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企 業 從 事 跨 國 貿 易 智 慧 財 產 管 理 之 參 考 本 文 共 分 五 章, 包 括 : 一 前 言 ; 二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規 範 範 圍 等 之 比 較 ; 三 權 利 人 申 請 之 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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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1 科 技 法 學 評 論,5 卷 1 期, 頁 1(2008) 科 法 新 論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 以 權 利 人 申 請 保 護 為 中 心 * 易 建 明 摘 要 在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體 系 下,TRIPs 協 定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 TRIPs) 第 51 條 等 條 文 明 文 規 範 仿 冒 及 盜 版 兩 項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border measure) 此 為 強 制 規 定,WTO 會 員 應 遵 守,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規 範, 亦 已 為 各 國 所 重 視 日 本 中 國 及 我 國 為 WTO 重 要 會 員, 除 分 別 參 考 TRIPs 等 相 關 公 約 修 改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外, 近 幾 年 來 更 有 強 化 規 範 範 圍 之 趨 勢 本 文 就 日 本 2004 年 關 稅 定 率 法 中 國 2003 年 知 識 產 權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我 國 2003 年 商 標 法 著 作 權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作 一 比 較, 以 供 政 府 決 策, 以 及 國 內 *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財 經 法 律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在 此 對 審 查 委 員 表 示 感 謝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主 編 副 主 編 以 及 交 大 科 法 所 教 授 同 學 等 在 本 論 文 審 查 過 程 中 給 予 鞭 策 與 指 正, 使 本 論 文 更 具 公 信 力 更 要 表 示 感 謝 之 意 我 國 係 以 中 小 企 業 為 主 的 產 業 體 系, 有 關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越 來 越 重 要 希 望 我 國 此 方 面 的 研 究, 能 超 越 我 國 產 業 競 爭 對 手 國 日 本 及 韓 國 本 文 為 2006 年 全 國 科 技 法 律 研 討 會 論 文 修 改 而 來 投 稿 日 :2007 年 3 月 12 日 ; 採 用 日 :2008 年 1 月 8 日 - 1 -

2 2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企 業 從 事 跨 國 貿 易 智 慧 財 產 管 理 之 參 考 本 文 共 分 五 章, 包 括 : 一 前 言 ; 二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規 範 範 圍 等 之 比 較 ; 三 權 利 人 申 請 之 程 序 ; 四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異 同 之 分 析 ; 五 結 語 在 規 範 範 圍 方 面,TRIPs 僅 規 範 仿 冒 盜 版 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且 以 進 口 為 主, 不 包 括 出 口 我 國 符 合 TRIPs 的 基 本 要 求 中 國 將 進 出 口 皆 納 入 規 範, 較 TRIPs 為 嚴 格 而 日 本 除 侵 害 商 標 權 著 作 權 著 作 鄰 接 權 專 利 權 新 式 樣 之 進 口 品 外, 自 2006 年 起 違 反 不 公 平 競 爭 之 物 品, 如 冒 用 著 名 標 示 外 觀 模 仿 等 亦 納 入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至 於 權 利 人 申 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相 關 程 序, 日 本 中 國 及 我 國 大 致 符 合 TRIPs 協 定 第 51 條 的 規 定, 但 擔 保 方 面, 差 異 較 大 關 鍵 字 :TRIPs 協 定 NAFTA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商 品 仿 冒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刑 事 責 任 救 濟 措 施

3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3 Cite as: 5 Tech. L. Rev., Apr. 2008, at 1. A Study of Border Measures Provisions against IPR Infringement among Japan, China and Taiwan: An Application of a Right Holder Jiann-Ming Yih Abstract Under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system, the 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 Agreement) provides for border measures under Article 51 and thereafter, which mandates the introduction of such measures specifically for the protection of trademarks and copyrights. In the case of counterfeiting, additional procedures and remedies, including border measure, must be made available. Special requirements related to border measures are contained in Section 4 (Article 51-Article 60) of the enforcement part of the TRIPs Agreement. According to Article 51, Parties must provide border enforcement procedures for goods bearing a counterfeit. This paper tries to compare the regulations of border measures among Japan, China and Taiwan. This article explains the history of the Customs Tariff Law in Japan, Customs Law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and attempts to examine how the border measures provisions of IPR might be incorporated into the existing custom regulations of the three countries. This article also explain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order measures provisions and Trade Policy. Keywords: border measures, IPR, TRIPs, FTA, trademark law

4 4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1. 前 言 1.1 研 究 背 景 仿 冒 (counterfeiting) 以 及 盜 版 (piracy) 為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兩 種 型 態, 也 是 智 慧 財 產 權 重 要 議 題 之 一, 於 1986 年 納 入 烏 拉 圭 回 合 談 判 議 題 後, 已 經 納 為 1995 年 TRIPs 協 定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 TRIPs) 所 規 範 之 範 圍 TRIPs 更 明 文 仿 冒 及 盜 版 兩 項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border measure or border enforcement) 1 TRIPs 邊 境 管 制 措 1 TRIPs 使 用 border measure" 一 詞, 為 多 邊 體 系 規 範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最 重 要 公 約 日 本 中 國 及 我 國 皆 為 漢 字 文 化 圈, 由 於 歷 史 淵 源 不 同, 所 用 翻 譯 差 異 頗 大, 用 詞 包 括 : 邊 境 防 護 邊 境 保 護 邊 境 措 施 國 境 措 置 海 關 智 慧 財 產 保 護 另 其 他 相 關 英 文 名 稱 包 括 : border enforcement" border control" border protection" 本 文 中 文 使 用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英 文 使 用 border measure" 一 詞 之 定 義, 現 綜 合 說 明 如 下 : (1)TRIPs 及 NAFTA 採 用 border measure" 一 詞 具 有 邊 境 方 法 手 段, 本 義 為 海 關 邊 境 執 法 之 意 ( 主 要 以 海 關 為 主 管 機 關 為 多 ) TRIPs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border measure) 主 要 包 括 仿 冒 品 盜 版 進 口 之 管 制 措 施, 此 為 強 制 規 定, 但 不 包 括 專 利 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由 於 TRIPs 為 引 進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體 系 最 重 要 的 公 約, 對 相 關 權 利 人 申 請 的 程 序, 有 完 整 的 規 範, 故 涉 及 TRIPs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用 語, 本 文 認 為 應 使 用 border measure" 一 詞 (2) border enforcement" 為 美 國 官 方 及 學 術 界 之 用 語, 其 具 有 邊 境 執 行 邊 境 執 法 之 意, 有 偏 向 海 關 邊 境 執 行 之 意 See RAJ BHALA & KEVIN KENNEDY, WORLD TRADE LAW: THE GATT-WTO SYSTEM, REGIONAL ARRANGEMENTS, AND U.S. LAW 1128 (1998). 而 在 美 國 有 關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邊 境 管 制 及 執 行, 以 使 用 border enforcement" 為 主 流,see TIMOTHY P. TRAINER, BORDER ENFORCEMENT OF INTELLEC- TUAL PROPERTY (2000). (3) border control" 為 歐 洲 使 用 較 多, 語 意 較 接 近 美 國 所 使 用 的 border enforcement" See MICHAEL BLAKENEY, BORDER CONTRO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2d ed. 2003). 另 border protection" 較 border enforcement" border

5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施 可 區 分 為 : 權 利 人 申 請 及 主 管 機 關 依 據 職 權 兩 類 在 TRIPs 下, 權 利 人 申 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為 強 制 性 規 範, 而 依 據 職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為 任 意 性 規 範 2 此 為 最 低 標 準 3, 美 國 更 透 過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ree Trade Agreecontrol" 寬 廣 許 多, 具 有 邊 境 防 護 之 意, 包 括 人 員 及 貨 品 過 境 的 邊 境 防 護, 其 定 義 更 較 border measure" 廣 TRIPs 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使 用 此 邊 境 防 護 翻 譯 並 不 恰 當, 若 單 純 使 用 border enforcement" 則 有 偏 向 國 內 執 法 之 意 各 國 國 內 法 使 用 border enforcement" 一 詞, 並 無 不 妥 (4) 中 國 學 者 使 用 邊 境 保 護 翻 譯 者, 參 見 張 曉 芬, 淺 析 我 國 知 識 產 權 的 邊 境 保 護, 北 京 工 商 大 學 學 報 ( 社 會 科 學 版 ),2005 年 第 1 期, 頁 110(2005) (5) 有 關 本 文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border measure), 中 國 使 用 邊 境 防 護 邊 境 保 護 邊 境 措 施 海 關 智 慧 財 產 保 護 等 為 多 中 國 學 者 使 用 邊 境 措 施 者, 參 見 鄭 成 思,WTO 知 識 產 權 協 議 逐 條 詳 解, 頁 162(2001); 陳 宗 波, 論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的 邊 境 措 施, 學 術 論 壇,2002 年 第 5 期, 頁 141(2002) 使 用 邊 境 保 護 者, 參 見 張 治 國, WTO 中 知 識 產 權 執 法 的 邊 境 措 施, 商 業 時 代,2002 年 第 5 期, 頁 56(2002); 謝 紅 霞, 論 我 國 的 知 識 產 權 邊 境 保 護 法 律 制 度, 政 治 與 法 律,2005 年 第 2 期, 頁 49-50(2005) (6) 另 日 本 就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並 未 作 統 一, 有 譯 為 國 境 措 置, 參 見 尾 島 明, 逐 条 解 説 TRIPs 協 定 :WTO 知 的 財 産 権 協 定 のコンメンタール, 頁 (1999); 氏 家 輝 雄, APEC TRIPs 協 定 国 境 措 置 の 実 施 に 関 する 東 京 コンフ ァレンスについて,CIPIC ジャーナル, 第 72 巻, 頁 53-65(1998) 而 日 本 傳 統 上 以 翻 譯 為 水 際 取 締 制 度 為 主, 參 見 知 的 財 産 情 報 センター, 新. 知 的 財 産 権 侵 害 物 品 の 水 際 取 締 制 度 の 解 説, 頁 5(2004) 日 本 及 我 國 均 未 明 文 規 定 主 管 機 關 依 據 職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本 文 若 未 特 別 提 起,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係 指 權 利 人 申 請 保 護 的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另 有 關 依 據 職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日 本 在 實 務 上, 乃 靠 海 關 執 法 人 員 之 經 驗, 如 發 現 眾 所 皆 知 之 侵 權 物 品, 會 通 知 權 利 人 及 進 口 商 等, 並 依 據 現 行 法 規 處 理, 參 見 齋 藤 和 久, 知 的 財 産 権 侵 害 物 品 の 水 際 取 締 り 制 度 の 日 中 比 較, 知 財 ぷりずむ, 第 3 巻 第 34 号, 頁 2(2005) TRIPs 之 特 徵 為 最 低 標 準 之 確 立, 智 慧 財 產 之 執 行 爭 端 解 決 等, 參 見 蔡 明 誠, 從 WTO 貿 易 智 慧 權 協 定 觀 點 看 國 際 智 慧 權 保 護 標 準 之 發 展, 律 師 雜 誌, 第 243 期, 頁 20-22(1999) 另 有 關 最 低 標 準 之 初 探, 參 見 吳 漢 東 主 編, 知 識 產 權 年 刊, 頁 (2005)

6 6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ment, FTA) 之 簽 署 制 定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條 款 4, 以 強 化 智 慧 財 產 之 保 護, 而 各 國 因 為 經 濟 上 之 差 異,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可 能 在 程 序 國 內 法 規 規 範 有 所 不 同 日 本 中 國 及 我 國 ( 以 下 簡 稱 兩 岸 ) 皆 為 WTO 會 員, 且 為 重 要 貿 易 大 國, 因 此 研 究 日 本 兩 岸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差 異, 可 提 供 政 府 及 廠 商 參 考 日 本 於 1995 年 配 合 TRIPs, 修 改 關 稅 定 率 法 後, 亦 分 別 於 2000 年 2004 年 修 正 關 稅 定 率 法, 擴 大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的 範 圍 最 近 幾 年 來, 更 有 強 化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根 據 日 本 海 關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國 別 統 計 ( 表 一 ) 5, 來 自 韓 國 中 國 香 港 之 侵 權 貨 品 分 居 前 三 名, 以 2004 年 作 分 析, 就 件 數 分 析, 韓 國 占 50.3%(4,598 件 ), 居 取 締 貨 品 來 源 國 第 1 位, 而 中 國 居 第 2 位 占 36.7%(3,358 件 ) 香 港 為 第 3 位 占 4.6%(423 件 ) 6 台 灣 與 美 國 輸 日 被 取 締 之 侵 權 貨 品, 大 致 相 當, 分 別 為 33 件 及 30 件, 分 占 0.9% 及 0.3% 而 就 2005 年 2006 年 侵 權 貨 海 關 依 職 權 主 動 採 取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仿 品 轉 運 相 關 規 範, 美 國 與 新 加 坡 於 2003 年 5 月 簽 署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United States-Singapore Free Trade Agreement, 美 新 FTA) 第 16.9(19) 較 TRIPs NAFTA 更 為 明 確 有 關 TRIPs 公 約 NAFTA 我 國 商 標 法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比 較 研 究 及 轉 運 問 題, 參 見 易 建 明, TRIPs 公 約 NAFTA 我 國 商 標 法 有 關 仿 品 進 口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比 較 研 究,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第 2 卷 第 1 期, 頁 (2005) 美 國 相 關 政 策 與 法 之 變 遷, 參 見 易 建 明, TRIPs 協 定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有 關 仿 品 進 口 相 關 救 濟 措 施 之 研 究 : 以 美 國 為 例, 貿 易 救 濟 相 關 議 題 之 實 務 探 討 與 廠 商 觀 點, 頁 33-85(2004) 另 美 國 FTA 與 轉 運 問 題,see The World Bank Group, Tightening TRIP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visions of Recent US Free Trade Agreements, 20 TRADE NOTE 1-11 (2005). 至 於 TRIPs NAFTA 商 標 仿 品 規 範 之 比 較,see Daniel R. Bereskin, A Comparison of the Trademark Provisions of NAFTA and TRIPs, 83 TRADEMARK REP (1993). 鶴 巻 嘉 一, 知 的 財 産 権 侵 害 物 品 等 の 水 際 取 締 りに 関 する 平 成 17 年 度 関 税 定 率 法 改 正 について, 知 財 ぷりずむ, 第 3 巻 第 32 号, 頁 5(2005) 件 數 及 點 數 包 括 一 般 商 業 貨 品 進 口 申 報 數 及 國 際 郵 件 統 計 件 數 ; 又 一 件 案 件 中 可 能 涉 及 二 個 以 上 的 侵 權 案, 故 個 別 侵 權 案 件 合 計 並 不 一 致 又 點 數 之 計 算, 海 關 並 未 提 出 說 明, 故 在 此 以 件 數 為 準 提 出 說 明

7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7 品 來 源 國 作 一 分 析, 仍 以 中 國 韓 國 分 居 前 二 名 ( 表 一 續 ) 中 國 2005 年 被 日 本 海 關 取 締 的 件 數 為 6,278 件, 占 所 有 被 取 締 件 數 的 46.6%; 韓 國 被 取 締 件 數 為 6,045 件, 占 所 有 被 取 締 件 數 的 44.9% 二 國 合 計 占 所 有 被 取 締 件 數 比 率 已 超 過 91.5% 2006 年, 中 國 韓 國 二 國 被 日 本 海 關 所 取 締 的 件 數 分 別 為 9,440 件 8,720 件, 件 數 更 大 幅 增 加 ; 所 占 比 率 分 別 為 48.2% 44.5%, 合 計 已 超 過 92.7% 而 台 灣 被 取 締 件 數 為 減 少 之 趨 勢,2005 年 2006 年 為 21 件 20 件, 所 占 比 率 分 別 為 0.2% 0.3% 另 就 侵 權 物 品 別 作 分 析,2004 年 以 商 標 侵 權 為 主, 占 97.4%( 表 二 ) 2005 年 2006 年 仍 以 商 標 侵 權 為 主, 分 別 為 13,228 件 19,363 件 ; 所 占 比 率 分 別 為 97.9% 98.6%( 表 二 續 ) 未 來 我 國 開 放 兩 岸 三 通 時, 中 國 仿 冒 品 等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貨 品 流 入 國 內 可 能 更 為 嚴 重 如 何 透 過 TRIPs 機 制 保 障 我 國 產 業 企 業 利 益 成 為 一 大 課 題 另 2003 年 11 月 26 日, 中 國 國 務 院 通 過 了 新 的 知 識 產 權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2003 年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 以 符 合 TRIPs 的 規 範 而 我 國 商 標 法 配 合 TRIPs, 已 於 2003 年 5 月 作 修 正 中 國 海 關 於 2004 年 9 月 依 據 商 標 法 第 68 條, 頒 訂 海 關 查 扣 侵 害 商 標 權 物 品 實 施 辦 法 日 本 及 兩 岸 皆 為 貿 易 大 國, 且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主 管 機 關 為 海 關, 其 執 法 值 得 重 視 1.2 研 究 目 的 及 重 點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規 範, 已 為 各 國 所 重 視 日 本 兩 岸 為 WTO 重 要 會 員, 除 分 別 參 考 TRIPs 等 相 關 公 約, 引 進 仿 冒 品 及 盜 版 品 的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外, 近 幾 年 來, 各 國 更 有 強 化 此 規 範 之 趨 勢 本 研 究 就 日 本 2004 年 關 稅 定 率 法 中 國 2003 年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我 國 2003 年 商 標 法 7 著 作 權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作 一 比 較, 以 供 7 我 國 2004 年 9 月 15 日 公 布 海 關 查 扣 侵 害 商 標 權 物 品 實 施 辦 法

8 8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政 府 政 策, 以 及 國 內 企 業 從 事 跨 國 貿 易 智 慧 財 產 管 理 之 參 考 本 文 共 分 五 章, 包 括 :1. 前 言 ;2. 權 利 人 申 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保 護 範 圍 等 之 比 較 ;3. 權 利 人 申 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保 護 程 序 之 比 較 ;4.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異 同 之 分 析 ;5. 結 語 本 文 之 研 究 重 點 如 下 : 1. 權 利 人 申 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保 護 範 圍 等 之 比 較 方 面, 擬 就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之 規 範 範 圍 差 異 作 一 分 析 又 從 比 較 法 觀 點, 分 析 歐 盟 日 本 先 進 國 家 擴 大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趨 勢, 以 瞭 解 其 演 變 與 擴 大 之 趨 勢 2. 權 利 人 申 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保 護 程 序 之 比 較 方 面, 主 要 擬 就 權 利 人 的 暫 緩 放 行 (Suspension of Release) 8 相 關 規 範 作 一 分 析, 其 內 容 包 括 : 8 Suspension of Release" 一 詞, 在 TRIPs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上, 國 內 外 文 獻 有 譯 為 : 中 止 放 行 暫 不 放 行 暫 緩 放 行 等, 現 說 明 如 下 : (1) 中 國 學 者 譯 為 中 止 放 行 為 多 中 止 放 行 多 為 中 國 學 者 所 採 用, 參 見 鄭 成 思, 前 揭 註 1, 頁 163; 孔 祥 俊, WTO 知 識 產 權 協 定 及 其 國 內 適 用, 頁 411(2002); 陳 宗 波, 前 揭 註 1, 頁 ; 丁 蘭 王 天 紅, 論 TRIPs 的 知 識 產 權 實 施 程 序, 山 西 財 經 大 學 學 報, 第 22 卷 第 6 期, 頁 (2000) 另 中 國 少 數 學 者 使 用 邊 境 保 護 措 施 一 詞, 參 見 張 治 國, 前 揭 註 1, 頁 56(2002) 中 國 翻 譯 為 中 止 放 行 為 多, 參 見 鄭 成 思, 前 揭 註 1, 頁 162 (2) 我 國 早 期 官 方 文 獻 使 用 暫 不 放 行 一 詞 為 多, 現 以 使 用 暫 緩 放 行 為 主 流 暫 不 放 行 一 詞, 為 我 國 早 期 國 際 貿 易 局 所 採 用, 參 見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編, 第 五 次 GATT 烏 拉 圭 回 合 談 判 研 討 會 會 議 資 料 ( 下 ), 頁 125(1994);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編, 美 國 關 稅 法 三 三 七 條 款 與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邊 境 保 護, 頁 15(1996) 暫 緩 放 行 一 詞, 為 智 慧 財 產 局 財 政 部 關 政 司 關 稅 總 局 等 採 用, 另 著 作 權 法 上 亦 採 用 暫 緩 放 行 一 詞, 參 見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工 業 總 會, 智 慧 財 產 權 簡 訊 (IPPC), 第 12 卷 第 9 期, 新 著 作 權 法 有 助 台 美 洽 簽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IPR-VOL_12-9.pdf ( 最 後 點 閱 時 間 :2007 年 2 月 10 日 ) (3) 暫 不 放 行 暫 緩 放 行 較 中 止 放 行 為 佳, 因 為 中 止 放 行 語 氣 強 烈, 且 有 主 動 之 義 而 暫 緩 放 行 語 氣 最 弱, 且 有 被 動 之 義 由 權 利 人 申 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保 護 程 序 作 一 分 析, 應 以 暫 緩 放 行 為 佳 另 Suspension" 一 詞, 具 有 權 利 終 止 職 權 終 止 資 格 終 止 等 之 涵 義, 參 見 薛 波 主 編, 元 照 英 美 法 辭 典, 頁 1320(2003)

9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9 (1) 採 行 備 案 制 暨 申 請 制 登 錄 制 之 差 異 ; (2) 暫 緩 放 行 的 主 管 機 關 ; (3) 權 利 人 要 求 海 關 暫 緩 放 行 的 申 請 證 據 提 出 等 ; (4) 權 利 人 提 供 足 夠 之 保 證 金 或 相 當 之 擔 保 ; (5) 進 口 商 和 貨 物 所 有 人 等 提 供 反 擔 保 ; (6) 暫 緩 放 行 的 通 知 ; (7) 暫 緩 放 行 的 期 限 ; (8) 對 進 口 商 和 貨 物 所 有 人 等 的 損 害 賠 償 ; (9) 權 利 人 及 進 口 商 檢 視 貨 品 之 權 利 及 通 知 ; (10)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貨 品 的 處 理 等 作 詳 盡 的 分 析 3.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規 範 之 異 同 及 相 關 問 題 之 探 討, 擬 就 日 本 及 兩 岸 規 範 是 否 符 合 TRIPs 最 低 標 準 要 求 及 現 行 法 可 能 衍 生 問 題 作 一 初 步 分 析

10 10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年 度 國 別 韓 國 中 國 香 港 菲 律 賓 泰 國 台 灣 美 國 義 大 利 越 南 其 他 合 計 表 一 日 本 海 關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國 別 統 計 表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與 前 年 比 (%) 比 率 (%) 1,103 2,177 5,334 4,505 4, , , , , , ,630 3, , , , , , , ,582 77,587 58, , ,385 16,186 54,503 28,402 37, ,962 6,077 33,825 9,823 13, ,057 6,972 19,254 15,871 5, , ,695 1,009 3, ,643 17, ,444 11,000 4,190 1,780 1, ,956 13,242 19,191 19,174 14, ,589 2,812 6,978 7,412 9, ,099,001 1,009, , ,306 1,036, 註 : 上 段 為 件 數 下 段 為 點 數 件 數 及 點 數 包 括 一 般 商 業 貨 品 進 口 申 報 數 及 國 際 郵 件 統 計 件 數 ; 又 國 別 係 指 來 源 國 或 出 口 國, 並 非 指 原 產 國 ( 地 ) 資 料 來 源 : 鶴 巻 嘉 一, 知 的 財 産 権 侵 害 物 品 等 の 水 際 取 締 りに 関 する 平 成 17 年 度 関 税 定 率 法 改 正 について, 知 財 ぷりずむ, 第 3 巻 第 32 号, 頁 6(2005);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 以 權 利 人 申 請 保 護 為 中 心,2006 年 全 國 科 技 法 律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頁 523(2006)

11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11 表 一 ( 續 ) 日 本 海 關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國 別 統 計 表 年 度 國 別 韓 國 中 國 香 港 菲 律 賓 泰 國 台 灣 美 國 土 耳 其 越 南 其 他 合 計 2005 年 2006 年 與 前 年 比 (%) 比 率 (%) 6,045 8, 備 註 458, , ,278 9, 年 起 已 超 越 韓 國 448, , ,223 68, ,974 33, ,663 27, 件 數 為 減 少 之 趨 勢 3, ,057 2, , , ,316 5, ,234 3, ,467 19, ,097, , 註 : 土 耳 其 泰 國 越 南 的 件 數 為 增 加 之 趨 勢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財 務 省, 平 成 18 年 の 知 的 財 産 侵 害 物 品 の 差 止 状 況 等 : jouhou/kanzei/ka htm( 最 後 點 閱 時 間 :2007 年 8 月 21 日 )

12 12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年 度 項 目 表 二 日 本 海 關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侵 權 物 品 別 統 計 表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與 前 年 比 (%) 比 率 (%) 專 利 倍 0.9 1,036 5,000 39, , 倍 10.4 實 用 新 案 專 利 新 式 樣 專 利 ,289 74,445 41,693 42,641 62, 商 標 權 1,478 2,727 6,859 7,332 8, , , , , , 著 作 權 及 著 作 鄰 接 權 602, , , , , 品 種 權 全 增 全 增 0.1 合 計 1,589 2,812 6,978 7,412 9, ,099,001 1,009, , ,306 1,036, 註 : 上 段 為 件 數 下 段 為 點 數 件 數 及 點 數 包 括 一 般 商 業 貨 品 進 口 申 報 數 及 國 際 郵 件 統 計 件 數 ; 又 一 件 案 件 中 可 能 涉 及 二 個 以 上 的 侵 權 案, 故 個 別 侵 權 案 件 合 計 並 不 一 致 資 料 來 源 : 鶴 巻 嘉 一, 知 的 財 産 権 侵 害 物 品 等 の 水 際 取 締 りに 関 する 平 成 17 年 度 関 税 定 率 法 改 正 について, 知 財 ぷりずむ, 第 3 巻 第 32 号, 頁 7(2005)

13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13 表 二 ( 續 ) 日 本 海 關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侵 權 物 品 別 統 計 表 年 度 與 前 年 比 比 率 2005 年 2006 年 項 目 (%) (%) 專 利 ,906 67, 實 用 新 案 專 利 ,304 4, 新 式 樣 專 利 , 商 標 權 13,228 19, , , 著 作 權 ,991 63, 著 作 權 及 著 作 鄰 接 權 品 種 權 合 計 13,467 19, ,097, , 資 料 來 源 : 日 本 財 務 省, 平 成 18 年 の 知 的 財 産 侵 害 物 品 の 差 止 状 況 等 : go.jp/jouhou/kanzei/ka htm( 最 後 點 閱 時 間 :2007 年 8 月 21 日 ) 2. 權 利 人 申 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保 護 範 圍 等 之 比 較 2.1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之 歷 史 回 顧 及 法 理 之 初 探 就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規 範 歷 史 而 言,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在 巴 黎 公 約 便 有 所 論 及 9, 主 要 就 不 公 平 競 爭 作 一 規 範 巴 黎 公 約 規 範 僅 及 違 反 9 巴 黎 公 約 引 進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立 法 與 各 國 之 關 係, 日 本 及 國 內 期 刊 論 文 較 少 提 及 有 關 巴 黎 公 約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概 要, 參 見 劉 孔 中,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與 貿 易 有 關 智

14 14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商 標 法 物 品 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相 當 狹 窄, 非 強 制 規 定, 且 並 未 明 文 規 範 相 關 程 序, 故 其 成 效 並 不 彰 顯 在 GATT 東 京 回 合 談 判 期 間, 美 國 與 歐 洲 共 同 體 (EC) 聯 合 於 1979 年 7 月 31 日 提 出 關 於 制 止 仿 冒 商 品 進 口 措 施 的 協 議 草 案 該 草 案 主 要 著 重 於 在 邊 界 上 對 仿 冒 商 品 的 制 止 此 為 智 慧 財 產 權 問 題 引 入 GATT/WTO 的 開 端 雖 然 該 草 案 得 到 了 日 本 加 拿 大 及 瑞 士 等 國 家 的 支 持, 但 許 多 發 展 中 國 家 對 於 在 GATT 中 包 括 仿 冒 商 品 內 容 持 反 對 態 度, 尤 其 是 巴 西 及 印 度 認 為,GATT 管 轄 限 於 有 形 貿 易, 缺 乏 處 理 智 慧 財 產 權 領 域 問 題 的 法 律 權 力, 仿 冒 商 品 應 由 WIPO 專 屬 管 轄 因 此, 美 國 與 EC 共 同 提 出 的 草 案 未 獲 通 過 在 GATT 烏 拉 圭 回 合 談 判 初 期,EC 於 1986 年 提 案 引 進 仿 冒 之 侵 權 行 為 經 過 多 年 談 判, 引 進 盜 版 及 仿 冒 的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此 為 強 制 性 規 定 與 巴 黎 公 約 比 較,TRIPs 明 文 規 定, 民 事 刑 事 程 序 與 救 濟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及 刑 事 程 序 之 特 別 要 件 10 而 TRIPs 下 更 有 明 確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TRIPs 雖 明 文 盜 版 及 仿 冒 的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但 是 TRIPs 為 各 國 協 商 結 果, 且 為 包 裹 公 約 之 一, 因 此 條 文 程 序 上 未 如 各 國 內 國 法 明 確, 協 商 結 果 下 的 TRIPs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及 刑 事 程 序 相 關 條 文 容 易 造 成 爭 端, 卻 是 不 容 忽 視 又 TRIPs 之 前, 各 國 內 國 法 已 明 文 規 範 仿 冒 等 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但 規 範 體 系 各 國 差 異 頗 大 而 仿 冒 之 規 範 為 先 進 國 家 及 開 發 中 國 家 產 業 發 展 上 所 經 歷 的 必 然 過 程 之 一 ; 美 國 日 本 等 亦 如 此 如 上 所 述,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其 主 要 源 於 仿 冒 品 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由 於 仿 冒 品 進 口, 易 對 產 業 造 成 損 害, 各 國 為 保 護 其 產 業 皆 禁 止 仿 冒 品 之 進 口 回 顧 歷 史, 仿 冒 在 美 國 1930 年 代 便 相 當 的 盛 行, 日 本 在 1950 年 代 也 盛 行, 曾 受 到 國 際 社 會 責 難 中 國 改 革 開 放 後, 最 近 幾 年 仿 冒 也 盛 行 由 於 仿 冒 無 須 研 發, 成 本 最 低, 為 各 國 產 業 發 展 上 所 出 現 的 問 題 而 仿 冒 品 10 慧 財 產 協 定 權 利 落 實 規 定 之 研 究, 全 國 律 師, 第 9 卷 第 1 期, 頁 37-47(2005) 易 建 明, 前 揭 註 4, 頁 89-95

15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15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為 先 進 國 家 保 護 其 產 業 之 必 然 趨 勢 其 規 範 之 法 理 與 不 公 平 競 爭 一 般 產 業 保 護 有 關 而 盜 版 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則 與 文 化 產 業 軟 體 產 業 電 影 產 業 之 保 護 有 關 連 ; 美 國 經 貿 政 策 上, 強 調 著 作 權 之 保 護, 主 要 與 上 述 產 業 有 關 另 在 植 物 種 苗 權 (plant breeders right) 保 護 上, 則 與 農 業 品 種 之 保 護 有 關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法 理 與 產 業 創 新 及 保 護 有 關 在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方 面, 各 國 大 致 以 海 關 為 主 管 機 關, 其 法 律 涉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國 際 貿 易 法 海 關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範 圍, 各 國 內 國 法 對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範 圍 有 擴 大 之 趨 勢, 如 專 利 在 美 國 德 國 日 本 等 先 進 國 家 皆 明 文 規 定 專 利 的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並 非 TRIPs 規 範 的 範 圍 但 最 近 幾 年, 日 本 更 有 擴 大 至 其 他 智 慧 財 產 權 範 圍 之 趨 勢 日 本 已 將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提 升 為 其 國 家 重 要 智 慧 財 產 權 策 略 之 一 最 近 幾 年, 日 本 更 是 大 幅 地 修 改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相 關 之 法 規 日 本 於 2006 年 3 月 修 改 關 稅 法, 明 文 規 定 侵 害 專 利 權 實 用 新 案 法 新 式 樣 專 利 法 著 作 權 及 鄰 接 權 育 種 權 等 之 物 品 不 得 進 口 ( 原 規 定 於 關 稅 定 率 法 之 進 口 違 禁 品, 移 至 關 稅 法 ) 此 立 法 目 的 除 為 實 現 國 家 重 要 智 慧 財 產 權 策 略, 產 業 保 護 外, 亦 為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等 公 益 11 又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之 立 法 亦 和 建 構 安 全 安 心 的 社 會 有 關 12 日 本 於 2007 年 3 月 修 改 關 稅 定 率 法, 規 定 侵 害 著 作 權 及 鄰 接 權 之 物 品 不 得 出 口 此 立 法 目 的, 除 與 上 述 建 構 安 全 安 心 的 社 會 國 內 產 業 保 護 有 關 外,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等 公 益 亦 為 其 主 要 目 的 之 一 13 另 日 本 2006 年 3 月 修 改 關 稅 定 率 法, 規 定 違 反 不 正 競 爭 防 止 法 之 物 品, 如 型 態 模 仿 物 品 等 亦 納 入 邊 福 田 敏 行, 関 税 定 率 法 等 の 一 部 を 改 正 する 法 律 平 成 18 年 度 の 関 税 改 正 につ いて, 時 の 時 令, 第 1765 号, 頁 31-43(2006) 福 田 敏 行, 関 税 定 率 法 等 の 一 部 を 改 正 する 法 律 平 成 19 年 度 の 関 税 改 正 につ いて, 時 の 時 令, 第 1790 号, 頁 36-57(2007) 同 前 註, 頁 47

16 16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境 管 制 措 施 範 圍, 不 得 進 口 14 此 與 維 持 國 內 外 企 業 公 平 交 易 有 關 有 關 此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法 理, 日 本 學 界 較 少 討 論 就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理 論 而 言, 與 不 公 平 交 易 法 國 際 經 貿 法 智 慧 財 產 法 之 基 礎 理 論 有 關 15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理 論 較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理 論 略 為 複 雜, 除 主 關 機 關 不 同 外, 商 標 專 利 著 作 權 等 之 基 本 理 論 因 其 屬 性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如 仿 冒 品 如 涉 及 食 品 之 進 口, 便 與 消 費 者 保 護 有 關 一 般 而 言, 食 品 安 全 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與 消 費 者 保 護 有 密 切 關 連 另 一 方 面,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法 理 與 食 品 安 全 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有 所 不 同, 較 不 著 重 消 費 者 保 護 至 於 是 否 與 經 濟 安 全 有 關, 國 內 外 論 文 似 乎 更 少 論 及 另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仿 冒 品 處 分 及 刑 事 規 範 之 立 法 史, 以 美 國 為 例,1946 年 美 國 聯 邦 商 標 法 規 定, 仿 冒 商 品 如 進 口 至 美 國, 得 查 扣 之 而 美 國 財 政 部 部 長 在 無 須 商 標 所 有 權 人 同 意 下, 仿 冒 商 品 可 能 被 海 關 沒 入 一 旦 查 扣 仿 冒 商 品, 美 國 財 政 部 部 長 應 通 知 商 標 所 有 權 人, 在 沒 入 仿 冒 商 品 後 銷 毀 若 該 沒 入 仿 冒 商 品 並 非 不 具 安 全 性, 對 健 康 不 具 有 威 脅 時, 財 政 部 得 在 商 標 所 有 權 人 同 意 下, 除 去 商 標 後, 作 相 關 之 處 置 年 TRIPs 與 1992 年 北 美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簡 稱 NAFTA), 明 文 規 定 銷 毀 侵 權 物 與 美 國 內 國 法 作 一 比 較,TRIPs 規 範 較 無 彈 性 至 於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刑 事 處 罰 之 法 理, 有 待 研 究 美 國 於 2007 年 波 田 野 晴, 不 正 競 争 防 止 法 等 の 一 部 を 改 正 する 法 律 営 業 秘 密 の 保 護 と 模 造 品 海 賊 版 対 策 の 強 化, 時 の 法 令, 第 1758 号, 頁 34-51(2006) 有 關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性 質, 如 無 形 性 專 屬 性 重 複 性 公 開 性 地 域 性 時 間 性 經 濟 性, 參 見 吳 嘉 生,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理 論 與 應 用, 頁 88-96(1999); 鄭 成 思, 知 識 產 權 論, 頁 (2007)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將 此 查 扣 仿 冒 商 品 出 售 給 財 政 部 認 為 需 要 此 類 貨 物 之 聯 邦 州 或 者 地 方 政 府 機 構 二 將 此 查 扣 仿 冒 商 品 贈 送 給 財 政 部 認 為 需 要 此 類 貨 物 之 慈 善 機 構 三 在 沒 入 仿 冒 商 品 90 天 後, 依 據 財 政 部 所 規 定 之 細 則, 由 海 關 拍 賣

17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17 月 10 日 對 中 國 提 出 中 國 影 響 智 財 權 保 護 與 執 行 措 施 案 (China-Measures Affecting the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S362) 此 為 美 國 就 中 國 對 於 著 作 權 及 商 標 權 保 護 不 力, 例 如, 針 對 盜 版 品 展 開 刑 事 程 序 與 處 罰 之 門 檻 問 題 等, 主 張 中 國 違 反 TRIPs 之 規 定 日 本 歐 盟 與 加 拿 大 亦 要 求 加 入 本 案 諮 商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刑 事 處 罰 與 執 行 已 經 成 為 美 國 及 中 國 爭 端 議 題 之 一 2.2 TRIPs 的 規 範 範 圍 如 前 所 述, 巴 黎 公 約 TRIPs 為 智 慧 財 產 權 重 要 國 際 公 約 巴 黎 公 約 就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並 未 明 文 規 範 相 關 程 序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在 GATT 東 京 回 合 談 判 時, 漸 受 到 先 進 國 家 之 重 視, 但 並 未 正 式 提 出 討 論 在 TRIPs 談 判 期 間, 日 本 美 國 EC 瑞 士 等 國 主 張, 不 僅 侵 害 商 標 著 作 權, 侵 害 到 專 利 權 時, 亦 應 制 定 相 關 程 序 保 護 措 施 17 而 開 發 中 國 家 主 張 : 侵 害 商 標 之 仿 冒 品 以 及 侵 害 著 作 權 之 盜 版 品 較 容 易 認 定, 故 應 僅 限 於 此 兩 類 最 後, 先 進 國 家 亦 接 受 此 主 張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主 要 規 定 於 TRIPs 第 51 條, 該 條 文 規 定 : 會 員 應 訂 定 程 序, 使 有 正 當 理 由 懷 疑 進 口 物 品 有 仿 冒 商 標 或 侵 害 著 作 權 之 權 利 人, 得 以 書 面 向 行 政 或 司 法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海 關 對 於 此 類 物 品 暫 緩 放 行 會 員 得 將 此 種 申 請 程 序 適 用 於 涉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其 他 行 為 之 物 品, 但 應 符 合 本 節 之 規 定 會 員 亦 可 提 供 類 似 程 序, 由 海 關 對 於 自 其 領 域 出 口 之 侵 權 物 品 暫 緩 放 行 18 準 此,TRIPs 第 51 條 規 範 有 以 下 幾 個 重 點 : 尾 島 明, 前 揭 註 1, 頁 233 TRIPs 第 51 條 規 定, 參 見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編, 烏 拉 圭 回 合 多 邊 貿 易 談 判 協 定, 頁 16-27(1996)

18 18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1. 權 利 人 申 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保 護 為 強 制 性 義 務,WTO 所 有 會 員 應 履 行 權 利 人 對 於 進 口 物 品 有 商 標 仿 冒 或 侵 害 著 作 權 之 正 當 懷 疑 便 可 向 海 關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海 關 對 該 項 貨 品 暫 緩 放 行, 其 商 標 侵 權 之 界 定 在 於 任 何 物 品 ( 包 括 包 裝 ) 附 有 與 有 效 註 冊 於 該 類 物 品 之 相 同 商 標, 或 者 與 該 註 冊 商 標 主 要 部 分 無 法 區 別, 而 未 經 過 授 權, 使 得 依 據 該 進 口 國 法 律 對 合 法 商 標 專 用 權 人 權 利 造 成 損 害 者, 即 為 侵 權 著 作 權 侵 害 則 是 指 任 何 物 品 於 生 產 國 未 經 權 利 人 或 合 法 授 權 人 同 意 而 製 造, 且 係 直 接 或 間 接 自 某 項 物 品 製 造, 而 其 製 造 依 進 口 國 法 律 已 構 成 侵 害 著 作 權 或 相 關 權 利 者 19 仿 冒 商 標 物 品 係 指 商 標 侵 權 之 界 定 在 於 任 何 物 品 ( 包 括 包 裝 ) 附 有 與 有 效 註 冊 於 該 類 物 品 之 相 同 商 標, 或 者 與 該 註 冊 商 標 主 要 部 分 無 法 區 別, 而 未 經 過 授 權, 故 較 一 般 商 標 法 侵 權 物 品 為 窄 ; 又 侵 害 著 作 權 貨 品 係 指 複 製 品 而 言, 故 較 各 國 著 作 權 法 所 規 範 的 侵 權 物 品 為 窄 會 員 得 將 上 述 申 請 保 護 程 序 適 用 於 涉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其 他 行 為 之 物 品, 如 侵 害 專 利 新 式 樣 新 型 等 但 會 員 並 無 義 務 對 權 利 人 本 人 或 經 許 可 而 到 另 一 國 家 市 場 的 貨 品 進 口 或 商 品 的 運 輸, 適 用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而 對 於 制 止 侵 權 貨 品 出 口 的 措 施 和 程 序, 則 由 會 員 選 擇 適 用 3. 另 依 據 本 條 註 解 13, 對 於 由 權 利 人 自 行 或 經 其 同 意 已 在 外 國 市 場 販 售 之 物 品 進 口, 及 轉 運 中 之 物 品, 會 員 無 義 務 採 取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依 據 該 條 款 規 定, 權 利 人 申 請 司 法 或 者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採 取 暫 緩 放 行 措 施 時, 應 當 履 行 特 定 的 程 序 在 TRIPs 協 定 生 效 前, 許 多 WTO 的 會 員 並 此 為 TRIPs 第 51 條 註 解 14 之 定 義, 同 前 註 另 根 據 美 國 聯 邦 商 標 法 第 34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A) 之 規 定, 所 謂 仿 冒 是 指 在 銷 售 提 供 銷 售 或 者 在 物 品 批 發 或 服 務 過 程 對 某 種 註 冊 標 示 或 標 記 ( 包 括 商 標 服 務 標 章 團 體 標 章 證 明 標 章 ) 的 偽 造 和 使 用, 包 括 :(1) 一 種 已 註 冊 標 示 的 偽 造 品 ;(2) 一 種 具 有 欺 騙 性 的 標 示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美 國 商 標 法 : 美 國 商 標 法.pdf ( 最 後 點 閱 時 間 :2007 年 2 月 10 日 ) 例 如, 日 本 著 作 權 法 第 113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便 較 侵 害 著 作 權 貨 品 之 定 義 寬 廣

19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19 未 制 定 此 類 程 序, 因 而 談 判 者 特 意 規 定 詳 細 的 程 序 條 款, 以 及 實 施 暫 緩 放 行 的 方 式 總 之, 海 關 採 取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的 目 的 在 於 暫 緩 放 行 進 口 侵 權 貨 品, 以 制 止 侵 權 貨 品 的 進 口 其 中, 暫 緩 放 行 進 口 侵 權 貨 品 ( 仿 冒 品 及 盜 版 ), 會 員 得 將 權 利 人 申 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保 護, 擴 大 至 侵 害 專 利 新 式 樣 新 型 等 值 得 注 意 者,TRIPs 所 保 護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依 據 TRIPs 第 58 條 規 範, 包 括 : 著 作 權 及 鄰 接 權 商 標 地 理 標 示 專 利 工 業 設 計 積 體 電 路 布 局 營 業 秘 密 等 至 於 品 種 權 並 非 TRIPs 所 保 護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範 圍 2.3 日 本 關 稅 定 率 法 之 規 範 範 圍 日 本 有 關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立 法 已 經 超 過 百 年 1897 年 ( 明 治 30 年 ), 日 本 政 府 制 定 舊 關 稅 定 率 法, 並 於 1899 年 正 式 施 行 依 據 該 法 附 表, 區 分 為 課 稅 品 免 稅 品 及 違 禁 品 ( 日 文 為 禁 制 品 ) 等 三 類 在 違 禁 品 與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有 關 者, 違 反 專 利 商 標 及 版 權 等 帝 國 法 律 的 物 品, 列 為 違 禁 品, 在 進 口 受 到 限 制 日 本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由 此 推 算 已 超 過 百 年 年 侵 害 新 式 樣 的 貨 物 列 為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範 圍 1954 年 對 於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貨 品 的 處 理, 包 括 : 沒 收 廢 棄 及 退 回 等 1970 年, 侵 害 著 作 鄰 接 權 之 貨 品, 列 為 違 禁 品 事 實 上, 在 1995 年 TRIPs 之 前, 日 本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的 保 護 並 不 完 整, 體 系 上 與 TRIPs 完 全 不 相 同, 例 如, 大 藏 省 依 據 關 稅 定 率 法 第 21 條 ( 平 成 6 年,1992 年 法 律 第 128 號 ), 制 定 智 慧 財 產 權 侵 害 物 品 之 取 締 命 令 ( 平 成 4 年 6 21 三 島 憲 二 郎, 知 的 財 産 権 侵 害 物 品 に 係 る 水 際 取 締 り,JMC ジャーナル,2005 年 6 月 号, 頁 52(2005); 内 藤 敏 雄, 知 的 財 産 情 報 センター(CIPIC)と 知 的 財 産 侵 害 物 品 の 水 際 取 締 り,パテント, 第 59 巻 第 7 号, 頁 10-11(2006) 另 有 關 日 本 海 關 變 遷 之 概 要, 參 見 河 野 泰 一, 税 関 における 知 的 財 産 侵 害 物 品 の 水 際 取 締 制 度 の 現 状,パテント, 第 59 巻 第 7 号, 頁 3-4(2006)

20 20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月 5 日 藏 關 第 519 號 ), 將 侵 害 專 利 權 新 型 新 式 樣 商 標 權 著 作 權 及 著 作 鄰 接 權 等 物 品 列 為 進 口 禁 制 品, 海 關 首 長 得 命 令 沒 收 廢 棄 或 退 回 上 述 侵 權 物 22 又, 在 實 務 上, 海 關 首 長 接 受 權 利 人 的 申 請 而 行 使 職 權, 依 據 該 項 申 請 權 利 人 所 提 供 的 資 訊, 促 使 海 關 首 長 依 職 權 作 調 查 ; 由 於 並 非 法 律 上 之 申 請, 海 關 首 長 並 無 義 務 答 覆 權 利 人 之 申 請, 甚 至 處 分 之 結 果 無 須 通 知 當 事 人 23 由 於 1995 年 TRIPs 體 系 與 日 本 制 度 有 相 當 大 地 差 異, 故 曾 有 建 議 從 制 度 上 作 整 體 之 修 法 但 最 後 僅 在 當 時 關 稅 定 率 法 體 系 下 作 修 正 1995 年 配 合 TRIPs, 關 稅 定 率 法 部 分 修 正, 其 內 容 包 括 :1. 引 進 商 標 著 作 權 權 利 人 申 請 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制 度, 即 日 本 海 關 所 稱 輸 入 差 止 申 立 制 度, 另 採 行 認 定 嫌 疑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認 定 制 度 ;2. 侵 害 積 體 電 路 布 局 權 人 權 利 的 貨 品 列 為 違 禁 品 ;3. 在 主 管 海 關 的 直 屬 部 會 大 藏 省 設 立 智 慧 財 產 權 專 門 官, 在 東 京 海 關 設 立 智 慧 財 產 權 綜 合 調 查 官, 其 他 海 關 設 立 智 慧 財 產 權 調 查 官 以 強 化 取 締 體 系 此 為 日 本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體 系 與 WTO 接 軌 之 調 整 爾 後, 日 本 將 強 化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體 系 列 為 國 家 重 要 戰 略 之 一, 而 有 所 調 整 2003 年 日 本 政 府 制 定 智 慧 財 產 權 戰 略 大 綱, 將 專 利 新 型 及 新 式 樣 等 引 進 輸 入 差 止 申 立 制 度, 並 引 進 照 會 特 許 廳 意 見 制 度 通 關 放 行 制 度 等 而 侵 害 品 種 權 人 之 貨 品 列 為 違 禁 品 在 2004 年 修 法 後, 侵 害 品 種 權 人 物 品 列 為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的 範 圍 此 範 圍 為 兩 岸 所 未 規 範 者 對 於 涉 嫌 進 口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貨 物 者, 依 據 日 本 現 行 關 稅 定 率 法 第 2 條 之 2 規 定, 對 於 專 利 權 ( 包 括 發 明 新 型 新 式 樣 專 利 ) 商 標 權 著 作 權 ( 包 括 著 作 鄰 接 權 ) 及 品 種 權 人, 賦 予 其 向 日 本 海 關 禁 止 侵 害 自 己 權 利 貨 物 之 進 口, 並 採 認 定 程 序 之 規 定 至 於 積 體 電 路 布 局 權 人 對 於 涉 嫌 侵 害 其 權 利 之 貨 物 進 口, 並 不 適 用 上 述 進 口 申 請 程 序 但 有 所 謂 情 報 提 供 制 尾 島 明, 前 揭 註 1, 頁 234 同 前 註, 頁 235

21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21 度, 由 權 利 人 向 海 關 提 供 侵 害 資 訊, 由 海 關 在 岸 邊 進 行 取 締 2.4 中 國 知 識 產 權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之 規 範 範 圍 為 使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法 律 化, 中 國 國 務 院 曾 於 1995 年 7 月 頒 布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知 識 產 權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1995 年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 該 條 例 於 1995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其 借 鑑 先 進 國 海 關 的 經 驗 和 TRIPs 作 法, 結 合 中 國 國 情, 與 國 際 慣 例 基 本 銜 接 24 該 條 例 的 頒 布 實 施, 表 示 中 國 海 關 對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邊 境 管 制 保 護 工 作 進 入 法 制 化 和 制 度 化 的 階 段 但 1995 年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在 施 行 中 也 暴 露 出 諸 如 程 序 複 雜 效 率 低 與 擔 保 金 有 關 費 用 的 規 定 不 盡 合 理 等 問 題 為 適 應 中 國 加 入 WTO 後 出 現 的 新 情 況,2003 年 11 月 26 日, 國 務 院 通 過 新 的 知 識 產 權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2003 年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或 者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 對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保 護 程 序 作 出 重 大 調 整, 進 一 步 提 高 了 智 慧 財 產 邊 境 管 制 保 護 的 標 準 2004 年 5 月 25 日, 為 配 合 新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的 實 施, 海 關 總 署 頒 布 關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知 識 產 權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的 實 施 辦 法 中 國 2003 年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第 2 條 規 定 : 本 條 例 所 稱 知 識 產 權 海 關 保 護, 是 指 海 關 對 與 進 出 口 貨 物 有 關 並 受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保 護 的 商 標 專 用 權 著 作 權 和 與 著 作 權 有 關 的 權 利 專 利 權 ( 以 下 統 稱 知 識 產 權 ) 實 施 的 保 護 準 此, 保 護 的 範 圍 包 括 : 商 標 專 用 權 著 作 權 和 與 著 作 權 有 關 的 權 利 專 利 權 其 中, 侵 犯 商 標 法 專 用 權 的 行 為 按 照 商 標 法 的 規 定 包 括 仿 冒 商 標 和 使 用 可 以 造 成 消 費 者 混 淆 商 品 近 似 商 標 的 行 為 ; 著 作 權 係 指 包 括 複 製 權 在 內 的 所 有 著 作 權 的 內 容, 包 括 著 作 權 中 的 人 身 權 的 內 容 和 財 產 權 的 內 容 與 著 作 權 有 關 的 權 利 是 指 著 作 權 以 外 的 作 品 傳 播 者 和 出 版 者 享 有 的 權 利, 也 有 稱 其 為 著 作 權 的 鄰 接 權 ; 專 利 權 包 括 中 國 專 利 權 規 定 的 三 種 形 式 的 專 利 可 以 看 出 中 國 對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保 護 範 圍 的 界 定, 與 24 謝 紅 霞, 前 揭 註 1, 頁 49-50

22 22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TRIPs 的 要 求 相 比 較, 寬 於 TRIPs 要 求 各 國 採 用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的 範 圍, 窄 於 TRIPs 要 求 各 國 採 用 的 貿 易 領 域 內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範 圍 2003 年 中 國 智 慧 財 產 權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修 訂 過 程 中, 爭 論 頗 多 的 是 有 關 專 利 權 保 護 問 題 25 由 於 TRIPs 並 未 強 制 要 求 各 國 提 供 對 專 利 權 的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保 護, 因 此, 多 數 國 家 在 實 施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中, 並 未 規 定 涉 及 侵 害 專 利 權 產 品 的 暫 緩 放 行 規 範 另 外, 中 國 在 1995 年 以 來 的 海 關 邊 境 執 法 實 踐 中, 涉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嫌 疑 貨 物 的 暫 緩 放 行, 也 遇 到 了 有 些 專 利 權 的 權 利 基 礎 不 很 穩 固, 特 別 是 涉 及 到 新 型 和 外 觀 設 計, 出 現 有 權 利 人 濫 用 權 利 情 況, 如 利 用 海 關 暫 緩 放 行 貨 物 損 害 競 爭 對 手 權 益 的 情 況 另 一 方 面, 從 向 海 關 備 案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情 況 看, 至 2003 年 止 的 備 案 數 字 統 計, 有 關 專 利 權 的 備 案 占 備 案 總 數 的 30% 此 說 明 專 利 權 的 保 護 已 經 受 到 各 界 越 來 越 多 的 重 視 因 此 對 中 國 已 經 確 定 的 保 護 範 圍, 不 應 當 因 為 實 踐 中 出 現 了 一 些 問 題 而 輕 易 的 簡 單 的 通 過 縮 小 範 圍 解 決 而 應 當 經 由 對 具 體 實 施 程 序 等 的 調 整, 針 對 不 同 類 型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採 取 不 同 程 序, 如 對 那 些 權 利 基 礎 不 很 穩 固 的 專 利 權, 規 定 只 能 通 過 被 動 保 護 的 模 式, 要 求 權 利 人 提 供 更 為 確 切 的 證 據 資 料 方 式 等 解 決 中 國 並 未 採 用 地 理 標 示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地 理 標 示 是 指 表 示 出 某 商 品 來 源 於 某 成 員 地 域 內, 或 來 源 於 該 地 域 中 的 某 地 區 或 某 地 方, 該 商 品 的 特 定 質 量 信 譽 或 者 其 他 特 徵, 主 要 與 該 地 理 來 源 相 關 連 目 前 中 國 這 部 分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是 按 照 商 標 保 護 的 模 式, 由 商 標 管 理 部 門 依 照 中 國 商 標 法 提 供 保 護 2003 年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第 2 條 並 未 納 入 此 類 保 護, 僅 限 於 域 內 保 護 的 狀 況 而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是 一 個 新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領 域 但 目 前 中 國 擁 有 這 類 權 利 的 人 數 有 限, 且 基 礎 不 穩 定, 不 同 於 在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領 域 居 於 領 先 地 位 的 美 日 等 先 進 國 家 ; 且 中 國 在 這 方 面 的 國 內 保 護 的 立 法 也 25 張 紅, 我 國 知 識 產 權 邊 境 保 護 範 圍 探 析 兼 論 知 識 產 權 貨 物 的 平 行 進 口 問 題, 政 法 論 壇, 第 22 卷 第 6 期, 頁 (2004)

23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23 只 是 處 於 起 步 階 段 因 此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若 採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相 對 於 地 理 標 示 的 保 護, 更 不 具 有 實 質 的 意 義 另 中 國 2003 年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第 2 條 所 規 範 的 範 圍, 包 括 進 出 口 貨 物, 此 與 TRIPs 所 要 求 的 仿 冒 及 盜 版 的 進 口, 寬 廣 許 多 中 國 採 取 出 口 保 護 似 乎 不 利 於 中 國 外 貿 出 口 但 從 中 國 對 外 貿 易 出 口 的 現 狀 成 分 等 情 況 分 析, 目 前 中 國 出 口 產 品 中 侵 權 情 況 比 較 嚴 重,2001 年 海 關 查 處 的 侵 權 案 件 330 件, 其 中 仿 冒 商 標 中 的 297 件, 全 部 為 出 口 而 2002 年 查 處 案 件 573 件, 只 有 4 件 為 進 口 2003 年 查 處 案 件 總 計 有 756 件, 商 標 案 件 高 達 741 件 而 最 近 幾 年 來 專 利 案 件 亦 有 增 加 之 趨 勢, 但 侵 害 著 作 權 之 案 件 並 不 多 ( 表 三 ) 另 有 關 備 案 案 件 仍 以 商 標 權 為 多, 自 1995 年 起 商 標 權 備 案 案 件 均 占 合 計 備 案 案 件 半 數 以 上, 而 專 利 權 備 案 最 近 幾 年 有 增 加 之 趨 勢, 於 2004 年 專 利 備 案 案 件 已 近 合 計 案 件 之 一 半 ( 表 四 ) 表 三 中 國 海 關 查 處 商 標 權 專 利 權 著 作 權 侵 權 案 件 統 計 表 商 標 權 專 利 權 著 作 權 合 計 年 度 案 件 案 值 案 件 案 值 案 件 案 值 案 件 案 值 , , , , , , , , , , , , , , , , , , ,797 合 計 2,288 45, , ,086 3,310 54,783 註 : 案 值 以 人 民 幣 萬 元 計 算 資 料 來 源 : 賈 小 寧 周 豔, 知 識 產 權 海 關 保 護, 頁 27(2005)

24 24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表 四 中 國 智 慧 財 產 權 備 案 統 計 表 年 度 商 標 權 專 利 權 著 作 權 合 計 , 合 計 2,571 1, ,452 資 料 來 源 : 賈 小 寧 周 豔, 知 識 產 權 海 關 保 護, 頁 26-27(2005) 2.5 我 國 商 標 法 著 作 權 法 及 海 關 查 扣 辦 法 之 規 範 1978 年 台 美 雙 邊 貿 易 談 判 首 次 將 仿 冒 納 入 議 題 此 為 僅 次 於 台 美 貿 易 逆 差 問 題, 為 美 方 所 重 視 而 美 國 為 因 應 製 造 或 銷 售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商 品 浮 濫 問 題, 在 其 國 內 貿 易 法 制 定 301 條 款, 以 貿 易 手 段 制 裁 侵 害 其 國 內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國 家, 許 多 國 家 皆 曾 遭 受 過 其 貿 易 制 裁, 承 受 相 當 壓 力 而 為 解 決 此 問 題, 我 國 與 美 國 簽 訂 北 美 事 務 協 調 委 員 會 與 美 國 在 台 協 會 間 關 於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瞭 解 書, 承 諾 就 我 國 著 作 權 法 商 標 法 專 利 法 營 業 秘 密 保 護 法 等 相 關 法 律 儘 速 修 正, 並 建 制 海 關 與 相 關 之 執 行 措 施 26 該 瞭 解 書 雖 名 義 上 是 行 政 機 關 間 之 協 議 而 非 條 約, 但 基 於 我 國 仰 賴 對 美 貿 易 甚 深, 一 旦 受 其 貿 易 制 裁 對 國 內 產 經 將 產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此 協 議 書 具 備 事 實 上 強 大 之 拘 26 宋 元 明, 海 關 查 緝 不 法 經 濟 活 動 相 關 問 題 之 研 究 以 查 緝 走 私 為 主, 中 原 大 學 財 經 法 律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頁 (2004)

25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25 束 力, 因 而 成 為 我 國 重 視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始 我 國 商 標 法 配 合 TRIPs, 已 於 2003 年 5 月 作 修 正 另 海 關 於 2004 年 9 月 依 據 商 標 法 第 68 條, 頒 訂 海 關 查 扣 侵 害 商 標 權 物 品 實 施 辦 法 有 關 著 作 權 法 相 關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部 分, 我 國 著 作 權 法 已 於 2004 年 9 月 修 正, 增 訂 第 90 條 之 1 第 11 項 至 第 13 項 另 依 據 著 作 權 法 第 90 條 之 2 對 主 管 機 關 之 授 權, 經 濟 部 及 財 政 部 會 同 制 定 海 關 查 扣 著 作 權 或 製 版 權 侵 害 物 實 施 辦 法, 使 海 關 實 施 著 作 權 相 關 邊 境 措 施 時 有 所 依 據 我 國 海 關 配 合 執 行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保 護 主 要 防 止 仿 冒 侵 權 貨 品 出 口, 包 括 防 止 電 腦 程 式 相 關 產 品 出 口 侵 害 著 作 權 與 一 般 貨 品 出 口 侵 害 商 標 權 對 於 電 腦 程 式 相 關 產 品 及 出 口 貨 物 商 標 侵 權 出 口, 訂 有 出 口 監 視 制 度, 採 登 錄 保 護 原 則, 權 利 人 必 須 向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委 託 之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或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申 請 核 准 登 錄, 海 關 始 執 行 保 護, 對 於 光 碟 片 光 罩 式 唯 讀 記 憶 體 晶 片 出 口, 則 訂 有 必 須 壓 印 來 源 識 別 碼 之 規 定 涉 及 仿 冒 商 標 案 件, 權 利 人 應 提 供 進 口 貨 物 涉 嫌 仿 冒 侵 權 之 具 體 證 據 及 進 口 報 單 號 碼 或 運 輸 工 具 名 稱 航 次 等 之 詳 細 資 料, 並 向 法 院 申 請 假 扣 押 後, 海 關 始 配 合 執 行 邊 境 管 制 保 護 27 另 我 國 植 物 種 苗 法 自 1988 年 12 月 5 日 經 總 統 公 告 發 布 施 行 迄 今, 經 公 告 適 用 該 法 新 品 種 登 記 制 度 之 植 物 種 類 共 有 94 種, 累 計 受 理 申 請 案 件 已 達 448 件 近 年 來, 由 於 種 苗 國 際 交 流 日 益 增 加, 尤 以 植 物 新 品 種 保 護 國 際 聯 盟 (UPOV) 1991 年 公 約 已 為 多 數 先 進 國 家 採 用, 相 較 之 下 我 國 對 於 植 物 品 種 權 之 保 護 及 國 內 作 物 品 種 更 新 頻 度 略 顯 不 足, 為 因 應 國 內 植 物 種 苗 產 業 發 展 需 要 及 國 際 間 對 植 物 品 種 保 護 趨 勢, 農 委 會 爰 於 1998 年 重 新 檢 討 相 關 條 文 及 現 行 法 規 與 行 政 命 令, 參 酌 UPOV 1991 年 公 約 及 歐 美 日 等 國 之 相 關 法 規, 邀 集 產 官 學 及 業 者 代 表 召 開 研 修 會 議, 擬 具 植 物 種 苗 法 相 關 條 文 修 正 案, 報 奉 行 政 院 審 議 通 過 並 經 立 法 院 2004 年 3 月 30 日 第 5 屆 第 5 27 李 茂, 談 兩 岸 智 慧 財 產 權 海 關 保 護, 今 日 海 關, 第 36 期, 頁 16(2005)

26 26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會 期 第 9 次 會 議 三 讀 通 過, 嗣 奉 總 統 2004 年 4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公 布, 為 利 新 法 之 施 行, 包 括 植 物 種 苗 法 施 行 細 則 等 8 項 子 法 必 須 配 合 修 訂, 本 法 之 施 行 日 期 亦 須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經 一 年 來 之 研 訂, 各 項 子 法 已 分 別 完 成 法 制 作 業 等 配 合 措 施, 並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公 告 自 2005 年 6 月 30 日 起 施 行 至 於 品 種 權 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我 國 並 未 規 範, 此 與 日 本 有 所 差 異 小 結 如 上 所 述,TRIPs 僅 規 範 仿 冒 盜 版 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且 以 進 口 為 主, 不 包 括 出 口 中 國 將 進 出 口 皆 納 入 規 範, 較 TRIPs 為 嚴 格 而 日 本 除 侵 害 商 標 權 著 作 權 著 作 鄰 接 權 專 利 權 新 式 樣 之 進 口 品 外, 自 2006 年 起 違 反 不 公 平 競 爭 之 物 品 如 冒 用 著 名 標 示 外 觀 模 仿 ( 型 態 模 仿 ) 等 亦 納 入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日 本 已 大 幅 超 越 TRIPs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規 範 範 圍, 此 為 先 進 國 家 之 趨 勢, 歐 盟 亦 有 擴 大 此 範 圍 之 趨 勢, 我 國 應 注 意 此 潮 流 我 國 及 中 國 所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範 圍 相 同, 包 括 商 標 專 用 權 專 利 權 及 著 作 權 在 中 國 方 面, 反 不 正 當 競 爭 法 中 規 定 予 以 保 護 之 商 號 名 稱 商 業 秘 密 及 產 地 名 稱 等, 中 國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並 未 納 入 規 範 範 圍 中 國 規 範 範 圍 較 歐 盟 日 本 等 之 規 範 狹 窄 而 我 國 最 狹 窄, 對 於 著 作 鄰 接 權 並 未 納 入, 與 日 本 中 國 並 不 相 同 日 本 在 2004 年 修 法 後, 侵 害 育 種 權 物 品 列 為 邊 境 管 28 新 修 正 法 案 為 全 文 修 正, 內 容 包 括 植 物 品 種 權 利 保 護 及 種 苗 管 理 兩 部 分, 為 使 本 法 名 稱 更 為 精 準, 爰 修 正 名 稱 為 植 物 品 種 及 種 苗 法, 全 部 法 條 共 計 65 條, 內 分 7 章 相 關 之 子 法 計 有 植 物 品 種 及 種 苗 法 施 行 細 則 植 物 品 種 審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審 查 辦 法 植 物 品 種 性 狀 檢 定 及 追 蹤 檢 定 之 委 任 或 委 託 辦 法 種 苗 業 者 應 具 備 條 件 及 設 備 標 準 植 物 品 種 及 種 苗 管 理 收 費 標 準 基 因 轉 殖 植 物 輸 出 入 許 可 辦 法 基 因 轉 殖 植 物 田 間 試 驗 管 理 辦 法 及 基 因 轉 殖 植 物 之 標 示 及 包 裝 準 則 等 8 項 有 關 相 關 規 範 之 概 要, 參 見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農 糧 署 ( 張 鴻 仁 張 明 郎 吳 宜 蓉 顏 雯 玲 ), 我 國 植 物 品 種 及 種 苗 法 之 施 行 與 展 望 : gov.tw/view.php?showtype=pda&catid=9393( 最 後 點 閱 時 間 :2007 年 2 月 25 日 )

27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27 制 措 施 的 範 圍, 此 範 圍 為 兩 岸 所 未 規 範 者 另 日 本 兩 岸 現 行 法 並 未 將 地 理 標 示 營 業 秘 密 真 品 平 行 輸 入 等 納 為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的 規 範 權 利 人 申 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保 護 程 序 之 比 較 巴 黎 公 約 就 仿 品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並 未 明 文 規 範 相 關 程 序, 而 TRIPs 有 關 仿 品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皆 作 明 文 規 定 如 上 所 述,TRIPs 有 關 在 智 慧 財 產 權 執 行 列 舉 一 般 義 務 以 及 行 政 民 事 程 序 等 規 定, 較 巴 黎 公 約 條 文 完 整 TRIPs 有 關 在 智 慧 財 產 權 執 行 列 舉 一 般 義 務 以 及 行 政 民 事 程 序 等 規 定, 並 闡 明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應 在 公 平 合 理 的 基 準 上 執 行, 其 執 行 範 圍 更 拓 展 到 涵 蓋 進 出 口 相 關 的 與 邊 境 措 施 有 關 之 特 殊 規 定 上, 相 關 條 款 包 括 : 海 關 之 暫 緩 放 行 措 施 (Suspension of Release by Customs Authorities) ( 第 51 條 ) 以 及 申 請 (Application ) ( 第 52 條 ) 保 證 金 或 相 當 之 擔 保 ( Security or Equivalent Assurance) ( 第 53 條 ) 暫 緩 放 行 通 知 (Notice of Suspension) ( 第 54 條 ) 暫 緩 放 行 的 期 限 (Duration of Suspension) ( 第 55 條 ) 與 錯 誤 扣 留 時 對 進 口 商 以 及 貨 物 所 有 人 之 賠 償 (Indemnification of the Importer and of the Owner of the Goods) ( 第 56 條 ) 另 外, 對 於 智 慧 財 產 權 權 利 人, 給 予 檢 視 權 利 及 通 知 (Right of In- 29 由 於 真 品 平 行 輸 入 的 商 品 是 在 一 個 地 域 範 圍 內, 獲 得 了 合 法 許 可 製 造 銷 售 的 商 品, 生 產 銷 售 行 為 在 一 國 境 內 是 完 全 合 法 的, 因 此 真 品 平 行 輸 入 並 非 明 確 地 侵 犯 智 慧 財 產 權 ; 同 時 由 於 進 出 口 貿 易 涉 及 貨 物 需 要 跨 越 國 界 進 入 不 同 法 域, 而 智 慧 財 產 權 又 有 著 地 域 性 特 點 的 權 利 當 合 法 生 產 銷 售 的 產 品 再 進 入 另 一 國 家, 是 否 仍 然 合 法 就 受 到 質 疑, 這 也 就 是 所 謂 的 灰 色 市 場 問 題 該 爭 論 的 關 鍵 在 於 是 否 要 將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真 品 平 行 輸 入 納 入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保 護 範 圍 而 是 否 應 當 將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真 品 平 行 輸 入 納 入 保 護 範 圍, 涉 及 到 智 慧 財 產 權 理 論 中 的 權 利 耗 盡 原 則 和 地 域 原 則 的 衝 突, 對 智 慧 財 產 權 貿 易 各 方 的 權 利 保 護 的 平 衡, 各 國 對 真 品 平 行 輸 入 的 認 可 和 反 對, 還 涉 及 到 各 國 的 貿 易 政 策 等

28 28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formation and Inspection) ( 第 57 條 ) 另 海 關 行 政 當 局 更 可 扮 演 積 極 的 角 色, 主 動 依 職 權 之 行 為 (Ex officio Action) ( 第 58 條 ) 進 行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保 護, 並 對 貨 物 採 取 如 沒 收 銷 毀 排 除 在 商 業 管 道 外 之 救 濟 (Remedy) 措 施 ( 第 59 條 ), 僅 有 在 少 數 例 外 情 形 下 可 以 不 採 用 上 述 條 款 處 理, 如 個 人 攜 帶 或 託 運 之 微 量 進 口 (De minimis Imports) 且 非 用 於 商 業 用 途 之 物 品 方 可 ( 第 60 條 ) 就 上 述 TRIPs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申 請 人 申 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保 護 程 序 條 款 作 一 分 析, 其 程 序 保 護 包 括 :1. 採 行 備 案 制 暨 申 請 制 登 錄 制 之 差 異 ;2. 暫 緩 放 行 的 主 管 機 關 ;3. 權 利 人 要 求 海 關 暫 緩 放 行 的 申 請 證 據 提 出 等 ;4. 權 利 人 提 供 足 夠 之 保 證 金 或 相 當 之 擔 保 ;5. 進 口 商 和 貨 物 所 有 人 等 提 供 反 擔 保 ;6. 暫 緩 放 行 的 通 知 ;7. 暫 緩 放 行 的 期 限 ;8. 對 進 口 商 和 貨 物 所 有 人 等 的 損 害 賠 償 ;9. 權 利 人 及 進 口 商 檢 視 貨 品 之 權 利 及 通 知 ;10.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貨 品 的 處 理 等 此 為 強 制 性 規 定 以 下 根 據 上 述 程 序 就 TRIPs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申 請 人 申 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保 護 程 序 條 款 作 一 比 較, 除 檢 視 相 互 間 差 異 外, 並 就 是 否 符 合 TRIPs 規 範 作 更 詳 盡 的 分 析 3.1 採 行 備 案 制 暨 申 請 制 登 錄 制 之 差 異 TRIPs 協 定 第 51 條 規 定 : 會 員 應 訂 定 程 序, 使 有 正 當 理 由 懷 疑 進 口 物 品 有 仿 冒 商 標 或 侵 害 著 作 權 之 權 利 人, 得 以 書 面 向 行 政 或 司 法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海 關 對 於 此 類 物 品 暫 緩 放 行 另 TRIPs 第 58 條 規 定 : 倘 會 員 要 求 其 主 管 機 關 主 動 採 取 措 施, 在 此 情 況 下, 主 管 機 關 得 隨 時 要 求 權 利 人 提 供 資 料, 以 協 助 其 行 使 職 權, 並 於 採 取 暫 緩 放 行 措 施 時, 應 立 即 通 知 進 口 商 及 權 利 人 依 據 上 述 兩 條 條 文 之 文 義,TRIPs 並 未 強 制 規 範 相 關 行 政 管 理 制 度, 故 各 國 行 政 管 理 上 有 所 差 異 如 上 所 述,TRIPs 協 定 第 51 條 規 定 : 權 利 人, 得 以 書 面 向 行 政 或 司 法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海 關 對 於 此 類 物 品 暫 緩 放 行 準 此, 行 政 或 司 法 主 管 機 關 採 申 請 制 接 受 權 利 人 申 請, 並 要 求 海 關 對 於 此 類 物 品 暫 緩 放

29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29 行 ; 依 據 此 條 文 文 義, 申 請 制 並 非 強 制 性 規 定 WTO 會 員 海 關 所 採 行 此 類 的 行 政 管 理 方 式 有 所 差 異, 如 中 國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採 行 備 案 制 暨 申 請 制 其 採 行 備 案 制 的 目 的 有 二 : 一 為 初 步 瞭 解 要 求 保 護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基 本 狀 況, 使 進 出 口 地 海 關 得 以 準 確 地 對 於 智 慧 財 產 權 進 行 保 護 ; 二 為 建 立 海 關 與 權 利 人 的 連 繫 管 道, 以 使 海 關 在 扣 留 嫌 疑 貨 物 時, 能 與 權 利 人 取 得 連 繫 權 利 人 向 海 關 總 署 申 請 海 關 保 護 備 案 申 請 海 關 總 署 就 此 作 一 審 查, 於 收 到 申 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審 查 完 畢 並 通 知 申 請 人 若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備 案 者, 由 海 關 總 署 向 權 利 人 頒 發 知 識 產 權 海 關 保 護 備 案 證 書 備 案 有 效 期 間 為 自 准 予 備 案 日 起 七 年 此 備 案 制 度 源 於 美 國 30 美 國 與 中 國 於 1995 年 2 月 達 成 強 化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協 議, 並 要 求 海 關 在 同 年 12 月 底 建 立 智 慧 財 產 權 備 案 制 度 2003 年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將 上 述 備 案 有 效 期 間 改 為 十 年 ( 第 10 條 第 1 項 ); 另 不 再 強 迫 權 利 人 向 海 關 總 署 備 案 ( 第 7 條 第 1 項 ) 31 智 慧 財 產 權 權 利 人 即 使 事 先 沒 有 進 行 智 慧 財 產 權 備 案, 仍 然 可 以 要 求 各 海 關 扣 留 其 認 為 侵 權 的 進 出 口 貨 物 但 是, 對 這 種 情 形 扣 留 的 侵 權 嫌 疑 貨 物 海 關 不 再 進 行 調 查 處 理, 而 是 要 求 權 利 人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請 訴 前 停 止 侵 權 行 為 或 者 財 產 保 全 裁 定 ; 但 是 對 已 經 備 案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海 關 不 僅 有 責 任 對 侵 權 嫌 疑 貨 物 進 行 監 控, 而 且 還 應 當 進 行 調 查 處 理 在 實 務 上, 向 海 關 備 案 以 商 標 為 多 32 所 美 國 實 行 智 慧 財 產 權 備 案 制 度 旨 在 加 強 打 擊 國 際 貿 易 領 域 的 侵 犯 美 國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活 動 長 期 以 來, 來 自 境 外 的 侵 犯 商 標 版 權 和 專 利 權 的 不 正 當 競 爭 行 為, 不 但 使 美 國 公 司 遭 受 嚴 重 經 濟 損 失, 還 大 大 削 弱 了 美 國 產 品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根 據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1986 年 估 計, 美 國 公 司 因 此 遭 受 的 損 失 每 年 在 430 億 美 元 至 630 億 美 元 之 間 因 而 為 防 止 來 自 境 外 的 侵 犯 貨 物 的 不 正 當 競 爭, 美 國 授 權 海 關 通 過 積 極 的 邊 境 執 法, 有 效 阻 止 侵 權 貨 物 進 口 其 中 智 慧 財 產 權 備 案 制 度 為 海 關 執 法 提 供 了 充 足 訊 息 參 見 李 群 英, 商 標 權 海 關 保 護 備 案 的 作 用 和 申 請 要 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2004 年 第 5 期, 頁 49(2004) 第 7 條 第 1 項 前 段 規 定 : 知 識 產 權 權 利 人 可 以 依 照 本 條 例 的 規 定, 將 其 知 識 產 權 向 海 關 總 署 申 請 備 案 ; 申 請 備 案 的, 應 當 提 交 申 請 書 截 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已 經 海 關 總 署 核 准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備 案 申 請 有 5,070 件, 其

30 30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以,2003 年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更 加 突 顯 智 慧 財 產 權 備 案 的 作 用, 且 具 彈 性 日 本 法 方 面, 日 本 於 1995 年 配 合 TRIPs, 關 稅 定 率 法 部 分 修 正, 引 進 商 標 著 作 權 權 利 人 申 請 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制 度, 即 日 本 海 關 所 稱 輸 入 差 止 申 立 制 度, 另 採 行 認 定 嫌 疑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認 定 制 度 日 本 關 稅 定 率 法 第 21 條 之 2 前 段 規 定 : 專 利 權 人 新 型 權 利 人 新 式 樣 權 利 人 商 標 權 利 人 著 作 權 權 利 人 著 作 權 鄰 接 權 權 利 人 以 及 育 種 權 人, 認 為 有 侵 害 其 專 利 權 新 型 權 新 式 樣 權 商 標 權 著 作 權 著 作 鄰 接 權 及 育 種 權 之 時, 應 依 據 政 令 之 規 定, 向 海 關 首 長 提 出 申 請, 提 出 證 據, 並 說 明 其 受 侵 害 之 事 實 準 此, 日 本 採 取 申 請 制 另 依 關 稅 定 率 法 施 行 令 第 61 條 之 4 規 定 33, 上 述 權 利 人 應 將 記 載 下 列 事 項 的 申 請 書, 連 同 證 據, 向 海 關 首 長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書 內 容 包 括 : 侵 害 內 容 認 為 侵 害 的 品 名 侵 害 理 由 申 請 認 定 有 效 期 間 ( 最 長 二 年 ) 其 他 參 考 事 項 而 我 國 除 商 標 出 口 監 視 系 統 採 登 錄 制 外, 均 採 申 請 制 總 之,TRIPs 協 定 第 51 條 規 定 : 權 利 人, 得 以 書 面 向 行 政 或 司 法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海 關 對 於 此 類 物 品 暫 緩 放 行 準 此, 行 政 或 司 法 主 管 機 關 採 申 請 制 接 受 權 利 人 申 請, 並 要 求 海 關 對 於 此 類 物 品 暫 緩 放 行 ; 依 據 此 條 文 文 義, 申 請 制 並 非 強 制 性 規 定 中 國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採 行 備 案 制 暨 申 請 制, 其 制 度 上 與 日 本 及 我 國 採 申 請 制 有 所 差 異, 但 符 合 TRIPs 協 定 第 51 條 之 規 範 但 就 日 本 及 兩 岸 規 範 作 一 比 較, 仍 有 以 下 差 異 : 1. 中 國 2003 年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將 上 述 備 案 有 效 期 間 改 為 十 年 ( 第 10 條 第 1 項 ); 另 不 再 強 迫 權 利 人 向 海 關 總 署 備 案 ( 第 7 條 第 1 項 ) 而 日 本 採 申 請 制, 申 請 認 定 有 效 期 間 最 長 二 年 在 時 效 上, 兩 者 規 範 並 不 相 同 2. 日 本 除 採 行 海 關 所 稱 輸 入 差 止 申 立 制 度, 另 採 行 認 定 嫌 疑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認 定 制 度 其 制 度 上 相 當 地 複 雜, 應 有 相 關 電 腦 系 統 配 合 協 助, 33 中 商 標 權 備 案 申 請 3,196 件, 占 全 部 備 案 的 63% 參 見 李 群 英, 前 揭 註 30, 頁 50 知 的 財 産 情 報 センター, 前 揭 註 1, 頁 256

31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31 否 則 較 難 達 成 3.2 暫 緩 放 行 的 主 管 機 關 採 取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的 目 的 之 一 在 於 暫 緩 放 行 侵 權 貨 品 的 入 境 關 於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的 執 行 工 作,TRIPs 協 定 第 51 條 規 定 : 會 員 應 訂 定 程 序, 使 有 正 當 理 由 懷 疑 進 口 物 品 有 仿 冒 商 標 或 侵 害 著 作 權 之 權 利 人, 得 以 書 面 向 行 政 或 司 法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海 關 對 於 此 類 物 品 暫 緩 放 行 34 由 於 各 國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主 管 機 關 有 所 差 異, 接 受 申 請 的 單 位 可 能 是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亦 可 能 是 司 法 機 關, 故 TRIPs 並 不 強 制 一 定 向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一 般 而 言, 國 家 進 出 境 貨 物 監 管 業 務 是 由 海 關 執 行, 所 以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保 護 措 施 通 常 由 海 關 負 責 日 本 及 兩 岸 之 暫 緩 放 行 主 管 機 關 均 為 海 關, 皆 規 定 權 利 人 向 海 關 申 請 35 ; 日 本 及 兩 岸 皆 符 合 上 述 TRIPs 協 定 第 51 條 的 規 定 另 依 TRIPs 第 58 條 規 定 : 倘 會 員 要 求 其 主 管 機 關 主 動 採 取 措 施, 在 此 情 況 下, 主 管 機 關 得 隨 時 要 求 權 利 人 提 供 資 料, 以 協 助 其 行 使 職 權, 並 於 採 取 暫 緩 放 行 措 施 時, 應 立 即 通 知 進 口 商 及 權 利 人 36 基 本 上,TRIPs 允 許 由 會 員 國 之 司 法 機 關 或 者 行 政 機 關 來 從 事, 而 行 動 的 執 行 方 式 可 以 由 行 政 或 司 法 主 管 機 關 應 權 利 人 之 要 求, 或 該 機 關 基 於 職 權 而 採 取 3.3 權 利 人 要 求 海 關 暫 緩 放 行 的 申 請 證 據 提 出 等 權 利 人 要 求 海 關 暫 緩 放 行 的 申 請 主 要 規 定 於 TRIPs 第 52 條 TRIPs 第 52 條 規 定 37 : 會 員 應 要 求 權 利 人 於 依 第 51 條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時, 需 向 主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編, 前 揭 註 18, 頁 中 國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第 4 條 規 定 : 知 識 產 權 權 利 人 請 求 海 關 實 施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的, 應 當 向 海 關 提 出 採 取 保 護 措 施 的 申 請 日 本 關 稅 定 率 法 第 21 條 之 2 關 稅 定 率 法 施 行 令 第 61 條 之 4 等 皆 明 文 向 海 關 申 請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編, 前 揭 註 18, 頁 同 前 註, 頁 16-27

32 32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管 機 關 提 出 足 以 推 定 在 進 口 國 法 律 之 下 有 侵 害 權 利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表 面 證 據 (prima facie) 38, 並 就 有 關 物 品 提 供 詳 細 說 明, 俾 使 海 關 易 於 辨 認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合 理 期 間 內 通 知 申 請 人 是 否 已 受 理 申 請, 主 管 機 關 如 對 海 關 執 行 措 施 期 間 作 成 決 定, 並 應 將 之 通 知 申 請 人 準 此, 權 利 人 在 證 據 提 出 方 面,TRIPs 強 調 侵 害 權 利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表 面 證 據 有 關 權 利 人 之 定 義,TRIPs 第 52 條 並 未 作 定 義, 在 此 主 要 係 指 商 標 權 利 人 及 著 作 權 人 至 於 非 專 屬 被 授 權 人 是 否 為 權 利 人, 條 文 並 未 明 文 規 定 而 如 上 所 述, 日 本 及 兩 岸 保 護 範 圍 有 差 異, 日 本 關 稅 定 率 法 第 21 條 之 2 前 段 所 保 護 範 圍 擴 大 許 多, 故 依 據 該 條 文 權 利 人 包 括 : 專 利 權 人 新 型 權 利 人 新 式 樣 權 利 人 商 標 權 利 人 著 作 權 權 利 人 著 作 權 鄰 接 權 權 利 人 以 及 育 種 權 人 ; 而 我 國 保 護 範 圍 僅 商 標 著 作 權, 故 權 利 人 包 括 商 標 權 利 人 著 作 權 權 利 人 如 上 所 述,TRIPs 第 52 條 強 調 侵 害 權 利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表 面 證 據 表 面 證 據 相 關 用 語, 包 括 : prima facie evidence" prima facie obviousness" TRIPs 第 52 條 所 提 及 之 prima facie", 原 係 拉 丁 文, 國 內 外 文 獻 有 譯 為 表 面 證 據 初 步 證 據 ; 現 以 表 面 證 據 為 主 流 39 依 美 國 判 例 常 提 及 之 表 面 證 據 案 件, 依 照 Black s Law Dictionary 第 6 版 之 解 釋, 係 原 告 所 提 出 之 證 據 從 外 觀 上 就 可 合 理 達 到 原 告 所 尋 求 之 結 論, 而 且 如 被 告 未 提 出 反 證 可 直 接 判 決 原 告 勝 訴 prima facie" 亦 有 譯 為 初 步 證 據, 為 國 內 早 期 烏 拉 圭 回 合 與 貿 易 相 關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協 定 相 關 文 獻 或 報 告 所 使 用 為 多, 另 prima facie evidence" 一 詞, 係 指 : 表 面 上 充 分 有 尾 島 明, 前 揭 註 1, 頁 238 prima facie" 原 係 拉 丁 文, 可 作 為 形 容 詞 或 副 詞, 其 涵 義 為 一 目 瞭 然 地 (at first sight) 之 義 在 80 年 代 末 期 GATT 的 談 判 期 間, 以 使 用 prima facie evidence" 一 詞 為 多 ; 現 行 TRIPs 第 52 條 使 用 prima facie" 一 詞, 其 涵 義 即 為 表 面 證 據 See DANIEL J. GERVAIS, THE TRIPS AGREEMENT: DRAFTING HISTORY AND ANALYSIS (1998).

33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33 效 的 證 據, 在 法 律 上 足 以 證 明 當 事 人 的 請 求 或 答 辯 所 依 據 的 事 實 40 在 現 行 WTO 談 判 上 已 經 甚 少 使 用 日 本 法 方 面, 日 本 關 稅 定 率 法 第 21 條 之 2 第 2 項 規 定, 海 關 首 長 就 第 1 項 權 利 人 提 出 申 請, 若 未 有 足 以 釋 明 侵 害 事 實 的 證 據 41, 得 不 受 理 申 請 而 日 本 關 稅 定 率 法 施 行 令 規 定, 在 申 請 書 上 應 說 明 商 標 權 內 容 受 侵 害 物 品 理 由 等 42 而 我 國 商 標 法 第 65 條 第 2 項 前 段 著 作 權 法 第 90 條 之 1 第 2 項 前 段 規 定 : 申 請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並 釋 明 侵 害 之 事 實 而 中 國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第 20 條 規 定 : 知 識 產 權 權 利 人 請 求 海 關 扣 留 侵 權 嫌 疑 貨 物 的, 應 當 提 交 申 請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提 供 足 以 證 明 侵 權 事 實 明 顯 存 在 的 證 據 在 申 請 方 面, 海 關 查 扣 侵 害 商 標 權 物 品 實 施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應 向 關 稅 總 局 或 輸 出 入 地 關 稅 局 申 請 海 關 查 扣 著 作 權 或 製 版 權 侵 害 物 實 施 辦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向 貨 物 輸 入 或 輸 出 地 海 關 申 請 之 另 中 國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第 4 條 規 定 : 知 識 產 權 權 利 人 請 求 海 關 實 施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的, 應 當 向 海 關 提 出 採 取 保 護 措 施 的 申 請 總 之, 就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權 利 人 要 求 海 關 暫 緩 放 行 的 申 請 及 證 據 提 出 方 面, 初 步 結 論 如 下 : 1.TRIPs 第 52 條 強 調 表 面 證 據 日 本 規 定, 未 有 足 以 釋 明 侵 害 事 實 的 證 據, 得 不 受 理 申 請 而 中 國 規 定, 提 供 足 以 證 明 侵 權 事 實 明 顯 存 在 的 證 據 而 我 國 商 標 法 等 規 定, 釋 明 侵 害 之 事 實 我 國 商 標 法 第 65 條 第 2 項 前 段 著 作 權 法 第 90 條 之 1 第 2 項 前 段, 若 修 正 為 : 申 請 人 應 以 書 面 向 海 關 申 請, 並 提 出 釋 明 侵 害 事 實 之 證 據 較 符 合 證 據 法 用 詞 2. 由 於 權 利 人 要 求 海 關 暫 緩 放 行 的 申 請, 在 保 護 其 權 利, 其 證 據 提 出 與 擔 保 相 當 重 要, 權 利 人 提 出 擔 保 金 在 於 保 護 進 口 商 等, 故 證 據 提 出 不 應 薛 波 主 編, 前 揭 註 8, 頁 1088 原 文 為 : 侵 害 の 事 実 を 疎 明 するに 足 りる 証 拠 がない 尾 島 明, 前 揭 註 1, 頁 238

34 34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過 於 嚴 苛 3.4 權 利 人 提 供 足 夠 之 保 證 金 或 相 當 之 擔 保 TRIPs 第 53 條 第 1 項 規 定 : 主 管 機 關 應 有 權 要 求 申 請 人 提 供 足 夠 之 保 證 金 或 相 當 之 擔 保, 以 保 護 被 告 及 主 管 機 關, 並 防 止 申 請 人 濫 用 權 利 但 該 保 證 金 或 相 當 之 擔 保 不 得 不 合 理 地 阻 礙 申 請 人 對 該 等 程 序 之 行 使 準 此, 海 關 等 主 管 機 關 應 要 求 申 請 人 提 供 足 夠 之 保 證 金 或 相 當 之 擔 保, 此 為 強 制 規 定 其 主 要 目 的 在 防 止 申 請 人 ( 權 利 人 ) 濫 用 權 利, 此 對 保 護 被 告 及 主 管 機 關 有 其 效 果 至 於 申 請 人 應 提 供 多 少 保 證 金 或 相 當 之 擔 保,TRIPs 第 53 條 第 1 項 並 未 要 求 會 員 就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保 證 金 或 相 當 之 擔 保 制 定 統 一 標 準, 故 由 會 員 依 國 內 法 作 一 規 範 43 日 本 法 方 面, 在 認 定 程 序 進 行 中, 因 權 利 人 及 進 口 者 等 雙 方 之 主 張 完 全 對 立, 有 難 以 認 定 輸 入 貨 物 是 否 有 侵 權 之 情 事 時, 海 關 認 有 可 能 對 輸 入 者 造 成 損 害 而 提 供 擔 保 之 必 要 者, 即 得 命 申 請 人 ( 權 利 人 ) 提 供 擔 保 ( 日 本 關 稅 定 率 法 第 21 條 之 3 第 1 項 ) 44 若 涉 嫌 侵 權 之 輸 入 品 為 生 鮮 貨 物 時, 因 容 易 腐 爛, 海 關 原 則 上 均 應 命 申 請 人 提 供 擔 保 海 關 首 長 認 為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金 錢 等 擔 保 不 足 以 清 償 損 失 時, 得 命 令 申 請 人 在 所 規 定 期 限 內 補 足 擔 保 金 ( 日 本 關 稅 定 率 法 第 21 條 之 3 第 2 項 ) 上 述 日 本 關 稅 定 率 法 第 21 條 之 3 第 1 項 之 申 請 人 提 出 擔 保 金 及 同 法 第 21 條 之 3 第 2 項 所 規 定 之 補 足 擔 保, 皆 得 以 政 府 公 債 地 方 政 府 公 債 及 其 他 有 價 證 券 替 代 又 得 以 契 約 替 代, 即 申 請 人 ( 權 利 人 ) 與 本 國 銀 行 信 用 金 庫 保 險 公 司 海 關 首 長 所 認 可 之 機 構 等 簽 訂 契 約 得 替 代 擔 保 金 ( 日 本 關 稅 定 率 法 第 21 條 之 3 第 3 項 關 稅 定 率 法 施 行 令 第 61 條 之 7 第 1 項 ) 而 海 關 擔 保 命 令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編, 前 揭 註 18, 頁 此 條 文 國 貿 局 並 未 將 不 合 理 地 譯 出, 稍 有 不 妥 有 關 日 本 制 度 的 概 要, 參 見 范 瑞 華, 申 請 日 本 海 關 執 行 禁 止 輸 入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貨 物 之 規 定, 萬 國 法 律, 第 143 期, 頁 58-59(2005)

35 易 建 明 TRIPs 下 日 本 及 兩 岸 有 關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研 究 35 應 以 交 付 擔 保 命 令 書 的 方 式 為 之, 而 提 供 擔 保 的 期 限 以 命 令 書 記 載 期 日 之 翌 日 起 十 日 內 為 之, 但 生 鮮 貨 物 的 提 供 期 限 為 三 日 在 擔 保 額 方 面, 為 預 期 在 認 定 程 序 期 間 內 輸 入 者 因 涉 嫌 貨 物 無 法 通 關 所 失 利 益 數 額 ( 以 申 報 輸 入 時 之 課 稅 價 格 之 20% 為 基 準 ) 45 另 日 本 關 稅 定 率 法 第 21 條 之 3 規 定, 申 請 人 得 以 政 府 公 債 地 方 政 府 或 者 海 關 長 官 所 認 可 之 有 價 證 券 皆 可 取 代 現 金 海 關 長 官 所 認 可 之 有 價 證 券 包 括 :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股 票 以 及 債 券 46 而 金 融 機 構 所 締 結 支 付 保 證 相 關 契 約 亦 可 能 被 接 受 47 我 國 規 範 方 面, 商 標 法 第 65 條 第 2 項 後 段 規 定 : 提 供 相 當 於 海 關 核 估 該 進 口 貨 物 完 稅 價 格 或 出 口 貨 物 離 岸 價 格 之 保 證 金 或 相 當 之 擔 保 另 海 關 查 扣 侵 害 商 標 權 物 品 實 施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 提 供 關 稅 法 所 稱 相 當 於 海 關 核 估 該 進 口 貨 物 完 稅 價 格 或 出 口 貨 物 離 岸 價 格 之 保 證 金 或 相 當 之 擔 保 且 明 文 規 定 擔 保 之 種 類 其 內 容 包 括 如 下 : 1. 政 府 發 行 之 公 債 2. 銀 行 定 期 存 單 3. 信 用 合 作 社 定 期 存 單 4.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一 年 以 上 普 通 信 託 憑 證 5. 授 信 機 構 之 保 證 另 我 國 著 作 權 法 第 90 條 之 1 第 2 項 後 段 : 提 供 相 當 於 海 關 核 估 該 進 口 貨 物 完 稅 價 格 或 出 口 貨 物 離 岸 價 格 之 保 證 金, 作 為 被 查 扣 人 因 查 扣 所 受 損 害 之 賠 償 擔 保 ; 海 關 查 扣 著 作 權 或 製 版 權 侵 害 物 實 施 辦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應 提 供 相 當 於 海 關 核 估 該 進 口 貨 物 完 稅 價 格 或 出 口 貨 物 離 岸 價 格 之 保 證 金, 作 為 被 查 扣 人 因 查 扣 所 受 損 害 之 賠 償 擔 保 亦 明 文 規 定 其 種 類 同 前 註, 頁 59 齋 藤 和 久, 前 揭 註 2, 頁 8 同 前 註, 頁 5

36 36 科 技 法 學 評 論 5 卷 1 期 中 國 規 範 方 面, 海 關 保 護 條 例 第 14 條 規 定 : 知 識 產 權 權 利 人 請 求 海 關 扣 留 侵 權 嫌 疑 貨 物 的, 應 當 向 海 關 提 供 不 超 過 貨 物 等 值 的 擔 保, 用 於 賠 償 可 能 因 申 請 不 當 給 予 收 貨 人 發 貨 人 造 成 的 損 失, 以 及 支 付 貨 物 由 海 關 扣 留 後 的 倉 儲 保 管 和 處 置 等 費 用, 從 擔 保 中 扣 除 具 體 辦 法 由 海 關 總 署 制 定 準 此, 中 國 規 定 較 嚴 苛, 應 當 向 海 關 提 供 不 超 過 貨 物 等 值 的 擔 保 本 條 文 能 提 供 之 擔 保 係 指 擔 保 金 銀 行 或 者 非 銀 行 金 融 機 構 保 函 48 至 於 房 屋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等 因 估 價 困 難, 市 場 變 化 大, 故 並 未 納 入 49 另 有 關 提 供 保 證 金 或 相 當 之 擔 保,TRIPs 第 50 條 第 3 項 有 關 民 事 訴 訟 臨 時 措 施 上 亦 有 明 文 規 定, 其 立 法 要 旨 與 TRIPs 第 53 條 第 1 項 相 同, 皆 與 保 護 被 告 及 主 管 機 關 有 關 50 就 日 本 及 兩 岸 規 範 作 比 較, 初 步 分 析 如 下 : 1. 日 本 法 在 海 關 執 行 上, 海 關 認 有 為 輸 入 者 提 供 損 害 擔 保 之 必 要 者, 即 得 命 申 請 人 提 供 擔 保 ( 日 本 關 稅 定 率 法 第 21 條 ) 此 與 TRIPs 第 53 條 第 1 項 直 接 由 申 請 人 提 出 擔 保 後, 海 關 採 暫 緩 放 行 措 施 方 式 不 同 2. 日 本 關 稅 定 率 法 第 21 條 之 3 第 1 項 之 申 請 人 提 出 擔 保 金 及 第 21 條 之 3 第 2 項 所 規 定 之 補 足 擔 保, 皆 得 以 政 府 公 債 地 方 政 府 公 債 及 其 他 有 價 證 券 替 代 又 得 以 契 約 替 代 此 較 兩 岸 規 範 嚴 謹 且 具 彈 性 3.5 進 口 商 和 貨 物 所 有 人 等 提 供 反 擔 保 TRIPs 第 53 條 第 2 項 規 定 : 依 據 本 節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而 由 海 關 暫 緩 放 行 之 貨 品, 其 內 容 涉 及 工 業 設 計 專 利 電 路 布 局 及 未 公 開 之 資 訊, 海 關 係 基 賈 小 寧 周 豔, 知 識 產 權 海 關 保 護, 頁 96(2005)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編, 前 揭 註 18, 頁 但 此 處 規 定 的 保 證 金 或 者 相 當 之 擔 保 還 適 用 於 主 管 機 關 的 保 護, 如 貨 物 所 有 人 或 者 進 口 商 因 暫 緩 放 行 而 遭 受 損 害, 事 後 證 明 該 措 施 是 錯 誤 的, 為 保 護 被 告 而 提 出 的 擔 保, 暗 示 著 存 在 著 被 告 因 此, 在 海 關 僅 僅 是 尋 找 侵 權 的 情 況 下, 如 一 無 所 獲, 似 乎 就 沒 有 必 要 提 供 擔 保 但 是, 實 際 上 主 管 機 關 往 往 為 了 自 保, 而 要 求 先 提 供 擔 保 孔 祥 俊, 前 揭 註 8, 頁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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