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分發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考試分發"

Transcription

1 公務人員考試分發法規與 實務案例研討 報告人 宜蘭縣宜蘭市公所人事室 游任顯 105 年 03 月 30 日 1

2 研討大綱 考試分發法制 考試分配訓練流程 2

3 辦理公務人員考試分發引用法令 1. 公務人員考試法 施行細則 2.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3.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4.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 5.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 6.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7.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 8.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 9.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10.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11. 公務人員任用法 ( 施行細則 ) 12. 公務人員陞遷法 3

4 考試分發法制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0 條 : 各機關初任各職等人員,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應由分發機關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 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分發任用 如可資分發之正額錄取人員已分發完畢, 由分發機關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按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 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予以任用 已無前項考試錄取人員可資分發時, 得經分發機關同意, 由各機關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 4

5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5 條 :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 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之職缺外, 應就本機關或他機關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 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6 條 : 用人機關職缺得由現職人員晉升或遷調, 其遺缺及遞遺之缺,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均應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提出申請, 就公務人員各該等級考試類科錄取人員分配訓練 5

6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9 條 用人機關職缺無公務人員各項考試錄取及申請補訓人員可資分配時, 得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 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 但當年度經用人機關提報用人需求並列入考試類科者, 於考選部舉行考試之日起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止, 不得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 6

7 各機關經人事行政總處同意自行遴用合格任用資格人員之職缺, 應於收受該處同意函之日起 3 個月內遴員核派, 如逾期未予核派, 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 人事行政局 局力字第 號函 ) 7

8 各機關經銓敘部同意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之職缺, 應於接獲銓敘部同意函之日起 3 個月內遴員派補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 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於 99 年 03 月 19 日以局力字第 號函, 針對行政院所屬機關經同意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之職缺, 規範遴員派補期限 為期行政院以外機關與行政院所屬機關作法一致, 爰規定行政院以外各機關經本部同意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之職缺, 應於接獲本部同意函之日起 03 個月內遴員派補, 如逾期未予核派, 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銓敍部 99 年 4 月 12 日部管四字第 號函 8

9 機關學校職務出缺由用人單位簽會人事單位經機關學校首長批示是否提列考試任用計畫 機關學校需用高等考試 3 級考試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 每年於 11 月底至 1 月初, 人事行政總處函文請機關學校至 ecpa 人事行政網 / 應用系統 /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 職缺填報作業 / 職缺填報, 完成線上填報作業 機關學校需用地方特考錄取人員, 每年 3 月底, 人事行政總處函文請機關學校至 ecpa 人事行政網 / 應用系統 /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 職缺填報作業 / 職缺填報, 完成線上填報作業 9

10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3 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之提缺增列職缺審核機制 一 以職務出缺時間及增列職缺規模作業審核之依據 : ( 一 ) 各機關於任用計畫查缺截止前即出缺之職務, 如未提報任用計畫職缺者, 原則未便同意列入 增列需用名額 ( 二 ) 如各機關所提報增列職缺加計任用計畫職缺已 超過近 3 年各該考試 ( 錄取分發區 ) 之需用平 均總數, 原則暫緩列入增列名額 ; 至上開未列 入增列之職缺, 則同意改列各該項考試增額分 配之職缺 10

11 二 以提報任用計畫職缺總數作為提報增列數之基準 : ( 一 ) 各主管機關 ( 暨所屬機關 ) 如於任用計畫查缺階段未提報職缺者, 原則不得提報增列職缺 ; 另各主管機關提列任用計畫職缺數每滿 5 人得提列增列職缺 2 人, 並視未來各機關提報職缺規模情形酌予調整, 惟有關各該類科實際提報增列職缺情形, 仍依 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處理要點 規定及機關提列順序辦理 ( 二 ) 上開審核基準所稱職缺數係以各主管機關暨所屬機關之職缺總數為計算範圍 11

12 月 提 三 調整各機關得提報增列需用名額時間 : 原則以各該項考試舉行之間前 1 個月為截止日 105 年 日起至同年 05 月 06 日止, 並得視考試職缺報情形酌予調整, 惟人事行政總處函送考選部之時點以不超過考試舉行日為限 12

13 而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列入年度考試任用計畫者, 可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點規定 : ( 第 1 項 ) 各機關職務代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以下列情形為限 :( 一 ) 出缺之職務, 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者 ( 第 2 項 ) 前項第一款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 以一年為限 13

14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點規定 : 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 有第二點第一項各款情形, 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 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 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 ( 一 ) 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 有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 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 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 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 ( 二 ) 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 有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 期間達一個月以上, 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 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雇員比照委任辦理 ( 三 ) 各機關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缺 ( 務 ), 由機關視前二款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14

15 宜蘭縣政府 94 年 03 月 29 日府人力字第 號函規定略以,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委任非主管職務依前項第 4 點規定職務代理約僱人員之報酬如下 : 代理課員支約僱 5 等 280 薪點 代理助理員 佐理員 村里幹事支約僱 4 等 250 薪點 代理辦事員支約僱 3 等 220 薪點 代理書記支約僱 1 等 160 薪點 宜蘭縣政府 97 年 11 月 11 日府人力字第 號函規定略以, 自 98 年 1 月份起, 書記職缺約僱職務代理人, 支約僱 2 等 190 薪點 15

16 依據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需用高等 普通暨初等考試錄取人員任用計畫作業要點 第 4 點第 4 款規定, 各機關申請考試列缺原聘僱之約聘僱人員, 因各該考試不足額錄取等情形, 仍須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分配結果後第 11 日解僱 惟同一出缺職務因未能遞補考試及格人員, 經再行列入下一年度考試任用計畫, 並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同意後, 其職務前後代理期間不受 1 年為限規定之限制 16

17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第 1 項 : 公務人員之考試, 分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 初等考試三等 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 二 三級 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 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 二 三 四 五等之特種考試,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 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 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其轉調限制六年之分配, 依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性質 所屬機關範圍及相關任用法規規定, 於各該特種考試規則中定之 17

18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 : 中華民國國民, 年滿十八歲, 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 得應本法之考試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考 :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曾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 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銓敘部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並於 網際網路查詢服務 項下之 公務人員銓審資料查詢 子系統查詢 18

19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 :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 或.... 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其立法意旨為避免機關長官徇私用人損及立場, 影響機關業務之推動及和諧 另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3 條規定 :...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即以原實施實務訓練職缺分發任用 準此, 考試錄取人員之分發任用, 仍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 6 條規定辦理 ( 銓敘部 九十管一字第 號函 )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11 條規定 : 考試錄取人員之分配訓練以一次為限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由用人機關調整職務或報經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改行分配 : 三 依法律規定有迴避任用之情形 19

20 考試分發流程 機關職務出缺 職缺提報考試任用計畫 ( 考試職缺填報及錄取人員分配系統 職缺填報 ) 考試分配結果公告 通知分配實務訓練人員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報到接受訓練 ( 逾期未報到 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 報到當日辦理一般保險 ( 經費由用人機關支應 ) 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 請證資訊管理系統 之 分發人員管理 / 分發人員下載作業 項下, 登錄填載 報到日期 及 基礎訓練地區 相關欄位 依考試等級發給津貼 報到 7 日內傳送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 ( 傳送保訓會, 副知分發機關, 並辦理職前講習 工作觀摩 專業課程訓練 個別會談 ) 20

21 報到 7 日內函送保訓會申請免除基礎訓練 報到 1 個月內函送保訓會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輔導員每月至少 1 次填寫輔導紀錄表 參加基礎訓練及集中實務訓練 訓練期滿, 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均及格 ( 成績不及格 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 訓練成績及格, 7 日內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翌日, 發布派代令 21

22 實務訓練輔導員 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重點 : 同時間以輔導 1 人為原則, 至多不超過 2 人 1. 充實工作所需知能 : 針對其工作內容, 教導處理公務相關法律知識及實務工作技能 2. 培養品德操守 : 輔導其工作情緒 思維方式及對個人相關操守問題之判斷, 以協助建立正確之工作觀念與價值觀 3. 教導服務態度 : 適時教導使其養成良好之工作態度及學習溝通與協調能力 4. 輔導員應充分瞭解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與成績評量規定, 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給予必要之協助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5 點 22

23 實務訓練輔導員輔導方式 : 1. 職前講習 : 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應辦理職前講習, 內容包括機關環境介紹 單位簡介 公文辦理流程 電腦操作流程及講解實務訓練相關規定 2. 工作觀摩 : 應安排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內, 至少選擇 3 項業務, 進行實務工作觀摩 3. 專業課程訓練或輔導 : 應安排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內, 至少選擇 3 種實際個案, 進行討論 操作或演練, 於受訓人員實際執行業務過程予以適當輔導, 並就受訓人員分配職務之專業需求, 以研讀 討論方式提升受訓人員專業知能 4. 個別會談 : 應安排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之期中及期末期間, 至少各進行 1 次個別會談, 協助解決受訓人員工作適應問題及生涯發展 前揭輔導方式之實施順序及時點, 各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得視實際狀況彈性調整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6 點 23

24 實務訓練輔導員輔導紀錄 : 1. 每月至少填寫 1 份輔導紀錄表, 送單位主管核 閱 2. 就受訓人員之品德 才能 生活表現 學習態 度 工作績效加以詳實記錄 3. 作為考評實務訓練成績之重要參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7 點 24

25 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 如有曠職 輔導衝突事件 自傷 ( 殺 ) 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 ( 如死亡 ), 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 1. 即時通報保訓會 : 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應於事發當日立即以電話 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2. 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 : 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異常情事, 應詳實記錄人 事 時 地 物 相關佐證資料及輔導 晤談紀錄等, 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 於情事發生 3 日內完成書面通報 3. 適時運用外部資源 : 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資源, 以導正異常行為 ( 有關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諮商相關機關 ( 構 ) 網路資源, 刊登於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w 左方 培訓發展業務 /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業務 / 實務訓練相關業務 項下, 歡迎自行下載運用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7 點 25

26 實務訓練輔導員成績考核 : 1. 本質特性 ( 含品德 才能 生活表現 ) 占 45%, 服務成績 ( 學習態度 工作績效 ) 占 55% 2. 本客觀態度, 冷靜觀察, 詳密登記, 作公正之 考評 3. 切實考核 為國舉才 寧缺勿濫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6 條 26

27 實務訓練輔導員獎勵 : 除未依規定進行輔導或輔導績效不佳者外, 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得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9 點及各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得予敘獎 27

28 機關學校人事單位工作重點 錄取人員報到 1. 會同受分配訓練單位, 依受訓人員考試錄取類科, 指派其適當工作, 並列入實務訓練計畫表 2. 至保訓會 請證資訊管理系統 之 分發人員管理 / 分發人員下載作業 項下, 填載錄取人員 報到日期 及 基礎訓練地區 資料, 以作為基礎訓練之調訓依據, 請各機關確實填報 3. 辦理一般保險事宜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13 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7 點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7 條 28

29 填報實務訓練計畫表 1. 會同受分配訓練單位, 填寫實務訓練計畫表, 陳報機關 ( 構 ) 學校首長核定後據以辦理, 並於受訓人員報到 7 日內傳送至保訓會列管, 及影本送交受訓人員參考 2. 作為考核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之參考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7 點 29

30 免除基礎訓練 報到後 7 日內受訓人員填報免除基礎訓練申請 書, 並由機關學校造列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冊 函送保訓會核准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18 條 縮短實務訓練 報到後 1 個月內受訓人員填報縮短實務訓練申請 書, 由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函送保訓會核准, 逾期不予受理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0 條 30

31 成績考核 實務訓練受訓人員成績, 按其本質特性及服務成績二項評分 其所占百分比如下 : 一 本質特性 : 百分之四十五 其中品德占百分之二十, 才能占百分之十五, 生活表現占百分之十 二 服務成績 : 百分之五十五 其中學習態度占百分之三十, 工作績效占百分之二十五成績考核及格, 辦理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6 條 31

32 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 1. 仍留原分配機關 ( 構 ) 學校接受實務訓練 2.1 個月內函送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 1 次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8 條 32

33 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仍留原訓練機關 構 學校訓練 1.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 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 再送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首長評定 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 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 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2.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及格, 送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首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 應交付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 再送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首長評定 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3. 踐行上開 2 點程序後, 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仍評定受訓人員成績不及格者, 應併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實務訓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函送保訓會核處 4. 保訓會派員赴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機關訪查後, 核定廢止受訓資格 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成績及格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9 條 33

34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1. 訓練期滿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及格者, 應於期滿 7 日內, 至保訓會請證資訊管理系統進行請證作業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第 2 點 2. 通知考試錄取人員以多元繳款方式繳交證書費 : 各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應轉知受訓人員至保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 選擇列印證書規費繳款單 直接至自動櫃員機 ( ATM ) 轉帳或使用網路繳費 但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錄取人員,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 得免繳交證書費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 證書作業要點 34

35 廢止受訓資格 1. 自願放棄受訓資格 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 2. 人事單位宜主動連繫錄取人員填具自願放棄切結書, 或於公函中敘明連繫結果, 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44 條 35

36 受訓人員權益 正額錄取人員分配訓練作業完成前, 有下列情形者, 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 1. 服兵役,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2.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 ; 進修博士學位,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 3. 疾病 懷孕 生產 父母病危 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4.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 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 36

37 參加基礎訓練 一 訓期 : 高考及地方特考三等 (5 週 ), 普考 初考及地方特考四 五等 (3 週 ) 二 免除基礎訓練之資格條件 :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由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於其報到後七日內, 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 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 ( 一 ) 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最近二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 二 ) 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最近二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 且訓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18 條 37

38 100 年高考三級考試稅務行政類科錄取人員王美麗, 98 年稅務特考三等考試錄取, 曾受過稅務特考專業訓練 4 週課程, 申請免除基礎訓練? 稅務特考專業訓練非屬國家文官學院辦理或委託相關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辦理之基礎訓練, 爰王美麗並不符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以下簡稱訓練辦法 ) 第 1 8 條免除基礎訓練規定 38

39 參加基礎訓練 三 成績不及格 : 仍留原分配機關 ( 構 ) 學校接受實務 申 訓練, 1 個月內向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提出 請核轉保訓會自費重新訓練 1 次 四 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 : 廢止受訓資格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8 條 44 條 39

40 縮短實務訓練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 最近四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 其期間四個月以上者, 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於分配機關 ( 構 ) 學校報到後一個月內,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向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 逾期不予受理 : 一 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二 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三 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前項縮短實務訓練後之訓練期間, 應於訓練計畫訂定之 但不得少於二個月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0 條 40

41 縮短實務訓練所稱低一職等以上, 指下列各款情形者 : 一 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一等考試 : 具有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資格, 或擬任薦任第八職等職務, 具有薦任第七職等以上資格 二 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二等考試 : 具有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資格, 或擬任薦任第六職等職務, 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 三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 : 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 或擬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 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 四 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 : 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 五 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五等考試 : 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以上資格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2 條 41

42 縮短實務訓練 所稱職責程度相當, 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3 條 42

43 99 年地方特考三等考試法律政風類科錄取人員王甲乙, 曾任 地方法院占司法行政職系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執達員職務, 期間自 99 年 7 月 1 日至 100 年 6 月 1 日止 ( 辭職 ), 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 現於 縣政府實務訓練期間占政風職系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職務實務訓練, 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具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近之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其期間滿 4 個月以上, 但未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系之資格, 不符合訓練辦法第 20 條縮短實務訓練規定 43

44 實務訓練方式 1. 實習階段 : 自報到接受訓練日起 1 個月為實習階段 ( 不含基礎訓練期間 ), 以 不具名方式 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 2. 試辦階段 : 實習階段以外期間, 受訓人員在輔導員輔導下 具名 試辦所指派之工作 3. 依規定縮短實務訓練人員, 或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免經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2 條 44

45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之實習階段, 機關未依規定而要求錄取人員以具名方式辦理業務, 該業務倘發生爭議或違法時, 錄取人員得否免責或阻卻違法 銓敘部 94 年 6 月 27 日部管四字第 號函之意見 : 錄取人員所承辦業務, 具公權力之效力 ; 又以錄取人員於接受訓練期間, 係屬考試程序之一, 故除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已具分配實務訓練職缺之任用資格, 並已依該法辦理任用審查者外, 餘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 公務人員 之身分, 亦無公務人員考績法之適用, 是類人員於訓練期間所承辦業務涉有行政疏失時, 似得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規定處理 ; 惟所承辦業務如有違法時, 自應依各該法律規定處理 錄取人員於實習階段, 倘因機關 ( 長官 ) 指示等, 仍要求錄取人員於實習期間於公文書上具名 ( 簽名或蓋章 ), 錄取人員是否因此對其具名 ( 簽名或蓋章 ), 以違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規定而得以免責或其具名 ( 簽名或蓋章 ) 不生效力一節, 查法務部 90 年 2 月 27 日 ( 90 ) 法律字第 號函釋略以, 錄取人員於接受訓練期間, 即使未具公務人員身分, 其承辦業務時, 如經上級長官指示以具名方式辦理業務, 該職務行為係以機關名義對外發生效力, 原則上尚不生效力未定或無效之疑義 ; 是以, 縱使錄取人員係被動具名, 該業務或公文書之效力並不受影響 至錄取人員得否免責部分, 係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相關規定, 仍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本於權責衡酌 倘該業務或公文書發生違法情事, 錄取人員如係依機關 ( 長官 ) 命令行事 ( 簽名或蓋章 ), 得否以此而阻卻違法一節, 仍同銓敘部 94 年 6 月 27 日部管四字第 號函意見, 即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 其承辦業務如有違法時, 自應依各該法律規定處理 銓敍部 97 年 7 月 7 日部管四字第 號函 45

46 訓練期間本訓練訓期之計算, 以考試錄取人員向各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或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止 參加基礎訓練人員, 依第十七條規定變更調訓梯次或因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調訓需要, 致本訓練原定訓期屆滿後始結訓者, 其訓練期滿日, 應追溯自原訓期屆滿日生效 依第三十八條規定自費重新參加基礎訓練者, 應自原訓期屆滿日之翌日起, 加計該重新訓練訓期, 為其重新訓期屆滿日 如有前項事由, 致本訓練重新訓期屆滿後始結訓者, 其訓練期滿日, 應追溯自重新訓期屆滿日生效 經核准免除基礎訓練時, 該免除之訓期不得併入本訓練期間計算訓練期滿日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5 條 46

47 高普考試基礎訓練因訓練機構容量等因素, 順延期間完成者, 其派代生效日期 為維護高普考試部分人員基礎訓練須順延期間完成者之權益, 其派代案, 銓敘部同意追溯於實務訓練期滿之翌日生效 ; 惟是類人員於接獲考試及格證書經派代後, 任用機關仍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 ( 現為第 22 條 ) 之有關規定辦理 銓敍部 82 年 4 月 29 日 82 台華登一字第 號函 47

48 受訓人員津貼 高考一級 特考一等 : 比照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高考二級 特考二等 : 比照第六職等本俸三級 高考三級 特考三等 : 比照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普考 特考四等 : 比照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初考 特考五等 : 比照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6 條 48

49 99 年地方特考三等考試錄取人員蔡志明, 經分配至 機關占 檢查員 職缺 ( 職務列等單列薦任第七職等 ), 其訓練期間之訓練津貼應如何支給? 蔡志明實務訓練期間雖占薦任第七職等訓練, 惟其訓練津貼仍應依訓練辦法第 26 條規定, 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標準支給本俸及專業加給 49

50 受訓人員福利 比照支給婚 喪 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遺族撫 慰金 受訓人員保險 年起之考試錄取人員 :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及一般保險 ( 含 ) 年以前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 員 :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7 條 50

51 各機關 ( 構 ) 學校現職人員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不得仍占或保留原服務機關職缺, 並以請假方式至被分配機關接受實務訓練 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分配訓練人員係占缺實務訓練 未占缺實務訓練者, 有警察特考 ( 受訓期間 9 個月 ) 及司法官特考 ( 受訓期間 2 年 ) 錄取人員等 是類現職公務人員前往受訓者, 依銓敘部 91 年 11 月 20 日部特三字第 號函均不宜核給公假, 亦不得准予留職停薪參加訓練 至於是否得以事 休假方式前往受訓, 以其既不得以留職停薪方式辦理, 基於衡平, 亦不宜以請假方式辦理 準此, 各機關 ( 構 ) 學校現職人員另應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者, 除因不可抗力事由者, 得准予延期於接到報到通知後 1 個月 ( 現為 3 0 日 ) 內報到者外, 其餘人員, 均應於 10 日內向被分配機關報到接受實務訓練, 否則即應註銷分配 所分配者無論是否占有實缺, 因均領有津貼, 基於公務員服務法 1 人不得重複支薪之原則, 自無仍占或保留原服務機關職缺, 並以請假方式至被分配機關另行占缺 ( 或未占缺 ) 受訓, 而支領 2 份國家薪俸之餘地 ; 其餘有關各機關 ( 構 ) 聘用 派用人員及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進用人員, 若有類此情形, 應作相同之處理 銓敍部 94 年 11 月 10 日部管四字第 號書函 51

52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 不得以現職工作需要申請延期於聘用期滿後, 始至分配實施實務訓練機關報到 95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技藝科錄取人員某甲, 得否以其於國立中央大學之聘用期間至 95 年 12 月 31 日止, 申請延期至 12 月 31 日始至分配實務訓練機關報到一節, 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10 條 ( 現為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12 條 ) 規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應於接到分發機關分配通知函後 10 日內至用人機關報到接受訓練, 如未於期限內報到者, 由各用人機關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 又不可抗力之事由須以 非人力所能抵抗 為限, 某甲與聘用機關間之聘約尚未期滿應非屬上開之不可抗力事由, 自無法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10 條 ( 現為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12 條 ) 規定, 因不可抗力事由向被分配機關申請延後報到 銓敍部 95 年 10 月 14 日部管四字第 號書函 52

53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未占缺實施實務訓練, 不得以原經銓敍審定俸級核敍 銓敘部 78 年 8 月 16 日 78 台華登一字第 號及 93 年 11 月 9 日部管四字第 號函, 係規定非現職人員經高等考試筆試錄取, 經分配占缺實施實務訓練人員, 如已具所占職缺權理資格, 則准先予派代送審, 其訓練津貼得參照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訓練津貼之規定支給, 其意旨係為維護已具有所占職缺之任用資格人員權益 該部 83 年 12 月 9 日 83 台中甄四字第 號及 94 年 4 月 6 日部銓五字第 號函, 則基於特考特用限制之需要, 爰規定受限制調任之公務人員, 如應公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 經分發至原機關或得以轉調之其他機關占缺實施實務訓練, 如已具所占職缺權理資格, 得准先予派代送審, 並以曾銓敍審定之俸級核敍 據上, 無論現職或非現職人員, 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缺實施實務訓練, 如已具所占職缺任用資格, 得准先行派代送審, 並依銓敍審定俸級核敍 至詢及如係未占缺實施實務訓練, 則其原經銓敍審定之級俸可否支給一節, 以其實務訓練期間並未占缺, 自無從以曾銓敍審定俸級核敍 銓敍部 95 年 3 月 28 日部管四字第 號書函 53

54 現職公務人員 某甲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並已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其遭停職處分前後, 及該會委員會議決定前後, 得否接受分發訓練 某甲雖經原服務之主管機關於其分配報到前 後核予停職處分, 對其分配訓練之影響, 及公懲會議決前 後對其分配訓練之影響一節, 某甲除於分配前即經公懲會議決撤職或休職之處分, 始於停止任用期間, 不得辦理分配外, 其原服務之主管機關於其分配報到前 後所核予之停職處分, 均不影響其接受分配 至於其分配報到後, 其實務訓練是否會受影響一節, 應視某甲實務訓練期間之身分, 判別其是否適用服務法及公 懲法之規定而論 : 54

55 一 某甲具有所占訓練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 並經被分配機關以其委任考試及格資格先行派代送審 ( 即某甲高考實務訓練期間經派代送審 ): 銓敘部 89 年 5 月 19 日 89 銓二字第 號函釋略以, 初任各官等人員, 既經權責機關依法先行命令派代職務 領受俸給, 且經銓敍機關審定 先予試用 有案, 即具有公務 ( 人 ) 員身分, 屬公懲法第 2 條之適用對象, 於任職試用期間, 如有違法失職情事, 自得依公懲法第 2 條及第 9 條之規定予以懲戒處分 是以, 某甲如具有所占訓練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 並經被分配機關先行派代送審, 於實務訓練期間即有服務法及公懲法之適用, 其於原職前擔任某私人事業負責人之登記尚未註銷一事, 即應依服務法及公懲法相關規定辦理, 且其如經公懲會議決撤 ( 休 ) 職之處分, 其主管長官應於收受公懲會議決書之翌日撤 ( 休 ) 其現職 ( 即高考實務訓練期間所占之職務 ) 55

56 二 某甲未具所占訓練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 : 以考試錄取人員如未具所占訓練職務之任用資格, 於實務訓練期間即尚未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自非屬公懲法之適用對象, 於實務訓練期間如經公懲會議決撤 ( 休 ) 職之處分應如何執行, 事涉公懲會權責 ; 另某甲雖尚未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惟依銓敘部 82 年 7 月 9 日 82 台華法一字第 號函釋規定, 其於實務訓練期間因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10 條 ( 現為第 26 條 ) 規定得發給津貼, 宜視為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 自仍應受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之限制, 惟以其於訓練期間尚未派代任職, 自不生停職與否之問題 ( 銓敍部 96 年 11 月 12 日部管四字第 號書函 ) 56

57 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於停職期間得否分配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2 項 ( 現為第 12 條第 2 項 ) 規定, 依法停止任用者, 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不得分發 ( 配 ) 任用為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0 條規定, 各機關初任各職等人員,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應由分發機關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 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分發任用 ;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3 條 ( 現為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2 條第 4 款 ) 規定, 本辦法所稱分發, 係指考試錄取人員經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分配至用人機關占缺實施實務訓練,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即以原實施實務訓練職缺分發任用 綜上, 考試錄取人員除於分配前即有依法停止任用之情事, 於停止任用期間, 不得辦理分配外, 尚無其他不得辦理分配之規定 考選部 96 年 12 月 3 日選規定第 號函略以, 考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係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6 款 依法停止任用者 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規定增訂 又所稱 依法停止任用, 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 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某甲雖經核定先行停職並移付懲戒, 惟以其所受停職處分, 非屬依法停止任用之情事, 於相關法令尚未規範停職不得分配 ( 發 ) 之前提下, 尚非不得辦理分配並實施實務訓練 至於如何篩選考試錄取人員是否有依法停止任用之情事, 俾分發機關知悉一節, 以公務員如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或休職處分, 均須辦理懲戒處分動態登記書送銓敘部登記 是以, 考試錄取人員是否有依法停止任用之情事, 得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 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或考選部於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榜示後, 檢附考試錄取人員相關資料送銓敘部查證 銓敍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號書函 57

58 自 103 年度之考試起, 停止適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 ( 發 ) 占缺訓練 ( 實習 試辦 ) 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 以下簡稱公保 ) 103 年 1 月 13 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 : 占缺訓練人員訓練期間, 得比照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 喪 生育 子女教育補助, 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一般保險 第 2 項規定 : 前項一般保險之給付項目及支給標準, 由保訓會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所需經費由各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第 3 項規定 : 前 2 項修正條文, 自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 但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 仍適用原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 :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 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 二 休假及其他權益 : ( 二 ) 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 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爰 103 年度起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缺訓練人員, 已不得參加公保, 而係參加一般保險, 惟符合訓練辦法第 29 條規定所稱 現職人員, 仍維持原有公保, 無須參加一般團體保險 銓敘部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一字第 號函 58

59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缺訓練人員訓練期間, 比照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現職人員支給生育補助 103 年度起, 就參加一般保險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缺訓練人員符合請領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條件者, 其請領生育給付及與生育補助間差額之原則, 說明如下 : ( 一 ) 男性考試錄取人員 : 1 其配偶 為 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 : 因男性 非 屬國民年金法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 ( 按 : 僅女性有分娩或早產事實發生之可能 ), 比照生育補助表生育補助項目限制欄二規定, 其配偶應優先請領各項社會保險之生育給付, 其請領之金額較生育補助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 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2 其配偶 非 任何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 : 比照生育補助表生育補助項目限制欄一 ( 一 ) 規定, 因配偶分娩或早產, 得請領 2 個月薪俸額之生育補助 ( 二 ) 女性考試錄取人員 : 1 為 勞保 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 ( 按 : 勞工保險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 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 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得請領生育給付 ): 依前揭附帶決議意旨, 應優先請領勞保生育給付, 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 不得再請領生育補助 2 為 國保 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 : 依前揭附帶決議意旨, 應優先請領國保生育給付, 以國保生育給付之給付標準係按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 ( 按 : 104 年 1 月 1 日起為新臺幣 以下同 18,282 元 ) 一次發給 2 個月生育給付 ( 按 : 若被保險人於 104 年 12 月 17 日以前分娩或早產, 依當時適用之法律, 生育給付為 1 個月 ), 其請領之金額較生育補助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 得再支領與生育補助間之差額 3 同時為 勞保 及 國保 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 : 應就勞保生育給付及國保生育給付擇一請領, 如選擇請領勞保生育給付者, 不得再請領生育補助 ; 至如選擇國保生育給付者, 得再支領與生育補助間之差額 4 均非 勞保 及 國保 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 : 得比照生育補助表規定, 請領 2 個月薪俸額之生育補助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5 年 1 月 22 日公訓字第 號函 59

60 受訓人員退休年資 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 ( 發 ) 占缺訓練 ( 實習 試辦 ) 期間, 因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號令 60

61 現職人員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並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者, 如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經派代送審後, 其訓練期間得否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 公教人員保險法 ( 以下簡稱公保法 ) 第 2 條規定 : 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 一 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第 6 條規定 : ( 第 1 項 ) 符合第 2 條規定之保險對象, 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其保險期間自承保之日起至離職之日止 ( 第 2 項 ) 被保險人應在其支領全額俸 ( 薪 ) 給之機關加保,..... 公務人員退休法 ( 以下簡稱退休法 ) 第 2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 退休法適用範園, 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 並經本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審定資格或登記, 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 且具有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敘等級及支領俸 ( 薪 ) 給之有給專任人員 準此, 公保法定加保對象, 須符合占法定機關編制內職務, 具該職務任用資格並依法支領薪給等條件 ; 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之採計, 則須符合經權責機關審定或登記有案之編制內有給專任年資條件 據上, 現職人員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並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者, 如具該占缺受訓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依規定審定後, 該段占缺訓練期間, 應依前開規定參加公保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 並得採計為公保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銓敘部 103 年 03 月 19 日部退一字第 號書函 61

62 受訓人員請假一. 基礎訓練期間 : 1.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2. 得請公假 事假 喪假 娩假 產前假 陪產假 流產假及病假 ; 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 20 % 二. 實務訓練期間 : 1. 事假 病假 婚假 喪假 娩假 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 請假超過之日數, 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公假 產前假及陪產假未列入 2. 延長病假不得超過實務訓練期間 1/2 經銷假繼續訓練者, 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3. 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依實際需要給假 其期間超過 14 日者, 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4. 其餘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規定, 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條 62

63 陳志宇 100 年 3 月 31 日到機關報到接受實務訓練, 將於 5 月 1 日與相戀多年的女友怡君結婚, 並赴法國巴黎浪漫蜜月 婚假計算 : 14 日 *4/12=4.6 日, 以 5 日計算, 可請足 14 日婚假, 惟須相對延長訓練期間 9 日 (14 日 -5 日 =9 日 ), 訓練期滿日期由 100 年 7 月 30 日延後為 8 月 8 日 63

64 受訓人員休假 應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 休 假年資採計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 不得採計為公 務人員休假年資 二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任 用後, 始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第 2 項 規定, 按正式派代任用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 數比例於次年 1 月起核給休假 銓敘部 103 年 9 月 1 日部法二字第 號令 64

65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訓練權益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 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 一 津貼 : 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 ( 構 ) 學校訓練, 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 ( 一 ) 級俸 : 仍准支原敘級俸 ( 二 ) 加給 : 如原敘職等在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 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 如原敘職等高於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 按該擬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 ; 如原敘職等低於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時, 按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二 休假及其他權益 : ( 一 ) 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 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 二 ) 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 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9 條 65

66 考試錄取分發占缺訓練及學習人員, 如具有該職缺之任用或權理資格, 得否先予派代送審並參加當年考績 銓敘部 78 年 8 月 16 日 78 台華登一字第 號函釋 : 占缺實施實務訓練人員, 如已具所占職缺權理資格, 則先予派代送審, 當年即可參加考績 準此, 經分發占缺接受訓練及學習人員, 須具有該職缺之任用或權理資格, 始得先予派代送審並參加當年考績 某甲曾任土木工程職系技士, 經審定 以技術人員任用 ; 應台灣省基層公務人員丙等一般民政職系村里幹事科筆試錄取, 經分發至新機關接受訓練及學習, 以該項考試, 依規定須經訓練及學習 1 年, 俟期滿成績及格後, 始完成考試程序 是以, 某甲目前尚無從以考試及格資格, 依法辦理現職派代送審 又某甲雖具有土木工程職系技術人員任用資格, 惟係應一般民政職系村里幹事科考試錄取, 應分發佔普通行政職組職系之職缺接受訓練及學習, 因尚未具所佔職缺之任用或權理資格, 自無從派代送審及參加考績 銓敍部 79 年 8 月 21 日 79 台華甄四字第 號書函 66

67 受訓人員扣薪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 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 應按日扣除其曠課 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 前項曠課 曠職或請事假, 均以時計算, 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6 條之 1 67

68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一 成績及格 :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二 成績不及格 : 經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函 送保訓經訪查後核定 : 1. 廢止受訓資格 2. 延長實務訓練 3. 核定成績及格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9 條 68

69 受訓人員廢止受訓資格 一 自願放棄受訓資格 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 二 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經核准重新訓練, 成績仍不及格 三 基礎訓練期間除因公假 喪假 分娩 流產 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 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 四 基礎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百分之五, 或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三日 五 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六 基礎訓練測驗時,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 情節嚴重, 有具體事證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44 條 69

70 受訓人員廢止受訓資格七 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八 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 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九 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 流產假 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 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十 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 累積已達一大過 十一 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講座 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 有具體事證 十二 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 經檢查不合格, 或逾期不繳交體格檢查表 十三 性質特殊訓練依各該訓練計畫相關請假 獎懲 成績考核等規定, 未達及格標準, 有具體事證 十四 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 情節嚴重, 有具體事證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44 條 70

71 公務人員考試 ( 含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 錄取分配機關占缺訓練之人員,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規定, 不得計入該機關員工總人數及身心障礙者人數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第 1 項 : 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 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第 3 項 : 前 2 項各級政府機關 公 私立學校 團體及公 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 ( 構 ); 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 以各義務機關 ( 構 ) 每月 1 日參加勞保 公保人數為準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7 條修正規定, 公務人員考試 ( 含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 錄取占缺訓練人員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 不得參加公保, 而係參加一般保險, 依身權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 不得計入分配機關之員工總人數及身心障礙者人數 勞動部 103 年 10 月 29 日勞動發特字第 號函 71

72 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請產前假及娩假期間, 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得比照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辦理 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 : 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 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娩假 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 超過半日未滿 1 日者, 以 1 日計 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次按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 各機關職務代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以下列情形為限 :( 二 ) 公差 公假 請假或休 第 5 點第 2 項規定 : 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 有第 2 點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形之一, 期間達 1 個月以上, 報經分發機關同意, 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 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雇員比照委任辦理 但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務, 僅得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是以, 分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請產前假及娩假期間接續達 48 天, 考量渠等人員於實務訓練機關所遺職缺人力及業務推行之實需, 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 得比照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1 年 1 月 9 日公訓字第 號函 72

73 機關內應公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 分配實務訓練人員, 可否參與機關考績暨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 ( 被選舉權及投票權 ) 銓敘部 90 年 11 月 11 日 90 法二字第 號書函解釋略以, 實施實務訓練人員因實施實務訓練為考試程序之一, 是類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尚非屬正式公務人員, 應無法擔任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 又該部 92 年 3 月 20 日部法二字第 號令釋規定略以, 各機關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權 ( 含被選舉權及投票權 ) 之行使, 應以本機關受考人為限 準此, 應公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 分配實務訓練人員, 是否具有考績暨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權, 端視機關辦理是類票選委員選舉時, 其是否已具有公務人員身分, 並為本機關受考人而定 銓敍部 97 年 7 月 8 日部法二字第 號電子郵件 73

74 參考網站及諮詢管道 相關網站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銓敘法規 法規彙編 考試分發 相關網站 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 培訓發展業務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業務 實務訓練相關業務項下 宜蘭縣政府人事處人力科聯絡電話 : 轉 宜蘭縣宜蘭市公所人事室聯絡電話 : 轉

75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75

性質特殊訓練, 如屬另定其他訓練者, 其所需經費, 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 或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考選部應於公務人員考試公告後, 將考試公告及應考須知函送保訓會據以擬定訓練計畫 並應於榜示後將榜單及考試錄取人員履歷清冊等相關資料函送保訓會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本訓練 第 9

性質特殊訓練, 如屬另定其他訓練者, 其所需經費, 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 或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考選部應於公務人員考試公告後, 將考試公告及應考須知函送保訓會據以擬定訓練計畫 並應於榜示後將榜單及考試錄取人員履歷清冊等相關資料函送保訓會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本訓練 第 9 名稱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7 月 10 日法規類別 :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 ( 以下簡稱本訓練 ), 依本辦法行之 第 3 條本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 但性質特殊之高等及普通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

More information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修正條文對照表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修正條文對照表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民國 105 年 6 月 7 日保訓會公訓字第 1052160474 號函核定 一 依據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以下簡稱訓練辦法 ) 第 3 條 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 訓練類別及重點 : ( 一 ) 專業訓練 ( 含經建參訪 ): 增進經貿專業知能, 強化外語能力, 培育思慮均衡之優秀商務人員 ( 二 ) 實務訓練

More information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94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94 106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民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保訓會公訓字第 1052161163 號函訂定 一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以下簡稱訓練辦法 ) 第 8 條及第 10 條 二 訓練類別及重點 ( 一 ) 基礎訓練 : 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 品德操守 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 ( 二 ) 實務訓練 : 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

More information

九十七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四等執行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九十七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四等執行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公證人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 民國 105 年 5 月 10 日保訓會公訓字第 1052160379 號函核定 一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以下簡稱訓練辦法 ) 第 3 條 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 訓練類別及重點 ( 一 ) 專業訓練 : 以增進有關公證業務之專業知識及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養成之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為重點 ( 二 ) 實務訓練

More information

( 二 ) 實務訓練 : 由各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等規定, 按錄取人員考試等級 類科所適用之職等職系之職缺辦理 但職缺所在之機關 事業機構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者, 比照其初任人員等級職缺辦理 六 訓練經費 ( 一 ) 基礎訓練 : 由文官學院編列之預算支

( 二 ) 實務訓練 : 由各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等規定, 按錄取人員考試等級 類科所適用之職等職系之職缺辦理 但職缺所在之機關 事業機構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者, 比照其初任人員等級職缺辦理 六 訓練經費 ( 一 ) 基礎訓練 : 由文官學院編列之預算支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一 依據 1 民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保訓會公訓字第 1050007688 號函核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以下簡稱訓練辦法 ) 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 訓練類別及重點 ( 一 ) 基礎訓練 : 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 品德操守 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 ( 二 ) 實務訓練 : 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

More information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102 年 ( 含以前年度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訓練計畫 民國 103 年 5 月 16 日保訓會公訓字第 1032160475 號函核定民國 103 年 9 月 9 日保訓會公訓字第 1030012841 號函核定修正民國 104 年 4 月 21 日保訓會公訓字第 1042160297 號函核定修正民國 105 年 5 月 11 日保訓會公訓字第

More information

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訓會 ) 所屬國家文官培訓所 ( 以下簡稱培訓所 ) 辦理或委託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辦理 實務訓練由保訓會委託各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辦理 性質特殊訓練由保訓會委託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 前三項訓練得按錄取等級 類科或考試錄取分發區集中或分別辦理 基礎訓練所

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訓會 ) 所屬國家文官培訓所 ( 以下簡稱培訓所 ) 辦理或委託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辦理 實務訓練由保訓會委託各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辦理 性質特殊訓練由保訓會委託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 前三項訓練得按錄取等級 類科或考試錄取分發區集中或分別辦理 基礎訓練所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考試院八六考臺組參一字第 四七一一號令 行政院臺八十六人政力字第二二一四七號令 司法院八六院臺人二字第一五 二七號令會同訂定發布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考試院八七考臺組參一字第 四七二八號令 行政院臺八十七人政力字第一九一一五三號令 司法院八七院臺人二字第一二八六二號令會同修正發布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考試院八八考台組參一字第 三三三五號令

More information

102年(含以前年度)三等法院書記官類科申請補訓訓練計畫

102年(含以前年度)三等法院書記官類科申請補訓訓練計畫 102 年 ( 含以前年度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法 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訓練計畫民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保訓會公訓字第 1032160445 號函核定 民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保訓會公訓字第 1032160839 號函核定修正 民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保訓會公訓字第 1040005760 號函核定修正 民國 105 年 5

More information

103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103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105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民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保訓會公訓字第 1052160254 號函核定 一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以下簡稱訓練辦法 ) 第 3 條 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 訓練類別及重點 ( 一 ) 基礎研習 : 學習通識課程, 加強考試錄取人員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以下簡稱臺鐵局 ) 願景及組織之認同感, 體認並力行臺鐵局

More information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手冊 我們製作了以下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手冊 我們製作了以下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手冊 我們製作了以下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92 2 26 0920001662 91 11 21 9106743 92 2 10 0920000903 95 10 11 0950006806 42 95 10 17 0950009936 91 2 07 9100679 91 6

More information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94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94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公職法醫師類科錄取 一 依據 人員訓練計畫 民國 105 年 5 月 12 日保訓會公訓字第 1052160410 號函核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以下簡稱訓練辦法 ) 第 3 條 第 9 條及 第 10 條 二 訓練類別及重點 本訓練分為專業訓練及實習訓練二部分, 以增進法醫師對法醫檢驗 相驗 法醫解剖暨相關業務有通盤瞭解, 並吸收實務經驗,

More information

重新訓練 訓練成績不及格申請重訓人員 ; 如有因實際需要須隨班附讀者 [ 例如 : 律師經核准轉任檢察官之人員參加司法官特考錄取人員訓練 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代訓僑務委員會之僑務人員參加外交特考錄取人員訓練 警察特考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跨考與畢 ( 結 ) 業學系 ( 科 類 ) 無

重新訓練 訓練成績不及格申請重訓人員 ; 如有因實際需要須隨班附讀者 [ 例如 : 律師經核准轉任檢察官之人員參加司法官特考錄取人員訓練 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代訓僑務委員會之僑務人員參加外交特考錄取人員訓練 警察特考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跨考與畢 ( 結 ) 業學系 ( 科 類 ) 無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擬訂訓練計畫注意事項 壹 目的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5 日 保訓會公訓字第 10521605801 號函訂定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以下簡稱保訓會 ) 為協助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 以下簡稱特考 ) 申請舉辦考試機關 ( 以下簡稱申辦考試機關 ) 擬訂年度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 以下簡稱訓練計畫 ), 俾使計畫內容符合公務人員考試法 ( 以下簡稱考試法

More information

檢署試辦案件 五 訓練機關 ( 一 ) 專業訓練 ( 第 1 3 階段訓練 ): 由司法官學院負責辦理 ( 二 ) 實務訓練 ( 第 2 4 階段訓練 ): 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或法務部指定之地檢署負責辦理 六 訓練課程及實施方式 ( 課程配當表如附件 1-1) ( 一 ) 第 1 階段 :6 週專業訓

檢署試辦案件 五 訓練機關 ( 一 ) 專業訓練 ( 第 1 3 階段訓練 ): 由司法官學院負責辦理 ( 二 ) 實務訓練 ( 第 2 4 階段訓練 ): 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或法務部指定之地檢署負責辦理 六 訓練課程及實施方式 ( 課程配當表如附件 1-1) ( 一 ) 第 1 階段 :6 週專業訓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觀護人 ( 選試社會 工作概論 ) 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一 依據 民國 105 年 5 月 16 日保訓會公訓字第 1052160441 號函核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以下簡稱訓練辦法 ) 第 3 條 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 訓練類別及重點 採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 除增進有關工作所需專業知能 強化案件執 行能力 個案管理技巧與實務經驗傳承外,

More information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草案)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草案)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一 依據 民國 105 年 6 月 2 日 保訓會公訓字第 1052160480 號函核定 ( 一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以下簡稱訓練辦法 ) 第 3 條 第 9 條及第 10 條 ( 二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 以下簡稱一般警 察特考 ) 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20 點第 3 款 二

More information

交通部觀光局配合行 觀光局為配合行政院消費提振措施, 於民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 政院消費提振措施辦 104 年 12 月 1 日至民國 105 年 3 月 10 日止辦理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總處培字 年 1 月 6 日府授人考字 理 國內旅遊住宿優 內旅遊住宿優惠 補助, 於實

交通部觀光局配合行 觀光局為配合行政院消費提振措施, 於民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 政院消費提振措施辦 104 年 12 月 1 日至民國 105 年 3 月 10 日止辦理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總處培字 年 1 月 6 日府授人考字 理 國內旅遊住宿優 內旅遊住宿優惠 補助, 於實 105 年 1 月新增 修訂人事法規 釋例彙整表 解釋要旨 修正 臺灣地區公務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審 內政部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 查現行實務已運作多年, 因兩岸交流頻繁, 為縮短 日台內移字第 10409554895 年 1 月 4 日府授人考字 入大陸地區許可辦 審查時間, 刻規劃實施網際網路線上方式送件及審 號函 第 1040296460 號函

More information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手冊 仔細研究以下單元, 您將成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的輔導達人哦!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手冊 仔細研究以下單元, 您將成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的輔導達人哦! 肆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手冊 仔細研究以下單元, 您將成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的輔導達人哦!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考試法 ( 摘錄 ) 第二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 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其考試成績之計算, 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 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 適用本法 前項考試, 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 依序分發任用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More information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C2BEB0C8A54EB27AADD7A5BFC160BBA1A9FA5FB56FA5ACA5CE5F2E646F63>

<4D F736F F D C2BEB0C8A54EB27AADD7A5BFC160BBA1A9FA5FB56FA5ACA5CE5F2E646F63>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 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 前經考試院於七十六年十一月六日以 ( 七六 ) 考台秘議字第二七 O 八號函核定修正, 歷經四次修正, 除解決部分機關因特定事由造成人力短缺時, 業務能順利推行外, 亦能兼顧考試用人之政策 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發布本注意事項後, 中央暨地方機關依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 將職務代理名冊函送銓敘部查考時, 發現本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於實務執行時有窒礙之處,

More information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6 法規名稱 :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修正時間 :102.11.25 第一條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以下簡稱本訓練 ) 依本辦法行之 本辦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以下簡稱保訓會 ) 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 ( 以下簡稱文官學院 ) 辦理 必要時得委託訓練機關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5F4A5CEAA6BBC57AD71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 F736F F D20A5F4A5CEAA6BBC57AD71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公務人員任用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 ; 並修正第六條條文修 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第六條第三項各機關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 官等 職等及員額者外, 應依其業務性質就其適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置職稱, 並妥適配置各官等 職等職務, 訂定編制表, 函送考試院核備 第七條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 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 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 並訂定職務說明書, 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4 肆、考試分發 doc

Microsoft Word - 04 肆、考試分發 doc 肆 考試分發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 483 -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八月五日考試院 ( 七六 ) 考台 秘議字第一九 二號 行政院臺七十六人政貳字 第一七八二七號令會同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考試院 ( 七 七 ) 考台秘議字第三三六二號 行政院臺七十七 人政貳字第四 九四八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五條 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廿五日考試院八六考台組

More information

第 6 條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 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 一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 ; 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 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二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 ;

第 6 條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 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 一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 ; 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 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二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 ; 名稱 : 公務人員俸給法修正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法規類別 :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第 1 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 依本法行之 第 2 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 一 本俸 : 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 年功俸 : 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三 俸級 : 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 俸點 : 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 加給 : 係指本俸

More information

前項人員之品德及忠誠, 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 必要時, 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 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 得辦理特殊查核 ; 有關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 適用對象 規範內涵 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 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各機關辦理前項各種查核時, 應將查核結果通知當事人, 於當事人有不利

前項人員之品德及忠誠, 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 必要時, 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 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 得辦理特殊查核 ; 有關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 適用對象 規範內涵 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 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各機關辦理前項各種查核時, 應將查核結果通知當事人, 於當事人有不利 名稱公務人員任用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 1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 依本法行之 第 2 條公務人員之任用, 應本專才 專業 適才 適所之旨, 初任與升調並重, 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第 3 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 一 官等 : 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二 職等 : 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三 職務 : 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四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More information

研商資料

研商資料 會議研商資料 案由 : 重新整編 常用考試分發法規釋例及作業程序參考手冊 ( 以下簡稱參考手冊 ) 一案, 提請討論 說明 : 一 查本總處 常用考試分發法規釋例及作業程序參考手冊 於 97 年 7 月編印, 復於 101 年 10 月編修, 嗣因主要考試法規如公務人員考試法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等修正, 除限制轉調年資改變 實務訓練期間改為投保一般保險及年資不得銜接等規定, 相關作業須配合機關實務運作及考試錄取人員需求更新,

More information

官等分委任 薦任 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 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 ; 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 ; 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 6 條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 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 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 必要時, 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 前項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

官等分委任 薦任 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 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 ; 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 ; 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 6 條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 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 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 必要時, 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 前項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 名稱 : 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法規類別 :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 1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 依本法行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 應本專才 專業 適才 適所之旨, 初任與升調並重, 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 第 3 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 一 官等 : 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二 職等 : 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212_00090.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212_00090.doc 收文編號 :1050005505 議案編號 :1050823071001700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 中華民國 41 年 9 月起編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印發 院總第 803 號政府提案第 6127 號之 12 案由 : 法務部函, 為修正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十條 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 請查照案 法務部函 受文者 : 立法院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More information

79 3 (383)078-085 國 家 考 試 知 多 少.indd 79 2007/7/18 6:46:23 PM

79 3 (383)078-085 國 家 考 試 知 多 少.indd 79 2007/7/18 6:46:23 PM 78 383 現行考銓制度 補充教材 國家考試知多少 / 謝連參 現行考銓制度 第一次開課時 有幾位同學分別問及有關參加國家考 試如何選擇考試類科 如何蒐集應試科目有關資料 如何準備考試 以及考 試答題技巧等問題 茲依據相關規定及個人經驗說明如下 一 如何選擇考試類科 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一向寬鬆 以報考人數較多的高考三 級 大專畢業 普考 高中 職畢業 為例 行政類如一般行政 一般民 政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3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0720.doc

Microsoft Word - 03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0720.doc 30 參 考試類三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一 二條)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教育人員任用(三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民國 75 年 5 月 2 日考試院令訂定發布全文 25 條 民國 84 年 4 月 28 日考試院令修正發布第 4 條 ; 刪除第 19 條 民國 84 年 10 月 24 日考試院令修正發布第 4 條 ; 增訂第 13-1 條 民國 85 年 3 月 5 日考試院令修正發布全文 21

More information

公務人員俸給法(民國94年05月18日修正)

公務人員俸給法(民國94年05月18日修正)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第一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 依本法行之 第二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 一 本俸 : 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 年功俸 : 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三 俸級 : 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 俸點 : 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 加給 : 係指本俸 年功俸以外, 因所任職務種類 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 而另加之給與

More information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0主計業務考試分發.pptx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0主計業務考試分發.pptx 主計人員人事業務研習班 考試分發人員及主計人員訓練作業 初任考試的簡介 75~85 年 1 月以前考試種類 高考一級 ( 相當現高考二級 ) 二級 ( 相當現高考三級 ) 普考 特考甲等 乙等 丙等 丁等無限制轉調及舉辦之限制 1 初任考試的簡介 85 年 1 月以後考試種類 高考 一級二級 高普考 87~94 年分試規定 普考初考 三級 97 年起增加 1 年 限制轉調規定 特考 85 年及 90

More information

之聘用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 亦不得 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二 基於約僱人員與聘用人員之屬性相似, 爰參酌 上開銓敘部函釋意旨, 同意放寬旨揭事宜, 惟 於預算員額內進用之約僱人員請娩假以外假 別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 理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進用之約僱代理人員請 娩假期間所遺業

之聘用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 亦不得 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二 基於約僱人員與聘用人員之屬性相似, 爰參酌 上開銓敘部函釋意旨, 同意放寬旨揭事宜, 惟 於預算員額內進用之約僱人員請娩假以外假 別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 理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進用之約僱代理人員請 娩假期間所遺業 105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有關各機關應業務需要, 於預算員額內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以年度契約定期僱用之人員, 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 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 同意放寬得再進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 規定重點如下 : 105 年 4 月新增 修訂人事法規 釋例彙整表 一 訓練類別及實施方式 二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申請補訓及重新訓練 三 申請免除基礎訓練 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More information

2010/03 1. 2. 3. .. . 14 * (Certification) Certification) 1. 2. 3. ( 5~15%) 4. 5. 20% 企業看證照 具加分效果 機械專業證照至今已獲得120家機械相關企業的認同與支持 企業表達認同的具體作法包含 給予獲證考生優先面試的機會 運用此認證 作為公司招募員工時確保所錄取之新 人基本能力的方式 鼓勵員工報考 提升專業能力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H69「現行考銓制度」勘誤表_ _.doc

Microsoft Word - AH69「現行考銓制度」勘誤表_ _.doc AH69 現行考銓制度新論 ( 含公務員法 ) 勘誤表 (103 年 8 月版 ) 頁 數題 號原 答 案更 正 答 案備 註 目錄 3 第七章第十五節任命權貴分析 第十五節任命權責分析 文字誤植 4-13 第五行草案, 函請行政院會銜草案, 函請行政院會銜送條號訂正 送請立法, 其中第 9 條 公請立法, 其中第 7 條 公 務人員自就職之 務人員自就職之 4-13 倒數第七行 月 10 日制定公布公務人員協會法,

More information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Social 39 5 3.9,9,35 6,668.77 5,67.66 3.74.45 6.43 86.49 6,668.77 5 3 5 3.65 5 49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9 4 eatm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53 6 3 5 4 5 8,865 57%43%

More information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More information

理陞遷及銓敘審定 ; 復查公務人員陞遷法 ( 以下簡稱陞遷法 ) 第 5 條第 2 項規定 :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辦理甄審 第 6 條第 2 項規定 :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 第 8 條第 2 項 : 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 得免經甄審程

理陞遷及銓敘審定 ; 復查公務人員陞遷法 ( 以下簡稱陞遷法 ) 第 5 條第 2 項規定 :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辦理甄審 第 6 條第 2 項規定 :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 第 8 條第 2 項 : 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 得免經甄審程 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 繼續於原機構任用之職員及教保員, 其職務可否變更疑義 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30092900 號 主旨 : 有關貴局函詢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 繼續於原機構任用之職員及教保員, 其職務可否變更一案, 詳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8 月 25 日總處組字第 1030043712 號函辦理併復貴局

More information

( ) (1) (2) (3) (4) 2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More information

五 鄉 ( 鎮 市 ) 公所設主計室, 置主任 前項直轄市政府主計處並置副處長 ; 縣 ( 市 ) 政府主計處得置副處長 各機關未設統計單位者, 統計業務由各該機關主計機構辦理 第八條未達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所定設處 ( 室 ) 標準之各機關, 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 一 由其上級機關主計機

五 鄉 ( 鎮 市 ) 公所設主計室, 置主任 前項直轄市政府主計處並置副處長 ; 縣 ( 市 ) 政府主計處得置副處長 各機關未設統計單位者, 統計業務由各該機關主計機構辦理 第八條未達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所定設處 ( 室 ) 標準之各機關, 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 一 由其上級機關主計機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中華民國 1 0 1 年 1 2 月 5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69301 號令修正公布 第一條各級主計機構 人員設置 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主計機構, 指各級政府機關 ( 構 ) 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 ( 以下簡稱各機關 ) 內掌理歲計 會計 統計業務之機構 行政院主計總處為掌理全國主計業務之中央主計機關 第三條本條例所定一級主計機構如下

More information

106地特

106地特 等別 : 三等考試 類科 : 人事行政 科目 : 現行考銓制度 106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一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之考試, 應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其內涵為何? 又應考人於參加國家 考試時, 其有那些情事涉及刑事責任者, 應移送檢察機關辦理?(25 分 ) 擬答 : 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考試, 應公開競爭方式之內涵如下 : 以公開競爭的考試方法選才, 有下列功能 : 避免徇私分贓

More information

No.38 第十卷第二期中華民國 103 年 07 月

No.38 第十卷第二期中華民國 103 年 07 月 專論 國家考試與永續發展 從考選機關幾個重要的政策改革方向說起 * ** 1992 OSCE 關鍵字 : 警察人員考試雙軌分流 司法官兩階段考試 募兵制度 公布申論試題參考答案 應考資格納入實務工作經驗 * 考試院考試委員 (Minister without Portfolio, Examination Yuan) ** 考選部參事兼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 (Counselor of the Ministry

More information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公務人員俸給法 (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修正 ) 第 1 條公務人員之俸給, 依本法行之 第 2 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 一 本俸 : 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 年功俸 : 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三 俸級 : 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 俸點 : 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 加給 : 係指本俸 年功俸以外, 因所任職務種類 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相關訓練法規及課程重點介紹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相關訓練法規及課程重點介紹 投保保險對照表 對象 適用法規 保險規定 102 年以前, 歷年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未訓 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103 年以後之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103 年 1 月 13 日修正發布 前 之訓練辦法第 27 條 1.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2. 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103 年 1 月 13 日修正發布之訓練辦法第 27 條 1. 參加一般保險 ( 不得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 2. 不得 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More information

費率表

費率表 - 個人投保 基本保障 - 未滿 15 足歲以下適用 5% 醫療費用限額 10% 醫療費用限額 5% 醫療費用限額 10% 醫療費用限額 5% 海外醫療費用限額 10% 海外醫療費用限額 單位 : 元 保險金額醫療費用海外醫療 1 日 2 日 3 日 4 日 5 日 6 日 7 日 8 日 9 日 10 日 11 日 12 日 13 日 14 日 15 日 16 日 17 日 18 日 19 日 20

More information

2014 : 706 2 3 4 5 6 12 15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入報表 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三年 3 3,796 4,738 3,796 4,738 4 1,983 1,837 (27,319) (26,934) (21,540) (20,359) 5 (64) (92) (21,604) (20,451) 6 159 196 期 7 (21,445) (20,255)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04 年度 104 年 0730 1129 104 年 1213 療 104年度國際疾病分析人員甄試時程表 項目 日期 星期 開放線上報名 104年07月24日 五 至11月29日 日 資格審查收件 以郵戳為憑 104年10月31日 六 至12月04日 五 寄發應試通知與准考證 104年12月07日 一 至12月10日 四 測驗 104年12月13日 日 線上開放成績查詢 104年12月28日 一

More information

此外 考試命題趨勢也會反映實務情形 對於新興的議題分析也是相當重 要的準備方式 因此 要予以關注報紙時事及考試院 人事行政總處等網 站的訊息 如果有出現相關法規修訂的 草案 讀一下其中的立法理由 和修正說明的地方 因為 那極有可能是未來出題的方向 例如 近幾年 對於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的變革討論熱烈 有

此外 考試命題趨勢也會反映實務情形 對於新興的議題分析也是相當重 要的準備方式 因此 要予以關注報紙時事及考試院 人事行政總處等網 站的訊息 如果有出現相關法規修訂的 草案 讀一下其中的立法理由 和修正說明的地方 因為 那極有可能是未來出題的方向 例如 近幾年 對於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的變革討論熱烈 有 hapter 人事行政大意 關 鍵 焦 點 本科考試重點首重於建立人事法制規章之基本架構 對於相關之人事法令 要能有清晰且完整的概念 才能有層次地與有技巧性地記住考試重點 故 準備前一定要瞭解法規用語及專有名詞的意義及內涵 對於人事法條前後 的舖陳敘述 連貫因果 聯結條件 例外限制 適用對象與排除情形等 亦需於研讀時注意 並加以標明註記 準備的功夫更要留意以下幾項要 領 關鍵 一 考古題的演練非常重要

More information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國立體育大學 標準作業流程表 (SOP) 中華民國 1 0 3 年 6 月 1 日 目錄 項次 項目 頁碼 EB0101 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之擬 ( 修 ) 訂 1 EB0102 組織職務說明書級職務歸系之擬 ( 修 ) 訂 7 EB0103 職務異動處理流程表 15 EB0104 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18 EB0201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高普考試分發作業 26 EB020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分發作業

More information

105兼任人事講習_機關場_公告版

105兼任人事講習_機關場_公告版 公 務 人 員 甄 補 程 序 及 常 見 問 題 解 析 王 虎 存 宜 蘭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人 力 科 科 長 任 免 遷 調 作 業 主 要 法 令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調 任 辦 法 依 法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適 用 職 系 對 照 表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施 行 細 則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More information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兼任兼辦人事人員應有的角色與作為 報告人 : 莊秋燕服務機關及職稱 : 臺中市立太平國民中學人事室主任電話 :04-23922540#151 E-mail:adna@tpjh.tc.edu.tw 課程對象 : 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兼任人事人員 課程目標 : 兼任人事人員皆了解及認同在機關中之角色及定位, 善盡兼任 ( 辦 ) 人事責任, 熱誠與樂在人事工作並熟悉近一年制度變動及新增修法規 課程大綱

More information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三等 四等 五等 ( 二 ) ( 四 ) ( 六 ) ( 日 ) 1. 關務人員特考分臺北 臺中 高雄三考區舉行 2. 身心障礙特考分臺北 臺中 高雄 宜蘭 花蓮 臺東六考區舉行 3.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三等 四等 五等 ( 二 ) ( 四 ) ( 六 ) ( 日 ) 1. 關務人員特考分臺北 臺中 高雄三考區舉行 2. 身心障礙特考分臺北 臺中 高雄 宜蘭 花蓮 臺東六考區舉行 3.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 序號考試代碼考試名稱等級預定報名日期預定考試日期備註 1 103010 2 103020 103021 3 103030 4 103040 103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初等 102.10.15( 二 )- 10.24( 四 ) 103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 藥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 助產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獸醫師考試 103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

More information

完全照護手冊

完全照護手冊 20 13.6 9.910 17.8 13.3 20 1996 () 1. 2. 1998 20012000 2014 0800-507272 5 55% 30.1% 16.9% 40.7% 25.3%13.2 72.5%30-6012.1% 3015.4%60 60.8%22.3% 45 2013 3700 37.4% 2-319.8%121 0800-507272 1421 11 5 70% 7

More information

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訂定發布, 其後於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及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 二次在案 為使法規名稱與法規內容規範對象一致, 爰將名稱修正為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以下簡稱本 辦法 ) 又為配合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修 正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 ( 以下簡稱性平法

More information

105 3

105 3 小叮嚀 104年新修正重要法規 1.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104年6月17日修正發布) 2.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104年11月10日修正發布) 105 3 i Content s 1 2 4 6 13~20 21 21 21 21 22 22 22 22 23 23 25 25 25 29 34 35 36 37 37 37 38 38 39 41 43 54 60 62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士林區百齡國民小學營養師甄選簡章

臺北市士林區百齡國民小學營養師甄選簡章 臺北市大安區大安國民小學 105 年一般行政職系幹事甄選簡章 一 依據 : 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 二 甄選職缺及錄取名額 : ( 一 ) 職稱 : 幹事 ( 二 ) 職系 : 一般行政職系 ( 三 ) 職務列等 :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四 ) 錄取名額 : 正取 1 名 ( 現缺 ), 得擇優增列候補 2 名

More information

No.39 第十卷第三期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The Correlation of Core Capability of Public Policy Examination and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bstract Yu-Tou

No.39 第十卷第三期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The Correlation of Core Capability of Public Policy Examination and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bstract Yu-Tou 專題 公共政策應試科目之核心能力與政經發展之關聯性分析 * ** 20 * 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博士候選人 (Ph.D. candidate, Department of Public Policy and Management, Shih Hsin University) ** 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教授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Public Policy and Management,

More information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推動人力資源管理創新績優計畫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推動人力資源管理創新績優計畫 人事案例典藏 105 年 9 月製 目錄 編號類別項目內容頁次 A-1 綜合企劃 有關人事室主任及人事管理員職期屆滿申請延長案 B-1 組織編制有關各機關辦理修正組織規程時應注意事項 3 B-2 組織編制未具任用資格人員占缺之職務歸系疑義 5 C-1 考試任用 有關公營事業人員依法退休後, 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學習, 其相關權益應如何處置 C-2 考試任用試用人員試用未期滿成績考核不及格作業

More information

2

2 4 1 2 第一節清末與國民政府時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第二節中共建政初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2001 24 4 第三節大陸保險市場的發展階段 5 4 1990 72-73 6 2-1 7 2-1 12 Trans America New York Life Met Life CIGNA Allianz AXA Gerling Scadinavia Samsung 8 第一節大陸保險法規的演進過程

More information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More information

<313032A67EABD7A6D2B8D5A4E9B57BAAED2E786C73>

<313032A67EABD7A6D2B8D5A4E9B57BAAED2E786C73> 1 102010 2 102020 102021 3 102030 4 102040 102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初等 101.10.23-11.01 102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藥師 醫事放射師 助產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獸醫師考試 102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 舊案補考 102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More information

12345

12345 101 年度 兼任兼辦人事人員研習營 公務人員差勤考績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人事室主任黃福廷 2012.08.23 大 綱 一 公務人員請假案例探討 二 公務人員考績案例探討 一 公務人員請假 案例探討 1. 某公務人員甲於 2 月 1 日就職,8 月 1 日離職, 本年度已請 5 天, 應否按日扣薪?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 第 2 項銓敘部函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BF81內文

Microsoft Word - 2BF81內文 第一章 3 任用 一 從歷屆試題來觀察 公務員法 最常被命題的就是有關公務人員 任 用 的題目 幾乎每一年的考題中 至少都會出現一題 往往四個 題目中 就有兩個題目與 任用 有關 占了一半的比例 因此 任 用篇 的重要性可見一斑 由於 任用篇 的內容相當龐雜 為便 93 地特三等 93 高考三級 94 地特三等 94 高考三級 95 地特三等 95 高考三級 95 普考 96 地特三等 96 高考三級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A46B5D8A46ABEC7C2BEADFBB0A5A5F4B5FBA4C0BCD0B7C7AAED5F39392D35A448B5FBB77CADD7AD71AAA95F>

<4D F736F F D20AA46B5D8A46ABEC7C2BEADFBB0A5A5F4B5FBA4C0BCD0B7C7AAED5F39392D35A448B5FBB77CADD7AD71AAA95F> 國立東華大學職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89 年 10 月 11 日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次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通過 9 年 1 月 13 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次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修正 9 年 7 月 3 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次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修正 93 年 1 月 1 日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3 次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修正 97 年 11 月 5 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1 次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修正

More information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More information

900??indd

900??indd 900 432 中華民國一 二年七月十六日 中鋼半月刊 第九版 六月份公司業務概況 八 碳鋼產量 六九九 七 三公噸 碳 鋼銷量 七三六 九公噸 合併營收 二五 八七五 一七五千元 福利金收支統計 項 福 利 資 訊 請 參 閱 EIP 快速選 單 總務福利資訊平台 本公司福委會一 二年六月 份福利金收入及各項補助之人 數 金額統計如下表 至於各 一 二年合併累計營收 二千元 一七三 一五五

More information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第51期訓練計畫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第51期訓練計畫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第 57 期訓練計畫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2 日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 76 次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27 日保訓會公訓字第 1050008335 號函同意備查 一 依據 :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27 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 條及第 9 條 二 訓練對象及人數 :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 以下簡稱本考試 ) 錄取人員及前此歷期申請補訓

More information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之ㄧ修正草案對照表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之ㄧ修正草案對照表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於九 十九年九月二日訂定發布, 迭經三次修正, 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最後 一次修正 現隨著社會發展, 我國人口結構改變, 高齡化及少子化問題日 益嚴重, 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考量聘僱用人員於停聘僱期間相關薪給權 益, 爰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法令之修正, 另為使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2011 春季班赴外交換生手冊 Outbound Exchange Student Handbook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Tel:+886-2-7734-1282

More information

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臺南市政府函 檔號 : 保存年限 : 地址 :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承辦人 : 蔣勤曜電話 :06-2991111#8645 傳真 :06-2982507 電子信箱 :cychiang9101@mail.tainan.gov.tw 裝 受文者 : 臺南市立安順國民中學 訂 線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 1071387092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相關訓練法規及課程重點介紹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相關訓練法規及課程重點介紹 辦理作業綱要介紹 概述篇總體作業流程參訓人員關聯 遴選篇參訓資格作業流程 訓前篇 報送名冊作業 訓前自願放棄參訓處理作業 訓前因故申請延後訓練保留受訓資格處理 訓中篇 訓中因故申請停止訓練保留受訓資格處理 訓中因故廢止受訓資格 作業 作業 訓後篇 成績核定 & 複查作業 請領訓練合格證書 & 繳交證書費 補訓作業 補充篇 再次參訓規定 參訓資格不符處理方式 相關訓練資源連結 & 服務專線 2 概述篇

More information

1. 分臺北 桃園 新竹 臺中 嘉義 臺南 高雄 花蓮 臺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 專技普考 ( 二 ( 四 ( 六 ( 日 第二試口試 ( 六 ( 日 東

1. 分臺北 桃園 新竹 臺中 嘉義 臺南 高雄 花蓮 臺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考試 專技普考 ( 二 ( 四 ( 六 ( 日 第二試口試 ( 六 ( 日 東 考選部 107 年考試期日計畫表 列印日期 :107/01/25 序號考試代碼 考試名稱 級 預定報名日期 預定考試日期 備註 1. 分臺北 新竹 臺中 嘉義 臺南 高雄 花蓮 臺東八考區 1 107010 107 年公務人員初考試 初 106.10.20( 五 -10.30( 一 107.01.06( 六 2. 承辦單位 : 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3. 試務工作室電話 :02-22369188 分機

More information

任免遷調及考試分發法規與實務

任免遷調及考試分發法規與實務 105 年度兼任辦人事人員 研習 - 學校場次 1 任免法規與實務探討 臺中市烏日區公所人事室黃秋萍 參考法規 2 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 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 公務人員俸給法 四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五 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六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七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八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各項考試訓練實施計畫

More information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85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2000-2005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6.1.1 廉潔奉公 講座及其他專題講座 87 圖表二十三 2005 年為公務人員所作的各類講座及講解會之統計表 6.1.2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88 89 圖表二十四 2005 年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參加學生人數統計表 90 圖表二十五 2005 年參加 六

More information

輔員工作手冊導 感謝您加入公務人力培訓的行列, 由於您的參與, 將協助提升 國家 政府機關生力軍的人力素質, 使其能成為政府施政的重要推 手與支柱 您除了是機關遴選出來的優秀業務達人外, 亦將是新進人員進 入政府機關的好導師, 公務經驗的傳承者, 工作知能的指導者, 以 及生活適應 生涯規劃 心理健

輔員工作手冊導 感謝您加入公務人力培訓的行列, 由於您的參與, 將協助提升 國家 政府機關生力軍的人力素質, 使其能成為政府施政的重要推 手與支柱 您除了是機關遴選出來的優秀業務達人外, 亦將是新進人員進 入政府機關的好導師, 公務經驗的傳承者, 工作知能的指導者, 以 及生活適應 生涯規劃 心理健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手冊 小叮嚀 103 年新修正重要法規 (8 月止 ) 1. 公務人員考試法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 適用原則詳參考選部 103 年 2 月 11 日選規一字第 1031300049 號函釋 ) 2.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103 年 1 月 23 日 7 月 10 日修正發布 ) 3.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 (10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C203-05內文.doc

Microsoft Word - 2C203-05內文.doc 001 1 逐題詳解 : 有鑑於坊間人事行政大意的題庫書, 品質良莠不齊, 有些沒有完整詳解, 有些並未配合新修正的法條重新解析, 這些問題都有可能讓考生因為記了不合時宜的答案, 而在考場上徒呼負負 考完試以後扼腕不已 老師特地選錄了 99 年迄今初等考試 身心障礙五等特考, 以及地方政府特考的人事行政大意試題, 共計 650 題, 每一題都依照最新的法令加以詳解, 考生們在練習時一但發現有疑問,

More information

( 三 ) 票選委員四人 : 由受考人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再由全體職員投票選出四人及候補委員二人 委員會以副校長為主席 ;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 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之 第一項第一及第二款委員於任期內因職務異動時, 由接替人員遞補之 第一項第三款委員因故出缺時, 由

( 三 ) 票選委員四人 : 由受考人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再由全體職員投票選出四人及候補委員二人 委員會以副校長為主席 ;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 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之 第一項第一及第二款委員於任期內因職務異動時, 由接替人員遞補之 第一項第三款委員因故出缺時, 由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職員陞遷作業要點 107 年 4 月 18 日本校 106 學年度第 4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一 為期公開 公平 公正辦理本校編制內職員陞遷作業,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以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組織法規中, 除政務人員 機要人員 人事人員及主計人員外, 定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 派用之人員為適用對象 三 本要點所稱陞遷,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

More information

人力資源政策 延長用膳時間 車長招募 2013 員工溝通 員工發展 業務分部 2013 年 , , ,468 12, (1) (2) 5 5 總數 13,260 13,272 (

人力資源政策 延長用膳時間 車長招募 2013 員工溝通 員工發展 業務分部 2013 年 , , ,468 12, (1) (2) 5 5 總數 13,260 13,272 ( 可持續發展報告 關懷僱員 62 人力資源政策 延長用膳時間 2012 60 車長招募 2013 員工溝通 員工發展 20132012 業務分部 2013 年 2012 11,999 469 12,006 460 12,468 12,466 624 656 (1) 163 145 (2) 5 5 總數 13,260 13,272 (1) (2) 2013 63 可持續發展報告 2013 Excel 2013300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公教人員差假規定 與實務問題探討 成功國小人事室主任洪儷陵 103 年 10 月 8 日 主要法令規定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教師請假規則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行政院及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員工出勤管理要點 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出勤管理要點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申請公傷假及延長病假注意事項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勞動基準法 勞工請假規則

More information

二 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制 ( 修 ) 訂 ( 一 ) 作業流程 各單位蒐集本機關職掌有 關資料 編訂分層負責明細表草案 人事室編 ( 修 ) 訂分層負責明細表草案並召開會議討論 簽報機關首長核准 發布實施 ( 二 ) 法令依據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二 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制 ( 修 ) 訂 ( 一 ) 作業流程 各單位蒐集本機關職掌有 關資料 編訂分層負責明細表草案 人事室編 ( 修 ) 訂分層負責明細表草案並召開會議討論 簽報機關首長核准 發布實施 ( 二 ) 法令依據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壹 組織編制 一 組織編修 ( 一 ) 作業流程 組織法 ( 規程 ) 及編制 表之擬 ( 修 ) 本會法規研究室函文 行政院核定 函文副本本會 公布日起第 3 日 為生效日 臺南市政府公布施行 公布日期報行政院備查 行政院送考試院同意備查 ( 二 ) 法令依據 1.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2. 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3. 職等標準 4. 職務歸系辦法 5.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More information

字第 號函 ) ( 六 )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99 年 8 月 31 日考臺組貳一字第 號 院授人力字 第 號令修正發布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 本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

字第 號函 ) ( 六 )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99 年 8 月 31 日考臺組貳一字第 號 院授人力字 第 號令修正發布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 本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 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10 日 ( 第 103 期 ) 教育部人事服務簡訊 http://www.edu.tw/human-affair/index.aspx 每月 10 日出刊 教育部人事處編印 一 考試 任免 敘薪 兼職 人事法令宣導 ( 一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9 年 8 月 31 日公訓字第 0990011420 號函送 99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More information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 第十條 第十九條修正總說明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自三十六年八月二日國民政府核准公布施行, 其後於四十五年至一百零四年間, 共修正發布十五次在案 為切合休假核給意旨係為慰勞公務人員之工作辛勞, 允宜增加休假運用彈性, 同時考量事假與家庭照顧假規定之衡平性, 以及婚假與喪假運用之彈性, 爰修正本規則, 共計修正三條條文, 其修正重點如下 : 一 將事假每年准給日數由

More information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More information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More information

101 8 2 02-2308-5230 1999 58999 101 3 2 02-2308-5231 101 8 2 02-2338-0277 1999 58988 3 251 3 1 02-2308-0236 6 393 2 1 / 02-8931-5334 6 393 3 1 / 02-2930-2696 81 6 / 1 02-2381-3344 30 5 / 02-2898-1819 6

More information

財金資訊-82期.indd

財金資訊-82期.indd / ( ) ( ) (waterfall model) (spiral model) 1 (output) (input) 1 www.fisc.com.tw 27 Barry Boehm 1988 2 (prototype) (agile) 2 ( ) 3 3 ( ) 28 / No.82 / 2015.04 (software testing) (peer review) ( ) V ( 4 )

More information

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

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 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 考試任免實務作業手冊 榜單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編製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序言 由於人事業務內容相當繁雜, 法令更是時常修改, 常造成人事同仁在作業上的困擾, 期望能改善各人事同仁在處理業務時的不便, 並能提供最正確的資訊, 有所依據, 以減少實務作業之認知落差, 進而縮短作業流程, 提高行政效率, 以確保機關同仁的權益 公務人員為政府機關構成模式的主要軸心,

More information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名稱教師請假規則 修正日期 法規類別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 1 條 第 2 條 本規則依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 按月支給待遇, 並依法取得教 第 3 條 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軍警學校 矯正學校, 於適用本規則時, 以其上級機關為本規則所定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More information

總統府

總統府 銓敘部 組織與工作 銓敘部 地址 :(116)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2 號電話 :(02)82366666 傳真 :(02)82366400 網址 :http://www.mocs.gov.tw 概述 銓敘部係依民國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國民政府公布之銓敘部組織法, 於十九年一月六日在南京成立 成立後, 歷經九次播遷, 最後於四十二年遷至台北市木柵溝子口, 即銓敘部之現址 銓敘部組織法自公布後,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06 18 33 35 39 2012 04 08 32 34 37 40 2012 FCS (PE), FCIS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501 201203 1 28 183 17 1712 1716 www.microport.com.cn 6 2012 484,916 448,824 8.0%

More information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第一條 文藻外語大學教職員請假規則 民國 87 年 09 月 16 日行政會議通過民國 89 年 10 月 2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5 年 08 月 2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7 年 02 月 1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8 年 11 月 2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2 年 02

More information

66

66 勞工權益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 建構友善家庭的工作職場 勞動部 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 嬰留職停薪權利 修正放寬受僱者任職滿 案 增訂有薪生理假 產檢假 並延長陪 六個月後 即可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6 為 協 助 建 構 國 內 友 善 的 收 養 環 產假日數等 積極建構友善家庭的工作職 境 修正放寬依家事事件法 兒童及少年 場 立 法 院 於103年11月21 日 三 讀 通 過 性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Microsoft Word 141 102 9 25 146 1 8... 1... 2 40 1... 6 2 5... 10... 11... 12 19 1... 12 2 1 1... 14 9 4 1... 15 壽險訊息第 141 期 1 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示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相關規範 102 8 29 10202508001 twbbb twbbb

More information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中國文化大學教師請假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104.02.04 第 170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二條 專任教師請假, 依下列規第二條專任教師請假, 依下列規配合性別工作平 定 : 定 : 等法第 15 條第 5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最新修正人事法令解析 苗栗縣政府人事處編製主講人 : 陳處長坤榮 105 年 7 月 14-15 日 1 1 壹 近期完成研修之人事法規 一.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其施行細則二.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三.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施行細則四.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五.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六.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七. 公務人員退休法八.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九. 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十.

More information

LCIDC01_ doc

LCIDC01_ doc 華郵政臺字第㆕㈨㈦號執照登記認為第㆒類新聞紙類 華民國㈨㈩㆒年㈩㆒ ㆓㈩ (星期㆔)版出㈥. ㆔期星每卷㆒㈩㈨第期㈦㈩㈥第發行零售全年訂購處 址電話立法院公報處每冊新臺幣㈧ 元計㈧ 期㈧折優待立法院公報處 山南路㆒號㆓㆔㈤㈧㈤㆔㈤㆓頁次立法院第㈤屆第㆓會期第㈧次會議紀錄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繼續質詢 (㆕㈨ ㆓㈤㈧)國是論壇 (㆔㈤㈦ ㆔㈥㈧)立法院第㈤屆第㆓會期第㈦次會議議事錄 (㆔㈥㈨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