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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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體育大學 標準作業流程表 (SOP) 中華民國 年 6 月 1 日

2 目錄 項次 項目 頁碼 EB0101 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之擬 ( 修 ) 訂 1 EB0102 組織職務說明書級職務歸系之擬 ( 修 ) 訂 7 EB0103 職務異動處理流程表 15 EB0104 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18 EB0201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高普考試分發作業 26 EB020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分發作業 34 EB0203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分發作業 43 EB0301 任免遷調 - 職員內陞標準作業 52 EB0302 任免遷調 - 職員外補標準作業 56 EB0401 銓審請任 試用期滿送審 60 EB0402 銓審請任 簡易送審動態案件網路報送事項 63 EB0403 銓審請任 請任作業 66 EB0404 銓審請任 兼職案件之報核程序 69 EB0405 銓審請任 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代理人之聘僱用及解聘僱 ( 差假 因案停 72 職 休職或奉准保留職缺 ) EB0406 銓審請任 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代理人之聘僱用及解聘僱 76 ( 考試分發 ) EB0407 銓審請任 留職停薪及復職申請 80 EB0408 銓審請任 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非超額工友 ( 含技工 駕駛 ) 移撥方 84 式 EB0502 在職訓練 87 EB0503 升官等訓練 90 EB0504 進修 93 EB0505 出國專題研究 96 EB0506 登錄終身學習時數 100 EB0507 專書閱讀心得寫作 102 EB0601 公務人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審核 105 EB0602 公務人員赴大陸案件審核 108 EB0603 請假作業 112 EB0604 簽到 ( 退 ) 管理 116 EB0605 休假補助費核撥 118 EB0701 考績委員會組成處理作業 122 EB0702 平時考核處理作業 126 EB0703 平時獎懲作業 129 EB0704 年終考績處理作業 134 EB0705 考績 ( 成 ) 列丁等免職處理作業 141 EB0706 專案考績處理作業 146 EBO707 懲戒處理作業 153 EBO708 停職處理作業 158 EB0709 停職核薪處理作業 162 EB0710 復職處理作業 165 EB0711 申訴再申訴處理作業 168 I

3 EB0712 復審行政訴訟處理作業 173 EB0713 功績 ( 楷模 ) 獎章請頒處理作業 178 EB0714 服務獎章請頒處理作業 181 EB0801 俸給核發作業 185 EB0802 子女教育補助費請領 189 EB0803 結婚生育喪葬補助費請領 194 EB0804 兼職費支給作業 198 EB0805 加班申請與加班費核發 202 EB0806 公保加保與退保作業 206 EB0807 公保現金給付請領 210 EB0808 全民健康保險要保與退保作業 213 EB0809 全民健康保險變更登記 216 EB0902 福利 - 急難貸款 221 EB1001 公務人員退休 224 EB1002 公務人員撫卹 229 EB1003 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撫慰金 234 EB1004 公務人員資遣 239 EB1005 月退休金 年撫卹金 月撫慰金核發 244 EB1006 退休人員及撫卹遺族照護 249 EB1007 早期退休人員特別照護金核發作業 254 EB1008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核發作業 259 EB1009 聘僱人員離職儲金 263 EB1101 新聘專任教師 266 EB1102 新聘專任教師送審 270 EB1103 新聘兼任教師 274 EB1104 續聘兼任教師 278 EB1105 新聘研究人員 281 EB1106 續聘研究人員 287 EB1109 教師升等及送審 290 EB1110 新聘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敘薪 293 EB1111 教師借調處理作業 297 EB1112 教師兼職處理作業 300 EB1113 校長遴選作業 303 EB1114 教師留職停薪及復職申請 308 EB1115 教師請假作業 313 EB1116 教師申訴處理作業 316 EB1117 優秀公教人員選拔及表揚作業 319 EB1118 資深優良教師表揚作業 322 EB1119 績優人事人員遴薦作業 325 EB1121 公立大專校院教師教師解聘 停聘 不續聘案件作業 327 EB1122 教育人員退休 331 EB1123 教育人員撫卹 335 EB1124 退休教育人員遺族撫慰金 339 EB1125 教師資遣 342 II

4 EB1126 教師延長服務 348 III

5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0101 項目名稱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之擬 ( 修 ) 訂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組織規程之訂 ( 修 ) 定 : ( 一 ) 訂 ( 修 ) 定組織編制 ( 二 ) 劃分內部架構員額與職掌 ( 三 ) 草具 ( 修訂 ) 組織規程及訂定編制表 ( 四 ) 送請校內各單位提供意見 ( 五 ) 送請校內法規單位審議 ( 六 ) 陳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 七 ) 陳報教育部審議 ( 八 ) 教育部核定後生效 ( 九 ) 報送銓敘部網路作業 ( 十 ) 考試院核備 二 編制表之訂 ( 修 ) 定 ( 一 ) 教師員額編制表 : 1. 配合組織規程修正案或各校需要修正 2. 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示 3. 陳報教育部審議 4. 教育部核定後生效 ( 二 ) 職員員額編制表 : 1. 配合組織規程修正案或各校需要修正 2. 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示 3. 陳報教育部審議 4. 教育部核定後函送銓敘部轉陳考試院核備 5. 考試院核備後生效 控制重點一 教師及職員員額編制表每年至多以修正 1 次為原則 二 職員員額編制表所列官等職等配置比例應符合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之規定 三 辦理組織編制作業有關機關名稱 單位組設應符合組織準則或專屬法規之規定, 職稱之選用必須符合配置準則以及各該機關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規定, 並妥為調配行政性職稱與技術性職稱之員額, 以免日後辦理職務歸系及實際用人時發生 EB

6 困難 四 為使組織法規與職務列等表規定相互配合, 於訂定或修正組織規程時, 須依機關性質於相關條文及編制表末加註相關文字, 並依照銓敘部所訂 各機關 ( 構 ) 學校組織法規訂列體例用語彙整表 內容用語, 不可自行創設使用不同文字 五 編制表內所置職稱須與組織規程規定相符 六 學校留用職務出缺後改置其他職務, 於編制表加註相關留用用語, 參考 97 年 8 月 5 日銓敘部部法三字第 號函辦理 七 國立大學校院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計有主任秘書 教務長 學生事務長 總務長 處長 館長 中心主任 處主任 室主任 館主任等 10 個職務得由職員專任, 其餘主管及副主管職務仍僅得由教師兼任 ( 教育部 100 年 3 月 15 日臺人 ( 一 ) 字第 號函 ) 法令依據一 大學法 二 各校設置條例 三 各校組織規程 四 各機關組織法規涉及考銓業務作業要點 五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六 公立學校職員職務列等表之一 七 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 八 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九 健全機關組織功能合理管制員額有效運用人力作業要點 十 大學一級行政單位設置副主管認定基準 十一 軍訓教官兼職兼課規定 十二 公私立大學校院訂定或修正組織規程參考原則 使用表單一 組織系統圖 二 機關組織規程訂定 修正條文對照表 三 編制表或訂定 修正編制對照表 四 各官等員額配置比例表 五 員額配置表 六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比例試算表 七 銓敘部試算檢核結果表 2 EB0101-2

7 EB0101 一 組織規程作業流程圖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之擬 ( 修 ) 訂 準備訂 ( 修 ) 定組織編制並劃分內部架構員額與職掌人事室 大學法 各校設置條例 銓敘部網路作業注意事項 訂 ( 修 ) 定組織規程 人事室 送請校內各單位提供意見 人事室 送請校內法規單位審議 人事室 陳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人事室 陳報教育部審議後核定 報送至銓敘部網站 人事室 檢附銓敘部網路 作業注意事項 送考試院核備 人事室 結束 EB

8 EB0101 二 員額編制表 ( 一 ) 教師員額編制表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之擬 ( 修 ) 訂 準備 各校組織規程 配合組織規程或各校需要修正 教師員額表 人事室 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示 人事室 陳報教育部審議 教育部核定後 生效 結束 4 EB0101-4

9 ( 二 ) 職員員額編制表 準備 配合組織規程或各校需要修正職員 員額表 各機關組織法規涉及考銓業務作業要點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公立學校職員職務列等表之一 銓敘部網路作業注意事項 人事室 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示 人事室 陳報教育部審議後 核定 教育部函銓敘部轉考試院核備 教育部 檢附銓敘部網路 作業注意事項 考試院核備後 生效 結束 5 EB0101-5

10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之擬 ( 修 ) 訂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組織規程之訂 ( 修 ) 定 ( 一 ) 承辦人是否對機關組織規程之訂 ( 修 ) 定進行調查及彙整各單位業務職掌之修正需求 ( 二 ) 組織規程之訂 ( 修 ) 定是否已先行檢討, 並確立修正政策目標 修法範圍及可行作法 ( 三 ) 承辦人是否對機關組織規程之訂 ( 修 ) 定評估執行法案所需之員額及經費, 分析其成本 效益 ( 四 ) 組織規程之訂 ( 修 ) 定草案是否先經學校法規委員會等相關單位審查 ( 五 ) 組織規程之訂 ( 修 ) 定, 承辦人是否有依照辦理時程, 會文相關單位並提校務會議討論 ( 六 ) 組織規程之訂 ( 修 ) 定, 流程作業時間是否具備時效性 三 編制表之訂 ( 修 ) 定 ( 一 ) 訂 ( 修 ) 定之組織規程, 有關編制員額, 是否確實依據組織編制作業規則, 審核各單位之需求合理性及妥適性 ( 二 ) 承辦人對於組織編制表之訂 ( 修 ) 定是否有依據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之規定, 注意各機關各官等員額之配置比率 ( 三 ) 承辦人對於組織編制表之訂 ( 修 ) 定是否有注意配合職務列等表之規定做修訂 ( 四 ) 承辦人對於組織編制表之訂 ( 修 ) 定是否有注意配合職務歸系辦法之規定做修訂 ( 五 ) 承辦人對於組織編制表之訂 ( 修 ) 定是否有注意依各法令規定做修訂 ( 六 ) 承辦人對於組織編制表之訂 ( 修 ) 定, 處理流程作業時間是否符合最新規定及是否具備時效性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檢查情形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 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學校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說明 6 EB0101-6

11 項目編號 EB0102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名稱職務說明書及職務歸系表之擬 ( 修 ) 訂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職務說明書之擬 ( 修 ) 訂 : ( 一 ) 人事室於每年或間年清查各單位配屬之員額職員, 請各單位製作職務說明書 ( 二 ) 由各單位主管交現職人員或指定適當人員依各校組織法規 職員員額編制表 處務規程 辦事細則 分層負責明細表等資料, 並依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 每一職務訂定一職務說明書 訂定完成由填表人簽章, 陳單位主管核閱並蓋章 ( 三 ) 人事室依據各校組織法規 職員員額編制表 處務規程 辦事細則 分層負責明細表等資料, 切實核正每一職務應歸之職系 核正無誤後請人事主管核章 ( 四 ) 職務說明書陳請校長核定 二 職務歸系表之擬 ( 修 ) 訂 : ( 一 ) 登入銓敘部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 二 ) 依核定職務說明書登錄職務歸系資料 ( 三 ) 視系統預審結果更正資料 ( 四 ) 列印報表 ( 五 ) 網路報送 ( 六 ) 函送銓敘部核備 控制重點一 職務說明書之擬 ( 修 ) 訂 : ( 一 ) 各校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七條第二項 ) ( 二 ) 各校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 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 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 並訂定職務說明書, 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七條第一項 ) ( 三 ) 職務說明書應包括下列各項 :( 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 1. 職務編號 : 係指該職務依職務編號說明所填寫之代表號碼 2. 職稱 : 係該職務之稱謂, 指機關組織法規或員額編制表所定職務之名稱 7 EB0102-1

12 3. 所在單位 : 係該職務所隸屬之單位, 指各校組織法規所規定之內部一級單位或權責機關核定有案之任務編組 不隸屬各單位之職務, 應填寫 本校 4. 官等職等 : 係指該職務於 公立大專院校暨附設機構職務列等表 所規定之官等職等 5. 職系 : 係指該職務所歸之職系 6. 工作項目 : 係指各校依據組織法規 處務規程 辦事細則 分層負責明細表等規定所分配於該職務之工作項目 一職務之工作項目以不超過 5 項為原則, 每項工作註明百分比, 並於最後列述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7. 工作權責 : 係指該職務基於職掌所為之建議與所作之決定, 對各校業務所生之效果及影響 8. 所需知能 : 係指該職務依 職等標準 說明所需之學識 才能 技術 訓練 經驗 所需創造力以及領導能力等 ( 四 ) 每一職務應訂定一職務說明書, 由現職人員依 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 第二條規定據實填寫, 如無現職人員之職務, 由各校指定適當人員填寫後, 送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切實核正並擬具其所應歸之職系, 陳校長核定 ( 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三條第一項 銓敘部 89 年 8 月 5 日 89 台法三字第 號函, 職務普查業務授權各校本於權責自我檢視及查核 ) ( 五 ) 同一單位內同一職稱, 所任工作項目 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均屬相同之各職務, 得由人事單位統一訂定共同職務說明書, 並分別載明每一職務之編號 ( 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三條第二項 ) 二 職務歸系表之擬 ( 修 ) 訂 : ( 一 ) 各校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 應由各校就職務說明書所定之工作性質 職系說明書 及其他有關規定歸入適當職系, 並登入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製作職務歸系表, 列印函送銓敘部核備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 職務歸系辦法第二條第一項 ) ( 二 ) 職務所歸職系類別應與其職稱性質相當 行政性職稱應歸入行政類職系, 技術性職稱應歸入技術類職系, 行政性 技術性通用職稱, 依職務之工作性質, 歸入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 ( 職務歸系辦法第三條第一項 ) 8 EB0102-2

13 ( 三 ) 職務依前條規定歸入相當職系類別後, 應依下列規定予以歸系 :( 職務歸系辦法第四條 ) 1. 一職務之全部工作項目性質, 均屬於同一職系者, 以其工作性質為準 2. 一職務之各工作性質, 分別屬於兩職系以上, 而各項工作責任程度不相當者, 以其責任程度較高之工作性質為準 3. 一職務之各工作項目性質, 分別屬於兩職系以上, 而各項工作責任程度相當者, 以其工作時間較多之工作性質為準 一職務之各工作項目性質, 分別屬於兩職系以上, 而各項工作責任程度相當, 工作時間相同時, 應由歸系機關調整工作項目, 並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歸系 各職務之專業管理法規已明定其業務者, 應依其專業內容歸入適當職系 ( 四 ) 除有 ( 五 ) 所列特殊情形之職務歸系案須一倂檢附職務歸系表及職務說明書外, 其餘職務歸系案件, 僅檢附職務歸系表函送銓敘部即可 教育部業已授權各校辦理職務歸系 各校職務歸系表送銓敘部核備時, 應副知教育部 ( 職務歸系辦法第二條第三項 ) ( 五 ) 各校辦理職務歸系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敘明理由或檢附相關資料, 連同職務說明書函送銓敘部核備 :( 職務歸系辦法第五條 ) 1. 主管職務歸入技術類職系者 2. 行政性 技術性通用職稱之職務歸系者 3. 職稱性質與其工作內容不符者 ( 六 ) 職務歸系核備網際網路報送作業程序, 依 銓敘部職務歸系案件辦理系統管理與使用手冊 規定辦理 ( 七 ) 各校對所屬職務歸系如有異議, 應於接到職務歸系通知後, 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資料, 依行政程序向銓敘部申請復核 ( 職務歸系辦法第七條第一項 ) ( 八 ) 各校對於申請復核案件如變更其職系, 應依前開規定程序辦理 ( 職務歸系辦法第七條第二項 ) ( 九 ) 各校於組織法律修正生效或組織規程修正經考試院核備後, 如須配合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註銷者, 應於 30 日內, 依規定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註銷 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辦理者, 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 ( 職務歸系辦 9 EB0102-3

14 法第八條第一項 ) ( 十 ) 各校人事及主計人員之職務歸系, 各依其管理系統辦理 ( 職務歸系辦法第九條 )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 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 ( 含職務說明書格式及編號說明 ) 三 職務歸系辦法 四 職系說明書 五 銓敘部職務歸系案件辦理系統管理與使用手冊 六 各校組織法規 職員員額編制表 ( 考試院核備本 ) 分層負責明細表 使用表單一 職務說明書 ( 格式依據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規定 ) 二 職務歸系表 ( 由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列印產生 ) 三 職務歸系註銷表 ( 由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列印產生 ) EB

15 EB0102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職務說明書及職務歸系表之擬 ( 修 ) 訂 ( 一 ) 職務說明書之擬 ( 修 ) 訂 : 查閱組織法規 職員員額編制表 分層負責明細表等資料 準備 人事室於每年或間年清查各單位配屬之員額職員, 請各單位製作職務說明書 人事室 由各單位主管交現職人員或指定適當人員依各校組織法規 職員員額編制表 處務規程 辦事細則 分層負責明細表等資料, 並依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 每一職務訂定一職務說明書 訂定完成由填表人簽章, 陳單位主管核閱並蓋章 人事室 人事室依據各校組織法規 職員員額編制表 處務規程 辦事細則 分層負責明細表等資料, 切實核正每一職務應歸之職系 核正無誤後請人事主管核章 人事室 職務說明書陳請校長核定 校長 結束 11 EB0102-5

16 ( 二 ) 職務歸系表之擬 ( 修 ) 訂 : 職務說明書 職務歸系辦法 銓敘部職務歸系案件辦理系統管理與使用手冊 準備 登入銓敘部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人事室 登錄職務歸系資料 人事室 資料更正 人事室 預審是否正確 人事室 列印報表 人事室 有職務歸系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時, 應檢附職務說明書並敘明理由或檢附相關資料 網路報送人事室函送銓敘部核備人事室 結束 12 EB0102-6

17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職務說明書及職務歸系表之擬 ( 修 ) 訂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檢查重點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 三 ) 處理流程是否符合最新規定, 流程是否有再簡化之可能 ( 四 ) 處理流程作業時間是否符合最新規定及是否具備時效性 ( 五 ) 所提供之相關資料, 是否有不當之內部資料或個人資料外流之虞 二 職務說明書之擬 ( 修 ) 訂 ( 一 ) 是否依規定於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 ( 二 ) 分析評擬時, 應同時檢查職務數有無超過編制員額 ( 預算員額 ) 及各該職務是否規定於組織法規內 ( 三 ) 職務編號是否依編號說明之規定編碼, 有無重覆 ( 四 ) 該職務職稱是否為組織法規或員額編制表所定職務 ( 五 ) 該職務是否符合職務列等表所規定之官等職等 ( 六 ) 該職務所列工作項目是否依據組織法規 處務規程 辦事細則 分層負責明細表等規定填列 ( 七 ) 工作項目是否超過 5 項或者過少 ( 八 ) 是否依每項工作註明百分比依序排列 ( 九 ) 單一工作項目比重是否偏高 ( 十 ) 最後一項是否列述 其他臨時 ( 十一 ) 填表人 單位主管 人事主管及機關首長有無漏章 三 職務歸系表之擬 ( 修 ) 訂 ( 一 ) 該職務是否依職系說明書及其他有關規定歸入適當職系 ( 二 ) 該職務所歸職系類別是否與其職稱性質 13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EB0102-7

18 相當 ( 三 ) 該職務是否依其工作性質比重或依其專業內容予以歸系 ( 四 ) 同一單位職稱相同, 所任工作項目相同, 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均屬相同之職務, 得予以統一訂定一共同 職務說明書, 並應將每一職務之編號分別予以載明 ( 五 ) 是否依銓敘部職務歸系案件辦理系統管理與使用手冊規定程序完成網路報送 ( 六 ) 是否將網路報送結果列印函送銓敘部核備 ( 七 ) 辦理職務歸系時, 有職務歸系辦法第五條情形時, 是否有敘明理由或檢附相關資料, 連同職務說明書送銓敍部核備 ( 八 ) 組織法律修正生效或組織規程修正經考試院核備後, 須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註銷時, 是否依規定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註銷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19 項目編號 EB0103 項目名稱職務異動處理流程表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一 登入銓敘部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二 依職務說明書異動內容登錄職務歸系資料 三 視系統預審結果更正資料 四 列印報表 五 網路報送 六 函送銓敘部核備 控制重點一 各校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 應由各校就職務說明書所定之工作性質 職系說明書 及其他有關規定歸入適當職系, 並登入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製作職務歸系表, 列印函送銓敘部核備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 職務歸系辦法第二條第一項 ) 二 非屬新增及註銷職務歸系情形, 如僅機關名稱 代號 職務編號或所在單位變動者, 得依 職務歸系辦法 第二條規定程序報送異動表, 毋須檢送職務歸系表 職務說明書 ( 職務歸系辦法第八條第三項 ) 三 職務歸系核備網際網路報送作業程序, 依 銓敘部職務歸系案件辦理系統管理與使用手冊 規定辦理 四 各校於組織法規修正生效或組織規程修正經考試院核備後, 如須配合辦理職務歸系異動者, 應於 30 日內, 依規定辦理 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辦理者, 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 ( 職務歸系辦法第八條第一項 ) 五 各校人事及主計人員之職務歸系異動, 各依其管理系統辦理 ( 職務歸系辦法第九條 ) 法令依據一 職務歸系辦法 二 銓敘部職務歸系案件辦理系統管理與使用手冊 三 各校組織法規 職員員額編制表 ( 考試院核備本 ) 分層負責明細表 四 辦理異動職務之職務說明書 使用表單職務歸系異動表 ( 由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列印產生 ) 15 EB0103-1

20 EB0103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職務異動處理流程表 職務說明書 職務歸系辦法 銓敘部職務歸系案件辦理系統管理與使用手冊 準備 登入銓敘部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人事室 登錄職務歸系資料 人事室 資料更正 人事室 否 預審是否正確 人事室 是 列印報表 人事室 網路報送 人事室 函送銓敘部核備 人事室 結束 16 EB0103-2

21 自行檢查單位 :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 作業類別 ( 項目 ): 職務異動處理流程表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 三 ) 處理流程是否符合最新規定 流程是否有再簡化之可能 ( 四 ) 處理流程作業時間是否符合最新規定及是否具備時效性 ( 五 ) 所提供之相關資料, 是否有不當之內部資料或個人資料外流之虞 二 職務異動處理流程表 ( 一 ) 是否僅為機關名稱 代號 職務編號或所在單位變動情形者 ( 二 ) 是否依銓敘部職務歸系案件辦理系統管理與使用手冊規定程序完成網路報送 ( 三 ) 是否將網路報送結果列印函送銓敘部核備 ( 四 ) 組織法規修正生效或組織規程修正經考試院核備後, 是否依規定辦理職務異動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 五 ) 職務異動核備後, 是否有辦理異動職缺佔缺人員之重新發派及動態送審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7 EB0103-3

22 項目編號 EB0104 項目名稱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一 聘 ( 僱 ) 用單位依行政院核定之聘 ( 僱 ) 計畫及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或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等規定, 於奉准保留職員職缺, 或於考試及格人員遞補前所進用之聘僱人員規定研提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二 簽擬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陳請校長核定 三 依公開甄審程序辦理人員進用 四 甄審結果陳請校長核定 五 與聘 ( 僱 ) 用人員簽訂聘 ( 僱 ) 用契約書 六 於人員到職 1 個月內, 至銓敘部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編修及列印 聘用人員職稱員額明細表 ; 登錄聘用人員資料及列印 聘用名冊 七 以網路報送同一文號將 聘用名冊 職稱員額明細表 新聘人員加附 履歷表 及 契約書影本 報送銓敘部辦理登記備查 ; 約僱人員由學校自行列冊存查 控制重點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一 聘用人員係學校應業務需要, 以契約定期聘用人員 以發展科學技術, 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 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 且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 2 條 第 3 條及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 ) 二 各校應將聘用人員之職務 姓名 年齡 擔任事項 約聘期限及報酬 ; 連同履歷表, 分別填造 2 份, 於到職 1 個月內, 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 解聘時亦同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 3 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 ) 三 聘用人員之約聘期間, 有左列情形之一, 得予續聘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 5 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 ) ( 一 ) 原定約聘期間少於預定完成期限者 ( 二 ) 因業務計劃變更或因不可抗力之事由, 致預定完成期限必須延長者 聘用人員約聘期間, 得以業務預定完成期限為準 四 聘用契約應記載左列事項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 4 條 ) ( 一 ) 約聘期間 18 EB0104-1

23 ( 二 ) 約聘報酬 ( 三 ) 業務內容及預定完成期限 ( 四 ) 受聘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 約僱人員注意事項一 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所任工作係相當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第五職等以下之臨時性工作, 而學校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者為限, 其範圍如左 :(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2 條 ) ( 一 ) 訂有期限之臨時性機關所需人員 ( 二 ) 因辦理臨時新增業務, 在新增員額未核定前所需人員 ( 三 ) 因辦理有關機關委託或委辦之定期性事務所需人員 ( 四 ) 因辦理季節性或定期性簡易工作所需人員 前項約僱人員之僱用以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或經專案呈准者為限, 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位 二 各機關約僱人員於年度編列概算時, 或於年度中須增列約僱人員時, 應填具約僱人員僱用計劃表 2 份, 中央機關層報行政院核准後約僱之, 地方機關報由省 市政府核准後約僱之 各機關於約僱人員到職一個月內, 填列約僱人員僱用名冊層報各該部 會 處 局 署及省 市政府備查 (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10 條 ) 三 約僱人員之報酬應視工作之繁簡難易 責任輕重, 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 參照職位分類標準認定支給報酬之薪點, 折合通用貨幣後於僱用契約中訂定之 (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8 條 ) 四 約僱人員之僱用期間, 以一年為限, 但業務完成之期限在一年以內者, 應按實際所需時間僱用之 其完成期限需要超過一年時, 得依原業務計畫預定完成之時間, 繼續每年約僱一次, 至計畫完成時為止 ; 其約僱期限超過五年者, 應定期檢討該計畫之存廢 約僱人員僱用期滿, 或屆滿六十五歲, 應即無條件解僱 (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5 條 ) 五 約僱人員之僱用應訂立契約, 其內容如左 :(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6 條 ) ( 一 ) 僱用期間 ( 二 ) 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 ( 三 ) 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 19 EB0104-2

24 ( 四 ) 受僱人違背義務時, 應負之責任及解僱原因 ( 五 ) 其他必要事項 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共同注意事項一 各機關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管理及進用, 應確實依下列原則辦理 :( 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23 條 ) ( 一 ) 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進用, 應以專業性 技術性及臨時性業務需要為基礎, 專案計畫或擔任工作已完成者, 應檢討不再續聘僱 ( 二 ) 對於長期以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辦理之業務, 應檢討其續聘僱之必要性, 如屬經常性業務者, 應由編制內職員辦理 ( 三 ) 不得以續聘僱為考量, 延長計畫期程或另訂性質相似之新計畫 ( 四 ) 機關未列管出缺不補之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出缺時, 應依法規規定之進用程序, 檢討進用其他所屬機關列管出缺不補且具所須專門知能條件之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 ( 五 ) 各機關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應確實辦理原核定計畫所列擔任工作內容, 不得逕自調整移作他用或借調至其他機關 二 各校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或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等規定, 於奉准保留職員職缺, 或於考試及格人員遞補前所進用之聘僱人員, 其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除所列薪點折合律超過行政院所訂通案標準外, 自即日起均授權各校自行核處, 並應同時副知教育部 ( 教育部 99 年 2 月 1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 ) 三 各校於年度預算員額中業予編列之聘僱用計畫除涉及 聘僱員額之增減 或 聘僱計畫內容之調整, 始須報教育部核定外, 原已奉核定之聘僱計畫, 如僅係配合年度進行, 調整其適用年度, 且計畫內容亦無變更, 於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 由各校逕依規定進用聘僱人員 ( 教育部 89 年 12 月 1 日台 (89) 人 ( 一 ) 字第 號函及 96 年 12 月 10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 ) 四 各校依奉核定之聘僱計畫及相關規定進用之聘僱人員, 聘用人員由用人學校列冊逕送銓敘部辦理登記備查, 約僱人員由用人學校自行列冊存查 ( 教育部 89 年 12 月 1 日台 (89) 人 ( 一 ) 字第 號函及 96 年 12 月 10 日台人 ( 一 ) 字第 EB0104-3

25 號函 ) 五 各校聘僱案件作業簡化後, 請確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訂 各機關聘僱案件作業簡化後配套管理原則 規定辦理 :(96 年教育部 12 月 10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 ) ( 一 ) 聘僱人力之進用, 應確以專業性 技術性, 及臨時性業務需要為基礎, 專案計畫或工程期程結束, 或階段性工作已完成者, 原進用聘僱人員應確實檢討不再續聘 ( 二 ) 對於長期以聘僱人員辦理之業務, 各校應主動檢討其續聘僱之必要性, 如屬經常性業務者, 應回歸編制內職員辦理, 並不得以續聘人員為考量, 延長計畫期程或另訂性質相似之新計畫 ( 三 ) 各校聘僱人員應確實辦理原核定工作項目, 不得逕自調整移作他用 ( 四 ) 各校聘僱人力因下列情形列管出缺不補者, 應以辦理專案精簡 檢討移撥其他非超額機關等方式, 加速消化 : 1. 依立法院審查 90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作成通案裁減聘僱人數之主決議所列管出缺不補 2. 經行政院等權責機關核定人力評鑑結論或其他情形所列管出缺不補 3. 機關裁撤 整併 改制 ( 如 : 去任務化 行政法人化或委外等 ), 先行採取員額凍結措施 4. 其他經行政院等權責機關採取相關員額管控措施 ( 五 ) 各校未列管出缺不補之聘僱人員出缺時, 應先就經權責機關列管出缺不補之聘僱人力進用, 並相對減列原列管出缺不補之聘僱預算員額 ( 六 ) 各校聘僱預算員額分別超過職員預算員額數 5% 以上者 ( 不含機關組織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得進用之聘僱人員 ), 一律不得請增聘用及約僱預算員額 如有特殊業務需求, 應專案報經權責機關同意由所屬其他機關聘僱預算員額移撥支應, 經檢討確實無法支應者, 始得專案報經權責機關同意增加聘僱預算員額, 並得視其業務狀況, 將所增加之聘僱人力列管出缺不補 ( 七 ) 各校在聘僱員額總數範圍內, 如因學校發展或情事變更等因素, 目前業務狀況及人力需求與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核定當時已有改變, 繼續執行確有困難時, 得專 21 EB0104-4

26 案報經權責機關同意後, 調整聘僱預算員額類別 六 為更進一步擴大授權並簡化人事作業程序,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 各機關聘僱案件作業簡化一覽表, 擴大授權機關學校逕行核定 :( 教育部 101 年 8 月 14 日臺人 ( 一 ) 字第 號函轉 ) ( 一 ) 修改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職稱 資格條件 ( 二 ) 修改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聘僱人數 ( 三 ) 修改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折合金額 七 各校於銓敘部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填報 聘用名冊 時, 應先行編修 聘用人員職稱員額明細表, 再據以登錄聘用人員資料, 並以同一文號報送 ( 銓敘部 99 年 1 月 4 日部管四字第 號函及 100 年 6 月 20 日部管四字第 號函 ) 法令依據一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二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三 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四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五 各機關聘僱案件作業簡化一覽表 六 各機關聘僱案件作業簡化後配套管理原則 七 銓敘部聘用人員職稱員額作業外網操作手冊 使用表單一 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 ( 名冊 ) 二 聘用人員職稱員額明細表 三 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 ( 名冊 ) 四 約聘 ( 僱 ) 契約書 22 EB0104-5

27 EB0104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準備 依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書或相關聘 ( 僱 ) 用規定研提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聘 ( 僱 ) 用單位 簽擬聘 ( 僱 ) 用計畫書陳請校長核定 人事室 依公開甄審程序辦理人員進用 人事室 甄審結果陳請校長核定 人事室 與聘 ( 僱 ) 用人員簽訂聘 ( 僱 ) 用契約書 人事室 至銓敘部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登錄聘用人員資料 ; 列印職稱員額明細表及聘用名冊 人事室 函報銓敘部登記備查 人事室 結束 23 EB0104-6

28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室作業類別 ( 項目 ): 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二 聘 ( 僱 ) 用人員進用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進用, 是否確以專業性 技術性及臨時性業務需要為基礎 專案計畫或擔任工作已完成者, 是否檢討不再續聘僱 ( 二 ) 對於長期以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辦理之業務, 有無檢討其續聘僱之必要性 屬經常性業務者, 是否改由編制內職員辦理 ( 三 ) 是否有以續聘僱為考量, 而延長計畫期程或另訂性質相似之新計畫 ( 四 ) 學校未列管出缺不補之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出缺時, 是否有依法規規定之進用程序, 檢討進用其他所屬機關列管出缺不補且具所須專門知能條件之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 ( 五 ) 各校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是否確實辦理原核定計畫所列擔任工作內容 有無逕自調整移作他用情事 ( 六 ) 續聘 ( 僱 ) 事由是否合於規定 ( 七 ) 聘僱預算員額是否分別超過職員預算員額數 5% 以上 ( 不含機關組織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得進用之聘僱人員者, 不在此限 ) ( 八 ) 學校在聘僱員額總數範圍內, 有無因學校發展或情事變更等因素, 就目前業務狀況及人力需求與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核定當時已有改變, 繼續執行確有困難時, 需專案報經權責機關同意後, 調整聘僱預算員額類別之情事 ( 九 ) 所列薪點折合律有無超過行政院所訂通案標準, 須同時副知教育部 行政院 EB

29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 十 ) 聘僱計畫所列月折合金額, 是否依所敘薪點及折合率計算後, 如有小數位者, 一律無條件捨去 ( 十一 ) 年度預算員額中業予編列之聘僱用計畫有無涉及 聘僱員額之增減 或 聘僱計畫內容之調整, 須報教育部核定 ( 十二 ) 奉核定之聘僱計畫及相關規定進用之聘 ( 僱 ) 人員, 聘用人員是否有依規定由用人學校列冊逕送銓敘部辦理登記備查 約僱人員是否由用人學校自行列冊存查 ( 十三 ) 至銓敘部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填報 聘用名冊 時, 有無先行編修 聘用人員職稱員額明細表, 再據以登錄聘用人員資料, 並以同一文號報送 ( 十四 ) 函送銓敘部登記備查時檢附資料 ( 聘用名冊 聘用人員職稱員額明細表 ) 是否完備 新聘人員有無檢附履歷表及契約書影本 是否於到職 1 個月內報送 ( 十五 ) 是否與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完成聘 ( 僱 ) 用契約訂定 ; 契約書內容是否符合規定 ( 十六 ) 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是否確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迴避進用之情形 有無列入契約書內容, 並完成具結書之簽署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 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30 項目編號 EB0201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名稱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高普考試分發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EB 一 考選部於各年度 11 月函請銓敍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調查次年度缺額 每年約 12 月底至 1 月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請各機關提列高考 3 級暨普考職缺 二 檢視機關內職務出缺情形 ( 含預估缺 ) 及需求類科, 並陳校長同意提列公務人員高普考試職缺 三 提列公務人員高普考試職缺依教育部 99 年 12 月 20 臺人 ( 一 ) 字第 號函示, 由教育部彙整轉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並以網路報送 四 至人事服務網 WEBER/ 應用系統 /D0. 高普特考職缺填報作業完成線上填報作業 五 學校如有臨時職務出缺擬列入高普考試分發作業者, 於每年 7 月中旬前亦得線上申請增列考試錄取人員, 完成線上申請後請電話通知教育部一科承辦人員確認, 並核轉人事行政總處 六 經人事行政總處核定列為考試分發職缺, 在職務出缺後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 其所遺業務得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僱用非現職職務代理人, 並自行列管 七 公告考試錄取分配結果後, 學校可至人事服務網 (WEBER)/ 應用系統 /D1. 考試職缺填報及人員分發系統 / 下載錄取人員基本資料 八 通知考試錄取人員於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向學校報到 九 考試錄取人員除因不可抗力事由向學校申請延期於 30 日內報到外, 考試錄取人員未於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報到者, 應函請保訓會廢止考試錄取人員之受訓資格, 並副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學校亦得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 12 條 4 項規定, 函人事行政總處註銷分配, 並請其另行分配增額錄取人員遞補, 或列入次年度考試分發缺額 或以外補等其他方式遴員遞補 十 考試榜示後, 學校如有臨時出缺擬列入高普考試分發作業者, 仍得線上申請分配增額錄取人員 十一 學校應依考試錄取人員之 考試錄取類科 及 所占職缺之 26

31 職務說明書 所指定工作內容, 指派適當工作, 並於報到 7 日內以電子郵件 ( 免備文 ) 方式傳送實務訓練計畫表予保訓會 十二 考試錄取人員若符合免除或部分免除基礎訓練之資格者, 應於受訓人員報到後 10 日內函送保訓會核准 考試錄取人員之基礎訓練由保訓會辦理, 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仍留原分發機關學校接受實務訓練, 並於 1 個月內由服學校函送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 1 次, 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者, 廢止受訓資格 十三 考試錄取人員若符合縮短實務訓練之資格者, 應於報到後 1 個月內向學校申請, 並由學校函送保訓會核准 十四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為期 4 個月,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 實務訓練併同基礎訓練成績 ), 學校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 並收到基礎訓練成績及格通知後 )7 日內, 使用保訓會網站 / 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申請 ( 含請考試錄取人員至保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繳費事宜 ), 並造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十五 實務訓練成績若經單位主管評定成績不及格者, 應先交付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 再送校長評定成績 訓練成績函報保訓會, 保訓會將作成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或得敘明理由退還學校重新評定 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前開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由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 以一次為限 十六 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成績及格者, 考試錄取人員完成考試程序, 並取得任用資格, 由學校依規定核發人事派令任用 ; 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成績不及格者, 廢止考試錄取人員之受訓資格 控制重點一 高普特考職缺填報作業採網路填報作業, 並由教育部線上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 填報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 ( 一 ) 填報作業應填列機關報缺日期文號, 逕由網路報送, 學校毋須另以電子公文系統或紙本函報部 ( 二 ) 學校如有職務臨時出缺擬列入高普考試分發作業者, 於每年高普考試舉行前仍得上網填報申請增列正額或暫列增額錄取人員, 填報前得先至系統查詢所提列考試分發類科擬錄取人數之餘額 ( 三 ) 填報職缺時得併同申請於職務出缺後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 27 EB0201-2

32 遞補前, 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約僱非現職職務代理人 ( 四 ) 完成網路填報後, 請電話通知教育部一科承辦人員確認, 並上傳核轉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五 ) 上網查詢是否完成審核 二 考試職缺之控管作業 : ( 一 ) 依教育部 99 年 12 月 20 日臺人 ( 一 ) 字第 號函略以, 為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加強用人政策, 自 100 學年度高考三級暨普考開始, 各機關學校提列當年度考試提缺比 ( 即提列考試職缺數 / 得提列考試職缺數 ) 以 50% 為原則 ; 人事 主計 政風一條鞭體系提缺比以 60% 為原則 爰職務出缺時應檢視提列當年度考試提缺比, 以符合前開原則規定 ( 二 ) 每季次月份 ( 每年 次年 1 月 )5 日前至人事服務網 (WEBER)/ 應用系統 / A4: 調查表系統下, 填報 INV 各主管機關得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數與已提列考試職缺數控管表 並上傳當季資料 ( 三 ) 自考選部舉辦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舉行之日起至是項考試榜示分發前, 凡設有考試類科者, 均暫緩受理各機關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案件 ( 包括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之非現職人員及專技轉任人員 ) ( 四 ) 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僱用非現職之職務代理人者, 依規定應填列於每半年列冊報送之 職務代理名冊 內 三 考試錄取人員報到 ( 一 ) 人事行政總處於全球資訊網公告筆試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機關, 學校應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網下載考試錄取人員相關資料, 惟請注意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定 ( 二 ) 通知考試錄取受分配人員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至學校報到, 報到期限跨越 1 至 2 月者, 應向分配人員說明並建議於 1 月 31 日前完成報到 ( 將影響休假等相關年資計算 ); 報到期限跨越 3 至 4 月者, 應向分配人員說明並建議於 3 月 31 日前完成報到 ( 於 7 月底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 試用 6 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 依規定得提前至 12 月底 28 EB0201-3

33 審定合格實授, 並參加當年度另予考績 ( 三 ) 考試錄取人員得因不可抗力事由向學校申請延期於 30 日內報到, 所稱不可抗力事由, 依最高行政法院 88 年度判字第 72 號判決及法務部 88 年 2 月 12 日法律字第 號函略以, 所謂不可抗力, 係指外界力量, 如地震 天災等, 非人力所能抵抗者 ; 如權利人突然罹患重病或車禍受傷等個人因素, 亦包括在內 ( 四 ) 約僱職務代理人應於錄取人員報到日之前一日解僱 ( 五 ) 高考三級錄取占缺訓練人員, 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 普考錄取占缺訓練人員, 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但現職人員考試錄取者, 其原敘級俸級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仍准支原敘級俸, 並在所占職缺之職務列等範圍內, 按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 但若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 則按該所占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 四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 ( 一 ) 考試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為期 4 個月, 應指派專人輔導 ( 二 ) 實務訓練分為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 自報到日起 1 個月為實習階段 ( 不含基礎訓練 ), 此階段以不具名方式協辦所指定工作 ; 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 此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辦理所指派工作 ( 三 ) 輔導人員應就受訓人之品德 才能 生活 學習態度 工作績效等詳實紀錄於輔導紀錄表內, 送單位主管核閱, 作為考評實務訓練成績之重要參據 ( 四 )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 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應併同基礎訓練成績於訓練期滿 7 日內完成請證作業, 惟若因保訓會延後核定基礎訓練成績時, 須俟其核定後再辦理請證作業, 得不受前開 7 日之限制 ( 五 ) 實務訓練成績若經單位主管評定成績不及格者, 應先交付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 五 考試錄取人員分發任用 : ( 一 ) 考試錄取人員經實務訓練期滿, 成績及格核定後, 由學校發布人事派令任用, 所占職缺應符合應考職系 ; 生效日期應溯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翌日起生效, 並補發薪級差額 29 EB0201-4

34 法令依據 使用表單 ( 二 ) 依限辦理送審事宜, 送審前應檢視送審人之職前相關公職年資, 得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暨其施行細則等規定, 採計軍公職年資, 比敘或提敘俸級 ( 三 ) 送審結果為 准予試用 者, 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 於試用 6 個月期滿辦理考試錄取人員試用成績考核及試用期滿成績送審作業 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二 公務人員考試法暨其施行細則三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四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五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六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一 職缺提報考試及需用人員報表 二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 三 考試錄取人員縮短實務訓練申請書 四 考試錄取人員免除基礎訓練申請書 五 考試錄取人員應予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冊 六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七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30 EB0201-5

35 EB0201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高普考試分發作業 提列高普考試分發作業 檢視職務出缺情形, 簽辦是否提 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 人事室 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行政網 ecpa 完成線上申請填報作業 考試錄取人員除因不可抗力事由得向實務訓練機關申請延期於 30 日內報到外, 應於收到報到通知函 10 日內報到 訓練期滿評定成績送保訓會核定 惟若經單位主管評定成績不及格者, 應先交付學校考績會審議, 並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機會, 作成紀錄陳校長評定成績 人事室通知考試錄取受分配人員報到人事室人員是否報到是分配占缺實施實務訓練用人單位 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註銷分配, 另行分配增額錄取人員遞補 否 延訓 人事室 保訓會核定成績不及格保訓會 不及格 訓練期滿評定成績 不及格 保訓會敘明理由退還學校重新評定 准予延長訓期或逕予核定成績及格 保訓會 及格 核定成績及格 廢止受訓資格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人事室 完成考試程序, 分發任用 31 EB0201-6

36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高普考試分發作業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高普考試分發作業 ( 一 ) 是否依教育部提缺比 50% 原則提列考試需用職缺 ( 二 ) 是否確實查察機關內近期退離 預算員額情形, 以免發生考試分發人員報到後無缺可佔之情形 ( 三 ) 上網查詢人事行政局是否已完成審核 ( 四 ) 是否於每季 ( 每年 次年 1 月 )5 日前至人事服務網 (WEBER) 上傳當季提列考試職缺數控管表 三 考試錄取人員報到作業 ( 一 ) 是否通知考試錄取受分配人員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報到 ( 二 ) 是否告知報到日期對後續權益影響 ( 如休假 考績等相關年資計算 ) ( 三 ) 是否通知原約僱用之考試職缺職務代理人, 於錄取人員實際應報到日解僱 四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作業 ( 一 ) 考試及格人員報到後 7 日內是否填具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傳送保訓會 ( 二 ) 審視考試錄取人員得否免除基礎訓練 應予免除基礎訓練或申請縮短實務訓練等情事 ( 三 ) 用人單位是否有指派專人輔導受訓人員, 及依規定於實習及試辦 2 階段辦理所指派之工作 ( 四 ) 輔導員是否詳實記錄受訓人員表現情形, 俾作為考評實務訓練成績之重要參考 ( 五 ) 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 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是否均及格 ( 六 ) 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評定成績不及格者, 是否提交考績會審議 受訓人員是否有陳述意見的機會 32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EB0201-7

37 ( 七 ) 成績及格者, 是否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 日內, 使用保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請證作業申請, 並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五 考試錄取人員任用 ( 一 ) 請頒考試及格證書核定後, 依規定派代任用, 其生效日期是否為考試及格之翌日起生效 ( 二 ) 是否依限檢證辦理送審事宜 送審前檢視送審人職前相關公職年資得否採計提敘 比敘薪級 ( 三 ) 是否依規定補發薪級之差額 ( 四 ) 是否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受訓人員試用成績考核及試用期滿成績送審作業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38 項目編號 EB0202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名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分發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EB 一 考選部函請銓敍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調查各單位需用身心障礙人員缺額 二 依機關內職務出缺業務性質, 並參酌法定應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人數及現有已進用身心障礙人數等因素, 陳機關首長同意提列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職缺 三 提列公務人員高普考試職缺依教育部 99 年 12 月 20 臺人 ( 一 ) 字第 號函示, 由教育部彙整轉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並以網路報送 四 至人事行政網 WEBER / 應用系統 /DO. 高普特考職缺填報作業完成線上填報作業 五 學校如有職務臨時出缺擬列入身障人員特種考試分發作業者, 於每年 7 月中旬前亦得線上申請增列考試錄取人員, 完成線上申請後請電話通知教育部一科承辦人員確認, 並核轉人事行政總處 六 經人事行政總處核定列為考試分發職缺, 在職務出缺後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 其所遺業務得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僱用非現職職務代理人, 並自行列管 七 公告考試錄取分配結果後, 學校可至人事服務網 (WEBER)/ 應用系統 /D1. 考試職缺填報及人員分發系統 / 下載錄取人員基本資料 八 通知考試錄取人員於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向學校報到 九 考試錄取人員除因不可抗力事由向學校申請延期於 30 日內報到外, 考試錄取人員未於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報到者, 應函請保訓會廢止考試錄取人員之受訓資格, 並副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學校亦得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 12 條 4 項規定, 函人事行政總處註銷分配, 並請其另行分配增額錄取人員遞補, 或列入次年度考試分發缺額 或以外補等其他方式遴員遞補 十 考試榜示後, 學校如有臨時出缺擬列入身障特考分發作業者, 仍得申請分配增額錄取人員 34

39 十一 學校應依考試錄取人員之 考試錄取類科 及 所占職缺之職務說明書 所指定工作內容, 指派適當工作, 並於報到 7 日內以電子郵件 ( 免備文 ) 方式傳送實務訓練計畫表予保訓會 十二 考試錄取人員若符合免除或部分免除基礎訓練之資格者, 應於受訓人員報到後 10 日內函送保訓會核准 考試錄取人員之基礎訓練由保訓會辦理, 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仍留原分發機關學校接受實務訓練, 並於 1 個月內由服學校函送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 1 次, 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者, 廢止受訓資格 十三 考試錄取人員若符合縮短實務訓練之資格者, 應於報到後 1 個月內向學校申請, 並由學校函送保訓會核准 十四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為期 4 個月,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 實務訓練併同基礎訓練成績 ), 學校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 並收到基礎訓練成績及格通知後 )7 日內, 使用保訓會網站 / 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申請 ( 含請考試錄取人員至保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繳費事宜 ), 並造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十五 實務訓練成績若經單位主管評定成績不及格者, 應先交付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 再送校長評定成績 訓練成績函報保訓會, 保訓會將作成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或得敘明理由退還學校重新評定 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前開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由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 以一次為限 十六 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成績及格者, 考試錄取人員完成考試程序, 並取得任用資格, 由學校依規定核發人事派令任用 ; 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成績不及格者, 廢止考試錄取人員之受訓資格 控制重點一 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 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3 % ; 員工總人數在 50 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 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2% 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EB

40 之計算方式, 以各機關每月 1 日參加勞保 公保人數為準, 但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 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 另兼職人員, 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 1/2 以上者, 進用 2 人, 得以 1 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 進用重度身心障礙者, 每進用 1 人以 2 人核計 爰每月應依前開規定控管現有身障人員人數 二 考試職缺填報作業採網路填報作業, 並由教育部線上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 填報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 ( 一 ) 填報作業應填列機關報缺日期文號, 逕由網路報送, 學校毋須另以電子公文系統或紙本函報部 ( 二 ) 學校如有職務臨時出缺擬列入特考分發作業者, 於當年考試舉行前仍得上網填報申請增列正額或暫列增額錄取人員, 填報前得先至系統查詢所提列考試分發類科擬錄取人數之餘額 ( 三 ) 填報職缺時得併同申請於職務出缺後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 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約僱非現職職務代理人 ( 四 ) 完成網路填報後, 請電話通知教育部一科承辦人員確認, 並上傳核轉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五 ) 上網查詢是否完成審核 三 考試職缺之控管作業 : ( 一 ) 依教育部 99 年 12 月 20 日臺人 ( 一 ) 字第 號函略以, 為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加強用人政策, 自 100 學年度高考三級暨普考開始, 各機關學校提列當年度考試提缺比 ( 即提列考試職缺數 / 得提列考試職缺數 ) 以 50% 為原則 ; 人事 主計 政風一條鞭體系提缺比以 60% 為原則 爰職務出缺時應檢視提列當年度考試提缺比, 以符合前開原則規定 ( 二 ) 每季次月份 ( 每年 次年 1 月 )5 日前至人事服務網 (WEBER)/ 應用系統 / A4: 調查表系統下, 填報 INV 各主管機關得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數與已提列考試職缺數控管表 並上傳當季資料 ( 三 ) 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僱用非現職之職務代理人者, 依規定應填列於每半年列冊報送之 職務代理名冊 內 EB

41 ( 四 ) 每月 5 日前至人事服務網 (WEBER)/ 應用系統 /A2 人力資源管理系統 / 填報各調查表 ( 進用身心障礙調查表 ) 填報當月 1 日進用身障人數 四 考試錄取人員報到 ( 一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全球資訊網公告筆試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機關, 學校應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網下載考試錄取人員相關資料, 惟請注意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定 ( 二 ) 通知考試錄取受分配人員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至學校報到, 報到期限跨越 1 至 2 月者, 應向分配人員說明並建議於 1 月 31 日前完成報到 ( 將影響休假等相關年資計算 ); 報到期限跨越 3 至 4 月者, 應向分配人員說明並建議於 3 月 31 日前完成報到 ( 於 7 月底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 試用 6 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 依規定得提前至 12 月底審定合格實授, 並參加當年度另予考績 ( 三 ) 考試錄取人員得因不可抗力事由向學校申請延期於 30 日內報到, 所稱不可抗力事由, 依最高行政法院 88 年度判字第 72 號判決及法務部 88 年 2 月 12 日法律字第 號函略以, 所謂不可抗力, 係指外界力量, 如地震 天災等, 非人力所能抵抗者 ; 如權利人突然罹患重病或車禍受傷等個人因素, 亦包括在內 ( 四 ) 約僱職務代理人應於錄取人員報到日解僱 ( 五 ) 特考三等考試錄取占缺訓練人員, 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 特考四等考試錄取占缺訓練人員, 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但現職人員考試錄取者, 其原敘級俸級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仍准支原敘級俸, 並在所占職缺之職務列等範圍內, 按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 但若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 則按該所占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 五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 一 ) 考試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為期 4 個月, 應指派專人輔導 ( 二 ) 實務訓練分為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 自報到日起 1 一個月為實習階段 ( 不含基礎訓練 ), 此階段以不具名方式協辦所指定工作 ; 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 此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辦理所指派工作 ( 三 ) 學校應透過職務或工作內容調整 提供輔助設備及指派專 EB

42 人輔導等措施, 使錄取人員能達到擬任職務之工作品質及責任要求 另亦應依個別障礙類別及等級, 注意錄取人員身心等各方面需求及生活上需要, 適時予以關心及協助 ( 為協助用人機關能透過專業諮詢及協助以達成上開目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 身心障礙者就業開門網 網站 ( 提供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 ( 輔具 ) 服務相關資訊可善加利用 ) ( 四 ) 輔導人員應就受訓人之品德 才能 生活 學習態度 工作績效等詳實紀錄於輔導紀錄表內, 送單位主管核閱, 作為考評實務訓練成績之重要參據 ( 五 )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 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應併同基礎訓練成績於訓練期滿 7 日內完成請證作業, 惟若因保訓會延後核定基礎訓練成績時, 須俟其核定後再辦理請證作業, 得不受前開 7 日之限制 ( 六 ) 實務訓練成績若經單位主管評定成績不及格者, 應先交付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 六 考試錄取人員分發任用 ( 一 ) 考試錄取人員經實務訓練期滿, 成績及格核定後, 由學校發布人事派令任用, 所占職缺應符合應考職系 ; 生效日期應溯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翌日起生效, 並補發薪級差額 ( 二 ) 依限辦理送審事宜, 送審前應檢視送審人之職前相關公職年資, 得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 採計公職年資提敘俸級 ( 三 ) 送審結果為 准予試用 者, 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 於試用 6 個月期滿辦理考試錄取人員試用成績考核及試用期滿成績送審作業 七 依據 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 第 10 點規定, 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機關, 自原已進用身心障礙人員離職之日起, 逾 3 個月仍未進用者, 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告誡該機關, 督促儘速進用 ; 逾 6 個月仍未進用者, 該機關人事主管視情節輕重應核予申誡一次或申誡二次, 其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或督導人員查有督導不週事實者, 應由權責人事機構核予申誡一次以上處分 ; 逾 9 個月仍未進用者, 機關首長視情節輕重核予申誡一次或申 EB

43 誡二次, 人事主管及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並加重處分 但該機關首長或人事主管對於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已積極作為, 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者, 不予處分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 公務人員考試法暨其施行細則 三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四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五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 六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七 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 八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暨其施行細則 使用表單一 職缺提報考試及需用人員報表 二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 三 考試錄取人員縮短實務訓練申請書 四 考試錄取人員免除基礎訓練申請書 五 考試錄取人員應予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冊 六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七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EB

44 EB0202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分發作業 提列身障特考分發作業 檢視職務出缺情形, 簽辦是否提 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 人事室 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行政網 ecpa 完成線上申請填報作業 考試錄取人員除因不可抗力事由得向實務訓練機關申請延期於 30 日內報到外, 應於收到報到通知函 10 日內報到 訓練期滿評定成績送保訓會核定 惟若經單位主管評定成績不及格者, 應先交付學校考績會審議, 並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機會, 作成紀錄陳校長評定成績 保訓會核定成績不及 格 保訓會 廢止受訓資格 不及格 人事室 通知考試錄取受分配人員報到 人事室 人員是否報 分配占缺實施實務訓練 用人單位 訓練期滿評定成績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人事室 及格 否 不及格 是 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註銷分配, 另行分配增額錄取人員遞補 人事室 延訓 保訓會敘明理由退還學校重新評定 准予延長訓期或逕予核定成績及格 保訓會 核定成績及格 完成考試程序, 分發任用 EB

45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分發作業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二 身障特考分發作業 ( 一 ) 是否依教育部提缺比 50% 原則提列考試需用職缺 ( 二 ) 是否確實查察機關內近期退離 預算員額情形, 以免發生考試分發人員報到後無缺可佔之情形 ( 三 ) 上網查詢人事行政局是否已完成審核 ( 四 ) 是否於每季 ( 每年 次年 1 月 )5 日前至人事服務網 (WEBER) 上傳當季提列考試職缺數控管表 ( 五 ) 學校現有進用身障人員人數是否符合規定 三 考試錄取人員報到作業 ( 一 ) 是否通知考試錄取受分配人員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報到 ( 二 ) 是否告知報到日期對後續權益影響 ( 如休假 考績等相關年資計算 ) ( 三 ) 是否通知原約僱用之考試職缺職務代理人, 於錄取人員實際應報到日解僱 四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作業 ( 一 ) 考試及格人員報到後 7 日內是否填具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傳送保訓會 ( 二 ) 審視考試錄取人員得否免除基礎訓練 應予免除基礎訓練或申請縮短實務訓練等情事 ( 三 ) 用人單位是否有指派專人輔導受訓人員, 及依規定於實習及試辦 2 階段辦理所指派之工作 ( 四 ) 輔導員是否詳實記錄受訓人員表現情形, 俾作為考評實務訓練成績之重要參考 EB

46 ( 五 ) 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 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是否均及格 ( 六 ) 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評定成績不及格者, 是否提交考績會審議 受訓人員是否有陳述意見的機會 ( 七 ) 成績及格者, 是否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 日內, 使用保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請證作業申請, 並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五 考試錄取人員任用 ( 一 ) 請頒考試及格證書核定後, 依規定派代任用, 其生效日期是否為考試及格之翌日起生效 ( 二 ) 是否依限檢證辦理送審事宜 送審前檢視送審人職前相關公職年資得否採計提敘俸級之情事 ( 三 ) 是否依規定補發薪級之差額 ( 四 ) 是否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受訓人員試用成績考核及試用期滿成績送審作業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47 項目編號 EB0203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名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分發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EB 一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調查各單位需用原住民族人員缺額 二 依機關內職務出缺業務性質, 並參酌法定應進用原住民族人員人數及現有已進用原住民族人數等因素, 陳機關首長同意提列特種考試原住民族人員考試職缺 三 提列公務人員高普考試職缺依教育部 99 年 12 月 20 臺人 ( 一 ) 字第 號函示, 由教育部彙整轉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並以網路報送 四 至人事行政網 WEBER / 應用系統 /D0. 高普特考職缺填報作業完成線上填報作業 五 學校如有職務臨時出缺擬列入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分發作業者, 於規定期限內亦得線上申請增列考試錄取人員, 完成線上申請後請電話通知教育部一科承辦人員確認, 並核轉人事行政總處 六 經人事行政總處核定列為考試分發職缺, 在職務出缺後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 其所遺業務得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僱用非現職職務代理人, 並自行列管 七 公告考試錄取分配結果後, 學校可至人事服務網 (WEBER)/ 應用系統 /D1. 考試職缺填報及人員分發系統 / 下載錄取人員基本資料 八 通知考試錄取人員於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向學校報到 九 考試錄取人員除因不可抗力事由向學校申請延期於 30 日內報到外, 考試錄取人員未於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報到者, 應函請保訓會廢止考試錄取人員之受訓資格, 並副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學校亦得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 12 條 4 項規定, 函人事行政總處註銷分配, 並請其另行分配增額錄取人員遞補, 或列入次年度考試分發缺額 或以外補等其他方式遴員遞補 十 考試榜示後, 學校如有臨時出缺擬列入原住民族特考分發作業者, 仍得線上申請分配增額錄取人員 十一 學校應依考試錄取人員之 考試錄取類科 及 所占職缺之 43

48 職務說明書 所指定工作內容, 指派適當工作, 並於報到 7 日內以電子郵件 ( 免備文 ) 方式傳送實務訓練計畫表予保訓會 十二 考試錄取人員若符合免除或部分免除基礎訓練之資格者, 應於受訓人員報到後 10 日內函送保訓會核准 考試錄取人員之基礎訓練由保訓會辦理, 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仍留原分發機關學校接受實務訓練, 並於 1 個月內由服學校函送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 1 次, 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者, 廢止受訓資格 十三 考試錄取人員若符合縮短實務訓練之資格者, 應於報到後 1 個月內向學校申請, 並由學校函送保訓會核准 十四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為期 4 個月,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 實務訓練併同基礎訓練成績 ), 學校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 並收到基礎訓練成績及格通知後 )7 日內, 使用保訓會網站 / 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申請 ( 含請考試錄取人員至保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繳費事宜 ), 並造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十五 實務訓練成績若經單位主管評定成績不及格者, 應先交付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 再送校長評定成績 訓練成績函報保訓會, 保訓會將作成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或得敘明理由退還學校重新評定 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前開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由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 以一次為限 十六 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成績及格者, 考試錄取人員完成考試程序, 並取得任用資格, 由學校依規定核發人事派令任用 ; 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成績不及格者, 廢止考試錄取人員之受訓資格 控制重點一 依據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4 條規定, 除澎湖 金門 連江縣外, 各校僱用之約僱人員 駐衛警察 技工 駕駛 工友 清潔工 收費管理員 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等人員之總額, 每滿 100 人應有原住民 1 人 ; 每滿 50 人未滿 100 人者, 應有原住民 1 人 但前開人員經核定列為出缺 EB

49 不補者, 各該人員不予列入總額計算之 爰每月應依前開規定控管進用原住民人數 二 考試職缺填報作業採網路填報作業, 並由教育部線上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 填報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 ( 一 ) 填報作業應填列機關報缺日期文號, 逕由網路報送, 學校毋須另以電子公文系統或紙本函報部 ( 二 ) 學校如有職務臨時出缺擬列入特考分發作業者, 於當年特考舉行前仍得上網填報申請增列正額或暫列增額錄取人員, 填報前得先至系統查詢所提列考試分發類科擬錄取人數之餘額 ( 三 ) 填報職缺時得併同申請於職務出缺後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 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約僱非現職職務代理人 ( 四 ) 完成網路填報後, 請電話通知教育部一科承辦人員確認, 並上傳核轉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五 ) 上網查詢是否完成審核 三 考試職缺之控管作業 : ( 一 ) 依教育部 99 年 12 月 20 日臺人 ( 一 ) 字第 號函略以, 為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加強用人政策, 自 100 學年度高考三級暨普考開始, 各機關學校提列當年度考試提缺比 ( 即提列考試職缺數 / 得提列考試職缺數 ) 以 50% 為原則 ; 人事 主計 政風一條鞭體系提缺比以 60% 為原則 爰職務出缺時應檢視提列當年度考試提缺比, 以符合前開原則規定 ( 二 ) 每季次月份 ( 每年 次年 1 月 )5 日前至人事服務網 (WEBER)/ 應用系統 / A4: 調查表系統下, 填報 INV 各主管機關得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數與已提列考試職缺數控管表 並上傳當季資料 ( 三 ) 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僱用非現職之職務代理人者, 依規定應填列於每半年列冊報送之 職務代理名冊 內 ( 四 ) 每月 5 日前至人事服務網 (WEBER)/ 應用系統 /A2 人力資源管理系統 / 填報各調查表 ( 進用原住民族調查表 ) 填報當月 1 日進用原住民族人數 四 考試錄取人員報到 45 EB0203-3

50 ( 一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全球資訊網公告筆試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機關, 學校應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網下載考試錄取人員相關資料, 惟請注意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定 ( 二 ) 通知考試錄取受分配人員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至學校報到, 報到期限跨越 1 至 2 月者, 應向分配人員說明並建議於 1 月 31 日前完成報到 ( 將影響休假等相關年資計算 ); 報到期限跨越 3 至 4 月者, 應向分配人員說明並建議於 3 月 31 日前完成報到 ( 於 7 月底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 試用 6 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 依規定得提前至 12 月底審定合格實授, 並參加當年度另予考績 ( 三 ) 考試錄取人員得因不可抗力事由向學校申請延期於 30 日內報到, 所稱不可抗力事由, 依最高行政法院 88 年度判字第 72 號判決及法務部 88 年 2 月 12 日法律字第 號函略以, 所謂不可抗力, 係指外界力量, 如地震 天災等, 非人力所能抵抗者 ; 如權利人突然罹患重病或車禍受傷等個人因素, 亦包括在內 ( 四 ) 約僱職務代理人應於錄取人員報到日解僱 ( 五 ) 特考三等考試錄取占缺訓練人員, 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 特考四等考試錄取占缺訓練人員, 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但現職人員考試錄取者, 其原敘級俸級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仍准支原敘級俸, 並在所占職缺之職務列等範圍內, 按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 但若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 則按該所占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 五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 一 ) 考試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為期 4 個月, 應指派專人輔導 ( 二 ) 實務訓練分為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 自報到日起 1 一個月為實習階段 ( 不含基礎訓練 ), 此階段以不具名方式協辦所指定工作 ; 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 此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辦理所指派工作 ( 三 ) 輔導人員應就受訓人之品德 才能 生活 學習態度 工作績效等詳實紀錄於輔導紀錄表內, 送單位主管核閱, 作為考評實務訓練成績之重要參據 ( 四 )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 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應併同基礎訓練成績於訓練期滿 7 日內完成請證作業, 惟若因保訓會 46 EB0203-4

51 延後核定基礎訓練成績時, 須俟其核定後再辦理請證作業, 得不受前開 7 日之限制 ( 五 ) 實務訓練成績若經單位主管評定成績不及格者, 應先交付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 六 考試錄取人員分發任用 ( 一 ) 考試錄取人員經實務訓練期滿, 成績及格核定後, 由學校發布人事派令任用, 所占職缺應符合應考職系 ; 生效日期應溯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翌日起生效, 並補發薪級差額 ( 二 ) 依限辦理送審事宜, 送審前應檢視送審人之職前相關公職年資, 得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 採計公職年資提敘俸級 ( 三 ) 送審結果為 准予試用 者, 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 於試用 6 個月期滿辦理考試錄取人員試用成績考核及試用期滿成績送審作業 七 依據進用原住民作業要點規定, 僱用 進用原住民不足額者, 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 於每月 10 日前繳納代金, 但已函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直轄市政府或縣 ( 市 ) 政府推介者, 於該管機關未推介進用人員前, 免繳代金 ; 另未足額進用原住民人員之機關, 逾 3 個月仍未進用者, 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告誡該機關, 督促儘速進用 ; 逾 6 個月仍未進用者, 該機關人事主管視情節輕重應核予申誡 1 次或申誡 2 次, 其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或督導人員查有督導不週事實者, 應由權責人事機構核予申誡 1 次以上處分 ; 逾 9 個月仍未進用者, 機關首長視情節輕重核予申誡 1 次或申誡 2 次, 人事主管及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並加重處分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二 公務人員考試法暨其施行細則三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四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五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六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七 進用原住民作業要點 使用表單一 職缺提報考試及需用人員報表 47 EB0203-5

52 二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 三 考試錄取人員縮短實務訓練申請書 四 考試錄取人員免除基礎訓練申請書 五 考試錄取人員應予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冊 六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七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48 EB0203-6

53 EB0203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分發作業 提列原住民族特考分發作業 檢視職務出缺情形, 簽辦是否提 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 人事室 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行政網 ecpa 完成線上申請填報作業 考試錄取人員除因不可抗力事由得向實務訓練機關申請延期於 30 日內報到外, 應於收到報到通知函 10 日內報到 訓練期滿評定成績送保訓會核定 惟若經單位主管評定成績不及格者, 應先交付學校考績會審議, 並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機會, 作成紀錄陳校長評定成績 人事室通知考試錄取受分配人員報到人事室人員是否報到分配占缺實施實務訓練用人單位 否 是 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註銷分配, 另行分配增額錄取人員遞補 人事室 延訓 保訓會核定成績不及格 保訓會 不及格 訓練期滿評定成績 不及格 及格 保訓會敘明理由退還學校重新評定 准予延長訓期或逕予核定成績及 保訓會 核定成績及格 廢止受訓資格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人事室 完成考試程序, 分發任用 49 EB0203-7

54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自行檢查單位 : 年度 作業類別 ( 項目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分發作業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原住民族特考分發作業 ( 一 ) 是否依教育部提缺比 50% 原則提列考試需用職缺 ( 二 ) 是否確實查察機關內近期退離 預算員額情形, 以免發生考試分發人員報到後無缺可佔之情形 ( 三 ) 上網查詢人事行政局是否已完成審核 ( 四 ) 是否於每季 ( 每年 次年 1 月 )5 日前至人事服務網 (WEBER) 上傳當季提列考試職缺數控管表 ( 五 ) 學校現有進用原住民族人員人數是否符合規定 三 考試錄取人員報到作業 ( 一 ) 是否通知考試錄取受分配人員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報到 ( 二 ) 是否告知報到日期對後續權益影響 ( 如休假 考績等相關年資計算 ) ( 三 ) 是否通知原約僱用之考試職缺職務代理人, 於錄取人員實際應報到日解僱 四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作業 ( 一 ) 考試及格人員報到後 7 日內是否填具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傳送保訓會 ( 二 ) 審視考試錄取人員得否免除基礎訓練 應予免除基礎訓練或申請縮短實務訓練等相關權益事項 ( 三 ) 用人單位是否有指派專人輔導受訓人員, 及依規定於實習及試辦 2 階段辦理所指派之工作 ( 四 ) 輔導員是否詳實記錄受訓人員表現情形, 俾作為考評實務訓練成績之重要參 EB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55 考 ( 五 ) 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 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是否均及格 ( 六 ) 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評定成績不及格者, 是否提交考績會審議 受訓人員是否有陳述意見的機會 ( 七 ) 成績及格者, 是否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 日內, 使用保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請證作業申請, 並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五 考試錄取人員任用 ( 一 ) 請頒考試及格證書核定後, 依規定派代任用, 其生效日期是否為考試及格之翌日起生效 ( 二 ) 是否依限檢證辦理送審事宜 送審前檢視送審人職前相關公職年資得否採計提敘俸級之情事 ( 三 ) 是否依規定補發薪級之差額 ( 四 ) 是否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受訓人員試用成績考核及試用期滿成績送審作業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56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0301 項目名稱任免遷調 - 職員內陞標準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職務出缺單位簽陳校長核定由機關內部符合任用資格人員陞遷 : ( 一 ) 查明編制及預算員額有無缺額, 確認出缺職務非精簡員額, 並依職員陞遷序列表逐級辦理陞遷 ( 二 ) 職務經出缺單位簽陳校長核定由符合資格人員陞遷 ( 三 ) 由人事室公開徵求校內各單位符合資格人選 二 符合陞遷資格 具陞任意願者, 提出職員陞任意願書, 由人事室依陞任評分標準表核計陞任人員資績評分表 : ( 一 ) 符合陞遷資格且具陞任意願者, 提出職員陞任意願書 ( 二 ) 人事室依陞任評分標準表審查申請人資格, 並確認陞遷資料及評分之正確性, 繕具陞任人員資績評分表 ( 三 ) 陞任人員資績評分表送申請人確認 三 校長依陞任評分標準表所定 綜合考評項 評分 : ( 一 ) 陞任人員資績評分表檢同相關證件資料, 會同有關單位主管, 依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評核個別選項部分項目分數, 並由校長綜合考評項目評分 ( 二 ) 彙總符合陞遷人員資績評分表等相關資料並加總分數 四 提職員甄審委員會審查 : ( 一 ) 簽陳校長提職員甄審委員會甄審 ( 二 ) 職員甄審委員會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必要時得通知用人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 三 ) 職員甄審委員會審查符合陞遷人員資績評分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排定積分最高前 3 名 五 由校長圈定陞任人選, 人事室發布派令 報送審定 : ( 一 ) 甄審結果簽陳校長圈定陞任 ( 二 ) 依程序發布陞任人員之人事命令 ( 三 ) 於陞任人員到任 3 個月內辦理銓敘部送審或動態登記 控制重點一 出缺單位簽陳校長核定由符合資格人員陞遷, 人事室公開徵求校內各單位符合資格人選, 依職員陞遷序列表逐級辦理陞 EB

57 遷 二 人事室依陞任評分標準表審查申請人資格, 並確認陞遷資料及評分之正確性, 繕具陞任人員資績評分表 三 陞任人員資績評分表由校長依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綜合考評後, 提職員甄審委員會甄審 四 職員甄審委員會審查 排定積分最高前 3 名, 甄審結果簽陳校長圈定陞任 五 於陞任人員到任 3 個月內辦理銓敘部送審或動態登記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陞遷法二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三 各校行政人員進用及陞遷甄審作業要點四 職員陞遷序列表五 陞任評分標準表 使用表單一 職員陞任意願書二 陞任人員資績評分表 53 EB0301-2

58 EB0301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任免遷調 - 職員內陞標準作業 職務出缺 依職員陞遷序 列表逐級辦理 陞遷 出缺單位簽陳校長核定由機關內部符合任用資格人員陞遷 人事室 依陞任評分標 準表審查繕具 資績評分表 1. 填具職員陞任意願書 2. 依陞任評分標準表核計分數 人事室 校長依陞任評分標準表所定 綜合考評項 評分 人事室 職員甄審委員 會過半數出席 始得開會 提職員甄審委員會審查 人事室 排定積分最高前三名 人事室 由校長擇優圈定陞任人選 人事室 發布人事命令 人事室 送審或動態登記 54 EB0301-3

59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室作業類別 ( 項目 ): 任免遷調 - 職員內陞標準作業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職員內陞標準作業 ( 一 ) 出缺單位是否簽陳校長核定由符合資格人員陞遷 人事室是否公開徵求校內各單位符合資格人員 是否依陞遷序列表逐級辦理陞遷 ( 二 ) 是否依規定審查申請人資格, 並確認陞任資料及分數是否填寫正確 ( 三 ) 用人程序是否符合公平 公正 公開原則 ( 四 ) 是否將陞任人員資績評分表由校長綜合考評 是否提職員甄審委員會甄審 ( 五 ) 職員甄審委員會開議人數是否符合規定 是否依規定審查排定積分最高前 3 名 甄審結果是否簽陳校長圈定陞任 ( 六 ) 陞任人員到任 3 個月內, 是否向銓敘部辦理送審或動態登記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職員內陞標準作業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職員內陞標準作業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60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0302 項目名稱任免遷調 - 職員外補標準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出缺單位簽陳校長核定由他機關人員外補, 辦理公開徵才 : ( 一 ) 出缺單位簽陳校長核定遴用非本機關人員, 並擬具甄選資格條件 ( 二 ) 職缺公告 : 將職缺之機關名稱 職稱 職系 職等 辦公地點 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 3 日以上 ( 三 ) 除正取名額外, 若欲增列候補名額者, 其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公告內載明 二 造列名冊 組成甄選小組辦理公開甄選 : ( 一 ) 人事室依規定審查應徵者資格, 並確認人事資料, 繕造符合資格人員及不符合資格人員名冊 ( 二 ) 成立甄選小組, 以面試 業務測驗方式辦理公開甄選, 統計甄試成績 三 提職員甄審委員會審查 : ( 一 ) 參加甄試人員名冊及成績總表, 簽陳校長提職員甄審委員會甄審 ( 二 ) 職員甄審委員會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必要時得通知用人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 三 ) 職員甄審委員會審查資格並排定積分最高前 3 名 四 由校長圈定進用, 人事室辦理商調作業 : ( 一 ) 甄審結果簽陳校長圈定進用, 除正取名額外, 得增列候補名額, 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 2 倍, 候補期間為 3 個月, 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 二 ) 發商調函請擬任人員服務機關同意 五 人事室發布派令 報送審定 : ( 一 ) 配合擬任人員服務機關同意過調時間發布人事命令 ( 二 ) 於擬任人員到任 3 個月內辦理銓敘部送審或動態登記 控制重點一 出缺單位簽陳校長核定遴用非本機關人員, 人事室將職缺之機關名稱 職稱 職系 職等 辦公地點 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 EB

61 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 3 日以上 二 人事室依規定審查應徵者資格, 並確認人事資料 造列名冊, 成立甄選小組, 辦理公開甄選 三 參加甄試人員名冊及成績總表, 簽陳校長提職員甄審委員會甄審 四 職員甄審委員會審查 排定積分最高前 3 名, 甄審結果簽陳校長圈定進用 五 函請擬任人員服務機關同意, 並配合同意過調時間發布人事命令 六 於陞任人員到任 3 個月內辦理銓敘部送審或動態登記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陞遷法二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三 各校行政人員進用及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使用表單一 應徵人員名冊二 甄試成績總表 57 EB0302-2

62 EB0302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任免遷調 - 職員外補標準作業 出缺單位簽陳校長核 由他機關人員外補 將職缺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 3 日以上 職缺公告 人事室 造列名冊 人事室 以面試 業務 測驗方式辦 理公開甄選 成立甄選小組辦理公開甄選 人事室 職員甄審委 員過半數出 席始得開會 職員甄審委員會審查 人事室 排定積分最高前三名陳請校長圈定進用 人事室 商調作業 人事室 配合擬任人員服務機關同意過調時間發布派令 發布人事命令 人事室 送審或動態登記 58 EB0302-3

63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室作業類別 ( 項目 ): 任免遷調 - 職員外補標準作業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職員內陞標準作業 ( 一 ) 出缺單位是否簽陳校長核定遴用非本機關人員 人事室是否將徵才資料報刊或網路公告 3 日以上 ( 二 ) 是否依規定審查應徵人員資格, 並確認人事資料 造列名冊 ( 三 ) 用人程序是否符合公平 公正 公開原則 ( 四 ) 是否成立甄選小組 是否辦理公開甄選 是否將甄選結果提考績會甄審 ( 五 ) 職員甄審委員會開議人數是否符合規定 是否依規定審查排定積分最高前 3 名 甄審結果是否簽陳校長圈定進用 ( 六 ) 除正取名額外, 得增列候補名額, 候補期間為 3 個月 正取人員放棄時, 候補人員是否於候補期限內遞補 ( 七 ) 是否適時發布派令 是否在新進人員到任 3 個月內, 向銓敘部辦理送審或動態登記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職員內陞標準作業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職員內陞標準作業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59 EB0302-4

64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0401 項目名稱銓審請任 試用期滿送審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先予試用人員 :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函副本核發先予試用派令後, 檢具考試及格證書 派令 學歷證件等相關資料送銓敍部審定 二 主管人員填具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 : 人事單位於試用人員試用期滿時將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送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 成績及格者陳送機關首長核定 ; 成績不及格者, 提送考績委員會審議 三 解職 : 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者, 送考績委員會審查並經機關首長核定後, 依規定發布解職令, 並填具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送銓敍部審定 四 填具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 :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 填具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送銓敍部審定 五 轉知 : 除轉知當事人外, 並將該試用人員之合格實授函, 簽會會計單位及出納知照, 俾利辦理後續待遇調整事宜 控制重點一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 單位主管人員應詳加考核其工作情形 : 須敘明試用期間獎懲事由 有無法定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之情事 二 考核項目為 工作 忠誠 品行 學識 才能 經驗 體格, 應將其具體事實分別摘要敘明, 以評定試用成績 三 辦理試用期滿送審時應於送審書註明試用人員之職稱, 試用起始日期 期滿日期及試用成績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 二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使用表單一 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 二 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 三 學校試用期間具體事實紀錄表 ( 試用不及格時使用 ) 四 派令範本五 解職令範例 60 EB0401-1

65 EB0401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銓審請任 試用期滿送審 準備 先予試用人員試用期滿 成績不及格 服務單位評分 送考績委員會審查 成績及格 陳機關首長核定 陳機關首長核定 人事單位填具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 解 職 送銓敍部銓敍審定 轉知當事人 登記人事資料 結案 61 EB0401-2

66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試用期滿送審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重點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初任各官等人員, 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 6 個月以上者, 是否依規定先予試用 6 個月 三 是否將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由其單位主管考核, 並送陳首長核定 ( 一 ) 試用期滿成績合格 : 是否填具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送銓敍部審定 ( 二 ) 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 : 1. 是否送考績委員會審查 考績委員對本案有疑義, 是否調閱平時試用成績紀錄及案卷等有關資料 必要時是否通知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向考績會陳述意見及申辯, 並請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 是否將相關情形列入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2. 是否依規定發布解職令並登記資料 解職令上是否註明當事人如有不服之救濟方式 救濟期間等教示規定 3. 送銓敍部審定時, 試用成績 欄, 是否勾選成績不及格 是否檢附該員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正本 1 份及解職令影本 1 份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 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62 EB0401-3

67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0402 項目名稱銓審請任 簡易送審動態案件網路報送事項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依銓敍部函頒 公務人員任用考績退休撫卹案件送審件業手冊 及該部 101 年 5 月 10 日部銓一字第 號轉有關公務人員簡易送審動態案件以網站報送案等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二 試用成績不及格者, 應另以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辦理 三 初任 再任 轉任 任用資格或俸給更正或變更 認定職系專長 調任不同官等職務 機要人員調任 提 ( 比 ) 敘俸 ( 薪 ) 級 復職 停職 免職及懲戒處分等案件, 均另以擬任人員送審書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或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辦理 四 請參考 簡易送審動態案件網路報送作業適用案別表 辦理 五 操作細部說明, 請至銓敍部全球資訊 ( 之銓審司頁面或銓敍業務網路作業系統之 新訊小圃, 下載 簡易動態案件網路報送作業 500 操作手冊 參考 控制重點人事主管人員應主動查核銓敍審定案件, 如發現本機關人員有應重行審定之必要時, 主動通知檢證辦理重行審定 公務人員於提出重行審定之申請時, 人事主管人員應謹慎查核, 如原審並無不符時, 可代替銓敍機關予以釋疑, 非必要時儘少辦理重行審定, 免生公文往返之煩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暨施行細則 二 公務人員俸給法暨施行細則 使用表單一 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 二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63 EB0402-1

68 EB0402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銓審請任 簡易送審動態案件網路報送事項 準備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送審案 職系 俸 ( 薪 ) 級未變動之調任動態案 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得以調任動態案 同官等 ( 官稱 ) 內依法考績 ( 成 ) 晉升職等 ( 官階 ) 案 卸 職 動 態 案 機 關 更 名 案 人事單位填具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或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人 事 單 位 於 作 業 系 統 操 作 網 路 報 送 銓 敍 部 並備文檢附異動派令送銓敍部審定 ( 登記 ) 銓敍審定 否 查明另案辦理 是 薪資扣補事宜 轉 知 當 事 人 服務機關下載更新資料 如有不符, 依規定期限提出救濟 承辦人更新銓審結果 結案 64

69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EB ( 項目 ): 簡易送審動態案件網路報送事項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重點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 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 行 二 銓審案件網路報送事項 ( 一 ) 是否為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送審案 職系 俸 ( 薪 ) 級未變動之調任動態案 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得以調任動態案 同官等 ( 官稱 ) 內依法考績 ( 成 ) 晉升職等 ( 官階 ) 案 卸職動態案 機關更名案 等情形 ( 二 ) 是否於到職 3 個月內報送銓敍部 ( 三 ) 是否至銓敍部網路作業系統進行網路報送作業, 另備函敘明報送文號及人數並檢附派令, 依送審程序報送該部銓敍審定, 並下載銓敍審定結果 ( 四 ) 銓敍部予以審定後, 是否將銓敍審定函轉交當事人收執 ( 卸職登記部分則由機關自行收存歸檔 ) 是否會請出納 會計單位辦理薪資扣補事宜 ( 五 ) 銓敍部不予審定時, 是否另案查明辦理 ( 六 ) 是否將銓審結果更新於人事管理資訊系統之資料庫 ( 七 ) 當事人如有不符, 是否依規定期限提出救濟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65 EB0402-3

70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0403 項目名稱銓審請任 請任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初任委任人員 : 於接獲銓敘部代為造列請任名冊後, 由各主管機關製發任命令 二 初任薦任人員 初任或陞任簡任官等各職等職務人員 : 由總統府任命 ( 官 ) 令 控制重點人事單位查核 銓敘審定函 審定人員是否為 合格實授 法令依據 使用表單 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 總統府處理文武官員任免作業要點 一 簡任 簡派人員請任名冊 二 薦任 薦派人員請任名冊 三 委任 委派人員請任名冊 66 EB0403-1

71 EB0403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銓審請任 請任作業 準備 銓敘機關審定合格實授人員 由銓敘部代為造列請任名冊 初任委任人員 初任薦任人員 初任或陞任簡任官等各職等職務人員 主管機關任命 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 轉 發 當 事 人 總統任命 登錄人事資料 結案 67 EB0403-2

72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室作業類別 ( 項目 ): 請任作業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請任作業事項 ( 一 ) 是否接獲銓敘部 銓敘審定函 EB 審定該員為合格實授人員 ( 二 ) 初任委任人員 : 於接獲銓敘部代為造列請任名冊後, 是否由各主管機關製發任命令 ( 三 ) 初任薦任人員 初任或陞任簡任官等各職等職務人員 : 各機關是否接獲總統府任命 ( 官 ) 令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68 EB0403-3

73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0404 項目名稱銓審請任 兼職案件之報核程序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公務員之兼職應於事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向服務機關申請許可 機關首長應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公務員之兼職經許可後, 於期滿續兼或本兼職務異動時, 應重新申請 二 送核時申請書載明項目 : ( 一 ) 兼職之事業或團體名稱 ( 二 ) 兼職之事業或團體設立之法令依據及其立案或登記機關 ( 三 ) 兼職之職稱 工作項目及期間 ( 四 ) 兼職之工作時間 ( 五 ) 兼職之報酬 ( 六 ) 其他兼職情形 控制重點一 各機關應依照規定一人一職, 除法令規定或業務上有特別需要報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准者外, 不得兼任其他機關職務 二 兼任或兼課人員, 應依規定程序陳准後方得生效 三 公務人員基於法令規定有數個兼職者, 以支領二個兼職費為限, 每月支領總額不得超過一萬六千元 四 兼職費之請領手續與數額均依規定辦理 五 各機關應造冊列管兼職情形, 每年定期清查, 遇有異動隨時更新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服務法 二 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三 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 捐 ( 補 ) 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 四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五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六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七 各機關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 使用表單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申請書 EB

74 EB0404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銓審請任 兼職案件之報核程序 準備 公務人員 ( 含機關首長 ) 因業務需要法定兼職兼課 兼任其他機關職務 機關首長 其他人員 備 文 人事單位審核 教育部核定 機關首長核准 准予派兼 法定兼職人員依法可請領兼職費 結案 70 EB0404-2

75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EB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兼職案件之報核程序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機關首長兼職作業 ( 一 ) 兼職案件是否依規定辦理報部核定 ( 二 ) 兼職案件是否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 構 ) 人員兼職案件審核檢查表 ( 以下簡稱檢查表 ) 檢查 ( 三 ) 兼職案件辦理報部核定時是否檢齊相關文件 ( 含檢查表 ) ( 四 ) 除依規定權責及程序辦理外, 是否預留主管機關審核作業時間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三 其他人員兼職作業 ( 一 ) 兼職案件是否依檢查表檢查 ( 二 ) 辦理兼職案, 是否依規定檢齊相關文件 ( 含檢查表 ), 陳校長核定 ( 三 ) 除依規定權責及程序辦理外, 是否預留人事室審核作業時間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71 EB0404-3

76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0405 項目名稱銓審請任 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代理人之聘僱用及解聘僱 ( 差假 因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案停職 休職或奉准保留職缺 ) 一 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差假 因案停職 休職或奉准保留職缺 : 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案內情形, 期間達 1 個月以上, 報經分發機關同意, 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 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雇員比照委任辦理 但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務, 僅得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5 點第 2 項 ) 二 簽報聘 ( 僱 ) 用職務代理人 : ( 一 ) 用人單位擬具聘僱人員工作內容 資格條件及聘用期限等 資料 ( 二 ) 約聘僱人員所需知能條件及報酬, 參照 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辦理 其報酬並依該標準表薪點折算通用貨幣後支給 三 聘 ( 僱 ) 用及訂定契約 : ( 一 ) 聘僱用契約書應明訂聘僱用人員姓名 聘僱用期間 工作內容及聘僱用報酬 其中報酬係參照職位分類標準認定支給報酬薪點, 折算通用貨幣後支給, 並將離職儲金提撥相關規定納入規範 ( 二 ) 報酬折算通用貨幣之標準, 係依人事行政局規定辦理 四 列冊及網路送銓敍部登記備查 : 各機關應於聘用人員到職後 1 個月內, 列冊送銓敍部登記備查, 列冊送銓敍部登記時, 請先至銓敍部 ( 之 銓敍業務資訊系統單一入口 登入後, 至網際網路報送及報備服務 / 媒體網路報送子系統 / 報送查詢維護作業項下, 點選 報送案別 601, 完成聘用人員網路報送作業後, 再檢附相關表冊, 函送銓敍部登記備查 控制重點一 約聘僱人員不適用俸給 考績 退休 撫卹及公務人員保險等 72 EB0405-1

77 法規之規定 二 各機關約聘僱人員之聘 ( 僱 ) 用, 以採公開甄審為原則, 必要時得委託就業輔導機構代為甄審 三 代理人員於代理原因消失時, 應即解除代理, 約聘僱人員於約聘 ( 僱 ) 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 應即予解僱,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四 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代理之現職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其所支酬金由各機關人事單位每半年 (1 月及 7 月 15 日前 ) 列冊, 並註明權責機關同意之文號, 網路報送銓敍部查考 不符規定者, 主計及審計機關應不予核銷, 並予追繳 法令依據一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二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三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四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五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六 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使用表單一 約僱人員僱用計畫書 ( 名冊 ) 及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 ( 名冊 ) 二 職務代理名冊 73 EB0405-2

78 EB0405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銓審請任 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代理人之聘僱用及解聘僱 ( 差假 因案停職 休職或奉准保留職缺 ) 準備 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 差 假 因案停 ( 休 ) 職 奉准保留職缺 簽報聘 ( 僱 ) 用職務代理人 機關首長核定 遴用人員 聘 ( 僱 ) 用及訂定契約 函報主 管機關 備查 聘用列冊網路送銓敍部登記備查 ( 僱 用免經本步驟 ) 登記人 代理期滿或原因消失 事資料 EB 解聘 ( 僱 ) 結案 74 EB0405-3

79 EB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代理人之聘僱用及解聘僱 ( 差假 因案停職 休職或奉准保留職缺 )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重點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代理人之聘僱用 ( 差假 因案停職 休職或奉准保留職缺 ) 作業 ( 一 ) 是否擬具聘僱人員工作內容 資格條件及聘用期限等資料, 陳報權責機關核備 ( 二 ) 約聘僱人員之遴用, 是否採公開甄審, 或委託就業輔導機構代為甄審 ( 三 ) 約聘僱人員之遴用, 是否依規定訂立契約, 契約書是否訂有聘僱用人員姓名 聘僱用期間 工作內容及報酬, 並納入離職儲金提撥相關規定 ( 四 ) 聘用人員是否於到職後 1 個月內列冊送銓敍部登記備查 ( 五 ) 職務代理之約聘僱人員所支酬金是否每半年 (1 月及 7 月 15 日前 ) 列冊, 並註明權責機關同意之文號, 網路報送銓敍部查考 三 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代理人之解聘僱 ( 差假 因案停職 休職或奉准保留職缺 ) 作業 ( 一 ) 代理之聘僱人員是否於代理原因消失時, 即解除代理 ( 二 ) 聘用 ( 約僱 ) 人員離職時, 是否即通知總務單位結算發給其聘僱人員離職儲金 ( 三 ) 聘用期間內解聘人員, 是否將其資料網路報送銓敍部登記備查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 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75

80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0406 項目名稱銓審請任 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代理人之聘僱用及解聘僱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 考試分發 ) 一 薦任第 8 職等以下薦任非主管 委任非主管職務 : ( 一 ) 用人單位擬具聘僱人員工作內容 資格條件及聘用期限等 資料 ( 二 ) 約聘僱人員所需知能條件及報酬, 參照 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辦理 其報酬並依該標準表薪點折算通用貨幣後支給 ( 三 ) 經列管為考試分發之職務列等上限為薦任第 8 職等以下薦任非主管職缺, 經分發機關同意, 得約聘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 又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缺, 僅得約僱人員辦理 二 聘 ( 僱 ) 用及訂定契約 : ( 一 ) 聘僱用契約書應明訂聘僱用人員姓名 聘僱用期間 工作內容及聘僱用報酬 其中報酬係參照職位分類標準認定支給報酬薪點, 折算通用貨幣後支給, 並將離職儲金提撥相關規定納入規範 ( 二 ) 報酬折算通用貨幣之標準, 係依人事行政局規定辦理 三 列冊及網路送銓敍部登記備查 : ( 一 ) 各機關應於聘用人員到職後 1 個月內, 列冊送銓敍部登記 備查 ( 二 ) 列冊送銓敍部登記時, 請先至銓敍部 ( 之 銓敍業務資訊系統單一入口 登入後, 至網際網路報送及報備服務 / 媒體網路報送子系統 / 報送查詢維護作業項下, 點選 報送案別 601, 完成聘用人員網路報送作業後, 再檢附相關表冊, 函送銓敍部登記備查 控制重點一 約聘僱人員不適用俸給 考績 退休 撫卹及公務人員保險等法規之規定 二 各機關約聘僱人員之聘 ( 僱 ) 用, 以採公開甄審為原則, 必要 76 EB0406-1

81 時得委託就業輔導機構代為甄審 三 代理人員於代理原因消失時, 應即解除代理, 約聘僱人員於約聘 ( 僱 ) 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 應即予解僱,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四 未經列管臨時出缺之職務, 應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規定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 如出缺職務所遺業務, 須以約聘僱人員辦理者, 應經分發機關同意 ; 該出缺職務, 於另行遴用合格人員時, 仍應先報經分發機關同意 五 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代理之現職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其所支酬金由各機關人事單位每半年 (1 月及 7 月 15 日前 ) 列冊, 並註明權責機關同意之文號, 網路報送銓敍部查考 不符規定者, 主計及審計機關應不予核銷, 並予追繳 法令依據一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二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三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四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五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六 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使用表單一 職務臨時出缺需用考試及格人員月報表 二 約僱人員僱用計畫書 ( 名冊 ) 及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 ( 名冊 ) 三 職務代理名冊 77 EB0406-2

82 EB0406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銓審請任 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代理人之聘僱用及解聘僱 ( 考試分發 ) 準備 職務列等上限為薦任第 8 職等以下之薦任非主管職務 委任非主管職務務 報請分發機關列考試分發 分發機關同意聘僱職務代理人員 遴用人員 函報主 管機關 備查 聘 ( 僱 ) 用及訂定契約 聘用列冊網路送銓敍部登記備查 ( 僱用免經本步驟 ) 登記人 事資料 代理期滿或原因消失 解聘 ( 僱 ) 結案 78 EB0406-3

83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EB ( 項目 ): 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代理人之聘僱用及解聘僱 ( 考試分發 )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代理人之聘僱用 ( 考試分發 ) 作業 ( 一 ) 是否擬具聘僱人員工作內容 資格條件及聘用期限等資料, 陳報權責機關核准 ( 二 ) 出缺職務所遺業務, 須以約聘僱人員辦理者, 是否經分發機關同意 ( 三 ) 約聘僱人員之遴用, 是否採公開甄審, 或委託就業輔導機構代為甄審 ( 四 ) 約聘僱人員之遴用, 是否依規定訂立契約, 契約書是否訂有聘僱用人員姓名 聘僱用期間 工作內容及報酬, 並納入離職儲金提撥相關規定 ( 五 ) 聘用人員是否於到職後 1 個月內列冊送銓敍部登記備查 ( 六 ) 職務代理之約聘僱人員所支酬金是否每半年 (1 月及 7 月 15 日前 ) 列冊, 並註明權責機關同意之文號, 網路報送銓敍部查考 三 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代理人之解聘僱 ( 考試分發 ) 作業 ( 一 ) 代理人員是否於代理原因消失時, 即解除代理 ( 二 ) 聘用 ( 約僱 ) 人員離職時, 是否即通知總務單位結算發給其聘僱人員離職儲金 ( 三 ) 聘用期間內解聘人員, 是否將其資料網路報送銓敍部登記備查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79 EB04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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