事項 : ( 一 ) 先確定擬調人員任用資格 ( 二 ) 商調人員, 未經核定之前, 不得先行到離職 ( 三 ) 自願降調低一官等人員應檢附 自願降調同意書 四 使用表格 : 自願降調同意書 27

28 SOP-0118: 留職停薪及復職申請作業 一 處理流程 陳報主管機關核發復職派令 送銓敘部復職動態登記 二 法令依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三 作業注意事項 ( 一 ) 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三十日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 ; 留職停薪人員, 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 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 逾期未復職者, 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 視同辭職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 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 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 如未申請復職者, 服務機關應即查處, 並通知於三十日內復職 ; 逾期未復職者, 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 視同辭職 ( 二 ) 主管人員經核准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者, 得視業務需要先調任為非主管職務 四 使用表格動態登記書 28

29 SOP-0119: 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之擬定 三 處理流程 : 二 法令依據 : ( 一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 二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 三 )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 四 )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 五 )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三 作業注意事項 : ( 一 ) 聘用人員以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 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 並經核准後再編列預算聘用 ( 二 ) 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所任工作相當委任第 5 職等以下之臨時性工作, 而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者為限, 以訂有期限之臨時性機關 辦理臨時新增業務 辦理有關機關委託或委辦之定期性事務及辦理季節性或定期性簡易工作為範圍, 並經核准後再編列預算僱用 ( 三 ) 各機關以工程管理費, 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 不適用約聘 ( 僱 ) 用人員制度 四 使用表格 : ( 一 ) 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 ( 二 ) 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 29

30 SOP-0120: 委任非主管職務代理約僱人員之僱用 四 處理流程 : 陳報主管機關核發僱用通知書 辦理到職訂定契約 二 法令依據 : ( 一 )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 二 )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 三 )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30

31 三 作業注意事項 : ( 一 ) 約僱人員在僱用期間, 須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二 ) 各機關對與人民權利義務攸關之業務, 應注意避免以約僱人員辦理之 ( 三 ) 出缺職務代理期間以 1 年為限 僱用非現職人員為約僱人員倘其代理期間曾中斷, 其前後代理期間併計仍受 1 年期間之限制 但情形特殊報經分配機關同意之邊遠地區難以羅致人員, 得延長代理, 並以 1 次為限 ( 四 ) 薦任或委任非主管職務於職務出缺列入考試分發後, 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 得僱用約聘 ( 僱 ) 人員代理該職缺, 不受 1 個月期間之限制 ; 薦任非主管職務如係休假或停 ( 休 ) 職期間不得僱用約聘人員 各級公立學校 公立托兒所僅置護士 ( 或護理師 ) 1 人, 差假或停 ( 休 ) 職期間, 得僱用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不受 1 個月期間之限制 ( 五 ) 約僱人員於約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 應即解僱,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 六 ) 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代理之現職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其所支酬金由各機關人事單位每半年列冊, 逐一註明分發機關同意之文號, 分別函送分發機關 銓敘機關 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查考 ( 七 ) 聘 ( 僱 ) 用人員應注意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規定 ( 八 ) 聯繫單位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力處 (02) 銓敘部銓審司第三科 (02) 四 使用表格 : ( 一 ) 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 ( 二 ) 約僱人員僱用契約書 ( 三 ) 僱用名冊 ( 四 ) 僱用通知書 31

32 SOP-0121: 聘 ( 僱 ) 用人員聘 ( 僱 ) 用 五 處理流程 : 二 法令依據 : ( 一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 二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 三 )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 四 )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 五 )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三 作業注意事項 : ( 一 ) 聘 ( 僱 ) 用人員之聘 ( 僱 ) 用應訂立契約, 述明聘 ( 僱 ) 用期間 擔任工作 工作標準 聘 ( 僱 ) 用期間報酬 應遵守之義務及其他必要事項 ; 並受公務人員消極任用資格之限制, 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 考績法 退休法 撫卹法及保險法等之規定 ( 二 ) 聘 ( 僱 ) 用人員應注意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規定 ( 三 ) 聯繫單位 : 銓敘部銓審司第五科 (02) 四 使用表格 : ( 一 ) 聘 ( 僱 ) 用人員聘 ( 僱 ) 用名冊 ( 二 ) 聘 ( 僱 ) 用人員聘 ( 僱 ) 用契約書 ( 三 ) 聘 ( 僱 ) 用人員聘 ( 僱 ) 用通知書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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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 F736F F D20A5F4A5CEAA6BBC57AD71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公務人員任用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 ; 並修正第六條條文修 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第六條第三項各機關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 官等 職等及員額者外, 應依其業務性質就其適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置職稱, 並妥適配置各官等 職等職務, 訂定編制表, 函送考試院核備 第七條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 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 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 並訂定職務說明書, 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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