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俸給法(民國94年05月18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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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第一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 依本法行之 第二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 一 本俸 : 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 年功俸 : 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三 俸級 : 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 俸點 : 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 加給 : 係指本俸 年功俸以外, 因所任職務種類 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 而另加之給與 第三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 分本俸 ( 年功俸 ) 及加給, 均以月計之 服 務未滿整月者, 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 ; 其每日計發金額, 以當月全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但死亡當月之俸給按全月支給 第四條公務人員俸級區分如下 : 一 委任分五個職等, 第一職等本俸分七級, 年功俸分六級, 第二至第五職等本俸各分五級, 第二職等年功俸分六級, 第三職等 第四職等年功俸各分八級, 第五職等年功俸分十級 二 薦任分四個職等, 第六至第八職等本俸各分五級, 年功俸 1
2 各分六級, 第九職等本俸分五級, 年功俸分七級 三 簡任分五個職等, 第十至第十二職等本俸各分五級, 第十職等 第十一職等年功俸各分五級, 第十二職等年功俸分四級, 第十三職等本俸及年功俸均分三級, 第十四職等本俸為一級 本俸 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點, 依所附俸表之規定 第五條加給分下列三種 : 一 職務加給 : 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二 技術或專業加給 : 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 地域加給 : 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第六條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 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 一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 ; 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 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二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 ; 先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 三 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 先以委任第五職等 2
3 任用者, 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四 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 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五 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 考試及格人員, 初任各官等職務時, 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 一 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簡任職務時, 敘簡任第十職等本俸一級 ; 先以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者, 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五級 二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 ; 先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 三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 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 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四 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 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 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
4 五 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 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六 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者,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第七條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初任各官等職務等級之起敘, 依下列規定 : 一 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簡任職務時, 敘簡任第十職等本俸一級 二 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三 委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委任職務時,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本法施行前經依考試法 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法或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考試及格者, 初任其考試及格職等職務時, 分別自各該職等之最低俸級起敘 第八條 試用人員俸級之起敘, 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改為實授者, 仍敘 原俸級 第九條 依特種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人員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 務人員條例轉任之人員或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繼 續任用之人員, 如另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 在限制轉調機關 職系或年限內, 調任不受限制之職務時, 應以其所具公務人員任用 4
5 資格重新銓敘審定俸級 第十條 各機關現職人員, 經銓敘合格者, 應在其職務列等表所列職等範 圍內換敘相當等級 ; 其換敘辦法, 由考試院定之 第十一條 依法銓敘合格人員, 調任同職等職務時, 仍依原俸級銓敘審 定 在同官等內調任高職等職務時, 具有所任職等職務任用資格者, 自所任職等最低俸級起敘 ; 如未達所任職等之最低俸級者, 敘最低俸級 ; 如原敘俸級之俸點高於所任職等最低俸級之俸點時, 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人員, 仍敘原俸級 權理人員, 仍依其所具資格銓敘審定俸級 調任低官等職務人員, 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 敘同列俸級 ; 如高於所調任職務職等最高俸級時, 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 第十二條 公立學校教育人員 公營事業人員轉任行政機關職務時, 其俸 級之核敘, 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 依其考試及格所具資格或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等銓敘審定俸級 行政機關人員轉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時, 其服務年資之採計, 亦同 曾任行政機關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 如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應先於所轉任職務列等範圍內晉升職等, 再銓敘審定俸級 第十三條 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 依法調任或改任受任用資格限制之同 5
6 職等職務時, 具有相當性質等級之資格者, 應依其所具資格之職等 最低級起敘, 其原服務較高或相當等級年資得按年核計加級 第十四條 本法施行前, 經銓敘合格人員, 於離職後再任時, 其俸級核敘 比照第十條規定辦理 ; 本法施行後, 經銓敘合格人員, 於離職後再任時, 其俸級核敘比照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但所再任職務列等之俸級, 高於原敘俸級者, 敘與原俸級相當之俸級 ; 低於原敘俸級者, 敘所再任職務列等之相當俸級, 以敘至所任職務之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如有超過之俸級, 仍予保留 俟將來調任相當職等之職務時, 再予回復 第十五條 升任官等人員, 自升任官等最低職等之本俸最低級起敘 但原 敘年功俸者, 得敘同數額俸點之本俸或年功俸 曾任公務人員依考試及格資格, 再任較高官等職務者, 亦同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 依所具較高考試及格資格, 升任或再任較高職等職務時, 其原敘俸級, 高於擬任職等最低俸級者, 得敘同數額俸點之本俸或年功俸 初任委任官等職務人員, 其俸級依所具任用資格等級起敘, 曾任雇員原支雇員年功薪點, 得敘該職等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以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其超過之年功薪點仍准暫支, 俟將來升任較高職等職務時, 照其所暫支薪點敘所升任職等相當俸級 第十六條 公務人員本俸及年功俸之晉敘,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在 6
7 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 並敘原俸級人員, 考績 時得在原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 第十七條 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 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 性質相近且 服務成績優良者, 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 ; 如尚有積餘年資, 且其年終 ( 度 ) 考績 ( 成 核 ) 合於或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晉敘俸級之規定, 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 一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 二 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 三 依法令任官有案之軍職年資 四 公立學校之教育人員年資 五 公立訓練機構職業訓練師年資 曾任政務人員 民選首長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年資, 如繳有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得比照前項規定, 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公務人員曾任前二項以外之公務年資, 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 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 第一項所稱職等相當, 指公務人員曾任職務等級與現所銓敘審定之職等相當 ; 所稱性質相 7
8 近, 指公務人員曾任職務工作性質與擬任職務之性質相近 公務人 員曾任職等相當 性質相近 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提敘俸級之認定, 其辦法, 由考試院定之 第十八條 本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 類別 適用對象 支給數額及其他 事項, 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加給給與辦法辦理之 本俸 年功 俸之俸點折算俸額, 由行政院會商考試院定之 第十九條 各機關不得另行自定俸給項目及數額支給, 未經權責機關核准 而自定項目及數額支給或不依規定項目及數額支給者, 審計機關應 不准核銷, 並予追繳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由銓敘部會同審計部定 之 第二十條 降級人員, 改敘所降之俸級 降級人員在本職等內無級可降時, 以應降之級為準, 比照俸差減俸 降級人員依法再予晉級時, 自所降之級起遞晉 ; 其無級可降, 比照俸差減俸者, 應依所減之俸差逐年復俸 給與年功俸人員應降級者, 應先就年功俸降級 第二十一條依法停職人員, 於停職期間, 得發給半數之本俸 ( 年功俸 ), 至其復職 撤職 休職 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 ( 年功俸 ), 在停職期間領有 8
9 半數之本俸 ( 年功俸 ) 者, 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先予復職人員, 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 ; 或經移付懲戒, 須未受撤職 休職之懲戒處分者, 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 ( 年功俸 ) 停職 復職 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 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 ( 年功俸 ), 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公務人員失蹤期間, 在未確定死亡前, 應發給全數之本俸 ( 年功俸 ) 第二十二條 公務人員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 應按第三條第二項 計算方式, 扣除其曠職或超過規定事假日數之俸給 第二十三條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等級, 非依本法 公務員懲戒法及其他 法律之規定, 不得降敘 第二十四條 公務人員俸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 如有不服, 得依公務人 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 如有顯然錯誤, 或有發生新事實 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 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現職人員取得較高考試及格資格, 申請改敘俸級者, 應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 依限申請改敘核准者, 其為免經訓練 實習或學習程序之考試及格人員, 自考試榜示及格之日改支 ; 其為須經訓練 實習或學習期滿成績及格, 始完成考 9
10 試程序之人員, 自訓練 實習或學習期滿成績及格之次日改支 逾限申請而核准者, 自申請之日改支 第二十五條 派用人員之薪給, 準用本法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俸給, 均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七條本法施行細則, 由考試院定之 第二十八條本法條施行日期, 由考試院定之 10
第 6 條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 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 一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 ; 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 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二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 ;
名稱 : 公務人員俸給法修正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法規類別 :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第 1 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 依本法行之 第 2 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 一 本俸 : 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 年功俸 : 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三 俸級 : 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 俸點 : 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 加給 : 係指本俸
頁次 : 下列何職等以上人員, 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 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員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 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人員 13 公務人員經依規定程序銓敘審定後, 如有不服得如何處理? 提起訴願 提起行政訴訟 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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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人事處暨所屬人事機構 102 年度人事人員法規測驗題庫 學校組 是非題 ( )1. 輔導處無公務人員配置, 但輔導主任是學校一級單位主管, 具擔任考績委員會指定 委員之資格 ( )2. 教師取得碩士學位申請改敘, 得以不同學年度學期之休學年資併計 1 年提敘 1 級 ( )3. 國小代課教師之年資得與專任教師年資合併計算提敘薪級 ( )4. 教師另予成績考核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公務人員俸額表 單位 : 新台幣元 委任薦任簡任俸點教育 警察人員第一職等第二職等第三職等第四職等第五職等第六職等第七職等第八職等第九職等第十職等第十一職等第十二職等第十三職等第十四職等薪 ( 俸 ) 額 四 51,480 三 51,480 51, 五 50,835 三 50,
( 一 ) 人事費 - 薪給壹 法令依據 一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3 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 分本俸 ( 年功俸 ) 及加給, 均以月計之 服務未滿整月 者, 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 ; 其每日計發金額, 以當月全月俸給總額 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但死亡當月之俸給按全月支給 二 行政院訂頒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 行政院 94.1.24 院授人給字第 09400001001 號函 ) ( 一
目 錄
公教人員基本權益手冊 目 錄 壹 任免遷調篇一 考試 1 二 任用 4 三 職務代理 6 四 調任 7 五 陞遷 9 六 俸給 10 七 教師敘薪 11 貳 考核獎懲篇一 考績 ( 核 ) ( 一 ) 考績 ( 核 ) 種類 20 ( 二 ) 考績 ( 核 ) 獎懲 20 ( 三 ) 考績 ( 核 ) 救濟 21 ( 四 ) 考績 ( 核 ) 獎金中主管職務加給之計算 21 ( 五 ) 考績 ( 核
PowerPoint 簡報
人事法規案例研討專班 - 考核獎懲 1 壹 前言貳 平時考核參 獎懲業務肆 考績業務伍 考績委員會陸 結語 2 考核宗旨 考績法第 2 條明定, 公務人員之考績, 應綜覈名實, 信賞必罰, 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目的在績效管理 考核相關法規 考績法 考績法施行細則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務員懲戒法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桃園縣政府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關於開放簡任第十職等以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後相關之執行疑義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執行疑義一覽表 編號提案機關疑義事項會議結論備考一法院法務部 薦任法官及薦任檢察官其職務列等是否最高在簡任第 10 職等以下, 而得適用作業要點赴陸? 二降調 代理 權理 借調或支援人員之職務列等如何認定? 如簡任第 11 職等人員降調 ( 或代理 ) 第 10 職等以下職務 ; 薦任 9 職等或簡任 10 職等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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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度 兼任兼辦人事人員研習營 公務人員差勤考績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人事室主任黃福廷 2012.08.23 大 綱 一 公務人員請假案例探討 二 公務人員考績案例探討 一 公務人員請假 案例探討 1. 某公務人員甲於 2 月 1 日就職,8 月 1 日離職, 本年度已請 5 天, 應否按日扣薪?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 第 2 項銓敘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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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考銓制度 - 恐怖猜題 壹 重重要試題題題庫...001 試題 1 試題 2 試題 3 試題 4 試題 5 試題 6 試題 7 : 試述憲憲法及增修條條文規定考考試院之職權權各為何? 其不同之理理由何在?......003 : 試述行行政院人事行行政總處之設設置依據目的的及其掌理事事項與組織織規定各為何? 又該總處處與考試院有有何關係?...004 : 人事機機關的類型一一般設有部內內制 部外制及及折衷制三三種,
銓敘業務及俸給法規說明
公務人員任用及考績法規修正說明 壹 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說明 一 前言公務人員任用法 ( 以下簡稱任用法 ) 於本 (97) 年 1 月 16 日修正公布 ( 以下簡稱本次任用法修正 ), 經查該法自民國 76 年 1 月 16 日制定施行以來, 曾作 7 次之修正 又配合本次任用法修正, 本部並研擬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函陳考詴院於本年 2 月 26 日修正發布 二 修正重點任用法共計
105兼任人事講習_機關場_公告版
公 務 人 員 甄 補 程 序 及 常 見 問 題 解 析 王 虎 存 宜 蘭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人 力 科 科 長 任 免 遷 調 作 業 主 要 法 令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調 任 辦 法 依 法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適 用 職 系 對 照 表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施 行 細 則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79 3 (383)078-085 國 家 考 試 知 多 少.indd 79 2007/7/18 6:46:23 PM
78 383 現行考銓制度 補充教材 國家考試知多少 / 謝連參 現行考銓制度 第一次開課時 有幾位同學分別問及有關參加國家考 試如何選擇考試類科 如何蒐集應試科目有關資料 如何準備考試 以及考 試答題技巧等問題 茲依據相關規定及個人經驗說明如下 一 如何選擇考試類科 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一向寬鬆 以報考人數較多的高考三 級 大專畢業 普考 高中 職畢業 為例 行政類如一般行政 一般民 政
頁 1 / 6 法規名稱 :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修正時間 :102.11.25 第一條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以下簡稱本訓練 ) 依本辦法行之 本辦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以下簡稱保訓會 ) 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 ( 以下簡稱文官學院 ) 辦理 必要時得委託訓練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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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考試代碼 101010 1 101011 2 101020 3 101030 4 101040 101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醫事放射師 助產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獸醫師考試 101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 專技高考 100.10.21( 五 )-11.01 專技高考 普考 100.12.12-12.26 101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臺東縣政府人事處暨所屬人事人員98年度人事法規測驗
基隆市政府人事處暨所屬人事人員 105 年度人事法規測驗試題卷 ( 學校組 ) 105.08.05 服務機關 : 職稱 : 姓名 : 選擇題 :(100 分, 每題 2.5 分, 共 40 題 ) (D)1. 某教師現敘十八級 350 薪點, 於 105 年 7 月 2 日取得碩士學歷申請改敘, 以下何者有誤? (A) 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 依據教師待遇條例第 10
98年6月至100年5月新增修訂教育人事法規釋例彙編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學校人事機構 105 年度人事法規測驗 測驗說明 1 本測驗實施對象為本局人事室 ( 不含股長以上人員 ) 及所屬各級 學校專任人事人員 2 測驗類型 : 均採測驗題型, 分是非題與選擇題 ( 單選 ) 各 20 題, 一 是非題 題號 每題 2.5 分, 總分 100 分 共 20 題, 每題 2.5 分, 請檢視題目敘述內容正確與否, 正確請 選 Ο, 錯誤請選 X 答案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地方政府特考 ) 擬答 : 103 年 6 月 1 日修正之生育補助規定 : 2 個月薪俸額 6 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 公職王 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 得請領生育補助 181 日早產 3 個月內辦理認領, 規定申請生育給付, 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地方政府特考 ) 10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等別 : 三等考試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 一 試依 人事管理條例 說明中央及地方機關人事處 人事室 人事管理員設置的基準, 人事管理機構的主要職掌, 並論述學理所稱 人事一條鞭 制度的管理意涵 擬答 : 公理員三種, 其設置基準, 依人事管理條例規定如下 : 各縣 ( 市 ) 政府 ; 各鄉 (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公務人員履歷表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公務人員履歷表 一般 英文姓名 ( 姓氏在前 ) 出生日期 外國國籍 ( 郵遞區號 ) 性別 民國年月日 請粘貼最近二寸半身正面脫帽彩色光面照片 戶籍地 縣 ( 市 ) 鄉 ( 鎮市區 ) 村 ( 里 ) 鄰 路 ( 街 ) 段巷弄號樓 通訊處 現居住所 ( 郵遞區號 ) 縣 ( 市 ) 鄉 ( 鎮市區 ) 村 ( 里 ) 鄰 電話 住宅 :( ) 電子郵件信箱 路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手冊 我們製作了以下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手冊 我們製作了以下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92 2 26 0920001662 91 11 21 9106743 92 2 10 0920000903 95 10 11 0950006806 42 95 10 17 0950009936 91 2 07 9100679 91 6
人事法規案例研討專班 -「組織編制」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一 組編基本概念 二 組編法令介紹 三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四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五 銓敍部 - 各機關官等職等配置試算 六 案例分析及討論 一 組編基本概念 機關組織 組織法規 業務職掌 + 單位組設 1. 地方制度法 2.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3.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編制表 員額編制 1.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2.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3. 行政院函頒各項地方員額管制措施
102年(含以前年度)三等法院書記官類科申請補訓訓練計畫
102 年 ( 含以前年度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法 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訓練計畫民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保訓會公訓字第 1032160445 號函核定 民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保訓會公訓字第 1032160839 號函核定修正 民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保訓會公訓字第 1040005760 號函核定修正 民國 105 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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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獎懲訓練差勤等法規 與實務案例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人事室主任呂秋華 課程大綱 壹 考核貳 獎懲叄 訓練肆 差勤 ( 重要法規 案例說明 ) 壹 考核 一 主要法規暨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 修正第 14 條 )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 修正第 2 條 )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 成 ) 作業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二 考績原則 1. 綜覈名實 2. 信賞必罰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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