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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任用 3 一 從歷屆試題來觀察, 公務員法 最常被命題的就是有關公務人員 任 考試 用 的題目, 幾乎每一年的考題中, 至少都會出現一題 往往四個 題目中, 就有兩個題目與 任用 有關, 佔了一半的比例, 因此 任 用篇 的重要性可見一斑 由於 任用篇 的內容相當龐雜, 為便 於觀察, 茲將其分為 11 個單元, 並將歷屆考題出題處分析如下表 : 單元 原則 名詞定義一般查核及特殊查核積極與消極任用資格考試錄取人員任用程序之途徑取得公務人員各官等任用資格調任遷調期間任用迴避規定及首長不得任用留職停薪規定資遣特殊人員其他91 高考三級 基特三等 1 92 地特三等 1 92 高考三級 地特三等 高考三級 普考 地特三等 1 94 高考三級 1 95 地特三等 1 95 高考三級 1 95 普考 地特三等 高考三級 1 97 地特三等 地特四等 1

2 4 公務員法 97 高考三級 普考 1 98 地特三等 地特四等 1 98 高考三級 普考 地特三等 地特四等 1 99 高考三級 高考三級 普考 地特四等 鐵特高員 普考 退除役三等 高考三級 普通考試 1 合計 二 由上表可知, 關於公務人員 任用 出題的重點在 五 取得公務 人員各官等任用資格之途徑 六 調任 以及 七 任用迴避規 定及首長不得任用遷調期間, 上述重點考題的作答內容, 除了引述 的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來回答之外, 尚有相關法規十餘 種, 由於任用法多僅作原則性的規範, 對於許多細節性事項, 必須 要依照題意, 補充其他相關法規的說明, 方能使答案完備, 筆者將 這些與答題有關的法規, 都選錄在本篇的附錄中以供考生們參閱 三 除了以上重點之外,98 年高考及普考罕見地以 代理 陞遷 這 兩個主題來命題, 雖然 代理 及 陞遷 亦為公務人員任用類的 主題, 但是這兩個主題與人事人員所辦理的業務較為相關, 而與政 風人員的業務相關性較低, 因此多在人事行政類科的 現行考銓制 度 中出題, 以往未曾在廉政 ( 政風 ) 類科的 公務員法 中見過 此類命題, 但為了避免考生再次遭到出題者突襲, 筆者在本章中增 加 代理 及 陞遷 的內容以供考生們參考

3 第一章 任用 5 基礎篇 一 公務人員任用之原則 專才專業 適才適所 人與事適切配合 初任與升調並重二 名詞定義 官等 職等 職務 職系 職組 職等標準 職務列等表 職務說明書 職系說明書三 任用公務人員時應注意事項 資格相當 一般查核及特殊查核四 公務人員積極與消極任用資格 積極任用資格 消極任用資格五 考試錄取人員任用程序 初任人員之分發任用 各官等人員之派代與送審 初任人員之試用 合格實授

4 6 公務員法 初任各官等公務人員之任命六 取得公務人員各官等任用資格之途徑 外補考試 升官等考試 升官等訓練七 權理八 調任九 首長迴避任用及不得任用遷調人員期間十 留職停薪十一 五種特別人員 機要人員 派用人員 聘用人員 約僱人員 雇員十二 政務人員適用規定十三 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進階篇 一 公務人員陞遷制度概述二 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三 公務人員代理制度概述

5 第一章 任用 7 一 公務人員任用之原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 以下簡稱為任用法 ) 第 2 條即規定我國公務人員之任用原則 : 公務人員之任用, 應本專才 專業 適才 適所之旨, 初任與升調並重, 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其意義係指政府機關任用人員之目的, 即在以具有專長之人才, 出任符合所具專長之職務, 而使之學以致用, 各適其所 可將以上規定歸納為 專才專業 適才適所 ; 人與事適切配合 初任與升調並重 等三項原則, 其具體作法分述如下 : 專才專業 :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 應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系, 列表送銓敘部核備 ( 任用法第 8 條參照 ) 初任各職務人員, 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 ; 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 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 任用法第 9 條參照 )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時, 其職系專長認定標準 再調任限制及有關事項之辦法, 由考試院定之 ( 任用法第 18 條參照 ) 適才適所 人與事適切配合 : 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 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 其學識 才能 經驗及體格, 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 如係主管職務, 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 任用法第 4 條參照 ) 擬任人員之學識 才能 經驗及體格, 應與擬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 職等標準及職務說明書規定相符, 擬任機關並應詳加考查 各機關為應業務需要, 得就性質特殊之職務訂定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 並通知擬任人員送繳公立醫院之檢查合格證明 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 應送銓敘部備查 ( 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3 條參照 )

6 8 公務員法 初任與升調並重 : 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 如業務需要時, 得指名商調之 但指名商調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時, 仍應受第 13 條第 5 項及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之限制 ( 任用法第 22 條參照 ) 公務人員之陞遷, 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 考量機關特性與職 務需要, 依資績並重 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 採公開 公平 公 正方式, 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 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 陞遷法第 2 條參照 ) 二 名詞定義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 條有關公務人員任用的專有名詞定義如下, 這九 個名詞定義相當重要, 且有多項名詞定義相近, 容易混淆, 請同學們 務必逐字記熟 : 官等 : 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官等分委任 薦任 簡任 職等 : 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 以 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官等 職等 俸級 第十四職等 本俸 :1 級 第十三職等 年功俸 :3 級 ; 本俸 :3 級 簡任 第十二職等 年功俸 :4 級 ; 本俸 :5 級 第十一職等 年功俸 :5 級 ; 本俸 :5 級 第十職等 年功俸 :5 級 ; 本俸 :5 級 第九職等 年功俸 :7 級 ; 本俸 :5 級 薦任 第八職等年功俸 :6 級 ; 本俸 :5 級第七職等年功俸 :6 級 ; 本俸 :5 級 第六職等 年功俸 :6 級 ; 本俸 :5 級 委任 第五職等年功俸 :10 級 ; 本俸 :5 級第四職等年功俸 :8 級 ; 本俸 :5 級

7 第一章 任用 9 第三職等 年功俸 :8 級 ; 本俸 :5 級 第二職等 年功俸 :6 級 ; 本俸 :5 級 第一職等 年功俸 :6 級 ; 本俸 :7 級 職務 : 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例如 : 採購業務 出納 業務 收發業務 職系 : 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一般行政職系 人事行政 職系 廉政職系 職組 : 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普通行政職組包括一般行政 一般民 政 人事行政等職系 ; 法務行政職組包括司法行政 矯正 廉政等 職系 ; 電機工程職組包括電子工程及電力工程等職系 補充資料 : 依考試院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修正發布之 職組暨 職系名稱一覽表 中, 計訂列 43 個職組與 96 個職系 代號 類別 代號職組名稱代號 職系名稱 備註 3101 一般行政職系 3102 一般民政職系 3104 社會行政職系 一 一般行政職系與檔案管理 僑務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 人事行政職系組, 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普通行政 3108 戶政職系二 一般民政職系與僑務行政職 3109 原住民族行政職系 3110 社會工作職系 系視為同一職組, 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03 行政類 3111 勞工行政職系 3401 司法行政職系 3404 矯正職系 3405 法制職系 一 本職組各職系與一般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 但以本職組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34 法務行政 二 司法行政職系與安全職組各職系 海巡行政職系視為同 3406 廉政職系 一職組, 現職人員得相互調 任

8 10 公務員法 三 廉政職系與安全職組各職系視為同一職組, 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四 司法行政職系與一般民政 社會行政 人事行政 戶政 勞工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 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五 法制職系與一般民政 社會行政 人事行政 戶政 勞工行政 經建行政 智慧財產行政 消費者保護 安全保防職系視為同一職組, 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六 廉政職系與一般民政 社會行政 人事行政職系視為同一職組, 但以本職系現職人員單向調任為限 節錄部分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職等標準 職務列等表 : 職等標準 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 簡 難 易, 責任輕 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 職務列等表 係將各種職務, 按其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 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並且由考試院定之 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6 條規定,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 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 依 職等標準 列入 職務列等表, 必要時, 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

9 任計師第一章 任用 11 我國總統府職務列等表 局長14 主秘書(人事府任13 政風處處長會副本部)簡12 議10 副參事處處長計長主任局長參專門高級11 分析師委員科長9 分編審8 管析師專員7 設理師科員6 薦任5 辦事員4 3 委任書記2 1 職務說明書 職系說明書 : 職務說明書 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職系說明書 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 職務說明書圖例 市政府 局職務說明書一 職務編號 A ( G) 二 職稱副局長三 所在單位本機關四 官等職等簡任第十一職等五 職系 職系

10 12 公務員法 一 襄助局長綜理局務 50% 六 工作項目二 代表局長出席或主持重要會議 40% 三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10% 一 本職務之職責係在法律規定及局長重點監督下, 執行前述各項分配之工作, 工作進行中對機關之業務七 工作權責發展及聲譽具有拘束力及影響力 二 處理前述工作時, 需經常與機關內外相當人員及民眾協商 接觸, 以爭取支持合作 一 需具有都市計畫 土地規劃與都市設計等專業知識八 所需知能與實務經驗, 並須熟知都市及區域計畫等相關法令 二 需具有領導能力及從事研究 分析 策劃等能力 備註單位主管機關首長填表人人事主管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說明 : 一 本說明書共分八欄, 其中二 三 六 七各欄由現職人員填寫, 其他各欄由人事單位填寫 二 現職人員應依規定據實填寫, 如無現職人員之職務, 由機關指定適當人員填寫後, 送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切實核正並擬具其所應歸之職系, 陳機關首長核送歸系機關 職系說明書對於廉政職系工作性質之說明廉政職系本職系之職務, 係基於廉政 政風等知能, 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 研究 擬議 審核 督導及執行等 : 廉政 : 含廉政政策 制度與法規之擬訂 貪瀆預防措施之推動及執行 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之防貪審查及稽核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解釋及推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法令解釋及案件審議與裁罰 廉政與誠信教育宣導策劃及推動 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及處理 行政肅貪之推動及督導等 政風 : 含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廉政興革建議 公職人員利益

11 第一章 任用 49 1 某縣人事處處長最近很煩惱, 因為手上有三件令他頭痛的事 : 剛當選的縣長要求將一位薦任第九職等的科長調任為該科薦任第七職等科員 社會處處長請求將該處一位薦任第六職等科員權理薦任第九職等核稿秘書 勞工處處長要求將該處一位約聘人員兼任該處薦任第六職等科員之職務 如果你是這位人事處處長, 你必須將現行公務人員進用相關規定向上述相關人員告知 請問正確的相關規定內容為何? 並請說明該項規定內容的立法旨意 101 地特四等 本題是以實例題的方式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的三個考點, 調任 權理 與 聘僱人員, 只要記熟相關規定並不難解答 降調人員之規定 : 立法意旨 : 為避免首長恣意調動人員, 影響公務人員權益幅度過大, 因此對於公務人員調動的官職等範圍予以規範, 以保障公務人員的權益 調任官 職等之限制,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之規定如下 : 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 除自願者外, 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 均仍以原職等任用 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 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副主管人員不得調

12 50 公務員法 任本單位之非主管 小結 : 依題意將薦任第九職等科長, 調任為該科薦任第七職等科員, 降調超過一個職等, 除自願者外, 似與上開任用法之規定不符 另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縱然當事人自願, 亦不得違反該項規定 權理之規定 : 立法意旨 : 權理制度之產生, 係為因應公務人員考試或任用資格, 未達所任職務之列等時, 所採用的權宜措施, 目的是使機關內職務出缺時, 可暫准由僅具較低任用資格之人員權理該職務, 以便靈活用人 權理之規定,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 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 ; 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 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小結 : 依題意將薦任第六職等科員權理薦任第九職等核稿秘書, 因未在二個職等的範圍之內, 故與上開任用法之規定不符 聘用人員之規定 : 立法意旨 : 聘用人員制度之產生, 係為發展科學技術, 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 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 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 聘用人員兼職規定,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 7 條, 聘用人員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務之名稱, 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 小結 : 依題意約聘人員兼任該處薦任第六職等科員之職務, 有違上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 2 公務人員任用第 2 條規定 : 公務人員之任用, 應 初任與升調並重,, 試述其立法目的為何? 101 普考

13 第一章 任用 51 先說明初任與升調並重之意義, 並引出其目的為兼顧二種用人方式之優 點, 再分析初任與升調之優點與缺點 初任與升調並重之意義 : 初任 係指當機關職務出缺時, 自公務體系之外, 甄補新血加入, 一般是利用公開競爭考試來取才, 其目的係為了使機關人力新陳代謝, 而 升調 係指當機關職務出缺時, 由公務體系內拔擢適當人才來擔任 初任與升調並重之目的, 係為取二種用人方式之優點, 避免缺點 內升與外補之優缺點分析 : 內升制 : 係指機關職位有空缺或出缺時, 由在職的低級人員升任補充者 : 優點 : 在職公務員陞遷有望, 機會較多, 產生有力有效的策勵與獎進 公務員自覺上進有機會, 發展有前途, 不存五日京兆之心, 見異思遷 新任高級人員是原來舊同事時, 對業務較熟悉, 不致有所更張, 易保持機關安定 憑一時的考試, 有時並不足以發現真才, 在長期服務過程, 對一人才能高下 品行優劣可以有完全的瞭解, 以為晉陞的依據, 易於實現因事以選才, 因才而施用的原則 對新任職務可以從容應付, 不感困難 缺點 : 不足以吸收卓越人才 不符適才適所原則 無新血輪 新份子加入, 易陷暮氣沈沈, 缺乏朝氣與活力, 不願改革 外補制 : 指機關職位有空缺或出缺, 不由在職低級人員升補, 而由外界挑選合格的人員補用之 :

14 52 公務員法 優點 : 足以吸收卓越人才至政府服務 因事選才, 因才施用, 足收 適才適所 之效 機關內有新份子加入, 易有所改革與進步 缺點 : 公務員晉陞無望, 足減低其工作情緒與效率 公務員以前途有限, 自難安心服務 新補入的人員與原來人員毫無關係, 易引起不合作現象 3 任用兼具外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為公務人員, 該任用行為之效力為何? 於任用後發現有此情事, 應作如何處理? 請說明之 101 鐵特高員 答案內容只要陳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之規定即可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 以下簡稱任用法 ) 第 28 條, 所規定之公務人員的消極任用資格相關規定辦理, 茲分述如下 : 公務人員的消極任用資格 :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前開任用行為之效力分析 : 事由於任用後發生 :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應予免職 另按銓敘部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部法二字第 號令略以, 公務人員依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應予免職者, 其免職應溯自各該款情事發生之日起生效 是以, 其免職應溯自其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與外國國籍之日起即為生效

15 第一章 任用 53 事由於任用時發生但於任用後發現 : 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即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應撤銷任用 是以, 其任用行為之效力, 既業經 撤銷, 則應追溯至任用時即自始無效 於任用後發現此情事之處理 : 依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略以, 撤銷任用人員, 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 不失其效力 ; 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不予追還 惟經依第 1 項第 2 款情事, 即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與外國國籍而撤銷任用者, 應予追還 探究其立法意旨, 係考量撤銷任用效果 法安定性及公共利益, 爰明定公務人員任職期間所行使之職權行為, 不因嗣後撤銷任用而影響其效力, 又基於此職權行為所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現金給付不予追還, 惟第 1 項第 2 款情事, 係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 甚至可推定該公務人員為故意, 故應追回其所領之俸給及其他現金給付 4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試用人員試用成績不及格之原因有那些? 100 地特四等 公務人員的 試用制度 是任用篇中很重要的單元, 內容並不難, 主要 規定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 因此只要熟記該條條文即可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之規定, 初任各官等人員, 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 應先予試用六個月, 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 予以實授 ; 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 予以解職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 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 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

16 54 公務員法 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 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 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試用人員之權益 :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 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 經機關首長核定後, 依送審程序, 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 其試用成績不及格者, 於機關首長核定前, 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 考績委員會對於試用成績不及格案件有疑義時, 得調閱有關平時試用成績紀錄及案卷, 或查詢有關人員 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得向考績委員會陳述意見及申辯 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 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解職, 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執行, 未確定前, 應先行停職 試用人員不得充任各級主管職務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 初任各官等人員有關試用之規定為何? 又試 用人員於試用期間, 試用成績不及格之要件為何? 又如何處理? 95 普考 5 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任用基本原則及其主要內容為何? 又試舉其他二個公務員法律規定, 說明機關長官任用公務人員時亦應加以遵守, 請分述之 100 高考三級 公務人員任用的原則可以從任用法第 2 條歸納為, 專才 專業 適才 適所 ; 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初任與升調並重 等三大項目來敘述其意義, 此外要搭配相關的任用法條文規定, 另外本題還要考生在任用法之外, 舉兩個機關長官任用公務人員時亦應遵守的公務員法律規定, 建議舉與任用制度息息相關的陞遷法與考績法來做例子, 較為貼切

17 第一章 任用 55 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任用基本原則及其主要內容 : 專才 專業 : 意義 : 專才, 係指具有某方面專門學識 經驗 技能及能力之人才, 其專門範圍狹, 但程度精, 及一般所謂 專家 專業, 係指某種專門性業務, 必須具備某種專門學識 經驗 技能及能力, 方能處理 專才專業, 係指各種專門人才, 應擔任與其專才相符的專門業務, 各種專門業務, 應由具有該種專才的人員來擔任 規範 :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 應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系, 列表送銓敘部核備 ( 任用法第 8 條參照 )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時, 其職系專長認定標準 再調任限制及有關事項之辦法, 由考試院定之 ( 任用法第 18 條參照 ) 適才 適所 ; 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 意義 : 才, 係指人員所具有之專長, 員工取得專長之方法有考試 學歷 經驗 訓練 著作發明等, 故一個員工所可取得的專長, 不限於一種 所, 就是工作, 在職務分類而言就是職務, 經由職務分類, 可瞭解每種職務所屬職系及職等 適才適所, 係指具有某種專長的人, 去擔任與其專長相符的職務, 每種職務, 由具有各該專長的人來擔任 規範 : 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 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 其學識 才能 經驗及體格, 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 如係主管職務, 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 任用法第 4 條參照 ) 擬任人員之學識 才能 經驗及體格, 應與擬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 職等標準及職務說明書規定相符, 擬任機關並應詳加考查 各機關為應業務需要, 得就性質特殊之職務訂定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 並通知擬任人員送繳公立醫院之檢查合格證明 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 應送銓敘部備查 ( 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3 條參照 )

18 56 公務員法 初任與升調並重 : 意義 : 初任 係指當機關職務出缺時, 自公務體系之外, 徵補新血加入, 一般是利用公開競爭考試來取才, 其目的係為了使機關人力新陳代謝, 而 升調 係指當機關職務出缺時, 由公務體系內拔擢適當人才來擔任 規範 : 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 如業務需要時, 得指名商調之 但指名商調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時, 仍應受第 13 條第 5 項及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之限制 ( 任用法第 22 條參照 ) 其他公務員法律之規定 :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2 條 : 公務人員之陞遷, 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 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 依資績並重 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 採公開 公平 公正方式, 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 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2 條 : 公務人員之考績, 應本綜覈名實, 信賞必罰之旨, 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6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附屬法規對辦理機要職務人員之進用, 有何規定? 100 年普考 機要人員的規定除了 公務人員任用法 的原則規定之外,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還有更細節的規定, 兩部分都要熟背 另外, 曾有考古題問機要人員的敘薪規定, 機要人員的薪給係依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核定, 若有餘力的考生也可以將此規定一併背誦 機要人員, 係指擔任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 得不受法定任用資格 限制, 並經銓敘審定以機要人員任用之人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附 屬法規對辦理機要職務人員進用之規定分述如下 :

19 第一章 任用 57 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 : 任免職之規定 :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 得不受第 9 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機要人員, 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 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進用原則 : 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 應注意其公平性 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 以下簡稱為進用辦法 ) 規定 : 機要人員員額規定 :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 最多不得超過五人 總統府及行政院如因業務需要, 其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 最多分別不得超過十八人及十人 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 安全機關 直轄市政府及縣 ( 市 ) 政府以外之機關, 得由各主管院依機關層次 組織規模及業務性質, 於二人額度內訂其機要人員員額, 並送銓敘部備查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 : 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 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 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為限 但不得以首長 副首長 主管 副主管 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進用 各機關之秘書長 主任秘書或直轄市政府副秘書長一人, 必要時, 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 得於進用辦法第 3 條所定員額內以機要人員進用 但直轄市政府之秘書長及縣 ( 市 ) 政府 置有副市長之縣轄市公所之主任秘書, 不得以機要人員進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對於機要人員之進用, 有何原則性之規定或要求? 99 地特三等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規對各機關機要人員之進用 及其員額與所任職務範圍有何規定? 試申述之 91 高考三級

20 58 公務員法 7 公務人員因職務上之嚴重疏失, 遭其服務機關免職, 而司法機關最終則認定該公務人員之刑事責任不成立, 試問依現行規定, 該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是否已喪失? 依法得否再被任命為公務人員? 99 地特三等 本題可先分析免職的情形與效果, 再討論不得再被任命為公務人員的情 形, 即可得到, 若無消極任用資格之情形仍可再被任命為公務人員之結論 免職之效果 : 年終考績考列丁等, 免職 其要件如下 :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 情節重大, 經疏導無效, 有確實證據者 不聽指揮, 破壞紀律, 情節重大, 經疏導無效, 有確實證據者 怠忽職守, 稽延公務, 造成重大不良後果, 有確實證據者 品行不端, 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 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 有確實證據者 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 免職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規定,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 圖謀背叛國家, 有確實證據者 執行國家政策不力, 或怠忽職責, 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 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 有確實證據者 違抗政府重大政令, 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 有確實證據者 涉及貪污案件, 其行政責任重大, 有確實證據者 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 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 有確實證據者 脅迫 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 情節重大, 有確實證據者 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 情節重大, 有確實證據者 曠職繼續達四日, 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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