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案例二 : 1. 機關人事室 員利用職務之便, 及退休後利用回該室敘舊機會, 製作不實資料, 詐領 退撫基金離職退費 及 駐衛警察退職補償金 2. 案經檢討結果, 該機關人事室除 退撫基金離職退費 及 駐衛警察退職補償金 核撥作業有重大疏漏外, 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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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人事單位辦理人事業務常見案例一覽表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法規 誤 情 形 或 相 關 案 例注 意 改 進 事 項 1-1 人事 管理 1-2 人事管理 人事人員必須係規劃移撥人員始得參加專長轉換訓練 ; 各人事機關 ( 構 ) 並應本綜覈名實之原則評核所屬人事人員考績 請各人事機構加強各項人事業務之控管機制及人員風紀與操守 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專長轉換訓練實施計畫 公務員服務法第 5 6 條 貪污治罪條例等 案例 : 機關人事室 員, 全年請假日數超過 130 日, 又其中一半以上係以公假參加 專長轉換訓練 課程, 經查渠並非規劃移撥人員, 且人事主管主要職責為推動機關人事業務, 自不應參加與本職業務無涉之長期訓練課程而影響人事業務及服務品質 另該員當年請假日數已超過全年上班日數二分之一, 惟該年度考績仍獲評甲等, 實已有失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 綜覈名實 與 準確客觀 之旨 案例一 : 1. 機關人事室 員, 利用其負責人事資訊業務之機會, 篡改渠差勤管理系統內之簽到 退時間, 使該機關每月彙整加班資料之承辦人陷於錯誤, 依該系統資料所示變更後之資料, 核算 員加班時數及計算加班費, 並製成加班費印領清冊 2. 而依會計作業流程審查之覆核人員 主辦會計人員 機關長官授權代簽人 主辦總務人員均因此陷於錯誤而用印批准, 使 員未實際加班而請領加班費 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人員必須確係規劃移撥至非屬人事人員者始得參加專長轉換訓練 另為使人事主管考績更臻公平合理, 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應審酌人事主管出勤狀況與實際工作績效, 本綜覈名實之原則評核考績 各人事機構於辦理各項人事業務時, 除應詳加查核外, 並應適時檢討改善各項給與核撥作業流程, 及加強各項人事業務控管機制及人員風紀與操守, 以杜絕類此貪污情事 1

2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案例二 : 1. 機關人事室 員利用職務之便, 及退休後利用回該室敘舊機會, 製作不實資料, 詐領 退撫基金離職退費 及 駐衛警察退職補償金 2. 案經檢討結果, 該機關人事室除 退撫基金離職退費 及 駐衛警察退職補償金 核撥作業有重大疏漏外, 其人事業務之控管機制亦有嚴重瑕疵 1-3 人事管理 1-4 人事管理 2-1 組織編制 人事人員任免遷調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第 7 點 人事人員任免遷調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第 12 點 中央各主管機關填報每年度臨時人員進用情形彙整表時, 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 相關案例 : 學校兼任 ( 辦 ) 人事人員, 於未滿 1 年以上人事行政工作經驗, 即應徵某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所屬委任或薦任人事主管職務 某學校人事主管於擔任現職未滿 1 年提出遷調他機關人事機構較高列等職務 ( 未有他機關人事機構較高列等職務年資 ) 行政院所屬各機錯誤情形 : 關學校臨時人員 ( 一 ) 表格欄位填報疑義 : 進用及運用要點 1. 彙整表 主要工作內容 欄位, 似為機關內部繼續性 常態性工作或填寫不明確 依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第 7 點規定, 派充委任或薦任人事主管職務者, 應具有 1 年以上人事行政工作經驗, 其所稱人事行政工作經驗, 包括專任 兼任 ( 辦 ) 人事行政工作經驗在內 依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第 12 點第 2 項規定, 擔任同陞遷序列或他機關人事機構較高列等或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併計現職滿 1 年以上者, 得不受擔任現職滿 1 年規定之限制 為確實落實臨時人員管理政策及督導各機關暨所屬機關確依相關規定填報臨時人員進用情形彙整表, 本局已彙整 98 年度臨時人員進用情形彙整表之有誤情 2

3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法規 誤 情 形 或 相 關 案 例注 意 改 進 事 項 人員進用及運用要 點規定覈實填報 2. 彙整表 計畫或法令依據 欄位, 填寫未臻明確或疏漏 3. 仍有機關以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為由, 進用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者為臨時人員, 並於彙整表 計畫或法令依據 欄位內填列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第 1 項, 與本要點第 5 點規定不符 4. 彙整表填報時程延宕 ( 依規定時限內完成報送之比例過低 ) 5. 彙整表 主管機關 欄位, 無法明確區分填報機關究屬 主管機關 或 經費核撥機關 ( 二 ) 未依臨時人員要點規定進用部分 : 1. 部分中央機關於每季填報臨時人員人數統計表時, 於辦理非行使公權力業務欄位中, 有關 未經行政院核定, 辦理不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 之人數並未配合持續精簡, 反有增加之情形 2. 部分地方機關仍有填報臨時人員辦理行使公權力業務之情形 形分析及請配合改正事項一覽表 於 99 年 8 月 2 日通函各機關, 請確依本局 98 年 12 月 18 日函及本一覽表之規定配合辦理 1. 各機關於本要點生效前所進用臨時人員, 如屬辦理繼續性工作, 依勞基法規定已擬制為不定期契約, 基於保障現職人員工作權, 並未要求強制裁 減, 但各機關仍應定期檢討其業務內涵, 並將機關核心性 常態性及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業務改由正式公務人員 聘僱人員擔任, 並以漸進溫和之處理方式, 建議各該機關採出缺不補方式逐步精簡, 或檢討改以定期契約方式進用 2. 依本要點規定, 臨時人員不得辦理公權力業務, 現階段如確有辦理涉及公 3

4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權力業務或性質上不易釐清者, 在依本要點第 12 點檢討規劃時, 建議先進行業務流程之通盤調整, 改充任行政助手 ( 例如作成處分前之資料蒐集 採證 統計分析等事項 ) 為宜, 避免由臨時人員獨立作成裁罰決定, 並將審定權保留由公務機關的正式人員處理 2-2 組織編制 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填報 ( 含登記薪點 ) 時, 應確依進用聘用及約僱人員之相關規定或函示辦理 1.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2.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3.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部分機關於填報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時, 所列職稱與機關組織法所訂編制職稱相同 薪點折合金額未將小數位數捨 去 二 相關案例 : ( 一 ) 範例 : 機關人事機構報經行政院同意核增聘用預算員額 3 人, 並依規定填報聘用計畫書, 所列職稱 護士, 薪點 280 至 376, 折合金額 32,928 元至 44,218 元 ( 二 ) 該機關所填列聘用人員之職稱誤與組織法所訂編制職稱相同, 應修正如 約聘護士 ; 另其薪點折合金額未將小數點捨去, 所列折合金額應修正為 32,928 元 (280*117.6=32,928) 至 44,217 元 (376*117.6=44,217.6) 1. 各機關因業務需要, 經行政院核定聘僱預算員額後, 應依規定先填具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中央機關層報行政院, 地方機關報由各該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准後, 始得聘僱之 2. 又於填具時上開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之內容時, 應注意以下事項 : (1) 聘僱計畫所列職稱不得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稱 (2) 聘僱人員擬任工作須符合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及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第 2 條之規定 ; 聘僱期限原則 以業務預定完成期限為準, 如預定完成期限超過 1 年, 以 1 年 1 聘僱為原則 (3) 聘僱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學經歷, 不 4

5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得低於現行聘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支給報酬標準表相當職等所具專門知能條件 (4) 聘僱計畫所適用之薪點折合率, 除專案報經行政院同意者外, 須符合行政院所定通案標準規定 ( 目前標準為每一薪點折合新台幣 元 ) (5) 聘僱計畫所列月酬折合金額, 經依所敘薪點及折合率計算後, 如未達整數者, 一律將小數位數捨去 2-3 組織編制 2-4 組織編制 辦理臨時人員進用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行政院及所屬各錯誤情形 : 機關學校臨時人部分機關所進用臨時人員辦理之業務, 仍員進用及運用要係為該機關經常性業務, 有繼續性工作性點第 3 點質, 而非臨時性 短期性 季節性及特定性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 致經勞工主管機關認定為不定期契約性質, 而與規定未合 辦理臨時人員進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相關案例 : 時, 應確依 行政關學校臨時人員進某醫院人事室辦理該院約用人員職缺甄補院及所屬各機關學用及運用要點第 11 案時, 進用出缺單位主管之三親等以內血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點 本局 99 年 2 月親為該出缺單位之約用人員且未於僱傭契運用要點 及相關 23 日局力字第約中載明迴避進用規定 規定辦理 號函及 99 年 9 月 17 日局力字第 號函 倘臨時人員所辦理業務係為機關法定掌理事項, 宜調整改由正式公務人力 聘僱人員 職工擔任或改採其他替代性人力措施辦理 另各機關臨時人員出缺時, 可先請勞工局認定為定期契約性質 後再繼續進用, 以避免與規定相違 各機關辦理臨時人員進用作業, 應依 行 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 運用要點 及相關規定辦理 : 1.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 血親 姻親, 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 屬機關之臨時人員 對於本機關各級 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 5

6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 2-5 組織編制 辦理聘 ( 僱 ) 用人員之聘 ( 僱 ) 用作業, 應確依進用聘用及約僱人員之相關規定或函示辦理 1.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2.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3.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 一 ) 部分機關於行政院核增聘 ( 僱 ) 用人員後, 未依規定將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函報行政院, 即逕行進用人員 ( 二 ) 部分機關未妥適保管行政院核定之聘 ( 僱 ) 用人員聘 ( 僱 ) 用計劃書 ( 表 ), 致相關檔卷遺失 ( 三 ) 部分機關未依行政院核定之聘 ( 僱 ) 用人員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之薪點支給報酬, 致相關人員之報酬超過原核定薪點上限 ( 四 ) 新聘或解聘聘用人員時, 未於人員到職後 1 個月內, 造冊並連同履歷表, 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或於報送公文中敘明之聘用人員職稱, 與聘用名冊未符 二 相關案例 : ( 一 ) 甲機關以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遺失為由, 函請行政院重新核定, 經本局翻閱及比對相關檔卷後, 終尋獲 親 姻親, 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 用 2. 將上開迴避進用規定納入勞動契約 中 1. 各機關因業務需要, 經行政院核定聘僱預算員額後, 應依規定先填具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中央機關層報行政院, 地方機關報由各該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准後, 始得聘僱之 2. 各機關應妥善保管行政院核定之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並據以辦理相關聘 ( 僱 ) 作業, 現職人員現支薪點 並不得超過原核定薪點上限, 致生追繳溢領問題及銓敘部不登記備查聘用名冊, 而對當事人產生影響其權益之情形 6

7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部分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並發現該機關未依聘僱相關規定辦理聘僱作業, 而有行政院未核定聘 ( 僱 ) 計畫書 ( 表 ) 即逕行進用人員, 及現職人員現支薪點超過原核定薪點上限, 致銓敘部不同意登記備查聘用名冊等情形 ( 二 ) 聘用名冊之職稱為 研究員, 於報銓敘部公文中應敘明 研究員, 而非 聘用研究員, 並應於 1 個月內完成報送作業 2-6 組織編制 2-7 組織編制 組織法規內容未明地方行政機關組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4 條織準則所定事項 辦理職務歸系或職職務歸系辦法 務註銷案件時, 應職務說明書訂定 依相關規定辦理, 辦法 公務人員 並注意時效, 以免任用法 錯誤情形 : 機關組織法規未明定機關副首長員額數或首長辭職及代理順序等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 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 1. 機關名稱 2. 設立之法源依據 3. 權限及職掌 4. 首長職稱 ; 置副首長者, 其職稱及人數 5. 一級單位名稱 ; 有所屬一級機關者, 其名稱 6. 首長辭職及代理程序 機關人事室辦理該機關及所屬機關人理, 並注意時效, 以免損及當事人任審 員職務歸系案, 未依職務歸系辦法等相考績等權益 關規定辦理, 致有報送程序不符規定 辦理職務歸系案件時, 應依相關規定辦 7

8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 2-8 組織編制 損及當事人任審 考績等權益 組織法規未依規定調整格式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及各機關 ( 構 ) 學校組織法規訂列體例用語彙整表 工作項目與所歸職系不符 所歸職系與 職稱屬性不符 職務歸系數與編制員額 數不符等情事, 恐有影響當事人權益之 虞 二 相關案例 : 機關組織編制表經銓敘部於 91 年間 核備, 其中某職務註銷追溯至 90 年 1 月 10 日, 並註明出缺不補, 惟該機關於 是項職缺出缺後, 於 91 年間仍予進用人 員, 並於該進用人員 92 年間離職後仍未 辦理職務註銷, 迄 99 年 12 月方予辦理 錯誤情形 : 1. 組織法規條次與條文首字需空 2 格書寫, 卻未空格 例如 : 第一條本規程依 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2. 編制表合計欄需合併格式, 卻未合併 例如 :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 三 正確寫法 1. 第一條本規程依 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2. 編制表合計欄 : 書記委任第一職 合計 等至第三 三職等 六十 8

9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法規 誤 情 形 或 相 關 案 例注 意 改 進 事 項 等 合計 六 2-9 組織編制 2-10 組織編制 2-11 組織編制 編制表員額之表述方式不合規定 辦理組織編制時, 如有留用人員, 應確依銓敘部 97 年 8 月 5 日部法三字第 號函規定辦理 機關某職務超出編制員額, 現職留用人員出缺改置案 行政機關法制作錯誤情形 : 業實務及各機關 ( 構 ) 學校組織法規訂列體例用語彙整表 公務人員陞遷法錯誤情形 : 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 施行細則第 4 條 1. 員額有 51 人, 應書寫為 五十一, 卻寫成 五一 2. 員額有 108 人, 應書寫為 一 八, 卻寫成 一百零八 某機關人事機構辦理組織編制案時, 沿用銓敘部 96 年 12 月 14 日通函規定之留用用語, 於備考欄內加註留用用語 銓敘部 97 年 6 月相關案例 : 30 日部銓一字第某甲機關 92 年 1 月 10 日修正生效之編制 號函表表末附註二 : 現職技士 1 人, 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現職技士某乙留用名冊前於 92 年 12 月間報奉銓敘部同意備 正確寫法舉例 : 1.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三第三職等 書 合計 合計 記委任第一職 五十一 等至第四 三職等 一 八 2. 各機關辦理組織編制作業, 如相關人員涉及留用情形時, 應依銓敘部 97 年 8 月 5 日部法三字第 號函留用用語規定辦理 1. 機關因修編致某職務超出編制員額, 於組織法規或編制表加註出缺後改置其他職務或出缺不補, 以原職務留用人員, 不必填造留用名冊報送銓敘部備查 2. 某甲機關編制表內置技士 20 人, 表末 9

10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 2-12 組織編制 修訂編制表時員額試算檢核表不符合員額配置準則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員額配置準則第 條相關規定 查 嗣該甲機關 97 年 4 月 30 日再次修正生效之編制表表末附註二 : 現職技士 1 人, 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現職技士某乙留用名冊經銓敘部於 98 年 7 月間核復, 依該部 97 年 6 月 30 日部銓一字第 號函規定, 本案留用人員不必填造留用名冊報送該備查 惟某甲機關仍誤認為現職技士某乙為指定留用人員, 爰於該機關另 1 現職技士某丙 98 年 4 月間退休時仍辦理甄選人員遞補 嗣該機關誤認之指定留用人員現職技士某乙於 98 年 11 月間出缺, 於辦理出缺改置書記之職務歸系時經銓敘部發現錯誤 錯誤情形 : 各機關在修訂編制表時, 為吻合現職人員官等職等, 可能忽略各機關總員額中各官等職等之配置應符合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員額配置準則 第 條相關規定 例如 : 配置準則第 7 條規定 各機關定有官等職等之員額總數達 20 人以上者, 應置委任第 1 職等至第 3 職等之職稱, 其配置員額最低標準如下 : 一 員額總數未滿 30 人者,1 人 二 員額總數滿 30 人, 未滿 50 人者,2 附註二加註 : 現職技士一人, 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以該甲機關經銓敘部同意核備有案之技士職務歸系數為 21 個, 前揭技士職務如已出缺, 應即優先安置留用人員, 以符法制 上開加註之留用文字, 依銓敘部 97 年 8 月 5 日部法三字第 號通函修正之體例, 應為 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一人, 由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技士出缺後改置 1. 各機關修訂編制表時員額配置應確實符合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第 條相關規定 2. 可至銓敘部網站 首頁參照 各機關官等職等配置試算 先行試算 檢查修訂後編制表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是否符合規定 10

11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人 2-13 組織編制 2-14 組織編制 2-15 組織編制 各鄉 ( 鎮 市 ) 公所職務歸系應依銓敘部 89 法三字第 號函辦理 辦理職務歸系檢附職務說明書事宜 辦理職務歸系案, 應確依職務歸系辦法及相關規定所定期限辦理. 公務人員任用法 職務歸系辦法及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 相關案例 : 依銓敘部 89 年 8 月 5 日 89 法三字第 號函規定, 各機關辦理職務歸系時應檢送職務歸系表及職務說明書送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機關審核, 除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 5 條第 1 項情形外, 僅須檢附職務歸系表依程序送銓敘部核備, 並副知職務所在機關 是以, 各鄉 ( 鎮 市 ) 公所辦理職務歸系案件, 應依前開規定函送縣 ( 市 ) 政府層轉銓敘部核備 因各鄉 ( 鎮 市 ) 公所非屬職務歸系辦法第 2 條所訂之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機關, 辦理職務歸系案件應函報前開機關 ( 縣 市政府 ) 層轉銓敘部核備, 並由縣 ( 市 ) 政府副知各公所 職務歸系辦法相關案例 : 職務歸系辦法第 5 條規定 : 歸系機關或毋須檢附職務說明書情形卻誤檢附或應檢受委任歸系機關辦理職務歸系時, 有下附而未附 列情形之一者, 應敘明理由或檢附相關資料, 連同職務說明書函送銓敘部核備 : 1. 主管職務歸入技術類職系者 2. 行政性 技術性通用職稱之職務歸系者 3. 職稱性質與其工作內容不符者 職務歸系辦法第 8 條第 1 項 銓敘部 96 年 7 月 5 日部法三字第 號函 某校幹事退休後出缺未補, 復因組織修編減列幹事員額 1 名 ; 該校修編案經考試院備查後, 未依限於 30 日內辦理已出缺幹事之職務歸系註銷 二 相關案例 : 各機關學校請確依職務歸系辦法及下列規定辦理職務歸系作業 : 3. 修編案經考試院備查後, 如須配合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註銷者, 應於 30 日內辦理 4. 各機關 ( 構 ) 學校編制表表末附註 11

12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 2-16 組織編制 3-1 考試分發 職務歸系後如已無職務歸系辦法第設置之必要, 應依 8 條第 4 5 項規定報送職務歸系註銷表, 且依該表提示欄位正確填報 提報公務人員考試職缺時重複報缺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辦法第 4 條 某國中幹事於 88 年 1 月 16 日退休生效, 出缺未補, 該校 88 年 8 月 1 日修正生效之職員員額編制表已減列幹事員額 1 名, 並經考試院 89 年 2 月 25 日備查 但該校漏報幹事職務註銷, 至 98 年 11 月 12 日補行函報 某校幹事職務因組織修編列出缺不補, 幹事出缺後, 學校辦理職務歸系註銷時未詳察 職務歸系註銷表 所需填註資料, 正確查填相關欄位 二 相關案例 : 某國中辦理該校超額幹事之職務歸系註銷時, 誤將 職務歸系註銷表 末欄 銓敘部核備日期文號 填註為 編制表經考試院備查之日期文號 機關人事機構辦理增額錄取職缺提報時, 誤將已提報之職缺重複提報 二 相關案例 : 機關提報 99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已於第一次調查需求名額時提報科員 (A000000) 職缺, 惟於本局調查各機關所需增額錄取名額時, 一時不察, 又再將該科員 (A000000) 職缺重複提報 所加註留任職務出缺後改置為其他職務者或留任職務出缺不補未列入者, 應俟上開人員出缺後, 再予辦理職務歸系註銷 報送 職務歸系註銷表 時, 請注意表末 銓敘部核備日期文號 欄位, 應填註原職務歸系經銓敘部核備有案之日期文號, 而非組織法規或編制表修正案經考試院備查之日期文號 各機關提報考試職缺時, 應注意前後的一致性, 已提報之職缺應予以登記列管, 以避免重複報缺造成無職缺可供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之情形 12

13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法規 誤 情 形 或 相 關 案 例注 意 改 進 事 項 3-2 考試 分發 3-3 考試分發 鼓勵各項考試錄取人員於 3 月 31 日前或 9 月 30 日底前向分配實務訓練機關學校報到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 銓敘部 83 年 4 月 20 日 (83) 臺華法一字第 號函 未主動通知考試錄公務人員考試及取人員應於報到通格人員分發辦法知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向用人機關報到 機關人事人員辦理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實務訓練機關報到作業, 未主動事先告知考試錄取人員報到相關權益, 如選擇 99 年 3 月 31 日以前報到與選擇 99 年 4 月 1 日報到 雖 1 日之差, 却關係著 99 年無法辦理另予考績之重大權益 相關規定如下 : 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 初任各官等人員, 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 6 個月以上者, 應先予試用 6 個月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 予以實授 2. 銓敘部 83 年 4 月 20 日 (83) 臺華法一 二 相關案例 : 字第 號函釋以, 為顧及試用現職公務人員甲 乙兩人錄取 98 年特種人員參加年度考績權益, 試用人員於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分配 機關 1 月份到職, 在法定期間送審, 准予實施實務訓練 ( 本局 99 年 3 月 5 日局地參加當年年終考績 字第 號函以, 分配清冊預定 3. 試用起始日倘為 99 年 7 月 31 日, 則於 99 年 3 月 30 日公告 ), 甲 乙兩人均 7 月一整月均視為服務月份, 至當年依規定於 10 日內報到, 其中甲員於 月底視為已達 6 個月試用期滿, 辦年 3 月 31 報到, 則 99 年度辦理另予考理合格實授, 得辦理另予考績 ( 試用績 乙員於 99 年 4 月 1 日報到, 則 99 期滿日應填 12/30, 翌日 12/31 方能年度無法辦理另予考績 合格實授而辦理另予考績 ) 機關未主動通知考試錄取人員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向用人機關報到 由考試錄取人員自行向機關洽詢 二 相關案例 : 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 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向用人機關報到 但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 1. 宣導人事人員應主動積極並加強法規訓練 2. 建請考試機關加強對考生及錄取人員有關報到 保留資格及延期報到等重大權益事項之宣導 13

14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關法規規定, 應於指定日期或期限報到者, 依其規定期限報到 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經用人機關准予延期報到者, 得於准予延期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報到 3-4 考試分發 3-5 考試分發 占缺訓練人員發給津貼標準 辦理商調時, 派令生效日期應確實符合限制轉調之規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6 條 1.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 2.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 9 條 普考分發佔缺訓練人員, 所占職缺之職務列等為委任第 4 至第 5 職等, 其津貼依訓練辦法第 26 條規定, 本俸部分應比照委任第 3 職等本俸 1 級給予, 專業加給部分應俟實務訓練期滿後, 始以委任第 4 職等發給, 惟於實務訓練期間, 專業加給即以所佔職缺最低職等發給 ( 第 4 職等 ) 之錯誤情形 二 相關案例 : 機關普考人員分發占缺訓練, 所佔職缺之職務列等為委任第 4 至第 5 職等, 於實務訓練期間, 專業加給即以所占職缺最低職等發給 考試及格尚在受限制轉調期間之人員, 雖已放寬可在限制轉調期間到期前先至其他機關參與甄審, 惟商調機關於收到同意函後所發之派令, 其生效日仍應在限制轉調期滿的日期之後, 避免派令無效 各機關對於考試錄取分發佔缺訓練人員, 實務訓練期間津貼應依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6 條 29 條辦理 機關於發派令時應注意其生效日期 14

15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二 相關案例 : 機關科員為 95 年地特三等錄取人員, 自 96 年 7 月 19 日起考試及格, 需待 99 年 7 月 19 日後才能轉調他機關 該員雖然能在 99 年 7 月 19 日前先行至其他機關參加甄審, 惟商調機關在發派令時, 仍應注意將派令生效日期註明為 99 年 7 月 19 日之後, 以避免錯誤 3-6 考試分發 3-7 考試分發 有關公務人員高普公務人員考試法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實際初等考試及格人員第 3 條第 1 項 97 年 1 月 16 日修正後公務人員考試法任職年資滿 1 年, 係以訓練期滿成績及限制轉調規定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公務人員之考格, 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算 試, 及格人員於服務 1 年內,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所稱服務 1 年內, 誤以為自報到日起算 二 相關案例 : 員應 97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 於 97 年 12 月 10 日至機關報到,98 年 4 月 10 日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依規定自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 實際任職 1 年內,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任職 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申請縮短實務訓練案時, 應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0 條至第 錯誤情形 : 某機關辦理 99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3 級考試錄取人員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2 個月案時, 未具有與擬任職務工 各機關辦理考試錄取人員申請縮短實務訓練案時, 如涉及左列案例情形, 請確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規定 15

16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法規 誤 情 形 或 相 關 案 例注 意 改 進 事 項 確依公務人員考試條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規定辦理 作性質相同或性質相近之低一職等 ( 按 : 為委任第 5 職等 ) 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4 個月以上, 亦未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2. 相關案例 : 甲君係 99 年高考 3 級考試土木工程類科錄取人員,99 年 10 月 15 日分配 A 機關占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技士職務實務訓練, 於同年 10 月 20 日申請以其前應 97 年地方特考 4 等考試土木工程類科錄取分發, 經銓敘審定委任第 3 職等合格實授資格權理委任第 4 職等技佐職務, 並具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組同職系資格之經歷, 縮短實務訓練 辦理 : 一 第 20 條 :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 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 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列情形之一, 其期間 4 個月以上者, 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向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 逾期不予受理 : 1. 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 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 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 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 : 第 20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低一職等以上, 指下列各款情形 : 三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 : 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 或占委任職缺訓練, 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三 案內甲君雖具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 惟僅具銓敘審定委任第 3 職等合格實授資格權理委任第 4 職等職務, 尚未符上開訓練辦法所定 具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或 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 16

17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務列等之職務 之縮短實務訓練規定 3-8 考試分發 3-9 考試分發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 超過規定之日數時, 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權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1 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1 條 1. 錯誤情形 : 某機關人事機構辦理公務人員考試受訓人員請證作業時, 誤未清查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 致請假超過之日數, 並未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仍於 4 個月之實務訓練期間後, 辦理該員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 2. 相關案例 : 某機關委任第 3 職等至第 5 職等辦事員經分配某甲占缺施訓 (99 年 3 月 1 日到職 ), 依規定某甲於實務訓練期間, 事 病假分別可請 2 日 9.5 日,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請證作業, 如受訓人員涉及下列情形時, 請確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 一 請事假 病假 ( 含延長病假 ) 婚假 喪假 娩假 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 超過半日未滿 1 日者, 以 1 日計 二 上開請假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其 但渠於訓練期間, 累計請事假 4 日 病實務訓練期間 假 12 日, 已超過可請假之日數, 須相對三 案內某甲於 4 個月實務訓練期間請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5 日 ( 事 病假之計算方式如下 : =4.5, 為 5 日 ), 即須至 99 年 7 月 5 ( 一 ) 事假 2 日 (5 日 4/12=1.6 日, 以日始完成實務訓練, 但某機關未讅前開 2 日計 ) 請假超過之事實, 誤以 99 年 6 月 30 日 ( 二 ) 病假 9.5 日 (28 日 4/12=9.3 日, 為實務訓練期滿之日 以 9.5 日計 ) 某甲應 98 年地方特考錄取, 於 99 年 3 月 31 日分配機關實務訓練, 同年 5 月 31 日在實務訓練期間因懷孕未滿 3 個月流產, 該機關未核給流產假 一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 : 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 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第 2 項規定 : 事假 病假 ( 含延長病假 ) 婚假 喪假 娩假 流產假及休假 17

18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 超過半日未滿 1 日者, 以 1 日計 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在訓練期間, 原核准延長病假經銷假繼續訓練者, 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二 案內某甲依上開規定, 並比照公務 考試分發 辦理考試及格人員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時, 相關請證作業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 公務人員考試錄錯誤情形 : 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某機關人事機構辦理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 誤將郵政匯票受款人繕寫為 國家文官培訓所 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 所定 : 懷孕未滿 3 個月流產 者, 給流假 14 日 之規定, 某甲 於實務訓期間得核給流產假 14 日 4/12=4.6 日, 以 5 日計 倘某甲因 身體調養需要, 得請足流產假 14 日, 超過之日數 9 日 (14-5=9), 須 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以兼顧實 務訓練之實施 依保訓會 99 年 8 月 31 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 各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七日內, 使用保訓會網站 ( 網址 : 請證資訊管理系統 18

19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辦理請證作業申請, 並造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第 5 點規定, 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 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伍佰元 各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於收到保訓會函報考試院請證函文副本時, 應轉知受訓人員至保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 選擇列印證書規費繳款單 直接至 ATM 轉帳或使用網路繳費 另該會於 99 年 12 月 31 日公評字第 B 號函請各請證機關自 100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採郵政匯票 ( 受款人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及多元化繳款併行方式, 並自 7 月 1 日起全面實施多元化繳款, 郵政匯票即不再採用, 請特別注意 4-1 任免遷調 4-2 任免遷調 各機關簽報人事案件時, 未注意其任期 ( 或屆期 ), 發生短時間內重複簽院之情形 各機關簽報人事案件時, 應確定簽院 相關案例 : 各機關簽報人事案件時, 應注意其任期 機關之國營事業機構董事長原由現任總 ( 或屆期 ), 避免發生短時間內重複簽院經理代理, 該機關於 99 年 8 月簽報行政院之情形 核定由總經理升任, 惟該屆董事任期係至同年 8 月底止, 該機關須另於同年月簽報行政院核定次屆董事長人選 相關案例 : 1. 機關簽報人事人選案, 未於簽內交代 1. 各機關簽報人事案件時, 應註明簽院日期, 並確保簽院內容各項目與事實 19

20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法規 誤 情 形 或 相 關 案 例注 意 改 進 事 項 內容與事實相符 ( 如是否已經特殊查核完竣 ), 並註明簽院日期所附派免建議函, 應加蓋機關首長職名章 特殊查核情形, 並於派免建議函繕打已辦理特殊查核完竣, 惟經洽承辦人表示, 尚未辦理特殊查核竣事 2. 部分機關之簽, 於首長署名後未加註日期, 派免建議函未加蓋首長職名章 相符 ( 例如 : 於簽院時尚未完成擬任人員之特殊查核作業, 亦應於院簽內敘明, 俾免後續如有不能任職情事, 因前簽院之派免建議函已敘明辦理特殊查核竣事而徒增困擾 ) 2. 各機關所附派免建議函, 並應加蓋首長職名章 4-3 任免遷調 4-4 任免遷調 4-5 任免遷調 各機關簽報人事案件, 涉及院長任免權範疇, 卻未於簽院內容中陳請院長同意 辭職再任人員試用期間計算 各機關首長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錯誤情形 : 第 26 條之 1 銓敘部 86 年 3 月 31 日八六臺法二字第 號函 錯誤情形 : 各機關簽報人事案件時, 如屬院長核派 機關應報院核 ( 派 ) 定職務之人員請辭, 權責之職務異動時, 其人員無論係辭該機關僅簽請其他人員遞補, 惟簽內並未職 另有任用免職或職務異動, 均應簽交代辭職人員姓名並請院長同意該員辭請院長同意 職, 亦未檢附請辭書等資料 機關自行遴用具考試及格之非現職人員, 該人員尚未具合格實授資格, 而誤將其前任職務之試用期間併計, 辦理試用期滿合格實授送審作業 僅具人事任免遴薦權之機關於該機關首長退休案核定之日後, 仍陳報機關內部人員調整派免建議函至上級任免權責機關 依銓敘部 77 年 3 月 26 日 (77) 臺華甄二字第 號函釋, 各機關經審定先予試用人員, 於試用期間離職者, 嗣後再任用為公務人員時, 仍應檢齊任用資格有關證件,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 重行辦理試用程序 各機關首長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限制, 以 機關首長任免權責範圍內為限, 包含 : 1. 機關首長本身法定任免核定權責或被授權之機關首長本身核定任免權責範圍 2. 首長陳報至上級機關首長之人事任免 20

21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遴薦權及該機關所屬下級機關首長陳請核定之任免權 4-6 任免遷調 4-7 任免遷調 辦理自行遴用應確公務人員任用法 各機關辦理自行遴用職缺遴選作業, 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0 條 機關經本局同意自行遴用合格任用資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及相關規定辦理格人員之職缺, 逾 3 個月未予核派, 未 1. 應於收受本局同意函 3 個月遴員派補 重新提出申請, 逕自再次辦理自行遴用 2. 逾 3 個月未予核派, 依規定重新提出職缺遴選 申請 二 相關案例 : 機關 98 年 10 月 1 日收受本局同意自行遴用函, 至 99 年 1 月未予核派,99 年 2 月再次辦理自行遴用職缺遴選 任用資格審查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及 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未注意應徵人員資格, 是否符合調任相關規定 二 相關案例 : 機關人事機構辦理職缺甄補案時, 應徵人員為警察特考及格之現職人員, 且僅具警察官任用資格, 不得調任警察 消防 海巡以外之機關 各機關辦理甄審作業, 如相關人員涉及下列情形時, 請確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及 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等相關規定辦理 : 1. 警察特考及格人員, 需於警察 消防 海巡機關調任具職系之職務 ( 例如 : 警察 消防 海巡機關中一般行政職系科員職務 ) 2. 調任具職系之職務後, 始得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 5 條至第 8 條之規定, 依其所具學經歷及訓練等個案認定職系專長調任非警察 消防 海巡機關列有職系之職務 21

22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法規 誤 情 形 或 相 關 案 例注 意 改 進 事 項 4-8 任免現職人員轉調 現職公務人員調 遷調 任辦法第 10 條 4-9 任免遷調 任免遷調 辦理專技人員轉任專技轉任條例第時, 應確依專門職 4 條第 4 項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專技考試人員之商調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2 條 機關人事人員辦理現職人員調任, 誤認為調任同職組其他職系職務或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系職務, 均需任職滿 6 個月 二 相關案例 : 機關甲員銓審 經建行政職組經建行政職系 調任 普通行政職組一般行政 職系 職務, 並於 99 年 7 月 1 日生效 該機關人員誤認為甲員無論再調任 普通行政職組一般民政職系 職務或再調任 博物圖書館管理職組檔案管理職系 職務, 均須任滿 6 個月 (100 年 1 月 1 日 ) 後始可生效 機關人事機構於遴用專技人員轉任時, 未先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即予進用, 與專技轉任條例相關程序規定不符 二 相關案例 : 機關於遴用專技人員 員辦理轉任時, 未先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即予進用, 銓敘部認為與專技轉任條例相關程序規定不符, 爰將其銓敘審定案件駁回 機關人事機構辦理職缺甄補案時, 誤將應徵者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第 1 相關規定如下 : 1.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 10 條規定, 調任 視為同一職組人員及依第 5 至 8 條取得職系專長人員, 須任該職組職系滿 6 個月後, 始得認為有 再調任 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之職系專長 2. 前例, 甲員翌日即可立即再調任 普 通行政職組一般民政職系 職務, 惟須任滿 6 個月後始再可調任 博物圖書館管理職組檔案管理職系 職務 各機關職缺擬進用專技轉任人員, 除應注意其是否符合專技轉任條例所定資格條件外, 亦應就轉任人員須否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始得進用加以確認, 以避免任用程序上之瑕疵, 致影響當事人權益 各機關辦理甄審作業, 應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 22

23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法規 誤 情 形 或 相 關 案 例注 意 改 進 事 項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 4 條 任免遷調 任免遷調 辦理轉任不同人事制度任用送審時, 應確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警察特考人員, 以職系專長調任行政機關職務, 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2 款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4 條 17 條 項第 1 款規定, 辦理該員商調作業 二 相關案例 : 機關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一般行政職系科員出缺, 經公開上網徵才, 誤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社會工作師及格人員, 以其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 同職組各職系.. 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之規定, 發函辦理商調案 機關人事機構辦理新進同仁因轉任不同人事制度之任用送審案時, 誤將同仁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辦理送審作業 二 相關案例 : 機關委任第 4 職等至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職等 員, 以原醫事人員任用士 ( 生 ) 級年功俸 535 俸點, 換敘為薦任第 6 職等年功俸 6 級 535 俸點辦理任用送審 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案例 : 第 18 條第 1 項 員應 72 年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丙等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 3 條 第 6 條 考試行政警察人員考試及格, 服務一定年資後辭職, 嗣後至某鄉公所擔任一般行政職系專員職務, 並以機要人員方式任用, 滿 2 年另以職系專長調任該所一般行政課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 應以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 類科與職系相近之職務 2. 轉任人員於調任時, 以其得適用之職系或曾經銓敘部依本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限 各機關辦理送審作業, 如係轉任不同人事制度任用案時, 請確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1. 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 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 2. 如尚有積餘年資, 且其年終 ( 度 ) 考績 ( 成 核 ) 合於或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晉敘俸級之規定, 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1. 警察特考及格人員, 服務ㄧ定年資後辭職, 嗣後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擔任一般行政職系專員職務, 服務滿 2 年, 符合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 3 條規定之現職公務人員, 是以, 得依第 5 條至第 8 條規定, 按其所具職系專長調任 23

24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法規 誤 情 形 或 相 關 案 例注 意 改 進 事 項 員職務, 經銓敘審定委任第 5 職等合格實授, 擬調任他機關擔任一般民政職系里幹事職務 一般行政職系課員職務, 並經銓敘部銓敘有案 2. 又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 一 般行政職系與一般民政職系同屬普通 行政職組, 屬工作性質相近, 依上開 規定, 得予以調任 任免遷調 任免遷調 機要人員及政務人員任免 原住民進用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 6 條 相關案例 : 某鄉公所新任鄉長某甲為使鄉務推展順利, 任命與其交情匪淺之某乙為機要秘書, 某乙曾任農會理事長之經歷無法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 6 條第 2 款或第 5 款規定取得薦任機要人員任用資格 案內某乙曾任農會理事長職務非屬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第 6 條第 3 4 款依照銓敘部訂定 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 所定人員曾任職務及亦非屬民選公職人員, 故無從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 6 條第 2 款或第 5 款取得薦任機要人員任用資格 原住民族工作權 對於相關的法規命令宜熟稔, 有疑義並 保障法 進用原 部分機關未察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就教於上級機關或詳查法令, 以免產生 住民作業要點 4 條第 1 項及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之 約僱人員 等五類人員, 經權責機關核定列為出缺不補者, 各該人員不予列入總額計算 而將該 約僱人員 等五類人 執行上的偏差 員計入, 致實務上產生窒礙難行之處 二 相關案例 : 迭有部分機關反映進用原住民之門檻很 難達到, 究其原因在於計算基數有誤 其實 約僱人員 等五類人員, 經權責 機關核定列為出缺不補者, 各該人員不 24

25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予列入總額計算 任免遷調 任免遷調 任免遷調 辦理甄補案時, 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確實迴避 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案例 : 機關人事機構辦理職缺甄補案時, 人事室 員與參加甄選之人員係母子關係, 該承辦人雖於各委員評定面試時已迴避, 惟仍由其彙整作成該次甄審會之會議紀錄, 與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6 條應行迴避之規範意旨欠合 機關公務人員陞任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案例 :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6 條規定以, 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 不得徇私舞弊 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 ; 其涉及本人 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之甄審 ( 選 ) 案, 應行迴避 是以, 甄審委員會委員 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對於參加陞遷人員之造冊 甄審委員之發言內容 決議過程 陞遷結果經權責機關首長核定前等辦理陞遷情形, 均應嚴守秘密, 不得洩漏 應迴避之人員, 對於甄審案之所有作業過程均應予以迴避 評分標準表應依公第 7 條 第 16 機關於行政院 91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行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 各機關須配合行 務人員陞遷法等相條, 及公務人員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政院標準表修正該機關陞任評分標準 關規定辦理 陞遷法施行細則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 以下簡稱行政院標準表, 如確有特殊情形無法依行政院標準 第 15 條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7 條 第 19 條及其 表 ) 共同選項後, 未配合修正該機關公務表辦理者, 依該表附則規定, 該機關可 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共同選項之項目與計敘明理由, 將自行訂定之陞任標準副知 分方式, 亦未依行政院標準表附則五規定本局並送銓敘部備查後實施 副知本局並送銓敘部備查後實施 辦理相關人事案公務人員陞遷相關案例 : 承辦甄補案之相關人員, 應秉公正 客件, 應確依法令規法 公務人員任 1. 機關人事機構辦理職缺外補案時, 未觀 合理原則, 審慎處理各階段應徵者定, 維護甄審 ( 選 ) 用法通知現敘職等較高且具該出缺職務相關篩選與評審作業, 避免有引人質疑或不作業之公平性, 並業務經驗者參加面試, 而錄取未具出缺當聯想之情事 25

26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法規 誤 情 形 或 相 關 案 例注 意 改 進 事 項 謹慎處理相關程序性與細節性問題 職務相關業務經驗且現敘職等較低者 2. 另擔任應徵者面試工作之甄審會 3 位委 員, 於評定各面試者成績時, 先後排序 均相同, 致引人有甄審不公之質疑 任免遷調 辦理甄補案時, 應確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陞遷法 機關人事機構辦理職缺甄補案時, 誤將曾任他機關不同職務列等之職務年資併計任現職年資滿 1 年, 辦理該員陞任作業, 與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現職人員得併計相關年資滿 1 年後, 始得陞任規定意旨欠合 二 相關案例 : 甲機關薦任第 7 職等至第 9 職等專員 (99 年 1 月任職 ), 誤將曾任他機關不同職務列等之職務年資 ( 如乙機關薦任第 7 職等股長 97 年 1 月至 98 年 12 月 及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科員 90 年 1 月至 96 年 12 月 ) 併計辦理陞任甲機關科長職務 1. 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略以, 任現職不滿 1 年者, 各機關不得辦理陞任, 但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 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 1 年者, 或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 1 年者, 不在此限 2. 另查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略以 : 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6 條第 1 項訂定陞遷序列表時, 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職務列等相同者, 應列為同一序列 但職務列等相同之主管與非主管職務或具職務歷練先後順序職務, 得列為不同序列 (2) 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者, 得視業務需要列為同一序列 但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之主管或副主管職務, 除應業務特殊需要, 由主管機關核准外, 不得與非主管職務列為同一序列 3. 為避免機關人事機構誤將機關人員 26

27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曾任他機關不同職務列等之職務年資併計任現職滿 1 年辦理陞任作業, 致違反上開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 各機關辦理甄審作業如涉及須併計當事人相關年資滿 1 年者, 始得參加陞任之情形, 應確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任免遷調 辦理內陞職缺未就公務人員陞遷法 1. 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 具有擬陞任資格者全數造冊 機關人事機構辦理職缺甄審 ( 內陞 ) 案時, 未就機關內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 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 報請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 依程序簽報首長圈定陞補 ; 或未針對本機關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 以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 即逕予排除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 二 相關案例 : 甲機關為考量同仁陞任意願並縮短陞遷作業時程, 常採取對於具有擬陞任職務 略以,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 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 分別情形, 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 並檢同有關資料, 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 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 3 名中圈定陞補之 ; 如陞遷 2 人以上時, 就陞遷人數之 2 倍中圈定陞補之 本機關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 經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時, 得免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 資格者遞送 意願調查表 方式 ( 含 2. 另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9 條立法說明 通知或網路公告等公開方式 ), 再由人事室將有意參加陞任職務資格者造列名冊, 辦理陞任作業 惟實務上, 具擬任職務陞任資格者時常反映未接獲機關通知調查其陞任意願, 即被排除於 略以, 各機關職務出缺辦理陞任甄審時, 應尊重當事人之陞任意願, 爰增列 本機關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 經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時, 得免 27

28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法規 誤 情 形 或 相 關 案 例注 意 改 進 事 項 陞任名冊外, 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 並違反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9 條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 分別情形, 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規定 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 使符合參加陞任甄審人員, 如無意願者得透過機關公文書 會簽 會章 公務電話紀錄 傳真 電子郵件 或於機關發文各單位或公告請當事人限期報 名參加甄審時, 未於限期內報名等方 式, 表達不參加出缺職務之陞任甄 審, 得免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 3. 各機關人事機構辦理內陞職缺應就 具有擬陞任資格者全數造冊 除人事 機構以書面或其他足以確認之方式 取得本機關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 者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 時, 始得免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 冊 任免遷調 辦理甄補案時, 應確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3 條及第 12 條 機關人事機構辦理職缺甄補案時, 誤第 1 項第 6 款將同仁考試錄取實務訓練期間年資採計為符合陞遷資格之年資, 辦理該員陞任作業 二 相關案例 : 機關辦理委任第 5 職等課員職務甄審, 誤將該機關某委任第 3 職等至第 5 職等辦事員普考筆試及格實施實務訓練期間 4 個月併計辦理陞遷考核年資項目評分 1. 公務人員陞遷法適用對象係以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組織法規中, 除政務官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依法任用派用人員 2. 經各該等級考試錄取人員, 其實務訓練期間非為依法律任 ( 派 ) 用經銓敘審定合格之現職人員, 其實務訓練僅為完成考試程序之必要階段, 該項年資不得作為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第 1 項所稱 任現職 或 任同序列職務 年資 各機關辦理甄審作業,, 請確 28

29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任免遷調 任免遷調 警察官年資不得併計公務人員年資參加甄審 ( 選 ) 辦理甄補案時, 應確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5 條 警察人 機關人事機構辦理股長職缺外補公開員人事條例 徵選時, 誤將現任科員年資併計其曾任警察人員之警正職務年資, 准其參加股長職缺之徵選 二 相關案例 : 機關薦任第 7 職等一般行政職系股長職缺上網公告徵才, 外補陞任人員係警察特考及格人員, 任一般行政職系科員不滿 1 年, 該機關依陞遷法第 12 條規定併計其前任警正年資, 准其參加股長之徵選, 惟依規定其不得參加股長職務之甄選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9 條第 1 項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3 項 人事機構辦理職缺甄補案時, 誤將未具任用資格同仁列冊參加甄審 二 相關案例 : 機關一般行政職系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課員出缺, 承辦人員辦理甄審時, 誤將銓敘審定委任第 2 職等辦事員列冊參加甄審, 並調查其陞任意願 嗣後, 於召開人事甄審委員會時, 始發現該員未具任用資格, 惟因已調查其陞任意願, 造成當事人困擾 各機關辦理甄審作業, 如有下列情形, 請確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0 條第 4 項規定, 警察人員之陞遷, 不適用陞遷法之規定 辦理甄審作業時, 如相關人員涉及下列情形時, 請確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1. 辦理陞職案件時, 應確實詳查次一序列人員之任用資格, 包括是否具該職務職系之任用資格, 並注意有無不得陞任之情事 2. 另應注意該員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有關規定之任用等資格 29

30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法規 誤 情 形 或 相 關 案 例注 意 改 進 事 項 任免遷調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9 條 任免遷調 任免遷調 本機關陞任作業, 若僅有 1 人報名, 尚需辦理陞遷考核 辦理動態送審案時, 免經甄試者應確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職務跨列 2 個以上職等且所列最高職等相同高時, 所列最低職等較低者調任所列最低職等較高者, 仍應符合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4 條 第 12 條暨其施行細則第 2 條 機關同一陞遷序列人員之陞任作業, 若只有 1 人有意願調任, 誤為免經甄審程序, 得由機關首長逕予核派 二 相關案例 : 機關辦理專員陞遷作業時, 僅有科員 1 人報名, 人事單位誤為免經甄審程序, 逕行簽請機關首長核派 機關人事機構辦理動態送審案時, 誤將免經甄試同仁於動態送審登記書陞遷情形誤載涉及法規為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 二 相關案例 : 某鄉鎮公所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 ( 一般民政職系 ) 課員調陞托兒所所長, 於動態送審登記書陞遷情形誤載涉及法規為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 ( 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 ) 錯誤情形 : 原任某縣市政府 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 技士, 陞任他縣某公所 薦任第 7 職等至第 8 職等 課長未滿 1 年, 復調任原縣市政府 單列薦任第 8 職等 科長 各機關辦理陞任作業時, 請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九條規定確實辦理 : 1. 參加陞任人員如僅有 1 人時, 仍應提經甄審會審議資績後報請機關首長陞補 2. 機關首長如有不同意見時, 得退回重行依本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各機關動態送審作業, 如免經甄試者, 請確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1. 托兒所係鄉鎮公所之所屬機關, 故其所長職缺甄補得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得免經甄審並由鄉鎮長核定逕行陞遷 2. 於動態送審登記書陞遷情形應載涉及法規為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 ( 機關首長 副首長 ) 1.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4 條規定 :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之陞遷,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陞任較高之職務 二 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三 遷調相當之職務 第 12 條規定 :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 六 任現職不滿 1 年者 但 30

31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 一 ) 合計任本機任現職滿 1 年之規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 或合計定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 1 年 ( 二 ) 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 1 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2. 復查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 : 本法第 4 條第 1 款所稱陞任較高之職務, 指依法陞任較高職務列等之職務 其職務如跨列 2 個以上職等時, 以所列最高職等高者, 為較高之職務 ; 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 以所列最低職等高者, 為較高之職務 3. 請各機關依規定辦理 任免遷調 曾任地方機關委任第 5 職等至薦任第 7 職等職務調任他機關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科員職務未滿 1 年, 併計其原任委任第 5 職等至薦任第 7 職等職務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 辦理薦任第 公務人員升遷法 第 12 條 施行細 機關辦理職缺陞遷時, 將調任本機關則第 2 條第 1 項任職未滿 1 年科員, 將其原任委任第 5 職等至薦任第 7 職等之薦任年資併計現職年資滿 1 年, 辦理該員陞任專員作業 各機關辦理甄審作業, 如相關人員涉及委任第 5 職等至第 7 職等調任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職務時, 應確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 則規定辦理 : 二 相關案例 : 1. 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 機關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科員 (98 務, 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年 8 月任職 ), 將其曾任他機關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 1 年 列委任第 5 職等至薦任第 7 職等秘書之 2. 所稱陞任較高之職務, 指依法陞任較年資 ( 原機關薦任第 6 職等 96 年 9 月高職務列等之職務 其職務如跨列二至 98 年 8 月 及本機關薦任第 6 職等 98 個以上職等時, 以所列最高職等高 31

32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法規 誤 情 形 或 相 關 案 例注 意 改 進 事 項 7 職等至第 9 職等 專員職務陞遷 任免遷調 任免遷調 辦理甄補案時, 應確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 第 2 項 施行細則第 4 條 辦理職缺外補公告公務人員陞遷法時, 應確依公務人施行細則第 3 年 8 月至 99 年 5 月 ), 併計辦理陞任專員職務 ( 委任第 5 職等至薦任第 7 職等秘書與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科 組 員職務, 所列最高職等均為第 7 職等, 按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 秘書最低職等為第 5 職等, 科 組 員最低職等為第 6 職等, 爰委任第 5 職等至第 7 職等秘書調任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科 組 員屬陞遷性質, 仍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任現職未滿 1 年不得辦理陞遷規定之限制 ) 機關人事機構辦理職缺外補案時, 於資格審查時, 誤將應徵同職務列等職務之人員, 以其任現職職務之年資未滿 1 年, 而認定該應徵者不符合參加甄審之資格 二 相關案例 : 機關薦任第 7 職等至第 8 職等 員 (98 年 1 月任職 ), 於 98 年 8 月應徵另一機關薦任第 7 職等至第 8 職等 員職務, 該機關以應徵人員任現職未滿 1 年, 而認定該員不符參加甄審之資格 機關辦理職缺甄補案時, 公告結束日期 者, 為較高之職務 ; 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 以所列最低職等高者, 為較高之職務 各機關辦理甄審作業, 如相關人員涉及下列情形時, 請確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1.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 任現職未滿 1 年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 亦適用之 2. 上述係指辦理陞任職務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如係遷調相當職務列等之職務者, 可不受任現職未滿 1 年者之規定限制 各機關辦理職缺外補公告作業, 如公告期間有下列情形時, 請確依公務人員陞 32

33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法規 誤 情 形 或 相 關 案 例注 意 改 進 事 項 員陞遷法 行政程條 行政程序法序法及相關規定辦第 48 條理 任免遷調 任免遷調 辦理甄補案時, 應注意特考相關規定辦理 各機關辦理職缺公開甄選公告時, 除尚有考試錄取及申請補訓人員待分配及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9 條但書規定管制 為星期六或星期日, 未展延日期 二 相關案例 : 某國民中學幹事職缺外補公告期間為 99 年 8 月 12 日至 99 年 8 月 15 日 ( 星期日 ), 未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規定展延日期至 99 年 8 月 17 日 公務人員特種考 試原住民族考試甲機關人事機構辦理甄補案時, 誤將資規則格合格的同仁, 列為不合格二 相關案例 : 乙機關委任第 1 職等 員係應 9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 5 等考試及格, 已在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滿 3 年, 欲轉調設有原住民生活教育協進會之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任職, 甲機關人事人員誤將 員列為不合格, 以致喪失面試機會 公務人員陞遷法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9 條但書規定及本局民國 98 年 7 月 3 日局力字第 機關人事機構辦理職缺公開甄選公告時, 無待分配及申請補訓之考試及格人員及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9 條但書規定管制期間外, 仍限制現職人員始得參加甄選 二 相關案例 : 遷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1. 期間以日計算者, 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2.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 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3.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 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規定, 考試錄取人員如在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翌日起服務滿 3 年後, 得轉調設有原住民生活教育協進會之鄉 ( 鎮 市 )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任職 各機關辦理職缺公開甄選公告時應將左列資格條件修正如下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 並具衛生行政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之人員 ( 及具上開資格條件之非現職人員亦得參加甄選 ) 33

34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法規 誤 情 形 或 相 關 案 例注 意 改 進 事 項 期間外, 不宜限定 號函 機關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職等至 以現職人員為參加甄選之要件 第 7 職等 (99 年 8 月出缺 ) 甄選公告資格條件內容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 相當等級考試及格, 並具衛生行政 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 任免遷調 辦理陞任評分時, 評分標準表內所稱 現職 不包括同一陞遷序列權理期間, 該項年資不得採計為陞任甄審評分 本局 90 年 5 月 1 日九十局力字第 號函規定 辦理職缺甄補案時, 誤採計同仁權理期間有關訓練 進修 年資及考績獎懲, 辦理該員陞任作業 二 相關案例 : 機關辦理第 9 職等科長陞遷作業時, 誤採計現職第 7 職等至第 9 職等專員其以第 6 職等准予權理期間之年資, 採計辦理陞任科長職務甄審評分 各機關辦理陞任作業時, 請依本局 90 年 5 月 1 日九十局力字第 號函規定確實辦理 : 1. 權理人員之考績, 依規定應以原職等辦理, 辦理陞任評分時, 所稱 現職 應不包括權理期間在內 2. 同一陞遷序列中, 各職務所列職等如有不同, 有關權理年資不得採計之規定, 係指未達該同一陞遷序列之各職務列等中, 所列權理其中最低職等之職務期間之年資而言 如薦任視察與專員列為同一陞遷序列時, 該序列之各職務列等, 以 薦任第 7 職等 最低 ; 於辦理科長職務之陞遷評分時, 現職人員以銓定薦任第 7 職等資格權理薦任第 8 職等至第 9 職等職務 ( 秘書 視察 ) 期間之年資及以薦任第 7 職等實授資格擔任薦任第 7 職等至第 9 職等 ( 專員 ) 職務期間之年資, 均准予採計 ; 至以銓定薦任第 6 職等資格權理期間之年資, 仍不予採計 34

35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 3. 參加陞任人員於同一陞遷序列權理期間之服務年資不得採計陞任甄審評分 任免遷調 任免遷調 辦理職務出缺案, 應確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辦理職務代理時, 應確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1 點第 2 款 銓敘部 98 年 10 月 30 日修正發布之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2 項 機關人事機構辦理職務代理案時, 誤將職務出缺代理逾 1 年期限辦理, 並續支職務加給 二 相關案例 : 機關課長薦任第 8 職等職務出缺由課員薦任第 7 職等代理逾 1 年期限, 仍未遴員遞補, 誤發課員代理課長期間 ( 約 2 年 ) 之職務加給 各機關職務代理 應行注意事項第 機關辦理出缺職務之代理時, 誤解代 2 點理期間 以 1 年為限 之涵義 二 相關案例 : 各機關辦理職務代理作業時, 如專任或兼辦人事涉及下列情形時, 請確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 1. 核發職務加給以 1 年為限 2. 若該職務自 98 年 11 月 25 日出缺, 於 98 年 11 月 25 日指派課員 A 代理, 其期間至 99 年 11 月 24 日為止 99 年 11 月 25 日更換課員 B 代理, 其期間至 100 年 11 月 24 日為止 嗣後更換人員時, 課員 A B 均不得再代理 3. 又該職務自 98 年 11 月 25 日出缺, 於 98 年 11 月 25 日指派課員 A 代理至 99 年 2 月 24 日止 (3 個月 ), 更換課員 B 代理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100 年 1 月 1 日再更換課員 A 代理, 其代理期間應至 100 年 9 月 30 日止 (9 個月 ) 嗣後更換人員時, 課員 A 不得再代理 ( 按 : 課員 A 前後代理期間合計 1 年 ) 各機關辦理職務代理作業時, 請確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 1. 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 以 1 年為限 35

36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法規 誤 情 形 或 相 關 案 例注 意 改 進 事 項 機關政風室科員 員於 91 年 1 月至 96 年 12 月期間, 因不諳法令, 以每年 但有特殊情形時, 得延長代理 1 次, 並以 1 年為限 陳核 1 次方式報送代理科長職務, 由同 2. 另查銓敘部 98 年 12 月 28 日部銓三 一人代理期間達 6 年, 於報送職務代理名冊時, 銓敘部認為與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代理期間以 1 年為限之規定不符, 要求追繳逾領之酬金 字第 號函釋出缺職務之代理及延長代理期間以 1 年為限之計算方式, 由原自職務出缺之日起算, 以 1 年為限, 不因現職職務代理人之 更迭, 或代理期間是否中斷, 均以職 務出缺之日起算, 並以 1 年為限修正 為自該出缺職務經指派人員代理之 日起算, 以 1 年為限, 得因現職職務 代理人之更迭或期間中斷而重新起 算, 並以 1 年為限 但同一現職職務 代理人代理期間中斷時, 合併前後代 理期間不得逾 1 年 3. 不符職務代理規定者, 主計及審計機 關應不予核銷, 並予追繳 任免遷調 任免遷調 辦理約聘 ( 僱 ) 案時, 應確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辦理職務代理案時, 應確實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 各機關職務代理相關案例 : 應行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5 點 各級學校辦理護理人員職缺約聘 ( 僱 ) 各學校辦理護理人員職缺約聘 ( 僱 ) 案時, 作業時, 應確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應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2 點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 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5 點規定, 報分發機關 1. 應先報請分發機關同意 ( 本局 ) 同意 2. 再依據分發機關同意函辦理後續約聘 各機關職務代理 應行注意事項第現職人員之代理不符合次一官等最高職 3 點等之代理順序 ( 僱 ) 計畫之核定及人員進用事宜 各機關出缺職務, 其由現職人員代理職務者,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職務出缺, 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 得 36

37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法規 誤 情 形 或 相 關 案 例注 意 改 進 事 項 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相關案例 : 某校人事室主任職務 ( 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 ), 在未遴補適當人員遞補前, 依序由本機關 ( 或單位 ) 法定代理人 同官等同層級 同官等次一層級 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人員代理 指派委任第 3 職等合格實授之人事助理 2. 如由其他機關 ( 或本機關其他單位 ) 員代理 因其未具代理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或得權理之資格, 為避免誤發 人員代理, 須具有被代理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或得權理之資格 相關加給或獎金, 應以工作指派方式辦 理 任免遷調 任免遷調 出缺職務不得指派未具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人員任用資格人員代理 派請他機關人事人員代理出缺機關人事主管職務時, 應符合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3 點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1 項 相關案例 : 機關薦任第 9 職等至簡任第 10 職等二個組長職務出缺, 分別指派現職薦任第 8 職等至第 9 職等秘書 ( 銓敘薦任第 8 職等 ) 甲員, 及薦任第 7 職等至第 8 職等專員 ( 惟已具薦任第 9 職等 ) 乙員代理 人事機構報派其他機關不具有被代理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或得權理資格之人員代理該人事主管職務 二 相關案例 : 某區人事人員集中辦公中心於區內某學校人事室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主任職務出缺時, 報派其他學校人事室合格實授委任第 4 職等組員代理上開人事室主任職務, 不符合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1 項規定 依銓敘部規定, 薦任第 9 職等至簡任第 10 職等職務以簡任官等計, 爰其職務出缺之代理注意事項如次 : 1. 代理人員所占職缺職務列等需跨至薦任第 9 職等 2. 代理人員需具薦任第 9 職等合格實授資格 1. 機關人事主管職務 ( 如 : 人事室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主任 ) 出缺, 得依序由本機關同官等同層級 同官等次一層級 次一官等最高職等 ( 如 : 委任第 5 職等合格實授 ) 人員代理 2. 如由其他機關人員代理, 須具有被代理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或得權理之資格 37

38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法規 誤 情 形 或 相 關 案 例注 意 改 進 事 項 任免 遷調 任免遷調 任免遷調 經列管之考試分發職缺, 擬以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時, 應依各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依各機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5 點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聘僱人員代理所遺業務, 其聘僱案件均毋須副知本局 各級公立學校 公立托兒所, 僅置護士 ( 護理師 ) 營養師 1 人, 有請假情事, 得依被代理職務之級別, 約聘或約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5 點 相關案例 : 約聘僱人員職務代理事項, 應依相關法 機關辦理列入考試分發職缺約僱職務代規引用適當條文 理人案件時, 所檢附之約僱計畫表, 備註欄誤引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各機關職務代理錯誤情形 : 應行注意事項第依本局 99 年 1 月 22 日局力字 點號函送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約聘僱人員之核定權責機關及相關作業一覽表 規定, 有關各機現職人員請假期間, 依注意事項第 5 點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聘僱人員代理所遺業務, 其聘僱案件均毋須副知本局, 惟部分機關仍將類此案件副知本局, 致與作業規定未合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5 點第 3 項 相關案例 : 某公立學校僅置護理師 1 人, 該護理師請假時, 該校以約僱人員辦理所遺業務 除請各機關依本局函示規定辦理外, 同時另請各承辦人員於公文處理系統中, 將與本案有關之舊檔及附件之副本機關覈實檢視 清查, 以符本案授權簡化作業之規範 各公立學校 托兒所職員員額編制表規定, 僅置護士 護理師 1 人, 有請假情事, 係以請假之被代理人銓敘審定之級別, 區分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亦即請假者如為護理師 營養師, 係 約聘 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者辦理其所遺業務 ; 請假者如為護士, 則 約僱 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訂資格者辦理其所遺業務 38

39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法規 誤 情 形 或 相 關 案 例注 意 改 進 事 項 任免 遷調 任免遷調 任免遷調 各機關職務列等上限為薦任第 8 職等以下之薦任非主管職務, 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 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 得約聘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 職務代理名冊每半年列冊報送, 應確實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約聘僱人員所支酬金, 人事單位應每半年列冊查考之對象疑義規定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第 5 點第 1 項第 2 款 相關案例 : 機關薦任第 7 職等助理研究員職務出缺, 該機關以約僱人員辦理所遺業務 各機關職務代理相關案例 : 應行注意事項第國立大學某秘書自 98 年 6 月 25 日起至 點第 1 項年 7 月 15 日止代理組長職務, 未分開上下半年報送, 誤一併於 98 年下半年報送 各機關職務代理 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點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8 條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約聘人員所支酬金, 人事單位應半年列冊函送分發機關 銓敘部及主計 審計機關查考, 其查考對象不包含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8 條規定約聘僱人員所支酬金 二 相關案例 : 甲機關 A 員於 98 年 1 月至 12 月因育嬰需要辦理留職停薪, 甲機關並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8 條規定於 98 年 2 月至 98 年 12 月僱用 B 各機關職務列等上限為薦任第 8 職等以下之薦任非主管職務出缺, 依規定得聘用人員辦理所遺業務, 惟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缺, 僅得約僱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 每半年報送職務代理名冊, 上半年度係報送 1 月至 6 月內代理情形, 下半年度應係報送 7 月至 12 月內代理情形 ; 惟如有跨越冊列半年度之代理期間, 應於 備註 欄載明實際代理起迄期間 左列甲機關於 98 年 7 月及 99 年 1 月查考職務代理名冊時應將 B 員部分予以刪除, 毋須填報 39

40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員擔任五等約僱人員 甲機關於 98 年 7 月及 99 年 1 月職務代理名冊查考時, 仍將 B 員所支酬金列於查考名冊中 任免遷調 任免遷調 任免遷調 所屬各級學校護理師 ( 護士 ) 職務出缺, 如欲約聘僱代理人員辦理該職缺業務, 其報送本局之格式 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提敘薪給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辦理各項升官等訓公務人員任用法練選員時, 應確依第 17 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錯誤情形 : 某校欲約聘僱人員代理該校護理師出缺之職務, 學校人事報經分發機關同意, 惟其用職務臨時出缺需用考試及格人員月報表陳報, 遭本局來電指正 機關人事機構辦理學校教師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給案件時, 漏採計其經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 二 相關案例 : 某國小人事主管在辦理該校 師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給案件時, 僅採計該教師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年資 2 年為提敘年資, 漏未將該教師前經採計有案之職前年資 1 年併計, 致使該教師提敘後之薪給減少 1 級 1. 錯誤情形 : 某機關人事機構辦理升官等訓練選員時, 誤採計同仁不同職等之併資考績 2. 相關案例 : 某機關薦任第 9 職等科長 (97 年 7 月任現職 ), 擬參加 98 年薦任公務 所屬各級學校護理師 ( 護士 ) 職務出缺, 如欲約聘僱代理人員辦理該職缺業務, 須報經分發機關同意, 並請以 函 之公文格式報送本局, 毋須以職務臨時出缺需用考試及格人員月報表陳報 辦理教師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給案件時, 應注意查明下列事項 : 1. 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年資 2. 有無經採計有案之職前年資應併入提敘年資計算 3. 碩士係以 245 薪元起敘 ( 不含 245 薪元 ),1 年提敘 1 級 各機關辦理升官等訓練選員作業, 如相關人員涉及下列情形時, 請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8 項規定辦理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規定不得作為晉升職等及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 40

41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渠於 94 年擔任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之考績 年資, 不得視察職務, 即薦任第 9 職等合格實授, 採計參加晉升官等訓練之考績 年資 嗣調他機關同官等較低職等職務 如乙機關薦任第 8 職等主任 96 年 4 月至 97 年 9 月, 其合併同官等降調低職等職務, 仍以原職等任用辦理之考績年資, 誤採計辦理升官等訓練選員作業 任免遷調 任免遷調 辦理晉升官等訓練案時, 應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辦理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案時, 應確依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及委任公務人員晉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1 款 第 2 款及第 8 項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條 1. 錯誤情形 : 某機關人事機構辦理升簡任官等訓練案時, 誤將併資考績之年資採計報送參加 98 年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作業 2. 相關案例 : 某機關薦任第 7 職等至第 8 職等副工程司於 95 年 2 月調升薦任第 8 職等至第 9 職等正工程司職務, 核敘薦任第 9 職等本俸 5 級, 其 及 97 年考績甲等, 人事室誤將 95 年以較低職等 (8 職等 ) 併資考績之年資採計辦理 98 年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之資格, 報送參加晉升官等訓練 1. 錯誤情形 : 某機關辦理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案時, 誤將停職 併資 降調等期間之年資 ( 考績 ) 併計年資項績分 2. 相關案例 : 某機關薦送委任第 5 職等本俸 5 級以上人員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各機關辦理晉升官等訓練作業, 如相關人員涉及下列情形時, 請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1.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8 項規定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規定並不得作為晉升職等, 均不得作為第 2 項及第 6 項規定之考績 年資 2.95 年考績係薦任第 8 職等與薦任第 9 職等合併辦理之考績, 非屬得晉升職等之考績 各服務機關 學校及各遴選機關辦理遴選時, 應依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規定辦理 : 1.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規定, 不得作為晉升職等及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 仍以原職等任用之考績 年 41

42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法規 誤 情 形 或 相 關 案 例注 意 改 進 事 項 升薦任官等訓練遴 時, 誤將因案停職 以 4 職等併資 5 職 資, 均不得作為考績 年資採計 選要點辦理 等的當年考績及降調 1-3 職等職務暫以 2. 各服務機關 學校及各遴選機關審核 5 職等任用, 事後再回任 5 職等職務者, 其停職 併資 降調等期間之年資 ( 考績 ) 併計 參加本訓練人員時, 應召開甄審委員會, 就符合受訓資格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各項評分詳加審核, 並排定受訓序列 如有資格不符而參加訓練情事, 由各服 務機關 學校及各遴選機關依法懲處相 關人員 3. 各遴選機關因特殊情形, 未設置甄審 委員會者, 應組成臨時性之審查委員 會, 辦理前項所定事項 任免遷調 辦理公務人員升官等訓練資格審查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1 款 1. 錯誤情形 : 辦理薦任升簡任官等訓練資格審查時, 人事人員對法規認知有誤, 誤將同仁所具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 資格, 認定為公務人員任用法內之具有 高等考試及格 資格者 2. 相關案例 : 機關一研究人員具有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 資格, 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 9 職等職務 (93 年 1 月 1 日生效 ), 至 95 年 3 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 並敘薦任第 9 職等年功俸 6 級 由於人事人員誤判為具有 高等考試及格 資格, 於 96 年報請參加薦任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 因自始未具參訓資格, 後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宜加強對相關人員法規訓練與提示, 尤其是新進人事人員缺乏實際經驗, 亟需灌輸此方面之專業知能 案件辦理及提甄審會時, 應附上相關證件, 以便覈實 審查, 避免發生錯誤 42

43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會依規定撤銷其訓練及格資格, 並報請考試院註銷其訓練合格證書 任免遷調 任免遷調 辦理升官等訓練, 公務人員任用法應確實按公務人員第 17 條第 6 項任任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確實審查 辦理公務人員委升薦升官等訓練資格審核時時, 應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6 項第 1 款 第 2 條 1. 錯誤情形 : 查交通事業人員員級升資考試非屬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所訂之考試, 不等同相當普考資格, 應依同條第 6 項第 2 款所定學歷年資, 認定其參訓條件 2. 相關案例 : 某行政機關人事機構辦理提報升官等訓練時, 承辦人一時失察將某甲升資位考試視等同普通考試, 逕依同條第 6 項第 1 款資格提報參訓 案內某甲係因資格不符, 遭保訓會退訓, 造成機關具參訓資格人員權益受損 1. 錯誤情形 : 某機關人事單位辦理委任公務人員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資績評分時, 誤將符合受訓資格之條件, 列為遴選評分標準表之評分項標準 2. 相關案例 : 某機關委任人員學歷為大學畢業, 其符合參加委升薦訓練之條件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6 項第 1 款 : 1. 加強員工法規宣導 2. 各主管機關應確實審查各參訓人員資格 3. 定期辦理人事人員回流教育 各機關辦理升官等訓練參訓人員遴選作業時, 請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1. 資格遴選時, 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6 項第 1 款為普通考試 ( 或相當之特種考試 ) 及格人員 2. 惟例舉之人員為大學畢業, 縱然其條 經普通考試及格, 且合格實授委任第 5 職等職務滿 3 年 其遴選評分標準評分表內 考試與學歷 項目評分, 以 普通考試及格 15 分採計分數 件為符合任用法第 17 條第 6 項第 1 款, 但於資績評分表內之 考試與學歷 項目, 應採計有利於當事人之大學畢業 18 分, 而非普考及格 15 分 4-52 任免任用資格審查 職組暨職系名稱 各機關擬以民國 95 年 1 月 16 日以前銓 43

44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法規 誤 情 形 或 相 關 案 例注 意 改 進 事 項 遷調 一覽表 95 年 1 以修正前銓敘職系逕予依現行職組暨職審職系資格調任其他職系職務者, 請確 月 16 日職組暨職 系名稱一覽表調任 依 95 年 1 月 16 日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 系名稱依覽表修二 相關案例 : 表修正施行前之考試職系及銓敘審定有 正施行前之考試職系及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得予適用之修正後職系對照表 某機關薦任第 8 職等一般行政職系秘書案職系得予適用之修正後職系對照表 曾銓審 圖書博物管理職系 有案, 該等相關規定辦理 機關經查對照表, 圖書博物管理職系得適用修正後之 圖書資訊管理職系, 復依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規定, 圖 書資訊管理職系與文化行政職系視為同 一職組, 現職人員得相互調任, 認定該 秘書得逕予調任同職務列等 文化行政 職系 秘書職務 惟對照表規定, 圖書 博物管理職系不得適用文化行政職系, 爰不得逕依曾銓審圖書博物管理職系調 任資格調任文化行政職系 4-53 任免遷調 專技人員轉任案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 4 條第 2 項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某機關人事人員辦理曾以專技轉任公務人員銓審土木工程職系之調任案件, 誤認為只能適任土木工程職系職務, 至其他如都市計劃職系職務則認不合資格 二 相關案例 : 某機關 員係土木技師轉任都市計劃職系技士職務, 並於 94 年 7 月 1 日轉任銓審土木工程職系在案, 該機關人事 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 年 7 月 27 日銓敘部部法二字第 號令暨考選部選規字第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並自 95 年 1 月 16 日施行, 土木技師 土木工程技師只能轉任土木工程職系 2. 上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附則 44

45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 人員誤認為 員應適用 95 年 1 月 16 日修正施行後之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土木技師 土木工程計師只能轉任土木工程職系 惟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附則四之規定 : 依本條例轉任人員, 於調任時, 僅得適用本表所定職系及其曾依本條例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限 ; 其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如已調整者, 得比照調整後之新職系適用之, 職系調整細分為 2 個以上職系者, 得適用細分後之各職系 就因為 95 年 1 月 16 日以後土木工程職系調整細分為 7 個職系 ( 土木工程職系 結構工程職系 水利工程職系 環境工程職系 建築工程職系 都市計劃職系 水土保持工程職系等 ), 所以凡 95 年 1 月 16 日前專技轉任土木工程職系者, 嗣後均得依該表附則四之規定調任土木工程職系 結構工程職系 水利工程職系 環境工程職系 建築工程職系 都市計劃職系 水土保持工程職系等 7 個 95 年 1 月 16 日之後調整細分後之職系 四規定 : 依本條例轉任人員, 於調任時, 僅得適用本表所定職系及其曾依本條例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限 ; 其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如已調整者, 得比照調整後之新職系適用之, 職系調整細分為 2 個以上職系者, 得適用細分後之各職系 爰 95 年 1 月 16 日以後土木工程職系調整細分為 7 個職系 :(1) 土木工程職系 (2) 結構工程職系 (3) 水利工程職系 (4) 環境工程職系 (5) 建築工程職系 (6) 都市計劃職系 (7) 水土保持工程職系等, 所以 95 年 1 月 16 日前專技轉任土木工程職系者, 嗣後均得依該表附則四之規定調任土木工程職系 結構工程職系 水利工程職系 環境工程職系 建築工程職系 都市計劃職系 水土保持工程職系等 7 個 95 年 1 月 16 日之後調整細分後之職系 4-54 任免辦理醫事人員轉任專門職業及技術 各機關辦理甄審作業, 如涉及專技人員 45

46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法規 誤 情 形 或 相 關 案 例注 意 改 進 事 項 遷調公務人員案時, 應人員轉任公務人注意專門職業及技員條例 職組暨術人員轉任公務人職系一覽表員條例 職組暨職系一覽表有關轉任之限制 某機關於辦理環保技術職系技術員甄轉任公務人員, 除應依該條例第 4 條第 3 審, 將以專技高考護理師取得衛生環保項轉任之限制, 尚需參考職組暨職系一技術職系資格者, 誤認具有 95 年職組職覽表前後修正對照表 系修正後, 得調任環保技術職系職務, 而予以進用 二 相關案例 : 曾經銓審衛生環保技術職系者, 於 95 年 1 月 16 日職組職系修正後, 得調任環 保技術職系及衛生技術職系職務 ; 惟專 技護理師高考資格轉任, 僅得調任衛生 技術職務, 並不具環保技術職系任用資 格 4-55 任免遷調 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改任換敘, 復應中央暨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升等考試薦任升等考試護理助產職系公職護理師及格, 依規定轉任衛生行政職系職務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15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 第 15 條 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改任換敘後, 又薦任升等考試護理助產職系公職護理師及格, 誤以爲 95 年 1 月 16 日修正後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已刪除護理助產職系, 致無法依規定調任衛生行政職系職務 二 相關案例 : 員應 8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護士科及格, 任委任第 4 職等至第 5 職等護理助產職系護士職務,89 年 1 月 16 日配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 辦理改任換敘並經銓敘部審定以醫事人員 1. 茲以 95 年 1 月 16 日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施行後相關職務之適用補充規定, 其中經刪除之醫療 牙醫 護理助產等 3 職系, 視爲修正為衛生技術職系 2. 某員業經銓敘部審定護理助產職系有案, 於 95 年 1 月 16 日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施行後, 得以曾銓敘審定護理助產職系有案調任衛生技術職系職務, 再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單向調任衛生行政職系之職務 46

47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任用, 嗣於 86 年應中央暨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升等考試薦任升等考試護理助產職系公職護理科及格, 得否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15 條規定轉任薦任第 6 職等衛生行政職系職務 4-56 任免遷調 5-1 銓審請任 任用資格審查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及 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某行政機關人事機構辦理職缺甄補案時, 應徵人員為交通事業升資考試人員且於交通事業單位任職, 辦理該員調任作業 二 相關案例 : 某行政機關薦任第 7 職等主管職務辦理外補, 某甲係交通事業升資考試及格資格, 誤認為該員具有薦任官等職務之任用資格, 經機關首長圈選某甲並辦理商調 各機關辦理甄審作業, 如相關人員涉及下列情形時, 請確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及 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等相關規定辦理 : 1. 交通事業升資考試人員僅取得交通事業單位職務之升等任用資格, 尚無法取得一般行政機關相當官等職務之任用資格 2. 交通事業特考人員須先依其考試資格參照 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認定得調任之職系, 調任交通行政機關相關職系職務, 始得調任一般行政機關職務, 惟如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 ( 即一般行政機關 ) 時仍應重新審查其資格 各鄉鎮市民代表會公務人員陞遷法錯誤情形 : 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在填具公務人員動第 8 條常見鄉鎮市民代表會在填具公務人員動態定, 於該欄位中得填寫 : 依公務人員陞態登記書時, 應依登記書時, 於陞遷情形欄中填具 經本會遷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免組甄審委員公務人員陞遷法規甄審委員會公開甄審結果決定任用, 核與會, 陞遷程序仍依陞遷法規辦理 47

48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定, 於陞遷情形欄實務不符 中敘明填具 5-2 銓審請任 5-3 銓審請任 5-4 銓審請任 辦理各類送審案件應選擇正確之送審書表類別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4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 29 條 機關人事機構辦理晉升官等訓練合格或升官等考試及格 原職改派 高一官等人員, 誤以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報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二 相關案例 : 機關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科員, 原銓敘審定委任第 5 職等人員, 經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後, 免經甄審以 原職改派 薦任第 6 職等, 誤以動態登記書辦理送審 各機關辦理送審案件時, 可參閱銓敘部出版之 公務人員任用考績退休撫卹案件送審作業手冊,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1. 各機關擬任人員送審, 應填具擬任人員送審書表, 連同公務人員履歷表 學經歷證明文件及服務誓言, 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2. 經銓敘審定合格之現任各官等人員, 調任同官等職務, 應依送審程序, 送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記 如係調任不同職等者, 並應檢附有關證件 初任人員送審案件公務人員任用法錯誤情形 : 各機關辦理初任人員送審案件時, 應確應檢附新修訂之公施行細則第 22 條銓敘部 99 年 6 月 3 日部法二字第檢附銓敘部修訂之公務人員服務誓言, 務人員服務誓言 號函頒修訂公務人員服務辦理送審 誓言, 而辦理初任人員送審案件時, 仍有錯誤使用修訂前之公務人員服務誓言辦理送審情形 公務人員轉任未納入銓敘範圍之機關職務, 原服務機關須填報卸職動態 銓敘部 83 年 6 月 1 日 83 台華甄三字第 號函 公務人員轉任未納入銓敘範圍之機關職務, 原服務機關漏未填報卸職動態 二 相關案例 : 某甲轉任自來水公司職務, 原服務機關 公務人員轉任未納入銓敘範圍之機關職務, 請依銓敘部函示規定, 填報卸職動態 48

49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未依規定填報卸職動態, 嗣經銓敘部通知補辦, 已逾 3 個月銓敘審定報送期限 5-5 銓審請任 5-6 銓審請任 未依據考績審定結果, 辦理重行審 社會工作師送請銓敘部審定案件應附執業登記證明文件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4 條之 1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4 條 某機關人事人員於新進人員送審後未列管前一年度考績審定結果重行送審 二 相關案例 : 某機關公務人員 員於 98 年 1 月調任乙機關, 人事人員於同年 2 月辦理送審, 嗣後在接獲 員原機關 97 年度考績通知後未辦理俸級變更, 於辦理 98 年度考績始發現並予補辦 社會工作師法錯誤情形 : 僅附社會工作師證書, 漏附執業登記證明文件 1. 請各機關人事主管應確實督導所屬人事人員 2. 加強提升人事人員法規及專業能力 請參考銓敘部 99 年 12 月編印之公務人員任用考績退休撫卹案件送審作業手冊第 61 頁 ( 十二 ) 社會工作師法第 4 條規定 : 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 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得充任社會工作師 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 非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不得使用社會工作師名稱 第 9 條規定 : 社會工作師執業, 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登記, 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 5-7 銓審請任 需銓敘機關調任至依銓敘部銓審注 左列情形應確實辦理卸職動態 毋須銓敘機關 現意事項規定各機關人員於調任非銓敘機關或於限制職人員辭職或於限轉調期限內考試分發他機關時, 常發現制轉調期間考試分原服務機關無辦理卸職動態, 導致前開 49

50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發他機關時, 原服人員, 於再任銓敘機關或實務訓練期滿務機關應辦理卸職送審才會由銓敘部發現原機關無辦理卸動態職, 因而要求原機關辦理卸職動態, 如因時間較久, 於補辦動態時, 會造成困擾 二 相關案例 : ( 一 ) 員 93 年 8 月 5 日應地方特考 4 等分發至甲機關 ( 中區 ), 現敘委任第 3 職等技佐職務,95 年 3 月 8 日又應高考 3 級考試分發至乙機關, 員尚在限制轉調期限內, 分發至乙機關, 原服務機關甲機關, 無辦理卸職動態 員實務訓練期滿乙機關送審時, 銓敘部發現原服務機關尚未辦理卸職動態, 於是請甲機關補辦卸職動態後, 才能辦理 員送審案 ( 二 ) 員任職甲機關技士職務 ( 須銓敘機關 ), 後調任至改制前中央健康保險局 ( 毋須銓敘機關 ), 甲機關無辦理卸職動態, 員 10 年後又調至乙機關 ( 須銓敘機關 ), 於辦理送審時, 發現甲機關當時無辦理卸職動態, 於是請甲機關補辦卸職動態, 但因時間已久, 甲機關必須找出相關資料始得補辦卸職動態, 造成困擾 50

51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 5-8 銓審銓審請任 5-9 銓審請任 銓敘部 80 年 8 月 10 日台華甄三字第 號函 學校未銓敘職員未公務人員升官等能應公務人員升官考試法第 4 條等考試 1. 錯誤情形 : 現職人員因機關改制 組織編制修正 職務列等變更案等原因重行派代時, 未以組織編制案奉權責機關核定日期為生效日期 2. 相關案例 : 某機關因辦理機關組織編制修正而重行派代現職人員時, 未以組織編制案奉權責機關核定日期為生效日期, 且於機關尚未辦理歸系案完竣, 即辦理送審 相關案例 : 員為 公立學校未銓敘職員, 因未具銓敘資格, 不得應薦任升官等考試 各機關辦理組織編制修正案時, 如重行派代現職人員時, 請確依銓敘部 80 年 8 月 10 日台華甄三字第 號函關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 4 條 :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應薦任升官等考試 : 一 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 5 職等人員滿 3 年, 已敘委任第 5 職等本俸最高級 二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 現任委任第 5 職等人員, 並具有前款年資 俸級條件 三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 5 職等人員, 並具有第一款年資 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9 職等人員 四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5 項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 51

52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任或薦派第 6 職等至第 8 職等人員 五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 現任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9 職等人員 5-10 銓審請任 6-1 訓練進修 依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選擇不改任換敘人員職務與組織法規或編制表規定不符者, 應辦現職人員留用備查之作業 請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審慎推薦人員參加中高階公務人員國 內外訓練進修班別 現職醫事人員改 任換敘辦法第 2 條第 2 項 銓敘部 85 年 6 月 14 日 85 臺中甄一字第 號函 行政院 98 年 9 月 29 日高階領導研究班實施計畫 某機關人事機構配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修正機關組織法規或編制表後, 致依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選擇不改任換敘人員職務與組織法規或編制表規定不符, 卻未於半年內造具留用名冊報經主管機關函送銓敘部備查 二 相關案例 : 某縣衛生局配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 修正機關組織法規或編制表後, 所屬某鄉鎮衛生所銓敘審定薦任第 6 職等有案公共衛生護士 2 人選擇不改任換敘, 該局人事人員誤認 公共衛生護士 視同 護士, 未依程序報送留用名冊 錯誤情形 : 茲以高階領導研究班學員名冊均經行政院核定, 並規定正取學員如因故未能參訓, 請於期限內函報本局, 以利進行後補作業 惟 機關正取學員 員因業務需要, 開訓前臨時函知放棄參訓, 致本局辦理候 1. 僅具士 ( 生 ) 級資格選擇不改任換敘繼續任用人員, 與組織法規或編制表規定不符者, 為留用人員 2. 各機關人事人員應檢視此類人員有無辦理現職人員留用備查之作業, 以免嗣後銓敘部無法辦理是類人員之任用銓敘審定事宜 3. 是類公共衛生護士俟將來取得師級任用資格後, 各機關人事人員應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予以辦理改任換敘 因訓練資源有限, 爰請各主管機關於推薦人員參加本局辦理之各項中高階公務人員國 內外訓練進修班別時, 請注意下列事項, 避免造成訓練資源之浪費 : 1. 應審慎推派可全程參加者, 且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52

53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補作業不及, 造成訓練資源之浪費 2. 請足額遴選參訓人員, 配合建立後補名冊 3. 凡遇臨時業務需要致無法參訓情況, 亦請提前作業, 以利人員遞補程序 6-2 訓練進修 6-3 訓練進修 依公務人員訓練進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選送或自行申修法第 10 條請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參加國內外進修者, 當年度選送及自行申請進修總人數以不超過各機關 ( 構 ) 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 公餘進修人員已依各項就學費用減免辦法之規定, 享有部分學雜費減免 公務人員訓練進錯誤情形 : 修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各項就學費用減免辦 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參加國內外進修人數, 以不超過各機關 ( 構 ) 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 機關十分之一預算員額未依年度區分, 而係以十分之一為進修總人數 ( 採各年度累加方式計算 ) 二 相關案例 : 機關編制內預算員額為 115 人, 經核算十分之一得申請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數為 11 人, 誤以為機關得申請上開進修總人數為 11 人 ( 如 91 年度申請人數為 5 人, 則 92 年度僅得 6 人申請 ), 未依年度區分 同仁自行申請公餘時間進修, 經服務機關同意進修且成績優良者, 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但誤對已依原住民身分減免學雜 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 年 10 月 13 日公訓字第 號函以, 如進修人員係於 91 年度間即經機關同意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並占機關 91 年度進修名額, 其進修期程延續至 92 年度始完成進修, 是類人員所占名額仍屬 91 年度, 並不累計至 92 年度計算, 爰其進修完成後自無 92 年度之進修名額空缺問題 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 年 4 月 21 日公訓字第 號書函以, 按進修人數限制, 係指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全時進修 及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者, 進修總人數 每年度 均以預算員額十分之一為上限, 亦即以年度別為單位, 今年度十分之一, 明年度另外十分之一, 以此類推 各機關辦理審核進修補助費時, 如同仁已有下列情形, 不得重複申請進修補助費 : 1. 已依 原住民學生就讀國立及私立專 53

54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法規 誤 情 形 或 相 關 案 例注 意 改 進 事 項 者, 不得重複申請法 進修補助費 6-4 訓練進修 不宜逕予限縮核給公假進修時數, 俾兼顧機關業務需要及進修人員權益 費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等身分申請各項學雜費減免者, 重複核發進修補助費 公務人員訓練進 修法施行細則第機關誤認得另定低於 8 小時之公假時數 11 條第 2 項限制, 欠缺公務人員之期待可能性, 似不符誠信原則 二 相關案例 : 機關未衡量實務業務狀況及進修人員權益, 逕予限縮核給公假進修時數為 4 小時 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 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 身分等享有部分學雜費減免者 2. 依其他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申請各項學雜費減免補助在案者 各機關辦理公假進修時數審核作業, 請確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2 項相關規定辦理, 並注意以下事項 : 1. 公務人員得視進修課業實際需要, 向機關申請每週最高 8 小時公假從事進修, 機關亦宜視其進修課程實際時數核給公假 2. 惟機關基於業務推展及人力調配需要, 確無法於某一學期或某一時段依進修人員之實際需要, 給予每週最高 8 小時公假從事進修, 機關似仍得本於管理權責, 協調進修人員調整進修課業之期程, 於該學期 ( 時程 ) 核給低於每週 8 小時公假之進修時數 3. 惟不宜逕予規定每週公假進修時數低於 8 小時, 俾兼顧機關業務需要及進修人員權益 54

55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法規 誤 情 形 或 相 關 案 例注 意 改 進 事 項 6-5 訓練 進修 6-6 訓練進修 公餘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所需交通路程得否核給公假疑義 辦理機關內公務人員申請進修, 應確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2 項 錯誤情形 : 誤將公餘進修人員另核給路程假 僅有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機關同意者, 始得每週最高 8 小時公假進修, 公餘進修者, 其進修課業及前往進修所需交通路程, 均無核給公假問題 公務人員訓練進 修法第 12 條及其辦理機關選送或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全時施行細則第 10 條進修, 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超過該年度內得申請人數之限制 二 相關案例 : 機關編制內預算員額總數 19 人, 年度內可選送或申請進修人數應為 1 人, 而非 2 人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已將路程假之規定予以刪除, 基此, 依現行規定, 各機關已無從核給路程假 因此,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2 項所定每週公假最高 8 小時係含括路程在內 如擬就交通路程以公假方式辦理, 應向機關重新申請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各機關辦理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相關業務時, 請確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年度申請人數之上限為機關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 1. 機關編制內預算員額不滿 10 人 (1 至 9 人 ) 時, 應以 1 人計 2. 機關編制內預算員額超過 10 人未滿 20 人時, 仍應以 1 人計 6-7 訓練進修 7-1 服務差勤 辦理公務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 各機關公務人員錯誤情形 : 1. 依行政院頒訓練計畫規定施訓 性別主流化訓練未依行政院頒訓練計畫柒之ㄧ規定, 每年 2. 依規定, 於終身學習入口網站登錄課計畫辦理至少 2 小時之訓練 程資訊, 俾本局下載課程執行情形 兼任教學或研究工公務員服務法第相關案例 :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3 規定以, 公作應經服務機關許 14 條之 3 機關人事室同仁未簽奉機關首長核可, 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可於非上班時間在學校兼課, 違反公務員服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應經服務機務法第 14 條之 3 規定 關許可 是以, 公務員於上班及非上班時間, 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以營利為 55

56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均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7-2 服務差勤 7-3 服務差勤 辦理部會首長兼職公務員服務法第 ( 課 ) 案時, 應依 14 條之 3 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公務員不得有賭博行為且公務人員差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公務員服務法第相關案例 : 5 條 第 10 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3 條及行政 機關首長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或承接委託研究計畫, 未報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二 相關案例 : 機關人事機構辦理新任首長兼職案時, 人事室承辦人誤認機關首長於就任前兼任財團法人之董事職務且任期尚未結束者, 或就任前所承接之研究計畫無須函報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與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3 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規範意旨未合 某檢察官曠職數十天出國旅遊, 參與博奕 積欠賭債致生糾紛, 回國後即行辦理退休, 並業經銓敘部核准其自願退休生 1.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3 規定,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2. 復查行政院 97 年 8 月 14 日院授人力字第 號函略以, 各部會首長兼職案件, 仍須報行政院核定 3. 另查銓敘部 94 年 7 月 22 日部法一字第 號書函意旨, 公務員兼任財團法人職務不得事後追認, 至相關責任請依權責衡處 4. 各部會人事機構辦理部會首長兼任公民營事業機構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行政機關任務編組等職務及赴大專校院兼課 ( 含返校義務授課 ) 或研究工作, 無論係於擔任機關首長前已兼任且於就任後該兼職之任期 ( 或兼課期間 ) 尚未結束或於擔任機關首長後始兼任, 均應報行政院許可, 以免未依規定程序報准, 牴觸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 1. 公務員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 不得有賭博, 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2.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3 條規定 : 未 56

57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法規 誤 情 形 或 相 關 案 例注 意 改 進 事 項 院及所屬各機關效, 致無法撤銷退休案及停止領受退休金 辦請假 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 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 8 點 守, 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論 及行政 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 點第 8 點規定 : 公務人員應依規定時 間準時上下班 ; 遲到 早退未辦理請 假手續者, 即視為曠職 次查公務 員服務法第 5 條及第 10 條規定, 公務 員應誠實 謹慎及公務員未奉長官核 准, 不得擅離職守 爰公務人員之差 7-4 服務差勤 領有專業證照者, 應主動向服務機關申報並填寫本具結書, 送人事單位列管 公務員服務法第錯誤情形 : 1 條 第 5 條 第 13 條 第 14 條第 1 項 第 22 條 ;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18 條 ; 技師法第 16 條 第 18 條及第 19 條 辦理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宣導或填具相關書面資料 ( 如具結書或告知書 ) 時, 常會誤認具有專業證照之人才須宣導及查填具結書或告知書, 以致有些公務人員無法知悉於取得專業證照時, 即應主動向服務機關申報並填寫本具結書, 送人事單位列管 勤, 應依前揭規定辦理 具體防範措施 : 1. 各機關應製作書面告知書, 告知所屬公務員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 (1) 公務員如具有專業證照者, 須主動申報 (2) 公務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法令規定, 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 (3) 告知書應請公務員簽名, 以示其已知悉上開規定 2. 各機關應抽查所屬公務員是否有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使用之情事, 如發現有具體違法事實, 應依規定處理, 並將處理結果陳報各部 會 行 處 局 署 院 直轄市 直轄市議會 縣 ( 市 ) 政府 縣 ( 市 ) 議 57

58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誤情形或相關案例注意改進事項法規會 省政府 省諮議會 ( 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 ), 於年終彙齊相關資料函送本局轉監察院參考 必要時, 各主管機關及本局得不定期至各機關實施抽查 3. 各機關對所屬公務員具有專業證照者, 應造冊列管 機關對冊內人員如有查核必要時, 得將名冊函送各專業證照主管機關勾稽, 或逕行上網至其建置之專業證照資訊系統查詢 4. 應利用各項集會或訓練課程宣導相關規定 7-5 服務差勤 7-6 服務差勤 女性公務人員申請娩假疑義 銓敘部 99 年 6 月錯誤情形 : 22 日部法二字第 號書函 88 年 3 月 16 日 88 台法二字第 號函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 8 日 於分娩前, 給娩假 42 日, 誤以為懷孕之女性公務人員請畢產前假, 於即將分娩前, 如因心理或生理不適, 不得提前請娩假 留職停薪人員回職公務人員請假規 復薪時, 休假日數則第 7 條 第 8 機關人事機構辦理留職停薪回職復薪 女性公務人員提前請娩假, 應注意相關事項如下 : 1. 需經合法醫療機構或醫生證明者, 可准提前申請娩假 2.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未規定提前申請娩假日數, 亦無應保留一定日數於產後實施之規定, 是以, 機關核給公務人員提前請娩假日數, 以不超過懷孕月數如流產所得核給之流產假日數即可 3.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訂娩假應 1 次請畢, 係指分娩後所請娩假, 提前請娩假則不在此限 各機關辦理留職停薪回職復薪作業, 應確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 58

59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法規 誤 情 形 或 相 關 案 例注 意 改 進 事 項 之計算 條第 2 項 同仁當年休假天數計算錯誤 二 相關案例 : 理, 如係於 1 月份回職復薪者, 則該年度並無休假日數, 需至次一年起始有休 機關同仁年度休假為 14 日, 於 98 年假日數 4 月至 12 月申請留職停薪,99 年 1 月 1 日回職復薪, 人事單位計算該員 99 年可 休假日數時, 誤採計 98 年在職月數比 例, 而計算出 99 年休假日數為 14* (3/12)=3.5 日 7-7 服務差勤 公務人員於年初辦公務人員請假規理留職停薪, 並於則第 10 條同年回職復薪, 休假計算方式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相關案例 : 機關同仁於 1 月 1 日辦理留職停薪, 並於同年 7 月 1 日回職復薪, 人事機構在計算當年度休假日數時, 誤引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8 條規定辦理, 於次年 1 月起核給休假 同仁留職停薪, 並於當年回職復薪後, 申請休假時, 請確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0 條辦理 : 1. 如於同年度回職復薪, 當年度仍確依原有休假天數核給 2. 次年之休假日數計算方式, 則需視當年工作月份, 併計留職停薪前之年資合計可休之日數 7-8 服務屆齡退休公務人公務人員請假規 1.99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15 日之上班日共 差勤員, 請領未休假加則第 10 條第 1 班費日數計算疑義項 行政院與所 1 月 16 日屆齡退休人員, 誤以為得同時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計 10 日, 依本局函釋規定, 必須於工作崗位上執行職務因公停止休假, 始 屬中央及地方各二 相關案例 : 得核實按到公日數 ( 扣除例假日 ) 計發 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員於 99 年 1 月 16 日屆齡退休, 其未休假加班費應按到工日數核實計發 未休假加班費, 是以, 得請領未休假加班費之日數爲 10 日 2. 又 員亦得於 99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15 日期間, 選擇申請休假, 並持國民旅遊卡消費, 依其實際休假日數, 每日以 1,143 元計算, 請領休假補助費 7-9 服務因公受傷辦理公假銓敘部 79 年 1 月相關案例 : 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受傷 發病休養或 59

60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法規 誤 情 形 或 相 關 案 例注 意 改 進 事 項 差勤人員, 未依規定每次以 3 個月為限 機關因公受傷辦理公假人員, 未依規定每次以 3 個月為限 服務差勤 服務差勤 服務差勤 12 日 79 台華法一字第 號函 未休假加班費計算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0 條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公務人員請假規相關案例 : 入伍服義務役後復則職, 且年資銜接, 其復職當年之休假權益 辦理文康活動應依規定留置人力 錯誤情形 : 機關學校以月支薪俸 專業加給 主管加給 3 項總和除以 30, 再乘以未休假日數計發未休假加班費數額 A 君留職停薪入伍服義務役後復職, 且年資銜接, 惟人事人員仍以留職停薪復職當年無休假之認定方式, 未核予假, 於次年後始給假 中央各機關學校相關案例 : 員工文康活動實 機關辦理員工親子聯誼活動, 未依規定 療治, 而仍不能銷假到公者, 如有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 並經機關首長核實確係行動不便者, 得續給公假, 但每次最長以 3 個月為限, 並與住院間原已核給之公假合併計算, 仍不得逾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所定 2 年之最後期限 1. 依規定未休假加班費計算內涵比照加班費計算 2. 未休假加班費係按月支薪俸 專業加給 主管加給三項總和除以 240( 每月以 240 小時計 ) 先計算每小時加班費, 四捨五入後乘以 8( 每日 8 小時 ) 再乘以未休假日數計支 依銓敘部 95 年 11 月 15 日部法二字 號令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入伍服義務役後復職, 或服義務役退伍初任公務人員, 年資銜接者, 其復職或任用當年之休假, 以復職或任用前一年年終之休假年資,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第 1 項所定日數, 乘以復職或任用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後, 於復職或任用 ( 按 : 仍須俟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完成 ) 時起核給 是以, 人事人員遇類此案例, 應注意渠等人員復職當年之休假權益 1. 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 4 點規定略以, 文康活動辦理時 60

61 編號類別項目涉及錯法規 誤 情 形 或 相 關 案 例注 意 改 進 事 項 施要點第 4 點 第 7 點 服務差勤 服務差勤 辦理留職停薪案時, 應確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及育嬰假留職停薪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教師於請畢產前假提前請 21 日部分娩假, 得分次申請, 不限應 1 次請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 條第 2 項 第 16 條第 1 項 第 22 條 育嬰假留職停薪辦法 留置人力, 雖於大門外提前貼出公告, 惟宣導不足, 又僅派 1 人留守, 該員於當日上班時間將辦公室鐵門拉下, 致引發洽公民眾抱怨, 嗣經媒體報導, 嚴重影響人民對政府及公務員之形象 公務人員之配偶未就業, 公務人員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 二 相關案例 : 機關公務人員之配偶未就業, 公務人員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經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核准, 未注意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 公務人員及其配偶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者, 如雙方均為公務人員, 僅本人或配偶之一方, 得提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且各機關不得拒絕 至公務人員之配偶如未就業時, 得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一節, 參照性別平等法第 22 條之規定, 原則上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但如有正當理由, 並經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教師請假規則相關案例 : 某校兼任人事告知學校老師如提前請娩假 21 日, 其 21 日 應 1 次請畢 間在不影響業務正常進行情形下, 得利用辦公時間舉辦 該要點第 7 點規定略以, 各級地方政府得衡酌實際需要, 參照本要點實施 2. 辦理文康活動或類此情事, 應依規定留守適當人力, 以維公務正常運作 ; 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亦應依規定加強對員工之差勤查核 辦理公務人員育嬰假留職停薪申請案件除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辦理外, 尚須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 且可參考育嬰假留職停薪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各校應依教育部 99 年 3 月 30 日台人 ( 二 ) 字第 號函釋辦理 : 1. 懷孕教師於請畢產前假後, 必要時得提前申請 21 日之部分娩假, 應不限 1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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