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地方政府特考 ) 擬答 : 103 年 6 月 1 日修正之生育補助規定 : 2 個月薪俸額 6 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 公職王 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 得請領生育補助 181 日早產 3 個月內辦理認領, 規定申請生育給付, 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
|
|
|
- 迹 梁
- 9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地方政府特考 ) 10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等別 : 三等考試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 一 試依 人事管理條例 說明中央及地方機關人事處 人事室 人事管理員設置的基準, 人事管理機構的主要職掌, 並論述學理所稱 人事一條鞭 制度的管理意涵 擬答 : 公理員三種, 其設置基準, 依人事管理條例規定如下 : 各縣 ( 市 ) 政府 ; 各鄉 ( 鎮 市 區 ) 公所等, 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 ( 3) 員 ( 9) 2) 職王 寡, 酌量擬訂, 送由銓敘部審核, 但必要時, 得由銓敘部擬訂之, 人事管理員之設置亦同 ( 7) 下述 :( 4) 由以上職掌事項可知, 人事管理機構所掌理者, 係屬政府各機關內部之人事有關事項 8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均明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人事機關 10) 敘部或銓敘處依法辦理 ( 8) 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 而不受機關首長之干涉, 以落實憲法考試權獨立之精神 出自志光出版社郭如意 2015 版現行考銓制度第 頁 二 試依民國 103 年 6 月 1 日修正生效之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第 4 點附表 8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說明公務人員生育補助之補助基準與各項限制規定, 並論述相關修正規定之政策意涵 共 5 頁第 1 頁
2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地方政府特考 ) 擬答 : 103 年 6 月 1 日修正之生育補助規定 : 2 個月薪俸額 6 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 公職王 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 得請領生育補助 181 日早產 3 個月內辦理認領, 規定申請生育給付, 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 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 36) 103 年 1 月修正, 自 6 月 1 日起實施, 其中增列生育給付規定如下 : 育給付規定, 為避免重複支給, 因而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生育補助支給對象予以限制, 避免重複支領 出自志光出版社郭如意 2015 版現行考銓制度第 421 頁及 103 年地方特考考前叮嚀第 27 題 三 試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規定說明公務人員任用之消極資格條件, 又第 28 條與本法第 4 條第 2 項 各機關應於公務人員任用前辦理品德及對國家忠誠之查核 規定之競合關係為何? 請一併分析說明 擬答 : 28 條規定如下 : 告者, 不在此限 職 ; 有第九款情事者, 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撤銷任用 共 5 頁第 2 頁
3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地方政府特考 ) 其他給付, 不予追還 但經依上述第二款情事 ( 亦即具有雙重國籍情事 ) 撤銷任用者, 應予追還 4 條規定 : 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 如係主管職務, 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理查核 必要時, 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 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 得辦理特殊查核 ; 有關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 適用對象 規範內涵 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 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許其陳述意見及申辯 種, 作法如下 : : 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 公職王 其填送服務誓言及具結書具結確無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依規定應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者, 須於到職時另行具結, 並於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責機關 適用對象 規範內涵 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 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現行已訂頒實施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據以辦理 28 條與任用法第 4 條之競合關係 : 28 條之規定, 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 此稱任用公務人員之消極性資格, 亦即不得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4 條之規定, 為任用公務人員時之積極性限制, 係對於具有任用資格之人員予以限制, 與任用法第 28 條之性質不同 且不具消極性任用資格者, 仍應就其品德及對於國家忠誠進行必要之查核, 故兩者並不生競合關係 法第 4 條中規定任用前辦理品德及對國家忠誠之查核, 尚有部分競合關係如下 : 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中具體明列查核項目 28 條第 1 項第 1 至 8 款所列均有關聯競合, 尤其第 2 款具有雙重國籍者, 其是否能對國家忠誠最值得注意, 其他各款則與品德相關, 故應予查核, 故任用後發現上列各款者均予免職, 至於任用前即已具有該等事項者, 則予撤銷任用 出自郭如意 103 年地方特考現行考銓制度三等考前叮嚀第 17 及第 20 題 四 試依 公務人員撫卹法 與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相關規定分析說明, 因公死亡人員所指情事為何? 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為何? 擬答 : 5 條規定, 因公死亡人員, 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共 5 頁第 3 頁
4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地方政府特考 ) 定之 公職王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103 年 8 月 12 日最新修正 ) 規定分別如下 : 5 條 災難現場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 且依當時之時空環境, 無從預先排除其死亡之可能因素, 仍奮不顧身, 於災難現場執行搶救任務而殉職者 所稱戰地殉職, 指在戰地交戰時, 因執行職務或支援作戰任務而死亡者 地區 6 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應於執行職務或在辦公場所執行公務期間, 遭受暴力 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且其死亡與所受暴力 所生意外或危險,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7 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應於公務人員經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或代表機關參加活動, 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或參加活動, 返回辦公場所或居住處所止之期間內,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當因果關係 務, 遭受感染, 引發疾病以致死亡, 且其死亡與罹患疾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8 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於執行職務 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應於執行職務 公差期間或於辦公場所執行公務期間, 因突發性疾病發作, 以致死亡, 且其死亡與猝發疾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9 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戮力職務, 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 者, 以平時考核資料及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覈實認定之 但已因病連續請假者, 以其開始連續請假前三年之年終考績或服務成績證明認定之 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醫療證明書記載之疾病或傷害原因證明之 10 條 須在合理時間, 以適當交通方法, 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 猝發疾病 發生意外或危險, 且其死亡與猝發疾病 發生意外或危險,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自居住處所前往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共 5 頁第 4 頁
5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地方政府特考 ) 病 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依前二項規定認定 疾病 發生意外或危險, 經就其起點 經過路線 交通方法 行駛時間各因素查證後, 屬客觀合理者, 視為必經路線 出自郭如意 103 年地方特考現行考銓制度考前叮嚀第 39 題 公職王 共 5 頁第 5 頁
6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高普考 ) 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103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一 公務機關的任何作為, 幾乎都與 公共利益 有關, 因此為了避免公務人員處理公共利益過程, 因為有 私利 的考量而產生過程及結果瑕此, 公法中設計了許多要求公務人員 迴避 私利的內容, 請就相關法律分別論述其對此事項之規定內容, 並各舉一個違反該規定的例子 擬答 : 現行人事法制關於與公共利益之迴避要求規定主要於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員服務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規定, 重要內容如下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在其主管單位應迴避任用 其立法理由乃在避免機關長官利用權勢, 任意安插私人, 相互攀引以致敗壞官常 本法所稱之血親, 依民法解釋, 有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兩種 : 所謂直系血親指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 如父母 子女 ) 所謂旁系血親指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 如伯 侄, 堂兄弟姐妹 ) 至於所謂姻親係指血親之配偶 ( 如兒媳 ), 配偶之血親 ( 如岳父, 母 ) 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 如妯娌 ) 而言 本條規定之涵意有三, 即 : 機關首長, 不得在本機關內任用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為公務人員, 且不得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 機關內各單位主管之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不得在其主管單位內任用 在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接任前, 本機關或本單位已任用之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則可繼續任用而不予限制 公務員服務法 17 之規定 :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 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 應行迴避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迴避規定 : 迴避事項 :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 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 7)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 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 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 8)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 租賃 承攬等交易行為 ( 9) 迴避方式 :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 應即自行迴避 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 利害關係人得向下列機關申請其迴避 : 應迴避者為民意代表時, 向各該民意機關為之 應迴避者為其他公職人員時, 向該公職人員服務機關為之 ; 如為機關首長時, 向上級機關為之 ; 無上級機關者, 向監察院為之 違反規定之例子 : 某機關首長任用其媳婦 ( 屬於一等親 ) 為該機關內之職務 ( 例如 : 科員 ) 即明顯違反任用法 26 及利益衝突迴避法 7 之規定 適用服務法之公務員, 例如某公立學校辦理採購案, 該校校長其家族人員參與採購, 則有違反服務法 17 之規定, 因公立學校校長依大法官 308 號解釋, 應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參見郭如意恐怖猜題第 218 題 共 3 頁第 1 頁
7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高普考 ) 二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籍者, 不得擔任我國政府公職, 但部分職位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請問這些例外的職位包括那些人員? 擬答 : 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 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此一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國家任用人員能對國家忠誠不受質疑, 一般常任人員應適用自無疑義, 惟因上述規定對於延攬國外優秀人才回國擔任不涉及國家機密之公職限制過嚴, 乃於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一 二項放寬雙重國籍者可擔任我國公職, 規定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 可不受雙重國籍限制 : 公立大學校長 公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 ( 構 ) 首長 副首長 研究人員 (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 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 副首長 聘任之專業人員 ( 含兼任主管人員 ) 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院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上述一至三款人員, 以具有專長或特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參見郭如意恐怖猜題第 60 題 三 小王是負責防洪水門開閉的公務員, 在颱風期間因偷懶在家而未依規定上班並關閉水門, 導致市區嚴重淹水, 造成許多民眾財產鉅額損失, 甚至有人因此不幸身亡 請問, 當風災結束後, 小王除了必須承擔倫理上的責任之外, 依法對小王還有那些可能的處分類型? 擬答 : 本題所示小王為公務員之身分, 其因職務上行為, 如有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 依憲法 24 規定除依法律受懲戒外, 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 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小王職務上之未依規定上班並關閉水門造成民眾職務上之財產損失, 甚至有人因此身亡, 則依憲法及現行法律規定, 小王應負懲戒責任 行政責任 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 分述規定如下 : 懲戒責任 : 依公務員懲戒法 : 處分的原因 : 公務員有違法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 應負懲戒責任 所謂違法, 並不以違反法律為限, 即違反行政規章者, 亦得為構成懲戒之原因 處分的權責 :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 其懲戒之對象, 係以文職人員之具有職等者, 及政務官而言 小王之違法行為自可依懲戒法移送公懲會懲戒 處分之項目 : 撤職 休職 降級 減俸 記過 申誡 行政責任 : 公務員執行職務, 在行政上具有疏失或不良事蹟, 致影響及業務推行或公務人員信譽者, 應負行政責任 如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各機關懲處之單行規章 處分的原因 : 公務員違反行政規章或長官命令者 處分的權責 : 由機關長官依職權決定 小王之違失行為自可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懲處 處分之種類 : 免職 ( 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 ) 記大過 記過 申誡 停職 共 3 頁第 2 頁
8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高普考 ) 刑事責任 : 公務員之行為於觸犯刑法之規定時, 所負之責任 : 刑法瀆職罪 : 此種犯罪, 可分為職務犯與準職務犯兩種 : 職務犯 : 即以公務員之身分所為之犯罪, 如公務員放棄或濫用職權行為, 公務人員收受及行求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之行為均是 小王之違失行為如有委棄職務事實, 當應負此刑責 準職務犯 : 即一般人均可犯罪, 而公務人員觸犯時, 特加重其刑 如瀆職罪 依貪污治罪條例擴大適用範圍且加重罪刑 民事責任 :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之際, 因故意或過失, 違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 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 對第三人賠償責任 :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 致第三人之權利受損害時, 負賠償責任, 其因過失者, 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 ( 如被害人故意不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 負其責任 ( 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 ) 對國家之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 三項 :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 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 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參見郭如意恐怖猜題第 201 題 四 公務人員在何種情況下得申請留職停薪? 那一種情況下的申請, 各機關不得拒絕? 擬答 : 留職停薪之依據規定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如下 : 公務人員因育嬰 侍親 進修及其他情事, 經機關核准, 得留職停薪, 並於原因消失後復職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現行已由考試院 行政院會同訂定公布實施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得申請留職停薪規定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申請留職停薪, 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 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 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者 上述規定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者, 其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者, 各機關不得拒絕 參見郭如意恐怖猜題第 46 題 共 3 頁第 3 頁
9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高普考 ) 103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 一 教育部負責輔導大專青年就業的科長因故出缺, 須對外招募人才 請說明您認為該科長所需要的主要資格與特質, 並寫出該職缺的職務說明書內容 擬答 : 教育部科長之資格及特質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教育部之科長為 職務 之性質, 係指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與責任, 依法應訂定 職務說明書, 由教育部訂定 該科長職務, 依 職務列等表 歸屬薦任第九職等, 因而擔任該職務人員, 須具有薦任九職等任用資格, 依法亦可由具有薦任七職等或八職等人員權理 又該科長職務應依 職務歸系辦法 歸入適當職系 就負責輔導大專青年就業並對外招募人才之工作內容而言, 較有可能歸屬勞工行政職系或教育行政職系 科長為主管職務, 故任用時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總之, 該教育部科長職務須先辦理 職務列等 與 職務歸系, 於對外招募之人才時始能作為任用人員之依據, 須具有上述官等 職等 職系之資格, 進而達到任用法專業專才 適才適所之精神 職務說明書之內容依 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 第 2 條規定如下 : 職務說明書由各機關訂定之 職務說明書應包括下列各項 : 職務編號 : 係指本職務依職務編號說明所填寫之代表號碼 職稱 : 係本職務之稱謂, 指機關組織法規或員額編制表所定職務之名稱 所在單位 : 係本職務所隸屬之單位, 指機關組織法規所規定之內部一級單位或權責機關核定有案之任務編組 機關首長 副首長 主任秘書等不隸屬各單位之職務, 應填寫 本機關 官等職等 : 係指本職務於職務列等表所規定之官等職等 職系 : 係指本職務所歸之職系 工作項目 : 係指依據機關組織法規 處務規程 辦事細則 分層負責明細表等規定所分配於本職務之工作項目 一職務之工作項目以不超過五項為原則, 每項工作註明百分比, 並於最後列述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權責 : 係指本職務基於職掌所為之建議與所作之決定, 對機關業務或社會一般大眾之利益所生之效果及影響 所需知能 : 係指本職務依職等標準說明所需之學識 才能 技術 訓練 經驗 所需創造力以及領導能力等 參見郭如意恐怖猜題第 題 二 請 從組織管理的角度說明考績制度的功能 ; 根據您所了解的公務機關現況, 評論我國目前公務人員考績制度的實際運作在這些功能上的表現, 以及改進之道 擬答 : 考績制度的功能就組織管理角度而言, 考績扮演行政功能 績效評估與發展性等作用, 因而考績制度具有下列功能 : 可以健全人事制度 : 藉考績結果給予工作人員以升降獎懲, 足以淘汰頑劣 獎勵優勤, 使得人事制度得以健全 可以增進工作效率, 具有獎懲與淘汰之作用 : 共 5 頁第 1 頁
10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高普考 ) 人員為了爭取較好的工作調升或獎勵, 自必努力工作, 以求得考績的優等 ; 反之, 人員為了避免降級或懲罰, 也必須維持最基本的工作標準, 所以有了考績制度, 便可增進工作效率 可以知人善任, 發掘人才 : 考績的實施必有賴於長官與部屬的接近與瞭解, 這樣便可使得長官對其部屬的人格 能力 品德與性向等有了認識, 可以作為人事運用上的重要參考 可強化長官的領導, 增進長官與部屬的關係 : 有了考績制度, 長官對於部下掌握了工作成績考評的權力, 這樣便足以強化長官的領導, 且健全合理的考績制度使得部下信任長官, 無形中也增進上下的關係 我國目前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之功能表現 :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考績立制旨在 綜覈名實, 此一功能之發揮端賴其與其他人事政策或措施相結合, 學者們從實務上和學理上指出, 員工績效管理的作用有行政性目標和發展性目標兩種 行政性目標是指機關與管理者根據考績結果對當事人進行獎勵和懲罰 ; 發展性目標是指運用考績結果, 協助當事人瞭解自我工作能力優劣點, 並且據以提供各種適當的改善工作能力協助措施 長久以來國內公務人員績效評估的法制上或實務上目的是行政性, 忽略發展性目標 結果造成訓練發展和績效評估鮮少結合, 同時公務人員常將焦點置於能否獲得考績甲等, 管理者和員工反而不關切如何經由績效評估過程, 改善或提升工作績效 總之, 現行公務人員考績制度偏重行政功能, 僅與獎懲 獎金 升遷關係密切 ; 欠缺培訓 職務輪調及淘汰等作用, 故發展性功能顯有不足 依據考試院民國九十八年之 文官制度興革規劃方案 其中第五項 落實績效管理, 提昇文官效能, 認為現行考績未與績效緊密結合且獎優汰劣功能不彰, 綜其重要缺失如下 : 考核項目未能與工作績效緊密結合 : 現行考核項目為工作 操行 學識 才能四項, 未能充分凸顯工作績效, 且由銓敘部統一訂定考核細目, 公務人員考績法雖賦予各機關有自訂考核細目之權限, 惟各機關從未執行, 以致形成僵化 甲等人數比例過高難以凸顯獎勵績優之目的 : 公務人員考績之意旨, 應能綜覈名實 信賞必罰, 惟因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實施之新考績制度取消各機關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限制後, 各機關甲等比例有逐年攀升之趨勢, 在現行實務規定各機關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百分之七十五限制下, 多數人仍均考列甲等, 難以凸顯考績獎勵表現績優之目的 淘汰機制功能不彰 : 現行考績淘汰機制為考績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均予免職處分, 惟實務上, 對於績效表現不佳或言行失常人員, 以免職處分涉及受考人公務人員身分之變更, 關係重大, 故機關首長多基於人情因素或其他考量, 未將該等受考人免職, 以過去十年 ( 八十七年至九十六年 ) 考績執行情形而言, 平均每年考績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人數分別僅四. 三人及十八. 三人, 合計平均每年僅淘汰二二. 六人, 致各界迭有汰劣功能不彰之質疑 個人考績未能扣合機關 ( 或單位 ) 之團體績效 : 現行公務人員考績制度, 公務人員考績與機關或單位團體績效並無有效結合之設計機制, 致各公務人員缺乏團隊整體合作之理念 改進之道 : 基於上述缺失規劃研擬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重點如下 : 修正平時考核規定 : 研議將平時考核項目修正為工作績效 品德操守及其他與業務有關之項目, 考核之細目, 授權由各機關視業務特性擬訂,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並檢討增訂面談機制 強化獎優汰劣機制 : 增列優等等次, 並檢討現行等次名稱, 俾使公務人員之實際工作表現與考績等次結果能緊密扣合 共 5 頁第 2 頁
11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高普考 ) 將考績等次人數比例納入考績法規定, 並訂定同一官等及主管人員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例之上限 配合考績等次及甲等比例高低, 檢討考績獎懲之差距, 以區辨公務人員年度工作表現之優劣, 並配合修正現行任用 俸給及陞遷等人事法制有關升官 ( 職 ) 等及優先陞任等規定 為落實考績淘汰機制, 考列丁等之法定條件將朝具體化修正 ; 修正考績考列丙等者, 除現行留原俸級規定外, 將增列訓練或輔導, 對連續考列丙等者, 應予以辦理退休 資遣或其他適當處分, 並訂定其具體條件, 俾利各機關據以執行並杜爭訟 另已退休人員因任職時之行為而受懲戒者, 並輔以公務員懲戒法研修擬增列酌減退休金之機制辦理 建立個人與團體績效評比機制及績效獎金制度 : 增訂各機關得辦理所屬機關及內部單位之公務人員團體績效評比, 以決定所屬機關或內部單位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例, 並作為發給團體及個人績效獎金之依據 由上述改革重點可知, 我國現行公務人員考績制度行政功能未來朝向績效管理為主 參見郭如意恐怖猜題第 題 三 假設您在貴單位是負責機關內人員的訓練工作, 而今年長官特別希望您思考如何加強機關同仁的英語能力 請擬定此英語能力培訓的計畫書, 說明你從訓練前到訓練結案的過程中會採用那些步驟 擬答 : 就訓練實施步驟而言 : 訓練應依一定方法 步驟進行, 大體而言, 實施訓練步驟主要如下 : 訓練需求評估 : 這是決定在何種情況下需要訓練 此時必須瞭解的問題是, 需要訓練的人是誰? 需要接受什麼訓練? 訓練後是否能夠解決組織的問題等 通常需要訓練的情況有 : 進用新人時 需提高組織成員之工作數量或工作素質時 需改善成員之工作態度時 工作職務調動時 組織設備 技術 程序有變更時 行政管理與業務技術發展難配合時 訓練需求評估是訓練計畫的基礎, 不正確的評估將使訓練資源浪費, 訓練需求評估的途徑有 : 組織分析 : 從組織的短程與長程目標, 以及影響這些目標的因素進行檢討 工作分析 : 對各職位的工作說明書及其工作職務加以分析 人員分析 : 首先定義人員應有的工作行為模式, 再檢討成員之實際工作能力與績效標準的差距 訓練計畫訂定 : 訓練需求確定後, 即開始訂定訓練計畫, 訓練計畫內容包括 : 設定訓練目標 規劃訓練課程 選擇訓練媒體 編列訓練經費預算 訓練計畫執行 : 將訓練方案付諸實施, 訓練計畫的執行即訓練的行政工作部分, 自講師的聘請 課程時間安排 講義資料的印發 受訓人員報名 訓練器材的準備 受訓人員的食宿安排 訓練場地安排等工作, 必須按部就班的進行, 訓練計畫設計得再完全, 可能因訓練執行人員的疏忽而影響訓練成果, 故訓練執行人員最好亦能參與訓練計畫的制訂工作 共 5 頁第 3 頁
12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高普考 ) 訓練成果考評 : 此乃確定訓練的實際成果是否有達成預期的效果, 以作為嗣後訓練計畫改進之用 一般對訓練成果的考評又有人稱為訓練績效評估, 可分三個層面 : 訓練需求評估 : 評量訓練需求的評估方法是否正確, 不當的訓練需求評估, 會導致不正確的訓練計畫, 使訓練效果欠佳 訓練規劃與執行評估 : 諸如課程安排 訓練器材的使用及場地安排等因素的探討, 以檢討可能影響訓練效果的因素, 可以問卷詢問受訓者的意見 受訓者學習效果評量 : 即測驗受訓者對受訓內容的瞭解程度, 一般有考試 作業 意見調查 心得報告及訓練後工作考察等方法 回饋 : 訓練成果考評之後, 應將結果提供下次舉辦類似訓練方案的參考, 以期改進訓練需求的評估 目標的設定 訓練方案規劃及執行等步驟, 使組織的訓練系統更加完整, 並充分發揮訓練資源的效果, 提昇組織的績效 參見郭如意現行考銓制度第 783 至 784 頁 基於上述訓練步驟, 如欲辦理機關內人員之英語能力培訓, 宜有下列做法 : 首先應先調查了解機關中須參加之人員有那些對象, 例如不同能力水準是否應予區分不同班別 課程等 根據所需訓練之對象擬訂訓練計畫, 包括下列事項 : 師資諮詢 訓練場地 經費來源之編列 訂定訓練管理規定 執行訓練計畫 付諸實施, 務必確實執行, 避免浪費無效, 例如應加強管理提升訓練成效, 故應確實考評, 包括出席訓練情形 成績考核, 進而鑑定成果, 例如是否通過英語能力測試成績 最後, 應將訓練成果簽陳機關長官並列入年度考核之人事資料中, 並據以作為未來工作調整及相關人事管理之運用 四 公務人員之退休金給付制度可分為 確定給付制 與 確定提撥制 兩種, 請說明兩者之意義, 並評述兩者之優缺點 您覺得未來的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應該朝那一個方向改革? 為什麼? 擬答 : 意義 : 所謂確定給付制, 係指退休金按照工作年資及退休等級, 依法定標準計算給與, 因此退休人員能明確預知退休給付額度, 且由雇主保證給付並承擔財務風險 我國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之退休金給付及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退休金給付均屬此一性質 與確定給付相對之制度為確定提撥制, 係指雇主及員工在工作期間, 定期提撥固定比例金額作為退休給付之準備, 員工退休時提領帳戶內累計之收益本息, 因此在確定提撥制之下, 員工以提撥金額進行投資之決策正確性與報酬率高低, 將影響其最後領取之額度 我國於民國九十三年起實施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離職儲金及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公布實施之 勞工退休金條例 規定均屬此一性質 優缺點 : 確定給付制能提供適用者較為穩定之老年保障, 但退休條件嚴謹, 給付無法攜帶, 以致影響人員之流動性 ; 此外雇主必須定期精算未來所需之給付成本, 據以訂定退休準備金之提撥費率, 若提撥率受到其他因素之影響雇主支付退休金之能力 至於確定提撥制雖使退休人員較難預估退休所得, 同時員工將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但其可攜性高, 具有促進公私人才交流之優點, 且經由適當之投資教育 建立員工正確投資觀念, 並提供多元投資管道之後, 可減低投資失誤所造成之損失, 甚至有創造更高獲利與報酬之機會 共 5 頁第 4 頁
13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高普考 ) 未來公務人員退休制之改革方向 : 公務人員現行退休制度, 係採確定給付機制, 公務人員的退休金給與是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於是在給付責任確定情況下, 政府所需擔負的財務責任至為沉重 又因現行確定給付機制不利工作年資銜接, 因此採取確定提撥 ( 設立個人帳戶 ) 機制, 方可因工作年資之可攜帶而能與勞工接軌, 有利國家人才交流 據上情形, 考試院於民國 102 年 4 月 11 日訂定之公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方案中擬議自新進人員規劃採行 兼採確定給付制與確定提撥制 之多層次退休年金制 改革之理由 : 參酌當前世界先進國家公部門退休年金的改革經驗, 多朝確定提撥制方向改革, 所以政府未來將參考國家人才交流及各國退休改革經驗, 積極研議將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由現行 確定給付制 逐步改採 確定提撥制 之可行性, 一則使部分退休金準備責任分散於個人 ; 二則可以節省政府財政支出 參見郭如意恐怖猜題第 138 題, 考銓制度總複習 64 題 共 5 頁第 5 頁
14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年原住民考試 )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 民航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考試別 : 原住民族特考 等別 : 四等考試 類科組 : 人事行政 科目 : 現行考銓概要 一 我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實施之人事分類體系 ( 法制 ) 有那些? 試分別說明之 (25 分 ) 擬答 我國政府機關採取的人事分類體制, 主要為品位制與職位分類制二制合一 ( 官職並立 ) 的新人事制度, 茲說明如下 : 兩制合一之意義 : 係將簡薦委制與職位分類制合併而成立人事制度, 兼採兩制之長而去其短, 採官等與職等併立, 即分為簡任十至十四職等, 薦任六至九職等, 委任一至五職等 目的在使我國人事制度趨於一元化 二制合一的實施原則 : 基本原則 : 參酌過去兩種制度之原則, 採長捨短, 並適應教育水準之提高及國家公務之發展, 重新規劃新人事制度, 並避免作不必要的變更, 以利改行新制時之轉換及維護公務人員之權益 架構性質 : 新人事制度以原簡薦委之官等為經, 職位分類之職等為緯 修定法規 : 廢止原來簡薦委制度與職位分類制分別適用之考試 任用 俸給 考績等法規, 另制訂新制適用之公務人員考試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人員俸給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新制之適用,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以政府行政機關為範圍 公營事業 交通事業及公立學校人事制度, 協調主管機關配合新制, 另以法律定之 公營事業機構所實施之人事分類體系 : 我國公營事業的分類可區分為交通 金融 保險 生產 公用事業, 依主管機關別可區分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人員 財政部所屬金融 保險事業人員 經濟部所屬國營生產事業人員及省市政府所屬各類事業人員, 謹簡述如下 : 交通事業人事制度 - 資位制 : 此種制度主要指交通事業機構之人事制度 稱交通事業者, 為隸屬於交通部之事業機構, 以及其他非交通部所屬而依法準用之其他交通通訊服務與營運之機構, 包括 : 鐵路 公路 海運 港務 航空 郵政 儲匯 電訊 氣象等營運機構 交通事業人員人事制度 其制度之要旨簡述如下 : 資位制亦為品位制之一種 : 資位是指人員因本身所具備之資格條件而取得之品位 機構可依法在同類 ( 業務類或技術類 ) 中調動人員之工作, 但其資位則不因職務調動而受影響, 故資位制之特點是同類職務可以自由調任, 而資位不受影響 職務區分為兩類 : 一為業務類, 二為技術類 人員在兩類內部, 可以合法自由調動, 彈性甚大 金融保險事業人事制度 - 職位列等制 : 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除董事長 理事主席 總經理 局長外, 凡預算員 共 5 頁第 1 頁
15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年原住民考試 ) 額內之正式職員與工員所擔任之職位, 均應核列職等 各機構職員職位最高為十五職等, 工員職位最高為第四等 對於初任之雇員 助理員與辦事員, 均採取考試用人制度, 其他領組 副科長 科長 襄理 副理 經理 副總經理等職位之任用與其陞遷, 均須循考績與服務年資之規定辦理 換言之, 不再經過考試途徑, 即可陞用, 此為金融事業機構人員現行任用與陞遷之概況情形 國營生產事業人事制度 - 試行職位分類制 : 經濟部所屬之生產事業人員, 自民國五十一年七月起即自行試辦職位分類, 其試辦之緣由, 以職位分類淵源於工商業發達國家, 我國籌議職位分類制度, 雖於民國四十年間即已開始, 但因種種複雜及客觀環境的關係, 迄未完成立法與實施 而經濟部在其正式試行之前, 為改進生產 提高效率, 早已在其所屬生產機構, 如糖業公司所屬之各糖廠, 於其人事管理方面, 採取職位分類之精神, 訂定有關規章, 自行試辦, 以資倡導 嗣為擴大試辦範圍, 乃循人事制度之常規, 呈請考試院核准, 故有上述自民國五十七年一月起正式試辦之開始 惟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 由於業務範圍廣泛, 職位種類繁多, 各職位工作性質 工作環境有所不同, 以致所需之智力 體力各有不同, 為便採用同一之品評因素予以歸級, 從而劃分 分類職位 與 評價職位 兩種, 凡係專業性 科學性 研究性之管理與技術職位及其佐理職位, 而適於以分類職位評量表列等歸級者, 屬於 分類職位 ( 現有之職員 雇員, 多屬於該類職位 ); 凡係技藝 半技藝與勞務性之職位, 而適於以工作評價標準評分者, 屬於 評價職位 ( 現有之領班 技術工 普通工之工作多屬於該類職位 ) 臺灣地區省 ( 市 ) 營事業人事制度 - 試辦職位分類制 : 係採職位分類制度, 但與國營生產事業機構之試行職位分類制度, 或現以廢除之全國行政機關公務職位分類制度, 以及公務人員現行官職併立制度, 都有不同 其分類制度結構大要如下述 : 按職責程度的等級分類 : 區分為十六個職等, 以第十六職等為最高, 其高低程度相當於現行公務人員官職併立制度的簡任第十四職等 ; 其第三職等則相當於委任第一職等 ; 其第一及第二兩職等為雇員 按工作性質的類別分類 : 準用現行全國行政機關所用官職併立制度中的職組職系區分, 亦即區分為二十九個職組和五十八個職系 二 公務人員退休制度之目的為何? 並請就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說明公務人員退休的種類及其內容各為何?(25 分 ) 擬答 退休的目的 : 照顧公務人員退休後的生活 : 退休制度提供退休公務人員及其家庭生活適度的保障, 可使現職人員無後顧之憂, 專心任職, 將所學貢獻於國家與社會 維持工作紀律與官箴 : 公務人員於退休後, 可領取退休金以供養老之用, 生活獲得保障, 因而不必利用職務上機會, 或不安於工作, 汲取私人利益, 圖謀不法, 以使工作紀律及官箴獲得維持 促進機關人事新陳代謝 : 政府組織係由公務人員所組成, 退休制度的健全, 有助於機關人事的新陳代謝, 使年長久任者得以退養, 讓優秀人才得以進入公部門服務, 並獲得陞遷的機會, 以提高士氣, 保持機關活力與創新 共 5 頁第 2 頁
16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年原住民考試 ) 更新機關觀念與作風 : 退休制度提供誘因, 搭配彈性退休機制, 讓身心狀況不佳 或無法配合機關工作需求之公務人員提早退離, 讓適任人員遞補, 進而塑造機關新的組織氣候, 帶動新觀念與新作為 退休的種類及內容 : 退休的種類及條件 : 退休 3~ 6( 修法後將屆齡退休自命令退休中抽離規範 ) 依據退休法第 3 條規定, 公務人員之退休, 分自願退休 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條件分述如下 : 自願退休 ( 退休 4): 一般自願退休 :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准其自願退休 : 任職滿五年以上, 年滿六十歲者 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彈性自願退休 : 配合機關裁撤 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 未符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准其自願退休 : 任職滿二十年以上者 任職滿十年以上, 年滿五十歲者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者 危勞降齡自願退休 : 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 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 送經銓敘部認定後, 酌予減低, 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例如 : 警消人員及醫護人員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 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議會 縣 ( 市 ) 政府及縣 ( 市 ) 議會 屆齡退休 ( 退休 5): 一般屆齡退休 :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 年滿六十五歲者, 應予屆齡退休 危勞降齡屆齡退休 : 前項所規定之年齡,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 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 送經銓敘部認定後, 酌予減低, 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例如 : 警消人員及醫護人員 命令退休 ( 退休 6): 一般命令退休 ( 退休 6 I): 條件 ( 退休 6 I): 公務人員任職滿 5 年以上, 因身心障礙, 致不堪勝任職務, 繳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半殘廢以上之證明, 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 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且出具證明者, 應予命令退休 不願提出證明之處理 ( 退休 6 II): 公務人員任職滿 5 年以上, 因身心障礙, 致不堪勝任職務, 且有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 經主管人員及人事主管人員送請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首長核定後, 應令其以病假治療 ; 逾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痊癒, 應由機關主動辦理其命令退休 因公命令退休 ( 退休 6 III): 前二項人員係因公傷病致身心障礙而不堪勝任職務者, 不受任職五年以上年資之限制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 指經服務機關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共 5 頁第 3 頁
17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年原住民考試 ) 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 以致傷病 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以致傷病 因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 以致傷病 舉例 : 張三為公務人員任公職 3 年, 於上班途中遇交通意外, 送醫治療後成為植物人, 符合本款的規定 盡力職務, 積勞過度, 以致傷病 三 公務員服務法為公務倫理之主要法律, 其中有公務員不為一定行為義務的規定, 其角色定位與內涵為何? 試說明之 (25 分 ) 擬答 公務員不為一定行為義務的規定 : 不得冶遊放蕩 ( 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 ): 不得有驕恣貪惰 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 吸食菸毒等, 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濫權禁止 ( 服務法第 6 條 ):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 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 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加損害於人 經商禁止 ( 服務法第 13 條 ):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 工 礦 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 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 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 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 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舉例 : 兼公營事業台電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 需依法令始得為之 公務員利用權力 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 依刑法第一三一條處斷 ; 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 依其規定, 其離職者, 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 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 應先予撤職 離職後兼職限制 ( 服務法第 14 條之 1):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 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監察人 經理 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關說禁止 ( 服務法第 15 條 ):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 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 有所關說或請託 贈送財物禁止 ( 服務法第 16 條 ):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 無論涉及職務與否, 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員所辦事項, 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互惠禁止 ( 服務法第 21 條 ): 公務員對於下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 不得私相借貸, 訂立互利契約, 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 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 經營本機關或所屬事業來往款項之銀行錢莊 承辦本機關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商號 受有官署補助費者 四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中, 有關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 行政中立訓練以及公務人員專業訓練 一般管理訓練 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與進修等事項, 試分別說明其意義 (25 分 ) 擬答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 :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係為增進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未來職務發展所需知能之訓練 高階公務人員接受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評鑑合格者, 納入人才資 共 5 頁第 4 頁
18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年原住民考試 ) 料庫, 提供機關用人之查詢 因簡任第十職等以上高階公務人員身負領導國家未來發展之重要任務, 應積極培養其領導管理 政策發展與民主法治等核心能力及價值, 是以, 考試院已將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培訓列為重要政策 辦理機關 : 保訓會規劃, 國家文官學院執行 行政中立訓練以及公務人員專業訓練 訓練目的 : 為確保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 貫徹依法行政, 不介入黨派紛爭 主管機關 : 由保訓會辦理或於各機關學校辦理各項訓練時, 列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機關課程 訓練重點 : 為確保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 貫徹依法行政 執法公正 不介入黨派紛 爭,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行政中立訓練及有關訓練, 或於各機關學校辦理各項訓練時, 列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課程 ; 其訓練辦法, 由考試院定之 訓練實施方式 : 行政中立訓練實施方式,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第五條規定, 本訓練實施方式如下 : 專班訓練 : 開辦本訓練課程專班 隨班訓練 : 於辦理各項訓練時, 列入本訓練課程 專題講演及座談 : 利用集會等活動, 舉辦本訓練相關講演及座談 數位學習 : 於保訓會指定之網站或媒體學習本訓練相關課程 一般管理訓練 專業訓練之目的 : 各機關學校業務變動或組織調整時為使現職人員取得新任工作之專長 訓練機關 : 專業訓練及一般管理訓練, 均由各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 ( 市 ) 政府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辦理之 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與進修 訓練實施方式 : 應由各主管機關於進用前或到職後四個月內實施之 訓練內容重點 : 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 品德操守 服務態度 行政程序及技術暨有關工作所需知能為重點 共 5 頁第 5 頁
19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年原住民考試 )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 民航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考試別 : 原住民族特考等別 : 三等考試類科組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一 我國政府的人事體系係以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 其下設有銓敘部等機關, 相對於此, 行政院設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統籌行政院人事權, 試說明為何會有此設計? 二者的角色及關係為何?(25 分 ) 擬答 我國人事體系係以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 惟行政院亦設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或有人稱人事行政雙首長制, 此制度設計說明如下 : 按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如下 :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 掌理下列事項, 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 考試 公務人員之銓敘 保障 撫卹 退休 公務人員任免 考績 級俸 陞遷 褒獎之法制事項 惟行政院除一般行政機關外, 上有各類公營事業機構與各級公立學校機關眾多, 業務範圍廣泛, 為加強管理, 整體運用人力, 有必要設置人事行政專責機關 人事行政之業務除憲法所列舉考試院掌理之事項外, 憲法並未有類似 其他有關事項 之概括行規定, 如各機關員額編制之審議 人事之調遷運作及統籌規劃與運用 公務人員訓練之規劃與職行, 以及軍公教人員待遇 獎金之規劃 住宅輔建 文康自強活動 工友人事管理等, 為憲法所未列舉, 為考銓機關所不便辦理, 而一向由行政院辦理之事項, 為彌補此一不足, 行政院爰設有設置人事專責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後並改制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憲法第 83 條規定考試院擁有集中的人事權, 固有缺失, 但較無權限爭議的問題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 現已改制為人事行政總處 ) 成立, 該局與考試院方面 ( 尤其銓敘部 ) 即不時發生權限爭議事項, 憲法增修之後, 行政院得設人事行政局及取得若干人事職權, 惟兩院之間未必無人事職權的爭議, 其根本原因在於對於考試以外的職權, 究竟該由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 現為人事行政總處 ) 職掌, 滋生困擾 爰此, 兩院共理共享人事權之困境可能問題如下 : 人事權 ( 現行憲法稱考試權 ) 與行政權分立, 不相隸屬, 決策與執行間較不易協調配合 人事行政機關一條鞭制, 及人事主管機關 ( 考試院 ) 與其所屬機關 ( 考選部 銓敘部 ) 及行政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各級行政機關之人事機構, 均連貫形成獨立於行政機關自主的一條鞭系統 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之人事機關均產生 雙重隸屬 情形, 即一方面隸屬於上級人事主管機關 ; 他方面又為所屬行政機關的幕僚部門, 在此體制下, 未必適於發揮人事職能 又現行運作產生另一主要問題, 即為人事行政權責不一致且不明確, 詳言之, 考試院享有人事行政決策權 人事法規提案權及人事機構管理權, 但不需要至立法院列席備 共 4 頁第 1 頁
20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年原住民考試 ) 詢 但行政院 ( 人事行政總處 ) 無此人事職權, 但向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需包含人事行政工作報告, 並列席備詢 二者的角色與關係 : 二者的關係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 : 總處有關考銓業務, 並受考試院之監督 由以上條文規定內容觀之, 則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業務, 仍受考銓機關之節制 其理由如下述 : 基於人事權獨立精神, 故一切人事考銓業務自應由考試院監督 因憲法明定考試院為全國最高人事機關, 故就指揮作業而言, 任何人事機關應受其節制乃有必要 二者的角色 : 考試院為全國最高的考試機關, 考選部主管考選事項, 銓敘部主管政策性 法規性及法律適用疑義之解釋, 保訓會主管保障及培訓事項 ; 人事行政總處主管者, 偏重於執行性 管理性及技術性 考試院為全國人事管理的主管機關, 人事行政總處則為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人事管理的統籌機關 二 依法公務人員在特定情況下會受到資遣, 其規定為何? 並說明其與 彈性 退休之規定有何異同?(25 分 ) 擬答 資遣的原因 :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7 條規定,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予以資遣 : 因機關裁撤 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 不符本法所定退休規定而須裁減人員者 現職工作不適任, 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 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 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者 未符前條第一項規定 ( 不符合命令退休規定 ),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 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註 : 經醫院出具已達公保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部分殘廢以上證明, 且由服務機關證明其不堪勝任現職 ) 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者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 除因機關裁撤或有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者外, 不適用前項規定 資遣與 彈性 退休規定的異同 : 所謂的彈性退休制度是指允許在退休年齡 退休方式和退休收入方面具有某種彈性 較為靈活的退休制度, 我國退休制度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3 條, 分自願退休 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而 自願 退休, 應指自願退休及命令退休, 合先敘明 資遣與 彈性 退休規定的異同 相同處 : 均屬公職的離退 退離後均有給與 : 公務人員退休享有退休俸, 資遣人員亦能領取資遣費 均能因機關裁撤 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成就條件 : 依據退休法第 7 條規定資遣的條件, 包括 因機關裁撤 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 不符本法所定退休規定而須裁減人員, 退休法第 4 條規定, 配合 機關裁撤 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 依法令辦理精簡, 符合一定條件得准其自願退休 均有不願提出醫療證明之處理 : 命令退休針對不願提出半殘醫療證明者, 設有處 共 4 頁第 2 頁
21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年原住民考試 ) 理的方式, 資遣對於不願提出部分殘醫療證明亦設有處理機制 相異處 : 條件不同 : 自願退休 命令退休及資遣規定條件不同 可否領取月退休金不同 : 自願退休及命令退休設有領取月退休金制度, 資遣則無 三 廣義的公務員包括那些類別, 並請就其中之聘用人員 派用人員 約僱人員及機要人員等, 依其相關人事法規說明這些人員的涵義及功能 (25 分 ) 擬答 聘用人員 : 意義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 臨時機關與因臨時任務派用之人員, 及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 其派用及聘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故訂有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至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 功能 : 聘用人員為各機關應業務需要以發展科學技術, 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 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 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而以契約定期聘用專業或技術人員 派用人員 : 意義 : 臨時機關或機關中有期限之臨時專任職務人員之任用, 適用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功能 : 派用人員之設置, 係為因應臨時機關或有期限之臨時專任職務而設 派用人員分簡派 薦派及委派三等, 其資格條件, 除採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者外, 對於學 經歷, 亦可為派用資格依據 約僱人員 : 意義 : 約僱人員係依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規定, 以所任工作係相當委任第五職等以下之臨時性工作, 而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者為限 功能 : 機關為應臨時性工作需要, 爰雇用約僱人員, 約僱人員之僱用期間, 以一年為限, 但業務完成之期限在一年以內者, 應按實際所需時間僱用之 其完成期限需要超過一年時, 得依原業務計畫預定完成之時間, 繼續每年約僱一次, 至計畫完成時為止 ; 其約僱期限超過五年時, 應定期檢討該計畫之存廢 機要人員 : 意義 :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規定, 所稱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 指擔任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 得不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 並經銓敘審定以機要人員任用之人員 功能 : 其設置理由, 乃為襄助機關首長從事機密性及隱密性的工作 四 公務員為何要受懲戒? 在何種情形下需要懲戒? 其與懲處之主要差異為何? 試分別說明之 (25 分 ) 擬答 懲戒的原因 : 公務員懲戒制度之目的在於整飭官箴, 以提高行政效率, 如依其應受懲戒之具體情事, 足認其已不適任公務員, 應將其淘汰, 以維持官紀 懲戒事由 :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規定,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受懲戒 : 違法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懲戒與懲處的不同 : 共 4 頁第 3 頁
22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年原住民考試 ) 處分機關不同 : 懲戒由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 ; 懲處由服務機關 事由不同 : 懲戒因違法 廢弛職務 其他失職行為 ; 懲處法無明文 種類不同 : 懲戒有撤職 休職 降級 減俸 記過 申誡 ; 免職 記大過 記過 申誡 處分程序不同 功過相抵不同 : 懲戒不可功過相抵 ; 懲處可以功過相抵 救濟程序不同 : 懲戒再審議 ; 如屬行政處分者, 則循復審 行政訴訟, 如屬工作條件及管理措施則採申訴 再申訴 共 4 頁第 4 頁
23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身心障礙特考 )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考試別 :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等別 : 四等考試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一 以下三個子題中的敘述都有錯誤, 請指出錯誤所在, 並以正確規定更正之 甲現為委任第 4 職等辦事員, 心想 : 我才高中畢業, 雖然是初等考試及格, 如果想要升到薦任, 大概只有參加薦任升官等考試一途吧! 乙由薦任第 6 職等升任薦任第 7 職等, 他很高興的對友人說 : 我將有第二張由總統署名的任命令了 丙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 經機關首長批示准其再延長試用 3 個月 嗣因其成績仍不及格, 故乃予以解職 擬答 : 本案甲擬由委任升到薦任, 除參加升官等考試外, 尚可參加升官等訓練, 謹依規定說明如下 : 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規定,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 一年列乙等以上, 並以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後, 再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 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經普通考試 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考試及格, 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經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十年者, 或專科學校畢業, 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八年者, 或大學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甲高中畢業, 初等考試及格, 得於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十年時, 參加薦任升官等訓練, 及格則取得薦任資格 乙僅於初任薦任官等時, 可獲得總統署名的任命令, 說明如下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 各機關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 初任薦任公務人員,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 呈請總統任命 初任委任公務人員,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 由各主管機關任命之 所謂初任薦任公務人員, 呈請總統任命, 指初任薦任官等人員,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 均應由主管機關呈請總統任命 準此, 本案以僅於初等薦任官等 ( 薦任第 6 職等 ), 可獲頒總統任命令 丙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 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解職, 並無延長試用期間的限制, 說明如次 : 試用之條件 期限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規定, 初任各官等人員, 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 6 個月以上者, 應先予試用 6 個月, 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 予以實授 ; 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 予以解職 本案丙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 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解職, 並無延長試用期間的限制 二 我國公務人員培訓制度對於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之規定內容為何? 試分別說明之 擬答 :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規定 :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 按錄取類科, 依序分配訓練,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發給證書, 依序分發任用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 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其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 ; 其訓練及分發任用程序, 與正額錄取者之規定相同 前項訓練之期間 實施方式 免除或縮短訓練 保留受訓資格 補訓 重新訓練 停止 共 2 頁第 1 頁
24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身心障礙特考 ) 訓練 訓練費用 津貼支給標準 生活管理 請假 輔導 獎懲 成績考核 廢止受訓資格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等有關事項之規定, 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以辦法定之 但訓練性質特殊, 於辦法中明定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就上列事項另為規定者, 應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或備查 考試及格證書之式樣及費額, 由考試院定之 但對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及格人員, 考試院得減徵 免徵或停徵費額 由以上條文之意義觀之, 必須考試錄取後, 始得接受訓練 ;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方可分發任用, 亦即將訓練視為考試程序之一, 以期考 訓 用能密切配合 次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規定, 本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 其期間合計四個月至一年 : 基礎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 品德操守 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 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 服務態度為重點 本訓練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之國家文官學院辦理或委託銓敘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協調有關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辦理 ; 實務訓練委託各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辦理 三 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之保障對象為何? 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說明之 擬答 : 公務人員保障法 ( 以下簡稱保障法 ) 第三條規定 :( 適用人員 )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 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前項工作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保障法第一 二條規定 :( 準用人員 )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各機關依法派用 聘用 聘任 雇用或留用人員 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佔法定機關 公立學校編制職缺參加學習或訓練之人員 四 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對考績項目之相關規定為何? 有關考績項目之數量及項目內容有無應改進之處, 試依己見申論之 擬答 : 對考績項目之相關規定規定於公務人員考績第 5 條及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茲將規定重點摘陳如下 :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平時考核就其工作 操行 學識 才能行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 由銓敘機關訂定 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要, 由各機關訂定, 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 綜合其工作 操行 學識 才能四項予以評分 其中工作占考績分數 50%; 操行占考績分數 20%; 學識及才能各占考績分數 15% 考績項目之數量及項目內容均待改進, 說明如下 : 考核項目及細目, 公務人員平時考核項目係包括工作 (50%) 操行 (20%) 學識 (15%) 才能 (15%) 等, 其常受質疑考核項目存在過於僵化或未符實需的問題, 未來考績法修正後, 係回歸以工作績效為考核重點之精神, 平時考核項目修正為工作績效 (70%) 及工作態度 (30%), 考核細目由各主管機關視整體施政目標及業務特性訂定或授權所屬機關擬訂,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共 2 頁第 2 頁
25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身心障礙特考 )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考試別 :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等別 : 三等考試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 一 功績制 (merit system) 為現代民主國家文官體制的精髓, 請說明何謂功績制? 並就我國文官制度中有關公務人員考試 陞遷 考績等面向說明有那些重要內容符合功績原則? 擬答 : 功績制意義 : 功績制乃指人事制度與管理措施, 不論取材 陞遷 獎懲等各方面, 均以才能與成就標準, 作為權衡之依據 美國 1978 年 文官改革法, 揭示功績制九大原則 : 人員之增補須取才社會各階層, 選用與陞遷實施公正 公開競爭 一切人事管理事項處理均應公正而衡平, 適當尊重個別隱私與憲法所定權利 同工同酬 對於廉正 品性及公德心, 應取高度標準 人力之運用須經濟而有效 凡工作良好應保其留用 ; 未盡適當應改正 ; 不應或不符合求標準者, 革除其職務 運用有效之教育與訓練, 以達改善工作之目的 公務員勿專斷 偏私或政治強迫 公務員所為合法之揭露應保護之, 以抗遭受報復 憲法第 85 條規定, 公務人員之選拔, 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 乃為我國功績原則的最根本意涵, 謹將相關人事法令內容符合功績原則, 臚列如下 : 考試 :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規定 : 公務人員之考試, 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其考試成績之計算,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 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 適用本法 按此一規定理由乃因基於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 陞遷 : 內陞與外補為公務人力二個主要之來源, 具有互補效果 陞遷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辦理甄審 ; 如由他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 應辦理公開甄選 另依現行條文設計, 內陞及外補區隔極為明顯, 如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明定, 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前, 應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 再行辦理 考績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條明定 : 公務人員之考績, 應本綜覈名實, 信賞必罰之旨, 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公務人員考績制度數十年的運作, 並沒有根據實際的績效加以考核, 反而出現輪流打乙等, 升官 新人優先打乙等, 故在考績制度上, 未來應建立合理的評鑑指標, 並結合個人績效與團體績效, 復以工作績效為考核重點, 授權各機關自行訂定關鍵績效指標, 並結合訓練 獎金 陞遷與淘汰退場機制, 方可真正符合功績制度 二 從策略性的角度思考, 行政部門待遇政策的制定必須考慮那些面向? 試論述之 擬答 : 公平原則 : 即所謂同工同酬, 同工, 係指責任輕重及工作繁簡難易大致相當的職位, 而不是職稱相同的職位 ; 同酬, 係指在同一薪給幅度 (Pay Range) 內之報酬, 而非同一報酬 同工同的功用 : 公務人員之俸給, 採用同工同酬, 有下列之功用 : 工作人員所在之工作性質及責任相同者, 予以同等報酬, 可鼓勵公務人員之工作精神, 及免除彼此不平之怨恨而發揮其效用 共 3 頁第 1 頁
26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身心障礙特考 ) 採用同工同酬後, 政府因此可視職務之繁簡難易與責任之大小輕重的程度, 而確定適當的薪給關係, 一般工作人員甚且可依其收入之多寡, 反映其所擔任之工作的價值與高低 同工同酬可使任何人對於某一特定職位之薪給了然於胸, 政府官員對於新進的人員不能再僅憑憶測而定其薪給, 同時對於公務人員加薪的考慮也不能再獨行其是, 因為任何一個人對其起薪及未來之展望均知之甚詳 合理原則 : 俸給的支付須兼顧社會薪資及國庫負擔能力 顧及政府的支付能力 公務員社會地位的維持 比較原則 : 即俸給水準, 對內部衡平及外部競爭均具比較能力 美國聯邦政府 1970 年制定聯邦薪俸比較法, 強調俸給比較原則, 此法規定比較的三大原則 : 同工同酬 ( 職位與職位間的比較 ) 與民間企業相當職位之薪給水準保持平衡 ( 政府與民間企業的比較 ) 聯邦政府各類公務員的薪俸保持平衡 ( 指政府間俸給的比較 ) 激勵原則 : 指俸給的支付足以激勵士氣 實惠原則 : 即注意實際報酬的提升, 非金錢數字的增加 三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相關規定提起復審後, 如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復審決定, 有何進一步之救濟管道? 試說明之 擬答 : 對保訓會之復審決定, 如有不服可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又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於復審決定確定後, 發現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4 條規定再審議之事由者, 亦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說明如下 : 提起行政訴訟 : 依保障法第 72 條規定, 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 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 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 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前項附記錯誤時, 應通知更正, 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計算法定期間 如未附記救濟期間, 或附記錯誤未通知更正, 致復審人遲誤者, 如於復審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請求救濟, 視為於第一項之期間內所為 再審議 : 依據保障法第 94 條規定 : 復審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 除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 於復審決定確定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依本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復審事件違背職務, 犯刑事上之罪者 復審之代理人或代表人, 關於該復審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 影響於決定者 證人 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 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者 為決定基礎之證物, 係偽造或變造者 為決定基礎之民事 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 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決定者為限 原決定就足以影響於決定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前項申請於原行政處分 原決定執行完畢後, 亦得為之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情形, 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 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 四 論者有謂 : 人事行政的宗旨可概括為 求才 用才 育才 留才 四大部分 試依己見申述之 共 3 頁第 2 頁
27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身心障礙特考 ) 擬答 : 求才 : 求才意指選拔人才, 其基本的原則為廣收慎選, 廣收即延攬的目標, 慎選則為遴取人才的程序, 在考銓法規上主要涉及的為公務人員考試法 ( 以下簡稱考試法 ) 考試法與選拔人才相關規定, 整理如下 : 考試法第 10 條, 公務人員考試, 得採筆試 口試 心理測驗 體能測驗 實地測驗 審查著作或發明 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方式行之 除單採筆試者外, 其他應併採二種以上方式 是以, 考試方法可善加利用, 以選拔各類人才, 適合各機關任用 考試法第 6 條規定,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 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 二 三 四 五等之特種考試 考試法第 8 條,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 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另訂特種考試規則辦理之 用才 : 用才指將遴選得人才適切的任用, 在考銓制度上, 主要常藉由考試與考績途徑, 要求考試與任用密切配合, 所謂考用合一, 即是此原則 用才的相關規定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條規定 : 公務人員之任用, 應本專才 專業 適才 適所之旨 初任與升調並重, 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本條揭櫫公務人員任用之基本原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規定, 任用公務人員時, 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 其學識 才能 經驗及體格, 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 如係主管職務, 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2 條明定, 公務人員之考績, 應本綜覈名實, 信賞必罰之旨, 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育才 : 在人事行政稱之為訓練與發展, 為機關組織培育人才的主要途徑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規定之各項訓練整理如下 : 訓練共包括如下 :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升任官等訓練 行政中立訓練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 專業訓練 一般管理訓練 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 留才 : 維持有效的公務人力資源, 是目前政府發展人力運用極為重視的課題, 也就是如何維持人才的士氣, 人盡其才與激勵發展途徑 用才涉及之相關人事機制摘陳如下 : 模範公務人員及傑出貢獻獎的選拔 考績與陞遷配合 保障人員權益, 提高其合理待遇 人才的 求用育留 攸關組織的永續發展, 領導者不僅必須投入更多的資源與心力, 更須強化人力資源策略的有效性, 才能讓組織的發展不斷向上提升 共 3 頁第 3 頁
28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地方政府特考 ) 10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等別 : 四等考試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一 論者謂政府人事管理體制有四項目標 : 提高員工工作能力 增進員工生活品質 適當政治回應 遵守倫理及中立規範, 請說明其涵義, 並兼論四項目標可個包含哪些人事法律? 擬答 : 公職王 意指應以強化訓練 學習 進修 以改善並提升員工之工作素質與能力 意指維持員工基本之生活水準, 應有使員工滿足之待遇福利及相關活動設施 政府人事的任用即須將政治忠誠 學歷與經驗兼容並蓄 一併考量, 以作為選才的指標, 俾確保行政文官其對於民選官員的政治及人事的忠貞赤忱 譬如美國建國初期盛極一時的分贓制或恩寵制, 其主要立論者即為對於支持選民的政治回應或回報 政府文官改革行動中所設立的 資深文官職, 即為此一特性的現代修正與體現 此為要求公務人員應遵守之行為義務規範, 亦為指稱公務倫理或行政倫理事項 二 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公務人員陞遷法之立法宗旨為何? 另就人事實務而言, 論者指陳 女性玻璃天花板 (glass ceiling) 障礙現象, 其意為何? 如何改正之? 擬答 : 則, 分別如下 : 共 5 頁第 1 頁
29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地方政府特考 ) 任與升調並重, 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本條揭櫫公務人員任用之基本原則, 分析如下 : 共 5 頁第 2 頁 此一原則亦為現代人事管理追求的目標之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 各等考試職系及格者, 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 各職務應依職系說明書, 歸入適當職系, 又規定各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 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 即屬專才 專業之具體規定 公職王 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 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時, 其學識 才能 經驗 體格, 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 如係主管職務, 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又規定人員之調任, 原則上應以職組及職系為範圍, 必要時 得就其考試 學歷 經歷 訓練等, 認定其職系專長, 並得依職系專長調任, 即屬適才 適所之具體規定 所謂初任與升調並重, 係指自機關以外進用新人, 外部人員之調任, 兩者兼籌並顧, 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人員分發任用 ; 現職人員之升任, 得設立甄審委員會, 就必要時, 亦得指名商調其他機關現職人員 確之工作權責, 並訂定職務說明書, 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 職務內容變動時, 應即配合修訂職務說明書 公務人員陞遷法 ( 以下稱本法 ) 第二條揭櫫公務人員陞遷之基本原則為 : 公務人員之陞遷, 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 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 依資績並重 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 採公開 公平 公正方式, 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 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為落實以上原則, 均在適當條文中予以具體規定, 茲分述如下 :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二條明定, 公務人員之任用, 應適才適所, 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為適應各類別公務人員陞遷之特性, 本法除第一條但書規定,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 第七條亦規定各主管院得視實際需要授權所屬機關依其業務特性定其陞任評分標準 公務人力之運用, 須考量機關特性與需要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明定, 編制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其人員之陞任甄審得由其上級機關統籌辦理 本法第七條規定, 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 應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 就考試 學歷 職務歷練 訓練 進修 年資 考績 ( 成 ) 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 訂定標準, 評定分數, 以為辦理陞任之準據 內陞與外補為公務人力二個主要之來源, 具有互補效果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辦理甄審 ; 如由他機關人員遞補時, 應辦理公開甄選 另依現行條文設計, 內陞及外補區隔極為明顯, 如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明定, 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時, 應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內陞或外補後, 再行辦理 正 : 使公務人員陞遷作業程序符合公開 公平 公正原則, 本法第八條明定應組織甄審委
30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地方政府特考 ) 員會辦理甄審 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 甄審委員會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 甄審委員之功能, 除審查陞任候選人員資績評分外, 必要時, 亦可舉行面試及測驗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 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 訂定陞遷序列表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 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 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公職王 一名詞最早出現於 1986 年 3 月 24 日的 華爾街日報 的 企業女性 的專欄當中, 用來描繪女性試圖晉升至公司高層所面臨的障礙 後來此概念不僅用來解釋私人企業高層中女性人數稀少的現象, 也擴及到公部門中, 指涉阻擋女性和少數族裔升遷的障礙 ( 黃煥榮,2007) Steward 檢視自 1980 年以來之職場特色, 指出男性在組織中主要皆位居高位, 在職場生涯中比女性相對優勢, 且僅有少數的女性能晉升至組織高層的職位, 此現象被稱為 玻璃天花板, 所謂玻璃天花板根據美國勞工部的界定, 是 基於一些態度偏差或組織偏差所造成的人為障礙, 使得具備資格的個人無法在其組織中升遷至管理階層的職位, 此人為障礙包括雇用的標準, 或做為升遷和專業發展機會的甄選標準, 使得女性在組織中擔任管理階層的機會降低 若說玻璃天花板是指垂直的性別隔離, 那麼玻璃牆就是指水平的性別隔離, 此類工作的隔離使的女性通常被安排在幕僚或支援性部門, 如人力資源 公共關係 法制事務及會計等部門 係 三 公務人員俸給法所稱之本俸 加給係指何意? 加給又分為那三項? 另公私部門員工待遇比較時, 發現公部門呈現 雙重失衡 (double imbalance) 現象, 其意為何? 如何改善之? 擬答 : 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本俸共有六十六級 指本俸 年功俸以外, 因所任職務種類 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 而另加之給與 分下列三種 : 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主管職務 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 職務之技術或專業程度 繁簡難易 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 共 5 頁第 3 頁
31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地方政府特考 ) 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 交通狀況 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 係指公部門公務人員之待遇水準與民間企業員工比較發生下列失衡現象 : 40% 以上 26% 以上 當性質及階層人員比較平衡 公職王 控制人事費 職務加給支給彈性化, 以強化各機關首長領導統御及專業特殊需要 建立專業證照給薪制度, 以強化政府專業行政能力 建立關鍵性中高級職務待遇彈性措施 四 假設某國立大學有三位教職員欲為公職候選人之親友助選 :A 君為未兼行政職務教授為其配偶助選 B 君為教授兼系主任為其好友助選 C 君為總務處專員為其岳父助選 請問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含 103 年 11 月 26 日總統公布修正條文 ), 對該三位教職員之助選活動或行為, 有何規範? 擬答 : 本題所示 A 君 B 君 C 君欲為公職候選人之親友助選, 事涉該三員是否為行政中立法之適用人員分別說明如下 : 查行政中立法 103 年 11 月 26 日最新修正第 5 條及第 9 條相關規定如下 : 5 條 : 9 條 : 活動或行為 : 幟 徽章或服飾 具名不具銜者, 不在此限 ( 新修正 ) 親 姻親, 不在此限 ( 新修正 ) 資源 場所 房舍及人力等 修正 ) 共 5 頁第 4 頁 A B C 君三員依其身分及行為, 分別如下規範辦理 :
32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3 地方政府特考 ) A 君未兼行政職務教授為其配偶助選 : A 君非行政中立法之適用或準用人員 A 君不受上述第 5 條 第 9 條之規範限制, 可為其配偶助選 B 君為教授兼系主任為其好友助選 : B 君為兼行政職務之教師, 應準用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B 君應受上述第 5 條及第 9 條有關之限制 C 君為總務處專員為其祖父助選 : C 君為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應適用行政中立法 C 君與其祖父關係為二親等之血親, 故仍可依新修正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6 款之助選行為, 但行為不得涉及與其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公 職王 共 5 頁第 5 頁
33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公務員升等考 ) 10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102 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102 年交通事業郵政 港務 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試題等別 ( 級 ): 薦任 類科 ( 別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 一 社會公平及個人權利係政府人事政策追求之價值, 請論述其義, 並就每項政策價值, 舉出我國二種實務法令及其規範內容 擬答 : 社會公平及個人權利價值之意義 : 社會公平價值 : 首先就種族主義 性別主義而言, 這兩者均為文官政策上的偏見, 並非追求社會公平價值, 而是反社會公平的追求 至於社會代表性 公平 代表性等, 均是強調特定團體 族群在文官階層的代表性, 與社會公平價值追求的目標相同 社會公平價值應用至人事管理政策上, 消極的層面希望建立公平競爭的環境, 以達到平等就業的目標, 積極層面則是給予社會上的弱勢者 過去遭受歧視者的優惠雇用政策, 可謂弱勢優惠平等行動方案 又社會公平是希望文官制度能夠公平 公開的價值, 並能代表社會多元樣貌 現階段社會公平的價值, 強調的則是性別 族群與身心障礙人員的代表性, 先進國家美國與英國均有類似情形 申言之, 公共人事管理所追求的社會公平必須重視對於婦女 少數族群 殘障人士以及退伍軍人等團體的公平對待, 否則這些弱勢者將由於市場經濟雇用與薪資的歧視待遇, 而處於不利的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 這種強調團體取向的社會衡平理念, 更成為民主行政中代表性官僚的論據基礎之一 個人權利價值 : 個人權利價值強調個人所擁有的權利應有法律保障, 如予剝奪需經正當法律程序 所強調的保障主義, 反應即是員工不受政治迫害, 並有各種程序的要求, 以強化保障的內涵 所謂員工權利也強調正當法律程序的概念, 而福利及工作生活品質則是強調組織應給予員工足夠得福利措施與更高水準的工作生活品質, 也可認為與提升個人權利有關 至於永業的概念, 是保障文官工作權的重大主張 實務法令及其規範內容 : 社會公平價值 :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規定,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 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 二 三 四 五等之特種考試,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 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 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刪除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9 款,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規定, 係為重視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 尊重及保障對其進用 就業, 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將原條文第九款予以刪除 個人權利價值 : 考績免職要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公務人員保障法, 針對公務人員權益救濟, 設有復審與申訴 再申訴制度 二 關於機要人員之任用法源 員額 職務範圍 離職, 現行法令有何規範? 另該制對機關運作有何優缺點? 試評論之 擬答 : 所稱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 指擔任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 得不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 共 4 頁第 1 頁
34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公務員升等考 ) 並經銓敘審定以機要人員任用之人員 機要人員之任用法源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一條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 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前項人員, 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 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 : 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 應注意其公平性 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 其員額 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 由考試院定之 員額限制 : 依考試院訂定之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第三條規定 :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 最多不得超過五人 總統府及行政院如因業務需要, 其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 最多分別不得超過十八人及十人 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 安全機關 直轄市政府及縣 ( 市 ) 政府以外之機關, 得由各主管院依機關層次 組織規模及業務性質, 於二人額度內訂其機要人員員額, 並送銓敘部備查 擔任職務範圍 : 依考試院訂定之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第四條規定 :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 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 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 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為限 但不得以首長 副首長 主管 副主管 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進用 各機關之秘書長 主任秘書或直轄市政府副秘書長一人, 必要時, 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 得於第三條所定員額內以機要人員進用 但直轄市政府之秘書長及縣 ( 市 ) 政府 置有副市長之縣轄市公所之主任秘書, 不得以機要人員進用 地方制度法 規定: 第五十七條規定, 鄉鎮 ( 市 ) 公所得任用機要人員, 規定如下 : 鄉 ( 鎮 市 ) 公所, 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 得置副市長一人, 襄助市長處理市政, 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 以機要人員進用之副市長, 於市長卸任 辭職 去職或死亡時, 隨同離職 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本文規定 : 直轄市之區由鄉( 鎮 市 ) 改制者, 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 ( 鎮 市 ) 長, 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 ; 其任期自改制日起, 為期四年 離職 : 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 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機要人員進用制度的得失 ( 優缺點 ): 優點 : 進用人員不受資格限制, 賦予機關首長用人彈性 缺點 : 容易為首長濫用, 進用不當人員擔任機要人員 三 我國政府部門之非典型人力為何? 其政策環境背景為何? 其運用問題為何? 試申論之 擬答 : 我國政府部門之非典型人力 : 我國行政機關人員在基本架構上可區分為常務人員與非常務人員 ( 非典型人力 ) 兩大類, 其中常務人員主要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 以下簡稱任用法 ) 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 各機關組織法規中, 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 定有職稱及官等 職等之人員 至於非典型人力係指未經國家考試, 而由機關自行依相關法令規定進用 現行各機關得進用未經國家考試人員之途徑, 可區分為派用 機要 聘任 聘用及約僱人員 政策環境背景 : 非典型人力係指未經國家考試, 而由機關自行依相關法令規定進用, 主要係因應業務需要之臨時用人, 非應經常性且長期性業務推動而建置, 具有期限與目的性, 與常務人員之永 共 4 頁第 2 頁
35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公務員升等考 ) 業性有所區別 運用問題 : 聘 ( 僱 ) 用制度在我國實施多年以來, 對於支援常務人力, 及有助於機關專業性 技術性 研究性或短期性 臨時性業務之推行等自有一定程度之貢獻 ; 惟以是類人員之管理欠缺完整之法制規範, 且適用之法律 ( 規 ) 各有不同, 實有統籌規劃一套具有法律位階之管理法制之必要 茲以現行聘 ( 僱 ) 用制度若干缺失, 說明如下 : 聘僱管理法制不合時宜 續聘未能密切結合績效 權利義務規範迄未整合 退離照護制度亟待建立 改進建議為改善現行聘 ( 僱 ) 用制度, 實有必要訂定聘僱人員適用之人事管理規範, 銓敘部基於建置政府契約用人法制需要, 爰以聘用條例 僱用辦法及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等規定為基礎, 研擬中之 聘用人員人事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草案, 建議以現行聘僱人員為適用對象, 均以聘用人員稱之 人事法制是否健全, 與國家施政品質之良窳息息相關, 是以, 研議如何活化政府人力資源運用, 符合機關實際用人需求, 增進國家競爭力, 健全契約用人制度, 實具有相當重要性之影響 是以, 銓敘部對於契約用人制度之建立, 檢討改進現行聘僱人事制度, 並研擬本條例草案, 以達成考試院文官興革方案建置完善文官制度之目標 四 關於公務人員參與政黨及政治活動之分際,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有何正向允許及負向禁止之規範? 擬答 : 正向允許 : 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因業務性質執行職務所必要 ( 例如 : 警察 調查人員執行蒐證業務 ), 於上班或勤務時間, 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的活動 公務人員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為公職候選人時, 以眷屬身分站台未助講 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 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 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對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 秉持公正 公平的立場, 裁量受理或不受理政黨 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 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 應禁止政黨 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 ; 並應於辦公 活動場所各出入口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負向禁止 : 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利用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 從事要求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利用上班或勤務時間, 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利用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 為政黨 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要求 期約或收受金錢 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 利用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 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 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 散發 ( 包括各種網路資訊 手機傳遞方式在內 張貼文書 圖畫 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在辦公場所懸掛 張貼 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 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 徽 共 4 頁第 3 頁
36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公務員升等考 ) 章或服飾 主持集會 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運動 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 遊行或拜票 利用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 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共 4 頁第 4 頁
37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鐵路特考 )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等別 : 員級鐵路人員考試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 包括交通事業主要人事法規 ) 一 依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 初任考試分成那幾種? 其應考資格為何? 並請說明我國公務人員考試不得應考的情形 擬答 : 我國公務人員主要初任考試態樣摘述 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 初等考試公務人員之考試, 分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 初等考試三等 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 二 三級 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第 1 項參照, 下稱考試法 ) 特種考試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 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 二 三 四 五等之特種考試,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 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 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 考試法第 3 條第 2 項參照 ) 我國公務人員主要初任考試所對應之應考資格 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 ( 考試法第 15 條參照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 所, 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 所, 得有博士學位者, 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 所, 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 所, 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 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 或普通考試相當類 科及格滿三年者, 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相當系科畢業者, 得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三年內繼續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普通考試之應考資格 ( 考試法第 16 條參照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相當類科畢業者, 或初等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得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初等考試之應考資格 ( 考試法第 17 條參照 ) 凡國民年滿十八歲者, 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特種考試之應考資格 ( 考試法第 18 條參照 ) 特種考試各等級考試應考資格, 分別準用前開考試法第 15 條至第 17 條關於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 不得應考之情形中華民國國民, 年滿十八歲, 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 得應考試法之考試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考 ( 考試法第 7 條參照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曾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 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 ( 配 ) 任用為公務人員 共 4 頁第 1 頁
38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鐵路特考 ) 二 現行公務人員陞遷法中之陞遷何所指? 其主要立法目的為何? 有關陞遷的程序又為何? 請分述之 擬答 : 陞遷的意涵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4 條規定略以 ( 以下簡稱陞遷法 ), 所稱公務人員之陞遷, 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陞任較高之職務係指依法陞任較高職務列等之職務, 其職務如跨列二個以上職等時, 以所列最高職等高者, 為較高之職務 ; 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 以所列最低職等高者, 為較高之職務 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係指非主管依法陞任較高職務列等之主管職務或調任同一陞遷序列之主管職務 遷調相當之職務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調任相當列等之職務 陞遷之立法目的依陞遷法第 2 條規定略以, 公務人員之陞遷, 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 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 依資績並重 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 採公開 公平 公正方式, 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 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陞遷之程序辦理陞遷的程序係見於陞遷法第 9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之規定, 依序分述如次 : 簽報首長決定徵補方式各機關職務出缺時, 應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 : 內陞如決定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辦理 甄審 外補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 除陞遷法第 5 條所規定例外情形外, 皆應 公開甄選 公開甄選 係指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前, 應依陞遷法第 2 條所定原則, 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外補後, 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 職稱 職系 職等 辦公地點 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 3 日以上 調查陞任意願 ( 僅內陞時 ) 本機關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 經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時, 得免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 ; 其餘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如確認參加陞任, 則由人事單位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 編造陞任甄審人員名冊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 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 分別情形, 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 報請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陞任甄審人員名冊編造完成後, 應檢同有關資料, 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 評審後報請機關首長圈定陞補之 陞任甄審人員名冊經甄審委員會評審後, 提出候選人員名次或遴用順序, 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圈定陞補之 如出缺 1 人應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 3 名中圈定陞補之 ; 如陞遷 2 人以上時, 就陞遷人數之 2 倍中圈定陞補之 機關首長如有意見, 得依法退回重行辦理陞遷機關首長對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 得退回重行依本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例如, 由本機關人員陞遷與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之改變, 或增列舉行面試或測驗方式等依本法規定辦理之事項 共 4 頁第 2 頁
39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鐵路特考 ) 三 現行交通事業人員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分為幾等? 各等分數及獎懲的規定為何? 請分別說明並評述之 擬答 : 年終考成意涵 等次及獎懲 意涵係指交通事業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 3 條參照, 下稱考成條例 ) 等次年終考成, 以一百分為滿分, 除採存分制者外, 分甲 乙 丙 丁四等, 各等分數及獎懲, 規定如下 ( 考成條例第 5 條參照 ): 甲等 : 八十分以上 乙等 : 七十分以上, 不滿八十分 丙等 : 六十分以上, 不滿七十分 丁等 : 不滿六十分 獎懲年終考成考列甲等者, 晉薪級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或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法規規定不得再晉級者, 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考列乙等者, 晉薪級一級, 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或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法規規定不得再晉級者, 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考列丙等者, 留原薪級 考列丁等者, 免職 ( 考成條例第 5 條參照 ) 另予考成 等次及獎懲 意涵係指交通事業人員於同一考成年度內, 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成 ( 考成條例第 3 條參照 ) 等次另予考成之等次係同年終考成 ( 考成條例第 5 條參照 ) 獎懲另予考成考列甲等者, 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考列乙等者, 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考列丙等者, 不予獎勵 考列丁等者, 免職 ( 考成條例第 5 條參照 ) 簡要評述按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與公務人員考績係同樣針對所屬人員之工作表現做為評價考核,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2 條規定略以, 公務人員之考績, 應本綜覈名實 信賞必罰之旨, 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復依考成條例第 1 條規定略以, 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故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理應遵循上開公務人員考績之精神辦理, 又據悉考試院近期針對公務人員考績制度進行改革, 強化績效導向與警告性的退場機制, 是以, 交通事業人員既屬 事業機構, 經營績效更比 行政機關 為重, 故似可比照考試院改革方向辦理, 以強化績效導向 四 請依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說明公員人員任用的積極資格及消極資格各為何? 並請評述之 擬答 : 積極任用資格 公務人員之任用, 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參照, 下稱任用法 ): 依法考試及格 依法銓敘合格 依法升等合格 共 4 頁第 3 頁
40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鐵路特考 )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 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 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 並應從其規定 ( 任用法第 9 條第 2 項參照 ) 消極任用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 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參照 ):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曾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但受緩刑宣告者, 不在此限 依法停止任用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 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 應予免職 ; 有第九款情事者, 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撤銷任用 ( 任用法第 28 條第 2 項參照 )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 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 不失其效力 ; 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不予追還 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 應予追還 ( 任用法第 28 條第 3 項參照 ) 簡要評述前開任用法第 28 條係於 102 年 1 月 23 日修正施行, 謹就其與前法的主要差異之處與立法目的簡要評述之 : 增列第 8 款 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 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係為避免利用原住民身分, 取得原住民特考及格後拋棄原住民身分投機取巧作法 刪除原條文第 9 款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究其目的, 係為重視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 尊重及保障對其進用 就業, 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將原條文第 9 款予以刪除 增列第 3 項但書 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 (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 撤銷任用者, 其俸給及其他給付應予追還 究其立法目的, 為杜絕雙重國籍者隱匿其情事而擔任公務人員, 於被查獲後僅撤銷公務人員資格, 並未追還所得, 爰增列之 共 4 頁第 4 頁
41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 102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70140 全一頁 等別 : 高員三級鐵路人員考試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 ( 包括交通事業主要人事法規 ) 考試時間 : 2 小時座號 :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 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不予計分 一 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 其錄取人數如何決定? 分發 訓練及報到規定如何? 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及年限各如何? 請分別說明並評述之 (25 分 ) 二 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5 條之規定, 副長級 長級資位之取得須經升資甄審合格, 請就升資甄審的資格條件 評分項目與標準 及甄審程序分別說明之 (25 分 ) 三 請就現行相關法規的規定, 說明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在公務人員培訓業務上係如何分工?(25 分 ) 四 何謂行政中立? 現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立法目的為何? 並請說明推動我國行政中立的途徑有那些?(25 分 )
42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高普考 ) 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102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一 試說明我國現行人事主管機關與各級人事管理機構之組織運作體系 擬答 : 我國之中央人事行政主管機關, 因受五權分立政治制度的影響, 與世界其他國家截然不同 : 依憲法第 83 條規定, 考試院為 國家最高考試機關, 亦即國家最高的人事主管機關 考試院之下, 設考選部, 掌理考選事務 ; 及銓敘部, 掌理考選以外之其他人事行政事務, 又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掌理保障及訓練 民國 56 年 9 月, 行政院成立人事行政局, 綜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人事行政事務, 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指揮監督 102 年 2 月 6 日起改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以上考試院 考選部 銓敘部 公務人員保訓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均為人事主管機關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在行政院與考試院之間之地位與性質, 分述如下 : 人事行政總處受考試院之監督 考試院對人事行政總處之監督, 以有關人事考銓業務為限 換言之, 凡屬人事考銓業務者, 行政院及考試院均為人事行政總處之上級機關 綜合言之, 銓敘部主管者, 偏重於政策性 法規性及法律適用疑義之闡明 ; 人事行政總處主管者, 偏重於執行性 管理性及技術性 銓敘部為 全國 人事管理之 主管機關 ; 人事行政總處則為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人事管理之 統籌機關 銓敘部處理業務之方式, 除法制業務外, 多屬事後審查 ; 而人事行政總處處理業務之方式, 則多屬事前審議 又依人事管理條例規定, 我國各級政府行政機關 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內均設人事管理機構, 包括人事處 人事室 人事管理員, 均依法受有關人事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彰顯我國人事行政之獨立性 以上所述各級人事行政主管機關及人事管理機構之關係, 以圖說明如下 : 人事處人事室人事管理員 二 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所規定的考試方法有那幾種? 並比較其優缺點 擬答 : 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考試方法 : 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 ( 第 8 條 ): 公務人員考試, 得採筆試 口試 測驗 實地考試 審查著作或發明 審查知能有關學歷 經歷證明等方式行之 除採筆試者外, 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 筆試除有特別規定者外, 概用本國文字 各種考試方式之具體內容 : 筆試 : 以文字表達 符號劃記或電腦作答等方式, 評量應考人之知能及有關事項 共 4 頁第 1 頁
43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高普考 ) 口試 : 以語言問答或討論方式, 評量應考人之知能及有關事項 測驗 : 以心理測驗或體能測驗, 評量應考人心理或體能狀況 實地考試 : 以現場實際操作方式, 評量應考人之專業知識 實務經驗 專業技能 審查著作或發明 : 就應考人檢送其本人之著作或發明之憑證 照片 圖式 樣品或模型等加以審查 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 : 就應考人所考類科需具備之知能有關之學經歷證件加以審查 主要考試方法之優缺點及運用 : 論文式筆試法 : 最早的測驗方法, 故亦稱為傳統式的筆試法 復因此法可使作答人就其對問題所知之深度自由發揮, 故又稱主觀式筆試法或自由作答式筆試法 我國古代考試一向採此法, 民國以來之高普考試及特種考試, 亦以論文式筆試法為主 高普檢定考試之部分科目採短答式測驗法 論文式筆試法之主要優點為 : 能在答案的論述中觀察應考人的思想是否有條理, 有無才識與見地 試題的編製與施行較為容易 可測量文字的表達能力 易於考察應試者的推理能力 創造力 分析力及組織材料的能力 但此法亦有其相當嚴重之缺點存在, 即 : 缺乏客觀性, 評分無一定標準, 同一試卷, 因評閱者的不同, 結果常相懸殊 命題範圍狹窄, 違反良好考試應具之廣博性, 其選樣不能代表全體 計分時易受其他因素, 如書法 別字 整潔等影響 口試 : 口試對於一個人各方面能力之考察, 具有特殊之功效 此法被廣泛運用於政府企業 學校等各種考試 其缺點 : 考試的正確性 可靠性不確定 口試經過與結果無明白記錄以為查考或核對的依據 主試者與應試者可能串通作弊 現行考試方法之運用 : 單採筆試者即屬合法 : 通常可運用於應考人數眾多的考試, 以利於閱卷之公平與時效較佳 採筆試並配合其他方式一種以上者 : 現行簡任升官等考試及外交人員 司法人員特考 高考一 二級考試即採此一做法, 此種做法係有利於特殊人才或高級人才之考試 不採筆試, 其他方式採二種以上者 : 現行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即採此一做法 三 現行公務人員訓練之類別有那些? 分別由何主管機關負責辦理? 擬答 : 現行公務人員訓練類別係於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中規定, 有關訓練類別及主管機關規定如下 : 職前或在職訓練 : 適用對象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初任公務人員 : 應由各主管機關於進用前或到職後四個月內實施之 訓練內容 : 以充實初任公滿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 品德操守 服務態度 行政程序及技術暨有關工作所需知能為重點 共 4 頁第 2 頁
44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高普考 ) 升任官等人員 :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務人員陞任高一官等之職務, 應依法經陞官等訓練 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 主管機關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升任官等人員訓練由保訓會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 ( 學校 ) 處理或授權所屬機關辦理 初任公務人員訓練, 由各中央二級以上機關 直轄市政府或縣 ( 市 ) 政府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辦理之 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 應由各主管機關實施 管理才能發展訓練 行政中立訓練 : 訓練目的 : 為確保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 貫徹依法行政, 不介入黨派紛爭 主管機關 : 由保訓辦理或於各機關學校辦理各項訓練時, 列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機關課程 訓練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據此, 考試院已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公布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專業訓練及一般管理訓練規定及主管機關如下 : 專業訓練之目的 : 各機關學校業務變動或組織調整時為使現職人員取得新任工作之專長 訓練機關 : 專業訓練及一般管理訓練, 均由各中央二級以上機關 直轄市政府或縣 ( 市 ) 政府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辦理之 訓練方式 : 專業訓練及一般管理訓練得按官職等業務需要或工作性質分階段實施 四 旋轉門 條款的學理意義與法規規定各為何? 擬答 : 旋轉門條款的學理意義 : 所謂旋轉門是指公務人員在任職或退職期間, 接受私人企業的聘雇, 處理相關的業務 不管是就行政機關內部管理或立法角度, 均對公務人員遊走於公私部門的旋轉門加以限制, 除確保公務人員對組織忠誠外, 並藉以消除公務人員利用職位牟取私人利益的誘惑 現行旋轉門之法律規定 : 公務員服務法之 旋轉門條款 相關規定如下 : 第十四條之一 :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 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監察人 經理 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第二十二條之一 :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 所得之利益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求其價額 旋轉門條款之限制性原則 : 上述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 :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 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監察人 經理 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旨在避免公務員於離職後憑恃其與原任職機關之關係, 因不當往來巧取私利, 或利用所知公務資訊助其任職之營利事業從事不正競爭, 並藉以防範公務員於在職期間預為己私謀離職後之出路, 而與營利事業掛鉤結為緊密私人關係, 產生利益衝突或利益輸送等情形, 乃為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 其目的洵屬正當 又此一限制原則可謂 職務禁止 之精神, 亦即針對特定職務明確列舉, 包括 董 共 4 頁第 3 頁
45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高普考 ) 事 監察人 經理 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如此限制, 則引起爭議, 認為可能影響公務人員離職後之工作權遭受侵害, 似有不當 共 4 頁第 4 頁
46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高普考 ) 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 102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一 我國現行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對考試院職權有何重要規定? 擬答 : 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規定考試院之職權 : 依憲法本文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 掌理考試 任用 銓敘 考績 級俸 陞遷 保障 褒獎 撫卹 退休 養老等事項 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已予變更規定如下 :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 掌理下列事項, 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 考試 公務人員之銓敘 保障 撫卹 退休 公務人員任免 考績 級俸 陞遷 褒獎之法制事項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不同於憲法本文規定之理由 : 憲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並明列其掌理事項, 凡十一項, 其末則加 等 字, 究為例示規定 ( 概括式規定 ) 或為列舉規定, 頗有爭議 ; 而所列考試院職掌項目中, 任免 考績 級俸 陞遷 褒獎諸項, 均與用人機關之人事權息息相關, 憲法並未就考試院與用人機關間之權限劃分為明文規定, 適用上易滋生疑義 基於上述情形, 憲法增修條文乃將考試院之職掌明確採列舉方式分列為三款以杜爭論 : 第一款係為配合憲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 兼含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二者之考試, 及公職候選人之考試而言 第二款規定, 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之 銓敘 保障 撫卹 退休 事項, 係兼含法制與執行之性質 第三款規定公務人員任免 考績 級俸 陞遷 褒獎之法制事項, 則係將考試院與用人機關職權為適當之劃分, 所稱法制事項, 指政策決定及法規草擬 至於執行事宜, 則由各用人機關辦理 將原有 養老 事項刪除, 因該項屬於行政院主管範圍 係由於公務人員退休後即不再具有公務人員之身分, 與一般國民之身分應屬相同, 故其養老與一般國民無異 由上述憲法規定考試院職權事項而言, 憲法明定考試院為全國最高人事機關, 因而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採列舉事項規定, 然而仍有疏漏, 例如訓練進修為我國人事考銓重要業務, 但憲法中未予列舉由考試院掌理, 以致執行上造成爭議困擾 二 試說明平等就業機會的學理意涵, 以及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各有那些? 擬答 : 平等就業機會的學理意涵 : 平等就業機會乃是國家對於國民工作權之保護亦即平等就業權之概念, 大致上應兼顧功績原則 社會公平性 社會代表性以及多樣性價值, 就其意涵而言, 綜合各學者分析包括狹義與廣義兩種如下 : 狹義說認為, 平等就業權僅限於尋求就業機會的過程 如陳文娟認為平等就業權是指平等地獲得就業機會的權利 李炳安認為平等就業權是指任何一個公民不論其民族 種族 性別 宗教信仰 語言 社會狀況等方面的不同, 均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 除能力 技術等限制外, 不得有其他限制, 對具有相同條件的公民, 不能做出不同的待遇 廣義說認為, 平等就業權既存在於尋求就業機會的過程, 也存在於從事工作的過程 在廣義說中, 又可根據平等就業權是否包括尋求就業機會之前的公共就業服務及保障方面的權利分為兩種 李步雲認為 : 平等就業權即平等地獲得就業機會和就業待遇的權利 而李雄認為 : 所謂平等就業權, 是指國家通過立法 執法和司法保護勞動者能夠在平等身份 平等權利 平等機會和平等規則等基礎上享有形式上的平等就業權, 同時, 國家 共 4 頁第 1 頁
47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高普考 ) 通過包括禁止就業歧視 特殊群體就業保護 就業培訓和就業社會保障等在內的多種手段和措施保護勞動者享有實質上的平等就業權, 平等就業權是形式上的平等就業權和實質上的平等就業權的統一 這一界定的科學性不僅在於認為平等就業權也存在於從事工作的過程中, 還在於認為平等就業權中的平等是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的統一 綜合而言平等就業權的廣義說, 認為所謂平等就業權就是指勞動者平等地位獲得就業機會的權利, 即在就業機會的獲得方面, 勞動者不因性別 年齡 種族等人的自然差別而受歧視, 在就業機會面前一律平等 具有勞動能力並願意通過勞動獲取勞動報酬的人平等地獲得就業機會 就業待遇和就業保障等各方面的權利, 是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的統一 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 : 我國目前於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均有訂定禁止就業歧視之規定, 另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以落實弱勢保護 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中亦訂定舉辦身心障礙人員及原住民族就業權之特種考試 三 公務人員的考績類別 獎懲及流程, 各有那些規定? 並請提出興革建議 擬答 : 我國公務人員之考績規定, 主要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如下 : 考績類別 : 年終考績 : 係指各官等人員, 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另予考績 : 係指各官等人員, 於同一考績年度內, 任職不滿一年, 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專案考績 : 係指各官等人員, 平時有重大功過時, 隨時辦理之考績 考績獎懲 : 年終考績之獎懲 : 甲等 : 晉本俸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 晉年功俸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 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乙等 : 晉本俸一級, 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者或已敘年功俸者, 晉年功俸一級, 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 給予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丙等 : 留原俸級 丁等 : 免職 以上所稱俸給總額, 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 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另予考績之獎懲 : 等次區分 : 同年終考績之規定 獎懲規定 : 甲等 : 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乙等 : 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丙等 : 不予獎勵 丁等 : 免職 專案考績之獎懲 : 專案考績, 於有重大功過行之, 其獎懲依下列規定 : 一次記二大功者, 晉本俸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 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 晉年功俸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已敘至年 共 4 頁第 2 頁
48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高普考 ) 功俸最高俸級者, 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 不再晉敘俸級, 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次記二大過者, 免職 考績流程 : 考績於每年年終辦理 辦理考績人員, 在考績進行中應嚴守秘密, 並不得循私舞弊或遺漏犯錯, 以防止考績受外界力量的影響, 而減低其正確性, 用意甚善 但考績經核定後, 則應予公開 關於考績程序, 公務人員考績法中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有下列規定 :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 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 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長官覆核, 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 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 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 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 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公務人員考績案, 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時, 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 應照原送案程序, 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由上述規定可知, 公務人員考績程序主要包括 : 主管評擬分數 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首長覆核及提交復議 主管機關核定 銓敘部審定等, 可謂程序嚴密, 其主要特色如下 : 考績須先由各機關組織考績委員會初核, 力求公正 公開 公平及正確性 考績由各主管機關核定, 並由銓敘部審定, 如此可避免各機關考績之濫權 興革建議 : 基於以下缺失, 考試院正研擬修正考績法相關重點如下 : 修正平時考核規定 : 研議將平時考核項目修正為工作績效 品德操守及其他與業務有關之項目, 考核之細目, 授權由各機關視業務特性擬訂,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並檢討增訂面談機制 強化獎優汰劣機制 : 增列優等等次, 並檢討現行等次名稱, 俾使公務人員之實際工作表現與考績等次結果能緊密扣合 將考績等次人數比例納入考績法規定, 並訂定同一官等及主管人員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例之上限 配合考績等次及甲等比例高低, 檢討考績獎懲之差距, 以區辨公務人員年度工作表現之優劣, 並配合修正現行任用 俸給及陞遷等人事法制有關升官 ( 職 ) 等及優先陞任等規定 為落實考績淘汰機制, 考列丁等之法定條件將朝具體化修正 ; 修正考績考列丙等者, 除現行留原俸級規定外, 將增列訓練或輔導, 對連續考列丙等者, 應予以辦理退休 資遣或其他適當處分, 並訂定其具體條件, 俾利各機關據以執行並杜爭訟 另已退休人員因任職時之行為而受懲戒者, 並輔以公務員懲戒法研修擬增列酌減退休金之機制辦理 建立個人與團體績效評比機制及績效獎金制度 : 增訂各機關得辦理所屬機關及內部單位之公務人員團體績效評比, 以決定所屬機關或內部單位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例, 並作為發給團體及個人績效獎金之依據 四 行政中立的學理內涵為何? 公務人員違反行政中立應如何處理? 擬答 : 行政中立的學理內涵 : 關於行政中立 (Administrative Neutrality) 一詞, 就西方相關文獻而言, 並未有明確的定義, 國內學者專家普遍認為行政中立是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 必須嚴守一種立場或一項原則, 其應包括下列四點意義 : 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應盡忠職守, 盡心盡力, 推動由政府所制定的政策, 造福社會大眾 公務人員在處理公務上, 其立場應超 客觀 公正, 一視同仁, 既無偏好也無偏惡 共 4 頁第 3 頁
49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高普考 ) 公務人員在執法或執行政務人員政策上, 應採取同一標準, 公平對待任何個人 團體或黨派, 既不徇私也無倚重倚輕之別 公務人員日常活動中不介入地方派系或政治紛爭, 只盡心盡力為國為民服務 即本著他們具有的專門知識 技能與經驗, 於政務主管擬訂政策時, 提出有關資料幫助政務主管作決定 於政務主管無政策意見時, 依本身的專業意見執行政務, 並建議因應新發問題的政策 並就主管的專門業務, 隨時注意民意動向, 而作適當的回應 綜合言之, 行政中立是替公務人員對處理公務保持中立 客觀及公平的立場, 以國家 人民的整體或多數利益為考慮, 並非指其不可涉入政治事務, 惟絕對不可涉入政爭 就實務意涵而言, 適用於政府之人事制度運用文官行政中立的意義, 係指政府機關中的公務人員 ( 常任官 ), 在推動各項政策及行政活動的過程中, 應保持中立立場, 遵循以下三項原則, 而不受政黨 派系 民意代表 利益團體 上級長官等之操縱 支配與關說的影響 : 依法行政原則 : 即公務人員應依據憲法及法律相關規定, 忠實執行各項政策與法令 人民至上原則 : 即公務人員應以全民福祉及國家利益為依歸, 摒除偏私及壓力, 切實推動福國利民的行政活動 專業倫理原則 : 即公務人員應秉持專業技能及道德良知, 處理各項行政問題 違反行政中立之處理做法 : 我國於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公布實施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要求公務人員應確實遵守, 違反者有如下處理規定 : 禁止不利行為之對待 :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行政中立法所禁止之行為, 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行政中立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任何不利之處分 如長官違反規定者, 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 並由其上級長官依法處理, 未依法處理者, 以失職論, 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 以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 ( 第十四條 ) 公務人員因行政中立有關事項, 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益處分時, 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請求救濟, 以維護公務人員之權益 ( 第十五條 ) 違反行政中立之責任 : 為落實行政中立, 公務人員及其長官違反者, 應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 或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處理 因違反行政中立事項並非反社會 反國家之行為, 而僅係服務義務之違反, 依公務員懲戒法課以懲戒責任為已足, 至違反程度達觸犯刑事法律規定時, 自當依法處罰 為此, 公務人員行政立法第十六條規定 : 公務人員違反本法, 應按情節輕重, 依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 ; 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 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共 4 頁第 4 頁
50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退除役特考 ) 102 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 : 四等退除役軍人轉任考試類 ( 科 ) 別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一 我國於 98 年 6 月 10 日公布實施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該法針對 禁止不利行為之對待 之相關規定內容為何? 並請針對上開規定如何落實執行加以說明 擬答 : 禁止不利行為之對待之內容 : 長官禁止行為及違反的處置 :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以下簡稱中立法 ) 第 14 條規定,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行政中立法所禁止之行為, 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利不得因拒絕從事行政中立之行為而遭受不平等對待或任何不利之處分 如長官違反規定者, 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 並尤其上級長官依法處理, 未依法處理者, 以失職論, 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 以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 不得因從事本法禁止行為而享有不利及救濟 : 依據中立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人員因行政中立有關事項, 遭受不平等對待或不利益處分時, 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請求救濟, 以維護公務人員之權益 落實執行之具體方式如下 : 違反行政中立之責任 : 依據中立法第 16 條規定, 為落實行政中立, 公務人員及其長官違反者, 應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 或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處理 因違反行政中立事項並非反社會 反國家之行為, 而僅係服務義務之違反, 依公務員懲戒法課以懲戒責任為已足, 至違反程度達觸犯刑事法律規定時, 自當依法處罰 公務人員身分及權益之保障 : 為支持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 且不受任何外來力量干擾最有利的保證, 在有關職位之變動及公務人員關係中職等事項方面, 均依法應受到保障 二 張三現任甲機關 A 單位主管職務, 嗣後張三父親從乙機關調任甲機關擔任機關首長, 張三是否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迴避任用限制調離現職? 又張三兒子經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 如經分發至甲機關擔任科員職務, 是否須申請改分配? 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之規定說明之 擬答 : 張三是否須受迴避任用限制調離現職, 說明如下 :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 ( 以下簡稱任用法 ) 第 26 條規定,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 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 ) 應迴避人員, 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 不受前項之限制 ( 任用法第 26 條第 2 項 ) 張三現任甲機關 A 單位主管職務, 嗣後張三父親擔任甲機關擔任機關首長, 張三與其父親為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本屬於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應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惟張三係在其父親接任以前任用, 構成迴避任用的例外, 不受前項應迴避任用的限制 張三兒子經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 如經分發至甲機關擔任科員職務, 是否須申請改分配, 說明如下 : 依據前開任用法第 26 條規定, 張三擔任甲機關單位主管, 張三父親擔任甲機關機關首長, 是以, 張三兒子自屬應迴避任用的範疇, 殆無疑義 又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11 條規定略以, 依法律規定有迴避任用之情形, 由用人機關調整職務或報經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改行分配 準此, 張三應申請改分配 共 3 頁第 1 頁
51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退除役特考 ) 三 請說明經由 薦任升簡任官等訓練 及 委任升薦任官等訓練 取得簡任或薦任官等之資格條件為何? 擬答 : 委任升薦任 :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 一年列乙等以上, 並以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後, 再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 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 經普通考試 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考試及格, 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經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十年者, 或專科學校畢業, 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八年者, 或大學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前項升任薦任官等人員, 以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之職務為限 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晉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四年列甲等 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得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 本法第十七條第七項所稱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 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七職等職務人員, 擔任該職等職務全年辦理之年終考績 薦任升簡任 :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 一年列乙等以上, 並以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 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 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 經高等考試 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 薦任升等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考試或分類職為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 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前項公務人員如有特殊情形或係駐外人員,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得先予調派簡任職務, 並於一年內或回國服務後一年內補訓合格, 不受應先經升官等訓練, 始取得簡任任用資格之限制 四 下列每段敘述中均有錯誤, 請以正確法規予以更正並說明之 某甲參加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 先以薦任第 6 職等任用, 其俸給應以薦任第 6 職等本俸 5 級起敘 某乙侍親至孝, 其父親已年過八旬, 他想向服務機關申請侍親留職停薪, 此種情形, 機關不得拒絕其申請 某丙擔任現職為委任職務, 如於同年 7 月升任薦任職務並繼續任職, 因其當年度薦任年資僅有 6 個月, 故其當年考績應以薦任官等辦理另予考績 某丁因案被判刑定讞, 同時被褫奪公權在案, 其服務機關將其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此時其懲戒案仍得審議, 以追究其行政責任 某戊因本身具有博士學位, 乃受某私立大學之邀請前往兼課, 其課程均安排在假日上課, 係屬公餘時間, 因此, 不用向機關首長簽准即可前往兼課 擬答 : 某甲參加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 先以薦任第 6 職等任用, 其俸給應以薦任第 6 職等本俸 5 級起敘 : 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6 條規定, 甲先以薦任第 6 職等任用, 其俸給應以薦任第 6 職等本俸三級起敘 某乙侍親至孝, 其父親已年過八旬, 他想向服務機關申請侍親留職停薪, 此種情形, 機關不得拒絕其申請 : 侍親屬於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得留職停薪情事, 惟依規定得留職停薪 共 3 頁第 2 頁
52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退除役特考 ) 情事僅有育嬰為各機關不得拒絕事由, 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因此, 某乙擬申請侍親留職停薪機關尚非不可拒絕 某丙擔任現職為委任職務, 如於同年 7 月升任薦任職務並繼續任職, 因其當年度薦任年資僅有 6 個月, 故其當年考績應以薦任官等辦理另予考績 : 年終考績係指年終考核公務人員其當年 1 至 12 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 另予考績, 則指任職不滿 1 年, 而連續任職已達 6 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某丙擔任現職為委任職務, 如於同年 7 月升任薦任職務並繼續任職, 其當年 1 至 12 月均有任職應為年終考績 另其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 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某丁因案被判刑定讞, 同時被褫奪公權在案, 其服務機關將其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此時其懲戒案仍得審議, 以追究其行政責任 :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規定,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為免議之議決 : 同一行為, 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者 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 3. 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 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 已逾十年者 準此, 本案某丁因案被判刑定讞, 同時被褫奪公權在案, 應為免議之議決 某戊因本身具有博士學位, 乃受某私立大學之邀請前往兼課, 其課均安排在假日上課, 係屬公餘時間, 因此, 不用向機關首長簽准即可前往兼課 :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3 規定,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是以, 某戊某私立大學之邀請前往兼課, 雖係利用公餘時間, 仍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共 3 頁第 3 頁
53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退除役特考 ) 102 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 : 三等退除役軍人轉任考試類 ( 科 ) 別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 一 何謂 政務官? 何謂 事務官? 兩者分類目的為何? 就我國之相關現行法規而言, 政務官與事務官之區別何在? 請說明之 擬答 : 政務官 ( 政務人員 ): 政務官乃參與國家大政方針之決策 並隨政黨選舉成敗或政策變動而進退之公務員, 例如行政院各部部長 不兼部會首長之政務人員 各部政務次長等 事務官 : 指照既定方針執行之永業性公務員, 原則上政務官以外之一般公務員均屬之 在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五條規定, 常務人員, 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 除政務人員 法官與檢察官外, 定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 聘任之人員 政務官與事務官兩者分類目的及區別, 分述如下 : 兩者分類目的 : 政務官 ( 政務人員 ) 指經政治性任命人員, 事務官係依法執行職務之事務性人員, 因兩者性質確屬有別, 進而無論在任用資格 身分保障 退休權益均有不同, 因此, 兩者當有分類的必要, 並應明確界定兩者之範圍 兩者區別 : 茲以政治及法律上的不同說明如下 : 政治上的不同 : 政務官隨政策進退 ; 事務官奉其一身, 服無定量的勤務 政務官多為政黨的領導人物, 具有一定政見, 隨政潮之變動, 民意之向背而進退, 以求政治之進步 : 事務官主要以考試及格者充之, 以執行政策為任務, 故職務受到保障, 以維持政治安定 法律上的不同 : 任用資格的不同 : 事務官之任用, 須具有一定的任用資格, 通常須經過考試及格, 始能任用 ; 政務官之任用則無此限制 身分保障的不同 : 事務官的身分, 法律上予以相當的保障, 非具有一定原因, 不得任意將其免職 ; 政務官則不具此項保障 懲戒處分的不同 :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 對於事務官的懲戒處分, 計有撤職 休職 降級 減俸 記過及申誡等六種 ; 但政務官之懲戒處分僅有撤職及申誡兩種 升等方法及考績有無規定不同 : 事務官除依法須辦理考績, 且能考績升等 ; 政務官則無須辦考績, 亦無一定之升等方法 退休不同 : 事務官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退休制度 ; 政務官則否 官職等不同 : 事務官之職等, 分為簡任十至十四職等, 薦任六至九職等, 委任一至五職等 ; 政務官, 則僅有特任及比照簡任第十二 十三 十四職等 二 考試院提出 文官制度規劃興革方案, 希望參考先進民主國家建構我國高階主管特別管理制度, 請說明該興革方案對建制 高階主管特別管理制度 之重點為何? 並請簡要評論之 擬答 : 有關考試院 文官制度規劃興革方案 中, 關於建制 高階主管特別管理制度 乃明確訂定高階主管職務之範圍為簡任第十一職等 ( 含 ) 以上正副主管職務, 將其拔擢 陞遷 考核 俸給等事項制定特別法律, 建立有別於現行一般公務人員之特別管理制度, 其建制重點如次 : 嚴謹選拔 : 明確訂定高階主管人員選拔方式, 嚴格選拔使優秀之人才始能擔任高階主管, 採行評鑑中心法等明定選拔之標準 條件及核心能力, 如 : 系統思考 執行力, 以及高度廉潔而有效率之行為等, 並控制其類別及數額, 避免寬濫 進文官學院專業訓練 : 經初步甄選進入高階主管人員, 應於文官學院接受至少三個月之高階主管人員相關訓練, 以培養其人力資源管理能力 政策連結能力及個別專業能力 共 4 頁第 1 頁
54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退除役特考 ) 等 訓練合格者, 納入國家高階主管人才庫 建立國家高階主管人才庫 : 建置國家高階主管人才庫, 並定期更新且持續增列職務歷練等資料, 提供政府各部門選才之參考 成立跨部會之甄選培育委員會 : 為辦理高級主管職務之遴選 甄補 推薦作業之需, 研議成立跨部會之全國高階主管甄選培育委員會, 決定相關政策及建立機制, 並依職務特性分別由各類型機關之最高常任文官及有關人員組成次一級之作業委員會, 除可將英國文官長制度精神予以納入, 並可提高同類型機關間高階主管職務人員遴選 甄補制度之信度與效度, 且使程序更為公開透明 其具體作法為, 於派職時由甄選培育委員會推薦符合資格者若干人, 送請具任命權責者, 圈選進用 建構專屬俸給制度 : 以績效俸給原則為基礎, 結合俸給與績效獎金, 明定高階主管人員之定俸機制, 建構符合績效管理與常態分配原理之高階主管俸給制度 建構嚴格考核及退場機制 : 建立高階主管特別考核制度, 以年度為單位, 實施任期檢討制度, 考核項目包含單位團體績效, 如經考核不適任者, 調整為一般職務 簡要評論 : 興革方案對建制 高階主管特別管理制度 之理由, 概述如下 : 歐美各國高階主管人員特別管理制度業已行之多年 : 美國聯邦政府自 1950 年代即有建立高階文官制度之倡議, 嗣 1978 年卡特總統設立聯邦人事管理專案小組, 並依據文官改革法, 設立高級文官職 (SES) 制度 英國 1996 年正式建立單獨高級文官制度, 希望藉由具有創新能力及高度凝聚力之高級文官, 提供維持政府核心價值所需之領導能力, 以因應政府面對的各種挑戰, 以強化其領導其他各層文官之能力 此外, 荷蘭亦於 1995 年設立高級文官團並成立高級文官署, 以確保高階文官之管理體系與品質 其他各國亦不斷建制中, 尤多參酌他國成功經驗, 避免失敗 高階主管資料庫仍未建構, 進用管道未臻周延 : 國家政務經緯萬端, 政府職能日益擴張, 面對大環境之變遷, 負責政策研擬與推動執行之高階主管, 需具專門經驗 學識 技術及能力, 惟目前機制難以放大選才範圍 缺乏高階主管退場機制, 影響高階主管人力運用 : 囿於現行公務人員相關法制, 過度保障常任文官任職權益, 致不適任現職之高階主管人員, 往往無法調任非主管職務, 且未就高階主管建立以績效導向為核心之考核制度, 從而影響高階主管人力運用, 亦阻礙優秀人才之晉陞 惟建構高階主管特別管理制度乃為我國人事政策的重大變革, 在規劃與推動得過程中, 除參採歐美的管理制度外, 尚須兼顧我國國情及憲法及各項考銓法規之基本規範內涵, 尤其目前針對上開制度似有侵犯首長人事任用權等疑慮存在, 亟待後續法制化過程, 持續溝通 協調與改進, 以能釐清上開管理制度未來的推動方向, 俾使上開制度設計更臻周全 三 張三現任甲機關 A 單位司長 ( 簡任第 12 職等, 係該機關一級主管 ) 職務, 因配合首長異動關係, 張三可否自願降調為 A 單位或降調其他單位專門委員職務 ( 簡任第 10 至 11 職等 )? 嗣後 B 單位副司長職務出缺, 張三可否優先陞任或免經甄審程序直接調任該職務 ( 按專門委員與副司長係屬不同陞遷序列 )? 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等相關規定說明之 擬答 : 題示張三之職務調任涉及公務人員任用法 ( 以下簡稱任用法 ) 第 18 條關於現職公務人員降調職等及降調職務, 謹析述如下 : 降調職等的限制 : 依據任用法第 18 條規定略以,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 除自願者外, 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 均仍以原職等任用 又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 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 指擬任職務之最高列等較原任職務之最高列等低一職等時, 始得予調任 準此, 張三現擔任司長司長 ( 簡任第 12 職等 ), 擬調任專門委員職務 ( 簡任第 10 至 11 職等 ), 屬於同官等低一職等調任, 無論張三同意與否, 均屬合法調任, 乃屬當然 共 4 頁第 2 頁
55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退除役特考 ) 降調職務的限制 : 依據任用法第 18 條規定略以, 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 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 但有特殊情形, 報經總統府 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 不在此限 基此, 張三現為 A 單位司長, 屬於該機關一級主管, 依法不得調任同單位之副主管及非主管職務, 申言之, 張三自不得降調為 A 單位非主管專門委員職務, 反之, 如渠自願降調其他單位專門委員職務, 尚於法無違 嗣後 B 單位副司長職務出缺, 張三可否優先陞任或免經甄審程序直接調任該職務, 謹依現行法制說明如下 : 張三並無法優先陞任 B 單位副司長 :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 ( 以下簡稱陞遷法 ) 第 11 條規定, 各機關下列人員無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 : 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 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 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 ( 成 ) 有案 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 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勳章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 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 承上, 張三並不符合上開法定得優先陞任要件, 故尚無法優先陞任 張三亦無法免經甄審 B 單位副司長該職務 : 查陞遷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 : 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 得免經甄審程序 爰此, 題示專門委員與副司長兩職務係屬不同陞遷序列, 無法免經甄審程序 復查陞遷法第十條規定 : 各機關下列職務, 得免經甄審 ( 選 ), 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 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 機關首長 副首長 幕僚長 副幕僚長 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 駐外使領館 ( 代表機構 ) 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 準此, 副司長職務因非屬得免經甄審職務, 亦無法依上揭陞遷法規定免經甄審程序 綜之,B 單位副司長職務出缺, 張三無法優先陞任或免經甄審程序直接調任該職務, 仍須依據任用法及陞遷法規定踐行甄審程序 四 我國現行公務人員退休制度面臨那些問題與挑戰? 請自 退休金起支年齡 所得替代率 及 退撫基金提撥率 等面向研提改革意見 擬答 : 我國現行公務人員退休制度面臨的問題與挑戰, 謹臚數如下 : 退休給付成本不斷增加 : 退休人數逐年攀升 退休年齡逐漸下降 國人生命餘年逐漸增長, 退休給付成本不斷增加 退休人員所得替代率偏高, 造成財政負擔沈重 基金經營管理制度受拘限的困境 : 退撫基金設計之初所採 不足額提撥 的策略, 是造成潛藏負債的主要原因 管理機關行政組織化, 造成人事 財務與經營策略受制, 致難有理想的經營績效 退撫基金的財務支付能力潛藏高度隱憂 軍職人員退撫基金收支失衡情形尤為嚴重 : 軍職人員因退役早 役期短的特性, 致退休支出快速累增, 其帳戶在 100 年度首次發生收支不足 為改善上述問題, 茲研提改革意見如下 : 退休金起支年齡 部分 : 關於退休金起之年齡, 於 100 年起實施的興革措施, 已將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 ( 75 制 改 85 制 ) 共 4 頁第 3 頁
56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退除役特考 ) 惟為了避免政府人力資源的浪費, 且落實退休的旨意, 並減緩政府對於公務人員退撫經費的支付壓力, 未來修法宜採取 90 制, 亦即延後退休金起支年齡由現行 60 歲 (85 制 ) 延至 65 歲 (90 制 ) 詳言之, 年資滿 25 年未滿 30 年自願退休者,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 65 歲, 年資滿 30 年以上者,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 60 歲 應搭配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 針對若干特殊危勞職務者 ( 如警察 消防及醫護人員 ) 另作規劃 為求溫和漸進及務實可行, 與 85 制之 10 年緩衝期 ( 指標數 ) 銜接 所得替代率 部分: 退休所得替代率退休人員的退休所得不超過 一般公務人員非主管現職待遇 80% 調降方式 : 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 : 由現行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本 ( 年功 ) 俸, 改採最後在職 10 年平均俸額 或 15 年平均俸額 ( 含新 舊制退休金 ) 調降退休金基數內涵 : 其新制退休金之基數內涵, 應由從本俸 2 倍逐年調降至 平均俸額 6倍或 7倍 為減輕改革衝擊 防止搶退並符合釋字 525 號解釋意旨, 採逐年調降方式 調整 退撫基金提撥率 部分 : 目前 12%~15%, 宜修法至 18% 調整政府及個人負擔比例 : 現行 65%:35%, 調整個人負擔比例 退撫基金撥繳內涵 : 隨退休金基數內涵調降, 由本俸 2 倍逐年調整為本俸 7 倍 基金費率無法照精算結果一直提高, 必須考量政府負擔能力 本次研擬修正我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 主要係為為減緩政府對於公務人員退撫經費的支付壓力, 並確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得以永續經營, 並合理保障退休公務人員的經濟安全 共 4 頁第 4 頁
57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原住民特考 )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等別 : 四等考試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一 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的考績區分為何? 年終考績的考核項目有那些? 要如何決定? 考績的結果如何呈現及有何作用? 試分別說明之 擬答 : 考績區分 : 年終考績 : 年終考核其當年 1 至 12 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另予考績 : 任職不滿 1 年, 而連續任職已達 6 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專案考績 : 平時有重大功過時, 隨時辦理之考績, 即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係指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合格實授者, 於有重大功過時辦理之, 分有一次記二大功及一次記二大過兩種 年終考績的考核項目及決定 : 考績項目 :( 考績法 5; 考績法施行細則 3):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平時考核就其工作 操行 學識 才能行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 由銓敘機關訂定 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要, 由各機關訂定, 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 綜合其工作 操行 學識 才能四項予以評分 其中工作占考績分數 50%; 操行占考績分數 20%; 學識及才能各占考績分數 15% 考績的結果的作用 : 綜覈名實信賞必罰綜覈名實乃考績之結果與實際工作表現相符合, 若名實不符, 使人無法信服 信賞必罰是該賞必賞, 該罰必罰, 若該賞不賞 該罰不罰, 則虛應故事無法落實, 考績徒具形式, 自無法發揮真正 獎優懲劣 之效果 客觀公正考績時必須客觀公正, 這是指長官於評斷優劣之時, 要有充分的各觀事實資料作基礎, 而非只憑長官對部屬的主觀印象 為達客觀公正的目的, 必須考慮下列條件 : 每一職位或職稱職務, 儘可能在顯與量方面訂定, 明確的工作標準 對於公務人員平時的工作與倫理 品行, 要作詳細的記錄, 以為考核事實資料 考績進行期間, 力求保密, 以防止不必要的阻力產生 採取客觀量化的考績方法, 如心理分析和統計方法 工作績效與倫理品行並重 時間與事蹟兼行公務人員能力強 工作成果差, 固然合於要求 ; 但若公務倫理與品行不良 貪污 受賄, 損害政府公信力及形象, 則能力愈強, 愈為政府帶來傷害, 故兩者不宜偏廢 考績就時間而言, 包括了平時考核和年終考績 ; 就事蹟而言, 則就重大事件作專案考績 就時間和事蹟上作雙軌考核, 則人員的優劣可充分顯現, 各機關首長與各單位主管不可不察 考績結果要公開 並准予復審 申訴考績決定後, 要公開發表, 以昭公信, 並可使公務人員相互瞭解, 共同批評 對於因考績成績低劣面臨淘汰之公務人員, 因涉及個人去留與生計問題, 更應審慎, 應給予其覆審機會, 以免因受不公對待而遭犧牲 而被考績者如認為考績不公或考績過程有違法及政治歧視行為, 前者, 可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訴或再申訴 ; 後者, 向仲裁機關再復審, 或可向法院提出訴訟, 爭取撤銷對其本人的考績決定 二 公務人員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其理由及保留年限為何? 而保留原因消滅後, 要如何再回復其錄取資格? 共 4 頁第 1 頁
58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原住民特考 ) 擬答 : 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理由及保留年限 :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 服兵役,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進修碩士,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 進修博士,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年 疾病 懷孕 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保留原因消滅後回復其錄取資格 : 保留錄取資格者, 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 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依序分發任用 逾期未提出申請, 或未於規定時間內, 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三 公務員有政務官及事務官的稱謂, 試分別說明二者的涵義及其異同處 擬答 : 意義 : 政務官 ( 政務人員 ): 政務官乃參與國家大政方針之決策 並隨政黨選舉成敗或政策變動而進退之公務員, 例如行政院各部部長 不兼部會首長之政務人員 各部政務次長等 事務官 : 指照既定方針執行之永業性公務員, 原則上政務官以外之一般公務員均屬之 在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五條規定, 常務人員, 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 除政務人員 法官與檢察官外, 定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 聘任之人員 兩者區別 : 茲以政治及法律上的不同說明如下 : 政治上的不同 : 政務官隨政策進退 ; 事務官奉其一身, 服無定量的勤務 政務官多為政黨的領導人物, 具有一定政見, 隨政潮之變動, 民意之向背而進退, 以求政治之進步 : 事務官主要以考試及格者充之, 以執行政策為任務, 故職務受到保障, 以維持政治安定 法律上的不同 : 任用資格的不同 : 事務官之任用, 須具有一定的任用資格, 通常須經過考試及格, 始能任用 ; 政務官之任用則無此限制 身分保障的不同 : 事務官的身分, 法律上予以相當的保障, 非具有一定原因, 不得任意將其免職 ; 政務官則不具此項保障 懲戒處分的不同 :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 對於事務官的懲戒處分, 計有撤職 休職 降級 減俸 記過及申誡等六種 ; 但政務官之懲戒處分僅有撤職及申誡兩種 升等方法及考績有無規定不同 : 事務官除依法須辦理考績, 且能考績升等 ; 政務官則無須辦考績, 亦無一定之升等方法 退休不同 : 事務官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退休制度 ; 政務官則否 官職等不同 : 事務官之職等, 分為簡任十至十四職等, 薦任六至九職等, 委任一至五職等 ; 政務官, 則僅有特任及比照簡任第十二 十三 十四職等 四 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公務人員的權益, 其主要的保障事項分為五個類別, 試分別說明之 擬答 : 身分 : 保障法第九條規定 : 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 非依法律不得剝奪 基於身分之請求權, 其保障亦同 保障法第十條規定 : 公務人員非依法律, 不得予以停職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 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 得申請復職 ;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應許其復職, 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共 4 頁第 2 頁
59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原住民特考 ) 依前項規定復職之公務人員,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或與其原敘職等俸級相當之其他職務 ; 如仍無法回復職務時, 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 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 未申請復職者,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應負責查催 ; 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職, 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 視為辭職 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 : 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 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者, 除得依法另為處理者外, 其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予復職, 並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之公務人員於復職報到前, 仍視為停職 依第一項應予復職之公務人員, 於接獲復職令後, 應於三十日內報到 ; 其未於期限內報到者, 除經核准延長或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者外, 視為辭職 保障法第十二條規定 : 公務人員因機關裁撤 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其具有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之留用人員, 應由上級機關或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轉任或派職, 必要時先予輔導 訓練 依前項規定轉任或派職, 除自願降低官等者外, 其官等職等應與原任職務之官等職等相當, 如無適當職缺致轉任或派職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者, 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官職等級 : 依保障法第十三條規定 : 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應予保障 非依法律不得變更 俸給 : 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 : 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級應予保障, 非依法律不得降級或減俸 保障法第十五條規定 : 公務人員依其職務種類 性質與服務地區, 應所得之法定加給, 非依法令不得變更 工作條件 : 保障法第十八條規定 : 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機具設備及良好工作環境 保障法第十九條規定 :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 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 ; 其有關辦法, 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保障法第二十條規定 :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 現場長官認已發生危害或明顯有發生危害之虞者, 得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 保障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 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 致其生命 身體或健康受損時, 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 殘廢或死亡者, 應發給慰問金 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 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前項因公之範圍及慰問金發放辦法, 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註 :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 保障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 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 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註 :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 管理措施 : 保障法第十六條規定, 公務人員之長官或主管對於公務人員不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 亦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公務人員為非法之行為 共 4 頁第 3 頁
60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原住民特考 ) 保障法第十七條規定 :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 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 ; 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 而以書面下達時, 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 其因此所生之責任, 由該長官負之, 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 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 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 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 該管長官拒絕時, 視為撤回其命令 保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 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 補休假 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保障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 得請求服務機關償還之 共 4 頁第 4 頁
61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原住民特考 )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等別 : 三等考試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 一 公務人員考試法對考試錄取者有限制轉調的規定, 試從不同考試類別說明其限制的規定, 並評論之 擬答 : 現行我國公務人員之考試與任用為求密切配合, 使任用機關任用之考試及格人員限制其任職機關職務 任職年資等必要, 期使該等人員安於工作, 避免人力流失 限制轉調 之規定 : 永久限制轉調 :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僅取得申請考試機關有關職務任用資格, 不得調任 所謂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經公開競爭考試, 取才仍有困難者, 指經舉辦公開競爭考試, 無人錄取或錄取不足額而言 ( 考試 4)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 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 僅得轉任國家安全會議 國家安全局 國防部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 構 ) 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 軍訓單位 ( 考試 2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醫事類 科, 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醫事人員, 不得轉調其他非由醫事擔任之職務 六年限制轉調 ( 特考特用 ): 特種考試, 除公務人員考試法另有規定者, 及格人員於六年內, 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 考試 3)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 構 ) 任用為限, 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 考試 23) 三年限制轉調 :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四條第七項規定, 依本條例進用之各機關轉任人員於實際任職三年內, 不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 一年限制轉調 : 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之公務人於考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高考 普考 初等考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 考試 3) 二 公務員服務法要求公務員要遵守誓言, 依法律命令所定行事, 並有兼業 兼職及離職再就業的限制規定, 試分別說明其限制規定 擬答 : 兼業 :(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 )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 工 礦 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 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 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 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 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舉例 : 兼公營事業台電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 需依法令始得為之 公務員利用權力 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 依刑法第一三一條處斷 ; 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 依其規定, 其離職者, 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 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 應先予撤職 共 4 頁第 1 頁
62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原住民特考 ) 兼職 :(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 )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 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其依法令兼職者, 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 於離去本職時, 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離職再就業 :(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 )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 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監察人 經理 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第 22-1 條 :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 所得之利益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立法理由 : 離職公務員之限制事項, 目的在確保公務員之品格 操守不受私利所惑, 以維護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與妥當, 保障人民對公務員信賴, 進而使國家機關之決定和執行得受尊重 違反者並科以徒刑及罰金 上述公務員服務法第 14-1 條規定, 旨在避免公務員於離職後憑恃其與原任職機關之關係, 因不當往來巧取私利, 或利用所之公務資訊, 助其任職之營利事業從事不正競爭, 並藉以防範公務員於在職期間預為已利謀離職後之出路, 而與營利事業掛鉤結為緊密私人關係, 產生利益衝突或利益輸送等情形, 乃為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 其目的洵屬正當 有限制離職公務員工作權之虞之探討 : 釋字 637 號解釋, 認為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 乃為保護重要公益所必要, 且並未牴觸憲法第 23 條之規定, 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惟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規定, 採職務禁止之立法方式, 且違背此項規定者, 依同法 22 條之 1 規定, 處以行政刑罰攸關離職公務員權益甚鉅, 宜由立法機關依上開法律規定之實際執行情形, 審酌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與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均衡, 妥善設計, 檢討修正 又現行刻正研擬修正由現行 職務禁止 方式, 改採 行為禁止, 以期使人民工作權之保障更臻周妥 三 公務人員保障程序分為復審 申訴及再申訴等程序, 試分別說明其標的 受理機關及提起期間 擬答 : 復審 : 標的 ( 保障 25 26): 行政處分 依法申請案件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 至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非現職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 亦同 是 復審 係以行政處分為標的 所稱行政處分,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規定, 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外, 原則上並以司法院歷次相關解釋意旨為得提起復審之標的範圍, 亦即係以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 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或於公務人員權利有重大影響之行政處分, 始得提起復審救濟 受理機關 ( 保障 44):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 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為之 其中原處分機關的認定, 依據本法第 28 條規定, 係以實施行政處分時的名義為準 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 交由下級機關執行, 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另依本法第 29 條規定, 如原處分機關裁撤改組, 則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處分機關 提起方式 ( 救濟期間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0 條規定, 復審之提起, 應自機關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復審人應依本法第 43 條規定繕具復審書, 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申訴 再申訴 : 共 4 頁第 2 頁
63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原住民特考 ) 標的 :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規定, 申訴或再申訴應以 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 或 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者為標的 所稱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 係指機關為達行政目的所為之作為與不作為, 即屬得提起申訴事項以外, 包括機關內部生效之表意行為或事實行為等, 其有具體事實者, 均屬管理措施範圍, 例如機關長官所為之工作指派 不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之記一大過 記過 申誡 記大功 記功 嘉獎 考績評定 請假之准否或機關長官所發之職務命令均屬之 ; 所稱 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指服務機關是否提供執行職務必要之機具設備 良好之工作環境 安全及衛生完善措施等 公務人員對上開服務機關所提供之工作條件或所為之管理, 如認為不當者, 均可提起救濟 受理機關 :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繕具書面向服務機關為之 至於提起再申訴, 則一律向保訓會為之 提起方式 ( 救濟期間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第 2 項明定,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 應自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的處置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再救濟 : 再申訴 : 另一同法第 81 條規定, 服務機關應於 30 日內作成函復, 應申訴復函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調處程序 : 為調和機關與務人員之間的爭執, 促進機關內部和諧, 於本法第 85 條至第 88 條賦予保訓會於再申訴事件審理程序中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進行調處之法源依據 不服不得再救濟 : 保訓會再申訴決定於送達後即行確定, 再申訴人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再審議, 表示不服 四 說明我國公務人員協會成立的目的 適用對象 得提出的建議及協商事項, 並評論其運作狀況 擬答 : 成立的目的 : 公務人員為加強為民服務 提昇工作效率 維護其權益 改善工作條件並促進聯誼合作, 得組織公務人員協會 適用對象 :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 指於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 ( 以下簡稱機關 ) 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 ( 薪 ) 給之人員 前項規定不包括下列人員 : 政務人員 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首長及副首長 公立學校教師 各級政府所經營之各類事業機構中, 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軍職人員 又協會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 各機關依法令聘用或僱用之人員得準用第九條規定, 加入服務機關之公務人員協會 得提出的建議 :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 得提出建議 :( 協會 6) 考試事項 公務人員之銓敘 保障 撫卹 退休事項 公務人員任免 考績 級俸 陞遷 褒獎之法制事項 公務人員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 訓練進修 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 給假 福利 住宅輔購 保險 退休撫卹基金等權益事項 共 4 頁第 3 頁
64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原住民特考 ) 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 ( 訂 ) 定修正及廢止事項 工作簡化事項 協商事項 :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協商 : 辦公環境之改善 行政管理 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得提出協商 : 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 依法得提起申訴 復審 訴願 行政訴訟之事項 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 與國防 安全 警政 獄政 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 評論 : 依協會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 公務人員協會不得發起 主辦 幫助或參與任何罷工 怠職或其他足以產生相當結果之活動, 並不得參與政治活動 由此一規定可知, 公務人員勞動三權 ( 結社權 交涉權 爭議權 ) 顯然受限制 共 4 頁第 4 頁
65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身心障礙特考 ) 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等別 : 四等考試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一 請舉實例說明我國政府部門中之人事機關或人事單位之必要性與功能性 擬答 : 近年來, 人事機構之性質已由傳統人事管理之角色轉為人力資源管理之性質, 故人事人員之功能亦由人事管理調整為人力資源開發與運用者, 有關我國政府部門中之人事機關或人事單位之必要性及功能性說明如下 : 功能性 : 協助創造良好工作環境 : 在組織中, 甚至最基層的主管, 都有義務在各自的能力範圍內, 提供部屬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 然而這項工作, 必須依賴人事部門的協助始能達成 維護機關組織功能 : 組織與外在環境有界限存在, 其界限的功能在於過濾一些不符合組織需要的輸入, 使其無法進入組織, 人事部門則藉考選手段, 嚴格防止不適任的人員進入組織 提供首長及各級主管適切的建議與諮詢 : 人事部門在組織中通常居於較超然而中立的地位, 人事有關問題, 均可透過組織所賦予的職權, 為各級長官提供適切的建議或改進意見, 以供他們作為人事決策的參考 監督與制衡功能 : 人事部門雖是人力資源管理措施主要承辦單位, 但實際負責執行這些措施的則為所有部門的各級主管, 因此人事部門須針對人力資源管理政策的有效與適當的執行, 從事稽核的工作 必要性 : 人事機構或人事單位於政府部門具有不可取代的必要性, 謹從下列面向析述說明 : 協助機關首長解決問題 : 處理人事問題並無一個最佳方法或萬靈丹, 人力資源部門主管必須針對特定狀況, 選擇一個合適的技術或途徑去解決所發生的問題, 亦即善盡幕僚角色以協助組織之領導者 業務部門諮詢服務 : 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因具備該領域的專業知識, 故常成為業務部門主管的諮詢對象 此外, 組織的決策常充滿複雜性, 人力資源部門可在這方面擔任業務主管的諮詢者 協調溝通 : 當其他主管之間發生意見或溝通困難時, 人力資源部門須基於第三者的立場從事意見整合, 由於意見衝突在組織中乃屬常事, 故人力資源部門如能調解此種差異, 以消除或減少衝突, 必有助於組織目標的達成 主動積極提供服務 : 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經常為組織成員舉辦訓練, 幫助撰寫工作說明書, 代為甄選所需人才, 甚至提供某些額外的協助等, 亦即為員工提供盡可能得協助, 使組織成員可安心工作 稽核與監督人事業務之推動 : 人力資源部門對組織中, 有關人力資源管理措施執行負有稽核的責任, 而安全衛生 薪資 訓練 測驗 公平及生涯規劃, 則是人力資源部門可以發揮監督功能的所在 積極變革 : 人力資源部門常可實際影響組織的政策, 因此必須深入瞭解業務, 始能在擬定策略或規劃時有所貢獻 二 請舉實例分析目前進行之中央政府組織改造, 對人事法制造成的衝擊為何? 擬答 : 我國目前刻正進行中央政府組織改造, 茲先敘明我國行政機關組織之缺失及政府組織改造之策略與作法如下 : 行政機關組織缺失 : 共 4 頁第 1 頁
66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身心障礙特考 ) 政府組織及員額不斷膨脹, 導致財政負擔增加 行政組織調整過於僵化, 難以適應環境變遷 機關業務分工過細, 協調界面過多造成民眾洽公成本增加 組織改造的策略與作法 : 精實 : 將現有 37 個部會精簡為 29 個部會 檢討政府職能, 合理配置公務人力並有效抑制員額膨脹 秉持依法行政原則, 澈底檢討未以法規設立機關問題 彈性 : 鬆綁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法規, 賦予行政部門組織設計靈活度 運用多元組織型態, 重新建構公私部門間之關係, 發揮便民效果 推動行政法人制度, 讓公部門在人事及經費運用上更有彈性 效能 : 增強院本部及各部會綜合規劃能力 強化跨部會協調治理能力, 解決機關間功能重疊及權責不清問題 引進企業管理精神, 使公部門展現 民眾第一 的服務特質 組織改造對人事法制造成的衝擊 : 各機關組織調整規劃, 並據以研擬各機關組織法草案 各級機關員額分配程序, 訂定編制表規定, 及機關業務移撥 推行地方化 法人化及民營化現職人員處理方式, 及定期辦理員額評鑑 後續機關員工權益保障配套措施, 包含員工移撥及優惠退離方案 三 請評論我國目前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的合理性 擬答 : 現行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制度自 84 年 7 月 1 日實施至今, 對公務人員退休生活的保障的確發揮了非常有效的功能, 但在該制度實施的這 18 年間, 由於客觀情境相較於該制度建制之初, 已迥然不同 ; 尤其在最近這幾年, 整個制度的運作已經面臨了 退休人數年年激增 退休年齡逐漸下降 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已經危及退撫基金永續經營的根基 及 國家人口結構改變 ( 人口老化及少子化雙重危機 ) 所造成的政府退撫經費支出壓力與日俱增 等困境, 所以政府不得不對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制度進行合理妥慎的調整, 合先敘明 茲就我國目前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的缺乏合理性部分, 摘陳重點如下 : 退休所得替代率偏高 優惠存款利息過高 退休金起支年齡過早 公務員退撫基金提撥率偏低 另現仍存有相關不合理的其他給與, 例如年資補償金及遺族之月撫慰金 針對上述問題之具體改革的內容, 簡述如下 :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 含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 ) 現職人員 : 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 : 現制為最後在職本 ( 年功 ) 俸, 擬逐年調降為 以最後在職 10 年至 15 年平均俸額 計算 ( 含新 舊制退休金 ) 兼領新 舊制退休金者, 其核給新制退休金的基數內涵, 現制為本 ( 年功 ) 俸 2 倍應逐年調降至 平均俸額 之 6 倍 ; 純新制者降至 7 倍 逐年扣減至過渡期結束後, 任何人的退休所得都不得超過現職待遇 ( 本俸或年功俸 + 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 ) 的 80%; 超過者, 再調整退撫新制退休金 實施時程 : 採緩和漸進方式, 逐年調降 已退人員 : 針對兼具新 舊制年資者, 逐年調降其新制退休金之基數內涵由最後本 ( 年功 ) 俸 共 4 頁第 2 頁
67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身心障礙特考 ) 2 倍, 調整為本俸之 6 倍 逐年扣減至過渡期結束後, 如退休所得仍超過一般公務人員非主管現職待遇 ( 本俸或年功俸 + 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 )80% 者, 再調整退撫新制退休金 實施時程 : 為期緩和漸進並符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意旨, 比照現職人員採逐年調降 調降優惠存款利率 應調降的理由 : 是造成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偏高的主因 在經濟低迷時期, 是造成一般民眾心理上有相對剝奪感的主因 是媒體批評政府支付沉重財務負擔的標的 優惠存款制度的改革方案 配合公保年金化之實施, 提早停止優惠存款制度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 3 條第 1 項附表同步廢止 優惠存款利率應逐年調降至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 +7%, 並以 9% 為上限 具新舊制年資者, 其改革方案同已退人員 延後退休及年金起支年齡 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60 歲 (85 制 ) 65 歲 (90 制 ) 年資滿 25 年未滿 30 年自願退休者,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 65 歲年資滿 30 年以上者,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 60 歲 搭配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 針對若干特殊危勞職務者 ( 如警察 消防及醫護人員 ) 另作規劃 為求溫和漸進及務實可行, 與 85 制之 10 年緩衝期 ( 指標數 ) 銜接 小結 : 優惠存款制度的建立, 有特殊的歷史背景 ; 然因目前一般存款利率確實偏低, 政府實不得不對這一項制度重新檢視, 但外界也不能全盤否定優惠存款制度在過去所發揮的作用 在這種情況下, 政府一方面須回應民意, 一方面則必須肯定全體公務人員對國家的付出與貢獻, 以避免公務人員因優惠存款措施而持續遭到污名化 綜之,18% 是歷史共業, 處理此一問題及研擬相關方案, 應兼顧 維護公務人員尊嚴 及 分配社會的公平分配原則, 以臻周妥 調整退撫基金提撥費率機制退撫基金設計之初所採 不足額提撥 的策略, 是造成潛藏負債的主要原因, 未來改革擬調整退撫基金提撥率如下 : 提高法定提撥費率上限 : 由 12% 15% 調整為 15% 18% 調整政府及個人負擔比例 : 由 65%:35% 調整為 60%:40% 退撫基金撥繳內涵 : 隨退休金基數內涵調降, 由本俸 2 倍逐年調整為本俸 7 倍 刪除或調整不合理的其他給與 : 刪除年資補償金 : 法案公布後 1 年內退休者 : 仍按原規定發給年資補償金 法案公布 1 年後退休者 : 不再發給年資補償金 調整月撫慰金 : 新制公布施行之前已經核定的案件, 不予變更 法案公布後 1 年內亡故者, 遺族得按原規定申請月撫慰金 法案公布 1 年後亡故者, 降低月撫慰金給付標準, 改為月退休金之 1/3 公務人員是國家政策的設計規劃者, 也是促進國家進步 社會繁榮及人民幸福的主要執行者, 更是社會安定的力量之所在 所以在國家面對行業不平 分配不均及資源不足的情事變遷下, 考試院 ( 銓敍部 ) 為了謀求國家更大的公益, 本於國家利益優先的使命感, 推動了這次公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 冀能透過本次的年金改革, 能促成國家更進步, 社會更安定, 全民更幸福 共 4 頁第 3 頁
68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身心障礙特考 ) 四 請問身心障礙人員任用之依據與挑戰為何? 擬答 : 身心障礙人員任用的依據 : 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8 條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 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 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 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且不得少於一人 同法第 39 條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 應洽請考試院依法舉行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 並取消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對身心障礙人員體位之不合理限制 身心障礙人員任用之挑戰 : 任用職務及工作性質受到限制 : 現行法令對於進用身心障礙的人數訂有限制及罰則, 但是部分機構無法提供適當職務及工作, 以致造成所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人力閒置之現象 任用機關未能提供適當辦公處所及設備 : 部分機關為符合法令進用身心障礙人員, 但確未改善辦公處所及設備, 以致無法發揮身心障礙人員工作效能, 且未能給與身心障礙人員適當之照護與輔導 完善培訓機構及機制的缺乏 : 為使身心障礙者投入職場, 應有更完善的職前及在職訓練, 但審究現行機制仍缺乏系統性的規劃 避免歧視及差別待遇的問題 :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 ( 構 ), 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 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 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 部分私人企業未善盡社會責任, 違法不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 : 私人企業中特別是高科技業者, 長年接受政府的各項優惠獎勵, 應投注更多心力培育身心障礙員工, 給予有工作潛力的身障者職場學習的機會, 但相反的, 目前違法不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私人企業種類中, 比率較高的即屬高科技產業 共 4 頁第 4 頁
69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地方政府特考 ) 102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等別 : 四等考試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一 某機關首長最近接到上級機關的調職派令, 二個星期後即將調往他機關服務 因為手上有兩個任免遷調案, 於是請人事室主任到辦公室一談 首長說 : 我這裡有兩個任免遷調案 第一個是我想把張課員從第一課調到第二課 第二個是一位分發到本機關的考試及格人員任命案 在我離職前請你趕快辦好 請依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 說明人事室主任應如何處理這兩個任免遷調案, 並說明該規定的立法旨意 擬答 : 本題所示事項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規定對於機關首長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限制, 依該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機關首長於調職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 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但該條第 3 項有例外, 即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 不受限制, 據此規定兩案應辦理做法分別如下 : 機關首長已接到調職派令, 自不得將張課員從第一課調到第二課 可發布分發到本機關的考試及格人員任命案 立法旨意 : 此一規定的立法用意在於防止機關首長於離職卸任前恣意調動或任用人員不當, 造成接任人員困擾, 而致影響業務的推動, 亦是學理上所稱 禁止起身放炮條款 二 以下三個有關公務人員退休事件的處理都有錯誤 請指出錯誤之處, 並以正確的法規內容加以更正 某機關退休人員丙不幸在今 (102) 年 11 月往生, 人事室承辦人員丁在為其遺族計算應領的一次撫慰金時, 發現丙的合法遺族中除配偶外, 尚有未成年子女 2 人, 及兄弟 2 人 心想 : 這筆一次撫慰金要平均分給 5 個人, 其實每人能領的數額並不多, 不過也聊勝於無啦! 某機關因業務緊縮, 辦理精簡 公務人員甲向人事室提出退休申請 人事室承辦人員乙審查甲的自願退休案件後, 告知甲無法辦理退休 他的理由是 : 甲任職年資只有 22 年, 未滿 25 年, 所以不能辦理自願退休 戊打算明年辦理退休, 因需要一大筆現金做為小孩留學之用, 但又擔心以後生活沒有著落, 於是向人事室請教 人事室承辦人員已向他建議, 可以領取 1/3 月退金和 2/3 一次退休金, 就可以兩全其美了 擬答 : 本題所示問題均屬現行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實施之公務人員退休法 ( 以下稱退休法 ) 規定事項, 分別如下 : 依退休法第 18 條領受一次撫慰金之遺族順序規定 : 除未再婚配偶為領受撫慰金遺族外, 依下列順序領受 : 子女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配偶與各順序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撫慰金 : 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 按人數平均領受 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 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 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 其撫慰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無第一順序遺族時, 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據上述規定本案一次撫慰金之分配如下 : 共 4 頁第 1 頁
70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地方政府特考 ) 配偶應領二分之一, 其餘二分之一由第一順位之未成年子女二人平均領受 故兄弟已無領受權, 除非有上述之遺族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 方有受領之權利 依退休法自願退休之條件規定如下 :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准其自願退休 : 任職滿五年以上, 年滿六十歲者 以上所規定之年齡,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 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 送經銓敘部認定後, 酌予減低, 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配合機關裁撤 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 未符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准其自願退休 : 任職滿二十年以上者 任職滿十年以上, 年滿五十歲者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者 據上述規定而言, 本案機關因業務緊縮辦理精簡自可適用任職 20 年以上申請辦理自願退休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 : 退休金之給與種類如下 : 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金 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據上述規定, 本題所示戊僅得選擇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因現行並無領取三分之一月退金和三分之二一次退休金之規定 三 以下三個情境都跟公務人員保障制度有關, 但都有錯誤 請將錯誤找出來, 並以正確的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加以改正 甲科員在接到直屬長官乙科長的口頭指示後, 認為科長的指示有違法之虞, 乃不予理會, 亦未向科長反映 後來, 科長將他的指示另以書面下達, 並告知已請教法律顧問, 絕對沒有違反刑事法律 但甲科員仍認為公務人員可以行使 抵抗權, 就把科長的書面指示丟到垃圾埇, 來個相應不理 公務人員丙認為服務機關在核算他的休假年資時有誤, 影響他的權益 在跟人事室爭取未果後, 丟下了一句話 : 我會去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調處, 把我的休假權益要回來 丁在退休半年後發現原服務機關把他的退休年資算錯了, 以致於少了他的月退休金 在跟朋友戊商量後, 戊告訴他 : 你可以備妥相關資料先向原服務機關提出申訴, 如果申訴被駁回, 可以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審議 擬答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規定 :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 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 ; 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 而以書面下達時, 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 其因此所生之責任, 由該長官負之 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 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 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 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 該管長官拒絕時, 視為撤回其命令 據上述規定, 本題所示, 科長既以書面下達命令, 且並無違反刑事法律, 則甲科員自應服從 服務機關核算休假年資有誤, 屬於保障法所稱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如有處置不當致影響其權益, 應依保障法之申訴 再申訴, 依程序規定 : 收受處置通知之次日起 30 日內可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訴 共 4 頁第 2 頁
71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地方政府特考 ) 不服服務機關申訴者得於 30 日內向保訓會再申訴 再申訴事件審理中, 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 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 進行調處 據上述規定而言, 本案公務人員丙尚不得逕向保訓會申請調處 退休年資計算錯誤, 事涉公務人員申請及領取退休金之金錢權益, 依大法官釋字 號之解釋, 可依保障法提起復審之救濟, 依保障法第 25 條規定如下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 亦同 復審 係以 行政處分 為標的 所稱行政處分, 除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外, 原則上並以司法院歷次相關解釋意旨為得提起復審之標的範圍, 亦即係以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 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或於公務人員權利有重大影響之行政處分, 始得提起復審救濟 據上述規定而言, 公務人員丁縱於退休後半年發現退休年資算而影響其權益, 則丁員依保障法之救濟規定如下, 尚不得逕行向保訓會提出再審議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 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 並函知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 應附具答辯書, 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 送於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 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復審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者, 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復審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 除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 於復審決定確定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依本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復審事件違背職務, 犯刑事上之罪者 復審之代理人或代表人, 關於該復審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 影響於決定者 證人 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 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者 為決定基礎之證物, 係偽造或變造者 為決定基礎之民事 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 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決定者為限 原決定就足以影響於決定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前項申請於原行政處分 原決定執行完畢後, 亦得為之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情形, 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 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 四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 : 公務人員協會 休職 交代 派用人員 職務列等表 擬答 : 公務人員協會 共 4 頁第 3 頁
72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地方政府特考 ) 依公務人員協法規定 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分為下列二級 : 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前項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包括 : 總統府 國家安全會議 五院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各部及同層級機關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各直轄市 縣 ( 市 ) 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 休職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一種懲戒處分, 須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議決 休職 休其現職, 停發薪給, 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 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 休職期滿, 許其復職 自復職之日起, 二年內不得晉級 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不適用此一處分之規定 交代 所謂交代, 乃指公務人員於任職期滿時職務權責移交與接管之意 因公務人員任職後, 至其離卸該職時, 為清結其任職期間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關係, 以及便利後任接理起見, 法律規定, 前任應辦理移交, 後任應辦理接收, 俾在法律上確立前任權利 義務及責任之結束, 與後任權利義務及責任之開始之一手續與時間 現行依據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辦理之 派用人員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規定, 派用人員乃指臨時機關或有期限之臨時專任職務之人員, 現行分為簡派 薦派 委派 其資格條件, 除採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者外, 對於學經歷, 亦可為派用資格依據 職務列等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 係將各種職務, 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 任用法第 3 條 ) 職務列等表, 係依職責程度 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由考試院訂之 必要時, 得由銓敘部會商相關機關後擬訂, 報請考試院核定 ( 任用法第 6 條第 2 項 ) 共 4 頁第 4 頁
73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地方政府特考 ) 102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等別 : 三等考試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 一 現行公務人員之考試任用, 常有任用考試及資格考試之爭議, 請分析二者之內容及其優缺點 又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針對上述爭議所提出的解決之道為何? 請分別說明並評述之 擬答 : 公務人員考試與任用, 兩者關係密切, 為期考試任用之配合, 多年來我國公務人員考試法均不斷修改, 究採資格考試或任用考試為宜, 其沿革如下 : 民國七十四年以前 : 高普考採資格考試, 特考採任用考試 民國七十五年至八十四年 : 高普特考一律採任用考試 民國八十五年起迄今 : 高普初及特考採 任用考試 與 資格考試 併行 資格考試與任用考試之內容 ( 意義 ) 及優缺點 : 任用資格 : 意義 ( 內容 ): 即考即用, 考試及格人員須予立即分發任用, 考試與任用得以密切配合 優點 : 配合任用需求辦理考試 考試及格人員獲有任用之保障 可避免考試及格人員之人情請託關說 缺點 : 考試及格人員需強制分發任用, 往往造成不滿意而異動頻繁 考試錄取人數受任用需求限制, 部分考試成績優秀人才未能獲得拔擢 應考人受在學在役之限制, 有失拔擢人才意旨 資格考試 : 意義 ( 內容 ): 考試及格人員僅具有獲得遴用之任用資格, 並無分發任用 優點 : 考試之舉辦與錄取之人數可不受任用需求限制, 得以定期拔擢成績優秀之人才 用人機關可遴選適當人才 可廣為羅致人才, 凡在學 在役 現職人員均可應考 缺點 : 考試及格人員可能過多, 造成部分用人機關之人情請託關說困擾, 及影響考試之舉辦 考試及格人員無任用保障 部分機關求才困難, 亦難獲考試及格人員, 形成考用失衡 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解決作法 : 採任用考試與資格考試兩者併行, 亦即對於考試之錄取名額配合任用需求, 分為 正額錄取 與 增額錄取 兩種 正額錄取者, 依序分發任用, 屬於 任用考試 之性質 ; 又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此為 資格考試 性質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 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發 增額錄取人員經分發任用, 應於規定時間內, 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 逾期未報到者, 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發任用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因服兵役申請延後分發任用者, 亦同 二 請依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 分別說明 試用 及 調任 的規定各為何? 並請評述之 共 4 頁第 1 頁
74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地方政府特考 ) 擬答 : 試用規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如下 : 試用人員範圍及試用期間 : 初任各官等人員, 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 應先予試用六個月, 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 予以實授 已具較高官等任用資格而以較低官等任用人員, 免予試用 ( 細則第 20 條第 5 項 ) 試用成績不及格之處理 :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予以解職 : 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 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 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 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 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 經機關首長核定後, 依送審程序, 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 其試用成績不及格者, 於機關首長核定前, 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 考績委員會對於試用成績不及格案件有疑義時, 得調閱有關平時試用成績紀錄及案卷, 或查詢有關人員 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得向考績委員會陳述意見及申辯 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 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解職, 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執行, 未確定前, 應先行停職 任用法細則規定 ( 第 20 條 ) 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所稱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 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 經機關首長核定後, 依送審程序, 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指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 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 填寫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依程序經機關首長核定後, 機關應填具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銓敘審定書表, 依送審程序, 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本法第二十條第五項所稱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解職, 指機關首長於核定試用人員成績不及格時, 應同時核定發布其解職令 所稱自處分確定之日起執行, 指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收受解職令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未依法提起復審, 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 ; 或收受復審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 未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 ; 或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經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 所稱未確定前, 應先行停職, 指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收受解職令之次日起, 停止其職務 試用之評述 公務人員之試用乃公務人員任用程序之一, 其主要目的係對於初任各官等公務人員未具有相當工作經驗者予以考核其是否能勝任職務, 以確保公務人員良好品質, 試用不及格者予以淘汰 故試用考核較合格實授人員之考績較為嚴格 試用人員仍受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 故如考核成績不及格者, 可適用保障法復審之救濟 任用法之調任規定 ( 任用法第 18 條 ) 調任之條件 ( 職系之限制 ):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 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 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公務人員之調任, 必要時, 得就其考試 學歷 經歷或訓練等認定其職系專長, 並得依其職系專長調任 調任之限制 : 降調限制 ( 降調官等 職等之限制 ): 經依法任用人員, 除自願者外, 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 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 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 除自願者外, 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 均仍以原職等任用, 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 主管 共 4 頁第 2 頁
75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地方政府特考 ) 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 但有特殊情形, 報經總統府 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 不在此限 考試及格人員之調任限制 : 考試及格人員得予調任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 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 三 現行公務人員保險制度所依據的法律為何? 又公務人員保險的主管機關 承保機關 要保機關 保險項目 保險費率以及按月繳付保險費的分擔比例各為何? 請分別說明之 擬答 : 現行公務人員保險制度係依據民國 88 年 5 月 29 日修正實施之 公教人員保險法 辦理 主管機關 ( 第 4 條 ):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 由銓敍部邀請有關機關 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委員會 ; 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前項監理委員會由政府代表 被保險人代表及專家學者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 承保機關 : 本保險業務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指定之機關 ( 構 ) 辦理 保險財務如有虧損, 其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之虧損及潛藏負債部分, 由財政部審核撥補 ; 其屬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後之虧損部分, 應調整費率挹注 承保機關辦理本保險所需事務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撥付, 其金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總額之百分之三點五 要保機關 : 本保險之要保機關如下列 :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 ; 五院及所屬機關 ; 各級民意機關 ; 地方行政機關 ; 公立學校及教育文化機關 ; 衛生及公立醫療機關 ; 公營事業機關 ; 私立學校 ; 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要保機關之認可與變更, 除私立學校另依第 11 條規定辦理外, 應由要保機關檢附權責主管機關准予成立或變更名稱之核定函 組織法規及編制表, 報請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之 (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10) 保險項目 : 本保險包括殘廢 養老 死亡 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 保險費率及保險費分擔比例 :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 ( 薪 ) 給百分之四點五至百分之九 前項費率, 應由承保機關聘請精算師或委託精算機構定期精算 ; 主管機關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 如需調整費率, 應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定 上述所稱每月保險俸 ( 薪 ) 給, 係依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俸 ( 薪 ) 給法規所定本俸 ( 薪 ) 或年功俸 ( 薪 ) 為準 私立學校教職員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保險薪給為準釐定 四 何謂公務人員加給? 加給共分為幾種? 請依現行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之相關規定, 說明各種加給之給與如何訂定? 請分別說明之 擬答 : 加給之種類係指本俸 年功俸以外, 因所任職務種類 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 而另加之給與 加給分下列三種 : 職務加給 : 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技術或專業加給 : 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地域加給 : 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依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規定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 應衡酌下列因素訂定 : 共 4 頁第 3 頁
76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2 地方政府特考 ) 職務加給 : 主管職務 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 技術或專業加給 : 職務之技術或專業程度 繁簡難易 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 地域加給 : 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 交通狀況 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 共 4 頁第 4 頁
77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 地方政府特考 ) 101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等別 : 三等考試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 一 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說明公務人員 正式任用 的過程 擬答 : 公務人員正式任用, 乃指初任簡任 薦任 委任須由總統或主管機關依任用程序辦理如下 : 先派代理 : 公務人員在任用時, 由任用機關長官, 發給一紙派令, 此即所謂派代 蓋以公務人員在銓敘部審查合格前, 其任用尚在不確定狀態, 故任用機關僅能另派代理 關於代理之期間, 法律並無明文規定 送審 : 任用機關於擬任人員派代後, 應於三個月內填具任用審查表, 送請銓敘部審查 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 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 其期限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外, 最多再延長以二個月為限, 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 應停止其代理 試用 : 試用時間 : 初任各官等人員, 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 應先予試用六個月, 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 予以實授 試用之考核 :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予以解職 : 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 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 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 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 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 經機關首長核定後, 依送審程序, 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 其試用成績不及格者, 於機關首長核定前, 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 考績委員會對於試用成績不及格案件有疑義時, 得調閱有關平時試用成績紀錄及案卷, 或查詢有關人員 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得向考績委員會陳述意見及申辯 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 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解職, 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執行, 未確定前, 應先行停職 呈請任命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 各機關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 初任薦任公務人員,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 呈請總統任命 初任委任公務人員,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 由各主管機關任命之 依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所稱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 初任薦任公務人員, 呈請總統任命, 指初任或升任簡任官等各職等職務人員及初任薦任官等人員,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 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 所稱初任委任公務人員, 由各主管機關任命之, 指初任委任官等人員,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 由銓敘部函送各主管機關任命之 薦任及委任現職人員調任同官等內各職等職務時, 均毋庸再報請任命 二 試說明我國現行人事制度中, 懲戒 與 懲處 有何差異? 擬答 : 懲戒處分 : 依憲法第 77 條規定, 司法院掌理公務員之懲戒,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 公務員違法 廢弛 共 4 頁第 1 頁
78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 地方政府特考 ) 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時, 應由機關主管長官或監察院予以移送至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議決之處分, 分有撤職 休職 降級 減俸 記過 申誡, 屬司法性質之處分 懲處處分 :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違反該法規定之公務員應受懲處, 惟如何懲處, 該法則無規定, 故凡有關公務員之處分均應屬之 查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 公務員 係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以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故下列規定處分均屬服務法廣義懲處性質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一次記二大過 記大過 記過 申誡等懲處, 可由機關長官依職權決定之處分 ( 此為狹義之懲處性質 )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撤職 休職 降級 減俸 記過 申誡, 俱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議決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之軍人懲罰, 可由國防部核定之處分 由以上可知服務法懲處之性質範圍較為廣泛, 懲戒處分僅屬服務法所稱懲處處分之一種 兩者差異如下 : 處分原因不同 : 前者是國家對公務員違法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所為不利之處分 ; 後者為機關長官基於監督權, 對公務員之違背行政規章或行政紀律者所為之懲處 處分機關不同 : 前者之懲戒機關為公懲會及主管長官, 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及申誡之處分, 可逕行為之 ; 後者為公務員所屬機關長官 移送機關不同 : 前者為監察院及各部 會首長及地方最高行政長官, 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人員, 主管長官可逕行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後者則所屬機關自行為之 處分依據不同 : 前者以公務員懲戒法為依據 ; 後者則以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為依據 處分種類不同 : 前者有撤職 休職 降級 減俸 記過 申誡六種處分 ; 後者為申誡 記過 記大過 免職等四種 處分效力不同 : 前者各種處分依法具有確定之效力, 並發生在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效力 ; 後者的各種處分之效力較不確定, 不受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及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限制 救濟規定不同 : 前者如具有一定之事由, 可經再審議之程序循求救濟 ; 後者對一次記二大過及年終考績列丁等之免職人員予以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 行政訴訟之救濟, 並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出再審議等救濟, 又考績免職以外之懲處, 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出申訴 再申訴之救濟 三 請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 說明調任人員敘薪情形 擬答 : 調任人員分有平調 降調及升調三種, 其敘俸規定分別如下 : 平調人員之敘俸 : 依法銓敘合格人員調任同職等職務時, 仍依原俸級銓敘審定 降調人員之敘俸 : 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 :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 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 仍以原職等任用, 並敘原俸級人員, 考績時得在原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 共 4 頁第 2 頁
79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 地方政府特考 ) 調任低官等職務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人員, 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 敘同列俸級 ; 如高於所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最高俸級時, 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 前項仍予照支原敘較高俸級俸點人員, 日後再調回原任高官等職務時, 其照支之俸級如在所調任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 敘同列俸級 ; 如高於所調任職等最高俸級時, 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其原照支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 升調人員之敘俸 : 權理人員, 仍依其所具資格銓敘審定俸級 陞任實授 ( 具有所調任職等任用資格者, 依陞任規定 ): 同官等內升高職等人員之敘俸 : 在同官等內調任高職等職務時, 具有所任職等職務任用資格者, 自所任職等最低俸級起敘 如未達到所任職等之最低俸級者, 敘最低俸級 如原敘俸級之俸點高於所任職等最低俸級之俸點時, 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陞任高一官等人員之敘俸 : 陞任官等人員, 自陞任官等最低職等之本俸最低級起敘, 但原敘年功俸者, 得予換敘同數額之本俸或年功俸 雇員支年功薪者, 以敘至委任第一職等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其超過之年功薪仍准暫支, 俟將來陞任較高職等職務時, 照其所暫支薪級換敘所陞任職等相當俸級 四 請說明公務人員辦理考績的程序為何? 並述明考績委員會組織與職掌 擬答 : 辦理公務人員考績之程序 : 公務人員考績法中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如下 :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 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 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長官覆核, 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 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 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 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 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公務人員考績案, 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時, 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 應照原送案程序, 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據上述規定辦理公務人員考績之程序詳析如下 :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考績應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並依循下列程序 : 人事主管人員查明受考人數並先送單位主管評分 :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應由人事主管人員查明受考人數, 並分別填具考績表有關項目, 送經單位主管, 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成績考核紀錄, 依規定加註意見後, 予以逐級評分簽章, 彙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考績委員會初核 : 公務人員之考績, 除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不設置考績委員會外, 其餘均應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惟未設考績委員會之考績免職案件, 仍應送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 又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 認為有疑義時, 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 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機關長官覆核 : 考績委員會初核後, 送由機關長官覆核, 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 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 得變更之 但應於考績案內, 註明其事實及理由 主管機關核定並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 各機關公務人員考績辦理後, 應按官等編列清冊及統計表, 併送主管機關核定 ; 考績 共 4 頁第 3 頁
80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 地方政府特考 ) 案經主管機關核定, 並轉銓敘部銓敘審定 銓敘部對於考績案, 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 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時, 以及核定機關為查明各機關辦理考績人員有不公或徇私舞弊, 應通知原機關於文到十五日內處理 逾限不處理或未依相關規定處理者, 核定機關得調卷或派員查核 ; 對其考績等次 分數或獎懲, 並得逕予變更 書面通知 : 各機關考績案經主管機關核定銓敘部銓敘審定後, 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 考績更正或變更 : 各機關或受考人於收受考績通知後, 如發現有顯然錯誤, 或有發生新事實 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 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填具考績更正或變更申請表, 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由核定機關核定後, 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考績執行 : 年終考績結果, 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 ; 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 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 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 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 未確定前, 應先行停職 考績委員會組織與職掌 : 考績委員會之組織 : 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 : 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一年, 期滿得連任 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 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第四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 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 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 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 其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 ; 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人, 由機關首長圈選之 第二項委員, 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之 受考人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前項票選, 應採普通 平等 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 但各機關情形特殊者, 得採分組 間接 通訊等票選方式行之 辦理選務人員應嚴守秘密 考績委員會之職掌 : 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 考績委員會職掌如下 : 本機關職員及直屬機關首長年終考績 另予考績 專案考績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本法或其他法規明定應交考績委員會核議事項 本機關首長交議事項 共 4 頁第 4 頁
81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 高普考 ) 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101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一 媒體報導, 曾有鄉鎮市長將同仁調升為主任秘書後, 再調任為課長, 爆發 洗官 之批評 又媒體報導, 鄉鎮市長有於選舉過後, 將課長降調為課員者, 遭致 秋後算帳 之物議 以上為一事之正反二面, 在任用術語上係指 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 張有為先生原任第八職等國中人事室主任, 且經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五級 ( 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最高級為六級 ) 有案, 因故降調為單列薦任第七職等之人事管理員, 請問其任用規定為何? 俸給應如何支給, 相關規定為何? 其年終考績列乙等, 請問其考績應如何晉敘, 其規定為何? 擬答 : 張有為先生屬於同官等內降調低一職等之職務性質,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規定 :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 除自願者外, 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 均仍以原職等任用, 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 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 但有特殊情形, 報經總統府 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 不在此限 據此, 本案之任用作法如下 : 可不經其同意逕行調任, 因同為人事主管人員性質, 且不在同一單位, 均屬合法 仍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 張員之俸給支給作法 : 仍敘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五級 主管職務加給依第七職等支給 其餘專業加給等均依薦任第八職等支給 張員之年終考績考列乙等, 仍可依法晉敘年功俸一級 ( 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六級 ), 規定如下 :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 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仍以原職等任用, 並敘原俸級人員, 考績時得在原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 二 為回應民眾所質疑退休 ( 職 ) 公 ( 政 ) 務人員再任支領雙薪, 不符合社會公理和社會觀感的問題, 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公務人員退休法, 其修正規定為何? 請問退休再任下列職務 : 縣市議員 里長 立法委員 東吳大學專任副教授, 何者須停領月退休金? 何者不須停領月退休金? 均請敘明理由 擬答 : 依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修正公布實施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如下 :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 褫奪公權, 尚未復權 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 ( 薪 ) 給 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再任由政府捐助 ( 贈 ) 之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 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 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 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 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 ( 贈 ) 或捐助 ( 贈 ) 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 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 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業職務 擔任政府捐助 ( 贈 ) 成立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 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 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 公法人 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 公股代表 共 3 頁第 1 頁
82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 高普考 ) 立法理由 : 以上規定 2 項 3 項俗稱之 禁止肥貓條款 ( 禁止支領雙薪之性質 ) 亦即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形成雙薪之不合理現象, 宜予解決 爰於第一項第三款特別加列限制再任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職務支給雙薪問題 依上述規定而言如退休再任縣市議員 里長 立法委員均須停領月退休金, 因該等人員均支領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待遇 公費之專任公職性質 至於東吳大學專任副教授則不須停領月退休金, 因東吳大學乃私立學校性質, 不在上述限制範圍 三 民國 97 年某國小校長安插妻子當學校工友, 被法務部罰 100 萬元 94 年某鎮長安插兒子及妹妹分別擔任鎮公所司機 總機小姐, 被監察院開罰 200 萬元, 請問上述案例違反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那些規定? 擬答 : 依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利益衝之相關迴避規定如下 : 迴避方式 :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 應即自行迴避 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 利害關係人得向左列機關申請其迴避 : 應迴避者為民意代表時, 向各該民意機關為之 應迴避者為其他公職人員時, 向該公職人員服務機關為之 ; 如為機關首長時, 向上級機關為之 ; 無上級機關者, 向監察院為之 迴避事項 :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 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 講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 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 租賃 承攬等交易行為 上述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於民國 89 年公布實施, 故有關題意兩案例均已適用該法 : 公立國小校長為該法適用對象, 自應遵守該法規範, 該校長之妻子乃公職人之關係人, 擔任該學校工友屬非財產利益之性質 又鎮長亦為該法適用對象, 某鎮長之兒子及妹妹亦屬鎮長之關係人, 如擔任鎮公所司機 總機小姐, 亦屬非財產利益性質 準此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利益衝突, 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 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 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故上述兩案明顯違反該法而受處罰 四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1 條規定某些特定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請問立制旨意為何? 並列舉 5 種不得任用或遷調情形 擬答 : 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 : 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 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 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自免職或調職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 民選首長, 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但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者, 至離職日止 民意機關首長, 自次屆同一民意代表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其首長當選人宣誓就職止 參加公職選舉者, 自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但未當選者, 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憲法或法規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 於總統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 共 3 頁第 2 頁
83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 高普考 ) 任時, 自次屆該項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宣誓就職止 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政務首長及其同層級機關首長, 於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 亦同 民選首長及民意機關首長受罷免者, 自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止 自辭職書提出 停職令發布或撤職 休職懲戒處分議決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其他定有任期者, 自任期屆滿之日前一個月起至離職日止 但連任者, 至確定連任之日止 例外之規定如下 : 駐外人員之任用或遷調, 必要時, 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 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前述規定期間內, 機關出缺之職務, 得依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 本條之立法理由 : 此一規定的立法用意在於防止機關首長於離職卸任前恣意調動或任用人員不當, 造成接任人員困擾, 而致影響業務的推動, 亦是學理上所稱 禁止起身放炮條款 共 3 頁第 3 頁
84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 鐵路特考 ) 101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等別 : 高員三級鐵路人員考試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 ( 包括交通事業主要人事法規 ) 一 我國現行考銓制度是融合品位分類和職位分類兩大體制的特點而成, 其主要設計內容為何? 請說明並評述之 擬答 : 我國現行考銓制度採兩制合一之意義 : 係將簡薦委制與職位分類制合併而成立人事制度, 兼採兩制之長而去其短, 採官等與職等併立, 即分為簡任十至十四職等, 薦任六至九職等, 委任一至五職等 目的在使我國人事制度趨於一元化 我國自民國五十八年施行職位分類制度後, 因感於部分機關施行分類制度有困難, 遂於民國六十二年修正公務職位分類法, 明定司法 外交 警察 衛生 民意及其他經立法程序任為不宜分類的機關, 不予分類, 以致造成簡薦委制度與職位分類制度兩制併行之分歧狀態 而職位分類經過十七年的實行, 發現若干不盡理想之處, 而簡薦委制度亦有優點值得保留, 乃有兩制合一的新人事制度的產生 於民國七十五年立法院相繼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 任用法 考績法及俸給法等四項主要人事法律 考試院據以訂定相關法律的施行細則 自民國七十六年元月十六日起, 已將簡薦委制度與職位分類制予以融合, 建立新的人事制度 新人事制度的內涵 : 官等與職等區分及配置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條規定, 官等 係指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官等分委任 薦任 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 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 委任官等為第一至第五職等, 薦任官等為第六至第九職等, 簡任官等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簡併職系職組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條規定, 職系 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職組 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職務列等 :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 應就其工作職責與所需資格, 依照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 職務列等得具彈性, 即一個職務可列二至三個職等 職務列等表, 依機關層次及業務性質等, 由考試院定之 職務歸系 : 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 應依其工作繁簡難易及責任輕重, 訂定職務說明書, 作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 應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系, 列表送銓敘部核備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所稱, 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系, 指各機關之職務應就職務說明書所定之業務性質, 依職系說明書暨其他有關規定, 分別歸入適當之職系 職務歸系辦法由銓敘部定之 新人事制度之評析 ( 利弊得失之探討 ): 優點 : 使我國之人事制度管理一元化, 利於人員之管理運用, 消除昔日兩制併立時權益不平衡現象 職務採跨等制, 有利於人員之陞遷與久任 因公立學校教育人員 公營事業人員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其考試及格者, 可轉任公務人員, 故對於人才羅志更具彈性, 且不違反考試用人精神 缺點 : 共 5 頁第 1 頁
85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 鐵路特考 ) 晉升官等條件放寬, 官等區分日益模糊 職務跨列官等及職等訂列, 與當初建制本旨未合 官等因素限制職務列等之調整空間 各類人員紛定專屬人事法規, 適用不同人事制度 二 何謂交通事業人員? 其所採行的人事分類制度為何? 又現行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對交通事業人員資位之取得及任用之程序有何規定? 請分別說明並評述之 擬答 : 現行交通事業人員人事制度乃為資位制, 稱交通事業者, 為隸屬於交通部之事業機構, 以及其他非交通部所屬依法準用之其他交通通訊服務與營運之機構, 包括 : 鐵路 公路 海運 港務 航空 郵政 儲羅 電訊 氣象等營運機構 交通事業人員所採行的人事分類制度要旨簡述如下 : 資位制亦為品位制之一種 : 資位是指人員因本身所具備之資格條件而取得之品位 機構可依法在同類 ( 業務類或技術類 ) 中調動人員之工作, 但其資位則不因職務調動而受影響, 故資位制之特點是同類職務可以自由調任, 而資位不受影響 職務區分為兩類 : 一為業務類, 二為技術類 人員在兩類內部, 可以合法自由調動, 彈性甚大 資位分為六等 : 即長 副長 高員 員 佐 士 配合兩類性質, 分稱為業務長 副業務長 高級業務員 業務員 業務佐 業務士, 以及技術長, 副技術長 高級技術員 技術員 技術佐 技術士等 資位之取得, 兼採考試及內部升資兩種方式 : 中低級人員 ( 高員級以下 ) 須經考試及格取得資位, 高級人員 ( 副長級以上 ) 以升資甄審合格方式取得資位 人員之轉任 : 交通事業人員得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 但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人員, 必須先取得交通事業人員之資位 適用他法 : 於 交通人員任用條例 中未規定之事項, 適用簡薦委之 公務人事任用法 規定 故交通事業人事制度為品位制度之一種 現行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對交通事業人員資位之取得及任用之程序 : 資位取得 : 依據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5 條規定摘陳如次 : 交通事業人員資位之取得規定如左 : 高員級以下, 須經考試及格 副長級以上, 須經升資甄審合格 前項第一款人員經敘定員級 佐級 士級最高薪級, 最近三年年終考成二年列甲等 ( 八十分 ) 一年列乙等 ( 七十分 ) 以上, 並經晉升高員級 員級 佐級訓練合格, 且具左列資格之一者, 取得晉升高員級 員級 佐級資位任用資格, 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 : 經交通事業人員員級 佐級 士級考試或相當員級 佐級 士級考試及格, 並任員級 佐級 士級最高薪級滿三年者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員級 佐級 士級最高薪級滿十年者, 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員級 佐級 士級最高薪級滿八年者, 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員級 佐級 士級最高薪級滿六年者 依前項規定以考成升任高員級 員級 佐級人員, 除具有交通事業各該資位或相當各該資位考試及格之資格者外, 升任高員級人員不得擔任跨列副長級或單列高員級以上之職務, 最高並僅得核敘至高員級第十四級五三五薪點 ; 升任員級人員最高僅得核敘至員級第十八級四七五薪點 ; 升任佐級人員最高僅得核敘至佐級第二十七級三五 薪點 任用程序 : 依據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 7 條如下 :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之程序如左 : 業務長 副業務長 技術長 副技術長所任職務, 由交通部先行令派, 送請銓敘部 共 5 頁第 2 頁
86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 鐵路特考 ) 核定後任用之 高級業務員 高級技術員所任職務, 由事業總機構或該事業機構先行令派, 報請交通部核轉銓敘部核定後任用之 但其所任職務為該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科長或相當科長以上職務及該事業一等級分支機構主管者, 應報請交通部先行令派, 其未設總機構者, 由該事業機構報請令派之 業務員 技術員所任職務, 由各事業總機構或該事業機構任用, 報請交通部備案 業務佐 技術佐以下所任職務, 由各事業機構任用, 報請直屬上級機構備案 總務人員之任用, 除依本條例取得相當資位者外,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主計人員 人事人員之任用程序, 分別依照各該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現行交通事業人員人事制度簡評如下 : 資位制, 為品位制一種, 職務區分為二類, 一為業務類, 一為技術類, 人員在二類內部可自由調動, 與職務所需資格條件與專業能力相符合未如公務人員任用制度受職組和職系之限制, 彈性甚大 且在此制度下, 因公務人員種類的劃分較為簡單, 僅作大體的分類, 為數甚少 因此, 公務人員在政府機關調幅升遷的範圍較為廣闊, 具有通才性質 且資位制因屬品味制故晉升的機會多, 故對於公務人員亦為一種激勵 惟資位制, 因職務未歸系, 與一般公務人員性質迥異, 故往往現職人員經過升資考試錄取, 取得較高資位後, 職務卻無法配合調整, 產生常產生派職高資低就之情形, 對事業機構造成困擾 三 公務人員保障制度的功能為何? 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中有關公務人員身分保障有那些規定? 請分述之 擬答 : 公務人員保障制度的功能 : 按我國原無公務人員身分保障法之公布, 對於公務人員之保障, 只能從各種不同的法規中看出 我國憲法雖然明定公務人員之保障係考試院之職掌, 惟憲法中只規定法官之身分受有明確的保障, 而一般公務人員卻只受行政法規的保障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依法均應受保障, 依我國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人員退休法之推定, 隱約中亦可見我國公務人員是具有身分之保障, 按公務員之保障乃是執行職務之基礎, 是人事制度建立的起點, 倘公務人員之身分缺乏保障, 則公務人員之俸給 退休 撫卹等制度, 均將減少其效用 因此, 我國法官雖已有憲法明文保障, 而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訂定也是迫切需要的 基於以上情形, 為落實憲法所定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保障之精神, 考試院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一日成立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又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亦完成 公務人員保障法 之立法 並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公布實施 且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 條及第 2 條亦明白揭示, 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 特制定本法 其目的及功能即對於公務人員身分 官職等級 俸給 工作條件 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之保障 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 ( 以下簡稱保障法 ) 中有關公務人員身分保障規定 : 保障法第九條規定 : 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 非依法律不得剝奪 基於身分之請求權, 其保障亦同 保障法第十條規定 : 公務人員非依法律, 不得予以停職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 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 得申請復職 ;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應許其復職, 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依前項規定復職之公務人員,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或與其原敘職等俸級相當之其他職務 ; 如仍無法回復職務時, 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 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 未申請復職者, 服務機關或其 共 5 頁第 3 頁
87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 鐵路特考 ) 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應負責查催 ; 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職, 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 視為辭職 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 : 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 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者, 除得依法另為處理者外, 其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予復職, 並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之公務人員於復職報到前, 仍視為停職 依第一項應予復職之公務人員, 於接獲復職令後, 應於三十日內報到 ; 其未於期限內報到者, 除經核准延長或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者外, 視為辭職 保障法第十二條規定 : 公務人員因機關裁撤 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其具有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之留用人員, 應由上級機關或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轉任或派職, 必要時先予輔導 訓練 依前項規定轉任或派職, 除自願降低官等者外, 其官等職等應與原任職務之官等職等相當, 如無是當職缺致轉任或派職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者, 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四 何謂利益衝突? 現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立法目的及主要內容為何? 請分別說明並評述之 擬答 : 利益衝突 之定義 :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 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 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 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立法目的 : 為促進廉能政治 端正政治風氣, 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 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 特制訂本法 主要內容 : 適用對象 :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 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其範圍如下述 :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公職人員 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 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迴避方式 :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 應即自行迴避 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 利害關係人得向下列機關申請其迴避 : 應迴避者為民意代表時, 向各該民意機關為之 應迴避者為其他公職人員時, 向該公職人員服務機關為之 ; 如為機關首長時, 向上級機關為之 ; 無上級機關者, 向監察院為之 迴避事項 :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 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 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 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 租賃 承攬等交易行為 迴避之做法 : 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共 5 頁第 4 頁
88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 鐵路特考 ) 民意代表, 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 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前項情形, 公職人員應以書面分別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四條所定機關報備 第一項之情形, 公職人員之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如認該公職人員無須迴避者, 得命其繼續執行職務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迥避情事者, 應命該公職人員迴避 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於自行迴避前, 對該項事務所為之同意 否決 決定 建議 提案 調查等行為均屬無效, 應由其職務代理人重新為之 處罰機關 : 本法所定之罰鍰, 由下列機關為之 :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人員, 由監察院為之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及前款以外之公職人員, 由法務部為之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違反本法規定而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 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共 5 頁第 5 頁
89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 高普考 ) 101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 一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內有關 考績等第各按一定比例分配 及 十年內三次丙等資遣 的設計, 並非無所本 實務上, 係美國通用電氣公司前總裁傑克威爾許 (Jack Welch) 所創, 微軟 台積電 華碩公司等亦採之 ; 新加坡及韓國首爾市政府等公部門亦採之 請敘明銓敘部為落實 考績等第各按一定比例分配 之整套制度設計為何? 學理論述 ( 或政策邏輯 ) 依據為何? 擬答 : 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年終考績分甲 乙 丙 丁, 由於各等次均無比例之強制規定, 以致造成甲 乙等者偏高, 丙 丁等者形同虛設, 未能彰顯獎優汰劣之功能, 有待檢討 目前檢討設計要旨 : 增列年終考績列優等之獎懲規定 ; 修正年終考績及另予考績考列乙等及丙等之獎懲規定 ; 增列十年內一年考列優等或連續三年考列甲等時, 得抵銷丙等一次規定 ; 增列因績效不佳考列丙等受降級改敍 減俸 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得提起復審, 應辦理資遣或退休者, 其復審決定應經言詞辯論 ; 增列主管人員考績不佳者調任非主管之機制, 以及另予考績人員不得考列優等 增訂各機關考列優等 甲等以上及丙等人數比率限制 ; 各官等及主管人員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限制 ; 授權由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受考人數較少機關考績等次人數比率之彈性調整機制 ; 各機關未組設考績委員會者, 其受考人總數併入上級機關受考人總數統籌計算 人事 主計 政風人員考列甲等以上及丙等人數比率限制等依照一般人員相關規定, 由各該系統人員之主管機關或機構統籌辦理 ; 司法官考列優等 甲等以上及丙等人數比率限制, 以及不適用丙等獎懲結果之規定 增訂各機關受考人考績等次人數比率, 得每三年由考試院會商其他院, 視國家整體行政績效檢討結果彈性調整, 調整後之比率以命令定之 學理論述 ( 政務邏輯 ) 依據 : 增列優等, 為突顯受考人考績考列優等之價值, 並給予較高之實質獎勵, 進而促使公務人員勇於任事, 追求更好績效 對於考績丙等者強制一定比例, 並予適度淘汰乃考量各機關之鄉愿心態形同虛設, 故要求由各主管機關依一定比例予以列丙等, 以淘汰表現欠佳人員, 乃有必要, 惟仍應兼顧公務人員權益保障 二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立制旨意為何? 依該法規定, 員額應裁減或移撥其他機關的情形為何? 請說明之 擬答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為我國現行政府組織改造五法之一, 於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公布 99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立制旨意 : 依該法第 1 條規定為管理中央政府機關員額, 增進員額調配彈性, 提升用人效能, 特制定本法 據此可知此一規定乃針對中央政府機關之員額管控為主, 與地方機關 公營事業 公立學校教師之人力員額尚無關連 員額裁減或移撥其他機關的情形 : 依該法第七條規定 : 機關業務移撥其他機關或地方政府, 現職人員應隨同業務移撥或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 資遣 機關改制為法人型態或民營化時, 現職人員應隨同業務移轉, 原機關公務人員不願隨同 共 3 頁第 1 頁
90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 高普考 ) 移轉者, 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或於機關改制之日, 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 資遣 前二項應隨同業務移撥 移轉之人員, 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及相關法規等處理現職人員之權益問題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精簡之員額, 得由一級機關於精簡員額最高百分之二十範圍內, 配合次年度預算審查核定分配予該管二級機關運用 三 公務人員爭取待遇 退休權益每遭致社會負面批判 D.E.Klingner 建議, 公務人員組織應把焦點放在攸關公務人員而又牽涉一般民眾利益的跨領域議題 (cross-over issues) 是以, 在現行公務人員協會法制架構下, 您認為公務人員協會可以推動那些跨領域議題, 以兼顧公務人員權益與社會公益? 擬答 : 公務人員協會為我國現行公務人員勞動權中之唯一結社權依據, 為維護及改善公務人員勞動條件之重要機能, 但依該公務人員協會法規定, 其職權限制過多, 以致公務人員加入意願不高, 且無法真正發揮功能有待檢討 組織公務人員協會的理由 :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 :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此兩種自由, 既由憲法予以明文保障, 固不因特定人民之被選任為公務人員而喪失, 惟查現行法規中除工會法第四條中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 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為保障公務人員之結社權, 並考量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與國家政務現行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組織公務人員協會 並將以加強為民服務, 提升工作效率, 維護公務人員權益, 改善工作條件並促進聯誼合作為目的 現行職權規定 : 建議權 :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 得提出建議 : 考試事項 公務人員之銓敘 保障 撫卹 退休事項 公務人員任免 考績 級俸 陞遷 褒獎之法制事項 公務人員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 訓練進修 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 給假 福利 住宅輔購 保險 退休撫卹基金等權益事項 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 ( 訂 ) 定 修正及廢止事項 工作簡化事項 協商權 :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 得提出協商 : 辦公環境之改善 行政管理 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職權之限制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得提出協商 : 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 依法得提起申訴 復審 訴願 行政訴訟之事項 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 與國防 安全 警政 獄政 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 其他限制 : 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 公務人員協會不得發起 主辦 幫助或參與任何罷工 怠職或其他足以產生相當結果之活動, 並不得參與政治活動 現行有待檢討之跨領域議題 : 協商權之協商事項應予放寬, 包括退休 待遇 考績等重要人事事項均應予納入 有關協商不成立之爭議處理機制亦應予參照勞資爭議處理法之爭議處理方式, 包括調解 共 3 頁第 2 頁
91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 高普考 ) 與仲裁應予更當程序 宜參照英國文官仲裁法院之糾紛仲裁組織, 可於考試院外, 另設超然公正之仲裁組織 以上作法改善後方能兼顧公務人員權益與社會公益 四 據研究, 我國政務人員之延攬大致有由公務人員轉任 大專校院教師及民間人士 ( 含民間企業 社會賢達 退休再任 ), 論者認為現行相關法制造成政務人員延攬困境, 部分原因是現行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所造成, 其規定及原因為何? 請試擬改革方案? 擬答 :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於民國 93 年 1 月公布實施, 取代原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由於退職撫卹條例規定採確定提撥之 離職儲金, 其給付有限, 且該政務人員之任職年資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年資, 以致延攬政務人員造成困境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立制規定及原因 : 我國政務人員退職制度, 自六十一年二月五日公布施行 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迄今, 已三十餘年 ; 其間雖經修正, 惟考量 : 政務人員多由常務人員轉任, 其內容主要係參照 公務人員退休法 之機制設計 為延攬優秀人才以為國效力, 提高常務人員轉任政務人員之意願, 凡其曾任常務人員之年資應均予採計 政務人員服務年資必須年滿二年以上, 始得辦理退職並請領退職酬勞金 為明確釐清政務人員與常務人員之分際 考量政務人員職務具有高風險 低保障之特性, 其退職給與應屬 酬勞 慰勉 之性質, 與永業性之常任公務人員為鼓勵久任及保障其退休後老年生活之養老性質應有不同等因素, 銓敘部爰配合政務人員 高風險 低保障 之特性, 將政務人員之退職所得作合理之設計 - 改採恩給制, 研擬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草案, 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二度由考試院與行政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惟所擬修正草案於立法院審議期間, 由於朝野立法委員咸認為 政務人員係隨政黨進退之職務, 不應享有退職給與之保障, 因此, 經協商後, 獲致採行 確定提撥 及 離職儲金制 之共識, 並經立法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 由總統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明令公布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至於原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亦因施行期限屆滿而當然廢止 - 經考試院 行政院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公告在案 改進方案 : 為符平等原則, 刪除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有關 非由軍 公 教人員 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政務人員者, 不得參加政務人員離職儲金 之限制規定 依考試院九十七年七月十日第十屆第二九二次會議決議, 軍 公 教人員 其他公職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政務人員時, 如符合各該退休 ( 職 伍 ) 法令之退休條件者, 得於轉任之日起五年內辦理退休 ( 職 伍 ) 是為期適法並兼顧轉任政務人員時, 符合各該退休 ( 職 伍 ) 法令退休 ( 職 伍 ) 條件者, 與未符合者間之權益衡平, 爰比照未符合退休 ( 職 伍 ) 條件者核給一次給與之方式, 修正是類人員依其轉任前原適用之退休 ( 職 伍 ) 法令規定核給退休 ( 職 伍 ) 金之請求權時效為自轉任之日起至政務人員退職後五年內 另為提高軍 公 教人員 其他公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轉任政務人員之意願, 使政務人員之遴選更順暢, 增訂軍 公 教人員 其他公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轉任政務人員者於退職或在職死亡時, 得以其退職或在職死亡日為生效日, 將其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之政務人員年資, 併計曾任軍 公 教 其他公職及公營事業人員服務年資, 辦理退休 ( 職 伍 ) 撫卹或一次給與, 或於回任或再任軍 公 教人員 其他公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時, 再行併入退休 ( 職 伍 ) 或撫卹年資 共 3 頁第 3 頁
92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 一般警察特考 ) 101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等別 : 員級鐵路人員考試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 包括交通事業主要人事法規 ) 一 某甲目前擔任交通部薦任第九職等科長職務, 應如何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職務之任用資格? 請說明並評述之 擬答 : 有關題示擔任薦任第九職等科長之某甲, 如要取得簡任第十職等職務之任用資格途徑, 目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 以下簡稱任用法 ) 及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 以下簡稱升官等考試法 ) 相關規定, 得以 簡任升官等訓練 與 簡任升官等考試 2 種途徑行之, 謹依題旨分述其途徑及簡要評述如次 : 簡任升官等訓練 ( 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至第 5 項及第 8 項參照 ) 必備條件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 以九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 3 年 2 年列甲等 1 年列乙等以上 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 擇一條件 經高等考試 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 薦任升等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考試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 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 3 年者 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 6 年者 簡任升官等訓練之效果及限制摘述 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 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不受任用法第 17 條第 1 項, 公務人員官等之晉升, 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之限制 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經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不合格或廢止受訓資格, 須至第 9 項辦法所定得再參加該訓練之年度時, 始得依第 3 項規定調派簡任職務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規定不得作為晉升職等及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之考績 年資, 均不得作為參加升官等訓練條件規定之考績 年資 簡任升官等考試 應考資格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 4 年以上, 已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者, 得應簡任升官等考試 ( 升官等考試法第 3 條參照 ) 應考之效果及限制摘述 經薦任升簡任考試及格者, 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 任用法第 15 條參照 ) 現職人員報考升官等考試, 以現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為限 ( 升官等考試法第 5 條參照 ) 簡要評述 簡任職務係屬機關內高級職務, 職缺數少, 又高級文官甄拔首重領導與管理等知能與人格特質, 以簡任升官等考試係以筆試方式選拔簡任官等人才, 是否能有效測出應試者的領導與管理能力, 似不無疑問 爰此, 據悉考試院目前將以落日條款規定於升官等考試修正條文公佈施行之日起 5 年內辦理 3 次為限, 日後將以升官等訓練為主流 是以, 以升官等訓練方式選拔簡任官等人才, 似可設計多元評鑑方式, 如評鑑中心法 (Assessment Center) 以測出應試者之管理與領導能力, 惟其評鑑方式的設計要如何符合信度與效度? 淘汰機制應如何配套設計? 亦有其討論與精進的空間 二 何謂政務人員? 現行政務人員退撫卹條例對於適用範圍 儲金撥繳及退職給與的規定為何? 請分別說明並評述之 共 4 頁第 1 頁
93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 一般警察特考 ) 擬答 : 政務人員的定義所謂政務人員乃指經政府任命, 參與國家大政方針之決策, 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 按我國現行考銓法制對於政務人員的正式定義, 主要係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 以下簡稱政退條例 ) 第 2 條之規定, 謹略以分述如次 :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 特派之人員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4. 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政退條例的適用範圍 ( 政退條例第 2 條參照 ) 係依前開政退條例第 2 條之規定為適用範圍, 另包括政退條例修正施行前,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 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人員 儲金撥繳之規定 ( 政退條例第 4 條參照 ) 政務人員之離職儲金, 由服務機關依其在職時俸給總額 12% 之費率, 按月撥繳 65% 作為公提儲金, 政務人員繳付 35% 作為自提儲金, 由服務機關自行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孳息, 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 於政務人員退職或死亡後, 一次核發公 自提儲金本息 政務人員接續派任其他機關之政務人員職務時, 其原儲存之公 自提儲金本息, 應由原服務機關轉帳至新任機關帳戶繼續儲存孳息 各機關對於公 自提儲金之管理,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所稱俸給總額, 指政務人員月俸加一倍 但政務人員俸給法律公布施行後, 依其規定辦理 退職給與之規定 ( 政退條例第 2 條 第 3 條及第 11 條參照 ) 政務人員於退職時, 由政務人員向服務機關申請發給公 自提儲金本息 ( 離職儲金 ), 並由服務機關一次核發給與之 政務人員如係因公傷病致不堪勝任職務而退職者, 除依政退條例給與公 自提儲金本息外, 並按最後在職時之俸給標準, 加發 5 個月之俸給總額 簡要評述揆諸現行公務人員法制有關公務人員考試 任用至退休等法律, 均以常務人員為主要適用對象, 而政務人員適用之法律, 則僅有政退條例一種, 專為渠等退職撫卹事項詳作規定, 而政務人員之範圍 任免 行為規範 權利與義務等事項, 似無統一完整之法律規範, 遂致適用上輒有困擾 復以近年來我國政黨政治迅速形成與發展, 以及民眾對民主政治要求日益殷切, 並對出任政府職位之政務人員期許甚高 ; 因此, 就政務人員之進退 行為分際 責任範圍及權利義務等事項, 作一完整之規範, 實已刻不容緩 因此, 據悉我國已擬訂政務人員法草案, 以期真正完備我國文官法制體系 三 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對於復審程序中有關 標的 受理機關 提起期間 及 最後之救濟 的規定為何? 請分別說明並評述之 擬答 : 復審的標的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 ( 以下簡稱保障法 ) 第 25 條規定略以,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 所為之 行政處分, 認為 違法或顯然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得依保障法提起 復審 如屬於公務人員依法申請之案件, 機關 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亦得提起 復審 ( 保障法第 26 條參照 ) 按依前開規定及大法官歷次相關解釋, 諸如機關對公務人員之違法免職處分 降調處分或怠為處分等屬於損害公務人員權利者, 均得為公務人員提起復審之標的 ( 釋字第 243 號 第 298 號及第 491 號參照 ), 以確實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 復審的受理機關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以下簡稱保訓會 ) 共 4 頁第 2 頁
94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 一般警察特考 ) 提起復審 ( 保障法第 44 條參照 ) 揆諸其立法目的, 係讓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 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 並函知保訓會, 以給機關重新審酌的機會, 並節省復審事件審議之資源 復審的提起期間 復審之提起, 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並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 如復審人誤向原處分機關以外機關提起復審者, 以該機關收受之日, 視為提起復審之日 ( 保障法第 30 條參照 ) 如屬於公務人員依法申請案件, 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亦得提起復審, 上開法定期間如法令未明定者, 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 2 個月 ( 保障法第 26 條參照 ) 復審的最後之救濟 依保障法規定, 復審程序中的最後救濟手段應為 再審議, 係自復審決定確定時起於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但再審議之理由知悉在後者, 自知悉時起算 謹將得申請再審議之理由分述如次 ( 保障法第 94 條及 95 條參照 ):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復審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復審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依保障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復審決定者 參與復審決定之委員關於該復審事件違背職務, 犯刑事上之罪者 復審之代理人或代表人, 關於該復審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 影響於決定者 證人 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 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者 為復審決定基礎之證物, 係偽造或變造者 為復審決定基礎之民事 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 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決定者為限 原復審決定就足以影響於決定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揆諸前開規定之立法意旨, 係參照訴願法等相關法制, 除了給予復審人最後救濟之機會外, 亦為復審機關發現真實的最後手段機制, 而申請再審議的不變期間起算點, 亦就保障當事人之角度出發, 以復審確定之時為原則, 輔以知悉之時為例外, 參照釋字第 610 號解釋意旨之精神, 實誠屬確論, 亦為良善之設計 四 現行公務員懲戒法對公務員應受懲戒的事由及 職務當然停止 的相關規定為何? 又停職處分對公務員的權益有何影響? 請分述之 擬答 : 應受懲戒的事由依公務員懲戒法 ( 以下簡稱懲戒法 ) 第 2 條規定略以,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受懲戒 : 違法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職務當然停止的事由按懲戒法第 3 條規定略以,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其職務當然停止 :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依刑事確定判決, 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依刑事確定判決, 受徒刑之宣告, 在執行中者 停職處分對公務員權益的影響停職之效果使公務員關係中斷, 受停職處分人員既不能執行職務, 其依法得領取之俸給等給付亦遭中止等等, 於公務員權利之影響不得謂非屬重大, 以下謹依相關規定, 摘述停職 共 4 頁第 3 頁
95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 一般警察特考 ) 對公務員各項權益的影響 : 職務行為無效停職人員, 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 不生效力 ( 懲戒法第 5 條參照 ) 僅有半數之本俸且無加給 依法停職人員, 於停職期間, 僅 得 發給半數之本俸 ( 年功俸 ), 至其復職 撤職 休職 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參照 ) 易言之, 如機關依法經權衡後, 亦可不發給其半數之本俸 停職人員如經依法復職, 其停職期間應補給之俸給, 不包含 各種加給(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1 條參照 ) 考績年資為中斷依法停職人員應俟停職原因消滅後, 始得依規定補辦停職當年度之考績 停職人員在考績年度內停職期間如逾 6 個月者, 則 不予辦理該年考績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參照 ) 休假年資為中斷停職人員其休假年資係為中斷而未銜接者, 其休假年資之計算須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重新計算之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及第 8 條參照 ) 共 4 頁第 4 頁
96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 原住民特考 )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等別 : 三等考試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 一 我國現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具有那些主要的特色? 請說明並評述之 擬答 : 我國公務人員考試為因應特殊目的, 在高等 普通 初等考試之外, 另設置特種考試藉以取才, 謹依題旨, 分述其主要特色如次 : 因應特殊目的與需求 現行規定 為因應特殊機關及照顧特殊對象之需求依公務人員考試法 ( 下稱考試法 ) 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 得比照高等 普通 初等考試之等級舉行一 二 三 四 五等之特種考試 為因應取才困難之需求按考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 經公開競爭考試, 取才仍有困難者, 得另訂考試辦法辦理之 為軍人轉任文職公務員例如依考試法第 23 條規定,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等考試 評述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規定, 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族及軍人之就業權益及發展應予保障, 爰我國考試法為遵循上開憲法之精神而舉辦特種考試 ; 另為因應特殊機關例如調查局 國家安全局等特殊需要, 以及難以招攬之稀少性人才而舉辦特種考試, 固然皆有其需求性, 然辦理時仍應注意憲法所揭示之 公開競爭 精神, 且地方政府特種考試其考試科目與及格人員工作性質 內容均與一般高普考試幾近相同, 是否屬於 特殊性質機關需求, 似不無疑問, 故近期有兩者應予合併之芻議 需限制轉調 現行規定 6 年限制轉調 依考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 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 6 年內, 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依考試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下稱退輔會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 下稱海巡署 ) 及其所屬機關 ( 構 ) 任用為限, 及格人員於服務 6 年內,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永久限制轉調 據考試法第 4 條規定略以,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僅取得申請考試機關有關職務任用資格, 不得調任 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 僅得轉任國家安全會議 國家安全局 國防部 退輔會 海巡署及其所屬機關 ( 構 ) 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 軍訓單位 評述特種考試舉辦的主要目的, 就是為政府機關選拔出 質 量 充足並符合 特殊需要 的人才, 也是 特考特用 的精神所在, 而 限制轉調 的機制是為了穩定機關人事並培育人才 倘全無 限制轉調 之機制, 則機關人力恐流動頻繁, 錄取人員甫經訓練期 共 5 頁第 1 頁
97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 原住民特考 ) 滿考試及格, 即四處請調, 致使國家年年舉辦特種考試, 卻仍無法滿足機關用人需求, 恐使機關人才的 質 量 皆有不足, 或將侵蝕 特考特用 的效果 二 何謂機要人員? 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對於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 應注意的原則 員額及所任職務範圍的規定為何? 請分別說明並評述之 擬答 : 機關首長就許多瑣碎繁重及機密重要的事務, 必須有其較熟悉且信任之人員來協助處理, 為利於政務之推動, 爰有 機要人員 之設置, 謹依題旨分述如次 : 機要人員的意涵機要人員, 意即辦理機密重要事務之人員, 渠等係擔任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 得不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 並經銓敘審定以機要人員任用之人員 渠等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 且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 任用法第 11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參照 ) 進用機要人員應注意的原則 現行規定依任用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略以, 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 應注意其公平性 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評述機要人員因協助首長處理機要事務之特殊需要而產生, 縱因此得不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 惟考量機關組織士氣與民眾觀感, 故任用渠等應有前開應注意之原則 機要人員員額的規範 現行規定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 以下簡稱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 第 3 條規定, 摘要分述如次 : 各機關 : 最多不得超過 5 人 總統府及行政院 : 最多分別不得超過 18 人及 10 人 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 安全機關 直轄市政府及縣 ( 市 ) 政府以外之機關 : 得由各主管院依機關層次 組織規模及業務性質, 於 2 人額度內訂其機要人員員額, 並送銓敘部備查 評述機要人員係因應首長特殊需要而不需具有任用資格, 設若對渠等之員額全無限制, 則恐有破壞我國國家考試用人之最高原則, 惟其員額上限之釐訂, 應將各機關機要事務量之變化及機關層次併同納入考量, 並應定期通盤檢討之 機要人員職務的規範 現行規定按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 4 條規定, 摘要分述如次 :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 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 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 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為限 但不得以首長 副首長 主管 副主管 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進用 各機關之秘書長 主任秘書或直轄市政府副秘書長 1 人, 必要時, 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 得於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 3 條所定員額內以機要人員進用 但直轄市政府之秘書長及縣 ( 市 ) 政府 置有副市長之縣轄市公所之主任秘書, 不得以機要人員進用 評述機要人員既為 協助 首長處理 機密重要 之特殊事務需要而生, 為使其 名實相符, 併考量文官之整體陞遷與士氣, 避免 反客為主, 爰其職務當應有所限制, 誠屬確論 三 現行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 不當行為的禁止事項 的相關規定為何? 請分別說明並評述之 共 5 頁第 2 頁
98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 原住民特考 ) 擬答 : 謹依題旨, 摘要分述公務員服務法 ( 下稱服務法 ) 對公務員 不當行為的禁止事項 的主要相關規定如次 : 濫權之禁止 現行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 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 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加損害於人 ( 服務法第 6 條參照 ) 評述公務員之法定職務權力, 係為推動公共利益而生, 故不得以此圖謀個人私益, 目前我國另訂有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作為更完整之規範 經商之禁止 現行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 工 礦 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 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 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 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 10% 者, 不在此限 ( 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參照 ) 評述公務員具有特定職務權力且較易取得特定資訊, 倘若許其經營商業, 則恐有利用職權之便, 以資訊不對稱方式, 為害市場公平競爭並謀取暴利, 人民對於公務員角色及形象易有混淆與不佳之觀感 兼職與兼任之禁止 現行規定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 服務法第 13 條第 2 項參照 )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 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其依法令兼職者, 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 於離去本職時, 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 服務法第 14 條參照 )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受有報酬者, 以及渠等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者, 皆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服務法第 14 條之 2 與同法第 14 條之 3 參照 ) 評述有關前開規定, 揆其本旨, 期使公務員一人一職, 以專責成, 不兼任他項職務及業務, 俾能固守職分以免影響公務, 惟若屬於非營利服務性質等較無影響本職之執行且有助於社會公益者, 則授權各機關酌處之 離職後任職之禁止 ( 旋轉門條款 ) 現行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 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執行業務之股東等職務 ( 服務法第 14 條之 1 參照 ) 離職公務員違反者, 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 服務法第 22 條之 1 參照 ) 評述前開規定旨在避免公務員於離職後憑恃其與原任職機關之關係, 因不當往來巧取私利, 或利用所知公務資訊助其任職之營利事業從事不正競爭, 並藉以防範公務員於在職期間預為己私謀離職後之出路, 而與營利事業掛鉤結為緊密私人關係, 產生利益衝突或利益輸送等情形 其它行為之禁止摘述 現行規定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 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 ( 服務法第 15 條參照 ) 共 5 頁第 3 頁
99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 原住民特考 )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 無論涉及職務與否, 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 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 服務法第 16 條參照 )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 調查等機會, 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 ( 服務法第 18 條參照 ) 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 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 服務法第 19 條參照 ) 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關係者, 不得私相借貸, 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 服務法第 21 條參照 ) 評述公務員除具有特定法定職務權力, 同時其身分與一般人民亦有所別, 故其行為舉止皆應有所規範, 並應避免給予人民有所不良觀感, 惟針對前開行為, 現行尚訂有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作為更細節之規範 四 我國現行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具有那些主要的特色? 請說明並評述之 擬答 : 我國為減少退撫制度改革推行阻力, 退撫制度歷年來均力求在原有基礎上實施改革, 係採取溫和漸進之方式, 近期於 99 年修法的過程亦採取上開原則, 茲就題旨, 摘要分述如次 : 共同提撥退撫經費, 減輕財政負擔 現行規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經費財務之處理方式, 由過去完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 恩給制, 改為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提撥經費之 儲金制,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 ( 下稱退休法 ) 第 14 條規定略以, 退撫基金共同撥繳費用, 按公務人員本 ( 年功 ) 俸加一倍的 12% 至 15% 之費率, 由政府撥繳 65%, 公務人員繳付 35% 評述我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係參採社會保險精神, 發揮自助互助之精神, 建立在職人員與政府共同提撥費用籌措退撫經費來源, 使公務人員退撫經費來源不虞匱乏, 並解決了恩給制時期, 退撫經費全數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所造成財政負擔之問題, 然此制仍屬於 確定給付制, 未來為更進一步舒緩財政負擔, 已有從現行 確定給付制 逐步朝向 雙層制 及 確定提撥制 之改革芻議 修正支領月退休金條件, 舒緩財政壓力 現行規定依退休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 ( 任職滿 25 年 ) 辦理退休時, 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者, 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 退休法第 11 條第 1 項參照 ): 年滿 60 歲 任職年資滿 30 年以上且年滿 55 歲 評述前開規定, 即從俗稱之 75 制 改為 85 制, 可說是 99 年退休制度改革最重要的部分, 所謂 75 制, 是指現行公務人員自願退休者, 請領月退休金的條件為年資滿 25 年, 且年齡滿 50 歲 ( 服務年資加年齡為 75); 修正後的 85 制, 則限定必須符合前開退休法規定 ( 也就是服務年資加年齡為 85) 從 75 制 改變為 85 制, 至少延長退休年齡 5 歲以上, 也就是服務年資增加 5 年, 對於紓解退撫基金的財政負擔有極大的幫助 增訂彈性月退休金條件, 兼顧個人意願及減輕財政負擔 現行規定依退休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 ( 任職滿 25 年 ) 辦理退休, 未達退休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 ( 年滿 60 歲 ) 第 2 款規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 任職年資滿 30 年以上且年滿 55 歲 ) 者, 就下列方式擇一領取退休金 ( 退休法第 11 條第 2 項參照 ): 支領一次退休金 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月退休金 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 每提前 1 年減發 4%, 最多得提 共 5 頁第 4 頁
100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 原住民特考 ) 前 5 年減發 20% 支領 1/2 之一次退休金, 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 1/2 之月退休金 支領 1/2 之一次退休金, 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 1/2 之月退休金, 每提前 1 年減發 4%, 最多得提前 5 年減發 20% 評述公務人員退休後生涯規劃考量多有不同, 如強制渠等皆必須滿足固定退休條件方得退休, 其最後在職期間勢必意興闌珊, 似不利機關新陳代謝及政務推動, 又考量我國退撫基金財政狀況, 故設計前開彈性月退制度, 使公務人員可考量自身生涯規劃, 從 一般月退休金 到 展期月退休金 或 減額月退休金 多種不同選擇, 亦可紓解退撫基金財政狀況 共 5 頁第 5 頁
101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 身心障礙特考 )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等別 : 四等考試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一 請問擔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公務人員, 應如何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職務任用資格? 擬答 : 現職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欲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現行法定途徑有下列二種 : 升官等考試及格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5 條第 2 款規定 : 委任升薦任考試及格者, 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升官等訓練合格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規定,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 一年列乙等以上, 並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後, 再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 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 經普通考試 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或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前 ( 民國 76 年 1 月 16 日 ) 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 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經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十年者, 或專科學校畢業, 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八年者, 或大學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前項升任薦任官等人員, 以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之職務為限 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四年列甲等 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得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 二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 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法任用免經甄審 ( 選 ) 之職缺外, 基本上可以由本機關人員陞遷, 或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 請比較此兩種方式在執行上的異同 擬答 :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 其進用人員可採取甄審 ( 由本機關陞遷之內陞制 ) 與甄選 ( 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之外補制 ) 兩種方式, 其執行上之異同如下 : 相同點 依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職務陞遷前, 應先簽報機關首長決定擬辦理內陞或外補後辦理 辦理陞遷作業程序相同 ( 陞遷法 9)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 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 分別情形, 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 並檢同有關資料, 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 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 ; 如陞遷二人以上時, 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 機關首長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 得退回重行依陞遷法有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不同點 內陞之做法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 並由人事單位依積分高低造列名冊, 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 而無須公告及接受報名之程序 本機關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 經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時, 得免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 共 3 頁第 1 頁
102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 身心障礙特考 ) 外補做法如擬採外補者須依陞遷法第 3 條規定公告並接受報名, 規定如下 : 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 職稱 職系 職等 辦公地點 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三日以上 三 請解釋公務人員考試結果, 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的差別 此外, 兩類人員在後續分發任用上, 又有那些相同點與相異點? 擬答 : 公務人員考試之錄取人員區分 正額錄取 與 增額錄取 兩種, 其意涵分別如下 : 正額錄取 : 指榜示錄取人員中依成績高低算至分發機關提報之用人需求人數, 如算至需求人數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 皆視為正額錄取 增額錄取 : 指榜示錄取人員中正額錄取外增加之錄取人員 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之差別 錄取人數不同 : 正額錄取係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 至於增額錄取則視考試成績於任用需求之外增列錄取人員 可否保留錄取資格不同 :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 服兵役,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進修碩士,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 進修博士,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年 疾病 懷孕 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增額錄取人員不適用上述保留錄取資格之規定 分發順序不同 : 正額錄取人員依任用需求立即依序分發任用 增額錄取人員僅列入候用名冊, 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 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 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亦即正額錄取者先分發, 增額錄取者後分發 是否保證分發不同 正額錄取者, 分發確定者, 應依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 逾期未報到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增額錄取者, 經列入候用名冊人員, 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遴用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由上可知正額錄取者保證可獲得分發, 但增額錄取者不保證可獲得分發 兩者後續分發任用上之相同點與相異點 相同點 : 兩者均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再發給證書, 分發任用 相異點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初任各職等人員,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應由分發機關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 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分發任用 如可資分發之正額錄取人員已分發完畢, 由分發機關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按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 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予以任用 此一規定之不同在於分發機關分發任用之人員須以正額錄取者優先分發完畢後, 方可分發增額錄取者, 以保障正額錄取者保證分發任用之權益 共 3 頁第 2 頁
103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 身心障礙特考 ) 四 請解釋公務人員進修的意涵 類別, 以及公務人員參與進修應具備的條件 擬答 : 公務人員之進修相關規定, 現行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如下 : 進修之意涵 : 所稱進修, 指為配合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發展, 由各機關 ( 構 ) 學校選送或由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參加學術或其他機關 ( 構 ) 學校學習或研究, 以增進學識及汲取經驗之過程 進修類別規定 : 公務人員進修分為入學進修 選修學分及專題研究 其實施方式如下 :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 國內外機關學校專題研究 國內外其他機關 ( 構 ) 進修 上開各類進修時間分為全時進修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及公餘進修三種 公務人員參與進修應具備的條件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規定 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具有下列基本條件 : 服務成績優良, 具有發展潛力者 具有外語能力者 但國內進修及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之團體專題研究者, 不在此限 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 須經服務機關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並經機關首長核定 自行申請進修者, 由各機關依權責審酌是否須經服務機關甄審委員會審議 另所謂甄審委員會, 指各機關 ( 構 ) 學校, 為辦理公務人員進修相關事項, 應組織進修甄審委員會 其組成 開會方式等, 比照公務人員陞遷法所定之甄審委員會, 必要時得合併之 共 3 頁第 3 頁
104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 地方政府特考 ) 101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等別 : 四等考試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一 某縣人事處處長最近很煩惱, 因為手上有三件令他頭痛的 : 剛當選的縣長要求將一位薦任第九職等的科長調任為該科薦任第七職等科員 社會處處長請求將該處一位薦第六職等科員權理薦任第九職等核稿秘書 勞工處處長要求將該處一位約聘人員兼任該處薦任第六職等科員之職務 如果你是這位人事處處長, 你必須將現行公務人員進用相關規定向上述相關人員告知 請問正確的相關規定內容為何? 並請說明該項規定內容的立法旨意 擬答 : 薦任第九職等科長調任該科薦任第七職等科員, 為同官等內降調職等與職務,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規定 同官等內調任低二職等者須該員自願同意 又科長為主管人員, 不得調任本單位非主管人員, 故該科長不得調任同一科內之科員 以上限制規定理由乃基於公務人員權益之維護, 避免機關首長濫用職權, 造成任用之不當情形 薦任第六職等科員權理薦任第九等核稿秘書,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 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 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予權理, 故薦任六職等尚不得權理九職等職務 其立法理由乃在於避免此一低資高用情形過於寬鬆, 影響任用之不當 約聘人員兼任薦任第六職等科員之職務, 依現行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 7 條規定, 聘用人員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務之名稱, 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 基於此一規定約聘人員不得兼任薦任第六職等科員, 其立法旨意乃因約聘人員之進用未具法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如予兼任法定職務職稱, 必將破壞考試任用制度, 故乃有限制之必要 二 論者有謂 : 考績制度具有 獎酬 晉級 與 升遷 的功能 試說明我國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中有關年終考績與上述三項功能的關係 擬答 : 現行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分有甲 乙 丙 丁四等, 其中甲 乙等與獎酬 晉級 升遷均有密切關係, 分別如下 : 獎酬與晉級之規定 : 甲等 : 晉本俸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 晉年功俸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 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乙等 : 晉本俸一級, 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者或已敘年功俸者, 晉年功俸一級, 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 給予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以上所稱俸給總額, 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 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升遷之規定 : 依考績法規定, 可於同官等內升高一職等,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如下述 :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 二年列甲等者 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共 3 頁第 1 頁
105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 地方政府特考 )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 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 依任用法規定, 與升任官等有關者其中升官等訓練規定須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 一年列乙等方可具有升任薦任或升任簡任資格條件之一 三 有一天, 嚴小姐向自稱 國考通 的賈先生請教有關國家考試的問題, 以下是賈先生的說法 : 你是專科畢業, 可以報考初等考試 普通考試和高考三級考試 我建議你直接挑戰高考三級, 因為考上了是從委任第五職等任用, 薪水比較高, 如果分發到北高兩市上班, 還可以加領地域加給, 那薪水就更高了 不過你要有心理準備, 考上之後會被限制六年不能轉調 另外, 放榜之後, 你必須參加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辦理的基礎訓練, 成績不及格的話, 是拿不到考試及格證書的 以上賈先生的說法, 有數處錯誤 請找出錯誤之處, 並以確的法規內容予以更正 ( 需寫出法規名稱和相關規定內容, 但無須寫條次 ) 擬答 : 本題中錯誤之處分別如下 : 專科畢業不得報考高考三級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高考三級須具有獨立學校以上畢業或普考及格滿三年者 但可報考普考及初等考試 高考三級及格者, 並非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 高考三級及格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規定, 如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 方得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 高考三級 普考 初等考試及格分發至北高兩市加領地域加給一事,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 地域加給係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現行北高兩市乃為直轄市, 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4 條之 3: 地域加給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 交通狀況 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 尚不適用該地域加給之規定 高考三級及格被限制六年不能轉調一事,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 現行高考三級 普考 初等考試及格者, 均規定一年內不得轉調 係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 公務人員之考試, 分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 初等考試三等 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 二 三級, 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高考三級 普考 初等考試錄取者均須訓練,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發給證書, 分發任用 現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規定訓練分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 其中基礎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辦理或委託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辦理, 並非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基礎訓練 又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經核准重新訓練, 成績不及格者方予廢止受訓資格 四 我國公務人員保障法中, 對公務人員工作條件的保障有何規範? 試說明之 擬答 : 有關公務人員工作條件保障,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計有下列 18 條至 22 條規範如下 : 保障法第十八條 : 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機具設備及良好工作環境 保障法第十九條 :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 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 ; 其有關辦法, 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保障法第二十條 :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 現場長官認已發生危害或明顯有發生危害之虞者, 得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 保障法第二十一條 : 共 3 頁第 2 頁
106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1 地方政府特考 ) 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 致其生命 身體或健康受損時, 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 殘廢或死亡者, 應發給慰問金 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 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前項因公之範圍及慰問金發給辦法, 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保障法第二十二條 :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 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前項情形, 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 其服務機關應向該公務人員求償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又上述第 19 條 21 條 22 條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有下列規範 : 依第 19 條訂定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依第 21 條訂定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依第 22 條訂定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共 3 頁第 3 頁
107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0 地方政府特考 ) 100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等別 : 三等考試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 一 我國現行公務人員考試制度, 係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求 ( 要 ) 決定 ( 正額 增額 ) 錄取人數 嗣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予以分發任用, 試申述其相關法制, 暨錄取人員權益 占缺與不占缺訓練及分發 ( 配 ) 任用順序等意涵各為何? 擬答 : 查公務人員考試之錄取區分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兩種, 又兩者錄取均應依考試成績依用人機關需求依序分發 ( 分配 ) 實施訓練,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始完成考試程序, 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分發任用, 亦即目前規定立意精神為占缺訓練, 其訓練期間準用公務人員相關規定並準用保障法規定, 現行相關規定公務人員考試法及任用法中分別如下 : 公務人員考試法 : 第二條規定 : 公務人員之考試, 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 依序分發任用 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列入候用名冊, 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 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正額錄取人員除保留錄取資格者外, 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 ; 逾期未報到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依規定保留錄取資格者, 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 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依序分發任用 逾期未提出申請, 或未於規定時間內, 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 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發 增額錄取人員經分發任用, 應於規定時間內, 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 逾期未報到者, 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發任用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因服兵役申請延後分發任用者, 亦同 第二十條規定 :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 按錄取類 科, 接受訓練,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發給證書, 分發任用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 由分發機關依其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 其訓練程序, 與正額錄取者之規定相同 由上述規定可知, 公務人員考試須配合任用需求錄取所需用之人數, 並採取強制分配訓練後再予任用, 以適應滿足用人機關之用人需要 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 各機關初任各職等人員,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應由分發機關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 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分發任用 如可資分發之正額錄取人員已分發完畢, 由分發機關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按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 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予以任用 ( 任用法第十條第一項 )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 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應由分發機關分發各有關機關任用 ( 任用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 由上述規定可知, 用人機關之用人須以考試及格人員為限, 並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考試錄取者進用人員 故考試與任用乃能相互密切配合 目前考試院正研擬將考試錄取人員改為不占缺訓練, 此與現行規定之占缺訓練顯然不同, 主要權益不同如下 : 訓練成績與考試成績須合併計算方能決定是否錄取 訓練期間尚未能享有公務人員相關事項之權益 共 3 頁第 1 頁
108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0 地方政府特考 ) 二 公務人員考績法中平時考核與專案考績有何不同? 又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對於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之人員其解釋之精神為何? 試申論之 擬答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 分別依下列規定 : 平時考核 : 獎勵分嘉獎 記功 記大功 ; 懲處分申誡 記過 記大過 於年終考績時, 併計成績增減總分 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 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 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專案考績, 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 其獎懲依下列規定 : 一次記二大功者, 晉本俸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 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 晉年功俸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 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 不再晉敘俸級, 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次記二大過者, 免職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 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由上述可知平時考核之 獎勵 與 懲處 作為年終考績重要評分依據, 無關立即獎懲, 但專案考績為重大獎懲, 應立即時辦理, 且與平時考核獎懲不得相互抵銷, 又與年終考績應分別辦理 又查司法院 491 號大法官解釋係民國 88 年 10 月 15 日針對辦理考績免職 ( 包括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及考績列丁等 ) 相關之事項, 其精神意旨共六項 : 考績免職實質為懲戒處分性質 考績免職之標準 ( 條件 ) 須以法律定之 考績免職之構成要件內容須明確 考績免職之評定須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考績免職之通知應明示救濟規定 考績免職應俟確定方可執行, 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以維護其救濟之權益 三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 其俸級之銓敘如何審定? 試加以論述之 擬答 :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如下 : 初任各官等機要人員, 自擬任職務所列職等最低俸級起敘 現職機要人員調整較高官等機要職務, 自該職務所列職等最低俸級起敘 其原任機要職務所敘俸級俸點高於擬任職務職等最低俸級之俸點, 敘該擬任職等內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現職機要人員調整同官等或較低官等機要職務, 自該職務所列職等最低俸級起敘 但其原任機要年資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得於該職務列等範圍內晉升職等, 如有積餘年資得按年核計加級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機要職務時, 適用本法第十一條 第十五條有關調 ( 升 ) 任官等職等之規定核敘俸級 如未具有高一官等任用資格者, 適用第一款規定 機要人員離職後再任機要職務時, 比照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理 但再任原機要職務或列等相同之機要職務時, 得敘曾敘之職等俸級 前項機要人員如調任或改任其他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之職務時, 除第四款人員適用俸給法第十一條銓敘審定俸級外, 仍應依其所具考試等級資格起敘俸級, 不適用俸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四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主要內容及精神為何? 試論述之 擬答 : 共 3 頁第 2 頁
109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0 地方政府特考 ) 政府有感於要求公務員之清廉為目前重要課題, 為使公務員有所依循遵行, 乃由行政院提出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作為依據 主要內容 : 揭示公務員應依法行政, 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並迴避利益衝突 為明確依循標準, 使公務員進退有據, 爰規定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之限制及遇有請託關說之處理程序 政風機構受理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論理事件之簽報登錄程序 重申公務員兼職行為之原則禁止 公務員參與演講等活動, 其支領鐘點費或稿費之標準 限制及程序 機關首長面對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時, 應踐行之程序 公務員應妥善處理個人財務, 並責成主管落實品操考核 立意主要精神如下 : 公務員為全體國民服務, 使用及分配公共資源乃基於公共信任, 為減少浪費公共資源及濫用公權力,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 致力於政府公共服務倫理基礎工程之建設 ; 亞太經濟合作組織 (APEC) 之反貪污及透明化工作小組建議, 會員體應制定及落實執行有關公務員行為之法規, 並檢討執行情形, 均顯示重視公務倫理已成為國際趨勢及先進國家努力之目標 行政院為確保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時, 能廉潔自持 公正無私 依法行政, 並提升國民對於政府之信任及支持, 爰參酌美 日 新加坡等國家公共服務者之行為準則及行政院所訂 端正政風行動方案 有關防貪方面之內容, 訂定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共 3 頁第 3 頁
110 100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100 年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試題代號 :30440 等別 : 薦任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考試時間 : 2 小時座號 : 全一頁 注意 :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 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不予計分 一 為何我國公務人員考選制度會出現考用配合問題?(10 分 ) 現行考用配合的措施為何?(5 分 ) 試析論現行措施是否解決了考用配合問題 (10 分 ) 二 99 年 8 月 4 日修正公布 (100 年 1 月 1 日施行 ) 的公務人員退休法相關退休條件及退休給付的新規定為何?(15 分 ) 並解釋新規定的政策背景 (10 分 ) 三 試說明我國公務人員的俸給結構及俸表的型態 (25 分 ) 四 我國現行 官職併立制 之特徵為何?(15 分 ) 並說明其對文官陞遷之影響 (10 分 )
111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0 高普考 ) 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 100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一 下表是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四條附表 : 公務人員俸表 的局部 ( 第三職等到第六職等 ) 試依此表回答以下問題 : 表中方格 ( 俸級 ) 內的三位數阿拉伯數字稱為什麼, 其意義為何? 公務人員俸給法為何不在俸級內直接標示新臺幣, 卻以這些數字來表示? 俸級上可見到一條彎曲的黑色粗線, 以第三職等為例, 黑線之下有五個俸級, 黑線之上有八個俸級 請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分別說明黑線上 下的俸級各代表何意? 某參加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 初任公職, 應自何等級開始起敘? 某乙參加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 初任公職, 應自何等級開始起敘? 擬答 上述表格中之三位數阿拉伯數字稱為 俸點, 其意義及理由如下 : 所謂俸點, 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例如 : 簡任第十四職等之本俸為八百俸點是 即俸級高低以 點 來表示, 稱為 俸點, 再以俸點根據規定比例, 折合為通用貨幣 公務人員俸給法之俸表以俸點作為計算俸給基準, 其折算俸額標準, 政府可配合財力調整, 不必每逢調整即須循立法程序修改俸表, 除調整作業具有彈性外, 更可維持法律穩定 本題出自本班 100 年現行考銓制度恐怖猜題第 87 題 普考考前叮嚀第 5 題 黑線之下指 本俸 黑線之上指 年功俸, 其意義分別如下 : 本俸 : 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本俸共有六十六級 年功俸 : 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共區分八十級 本題出自本班 100 年現行考銓制度普考考前叮第 5 題 普考及格初任人員自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起敘 本題出自本班 100 年現行考銓制度恐怖猜題第 86 題 高考三級及格初任公職, 自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起敘, 先以委任第五職任用者, 敘委任五職等本俸五級 共 4 頁第 1 頁
112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0 高普考 ) 二 試回答以下有關公務人員撫卹制之規定 : 撫卹金的種類及其意義 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如其撫卹年資未滿 15 年, 其撫卹金如何計算? 此一設計的立法旨意何在? 擬答 撫卹金的種類及其意義 : 意義 : 依 公務人員撫卹法 之規定, 公務人員在職時, 病故或意外死亡及因公死亡者, 給與其遺族者, 稱之為撫卹金 撫卹金種類 : 包括 一次撫卹金 及 年撫卹金 分別有如下規定 : 一次撫卹金 : 任職未滿十五年者, 給與一次撫卹金 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 未滿一年者, 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 未滿一個月者, 以一個月計 任職未滿十年者, 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 每減一個月加給十二分之一個基數 已領退休 ( 職 伍 ) 金或資遣給與者, 其年資應合併計算 ; 逾十年者不再加給 一次及年撫卹金 : 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者, 除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外, 其滿十五年部分, 給與十五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 以後每增一年加給二分之一個基數, 最高給與三十個基數 未滿一年者, 每一個月給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 未滿一個月者, 以一個月計 基數內涵之計算, 以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本 ( 年功 ) 俸加一倍為準 年撫卹金應隨同在職同等級公務人員之本 ( 年功 ) 俸調整支給之 本法所稱等級, 指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本 ( 年功 ) 俸應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額計算 年撫卹金 : 遺族年撫卹金, 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 其年限規定如下 : 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 給與二十年 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 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 給與十五年 於執行職務 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者, 給與十二年 戮力職務, 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 給與十二年 因辦公往返, 猝發疾病 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 給與十二年 但因防 ( 救 ) 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 給與十五年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給與十年 請領前項年撫卹金之遺族, 係無子 ( 女 ) 之寡妻 ( 鰥夫 ) 者, 得給與終身 由上述規定可知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年資未滿 15 年者, 並無年撫卹金之給與, 為照顧其遺孤生活因而特對於任職未滿十年者, 其一次撫卹金特另予加給每減一個月加給 12 分之 1 個基數, 其具體理由如下 : 公務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 因病故或意外死亡時, 其任職一年者僅給與一次撫卹金一個半基數 ; 任職二年者, 給與三個基數 ( 依此類推 ) 故年資短淺 俸級較低者之遺族所能獲得之撫卹金數額非常有限 又因現行軍人撫卹條例規定, 服役未滿十年之現役軍人, 因病故或意外死亡, 均視同其服役年資為十年, 給與十五個基數一次撫卹金之基本給與及三至七年不等之年撫卹金 因此, 基於公務人員與軍人遺族權益衡平 年資長短因素考量及兼顧政府財政負擔, 爰增列任職年資未滿十年而死亡者, 除依實際任職年資給與撫卹金外, 另依其任職年資與滿十年之差距, 每減一個月, 政府再加給十二分之一個基數之規定, 以落實照護年資短淺而因病故或意外死亡之公務人員遺族 且考量退休 ( 職 伍 ) 或資遣再任人員, 因其已支領一次退休 ( 職 伍 ) 金 資遣給與或月退休 ( 職 伍 ) 金, 如再任未滿十年死亡又再加給撫卹金, 實有照護過度之虞, 爰增列已領退休 ( 職 伍 ) 金或資遣給 共 4 頁第 2 頁
113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0 高普考 ) 與年資, 應合併計算, 逾十年者不再加給之規定 三 下表是一張 公立學校教職員職務列等表 的局部, 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回答以下的問題 : 何謂職務列等表? 官等和職等的涵義各為何? 從 公立學校教職員職務列等表 可以發現, 其中人事室主任係跨第十和第十一兩個職等 試說明公務人員任用制度為何會有此種職務跨等的設計? 擬答 職務列等表之意義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 係將各種職務, 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出自本班 100 年現行考銓制度恐怖猜題第 339 頁第 32 題 官等和職等之涵義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條規定如下 : 官等 : 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現行分為簡任 薦任 委任 職等 : 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別 現行分為十四個職等 出自本班 100 年現行考銓制度考前叮嚀題第 4 題 人事室主任跨第 10 和第 11 職等兩個職等 : 係我國於民國 76 年起新人事制度重要特色之一, 稱為職務跨等規定及理由如下 : 職務列等 ( 職務跨等 ) 之意義 :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 應就其工作職責與所需資格, 依照職等標準, 列入適當之職等 職務列等得具彈性, 即一個職務可列兩個或三個職等 職務列等表, 依機關層次及業務性質等, 由考試院定之 理由如下 : 職務跨等之立制用意 : 務跨等係指一職務得跨官等或二至三個職等, 因職位分類制度對於每一個職位, 規定僅得列一個職等, 以期職責分明 惟新人事制度實施時, 為遷就簡薦委制職務跨列俸級較長之現況, 爰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 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 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 必要時, 一職務得列二至三個職等, 亦即每一職務以列一個職等為原則, 列多個職等為例外 惟現行大多數職務均跨列數個職等, 部分職務且跨列官等 四 以下三個敘述 ( 或情境 ) 中, 都有錯誤 請找出錯誤之處, 並以正確的規定予以說明 ( 或更正 ) 某局局長有一天將人事室主任找到辦公室, 跟他說 : 本局目前有 2 個三職等 1 個六職等的職缺, 我已經從高普考增額錄取人員的候用名冊中找到適當的人選, 請你趕快備函請銓敘部同意由本局自行遴用 某位支領月退休金的退休人員上個月因病死亡, 其成年子女到該退休人員原服務機關的人 共 4 頁第 3 頁
114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0 高普考 ) 事室要求改發給月撫慰金 林科員 ( 為公保被保險人 而且未退保 ) 打算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並向服務機關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他的同事蔡技佐提醒他 : 你的太太才剛銷假上班, 並停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據我瞭解, 夫妻都在同一機關服務, 雖然是同一子女, 也只能由其中一人請領該項津貼, 不同以接續支領 更何況, 你是男生! 那能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擬答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 增額錄取人員之分配規定 : 公務人員考試, 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 依序分發任用 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列入候用名冊, 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 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出自恐怖猜題第 18 題 由上述規定可知, 本案如欲進用分發高考普考增額錄取人員須報由分發機關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銓敘部 ), 依候用名冊之成績順序依序定期分配, 不得自行要求銓敘部同意遴用之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支領月退休金人員, 其遺族如欲請領月撫慰金者, 須依下述規定 : 遺族為配偶 未成年子女 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或父母, 如不領一次撫慰金, 得依下列規定, 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 改領月撫慰金 : 年滿五十五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配偶, 給與終身 但以其婚姻關係, 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時已存續二年以上, 且未再婚者為限 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 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及父母給與終身 上述規定可知成年子女尚不得要求發給月撫卹金須符合上述規定條件 有關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依公務人員保險法有如下規定 :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 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 前六個月平均保險俸 ( 薪 ) 給百分之六十計算, 自留職停薪之日起, 按月發給 ; 最長發給六個月 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 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 ; 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 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 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 得分別請領 本案正確做法如下 : 須依上述規定向公保保險人請領, 而非向服務機關申請 依上述規定夫妻仍可分別請領 出自恐怖猜題第 116 題 共 4 頁第 4 頁
115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0 鐵路特考 ) 100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等別 : 高員三級鐵路人員考試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 ( 包括交通事業主要人事法規 ) 一 現行交通事業人員人事制度主要精神為何? 請說明之 擬答 : 現行交通事業人員人事制度乃為資位制, 稱交通事業者, 為隸屬於交通部之事業機構, 以及其他非交通部所屬依法準用之其他交通通訊服務與營運之機構, 包括 : 鐵路 公路 海運 港務 航空 郵政 儲羅 電訊 氣象等營運機構 交通事業人員人事制度之要旨簡述如下 : 資位制亦為品位制之一種 : 資位是指人員因本身所具備之資格條件而取得之品位 機構可依法在同類 ( 業務類或技術類 ) 中調動人員之工作, 但其資位則不因職務調動而受影響, 故資位制之特點是同類職務可以自由調任, 而資位不受影響 職務區分為兩類 : 一為業務類, 二為技術類 人員在兩類內部, 可以合法自由調動, 彈性甚大 資位分為六等 : 即長 副長 高員 員 佐 士 配合兩類性質, 分稱為業務長 副業務長 高級業務員 業務員 業務佐 業務士, 以及技術長, 副技術長 高級技術員 技術員 技術佐 技術士等 資位之取得, 兼採考試及內部升資兩種方式 : 中低級人員 ( 高員級以下 ) 須經考試及格取得資位, 高級人員 ( 副長級以上 ) 以升資甄審合格方式取得資位 人員之轉任 : 交通事業人員得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 但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人員, 必須先取得交通事業人員之資位 適用他法 : 於 交通人員任用條例 中未規定之事項, 適用簡薦委之 公務人事任用法 規定 故交通事業人事制度為品位制度之一種 現行交通事業人員人事制度主要精神摘述如下 : 資位制, 為品位制一種, 職務區分為二類, 一為業務類, 一為技術類, 人員在二類內部可自由調動, 與職務所需資格條件與專業能力相符合未如公務人員任用制度受職組和職系之限制, 彈性甚大 且在此制度下, 因公務人員種類的劃分較為簡單, 僅作大體的分類, 為數甚少 因此, 公務人員在政府機官調幅升遷的範圍較為廣闊, 具有通才性質 且資位制因屬品味制故晉升的機會多, 故對於公務人員亦為一種激勵 惟資位制, 因職務未歸系, 與一般公務人員性質迥異, 故往往現職人員經過升資考試錄取, 取得較高資位後, 職務卻無法配合調整, 產生常產生派職高資低就之情形, 對事業機構造成困擾 二 請說明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 及 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 之建制目的及其考試 任用之相關規定 擬答 : 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 及 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 之建制目的 :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 ( 以下簡稱考試法 ) 第 3 條第 2 項規定,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 得比照高等 普通 初等考試之等級舉行一 二 三 四 五等之特種考試 考試法第 4 條規定,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 經公開競爭考試, 取才仍有困難者, 得另訂考試辦法辦理之 由此規定可知, 特種考試 建置之目的, 乃為解決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 照顧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 至 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 之建制目的則是為應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經公開競爭, 仍難以覓得人才所設 考試 任用之相關規定如下 : 共 3 頁第 1 頁
116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0 鐵路特考 ) 特種考試部分 : 依據考試法規定, 特種考試限制轉調規定如下 : 第 3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 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 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依據考試法第 23 條規定, 自中華民國 88 年起,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 構 ) 任用為限, 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特種考試之任用規定如下 :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3 條規定,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 依下列規定 :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 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 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 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 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 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 依下列規定 : 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 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 初任人員於三年內, 不得擔任簡任主管職務 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者, 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高等考試按學歷分一 二級考試者, 其及格人員分別取得薦任第七職等 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及格者, 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及格者, 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 第二款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 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 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第一項及第二項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 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 第一項及第二項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 得予任用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 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 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部分 : 永久限制轉調規定 : 依據考試法第 4 條規定, 錄取人員, 僅取得申請考試機關有關職務任用資格, 不得調任 現行考試類科情形 : 高科技類科 : 共有如下類科 : 高科技生物製劑之開發技術 生物製劑及藥物開發技術 核醫影像處理 醫用物理 原子能科技 醫事技術 稀少類科 : 共有如下類科 : 臨床工程 航空器維修 義肢裝具 生藥 中藥基原鑑定 法醫病理醫師 航空駕駛 航空器維修技術 醫學工程 齒模製造 屍體防腐 化妝之處理技術 依據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辦法 第 2 條之分等規定如下 : 高科技技術人員考試分一等考試 二等考試 三等考試 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分二等考試 三等考試 四等考試 前項一等考試, 相當於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 二等考試, 相當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 三等考試, 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 四等考試, 相當於普通考試 三 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對薦任公務人員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的規定為何? 並請就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制度的利弊評述之 擬答 : 共 3 頁第 2 頁
117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0 鐵路特考 ) 薦任公務人員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規定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3 項, 臚述如下 :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 一年列乙等以上, 並以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 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 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 經高等考試 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 薦任升等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考試或分類職為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 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前項公務人員如有特殊情形或係駐外人員,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得先予調派簡任職務, 並於一年內或回國服務後一年內補訓合格, 不受應先經升官等訓練, 始取得簡任任用資格之限制 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制度的利弊說明如次 : 利 : 對於現職薦任人員條件優秀, 且工作表現成績良好人員, 使其可全心安於工作, 並鼓勵其士氣, 可不經升官等考試而以升官等訓練方式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弊 : 簡任官等職務偏重領導及管理等知能, 原規定以 考績 考試 及 學歷 等為資格條件, 似有不足 此訓練之作用, 具有取代考試之功能, 但現行參加簡任官等訓練通過人員比例極高, 未能發揮擇優汰劣的功能 四 公務員懲戒法對於停職之相關規定為何? 請說明之 擬答 : 公務員懲戒法 有關停職規定說明如下 : 第三條 - 當然停止之規定 :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其職務當然停止 :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依刑事確定判決, 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依刑事確定判決, 受徒刑之宣告, 在執行中者 第四條 - 依職權停職 ( 先行停職 ) 之規定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1 認為情節重大, 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 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 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 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 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第五條 - 關於停職期間之行為效力 : 依前二條停止職務之公務員, 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 不生效力 第六條 - 關於停職之復職及俸給 : 依第三條第一款或第四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 未受撒職或休職處分或徒刑之執行者, 應許復職, 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俸給 前項公務員死亡者, 應補給之俸給, 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共 3 頁第 3 頁
118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0 高普考 ) 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 100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一 論者有謂 : 文官制度之良窳與政府治理能力有密切關係 試從公務人員考試 俸給與訓練制度等面向申述之 擬答 現行世界各國文官制度之潮流, 自 1980 年代起, 強調新公共管理之理念, 須合於績效管理之理念, 故政府治理能力之提升, 有賴文官制度彈性因應, 尤其高級文官之強化更是重要課題, 因而 OECD 先進國家均引進高級文官特別管理制度, 將高級文官之甄補 待遇 考核 培訓採取特別立法以資因應, 而我國考試院目前正研議此一方向, 理由如下 : 歐美各國高階主管人員特別管理制度業已行之多年 : 美國聯邦政府自一九五 年代即有建立高階文官制度之倡議, 嗣一九七八年卡特總統設立聯邦人事管理專案小組, 並依據文官改革法, 設立高級文官職 (SES) 制度 英國一九九六年正式建立單獨高級文官制度, 希望藉由具有創新能力及高度凝聚力之高級文官, 提供維持政府核心價值所需之領導能力, 以因應政府面對的各種挑戰, 以強化其領導其他各層文官之能力 此外, 荷蘭亦於一九九五年設立高級文官團並成立高級文官署, 以確保高階文官之管理體系與品質 其他各國亦不斷建制中, 尤多參酌他國成功經驗, 避免失敗 高階主管資料庫仍未建構, 進用管道未臻周延 : 國家政務經緯萬端, 政府職能日益擴張, 面對大環境之變遷, 負責政策研擬與推動執行之高階主管, 需具專門經驗 學識 技術及能力, 惟目前機制難以放大選才範圍 缺乏高階主管退場機制, 影響高階主管人力運用 : 囿於現行公務人員相關法制, 過度保障常任文官任職權益, 致不適任現職之高階主管人員, 往往無法調任非主管職務, 且未就高階主管建立以績效導向為核心之考核制度, 從而影響高階主管人力運用, 亦阻礙優秀人才之晉陞 現行公務人員考試, 俸給與訓練制度之評論, 由於現行公務人員考試 俸給 訓練制度尚難以因應政府治理引進及培育高階主管人才之作用, 因此宜有下列作法 : 公務人員考試制度方面 : 高階文官考選制度, 宜合理調整 : 公務人員高考一級考試及特考一等考試為目前等級最高之考試, 惟各機關提報職缺過少, 應考資格無法滿足機關需求, 及格人員取得任用資格過低, 難以吸引博士報考 如何檢討改進, 為當前文官制度興革重要課題 公務人員俸給制度方面 : 建構高階文官俸表 : 研究將現行公務人員俸表中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部分抽離, 另行設計高階文官適用之 單一俸級 之俸表 公務人員訓練制度方面 : 目前已成立國家文官學院, 宜參酌世界潮流 輿情民意及國家發展需要等因素, 本前瞻 宏觀及務實原則, 配合政府組織再造, 國家文官學院 應完備培訓系統, 分享培訓資源, 提昇文官訓練效能, 成為國際培訓機構交流之主要平臺 建構完整之高階文官 主管培育歷練體系 : 改進高考一級考試制度, 錄取人員施予相當期程之訓練後, 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 並搭配簡任升官等訓練, 成為簡任官等之兩個入口訓練, 為簡任文官之素質把關 其次建構高階文官帶狀培訓體系, 由國家文官學院開設相關之帶狀訓練課程, 從列入培訓名單之簡任第十職等之優秀文官起即予培訓, 對於將任高階主管人員實施中長期之訓練 ; 並對現職高階主管人員提供在職訓練, 充實高階主管所需核心能力, 並詳慎評比考核訓練成效, 以加強高階文官訓練, 從嚴考核篩選, 確保高階文官的素質 共 4 頁第 1 頁
119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0 高普考 ) 二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最近有以下重大的變革, 試分別說明促成此項變革的原因, 並提出個人對此項變革的評論 : 退休種類改為自願退休 屆齡退休和命令退休三種 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前 任職滿 25 年以上且年滿 55 歲自願退休者, 仍得一次加發 5 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 俗稱 55 專案 ) 任職滿 25 年申請自願退休之人員, 須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 才可以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 年滿 60 滿 任職年資滿 30 年以上且年滿 55 歲 擬答 公務人員退休法於民國 99 年 8 月 4 日修正公布, 並於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惟其中部分修正規定, 例如取消 55 專案則於 101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促成此次修正變革原因, 乃在於解決下列三項問題 : 退撫基金不足額提撥, 須開源節流以免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經費來源發生困境 84 年 7 月 10 日退撫改革前後均有任職年資之人員, 退休所得偏高且不合理, 尤其公保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規定引起全國各界爭議, 亟待解決 月退休金支領年齡偏低, 造成優秀人才流失之人力反淘汰, 且形成政府財政負擔增加 有關變革之評論 : 退休種類改為自願退休 屆齡退休和命令退休三種 : 退休種類原區分 自願退休 與 命令退休 兩種 此一改革將 屆齡退休 與 命令退休 兩種區隔, 因屆滿 65 歲退休與不堪勝任職務退休者處理作法應有不同 取消屆齡退休延長服務之規定, 可避免人力老化之不合理現象 自願退休條件增列配合機關裁撤, 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須精簡人員予以彈性退休 對於辦理命令退休者, 應審慎審酌須附有醫療證明, 並應經由一定程序強制辦理之規定, 以汰換無效人力, 保持機關活力 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 任職滿 25 年以上且年滿 55 歲自願退休者, 仍得一次加發 5 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 俗稱 55 專案 ) 此一規定係新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1 條第 6 項 第 7 項之規定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前修正施行前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 於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 得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前項人員於退休生效日起一年內, 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 ( 薪 ) 給 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應由再任機關按比例收繳其加發之退休金, 並繳回原服務機關 修正理由 : 符合 任職滿二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條件人員, 於退休生效日起一年內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 ( 薪 ) 給 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由於該加發退休金規定係為促進機關人事新陳代謝, 如是類人員短期內再任有給公職, 加發因素已經消除, 應配合按照已退離月數繳回部分加發之退休金, 以資公允 至於其收繳方式等細節事項, 將於施行細則中明定 作用 : 可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基於依賴保護原則, 特延後一年實施 任職滿 25 年申請自願退休之人員, 須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 才可以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 年滿 60 滿 任職年資滿 30 年以上且年滿 55 歲 此一規定係依新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 :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 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者, 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 一 年滿六十歲 二 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 此一規定之特色, 即俗稱之 85 制 此一規定目的即在於解決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年齡偏低問題, 但有配套之因應措施, 共 4 頁第 2 頁
120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0 高普考 ) 包括減額月退休金, 展期月退休金及過渡十年之保障規定, 以兼顧現職人員之權益 三 晚近新公共管理指出政府必須 以結果為導向, 所以對公務人員的工作績效極為重視 試依此論點闡述我國現行考績制度在 考績項目 的設計方面有無缺失? 能否真正考核出公務人員的工作績效? 應如何改進? 擬答 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規定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平時考核就其工作 操行 學識 才能行之 據此可知現行考績項目指工作 操行 學識 才能 現行考績項目設計之缺失 : 考核項目未能與工作績效緊密結合 : 現行考核項目為工作 操行 學識 才能四項, 未能充分凸顯工作績效, 且由銓敍部統一訂定考核細目, 公務人員考績法雖賦予各機關有自訂考核細目之權限, 惟各機關從未執行, 以致形成僵化 現行規定之考績項目顯然未能其真正考核出公務人員工作績效, 理由如下 : 欲評量工作績效經研議認為應以工作態度為衡量依據 為改善過去各機關均一體適用銓敘部訂定平時考核項目及細目, 致未能符合各機關實際依其施政目標與業務特性考核受考人考績及平時工作表現之需要, 又考績核定權在主管機關, 且依第九條之三規定, 由主管機關辦理所屬機關之團體績效評比, 則主管機關應基於所屬各機關考核標準之衡平性, 對其考核細目作通盤性之審究, 爰規定由各主管機關視整體施政目標及業務特性訂定所屬機關共同性之考核細目, 或授權由所屬機關依主管機關之整體施政目標及其業務特性擬訂專屬之考核細目, 報請主管機關 核定 未來受考人平時考核細目, 將作為考核受考人個人績效目標達成度之評價基準, 並期透過機關團體績效目標與公務人員個人績效目標相結合方式, 使公務人員清楚知悉其年度所應達成之績效目標, 當機關每位受考人均瞭解其考績年度內所應努力之重點, 齊心努力, 對機關年度績效表現之提昇, 自有助益 為便於各機關訂定考核細目時有所參循, 銓敘部將於本法完成修正後訂定一般機關得一體適用之考核細目, 以及洽請相關主管機關訂定各類型機關 ( 如工程機關 財稅機關 教育機關 訓練機構等 ) 之考核細目函送各機關參考 未來各主管機關訂定或核定所屬機關陳報之考核細目時, 可參考銓敘部所擬考核細目範本辦理 改進看法 : 修正平時考核規定 : 研議將平時考核項目修正為工作績效 品德操守及其他與業務有關之項目, 考核之細目, 授權由各機關視業務特性擬訂,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並檢討增訂面談機制 建立個人與團體績效評比機制及績效獎金制度 : 增訂各機關得辦理所屬機關及內部單位之公務人員團體績效評比, 以決定所屬機關或內部單位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例, 並作為發給團體及個人績效獎金之依據 四 某位公務人員因請公假情事, 與服務機關發生不快, 認為自己的權益因不當處置而受損, 因此尋求救濟 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說明該公務人員應尋求何種救濟途徑? 其程序為何?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以下簡稱保訓會 ) 在此一救濟過程中扮演何種角色? 保訓會介入之過程及最後處理結果又為何? 擬答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規定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者, 得依本法提起申訴 再申訴 據此, 公務人員因請公假情事與服務機關發生不快, 認為其權益因而受損, 乃符上述規定所稱 服務機關所為管理措施 認為不當, 自可依保障法規定提起申訴 再申訴之救濟措施 申訴 再申訴之程序 提出時間及受理申訴之機關 : 共 4 頁第 3 頁
121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0 高普考 ) 自該管理措施處置達到之次日起 3 日內向其服務機關提出申訴 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 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 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 並通知申訴人 逾期未函復, 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 申訴復函應附記如不服函復者, 得於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之意旨 再申訴 : 再申訴之提出 : 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 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再申訴之決定期限 : 申訴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並通知再申訴人 調處 : 調處之職權 ( 原因 ): 再申訴事件審理中, 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 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 進行調處 調處之效果 : 調處成立 : 再申訴事件經調處成立者, 保訓會應作成調處書經調處成立之再申訴事件, 保訓會應終結其審理程序 調處不成立 : 再申訴事件經調處不成立者, 保訓會應逕依本法所定之再申訴程序為審議決定 由上述程序中可知保訓會於此一救濟過程中扮演角色包括兩者 : 調處之角色 再申訴之決定角色 保訓會介入之過程及最後處理結果 保訓會介入之過程 關於受理再申訴之角色 : 須依申訴人不服, 服務機關決定後依法提出時方可為之 關於調處之角色 : 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為之 保訓會最後處理結果即為本案最後之決定 共 4 頁第 4 頁
122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0 退除役特考 ) 100 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 : 三等退除役軍人轉任考試類 ( 科 ) 別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 一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中, 規定公務人員參加政治活動的限制規範, 試分別列舉並析論之 擬答 : 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中, 所規定之公務人員參加政治活動的限制規範, 分述如下 : 參與政治活動之權限 :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 行政中立法第 5 條 ) 利用職務之禁止行為 : 利用職務之禁止行為 :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為下列行為 : 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 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 行政中立法第 6 條 ) 為政黨 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 期約或收受金錢 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 ; 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 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 行政中立法第 8 條 ) 從事政治活動之時間限制及例外 :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 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但依其業務性質, 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 不在此限 ( 行政中立法第 7 條 ) 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 指下列時間 : 法定上班時間 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值班或加班時間 因公奉派訓練 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之禁止 :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 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 行政中立法第 9 條 ) 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 散發 張貼文書 圖畫 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所稱行政資源, 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 公款 場所 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在辦公場所懸掛 張貼 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 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 徽章或服飾 主持集會 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 遊行或拜票 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制定 施行, 可使今後公務人員有關行政中立之行為分際 權利義務等事項有明確之法律依據可資遵循, 俾使其於執行職務時, 能做到依法行政 公正執法, 不偏袒任何黨派, 不介入政治紛爭, 以為全國人民服務, 對於提昇政府效率與效能, 健全文官體制, 助益良多 二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2 條規定略以, 相關機關在訓練進修的職能分工狀況, 試說明及評論之 擬答 :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2 條規定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制之研擬, 事關全國一致之性質者,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升任官等訓練及行政中立訓練,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共 4 頁第 1 頁
123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0 退除役特考 ) 員會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 ( 構 ) 學校辦理之 公務人員專業訓練 一般管理訓練 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及前項所定以外之公務人員訓練及進修事項, 由各中央二級以上機關 直轄市政府或縣 ( 市 ) 政府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辦理之 有關我國公務人員訓練業務之職能分工評論 : 法制研擬宜統一 : 我國五院制的行政分工, 有關人事法規之研擬多由考試院負責, 考試院為我國最高考試機關, 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中, 雖然沒有將 訓練 列入考試院之職權, 但由於考試院在憲法中之地位, 等同其他四院, 因此有關訓練法制之擬訂, 自應歸屬考試院之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來研擬 訓練業務執行則分由各機關辦理 : 另行政院之下設有許多訓練進修機構, 因此有關 訓練業務 一項, 若保訓會有能力辦理, 則由其自辦 ; 但若無法辦理, 自當由保訓會委由相關機關學校辦理, 以求發揮訓練應有之功能 三 請說明公務人員退休制度中有關退休類別 退休條件及退休金給與之各項規定, 並評論之 擬答 : 退休種類及條件 :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3 條規定, 公務人員之退休, 分自願退休 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三種 自願退休之條件 : 一般情形 : 任職滿五年以上, 年滿六十歲者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 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 送經銓敘部認定後, 酌予減低, 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配合機關裁撤 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 : 任職滿二十年以上者 任職滿十年以上, 年滿五十歲者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者 屆齡退休之條件 :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 年滿六十五歲者, 應予屆齡退休 屆齡退休規定之年齡,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 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 送經銓敘部認定後, 酌予減低, 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命令退休之條件 :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 因身心障礙, 致不堪勝任職務, 繳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半殘廢以上之證明, 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 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且出具證明者, 應予命令退休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 因身心障礙, 致不堪勝任職務, 且有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 經主管人員及人事主管人員送請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首長核定後, 應令其以病假治療 ; 逾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痊癒, 應由機關主動辦理其命令退休 命令退休人員係因公傷病致身心障礙而不堪勝任職務者, 不受任職五年以上年資之限制 退休金給與種類及給與標準 : 退休金之給與種類有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金 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三種 ( 退休法第 9 條第 1 項 ) 一次退休金, 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本 ( 年功 ) 俸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每任職一 共 4 頁第 2 頁
124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0 退除役特考 ) 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 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 未滿一年者, 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 未滿一個月者, 以一個月計 月退休金, 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 ( 年功 ) 俸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每任職一年, 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 最高三十五年, 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 未滿一年者, 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六百分之一給與 未滿一個月者, 以一個月計 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給與, 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例計算之 有關新修正之公務人員退休法評論 : 延後支領月退休金之年齡 : 由於目前科技進步 醫療衛生亦發達, 致公務人員退休後餘命多達 25 年以上, 故領取月退休金之年限頗長, 支領月退休金年齡應予適度合理調整, 否則有損權利義務之對等衡平, 影響制度之公平合理 但要注意以下問題 : 延長月退休金可能造成人力反淘汰, 優秀人才難以留任公務人員之服務年齡普遍偏高 公務人員服務效率亦將受影響 由於月退休金條件將趨嚴格, 致現職公務人員未申辦退休將影響其他公務人員陞遷, 而打擊工作士氣 為減緩新法所造成之衝擊, 新法定有過渡措施如下 : 修正條文施行前任職年資已滿 25 年以上且年滿 50 歲而符合現行自願退休領取月退休金條件者, 仍得按原規定, 於退休時領取月退休金, 不受修正條文之限制 修正條文施行第 1 年至第 10 年間, 依任職滿 25 年以上條件自願退休者, 除應年滿 50 歲以外, 其年資與年齡合計數應大於或等於各年度適用之法定指標數, 始得領取月退休金, 以達漸進延後年齡之效果 配合增加展期與減額月退休金 : 展期領取月退休金 : 即於符合自願退休條件時選擇先行辦理退休, 並至年滿 60 歲 ( 任職年資 25 年以上, 不滿 30 年者 ) 或年滿 55 歲 ( 任職年資 30 年以上者 ), 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 減額月退休金 : 符合自願退休條件選擇先行辦理退休者, 亦得選擇在尚未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 提早領取月退休金, 但提前 1 年應減少 4% 月退休金, 最多提前 5 年減少 20%( 終身領取減額之月退休金 ) ( 退休法第 11 條 ) 四 公務人員考試放榜後, 若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時, 可以保留錄取資格, 試說明其保留事由 保留年限及原因消滅後保留資格者如何確保其權益 擬答 : 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人數之決定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2 項之規定, 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 依序分發任用 所稱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 指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年度開始前或申請舉辦考試時函送考選部有關考試等級 類科 人數等用人需求核實者 正額錄取人員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及年限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之規定,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 服兵役,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進修碩士,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 進修博士,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年 疾病 懷孕 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正額錄取人員分發 訓練及報到規定 : 分發規定 : 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 應按考試成績高低順序, 依序分發任用 訓練規定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者, 經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者, 始完成考試程序, 由 共 4 頁第 3 頁
125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0 退除役特考 ) 各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或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函送保訓會轉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函請分發機關或申辦考試機關分發任用 報到規定 : 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除依法保留錄取資格者外, 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 逾期未報到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共 4 頁第 4 頁
126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0 鐵路特考 ) 100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等別 : 員級鐵路人員考試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 包括交通事業主要人事法規 ) 一 試說明現行交通事業人員的考成程序, 並請評論之 擬答 : 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 係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 以下簡稱考成條例 ) 辦理, 考成種類, 分年終考成 另予考成及專案考成 ; 年終考成, 係指交通事業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 1 至 12 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任職不滿 1 年, 而連續任職已達 6 個月者, 另予考成 專案考成, 係指交通事業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成 謹考成程序, 析論如下 : 依據考成條例第 12 條規定, 事業總機關 ( 構 ) 首長之考成, 由交通部核定後, 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依據考成條例第 15 條規定 : 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 由各事業機關 ( 構 ) 考成委員會初核, 並經機關 ( 構 ) 首長覆核後, 報請交通部或授權之所屬機關 ( 構 ) 核定 其任用案應送銓敘部者, 並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成或主管僅有一級, 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 ( 構 ) 核准不設置考成委員會者, 除考成免職應送上級機關 ( 構 ) 考成委員會考核外, 得由該機關 ( 構 ) 主管逕行考核 考成委員會對於考成案件, 認為有疑義時, 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 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對於考成擬予免職人員,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於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員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依據考成條例第 16 條規定 : 考成結果, 由辦理考成之機關 ( 構 ) 以書面通知受考人 考列丁等或不滿六十分及專案考成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 應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考成決定者提起救濟之方法 期間 受理機關 ( 構 ) 等相關規定 二 何謂指名商調及迴避任用? 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說明前述二者的規定各為何? 擬答 : 指名商調 :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如下 : 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 如業務需要時, 得指名商調之 但指名商調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時, 仍應受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詳言之, 指名商調係指各機關職務出缺, 如因業務需要, 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 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後, 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稱 姓名及擬任之職務, 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 始得調用 迴避任用 :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如下 :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 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 不受前項之限制 三 何謂本棒 年功俸 加給? 其內涵各為何? 請分述之 擬答 : 本俸 : 意義 : 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本俸之俸級結構如下 : 委任分五個職等, 第一職等本俸分七級, 第二至第五職等本俸各分五級 薦任分四個職等, 第六至第八職等本俸各分五級, 第九職等本俸分五級 共 2 頁第 1 頁
127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0 鐵路特考 ) 簡任分五個職等, 第十至第十二職等本俸各分五級, 第十三職等本俸分三級, 第十四職等本俸為一級 年功俸 : 意義 : 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年功俸之俸級結構如下 : 委任分五個職等, 第一職等 第二職等年功俸各分六級 ; 第三職等 第四職等年功俸各分八級, 第五職等年功俸分十級 薦任分四個職等, 第六至第八職等年功俸各分六級, 第九職等年功俸分七級 簡任分五個職等, 第十職等 第十一職等年功俸各分五級, 第十二職等年功俸分四級, 第十三職等年功俸分三級 加給 : 意義 : 係指本俸 年功俸以外, 因所任職務種類 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 而另加之給與 加給種類 : 公務人員之加給分下列三種 : 職務加給 : 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技術或專業加給 : 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地域加給 : 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加給之衡酌因素 : 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4 條規定, 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 應衡酌下列因素訂定 : 職務加給 : 主管職務 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 技術或專業加給 : 職務之技術或專業程度 繁簡難易 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 地域加給 : 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 交通狀況 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 四 請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說明懲戒處分之種類及政務官所適用之懲戒處分 擬答 : 懲戒處分之種類 : 公務員懲戒處分如下述 ( 依公務員懲戒法 9 11 ~ 16 規定 ): 撤職 : 除撒其現職外, 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 其期間至少為一年 休職 : 休其現職, 停發薪給, 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 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 休職期滿, 許其復職 自復職之日起, 二年內不得晉敘 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降級 : 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 自改敘之日起, 二年內不得晉敘 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 按每級差額, 減其月俸, 其期間為二年 減俸 : 其依現職之月俸減 10% 或 20% 支給, 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 一年以下 自減俸之日起, 一年內不得晉敘, 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記過 : 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 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依其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改敘, 無級可降者, 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 按每級差額, 減其月俸 ) 申誡 : 以書面為之 政務官所適用之懲戒處分 :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 前項第 2 款至第 5 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準此, 政務官僅適用撤職及申誡處分 共 2 頁第 2 頁
128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0 身心障礙特考 )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等別 : 四等考試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一 試述我國現行所舉辦之各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及其理由 擬答 : 我國舉辦各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的理由 :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 ( 以下簡稱考試法 ) 第 3 條第 2 項規定,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 得比照高等 普通 初等考試之等級舉行一 二 三 四 五等之特種考試 由此規定可知, 特種考試建置之目的, 乃為解決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 照顧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而設 茲將我國現行舉辦之各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情形, 說明如下 : 因應特殊性質需要舉辦特種考試 : 依據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 所稱特殊性質機關, 指實施地方自治之政府機關及掌理下列特殊業務之機關 : 掌理審判事項之司法院 掌理國家安全情報事項之國家安全局 掌理警察 消防行政 社會福利 入出國及移民行政 國家公園規劃 建設及管理事項之內政部 掌理外交及有關涉外事項之外交部及行政院新聞局 掌理國防事項之國防部 掌理關務及稅務事項之財政部 掌理檢察 矯正 司法保護 行政執行及國家安全調查保防事項之法務部 掌理國際經濟商務 專利及商標審查事項之經濟部 掌理路政及航政事項之交通部 掌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事項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掌理維護海域及海岸秩序事項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其他特殊性質機關 基此, 我國目前現況為因應特殊性質需要有舉辦各類特種考試一 二 三 四 五等考試, 例如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警察人員考試 司法人員考試 等 為照顧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 : 目前政府有舉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 : 依據考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 經公開競爭考試, 取才仍有困難者, 得另訂考試辦法辦理之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 依據考試法第 23 條規定, 自中華民國 88 年起, 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 ( 構 ) 任用為限, 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小結 :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業務需要, 並符公務人員任用法所揭櫫專才專業 適才適所 人與事之適切配合的任用宗旨, 上開特種考試均設有限制轉調之年限 二 試論述公務人員任用的資格要件 擬答 : 公務人員任用的資格條件, 區分為積極的任用資格及消極的任用資格, 茲分述如下 : 積極任用資格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 以下簡稱任用法 ) 第 9 條規定, 公務人員之任用, 應 共 3 頁第 1 頁
129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0 身心障礙特考 )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依法考試及格 : 指依據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及任用法施行前考試法規所舉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及格 依法銓敘合格 : 包括在任用法施行前依下列法規經銓敘機關審查合格, 或准予登記人員具有合法任用資格者 : 依公務人員或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各種任用法規及各該機關組織法所定任用資格審查合格者 依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條甲 乙兩款第一目及第三條甲 乙 丙三款第一目審定准予登記者 依其他法規審查合格認為與銓敘合格有同等效力領有銓敘部證書者 依法升等合格 : 包括依下列法規取得升等任用資格或存記, 得分別具有各該官等 職等職務之任用資格者 : 本法施行前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取得升等任用資格或存記, 具有簡任或薦任相當職等職務之任用資格者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四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施行前依規定取得簡任存記或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取得簡任任用資格, 具有簡任第十職等職務之任用資格者 消極任用資格 : 依據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如下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曾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但受緩刑宣告者, 不在此限 依法停止任用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 應予免職 ; 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 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 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 不失其效力 ; 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不予追還 三 試論辦理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之目的? 一次記二大功的條件為何? 另專案考績與平時考核的關係為何? 擬答 : 辦理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之目的 : 此為公務人員考績採取重獎重懲以達到信賞必罰之目的, 意即公務人員平時表現, 有重大優劣事實時, 不待年終而隨時予以較重之獎勵或懲處 至專案考績之種類有一次記二大功及一次記二大過 其獎懲如下 : 一次記二大功者, 晉本俸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 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 晉年功俸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 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 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 不再晉敘俸級, 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次記二大過者, 免職 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之條件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 以下簡稱考績法 ) 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 共 3 頁第 2 頁
130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0 身心障礙特考 ) 定, 所稱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 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為限 : 針對時弊, 研擬改進措施, 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者 對主辦業務, 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 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察舉不法, 維護政府聲譽或權益, 有卓越貢獻者 適時消弭意外事件, 或重大變故之發生, 或已發生而措置得宜, 能予有效控制, 免遭嚴重損害者 遇案情重大案件, 不為利誘, 不為勢劫, 而秉持立場, 為國家或機關增進榮譽, 有具體事實者 專案考績與平時考核的關係 : 平時考核與年終考績兩者關係密切, 此由考績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即得例證 惟專案考績乃為應公務人員具有重大功過, 隨時辦理, 以達信賞必罰之考績目的, 因此, 與平時考核並無關聯, 復查考績法第 12 條第 2 項亦明定, 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四 試述我國公務人員俸給之種類, 及其所代表之意義 擬答 : 本俸 : 意義 : 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本俸之俸級結構如下 : 委任分五個職等, 第一職等本俸分七級, 第二至第五職等本俸各分五級 薦任分四個職等, 第六至第八職等本俸各分五級, 第九職等本俸分五級 簡任分五個職等, 第十至第十二職等本俸各分五級, 第十三職等本俸分三級, 第十四職等本俸為一級 年功俸 : 意義 : 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年功俸之俸級結構如下 : 委任分五個職等, 第一職等 第二職等年功俸各分六級 ; 第三職等 第四職等年功俸各分八級, 第五職等年功俸分十級 薦任分四個職等, 第六至第八職等年功俸各分六級, 第九職等年功俸分七級 簡任分五個職等, 第十職等 第十一職等年功俸各分五級, 第十二職等年功俸分四級, 第十三職等年功俸分三級 加給 : 意義 : 係指本俸 年功俸以外, 因所任職務種類 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 而另加之給與 加給種類 : 公務人員之加給分下列三種 : 職務加給 : 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技術或專業加給 : 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地域加給 : 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加給之衡酌因素 : 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4 條規定, 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 應衡酌下列因素訂定 : 職務加給 : 主管職務 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 技術或專業加給 : 職務之技術或專業程度 繁簡難易 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 地域加給 : 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 交通狀況 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 共 3 頁第 3 頁
131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0 身心障礙特考 )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等別 : 三等考試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 一 公務人員考試法中對於考試方法運用之規定如何? 現行各類考試對考試方法之實際運用情形如何? 有何優缺點? 未來改進之道如何? 擬答 : 考試方法運用之規定說明如下 :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 ( 以下簡稱考試法 ) 第 8 條規定, 公務人員考試, 得採筆試 口試 測驗 實地考試 審查著作或發明 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方式行之 以上規定所稱筆試, 指以文字表達或劃記方式作答者 所稱口試, 指以語言問答或討論方式評量應考人之知能及有關事項 所稱測驗, 指心理測驗或體能測驗 所謂實地考試, 指以現場實際操作方式考評應考人之專業知識 實務經驗 專業技能 所稱審查著作或發明, 指就應考人檢送其本人之著作或發明之憑證 照片 圖式 樣品或模型等加以審查 所稱審查知能有關學歷 經歷證明, 指就所考類 科具備之知能有關之學經歷證件加以審查 現行各類考試對考試方法之實際運用情形及優缺點 : 依據考試法規定, 除採筆試者外, 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 筆試除有特別規定者外, 概用本國文字 惟經審酌目前現行各類考試實際運用考試方法情形, 多為筆試方式或筆試併採口試, 甚少採取其他考試方法 其優缺點如下 : 優點 : 筆試仍舊為目前最具社會公信力之考試工作, 主要原因在於筆試採行彌封作業, 排除主觀因素, 故現行各類考試多僅採筆試方式 現行考試方法主要採取筆試之優點, 尚有舉辦考試的效率高, 耗費時間少, 且因應試者的心理壓力小, 容易發揮正常水準, 使得鑑別度提高, 且成積評定比較客觀 缺點 : 因未能採行多元評量途徑, 無法衡鑑應考人於專業知能 技能 性向及人格等方面的能力與特質 尤其僅透過筆試或筆試併採口試方式, 難有效預測應考人在實際工作情境之表現 未來改進之道 : 考選具有評鑑與預測, 評鑑是對應考人所具有的特性進行客觀評估, 以決定其合乎工作要求的程度 ; 預測是根據應考人目前所具有的特性, 預測將來在工作上績效 無論評鑑或預測, 其成功與否, 端視考選機關是否運用有效的方法, 辨認出應考人應具備的工作知識 技能等條件, 基此, 茲就我國考試方法未來改進之道, 整理如下 : 改進考試方法與技術, 提昇考試信度與效度 : 視考試性質研議採行多元評量方式 分試或分階段考試研議筆試併採其他考試方式, 未來並將配合研修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各項相關考試規則, 增訂分階段考試法源 建立職能指標標準作業程序 : 建立國家考試職能指標標準作業程序, 作為公務人員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修 ( 研 ) 訂之參考 通盤研訂建置優質題庫方案 : 增加經費 充實人力 場地與設備, 積極充實與發展優質題庫試題 未來將視科目性質, 委託相關學會提供試題, 以充實題庫 改進命題及閱卷技術 : 改進命題技術包括建立命題委員人才庫 建立應試科目命題大綱 採用命題小組命題 強化命題審查會之功能 辦理命題技術研習 研修命題規則 未來研議建立國家考試命題委員 審查委員資格認證制度 改進閱卷技術包括建立閱卷委員人才庫 建立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落實試卷評閱標 共 4 頁第 1 頁
132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0 身心障礙特考 ) 準會議功能 採行閱卷小組評閱試卷 研修閱卷規則 未來依科目性質, 分階段逐步公布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並研修典試法, 增訂預試 標準分數法源 二 公務人員考績的原則之一, 即 工作績效與倫理品質並重, 時間與事蹟兼行, 試就我國現行相關法規論述對此原則的落實 擬答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以下簡稱考績法 ) 第 2 條揭示, 辦理考績應本綜覈名實, 信賞必罰之旨, 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又 工作績效與倫理品質並重, 時間與事蹟兼行 亦為考績的原則之一, 茲就國現行相關法規就上開原則落實情形, 分述如下 : 工作績效與倫理品行並重 : 其意指為公務人員能力強 工作成果佳, 固然合於要求 ; 但若公務倫理與品行不良 貪污 受賄, 損害政府公信力及形象, 則能力愈強, 愈為政府帶來傷害, 故兩者不宜偏廢 現行考績法相關規定如下 : 將工作及操行項目, 列入平時考核項目 : 考績法第 5 條規定, 平時考核, 就其工作 操行 學識及才能行之 並由銓敘部訂定考核細目 明定甲等及丁等條件, 以獎優汰劣 : 於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中明定公務人員考列甲等條件 ; 另於考績法第 6 條中明定考列丁等條件, 如具有法定之要件事實者, 予以考列丁等免職, 考列丁等條件如下 :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 情節重大, 經疏導無效, 有確實證據者 不聽指揮, 破壞紀律, 情節重大, 經疏導無效, 有確實證據者 怠忽職守, 稽延公務, 造成重大不良後果, 有確實證據者 品行不端, 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 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 有確實證據者 訂定重大獎懲標準, 除重視工作績效, 亦兼顧倫理品行 : 於重大功過時, 隨時辦理專案考績, 其中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於施行細則第 14 條中明定之 至於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 於考績法第 12 條規定如下 : 圖謀背叛國家, 有確實證據者 執行國家政策不力, 或怠忽職責, 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 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 有確實證據者 違抗政府重大政令, 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 有確實證據者 涉及貪污案件, 其行政責任重大, 有確實證據者 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 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 有確實證據者 脅迫 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 情節重大, 有確實證據者 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 情節重大, 有確實證據者 曠職繼續達四日, 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時間與事蹟兼行 : 考績就時間而言, 包括了平時考核和年終考績 ; 就事蹟而言, 則就重大事件作專案考績 在時間和事蹟上作雙軌考核, 則人員的優劣可充分顯現, 各機關首長與各單位主管不可不察 現行考績法相關規定如下 : 平時考核與年終考績 : 依據考績法第 12 條規定, 平時考核, 獎勵分嘉獎 記功 記大功 ; 懲處分申誡 記過 記大過 於年終考績時, 併計成績增減總分 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 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 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申言之, 年終考績為年終考核其當年 1 至 12 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並應以平時考核作為評定分數的重要參據 重大事件做專案考績 : 依考績法第 12 條規定, 公務人員於有重大功過時, 得隨時辦理專案考績, 不待年終考績而隨時予以較優之獎勵或免職 綜之, 為達到 工作績效與倫理品質並重, 時間與事蹟兼行 考績原則, 現行考績業透過上開平時考核 年終考績 專案考績等諸多措施彼此相互搭配, 以收落實上開原則之效 ; 共 4 頁第 2 頁
133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0 身心障礙特考 ) 另現行考績法刻正研擬修正, 除為達有效評鑑目的增加面談機制, 及建立緩和的退場機制外, 並將平時考核項目修正為工作績效與工作態度, 且為達良性競爭, 並擬議對績效表現優秀者, 予以快速陞遷 拔擢, 營造 績效文化 之組織氛圍, 期透過上開變革與修正, 使現行考績制度更臻完善 三 試論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與中央二級以上機關 直轄市政府或縣 ( 市 ) 政府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業務上的分工與合作關係 擬答 : 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2 條之規定, 我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業務上的分工與合作關係分述如下 :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以下簡稱保訓會 ) 辦理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制之研擬, 事關全國一致之性質者, 由保訓會辦理之 保訓會辦理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升任官等訓練及行政中立訓練,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 ( 構 ) 學校辦理之 由各主管機關辦理 : 公務人員專業訓練 一般管理訓練 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及前項所定以外之公務人員訓練及進修事項, 由各中央二級以上機關 直轄市政府或縣 ( 市 ) 政府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辦理之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針對上開訓練定義如下 : 專業訓練 : 指為提升各機關 ( 構 ) 學校公務人員擔任現職或晉升職務時所需專業知能, 以利業務發展之訓練, 或為因應各機關 ( 構 ) 學校業務變動或組織調整, 使現職人員具備適應新職所需之工作知能及取得新任工作專長, 所施予之訓練 一般管理訓練 : 指為強化各機關 ( 構 ) 學校公務人員一般領導管理 綜合規劃 管理協調及處理事務之能力為目的之訓練 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 : 指對依公務人員任用有關法律規定進用或轉任, 初次至各機關 ( 構 ) 學校任職人員所施予之訓練 四 試論述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所受之限制的理由 ; 並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說明公務人員所承受之此類相關規定 擬答 : 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所受之限制的理由 : 行政中立是替公務人員對處理公務保持中立 客觀及公平的立場, 以國家 人民的整體或多數利益為考慮, 並非指其不可涉入政治事務, 惟絕對不可涉入政爭, 因此, 各國對於公務人員從事政治活動, 多設有明文限制, 如美國於 1939 年制定赫奇法案以防止不當之政治活動, 日本國家公務人員法第 102 條第 1 項規定 公務員不得從事人事院規則所規定之政治行為, 是以, 限制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實有其必要, 謹將理由摘陳如次 : 履行公眾信託 : 公務人員係為公眾之信託者, 亦為全體國民之服務者, 其執行公務之目的在增進全體國民之幸福, 故其地位應當超然中立, 不能有所偏頗, 以免其行使公權力圖利某一政黨, 或淪為政治黨派政爭之工具, 以致傷害全體國民之利益 穩定行政體系 : 國家行政需要持續性, 無論執政者如何變動, 國家活動或政府行政都不能一日終止, 否則國家之基礎將發生動搖, 人民之生活及社會之秩序將難維持 故應使行政系統中立, 不受政爭影響, 以求穩定 避免公器私用 : 公務人員為執行其職務因而行使公權力的關係, 所以享有特殊的地位 機會及權力, 如果他們偏袒或圖利某一政黨 派系或政治人物, 容易對於全體國民或社會造成傷害 職是之故, 公務人員之政治活動權利必須予以限制, 不得與一般人民享同等的政治活動權利 維持社會公平 : 由於社會之開放 利益多元化以及各種勢力並存的情況下, 為使行政系統能保持公平正義原則, 則須先使行政中立化, 避免強勢利益團體的影響, 才可望保障弱勢群體 防止政黨分贓 : 為避免文官系統發生權貴贍徇及政黨分贓弊端的發生, 必須使行政中 共 4 頁第 3 頁
134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0 身心障礙特考 ) 立, 尤其當政黨政冶出現之後, 更需要行政中立, 方有可能在 憲政的規範下執行人事政策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以下簡稱中立法 ) 有關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所受之限制之相關規範如下 : 參予政治活動或行為之禁止 : 依據中立法第 9 條規定,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 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 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 散發 張貼文書 圖畫 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在辦公場所懸掛 張貼 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 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 徽章或服飾 主持集會 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 遊行或拜票 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參與政黨職務之禁止 :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 中立法第 5 條 ) 上班期間從事政黨活動的禁止 : 依據中立法第 5 條規定,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 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但依其業務性質, 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 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上班或勤務時間, 指下列時間 : 法定上班時間 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值班或加班時間 因公奉派訓練 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共 4 頁第 4 頁
135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0 地方政府特考 ) 100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等別 : 四等考試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一 國家考試應試科目, 與職務核心工作知能之配合, 為考政機關改革重要課題, 試就 ( 或參考 ) 試院公布之文官制度興革規劃方案之相關建議案, 述明其具體可行之改革內涵 擬答 依考試院民國 9 8 年公布之 文官制度興革規劃方案 第三案, 關於 精進考選功能, 積極為國舉才 中指出應試科目與職務核心工作知能尚有差距, 認為現行職務核心工作知能未依職能指標標準確實明定, 應試科目難以全符機關業務需求, 對於文官核心價值之融入, 亦顯欠缺 據上述缺失情形, 擬議改革作法為建立國家考試職能指標標準作業程序, 作為公務人員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修 ( 研 ) 訂之參考 未來具體作法擬議如下 : 按不同考試等級及考試類科分別規定工作職能指標 按工作職能所需核心能力分別規劃不同考試科目 基於此一改革理念, 關於各官等 各職系類科所需工作核心知能之訂定, 均應詳為規劃以利考試科目之規劃 二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辦理之公務人員訓練有何不同? 試申論之 擬答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理之公務人員訓練規定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第 5 條之規定,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考訓處掌理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訓練及進修之協調 審議及執行規劃事項 ;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條例第 2 條規定, 人事行政局所屬之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負責行政院所屬機關中高級公務人員管理發展訓練等事項 換言之, 在行政院的公務人員訓練體系中, 人事行政局內部的業務單位 ( 包含考訓處 企劃處 ) 負責相關政策之擬定, 另由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承擔執行訓練之責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之公務人員訓練 : 依 98 年 11 月 18 日修正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 2 條第 3~11 款規定如下 : 三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審議 查證 調處及決定事項 四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業務之宣導 輔導及協調聯繫事項 五 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之中長期培訓事項 六 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升任官等 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事項 七 關於人事人員訓練 進修之研擬規劃及委託事項 八 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推動事項 九 關於培訓機關 ( 構 ) 之資源共享 整合之協調事項 十 關於公務人員訓練評鑑方法與技術之研發 各項培訓需求評析及績效評估事項 十一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與培訓之國際交流合作事項 保訓會組織法第 9 條規定, 本會為應國家文官培訓需要, 設國家文官學院 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公佈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 並修正全文八條 第 2 條規定, 國家文官學院隸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掌理下列事項 : 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培訓之研究及執行事項 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升任官等 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之執行事項 關於人事人員訓練 進修之執行事項 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研究及執行事項 關於公務人員培訓國際交流 以及國內學術機構合作之執行事項 關於受訓學員研習輔導及訓後服務事項 關於公務人員培訓技術 方法與教材之研究發展及推廣事項 共 3 頁第 1 頁
136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0 地方政府特考 ) 關於公務人員數位學習與其他多元學習及圖書資訊之管理 發展事項 關於培訓機關 ( 構 ) 數位學習網路平台之推動事項 關於接受委託辦理培訓事項 其他有關公務人員培訓之研究發展事項 兩者不同之處 : 以上兩機關均掌理公務人員訓練, 其不同如下述 : 保訓會所掌理者, 為全國公務人員訓練之制度政策 法規之決定及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與晉升官等訓練 行政中立訓練等全國性公務人員訓練事項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掌理者, 為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現職公務人員之訓練工作推動與執行, 包括中高級公務人員之培育 考試 行政二院為明確劃分對公務人員訓練業務之權責, 經多次協商後曾做出結論 : 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訓練之政策與法制事項 行政院以外機關公務人員進修之執行事項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升官等訓練 文官中立訓練等 ; 行政院掌理所屬公務人員之專業 一般管理訓練 因此關於文官培訓制度改革, 依據我國憲法與相關法規所取得之共識方面, 保訓會的訓練體系係以提供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及升任官等訓練為主, 至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的訓練體系, 則是以提供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的專業及一般管理訓練為主 三 公務人員陞遷法中得免經甄審者有那些? 試加以論述之 擬答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分別如下規定 : 第 5 條規定, 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之職缺, 以及依本法得免經甄審之職缺 第 8 條第 2 項規定 : 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 得免經甄審程序 第 10 條規定 : 各機關下列職務, 得免經甄審 ( 選 ), 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 不受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7 款規定之限制 : 機關首長 副首長 幕僚長 副幕僚長 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 駐外使領館 ( 代表機構 ) 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 擔任前項各款職務人員,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職務, 得免經甄審 ( 選 ) 程序 但屬第 4 條規定陞任情形者,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應辦理甄審 ( 選 ) 第 13 條規定 : 各機關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 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 實施下列各種遷調 : 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本機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 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所屬機關首長 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前項各種遷調, 得免經甄審 ( 選 ); 其遷調規定, 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四 試以公務人員保障法中之工作指派為例, 論述其權益受損時應如何障? 並舉實例加以說明之 擬答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規定 :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 共 3 頁第 2 頁
137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0 地方政府特考 ) 者, 得依本法提起申訴 再申訴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 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公務人員離職後, 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 亦得依前二項規定提起申訴 再申訴 茲以 工作指派 而言, 即屬於 管理措施 之性質, 公務人員如有不服, 自可依保障法之申訴 再申訴予以保障 而所謂 工作指派, 例如機關對於公務人員所任 職務 予以調整變更者, 即屬之 申訴 : 申訴受理機關 : 提起申訴, 應向服務機關為之 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 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 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 並通知申訴人 逾期未函復, 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 申訴復函應附記如不服函復者, 得於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之意旨 再申訴 : 再申訴之提出 : 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 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再申訴之決定期限 : 申訴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並通知再申訴人 共 3 頁第 3 頁
138 公職王歷屆試題 (99 地方政府特考 ) 99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等別 : 四等考試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一 說明公務人員保障法所稱復審事件和申訴 ( 再申訴 ) 事件的意義及其救濟程序 另外, 該法所稱實體保障中那些類型是屬於復審事件 擬答 : 復審事件和申訴 ( 再申訴 ) 事件的意義及其救濟程序 : 復審事件 意義 :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 所為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 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 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 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救濟程序 :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 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 並函知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 應附具答辯書, 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 送於保訓會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 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復審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者, 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不服之救濟途徑 : 對保訓會之復審決定, 如有不服可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又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於復審決定確定後, 發現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再審議之事由者, 亦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申訴 ( 再申訴 ) 事件 意義 :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者, 得依本法提起申訴 再申訴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 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公務人員離職後, 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 亦得依前二項規定提起申訴 再申訴 救濟程序 : 提起申訴應於前述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 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 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 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 並通知申訴人 逾期未函復, 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 申訴復函應附記如不服函復者, 得於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之意旨 再申訴之提出 : 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 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再申訴之決定期限 : 申訴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並通知再申訴人 不服不得再救濟 : 保訓會再申訴決定於送達後即行確定, 再申訴人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再審議, 表示不服 復審事件之類型 : 目前實務上對可提起復審之事件, 主要係參照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及司法院歷次有關公務人員 共 3 頁第 1 頁
139 公職王歷屆試題 (99 地方政府特考 ) 受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之解釋意旨予以認定, 例如 : 對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為拒絕之處分 ( 釋字第 187 號 第 201 號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 ( 釋字第 243 號 ) 公務人員基於已確定之考績結果依據法令而為財產上之請求為拒絕處分 ( 釋字第 266 號 ) 請領福利互助金或其他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 釋字第 312 號 ) 人事主管機關任用審查認為不合格或降低原擬任之官等( 釋字第 323 號 ) 對審定之俸級有爭執 ( 釋字第 338 號 ) 離職公務人員不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影響其財產權 ( 釋字第 434 號 ) 義務役軍人服役年資併計公務員退休年資( 釋字第 455 號 ) 等事項, 故提起復審, 係以有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員權利有重大影響之事件並對外發生效力之行政處分, 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等作為復審之標的 另為明確界定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任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 仍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爰於保障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明定之 以上出自本班 100 年版現行考銓制度第 708 頁 21 題 二 說明公務人員任用法對於機關首長用人上, 有那些重要的禁止限制 公務人員陞遷法又有那些規範 擬答 : 公務人員任用法對於機關首長用人之重要禁止限制有二項, 即第 26 條迴避任用及第 26 條之 1, 離職卸任前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分別規定如下 : 迴避任用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 姻親, 其主管單位應迴避任用 迴避任用為我國傳統優良制度, 原則上仍有部分保存之必要, 本條所規定, 其立法理由乃在避免機關長官利用權勢, 任意安插私人, 相互攀引以致敗壞官常 離職卸任前之任用人員限制 : 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 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 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自免職或調職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 民選首長, 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月止 但未連任者, 至離職日止 民意機關首長, 自次屆同一民意代表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其首長當選人宣誓就職止 參加公職選舉者, 自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但未當選者, 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憲法或法規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 於總統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 自次屆該項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宣誓就職止, 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政務首長及其同層級機關首長, 於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 亦同 民選首長及民意機關首長受罷免者, 自罷免案宣立之日起至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止 自辭職書提出 停職令發布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 休職處分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其他定有任期者, 自任期屆滿之日前一個月起至離職日止 但連任者, 至確定連任之日止 本題出自本班恐怖猜題第 65 題 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迴避規範依陞遷法第 16 條規定如下 : 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 不得徇私舞弊 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 ; 其涉及本人 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之甄審 ( 選 ) 案, 應行迴避 如有違反, 視情節予以懲處 共 3 頁第 2 頁
140 公職王歷屆試題 (99 地方政府特考 ) 三 說明縣政府民政局林科長每月俸給的構成項目及其實支俸額 ( 數額 ) 的決定方式, 以及每年還可能有那些其他 法定 所得 擬答 :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 公務人員之俸給結構種類, 包括本俸 ( 年功俸 ) 及加給 ( 職務加給 專業或技術加給 地域加給 ), 本題所稱縣政府民政局林科長之每月俸給構成項目, 如下 : 本俸或年功俸 專業加給或技術加給 職務加給 ( 因擔任科長係主管職務 ) 地域加給 ( 如該縣為偏遠離島地區者, 支給之 ) 實支俸額 ( 數額 ) 之決定方式 : 依該員本俸或年功俸之俸級所訂俸點折算俸額發給 加給之發給, 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支給 每年可能之其他法定所得, 包括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考績獎金 每年給與年終工作獎金 四 下列各項敘述中, 如有不合宜之處均請說明之 任職於縣政府教育的李君, 打算到民國 104 年時申請自願退休並請領月退休金, 因為屆時他剛好 50 歲且工作滿 25 年 張君因年終考績乙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以下簡稱保訓會 ) 提起復審, 當保訓會維持原機關之決定後, 他決定向考試院提起訴願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 訓練進修法制研擬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會辦理, 此並無逾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明定之考試院職掌範圍 黃君擔任縣政府民政局專門委員, 利用辦公室作為某政黨小組聯絡中心, 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情節重大, 該局決定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做成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之處分 設置職系和撰寫職系說明書都是為了讓職務列等合理, 期使俸給達到同工同酬的目的 擬答 : 依民國 99 年 8 月 4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服務滿 25 年自願退休者, 如欲請月退休金者, 自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起須符合 85 制精神, 其年齡須達到 60 歲方可請領月退休金, 故李君於 104 年申請自願退休時僅 50 歲, 則另有過渡之指標數符合時方可請領月退休金 年終考績乙等如有不服者,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應屬 管理措施不服 之性質, 僅可依法提起申訴 再申訴, 尚不得向保訓會復審及向考試院訴願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規定, 考試院掌理事項尚不包括公務人員訓練進修, 惟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訓練進修法制研擬由考試院所屬之保訓會辦理似逾越憲法所定考試院列舉職權範圍, 確有爭議 縣政府民政局專門委員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對象, 如其行為違反行政中立法情節重大, 依該法第 16 條為落實行政中立, 公務人員及其長官違反者, 應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 或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處理 因違反行政中立事項並非反社會 反國家之行為, 而僅係服務義務之違反, 依公務員懲戒法課以懲戒責任為已足, 至違反程度達觸犯刑事法律規定時, 自當依法處罰 準此而言, 該局尚不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做成專案考績法做成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之處分 設置職系和撰寫職系說明書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辦理, 其作用法在於達成任用法之專業專才原則, 而非俸給之同工同酬目的 共 3 頁第 3 頁
141 公職王歷屆試題 (99 高普考 ) 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99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一 請簡述公務人員考選的基本前提為何? 並進一步說明現行公務人員考試體系內涵 擬答 : 公務人員考選的基本前提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 公務人員考試前提應配合任用需求, 依該法第二條規定, 公務人員考試, 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 依序分發任用, 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列入候用名冊, 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 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此一前提規定其作用在於考試與任用兩者應密切配合 現行公務人員考試體系內涵如下 : 初任考試 : 依據 : 公務人員考試法 考試種類其包括下列 : 高等考試 : 按學歷分一 二 三級考試 普通考試 初等考試 特種考試 : 分一 二 三 四 五等 升官等考試 : 依據 :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考試種類 : 雇員升委任 ( 民國 88 年 12 月修正後僅得辦理 5 次, 自民國 96 年起已廢止 ) 委任升薦任 薦任升簡任 故現行僅有簡任及薦任兩官等考試 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 依據 : 依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規定 現行主要為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及 退除役特考 本題出自志光出版社現行考銓制度第 135 頁 二 學理上有關公務人員俸給之原則為何? 現行法規對於現職人員代理職務支給加給之規定如何? 擬答 : 公務人員俸給之原則綜合各學者說法, 共有如下 : 平等性 ( 即公平原則 同工同酬原則 ): 俸給應本 同工同酬 的原則, 即不論任何機關, 凡是工作相同或等級相同的工作人員, 其俸給應當一樣, 這樣才不致引起公務人員的不平 同時對於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公務人員, 也應一視同仁, 不能有差別待遇, 只要地位相當, 就應支領相同幅度的薪俸, 否則就會引起他們之間的矛盾, 造成中央與地方的隔閡 目前我國的薪俸制度尚不能完全做到這點 適應性 : 俸給應與物價指數保持平衡, 凡物價指數上升時, 俸給亦即隨之調整, 這樣才不致使公務員吃虧 當然政府預算有年度性, 不能像私人企業那樣的機動調整, 但至少每一會計年度要根據物價指數而作適度的調整 平衡性 ( 即比較原則 官民平衡原則 ): 公務員的俸給應和社會上其他行業 ( 工商界 ) 保持平衡, 即不能與工商界的薪水相差太遠 如果政府公務人員的待遇過高, 則支付於人事費用者必然增加, 影響到建設的進步 ; 同時, 政府待遇過高, 使得人才集中於政 共 4 頁第 1 頁
142 公職王歷屆試題 (99 高普考 ) 府, 私人企業往往不能僱到優秀的人才, 造成人才分布的不平衡 反之, 政府的待遇過低, 則不能吸引有才能的人到政府工作, 他們必然會競相向私人企業求發展, 政府人員的素質便會降低 效率性 : 俸給如果只能用以維持公務人員的溫飽, 這並不是很好的俸給制度, 因為人的慾望並不是僅僅止於吃飯, 人們尚有育 樂方面的需要, 例如 : 生育 養育 教育子女 娛樂活動 文化支出及社交活動等, 這都需要金錢來支持, 同時這些活動也能促進人員身心的健康, 保持精神上的愉快, 工作效率自然隨之提高 年資性 : 凡公務員年資增加, 而地位並未晉升時, 其俸給亦應增加, 用以獎勵人員工作的辛勞, 何況年資就是經驗的累積, 經驗多者其工作能力亦會相對的提高, 比起新進人員或經驗不足者, 當然貢獻要大, 所以即使地位相當, 但年資多者所支領的俸給亦較多 合理原則 : 俸給之支付須能兼顧社會薪資水準及國庫負擔能力 其重點為 : 顧及政府支付能力 公務員社會地位的維持 激勵原則 : 俸給之支付, 足以激勵士氣, 包括 : 俸給計畫保有適度彈性 俸給度適當 俸給高低差距適當 實惠原則 : 即注意實際報酬的提升而非金錢數字的增加 責酬相符原則 : 簡言之, 報酬的多寡應與公務人員所擔任職務應負責任的輕重相平衡 以上參見志光出版社程明書著行政學第 1-379~1-380 頁 現職人員代理職務支給加給之規定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2 條規定如下 : 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 其加給之給與, 在不重領 不兼領原則下, 自實際代理之日起, 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 ; 如所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 依所定最低職等支給 但代理人銓敘審定之職等已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低職等者, 在職務列等範圍內, 依代理人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 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高職等者, 依所定最高職等支給 前項代理職務支給加給, 以下列情形為限 : 留職停薪或出缺之職務 失蹤或停職之職務 帶職帶薪於國內外訓練 進修 考察依規定給假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 依規定日期給假期間或因公出差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 第一項之職務代理人具有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 得按代理職務之加給表支給 ; 未具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 其加給依代理人本職適用之加給表支給 第一項所稱連續十個工作日, 指扣除例假日後, 連續出勤合計達十個工作日 但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因公出差 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 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 得併計工作日 ; 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 但不予計入工作日 三 試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 說明辦理公務人員陞遷應把握那些基本原則? 其程序如何進行? 擬答 : 公務人員陞遷之基本原則 : 公務人員陞遷法 ( 以下稱本法 ) 第二條揭櫫公務人員陞遷之基本原則為 : 公務人員之陞遷, 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 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 依資績並重 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 採公開 公平 公正方式, 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 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為落實以上原則, 均在適當條文中予以具體規定, 茲分述如下 : 共 4 頁第 2 頁
143 公職王歷屆試題 (99 高普考 ) 人與事適切配合 :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二條明定, 公務人員之任用, 應適才適所, 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為適應各類別公務人員陞遷之特性, 本法除第一條但書規定,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 第七條亦規定各主管院得視實際需要授權所屬機關依其業務特性定其陞任評分標準 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 : 公務人力之運用, 須考量機關特性與需要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明定, 編制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其人員之陞任甄審得由其上級機關統籌辦理 資績並重 : 本法第七條規定, 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 應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 就考試 學歷 職務歷練 訓練 進修 年資 考績 ( 成 ) 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 訂定標準, 評定分數, 以為辦理陞任之準據 內陞外補兼顧 : 內陞與外補為公務人力二個主要之來源, 具有互補效果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辦理甄審 ; 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辦理公開甄選 另依現行條文設計, 內陞及外補區隔極為明顯, 如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明定, 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時, 應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內陞或外補後, 再行辦理 公開 公平 公正 : 使公務人員陞遷作業程序符合公開 公平 公正原則, 本法第八條明定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 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 甄審委員會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 第九條規定, 甄審委員之功能, 除審查陞任候選人員資績評分外, 必要時, 亦可舉行面試及測驗 逐級陞遷 :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 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 訂定陞遷序列表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依陞遷序列逐辦理 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 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辦理陞遷之程序 :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 ( 以下稱本法 ) 相關規定如下 : 陞任 : 依本法第五條規定,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任時, 應辦理 甄審 ; 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 公開甄選 遷調 :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 本機關人員之遷調, 得視業務實際需要, 免經甄審程序 至依本法第五條規定, 由他機關人員遷調者, 亦應 公開甄選 造列名冊 : 依本法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 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 分別情形, 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 造列名冊, 並檢同有關資料, 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 圈定人選 : 依本法第九條及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 前述名冊經甄審委員會評審後, 由人事單位提出候選人員名次或遷調候選人員遴用順序, 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 如陞遷二人以上時, 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圈定之 出自本班考前叮嚀第 39 題 恐怖猜題第 71 題 四 何謂年終考績 專業考績及另予考績? 公務人員考績包括那些項目? 並請說明各項目所占之比例是否合理? 擬答 : 年終考績 專案考績, 另予考績之意義, 分別如下 : 共 4 頁第 3 頁
144 公職王歷屆試題 (99 高普考 ) 年終考績 : 係指各官等人員, 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另予考績 : 係指各官等人員, 於同一考績年度內, 任職不滿一年, 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專案考績 : 係指各官等人員, 平時有重大功過時, 隨時辦理之考績 考績項目之規定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五條規定如下 :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平時考核就其工作 操行 學識 才能行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 由銓敘機關訂定 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要, 由各機關訂定, 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考績項目比例規定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如下 :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 綜合其工作 操行 學識 才能四項予以評分 其中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五十 ; 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二十 ; 學識及才能各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 考績表格式, 由銓敘部定之 但各機關得視業務特殊需要, 另行訂定, 報銓敘部備查 以上各項目所占比例是否合理之評論現行考核項目為工作 操行 學識 才能四項, 未能充分凸顯工作績效, 且由銓敍部統一訂定考核細目, 公務人員考績法雖賦予各機關有自訂考核細目之權限, 惟各機關從未執行, 以致形成僵化 出自課本 p397 及恐怖猜題 p127 第 84 題及 p148 第 99 題 共 4 頁第 4 頁
145 公職王歷屆試題 (99 鐵路特考 )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等別 : 高員三級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 ( 包括交通事業主要人事法規 ) 一 試說明並比較我國現行之 官職分立制 聘派制 及 資位制 等三個制度之特質及內容 擬答 : 官職分立制 : 此種制度是指警察人員之人事制度 稱警察人員者, 係指依法任官授階 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現行依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之規定, 要義如下述 : 性質區分 : 現行警察人員人事制度, 亦為品位制度之一種 現行警察人員, 雖可分為 : 行政警察 保安警察 交通警察 衛生警察 消防警察 刑事警察 特種警察 民防 督察及教育警察等十種, 然其適用則統一 官職分立 : 警察官 職分立, 官受保障, 職得調任, 非依法不得免職或免官 等階區分 :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 警正 警佐 警監官等分為特 一 二 三 四階, 以特階為最高階 ; 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 二 三 四階, 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職務區分 : 警察人員之職稱, 依各級警察機關組織法規之規定 聘派制 : 此種制度指公立學校教師人員之聘任而言, 一般公立學校人事制度, 指各級教師之遴聘 薪級 成績考核 退休及撫卹等主要人事規定 其他各種人事管理, 則多適用 準用或參照一般公務人員之規定辦理 其要點如下 : 公立學校人事制度, 各級學校教師, 僅專科以上學校有品位等次, 分為教授 副教授 講師 助教等四等 而高級中學以下則一律稱教師 : 但學校學術行政人員, 僅有職稱, 而無品位等次之分 例如 : 大學之校長 教務長 院長 系主任等, 均以職銜稱之, 而未配以品位等次 各級學校教師均聘任, 所需之資格條件, 以學歷為主, 偶亦採用資歷 專科以上學校, 講師以上教師, 則必須學歷 資歷兼採 資位制 : 此種制度主要指交通事業機構之人事制度 稱交通事業者, 為隸屬於交通部之事業機構, 以及其他非交通部所屬而依法準用之其他交通通訊服務與營運之機構, 包括 : 鐵路 公路 海運 港務 航空 郵政 儲羅 電訊 氣象等營運機構 交通事業人員人事制度之要旨簡述如下 : 資位制亦為品位制之一種 : 資位是指人員因本身所具備之資格條件而取得之品位 機構可依法在同類 ( 業務類或技術類 ) 中調動人員之工作, 但其資位則不因職務調動而受影響, 故資位制之特點是同類職務可以自由調任, 而資位不受影響 職務區分為兩類 : 一為業務類, 二為技術類 人員在兩類內部, 可以合法自由調動, 彈性甚大 資位分為六等 : 資位分為六等 : 即長 副長 高員 員 佐 士 配合兩類性質, 分稱為業務長 副業務長 高級業務員 業務員 業務佐 業務士, 以及技術長 副技術長 高級技術員 技術員 技術佐 技術士等 資位之取得, 兼採考試及內部升資兩種方式 : 中低級人員 ( 高員級以下 ) 須經考試及格取得資位, 高級人員 ( 副長級以上 ) 以升資甄審合格方式取得資位 人員之轉任 : 交通事業人員得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 但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人員, 必須先取得交通事業人員之資位 薪俸 : 從最高第一級, 薪額 800 元, 至最低第四十九級, 薪額 25 元, 每一資位職務跨 共 4 頁第 1 頁
146 公職王歷屆試題 (99 鐵路特考 ) 若干薪級 適用他法 : 於 交通人員任用條例 中未規定之事項, 適用簡薦委之 公務人員任用法 規定 故交通事業人事制度為品位制度之一種 二 公務人員任用法對於機關首長任用人員有何特別之限制規定? 擬答 : 公務人員任用法對於機關首長任用人員, 有以下之特別限制規定 : 首長應迴避任用之規定 ( 任用法第 26 條 ): 原則 :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例外 : 應迴避人員, 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 不受前項之限制 首長不得任用遷調人員期間及規範 ( 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不得任用遷調人員期間 : 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 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 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自免職或調職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 民選首長, 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但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者, 至離職日止 民意機關首長, 自次屆同一民意代表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其首長當選人宣誓就職止 參加公職選舉者, 自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但未當選者, 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憲法或法規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 於總統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 自次屆該項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宣誓就職止 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政務首長及其同層級機關首長, 於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 亦同 民選首長及民意機關首長受罷免者, 自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止 自辭職書提出 停職令發布或撤職 休職懲戒處分議決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其他定有任期者, 自任期屆滿之日前一個月起至離職日止 但連任者, 至確定連任之日止 例外規定 : 駐外人員之任用或遷調, 必要時, 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 不受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之限制 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期間內, 機關出缺之職務, 得依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 三 公務人員考試法與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對於考試錄取之規定有何不同? 其理由何在? 擬答 : 公務人員考試法與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對於考試錄取之規定如下 :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2 項至第 6 項之規定 : 公務人員考試, 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 依序分發任用 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列入候用名冊, 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 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 服兵役,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進修碩士,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 進修博士,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年 疾病 懷孕 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共 4 頁第 2 頁
147 公職王歷屆試題 (99 鐵路特考 ) 正額錄取人員除前項保留錄取資格者外, 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 逾期未報到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依規定保留錄取資格者, 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 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 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依序分發任用 逾期未提出申請, 或未於規定時間內, 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 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發 增額錄取人員經分發任用, 應於規定時間內, 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 逾期未報到者, 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發任用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因服兵役申請延後分發任用者, 亦同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 9 條規定 升官等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 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擇優錄取, 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 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升官等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 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 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兩者錄取規定不同的理由 : 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考試為公開競爭之考試, 須配合任用機關之任用需求, 亦即為任用考試性質之考試, 故其錄取人數須兼顧任用需求及考試成績, 錄取人員應予分發任用 基於此, 錄取名額乃分有正額錄取與增額錄取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之考試為限制競爭之資格考試性質, 其錄取人員並不分發任用, 亦即此種考試與任用需求無關, 而係視應考人考試成績而定, 惟為避免浮濫錄取, 乃有訂定限制錄取人數之必要 四 試說明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立法目的及規範的對象? 並就 禁制公務人員政治行為 及 禁止不利行為之對待 二者論述其內容 擬答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立法目的 :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 : 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 執行公正 政治中立, 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 特制定本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範對象 : 適用對象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2 條規定,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 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 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準用對象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規定,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 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 僱用人員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 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8 條規定, 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 準用本法之規定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有關 禁制公務人員政治行為 及 禁止不利行為之對待 之規範內容如下 : 禁制公務人員政治行為 : 共 4 頁第 3 頁
148 公職王歷屆試題 (99 鐵路特考 ) 參與政治活動之權限 :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 行政中立法第 5 條 ) 從事政治活動之時間限制及例外 :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 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但依其業務性質, 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 不在此限 ( 行政中立法第 7 條 ) 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 指下列時間 : 法定上班時間 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值班或加班時間 因公奉派訓練 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之禁止 :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 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 行政中立法第 9 條 ) 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 散發 張貼文書 圖畫 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在辦公場所懸掛 張貼 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 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 徽章或服飾 主持集會 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 遊行或拜票 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 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 公款 場所 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禁止不利行為之對待 : 依法執行職務 :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 依據法令執行職務, 忠實推行政府政策, 服務人民 ( 行政中立法第 3 條 ) 執行職務之中立原則 :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 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 行政中立法第 4 條 ) 利用職務之禁止行為 :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 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 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 行政中立法第 6 條 ) 受理申請事項之平等原則 : 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 受理或不受理政黨 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 其裁量應秉持公正 公平之立場處理, 不得有差別待遇 ( 行政中立法第 12 條 ) 共 4 頁第 4 頁
149 公職王歷屆試題 (99 高普考 ) 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 99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一 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之考試方式為何? 並就高考一 二級及簡任升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及其考選方式, 提出改進方法, 以提昇人才鑑別之信度與效度 擬答 : 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之考試方式 : 公務人員考試, 得採筆試 口試 測驗 實地考試 審查著作或發明 審查知能有關學歷 經歷證明等方式行之 除採筆試者外, 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 筆試除有特別規定者外, 概用本國文字 以上規定所稱筆試, 指以文字表達或劃記方式作答者 所稱口試, 指以語言問答或討論方式評量應考人之知能及有關事項 所稱測驗, 指心理測驗或體能測驗 所稱實地考試, 指以現場實際操作方式考評應考人之專業知識 實務經驗 專業技能 所稱審查著作或發明, 指就應考人檢送其本人之著作或發明之憑證 照片 圖示 樣品或模型等加以審查 所稱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 指就所考類 科需具備之知能有關之學經歷證件加以審查 高考一 二級考試及簡任升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及考選方式 : 應考資格 : 高考一 二級之應考資格 : 高考一級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 所, 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 所, 得有博士學位者 高考二級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 所, 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 所, 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 簡任升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 :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應簡任升官等考試 : 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四年以上, 已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 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 並具有前款年資 俸級條件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 並具有第一款年資 俸級條件 考選方式 : 以上高考一 二級及簡任升官等考試之考試方式如下 : 高考一 二級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 現行採 筆試 並配合採 口試 ( 團體口試 ); 但亦得不採筆試, 採其他二種以上方式亦可 簡任升官等考試, 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須採 筆試, 並應採其他一至二種考試方式實施 改進看法 : 以上高考一 二級及簡任升官等考試, 均屬我國目前中 高級文官重要之人才選拔, 就上列考試方式而言, 實難以鑑別是否具備高級人才所需條件, 現行採筆試 口試 測驗 實地考試 審查著作或發明或知能有關學經歷證明等方式行之 ; 除筆試外, 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 試以兼採筆試 審查學經歷證明與評鑑中心法, 說明如次 : 考選具有兩項功能, 即評鑑 (assessment) 與預測 (prediction) 評鑑是對應考人所具有的特性進行客觀評估, 以決定其合乎工作要求的程度 ; 預測是根據應考人目前所具有的特性, 預測將來在工作上的績效 無論評鑑或預測, 其成功與否, 端視考選機關能 共 5 頁第 1 頁
150 公職王歷屆試題 (99 高普考 ) 否運用有效的方法, 辨認出應考人所應具備的工作知識 技能等條件 考選方法種類繁多, 其中筆試仍舊是目前最具社會公信力之考試工具, 主要原因在於筆試採行彌封作業, 評分委員難以掌握每一份試卷究竟屬於何人, 因而排除掉極大比例的主觀因素 如未來我國高級文官團制度在成立之初, 可以暫時先以筆試之社會公信力作為建制基礎, 同時兼採審查學經歷證明 評鑑中心法 (assessment center), 以彌補筆試之信效度不足 二 試述最近考試院及行政院訂定之公務人員的核心價值為何? 公務員服務法對於公務員應 有所為 及 有所不為 之倫理事項有何規定? 其與前項核心價值有何關係? 擬答 : 公務人員核心價值 : 行政院及各級機關公務人員核心價值, 業經行政院核定為 廉正 專業 效能 關懷 等 4 項, 其意涵如下 : 廉正 : 廉潔 公正, 具有高尚人格 清廉自持, 潔身自持, 不收受不當利益, 並主動利益迴避 ; 誠信公平執行公務, 以兼顧各方利益之均衡, 營造全民良善之生存發展環境 專業 : 以謙虛的態度, 終身學習, 積極充實職務所需之知識技能, 並熟悉主管法法令及相關政策措施, 以提供全民第一流的公共服務 效能 : 運用有效方法, 簡化行政程序 ; 研修相關法令 措施應符合成本效益要 ; 求發揮執行力, 以提高行政效率與工作績效, 達成政策目標 關懷 : 時時以民眾福祉為念, 親切提供服務 ; 對人民之需要及所遭遇之困難與問題, 能以同理心設身處地著想, 並提供必要之協助與照護, 以增進其利益 考試院 98 年 11 月 3 日考授銓法一字第 號函頒布文官核心價值為 廉正 忠誠 專業 效能 關懷 鑑於文官具備正確之價值及倫理觀念, 乃為建構良好文官制度的基石, 因此, 考試院興革方案第 1 案 建基公務倫理 型塑優質文化, 爰擇定當前文官應具備之核心價值為 廉正 忠誠 專業 效能 關懷 及其重要內涵如下 : 廉正 : 以清廉 公正, 行政中立自持, 自動利益迴避, 公平執行公務, 兼顧各方權益之均衡, 營造全民良善之生存發展環境 忠誠 : 忠於憲法及法律, 忠於國家及全民 ; 重視榮譽 誠信 誠實並應具道德感與責任感 專業 : 掌握全球化趨勢, 積極充實職務所需知識技能, 熟悉主管法令及相關政策措施 實踐終身學習, 時時創新, 保持專業水準, 與時俱進, 提供全民第一流的公共服務 效能 : 運用有效方法, 簡化行政程序 ; 研修相關法令 措施, 力求符合成本效益要求 ; 提升決策品質 ; 以對的方式, 做對的事 ; 明快 主動 積極地發揮執行力, 以提高行政效率與工作績效, 達成施政目標, 提昇國家競爭力 關懷 : 時時以民眾福祉為念, 親切提供服務 ; 對人民之需要及所遭遇之困難, 以同理心及時提供必要之協助與照護, 增進人民信賴感 並培養人文關懷與多元文化素養, 以寬容 民主的態度, 讓族群間相互尊重與包容, 社會更加和諧 公務員服務法對於公務員 有所為 及 有所不為 之倫理事項規定 : 有所為 之規定 ( 應主動作為 ): 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 :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 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 均不得洩漏, 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 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 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 : 公務員辦公, 應依法定時間, 不得遲到早退, 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 不在此 共 5 頁第 2 頁
151 公職王歷屆試題 (99 高普考 ) 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 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 :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 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其依法令兼職者, 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 於離去本職時, 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七條 :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 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 應行迴避 有所不為 之規定( 不當行為禁止 ): 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後段 : 不得有驕恣貪惰, 奢侈放蕩, 及冶遊賭博, 吸食菸毒等, 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 :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 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 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加損害於人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 :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 工 礦 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 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 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 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 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 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 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 ; 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 依其規定 其離職者, 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 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 應先予撤職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 :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 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監察人 經理 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 : 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 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 有所關說或請託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 :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 無論涉及職務與否, 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 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一條 : 公務員對於下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 不得私相借貸, 訂立互利契約, 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 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 經營本機關或所屬事業來往款項之銀行錢莊 承辦本機關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商號 受有官署補助費者 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與核心價值之關係 : 為體現廉正 忠誠 專業 效能與關懷等當前文官應有之核心價值, 除積極落實已公布行政中立法之實施外, 允宜重新檢視現行文官相關公務倫理法制, 現行是項法制主要為公務員服務法, 惟其內容頗多不合時宜情形, 應配合修正 配合目前考試院擬以公務人員基準法取代公務員服務法之立法政策, 宜將文官倫理規範於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中予以涵蓋, 使其成為公務人員基準性之共同義務規定, 並將公務倫理及核心價值於法中加以宣示, 積極推動該草案早日完成立法, 以期統整符合當前文官所需之公務倫理法制 共 5 頁第 3 頁
152 公職王歷屆試題 (99 高普考 ) 三 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以十年為懲戒權行使期限之規定是否合理? 試併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 583 號之內容論述之 擬答 : 公務員懲戒法對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規定 : 查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 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 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 已逾十年者 凡該等情形, 應為免議之議決 由此一規定可知懲戒權行使之期限為十年 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考績懲處, 包括免職 ( 一次記二大過 ) 記大過 記過 申誡等懲處處分, 現行均無懲處行使期間之規定 上述懲戒 ( 懲處 ) 權行使期間作法有無通盤檢討修正之必要及其理由 : 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三號解釋指出如下 : 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 旨在保障人民得依法擔任一定職務從事公務, 國家自應建立相關制度予以規範 國家對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應予懲罰, 惟為避免對涉有違失之公務員應否予以懲戒, 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 懲戒權於經過相當期間不行使者, 即不應再予追究, 以維護公務員權益及法秩序之安定 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 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 已逾十年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免議之議決, 即本此意旨而制定 公務人員經其服務機關依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 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 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 未設懲處權行使期間, 有違前開意旨 為貫徹憲法上對公務員權益之保障, 有關公務員懲處權之行使期間, 應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 又查公務員懲戒法概以十年為懲戒權行使期間, 未分別對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及其懲戒處分種類之不同, 而設合理之規定, 與比例原則未盡相符, 有關機關應就公務員懲戒構成要件 懲戒權行使期間之限制通盤檢討修正 公務人員考績法有關懲處之規定亦應一併及之, 附此指明 據上述解釋意旨而言, 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宜依懲戒處分輕重不同, 分別規定不同之行使期間 ; 又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各項懲處, 亦宜明確區分不同懲處種類之行使期間, 始符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 本題出自公務員法恐怖猜題加強班第 76 題 四 我國公務人員考績法制尚存有之考核觀念 民主化 考績比率原則等缺失, 試從績效管理 考績等次人數比率 面談機制及潛能激勵等面向, 論述其改進之道 擬答 : 考試院目前針對公務人員考績制度缺失, 正研擬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 就下列各面向改革分述如下 : 績效管理 : 考評以工作績效為核心, 各機關得自訂關鍵績效指標 : 過去公務人員平時考核項目係包括工作 (50%) 操行 (20%) 學識 (15%) 才能 (15%) 等, 其常受質疑之處為各機關幾乎均一體適用銓敍部所訂之平時考核細目, 考核項目存在過於僵化或未符實需的問題 再者, 考績本為考核工作績效表現, 學識及才能是受考人成就其工作績效表現的基礎, 但學歷高 學問好並不等同於工作績效好, 又機關如何判斷公務人員操行與其工作績效表現好壞之關係亦有疑義, 諸多實務上之問題, 促使銓敍部重行檢視考核項目相關規定之合宜性 未來考績法修正後, 係回歸以工作績效為考核重點之精神, 平時考核項目修正為工作績效 (70%) 及工作態度 (30%), 並授權由各機關視業務特性擬訂考核細目,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而主管與受考人得於年度開始時, 即就當年度所應達成之績效目標交換意見, 在達成共識後, 年終即據以作為考績評比之依據, 強化考績評比之客觀性, 以減少受考人認為主管係以主觀判斷而非依據實際績效表現予以考評之疑慮 未來考績法施行細則亦將明定各機關考績委員會參與訂定考核細目之機制, 以強化各機關所訂考核細目的適切性及民主性 共 5 頁第 4 頁
153 公職王歷屆試題 (99 高普考 ) 組織是由相當數量的個人所組成, 個人績效表現的優劣, 十足影響組織整體績效表現, 過去考績法僅考核公務人員個人績效, 未與機關 單位績效扣合, 但民眾期望的政府, 是個負責任 有明快回應力 高度執行力的團隊, 民眾對於公共服務品質的滿度意, 係各機關行政績效好壞指標之一, 故為促使各機關單位內部間群策群力, 發揮團隊合作精神, 未來考績考核將扣合機關 內部單位 受考人 3 層次的績效表現, 增列主管機關應實施所屬機關間及各機關應實施內部單位間團體績效評比的相關規定, 團體績效評比結果係作為彈性分配主管機關 所屬機關, 以及內部單位考列甲等以上 丙等人數比率, 乃至於單位主管考績等次評擬的依據 考績等次人數比率 : 現行年終考績分甲 乙 丙 丁等, 雖訂有甲 丁等之條件, 但考列甲等情形仍過於寬濫均達 75%, 而考列丙 丁等之情形則鮮見, 確屬不當, 對於工作表現不佳者, 顯然難予達到淘汰作用 基於此一情形, 對於甲 丙等宜有比率限制方能真正達到獎優汰劣之功能 面談機制 : 現行公務人員考績係由單位主管對屬員年度工作表現予以評擬, 送機關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長官覆核後予以核定, 屬一單向考核方式, 致各界對於考績民主性存有疑慮, 是故考績評鑑方法將增加面談機制, 藉由面談促成主管與屬員間的良性互動, 並以此作為年度中主管指導部屬的機制, 進而檢討工作分派及人力調度的妥適性, 以提昇機關行政效能, 並使績效考核的評擬更具公正及客觀性 又面談包括受考人自我考評在內, 給予受考人就自我績效表現檢視的機會, 對考績作業公正性的提昇, 亦有實質效益 除此之外, 機關亦得視需要辦理同儕間的評比, 以增加考績的民主客觀性 潛能激勵方面 : 過去公務人員重大優良功績獎勵, 係散見於考績法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 ( 以下簡稱激勵辦法 ), 其中考績法對因特殊功績表現受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獎勵之人員, 除給與 1 個月獎金外仍可晉敍俸級, 而激勵辦法則是規定, 公務人員如有重大績效表現, 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或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並給與相當數額之激勵獎金及休假獎勵, 前者之獎勵顯較後者優厚, 且與公務人員晉敍係因當年工作表現優良而予以獎勵的精神未合 考績法施行細則雖訂有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之條件, 以為機關首長衡酌受考人功績表現之標準, 然其中仍存有機關首長裁量判斷之空間, 致相同事由之表現對不同機關首長而言評價不同, 其公正 客觀及公平性即有待斟酌 再者, 激勵辦法尚無法源依據, 為處理上述問題, 爰整合公務人員重大功績表現的獎勵法源依據 未來考績法修正後, 受考人之重大優良事蹟表現係回歸激勵辦法予以獎勵, 並將現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事由, 配合納入激勵辦法中予以規範, 同時於考績法明定激勵辦法之授權依據 共 5 頁第 5 頁
154 公職王歷屆試題 (99 鐵路特考 )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等別 : 員級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 包括交通事業主要人事法規 ) 一 何謂 限制轉調? 現行公務人員考試及任用法規對其有何規定? 擬答 : 限制轉調 之意義 : 現行公務人員考試與任用為求密切配合, 於相關法規中增列規定, 限制機關所任用考試及格人員之任職機關 職務及任職年資, 期使該等人員安於工作, 避免人力流失 現行公務人員考試及任用法規有關 限制轉調 之規定如下 :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 : 公務人員之考試, 分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 初等考試三等 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 二 三級 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 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 二 三 四 五等之特種考試,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 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 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 :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之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僅取得申請考試機關有關職務任用資格, 不得調任 二 公務人員考績法與公務員懲戒法均有 記過 及 申誡 之處分, 試比較其異同 擬答 : 相同之處 : 兩者均為公務人員有不當行為, 符合法定要件時, 所受之處分 兩者均為對公務人員之不利行政處分 兩者有相同的處分名稱 相異之處 : 處分性質不同 : 公務員懲戒法之記過 申誡處分 : 為司法處分, 原則上由隸屬司法院之公務員懲戒法委員會議決之 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記過 申誡處分 : 為行政處分, 屬於機關長官決定之權 處分之效果不同 : 公務員懲戒法之記過 申誡處分 : 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 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記過 申誡處分 : 僅作為考績評分依據, 記過一次扣減考績總分三分 處分之功過可否抵銷不同 : 公務員懲戒法之記過 申誡處分 : 並無功過相互抵銷規定 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記過 申誡處分 : 功過在同一年度內獎懲可相互抵銷 處分權責不同 : 公務員懲戒法之記過 申誡處分 :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可由主管長官行之 十職等以上人員之記過, 係由監察院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或由各院 部 會長官, 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 送請監察院審查後, 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記過 申誡處分 : 不分官職等高低, 一律須由機關主管長官行之 有無次數分別之不同 : 共 3 頁第 1 頁
155 公職王歷屆試題 (99 鐵路特考 ) 公務員懲戒法之記過 申誡處分 : 無大過 小過及次數區分 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記過 申誡處分 : 記過 申誡有次數之分別, 記過 申誡一次或二次 三 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分為那些種類? 並請說明其辦理考成的情形 擬答 : 有關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種類及辦理考成的情形分述如下 : 依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 3 條規定, 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 區分如下 : 年終考成 : 係指交通事業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另予考成 : 係指交通事業人員於同一考成年度內, 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成 專案考成 : 係指交通事業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成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之獎懲 :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 以一百分為滿分, 除採存分制者外, 分甲 乙 丙 丁四等, 各等分數及獎懲, 規定如下 : 甲等 : 八十分以上 乙等 : 七十分以上, 不滿八十分 丙等 : 六十分以上, 不滿七十分 丁等 : 不滿六十分 年終考成考列甲等者, 晉薪級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或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法規規定不得再晉級者, 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考列乙等者, 晉薪級一級, 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或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法規規定不得再晉級者, 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考列丙等者, 留原薪級 考列丁等者, 免職 另予考成考列甲等者, 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考列乙等者, 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考列丙等者, 不予獎勵 考列丁等者, 免職 專案考成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 其獎懲依下列規定 : 一次記二大功者, 晉薪級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或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法規規定不得再晉級者, 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成者, 不再晉薪級, 改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次記二大過者, 免職 交通部所屬郵政總局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二交通事業機構人員之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 採存分制規定辦理 其年終考成總分數以一百分為滿分, 獎懲之規定如下 : 滿七十分者, 晉薪級一級, 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或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法規規定不得再晉級者, 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超過七十分之分數並予以存記, 累計七十分之分數再晉一級, 無級可晉者, 合併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 留原薪級 不滿六十分者, 免職 另予考成之獎懲, 規定如下 : 滿七十分者, 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超過七十分之分數, 每一分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七十分之一之一次獎金 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 不予獎勵 不滿六十分者, 免職 四 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員服務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說明任用人員應行迴避之事項 擬答 : 公務員服務法 : 務員不得假借權力, 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 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加損害他人 共 3 頁第 2 頁
156 公職王歷屆試題 (99 鐵路特考 ) ( 服務法第 6 條 )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 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 監察人 經理 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 服務法第 14 條之 1)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 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 應行迴避 ( 服務法第 17 條 ) 公務員對於下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 不得私相借貸, 訂立互利契約, 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 服務法第 21 條 ) 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 經營本機關或所屬事業來往款項之銀行錢莊 承辦本機關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商號 受有官署補助費者 公務人員任用法 : 迴避任用規定 :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 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 ) 例外規定 : 應迴避人員, 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 不受前項之限制 ( 任用法第 26 條第 2 項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 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7 條 )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 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 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8 條 )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 租賃 承攬等交易行為 (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 ) 共 3 頁第 3 頁
157 公職王歷屆試題 (99 身心障礙特考 )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等別 : 四等考試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一 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 說明試用之建制目的及試用成績不及格的情形為何? 擬答 : 公務人員試用之意義 : 所謂公務人員之試用,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規定, 係指初任各官等人員, 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 應先予試用六個月, 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 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 予以解職 試用之目的 : 公務人員之試用乃公務人員任用程序之一, 其主要目的係對於初任各官等公務人員未具有相當工作經驗者予以考核其是否能勝任職務, 以確保公務人員良好品質, 故試用不及格者予以淘汰 試用成績不及格之情形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 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 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 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 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 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試用成績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 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 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解職, 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執行, 未確定前, 應先行停職 所稱自處分確定之日起執行, 指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收受解職令之次日起 30 日內, 未依法提起復審, 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 ; 或收受復審決定書之次日起 2 個月內, 未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 ; 或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經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 所稱未確定前, 應先行停職, 指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收受解職令之次日起, 停止其職務 二 請依公務人員陞遷相關法規, 說明甄審委員會的設置及其職掌為何? 擬答 : 法規依據 :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 除鄉 ( 鎮 市 ) 民代表會外, 應組織 甄審委員會, 辦理甄審 ( 選 ) 相關事宜 設置目的 : 為辦理各機關公務人員之甄審 ( 選 ) 相關事宜 員額 : 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 應置委員 5 人至 23 人 成員 : 指定委員及主席 : 甄審委員會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 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 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當然委員 : 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 票選委員 : 但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 本機關人員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公務人員協會代表 :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 其甄審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 共 3 頁第 1 頁
158 公職王歷屆試題 (99 身心障礙特考 ) 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 ; 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人, 由機關首長圈選之 任期 : 委員之任期一年, 期滿得連任 票選委員產生方式 : 第一項票選, 應採普通 平等 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 但各機關情形特殊者, 得採分組 間接 通訊等票選方式行之 辦理選務人員應嚴守秘密 職掌 : 甄審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 陞遷候選人員資績評分或資格條件之審查 面試及測驗方式之決定 陞遷候選人員名次或遴用順序之排定 機關首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 其他法規明定交付審議事項 議決方式 : 甄審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始得開會 ; 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始得決議 可否均未達半數時, 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 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三 何謂年終考績? 請就我國現行制度說明考績與晉敘 陞遷如何結合? 擬答 : 年終考績意義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規定, 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 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考核期間 : 考核受考人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考核依據 :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平時考核就其工作 操行 學識 才能行之, 其中工作占考績分數百分之五十 ; 操行占考績分數百分之二十 ; 學識及才能各占考績分數百分之十五 有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細目, 由銓敘機關訂定 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要, 由各機關訂定, 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 考績法第 5 條 ; 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 評分種類 :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分甲 乙 丙 丁四等, 各等分數如下 :( 考績法第 6 條 ) 甲等 : 八十分以上 乙等 : 七十分以上, 不滿八十分 丙等 : 六十分以上, 不滿七十分 丁等 : 不滿六十分 年終考績與晉敘 陞遷結合之規定 : 晉敘之規定 : 晉俸級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規定, 年終考績獎懲依下列規定.. 甲等..晉本俸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 晉年功俸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 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乙等..晉本俸一級, 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 晉年功俸一級, 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 給與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丙等..留原俸級 共 3 頁第 2 頁
159 公職王歷屆試題 (99 身心障礙特考 ) 丁等..免職 升職等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1 條規定,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 二年列甲等者 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陞遷之規定 :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7 條, 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 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 並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 就考試 學歷 職務歷練 訓練 進修 年資 考績 ( 成 ) 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 訂定標準, 評定分數, 並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 對具有基層服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分 四 請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的規定, 說明退休的種類及退休金給與的方式為何? 擬答 : 退休種類 :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3 條規定, 公務人員之退休, 分自願退休及命令退休 分述如下 : 自願退休 :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4 條規定,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准其自願退休 : 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命令退休 :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5 條規定, 公務人員任職五年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命令退休 : 年滿六十五歲者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退休金給與方式 :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6 條規定, 退休金之給與方式如下 : 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 給與一次退休金 任職十五年以上者, 由退休人員就左列退休給與, 擇一支領之 : 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金 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 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 退休金計算方式 : 一次退休金 : 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 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 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 尾數不滿六個月者, 給與一個基數, 滿六個月以上者, 以一年計 公務人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 並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金 : 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 每任職一年, 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 最高三十五年, 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 尾數不滿半年者, 加發百分之一, 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 以一年計 公務人員年齡未滿五十歲具有工作能力而自願退休者, 或年滿六十五歲而延長服務者, 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 但本法修正公布前已核定延長服務有案者, 不在此限 共 3 頁第 3 頁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 精緻教育的學校特色 提升行政效率 發揮有效人力的整體力量 達成精緻大學的師資結構 勵應用科技的研發能力 在策略執行上
2012 1 2 1 2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 97 98 101 2011 1 848 6 2010 12 76 508 59 84.6430 71.5363 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2010/03 1. 2. 3. .. . 14 * (Certification) Certification) 1. 2. 3. ( 5~15%) 4. 5. 20% 企業看證照 具加分效果 機械專業證照至今已獲得120家機械相關企業的認同與支持 企業表達認同的具體作法包含 給予獲證考生優先面試的機會 運用此認證 作為公司招募員工時確保所錄取之新 人基本能力的方式 鼓勵員工報考 提升專業能力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人為因素與 飛航安全 人為因素 7 7 8 人為因素的類別 H 1972 E. Edward SHELL S S L E software, H handware, E environment, L liveware L SHELL 20 2014 3 495 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2014 3 495
公務人員俸給法(民國94年05月18日修正)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第一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 依本法行之 第二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 一 本俸 : 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 年功俸 : 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三 俸級 : 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 俸點 : 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 加給 : 係指本俸 年功俸以外, 因所任職務種類 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 而另加之給與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第一章政制和行政 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 1 31 15 16 45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30 30 ( ) 70 35 35 立法會會議 ( ) 38 181 841 479 33 19 131 126 財務委員會 49 ( ) 73 15 20 3 24 58 內務委員會 34 政府帳目委員會 18 ( ) 4 議事規則委員會 12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 12 12 30
董事會成員經歷與能力 (p.16-19) 董監事進修 (p.65-66) G4-34,G4-38,G4,39,G4-51 中華電信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治理機構 具選任與提名高階管理者的職責 並負責制定及審核企 業社會責任
董事會成員經歷與能力 http://goo.gl/vl3ns1 (p.16-19) 董監事進修 http://goo.gl/vl3ns1 (p.65-66) G4-34,G4-38,G4,39,G4-51 中華電信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治理機構 具選任與提名高階管理者的職責 並負責制定及審核企 業社會責任及永續發展策略 第7屆董事共設置董事13人 男性9名 女性4名 董事任期為3年 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
105兼任人事講習_機關場_公告版
公 務 人 員 甄 補 程 序 及 常 見 問 題 解 析 王 虎 存 宜 蘭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人 力 科 科 長 任 免 遷 調 作 業 主 要 法 令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調 任 辦 法 依 法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適 用 職 系 對 照 表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施 行 細 則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79 3 (383)078-085 國 家 考 試 知 多 少.indd 79 2007/7/18 6:46:23 PM
78 383 現行考銓制度 補充教材 國家考試知多少 / 謝連參 現行考銓制度 第一次開課時 有幾位同學分別問及有關參加國家考 試如何選擇考試類科 如何蒐集應試科目有關資料 如何準備考試 以及考 試答題技巧等問題 茲依據相關規定及個人經驗說明如下 一 如何選擇考試類科 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一向寬鬆 以報考人數較多的高考三 級 大專畢業 普考 高中 職畢業 為例 行政類如一般行政 一般民 政
第 6 條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 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 一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 ; 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 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二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 ;
名稱 : 公務人員俸給法修正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法規類別 :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第 1 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 依本法行之 第 2 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 一 本俸 : 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 年功俸 : 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三 俸級 : 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 俸點 : 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 加給 : 係指本俸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3.1 3.2 3.3 3.4 3.5 3 公司治理 21 22 3.1 3.2 3.3 3.4 3.5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3.1.1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104 6 9 13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23 3.1 3.2 3.3 3.4 3.5 董事選舉 1% 董事及經理人薪酬 0.3% 6.1 104 避免利益衝突 3.1.2 審計委員會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2
4 1 2 第一節清末與國民政府時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第二節中共建政初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2001 24 4 第三節大陸保險市場的發展階段 5 4 1990 72-73 6 2-1 7 2-1 12 Trans America New York Life Met Life CIGNA Allianz AXA Gerling Scadinavia Samsung 8 第一節大陸保險法規的演進過程
專題研究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現狀與問題 政治學研究 毛澤東思想研究 台聲. 新視角
第 6 卷第 1 期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 現狀與問題 Current Situations and Problems of the Central-Local Relation Reforms in China 林文軒 (Lin, Wen-Hsuan) 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所博士生 1 摘要 關鍵詞 : 權力下放 職能轉換 地方主義 部門利益 壹 前言 1 76 吉首大學學報
104年人事行政大意
自我測驗 增強實力 臨場答題技巧 鼎文行政類科專責作者太閣 ( 一 ) 注意答題時間初考五等人事行政大意試題為單選 50 題, 答題時間只有一小時, 所以在考試時一定要注意時間的分配, 以免錯失選擇題簡單拿分的良機 建議以平均 1 題 50 秒內解答為目標,65 秒內解答為底限, 如此可至少留有 5 分鐘的時間做檢查, 以免選項誤填或答案卡填錯欄而徒留遺憾 ( 二 ) 適時標記關鍵字試卷中有些題目或有較長的題幹敘述,
<313032A67EABD7A6D2B8D5A4E9B57BAAED2E786C73>
1 102010 2 102020 102021 3 102030 4 102040 102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初等 101.10.23-11.01 102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藥師 醫事放射師 助產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獸醫師考試 102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 舊案補考 102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2 3 13 17 22 26 1 2 8 100738 +86 (10) 8508 5000 +86 (10) 8518 5111 www.kpmg.com.cn 2006 4 2002 2006 1 28% 2006 17 8 500 2006 2006 2006 7 2.5 2 1 500 500 40% 500 10 16 14 12 10 8 6 4 2 2002-2006 5.1 5.9
第一章 緒論
8.doc 9483 175-203 中共地方政府 較大的市 建制與地位之探討 摘要 關鍵詞 : 較大的市 設區的市 行政區劃 地級市 地方政府 地方立法 175 壹 前言 1 2 貳 較大的市 設置的背景與意義 1949 10 176 1950 1954 9 20 53 1955 6 9 20 1959 9 17 9 3 1978 177 33 4 5 6 80 7 1976 1979 7 1 20
75 101 1.2 1.3
技師執業環境 101年度受懲戒技師 案例 彙編 與 探討 紀律委員會 時 間飛逝 一年又過去了 這一年來 經過大家的努力 並且注意法令規範 促使遭受懲戒 處分的技師減少 但是仍請注意目前兩類趨勢 1. 丙簽 2. 設計不當 監造不實 施工不 良三者的專業 造成今日技師不只該注意遵守法規 更要注意充實專業的實力 才能避免受到懲 戒 一 相關法規 有他人之秘密 六 執行業務時 收受不法之利益 或以 1.1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85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2000-2005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6.1.1 廉潔奉公 講座及其他專題講座 87 圖表二十三 2005 年為公務人員所作的各類講座及講解會之統計表 6.1.2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88 89 圖表二十四 2005 年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參加學生人數統計表 90 圖表二十五 2005 年參加 六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保證金收取 合格之擔保品種類為何 非現金擔保品之折扣率 haircut 為何 CCP是否將會員所繳擔保品用於投資 其孳息是否回饋給會員 限制措施 焦 點 視 界 是否對會員之委託金額 信用 部位及風險訂定限額 會員是否必須對其客戶制定限額 洗價 mark-to-market 之時間及方法為何 結算交割 市 場 掃 描 交割週期 T+1或T+3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一 文職雇員
PROSPECT EXPLORATION 第 10 卷第 9 期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A Research on the Issue Concerning Assistant Police in Mainland China and its Regulation: Suzhou as an Example 陳銘聰
Microsoft Word - 2B809目錄-新
現行考銓制度 - 恐怖猜題 壹 重重要試題題題庫...001 試題 1 試題 2 試題 3 試題 4 試題 5 試題 6 試題 7 : 試述憲憲法及增修條條文規定考考試院之職權權各為何? 其不同之理理由何在?......003 : 試述行行政院人事行行政總處之設設置依據目的的及其掌理事事項與組織織規定各為何? 又該總處處與考試院有有何關係?...004 : 人事機機關的類型一一般設有部內內制 部外制及及折衷制三三種,
目錄
2014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7 3.1 7 3.2 8 3.3 8 4 9 4.1 9 4.2 2014 10 4.3 11 5 16 5.1 16 5.2 18 5.3 20 5.4 21 6 22 6.1 22 6.2 23 6.3 24 6.4 25 6.5 26 6.6 27 6.7 27 6.8 27 7 28 7.1 28 7.2 29 7.3 30 7.4
Microsoft Word
141 102 9 25 146 1 8... 1... 2 40 1... 6 2 5... 10... 11... 12 19 1... 12 2 1 1... 14 9 4 1... 15 壽險訊息第 141 期 1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示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相關規範 102 8 29 10202508001 twbbb twbbb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股份代號 598 Stock Code : 598 注入新能 量 明 確 新方 向 2015 Interim Report 2015 中 期 報 告 中期報告 R O F A Y NE W D T I L A T I V IR E C New Ti Interim Report on 2015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2 3 4 5 7 9 10 38 49 50 公司資料 公司 公司 SINOTRANS
理陞遷及銓敘審定 ; 復查公務人員陞遷法 ( 以下簡稱陞遷法 ) 第 5 條第 2 項規定 :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辦理甄審 第 6 條第 2 項規定 :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 第 8 條第 2 項 : 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 得免經甄審程
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 繼續於原機構任用之職員及教保員, 其職務可否變更疑義 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30092900 號 主旨 : 有關貴局函詢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 繼續於原機構任用之職員及教保員, 其職務可否變更一案, 詳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8 月 25 日總處組字第 1030043712 號函辦理併復貴局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Social 39 5 3.9,9,35 6,668.77 5,67.66 3.74.45 6.43 86.49 6,668.77 5 3 5 3.65 5 49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9 4 eatm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53 6 3 5 4 5 8,865 57%43%
縣 94 學年度 上 學期 區 國民中學 Q 年級 R 領域教學計畫表 設計者:
高雄市立茄萣國中國中 103 學年度第一學期八年級 英文補救教學彈性學習課程計畫表 一 教材來源 : 二 教學節數 : 每週 (1) 節, 學期共 ( 20 ) 節 三 各單元內涵分析 : 週次 第一週 第二週 第三週 第四週 9/1 9/5 9/8 9/12 9/15 9/19 9/22 9/26 Lesson1 ( 一 ) Lesson1 ( 一 ) Lesson2 ( 二 ) Lesson2
2014 : 706 2 3 4 5 6 12 15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入報表 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三年 3 3,796 4,738 3,796 4,738 4 1,983 1,837 (27,319) (26,934) (21,540) (20,359) 5 (64) (92) (21,604) (20,451) 6 159 196 期 7 (21,445) (20,255)
2
2 了 綠 什 (education for the environment)(how to d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4 環境教育只是環保署的事 環保署是環境教育法的中央主管機關 但所有部會均為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在環境教育法生效之前 執行與推廣環境教育最力者包 括教育部 農委會 內政部等 5 , (IUCN, 1977) (, 1977) 7 (UNDESD)
rptExamInfo 1
序號考試代碼 101010 1 101011 2 101020 3 101030 4 101040 101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醫事放射師 助產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獸醫師考試 101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 專技高考 100.10.21( 五 )-11.01 專技高考 普考 100.12.12-12.26 101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2013~2015 保健食品產業專業人才 供需調查 2011 5 2011529 2012 2013~2015 2012 44.67% 2011 11.96% 2013~2015 ... 1... 1... 5... 10... 12... 13... 14... 19... 20... 22... 24... 12... 19... 21... 22 III IV 1... 1 2... 3
9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類科 : 人事行政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 98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一 邇來考試院對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有一項重要的變革規劃, 亦即擬將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延後至 60 歲, 並增訂 展期領取月退休金 之制度設計 試就促成此一變革之背景因素 ( 含現行規定 現況運作產生之問題 ) 加以說明, 並對此一變革可能產生之影響提出個人評論 擬答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法於民國 84 年 7 月 1 日實施新變革制度迄今,
統一CSR年報-封面+裡+目錄-第1章(靛)-test.indd
社會責任報告書 統一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1 2 1 GRI 4 6 8 8 9 10 11 12 13 18 20 21 26 29 30 31 32 39 48 50 57 60 68 70 72 73 2 3 4 5 6 489.6 4,758 37,000 72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樂活產品 做為一個負責任的食品生產者 我 們重視消費者的健康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政務官與事務官考. 古. 題試比較說明政務官與事務官兩者在任用資格 懲戒種類及救濟途徑方面各有何區別?(25 分 ) 102 地特 法律廉政 ( 三等 ) 析 Analysis. 本題主要涉及 政務官與事務官 之比較, 是經典題型, 透過本題可以 好好理解 熟悉 政務官與事務官 的相關
1 完全適用 1.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2. 公務員服務法 3. 公教人員保險法 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5.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2 部分適用 1. 公務人員任用法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8 條規定 : 本法除第 26 條 第 26 條之 1 及第 28 條規定外, 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申言之, 政務人員亦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首長任用之迴避限制 第 26 條之 1 首長任用與遷調之期間限制及第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Great China Properties Holdings Limited 大中華地產控股有限公司 (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 21 同一夢想 共創未來 2015 年報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POU SH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寶勝國際 ( 控股 ) 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3813) 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未經審核中期業績 本集團財務摘要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百分比 增幅 ( 未經審核 ) 11,202,006 9,515,092 17.7% 530,360 505,753 4.9% 306,833 298,612 2.8%
N3489_PYE_SChi_Cover-back
保華建業集團 業務方針 業務方針 保華建業1946年始建於上海 逾六十年來致力為香港及各 地城市打造宏偉景觀與世界級基建設施 保華建業作風穩 健 積極進取 專注發展其多元化的工程及房地產業務 保華建業的核心業務涵蓋承建管理 物業發展管理及房地 產投資 集團於香港 澳門 中國內地以至海外均擁有龐 大的客戶網絡 保華建業集團 願景 以創新精神 專業態度以及對品質的追求 提供一條龍的房地產服務 從而在香港
論中國大陸公務人員 問責制度 從法制層面分析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SARS 灰信網 (frees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第 10 卷第 10 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論中國大陸公務人員 問責制度 從法制層面分析 A Study of the Accountability of the PRC s Civil Servant: From a Legal System Perspective 沈建中 (Shen, Chien-Chung) 國立臺北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摘要
二零一三年施政報告 - 穩中求變 務實為民
二零一三年施政報告 穩中求變 務實為民 段落 ( ) 1 18 1 10 11 12 14 15 18 ( ) 19 48 20 適度有為 20 21 23 24 32 香港和內地 24 30 香港和外國 31 32 33 41 金融服務業 34 37 工商及專業服務 38 39 國際航運中心 40 41 42 47 創新科技產業 43 45 檢測和認證產業 46 47 48 ( ) 49 91 49
DIY香草植物乾燥
中華民國第四十五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作品說明書 高職組農業及生物科技科 第一名 091405 DIY 香草植物乾燥 - 迷迭香 國立民雄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作者姓名 : 職三黃宗榮 職三徐薪發 職三黃梓厚職三嚴翰盛 指導老師 : 吳慶源 李卓曄 DIY - (3) 5. 105 1 2 3 4 5 12 3 4 5avg 51.35 51.1 51.2 51.35 51.05 137.73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 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會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 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1033) 海外監管公告 此海外監管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10B
目錄
( ) (: 00059) 2015 目錄 2 3 4 5 8 21 41 53 61 63 64 66 67 68 150 151 1 公司資料 公司 股 00059 0.1% 05821 0.1% 05580 0.1% 05855 0.1% 05567 0.1% 05602 業 8 32 33 86 20 2208 2888 86 20 2208 2777 業 151 14 1401 (852)
¾ú¥v¬ì²Ä8¦¸-«ü¦Ò«Êٱ.prn, page Normalize ( <4D F736F F D20BEFAA576ACECB2C438A6B82DABFCA6D2ABCAADB12E646F63> )
80 2B NO.99352001 102-E8 第壹部分 : 選擇題 ( 占 80 分 ) 72 1 說明 : 第 1 題至第 n 題, 每題有 4 個選項, 其中只有一個是正確或最適當的選項, 請畫記在 答案卡之 選擇題答案區 各題答對者, 得 2 分 ; 答錯 未作答或畫記多於一個選 項者, 該題以零分計算 1 1873 C. Douglas 1923 Thomas Barclay A B
0 0 = 1 0 = 0 1 = = 1 1 = 0 0 = 1
0 0 = 1 0 = 0 1 = 0 1 1 = 1 1 = 0 0 = 1 : = {0, 1}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佛化家庭手冊 佛化家庭 一 淨化人間, 必定要淨化社會 二 淨化人間的著力點, 是從淨化家庭開始
佛化家庭手冊 目錄 安佛化家庭 2 如何建立美滿婚姻? 7 附錄 美滿婚姻的原則 一九九四年佛化聯合婚禮致詞 18 佛化家庭手冊 佛化家庭 一 淨化人間, 必定要淨化社會 二 淨化人間的著力點, 是從淨化家庭開始 佛化家庭 三 佛化的家庭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 一 ) 孝敬父母如同禮敬供養三世諸佛 ( 二 ) 夫妻之間是同修淨業的菩薩伴侶 佛化家庭手冊 ( 三 ) 對於子女要像母雞帶小雞那樣的呵護備至
GEM GEM GEM GEMGEM GEM GEMGEM
GEM GEM GEM GEMGEM GEM GEMGEM 3 4 5 8 9 11 19 35 46 55 58 59 61 63 65 129 130 曉 曉 Conyers Corporate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183 22 Clarendon House
財金資訊-82期.indd
/ ( ) ( ) (waterfall model) (spiral model) 1 (output) (input) 1 www.fisc.com.tw 27 Barry Boehm 1988 2 (prototype) (agile) 2 ( ) 3 3 ( ) 28 / No.82 / 2015.04 (software testing) (peer review) ( ) V ( 4 )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China Financial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Limited 2012 01 目錄 02 報 03 04 05 18 報 21 報 28 報 35 36 37 38 39 40 報 41 年 104 2012 年報 公司資料 02 中國金融國際投資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Conyers Dill & Pearman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1 500 表 1: 各國平均分數
2012 年多益測驗全球考生資料統計報告 A < 1> 2012 B < 2> 100% 500 2012 2012 / 21 25 (38%) 57% (58%) 25% / 20% 35% 53% 31% 17% / 31% 12% 6 45 1-10% 81% 6 2012 48 3 30% 1 編註 1: 請見 P.15 編註 2: 請見 P.17 1 500 表 1: 各國平均分數 466
頁次 : 下列何職等以上人員, 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 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員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 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人員 13 公務人員經依規定程序銓敘審定後, 如有不服得如何處理? 提起訴願 提起行政訴訟 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1
頁次 :4-1 100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試題 科別 : 政風科目 : 公務員法 ( 包括任用 服務與懲戒 ) 大意考試時間 : 1 小時座號 : 注意 : 本試題為單一選擇題, 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複選作答者, 該題不予計分 本科目共 50 題, 每題 2 分, 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清楚劃記,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不予計分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1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理性真的普遍嗎 注意力的爭奪戰 科學發展 2012 年 12 月,480 期 13
12 科學發展 2012 年 12 月,480 期 你可能不知道的媒體影響 劉正山若用 選戰 的角度來看選舉和參與選舉, 你大腦裡情感的作用一定大過理性的作用, 便會很習慣地拿各種媒體或別人的觀點來使自己的選擇合理化 2012 理性真的普遍嗎 注意力的爭奪戰 科學發展 2012 年 12 月,480 期 13 14 科學發展 2012 年 12 月,480 期 agendasetting 報紙和網路新聞的頭版空間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