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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金電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第一金電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三 基金種類 : 股票型四 基本投資方針 : 請詳閱本公開說明書之 基金概況 肆 一之說明五 投資地區 : 中華民國六 本基金計價幣別 : 新臺幣七 核准發行總面額 : 新臺幣壹佰億元八 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 : 壹拾億個單位九 保證機構名稱 : 無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事項 : 一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 本基金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 二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三 基金交易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 基金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 投資人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 且最大可能損失達原始投資金額, 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 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 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請詳見第 15 至第 18 頁, 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9 至第 24 頁 四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 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se.com.tw) 或第一金投信 (www. fsitc.com.tw)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刊印日期 :106 年 1 月 獨立經營管理

2 壹 基金相關機構及人員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公司名稱 :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10477 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六號七樓電話 :(02) 傳真 :(02) 網址 : 新竹分公司 :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地址 :30042 新竹市英明街三號五樓電話 :(03) 台中分公司 :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地址 :40342 台中市自由路一段 144 號十一樓電話 :(04) 高雄分公司 :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地址 :80661 高雄市民權二路六號二十一樓之一電話 :(07)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言人 : 張佑生副總經理電話 :(02) 電子郵件信箱 :service@fsitc.com.tw 二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10041 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四號電話 :(02) 網址 : 三 受託管理機構 : 無 四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 無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無 六 基金保證機構 : 無 七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八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名稱 :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10477 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六號七樓電話 :(02) 網址 : 九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會計師姓名 : 郭慈容 黃秀椿事務所名稱 :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10596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156 號 12 樓電話 :(02) 網址 :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 無 貳 公開說明書之陳列場所 分送方式及索取方法 : 陳列處所 : 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銷售機構 分送方式 : 向經理公司索取者, 經理公司將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 索取方式 : 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內前往陳列處所索取或至下列網址查詢下載 : 第一金投信 ( 或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se.com.tw) 參 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 : 投資人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本公司提出申訴, 本公司客服專線 : , 1

3 若投資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 得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電話 : (02) ,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

4 ( 封裏 ) 目錄 基金概況... 5 壹 基金簡介... 5 一 發行總面額... 5 二 受益權單位總數... 5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5 四 得否追加發行... 5 五 成立條件... 5 六 預定發行日期... 5 七 存續期間... 5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 5 九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5 十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5 十一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6 十二 銷售開始日... 6 十三 銷售方式... 6 十四 銷售價格... 6 十五 最低申購金額... 6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 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6 十七 買回開始日... 8 十八 買回費用... 8 十九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8 二十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8 二十一 買回價格... 9 二十二 經理費... 9 二十三 保管費... 9 二十四 收益分配... 9 貳 基金之性質... 9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9 肆 基金投資 伍 投資風險之揭露 陸 收益之分配 柒 受益憑證之申購 捌 買回受益憑證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壹拾 基金之資訊揭露 壹拾壹 基金運用狀況 ( 詳見附錄之基金財務報告 ) 壹拾貳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5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柒 基金之資產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壹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壹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壹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壹拾參 收益分配 壹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壹拾伍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壹拾陸 經理公司之更換 壹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壹拾捌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壹拾玖 本基金之清算 貳拾 受益人名簿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貳拾參 信託契約之修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事業簡介 貳 事業組織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肆 營運情形 伍 受處罰之情形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壹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貳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 特別記載事項 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55 貳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 參 經理公司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事項 肆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伍 其他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事項 :( 無 ) 附錄一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89 附錄三 基金之財務報告 附錄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財務報表

6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一 發行總面額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 ( 下同 ) 壹佰億元, 最低為參億元 二 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壹拾元 四 得否追加發行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核准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五 成立條件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自公開募集之首日起三十天內 ( 其中前十天為承銷期間 )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經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核准備查之日為本基金成立日 本基金成立日為 88 年 7 月 19 日 六 預定發行日期經理公司於成立日起三十日內發行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七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上市 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 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 台灣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反向型 ETF 商品型 ETF 槓桿型 ETF)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公司債( 含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及次順位公司債 ) 政府公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之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投資之金融工具 原則上, 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且投資於國內依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中心分類之電子類股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九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本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 請詳閱本公開說明書之 基金概況 肆 一之說明 十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7 ( 一 ) 投資策略 : 基金成立六個月後, 投資於國內上市及上櫃電子股之比重不低於淨資產之 60% ( 二 ) 特色 : 為電子高科技基金, 主要投資於上市 上櫃電子類股, 並可利用各類股指數期 貨進行避險 十一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 一 ) 根據本基金之投資策略與投資特色, 本基金之風險及波動度高, 適合之投資 人屬性為偏好風險及波動度高之投資人 ( 二 )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 主要投資國內之電子類股, 依據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 十二 銷售開始日 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本基金風險報酬等 級為 RR5( 由低至高區分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個風險報酬等級 ),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 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本基 金主要風險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 壹 伍 投資風險之揭露 ) 之內容 本基金自 88 年 6 月 30 日起開始募集銷售 十三 銷售方式 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於募集期間, 由經理公司自行銷售及委託各基金銷售機構共同 銷售, 其後由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委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之 十四 銷售價格 ( 一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 三 ) 本基金成立日之翌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 位淨資產價值 ( 四 )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十五 最低申購金額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依申購人以往申購 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及申購時經理公司之銷售策略, 定其適用之費率 本基金自募集日起三十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 整 前開期間之後, 除經理公司同意外,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仍依前 述之規定 除經理公司同意及透過特定金錢信託 投資型保單 基金銷售機構以 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者, 得不受上開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 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 ( 一 ) 經理公司職員受理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自然人申購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 並應確認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 6

8 治人物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人 禁治產人 ( 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前適用 ) 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經理公司對於上開申購人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4.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人以匿名或使用假名開戶或申購基金 ( 二 ) 經理公司職員辦理前款業務, 如申購人係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時, 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對所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並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自然人申購人, 其為本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但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如健保卡 護照 駕照 學生證 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等 ; 其為外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護照外, 並應徵取如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但申購人為未成年人 禁治產人 ( 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前適用 ) 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應增加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以及徵取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除要求被授權人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之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外, 並應取得董事會議紀錄 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 始可受理其申購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除前述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及登記證明文件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應具辨識力 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 如可確認申購人身分, 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若申購人拒絕提供者, 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 三 ) 申購人有下列情形者, 經理公司得拒絕其申購 : 1. 申購人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時, 有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 或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或申購人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或於受理申購時有其他異常情形, 申購人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之情形時 2. 對於採委託 授權等形式申購者, 查證委託或授權文件 客戶 申購人本人及其代理人之身分份證明文件有困難者 3. 當被告知其現金交易依法須提供相關資料以確認身分時, 申購人仍堅不提供為填具現金交易所需之相關資料 4. 強迫或意圖強迫經理公司職員不得將確認紀錄 交易紀錄憑證或申報表格留存建檔 7

9 十七 買回開始日 5. 意圖說服經理公司職員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6. 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7. 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8. 堅持交易須馬上完成, 且無合理解釋 9. 意圖提供利益於經理公司職員, 以達到證券金融機構提供服務之目的 10. 申購人首次申請開戶, 其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 經經理公司評估結果劃分為 高風險 等級者 ; 已與經理公司開戶, 其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風險, 經評估結果劃分為 高風險 等級者 11. 如申購人透過經理公司委任之銷售機構辦理申購者, 應依各銷售機構之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相關規定為準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 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十八 買回費用 ( 一 ) 受益人向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基金銷售機構 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 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亦可能因代理機構成本增加而調整之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 二 )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 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 金目前買回費用為零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短線交易規範及處理, 請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 十九 之說明 十九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經理公司對於投資持有期間不滿七個曆日 ( 含第七個曆日 ), 將酌收萬分之壹之買 回費用, 於該筆買回價金中扣除, 該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但按事先約定條 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時定額投資 同一基金間轉換及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在證券商營業處所登錄買賣等得不適用短線交易認定標準 惟投資人於證券 商營業處所登錄買入之受益權單位申請撥轉至經理公司者, 其後向經理公司辦理 買回時, 仍應依上述短線交易規範辦理 本公司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本 基金保留拒絕接受任何客戶意欲作出短線交易之權利 範例 : 受益人於 100 年 9 月 1 日買進本基金 10,000 單位, 每單位淨值 10.5 元,9 月 6 日全部賣出,9 月 7 日每單位淨值 11 元, 持有期間不滿七個曆日, 則短線交易買 回費之計算如下 : 買回價金 :11 元 10,000 單位 =110,000 元 短線交易買回費 :110,000 元 ( 買回費率 )=11 元 ( 歸入本基金資產 ) 客戶之買回價金 :110,000 元 -11 元 =109,989 元 二十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8

10 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二十一 買回價格除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十二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扣除本基金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部份, 不得計收經理費外, 以每年 1.6%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惟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除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股票之總額若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二十三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0.1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四 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不分配, 併入基金資產 貳 基金之性質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8 年 5 月 13 日 (88) 台財證 ( 四 ) 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國內證券市場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交易行為, 均應依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 一 )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基金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基金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基金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當事人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享有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 在主營業所提供最新修訂之信託契約, 以供受益人查閱 ( 二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三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無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一 基金經理公司之職責 :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 9

11 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 )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其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三 )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四 )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 五 )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 六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將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依金管會規定之格式將公開說明書以電子檔方式傳送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並應將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備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追加募集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金管會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傳送公開說明書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1.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如申購方式係採電子交易或經申購人以書面同意者, 得採電子媒體方式為之 2. 經理公司更新或修正公開說明書者, 應於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將更新或修正後公開說明書以電子檔方式傳送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七 ) 經理公司或其基金銷售機構在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 八 )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10

12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 九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 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 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 十 )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 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 十一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 規定 ( 十二 ) 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五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 法令及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 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 司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 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 十四 )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 十五 )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 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 構 ( 十六 )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 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 十七 )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撤銷核准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 管會之命令,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其原 有權利及義務 ( 十八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 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 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 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 十九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 人數告知申購人 ( 二十 ) 因發生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本基金信託契約 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任何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 11

13 法令或本基金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給付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九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3)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4)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帳務處理及為加強內部控制之需要, 配合經理公司編製各項管理表冊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 七 )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基金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 八 )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 九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五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十 )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 十一 )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 12

14 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 十二 )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 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 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十四 )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 無,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肆 基金投資 一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 一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 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依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上 市 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 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 台灣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反向型 ETF 商品 型 ETF 槓桿型 ETF)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及次順位公 司債 ) 政府公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之國內募集 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 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 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投資之金融工具, 並 : 1. 原則上, 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且投資於國內依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中心分類 之電子類股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2. 惟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 目的, 得不受前款投資比例之限制, 俟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前款規定之投資比例 上開特殊情形, 係指本 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中心發佈之發 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超過百分之十五 (15%), 或跌幅超過百分之十 (10%) 者 ;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超過百分之三十 (30%), 或跌幅超過百分之二十 (20%) 者 13

15 ( 二 )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之期貨或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惟須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金管會之其他相關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時, 從其修正後規定 ( 三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一 ) 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 1. 投資分析 : 研究員與基金經理人廣泛搜集各種相關資訊 ( 總體經濟 產業動態 政治環境等 ), 加以歸納整理, 作成投資分析報告, 以提供基金經理人做成投資決定的重要依據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各項投資分析報告或參考下列會議決議作成之決議為基礎, 做成投資決定書 (1) 投資政策會 : 本會主要由總經理 投資處處主管 國內投資部主管 國外投資部主管 固定收益部主管 資產管理部主管及紀錄員組成, 總經理另得指定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與會 本會為本公司經理之基金從事投資運用之最高決策單位, 每月定期召開一次 會中分析及研判國內外經濟情勢, 並決定未來一個月基金操作策略及投資組合比率等計劃 投資處並且每月定期各自召開投資會議, 由各處處主管 部主管 基金經理人 研究員所組成, 檢討近期投資績效及報告未來投資策略 (2) 週會 : 由研究員及基金經理人組成, 每週召開一次, 分別就產業概況 市場動態及個股消息提供資訊或公司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或國內外研究機構提出之產業報告等資料, 決定推薦名單, 提供基金經理人作為投資參考 (3) 晨會 : 由研究員及各基金經理人分別報告政治 經濟 金融 產業與公司之最新動態與情報, 並擇要予以分析評估及作成建議, 做為各基金投資調整應對之依據 3. 投資執行 : 基金經理人並參酌國內外經濟 產業景氣 公司營運狀況 法規 信託契約內容 基金之申購 買回狀況及其他重大資訊等, 由基金經理人決定每日買賣種類 數量 時機 價位, 填具投資決定書, 經投資單位部門主管覆核, 並呈權責主管核准後交付交易員執行之 4. 投資檢討 : 基金經理人每月於月檢討會針對過去一個月之實際執行結果與前次投資政策會之投資決定進行差異分析, 並作成投資檢討報告 ( 二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學 ( 經 ) 歷 : 姓名 : 蔡麗卿 14

16 學歷 : 政治大學銀行學系學士 經歷 :87/02~105/01 保德信投信全權委託組協理 105/02~105/05 第一金投信國內投資部主管 105/05~105/08 第一金投信國內投資部主管 / 第一金電子基金經理人 105/09~105/11 第一金投信國內投資部副主管 / 第一金電子基金經理 人 / 第一金大中華基金核心經理人 105/11~ 迄今第一金投信國內投資部副主管 / 第一金電子基金經理 ( 三 ) 基金經理人之權限 : 人 / 第一金大中華基金經理人 1. 權限 : 遵照基金投資之上開決策過程操作, 並依據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運用本基金資產作成投資決定 2. 本基金經理人同時為第一金大中華基金經理人, 所採取防範利益衝突之措施如下 : 基金經理人管理一個以上基金時, 除應依據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外, 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 (1)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 除應落實職能區隔機制之 中國牆 制度外, 公司應建立 中央集中下單制度, 即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 以防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 ; 並基於內部控制制度之考量, 應將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2)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有價證券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 投資決定,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 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 情形外, 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支有價證券,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 定之原則 ( 四 )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經理人姓名任期 俞瑞華 曾萬勝 蔡麗卿 99 年 11 月 1 日 ~104 年 8 月 21 日 104 年 8 月 22 日 ~105 年 5 月 8 日 105 年 5 月 9 日 ~ 迄今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 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無, 本基金無複委任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 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無, 本基金無國外投資顧問 五 基金運用之限制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 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 15

17 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分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台灣存託憑證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台灣存託憑證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台灣存託憑證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 10.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1.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2.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巿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巿基金受益憑證 ; 13.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14.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5.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 台灣存託憑證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 台灣存託憑證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16.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7.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6

18 18.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19. 不得出售或轉讓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0.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21. 投資任一興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 投資興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22. 投資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三 ; 23. 每一基金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24.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25.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6.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28.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29.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30.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31.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 17

19 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 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32.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 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3.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 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 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4.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 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 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 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5.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 二 ) 第 ( 一 ) 項第 5 款所稱各基金, 第 9 款 第 11 款 第 14 款及第 22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 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 27 款及第 28 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 三 ) 第 ( 一 ) 項第 8 款至第 17 款 第 21 款至第 28 款及第 30 款至第 33 款規定比例之限 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四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第 ( 一 )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 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第 ( 一 ) 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 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六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一 ) 國內部份處理原則及方式 : 1.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 以下簡稱規則 ) 第二十三條及金管會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之相關規定辦理, 並受規則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六款之限制 經理公司應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出席 行使, 經理公司及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並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經理公司並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如上開規則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或相關法令等有修正者, 從其最新規定 2.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3.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 4.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1) 任一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 份未達一百萬股 (2) 任一基金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 18

20 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 5. 經理公司出借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由本公司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6. 經理公司應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 二 ) 海外部份處理原則及方式 : 本基金為國內股票型基金 七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一 ) 處理原則 : 1. 經理公司應依據所持有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並基於本基金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所持有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所持有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本基金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及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或藉行使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 二 ) 處理方式 : 經理公司應將本基金所持有基金經理公司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登記管理, 其作業流程如下 : 1. 國內部分 : (1) 經理公司接獲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後, 就重大議案應予以評估建議, 如評估後建議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則由相關單位指派出席人員, 呈權責主管核准執行 (2) 經理公司依前款各議案評估結果, 填具受益人會議表決票並據以執行 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影本應登記管理, 並循序編號歸檔, 至少保存五年 (3) 上述作業程序依金管會最新法令規定及經理公司實務作業不定期調整之 2. 海外部分 : 本基金為國內股票型基金 八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揭露下列事項 : 無, 本基金為國內股票型基金 伍 投資風險之揭露 一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國內上市 上櫃電子類股票, 與一般股票型基金投資範圍涵括各 個產業相較之下, 本基金投資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相對較高 此外, 由於電子股具 有高風險 高報酬特性, 因此相較一般投資標的涵蓋各類股的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 有較高之投資風險 二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由於本基金主要投資標的為上市 上櫃電子類股, 相較於一般投資標的涵蓋各類股 之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集中在電子科技類股的投資風險較大, 且該等類股中, 某些 產業可能因供需不協調而有明顯產業循環週期, 致使其股價亦經常隨著公司獲利盈 虧而有巨幅波動 19

21 三 流動性風險本基金如遇投資人同一時間大量贖回, 致基金於短時間內需支付的買回價金過鉅, 或有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 而定存單如提前解約時, 將可能損失利息對基金淨值或有下跌之可能 四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本基金為國內股票型基金, 故不適用 五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國內之政治 社會或經濟情勢變動, 包括政治 社會之不穩定局勢 通貨膨漲 國民所得水準 國際收支狀況 兩岸關係等, 均可能影響有價證券價格波動, 並直接或間接對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產生不良影響 六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不考慮產品類型之下, 保證機構是以金融機構為擔保而發行的有價證券, 容易因金融機構的逾放或呆帳比率過高時, 發行信用風險 七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無八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一 ) 投資台灣存託憑證 (TDR) 之風險 : 由於台灣存託憑證 (TDR) 價格與其掛牌市場股票價格有連動性, 因此,TDR 價格可能遭受該掛牌股票市場的系統風險而致大幅波動 ;TDR 在台掛牌雖經金管會嚴格審核, 但一經掛牌後其財務報表的揭露係依原股票掛牌市場金管會之規定, 與國內上市櫃公司之約束略有差異, 故維護財報透明度的成本亦較高 ( 二 ) 投資指數股票基金 ETF 反向型 ETF 商品型 ETF 槓桿型 ETF 之風險 : 1.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是一種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有價證券, 代表長期股票投資信託之所有權 該 ETF 持有一籃子股票之投資組合, 並以此為實物擔保, 將其分割為眾多單價較低之投資單位, 即 ETF, 以表彰持有者之受益權 ETF 在證券交易所之交易方式與一般普通股無異, 它具備傳統指數基金分散風險之優點, 並結合股票盤中依市價即時交易之流動性, 以及得為融資融券之便利性, 故 ETF 為兼具共同基金與股票特色之投資工具 ETF 能夠提供對不同市場及產業的分類, 為投資者提供一種進行資產分配與分散風險的有效理財途徑, 且 ETF 以單一有價證券的形式來參與股價指數或特定的投資組合表現, 最大好處在於投資人的交易成本得以大幅降低 潛在風險則在於發行初期, 可能因投資人對該商品熟悉度不高導致流動性不佳, 使得 ETF 市價與其實質價值有所差異, 造成該 ETF 折溢價, 但該風險可透過造市者之中介, 改善 ETF 之流動性 2. 商品型 ETF: 係追蹤主要商品現貨以及期貨市場之走勢, 主要係獲取商品變動之報酬 商品型 ETF 其投資風險包含商品現貨本身的價格變動風險以及期貨轉倉風險 折溢價風險 3. 反向型 ETF: 係為放空指數之金融商品, 運用所放空之指數以獲取反向現貨指數報酬的 ETF 反向型 ETF 的流動性通常比作多型 ETF 低, 因此存在一定程度的流動性風險, 以及市場風險 期貨所衍生的轉倉風險與折溢價風險 20

22 4. 槓桿型 ETF: 基金需依基金資產及市場現況每日計算基金所需曝險額度及重新平衡投資組合, 因此基金淨值將受到每日重新平衡後之投資組合價格波動之影響, 倘以具槓桿效果之融資融券交易, 當價格走勢符合預期時, 可獲取更高之報酬 ; 反之, 將產生更大之損失, 同時可能因擔保維持率下跌而面臨授信機構追繳處分之風險 ( 三 ) 投資國內期貨信託基金之特性及風險 : 1. 期貨信託基金之操作模式主要係以期貨或選擇權交易為主, 其投資商品均具有財務槓桿特性, 可能於極短時間內即產生利益或發生損失而使得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有大幅變動, 其風險性較一般基金為高 2. 期貨信託基金主要投資風險包括經濟或社會變動 政治 利率 匯率 股價 指數或其他期貨信託基金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風險 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等變動風險 ( 四 ) 投資次順位公司債風險 : 本基金得投資於次順位公司債, 投資人應瞭解公司債務請求權之受償優先順序, 首為一般公司債, 其次為次順位公司債, 再其次為特別股股東, 然後為普通股股東, 縱使該種債券均經信用評等, 但仍潛藏發行公司之信用風險, 且其交易市場可能有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 五 ) 投資可轉換公司債之風險 : 可轉換公司債是介於股票與債券之間的金融商品, 其價格亦會受標的股價格的波動影響, 因此投資可轉換公司債除了必需承受一般債券的風險外, 尚有標的股價變動的風險 ( 六 ) 無擔保債券之風險 : 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 但仍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 七 ) 投資興櫃股票之特性及風險 : 由於興櫃股票為未正式上市上櫃掛牌之股票, 故具有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可能無法於適當時點處分資產, 造成價格過低, 且因興櫃股票無漲跌幅之限制, 若發生跌幅過大可能造成基金資產減損之風險, 經理公司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盡力規避可能之投資風險 ( 八 )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及證股權憑證之風險 : 認購 ( 售 ) 權證及認股權憑證是一種契約, 係股票發行人或其以外之第三人 ( 發行人 ) 所發行, 契約中約定持有人在一定期間內或特定之日期, 有權依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 ( 出售 ) 一定數量 ( 執行比例 ) 標的股, 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結算差價的有價證券 主要投資風險 : 1. 發行人信用風險 : 發行人一旦發生信用風險, 權證投資人將面臨無法履約的困境 2. 流動性風險 : 權證會市場成交量較小, 可能無法順利 3. 時間風險 : 愈接近到期日, 權證的時間價值愈趨近於零, 權證一旦過期即完全沒有價值, 投資人將損失全部權利金 21

23 4. 折溢價風險 : 當執行認購 ( 售 ) 權證及認股權憑證時, 可能會出現折溢價風 險 5. 價格波動風險 : 認購權證價格與標的證券股價漲跌具連動關係, 但因具槓 桿效果, 因此權證價格波動風險可能相當大 ( 九 ) 從事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資產基礎證券及受益證券 之風險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資產基礎證券及受益證券為創始機構將金融 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 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該資 產為基礎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該資產未來償付之本金及利息現值為市價評價基 礎, 其發行金額 本金持分 收益持分 受償順位及期間等內容, 皆影響其投 資風險, 因此其主要投資風險包括利率風險 信用風險 流動性風險 提前還 款風險等 ( 十 ) 從事 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之風 險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為創始機構將不動 產信託及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 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該資產 為基礎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該資產為來償付之本金與利息現值為市場評價基 礎, 其發行金額 本金持分 收益持分 受償順位及期間等內容, 皆影響其投 資風險, 因此其主要投資風險包括市場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等 九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 一 ) 從事期貨交易之風險 : 1. 流動性風險 : 期貨市場在系統性風險發生時, 可能產生欠缺交易對手而無法交易之流動性風險 ; 或是該種商品交易參與者少, 而產生買賣價差過大之流動性風險 2. 基差風險 : 期貨商品雖衍生自現貨市場, 但是在市場預期與交易氣氛影響 下, 可能產生極度偏離現貨價格之基差風險 3. 轉倉風險 : 不同到期日之期貨契約即使源自相同標的物之現貨, 仍視為相 關程度極高的不同商品, 因此在期貨契約轉倉時可能產生價格不同之轉倉 風險 4. 實物交割風險 : 由於國內公債期貨採用實物交割的方式, 規定公債期貨買 方須於到期日買進符合到期日距交割日在七年以上十一年以下, 一年付息 一次, 到期一次還本之中華民國政府中央登錄公債, 期貨賣方也須賣出符 合以上條件之公債作為交割標的, 較現金結算多出了交割風險 5. 追蹤誤差風險 : 本基金為管理資產價格變動之風險, 得利用指數期貨從事 避險交易,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或期貨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 位相關程度不高時, 縱為避險操作,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資產價值損失 ( 二 ) 從事選擇權交易之風險 : 1. 流動性風險 : 選擇權市場在系統性風險發生時, 可能產生欠缺交易對手而 無法交易之流動性風險 ; 或是該種商品交易參與者少, 而產生買賣價差過 大之流動性風險 2. 市場風險 : 在市場預期與交易氣氛影響下, 選擇權價格可能產生低於實際 22

24 履約價值之市場風險 3. 標的價格變動風險 (delta gamma): 選擇權價格主要與標的價格正 ( 反 ) 向連動, 標的價格的變動使選擇權價格易遭受標的價格變動風險 4. 標的價格波動度變動風險 (vega): 選擇權價格與標的物價格波動度呈同向變動, 標的價格波動度的變動使選擇權價格遭受標的價格波動度變動風險 5. 到期日風險 (theta): 選擇權價格會因距到期日所剩時間縮短而下降, 因而產生時間消逝所帶來的到期日風險 6. 無風險利率變動風險 (Rho): 選擇權價格會受到無風險利率變動而變化, 惟在一般情況時, 市場利率變動不大, 該風險相對較小 7. 實物交割風險 : 由於國內個股選擇權採用實物交割的方式, 規定選擇權買方須於到期日買進該有價證券標的, 選擇權賣方也須賣出該有價證券標的, 較現金結算多出了交割風險 ( 三 ) 從事 股價指數期貨 之風險 : 股價指數期貨屬期貨交易商品的一種, 是以股價指數 ( 台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台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指數 台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指數 小型台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 為交易標的物之期貨合約, 本基金操作以避險為目的, 因為從事現貨投資, 手中已持有相關現貨或計劃買進現貨時, 經由買賣期貨以降低或移轉現貨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以穩定成本, 提高投資效率, 惟仍須承擔整體股市之系統風險, 本基金從事此避險交易, 將以審慎態度評估, 以避免可能之風險 ( 四 ) 從事 台指選擇權 之風險 : 台指選擇權係為一個契約, 買賣雙方約定, 買方支付權利金予賣方, 而取得未來以特定價進 ( 或賣出 ) 大盤指數的權利 賣方收取權利金, 則有履約義務, 並須繳交保證金 台指選擇權的交易, 其避險之目的係為規避股市下跌, 無法融券放空的系統風險, 其風險來自國內外政經情勢變化, 造成台指股價指數的變化, 本基金從事此避險交易, 將以審慎態度評估, 以避免可能之風險 ( 五 ) 從事 股票選擇權 之風險 : 股票選擇權與台指選擇權不同之處在於股票選擇權原則上可採實務交割之履約作業方式, 別股票只要符合股票選擇權之選取標準, 都可發展其衍生之股票選擇權 其操作目的為規避持有現貨部位之風險, 惟個股股價之波動亦經常隨著公司獲利盈虧而有所波動 十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無十一 其他投資風險本基金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或為增加投資效率之需要, 得利用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交易,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或期貨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時,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投資人須瞭解本國期貨市場尚屬初期發展階段, 可能會有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避險能使得整體部位的風險值變小, 然進行避險交易時, 事前的避險比率僅是一個估計值, 但影響市場的因素太多, 突發狀況的發生, 對市場的影響往往遠超過事前的預測 23

25 十二 有關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 ( FATCA ) 規範 : 陸 收益之分配 根據美國 獎勵聘僱恢復就業法案 (HIRE Act) 有關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 ) 規範, 除有遵循法案之金 融機構外, 自 起分階段就下述範圍執行 30% 之扣繳 起, 開始扣繳源自美國之 FDAP( 如 : 股利 利息等 ); 起, 開始扣繳因銷售或處分可產生美國來源 FDAP 款項資產所取得之 總收益款項 ; 後, 可能就外國轉付款項 (passthru payment) 執行扣繳, 惟此部分 尚未有明確規範, 仍有待 IRS 進一步公告 依 FATCA 法案定義, 本基金係屬受該法案規範之金融機構 為避免基金投資人之投 資收益因本基金不遵循 FATCA 規範而有所損害, 本基金已依照 FATCA 法案需求進行 合規遵循相關事宜 倘基金投資人不配合相關作業, 未來將有可能依法案規範執 行扣繳 本基金將持續遵循法案規範, 然而鑒於 FATCA 仍有不確定規範要求, 因此 基金不排除有其他可能性致使有其他需扣繳事宜之產生 於本公開說明書所載之 任何美國稅務資訊僅為本基金為推廣或銷售所為, 並非為基金投資人規避美國稅 法或相關州或地方稅收法律條款的懲罰 / 滯納金, 也不為此目的而準備 基金投資 人得就本段所揭露事項諮詢您的投資或稅務顧問意見, 並據以評估相關投資事宜 本基金收益不分配, 併入基金資產 柒 受益憑證之申購 一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 : 1.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2. 臨櫃申購 :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並繳付申 購價金 於申購受益權單位時, 應填妥申購書 印鑑卡 聲明書 風險預告 書暨投資適合度分析表及檢具國民身分證 居留證 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 件影本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公司負責人國民 身分證影本 ) 3. 郵寄申購 : 應檢附匯款水單 申購書 印鑑卡 聲明書 風險預告書暨投資適合度分析表及檢具國民身分證 居留證 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公司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 郵寄給經理公司提出申購 4. 電子交易及傳真交易 : 應先檢附申請書 印鑑卡 聲明書 風險預告書暨投資適合度分析表及檢具國民身分證 居留證 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公司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請, 完成申請程序後, 便可採用電子交易及傳真交易 5.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 24

26 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6. 本基金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掛牌交易, 投資人可透過櫃買中心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交易平台買賣基金, 其登錄買賣之規定應依櫃買中心之規定辦理 投資人可於櫃買中心網站 ( 查詢 ( 二 ) 申購截止時間 : 1. 本基金申購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之下午四時 (16:00) 止 2. 申購人除能合理證明其確實於上述 1. 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如逾時申請時, 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申購交易, 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一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申購價金為發行價格乘以所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所得發行價額及申購手續費之總和 申購價金之計算請詳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 十四及十五之說明 ( 二 )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三 受益憑證之交付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為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內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並經審核無誤後,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四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一 )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 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 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二 ) 本基金不成立,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 捌 買回受益憑證 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 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 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 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25

27 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 二 ) 受益人得於本基金受益憑證成立日九十日起,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伍佰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 三 ) 受益人申請買回時, 應向經理公司或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 提出下列文件 : 1. 填具買回申請書, 蓋妥登記印鑑 2. 受益憑證 3. 身分證明文件 4. 委任書 ( 受益人委託他人代理者, 應提出加蓋登記印鑑表明授權代理買回事宜之委任書 ) ( 四 ) 申請買回時間 : 本基金申請買回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之下午四點止 ( 五 ) 基金買回日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六 )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 不歡迎投資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申購贖回交易 ( 七 ) 對於所有請求買回本基金之受益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受益人提供特別優厚之買回條件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 一 ) 除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 `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 )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目前買回費用為零 ( 三 ) 經理公司對於短線交易投資人 ( 投資持有期間不滿七個曆日 ), 將酌收萬分之壹之買回費用, 於該筆買回價金中扣除, 該買回費用歸入基金資產, 但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時定額投資 同一基金間轉換及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在證券商營業處所登錄買賣等得不適用短線交易認定標準 惟投資人於證券商營業處所登錄買入之受益權單位申請撥轉至經理公司者, 其後向經理公司辦理買回時, 仍應依上述短線交易規範辦理 本基金不歡迎投資人進行短線交易, 並保留拒絕接受任何客戶意欲作出短線交易的權利 ( 四 ) 受益人向委任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基金銷售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26

28 三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一 ) 除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 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 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 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 二 ) 如有後述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發生者, 經理公司應於該情事 四 受益憑證之換發 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自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 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本基金發行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證券 五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 一 )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 額, 超過依信託契約所訂比率應保持之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 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二 )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 六 買回撤銷之情形 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者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者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受益人申請買回而有前項規定之情形發生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 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 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 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 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請詳見後述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玖 一之說明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一 ) 本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扣除本基金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部份, 不得計收經理費部分, 以每年 1.6%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惟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除為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特殊情形外, 投資股票之總額若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 經理費已自基金淨值 27

29 中扣除, 投資人無需額外支付 ) 保管費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1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 保管費已自基金淨值中扣除, 投資人無需額外支付 ) 申購手續費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及申購時經理公司之銷售策略, 定其適用之費率 買回費本基金買回費目前為零 短線交易買回費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曆日 ( 含 ) 者, 應支付其買回價金之用萬分之一為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之計算方式, 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 十九 之說明 買回收件手續費由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每件新台幣 50 元 ;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免收召開受益人會議每次預估新台幣伍拾萬元費用 ( 註一 ) 其他費用 ( 註二 ) 1. 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直接成本及經紀商佣金 證券交易手續費等必要費用 ;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註一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二 : 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柒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二 ) 費用給付方式 : 1.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扣除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七項 第十八款所示部分後, 每年百分之壹點陸 (1.6%)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惟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除為本 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股票之總額若低於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2.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壹伍 (0.15%) 之 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3.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4.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 其計算及繳納方式 有關本基金之稅負事項均依財政部 81 年 4 月 23 日 (81) 台財稅第 號函及其 他有關法令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 一 ) 證券交易所得稅 :102 年 1 月 1 日起, 證券交易所得將適用證券交易所得稅相 關規定 ( 二 )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非屬證券交易 ( 三 ) 印花稅 範圍, 均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均免納印花稅 銀錢收據收取 0.4% 四 受益人會議相關事宜 ( 一 ) 召集事由 1. 修正本基金信託契約者, 但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 28

30 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 圍 7. 其他依法令 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 二 ) 召集程序 1. 依法律 命令或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 三 ) 決議方式 壹拾 基金之資訊揭露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集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以書面方式召集受益人會議,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在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印發之書面文件為表示並簽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寄送至指定處所 受益人之簽名得由經合法委任之代理人為之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 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 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2) 終止信託契約 ;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3.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但未滿一個受益權單位之畸零單位無表決權 一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 一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29

31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 一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受益人通訊地址 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 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 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原所載之通訊地址 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視為 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臺灣證券 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 告 詳細之公告方式如下 : (1) 本基金於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 網址 :newmops.tse.com.tw) 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B. 基金年報 半年報及經理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2) 本基金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 網址 : 上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C.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D.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F.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G. 每週公佈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H.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 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I.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J.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K. 本基金之半年報及年報 L.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30

32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M.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3) 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 其他非屬於 (1)(2) 公告之事項刊登於報紙 ( 二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項第 1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項第 2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項第 1 2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三 )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 四 ) 本條第 ( 一 )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 G H 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相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五 ) 受益人得親赴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營業處所索取下列資料或來電詢問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壹拾壹 基金運用狀況 ( 詳見附錄之基金財務報告 ) 一 投資情形 ( 一 )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例 ( 二 )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股票之名稱 股 數 每股市價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例 31

33 ( 三 )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債券之名稱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例 : 無 ( 四 )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應列示該基金受益憑證名稱 經理公司 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費率 32

34 保管費費率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值 投資受益權單位數 投 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 無 二 投資績效 ( 一 )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95/12/31~105/12/31) ( 二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額 : 本基金收益不分配 ( 三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 註 : 1. 年度基金報酬率 : 指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以 1~12 月完整曆年期間計算, 加計收益分配後之累計報酬率 2. 收益分配均假設再投資於本基金 ( 四 )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積報酬率 資料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 投信投顧公會委託台灣大學財務金融系 ( 所 ) 邱 顯比教授 李存修教授製作之基金績效評比 註 : 1. 累計報酬率 : 指至資料日期日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 加計收益分配之累計報酬率 2. 收益分配均假設再投資於本基金 33

35 三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 擔之費用總金額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計算 註 : 費用率係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如 : 交易直接成本 - 手續費 交易稅 ; 會計帳列之費用 - 經理費 保管費 保證費及其他費用等 ) 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 四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 詳見附錄之基金財務報告 ) 五 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 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上開證券商為 該基金之受益人者, 應一併揭露其持有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及比例 六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 告 : 無 七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壹拾貳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 34

36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一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第一金電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保管機構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壹 第一 二之說明 )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柒 之說明 )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後運用本基金 三 不符合本條第一項成立條件者, 本基金不成立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

37 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並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柒 基金之資產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元大商業銀行受託保管第一金電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第一金電子基金專戶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五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六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七 )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 三 )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五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36

38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八項 第九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七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 詳見後述壹拾捌 第一項第 ( 五 ) 款 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除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一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 二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三 )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 二 )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 三 )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三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四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壹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參 之說明 ) 壹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參 之說明 ) 壹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肆 一之說明 ) 壹拾參 收益分配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壹 二十四之說明 ) 37

39 壹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捌 之說明 ) 壹拾伍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一 )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二 )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 三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並經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四 )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計算至新臺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 五 )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壹拾陸 經理公司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壹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38

40 ( 五 ) 經理公司認為基金保管機構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有所疏失或無法配合更新服務水準, 致影響受益人權益者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 七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壹拾捌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者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巿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 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格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39

41 壹拾玖 本基金之清算一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本基金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本基金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之清算, 清算人除應公告外, 並應分別通知受益人 關於清算之通知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應依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拾之規定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九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貳拾 受益人名簿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40

42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玖 四之說明 )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 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壹拾 一及二之說明 ) 貳拾參 信託契約之修訂本基金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且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41

4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事業簡介 一 經理公司於中華民國 75 年 1 月 15 日設立 二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 年度 三 營業項目 :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每股面額 股數 ( 萬股 ) 核定股本 42 實收股本 金額金額股數 ( 萬股 ) ( 新臺幣萬元 ) ( 新臺幣萬元 ) 105 年 12 月 31 日 股本來源 元 6,000 60,000 6,000 60, 元 6,000 60,000 6,000 60, 元 6,000 60,000 6,000 60,000 - ( 一 )H 證券投資信託業 :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 二 )H 證券投資顧問業 : 四 沿革 : 1.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2.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 一 )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原名建弘投信 ), 由國際關係企業邀請國內知名企業 銀行及四家國外專業機構共同集資新台幣壹億元於民國 75 年 1 月 15 日籌設成立, 為國內第三家成立的投信公司, 並先後成立高雄 台中 新竹等分公司 ; 民國 92 年 7 月 31 日正式納入第一金融集團成為其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 ;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正式更名為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最近五年度基金新產品之推出如下 : 成立時間基金名稱 105 年 11 月 28 日第一金全球 FinTech 金融科技基金 105 年 05 月 30 日第一金全球機器人及自動化產業基金 104 年 12 月 15 日第一金人民幣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04 年 01 月 30 日第一金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103 年 05 月 29 日第一金全球多重資產入息平衡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44 成立時間基金名稱 102 年 01 月 29 日第一金全球資源基金 ( 註 2) 100 年 09 月 19 日第一金全球品牌基金 ( 註 1 ) ( 註 1) 第一金全球品牌基金已於 103 年 3 月 26 日併入第一金全球大趨勢基金 ( 註 2) 第一金全球資源基金已於 104 年 4 月 28 日併入第一金全球大趨勢基金 ( 三 ) 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或更換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記事 : 年 5 月 16 日股東臨時會通過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為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 年 7 月 31 日正式股份轉換成為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屆董事會第一次臨時會會議選出洪董事新湜為新任董事長 年 3 月 4 日第九屆董事會第 6 次臨時會會議選出薛董事淑梅為代理董事長 年 4 月 16 日第十屆董事會第 1 次臨時會會議選出薛董事淑梅為新任董事長 年 7 月 21 日第十一屆董事會第 1 次會議選出薛董事淑梅為新任董事長 貳 事業組織 一 股權分散情形 ( 一 ) 股東結構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股東結構 105 年 12 月 31 日 股東結構本國法人本國外國外國數量上市公司其他法人自然人機構個人 合計 人數 持有股數 60,000, ,000,000 持股比例 100% % ( 二 ) 主要股東名單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主要股東名稱 主要股東名稱 持有股數 持股比例 第一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 60,000, % 二 公司組織系統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148 人 ) ( 一 )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表 (105/12/31) 105 年 12 月 31 日 43

45 ( 二 ) 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105/12/31): 稽核處 (3 人 ) 1. 本公司財務 業務 會計帳務之查核, 並定期及不定期 ( 隨案 ) 編製各項稽核報告 2. 定期評估各部門有關內部控制之執行成效, 並提供改進建議 3. 會同行政總務單位辦理本公司固定資產之購置變賣 營繕工程及各項採購之議價 驗收等事宜 4. 承辦董事會及監察人交辦之稽核專案 5. 編制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及工作底稿 6. 編制內部稽核實施細則 7. 執行金控公司稽核單位相關政策 8. 外部及內部稽核單位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之追蹤覆檢及考核 9. 其他董事會及董事長交辦事項 營運處 (3 人 ) 1. 風險管理部 (2 人 ): (1) 依本公司 風險管理政策及指導原則 及基金投資相關規範, 執行風險管理相關業務 (2) 協助各部門建立及執行風險管理機制 (3) 本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交辦之事務 (4) 與利害關係人為交易行為作業事項 (5) 相關規章辦法之擬定及修訂事項 2. 企劃部 (4 人 ): (1) 扮演內 外部單位業務及作業權責協調之溝通橋樑, 建立良好互動關係 (2) 公司整體營運規劃方向 發展策略及相關會議召開 (3) 對金控母公司之聯繫及溝通 (4) 本公司章程之訂定及修正 44

46 (5) 本公司之中長期發展策略之規劃及專案研究 (6) 組織發展之研究與規劃 (7) 部門業務目標及營運績效之追蹤與評核 (8) 企業識別設計與公司形象維護 (9) 同業與公會之相關作業 (10) 重大訊息及申報資料之公告 (11) 新產品業務發展之規劃 (12) 轉投資事業之相關作業 (13) 相關規章辦法之擬定及修訂事項 3. 財務部 (11 人 ): (1) 公司財務規劃及資產負債管理事項 (2) 公司資本形成之規劃與執行 (3) 公司及所管理基金 全權委託業務會計制度章則之擬定 修訂暨會計帳冊 各項表報之製作及相關公告申報事宜 (4) 公司預算 結算及決算之擬議及彙編事項 (5) 公司及所管理基金有關稅務處理事項 (6) 其他有關會計 財務管理事項 (7) 相關規章辦法之擬定及修訂事項 4. 人力資源部 (3 人 ): (1) 訂定及執行人員招募及訓練作業政策 (2) 訂定 修訂及執行員工酬勞 獎金 薪資待遇 退休 資遣 撫卹政策 (3) 訂定 修訂及執行本公司員工保險 福利 休假政策相關事項 (4) 訂定 修訂及執行人員調動政策相關事項 (5) 其他庶務及人事之處理事項 (6) 相關規章辦法之擬定及修訂事項 5. 資訊部 (8 人 ): (1) 負責資訊軟硬體及網路設備之規劃作業, 並統籌各種應用業務之開發與維護之事項 (2) 資訊委外服務之管理協調與監督事項 (3) 資訊設備購置更新之審議及管理維護事項 (4) 執行資訊安全控管及有關事項 (5) 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事項 (6) 相關規章辦法之擬定及修訂事項 6. 事務管理部 (13 人 ): (1) 基金受益憑證申購 贖回 轉換 清算及收益分配等相關股務作業之規劃與執行 (2) 基金受益憑證之結算作業 (3) 文書制度之建立, 文電之收發及檔卷整理保管事項 (4) 設備及物品之採購管理事項 45

47 (5) 各項工程之設計 規劃及營造 修繕事項 (6) 辦公環境之安全防護及清潔衛生事項 (7) 有關本公司股務之處理事項 (8) 相關規章辦法之擬定及修訂事項 投資處 (3 人 ) 1. 國內投資部 (8 人 ): (1) 國內股票 平衡等類型基金操作管理 投資決策執行 (2) 部門轄下基金之總體經濟 產業及公司等基本面研究 分析與調查 (3) 部門所管理基金績效 動態及展望等訊息之推介 聯絡 (4) 部門轄下基金規模之維護與發展 (5) 相關規章辦法之擬定及修訂事項 2. 國外投資部 (8 人 ): (1) 國際股票 平衡等類型基金操作管理 投資決策執行 (2) 絕對報酬 財工模組及其他特殊類型基金操作管理 投資決策執行 (3) 部門轄下基金之總體經濟 產業及公司等基本面研究 分析與調查 (4) 部門所管理基金績效 動態及展望等訊息之推介 聯絡 (5) 部門轄下基金規模之維護與發展 (6) 衍生性金融商品開發及其他交易策略執行 (7) 相關規章辦法之擬定及修訂事項 3. 固定收益部 (5 人 ): (1) 固定收益基金操作管理 投資決策執行 (2) 部門轄下基金之總體經濟 產業及公司等基本面研究 分析與調查 (3) 部門所管理基金績效 動態及展望等訊息之推介 聯絡 (4) 部門轄下基金規模之維護與發展 (5) 相關規章辦法之擬定及修訂事項 4. 資產管理部 (3 人 ): (1) 全權委託業務之執行 (2) 私募基金操作管理 投資決策執行 (3) 部門管理資產規模之維護與發展 (4) 相關規章辦法之擬定及修訂事項 5. 投資顧問部 (3 人 ): (1) 投資顧問業務之執行 (2) 部門投資顧問資產之維護與發展 (3) 新業務及新產品研發 (4) 相關規章辦法之擬定及修訂事項 6. 交易部 (7 人 ): (1) 執行國內外證券相關產品之交易 (2) 相關規章辦法之擬定及修訂事項 行銷業務處 (2 人 ) 46

48 1. 行銷服務部 (11 人 ): (1) 基金之促銷業務 (2) 基金業務規劃與統計 (3) 基金申請募集或報備之相關作業 (4) 基金契約與公開說明書之編撰及修訂事項 (5) 基金臨櫃相關作業 (6) 網路與語音線上交易之執行 擴展及維護 (7) 定時定額業務之推展 (8) 公司網站規劃及內容更新之相關事項 (9) 電話行銷業務之推展 (10) 理財諮詢業務之推展 (11) 客戶抱怨之處理與追蹤 (12) 公司基金規模之推展活動與發展 (13) 相關規章辦法之擬定及修訂事項 2. 行銷通路部 (14 人 ): (1) 代銷業務之推展 (2) 基金保管機構評估與選定 (3) 相關規章辦法之擬定及修訂事項 3. 投資理財部 (17 人 ): (1) 基金直銷及全權委託業務之推展 (2) 協助代銷業務之推展 4. 新竹分公司 (6 人 ): (1) 桃 竹 苗地區基金直銷與代銷業務之推展 (2) 全權委託業務之推展 5. 台中分公司 (3 人 ): (1) 台中 彰化 雲林 南投及嘉義縣市地區基金直銷與代銷業務之推展 (2) 全權委託業務之推展 6. 高雄分公司 (6 人 ): (1) 雲林以南地區基金直銷與代銷業務之推展 (2) 全權委託業務之推展 法令遵循部 (3 人 ): 1. 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 管理與執行 2. 落實員工法律教育訓練 3. 法令趨勢及新修正法令資訊之提供 4. 與法律有關案件 規章 契約及其他法令文件會簽及諮詢事項 5. 內部管理規章辦法之彙總與管理及信託契約之保管 6. 協助各部門處理各類訴訟 非訟案件 7. 相關規章辦法之擬定及修訂事項 三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比 47

49 例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105 年 12 月 31 日 職稱姓名就任日期 持有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總經理陳如中 104/7/23 0 0% 稽核處總稽核 營運處副總經理 投資處副總經理 行銷業務處副總經理 行銷業務處副總經理 賴篁穗 102/8/30 0 0% 張佑生 104/7/1 0 0% 高子敬 102/8/15 0 0% 羅瑞民 105/1/1 0 0% 李芸樺 105/2/24 0 0% 主要經 ( 學 ) 歷 美國北卡羅萊第一金投信行納大學夏洛特銷業務處副總分校企管碩士經理美國芳邦大學第一金投信管企研所碩士理處副總經理 香港南海英文書院商管科 臺灣大學財金所碩士 臺北商專企管科 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系學士 第一金投信行銷業務處副總經理柏瑞投信投資管理處資深副總經理第一金投信行銷業務處資深協理 台新投信總經理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營運處資深協理 林雅菁 103/4/24 0 0% 東吳大學會研所碩士 第一金投信管理處資深協理 無 營運處資深協理 李文惠 103/12/29 0 0% 文化大學國貿系學士 第一金投信企劃部資深協理 無 法令遵循部經理高雄分公司協理新竹分公司協理 台中分公司資深業務副理 吳靜蟬 104/7/1 0 0% 蔣與銘 104/4/22 0 0% 彭青山 103/8/21 0 0% 蕭瑞子 ( 代理 ) 104/4/22 0 0% 輔仁大學法律投信投顧公會系學士業務組專員英國威爾斯大第一金投信台學金融所碩士中分公司協理輔仁大學企管第一金投信台系學士中分公司協理第一金投信台銘傳大學國際中分公司業務企業管理碩士副理 無無無無 四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選任日期 : ( 任期 ~ ) 48

50 職稱姓名選任日期任期 董事薛淑梅長 董 董 董 董 事陳榮隆 事洪明欽 事廖美祝 事陳如中 監察洪惠卿人 監察陳映珠人 選任時持有股份目前持有股數持股持股股份數額股份數額比率比率 60,000, % 60,000, % 105 年 12 月 31 日 主要經 ( 學 ) 歷 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 輔仁大學博士 第一產代 ( 股 ) 公司董事長 輔仁大學副校長 美國北卡州立大學東吳大學統計研究教授所博士 政治大學銀行系 美國北卡羅萊納大學夏洛特分校企管碩士 政治大學會計學系 台灣大學商學系 第一金控副總經理 第一金投信行銷業務處副總經理 第一銀行副總經理 第一銀行理財業務處處長 代表法人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105 年 12 月 31 日 利害關係公司名稱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與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關係說明本公司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及法人董監事本公司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為該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本公司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為該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本公司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為該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本公司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為該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本公司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為該公司持 49

51 利害關係公司名稱 與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關係說明 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為該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本公司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為該公司持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經理人配偶為該公司經理人業鑫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經理人配偶為該公司監察人富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配偶為該公司董事長富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配偶為該公司監察人富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配偶為該公司監察人富麗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配偶為該公司監察人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法人監察人代表人冷泉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董事財團法人亞太和平研究基金會本公司董事配偶為該公司董事 Nature's Care Biotech Co., Ltd.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獨立董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監察人配偶為該公司協理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本公司經理人配偶為該公司經理人 Company)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經理人配偶為該公司經理人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經理人配偶為該公司副總經理說明 : 所謂利害關係人, 指有下列情事之一公司 : 1.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3. 前項人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肆 營運情形 一 經理公司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105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名稱基金成立日基金淨值基金淨資產在外發行單位數第一金全家福貨幣市 ,836,951, ,777,835.1 場基金第一金台灣貨幣市場 ,384,338,836 1,873,855,825.0 基金第一金店頭市場基金 ,250,333 55,152,240.6 第一金小型精選基金 ,839,986 31,330,816.5 第一金電子基金 ,696,481 38,613,676.4 第一金亞洲科技基金 ,517,509 29,674,

52 基金名稱基金成立日基金淨值基金淨資產在外發行單位數 第一金大中華基金 ,228,481 22,686,181.8 第一金中概平衡基金 ,722,981 12,038,507.1 第一金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 不配息 ,668,671 27,159,926.9 第一金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 配息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 ,225,552 8,733,068.5 能為本金 ) 第一金全球大趨勢基金 ,093,781 36,107,541.2 第一金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不配息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 ,876,557, ,074,717.9 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第一金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配息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053,491, ,076,562.8 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第一金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美元不配息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 ,814,177 61,946.4 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第一金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 美元配息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661,958 69,743.9 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第一金中國世紀基金 ,924,782, ,706,070.1 第一金中國世紀基金 - 人民幣 ,208,224 5,611,010.0 第一金亞洲新興市場基金 ,867,945 34,588,721.1 第一金創新趨勢基金 ,030,623,152 64,236,503.7 第一金全球多重資產入息平衡基金 - 累積 ,387,653 24,085,750.0 第一金全球多重資產入息平衡基金 - 配息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 ,560,181 29,905,479.3 能為本金 ) 第一金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 新臺幣 ,703,232 65,669,484.6 第一金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 人民幣 ,597,897 10,41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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