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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函報縣政府(備查)函送鄉民代表會通過過函報考公條簽擬(修)訂組織自治例試銓布報及敘院編部實首備制轉呈查施長表壹 組織編制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之擬 ( 修 ) 訂一 法令依據 1. 地方制度法 2.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3. 行政院訂頒之 健全機關組織功能合理管制員額作業要點 4.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5. 各機關組織法規涉及考銓業務事項作業要點 修訂組織編制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鄉鎮縣轄市公所編制總員額數以 88 年 7 月 1 日之編制員額總數, 為其總員額基準數, 再加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24 條規定增加員額之和, 為員額總數 2. 鄉鎮縣轄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編制表應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規定, 在函報縣政府核備前, 應先函送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三讀通過, 並於議決後 30 日內公布 3. 鄉鎮縣轄市所屬事業機構之組織自治條例擬訂或修正案件, 應先提經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通過 4. 鄉鎮縣轄市公所附屬機關組織規程應依鄉鎮縣轄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另定之 5. 檢附下列表件各一式五份 : (1) 訂定修正組織自治條例 ( 組織規程 ) 總說明 (2) 組織自治條例 ( 組織規程 ) 原訂 修正條文對照表 (3) 組織自治條例 ( 組織規程 ) 條文 (4) 組織編制表 (5) 原訂 修正組織編制對照表, (6) 員額配置表 (7) 員額配置比例表 (8) 員額試算檢核結果

2 (9) 代表會三讀決議通過文 (10) 修正 ( 訂定 ) 公布實施令 四 使用表格 1. 鄉 ( 鎮 巿 ) 公所員額編制表 2. 鄉 ( 鎮 巿 ) 公所編制員額配置表 3. 鄉 ( 鎮 巿 ) 公所員額編制修正對照表 4. 各機關 ( 構 ) 學校組織法規訂列體例用語彙整表 5. 公所自治條例修正案總說明範例 6. 公所自治條例對照表範例 7. 公所原定修正編制對照表範例 8. 公所編制表範例

3 壹 組織編制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訂 ( 修 ) 定一 法令依據行政機關分層負責實施要項 蒐集本所職掌有關資料四 使用表格 ( 機關全銜 ) 分層負責明細表 將所有業務項目分類列舉 劃分決行層級 檢討何項業務歸屬何層級處理 編訂分層負責明細表草案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各機關實施分層負責, 以劃分三層為原則, 不得多於四層或少於二層 2. 各機關實施分層負責, 應指定主辦單位, 並依本行政機關分層負責實施要項之規定, 就實際業務及主管法規, 釐定授權事項及其範圍, 編製分層負責明細表, 由本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 由各內部單位提報協調內部有關單位簽實個報案首修長正修訂核意定見施

4 壹 組織編制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之擬訂一 法令依據 1.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2.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3.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應業務需求應按實際所需時間僱用之 其完成期限需要超過一年時, 得依原業務計因臨時性機關所需人員 辦理臨時新增業務 辦理有關機關委託或委辦之定期性事務 辦理定期性或季節性簡易工作 以下非主管留職停薪 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意事項 代理委任非主管職務一個月以上或列考試分發缺等, 並經分發機關同意者 本機關現有人員無法勝任之專業技術性業務 檢討業務與人力運用情形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聘用人員之聘用, 以發展科學技術, 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 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 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 除機關組織法規另有規定者外, 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 2. 聘用人員約聘期間, 得以業務預定完成期限為準 3. 約僱人員之僱用, 以所任工作相當第五職等以下之臨時性工作而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者為限 ; 並須先經本機關人事 財政 主計等單位會同審核, 認定屬實, 依規定報經縣政府備查後, 再依法定程序編列預算僱用 4. 約僱人員之僱用期間, 以一年為限, 但業務完成之期限在一年以內者, 擬定約僱人員得僱用約僱僱用計畫表人員聘縣政府備查簽報僱首長用留職停薪辦法之薦任 擬定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得聘用專業或技術人員

5 畫預定完成之時間, 繼續每年約僱一次, 至計畫完成時為止 ; 其約僱期限超過五年時, 應定期檢討該計畫之存廢 5. 各機關以工程管理費, 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自 89 年 4 月起不再適用聘僱人員條例及辦法 6. 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意事項 第 4 點代理委任非主管職務 1 個月以上約僱人員之僱用, 己授權除出缺職務應報分發機關同意外, 由縣市政府處理, 請依各縣市政府授權情形辦理 四 使用表格 1. 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 2. 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

6 貳 職務規劃管理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職務說明書及職務歸系表之擬 ( 修 ) 訂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2. 職務歸系辦法 3. 職等標準 4. 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 5. 職系說明書 6. 職務列等表 交現職人員或指定適當人員擬編制內各職務4. 職務歸系表範例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一職務以訂一職務說明書為原則, 但同一單位職稱相同, 所任工作項目相同, 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均屬相同之各職務, 得由人事單位規劃, 予以統一訂定一共同 職務說明書, 並應將每一職務之編號分別予以載明 2. 職務說明書之職務編號應依照有關規定 ( 參照職務編號說明 ) 編訂 四 使用表格 1. 職務說明書 2. 職務歸系表 3. 職務說明書範例 填單人擬繕造職務歸系表及職務說明書簽縣銓實職位事具市敘報務主單應政機說管位歸府關首明審核職核核書核正系定備施長

7 貳 職務規劃管理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職務調整 ( 註銷 ) 歸系案之擬定一 法令依據 1. 職務歸系辦法 2. 職系說明書 3. 職等標準 4. 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 5. 職務列等表 調歸系之職務職務調整(註銷)歸系4. 機關名稱 代號 職務編號 所在單位異動表 ( 職務編號異動表範例 ) 整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各機關編制修正, 對於職稱或官職等有變動之職務, 應先行註銷原職務, 同時重新訂定職務說明書並辦理歸系 2. 各機關原經銓敘部備查之職務歸系案, 因機關名稱 ( 代號 ) 職務編號 所在單位異動, 改填機關名稱 代號 職務編號 所在單位異動表, 免再造送職務歸系表 職務說明書 四 使用表格 1. 職務說明書 ( 職務說明書範例 ) 2. 職務歸系表 ( 職務歸系表範例 ) 3. 職務註銷表 ( 職務歸系註銷表範例 ) 擬職務說明書擬職務歸系表簽縣銓實市敘報訂訂政機應註銷之職務擬職務註銷表府關首核備訂定查施長

8 參 分發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缺額查報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 2.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3. 各機關需用考試及格人員職務擬遴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審核原則 臨時出缺需用考試及格人員職缺填首長核定表額3. 如擬依 各機關需用考試及格人員職務擬遴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審核原缺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各機關缺額除列入年度考試任用計晝外, 如擬 自行遴用考試及格之非現職人員 或 自行遴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轉任公務人員 或 自行遴用 考試及格之增額人員 或 列入 年 考試任用計畫 或 列入 年 考試任用計畫, 並於考試及格人員分發前, 准予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 時, 應填報職務臨時出缺需用考試及格人員月報表並於月報表之 備註欄 加註上開原因及敘明是否已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及原住民, 如擬自行遴用考試及格之非現職人員或專技轉任人員者, 另應加附 各機關及公立學校申請自行遴用具有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檢查表及各機關及公立學校申請自行遴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人員檢查表 2. 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 已無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或增額錄取人員可資分發或遴用時, 得經分發機關同意, 由各機關自行遴用當年度候用名冊外之考試及格合格人員 各機關職務出缺擬外補人員時, 應先確定是否將遴用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之非現職人員 如係擬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 應先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後, 始得上網公告 如未依規定程序辦理, 致當事人權益受損, 相關機關人員應負違失責任 行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人員或同意機關自行遴用合格人員或僱用職務代理人政院試任用計畫列調查填表首長核定縣彙行人事行政總處知縣政府彙送考選機副 關舉辦考試入年度考政政府轉院

9 則 第二點 第三點 第六點及第七點之規定自行遴用專技轉任人員者, 應敘明已辦理公開甄選, 無法羅致合格人員, 並檢附公告證明 4. 另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局力字第 號函修正有關各機關擬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之非現職人員規定 : 自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起各機關提列各種公務人員考試 ( 含特種考試 ) 職缺數每滿 5 人, 同意最多自行遴用 1 人 (5 比 1 限制 ) 嗣後並於 94 年 5 月 16 日以局力字第 號函放寬 偏遠離島地區 編制員額 25 人以下 及 最近 1 年新設立之機關 等, 在相關考試等級 類科已無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人員或增額錄取人員可茲分發或遴用時, 經報分發機關同意後, 得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非現職人員 四 使用表格 1.( 機關全銜 ) 職務臨時出缺需用考試及格人員月報表 2. 各機關及公立學校申請自行遴用具有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檢查表及各機關及公立學校申請自行遴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人員檢查表

10 參 分發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考試錄取人員報到與冊報一 法令依據 1.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2. 各項考試規則及訓練辦法等有關規定 考試分錄取人配員3. 公務人員履歷表 未依限報到者報請註銷分配 依限辦理報到 請准延期報到 填具就職通知單及履歷表等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 除因不可抗力事由得向被分配機關申請准予延期於一個月內報到者外, 於接到被分配機關報到通知後十日內未報到者, 應報請註銷其分配 應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始完成考試程序之考試及格人員, 其分發報到期限, 依各該考試訓練有關規定辦理 2. 經註銷分發之職缺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另行分發有關等級類科考試正額錄取人員 3. 用人機關 ( 構 ) 應指派輔導員於受訓人員報到一週內, 將實務訓練計畫表至保訓會 ( 請證資訊管理系統上傳, 並副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email protected]), 俾據以調受基礎訓練 四 使用表格 1.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 2. 就職通知書 會財主單位預支薪津 建立人事資料 辦理加保 填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晝表行傳保訓會 文官學院及處上政院人事行政總

11 參 分發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訓練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2. 各項特種考試規則及訓練辦法等有關規定 3.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4. 公務人員各項考試訓練相關法規 5. 請證作業流程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3. 考試訓練相關表格區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分保訓會核定關配實及格用務人訓機練不及格 申請免除基礎訓練或縮短實務訓練 配訓練資格分基礎訓練保訓會辦理及 格 不及格 保訓會報請考試院核發考試及格證書 函保訓會查明 向保訓會申請重訓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實務訓練機關應即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之規定, 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 ( 網址 : 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登錄錄取人員員等相關資料維作業, 並列印及格清冊函送保訓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 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以原占訓練職缺予以分發任用 2. 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評定由單位主管自評後陳首長核定 3. 前訓練期滿日期之計算方式, 以受訓人員向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為訓練期滿日 四 使用表格 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2.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 保訓會委員會議核定 分發任用 註銷受訓

12 肆 任免核薪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任免遷調核薪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 2.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3. 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施行細則 4.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5.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6.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7. 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8.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內陞核甄部 查資遷調公提審核由員整考開審現甄查檢有遞或齊關料職審人補遴關刊刊公評證用或開會分件人登他網甄缺機員報路選指商通送請額名調審遴佈知( 動補態接受分發命到登進人用令職記任申請分發 ) 新通進員知定齊遴用合格人員約任證1. 任用證件談審查決用檢件發2. 履歷表列冊選用 3. 服務誓言書 4. 公務人員具結書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各機關職缺得由現職人員陞任或遷調, 其遺缺及遞遺之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均應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任用 分發機關無適當人員可資分發時, 各機關對初任各職等人員, 經分發機關同意, 得依法自行遴用 2. 學識 品德 才能 經驗應於約談或審查時慎重注意 3. 有關證件各欄應詳細查填, 由人事人員核對審查並於審查結果欄蓋符合章後加蓋職名章 4. 證件應依學歷 經歷 歷年考績等類, 按年順序裝訂 5. 資格審查時應同時注意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 ( 其他機關現職人員 ) 第 26 條 ( 迴避任用 ) 第 27 條 (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 ) 及第 28 條 ( 不得任用 ) 等之限制 四 使用表格 1. 公務人員履歷表 2. 公務人員服務誓言 3. 公務人員具結書 4. 就職通知書 任用證件履歷表

13 肆 任免核薪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外補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2. 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3.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4. 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 人事單位依符合公開甄選人員所具資格條件高低造列名冊 遴職造審由圈函服送用審長查首請務布審或他缺列委交人長定擬機人員付員人就動機任關會名資前事態關公名評冊格三人人同命登現員審由並名員查核有關資料發意記告冊:甄排中選審定委名員甄次 首令副知任用人員服務機關 1. 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 職 1. 如陞補二人以上時 ( 即有稱 職系 職等 辦公地二個職缺以上同時辦理點及報名規定等資料於報時 ), 就陞補人數之二倍刊或網路公告 中圈定陞補之 2. 除正取名額外若欲增列候 2. 除正取名額外, 得增列候補名額者, 其名額及期間補名額, 其名額不得逾職應同時於公告內載明 缺數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遴用作業依據 :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 :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辦理甄審 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公開甄選 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2 條前段規定 : 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 如業務需要時, 得指名商調之 辦理 2. 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如擬外補, 應依下列程程序辦理 : (1) 職缺公告 : 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 職稱 職系 職等 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 ( 除正取名額外若欲增列候補名額者, 其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公告內載明 ) (2) 造列名冊 : 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外補職務任用資格人員, 依符合職

14 公開甄選人員所具資格條件高低造列名冊, 並檢同有關資料, 報請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 (3) 甄審委員會評審 : 1 組織甄審委員會, 應置委員 5 人至 23 人, 由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 並指定 1 人為主席, 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 但委員每滿 4 人應有 2 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 委員之任期 1 年, 期滿得連任 甄審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過半數之出席, 始得開會, 其決議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之 2 評議首長所交付 人事單位依符合公開甄選人員所具資格條件高低造列之名冊, 審查公開甄選之候選人員所具資格條件 決定面試或測驗方式及排定公開甄選之候選人員之名次 (4) 圈定陞補 : 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一人陞補之 ; 如陞補二人以上時 ( 即有二個職缺以上同時辦理時 ), 就陞補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 除正取名額外, 得增列候補名額, 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 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 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候補期間為三個月, 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上開候補之名額及期間, 應同時於原公開甄選之職缺公告內載明 首長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 得退回重行依本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 ( 例如增列舉行面試或測驗方式等或內陞外補方式之改變 ) 辦理陞遷事宜 (5) 商調核派 : 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錄取人員後, 即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稱 姓名及擬任之職務, 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 始得核派 四 使用表格 1. 人事命令 2. 公務人員任用相關表格

15 肆 任免核薪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內陞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 2.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3. 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4. 本機關陞遷序列表 資格人員陞遷由具法定任用職務出缺2. 公務人員任用相關表格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各機關辦理陞遷考核案件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相關事宜, 其組成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辦理 2. 應瞭解本機關各職務列等情形, 以及參加陞遷人員本身所具資格 3. 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 及業務需要 訂定陞遷序列表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 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 得由再次一序列人員陞任 (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六條 ) 四 使用表格 1. 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填具陞任評分通知書送當事人複核機關首長綜合考評果清冊 提甄審委員會審查陞遷二人以上時, 就陞遷人數提列二倍 發布人事命令繕造陞遷考核結 遴高由首長圈定陞遷人選前積三分最名每一職缺圈定一人 員依權責規定逕予核定

16 肆 任免核薪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約聘 ( 僱 ) 人員聘僱 解僱一 法令依據 1.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2.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3.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依計畫聘( 僱) 用人員約聘( 僱) 計畫陳報核准4. 約聘僱人員僱用契約書 公開甄審 委託就業機關甄審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約聘 ( 僱 ) 人員仍受公務人員消極任用資格之限制 2. 約聘僱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 考績法 退休法 撫卹法及保險法等之規定 四 使用表格 1. 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 2. 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 3. 約僱人員僱用計劃表 ( 名冊 ) 約審決定聘( 僱) 用訂准予聘( 僱) 用列冊報縣政府備查期定契約書談查到 職 約聘人員應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檢討續聘( 僱) 或解滿聘( 僱) 解聘( 僱) 報請續聘( 僱)

17 擬僱用約僱人員代理職務遴核逕期准( 同用行發) 機關人核員書定肆 任免核薪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委任非主管職務代理之僱用一 法令依據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委任第五職等出缺下一年為限非主差假管職停 ( 休 ) 職以務解僱 擬續僱 奉准保留底缺 報主管( 分意) 訂定契約滿副本抄送縣府 審 計機關 ( 註明分發機關同意文號 )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各機關委任非主管職務, 有出缺 差假 停 ( 休 ) 職 奉准保留底缺各款情形, 期間達一個月以上, 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 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同意, 得依各相關法令規定約僱人員辦理 ( 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意事項 第 4 點代理委任非主管職務一個月以上約僱人員之僱用, 己授權除出缺職務應報分發機關同意外, 由縣市政府處理, 縣政府授權由鄉鎮公所自行辦理 ) 2. 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 在未分發考試及格人員遞補前, 得由用人機關報經分發機關同意, 依前點規定約僱人員 3. 各級人事機構辦理因案停職人員職務代理僱用案件時, 其代理期限不宜訂為 至因案停職人員復職日止 4. 約僱 ( 代理 ) 人員於約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 應即解僱,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5. 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 以一年為限 僱用非現職人員為約僱 ( 代理 ) 人員倘其代理期間曾中斷, 其前後代理期間併計仍受一年期間之限制 但情形特殊報經分發機關同意之邊遠地區難以羅致人員, 得延長代理, 並以一次為限 四 使用表格 1. 約僱人員僱用計劃表 ( 名冊 ) 2. 約聘僱人員僱用契約書 3. 約僱人員僱用通知書

18 肆 任免核薪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現職人員差假代理之處理一 法令依據 1.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2. 公務員服務法 3.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4.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核公務人員現職人員差假請示單差假代理送單位主管准審核 - 法定代理 - 委託代理 - 指定代理 人事單位登記 代理人確實負責辦理所代理職務之工作 一 代理主管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 自實際代理之日起, 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二 代理期間在半個月以上負責盡職, 成績優良者, 得酌予適當獎勵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各機關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時, 應考量各職務之職責及工作性質作妥善之編排 2. 差假人員未覓妥職務代理人, 不得出差或請假 3. 差假人員之職務如由一人代理確有困難時, 得酌情由數人代理之 4. 單位主管審核是否符合請假規定或有無出差之必要 5. 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 以一年為限, 倘其代理人代理期間曾中斷, 其前後代理期間併計仍受一年期間之限制 但情形特殊報經分發機關同意之邊遠地區難以羅致人員, 得延長代理, 並以一次為限 四 使用表格

19 肆 任免核薪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兼職處理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服務法 2. 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3. 本機關組織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 4.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5.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因業務需要機關縣市政准首長備文府核定兼課 公兼任其他予法機關職務兼派務定兼職人兼其他機關首員職人員位審核長核准費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各機關應依照規定一人一職, 除依法令規定或業務上有特別需要報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准者外, 不得兼任其他機關之職務 2. 兼任或兼課人員, 應依規定程序陳准後方得生效 3. 兼職費應以依規定兼任其他機關職務之人員為支給對象, 其他非依規定兼職人員暨兼任本機關職務 ( 含任務編組 ) 者均不得支給 4. 公務員兼有數職者, 以支領二個兼職費為限, 每月支領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5. 兼職費一律由本職機關轉發, 不得由被兼任職務之機關直接支給 但採電連存帳方式支付兼職費, 並經兼職機關於支付後函知兼職人員本職機關 ( 構 ) 學校者, 不在此限 四 使用表格 1. 派兼免兼令 ( 一人格式 ) 2. 派兼免兼令 ( 二人格式 ) 3.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申請書 法定兼職人員依法可人事單 請領

20 依限辦理報到填具就職通知單及履歷表等通知檢證送審填具擬任人員送審書辦理送到職肆 任免核薪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新進人員報到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2. 公務員服務法 3. 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施行細則 考試及格分發人員 權責機關發布派令人員 依規定可先行到職人員 借支薪津 建立人事資料辦理加保參加退撫基金 審會主計單位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 除程期外, 應於一個月內就職, 但具有正當事由, 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 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2. 依規定應先予訓練人員, 其送審手續應俟訓練期滿, 成績及格後再行辦理 3. 新進人員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薪 4. 參加退撫基金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作業手冊 辦理 四 使用表格 1. 就職通知單 6. 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 2. 公務人員履歷表 補繳退撫基金年資權益通知書 3. 公務人員服務誓言 4. 擬任人員具結書 5. 公務人員 ( 含政務人員 ) 具結書

21 徵求擬借調人員服因業務需要借調其他機關現職人員務轉借期機關同意知調肆 任免核薪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借調人員之處理一 法令依據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滿不擬續借調 擬 續 借 調 歸 建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各機關非因業務上特殊需要, 儘量避免向其他機關借調人員 2. 借調人員除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外, 以在本職機關支薪為原則 3. 各機關公務人員借調期間,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最長以四年為限, 但借調之職務有任期, 且任期超過四年者, 以一任為限 4. 因公借調至他機關人員, 如經核准依規定在本職機關支薪, 渠等在借調期間均得依規定繼續支領其原本職之各項加給 四 使用表格

22 伍 銓審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擬任人員送審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2.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3. 各機關辦理任用俸給考績案件送審 更正或變更作業手冊 三個月內 ( 註 1) 送審人簽具送審證件確認表(任職機關人事單位審查送審人填具相關送審證件到敘布部任職機關送審人不符合命核結果轉知收受規定令職受審人 ( 註 15) 定可補正機關 ( 函復機關 ) 補正限期補正 / 逾期 ( 不 ) 補正三 作業注意事項 : 1.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 經依職權規規定先派代理, 應於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寫 擬任人員送審書 及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一式 2 份, 依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一覽表 之規定, 就案件類別及所檢附之證件於確認表內勾選 ( 倘兼有俸級提敘或軍職比敘或提敘等情形, 可重複勾選 ), 並確實檢附勾選之各該類別之相關證件, 由送審人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簽名或蓋章, 並經人事主管人員蓋職章或職名章確認後,1 份隨同案件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1 份由本機關 ( 構 ) 留存查考 惟茲基於簡化之旨, 確認表序號 2 試用期滿改實案 7 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調任案 13 考績 ( 成 ) 升等任用案 16 依前一年考績結果變更審定案 17 卸職動態案 19 復職 ( 含回職復薪 ) 案 及 27 交通資位副長級以上人員升資案, 得不附確認表, 僅須依案情檢附或免附派令 ( 按 : 即無庸檢附銓敘部審定函或依銓敘部銓敘審定在案之考績 ( 成 ) 結果所製發之考績 ( 成 ) 通知書 ); 惟該類送審案件除派令外, 倘仍須檢附其他非經銓敘部製發或核定之證明文件時, 則仍應檢附確認表始得辦理 又其餘序號案件則仍須檢附確認表, 併予敘明 2. 調任低一官等或同官等內低二職等以上之職務, 須經當事人同意, 並應檢附經當事人親自簽名之自願調任同意書 3. 本書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4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 第 29 條及派用人發銓(表1 2)(註1)符合規定 表3)層轉核轉機關 ( 註 14) 符合規定 任職機關轉發審定函 送審人收受 ( 註 15)

23 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訂定, 適用於一般公務人員 派用人員 警察人員 關務人員 醫事人員及交通事業人員, 採文表合一, 送審機關 ( 構 ) 不再另具公文, 服務 ( 層轉 核轉 ) 機關 ( 構 ) 首長及服務 ( 層轉 核轉 ) 機關 ( 構 ) 人事主管 2 欄位, 請蓋機關 ( 構 ) 首長 人事主管職章或職名章, 免蓋機關印信後, 送銓敘部 4. 主要工作項目 欄, 未辦理歸系機關 ( 構 ) 請切實填寫擬任職務之實際工作內容, 已辦理歸系機關 ( 構 ) 可免填 5. 考試 ( 訓練 ) 年度種類 欄, 請敘明擬任職務應具備之考試及格或晉升官等 ( 資位 ) 訓練合格之考試或訓練全稱 年度及種類 6. 證書號碼 欄, 請敘明考試 ( 訓練 ) 及 ( 合 ) 格證書號碼 7. 適用法規條款 欄, 請敘明擬適用某法規條款 8. 陞遷情形 欄, 請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填寫, 即應敘明 : 經 機關甄審委員會第 次會議評審 ; 若未經甄審委員會評審者, 應敘明其理由及所據法規條款 9. 公務人員履歷表內所填各欄, 經各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查對無訛後, 除填表人簽名或蓋章外, 機關首長 人事主管及承辦人員 3 欄位, 請蓋職章或職名章 10. 送審時所附之證件, 應確實注意有無偽冒情事, 並得以影本代替 服務單位核對屬實後, 須於影本上加註 證明與原本無異 等字樣, 並加蓋承辦人員職名章 又影本必須清晰 易於辨認, 且不易褪色 11. 如須採認外國學經歷者, 須附外文證書及中文譯本並均經我國駐外有關機構或指定機構認證與出入境紀錄等證明文件, 且學歷部分應符合教育部訂定之 國外學歷查證 ( 驗 ) 及認定作業要點 之規定 1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2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其他法律所定特別遴用規定之職務, 各機關 ( 構 ) 應於 特別遴用規定 欄敘明其適用之法規條款及資格種類, 並檢附職業證書等相關證件, 其執業執照並應由機關 ( 構 ) 負責填寫查核之情形 13. 各欄填寫篇幅不足時, 可另紙接寫粘附, 加蓋騎縫章 14. 各類人員之送審案, 倘須經層轉或核轉程序者均應依相關作業程序辦理 如各機關首長之送審案應由上級機關核轉 15. 送審人於收受銓敘審定函或銓敘部駁回之 ( 書 ) 函後, 如有不服,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0 條規定之期限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復審 ; 如有顯然錯誤, 或有發生新事實 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 得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更正或變更 四 使用表格 1. 擬任人員送審書 2.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一覽表 3.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24 伍 銓審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試用期滿送審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2. 各機關辦理任用俸給考績案件送審 更正或變更作業手冊 符關 ( 註 6) 填合具任規送審人職任職機關試定符合收受用機轉發審定函規定 ( 註 7) 先試期關人銓予用滿事敘試成單6績位部任職機關送審人用送不符合審核結果轉知收受人個審規定查受審人 ( 註 7) 員月書定層轉核轉機((表表可補正機關12( 函復機關 ) )補正)限期補正 / 逾期 ( 不 ) 補正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本書表供公務人員試用期滿辦理送審之用, 採文表合一, 送審機關 ( 構 ) 不再另具公文, 服務 ( 層轉 核轉 ) 機關 ( 構 ) 首長及服務 ( 層轉 核轉 ) 機關 ( 構 ) 人事主管 2 欄位, 請蓋機關 ( 構 ) 首長 人事主管職章或職名章, 免蓋機關印信後, 送銓敘部 2. 主要工作項目 欄, 未辦理歸系機關 ( 構 ) 請切實填寫試用職務之實際工作內容, 已辦理歸系機關 ( 構 ) 可免填 3. 試用起始日期, 指試用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初任公務人員,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 先予試用 ( 署 ) 之生效日期 4. 試用成績 欄, 應勾選成績及格與否 試用成績不及格時, 並應檢附該員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正本 1 份 5. 試用人員試用期間自到職之日起算, 未依規定於 3 個月內送審而可歸責於當事人者, 自機關送審之日起算 6. 各類人員之送審案, 倘須經層轉或核轉程序者均應依相關作業程序辦理 如各機關首長之送審案應由上級機關核轉 7. 送審人於收受銓敘審定函或銓敘部駁回之 ( 書 ) 函後, 如有不服, 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 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 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 得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 使用表格 1. 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 2.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一覽表 3.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送審人簽具送審證件確認表(表3)

25 伍 銓審苗栗縣三灣鄉公所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 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2. 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施行細則 3. 各機關辦理任用俸給考績案件送審 更正或變更作業手冊 送審人收受銓敘審定函或書函 送審人不服銓敘審定 送審人或任職機關認為有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情形 送審人或任職機關認為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或第 128 條規定之事由 繕具復審書 銓敘部審查 經銓敘部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行政程序法 101 條 規定更正審定函 不符規定函復機關 不服復審決定,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任職機關轉發 更正後審定函 任職機關結果 轉知送審人 任職機關轉發審定函 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任職機關填具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 暨檢送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勾選部分之證件或原銓敘審定函及相關證明文件 行政程序法 117 條 或 128 條規定製發 審定函 送審人收受 送審人收受 如有不服等情況重新開始另一救濟程序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本書表適用於一般公務人員 派用人員 警察人員 關務人員 醫事人員及交通事業人員, 採文表合一, 申請更正或變更機關 ( 構 ) 不再另具公文, 於填註日期 發文字號並加蓋職章或職名章後送銓敘部 2 申請更正或變更日期 欄, 係填入申請人申請更正或變更日期, 並須符合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4 條或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規規定之期限 3 申請人申請更正或變更理由應詳實填寫, 篇幅不足時, 可另紙接寫粘附, 加蓋騎縫章 4 銓敘部原審定結果之 條款 欄, 應詳實敘明適用之法律條款 ; 官等職等( 官階資位級別 ) 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額 ) 欄, 填寫申請人員最後一次銓敘審定之俸 ( 薪 ) 級 四 使用表格 1.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 2.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26 伍 銓審 一 法令依據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動態登記 1.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2. 各機關辦理任用俸給考績案件送審 更正或變更作業手冊 辦理動態登記(表1 2)其他 調職 離職 留職停薪 符合規定 任職機關轉發動態 動態人收受 記停職 復職敘部任職機關免職 卸職不符合動態人審結果轉知規定收受大功 大過動態人查冠姓 更名可補正機關 ( 函復機關 ) 補正三 作業注意事項 : 1. 本書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及第 29 條規定訂定, 適用於一般公務人員 派用人員 警察人員 關務人員 醫事人員及交通事業人員, 以備各機關 ( 構 ) 辦理公務人員調職 離職 停職 休職 復職或其他動態登記之用, 採文表合一, 送審機關 ( 構 ) 不再另具公文, 服務 ( 層轉 核轉 ) 機關 ( 構 ) 首長及服務 ( 層轉 核轉 ) 機關 ( 構 ) 人事主管 2 欄位, 請蓋機關 ( 構 ) 首長 人事主管職章或職名章, 免蓋機關印信後, 送銓敘部 2. 各機關辦理動態登記, 應於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寫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及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一式 2 份, 依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一覽表 之規定, 就案件類別及所檢附之證件於確認表內勾選 ( 倘兼有俸級提敘或軍職比敘或提敘等情形, 可重複勾選 ), 並確實檢附勾選之各該類別之相關證件, 由送審人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簽名或蓋章, 並經人事主管人員蓋職章或職名章確認後,1 份隨同案件送銓敘部銓敘審定,1 份由本機關 ( 構 ) 留存查考 惟茲基於簡化之旨, 確認表序號 2 試用期滿改實案 7 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調任案 13 考績 ( 成 ) 升等任用案 16 依前一年考績結果變更審定案 17 卸職動態案 19 復職 ( 含回職復薪 ) 案 及 27 交通資位副長級以上人員升資案, 得不附確認表, 僅須銓資料登

27 依案情檢附或免附派令 ( 按 : 即無庸檢附銓敘部審定函或依銓敘部銓敘審定在案之考績 ( 成 ) 結果所製發之考績 ( 成 ) 通知書 ); 惟該類送審案件除派令外, 倘仍須檢附其他非經銓敘部製發或核定之證明文件時, 則仍應檢附確認表始得辦理 又其餘序號案件則仍須檢附確認表, 併予敘明 3. 主要工作項目 欄, 未辦理歸系機關 ( 構 ) 請切實填寫擬任職務之實際工作內容, 已辦理歸系機關 ( 構 ) 可免填 4. 適用法規條款 欄, 請敘明擬適用某法規條款 5. 陞遷情形 欄, 請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填寫, 即應敘明 : 經 機關甄審委員會第 次會議評審 ; 若未經甄審委員會評審者, 應敘明其理由及所據法規條款 6.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2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其他法律所定特別遴用規定之職務, 各機關 ( 構 ) 應於 特別遴用規定 欄敘明其適用之法規條款及資格種類, 並檢附職業證書等相關證件, 其執業執照並應由機關 ( 構 ) 負責填寫查核之情形 7. 各欄填寫篇幅不足時, 可另紙接寫粘附, 加蓋騎縫章 8. 甲機關調任乙機關職務者, 由乙機關填報送審或動態登記, 甲機關無須在報送卸職動態 9. 凡冠姓 改名 更正出生年月日之動態須繳戶籍謄本 10. 退休或死亡案件業經銓敘機關核定有案或已辦撫恤, 可免辦動態登記 11. 卸職或免職請詳填寫卸職或免職之原因及生效日期 12. 公務人員辭職命令生效日期, 應以機關發布之日為準, 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四 使用表格 1.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2.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28 陸 訓練進修苗栗縣三灣鄉公所職前訓練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 2.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3.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三 作業注意事項考試錄取人員之基礎訓練由保訓會及培訓所或委託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或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辦理 ; 實務訓練委託各用人機關辦理 四 使用表格公告( 考選部) 公務人員考試或核定訓練計畫由保訓會擬定接受訓練書並分發任用發給考試及格證輔導專人成績評定分配訓練榜示後錄取人員規定時間內報到考試錄取人員於成績及格訓練期滿報到期滿一周內由各機關將報到情形函送保訓會並副知分發機關

29 遷之評量考核及陞簽會所屬單位主管機關首長核定 訓練機關服務機關彙主訓通知受訓人按接考核送縣市政府管練期受機機報訓輔導關關到練轉陸 訓練進修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在職訓練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 2.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3.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核發及認證作業要點 業務需要 提高人員素質 增進工作效率 儲備主管人員 擬訂年度訓練計畫及項目參遴選人員加專業訓練 管理訓練 初任訓練 調查需求主管機關結果通知主管及要項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公務人員在職訓練可因服務機關之業務需要主動辦理, 或派員參加主管機關或訓練機關舉辦之訓練 2. 依公務人員任用有關法規進用或轉任, 初次至各機關任職人員之訓練, 應由各主管機關或授權所屬機關於進用前或到職後四個月內實施初任公務人員訓練 3. 各項訓練所需經費除編列預算支應外, 得向受訓人員或其服務機關收取費用 4. 各機關公務人員參與經認證學習之機關 ( 構 ) 所開設學習課程, 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為 80 小時, 與其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不得低於 40 小時, 數位學習時數不得低於 40 小時 四 使用表格

30 修種類部分辦公時間進修進量要項自 陸 訓練進修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國內進修研究實習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 2.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入學進修 行申請進修 全 時 進 修 公 餘 進 修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者, 得准予留職停薪 每人每週公假時數, 最高 8 小時 選修學分 專題研究 機關選送進修 全 時 進 修 公 餘 進 修 於核定進修期間, 准予帶職帶薪並予公假 每人每週公假時數, 最高 8 小時 考核升遷評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各機關應視業務需要擬定進修計畫, 循預算程序辦理並確實執行 2. 對於參加進修人員於進修前應由機關轉知其於進修期間享有之權利及應履行之義務等規定 如選送全時進修者, 應於進修時間給予公假 ;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每人每週公假時數, 最高以 8 小時為限 3. 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人員寒暑假期間, 應返回機關上班, 但因進修研究需要, 報經服務經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4. 選送進修須經服務機關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並經機關首長核定 四 使用表格

31 陸 訓練進修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國外進修研究實習及考察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 2.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2. 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3.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編審要點 陳報各機關應業務需要縣自行訂定出國計畫(市)縣市政府依施各機關薦派政政計畫 業務人員或由合核府需要擬定國外於資格人員進修研究 實報名參加習計畫四 使用表格 1. 按年度提報專題研究項目建議表 2. 推薦參加專題研究甄試人員名冊 3. 著作權約定書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應確實依有關規定推薦或選派出國人員 2. 應使出國人員於出國前明瞭其出國期間權利義務及返國後服務義務等有關規定 3. 出國人員出國期間, 應與其保持密切聯繫, 並協助解決其困難 陳試國內外機構邀請 辦理甄核准 通知甄試合格人員 辦理出國手續 辦理出國手續 參加語言訓練

32 出進修報告於進修結束二個月內申請書或提經服務機關認定 陸 訓練進修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進修學分費補助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 2.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自行申請進修 機關選送進修 公 餘 進 修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全 時 進 修 公 餘 進 修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全 時 進 修 與業務有關, 並同意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 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得不予補助 提出進修報告, 於核定進修期間得給予相關補助 收到成績通知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請領進修費用補助的對象 :1. 各機關組織編制中依法任用 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2. 各機關除教師外依法聘任 僱用人員 2. 進修費用補助範圍如下 : (1) 學費 學分費或雜費 (2) 出國期間之生活費 交通費及保險費 (3) 其他必要費用 3. 各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人員, 自 92 年 2 月 1 日起, 其進修費用得不予補助 ( 視各縣市政府規定 ) 四 使用表格

33 編購置指定專書提供員工閱讀心獎審列得擇預寫優算作陸 訓練進修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專書閱讀心得寫作與測驗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 2.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2. 公務人員專書閱讀推廣活動計畫 按月或間月舉辦導讀會或讀書會評勵酌選優良作品層報縣 ( 市 ) 政府評選薦送 培訓所甄審委員會評定優良作品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專書閱讀之書目, 由國家文官培訓所逐年統一選定 2. 各機關得自行舉辦導讀會或讀書會, 其舉辦時間及方式由各機關自行規劃 所屬公務人員專書閱讀心得寫作之作品, 經層報縣 ( 市 ) 政府後, 由縣 ( 市 ) 政府評選優良作品薦送培訓所辦理 3. 參加本活動寫作競賽之作品若非本活動指定書目或格式體例不合者, 不予受理 四 使用表格公務人員專書閱讀心得寫作送審作品資料表

34 返國後三個月內撰寫心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核定出國計畫填出國案件請示檢附證件辦理出國手續辦理差假手續得報告單出國個人事故出國(觀光 探親)個人提出申請陳報首長核定辦理請假手續出國柒 服務及差勤管理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公務人員出國處理一 法令依據 1.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 2.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3.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出國報告處理規定 4. 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5. 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因公出國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所稱因公出國案件, 指由政府公務預算支應之出國案件 2. 各機關應依下列原則, 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 : (1) 確屬業務需要, 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 (2) 有益國家整體利益 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 (3) 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 (4) 除非必要, 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 (5) 出國人數 天數應力求精簡 3. 依年度因公出國計畫出國人員, 應於返國三個月內撰提出國報告 4.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建置之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 收錄五十九年迄今出國報告全文資料, 全面免費開放使用 5. 公務人員申請出國觀光, 應以休假婚假或放假日為限 ( 自 92 年起同意放寬得利用加班補休申請 ( 局考字第 號函 )) 6. 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 除機關首長需由上級機關核准外, 其餘人員由本機關依授權規定核處 7. 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各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四 使用表格 1. 年度因公派員出國工作計畫 2. 公務出國報告審核表 3. 公務出國報告提要 ( 出國人員傳送出國報告至資訊網時列印, 併同紙本報告裝訂成冊 )

35 公務人員因故擬請填寫請假單覓妥職務代理人陳機關長官核或授權單位主准假者判核柒 服務與差勤管理 一 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請假 准管故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筆 送人事單位登記疾病或緊急事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請假人員須以親自填寫請假單, 遞陳機關首長或經授權之主管人員核准後, 方得離勤,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 代辦請假手續 2. 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 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論 3. 延長病假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期滿仍不能銷假者, 應予留職停薪 留職停薪期間病癒, 得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如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 應依法規辦理退休 退職或資遣 4. 婚假 14 日, 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5.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6. 因配偶分娩 ( 或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 ) 者, 給陪產假三日 應於分娩日前後三日 ( 即含分娩日合計七日 ) 內請畢 ( 逢例假日得予順延 ), 並得分次核給, 每次至少半日 7. 休假 陪產假 婚假 喪假等至少以半日為登記單位 8. 公假 娩假 流產假 陪產假 第一次產前假 二日以上之病假等應檢附証明文件 9. 機關首長請假須報上級機關核定 四 使用表格請假單

36 陳判陳送人事單位登記依依限辦理銷差填妥出差旅費報告單位主管核章妥職務代理人期出准差柒 服務與差勤管理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出差審核登記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員服務法 2.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3. 中央機關公務員供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填報出差報告單 填覓奉主管指派具出差請示業務需要單依工作計畫 人主事計單位 審 核 分層決行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各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人對公差之派遣, 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 如利用公文或電話可資處理而達成任務者, 不得派遣公差 2. 如以緊急公務或事實上之需要, 須搭乘飛機者, 應事前報經各該機關長官或授權人核准 3. 出差因業務便利需要駕駛自用汽車 ( 機 ) 車者, 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4. 公務人員國內出差交通費之報支各依其搭乘之飛機 汽車 火車 輪船定價支給, 並免予檢據報銷 5. 出差時由機關購置便當 ( 便餐 ) 或由其他機關購置便當 ( 便餐 ) 招待, 其膳什費可照規定標準全額支給 6. 公務人員代表機關參加各項競賽性活動者得給予公差登記, 惟不得於差畢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補假 7. 人事單位依出差請示單之出差起訖日期登記簽到簿或卡片, 月終統計並登錄勤惰記錄卡表, 以便查考 出納單位發放旅費依授權規定 四 使用表格 1. 出差請示單 ( 格式由各機關視本身需要自行訂定 ) 2. 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37 柒 服務與差勤管理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簽到 ( 退 ) 管理一 法令依據 1.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人事機構抽查公務人員勤惰管理及辦公情形應行注意事項 2.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3.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4. 公務員服務法 列出遲到簽到簿 ( 列出遲到名單 ) 到簽(收回簽到簿(關閉打卡櫃)整理簽到簿(檢查卡片)機關員工2. 勤惰記錄卡 打卡)勤提出簽到簿 ( 打開打卡櫃 ) 到簽到次數依各機關需求自行決定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公務人員應依規定時間準時上下班, 除正副首長及經機關首長許可者外, 每日上下班須親自辦理到退手續, 如有虛偽情事者, 應予懲處 2. 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 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 ; 遲到 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 即應視為曠職 但有職務上之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形, 經查屬實並簽報核准者, 不在此限 3. 公務人員上 下班不得預簽 代簽或代打 ( 刷 ) 卡, 如有發現此情形, 應即行制止, 並即行簽請依規定處理 4. 公務人員於上班途中因非可歸責於個人之事由而致遲到者, 得簽報其服務機關核准後, 不列入遲到處理 5. 簽到簿 ( 或卡片 ) 應由人事人員於每日簽到 ( 退 )( 或打卡 ) 後即予整理, 並得每月統計一次登記於勤惰記錄卡 四 使用表格 1. 員工簽到 ( 退 ) 簿 提出簽到( 退) 簿(打開打卡櫃)理人事人員事先 簽(整(關閉打卡櫃)打卡)退

38 柒 服務與差勤管理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查勤一 法令依據 1.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人事機構抽查公務人員勤惰管理及辦公情形應行注意事項 2.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3. 公務人員考績法 4.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5.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人會查查事同勤單有結位有果查關勤人簽或員勤請四 使用表格 1. 查勤登記簿 2. 曠職扣薪通知書 首曠職人員依法處理長核定會主計 出納單位依規定扣薪 人事單位註記資料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各機關於辦公時間內, 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除親自隨時查勤外, 應指定人員負責查勤, 並將查勤結果列入紀錄 對曠職 遲到及早退者應即書面通知 2. 受考人對出勤考核結果有異議, 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 以書面陳述理由, 經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定, 逾期不予受理 3. 各機關人事機構或經機關首長指定之查勤人員對本機關每月至少不定期抽查二次, 未依規定辦理手續離勤者應以曠職論處 4. 曠職未滿一日得以 時 計算, 累計滿八小時為曠職一日, 再予扣薪, 公務人員曠職半日者, 尚無扣薪之規定, 惟可作為年終考績之參考依據 5. 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年終考績不得考列甲等 ; 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一次記一大過 ; 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一次記二大過

39 機關職員在辦公時間內因准歸公予返外離辦間出開公柒 服務與差勤管理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關於外出登記管理一 法令依據 1.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人事機構抽查公務人員勤惰管理及辦公情形應行注意事項 2.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3.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主管人員 登記於主管外出登記簿 機關首長核准 送人事單位登記 各單位屬員 登記於各單位外出登記簿 單位主管核准 ( 章 ) 備人事人員查勤 按登記時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內, 不得擅離職守, 因公外出須先辦妥外出手續 2. 各機關應設置主管外出登記簿及各單位屬員外出登記簿二種, 前者由人事人員保管, 後者各單位自行辦理 四 使用表格因公外出登記簿

40 通知同仁十四日以外休假確因公務需要無法休假改發加班費或申請保留彙製不休假加班費印領清冊人事單位審核主計單位核章首單長位核核定政發柒 服務與差勤管理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不休假加班費核給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2.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出納財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公務人員具休假資格者, 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 每年至少應休假十四日以上, 當年未休畢之假期如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 改發不休假加班費 2. 各機關員工不休假加班計支內涵, 包括薪俸 專業加給 職務加給等三項 3. 公務人員退休 資遣 死亡 辭職 免職當年未休假日數准改發不休假加班費, 但不得超過當年實際到公之日數 4. 公務人員於休假年度內, 由主管人員 ( 含兼任或代理主管 ) 調任非主管人員職務者, 其未休假加班費按其所任主管職務月數比例計發 四 使用表格因公不休假加班費印領清冊

41 人新調製發及登記通知當事人領取事進入單人人位員員現職回人銷柒 服務與差勤管理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職名章請領或銷毀 一 法令依據 事務管理手冊 文書處理部分規定 登記換新 變更稱離員收職毀職職名章磨損 遺失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各級人員職名章, 分為下列三種 (1) 甲種 : 各機關首長 副首長及主任秘書用, 應刻機關銜名職別及姓名 (2) 乙種 : 核閱文稿人員 ( 單位主管 ) 用, 刻課室名稱及職別 姓名 (3) 丙種 : 承辦人員用, 刻職別 姓名 ; 約聘 約僱人員承辦業務者亦同 2. 各級人員職名章, 應由人事單位核發, 並拓模一份存查 3. 機關人員異動, 應將使用之職名章截角送人事單位註銷 4. 各機關首長得視實際需要增刻一至五顆職名章, 並以 甲 乙 丙 丁 戊 字樣區分之 5. 公務員職務上使用之職名章遺失, 應隨即報請機關首長核備並補發 四 使用表格員工職名章登記簿

42 機關長官核定捌 考績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考績委員會組成與執行 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2.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組織考績委員會開考績及獎懲核議事項提付表會開 會 決考績委員主席蓋章填績入考表會紀議必要時得逐次錄如有異議 機關長官覆核交會回復委議員考核確定全體委員需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 審閱考績表及受考人資料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考績委員會, 置委員 5 至 21 人, 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及每滿 4 人應有 2 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外, 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 並指定 1 人為主席 各機關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權之行使, 應以本機關實際受考人為限, 人事 主計 政風系統人員其考績核定與銓敘審定程序係由各該人員之主管機關辦理, 非本機關實際受考人, 故不得參與一般人員甄審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之選舉 ( 被選舉權及投票權 ) 2. 考績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 3 分之 2 之出席, 方得開會, 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方得決議 可否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 3. 考績委員對於考績案件有疑義時, 得調閱其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 必要時並得向有關人員查備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列丁等及一次記兩大過人員, 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4. 考績委員及紀錄人員對其本身考績應行迴避, 對考績結果應遵守秘密, 不得洩漏 5. 考績委員之會議紀錄應包括左列事項 : (1) 會議次別 日期及地點 (2) 出席委員姓名 (3) 主席及紀錄人姓名 (4) 受考人數及其姓名職務官職等及俸 ( 薪 ) 點 (5) 備詢人姓名及詢答要點 (6) 決議事項 (7) 考績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 6. 重大獎懲案件應先提考績委員會審議 四 使用表格

43 各單位主管平時就屬員工作 操行 學識 才能加以考核送各級主管詳填考核紀錄每年四月 八月人事單位應函請各單位填妥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供年終考績參考資料捌 考核獎懲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平時考核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 2.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蹟隨時紀錄 依下列項目考核 : 一 工作二 操行三 學識四 才能 如有獎懲事實報請獎懲 由人事單位密陳就屬員優劣事 機關首長核閱各主管核章單位至少每半年陳閱一次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平時考核記錄之方式應保持彈性, 考核紀錄格式得視業務需要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2. 紀錄表於當年度年終考績辦理完畢後, 由人事單位密存, 保存三年, 期滿後得予銷毀 四 使用表格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

44 行免職如有 捌 考績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辦理年終考績 ( 成 ) 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考績法 2.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3.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4. 公務人員保障法 異議 三十日內銓敘部審定填發考績通知書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考彙整登載受考送請受考人自人相關資料填有關部分單位主管評分考績重行核定考確績績執救冊考未人績績績參員網考月予之清考加清路績一免日成考冊申年日職執統績報度起人行應計之執員( 成作表考次行自自)考業年執確一表定行濟定列丁等冊考人員考績交會回復委議員造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年終考績均於每年年終辦理, 陳報日期由銓敘部統一規定之 2. 參加年終考績之公務人員, 以任現職經依法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 ( 以月為計算標準 ) 不滿一年, 而已達六個月者, 另予考績 3. 各機關辦理考績 ( 成 ) 案件時, 應以年終任職之職務辦理考績 ( 成 ) 如在 12 月 1 日 ( 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 ) 以前調任其他機關者, 由新任職機關辦理年終考績 ( 成 ), 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2 項規定, 向原任職機關調取受考人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評定成績 ; 如在 12 月 2 日 ( 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 ) 以後始調任其他機關者, 應由原任職機關辦理年終考績 ( 成 ) 4. 各機關由 WerHb 產製考績資料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登入考績資料轉入 進行考績預審作業 更正預審錯誤資料 ( 資料編輯 ) 列印相關清冊 網路報送銓敘部 ( 隨文檢附公務人員考績 ( 成 ) 人數統計表 ) 發文銓敘部 5. 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 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 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 機關長官對於復議結果仍不同意, 得變更之, 但應於考績案內註明其事實及理由

45 6. 經懲戒處分受休職 降級減俸或記過人員, 在不得晉敘期間考列甲等或乙等者, 不能取得升等任用資格 7. 高職等調低職等或同職等調任人員, 其年資得併計 8. 考績重行核定 : 各機關或受考人於收到考績通知後, 對於考績等次以外之其他原因如有疑義時, 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 30 日內詳敘理由, 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由服務機關造具更正清冊, 報送主管機關成重行核定並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9. 考績執行 : 年終考績結果, 應自考績年度次年 1 月 1 日執行 考績獎金, 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之俸給總額為準 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執行, 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10. 考績之救濟 : 受考人如有不服於收到考績通知書次日起 30 日內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 四 使用表格 1. 公務人員考績表 2. 公務人員年終 ( 另予 ) 考績清冊 3. 公務人員考績 ( 成 ) 人數統計表 4. 考績 ( 成 ) 更正或變更申請表 5. 考績 ( 成 ) 通知書

46 捌 考績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專案考績 ( 成 ) 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考績法 2.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3. 公務員懲戒法 4. 公務人員保障法 5.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 成 ) 作業要點 送縣縣一二報鄉市市次大鎮記功市政政公府府所核簽定送一二報次大並銓記過發報未布銓敘濟確獎敘部程定懲部序前審令停完應先定成職行書救報動停免職態銓敘部審定後公所製作作專案考績通知職動態報三 作業注意事項 (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 )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或一次記二大過之作業程序, 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處分作成部分 : 由各機關主管人員依受考人之具體事實簽報擬予一次記二大功 ( 過 ) 獎懲處分, 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長官覆核後, 陳報主管機關, 由主管機關核定並發布一次記二大功 ( 過 ) 獎懲令 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 其獎懲令應附記處分理由與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 期間 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及受考人自收受免職獎懲令之次日起停職 服務機關並依規定填具停職動態登記書, 送銓敘部辦理停職動態登記 ( 二 ) 考績通知部分 : 一次記二大功 ( 過 ) 專案考績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 由服務機關製發考績 ( 成 ) 通知書 ( 三 ) 執行免職部分 : 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案件, 於救濟程序完成, 免職確定時, 服務機關應以書函通知受考人執行日期, 並依規定填具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辦理免職登記 各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對專案考績免職處分之受考人, 應充分說明其得提起救濟標的及救濟程序, 以保障其救濟權益

47 ( 一 ) 一次記二大功者 : 1. 執行 : (1) 自原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 (2) 晉本俸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 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給或已敘年功俸級者, 晉年功俸一級, 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 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 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 不再晉敘俸級, 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二 ) 一次記二大過者 : 免職 1. 執行 : 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未確定前, 應先行停職 所謂 未確定前, 應先行停職 係指一次記二大過獎懲令經主管機關核定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送達受考人, 受考人自收受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獎懲令 ( 亦為專案考績核定 ) 之次日起停職 ) 2.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規定, 需公務人員行為, 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情形之ㄧ方得為之 3. 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4. 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 應俟一次記二大過停職動態報經銓敘機關登記後, 再辦理專案考績免職 四 使用表格專案考績通知書

48 執確行免職定應先行停職捌 考績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考績免職處理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考績法 2.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3.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 成 ) 作業要點 4. 銓敘部 94 年 10 月 27 日部法二字第 號書函 敘免明具職公隨表體理務事同人實由考送員考績銓公報機維績案銓列敘所銓服關附敘該丁發持陳敘部部處向等給停人考審分保原考職員績部定績動訓議知書及免職令分通者30 日內經原處態會提請復審不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事實 : 受考人發生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6 條第 3 項各款事實 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累積達 2 大過者 2. 各鄉鎮市公所考績委員會初核, 應給予受考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3. 考績 ( 成 ) 列丁等者, 應教示 : 受考人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 得於收受考績 ( 成 ) 通知書及免職令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繕具復審書經由核定機關重新審查後, 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等文字 4. 各機關發給考績 ( 成 ) 通知書時, 應由受考人簽收並載明簽收日期 5.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8 條但書規定, 考績應予免職人員, 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未確定前, 應先行停職 所謂 未確定前, 應先行停職 係指考列丁等考績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 服務機關製發免職令送達受考人, 受考人自收受考列丁等免職令處分之次日起停職 四 使用表格公務人員考績清冊

49 玖 獎懲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平時獎懲案件處理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考績法 2.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3.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公獎機關長官務懲提具交提會人之員人考具具各事機體事績審備級關應事主長單委予實管官列核位員核舉實准依據獎懲標準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平時獎懲案件可由長官, 各單位主管或上級指示人事人員應嚴格審核依法處理 2. 獎懲案件以核定發佈之日為生效日 3. 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 4. 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前另案違法其情節重大者, 可依規定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5. 各機關辦理重大獎懲案件請依規定先行提考績委員會審議 6. 因違法一次記二大過辦理專案考績先免職在未奉核定前得准予辭職 7. 鄉鎮市公所主任秘書以下人員之記功 記過以下之獎懲, 由各機關自行核定 四 使用表格 1. 獎懲建議函 2. 獎懲令 轉知陳判或陳報

50 先分依據法令處查析原案告情玖 獎懲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控案處理一 法令依據 1.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2.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違法失職檢舉控貪污瀆職訴機關首長交查 上級機關交辦 密 調查蒐集證據資料理一般行 涉 及 刑 責 違法失職 應受懲戒 情 事 政責任 簽首 報長 層報縣府 移送法辦 移付懲戒 依平時獎懲規定與程序核辦 除有具體事實概不受理 匿名或冒名檢舉 證據筆錄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控案之處理過程中, 非有必要應盡量以秘密方式進行 2. 辦理時應先查訪原告以研判檢舉內容是否真實, 如係真實應先蒐集證據 ( 並盡可能作成談話筆錄 ) 3. 為保障檢舉人, 應對其姓名 身分予以保密, 又為顧及被檢舉人之名譽與防止誣陷困擾, 在案件處理未定前不宜輕於公開 4. 調查方式可視情節輕重採取直接調查或側面調查, 或兩種方式併用之 5. 依據案情分析結果, 應慎重審理, 並按最適切之懲處法令從嚴議處 6. 如係匿名檢舉, 且內容空泛, 則不予受理 四 使用表格

51 玖 獎懲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懲戒案件處理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員服務法 2. 公務員懲戒法 3.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 4.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5.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再審議案件在途期間標準 檢撤職至少一年內停止任用舉告發期間至少六個月期滿復職, 公職調機移公調議執休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不得晉務務務級 升級或調任主管職務人或關查員員其查付懲降一或二級改敘, 改敘日起二有主他戒將懲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降級違失管委原戒職務 無級可降者, 按每級差件人額減其月俸, 其期間為二年法屬懲員職抄提 決會交出減十或二十 % 支給, 期間六個月廢行受被申減俸 ~ 一年, 自減俸日起一年內不得弛為實定戒理付辯決行晉敘 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依法定程序記過敘 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一年記過三次應降一級改敘申誡申誡以書面為之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公務人員違法,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依規定應予移付懲戒者, 應由其服務機關層轉縣政府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2. 受懲戒處分之記過與申誡不得與平時獎懲相抵銷 3. 同一案件移付懲戒時應全體移送 ( 同一違法失職案件, 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 應全部移送 ) 4. 移付懲戒案件其情節重大者可依規定先行停職 5. 移付懲戒案件如涉及刑事責任者, 同時移送法辦 ( 其服務機關應主動移送司法機關 ) 6. 凡一事由經移付懲戒而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不予懲戒處分者, 不得另予具有懲戒性質之其他行政處分 7. 凡受懲戒處分者, 下年度均不予休假 8. 公務員因案停職, 經法院判處罰金或宣告緩刑及易科罰金者, 除有任用法規定不得任用者, 應即免職外, 應層報縣府予以移付懲戒 9. 主管長官收受懲戒處分之議決書翌日, 應即為執行 10. 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 仍得為懲戒處分, 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禠奪公權者亦同 四 使用表格 1. 懲戒案件移送書 2. 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情形表 3. 申辯書

52 日生效檢附有關 玖 獎懲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撤免職案件處理 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員懲戒法 2. 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3.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4. 公務人員保障法 5.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釋字第 491 號解釋 6. 公務人員任用法 其他法定應予免職事項應公務人員有公予務員懲戒法 免公務人員任用法 考績法等職法律規定應予免職 證明文件 填妥獎懲建議函陳 判 縣市政府核定免職轉發人事命令 核定之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公務人員之免職除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以外, 尚有一般免職 ( 如辭職另有任用或資遣等 ), 本項免職非依法令規定並具有具體證明文件不得辦理 2. 公務人員涉嫌貪污於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被羈押並經停職者, 其行為事實如符合涉及重大貪污案件有確實證據者之要件, 各機關仍可依規定一次記二大過辦理專案考績免職 3. 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 應先行停職俟報經銓敘機關登記後, 再行辦理專案考績免職 4. 公務員因案停職中因另案涉刑受科刑判決確定者仍應依規定予以免職 5. 經考績免職先行停職人員, 其免職案經復審 行政訴訟撤銷者, 應予復職 6. 受免職處分之人員, 既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則免職處分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 ( 釋四九一號 ) 四 使用表格 1. 獎懲建議函 2. 獎懲令

53 玖 獎懲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停職案件處理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員懲戒法 2. 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 3.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4. 公務人員保障法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規定應予停職人員 涉嫌刑案人員 移付懲戒人員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未確定前 依規定應予停職人員其服務機關應即報縣府先行停職 得機關首長決定填具獎懲建議函縣市政府核定停動先態予登停記職職考績列丁等者核定前 認有先行停職必要時, 應請縣府核定後行之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除依法停職人員外, 考績應予免職 一次記二大過應予免職人員, 於尚未確定前, 機關首長認為必要時, 仍得予以停職 2. 停職人員所遺職務應由服務機關首長指派現職適當人員暫行代理 3. 因案停職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者應審擬其行政責任為原則 4. 停職 復職及免職案件, 均應以最速件處理, 如有稽延, 應查究其責任 5. 權責機關發布之停職令送達被停職人員服務機關之翌日起執行, 不得以無法送達受處分人為由, 阻止該處分之執行 四 使用表格 1. 獎懲建議函 2. 獎懲令 3. 動態登記書 4.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一覽表 5.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54 因人機核案事關准停單首職位長發之俸給陳判 人簽核員擬定給玖 獎懲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停職人員核發半薪處理一 法令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免職 撤職 休職或判刑 未受撤職休職處分或徒刑之執行停發 准予復職補足至原應發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 發給半數之本俸 ( 薪 ) 或年功俸 ( 薪 ), 於撤職 休職或免職時停發 2. 停職核給半數之本俸 ( 薪 ) 或年功俸 ( 薪 ) 及復職補發 3. 專案考績停職人員不得比照發給半數俸給 四 使用表格

55 動態登記非受懲戒人員 玖 獎懲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復職案件處理 一 法令依據 1.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2. 公務員懲戒法 3. 公務人員保障法 停人 休人 職員 職員 留職停薪人員 原提具申請復職書服受填妥獎懲建議函縣市政府核定准因務予消機復滅關可以公文代替 職理應徵入伍人員 陳判 復薪 ( 補薪 )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停職人員經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並未受撤職或休職之懲戒處分者應許其復職 2. 休職人員休職期滿, 留職停薪人員, 應徵入伍人員原因消滅時均准其於規定期限內申請復職 3. 因案停職許其復職時, 應以權責機關發佈准其復職並實際到職日為生效日期 4. 因案停職人員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且未受撤職 休職之懲戒處分, 准予復職 5. 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內得申請復職, 除前經移送懲戒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外, 服務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6. 公務人員因案奉准復職後不應補發停職期間主管特支費 7. 公務人員因案停職其停職期間, 於復職時補發俸給, 不應扣除其自謀生活部分之所得 8. 休職期滿復職後不得補發停職之俸給 9. 停職核給半薪及復職補發停職期內之本俸或年功俸, 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者, 補發時扣除 10. 休職期滿許其復職, 自復職之日起, 二年內不得晉敘 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四 使用表格 1. 獎懲建議函 2. 獎懲令 3. 動態登記書 4.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一覽表 5. 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審查須檢附相關證件確認表

56 主管機關轉頒銓敘部審查登記玖 獎懲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獎章請領一 法令依據 1. 獎章條例 2.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3.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具備功績楷模獎章之條件者 主動發掘並向機關提出 考績委員會審查通過 服務機關薦報 行縣市政府政審核 院具備服務獎章之條件者 交各當事人查填 服務機關審核 網作 路業 縣市政府審核彙報 核定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服務獎章於退休 退職 資遣 辭職或死亡時請頒 2. 服務獎章之請頒作業中, 應詳查其考績是否均係乙等以上, 且未受懲戒處分 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 3. 各機關人事機構對已獲頒獎章人員, 應於個人資料中確實記載, 以免因漏登人事異動造成重複請頒情事 4. 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建置 服務獎章線上請頒及檢核系統 建置申請報送 四 使用表格 1. 請頒 等服務獎章名冊 2 請頒 等服務獎章統計表 3. 已頒 等服務獎章名冊 4. 功績 ( 楷模 ) 事實表

57 玖 獎懲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獎勵績優人員一 法令依據 1. 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2.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 3. 各縣市政府自行訂頒獎勵模範公務人員 ( 績優人員 ) 實施要點 遴主機考薦動關績績發首委員優掘長會人提核評員報交審四 使用表格 1. 模範公務人員推薦表 2. 事蹟簡介表 服務機關薦報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各機關學校擬推薦之特殊貢獻及工作模範人員, 應先提經本機關學校考績委員會, 依獎勵標準確實評審 2. 遴薦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者, 須最近五年服務成績優異 ( 考績或考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 ), 且最近五年未受刑事處分 懲戒處分或懲處 3. 各機關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 如具有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 第十二條各款事蹟之一者, 得於每年七月底前函送銓敘部評選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縣市政府核轉行核表政院審核定頒發獎狀 及獎金 揚登錄人事 資 料

58 機關首長核送還出納如 人員辦理劃帳發薪章如有變俸隨時通知薪情事拾 待遇 福利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待遇領發之審核 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施行細則 2.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3.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4.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具每月月底以前扣蓋職名章出納人員出納人員造下月份待遇印領人事單位核主計單位核清冊章有不符 會同出納更正 更正處加 章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人事人員對於各該機關學校待遇之核發應負嚴密審查之責 2. 新進人員或離職人員該月份之待遇, 均應以實際在職日數折計發給 ( 每月以當月待遇除以國曆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 3. 退休人員除奉准延長交代人員以外, 均應自退休生效之當日予以比照折計, 如已發給者應予追回 4. 考績晉級人員應自考績核定之月予以更正待遇印領清冊, 並予補發自當年一月份起晉級部分之待遇 5. 變俸人員應以核定變俸之月為準, 由人事單位通知出納單位, 予以變更待遇, 如有差額並予追加扣補 6. 留職停薪人員其待遇不發給 7.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 其等級起敘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四 使用表格

59 填造請領兼職出納人員辦理兼任隸屬 公得支給兼職費費單位主管核章人事單位審核主計人員核章陳核印務發領人手清員冊續判拾 待遇 福利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兼職費一 法令依據 1. 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2.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奉上級機關核准有案 機關職務 兼任其他機關職務 函文通知兼任機關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兼職費應以依規定兼任其他機關職務之人員為支給對象, 其他非依規定兼職人員暨兼任本機關職務 ( 含任務編組 ) 者均不得支給 2. 各機關所屬之單位, 如未具 (1) 獨立編制 ;(2) 獨立預算 ;(3) 依法設置 ; (4) 對外行文等四項要件者, 非屬獨立之建制機關, 凡由本機關人員兼任是類單位工作者, 不得支給兼職費 3. 兼任主管職務人員准就主管職務加給 兼職費擇一支領 4. 兼職費標準, 按簡任 薦任 委任標準支給 5. 薦任第九職等與委任第五職等支領年功俸人員及薦任第八職等與委任第四職等年功俸四級人員, 其兼職費按高一官等標準支給 6. 公務員兼有數職者, 以支領二個兼職費為限, 每月支領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7. 兼職費一律由本職機關轉發, 不得由被兼任職務之機關直接支給 但採電連存帳方式支付兼職費, 並經兼職機關於支付後函知兼職人員本職機關 ( 構 ) 學校者, 不在此限 四 使用表格

60 公主計單位會審陳教人員拾 待遇 福利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其他給與 ( 生活津貼 ) 一 法令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結 婚 事實發生三個月內 填人事單位審核本人或配偶生育 本人或眷屬喪葬 具申請書鄉鎮 ( 市 ) 公所判出納單位逕行發給 子女教育補助費 繳驗戶口名簿 有關證件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婚 喪 生育補助以事實發生日期之當月俸額為補助標準 2. 各項補助必需在結婚 生育 或死亡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本機關申請 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 其申請期限為六個月 如有未能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 ( 三個月 ) 提出申請者, 同意其於申請表敘明事由送機關審查後核發, 其期限以五年為限 3. 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 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 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4. 公教員工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繳驗戶口名簿簡化為 : (1) 於各該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 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者外, 無須繳驗戶口名簿 (2) 每學期由機關人事單位公告, 員工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提出申請, 經人事單位複核後, 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無需繳驗戶口名簿 學生證 ( 或收據 ); 至有關支付憑證部分, 仍依 支出憑證證明規則 相關規定辦理 四 使用表格其他給與 ( 生活津貼 ) 申請表

61 調查員工活動意願擬定各項文康活動計籌實簽報機關首長畫備拾 待遇 福利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員工文康活動一 法令依據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施會主計等有關單位 三 作業注意事項利用週末或假日舉辦文藝類或體能類活動, 並舉辦比賽, 必要時得在辦公室時間實施, 參加人員給予公假 四 使用表格

62 拾壹 保險 事事單單位位審決保停並保並人員決退保通知一份保核行險保部復自月復職復薪之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公教人員保險要保停保退保及復保 一 法令依據 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 要人人5. 公務人員保險復保通知 函送公保部 1. 公教人員保險異動名冊一份 2. 繳費清單及入帳單各一份 本機關人事單位 1. 異動名冊一份存查 2. 繳費清單及入帳單各一份 核行本機關主計單位繳費清單及入帳單各一份存查 申公動1. 停職請教名異動名冊一份連同有關證件函送公保處辦理停保 4. 失蹤位退會主計 出納單 2. 休職停人冊決3. 留職保員註異動名冊一份及保險證由機關人事單位存查並保明停薪核行通知出納人員及主計單位停繳保費 亡提務會主計 出納單位 本 機 關 留 存 退 保 通 知 一 份 時填造復保通知二份並檢附復復保通知一份由本機關有關證件保職人事單位存查停職人員 會主計 出納單位補繳 保保費人復復保通知一份連同有關休職或留職停薪人員停保原因消滅證件函送公保部辦理 溯自停保之月起終 職人員 止保險並補辦退休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要保機關應於新進人員到職之日辦理申請加保手續 2. 辦理要保手續, 如係部分人員之加保, 其保險費可免同時繳納但得併入機關該月份之保險總 額內補繳, 繳納保費清單之填具寄發亦同 3. 留職停薪人員得選擇自費繼續參加保險 4. 停保原因發生在當月一日時, 當月保費停繳, 停保手續亦應於當月辦妥, 如發生在當月一日 以後則當月保險費仍應繳納, 停保手續可於次月內辦理 5. 破月退保 只需繳納在職天數之保費, 如已繳納公保費, 可以比照按日核實發還 6. 復保補繳保費者, 仍得補送繳費清單 四 使用表格 1. 要 ( 承 ) 保名冊 3. 公務人員保險停保通知 2. 繳納保險費清單 4. 公務人員保險退保通知 6. 公務人員保險變更通知 編制內新進人員填具公教人員保險異動名冊會出納人員計算保費及填繳費清單並通知主計單位彙繳及收受入帳三聯單人事單位審填具險異原因人事單位審台灣銀行公被保險人離職死出退保申請起回復保險事單位審核薪之月起補繳保費並補辦給付補薪者自補撤職或免

63 拾壹 保險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公保現金給付請領一 法令依據 1. 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 2.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被保險人3. 領取給付收據 ( 重度殘廢 ) 殘廢 ( 中度殘廢 ) ( 輕度殘廢 ) 養 老 死亡 ( 因公 ) ( 普通 ) 眷屬喪葬 殘廢給付請領書, 領取給付收據, 殘廢證明書, 其他證明文件 ( 因公或服兵役殘廢證明 ) 養老給付請領書, 領取給付收據, 退休證明書 ( 影本 ) 或資遣證明書, 保險證 死亡給付請領書, 領取給付收據, 死亡診斷書,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保險證其他證明文件 ( 證明因公或服兵役死亡 ) 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 領取眷屬喪葬津貼收據 死亡診斷書 戶籍謄本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各項給付標準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給付標準辦理 2. 夫妻同為被保險人, 一方死亡可同時請領死亡給付及眷屬喪葬補助津貼 3. 養老給付案件, 由銓敘機關核定後副知公保部辦理 4. 退休保險之年資不得併計請領養老給付 5. 各項現金給付應於事實發生五年內請領, 自殺之死亡不給付 四 使用表格 1. 公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請領書 2. 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殘廢或死亡者, 另使用 (1) 公教人員保險醫療診斷書 (2) 被保險人最近三年因公積勞考績 ( 成 ) 證明書 送人加蓋機關印信或主管職章逕核辦寄人事妥公事單給務單人位付位員決手審保核部定行續

64 拾壹 保險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全民健康保險要保停保退保一 法令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要保轉入退保轉出2.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 ( 轉出 ) 申報表 ( 承表 L) 公務人員本人及眷屬網路加退保作業 相關之公保被保險人停保 失 蹤 死 亡 離 婚 逕上健保局網站填報 ( 加保 退保 ) 事單位申請人主計出納審核會事單位單決位人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本單位公務人員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為第一類被保險人, 其無職業之眷屬 ( 如下 ) 得選擇隨同參加保險 : (1) 配偶 (2) 直系血親尊親屬 : 父母 祖父母 外祖父母 曾祖父母 外曾祖父母等 (3) 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 : 子女 孫子女 外孫子女 ( 超過二十歲, 以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為限 ) 2. 公務人員轉出 ( 退保 ), 其眷屬應隨同轉出 ( 退保 ) 4. 已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滿三十年之現職在保人員, 其本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得免自付保險, 其自付額由要保機關予以補助 四 使用表格 1. 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保險對象投保 ( 轉入 ) 申報表 ( 承表 C) 列印要保 退保名冊, 人事及出納單位各留存一份 行逕上健保局網站填報 列印退保名冊, 人事及出納單位各留存一份

65 拾壹 保險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全民健康保險變更登記一 法令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被保險人3.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之年滿二十歲卑親屬續保申報表 險俸額異動 親屬異動 其他各種異動 或附送保險證申人填申具事全報請民單健表位康變保審險三變更核更更改姓名 年齡 籍貫份 作業注意事項 1. 被保險人更改姓名 年齡 籍貫等事項應附送被保險人之保險證件或戶籍謄本, 其他變更事項免附 2. 變更通知應於申請時或異動事實發生時即予辦理 四 使用表格 1.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變更事項申報表 2.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申報表 檢具合法證件保 戶籍謄本人變更申報表二份(有關證中央健康保險局北事件區單 位謄分決本局行)

66 拾貳 退休資遣撫卹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公務人員退休一 法令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 填寫退休事實表人當事人申請事前登記命事自願退3. 年資採計切結書 室休審當事人提核出負責查催人事人員令退人事人員主動辦理休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1) 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2) 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2. 公務人員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 (1) 年滿六十五歲者 (2)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3. 自願退休應由當事人提出申請, 經審核符合條件且機關財源足敷支用時辦理之, 命令退休人員服務機關除應事先編列預算優先辦理外, 人事人員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其辦理退休 經通知拒不辦理退休者,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4. 辦理退休人員具有 公務人員退休法 修正施行前後年資合計逾三十五年者, 由當事人就其前後年資予以取捨 5. 退休案之復審以一次為限, 惟退休人員仍應以退休核定生效之日離職並發給原核定退休金, 不得以復審為由支領退休後薪俸及申請變更退休日期 6. 具有危險及勞力特殊性質職務者, 按降低年齡規定辦理退休 四 使用表格 1. 公務人員退休事實表 2.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領受人員資料卡 陳銓轉敘部審判定知人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事 主計人員依規定程序辦理按序裝訂及核對年資( 蓋核與正本無異章戳及人事人員職章 ) 照片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發放退離給與人員資料卡 存摺影本乙份 ( 台銀 一銀 合庫 ) 任審證件 副知公保部 退撫基金

67 拾貳 退休資遣撫卹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公務人員撫卹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其施行細則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4.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領受人員資料卡 因死通受填人陳銓轉公敘部病故審或意請請表核判定知申請殮葬補助費 申請公保死亡給付 知亡寫遺事理撫族卹室提外出申事審死申實亡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公務人員因公死亡或在職十五年以上病故或意外死亡, 可核發年撫卹金及一次撫卹金 ; 在職十五年未滿而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僅發給一次撫卹金 2. 公務人員在職二十年以上亡故生前立有遺囑不願支領年撫卹金及一次撫卹金者, 得按公務人員退休法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 實物配給及眷屬補助費, 但因公加給部分之計算標準仍照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辦理 3. 公務人員遺族請領年撫卹金, 應於每年五月前檢具年撫卹金證書 戶籍登記資料及遺族代表人姓名 指定之郵局或銀行存款帳戶資料, 送交支給機關 ; 支給機關應將年撫卹金撥入帳戶, 於每年七月十六日一次發給 4. 公務人員在職亡故者應給予殮葬補助費 ; 支領年撫卹金之遺族, 可比照原服務機關現職人員申請二分之一之子女教育補助費 5. 年撫卹金可隨同在職之同職等人員俸給調整 6. 申請撫卹所送戶籍謄本, 除亡故公務人員應檢送除戶謄本外, 其具有領卹權之同一順位所有遺族應檢送有效之謄本 四 使用表格 1. 公務人員遺族申請撫卹事實表 2. 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證明書 3. 從優議卹增加功績撫卹金事實表 主計 人事 全戶戶籍謄本 人員依規定按序裝訂及核對年資 死亡證明書 遺族委託書 因公死亡證明書 從優議卹增加功績撫卹金事實表 任審證件 程序辦理

68 拾貳 退休資遣撫卹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公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一 法令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 支提兼領月出退休金人申員遺族請2.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領受人員資料卡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 遺族 ( 父母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 如不領一次撫慰金, 得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 改領月撫慰金 2. 領受月撫慰金遺族如有下列情形喪失領受權利 : (1) 死亡 (2) 褫奪公權終身者 (3)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者, 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4)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3. 領受月撫慰金遺族, 經褫奪公權者, 自褫奪公權之日起停止領受月撫慰金權利, 至其復權時回復 4. 月撫慰金之發給, 比照月退休金, 自退休人員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 每六個月發給一次 遺族如未於退休人員死亡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規定申請, 致溢領退休人員死亡當期以後之月退休金, 應由支給機關就其應領之撫慰金核實收回 四 使用表格 1. 撫慰金申請書 填寫月撫慰金申請書 原月退休金證書 死亡證明書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發放退離給與人員資料卡 存摺影本 ( 台銀 一銀 合庫 ) 轉陳人銓事敘室部審審判知 除戶戶籍謄本 核定

69 拾貳 退休資遣撫卹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公教人員資遣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任用法 2. 公務人員退休法 機組業關織務副知退撫基金 公保部裁變緊服撤更縮務機陳銓關不無以轉認適適敘定任當調現工部任職作當服及可者審事務機判定公身勝人關知立體任申初醫衰工請審院弱人事 主計證不作人員依規明能者定程序辦三 作業注意事項核准資遣人員之資遣給與, 依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辦理 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 1. 病歷證明 4. 退離人員資料表 2. 戶口名簿 5. 存簿封面影本 3. 照片 6. 任用審查證件四 使用表格 1. 公務人員資遣事實表 2.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領受人員資料表

70 拾貳 退休資遣撫卹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月退休金 年撫卹金 月撫慰金核發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 2. 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 公退金人核撫計核所休 算卹金月月金核退 撫事算定休月年慰金撫之撫金 慰月卹案室年金單發主計室核章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公務人員月退休金 年撫卹金及月撫慰金之支給機關為鄉鎮市公所 2. 人事單位於核計月退休金 年撫卹金及月撫慰金時, 應依據權責機關核定之月退休 ( 年撫卹 月撫慰 ) 金基數及眷屬口數辦理 3. 請領月退休金 年撫卹金及月撫卹金時, 應檢附戶籍謄本及已成年子女學生證影印本, 以為眷屬口數異動之依據 4. 已核發之月退休 ( 年撫卹 月撫慰 ) 金, 如遇公務人員俸給調整時, 應於下次發給月退休 ( 年撫卹 月撫慰 ) 金時補發 5. 每年兩期月退休金 月撫慰金由服務機關辦理, 繕造核發清冊, 依相關程序送財福課出納人員製發支票, 於每年一月十六日及七月十六日撥入指定金融行庫之退休 ( 遺族 ) 人員帳戶, 並定期查驗上開人員有關證件 四 使用表格 ( 由人事資訊管理系統列印 ) 1. 退休金計算單 2. 請領退休金領據 3. 遺族撫卹金計算單 4. 遺族請領撫卹金領據

71 轉判發主計單位 拾貳 退休資遣撫卹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退休人員照護一 法令依據 1. 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 2. 退休人員照護事項 ( 人事行政局 94 年 人事行政法規釋例彙編 第五冊 ) 每年春節 端午及中秋三節 疾 病 退休人員婚 喪 慶 弔 本機關文康活動 致贈退休人員禮品或慰問金簽陳請致贈慰問金賀撥儀或賻儀款退休人員重大邀請退休人員參加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行政院民國 89 年 11 月 30 日台 89 人政給字第 號函修正 退休人員照護事項 中有關退休人員之適用範圍如次 : (1) 退職之政務人員納入退休照護之對象 (2) 退休 ( 職 ) 人員退休時年滿六十歲 ; 或任職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者或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 ( 職 ) 人員始予以照護 上述所稱 未具工作能力 係指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 ( 如殘障人員 ) 情事 (3) 各機關依現行 退休人員照護事項 規定前已列為照護對象者, 仍依現行規定繼續辦理 (4) 凡在國內設有戶籍之退休 ( 職 ) 人員者, 得予發給, 惟若於年節前出國者, 應出具委託書, 俾憑機關辦理發放三節慰問金之依據 2. 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之發放標準, 係由各機關視經費狀況自行發給 ; 另依 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 參之四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 上項慰問金之標準自 90 年度起已編列每人每年 6000 元四 使用表格

72 公務人員基本資料異動(增刪公務人員動態資料)拾參 人事資訊管理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人事行政資訊系統資料列報一 法令依據 1.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人事資料統一管理要點 2. 全國公務人員人事資訊統一代碼本 - 機關暨學校代碼 3. 全國公務人員人事資訊統一代碼本 - 一般項目代碼 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語 文 新進人員資料電腦建檔 教育程度 考試 檢覈 訓練 其他履歷表所載資料 個人基本資料變更 現職資料變更 人事 ( 異動 ) 資料隨時更新上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電腦處理 建立 / 更新資料 經歷銓審資料新增 考績獎懲資料新增 校 正 其他資料變更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人事資料異動傳輸前, 應確認通過資料檢誤後再行報送 2. 各項人事資料經校對更正後, 應立即上傳報送以確保資料新穎正確 四 使用表格

73 拾參 人事資訊管理苗栗縣三灣鄉公所人事資訊業務之處理一 法令依據 1. 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 2.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人事資料統一管理要點 3.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初任人員履歷表力求詳細正確, 俾使電腦人事基本資料建檔更臻完備 2. 人事資料異動時, 隨時進入人事管理資訊各子系統更新檔案 3. 現職人員異動時, 原服務單位須將個人人事資料傳出, 讓新機關轉入繼續維護其電腦資料檔 4. 人事管理資訊系統, 請隨時上網更新資料 四 使用表格填履歷表並簽章初任公職人員詳人事資料調動人員送人事單位審核中進行傳入傳輸管理子系統進入電腦檔資料入基本資料管理系統按項鍵料進入人事資料依當事人所填資資料傳入完成電腦人事資料檔案異動資料隨時登錄各子系統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人事異動資料隨時傳出作業腦資料傳做個人電離職人員位郵寄新單員攜帶或交離職人

74 拾參 人事資料管理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人事資料考核系統一 法令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人事機構人事資料考核計畫 人力資源管理系統申報 至 ecpa- 應用系統 - 人力資源管理系統申報 最遲應於每月 15 日前完成 4 種 ( 或 5 種 ) 調查表申報 待遇資料報送 以 WebHR 待遇福利子系統整批產生待遇資料並至資料傳輸作業線上報送待遇 應於每月月底前完成當月待遇資料申報及確認入檔 現有員額數考核 由人事行政局資料庫產生之月報表與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員額數比對, 誤差率不得超過 5% 應於每周之周成績考核後檢視修正, 最遲應於月底前完成 個人人事資料正確性 以人事行政局資料庫中考核表 1 表 2 表 5 表 19 人事資料之正確性 應於每周之周成績考核後檢視修正, 最遲應於月底前完成 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人力資源管理系統中身心障礙與原住民報表資料截止日期為當月 1 日, 現有員額與技工工友報表資料截止日為上月月底 2. 對於月考核成績如有疑義, 請於 1 個月內透過該考核系統線上申訴作業提出 3. 人事資料考核系統請由 ecpa 人事服務網 - 應用系統 中進入 四 使用表格

75 遷調案轉拾參 人事資訊管理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調職人員人事資料之移轉一 法令依據 : 1. 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 2.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人事資料統一管理要點 調 出 調 進 以 WebHR 個人資料子系統辦理人員卸職作業, 並上傳個人人事資料及列印人事資料相關表單 未接到調職人員資料時或接到而資料欠符, 向其原職機關稽催 建立資料並上傳個人人事資料 完成資料移三 作業注意事項 1. 新職機關於調任人員到職 3 天後, 仍未接到其原服務機關移轉之個人資料時, 新職機關應立即透過系統向原服務機關稽催 2. 各機關人事資料應依照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之規定辦理 四 使用表格 1. 人事資料移轉單 ( 可由 WebHR- 個人基本資料子系統 - 報表 - 個人資料移轉單 中列印 ) 2. 離職證明書 ( 可由 WebHR- 個人基本資料子系統 - 報表 - 個人資料移轉單 中列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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