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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二 章 教 師 組 織 運 作 之 概 念 與 相 關 理 論 分 析 本 研 究 文 獻 探 討 分 為 3 章, 共 有 8 個 主 題 :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探 討 教 師 組 織 的 基 本 概 念 ; 第 二 節 探 討 教 師 組 織 定 位 的 理 論 基 礎 ; 第 三 節 探 討 我 國 教 師 組 織 運 作 現 況 及 特 色 ; 第 四 節 探 討 我 國 與 主 要 國 家 教 師 組 織 相 關 權 益 之 比 較 第 三 章 則 分 節 探 討 英 美 法 德 日 等 主 要 國 家 教 師 組 織 運 作 現 況 及 特 色 第 四 章 第 一 節 探 討 政 策 制 定 的 概 念 與 內 涵 ; 第 二 節 探 討 我 國 教 師 組 織 定 位 相 關 政 策 制 定 的 嬗 變 ; 第 三 節 探 討 教 師 組 織 定 位 與 政 策 制 定 之 相 關 實 證 研 究 第 一 節 教 師 組 織 的 基 本 概 念 壹 教 師 組 織 的 源 起 中 世 紀 的 歐 洲 社 會, 缺 乏 一 個 強 有 力 的 中 央 統 治 政 府, 各 行 業 人 員 為 了 本 行 業 的 利 益, 保 護 從 業 人 員 的 安 全 及 貿 易 的 順 利 進 行, 而 組 成 基 爾 特 (guild, 或 稱 行 會 ) 的 自 保 性 組 織 ( 林 玉 体,1983) 而 中 世 紀 的 學 者 團 體 為 維 護 本 身 的 利 益, 模 仿 當 時 的 行 會 制 度, 由 一 群 教 師 或 學 生 組 成 一 種 同 業 公 會 (guilds), 以 求 保 護 或 免 於 壓 迫, 確 保 討 論 及 研 究 的 自 由, 並 以 確 認 團 體 權 利 責 任 的 獲 得 及 組 織 制 度 大 學 的 拉 丁 語 universitates, 原 為 羅 馬 的 一 個 普 通 法 律 名 詞, 為 社 團 (corporation) 之 意, 最 初 用 於 任 何 結 社 ;12 世 紀 末 至 13 世 紀 初, 係 西 方 教 師 的 團 體 學 生 的 團 體 所 專 用, 其 他 的 團 體 也 沿 用 此 詞, 而 與 guild 同 義 因 此, 和 工 商 行 會 制 度 一 樣, 他 們 是 教 師 的 同 業 工 會 (universitas magistrorum) 17

2 或 學 生 的 同 業 工 會 (universitas scholarium), 目 的 在 維 持 教 學 的 水 準 及 保 護 團 體 的 利 益 ( 楊 亮 功 譯,1970) 教 師 組 織 在 西 方 國 家 中, 雖 早 已 存 在, 但 真 正 以 教 學 專 業 (teaching profession) 來 形 成 的 教 師 協 會 (teachers associations), 以 保 障 專 業 和 經 濟 利 益, 直 至 19 世 紀 後 期 才 開 始 此 等 早 期 的 教 師 組 織, 多 由 教 授 行 政 人 員 和 校 長 所 主 導, 其 成 立 的 主 要 目 的 除 了 強 調 教 師 的 專 業, 也 追 求 教 師 的 經 濟 利 益 其 中 並 有 部 份 教 師 組 織, 著 重 於 處 理 有 關 教 學 的 物 質 條 件, 或 者 對 抗 學 校 委 員 會 (school boards) 局 長 (superintendents) 教 會 政 府 對 於 教 師 工 作 與 社 會 生 活 等 方 面 所 施 與 的 專 斷 控 制, 此 種 具 有 共 同 目 標 的 團 體 間 相 互 支 援, 形 成 有 力 的 教 師 團 體, 促 成 教 師 組 織 工 會 主 義 (unionism) 的 萌 芽 在 此 時 期, 西 方 國 家 教 師 組 織 在 各 地 區 大 都 以 獨 立 的 型 態 出 現, 基 本 上 並 不 依 賴 政 府 或 雇 主 的 支 持, 而 結 合 各 地 方 教 師 組 織, 組 成 強 有 力 的 中 央 教 師 組 織, 也 促 成 了 教 師 組 織 工 會 主 義 的 發 展 德 國 英 國 以 及 散 佈 在 斯 堪 地 那 維 亞 澳 洲 南 非 等 國 教 師 組 織 工 會 主 義 陸 續 出 現 以 英 國 為 例, 其 最 大 的 教 師 組 織 全 國 教 師 協 會 (National Union of Teachers, 簡 稱 NUT) 即 在 此 時 期 建 立, 並 影 響 了 澳 洲 ( 年 間 ) 牙 買 加 (1895 年 ) 南 印 度 (1908 年 ) 等 地 教 師 組 織 的 建 立 美 國 則 至 1898 年 Chicago 的 女 性 教 師 才 形 成 第 一 個 教 師 工 會, 促 使 了 一 些 以 都 會 地 區 ( 如 New York Boston San Francisco 等 ) 為 基 礎 的 教 師 工 會 出 現, 在 1916 年 地 區 性 的 工 會 聯 合 組 成 了 美 國 教 師 聯 盟 (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achers, 簡 稱 AFT) 教 師 組 織 工 會 主 義 的 推 動 力 量 主 要 來 自 於 教 師 薪 水 與 工 作 條 件 的 低 落 學 校 制 度 的 中 央 集 權 化, 以 及 強 大 工 會 形 成 促 成 教 師 團 結 等 因 素 類 似 的 經 濟 與 社 會 因 素 也 促 使 了 日 本 ( 於 1919 年 出 現 了 第 一 個 教 師 組 織 ) 法 國 (FNSI) 教 師 工 會 的 出 現 (Husén & Postlethwaite, 1994) 至 於 我 國 教 師 專 業 組 織 的 設 立, 可 追 溯 至 清 末 清 廷 鑒 於 教 育 事 務 需 要 民 間 有 力 的 支 持, 方 能 順 利 開 展, 乃 於 光 緒 32 年 ( 西 元 1906 年 )6 月 8 日, 學 部 奏 准 教 育 會 章 程 15 條, 以 為 成 立 教 育 會 的 依 據 其 宗 旨 在 研 究 地 方 教 育 問 題, 18

3 提 供 改 進 教 育 的 建 議 或 方 案, 以 及 舉 辦 教 育 事 業 依 據 該 章 程 規 定, 各 地 方 應 設 立 教 育 會, 再 由 各 地 方 教 育 會 聯 合 成 立 教 育 總 會 來 總 理 全 省 會 務 ( 舒 緒 緯, 2001) 教 育 會 的 成 員 包 括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學 校 教 職 員 及 社 教 人 員 教 育 會 章 程 公 佈 後, 各 省 地 方 紛 紛 成 立 教 育 會 和 教 育 總 會, 宣 統 3 年 4 月 在 上 海 召 開 全 國 性 教 育 會 聯 合 會,5 月 並 奏 准 設 立 中 央 教 育 會, 隨 後 於 京 師 召 開 成 立 大 會, 此 即 我 國 全 國 性 教 育 組 織 之 濫 觴 ( 舒 緒 緯,2001) 貳 教 師 組 織 的 意 義 關 於 教 師 組 織 的 意 義, 列 舉 中 外 學 者 的 看 法 如 下 : 一 蔡 璧 煌 (1990): 教 師 組 織 為 代 表 教 師 來 維 護 教 師 的 專 業 地 位 及 爭 取 教 師 權 益 福 利 的 組 織, 有 別 於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組 織 教 師 組 織 應 扮 演 兩 種 角 色 : 一 是 壓 力 團 體 的 角 色, 代 表 教 師 團 體 爭 取 權 益 ; 二 是 專 業 自 律 的 角 色, 以 專 業 倫 理 約 束 其 成 員 二 傅 瑜 雯 (1993): 教 師 組 織 為 由 教 師 所 組 成 的 長 期 性 團 體, 訂 有 入 會 標 準 及 組 織 規 範, 主 要 目 的 在 為 成 員 爭 取 福 利, 並 能 協 助 成 員 提 高 專 業 水 準 三 陳 秀 苓 (1994): 教 師 組 織 是 由 教 師 所 組 成 的 獨 立 團 體, 訂 有 入 會 的 標 準 及 團 體 規 章 的 長 期 性 組 織, 其 目 的 在 於 結 合 眾 人 的 力 量, 替 教 師 爭 取 權 益, 並 協 助 教 師 提 高 專 業 水 準, 進 而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四 劉 春 榮 (1998): 教 師 組 織 可 定 義 為 由 教 師 所 組 成 的 長 期 性 職 業 團 體, 目 的 在 團 結 教 師 力 量 爭 取 福 利, 提 供 教 師 服 務 及 提 高 教 育 水 準 五 高 義 展 (1998): 教 師 組 織 的 意 義 有 以 下 幾 項 組 織 的 成 員 為 教 育 人 員 ; 教 師 組 織 的 性 質 是 一 個 具 有 獨 立 性 長 期 性 規 範 性 自 律 性 結 構 性 及 合 法 性 的 專 業 型 組 織 團 體 ; 教 師 組 織 的 成 立 目 的 是 透 過 一 切 影 響 的 歷 程, 以 爭 取 該 組 織 教 師 的 福 利, 保 障 教 師 的 工 作 權 益,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形 象 與 水 準, 增 進 整 體 的 教 育 品 質 六 Webb & Webb(1920): 教 師 組 織 是 由 教 師 組 成, 係 訂 有 會 員 資 格 限 制 的 長 期 性 組 織, 其 目 的 在 維 持 或 改 善 其 教 師 的 工 作 條 件 19

4 七 Jessup(1985): 教 師 組 織 是 一 種 因 為 職 業 性 質 相 近 而 形 成 的 協 會,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聯 合 學 校 系 統 及 有 關 教 育 人 員, 並 動 員 成 員 的 力 量, 監 督 學 校 管 理 者 改 善 教 師 工 作 條 件, 並 維 護 教 師 既 有 的 權 利 綜 合 前 述 學 者 之 定 義, 教 師 組 織 的 功 能 大 致 歸 納 如 下 : 一 組 織 成 員 為 教 師 或 相 關 教 育 人 員 二 組 織 性 質 與 一 般 學 術 團 體 不 同, 主 要 扮 演 壓 力 團 體 的 角 色 及 專 業 自 律 的 角 色 三 組 織 型 態 具 有 獨 立 性 長 期 性 規 範 性 合 法 性 之 性 質 四 組 織 目 標 係 為 成 員 爭 取 福 利 與 權 益 維 護 並 提 升 專 業 地 位 增 進 整 體 教 育 品 質 本 研 究 爰 將 教 師 組 織 定 義 如 下 : 教 師 組 織 係 教 育 人 員 依 法 令 規 定 所 組 成 的 獨 立 性 長 期 性 團 體, 訂 有 入 會 標 準 及 組 織 規 範, 其 宗 旨 為 保 障 成 員 工 作 權 益, 爭 取 成 員 福 利, 維 護 並 提 升 成 員 的 專 業 地 位 教 師 組 織 的 成 員, 廣 義 而 言 包 含 教 師 及 教 育 相 關 人 員, 狹 義 則 僅 指 教 師, 前 者 如 全 美 教 育 協 會 (NEA) 日 本 教 職 員 組 合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會 等 ; 後 者 如 英 國 教 師 與 講 師 協 會 (ATL)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教 師 會 等 參 教 師 組 織 的 類 別 教 師 組 織 因 其 所 強 調 的 重 點 不 同 ( 成 員 目 標 等 ), 可 分 為 不 同 的 類 別, 以 下 列 舉 中 外 學 者 的 看 法 : 一 依 據 成 員 不 同 所 做 的 分 類 ( 一 )Guthire 的 分 類 : 1. 由 職 業 功 能 相 近 組 成 的 協 會 : 如 教 師 行 政 人 員 輔 導 人 員 等 各 自 形 成 的 組 織 2. 以 學 科 或 更 專 門 的 領 域 組 成 的 組 織 : 如 由 英 文 物 理 教 師 或 教 育 行 政 的 教 授 各 自 所 組 成 的 團 體 ( 傅 瑜 雯,1993) 20

5 ( 二 ) 張 鈿 富 (1986) 將 教 師 組 織 的 類 別 分 為 3 類 : 1. 由 職 業 功 能 相 近 組 成 的 協 會 : 如 全 美 教 育 協 會 美 國 教 師 聯 盟 美 國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協 會 等 2. 以 學 科 或 更 專 門 的 領 域 組 成 的 組 織 : 如 美 國 心 理 協 會 美 國 教 育 研 究 會 3. 其 他 教 育 相 關 機 構 的 協 會 : 如 美 國 大 學 婦 女 協 會 全 美 州 教 育 董 事 協 會 二 依 據 目 標 不 同 所 做 的 分 類 ( 一 )Jessup(1985) 的 分 類 : 1. 工 會 組 織 (labor union): 工 會 組 織 強 調 廣 大 的 社 會 目 標, 特 別 指 引 發 成 員 的 認 知, 結 合 成 員 的 力 量, 以 集 體 壓 力 來 改 善 工 作 條 件, 其 主 要 是 以 對 立 的 立 場 出 現 2. 專 業 組 織 (professional union): 專 業 組 織 較 強 調 對 顧 客 (clients 即 學 生 ) 服 務 的 重 要 性, 及 職 業 團 體 對 服 務 品 質 的 責 任, 主 張 透 過 團 體 的 力 量, 來 提 升 教 師 的 教 學 品 質 ( 二 )Ota(1989) 認 為 教 師 組 織 可 分 為 3 種 類 型 : 1. 專 業 協 會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其 特 徵 是 成 員 具 有 專 門 的 知 識 自 主 性 強 調 服 務 精 神, 組 織 訂 有 專 業 公 約 及 入 會 標 準 2. 經 濟 組 織 (economic unions): 其 目 的 在 提 高 成 員 的 福 利, 保 障 成 員 經 濟 利 益, 通 常 以 集 體 協 商 的 方 式 來 達 成 目 的 3. 政 治 組 織 (political unions): 此 類 教 師 組 織 通 常 以 社 會 主 義 為 理 論 基 礎, 類 似 工 會 的 性 質, 以 對 立 的 立 場 來 為 成 員 爭 權 益, 具 有 政 黨 屬 性 之 成 分 ( 三 )Peterson(1997) 認 為 教 師 組 織 可 分 為 3 種 結 構 類 型 : 1. 工 業 主 義 式 的 教 師 組 織 (industrial-style unionism): 此 類 型 的 教 師 組 織 主 要 關 心 教 師 薪 資 與 工 作 條 件 相 關 議 題, 注 重 經 費 及 預 算 之 協 21

6 議, 認 為 所 有 活 動 的 成 敗 責 任 應 由 外 在 環 境 機 關 承 擔, 並 非 由 教 師 自 負 責 任 2. 專 業 主 義 式 的 教 師 組 織 (professional unionism): 著 重 發 覺 教 師 專 業 興 趣 與 嗜 好, 兼 及 學 校 與 學 生 的 需 求 與 期 望, 並 利 用 談 判 方 式 促 進 學 校 革 新 提 倡 教 師 分 級 制 以 及 同 儕 評 鑑 認 為 教 學 品 質 的 控 制 應 由 教 育 機 關 內 部 來 負 責, 而 非 由 外 在 環 境 機 構 來 主 導, 不 但 重 視 教 師 專 業 進 修 與 訓 練, 教 師 組 織 也 應 關 懷 學 生 學 習 品 質 如 何 下 降 等 問 題 3. 社 會 正 義 式 的 教 師 組 織 (social justice unionism): 認 為 教 育 是 保 障 社 會 公 平 與 正 義 的 重 要 基 石, 也 是 達 成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和 民 主 參 與 的 主 要 途 徑, 教 師 組 織 應 專 注 社 會 與 學 生 的 需 要, 而 不 是 只 滿 足 會 員 自 身 的 需 求 為 了 讓 外 人 更 加 信 服 教 師 的 專 業 性, 教 師 組 織 應 與 社 區 組 織 共 同 合 作 主 動 建 構 積 極 關 係, 協 助 兒 童 發 展 為 成 熟 的 社 會 人 三 綜 合 性 的 分 類 ( 一 ) 謝 文 全 (1987) 認 為 教 師 組 織 可 分 為 兩 類 : 1. 專 業 團 體, 如 美 國 全 美 教 育 協 會 英 國 全 國 校 長 協 會 2. 兼 具 專 業 及 工 會 團 體, 如 美 國 教 師 聯 盟 英 國 全 國 教 師 協 會, 此 二 者 均 加 入 勞 工 聯 盟 ( 二 ) 彭 富 源 (1997) 將 教 師 組 織 分 為 3 大 類 : 1. 教 師 公 會 組 織 : 公 會 組 織 是 由 行 會 演 變 而 來, 行 會 的 功 能 有 2: 一 是 提 高 工 作 品 質 ; 二 是 保 障 會 員 權 益 一 般 而 言, 傾 向 公 會 性 質 的 教 師 組 織, 立 場 較 為 中 庸, 主 要 朝 提 高 教 師 工 作 品 質 方 面 而 努 力 2. 教 師 工 會 組 織 : 工 會 係 由 受 僱 人 組 成 之 團 體, 以 爭 取 及 維 持 更 有 利 之 工 作 與 工 資 條 件 為 主 要 目 的 有 些 國 家 的 教 師 為 學 校 雇 用, 他 們 與 學 校 為 勞 資 關 係, 故 成 立 屬 於 工 會 性 質 的 教 師 組 織, 通 常 採 取 較 22

7 激 烈 的 手 段 來 達 成 其 訴 求 3. 學 術 研 究 組 織 : 學 術 團 體 性 質 的 教 師 組 織, 是 由 學 科 或 更 專 門 領 域 組 成 的 團 體, 目 的 在 於 從 事 純 粹 的 學 術 研 究, 使 教 育 理 論 更 精 進 完 善 ( 三 ) 高 義 展 (1998) 將 教 師 組 織 的 類 別 歸 納 為 4 類 : 1. 工 會 組 織 : 指 由 受 僱 人 所 組 成 的 獨 立 團 體 在 某 些 國 家, 教 師 如 果 是 受 僱 者, 這 些 教 師 便 可 以 組 成 工 會 性 質 的 教 師 組 織 工 會 依 法 享 有 勞 動 三 權, 包 括 團 結 權 集 體 協 商 權 爭 議 權 工 會 性 質 的 教 師 組 織 較 容 易 採 取 比 較 激 烈 的 手 段 以 達 成 其 訴 求 2. 公 會 組 織 : 此 類 性 質 的 教 師 組 織 是 兼 具 專 業 性 與 工 會 性 的 團 體, 通 常 以 溫 和 中 性 的 方 式, 努 力 爭 取 提 高 教 師 的 工 作 品 質 3. 專 業 組 織 : 以 專 業 自 主 自 治 為 基 礎 建 立 的 教 師 組 織, 其 目 的 為 致 力 於 教 師 專 業 水 準 的 提 升 4. 學 術 組 織 : 以 學 術 研 究 為 基 礎 所 建 立 的 教 師 組 織, 其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從 事 純 粹 的 學 術 研 究, 其 定 位 於 理 論 研 究 階 層 之 教 師 組 織 ( 四 )Kerchner 和 Caufman(1993) 將 教 師 組 織 分 為 工 會 型 教 師 組 織 與 專 業 型 教 師 組 織 兩 大 類 : 1. 工 會 型 教 師 組 織 : 強 調 個 別 性 勞 工 與 管 理, 重 視 個 體 工 作 執 行, 重 視 教 師 自 身 權 益, 品 質 由 外 在 控 制, 組 織 目 的 為 教 師 利 益, 強 調 與 雇 主 的 對 立 關 係 2. 專 業 型 教 師 組 織 : 強 調 學 校 中 集 體 共 識, 重 視 學 校 計 劃 團 隊 的 執 行, 兼 重 自 身 及 公 共 權 益, 品 質 由 內 在 自 我 監 控, 組 織 目 的 為 教 育 進 步, 強 調 與 雇 主 的 夥 伴 關 係 Kerchner 和 Caufman 強 調 新 興 的 專 業 型 教 師 組 織 的 特 色 是 可 兼 顧 教 師 權 益 與 整 體 教 育 品 質 其 與 舊 式 的 工 會 型 教 師 組 織 之 差 別 如 表 2-1 所 示 : 23

8 表 2-1 舊 式 工 會 型 與 新 興 專 業 型 教 師 組 織 比 較 表 舊 式 工 會 型 教 師 組 織 新 興 專 業 型 教 師 組 織 強 調 勞 工 與 管 理 者 分 立 : 強 調 學 校 工 作 者 的 集 體 共 識 : 1. 管 理 工 作 與 教 學 事 務 各 自 獨 立 1. 透 過 聯 合 會 議 提 升 教 師 地 位, 模 糊 教 2. 工 作 設 計 與 實 際 教 學 彼 此 分 開 師 與 管 理 者 間 的 界 線 3. 明 顯 階 級 分 工 方 式 2. 以 團 隊 模 式 進 行 規 畫 和 實 施 教 學 工 座 右 銘 : 董 事 會 制 定 政 策 管 理 者 進 作 行 管 理 教 師 們 負 責 教 學 3. 削 平 階 級 觀 念, 落 實 授 權 制 度 座 右 銘 : 結 合 眾 人 的 智 慧 勝 過 任 何 一 小 部 份 人 的 智 慧 強 調 勞 資 雙 方 的 對 立 關 係 : 1. 教 師 因 有 不 滿 而 成 立 組 織 2. 懶 惰 的 教 師 與 無 能 的 管 理 者 互 相 對 立 3. 協 商 的 結 果 不 是 輸 就 是 贏 4. 條 約 範 圍 有 限 座 右 銘 : 我 們 與 他 們 互 相 對 抗 強 調 保 護 教 師 : 1. 自 我 利 益 導 向 2. 由 外 部 監 控 品 質 座 右 銘 : 抗 爭 有 理 強 調 勞 資 雙 方 的 相 互 依 存 關 係 : 1. 為 改 善 教 育 環 境 而 成 立 組 織 2. 管 理 者 與 組 織 成 員 之 間 共 享 彼 此 的 能 力 與 專 長 3. 以 雙 贏 策 略 為 協 商 的 基 礎 4. 契 約 與 協 定 涵 蓋 內 容 廣 泛 座 右 銘 : 你 們 不 好, 我 們 也 不 會 好 強 調 保 護 教 學 : 1. 同 時 保 障 個 人 與 公 眾 利 益 2. 由 內 部 自 我 品 質 監 控 座 右 銘 : 組 織 的 目 的 不 在 於 保 障 少 數 強 勢 成 員 的 權 益 資 料 來 源 :Kerchner & Caufman (1993). Buliding the airplane while it's rolling down the runway. In C. T. Kerchner & J. E. Koppich(Eds.), A union of professionals: Labor relations and educational reform(p.10). New York: Teachers College Press. 四 本 研 究 教 師 組 織 之 分 類 : Kerchner 和 Caufman(1993) 強 調 新 興 的 專 業 型 教 師 組 織 的 特 色 是 可 兼 顧 教 師 權 益 與 整 體 教 育 品 質 而 教 師 是 一 項 專 業 工 作 的 觀 念 易 為 多 數 教 師 接 受, 美 國 教 師 聯 盟 (AFT) 為 改 變 其 工 會 形 象, 即 重 新 詮 釋 專 業, 以 吸 引 教 師 加 入,AFT 的 Newark 分 會 就 主 張 只 有 透 過 集 體 協 商 的 力 量, 才 能 達 到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所 享 有 的 專 業 自 治 參 加 工 會, 甚 至 罷 工, 不 會 成 為 專 業 地 位 的 障 礙, 反 而 是 達 成 專 業 的 方 法 (Golin, 1998) 24

9 依 我 國 教 師 法 所 規 定 的 教 師 組 織 之 功 能, 大 致 兼 具 專 業 及 工 會 之 性 質 全 國 教 師 會 並 提 出 雙 向 度 教 師 組 織 定 位 看 法, 認 為 : 工 會 強 調 的 是 作 為 受 僱 者 的 基 本 結 社 權 利, 專 業 談 的 是 受 僱 者 提 供 服 務 的 內 容, 兩 者 不 僅 不 衝 突, 反 而 組 織 結 社 權 有 助 於 專 業 自 主 性 的 落 實 ( 陳 淑 芬,2006; 羅 德 水,2005) 教 師 組 織 在 追 求 專 業 成 長 的 同 時, 亦 可 同 時 主 張 及 維 護 自 身 的 權 益, 而 與 以 往 專 業 取 向 與 工 會 取 相 向 彼 此 互 為 消 長 的 單 向 度 分 類 方 式 不 同, 此 種 分 類 方 法 不 但 較 為 週 全, 也 較 能 符 應 目 前 發 展 趨 勢 基 於 以 上 分 析, 本 研 究 將 教 師 組 織 大 致 分 為 以 下 兩 大 類 : ( 一 ) 專 業 取 向 的 教 師 組 織 : 以 提 升 成 員 專 業 水 準 為 主 要 目 標, 注 重 對 學 生 的 服 務 品 質, 其 強 調 重 點 包 括 : 1. 專 業 自 主 與 專 業 發 展 ;2. 溝 通 協 調 與 服 務 ;3. 自 律 性 ( 二 ) 工 會 取 向 的 教 師 組 織 : 以 爭 取 成 員 的 權 益 與 福 利 改 善 工 作 條 件 為 主 要 目 標, 通 常 會 採 取 較 為 激 烈 的 方 式 來 達 成 其 目 標, 其 強 調 重 點 包 括 : 1. 爭 取 教 師 權 益 ;2. 集 體 協 商 ;3. 爭 議 行 動 另 基 於 專 業 取 向 與 工 會 取 向 之 性 質, 係 程 度 傾 向 之 多 寡, 而 非 全 有 或 全 無, 因 此, 以 此 兩 大 類 之 不 同 組 合 為 基 礎, 本 研 究 將 教 師 組 織 再 區 分 為 以 下 4 種 型 態 : ( 一 ) 專 業 型 : 即 高 專 業 取 向 低 工 會 取 向 ( 二 ) 疏 離 型 : 即 低 專 業 取 向 低 工 會 取 向 ( 三 ) 工 會 型 : 即 低 專 業 取 向 高 工 會 取 向 ( 四 ) 統 合 型 : 即 高 專 業 取 向 高 工 會 取 向 以 上 4 種 型 態 ( 如 圖 2-1 所 示 ) 之 教 師 組 織 並 非 單 一 而 完 全 不 變, 教 師 團 體 也 經 常 會 視 成 員 不 同 的 需 求, 以 及 內 外 在 不 同 的 情 境 的 變 化, 靈 活 的 採 用 不 同 的 方 式 配 合 因 應 之, 此 在 本 研 究 其 他 章 節 將 再 詳 細 探 討 25

10 強 專 業 取 向 高 專 業 低 工 會 ( 專 業 型 ) 高 專 業 高 工 會 ( 統 合 型 ) 弱 低 專 業 低 工 會 ( 疏 離 型 ) 低 專 業 高 工 會 ( 工 會 型 ) 弱 工 會 取 向 強 圖 2-1 教 師 組 織 定 位 取 向 圖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行 整 理 肆 教 師 組 織 的 特 性 依 據 教 師 組 織 的 發 展 史, 可 以 歸 納 出 教 師 組 織 的 主 要 4 種 特 性 : 一 專 業 取 向 與 工 會 取 向 的 雙 元 特 性 ; 二 物 質 需 求 與 精 神 需 求 的 交 互 影 響 性 ; 三 社 會 情 境 的 影 響 性 ; 四 政 治 化 的 特 性 以 下 分 述 之 : 一 專 業 取 向 與 工 會 取 向 的 雙 元 特 性 Jessup(1985) 指 出, 教 師 組 織 因 其 功 能 的 不 同, 分 為 工 會 取 向 與 專 業 取 向, 前 者 強 調 透 過 集 體 的 壓 力, 以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或 條 件 ; 後 者 則 重 視 對 學 生 的 服 務 與 透 過 教 師 團 體 的 力 量, 來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再 細 分 此 兩 大 基 本 類 型 如 表 2-2 所 示 : 26

11 表 2-2 教 師 組 織 類 型 比 較 表 項 目 專 業 取 向 工 會 取 向 教 師 定 位 專 業 人 員 受 僱 者 主 要 目 標 1.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2. 維 護 教 師 尊 嚴 與 專 業 自 主 3. 參 與 教 育 政 策 4. 注 重 教 師 自 律 1. 提 升 教 師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2. 改 善 教 師 工 作 環 境 與 待 遇 3. 締 結 團 體 協 約 4. 領 導 爭 議 行 為 採 取 策 略 溝 通 策 略 : 諮 商 會 談 協 調 宣 導 壓 力 策 略 : 集 體 協 商 工 會 行 動 立 法 遊 說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行 整 理 專 業 取 向 之 教 師 組 織, 係 將 教 師 定 位 為 專 業 人 員, 其 主 要 目 標 為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維 護 教 師 尊 嚴 與 專 業 自 主 參 與 教 育 政 策 注 重 教 師 自 律 等, 並 採 取 諮 商 會 談 協 調 宣 導 等 溝 通 策 略 ; 工 會 取 向 之 教 師 組 織, 則 係 將 教 師 定 位 為 受 僱 者, 其 主 要 目 標 為 提 升 教 師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改 善 教 師 工 作 環 境 與 待 遇 締 結 團 體 協 約 領 導 爭 議 行 為 等, 並 採 取 集 體 協 商 工 會 行 動 立 法 遊 說 等 壓 力 策 略 工 會 取 向 與 專 業 取 向 的 路 線, 以 單 向 層 面 的 兩 端 來 看, 彼 此 是 相 互 衝 突 並 互 為 消 長 的, 其 情 況 如 圖 2-2 所 示 : 工 會 取 向 專 業 取 向 工 會 取 向 專 業 取 向 圖 2-2 單 向 層 面 教 師 組 織 定 位 取 向 圖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自 行 整 理 以 成 立 於 1857 年 的 全 美 教 育 協 會 (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 簡 稱 NEA) 及 成 立 於 1916 年 的 美 國 教 師 聯 盟 (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achers, 簡 稱 AFT) 美 國 兩 大 教 師 組 織 間 之 競 爭 為 例 :NEA 成 立 之 初, 以 專 業 協 會 自 居, 反 對 AFT 一 成 立 就 標 榜 的 工 會 化,1920 年 代 中 期,NEA 甚 至 發 起 反 工 會 運 動, 27

12 使 得 AFT 在 年 期 間 會 員 減 少 許 多 (Straut, 1996) 但 專 業 或 準 專 業 的 從 業 人 員, 有 時 須 兼 採 不 同 的 路 線, 以 達 成 其 組 織 目 標 ( 舒 緒 緯,2003;Jessup, 1985), 例 如 :1962 年 AFT 紐 約 分 會 爭 得 集 體 協 商 權, 並 吸 引 大 批 教 師 加 入 其 組 織 後,NEA 為 求 生 存, 也 從 原 來 的 專 業 取 向 改 為 往 工 會 取 向 的 方 向 發 展, 專 業 團 體 的 色 彩 則 日 趨 淡 化 ( 沈 春 生,2005; 舒 緒 緯,2003), 但 近 年 來 NEA 了 解 工 會 的 性 質 與 形 象 易 損 及 其 聲 望, 又 開 始 努 力 避 免 自 己 被 視 為 工 會, 因 此 其 1999 年 與 2000 年 的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分 給 與 會 人 員 的 資 料 已 不 再 提 起 工 會 一 詞 (Lieberman, 2001a) 英 國 的 全 國 教 師 聯 合 會 (National Union of Teachers, 簡 稱 NUT), 其 成 立 宗 旨 是 專 業 取 向 的 自 1891 年 起 改 變 其 立 場,1896 年 普 特 茅 斯 (Portsmouth) 罷 課 事 件 後 開 啟 其 激 進 的 本 質, 而 集 體 行 動 所 帶 來 的 強 大 聲 勢 與 勝 利 戰 果, 更 強 化 勞 工 路 線 惟 俟 其 成 為 合 法 的 壓 力 團 體, 並 大 幅 改 善 教 師 的 薪 資 水 準 後, 又 從 勞 工 路 線 回 歸 原 先 的 專 業 取 向 ( 姜 添 輝,2000b) Aspinall(2001) 對 日 本 教 師 組 織 研 究 分 析 後, 認 為 日 本 教 師 組 織 與 西 方 教 師 組 織 一 樣, 都 必 須 面 對 教 師 組 織 的 二 元 特 性, 教 師 既 是 國 家 僱 用 的 薪 水 階 級 工 人, 也 是 專 業 的 工 作 者 教 師 組 織 是 教 師 權 益 的 代 言 人, 亦 是 教 師 專 業 地 位 的 促 進 者 ( 吳 清 山, 1996) 不 論 教 師 組 織 初 期 是 以 工 會 角 色 或 專 業 角 色 自 居, 之 後 幾 乎 都 會 轉 變 為 工 會 取 向 與 專 業 取 向 的 混 合 體, 以 期 獲 得 更 廣 大 教 育 工 作 者 及 社 會 大 眾 的 認 同 與 支 持 ( 鄭 彩 鳳 林 漢 庭,2004); 所 以 教 師 組 織 會 視 實 際 情 境 之 需 要, 彈 性 呈 現 工 會 取 向 或 專 業 取 向 的 不 同 面 貌 二 物 質 需 求 與 精 神 需 求 的 交 互 影 響 性 教 師 組 織 成 員 的 需 求, 包 含 物 質 與 精 神 兩 部 分, 物 質 需 求 具 體 轉 化 於 薪 資 報 酬 之 議 題 上, 而 精 神 需 求 則 是 指 對 專 業 地 位 的 渴 望 以 美 國 的 AFT 為 例, 其 成 員 關 注 於 物 質 需 求, 因 此 其 主 要 目 標 乃 在 於 如 何 改 善 自 身 的 薪 資 條 件, 其 所 採 取 的 策 略, 呈 現 出 高 度 的 群 體 行 動 特 性 ; 而 NEA 則 較 屬 於 注 重 精 神 需 求 的 類 型, 28

13 期 望 教 師 與 律 師 及 醫 師 一 樣, 接 受 專 門 的 訓 練, 由 州 發 給 證 書 以 證 明 其 資 格, 提 升 其 地 位, 因 此, 儘 管 處 於 相 同 的 社 會 情 境 下, 卻 不 加 入 勞 工 運 動 的 行 列 物 質 與 精 神 的 需 求 具 有 交 互 影 響 性 與 流 竄 性, 交 互 影 響 性 係 指 薪 資 低 落 伴 隨 低 落 的 社 會 性 評 價, 因 而 損 及 專 業 地 位, 因 此, 物 質 報 酬 與 專 業 地 位 間, 具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交 互 影 響 性 美 國 AFT 的 激 進 行 動, 不 僅 是 薪 資 低 落 的 反 應, 亦 企 圖 藉 由 提 高 物 質 報 酬, 來 改 變 社 會 大 眾 對 教 師 社 會 地 位 的 評 價 此 種 相 互 影 響 性, 進 而 形 成 流 竄 性 的 現 象, 使 得 教 師 組 織 的 專 業 取 向 或 工 會 取 向 並 非 固 定 不 變, 當 物 質 需 求 無 法 滿 足 時, 激 進 的 勞 工 路 線, 便 成 為 教 師 組 織 的 策 略 運 用 主 流 ; 相 反 地, 當 物 質 需 求 獲 得 某 種 程 度 的 滿 足 時, 專 業 渴 望 乃 成 為 絕 大 部 分 教 師 所 追 逐 的 標 的 ( 姜 添 輝, 2000a) 由 以 上 敘 述 可 知, 專 業 取 向 與 工 會 取 向 的 雙 元 特 性 和 物 質 需 求 與 精 神 需 求 的 交 互 影 響 性, 其 實 是 息 息 相 關 的 ; 不 過, 兩 者 之 重 點 仍 有 所 不 同, 前 者 強 調 的 是 教 師 組 織 的 定 位, 後 者 強 調 的 是 教 師 組 織 成 員 的 需 求 三 社 會 情 境 的 影 響 性 教 師 組 織 具 有 專 業 取 向 與 工 會 取 向 的 雙 元 特 性, 並 具 有 物 質 與 精 神 需 求 的 交 互 影 響 性, 此 種 交 替 性 亦 受 到 社 會 政 治 情 勢 所 影 響, 穩 定 與 富 裕 的 社 會 情 境, 使 政 府 有 更 佳 條 件 與 空 間 來 改 善 教 師 薪 資 水 平, 提 升 教 師 的 專 業 自 主 權, 從 而 提 高 教 師 組 織 在 教 育 政 策 制 訂 與 執 行 過 程 的 影 響 力 相 反 的, 如 果 專 業 影 響 力 與 物 質 條 件 均 離 預 期 過 遠 時, 物 質 需 求 往 往 取 代 原 先 對 專 業 的 渴 望 以 另 一 個 角 度 來 看, 教 師 團 體 傾 向 工 會 取 向 或 是 專 業 取 向 的 組 織 行 為, 受 社 會 大 眾 期 望 之 影 響, 當 物 質 需 求 與 精 神 需 求 在 教 師 內 心 纏 鬥 時, 社 會 情 境 往 往 對 教 師 組 織 進 一 步 轉 化 為 行 動 之 關 鍵 時 刻,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影 響 力 日 本 教 師 組 織 日 教 組 在 追 求 勞 動 三 權 時, 社 會 上 就 有 教 師 是 聖 職, 不 該 追 求 完 整 的 勞 動 三 權 之 呼 聲, 儘 管 日 教 組 採 激 烈 的 抗 爭 手 段, 犧 牲 了 教 師 的 形 象, 但 連 集 體 協 商 權 都 未 能 爭 取 到 ( 沈 春 生,2005) 29

14 美 國 在 1920 年 代 存 有 反 工 會 (anti-unionism) 的 社 會 氣 氛, 以 至 於 AFT 流 失 約 三 分 之 二 的 成 員 ; 自 1940 年 代 起 社 會 大 眾 的 反 工 會 主 義 態 度 逐 漸 削 弱,AFT 的 成 員 數 量 也 隨 之 上 升 1960 年 代 之 後 AFT 已 逐 漸 轉 變 為 工 會 取 向 之 策 略, 此 種 轉 變 主 要 涉 及 當 時 一 些 重 大 社 會 情 境 因 素 的 轉 變 : 在 二 次 大 戰 後 期, 有 許 多 來 自 勞 工 階 級 的 男 性 投 入 教 學 工 作, 此 種 背 景 自 然 較 傾 向 於 工 會 式 的 策 略, 第 二 種 因 素 是, 在 都 會 區 特 別 是 紐 約 地 區 集 體 性 的 談 判 策 略 奏 效 的 影 響 ;1980 年 代 的 社 會 情 勢 轉 變 為 保 守, 並 對 政 府 雇 員 的 罷 工 行 為 較 難 容 忍, 此 種 社 會 情 勢 使 得 AFT 改 變 以 往 著 重 於 教 師 權 益 的 政 策, 專 業 與 教 育 改 革 成 了 主 要 政 策 (Sadker & Sadker, 1997) 四 政 治 化 特 性 無 論 是 物 質 或 精 神 需 求 所 導 引 的 工 會 路 線 或 專 業 主 義 訴 求, 皆 牽 涉 到 外 在 大 環 境 的 政 治 勢 力, 因 為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資 的 高 低, 牽 涉 到 政 府 的 預 算, 而 預 算 又 取 決 於 行 政 部 門 ; 至 於 精 神 的 部 分, 則 除 需 社 會 大 眾 的 認 可 外, 亦 需 涉 及 一 定 程 度 的 合 法 化 專 業 地 位 之 取 得, 而 這 些 亦 具 有 高 度 的 政 治 化 特 性 此 種 政 治 化 特 性 的 目 的, 在 於 提 升 自 身 的 影 響 力, 其 中 包 含 自 我 利 益 的 捍 衛 ; 然 而, 當 此 種 企 圖 未 能 達 成 時, 如 何 壯 大 聲 勢, 乃 是 當 務 之 急, 因 而 產 生 與 其 他 團 體 結 盟 的 策 略 行 動 例 如, 美 國 AFT 在 成 立 之 初, 便 與 美 國 勞 工 聯 盟 (American Federation of Labor, 簡 稱 AFL) 結 盟 ; 英 國 的 NUT, 則 在 1970 年 與 英 國 工 會 聯 盟 相 結 合 表 面 上, 此 種 結 盟 在 於 壯 大 聲 勢, 但 其 背 後, 則 是 如 何 藉 由 浩 大 的 聲 勢, 以 集 體 行 動 來 大 幅 提 升 政 治 壓 力, 進 而 迫 使 雇 主 屈 服, 以 達 自 我 利 益 的 增 生, 或 是 其 他 企 圖 的 達 成 ( 姜 添 輝,2000a) 綜 上, 不 論 是 工 會 取 向 或 專 業 取 向, 皆 凸 顯 出 教 師 組 織 的 重 要 性, 因 為 不 論 是 利 益 或 專 業 訴 求, 皆 非 個 別 教 師 所 能 決 定, 教 師 組 織 透 過 集 體 行 動 之 運 作, 才 有 可 能 改 變 既 有 的 權 力 關 係, 達 到 設 定 之 目 標 由 於 教 師 組 織 的 運 作 與 發 展, 深 受 成 員 的 需 求 所 影 響, 因 此, 物 質 需 求 會 導 引 出 激 進 的 工 會 行 動 策 略, 而 精 神 需 求 則 導 引 出 專 業 取 向 的 教 師 組 織 ; 在 滿 足 物 質 需 求 與 精 神 需 求 的 過 程 中, 則 受 社 會 情 境 的 影 響, 並 呈 現 出 高 度 的 政 治 化 特 性 30

15 伍 教 師 組 織 的 功 能 以 下 列 舉 中 外 學 者 對 教 師 組 織 功 能 之 看 法 : 一 張 鈿 富 (1986) 提 出 教 師 組 織 有 下 列 功 能 : ( 一 ) 傳 遞 專 業 新 知 給 成 員 因 空 間 的 封 閉, 教 師 接 受 外 來 刺 激 較 少, 久 而 久 之, 時 代 新 知 離 教 師 越 來 越 遠 教 師 組 織 的 成 立 可 以 打 破 封 閉 的 籓 籬, 讓 教 師 擴 大 吸 收 新 知 的 機 會 ( 二 ) 保 障 成 員 基 本 的 尊 重 與 工 作 權 以 往 因 教 師 勢 單 力 薄, 獨 自 奮 鬥, 當 教 師 的 基 本 尊 重 與 工 作 權 受 侵 犯 時, 教 師 的 權 益 無 法 得 到 充 分 保 障, 教 師 們 加 入 組 織 後, 組 織 可 結 合 較 大 力 量, 為 教 師 發 出 不 平 之 鳴 ( 三 ) 提 升 組 織 成 員 本 身 的 專 業 的 成 長 教 師 在 工 作 崗 位 服 務 二 三 十 年, 退 休 之 際 始 發 現 自 己 原 地 踏 步 多 年, 教 師 組 織 可 隨 時 提 供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的 機 會, 提 醒 教 師 時 時 為 自 己 充 電 ( 四 ) 自 治 自 律 的 功 能 在 組 織 裡 訂 立 專 業 規 範, 成 立 形 象 品 牌, 所 謂 : 一 粒 老 鼠 屎, 壞 了 一 鍋 粥, 不 能 因 少 數 教 師 的 不 當 行 為, 抹 殺 許 多 教 師 的 努 力 與 付 出, 教 師 組 織 內 如 有 強 大 的 內 規, 即 可 建 立 可 信 賴 的 形 象, 導 向 專 業 品 質 的 提 升 二 謝 文 全 (1998) 認 為 教 師 組 織 的 功 能 為 : ( 一 ) 制 定 專 業 公 約, 約 束 成 員, 以 發 揮 自 主 自 律 的 專 業 精 神 ( 二 ) 提 供 進 修 機 會, 以 提 高 教 育 人 員 素 質 ( 三 ) 從 事 教 育 研 究 以 促 進 教 育 革 新 及 發 展 ( 四 ) 發 行 刊 物 以 增 進 教 育 人 員 之 溝 通 ( 五 ) 為 成 員 舉 辦 休 閒 活 動, 以 促 進 教 師 身 心 健 康 ( 六 ) 遊 說 政 府 立 法 部 門 通 過 有 利 教 育 發 展 法 案 ( 七 ) 利 用 各 種 方 式 為 教 師 謀 福 利 31

16 ( 八 ) 提 供 服 務, 如 法 律 諮 詢 ( 九 ) 促 進 社 區 與 學 校 相 互 了 解 與 合 作 ( 十 ) 支 持 親 教 師 組 織 的 人 競 選 公 職, 以 擴 大 教 育 的 影 響 力 三 衛 民 (1999) 認 為 教 師 組 織 基 本 上 可 以 從 3 個 方 向 觀 察 其 功 能 : ( 一 ) 保 護 (protection) 功 能 對 於 教 師 ( 受 薪 者 ) 就 業 與 勞 動 條 件 等 較 屬 於 經 濟 性 方 面 的 保 護 作 用, 例 如 對 於 其 薪 資 與 福 利 方 面 的 保 障 或 改 進, 工 作 環 境 的 改 善 等 ( 二 ) 參 與 (participation) 功 能 指 管 理 或 政 策 方 面 的 參 與, 例 如 在 學 校 階 層 的 教 師 會 參 與 學 校 重 要 決 策 的 制 定, 參 與 各 種 委 員 會 或 組 織 權 利, 地 方 教 師 會 則 參 與 縣 ( 市 ) 教 育 政 策 方 面 的 制 定 等 等 ( 三 ) 專 業 自 律 與 服 務 (professional discipline and service) 功 能 對 教 師 本 身 專 業 水 準 的 提 升 與 改 進, 其 他 如 提 供 教 師 進 修 福 利 活 動 等 各 方 面 的 服 務 四 Bloomer(1980) 認 為 教 師 組 織 有 提 升 成 員 專 業 發 展 提 高 教 師 地 位 及 保 障 教 師 利 益 等 功 能 五 Jessup(1985) 指 出 教 師 組 織 主 要 的 功 能 在 改 進 成 員 不 滿 意 的 工 作 條 件 及 維 持 成 員 已 滿 意 的 福 利 綜 合 以 上 學 者 的 看 法, 教 師 組 織 的 重 要 功 能, 可 歸 納 為 爭 取 教 師 權 益 提 供 諮 詢 與 服 務 提 供 溝 通 的 管 道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水 準 與 地 位 參 與 並 影 響 教 育 政 策 制 定 等 功 能, 以 下 分 述 之 : 一 爭 取 教 師 權 益 一 般 而 言, 教 師 組 織 會 透 過 各 種 方 式, 為 教 師 謀 取 福 利 至 於 為 教 師 所 爭 取 的 權 益, 主 要 有 兩 個 層 面 : 一 為 提 高 薪 資 待 遇 與 福 利 ; 二 為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或 條 件 ( 舒 緒 緯,2003) 具 體 言 之, 教 師 組 織 為 教 師 爭 取 的 權 益 包 括 : 與 資 方 ( 政 府 或 董 事 會 ) 協 商 薪 資 與 待 遇 爭 取 教 師 福 利 項 目 與 額 度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減 輕 教 學 及 行 政 負 擔 明 確 的 工 作 保 障 保 障 教 師 人 權 與 資 方 協 商 教 師 聘 任 資 格 及 聘 約 32

17 例 如, 美 國 的 教 師 組 織 NEA 及 AFT, 對 外 招 募 會 員 之 策 略, 大 致 強 調 會 員 可 獲 得 下 述 權 益 : 為 會 員 安 排 進 修 課 程 定 期 獲 得 教 育 相 關 刊 物 優 惠 利 率 之 儲 蓄 方 案 借 貸 方 案 終 身 壽 險 特 惠 方 案 醫 療 傷 殘 補 助 方 案 及 購 物 特 別 折 扣 方 案 等 ( 蔡 清 華,2003) 二 提 供 諮 詢 與 服 務 教 師 組 織 的 另 一 項 功 能, 就 是 為 教 師 提 供 諮 詢 與 服 務, 包 括 提 供 法 律 諮 詢 旅 遊 諮 詢 生 活 諮 詢 等 ; 另 外 也 接 受 教 師 申 訴 提 供 法 律 顧 問 協 助 辦 理 教 師 休 閒 活 動 提 供 專 業 協 助 舉 行 仲 裁 提 供 金 融 借 貸 服 務 成 立 基 金 辦 理 急 難 救 助 等 ( 劉 春 榮,1997; 舒 緒 緯,2003) 以 英 國 為 例, 在 教 師 組 織 所 提 供 的 各 類 諮 詢 與 服 務 中,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是 最 為 重 要 的, 且 成 為 教 師 加 入 教 師 組 織 的 主 因 ( 姜 添 輝,2003) 三 提 供 溝 通 的 管 道 教 師 組 織 的 重 要 功 能 之 一 即 為 促 進 社 區 與 學 校 相 互 了 解 與 合 作 ( 謝 文 全, 1998) 行 政 學 大 師 Herbert A. Simon 也 指 出 : 沒 有 溝 通, 就 沒 有 組 織 溝 通 對 組 織 存 在 的 重 要 性, 由 此 可 見 一 般 而 教 師 組 織 欲 發 揮 其 溝 通 功 能, 通 常 係 從 兩 方 面 著 手 : 一 是 會 員 之 間 的 交 流 ; 二 是 與 社 會 大 眾 的 溝 通 會 員 的 交 流 包 括 專 業 知 能 的 交 流 與 情 感 的 交 流 ; 至 於 與 社 會 大 眾 的 溝 通, 則 可 舉 辦 各 項 活 動, 使 社 會 大 眾 關 心 教 育 了 解 教 育, 進 而 支 持 教 育 ( 舒 緒 緯,2003) 四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水 準 與 地 位 作 為 教 育 專 業 組 織, 協 助 會 員 不 斷 的 專 業 成 長, 乃 是 專 業 定 義 的 一 項 標 準, 教 師 組 織 是 教 師 權 益 的 代 言 人, 也 是 教 師 專 業 地 位 的 促 進 者 欲 提 升 教 師 的 專 業 水 準 及 地 位, 除 了 教 師 本 身 的 努 力 外, 教 師 組 織 宜 透 過 各 種 途 徑, 來 幫 助 教 師 成 長 從 制 度 面 來 說, 包 括 :( 一 ) 訂 立 教 育 專 業 規 準,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 二 ) 制 定 專 業 公 約 或 倫 理 信 條, 約 束 成 員 行 為 ;( 三 ) 建 立 教 師 進 修 制 度, 提 供 教 師 進 修 33

18 機 會 ;( 四 ) 建 立 評 鑑 機 制, 確 保 師 資 培 育 過 程 專 業 化 從 運 作 面 來 看, 則 有 :( 一 ) 舉 辦 專 業 知 能 研 討 會, 傳 承 教 學 輔 導 經 驗 與 技 巧 ;( 二 ) 進 行 教 育 研 究, 協 助 教 育 單 位 解 決 教 育 問 題 ;( 三 ) 出 版 教 育 專 業 刊 物, 報 導 教 育 研 究 成 果 ;( 四 ) 募 集 教 育 研 究 基 金, 提 供 教 師 研 究 經 費 ;( 五 ) 推 動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以 收 相 互 觀 摩 學 習 之 效 ( 舒 緒 緯,2003; 劉 春 榮,1997) 以 美 國 為 例, 早 期 AFT 比 NEA 更 注 重 參 與 各 項 政 治 活 動, 將 教 師 的 利 益, 列 為 優 先 考 量 與 抗 爭 的 議 題 ; 但 現 在 不 論 是 AFT 或 NEA, 均 將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水 準 與 地 位, 視 為 刻 不 容 緩 的 要 務 (Chase, 1998) NEA 與 AFT 常 為 會 員 辦 理 各 種 型 態 的 專 業 成 展 研 討 會, 或 是 與 大 學 一 起 合 辦, 為 了 鼓 勵 會 員 參 加 各 種 專 業 成 長 會 議, 教 師 組 織 都 給 予 會 員 經 費 補 助 (Bascia, 2000) 此 外,AFT 並 主 張 採 取 下 列 方 式, 以 提 高 教 師 的 教 學 品 質 及 專 業 地 位 :( 一 ) 與 大 學 校 院 合 作, 共 同 為 教 師 進 出 教 育 專 業 之 標 準 把 關 ;( 二 ) 與 大 學 校 院 及 師 資 培 育 認 證 機 構 結 盟, 強 化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制 定 ;( 三 ) 與 核 發 教 師 證 書 的 機 構 ( 各 州 教 育 廳 ) 及 全 國 教 學 專 業 標 準 協 會 (National Board for Professional Teaching Standards, 簡 稱 NBPTS) 結 盟, 共 同 制 定 教 育 專 業 的 標 準 ;( 四 ) 與 立 法 委 員 及 學 區 政 策 訂 定 者, 建 立 良 好 關 係 ;( 五 ) 透 過 集 體 協 商 過 程, 影 響 學 區 在 課 程 政 策 上 之 發 展, 追 求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之 提 升 ;( 六 ) 洽 談 契 約 條 款 與 支 持 特 定 候 選 人, 寬 列 財 政 預 算, 以 協 助 舉 辦 專 業 發 展 活 動 ( 蔡 清 華,2003) 五 參 與 並 影 響 教 育 政 策 制 定 在 民 主 社 會 中, 政 府 決 策 的 形 成, 都 可 見 到 利 益 團 體 或 壓 力 團 體 的 影 響 力 教 師 組 織 通 常 有 其 本 身 的 教 育 主 張, 因 此 經 常 扮 演 壓 力 團 體 的 角 色, 展 現 以 下 幾 項 作 為 :( 一 ) 建 議 政 府 或 立 法 部 門, 通 過 有 利 於 教 育 的 法 案, 或 者 影 響 政 府 部 門 的 教 育 施 政, 以 利 教 育 的 發 展 ( 二 ) 扮 演 催 化 者 的 角 色, 導 引 教 育 的 運 作 方 向, 或 推 動 教 育 的 改 革 ( 三 ) 推 選 代 表 或 支 持 認 同 該 教 師 組 織 的 人 競 選 公 職, 以 擴 大 影 響 力 ( 四 ) 在 學 校 層 級 方 面, 則 團 結 教 師 力 量, 促 使 學 校 決 策 透 明 化 ; 同 時, 要 求 學 校 尊 重 教 師 的 專 業 意 見, 不 以 行 政 權 威 領 導 教 學 ; 此 外, 亦 可 透 過 34

19 校 務 的 參 與, 引 導 學 校 辦 學 方 向, 善 盡 教 育 合 夥 人 的 責 任 ( 舒 緒 緯,2003) 以 美 國 及 日 本 為 例, 除 了 行 政 及 立 法 部 門 之 外, 教 師 組 織 已 成 為 影 響 教 育 政 策 的 第 三 勢 力 在 美 國, 政 府 自 1990 年 代 以 後 的 市 場 化 教 育 改 革 之 所 以 進 展 緩 慢, 只 要 是 因 為 教 師 組 織 的 阻 擋 ; 在 日 本, 自 戰 後 每 當 政 府 執 行 新 的 教 育 政 策 或 教 育 改 革 時, 日 教 組 常 加 以 阻 撓 ( 例 如 勤 務 評 定 及 學 力 測 驗 ), 才 使 得 教 育 政 策 最 後 無 法 執 行 ( 沈 春 生,2005) 我 國 全 國 教 師 會 在 教 師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之 修 訂 中, 促 成 列 入 各 級 教 師 會 幹 部 之 會 務 假 條 文 ;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辦 法 之 修 訂 中, 要 求 降 低 甄 選 門 檻, 廣 納 教 師 參 與, 避 免 過 度 考 量 現 職 校 長 之 出 路 ; 公 職 人 員 或 民 意 代 表 選 舉 時, 邀 請 其 參 與 座 談 後, 再 表 態 是 否 支 持 同 樣 的, 美 國 NEA 及 AFT 兩 教 師 組 織 於 選 舉 時, 也 會 邀 請 候 選 人 參 加 會 議, 並 根 據 候 選 人 的 回 答, 決 定 是 否 支 持 他 們 或 捐 多 少 錢 給 他 們 (Newman, 2002) 以 上 種 種 作 法, 皆 對 教 育 政 策 的 制 定, 產 生 了 相 當 的 影 響 陸 教 師 組 織 的 運 作 策 略 教 師 組 織 為 發 揮 功 能 實 現 目 標, 通 常 要 訴 諸 一 些 策 略 的 運 用, 其 常 用 的 運 作 策 略 包 括 : 集 體 協 商 政 治 行 動 司 法 行 動 爭 議 行 動, 制 裁 行 動 以 及 仲 裁 行 動,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一 集 體 協 商 集 體 協 商 (collective bargaining) 意 指 教 師 組 織 與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就 共 同 關 切 之 事 務 進 行 協 商, 並 以 書 面 協 議 的 方 式, 作 為 共 同 信 守 之 行 為 準 則 ( 沈 春 生,1998; 蔡 清 華,2003) 以 美 國 為 例, 大 多 數 的 州 都 允 許 教 師 組 織 有 某 種 程 度 的 集 體 協 商 權, 惟 視 各 州 之 立 法 不 同 而 有 差 異, 從 全 面 禁 止 公 立 學 校 受 僱 者 集 體 協 商 ( 如 North Carolina 及 Virginia), 到 容 許 協 商 包 括 薪 資 福 利 等 所 有 工 作 條 件 者 都 有, 目 前 有 34 個 州 規 定 要 求 須 與 教 師 組 織 進 行 集 體 協 商, 其 他 州 則 僅 規 定 可 以 與 教 師 組 織 進 行 會 商 與 討 論 ( 饒 邦 安 周 志 宏,2004) 也 因 此, 各 地 教 育 政 策 的 改 變, 其 最 大 的 壓 力 來 源, 常 是 教 師 組 織 或 其 他 教 35

20 職 團 體 與 教 育 當 局 集 體 協 商 的 結 果 ( 舒 緒 緯,2003), 集 體 協 商 也 成 為 教 師 組 織 參 與 教 育 政 策 的 一 項 重 要 途 徑 集 體 協 商 的 內 容 包 羅 廣 泛, 舉 凡 工 作 條 件 經 濟 條 件 聘 僱 條 件 專 業 條 件 及 人 事 方 面 的 條 件 等, 皆 為 集 體 談 判 的 範 疇 ( 饒 邦 安 周 志 宏,2004; 蔡 清 華, 2003; 謝 文 全,1992) 在 我 國 方 面, 依 據 團 體 協 約 法 第 一 條 規 定, 團 體 協 約 之 主 體 必 須 為 具 有 法 人 資 格 的 教 師 組 織 ; 惟 我 國 現 行 教 師 法 並 未 賦 予 各 級 教 師 組 織 與 學 校 或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締 結 團 體 協 約 的 權 利, 僅 於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與 各 級 機 關 協 議 教 師 聘 約 及 聘 約 準 則, 尚 未 包 含 締 結 團 體 契 約 之 權 二 政 治 行 動 教 師 組 織 透 過 政 治 手 段, 以 達 成 其 目 標 或 功 能 的 方 式, 即 為 政 治 行 動 教 師 組 織 所 採 取 的 政 治 行 動, 主 要 包 括 : 政 治 結 盟 遊 說 應 用 傳 播 媒 體 的 宣 傳 發 起 群 眾 運 動 加 入 選 戰 等 ( 舒 緒 緯,2003) 以 美 國 為 例, 政 治 行 動 是 教 師 組 織 參 與 教 育 決 策 制 定 的 主 要 途 徑, 因 為 政 府 官 員 與 民 意 代 表, 才 是 主 要 的 教 育 決 策 者, 主 導 整 個 教 育 政 策 的 走 向 及 教 育 資 源 的 分 配, 因 此 NEA 及 AFT 兩 大 教 師 組 織, 均 投 注 相 當 大 的 人 力 與 經 費, 參 與 政 治 行 動, 它 們 所 使 用 的 具 體 策 略, 包 括 參 加 政 黨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成 立 專 責 機 構 支 持 特 定 候 選 人 政 治 獻 金 推 動 教 育 問 題 公 投 遊 說 等 ( 沈 春 生,2005; 蔡 清 華,2003) 三 司 法 行 動 教 師 組 織 也 常 利 用 司 法 途 徑, 來 影 響 教 育 政 策 之 走 向 例 如, 美 國 的 NEA 及 AFT 反 對 教 育 券, 以 阻 止 學 區 的 教 育 資 源, 流 向 私 立 學 校 或 教 會 學 校 (Myers & Myers, 1995) 而 Wisconsin 是 第 一 個 通 過 教 育 券 立 法 的 州, 當 教 育 券 在 該 州 實 施 後, 教 師 組 織 馬 上 向 法 院 提 出 訴 訟,1992 年 該 州 最 高 法 院 以 極 小 的 差 距 判 定 不 違 法 當 1995 年 擴 大 實 施 教 育 券 時, 教 師 組 織 再 度 向 最 高 法 院 提 出 控 告, 36

21 但 法 院 裁 定 不 接 受 其 控 告 (Dawson, 1999) 另 外, 當 Pennsylvania 東 南 方 的 Delaware County 的 地 方 教 育 委 員 會 提 供 教 育 券 給 就 讀 私 立 學 校 及 教 會 學 校 的 學 生 時,NEA 便 主 動 向 當 地 法 院, 控 告 教 育 委 員 會 違 反 州 法 律 的 相 關 規 定 ( 沈 春 生,1998; 蔡 清 華,2003) 四 爭 議 行 動 勞 資 爭 議 中, 由 於 彼 此 的 資 源 不 均 等, 勞 方 或 受 僱 者 往 往 居 於 弱 勢, 而 爭 議 行 動 是 受 僱 者 用 以 平 衡 雙 方 資 源 的 後 盾, 也 是 最 具 殺 傷 力 的 舉 措 就 教 師 而 言, 所 謂 爭 議 行 動, 就 是 指 罷 教 或 怠 教 ( 舒 緒 緯,2003) 由 於 罷 教 活 動 會 帶 來 較 大 的 衝 擊, 所 以 常 常 成 為 集 體 談 判 的 有 利 輔 助 工 具, 藉 以 達 成 影 響 教 育 決 策 的 目 的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的 教 師 組 織, 對 罷 教 的 態 度 不 盡 相 同, 略 述 如 下 : ( 一 ) 美 國 : 美 國 各 州 對 於 教 師 組 織 罷 教 立 法 不 一, 有 超 過 一 半 的 州 限 制 罷 教, 例 如 Maryland 等 ; 其 他 依 教 育 法 律 或 普 通 法 賦 予 教 師 罷 教 權 利 的 州, 如 果 教 師 依 法 罷 教, 教 育 委 員 會 是 不 能 加 以 阻 撓 的 僅 有 10 個 州 是 給 予 教 師 與 私 部 門 受 僱 者 完 全 相 同 程 度 的 罷 教 權 利 ; 其 他 州 則 雖 允 許 罷 教, 但 教 育 當 局 可 以 向 法 院 請 求 核 發 禁 制 令, 命 令 教 師 回 到 學 校 上 課 然 而 實 際 上 自 Ronald Reagan 總 統 任 內, 曾 採 取 強 硬 措 施 對 付 罷 教 之 後, 迄 今 罷 工 已 經 很 少 發 生 ( 饒 邦 安 周 志 宏, 2004) ( 二 ) 英 國 : 英 國 的 教 師 組 織 如 NUT, 係 將 罷 教 視 為 最 後 的 手 段 ( 姜 添 輝, 2003) 一 般 而 言, 英 國 的 教 師 組 織, 極 少 運 用 罷 教 手 段, 如 教 師 與 講 師 協 會 (Association of Teachers and Lectures, 簡 稱 ATL) 與 教 師 專 業 協 會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of Teachers, 簡 稱 PAT) 等 教 師 組 織, 即 有 不 罷 教 的 規 定 ( 三 ) 德 國 : 德 國 語 文 教 師 協 會 (Deutscher Philologenverband, 簡 稱 DPhV) 的 組 織 屬 性, 屬 於 專 業 導 向, 反 對 以 罷 工 方 式 來 進 行 集 體 協 商 ; 而 教 育 與 學 術 工 會 (Gewerkschaft Erziehung und Wissenschaft, 簡 稱 GEW) 則 較 傾 向 工 團 性 質, 主 張 可 用 罷 教 方 式 來 爭 取 教 師 權 益, 並 訂 有 詳 細 辦 法, 惟 由 於 德 國 教 師 具 有 國 家 公 務 員 身 分, 罷 教 為 法 所 不 容 ( 楊 深 坑,2003) 37

22 ( 四 ) 我 國 : 教 師 在 我 國 傳 統 的 社 會 中, 身 負 傳 道 授 業 解 惑 之 職 責, 與 天 地 君 親 並 列, 擁 有 相 當 崇 高 的 社 會 地 位 雖 然 有 社 會 快 速 發 展 及 環 境 快 速 變 遷 的 影 響, 但 對 於 教 師 組 織 用 來 爭 取 權 益 的 罷 教 權, 我 國 教 師 的 接 受 度, 比 美 英 法 德 日 等 國 更 低 五 制 裁 行 動 制 裁 行 動 是 指 教 師 組 織 對 於 未 能 答 應 其 要 求 的 機 關 或 單 位, 所 採 取 的 消 極 抵 制 策 略 ; 例 如, 敦 促 組 織 成 員 不 去 任 教 揭 發 弊 端 形 成 輿 論 壓 力 不 參 與 教 學 外 的 各 項 活 動 易 言 之, 就 是 以 不 合 作 的 態 度 及 方 式, 加 以 制 裁 ( 舒 緒 緯,2003) 以 英 國 為 例, 教 師 組 織 已 受 制 於 新 工 黨 政 府 的 手 中, 在 此 種 艱 困 的 情 境 下, 不 合 作 的 新 策 略 因 應 而 生, 在 不 牴 觸 法 律 限 制 的 情 況 下, 此 種 策 略 反 倒 相 當 有 效 ( 姜 添 輝,2003) 我 國 教 師 法 賦 予 教 師 結 社 權 之 後, 全 國 教 師 會 會 員 人 數 已 超 過 十 萬 人, 成 為 有 力 的 壓 力 團 體 由 於 全 國 教 師 會 之 抵 制, 教 育 部 制 定 的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即 由 原 先 之 試 辦 辦 法 改 為 補 助 計 畫, 並 一 再 強 調 自 願, 最 後 並 決 定 暫 緩 實 施 ( 饒 邦 安,2005) 六 仲 裁 行 動 仲 裁 是 指 雙 方 都 接 受 一 個 公 正 的 第 三 者 或 調 查 小 組, 對 於 雙 方 爭 議 或 問 題 的 判 定 之 程 序 仲 裁 可 分 為 強 迫 性 自 願 性 和 最 後 最 佳 方 案 仲 裁 3 種, 強 迫 性 仲 裁 (compulsory binding arbitration) 須 由 法 律 來 規 定, 全 美 教 育 協 會 (NEA) 認 為 仲 裁 可 以 避 免 罷 工 而 支 持 此 項 程 序 之 運 用 ; 自 願 性 仲 裁 (voluntary binding arbitration) 則 須 得 到 公 共 部 門 的 接 受, 美 國 教 師 聯 盟 (AFT) 認 為 應 運 用 仲 裁 來 解 決 申 訴, 但 反 對 運 用 仲 裁 來 促 進 協 商, 因 為 如 此 將 減 損 教 師 福 利 第 三 種 最 後 最 佳 方 案 仲 裁 是 指 中 立 的 第 三 者 研 究 雙 方 協 商 出 自 認 為 最 佳 方 案 並 參 考 調 查 之 事 實 後, 採 行 其 中 一 方 所 提 之 最 佳 方 案 ( 張 弘 勳,2003) 仲 裁 行 動 是 一 種 調 停 或 調 解 的 方 式, 指 爭 議 的 雙 方 或 多 方 授 權 調 停 方 作 出 判 38

23 決 解 決 爭 議 在 實 際 的 處 理 中, 仲 裁 通 常 作 為 審 判 系 統 的 替 代 方 式, 尤 其 是 當 爭 議 者 認 為 審 判 的 過 程 會 太 慢 太 消 耗 時 間 和 精 力 或 是 會 存 在 偏 見 時, 可 以 選 擇 仲 裁 來 解 決 爭 議 仲 裁 在 缺 乏 正 式 法 律 的 社 會 裡, 可 以 作 為 正 式 法 律 的 替 代 方 式, 而 仲 裁 在 美 國 法 律 中, 亦 是 一 種 替 代 性 的 爭 議 解 決 方 法 仲 裁 是 申 訴 程 序 中 最 後 的 步 驟, 仲 裁 者 要 從 教 師 組 織 或 政 策 制 定 單 位 所 提 的 建 議 案 中, 選 出 1 份 作 為 仲 裁 之 結 果, 成 為 雙 方 必 須 接 受 的 建 議 案 綜 合 以 上 所 述, 教 師 組 織 在 達 成 目 標 所 運 用 的 策 略 與 方 式, 受 到 本 身 組 織 取 向 與 社 會 情 境 所 影 響 專 業 取 向 的 教 師 組 織, 採 取 較 為 保 守 的 策 略 方 式, 工 會 取 向 的 教 師 組 織, 則 運 用 較 為 激 進 的 手 段, 例 如 爭 議 行 動 以 目 前 臺 灣 地 區 教 師 組 織 發 展 的 情 形 來 看, 依 團 體 協 約 法, 教 師 組 織 的 運 作 策 略, 僅 止 於 有 限 度 的 集 體 協 商, 以 及 小 規 模 的 政 治 行 動 制 裁 行 動 ; 至 於 司 法 行 動 爭 議 行 動 和 仲 裁 行 動, 則 受 限 於 各 種 主 客 觀 因 素, 尚 無 法 有 效 運 作 39

24 第 二 節 教 師 組 織 定 位 的 理 論 基 礎 教 師 組 織 的 成 員 是 以 具 有 教 師 身 分 者 為 主, 在 探 討 教 師 組 織 定 位 之 前, 應 先 了 解 教 師 之 身 分 屬 性, 其 次 才 探 討 教 師 組 織 定 位 之 理 論 基 礎 壹 教 師 之 身 分 屬 性 教 師 在 中 國 歷 史 中, 向 為 士 農 工 商 之 首, 享 有 崇 高 的 社 會 地 位, 在 農 業 社 會 裡, 學 而 優 則 仕 長 時 期 以 來 一 直 是 讀 書 人 的 理 想 目 標, 直 到 近 代,1979 年 公 布 的 師 範 教 育 法, 將 教 師 納 入 軍 公 教 的 公 務 人 員 體 系 中,1995 年 教 師 法 公 布 之 後, 才 開 啟 教 師 與 社 會 重 新 界 定 教 師 身 分 的 歷 程 關 於 教 師 身 分 之 轉 變, 可 參 考 日 本 之 例, 日 本 學 者 探 討 日 本 戰 後 後 教 師 角 色 變 化, 有 所 謂 聖 職 教 師 勞 動 者 教 師 以 及 專 門 職 教 師 等 3 種 教 師 論 聖 職 教 師 係 指 將 教 師 視 為 神 聖 職 務, 犧 牲 奉 獻 地 為 國 家 履 行 教 育 任 務, 相 對 的, 國 家 則 對 其 生 活 給 予 特 別 之 保 障 並 給 予 崇 高 之 地 位, 但 同 時 也 會 對 其 培 育 之 過 程 職 務 之 遂 行 作 較 嚴 格 之 控 制 及 規 範 ; 勞 動 者 教 師 則 認 為 教 師 屬 於 勞 動 者, 應 享 有 勞 動 三 權 以 保 障 其 經 濟 生 活, 並 且 教 師 應 與 雇 主 依 私 法 自 治 及 契 約 自 由 原 則, 決 定 教 師 勞 動 條 件 ; 專 門 職 教 師 則 是 將 教 師 視 為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認 其 應 具 有 專 業 自 主 性, 不 受 國 家 任 意 干 預, 有 關 教 學 服 務 事 項, 均 依 專 業 知 識 服 從 專 業 倫 理 而 自 治 自 律 此 3 種 教 師 觀 對 教 師 之 圖 像 培 育 機 制 培 育 目 標 培 育 費 用 之 負 擔 原 則 資 格 取 得 身 分 保 障 等 均 會 有 不 同 之 影 響, 詳 如 表 2-3 所 示 : 40

25 表 2-3 三 種 教 師 圖 像 之 比 較 項 目 A. 聖 職 教 師 B. 勞 動 者 教 師 C. 專 門 職 教 師 教 師 圖 像 地 位 崇 高 任 務 神 聖 以 勞 力 或 腦 力 換 取 造 就 英 才 之 人 薪 資 之 人 培 育 機 制 公 辦 一 元 化 培 育 目 標 依 國 家 需 要 培 養 具 有 一 定 意 識 型 態 者 公 辦 或 私 辦 多 元 化 依 市 場 供 需 及 雇 主 之 需 要 經 專 業 訓 練, 以 專 業 知 識 提 供 服 務 之 人 公 辦 或 私 辦 多 元 化 依 專 業 要 求 培 育 費 用 公 費 自 費 自 費 為 原 則 ; 公 費 為 例 外 資 格 取 得 依 國 家 需 要 而 作 限 制 不 作 限 制 身 份 定 位 公 務 員 或 特 殊 公 務 員 勞 工 法 律 關 係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或 公 法 上 聘 任 契 約 關 係 身 分 保 障 終 身 職 或 國 家 退 撫 制 度 照 顧 依 專 業 能 力 決 定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或 特 殊 公 務 員 私 法 上 的 勞 動 契 約 關 係 公 法 上 或 私 法 上 的 聘 任 契 約 關 係 依 勞 動 契 約 及 行 使 勞 動 三 權 依 契 約 及 行 使 專 業 自 主 權 待 遇 俸 給 薪 資 報 酬 薪 資 報 酬 教 學 活 動 之 嚴 格 依 國 家 法 令 規 定 依 勞 動 契 約 或 工 作 規 則 依 專 業 倫 理 規 範 並 規 範 享 專 業 自 主 結 社 嚴 格 限 制 或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工 會 專 業 團 體 公 會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2002a) 教 師 組 織 工 會 問 題 之 研 析 ( 頁 3-5) 載 於 教 育 部 主 辦 之 教 師 與 教 師 團 體 之 定 位 與 合 理 協 商 協 議 權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臺 北 我 國 則 受 傳 統 文 化 尊 師 重 道 觀 念 的 影 響, 教 師 被 期 待 是 一 個 具 有 豐 富 學 養 高 尚 品 德 及 犧 牲 奉 獻 精 神 的 聖 者, 因 此 教 師 的 身 分, 以 往 較 傾 向 於 聖 職 教 師, 應 犧 牲 享 受, 享 受 犧 牲, 由 國 家 給 予 特 別 之 保 障 與 福 利, 扮 演 類 似 國 家 公 務 員 角 色 ; 教 師 法 公 布 施 行 之 後, 教 師 之 身 分 屬 性 已 慢 慢 轉 變 為 由 教 師 自 我 塑 造, 並 朝 向 勞 動 者 教 師 及 專 門 職 教 師 演 變 的 趨 勢 教 師 若 為 國 家 公 務 員, 其 與 國 家 法 律 關 係 定 位 為 公 法 關 係, 則 教 師 並 非 全 然 適 用 私 部 門 勞 動 關 係, 不 宜 以 勞 動 者 教 師 身 分 享 有 完 整 之 勞 動 基 本 權, 而 專 門 職 41

26 教 師 之 專 業 人 員 身 分 又 涉 及 教 師 結 社 權 之 性 質 與 教 師 組 織 之 屬 性 如 為 國 家 公 務 員, 則 其 成 員 結 社 應 為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 如 為 勞 動 者, 則 其 結 社 應 為 工 會 ; 如 為 專 門 職 教 師, 則 其 結 社 應 為 公 會 以 下 就 教 師 之 法 律 地 位 教 師 之 公 務 員 資 格 教 師 之 勞 動 者 身 分 教 師 之 勞 動 三 權 教 師 之 專 業 人 員 性 質 等 方 面 來 探 討 教 師 之 身 分 屬 性 : 一 教 師 之 法 律 地 位 教 師 乃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兼 有 公 務 員 及 提 供 勞 務 性 質, 由 於 地 位 特 殊, 其 所 享 權 利 和 應 盡 義 務, 亦 有 其 特 殊 性 教 師 服 務 對 象 多 是 未 成 熟 的 個 體, 如 以 顧 客 的 觀 點 而 言, 除 了 教 學 的 直 接 顧 客 學 生 外, 多 有 間 接 顧 客, 也 就 是 學 生 的 代 理 人 家 長, 共 同 關 心 教 育 的 良 窳 ; 而 教 育 評 鑑 除 須 對 學 生 受 教 權 利 負 責 外, 更 須 對 其 家 長 甚 而 社 區 負 責 ( 郭 昭 佑,2006) 教 師 法 公 布 之 後, 教 師 有 了 正 式 的 法 律 地 位, 此 法 肯 定 了 教 師 的 專 業 意 涵, 如 教 師 專 業 形 象 與 自 主 ; 教 師 的 專 業 自 主 是 教 師 權 利 中 的 核 心 內 涵, 教 師 本 質 在 於 教 學 學 術 研 究 授 課 活 動 或 訓 輔 工 作, 而 教 師 教 學 學 術 研 究 教 材 編 選 教 學 評 量 並 非 是 靠 服 從 命 令 得 以 專 業 成 長, 而 是 需 要 更 多 自 主 空 間, 使 教 師 發 揮 其 專 業 自 主 權 然 而 教 育 工 作 中 很 多 是 無 法 由 權 利 和 義 務 所 規 範, 明 定 教 師 的 權 利 義 務, 可 能 鬆 動 教 師 的 道 德 責 任 因 此 應 尊 重 教 師 的 尊 嚴 釐 清 教 師 的 權 利 義 務, 以 及 激 發 教 師 的 道 德 責 任, 是 目 前 教 育 人 員 最 重 要 的 課 題 ( 范 熾 文,2001) 依 司 法 院 釋 字 308 號 解 釋 文 (1992 年 11 月 13 日 ): 公 立 學 校 聘 任 之 教 師 不 屬 於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所 稱 之 公 務 員 惟 兼 任 學 校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就 其 兼 任 之 行 政 職 務, 則 有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之 適 用 分 析, 以 是 否 兼 任 學 校 行 政 職 務 作 為 是 否 具 有 公 務 員 身 份 之 依 據 依 憲 法 第 八 十 五 條 : 公 務 人 員 之 選 拔, 應 實 行 公 開 競 爭 之 考 試 制 度, 並 應 按 省 區 分 別 規 定 名 額, 分 區 舉 行 考 試 非 經 考 試 及 格 者, 不 得 任 用 之 規 定, 因 與 教 師 法 規 定 教 師 為 聘 任 之 程 序 不 符, 故 教 師 並 非 憲 法 所 稱 之 公 務 員 綜 合 言 之, 以 現 行 各 種 法 令 規 定 而 言, 教 師 並 非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公 務 人 42

27 員 俸 給 法 考 績 法 退 休 法 懲 戒 法 及 公 務 人 員 服 務 法 上 所 規 定 之 公 務 員, 因 為 教 師 本 身 擁 有 自 己 一 套 的 聘 任 薪 資 福 利 等 制 度 但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的 教 師 就 其 公 權 力 行 政 行 為 上 言 之, 適 用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所 稱 的 公 務 員 ; 而 不 論 是 否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均 是 刑 法 國 家 賠 償 法 及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上 所 稱 的 公 務 員 二 教 師 之 公 務 員 資 格 所 謂 公 務 員 指 經 國 家 或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任 用, 並 與 國 家 或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發 生 公 法 上 職 務 關 係 及 忠 實 關 係 之 人 員 ( 吳 庚,1998) 我 國 教 師 在 教 師 法 公 布 之 前,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係 政 府 派 任, 其 性 質 較 類 似 於 公 務 員, 聘 任 之 中 學 以 上 教 師 則 不 屬 於 公 務 員 ;1992 年 11 月 13 日 大 法 官 會 議 做 出 釋 字 第 308 號 解 釋 : 公 立 學 校 聘 任 之 教 師, 不 屬 於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所 稱 之 公 務 員 惟 兼 任 學 校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就 其 兼 任 之 行 政 職 務, 則 有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之 適 用 亦 即, 教 師 除 兼 任 行 政 工 作 者, 且 在 執 行 其 職 責 之 外, 並 不 具 公 務 員 的 身 分 參 考 鄰 國 日 本 的 作 法, 日 本 認 定 教 師 也 是 公 務 員, 所 以 適 用 公 務 員 法, 但 其 在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六 條 特 別 說 明 教 師 是 奉 獻 者, 是 教 育 公 務 員, 因 此 必 須 有 特 別 法 規 範, 所 以 1949 年 訂 定 教 育 公 務 員 特 立 法, 往 後 教 師 之 定 期 調 動, 教 師 之 研 修 義 務 等 等 皆 可 依 此 管 控, 此 為 其 特 色 銓 敘 部 於 初 擬 公 務 員 基 準 法 草 案 時, 曾 將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納 入 適 用 對 象, 並 於 1993 年 1 月 經 考 試 院 院 會 通 過, 引 發 教 師 團 體 強 烈 反 對,1995 年 8 月 教 師 法 公 布 施 行, 確 立 公 教 朝 分 途 發 展 然 規 範 公 務 員 之 刑 法 及 國 家 賠 償 法 等 相 關 法 律 並 未 排 除 教 師 之 適 用, 因 此 教 師 是 否 具 備 公 務 員 之 身 分, 仍 有 不 同 的 見 解, 並 為 教 師 團 體 所 關 注,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教 師 若 為 公 務 員, 其 權 利 義 務 事 項 將 適 用 公 務 員 相 關 法 制, 則 教 師 基 本 權 益 將 與 公 務 員 同 樣 受 到 公 共 利 益 與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的 規 範, 此 為 教 師 團 體 所 反 對 公 務 員 可 將 其 視 為 公 共 部 門 受 僱 者 之 總 稱, 教 師 依 法 受 國 家 委 託 受 有 俸 給, 負 有 基 本 的 忠 實 保 密 等 義 務, 並 非 完 全 不 能 適 用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 43

28 但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中 規 定 : 長 官 就 其 監 督 範 圍 以 內, 所 發 命 令, 屬 官 有 服 從 之 義 務, 以 教 育 的 本 質 與 行 政 不 同, 教 師 應 享 有 教 學 上 之 專 業 自 主, 此 與 公 務 員 之 科 層 體 制 不 同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中 亦 規 定 技 術 人 員 教 育 人 員 醫 事 人 員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及 公 營 事 業 人 員 之 任 用, 均 另 以 法 律 定 之 因 此, 教 師 是 否 為 公 務 員 之 爭 議, 主 要 在 於 教 學 研 究 工 作 與 一 般 公 務 員 工 作 性 質 不 同 現 行 規 範 公 務 員 各 項 法 規 中, 計 有 刑 法 國 家 賠 償 法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法 適 用 於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以 及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適 用 於 兼 有 行 政 職 務 之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 餘 如 公 務 人 員 基 準 法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及 公 務 人 員 撫 卹 法 等, 均 排 除 教 師 之 適 用 因 此, 綜 合 言 之, 依 現 行 法 而 論, 私 立 學 校 教 師 並 非 公 務 員,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則 僅 能 稱 之 為 最 廣 義 之 公 務 員, 與 一 般 所 稱 之 公 務 員 並 不 相 同 三 教 師 之 勞 動 者 身 分 教 師 既 與 公 務 員 分 途, 則 其 是 否 為 勞 動 者, 學 者 則 有 不 同 看 法 : 有 人 認 為 教 師 係 受 僱 從 事 勞 務, 以 獲 取 報 酬, 維 持 生 活 之 人, 應 屬 勞 心 之 勞 動 者 ; 與 ㄧ 般 勞 工 不 同 的 是, 教 師 之 雇 主 為 政 府 或 代 表 政 府 之 學 校, 仍 具 有 公 法 上 之 職 務 關 係 但 亦 有 人 認 為, 勞 動 關 係 具 有 利 益 衝 突 性 及 從 屬 性 兩 項 特 質, 與 教 師 並 不 相 符 ; 以 利 益 衝 突 性 而 言, 勞 資 之 間 的 利 益 衝 突, 在 於 他 們 的 目 標 不 同, 雇 主 所 追 求 的 是 效 率 (efficiency), 偏 重 於 經 濟 的 考 量 ; 勞 工 所 期 待 的 是 公 平 (equity), 傾 向 人 性 面 的 需 求 ( 衛 民 許 繼 峰,2003); 再 以 從 屬 性 觀 之, 受 僱 者 提 供 勞 動 力 之 時 間 方 式, 均 受 雇 主 之 支 配, 勞 工 之 參 與 及 組 織 工 會 團 體 協 商 勞 動 爭 議 等, 均 是 基 於 勞 資 雙 方 間 之 不 對 等 的 衝 突 對 立, 而 賦 予 弱 勢 勞 工 對 抗 強 勢 雇 主 的 權 利 ( 黃 程 貫,2001) 學 校 與 教 師 皆 以 協 助 學 生 提 升 學 習 成 效 為 目 標, 具 一 定 的 合 作 性 質, 並 非 完 全 的 利 益 衝 突, 此 外, 教 師 在 教 學 與 輔 導 過 程 中 具 有 相 當 的 自 主 性, 並 非 完 全 的 從 屬 性, 與 勞 動 關 係 之 兩 項 特 質 並 不 完 全 相 符 以 下 分 述 兩 者 之 不 同 觀 點 :( 黃 程 貫,2001) 44

29 ( 一 ) 教 師 不 屬 勞 動 者 其 主 要 觀 點 為 : 1. 以 教 育 心 理 學 角 度 觀 之, 教 學 係 專 業 工 作, 所 教 導 的 對 象 是 人, 其 與 學 生 之 間 不 是 工 作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問 題, 自 不 宜 列 入 勞 動 者, 以 免 損 及 尊 嚴 與 形 象 2. 依 任 用 性 質, 教 師 之 任 用 行 為 具 有 行 政 處 分 性 質, 即 使 是 聘 任 教 師 亦 屬 公 法 契 約 之 性 質, 其 與 一 般 勞 動 契 約 有 別 3. 以 社 會 階 層 而 言, 教 師 具 傳 道 授 業 解 惑 的 崇 高 使 命, 為 士 農 工 商 之 首, 若 降 格 成 為 勞 動 者 係 自 我 矮 化 4. 教 學 工 作 具 有 公 共 性 質, 依 憲 法 二 十 三 條 意 旨,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只 要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及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是 可 以 限 制 教 師 基 本 權 利 的, 此 與 單 純 的 勞 動 工 作 不 同 ( 二 ) 教 師 是 勞 動 者 其 主 要 觀 點 為 : 1. 依 學 理 而 言, 勞 工 是 指 受 僱 於 雇 主, 提 供 勞 務 換 取 工 資 之 人 學 術 上 名 詞 有 用 工 人 (worker) 受 僱 者 (employee) 或 勞 動 者 (labor) 稱 呼, 而 統 稱 為 勞 工 在 工 業 化 及 科 技 化 的 現 代 社 會, 知 識 的 取 得 已 多 元 而 普 及, 教 師 成 為 一 種 受 僱 從 事 勞 務, 以 知 識 時 間 和 精 力, 換 取 固 定 報 酬 的 職 業, 應 屬 勞 心 之 勞 動 者 ; 但 與 ㄧ 般 勞 工 不 同 的 是, 教 師 之 雇 主 為 政 府 或 代 表 政 府 之 學 校, 仍 具 有 公 法 上 之 職 務 關 係 2. 我 國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二 條 將 勞 工 定 義 為 受 雇 主 僱 用 從 事 工 作 獲 致 工 資 者 而 教 師 除 知 識 傳 授 方 式 具 獨 立 性 之 外, 並 無 法 自 行 決 定 工 作 時 間 收 費 價 格 和 工 作 內 容, 亦 須 接 受 考 核 監 督, 也 有 職 業 災 害 威 脅, 當 違 反 相 關 規 定 時, 也 有 被 解 聘 之 可 能, 與 一 般 勞 工 並 無 差 異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對 勞 工 的 定 義 為 : 凡 是 依 勞 力 及 腦 力 以 賺 取 薪 資 的 人, 皆 屬 工 人 日 本 勞 動 組 合 法 ( 工 會 法 ) 第 三 條 規 定 : 所 謂 勞 工, 係 指 不 拘 職 業 種 類, 凡 需 藉 薪 資 酬 勞 及 其 他 類 似 之 收 入, 45

30 以 維 持 生 活 者 稱 之 因 此, 不 論 勞 心 或 勞 力, 只 要 從 事 生 產 或 提 供 服 務 而 換 取 報 酬 者 皆 屬 勞 動 者 3.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通 過 的 公 約 (convention) 是 國 際 勞 動 法 重 要 法 源 該 組 織 曾 於 1978 年 的 第 六 十 四 屆 大 會 中 通 過 第 151 號 公 約, 將 團 結 權 和 集 體 協 商 權 ( 僱 用 條 件 程 序 之 保 護 ) 推 展 至 公 部 門 的 受 僱 者 (Convention concerning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Organize and Procedures for Determining Conditions of Employment in the Public Service) 4. 就 教 育 之 專 業 性 而 言, 私 部 門 勞 工 當 中, 亦 不 乏 有 專 技 性 之 勞 動 者, 如 護 士 工 程 師 等 等 ; 另 就 職 業 的 公 共 性 而 言, 並 非 教 師 之 專 利, 水 電 交 通 運 輸 醫 療 等 私 部 門 提 供 之 勞 務 工 作 亦 具 有 公 共 性 教 師 負 有 教 育 下 一 代 的 神 聖 使 命, 其 雇 主 是 教 育 當 局,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與 雇 主 ( 政 府 ) 間 形 成 特 別 的 僱 用 關 係 另 一 方 面, 教 師 亦 為 職 業 的 一 種, 需 要 有 基 本 的 就 業 條 件 和 待 遇 福 利, 並 以 薪 資 維 持 生 活 大 體 而 言, 否 定 教 師 為 勞 動 者 之 論 點, 偏 重 於 傳 統 文 化 對 教 師 角 色 之 期 許, 或 是 以 國 家 公 權 力 的 觀 點 考 量 ; 而 肯 定 者 則 較 偏 重 於 教 師 基 本 權 利 之 保 護 四 教 師 之 勞 動 三 權 教 師 若 歸 屬 於 勞 動 者, 則 勞 動 基 本 權 對 於 教 師 而 言 亦 有 其 適 用 性, 教 師 勞 動 三 權 係 指 教 師 享 有 勞 工 基 本 權 : 團 結 權 集 體 協 商 權 ( 或 稱 團 體 交 涉 權 ) 和 爭 議 權 政 府 乃 依 我 國 憲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勞 動 三 法 ( 工 會 法 團 體 協 約 法 和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 規 範 勞 動 三 權 的 運 作, 惟 工 會 法 第 四 條 有 教 師 不 得 組 織 工 會 之 規 定, 此 乃 教 師 身 分 所 致, 造 成 教 師 的 團 結 權 受 到 極 大 的 限 制 然 而 教 師 法 第 8 章 第 26 至 28 條 又 規 範 教 師 組 織 的 權 利, 造 成 教 師 會 的 屬 性 和 定 位 不 清, 如 依 工 會 法 之 規 定, 則 教 師 會 尚 不 完 全 符 合 工 會 性 質, 若 從 教 師 法 規 定, 它 亦 不 具 工 會 的 性 質, 就 教 師 會 組 織 及 運 作 而 言, 的 確 是 相 當 弔 詭 ( 吳 清 山 林 天 祐,2002) 教 師 身 分 極 為 特 殊, 既 屬 專 業 者, 又 屬 勞 動 者, 一 方 面 運 用 專 業 知 識 從 事 育 人 工 作, 一 方 面 提 供 體 力 性 或 精 神 性 思 考 的 勞 動 力 換 取 薪 資 維 生, 所 以 教 師 具 有 46

31 勞 工 身 分, 實 屬 合 理 故 部 分 先 進 國 家, 如 美 國 和 加 拿 大 乃 賦 予 教 師 享 有 勞 動 三 權, 但 在 勞 動 三 權 中, 爭 議 權 中 的 罷 教 權 因 涉 及 學 生 學 習 權 和 受 教 權, 美 國 和 加 拿 大 各 州 或 各 省 規 定 不 一, 有 些 州 是 允 許 的 ( 如 美 國 California New York; 加 拿 大 British Columbia Alberta), 有 些 州 是 禁 止 的 ( 如 美 國 Illinois New Jersey ; 加 拿 大 Manitoba Prince Edward Island); 至 於 法 國 因 罷 工 權 為 憲 法 權 的 一 種, 故 教 師 罷 權 是 允 許 的 ; 可 是 日 本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屬 地 方 公 務 員, 受 地 方 公 務 員 之 限 制, 禁 止 罷 教 ; 就 德 國 而 言, 依 法 公 務 員 可 以 籌 組 工 會, 不 得 罷 工, 因 公 立 學 校 具 有 公 務 員 身 分, 依 法 亦 享 有 團 結 權, 但 無 罷 教 權 ( 吳 清 山 林 天 祐, 2002) 21 世 紀 先 進 國 家 以 實 現 社 會 正 義 濟 弱 扶 貧 積 極 態 度 保 障 人 權, 社 會 權 之 保 障 已 形 成 現 代 憲 政 國 家 主 要 施 政 目 標 社 會 權 保 障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了 生 存 權 環 境 權 學 習 權 工 作 權 勞 工 基 本 權 ( 勞 動 三 權 ) 而 勞 工 基 本 權 就 是 指 國 家 應 積 極 保 障 在 現 實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中, 經 濟 社 會 地 位 居 於 弱 勢 的 勞 工, 能 藉 團 結 力 量, 站 在 與 雇 用 者 ( 或 資 方 ) 對 等 交 涉 地 位, 實 現 實 質 的 契 約 自 由 原 貌, 獲 得 合 乎 人 性 尊 嚴 的 最 基 本 手 段 性 權 利 ( 董 保 城,2002) 教 師 和 學 校 之 間 聘 約, 不 論 是 公 立 或 私 立, 所 提 供 傳 道 授 業 解 惑 內 涵 均 相 同, 而 現 代 意 義 之 勞 工, 舉 凡 藉 提 供 體 力 性 或 精 神 思 考 性 之 勞 動 力 而 與 他 人 締 結 僱 傭 契 約 關 係, 以 換 取 薪 資 等 勞 動 力 對 價 來 維 生 者, 均 包 含 之 將 教 師 定 位 為 勞 工, 只 是 說 明 具 有 特 殊 性, 為 特 殊 性 勞 工, 就 如 同 軍 人 警 察 法 官 同 樣 都 是 公 務 員, 他 們 屬 於 特 殊 類 型 公 務 員, 因 而, 一 般 公 務 員 所 適 用 法 律, 原 則 上 對 他 們 也 適 用, 只 是 因 其 工 作 內 容 特 殊, 如 法 官 獨 立 審 判 之 特 性, 而 訂 有 司 法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或 正 在 擬 議 的 法 官 法 等 教 師 是 勞 工, 目 前 有 關 保 障 勞 工 相 關 法 律, 勞 動 基 準 法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等, 原 則 上 雖 適 用, 但 因 為 教 師 工 作 特 性 如 保 障 教 師 專 業 自 主 以 及 尊 重 學 生 為 教 育 主 體 性 基 本 理 念, 必 須 有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等 規 定 此 等 規 定 是 否 應 賦 與 教 師 享 有 勞 動 三 權, 按 憲 法 及 大 法 官 解 釋 意 旨 既 肯 認 教 師 不 因 其 工 作 或 職 業 不 同 而 否 定 其 為 基 本 權 利 主 體, 因 而 教 師 和 一 般 人 民 皆 有 集 會 結 社 與 社 會 勞 動 三 權 等 然 而 教 師 為 教 師 權 益 而 組 成 的 教 師 團 體, 行 使 團 體 締 約 交 涉 或 行 動 權 之 目 的 與 手 段, 原 則 上 不 能 有 損 受 教 者 之 權 益, 亦 即 學 生 學 習 權, 因 為 學 生 學 習 權 本 身 亦 是 社 會 權 之 一 環, 同 為 憲 法 保 障 ( 董 保 城,2002) 47

32 五 教 師 之 專 業 人 員 性 質 專 業 人 員 是 指 受 過 長 期 的 專 門 訓 練, 在 執 行 個 人 業 務 或 專 業 團 體 業 務 時, 享 有 相 當 的 自 主 權, 強 調 行 業 之 服 務 性 質 而 非 經 濟 收 益, 加 入 專 業 團 體 遵 守 專 業 信 條 並 且 不 斷 進 修, 以 滿 足 工 作 需 要 之 人 員 專 業 人 員 得 依 法 組 織 專 業 團 體, 訂 定 專 業 標 準, 實 施 專 業 自 律, 此 與 教 師 組 織 的 專 業 主 義 與 工 會 主 義 之 取 向 有 關 1966 年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UNESCO) 在 法 國 巴 黎 召 開 會 議, 在 關 於 教 師 地 位 之 建 議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teachers) 中, 主 張 教 育 應 被 視 為 一 種 專 門 職 業 世 界 各 國 國 情 各 有 不 同, 教 師 的 地 位 亦 不 同 我 國 社 會 向 來 尊 師 重 道, 教 師 的 地 位 普 受 重 視 ; 近 年 來 由 於 社 會 變 遷 迅 速, 原 有 的 社 會 價 值 體 系 也 隨 之 改 變, 在 重 新 建 構 價 值 的 歷 程 中, 教 師 專 業 地 位 的 建 立, 顯 得 非 常 重 要,1995 年 公 布 的 教 師 法 亦 明 定 以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地 位 為 目 的 教 育 是 否 能 成 為 一 種 專 業, 至 少 應 符 合 以 下 規 準 :( 一 ) 專 門 的 知 識 與 能 力 ( 二 ) 以 利 他 服 務 為 導 向 ( 三 ) 成 員 不 斷 進 修 成 長 ( 四 ) 受 社 會 高 度 認 同 ( 五 ) 組 織 專 業 團 體 ( 六 ) 團 體 訂 有 倫 理 規 範 ( 七 ) 具 有 高 度 自 主 性 ( 劉 春 榮,1997) 林 清 江 曾 以 專 業 化 特 徵, 檢 視 現 實 上 教 師 是 否 為 專 業 工 作, 獲 以 下 結 論 :( 一 ) 教 師 工 作 確 為 公 眾 提 供 極 重 要 而 獨 特 的 服 務 ( 二 ) 教 師 工 作 具 有 系 統 上 體 制 為 其 基 礎, 但 內 容 尚 未 明 確 化 ( 三 ) 師 資 培 育 已 漸 符 合 長 期 訓 練 的 條 件 ( 四 ) 教 師 尚 未 完 全 獲 得 適 度 的 自 主 權 利 ( 五 ) 教 師 團 體 已 有 其 專 業 倫 理 信 條, 但 對 違 反 其 倫 理 信 條 者 尚 無 充 分 懲 戒 及 排 除 的 權 利 ( 六 ) 教 育 人 員 已 組 成 綜 合 性 的 自 治 組 織, 而 且 功 能 正 逐 漸 擴 充, 但 是 此 種 組 織 約 束 其 組 成 份 子 的 力 量, 尚 不 如 其 他 專 業 組 織 ( 劉 炳 華,1997) 儘 管 有 些 學 者 認 為 教 師 並 未 達 到 完 全 專 業 之 標 準, 只 能 稱 之 為 半 專 業 或 準 專 業 然 而 教 師 工 作 之 專 業 化 已 是 時 代 趨 勢, 各 國 對 於 教 師 資 格 的 取 得, 亦 傾 向 採 取 嚴 格 的 檢 定 ( 覈 ) 過 程, 甚 至 實 施 證 照 制 度 (license), 將 教 師 一 職 朝 專 業 人 員 方 向 發 展 因 此, 教 師 的 專 業 問 題 不 應 為 全 有 或 全 無, 而 是 程 度 高 低 的 48

33 問 題 教 師 專 業 是 一 種 期 待 與 理 想, 現 階 段 我 國 中 小 學 教 師 資 格 取 得, 除 先 經 過 相 當 的 培 育 年 限, 實 習 期 滿 後 尚 須 通 過 檢 定 考 試, 方 能 獲 得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並 須 經 歷 激 烈 嚴 格 的 競 爭 篩 選, 才 能 正 式 任 教, 國 內 並 已 有 教 師 評 鑑 之 試 辦 及 教 師 分 級 制 度 之 呼 聲, 促 使 教 師 不 斷 進 修 研 究, 從 以 上 種 種 跡 象 可 看 出 我 國 之 教 師 正 朝 向 專 業 化 的 方 向 發 展 總 之, 教 師 身 分 兼 具 多 重 屬 性, 即 以 專 業 人 員 為 核 心 屬 性, 旁 及 廣 義 的 公 務 員 及 勞 工 屬 性 依 學 理 而 言, 教 師 為 受 僱 從 事 勞 務, 以 獲 取 報 酬 維 持 生 活 之 人, 屬 勞 心 之 勞 動 者, 與 一 般 勞 工 不 同 的 是, 教 師 之 雇 主 為 政 府 或 代 表 政 府 之 學 校 ; 就 教 師 任 用 輔 導 管 教 權 利 之 行 使 以 及 支 領 國 家 俸 給 而 言, 具 有 廣 義 公 務 員 身 分 ; 就 教 育 的 專 業 性 而 言, 教 師 從 事 教 學 應 享 有 自 主 性, 而 免 受 外 力 干 預, 有 必 要 朝 向 專 業 人 員 方 向 努 力 綜 合 言 之, 可 將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定 位 為 專 業 性 的 公 共 部 門 受 僱 者, 教 師 勞 動 者 身 分, 提 供 教 師 賦 予 勞 動 基 本 權 之 重 要 基 礎 ; 公 務 員 身 分 又 使 教 師 職 業 帶 有 強 烈 的 公 共 性 格, 以 及 教 師 作 為 國 家 的 受 僱 者 及 全 體 國 民 的 服 務 者, 在 勞 動 三 權 的 行 使 上, 必 將 受 到 公 共 福 祉 等 相 關 限 制 ; 而 專 門 職 教 師 涉 及 教 師 組 織 專 業 主 義 與 工 會 主 義 不 同 定 位 間 之 拉 拒 教 師 團 體 在 採 取 工 會 手 段 爭 取 自 身 權 益 時, 仍 應 考 量 與 教 育 的 社 會 責 任 間 之 平 衡, 並 不 斷 提 升 專 業 成 長 ; 使 教 師 身 分 能 在 維 護 權 益 社 會 認 同 自 我 期 許 中 加 以 定 位, 才 有 利 於 專 業 形 象 的 建 立 49

34 貳 教 師 組 織 定 位 的 理 論 基 礎 關 於 教 師 組 織 定 位 的 理 論, 大 致 可 分 為 結 構 功 能 論 衝 突 論 批 判 論 及 互 動 論 等 4 種 不 同 的 觀 點, 以 下 分 述 之 : 一 結 構 功 能 論 的 觀 點 結 構 功 能 論 主 要 強 調 社 會 各 體 系 的 整 合 與 均 衡 作 用, 藉 以 形 成 社 會 體 系 的 順 利 運 行 結 構 功 能 主 義 學 者 (structural-functionalist) 相 信, 專 業 組 織 在 維 持 一 個 特 定 職 業 的 專 業 地 位 上, 扮 演 決 定 性 的 角 色, 此 一 論 點 乃 源 自 Durkheim(1933) 提 出 的 社 會 分 工 論, 該 論 點 認 為 伴 隨 著 人 群 間 交 互 作 用 的 增 加, 以 及 職 業 體 系 的 發 展, 將 逐 漸 產 生 有 機 連 帶 (organic solidarity), 其 作 用 在 於 統 合 數 量 可 觀 的 人 群, 成 為 一 個 更 有 組 織 的 結 構, 故 而 可 免 除 因 人 數 過 度 增 長 所 可 能 產 生 解 體 的 危 機 再 者, 此 一 職 業 體 系, 得 以 使 個 體 認 知 到 他 們 的 群 體 責 任, 並 經 由 他 們 的 職 務, 來 實 踐 此 種 責 任 結 構 功 能 論 者 重 視 專 業, 主 張 教 育 的 目 的 在 使 個 人 社 會 化, 而 教 師 負 有 傳 遞 文 化 與 價 值 觀 的 重 任 ; 因 此, 教 育 制 度 與 其 他 社 會 制 度 一 樣 具 有 維 繫 社 會 生 存 的 功 能, 而 教 師 的 角 色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因 為 他 們 是 維 持 社 會 穩 定 與 秩 序 所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環 (Spencer, 1994) 其 他 有 許 多 相 關 的 研 究, 其 中 一 個 頗 為 知 名 的 研 究, 乃 是 Davis 和 Moore (1966) 所 提 出 的 社 會 階 層 理 論, 該 理 論 以 知 識 體 系 心 智 才 能 篩 選 訓 練 自 主 權 物 質 報 酬 聲 望 社 會 功 能 等 條 件 的 高 低 程 度, 將 職 業 區 分 為 五 個 層 次, 由 上 而 下 依 次 為 專 業 半 專 業 技 術 半 技 術 與 無 技 術 ; 此 種 研 究 導 向, 進 而 引 發 許 多 結 構 功 能 主 義 學 者 關 注 於 專 業 的 定 義 ( 姜 添 輝,2000a,2003), 並 提 出 所 謂 的 專 業 標 準 前 述 之 專 業 標 準 中, 專 業 組 織 扮 演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因 為 它 可 藉 由 核 發 專 業 證 照, 以 維 持 從 業 人 員 的 專 業 素 養, 進 而 提 供 專 業 性 的 服 務 ; 並 可 制 訂 一 組 專 業 倫 理 信 條, 來 規 範 從 業 人 員 的 行 為, 以 達 到 顧 客 利 益 至 上 的 專 業 原 則 再 者, 專 業 組 織 亦 可 在 提 升 社 會 形 象 及 參 與 政 府 決 策 上, 扮 演 一 個 較 為 積 極 的 角 色 ( 姜 添 50

35 輝,2000a) 此 種 論 點 因 而 建 議, 如 果 教 師 要 成 為 專 業 人 員, 則 教 師 組 織 必 須 是 專 業 導 向 ( 姜 添 輝,2003) 二 衝 突 論 的 觀 點 衝 突 論 者 認 為 多 數 社 會 充 滿 階 級 色 彩, 絕 不 是 處 在 一 個 和 諧 平 衡 的 狀 態, 而 是 經 常 面 臨 衝 突 的 情 境 因 此, 強 調 社 會 的 對 立 與 衝 突, 破 壞 和 變 遷 關 於 社 會 運 作 的 假 設, 馬 克 斯 主 義 學 者 (Marxist) 批 評 結 構 功 能 主 義 學 者 的 同 質 性 觀 點, 並 未 顧 及 不 同 社 會 階 段, 將 持 續 塑 造 特 定 職 業 的 不 同 特 性, 個 別 職 業 發 生 於 特 定 的 社 會 情 境, 因 此 其 特 性, 將 與 所 處 的 社 會 情 境 息 息 相 關, 且 此 種 特 性, 將 隨 社 會 情 境 的 變 遷 而 有 所 改 變, 所 以, 並 非 如 結 構 功 能 主 義 學 者 所 主 張 的, 專 門 職 業 具 有 共 同 的 特 性 或 特 質 ( 姜 添 輝,2003;Larson, 1977) 基 本 上, 馬 克 斯 主 義 學 者 並 不 認 可 專 業 的 存 在 性, 這 主 要 起 源 於 馬 克 斯 的 理 論 中, 生 產 技 術 的 變 革 與 資 本 主 義 的 發 展, 終 將 社 會 推 向 資 本 社 會, 在 此 社 會 形 式 中, 有 高 度 的 普 羅 化 (proletarianization) 現 象, 連 白 領 職 務 牽 涉 到 心 智 思 考 活 動 的 複 雜 歷 程, 最 後 亦 會 被 簡 化, 同 時, 科 層 體 系 所 引 進 的 精 細 分 工 部 門, 將 大 幅 縮 減 處 理 工 作 事 務 所 須 運 用 的 知 識 與 技 術 範 疇, 在 此 情 境 下, 甚 至 連 頂 層 的 管 理 與 技 術 人 員, 亦 存 在 某 種 程 度 的 普 羅 化 現 象 ( 姜 添 輝,2000a,2003); 而 教 師 工 作, 亦 難 逃 普 羅 化 的 威 脅 (Apple, 1990;Dale, 1989) 因 此, 專 業 一 詞 所 剩 餘 的, 將 是 意 識 型 態 與 社 會 控 制 的 社 會 性 意 義 在 意 識 型 態 方 面, 馬 克 斯 主 義 學 者 主 張 由 權 力 所 產 生 的 階 級 衝 突 現 象, 已 包 羅 於 他 們 的 運 作 之 中, 成 員 可 運 用 組 織 力 量, 來 保 護 甚 至 擴 增 他 們 本 身 的 利 益 在 Johnson 的 理 論 中, 可 見 到 專 業 人 員 與 其 顧 客 間 的 政 治 關 係, 專 業 頭 銜 足 以 擴 大 服 務 提 供 者 與 需 求 者 之 間 的 社 會 距 離, 因 而 強 化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工 作 事 務 與 服 務 價 格 間 的 自 我 決 定 權 ( 姜 添 輝,2000a,2003) 衝 突 論 的 觀 點 主 要 由 馬 克 斯 主 義 的 思 潮 為 中 心, 馬 克 斯 主 義 強 調 的 是 社 會 的 經 濟 基 礎, 而 法 蘭 克 福 學 派 重 視 的 則 是 社 會 的 知 識 基 礎 而 在 此 種 專 業 與 利 益 連 結 的 過 程 中, 所 屬 組 織 往 往 扮 演 關 鍵 性 的 角 色, 因 為 專 業 地 位 的 取 得, 不 僅 需 要 51

36 社 會 大 眾 的 認 可, 亦 需 涉 及 立 法 或 行 政 部 門 的 層 面, 因 此, 必 須 依 賴 集 體 的 行 動 策 略 ( 姜 添 輝,2000a;Larson, 1977) 在 社 會 控 制 方 面, 由 於 資 本 意 識 型 態 已 滲 透 到 教 師 的 價 值 觀 中, 並 使 教 師 相 信 : 他 們 隸 屬 於 專 業 團 體, 且 有 別 於 一 般 勞 工 相 關 的 理 論 提 到 : 教 師 的 工 作 情 況, 足 以 產 生 一 種 強 烈 的 幻 覺, 此 種 幻 覺 指 的 是, 儘 管 他 們 的 工 作 特 性, 並 未 與 一 般 勞 工 有 明 顯 差 異, 但 他 們 仍 傾 向 於 相 信 自 己 是 中 上 階 級 的 一 份 子 英 國 學 者 Ozga 和 Lawn(1981) 即 認 為 英 國 地 方 或 中 央 政 府 利 用 此 一 專 業 團 體 之 概 念, 做 為 管 理 教 師 的 一 種 工 具, 將 教 師 隔 離 於 勞 工 運 動 之 外 ; 教 師 自 己 則 認 為 專 業 的 概 念 可 以 提 升 其 對 工 作 的 控 制 以 及 對 抗 雇 主 降 低 其 工 作 條 件 的 一 個 工 具 因 此, 教 師 專 業 觀 念 並 非 真 實 的 存 在, 而 是 一 種 幻 覺, 它 成 為 統 治 階 級 達 到 社 會 控 制 的 意 識 型 態 武 器, 因 為 教 師 行 為, 被 侷 限 於 專 業 意 識 型 態 所 產 生 的 特 定 行 為 期 望 之 範 疇 中 專 業 倫 理 與 價 值 觀 並 存, 有 排 拒 政 治 勢 力 介 入, 及 不 與 工 會 團 體 結 盟 的 特 性, 這 些 非 政 治 化 (de-politicization) 與 非 合 作 化 (incorporation) 的 特 性, 皆 有 利 於 政 府 運 用 專 業 頭 銜, 來 約 束 專 業 組 織 的 行 為 與 發 展 ( 姜 添 輝, 2000a,2003;Grace, 1991), 以 遂 其 社 會 控 制 之 意 圖 為 了 能 從 此 種 精 神 的 枷 鎖 中 得 到 解 放, 馬 克 斯 主 義 學 者 進 而 主 張, 教 師 應 視 其 本 身 為 普 羅 大 眾 的 一 份 子, 如 此, 才 能 真 正 發 揮 教 師 組 織 的 功 能 ( 姜 添 輝, 2003;Ozga & Lawn, 1981); 由 於 個 別 教 師 無 法 單 獨 與 資 本 世 界 相 抗 衡, 所 以 教 師 應 妥 善 運 用 教 師 組 織 的 集 體 力 量, 來 對 抗 資 本 世 界 的 宰 制 三 批 判 論 的 觀 點 20 世 紀 在 歐 洲 由 德 國 社 會 哲 學 家 Jürgen Habermas 等 人 所 倡 導 的 法 蘭 克 福 學 派 (Frankfurt School), 融 合 了 Karl Marx 的 思 想, 並 結 合 德 國 Immanuel Kant 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批 判 的 思 想 傳 統, 企 圖 從 社 會 政 治 經 濟 發 展 的 角 度 批 判 意 識 型 態 的 形 成 和 演 變, 並 指 出 自 啟 蒙 運 動 以 來, 科 技 文 明 發 展 背 後 的 工 具 理 性 對 人 性 的 傷 害, 因 而 發 展 出 社 會 批 判 理 論 ( 陳 伯 璋,1985) 52

37 批 判 論 者 企 圖 透 過 歷 史 的 角 度 來 批 判 意 識 型 態 的 產 生 與 演 變, 從 中 揭 示 個 人 或 社 會 思 想 背 景 被 誤 解 的 部 分, 進 而 由 這 種 批 判 和 反 省 的 自 覺, 透 過 理 想 的 溝 通 情 境, 產 生 集 體 意 識 的 反 省, 並 由 之 導 致 社 會 的 變 革 以 教 師 組 織 的 內 外 在 環 境 為 例, 如 能 藉 由 對 於 意 識 型 態 的 理 性 批 判, 啟 迪 人 們 反 省 自 覺 的 能 力, 使 大 多 數 人 能 去 除 主 觀 意 識 型 態 的 偏 頗, 讓 教 師 組 織 家 長 團 體 教 育 行 政 當 局 能 捐 棄 成 見, 理 解 彼 此 的 立 場 與 不 同 看 法, 形 成 有 利 的 理 性 溝 通 共 識, 而 又 能 不 斷 的 調 適 修 正, 由 大 家 一 起 努 力 行 動, 共 同 釐 出 可 接 受 的 社 會 行 動 的 規 則, 邁 向 理 想 的 理 性 社 會, 將 能 創 造 出 雙 贏 的 完 善 結 局 四 互 動 論 的 觀 點 互 動 論 者 認 為 個 體 行 為 深 受 經 驗 與 情 境 的 影 響, 不 同 的 人 在 某 種 情 境 下, 對 相 同 的 事 件 會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 同 樣 的, 同 一 個 人 在 不 同 的 情 境 下, 對 相 同 的 事 件 亦 可 能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人 們 是 藉 著 與 他 人 互 動 而 解 釋 其 經 驗, 建 構 其 經 驗 的 意 義 互 動 論 者 主 張 教 師 在 與 環 境 互 動 中, 會 不 斷 調 適 自 我, 乃 一 具 有 主 動 性 的 個 體, 各 種 社 會 情 境 型 塑 並 架 構 出 教 師 ( 組 織 ) 的 發 展 傾 向 ; 因 此, 教 師 與 上 司 同 儕 的 關 係, 學 校 文 化 日 常 生 活 周 遭 環 境 等 等, 都 可 能 影 響 並 改 變 其 觀 點 一 些 研 究 也 顯 示, 專 業 從 業 人 員 在 其 初 始 的 教 育 訓 練 過 程 中, 並 未 建 立 起 專 業 的 自 我 觀 念 ; 此 種 概 念 的 意 涵 是 : 專 業 組 織 的 走 向, 直 接 受 到 其 他 成 員 的 影 響 就 教 育 領 域 而 言, 個 別 教 師 對 教 師 組 織 的 功 能 與 運 作, 並 未 擁 有 一 致 性 的 觀 點, 亦 即 教 師 對 教 師 組 織 的 專 業 取 向 與 否, 並 未 抱 持 明 確 與 一 致 的 態 度 ; 因 此, 教 師 組 織 將 包 含 歧 異 的 認 同 價 值 概 念 利 益, 甚 至 衝 突, 這 些 特 性 對 教 師 組 織 的 走 向, 將 隨 所 處 的 社 會 情 境 而 產 生 變 化 (Larson, 1977) 在 不 同 的 社 會 情 境 中, 教 師 專 業 組 織 可 能 展 現 出 與 教 師 工 會 無 異 的 運 作 策 略 與 屬 性 ( 姜 添 輝, 2004) 基 於 互 動 論 觀 點 的 研 究, 大 多 採 取 參 與 觀 察 或 深 度 訪 談 的 方 式, 屬 於 一 種 微 觀 的 研 究 (micro study), 用 以 理 解 並 詮 釋 教 師 在 社 會 環 境 中 受 同 儕 關 係 組 織 文 化 等 因 素 影 響, 進 而 改 變 其 價 值 觀 念 的 互 動 歷 程 53

38 基 於 以 上 對 教 師 組 織 定 位 理 論 基 礎 的 分 析, 本 研 究 將 教 師 組 織 分 為 專 業 型 工 會 型 統 合 型 和 疏 離 型 等 4 種 型 態 其 中 專 業 型 的 教 師 組 織 強 調 教 師 的 專 業 素 養 與 群 體 責 任, 類 似 於 結 構 功 能 論 的 觀 點 ; 工 會 型 的 教 師 組 織 強 調 結 合 團 體 力 量 與 資 方 抗 衡, 類 似 於 衝 突 論 的 觀 點 ; 統 合 型 的 教 師 組 織 強 調 建 構 雙 贏 的 理 想 溝 通 環 境, 類 似 於 批 判 論 和 互 動 論 的 觀 點 ; 疏 離 型 的 教 師 組 織 無 論 專 業 或 工 會 傾 向, 兩 者 皆 不 明 顯, 類 似 於 組 織 性 質 尚 渾 沌 不 明 的 初 始 運 作 狀 態 54

39 第 三 節 我 國 教 師 組 織 運 作 現 況 及 特 色 我 國 的 教 師 組 織 依 歷 史 發 展, 以 往 大 都 是 奉 政 府 之 命 成 立, 易 受 到 行 政 的 主 導, 演 進 至 今, 目 前 教 師 自 主 意 識 高 漲, 紛 紛 自 發 籌 組 獨 立 運 作 的 教 師 組 織, 與 以 往 大 不 相 同 因 此, 本 節 將 先 回 溯 我 國 教 師 組 織 的 沿 革, 再 敘 述 我 國 教 師 組 織 的 運 作 現 況 及 特 色 壹 我 國 教 師 組 織 的 沿 革 我 國 最 早 的 教 師 組 織, 創 始 於 清 朝 末 年 壬 寅 學 制 頒 布 之 後 清 朝 鑑 於 若 未 得 到 民 間 的 支 持, 教 育 事 務 不 易 推 展, 學 部 乃 於 光 緒 32 年 6 月 8 日 公 布 教 育 會 章 程, 作 為 成 立 教 育 會 之 依 據, 其 宗 旨 在 於 研 究 地 方 教 育 問 題, 提 供 改 進 建 議, 以 及 舉 辦 教 育 事 業, 並 規 定 各 省 各 縣 設 立 教 育 會, 其 成 員 則 包 括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學 校 教 職 員 及 社 教 人 員 因 此, 教 育 會 章 程 公 布 後, 各 地 紛 紛 成 立 教 育 會, 宣 統 3 年 (1911 年 ) 學 部 奏 准 設 立 中 央 教 育 會, 此 乃 為 我 國 全 國 性 教 師 組 織 之 開 端 ( 張 曉 蕙,2002; 舒 緒 偉,2003) 1931 年, 國 民 政 府 公 佈 教 育 會 法 共 38 條, 其 中 規 定 教 育 會 分 區 縣 ( 市 ) 省 ( 市 ) 教 育 會 三 級, 而 未 設 全 國 性 之 教 育 會 依 據 該 法 第 一 條 規 定 : 教 育 會 以 研 究 教 育 協 助 發 展 教 育 及 增 進 教 育 人 員 福 利 為 宗 旨 臺 灣 光 復 後,1946 年 臺 灣 省 教 育 會 即 依 據 教 育 會 法 在 臺 北 市 成 立 後 來 隨 著 臺 北 市 與 高 雄 市 分 別 改 制 為 院 轄 市, 臺 北 市 教 育 會 與 高 雄 市 教 育 會 分 別 於 1967 年 及 1979 年 成 立 為 求 教 育 事 權 統 一, 相 關 團 體 與 學 者 專 家 促 請 立 法 院 於 1985 年 修 正 教 育 會 法, 將 原 先 須 有 7 個 以 上 省 市 教 育 會 發 起 方 能 籌 組 全 國 教 育 會 之 規 定, 放 寬 為 3 個 以 上 即 可 1986 年, 臺 灣 省 與 北 高 兩 市 的 教 育 會 共 同 聯 名 向 內 政 部 提 出 籌 組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教 育 會, 並 於 1987 年 1 月 通 過 成 立 至 今 ( 張 曉 蕙,2002; 舒 緒 偉,2003)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教 育 會 成 立 之 宗 旨 為 研 究 教 育 協 助 教 育 發 展 及 增 進 教 育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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