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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評 價 與 培 育 -- 以 南 寧 市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為 例 學 生 : 張 世 華 學 號 : X-B 導 師 : 陳 炳 權 2OO9 年 12 月 16 日

2 論 文 摘 要 自 1990 年 Prahalad 和 Hamel 提 出 核 心 競 爭 力 " 並 由 中 國 學 者 將 此 概 念 引 入 中 國 以 來,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培 育 開 始 成 為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和 實 踐 的 新 視 角, 日 益 受 到 中 國 企 業 管 理 理 論 界 和 實 業 界 的 關 注 針 對 中 國 房 地 產 企 業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培 育 問 題, 中 國 國 內 學 者 也 進 行 過 多 角 度 多 方 面 的 研 究 和 分 析 但 是, 中 國 的 房 地 產 行 業 是 一 個 高 風 險 的 行 業, 行 業 政 策 風 險 投 資 風 險 和 環 境 風 險 運 營 風 險 等 等 都 會 影 響 一 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發 展, 而 肇 自 2007 年 並 於 2008 年 趨 於 明 顯 的 外 界 經 濟 環 境 變 化, 則 對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如 何 應 用 于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自 身 建 設 的 問 題, 提 出 了 更 多 更 新 的 要 求 本 研 究 從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現 狀 和 行 業 特 點 出 發, 分 析 了 中 國 內 外 經 濟 環 境 和 發 展 趨 勢, 在 參 閱 大 量 相 關 資 料 的 基 礎 上 提 出 : 為 迎 接 新 挑 戰, 在 多 種 環 境 下 建 立 長 期 持 續 不 衰 的 競 爭 優 勢,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需 要 在 自 身 內 部 形 成 動 態 的 核 心 競 爭 能 力 本 研 究 在 較 全 面 介 紹 前 人 理 論 研 究 成 果 的 基 礎 上, 結 合 中 國 的 實 際, 分 析 了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基 本 要 素 各 種 能 力 以 及 實 現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之 間 的 關 係, 並 得 出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必 須 重 點 發 展 戰 略 柔 性 資 源 並 購 整 合 能 力 學 習 能 力 這 三 大 類 動 態 能 力, 進 而 形 成 完 整 的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以 應 對 可 能 出 現 的 房 地 產 行 業 週 期 性 低 谷 而 對 於 三 種 動 態 能 力 的 培 育, 則 盡 可 能 完 整 和 詳 細 地 進 行 講 解, 包 括 培 育 1

3 的 理 論 基 礎, 實 現 特 徵 和 培 育 原 則 途 徑, 從 而 理 論 聯 繫 實 際, 使 之 具 有 現 實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在 此 基 礎 上, 本 研 究 還 通 過 對 三 大 動 態 能 力 的 解 析 來 建 立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評 價 模 型, 將 層 次 分 析 法 和 多 級 動 態 模 糊 綜 合 測 評 方 法 結 合 起 來, 把 定 性 分 析 定 量 化 這 樣, 可 以 通 過 對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培 育 結 果 進 行 評 估, 找 出 不 足, 進 行 彌 補 和 加 強 建 立 從 能 力 確 定 到 培 育 到 應 用, 再 通 過 評 價 進 行 回 饋, 重 新 加 強 能 力 確 定 培 育 和 應 用 的 動 態 迴 圈 過 程 讓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真 正 能 通 過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培 育 實 現 自 身 價 值 的 昇 華 關 鍵 字 : 動 態 複 雜 環 境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培 育 評 價 2

4 Abstract Since the concept of Core Competency was developed by C.K. Prahalad & Gary Hamel in 1990 and was introduced into China by Chinese scholars thereafter, core competencies cultivating became a new vision of the research and practice of enterprise management. It was gathering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from the academia of management as well as the industrial circles. In view of cultivating the core competency of Chines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mpanies, domestic scholars had researched and analyzed on various aspects and from different vision. Nevertheless,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in China is a business with many high risks inherent in: risk of government industrial policies, risk of investment, risk of environment, risk of operation and so on. Any of them may affect the growth of a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mpany. The environment transforming, which originated in 2007 and formed its shape solidly in 2008, has raised even more new requests to the task of Chines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mpanies utilizing the core competency theory for self-developing. This article embarked from the feature of real estate industry as well a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enterprises, and analyzed the economy environment inside and outside China together with the trend of it. On the basis of studying various correlated documents 3

5 and articles, this article brought forward that it was the dynamic core competency that domestic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mpanies needed for facing the new challenge, therefore they could build a solid, unabated competitive advantage which would be sustainable in different environment. On the base of systematically introducing the earlier theory research outcomes of other scholars, and combining the reality of China real estate industry, this article analyz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lements, abilities owned by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mpanies with the target of realizing sustainable competitive advantage. The result it concluded was Chines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mpanies must pay their attention to cultivating three dynamic capabilities: Strategic Flexibility, Resources Merger and Reorganization, and Studying. On the foundation of them, a completed dynamic core competency might come into being, and the depress stage of real estate industry economic circle, which was approaching and might last for years, could be dealt with. As for how to cultivate those three dynamic abilities, this article gave out introduction as completely and intensively as possible. The introduction included academic basis, features, as well as rules and methods of cultivating, hence linking the theory with practice, making it realizable and exercisable. Moreover, this article created the evaluating model for dynamic core competency through the method of analyzing the components of three 4

6 dynamic abilities. This evaluating method combined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with Multi-level Dynamic Fuzzy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so as to quantitatively analyzing the competency which was essentially a qualitative analysis matter. With this method, we could evaluate the dynamic core competency cultivating outcome of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enterprises, finding out the shortcoming and unfinished parts, then mending or strengthening them. Consequently creating a dynamic cycle of identifying, cultivating, applying and evaluating. In this cycle, identifying leads to applying, then evaluating provides feedbacks which help to strengthen identifying, cultivating and applying. Th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mpanies can therefore sublime their value through dynamic core competency. Key Words:Dynamic and Complex Conditions,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mpanies, Dynamic Core Competency, Cultivating, Evaluating 5

7 目 錄 第 一 章 導 論... 1 第 一 节 研 究 的 意 義 和 目 的 房 地 產 業 在 中 國 國 民 經 濟 中 的 意 義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當 前 面 臨 的 問 題 本 研 究 選 題 的 研 究 範 圍 及 目 的 第 二 节 國 內 外 研 究 綜 述 國 外 研 究 綜 述 國 內 研 究 綜 述 第 三 节 結 構 安 排 和 創 新 之 處 研 究 方 法 和 創 新 之 處 研 究 中 的 難 點 與 不 足 之 處 結 構 安 排 第 二 章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第 一 节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介 紹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溯 源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發 展 第 二 节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提 出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內 涵 成 分 第 三 节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與 傳 統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的 對 比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特 性 i

8 2.3.2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理 論 進 步 第 三 章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解 析 第 一 节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範 圍 界 定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目 標 確 定 達 成 目 標 的 要 素 第 二 节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層 次 結 構 從 要 素 到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從 要 素 運 用 能 力 到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第 四 章 房 地 產 業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培 育 第 一 节 戰 略 柔 性 戰 略 柔 性 的 理 論 基 礎 戰 略 柔 性 的 層 次 結 構 戰 略 柔 性 的 構 建 第 二 节 資 源 並 購 重 組 資 源 並 購 重 組 的 理 論 基 礎 資 源 重 組 的 實 施 第 三 节 組 織 學 習 學 習 型 組 織 的 理 論 基 礎 學 習 型 組 織 的 構 建 促 進 組 織 學 習 的 另 一 途 徑 企 業 家 精 神 第 五 章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評 價 第 一 节 實 證 評 價 的 必 要 性 ii

9 5.1.1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專 用 模 型 數 位 化 指 標 的 必 要 性 第 二 节 評 價 指 標 體 系 模 型 的 建 立 和 運 用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指 標 體 系 設 置 原 則 評 價 指 標 體 系 評 價 方 法 和 原 理 第 三 节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評 價 的 實 證 分 析 權 重 求 取 過 程 及 結 果 B 企 業 綜 合 測 評 第 四 节 評 價 指 標 管 理 與 回 饋 X 企 業 綜 合 測 評 與 對 比 指 標 管 理 迴 圈 模 型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展 望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結 論 研 究 局 限 及 展 望 參 考 文 獻 附 錄 個 人 簡 歷 致 謝 iii

10 第 一 章 導 論 第 一 节 研 究 的 意 義 和 目 的 中 國 大 陸 實 行 改 革 開 放 30 年 來, 房 地 產 業 的 存 在 得 到 了 確 定, 並 且 獲 得 了 較 大 的 發 展, 從 原 來 忽 視 房 地 產 業 在 整 個 國 民 經 濟 發 展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到 逐 步 認 識 到 它 是 為 國 民 經 濟 和 人 民 生 活 提 供 基 本 生 產 生 活 條 件 的 要 素 產 業, 是 能 夠 帶 動 相 關 產 業 發 展 的 重 要 經 濟 部 門 而 這 種 認 識 在 上 世 紀 90 年 代 之 後 近 20 年 的 發 展 中 已 經 變 成 了 現 實, 目 前 房 地 產 業 已 經 在 中 國 國 民 經 濟 中 佔 有 重 要 地 位, 不 僅 已 是 許 多 地 方 經 濟 中 的 重 要 支 柱 性 產 業 和 地 方 財 政 的 主 要 支 撐 力 量, 更 帶 動 眾 多 與 它 相 關 聯 的 部 門, 吸 納 相 當 一 部 分 社 會 勞 動 力 解 決 就 業 問 題 可 以 認 為, 房 地 產 業 的 穩 定 健 康 發 展, 關 係 到 中 國 宏 觀 經 濟 和 社 會 的 穩 定, 從 經 濟 和 社 會 兩 方 面 都 具 有 重 要 意 義 但 是, 自 2007 年 以 來, 受 到 世 界 原 材 料 和 能 源 價 格 大 幅 度 波 動 的 衝 擊, 以 及 國 際 金 融 危 機 不 斷 發 展 的 影 響, 中 國 國 內 經 濟 也 出 現 波 動, 而 房 地 產 業 則 首 當 其 衝, 其 發 展 受 到 國 內 和 國 際 環 境 變 化 的 雙 重 衝 擊, 保 持 未 來 穩 定 發 展 的 外 部 環 境 出 現 重 大 變 局 在 經 濟 局 面 動 盪, 未 來 環 境 難 以 預 期 的 條 件 下, 如 何 保 持 對 中 國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具 有 重 要 意 義 的 房 地 產 業 的 穩 定 發 展, 成 為 一 個 亟 待 解 決 的 問 題 學 術 界 有 必 要 為 其 找 到 一 條 度 過 這 個 不 穩 定 期 的 道 路, 為 房 地 產 業 和 業 內 企 業 未 來 的 發 展 壯 大 尋 求 一 個 可 行 的 途 徑, 實 現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目 1

11 標 房 地 產 業 在 中 國 國 民 經 濟 中 的 意 義 房 地 產 業 在 中 國 經 濟 和 社 會 中 的 意 義 突 出 表 現 在 國 民 經 濟 產 業 拉 動 城 鎮 居 民 就 業 和 城 市 現 代 化 這 四 個 方 面 一 房 地 產 業 在 國 民 經 濟 中 的 意 義 為 考 察 近 20 年 來 中 國 房 地 產 業 在 國 民 經 濟 增 長 中 所 占 份 額 的 軌 跡, 本 研 究 採 用 了 房 地 產 業 增 加 值 占 GPD 的 比 重 來 跟 蹤 如 表 1.1 為 進 行 對 比 分 析, 這 裏 同 時 選 擇 了 作 為 國 民 經 濟 支 柱 產 業 的 建 築 業 和 第 三 產 業 中 的 重 點 產 業 金 融 業 與 之 進 行 比 較 表 1.1 各 產 業 增 加 值 占 當 年 GDP 比 重 年 度 房 地 產 業 建 築 業 金 融 業

12 資 料 來 源 : 根 據 中 國 統 計 年 鑒 相 關 資 料 計 算 以 趨 勢 圖 顯 示 以 上 資 料 如 圖 1.1: 比 重 年 度 房 地 產 業 建 築 業 金 融 業 圖 1.1 各 產 業 增 加 值 占 GDP 比 重 從 以 上 圖 表 中 可 以 看 出, 房 地 產 業 在 這 些 年 內 一 直 保 持 著 波 動 上 升 的 態 勢, 其 占 GDP 的 比 重 從 1989 年 的 3.33% 上 漲 到 2006 年 的 4.50%, 這 種 上 漲 趨 勢 體 現 了 國 民 經 濟 新 型 產 業 的 特 徵 : 在 國 民 經 濟 中 的 比 重 不 斷 上 升, 雖 然 這 種 上 漲 伴 有 起 伏, 但 其 長 期 趨 勢 是 不 斷 增 加 同 對 比 行 業 比 較, 作 為 對 比 的 傳 統 支 柱 產 業 在 GDP 中 的 比 重 呈 下 降 趨 勢, 與 房 地 產 關 係 密 切 的 建 築 業 從 1993 年 占 GDP 的 6.4% 下 降 到 2006 年 的 5.62%, 下 降 將 近 1 個 百 分 點 而 作 為 第 三 產 業 中 發 展 重 點 的 金 融 業 占 GDP 的 比 重 則 在 2000 年 後 就 落 在 了 房 地 產 業 的 後 面, 更 體 現 了 房 地 產 業 相 對 穩 定 上 升 的 特 點 3

13 再 從 房 地 產 業 對 GPD 的 增 長 貢 獻 分 析, 其 1990 年 至 2006 年 資 料 如 表 1.2: 表 1.2 房 地 產 業 對 GDP 增 長 的 貢 獻 率 年 度 房 地 產 對 GPD 增 長 的 貢 獻 率 平 均 變 異 係 數 資 料 來 源 : 陳 淮 (2008), 地 產 中 國 引 導 我 國 房 地 產 業 健 康 發 展 研 究, 北 京, 企 業 管 理 出 版 社 P7 從 貢 獻 上 看,1990 年 至 2006 年 期 間 房 地 產 業 對 GDP 增 長 的 平 均 4

14 貢 獻 率 很 高, 按 簡 單 算 術 平 均 計 算, 達 到 6.07%, 按 可 比 價 格 計 算 的 房 地 產 業 增 加 值 的 貢 獻 率 在 各 類 產 業 中 屬 於 非 常 高 的 一 類, 並 且 近 年 來 具 有 比 較 強 的 穩 定 性, 顯 示 出 支 柱 產 業 的 一 些 特 徵 根 據 以 上 分 析, 中 國 的 房 地 產 業 目 前 確 實 已 成 為 支 撐 國 民 經 濟 增 長 的 重 要 產 業, 近 年 在 穩 定 推 動 國 民 經 濟 進 步 中 發 揮 了 較 為 重 要 的 作 用 而 要 使 得 房 地 產 業 在 未 來 能 真 正 從 重 要 產 業 成 長 為 支 柱 產 業, 並 能 繼 續 推 動 國 民 經 濟 的 進 步, 其 重 要 條 件 是 要 增 強 房 地 產 業 的 穩 定 性, 使 之 穩 健 發 展 在 國 際 金 融 危 機 蔓 延, 中 國 經 濟 開 始 放 緩 的 背 景 下, 有 必 要 採 取 務 實 的 態 度 來 加 強 房 地 產 業 的 穩 健 性, 以 實 現 上 述 目 標 二 房 地 產 業 對 其 他 產 業 的 拉 動 房 地 產 業 在 國 民 經 濟 中 的 地 位 決 定 了 其 對 國 民 經 濟 結 構 的 影 響, 因 為 房 地 產 業 關 聯 度 較 高, 同 國 民 經 濟 中 大 部 分 行 業 的 發 展 存 在 著 不 同 程 度 的 聯 繫, 並 且 對 部 分 產 業 的 消 費 推 動 和 帶 動 作 用 都 比 較 強 根 據 一 些 發 達 國 家 的 統 計 資 料 計 算, 房 地 產 業 的 產 值 每 增 加 1 個 百 分 點, 就 能 使 相 關 產 業 的 產 值 增 加 1.5%~2% 在 中 國, 每 增 加 1 億 元 的 住 宅 投 資, 其 他 相 關 產 業 相 應 增 加 投 入 億 元, 被 帶 動 的 直 接 相 關 或 間 接 相 關 較 大 的 產 業 有 60 多 個 房 地 產 業 能 夠 以 其 為 中 心 構 建 一 個 巨 大 的 產 業 體 系, 與 建 築 業 冶 金 業 非 金 屬 礦 物 制 物 製 造 化 工 業 機 械 製 造 業 專 用 儀 器 儀 錶 製 造 林 業 等 50 多 個 行 業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並 直 接 影 響 到 家 用 電 器 業 傢 俱 製 造 業 建 築 裝 飾 業 以 及 金 融 業 旅 遊 業 環 境 管 理 業 運 輸 業 5

15 商 業 服 務 業 等 產 業 的 發 展 其 中, 作 為 國 民 經 濟 支 柱 產 業 的 另 一 發 展 方 向 的 金 融 業 在 近 年 來 愈 發 顯 現 出 和 房 地 產 業 的 特 殊 關 係, 金 融 業 中 的 銀 行 業 證 券 業 保 險 業 和 其 他 金 融 活 動 的 發 展, 可 以 快 速 帶 動 房 地 產 業 的 前 進, 同 樣, 房 地 產 業 的 穩 定 發 展 也 對 這 些 金 融 產 業 產 生 強 勁 的 拉 動 作 用, 對 這 一 點 的 瞭 解 和 把 握, 在 當 前 國 際 金 融 危 機 的 特 殊 環 境 背 景 下 會 具 有 特 別 重 要 的 意 義 三 房 地 產 業 對 於 城 鎮 居 民 就 業 的 影 響 從 就 業 總 量 和 規 模 上 看, 房 地 產 業 直 接 就 業 總 量 位 於 中 國 產 業 中 游 中 國 第 一 次 經 濟 普 查 主 要 資 料 公 報 顯 示, 通 過 對 按 行 業 ( 中 類 ) 分 組 的 法 人 單 位 數 產 業 活 動 單 位 數 和 就 業 人 數 的 分 析 發 現, 房 地 產 業 法 人 單 位 就 業 人 數 萬 人, 占 全 國 法 人 單 位 就 業 總 數 的 1.8%, 在 全 部 19 個 產 業 中 排 名 11 位 ; 房 地 產 業 的 產 業 活 動 單 位 就 業 人 數 萬 人, 占 全 國 產 業 活 動 單 位 就 業 總 數 的 1.78%, 在 全 部 19 個 產 業 中 排 名 12 位 ; 房 地 產 業 個 體 經 營 戶 的 就 業 人 員 則 比 較 少, 僅 為 9.1 萬 人, 占 全 國 產 業 活 動 單 位 總 數 0.1% 1 儘 管 房 地 產 業 直 接 就 業 總 量 並 不 是 很 高, 但 由 於 房 地 產 業 屬 於 第 三 產 業 中 的 服 務 業, 進 入 門 檻 比 較 低, 技 術 含 量 不 高 房 地 產 業 開 發 企 業 資 質 管 理 規 定 一 級 企 業 不 少 於 40 人, 物 業 管 理 企 業 資 質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一 級 企 業 不 少 於 30 人 從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整 體 規 模 特 點 看, 市 場 集 中 度 較 低, 規 模 普 遍 偏 小 但 偏 小 的 規 模 和 較 低 的 進 入 門 檻 使 得 房 地 產 業 容 易 大 規 模 吸 納 勞 動 力, 這 符 合 中 國 勞 動 力 總 體 教 1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統 計 年 鑒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統 計 公 報 第 一 次 全 國 經 濟 普 查 主 要 資 料 公 報 6

16 育 素 質 偏 低 的 現 實 從 各 行 業 來 看, 房 地 產 開 發 業 除 了 少 數 企 業 和 建 築 企 業 實 行 縱 向 一 體 化 以 外, 大 部 分 都 是 將 勘 察 設 計 施 工 策 劃 和 銷 售 業 務 外 包, 這 就 決 定 了 開 發 企 業 吸 納 就 業 人 數 規 模 不 大 但 與 房 地 產 開 發 關 係 緊 密 的 物 業 管 理 企 業 和 房 地 產 仲 介 業 則 基 本 上 是 屬 於 勞 動 密 集 型 企 業, 基 本 上 由 各 地 自 發 成 立, 進 入 門 檻 也 低, 使 之 能 夠 成 為 吸 納 就 業 的 發 展 方 向 尤 其 是 物 業 管 理 企 業 具 有 相 對 的 穩 定 性 和 很 大 的 未 來 發 展 空 間, 對 於 解 決 社 會 當 前 面 臨 的 就 業 問 題, 提 供 了 一 條 可 行 的 出 路 四 房 地 產 業 是 城 市 現 代 化 的 重 要 基 礎 由 於 城 市 是 生 態 系 統 和 經 濟 系 統 的 有 機 統 一 體, 在 房 地 產 的 開 發 和 再 開 發 過 程 中, 遵 循 生 態 保 護 和 經 濟 發 展 協 調 統 一 的 原 則, 構 築 自 然 社 會 和 經 濟 和 諧 融 合 的 城 市 花 園, 將 能 大 大 提 高 居 民 的 生 活 品 質, 從 而 有 助 於 構 建 起 人 倫 和 諧 經 濟 繁 榮 的 現 代 化 城 市 並 且, 房 地 產 業 的 發 展 與 城 市 化 進 程 之 間 存 在 較 高 的 相 關 性, 城 市 最 初 是 由 交 換 商 品 的 需 要 而 產 生, 現 代 城 市 則 通 常 是 由 工 業 生 產 商 業 貿 易 金 融 信 貸 行 政 管 理 科 學 文 教 市 內 外 交 通 運 輸 倉 庫 儲 運 公 用 市 政 設 施 園 林 綠 化 生 活 服 務 等 多 種 體 系 構 成 的 一 個 複 雜 綜 合 體, 而 房 地 產 是 所 有 這 些 活 動 的 載 體 按 照 國 際 經 驗, 一 國 的 城 市 化 水 準 達 到 30%, 就 會 進 入 一 個 加 速 發 展 階 段, 目 前 中 國 就 處 在 加 快 城 市 化 的 進 程 中, 雖 然 國 家 重 視 發 展 農 業, 但 從 長 遠 看, 農 業 無 法 容 納 龐 大 的 就 業 人 口 並 同 時 讓 農 業 人 口 保 持 較 高 的 收 入 水 準, 縮 小 農 村 和 城 市 收 入 差 距 的 根 本 性 解 決 辦 法, 7

17 仍 舊 是 要 依 靠 城 市 吸 納 農 村 人 口 提 高 城 市 化 水 準 來 達 到 而 房 地 產 業 不 僅 要 為 新 遷 徙 人 口 提 供 居 住 環 境, 還 要 為 他 們 搭 建 經 濟 和 社 會 平 臺, 為 之 提 供 一 個 完 善 的 家 園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當 前 面 臨 的 問 題 房 地 產 業 的 重 要 行 為 主 體 是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儘 管 房 地 產 業 已 是 國 民 經 濟 中 的 重 要 產 業 之 一, 並 得 到 多 方 的 重 視, 但 在 中 國 房 地 產 企 業 的 發 展 中, 一 直 存 在 著 一 些 問 題, 這 不 僅 包 括 多 年 來 固 有 的 一 些 問 題, 還 有 近 一 兩 年 來 隨 著 國 際 國 內 經 濟 形 勢 的 變 化 而 出 現 的 新 問 題 一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內 部 固 有 問 題 在 固 有 問 題 方 面, 首 先,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過 於 依 賴 信 貸 資 金, 自 有 資 金 不 足, 在 購 地 競 爭 等 活 動 中 資 金 支 付 鏈 條 咬 合 得 過 緊, 從 而 一 旦 房 地 產 價 格 出 現 逆 向 波 動, 就 會 有 相 當 一 批 企 業 資 金 鏈 條 斷 裂, 由 於 無 法 支 付 信 貸 資 金 而 走 向 破 產, 一 批 批 的 爛 尾 樓 正 是 由 此 產 生 其 次,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經 營 規 模 參 差 不 齊, 企 業 經 營 效 益 一 般 多 數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市 場 份 額 低, 達 不 到 規 模 經 濟 水 準, 尤 其 是 中 小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普 遍 存 在 著 人 力 資 源 匱 乏 企 業 規 模 小 市 場 競 爭 力 有 限 管 理 水 準 低 專 案 運 作 能 力 差 資 產 負 債 率 高 等 現 象 第 三, 我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還 沒 有 走 上 良 性 發 展 軌 道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數 目 龐 大, 但 真 正 高 水 準 高 素 質 有 實 力, 能 實 行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房 地 產 企 業 還 比 較 少, 這 主 要 是 因 為 前 幾 年 行 業 進 入 的 門 檻 也 不 8

18 高, 受 前 幾 年 房 地 產 市 場 興 旺, 樓 市 價 格 不 斷 上 揚 的 刺 激, 不 少 新 企 業 也 加 入 房 地 產 業, 加 劇 競 爭, 卻 沒 有 做 大 做 強 第 四, 企 業 發 展 模 式 存 在 多 元 梯 度 差 目 前, 仍 有 很 多 企 業 管 理 方 法 行 銷 模 式 陳 舊, 僅 僅 依 賴 經 驗 " 和 感 覺 " 等 粗 放 的 觀 念 進 行 判 斷 和 管 理, 大 多 數 企 業 沒 有 自 己 的 經 營 和 管 理 特 色, 大 都 處 在 相 互 模 仿 的 階 段 第 五, 企 業 發 展 戰 略 差 異 明 顯 很 多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中 存 在 著 極 端 認 識 和 短 期 行 為, 在 經 營 中 缺 乏 長 遠 發 展 規 劃, 幹 一 個 專 案 就 吃 一 個 專 案 ", 打 一 槍 換 一 個 地 方 ", 不 重 視 售 後 服 務 和 品 牌 的 塑 造, 必 然 使 企 業 失 去 信 譽 度, 使 企 業 難 以 向 規 模 化 集 約 化 方 向 發 展 結 果 出 現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數 量 雖 多, 但 規 模 小 集 中 度 低 資 信 不 高 風 險 抵 抗 能 力 差 的 現 象 二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面 臨 的 全 新 外 部 經 濟 環 境 而 在 既 有 問 題 尚 未 解 決 的 同 時,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面 臨 的 外 部 環 境 卻 出 現 了 不 利 的 變 化 2007 年, 為 防 止 經 濟 過 熱, 政 府 對 包 括 房 地 產 在 內 的 熱 點 進 行 了 調 控, 主 要 通 過 信 貸 杠 杆 來 冷 卻 房 市, 而 就 在 信 貸 控 制 對 房 市 逐 步 生 效, 已 給 許 多 資 金 和 管 理 薄 弱 的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形 成 壓 力 的 過 程 中,2008 年 的 國 際 經 濟 形 勢 出 現 突 變, 金 融 危 機 成 形, 對 中 國 經 濟 形 成 巨 大 外 來 壓 力, 中 國 經 濟 明 顯 出 現 減 緩 的 跡 象, 而 和 國 民 經 濟 關 係 緊 密 的 房 地 產 業 也 進 入 低 迷 狀 態 之 前 多 年 一 路 上 揚 的 房 價 從 2008 年 開 始 轉 而 下 降 根 據 國 家 統 計 局 2008 年 底 公 佈 資 料 顯 示, 到 2008 年 10 月, 全 9

19 國 房 屋 銷 售 價 格 指 數 新 建 住 房 價 格 指 數 已 是 連 續 三 個 月 環 比 負 增 長 ;2008 年 1 到 10 月, 全 國 商 品 房 銷 售 面 積 4.5 億 平 方 米, 同 比 下 降 16.5%, 其 中, 商 品 住 宅 銷 售 面 積 下 降 17.0%; 商 品 房 銷 售 額 億 元, 同 比 下 降 17.4%, 其 中, 商 品 住 宅 銷 售 額 下 降 18.2% 與 此 同 時, 發 改 委 發 佈 的 資 料 顯 示 70 個 大 中 城 市 中 有 25 個 城 市 新 建 住 房 價 格 指 數 呈 現 環 比 負 增 長, 另 外, 一 些 城 市 的 交 易 資 料 顯 示 房 價 處 於 下 降 通 道 ( 深 圳, 天 津, 武 漢, 廈 門 等 ), 各 月 環 比 變 化 如 圖 1.2 所 示 (%) 2007 年 各 月 环 比 2008 年 各 月 环 比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圖 1.2 新 建 住 房 價 格 指 數 環 比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導 致 房 價 下 跌 的 根 本 原 因, 就 是 金 融 危 機 中 購 買 力 的 下 降 在 宏 觀 經 濟 形 勢 不 景 氣 的 背 景 下, 購 房 者 的 降 價 心 理 預 期 很 強, 購 房 行 為 謹 慎 而 且 金 融 危 機 爆 發 之 前 兩 年 恐 慌 性 購 房 透 支 了 一 部 分 需 求, 勢 必 影 響 今 後 幾 年 的 銷 售 增 長, 與 前 幾 年 相 比, 未 來 新 建 住 房 的 需 求 增 10

20 速 可 能 變 得 平 緩 並 可 能 轉 向 下 滑 根 據 國 家 統 計 局 2008 年 11 月 初 的 統 計 數 字, 截 至 10 月 末, 全 國 商 品 房 空 置 面 積 1.33 億 平 方 米, 同 比 增 長 13.1%, 增 幅 比 1-9 月 提 高 2.9 個 百 分 點 其 中, 空 置 商 品 住 宅 6,835 萬 平 方 米, 同 比 增 長 18%, 增 幅 比 1-9 月 提 高 3.9 個 百 分 點 除 了 國 內 購 房 者 需 求 下 降 之 外, 之 前 在 中 國 房 地 產 業 熱 潮 中 涉 足 中 國 房 地 產 的 海 外 投 資 者 也 開 始 在 金 融 危 機 的 壓 力 下 紛 紛 逃 離 以 兩 家 在 這 次 金 融 危 機 中 受 到 嚴 重 影 響 的 華 爾 街 巨 頭 摩 根 士 丹 利 和 雷 曼 兄 弟 為 例, 他 們 都 曾 在 中 國 房 地 產 中 大 筆 投 入, 具 體 如 表 1.3 和 表 1.4 所 列 : 表 1.3 摩 根 士 丹 利 在 上 海 投 資 的 部 分 房 地 產 項 目 時 間 項 目 名 稱 購 入 形 式 金 額 2003 年 7 月 酒 店 式 公 寓 錦 麟 天 地 雅 苑 ( 上 海 ) 參 股 10% 900 萬 美 元 2004 年 1 月 複 地 集 團 住 宅 項 目 複 地 雅 園 ( 上 海 ) 參 股 5000 萬 美 元 2004 年 7 月 上 海 永 業 公 寓 二 期 與 雷 曼 兄 弟 共 同 投 資 2 億 人 民 幣 2005 年 2 月 上 海 世 界 貿 易 大 廈 整 體 收 購 9000 萬 美 元 2005 年 6 月 上 海 廣 場 ( 商 場 部 分 ) 收 購 8.46 億 人 民 幣 2006 年 4 月 上 海 陸 家 嘴 中 央 公 寓 的 一 幢 毛 坯 住 宅 購 買 1.9 億 人 民 幣 2006 年 5 月 再 次 購 入 陸 家 嘴 公 寓 項 目 中 的 3 幢 物 業 購 買 5.1 億 人 民 幣 2006 年 6 月 上 海 徐 家 匯 華 山 夏 都 苑 A 棟 樓 116 套 物 業 購 買 7.58 億 人 民 幣 2006 年 7 月 上 海 市 南 京 西 路 寫 字 樓 東 海 廣 場 收 購 19.6 億 人 民 幣 2007 年 1 月 上 海 徐 匯 區 的 高 檔 住 宅 項 目 永 新 城 收 購 5.3 億 人 民 幣 資 料 來 源 : 蘭 紅, 杭 曉 林, 黃 運 濤 等 (2008), 外 資 賣 樓 僵 局 第 一 財 經 週 刊, 上 海 文 廣 新 聞 集 團, 第 34 期,P53. 11

21 表 1.4 雷 曼 兄 弟 在 中 國 投 資 的 部 分 房 地 產 專 案 時 間 項 目 名 稱 購 入 形 式 金 額 2004 年 7 月 永 業 公 寓 二 期 聯 手 摩 根 士 丹 利 共 同 投 - 資 ( 各 入 股 25%) 2004 年 年 底 深 圳 龍 崗 一 個 10 萬 平 方 米 的 地 產 項 目 與 中 海 地 產 合 作 成 立 房 產 發 展 基 金 各 出 資 5000 萬 美 元 2007 年 2 月 上 海 虹 口 福 海 商 廈 ( 經 過 重 新 裝 修 後, 該 大 廈 以 盛 邦 國 際 大 廈 的 推 廣 名 義 再 次 對 外 招 租 ) 聯 手 資 本 策 略 (0497.HK), 通 過 拍 賣 拿 下 斥 資 4.5 億 人 民 幣 2007 年 12 月 天 津 融 創 集 團 向 其 注 資, 擬 得 35% 的 股 2 億 美 元 2008 年 5 月 雷 曼 關 聯 企 業 alam 與 中 鐵 二 局 ( SH) 設 立 合 資 公 司 份 雷 曼 兄 弟 出 資 占 該 合 資 企 業 49% 的 股 份 約 1.5 億 人 民 幣 注 : 此 外, 雷 曼 兄 弟 還 持 有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鴻 隆 控 股 (1383.HK)6% 的 股 份,2008 年 7 月 增 持 到 13%, 鴻 隆 控 股 主 要 在 廣 東 省 從 事 中 檔 房 地 產 項 目 的 開 發 和 租 賃 資 料 來 源 : 蘭 紅, 杭 曉 林, 黃 運 濤 等 (2008) 外 資 賣 樓 僵 局 第 一 財 經 週 刊, 上 海 文 廣 新 聞 集 團, 第 34 期,P53. 正 是 在 目 前 國 際 金 融 危 機 的 影 響 下, 這 些 企 業 面 臨 嚴 重 資 金 困 境, 甚 至 已 經 倒 閉, 為 此 不 得 不 進 行 全 球 收 縮, 對 許 多 地 產 進 行 拋 售, 令 中 國 房 地 產 市 場 雪 上 加 霜 下 表 1.5 所 列, 僅 僅 為 多 家 跨 國 公 司 在 上 海 一 地 拋 售 或 已 明 確 表 示 出 售 意 向 的 樓 盤 表 1.5 跨 國 公 司 近 期 正 在 或 即 將 拋 售 的 上 海 樓 盤 AIG 擬 出 售 上 海 商 城 花 旗 銀 行 ; 擬 出 售 閔 行 漕 河 景 苑 其 中 兩 幢 高 層 小 戶 型 公 寓 雷 曼 兄 弟 : 福 海 商 廈 ( 後 改 名 為 盛 邦 國 際 ) 尋 求 股 權 轉 讓 12

22 美 林 : 擬 轉 讓 名 下 的 南 京 西 路 專 案 摩 根 士 丹 利 : 錦 麟 天 地 公 寓 陸 家 嘴 中 央 公 寓 和 華 山 夏 都 苑 以 上 各 因 素 的 綜 合, 使 得 目 前 的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同 時 面 對 多 方 面 的 壓 力, 對 信 貸 資 金 的 過 重 依 賴 和 房 市 的 低 迷 從 兩 方 向 擠 壓 房 地 產 企 業, 使 之 面 臨 多 年 以 來 從 未 有 過 的 難 關, 面 對 從 未 有 過 的 困 難 在 這 種 變 局 中, 中 國 房 地 產 業 無 法 等 靠 國 家 政 策, 而 只 能 是 加 大 自 身 調 整 力 度, 讓 自 己 適 應 變 化 的 經 濟 環 境 和 市 場 環 境 通 過 加 強 自 己 的 動 態 競 爭 力 來 迎 擊 動 態 的 外 部 環 境, 在 危 機 中 立 足 並 壯 大 自 己, 為 自 己 未 來 的 發 展 闖 出 一 條 新 路 本 研 究 選 題 的 研 究 範 圍 及 目 的 種 種 跡 象 表 明, 中 國 房 地 產 業 很 可 能 要 步 入 一 個 低 谷 期, 從 而 被 迫 進 入 一 個 調 整 階 段 學 術 界 普 遍 認 為 房 地 產 業 是 一 個 具 有 明 顯 週 期 波 動 的 行 業, 而 中 國 學 者 研 究 認 為, 中 國 房 地 產 的 週 期 大 約 為 6 年 左 右 ( 蔡 德 容 楊 延 斌,2008), 從 2003 年 那 次 房 地 產 小 低 谷 算 起, 這 個 週 期 已 經 走 了 又 一 個 迴 圈, 而 這 次 低 迷 期 並 非 只 是 由 政 府 政 策 引 起, 是 具 有 更 深 刻 的 國 際 和 國 內 經 濟 環 境 變 化 作 為 背 景, 因 此, 其 低 迷 期 可 能 會 長 達 2~3 年 ( 劉 成 高,2008) 對 於 自 身 尚 有 眾 多 內 部 問 題 亟 待 解 決, 卻 同 時 要 面 臨 可 能 的 長 期 外 部 困 境 的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來 說, 如 何 渡 過 這 個 有 可 能 持 續 較 長 時 間 的 難 關, 就 是 其 未 來 發 展 13

23 的 中 心 問 題 而 這 一 次,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顯 然 難 以 再 同 1998 年 那 次 一 樣, 通 過 財 政 投 入 和 國 家 政 策 扶 持 來 恢 復 活 力 2008 年 11 月 5 日, 國 務 院 總 理 溫 家 寶 主 持 召 開 國 務 院 常 務 會 議, 研 究 部 署 進 一 步 擴 大 內 需 促 進 經 濟 平 穩 較 快 增 長 的 措 施, 在 所 確 定 的 刺 激 內 需 的 10 項 具 體 經 濟 措 施 中, 並 沒 有 被 房 地 產 業 界 寄 予 厚 望 的 房 地 產 就 是 涉 及 安 居 工 程 的 第 一 條, 也 是 以 加 快 建 設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加 大 對 廉 租 住 房 建 設 支 持 力 度, 加 快 棚 戶 區 改 造, 實 施 遊 牧 民 定 居 工 程, 擴 大 農 村 危 房 改 造 試 點 " 為 表 述 對 房 地 產 的 直 接 扶 持 已 被 排 除 在 外, 因 此,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除 了 加 強 自 身 的 生 存 能 力 之 外, 並 無 它 途 可 走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加 強 自 身 能 力, 在 競 爭 中 求 得 長 期 生 存 和 持 續 發 展, 不 為 市 場 所 淘 汰, 其 可 行 途 徑 就 是 被 業 內 和 學 術 界 多 方 提 起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但 是, 傳 統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概 念, 更 重 視 的 是 靜 態 的 概 念, 注 重 的 是 企 業 在 相 對 簡 單 而 穩 定 的 競 爭 環 境 中 的 競 爭 能 力 構 建 但 目 前 的 環 境 卻 是 一 個 變 幻 不 定 的 環 境, 中 國 房 地 開 發 產 業 在 這 一 次 大 調 整 中, 面 臨 著 國 際 國 內, 宏 觀 微 觀 多 方 面 的 變 局 這 是 一 個 動 態 的 複 雜 環 境, 不 僅 環 境 中 面 臨 的 變 動 因 素 複 雜, 而 且 環 境 變 化 的 速 度 也 會 越 來 越 快, 這 讓 中 國 的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處 於 不 斷 的 變 化 和 非 均 衡 的 狀 態 中 在 這 樣 的 環 境 下,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如 果 不 能 根 據 現 實 環 境 作 出 正 確 的 競 爭 策 略 選 擇 和 調 整, 就 很 難 保 證 自 己 的 長 期 生 存 和 發 展, 因 此, 如 何 適 應 從 昔 日 拿 到 地 就 有 錢 賺 的 簡 單 靜 態 環 境, 向 資 金 和 市 場 都 趨 於 緊 張 的 動 態 複 雜 競 爭 環 境 的 轉 型, 培 育 動 態 核 心 14

24 競 爭 力, 學 會 應 對 多 樣 化 和 動 態 化 的 環 境, 就 成 為 當 前 中 國 房 地 產 業 內 企 業 迫 切 需 要 解 決 的 問 題 本 研 究 力 圖 通 過 對 作 為 理 論 前 沿 的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闡 述 和 分 析, 結 合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競 爭 能 力 實 際, 尋 找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可 改 進 之 處, 從 而 提 出 有 益 建 議, 幫 助 發 展 能 夠 應 對 動 態 環 境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更 新 傳 統 的 競 爭 觀 念, 改 變 對 有 關 競 爭 優 勢, 特 別 是 競 爭 優 勢 的 時 間 維 度 和 競 爭 優 勢 的 最 終 源 泉 的 傳 統 看 法 使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以 及 由 此 實 現 的 持 久 競 爭 優 勢 的 動 態 發 展 成 為 關 係 到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長 期 獲 利 能 力 和 持 續 發 展 的 最 重 要 的 驅 動 力 量 讓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能 夠 在 環 境 波 動 中 佔 據 主 動, 獲 得 發 展, 不 僅 找 到 一 條 度 過 近 期 變 局 之 路, 並 且 能 夠 取 得 持 續 的 競 爭 優 勢, 找 到 一 條 可 以 持 續 發 展 的 長 遠 之 路 15

25 1.2.1 國 外 研 究 綜 述 第 二 节 國 內 外 研 究 綜 述 關 於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概 念, 國 外 不 同 學 者 都 提 出 各 自 的 看 法, 歸 納 起 來 大 致 有 以 下 幾 類 : 一 基 於 資 源 觀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1982 年 Nelson 和 Winter 在 經 濟 變 革 成 長 論 中, 借 鑒 企 業 的 能 力 理 論, 以 企 業 擁 有 的 智 力 資 本 對 企 業 進 行 分 類, 而 不 再 依 據 規 模 同 年,Nelson 和 Winter 的 觀 點 得 到 了 Stephen Lippman 和 Richard Rumelt 的 呼 應, 他 們 在 不 確 定 模 仿 力 : 競 爭 條 件 下 企 業 運 行 效 率 的 差 異 分 析 一 文 中 推 斷, 如 果 企 業 無 法 有 效 仿 製 或 複 製 優 勢 企 業 產 生 特 殊 能 力 的 資 源, 那 麼 企 業 間 業 已 存 在 的 效 率 差 異 將 無 法 消 除 他 們 的 上 述 理 論 可 以 稱 之 為 資 源 制 勝 論 " 兩 年 後,Wernerfelt 在 Penrose 的 企 業 成 長 論 和 Lippman 與 Rumelt 上 述 分 析 的 基 礎 上, 於 1984 年 發 表 了 企 業 資 源 基 礎 論 一 文, 成 為 20 世 紀 80 年 代 最 具 有 影 響 力 的 有 關 企 業 資 源 的 學 術 論 文 此 後, 有 關 企 業 能 力 理 論 的 學 術 研 究 被 統 稱 為 企 業 資 源 基 礎 論 ", Jay B. Barney,Cynthia A. Montgomery,Ingemar Dierickx 和 Karel Cool 等 在 內 的 一 批 研 究 人 員 為 此 作 出 了 重 要 貢 獻 企 業 資 源 基 礎 論 的 核 心 觀 點 是 : 企 業 建 立 強 有 力 的 資 源 優 勢 ( 包 括 資 產 能 力 競 爭 力 ) 遠 勝 於 擁 有 突 出 的 市 場 位 勢, 企 業 成 功 的 業 績 依 靠 獲 得 具 有 產 生 租 金 潛 在 價 值 的 資 源 核 心 競 爭 力 這 個 具 體 概 念 16

26 在 80 年 代 尚 未 提 出, 因 此 此 時 的 資 源 基 礎 論 使 用 的 尚 為 能 力 " 這 個 辭 彙, 但 實 際 上 其 內 容 就 是 講 述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企 業 以 獨 特 方 式 運 用 和 配 置 資 源 的 獨 特 資 源 二 基 於 整 合 觀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具 體 概 念 是 由 Prahalad 和 Hamel 在 1990 年 提 出, 他 們 認 為,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組 織 中 的 共 有 性 學 識, 特 別 是 協 調 不 同 生 產 技 能 和 整 合 多 種 技 術 流 的 學 識 在 1994 年 發 表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概 念 一 文 中,Hamel 又 重 申 了 這 個 觀 點, 即 核 心 競 爭 力 代 表 著 多 種 單 個 技 能 的 整 合, 並 指 出 正 是 這 種 整 合 才 形 成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突 出 特 性 麥 肯 錫 公 司 的 專 家 Covne 等 (2001) 給 出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定 義 為 :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群 體 或 團 隊 中 根 深 蒂 固 的 互 相 彌 補 的 一 系 列 技 能 和 知 識 的 組 合 借 助 該 能 力, 能 夠 按 世 界 一 流 水 準 實 施 一 到 多 項 核 心 流 程 " 根 據 這 個 定 義, 核 心 競 爭 力 包 羅 了 洞 察 力 和 預 見 力 這 兩 類 能 力 該 定 義 的 一 個 特 別 之 處 是 指 出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絕 對 標 準, 即 世 界 一 流 水 準, 而 且 該 定 義 也 強 調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一 系 列 技 能 和 知 識 的 組 合, 並 認 為 來 源 是 基 於 技 術 技 能 ( 創 造 力 和 分 析 推 斷 能 力 ) 以 及 專 有 知 識 ( 專 有 資 料 資 訊 ) 從 這 一 點 看, 這 個 定 義 和 Lynch(1997) 的 認 識 一 致 :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技 能 知 識 和 技 術 的 整 合 " 同 樣 持 整 合 觀 點 的 Coombs(1996) 則 認 為,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包 括 企 業 的 技 術 能 力 以 及 將 技 術 能 力 予 以 有 效 結 合 的 組 織 能 力 核 心 競 爭 力 建 築 於 企 業 戰 略 和 結 構 之 上, 以 具 備 特 殊 技 能 的 人 為 載 體, 涉 及 眾 多 層 次 的 人 員 和 組 織 的 全 部 職 能, 因 此 核 心 競 爭 力 必 須 有 溝 通 參 17

27 與 和 跨 越 組 織 邊 界 的 共 同 視 野 和 認 同 這 個 定 義 中, 作 者 既 指 出 了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技 術 性, 又 指 出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組 織 管 理 性 三 基 於 知 識 觀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Barton 是 從 基 於 知 識 的 角 度 分 析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代 表 人 物, 他 從 知 識 觀 的 角 度 進 行 考 察, 根 據 知 識 能 否 為 外 部 獲 得 或 模 仿 的 角 度 來 定 義 企 業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Barton 認 為,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指 具 有 企 業 特 性 的, 不 易 交 易 的, 並 為 企 業 帶 來 競 爭 優 勢 的 企 業 專 有 知 識 和 資 訊, 是 企 業 所 擁 有 的 提 供 競 爭 優 勢 的 知 識 體 系 核 心 競 爭 力 作 為 知 識 體 系 包 括 四 個 維 度 :1 組 織 成 員 所 掌 握 的 技 能 和 知 識 的 集 合 ;2 組 織 的 技 術 系 統, 即 組 織 成 員 知 識 的 系 統 合 成 ;3 組 織 的 管 理 系 統 ;4 組 織 的 價 值 觀 系 統 因 此,Barton 的 知 識 是 個 泛 知 識 " 的 概 念, 既 包 括 狹 義 上 企 業 的 專 有 知 識, 又 包 括 企 業 員 工 所 掌 握 的 技 能 技 術 以 至 企 業 內 部 管 理 體 系 和 價 值 觀 他 對 價 值 觀 的 重 視, 正 是 基 於 整 合 觀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中 所 未 曾 涉 及 的, 價 值 觀 貫 穿 了 前 三 個 知 識 體 系 維 度 的 始 終, 並 深 深 影 響 前 三 個 維 度, 價 值 觀 系 統 的 繼 承 性 和 獨 特 性 與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繼 承 性 和 獨 特 性 有 著 不 可 分 割 的 聯 繫, 正 是 由 於 這 一 點, 核 心 競 爭 力 才 不 易 被 競 爭 對 手 模 仿 四 基 於 文 化 觀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Raffa 和 Zollo(1994) 認 為,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不 僅 存 在 於 企 業 的 業 務 操 作 子 系 統 中, 而 且 存 在 于 企 業 的 文 化 系 統 中, 根 植 於 複 雜 的 人 與 人 人 與 環 境 的 關 係 中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積 累 蘊 藏 在 企 業 的 文 化 中, 18

28 滲 透 到 整 個 組 織 中, 而 恰 恰 是 在 組 織 內 達 成 共 識 並 為 組 織 成 員 深 刻 理 解 並 指 導 行 動 的 企 業 文 化 為 一 個 綜 合 不 可 模 仿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提 供 了 基 礎 Barney 認 為 企 業 獨 特 的, 難 以 仿 效 的, 有 價 值 的 企 業 文 化 是 企 業 最 為 重 要 的 核 心 能 力 Barney 尤 其 分 析 了 大 型 跨 國 企 業 的 文 化 特 點 帶 來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不 易 模 仿 性, 認 為 跨 國 企 業 需 要 擁 有 多 元 化 的 管 理, 以 應 對 多 元 化 的 世 界, 而 管 理 經 常 依 賴 於 跨 國 公 司 內 部 獨 特 的 企 業 文 化 和 制 度 環 境, 所 以 並 不 容 易 被 其 他 公 司 模 仿 五 基 於 組 合 觀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Coulter 在 她 的 戰 略 管 理 行 為 (1998) 一 書 中 認 為,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組 織 中 主 要 創 造 價 值 並 被 多 個 產 品 或 多 種 業 務 共 用 的 技 能 和 能 力 這 個 定 義 除 了 指 出 創 造 價 值 和 能 被 多 個 產 品 或 業 務 共 用 這 兩 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特 徵 外, 也 把 核 心 競 爭 力 定 義 在 了 技 能 和 能 力 上 而 在 核 心 競 爭 力 和 競 爭 優 勢 (1994) 一 文 中, Bogner 和 Thomas 認 為,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企 業 的 專 有 技 能 和 與 競 爭 對 手 相 比 能 夠 更 好 地 指 導 企 業 實 現 盡 可 能 高 的 顧 客 滿 意 的 認 知, 這 些 認 知 性 知 識 就 是 企 業 中 的 隱 含 性 知 識 和 價 值 觀 理 解 在 組 織 性 學 習 和 企 業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1994) 一 文 中, Helleloid 和 Simonin 把 核 心 競 爭 力 簡 單 定 義 為 包 括 了 組 織 獨 特 的 人 力 資 源 物 質 的 組 織 的 和 協 調 性 資 源 的 能 力 Meyer 和 Utterback(1993) 認 為, 核 心 能 力 ( 競 爭 力 ) 是 指 企 業 的 研 究 開 發 能 力 生 產 製 造 能 力 和 市 場 行 銷 能 力 核 心 能 力 ( 競 爭 力 ) 19

29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就 是 在 產 品 創 新 的 基 礎 上, 把 產 品 推 向 市 場 的 能 力 在 他 們 看 來, 把 產 品 推 向 市 場 的 能 力 在 某 種 意 義 上 比 技 術 能 力 更 為 重 要 這 五 類 的 基 礎 其 實 可 以 歸 結 為 三 點, 即 企 業 戰 略 知 識 文 化 資 源 整 合, 各 學 者 基 本 都 是 以 上 述 三 點 種 的 一 點 或 者 兩 點 的 組 合 作 為 理 論 論 述 的 方 向 本 研 究 的 理 論 基 礎 就 是 建 立 在 國 外 開 展 的 這 些 研 究 的 基 礎 上, 這 些 理 論 觀 點 對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闡 釋 各 有 千 秋, 因 此 本 研 究 也 對 它 們 採 取 了 兼 收 並 蓄 的 態 度, 對 於 戰 略 知 識 資 源 等 概 念 均 予 以 吸 收 並 進 行 適 當 發 展 和 整 合, 並 與 中 國 房 地 產 業 的 實 際 相 結 合, 力 圖 找 出 合 理 的 理 論 和 實 踐 互 動 途 徑 國 內 研 究 綜 述 自 上 世 紀 90 年 代 中 期 開 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概 念 和 理 論 也 開 始 進 入 中 國, 並 迅 速 引 起 理 論 界 和 企 業 界 的 重 視 目 前 國 內 企 業 界 和 學 術 界 對 於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研 究 也 在 日 益 拓 展 和 深 化, 在 國 外 學 者 所 提 供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的 基 礎 上, 也 各 自 提 出 自 己 的 見 解, 初 步 形 成 一 套 屬 於 自 己 的 相 對 完 整 的 理 論 體 系 : 國 務 院 發 展 研 究 中 心 副 主 任 陳 清 泰 1999 年 在 上 海 財 富 年 會 上 說 :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指 一 個 企 業 不 斷 地 創 造 新 產 品 和 提 供 新 服 務 以 適 應 市 場 的 能 力, 不 斷 創 新 管 理 的 能 力, 不 斷 創 新 行 銷 手 段 的 能 力 這 個 概 念 突 出 了 企 業 的 創 新 能 力, 尤 其 是 在 研 發 管 理 行 銷 等 方 面 的 創 新 能 力 20

30 張 彥 寧 (1998) 給 核 心 競 爭 力 下 了 一 個 定 義 :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指 企 業 開 發 獨 特 產 品 發 展 獨 特 技 術 和 發 明 獨 特 銷 售 手 段 的 能 力, 它 使 企 業 在 戰 略 上 與 眾 不 同 " 這 一 概 念 以 比 較 明 瞭 的 方 式 表 明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一 種 具 有 特 殊 性 質 的 能 力, 並 且 是 企 業 的 重 要 戰 略 資 源 管 益 忻 (2000) 認 為,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以 企 業 核 心 價 值 觀 為 主 導 的, 旨 在 為 顧 客 提 供 更 大 更 多 更 好 消 費 者 剩 餘 " 的 整 個 企 業 核 心 能 力 體 系 這 裏 可 以 看 到 管 先 生 特 別 強 調 核 心 競 爭 力 消 費 者 剩 餘 " 的 內 涵 芮 明 傑 (2000) 提 出 核 心 能 力 是 企 業 獨 具 的, 使 企 業 能 在 一 系 列 產 品 和 服 務 取 得 領 先 地 位 所 必 須 依 賴 的 關 鍵 性 能 力, 這 種 能 力 是 一 組 技 術 與 技 能 的 綜 合 體, 而 並 非 是 擁 有 的 一 項 技 術 或 技 能 王 忠 明 白 津 夫 (2001) 把 核 心 競 爭 力 定 義 為 企 業 資 源 有 效 整 合 而 形 成 的 獨 具 的 支 持 企 業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的 能 力 陳 佳 貴 (2002) 認 為, 核 心 競 爭 力 主 要 是 指 企 業 在 生 產 經 營 過 程 的 積 累 性 知 識 和 能 力, 尤 其 是 關 於 如 何 協 調 不 同 生 產 技 能 和 整 合 多 種 技 術 的 知 識 和 能 力, 並 據 此 創 造 出 超 越 其 他 競 爭 對 手 的 獨 特 的 經 營 理 念 技 術 產 品 和 服 務 慕 繼 豐 張 煒 陳 方 麗 (2002) 在 建 立 企 業 競 爭 優 勢 的 知 識 管 理 體 系 一 文 中, 從 知 識 的 角 度 及 基 於 知 識 的 企 業 理 論 出 發, 分 析 和 論 述 了 企 業 如 何 建 立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的 知 識 管 理 框 架 史 東 明 (2001) 在 核 心 能 力 論 一 書 中, 對 企 業 核 心 能 力 的 功 能 做 了 提 高 競 爭 位 勢 獲 取 超 額 收 益 贏 得 長 期 競 爭 優 勢 和 增 強 環 境 21

31 適 應 性 方 面 的 深 入 研 究 ; 研 究 了 核 心 能 力 的 形 成 機 制 培 育 方 法 和 培 育 途 徑 等 問 題 朱 雨 良 (1999) 將 核 心 競 爭 力 概 括 為 : 基 於 技 術 和 產 品 創 新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基 於 知 識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基 於 資 源 觀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基 於 組 織 和 系 統 觀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和 基 於 文 化 觀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 等 五 類, 說 明 了 對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不 同 理 解 ; 而 王 毅 等 (2000) 則 把 核 心 競 爭 力 歸 類 為 整 合 觀 網 路 觀 協 調 觀 組 合 觀 知 識 載 體 觀 組 件 構 架 觀 平 臺 觀 技 術 能 力 觀 這 八 類 觀 點 在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研 究 的 基 礎 上, 國 內 學 者 對 房 地 產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進 行 了 具 有 意 義 的 多 角 度 多 方 面 的 研 究 和 分 析, 他 們 的 觀 點 是 上 述 各 種 觀 點 的 承 續 綜 合 和 發 展, 現 把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概 括 如 下 : 1) 王 鵬 高 揚 (1995) 在 論 戰 略 資 源 與 核 心 能 力 在 房 地 產 企 業 中 的 內 涵 一 文 中 認 為 土 地 資 金 市 場 訊 息 品 牌 形 象 高 專 業 化 素 質 的 員 工 隊 伍 是 保 障 房 地 產 企 業 經 營 成 功 的 戰 略 資 源 在 該 文 中 兩 位 元 學 者 認 為 資 訊 交 流 和 快 速 處 理 能 力 房 地 產 經 營 流 程 中 資 源 的 配 置 利 用 能 力 市 場 行 銷 能 力 是 新 型 環 境 下 房 地 產 企 業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2) 李 世 紅 (2001) 認 為 房 地 產 企 業 核 心 能 力 的 實 質 是 對 知 識 的 整 合 與 調 整 它 包 括 運 行 能 力 和 制 度 能 力, 前 者 是 指 與 市 場 經 營 有 關 的 技 術 能 力, 後 者 是 指 企 業 形 成 和 內 生 出 的 積 累 性 能 力, 主 要 有 價 值 保 障 價 值 提 升 和 創 新 能 力 3) 蔣 曉 嵐 (2002) 認 為 房 地 產 企 業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主 要 表 現 在 產 22

32 品 競 爭 力 品 牌 競 爭 力 行 銷 競 爭 力 資 本 競 爭 力 ; 認 為 加 入 WTO 後 新 的 競 爭 格 局 表 現 在 規 模 化 發 展 專 業 化 分 工 網 路 化 經 營 4) 榮 明 生 (2002) 認 為 培 育 房 地 產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實 現 房 地 產 企 業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對 策 在 於 三 大 資 源 ( 人 力 資 金 土 地 ) 的 開 發 和 三 大 能 力 ( 行 銷 策 劃 規 劃 設 計 技 術 創 新 ) 的 培 養 5) 王 宇 等 (2002) 認 為 房 地 產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來 源 於 基 礎 資 源 ( 土 地 人 力 ) 和 知 識 基 礎 ; 具 體 表 現 在 戰 略 規 劃 能 力 整 合 能 力 品 牌 能 力 控 制 能 力 6) 胡 建 穎 (2003) 在 如 何 提 升 房 地 產 企 業 競 爭 力 一 文 中, 針 對 如 何 提 高 房 地 產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提 出 要 考 慮 以 下 問 題 : 第 一 價 值 理 念 提 升 問 題 ; 第 二 市 場 理 念 提 升 問 題 ; 第 三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理 念 提 升 問 題 ; 第 四 技 術 創 新 理 念 提 升 問 題 ; 第 五 規 模 化 專 業 化 和 規 範 化 提 升 問 題 7) 侯 月 玲 等 (2003) 認 為 培 養 房 地 產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須 從 以 下 幾 方 面 著 手 : 打 造 強 大 的 產 業 鏈 ; 形 成 規 模 經 濟 ; 形 成 良 好 機 制 ; 吸 引 人 才 ; 加 強 企 業 文 化 建 設 8) 金 嶺 等 (2003) 以 土 地 資 金 市 場 創 新 四 個 方 面 為 準 則 層, 確 定 13 個 評 價 指 標, 採 用 層 次 分 析 法, 對 房 地 產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進 行 評 價 9) 彭 加 亮 (2003) 認 為 :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指 企 業 在 開 發 技 術 產 品 和 市 場 行 銷 方 面 所 獨 有 的 一 系 列 互 補 的 知 識 與 技 能 的 結 合 體, 是 企 業 有 效 地 配 置 和 利 用 自 身 可 支 配 的 資 源 以 期 獲 得 競 爭 優 勢 的 能 23

33 力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以 企 業 技 術 能 力 為 核 心, 通 過 企 業 戰 略 決 策 生 產 製 造 市 場 行 銷 以 及 組 織 管 理 整 合 而 使 企 業 獲 得 長 期 競 爭 優 勢 10) 劉 志 平 (2005) 在 環 境 變 革 中 的 房 地 產 企 業 發 展 一 書 中 認 為, 環 境 變 革 下 房 地 產 企 業 發 展 的 關 鍵 二 元 要 素 是 企 業 的 核 心 能 力 和 企 業 家, 認 為 在 當 前 環 境 條 件 下 房 地 產 企 業 發 展 的 必 由 路 徑 是 走 戰 略 聯 盟 之 路 綜 上 所 述, 可 以 看 出, 國 內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研 究 方 面, 基 本 還 是 在 國 外 學 者 的 研 究 基 礎 上 加 以 適 當 的 深 化, 尚 沒 有 更 具 有 開 拓 性 的 前 沿 研 究 而 在 和 中 國 房 地 產 業 結 合 方 面, 則 由 於 具 有 本 土 優 勢 而 作 出 了 眾 多 有 益 的 探 索 和 分 析, 並 取 得 了 相 當 的 成 果, 為 包 括 本 研 究 在 內 的 後 來 者 奠 定 了 基 礎 不 過, 通 過 對 研 究 現 狀 進 行 分 析, 也 不 難 發 現 目 前 研 究 的 不 足, 在 房 地 產 企 業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研 究 方 面, 由 於 研 究 基 礎 的 薄 弱, 還 沒 有 非 常 有 深 度 的 研 究 文 章, 而 且, 隨 著 環 境 變 化 時 過 境 遷, 一 些 文 章 中 所 擔 心 的 問 題 已 經 因 時 間 而 化 解, 而 另 一 些 新 問 題 則 浮 現 出 來 不 少 研 究 難 以 跟 上 現 實 環 境 的 變 化 從 而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失 去 現 實 意 義 和 指 導 意 義 從 而 有 必 要 對 其 進 行 進 一 步 的 思 考 和 分 析, 尋 找 一 條 更 符 合 多 種 環 境 下 中 國 房 地 產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培 育 和 發 展 的 道 路, 這 也 正 是 本 研 究 盡 力 追 求 的 目 標 24

34 第 三 节 結 構 安 排 和 創 新 之 處 以 培 育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方 式 來 擺 脫 房 地 產 企 業 面 臨 的 問 題, 實 現 長 期 平 穩 發 展, 已 是 眾 多 學 者 為 中 國 房 地 產 界 開 出 的 藥 方 本 研 究 的 重 點, 是 房 地 產 業 中 的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而 本 研 究 認 為, 僅 僅 以 傳 統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並 不 足 以 解 決 目 前 動 態 複 雜 局 面 下 的 新 問 題, 應 對 動 態 的 局 面, 需 要 動 態 的 能 力, 因 而 本 研 究 的 方 向 是 動 態 的 核 心 競 爭 能 力 在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中 的 培 育 和 應 用 研 究 方 法 和 創 新 之 處 一 研 究 方 法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能 力 理 論 的 研 究 涉 及 內 容 較 多, 要 想 全 面 反 映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對 企 業 建 立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的 影 響, 研 究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形 成 機 制, 必 須 運 用 多 角 度 研 究 方 法 加 以 分 析 本 研 究 所 採 用 的 方 法 包 括 以 下 幾 個 方 面 : 1.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理 論 演 繹 分 析 方 法 由 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發 展 是 一 個 歷 史 演 化 過 程, 所 以 運 用 演 化 的 方 法 能 夠 從 歷 史 的 角 度 研 究 和 重 現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的 發 展 過 程, 研 究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隨 外 部 社 會 環 境 變 化 而 變 化 的 演 進 過 程 探 討 作 為 對 於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建 立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具 有 重 要 意 義 的 幾 種 動 態 能 力 的 從 目 標 到 實 踐 過 程 的 演 繹 過 程 2. 理 論 和 模 型 相 結 合 在 對 動 態 複 雜 環 境 下 的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構 建 問 題 研 究 的 過 程 中, 採 取 的 是 理 論 和 模 型 相 結 合 的 方 式 建 立 從 房 地 產 開 發 25

35 企 業 最 基 本 要 素 到 最 終 目 標 即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之 間 的 層 次 模 型 而 在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具 體 能 力 品 質 分 析 上, 則 依 據 上 述 層 次 模 型 進 一 步 構 築 多 層 遞 階 結 構 模 型, 從 而 讓 具 體 能 力 指 標 能 得 到 量 化 分 析, 讓 不 同 企 業 之 間 在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構 建 方 面 可 以 相 互 比 較, 從 中 尋 找 各 自 的 不 足, 加 以 強 化, 讓 理 論 聯 繫 實 踐, 從 而 能 夠 做 到 有 的 放 矢 3. 實 證 研 究 與 理 論 相 結 合 為 驗 證 本 研 究 提 出 的 觀 點 和 假 設, 本 研 究 採 用 實 證 研 究 方 法 反 映 經 濟 事 物 的 內 在 聯 繫, 將 重 點 房 地 產 開 發 公 司 的 戰 略 行 為 歷 史 舉 措 能 力 要 素 等 伴 隨 理 論 論 述 一 同 闡 明, 讓 理 論 可 以 因 實 證 而 得 到 驗 證, 實 證 因 理 論 而 更 加 明 晰 從 而 客 觀 分 析 和 反 映 我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發 展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和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內 涵, 反 映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能 力 對 企 業 績 效 的 影 響, 驗 證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學 說 二 創 新 之 處 本 論 文 創 新 之 處 體 現 在 以 下 幾 方 面 : 1. 從 目 前 國 內 外 對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建 立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的 研 究 狀 況 看, 多 數 文 獻 集 中 於 對 企 業 靜 態 能 力 的 開 發 上, 主 要 是 通 過 資 源 利 用 文 化 建 設 等 資 源 觀 和 知 識 觀 角 度 的 核 心 能 力 理 論 來 論 述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競 爭 力 建 設 少 數 提 倡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能 力 的 文 章, 也 對 動 態 能 力 的 結 構 層 次 發 展 方 式 語 焉 不 詳 本 研 究 提 出 了 從 房 地 產 企 業 基 本 要 素 到 核 心 競 爭 能 力 到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並 最 後 實 現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層 次 概 念, 同 時 針 對 如 何 實 現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具 體 方 式 進 行 了 詳 盡 闡 述 26

36 2. 本 研 究 把 目 光 聚 焦 於 當 前 國 際 國 內 經 濟 現 狀, 認 為 動 態 和 複 雜 將 是 今 後 較 長 一 段 時 期 內 的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外 部 環 境 特 徵, 因 而 所 有 實 證 分 析 和 理 論 對 策 都 緊 密 圍 繞 目 前 的 環 境 特 徵, 以 讓 本 研 究 更 具 有 現 實 性 和 針 對 性, 不 僅 以 實 現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建 立 長 期 動 態 競 爭 力 為 目 標, 也 以 應 對 現 實 形 勢 為 目 標 3. 本 研 究 在 探 討 上, 把 模 型 分 析 和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能 力 評 價 結 合, 讓 所 提 出 的 理 論 能 夠 在 模 型 中 得 以 應 用, 從 而 具 體 企 業 可 以 將 自 己 的 實 情 和 本 研 究 的 理 論 相 結 合, 能 夠 得 到 客 觀 公 正 的 量 化 評 估 研 究 中 的 難 點 與 不 足 之 處 本 研 究 受 學 識 和 研 究 經 驗 的 限 制, 還 存 在 以 下 不 足 : 一 由 於 中 國 一 般 房 地 產 企 業 管 理 資 料 資 料 獲 取 困 難, 並 受 到 研 究 分 析 能 力 的 局 限, 在 收 集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形 成 機 制 和 要 素 的 實 證 資 料 案 例 方 面 遇 到 了 一 定 困 難 這 使 得 對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戰 略 柔 性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學 習 能 力 的 影 響 變 數 做 更 深 入 的 描 述 和 分 析 較 為 困 難 尤 其 缺 少 中 小 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實 證 資 料 和 案 例, 從 而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響 到 分 析 的 全 面 性 和 廣 泛 性 二 由 於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抽 象 性, 以 及 現 有 關 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研 究 基 礎 和 資 料 的 局 限 對 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指 標 要 素 的 確 定 還 比 較 粗 糙, 對 於 指 標 要 素 的 範 圍 和 內 容 定 義 還 有 必 要 隨 未 來 理 論 研 究 的 發 展 而 進 一 步 深 入 27

37 1.3.3 結 構 安 排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面 對 現 實 環 境 解 決 當 前 問 題 的 思 路 何 在? 提 供 了 解 決 思 路 的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如 何 同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現 實 結 合? 依 據 這 些 問 題, 本 研 究 提 出 的 研 究 思 路 如 圖 1.3 提 出 問 題, 尋 找 研 究 方 向 核 心 競 爭 力 動 態 化 的 必 然 性 及 其 理 論 溯 源 建 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要 素 能 力 競 爭 力 層 次 模 型 以 模 型 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層 次 為 核 心 進 行 解 析 為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解 析 提 供 理 論 基 礎 戰 略 柔 性 資 源 並 購 重 組 能 力 學 習 能 力 結 合 實 證 案 例 解 說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三 種 動 態 能 力 的 培 育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模 型 和 實 證 應 用 評 估 培 育 成 效 結 論 與 展 望 圖 1.3 研 究 思 路 28

38 依 據 圖 1.3 的 研 究 思 路, 本 研 究 安 排 結 構 如 下 : 第 一 章, 導 論 介 紹 本 研 究 所 探 討 的 問 題 研 究 的 意 義 和 研 究 的 範 圍 ; 通 過 對 國 內 外 理 論 研 究 的 綜 述 找 出 研 究 中 尚 需 要 填 補 的 空 白, 介 紹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方 法 和 研 究 安 排 第 二 章,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首 先 對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進 行 溯 源, 對 理 論 發 展 沿 革 進 行 重 現, 從 而 通 過 理 論 演 化 導 向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並 對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的 理 論 特 性 和 理 論 進 步 進 行 具 體 介 紹 第 三 章,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解 析 在 前 一 章 分 析 證 明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必 須 培 育 和 發 展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以 應 對 環 境 變 革 的 基 礎 上, 把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和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實 際 相 結 合, 建 立 從 企 業 基 礎 要 素 到 持 續 競 爭 力 目 標 的 層 次 模 型, 並 對 模 型 逐 層 分 析, 從 而 解 釋 在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培 育 中, 為 什 麼 要 選 擇 戰 略 柔 性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學 習 能 力 這 三 個 方 向 第 四 章,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培 育 在 確 定 培 育 方 向 後, 就 戰 略 柔 性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學 習 能 力 三 方 面 的 具 體 培 育 方 式 加 以 詳 細 解 釋, 包 括 培 育 的 理 論 基 礎, 實 現 特 徵 和 培 育 原 則 第 五 章, 房 地 產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評 價 本 章 分 兩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是 在 第 五 章 的 基 礎 上 建 立 指 標 體 系, 並 通 過 專 家 實 證 分 析 來 取 得 指 標 體 系 的 具 體 資 料, 形 成 量 化 模 型 ; 第 二 部 分 是 在 第 一 部 分 的 基 礎 上, 運 用 第 一 部 分 建 立 的 模 型 來 對 具 體 企 業 進 行 實 證 分 析, 取 得 量 化 分 析 結 果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展 望 本 章 對 全 文 的 研 究 結 果 進 行 了 歸 納, 包 括 主 要 的 結 論 以 及 不 足 之 處, 並 對 未 來 進 一 步 的 研 究 方 向 進 行 了 展 望 29

39 第 二 章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的 核 心 理 念 是, 組 織 的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能 力 能 夠 使 其 適 應 環 境 的 變 化, 從 而 獲 得 持 久 的 競 爭 優 勢 Teece,Pisano 和 Shuen(1997) 首 先 提 出 了 動 態 能 力 的 概 念, 他 們 認 為 企 業 動 態 能 力 不 局 限 於 過 去 任 何 一 種 核 心 競 爭 能 力 之 中, 而 是 處 於 企 業 能 力 結 構 的 最 高 層, 它 使 企 業 在 面 對 變 化 的 市 場 環 境 時, 能 迅 速 整 合 建 立 和 重 構 內 外 資 源 技 能 以 及 其 他 各 種 能 力, 形 成 新 的 競 爭 優 勢 因 而,Teece 等 人 的 動 態 能 力, 是 在 企 業 原 有 能 力 基 礎 上 創 造 演 化 以 及 重 新 整 合 出 新 的 資 源 能 力 的 驅 動 力 "( 周 治 翰,2003) 要 理 解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就 必 須 對 原 有 的 傳 統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進 行 瞭 解 本 章 將 通 過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溯 源 和 發 展 介 紹, 而 推 介 出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理 論 內 容 並 通 過 同 傳 統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進 行 對 比, 展 示 出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的 特 點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溯 源 第 一 节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介 紹 一 勞 動 分 工 理 論 對 於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的 溯 源, 可 以 追 溯 到 Smith(1776) 國 民 財 富 的 性 質 和 原 因 的 研 究 Smith 在 這 部 劃 時 代 的 巨 著 中 分 析 了 勞 動 分 工 對 勞 動 效 率 乃 至 經 濟 成 長 的 影 響, 他 認 為 : 勞 動 生 產 力 最 大 30

40 的 增 進, 以 及 運 用 勞 動 時 所 表 現 的 更 大 的 熟 練 技 巧 和 判 斷 力, 似 乎 都 是 分 工 的 結 果 2 " 勞 動 分 工 機 制 是 如 何 提 高 生 產 率 的,Smith 認 為 有 三 個 原 因 : 一 是 勞 動 者 的 技 巧 因 專 業 分 工 而 日 益 成 熟, 熟 練 程 度 因 而 增 進, 從 而 提 高 生 產 率 二 是 把 複 雜 的 工 作 任 務 分 解 為 眾 多 簡 單 的 作 業 工 序, 工 人 由 一 項 工 作 轉 向 做 另 一 項 工 作 的 轉 換 成 本 大 幅 度 降 低, 從 而 降 低 了 生 產 成 本 三 是 許 多 簡 化 工 作 和 提 高 勞 動 效 率 機 械 的 發 明, 使 得 一 個 人 能 夠 從 事 過 去 需 要 許 多 人 從 事 的 工 作 在 Smith 看 來, 勞 動 分 工 使 企 業 的 各 項 功 能 相 互 區 別 並 走 向 專 業 化, 進 而 提 高 了 生 產 效 率 促 進 了 經 濟 發 展 然 而,Smith 的 分 工 理 論 主 要 是 指 的 生 產 分 工, 而 現 代 經 濟 的 發 展 和 企 業 戰 略 理 論 更 強 調 的 是 能 力 分 工 奧 地 利 學 派 的 代 表 人 物 Hayek 在 1937 年 就 任 倫 敦 經 濟 學 會 主 席 的 演 說 中 認 為, 如 果 斯 密 的 勞 動 分 工 理 論 已 經 成 為 經 濟 學 基 石, 那 麼 由 於 勞 動 分 工 引 起 的 知 識 的 分 工 就 應 當 成 為 經 濟 學 研 究 的 核 心 或 更 重 要 的 部 分 而 對 於 企 業 來 說, 知 識 主 要 表 現 為 能 力 這 種 形 式, 也 就 是 說, 能 力 分 工 應 當 成 為 管 理 學 研 究 的 核 心 Marshall 深 化 了 斯 密 的 分 工 理 論,Marshall 在 Spencer 差 異 " 理 論 的 基 礎 上 進 一 步 把 勞 動 分 工 連 續 分 解 為 新 的 次 級 職 能 單 元, 不 同 的 次 級 職 能 單 元 產 生 出 一 系 列 不 同 的 專 門 技 能 和 知 識 由 於 專 業 化 分 工 的 增 加 導 致 了 新 的 協 調 問 題, 這 又 需 要 產 生 另 外 的 內 部 專 門 職 能 來 進 行 協 調 和 整 合 與 Marshall 一 樣,Penrose 假 設 企 業 受 到 差 異 化 工 序 的 限 制, 需 要 進 行 協 調 和 整 合, 但 不 認 為 日 益 擴 大 的 勞 動 分 工 加 速 了 2 亞 當 斯 密 (1972), 國 民 財 富 的 性 質 和 原 因 的 研 究 ( 上 卷 ), 北 京 : 商 務 印 書 館. 31

41 企 業 成 長 進 程 Penrose 認 為, 知 識 的 積 累 以 及 分 工 對 企 業 的 成 長 更 為 重 要, 知 識 的 積 累 與 分 工 是 企 業 內 部 化 的 結 果, 在 企 業 將 知 識 進 行 內 部 化 積 累 與 分 工 的 過 程 中, 正 規 知 識 被 轉 換 非 正 式 的 和 非 公 開 的 知 識, 這 一 過 程 節 約 了 企 業 的 稀 缺 資 源 分 工 理 論 是 基 礎 性 的 理 論, 雖 然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理 念 在 這 一 時 期 尚 未 得 到 深 入 的 研 究 和 探 索, 但 日 後 的 戰 略 管 理 理 論 正 是 在 分 工 和 差 異 這 些 理 念 的 基 礎 上 建 立 起 來, 而 Marshall 和 Penrose 的 知 識 分 工 則 是 知 識 經 濟 理 論 的 基 礎, 戰 略 管 理 理 論 和 知 識 經 濟 理 論 均 為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中 重 要 的 基 礎 流 派 二 比 較 優 勢 理 論 古 典 經 濟 學 大 師 Ricardo 認 為, 市 場 機 制 會 把 稀 缺 的 資 源 配 置 到 那 些 相 對 較 高 的 生 產 率 中 去, 這 從 國 際 貿 易 的 視 角 來 觀 察 再 明 顯 不 過 在 Ricardo 看 來, 國 際 貿 易 是 建 立 在 不 同 國 家 勞 動 生 產 率 的 差 異 之 上 的 不 同 國 家 具 有 不 同 的 優 勢, 不 同 的 優 勢 是 生 產 同 一 種 商 品 所 需 勞 動 的 差 異 (Ricardo 把 這 種 差 異 歸 因 於 不 同 的 地 理 分 工 的 有 效 途 徑, 如 環 境 或 氣 候 等 ) 例 如, 英 格 蘭 和 葡 萄 牙 的 貿 易 往 來 是 因 為 這 兩 個 國 家 在 生 產 方 面 的 專 業 化 分 工, 葡 萄 牙 更 適 合 於 生 產 白 酒, 而 英 格 蘭 更 擅 長 生 產 亞 麻 布 這 種 差 異 導 致 了 對 兩 國 都 有 利 的 國 際 貿 易 的 產 生, 因 為 每 個 國 家 都 只 專 門 生 產 他 們 最 擅 長 的 物 品 著 名 經 濟 學 家 Robertson 在 Ricardo 分 析 的 基 礎 上, 提 出 了 基 於 比 較 優 勢 理 論 的 國 際 貿 易 是 經 濟 增 長 的 發 動 機 " 的 命 題 經 濟 學 家 Knox 根 據 對 19 世 紀 英 國 與 新 移 民 地 區 經 濟 發 展 原 因 的 研 究, 進 一 步 32

42 補 充 發 展 了 這 一 命 題 他 認 為,19 世 紀 通 過 國 際 貿 易 的 發 展 來 發 揮 本 國 的 比 較 優 勢 是 許 多 國 家 經 濟 增 長 的 主 要 原 因 一 方 面, 因 為 各 國 按 比 較 成 本 規 律 進 行 貿 易, 通 過 兩 優 取 其 更 優, 兩 劣 取 其 次 劣 的 辦 法 進 行 專 業 化 分 工, 使 資 源 得 到 更 有 效 的 配 置, 增 加 了 產 量 通 過 交 換, 各 國 都 得 到 了 多 於 自 己 生 產 的 消 費 量, 從 而 得 到 比 較 優 勢 的 直 接 利 益 另 一 方 面, 也 是 最 重 要 的 方 面, 就 是 比 較 優 勢 的 動 態 利 益, 即 通 過 比 較 優 勢 的 動 態 轉 換 過 程, 把 經 濟 增 長 傳 遞 到 各 個 經 濟 部 門, 從 而 帶 動 國 民 經 濟 的 全 面 增 長 對 於 相 對 落 後 國 家 來 說, 其 動 態 利 益 是 節 約 社 會 勞 力 輸 入 先 進 技 術 和 資 本 集 中 使 用 資 本 擴 大 海 外 產 品 市 場 促 進 國 內 市 場 統 一, 以 及 通 過 競 爭 來 改 進 品 質 降 低 成 本 比 較 優 勢 理 論 更 多 著 眼 於 貿 易 國 際 分 工 等 宏 觀 經 濟 領 域, 但 類 似 分 工 理 論, 它 的 理 念 也 為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中 第 三 個 基 礎 流 派 資 源 基 礎 理 論 打 下 了 基 礎 因 而 在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發 展 的 過 程 中 具 有 不 可 忽 略 的 貢 獻 三 戰 略 管 理 理 論 從 產 業 角 度 對 企 業 競 爭 優 勢 進 行 定 位 研 究, 首 推 美 國 著 名 戰 略 管 理 學 家 哈 佛 大 學 商 學 院 教 授 Porter Porter(1997) 認 為 : 一 個 企 業 的 競 爭 戰 略 目 標 在 於 使 公 司 在 產 業 內 處 於 最 佳 定 位, 保 衛 自 己, 抗 擊 五 種 競 爭 作 用 力, 或 根 據 自 己 的 意 願 來 影 響 這 五 種 競 爭 力 3 " Porter 所 說 的 五 種 競 爭 作 用 力 是 指 同 業 競 爭 者 替 代 者 潛 在 進 入 者 購 買 者 和 供 應 者 如 何 應 對 這 五 種 競 爭 力 是 企 業 構 築 競 爭 戰 略 的 關 3 邁 克 爾 波 特 (1997), 競 爭 戰 略, 華 夏 出 版 社 33

43 鍵 為 了 戰 勝 同 行 競 爭 對 手, 應 對 五 種 競 爭 作 用 力, 波 特 提 出 了 三 種 戰 略 措 施 以 期 獲 得 競 爭 優 勢 一 是 通 過 降 低 成 本 獲 得 競 爭 優 勢 針 對 同 行 競 爭 對 手, 降 低 成 本 可 以 獲 得 高 於 產 業 平 均 水 準 的 收 益, 甚 至 在 其 他 企 業 在 競 爭 過 程 中 無 利 潤 時, 本 企 業 仍 能 獲 得 利 潤 ; 針 對 購 買 者 和 供 應 者, 低 成 本 地 位 有 利 於 在 強 勢 買 方 市 場 中 保 護 自 己, 也 構 成 對 強 勢 供 方 市 場 的 防 衛, 因 為 對 方 企 業 只 能 把 價 格 壓 低 或 者 提 高 到 效 率 具 於 其 下 的 競 爭 對 手 所 能 承 受 的 水 準 ; 低 成 本 還 能 建 立 起 較 高 的 進 入 壁 壘, 使 得 潛 在 進 入 者 難 以 進 入 ; 最 後, 低 成 本 又 使 本 企 業 在 同 替 代 品 競 爭 時 處 於 比 產 業 中 其 他 競 爭 對 手 更 有 力 的 地 位 這 使 得 企 業 能 從 容 應 對 全 部 五 種 競 爭 作 用 力 從 而 獲 得 高 於 競 爭 對 手 的 收 益 二 是 通 過 差 異 化 獲 得 競 爭 優 勢 通 過 企 業 提 供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不 同 於 別 的 企 業, 從 而 形 成 一 些 在 全 產 業 範 圍 中 具 有 獨 特 性 的 東 西 由 於 產 品 在 品 質 性 能 服 務 等 方 面 與 眾 不 同, 從 而 可 以 利 用 顧 客 對 品 牌 的 忠 誠 而 降 低 其 對 價 格 的 敏 感 性, 避 開 同 產 業 競 爭 對 手 正 面 競 爭 ; 顧 客 對 本 企 業 品 牌 的 忠 誠 可 增 強 本 企 業 同 買 方 的 議 價 能 力 ; 產 品 差 異 化 帶 來 的 較 高 效 益 可 同 時 緩 解 供 方 和 買 方 的 壓 力 ; 顧 客 的 忠 誠 度 以 及 要 形 成 自 己 特 色 的 付 出, 構 成 了 較 高 的 進 入 壁 壘 ; 而 在 面 對 替 代 品 的 威 脅 時, 贏 得 顧 客 的 忠 誠 也 使 本 企 業 處 於 更 有 利 地 位 三 是 通 過 目 標 集 中 戰 略 獲 得 競 爭 優 勢 這 種 戰 略 是 把 企 業 的 目 標 集 中 於 某 一 特 定 的 消 費 群 體 產 品 線 的 某 一 部 分 或 某 一 特 定 的 地 區 市 場 實 施 此 戰 略 的 前 提 是 : 專 門 服 務 於 其 較 窄 的 戰 略 目 標 企 業, 為 其 34

44 提 供 效 果 更 好 或 效 率 更 高 的 服 務 其 結 果 是, 該 企 業 或 者 由 於 很 好 地 滿 足 了 特 定 目 標 的 需 要 而 實 現 差 異 化, 或 者 降 低 了 服 務 於 該 目 標 的 成 本, 或 者 兩 者 兼 得, 即 使 這 種 差 異 化 和 低 成 本 並 非 是 在 整 個 市 場 上 獲 得, 但 也 可 以 在 特 定 的 目 標 市 場 中 取 得 這 種 戰 略 對 於 實 力 不 是 很 強 大 的 企 業 和 小 型 企 業 有 著 特 別 重 要 的 意 義 四 資 源 基 礎 理 論 該 理 論 是 在 比 較 優 勢 理 論 基 礎 上 的 進 一 步 深 化, 比 較 優 勢 理 論 的 分 析 平 臺 是 一 個 國 家 的 資 源, 而 資 源 基 礎 理 論 的 分 析 平 臺 則 是 一 個 企 業 實 際 可 利 用 的 資 源 該 理 論 更 多 地 是 從 經 濟 學 角 度 分 析 企 業 優 勢 資 源 獲 利 能 力 的 潛 在 原 因 Barney(1984) 認 為, 如 果 資 源 能 夠 使 企 業 在 其 所 處 的 環 境 中 利 用 機 會 或 抵 禦 威 脅, 則 這 種 資 源 對 企 業 來 說 就 是 有 價 值 的 價 值 的 大 小 取 決 於 這 種 資 源 產 生 的 准 租 金 的 潛 力, 這 裏 准 租 金 是 指 一 種 資 源 的 最 優 使 用 所 獲 得 的 收 入 與 次 優 使 用 所 獲 得 收 入 之 間 的 差 異 准 租 金 大 小 源 于 同 種 資 源 的 效 率 差 異, 根 據 企 業 要 素 投 入 不 同, 一 些 企 業 可 以 找 到 比 其 他 企 業 更 有 效 使 用 某 種 特 定 資 源 的 途 徑 一 旦 一 個 企 業 擁 有 了 有 價 值 的 資 源, 企 業 獲 得 准 租 金 大 小 的 能 力 又 有 賴 於 相 關 資 源 仿 製 的 難 易 程 度, 難 以 仿 製 者 准 租 金 高, 反 之 亦 然 但 這 不 能 保 證 企 業 獲 得 絕 對 的 高 額 利 潤, 高 額 准 租 金 的 獲 得 還 依 賴 於 這 種 獨 特 的 有 價 值 的 資 源 以 低 於 價 值 的 價 格 獲 得 而 企 業 能 夠 以 低 於 價 值 的 價 格 獲 得 資 源 是 因 為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資 源 的 戰 略 要 素 市 場 是 不 完 善 的 強 調 資 源 問 題 的 重 要 性, 是 資 源 基 礎 理 論 的 出 發 點 和 基 礎, 因 此 35

45 進 行 資 源 評 估 在 資 源 基 礎 理 論 看 來 尤 為 重 要 對 此,Collins 和 Montgomery 認 為, 資 源 價 值 的 評 估 不 能 局 限 在 企 業 內 部 而 要 置 於 其 所 面 對 的 產 業 環 境, 通 過 與 競 爭 對 手 所 擁 有 的 資 源 進 行 比 較, 從 而 判 斷 其 優 勢 和 劣 勢 他 們 對 此 提 出 四 項 標 準 : 一 是 佔 有 性 評 估, 二 是 持 久 性 評 估, 三 是 替 代 性 評 估, 四 是 競 爭 優 勢 性 評 估 通 過 上 述 四 方 面 評 估, 通 常 能 夠 表 明 一 個 企 業 資 源 的 總 體 狀 況, 從 而 為 制 定 和 選 擇 競 爭 戰 略 提 供 一 個 堅 實 可 靠 的 基 礎 五 知 識 經 濟 理 論 已 故 著 名 管 理 大 師 Drucker 認 為, 自 工 業 革 命 以 來 知 識 在 經 濟 發 展 中 一 直 發 揮 著 重 要 作 用, 他 並 在 20 世 紀 80 年 代 首 先 預 見 到 以 知 識 為 基 礎 的 社 會 正 在 到 來 Neef(1998) 則 提 出, 知 識 正 在 加 快 成 為 生 產 的 一 個 要 素, 與 勞 動 和 資 本 並 列 到 上 世 紀 90 年 代 中 期, 知 識 經 濟 理 論 成 為 經 濟 學 和 管 理 學 領 域 的 熱 點 問 題 這 一 趨 勢 出 現 的 重 要 推 動 因 素 是, 經 濟 全 球 化 給 企 業 在 增 加 適 應 性 創 新 性 和 處 理 等 方 面 施 加 了 巨 大 壓 力 ; 專 門 知 識 的 價 值, 及 其 作 為 獨 特 生 產 要 素 的 性 質 開 始 被 認 識, 並 融 入 組 織 秩 序 和 日 常 工 作 中, 以 應 對 上 述 壓 力 資 訊 因 其 自 身 的 重 要 性 而 成 為 產 品, 資 訊 作 為 核 心 產 業 的 副 產 品 對 於 企 業 的 成 功 至 關 重 要, 這 也 成 為 知 識 經 濟 中 的 一 個 顯 著 現 象 (Alice,1997) 隨 著 以 知 識 經 濟 為 基 礎 的 服 務 業 對 現 代 經 濟 的 貢 獻 不 斷 增 長, 新 的 經 濟 學 理 論 開 始 出 現 這 一 理 論 提 出, 開 發 市 場 和 創 新 的 能 力 本 身 已 取 代 了 生 產 的 效 率, 成 為 經 濟 增 長 的 主 要 驅 動 器 (Neef,1998) 這 也 因 此 取 代 了 降 低 成 本 的 生 產 率 概 念 上 述 這 些 由 於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來 臨 而 引 起 的 經 濟 理 論 與 實 踐 的 變 化, 對 企 業 管 理 也 提 出 了 新 的 要 求, 特 別 是 企 業 如 何 進 行 知 識 管 理, 即 企 業 如 何 獲 取 創 造 擴 散 與 運 用 知 識, 以 便 在 新 的 知 識 經 濟 條 件 下 獲 得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Alice 指 出, 一 種 圍 繞 知 識 來 組 織 企 業 的 結 構 36

46 化 方 法, 就 是 制 定 核 心 競 爭 力 戰 略 她 在 Prahalad 和 Hamel 於 1990 年 發 表 的 企 業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基 礎 上, 提 出 核 心 知 識 競 爭 力 和 核 心 運 作 競 爭 力 的 概 念 (1997), 認 為 核 心 知 識 競 爭 力 和 核 心 運 作 競 爭 力 是 鑒 別 組 織 的 截 然 不 同 但 又 密 切 相 關 的 兩 個 方 面 核 心 運 作 競 爭 力 是 使 企 業 能 高 速 度 高 效 率 地 生 產 高 品 質 的 產 品 和 服 務 的 過 程 和 功 能, 是 很 多 企 業 成 功 的 常 規 能 力 而 核 心 知 識 競 爭 力 則 屬 於 對 特 定 商 務 而 言, 是 獨 一 無 二 的 專 長 知 識 和 技 術 知 識 範 疇 特 定 能 力 是 難 以 模 仿 的, 因 為 它 們 在 公 司 特 定 的 文 化 歷 史 氛 圍 中 總 是 在 不 斷 演 變 發 展 有 了 核 心 競 爭 力 這 一 重 點, 組 織 內 部 各 個 層 次 的 人 員 都 能 清 楚 理 解 商 業 決 策 的 依 據, 並 就 其 進 行 交 流 也 就 是 說, 企 業 有 了 知 識 管 理 的 中 心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的 來 臨 賦 予 了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嶄 新 的 時 代 角 色, 知 識 經 濟 理 論 為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研 究 提 供 了 一 個 全 新 的 視 角 ( 王 毅,2004) 綜 上 所 述,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是 經 濟 學 與 管 理 學 交 叉 融 合 的 產 物, 它 的 出 現 是 多 年 以 來 各 個 學 派 各 種 理 論 對 企 業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資 源 探 索 的 結 果 勞 動 分 工 理 論 比 較 優 勢 理 論 提 供 了 基 礎, 戰 略 管 理 理 論 資 源 基 礎 理 論 以 及 知 識 經 濟 理 論 則 在 這 個 基 礎 上 建 立 起 來, 分 別 從 各 自 不 同 的 角 度 出 發, 趨 向 併 發 展 出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研 究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發 展 理 論 溯 源 中 所 述 的 是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的 主 體 流 派 以 及 其 理 論 起 步 的 發 展 脈 絡, 這 些 流 派 實 際 上 是 共 同 發 展 起 來 的, 在 發 展 的 過 程 中 相 互 影 響 並 相 互 借 鑒, 在 上 世 紀 90 年 代 核 心 競 爭 力 概 念 被 正 式 提 出 後, 這 些 源 頭 不 同 的 理 論 派 系 都 得 到 了 深 入 的 發 展 和 細 化 從 歷 史 發 展 的 角 度 查 看, 作 為 管 理 學 與 經 濟 學 交 叉 融 合 產 物 的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其 發 展 大 致 可 劃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 萌 芽 期 發 展 期 和 逐 步 成 熟 期, 37

47 詳 細 情 況 如 表 2.1 所 示 表 2.1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發 展 歷 程 階 段 代 表 人 物 研 究 特 點 主 要 觀 點 主 要 貢 獻 與 不 足 萌 芽 期 20 世 紀 年 代 發 展 期 20 世 紀 年 代 中 期 成 熟 期 20 世 紀 90 年 代 中 期 -90 年 代 末 期 Penrose (1959) Wernerfel (1984) Dierickx & Cool (1989) Barney (1986) Asker (1989) Prahalad & Hamel (1990) Lenoard Barton (1992) Stalk, Evans and Shulman, (1992) Markides & Williamson (1994) Gallon (1995) Teece, Pisano, and Shuen (1997) Sanchez & Heene(1997) Wang & Guild (1995) 理 論 探 討 為 主 理 論 研 究 與 實 證 研 究 相 結 合 主 要 從 理 論 研 究 把 理 論 推 向 實 踐 的 方 法 研 究 實 證 研 究 等 方 面 展 開 企 業 是 資 源 集 合 關 鍵 資 源 與 能 力 是 企 業 競 爭 優 勢 之 源 企 業 戰 略 以 資 源 為 基 礎 企 業 獲 取 戰 略 資 源 的 主 要 途 徑 有 兩 條 : 一 是 從 外 部 的 戰 略 要 素 市 場 獲 取 ; 二 是 內 部 積 累 和 培 育 競 爭 戰 略 以 競 爭 力 為 基 礎 企 業 是 能 力 的 組 合, 不 僅 僅 是 業 務 的 組 合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之 源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多 種 技 能 和 知 識 的 整 合, 它 既 蘊 藏 於 各 種 經 營 活 動 過 程 中, 也 蘊 藏 於 人 管 理 系 統 文 化 和 有 形 的 產 品 及 機 器 中 可 以 從 過 程 定 位 和 途 徑 三 方 面 進 行 競 爭 力 分 析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建 立 是 一 個 長 期 的 過 程 企 業 是 一 個 開 放 動 態 的 系 統, 因 此, 可 以 從 能 力 的 角 度 重 新 認 識 企 業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可 以 從 多 種 角 度 評 價, 如 從 經 營 過 程 來 評 價 實 證 研 究 表 明,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企 業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之 源 基 於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進 行 相 關 多 元 化 的 企 業 績 效 更 好 貢 獻 : 從 理 論 上 重 新 認 識 企 業 的 本 質, 引 導 企 業 從 內 部 尋 求 競 爭 優 勢, 而 不 只 是 尋 求 產 業 結 構 中 的 某 種 優 勢 地 位 不 足 : 關 鍵 資 源 不 明 確, 缺 乏 足 夠 的 實 證 研 究 貢 獻 : 明 確 指 出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之 源, 是 企 業 最 重 要 的 資 源, 它 為 企 業 戰 略 資 源 觀 與 管 理 實 踐 結 合 提 出 合 理 途 徑 ; 動 態 能 力 是 一 種 新 型 的 戰 略 管 理 方 法, 對 戰 略 管 理 方 法 創 新 做 出 了 重 要 貢 獻 不 足 : 缺 乏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的 方 法 和 管 理 工 具, 依 然 缺 乏 實 證 研 究 貢 獻 : 對 動 態 能 力 的 研 究 日 益 重 視, 明 確 提 出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研 究 模 式 ; 實 證 研 究 日 益 豐 富 ; 開 發 出 多 種 管 理 方 法 及 工 具 不 足 : 實 證 研 究 重 在 檢 驗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企 業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之 源 ; 對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評 價 仍 處 於 爭 論 之 中 ; 對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增 長 研 究 不 足 資 料 來 源 : 容 和 平 (2007), 基 於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企 業 戰 略 管 理, 山 西, 山 西 出 版 社, 38

48 在 總 結 的 基 礎 上 加 以 整 理 和 修 正. 一 萌 芽 期 (20 世 紀 50 年 代 末 到 80 年 代 末 ) 20 世 紀 50 年 代 末 到 80 年 代 末 是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的 萌 芽 期, 主 要 觀 點 是 企 業 資 源 觀 的 出 現, 及 以 此 為 主 體 的 理 論 探 討 企 業 資 源 觀 的 發 展, 為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的 誕 生 奠 定 了 基 礎, 它 最 早 可 以 追 溯 到 Penrose 的 工 作,Penrose(1959) 指 出 企 業 是 資 源 的 集 合, 企 業 資 源 集 合 的 異 質 性 決 定 了 企 業 的 異 質 性, 這 正 是 企 業 業 績 差 異 的 主 要 來 源 雖 然 企 業 資 源 觀 是 在 20 世 紀 50 年 代 末 提 出, 但 真 正 引 起 世 人 關 注 是 20 世 紀 80 年 代 Wernerfelt 於 1984 年 發 表 在 戰 略 管 理 雜 誌 上 的 文 章, 被 認 為 是 企 業 資 源 觀 復 興 的 重 要 標 誌, 他 把 企 業 資 源 觀 引 入 戰 略 管 理 領 域, 讓 人 們 重 新 開 始 認 識 到 企 業 資 源 觀 的 價 值 從 這 之 後 到 80 年 代 末, 對 企 業 資 源 觀 的 探 討 主 要 集 中 於 闡 述 如 果 理 解 企 業 獨 特 的 資 源 和 能 力 是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之 源, 探 討 企 業 資 源 的 獲 取 和 培 育 途 徑 等 這 時 期 貢 獻 突 出 的 是 Wernerfelt(1984,1989) Dierickx 和 Cool(1989) 以 及 Barney(1986,1991) Wernerfelt(1984) 從 資 源 角 度 而 不 是 從 產 品 角 度 來 分 析 企 業, 文 章 以 多 元 化 作 為 主 要 問 題, 首 先 論 述 資 源 和 競 爭 優 勢 的 關 係, 然 後 用 產 品 資 源 矩 陣 解 釋 多 元 化 問 題 文 章 認 為, 資 源 觀 為 多 元 化 公 司 的 戰 略 制 定 問 題 提 供 了 一 個 基 礎 ; 例 如, 多 元 化 要 以 公 司 哪 些 現 有 資 源 為 基 礎? 哪 些 資 源 能 夠 通 過 多 元 化 形 成? 多 元 化 應 該 以 何 種 順 序 朝 哪 些 方 向 邁 進? 哪 些 類 型 的 公 司 適 合 做 兼 併 對 象? 文 章 通 過 對 這 些 問 題 的 探 討, 把 企 業 資 源 觀 引 39

49 入 戰 略 管 理, 從 而 打 開 了 一 片 廣 闊 的 空 間 沃 納 菲 爾 特 (1989) 又 進 一 步 對 企 業 資 源 觀 進 行 論 述, 非 常 簡 潔 地 介 紹 了 在 戰 略 制 定 過 程 中, 企 業 如 何 識 別 關 鍵 資 源 如 何 對 它 們 分 類, 並 提 出 資 源 配 置 矩 陣 以 優 化 資 源 配 置, 最 後 簡 要 論 述 資 源 的 增 長 途 徑, 從 而 明 確 探 討 了 企 業 資 源 觀 的 一 些 基 本 問 題 Barney(1986) 認 為 不 同 的 公 司 對 戰 略 資 源 的 未 來 價 值 有 不 同 的 期 望, 戰 略 要 素 市 場 也 存 在 不 完 全 競 爭,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公 司 就 有 可 能 以 低 成 本 在 不 完 全 的 戰 略 要 素 市 場 獲 取 戰 略 資 源 和 實 現 戰 略, 從 而 獲 得 超 常 規 績 效, 巴 尼 的 文 章 並 探 討 了 戰 略 要 素 市 場 不 完 全 的 所 有 情 況 作 為 對 Barney 的 補 充,Dierickx 和 Cool(1989) 提 出, 企 業 要 選 擇 合 適 的 路 徑, 自 己 積 累 獲 取 競 爭 優 勢 所 需 要 的 資 產 存 量, 更 多 的 關 鍵 資 源 是 內 部 積 累 起 來 內 部 積 累 起 來 的 資 產 之 所 以 能 帶 來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是 因 為 以 下 幾 個 原 因 : 時 間 壓 縮 的 非 經 濟 性 資 產 規 模 效 益 資 產 之 間 的 複 雜 聯 繫 資 產 來 源 與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之 源 的 因 果 關 係 模 糊 Barney(1991) 詳 盡 論 述 了 企 業 資 源 及 其 與 持 續 競 爭 的 關 係, 文 章 認 為, 企 業 資 源 包 括 企 業 控 制 的 所 有 資 產 能 力 組 織 過 程 資 訊 和 知 識 等, 他 們 是 企 業 制 定 與 實 施 戰 略 的 基 礎, 能 夠 使 效 益 與 效 率 提 高 企 業 所 擁 有 的 資 源 可 以 分 為 有 形 資 本 資 源 人 力 資 本 資 源 組 織 資 本 資 源 三 類 並 不 是 所 有 資 源 都 能 帶 來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能 夠 產 生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的 企 業 資 源 必 須 有 以 下 四 個 特 徵 : 有 價 值 稀 缺 不 可 完 全 模 仿 不 可 完 全 替 代 Barney 的 思 路 主 要 是 如 何 從 一 般 的 資 源 概 念 入 手, 最 終 分 解 出 導 致 競 爭 力 差 異 的 戰 略 性 資 源 因 此,Barney 的 分 40

50 析 是 一 個 存 量 分 析 靜 態 分 析, 強 調 的 是 資 源 和 戰 略 性 資 源 概 念 用 他 自 己 的 話 說, 就 是 將 持 續 的 競 爭 優 勢 界 定 為 均 衡 的 概 念 " 二 發 展 期 (20 世 紀 80 年 代 末 到 90 年 代 中 期 ) 20 世 紀 80 年 代 末 到 29 世 紀 90 年 代 中 期 是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的 發 展 期, 這 一 時 期 明 確 提 出 了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並 提 出 了 動 態 能 力 理 論 這 一 新 型 戰 略 分 析 方 法 1990 年,Prahalad 和 Hamel 的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一 文 在 哈 佛 商 業 評 論 上 發 表, 這 篇 文 章 正 式 確 立 了 核 心 競 爭 力 在 管 理 理 論 與 實 踐 中 的 地 位, 該 文 的 主 要 觀 點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之 源 " 被 廣 泛 接 受 和 傳 播 Prahalad 和 Hamel(1994) 進 一 步 強 化 了 這 一 概 念 與 理 論 從 此,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研 究 成 為 管 理 理 論 研 究 的 前 沿 問 題 之 一, 受 到 廣 泛 關 注 從 20 世 紀 90 年 代 初 期 到 中 期,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研 究 得 到 極 大 發 展, 最 主 要 的 貢 獻 體 現 在 戰 略 內 容 和 戰 略 方 法 的 創 新 上, 初 步 確 立 了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基 本 內 容 與 基 本 分 析 方 法 在 戰 略 創 新 上,Prahalad 和 Hamel(1990) 是 兩 位 有 重 要 貢 獻 的 學 者 在 發 表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一 文 之 前, 他 們 已 經 數 次 提 出 核 心 競 爭 力 " 這 一 概 念, 而 該 文 則 是 對 他 們 此 前 零 散 觀 點 的 總 結, 他 們 從 日 美 企 業 20 世 紀 80 年 代 的 業 績 對 比 出 發, 系 統 論 述 了 核 心 競 爭 力 概 念, 他 們 認 為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組 織 中 的 集 體 學 習, 特 點 是 如 何 協 調 各 種 不 同 的 生 產 技 能 和 整 合 不 同 的 技 術 流 "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之 源 " 公 司 不 僅 僅 是 業 務 的 組 合, 更 是 能 力 的 組 合 " 識 別 公 司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有 3 條 準 則 : 核 心 競 爭 力 能 夠 提 供 進 入 各 種 41

51 各 樣 市 場 的 潛 力 ; 核 心 競 爭 力 為 用 戶 從 最 終 產 品 感 知 到 的 價 值 作 出 最 大 貢 獻 ;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競 爭 對 手 難 以 模 仿 的 " 人 是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重 要 載 體 " 公 司 要 建 立 核 心 競 爭 力 戰 略 構 架 " 對 事 業 部 的 管 理 注 意 不 要 禁 錮 核 心 競 爭 力 " 上 述 這 些 觀 點 激 發 了 許 多 學 者 研 究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興 趣, 他 們 並 進 一 步 豐 富 和 發 展 了 核 心 競 爭 力 這 一 重 要 概 念 Barton(1992,1995) 認 為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識 辨 與 提 供 競 爭 優 勢 的 知 識 集 合, 可 以 分 為 知 識 與 技 能 技 術 系 統 管 理 系 統 價 值 與 規 範 四 個 維 度 這 些 觀 點 從 能 力 載 體 上 補 充 了 普 拉 哈 拉 德 和 哈 默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概 念 Stalk Evans 和 Shulman(1992) 提 出 能 力 概 念 : 能 力 是 具 有 戰 略 意 義 的 一 組 業 務 流 程 每 個 公 司 都 有 把 價 值 鏈 傳 遞 給 顧 客 的 業 務 流 程, 基 於 能 力 的 競 爭 者 會 意 識 到 他 們 的 關 鍵 業 務 流 程, 並 集 中 管 理 它 們, 通 過 大 力 投 入 以 期 獲 得 長 期 回 報 Stalk Evans 和 Shulman 把 核 心 競 爭 力 拓 展 到 整 個 價 值 鏈, 從 戰 略 內 容 創 新 這 一 角 度 豐 富 了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綜 合 企 業 資 源 觀 理 論 企 業 組 織 理 論 和 創 新 理 論,Teece 等 人 提 出 了 一 種 全 新 的 戰 略 方 法 : 動 態 能 力 方 法 這 種 方 法 認 為 環 境 是 不 斷 變 化 的, 戰 略 管 理 要 整 合 與 重 組 公 司 內 外 的 組 織 技 能 資 源 職 能 能 力, 以 起 到 適 應 不 斷 變 化 的 環 境 的 重 要 作 用 因 此, 企 業 戰 略 管 理 分 析 的 維 度 包 括 : 管 理 與 組 織 過 程 現 有 地 位 可 以 選 擇 的 路 徑 動 態 能 力 的 提 出 解 決 了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基 本 分 析 方 法, 在 戰 略 方 法 上 進 一 步 創 新 在 這 一 階 段,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得 以 確 立 並 取 得 了 較 大 的 發 展 但 42

52 是,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以 及 開 發 出 的 各 種 管 理 方 法 和 工 具 缺 乏 可 操 作 性, 留 下 大 量 的 研 究 空 間 同 時, 雖 然 關 於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實 證 研 究 逐 步 增 加, 但 是 還 很 不 夠, 如 何 把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與 管 理 實 踐 結 合 起 來 還 需 要 進 一 步 探 索 三 成 熟 期 (20 世 紀 90 年 代 中 期 到 90 年 代 末 ) 經 過 20 世 紀 80 年 代 到 90 年 代 中 期 的 發 展,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開 始 成 熟, 走 向 實 踐 這 一 時 期,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主 要 沿 三 個 方 向 不 斷 豐 富 和 發 展 : 第 一 純 理 論 探 索, 即 致 力 於 建 立 一 套 規 範 的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 第 二 實 踐 管 理 方 法 探 索, 力 圖 開 發 出 一 系 列 實 用 的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培 育 方 法 與 檢 驗 工 具 ; 第 三 驗 證 性 實 證 研 究, 通 過 實 證 尋 找 核 心 競 爭 力 形 成 之 理, 驗 證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企 業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之 源, 開 發 核 心 競 爭 力 評 價 指 標, 以 及 檢 測 核 心 競 爭 力 對 企 業 戰 略 行 為 的 影 響 1. 深 化 理 論 探 索 Sanchez 和 Heene(1997) 提 出 企 業 能 力 觀, 認 為 企 業 是 一 個 開 放 的 系 統 並 力 圖 建 立 企 業 能 力 系 統 理 論 Sanchez 明 確 指 出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的 四 個 基 石 : 一 是 經 營 環 境 是 動 態 的, 企 業 為 了 生 存 所 必 須 進 行 的 活 動 會 發 生 動 態 變 化, 作 為 潛 在 競 爭 優 勢 之 源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也 是 動 態 變 化 的 ; 二 是 企 業 為 一 開 放 系 統, 處 於 動 態 複 雜 的 環 境 中 的 企 業 要 具 有 適 應 性 的 開 放 系 統 設 計, 以 便 有 足 夠 的 戰 略 柔 性 來 回 應 市 場 環 境 中 因 輸 入 和 輸 出 不 斷 變 化 而 產 生 的 機 會 ; 三 是 給 定 組 織 環 境 的 複 雜 性 和 動 態 性, 對 處 於 動 態 環 境 中 的 戰 略 管 理 人 員 最 基 本 的 要 求 43

53 是 認 知, 管 理 人 員 的 心 智 模 式 必 須 達 到 這 樣 的 要 求, 能 夠 設 計 戰 略 邏 輯 來 識 別 那 些 能 力, 企 業 之 間 的 競 爭 實 際 是 管 理 人 員 認 知 之 間 的 競 爭 ; 四 是 整 體 觀 念, 如 果 管 理 人 員 要 使 企 業 能 夠 作 為 一 個 適 應 性 開 放 系 統 有 效 運 行, 必 須 視 他 們 的 組 織 為 一 個 整 體 Loasby(1998) 認 為 勞 動 的 分 工 鼓 勵 了 不 同 知 識 的 發 展, 從 而 導 致 了 獨 特 能 力 的 形 成 他 認 為 能 力 組 織 是 由 一 些 體 系 構 成 的 組 織, 這 些 體 系 可 以 產 生 和 檢 驗 新 的 或 者 改 進 的 技 能 傳 統 理 論 並 不 能 解 釋 能 力 組 織 中 的 問 題, 例 如 交 易 費 用 理 論 的 動 態 性 不 夠, 它 用 的 是 比 較 靜 態 的 方 法, 所 以, 要 發 展 出 全 新 的 理 論 體 系 來 解 釋 能 力 組 織 的 問 題, 這 就 是 能 力 組 織 理 論 Hodgson(1998) 從 能 力 的 角 度 來 解 釋 公 司 的 性 質, 他 認 為 企 業 是 一 個 能 力 組 織, 能 力 存 在 於 組 織 中 的 個 人 之 間 ; 企 業 是 一 種 核 心 競 爭 力 和 輔 助 互 補 資 產 的 集 合 ; 公 司 的 邊 界 不 僅 要 從 交 易 費 用 資 產 來 考 慮, 也 要 從 學 習 路 徑 依 賴 性 技 術 機 會 選 擇 和 互 補 資 產 來 考 慮 ; 企 業 能 力 觀 既 強 調 動 態 效 益, 也 強 調 靜 態 效 益 ; 既 強 調 生 產, 也 強 調 配 置 這 些 理 論 對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的 發 展 起 著 重 要 作 用 2. 實 踐 管 理 方 法 探 索 在 這 一 時 期, 許 多 學 者 也 對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實 踐 管 理 方 法 進 行 探 討, 力 圖 把 該 理 論 推 向 管 理 實 踐 Chiesa 和 Manzini(1997) 提 出 基 於 能 力 的 多 元 化 分 析 框 架, 按 照 特 定 資 源 與 能 力 的 分 類 提 出 基 於 常 規 的 多 元 化 基 於 資 源 的 多 元 化 基 於 複 製 的 多 元 化 不 相 關 多 元 化 等 幾 種 模 式 Gallon(1995) 提 出 一 套 包 括 六 步 驟 的 識 別 企 業 核 心 競 44

54 爭 力 的 方 法 Livada(1997) 從 企 業 業 務 流 程 角 度 提 出 識 別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方 法 Klein(1998) 認 為, 核 心 競 爭 力 沒 有 精 確 定 義, 以 至 數 學 演 算 法 不 能 運 用 Wang(1995) 提 出 一 個 組 織 能 力 分 析 框 架, 從 技 術 研 究 開 發 製 造 行 銷 管 理 組 織 六 個 維 度 來 測 定 和 分 析 公 司 能 力, 並 把 組 織 能 力 分 析 運 用 於 戰 略 規 劃 中, 提 出 分 析 競 爭 對 手 組 織 能 力 的 前 饋 回 溯 法 Petts(1997) 提 出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引 擎 框 架, 它 是 促 進 戰 略 問 題 討 論 的 催 化 劑, 讓 諮 詢 專 家 和 管 理 人 員 有 了 一 個 可 以 操 作 的 工 具 Birchall 和 Tovsitiga(1999) 提 出 的 綜 合 價 值 鏈 成 功 關 鍵 因 素 等 分 析 方 法, 提 出 一 套 識 別 和 評 價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方 法 3. 驗 證 性 實 證 研 究 在 實 證 性 研 究 方 面, 這 一 階 段 也 取 得 很 大 進 展, 並 主 要 著 手 於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形 成 評 價 與 其 他 能 力 相 關 的 問 題 1) 核 心 競 爭 力 形 成 形 成 方 面,Levinthal 和 Myatt(1994) 提 出 一 個 簡 潔 的 分 析 框 架, 來 解 釋 市 場 環 境 與 企 業 之 間 的 正 回 饋 是 如 何 促 進 企 業 集 中 於 特 定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軌 道, 以 及 通 過 對 回 饋 效 果 的 預 期 ( 即 前 饋 ) 來 發 揮 戰 略 決 策 的 作 用 進 行 了 探 討 Tom(1996) 討 論 了 日 本 企 業 面 臨 重 大 的 環 境 變 化, 競 爭 激 烈 時 如 何 運 用 國 際 研 發 來 建 立 新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MacCoby(1999) 討 論 了 建 立 跨 職 能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要 素 Drejer 等 (1996) 認 為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連 接 市 場 與 技 術 的 重 要 橋 樑 Post(1997) 對 荷 蘭 的 成 功 企 業 資 訊 系 統 軟 體 供 應 商 進 行 了 實 證 分 析, 認 為 是 其 作 45

55 出 的 幾 個 重 要 決 策 使 之 成 功 建 立 新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Lorenzoni 和 Lipparini(1999) 對 三 家 義 大 利 機 械 製 造 公 司 的 外 部 網 路 關 係 進 行 了 實 證 研 究, 證 明 在 組 織 內 部 和 外 部 整 合 知 識 的 能 力 就 是 一 種 獨 特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之 源 2)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評 價 評 價 方 面,Henderson(1994) 把 核 心 競 爭 力 分 為 要 素 核 心 競 爭 力 和 構 架 核 心 競 爭 力, 並 提 出 評 價 兩 者 的 指 標, 通 過 運 用 這 些 指 標 對 特 定 行 業 進 行 分 析 表 明,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與 企 業 效 績 正 相 關 McGrath (1995) 認 為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企 業 或 其 子 公 司 能 夠 可 靠 地 達 到 或 者 超 過 目 的 的 程 度 基 於 這 一 定 義, 文 章 從 過 程 的 角 度 提 出 一 套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解 力 敏 捷 度 的 計 量 指 標, 並 進 行 實 證 研 究 Prencipe(1997) 運 用 一 系 列 專 利 指 標 來 研 究 核 心 競 爭 力 問 題 Petroni(1998) 提 出 一 個 核 心 競 爭 力 分 析 框 架, 並 運 用 它 來 分 析 一 個 醫 療 用 品 企 業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並 把 新 產 品 開 發 過 程 作 為 核 心 競 爭 力 分 析 的 中 心 環 節 3) 對 於 競 爭 優 勢 的 影 響 在 核 心 競 爭 力 與 競 爭 優 勢 相 關 度 的 問 題 方 面,Markides 和 Wiliamson(1994) 從 核 心 競 爭 力 等 與 戰 略 資 產 相 關 的 角 度 來 研 究 企 業 的 相 關 多 元 化, 認 為 企 業 拓 展 其 戰 略 資 產, 具 有 比 沒 有 相 關 多 元 化 的 公 司 以 更 快 的 速 度 更 低 的 成 本 創 建 新 業 務 的 潛 力 實 證 研 究 很 好 地 支 持 了 這 點 Argyies(1996) 對 核 心 競 爭 力 在 企 業 戰 略 決 策 中 的 影 響 與 作 用 進 行 了 實 證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了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重 要 作 用 Cockburn 和 Henderson(1998) 對 制 藥 公 司 與 公 共 資 助 研 究 之 間 的 關 46

56 係 進 行 了 實 證 研 究 研 究 表 明 致 力 於 通 過 內 部 的 基 礎 研 究 和 鼓 勵 公 開 發 表 的 內 部 激 勵 來 培 養 研 發 能 力 的 公 司, 能 夠 提 高 公 司 的 研 究 效 率 Brush 和 Artz(1999) 運 用 權 變 觀 點 定 義 了 專 業 醫 療 服 務 中 有 價 值 的 資 源, 認 為 不 同 活 動 需 要 不 同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支 撐, 即 存 在 權 變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組 合, 不 同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組 合 與 不 同 的 績 效 相 關 Gulati(1999) 通 過 對 多 個 產 業 的 多 個 企 業 之 間 的 戰 略 聯 盟 組 建 情 況 的 研 究, 得 出 結 論 : 公 司 通 過 以 前 的 聯 盟 積 累 起 來 的 網 路 資 源 對 企 業 進 入 新 聯 盟 的 決 策 有 影 響,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對 企 業 聯 盟 的 組 建 具 有 重 要 的 影 響 Yeoh(1999) 提 出 一 個 模 型 來 驗 證 美 國 制 藥 業 年 間 企 業 資 源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對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之 間 的 關 係, 研 究 顯 示 要 素 核 心 競 爭 力 與 整 合 核 心 競 爭 力 對 企 業 的 競 爭 優 勢 和 產 出 率 有 直 接 的 和 間 接 的 影 響 本 研 究 就 是 秉 承 核 心 競 爭 力 進 入 成 熟 期 之 後 的 發 展 方 向, 在 理 論 深 化 方 面, 全 面 接 納 動 態 環 境 以 及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理 念 ; 在 實 踐 管 理 方 面, 確 定 研 究 方 向 為 探 索 切 實 可 用 的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培 育 方 法 與 檢 驗 工 具 ; 在 驗 證 性 實 證 研 究 方 面, 通 過 探 索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形 成, 尋 找 與 其 要 素 能 力 相 配 合 的 評 價 體 系, 而 眾 多 研 究 者 在 核 心 競 爭 力 與 其 他 能 力 關 聯 方 面 的 結 論, 即 核 心 競 爭 力 對 企 業 的 競 爭 優 勢 具 有 正 面 促 進 作 用 的 結 論, 則 確 定 無 疑 地 指 出 了 建 立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評 價 模 型 並 以 此 培 育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意 義 47

57 第 二 节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從 前 述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發 展 過 程 可 以 看 出, 自 1990 年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概 念 真 正 誕 生 以 後, 就 受 到 學 術 界 廣 泛 的 關 注 和 好 評, 被 視 為 具 有 里 程 碑 意 義 的 管 理 學 發 現 而 隨 著 時 間 推 移, 眾 多 學 者 對 原 有 的 概 念 內 涵 又 不 斷 地 延 伸 和 變 化, 並 被 賦 予 了 很 多 新 的 意 義 目 前,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概 念 和 運 用 受 到 學 術 界 諮 詢 公 司 大 公 司 決 策 層 的 普 遍 歡 迎 針 對 核 心 競 爭 力 概 念 也 並 非 沒 有 反 對 意 見, 作 為 反 方 意 見, 經 常 被 提 到 的 一 個 觀 點 是, 核 心 競 爭 力 概 念 具 有 一 個 致 命 局 限, 就 是 事 後 諸 葛 亮 " 核 心 競 爭 力 可 以 簡 單 有 力 地 描 述 說 明 一 個 企 業 過 去 成 功 的 原 因, 但 卻 很 難 預 測 未 來 是 否 成 功 原 因 在 於, 所 謂 的 核 心 會 隨 著 外 部 環 境 的 變 化 而 不 斷 地 變 化 今 天 的 核 心 能 力 可 能 未 來 毫 無 價 值, 而 現 在 微 不 足 道 的 能 力 卻 可 能 決 定 企 業 未 來 的 命 運 反 方 常 使 用 的 例 子 是 IBM, 當 它 在 20 世 紀 80 年 代 初, 牢 牢 抓 住 自 己 的 核 心 能 力 : 設 計 生 產 行 銷 電 腦, 而 把 非 核 心 的 晶 片 設 計 和 作 業 系 統 外 包 給 英 代 爾 INTEL 與 微 軟 時, 這 項 決 定 當 時 大 受 讚 賞, 日 後 INTEL 和 微 軟 崛 起 後, 人 們 卻 發 現 這 成 了 最 經 典 的 決 策 失 誤 其 實, 這 裏 提 到 的 就 是 環 境 的 變 化, 針 對 這 種 變 化 的 外 部 或 者 內 部 環 境, 理 論 界 已 經 提 出 了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概 念, 關 於 這 一 點, 我 們 可 以 在 上 一 節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發 展 中, 從 Teece Sanchez 和 Heene 等 人 的 工 作 中 看 到 這 一 理 論 的 初 期 發 展 脈 絡, 而 真 正 完 善 這 一 理 論 的 是 Teece Subba Elsenhardt Zott 等 學 者 下 面, 將 對 作 為 理 48

58 論 前 沿 的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進 行 介 紹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提 出 一 Teece Pisano 和 Shuen 的 工 作 明 確 提 出 動 態 能 力 " 的 是 Teece Pisano 和 Shuen 的 動 態 能 力 與 戰 略 管 理 一 文 在 這 篇 影 響 廣 泛 的 文 章 中, 作 者 把 演 化 經 濟 學 的 企 業 模 型 和 基 於 資 源 的 競 爭 力 理 論 結 合 起 來, 提 出 動 態 能 力 " 戰 略 觀 框 架 該 框 架 強 調 以 前 的 戰 略 管 理 理 論 所 忽 略 的 兩 個 關 鍵 方 面 : 第 一, 動 態 " 是 組 織 為 適 應 市 場 環 境 而 對 各 種 技 能 不 斷 更 新 的 過 程 ; 第 二, 能 力 " 指 組 織 可 以 採 取 適 當 的 行 動, 對 內 外 部 的 組 織 技 能 資 源 和 職 能 管 理 技 能 進 行 改 進 整 合 和 重 建, 以 滿 足 環 境 變 化 的 要 求 (1997) 他 們 認 為, 如 果 像 基 於 資 源 的 競 爭 力 理 論 那 樣 認 為 對 稀 缺 資 源 的 控 制 是 利 潤 的 源 泉, 那 麼 諸 如 技 能 的 獲 得 知 識 和 訣 竅 的 管 理 以 及 學 習 就 隨 之 成 為 根 本 性 的 戰 略 問 題 Teece 等 人 為 核 心 競 爭 力 亦 即 動 態 能 力 理 論 提 出 了 一 個 有 條 理 的 理 論 框 架, 這 個 理 論 的 框 架 是 建 立 在 Schumpeter(1934),Penrose (1959),Williamson(1975,1985),Barney(1986),Nelson 和 Winter (1982), 以 及 Teece 自 己 ( ) 的 理 論 基 礎 之 上 Teece 認 為, 動 態 能 力 本 質 上 存 在 於 企 業 的 組 織 管 理 流 程 之 中, 是 由 企 業 資 產 地 位 和 發 展 路 徑 形 成 其 中 組 織 和 管 理 流 程 有 三 個 角 色 : 內 外 部 協 調 或 整 合 學 習 企 業 資 產 結 構 再 造 這 其 中, 內 外 部 協 調 和 整 合 強 調 的 是 動 態 的 戰 略 概 念, 學 習 本 身 就 是 一 個 動 態 的 過 程, 而 企 業 資 產 結 49

59 構 再 造 則 注 重 的 是 變 化 的 概 念 二 Narasimha 的 工 作 Narasimha(2001) 在 管 理 與 決 策 經 濟 雜 誌 上 發 表 的 動 盪 環 境 中 的 戰 略 動 態 能 力 的 角 色 " 一 文 中 借 鑒 生 物 學 的 基 本 原 理, 即 免 疫 系 統 具 有 一 種 識 別 多 種 抗 原 多 樣 性 並 在 需 要 時 產 生 相 應 抗 體 的 能 力, 從 而 使 人 體 有 能 力 應 對 生 物 環 境, 提 出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產 生 多 樣 化 業 務 的 知 識 特 性 知 識 具 有 跨 越 時 空 轉 移 的 特 性, 這 樣 產 生 多 樣 化 的 能 力 與 知 識 是 一 致 的 動 態 競 爭 能 力 是 指 企 業 保 持 或 改 變 其 作 為 競 爭 優 勢 基 礎 能 力 的 能 力,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幫 助 企 業 具 有 先 動 優 勢, 並 及 時 適 應 動 態 環 境 Narasimha 的 理 論 尤 其 重 視 知 識 和 人 之 間 的 互 動 作 用, 一 是 重 視 組 織 和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方 面, 二 是 重 視 企 業 家 精 神 在 組 織 和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上,Narasimha 總 結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增 強 途 徑 是 :1) 組 織 是 知 識 的 儲 備 庫, 要 建 立 中 層 經 理 領 導 的 團 隊, 團 隊 成 員 不 斷 互 動 共 用 他 們 多 樣 化 的 經 驗, 增 加 團 隊 成 員 的 知 識, 產 生 多 樣 化 的 能 力, 從 而 通 過 組 織 來 增 強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2) 組 織 是 知 識 的 儲 備 庫, 而 員 工 的 知 識 則 是 該 儲 備 庫 的 來 源, 因 此 要 重 視 人 員 的 知 識 寬 度 和 深 度, 傳 統 企 業 管 理 重 視 專 人 完 成 專 項 工 作, 結 果 導 致 員 工 行 為 多 樣 性 的 退 化, 而 動 盪 環 境 需 要 組 織 的 多 樣 性 來 應 對, 員 工 需 要 一 技 多 能, 應 以 培 訓 擴 充 員 工 的 現 有 知 識 寬 度 和 深 度, 應 當 設 計 有 效 的 員 工 績 效 評 估 體 系, 由 於 獎 勵 成 功 懲 罰 失 敗 不 利 於 探 索 性 學 習 ( 探 索 性 學 習 容 易 導 致 失 敗 ), 會 使 員 工 傾 向 於 回 避 探 索 性 學 習, 所 以 企 業 應 建 立 一 個 既 能 50

60 評 價 學 習 了 什 麼 又 能 評 價 學 習 成 果 的 評 價 系 統 在 企 業 家 精 神 方 面,Narasimha 強 調 其 在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形 成 中 的 作 用, 認 為 早 期 戰 略 研 究 框 架 中 提 倡 把 公 司 戰 略 創 新 交 給 公 司 經 理 去 完 成, 而 把 操 作 性 任 務 交 給 一 線 管 理 人 員 來 完 成 的 做 法, 在 動 態 環 境 中 不 再 奏 效 因 為 環 境 變 化 的 複 雜 性 超 出 了 組 織 高 層 那 一 小 部 分 人 的 資 訊 處 理 能 力, 創 新 性 發 現 的 任 務 不 再 僅 僅 是 高 層 經 理 的 一 個 高 層 經 理 人 應 該 成 為 一 個 協 調 員 而 不 只 是 一 個 命 令 者, 整 體 組 織 具 有 企 業 家 精 神 更 有 利 於 增 強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能 力 三 Elsenhardt 和 Martin 的 工 作 Elsenhardt 和 Martin(2000) 在 戰 略 管 理 上 發 表 的 動 態 能 力 : 它 們 是 什 麼 " 一 文 中 提 出,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可 以 確 認 明 確 的 常 規 (Routines) 根 據 常 規 的 作 用,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分 為 三 部 分 :1) 整 合 資 源 的 動 態 能 力, 這 主 要 是 戰 略 決 策 常 規, 在 戰 略 形 成 中, 經 理 們 彙 集 各 種 商 務 知 識 和 專 門 技 能, 作 出 選 擇, 形 成 公 司 的 主 要 戰 略 ; 2) 重 新 配 置 資 源 的 動 態 能 力, 這 是 複 製 轉 賣 常 規, 被 管 理 者 們 用 來 複 製 轉 變 和 重 新 組 合 資 源, 而 資 源 配 置 常 規 指 導 公 司 分 配 資 金, 形 成 資 產 ;3) 同 獲 取 和 讓 渡 資 源 相 關 的 動 態 能 力, 主 要 包 括 知 識 創 新 常 規, 管 理 者 要 以 之 建 立 新 的 思 考 Elsenhardt 等 學 者 認 為,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與 環 境 的 動 態 性 存 在 密 切 關 係 : 一 般 動 態 市 場 是 那 些 偶 然 發 生 變 化 的 市 場, 並 可 以 線 性 方 式 預 測 前 景, 它 們 有 相 當 穩 定 的 產 業 結 構, 如 市 場 邊 界 是 明 確 的, 熟 知 參 與 者 在 這 樣 的 市 場, 有 效 的 動 態 能 力 依 賴 于 現 存 的 知 識 而 高 速 51

61 變 動 市 場 在 市 場 變 動 劇 烈 時, 變 化 便 是 非 線 性 難 以 預 測 的, 市 場 邊 界 模 糊, 成 功 的 商 業 模 式 不 清 楚, 市 場 參 與 者 不 明 確 並 且 流 動 性 大, 總 的 產 業 結 構 不 清 楚 因 為 不 可 能 說 清 楚 未 來 情 況, 不 確 定 性 就 不 像 確 定 性 那 樣 有 現 成 的 模 型 在 這 樣 的 市 場 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自 然 不 可 能 依 賴 現 存 的 知 識, 而 是 更 多 地 依 賴 于 適 合 具 體 情 況 的 創 新 知 識 若 管 理 者 們 從 過 去 的 情 況 中 挖 掘 知 識, 則 現 存 的 知 識 可 能 對 促 進 競 爭 能 力 是 不 利 的 簡 單 的 常 規 是 高 速 變 化 的 市 場 中 動 態 能 力 的 重 要 特 徵, 簡 單 的 常 規 使 管 理 者 們 廣 泛 關 注 重 要 的 問 題, 而 不 是 將 自 己 鎖 定 在 具 體 行 為 或 過 去 的 經 驗 運 用 之 中 在 高 速 變 動 的 市 場 中, 正 式 詳 細 的 常 規 是 不 存 在 的, 這 並 不 表 明 廣 泛 的 隱 形 知 識 或 複 雜 的 社 會 常 規 管 理 不 能 形 成 規 則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明 顯 涉 及 創 造 新 的 符 合 新 情 況 的 知 識, 這 產 生 於 為 快 速 學 習 而 致 力 於 行 動 的 經 驗, 它 彌 補 了 現 有 知 識 的 不 足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可 以 進 化 的, 學 習 機 制 引 導 著 它 的 進 化 在 動 態 能 力 進 化 過 程 中, 錯 誤 也 起 到 一 定 的 作 用, 因 為 失 敗 是 成 功 之 母 對 有 效 學 習 來 說, 小 損 失 的 作 用 既 超 過 成 功 的 作 用, 也 超 過 重 大 失 敗 的 作 用 成 功 常 常 不 足 以 引 起 管 理 者 的 注 意 力 從 中 學 習 經 驗, 而 重 大 失 敗 則 導 致 防 衛 行 為 阻 礙 學 習, 只 有 小 失 敗 能 提 供 最 大 的 學 習 動 機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在 執 行 上 存 在 順 序,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常 由 一 些 較 為 簡 單 的 能 力 相 關 的 常 規 慣 例 結 合 而 成, 其 中 一 些 能 力 是 基 本 的, 必 須 首 先 學 習 Elsenhardt 稱 這 種 特 性 為 序 列 措 施 "(sequenced steps), 管 理 者 們 為 開 發 產 品 而 建 立 一 個 有 效 的 動 態 的 能 力 之 後, 要 52

62 按 照 序 列 措 施 " 執 行 四 Zott 的 工 作 Zott(2003) 在 戰 略 管 理 雜 誌 上 發 表 的 有 關 動 態 能 力 與 產 業 內 不 同 公 司 不 同 績 效 表 現 " 的 文 章 中 認 為,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一 系 列 指 導 公 司 資 源 構 建 發 展 的 常 規 程 式, 是 融 入 在 指 導 企 業 資 源 重 構 演 進 和 運 營 常 規 中 的 日 常 組 織 程 式 Zott 運 用 電 腦 類 比, 重 點 研 究 了 動 態 能 力 的 何 種 屬 性 影 響 績 效, 這 些 屬 性 又 怎 樣 導 致 產 業 內 績 效 差 異 的 出 現 該 研 究 運 用 電 腦 類 比 模 型 完 成, 以 資 源 配 置 為 模 型 分 析 的 基 本 單 元, 並 建 立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能 力 模 型, 資 源 配 置 包 含 三 變 數, 即 產 量 產 品 創 新 和 程 式 創 新 在 既 定 時 間 t 內, 確 定 決 策 變 數 ( 如 產 量 q t 產 品 創 新 率 r t 程 式 創 新 率 i t ) 的 價 值 由 三 個 階 段 組 成, 在 第 一 個 階 段 ( 改 變 階 段 ), 公 司 通 過 日 常 研 究 提 出 大 量 假 設 性 選 擇, 公 司 通 過 增 加 或 者 減 少 各 個 變 數 的 價 值, 能 夠 實 驗 每 個 變 數, 或 者 模 仿 競 爭 對 手, 或 者 離 開 以 前 的 價 值 位 置 ; 第 二 個 階 段 ( 選 擇 階 段 ), 公 司 評 估 這 些 供 選 擇 的 決 策 變 數 的 向 量, 並 且 選 擇 能 夠 最 大 程 度 改 善 企 業 績 效 的 變 數 值 第 三 個 階 段 ( 保 持 階 段 ), 公 司 決 定 是 否 保 持 和 施 行 第 二 個 階 段 的 選 擇 公 司 根 據 前 述 模 型 競 爭, 如 此 循 環 往 復 進 入 另 一 個 進 化 過 程 Zott 的 研 究 結 果 認 為, 同 一 產 業 的 企 業 之 所 以 存 在 績 效 差 異, 是 因 為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三 個 屬 性, 即 配 置 資 源 的 時 機, 配 置 資 源 的 成 本 和 配 置 資 源 的 學 習 與 績 效 存 在 相 關 關 係 正 是 企 業 之 間 在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這 三 個 屬 性 方 面 的 差 異, 引 起 了 企 業 之 間 的 績 效 差 異, 但 這 53

63 樣 的 差 異 沒 有 長 期 性, 會 伴 隨 內 因 外 因 的 變 化 而 調 整 五 陳 明 哲 的 工 作 陳 明 哲 在 上 世 紀 90 年 代 就 動 態 競 爭 力 發 表 過 一 系 列 學 術 文 章, 之 後 結 合 近 幾 年 的 理 論 發 展, 於 2008 年 出 版 了 專 著 動 態 競 爭 他 以 美 國 國 內 32 家 主 要 航 空 公 司 作 為 研 究 樣 本, 對 於 企 業 特 定 的 競 爭 性 行 動 與 回 應 進 行 了 研 究 陳 明 哲 認 為, 在 市 場 競 爭 過 程 中, 一 個 通 過 Schumpeter 式 毀 滅 性 創 造 " 而 主 動 採 取 攻 勢 的 企 業, 可 以 獲 得 巨 大 利 益, 這 種 利 益 將 表 現 在 其 作 為 競 爭 績 效 主 要 指 標 的 市 場 佔 有 率 指 標 的 顯 著 提 高, 在 多 企 業 競 爭 的 環 境 中, 即 使 一 個 企 業 不 主 動 創 新, 但 只 要 能 對 創 新 者 的 動 態 競 爭 行 為 作 出 及 時 的 回 應, 也 可 以 獲 得 很 大 的 收 益 陳 明 哲 專 門 研 究 了 企 業 規 模 非 對 稱 格 局 下 的 競 爭, 尤 其 是 小 企 業 針 對 大 企 業 的 競 爭 他 認 為 小 企 業 會 比 大 企 業 更 加 傾 向 於 動 態 競 爭, 即 通 過 創 新 主 動 發 動 攻 擊, 以 求 增 加 市 場 的 佔 有 份 額 ; 而 當 市 場 競 爭 中 有 先 導 者 主 動 進 行 創 新 之 後, 與 大 企 業 相 比, 小 企 業 的 回 應 性 則 要 弱 得 多, 其 關 鍵 問 題 在 於 小 企 業 的 組 織 資 本 比 大 企 業 少 得 多, 小 企 業 可 以 動 員 其 所 有 組 織 資 本 突 破 一 點 而 獲 得 創 新 收 益, 但 卻 沒 有 足 夠 的 組 織 資 本 去 對 創 新 者 的 創 新 行 為 作 出 全 面 反 應, 但 只 要 不 能 作 出 全 面 回 應, 其 回 應 就 是 無 效 的 正 因 為 小 企 業 在 創 新 和 回 應 方 面 的 非 對 稱 性 質, 決 定 了 小 企 業 的 市 場 競 爭 具 有 單 調 的 性 質, 從 而 使 得 小 企 業 在 市 場 中 的 地 位 呈 現 出 很 不 穩 定 的 特 徵 陳 明 哲 認 為 這 樣 競 爭 的 不 對 稱 性 不 僅 和 企 業 擁 有 的 組 織 資 本 有 54

64 關, 也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與 資 訊 的 不 對 稱 性 有 關, 而 資 訊 的 不 對 稱 性 不 僅 與 企 業 內 部 的 資 訊 資 源 管 理 和 開 發 能 力 有 關, 也 與 企 業 的 開 放 性, 即 能 否 有 效 運 用 外 部 專 家 的 知 識 有 關 陳 明 哲 為 此 專 門 研 究 了 企 業 外 部 專 家 的 專 業 性, 因 為 如 果 嘗 試 向 企 業 外 部 專 家 搜 集 資 料, 則 這 些 專 家 的 評 比 是 否 具 備 專 業 性 相 當 值 得 考 慮 他 的 研 究 發 現, 航 空 業 的 四 類 外 部 專 家, 即 證 券 分 析 師 顧 問 師 學 術 界 人 士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每 一 類 專 家 的 評 分 者 信 度 都 很 高 同 時, 他 們 在 許 多 策 略 屬 性 上 的 評 估, 與 內 部 專 家 對 照 後 均 具 有 高 度 的 一 致 性, 顯 示 出 評 比 的 正 確 性 因 此, 外 部 專 家 可 以 作 策 略 研 究 上 的 另 一 個 重 要 的 諮 詢 物 件 陳 明 哲 並 認 為, 一 個 具 有 靜 態 和 動 態 競 爭 能 力 的 企 業 要 想 在 市 場 競 爭 中 獲 勝, 還 需 要 對 競 爭 策 略 加 以 有 效 管 理, 動 態 競 爭 不 僅 依 賴 于 創 新, 還 依 賴 于 對 競 爭 對 手 的 深 刻 理 解, 從 而 能 夠 準 確 地 把 握 發 動 攻 擊 的 時 機, 或 對 市 場 領 導 者 的 創 新 行 為 作 出 回 應 的 時 機 由 於 動 態 競 爭 的 核 心 問 題 是 企 業 的 創 新 能 力 和 策 略 運 用 能 力, 因 此 對 於 任 何 類 型 的 企 業 來 說, 想 要 在 市 場 競 爭 中 生 存, 不 僅 需 要 提 高 企 業 內 生 的 創 新 能 力, 還 需 要 在 充 分 理 解 競 爭 對 手 的 基 礎 上 制 訂 正 確 的 競 爭 策 略, 並 加 以 有 效 運 用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內 涵 成 分 目 前, 各 種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觀 點 對 其 內 涵 的 解 釋 存 在 一 定 的 差 異, 歸 納 起 來 有 以 下 幾 種 主 要 內 涵 組 成 成 分 : 一 動 態 性 的 資 源 重 新 整 合 和 配 置 能 力 55

65 資 源 基 礎 理 論 始 終 是 企 業 管 理 中 最 重 要 的 基 礎 理 論, 任 何 企 業 都 需 要 對 現 有 資 源 進 行 管 理, 同 事 還 要 獲 取 和 利 用 外 部 資 源 而 動 態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則 在 資 源 基 礎 論 的 基 礎 上, 面 對 快 速 變 動 的 外 部 環 境, 強 調 要 建 立 整 合 建 立 和 再 配 置 內 外 部 資 源 和 職 能 能 力 的 能 力 Teece 等 學 者 認 為,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企 業 整 合 建 立 和 再 配 置 內 外 部 能 力 以 適 應 快 速 變 化 環 境 的 能 力, 動 態 " 指 的 是 與 環 境 變 化 保 持 一 致 而 更 新 企 業 的 能 力, 能 力 "(capabilities) 強 調 的 是 整 合 和 配 置 內 部 與 外 部 資 源 以 及 職 能 能 力 (functional competence) Teece 認 為, 動 態 能 力 本 質 上 存 在 於 企 業 的 組 織 管 理 流 程 之 中, 而 組 織 管 理 流 程 的 角 色 之 一 是 企 業 資 產 結 構 再 造 ;Elsenhardt 等 學 者 同 樣 認 為,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中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之 一 是, 重 新 配 置 資 源 的 動 態 能 力, 這 管 理 者 們 用 來 複 製 轉 變 和 重 新 組 合 資 源 的 常 規 這 種 能 力 是 一 種 開 拓 性 和 再 生 性 的 能 力, 使 企 業 的 能 力 和 資 源 在 有 限 的 邊 界 和 相 對 短 促 的 時 間 內, 重 新 產 生 或 得 到 增 殖 性 開 發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對 借 用 企 業 外 部 能 力 進 行 了 研 究 企 業 將 自 身 的 資 源 和 能 力 與 外 部 可 利 用 的 資 源 和 能 力 結 合 在 一 起 的 能 力, 是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企 業 可 以 運 用 虛 擬 組 織 戰 略 聯 盟 並 購 整 合 等 組 織 形 式 構 建 企 業 外 部 網 路 或 實 現 擴 張 性 的 整 合, 從 而 利 用 外 部 資 源 與 能 力, 超 越 自 身 力 量 的 路 徑 依 賴 性, 使 企 業 的 成 長 能 擺 脫 過 去 的 陰 影 ( 黃 江 圳 和 譚 力 文,2002) 二 具 有 動 態 性 廣 泛 適 應 性 的 戰 略 管 理 體 系 戰 略 管 理 理 論 注 重 的 方 式 是 成 本 控 制 產 品 差 異 化 和 集 中 戰 略 目 56

66 標, 這 是 一 種 靜 態 的 概 念, 所 面 對 的 是 穩 定 的 外 部 競 爭 環 境 但 對 於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來 說, 需 要 的 是 一 種 具 有 柔 性, 從 而 能 適 應 多 種 環 境, 甚 至 伴 隨 環 境 變 化 而 進 化, 具 有 自 適 應 能 力 的 管 理 戰 略 Teece 等 學 者 認 為, 組 織 和 管 理 流 程 應 實 現 內 外 部 協 調 和 整 合, 他 們 提 出, 企 業 的 發 展 存 在 路 徑 依 賴 的 問 題, 路 徑 影 響 著 企 業 的 發 展, 產 生 了 它 的 組 織 和 管 理 特 點, 根 據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戰 略 框 架, 企 業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來 源 於 嵌 入 在 這 樣 或 那 樣 的 組 織 過 程 中 的 能 力, 即 在 企 業 內 部 運 行 的 高 績 效 的 管 理 Teece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觀 點 認 為 戰 略 選 擇 在 靜 態 時 點 上 是 有 限 度 的, 競 爭 成 功 的 原 因 部 分 是 由 於 早 期 所 追 求 的 政 策 和 所 得 到 的 經 驗 和 效 率, 而 明 天 的 競 爭 優 勢 孕 育 於 今 天 的 活 動 之 中 管 理 者 要 把 注 意 力 集 中 在 企 業 內 部 的 進 程 上, 以 增 強 技 能 能 力 和 特 定 資 產 為 戰 略 基 點, 通 過 投 資 決 策 決 定 企 業 戰 略 組 織 能 力 的 發 展 方 向 Narasimha 的 觀 點 重 視 多 樣 化 的 作 用, 認 為 多 樣 化 戰 略 會 讓 企 業 具 有 自 適 應 能 力, 他 根 據 生 物 體 免 疫 系 統 具 有 一 種 識 別 多 種 抗 原 多 樣 性 並 在 需 要 時 產 生 相 應 抗 體 的 能 力, 從 而 使 生 物 體 有 能 力 應 對 生 物 環 境, 而 推 導 出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與 多 樣 化 的 業 務 之 間 的 關 係 Elsenhardt 等 學 者 提 出,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三 個 組 成 部 分 之 一 是 戰 略 決 策 常 規, 這 種 常 規 可 用 于 指 導 資 源 的 整 合 企 業 有 效 率 的 動 態 戰 略 管 理 模 式, 可 以 使 管 理 者 建 立 直 覺, 並 迅 速 做 出 變 革 以 適 應 目 前 的 情 境, 增 加 其 對 環 境 的 應 變 能 力 各 學 者 在 戰 略 管 理 上 的 側 重 點 有 所 不 同, 但 都 認 為 能 產 生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能 力 的 戰 略 必 須 有 助 於 管 理 者 迅 速 把 握 和 適 應 環 境 變 化, 協 助 57

67 管 理 者 準 確 把 握 行 動 的 時 機, 對 挑 戰 做 出 回 應, 在 充 分 適 應 環 境 的 基 礎 上 制 定 正 確 的 競 爭 戰 術 三 用 以 更 新 知 識 實 現 創 新 的 學 習 能 力 作 為 核 心 競 爭 力 重 要 派 系 的 知 識 經 濟 理 論 自 上 世 紀 90 年 代 中 期 就 成 為 經 濟 學 和 管 理 學 領 域 的 熱 點 問 題, 研 究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各 位 學 者 自 然 也 不 會 忽 略 這 個 問 題 不 過, 在 知 識 經 濟 理 論 中, 注 重 的 是 研 究 知 識 的 作 用, 知 識 對 於 提 升 競 爭 力 的 影 響,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在 確 認 這 一 前 提 的 基 礎 下, 注 重 的 是 學 習 的 作 用, 即 知 識 獲 取 的 動 態 過 程, 以 及 分 析 學 習 能 力 對 於 資 源 重 組 和 柔 性 戰 略 的 支 持 和 促 進 作 用 學 習 是 Teece 組 織 和 管 理 流 程 的 第 三 個 角 色, 也 是 Elsenhardt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第 三 個 組 成 部 分, 而 Narasimha 的 理 論 尤 其 注 重 學 習 的 作 用 Elsenhardt 認 為,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明 顯 涉 及 創 造 新 的 符 合 新 情 況 的 知 識, 這 產 生 於 為 快 速 學 習 而 致 力 於 行 動 的 經 驗, 它 彌 補 了 現 有 知 識 的 不 足 ;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能 力 常 憑 藉 典 型 事 例 (prototyping) 和 試 驗 快 速 獲 取 知 識, 通 過 小 的 教 訓 和 快 速 回 饋 來 快 速 學 習, 動 態 能 力 也 依 賴 於 即 時 資 訊 密 切 的 溝 通 學 習 是 創 新 的 能 力, 也 是 提 升 企 業 成 員 應 變 和 環 境 適 應 能 力 的 能 力, 用 以 引 導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進 化 Narasimha 則 提 出 提 升 學 習 能 力 的 兩 條 重 要 途 徑, 一 條 是 組 織 方 式, 另 一 條 是 企 業 家 精 神 組 織 方 式 的 改 變 和 完 善, 可 以 提 升 管 理 者 以 及 員 工 的 學 習 能 力, 拓 寬 他 們 現 有 的 知 識 寬 度 和 深 度, 加 強 他 們 主 動 學 習 的 動 力 ; 而 動 態 環 境 中, 環 境 變 化 的 複 雜 性, 使 得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應 該 成 為 協 調 者, 企 業 家 精 神 在 其 中 會 促 進 組 織 的 學 習 動 力, 有 利 於 增 58

68 強 動 態 競 爭 能 力 類 同 Narasimha 的 觀 點, 黃 江 圳 和 譚 力 文 (2002) 亦 認 為, 一 方 面, 一 個 開 放 的 靈 活 的 雙 向 學 習 型 組 織, 較 一 個 傳 統 的 層 級 式 組 織 更 能 適 應 動 盪 的 環 境 ; 另 一 方 面, 對 企 業 面 貌 實 行 改 變 是 一 個 冒 險 " 過 程, 這 需 要 擁 有 積 極 的 一 線 人 員, 被 他 們 推 動 的 中 間 管 理 層, 以 及 試 圖 為 此 構 造 一 個 框 架 的 高 層 管 理 者 其 中, 具 有 開 拓 性 才 能 的 企 業 家 在 各 個 因 素 中 也 許 是 最 為 重 要 的 學 習 也 是 一 個 創 新 的 過 程, 從 創 新 角 度 出 發, 它 是 以 企 業 已 有 智 力 資 源 或 資 產 和 組 織 能 力 為 載 體, 通 過 組 織 中 的 積 累 創 新 過 程, 最 大 限 度 地 啟 動 企 業 自 身 資 源 潛 力 和 企 業 的 創 新 能 力, 不 斷 提 高 企 業 的 研 發 開 發 和 市 場 行 銷 能 力, 並 最 終 獲 得 持 續 優 勢 的 一 種 動 態 競 爭 力 提 高 學 習 能 力 的 目 的, 就 是 為 了 提 高 組 織 戰 略 的 適 應 性 對 刺 激 的 反 應 力 對 外 部 知 識 的 吸 收 力 和 創 造 力 此 外, 在 以 上 三 個 內 涵 組 成 成 分 的 基 礎 上,Zott 的 工 作 向 我 們 指 出, 為 讓 競 爭 能 力 適 應 環 境 的 變 化, 真 正 實 現 動 態 化, 動 態 能 力 需 要 一 個 可 以 用 於 有 效 評 估 的 體 系 這 個 體 系 首 先 是 要 分 析 各 個 組 成 成 分 的 變 數 因 數, 在 此 基 礎 上 建 立 一 個 類 比 模 型, 然 後 對 其 進 行 數 位 化 的 分 析, 從 而 有 利 於 橫 向 ( 同 競 爭 者 ) 對 比 和 縱 向 ( 同 自 身 ) 對 比 當 然, 具 體 的 決 策 變 數 肯 定 是 依 據 產 業 的 不 同 而 不 同, 畢 竟 Zott 的 工 作 是 建 立 在 製 造 業 評 估 的 基 礎 上, 對 於 其 他 的 產 業 並 不 一 定 適 用 Zott 的 工 作 還 指 出, 評 估 是 協 助 維 持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能 力 的 一 個 動 態 迴 圈 過 程, 評 估 選 擇 培 養 開 發 運 用 維 護 和 揚 棄 的 過 程 是 59

69 一 個 連 續 不 斷 的 過 程, 這 正 是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本 質 所 在 : 通 過 不 斷 地 創 新 而 獲 得 一 連 串 短 暫 的 競 爭 優 勢, 從 而 從 長 期, 從 整 體 上 體 現 出 企 業 的 持 久 競 爭 優 勢 60

70 第 三 节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與 傳 統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的 對 比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特 性 傳 統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以 企 業 資 源 觀 戰 略 管 理 理 論 以 及 知 識 經 濟 理 論 為 基 礎,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是 傳 統 理 論 的 延 續 兩 者 具 有 明 顯 的 共 同 特 徵, 反 映 出 它 們 的 共 同 基 礎 : 認 為 競 爭 力 都 是 未 來 競 爭 優 勢 的 根 本 ; 競 爭 力 都 以 未 來 可 利 用 程 度 作 為 其 內 在 價 值 的 評 價 標 準 ; 競 爭 力 都 有 路 徑 依 賴 性 特 徵, 歷 史 事 件 實 踐 經 驗 及 企 業 傳 統 等 知 識 因 素 都 是 能 力 形 成 的 關 鍵 因 素 ; 競 爭 力 都 需 要 防 止 被 對 手 模 仿 盜 用 或 替 代 ; 能 力 的 隔 離 機 制 " 為 競 爭 優 勢 的 源 泉, 或 指 企 業 特 有 的 且 難 於 模 仿 的 資 源 和 能 力 帶 來 了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 競 爭 力 的 成 長 屬 於 不 連 續 的 漸 進 過 程, 為 利 用 過 剩 " 能 力 並 適 應 外 界 變 化, 贏 得 長 期 利 潤, 必 須 用 創 造 性 破 壞 " 來 打 斷 原 來 連 續 的 成 長 過 程 在 不 同 的 環 境 下,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特 徵 也 有 所 不 同,Elsenhardt 等 學 者 (2000) 認 為, 在 一 般 動 態 市 場, 動 態 競 爭 力 的 特 徵 是 複 雜 的, 有 效 的 動 態 能 力 依 賴 于 現 存 的 知 識, 可 以 促 進 流 程 的 可 預 見 性 ; 在 高 速 變 化 的 市 場 中, 動 態 能 力 的 特 徵 是 簡 單, 簡 單 的 常 規 是 管 理 者 們 廣 泛 關 注 重 要 的 問 題, 而 不 是 將 自 己 鎖 定 在 具 體 行 為 或 過 去 的 經 驗 的 運 用 之 中, 有 利 於 迅 速 地 作 出 決 策 以 適 應 環 境 Elsenhardt 的 這 個 觀 點 隱 含 和 一 個 命 題, 既 動 態 能 力 在 不 同 的 環 境 特 徵 下, 其 作 用 特 徵 不 同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作 為 能 力 觀 的 最 新 發 展, 是 在 核 心 競 爭 61

71 力 理 論 基 礎 上 提 出 的, 因 此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具 有 與 核 心 競 爭 力 類 似 的 特 徵, 但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作 為 一 種 改 變 企 業 能 力 的 能 力, 本 身 仍 具 有 獨 特 的 特 性 一 用 戶 價 值 性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具 有 生 命 力 的 基 本 條 件 就 是 能 夠 為 顧 客 創 造 超 額 價 值, 這 種 價 值 性 具 體 體 現 在 具 有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企 業 能 夠 持 續 地 根 據 市 場 環 境 的 變 動 推 出 更 多 更 新 的 產 品 來 滿 足 顧 客 需 求 的 變 化, 甚 至 通 過 創 新 產 品 來 引 導 顧 客 的 需 求, 最 大 程 度 地 滿 足 顧 客 對 產 品 核 心 利 益 的 追 求, 以 此 獲 得 更 高 的 客 戶 群 聲 譽 和 更 大 的 市 場 份 額, 確 立 競 爭 優 勢, 並 使 這 一 優 勢 能 夠 長 期 保 持 當 今 的 房 地 產 界, 就 正 在 順 應 顧 客 對 綠 色 環 保 理 念 的 追 求, 開 發 節 能 型 住 宅 生 態 住 宅 綠 色 住 宅, 或 者 追 求 技 術 進 步 實 施 住 宅 產 業 化 有 效 地 實 施 這 些 措 施, 可 以 讓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開 發 顧 客 的 需 要, 緊 跟 技 術 發 展 潮 流, 創 立 自 身 的 領 先 企 業 形 象 二 難 以 模 仿 性 首 先,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在 企 業 長 期 發 展 戰 略 的 指 導 下 資 源 要 素 和 能 力 的 積 累 所 形 成, 在 形 成 過 程 中 可 以 產 生 一 種 隔 離 機 制 " 的 企 業 保 護 機 制, 保 證 企 業 的 能 力 難 以 被 競 爭 者 仿 製 這 些 隔 離 機 制 包 括 對 某 些 戰 略 性 資 源 以 產 權 的 形 式 用 法 律 加 以 保 護 造 成 能 力 認 知 的 模 糊 性 使 模 仿 者 難 以 識 別 使 模 仿 者 在 時 間 以 及 經 濟 性 上 處 於 劣 勢 從 而 難 以 仿 製 等 其 次,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緘 默 性 的 知 識, 具 有 分 佈 廣 泛 系 統 嵌 入 性 和 路 徑 依 賴 性 的 特 點, 與 特 定 的 企 業 內 部 環 境 息 息 相 關, 62

72 不 易 被 模 仿 佔 有 和 轉 移 最 後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與 企 業 經 營 者 的 經 營 理 念 企 業 文 化 企 業 的 人 力 資 源 密 切 相 關, 這 些 都 是 競 爭 者 無 法 模 仿 的 在 中 國 房 地 產 界, 順 馳 當 初 採 取 的 不 斷 圈 地, 然 後 儘 快 開 工 開 盤 收 回 資 金 的 所 謂 地 產 零 庫 存 模 式 " 很 容 易 模 仿, 但 萬 科 這 樣 的 完 整 模 式 卻 難 以 模 仿, 就 是 這 個 道 理 三 開 拓 創 新 性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一 種 開 拓 性 的 能 力, 強 調 以 開 拓 性 動 力 克 服 能 力 中 的 慣 性, 它 更 關 注 企 業 的 動 態 效 率, 而 將 靜 止 效 率 放 在 次 要 地 位 開 拓 性 動 力 通 過 促 進 創 新 和 創 造 新 的 規 則 與 能 力 為 企 業 的 競 爭 優 勢 提 供 了 長 期 基 礎 (Christensen, 1995) 在 動 態 環 境 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崇 尚 建 立 開 拓 性 學 習 能 力, 目 的 是 長 時 間 向 企 業 提 供 新 的 戰 略 觀 念 而 進 行 側 重 於 變 革 的 學 習 從 本 質 上 分 析,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表 現 出 一 種 動 態 的 非 均 衡 性 在 一 個 變 化 無 常 的 超 競 爭 環 境 中, 能 力 持 續 不 斷 地 培 養 開 發 運 用 維 護 和 揚 棄, 這 正 是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本 質 所 在 通 過 不 斷 的 創 新 而 獲 得 一 連 串 短 暫 的 競 爭 優 勢, 從 而 從 整 體 上 表 現 為 企 業 的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具 有 開 拓 性 創 新 的 特 徵, 這 是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與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最 本 質 的 區 別, 核 心 競 爭 力 強 調 能 力 的 延 展 性, 有 助 於 企 業 實 現 範 圍 經 濟, 更 關 注 再 生 性 的 創 新, 使 企 業 的 能 力 和 資 源 在 有 限 的 邊 界 和 較 短 的 時 間 內 重 新 產 生 或 得 到 增 值 性 開 發 再 生 性 創 新 對 企 業 處 在 穩 定 的 競 爭 環 境 中 短 時 間 保 持 已 有 的 競 爭 優 勢 具 有 重 要 的 指 導 作 用 而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關 注 的 是 開 拓 性 的 創 新, 強 調 以 開 拓 性 創 新 克 服 能 力 中 的 剛 性 開 拓 性 創 新 通 過 促 進 創 新 和 創 造 新 的 規 則 與 63

73 能 力 為 企 業 的 競 爭 優 勢 提 供 長 期 基 礎 (Christensen, 1995), 建 立 在 開 拓 性 創 新 基 礎 上 的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呈 現 出 開 放 性 的 特 徵 開 放 性 的 特 徵 使 企 業 積 極 吸 收 外 部 知 識, 在 企 業 內 部 與 外 部 資 源 和 能 力 之 間 建 立 了 交 流 的 橋 樑 (Foss 和 Eriksen, 1995), 使 企 業 能 力 與 外 部 環 境 實 現 互 動, 大 大 減 少 了 能 力 剛 性 的 副 作 用 除 上 述 三 方 面 的 主 要 差 異 外,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同 傳 統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特 徵 的 差 異 還 表 現 在 更 廣 泛 的 範 疇 中, 表 2.2 就 是 在 對 上 述 三 方 面 主 要 差 異 進 行 總 結 的 基 礎 上, 按 照 不 同 的 比 較 要 素 來 對 其 進 行 更 廣 泛 的 對 比 表 2.2 傳 統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和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對 比 比 較 要 素 傳 統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環 境 特 徵 分 析 物 件 前 提 假 設 分 析 焦 點 工 業 化 社 會 的 可 預 見 的 競 爭 環 境 單 一 的 資 源 和 能 力 異 質 性 資 源 或 能 力 一 旦 獲 得, 企 業 便 可 擁 有 持 續 的 競 爭 優 勢 如 何 利 用 給 定 資 源 或 能 力 獲 取 競 爭 優 勢 資 訊 社 會 不 確 定 性 增 大 的 動 態 競 爭 網 路 競 爭 環 境 資 源 能 力 戰 略 結 構 ( 組 織 流 程 資 產 位 元 勢 路 徑 ) 異 質 性 資 源 或 能 力 會 因 外 部 環 境 變 化 而 消 失 如 何 通 過 對 企 業 內 外 資 源 能 力 的 協 調 產 生 新 的 資 源 能 力, 以 適 應 環 境 的 變 化 並 取 得 新 的 競 爭 優 勢 獲 得 的 租 金 特 性 壟 斷 性 租 金 創 新 性 的 租 金 基 於 適 應 性 回 饋 力 多 元 化 和 扁 戰 略 選 擇 偏 好 演 化 結 果 一 體 化 戰 略, 企 業 的 邊 際 清 晰 由 於 自 我 強 化, 核 心 能 力 產 生 剛 性 " 平 組 織 等 因 素 的 柔 性 戰 略, 企 業 邊 界 模 糊 通 過 對 能 力 的 不 斷 創 新 和 學 習 來 獲 得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64

74 2.3.2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理 論 進 步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是 對 傳 統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的 發 展, 它 從 理 論 整 合 程 度 上 及 研 究 物 件 的 層 次 上 都 對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有 重 大 發 展, 可 以 總 結 為 以 下 幾 個 方 面 一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觀 是 原 有 相 關 理 論 的 發 展 和 綜 合 雖 然 Penrose Teece 等 都 提 出 了 現 有 能 力 的 充 分 利 用 和 新 能 力 的 培 養 是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的 必 備 條 件, 但 直 到 最 近 才 有 學 者 對 企 業 如 何 開 發 和 更 新 能 力 進 行 專 門 研 究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正 是 從 組 織 能 力 出 發, 對 如 何 適 應 迅 速 變 化 的 環 境, 建 立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進 行 了 闡 述, 這 是 對 傳 統 理 論 的 重 大 發 展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還 提 出 了 較 為 完 整 的 戰 略 分 析 框 架, 在 研 發 管 理 流 程 開 發 技 術 擴 散 知 識 產 權 人 力 資 源 和 組 織 學 習 的 全 面 整 合 上 進 行 了 有 益 的 嘗 試, 同 時 還 涉 及 市 場 地 位 擴 張 路 線 等 其 他 戰 略 管 理 領 域, 這 使 以 前 分 立 的 研 究 狀 態 得 到 改 善 所 以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觀 的 內 在 邏 輯 具 有 延 續 性, 是 對 前 人 成 果 的 繼 承 整 合 和 發 展 二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是 舊 有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與 組 織 行 為 理 論 相 結 合 的 產 物 企 業 資 源 觀 認 為 企 業 競 爭 優 勢 源 于 資 源 的 路 徑 依 賴 性 和 不 完 善 的 資 源 市 場, 戰 略 管 理 理 論 認 為 競 爭 戰 略 目 標 的 優 化 可 以 使 公 司 在 產 業 內 處 於 最 佳 定 位, 知 識 經 濟 理 論 則 看 重 開 發 和 創 新 能 力 的 作 用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在 此 基 礎 上, 用 組 織 行 為 理 論 來 對 它 們 加 以 協 調, 分 析 企 業 生 產 的 慣 例 和 流 程, 探 尋 以 組 織 結 構 的 重 新 構 築 來 獲 取 資 源, 65

75 改 善 資 源 分 配, 研 究 如 何 改 善 內 部 組 織 結 構 來 促 進 學 習 的 途 徑, 並 將 它 們 作 為 企 業 的 獨 特 能 力 來 探 求 如 何 建 立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用 組 織 行 為 理 論 解 釋 了 組 織 產 生 的 原 因, 並 用 組 織 能 力 的 特 徵 說 明 競 爭 優 勢 的 源 泉, 有 助 於 理 解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內 涵 三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概 念 充 分 體 現 了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動 態 特 徵 舊 有 核 心 競 爭 力 中 的 企 業 資 源 觀 認 為, 核 心 競 爭 力 無 法 被 模 仿, 主 要 是 因 為 其 形 成 必 須 經 過 資 源 的 相 互 作 用 和 時 間 的 錘 煉, 因 此 企 業 屬 於 一 個 歷 史 範 疇 到 了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階 段, 企 業 不 局 限 于 利 用 核 心 競 爭 力, 而 是 要 構 造 核 心 競 爭 力 兩 者 的 區 別 是, 前 者 指 企 業 運 用 現 有 核 心 競 爭 力 於 新 市 場, 但 不 引 起 資 產 或 能 力 質 的 變 化 ; 後 者 指 現 有 核 心 競 爭 力 存 量 發 生 質 變 的 過 程 正 如 Teece 所 說, 動 態 " 是 組 織 為 適 應 市 場 環 境 而 對 各 種 技 能 不 斷 更 新 的 過 程 ; 能 力 " 指 組 織 可 以 採 取 適 當 的 行 動, 對 內 外 部 組 織 技 能 資 源 和 職 能 管 理 技 能 進 行 改 進 整 合 和 重 建 四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重 視 學 習 能 力 的 作 用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一 個 正 在 發 展 中 的 理 論 前 沿, 目 前 的 重 點 集 中 于 知 識 資 源 和 能 力 的 內 生 創 造 上 例 如, 為 了 回 答 成 功 企 業 是 如 何 開 發 出 有 效 的 資 源 和 知 識, 而 企 業 又 如 何 長 期 保 持 這 種 優 越 性 的 問 題,Helfat 和 Raubitschek(2000) 把 產 品 又 帶 回 到 基 於 資 源 能 力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的 框 架 中, 提 出 知 識 能 力 和 產 品 共 同 演 進 的 模 型 它 的 中 心 思 想 是 企 業 的 產 品 發 展 由 企 業 的 知 識 系 統 和 學 習 系 統 所 支 66

76 撐, 而 產 品 的 序 列 發 展 又 反 過 來 增 強 企 業 的 知 識 和 學 習 能 力 五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研 究 重 視 定 量 測 度 和 評 價 從 總 體 上 講, 活 躍 於 這 個 理 論 前 沿 的 學 者 們 正 轉 向 經 驗 性 研 究, 通 過 成 形 的 詳 細 案 例 來 檢 驗 資 源 能 力 與 企 業 競 爭 績 效 之 間 的 因 果 關 係 雖 然 對 動 態 核 心 能 力 的 具 體 組 成 因 素 的 分 解 與 評 價 仍 處 於 爭 論 之 中, 但 卻 通 過 不 同 的 途 徑 做 出 了 許 多 有 益 的 工 作, 力 爭 使 其 內 在 性 盡 可 能 顯 現 出 來 並 指 標 化, 成 為 可 計 量 可 明 確 感 知 和 對 比 的 統 計 屬 性 本 章 依 據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理 論 沿 革, 介 紹 了 從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溯 源 到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前 沿 的 發 展 過 程, 並 對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理 論 進 步 進 行 了 分 析 本 章 論 述 的 理 論, 正 是 本 研 究 的 基 礎 結 合 當 前 的 中 國 房 地 產 市 場 的 動 態 複 雜 環 境 特 徵,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本 身 表 明 只 有 它 才 是 能 夠 協 助 企 業 發 展 動 態 能 力, 從 而 應 對 動 態 環 境 的 有 力 工 具 同 時,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溯 源 以 及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也 為 本 研 究 指 出 了 多 方 面 的 前 進 途 徑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三 個 主 要 理 論 流 派, 奠 定 了 對 靜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實 施 動 態 化, 從 而 上 升 到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基 礎 同 時,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學 者 的 研 究 又 對 本 研 究 選 擇 這 一 基 礎 和 方 向 的 信 念 加 以 了 強 化, 這 包 括 Teece 等 人 的 組 織 管 理 流 程 三 角 色 Elsenhardt 等 人 的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三 組 成 部 分 Elsenhardt Narasimha 等 學 者 還 特 別 針 對 企 業 的 學 習 能 力 加 以 研 究, 學 習 能 力 在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構 建 中 的 意 義, 以 及 企 業 組 織 企 業 家 能 力 在 增 強 學 習 能 力 方 面 的 意 義 本 研 究 67

77 中 後 述 的 能 力 結 構 分 析 以 及 模 型 的 搭 建, 都 是 以 這 些 理 論 作 為 基 礎 陳 明 哲 的 動 態 競 爭 研 究, 則 指 出 小 企 業 針 對 強 勢 企 業 的 競 爭 方 向, 由 於 小 企 業 的 弱 點, 主 要 在 於 對 於 市 場 先 導 者 創 新 行 動 的 被 動 回 應 性 不 足 ( 相 對 來 說 主 動 發 動 攻 擊 性 競 爭 反 而 不 是 小 企 業 的 弱 項 ), 這 啟 發 本 研 究 來 尋 找 一 個 能 夠 引 導 具 體 企 業 針 對 其 他 企 業, 尤 其 是 作 為 市 場 引 導 者 的 大 企 業 的 行 動 進 行 評 估 和 回 饋, 使 具 體 企 業 能 夠 及 時 進 行 調 整 和 改 進 的 途 徑 Zott 在 模 型 方 面 的 研 究 則 指 出, 這 種 評 估 和 回 饋 可 以 通 過 模 型 建 立 和 依 據 模 型 評 價 來 完 成 而 涉 及 競 爭 能 力 模 型 的 建 立 以 及 評 價 資 料 必 然 涉 及 許 多 非 財 務 資 料 性 質 的 評 價, 這 類 評 價 工 作 基 本 只 能 通 過 專 家 評 價 來 實 現, 陳 明 哲 對 於 外 部 專 家 評 價 專 業 性 的 研 究, 則 證 明 了 選 擇 企 業 外 部 的 專 家 來 進 行 評 價, 從 而 提 供 有 效 資 訊, 讓 企 業 據 此 選 擇 自 身 的 發 展 策 略 進 行 回 應 是 完 全 有 效 的 途 徑 因 此, 陳 明 哲 和 Zott 的 研 究 成 果 成 為 本 研 究 中 後 述 模 型 和 專 家 評 價 的 理 論 基 礎 68

78 第 三 章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解 析 房 地 產 業 正 在 經 歷 劇 烈 變 化 已 經 不 再 是 秘 密, 並 且 這 種 變 化 還 將 在 一 段 時 期 內 繼 續 下 去 市 場 趨 勢 的 突 變 購 房 者 對 於 房 屋 需 求 的 變 化 業 內 的 整 合, 正 是 標 誌 著 這 個 變 化 的 眾 多 因 素 的 一 部 分 這 些 因 素 正 驅 使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經 營 者 和 他 們 的 公 司 去 選 擇 更 具 有 戰 略 性 以 及 彈 性 的 競 爭 姿 態 需 要 承 認, 中 國 未 來 的 競 爭 環 境 尚 不 確 定, 但 房 地 產 業 經 營 者 應 採 取 步 驟 去 更 好 地 理 解 它, 正 是 這 種 變 換 的 具 有 不 確 定 性 的 競 爭 環 境, 使 得 公 司 的 組 織 和 管 理 結 構 應 當 圍 繞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重 塑, 以 便 更 好 地 為 不 確 定 的 未 來 服 務 而 重 塑 的 第 一 步, 則 是 對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進 行 解 析, 分 析 哪 些 方 面 切 合 房 地 產 企 業 的 實 際, 從 而 能 夠 為 能 力 的 培 育 找 到 目 標 和 方 向 第 一 节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範 圍 界 定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目 標 確 定 在 第 二 章 講 述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概 念 的 時 候, 已 經 說 到 過, 建 立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目 的, 就 是 獲 得 適 應 迅 速 變 化 的 環 境, 建 立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的 能 力, 從 而 實 現 企 業 的 持 續 發 展 由 於 房 地 產 市 場 是 一 個 有 限 的 市 場, 因 此, 無 法 追 求 一 種 全 體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共 贏 的 局 面, 這 在 當 前 房 地 產 市 場 下 滑 的 局 面 下 尤 為 顯 得 突 出, 所 以 對 於 一 個 房 地 產 開 69

79 發 企 業 來 說, 必 須 取 得 持 久 的 競 爭 優 勢, 在 同 對 手 的 競 爭 中 生 存 下 來 並 繼 續 壯 大 傳 統 的 戰 略 管 理 理 論 一 般 認 為,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指 能 夠 在 長 期 內 一 直 存 在 或 維 持 的 競 爭 優 勢, 例 如 一 個 企 業 只 要 能 夠 長 時 間 維 持 高 於 其 所 在 產 業 平 均 水 準 的 經 營 業 績, 就 可 以 說 這 個 企 業 具 有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4 這 樣 的 觀 點 實 際 是 從 靜 態 角 度 看 待 企 業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或 者 說 是 基 於 穩 定 的 市 場 環 境, 並 不 符 合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正 在 面 臨 的 劇 烈 變 動 的 市 場 環 境 國 內 外 實 踐 經 驗 告 訴 我 們, 市 場 環 境 的 變 化, 可 能 會 在 一 個 非 常 短 的 時 期 內 使 一 個 企 業 的 某 種 競 爭 優 勢 被 嚴 重 削 弱 甚 至 使 之 完 全 消 失, 本 研 究 在 上 一 章 就 曾 經 舉 過 順 馳 的 例 子 因 此 不 能 夠 只 從 穩 定 的 市 場 條 件 下 來 評 價 一 個 企 業 的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而 只 有 在 動 盪 的 市 場 環 境 下 才 能 夠 完 整 和 真 實 地 進 行 評 估 而 且, 目 前 國 內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中, 尚 沒 有 任 何 一 家 企 業 具 有 明 顯 的 競 爭 優 勢, 任 何 一 個 競 爭 性 的 企 業 都 有 可 能 在 某 一 個 方 面 勝 過 在 這 方 面 的 優 勢 企 業 所 以 只 有 在 長 期 的 不 斷 變 化 的 市 場 環 境 中 建 立 起 持 續 不 斷 的 競 爭 優 勢, 才 能 稱 之 為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Tannenbaum 和 Schmidt(1958) 曾 經 提 出 領 導 模 式 連 續 統 " (Leadership as continum) 的 概 念, 蔣 學 偉 (2002) 認 為, 企 業 要 想 真 正 擁 有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就 應 該 能 經 受 住 環 境 的 劇 變, 並 能 在 這 個 過 程 中 創 造 新 的 競 爭 優 勢, 他 因 而 參 照 領 導 模 式 連 續 統, 將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的 過 程 描 述 為 競 爭 優 勢 連 續 統 ", 如 圖 3.1 所 示 圖 中, 企 業 從 4 邁 克 爾 波 特,1997, 競 爭 戰 略, 華 夏 出 版 社, P

80 當 前 的 競 爭 優 勢 I 轉 移 到 競 爭 優 勢 II, 再 轉 移 到 競 爭 優 勢 III, 之 後 再 不 斷 轉 移, 直 到 競 爭 優 勢 N 在 圖 上 表 現 為 企 業 在 所 處 的 第 一 曲 線 尚 未 下 降 時 就 跨 入 第 二 曲 線, 繼 而 在 第 二 曲 線 尚 未 下 降 時 就 跨 入 第 三 曲 線, 如 此 迴 圈 下 去, 直 到 第 N 曲 線 企 業 通 過 競 爭 優 勢 的 不 斷 轉 換 從 現 在 順 利 地 過 渡 到 未 來, 從 而 獲 得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來 自 一 系 列 競 爭 優 勢 的 收 益 現 在 競 爭 優 勢 N 競 爭 優 勢 III 競 爭 優 勢 II 第 N 曲 線 競 爭 優 勢 I 第 三 曲 線 第 二 曲 線 第 一 曲 線 未 來 時 間 圖 3.1 企 業 競 爭 優 勢 連 續 統 資 料 來 源 : 本 圖 依 照 蔣 學 偉 2002 年 動 盪 環 境 中 的 企 業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經 濟 管 理, 第 2 期 而 畫 實 踐 中, 對 於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來 說, 這 種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的 目 標, 是 要 讓 企 業 能 在 更 大 規 模 上 支 配 資 源, 謀 求 更 大 的 市 場 份 額, 不 斷 戰 勝 和 超 越 自 我, 從 而 取 得 良 好 的 發 展, 具 體 而 言, 其 目 標 包 括 五 個 方 面 一 這 種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和 可 持 續 發 展 是 以 長 遠 的 未 來 作 為 時 間 跨 度 的 這 意 味 著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所 涉 及 的 時 間 是 超 長 期 限 的, 讓 整 個 時 間 71

81 跨 度 在 企 業 的 經 營 中 保 持 相 當 程 度 的 可 控 雖 然 不 可 預 見 的 未 來 難 以 被 瞭 解 和 認 識, 但 通 過 增 強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內 在 應 變 能 力, 適 應 性, 就 可 以 針 對 市 場 和 競 爭 環 境 的 變 化 自 動 調 整 自 我, 及 時 作 出 相 應 規 劃 二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獲 得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要 求 企 業 能 更 大 規 模 地 支 配 資 源 這 裏 說 的 資 源, 不 僅 包 括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自 身 所 擁 有 的 資 源, 還 包 括 對 企 業 發 展 有 用 的, 屬 於 他 人 所 有 的 資 源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應 當 除 了 通 過 內 部 開 發 及 內 部 管 理 水 準 的 提 高 來 擴 大 自 身 資 源 的 支 配 規 模, 還 可 以 通 過 資 產 運 作 的 手 段 進 一 步 利 用 支 配 他 人 所 有 的 資 源 三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獲 得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的 目 的 是 取 得 更 大 的 市 場 份 額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發 展 要 求 市 場 空 間 的 配 合, 市 場 佔 有 率 的 提 高 是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得 以 持 續 發 展 的 支 撐 條 件 市 場 佔 有 率 的 提 高 一 方 面 表 明 企 業 獲 得 了 競 爭 優 勢, 另 一 方 面, 更 大 的 市 場 份 額 為 企 業 帶 來 更 高 的 收 益, 使 企 業 的 運 作 形 成 良 性 迴 圈, 實 現 競 爭 優 勢 的 持 續 性, 為 企 業 日 後 的 發 展 奠 定 堅 實 的 基 礎 因 此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和 增 加 市 場 份 額 之 間 是 一 個 相 互 促 進 的 互 動 關 係 四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要 求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必 須 不 斷 實 現 自 我 超 越 和 傳 統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念 不 同,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認 為 任 何 競 爭 優 勢 都 是 可 以 被 競 爭 對 手 仿 效 和 超 越, 因 此, 要 讓 競 爭 優 勢 不 是 一 時, 而 成 為 長 久, 就 要 求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能 不 斷 超 越 自 我 不 斷 進 取 ; 並 且, 72

82 要 求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不 滿 足 于 一 次 自 我 超 越 帶 來 的 成 果, 而 是 能 夠 不 斷 自 我 超 越 和 不 斷 進 取, 從 而 使 企 業 的 發 展 勢 頭 能 夠 得 以 保 持 五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持 續 發 展 是 一 種 良 性 的 發 展 所 謂 良 性 發 展, 體 現 為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全 要 素 生 產 效 率 的 提 高 以 及 由 此 帶 來 的 良 好 的 財 務 業 績 任 何 有 失 偏 頗 的 生 產 效 率 的 提 高 對 企 業 的 發 展 而 言 都 只 能 是 暫 時 的, 甚 至 可 能 給 企 業 日 後 的 發 展 帶 來 隱 患 要 使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發 展 得 以 持 續, 發 展 的 全 面 性 與 均 衡 性 就 不 可 被 忽 視 達 成 目 標 的 要 素 在 確 定 最 終 目 標 後, 下 一 步 的 工 作 是 回 歸 最 基 礎 的 部 分, 確 定 具 體 哪 些 要 素 可 以 用 來 達 成 這 些 目 標 因 為 認 識 系 統 和 把 握 系 統 需 要 對 系 統 劃 分 要 素, 劃 分 要 素 是 認 識 事 物 把 握 系 統 的 最 基 本 手 段, 通 過 劃 分, 使 得 系 統 中 要 素 區 分 得 當, 既 能 準 確 地 反 映 系 統 特 徵, 又 易 於 認 識 系 統 各 方 面 的 變 化 規 律, 便 於 對 系 統 實 施 控 制 從 第 一 第 二 章 對 從 核 心 競 爭 力 到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理 論 發 展 介 紹 中,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國 外 學 者 的 論 著 中, 對 核 心 競 爭 力 直 接 構 成 要 素 的 理 解 不 外 為 技 術 (Prahalad 和 Hamel,1990;Barton,1992;Covne, 2001;Coombs,1996;Lynch,1997) 知 識 (Prahalad 和 Hamel,1990; Barton,1992;Covne,2001;Narasimha,2001;Neef,1998) 技 能 (Hamel,1994;Bogner 和 Thomas,1994;Lynch,1997;Covne, 2001) 組 織 管 理 能 力 (Barton,1992;Coombs,1996;Elsenhardt, 2000) 文 化 (Barton,1992;Raffa 和 Zollo,1994) 資 源 (Helleloid 73

83 和 Simionin,1994) 研 發 及 市 場 行 銷 能 力 (Meyer 和 Utterback,1993) 等 中 國 學 者 的 論 著 中 對 核 心 競 爭 力 構 成 要 素 的 分 析 中, 代 表 性 觀 點 包 括 : 管 益 忻 (2001) 認 為,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體 系 的 構 成 要 素 是 多 層 面 多 元 化 的, 它 可 以 是 企 業 足 以 勝 過 別 人 的 關 鍵 技 術 或 專 有 的 優 質 資 產, 它 可 以 是 企 業 優 越 的 管 理 人 才, 它 可 以 是 企 業 過 人 的 市 場 預 測 行 銷 能 力 或 獨 有 的 R 和 D 能 力 人 力 資 源 開 發 能 力, 尤 其 是 企 業 優 越 的 管 理 模 組 企 業 文 化 等 一 系 列 關 鍵 程 式 能 力 資 源 機 制 黃 津 孚 (2001) 認 為, 核 心 競 爭 力 包 括 技 術 能 力 商 業 能 力 與 管 理 能 力 ; 魯 開 垠 (2001) 認 為, 企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核 心 包 括 知 識 能 力 和 技 術 能 力 ; 寧 建 新 (2002) 認 為, 核 心 競 爭 力 分 為 市 場 運 作 能 力 和 系 統 制 度 能 力 ; 費 名 勝 (2001) 認 為, 技 術 能 力 是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核 心, 此 外 還 包 括 回 應 能 力 戰 略 決 策 能 力 組 織 協 調 能 力 市 場 行 銷 等 能 力 徐 二 明 (2001) 認 為, 包 括 核 心 技 術 能 力 和 核 心 組 織 能 力 但 是,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在 其 生 產 過 程 產 品 和 市 場 特 徵 上, 有 其 不 同 於 其 他 行 業 的 特 殊 之 處 從 產 品 特 徵 看, 表 現 為 位 置 的 固 定 性 耐 用 性 異 質 性 高 價 值 性 供 給 有 限 性 投 資 與 消 費 的 雙 重 性 實 體 構 成 的 二 元 性 等 ; 從 市 場 特 徵 看, 房 地 產 市 場 具 有 區 域 性 供 給 與 調 節 的 滯 後 性 壟 斷 競 爭 性 投 機 性 交 易 形 式 多 樣 性 交 易 複 雜 性 受 金 融 市 場 的 強 烈 影 響 性 政 府 干 預 性 等 特 點 由 此, 就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而 言, 其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要 素 構 成 除 了 具 備 其 他 行 業 企 業 所 具 有 的 共 性 之 外, 還 具 有 不 同 於 其 他 企 業 的 特 殊 性 要 求 具 體 針 對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競 爭 力 要 素, 不 同 學 者 也 有 著 不 同 的 理 解, 例 如 郭 宗 文 郭 麗 華 (2005) 認 為 包 括 人 才 資 本 房 屋 產 品 客 戶 服 務 以 及 品 牌 這 5 個 要 素 ; 劉 志 平 (2005) 認 為 包 括 土 地 品 牌 74

84 人 力 資 金 等 ; 馬 東 生 杜 常 華 尚 國 琲 (2007) 認 為 包 括 戰 略 資 源 企 業 知 識 組 織 學 習 企 業 文 化 和 整 合 集 成 因 此, 有 必 要 對 要 素 做 一 個 確 切 定 義, 這 個 定 義, 必 須 能 反 映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特 點 和 實 際 本 研 究 所 謂 的 要 素 ", 是 指 構 成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系 統 的 必 要 因 素 這 種 要 素 是 組 成 系 統 的 各 個 部 分 或 成 分, 是 系 統 最 基 本 的 單 位, 也 是 系 統 存 在 的 基 礎 和 實 際 載 體 要 素 決 定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系 統 的 結 構 功 能 屬 性 性 質 特 點 等, 同 時 也 就 決 定 系 統 的 本 質 它 除 了 考 慮 與 一 般 企 業 相 同 的 要 素 外, 還 應 體 現 自 己 的 行 業 特 色 那 麼, 有 助 於 提 高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競 爭 能 力, 並 且 構 成 系 統 最 基 本 單 位 的 要 素 包 括 哪 些 呢? 綜 合 前 人 研 究 成 果 和 本 研 究 對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實 證 分 析, 對 於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具 有 重 要 意 義 的 要 素 可 以 包 括 土 地 資 金 人 力 市 場 制 度 組 織 多 元 化 企 業 家 企 業 文 化 品 牌 這 些 方 面 以 下 對 這 些 要 素 進 行 簡 單 介 紹 一 土 地 : 土 地 過 去 一 直 被 認 為 是 房 地 產 企 業 發 展 能 力 和 發 展 實 力 的 象 徵 擁 有 一 定 的 土 地 儲 備 意 味 著 開 發 上 可 以 根 據 市 場 情 況 適 時 推 出 滿 足 市 場 需 求 的 項 目 土 地 資 產 的 不 可 再 生 增 值 性 可 持 續 性 使 其 成 為 毋 庸 置 疑 的 戰 略 性 資 源 二 資 金 : 自 有 資 金 量 決 定 了 專 案 的 開 發 規 模 和 抗 風 險 能 力 對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來 說, 資 金 也 是 競 爭 對 手 難 以 模 仿 不 可 替 代 的 戰 略 性 資 源 三 人 力 : 房 地 產 業 具 有 專 業 性 強 風 險 大 投 資 額 大 涉 及 面 廣 協 調 複 雜 等 特 點, 這 些 特 點 決 定 了 房 地 產 從 業 人 員 必 須 具 有 扎 實 的 專 業 知 識 良 好 的 心 理 素 質 長 遠 的 眼 光 及 很 強 的 綜 合 能 力, 擁 有 優 質 的 人 力 資 源 和 對 人 力 資 源 的 合 理 運 用, 是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走 向 75

85 成 功 的 重 要 因 素 四 市 場 : 房 地 產 業 的 市 場 是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最 終 產 品 所 面 臨 的 方 向 市 場 需 求 制 約 著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發 展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所 佔 有 的 市 場 份 額 決 定 著 企 業 的 實 力 地 位 和 經 營 績 效, 而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市 場 定 位 則 決 定 著 企 業 的 發 展 方 向 對 市 場 的 把 握, 是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成 敗 的 關 鍵 五 制 度 : 制 度 通 常 被 定 義 為 一 套 規 則, 它 們 被 用 於 支 配 特 定 的 行 為 模 式 和 相 互 關 係 在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內 部, 它 包 括 在 管 理 模 式 管 理 方 法 等 方 面 所 做 出 的 制 度 性 規 定, 它 是 企 業 賴 以 存 在 的 基 礎, 是 企 業 員 工 的 行 為 規 範, 為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有 序 化 運 行 提 供 了 體 制 框 架 和 活 力 源 泉 六 組 織 :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組 織, 是 一 個 跨 越 多 層 次 的 系 統 要 素, 它 固 然 是 由 人 制 度 管 理 等 有 機 構 成 的 一 個 整 體, 但 對 於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能 力 構 成 來 說, 它 又 是 和 人 力 制 度 等 要 素 地 位 平 行 的 基 本 要 素, 它 的 優 劣, 決 定 了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對 市 場 的 外 界 應 對 能 力, 內 部 管 理 效 率 等 多 方 面 的 能 力 運 用 七 多 元 化 : 這 裏 所 說 的 多 元 化 是 針 對 房 地 產 業 內 部 而 言, 超 出 房 地 產 業 的 和 其 他 產 業 服 務 業 相 結 合 的 企 業 多 元 化 不 在 本 研 究 的 討 論 範 圍 之 內 房 地 產 業 內 部 的 多 元 化 是 相 對 專 業 化 而 言, 例 如 在 中 國 房 地 產 業 內, 萬 科 就 是 典 型 的 走 專 業 化 道 路, 專 注 於 住 宅 地 產, 相 對 而 言, 萬 達 則 橫 跨 住 宅 寫 字 樓 和 商 業 地 產 這 一 城 市 綜 合 體 領 域, 綠 地 甚 至 深 入 到 工 業 地 產 領 域 而 新 鴻 基 的 物 業 銷 售 和 物 業 持 有 經 營 兼 營 的 業 務 模 式, 也 同 樣 是 一 種 房 地 產 業 內 部 實 現 多 元 化 的 模 式 ; 多 元 化 策 略, 對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應 對 衝 擊 的 能 力 有 著 重 要 影 響 八 企 業 家 : 高 素 質 的 職 業 化 的 企 業 家 是 房 地 產 經 營 的 執 行 者, 76

86 也 是 真 正 的 房 地 產 企 業 價 值 的 創 造 者 競 爭 越 激 烈, 市 場 環 境 越 動 盪, 企 業 家 在 房 地 產 企 業 戰 略 資 源 中 的 作 用 也 越 發 明 顯 九 企 業 文 化 : 作 為 一 種 共 同 的 價 值 觀 和 行 為 準 則, 文 化 一 方 面 減 少 了 交 易 費 用, 提 高 了 企 業 的 專 業 化 市 場 效 率, 又 改 善 了 組 織 成 員 的 個 體 偏 好 函 數, 使 員 工 傾 向 於 企 業 的 共 同 目 標, 在 共 同 願 景 " 之 下, 組 織 學 習 將 從 適 應 型 學 習 " 向 創 造 型 學 習 " 轉 化, 對 於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來 說, 企 業 文 化 仍 然 是 推 動 學 習 和 創 新 的 重 要 力 量 十 品 牌 : 品 牌 形 象 是 企 業 向 消 費 者 傳 遞 產 品 資 訊 的 重 要 載 體 因 為 房 地 產 產 品 屬 於 經 常 性 消 費 類 產 品, 外 部 客 戶 關 係 主 要 體 現 在 品 牌 形 象 上 由 此, 我 們 確 定 了 對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具 有 重 要 意 義 的 的 基 礎 要 素, 同 時 也 已 經 確 定 了 我 們 要 通 過 要 素 運 用 能 力 或 者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來 達 到 的 最 終 目 標, 我 們 接 下 來 所 需 要 解 決 的, 就 是 這 兩 個 端 點 之 間 的 聯 結 問 題 77

87 第 二 节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層 次 結 構 要 素 在 構 成 系 統 時 要 形 成 一 定 的 結 構 在 一 個 穩 定 的 系 統 中, 一 方 面, 要 素 之 間 相 互 獨 立, 相 互 依 存, 又 存 在 差 別 ; 另 一 方 面, 要 素 之 間 又 按 一 定 比 例 相 互 作 用, 通 過 一 定 結 構 與 系 統 整 體 發 生 聯 繫 系 統 的 要 素 之 間 必 須 構 成 相 互 作 用 的 耦 合 關 係, 毫 無 結 構 的 要 素 的 堆 積 並 不 是 系 統, 也 形 成 不 了 系 統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要 素 也 就 不 成 其 為 要 素 因 此, 我 們 有 必 要 瞭 解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是 通 過 什 麼 樣 的 系 統 路 徑, 從 最 基 礎 的 要 素 達 到 最 終 的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目 標 從 要 素 到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具 體 針 對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而 言, 要 素 本 身 無 法 形 成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例 如 制 度, 如 果 不 伴 隨 環 境 進 行 及 時 更 新 和 改 變, 則 必 然 會 落 後 於 環 境 發 展, 不 再 適 應 環 境, 不 僅 無 法 促 進 競 爭 力, 反 而 影 響 企 業 的 競 爭 能 力, 阻 礙 企 業 的 發 展 但 是, 通 過 要 素 的 組 合 運 用, 可 以 形 成 一 個 系 統, 而 這 個 系 統 可 以 把 最 初 級 的 要 素 運 用 起 來, 最 終 達 成 我 們 的 最 終 目 標, 即 持 續 的 競 爭 優 勢 運 用 圖 3.2 中 的 路 徑 模 型 圖, 可 以 較 好 地 理 解 這 個 過 程 78

88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達 成 最 終 目 標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增 強 運 用 能 力 能 力 動 態 化 要 素 運 用 能 力 指 導 要 素 培 育 和 獲 取 綜 合 運 用 要 素 圖 3.2 從 要 素 到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在 圖 3.2 中, 具 體 關 係 是 : 一 第 一 個 層 次 要 素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基 礎 就 是 這 些 要 素, 它 是 能 力 的 載 體, 要 強 化 企 業 的 能 力, 也 需 要 優 質 的 要 素 資 源 因 為 要 素 數 量 不 足 或 者 品 質 不 合 要 求, 將 會 影 響 下 一 層 次 的 能 力 形 成 如 前 所 述, 就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或 房 地 產 企 業 集 團 來 說, 這 裏 的 要 素 包 括 土 地 資 金 人 力 等 具 體 要 素 二 第 二 個 層 次 要 素 運 用 能 力 它 是 由 企 業 擁 有 的 要 素 組 合 而 成, 但 又 不 僅 僅 是 一 個 組 合 按 照 標 準 的 能 力 觀 觀 點, 能 力 是 企 業 擁 有 的 關 鍵 技 能 和 隱 性 知 識, 是 企 業 擁 有 的 一 種 智 力 資 本, 是 企 業 決 策 和 創 新 的 源 泉 就 本 質 而 言, 企 業 是 一 個 能 力 體 系 或 能 力 的 集 合 這 個 層 次 和 第 一 個 層 次 的 要 素 是 一 個 互 動 的 體 系, 優 質 的 要 素 組 79

89 合 可 以 加 強 要 素 運 用 能 力, 而 高 超 的 要 素 運 用 能 力 可 以 反 過 來 指 導 要 素 的 培 育 和 獲 取, 從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內 部 培 育 出 更 優 質 的 要 素, 或 者 從 外 界 獲 取 更 優 質 的 要 素 三 第 三 個 層 次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如 果 僅 僅 停 留 在 能 力 的 層 面, 則 還 只 是 傳 統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概 念 按 照 Teece 等 人 的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理 念, 對 各 種 能 力 必 須 進 行 不 斷 重 組, 使 之 適 應 技 術 不 斷 演 化 和 市 場 需 求 不 斷 變 化, 從 而 使 能 力 的 培 養 和 更 新 成 為 一 個 不 斷 的 連 續 動 態 過 程 具 體 對 於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而 言, 就 是 要 實 現 要 素 運 用 能 力 的 動 態 化, 使 之 適 應 當 前 變 化 的 環 境, 從 而 形 成 動 態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其 目 標, 向 上 是 要 達 成 實 現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的 最 終 目 標, 向 下 是 要 回 饋 其 下 的 兩 個 層 次, 增 強 要 素 運 用 能 力, 指 導 要 素 的 培 育 和 獲 取 四 第 四 個 層 次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這 是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最 終 目 標, 要 在 包 括 相 對 穩 定 和 急 劇 變 動 的 各 種 市 場 環 境 中, 企 業 都 能 夠 適 時 地 實 施 相 應 的 創 造 高 度 市 場 價 值 的 操 作, 而 此 時 其 他 任 何 現 有 和 潛 在 的 競 爭 者 都 無 法 同 時 成 功 地 實 施 並 達 到 相 應 的 高 度 它 要 求 的, 不 是 特 指 或 局 限 于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發 展 過 程 中 某 一 階 段 的 某 種 競 爭 優 勢, 而 是 要 在 不 同 的 市 場 環 境 中 具 有 不 同 形 式 的 競 爭 優 勢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目 標, 就 是 在 各 種 市 場 環 境 中 都 能 夠 擁 有 可 以 為 企 業 創 造 超 額 利 潤 的 能 力 80

90 3.2.2 從 要 素 運 用 能 力 到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一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要 素 運 用 能 力 能 力 首 先 指 個 體 在 某 一 工 作 中 完 成 各 種 任 務 的 主 觀 可 能 性, 是 對 個 體 能 夠 做 什 麼 的 一 種 現 時 評 估 但 在 要 素 運 用 能 力 上, 則 是 上 升 到 企 業 層 次 的 能 力, 對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而 言, 這 種 運 用 能 力 是 由 企 業 積 累 的, 存 在 于 企 業 組 織 成 員 和 職 能 機 構 中, 不 易 被 仿 製 的, 完 成 某 項 工 作 任 務 的 可 能 性, 是 一 種 主 觀 的 行 為 能 力 在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要 素 運 用 能 力 上, 有 三 個 能 力 對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形 成 至 關 重 要 : 它 們 是 戰 略 管 理 能 力 資 源 整 合 能 力 和 知 識 能 力 為 什 麼 會 是 這 三 種 能 力? 這 可 以 從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溯 源 中 找 到 答 案 在 從 核 心 競 爭 力 到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理 論 溯 源 中, 一 共 有 五 個 理 論 源 頭, 這 五 個 中, 勞 動 分 工 理 論 和 比 較 優 勢 理 論 最 基 礎 的 古 典 經 濟 學 理 論 外, 另 外 三 個, 也 就 是 戰 略 管 理 理 論 資 源 基 礎 理 論 和 知 識 經 濟 理 論, 在 前 兩 個 源 頭 的 基 礎 上 形 成 核 心 能 力 觀 的 三 大 主 流 觀 點 這 三 個 觀 點 的 誕 生 時 代 有 差 異, 觀 點 也 互 有 差 異, 後 起 者 對 先 誕 生 者 都 有 著 補 充 和 改 進 但 本 研 究 認 為, 後 起 觀 點 並 不 能 代 替 之 前 的 觀 點, 他 們 都 有 能 解 釋 要 素 運 用 核 心 能 力 的 正 確 之 處, 都 有 各 自 創 造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途 徑, 三 種 能 力 的 結 合, 其 實 才 是 最 完 善 的 而 其 後 的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也 正 是 在 三 種 能 力 結 合 的 基 礎 上 獲 得 的 發 展 1. 戰 略 管 理 能 力 戰 略 管 理 與 其 他 類 型 的 運 營 管 理 有 著 本 質 的 不 同, 表 3.1 對 這 些 81

91 不 同 進 行 了 比 較 具 體 管 理 者 經 常 需 要 處 理 很 多 運 營 控 制 問 題, 例 如 房 地 產 產 品 的 生 產 銷 售 隊 伍 的 管 理 財 務 業 績 的 監 控, 或 旨 在 提 高 客 戶 服 務 水 準 的 新 系 統 設 計 等, 雖 然 這 些 都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工 作, 但 它 們 是 在 公 司 已 有 戰 略 的 指 導 下, 由 組 織 中 有 限 的 一 部 分 機 構 來 承 擔, 關 注 的 是 對 已 有 要 素 的 有 效 管 理 表 3.1 戰 略 管 理 和 運 營 管 理 的 特 徵 比 較 戰 略 管 理 運 營 管 理 不 明 確 性 複 雜 性 整 個 企 業 層 面 日 常 性 專 門 化 運 營 短 期 使 用 基 礎 性 較 長 期 運 用 戰 略 管 理 的 範 圍 比 運 營 管 理 的 任 何 一 個 領 域 都 更 為 廣 泛, 它 關 注 的 是 一 些 複 雜 的 問 題, 這 些 問 題 由 於 整 個 組 織 的 模 糊 且 非 常 規 的 環 境 而 產 生, 而 不 是 對 特 定 運 營 活 動 有 影 響 的 問 題 這 對 於 那 些 習 慣 於 對 所 控 制 資 源 進 行 日 常 管 理 的 管 理 者 來 說, 是 一 個 重 大 挑 戰 ; 對 於 那 些 經 過 多 年 培 訓, 從 事 日 常 運 營 工 作 並 承 擔 相 應 責 任 的 管 理 者 來 說, 這 更 是 一 個 問 題, 因 為 他 們 在 進 行 戰 略 管 理 時, 更 傾 向 於 從 自 己 習 慣 的 角 度 來 看 問 題, 從 而 影 響 戰 略 管 理 能 力 的 發 揮, 例 如 會 計 師 仍 舊 傾 向 于 從 財 務 角 度 看 問 題, 更 重 視 資 金 要 素 的 管 理, 房 地 產 銷 售 經 理 傾 向 于 從 行 銷 角 度 看 問 題, 更 重 視 市 場 要 素 的 管 理, 如 此 等 等 雖 然 從 他 們 的 任 何 一 個 角 度 看 問 題 都 很 重 要, 但 卻 不 全 面, 要 培 育 真 正 的 戰 略 82

92 管 理 能 力, 需 要 管 理 者 培 養 全 局 觀 念, 既 能 夠 見 到 樹 木 ", 又 能 夠 見 到 森 林 " 但 是, 戰 略 管 理 能 力 也 並 非 是 只 針 對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所 面 臨 的 重 要 問 題 做 出 決 策, 還 要 保 證 戰 略 能 夠 奏 效 戰 略 管 理 能 力 因 此 由 三 個 方 面 組 成, 包 括 戰 略 定 位 戰 略 選 擇 和 戰 略 實 施 1) 戰 略 定 位, 是 在 考 慮 影 響 戰 略 的 多 方 面 因 素, 比 如 外 部 環 境 內 部 要 素 和 能 力 以 及 利 益 相 關 者 的 期 望 和 影 響 後, 分 析 自 身 的 優 勢 和 劣 勢, 從 而 掌 握 可 能 影 響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其 後 進 行 戰 略 選 擇 的 內 部 限 制 因 素 2) 戰 略 選 擇, 瞭 解 企 業 層 面 戰 略 和 業 務 層 面 戰 略 的 制 定 基 礎, 包 括 公 司 的 戰 略 範 圍 各 業 務 間 的 關 係 等, 並 選 擇 未 來 戰 略 的 發 展 方 向 和 方 法 3) 戰 略 實 施, 就 是 確 保 戰 略 轉 化 為 實 踐, 這 可 以 通 過 調 動 企 業 內 不 同 領 域 的 要 素 來 促 進 組 織 戰 略 的 成 功, 也 可 以 採 用 相 反 途 徑, 在 更 大 程 度 上 以 組 織 某 種 優 勢 要 素 和 能 力 來 達 成 戰 略 目 的 2. 資 源 整 合 能 力 資 源 整 合 就 是 要 通 過 組 織 和 協 調, 把 企 業 內 部 彼 此 相 關 但 卻 彼 此 分 離 的 要 素 職 能 整 合 成 一 個 為 客 戶 服 務 的 系 統, 取 得 1+1 大 於 2 的 效 果 在 企 業 的 戰 術 選 擇 的 層 面 上, 資 源 整 合 是 優 化 配 置 的 決 策 就 是 根 據 企 業 的 發 展 戰 略 和 市 場 需 求 對 有 關 的 資 源 進 行 重 新 配 置, 以 凸 顯 企 業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並 尋 求 資 源 配 置 與 客 戶 需 求 的 最 佳 結 合 點 目 的 83

93 是 要 通 過 組 織 制 度 安 排 和 管 理 運 作 協 調 來 增 強 企 業 的 競 爭 優 勢, 提 高 客 戶 服 務 水 準 由 於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關 鍵 業 務 環 節 是 專 案 產 品 策 劃 資 本 運 作 和 不 同 專 業 知 識 的 對 接, 所 以 在 這 一 過 程 之 中, 資 源 整 合 能 力 尤 為 重 要, 經 營 流 程 中 資 源 的 配 置 利 用 能 力 也 突 出 地 表 現 為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核 心 能 力 制 度 經 濟 學 中 企 業 之 所 以 在 一 定 範 圍 內 能 取 代 市 場, 正 是 因 為 它 低 成 本 地 配 置 資 源, 更 何 況 房 地 產 企 業 本 身 就 是 各 環 節 要 素 資 源 和 業 務 的 組 織 者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配 置 要 素 資 源 的 效 率 體 現 在 價 值 增 值 最 大 化 和 運 營 成 本 最 小 化 上, 是 由 資 金 品 牌 高 素 質 的 團 隊 等 戰 略 資 源 有 機 組 合 才 能 產 生 的 效 果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資 源 整 合 能 力 可 以 細 分 為 組 合 協 調 判 斷 與 決 策 等 能 力, 主 要 通 過 企 業 家 能 力 社 會 資 源 整 合 能 力 和 融 資 及 資 本 運 作 能 力 來 體 現 理 論 和 實 踐 研 究 證 明,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資 源 整 合 能 力 是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發 展 過 程 中 四 兩 撥 千 斤 " 的 核 心 能 力, 是 房 地 產 企 業 發 展 的 關 鍵 因 素 3. 知 識 能 力 在 早 期 的 理 論 中, 知 識 也 是 要 素 之 一, 但 按 照 知 識 經 濟 理 論, 在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知 識 要 素 從 其 他 要 素 中 分 離 出 來, 獨 立 城 為 一 種 重 要 的 能 力 知 識 經 濟 理 論 認 為, 知 識 能 力 是 能 力 的 源 泉, 知 識 包 括 事 實 原 理 規 律 方 面 的 知 識, 也 包 括 從 事 某 項 工 作 的 技 能 知 識 被 人 掌 握 就 形 成 了 個 人 能 力, 而 一 旦 被 企 業 員 工 有 組 織 地 掌 握 就 轉 化 為 企 業 集 體 擁 有 的 某 一 方 面 的 能 力, 如 技 術 能 力 和 管 理 能 力, 成 為 要 素 組 合 的 知 識 能 力 84

94 根 據 經 濟 合 作 與 發 展 組 織 的 定 義, 所 謂 知 識 能 力, 包 括 以 下 四 方 面 的 能 力 : 有 關 事 實 的 知 識 (know-what ) 有 關 原 理 的 知 識 ( know-why ) 有 關 技 能 的 知 識 (know-how ) 和 有 關 人 的 知 識 (know-who) 1) 有 關 事 實 的 知 識 (know-what), 是 指 可 以 觀 察 感 知 或 者 資 料 呈 現 的 知 識, 如 統 計 調 查 等 對 企 業 來 說 就 是 掌 握 那 些 關 於 企 業 事 實 的 知 識, 如 企 業 有 多 少 員 工 企 業 的 資 金 流 動 狀 況 2) 有 關 原 理 的 知 識 (know-why), 包 括 自 然 原 理 或 法 則 的 科 學 知 識 對 於 企 業 而 言 就 是 運 用 研 發 投 資 銷 售 等 的 方 法 和 規 律, 比 如 為 什 麼 開 發 生 態 住 宅 綠 色 住 宅 這 些 房 地 產 產 品 3) 有 關 技 能 的 知 識 (know-how), 是 指 有 關 技 術 或 者 做 事 的 技 術 針 對 房 地 產 業 來 說, 這 種 技 術 主 要 還 是 把 握 開 發 和 銷 售 方 面 的 技 術, 但 也 包 括 科 技 方 面 的 技 能, 比 如 住 宅 產 業 化 的 運 用 4) 有 關 人 的 知 識 (know-who), 是 關 於 人 際 交 往 的 知 識, 既 要 知 道 是 誰, 又 要 知 道 他 們 擅 長 什 麼 它 同 時 也 是 對 人 力 資 源 進 行 開 發 性 投 資 所 帶 來 的 收 益, 包 括 管 理 者 與 員 工 的 競 爭 能 力, 核 心 員 工 的 洞 察 與 執 行 力 以 上 這 些 方 面, 都 是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無 形 資 產 知 識 能 力 把 無 形 資 產 和 有 形 資 產 整 合 在 一 起, 將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基 本 活 動 整 合 在 知 識 運 動 中, 把 企 業 信 譽 和 品 牌 員 工 知 識 和 忠 誠 顧 客 和 市 場 滿 意 85

95 程 度 經 營 和 決 策 等 這 些 被 傳 統 管 理 理 論 所 忽 視, 但 卻 日 益 成 為 企 業 重 要 資 源 的 要 素 整 合 在 一 起, 並 與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資 源 整 合 能 力 和 戰 略 管 理 能 力 緊 密 結 合 在 一 起, 事 實 上 共 同 構 成 了 企 業 的 核 心 競 爭 能 力 在 今 天, 競 爭 成 功 不 再 被 看 作 是 轉 瞬 即 逝 的 產 品 開 發 或 戰 略 經 營 的 結 果, 而 被 看 作 是 企 業 深 層 次 的 物 質 即 以 企 業 能 力 形 式 存 在 的, 能 促 進 企 業 提 供 大 批 消 費 者 難 以 想 像 的 具 有 創 新 性 產 品 的 知 識 能 力 的 運 營 結 果 在 企 業 取 得 和 維 持 競 爭 優 勢 這 一 過 程 中, 企 業 內 部 能 力 的 培 養 和 各 種 能 力 的 綜 合 運 用 是 最 關 鍵 因 素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戰 略 管 理 能 力 資 源 整 合 能 力 和 知 識 能 力 這 三 方 面 的 能 力 對 要 素 的 運 用 是 相 互 交 叉 的, 這 意 味 著 不 同 的 能 力 可 以 使 用 不 同 的 方 式 來 運 用 同 一 個 要 素 因 而, 三 種 能 力 的 運 用 需 要 並 重 但 是,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僅 僅 停 留 在 這 三 種 能 力 的 綜 合 運 用 層 次, 還 遠 遠 不 夠 應 對 當 前 局 面 依 據 動 態 能 力 理 論, 在 當 前 房 地 產 市 場 迅 速 變 化 的 外 部 環 境 下,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實 際 上 是 一 系 列 短 期 競 爭 優 勢 的 集 合, 動 態 能 力 才 是 企 業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的 來 源 缺 乏 動 態 能 力 的 企 業 不 能 在 足 夠 短 的 時 間 裏 建 立 新 的 競 爭 優 勢, 隨 著 競 爭 環 境 的 快 速 變 化 會 喪 失 原 有 的 優 勢 並 最 終 在 競 爭 中 失 敗 而 具 有 較 強 動 態 能 力 的 企 業 能 及 時 對 自 身 的 各 種 要 素 和 能 力 進 行 調 整, 適 應 環 境 的 變 化, 創 造 新 的 競 爭 優 勢, 使 短 期 競 爭 優 勢 組 合 和 演 變 為 長 期 競 爭 優 勢 動 態 能 力 理 論 的 基 本 假 設 是 與 外 部 環 境 保 持 動 態 平 衡 的 企 業 才 能 夠 在 競 爭 中 取 得 長 期 的 優 勢 地 位, 而 動 態 能 力 是 企 業 與 環 境 保 持 動 態 平 衡 的 主 要 86

96 因 素 二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按 照 前 面 所 述, 動 態 能 力 的 形 成, 實 際 就 是 對 要 素 運 用 能 力 進 行 動 態 化 從 而 超 越 僅 僅 停 留 在 要 素 運 用 能 力 的 傳 統 核 心 競 爭 力 層 面, 達 到 創 造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層 次 那 麼, 針 對 第 二 層 次 三 項 核 心 內 容 進 行 動 態 化, 就 需 要 做 以 下 工 作 : 企 業 戰 略 管 理 要 柔 性 化 達 到 戰 略 柔 性 ; 資 源 整 合 能 力 要 適 應 環 境 變 化 形 成 資 源 並 購 重 組 能 力, 知 識 能 力 就 要 上 升 成 為 成 為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這 之 中, 戰 略 柔 性 為 企 業 著 眼 於 長 期 目 標 的 與 環 境 互 動 的 基 於 動 態 能 力 的 戰 略 控 制 能 力 ; 資 源 並 購 重 組 能 力 是 延 伸 到 企 業 既 有 資 源 之 外, 對 原 屬 其 他 企 業 的 外 界 資 源 進 行 整 合 和 利 用 的 能 力 ;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則 是 讓 企 業 能 自 適 應 外 界 環 境 的 改 變, 讓 同 企 業 核 心 能 力 相 關 的 知 識 實 現 動 態 化 積 累 更 新 的 一 種 能 力 這 三 方 面 的 動 態 化, 實 際 上 也 在 Teece 的 組 織 和 管 理 流 程 三 角 色 Elsenhardt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三 組 成 部 分 的 敍 述 中, 以 不 同 的 方 式 進 行 了 同 樣 的 表 達 這 三 方 面 的 動 態 化, 就 是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達 成 的 核 心 途 徑 1. 戰 略 柔 性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成 長 過 程 也 是 戰 略 不 斷 適 應 外 界 變 革 的 過 程, 或 者 說 戰 略 管 理 動 態 化 的 過 程 前 面 對 戰 略 選 擇 的 介 紹 中, 提 到 可 以 把 它 分 為 公 司 戰 略 和 業 務 戰 略 兩 個 層 次, 在 這 兩 個 層 次 中, 公 司 戰 略 變 革 對 企 業 成 長 的 影 響 最 大, 同 時, 公 司 戰 略 變 革 具 有 一 般 性 和 87

97 普 遍 性, 這 在 不 同 的 企 業 中 都 可 以 表 現 出 來, 因 而 本 研 究 對 於 戰 略 的 探 討 更 側 重 於 企 業 層 面 企 業 在 面 對 公 司 戰 略 適 應 性 問 題 時, 所 需 要 達 到 的 就 是 戰 略 柔 性, 戰 略 柔 性 的 含 義 是 指 在 原 有 戰 略 的 基 礎 上, 通 過 能 力 的 提 高 來 使 這 一 戰 略 獲 得 有 效 地 調 整 這 實 際 上 是 在 戰 略 內 容 中 更 多 地 考 慮 環 境 變 化 並 加 入 可 能 的 措 施 因 為 公 司 戰 略 事 關 企 業 全 局 制 勝 的 必 然 性, 所 以 應 該 具 有 相 當 的 穩 定 性 然 而, 企 業 所 處 的 客 觀 環 境 的 不 確 定 性 對 公 司 戰 略 的 靈 活 性 提 出 了 越 來 越 高 的 要 求, 企 業 需 要 找 到 能 協 調 好 公 司 戰 略 的 穩 定 性 和 靈 活 性 工 具 企 業 戰 略 柔 性 就 滿 足 了 這 個 需 要, 讓 企 業 為 更 有 效 地 實 現 企 業 目 標, 在 動 態 的 環 境 下, 主 動 適 應 變 化 利 用 變 化 和 製 造 變 化 以 提 高 自 身 競 爭 能 力 可 以 說, 戰 略 柔 性 是 塑 造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競 爭 力 的 一 個 最 基 本 能 力, 在 目 前 環 境 變 化 激 烈 的 時 代, 一 方 面, 競 爭 環 境 中 非 線 性 限 制 了 線 性 管 理 方 法 的 應 用, 要 求 企 業 戰 略 做 出 相 應 的 調 整 ; 另 一 方 面, 當 企 業 戰 略 進 行 調 整 時, 企 業 的 戰 略 邏 輯 戰 略 意 圖 管 理 過 程 等 要 素 的 變 化 也 需 要 較 長 的 動 態 反 應 時 間, 往 往 跟 不 上 環 境 的 變 化 所 以, 面 對 激 烈 變 動 的 環 境, 企 業 戰 略 必 須 具 有 柔 性 事 實 上, 保 護 和 培 育 戰 略 柔 性 有 助 於 企 業 更 輕 鬆 更 有 效 地 應 付 環 境 的 不 確 定 性, 使 企 業 保 持 足 夠 自 由 行 動 的 能 力, 降 低 企 業 的 迷 失 程 度 2. 資 源 並 購 重 組 企 業 資 源 整 合, 主 要 針 對 的 是 企 業 內 部 資 源, 因 為 企 業 是 一 組 資 源 的 集 合 體, 通 過 高 效 配 置 和 利 用 企 業 內 部 資 源, 可 以 實 現 內 源 式 發 88

98 展 但 是, 隨 著 目 前 中 國 經 濟 出 現 增 速 下 滑 局 面,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外 部 環 境 開 始 惡 化, 資 金 和 市 場 等 資 源 都 開 始 出 現 萎 縮 趨 勢, 因 而 房 地 產 企 業 僅 靠 內 部 資 源 的 重 組 優 化 已 遠 遠 不 夠, 爭 奪 外 部 資 源 成 為 在 這 個 變 幻 環 境 下 生 存 下 去 的 必 經 之 路 房 地 產 業 的 許 多 要 素 具 有 流 動 性 弱 的 特 點, 例 如 土 地 就 是 流 動 性 差, 而 市 場 則 地 域 性 強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要 發 展 壯 大, 或 者 度 過 環 境 不 穩 定 期, 很 難 完 全 靠 內 部 的 資 源 整 合 來 完 成 同 樣 是 由 於 上 述 流 動 性 和 地 域 性 的 原 因,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也 難 以 如 同 其 他 製 造 業 一 樣 依 靠 戰 略 聯 盟 來 實 現 外 部 資 源 的 整 合 和 重 組,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之 間 真 正 能 實 現 的 僅 僅 是 保 持 價 格 統 一, 而 在 經 濟 惡 化 時 期, 連 這 種 價 格 聯 盟 都 難 以 維 持 所 以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必 須 通 過 外 部 擴 張 收 購 兼 併 其 他 的 企 業 來 壯 大 自 己 同 時, 在 外 部 環 境 惡 化 時, 也 必 然 會 有 相 當 一 批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面 臨 破 產 困 境, 這 也 給 業 內 的 強 勢 企 業 提 供 了 資 源 並 購 的 機 遇 由 於 通 過 企 業 並 購 實 現 企 業 的 擴 張 較 之 於 通 過 自 身 積 累 實 現 擴 張 具 有 成 本 和 時 間 上 的 優 勢, 能 夠 在 較 短 的 時 間 內 迅 速 適 應 市 場 的 需 要, 因 此, 並 購 是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實 現 規 模 擴 張 和 戰 略 發 展 的 重 要 方 式, 是 迅 速 完 成 經 營 擴 張 實 現 規 模 效 應 的 最 佳 途 徑 並 且 是 房 地 產 市 場 低 谷 期 中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能 夠 逆 勢 壯 大 的 唯 一 有 效 途 徑 但 是, 並 購 本 身 並 不 能 保 證 企 業 的 壯 大, 由 於 不 同 企 業 之 間 在 要 素 資 源 配 置 組 織 結 構 管 理 方 式 企 業 文 化 以 及 財 務 狀 況 之 間 擁 有 明 顯 差 異, 如 果 不 能 對 並 購 之 後 的 資 源 進 行 合 理 的 重 組, 則 並 購 不 僅 無 法 推 動 企 業 的 壯 大, 反 而 會 成 為 企 業 生 存 和 發 展 的 阻 礙 在 許 多 並 89

99 購 成 功 的 實 例 中, 人 們 都 能 理 解 企 業 在 競 爭 力 要 素 整 合 上 所 做 的 各 種 工 作 ; 而 一 些 失 敗 的 並 購 實 例 也 從 反 面 說 明, 不 注 重 這 方 面 的 努 力 會 產 生 的 後 果 是 怎 樣 所 以, 要 使 企 業 並 購 達 到 預 期 目 的, 任 何 企 業 在 推 進 管 理 變 革 的 過 程 中, 都 要 特 別 注 意 品 牌 市 場 組 織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財 務 資 源 和 企 業 文 化 等 各 種 要 素 的 重 組, 這 是 實 現 並 購 價 值 的 基 本 前 提 而 並 購 後 對 新 企 業 的 資 源 整 合 能 力 進 行 重 組, 協 調 整 合 所 獲 取 的 各 種 資 源 和 技 能, 就 是 並 購 後 企 業 新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形 成 過 程 而 一 個 具 有 優 秀 資 源 整 合 能 力 的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就 具 有 了 資 源 方 面 的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隨 時 可 以 應 對 外 界 新 資 源 吸 納 的 要 求, 從 而 可 以 將 新 資 源 轉 化 為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3. 組 織 學 習 管 理 心 理 學 與 其 他 管 理 學 分 支 很 早 就 對 學 習 " 進 行 了 深 入 的 研 究,20 世 紀 60 年 代 開 始, 人 們 就 開 始 對 組 織 學 習 進 行 探 討, 並 且 越 來 越 多 的 學 者 和 企 業 家 日 益 強 調 組 織 學 習 在 企 業 發 展 中 的 重 要 地 位 並 逐 步 在 企 業 中 實 施 組 織 學 習 所 謂 組 織 學 習, 實 際 上 就 是 企 業 通 過 各 種 有 效 途 徑 或 方 式 不 斷 地 獲 取 知 識 傳 遞 知 識 創 造 新 的 知 識, 以 增 強 企 業 自 身 能 力, 改 善 企 業 行 為 或 績 效 的 持 續 過 程, 其 學 習 的 內 容 不 僅 包 括 投 資 開 發 能 力 和 市 場 知 識, 還 要 包 括 日 益 重 要 的 外 部 協 作 能 力 與 企 業 內 部 核 心 能 力 不 過, 鑒 於 學 習 內 容 ( 即 知 識 ) 具 有 多 種 形 式, 每 種 形 式 又 具 有 不 同 特 點, 其 所 要 求 的 學 習 類 型 獲 得 途 徑 和 轉 移 成 本 也 不 同 高 水 準 的 組 織 學 習 對 於 處 在 動 態 複 雜 環 境 中 的 企 業 具 有 重 要 意 義 這 種 高 水 準 的 組 織 學 習 通 常 涉 及 資 訊 研 究 和 洞 察 力 90

100 的 使 用, 由 此 形 成 企 業 的 高 度 專 業 化 和 差 異 化 而 企 業 整 體 水 準 的 專 業 化 有 助 於 創 造 一 種 普 遍 模 糊 性, 使 得 競 爭 對 手 難 以 模 仿, 為 動 態 複 雜 環 境 中 企 業 競 爭 優 勢 的 持 續 創 造 了 條 件 學 習 可 以 說 是 企 業 獲 得 動 態 競 爭 力 的 根 本, 對 於 企 業 來 說, 學 習 的 本 質 是 通 過 模 仿 和 實 驗, 更 快 和 更 好 地 完 成 任 務 和 識 別 新 機 會 企 業 的 學 習 過 程 受 過 去 活 動 的 約 束, 因 為 學 習 的 過 程 往 往 是 一 種 試 驗 回 饋 評 價 的 過 程, 如 果 企 業 的 學 習 能 力 被 削 弱, 學 習 的 效 果 就 會 偏 離 企 業 的 目 標, 不 利 於 企 業 的 發 展 企 業 學 習 的 過 程 內 在 地 具 有 社 會 性 和 集 成 的 特 性, 學 習 過 程 不 僅 僅 通 過 模 仿 和 個 體 的 競 爭 來 進 行, 也 通 過 個 人 之 間 理 解 複 雜 問 題 的 合 作 效 應 來 進 行, 因 此, 企 業 學 習 需 要 共 同 的 編 碼, 需 要 協 調 的 探 索 程 式, 以 能 幫 助 企 業 發 現 不 合 理 的 例 習, 避 免 戰 略 盲 點 學 習 的 最 終 目 的 是 提 高 企 業 的 應 變 能 力, 學 習 的 核 心 在 於 利 用 變 革 的 動 態 本 質 來 構 建 一 系 列 的 競 爭 優 勢 91

101 第 四 章 房 地 產 業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培 育 在 第 三 章, 已 經 提 到 了 應 對 動 態 和 複 雜 外 部 環 境 時, 可 以 通 過 戰 略 柔 性 資 源 並 購 重 組 和 組 織 學 習 管 理 來 實 現 核 心 競 爭 能 力 向 動 態 方 向 的 轉 化, 即 通 過 實 現 戰 略 柔 性 資 源 並 購 重 組 和 組 織 學 習 三 方 面 的 動 態 能 力 來 更 好 地 自 動 適 應 這 種 變 化 的 環 境 這 三 方 面 動 態 能 力 的 具 體 實 現 途 徑 在 國 外 已 有 一 些 學 者 進 行 了 許 多 研 究, 他 們 的 研 究 成 果 不 僅 為 本 研 究 提 供 了 理 論 基 礎, 而 且 在 研 究 方 法 上 也 具 有 重 要 的 啟 示 作 用 但 是, 儘 管 這 些 研 究 提 出 了 有 關 這 三 方 面 能 力 的 培 育 途 徑, 但 是 否 符 合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目 標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這 個 具 體 領 域 尚 有 疑 問 例 如 象 Narasimha 這 樣 的 學 者 本 身 就 是 從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角 度 出 發 來 研 究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的 培 育 途 徑, 而 另 外 一 些 學 者 則 可 能 是 從 傳 統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的 靜 態 角 度 來 研 究 ; 並 且 各 個 學 者 的 研 究 領 域 不 同, 具 體 可 能 是 醫 療 航 空 製 造 業 等 領 域, 所 以 不 一 定 切 合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實 際 因 此, 在 具 體 培 育 途 徑 的 選 擇 上, 本 研 究 採 用 了 規 範 分 析 和 訪 談 研 究 結 合 的 方 式, 其 中 規 範 分 析 是 從 明 確 界 定 概 念 入 手, 對 於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要 素 能 力 以 及 企 業 競 爭 這 些 方 面 的 定 義 和 內 容 進 行 規 範 分 析, 而 訪 談 研 究 則 是 在 國 內 外 文 獻 資 料 研 究 的 基 礎 上, 獲 得 對 企 業 各 能 力 發 展 途 徑 的 初 步 認 識, 然 後 擬 定 訪 談 提 綱, 選 擇 企 業 和 學 術 界 的 相 關 專 家 組 織 小 組 訪 談 經 由 集 體 討 論 與 意 見 交 流 的 方 式, 對 適 合 房 92

102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並 對 實 現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能 力 培 育 的 途 徑 進 行 界 定 這 種 專 家 訪 談 法 就 是 針 對 本 研 究 這 個 特 定 命 題, 對 具 有 相 當 資 歷 及 代 表 性 的 專 家 進 行 訪 問 或 有 組 織 性 的 談 話, 最 後 綜 合 分 析 訪 談 內 容 後, 得 出 研 究 結 論 採 用 這 一 方 法, 經 過 前 測 和 修 正 最 後 形 成 的 較 統 一 的 可 靠 結 論 為, 適 合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三 種 動 態 能 力 的 實 現 途 徑 如 下 : 培 育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戰 略 柔 性 可 通 過 7 種 途 徑 實 現 : 環 境 適 應 性 反 應 能 力 和 速 度 經 營 多 元 化 扁 平 化 組 織 企 業 決 策 能 力 戰 略 思 維 能 力 企 業 戰 略 執 行 力 培 育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可 通 過 5 種 途 徑 實 現 : 產 品 和 市 場 重 組 能 力 組 織 管 理 重 組 能 力 企 業 文 化 重 組 能 力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財 務 資 產 重 組 能 力 培 育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主 要 可 通 過 2 種 途 徑 實 現 : 學 習 型 組 織 建 設 企 業 家 的 能 力 在 這 一 結 論 基 礎 上, 本 章 將 結 合 相 關 理 論 知 識, 具 體 講 述 實 現 核 心 競 爭 力 動 態 化 的 這 三 個 方 面 的 理 論 特 徵 和 具 體 實 現 方 式, 並 附 以 中 國 房 地 產 業 內 的 案 例 對 其 加 以 說 明 戰 略 柔 性 的 理 論 基 礎 第 一 节 戰 略 柔 性 柔 性 在 變 革 管 理 學 中 就 是 指 公 司 的 戰 略 變 革 能 力 Prahalad 和 Doz(1987) 認 為 : 戰 略 柔 性 不 主 張 長 期 的 較 大 幅 度 變 動, 而 是 持 續 調 整 和 精 確 微 調 ", 而 且 戰 略 柔 性 要 求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多 義 性 和 多 93

103 樣 性 " 曾 因 組 織 柔 性 和 戰 略 變 革 的 創 新 研 究 而 獲 得 安 索 夫 戰 略 管 理 獎 " 的 荷 蘭 Volberda 與 Rutges(1999) 把 柔 性 ( 組 織 柔 性 ) 定 義 為 : 一 個 組 織 擁 有 的 若 干 現 實 和 潛 在 管 理 者 能 力 的 程 度, 管 理 者 據 此 可 以 加 快 提 高 管 理 控 制 能 力 和 改 進 組 織 控 制 能 力 的 速 度 " 這 裏 的 戰 略 柔 性 是 一 種 與 企 業 目 標 或 環 境 相 聯 繫 的 管 理 者 的 非 常 規 操 作 能 力 當 企 業 處 於 難 以 預 測 的 動 態 複 雜 環 境 中 且 必 須 迅 速 作 出 反 映 時, 戰 略 柔 性 是 必 要 的 當 然 這 也 需 要 非 常 規 的 技 術 有 機 的 結 構 和 創 新 的 文 化 的 綜 合 性 組 織 支 援 他 們 提 出 企 業 的 學 習 過 程 對 戰 略 柔 性 的 形 成 是 重 要 的 芬 蘭 Tienari 和 Tainio(1999) 對 組 織 變 革 中 的 柔 性 做 了 分 析, 雖 然 沒 有 直 接 分 析 戰 略 柔 性, 但 他 們 對 於 戰 略 與 企 業 的 有 機 聯 繫 及 對 組 織 柔 性 的 研 究 結 果, 對 戰 略 柔 性 是 有 啟 發 的, 通 過 對 組 織 的 柔 性 和 剛 性 結 構 " 的 四 種 類 型 的 分 析, 提 出 組 織 柔 性 的 傳 統 認 識 是 有 局 限 的, 沒 有 認 識 到 它 是 最 高 管 理 者 以 循 序 漸 進 的 執 行 程 式 來 重 組 企 業 的 快 速 決 定 綜 上 所 述, 戰 略 柔 性 的 理 論 可 以 從 下 幾 方 面 理 解 : 一 戰 略 柔 性 與 企 業 環 境 的 超 強 競 爭 和 不 確 定 性 相 聯 繫, 企 業 在 不 斷 變 化 的 競 爭 環 境 中, 對 其 競 爭 戰 略 和 經 營 戰 略 要 作 出 連 續 的 調 整 戰 略 柔 性 是 一 種 企 業 組 織 的 內 部 和 外 部 環 境 互 動 環 境 塑 造 持 續 進 行 戰 略 調 整 並 作 出 快 速 反 應 的 能 力 培 育 並 實 施 戰 略 柔 性 有 助 於 企 業 更 靈 活 有 效 地 應 對 環 境 變 化 的 不 確 定 性 二 戰 略 柔 性 要 求 與 企 業 內 外 部 環 境 相 匹 配, 但 是 由 於 環 境 本 身 的 複 雜 性 動 態 性 以 及 隨 機 性, 這 種 匹 配 具 有 多 樣 性 與 多 義 性 94

104 三 戰 略 柔 性 的 目 標 是 長 期 的, 如 果 企 業 僅 僅 著 眼 於 短 期 的 利 益 而 犧 牲 戰 略 柔 性, 則 隨 著 環 境 的 快 速 複 雜 的 變 化, 企 業 的 發 展 必 然 要 受 到 阻 礙 四 戰 略 柔 性 主 張 路 徑 依 賴 " 的 逐 漸 的 長 期 的 調 整 和 積 累 過 程, 而 那 種 大 幅 度 的 快 速 的 變 化 常 常 由 於 企 業 存 在 的 剛 性 " 而 導 致 巨 大 的 成 本 甚 至 導 致 企 業 的 失 敗 五 戰 略 柔 性 是 個 綜 合 體 系, 包 括 生 產 系 統 的 柔 性 行 銷 系 統 的 柔 性 以 及 財 務 系 統 的 柔 性 等 但 從 根 本 上 講, 戰 略 柔 性 要 求 企 業 在 文 化 和 管 理 者 的 領 導 力 上 具 有 變 革 創 新 的 思 想 綜 上 分 析, 戰 略 柔 性 理 論 可 以 總 結 為, 戰 略 柔 性 即 為 企 業 著 眼 於 長 期 目 標 的 與 環 境 互 動 的 基 於 動 態 能 力 的 戰 略 控 制 能 力 戰 略 柔 性 的 層 次 結 構 一 戰 略 柔 性 的 功 能 在 於 支 持 企 業 戰 略 的 協 調 功 能 的 發 揮 同 時, 由 於 它 是 企 業 戰 略 柔 性 形 成 機 理 中 所 包 括 的 各 要 素 相 互 協 調 的 結 果, 所 以 各 要 素 的 不 同 內 容 的 組 合 會 造 就 不 同 強 度 的 企 業 戰 略 柔 性 組 織 生 態 學 理 論 認 為, 企 業 和 環 境 是 互 動 的, 兩 者 相 互 影 響 而 由 於 並 非 所 有 的 組 織 都 面 臨 相 互 類 似 的 環 境, 並 且 他 們 所 面 臨 環 境 的 形 勢 和 複 雜 性 也 有 區 別, 因 此, 不 同 的 戰 略 制 定 思 路 和 戰 略 管 理 過 程 會 在 不 同 的 環 境 下 發 揮 作 用 由 於 柔 性 戰 略 管 理 的 所 要 解 決 的 主 要 問 題 之 一 就 是 應 對 不 確 定 性, 那 麼, 針 對 面 對 不 同 環 境 的 組 織 來 考 慮 這 個 問 題 就 是 有 益 的 95

105 圖 4.1 顯 示 了 一 個 組 織 可 以 如 何 尋 求 應 對 穩 定 或 動 態, 簡 單 或 複 雜 的 條 件 環 境 條 件 簡 單 複 雜 靜 態 歷 史 分 析 預 測 分 散 型 組 織 經 驗 與 學 習 情 景 規 劃 動 態 圖 4.1 環 境 與 應 對 1. 在 簡 單 / 靜 態 條 件 下, 環 境 情 況 相 對 容 易 被 瞭 解, 並 且 環 境 並 不 發 生 明 顯 的 變 化 過 去 多 年 以 來 的 房 地 產 市 場 就 是 例 子, 市 場 融 資 環 境 穩 定, 地 方 政 府 始 終 扶 持, 樓 市 價 格 穩 步 上 升, 需 求 穩 定, 從 而 競 爭 和 市 場 在 一 段 時 期 內 保 持 大 致 穩 定 在 這 種 條 件 下, 如 果 環 境 不 發 生 變 化, 那 麼 未 來 可 以 預 期, 從 而 廣 泛 基 於 歷 史 分 析 的 角 度 來 分 析 環 境, 是 可 以 作 為 預 測 未 來 可 能 條 件 的 手 段 在 相 對 低 水 準 的 複 雜 條 件 下, 確 定 一 些 環 境 影 響 預 報 器 也 是 可 能 的, 比 如, 我 們 可 以 通 過 各 地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和 經 濟 統 計 資 料 來 大 致 預 測 住 宅 學 校 建 築 醫 院 和 其 他 一 些 公 共 建 築 的 需 求 所 以, 在 簡 單 靜 態 條 件 下, 用 設 計 角 度 來 96

106 考 慮 戰 略 制 定 是 有 意 義 的 2. 在 動 態 條 件 下, 管 理 者 需 要 考 慮 未 來 的 環 境, 而 不 僅 僅 是 過 去 不 確 定 的 程 度 從 而 增 加 管 理 者 可 以 採 用 結 構 化 的 方 式 來 考 慮 未 來, 例 如 情 景 規 劃, 也 就 是 假 定 出 政 府 政 策 融 資 環 境 樓 市 價 格 等 等 對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有 重 要 意 義 的 外 界 因 素 的 不 同 走 勢 的 組 合 或 者 也 可 以 更 多 地 依 賴 於 鼓 勵 組 織 內 部 的 低 層 積 極 感 知 環 境 變 化, 並 通 過 創 意 視 角 把 多 樣 性 和 多 樣 化 看 做 必 須 管 理 者 也 可 以 兩 方 面 都 做 改 變 必 須 被 看 作 是 常 態, 不 能 倚 賴 於 過 於 冗 長 的 上 下 層 次 決 策 制 定 等 級 制 度 重 點 是, 要 建 立 一 個 組 織 環 境, 鼓 勵 個 人 和 群 體 發 揮 直 覺, 挑 戰 想 像 力, 通 過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另 一 種 主 要 能 力 學 習 型 組 織 ( 本 章 第 三 節 將 詳 細 介 紹 ) 來 思 考 未 來 的 可 能 性 3. 複 雜 條 件 下 的 組 織 面 臨 著 難 以 把 握 的 環 境, 當 然, 他 們 同 時 還 可 能 面 臨 著 動 態 的 條 件, 從 而 複 雜 性 和 不 確 定 性 就 交 織 在 一 起 隨 著 中 國 經 濟 複 雜 程 度 的 提 高 以 及 同 國 際 經 濟 環 境 的 聯 繫 日 益 緊 密, 朝 這 種 不 確 定 性 的 運 動 就 越 來 越 快, 並 在 近 期 的 經 濟 形 勢 下 達 到 了 階 段 性 的 最 大 化 中 國 房 地 產 業 正 是 處 於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當 未 來 房 地 產 企 業 走 向 國 際 化, 或 者 加 大 多 樣 化 經 營, 那 麼 這 種 情 況 也 會 進 一 步 加 劇, 其 原 因 就 在 於 多 樣 性, 其 下 進 行 實 際 運 營 的 各 個 具 體 公 司 都 將 面 臨 各 自 程 度 不 同 的 複 雜 性 和 動 態 性 想 主 要 依 靠 分 析 和 計 畫 來 處 理 複 雜 條 件 是 困 難 的, 但 卻 可 以 通 過 對 組 織 結 構 進 行 設 計 來 尋 找 途 徑 例 如, 作 為 多 元 化 結 果 的 複 雜 性 可 以 通 過 讓 負 責 不 同 方 面 的 組 成 部 分 來 應 對 各 自 環 境 來 解 決 因 而 組 織 97

107 設 計 是 重 要 的 更 重 要 的 是, 組 織 需 要 學 習 應 對 複 雜 性, 這 就 需 要 高 層 管 理 者 們 要 意 識 到, 組 織 內 部 較 底 層 的 專 業 人 員 對 他 們 所 運 作 的 環 境 更 瞭 解, 並 且 他 們 應 當 擁 有 一 定 的 影 響 力 因 而, 基 於 經 驗 的 戰 略 競 爭 可 以 提 供 競 爭 優 勢, 在 這 樣 的 環 境 下, 並 不 存 在 一 個 完 成 工 作 的 必 然 的 正 確 途 徑, 所 謂 理 所 當 然 的 事 情 需 要 受 到 挑 戰 而 且, 經 驗 視 角 和 創 意 視 角 對 此 會 有 所 幫 助 為 理 解 創 新 性 戰 略 是 如 何 出 現 的, 或 組 織 是 如 何 應 對 快 速 變 化 和 不 可 預 測 的 環 境 的, 可 以 使 用 創 意 視 角 創 意 視 角 強 調 組 織 內 員 工 思 想 及 環 境 的 差 異 性 和 多 樣 性, 正 是 這 種 差 異 性 和 多 樣 性 促 進 了 新 想 法 與 新 動 議 的 產 生, 並 創 造 ( 而 不 是 設 計 ) 了 新 的 組 織 戰 略 競 爭 性 問 題 從 而 也 深 入 化, 它 依 賴 於 一 個 公 司 深 入 理 解 該 如 何 將 價 值 帶 給 自 己 的 顧 客, 尤 其 是, 當 環 境 和 消 費 者 需 求 改 變 時, 一 個 公 司 該 如 何 提 供 新 的 和 更 好 的 價 值 如 果 能 夠 成 功, 則 這 個 公 司 不 僅 能 引 導 市 場 而 不 必 去 模 仿 其 他 成 功 者, 甚 至 市 場 上 最 好 的 模 仿 者 也 只 能 跟 在 這 個 成 為 引 導 者 的 公 司 身 後 一 步 或 者 兩 步 二 對 於 圖 4.1 的 分 析, 也 可 以 沿 虛 線 對 角 線 的 方 向 進 行, 由 於 公 司 戰 略 柔 性 源 於 公 司 戰 略 學 習 機 制, 在 資 源 的 配 置 與 利 用 組 織 設 計 和 環 境 的 組 合 條 件 下 會 形 成 三 種 層 次 類 型 的 公 司 戰 略 柔 性 如 圖 4.2 所 示 98

108 高 級 戰 略 柔 性 中 級 戰 略 柔 性 環 境 動 態 複 雜, 難 以 預 測 環 境 較 動 態 複 雜, 大 致 可 以 預 測 環 境 靜 態 簡 單 可 預 測 初 級 戰 略 柔 性 圖 4.2 戰 略 柔 性 的 層 次 資 料 來 源 : 霍 春 輝 (2008), 動 態 競 爭 優 勢, 經 濟 管 理 出 版 社 1. 初 級 戰 略 柔 性 當 環 境 靜 態 簡 單 而 且 可 以 預 測 時, 組 織 設 計 的 結 果 表 現 為 常 規 的 技 術 機 械 的 結 構 保 守 的 文 化, 企 業 能 力 的 種 類 不 多 發 揮 作 用 的 速 度 緩 慢 的 時 候, 公 司 戰 略 學 習 機 制 的 活 性 不 足, 這 時 就 會 形 成 初 級 公 司 戰 略 柔 性 2. 中 級 戰 略 柔 性 當 環 境 較 動 態 較 複 雜 而 且 大 致 可 預 測 時, 組 織 設 計 的 結 果 表 現 為 較 高 級 的 技 術 較 有 機 的 結 構 較 創 新 的 文 化, 企 業 能 力 的 種 類 較 多 發 揮 作 用 的 速 度 較 快 的 時 候, 公 司 戰 略 學 習 機 制 的 活 性 較 足, 這 時 就 會 形 成 中 級 公 司 戰 略 柔 性 3. 高 級 戰 略 柔 性 當 環 境 動 態 複 雜 而 且 難 以 預 測 時, 組 織 設 計 的 結 果 表 現 為 非 常 規 的 技 術 有 機 的 結 構 創 新 的 文 化, 企 業 能 力 的 種 類 豐 富 發 揮 作 99

109 用 的 速 度 快 捷 的 時 候, 公 司 戰 略 學 習 機 制 的 活 性 充 足, 這 時 就 會 形 成 高 級 的 戰 略 柔 性 初 級 公 司 戰 略 柔 性 說 明 支 援 公 司 戰 略 動 態 化 的 能 力 不 強, 企 業 據 此 只 能 隨 著 環 境 變 化 而 變 化, 居 於 被 動 地 位, 環 境 處 於 主 動 地 位, 中 國 大 部 分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尤 其 是 中 小 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仍 處 於 這 個 層 次 ; 中 級 公 司 戰 略 柔 性 表 示 支 持 公 司 戰 略 變 革 的 能 力 較 強, 企 業 據 此 可 以 根 據 預 測 或 感 知 環 境 變 化 而 變 革 公 司 戰 略, 企 業 處 於 被 動 與 主 動 地 位 之 間, 中 國 的 一 些 實 力 較 強 的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處 於 這 個 層 次, 其 中 一 些 公 司 能 較 為 主 動, 讓 自 己 的 戰 略 變 革 行 動 處 於 環 境 變 化 之 前, 而 另 一 些 則 要 跟 隨 環 境 來 調 整 戰 略, 雖 然 它 們 這 種 調 整 的 速 度 較 快, 能 夠 跟 上 環 境 的 變 化 ; 而 高 級 公 司 戰 略 柔 性 表 明 支 援 公 司 戰 略 的 能 力 很 強, 企 業 據 此 能 夠 影 響 改 變 環 境, 企 業 居 於 主 動 地 位, 環 境 處 於 被 動 地 位, 從 中 國 房 地 產 環 境 變 動 的 現 狀 看,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還 沒 有 任 何 一 家 能 達 到 這 樣 的 層 次 戰 略 柔 性 的 構 建 一 增 強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對 環 境 的 適 應 性 在 動 態 複 雜 的 競 爭 環 境 中, 環 境 變 化 對 戰 略 管 理 的 影 響 使 戰 略 管 理 過 程 面 臨 兩 方 面 的 矛 盾 : 一 方 面, 制 定 戰 略 所 依 賴 的 資 訊 受 到 因 果 模 糊 性 的 影 響 而 殘 缺 不 全, 短 期 內 需 要 的 能 力 和 資 源 很 可 能 需 要 很 長 的 時 間 來 識 別 獲 取 和 配 置 ; 另 一 方 面, 管 理 人 員 又 不 得 不 制 定 出 合 理 的 戰 略 計 畫 來 應 對 這 種 局 面 面 對 動 態 環 境 變 化 和 企 業 自 身 發 展 的 100

110 要 求,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提 高 戰 略 管 理 效 率 唯 一 有 效 的 工 具 就 是 增 強 戰 略 柔 性, 以 調 節 和 緩 衝 因 果 模 糊 性 所 引 發 的 對 適 應 性 的 某 些 限 制 和 較 長 的 動 態 反 應 時 間 王 迎 軍 (2000) 指 出, 保 護 和 培 育 戰 略 柔 性 有 助 於 企 業 更 輕 鬆 更 有 效 地 應 付 環 境 的 不 確 定 性, 使 企 業 保 持 足 夠 靈 活 的 應 變 能 力, 降 低 企 業 的 迷 失 程 度 即 使 是 選 擇 Porter 所 宣 導 的 三 種 通 用 戰 略 即 成 本 領 先 差 異 化 和 專 注 化 之 一 而 獲 得 成 功 的 企 業, 面 臨 著 市 場 的 巨 幅 波 動 或 內 外 環 境 的 不 斷 變 化, 也 必 須 通 過 戰 略 柔 性 在 低 成 本 差 別 化 和 集 中 一 點 " 的 競 爭 之 間 進 行 動 態 轉 換, 由 此 可 見 戰 略 柔 性 對 企 業 競 爭 成 敗 的 重 要 價 值 Harrigan(1985) 指 出, 戰 略 柔 性 的 本 質 就 是 集 中 一 致 的 投 入 與 資 源 柔 性 之 間 的 平 衡, 戰 略 柔 性 是 任 何 戰 略 決 策 的 核 心 圖 4.3 描 述 了 戰 略 柔 性 與 環 境 不 確 定 性 之 間 的 關 係 戰 略 柔 性 的 相 對 水 準 高 I 自 由 行 動 II 準 備 就 緒 低 III 脆 弱 性 IV 迷 失 低 高 環 境 的 不 確 定 性 圖 5.3 戰 略 柔 性 與 環 境 的 組 合 矩 陣 資 料 來 源 : 王 迎 軍 王 永 貴 (2000), 動 態 環 境 下 營 造 競 爭 優 勢 的 關 鍵 維 度 基 於 資 源 的 戰 略 柔 性 " 透 視 ( 上 ), 外 國 經 濟 與 管 理, 第 7 期. 101

111 在 圖 4.3 中, 象 限 I 是 戰 略 柔 性 較 高 外 部 環 境 不 確 定 性 較 低 的 組 合, 此 時, 環 境 中 的 重 要 趨 勢 具 有 可 預 測 性, 彼 此 之 間 的 關 係 比 較 容 易 理 解, 企 業 存 在 著 影 響 市 場 的 潛 力, 並 能 在 穩 定 的 房 地 產 業 中 享 有 一 定 的 主 導 權 同 時, 較 低 的 不 確 定 性 意 味 著 採 取 的 行 動 都 不 容 易 因 遇 到 突 然 衝 擊 而 過 時 或 不 當, 無 論 是 故 意 的 還 是 無 意 的 能 夠 自 由 行 動 且 不 受 外 部 要 素 制 約 的 企 業 最 後 可 能 會 發 現, 在 內 外 部 環 境 變 得 日 益 複 雜 多 變 時, 內 部 柔 性 卻 在 逐 漸 降 低, 特 別 是 當 企 業 過 度 依 賴 成 功 模 式 時 更 是 如 此 象 限 II 是 不 確 定 性 高 戰 略 柔 性 高 的 組 合 這 種 準 備 就 緒 的 狀 態 有 利 於 採 取 一 系 列 必 要 的 變 革 措 施, 與 日 益 增 強 的 感 知 外 部 變 化 的 能 力 或 與 避 免 包 含 未 來 資 源 配 置 在 內 的 投 入 具 有 較 強 的 相 關 性 較 高 的 戰 略 柔 性 會 使 企 業 有 能 力 應 付 日 益 產 生 的 不 確 定 性, 但 這 並 非 意 味 著 企 業 一 定 能 夠 成 功 它 所 表 明 的 是, 通 過 主 動 行 動 或 被 動 地 對 很 難 預 測 或 分 析 的 外 部 變 化 做 出 反 應, 企 業 能 與 環 境 發 展 變 化 同 步, 可 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控 制 自 身 戰 略 目 標 的 實 現 象 限 III 是 戰 略 柔 性 和 環 境 的 不 確 定 性 都 較 低 的 組 合 這 時, 企 業 可 能 會 發 現 自 己 面 對 未 來 的 變 化 顯 得 十 分 脆 弱 雖 然 過 去 企 業 可 能 在 產 業 中 佔 據 主 導 地 位, 具 有 大 量 市 場 份 額 和 競 爭 優 勢, 但 面 對 外 部 環 境 的 變 化, 昔 日 賴 以 成 功 的 要 素 並 不 能 引 導 它 們 走 向 成 功 象 限 IV 是 戰 略 柔 性 較 低 環 境 不 確 定 性 較 高 的 組 合, 這 種 組 合 是 最 不 樂 觀 的 情 況, 此 時, 過 去 的 決 策 束 縛 了 企 業 的 行 動, 任 何 成 功 只 能 依 賴 好 運 氣, 企 業 只 能 被 動 地 任 由 外 部 環 境 變 化 102

112 二 提 高 企 業 的 速 度 優 勢 隨 著 目 前 房 地 產 業 環 境 的 不 確 定 性 的 日 益 增 強, 企 業 競 爭 的 焦 點 會 逐 漸 從 品 質 成 本 轉 向 速 度, 即 能 否 在 速 度 方 面 領 先 于 競 爭 對 手 對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獲 取 可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產 生 重 大 的 影 響 企 業 戰 略 柔 性 由 於 包 含 速 度 因 素 的 能 力, 所 以 對 企 業 成 長 的 作 用 顯 得 更 為 重 要 客 觀 環 境 不 確 定 性 的 增 強 會 引 起 企 業 對 技 術 創 新 和 管 理 創 新 的 高 度 重 視, 對 外 部 強 制 型 或 內 源 誘 致 型 的 公 司 戰 略 變 革 的 要 求 愈 來 愈 高 同 時, 市 場 結 構 的 變 化 經 濟 市 場 化 程 度 的 提 高 企 業 競 爭 的 日 益 激 烈 競 爭 規 則 的 國 際 標 準 化 等 因 素 促 進 企 業 日 益 關 注 速 度 的 競 爭 這 些 因 素 會 使 柔 性 企 業 戰 略 成 為 眾 多 企 業 的 戰 略 選 擇 速 度 是 指 在 面 臨 環 境 和 競 爭 壓 力 時, 企 業 能 夠 採 取 行 動 所 需 要 的 時 間, 是 企 業 快 速 行 動 能 力 的 函 數, 較 高 的 競 爭 速 度 意 味 著 較 短 的 反 應 時 間 和 較 強 的 快 速 行 動 能 力 當 今 的 房 地 產 市 場 環 境 要 求 企 業 以 較 低 的 成 本 向 顧 客 提 供 產 品, 因 此, 企 業 必 須 增 強 自 己 的 反 應 速 度, 在 速 度 方 面 獲 得 競 爭 優 勢 例 如 萬 科 由 於 對 住 宅 市 場 的 敏 感 性 以 及 對 資 金 鏈 的 重 視,2008 年 首 先 在 住 宅 市 場 上 採 取 降 價 策 略, 就 是 通 過 快 速 的 反 應 取 得 了 競 爭 優 勢, 不 僅 穩 定 自 己 的 市 場, 同 時 也 提 升 自 己 的 品 牌 聲 譽 為 了 發 揮 速 度 優 勢,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有 必 要 努 力 縮 短 開 發 週 期, 由 於 建 築 過 程 所 需 要 的 時 間 具 有 剛 性 特 點, 所 以 縮 短 開 發 週 期 的 重 點 是 包 括 決 策 過 程 在 內 的 其 他 各 種 經 營 活 動 的 週 期 正 如 Bower(1988) 等 人 所 指 出 的, 開 發 縮 短 企 業 各 方 面 的 迴 圈 週 期 " 的 能 力 是 企 業 競 103

113 爭 成 功 的 關 鍵 所 在 通 過 縮 短 交 付 時 間 對 不 斷 變 化 的 需 求 和 其 他 競 爭 條 件 作 出 快 速 反 應 以 改 進 組 織 過 程 的 品 質, 這 種 能 力 使 企 業 能 夠 為 顧 客 提 供 更 多 的 顧 客 價 值 Smith(1991) 發 現, 快 速 地 對 競 爭 對 手 的 行 動 做 出 反 應 與 企 業 績 效 之 間 存 在 正 相 關 關 係 此 外, 先 動 者 優 勢 的 存 在 也 表 明 了 較 高 競 爭 速 度 的 重 要 性 例 如, 強 佔 輸 入 因 素 有 利 的 地 理 位 置 和 產 品 特 性 空 間 等 既 有 資 產 能 夠 起 到 進 入 壁 壘 的 作 用, 購 買 者 轉 移 成 本 的 存 在 也 可 以 為 先 動 者 帶 來 利 益 同 時 要 注 意, 在 動 態 複 雜 環 境 下, 基 於 速 度 競 爭 的 本 質 發 生 了 變 化, 簡 單 地 加 速 流 程 未 必 能 夠 繼 續 提 供 競 爭 優 勢, 它 只 是 競 爭 獲 勝 的 一 個 必 要 條 件 企 業 必 須 快 速 地 決 策 敏 捷 地 改 變 戰 略 方 向 適 時 進 入 與 退 出 市 場 同 時, 管 理 者 還 必 須 從 更 廣 泛 的 角 度 來 理 解 速 度, 在 以 日 益 激 化 的 動 態 競 爭 為 特 徵 的 今 天, 速 度 或 快 速 行 動 能 力 已 經 超 越 了 傳 統 對 競 爭 速 度 或 競 爭 反 應 速 度 的 理 解, 已 經 延 伸 到 了 決 策 技 術 和 夥 伴 等 方 面 一 方 面, 利 用 管 理 技 術 加 速 市 場 回 饋, 企 業 可 以 把 經 營 改 進 轉 化 為 戰 略 收 益, 甚 至 創 造 出 更 理 想 的 經 營 模 型 ; 另 一 方 面, 運 用 聯 盟 夥 伴 增 加 柔 性, 通 過 構 建 夥 伴 關 係, 企 業 可 以 集 中 精 力 於 自 己 做 的 最 好 最 快 的 業 務, 從 而 大 大 提 高 企 業 快 速 行 動 的 能 力 同 時, 聯 盟 還 有 助 於 企 業 在 必 要 時 能 夠 及 時 地 全 身 而 退 三 提 升 多 樣 化 的 競 爭 優 勢 追 求 多 樣 化 競 爭 行 動 的 能 力 並 以 不 同 方 式 採 取 行 動 也 是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的 重 要 源 泉 正 如 Ghemawat(1986) 所 說, 基 於 多 種 優 勢 構 建 起 來 的 競 爭 優 勢 往 往 比 基 於 一 種 優 勢 的 競 爭 優 勢 具 有 更 強 的 可 持 104

114 續 性 也 就 是 說, 基 於 多 樣 化 競 爭 行 動 的 能 力 往 往 意 味 著 強 大 的 優 勢, 這 種 優 勢 來 自 於 經 濟 學 中 所 說 的 範 圍 優 勢 " 優 勢 多 樣 化 的 企 業 可 以 同 時 在 許 多 不 同 的 競 爭 維 度 上 開 發 出 企 業 的 優 勢 這 些 維 度 可 能 包 括 更 廣 泛 的 市 場 行 銷 專 長 效 率 等 在 環 境 要 求 多 樣 化 時, 企 業 可 以 富 有 柔 性 地 隨 時 加 以 利 用 當 產 業 中 的 多 家 企 業 都 採 取 多 種 競 爭 活 動 時, 競 爭 對 手 的 反 應 往 往 很 慢, 因 為 它 需 要 花 費 更 長 的 時 間 來 解 釋 競 爭 環 境 系 統 理 論 和 種 群 生 態 學 也 對 競 爭 多 樣 化 的 必 要 性 和 戰 略 收 益 提 供 了 有 力 的 支 援 企 業 作 為 一 個 管 理 系 統 必 須 具 有 應 對 環 境 變 化 接 收 多 種 輸 入 或 在 廣 泛 的 環 境 下 求 得 生 存 的 能 力 以 國 內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為 例, 萬 科 一 直 是 專 業 化 的 典 型, 將 投 資 開 發 和 行 銷 的 重 點 完 全 投 入 在 住 宅 地 產 方 面, 讓 自 己 取 得 了 在 住 宅 地 產 開 發 領 域 的 明 顯 競 爭 優 勢, 但 這 樣 做 的 同 時, 也 讓 自 己 的 競 爭 優 勢 單 一 化 使 得 房 地 產 市 場 出 現 變 動 時, 更 容 易 遭 受 衝 擊 因 為 房 地 產 市 場 的 各 個 不 同 物 業 子 市 場 的 迴 圈 特 徵 存 在 互 異 性, 根 據 對 美 國 市 場 的 自 回 歸 分 析, 住 宅 地 產 的 建 造 迴 圈 週 期 是 和 經 濟 週 期 保 持 一 致 的, 但 和 經 濟 週 期 相 比, 可 以 發 現 寫 字 樓 迴 圈 通 常 比 商 業 迴 圈 長 4-5 年 左 右 Wheaton(1987) 認 為 這 是 因 為 寫 字 樓 和 住 宅 不 同, 住 宅 供 求 受 價 格 直 接 影 響, 而 寫 字 樓 供 求 是 受 租 金 影 響, 這 樣, 建 造 和 經 濟 週 期 之 間 存 在 一 段 租 金 調 整 滯 後, 寫 字 樓 市 場 必 須 在 經 濟 條 件 發 生 變 化 的 一 段 時 間 後 才 能 完 成 租 金 的 調 整, 因 為 租 金 一 般 是 按 合 同 訂 立 的, 必 須 在 合 同 結 束 後 才 能 改 變 由 於 這 個 原 因, 萬 科 在 市 場 方 面 的 戰 略 就 容 易 受 到 經 濟 波 動 的 影 響, 而 沒 有 了 寫 字 樓 開 發 的 波 動 滯 後 特 105

115 點 的 緩 衝 但 這 不 意 味 著 萬 科 的 這 種 做 法 錯 誤, 因 為 物 業 子 市 場 迴 圈 中 的 強 度, 也 就 是 高 峰 和 低 谷 之 間 的 落 差 也 同 樣 有 互 異 性 例 如 Pritchett (1984) 的 分 析 指 出, 辦 公 住 宅 和 商 業 物 業 的 建 設 迴 圈 強 度 有 較 大 的 差 異, 其 中 辦 公 物 業 的 迴 圈 最 為 劇 烈 住 宅 物 業 的 迴 圈 最 為 平 緩, 商 業 物 業 則 居 中 這 是 因 為 不 同 物 業 市 場 的 供 求 機 理 不 同 如 在 辦 公 物 業 和 商 業 物 業 市 場, 投 資 意 識 較 濃, 對 投 資 回 報 的 水 準 較 為 敏 感, 所 以 在 經 濟 波 動 下 的 反 應 也 比 較 劇 烈 ; 而 住 宅 市 場 政 府 的 反 迴 圈 干 預 政 策 較 多, 消 費 意 識 較 濃, 並 非 完 全 的 市 場 運 作, 因 此 迴 圈 就 較 為 平 緩 這 樣, 等 寫 字 樓 和 商 業 物 業 的 波 動 到 來 時, 萬 科 反 而 可 以 減 少 受 到 的 影 響 更 重 要 的 是, 因 為 在 市 場 領 域 的 單 一 化, 雖 然 減 少 了 在 市 場 領 域 的 多 樣 化 競 爭 優 勢, 但 同 時 卻 可 以 讓 萬 科 集 中 精 力 發 展 低 成 本 競 爭 迎 合 客 戶 需 求 等 方 面 的 競 爭 優 勢, 這 同 樣 是 競 爭 優 勢 多 樣 化 的 途 徑 在 研 究 多 樣 化 的 競 爭 優 勢 的 過 程 中 我 們 因 而 要 注 意 到, 競 爭 多 樣 化 也 會 給 企 業 帶 來 成 本 產 品 種 類 的 增 加 可 能 增 加 開 發 和 行 銷 成 本 的 增 長 企 業 在 戰 略 決 策 過 程 中, 一 方 面, 行 動 的 多 樣 化 往 往 意 味 著 決 策 的 複 雜 性 的 增 加, 從 而 不 可 避 免 地 制 約 了 決 策 的 速 度, 另 一 方 面, 在 決 策 執 行 過 程 中, 同 時 實 施 多 項 行 動 需 要 更 多 的 協 調 努 力, 從 而 帶 來 成 本 的 增 加 當 資 源 有 限 時, 努 力 從 事 多 項 行 動 可 能 導 致 分 配 到 每 個 行 動 上 的 資 源 都 十 分 匱 乏, 從 而 增 加 了 被 例 如 萬 科 這 樣 專 業 化 企 業 挫 敗 的 風 險 106

116 因 此, 過 度 強 調 速 度 和 多 樣 性 反 而 有 可 能 產 生 負 面 效 應 為 了 對 柔 性 進 行 綜 合 管 理, 提 高 柔 性 的 戰 略 效 果, 企 業 需 要 把 速 度 多 樣 化 和 顧 客 需 求 有 機 地 結 合 起 來, 不 斷 地 提 升 企 業 能 力, 並 把 因 此 而 產 生 的 柔 性 視 作 獨 特 競 爭 能 力 開 發 的 過 程, 快 速 構 建 起 不 同 於 其 他 企 業 的 獨 特 動 態 競 爭 能 力 四 提 高 戰 略 決 策 選 擇 性 優 勢 戰 略 柔 性 可 以 使 管 理 者 在 動 態 環 境 中 保 持 有 效 的 決 策 組 合 方 案 的 多 種 選 擇 面 臨 動 態 複 雜 的 環 境,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管 理 者 在 進 行 戰 略 決 策 時 保 持 多 種 選 擇, 能 夠 為 適 應 不 確 定 的 環 境 而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柔 性 反 應, 以 便 在 不 可 預 測 事 件 實 際 發 生 時 實 施 其 中 較 優 的 方 案 具 有 戰 略 柔 性 的 企 業 是 有 效 地 圍 繞 環 境 進 行 組 織 學 習 的 企 業 這 樣 的 企 業 一 方 面 利 用 自 己 的 柔 性 快 速 地 詳 細 地 掃 描 企 業 外 部 的 技 術 與 市 場 環 境 ; 另 一 方 面, 通 過 時 間 動 態 均 衡, 可 以 使 管 理 者 對 快 速 變 化 環 境 中 成 功 競 爭 所 必 須 的 資 源 柔 性 與 協 調 柔 性 達 成 共 識, 確 定 出 一 系 列 與 未 來 可 能 出 現 的 多 種 情 況 分 別 匹 配 的 行 動 方 案 如 果 企 業 能 夠 成 功 地 應 對 競 爭 環 境 中 可 能 發 生 的 所 有 情 況, 而 同 時 又 未 因 頻 繁 的 組 織 重 組 而 失 去 穩 定 性, 就 能 在 持 續 的 企 業 組 織 變 革 中 實 現 動 態 均 衡 雖 然 企 業 在 多 個 市 場 上 的 價 值 創 造 戰 略 可 能 發 生 頻 繁 的 變 化, 但 企 業 仍 可 以 保 持 戰 略 意 圖 的 連 貫 性 五 構 建 有 機 的 企 業 組 織 結 構 在 柔 性 戰 略 中, 組 織 結 構 不 僅 要 滿 足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目 標 的 要 求, 還 要 適 應 外 部 環 境 的 變 化, 以 促 使 企 業 員 工 不 斷 提 高 素 質, 增 強 107

117 企 業 的 競 爭 力 因 此, 組 織 結 構 絕 不 可 能 靜 止 不 變, 沒 有 任 何 一 種 最 好 的 組 織 結 構 適 用 於 所 有 的 環 境 有 效 的 組 織 結 構 取 決 於 對 企 業 發 展 的 匹 配 性 組 織 柔 性 來 源 於 企 業 的 發 展 要 求 組 織 結 構 的 柔 性 企 業 成 員 對 變 化 的 適 應 性 以 及 企 業 外 部 的 競 爭 狀 況 技 術 變 化 及 社 會 變 革 等 影 響 因 素 因 此, 一 個 能 適 應 當 前 環 境 的 有 機 的 房 地 產 企 業 組 織 結 構 應 當 是 扁 平 化 和 模 組 化 的 結 構 戰 略 柔 性 的 程 度 及 其 有 效 性 集 中 體 現 在 組 織 結 構 轉 換 的 高 效 益 高 效 率 及 組 織 創 造 性 的 提 高 上 因 此, 增 強 組 織 柔 性 要 求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減 少 管 理 層 級, 增 加 管 理 幅 度, 通 過 設 立 任 務 小 組 組 建 專 案 團 隊 等 方 式, 建 立 內 部 的 橫 向 聯 繫 機 制, 從 金 字 塔 型 的 垂 直 官 僚 式 組 織 向 扁 平 型 的 水 準 網 路 式 組 織 轉 型 與 此 同 時, 房 地 產 市 場 環 境 變 化 帶 來 的 競 爭 加 劇 和 顧 客 需 求 的 複 雜 化, 也 使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迫 切 需 要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的 更 有 效 的 手 段 和 方 法, 改 善 戰 略 柔 性 體 系 的 構 成 和 增 強 戰 略 柔 性 的 總 體 水 準, 以 便 對 不 斷 變 化 的 環 境 要 求 作 出 快 速 而 有 效 的 反 應 相 應 地, 一 種 新 的 管 理 工 具 模 組 化 架 構 就 有 必 要 得 到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重 視 和 應 用 正 如 Baldwin 和 Clark(1997) 所 指 出 : 種 種 跡 象 已 經 表 明, 基 於 模 組 化 的 架 構 戰 略 是 應 對 變 化 的 最 佳 方 法 " 作 為 一 條 生 產 原 則, 模 組 化 " 由 來 已 久, 實 際 上, 在 製 造 業 中 運 用 這 種 方 法 已 經 有 100 多 年 了, 通 過 把 製 造 過 程 分 解 成 小 的 模 組, 使 複 雜 產 品 的 生 產 過 程 簡 單 化, 就 是 模 組 化 架 構 的 基 礎 指 導 思 想 對 於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來 說, 同 樣 可 以 把 製 造 業 的 這 種 產 品 製 造 方 式 引 申 到 自 身 的 管 理 方 式 上, 它 作 108

118 為 提 供 產 品 和 過 程 構 架 的 一 種 設 計 戰 略, 可 以 提 高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向 顧 客 提 供 更 多 樣 化 的 產 品 與 服 務 的 能 力, 加 速 有 創 新 觀 念 的 房 地 產 產 品 上 市 的 速 度 和 新 產 品 開 發 的 成 本, 提 高 企 業 有 效 應 對 複 雜 多 樣 化 市 場 需 求 的 能 力 通 過 把 產 品 和 服 務 分 解 成 子 系 統 或 模 組, 設 計 者 開 發 者 和 用 戶 可 以 同 時 獲 得 較 高 水 準 的 柔 性, 尤 其 是 為 開 發 企 業 帶 來 大 量 的 戰 略 柔 性 一 般 而 言, 在 實 踐 中, 從 最 初 的 產 品 開 發 到 向 顧 客 提 供 產 品 與 服 務, 企 業 常 常 需 要 三 類 模 組 化 架 構, 即 產 品 架 構 過 程 架 構 和 知 識 架 構 這 三 種 架 構 相 互 影 響 相 互 制 約, 共 同 決 定 了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面 向 市 場 變 化 所 表 現 出 來 的 整 體 柔 性 水 準 即 對 市 場 變 化 作 出 反 應 的 速 度 和 有 效 性 六 提 高 企 業 高 層 管 理 者 的 戰 略 思 維 能 力 企 業 高 層 管 理 團 隊 尤 其 是 最 高 領 導 者 的 戰 略 思 維 能 力 是 決 定 房 地 產 企 業 戰 略 柔 性 的 關 鍵 因 素, 例 如, 在 房 地 產 界 無 人 能 否 認 王 石 的 戰 略 觀 對 萬 科 成 功 所 起 的 作 用, 他 對 當 年 北 海 房 地 產 市 場 的 戰 略 理 解 以 及 他 對 萬 科 的 戰 略 佈 局 都 是 被 業 內 廣 為 使 用 的 案 例 所 以 戰 略 思 維 能 力 不 同 於 一 般 的 觀 察 分 析 預 見 處 理 問 題 的 能 力, 它 首 先 要 求 經 營 者 能 夠 及 時 瞭 解 企 業 外 部 環 境 及 企 業 內 部 有 關 情 況 的 變 化, 並 能 夠 分 析 判 斷 其 發 展 變 化 的 趨 勢 和 對 本 企 業 成 長 產 生 的 影 響, 主 動 地 著 重 于 長 遠 意 義 和 長 遠 影 響 的 思 考 尤 其 是 在 思 考 本 企 業 目 前 擁 有 的 優 勢 時, 應 設 想 如 何 保 持 現 有 的 優 勢 ; 在 本 企 業 沒 有 優 勢 的 時 候, 設 想 怎 樣 通 過 一 定 的 方 式 和 途 徑 建 立 未 來 的 優 勢 等, 這 是 使 企 業 戰 略 具 109

119 有 柔 性 的 基 本 前 提 其 次, 需 要 經 營 管 理 者 在 及 時 獲 得 資 訊 的 基 礎 上, 能 夠 靈 活 地 創 造 性 地 提 出 解 決 問 題 的 思 路 與 方 法 這 就 需 要 高 層 管 理 者 具 有 開 放 的 心 智 結 構 和 知 識 結 構 心 智 結 構 也 可 以 稱 之 為 心 智 模 式 ", 它 是 根 深 蒂 固 于 人 們 的 心 理 和 頭 腦, 時 常 影 響 人 們 瞭 解 認 識 周 圍 的 世 界 及 自 身, 也 影 響 採 取 行 動 的 假 設 思 維 方 式 等 等 一 方 面, 心 智 結 構 的 改 善 需 要 修 煉 ( 僅 從 個 人 而 言 ) 而 成, 需 要 用 認 真 的 態 度 批 判 的 精 神 和 創 新 的 智 慧 吸 收 消 化 改 造 有 關 戰 略 管 理 的 理 論 和 傳 統 的 戰 略 思 想 另 一 方 面, 需 要 有 聰 明 的 頭 腦 和 勇 於 探 索 的 精 神, 在 面 對 不 斷 變 化 的 環 境 中, 充 分 發 揮 自 己 的 智 慧 和 主 觀 能 動 性, 隨 時 分 析 和 處 理 面 臨 的 具 體 問 題 和 困 難 每 一 個 企 業 在 成 長 過 程 中 都 有 自 己 獨 特 的 戰 略 問 題, 並 且 需 要 不 斷 地 根 據 企 業 內 外 的 情 況 變 化 而 及 時 調 整 任 何 成 功 的 經 驗 無 論 是 自 己 的 還 是 別 人 的, 如 果 脫 離 一 定 的 條 件, 都 無 濟 於 事, 只 會 使 企 業 陷 入 困 境 因 此, 需 要 高 層 管 理 者 打 消 任 何 套 用 不 管 是 自 己 的 還 是 別 人 的 成 功 理 論 或 經 驗 的 念 頭, 只 有 發 揮 創 造 和 獨 立 判 斷 精 神, 才 可 能 提 高 其 戰 略 能 力, 才 能 帶 領 企 業 實 現 穩 定 快 速 成 長 七 提 高 全 體 職 工 對 企 業 戰 略 的 回 應 能 力 和 執 行 力 企 業 領 導 的 正 確 決 策 需 要 企 業 全 體 職 工 積 極 主 動 創 造 性 地 執 行 與 落 實 首 先, 需 要 全 體 成 員 在 思 想 觀 念 和 心 理 情 緒 上 進 行 回 應, 如 果 沒 有 這 種 積 極 的 回 應,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成 長 是 不 太 可 能 的 其 次, 是 執 行 問 題,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執 行 能 力 不 僅 取 決 於 每 個 成 員 的 工 作 110

120 能 力, 更 需 要 企 業 內 部 的 協 調 能 力 企 業 部 各 部 門 各 環 節 以 至 領 導 之 間 上 下 之 間 等 等 都 可 能 存 在 一 定 的 矛 盾 和 衝 突, 因 為 各 自 都 有 一 定 的 目 標, 這 些 目 標 不 太 可 能 在 任 何 時 候 都 與 企 業 的 總 體 目 標 相 一 致 有 良 好 協 調 氣 氛 傳 統 的 企 業, 協 調 就 容 易 得 多 當 面 對 新 的 問 題 而 需 要 快 速 反 應 時, 這 種 協 調 速 度 和 協 調 程 度 就 顯 得 非 常 重 要 企 業 內 部 的 矛 盾 和 衝 突 解 決 不 好 就 易 形 成 我 們 通 常 所 說 的 內 耗, 內 耗 大 的 企 業 不 可 能 保 持 對 外 界 和 內 部 變 化 的 靈 敏 性 因 此, 企 業 領 導 應 對 企 業 內 部 進 行 整 合, 及 時 化 解 矛 盾, 消 除 衝 突, 形 成 和 維 護 和 諧 的 協 調 氣 氛 和 機 制 這 是 企 業 柔 性 的 基 礎, 但 是 作 為 企 業 戰 略 柔 性 的 支 撐, 它 不 是 決 定 戰 略 柔 性 的 本 身, 而 只 是 決 定 企 業 戰 略 柔 性 實 現 的 一 種 基 礎 性 因 素 只 有 具 備 了 這 種 基 礎 性 因 素 並 不 斷 使 其 得 到 提 升 時, 企 業 才 能 實 現 健 康 成 長 所 以, 企 業 的 戰 略 柔 性 不 僅 表 現 在 企 業 的 高 層, 而 且 是 企 業 整 體 最 高 水 準 的 反 映 當 企 業 的 成 長 環 境 越 來 越 複 雜, 變 化 越 來 越 快 時, 對 企 業 整 體 水 準 不 斷 提 高 的 要 求 就 越 來 越 高 這 就 需 要 企 業 具 有 比 較 強 的 學 習 能 力 企 業 的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包 括 企 業 接 受 和 創 造 新 思 想 新 觀 念 的 能 力, 積 累 和 發 揮 優 勢 傳 統 的 能 力 以 及 創 新 技 術 和 處 理 問 題 的 組 織 能 力 等 等 企 業 的 各 種 要 素 物 質 基 礎 的 調 整 能 力, 也 是 企 業 柔 性 的 一 個 方 面 但 是, 當 前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經 營 不 應 局 限 於 企 業 的 內 部, 而 應 在 更 廣 闊 的 範 圍 內 考 慮, 企 業 可 以 通 過 聯 盟 合 作 等 等 形 式 來 實 現 企 業 的 穩 定 成 長, 也 就 是 說, 企 業 柔 性 的 物 質 基 礎 方 面 不 是 最 重 要 的 企 業 的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強, 一 方 面 可 以 改 變 企 業 內 部 的 物 質 基 111

121 礎 柔 性,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以 培 育 企 業 的 外 部 柔 性 這 樣, 企 業 可 以 更 有 效 地 把 需 求 方 和 供 給 方 整 合 起 來, 能 在 滿 足 顧 客 需 求 的 同 時 更 有 效 地 防 禦 或 攻 擊 競 爭 對 手, 從 而 獲 得 可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112

122 第 二 节 資 源 並 購 重 組 資 源 並 購 重 組 的 理 論 基 礎 Prahalad 和 Hamel(1991) 以 資 源 為 基 礎 的 競 爭 優 勢 理 論 存 在 著 這 樣 的 假 設 : 假 定 企 業 具 有 不 同 資 源 ( 包 括 知 識 技 術 人 才 等 ), 形 成 了 獨 特 的 能 力, 資 源 不 能 在 企 業 間 自 由 流 動, 對 屬 於 某 企 業 特 有 的 資 源, 其 他 企 業 難 以 獲 得 或 複 製 ; 企 業 利 用 這 些 資 源 所 創 造 出 來 的 經 營 成 果 是 企 業 形 成 競 爭 優 勢, 實 現 戰 略 管 理 的 基 礎 但 該 理 論 過 分 關 注 企 業 內 部, 致 使 企 業 內 外 部 分 析 有 些 失 衡 為 解 決 這 一 問 題, Collins 和 Montgomery(1995) 在 哈 佛 商 業 評 論 上 發 表 了 資 源 競 爭 :90 年 代 的 戰 略 一 文 該 文 對 企 業 資 源 和 能 力 的 認 識 更 深 入 了 一 層, 他 們 認 為, 價 值 的 評 估 不 能 局 限 於 企 業 內 部, 而 且 要 將 企 業 置 身 於 其 所 在 的 產 業 環 境, 通 過 與 其 競 爭 對 手 的 資 源 比 較, 發 現 企 業 擁 有 的 有 價 值 資 源 所 謂 企 業 資 源, 就 是 企 業 在 向 社 會 提 供 產 品 或 服 務 的 過 程 中 能 夠 實 現 企 業 戰 略 目 標 的 各 種 要 素 組 合 企 業 可 以 看 作 是 各 種 資 源 的 不 同 組 合, 由 於 每 個 企 業 的 資 源 組 合 不 同, 因 此, 不 存 在 完 全 一 樣 的 企 業 只 有 企 業 擁 有 了 與 預 期 業 務 和 戰 略 最 匹 配 的 資 源, 該 資 源 才 具 有 價 值, 企 業 的 競 爭 優 勢 取 決 於 其 擁 有 的 有 價 值 的 資 源 ( 汪 濤 萬 鍵 堅,2002) 正 是 由 於 資 源 的 不 同 質, 以 及 資 源 在 相 互 競 爭 的 企 業 間 缺 少 流 動 性, 使 得 企 業 要 獲 取 自 己 所 需 要 的 有 價 值 的 資 源 從 而 提 升 自 己 競 爭 力 的 途 徑 就 必 須 通 過 資 源 並 購, 根 據 對 並 購 案 例 的 分 析, 追 求 市 場 控 113

123 制 力 增 加 利 潤 增 加 股 東 價 值 增 加 銷 售 額 取 得 規 模 經 濟 效 益 降 低 成 本 提 高 競 爭 力 分 散 風 險 應 對 市 場 失 效 等 經 營 目 標 的 經 濟 動 機, 是 企 業 並 購 的 主 要 動 因 Brouthers(1998) 認 為, 兼 併 動 機 可 以 分 為 經 濟 動 機 個 人 動 機 和 戰 略 動 機 三 類 其 中, 經 濟 動 機 包 括 擴 大 行 銷 規 模 增 加 利 潤 降 低 風 險 防 禦 競 爭 對 手 等 子 專 案 九 項, 個 人 動 機 包 括 增 加 管 理 特 權 等 子 項 目 四 項, 戰 略 動 機 包 括 提 高 競 爭 力 追 求 市 場 力 量 等 四 項 Jovanovic 和 Rousseau(2002) 認 為, 並 購 在 經 濟 中 主 要 發 揮 兩 種 作 用 : 擴 張 和 收 縮 從 行 業 角 度 看, 行 業 內 並 購 的 即 時 影 響 是 能 夠 引 起 現 有 資 產 的 重 新 配 置, 如 果 行 業 內 的 某 些 企 業 試 圖 增 大 其 經 營 規 模 以 消 化 更 大 的 資 本 投 資, 這 時, 並 購 成 為 行 業 擴 張 的 工 具 同 時, 並 購 也 可 用 於 消 除 行 業 內 過 剩 的 生 產 能 力, 使 其 生 產 規 模 更 符 合 社 會 需 要, 這 時, 並 購 則 起 到 收 縮 行 業 內 現 有 資 產 的 作 用 Servaes(1991), 5 Andrade,Mitchell,Stafford(2001) 研 究 發 現, 總 是 由 q 值 較 高 的 公 司 並 購 q 值 較 低 的 公 司, 如 果 反 之, 則 並 購 將 有 可 能 失 敗 Jovanovic 和 Rousseau(2002) 也 發 現, 一 個 公 司 通 過 並 購 進 行 投 資 與 q 值 密 切 相 關, 而 直 接 投 資 不 具 有 這 種 相 關 性 這 實 際 上 就 是 資 源 優 化 配 置 和 實 現 資 源 分 享 所 產 生 的 誘 因, 由 於 資 源 數 量 的 有 限 性, 資 源 佔 有 的 排 他 性 和 資 源 經 營 的 長 期 性, 再 加 上 某 些 自 然 資 源 的 不 可 再 生 性, 致 使 資 源 緊 張 和 短 缺 如 何 充 分 利 用 社 會 上 的 存 量 資 源, 充 分 利 用 相 關 企 業 擁 有 的 資 源, 充 分 利 用 和 提 高 資 源 的 使 用 效 率 和 產 出 效 率, 實 現 企 5 Tobin(1977) 的 q 值 理 論 主 要 闡 明 瞭 在 不 考 慮 資 本 利 得 稅 的 條 件 下, 當 企 業 證 券 市 場 價 值 低 於 其 重 置 資 本 成 本 時, 並 購 將 更 可 能 發 生 114

124 業 間 的 資 源 優 化 配 置 資 源 分 享, 進 而 形 成 強 強 聯 合, 則 成 為 企 業 並 購 的 目 的 眾 所 周 知, 世 界 性 大 企 業 幾 乎 是 無 一 例 外 經 過 多 次 的 企 業 並 購 與 重 組 逐 步 發 展 起 來 的, 並 購 給 企 業 注 入 了 新 的 活 力 但 並 購 之 後, 如 果 對 並 購 後 企 業 沒 有 及 時 採 取 有 效 的 整 合 措 施, 往 往 就 要 使 經 過 艱 苦 努 力 實 現 的 並 購 功 敗 垂 成 楊 潔 (2005) 認 為, 其 原 因 : 一 是 並 購 前, 並 購 方 與 被 並 購 方 是 完 全 獨 立 的 兩 個 生 產 經 營 系 統 ; 並 購 後, 並 購 企 業 要 把 被 並 購 企 業 納 入 自 己 的 戰 略 規 劃 之 中, 對 生 產 經 營 進 行 統 一 協 調 的 運 行, 就 需 要 進 行 相 應 的 整 合 二 是 企 業 並 購 是 市 場 經 濟 條 件 下 重 要 的 企 業 行 為, 是 優 勝 劣 汰 的 結 果, 被 並 購 企 業 大 多 是 競 爭 中 處 於 劣 勢 地 位 的 企 業, 特 別 是 在 中 國 尤 為 如 此 如 果 並 購 後 不 對 被 並 購 企 業 的 人 員 管 理 和 資 產 進 行 改 造 和 重 組, 則 不 僅 劣 勢 企 業 不 能 獲 得 生 存 和 發 展, 就 連 優 勢 企 業 也 可 能 被 拖 垮 三 是 從 宏 觀 層 次 看, 並 購 可 以 使 現 有 存 量 資 產 結 構 得 以 改 變, 大 大 提 高 現 有 資 產 的 運 營 效 果 但 這 一 作 用 或 功 能 的 真 正 實 現 並 不 是 在 被 並 購 方 被 接 管 之 日, 而 是 在 其 被 有 效 整 合 改 造 和 有 效 利 用 之 時 Drucker(1981) 認 為, 一 項 成 功 的 並 購 整 合 應 遵 循 五 個 原 則 : 1 只 有 並 購 方 公 司 徹 底 考 慮 了 它 能 夠 為 所 要 購 買 的 企 業 做 出 什 麼 貢 獻, 而 不 是 被 並 購 方 公 司 為 並 購 方 做 出 了 什 麼 貢 獻, 並 購 才 會 成 功 2 企 業 要 想 通 過 並 購 來 成 功 地 實 現 多 樣 化 經 營, 需 要 有 一 個 共 同 的 團 結 核 心, 這 個 核 心 需 要 在 生 產 經 驗 與 技 能 專 長 市 場 和 技 術 等 方 面 具 有 共 同 性 和 一 致 性 這 就 是 需 要 有 共 同 的 價 值 觀 和 文 化 3 並 購 方 尊 115

125 重 被 並 購 方 的 產 品 市 場 和 消 費 者 4 在 一 年 左 右 的 時 間 裏, 並 購 方 公 司 必 須 能 夠 向 被 並 購 方 公 司 提 供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5 在 並 購 的 第 一 年 裏, 極 為 重 要 的 是 讓 兩 個 公 司 管 理 隊 伍 的 大 部 分 人 都 得 到 交 叉 提 升, 即 從 以 前 的 公 司 晉 升 到 另 一 個 公 司 其 目 的 是 讓 兩 個 公 司 的 管 理 者 都 相 信, 並 購 為 他 們 提 供 了 個 人 機 會 資 源 重 組 的 實 施 一 產 品 和 市 場 重 組 企 業 的 合 併 必 然 要 使 生 產 要 素 總 量 發 生 變 化, 這 種 變 化 導 致 的 是 要 素 總 量 的 增 多 或 減 少, 從 而 帶 來 企 業 管 理 模 式 開 發 能 力 方 面 的 變 化 這 些 變 化 反 映 到 企 業 的 市 場 行 為 中, 就 要 企 業 對 自 己 的 產 品 和 市 場 進 行 重 新 定 位 例 如, 並 購 可 以 讓 企 業 由 地 區 性 企 業 擴 大 為 全 國 性 企 業, 這 要 求 企 業 必 須 擴 展 新 的 市 場 空 間, 採 取 新 的 市 場 銷 售 方 式 因 此, 這 一 部 分 的 重 點 就 是 產 品 結 構 的 重 組 和 銷 售 系 統 重 組 兩 方 面 1. 產 品 結 構 重 組 並 購 後 的 企 業, 必 須 重 新 確 定 自 己 的 產 品 發 展 定 位 具 體 方 式 是 按 照 圖 4.4 中 的 方 式. 116

126 市 場 吸 引 力 大 中 小 產 品 競 爭 力 強 中 A 發 展 B 保 持 優 勢 C 謹 慎 進 入 D 選 擇 性 成 長 E 選 擇 性 擴 充 F 有 限 擴 充 或 撤 退 弱 G 謹 慎 進 入 H 全 面 收 穫 I 減 少 損 失 圖 4.4 產 品 結 構 管 理 模 式 合 併 後 企 業 的 所 有 產 品, 按 市 場 吸 引 力 和 產 品 競 爭 力 兩 個 維 度 進 行 分 析 : 市 場 吸 引 力 按 強 度 分 為 大 中 小, 並 以 市 場 增 長 率 市 場 價 格 穩 定 性 市 場 盈 利 穩 定 性 產 業 內 競 爭 結 構 以 及 政 策 法 規 等 環 境 因 素 來 加 以 定 量 化 ; 產 品 競 爭 能 力 分 為 強 中 弱 三 等, 由 市 場 佔 有 率 開 發 投 入 能 力 產 品 研 究 開 發 產 品 線 寬 度 等 內 部 條 件 決 定, 對 落 入 不 同 區 域 的 產 品 或 產 品 線 採 取 不 同 的 戰 略 發 展 類 的 包 括 A B D 三 位 置 的 產 品, 應 多 投 資 促 進 其 快 速 發 展 因 為 這 類 經 營 很 有 前 途, 而 企 業 又 有 較 強 的 競 爭 地 位, 因 此 應 選 擇 多 投 資, 主 動 進 攻, 以 鞏 固 企 業 在 行 業 中 的 地 位 選 擇 投 資 類 包 括 C E G 三 位 置 的 產 品, 應 該 選 擇 其 中 條 件 較 好 的 產 品 進 行 投 資, 對 其 餘 者 採 取 收 穫 或 放 棄 戰 略 收 穫 或 放 棄 類 是 F H I 三 位 置 的 產 品, 由 於 其 市 場 吸 引 力 和 企 業 產 品 競 爭 力 都 比 較 低, 應 該 採 取 不 發 展 戰 略, 對 一 些 目 前 還 有 利 潤 的 產 品 採 取 逐 步 回 收 資 金 的 回 收 戰 略, 對 不 盈 利 又 佔 有 資 金 的 產 品 則 117

127 採 取 放 棄 戰 略 原 則 上, 並 購 企 業 應 結 合 並 購 雙 方 產 品 的 特 點, 根 據 優 勢 互 補 資 源 分 享 的 原 則 來 最 終 確 定 產 品 結 構, 其 總 體 產 品 結 構 戰 略 可 以 有 以 下 幾 種 選 擇 : 1) 延 伸 戰 略 即 引 入 目 標 企 業 的 產 品, 來 擴 大 並 購 企 業 已 有 產 品 的 經 營 範 圍 例 如, 目 標 企 業 的 產 品 定 位 和 服 務 是 小 戶 型 等 宜 居 產 品, 而 並 購 企 業 產 品 定 位 和 服 務 是 高 消 費 的 高 檔 公 寓, 那 麼 通 過 收 購 目 標 企 業 的 這 些 產 品 將 有 助 於 並 購 企 業 向 下 延 伸 自 己 已 有 的 產 品 線 ; 反 之, 如 果 自 身 企 業 目 前 定 位 于 宜 居 產 品, 則 可 以 使 自 己 的 企 業 延 伸 到 高 消 費 層 次 的 產 品 具 體 實 施 時, 要 依 據 環 境 而 定, 例 如 在 經 濟 不 景 氣 時 期, 小 戶 型 仍 舊 很 受 歡 迎, 而 海 景 房 則 易 受 經 濟 影 響, 導 致 市 場 增 長 緩 慢, 這 時 應 考 慮 引 進 新 產 品 向 下 延 伸 企 業 的 產 品 線 ; 而 如 果 企 業 本 身 就 是 面 向 低 端, 卻 有 過 多 的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進 入 低 端 市 場, 導 致 競 爭 過 於 激 烈, 給 企 業 經 營 造 成 很 大 衝 擊, 則 可 以 採 取 向 上 延 伸 的 戰 略, 建 立 完 整 的 產 品 組 合, 分 散 競 爭 風 險 ; 如 果 企 業 目 前 向 市 場 提 供 的 產 品 和 服 務 本 來 就 是 面 向 中 間 消 費 群 體, 則 可 以 根 據 自 身 需 要 同 時 向 上 和 向 下 延 伸 產 品 2) 產 品 線 填 充 戰 略 即 利 用 目 標 企 業 的 產 品 來 填 補 並 購 企 業 目 前 產 品 線 存 在 的 空 缺 如 果 並 購 企 業 發 現 其 產 品 品 種 存 在 空 缺, 就 可 以 尋 求 其 他 企 業 能 與 自 身 產 品 形 成 互 補 關 係 的 產 品 或 產 品 線 來 填 補 這 些 空 缺 例 如, 順 118

128 馳 在 創 立 期 就 是 以 房 地 產 銷 售 起 家, 通 過 一 系 列 企 業 重 組 而 獲 得 了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地 位 雖 然 順 馳 後 來 遭 遇 失 敗, 但 那 不 是 重 組 導 致 的 失 敗 而 是 它 採 取 戰 略 的 錯 誤, 給 順 馳 帶 來 最 初 成 功 的, 恰 恰 是 通 過 重 組 獲 得 的 房 地 產 開 發 這 一 產 品 線 3) 產 品 差 異 戰 略 產 品 種 類 之 間 的 相 似 性 是 指 產 品 銷 售 給 相 同 的 最 終 客 戶, 或 通 過 相 同 的 分 銷 管 道 進 行 分 銷, 或 採 用 相 似 的 開 發 管 道 對 於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來 說, 確 保 房 地 產 產 品 之 間 在 品 質 和 服 務 上 的 相 似 性 很 重 要, 但 過 分 強 調 不 同 產 品 之 間 的 同 質 性 也 有 一 定 的 風 險, 因 為 客 戶 的 需 求 本 來 就 具 有 差 異 性, 對 於 房 產 來 說, 尤 其 體 現 在 面 積 風 格 佈 局 等 方 面 所 以, 必 須 保 證 產 品 線 中 所 包 含 的 各 種 產 品 之 間 的 具 有 恰 好 能 識 別 的 差 異 ", 使 並 購 後 的 企 業 能 向 市 場 提 供 多 種 不 同 的 產 品 6 因 此, 在 對 並 購 雙 方 的 產 品 進 行 重 組 時, 應 保 證 各 種 產 品 特 徵 之 間 的 差 異 性, 以 便 顧 客 能 識 別 它 們 4) 產 品 放 棄 戰 略 由 於 資 源 的 有 限 性, 當 並 購 雙 方 的 產 品 進 行 組 合 後, 並 購 後 的 企 業 必 須 進 行 產 品 的 取 捨 一 般 來 說, 對 於 處 於 衰 退 市 場 中 的 產 品 應 當 立 即 放 棄, 對 於 不 符 合 併 購 後 企 業 整 個 產 品 結 構 戰 略 的 產 品, 也 應 該 放 棄 例 如 在 當 今 的 市 場 環 境 中, 並 購 後 對 於 被 並 購 企 業 原 有 的 土 地 保 留, 但 對 原 本 籌 畫 的 高 檔 別 墅 或 大 型 商 場 等 項 目 則 可 以 考 慮 是 否 適 應 當 前 市 場 形 勢, 如 判 定 不 符 合, 則 應 該 放 棄 6 馬 克 N 克 萊 門 特 大 衛 S 格 林 斯 潘 (2003), 並 購 制 勝 戰 略, 機 械 工 業 出 版 社,P

129 2. 銷 售 系 統 重 組 銷 售 對 於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始 終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環, 對 並 購 後 企 業 銷 售 組 織 和 銷 售 管 道 的 重 組, 並 購 企 業 可 以 有 如 下 三 種 選 擇 : 1) 被 並 購 企 業 銷 售 系 統 仍 舊 獨 立 運 轉 採 用 分 立 的 銷 售 系 統 是 出 於 如 下 考 慮 :1 為 了 獲 得 特 殊 的 產 權 優 勢, 如 品 牌 地 域 開 發 銷 售 能 力 以 及 與 客 戶 的 關 係 被 並 購 企 業 原 有 銷 售 網 路 運 行 順 暢 市 場 佈 局 合 理 地 域 優 勢 明 顯 品 牌 形 象 完 善, 並 購 企 業 為 了 利 用 和 保 護 這 一 相 關 資 源, 採 取 銷 售 系 統 分 立 的 策 略 但 分 立 是 相 對 的, 通 常 情 況 下 分 立 時 被 並 購 企 業 的 整 個 體 系 將 作 為 一 個 事 業 部 的 形 式 進 行 活 動, 從 組 織 結 構 的 角 度 來 說, 它 更 象 一 個 戰 略 經 營 單 位 2 被 並 購 企 業 銷 售 網 路 雖 不 理 想, 但 目 前 尚 可 維 持, 雖 然 遠 期 發 展 潛 力 不 大, 但 眼 下 仍 是 有 效 資 源, 對 這 種 銷 售 系 統, 如 果 並 購 重 組 需 要 分 步 實 施, 就 可 以 在 一 定 時 間 內 保 持 原 有 的 銷 售 隊 伍 和 銷 售 網 路 系 統 當 並 購 重 組 完 成 了 其 他 任 務 後, 再 對 其 進 行 調 整 2) 合 併 銷 售 系 統 將 被 並 購 企 業 的 銷 售 系 統 納 入 到 並 購 企 業 的 銷 售 系 統 中, 這 種 方 式 應 與 品 牌 整 合 結 合 起 來 當 並 購 企 業 擁 有 知 名 品 牌, 並 購 的 目 的 在 於 提 高 市 場 佔 有 率, 吃 掉 弱 勢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則 將 被 並 購 企 業 的 銷 售 系 統 納 入 自 身 的 銷 售 系 統 中, 統 一 執 行 並 購 企 業 的 銷 售 戰 略, 統 一 經 營 自 身 的 過 硬 品 牌 保 利 就 喜 歡 這 樣 的 重 組 方 式, 近 年 來 頻 頻 介 入 收 購 或 者 合 作 的 保 利 在 武 漢 上 海 長 春 等 地 取 得 多 個 項 目, 各 項 目 中 保 利 均 占 51% 以 上 權 益, 處 於 控 制 地 位, 而 各 項 目 的 命 名 基 本 都 要 120

130 帶 上 保 利 " 二 字, 重 點 突 出 企 業 品 牌, 並 以 自 己 的 方 式 銷 售 3) 將 並 購 企 業 的 銷 售 系 統 納 入 到 被 並 購 企 業 的 銷 售 系 統 中 並 購 的 目 的 就 是 看 中 了 對 方 的 銷 售 系 統, 希 望 充 分 利 用 該 系 統 例 如 A 企 業 通 過 融 資 而 獲 得 大 筆 資 金, 急 需 擴 張, 但 市 場 資 源 少, 歷 史 積 累 不 足 ; 而 B 企 業 由 於 各 種 原 因 經 營 困 難, 但 由 於 在 房 地 產 界 存 續 時 間 長, 銷 售 隊 伍 和 系 統 經 驗 豐 富, 效 率 高, 則 A 企 業 可 以 幫 助 B 企 業 渡 過 經 營 上 的 困 難, 通 過 並 購 獲 得 B 企 業 的 銷 售 系 統, 將 自 身 的 行 銷 網 路 併 入 B 企 業 二 組 織 和 管 理 重 構 組 織 重 構 是 指 根 據 外 部 環 境 和 內 部 情 況 的 變 化, 及 時 地 調 整 改 變 或 重 建 並 購 後 企 業 的 組 織 指 揮 系 統, 以 保 證 企 業 有 健 全 的 組 織 制 度 和 合 理 的 組 織 結 構, 從 而 實 現 並 購 雙 方 最 佳 的 協 同 效 應, 降 低 內 耗, 提 高 運 作 效 率 雖 然 並 購 活 動 會 自 動 啟 動 組 織 和 管 理 重 構 過 程, 但 要 進 行 成 功 的 重 構, 需 要 把 握 以 下 幾 個 目 標 並 力 爭 實 現 第 一, 理 順 職 能 由 於 原 本 的 兩 個 企 業 是 各 自 獨 立 的 實 體, 因 此 雙 方 的 管 理 職 能 機 構 必 然 是 重 迭 的, 所 以 組 織 和 管 理 的 重 構 必 然 要 首 先 著 眼 於 理 順 職 能, 將 相 同 的 職 能 機 構 合 併, 將 不 順 暢 的 職 能 取 消, 並 按 適 合 新 企 業 的 最 佳 模 式 設 定 新 的 職 能 第 二, 提 高 效 率 組 織 和 管 理 的 重 構 要 通 過 改 變 被 並 購 企 業 的 組 織 管 理 結 構, 使 之 與 並 購 企 業 的 組 織 管 理 結 構 有 機 結 合 起 來, 明 確 並 購 後 的 工 作 目 標 和 工 作 內 容, 使 部 門 間 的 資 訊 溝 通 更 為 順 暢, 部 門 間 121

131 的 協 作 能 力 更 為 強 大, 使 溝 通 成 本 更 低, 員 工 積 極 性 更 高, 從 而 極 大 地 提 高 組 織 柔 性 和 運 行 效 率 第 三, 文 化 融 合 由 於 歷 史 和 演 變 的 軌 跡 不 同, 原 本 的 不 同 企 業 必 然 形 成 不 同 的 企 業 文 化 在 不 同 企 業 文 化 的 指 導 下, 必 然 會 有 不 同 的 企 業 組 織 結 構 設 置 方 案 管 理 模 式 和 分 工 協 作 關 係 因 此, 在 企 業 並 購 後 的 資 源 重 組 的 過 程, 必 然 也 同 時 是 融 合 企 業 文 化 的 過 程 在 操 作 上, 要 按 照 並 購 完 成 後 新 形 成 的 企 業 文 化 來 指 導 企 業 組 織 管 理 結 構 的 重 組 第 四, 利 用 契 機 由 於 當 今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面 臨 嚴 峻 的 挑 戰, 企 業 管 理 者 將 處 於 力 求 生 存, 迎 擊 挑 戰 的 強 大 壓 力 下 企 業 對 外 界 壓 力 的 應 對 速 度 和 回 饋 速 度 顯 得 尤 為 重 要, 在 這 樣 的 要 求 下, 能 夠 適 應 外 部 快 速 多 變 環 境 的 扁 平 化 組 織 結 構 就 成 為 必 然 趨 勢 由 於 組 織 和 管 理 重 構 必 然 要 付 出 一 定 的 時 間 精 力 和 費 用, 因 而 利 用 並 購 後 的 重 組 機 會 來 完 成 組 織 結 構 的 合 理 化, 就 成 為 事 半 功 倍 的 事 情 第 五, 確 定 關 鍵 組 織 重 構 方 面 首 先 要 確 定 實 現 新 戰 略 目 標 的 關 鍵 活 動, 這 些 關 鍵 活 動 會 因 企 業 的 競 爭 環 境 不 同 而 不 同, 會 因 企 業 並 購 戰 略 不 同 而 不 同 例 如, 對 於 一 個 在 信 貸 緊 縮 的 市 場 上 欲 以 成 本 領 先 的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來 說, 如 果 當 房 地 產 市 場 邊 際 利 潤 已 經 很 低, 而 且 市 場 競 爭 手 段 主 要 是 採 用 降 價 時, 那 麼 其 關 鍵 活 動 就 是 加 強 成 本 控 制, 保 證 資 金 流 穩 定 ; 而 對 於 一 個 以 品 牌 擴 大 市 場 的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來 說, 關 鍵 的 活 動 就 是 擁 有 高 素 質 的 設 計 開 發 和 服 務 人 員, 並 加 大 品 牌 宣 傳 和 市 場 擴 張 122

132 1. 組 織 重 構 根 據 前 述 目 標,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在 組 織 重 構 方 面 要 做 好 以 下 幾 方 面 工 作 : 1) 理 順 各 種 活 動 之 間 的 相 互 關 係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是 人 財 物 和 資 訊 組 成 的 系 統, 系 統 內 各 要 素 之 間 存 在 著 相 互 依 存 相 互 制 約 的 關 係 企 業 的 各 項 開 發 和 經 營 活 動 都 可 以 通 過 一 定 方 式 聯 結 在 一 起, 如 市 場 調 研 產 品 設 計 開 發 監 理 銷 售 和 服 務 等 實 施 這 些 活 動 都 有 相 應 的 技 術 熟 練 程 度 組 織 保 證 適 度 的 集 權 和 分 權 完 成 活 動 的 程 式 等 要 求 掌 握 這 些 活 動 之 間 的 相 互 聯 繫 和 相 互 依 存 關 係, 是 進 行 企 業 組 織 機 構 設 置 的 重 要 依 據, 要 讓 每 項 活 動 都 有 適 當 的 施 展 空 間, 每 個 人 都 能 安 排 在 適 當 的 位 置 上 2) 確 定 關 鍵 活 動 模 組 通 過 對 企 業 內 部 各 活 動 之 間 相 互 聯 繫 程 度 的 分 析, 可 以 對 企 業 活 動 進 行 適 當 組 合 或 分 解, 進 而 確 定 並 形 成 若 干 關 鍵 活 動 模 組, 並 以 此 作 為 職 務 設 計 和 部 門 劃 分 的 基 本 框 架, 形 成 整 個 新 企 業 的 組 織 結 構 企 業 管 理 者 必 須 有 效 地 組 織 影 響 企 業 目 標 實 現 的 關 鍵 活 動, 明 確 各 關 鍵 活 動 之 間 所 存 在 的 有 機 聯 繫 通 過 企 業 組 織 設 計, 確 保 關 鍵 活 動 在 組 織 規 劃 中 成 為 最 突 出 的 部 分, 並 在 組 織 預 算 與 政 策 方 面 給 予 重 點 保 證 ( 陳 重,2001) 3) 做 好 職 能 劃 分 工 作 職 能 劃 分 是 設 置 職 能 管 理 機 構 的 基 礎 和 前 提 職 能 劃 分 正 確, 機 構 設 置 才 合 理, 避 免 出 現 機 構 對 立, 辦 事 效 率 低 的 現 象 在 職 能 劃 分 123

133 中, 必 須 從 實 際 出 發, 在 不 同 組 織 中, 同 一 項 職 能 的 任 務 量 多 少 會 有 所 不 同 對 職 能 進 行 劃 分, 首 先 要 弄 清 本 組 織 內 各 項 職 能 的 工 作 量 ; 然 後 界 定 各 項 職 能 的 工 作 內 容 與 其 他 職 能 的 關 係, 對 相 近 職 能 歸 併 一 起, 以 便 既 精 簡 機 構, 有 加 強 協 作 4) 明 確 職 權 關 係 職 權 是 管 理 人 員 在 職 權 範 圍 內 的 管 理 許 可 權, 是 其 履 行 職 能 的 前 提 一 個 正 式 組 織 的 職 權 有 直 線 職 權 參 謀 職 權 和 職 能 職 權 每 個 崗 位 的 職 責 不 同, 自 然 權 力 及 工 作 目 的 也 不 同, 直 線 需 要 對 企 業 的 發 展 制 定 決 策, 安 排 所 轄 部 門 的 活 動, 並 對 活 動 的 結 果 負 責 ; 而 參 謀 人 員 則 是 在 直 線 經 理 的 決 策 過 程 中, 進 行 研 究, 提 供 建 議, 指 明 採 用 不 同 方 案 可 能 得 到 的 不 同 結 果, 以 供 直 線 經 理 在 運 用 決 策 權 的 過 程 中 參 考 只 有 明 確 各 自 的 工 作 性 質 和 職 權 關 係, 才 能 配 備 合 適 人 員 建 立 完 善 的 協 調 制 度 5) 建 立 縱 向 組 織 控 制 系 統 縱 向 關 係 在 組 織 結 構 中 表 現 為 垂 直 管 理 層 級 的 多 少 及 其 相 互 關 係, 在 對 並 購 雙 方 組 織 狀 況 進 行 瞭 解 的 基 礎 上, 要 重 構 組 織 運 行 的 縱 向 控 制 系 統, 建 立 並 購 雙 方 各 管 理 層 的 管 理 者 管 理 職 能 任 務 目 標 和 職 責 緊 密 相 連 的 自 上 而 下 的 資 訊 傳 遞 系 統, 自 下 而 上 的 報 告 建 議 系 統 ; 選 擇 最 有 效 的 與 實 現 企 業 並 購 戰 略 相 適 宜 的 管 理 層 次 及 其 相 應 的 控 制 範 圍 ( 鄭 才 林,2001) 縱 向 控 制 系 統 主 要 有 兩 種 模 式, 扁 平 化 組 織 結 構 和 層 級 化 組 織 結 構 兩 者 優 缺 點 比 較 如 表 4.1 所 示 : 124

134 表 4.1 層 級 化 和 扁 平 化 優 缺 點 比 較 優 點 缺 點 層 級 化 組 織 結 構 組 織 結 構 嚴 謹, 便 於 控 制 組 織 成 員 職 責 與 分 工 明 確 縱 向 關 係 清 晰, 領 導 權 威 性 高, 便 於 統 一 指 揮 計 畫 和 控 制 工 作 複 雜 管 理 費 用 較 高 資 訊 交 流 速 度 較 慢 且 容 易 失 真 組 織 決 策 民 主 化 程 度 不 高 扁 平 化 組 織 結 構 節 省 管 理 費 用 高 層 領 導 容 易 瞭 解 基 層 情 況 便 於 提 高 決 策 的 民 主 化 資 訊 傳 遞 速 度 快 且 不 容 易 失 真 各 級 管 理 人 員 工 作 任 務 重 精 力 分 散 對 各 級 管 理 人 員 素 質 要 求 較 高 管 理 容 易 出 現 失 控 資 料 來 源 : 吳 照 雲 等 (2003): 管 理 學 ( 第 四 版 ), 經 濟 管 理 出 版 社,P267 對 於 當 前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來 說, 由 於 環 境 變 化 速 度 的 加 快 迫 使 企 業 採 取 扁 平 化 的 組 織 結 構 以 加 快 反 應 速 度, 但 在 具 體 選 擇 上, 也 需 要 根 據 並 購 時 的 戰 略 目 標 來 選 擇 自 己 的 縱 向 控 制 系 統 中 扁 平 化 的 程 度 到 底 該 有 多 大 一 般 來 說, 並 購 目 的 如 果 是 為 了 獲 得 規 模 經 濟 效 益, 降 低 生 產 經 營 成 本, 提 高 企 業 的 經 濟 效 益, 則 要 在 實 施 扁 平 化 結 構 的 同 時, 偏 向 層 級 化 組 織 結 構 一 些, 目 的 是 使 管 理 人 員 能 夠 進 行 統 一 戰 略 規 劃, 對 各 類 資 源 進 行 統 籌 和 控 制, 實 現 資 源 優 化 配 置 而 並 購 目 的 是 為 了 獲 得 新 的 地 區 市 場 和 對 方 的 銷 售 管 道, 利 用 雙 方 的 資 源 優 勢 適 應 市 場 需 求 不 斷 變 化 的 需 要, 在 市 場 競 爭 中 實 現 產 品 的 差 異 化 和 創 新 化, 則 採 取 更 徹 底 一 些 的 扁 平 化 組 織 結 構 比 較 適 宜 這 樣 可 以 增 加 目 標 企 業 的 經 營 自 主 權 和 經 營 靈 活 性, 激 發 創 新 活 力, 調 動 並 購 雙 方 管 理 者 和 員 工 的 積 極 性 6) 建 立 橫 向 的 組 織 控 制 系 統 125

135 組 織 結 構 中 的 橫 向 關 係 表 現 為 並 購 企 業 內 部 各 成 員 企 業 之 間, 各 職 能 部 門 之 間 在 專 業 分 工 技 能 和 工 作 性 質 等 方 面 的 關 係 縱 向 控 制 系 統 的 建 立 是 為 了 實 現 並 購 後 企 業 各 層 次 和 各 部 門 責 權 利 的 合 理 劃 分, 橫 向 控 制 系 統 的 建 立 則 是 實 現 組 織 結 構 中 處 於 同 一 層 級 上 各 成 員 企 業 各 業 務 部 門 和 職 能 部 門 的 溝 通 和 協 調 它 可 以 通 過 部 門 化 和 組 建 戰 略 經 營 單 位 兩 方 式 實 現 部 門 化 就 是 對 實 現 組 織 目 標 所 必 須 的 職 能 和 活 動 進 行 分 組, 是 解 決 專 業 分 工 進 行 橫 向 協 調 的 一 種 有 效 方 法 一 般 而 言, 專 業 分 工 越 細, 部 門 設 置 就 可 能 越 多, 其 協 調 功 能 就 愈 發 重 要 企 業 可 以 按 職 能 人 數 時 間 地 區 產 品 過 程 和 服 務 來 劃 分 部 門, 但 無 論 按 什 麼 劃 分, 目 的 都 是 為 了 保 證 企 業 戰 略 目 標 的 實 現 在 實 際 運 用 中, 進 行 重 組 的 企 業 要 根 據 自 身 特 定 條 件 選 擇 可 以 獲 得 最 佳 效 果 的 劃 分 方 法 很 多 情 況 下, 可 以 採 用 混 合 的 方 法 實 現 部 門 化, 亦 即 在 一 個 組 織 內 或 同 一 組 織 層 面 上 採 取 兩 種 或 兩 種 以 上 劃 分 方 法, 這 更 有 利 於 實 現 組 織 的 戰 略 目 標 戰 略 經 營 單 位 是 在 合 併 後 大 公 司 之 下 按 產 品 類 別 或 地 區 分 別 成 立 若 干 自 主 營 運 的 經 營 單 位 它 是 以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所 服 務 的 獨 立 產 品 線 或 市 場 為 基 礎, 由 企 業 若 干 事 業 部 或 事 業 部 的 某 些 部 分 組 成 的 戰 略 經 營 單 位, 每 個 經 營 單 位 擁 有 相 對 獨 立 的 經 營 自 主 權, 均 自 主 負 責 本 身 的 效 益 和 對 總 公 司 的 貢 獻 各 戰 略 經 營 單 位 必 須 在 公 司 總 體 目 標 和 戰 略 的 約 束 下, 執 行 自 己 的 戰 略 管 理 過 程 在 這 個 執 行 過 程 中 其 經 營 能 力 不 是 持 續 穩 定 的, 而 是 在 不 斷 變 化 的, 可 能 會 得 到 加 強, 也 可 126

136 能 會 被 削 弱, 這 取 決 於 公 司 的 資 源 分 配 狀 況 2. 管 理 重 構 與 企 業 組 織 重 構 相 互 配 合 的 管 理 重 構, 同 樣 也 是 要 服 務 於 企 業 戰 略 總 體 要 求, 按 照 柔 性 戰 略 理 論, 當 企 業 生 存 環 境 發 生 變 化, 企 業 經 營 戰 略 會 以 主 動 和 被 動 的 方 式 進 行 調 整, 而 變 化 的 戰 略 又 必 然 要 求 企 業 管 理 制 度 重 構 以 與 之 相 適 應 企 業 並 購 正 是 導 致 生 存 環 境 發 生 強 烈 變 化 的 一 個 誘 因, 因 而 就 需 要 對 合 併 後 的 企 業 進 行 管 理 重 構, 其 涉 及 的 方 面 主 要 有 以 下 四 方 面 : 1) 資 訊 流 程 重 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內 部 的 資 訊 流 一 般 包 括 市 場 訊 息 管 理 資 訊 資 金 資 訊 人 事 資 訊 政 策 資 訊 等 資 訊 的 流 程 是 一 個 企 業 管 理 模 式 的 體 現, 也 是 企 業 管 理 效 率 高 低 的 重 要 標 誌, 因 此 不 同 企 業 會 有 不 同 的 資 訊 管 理 流 程 並 購 後 的 企 業 的 資 訊 流 程 應 該 是 統 一 化 規 範 化 和 網 路 化 的, 符 合 新 的 企 業 管 理 模 式 要 求 通 過 資 訊 流 程 的 重 構, 實 現 企 業 內 部 資 訊 的 充 分 溝 通 和 共 用, 一 方 面 為 決 策 者 提 供 準 確 及 時 和 可 靠 的 資 訊 支 援, 另 一 方 面 為 員 工 提 供 自 助 服 務 和 協 同 工 作 的 環 境 例 如, 對 企 業 內 部 資 金 資 訊 進 行 高 度 整 合, 實 現 資 金 的 集 中 管 理 和 有 效 監 控, 這 不 僅 有 助 於 實 現 企 業 資 金 的 統 一 管 理, 防 止 出 現 各 部 門 各 子 公 司 各 自 為 政 的 散 亂 局 面, 而 且 有 助 於 降 低 企 業 的 財 務 成 本 和 提 高 企 業 資 金 運 作 效 率 2) 規 章 制 度 整 合 127

137 規 章 制 度 是 企 業 對 各 項 管 理 工 作 和 勞 動 操 作 的 要 求 和 所 做 的 規 定, 是 企 業 員 工 的 行 動 規 範 和 準 則 它 是 由 基 本 制 度 工 作 制 度 和 責 任 制 度 所 構 成 不 同 企 業 的 管 理 規 章 制 度 是 從 不 同 角 度 和 層 面 對 企 業 員 工 的 行 為 進 行 規 範 和 約 束, 這 已 被 本 企 業 的 全 體 員 工 所 認 可 和 接 受, 成 為 日 常 工 作 的 執 行 標 準 但 並 購 之 後, 並 購 企 業 和 被 並 購 企 業 的 各 項 管 理 規 章 制 度 不 可 能 完 全 一 致, 這 自 然 要 產 生 對 管 理 規 章 制 度 進 行 重 構 整 合 的 要 求 在 重 構 整 合 的 過 程 中, 要 通 過 對 並 購 雙 方 的 規 章 制 度 的 分 析 比 較, 實 現 優 勢 整 合, 使 重 構 的 規 章 制 度 政 出 一 門 準 則 一 致 獎 懲 分 明 3) 管 理 標 準 整 合 標 準 是 衡 量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生 產 經 營 的 尺 度, 就 管 理 標 準 來 說, 它 是 企 業 各 項 管 理 工 作 的 職 責 程 式 和 要 求 的 規 定 管 理 標 準 的 整 合 重 構 實 際 上 是 整 合 企 業 文 化 的 產 物, 不 同 的 企 業 文 化, 會 有 不 同 的 經 營 理 念, 必 然 也 會 有 不 同 的 管 理 標 準 管 理 標 準 是 人 性 化 占 主 導 地 位 的 標 準, 而 人 性 化 是 企 業 文 化 的 反 映, 因 此 管 理 標 準 的 整 合 是 企 業 文 化 整 合 的 衍 生 物, 應 伴 隨 文 化 整 合 完 成 這 個 過 程 ( 文 化 整 合 具 體 方 式 將 在 下 面 講 到 ) 4) 新 勞 動 報 酬 與 績 效 獎 勵 機 制 建 立 勞 動 報 酬 與 績 效 獎 勵 是 員 工 關 注 的 焦 點 一 個 有 效 的 勞 動 報 酬 與 獎 勵 方 案 可 以 成 為 企 業 在 並 購 後 進 行 有 效 重 組 的 黏 合 劑 對 於 並 購 企 業 來 說, 建 立 一 個 公 平 合 理 富 有 挑 戰 性 的 報 酬 與 獎 勵 機 制, 可 以 激 勵 員 工 儘 快 完 成 價 值 觀 轉 變, 接 受 新 的 價 值 觀 念 如 果 沒 有 這 些 激 勵 128

138 機 制, 並 購 後 的 企 業 就 難 以 迅 速 並 有 效 地 完 成 企 業 組 織 結 構 和 企 業 文 化 的 轉 變, 而 沒 有 上 述 兩 個 轉 變, 則 無 法 確 保 成 功 實 現 重 組 後 的 戰 略 目 標 和 財 務 目 標 在 具 體 制 定 薪 酬 辦 法 時, 要 注 意 一 下 四 個 環 節 :1 強 化 企 業 新 的 戰 略 目 標, 將 新 戰 略 目 標 傳 達 給 員 工, 並 通 過 報 酬 和 獎 勵 機 制 來 引 導 員 工 行 為 ;2 激 發 員 工 努 力 工 作, 通 過 精 心 設 計 獎 懲 分 明 的 報 酬 和 獎 勵 制 度 來 激 發 員 工 的 積 極 性 和 創 造 性 ;3 有 效 保 留 員 工, 鼓 勵 員 工 特 別 是 被 並 購 企 業 的 關 鍵 人 員 留 在 重 組 後 的 企 業 並 為 之 努 力 工 作 ;4 消 除 企 業 間 報 酬 不 均 衡, 使 雙 方 員 工 融 為 一 體, 消 除 重 組 工 作 中 的 一 個 重 要 障 礙 三 企 業 文 化 整 合 企 業 文 化 是 企 業 與 文 化 融 合 的 結 晶, 它 通 常 被 看 做 是 一 個 企 業 的 靈 魂, 對 於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來 說, 一 些 大 型 企 業 的 文 化 已 經 很 鮮 明, 而 一 些 小 型 的 企 業 只 要 能 存 續 下 去, 隨 著 時 間 推 移, 在 其 發 展 的 歷 程 中 都 會 形 成 自 己 獨 特 的 文 化, 企 業 並 購 後 進 行 資 源 重 組 過 程 中 產 生 的 大 量 衝 突 就 是 來 自 企 業 文 化 的 差 異 性, 它 對 資 源 重 組 的 成 功 與 否 具 有 重 要 影 響 Habeck(2000) 認 為, 在 並 購 中, 不 論 是 並 購 交 易 完 成 前 還 是 完 成 後, 文 化 差 異 " 都 是 最 常 被 提 到 的 失 敗 原 因 7 以 首 創 置 業 為 例, 首 創 崇 尚 的 方 式 是 以 共 同 出 資 或 者 摻 股 的 方 式 同 別 的 公 司 一 同 建 立 項 目 公 司, 這 些 專 案 公 司 都 冠 有 首 創 之 名, 也 開 發 了 許 多 有 名 的 專 案, 如 第 三 置 業 " 雪 梨 澳 鄉 " 溫 哥 華 森 林 " 拓 7 馬 克 斯 M 哈 貝 等 (2003), 並 購 整 合, 機 械 工 業 出 版 社,P

139 展 大 廈 " 等, 但 由 於 各 項 目 公 司 文 化 源 自 不 同 的 企 業 存 在 文 化 差 異, 並 且 這 些 企 業 的 文 化 整 合 並 不 成 功, 缺 乏 統 一 的 產 品 形 象 及 品 質, 繼 而 由 於 文 化 差 異, 在 銷 售 和 成 本 控 制 方 面 也 沒 有 很 大 優 勢, 只 形 成 了 一 些 簡 單 專 案 的 組 合, 從 而 導 致 首 創 在 整 體 的 競 爭 力 方 面 存 在 許 多 潛 在 風 險 這 就 從 一 個 側 面 反 映 了 文 化 整 合 的 必 要 性 1 企 業 文 化 整 合 因 企 業 不 同 條 件 不 同, 會 在 方 式 上 存 在 差 異, 但 以 下 幾 項 原 則 仍 具 有 普 遍 意 義 1) 以 人 為 本 企 業 文 化 的 核 心 是 以 人 為 本, 並 購 後 企 業 資 源 重 組 中 的 文 化 整 合 也 要 突 出 體 現 這 個 理 念 以 人 為 本 的 核 心 是 平 等 對 待 個 人 尊 重 個 人 價 值 維 護 個 人 權 利 理 解 個 人 的 合 理 要 求 通 過 組 織 文 化 的 重 構 創 造 出 有 利 於 實 現 人 的 價 值 尊 重 人 的 合 法 權 益 和 能 夠 滿 足 人 合 法 需 求 的 組 織 環 境 2) 實 事 求 是 實 事 求 是 就 是 在 構 建 新 的 企 業 文 化 過 程 中, 要 立 足 於 各 個 企 業 的 實 際 情 況, 腳 踏 實 地, 量 力 而 行 合 併 後 的 企 業 應 集 中 精 力 認 真 分 析 並 購 前 企 業 的 實 際 情 況, 文 化 特 質, 集 合 並 購 後 確 立 的 企 業 戰 略 發 展 目 標, 研 究 確 定 並 購 後 企 業 文 化 的 發 展 模 式 原 有 企 業 的 文 化 模 式 與 並 購 後 企 業 確 定 的 新 發 展 模 式 之 間 可 能 存 在 差 距, 這 就 需 要 管 理 者 立 足 現 實 不 斷 推 進 不 同 文 化 的 磨 合 和 融 合 3) 取 長 補 短 來 源 於 不 同 社 會 背 景 的 兩 個 企 業 的 資 源 也 必 然 帶 有 不 同 的 文 化 特 質, 但 每 種 文 化 都 有 一 些 獨 一 無 二 的 認 知, 也 都 有 一 些 獨 特 的 盲 點 "(Laurent,1994), 而 且 每 種 文 化 都 有 其 獨 特 的 思 維 方 式, 利 用 文 化 差 異 可 以 成 為 引 發 組 織 創 新 的 重 要 資 源 ( 陸 偉 民, 130

140 2002), 激 發 解 決 問 題 的 新 思 路 和 新 方 法, 提 高 企 業 的 靈 活 應 變 能 力 因 此, 在 進 行 資 源 重 組 中 的 文 化 整 合 時, 管 理 者 應 根 據 自 己 的 重 組 目 標, 對 來 自 不 同 企 業 的 文 化 特 質 進 行 比 較 鑒 別, 從 雙 方 文 化 中 吸 取 精 華, 保 留 一 些 優 良 的 文 化 傳 統, 避 免 不 良 的 文 化 傾 向, 以 實 現 異 質 文 化 的 相 容 和 融 合, 形 成 共 同 的 價 值 觀 和 目 標 願 景 4) 充 分 溝 通 在 文 化 整 合 中, 並 購 企 業 與 被 並 購 企 業 必 須 進 行 充 分 全 面 而 有 效 的 溝 通 有 效 溝 通 的 兩 個 基 本 條 件 是 :1 溝 通 不 是 單 向 的, 而 是 一 個 雙 向 的 互 動 過 程 當 然, 並 購 企 業 要 在 溝 通 中 發 揮 主 動 的 導 向 性 作 用 2 溝 通 是 深 層 而 不 是 淺 層 的 並 購 企 業 發 起 的 溝 通 要 盡 可 能 觸 及 個 人 的 思 想 層 面, 引 導 溝 通 向 價 值 觀 和 深 層 情 感 交 流 的 方 向 發 展 通 過 與 被 並 購 企 業 的 各 相 關 利 益 群 體 ( 包 括 員 工 股 東 建 築 企 業 物 業 管 理 企 業 社 區 等 ) 的 溝 通, 瞭 解 他 們 對 企 業 的 期 望, 同 時 將 企 業 並 購 重 組 後 的 戰 略 定 位 預 期 目 標 等 重 要 資 訊 傳 遞 給 員 工, 以 獲 得 員 工 在 思 想 上 和 行 動 上 的 支 持 和 理 解 5) 促 進 經 營 從 經 濟 學 角 度 講,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同 樣 以 追 求 利 潤 最 大 化 為 目 的 的 經 濟 組 織, 只 有 經 過 整 合 的 企 業 文 化 能 夠 有 效 地 促 進 企 業 經 濟 效 益 的 不 斷 增 長, 使 企 業 的 市 場 競 爭 力 不 斷 提 高, 企 業 文 化 才 能 成 為 企 業 內 外 部 所 認 同 並 謀 求 長 久 生 存 和 發 展 Kotter(1992) 在 企 業 文 化 與 經 營 業 績 一 書 中, 將 這 種 含 意 的 企 業 文 化 稱 為 一 種 重 視 領 導 者 能 力, 兼 顧 股 東 消 費 者 和 廣 大 員 工 利 益 的 企 業 文 化 6) 同 步 運 作 企 業 並 購 的 類 型 很 多, 並 購 後 企 業 要 求 進 行 的 重 組 整 合 內 容 很 多, 但 無 論 是 哪 種 形 式 的 並 購 發 生, 無 論 是 哪 項 具 體 的 131

141 重 組 內 容, 都 應 與 文 化 整 合 同 步 進 行, 從 而 使 企 業 文 化 適 應 重 組 後 企 業 所 面 臨 的 新 的 內 外 部 環 境, 並 對 企 業 的 經 營 管 理 起 到 良 好 的 促 進 作 用 7) 注 重 未 來 企 業 文 化 的 重 組 是 一 個 長 期 連 續 的 進 程, 在 重 組 後 的 企 業 運 營 中, 一 定 要 時 刻 注 意 未 來 的 可 能 出 現 的 差 異 和 矛 盾, 並 採 取 有 效 策 略 加 以 解 決, 使 企 業 文 化 在 實 踐 在 得 以 進 一 步 的 完 善 和 發 展 2 在 企 業 文 化 整 合 的 具 體 操 作 中 必 須 領 會, 有 效 的 文 化 整 合 不 是 簡 單 地 用 一 方 文 化 改 造 另 一 方, 或 強 加 給 另 一 方, 而 是 要 在 兩 種 文 化 中 間 找 到 相 互 相 容 的 切 入 點 通 過 切 入 點 不 斷 強 化 兩 種 文 化 在 核 心 價 值 觀 和 遠 景 目 標 層 面 上 的 融 合 性 和 非 核 心 層 面 上 的 相 容 性 所 以, 根 據 並 購 雙 方 企 業 文 化 的 變 化 程 度 以 及 並 購 方 獲 得 的 企 業 控 制 權 的 深 度, 企 業 文 化 整 合 可 以 選 擇 四 種 類 型, 如 圖 4.5 所 示 被 並 購 企 業 文 化 改 變 程 度 高 注 入 式 文 化 整 合 : 被 並 購 企 業 服 從 並 購 企 業 ( 文 化 一 體 化 ) 融 合 式 文 化 整 合 : 並 購 雙 方 企 業 發 現 新 文 化 ( 文 化 創 新 ) 低 保 留 式 文 化 整 合 : 被 並 購 企 業 保 留 其 原 有 文 化 ( 文 化 多 元 化 ) 促 進 式 文 化 整 合 : 並 購 企 業 接 納 被 並 購 企 業 的 合 理 部 分 ( 文 化 吸 納 ) 低 高 並 購 企 業 文 化 改 變 程 度 圖 5.5 並 購 企 業 文 化 整 合 的 類 型 1) 注 入 式 文 化 整 合 指 並 購 企 業 將 自 身 文 化 注 入 到 被 並 購 企 業 中 去, 在 被 並 購 企 業 中 132

142 培 育 植 入 並 購 企 業 的 文 化, 以 並 購 企 業 文 化 改 造 被 並 購 企 業 的 文 化 應 該 指 出 的 是, 文 化 一 體 化 並 不 是 一 個 強 制 過 程, 其 前 提 是 一 方 願 意 接 受 另 一 方 文 化 當 一 個 企 業 無 法 有 效 運 營, 其 管 理 者 和 員 工 都 感 到 自 身 文 化 不 僅 無 助 于 企 業 績 效 提 高, 而 且 還 成 為 其 改 善 的 障 礙, 該 企 業 的 成 員 就 會 樂 於 接 受 和 採 納 被 他 們 認 為 是 優 秀 的 能 使 企 業 績 效 得 到 改 善 的 外 部 文 化 對 並 購 企 業 來 說, 文 化 一 體 化 是 比 較 容 易 的 一 種 文 化 整 合 模 式, 它 自 身 文 化 改 變 比 較 少, 也 不 必 對 結 構 做 出 大 的 調 整 ; 但 對 被 並 購 企 業 來 說, 一 體 化 可 能 是 最 困 難 的 一 種 整 合 模 式, 因 為 它 為 了 與 並 購 企 業 取 得 一 致, 必 須 放 棄 自 己 的 文 化 特 性, 適 應 和 接 受 並 購 企 業 的 文 化 即 使 並 購 是 自 願 的, 一 體 化 也 有 一 定 風 險, 因 為 他 們 不 可 能 對 並 購 企 業 的 文 化 有 深 入 的 瞭 解 2) 融 合 式 文 化 整 合 是 指 並 購 企 業 的 文 化 與 被 並 購 企 業 的 文 化 進 行 有 機 融 合, 形 成 一 種 新 文 化 它 最 重 要 的 特 徵 就 是 並 購 雙 方 企 業 間 會 出 現 一 些 文 化 要 素 的 相 互 滲 透 和 共 用 這 大 都 發 生 在 勢 均 力 敵 的 企 業 合 併 到 一 起 的 情 況 下, 在 強 勢 企 業 與 強 勢 企 業 的 文 化 整 合 過 程 中, 每 個 企 業 都 有 獨 特 而 優 秀 的 企 業 文 化, 雙 方 通 過 交 流 和 溝 通, 相 互 吸 收 對 方 文 化 的 優 勢, 在 文 化 上 相 互 同 化, 最 終 使 兩 種 不 同 的 文 化 融 合 成 為 一 種 更 加 優 秀 的 新 企 業 文 化 雖 然 在 新 文 化 中 還 能 找 到 原 有 各 方 文 化 的 一 些 痕 跡, 但 這 種 新 文 化 與 以 往 的 文 化 已 經 截 然 不 同 了 3) 促 進 式 文 化 整 合 是 指 並 購 方 在 保 留 原 有 文 化 的 同 時 吸 收 被 並 購 方 文 化 中 的 優 秀 133

143 成 分 在 企 業 並 購 中 一 種 強 文 化 受 到 一 種 弱 文 化 的 衝 擊 時, 強 文 化 能 夠 保 持 基 本 模 式 不 變, 價 值 觀 念 體 系 也 相 對 穩 定, 但 被 並 購 企 業 雖 然 實 力 較 弱, 企 業 文 化 仍 然 具 有 一 定 的 優 勢, 並 能 對 並 購 方 文 化 產 生 良 好 的 影 響, 這 時 並 購 企 業 的 強 文 化 在 保 持 基 本 穩 定 的 前 提 下, 借 鑒 和 吸 收 被 並 購 企 業 文 化 的 合 理 方 面, 使 原 文 化 的 功 能 更 齊 全 體 系 更 完 善 內 容 更 科 學 4) 保 留 式 文 化 整 合 是 指 並 購 完 成 後, 並 購 雙 方 各 自 原 有 文 化 基 本 不 變 動, 仍 然 在 文 化 上 保 持 獨 立 運 用 這 樣 模 式 的 前 提 是 並 購 雙 方 都 具 有 較 強 的 優 質 文 化, 並 購 雙 方 的 員 工 不 願 意 或 不 接 受 文 化 有 所 改 變 ; 同 時, 並 購 雙 方 接 觸 機 會 不 是 很 多, 不 會 因 為 文 化 不 同 而 產 生 大 的 矛 盾 衝 突 這 種 模 式 在 那 些 鼓 勵 其 業 務 經 營 單 位 發 展 多 元 化 經 營 時 較 為 典 型, 同 時 這 種 模 式 也 比 較 適 合 於 跨 國 並 購 但 需 要 注 意, 這 種 模 式 下, 並 購 企 業 難 以 對 被 並 購 企 業 進 行 最 有 效 的 控 制, 一 旦 被 並 購 企 業 出 現 失 誤 就 可 能 使 並 購 企 業 陷 入 困 境 作 為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如 何 選 擇 適 合 自 身 的 文 化 整 合 模 式, 應 考 慮 以 下 兩 個 因 素 一 是 企 業 的 並 購 戰 略, 如 果 並 購 方 式 是 橫 向 並 購, 目 的 是 擴 大 企 業 經 營 規 模 降 低 成 本, 則 並 購 方 通 常 是 選 擇 將 全 部 或 部 分 文 化 注 入 到 被 並 購 企 業, 以 尋 求 經 營 協 同 效 應, 因 此 常 常 採 用 注 入 式 或 融 合 式 整 合 模 式 ; 如 果 並 購 方 式 是 縱 向 並 購, 為 的 是 如 同 新 鴻 基 那 樣 建 立 從 開 發 到 物 業 一 體 化 的 企 業 或 者, 或 者 是 進 行 混 合 並 購 以 擴 張 到 房 地 產 以 外 的 領 域, 則 並 購 方 由 於 進 入 的 是 自 己 原 本 不 熟 悉 的 新 134

144 領 域, 對 被 並 購 方 的 干 預 會 大 大 減 少, 就 應 當 採 用 促 進 式 或 分 離 式 文 化 整 合 模 式, 允 許 雙 方 文 化 獨 立 或 創 造 一 種 混 合 型 文 化 第 二 個 因 素 是 企 業 原 有 文 化 是 否 多 元 化 一 般 來 說, 單 一 文 化 的 企 業 追 求 的 是 文 化 的 統 一 性, 強 調 目 標 戰 略 和 經 營 管 理 的 統 一 性, 不 希 望 被 並 購 方 擁 有 不 同 文 化 ; 多 元 文 化 企 業 追 求 的 是 多 種 文 化 的 相 互 融 合 和 相 互 促 進, 因 此 多 元 文 化 企 業 不 僅 會 容 許 多 樣 性 的 文 化 存 在, 還 加 以 鼓 勵 和 培 養, 對 於 那 些 服 務 於 不 同 市 場 區 域 的 企 業 之 間 的 並 購 來 說, 保 持 文 化 獨 立 性 是 較 好 的 選 擇 ( 高 豔 趙 守 國,2002) 綜 上 兩 個 因 素,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在 文 化 資 源 的 重 組 中 可 以 有 如 下 選 擇 :1 當 並 購 方 採 用 橫 向 並 購 戰 略 ( 例 如 同 為 住 宅 房 地 產 開 發 ), 並 且 並 購 方 是 多 元 文 化 時, 可 以 選 擇 促 進 式 或 融 合 式 文 化 整 合 模 式 這 時 並 購 雙 方 應 認 真 分 析 各 自 文 化 的 不 同 特 點, 尋 找 各 自 文 化 上 的 相 同 點, 吸 收 彼 此 文 化 上 的 優 勢 一 方 面 允 許 被 並 購 方 保 留 自 身 部 分 文 化, 另 一 方 面 雙 方 共 同 合 作 尋 求 多 方 面 的 協 同 效 應, 儘 快 建 立 起 更 為 先 進 的 企 業 新 文 化 2 當 並 購 方 採 用 橫 向 並 購 戰 略, 但 自 身 是 單 一 文 化 時, 則 按 自 身 文 化 習 慣 選 擇 注 入 式 文 化 整 合 模 式, 將 自 身 文 化 輸 入 到 被 並 購 方 3 當 並 購 方 採 用 縱 向 並 購 或 混 合 並 購 ( 在 房 地 產 開 發 以 外 的 房 地 產 或 非 房 地 產 領 域 ) 戰 略 時, 允 許 多 元 文 化 存 在 的 並 購 應 選 擇 保 留 式 文 化 整 合 模 式 而 強 調 單 一 文 化 的 企 業 也 應 當 適 應 環 境, 不 強 求 對 方 接 受 自 己 的 文 化, 否 則 的 話, 可 能 會 由 於 自 身 文 化 並 不 適 應 新 領 域, 並 且 容 易 引 起 被 並 購 企 業 的 抗 議, 進 而 導 致 矛 盾 激 化, 引 起 文 化 的 混 沌 或 渙 散, 導 致 資 源 重 組 失 敗 135

145 四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並 購 後 的 資 源 結 構 優 化 中, 通 過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而 進 行 的 資 源 結 構 優 化 尤 為 重 要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中, 首 先 要 注 重 員 工 的 心 理 變 化 並 購 對 員 工 的 心 理 是 一 種 衝 擊, 並 會 以 一 定 行 為 方 式 表 現 出 來, 這 些 行 為 方 式 可 以 概 括 為 以 下 六 方 面 : 溝 通 受 阻 等 待 觀 望 效 率 下 降 協 作 困 難 爭 奪 權 力 員 工 流 失 根 據 上 述 心 理 和 行 為 特 點, 在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中 應 按 照 力 求 平 穩 過 渡 以 員 工 積 極 性 優 先, 兼 顧 保 護 人 才 和 降 低 成 本, 以 多 種 方 式 組 合 的 原 則 來 實 施 在 具 體 操 作 上 可 注 重 以 下 幾 個 方 面 : 1) 明 確 新 企 業 的 目 標 這 應 在 並 購 重 組 開 始 時 就 明 確 提 出 新 企 業 的 發 展 方 向 以 及 要 達 到 的 目 標, 並 將 其 及 時 告 訴 被 並 購 企 業 的 員 工 當 然, 要 使 新 企 業 的 遠 景 目 標 成 為 被 並 購 企 業 員 工 的 共 同 願 景, 成 為 他 們 能 夠 接 受 的 信 念, 還 需 要 通 過 重 組 工 作 中 的 許 多 具 體 工 作 去 完 成 2) 儘 快 落 實 崗 位 分 工 研 究 表 明, 並 購 後 員 工 產 生 壓 力 往 往 與 並 購 初 期 的 重 組 計 畫 沒 有 立 即 出 臺 所 引 起 的 各 種 猜 測 和 憂 慮 有 關 因 此, 員 工 的 崗 位 設 置 方 案 不 應 該 在 並 購 完 成 之 後 才 產 生, 而 應 作 為 並 購 方 案 的 組 成 部 分 並 處 理 好 下 述 問 題 :1 對 整 個 新 組 織 的 工 作 進 行 充 分 細 緻 分 析, 按 職 能 劃 分 部 門, 確 定 要 設 置 的 崗 位 ;2 確 定 每 個 崗 位 的 用 人 標 準 ;3 對 關 鍵 崗 位 和 有 特 殊 素 質 要 求 的 崗 位, 在 重 組 開 始 前 要 有 相 應 的 人 選 ;4 對 大 多 數 崗 位 要 以 一 定 的 方 式, 或 競 聘, 或 選 聘, 或 雙 向 選 擇, 此 一 過 程 136

146 就 是 落 實 預 先 制 定 的 重 組 方 案 的 過 程 要 注 意, 這 一 過 程 應 儘 量 縮 短, 才 是 儘 快 " 落 實 崗 位 分 工 3) 幫 助 員 工 控 制 心 理 緊 張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的 基 本 任 務 是 通 過 各 種 措 施 來 減 緩 壓 力, 但 也 不 是 完 全 消 除 壓 力, 因 為 適 度 的 壓 力 可 以 起 到 積 極 的 作 用 由 於 不 同 的 人 的 個 性 和 社 會 文 化 背 景 不 同, 對 壓 力 所 表 現 出 來 的 反 應 和 承 受 力 也 各 不 相 同, 所 以 對 不 同 的 人 不 同 的 壓 力 症 狀 應 採 用 不 同 的 控 制 方 式 就 一 般 控 制 方 式 而 言, 管 理 者 指 導 和 幫 助 員 工 進 行 自 我 評 價, 對 自 身 所 面 臨 的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可 能 對 自 己 產 生 的 影 響 進 行 全 面 而 客 觀 的 評 價, 以 使 員 工 能 認 識 到 自 己 面 臨 的 機 會 與 風 險, 從 而 能 及 時 採 取 措 施 抓 住 機 遇 規 避 風 險 評 價 內 容 包 括 :1 並 購 的 類 型 例 如 橫 向 並 購 由 於 是 同 樣 的 房 地 產 產 品 線, 如 果 再 遭 遇 地 域 重 迭 的 現 象, 會 帶 來 明 顯 的 企 業 人 員 需 求 過 剩 現 象 ; 而 縱 向 並 購 由 於 是 處 於 房 地 產 開 發 和 服 務 的 不 同 階 段, 不 會 帶 來 太 大 的 人 員 需 求 過 剩 現 象 ;2 並 購 方 在 過 去 並 購 中 的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並 購 方 在 已 發 生 過 的 並 購 中 是 怎 樣 對 待 目 標 企 業 及 其 員 工 的 ;3 員 工 所 在 職 能 部 門 或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在 並 購 後 新 企 業 中 的 重 要 性 及 地 位 如 何 ;4 並 購 將 給 企 業 帶 來 的 市 場 機 遇 以 及 個 人 職 業 由 此 獲 得 的 前 景 等 與 此 同 時, 並 購 方 還 可 以 通 過 提 供 心 理 諮 詢, 開 辦 學 習 班 研 討 班 等 多 種 形 式 來 幫 助 員 工 緩 解 心 理 壓 力 4) 全 力 留 住 優 秀 人 才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的 目 的 在 於 提 高 並 購 後 企 業 的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這 就 應 強 調 對 優 秀 或 關 鍵 人 才 的 留 用 和 穩 定, 諸 如 企 劃 人 員 銷 售 經 137

147 理 高 級 財 會 人 員 等 過 往 研 究 表 明, 並 購 後 很 快 離 開 的 絕 大 部 分 是 有 技 術 有 管 理 能 力 和 經 驗 的 人 才, 他 們 是 企 業 寶 貴 的 人 力 資 源 是 最 具 有 戰 略 性 的 資 產 所 以, 企 業 在 並 購 實 施 之 前 和 重 組 的 初 期 階 段 就 採 取 有 效 措 施 留 住 或 穩 定 那 些 對 企 業 未 來 發 展 至 關 重 要 的 人 才 資 源 運 用 3I 原 則, 即 提 供 更 多 的 資 訊 (Information) 給 予 包 容 (Involvement) 和 以 誠 相 待 (Integrity) 具 體 操 作 上,1 並 購 方 應 掌 握 被 並 購 企 業 員 工 的 各 種 資 訊, 包 括 員 工 構 成 各 職 位 的 核 心 員 工 等 ;2 仔 細 評 估 被 並 購 企 業 的 核 心 員 工 或 關 鍵 人 員, 確 定 其 可 能 給 企 業 帶 來 的 價 值 ;3 及 時 向 他 們 傳 遞 公 司 對 未 來 發 展 的 設 想, 並 表 達 希 望 他 們 留 下 的 願 望, 以 及 要 實 施 的 人 才 政 策, 例 如 更 好 的 工 作 條 件, 更 優 的 工 資 和 津 貼, 職 務 提 升, 給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股 權 等 獎 勵 以 此 激 發 員 工 對 未 來 前 途 的 安 全 感 和 對 新 企 業 的 認 同 感 和 歸 屬 感 5) 選 好 和 用 好 被 並 購 企 業 的 主 管 人 員 並 購 完 成 後, 並 購 企 業 取 得 了 被 並 購 企 業 的 控 制 支 配 權, 但 對 並 購 企 業 的 管 理 主 要 是 通 過 被 並 購 企 業 未 來 的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進 行 如 果 主 管 人 員 選 派 不 合 適, 會 造 成 被 並 購 企 業 人 才 流 失, 客 戶 減 少 和 生 產 經 營 混 亂, 進 而 影 響 整 合 和 最 終 並 購 目 標 的 實 現 因 此, 能 否 選 擇 到 既 具 有 創 新 能 力 管 理 才 能, 又 忠 誠 於 並 購 企 業 的 主 管 人 員 就 成 為 實 現 企 業 並 購 後 資 源 重 組 效 益 的 重 要 環 節 根 據 不 同 的 並 購 形 式, 對 主 管 人 員 的 選 擇 方 式 會 有 較 大 差 異, 如 果 並 購 方 是 多 元 化 並 購 跨 地 域 並 購 或 者 是 縱 向 並 購, 則 應 繼 續 留 用 被 並 購 企 業 的 主 管 留 用 原 企 業 主 管 人 員 雖 然 有 利 於 保 持 企 業 並 購 後 經 營 的 相 對 穩 定, 但 也 有 一 定 弊 138

148 端, 即 並 購 方 控 制 權 不 易 完 全 實 現, 一 些 被 並 購 企 業 的 主 管 由 於 各 種 原 因 會 不 完 全 接 受 並 購 方 的 領 導 和 戰 略 因 此, 在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中, 一 定 要 尊 重 並 購 企 業 的 控 制 權 威, 落 實 並 購 企 業 對 被 並 購 企 業 充 分 享 有 的 主 要 經 營 者 的 選 擇 權 6) 妥 善 安 置 一 般 員 工 操 作 中, 對 並 購 企 業 員 工 的 情 況 作 出 深 入 分 析 和 瞭 解 後, 應 遵 循 效 率 優 先 兼 顧 公 平 的 原 則 效 率 優 先 就 是 並 購 後 把 資 源 的 利 用 效 率 放 在 第 一 ; 兼 顧 公 平 就 是 在 效 率 優 先 的 前 提 下 根 據 員 工 的 實 際 能 力 和 業 務 水 準, 定 機 構 定 崗 位 定 人 員, 通 過 考 核 盡 可 能 使 員 工 得 到 合 理 安 置 但 無 論 採 取 什 麼 措 施, 並 購 後 的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都 會 帶 來 較 大 的 人 事 調 整, 也 會 出 現 裁 員 現 象 因 為 一 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不 需 要 兩 個 會 計 部 門, 不 需 要 兩 個 人 力 資 源 經 理, 一 個 子 公 司 也 不 能 有 兩 個 經 理 所 以 這 裏 的 關 鍵 就 是 企 業 高 層 管 理 者 與 並 購 雙 方 的 員 工, 尤 其 是 被 並 購 企 業 的 員 工 進 行 認 真 溝 通 和 交 流, 妥 善 安 置 各 類 員 工 由 於 在 目 前 經 濟 形 勢 下 各 地 政 府 非 常 重 視 就 業 穩 定, 所 以 在 裁 員 前 要 廣 泛 溝 通 多 方 意 見, 建 立 明 確 合 理 並 得 到 有 關 方 面 認 可 的 裁 員 標 準, 對 被 裁 減 下 的 員 工 要 妥 善 安 置, 盡 最 大 可 能 減 弱 員 工 的 疑 慮 和 恐 慌 a) 加 強 有 效 溝 通 這 尤 其 是 針 對 曾 經 互 為 競 爭 對 手 的 兩 個 企 業 的 並 購, 因 為 當 這 樣 的 兩 個 企 業 成 為 一 個 企 業, 不 論 並 購 目 的 如 何, 突 然 與 原 本 的 商 業 對 手 成 為 一 起 工 作 的 夥 伴, 都 會 是 一 件 困 難 的 事 情 在 這 樣 條 件 需 要 做 到 以 下 幾 方 面 :1 瞭 解 員 工 需 求 ; 員 工 最 關 心 的 是 自 己 短 期 內 的 生 活 139

149 問 題 是 否 不 受 影 響, 在 短 期 震 動 過 去 後, 員 工 則 會 關 心 企 業 未 來 發 展 戰 略 問 題, 如 市 場 方 向 和 服 務 是 否 變 化 等, 瞭 解 員 工 需 求 可 以 使 企 業 管 理 者 更 有 效 傳 遞 資 訊 2 明 確 溝 通 目 標 ; 所 謂 溝 通 目 標, 就 是 計 畫 讓 員 工 接 受 的 觀 點, 明 確 溝 通 目 標 則 可 以 使 溝 通 計 畫 更 有 的 放 矢 3 制 定 溝 通 計 畫 ;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目 標 受 眾 溝 通 目 的 溝 通 內 容 和 調 配 相 應 的 資 源 幾 方 面 緊 密 聯 繫 的 因 素 4 準 確 傳 遞 資 訊 ; 傳 遞 資 訊 時 要 內 容 詳 盡 措 詞 準 確 便 於 理 解, 公 開 透 明 是 溝 通 中 必 須 遵 守 的 原 則 5 監 控 溝 通 結 果 並 及 時 採 取 相 應 行 動 ; 資 訊 在 傳 遞 過 程 中 可 能 會 出 現 失 真 和 遺 漏, 針 對 員 工 接 受 到 資 訊 有 什 麼 反 映, 管 理 者 應 該 不 斷 通 過 收 集 回 饋 資 訊, 掌 握 各 種 資 訊 以 便 採 取 相 應 行 動 b) 建 立 有 效 激 勵 機 制 前 面 曾 經 從 管 理 的 角 度 論 述 了 激 勵 機 制 的 建 立, 這 裏 將 從 人 力 資 源 的 角 度 進 一 步 補 充 由 於 並 購 既 帶 來 風 險 也 帶 來 機 遇, 風 險 可 能 會 使 企 業 出 現 混 亂 員 工 失 去 現 有 崗 位 企 業 有 不 穩 定 的 預 期 ; 機 遇 可 能 會 使 企 業 獲 得 更 大 的 發 展 空 間, 可 能 會 使 員 工 獲 得 更 重 要 的 工 作 和 更 高 收 入 所 以,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中 在 緩 解 壓 力, 有 效 安 置 員 工 和 增 加 員 工 信 任 的 同 時, 要 對 員 工 進 行 有 效 激 勵, 這 會 增 強 員 工 的 主 動 性 積 極 性 和 創 造 性 激 勵 的 主 要 方 式 有 :1 確 立 更 高 且 合 理 的 目 標 通 過 對 目 標 企 業 提 出 新 的 要 求 和 期 望, 或 建 立 新 的 更 高 的 業 績 目 標 來 激 勵 員 工 在 設 立 目 標 時, 其 難 度 應 以 中 等 為 宜, 難 度 過 大 容 易 讓 員 工 失 去 信 心, 過 小 則 激 發 不 出 應 有 的 幹 勁 只 有 適 宜 的 目 標 激 發 性 才 最 強 2 多 採 用 鼓 勵 和 肯 定 的 態 度 如 果 並 購 企 業 對 目 標 企 業 員 工 的 140

150 態 度 過 於 挑 剔, 會 增 加 員 工 的 不 安 和 憂 慮, 導 致 情 緒 低 落, 行 為 過 於 謹 慎 因 此 並 購 企 業 的 管 理 人 員 應 對 他 們 給 予 積 極 的 激 勵 和 鼓 勵 新 組 織 的 氣 氛 應 當 是 肯 定 積 極 和 挑 戰 性, 而 不 是 威 脅 批 評 和 壓 抑 性 的 3 培 養 員 工 的 認 同 感 不 論 並 購 企 業 成 員 還 是 被 並 購 企 業 的 成 員, 都 不 會 在 並 購 後 自 動 產 生 一 家 人 " 的 感 覺, 如 果 被 並 購 企 業 員 工 不 能 形 成 對 新 企 業 文 化 和 戰 略 的 認 同 感, 他 們 工 作 的 努 力 水 準 就 會 下 降, 因 而 培 養 認 同 感 很 重 要 4 建 立 充 分 發 揮 人 才 效 能 的 用 人 機 制 這 要 求 並 購 後 企 業 積 極 營 造 公 開 平 等 競 爭 和 擇 優 的 用 人 環 境, 摒 棄 權 力 人 情 關 係 和 資 歷 的 影 響, 建 立 一 套 能 上 能 下 能 進 能 出 的 充 滿 活 力 的 用 人 機 制 建 立 能 吸 引 培 養 和 保 留 優 秀 人 才 的 報 酬 和 福 利 機 制, 形 成 以 感 情 留 住 人 才, 以 報 酬 穩 定 人 才, 以 事 業 造 就 人 的 良 好 氛 圍 五 財 務 資 產 重 組 在 現 代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並 購 後 的 資 源 重 組 中, 財 務 資 產 重 組 是 一 項 基 礎 性 重 組, 它 與 其 他 重 組 的 不 同 點 在 於, 各 種 資 源 要 素 的 單 項 重 組, 最 終 都 要 借 助 財 務 資 產 的 重 組 來 實 現, 都 要 通 過 財 務 資 產 的 狀 況 與 品 質 的 變 化 來 體 現 其 並 購 重 組 的 效 果 1. 財 務 重 組 從 一 般 性 上 來 說, 財 務 重 組 必 須 以 企 業 價 值 最 大 化 為 中 心, 通 過 對 被 並 購 企 業 的 資 金 籌 措 資 金 運 營 和 資 金 分 配 等 各 種 投 融 資 活 動 和 生 產 經 營 活 動 的 管 理, 實 現 並 購 企 業 融 資 活 動 的 統 一 規 劃 生 產 經 營 141

151 活 動 的 統 一 管 理 和 統 一 規 範, 以 最 大 限 度 地 實 現 並 購 後 企 業 的 財 務 協 同 效 應 基 本 內 容 包 括 以 下 幾 方 面 : 1) 財 務 管 理 目 標 的 重 組 不 論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目 標 是 利 潤 最 大 化 還 是 股 東 財 富 最 大 化, 或 者 企 業 價 值 最 大 化, 在 並 購 後 財 務 重 組 中, 財 務 管 理 的 目 標 都 是 按 照 企 業 發 展 藍 圖, 通 過 財 務 目 標 重 組 來 使 新 企 業 在 統 一 的 財 務 目 標 指 引 下 進 行 生 產 經 營, 其 目 標 需 要 達 到 以 下 特 徵 :1 有 助 於 財 務 運 營 一 體 化 ;2 有 助 於 科 學 進 行 財 務 決 策 ;3 有 助 於 財 務 行 為 的 高 效 和 規 範 化 ;4 有 助 於 財 會 人 員 建 立 科 學 理 財 觀 念 一 個 科 學 的 財 務 目 標 應 具 有 確 定 性 可 計 量 性 運 營 成 本 較 低 與 企 業 戰 略 目 標 一 致 以 及 可 控 制 性 2) 財 務 制 度 和 會 計 核 算 體 系 重 組 財 務 制 度 整 合 包 括 融 資 制 度 投 資 制 度 固 定 資 產 管 理 流 動 資 產 管 理 工 資 管 理 利 潤 管 理 和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等 內 容 的 重 組 財 務 制 度 重 組 在 實 際 操 作 中 並 不 是 輕 而 易 舉 可 以 實 現, 例 如, 若 並 購 雙 方 企 業 的 工 資 具 有 差 距, 則 在 進 行 工 資 制 度 重 組 中 容 易 遇 到 困 難, 降 低 高 工 資 一 方 的 水 準 可 能 導 致 人 才 流 失, 提 高 低 工 資 一 方 的 水 準 則 加 大 運 營 成 本 所 以 採 取 措 施 要 考 慮 到 工 資 差 額 對 員 工 士 氣 的 影 響 程 度 和 企 業 對 增 加 工 資 水 準 的 承 受 能 力 等 因 素 而 會 計 核 算 體 系 重 組 是 統 一 財 務 制 度 體 系 的 具 體 保 證, 也 是 並 購 企 業 及 時 準 確 全 面 獲 取 被 並 購 企 業 財 務 資 訊 的 有 效 手 段, 更 是 統 一 企 業 績 效 評 價 口 徑 的 基 礎, 因 此 在 並 購 後 需 要 對 賬 簿 形 式 憑 證 管 理 和 會 計 科 目 等 進 行 統 一 規 範, 便 142

152 於 生 產 經 營 活 動 的 順 利 進 行 3) 績 效 評 價 體 系 重 組 績 效 評 價 體 系 的 重 組 是 並 購 後 企 業 對 財 務 運 營 指 標 體 系 的 重 新 優 化 和 組 合, 它 是 由 一 組 考 評 指 標 構 成, 一 般 包 括 : 收 益 能 力 指 標 股 票 市 價 比 率 指 標 資 產 管 理 指 標 經 營 安 全 性 指 標 成 長 能 力 指 標 生 產 能 力 指 標 這 些 指 標 考 評 體 系 是 提 高 並 購 企 業 經 營 績 效 和 運 營 能 力 的 重 要 標 準 但 是, 不 同 企 業 大 都 具 有 不 同 的 考 評 標 準, 例 如 萬 科 就 一 向 注 重 經 營 安 全 性 指 標 比 如 負 債 比 率, 流 動 性 等, 針 對 目 前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面 臨 的 信 貸 不 足 資 金 吃 緊 的 狀 況, 萬 科 的 評 價 體 系 就 具 有 相 當 的 可 借 鑒 性 所 以, 並 購 企 業 應 根 據 企 業 內 部 和 外 部 環 境, 根 據 企 業 實 際 需 要, 依 據 國 內 甚 至 國 外 同 行 的 先 進 水 準 進 行 重 新 的 調 整 和 確 定, 以 保 證 並 購 後 企 業 能 具 有 不 斷 增 強 的 競 爭 能 力 和 可 持 續 發 展 能 力 4) 現 金 流 內 部 控 制 體 系 重 組 現 金 流 轉 的 速 度 和 品 質 直 接 關 係 到 企 業 資 金 運 用 及 效 益 水 準, 因 此, 應 進 行 有 效 控 制, 但 是, 由 於 不 同 企 業 對 其 控 制 的 程 度 不 同, 並 購 方 應 對 其 進 行 重 組 整 合 內 部 現 金 流 轉 的 控 制 是 以 預 算 為 標 準, 由 於 企 業 內 外 各 種 因 素 影 響, 企 業 實 際 現 金 流 轉 情 況 不 可 能 與 預 算 完 全 相 等 現 金 流 轉 控 制 的 職 能 就 在 於 發 現 實 際 與 預 算 的 差 異, 找 出 差 異 產 生 的 原 因 並 採 取 相 應 措 施 調 整 營 業 和 財 務 安 排, 防 止 損 害 企 業 財 務 系 統 正 常 運 行 的 情 況 發 生, 同 時 還 可 以 改 善 和 提 高 企 業 的 經 營 品 質 現 金 流 內 部 控 制 體 系 的 重 組 是 要 求 並 購 交 易 完 成 後, 並 購 企 業 明 確 規 定 被 並 購 企 業 在 何 時 彙 報 現 金 流 轉 情 況, 涉 及 內 容 包 括 現 金 收 支 日 143

153 報 月 報 公 司 預 算 執 行 情 況 的 分 析 報 告 等 這 樣 可 以 使 並 購 企 業 掌 握 企 業 現 金 流 轉 情 況, 以 便 決 定 在 什 麼 時 候 調 整 影 響 現 金 流 轉 的 營 業 活 動 和 財 務 活 動, 以 及 調 整 幅 度 的 大 小 2. 資 產 重 組 資 產 重 組 是 在 並 購 交 易 完 成 後, 以 並 購 企 業 為 主 體, 對 雙 方 企 業 ( 主 要 是 被 並 購 企 業 ) 範 圍 內 的 資 產 進 行 鑒 別 吸 納 分 拆 剝 離 流 動 和 重 新 配 置 等 優 化 組 合 活 動 其 目 的 是 通 過 這 種 重 組 使 企 業 資 本 更 充 實 負 債 比 例 更 合 理 財 務 更 健 全 經 營 成 本 更 低, 最 終 達 到 並 購 企 業 資 產 利 用 效 率 的 提 高 因 此, 盤 活 存 量 資 產 提 高 存 量 資 產 的 使 用 效 率, 是 資 產 重 組 的 基 本 特 徵 和 主 要 追 求 目 標 它 具 體 可 以 按 照 有 形 資 產 ( 細 分 為 固 定 資 產 和 流 動 資 產 ) 和 無 形 資 產 來 分 別 進 行 重 組 1) 固 定 資 產 重 組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固 定 資 產 是 從 事 房 地 產 開 發 經 營 的 重 要 物 質 條 件, 它 包 括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主 要 勞 動 資 料 和 非 開 發 經 營 用 房 屋 設 備 等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開 發 的 商 品 房 出 租 房 和 周 轉 房, 由 於 目 的 是 為 了 出 售, 不 屬 於 固 定 資 產 之 列 對 於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固 定 資 產 重 組 可 以 採 用 以 下 程 式 : 1 資 產 鑒 別 第 一, 要 區 分 能 為 企 業 創 造 高 收 益 的 高 效 資 產 和 難 以 為 企 業 創 造 收 益 或 收 益 較 低 的 低 效 資 產,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鑒 別 的 標 準 是 可 創 造 的 收 益 而 不 是 資 產 本 身 的 價 值, 因 為 價 值 量 高 的 資 產 不 一 定 為 企 業 創 造 較 高 的 收 益, 而 價 值 低 的 資 產 卻 可 能 為 企 業 創 造 較 高 的 144

154 收 益 第 二, 要 區 分 和 企 業 發 展 戰 略 適 應 的 匹 配 資 產 和 不 相 適 應 的 不 匹 配 資 產 第 三, 要 區 分 尚 存 在 未 被 發 掘 利 用 或 目 前 條 件 下 暫 時 無 法 利 用 價 值 的 潛 力 資 產, 以 及 不 具 有 未 來 潛 力 的 資 產 2 資 產 吸 納 資 產 吸 納 是 並 購 企 業 以 自 己 資 產 為 主 體, 吸 納 目 標 企 業 的 資 產 進 而 形 成 新 的 融 合 性 資 產 吸 納 資 產 中 要 考 慮 幾 個 因 素 : 一 是 經 營 體 系 的 完 整 性, 要 使 重 組 後 的 企 業 具 有 以 主 業 為 核 心 的 完 整 經 營 體 系 ; 二 是 符 合 發 展 戰 略, 吸 納 後 的 重 組 資 產 在 規 模 和 品 質 上 要 適 應 企 業 制 定 的 戰 略 發 展 規 劃 ; 三 是 效 益 提 升, 即 能 給 企 業 帶 來 不 低 於 期 望 值 的 收 益, 不 給 企 業 帶 來 太 大 的 財 務 壓 力 3 資 產 剝 離 資 產 鑒 別 中 可 能 發 現 被 並 購 企 業 原 有 的 部 分 資 產 成 為 新 企 業 發 展 的 負 擔, 此 時 應 對 其 進 行 剝 離, 可 以 將 這 部 分 資 產 出 售, 出 售 的 可 以 是 經 營 性 房 產 某 一 子 公 司 或 某 一 業 務 部 門 需 要 剝 離 的 應 包 括 長 期 未 產 生 效 益 的 資 產 與 總 體 發 展 戰 略 不 相 適 應 的 資 產 難 以 被 並 購 後 企 業 吸 收 的 資 產 以 及 影 響 企 業 有 效 運 營 的 資 產 資 產 剝 離 雖 然 減 少 了 資 產 存 量, 但 卻 可 以 集 中 優 勢 資 產 創 造 更 多 收 益, 從 而 提 高 資 產 品 質 和 市 場 價 值 剝 離 方 式 除 了 出 售 外, 還 可 以 採 用 封 存 捐 獻 甚 至 廢 棄 2) 流 動 資 產 重 組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流 動 資 產 是 可 以 在 一 年 內 或 者 超 過 一 年 的 一 個 開 發 週 期 內 變 現 或 者 耗 用 的 資 產 包 括 現 金 各 種 存 款 其 他 貨 幣 資 金 短 期 投 資 應 收 及 預 付 款 項 存 貨 ( 比 如 在 建 工 程 ) 等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流 動 資 產 重 組 的 目 的 是 控 制 和 提 高 流 動 資 產 的 品 質, 改 善 145

155 流 動 資 產 的 結 構, 加 快 流 動 資 產 的 周 轉 速 度 1 控 制 和 提 高 流 動 資 產 品 質 在 並 購 完 成 後, 企 業 流 動 資 產 總 量 會 加 大, 導 致 總 資 產 收 益 率 下 降 因 此 企 業 應 分 析 目 前 經 營 規 模 的 狀 況, 具 體 應 該 有 多 少 流 動 資 產 存 量 與 固 定 資 產 總 量 匹 配, 消 除 多 餘 或 不 適 用 的 流 動 資 產, 選 擇 合 理 的 資 產 組 合 策 略 由 於 並 購 後 企 業 的 許 多 業 務 工 作 還 沒 進 入 正 常 軌 道, 所 以 在 資 產 組 合 策 略 上 應 避 免 冒 險 性 策 略, 選 擇 正 常 或 相 對 保 守 策 略 為 宜 2 改 善 流 動 資 產 結 構 這 是 指 貨 幣 資 金 有 價 證 券 應 收 款 項 存 貨 之 間 的 比 例 一 般 來 說, 並 購 後 企 業 的 流 動 資 產 總 量 雖 然 不 會 小, 但 貨 幣 資 金 會 比 較 緊 張, 如 果 是 採 用 承 債 並 購 方 式, 則 償 債 壓 力 會 更 大, 即 使 通 過 資 產 剝 離 出 售 變 現 部 分 現 金, 也 會 出 現 資 金 短 缺, 這 樣 的 情 況 持 續 下 去 會 帶 來 較 高 的 財 務 風 險 所 以 應 通 過 對 被 並 購 企 業 資 產 負 債 表 分 析, 發 現 資 產 結 構 中 存 在 的 問 題, 採 取 相 應 重 組 措 施, 以 優 化 流 動 資 產 結 構 對 有 價 證 券 根 據 並 購 企 業 對 資 金 的 需 求 和 股 票 債 券 的 市 場 價 格 決 定 是 否 轉 讓 ; 對 到 期 應 收 款 項 應 加 緊 催 收 ; 對 存 貨 則 按 新 企 業 的 經 營 方 向 確 定 是 否 適 合 要 求 並 按 照 市 場 情 況 加 以 處 置 3 加 快 流 動 資 產 周 轉 速 度 流 動 資 產 周 轉 速 度 的 快 慢 決 定 著 企 業 經 濟 績 效, 並 購 後 企 業 要 通 過 流 動 資 產 重 組, 來 使 其 周 轉 速 度 快 於 並 購 前 雙 方 的 流 動 資 產 周 轉 速 度 這 需 要 對 流 動 資 產 現 狀 進 行 分 析 並 採 取 對 應 措 施 分 析 現 有 流 動 資 產 是 否 存 在 積 壓 呆 滯 或 占 用 量 過 大 現 象 ; 分 析 重 組 期 內 各 種 形 態 資 產 的 流 轉 量 大 小, 因 為 存 量 一 定 的 前 提 146

156 下, 某 形 態 資 產 向 另 一 形 態 轉 換 的 數 量 小, 轉 換 後 該 資 產 的 剩 餘 量 就 高, 資 產 周 轉 率 就 下 降 ; 分 析 迴 圈 和 周 轉 管 道 是 否 通 暢, 這 尤 其 與 應 收 賬 款 回 收 或 通 過 金 融 途 徑 變 現 的 管 道 有 關 分 析 之 後, 應 剝 離 不 相 適 應 的 流 動 資 產, 調 整 各 形 態 資 產 的 組 合, 理 順 資 金 流 轉 管 道, 從 而 加 快 周 轉 速 度 3) 無 形 資 產 重 組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無 形 資 產, 主 要 有 商 標 權 商 譽 土 地 使 用 權 專 利 權 和 非 專 利 技 術 等 對 於 無 形 資 產 的 重 組, 要 檢 查 和 評 估 這 些 無 形 資 產 的 現 實 價 值, 緊 密 聯 繫 並 購 企 業 的 生 產 經 營 活 動 及 其 適 用 程 度, 決 定 其 保 留 和 轉 讓 由 於 專 利 和 技 術 對 於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作 用 相 對 較 弱, 這 裏 主 要 談 前 三 者 的 重 組 1 商 標 權 並 購 企 業 在 對 被 並 購 企 業 整 體 資 產 購 入 後, 商 標 權 即 歸 屬 並 購 後 企 業 所 擁 有 並 購 企 業 可 以 根 據 商 標 在 消 費 者 心 目 中 的 形 象 地 位 市 場 評 估 價 值 等 因 素 決 定 取 捨 2 商 譽 商 譽 是 企 業 獲 取 超 額 利 潤 的 重 要 能 力, 是 企 業 結 構 綜 合 素 質 和 能 力 共 同 作 用 形 成 的 從 來 源 看, 它 可 分 為 固 有 商 譽 和 外 購 商 譽 固 有 商 譽 ( 也 叫 自 創 商 譽 ) 是 企 業 市 場 價 值 高 於 其 所 擁 有 的 淨 資 產 公 允 價 值 的 部 分 ( 胡 玄 能,2002) 而 企 業 並 購 中 獲 得 的 是 外 購 商 譽, 是 並 購 企 業 所 支 付 的 並 購 成 本 大 於 被 並 購 企 業 可 辨 認 有 形 資 產 的 公 允 價 值 的 差 額, 它 是 通 過 資 產 重 組 形 成 並 購 後 商 譽 應 予 以 攤 銷 3 土 地 使 用 權 在 國 際 上, 土 地 一 般 是 固 定 資 產, 但 在 中 國 由 於 土 地 為 國 家 所 有, 所 以 按 照 現 行 會 計 制 度, 土 地 使 用 權 歸 屬 無 形 資 147

157 產 不 少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並 購 也 是 看 中 了 被 並 購 企 業 的 土 地 使 用 權, 例 如 在 2005 年, 萬 科 所 獲 土 地 儲 備 中 約 有 40% 來 自 並 購 其 他 地 產 公 司,2006 年 此 比 例 增 至 60% 並 購 後 對 被 並 購 企 業 的 土 地 使 用 權, 應 在 充 分 考 慮 新 企 業 的 發 展 戰 略 對 土 地 需 要 量 土 地 所 處 位 置 拆 遷 難 度 土 地 增 值 潛 力 等 因 素 的 前 提 下, 決 定 土 地 的 保 留 或 轉 讓 148

158 第 三 节 組 織 學 習 企 業 的 知 識 擁 有 狀 況 使 其 形 成 差 異 化, 由 於 知 識 的 積 累 必 須 以 一 定 的 知 識 存 量 為 基 礎, 具 有 路 徑 依 賴 性 特 徵 的 知 識 積 累 過 程 就 可 以 使 競 爭 優 勢 得 以 持 續 下 去 Prahalad 和 Hamel(1991) 在 公 司 的 核 心 能 力 一 文 中 明 確 指 出 核 心 能 力 是 Collective Learning", 即 組 織 學 習 通 過 組 織 學 習, 可 以 實 現 以 下 幾 個 目 的 :1 隱 性 知 識 顯 性 化 企 業 中 的 隱 形 知 識 包 括 深 藏 在 員 工 頭 腦 中 的 好 的 經 驗 或 能 力 以 及 常 規 慣 例, 主 要 指 知 道 怎 麼 做 的 知 識, 它 們 不 易 被 認 識 到, 不 易 衡 量 價 值, 也 不 易 理 解 與 掌 握, 常 隱 含 於 過 程 和 行 動 之 中 隱 性 知 識 經 過 記 錄 整 理, 成 為 標 準 化 和 體 系 化 的 知 識, 可 以 更 好 地 為 企 業 成 員 共 用, 科 學 地 服 務 於 整 個 企 業 2 顯 形 知 識 隱 性 化 企 業 中 的 資 料 庫 規 章 制 度 等 顯 性 知 識, 一 方 面 可 以 融 合 為 提 供 產 品 平 臺 的 核 心 技 能, 另 一 方 面 可 以 滲 入 企 業 文 化 當 中 這 是 組 織 學 習 前 一 功 能 的 繼 續 3 吸 收 外 部 的 一 切 先 進 因 數 組 織 學 習 不 僅 僅 指 內 部 學 習, 還 要 從 企 業 外 部 吸 納 知 識, 廣 義 地 講, 它 包 括 從 外 部 引 入 所 有 的 新 資 源, 包 括 人 力 資 源 物 力 資 源 組 織 資 源 等 4 戰 略 學 習 組 織 學 習 不 僅 僅 是 在 公 認 假 設 的 習 慣 框 架 內 運 行, 還 發 生 在 企 業 執 行 其 現 行 政 策 和 目 標 過 程 中 發 現 和 糾 正 錯 誤 時 ; 並 且 從 高 層 次 共 同 觀 點 的 有 利 方 面 來 質 疑 那 些 假 設, 以 便 解 決 問 題 Senge(1990) 在 第 五 項 修 煉 學 習 型 組 織 的 藝 術 與 實 務 中 指 出 要 進 行 系 統 思 考, 從 戰 略 高 度 進 行 組 織 學 習, 而 其 最 主 要 方 式 就 是 建 立 學 習 型 組 織 學 習 型 組 織 可 以 把 組 織 學 149

159 習 制 度 化 規 範 化 長 期 化 系 統 化, 讓 隱 性 知 識 和 顯 形 知 識 得 以 相 互 轉 化, 對 企 業 的 習 慣 框 架 提 出 質 疑 並 改 變, 從 而 適 應 外 界 環 境 改 變, 讓 企 業 核 心 能 力 得 以 積 累 更 新 實 現 動 態 化, 從 而 維 持 企 業 的 競 爭 優 勢 學 習 型 組 織 的 理 論 基 礎 學 習 型 組 織 是 20 世 紀 90 年 代 西 方 管 理 學 界 通 過 對 數 千 個 優 秀 企 業 的 成 功 案 例 進 行 廣 泛 調 配 研 究 之 後 提 出 的 建 立 在 全 新 管 理 觀 念 和 管 理 文 化 上 的 戰 略 模 式 這 種 模 式 與 其 他 管 理 戰 略 的 根 本 不 同 之 處 在 於 他 是 一 種 動 態 的 管 理 模 式, 是 一 種 新 的 管 理 理 念 和 由 此 產 生 的 無 數 管 理 方 法 的 集 合 Johnson 和 Scholes(1998) 認 為, 學 習 型 組 織 就 是 圍 繞 著 組 織 的 共 同 目 標 或 願 景 (shared purpose or vision), 擁 有 鼓 勵 相 互 質 疑 和 挑 戰 的 組 織 文 化, 充 分 吸 收 個 人 的 不 同 知 識 經 驗 和 技 能, 從 而 具 有 持 續 性 再 生 能 力 的 組 織 Marquardt(1996) 指 出, 系 統 地 看, 學 習 型 組 織 是 能 夠 有 力 地 進 行 集 體 學 習, 具 有 不 斷 改 善 自 身 收 集 管 理 與 運 用 知 識 的 能 力, 進 而 獲 得 成 功 的 一 種 組 織 " 它 不 僅 能 不 斷 地 獲 取 知 識 在 企 業 內 傳 遞 並 不 斷 地 創 造 出 新 的 知 識, 而 且 還 能 不 斷 地 增 強 企 業 自 身 的 能 力, 並 帶 來 行 為 或 績 效 的 改 善 Senge (1990) 在 其 第 五 項 修 煉 中 提 出 五 項 修 煉 能 夠 改 善 個 人 和 組 織 的 思 維 模 式, 從 而 為 學 習 型 組 織 的 構 建 提 供 了 新 的 思 路 同 時, 這 五 項 修 煉 作 為 一 個 緊 密 聯 繫 的 整 體, 從 自 我 超 越 改 善 心 智 模 式 到 建 立 共 同 願 景 與 團 隊 學 習 也 經 歷 了 一 個 從 個 體 到 團 體 的 過 渡 過 程, 並 最 終 通 150

160 過 系 統 思 考 巧 妙 地 實 現 了 個 人 學 習 與 組 織 學 習 的 結 合, 從 而 使 企 業 逐 步 向 學 習 型 組 織 演 化 Senge 認 為 : 一 個 學 習 型 組 織 的 核 心 是 思 想 的 轉 變 從 我 們 自 己 作 繭 自 縛 與 世 隔 絕, 到 與 世 界 相 連 ; 從 把 問 題 看 作 是 外 在 的 " 什 麼 人 或 什 麼 事 引 起 的, 到 看 出 我 們 自 己 的 行 為 如 何 產 生 了 我 們 所 經 歷 的 問 題 一 個 學 習 型 的 組 織, 是 一 個 人 們 可 以 不 斷 發 現 他 們 如 何 創 造 現 實 以 及 如 何 能 改 變 的 地 方 哈 佛 大 學 長 期 研 究 團 體 學 習 行 為 的 學 者 Argyris 就 曾 一 針 見 血 地 指 出 : 目 前 團 體 學 習 效 果 不 明 顯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大 部 分 的 管 理 者 害 怕 在 團 體 中 相 互 追 根 究 底 的 質 疑 求 真 所 帶 來 的 威 脅 " 這 反 映 在 企 業 內 部, 就 是 基 於 等 級 制 度 的 執 行 特 權 和 管 理 權 威 所 產 生 的 誘 惑 需 要 降 低, 而 基 於 個 人 知 識 技 巧 和 效 率 而 贏 得 的 權 威 需 要 增 強, 並 在 業 績 和 報 酬 系 統 中 反 映 出 這 些 變 化 從 而 釋 放 出 每 個 人 的 學 習 潛 能, 使 企 業 成 為 一 個 自 我 激 勵 自 我 更 新 的 學 習 型 組 織 學 習 型 組 織 的 構 建 競 爭 戰 略 要 求 相 應 的 組 織 結 構 與 之 相 匹 配 威 廉 姆 森 將 企 業 組 織 結 構 分 為 管 理 分 工 前 的 古 典 型 縱 向 等 級 集 權 式 的 U 型 橫 向 合 併 產 生 的 鬆 散 H 型 有 限 分 權 的 M 型 任 務 組 織 的 矩 陣 結 構 以 產 品 和 業 務 為 中 心 的 戰 略 事 業 部 以 及 通 過 契 約 關 係 建 立 的 網 路 型 組 織 結 構 不 同 組 織 結 構 分 別 對 應 不 同 的 戰 略 選 擇 目 前, 對 於 學 習 型 組 織 的 具 體 建 立 方 式 還 沒 有 很 細 緻 的 理 論 論 述 和 實 踐 模 式, 但 大 體 上 講, 由 於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戰 略 的 實 施 要 求 建 立 151

161 以 動 態 能 力 創 造 為 目 的, 能 夠 實 現 知 識 獲 取 共 用 和 創 新 的 學 習 型 組 織, 所 以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戰 略 的 學 習 型 組 織 的 構 建 可 以 通 過 以 下 掌 握 以 下 幾 個 導 向 來 達 成 一 扁 平 化 網 路 化 的 資 訊 導 向 資 訊 是 實 施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戰 略 的 戰 略 性 資 源,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能 力 要 根 據 外 部 環 境 進 行 變 化, 其 前 提 是 要 洞 悉 外 部 環 境 的 變 化, 這 不 僅 為 學 習 型 組 織 的 構 建 所 需 要, 也 是 實 現 戰 略 柔 性 所 必 須 因 此, 房 地 產 企 業 組 織 要 重 視 資 訊 的 作 用, 組 織 設 置 方 面 要 突 出 競 爭 情 報 資 訊 管 理 部 門 的 地 位 通 過 資 訊 系 統 建 設, 弱 化 職 能 部 門 的 權 力, 最 大 可 能 地 削 弱 部 門 界 限, 以 資 訊 流 統 籌 內 部 工 作, 實 施 網 路 化 資 訊 支 配 式 透 明 管 理 通 過 資 訊 制 度 的 建 設 資 訊 系 統 發 展 共 用 文 化 推 廣 建 立 內 部 資 訊 溝 通 機 制 防 止 資 訊 孤 島 減 少 資 訊 傳 遞 層 次 和 資 訊 傳 遞 失 真, 以 提 高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快 速 應 變 能 力, 保 證 企 業 資 源 統 一 高 效 地 配 置 針 對 外 部 社 會 網 路, 企 業 能 在 縱 向 上 同 土 地 管 理 機 構 房 地 產 仲 介 和 物 業 管 理 機 構 保 持 密 切 的 資 訊 溝 通, 橫 向 上 同 戰 略 合 作 夥 伴 金 融 機 構 等 建 立 較 為 密 切 的 合 作 關 係, 構 建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外 部 社 會 資 源 網 路, 使 其 成 為 企 業 培 養 動 態 能 力 的 重 要 源 泉 二 適 應 性 前 瞻 性 的 學 習 導 向 組 織 學 習 是 實 施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戰 略 的 根 本 動 力, 因 此,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文 化 建 設 要 重 視 知 識 共 用, 鼓 勵 學 習, 寬 容 錯 誤, 要 打 破 職 能 部 門 間 的 限 制, 建 立 企 業 內 部 知 識 單 元 間 網 路 型 的 學 習 機 制 企 業 同 外 部 社 會 網 路 包 括 合 作 組 織 甚 至 競 爭 對 手 的 學 習 機 制 152

162 以 及 個 人 和 部 門 的 知 識 貢 獻 考 核 和 激 勵 機 制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戰 略 要 求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員 工 和 部 門 適 應 持 續 學 習 的 壓 力, 同 時 因 為 組 織 學 習 結 構 將 最 終 反 映 在 企 業 流 程 的 組 織 過 程 當 中, 因 此,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要 有 相 應 的 培 訓 制 度 知 識 員 工 人 才 儲 備 學 習 制 度 等, 以 提 高 企 業 的 靈 活 性, 否 則 過 程 的 變 化 甚 至 會 影 響 企 業 發 展 的 競 爭 能 力 更 為 重 要 的 是,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組 織 結 構 要 適 應 組 織 學 習 引 起 的 變 革, 根 據 企 業 發 展 要 求 及 時 有 效 地 對 其 進 行 協 調 整 合 和 配 置 前 瞻 性 要 求 組 織 結 構 不 僅 要 適 應 現 時 或 近 期 組 織 學 習 可 能 引 致 的 變 化, 而 且 還 要 滿 足 企 業 戰 略 發 展 的 需 求 也 就 是 說, 不 僅 要 滿 足 近 期 競 爭 的 需 要, 還 要 滿 足 長 期 發 展 的 需 要, 通 過 全 體 員 工 分 享 企 業 戰 略 願 景 來 促 進 企 業 創 新, 爭 取 利 用 組 織 知 識 創 造 品 牌 服 務 行 業 標 準 等, 從 而 建 立 長 期 競 爭 優 勢 三 開 放 性 和 多 向 性 的 創 新 導 向 創 新 是 實 施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戰 略 的 核 心, 它 要 求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必 須 重 視 知 識 性 員 工, 從 物 質 精 神 和 環 境 上 為 他 們 的 創 新 提 供 條 件 企 業 要 打 破 組 織 內 部 以 及 企 業 間 的 嚴 格 界 限, 將 企 業 內 部 或 外 部 相 關 人 員 通 過 知 識 網 路 融 入 到 戰 略 規 劃 產 品 開 發 等 企 業 行 為 當 中, 最 大 限 度 地 吸 收 各 種 知 識, 促 進 企 業 的 全 面 創 新 對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而 言, 激 發 創 新 能 力 的 核 心 在 於 企 業 擺 脫 現 有 市 場 和 產 品 觀 念 的 約 束, 重 視 多 樣 化 多 向 性 的 整 合, 以 及 對 社 會 經 濟 政 策 發 展 的 良 好 判 斷 創 新 的 介 面 是 市 場 創 新 產 品 創 新 行 銷 創 新 管 理 創 新 和 戰 略 創 新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堅 持 創 新, 就 能 最 153

163 大 限 度 地 發 掘 企 業 發 展 潛 力, 使 企 業 價 值 不 斷 升 值, 有 效 地 提 高 企 業 的 經 濟 效 益 和 發 展 能 力 1) 市 場 創 新 系 指 運 用 經 濟 學 市 場 行 銷 學 人 口 學 等 理 論 和 最 新 研 究 成 果, 依 據 市 場 需 求, 開 闢 新 的 市 場, 創 造 出 新 的 房 地 產 服 務 產 品 和 業 務 經 營 模 式 2) 產 品 創 新 由 於 房 地 產 產 品 的 複 雜 性, 產 品 設 計 的 綜 合 性 非 常 強, 它 既 包 括 一 些 物 質 實 體 的 設 計, 如 社 區 平 面 規 劃 建 築 單 體 設 計 環 境 藝 術 設 計, 又 包 括 產 品 文 化 定 位 物 業 管 理 模 式 等 軟 性 " 設 計 這 些 軟 硬 方 面 的 設 計 必 須 能 相 互 協 調, 形 成 效 用 最 大 化 的 產 品 整 體, 為 此, 就 必 須 有 一 個 統 領 全 局 的 總 體 設 計 思 路 而 這 種 總 體 設 計 思 路 的 創 新, 主 要 依 賴 于 建 築 文 化 園 林 藝 術 等 軟 性 " 的 學 科 知 識 以 及 社 會 學 心 理 學 文 化 學 等 純 人 文 科 學 的 指 導, 或 者 可 以 說, 主 要 通 過 運 用 人 文 科 學 最 新 研 究 成 果 來 實 現 3) 行 銷 創 新 當 今, 房 地 產 行 銷 已 經 由 傳 統 的 以 產 品 為 核 心 的 行 銷 轉 變 為 以 顧 客 滿 意 以 人 為 本 的 行 銷, 並 延 伸 到 理 念 滿 意 行 銷 行 業 行 銷 視 覺 滿 意 行 銷 服 務 滿 意 行 銷 等 一 系 列 領 域 圍 繞 這 一 核 心, 運 用 行 銷 學 心 理 學 CS 管 理 體 系 的 理 論, 依 據 客 戶 需 求, 不 斷 發 展 創 新 房 地 產 行 銷 4) 管 理 創 新 房 地 產 企 業 的 管 理 創 新 應 適 應 全 球 經 濟 一 體 化 和 新 經 濟 發 展 的 趨 勢, 並 充 分 重 視 人 才 資 源, 真 正 體 現 以 人 為 本 " 的 理 念 並 運 用 戰 略 管 理 運 營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財 務 管 理 房 地 產 開 發 專 案 管 理 等 管 理 學 新 理 論, 建 立 新 的 企 業 管 理 和 經 營 管 理 模 式, 塑 造 企 業 的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154

164 5) 戰 略 創 新 在 某 些 時 期, 合 作 比 競 爭 更 重 要,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產 品 ( 土 地 房 屋 ) 具 有 價 值 大 移 動 性 差 投 資 風 險 大 品 質 受 制 因 素 多 ( 受 規 劃 設 計 品 質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和 銷 售 服 務 品 質 等 影 響 ) 等 特 點, 納 入 柔 性 戰 略 管 理 的 戰 略 聯 盟 聯 合 採 購 合 作 開 發 等 就 成 為 外 部 環 境 動 盪 期 房 地 產 企 業 發 展 的 重 要 選 擇 方 向 四 模 組 化 柔 性 強 易 組 合 柔 性 應 變 是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戰 略 的 重 要 特 徵 為 了 在 創 新 的 同 時 降 低 實 施 成 本, 面 向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戰 略 的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要 充 分 考 慮 構 成 組 織 慣 例 等 組 織 知 識 的 知 識 單 元 因 素, 組 織 結 構 的 設 置 調 整 在 鼓 勵 創 新 的 同 時 儘 量 保 持 知 識 單 元 的 完 整 性, 同 時 在 職 位 設 置 和 崗 位 考 核 方 面 削 弱 職 能 部 門 影 響 力, 便 於 企 業 按 知 識 單 元 進 行 組 合 以 實 現 其 戰 略 意 圖, 從 而 使 企 業 能 夠 根 據 外 部 環 境 變 化 的 需 要 及 時 調 整 組 織 構 架 總 之, 基 於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戰 略 的 學 習 型 組 織 建 設 沒 有 固 定 模 式 可 以 遵 循, 各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可 以 根 據 所 處 的 環 境 與 自 身 特 點, 有 針 對 性 地 選 擇 實 現 途 徑, 以 知 識 創 新 和 創 新 應 用 為 核 心, 支 援 自 身 的 動 態 能 力 和 競 爭 優 勢 促 進 組 織 學 習 的 另 一 途 徑 企 業 家 精 神 一 個 系 統 的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模 型 應 同 時 綜 合 企 業 內 外 各 種 要 素, 而 這 種 綜 合 過 程 集 中 體 現 在 企 業 家 精 神 這 一 要 素 上, 企 業 家 的 精 神 可 以 讓 企 業 家 從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一 個 基 本 要 素 得 到 躍 遷, 成 為 促 進 組 織 學 習 的 一 種 有 效 途 徑 以 今 典 集 團 為 例, 今 典 花 園 空 間 蒙 太 奇 蘋 果 社 區 等 的 成 功, 與 張 寶 全 個 人 有 很 大 關 係, 他 的 導 演 出 身, 讓 他 得 155

165 以 從 房 地 產 業 以 外 的 角 度 看 問 題, 並 促 使 他 旗 下 的 企 業 也 能 向 其 他 行 業 ( 例 如 藝 術 娛 樂 ) 學 習, 從 而 讓 今 典 集 團 的 項 目 被 賦 予 更 多 的 文 化 內 涵, 使 今 典 集 團 在 這 樣 的 學 習 能 力 下 獲 得 相 對 的 競 爭 優 勢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研 究 學 者 Narasimha(2001) 在 其 動 盪 環 境 中 的 戰 略 動 態 能 力 的 角 色 一 文 中, 對 於 組 織 學 習 的 實 現 路 徑 描 述 為, 一 是 建 立 學 習 型 組 織, 而 是 通 過 企 業 家 精 神 的 推 動 Shane 與 Venkataraman(2000) 認 為, 之 所 以 要 研 究 企 業 家 精 神 與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的 關 係, 是 由 於 :1 許 多 技 術 資 訊 最 終 是 嵌 入 在 產 品 和 服 務 中 的, 而 企 業 家 精 神 是 一 種 機 制, 通 過 他 社 會 就 可 以 將 技 術 資 訊 轉 移 到 這 些 產 品 和 服 務 中 ;2 通 過 企 業 家 精 神 這 一 機 制 就 可 使 經 濟 活 動 中 的 時 間 與 空 間 的 非 效 率 性 得 以 發 現 並 得 到 緩 解 ;3 在 推 動 社 會 變 革 的 不 同 源 泉 中, 產 品 和 流 程 中 的 企 業 家 驅 動 是 最 主 要 的 動 力 所 以, 在 涉 及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通 過 知 識 和 組 織 學 習 而 建 立 可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的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中, 沒 有 企 業 家 精 神 是 不 完 備 的 企 業 家 精 神 在 這 個 過 程 中 的 作 用, 主 要 體 現 在 承 擔 投 資 風 險 推 動 知 識 共 用 提 供 組 織 學 習 的 動 力 這 三 方 面 這 三 個 方 面, 實 際 上 也 就 是 對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家 的 要 求, 企 業 家 只 有 促 使 自 己 達 到 這 三 個 要 求, 建 立 符 合 要 求 的 企 業 家 精 神, 才 能 有 力 推 動 自 己 企 業 的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為 自 身 企 業 的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構 建 提 供 助 力 一 承 擔 投 資 風 險 企 業 家 精 神 中 包 含 著 用 於 承 擔 不 確 定 性 的 精 神 承 擔 不 確 定 性 " 顯 示 出 企 業 家 的 自 信 心 判 斷 力 和 知 識, 它 能 夠 增 強 企 業 的 競 爭 156

166 優 勢 由 於 核 心 能 力 具 有 特 殊 性 和 一 般 不 可 交 易 性, 形 成 核 心 能 力 的 投 資 總 體 上 是 不 可 還 原 的 這 種 不 可 還 原 性 主 要 體 現 在 長 期 的 積 累 性 學 習 成 本 方 面 : 一 是 購 買 資 訊 的 費 用, 比 如 高 薪 聘 請 管 理 專 家 進 行 指 導, 派 出 人 員 到 擁 有 優 秀 管 理 能 力 的 企 業 ( 比 如 國 外 的 房 地 產 企 業 ) 接 受 培 訓 二 是 機 會 成 本, 積 累 性 學 習 需 要 花 費 大 量 時 間 與 精 力 用 在 積 累 性 學 習 上 的 時 間 多 了, 用 在 其 他 方 面 的 時 間 就 少 了 三 是 資 產 專 用 性 風 險, 核 心 能 力 通 過 長 期 積 累 形 成 了 企 業 管 理 遺 產, 從 而 具 有 路 徑 依 賴 性 核 心 能 力 不 僅 對 形 成 路 徑 有 依 賴, 而 且 對 業 務 經 營 路 徑 也 產 生 依 賴 四 是 激 勵 成 本 積 累 性 學 習 是 一 種 群 體 學 習, 群 體 學 習 的 優 點 是 共 用 資 訊 相 互 啟 發 取 長 補 短, 其 不 足 是 學 習 成 果 具 有 公 共 品 特 徵, 分 不 清 個 人 在 能 力 形 成 中 的 貢 獻, 導 致 部 分 成 員 搭 便 車 " 而 要 消 除 搭 便 車 " 以 提 高 學 習 效 率, 就 必 須 付 出 激 勵 和 監 督 的 成 本 不 可 還 原 性 投 資 對 核 心 能 力 來 講 形 成 了 進 入 壁 壘, 為 建 立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和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創 造 了 條 件, 但 對 企 業 家 來 說, 這 是 一 項 風 險 投 資 在 是 否 願 意 為 積 累 性 學 習 進 行 風 險 投 資 問 題 上, 企 業 家 與 非 企 業 家 的 偏 好 是 不 同 的 張 維 迎 的 企 業 家 理 論 認 為, 由 於 積 累 性 學 習 的 長 期 性 不 可 還 原 性, 非 企 業 家 的 代 理 人 既 沒 有 自 我 激 勵 的 動 力, 也 沒 有 激 勵 群 體 學 習 的 積 極 性, 相 反 卻 有 機 會 主 義 偏 好 在 機 會 主 義 與 不 可 還 原 性 投 資 的 作 用 下, 代 理 人 產 生 了 抵 制 積 累 性 學 習 的 心 理 Knight 的 企 業 家 理 論 觀 點 認 為, 企 業 家 是 不 確 定 性 " 的 承 擔 者, 而 且 具 備 承 擔 不 確 定 性 " 應 該 具 有 的 自 信 心 判 斷 力 更 完 備 的 知 157

167 識 積 累 性 學 習 的 投 資 就 是 不 確 定 性 投 資 ", 體 現 了 企 業 家 的 理 想 自 信 心, 企 業 家 只 有 依 靠 自 己 才 能 承 擔 這 一 不 可 還 原 性 投 資, 而 不 可 依 賴 任 何 代 理 人 Schumpeter 認 為, 產 業 要 不 斷 破 壞 舊 的 生 產 方 式, 創 造 新 的 生 產 方 式, 經 濟 結 構 不 斷 地 從 內 部 進 行 革 命 突 變 " 創 新 能 力 是 核 心 能 力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但 創 新 是 風 險 很 大 的 系 統 工 程, 要 花 費 很 高 的 成 本, 而 且 面 臨 很 多 不 確 定 性 沒 有 創 新 意 識 的 領 導, 創 新 難 以 推 動 非 企 業 家 的 企 業 經 營 者 往 往 缺 乏 創 新 動 力, 這 是 因 為 如 果 創 新 成 功, 他 們 沒 有 享 受 更 多 的 利 益 ; 如 果 創 新 失 敗, 他 們 將 受 到 內 部 抵 制 者 排 斥 ; 如 果 企 業 不 進 行 創 新 保 持 現 狀, 他 們 可 以 繼 續 享 受 代 理 人 消 費 ; 如 果 企 業 不 進 行 創 新 而 逐 步 衰 退, 他 們 可 以 把 衰 退 歸 咎 於 市 場 環 境 代 理 人 不 願 意 承 擔 風 險, 還 因 為 他 們 擔 心 由 於 失 敗 而 造 成 失 業 職 位 下 降 個 人 自 卑 和 失 去 尊 重 在 經 營 任 期 不 確 定 性 的 前 提 下, 經 營 者 的 博 弈 均 衡 必 然 是 不 進 行 創 新 這 樣 的 思 想 認 識 是 無 法 促 進 創 新 因 而 企 業 不 確 定 性 的 承 擔 者 只 能 落 在 企 業 家 身 上, 這 要 求 他 們 敢 於 冒 風 險 而 且 有 能 力 冒 風 險, 只 有 企 業 家 才 有 創 新 的 動 力 企 業 家 的 作 用 是 創 造 性 地 破 壞 市 場 均 衡, 而 不 是 推 動 市 場 均 衡 的 實 現 在 破 壞 均 衡 到 實 現 均 衡 再 到 重 新 破 壞 的 迴 圈 中, 企 業 家 可 以 實 現 企 業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的 不 斷 躍 遷 因 而 創 造 性 破 壞 " 就 是 促 進 學 習 進 而 實 現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一 個 源 泉, 也 是 企 業 家 的 主 要 精 神 二 推 動 知 識 共 用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要 通 過 長 期 積 累 性 學 習 而 獲 得 積 累 性 學 習 主 要 158

168 是 組 織 學 習, 組 織 學 習 的 目 的 是 知 識 共 用 之 所 以 要 推 動 知 識 共 用, 是 因 為 學 習 內 容 不 僅 包 括 顯 性 知 識, 而 且 包 括 隱 性 知 識 尤 其 是 隱 性 知 識 是 核 心 能 力 的 本 質 內 容 隱 性 知 識 是 難 以 模 仿 的 知 識, 比 如 協 調 訣 竅 等 相 比 較 之 下, 隱 性 知 識 更 需 要 通 過 組 織 學 習 知 識 共 用 才 能 領 悟 並 掌 握 由 於 知 識 壁 壘 的 存 在, 知 識 共 用 不 易 實 現 知 識 壁 壘 有 兩 種, 一 種 是 私 人 知 識 壁 壘, 一 種 是 組 織 知 識 壁 壘 私 人 知 識 壁 壘 就 是 擁 有 私 人 知 識 的 個 人 為 了 獲 得 長 期 租 金 " 而 實 行 知 識 保 密 的 障 礙, 組 織 知 識 壁 壘 就 是 各 部 門 之 間 由 於 保 護 主 義 或 溝 通 管 道 不 暢 阻 礙 了 資 訊 相 互 共 用 的 障 礙 企 業 家 比 職 業 經 理 更 有 打 破 這 兩 種 知 識 壁 壘 的 積 極 性 只 有 企 業 家 才 會 為 了 自 身 利 益 會 極 力 推 動 企 業 內 部 知 識 共 用, 願 意 為 提 高 下 屬 能 力 進 行 投 資 這 同 樣 不 能 依 賴 職 業 經 理 人, 因 為 私 人 知 識 是 個 人 競 爭 能 力 的 基 礎, 是 個 人 利 益 的 基 本 來 源, 是 他 能 夠 繼 續 被 聘 用 的 條 件 如 果 自 己 貢 獻 出 知 識 而 別 人 隱 藏 知 識, 他 們 的 利 益 會 受 到 損 害, 如 果 隱 藏 自 己 的 知 識 而 學 習 到 別 人 的 知 識, 就 可 以 獲 得 更 大 的 利 益 在 這 一 博 弈 中, 理 性 的 選 擇 是 建 立 知 識 共 用 的 壁 壘 企 業 家 之 所 以 聘 請 職 業 經 理, 是 由 於 職 業 經 理 的 知 識 能 力 可 以 節 省 獲 取 資 訊 和 處 理 資 訊 所 付 出 的 交 易 費 用 當 然, 企 業 家 聘 用 職 業 經 理 不 僅 是 為 了 利 用 他 們 的 私 人 知 識, 而 且 希 望 共 用 他 們 的 私 人 知 識, 以 此 促 進 核 心 能 力 的 形 成, 減 少 企 業 對 職 業 經 理 的 過 分 依 賴 為 解 決 這 一 矛 盾, 企 業 家 需 要 支 付 一 筆 交 易 費 用, 激 勵 職 業 經 理 無 保 留 地 貢 獻 出 私 159

169 人 知 識, 職 業 經 理 以 私 人 知 識 作 為 交 換 獲 得 回 報 隨 著 中 國 房 地 產 企 業 對 企 業 內 部 控 制 體 系 健 全 化 的 不 斷 加 強, 分 工 專 業 化 程 度 正 越 來 越 高 勞 動 分 工 使 得 每 個 人 掌 握 的 專 業 活 動 知 識 增 多, 但 專 業 化 分 工 的 發 展 意 味 著 資 訊 不 對 稱 程 度 提 高 例 如, 樓 盤 銷 售 部 門 掌 握 著 房 地 產 產 品 發 展 趨 勢 市 場 佔 有 率 消 費 者 偏 好 等 資 訊, 而 這 些 有 價 值 的 資 訊 卻 是 房 地 產 專 案 設 計 工 程 建 設 管 理 等 部 門 所 無 法 直 接 獲 得 的, 財 務 部 門 對 於 成 本 控 制 資 金 流 控 制 方 面 的 資 訊, 開 發 部 門 也 不 能 全 面 系 統 地 掌 握 資 訊 不 對 稱 可 能 導 致 的 後 果 就 是 專 案 設 計 部 門 設 計 的 產 品 不 符 合 市 場 要 求, 開 發 部 門 設 定 的 規 劃 超 出 了 財 務 部 門 的 要 求 資 訊 共 用 與 部 門 分 工 難 以 相 融, 主 要 是 因 為 部 門 負 責 人 是 職 業 經 理 人 而 不 是 企 業 家, 他 們 只 對 本 部 門 的 利 益 負 責, 重 視 本 部 門 利 益 為 了 打 破 組 織 知 識 壁 壘, 需 要 一 個 站 在 企 業 整 體 利 益 上 的 權 威 這 一 點, 必 須 由 企 業 家 來 推 動, 雖 然 職 業 經 理 可 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推 動 各 部 門 之 間 的 知 識 共 用, 但 其 積 極 性 和 有 效 性 遠 不 如 企 業 家 三 提 供 組 織 學 習 的 動 力 通 過 組 織 學 習, 企 業 可 以 提 高 現 有 資 源 知 識 的 利 用 程 度, 不 斷 創 造 出 新 的 知 識, 改 善 企 業 的 資 源 和 知 識 存 量, 從 而 持 續 提 高 企 業 能 力 組 織 學 習 在 建 立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過 程 中 發 揮 的 重 要 作 用 前 面 已 多 次 闡 述, 而 企 業 家 精 神 正 是 組 織 學 習 的 動 力 源 泉 之 一 企 業 家 在 這 個 過 程 中 的 角 色 是 制 定 創 新 決 策, 並 進 一 步 執 行 創 新 決 策, 產 生 所 謂 的 新 組 合, 從 而 保 證 企 業 具 有 競 爭 優 勢 並 獲 得 利 潤 企 業 家 創 新 決 策 需 要 建 立 在 對 市 場 機 會 的 把 握 和 未 來 發 展 的 預 見 基 礎 之 上, 從 而 實 現 培 160

170 育 新 的 競 爭 優 勢 來 源 企 業 家 的 創 新 決 策 還 同 時 實 現 了 對 已 有 競 爭 優 勢 來 源 的 破 壞 由 於 眾 多 企 業 家 的 創 新 決 策 的 存 在, 已 有 的 競 爭 優 勢 源 泉 不 斷 被 破 壞, 新 的 競 爭 優 勢 源 泉 不 斷 出 現, 從 而 使 企 業 賴 以 生 存 和 發 展 的 知 識 基 礎 不 斷 發 生 變 化 企 業 要 通 過 組 織 學 習 適 應 這 種 變 化, 支 援 自 己 企 業 的 創 新 決 策 的 制 定 和 執 行, 從 而 不 斷 培 育 新 的 競 爭 優 勢 源 泉 企 業 家 精 神 的 實 質 就 是 追 求 企 業 在 激 烈 的 市 場 競 爭 中 通 過 創 新 獲 得 超 額 利 潤 這 是 企 業 組 織 學 習 的 原 始 動 力, 也 是 企 業 生 存 和 發 展 的 根 本 企 業 家 創 新 精 神 推 動 企 業 組 織 學 習 還 具 體 表 現 在 組 織 形 式 和 結 構 創 新 本 身 企 業 家 創 新 不 僅 包 括 產 品 技 術 市 場 方 面 的 創 新, 而 且 還 包 括 根 據 市 場 機 會 和 發 展 戰 略 對 企 業 組 織 形 式 和 結 構 的 不 斷 創 新 SOHO 中 國 便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案 例,SOHO 現 代 城 建 外 SOHO SOHO 尚 都 等 之 所 以 能 成 為 非 常 具 有 個 性 的 產 品, 就 是 得 益 于 潘 石 屹 夫 婦 個 人 能 力 以 及 他 們 在 組 織 結 構 方 面 的 創 新, 使 得 SOHO 中 國 的 管 理 結 構 非 常 簡 潔, 適 合 於 形 成 一 個 學 習 型 組 織, 從 而 能 從 國 內 外 獲 得 創 意 所 以, 企 業 家 精 神 不 僅 強 調 發 現 和 創 新, 而 且 重 視 對 原 有 事 物 的 衝 擊 和 破 壞 跳 出 現 有 資 源 條 件 的 約 束 打 破 已 有 優 勢 源 泉 的 勇 氣, 這 就 是 企 業 家 精 神 的 關 鍵 體 現 總 之, 組 織 學 習 是 從 能 力 上 升 到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並 創 造 可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的 重 要 動 力, 而 企 業 家 創 新 精 神 是 組 織 學 習 動 力 源 泉 因 此, 企 業 只 有 具 有 企 業 家 創 新 精 神 才 能 有 效 地 開 展 組 織 學 習, 才 能 使 企 業 獲 得 可 持 續 的 競 爭 優 勢 161

171 第 五 章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評 價 本 研 究 所 要 表 達 的 一 個 重 點 思 想 是,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儘 管 存 在 一 定 的 自 我 保 護 機 制, 但 隨 著 時 間 推 移, 一 些 因 素 的 存 在 或 發 生 作 用 會 使 其 逐 漸 過 時,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要 求 是 要 其 始 終 保 持 動 態 領 先 性, 只 有 這 樣 才 不 易 被 競 爭 對 手 模 仿 因 而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若 想 保 持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領 先 優 勢, 必 須 隨 著 經 營 環 境 的 動 態 變 化 而 對 競 爭 力 進 行 持 續 不 斷 地 創 新 培 育, 以 維 持 和 擴 大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同 競 爭 對 手 之 間 的 領 先 距 離 否 則,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將 衰 退 成 為 靜 態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而 靜 態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必 然 會 被 趕 超 和 模 仿 保 持 動 態 領 先 性 的 前 提, 是 需 要 對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狀 態 作 出 正 確 和 及 時 的 評 價 因 為, 如 果 管 理 人 員 不 瞭 解 其 現 狀, 防 止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衰 退 就 無 從 做 起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評 價 的 目 的, 就 是 通 過 密 切 關 注 影 響 其 特 性 的 各 方 面 因 素, 以 一 定 的 評 價 指 標 體 系 為 依 據, 評 估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對 外 部 市 場 環 境 的 適 應 性 和 競 爭 對 手 的 領 先 性 等, 並 及 時 採 取 措 施 確 定 培 育 新 的 競 爭 力 或 不 斷 強 化 改 進 原 有 的 競 爭 力, 確 保 企 業 獲 得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第 一 节 實 證 評 價 的 必 要 性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專 用 模 型 儘 管 在 當 今 波 動 的 環 境 下, 國 內 理 論 界 已 經 認 識 到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162

172 力 在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生 存 和 發 展 中 的 重 要 性, 但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概 念 大 體 上 依 舊 是 一 個 黑 箱 ", 針 對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實 證 研 究 還 不 多 這 主 要 是 由 於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概 念 的 抽 象 性, 使 得 對 其 實 證 研 究 較 為 困 難 目 前 一 些 中 國 學 者 對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某 些 形 成 機 制 與 企 業 績 效 的 關 係 也 作 了 一 些 問 卷 調 查 和 案 例 研 究, 例 如, 王 核 成 (2005) 對 浙 江 省 輕 工 紡 織 製 造 業 和 機 械 電 子 製 造 業 企 業 發 放 有 效 問 卷 240 份, 採 取 主 觀 打 分 方 式, 進 行 了 學 習 匹 配 等 機 制 對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形 成 的 關 係 研 究,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研 究 成 果 但 是, 房 地 產 業 和 製 造 業 相 比, 有 許 多 獨 特 的 特 點, 適 用 於 其 他 行 業 的 評 價 和 分 析, 並 不 一 定 適 用 於 房 地 產 業 因 此, 有 必 要 建 立 一 個 適 合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專 門 模 型, 以 便 更 好 地 分 析 這 一 行 業 中 的 企 業 建 立 起 這 個 模 型 之 後, 就 使 得 採 取 實 際 案 例 進 行 具 體 分 析 成 為 可 能, 從 而 能 夠 從 實 證 方 面 印 證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研 究 分 析 框 架 的 合 理 性 和 可 行 性, 為 具 體 企 業 的 未 來 發 展 路 徑 做 出 分 析 判 斷 數 位 化 指 標 的 必 要 性 顯 然, 前 述 章 節 中 對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所 給 出 的 只 是 定 性 的 判 斷, 但 在 具 體 要 素 指 標 分 析 比 對, 尤 其 是 不 同 企 業 橫 向 對 比 或 者 與 本 企 業 以 往 發 展 歷 程 對 比 時, 必 須 有 數 位 化 的 量 化 比 較 所 以 這 個 模 型 必 須 具 有 數 位 化 指 標 評 價 的 功 能, 方 便 進 行 這 樣 的 橫 向 和 縱 向 比 較 作 為 縱 向 比 較 的 數 位 化 指 標, 可 以 方 便 企 業 對 自 身 發 展 的 評 價, 163

173 對 自 身 對 環 境 適 應 性 的 評 估 對 於 一 個 企 業 來 說, 外 部 環 境 的 任 何 變 化, 包 括 經 濟 政 治 等 因 素, 都 會 對 企 業 的 利 益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如 果 能 通 過 數 位 化 指 標 來 瞭 解 自 身 的 適 應 性, 將 自 身 的 發 展 和 退 步, 成 功 和 不 足 進 行 明 確 的 數 位 指 標 對 比, 就 可 以 讓 企 業 採 取 相 應 的 針 對 性 措 施, 彌 補 不 足, 並 把 握 新 的 發 展 方 向 而 作 為 橫 向 比 較 的 指 標, 數 位 化 指 標 評 價 體 系 不 僅 可 以 用 於 對 企 業 自 身 評 價 來 尋 找 自 身 和 競 爭 對 手 之 間 的 差 距, 還 可 以 作 為 競 爭 情 報 來 對 其 他 企 業 進 行 分 析 這 樣, 該 指 標 體 系 就 能 夠 向 企 業 的 管 理 人 員 描 繪 出 一 個 全 面 的 動 態 的 競 爭 環 境 圖 景, 使 企 業 充 分 準 確 地 估 計 自 身 的 競 爭 能 力 競 爭 對 手 的 實 力 和 外 部 環 境 所 蘊 藏 的 各 種 機 會 和 威 脅, 制 定 和 實 施 正 確 合 理 的 規 劃, 保 持 持 久 的 競 爭 優 勢 這 樣 的 一 個 數 位 化 指 標 體 系, 不 僅 是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管 理 的 有 力 工 具, 還 將 成 為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管 理 的 基 礎, 對 於 動 態 能 力 的 確 定 培 育 和 運 用, 都 依 賴 於 這 個 體 系 對 資 訊 的 搜 集 研 究 和 分 析 164

174 第 二 节 評 價 指 標 體 系 模 型 的 建 立 和 運 用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指 標 體 系 設 置 原 則 一 綜 合 性 原 則 一 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就 是 一 個 包 括 多 個 子 系 統 的 系 統, 這 些 子 系 統 包 括 人 力 資 源 子 系 統 管 理 決 策 子 系 統 客 戶 關 係 子 系 統 等 對 這 樣 的 系 統 作 出 評 價, 應 涉 及 較 多 的 資 訊, 涵 蓋 較 廣 泛 的 範 圍, 才 能 準 確 地 將 系 統 描 述 出 來 尤 其 是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主 要 是 涉 及 財 務 指 標 以 外 的 內 容, 若 只 採 用 財 務 指 標 評 價, 而 忽 視 企 業 和 環 境 的 關 係 人 力 文 化 等 內 容, 必 定 無 法 準 確 評 價 一 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二 系 統 性 原 則 既 重 視 現 實 競 爭 力, 更 要 重 視 持 續 競 爭 力, 全 面 反 映 企 業 在 房 地 產 市 場 上 現 實 和 未 來 的 競 爭 實 力, 以 確 保 評 價 的 全 面 性 三 主 導 性 原 則 由 於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系 統 十 分 複 雜, 涉 及 面 很 廣, 所 以 不 能 不 分 主 次 地 將 所 有 涵 蓋 的 方 面 都 納 入, 而 是 經 過 仔 細 分 析, 著 重 於 影 響 系 統 的 主 要 方 面 對 那 些 與 系 統 能 力 不 十 分 密 切 的 方 面, 予 以 簡 化 或 省 略 ; 同 時 對 採 用 的 指 標 也 設 置 不 同 的 權 重, 這 樣 才 能 突 出 重 點 四 動 態 性 原 則 評 價 指 標 體 系 應 能 夠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反 映 企 業 競 爭 力 的 動 態 變 化, 因 而 需 要 引 入 時 間 變 數, 對 一 定 時 期 內 的 指 標 進 行 連 續 評 估 五 可 比 性 與 通 用 性 相 結 合 的 原 則 可 比 性 的 含 義 是, 某 一 指 標 的 優 劣, 在 其 他 指 標 數 值 相 同 的 條 件 下, 必 然 相 應 地 反 映 出 競 爭 力 優 165

175 劣 的 不 同 ; 通 用 性 是 指 所 建 立 的 指 標 體 系 必 須 具 有 廣 泛 適 應 性, 即 設 立 的 指 標 能 反 映 不 同 地 區 不 同 產 品 線 跨 度 的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共 性, 從 而 具 有 橫 向 可 比 性 評 價 指 標 體 系 一 評 價 工 具 的 選 擇 AHP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是 一 個 非 量 化 的 概 念, 構 成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絕 大 多 數 能 力 例 如 企 業 家 能 力 環 境 適 應 能 力 等 也 同 樣 無 法 以 數 量 進 行 直 觀 對 比 但 如 前 所 述, 如 果 要 對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進 行 縱 向 和 橫 向 的 有 效 比 對, 以 有 效 服 務 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及 其 構 成 要 素 的 確 定 和 培 育, 數 位 化 指 標 就 是 必 要 的, 能 為 此 提 供 幫 助 的 一 個 普 遍 應 用 的 工 具 就 是 層 次 分 析 法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層 次 分 析 法 是 由 Saaty 在 上 世 紀 70 年 代 提 出, 英 文 簡 寫 為 AHP, 它 是 對 多 個 方 案 多 個 指 標 系 統 進 行 分 析 的 一 種 層 次 化 結 構 化 決 策 方 法, 採 用 數 學 方 法 將 哲 學 上 的 分 解 與 綜 合 思 維 過 程 進 行 了 描 述, 能 處 理 含 有 複 雜 因 素 的 技 術 經 濟 和 社 會 問 題, 這 些 問 題 往 往 很 難 用 定 量 的 模 型 或 類 比 來 分 析, 因 為 其 中 所 含 的 定 性 因 素 很 多, 而 且 需 要 考 慮 決 策 者 的 心 理 因 素 知 識 經 驗 和 決 策 水 準 等 層 次 分 析 法 則 能 通 過 判 斷 矩 陣 的 過 程, 逐 步 分 層 地 將 眾 多 複 雜 因 素 和 決 策 者 的 個 人 因 素 綜 合 起 來, 進 行 邏 輯 思 維, 然 後 用 定 量 的 形 式 表 示 出 來, 使 複 雜 的 問 題 從 定 性 分 析 向 定 量 分 析 轉 化, 最 終 確 定 出 量 化 結 果 運 用 層 次 分 析 法 建 立 完 整 模 型, 其 基 本 步 驟 如 下 : 166

176 1 建 立 層 次 結 構 模 型 在 深 入 分 析 實 際 問 題 的 基 礎 上, 將 有 關 的 各 個 因 素 按 照 不 同 屬 性 自 上 而 下 地 分 解 成 若 干 層 次, 同 一 層 的 諸 因 素 從 屬 於 上 一 層 的 因 素 或 對 上 層 因 素 有 影 響, 同 時 又 支 配 下 一 層 的 因 素 或 受 到 下 層 因 素 的 作 用 最 上 層 為 目 標 層 (Goal), 通 常 只 有 1 個 因 素, 最 下 層 是 指 標 層 (Alternatives), 中 間 是 準 則 層 (Criteria), 可 以 有 若 干 個 層 次, 當 準 則 過 多 時 應 進 一 步 分 解 出 子 準 則 層 (Subcriteria) 2 構 建 比 較 矩 陣 從 層 次 結 構 模 型 的 第 2 層 開 始, 對 於 從 屬 於 ( 或 影 響 ) 上 一 層 每 個 因 素 的 同 一 層 諸 因 素, 用 成 對 比 較 法 和 1~9 比 8 較 尺 度 構 建 成 比 較 矩 陣, 直 到 最 下 層 3 計 算 權 重 並 做 一 致 性 檢 驗 對 於 每 一 個 成 對 比 較 陣 計 算 最 大 特 徵 根 及 對 應 特 徵 向 量, 利 用 一 致 性 指 標 (C.I.) 隨 機 一 致 性 指 標 (R.I.) 和 一 致 性 比 例 (C.R.) 做 一 致 性 檢 驗 若 檢 驗 通 過, 特 徵 向 量 ( 歸 一 化 後 ) 即 為 權 重 : 若 不 通 過, 需 重 新 構 建 比 較 矩 陣 4 計 算 組 合 權 重 並 做 組 合 一 致 性 檢 驗 計 算 最 下 層 對 目 標 的 組 合 權 重, 並 根 據 公 式 做 組 合 一 致 性 檢 驗, 若 檢 驗 通 過, 則 可 按 照 組 合 權 重 表 示 的 結 果 進 行 決 策, 否 則 需 要 重 新 考 慮 模 型 或 重 新 構 建 那 些 一 致 性 比 率 較 大 的 成 對 比 較 陣 層 次 分 析 法 作 為 規 劃 決 策 和 評 價 工 具, 自 問 世 以 來, 已 在 世 界 各 地 得 到 迅 速 普 及 和 推 廣, 取 得 了 大 量 的 研 究 成 果 而 本 研 究 之 所 以 選 擇 AHP, 是 因 為 它 具 有 一 些 突 出 的 優 點 : 8 從 心 理 學 觀 點 來 看, 分 級 太 多 會 超 越 人 們 的 判 斷 能 力, 既 增 加 了 作 判 斷 的 難 度, 又 容 易 因 此 而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Saaty 等 人 用 實 驗 方 法 比 較 了 在 各 種 不 同 標 度 下 人 們 判 斷 結 果 的 正 確 性, 實 驗 結 果 也 表 明, 採 用 1~9 標 度 最 為 合 適 167

177 1 原 理 簡 單 建 立 在 實 驗 心 理 學 和 矩 陣 理 論 基 礎 上 的 AHP 原 理 易 被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內 的 研 究 者 和 管 理 者 所 接 受, 同 時 由 於 原 理 清 晰 簡 明, 使 研 究 與 應 用 AHP 方 法 的 研 究 和 管 理 人 員 無 需 花 費 大 量 時 間 便 會 進 入 研 究 角 色 ; 2 結 構 化 層 次 化 將 複 雜 的 問 題 轉 化 為 諸 多 具 有 結 構 和 層 次 關 係 的 簡 單 問 題 求 解 ; 3 符 合 前 述 多 項 指 標 設 立 原 則, 包 括 綜 合 性 系 統 性 主 導 性 和 可 比 性 原 則, 而 動 態 性 原 則 則 可 以 在 它 的 基 礎 上 通 過 其 他 研 究 手 段 ( 後 述 的 模 糊 動 態 測 評 ) 的 引 入 而 得 以 實 現 4 定 量 和 定 性 方 法 相 結 合 與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相 關 大 部 分 複 雜 的 決 策 問 題 都 同 時 含 有 許 多 定 性 與 定 量 因 素,AHP 滿 足 了 對 這 類 決 策 問 題 進 行 決 策 的 需 要 5 理 論 基 礎 扎 實 建 立 在 嚴 格 矩 陣 分 析 之 上 的 AHP 方 法 具 有 扎 實 的 理 論 基 礎, 即 使 某 一 模 型 尚 有 未 完 善 之 處, 也 能 給 那 些 有 意 進 一 步 拓 展 研 究 的 研 究 者 提 供 進 一 步 研 究 平 臺 和 應 用 的 基 礎 ; 二 準 則 層 和 細 項 指 標 的 確 定 依 照 層 次 分 析 法 的 模 型 構 建 原 則, 將 同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有 關 的 各 個 因 素 按 照 不 同 屬 性 自 上 而 下 地 分 解 成 若 干 層 次 承 接 第 二 章 中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溯 源 中 的 戰 略 管 理 理 論 資 源 基 礎 理 論 知 識 經 濟 理 論, 以 及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研 究 學 者 Teece Elsenhardt 等 人 的 工 作, 本 研 究 已 在 第 三 章 得 出 結 論, 構 成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正 是 上 述 三 方 面 的 要 素 運 用 能 力 的 動 態 化, 即 : 戰 略 柔 性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168

178 由 於 是 它 們 三 者 的 綜 合 構 成 了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因 此, 在 AHP 結 構 中, 介 於 最 終 評 價 目 標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這 一 目 標 層 之 下 的 就 是 這 三 種 能 力, 它 們 三 者 共 同 構 成 了 準 則 層 第 四 章 開 篇 處 曾 提 到, 在 尋 找 準 則 層 的 三 種 動 態 能 力 的 過 程 中, 本 研 究 採 取 了 規 範 分 析 和 訪 談 研 究 相 結 合 的 方 式, 通 過 專 訪 或 者 組 織 談 話 等 形 式 的 專 家 訪 談, 確 定 了 適 合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並 符 合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基 礎 理 論 的 三 種 動 態 能 力 的 培 育 途 徑 : 1. 構 建 戰 略 柔 性 的 7 種 途 徑 : 環 境 適 應 性 反 應 能 力 和 速 度 經 營 多 元 化 扁 平 化 組 織 企 業 決 策 能 力 戰 略 思 維 能 力 企 業 戰 略 執 行 力 2. 實 現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的 5 種 途 徑 : 產 品 和 市 場 重 組 能 力 組 織 管 理 重 組 能 力 企 業 文 化 重 組 能 力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財 務 資 產 重 組 能 力 3. 構 建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的 2 種 途 徑 : 學 習 型 組 織 建 設 企 業 家 的 能 力 三 種 動 態 能 力 之 下 的 每 一 種 途 徑, 都 是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構 建 這 些 動 態 能 力 的 具 體 方 式, 這 些 能 力 的 強 弱, 就 決 定 了 三 種 動 態 能 力 的 強 弱, 所 以 它 們 是 居 於 三 種 動 態 能 力 所 構 成 的 準 則 層 之 下 的 第 三 個 層 次 本 研 究 所 要 評 價 的 是 能 力, 若 對 第 三 層 次 進 一 步 分 解, 則 是 各 種 要 素, 不 再 是 能 力 範 疇, 所 以 第 三 層 次 已 經 是 這 個 模 型 的 底 層, 構 成 了 指 標 層 三 評 價 模 型 的 結 構 搭 建 169

179 根 據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自 有 特 點, 通 過 上 述 對 準 則 層 以 及 影 響 準 則 層 的 各 細 項 指 標 因 素 分 析, 可 以 確 定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評 價 的 模 型 結 構 如 圖 5.1: 目 標 層 ( 第 一 層 )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評 價 指 標 準 則 層 ( 第 二 層 ) 戰 略 柔 性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1. 環 境 適 應 性 2. 反 應 能 力 和 速 度 3. 經 營 多 元 化 4. 扁 平 化 組 織 5. 企 業 決 策 能 力 6. 戰 略 思 維 能 力 7. 企 業 戰 略 執 行 力 1. 產 品 市 場 重 組 2. 組 織 管 理 重 組 3. 企 業 文 化 重 組 4.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5. 財 務 資 產 重 組 1. 學 習 型 組 織 2. 企 業 家 能 力 指 標 層 ( 第 三 層 ) 圖 5.1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評 價 的 模 型 結 構 這 裏 需 要 說 明 的 一 點 是, 對 於 三 種 動 態 能 力 的 實 現 途 徑, 不 同 的 研 究 者 和 不 同 環 境 中 的 企 業 會 有 不 同 的 認 識, 伴 隨 理 論 和 實 踐 的 進 步, 這 些 實 現 途 徑 組 合 內 容 也 可 能 會 有 變 化, 這 意 味 著 模 型 的 指 標 層 並 不 是 一 個 一 成 不 變 的 固 定 模 式, 擁 有 不 同 理 解 的 研 究 者 和 管 理 人 員 完 全 可 以 根 據 自 己 的 需 要, 依 據 AHP 的 原 則 構 建 一 個 相 同 結 構 但 具 有 不 同 指 標 層 內 容 組 合 的 模 型 170

180 5.2.3 評 價 方 法 和 原 理 本 研 究 參 考 了 趙 向 飛 和 董 雪 靜 (2005) 的 多 級 動 態 模 糊 測 評 方 法 來 構 建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評 價 體 系 這 種 方 法 是 自 下 而 上, 首 先 對 評 價 模 型 體 系 的 指 標 層 進 行 測 評, 通 過 指 標 層 的 測 評 綜 合 成 對 上 級 準 則 層 的 測 評, 最 後 進 一 步 綜 合 成 對 目 標 層 即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能 力 的 評 分 具 體 而 言, 就 是 用 層 次 分 析 法 建 立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多 指 標 體 系 模 型, 然 後 結 合 專 家 調 研 法 計 算 並 修 正 指 標 權 重, 再 採 用 多 級 動 態 模 糊 綜 合 測 評 方 法 逐 層 計 算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評 分 一 多 級 動 態 模 糊 綜 合 測 評 方 法 從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評 價 指 標 中 可 以 看 出, 其 核 心 能 力 的 評 價 受 諸 多 因 素 影 響, 而 這 些 因 素 之 間 於 相 互 聯 繫 相 互 制 約 基 本 能 力 因 素 和 總 目 標 共 同 形 成 一 個 複 雜 系 統, 即 核 心 能 力 評 價 的 問 題 可 歸 納 為 對 系 統 評 價 的 問 題, 而 對 這 樣 一 種 複 雜 系 統 進 行 評 價 並 作 出 正 確 選 擇, 可 以 通 過 對 系 統 層 次 分 析 法 的 改 進 來 實 現 具 體 而 言 就 是, 本 研 究 在 層 次 分 析 法 的 基 礎 上, 建 立 多 層 遞 階 結 構 模 型, 利 用 專 家 諮 詢 構 造 兩 兩 比 較 判 斷 矩 陣, 求 矩 陣 向 量 和 特 徵 根, 並 進 行 一 致 性 檢 驗, 得 到 各 指 標 的 相 對 權 重, 然 後 進 行 逐 層 排 序, 最 後 得 到 總 排 序, 即 測 評 體 系 中 的 各 級 指 標 權 重 權 重 獲 得 後 便 可 以 結 合 模 糊 綜 合 評 判 方 法 (Fuzzy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Method,FCE) 來 取 得 具 體 企 業 在 各 級 指 標 上 的 具 體 分 數 Zadeh(1965) 第 一 次 提 出 了 模 糊 集 合 的 概 念,FCE 就 是 在 此 基 礎 上 171

181 發 展 起 來, 至 今 已 成 為 較 常 用 的 一 種 數 學 方 法, 廣 泛 用 於 包 括 經 濟 管 理 在 內 的 多 種 領 域 的 評 價 模 糊 綜 合 評 判 的 典 型 方 法 可 以 描 述 為 : 給 定 一 個 方 案 集 X, X, 2, 和 相 應 於 每 個 方 案 的 屬 性 集 V V, V, 2,, 以 及 X, 1 X m ~ ~ ~ ~ 1 V n 說 明 每 種 屬 性 相 對 重 要 程 度 的 權 重 向 量,,, T 其 中, 關 於 1 2 n 屬 性 指 標 和 權 重 大 小 的 表 示 方 式 可 以 是 數 位 的, 也 可 以 是 語 言 的 ; 涉 及 的 資 料 結 構 可 以 是 精 確 的, 也 可 以 是 不 精 確 的 所 有 語 言 的 或 不 精 確 的 屬 性 指 標, 權 重 大 小 和 資 料 結 構 等 被 相 應 地 表 示 成 評 測 空 間 中 的 模 糊 子 集 模 糊 指 標 矩 陣 可 以 表 示 為 : ~ R ~ r 11 ~ r m1 ~ r 1n ~ r mn 採 用 利 用 模 糊 矩 陣 的 合 成 運 算 對 模 糊 權 重 向 量 ~ 和 模 糊 指 標 矩 陣 X ~ 實 施 變 換, 得 到 模 糊 綜 合 測 評 指 標 : ~ ~ S R ~ ~ s, ~ s,, ~ 1 2 s n FCE 法 利 用 隸 屬 函 數 作 為 橋 樑, 將 不 確 定 性 在 形 式 上 轉 化 為 確 定 性, 即 將 模 糊 性 加 以 量 化, 從 而 可 以 利 用 傳 統 的 數 學 方 法 進 行 分 析 和 處 理 由 於 該 方 法 評 判 結 果 的 可 靠 性 和 準 確 性 依 賴 於 選 取 因 素 因 素 的 權 重 分 配 等, 所 以 在 解 決 具 體 問 題 時 通 常 與 層 次 分 析 法 灰 色 系 統 理 論 變 權 綜 合 理 論 等 結 合, 確 定 合 適 的 評 價 模 型 和 運 算 法 則 APH 和 FCE 相 結 合 的 多 級 模 糊 綜 合 評 判, 在 模 糊 環 境 下, 考 慮 了 多 種 因 素 的 影 響, 它 能 比 較 好 地 解 決 系 統 多 指 標, 把 具 有 較 多 主 觀 性 評 價 問 題 上 的 人 為 因 素 的 影 響 減 少 到 最 小 程 度, 具 有 真 實 反 映 問 題 172

182 本 來 面 目 的 優 勢, 但 在 現 行 大 多 數 模 糊 綜 合 評 價 中, 一 般 很 少 考 慮 評 價 對 象 的 特 徵 值 隨 時 間 而 變 化 的 情 況, 而 是 把 評 價 指 標 作 為 常 量 進 行 評 價, 或 只 根 據 某 時 間 點 的 一 組 指 標 值 進 行 評 價, 然 後 將 評 價 結 果 推 及 整 個 時 間 段 多 級 動 態 模 糊 綜 合 評 判 的 方 法 就 是 在 多 級 模 糊 綜 合 評 判 的 基 礎 上 引 入 時 間 變 數, 先 對 模 型 的 一 個 時 間 點 的 每 一 個 分 支 進 行 綜 合, 然 後 將 對 各 個 子 因 素 的 評 判 綜 合 成 對 主 因 素 的 評 判, 最 後 對 其 在 一 個 時 期 內 的 情 況 評 價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並 非 每 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都 經 歷 過 收 購 後 的 重 組 整 合, 因 此 對 於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部 分, 有 這 樣 經 歷 的 企 業 可 以 直 接 予 以 評 價, 沒 有 這 樣 經 歷 的 企 業, 則 可 以 選 擇 使 用 產 品 市 場 組 織 管 理 企 業 文 化 人 力 資 源 財 務 資 產 指 標 進 行 直 接 評 估, 因 為 以 上 方 面 強 的 企 業, 在 進 行 重 組 時 也 大 多 會 由 於 原 本 優 勢 而 佔 據 強 勢 地 位, 從 而 有 助 於 其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二 完 整 評 價 模 型 的 建 立 多 級 動 態 模 糊 綜 合 測 評 首 先 要 建 立 針 對 整 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完 整 模 型, 而 建 立 完 整 模 型 的 重 點, 在 確 立 圖 5.1 的 指 標 模 型 結 構 後, 確 定 各 個 指 標 的 權 重 就 可 以 完 成 模 型 的 建 立, 其 計 算 步 驟 如 下 : 1. 根 據 圖 5.1 的 評 價 指 標 體 系 的 層 次 結 構, 構 造 比 較 判 斷 矩 陣 在 建 立 層 次 評 價 指 標 體 系 後, 進 行 逐 層 逐 項 的 兩 兩 比 較, 即 每 一 層 次 的 各 個 指 標, 都 要 針 對 上 一 層 某 指 標 的 相 互 重 要 性 給 出 判 斷 評 分 數 值, 作 出 判 斷 矩 陣 173

183 設 某 層 有 n 個 指 標 C 1,C 2,,C n, 同 屬 於 上 一 層 次 的 指 標 A ( 例 如 學 習 型 組 織 和 企 業 家 能 力 同 屬 於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 現 邀 請 P 位 專 家 判 斷 C 1,C 2,,C n 的 相 對 重 要 程 度, 每 位 專 家 要 對 C 1, C 2,,C n 兩 兩 比 較 它 們 對 上 一 層 次 A 指 標 的 重 要 程 度, 作 出 比 較 判 斷 矩 陣 如 表 5.1 所 示 表 5.1 比 較 判 斷 矩 陣 A C 1 C 2 C j C n C 1 a 11 a 12 a 1j a 1n C 2 a 21 a 22 a 2j a 2n C i a i1 a i2 a ij a in C n a n1 a n2 a nj a nn 表 5.1 中 a ij 表 示 對 於 上 層 指 標 A 而 言,C i 對 C j 的 相 對 重 要 性 的 判 斷 評 分 數 值, 通 常 取 或 及 其 倒 數, 稱 為 標 度 值, 其 含 義 如 表 5.2 所 示 : 表 5.2 比 較 判 斷 矩 陣 標 度 值 的 含 義 標 度 值 含 義 1 表 示 兩 指 標 具 有 同 樣 重 要 性 3 表 示 兩 指 標 一 個 比 另 一 個 稍 微 重 要 5 表 示 兩 指 標 一 個 比 另 一 個 明 顯 重 要 7 表 示 兩 指 標 一 個 比 另 一 個 強 烈 重 要 9 表 示 兩 指 標 一 個 比 另 一 個 極 端 重 要 上 述 兩 相 鄰 判 斷 的 中 值, 例 如 介 於 同 樣 重 要 和 稍 微 重 要 之 間 為 2 上 述 整 數 的 倒 數 表 示 一 個 指 標 在 相 應 意 義 上 沒 有 另 一 個 指 標 重 要 的 程 度 174

184 2. 計 算 比 較 矩 陣 A 的 最 大 特 徵 根 最 大 特 徵 根 對 應 的 特 徵 向 量 和 指 標 的 權 重 通 過 求 方 程 A I 0 的 解, 得 到 參 數 的 n 個 解 1, 2, n, 稱 為 矩 陣 A 的 特 徵 根 式 中 A 為 比 較 判 斷 矩 陣,I 為 單 位 矩 陣 從 n 個 特 徵 根 中 挑 出 最 大 解 max, 再 由 特 徵 方 程 AX max X 解 得 特 徵 向 量 X=(x 1,x 2, x n ) 最 後 特 徵 向 量 歸 一 化, 即 得 指 標 C 1,C 2,,C n 的 權 重 向 量 : x1 x x, n n n 1 2, xi xi xi i 1 i 1 i 1 2 n,,,, ( 公 式 1) 3. 一 致 性 檢 驗 由 於 定 性 分 析 中 指 標 的 複 雜 性 以 及 人 們 認 識 的 局 限 性, 對 矩 陣 A 的 判 斷 可 能 與 客 觀 事 實 不 一 致, 即 a ij 不 一 定 恰 好 滿 n 足 a ij i 因 此, 需 要 對 A 做 一 致 性 檢 驗 按 下 式 計 算 一 致 性 比 例 j C.R. 並 做 檢 驗 : C. I. C. R. ( 公 式 2) R. I. 上 式 中 : C.I. 為 一 致 性 指 標 max n C. I. ( 公 式 3) n 1 R.I. 是 隨 機 一 致 性 指 標, 可 以 根 據 矩 陣 A 的 階 次 查 下 表 得 到 ( 見 表 6.3) 表 5.3 平 均 隨 機 的 一 致 性 指 標 階 數 n R.I 資 料 來 源 :Thomas L. Saaty(1980),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Planning, Priority Setting, Resource Allocation, McGraw-Hill. 175

185 一 致 性 檢 驗 的 條 件 是 :C.R. 0.1 當 C.R. 0.1 時, 則 認 為 判 斷 矩 陣 A 具 有 滿 意 的 一 致 性 若 C.R.>0.1, 則 必 須 對 判 斷 矩 陣 A 做 若 干 修 正, 再 計 算 指 標 權 重 向 量 和 一 致 性 比 例 C.R., 直 到 滿 足 檢 驗 要 求 為 止 考 慮 到 一 位 專 家 判 斷 的 片 面 性, 可 請 多 位 專 家 做 比 較 判 斷 矩 陣, 分 別 計 算 每 一 位 專 家 對 指 標 所 給 的 權 重, 最 後 取 所 有 專 家 對 同 一 指 標 所 給 權 重 的 幾 何 平 均 值, 再 歸 一 化, 得 到 這 個 指 標 的 權 重, 記 為 ω 三 企 業 多 級 動 態 模 糊 綜 合 測 評 獲 得 模 型 後, 我 們 可 以 針 對 具 體 企 業, 進 行 分 數 測 評 其 步 驟 如 下 : 1. 構 成 要 素 : 因 素 集 :X=(x 1,x 2,,x m ) 是 一 個 由 指 標 層 各 因 素 構 成 的 指 標 集 合 評 語 集 :V=(v 1,v 2,,v n ) 是 由 專 家 針 對 因 素 集 給 出 的 一 個 評 語 集 合, 評 語 分 強 很 強 次 弱 弱 四 個 等 級 權 重 集 :ω=(ω 1,ω 2,,ω n ) 是 權 重 集 合, 在 模 型 建 立 過 程 後 已 經 獲 得 2. 從 X 到 V 的 模 糊 關 係, 用 如 下 模 糊 測 評 矩 陣 R k 來 描 述 R k r r 11k r 21k m1k r r 12k r 22k m2k r r 1nk r 2nk mnk (1 i m,1 j n,1 k 3) ( 公 式 4) 其 中 r ijk 表 示 k 時 間 段 內 對 第 i 個 指 標 作 出 第 j 級 評 語 V j 的 隸 屬 度 由 於 因 素 集 是 一 個 定 性 化 的 指 標 體 系, 所 以 需 要 進 行 模 糊 統 計 量 化 處 理, 讓 參 與 評 價 的 p 位 專 家, 按 預 先 劃 定 的 四 級 評 價 標 準 給 各 評 176

186 價 因 素 劃 分 等 級, 然 後 統 計 各 評 價 因 素 屬 於 等 級 V j 的 頻 度, 進 而 可 求 得 隸 屬 度 為 r ijk count( vij ) ( 公 式 5) p 3. 利 用 模 糊 矩 陣 的 合 成 運 算, 得 到 k 期 的 綜 合 測 評 指 標 S k R S, S,..., S ) ( 公 式 6) k ( 1 2 n n 若 1 j 1 S, 則 對 量 化 定 性 指 標 進 行 歸 一 化 處 理 ij 4. 以 3 年 期 為 例, 對 不 同 時 期 進 行 平 滑 處 理, 即 S 3 ( k S k ) ( 公 式 7) k 1 上 式 中 k 為 不 同 時 期 的 權 重, 1 5.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綜 合 評 分 計 算 : 設 :F=(f 1, f 2,, f j )T 是 分 數 集,f j 表 示 第 j 級 評 語 的 分 數, 利 用 向 量 乘 積 計 算 出 最 終 測 評 結 果, 即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綜 合 評 分 為 : 3 k 1 Z S F ( 公 式 8) k 177

187 第 三 节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評 價 的 實 證 分 析 權 重 求 取 過 程 及 結 果 為 求 取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模 型 中 準 則 層 和 指 標 層 中 的 細 分 單 項 指 標 和 大 類 指 標 的 權 重, 本 研 究 採 用 了 向 房 地 產 業 內 人 士 發 放 調 查 表 ( 調 查 表 樣 式 詳 見 附 錄 1) 的 方 式, 並 按 照 上 節 所 述 辦 法 進 行 權 重 評 測 和 一 致 性 檢 驗 一 調 查 模 式 1) 調 查 方 法 本 研 究 所 採 用 的 調 查 方 法 是 Delphi 法 (Delphi Method), 它 是 上 世 紀 40 年 代 由 Dalkey 和 Helmer 創 立, 並 經 過 Gordon 和 Rand 公 司 完 善, 是 一 種 通 過 有 控 制 的 回 饋 有 效 收 集 專 家 意 見 的 辦 法 它 利 用 函 詢 形 式 來 收 集 專 家 的 匿 名 發 表 意 見, 即 專 家 之 間 不 得 互 相 討 論, 不 發 生 橫 向 聯 繫, 只 能 與 調 查 人 員 發 生 關 係, 通 過 多 輪 次 調 查 專 家 對 問 卷 所 提 問 題 的 看 法, 經 過 反 復 徵 詢 歸 納 修 改, 最 後 匯 總 成 專 家 基 本 一 致 的 看 法, 作 為 預 測 的 結 果 Delphi 法 的 標 準 實 施 步 驟 如 下 第 一 步, 組 成 專 家 小 組 按 照 研 究 課 題 所 需 要 的 知 識 範 圍, 確 定 專 家 專 家 人 數 的 多 少, 可 根 據 預 測 課 題 的 大 小 和 涉 及 面 的 寬 窄 而 定 第 二 步, 向 所 有 專 家 提 出 所 要 預 測 的 問 題 及 有 關 要 求, 並 附 上 有 關 這 個 問 題 的 所 有 背 景 材 料, 同 時 請 專 家 提 出 還 需 要 什 麼 材 料 然 後, 由 專 家 做 書 面 答 復 178

188 第 三 步, 各 個 專 家 根 據 他 們 所 收 到 的 材 料, 提 出 自 己 的 預 測 意 見, 並 說 明 自 己 是 怎 樣 利 用 這 些 材 料 並 提 出 預 測 值 的 第 四 步, 將 各 位 專 家 第 一 次 判 斷 意 見 匯 總, 列 成 圖 表, 進 行 對 比, 再 分 發 給 各 位 專 家, 讓 專 家 比 較 自 己 同 他 人 的 不 同 意 見, 修 改 自 己 的 意 見 和 判 斷 第 五 步, 將 所 有 專 家 的 修 改 意 見 收 集 起 來, 匯 總, 再 次 分 發 給 各 位 專 家, 以 便 做 第 二 次 修 改 逐 輪 收 集 意 見 並 為 專 家 回 饋 資 訊 是 Delphi 法 的 主 要 環 節 收 集 意 見 和 資 訊 回 饋 一 般 要 經 過 三 四 輪, 在 向 專 家 進 行 回 饋 的 時 候, 只 給 出 各 種 意 見, 但 並 不 說 明 發 表 各 種 意 見 的 專 家 的 具 體 姓 名 這 一 過 程 重 複 進 行, 直 到 每 一 個 專 家 不 再 改 變 自 己 的 意 見 為 止 最 後, 對 專 家 的 意 見 進 行 綜 合 處 理 Delphi 法 與 專 家 會 議 等 方 法 相 比, 具 有 三 個 明 顯 的 特 點 : 匿 名 性 多 次 回 饋 小 組 的 統 計 回 答 這 種 方 法 避 免 了 專 家 會 議 方 法 的 缺 點 :1 權 威 人 士 的 意 見 影 響 他 人 的 意 見 ;2 有 些 專 家 礙 于 情 面, 不 願 意 發 表 與 其 他 人 不 同 的 意 見 ;3 出 於 自 尊 心 而 不 願 意 修 改 自 己 原 來 不 全 面 的 意 見 這 樣, 它 能 充 分 發 揮 各 位 專 家 的 作 用, 集 思 廣 益, 準 確 性 高 ; 同 時 能 把 各 位 專 家 間 意 見 的 分 歧 點 表 達 出 來, 取 各 家 之 長, 避 各 家 之 短 2) 調 查 樣 本 在 調 查 樣 本 企 業 的 選 擇 上, 本 研 究 遵 循 了 以 下 三 個 原 則 : 第 一, 立 足 于 研 究 者 所 處 地 區 這 樣 既 便 于 研 究 者 獲 取 資 料, 向 作 為 調 查 物 179

189 件 的 專 家 組 提 供 資 料, 也 可 以 保 證 相 關 專 家 對 於 樣 本 目 標 的 把 握 更 為 準 確, 資 訊 更 新 更 為 及 時, 從 而 使 得 結 論 的 準 確 程 度 更 能 得 到 保 障 第 二, 同 時 兼 顧 本 地 區 以 外 選 擇 跨 地 域 的 公 認 為 具 有 較 強 競 爭 力 的 企 業 作 為 對 比 的 標 杆 (Benchmark), 而 標 杆 企 業 在 本 地 應 當 有 投 資, 與 本 地 企 業 樣 本 進 行 直 接 競 爭, 這 樣 的 對 比 才 具 有 現 實 的 指 導 意 義 ; 同 時, 也 使 本 研 究 超 出 了 地 域 限 制, 使 其 結 論 對 於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更 具 有 廣 泛 的 指 導 意 義 第 三, 選 擇 的 企 業 必 須 具 有 一 定 的 規 模,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的 企 業 才 具 有 足 夠 知 名 度, 能 為 作 為 調 查 對 象 的 專 家 組 所 瞭 解, 同 時, 規 模 以 上 企 業 所 披 露 的 資 訊 更 多, 使 專 家 組 所 能 夠 依 據 的 資 訊 源 更 可 以 獲 得 保 證, 做 出 結 論 也 更 為 可 靠 根 據 以 上 原 則, 本 研 究 選 擇 了 兩 個 調 查 樣 本, 一 是 B 企 業, 是 一 家 國 內 知 名 房 地 產 開 發 公 司, 在 南 寧 市 也 進 行 了 多 個 房 地 產 專 案 的 投 資 開 發 ; 二 是 X 企 業, 是 南 寧 市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中 等 規 模 的 房 地 產 開 發 公 司 3) 調 查 對 象 由 於 受 到 人 力 物 力 時 間 等 因 素 的 限 制, 本 研 究 在 專 家 組 合 方 面 採 用 方 便 抽 樣 的 方 法 所 謂 方 便 抽 樣, 是 指 研 究 者 根 據 現 實 情 況, 以 自 己 方 便 的 形 式 抽 取 偶 然 遇 到 的 人 作 為 調 查 物 件, 或 者 僅 僅 選 擇 那 些 離 得 最 近 的 最 容 易 找 到 的 人 作 為 調 查 物 件 (Templeton, Lewis and Snyder, 2002)( 本 研 究 實 際 選 擇 的 是 後 一 種 方 式 ) 雖 然 方 便 抽 樣 的 樣 本 代 表 性 有 限, 導 致 誤 差 有 時 較 大, 但 方 便 抽 樣 也 有 其 優 勢, 首 先, 在 樣 本 很 大 的 情 況 下, 嚴 格 的 隨 機 抽 樣 調 查 幾 乎 無 法 進 行 ; 其 次, 為 180

190 了 保 證 隨 機 的 原 則, 對 抽 樣 的 操 作 過 程 要 求 嚴 格, 實 施 起 來 比 較 煩 瑣, 本 研 究 由 於 各 種 因 素 限 制 尚 無 法 達 到 基 於 以 上 考 慮, 本 研 究 最 終 採 取 了 方 便 抽 樣 的 方 式 本 研 究 雖 然 採 取 方 便 抽 樣 的 方 法 進 行 調 查, 但 並 非 任 意 選 擇 調 查 物 件, 而 是 在 確 定 有 效 調 查 物 件 群 體 的 基 礎 上 進 行 方 便 抽 樣 調 查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是 從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角 度 來 探 討 各 種 不 同 層 次 的 要 素 和 能 力 對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影 響, 調 查 問 卷 的 內 容 涉 及 企 業 戰 略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等 多 方 面 內 容, 內 容 相 對 複 雜, 這 就 要 求 問 卷 的 回 答 者 能 夠 正 確 瞭 解 問 題 並 瞭 解 房 地 產 業 內 的 實 際 情 況 因 此 本 問 卷 的 發 放 物 件 以 本 研 究 的 從 事 者 所 熟 悉 的 業 內 專 家 學 者 房 地 產 企 業 的 中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為 主, 力 求 準 確 反 映 與 調 查 問 卷 有 關 的 企 業 資 訊 本 研 究 需 要 進 行 的 調 查 分 兩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是 通 過 調 查 獲 得 權 重, 第 二 部 分 則 是 在 獲 取 權 重 之 後 通 過 調 查 獲 得 企 業 評 價 這 兩 部 分 並 不 要 求 調 查 物 件 一 致, 完 全 可 以 第 一 部 分 由 一 些 專 家 提 供 調 查 資 料, 第 二 部 分 尋 找 另 一 些 專 家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但 由 於 本 研 究 的 從 事 者 人 脈 資 源 有 限, 所 以 對 兩 部 分 的 選 取 進 行 了 合 一 處 理 讓 大 致 同 一 批 專 家 既 填 寫 評 價 指 標 權 重 問 卷 也 填 寫 樣 本 企 業 評 價 問 卷, 僅 僅 是 在 兩 種 問 捲 髮 放 和 回 收 的 時 間 先 後 順 序 上 加 以 階 段 性 劃 分, 避 免 工 作 上 的 混 淆 由 於 合 一 處 理 的 緣 故, 即 使 對 於 填 寫 評 價 指 標 權 重 問 卷 的 專 家 也 要 求 其 對 南 寧 的 房 地 產 企 業 有 相 當 瞭 解, 這 樣 才 可 以 在 第 二 階 段 的 問 卷 調 查 中 提 供 有 效 的 回 饋 在 實 際 問 卷 的 發 放 物 件 中, 本 地 房 地 產 業 的 當 前 管 理 層 人 員, 以 181

191 及 曾 經 從 事 房 地 產 開 發 並 在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中 擔 任 中 層 以 上 管 理 人 員 的 人 士 占 了 70% 以 上, 他 們 對 本 地 房 地 產 企 業 以 及 國 內 大 型 房 地 產 開 發 商 均 有 深 入 的 瞭 解, 另 外 不 到 30% 的 調 查 對 象 包 括 一 些 外 地 房 地 產 從 業 人 員 ( 要 求 對 南 寧 市 房 地 產 發 展 有 一 定 的 瞭 解 ), 從 事 房 地 產 研 究 的 高 等 學 校 教 授 撰 稿 人, 以 及 跟 蹤 中 國 房 地 產 業 發 展 的 記 者 這 個 專 家 組 對 中 國 以 及 南 寧 房 地 產 業 的 瞭 解 程 度 保 證 了 他 們 所 提 供 評 價 的 真 實 性 和 可 靠 性 4) 調 查 規 模 對 於 AHP 分 析 所 需 要 的 樣 本 規 模 並 無 具 體 規 範, 不 過 一 般 經 驗 性 研 究 認 為, 要 進 行 有 效 分 析, 調 查 樣 本 數 必 須 超 過 50 份, 最 好 達 到 估 計 參 數 五 倍 以 上 由 於 受 到 人 力 物 力 時 間, 以 及 本 研 究 從 事 者 的 人 脈 資 源 限 制, 本 研 究 將 調 查 規 模 確 定 為 60 份 這 個 規 模 的 確 定 是 依 據 以 下 兩 個 限 制 性 條 件, 第 一 是 人 脈 資 源 的 限 制 本 研 究 從 事 者 初 步 估 測 並 進 行 簡 單 聯 絡 後, 認 為 可 以 找 到 的 滿 足 調 查 物 件 條 件 的 專 家 數 量 不 超 過 60, 繼 續 擴 大 規 模 就 只 能 尋 找 更 低 層 次 的 房 地 產 業 從 業 人 員, 他 們 所 處 地 工 作 地 位 使 之 視 野 受 到 局 限, 將 這 些 調 查 對 象 納 入 反 而 會 降 低 調 查 結 果 的 可 靠 性 第 二 是 前 述 樣 本 規 模 超 過 50 份 以 及 樣 本 數 達 到 估 計 參 數 五 倍 的 條 件 在 本 研 究 所 建 立 的 模 型 中, 參 數 最 多 的 是 戰 略 柔 性 一 項, 共 有 7 個 參 數, 其 5 倍 是 35 份, 因 此 滿 足 超 過 50 份 的 條 件 就 可 以 滿 足 分 析 所 需 要 的 樣 本 規 模 在 限 制 性 條 件 的 基 礎 上, 為 預 防 問 卷 回 收 出 現 問 題 或 者 無 效 答 卷 的 出 現, 規 模 被 確 定 在 盡 可 能 大 的 程 度, 因 此 調 查 規 模 最 後 確 定 為 60 份 最 後 實 際 回 收 的 問 卷 一 共 是 52 份 5) 調 查 過 程 本 調 查 首 先 向 調 查 物 件 發 放 問 卷, 提 供 問 卷 說 明, 同 時 向 調 查 物 182

192 件 提 供 必 要 的 背 景 資 訊, 如 戰 略 柔 性 扁 平 化 組 織 等 資 料 的 簡 介, 對 於 非 本 地 的 調 查 對 象, 還 提 供 一 些 所 選 定 本 地 目 標 企 業 的 情 況 介 紹 並 對 調 查 物 件 所 提 出 的 問 題 進 行 及 時 解 答 本 調 查 在 第 一 次 回 收 問 卷 後, 所 做 的 工 作 主 要 是 進 行 一 致 性 檢 驗, 對 於 那 些 一 致 性 檢 驗 無 法 通 過 的 ( 比 如 出 現 邏 輯 性 錯 誤 A 比 B 指 標 重 要,B 比 C 指 標 重 要, 而 C 又 比 A 指 標 重 要 ), 指 出 其 可 能 的 邏 輯 性 錯 誤 所 在, 回 饋 給 調 查 對 象 進 行 修 改 第 二 次 回 收 問 卷 後, 開 始 對 所 有 專 家 資 料 進 行 第 一 次 匯 總, 匯 總 表 上 主 要 敍 述 大 多 數 專 家 的 意 見, 例 如 51% 的 專 家 認 為 學 習 型 組 織 在 構 建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上 的 意 義 要 超 過 企 業 家 精 神 的 作 用 ", 並 將 匯 總 情 況 回 饋 給 各 位 專 家, 由 各 專 家 參 考 其 他 專 家 意 見,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對 自 己 原 本 的 問 捲 進 行 修 訂 這 之 後, 對 進 行 過 修 訂 的 那 些 問 卷 再 進 行 一 致 性 檢 驗, 經 過 回 饋 通 過 後, 獲 得 最 終 結 果, 開 始 將 資 料 納 入 模 型 進 行 計 算 二 軟 體 應 用 在 所 建 立 的 模 型 中, 一 些 指 標 的 評 測 矩 陣 比 較 大 ( 例 如 戰 略 柔 性 為 7 7 矩 陣 ), 運 算 很 複 雜, 而 且 需 要 處 理 幾 十 份 問 卷, 工 作 量 相 當 大, 所 以, 選 擇 合 適 的 應 用 軟 體 協 助 處 理, 將 大 大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並 保 證 資 料 處 理 結 論 的 準 確 性 目 前, 可 以 進 行 矩 陣 處 理 的 專 門 軟 體 有 很 多 種, 例 如 LISREL Eviews 等 等, 它 們 都 有 各 自 的 優 勢 不 過 其 中 由 Expert Choice 公 司 所 設 計 的 Expert Choice 軟 體 是 專 門 為 層 次 分 析 法 量 身 設 計, 可 以 直 接 通 過 該 軟 體 建 立 整 個 層 次 結 構, 此 後, 只 要 將 調 查 表 中 資 料 登 錄, 軟 體 就 可 以 自 動 完 成 層 次 分 析 法 所 需 要 一 致 性 檢 驗, 並 給 出 權 重 所 以 這 種 專 門 為 層 次 分 析 法 設 計 的 矩 陣 處 理 軟 體 就 成 為 本 研 究 的 第 一 選 擇 三 調 查 表 範 例 183

193 為 說 明 應 用 Expert Choice 軟 體 的 大 致 計 算 過 程, 本 研 究 從 B 企 業 52 份 調 查 表 中 隨 機 抽 取 一 份 來 進 行 說 明 9, 有 關 表 格 中 數 位 的 意 義 請 見 表 5.2 以 及 附 錄 一 中 的 填 寫 說 明 : 表 5.4 樣 表 一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戰 略 柔 性 評 價 指 標 目 標 : 戰 略 柔 性 1. 環 境 適 應 性 2. 反 應 能 力 和 速 度 3. 經 營 多 元 化 4. 扁 平 化 組 織 5. 企 業 決 策 能 力 6. 戰 略 思 維 能 力 7. 企 業 戰 略 執 行 力 1. 環 境 適 應 性 1 1/ /7 1/5 1/5 2. 反 應 能 力 和 速 度 / 經 營 多 元 化 1 1/ /7 1/5 1/5 4. 扁 平 化 組 織 1 1/ /7 1/5 1/5 5. 企 業 決 策 能 力 戰 略 思 維 能 力 / 企 業 戰 略 執 行 力 /7 1 1 表 5.5 樣 表 二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評 價 指 標 目 標 :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1. 產 品 市 場 重 組 2. 組 織 管 理 重 組 3. 企 業 文 化 重 組 4.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5. 財 務 資 產 重 組 1. 產 品 市 場 重 組 組 織 管 理 重 組 1/ /3 3. 企 業 文 化 重 組 1/3 1/ /5 4.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1/3 1 1/3 1 1/7 5. 財 務 資 產 重 組 表 5.6 樣 表 三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評 價 指 標 目 標 :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1. 學 習 型 組 織 2. 企 業 家 能 力 1. 學 習 型 組 織 企 業 家 能 力 1/5 1 表 5.7 樣 表 四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評 價 指 標 目 標 :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1. 戰 略 柔 性 2.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3.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1. 戰 略 柔 性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1/3 1/3 1 9 抽 取 到 這 份 調 查 表 的 填 卷 者 是 胡 安 明 先 生, 他 是 廣 西 知 名 房 地 產 人 士 之 一, 年 任 南 寧 壯 寧 資 產 經 營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董 事 長 兼 南 寧 市 國 凱 房 地 產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董 事 長,2005 年 後 任 南 寧 市 國 有 資 產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常 務 副 主 任 在 廣 西 開 發 了 文 華 苑 金 灣 花 城 翠 湖 新 城 等 多 個 房 地 產 項 目 184

194 四 指 標 層 和 準 則 層 權 重 首 先 利 用 Expert Choice 軟 體 建 立 圖 5.1 的 層 次 關 係, 然 後 將 上 述 4 個 調 查 表 的 矩 陣 分 別 輸 入, 其 輸 入 方 式 如 附 錄 3 中 圖 一 至 四 所 示, 最 終 的 權 重 資 料 回 饋 如 附 錄 3 中 圖 五 所 示, 同 時,Expert Choice 軟 體 也 會 直 接 給 出 一 致 性 檢 驗, 即 圖 中 Incon 後 面 表 示 的 數 字 此 處 將 Expert Choice 對 範 例 調 查 表 處 理 的 結 果 整 理 如 表 5.8 所 示 表 5.8 各 指 標 權 重 及 一 致 性 檢 驗 結 果 ( 依 據 範 例 調 查 表 ) 指 標 名 稱 準 則 層 權 重 ( c, i ) 指 標 層 權 重 ( a, i ) 一 致 性 檢 驗 (C.R.)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0.00 戰 略 柔 性 環 境 適 應 性 反 應 能 力 和 速 度 經 營 多 元 化 扁 平 化 組 織 企 業 決 策 能 力 戰 略 思 維 能 力 企 業 戰 略 執 行 力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產 品 市 場 重 組 組 織 管 理 重 組 企 業 文 化 重 組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財 務 資 源 重 組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學 習 型 組 織 企 業 家 能 力 可 以 看 到, 和 戰 略 柔 性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以 及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4 個 矩 陣 分 別 對 應 的 C.R. 值 為 和 0.00, 185

195 均 小 於 0.1 的 檢 驗 標 準, 因 此 一 致 性 檢 驗 通 過 以 上 是 根 據 隨 機 選 擇 的 一 位 元 專 家 的 評 測 結 果 得 到 的 權 重, 按 照 其 權 重 結 果 可 以 得 到 相 關 模 型 如 圖 5.2: 目 標 層 ( 第 一 層 )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評 價 指 標 準 則 層 戰 略 柔 性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 第 二 層 ) (0.429) (0.429) (0.143) 1. 環 境 適 應 性 1. 產 品 市 場 重 組 1. 學 習 型 組 織 (0.034) (0.302) (0.833) 2. 反 應 能 力 和 速 度 2. 組 織 管 理 重 組 2. 企 業 家 能 力 (0.148) (0.121) (0.167) 3. 經 營 多 元 化 3. 企 業 文 化 重 組 (0.034) (0.107) 指 標 層 4. 扁 平 化 組 織 4.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 第 三 層 ) (0.034) (0.073) 5. 企 業 決 策 能 力 5. 財 務 資 產 重 組 (0.478) (0.397) 6. 戰 略 思 維 能 力 (0.135) 7. 企 業 戰 略 執 行 力 (0.135) 圖 5.2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評 價 模 型 ( 依 據 範 例 調 查 表 ) 整 個 過 程 就 是 依 照 上 述 方 式, 依 次 對 B 企 業 回 收 的 全 部 52 份 調 查 表 進 行 相 關 處 理, 這 之 後 Expert Choice 軟 體 會 自 動 對 52 份 評 測 結 果 進 行 綜 合 給 出 各 權 重 的 平 均 值, 最 終 獲 得 的 權 重 結 果 如 表 5.9 所 示 : 186

196 表 5.9 各 指 標 權 重 及 一 致 性 檢 驗 結 果 ( 全 體 專 家 評 價 綜 合 的 平 均 值 ) 指 標 名 稱 準 則 層 權 重 ( c, i ) 指 標 層 權 重 ( a, i )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戰 略 柔 性 環 境 適 應 性 反 應 能 力 和 速 度 經 營 多 元 化 扁 平 化 組 織 企 業 決 策 能 力 戰 略 思 維 能 力 企 業 戰 略 執 行 力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產 品 市 場 重 組 組 織 管 理 重 組 企 業 文 化 重 組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財 務 資 源 重 組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學 習 型 組 織 企 業 家 能 力 依 據 表 5.9 中 的 權 重, 可 建 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模 型 如 圖 5.3: 187

197 目 標 層 ( 第 一 層 )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評 價 指 標 準 則 層 戰 略 柔 性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 第 二 層 ) (0.454) (0.374) (0.172) 1. 環 境 適 應 性 1. 產 品 市 場 重 組 1. 學 習 型 組 織 (0.092) (0.327) (0.503) 2. 反 應 能 力 和 速 度 2. 組 織 管 理 重 組 2. 企 業 家 能 力 (0.134) (0.212) (0.497) 3. 經 營 多 元 化 3. 企 業 文 化 重 組 (0.072) (0.101) 指 標 層 4. 扁 平 化 組 織 4.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 第 三 層 ) (0.081) (0.129) 5. 企 業 決 策 能 力 5. 財 務 資 產 重 組 (0.218) (0.231) 6. 戰 略 思 維 能 力 (0.201) 7. 企 業 戰 略 執 行 力 (0.202) 圖 5.3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評 價 模 型 ( 全 部 專 家 評 價 綜 合 ) 對 照 圖 5.2 和 圖 5.3 中 的 權 重, 會 發 現 某 些 指 標 的 權 重 差 異 還 是 比 較 大, 也 就 是 說 各 個 具 體 個 人 之 間 的 觀 點 還 存 在 著 比 較 大 的 差 異 這 有 兩 個 原 因 : 第 一, 本 研 究 的 從 事 者 所 認 識 的 房 地 產 界 專 業 人 士 有 限, 所 以 調 查 表 發 放 份 數 有 限, 如 果 專 家 數 量 繼 續 增 多, 一 些 權 重 的 綜 合 數 位 更 加 穩 定, 也 更 能 反 映 業 內 廣 泛 的 認 識 第 二, 也 是 最 主 要 的, 是 因 為 對 於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理 論 研 究 尚 不 深 入, 在 而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在 房 地 開 發 企 業 界 的 能 力 評 定 中 的 188

198 應 用 就 更 少, 這 導 致 許 多 專 家 意 見 上 的 分 歧, 例 如, 對 於 最 簡 單 的 一 個 判 斷, 即 學 習 型 組 織 和 企 業 家 能 力 哪 一 個 對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的 培 育 更 為 重 要 方 面,52 位 專 家 中 有 23 位 認 為 企 業 家 能 力 更 重 要,26 位 元 認 為 學 習 型 組 織 更 重 要, 還 有 3 位 認 為 兩 者 同 樣 重 要 這 種 分 歧, 是 理 論 研 究 不 足 的 必 然 結 果 但 是, 隨 著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在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應 用 的 理 論 研 究 逐 步 深 入, 業 內 也 會 逐 漸 形 成 一 個 更 為 統 一 的 認 識, 到 那 時, 結 論 資 料 也 將 更 為 準 確 就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來 說, 也 不 是 建 立 一 個 一 勞 永 逸 的 模 型, 而 是 指 出 一 個 理 論 研 究 方 向, 做 出 模 型 研 究 的 範 例, 從 而 能 夠 在 未 來 隨 著 研 究 深 化, 對 指 標 採 用 和 權 重 評 價 做 出 更 為 準 確 的 界 定 本 研 究 所 做 的, 就 是 這 樣 的 一 個 開 拓 型 工 作, 為 未 來 發 展 打 下 一 個 必 要 的 基 礎 B 企 業 綜 合 測 評 B 企 業 是 中 國 的 一 家 知 名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一 調 查 模 式 1) 調 查 對 象 本 研 究 的 從 事 者 熟 悉 的 業 內 專 家 學 者, 房 地 產 企 業 的 中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以 及 曾 經 從 事 房 地 產 業 並 在 其 中 高 層 崗 位 任 職 的 從 業 人 員 2) 調 查 方 法 受 人 力 物 力 時 間 的 限 制, 此 項 調 查 採 用 的 方 便 抽 樣 的 方 法, 即 選 擇 與 本 研 究 從 事 者 熟 悉 的 調 查 物 件 進 行 調 查, 地 理 上 多 選 擇 離 得 189

199 近 的 容 易 接 觸 到 的 調 查 對 象 進 行 調 查 這 種 調 查 方 法 由 於 代 表 性 不 是 很 廣 泛, 必 然 存 在 一 定 的 誤 差, 但 獲 取 的 結 果 仍 舊 可 以 作 為 有 效 的 分 析 基 礎, 尤 其 是 用 於 和 本 地 企 業 的 分 析 比 對 時, 具 有 很 強 的 現 實 性 和 有 效 性 3) 調 查 規 模 由 於 受 到 人 力 物 力 時 間 的 限 制, 本 研 究 調 查 問 捲 髮 放 規 模 定 為 60 份, 發 放 物 件 以 本 研 究 從 事 者 所 在 城 市 的 房 地 產 從 業 人 士 為 主, 為 了 儘 量 增 加 調 查 結 果 的 代 表 性, 房 地 產 從 業 人 士 的 選 擇 主 要 分 佈 在 南 寧 市 不 同 的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中 ; 另 有 少 數 發 放 物 件 為 其 他 地 區 的 房 地 產 從 業 人 士 以 及 研 究 該 領 域 的 專 家 學 者, 最 後 實 際 回 收 的 問 卷 一 共 是 52 份 4) 潛 在 問 題 的 規 避 選 擇 全 國 性 的 B 企 業 是 為 了 作 為 一 個 標 杆 企 業, 以 同 本 地 企 業 對 比 但 當 調 查 物 件 對 兩 者 同 時 打 分 的 時 候, 很 可 能 產 生 一 個 問 題, 由 於 企 業 規 模 不 同, 調 查 物 件 容 易 形 成 先 入 為 主 的 成 見, 認 為 全 國 性 的 大 企 業 B 企 業 會 在 許 多 方 面 優 越 於 本 地 的 中 小 企 業 為 避 免 這 個 問 題, 在 調 查 時 特 別 說 明 對 B 企 業 的 打 分 只 考 慮 B 企 業 在 南 寧 的 子 公 司, 以 B 企 業 南 寧 子 公 司 這 個 有 限 主 體 來 進 行 評 價 這 樣, 兩 者 規 模 接 近, 就 可 以 基 本 消 除 相 互 之 間 的 落 差, 使 這 種 對 比 更 具 有 意 義, 也 使 該 研 究 更 具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二 資 料 操 作 為 了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表 中 的 評 語 集 劃 分 為 四 個 等 級 : 很 強 強 190

200 次 弱 弱 ; 相 應 的 分 值 為 以 上 內 容 以 數 學 形 式 表 達 為 : V=(v 1,v 2,v 3,v 4 )=( 很 強, 強, 次 弱, 弱 ) 相 對 應 各 等 級 的 分 數 集 為 :F=(f 1,f 2,f 3,f 4 )=(95,80,60,30); 1) 根 據 公 式 5 對 52 位 元 專 家 以 及 業 內 人 士 的 2008 年 評 定 分 數 進 行 計 算, 可 以 得 到 如 表 5.10 所 列 矩 陣 : 表 5.10 B 企 業 指 標 層 四 級 評 價 隸 屬 度 (2008 年 ) 指 標 層 模 糊 關 係 矩 陣 很 強 強 次 弱 弱 1. 環 境 適 應 性 反 應 能 力 和 速 度 經 營 多 元 化 扁 平 化 組 織 企 業 決 策 能 力 戰 略 思 維 能 力 企 業 戰 略 執 行 力 產 品 市 場 重 組 能 力 組 織 管 理 重 組 能 力 企 業 文 化 重 組 能 力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財 務 資 產 重 組 能 力 學 習 型 組 織 建 設 企 業 家 能 力 ) 根 據 圖 5.3 模 型 中 的 權 重 代 入 公 式 6: S R S, S,..., S ) 進 k k ( 1 2 n 行 計 算, 可 以 計 算 上 一 級 準 則 層 的 分 類 指 標 評 價 矩 陣 如 表 5.11 所 列 表 5.11 B 企 業 準 則 層 四 級 評 價 隸 屬 度 (2008 年 ) 準 則 層 模 糊 關 係 矩 陣 很 強 強 次 弱 弱 1. 戰 略 柔 性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201 在 此 基 礎 上 進 一 步 按 照 圖 5.3 模 型 中 準 則 層 權 重 和 公 式 6, 可 以 獲 得 B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2008 年 評 價 S 2008 =(0.178, 0.513, 0.299, 0.010) 通 過 同 樣 辦 法 可 以 獲 得 B 企 業 前 兩 年 的 階 段 性 評 價 (52 位 專 家 評 價 綜 合 後 的 各 年 度 指 標 層 隸 屬 度 詳 見 附 錄 4) 分 別 為 S 2007 =(0.264, 0.476, 0.254, 0.007),S 2006 =(0.268, 0.497, 0.218, 0.017) 3) 通 常 來 說, 各 年 度 指 標 的 重 要 程 度 並 不 相 同, 對 於 多 數 企 業 而 言 近 期 的 指 標 要 比 往 期 指 標 更 為 重 要, 所 以 為 體 現 對 近 期 指 標 的 重 視 和 對 企 業 發 展 趨 勢 的 評 價, 在 保 證 1的 前 提 下, 年 度 指 標 的 權 重 應 體 現 出 這 樣 的 上 升 趨 勢 具 體 權 重, 企 業 或 研 究 者 可 以 按 照 自 己 的 需 要 自 行 調 整, 此 處 B 企 業 的 實 證 分 析 中, 對 近 三 年 指 標 的 權 重 ( 2006, 2007, k 1 ) 取 為 (0.25, 0.35, 0.4) k 將 時 間 權 重 (0.25, 0.35, 0.4) 代 入 公 式 7: S ( k S k ) 得 S=(0.23, 0.50, 0.26, 0.01) 4) 根 據 公 式 8: Z S F 得 到 B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綜 合 評 價 得 分 Z= k 1 192

202 第 四 节 評 價 指 標 管 理 與 回 饋 進 行 指 標 評 價 的 目 的, 是 將 定 性 的 指 標 資 料 化, 以 便 進 行 對 比, 並 通 過 對 比, 瞭 解 企 業 的 不 足, 以 便 在 具 體 企 業 管 理 中 對 不 足 的 地 方 予 以 加 強 和 改 進 由 於 前 面 做 為 樣 本 進 行 了 綜 合 測 評 的 B 公 司 是 一 家 國 內 知 名 的 大 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所 以 完 全 可 以 作 為 對 比 的 標 杆 X 企 業 綜 合 測 評 與 對 比 在 中 進 行 過 綜 合 測 評 的 B 公 司 在 南 寧 市 也 進 行 了 多 處 房 地 產 投 資 開 發,X 公 司 則 是 南 寧 市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中 等 規 模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這 裏 將 對 X 公 司 同 樣 進 行 測 評, 並 與 作 為 標 杆 (Benchmark) 的 B 公 司 進 行 對 比, 尋 找 不 足, 以 找 到 需 要 改 進 的 地 方, 尋 求 與 B 公 司 直 接 競 爭 中 的 未 來 生 存 之 道 一 調 查 與 資 料 操 作 為 具 有 可 比 性, 本 調 查 表 格 發 放 物 件 與 B 公 司 調 查 表 發 放 對 象 一 致, 同 樣 是 回 收 了 52 份 問 卷 按 照 對 B 公 司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能 力 的 評 分 過 程, 對 X 公 司 也 用 同 樣 方 式 獲 得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評 分 (52 位 專 家 評 價 綜 合 後 的 各 年 度 指 標 層 隸 屬 度 詳 見 附 錄 5), 得 到 : S X, 2008=(0.020, 0.304, 0.584, 0.092),S X, 2007 =(0.052, 0.396, 0.497, 0.054),S X, 2006 =(0.010, 0.529, 0.411, 0.051) 193

203 代 入 時 間 權 重 (0.40, 0.35, 0.25) 得 : S X =(0.03, 0.39, 0.51, 0.07) 根 據 公 式 8: Z S F 得 到 X 公 司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綜 合 評 價 得 分 Z X =66.80 二 企 業 對 比 1. X 企 業 與 B 企 業 對 比 1) 在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培 育 方 面 對 比 從 評 分 看, 顯 然 X 公 司 的 總 評 分 要 明 顯 低 於 B 企 業 的 分, 顯 示 出 X 公 司 在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培 育 方 面 的 明 顯 差 距 年 的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對 比 如 表 5.12: 表 年 度 兩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對 比 2008 年 2007 年 2006 年 綜 合 目 標 層 X 企 業 B 企 業 X 企 業 B 企 業 X 企 業 B 企 業 X 企 業 B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 在 準 則 層 上 對 比, 即 在 戰 略 柔 性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三 個 方 面 對 比 可 以 把 公 式 8 提 前 代 入 準 則 層 進 行 比 較 ( 指 標 層 以 及 準 則 層 可 以 為 三 年 綜 合 也 可 以 是 分 年 度 的 ), 從 而 能 對 不 同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準 則 層 指 標 進 行 對 比, 尋 找 與 競 爭 對 手 之 間 的 差 距, 並 對 此 專 門 進 行 改 進, 及 時 彌 補 本 企 業 的 不 足 表 5.13 這 裏 以 一 年 期 ( 選 擇 最 近 時 期 ) 的 準 則 層 為 例 進 行 對 比 194

204 表 5.13 B 企 業 準 則 層 四 級 評 價 隸 屬 度 (2008 年 ) 準 則 層 模 糊 關 係 矩 陣 很 強 強 次 弱 弱 1. 戰 略 柔 性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根 據 公 式 8: Z S F, 可 以 計 算 出 B 公 司 2008 年 的 戰 略 柔 性 評 分 為 分,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分,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分 針 對 X 公 司 的 回 收 問 捲 進 行 計 算, 可 以 獲 得 準 則 層 四 級 評 價 隸 屬 度 如 表 5.14 所 示 : 表 5.14 X 企 業 準 則 層 四 級 評 價 隸 屬 度 (2008 年 ) 準 則 層 模 糊 關 係 矩 陣 很 強 強 次 弱 弱 1. 戰 略 柔 性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根 據 公 式 8: Z S F, 可 以 計 算 出 X 公 司 2008 年 的 戰 略 柔 性 評 分 為 分,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分,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分 顯 然 X 公 司 與 作 為 標 杆 企 業 的 B 公 司 相 比, 在 戰 略 柔 性,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三 方 面 都 有 明 顯 欠 缺, 沒 有 任 何 一 方 面 能 與 B 企 業 抗 衡, 所 以 有 必 要 在 三 方 面 均 加 強 建 設 三 年 準 則 層 指 標 對 比 如 表 5.15: 表 年 度 兩 企 業 準 則 層 指 標 對 比 準 則 層 2008 年 2007 年 2006 年 綜 合 X 企 業 B 企 業 X 企 業 B 企 業 X 企 業 B 企 業 X 企 業 B 企 業 1. 戰 略 柔 性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205 3) 同 樣 的 對 比 還 可 以 再 細 化 到 指 標 層, 進 行 對 比, 如 表 5.16 表 5.16 X 企 業 和 B 企 業 各 指 標 評 分 比 對 指 標 層 2008 年 2007 年 2006 年 綜 合 X 企 業 B 企 業 X 企 業 B 企 業 X 企 業 B 企 業 X 企 業 B 企 業 1. 環 境 適 應 性 反 應 能 力 和 速 度 經 營 多 元 化 扁 平 化 組 織 企 業 決 策 能 力 戰 略 思 維 能 力 企 業 戰 略 執 行 力 產 品 市 場 重 組 能 力 組 織 管 理 重 組 能 力 企 業 文 化 重 組 能 力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財 務 資 產 重 組 能 力 學 習 型 組 織 建 設 企 業 家 能 力 X 企 業 縱 向 對 比 把 X 企 業 的 目 標 層 準 則 層 具 體 指 標 層 進 行 縱 向 對 比, 可 以 瞭 解 X 企 業 的 各 項 層 次 指 標 的 進 步 和 退 化 情 況, 如 表

206 表 5.17 X 企 業 各 指 標 評 分 比 對 2008 年 2007 年 2006 年 目 標 層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準 則 層 1. 戰 略 柔 性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指 標 層 1. 環 境 適 應 性 反 應 能 力 和 速 度 經 營 多 元 化 扁 平 化 組 織 企 業 決 策 能 力 戰 略 思 維 能 力 企 業 戰 略 執 行 力 產 品 市 場 重 組 能 力 組 織 管 理 重 組 能 力 企 業 文 化 重 組 能 力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財 務 資 產 重 組 能 力 學 習 型 組 織 建 設 企 業 家 能 力 從 表 5.17 可 以 看 出,X 企 業 的 多 數 指 標 評 分 在 2007 與 2006 年 的 比 對 中 基 本 變 化 不 大, 但 2008 的 各 項 指 標 評 分 絕 大 部 分 都 出 現 了 明 顯 下 降 這 固 然 是 由 於 外 界 經 濟 環 境 的 變 化 造 成 X 企 業 業 績 下 滑, 讓 專 家 對 該 企 業 的 評 價 有 所 下 降, 同 時 也 是 由 於 X 企 業 在 應 對 變 動 環 境 的 表 現 上 確 實 有 欠 缺, 因 而 在 評 分 上 反 映 出 來 3. 對 比 結 論 在 瞭 解 到 企 業 之 間 總 體 動 態 競 爭 能 力 存 在 差 距 之 後, 首 先 應 該 尋 197

207 找 三 種 動 態 能 力 的 差 距, 也 就 是 準 則 層 各 指 標 的 差 距 這 裏 將 差 距 情 況 總 結 為 表 5.18 和 圖 5.4 表 5.18 兩 企 業 準 則 層 指 標 分 數 差 距 情 況 準 則 層 差 距 權 重 戰 略 柔 性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 為 使 圖 5.4 的 時 間 變 化 能 由 左 至 右 增 加, 本 表 的 時 間 順 序 和 其 他 表 格 相 反 战 略 柔 性 资 源 重 组 能 力 组 织 学 习 能 力 圖 5.4 兩 企 業 準 則 層 指 標 分 數 差 距 情 況 變 化 圖 根 據 表 5.18 和 圖 5.4 中 的 情 況, 可 以 得 出 結 論 如 下 : 1)X 企 業 最 主 要 的 差 距 存 在 於 戰 略 柔 性 方 面 X 企 業 戰 略 柔 性 的 分 數 差 距 始 終 高 居 其 他 兩 種 動 態 能 力 的 差 距 之 上, 再 考 慮 到 在 圖 5.3 的 模 型 中, 戰 略 柔 性 是 構 成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首 要 能 力 ( 其 權 重 為 0.454), 這 方 面 的 差 距 對 X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負 面 影 響 就 尤 其 巨 大 儘 管 2008 年 的 資 料 與 之 前 比 較, 在 差 距 方 面 有 了 縮 小, 但 這 完 全 是 由 於 對 B 企 業 的 評 價 降 低 導 致, 事 實 上 專 家 對 X 企 業 的 評 價 仍 舊 是 在 下 降 總 體 而 言, 儘 管 X 企 業 的 決 策 者 們 也 曾 制 訂 過 一 些 合 198

208 理 的 戰 略 建 設 規 劃, 但 並 未 能 切 實 得 以 實 施, 企 業 戰 略 仍 舊 主 要 是 一 個 隻 適 合 靜 態 環 境 的 戰 略, 依 靠 與 本 地 政 府 的 關 係 獲 得 土 地 是 其 戰 略 的 中 心, 這 樣 的 戰 略 手 段 根 本 無 法 適 應 動 態 環 境 下 房 地 產 市 場 上 購 買 力 和 偏 好 迅 速 變 動 的 環 境, 如 果 X 企 業 不 能 在 這 方 面 作 出 大 幅 度 改 進, 建 設 適 合 當 前 和 未 來 環 境 的 柔 性 戰 略 模 式, 就 不 僅 在 同 B 企 業 的 競 爭 中 處 於 下 風, 而 且 對 自 身 的 生 存 能 力 都 構 成 嚴 重 威 脅 2)X 企 業 在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上 的 差 距 曾 經 是 最 小 的, 但 在 2008 年 卻 急 速 擴 大 這 對 X 企 業 是 個 危 險 的 信 號, 因 為 包 括 Narasimha Elsenhardt 等 在 內 的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研 究 學 者 均 認 為 學 習 能 力 在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建 設 中 具 有 重 要 意 義, 它 不 僅 是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本 身 的 組 成 部 分, 還 影 響 企 業 的 柔 性 戰 略 建 設 和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培 育 作 為 一 個 規 模 相 對 較 小, 資 源 也 相 對 有 限 的 企 業, 在 面 對 經 濟 環 境 不 利 的 現 實 環 境 時, 往 往 會 選 擇 把 資 源 投 入 到 更 能 迅 速 獲 得 可 見 利 益 的 方 面, 而 需 要 長 時 間 來 培 育 並 且 其 利 益 並 非 明 確 可 見 的 學 習 能 力 建 設 往 往 會 被 放 棄, 顯 然 X 企 業 正 是 做 了 如 此 的 選 擇 但 這 樣 的 選 擇 將 會 對 企 業 的 創 新 能 力 回 饋 能 力 和 應 變 能 力 等 等 造 成 長 遠 的 負 面 影 響, 這 方 面 的 不 慎, 會 讓 企 業 建 立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的 工 作 功 虧 一 簣 所 以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上 急 速 擴 大 的 差 距 是 給 X 企 業 的 警 鐘, 告 誡 其 不 應 放 棄 對 這 一 能 力 的 關 注 3)X 企 業 在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上 存 在 著 既 有 的 差 距, 這 種 差 距 雖 未 改 善 但 也 並 未 惡 化 這 個 差 距 的 存 在 是 很 正 常 的 事 情, 因 為 B 企 業 是 個 全 國 性 的 大 型 企 業, 儘 管 本 研 究 在 發 放 專 家 問 卷 時 特 別 說 明 對 B 企 199

209 業 只 評 價 其 在 本 地 的 子 公 司, 但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卻 是 一 個 不 限 於 本 地 分 公 司 的 能 力, 是 整 個 B 企 業 在 各 地 的 地 產 項 目 開 發 以 及 企 業 並 購 重 組 過 程 中, 培 育 出 其 資 源 重 組 方 面 的 能 力 尚 限 制 在 本 地 經 營 的 X 企 業 在 這 方 面 是 不 可 能 在 短 時 間 縮 短 和 B 企 業 的 差 距, 不 可 能 迅 速 擁 有 優 勢 的 資 金 企 業 文 化 等 用 於 對 外 界 資 源 進 行 整 合 所 以, 在 外 界 經 濟 環 境 不 利 自 身 資 源 緊 張 的 情 況 下,X 企 業 可 以 稍 微 放 鬆 在 這 方 面 的 努 力, 把 資 源 和 精 力 更 多 地 投 入 到 另 外 兩 項 動 態 能 力 的 建 設 上 但 要 注 意 的 是, 這 不 等 於 完 全 放 棄 對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的 關 注, 如 果 有 合 適 的 並 購 物 件 並 且 資 金 方 面 有 保 障,X 企 業 仍 舊 需 要 投 入 到 對 外 界 資 源 的 整 合 上, 否 則 若 類 似 B 企 業 這 樣 的 大 企 業 整 合 完 畢 當 地 的 資 源,X 企 業 將 會 再 無 立 錐 之 地 而 在 X 企 業 獲 得 擴 張 整 合 的 時 候,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仍 舊 是 保 證 整 合 成 功, 避 免 毀 滅 性 失 敗 的 重 要 能 力 在 瞭 解 三 種 動 態 能 力 上 的 存 在 的 問 題 之 後, 應 該 進 一 步 查 驗 指 標 層, 看 具 體 應 該 在 哪 方 面 做 出 改 進 以 解 決 問 題 這 裏 將 差 距 情 況 總 結 為 表

210 表 5.19 兩 企 業 準 則 層 指 標 分 數 差 距 情 況 指 標 層 差 距 2008 年 2007 年 2006 年 權 重 1. 環 境 適 應 性 反 應 能 力 和 速 度 經 營 多 元 化 扁 平 化 組 織 企 業 決 策 能 力 戰 略 思 維 能 力 企 業 戰 略 執 行 力 產 品 市 場 重 組 能 力 組 織 管 理 重 組 能 力 企 業 文 化 重 組 能 力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財 務 資 產 重 組 能 力 學 習 型 組 織 建 設 企 業 家 能 力 在 之 前 已 經 分 析 過 X 企 業 近 三 年 動 態 能 力 差 距 的 變 化 情 況 後, 重 點 可 以 放 在 當 前 的 差 距, 考 察 當 前 主 要 應 當 改 進 的 具 體 方 面, 因 此 圖 5.5 集 中 反 應 了 2008 年 的 差 距 情 況 环 境 适 应 性 2. 反 应 能 力 和 速 度 3. 经 营 多 元 化 4. 扁 平 化 组 织 5. 企 业 决 策 能 力 6. 战 略 思 维 能 力 7. 企 业 战 略 执 行 力 8. 产 品 市 场 重 组 能 力 9. 组 织 管 理 重 组 能 力 10. 企 业 文 化 重 组 能 力 11. 人 力 资 源 重 组 能 力 12. 财 务 资 产 重 组 能 力 13. 学 习 型 组 织 建 设 14. 企 业 家 能 力 圖 年 兩 企 業 準 則 層 指 標 分 數 差 距 情 況 根 據 表 5.19 和 圖 5.5 中 的 情 況, 可 以 獲 得 的 進 一 步 結 論 是 : 201

211 4)X 企 業 的 戰 略 柔 性 構 成 方 面 的 差 距, 最 明 顯 的 是 戰 略 執 行 力 不 足, 而 考 慮 到 決 策 能 力 的 權 重 較 高, 企 業 決 策 能 力 的 不 足 也 具 有 明 顯 影 響 這 樣,X 企 業 首 先 是 企 業 領 導 層 的 戰 略 建 設 規 劃 就 不 完 備, 而 由 於 下 層 人 員 能 力 的 問 題, 即 使 一 些 合 理 的 戰 略 規 劃 也 無 法 得 到 貫 徹 實 施 人 員 無 法 順 利 應 對 外 部 變 化, 導 致 企 業 的 整 個 反 應 能 力 和 速 度 不 足, 無 法 適 應 環 境 同 時,X 企 業 在 房 地 產 業 內 的 經 營 多 元 化 也 不 足, 在 動 盪 環 境 下, 降 低 了 自 身 的 抗 風 險 能 力 以 上 幾 方 面, 就 是 X 企 業 培 育 自 身 戰 略 柔 性 的 過 程 中 應 重 點 注 意 的 目 標 5)X 企 業 在 建 設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的 過 程 中, 企 業 家 能 力 的 不 足 是 主 要 方 面 通 過 此 前 對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差 距 的 三 年 期 分 析, 已 經 發 現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的 差 距 在 近 期 出 現 急 劇 拉 大 的 趨 勢 由 此 可 見, 是 X 企 業 的 領 導 者 自 己 作 出 的 決 定, 放 棄 對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的 關 注, 把 資 源 和 注 意 力 轉 移 到 一 些 更 能 儘 快 見 到 成 效 的 方 面 去 因 此, 解 決 這 種 差 距 更 需 要 X 企 業 領 導 者 自 身 的 警 醒 X 企 業 的 領 導 者 應 當 明 白, 為 保 持 本 企 業 的 長 期 競 爭 能 力, 必 須 不 能 為 解 決 眼 前 問 題 而 放 棄 長 遠 的 能 力 建 設 佈 局 指 標 管 理 迴 圈 模 型 根 據 之 前 各 章 節 的 分 析, 我 們 知 道,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主 體 培 育 方 向 雖 然 主 要 是 面 向 建 立 戰 略 柔 性 資 源 並 購 重 組 能 力 和 學 習 能 力 三 個 目 標, 但 是, 三 個 目 標 層 次 之 下 具 體 細 分 指 標 的 確 定 培 育 應 用 評 價 卻 是 個 長 期 和 連 續 的 過 程, 絕 對 不 是 評 價 完 成 202

212 之 後 便 告 結 束 而 是 要 根 據 評 價 的 再 重 新 返 回 確 定 培 育 或 應 用 的 階 段, 利 用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來 開 拓 新 業 務 創 造 新 的 競 爭 優 勢, 在 開 拓 創 新 的 過 程 中 繼 續 培 育 強 化, 並 在 應 用 的 過 程 中 探 尋 和 發 現 同 外 界 環 境 的 切 合 度, 然 後 通 過 同 競 爭 對 手 的 比 較, 重 新 評 價 自 身 的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水 準, 並 重 新 確 定 需 要 發 展 的 能 力 方 向 因 而, 對 外 部 經 營 環 境 的 關 注 必 須 時 刻 保 持, 對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管 理 必 須 持 續, 在 每 一 次 的 評 價 後, 都 讓 確 定 培 育 應 用 評 價 過 程 進 入 新 的 迴 圈 通 過 每 一 次 迴 圈, 都 使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內 涵 和 價 值 得 到 提 升 更 新, 從 而 不 斷 推 進 企 業 向 更 高 的 階 段 發 展, 建 立 持 久 的 競 爭 優 勢 根 據 上 述 處 理 措 施, 我 們 形 成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指 標 管 理 模 型 如 圖 5.6: 確 定 培 育 應 用 評 價 評 估 環 境 適 應 性, 適 用 則 繼 續 應 用 尋 找 當 前 動 態 核 心 能 力 的 不 足 方 面, 從 而 重 點 加 強 和 培 育 尋 找 動 態 核 心 能 力 的 缺 失, 並 依 據 理 論 發 展 和 環 境 變 化 確 定 應 當 培 育 的 具 體 細 分 指 標 方 向 圖 5.6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指 標 管 理 模 型 參 考 資 料 : 王 繼 剛 (2004),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動 態 管 理, 北 京, 經 濟 管 理 出 版 社 因 此 對 於 X 公 司, 可 以 進 行 兩 方 面 對 比, 一 方 面, 是 時 間 性 的 縱 向 對 比, 主 要 目 的 是 評 估 環 境 適 應 性, 比 如 其 戰 略 柔 性 評 分 在

213 年 為 分,2007 年 為 分,2008 年 為 分, 說 明 其 戰 略 柔 性 並 不 適 應 環 境 的 變 化, 導 致 在 市 場 急 劇 變 化 的 環 境 下 評 價 每 況 愈 下 這 說 明 其 需 要 重 新 確 定 戰 略 柔 性 的 培 育 方 向 另 一 方 面, 是 和 作 為 標 杆 的 B 公 司 進 行 的 橫 向 對 比, 由 於 B 企 業 與 之 同 城 競 爭, 所 以 本 對 比 非 常 重 要, 其 評 價 結 果 我 們 已 經 看 到, 是 存 在 全 方 位 的 不 足, 在 三 大 動 態 能 力 上 都 需 要 加 以 改 進 當 然, 這 裏 應 細 化 到 各 個 具 體 指 標, 尋 找 每 個 指 標 的 差 距, 然 後 針 對 最 急 需 改 進 的 方 面 投 入 最 大 精 力 加 以 引 導, 去 確 認 和 培 育 相 應 的 能 力, 以 便 在 急 劇 的 變 化 環 境 中 應 用 這 些 能 力 與 競 爭 對 手 進 行 長 期 競 爭 這 裏 需 要 注 意 的 一 點 是, 我 們 上 述 從 確 定 到 評 價 之 間 的 發 展 和 回 饋 過 程, 目 的 始 終 是 建 立 戰 略 柔 性 資 源 並 購 重 組 和 學 習 這 三 種 動 態 能 力, 對 於 指 標 缺 失 或 不 足 的 查 找 彌 補 和 培 育, 絕 對 不 應 當 與 三 種 動 態 能 力 的 發 展 相 衝 突, 因 為 三 種 能 力 必 須 平 衡 發 展 才 能 形 成 企 業 完 整 的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僅 僅 發 展 某 一 個 或 兩 個 動 態 能 力 是 不 能 形 成 有 效 的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如 果 僅 重 視 某 一 動 態 能 力 中 的 一 個 或 幾 個 要 素, 而 忘 卻 了 整 體 演 進 的 重 要 性, 就 更 是 遠 離 了 我 們 最 根 本 的 目 標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目 標 我 們 還 需 要 始 終 不 要 忘 記 這 個 事 實 :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是 一 個 複 雜 的 要 素 和 和 能 力 綜 合 體, 其 發 生 發 展 不 僅 受 到 市 場 和 企 業 自 身 要 素 資 源 的 約 束, 還 受 到 企 業 所 嵌 入 的 社 會 環 境 的 影 響 在 外 部 競 爭 環 境 動 態 變 化 的 今 天, 企 業 單 單 憑 藉 既 有 的 資 源 能 力 和 戰 略 模 式 是 無 法 適 應 外 部 環 境 的 發 展 而 取 得 長 期 持 續 的 競 爭 優 勢, 企 業 必 須 重 視 自 身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形 成 要 素 的 構 建, 為 未 來 的 長 遠 利 益 來 建 立 三 種 動 態 能 力, 唯 有 如 此, 企 業 才 能 在 未 來 成 長 的 過 程 中 不 斷 創 新 和 立 於 不 敗 之 地 204

214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展 望 6.1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結 論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從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視 角, 探 討 通 過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培 育 與 評 價 迴 圈 來 幫 助 于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適 應 劇 變 的 外 部 環 境, 尋 求 長 期 存 續 和 持 續 發 展 的 途 徑 本 研 究 從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理 論 源 頭 出 發, 在 戰 略 管 理 理 論 資 源 基 礎 論 和 知 識 經 濟 理 論 的 基 礎 上 尋 找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這 一 新 興 理 論 的 全 新 發 展 方 向, 以 及 這 一 理 論 同 中 國 房 地 產 業 的 結 合 ; 並 運 用 本 研 究 得 出 的 動 態 能 力 形 成 機 制 對 中 國 房 地 產 企 業 進 行 實 證 研 究, 得 出 結 論 如 下 : 一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在 固 有 問 題 尚 未 解 決 的 情 況 下, 已 開 始 面 臨 一 個 動 態 複 雜 的 全 新 外 部 環 境 中 國 的 房 地 產 業 發 展 歷 史 不 長, 不 論 是 政 府 管 理 還 是 房 地 產 市 場 本 身 都 不 成 熟, 使 得 在 過 去 一 段 時 期 內, 一 些 企 業 通 過 不 規 範 操 作 和 投 機 鑽 營 的 方 式,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關 係 網 絡, 從 而 得 以 囤 積 土 地 非 法 套 取 金 融 信 用, 以 拍 高 地 價 拉 高 房 價 的 方 式 獲 得 了 房 地 產 投 資 的 暴 利 " 但 是, 隨 著 房 地 產 市 場 的 成 熟 和 政 府 監 管 正 得 到 逐 步 完 善, 這 一 暴 利 時 代 逐 漸 過 去, 而 肇 始 自 美 國 房 地 產 業 的 國 際 金 融 風 暴 則 不 僅 為 中 國 房 地 產 市 場 敲 響 警 鐘, 更 為 這 暴 利 時 代 提 前 劃 上 了 句 號 首 先, 在 中 國 房 地 產 企 業 固 有 問 題 上, 絕 大 多 數 企 業 仍 舊 對 信 貸 205

215 資 金 過 於 依 賴 並 且 資 金 鏈 咬 合 過 緊, 中 小 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經 營 效 益 尤 其 低 下, 具 有 可 持 續 發 展 能 力 的 企 業 缺 少, 各 企 業 管 理 模 式 陳 舊, 缺 少 發 展 戰 略 和 長 遠 規 劃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國 際 金 融 危 機 從 美 國 的 房 地 產 業 肇 始, 並 發 展 成 為 全 球 經 濟 危 機, 中 國 房 地 產 業 也 不 可 避 免 地 捲 入 其 中, 在 2008 年 經 歷 了 房 價 下 跌 銷 售 下 降 外 資 抽 逃 的 危 機, 在 大 的 危 機 背 景 中, 這 意 味 著 一 個 動 盪 的 變 幻 環 境 正 在 到 來 一 個 市 場 環 境 動 盪 的 時 代, 就 是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必 須 面 對 的 現 實, 要 想 生 存 和 發 展, 就 必 須 放 棄 昔 日 完 全 依 靠 土 地 獲 取 利 潤 的 盈 利 模 式, 尋 找 能 夠 建 立 真 正 持 久 競 爭 優 勢 的 發 展 途 徑, 這 不 僅 是 在 危 機 中 生 存 的 途 徑, 也 是 在 危 機 後 實 現 可 持 續 發 展, 不 斷 壯 大 自 己 的 途 徑 二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欲 在 動 態 複 雜 環 境 中 獲 取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的 唯 一 途 徑, 是 培 育 其 動 態 的 核 心 競 爭 力 這 是 因 為, 在 當 前 經 濟 環 境 急 劇 變 化 的 情 況 下, 市 場 發 生 逆 轉, 消 費 者 日 趨 保 守 ; 民 眾 對 高 企 房 價 的 反 彈, 則 使 政 府 在 拉 動 內 需 的 同 時 放 棄 對 房 地 產 業 的 直 接 扶 持, 避 免 房 價 繼 續 上 漲 保 持 社 會 穩 定 這 樣,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單 憑 原 有 的 資 源 能 力 和 戰 略 模 式 不 能 適 應 外 部 環 境 的 發 展 而 取 得 新 的 競 爭 優 勢,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必 須 培 育 的, 是 一 種 能 夠 適 應 複 雜 動 態 環 境 的 競 爭 能 力 總 結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研 究 學 者 的 理 論, 具 有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企 業 能 夠 持 續 地 根 據 市 場 環 境 的 變 動 而 改 變, 能 夠 推 出 更 適 合 不 斷 變 化 的 市 場 的 產 品 來 滿 足 顧 客 需 求 的 變 化, 從 而 可 以 適 應 複 雜 的 市 場 環 206

216 境 ; 同 時, 這 樣 的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還 能 保 證 企 業 的 核 心 能 力 難 以 被 競 爭 者 仿 製, 從 而 保 持 對 競 爭 對 手 的 競 爭 優 勢, 並 讓 企 業 保 持 不 斷 開 拓 創 新 的 能 力, 正 是 這 樣 的 動 態 創 新 能 力 使 企 業 適 應 動 態 的 環 境, 從 而 其 競 爭 優 勢 具 有 長 期 性 的 特 徵 因 而, 結 合 中 國 房 地 產 業 的 新 環 境 狀 況, 可 以 得 出 結 論, 只 有 具 有 上 述 特 徵 的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才 能 讓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在 動 盪 的 環 境 中 不 斷 創 新 和 發 展, 在 未 來 的 競 爭 中 立 於 不 敗 之 地 三 從 要 素 到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的 層 級 結 構 分 析, 是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培 育 與 評 價 的 基 礎 需 要 明 確 的 一 點 是, 培 育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並 不 是 最 終 目 標, 真 正 的 最 終 目 標 是 通 過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來 幫 助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在 動 態 複 雜 環 境 中 建 立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而 實 現 這 一 最 終 目 標, 還 需 要 從 那 些 和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密 不 可 分 的 基 礎, 如 土 地 資 金 人 力 等 基 本 要 素 起 步, 通 過 要 素 - 要 素 運 用 能 力 -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這 樣 的 四 級 層 級 結 構 來 逐 級 實 現 對 要 素 的 綜 合 運 用 形 成 要 素 運 用 能 力, 能 力 動 態 化 形 成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最 終 依 賴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來 適 應 動 態 複 雜 環 境, 建 立 一 系 列 的 獨 立 的 競 爭 優 勢 並 表 現 為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 而 反 過 來,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建 立 也 會 增 強 要 素 運 用 能 力 ;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各 種 能 力 的 發 展 和 壯 大, 則 會 指 導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從 內 部 培 育 出 更 優 質 的 要 素, 或 者 從 外 界 獲 取 更 優 質 的 要 素 這 個 層 級 結 構, 就 是 動 態 能 力 培 育 途 徑 選 擇 的 基 礎, 也 是 建 立 評 207

217 價 模 型 和 進 行 評 價 的 基 礎, 而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指 標 管 理 同 樣 也 是 通 過 這 個 層 級 結 構 發 揮 其 作 用 四 培 育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核 心 是 培 育 戰 略 柔 性 資 源 重 組 和 組 織 學 習 這 三 種 動 態 能 力 從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的 源 頭 出 發, 並 借 鑒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研 究 學 者 的 理 論, 本 研 究 得 到 結 論 認 為, 構 成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是 戰 略 柔 性 資 源 重 組 和 組 織 學 習 這 三 種 動 態 能 力 亦 即 從 土 地 資 金 人 力 等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必 不 可 少 的 基 本 要 素 昇 華 到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過 程 之 核 心, 是 實 現 傳 統 核 心 競 爭 能 力 的 動 態 化 具 體 而 言, 是 要 實 現 由 簡 單 的 資 源 整 合 向 由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帶 來 的 完 善 現 代 企 業 結 構 轉 變 ; 實 現 企 業 戰 略 由 獲 取 短 期 開 發 利 潤 向 具 有 柔 性 化 遠 期 戰 略 眼 光 和 擁 有 良 好 獲 利 能 力 資 產 的 戰 略 方 向 擴 展 ; 實 現 企 業 由 只 會 克 隆 其 他 企 業 現 金 土 地 現 金 " 的 盲 目 擴 張 模 式 到 具 有 真 正 學 習 能 力 具 有 自 身 企 業 獨 有 文 化 的 成 熟 企 業 的 昇 華 只 有 這 樣,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才 能 建 立 完 善 的 企 業 治 理 結 構, 培 育 能 長 期 適 應 環 境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才 可 以 從 傳 統 開 發 商 向 具 有 現 代 企 業 經 營 理 念 和 具 有 長 期 發 展 觀 的 房 地 產 企 業 轉 換 而 通 過 理 論 研 究 和 專 家 訪 談 的 結 合, 本 研 究 認 為 就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而 言, 其 三 種 動 態 能 力 的 培 育 途 徑 為, 培 育 戰 略 柔 性 可 通 過 環 境 適 應 性 反 應 能 力 和 速 度 經 營 多 元 化 扁 平 化 組 織 企 業 決 策 能 力 戰 略 思 維 能 力 企 業 戰 略 執 行 力 這 7 個 途 徑, 培 育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可 通 過 產 品 和 市 場 重 組 能 力 組 織 管 理 重 組 能 力 企 業 文 化 重 組 能 力 人 208

218 力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財 務 資 產 重 組 能 力 這 5 個 途 徑, 培 育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可 通 過 學 習 型 組 織 建 設 企 業 家 的 能 力 這 2 個 途 徑 五 在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培 育 過 程 中, 評 價 指 標 模 型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建 立 一 個 可 以 對 定 性 指 標 進 行 定 量 分 析 的 模 型, 可 以 讓 企 業 對 比 自 身 的 以 往 能 力 培 育 對 比 競 爭 對 手 的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能 力, 並 分 別 進 行 定 量 分 析, 評 價 自 身 對 環 境 的 適 應 性, 查 找 自 身 的 不 足, 從 而 有 針 對 性 地 加 以 改 進 從 要 素 到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的 四 級 層 級 結 構 就 是 這 個 模 型 的 結 構 基 礎, 在 這 個 基 礎 上 依 據 層 次 分 析 法, 可 以 建 立 一 個 包 括 目 標 層 (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 準 則 層 ( 三 種 動 態 能 力 ) 和 指 標 層 ( 三 種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能 力 的 培 育 途 徑 ) 的 三 層 次 模 型 ; 層 次 分 析 法 和 專 家 評 分 結 合, 則 可 以 對 各 個 層 次 的 具 體 指 標 給 定 權 重, 從 而 構 成 完 整 的 專 門 用 於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模 型 模 型 建 立 後, 則 可 以 由 業 內 人 士 針 對 不 同 的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對 該 企 業 最 基 本 的 指 標 層 指 標 進 行 評 分, 利 用 多 級 模 糊 綜 合 測 評, 就 能 夠 對 具 體 企 業 進 行 自 下 而 上 的 所 有 指 標 評 分 計 算, 從 而 對 企 業 的 動 態 能 力 培 育 能 力 三 種 動 態 能 力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都 進 行 定 量 評 價 在 評 分 過 程 中 再 增 加 時 間 因 素, 即 通 過 多 不 同 時 期 的 打 分, 還 能 夠 評 價 企 業 各 項 指 標 和 能 力 在 不 同 時 期 的 變 化 從 而 使 這 種 綜 合 測 評 動 態 化 六 評 分 的 目 的 是 進 行 橫 向 和 縱 向 對 比, 而 對 分 數 指 標 的 管 理 則 209

219 是 一 個 迴 圈 的 過 程 對 於 應 用 該 指 標 的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可 以 選 擇 一 個 作 為 自 身 競 爭 目 標 的 標 杆 企 業, 對 其 進 行 專 家 評 分, 同 時 也 讓 專 家 對 自 己 進 行 打 分, 這 樣, 就 可 以 針 對 各 種 同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相 關 的 指 標, 將 自 身 和 競 爭 對 手 進 行 橫 向 量 化 對 比, 尋 找 差 距 和 不 足 的 所 在 之 處 以 及 差 距 大 小 從 而 可 以 有 針 對 性 具 體 改 進 ; 同 時, 還 可 以 在 一 個 時 間 段 內 進 行 縱 向 對 比, 尋 找 自 身 的 進 步 與 退 步, 從 而 找 出 應 該 優 先 解 決 的 問 題, 針 對 其 進 行 專 門 性 的 培 育 根 據 具 體 細 分 指 標 選 擇 具 體 能 力 的 確 定 培 育 應 用 評 價 是 個 長 期 和 連 續 的 過 程, 絕 對 不 是 評 價 對 比 完 畢 之 後 便 告 結 束 而 是 要 根 據 評 價 的 再 重 新 返 回 確 定 培 育 或 應 用 的 階 段, 利 用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來 開 拓 新 業 務 創 造 新 的 競 爭 優 勢, 在 開 拓 創 新 的 過 程 中 繼 續 培 育 強 化, 並 在 應 用 的 過 程 中 探 尋 和 發 現 同 外 界 環 境 的 切 合 度, 然 後 通 過 同 競 爭 對 手 的 比 較, 重 新 評 價 自 身 的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水 準, 並 重 新 確 定 需 要 發 展 的 能 力 方 向 七 本 研 究 所 涉 及 的 評 價 和 培 育 雖 然 是 針 對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但 其 結 論 和 思 路 卻 有 更 多 的 借 鑒 意 義 雖 然 本 研 究 所 探 討 的 對 象 是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房 地 產 企 業 也 確 實 具 有 很 多 特 性, 但 是 它 也 具 有 其 他 行 業 內 企 業 的 共 性 而 房 地 產 企 業 所 面 臨 的 當 前 動 態 複 雜 的 環 境, 也 是 所 有 企 業 共 同 面 臨 的 經 濟 大 環 境 所 以, 研 究 中 得 到 的 結 論 對 於 其 他 行 業 的 企 業 成 長 和 發 展 也 具 有 一 般 性 的 借 鑒 意 義 :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培 育 對 於 企 業 的 成 長 可 能 不 210

220 是 唯 一 的 決 定 因 素, 但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培 育 對 於 企 業 在 外 部 環 境 迅 速 變 化 情 況 下 的 持 續 成 長 具 有 重 要 意 義 本 研 究 所 述 的 培 育 方 式, 對 於 它 們 來 說 也 完 全 可 以 借 鑒 此 外, 本 研 究 的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指 標 評 價 體 系 雖 然 專 門 針 對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而 設 計, 但 其 設 計 理 念 同 樣 適 用 於 其 他 行 業 的 企 業 這 種 理 念 即 為, 首 先 尋 找 適 合 本 行 業 的 從 要 素 到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層 級 結 構, 在 這 個 結 構 基 礎 上 構 築 一 個 基 礎 模 型, 然 後 通 過 AHP-Delphi-FCE 三 者 的 結 合 建 立 完 整 模 型 並 用 於 給 具 體 企 業 進 行 評 分, 通 過 橫 向 和 縱 向 的 量 化 對 比 來 分 析 原 本 屬 於 定 性 指 標 的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各 層 次 指 標 的 優 勢 和 不 足 從 而 保 持 優 勢, 改 進 不 足, 提 高 企 業 建 立 持 續 競 爭 優 勢 的 能 力 6.2 研 究 局 限 及 展 望 一 研 究 局 限 本 研 究 採 用 理 論 研 究 與 實 證 研 究 相 結 合 的 方 法 對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培 育 與 評 價 進 行 了 探 討, 在 進 行 實 證 研 究 的 過 程 中, 雖 然 力 求 客 觀 嚴 謹, 然 而 礙 于 現 實 狀 況 以 及 搜 集 資 料 的 困 難 等, 仍 有 下 列 研 究 上 的 限 制 : 1. 由 於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抽 象 性, 以 及 現 有 關 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研 究 基 礎 和 資 料 的 局 限 對 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指 標 要 素 的 確 定 還 比 較 粗 糙, 對 於 指 標 要 素 的 範 圍 和 內 容 定 義 還 有 必 要 隨 未 來 理 論 研 究 的 發 展 而 進 一 步 深 入 2. 由 於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尚 屬 於 前 沿 學 術 領 域, 學 術 界 對 於 許 多 能 力 的 評 價 依 舊 難 以 取 得 一 致 意 見 而 專 家 學 者 的 量 化 評 價, 是 評 價 指 211

221 標 模 型 建 立 的 依 據 學 術 界 在 這 方 面 整 體 研 究 的 不 足, 使 得 文 中 模 型 權 重 的 可 靠 性 尚 有 欠 缺 3. 在 具 體 企 業 的 實 證 分 析 上, 本 研 究 採 取 的 是 業 內 人 士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由 於 人 力 物 力 時 間 等 因 素 的 限 制, 調 查 問 捲 髮 放 規 模 有 限, 而 且 主 要 局 限 在 本 研 究 從 事 者 所 在 城 市, 使 得 最 終 的 評 價 結 果 有 很 大 的 地 域 色 彩, 未 能 具 有 廣 泛 的 代 表 性 4. 實 證 研 究 的 案 例 有 限, 從 而 未 能 從 中 獲 取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整 體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發 展 現 狀, 繼 而 無 法 就 具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存 在 問 題 提 出 意 見 和 建 議 二 研 究 展 望 上 述 研 究 局 限 的 存 在, 也 說 明 本 研 究 可 延 伸 的 相 關 方 向, 進 行 後 續 研 究, 包 括 以 下 的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1.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研 究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研 究 作 為 企 業 戰 略 管 理 的 前 沿 問 題, 未 來 也 將 繼 續 成 為 研 究 熱 點, 這 不 僅 僅 是 牽 涉 到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理 論 問 題, 也 牽 涉 到 各 種 領 域 內 的 企 業, 具 有 廣 泛 意 義 未 來 需 要 進 一 步 明 晰 的 問 題 主 要 是,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構 成 要 素 具 體 包 括 哪 些? 它 們 的 界 定 範 圍 是 怎 樣? 它 們 之 間 的 重 要 性 對 比 到 底 如 何? 2. 實 證 研 究 的 廣 泛 化 在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理 論 進 一 步 發 展 的 基 礎 上, 應 擴 大 樣 本 分 析 規 模, 擴 大 調 查 物 件, 讓 實 證 研 究 結 論 更 廣 泛 化, 尤 其 是 要 找 出 對 於 大 多 數 中 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具 有 共 性 的 問 題 所 在, 更 有 針 對 性 地 提 出 改 進 意 見 和 建 議, 幫 助 更 多 的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找 到 前 進 的 方 向, 共 同 應 對 當 前 吃 緊 的 經 濟 形 勢, 並 在 未 來 渡 過 難 關 後 建 立 更 持 久 的 競 爭 力 不 僅 為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也 為 中 國 的 住 房 消 費 者 提 供 一 個 良 好 的 市 場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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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附 錄 附 錄 1, 評 價 指 標 調 查 表 樣 式 填 表 標 度 值 說 明 標 度 值 含 義 1 表 示 兩 指 標 具 有 同 樣 重 要 性 3 表 示 兩 指 標 一 個 比 另 一 個 稍 微 重 要 5 表 示 兩 指 標 一 個 比 另 一 個 明 顯 重 要 7 表 示 兩 指 標 一 個 比 另 一 個 強 烈 重 要 9 表 示 兩 指 標 一 個 比 另 一 個 極 端 重 要 上 述 兩 相 鄰 判 斷 的 中 值, 例 如 介 於 同 樣 重 要 和 稍 微 重 要 之 間 為 2 上 述 整 數 的 倒 數 表 示 一 個 指 標 在 相 應 意 義 上 沒 有 另 一 個 指 標 重 要 的 程 度 填 寫 說 明 : 下 列 各 表 的 最 左 上 格 列 出 了 該 表 格 的 評 價 目 標, 例 如 表 一 的 目 標 是 實 現 企 業 戰 略 柔 性 填 表 時, 請 以 左 邊 縱 列 的 指 標 同 上 邊 橫 行 的 指 標 對 比, 對 比 他 們 在 實 現 目 標 的 過 程 中 的 重 要 程 度 例 如 : 如 果 認 為 縱 列 第 1 項 指 標 環 境 適 應 性 " 在 實 現 戰 略 柔 性 過 程 中 的 重 要 性 比 橫 行 第 3 項 指 標 經 營 多 元 化 " 明 顯 重 要, 那 麼, 按 照 填 表 標 度 值 說 明, 在 兩 者 相 交 的 那 一 格 中 ( 標 注 了 *) 填 寫 5"; 再 如 : 如 果 認 為 在 實 現 戰 略 柔 性 的 過 程 中, 縱 列 5 企 業 決 策 能 力 " 不 如 橫 行 7 企 業 戰 略 執 行 力 " 重 要, 而 且 後 者 是 比 前 者 稍 微 重 要, 那 麼 按 照 填 表 標 度 值 說 明, 在 兩 者 相 交 的 那 一 格 中 ( 標 注 了 **) 填 寫 1/3" 即 凡 是 左 邊 縱 列 指 標 更 為 重 要 的, 填 寫 2-9 的 整 數, 凡 是 上 邊 橫 行 指 標 更 為 重 要 的, 填 寫 分 數 ( 即 2-9 整 數 的 倒 數 ), 如 果 兩 者 同 等 重 要 則 填 寫 1 表 一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戰 略 柔 性 評 價 指 標 目 標 : 戰 略 柔 性 1. 環 境 適 應 性 2. 反 應 能 力 和 速 度 3. 經 營 多 元 化 4. 扁 平 化 組 織 5. 企 業 決 策 能 力 6. 戰 略 思 維 能 力 7. 企 業 戰 略 執 行 力 1. 環 境 適 應 性 * 2. 反 應 能 力 和 速 度 3. 經 營 多 元 化 4. 扁 平 化 組 織 5. 企 業 決 策 能 力 ** 6. 戰 略 思 維 能 力 7. 企 業 戰 略 執 行 力 235

245 目 標 :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1. 產 品 市 場 重 組 2. 組 織 管 理 重 組 3. 企 業 文 化 重 組 4.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5. 財 務 資 產 重 組 表 二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評 價 指 標 1. 產 品 市 場 2. 組 織 管 理 3. 企 業 文 化 4.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重 組 重 組 重 組 5. 財 務 資 產 重 組 表 三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評 價 指 標 目 標 :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1. 學 習 型 組 織 2. 企 業 家 能 力 1. 學 習 型 組 織 2. 企 業 家 能 力 表 四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評 價 指 標 目 標 :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1. 戰 略 柔 性 2.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3.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業 動 態 核 心 競 爭 力 1. 戰 略 柔 性 2.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3.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236

246 附 錄 2, 企 業 評 價 指 標 調 查 表 樣 式 XXX 企 業 評 價 指 標 調 查 表 ( 請 在 依 據 各 指 標 的 強 弱 以 下 在 相 應 空 格 內 打 勾 )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指 標 很 強 強 次 弱 弱 很 強 強 次 弱 弱 很 強 強 次 弱 弱 1. 環 境 適 應 性 2. 反 應 能 力 和 速 度 3. 經 營 多 元 化 4. 扁 平 化 組 織 5. 企 業 決 策 能 力 6. 戰 略 思 維 能 力 7. 企 業 戰 略 執 行 力 8. 產 品 市 場 重 組 能 力 9. 組 織 管 理 重 組 能 力 10. 企 業 文 化 重 組 能 力 11.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12. 財 務 資 產 重 組 能 力 13. 學 習 型 組 織 建 設 14. 企 業 家 能 力 237

247 附 錄 3, 調 查 表 範 例 的 Expert Choice 資 料 登 錄 與 回 饋 圖 一 指 標 層 單 項 指 標 判 斷 : 目 標 - 戰 略 柔 性 圖 二 指 標 層 單 項 指 標 判 斷 : 目 標 -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圖 三 指 標 層 單 項 指 標 判 斷 : 目 標 -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圖 四 準 則 層 大 類 指 標 判 斷 : 目 標 - 組 織 學 習 能 力 238

248 圖 五 各 指 標 權 重 239

249 附 錄 4,B 企 業 指 標 層 專 家 評 價 綜 合 結 果 B 企 業 指 標 層 四 級 評 價 隸 屬 度 (2008 年 ) 指 標 層 模 糊 關 係 矩 陣 很 強 強 次 弱 弱 1. 環 境 適 應 性 反 應 能 力 和 速 度 經 營 多 元 化 扁 平 化 組 織 企 業 決 策 能 力 戰 略 思 維 能 力 企 業 戰 略 執 行 力 產 品 市 場 重 組 能 力 組 織 管 理 重 組 能 力 企 業 文 化 重 組 能 力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財 務 資 產 重 組 能 力 學 習 型 組 織 建 設 企 業 家 能 力 B 企 業 指 標 層 四 級 評 價 隸 屬 度 (2007 年 ) 指 標 層 模 糊 關 係 矩 陣 很 強 強 次 弱 弱 1. 環 境 適 應 性 反 應 能 力 和 速 度 經 營 多 元 化 扁 平 化 組 織 企 業 決 策 能 力 戰 略 思 維 能 力 企 業 戰 略 執 行 力 產 品 市 場 重 組 能 力 組 織 管 理 重 組 能 力 企 業 文 化 重 組 能 力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財 務 資 產 重 組 能 力 學 習 型 組 織 建 設 企 業 家 能 力

250 B 企 業 指 標 層 四 級 評 價 隸 屬 度 (2006 年 ) 指 標 層 模 糊 關 係 矩 陣 很 強 強 次 弱 弱 1. 環 境 適 應 性 反 應 能 力 和 速 度 經 營 多 元 化 扁 平 化 組 織 企 業 決 策 能 力 戰 略 思 維 能 力 企 業 戰 略 執 行 力 產 品 市 場 重 組 能 力 組 織 管 理 重 組 能 力 企 業 文 化 重 組 能 力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財 務 資 產 重 組 能 力 學 習 型 組 織 建 設 企 業 家 能 力

251 附 錄 5,X 企 業 指 標 層 專 家 評 價 綜 合 結 果 X 企 業 指 標 層 四 級 評 價 隸 屬 度 (2008 年 ) 指 標 層 模 糊 關 係 矩 陣 很 強 強 次 弱 弱 1. 環 境 適 應 性 反 應 能 力 和 速 度 經 營 多 元 化 扁 平 化 組 織 企 業 決 策 能 力 戰 略 思 維 能 力 企 業 戰 略 執 行 力 產 品 市 場 重 組 能 力 組 織 管 理 重 組 能 力 企 業 文 化 重 組 能 力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財 務 資 產 重 組 能 力 學 習 型 組 織 建 設 企 業 家 能 力 X 企 業 指 標 層 四 級 評 價 隸 屬 度 (2007 年 ) 指 標 層 模 糊 關 係 矩 陣 很 強 強 次 弱 弱 1. 環 境 適 應 性 反 應 能 力 和 速 度 經 營 多 元 化 扁 平 化 組 織 企 業 決 策 能 力 戰 略 思 維 能 力 企 業 戰 略 執 行 力 產 品 市 場 重 組 能 力 組 織 管 理 重 組 能 力 企 業 文 化 重 組 能 力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財 務 資 產 重 組 能 力 學 習 型 組 織 建 設 企 業 家 能 力

252 X 企 業 指 標 層 四 級 評 價 隸 屬 度 (2006 年 ) 指 標 層 模 糊 關 係 矩 陣 很 強 強 次 弱 弱 1. 環 境 適 應 性 反 應 能 力 和 速 度 經 營 多 元 化 扁 平 化 組 織 企 業 決 策 能 力 戰 略 思 維 能 力 企 業 戰 略 執 行 力 產 品 市 場 重 組 能 力 組 織 管 理 重 組 能 力 企 業 文 化 重 組 能 力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能 力 財 務 資 產 重 組 能 力 學 習 型 組 織 建 設 企 業 家 能 力

253 附 錄 6, 專 家 名 單 ( 按 姓 氏 筆 劃 排 名 ) 王 剛 尹 玉 成 方 建 軍 包 秀 峰 白 世 軍 白 懋 嘉 艾 國 何 蘭 濤 何 如 彬 李 飛 鴻 李 東 欣 李 紅 旗 李 小 平 宋 文 明 周 江 周 玉 山 胡 安 明 薑 永 軍 姜 學 宗 馬 增 峰 康 憲 黃 豔 霞 黃 曉 玲 黃 子 東 黃 瑜 黃 樂 黃 偉 光 馮 伯 雲 許 峰 張 海 華 焦 鵬 董 惠 君 覃 玲 珍 彭 賓 雄 楊 遠 立 趙 晉 華 鄭 有 濟 寧 秋 紅 廖 曄 發 樊 勇 劉 穎 倩 劉 巧 英 劉 旒 劉 建 鋼 劉 強 劉 長 山 潘 澤 環 潘 志 清 錢 學 軍 簡 軍 謝 炳 忠 韓 靜 玉 (52 人 ) 244

254 個 人 簡 歷 張 世 華, 男,1959 年 5 月 出 生, 籍 貫 遼 寧 省 錦 州 市 1976 年 參 加 工 作, 高 級 會 計 師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工 商 管 理 碩 士 歷 任 南 寧 市 財 政 局 對 外 經 濟 財 務 管 理 科 副 科 長 科 長, 南 寧 市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所 長, 南 寧 市 會 計 管 理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兼 任 南 寧 市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財 務 總 監, 南 寧 創 寧 資 產 經 營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兼 南 寧 產 權 交 易 中 心 董 事 長, 現 任 南 寧 軌 道 ( 地 鐵 ) 交 通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黨 委 書 記 董 事 長 1976 年 7 月 高 中 畢 業, 並 于 同 年 8 月 至 1978 年 8 月 在 廣 西 來 賓 縣 農 村 插 隊 在 務 農 中 體 會 了 中 國 農 民 的 艱 辛 和 中 國 農 村 的 實 際 情 況 1978 年 9 月 考 入 廣 西 商 業 學 校 商 業 會 計 專 業 學 習 並 於 1980 年 8 月 畢 業 1980 年 9 月 至 1987 年 3 月 在 南 寧 百 貨 批 發 站 財 務 部 業 務 部 工 作 了 近 7 年 熟 悉 商 業 批 發 企 業 零 售 企 業 的 行 銷 工 作 會 計 核 算 工 作 的 各 個 環 節, 有 比 較 紮 實 的 商 業 工 作 的 基 本 功 在 此 期 間 考 入 電 視 大 學 中 國 語 言 知 識 寫 作 知 識 中 國 文 學 文 學 評 論, 對 歐 美 文 學 亞 洲 文 學 也 進 行 了 學 習, 這 些 對 其 以 後 的 工 作 生 活 影 響 也 較 大, 此 外, 還 參 加 了 工 業 經 濟 全 國 高 等 自 學 考 試, 並 獲 大 專 畢 業 1987 年 5 月 至 1997 年 3 月, 調 入 並 在 南 寧 市 財 政 局 工 作 近 十 年, 工 作 部 門 是 對 外 經 濟 財 務 管 理 科 1992 年 任 該 科 副 科 長, 開 始 245

255 主 持 全 面 工 作,1994 年 任 科 長 在 此 期 間, 尤 其 是 任 副 科 長 以 後, 成 績 比 較 突 出 :(1) 能 夠 有 效 地 組 織 指 導 管 理 南 寧 市 十 一 個 行 業 600 多 家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和 外 貿 企 業 的 財 務 管 理 工 作 ;(2)1992 年 底 在 全 省 率 先 對 外 投 資 企 業 實 行 財 務 登 記 制 度 ;(3)1993 年 初, 提 出 了 在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實 行 會 計 證 管 理 的 設 想, 同 年 9 月 這 以 設 想 得 以 實 現, 由 本 人 親 自 部 署 了 在 南 寧 市 全 面 試 行 的 工 作, 效 果 很 好 1995 年 國 家 財 政 部 在 廣 西 南 寧 召 開 的 會 議 上 肯 定 了 這 一 工 作, 並 於 1996 年 明 令 在 全 國 統 一 實 行 ;(4) 搞 好 世 界 銀 行 貸 款 的 轉 貸 工 作 由 於 當 時 此 項 工 作 從 未 有 過, 通 過 其 本 人 認 真 學 習 有 關 的 支 付 指 南 採 購 指 南 等 書 籍 及 經 常 深 入 到 專 案 中 調 查 研 究, 擬 定 了 南 寧 市 對 世 行 專 案 進 行 財 務 管 理 的 具 體 辦 法 等 1996 年 10 月 其 作 為 南 寧 市 朝 陽 溪 綜 合 治 理 項 目 世 行 貸 款 財 務 談 判 組 的 主 持 人 和 主 談 人, 與 世 行 預 評 估 團 的 代 表 進 行 了 7 天 的 艱 苦 談 判, 在 以 系 列 重 大 問 題 上 達 成 了 有 利 於 南 寧 的 初 步 協 議, 較 好 第 完 成 了 工 作 任 務 在 南 寧 市 財 政 局 工 作 期 間, 參 加 了 經 濟 管 理 專 業 大 學 本 科 的 函 授 學 習, 並 於 1992 年 以 優 異 的 成 績 大 學 本 科 畢 業 學 習 中 按 照 學 以 致 用 的 原 則, 比 較 注 意 研 究 當 時 的 中 國 的 經 濟 體 制 改 造 出 現 的 諸 多 問 題, 畢 業 實 行 時, 結 合 南 寧 市 的 情 況, 撰 寫 了 名 為 對 外 開 放 與 南 寧 市 經 濟 發 展 的 論 文, 認 為 南 寧 市 當 時 至 本 世 紀 末 並 不 具 備 外 向 型 城 市 的 主 要 特 徵 和 主 要 條 件, 而 是 屬 於 開 放 性 和 內 向 型 相 容 的 混 合 型 經 濟 的 城 市, 不 能 盲 目 第 發 展 外 向 型 經 濟 ", 畢 業 論 文 被 評 為 優 秀 1997 年, 本 人 取 得 了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資 格, 任 南 寧 會 計 師 事 務 246

256 所 所 長 法 人 代 表 任 職 期 間, 其 改 組 機 構 調 整 人 事 配 備 幹 部, 主 持 建 立 和 健 全 各 項 制 度, 努 力 開 拓 工 作 領 域, 增 加 收 入 該 事 務 所 收 入 1997 年 比 上 年 增 長 100%,1998 年 又 比 1997 年 增 長 50%, 兩 年 增 長 了 1.5 倍 其 在 工 作 中 表 現 出 較 高 的 審 計 業 務 水 準, 準 確 地 按 照 獨 立 審 計 準 則 的 要 求 開 展 審 計 業 務, 能 夠 處 理 好 各 種 複 雜 的 財 務 審 計 問 題 在 全 國 性 刊 物 上 發 表 了 四 篇 學 術 論 文 : 註 冊 會 計 師 審 計 業 務 與 註 冊 評 估 師 業 務 的 比 較 和 協 調 淺 談 國 有 企 業 改 制 評 估 會 計 事 項 處 理 淺 談 建 立 企 業 內 部 會 計 管 理 制 度 探 討 治 理 會 計 資 訊 失 真 中 加 強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作 用 在 南 寧 市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工 作 期 間, 考 入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研 究 生 院 財 政 專 業 學 習 並 畢 業 研 究 分 析 能 力 有 了 明 顯 的 提 高 根 據 工 作 中 感 受 到 的 問 題, 撰 寫 了 堅 決 改 革 對 國 有 大 中 型 企 業 的 財 務 管 理 體 制 的 畢 業 論 文, 被 評 為 優 秀 論 文 1999 年 7 月 1 日, 被 南 寧 市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為 南 寧 市 會 計 管 理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負 責 公 司 的 組 建 工 作, 之 後 主 持 公 司 的 全 面 工 作 主 要 職 責 是 向 國 有 公 司 和 國 有 控 股 公 司 委 派 和 管 理 財 務 總 監 和 財 務 部 經 理 在 短 短 的 半 年 中, 共 委 派 了 24 名 財 務 總 監 和 112 名 財 務 經 理 在 我 的 領 導 下, 該 公 司 職 員 工 作 熱 情 高, 敢 於 堅 持 原 則, 各 公 司 的 會 計 核 算 和 財 務 管 理 的 水 準 得 到 了 較 大 的 提 高 一 個 根 本 的 改 變 是 1999 年 的 年 終 會 計 報 表 是 比 較 公 允 的 在 任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所 長 和 會 計 管 理 公 司 副 經 理 期 間, 受 政 府 的 委 派, 兼 任 南 寧 市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財 務 總 監, 在 工 作 中 盡 心 盡 責 地 做 好 監 247

257 督 工 作, 使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原 來 財 務 混 亂 的 局 面 得 到 控 制, 曾 直 接 挽 回 損 失 4000 多 萬 元 2000 年 7 月 6 日, 被 南 寧 市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為 南 寧 創 寧 資 產 經 營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董 事 總 經 理 2003 年 5 月 任 該 公 司 董 事 長 兼 總 經 理 該 公 司 下 轄 十 五 個 企 業, 資 產 17 億 元, 其 中 四 個 房 地 產 公 司, 即 南 寧 房 產 有 限 公 司 南 寧 海 茵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南 寧 市 城 市 建 設 投 資 總 公 司 南 寧 登 華 房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 三 個 建 築 公 司, 即 南 寧 市 基 礎 工 程 公 司 南 寧 市 人 防 戰 備 公 司 南 寧 登 峰 建 設 工 程 公 司 ; 以 及 廣 西 聯 合 產 權 交 易 所 廣 西 聯 合 股 權 交 易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等 主 要 業 務 有 四 個 方 面 :(1) 代 表 市 政 府 作 為 南 寧 市 城 市 市 政 工 程 建 設 業 主 之 一, 每 年 承 擔 40 億 左 右 的 市 政 工 程 的 建 設 和 管 理 ;(2) 廣 西 範 圍 內 的 國 有 企 業 的 產 權 交 易 均 在 我 司 所 屬 的 產 權 交 易 中 心 交 易 ;(3) 房 地 產 商 品 房 的 開 發 與 建 設 ;(4) 市 政 工 程 項 目 房 地 產 專 案 具 體 施 工 工 程 總 承 包 建 設 在 工 作 中, 對 以 上 業 務 均 較 為 熟 悉, 尤 其 是 市 政 工 程 房 地 產 開 發, 產 權 交 易, 均 有 自 己 的 見 解 在 工 作 中 能 夠 遵 循 各 專 案 自 身 的 客 觀 規 律 例 如 在 市 政 工 程 過 程 中, 能 夠 遵 循 工 程 建 設 週 期 內 在 的 剛 性 的 特 點, 儘 量 頂 住 各 種 壓 力, 保 證 各 專 案 獲 得 合 理 的 工 期, 避 免 盲 目 趕 工 現 象, 確 保 所 建 設 的 工 程 絕 大 多 數 達 到 優 良 工 程, 沒 有 不 合 格 工 程 在 房 地 產 開 發 中, 指 導 下 屬 各 房 地 產 公 司 在 2008 年 房 地 產 形 勢 急 轉 直 下 之 前, 把 所 有 商 品 房 商 鋪 全 部 銷 售 完 畢, 有 效 抵 禦 了 市 場 風 險 吸 收 跨 國 公 司 工 業 產 品 經 理 制 的 經 驗, 在 房 地 產 公 司 全 面 推 行 產 品 經 理 制, 並 獲 得 良 好 效 248

258 果 2008 年 11 月, 被 政 府 任 命 為 南 寧 軌 道 ( 地 鐵 ) 交 通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黨 委 書 記 董 事 長 南 寧 市 地 鐵 線 網 6 條 線 路, 總 投 資 1000 億 元 規 劃 一 期 專 案 1 號 線 和 2 號 線 總 投 資 250 個 億 元, 試 驗 段 已 開 工 建 設,1 號 線 全 線 2009 年 9 月 開 工 建 設 經 過 四 個 月 的 工 作 和 學 習, 到 目 前 已 掌 握 了 地 鐵 審 批 及 建 設 程 式 對 地 鐵 專 案 的 設 計 施 工 運 營 的 內 容 工 法 管 理 均 有 系 統 的 理 解 現 已 正 常 負 責 南 寧 市 地 鐵 建 設 的 全 面 工 作 249

259 致 謝 本 文 的 撰 寫, 深 得 多 方 面 的 支 持 與 關 愛 首 先 感 謝 我 的 導 師 陳 炳 權 教 授 悉 心 指 導 ; 其 次 要 感 謝 澳 門 科 技 大 學 為 我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學 習 機 會 感 謝 行 政 與 管 理 學 院 的 薛 華 成 許 曉 明 歐 陽 光 中 黃 振 勳 等 老 師 們 對 我 的 關 心 和 指 導 ; 最 後 感 謝 在 我 學 習 的 工 作 期 間, 給 予 支 援 與 幫 助 的 公 司 領 導 和 侯 海 萍 黃 光 平 等 同 仁 們, 是 他 們 犧 牲 了 大 量 的 休 息 時 間 承 擔 了 我 的 工 作, 使 我 能 夠 順 利 完 成 學 業 值 此 機 會, 我 誠 心 誠 意 為 一 切 關 心 和 幫 助 我 的 人 們 表 現 表 示 衷 心 的 感 謝 和 深 深 的 祝 福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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