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門職業資格之國際相互認許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我國專門職業資格之國際相互認許"

Transcription

1 我 國 專 門 職 業 資 格 之 國 際 相 互 認 許 出 席 亞 太 建 築 師 第 2 次 中 央 議 會 經 過 與 展 望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八 月

2 目 錄 壹 前 言... 1 貳 建 築 師 國 際 相 互 認 許 概 況... 3 一 我 國 加 入 WTO 與 開 放 外 國 人 報 考 建 築 師 考 試... 3 二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之 相 互 認 許 機 制... 9 三 建 築 師 國 際 相 互 認 許 概 況 ( 一 ) 澳 紐 緊 密 經 濟 關 係 貿 易 協 定 ( 二 ) 歐 盟 建 築 部 門 相 互 認 許 指 令 ( 三 ) 美 國 與 加 拿 大 之 建 築 師 互 相 認 許 協 定 ( 四 ) 中 國 與 香 港 建 築 師 資 格 互 認 協 議 ( 五 ) 歐 洲 與 墨 西 哥 美 國 加 拿 大 建 築 師 相 互 認 許 談 判 歐 洲 與 墨 西 哥 之 建 築 師 相 互 認 許 談 判 2. 歐 洲 與 美 國 之 建 築 師 相 互 認 許 談 判 3. 歐 洲 與 加 拿 大 之 建 築 師 相 互 認 許 談 判 ( 六 ) 建 築 師 國 際 組 織 建 立 的 國 際 資 格 標 準 UIA 國 際 建 築 實 務 專 業 標 準 公 約 協 定 2.CAA 建 議 之 認 證 必 備 建 築 課 程 條 件 參 亞 太 建 築 師 計 畫 運 作 現 況 一 第 一 次 中 央 議 會 前 之 沿 革 二 墨 西 哥 會 議 之 綜 合 結 論 肆 建 築 師 的 國 內 制 度 與 國 際 認 許 一 國 內 法 規 管 制 制 度 與 相 互 認 許 二 國 內 養 成 教 育 制 度 與 相 互 認 許 三 補 償 性 措 施 與 相 互 認 許

3 伍 結 語 : 未 來 努 力 方 向 參 考 書 目 附 錄 : 一 亞 太 建 築 師 計 畫 第 二 次 中 央 議 會 議 程 二 亞 太 建 築 師 計 畫 第 二 次 中 央 議 會 綜 合 結 論

4 圖 表 目 錄 一 圖 圖 1 澳 洲 紐 西 蘭 TTMRA 架 構 下 的 相 互 認 許 登 錄 程 序 圖 2 歐 盟 一 般 體 系 適 用 之 專 門 職 業 認 許 範 圍 圖 3 我 國 歷 年 建 築 師 考 試 統 計 二 表 表 1 臺 灣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個 別 關 稅 領 域 服 務 業 特 定 承 諾 表 及 最 惠 國 待 遇 豁 免 表 (2001 年 11 月 7 日 ): 節 錄 專 業 服 務 業 部 分... 6 表 2 美 加 兩 國 建 築 師 互 相 認 許 概 況

5 我 國 專 門 職 業 資 格 之 國 際 相 互 認 許 出 席 亞 太 建 築 師 第 2 次 中 央 議 會 經 過 與 展 望 黃 慶 章 撰 壹 前 言 2005 年 6 月 1 日 亞 太 建 築 師 中 央 議 會 正 式 成 立 後, 亞 太 建 築 師 登 錄 制 度 已 自 2005 年 9 月 19 日 開 始 起 動 2006 年 5 月 23 日 至 24 日, 亞 太 建 築 師 計 畫 第 二 次 中 央 議 會 會 議 (APEC Architect Project Second Central Council Meeting) 在 墨 西 哥 市 舉 行, 有 亞 太 經 合 會 14 個 經 濟 體 參 加 本 次 會 議 同 意 原 為 觀 察 員 的 新 加 坡 及 韓 國 成 為 正 式 會 員, 加 上 2005 年 東 京 會 議 的 12 個 創 始 會 員 : 澳 洲 加 拿 大 中 國 香 港 日 本 馬 來 西 亞 墨 西 哥 紐 西 蘭 菲 律 賓 中 華 台 北 泰 國 及 美 國, 目 前 亞 太 建 築 師 中 央 議 會 已 經 成 長 至 14 個 會 員 經 濟 體 亞 太 建 築 師 計 畫 第 二 次 中 央 議 會 會 議 除 了 討 論 會 務 工 作 外 ( 如 登 錄 證 書 及 識 別 卡 樣 式 中 央 議 會 秘 書 處 之 輪 派 原 則 下 次 中 央 議 會 時 間 及 地 點 等 ), 本 次 會 議 最 重 要 的 議 題 是 建 立 亞 太 建 築 師 互 惠 認 許 架 構 (APEC Architect reciprocal recognition framework), 由 各 參 與 經 濟 體 分 別 承 諾 將 提 供 何 種 開 放 外 國 建 築 師 執 業 之 條 件, 並 鼓 勵 承 諾 開 放 程 度 相 當 之 經 濟 體 儘 快 展 開 相 互 認 許 的 談 判 根 據 亞 太 建 築 師 操 作 手 冊,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會 議 (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 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 的 各 項 原 則 為 基 礎, 透 過 減 少 法 規 限 制 以 利 服 務 貿 易 的 持 續 自 由 化, 最 後 促 進 會 員 經 濟 體 之 間 建 立 適 當 的 互 利 協 定 其 中, 亞 太 建 築 師 計 畫 (APEC Architect project) 目 的 是 發 展 相 關 機 制 以 促 使 當 前 針 對 來 自 其 他 經 濟 體 之 建 築 師 的 專 門 職 業 認 許 之 各 項 限 制 能 予 減 少 或 移 1

6 除 ; 登 錄 成 為 一 位 亞 太 建 築 師, 相 當 於 證 明 符 合 地 主 國 亞 太 經 濟 體 對 於 建 築 師 的 一 部 分 或 全 部 的 認 許 條 件 為 利 我 國 未 來 在 亞 太 建 築 師 計 畫 的 架 構 下, 展 開 與 其 他 經 濟 體 的 建 築 師 專 門 職 業 資 格 相 互 認 許 談 判, 本 文 檢 視 國 際 間 已 有 的 建 築 師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包 括 澳 洲 與 紐 西 蘭 歐 盟 美 國 與 加 拿 大 中 國 與 香 港 等 4 項 雙 邊 或 複 邊 協 定, 歐 盟 與 墨 西 哥 美 國 加 拿 大 正 在 進 行 的 談 判, 以 及 國 際 建 築 師 組 織 建 立 之 國 際 標 準 等, 分 析 其 認 許 機 制 特 色, 並 據 以 進 一 步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意 見 2

7 貳 建 築 師 國 際 相 互 認 許 概 況 建 築 師 是 專 門 職 業 服 務 業 的 一 種, 受 過 正 規 的 專 業 養 成 教 育 或 訓 練, 並 經 過 考 試 或 相 當 的 資 格 衡 鑑 程 序, 加 上 專 業 實 務 的 歷 練, 才 能 取 得 執 業 資 格 ; 其 後, 還 可 能 必 須 接 受 持 續 專 業 教 育 (continued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等 職 業 管 理 機 制, 以 確 保 其 能 維 持 相 當 的 執 業 品 質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於 1995 年 1 月 1 日 正 式 成 立, 總 部 設 在 瑞 士 日 內 瓦, 以 有 效 管 理 及 執 行 烏 拉 圭 回 合 之 各 項 決 議, 其 所 轄 之 貿 易 協 定 除 了 GATT 1994 之 外, 尚 包 括 其 他 許 多 協 定, 例 如 :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與 貿 易 有 關 智 慧 財 產 權 協 定 及 爭 端 解 決 規 則 與 程 序 瞭 解 書 等 其 中, 依 照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GATS), 服 務 貿 易 原 則 上 應 符 合 最 惠 國 待 遇 原 則, 各 有 關 法 規 應 符 合 透 明 化 及 公 平 性 之 要 求, 惟 如 屬 區 域 性 經 濟 整 合 協 定 或 基 於 公 共 道 德 或 國 防 安 全 則 可 排 除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之 適 用 會 員 在 本 協 定 下 承 諾 開 放 之 服 務 業 市 場, 應 依 最 惠 國 待 遇 對 所 有 會 員 開 放, 不 得 加 以 互 惠 條 件 或 其 他 限 制, 但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亦 允 許 會 員 對 少 數 部 門 提 出 最 惠 國 待 遇 適 用 豁 免 或 採 取 保 留 措 施, 各 類 豁 免 一 般 限 用 十 年 且 每 五 年 應 檢 討 乙 次 另 由 於 各 國 國 內 法 規 非 邊 境 措 施 對 服 務 貿 易 有 極 大 之 影 響, 故 亦 規 定 所 有 規 定 之 執 行 必 須 以 合 理 之 方 式 管 理 我 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建 制 之 初, 即 開 放 部 分 考 試 供 外 國 人 報 考, 加 入 WTO 之 後, 也 遵 循 GATS 規 定 擴 大 開 放 外 國 人 報 考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以 下 首 先 探 討 GATS 的 相 關 規 定, 再 進 一 步 分 析 國 際 間 若 干 代 表 性 的 建 築 師 相 互 認 許 協 議, 作 為 未 來 推 動 我 國 對 外 談 判 建 築 師 相 互 認 許 的 參 考 一 我 國 加 入 WTO 與 開 放 外 國 人 報 考 建 築 師 考 試 我 國 於 2002 年 1 月 1 日 成 為 WTO 的 正 式 會 員 在 申 請 成 為 正 式 會 員 時, 我 國 依 據 與 WTO 同 意 之 條 件, 透 過 工 作 小 組 之 成 立 與 談 判, 以 及 提 出 貨 品 貿 易 與 服 務 貿 易 之 市 場 開 放 承 諾 表, 在 WTO 全 體 會 員 同 意 下 加 入 WTO 3

8 GATS 第 VI 條 國 內 規 章 (Domestic Regulation) 第 6 項 規 定 : 與 專 業 性 服 務 有 關 之 行 業 已 被 提 出 特 定 承 諾 時, 會 員 應 提 供 適 當 程 序, 以 驗 證 其 他 會 員 專 業 人 員 之 能 力 1 依 照 WTO 秘 書 處 1998 年 的 分 析 (WTO, 1998), 在 烏 拉 圭 回 合 談 判 結 束 至 1998 年 之 間, 共 有 61 個 會 員 對 專 門 職 業 服 務 業 (Professional Services) 中 的 建 築 服 務 業 提 出 特 定 承 諾, 略 少 於 對 於 技 師 服 務 業 提 出 承 諾 的 會 員 數 (69 個 ), 但 高 於 法 律 服 務 業 及 會 計 服 務 業 根 據 我 國 向 WTO 提 出 之 特 定 承 諾 表 (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WTO, 2002; 台 灣 WTO 中 心,2004), 我 國 在 專 門 職 業 服 務 業 中 提 出 特 定 承 諾 的 行 業, 包 括 下 列 6 項 ( 參 見 表 一 ), 依 上 開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之 規 定, 必 須 開 放 讓 其 他 WTO 會 員 之 國 民 參 加 各 該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以 驗 證 其 執 業 能 力 : 1. 法 律 服 務 業 :(1) 允 許 取 得 我 國 律 師 資 格 之 外 國 人, 以 獨 資 或 合 夥 方 式 設 立 事 務 所 提 供 服 務 ;(2) 允 許 取 得 外 國 法 事 務 律 師 資 格 者, 以 獨 資 或 合 夥 方 式 設 立 事 務 所 提 供 國 際 法 及 其 母 國 法 之 服 務, 並 於 我 國 加 入 WTO 時, 得 僱 用 我 國 律 師 或 與 我 國 律 師 合 夥 設 立 事 務 所 ;(3) 具 一 定 資 格 之 外 國 人, 得 以 助 理 或 顧 問 身 分, 受 僱 於 我 國 律 師 或 外 國 法 事 務 律 師 2. 會 計 審 計 及 簿 記 服 務 業 :(1) 除 涉 及 會 計 簽 證 業 務 外, 開 放 跨 國 提 供 服 務 及 國 外 消 費 ;(2) 取 得 我 國 會 計 師 資 格 者 得 以 獨 資 或 與 其 他 會 計 師 聯 合 執 業 方 式 執 業 ;(3) 開 放 審 計 ( 部 分 審 計 業 務 需 會 計 師 簽 證 ) 及 簿 記 服 務 業 3. 租 稅 服 務 業 : 除 所 得 稅 簽 證 業 務 限 由 取 得 我 國 租 稅 代 理 人 資 格 者 辦 理 外, 其 他 服 務 均 予 開 放 4. 建 築 服 務 業 : 除 建 築 簽 證 業 務 限 由 取 得 我 國 建 築 師 資 格 者 辦 理 外, 其 他 服 務 均 予 開 放 5. 技 師 服 務 業 : 除 技 師 簽 證 業 務 限 由 取 得 我 國 技 師 資 格 者 辦 理 外, 其 他 服 務 均 予 開 放 1 In sectors where specific commitments regarding professional services are undertaken, each Member shall provide for adequate procedures to verify the competence of professionals of any other Member." 本 報 告 引 用 之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GATS) 條 文, 中 文 部 分, 參 見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2004) 英 文 部 分, 參 見 WTO(1994) 4

9 6. 獸 醫 服 務 業 : 允 許 取 得 我 國 獸 醫 師 及 獸 醫 佐 資 格 者, 設 立 獸 醫 診 所 提 供 服 務 其 中, 在 建 築 師 部 分, 我 國 在 1971 年 12 月 27 日 制 定 公 布 建 築 師 法, 第 54 條 第 1 項 即 已 經 規 定 : 凡 外 國 依 其 法 律, 准 許 中 華 民 國 人 民 充 任 建 築 師 者, 其 人 民 得 依 中 華 民 國 法 律, 應 建 築 師 考 試 1997 年 5 月 7 日, 因 應 我 國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刪 除 此 一 互 惠 規 定, 並 修 正 為 外 國 人 得 依 中 華 民 國 法 律 應 建 築 師 考 試 另 依 2001 年 4 月 18 日 考 試 院 訂 定 發 布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建 築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21 條 規 定, 外 國 人 具 有 本 規 則 規 定 之 應 考 學 經 歷 資 格, 且 無 不 得 應 考 之 情 事 者, 得 應 本 考 試 或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目 前, 僅 具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正 規 建 築 系 科 畢 業 資 格 者, 應 試 科 目 共 6 科 ( 一 建 築 計 畫 與 設 計 ; 二 敷 地 計 畫 與 都 市 設 計 ; 三 營 建 法 規 與 實 務 ; 四 建 築 結 構 ; 五 建 築 構 造 與 施 工 ; 六 建 築 環 境 控 制 ); 具 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正 規 建 築 系 科 畢 業 資 格, 並 曾 任 建 築 工 程 工 作, 成 績 優 良 ( 其 服 務 年 資, 研 究 所 畢 業 或 大 學 五 年 畢 業 者 為 三 年, 大 學 四 年 畢 業 者 為 四 年,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者 為 五 年 ), 或 兼 具 曾 任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職 年 資 ( 講 師 三 年 以 上 助 理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二 年 以 上 教 授 一 年 以 上 ), 講 授 建 築 主 要 學 科 至 少 二 科 者, 應 試 科 目 為 5 科 ( 一 建 築 計 畫 與 設 計 ; 二 敷 地 計 畫 與 都 市 設 計 ; 三 營 建 法 規 與 實 務 ; 四 建 築 結 構 ; 五 建 築 構 造 與 施 工 ); 領 有 外 國 建 築 師 證 書, 經 考 選 部 認 可, 並 具 有 建 築 工 程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者, 應 試 科 目 為 4 科 ( 一 建 築 計 畫 與 設 計 ; 二 敷 地 計 畫 與 都 市 設 計 ; 三 營 建 法 規 與 實 務 ; 四 建 築 結 構 ) 其 中 在 學 歷 部 分, 外 國 人 持 有 之 學 歷 條 件 須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而 依 教 育 部 於 2005 年 7 月 6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 驗 ) 及 認 定 作 業 要 點, 持 教 育 部 已 建 立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歷 者,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或 文 件 ( 包 括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等 ), 送 由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逕 行 查 驗 及 認 定 ; 藝 術 類 文 憑 或 教 育 部 未 建 立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則 由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另 行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及 認 定, 其 條 件 包 括 該 學 校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 教 育 部,2005) 5

10 表 1 臺 灣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個 別 關 稅 領 域 服 務 業 特 定 承 諾 表 及 最 惠 國 待 遇 豁 免 表 (2001 年 11 月 7 日 ): 節 錄 專 業 服 務 業 部 分 提 供 服 務 之 型 態 :(1) 跨 國 提 供 服 務 (2) 國 外 消 費 (3) 商 業 據 點 呈 現 (4) 自 然 人 呈 現 行 業 或 次 行 業 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 加 承 諾 貳 特 定 行 業 承 諾 一 商 業 服 務 業 A. 專 業 服 務 業 (a) 法 律 服 務 業 (861**) i. 由 外 國 法 事 務 律 師 提 供 之 法 律 服 務 - 外 國 法 事 務 律 師 獨 立 執 行 其 原 資 格 國 法 或 國 際 法 - 有 關 婚 姻 親 子 或 繼 承 事 件 當 事 人 一 造 為 中 華 臺 北 人 民 或 遺 產 在 中 華 臺 北 境 內 之 個 案, 外 國 法 事 務 律 師 須 與 中 華 臺 北 律 師 合 作 或 取 得 其 提 供 之 書 面 意 見 始 得 為 之 ii. 外 國 法 助 理 或 顧 問 - 協 助 中 華 臺 北 律 師 或 外 國 法 事 務 律 師, 但 不 得 以 助 理 或 顧 問 本 身 名 義 從 事 訴 訟 或 提 供 其 他 法 律 服 務 (1) 無 限 制 (2) 無 限 制 (3) 限 由 已 以 獨 資 或 合 夥 方 式 設 立 法 律 事 務 所 之 自 然 人 提 供 合 夥 人 限 於 取 得 外 國 法 事 務 律 師 之 自 然 人 (4) 除 水 平 承 諾 所 列 者 外, 不 予 承 諾 (1) 無 限 制 (2) 無 限 制 (3) 限 由 自 然 人 提 供 (4) 除 水 平 承 諾 所 列 者 外, 不 予 承 諾 (1) 無 限 制 (2) 無 限 制 (3) 事 務 所 之 名 稱 須 表 明 外 國 法 事 務 律 師 (4) 除 水 平 承 諾 所 列 者 外, 不 予 承 諾 (1) 無 限 制 (2) 無 限 制 (3) 無 限 制 (4) 除 水 平 承 諾 所 列 者 外, 不 予 承 諾 6 (3) (a) 中 華 臺 北 將 依 下 列 條 件 許 可 外 國 法 事 務 律 師 : i.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其 原 資 格 國 為 合 格 律 師 ; 且 ii.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其 原 資 格 國 以 律 師 身 分 執 業 五 年 以 上 但 外 國 律 師 曾 受 中 華 臺 北 律 師 聘 僱 為 助 理 或 顧 問, 或 曾 在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執 行 其 母 國 法 者, 其 受 僱 或 執 業 期 間, 以 二 年 為 限, 得 計 入 所 須 之 五 年 執 業 經 驗 中 iii. 中 華 臺 北 加 入 W TO 以 前, 已 依 中 華 臺 北 律 師 聘 僱 外 國 人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受 僱 於 中 華 臺 北 律 師 擔 任 助 理 或 顧 問 之 外 國 律 師, 申 請 時 受 僱 滿 二 年 者 得 申 請 成 為 外 國 法 事 務 律 師 (b) 加 入 WTO 時, 中 華 臺 北 將 准 許 外 國 法 事 務 律 師 僱 用 中 華 臺 北 律 師 或 與 中 華 臺 北 律 師 合 夥 (c) 外 國 人 於 大 學 法 律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至 少 有 二 年 法 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或 通 過 任 何 國 家 律 師 考 試 者, 得 受 僱 於 中 華 臺 北 律 師 或 外 國 法 事 務 律 師 擔 任 助

11 提 供 服 務 之 型 態 :(1) 跨 國 提 供 服 務 (2) 國 外 消 費 (3) 商 業 據 點 呈 現 (4) 自 然 人 呈 現 行 業 或 次 行 業 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 加 承 諾 理 或 顧 問 工 作 (b) 會 計 審 計 及 簿 記 服 務 業 (862) i. 會 計 師 (862**) (1) 除 中 華 臺 北 會 計 師 簽 證 相 關 服 務 限 由 中 華 臺 北 會 計 師 提 供 外, 無 限 制 (2) 除 中 華 臺 北 會 計 師 簽 證 相 關 服 務 限 由 中 華 臺 北 會 計 師 提 供 外, 無 限 制 (3) 限 由 已 設 立 非 公 司 型 態 之 事 務 所 之 自 然 人 提 供 服 務 (4) 除 水 平 承 諾 所 列 者 外, 不 予 承 諾 (1) 無 限 制 (2) 無 限 制 (3) 無 限 制 (4) 除 水 平 承 諾 所 列 者 外, 不 予 承 諾 ii. 其 他 ( 會 計 師 除 外 )(862**) (c) 租 稅 服 務 業 (863) i. 所 得 稅 簽 證 服 務 業 (863**) (1) 無 限 制 (1) 無 限 制 (2) 無 限 制 (2) 無 限 制 (3) 無 限 制 (3) 無 限 制 (4) 除 水 平 承 諾 所 列 者 (4) 除 水 平 承 諾 所 列 者 外, 不 予 承 諾 外, 不 予 承 諾 (1) 除 中 華 臺 北 所 得 稅 簽 證 相 關 服 務 限 由 中 華 臺 北 稅 務 代 理 人 提 供 外, 無 限 制 (2) 除 中 華 臺 北 所 得 稅 簽 證 相 關 服 務 限 由 中 華 臺 北 稅 務 代 理 人 提 供 外, 無 限 制 (3) 限 由 已 設 立 非 公 司 型 態 之 事 務 所 之 自 然 人 提 供 服 務 (4) 除 水 平 承 諾 所 列 者 外, 不 予 承 諾 (1) 無 限 制 (2) 無 限 制 (3) 無 限 制 (4) 除 水 平 承 諾 所 列 者 外, 不 予 承 諾 ii. 租 稅 服 務 業 ( 由 稅 務 代 理 人 提 供 之 所 得 稅 簽 證 服 務 除 外 )(863**) (d)(e)(f)(g) 建 築 (8671) 工 程 (8672) 綜 合 工 程 (8673) 及 都 市 規 劃 與 景 觀 建 築 (8674) 服 務 業 i. 建 築 師 (1) 無 限 制 (2) 無 限 制 (3) 無 限 制 (4) 除 水 平 承 諾 所 列 者 外, 不 予 承 諾 (1) 除 中 華 臺 北 建 築 師 簽 證 相 關 服 務 限 由 中 華 臺 北 建 築 師 提 供 外, 無 限 制 (2) 除 中 華 臺 北 建 築 簽 (1) 無 限 制 (2) 無 限 制 (3) 無 限 制 (4) 除 水 平 承 諾 所 列 者 外, 不 予 承 諾 (1) 無 限 制 (2) 無 限 制 (3) 無 限 制 (4) 除 水 平 承 諾 所 列 者 外, 不 予 承 諾 7

12 提 供 服 務 之 型 態 :(1) 跨 國 提 供 服 務 (2) 國 外 消 費 (3) 商 業 據 點 呈 現 (4) 自 然 人 呈 現 行 業 或 次 行 業 別 市 場 開 放 之 限 制 國 民 待 遇 之 限 制 附 加 承 諾 師 證 相 關 服 務 限 由 中 華 臺 北 建 築 師 提 供 外, 無 限 制 (3) 限 由 已 設 立 非 公 司 型 態 之 事 務 所 之 自 然 人 提 供 服 務 (4) 除 水 平 承 諾 所 列 者 外, 不 予 承 諾 此 外, 在 中 華 臺 北 設 立 之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得 僱 用 建 築 土 木 及 相 關 工 程 技 術 之 外 國 技 術 人 員 ii. 專 業 技 師 (1) 除 中 華 臺 北 專 業 技 (1) 無 限 制 師 簽 證 相 關 服 務 限 (2) 無 限 制 由 中 華 臺 北 技 師 提 (3) 無 限 制 供 外, 無 限 制 (4) 除 水 平 承 諾 所 列 者 (2) 除 中 華 臺 北 專 業 技 外, 不 予 承 諾 師 簽 證 相 關 服 務 限 由 中 華 臺 北 技 師 提 供 外, 無 限 制 (3) 限 由 已 設 立 非 公 司 型 態 之 事 務 所 之 自 然 人 提 供 服 務 (4) 除 水 平 承 諾 所 列 者 外, 不 予 承 諾 iii. 其 他 ( 建 築 師 及 專 業 技 師 簽 證 服 務 除 外 ) (1) 無 限 制 (2) 無 限 制 (3) 無 限 制 (4) 除 水 平 承 諾 所 列 者 外, 不 予 承 諾 (1) 無 限 制 (2) 無 限 制 (3) 無 限 制 (4) 除 水 平 承 諾 所 列 者 外, 不 予 承 諾 (i) 獸 醫 服 務 業 (932) (1) 除 開 處 方 診 斷 及 診 (1) 無 限 制 察 相 關 業 務 須 由 取 (2) 無 限 制 得 執 業 許 可 之 中 華 (3) 無 限 制 臺 北 獸 醫 師 提 供 (4) 除 水 平 承 諾 所 列 者 外, 無 限 制 外, 不 予 承 諾 (2) 無 限 制 (3) (a) 限 由 已 設 立 非 公 司 型 態 之 獸 醫 診 所 之 自 然 人 提 供 服 務 (b) 獸 醫 佐 須 具 備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之 一 : i. 擔 任 獸 醫 助 理 四 年 以 上 ; ii. 從 事 獸 醫 相 關 業 務 五 年 以 上 (4) 除 水 平 承 諾 所 列 者 外, 不 予 承 諾 ( 以 下 略 ) ( 以 下 略 )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2001) ( 以 下 略 ) ( 以 下 略 ) 8

13 二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之 相 互 認 許 機 制 GATS 涉 及 專 門 職 業 服 務 業 自 由 化 議 題 的 條 文, 除 了 第 VI 條 國 內 規 章 外, 尚 有 2 條 重 要 條 文, 首 先 是 第 VII 條 認 許 (Recognition), 特 別 是 其 第 1 項 規 定 :, 會 員 對 在 特 定 國 家 取 得 之 學 位 經 歷 資 格 執 照 或 證 書 得 予 以 認 許 (, a Member may recognize the education or experience obtained, requirements met, or licenses or certifications granted in a particular country) 基 本 上, 這 項 規 定 有 其 現 實 上 的 考 慮 : 既 然 各 會 員 彼 此 間 存 在 太 多 的 法 規 制 度 差 異 性, 要 達 成 認 許 協 議 的 話, 雙 邊 (bilaterally) 或 複 邊 (plurilaterally) 的 諮 商 或 談 判, 會 較 多 邊 (multilaterally) 諮 商 或 談 判 來 得 容 易 ; 如 果 要 求 認 許 應 自 動 擴 及 所 有 其 他 WTO 會 員, 可 能 會 抑 制, 而 非 助 長 雙 邊 或 複 邊 相 互 認 許 協 議 (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s, MRAs) 諮 商 或 談 判 的 進 行 因 此, 第 VII 條 容 許 會 員 違 反 GATS 第 II 條 的 最 惠 國 待 遇 原 則 (the MFN requirement) 2, 也 就 是 說, 第 VII 條 容 許 會 員 僅 對 特 定 WTO 會 員 進 行 認 許, 而 不 及 於 其 他 會 員 不 過, 第 VII 條 同 時 也 對 這 項 自 由 設 定 了 若 干 限 制, 其 第 2 項 規 定 : 參 加 MRAs 的 會 員, 不 論 MRA 為 現 存 或 將 來 訂 立 者, 該 會 員 應 提 供 其 他 有 興 趣 之 會 員 適 當 機 會, 以 諮 商 其 加 入 該 協 定 或 協 議, 或 諮 商 其 他 相 當 之 協 定 或 協 議 為 了 落 實 此 第 2 項 規 定, 本 條 第 4 項 進 一 步 規 定 : 各 會 員 於 諮 商 MRAs 前, 應 儘 早 通 知 服 務 貿 易 理 事 會 (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 以 提 供 適 當 機 會 予 其 他 會 員, 俾 於 進 入 實 質 階 段 前, 表 達 其 參 與 此 項 諮 商 之 興 趣 此 外, 對 第 3 者 更 具 保 障 作 用 的 是 本 條 第 3 項 規 定 : 會 員 於 給 予 認 許 時, 不 得 使 適 用 於 服 務 提 供 者 之 許 可 核 照 或 檢 定 等 之 標 準 或 要 件, 在 各 國 間 造 成 差 別 待 遇 或 造 成 服 務 貿 易 之 隱 藏 性 限 制 整 體 而 言, 第 VII 條 儘 可 能 在 (1) 雙 邊 及 複 邊 協 議 的 現 實 需 要,(2) 兼 顧 最 惠 國 待 遇 原 則 等 二 方 之 間 求 取 平 衡, 並 要 求 參 與 協 議 之 會 員, 應 提 供 協 議 外 之 其 他 會 員 參 與 的 機 會 不 過, 第 VII 條 除 了 第 3 項 限 制 不 得 形 成 差 別 待 遇, 以 及 第 4 項 要 求 資 訊 透 明 之 外, 本 條 規 定 仍 舊 2 GATS 第 II 條 第 1 項 規 定 : 關 於 本 協 定 所 涵 蓋 之 措 施, 各 會 員 應 立 即 且 無 條 件 地 對 來 自 其 他 會 員 之 服 務 或 服 務 提 供 者 提 供 不 低 於 該 會 員 給 予 其 他 國 家 相 同 服 務 或 服 務 提 供 者 之 待 遇 9

14 保 留 各 會 員 享 有 自 行 決 定 認 許 方 式 的 極 大 空 間 其 次, 另 一 個 涉 及 專 門 職 業 服 務 業 自 由 化 的 GATS 條 文, 是 第 V 條 經 濟 整 合 (Economic Integration), 目 前 甚 多 認 許 機 制 是 包 含 在 區 域 貿 易 協 定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RTAs) 或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ree Trade Agreements, FTAs) 之 中, 諸 如 澳 紐 緊 密 經 濟 關 係 貿 易 協 定 (Australia New Zealand 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 Agreement, ANZCERTA) 歐 盟 (European Union) 透 過 RTAs 設 立 的 認 許 機 制, 並 不 須 要 依 第 VII 條 第 4 項 規 定 向 服 務 貿 易 理 事 會 報 告, 在 此 種 情 況 下, 未 參 加 RTAs 的 會 員 無 法 知 悉 其 他 會 員 是 否 簽 署 或 正 在 諮 商 MRA, 當 然 也 就 沒 有 機 會 聲 請 加 入 至 於 簽 署 MRAs 的 主 體, 也 不 以 政 府 為 限 就 專 門 職 業 服 務 業 而 言, 通 常 受 到 國 內 規 章 的 規 範 或 管 制, 這 種 職 業 管 理 涉 及 相 當 複 雜 的 事 務 ; 若 干 國 家 採 聯 邦 體 制, 由 聯 邦 所 屬 的 各 邦 或 各 州 實 際 負 責 管 理 專 門 職 業 ; 也 有 若 干 國 家 由 政 府 立 法, 實 際 的 管 理 事 項 係 交 由 民 間 專 業 團 體 自 律 (self-regulation); 自 律 團 體 可 能 依 法 設 立, 並 在 法 律 中 明 定 由 政 府 授 予 自 律 團 體 相 關 權 利 及 自 主 性 因 此, 簽 署 MRAs 的 主 體, 可 能 是 國 與 國, 可 能 是 法 律 授 權 的 政 府 機 關 與 另 一 國 家 的 政 府 機 關, 可 能 是 專 業 團 體 與 另 一 國 的 專 業 團 體, 也 可 能 是 這 3 種 主 體 的 不 同 組 合 就 國 際 間 建 築 師 執 業 資 格 相 互 認 許 協 議 的 現 狀 而 言, 大 多 源 於 專 業 團 體 彼 此 間 簽 署 協 定, 由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 或 州 邦 之 機 關 ) 配 合 執 行, 但 同 時 屬 於 區 域 貿 易 協 定 的 一 環 三 建 築 師 國 際 相 互 認 許 概 況 WTO 杜 哈 回 合 談 判 議 題 (the Doha Development Agenda) 主 要 聚 焦 於 貨 品 貿 易, 尤 其 是 農 業 的 各 種 保 護 政 策 相 對 而 言, 有 關 服 務 業 貿 易 的 談 判 卻 很 少 受 到 關 注, 因 此 也 很 少 有 所 進 展 究 其 原 因, 主 要 為 :1. 對 GATS 所 作 的 承 諾, 極 易 對 會 員 造 成 不 當 的 且 難 以 預 料 的 法 規 管 制 自 由 限 制 ;2. 許 多 國 家 的 法 規 制 度 過 於 脆 弱, 不 足 以 因 應 自 由 化 市 場 的 挑 戰 ;3. 缺 乏 法 規 管 制 合 作 機 制, 對 於 來 自 其 他 會 員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品 質 難 以 掌 控 (Mattoo, 2005) MRAs 亦 然, 經 初 步 清 查,WTO 10

15 各 會 員 最 近 一 次 知 會 服 務 貿 易 理 事 會 的 MRAs 是 2004 年 2 月 27 日, 澳 洲 與 日 本 分 別 提 報 的 二 國 執 業 技 師 相 互 認 許 協 議 (WTO, 2004b) 3 根 據 Nielson(2002) 的 分 析 研 究,MRAs 大 多 由 相 鄰 近 國 家 所 簽 訂, 或 附 屬 在 區 域 合 作 ( 整 合 ) 計 畫 之 中 目 前 既 有 的 MRAs 大 多 存 在 於 已 開 發 國 家 之 間 ( 尤 其 是 OECD 國 家 ); 由 開 發 中 國 家 彼 此 間 或 開 發 中 國 家 與 已 開 發 國 家 之 間 所 簽 訂 的 MRAs 為 數 不 多, 而 且 主 要 還 是 居 於 較 高 開 發 層 次 的 開 發 中 國 家 ; 另 外, 非 洲 及 亞 洲 國 家 ( 除 中 國 香 港 澳 門 外 ) 彼 此 間 幾 乎 完 全 沒 有 任 何 認 許 協 議 其 次, 就 各 國 簽 訂 的 MRAs 內 容 而 言, 大 多 數 並 未 提 供 資 格 的 自 動 認 許 機 制, 而 且 大 多 只 是 對 另 一 國 家 學 歷 的 認 許, 如 拉 丁 美 洲 各 國 間 之 協 議 多 屬 此 一 模 式, 目 的 在 使 當 事 人 能 夠 申 請 深 造 的 機 會 相 互 認 許 之 內 容 涵 蓋 到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能 夠 移 動 到 另 一 國 家 執 業 的 協 議, 主 要 是 存 在 於 區 域 貿 易 協 定 (RTAs) 的 架 構 中, 如 歐 盟 (EU/EEA), 以 及 澳 紐 緊 密 經 濟 關 係 貿 易 協 定 中 的 泛 塔 斯 曼 相 互 認 許 約 定 (Trans-Tasman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TTMRA) 由 於 認 許 協 議 大 多 由 專 業 團 體 負 責 談 判 或 諮 商, 故 而 認 許 的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通 常 僅 限 於 已 經 國 際 化 的 專 門 職 業, 如 建 築 師 技 師 及 會 計 師 國 際 間 相 互 認 許 缺 乏 進 展, 其 原 因 主 要 包 括 (Nielson, 2002):1.WTO 各 會 員 3 本 件 MRA 的 標 題 為 A Bilateral Framework to Facilitate Mobility for Mutual Recognition of Registered/Licensed Engineers, 是 根 據 澳 洲 與 日 本 貿 易 與 經 濟 架 構 (Australia s Trade and Economic Framework with Japan) 而 發 起, 於 2003 年 10 月 1 日 由 4 個 機 關 ( 構 ) 共 同 簽 署 : 澳 洲 技 師 學 會 (the Institution of Engineers Australia, (Engineers Australia)); 澳 洲 國 家 技 師 登 錄 委 員 會 (the National Engineering Registration Board in Australia); 社 團 法 人 日 本 技 術 士 會 (the Institution of Professional Engineers, Japan (IPEJ)); 日 本 文 部 科 學 省 (Japan s Ministry of Education, Cultures, Sports, Science and Technology(MEXT)) 本 件 MRA 規 定 一 國 取 得 APEC 工 程 師 資 格 的 執 業 技 師 可 在 另 一 國 登 錄 或 領 取 執 照 ( 此 雙 邊 架 構 文 件 參 見 日 本 文 部 科 學 省,2003) 依 據 此 一 雙 邊 架 構 之 內 容, 其 適 用 對 象 為 登 錄 / 領 照 技 師 且 其 姓 名 登 載 於 母 國 之 APEC 工 程 師 登 錄 冊 上 者 至 於 申 請 人 之 出 生 地 或 受 教 育 地 點, 則 不 受 限 制 此 架 構 僅 適 用 於 兩 國 均 有 相 當 執 業 範 圍 之 技 師 科 別, 如 機 械 電 子 化 學 等 技 師 ; 對 於 執 業 範 圍 不 同 之 技 師 科 別, 則 不 適 用 之 但 申 請 人 亦 得 循 其 他 替 代 程 序 申 請 取 得 地 主 國 的 登 錄 / 領 照 資 格 申 請 人 除 須 聲 明 其 姓 名 登 載 於 母 國 APEC 工 程 師 登 錄 冊 外, 並 須 符 合 下 列 4 項 條 件 :(1) 同 意 遵 守 地 主 國 之 法 律 規 章, 遵 循 地 主 國 的 持 續 能 力 保 證 要 求, 遵 從 真 實 誠 實 廉 潔 等 道 德 標 準 並 據 以 有 道 德 地 執 業, 包 括 至 少 應 遵 守 地 主 國 的 道 德 標 準 (2) 證 明 其 在 地 主 國 已 取 得 相 當 一 年 的 經 驗 (3) 向 地 主 國 說 明 先 前 有 無 登 錄 / 核 照 之 申 請 舊 案 (4) 完 成 申 請 表 格 並 支 付 必 要 規 費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依 本 項 雙 邊 架 構, 在 地 主 國 取 得 登 錄 / 領 照 資 格 後, 仍 然 會 受 到 地 主 國 移 民 及 簽 證 等 條 件 之 限 制 每 一 國 自 行 安 排 評 估 申 請 案 之 方 式, 如 果 進 行 考 試 或 口 試 時, 應 讓 另 一 國 指 派 代 表 擔 任 觀 察 員 11

16 間 對 於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的 養 成 教 育 及 訓 練 制 度 差 異 極 大, 各 國 教 育 及 訓 練 制 度 背 後 隱 含 的 文 化 背 景 及 政 策 論 據 也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2. 各 會 員 國 憂 心 失 去 法 規 管 制 的 主 權 地 位, 或 擔 心 認 許 結 果 會 導 致 資 格 標 準 或 執 業 水 準 的 齊 一 化, 甚 至 只 能 以 最 小 公 約 數 達 成 協 議, 以 致 降 低 素 質 3. 若 干 開 發 中 國 家 缺 乏 部 分 專 門 職 業 的 證 照 制 度 (licensing systems), 或 缺 乏 正 式 資 格 評 鑑 機 制 (qualification mechanisms), 以 致 無 從 判 斷 相 等 性 (equivalence); 此 外, 包 括 在 職 訓 練 正 式 訓 練 等 事 項 的 相 等 性, 也 不 易 計 算 4. 許 多 認 許 提 案 必 須 尋 求 專 門 職 業 團 體 的 密 切 配 合, 或 由 其 主 動 提 案, 但 若 干 開 發 中 國 家 可 能 欠 缺 有 組 織 有 資 源 且 具 代 表 性 的 職 業 團 體 ; 此 外, 對 於 開 放 額 外 的 外 國 建 築 師 進 入 市 場, 專 門 職 業 團 體 可 能 興 趣 缺 缺 5. 專 業 團 體 不 瞭 解 MRAs 可 能 有 助 於 提 昇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專 門 職 業 水 準, 或 認 為 MRAs 只 是 市 場 侵 略 的 工 具, 而 非 創 造 境 外 工 作 機 會 的 工 具 6. 建 立 認 許 機 制 需 要 投 入 大 量 資 源 且 涉 及 高 度 複 雜 的 作 業 程 序, 卻 很 難 預 期 有 多 少 短 期 的 市 場 開 放 利 潤, 以 平 衡 推 動 MRAs 所 需 的 成 本 7. 缺 乏 配 套 的 市 場 開 發 及 國 民 待 遇 承 諾, 以 致 缺 乏 諮 商 MRAs 的 誘 因 目 前 各 國 簽 署 的 MRAs 數 量 不 多, 以 下 就 建 築 師 執 業 資 格 具 代 表 性 的 MRAs 進 行 分 析 ( 一 ) 澳 紐 緊 密 經 濟 關 係 貿 易 協 定 1983 年 生 效 的 澳 紐 緊 密 經 濟 關 係 貿 易 協 定 (Australia New Zealand 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 Agreement, ANZCERTA) 是 WTO 認 定 的 一 個 典 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由 澳 洲 與 紐 西 蘭 兩 國 政 府 簽 訂 (government - government agreement), 但 ANZCERTA 不 僅 是 一 項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TA), 其 涵 蓋 內 容 包 括 所 有 層 面 的 澳 洲 紐 西 蘭 貿 易 及 經 濟 關 係 ; 除 了 促 進 貨 品 及 服 務 業 的 雙 邊 貿 易 外, 兩 國 並 透 過 ANZCERTA 架 構, 就 檢 疫 關 稅 交 通 法 規 管 制 及 產 品 標 準 商 事 法 事 件 等 進 行 緊 密 合 作 (Commonwealth Government, 2005) 1998 年 5 月 1 日 起, 紐 澳 兩 國 12

17 進 一 步 簽 訂 的 泛 塔 斯 曼 相 互 認 許 約 定 (TTMRA) 正 式 運 作 4, 成 為 建 築 師 等 各 類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資 格 認 許 的 主 要 依 據 根 據 TTMRA, 除 特 定 醫 事 人 員 外, 依 澳 洲 法 律 登 錄 執 行 某 一 職 業 的 人, 有 權 依 紐 西 蘭 法 律 執 行 該 一 相 等 職 業 ; 依 紐 西 蘭 法 律 登 錄 執 行 某 一 職 業 的 人, 也 有 權 依 澳 洲 法 律 執 行 該 一 相 等 職 業 當 事 人 申 請 在 地 主 國 登 錄 時, 應 向 相 關 該 地 主 國 之 地 方 政 府 登 錄 機 關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地 方 政 府 得 針 對 登 錄 設 定 條 件, 但 限 於 目 的 在 維 持 當 事 人 先 前 登 錄 時 所 附 帶 的 條 件, 或 基 於 達 到 職 業 間 相 等 性 的 必 要 地 方 政 府 登 錄 機 關 如 發 現 當 事 人 之 登 錄 資 格 被 其 他 政 府 撤 銷 或 廢 止, 或 因 民 刑 事 案 件 或 懲 戒 程 序 而 被 禁 止 執 業 者, 可 以 撤 銷 或 廢 止 該 當 事 人 之 登 錄 資 格 對 於 當 事 人 提 出 的 登 錄 申 請, 應 於 書 面 申 請 送 達 地 方 政 府 登 錄 機 關 後 1 個 月 內 核 發 登 錄 證 件 ; 但 如 書 面 申 請 所 附 文 件 或 資 料 登 載 錯 誤 或 不 齊 申 請 後 當 事 人 之 資 格 條 件 發 生 重 大 改 變 申 請 登 錄 之 職 業 並 非 相 等 的 職 業, 核 發 登 錄 證 件 之 期 限 得 延 長 至 6 個 月, 登 錄 機 關 並 得 設 定 登 錄 條 件, 以 達 到 職 業 間 的 相 等 性 ; 如 書 面 申 請 所 附 文 件 或 資 料 登 載 錯 誤 或 不 齊, 或 申 請 登 錄 之 職 業 並 非 相 等 的 職 業, 且 無 法 以 設 定 條 件 方 式 達 到 相 等 性, 地 方 政 府 登 錄 機 關 可 以 拒 絕 核 發 登 錄 證 件 經 核 發 後, 登 錄 證 件 自 原 申 請 日 開 始 生 效 而 在 當 事 人 向 地 方 政 府 登 錄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後, 即 取 得 臨 時 登 錄 資 格 (Deemed Registration), 並 得 比 照 正 式 登 錄 資 格 執 行 該 職 業 對 地 方 政 府 登 錄 機 關 所 作 之 決 定, 可 向 申 訴 委 員 會 要 求 覆 審 紐 西 蘭 的 主 管 部 長 與 至 少 一 位 澳 洲 相 關 政 府 之 部 長 可 以 共 同 宣 告 特 定 職 業 具 相 等 性, 並 有 權 界 定 或 說 明 達 到 相 等 性 所 必 要 之 各 種 條 件 部 長 宣 告 之 效 力 優 於 申 訴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4 澳 洲 為 聯 邦 國 家, 其 憲 法 並 未 授 權 國 會 制 定 法 律 規 範 專 門 職 業, 因 此, 對 於 專 門 職 業 的 法 規 管 制 權 限 屬 於 各 州 及 地 區 政 府 1993 年 3 月 1 日, 澳 洲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MRA) 開 始 運 作, 規 定 : 任 何 人 在 任 一 州 或 地 區 登 錄 或 領 有 執 照 以 執 行 某 一 職 業, 她 ( 他 ) 即 有 權 在 任 一 其 他 州 或 地 區 登 錄 相 等 的 職 業 (equivalent occupation), 而 不 需 要 再 經 過 額 外 的 資 格 或 經 歷 的 評 鑑 ; 但 各 立 法 機 關 可 以 立 法 設 定 達 到 相 等 性 (equivalence) 所 必 要 的 登 錄 條 件 1998 年 5 月 1 日 開 始 運 作 的 泛 塔 斯 曼 相 互 認 許 約 定 (TTMRA), 基 本 上 為 澳 洲 政 府 將 其 國 內 之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擴 大 適 用 至 紐 西 蘭 參 見 WTO(2004c) 13

18 圖 1 澳 洲 紐 西 蘭 TTMRA 架 構 下 的 相 互 認 許 登 錄 程 序 資 料 來 源 :(Commonwealth Government, 2005) 在 建 築 師 部 分, 澳 洲 目 前 僅 採 認 紐 西 蘭 的 執 業 資 格, 其 他 國 家 的 建 築 師 資 格 無 法 被 自 動 認 許 原 則 上, 如 果 是 登 錄 於 紐 西 蘭 且 擁 有 開 業 執 照 的 建 築 師, 即 可 依 澳 洲 的 泛 塔 斯 曼 相 互 認 許 法 (the Trans-Tasman Mutual Recognition Act) 規 定, 在 澳 洲 任 一 地 方 政 府 登 錄, 不 須 提 出 資 格 文 件 再 作 評 鑑 不 須 額 外 的 實 務 經 驗, 也 不 須 參 加 建 築 師 實 務 考 試 (the Architectural Practice Examination)( 反 之, 如 果 是 紐 西 蘭 以 外 的 國 家, 則 須 經 過 這 些 審 核 程 序 )(AACA, 2006) 14

19 ( 二 ) 歐 盟 建 築 部 門 相 互 認 許 指 令 歐 盟 的 專 門 職 業 認 許 制 度 是 以 受 法 規 管 制 的 專 門 職 業 (regulated professions) 為 範 圍 ( 即 如 無 特 定 專 門 職 業 資 格, 不 得 執 業 ), 如 果 地 主 國 對 當 事 人 原 來 從 事 專 門 職 業 並 無 法 規 管 制, 當 事 人 可 以 自 由 開 業, 不 需 要 申 請 專 門 職 業 資 格 的 認 許 歐 盟 有 關 專 門 職 業 資 格 相 互 認 許 的 機 制, 是 由 4 類 法 規 所 規 範 : 1. 過 渡 性 指 令 (transitory Directives):1960 年 代, 歐 洲 經 濟 共 同 體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EEC) 為 了 促 進 商 業 工 業 手 工 藝 等 技 職 人 員 的 流 動 及 在 其 他 會 員 國 設 置 據 點, 針 對 此 類 活 動 所 須 具 備 之 一 般 商 業 或 專 業 知 識 等 技 職 資 格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s), 規 範 各 會 員 國 如 何 在 過 渡 期 間 採 認 其 工 作 年 資, 並 據 以 認 定 其 執 業 資 格 目 前 相 關 指 令 (64/222/EEC, 64/427/EEC, 68/364/EEC, 68/366/EEC, 68/368/EEC, 70/523/EEC, 75/368/EEC, 75/369/EEC, 82/470/EEC, 82/489/EEC) 已 經 整 合 在 單 一 的 一 般 體 系 指 令 ( 1999/42/EC) 之 中 2. 部 門 性 指 令 (sectoral Directives): 設 有 專 門 職 業 資 格 自 動 認 許 (automatic recognition) 機 制, 主 要 涵 蓋 衛 生 部 門, 並 及 於 建 築 師 ; 部 門 性 指 令 共 有 12 種 (Council Directives 93/16/EEC, 77/452/EEC, 77/453/EEC, 78/686/EEC, 78/687/EEC, 78/1026/EEC, 78/1027/EEC, 80/154/EEC, 80/155/EEC, 85/432/EEC, 85/433/EEC, 85/384/EEC), 涵 蓋 7 種 專 門 職 業 : 醫 師 護 士 牙 醫 師 助 產 士 獸 醫 藥 師 及 建 築 師 3. 律 師 業 指 令 : 共 有 2 個 指 令 (77/249/EEC, 98/5/EC), 其 一 規 範 服 務 提 供 方 式, 另 一 規 範 增 設 據 點 方 式, 均 屬 開 業 權 利 事 項,2 個 指 令 之 規 範 內 容 不 及 於 專 門 職 業 資 格 之 認 許 問 題 4. 一 般 體 系 指 令 ( general system Directives) : 共 有 3 種 指 令 (Council Directives 89/48/EEC, 92/51/EEC,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1999/42/EC), 原 則 適 用 於 針 對 資 格 條 件 進 行 規 範 的 所 有 專 門 職 業 ( 包 括 律 師 的 資 格 認 許 ) 不 過, 受 法 規 管 制 的 專 門 職 業, 應 優 先 適 用 部 門 性 指 令 或 過 渡 性 指 令, 不 在 這 2 種 指 令 適 用 範 圍 者, 才 適 用 一 般 體 系 ( 參 見 圖 2) 15

20 圖 2 歐 盟 一 般 體 系 適 用 之 專 門 職 業 認 許 範 圍 資 料 來 源 :(EC, 2001: 14) 16

21 歐 盟 早 期 的 認 許 機 制, 是 以 通 盤 齊 一 化 (comprehensive harmonization) 各 會 員 教 育 及 訓 練 制 度 的 制 度 為 基 礎, 就 專 門 職 業 經 驗 ( 通 常 3-6 年 ) 及 專 門 職 業 文 憑 (diplomas) 進 行 認 許 由 於 此 類 作 法 太 過 繁 複, 遂 改 採 新 一 套 的 相 互 認 許 機 制, 稱 為 認 許 的 一 般 體 系 (general system of recognition), 不 再 通 盤 齊 一 化 各 種 取 得 專 門 職 業 執 業 資 格 的 學 經 歷 條 件, 只 要 是 歐 盟 會 員 國 之 國 民, 在 任 一 個 會 員 國 中 完 成 所 有 專 業 教 育 及 訓 練 課 程 後, 完 整 取 得 某 一 專 門 職 業 的 執 業 資 格, 欲 至 另 一 會 員 國 從 事 同 一 職 業, 而 且 該 職 業 為 地 主 國 (the host Member State) 訂 有 法 規 管 制 的 專 門 職 業, 可 向 地 主 國 提 出 申 請, 並 由 地 主 國 權 責 機 關 進 行 個 案 審 議, 並 在 4 個 月 以 內 作 出 決 定 (EC, 2001)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如 果 當 事 人 在 母 國 (the home Member State) 已 經 取 得 執 行 特 定 專 門 職 業 的 資 格, 向 地 主 國 申 請 認 許 她 ( 他 ) 的 資 格 條 件 以 便 執 行 相 同 的 專 門 職 業 的 話, 其 專 門 職 業 資 格 都 會 被 認 許 不 過, 在 作 決 定 之 前, 地 主 國 權 責 機 關 會 比 較 當 事 人 在 母 國 接 受 的 專 業 教 育 及 訓 練, 是 否 符 合 地 主 國 所 要 求 的 水 準, 並 應 考 量 當 事 人 取 得 執 業 資 格 後 的 訓 練 或 專 業 經 歷 可 否 彌 補 原 有 條 件 之 不 足 如 果 發 現 雙 方 在 時 間 長 短 或 內 容 上 有 重 大 差 異, 地 主 國 得 就 認 許 設 定 額 外 的 條 件, 但 此 種 額 外 條 件 僅 能 以 下 列 3 種 方 式 設 定 :(1) 要 求 當 事 人 提 出 在 母 國 執 行 該 專 門 職 業 的 經 歷 證 明 ( 如 果 專 業 養 成 教 育 或 訓 練 時 間 低 於 地 主 國 規 定 時 間 一 年 以 上, 通 常 採 此 一 方 式 ), 否 則 應 (2) 要 求 當 事 人 須 先 在 地 主 國 擔 任 見 習 人 員 一 定 期 間 (an adaptation period), 或 (3) 要 求 當 事 人 通 過 地 主 國 的 能 力 測 驗 (an aptitude test)( 採 見 習 或 測 驗 方 式, 通 常 是 因 為 當 事 人 專 業 養 成 教 育 或 訓 練 之 內 容 與 地 主 國 之 規 定 有 重 大 差 異, 或 因 兩 國 同 一 專 門 職 業 執 業 範 圍 不 同 ) 原 則 上, 在 見 習 或 測 驗 2 者 之 間, 可 由 當 事 人 自 由 選 擇 (EC, 2001) 在 一 般 體 系 下 的 專 門 職 業 認 許, 原 則 上 不 能 要 求 當 事 人 接 受 語 言 測 驗 (language examination), 但 地 主 國 可 以 要 求 當 事 人 須 具 備 基 於 執 行 該 專 門 職 業 所 必 要 之 該 國 語 言 相 關 知 識 ; 對 於 語 言 的 要 求, 不 能 超 過 執 業 所 必 要 的 範 圍 同 時, 不 論 是 那 一 種 受 法 規 管 制 的 專 門 職 業, 申 請 表 件 均 係 以 地 主 國 之 官 方 語 言 處 理 ; 地 主 國 可 以 要 求 當 事 人 送 審 的 證 明 文 件 須 先 以 其 官 方 語 言 翻 譯, 甚 至 要 求 須 透 過 17

22 其 所 採 認 之 翻 譯 人 員 負 責 翻 譯 而 且, 如 果 認 許 的 額 外 條 件 是 實 施 能 力 測 驗 的 話, 也 很 可 能 是 以 地 主 國 官 方 語 言 進 行 專 門 職 業 資 格 獲 得 認 許 後, 當 事 人 即 可 依 適 用 於 地 主 國 國 民 的 相 同 法 律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執 業, 例 如 : 可 能 要 先 向 職 業 管 理 機 關 ( 構 ) 登 錄 或 提 出 專 業 責 任 保 險 證 明 文 件 或 提 出 善 良 品 行 或 聲 譽 且 未 被 宣 告 破 產 之 證 明 但 如 果 地 主 國 決 定 要 求 當 事 人 提 出 經 歷 證 明, 或 接 受 見 習 或 測 驗, 或 如 果 決 定 拒 絕 當 事 人 的 申 請 案, 權 責 機 關 均 必 須 詳 列 理 由, 當 事 人 並 得 依 地 主 國 之 申 訴 程 序 向 法 院 或 仲 裁 機 關 提 出 申 訴 由 於 一 般 體 系 下 的 專 門 職 業 資 格 須 經 地 主 國 就 申 請 個 案 進 行 審 議, 因 此, 一 般 體 系 並 未 提 供 自 動 認 許 機 制 反 之, 部 門 性 指 令 之 特 色 是 統 一 規 範 歐 盟 各 會 員 國 對 該 部 門 專 門 職 業 的 養 成 教 育 或 培 訓 制 度, 在 此 齊 一 標 準 下, 自 動 認 許 其 他 會 員 國 的 專 門 職 業 資 格 建 築 師 資 格 認 許 適 用 的 部 門 性 指 令 為 1985 年 6 月 10 日 制 定 的 85/384/EEC, 規 範 建 築 業 文 憑 證 照 及 其 他 正 式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之 相 互 認 許, 包 括 促 進 有 效 運 用 設 立 據 點 之 權 力 及 提 供 服 務 之 自 由 根 據 本 項 建 築 業 指 令, 據 以 核 發 文 憑 證 照 或 其 他 正 式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的 教 育 及 訓 練, 必 須 透 過 大 學 層 級 並 以 建 築 學 為 主 的 課 程 始 能 取 得 每 一 會 員 國 應 將 其 境 內 核 發 的 文 憑 證 照 及 其 他 正 式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之 清 單 同 時 知 會 其 他 會 員 及 歐 盟 執 行 委 員 會 (European Commission); 如 會 員 或 執 行 委 員 會 對 該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是 否 符 合 培 訓 標 準 有 所 質 疑, 執 行 委 員 會 應 提 交 教 育 及 訓 練 諮 詢 委 員 會 建 築 領 域 (the Advisory Committee on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n the Field of Architecture) 處 理 (EU, 2006) 85/384/EEC 第 2 條 規 定, 每 一 會 員 國 對 於 其 他 會 員 國 核 發 給 任 一 會 員 國 之 國 民, 基 於 完 成 本 指 令 規 定 之 建 築 教 育 及 訓 練 條 件 而 發 給 之 文 憑 證 照 或 其 他 正 式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應 認 許 為 具 有 在 地 主 國 境 內 核 發 此 種 資 格 證 明 的 相 同 效 力, 可 據 以 執 行 建 築 師 專 門 職 業, 並 可 冠 用 地 主 國 之 建 築 師 職 銜, 但 地 主 國 應 准 予 當 事 人 18

23 使 用 其 合 法 之 學 術 職 銜 5 在 執 業 行 為 方 面, 地 主 國 可 以 對 待 其 國 民 之 同 樣 方 式 要 求 當 事 人 提 出 良 好 品 行 或 良 好 聲 譽 的 證 明 文 件 ; 或 以 國 民 待 遇 原 則 要 求 當 事 人 提 出 專 業 責 任 保 除 證 明 比 較 特 別 的 是, 如 果 地 主 國 要 求 其 本 國 建 築 師 必 須 由 專 業 團 體 管 理 或 為 其 會 員, 則 其 他 會 員 國 之 國 民 可 以 不 受 此 一 限 制, 除 此 之 外, 當 事 人 可 以 根 據 地 主 國 國 民 一 樣 之 權 利 義 務 提 供 專 業 服 務, 並 遵 守 該 國 所 適 用 之 職 業 管 理 法 規 至 於 語 語 部 分, 本 指 令 也 規 定 各 會 員 國 應 確 保 : 在 合 適 的 情 況 下, 當 事 人 能 夠 基 於 本 人 及 其 顧 客 利 益 之 考 量, 取 得 在 地 主 國 推 展 其 專 門 職 業 所 必 要 之 語 言 知 識 ( 第 26 條 第 3 項 ) 到 2007 年 10 月 20 日,85/384/EEC 將 被 廢 止 並 由 2005/36/EC 指 令 所 取 代 歐 盟 議 會 (European Parliament) 及 歐 盟 理 事 會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於 2005 年 9 月 7 日 制 定 的 2005/36/EC 單 一 指 令, 目 的 是 將 15 個 認 許 指 令 ( 包 括 12 個 部 門 性 指 令 3 個 一 般 體 系 指 令 ) 進 行 整 合,2007 年 生 效 後, 原 來 的 一 般 體 系 指 令 部 門 性 指 令 均 將 同 時 廢 止 新 的 單 一 指 令, 除 了 整 合 既 有 的 一 般 體 系 指 令 部 門 性 指 令 外, 另 一 主 要 特 色 是 將 受 法 規 管 制 的 專 門 職 業 之 執 業 方 式 區 分 為 2 種 (EU, 2006): 1. 臨 時 性 及 偶 發 性 的 提 供 服 務 (provide services on a temporary and occasional basis): 可 以 不 經 申 請 資 格 認 許, 直 接 以 當 事 人 原 有 專 門 職 業 職 銜 在 另 一 會 員 國 提 供 服 務 但 地 主 國 仍 舊 可 以 基 於 職 業 管 理 之 需 求, 要 求 當 事 人 登 錄 或 提 出 相 關 文 件 2. 在 其 他 會 員 國 長 期 設 立 服 務 據 點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in another Member State): 對 於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欲 在 另 一 會 員 國 境 內 設 立 據 點, 持 續 執 行 某 項 專 門 職 業 活 動 者, 新 的 單 一 指 令 也 涵 蓋 了 3 種 既 有 的 認 許 制 度 : A. 認 許 專 門 職 業 資 格 的 一 般 體 系 ( 本 指 令 第 I 章 )(General system for the 5 另 依 本 指 令 設 有 既 有 權 利 制 度 (system of acquired rights), 相 當 於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即 對 於 本 指 令 開 始 適 用 以 前 之 各 會 員 國 國 民 所 持 有 之 文 憑 證 照 及 其 他 正 式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在 本 指 令 開 始 適 用 之 後, 各 會 員 國 應 逕 予 認 許 19

24 recognition of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s): 所 有 專 門 職 業, 只 要 不 適 用 認 許 的 特 定 法 規 (specific rules of recognition), 即 適 用 於 此 一 般 體 系 ; 此 外, 如 果 遷 移 的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不 符 合 其 他 認 許 架 構 所 設 定 的 各 種 條 件, 也 同 樣 要 回 歸 適 用 於 此 一 般 體 系 一 般 體 系 是 以 相 互 認 許 的 原 則 (the principle of mutual recognition) 為 基 礎, 如 果 遷 移 者 (the migrant) 所 受 之 訓 練 與 地 主 國 所 要 求 之 訓 練 二 者 間 存 在 著 實 質 的 差 異 時, 並 不 排 除 適 用 補 償 性 措 施 (compensatory measures); 補 償 性 措 施 可 能 採 取 的 形 式, 或 為 一 定 期 間 的 見 習, 或 為 一 項 能 力 測 驗, 除 特 別 情 形 外, 補 償 性 措 施 究 應 採 何 種 形 式 應 由 遷 移 者 自 行 選 擇 B. 以 專 業 經 驗 為 資 格 證 明 的 自 動 認 許 體 系 ( 本 指 令 第 II 章 )(System of automatic recognition of qualifications attested by professional experience): 即 原 來 過 渡 性 指 令 所 規 範 的 認 許 制 度 本 指 令 列 舉 的 工 業 手 工 藝 及 商 業 活 動, 應 依 規 定 之 不 同 情 況 ( 包 括 3 類 部 門 :1. 紡 織 工 業 化 學 工 業 等, 包 括 石 油 工 業 印 刷 製 造 工 業 營 造 等 ;2. 交 通 設 備 製 造 以 及 運 輸 郵 政 電 信 影 視 等 相 關 活 動 ;3. 餐 廳 旅 館 及 其 他 個 人 社 區 休 閒 服 務 活 動 ), 以 專 業 經 驗 作 為 資 格 條 件 予 以 自 動 認 許 C. 特 定 專 門 職 業 資 格 的 自 動 認 許 制 度 ( 本 指 令 第 III 章 )(System of automatic recognition of qualifications for specific professions): 即 原 先 部 門 性 指 令 規 範 的 認 許 制 度 此 種 自 動 認 許 是 以 協 調 最 低 訓 練 條 件 為 基 礎, 自 動 認 許 各 會 員 國 的 訓 練 資 格, 涵 蓋 下 列 8 種 專 門 職 業 : 醫 師 (doctors) 負 責 一 般 照 護 的 護 士 (nurses responsible for general care) 牙 科 實 作 人 員 (dental practitioners) 專 業 牙 科 實 作 人 員 (specialised dental practitioners) 獸 醫 (, veterinary surgeons) 助 產 士 (midwives) 藥 師 (pharmacists) 及 建 築 師 (architects) 其 中, 在 建 築 師 資 格 認 許 部 分, 根 據 2005/36/EC 指 令 第 III 章 (Recognition on the basis of coordination of minimum training conditions) 第 1 節 (General Provisions) 第 21 條 (Principle of automatic recognition) 的 規 定, 建 築 師 正 式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必 須 20

25 由 各 會 員 國 權 責 機 關 核 發 對 於 符 合 第 46 條 規 定 建 築 師 最 低 訓 練 條 件 的 本 指 令 附 表 V 之 5.71.(Evidence of formal qualifications of architects recognized pursuant to Article 46) 所 列 的 建 築 師 正 式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每 一 會 員 國 應 予 認 許, 並 應 給 予 此 一 正 式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在 其 境 內 相 同 的 執 業 效 果 同 章 第 8 節 (Architect) 第 46 條 規 定 : 建 築 師 的 訓 練 必 須 包 括 累 計 大 學 或 相 當 培 訓 機 構 至 少 4 年 全 時 課 程, 或 6 年 課 程, 其 中 至 少 3 年 為 全 時 ; 該 項 訓 練 必 須 在 結 束 時 通 過 一 項 大 學 層 級 的 考 試 該 項 訓 練 之 內 容 必 須 為 大 學 層 級, 且 建 築 學 應 為 主 要 成 份, 在 建 築 學 訓 練 的 理 論 面 與 實 務 面 應 有 所 均 衡, 並 應 確 保 學 生 能 取 得 共 計 11 項 領 域 的 建 築 知 識 及 技 能 ( 略 ) 此 外, 第 47 條 第 2 項 也 有 一 項 例 外 規 定 : 當 事 人 在 建 築 師 或 建 築 事 務 所 監 督 下 從 事 7 年 以 上 建 築 工 作, 參 加 屬 於 社 會 改 進 計 畫 (social betterment schemes) 的 課 程 或 非 全 時 的 大 學 課 程, 如 能 符 合 第 46 條 的 要 求, 並 經 建 築 學 考 試 ( 須 為 大 學 層 級 並 相 當 於 第 46 條 之 終 局 考 試 ) 及 格 者, 亦 可 視 同 符 合 第 21 條 的 建 築 師 認 許 條 件 經 認 許 後,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可 以 使 用 原 有 職 銜, 以 及 其 附 帶 的 簡 稱, 也 可 以 使 用 地 主 國 的 專 門 職 業 職 銜 ( 第 54 條 第 52 條 ) 但 如 果 地 主 國 是 由 專 業 團 體 或 組 織 負 責 管 制 該 項 專 門 職 業 的 話 ( 指 愛 爾 蘭 及 英 國 ), 被 認 許 的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必 須 先 成 為 該 組 織 或 團 體 的 會 員, 才 能 使 用 地 主 國 的 職 銜 ( 第 52 條 ) 新 的 單 一 指 令 對 於 各 種 專 門 職 業 資 格 的 相 互 認 許 程 序 也 酌 作 修 正 個 人 申 請 案 應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及 證 照 向 地 主 國 權 責 機 關 提 出, 包 括 良 好 品 行 或 聲 譽 身 心 健 康 證 明 財 務 狀 況 等 ( 第 50 條 ) 權 責 機 關 應 在 1 個 月 內 確 認 收 到 申 請 案, 並 列 出 應 補 驗 之 文 件 ; 自 申 請 案 齊 備 之 日 起, 權 責 機 關 應 於 3 個 月 內 作 出 決 定 如 果 決 定 拒 絕 該 項 申 請, 權 責 機 關 應 提 具 理 由 ; 對 於 遭 到 拒 絕 的 申 請 案, 或 對 逾 期 延 宕 決 定, 可 向 各 國 法 院 提 出 訴 訟 ( 第 51 條 ) 至 於 語 言 知 識, 各 會 員 國 可 以 要 求 遷 移 者 須 具 備 執 業 所 必 要 之 語 言 知 識, 但 相 關 規 定 應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 對 於 語 言 能 力 的 評 量 必 須 與 專 門 職 業 資 格 認 許 有 所 區 隔, 且 必 須 在 完 成 認 許 之 後 才 能 夠 進 行 21

26 ( 三 ) 美 國 與 加 拿 大 之 建 築 師 互 相 認 許 協 定 早 在 1986 年 起, 美 國 與 加 拿 大 即 已 採 用 相 同 一 致 的 建 築 師 筆 試 1988 年 批 准 1989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的 加 拿 大 及 美 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the Canada/U.S. Free Trade Agreement) 第 1403 條 規 定 : 雙 方 應 鼓 勵 執 照 及 證 書 條 件 的 相 互 認 許, 以 利 他 方 國 民 可 以 提 供 所 涵 蓋 的 服 務 6 其 適 用 之 服 務 業 包 括 : 建 築 業 (Architecture) 旅 遊 服 務 業 (Tourism) 電 腦 服 務 業 及 電 信 網 路 服 務 業 (Computer Services and Telecommunication-Network-Based Enhanced Services) 等 (Foreign Affair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Canada, 2006) 根 據 這 項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美 國 建 築 登 錄 委 員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NCARB) 與 加 拿 大 建 築 委 員 會 全 國 會 議 (CCAC) 二 個 專 業 組 織 於 1994 年 6 月 25 日, 簽 署 互 相 認 許 協 定 (Inter-Recognition Agreement between the National Council of Architectural Registration Boards and Committee of Canadian Architectural Councils), 自 1994 年 7 月 1 日 起 生 效 因 係 由 專 門 職 業 團 體 所 簽 署, 故 這 不 屬 於 政 府 對 政 府 的 協 定 而 且, 只 有 批 准 此 項 協 定 的 州 或 省 才 會 執 行 這 項 協 定 ; 亦 即, 根 據 ( 美 國 ) 州 級 建 築 登 錄 委 員 會 或 ( 加 拿 大 ) 省 建 築 師 公 會 提 交 的 認 可 文 件 (Letter of Undertaking), 才 分 別 執 行 本 項 協 定 因 此, 各 州 生 效 日 期 不 同 另 本 協 定 並 未 規 定 失 效 時 期 (WTO, 1997), 亦 即, 除 非 NCARB 或 CCAC 決 定 中 止, 否 則 本 協 定 持 續 生 效 美 國 各 州 委 員 會 或 加 拿 大 各 省 公 會 可 以 撤 銷 其 提 交 之 認 可 文 件, 但 除 受 懲 戒 者 外, 先 前 已 核 發 的 認 許 資 格 均 繼 續 有 效 根 據 本 項 互 認 認 許 協 定 第 4 點 規 定,NCARB 對 於 在 加 拿 大 各 省 登 錄 的 建 築 師 (Registered Architect), 符 合 下 列 3 個 條 件 者, 即 核 發 其 證 書 (Certificate):(1) 6 依 本 協 定 之 Article 1403: Licensing and Certification, 1. The Parties recognize that measures governing the licensing and certification of nationals providing covered services should relate principally to competence or the ability to provide such covered services. 2. Each Party shall ensure that such measures shall not have the purpose or effect of discriminatorily impairing or restraining the access of nationals of the other Party to such licensing or certification. 3. The Parties shall encourage the mutual recognition of licensing and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the provision of covered services by nationals of the other Party. 22

27 符 合 領 取 證 書 之 標 準 ;(2) 經 CCAC 證 明 符 合 CCAC 之 入 會 標 準 ;(3) 主 要 執 業 地 點 是 在 加 拿 大 各 省 建 築 師 公 會 轄 區 內 此 外,NCARB 原 則 接 受 在 加 拿 大 通 過 法 文 建 築 師 考 試 之 申 請 人, 但 可 以 設 定 其 核 發 證 書 之 條 件 為 登 錄 建 築 師 必 須 展 現 適 當 的 英 語 能 力, 以 憑 在 美 國 執 行 建 築 業 務 另 一 方 面, 加 拿 大 各 省 建 築 師 公 會 對 於 主 要 執 業 地 點 是 在 美 國 各 州 的 NCARB 證 書 持 有 人, 也 會 在 各 省 轄 區 內 將 其 登 錄 為 建 築 師 同 樣 的, 加 拿 大 省 級 建 築 師 公 會 也 可 以 就 登 錄 設 定 條 件, 要 求 NCARB 之 證 書 持 有 人 必 須 具 有 該 公 會 轄 區 內 之 官 方 語 言 能 力 NCARB 核 發 證 書 或 加 拿 大 各 省 公 會 辦 理 登 錄 時, 不 得 附 加 下 列 條 件 :(1) 不 得 要 求 當 事 人 須 在 美 國 或 加 拿 大 境 內 與 當 地 建 築 師 以 聯 合 事 務 所 或 其 他 協 同 方 式 執 行 建 築 業 務 ;(2) 不 得 要 求 當 事 人 須 在 美 國 或 加 拿 大 境 內 居 住 或 取 得 國 籍 取 得 認 許 證 書 之 後, 當 事 人 要 在 美 國 各 州 或 加 拿 大 各 轄 區 內 執 行 建 築 業 務 時, 必 須 獲 得 各 地 權 責 機 關 之 核 准, 並 須 遵 守 該 地 之 實 務 要 求 各 州 或 各 省 在 提 交 認 可 文 件 時, 可 以 明 定 任 何 的 特 殊 要 求, 如 申 請 人 必 須 展 現 對 於 地 方 法 律 或 地 震 的 知 識, 或 要 求 實 施 個 別 口 試 為 監 測 本 協 定 條 款 之 所 有 簽 署 人 之 行 為 協 助 本 協 定 之 執 行 並 確 保 相 關 待 處 理 事 項 或 爭 議 能 迅 速 獲 得 妥 適 處 理, 本 協 定 設 立 了 一 個 國 際 委 員 會 會 議 (Committee of International Councils, CIC), 由 8 人 組 成, 其 中 3 人 由 CCAC 任 命, 3 人 由 NCARB 任 命,1 人 為 CCAC 執 行 長,1 人 為 NCARB 執 行 長 每 雙 曆 年 之 主 席 由 NCARB 任 命, 每 單 曆 年 之 主 席 由 CCAC 任 命 主 席 在 每 一 曆 年 應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CIC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隨 時 召 開 之 23

28 表 2 美 加 兩 國 建 築 師 互 相 認 許 概 況 加 拿 大 參 加 協 定 之 各 省 Alberta (3,4) British Columbia (3,4) Manitoba (3,4) New Brunswick (3,4) Newfoundland (3,4,6) Nova Scotia (3,4) Ontario (3,4,6) Prince Edward Island (3,4) Quebec (3,4) Saskatchewan (3,4) Alabama Alaska (1,5) Arizona (1) Arkansas California (3) Colorado Connecticut Delaware Florida District of Columbia Florida Georgia Guam Hawaii Idaho (1) Illinois (3) Indiana (3) Iowa Kansas Kentucky Louisiana Maine Maryland Massachusetts Michigan Minnesota Mississippi Missouri Montana (1) 美 國 參 加 協 定 之 各 洲 Nebraska Nevada (1,3) New Hampshire New Mexico (1) New York (2) North Carolina North Dakota N. Mariana Islands Ohio (3) Oklahoma Oregon (1) Pennsylvania Puerto Rico (8) Rhode Island South Carolina South Dakota (3) Tennessee Texas (7) Utah Vermont Virgin Islands (8) Virginia Washington(1,3) West Virginia Wisconsin Wyoming 說 明 : 1. 須 具 備 地 震 知 識 2. 未 參 加 NCARB 考 試 者 應 加 考 口 試 3. 須 具 備 有 關 地 方 法 律 的 知 識 4. 須 具 備 各 工 程 項 目 的 實 務 條 件 5. 須 完 成 阿 拉 斯 加 委 員 會 核 可 之 極 地 工 程 課 程 6. 須 具 流 利 英 語 能 力 7. 德 州 並 未 簽 署 認 可 文 件, 但 表 示 會 接 受 NCARB 證 書 作 為 互 惠 基 礎 8. 波 多 黎 各 及 維 爾 京 群 島 並 未 簽 署 認 可 文 件, 但 會 接 受 持 有 NCARB 證 書 的 加 拿 大 建 築 師 進 行 登 錄 但 波 多 黎 各 及 維 爾 京 群 島 的 申 請 人 可 能 無 法 獲 得 加 拿 大 各 省 的 對 等 登 錄 資 料 來 源 :NCARB(2006) 24

29 ( 四 ) 中 國 與 香 港 建 築 師 資 格 互 認 協 議 中 國 與 香 港 在 2003 年 簽 訂 了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the 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中 文 簡 稱 安 排, 英 文 簡 稱 CEPA), 並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 依 中 國 代 表 向 WTO 之 說 明,CEPA 係 一 個 自 由 貿 易 區 (free-trade area), 並 依 GATS 第 V 條 推 動 服 務 業 貿 易 的 自 由 化 (WTO, 2004a) CEPA 第 四 章 為 服 務 貿 易, 計 列 5 條, 最 後 1 條 第 十 五 條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的 相 互 承 認 規 定 : 一 雙 方 鼓 勵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的 相 互 承 認, 推 動 彼 此 之 間 的 專 業 技 術 人 才 交 流 二 雙 方 主 管 部 門 或 行 政 機 構 將 研 究 協 商 和 制 訂 相 互 承 認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的 具 體 辦 法 CEPA 附 件 4 關 於 開 放 服 務 貿 易 領 域 的 具 體 承 諾 規 定,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 起, 內 地 對 香 港 服 務 及 服 務 提 供 者 實 施 本 附 件 表 1 所 列 的 具 體 承 諾, 其 涵 蓋 的 服 務 貿 易 部 門 包 括 商 業 服 務 通 信 服 務 建 築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分 銷 服 務 金 融 服 務 旅 遊 和 與 旅 遊 相 關 的 服 務 運 輸 服 務 及 物 流 服 務 等 ; 其 中 商 業 服 務 中 的 分 部 門 A. 專 業 服 務 中, 包 括 a. 法 律 服 務 b. 會 計 審 計 和 簿 記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e. 工 程 服 務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除 外 ) h. 醫 療 及 牙 醫 服 務 等 7 項 專 門 職 業 在 其 中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e. 工 程 服 務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除 外 ) 分 部 門 項 下, 具 體 承 諾 為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獨 資 形 式 在 內 地 提 供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工 程 服 務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而 且,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在 內 地 設 立 獨 資 顧 問 公 司 提 供 以 上 服 務 至 於 香 港 對 內 地 進 一 步 開 放 服 務 業 的 內 容, 以 及 香 港 對 內 地 人 員 取 得 香 港 專 業 資 格 的 具 體 承 諾, 則 均 尚 待 雙 方 透 過 磋 商 加 以 擬 訂 和 實 施 在 專 業 資 格 互 認 部 分, 目 前 雙 方 已 簽 署 協 議 的 專 門 職 業 包 括 :(1) 建 築 與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 建 築 師 結 構 工 程 師 產 業 測 量 師 規 劃 師 工 料 測 量 師 建 築 測 量 師 ),(2) 證 券 及 期 貨 服 務,(3) 保 險 服 務,(4) 專 利 代 理 服 務,(5) 會 計 師 專 業 服 務 ( 引 自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工 業 貿 易 署,2006) 25

30 在 建 築 師 部 分,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與 中 國 之 全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2004 年 2 月 17 日 在 北 京 簽 訂 了 全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管 理 委 員 會 與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建 築 師 資 格 互 認 協 議 (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2004) 依 這 項 協 議, 雙 方 透 過 比 較 研 究, 認 為 內 地 與 香 港 在 建 築 師 專 業 考 試 大 綱 試 題 及 實 踐 培 訓 範 圍 等 標 準 的 實 質 內 容 上 基 本 相 同, 同 意 就 內 地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執 業 資 格 與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法 定 會 員 資 格 開 展 資 格 互 認, 其 資 格 互 認 的 原 則 有 3 項 :(1) 互 惠 互 利 (2) 數 量 對 等 (3) 戶 籍 控 制 申 請 資 格 互 認 者 的 條 件 : 學 會 法 定 會 員 申 請 內 地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執 業 資 格 的 條 件 為 (1) 戶 籍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2) 專 業 資 格 : 申 請 時 為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法 定 會 員 ( 包 括 資 深 會 員 ); 滿 足 學 會 認 可 的 建 築 專 業 教 育 要 求 ; 滿 足 學 會 有 關 培 訓 及 工 作 經 驗 的 規 定 ; 成 為 學 會 法 定 會 員 後 的 年 限 不 少 於 5 年 另 一 方 面, 內 地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申 請 學 會 法 定 會 員 資 格 的 條 件 為 (1) 戶 籍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 內 地 ) (2) 專 業 資 格 : 申 請 時 為 內 地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 滿 足 委 員 會 認 可 的 建 築 專 業 教 育 要 求 ; 符 合 委 員 會 規 定 的 職 業 實 踐 標 準 ; 取 得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執 業 資 格 後 的 年 限 不 少 於 5 年 當 事 人 通 過 與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之 間 的 資 格 互 認 取 得 的 內 地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執 業 資 格 或 學 會 法 定 會 員 資 格, 不 適 用 於 申 請 本 協 議 規 定 的 資 格 互 認 香 港 申 請 資 格 互 認 者, 應 先 向 學 會 申 請, 經 學 會 審 核 符 合 資 格 互 認 條 件 的, 向 委 員 會 推 薦 內 地 申 請 資 格 互 認 者, 應 向 委 員 會 申 請, 經 委 員 會 審 核 符 合 資 格 互 認 條 件 的, 向 學 會 推 薦 在 本 協 議 有 效 期 間, 委 員 會 和 學 會 首 兩 年 各 推 薦 申 請 互 認 人 數 不 超 過 120 人 ; 以 後 每 年 推 薦 申 請 互 認 人 數, 由 雙 方 另 行 商 定 由 於 內 地 與 香 港 在 法 律 法 規 標 準 建 設 工 程 管 理 和 專 業 守 則 等 方 面 存 在 一 定 差 異, 委 員 會 和 學 會 同 意 對 符 合 資 格 互 認 條 件 者, 採 用 培 訓 測 試 和 面 試 的 方 式 進 行 考 核, 每 年 舉 行 一 次, 有 關 培 訓 測 試 和 面 試 的 辦 法 由 委 員 會 和 學 會 商 定 雙 方 進 行 考 核 之 基 本 架 構 分 別 為 : 學 會 法 定 會 員 申 請 內 地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執 業 資 格 的 培 訓 測 試 和 面 試 :(1) 培 訓 : 學 會 推 動 的 申 請 人 必 須 參 加 由 委 員 會 安 排 的 不 少 於 14 學 時 的 培 訓, 培 訓 26

31 採 用 普 通 話, 內 容 為 :a.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築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城 市 規 劃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招 標 投 標 法 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合 同 法 等 法 律 的 有 關 內 容 ;b.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建 設 工 程 勘 察 設 計 管 理 條 例 建 設 工 程 質 量 管 理 條 例 和 建 設 工 程 安 全 生 產 管 理 條 例 等 法 規 的 有 關 內 容 ;c. 實 施 工 程 建 設 強 制 性 標 準 監 督 規 定 和 外 商 投 資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管 理 規 定 等 規 章 的 相 關 內 容 ;d. 內 地 註 冊 建 築 師 執 業 制 度 簡 介 (2) 測 試 : 培 訓 結 束 後, 由 委 員 會 組 織 測 試 測 試 時 間 為 1 小 時, 試 題 採 用 繁 體 中 文, 題 型 為 選 擇 題 (3) 面 試 : 測 試 後, 委 員 會 組 織 專 家 對 申 請 人 進 行 20 分 鐘 的 專 業 面 試, 由 專 家 評 估 其 從 事 建 築 實 踐 的 經 驗 與 能 力, 要 求 申 請 人 事 先 提 供 一 式 二 份 文 字 材 料 ( 包 括 個 人 技 術 履 歷, 完 成 的 主 要 工 程 業 績, 某 一 工 程 的 設 計 方 案 和 技 術 要 點 介 紹 ) 並 回 答 問 題 (4) 考 核 通 過 : 委 員 會 根 據 申 請 人 的 測 試 和 面 試 情 況, 評 定 申 請 人 是 否 通 過 考 核 委 員 會 在 面 試 後 兩 個 月 內 向 學 會 通 知 通 過 考 核 的 人 員 名 單 通 過 考 核 的 學 會 法 定 會 員, 經 委 員 會 批 准 並 報 建 設 部 和 人 事 部 備 案 後, 便 可 取 得 內 地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執 業 資 格, 由 委 員 會 核 發 相 應 證 明 但 學 會 法 定 會 員 通 過 互 認 取 得 內 地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執 業 資 格, 在 受 取 並 註 冊 於 非 香 港 企 業 在 中 國 境 內 設 立 的 外 商 投 資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的, 不 能 作 為 外 商 投 資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管 理 規 定 所 規 定 的 外 商 投 資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申 請 工 程 設 計 資 質 要 求 的 外 國 服 務 提 供 者 另 一 方 面, 內 地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申 請 學 會 法 定 會 員 資 格 的 培 訓 測 試 和 面 試 :(1) 培 訓 : 委 員 會 推 薦 的 申 請 人 必 須 參 加 由 學 會 安 排 的 不 少 於 14 學 時 的 培 訓, 培 訓 採 用 漢 語 普 通 話 和 英 語, 內 容 為 :a.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及 香 港 建 築 師 註 冊 管 理 局 簡 介 ;b. 香 港 建 築 專 業 運 作 情 況 簡 介 ;c. 香 港 監 控 建 築 工 程 法 規 條 例 簡 介 ;d. 香 港 建 築 施 工 情 況 及 合 同 內 容 簡 介 ;f. 香 港 建 築 師 專 業 監 管 專 業 操 守 聘 用 建 築 師 協 議 條 款 及 收 費 標 準 簡 介 (2) 測 試 : 培 訓 結 束 後, 由 學 會 組 織 測 試 測 試 時 間 為 1 小 時, 試 題 採 用 簡 體 中 文 和 英 文, 題 型 為 選 擇 題 (3) 面 試 : 測 試 後, 學 會 組 織 專 家 對 申 請 人 進 行 20 分 鐘 的 專 業 面 試, 由 專 家 評 估 其 從 事 建 築 實 踐 的 經 驗 與 能 力, 要 求 申 請 人 事 先 提 供 一 式 二 份 文 字 材 料 ( 包 括 個 人 技 術 履 歷, 完 成 27

32 的 主 要 工 程 業 績, 某 一 工 程 的 設 計 方 案 和 技 術 要 點 介 紹 ) 並 回 答 問 題 (4) 考 核 通 過 : 學 會 根 據 申 請 人 參 加 測 試 和 面 試 的 情 況, 評 定 申 請 人 是 否 通 過 考 核 學 會 在 面 試 後 兩 個 月 內 向 委 員 會 通 知 通 過 考 核 的 人 員 名 單 通 過 考 核 的 內 地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經 學 會 根 據 章 程 登 記 便 可 成 為 學 會 法 定 會 員, 由 學 會 核 發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法 定 會 員 證 書 委 員 會 和 學 會 各 自 對 對 方 所 推 薦 的 申 請 人 有 最 後 批 准 決 定 權, 對 不 符 合 條 件 或 申 報 不 實 的 當 事 人, 以 及 取 得 資 格 之 後, 當 事 人 的 戶 籍 原 法 定 會 員 或 註 冊 建 築 師 資 格 條 件 等 發 生 變 化, 不 符 合 本 協 議 資 格 互 認 的 申 請 條 件 者, 由 原 審 批 機 構 註 銷 其 互 認 資 格, 並 通 知 對 方 和 當 事 人 根 據 這 項 互 認 協 議,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與 全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於 2004 年 5 月 18 日 至 20 日 在 深 圳 舉 行 首 次 培 訓 測 試 及 面 試, 並 於 2004 年 8 月 16 日 在 大 連 市 舉 行 了 資 格 證 書 頒 授 儀 式 兩 地 的 建 築 師 更 於 2005 年 5 月 24 日 至 26 日 在 廣 州 舉 行 資 格 互 認 的 第 二 次 培 訓 及 測 試 藉 著 CEPA 的 優 惠, 現 時 已 有 不 少 的 香 港 建 造 業 公 司 在 內 地 設 立 企 業, 並 成 功 取 得 了 相 關 的 企 業 資 質 證 書, 開 展 業 務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環 境 運 輸 與 工 務 局,2006) 28

33 ( 五 ) 歐 洲 與 墨 西 哥 美 國 加 拿 大 建 築 師 相 互 認 許 談 判 1990 年 成 立 的 歐 洲 建 築 師 聯 合 會 (the Architects Council of Europe, ACE), 由 歐 盟 所 有 25 個 會 員 國 及 瑞 士 挪 威 新 申 請 加 入 國 家 ( 保 加 利 亞 克 羅 埃 西 亞 羅 馬 尼 亞 及 土 耳 其 ) 等 歐 洲 國 家 之 專 業 代 表 及 法 規 管 制 機 構 所 組 成, 近 年 來 ACE 與 墨 西 哥 美 國 加 拿 大 的 建 築 師 專 業 團 體 密 切 聯 繫, 同 意 彼 此 協 力 合 作, 朝 向 建 立 共 同 專 業 標 準 及 推 動 相 互 認 許 談 判 而 努 力 ; 其 中,ACE 已 分 別 與 墨 西 哥 及 美 國 建 築 師 專 業 團 體 完 成 初 步 的 相 互 認 許 談 判, 並 簽 訂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草 案 (ACE, 2006) 1. 歐 洲 與 墨 西 哥 之 建 築 師 相 互 認 許 談 判 墨 西 哥 與 歐 盟 的 經 濟 夥 伴 政 治 協 調 及 合 作 協 定 (the Economic Partnership, Political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Agreement between Mexico and the EU) 於 2000 年 10 月 1 日 生 效, 根 據 本 協 定, 歐 盟 與 墨 西 哥 之 間 成 立 相 當 於 NAFTA 的 自 由 貿 易 區 在 此 協 定 架 構 下, 墨 西 哥 與 歐 盟 為 了 發 展 相 互 認 許 文 憑 及 證 照 之 協 定 所 必 要 之 標 準 程 序 及 作 業, 俾 透 過 雙 方 政 經 體 系 的 完 全 市 場 開 放, 提 昇 建 築 專 門 職 業 達 到 國 際 水 準, 授 權 由 建 築 專 門 職 業 先 進 行 協 議, 再 提 交 雙 方 之 正 式 決 策 機 關 俟 各 正 式 決 策 機 關 同 意 將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納 入 歐 盟 與 墨 西 哥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之 服 務 業 附 件, 此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才 會 發 生 拘 束 力 2001 年 至 2002 年 間,ACE 與 墨 西 哥 國 際 建 築 實 務 委 員 會 (Comite Mexicano Para Practica internacional De La Arquitectura, COMPIA) 分 別 簽 署 了 意 向 書 (Letter of Intent), 希 望 能 建 立 容 許 雙 方 無 障 礙 地 提 供 建 築 服 務 的 機 制, 達 到 相 互 認 許 證 照 及 完 全 市 場 開 放 的 目 標 根 據 此 一 意 向 書,ACE 與 COMPIA 已 完 成 了 一 份 墨 西 哥 與 歐 盟 雙 方 境 內 建 築 師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 for architects within both the Republic of Mexico and the European Union), 將 相 互 認 許 界 定 為 : 具 有 專 門 職 業 文 憑 (diploma) 及 證 照 (cédula) 的 任 一 位 墨 西 哥 建 築 師 可 以 在 任 一 歐 盟 會 員 國 獲 得 29

34 認 許 為 一 位 建 築 師 ; 在 任 一 歐 盟 會 員 國 的 任 一 位 建 築 師, 凡 符 合 歐 盟 EEC 85/384 指 令 者, 可 以 在 墨 西 哥 全 境 之 內 獲 得 認 可 為 一 位 建 築 師 但 本 協 定 僅 適 用 於 墨 西 哥 及 歐 盟 在 各 自 國 家 中 合 格 執 行 建 築 業 務 的 國 民 至 於 相 互 認 許 的 程 序, 分 別 為 : 墨 西 哥 建 築 師 希 望 在 歐 盟 任 一 會 員 國 提 供 服 務 者 適 用 之 條 件 :(1) 擁 有 專 門 職 業 學 位 及 建 築 師 證 照 (2) 具 備 至 少 5 年 之 登 錄 後 專 門 職 業 執 業 經 驗, 並 經 相 關 機 關 (Colegio, 即 學 校 ) 驗 證 後 再 經 墨 西 哥 建 築 學 校 聯 合 會 (the Federación de Colegios de Arquitectos de México, FCARM) 核 發 證 明 (3) 經 FCARM 授 予 正 式 文 件 證 明 此 建 築 師 擁 有 專 門 職 業 文 憑 及 證 照, 得 以 建 築 師 身 分 執 業, 並 證 明 其 具 備 至 少 5 年 之 登 錄 後 執 業 經 驗 (4) 將 前 述 證 明 文 件 提 送 至 該 建 築 師 希 望 執 業 的 歐 盟 地 主 國 相 關 機 關, 俾 由 該 機 關 核 發 一 份 認 許 文 件, 認 可 其 為 一 位 建 築 師 ; 此 項 認 許 資 格 在 負 責 核 發 的 地 主 國 中 全 境 之 內 均 屬 有 效 (5) 由 地 主 國 負 責 核 准 執 業 的 相 關 機 關 授 予 建 築 師 執 業 登 錄 資 格 任 一 歐 盟 會 員 國 之 建 築 師 要 在 墨 西 哥 境 內 提 供 服 務 者 適 用 之 條 件 :(1) 具 有 由 認 證 合 格 教 育 機 構 ( 列 舉 在 歐 盟 85/384 指 令 中 ) 授 予 的 建 築 師 專 門 職 業 學 位 (2) 具 有 在 其 母 國 有 效 之 專 門 職 業 登 錄 資 格 (3) 具 備 至 少 5 年 之 登 錄 後 專 門 職 業 實 務 經 驗, 並 由 歐 盟 會 員 國 相 關 機 關 根 據 該 國 法 律 出 具 相 關 證 明 ; 但 依 該 國 規 定 在 5 年 或 6 年 全 時 大 學 建 築 教 育 後, 須 先 經 1 年 或 3 年 專 業 實 務 經 驗 始 能 參 加 登 錄 資 格 考 試 時 ( 如 愛 爾 蘭 英 國 及 奧 地 利 ), 該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可 抵 算 此 5 年 經 驗 之 相 當 年 資 (4) 持 有 歐 盟 會 員 國 全 國 性 專 門 職 業 組 織 核 發 之 正 式 文 件, 證 明 其 登 錄 資 格 仍 屬 有 效, 且 該 歐 盟 會 員 國 之 建 築 師 具 備 至 少 5 年 之 登 錄 後 實 務 經 驗 ; 但 依 該 國 規 定 在 5 年 或 6 年 全 時 大 學 建 築 教 育 後, 須 先 經 1 年 或 3 年 專 業 實 務 經 驗 始 能 參 加 登 錄 資 格 考 試 時 ( 如 愛 爾 蘭 英 國 及 奧 地 利 ), 該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可 抵 算 此 5 年 經 驗 之 相 當 年 資 (5) 向 FCARM 提 出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俾 由 其 核 發 一 份 認 許 文 件, 針 對 該 歐 盟 會 員 國 之 建 築 師 認 可 為 一 位 建 築 師, 並 應 獲 得 墨 西 哥 各 州 接 受 且 無 任 何 障 礙 (6) 由 專 門 職 業 總 局 (the Dirección General de Profesiones, DGP) 核 發 一 份 專 門 職 業 證 照, 俾 該 歐 盟 建 築 師 得 在 墨 西 哥 以 建 築 師 名 義 執 業, 並 獲 得 墨 西 30

35 哥 所 有 聯 邦 組 成 單 位 之 認 可 歐 盟 會 員 國 的 建 築 師 在 墨 西 哥 執 業 時, 應 遵 守 其 獲 准 執 業 轄 區 內 之 現 時 有 效 法 律 此 外, 依 本 項 專 門 職 業 團 體 簽 訂 的 協 定, 建 築 師 在 其 他 國 家 執 業 時, 僅 得 提 供 當 地 建 築 師 獲 准 提 供 之 服 務 ; 但 如 果 地 主 國 准 許 提 供 之 執 業 範 圍 較 小 時, 建 築 師 亦 僅 得 以 提 供 在 其 本 國 可 提 供 之 服 務 為 限 建 築 師 在 地 主 國 進 行 建 築 服 務 業 貿 易 時, 應 自 行 負 責 取 得 該 國 的 本 土 知 識 建 築 師 在 地 主 國 執 業 時, 應 遵 守 國 際 建 築 師 聯 盟 提 議 之 國 際 建 築 實 務 專 業 標 準 公 約 (the UIA Accord on Recommended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ism in Architectural Practice) 中 之 道 德 及 行 為 政 策 (Policy on Ethics and Conduct), 並 遵 守 地 主 國 之 專 門 職 業 規 範 及 法 律 2. 歐 洲 與 美 國 之 建 築 師 相 互 認 許 談 判 2000 年 9 月 8 日 ACE 與 美 國 建 築 師 協 會 (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 AIA) 簽 署 了 一 份 建 築 專 業 協 議 (Accord on Professionalism in Architecture) ( 效 期 5 年, 雙 方 於 2005 年 10 月 15 日 續 約 ), 除 了 約 定 共 同 合 作 致 力 於 互 相 瞭 解 及 提 昇 建 築 專 業 外, 雙 方 同 意 由 ACE 與 美 國 建 築 師 登 錄 委 員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NCARB) 及 美 國 建 築 師 協 會 (AIA) 一 起 提 出 專 門 職 業 資 格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並 籲 請 各 自 之 權 責 機 關 展 開 教 育 考 試 登 錄 及 核 發 執 照 等 標 準 相 互 認 許, 以 及 對 等 開 放 建 築 服 務 業 市 場 的 談 判 2001 年 至 2005 年 之 間, 美 國 與 歐 洲 建 築 專 業 代 表 團 體 多 次 進 行 專 門 職 業 對 專 門 職 業 的 相 互 認 許 談 判,2005 年 7 月 7 日 雙 方 決 定 共 同 提 出 一 份 ACE 與 美 國 NCARB 及 AIA 之 間 的 專 門 職 業 資 格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Agreement for Mutual Recognition of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s) 草 案, 列 出 未 來 雙 方 正 式 簽 署 有 關 建 築 教 育 及 專 門 職 業 資 格 之 MRA 時, 建 築 師 專 門 職 業 所 期 盼 應 具 備 的 主 要 架 構 及 內 容, 送 交 美 國 及 歐 盟 之 權 責 機 關 參 採 根 據 本 協 定 草 案, 歐 盟 建 築 師 及 美 國 建 築 師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即 可 由 對 方 所 認 許 : 歐 盟 及 美 國 的 建 築 師 必 須 具 備 由 正 式 教 育 登 錄 / 領 照 及 實 務 經 驗 等 3 項 累 計 至 少 14 年 年 資 的 證 明, 其 中 至 少 7 年 須 為 經 檢 證 的 登 錄 / 領 照 後 完 全 合 格 的 31

36 執 業 經 驗 此 外, 歐 盟 建 築 師 必 須 達 到 歐 盟 理 事 會 2005/36/EC 指 令 建 築 師 相 關 條 款 規 定 之 資 格 條 件, 並 符 合 雙 方 任 一 轄 區 之 登 錄 / 核 照 條 件 ; 美 國 建 築 師 必 須 達 到 登 錄 / 領 照 當 時 之 所 在 地 教 育 訓 練 及 考 試 (ARE 或 在 其 之 前 的 考 試 制 度 ) 等 資 格 條 件, 並 符 合 雙 方 任 一 轄 區 之 登 錄 / 核 照 條 件 本 協 定 適 用 之 對 象 必 須 為 雙 方 國 家 之 國 民 至 於 登 錄 / 領 照 後 完 全 合 格 執 業 經 驗 (post-registration/licensure fully-qualified experience) 的 標 準, 係 指 實 際 負 責 涵 蓋 從 先 期 研 究 到 營 造 管 理 等 全 程 活 動 的 全 面 建 築 實 務 且 經 檢 證 過 的 專 門 職 業 經 驗 檢 證 應 採 書 面 形 式, 載 明 申 請 人 確 實 執 行 建 築 業 務, 並 符 合 繼 續 登 錄 之 條 件 ( 如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CPD) 專 業 責 任 保 險 (PII)) 未 曾 受 過 懲 戒 為 監 測 正 式 簽 署 同 意 遵 守 本 協 定 條 款 之 所 有 權 責 機 構 的 執 行 情 況 協 助 執 行 本 協 定 及 有 效 處 理 相 關 爭 議, 本 協 定 設 立 聯 合 治 理 委 員 會 (Joint Governance Committee, JGC), 由 美 國 及 歐 盟 各 派 4 人 組 成 對 於 申 請 人 資 格 疑 義,JGC 也 有 相 關 權 限, 亦 即 : 如 果 申 請 人 未 符 合 相 互 認 許 之 標 準,JGC 可 進 行 評 估 並 決 定 申 請 人 另 須 具 備 那 些 資 格 條 件 及 如 何 滿 足 這 些 條 件 在 取 得 相 互 認 許 資 格 後, 申 請 人 另 外 還 須 遵 守 若 干 核 發 執 照 的 條 件 及 程 序, 包 括 : 申 請 人 應 提 出 良 好 品 行 的 證 明, 提 出 具 一 定 效 期 ( 如 3 個 月 ) 的 專 業 責 任 保 險 (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PII) 證 明, 申 請 人 應 自 行 瞭 解 與 執 業 相 關 的 當 地 條 件, 遵 守 當 地 法 律 行 為 守 則 及 道 德 規 範 ; 登 錄 條 件 如 包 含 每 年 一 定 時 數 的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CPD) 或 繼 續 教 育 (Continuing Education), 申 請 人 也 必 須 同 意 提 出 符 合 規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但 本 協 定 規 定 雙 方 登 錄 機 關 不 得 要 求 申 請 人 定 居 或 設 立 據 點, 且 不 得 對 申 請 人 增 設 任 何 語 言 能 力 條 件 3. 歐 洲 與 加 拿 大 之 建 築 師 相 互 認 許 談 判 2005 年 1 月 21 日,ACE 與 加 拿 大 建 築 委 員 會 全 國 會 議 (CCAC) 加 拿 大 皇 家 建 築 師 協 會 (the Royal Architectural Institute of Canada, RAIC) 簽 署 了 一 份 建 築 32

37 合 作 及 專 業 協 議 (Accord on Co-operation and Professionalism in Architecture) 根 據 這 份 協 議, 歐 盟 與 加 拿 大 決 定 發 展 包 括 相 互 認 許 文 憑 證 照 及 執 業 經 驗 所 須 標 準 程 序 及 作 業 之 協 定, 以 期 透 過 雙 方 資 格 的 充 份 採 認 及 互 通, 提 昇 建 築 專 門 職 業 達 到 國 際 品 質 在 此 原 則 下,ACE CCAC 及 RAIC 同 意 持 續 交 換 建 築 執 業 之 教 考 訓 用 各 種 資 訊, 成 立 聯 合 草 擬 小 組 負 責 研 提 一 份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草 案, 再 提 交 此 3 個 協 定 簽 署 團 體 決 定 在 作 業 時 程 上, 目 標 設 定 在 本 協 議 簽 署 後 12 個 月 內 完 成 MRA 的 談 判 ;3 個 專 業 團 體 獲 致 共 識 後, 將 MRA 提 交 歐 盟 及 加 拿 大 的 貿 易 代 表, 俟 相 關 權 責 機 關 正 式 簽 署 後,MRA 才 會 正 式 產 生 拘 束 力 本 項 建 築 合 作 及 專 業 協 議 將 相 互 認 許 界 定 為 : 依 歐 盟 EEC/85/384 指 令 在 任 一 歐 盟 會 員 國 中 獲 得 認 許 的 歐 洲 建 築 師, 可 在 加 拿 大 全 境 之 內 被 認 許 為 一 位 建 築 師 ; 持 有 建 築 學 位 並 經 加 拿 大 各 省 合 法 發 給 執 照 的 加 拿 大 建 築 師, 可 在 任 一 歐 盟 會 員 國 中 被 認 許 為 一 位 建 築 師 雙 方 希 望 在 最 短 時 間 內 針 對 教 育 考 試 及 經 驗 等 項 目 建 築 相 等 性 (equivalencies), 進 而 就 執 業 及 核 發 執 照 / 登 錄 等 條 件 的 相 關 認 許 目 標 進 行 雙 邊 談 判, 配 合 未 來 歐 洲 與 加 拿 大 貿 易 協 定 的 開 展, 開 放 雙 方 之 建 築 服 務 業 市 場 33

38 ( 六 ) 建 築 師 國 際 組 織 建 立 的 國 際 資 格 標 準 目 前 許 多 專 門 職 業 的 國 際 組 織 已 經 著 手 開 發 屬 於 該 職 業 特 有 的 國 家 標 準 協 議, 其 中 最 為 活 躍 的 是 會 計 建 築 及 工 程 技 師 等 領 域 在 工 程 技 師 方 面, 主 要 是 在 華 盛 頓 公 約 協 定 (the Washington Accord) 下 研 發 一 套 認 許 工 程 教 育 課 程 相 等 性 的 體 系 ; 在 會 計 專 門 職 業 方 面, 主 要 是 由 國 際 會 計 標 準 委 員 會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IASB, 前 身 為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 長 期 開 發 的 各 種 執 業 標 準 至 於 在 建 築 師 部 分, 最 主 要 的 是 國 際 建 築 師 聯 盟 (Union Internationale des Architectes / International Union of Architects, UIA) 研 訂 的 國 際 建 築 實 務 專 業 標 準 公 約 協 定 (the UIA Accord on Recommended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ism in Architectural Practice); 另 一 個 國 際 建 築 師 組 織 則 是 大 英 國 協 建 築 師 協 會 (Commonwealth Association of Architects, CAA), 對 於 大 英 國 協 各 國 的 建 築 教 育 訂 定 一 套 認 證 機 制 1.UIA 國 際 建 築 實 務 專 業 標 準 公 約 協 定 UIA 成 立 於 1948 年, 目 前 由 超 過 100 個 國 家 的 建 築 師 公 會 所 組 成, 合 計 其 代 表 的 建 築 師 約 130 萬 人 1994 年 UIA 設 立 專 門 職 業 執 業 委 員 會 (Professional Practice Commission), 該 委 員 會 發 展 出 國 際 建 築 實 務 專 業 標 準 公 約 協 定 及 9 件 政 策 指 導 原 則 (policy guidelines)(uia, 1999), 提 報 1999 年 7 月 在 中 國 北 京 召 開 的 UIA 代 表 大 會 ( 每 3 年 召 開 1 次 ), 獲 得 無 異 議 通 過 這 是 一 項 歷 史 性 的 成 就, 建 築 專 業 第 一 次 採 用 了 全 球 標 準 (AIA, 2006) 本 項 公 約 協 定 是 國 際 建 築 師 社 群 共 同 努 力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性 文 件, 目 的 在 建 立 最 能 服 務 民 眾 利 益 的 各 種 標 準 及 實 務 作 業, 界 定 建 築 師 專 門 職 業 的 最 佳 執 業 模 式, 及 宣 告 建 築 師 專 門 職 業 所 期 待 的 標 準 UIA 鼓 勵 各 國 政 府 及 法 規 管 制 機 關 根 據 本 公 約 協 定 的 各 項 政 策, 檢 視 其 國 內 標 準 並 作 適 當 的 修 正, 以 作 為 談 判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的 基 礎 UIA 的 用 意 即 在 於 提 出 34

States and capital package

States and capital package : 1 Students are required to know 50 states and capitals and their geological locations. This is an independent working packet to learn about 50 states and capital. Students are asked to fulfill 4 activities

More information

PC89-57 ²ø�×¥Ð

PC89-57 ²ø�ץР156-166 2000 8 7 2000 10 12 (1)(2)(3) (4)(5) 156 85529858572676 78 80 84 64 8 2 88 89 89 918985763 (1) () () () 19984-17 19981-7 157 () (1) (2) (3) 1.2 200049-53(4) () Foundation for Interior Design Education

More information

HIV JO Slide Template

HIV JO Slide Template 慢 性 乙 型 肝 炎 人 类 健 康 的 隐 形 杀 手 Gang Chen Hepatitis B Foundation 乙 型 肝 炎 基 金 会 提 要 : 乙 型 肝 炎 流 行 概 况 乙 型 肝 炎 病 毒 的 传 播 途 径 慢 性 乙 型 肝 炎 感 染 的 进 程 和 预 后 慢 性 乙 型 肝 炎 感 染 的 诊 断 和 治 疗 乙 型 肝 炎 病 毒 感 染 的 防 治 现

More information

American Rabbit Breeders Association, Inc 201 MEDIA KIT

American Rabbit Breeders Association, Inc 201 MEDIA KIT American Rabbit Breeders Association, Inc 201 MEDIA KIT Domestic Rabbits Official Publication of the ARBA The American Rabbits Breeders Association has been dedicated to the promotion, development, and

More information

美国各州和地区在核准医生执照时对住院实习时间的要求

美国各州和地区在核准医生执照时对住院实习时间的要求 美 国 各 州 和 地 区 在 核 准 医 生 执 照 时 对 住 院 实 习 时 间 的 要 求 美 国 各 州 和 地 区 在 核 准 医 生 执 照 时 对 住 院 实 习 时 间 的 要 求 美 国 各 州 和 地 区 在 核 准 医 生 执 照 时 对 住 院 实 习 时 间 的 要 求 要 求 在 美 住 院 实 习 需 三 年 的 州 为 : Arizona Maryland2 Oregon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A67EABD720B14DC344325FA4A4B0EAA46AB3B0A7EBB8EAB867C0E7BBD9C3AAA4A7B0CFB0ECAE74B2A7ACE3A8732DB0F5A6E6A6A8AA47B3F8A769AED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A67EABD720B14DC344325FA4A4B0EAA46AB3B0A7EBB8EAB867C0E7BBD9C3AAA4A7B0CFB0ECAE74B2A7ACE3A8732DB0F5A6E6A6A8AA47B3F8A769AED12E646F63> 101 年 度 國 際 經 貿 事 務 研 究 及 培 訓 中 心 計 畫 子 計 畫 一 : 專 題 研 究 (2)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經 營 障 礙 之 區 域 差 異 研 究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書 委 託 單 位 :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 外 交 部 研 究 單 位 :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 台 灣 WTO 中 心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More information

歡 迎 來 到 美 國 新 移 民 指 南 M-618-CT (rev. 09/15) 歡 迎 來 到 美 國 新 移 民 指 南 U.S. GOVERNMENT OFFICIAL EDITION NOTICE This is the Official U.S. Government edition of this publication and is herein identified to certify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ollege Acceptances 2018 #3.docx

Microsoft Word - College Acceptances 2018 #3.docx COLLEGE ACCEPTANCES - 2018 ALABAMA Auburn University University of Alabama ALASKA University of Alaska, Fairbanks ARIZONA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Barrett Honors College Grand

More information

Formula SAE Michigan 2019 Results

Formula SAE Michigan 2019 Results Overall Results Cost 1 1 Universitat Stuttgart 67.2 55.1 150 86.4 62.2 123.0 263.9 84.6 892.4 2 2 Graz Technical Univ 60.1 67.0 110 89.8 58.2 125.0 275.0 100.0 885.1 3 5 Ecole De Technologie Superieure

More information

428 NCAL.pdf

428 NCAL.pdf ISSN 1941-7878 二 一六年三月廿六日至四月一日 總 428 期 March 26 April 1, 2016 每逢星期六出版 www.chinesebiznews.com 美國新途文化傳媒集團出版 零售 25 美分 二零一六年 第十三期 ISSN 1941-7878 主辦 美國新途文化傳媒集團 電話 925.999.1183 傳真 888.466.5096 硅谷創業者聯盟點石創業營開幕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349.doc

Microsoft Word - 9349.doc 加 拿 大 教 师 教 育 和 教 师 职 业 标 准 体 系 综 述 杨 鲁 新 ( 北 京 外 国 语 大 学 中 国 外 语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北 京,100089) 提 要 : 本 文 以 安 大 略 省 为 例 介 绍 加 拿 大 教 师 教 育 和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体 系, 描 述 了 加 拿 大 中 小 学 教 师 准 入 资 格 标 准, 教 师 培 训 和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1 (1) (1) / 6 / 6 / 13 / 25 / 29 / 29 / 69 / 85 / 85 / 91 / 102 / 106 / 107 / 127 / 136 / 136 / 143 / 150 / 156 : / 166 / 170 2 / 170 / 178 / 197 / 197 / 200 / 216 / 229 / 229 / 235 / 240 / 243 / 249 /

More information

助產士操守及職務指示

助產士操守及職務指示 香 港 助 產 士 專 業 操 守 及 實 務 守 則 Code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and Practice for Midwives in Hong Kong 香 港 助 產 士 管 理 局 Midwives Council of Hong Kong 香 港 助 產 士 專 業 操 守 及 實 務 守 則 目 錄 序 言... 2 助 產 士 的 定 義... 3 助

More information

年報封面封底

年報封面封底 一 本 公 司 發 言 人 姓 名 : 許 妙 靜 職 稱 : 資 深 副 總 經 理 電 話 :(02)87588888 E-MAIL:NS-IR@nanshan.com.tw 代 理 發 言 人 姓 名 : 楊 淑 娟 職 稱 : 副 總 經 理 電 話 :(02)87588888 E-MAIL:NS-IR@nanshan.com.tw 二 總 公 司 暨 分 公 司 地 址 及 電 話 1 總

More information

(Trait Discrimination) % %

(Trait Discrimination) % % 2010 2011 12 8,892 2010 3,428 1858 (Fraser River) (British Columbia ) 1885 (Ottawa) 50 1920 4 20 1923 (Chinese Immigration Act) 1931 12.4 1 7 1 1 1947 1923 1962 (Trait Discrimination) 1967 1960 1980 1994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行 前 准 备 (2) 1. 安 排 学 校 行 程 (2) 2. 入 关 文 件 (2) 3. 行 装 准 备 (2) 4. 换 汇 (3) 5. 入 境 手 续 (4) 二 加 拿 大 概 况 (4) 领 拓 出 国 中 国 教 育 部 认 证 留 学 中 介 ~ 1 ~

目 录 一 行 前 准 备 (2) 1. 安 排 学 校 行 程 (2) 2. 入 关 文 件 (2) 3. 行 装 准 备 (2) 4. 换 汇 (3) 5. 入 境 手 续 (4) 二 加 拿 大 概 况 (4) 领 拓 出 国 中 国 教 育 部 认 证 留 学 中 介 ~ 1 ~ 领 拓 出 国 我 的 教 育 我 的 未 来 www.linktop.org 加 拿 大 留 学 行 前 必 读 领 拓 出 国 中 国 教 育 部 认 证 留 学 中 介 ~ 0 ~ 目 录 一 行 前 准 备 (2) 1. 安 排 学 校 行 程 (2) 2. 入 关 文 件 (2) 3. 行 装 准 备 (2) 4. 换 汇 (3) 5. 入 境 手 续 (4) 二 加 拿 大 概 况 (4)

More information

立法院質詢法務部擬答參考資料

立法院質詢法務部擬答參考資料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問 答 輯 100.4.28 一 問 : 為 何 要 訂 定 本 規 範? 參 考 立 法 例 為 何? 答 :( 一 ) 立 法 背 景 : 1. 順 應 世 界 潮 流 : 公 務 員 使 用 及 分 配 公 共 資 源 乃 基 於 公 共 信 任, 為 減 少 浪 費 公 共 資 源 及 濫 用 公 權 力,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rganization

More information

香港藝術發展局委託報告

香港藝術發展局委託報告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委 託 報 告 香 港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資 料 結 集 和 分 析 A STUDY ON CULTURAL EXCHANGE OF LOCAL ARTS GROUPS WITH THE MAINLAND 終 期 報 告 香 港 大 學 文 化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2006 年 12 月 香 港 藝 團 與 內 地 交 流 資 料 結 集 和 分 析 許 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42內文第2章_浮水印_.doc

Microsoft Word - 42內文第2章_浮水印_.doc 第 二 章 教 師 組 織 運 作 之 概 念 與 相 關 理 論 分 析 本 研 究 文 獻 探 討 分 為 3 章, 共 有 8 個 主 題 :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探 討 教 師 組 織 的 基 本 概 念 ; 第 二 節 探 討 教 師 組 織 定 位 的 理 論 基 礎 ; 第 三 節 探 討 我 國 教 師 組 織 運 作 現 況 及 特 色 ; 第 四 節 探 討 我 國 與 主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Statistics & Data Analysis 4 Zhu Huaiqiu i @Peking University A picture says more than a thousand words! 4.1 41 Descriptive statistics, or Statistical description In a clear and understandable way What

More information

Key Words TPP, China-US relations, Strategic Confrontation Author Peng Li, PhD Candidate, China Institutes of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I

Key Words TPP, China-US relations, Strategic Confrontation Author Peng Li, PhD Candidate, China Institutes of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I TPP 视 角 下 的 中 美 博 弈 关 系 彭 力 摘 要 008 年, 始 于 美 国 的 次 贷 危 机 发 展 演 变 成 席 卷 全 球 的 金 融 危 机 对 此, 美 国 积 极 调 整 其 全 球 战 略, 一 方 面 在 军 事 上 实 施 亚 太 再 平 衡 战 略, 将 其 军 事 战 略 重 点 逐 步 倾 向 亚 太 地 区 ; 另 一 方 面, 在 国 际 经 济 领

More information

Application to sit for the National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for Doctors (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in the Mainland

Application to sit for the National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for Doctors (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in the Mainland Application for sitting the National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for Doctors ( 國 家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 in the Mainland Under the 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 CEPA ), Hong Kong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5C1A7EBB2BCAED7B4A3AED7BC66AED6BEF7A8EEBB50AAF9C265A4A7ACE3A8735FB3CCB2D7BD54BB7B5F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5C1A7EBB2BCAED7B4A3AED7BC66AED6BEF7A8EEBB50AAF9C265A4A7ACE3A8735FB3CCB2D7BD54BB7B5F2E646F6378> 101-8013/101A101020 101-8013/101A101020 以 瑞 士 美 國 公 民 義 投 大 票 利 案 提 日 案 本 審 核 法 機 國 制 法 與 制 門 與 檻 運 之 作 研 情 究 形 為 比 較 研 究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公 民 投 票 案 提 案 審 核 機 制 與 門 檻 之 研 究 - 以 瑞 士 美 國 義 大 利 日 本 法

More information

院 长 寄 语 自 2003 年 创 办 经 济 学 - 数 学 双 学 位 实 验 班 以 来, 一 届 届 优 秀 学 子 在 园 丁 的 辛 勤 栽 培 下 正 如 雨 后 春 笋 般 茁 壮 成 长 我 们 期 待 着 借 助 实 验 班 这 一 创 新 性 教 学 平 台, 把 我 们 实

院 长 寄 语 自 2003 年 创 办 经 济 学 - 数 学 双 学 位 实 验 班 以 来, 一 届 届 优 秀 学 子 在 园 丁 的 辛 勤 栽 培 下 正 如 雨 后 春 笋 般 茁 壮 成 长 我 们 期 待 着 借 助 实 验 班 这 一 创 新 性 教 学 平 台, 把 我 们 实 目 录 一 项目简介 3 二 培养模式 4 选拔优质生源 跨学科课程设置体系 三 培养特色 8 依托优势学科 实行跨学科培养 增强国际交流 扩展全球视野 四 突出成果 17 毕业生去向 实验班出版作品和发表论文情况概览 实验班学术竞赛获奖情况 实验班参与实践项目情况 五 毕业生感言 22 1 院 长 寄 语 自 2003 年 创 办 经 济 学 - 数 学 双 学 位 实 验 班 以 来, 一 届

More information

2

2 2 强 3 4 5 6 7 8 爲 産 爲 爲况 爲 9 10 11 12 13 14 15 16 畲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强 33 衆 34 撑 爲 撑 撑 强撑 撑 撑 爲 撑强 35 撑 撑 撑 撑 撑 衆 爲 爲 36 强 强爲 爲 爲 爲 爲 爲 37 况 爲 爲 38 僞 爲 爲 强 爲 爲 39 强 强 爲 40

More information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M09116032-1 - - 2 - 921 WTO - 3 - Abstract KeywordsTurnkey Projects, Architects, Working environment. According to the statistical data, it is recognized that architects is a professional career with high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1-封面.doc

Microsoft Word - 01-封面.doc 銓 敍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進 專 案 小 組 研 究 專 題 報 告 型 塑 我 國 文 官 優 質 組 織 文 化 之 研 究 研 提 單 位 : 法 規 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摘 要 有 鑑 於 公 務 人 員 具 備 正 確 之 價 值 及 倫 理 觀 念, 乃 是 建 構 良 好 文 官 制 度 的 基 石 而 一 個 負 責 任 有 應 變 力 的 政 府, 為

More information

POOL 1 University of Florida Wake Forest University Georgia College Winning % Record Place Bracket # TEAM TEAM DATE TIME CRTS SCORE R1 University of F

POOL 1 University of Florida Wake Forest University Georgia College Winning % Record Place Bracket # TEAM TEAM DATE TIME CRTS SCORE R1 University of F POOL 1 University of Florida Wake Forest University Georgia College R1 University of Florida vs. Georgia College Friday, 10/9 8:00 AM PD 9-10 R1 Wake Forest University R2 University of Florida vs. Wake

More information

穨ecr5_c.PDF

穨ecr5_c.PDF EDUCATION DEPARTMENT HEADQUARTERS LIBRARY OBE JP JP LVO OBE JP MBE JP QC JP CBE JP CBE JP MBE JP JP OBE JP OBE JP JP JP (a) (b) (c) 2. 1.3 2 1.8 4 1.19 5 1.27 8 2.2 9 2.9 13 2.21 15 2.29 17 2.47 21 2.50

More information

CEPA CEPA CEPA CEPA CEPA CEPA 1997 7 SARS 2003 6 29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CEPA) CEPA CEPA 1 14 12 10 8 6 4 2 0-2 -4-6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More information

슬라이드 1

슬라이드 1 SAF 国 际 交 流 项 目 校 园 讲 座 ----- 海 南 大 学 2013 年 06 月 04 日 主 讲 人 : 王 艳 明 说 明 内 容 SAF SAF SAF SAF 海 外 学 习 基 金 会 SAF 简 介 2000 NPO SAF SAF 简 介 SAF 简 介 2007 10 36 985 17 211 29 6 (2012 2013 3 39 SAF 简 介 2013

More information

MEMO

MEMO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四 年 週 年 報 告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錄 週 年 報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執 業 者 條 例 第 74A 條... 7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成 員... 9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More information

Individual NGEDA Membership by State NGEDA Annual Meeting 2015 Name Title Type Mbsh State Company ALABAMA* Jon Turner Executive Director Active AL Nat

Individual NGEDA Membership by State NGEDA Annual Meeting 2015 Name Title Type Mbsh State Company ALABAMA* Jon Turner Executive Director Active AL Nat ALABAMA* Jon Turner Executive Director Active AL National Guard Association of Alabama Buddy Moore Association Officer Active State Paid AL National Guard Association of Alabama Bobby Jones Association

More information

bottom-up top-down Samuel D. Warren Louis D. Brandeis Harvard Law Review The Right to Privacy 1 World Wide Web privacy advocates 1 See Don R. Pember,

bottom-up top-down Samuel D. Warren Louis D. Brandeis Harvard Law Review The Right to Privacy 1 World Wide Web privacy advocates 1 See Don R. Pember, ...1...2...2...3...3 self-regulation...5...6...7...7...7...8 EU Directive...8....8...10...11...13...14...15 1 bottom-up top-down Samuel D. Warren Louis D. Brandeis Harvard Law Review The Right to Privacy

More information

一、APEC之發展背景、宗旨目標與組織架構

一、APEC之發展背景、宗旨目標與組織架構 貿 易 救 濟 相 關 議 題 之 實 務 探 討 與 廠 商 觀 點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1 第 二 節 研 究 內 容 及 架 構... 2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及 工 作 規 範... 3 第 二 章 從 廠 商 觀 點 看 我 國 貿 易 救 濟 制 度...5 第 一 節 前 言... 5 第 二 節 我 國 進 口 救

More information

朝向專業主義的蘇格蘭博物館學課程

朝向專業主義的蘇格蘭博物館學課程 St. Andrews University Museum and Gallery Studies at School of Art History p r o f e s s i o n a l i s m S c o t l a n d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 r i t a i n 12 001 2 20045 Scottish Museums C o u

More information

The Trend of Economic Integration in East Asia 24

The Trend of Economic Integration in East Asia 24 23 NIEs The Trend of Economic Integration in East Asia 24 25 2004 11(ASEAN) (Agreement on Trade in Goods of the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2005 7 2008 4 (ASEAN-Japan Comprehensive

More information

C CHENG HOLDINGS LIMITED 45,000, %0.005% 0.003% C 0.9 1% 0.005% 0.003%

C CHENG HOLDINGS LIMITED 45,000, %0.005% 0.003% C 0.9 1% 0.005% 0.003% ( ) C CHENG HOLDINGS LIMITED 45,000,000 0.9 0.7 1%0.005% 0.003% 0.01 8320 32 342C 0.9 1% 0.005% 0.003% 0.7 0.9 www.hkgem.com www.cchengholdings.com www.hkexnews.hk i 1 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8全國大學校長會議

Microsoft Word - 98全國大學校長會議 目 錄 壹 會 議 議 程 1 貳 專 題 演 講 4 專 題 演 講 ( 一 ): 校 園 民 主 與 學 術 自 由 4 專 題 演 講 ( 二 ): 高 等 教 育 新 視 界 - 彈 性 化 優 質 化 國 際 化 6 專 題 演 講 ( 三 ): 從 學 校 到 工 作 - 談 尊 嚴 勞 動 14 專 題 演 講 ( 四 ): 如 何 重 建 道 德 推 廣 大 學 有 品 運 動 2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高學長論文_20100719_整理版面_ _2_.doc

Microsoft Word - 高學長論文_20100719_整理版面_ _2_.doc 立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程 風 險 管 理 組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林 建 智 博 士 論 企 業 產 品 責 任 風 險 及 其 因 應 之 道 以 SC 公 司 和 Z 公 司 為 例 研 究 生 : 高 年 中 華 民 九 十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摘 要 產 品 責 任 保 險 是 一 種 際 性 的 保 險, 係 隨 著 製 造 廠 商 的 產 品 在 際 市

More information

VIRGINIA VIRGINIA DUKE KENTUCKY DUKE DUKE TENNESSEE DUKE DUKE NORTH CAROLINA NORTH CAROLINA DUKE RHONE GILLIS POINTS 70 RANK 13 ROUND OF 32 SWEET 16 E

VIRGINIA VIRGINIA DUKE KENTUCKY DUKE DUKE TENNESSEE DUKE DUKE NORTH CAROLINA NORTH CAROLINA DUKE RHONE GILLIS POINTS 70 RANK 13 ROUND OF 32 SWEET 16 E NORTH CAROLINA RHONE GILLIS POINTS 7 RANK 13 ROUND OF 32 SWEET 1 ELITE 8 FINAL FINALISTS 1 1 2 MINNESOTA 1 IOWA 1 2 1 1 2 1 1 2 BAYLOR 1 WASHINGTON 1 WISCONSIN MARQUETTE NEW MEXICO ST 2 1 KANSAS 1 2 BUFFALO

More information

2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企 業 從 事 跨 國 貿 易 智 慧 財 產 管 理 之 參 考 本 文 共 分 五 章, 包 括 : 一 前 言 ; 二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規 範 範 圍 等 之 比 較 ; 三 權 利 人 申 請 之 程 序 ;

2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企 業 從 事 跨 國 貿 易 智 慧 財 產 管 理 之 參 考 本 文 共 分 五 章, 包 括 : 一 前 言 ; 二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規 範 範 圍 等 之 比 較 ; 三 權 利 人 申 請 之 程 序 ;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1 科 技 法 學 評 論,5 卷 1 期, 頁 1(2008) 科 法 新 論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 以 權 利 人 申 請 保 護 為 中 心 * 易 建 明 摘 要 在 世 界 貿 易

More information

國際行銷

國際行銷 國 際 行 銷 學 教 材 改 進 教 學 教 材 吳 美 珍 編 製 大 綱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第 九 章 第 十 章 國 際 行 銷 概 論 國 際 貿 易 的 環 境 經 濟 環 境 文 化 環 境 政 治 及 法 律 環 境 國 際 市 場 進 入 模 式 國 際 產 品 策 略 國 際 訂 價 策 略 國 際 通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a) 擔 任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的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位 第 3 點 ) ; (b) 擔 任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以 及 (c) 擔 任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第 2 頁 (a) 擔 任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的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位 第 3 點 ) ; (b) 擔 任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以 及 (c) 擔 任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財 務 委 員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5 年 11 月 4 日 總 目 158- 政 府 總 部 :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輸 科 )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請 各 委 員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提 出 下 述 建 議, 即 由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當 日 起, 在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運 輸 科 機 場 擴 建 工 程 統

More information

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周年报告 2012

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周年报告 2012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二 零 一 二 年 周 年 报 告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录 周 年 报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第 74A 条... 6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成 员.... 8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Eisenstein_ABET_Presentation_Beijing_Oct_2007-Chinese.ppt [兼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Eisenstein_ABET_Presentation_Beijing_Oct_2007-Chinese.ppt [兼容模式] Bruce Eisenstein 博 士 是 Drexel 大 学 电 气 和 计 算 机 工 程 系 的 Arthur J. Rowland 教 授, 同 时 是 电 气 和 计 算 机 工 程 系 的 前 任 系 主 任 (1980-1995) 他 是 一 个 受 尊 敬 的 IEEE 的 领 导 者, 在 2000 年 担 任 IEEE 的 主 席 在 担 任 主 席 以 前,Eisenstein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ECFA影響期末0827_送印final_

Microsoft Word - ECFA影響期末0827_送印final_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委 託 研 究 ECFA 兩 岸 金 融 開 放 對 我 證 券 暨 期 貨 業 之 影 響 主 持 人 :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台 灣 WTO 中 心 王 儷 容 研 究 員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沈 中 華 教 授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八 月 目 錄 第 一 章 前 言... 1 壹 計 畫 緣 起... 1

More information

グローバル補助金奨学生留学先 2018 年 07 月 25 日現在 年度留学先教育機関 / 研究機関国重点分野 平成 26 年度 The University of Queensland Australia 疾病予防と治療 平成 26 年度 Faculty of Dentistry, Univers

グローバル補助金奨学生留学先 2018 年 07 月 25 日現在 年度留学先教育機関 / 研究機関国重点分野 平成 26 年度 The University of Queensland Australia 疾病予防と治療 平成 26 年度 Faculty of Dentistry, Univers グローバル補助金奨学生留学先 2018 年 07 月 25 日現在 年度留学先教育機関 / 研究機関国重点分野 The University of Queensland Australia Faculty of Dentistry, University of Toronto Canada York University Canada Goldsmiths, University of London

More information

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周年报告 2013

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周年报告 2013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二 零 一 三 年 周 年 报 告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录 周 年 报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第 74A 条 5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成 员 8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学 士 课 程 报

More information

臺灣對外貿易的回顧和政策之探討

臺灣對外貿易的回顧和政策之探討 Review and Research of the Foreign Trade and Policy in Taiwan ProfessorRoger Lo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hin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review economic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前 言... 4 貳 考 察 經 過... 5 叁 考 察 新 加 坡 情 形... 6 一 新 加 坡 政 府 組 織 與 人 力 結 構... 6 ( 一 ) 新 加 坡 政 府 行 政 組 織 架 構... 6 ( 二 ) 新 加 坡 政 府 人 力 結 構... 9 二 考 察

目 錄 壹 前 言... 4 貳 考 察 經 過... 5 叁 考 察 新 加 坡 情 形... 6 一 新 加 坡 政 府 組 織 與 人 力 結 構... 6 ( 一 ) 新 加 坡 政 府 行 政 組 織 架 構... 6 ( 二 ) 新 加 坡 政 府 人 力 結 構... 9 二 考 察 岀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考 察 ) 赴 新 加 坡 韓 國 考 察 政 府 員 額 管 理 及 高 階 文 官 管 理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姓 名 職 稱..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政 務 副 人 事 長 顏 秋 來 外 交 部 人 事 處 副 處 長 許 穎 玲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專 門 委 員 王 崇 斌

More information

48 期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819 計 畫 外 懷 孕 之 民 事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結 紮 失 敗 案 甲 與 乙 為 夫 妻, 甲 乙 因 家 庭 經 濟 不 佳, 商 量 後 決 定 不 再 生 第 2 個 小 孩, 並 由 甲 至 丙 醫 院 進 行 結 紮 手 術, 由

48 期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819 計 畫 外 懷 孕 之 民 事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結 紮 失 敗 案 甲 與 乙 為 夫 妻, 甲 乙 因 家 庭 經 濟 不 佳, 商 量 後 決 定 不 再 生 第 2 個 小 孩, 並 由 甲 至 丙 醫 院 進 行 結 紮 手 術, 由 818 計 畫 外 懷 孕 之 民 事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計 畫 外 懷 孕 之 民 事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指 導 老 師 : 王 千 維 撰 寫 學 員 : 許 嘉 仁 壹 前 言 貳 定 義 參 比 較 法 上 的 觀 察 一 英 國 二 美 國 三 加 拿 大 四 德 國 肆 案 例 解 析 一 甲 之 請 求 ( 一 ) 請 求 權 基 礎 ( 二 ) 損 害 賠 償 範 圍 二

More information

一 摘 要 民 國 114 年 我 國 即 將 面 臨 超 高 齡 社 會,65 歲 以 上 的 老 人 人 口 將 會 有 462 萬 人, 佔 總 體 人 口 數 20.1%, 這 個 數 字 非 常 可 觀, 可 以 預 見 未 來 十 年 後 的 社 會, 做 什 麼 政 策, 販 賣 什

一 摘 要 民 國 114 年 我 國 即 將 面 臨 超 高 齡 社 會,65 歲 以 上 的 老 人 人 口 將 會 有 462 萬 人, 佔 總 體 人 口 數 20.1%, 這 個 數 字 非 常 可 觀, 可 以 預 見 未 來 十 年 後 的 社 會, 做 什 麼 政 策, 販 賣 什 目 錄 一 摘 要 --------------------------------------------------------------------------------------------------------------------------P2 二 本 文 ( 緣 起 問 題 說 明 等 )--------------------------------------------------------------------------------------------P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States and capital package.doc

Microsoft Word - States and capital package.doc 美國五十州和首都 獨立學習手冊繳交日 : 月 日, 星期 五年級社會科第九單元 林老師 1 五年級學生必需知道美國五十州和首都及它們所在的地理位置 這是一份獨立學習手冊, 請完成所有的活動 當熟讀後, 每個學生可選擇適合他們考試的時間, 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完成所有的測驗 並且學生有無限制的次數一直考到考過為止 Students are required to know 50 states and capitals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3963.doc

Microsoft Word - 3963.doc 论 职 业 会 计 硕 士 教 育 曲 晓 辉 ( 厦 门 大 学 会 计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 会 计 系, 福 建 厦 门 361005) 摘 要 : 本 文 首 先 探 讨 了 职 业 会 计 硕 士 (MPAcc) 教 育 的 学 科 渊 源, 继 而 讨 论 了 MPAcc 教 育 的 职 业 背 景 国 际 概 况 和 基 本 特 征, 最 后 论 述 了 MPAcc 教 育 对

More information

西部人居环境学刊2016年第1期.indd

西部人居环境学刊2016年第1期.indd ISSUE 1 FEB. 2016 / JOURNAL OF HUMAN SETTLEMENTS IN WEST CHINA / 004 DOI: 10.13791/j.cnki.hsfwest.20160102 蔡震. 一带一路 战略背景下国内空间格局思考[J]. 西部人居环境学刊, 2016, 31(01): 04-13. 一带一路 战略背景下国内空间格局思考 Reflections on Domestic

More information

(As at 28

(As at 28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安 排 ) 常 见 问 答 个 别 行 业 : 法 律 服 务 法 律 服 务 ( 18) I 受 聘 于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1 II 律 师 事 务 所 联 营 组 织 2 III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内 地 代 表 机 构 ( 代 表 处 ) 4 I V 最 低 居 留 条 件 6 V 律 师

More information

深 圳 中 学 : 同 类 学 校 中 教 育 增 值 最 高 的 中 学 让 优 秀 者 更 优 秀, 让 平 常 者 不 平 常 2007 以 年 来, 深 圳 中 学 每 年 被 香 港 香 港 科 技 录 取 的 人 数 均 为 全 省 第 一,7 年 来, 考 入 港 大 的 深 中 学

深 圳 中 学 : 同 类 学 校 中 教 育 增 值 最 高 的 中 学 让 优 秀 者 更 优 秀, 让 平 常 者 不 平 常 2007 以 年 来, 深 圳 中 学 每 年 被 香 港 香 港 科 技 录 取 的 人 数 均 为 全 省 第 一,7 年 来, 考 入 港 大 的 深 中 学 2013, 深 中 新 辉 煌 中 考 择 校 指 引 深 圳 中 学 : 同 类 学 校 中 教 育 增 值 最 高 的 中 学 让 优 秀 者 更 优 秀, 让 平 常 者 不 平 常 2007 以 年 来, 深 圳 中 学 每 年 被 香 港 香 港 科 技 录 取 的 人 数 均 为 全 省 第 一,7 年 来, 考 入 港 大 的 深 中 学 生 人 数 50 人 以 上, 超 过 人 大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61qCEPA\275\327\252k\253\337\244H\265n\263\260\260\365\267~.doc)

(Microsoft Word - \261qCEPA\275\327\252k\253\337\244H\265n\263\260\260\365\267~.doc) 從 CEPA 論 法 律 人 登 陸 執 業 文 / 戴 世 瑛 律 師 前 言 早 先 媒 體 曾 傳 出, 前 中 國 國 民 黨 主 席 連 戰 訪 問 大 陸 期 間, 將 與 大 陸 領 導 人, 討 論 推 動 我 與 對 岸 簽 訂 類 似 中 港 澳 間 所 謂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安 排 ( 簡 稱 CEPA) 之 優 惠, 減 少 台 商 經 營 的 限 制 ; 之 後

More information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我 國 著 作 權 合 理 使 用 實 務 見 解 之 研 究 期 末 報 告 書 執 行 單 位 益 思 科 技 法 律 事 務 所 中 華 民 國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八 日 I 我 國 著 作 權 合 理 使 用 實 務 見 解 之 研 究 期 末 報 告 書 計 畫 主 持 人 賴 文 智 : 益 思 科 技 法 律 事 務 所 所 長 臺 灣 大 學 法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6E65773130322030322030352D2DA4A4A5A1ACE3A873B07CB07CA468B77CC4B3B941B77EA470B2D5ABD8C4B3AED1A1C4A549A64CAA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6E65773130322030322030352D2DA4A4A5A1ACE3A873B07CB07CA468B77CC4B3B941B77EA470B2D5ABD8C4B3AED1A1C4A549A64CAAA92E646F63> 農 業 政 策 與 科 技 研 究 建 議 書 中 央 研 究 院 報 告 No. 10 102 年 1 月 I II 中 央 研 究 院 組 織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明 訂,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有 籌 議 國 家 學 術 研 究 方 針 之 職 權 院 士 們 出 席 本 院 定 期 舉 辦 之 院 士 會 議 評 議 會 國 內 院 士 季 會 等 大 型 會 議,

More information

2020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 The Company Act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 companies limited by

2020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 The Company Act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 companies limited by - ( Sabah Sarawak ) Labuan Putrajaya (Developme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akaful Operator) Bank Negara Malaysia Shariah 2006 8 Malaysi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 MIFC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6会计学(223-230).doc

Microsoft Word - 06会计学(223-230).doc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会 计 学 会 计 学 专 (120203K) 培 养 方 案 (The Cultivating Program for Undergraduate of Accounting) 一 专 简 介 及 特 色 专 简 介 : 会 计 是 以 货 币 为 主 要 计 量 单 位, 采 用 一 系 列 专 门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对 经 济 交 易 或 事 项 进 行 连 续

More information

601988 2010 040 113001 2010 8 26 2010 8 12 2010 8 26 15 15 2010 15 0 0 15 0 0 6035 20022007 20012002 19992001 200720081974 1999 2010 20082008 2000 197

601988 2010 040 113001 2010 8 26 2010 8 12 2010 8 26 15 15 2010 15 0 0 15 0 0 6035 20022007 20012002 19992001 200720081974 1999 2010 20082008 2000 197 BANK OF CHINA LIMITED 3988 2010 8 26 ** ** *** # Alberto TOGNI # # # * # 1 601988 2010 040 113001 2010 8 26 2010 8 12 2010 8 26 15 15 2010 15 0 0 15 0 0 6035 20022007 20012002 19992001 200720081974 1999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緒論

第一章、緒論 (Kimberly - Clark Corporation) 1872 (Consumer Tissue) (Personal Care) B2B (Business to Business) 27 B2B 2004 21% 51 15%B2B 16.6% 28 8 29 8 37 150 Huggies, Pull-Ups, Kotex, Depend, Kleenex, Scott, Kimwipes,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42D36322D4543A3A8B0FCD7B0BACDB0FCD7B0B7CFC6FACEEFD6B8C1EEA3A9D6D0CEC4B0E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42D36322D4543A3A8B0FCD7B0BACDB0FCD7B0B7CFC6FACEEFD6B8C1EEA3A9D6D0CEC4B0E62E646F63> 包 装 和 包 装 废 弃 物 指 令 (94/62/EC) 第 1 条 目 的 1. 本 指 令 旨 在 协 调 各 国 有 关 包 装 物 和 废 弃 包 装 物 管 理 的 措 施, 一 方 面 是 为 了 防 止 由 此 对 各 成 员 国 和 第 三 国 环 境 产 生 任 何 影 响, 或 减 小 这 类 影 响, 从 而 提 供 高 水 平 环 境 保 护 ; 另 一 方 面 是 为

More information

Coaching Records Year-by-Year Results All Time Records Vs. Opponents Individual

Coaching Records Year-by-Year Results All Time Records Vs. Opponents Individual Coaching Records......................... 36 Year-by-Year Results.................... 37-43 All Time Records Vs. Opponents............. 44 Individual Records......................... 45 Team Records..............................

More information

第 壹 部 分 1( A ) 1. 十 七 世 紀 以 降, 中 國 有 大 批 閩 粵 居 民 移 往 台 灣 南 洋 北 美 和 澳 洲 等 地 ; 十 九 世 紀 前 後, 約 有 五 千 萬 歐 洲 人 離 鄉 移 往 南 北 美 洲 下 列 那 一 組 概 念 最 適 合 用 來 解 釋

第 壹 部 分 1( A ) 1. 十 七 世 紀 以 降, 中 國 有 大 批 閩 粵 居 民 移 往 台 灣 南 洋 北 美 和 澳 洲 等 地 ; 十 九 世 紀 前 後, 約 有 五 千 萬 歐 洲 人 離 鄉 移 往 南 北 美 洲 下 列 那 一 組 概 念 最 適 合 用 來 解 釋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92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 補 考 ) 試 題 社 會 考 科 地 理 試 題 解 析 新 北 市 立 錦 和 高 級 中 學 地 理 科 教 學 團 隊 研 製 版 權 所 有 僅 供 教 學 第 壹 部 分 1( A ) 1. 十 七 世 紀 以 降, 中 國 有 大 批 閩 粵 居 民 移 往 台 灣 南 洋 北 美 和 澳 洲 等 地 ; 十

More information

(494)

(494) 1 (493) Key words: evaluation system, upper-secondary education, comparative education (494) 2 87 15 20 20 3 (495) (496) 4 1954 1956 1993 2004 30 2003 5 (497) 2005 17 1 15 16 25 26 1 3 20 24 2 4 1 2004

More information

国 际 認 可 澳 洲 會 計 師 公 會 與 世 界 各 地 許 多 首 屈 一 指 的 會 計 組 織 擁 有 緊 密 聯 繫, 這 使 得 澳 洲 注 册 會 計 師 證 照 具 有 很 高 的 國 際 認 可 度 這 些 合 作 可 確 保 您 更 加 便 利 地 在 多 個 國 家 和 地

国 际 認 可 澳 洲 會 計 師 公 會 與 世 界 各 地 許 多 首 屈 一 指 的 會 計 組 織 擁 有 緊 密 聯 繫, 這 使 得 澳 洲 注 册 會 計 師 證 照 具 有 很 高 的 國 際 認 可 度 這 些 合 作 可 確 保 您 更 加 便 利 地 在 多 個 國 家 和 地 澳 洲 註 冊 會 計 師 介 紹 及 報 考 說 明 BECOME A CPA - BE HEARD, BE RECOGNISED 關 於 澳 洲 會 計 師 公 會 成 立 于 1886 年, 澳 洲 會 計 師 公 會 ( 以 下 簡 稱 公 會 ) 是 全 球 最 大 的 專 業 會 計 團 體 之 一, 也 是 國 際 會 計 師 聯 合 會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報告_國際及兩岸醫療-新加坡_.doc

Microsoft Word - 報告_國際及兩岸醫療-新加坡_.doc 新 加 坡 國 際 醫 療 服 務 產 業 介 紹 大 綱 : 1. 新 加 坡 政 府 政 策 及 主 要 推 動 措 施 2. 新 加 坡 國 際 醫 療 服 務 發 展 歷 程 3. 新 加 坡 國 際 醫 療 服 務 產 業 介 紹 (SWOT 分 析 市 場 規 模 發 展 現 況 ) 4. 新 加 坡 國 際 醫 療 服 務 主 要 業 者 介 紹 5. 新 加 坡 國 際 醫 療 服

More information

A. 建 筑 师 教 育 背 景 A1. 教 育 制 度 在, 要 成 为 建 筑 师, 必 须 先 接 受 本 地 的 专 业 建 筑 训 练, 亦 可 接 受 海 外 及 大 学 所 提 供 的 建 筑 专 业 教 育 按 现 有 制 度, 如 果 在 三 年 制 大 学 接 受 专 业 教 育

A. 建 筑 师 教 育 背 景 A1. 教 育 制 度 在, 要 成 为 建 筑 师, 必 须 先 接 受 本 地 的 专 业 建 筑 训 练, 亦 可 接 受 海 外 及 大 学 所 提 供 的 建 筑 专 业 教 育 按 现 有 制 度, 如 果 在 三 年 制 大 学 接 受 专 业 教 育 与 建 筑 师 在 工 作 范 畴 上 的 比 较 及 研 究 综 合 报 告 ( 比 较 部 份 ) 大 学 及 清 华 大 学 联 合 撰 写 2009 年 11 月 由 特 别 行 政 区 专 业 服 务 发 展 资 助 计 划 资 助 1 A. 建 筑 师 教 育 背 景 A1. 教 育 制 度 在, 要 成 为 建 筑 师, 必 须 先 接 受 本 地 的 专 业 建 筑 训 练, 亦 可

More information

權 在 地 方 的 代 表 州 縣 官 才 是 真 正 的 行 政 之 官, 也 就 是 治 世 之 官, 負 責 生 民 具 體 事 務 的 管 理 而 其 上 的 省 府 等 中 間 層 只 是 負 責 上 傳 下 達 之 監 督 之 責 的 政 府 層 級 縣 級 政 府 在 國 家 的 治

權 在 地 方 的 代 表 州 縣 官 才 是 真 正 的 行 政 之 官, 也 就 是 治 世 之 官, 負 責 生 民 具 體 事 務 的 管 理 而 其 上 的 省 府 等 中 間 層 只 是 負 責 上 傳 下 達 之 監 督 之 責 的 政 府 層 級 縣 級 政 府 在 國 家 的 治 縣 級 政 權 的 基 層 化 趨 勢 與 鄉 村 治 理 的 前 景 暴 景 升 遼 寧 師 範 大 學 政 治 與 行 政 學 院 教 授 摘 要 中 國 自 秦 漢 以 來 就 以 縣 作 為 國 家 的 基 層 政 權, 一 直 延 續 到 清 末 在 縣 以 下 的 鄉 村, 唐 中 葉 以 前 實 行 的 是 帶 有 行 政 性 質 的 鄉 官 制 唐 中 葉 以 後 一 直 到 清 末

More information

尊 敬 的 客 户 : 欢 迎 您 ( 指 被 保 险 人, 以 下 简 称 您 ) 加 入 中 美 联 泰 大 都 会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大 都 会 人 寿 )MetHealth 360 健 康 呵 护 管 理 服 务 计 划 MetHealth 360 健 康

尊 敬 的 客 户 : 欢 迎 您 ( 指 被 保 险 人, 以 下 简 称 您 ) 加 入 中 美 联 泰 大 都 会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大 都 会 人 寿 )MetHealth 360 健 康 呵 护 管 理 服 务 计 划 MetHealth 360 健 康 MetHealth 360 健 康 呵 护 管 理 服 务 计 划 服 务 手 册 目 录 服 务 说 明 3 服 务 有 效 期 4 服 务 时 间 4 服 务 热 线 4 健 康 一 点 通 服 务 流 程 5 二 次 诊 疗 咨 询 服 务 流 程 6 客 户 权 益 7 客 户 义 务 7 客 户 隐 私 保 护 条 款 7 免 责 条 款 7 内 容 所 有 权.8 注 意 事 项 8 附

More information

2011年第7期(总第7期)

2011年第7期(总第7期) 2013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2 期 )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动 态 跟 踪 扫 描 主 办 单 位 : 中 国 科 学 院 国 家 科 学 图 书 馆 2013 年 3 月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动 态 跟 踪 扫 描 2013 年 第 1 期 ( 总 第 21 期 ) 为 传 播 科 学 知 识, 促 进 业 界 交 流, 特 编 译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动 态 跟 踪 扫

More information

65期.indd

65期.indd 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北市誌字第1633號 臺灣郵政台北雜字第1184 號執照登記為雜誌交寄 第六十五期 發行人 尹祚芊 總編輯 廖美南 國 內 郵資已付 板橋郵局許可證 板橋字第1120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出版 主編 林俐伶 楊勤熒 編輯 呂月榮 曾修儀 潘碧雲 發行所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The National Union of Nurses Associations,

More information

立 一 个 非 政 府 性 的 职 业 资 格 委 员 会 来 监 管 该 行 业, 资 格 委 员 会 成 员 可 能 包 括 政 府 任 命 的 官 员 公 众 成 员 以 及 行 业 从 业 者, 而 通 常 行 业 内 从 业 者 占 据 主 导 地 位 在 欧 洲, 欧 盟 的 职 业 资

立 一 个 非 政 府 性 的 职 业 资 格 委 员 会 来 监 管 该 行 业, 资 格 委 员 会 成 员 可 能 包 括 政 府 任 命 的 官 员 公 众 成 员 以 及 行 业 从 业 者, 而 通 常 行 业 内 从 业 者 占 据 主 导 地 位 在 欧 洲, 欧 盟 的 职 业 资 考 证 热 的 经 济 学 解 释 - 我 国 职 业 资 格 认 证 收 入 效 应 的 实 证 分 析 1 钱 晓 烨 迟 巍 1. 职 业 资 格 认 证 制 度 职 业 资 格 认 证 制 度 是 指 按 照 国 家 制 定 的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或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政 府 认 定 的 考 核 鉴 定 机 构 对 劳 动 者 的 技 能 水 平 或 职 业 资 格 进 行 客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1 欧 盟 生 物 杀 灭 剂 法 规 概 况... 1 1.1 法 规 历 史 进 程... 1 表 1.1 BPD 与 BPR 的 比 较... 3 1.2 法 规 监 管 对 象... 4 1.3 需 要 应 对 BPR 的 企 业... 4 1.3.1 申 请 人... 4 1.3.

目 录 1 欧 盟 生 物 杀 灭 剂 法 规 概 况... 1 1.1 法 规 历 史 进 程... 1 表 1.1 BPD 与 BPR 的 比 较... 3 1.2 法 规 监 管 对 象... 4 1.3 需 要 应 对 BPR 的 企 业... 4 1.3.1 申 请 人... 4 1.3. 欧 盟 生 物 杀 灭 剂 法 规 应 对 指 南 浙 江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杭 州 华 测 瑞 欧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联 合 编 著 2014 年 4 月 19 日 I 目 录 1 欧 盟 生 物 杀 灭 剂 法 规 概 况... 1 1.1 法 规 历 史 进 程... 1 表 1.1 BPD 与 BPR 的 比 较... 3 1.2 法 规 监 管 对 象... 4 1.3 需

More information

社科网-论文在线

社科网-论文在线 美 国 工 程 博 士 培 养 模 式 及 其 对 我 国 实 践 的 启 示 曹 勇 程 玲 (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湖 北 武 汉,430074) 摘 要 : 伴 随 着 世 界 经 济 全 球 化 工 业 化 信 息 化 开 放 式 创 新 国 际 一 体 化 的 趋 势 和 国 内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的 需 要, 社 会 对 高

More information

親友的支助 橫渡太平洋 柏克萊加大的 台灣寮 其他在加大的 台灣留學生 接送過客 甘迺迪總統被槍殺 半工半讀 美國都市計劃專業的特色 學生言論自由運動 7. 專業生涯三十八年 (85) 米蘇里州堪薩斯市都市計劃局 會計劃局 印地安納州首府馬利安縣 (郡) 大都 馬丁路德 金與羅伯特 甘迺迪被槍殺 人

親友的支助 橫渡太平洋 柏克萊加大的 台灣寮 其他在加大的 台灣留學生 接送過客 甘迺迪總統被槍殺 半工半讀 美國都市計劃專業的特色 學生言論自由運動 7. 專業生涯三十八年 (85) 米蘇里州堪薩斯市都市計劃局 會計劃局 印地安納州首府馬利安縣 (郡) 大都 馬丁路德 金與羅伯特 甘迺迪被槍殺 人 八十自述--哈得遜河畔隨筆 我的旅美生涯 陳仲欽 目錄 序言 1. 我的祖先 (5) 在中國東南方福建省的祖先 移居台灣 2. 近親 (10) 祖父 父母 叔父嬸母 終身伴侶 兒孫 兄姊 3. 我的童年與青少年 (29) 快樂天真的莊腳囝仔 見證 二二八 屠殺) 一位提升我的年輕老師 又一次改朝換代 中學 4. 大學 黃金年華 (41) 國立政治大學 與 吉他 絕緣 兩位影響最大的導師 5. 在台灣的最後三年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I General Discuss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Trade) (How to Start an Import/Export Business) (Business Plan) (Company Organization) (The Laws, Conventions and Treaties Related

More information

總額列於一張 Money Order 上 注意 : 如果是未满 18 岁的孩子 : 1. 需要在大使馆网站下载 CONSENT LETTER, 填写后父母签名, 并去公证处公 证 2. 除以上文件外, 需額外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若通過 APF 代辦, 領事館簽證費將會是 $180 美金 ($1

總額列於一張 Money Order 上 注意 : 如果是未满 18 岁的孩子 : 1. 需要在大使馆网站下载 CONSENT LETTER, 填写后父母签名, 并去公证处公 证 2. 除以上文件外, 需額外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若通過 APF 代辦, 領事館簽證費將會是 $180 美金 ($1 美國護照申請巴西簽證須知 APF 代辦 1. Passport 2. Photo of 2 ( Each Passenger ) 3. Parents name & Nationality 4. Home address 5. Phone number 6. Have been visit Brazil Before? 7. Flight Schedule ( APF will help you prepare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v Kaiyan, Edmund HoiNgan Loi.doc

Microsoft Word - Lv Kaiyan,  Edmund HoiNgan Loi.doc 淺 析 美 國 博 彩 業 監 管 制 度 The Analysis of United States Casino Gaming Regulation 摘 要 隨 著 賭 牌 增 發 和 國 際 博 彩 集 團 的 進 入, 澳 門 博 彩 業 蓬 勃 發 展, 成 為 區 內 增 長 速 度 最 快 的 城 市 截 至 2007 年 底, 澳 門 博 彩 收 入 創 下 830 億 的 新 紀

More information

1-66 2 67 3 66 4 5 6 7 Hoong Yik Luen,New China Rising : a social economic assessment of WTO entry,usa:universe.com Inc,p.146.

1-66 2 67 3 66 4  5 6 7 Hoong Yik Luen,New China Rising : a social economic assessment of WTO entry,usa:universe.com Inc,p.146. ~Henry Alfred Kissinger OO OO WTO WTO WTO WTO WTO 1-66 2 67 3 66 4 http://www.moea.gov.tw/ 5 6 7 Hoong Yik Luen,New China Rising : a social economic assessment of WTO entry,usa:universe.com Inc,p.146.

More information

* 1 1 2 3.. 4 5 6 7 1986 8 9 2 4 14 40 3 " " 1995 99% 2001 74.8% " " 1985 1994 2000 1986 1994 2000 2000 2003 1978 2001 44 32 条 4 " " " 1994 11 20% 85 90% 80 20 5 " " 6 100 1. 2. 3. 7 8 1 1849 trustee (receiver)

More information

The legislation and procedures of the degree recognition policy of the Mainland China area Yu-Huei Yang Wen-Chien Sung Abstract The Mainland China deg

The legislation and procedures of the degree recognition policy of the Mainland China area Yu-Huei Yang Wen-Chien Sung Abstract The Mainland China deg *** 22 1997 2008 2010 9 87 * Deputy Director, Depart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 Officer, Depart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The legislation and procedures of the

More information

Taiwan Economic Forum Since 1954 formerly Industry of Free China 原 自 由 中 國 之 工 業 台 灣 濟 論 衡 發 行 人 副 發 行 人 發 行 所 劉 憶 如 胡 仲 英 單 驥 黃 萬 翔 行 政 院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Taiwan Economic Forum Since 1954 formerly Industry of Free China 原 自 由 中 國 之 工 業 台 灣 濟 論 衡 發 行 人 副 發 行 人 發 行 所 劉 憶 如 胡 仲 英 單 驥 黃 萬 翔 行 政 院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編 號 (100)001.101 ISSN 0019-946X Taiwan Economic Forum Since 1954 原 自 由 中 國 之 工 業 formerly Industry of Free China 台 灣 濟 論 衡 民 國 1 0 1 年, 政 府 將 以 濟 成 長 率 4.3% 每 人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2 萬 649 美 元 失 業 率 4.2% 及 物 價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領 領 立 離 冷 論 勵 encourage welcome (concern) 來 見 識 降 什 識 95 北 北 來 立 北 更 1998 年 北 更 數 1 2001 年 度 北 北 兩 冷 911 殺 臨 拉 朗 北 惡 拉 北 更 北 2002 年 10 不 北 羅 北 不 北 2 年 北 六 (Six Party Talks) 2003 年 8 27 北 行 北 羅 歷 行 歷 不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年赴澳洲研習成果報告.doc

Microsoft Word - 102年赴澳洲研習成果報告.doc 1 目 錄 壹 前 言 1 貳 研 習 內 容 介 紹 3 一 研 習 課 程 表 3 二 出 國 研 習 人 員 名 單 5 三 參 訪 機 關 ( 構 ) 簡 介 7 參 臺 澳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制 度 之 比 較 與 探 討 12 一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制 度 12 二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39 肆 臺 澳 環 境 資 源 之 政 策 68 一 澳 洲 環 境 與

More information

140 領隊與導遊實務 014 重點整理 試題解析 考照攻略 航空公司在今日的跨國旅遊中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 它的重要性是其他的交 通工具無法取代的 身為旅遊從業人員 無論是在綜合旅行社 甲種旅行社或乙種 旅行社 都會接觸到 票務 這方面的業務 因為旅行社經營的業務之中 接受 國內外海 陸 空運輸事

140 領隊與導遊實務 014 重點整理 試題解析 考照攻略 航空公司在今日的跨國旅遊中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 它的重要性是其他的交 通工具無法取代的 身為旅遊從業人員 無論是在綜合旅行社 甲種旅行社或乙種 旅行社 都會接觸到 票務 這方面的業務 因為旅行社經營的業務之中 接受 國內外海 陸 空運輸事 第 6 章 航空票務 導遊領隊共同 第一節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 第二節 機票的基本常識 第三節 旅行社之電腦訂位系統 CRS 140 領隊與導遊實務 014 重點整理 試題解析 考照攻略 航空公司在今日的跨國旅遊中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 它的重要性是其他的交 通工具無法取代的 身為旅遊從業人員 無論是在綜合旅行社 甲種旅行社或乙種 旅行社 都會接觸到 票務 這方面的業務 因為旅行社經營的業務之中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i ii iii 1 2 1 2004 2 425 2 2004 2 16 C1 3 4 5 6 The Association of Bay Area Governments, ABAG 1998:70-90 Rgion d commune 7 8 9 10 11 coordinate Wright overlapping 12 13 1 19 1998 6 95 14 2 15 16 17 18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73AF712DACE3A873B14DA55A2DAC4BB778AAE1B67DAAEFC641B6A72020A8E2A9A4AAF7BFC4B67DA9F1B67DB1D2A6A8AAF8B773B0CAA44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73AF712DACE3A873B14DA55A2DAC4BB778AAE1B67DAAEFC641B6A72020A8E2A9A4AAF7BFC4B67DA9F1B67DB1D2A6A8AAF8B773B0CAA44F2E646F63> 後 MOU 金 融 展 望 -- 春 暖 花 開 迎 艷 陽 兩 岸 金 融 開 放 開 啟 成 長 新 動 力 結 論 與 建 議...P.4 兩 岸 金 融 開 放 如 火 如 荼 進 行...P.7 兩 岸 金 融 談 判 與 開 放 流 程 -- 兩 岸 官 對 官 密 談 業 務 新 模 式 官 員 一 軌 談 判 與 兩 會 二 軌 簽 署 -- 第 三 次 江 陳 會 簽 訂 兩 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6\246~2\244\353\256a\252\370\253H.doc)

(Microsoft Word - 16\246~2\244\353\256a\252\370\253H.doc) 寧 波 公 學 2016 年 2 月 份 家 長 信 ( 通 告 編 號 :33/16) 敬 啟 者 : 隨 函 附 上 2016 年 2 月 份 校 務 安 排 及 活 動 事 宜 之 通 告, 有 關 通 告 將 於 同 日 上 載 學 校 網 頁, 敬 請 家 長 留 意 摘 要 如 下 : 全 校 通 用 1. 第 二 十 一 屆 表 揚 教 師 計 劃 選 舉 結 果 (P) 2. 第 四

More information

世界各國為追求經濟發展及提升競爭力致力於教育改革,以提高教育品質,教師在椒玉品質中具有關鍵性的地位,各國為確保師資品質一致無不進行師資培育改革政策的推動

世界各國為追求經濟發展及提升競爭力致力於教育改革,以提高教育品質,教師在椒玉品質中具有關鍵性的地位,各國為確保師資品質一致無不進行師資培育改革政策的推動 建 構 國 民 小 學 職 前 教 師 專 業 標 準 及 其 應 用 之 研 究 鄭 毓 霖 嘉 義 大 學 圖 書 館 組 長 摘 要 教 師 對 於 國 家 教 育 品 質 具 有 關 鍵 性 的 影 響, 故 培 育 專 業 素 質 之 師 資 成 為 各 國 所 重 視 的 課 題 臺 灣 自 1994 年 師 資 培 育 法 公 布 後, 師 資 培 育 由 一 元 化 走 向 多 元

More information

A

A 33 4 2015 07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Vol. 33 No. 4 July. 2015 * 114 1. 2010 2009 2 20 2009 41 2009 3 31 1500 2009 7 9 2009 6 30670000 30671001 30671002 2009 10 26 2009 7 2009 6 2009 12 28

More information

Ansell Gash ~ ~ Rhodes ~ H. Haken 20 90

Ansell Gash ~ ~ Rhodes ~ H. Haken 20 90 2012 4 162 2012 7 Comparative Economic & Social Systems No. 4 2012 Jul. 2012 C916 A 1003-3947 2012 04-0157-12 158 2012 4 1999 284 1 Ansell Gash 2007 543 ~ 571 2006 34 ~ 35 2009 2011 2011 1 2001 200 2002

More information

2. 專 業 化 的 標 準 何 謂 專 業 化 的 標 準? 其 論 述 不 少, 茲 歸 納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的 看 法 如 下 ( 潘 文 忠, 2002; 謝 文 全,2012;Liberman,1956): (1) 透 過 專 業 培 育 擁 有 專 業 知 能 ;(2) 訂 定

2. 專 業 化 的 標 準 何 謂 專 業 化 的 標 準? 其 論 述 不 少, 茲 歸 納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的 看 法 如 下 ( 潘 文 忠, 2002; 謝 文 全,2012;Liberman,1956): (1) 透 過 專 業 培 育 擁 有 專 業 知 能 ;(2) 訂 定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專 業 標 準 內 涵 及 人 才 培 育 策 略 林 新 發 /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教 授 黃 秋 鑾 /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兼 任 助 理 教 授 一 前 言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學 校 人 力 素 質 的 高 低 是 決 定 教 育 品 質 的 關 鍵 因 素 而 學 校 教 育 則 是 人 力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000000673_4.doc

Microsoft Word - 0000000673_4.doc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知 識 產 權 署 商 標 註 冊 處 Trade Marks Regist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在 註 冊 申 請 詳 情 公 布 後 要 求 修 訂 貨 品 / 服 務 說 明 商 標

More information

新世紀智庫論壇

新世紀智庫論壇 2014 國 際 家 庭 農 業 年 目 標 與 願 景 兼 論 台 灣 農 政 方 向 蔡 培 慧 / 世 新 大 學 社 會 發 展 研 究 所 助 理 教 授 台 灣 農 村 陣 線 秘 書 長 陳 雪 琴 記 錄 整 理 壹 國 際 家 庭 農 業 年 的 背 景 介 紹 2014 年 是 聯 合 國 國 際 家 庭 農 業 年 (International Year of Family Farming),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