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PEC之發展背景、宗旨目標與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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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貿 易 救 濟 相 關 議 題 之 實 務 探 討 與 廠 商 觀 點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1 第 二 節 研 究 內 容 及 架 構... 2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及 工 作 規 範... 3 第 二 章 從 廠 商 觀 點 看 我 國 貿 易 救 濟 制 度...5 第 一 節 前 言... 5 第 二 節 我 國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的 內 涵... 6 壹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的 涵 義 及 演 進...6 貳 我 國 貨 品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現 況...8 參 我 國 貨 品 進 口 救 濟 的 申 請...10 肆 小 結...12 第 三 節 廠 商 應 如 何 利 用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壹 瞭 解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的 內 容...13 貳 瞭 解 目 前 貿 易 救 濟 相 關 辦 法 的 內 容...14 參 從 消 極 面 保 護 權 益...15 肆 從 積 極 面 掌 握 生 存 發 展 契 機...16 伍 小 結...18 第 四 節 政 府 應 如 何 協 助 廠 商 解 決 貿 易 爭 端 壹 政 府 與 廠 商...19 貳 政 府 與 公 會...21 參 政 府 各 單 位...22 肆 小 結...25 第 五 節 結 論 壹 在 消 極 做 法 上...26 貳 在 積 極 做 法 上...27 參 考 文 獻 第 三 章 TRIPS 協 定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有 關 仿 品 進 口 相 關 救 濟 措 施 i

2 之 研 究 : 以 美 國 為 例...33 摘 要 第 一 節 前 言 壹 研 究 動 機...35 貳 研 究 目 的...37 第 二 節 美 國 在 GATT/WTO 及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有 關 仿 品 問 題 之 政 策 國 內 之 立 法 等 第 三 節 巴 黎 公 約 TRIPS NAFTA 我 國 商 標 法 有 關 仿 品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比 較 ( 權 利 人 的 申 請 ) 第 四 節 TRIPS NAFTA 我 國 商 標 法 有 關 仿 品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比 較 ( 海 關 依 職 權 主 動 ) 壹 海 關 依 職 權 主 動 採 取 邊 境 管 制 措 施...65 貳 救 濟 措 施 (TRIPs 與 NAFTA 明 文 規 定 銷 毀 或 除 去 商 標 )...67 第 五 節 巴 黎 公 約 TRIPS NAFTA 我 國 商 標 法 有 關 仿 品 進 口 刑 事 處 罰 之 比 較 壹 巴 黎 公 約 就 仿 品 進 口 未 規 範 刑 事 處 罰...68 貳 TRIPs 與 NAFTA 皆 要 求 仿 品 進 口 刑 事 之 處 罰...68 參 我 國 2003 商 標 法 就 仿 品 進 口 刑 事 處 罰 訂 定 罰 則...69 肆 小 結...71 第 六 節 巴 黎 公 約 TRIPS NAFTA 等 有 關 仿 品 進 口 查 扣 沒 入 銷 毀 等 之 比 較 第 七 節 巴 黎 公 約 TRIPS 等 有 關 仿 品 相 關 救 濟 措 施 與 反 傾 銷 規 範 之 比 較 第 八 節 結 論 參 考 文 獻 附 表 一 TRIPS 權 利 人 的 申 請 採 取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流 程 圖 第 四 章 我 國 針 對 水 泥 及 熟 料 課 徵 反 傾 銷 稅 對 上 下 游 產 業 之 影 響 研 究...86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第 二 節 水 泥 及 熟 料 課 徵 反 傾 銷 稅 之 背 景 壹 水 泥 產 業 的 相 關 現 況...87 貳 反 傾 銷 案 件 申 請 裁 決 的 背 景 與 過 程...90 第 三 節 反 傾 銷 制 度 之 產 業 保 護 效 果 壹 傾 銷 理 論...91 ii

3 貳 反 傾 銷 措 施 之 實 證 分 析...94 參 反 傾 銷 措 施 對 產 業 之 影 響...95 第 四 節 反 傾 銷 税 之 課 徴 對 該 提 案 產 業 及 其 下 游 產 業 之 影 響 壹 對 於 該 提 案 產 業 水 泥 產 業 之 影 響...96 貳 對 於 下 游 產 業 營 建 產 業 之 影 響...98 第 五 節 結 論 與 建 議 參 考 文 獻 附 表 二 : 我 國 申 請 反 傾 銷 稅 案 件 處 理 情 形 一 覽 表 第 五 章 廠 商 如 何 因 應 中 國 大 陸 之 積 極 運 用 防 衛 機 制 第 一 節 前 言 第 二 節 防 衛 機 制 發 展 與 回 顧 壹 進 口 救 濟 的 源 起 貳 GATT 之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參 WTO 防 衛 協 定 第 三 節 中 國 大 陸 防 衛 制 度 壹 中 國 大 陸 防 衛 制 度 簡 介 貳 法 源 依 據 參 保 障 措 施 構 成 要 件 肆 國 內 產 業 之 認 定 伍 申 請 人 陸 利 害 關 係 人 柒 調 查 單 位 捌 調 查 項 目 玖 相 關 資 料 與 資 訊 蒐 集 拾 相 關 決 定 之 公 布 及 通 知 拾 壹 保 障 措 施 第 四 節 中 國 大 陸 對 防 衛 措 施 之 運 用 壹 調 查 起 源 與 經 過 貳 最 終 結 果 第 五 節 對 國 內 廠 商 之 建 議 壹 對 實 質 問 題 的 探 索 貳 對 程 序 問 題 的 質 疑 參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的 採 行 肆 對 法 規 內 容 深 入 的 瞭 解 iii

4 伍 對 國 際 經 貿 狀 況 的 掌 握 陸 國 內 廠 商 應 團 結 一 致 柒 重 新 思 考 經 營 理 念 第 六 節 結 論 參 考 文 獻 第 六 章 中 國 大 陸 對 我 國 產 品 課 徵 反 傾 銷 稅 之 影 響 研 究 第 一 節 前 言 第 二 節 中 國 大 陸 反 傾 銷 制 度 壹 GATT 法 規 及 WTO 反 傾 銷 協 定 貳 中 國 大 陸 反 傾 銷 相 關 法 規 程 序 及 措 施 第 三 節 中 國 大 陸 對 我 方 提 出 反 傾 銷 之 評 析 - 以 冷 軋 鋼 案 為 主 壹 案 例 介 紹 貳 觀 察 與 分 析 第 四 節 中 國 大 陸 對 我 方 提 出 反 傾 銷 之 影 響 壹 原 料 來 源 當 地 化 貳 經 濟 優 勢 消 失 參 連 鎖 效 應 第 五 節 我 方 面 臨 中 國 大 陸 反 傾 銷 案 之 對 策 壹 WTO 架 構 下 之 解 決 途 徑 貳 非 WTO 架 構 下 之 解 決 途 徑 第 六 節 結 論 壹 廠 商 方 面 貳 政 府 方 面 參 考 文 獻 附 表 三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反 傾 銷 條 例 附 表 四 中 國 大 陸 反 傾 銷 條 例 流 程 圖 附 表 五 WTO 爭 端 解 決 程 序 流 程 圖 第 七 章 貿 易 救 濟 育 成 中 心 運 作 之 實 務 探 討 摘 要 第 一 節 前 言 壹 研 究 背 景 與 研 究 動 機 貳 研 究 目 的 與 研 究 問 題 第 二 節 貿 易 救 濟 育 成 中 心 與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之 沿 革 與 發 展 現 況 比 較 壹 推 動 貿 易 救 濟 育 成 中 心 之 沿 革 與 發 展 現 況 iv

5 貳 推 動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之 沿 革 與 發 展 現 況 參 貿 易 救 濟 育 成 中 心 與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之 比 較 第 三 節 貿 易 救 濟 育 成 中 心 運 作 實 務 探 討 壹 突 破 設 立 貿 易 救 濟 育 成 中 心 之 障 礙 貳 貿 易 救 濟 育 成 中 心 可 行 之 營 運 模 式 探 討 第 四 節 結 論 與 建 議 壹 結 論 貳 建 議 參 考 文 獻 第 八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附 錄 經 濟 部 貿 易 調 查 委 員 會 九 十 三 年 度 貿 易 救 濟 研 究 成 果 南 區 發 表 會 v

6 圖 表 目 錄 圖 2-1 國 際 監 督 機 構...8 圖 4-1 水 泥 國 產 價 進 口 價 以 及 銷 售 值...89 圖 4-2 台 灣 區 水 泥 國 產 價 格 趨 勢...97 表 3-3 巴 黎 公 約 TRIPS NAFTA 海 關 查 扣 侵 害 商 標 權 物 品 實 施 辦 法 之 比 較...62 表 3-4 商 標 侵 害 犯 罪 刑 事 處 罰...70 表 3-5 巴 黎 公 約 TRIPS NAFTA 我 國 商 標 法 有 關 仿 品 進 口 刑 事 救 濟 之 比 較...73 表 3-6 TRIPS 等 有 關 仿 品 相 關 救 濟 措 施 與 反 傾 銷 規 範 之 比 較...74 表 年 度 台 灣 主 要 水 泥 廠 商 之 市 場 佔 有 率...88 表 4-2 台 灣 水 泥 市 場 的 供 給 與 需 求 狀 況...88 表 4-3 有 關 傾 銷 的 主 要 經 濟 理 論...92 表 4-4 卜 特 蘭 水 泥 相 關 進 口 數 量 及 相 對 量 表 表 4-5 卜 特 蘭 水 泥 相 關 價 格 表 表 4-6 國 內 卜 特 蘭 水 泥 產 業 相 關 經 濟 因 素 趨 勢 表 表 4-7 國 內 水 泥 業 相 關 經 濟 因 素 趨 勢 表 表 4-8 國 內 營 造 業 相 關 經 濟 因 素 趨 勢 表 表 7-1 貿 易 救 濟 服 務 團 累 積 之 人 才 統 計 量 表 表 7-2 學 者 對 創 育 中 心 定 義 整 理 表 表 7-3 國 內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對 進 駐 廠 商 可 能 提 供 之 服 務 項 目 表 7-4 貿 易 救 濟 育 成 中 心 與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之 整 合 統 計 表 表 7-5 貿 易 救 濟 育 成 中 心 營 運 策 略 類 型 分 析 表 vi

7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經 濟 部 貿 易 調 查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貿 委 會 ) 為 廣 泛 就 我 國 貿 易 救 濟 制 度 與 貿 易 救 濟 防 火 牆 進 行 研 究, 以 作 為 施 政 參 考,92 年 委 託 亞 太 綜 合 研 究 院 辦 理 各 國 貿 易 救 濟 相 關 制 度 與 實 務 計 畫, 結 合 北 中 南 東 四 區 服 務 團 委 員 進 行 17 項 貿 易 救 濟 相 關 議 題 研 究, 其 主 題 歸 納 為 三 大 類 :1. 兩 岸 經 貿 發 展 ;2. 貿 易 救 濟 e 網 通 諮 詢 服 務 ;3. 貿 易 救 濟 防 火 牆 機 制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該 計 畫 提 出 我 國 貿 易 救 濟 制 度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建 議 仿 效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建 立 貿 易 障 礙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等 貿 易 救 濟 調 查 審 議 機 制 與 措 施, 規 劃 建 置 貿 易 救 濟 資 訊 e 網 通 視 訊 會 議 及 線 上 諮 詢 服 務 系 統, 並 透 過 產 官 學 互 動 管 道, 將 貿 易 救 濟 預 警 貿 易 救 濟 論 壇 貿 易 救 濟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逐 步 推 展 至 個 別 產 業, 提 升 貿 易 救 濟 資 訊 交 換 效 率, 縮 短 政 府 與 業 界 間 數 位 落 差 為 延 續 前 述 研 究 計 畫 之 成 功 經 驗, 並 持 續 追 蹤 探 討 各 國 貿 易 救 濟 相 關 制 度 與 實 務, 乃 研 擬 更 深 入 的 議 題, 擬 藉 由 廠 商 於 業 界 切 身 經 歷 融 入 廠 商 觀 點 及 實 務 經 驗, 加 以 分 析 整 理, 祈 能 提 出 更 豐 實 精 確 的 研 究, 供 政 府 及 業 界 參 考 貿 委 會 為 因 應 我 國 加 入 WTO 後, 面 臨 國 際 多 邊 化 的 趨 向 歐 美 日 等 先 進 國 家 高 科 技 領 先, 及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崛 起, 導 致 我 國 有 被 邊 陲 化 之 隱 憂 因 此 我 國 必 需 加 速 提 升 競 爭 力, 推 動 貿 易 救 濟 育 成 中 心, 建 構 強 而 有 力 的 貿 易 救 濟 自 主 性 防 禦 體 系, 確 保 產 業 因 應 國 際 經 貿 變 遷 及 挑 戰 根 據 WTO 最 新 出 版 年 報 統 計,1995 年 至 2002 年 我 國 廠 商 出 口 遭 國 外 業 者 控 訴 反 傾 銷 案 件 多 達 上 百 件, 惟 國 內 廠 商 控 訴 國 外 貨 品 反 傾 銷 案 件 僅 17 件, 此 種 不 對 等 現 象, 引 發 國 內 產 官 學 界 持 續 地 關 切 ; 又 美 國 2002 年 3 月 採 行 鋼 鐵 201 防 衛 措 施 後, 引 起 全 球 鋼 品 防 衛 大 戰, 並 造 成 國 際 鋼 價 上 漲 及 供 需 失 序 因 此 在 貿 易 救 濟 制 度 濫 用 下, 必 須 結 合 產 官 學 界 資 源, 並 建 立 貿 易 救 濟 案 件 處 理 之 共 識, 方 能 面 對 全 球 化 經 濟 戰 爭 威 脅 1

8 貿 委 會 自 成 立 以 來, 除 落 實 我 國 貨 品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外, 亦 負 責 執 行 平 衡 稅 及 反 傾 銷 稅 案 件 之 產 業 損 害 調 查 為 防 止 外 貨 傾 銷 國 內 及 維 持 國 內 產 業 正 常 發 展, 配 合 建 立 國 家 經 貿 安 全 網, 積 極 推 動 貿 易 救 濟 防 火 牆 機 制, 具 體 內 容 包 括 健 全 貿 易 救 濟 預 警 體 系 強 化 貿 易 救 濟 論 壇 運 作 及 善 用 貿 易 救 濟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貿 易 救 濟 防 火 牆 機 制 受 業 界 高 度 肯 定, 北 中 南 東 四 區 服 務 團 委 員 熱 列 參 與 相 關 施 政, 如 舉 辦 期 中 及 期 末 報 告 評 審 會 暨 成 果 發 表 會, 委 員 擔 任 貿 易 救 濟 防 火 牆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評 審 委 員, 提 供 政 策 性 建 議, 服 務 團 扮 演 貿 易 救 濟 智 庫 功 能 貿 委 會 培 育 380 位 種 籽 教 授, 歷 經 播 種 萌 芽 階 段 後, 應 提 升 種 籽 教 授 為 成 長 與 茁 壯 階 段, 積 極 參 與 貿 委 會 貿 易 調 查 及 貿 易 救 濟 防 火 牆 等 施 政 措 施, 提 供 政 策 性 建 言, 並 自 發 性 結 合 貿 易 救 濟 論 壇 之 貿 易 救 濟 小 組 運 作, 以 邁 向 發 展 成 為 貿 易 救 濟 育 成 中 心 為 目 標 貿 易 救 濟 種 籽 教 授 應 主 動 擔 任 貿 易 救 濟 議 題, 負 起 自 動 研 發 及 推 展 功 能, 積 極 擔 任 智 庫 中 心 角 色, 故 本 計 畫 就 後 續 相 關 議 題 延 請 六 位 種 籽 教 授 進 行 專 案 研 究, 並 定 期 召 開 研 討 會 議, 邀 請 委 員 及 貿 委 會 專 家 共 同 討 論, 期 能 提 升 研 究 成 果, 供 貿 委 會 施 政 參 考 第 二 節 研 究 內 容 及 架 構 一 我 國 加 入 WTO 後, 辦 理 貿 易 調 查 案 件 需 遵 守 WTO 貿 易 救 濟 及 爭 端 解 決 判 例 等 相 關 國 際 規 範, 貿 易 調 查 案 件 調 查 實 體 內 容 及 辦 案 程 序 等 均 較 以 往 更 嚴 謹 客 觀 與 公 開 為 配 合 貿 委 會 93 年 度 施 政 規 劃, 落 實 拼 經 濟 及 台 灣 e 化 政 策 目 標, 必 須 進 一 步 提 昇 貿 易 調 查 效 率, 發 揮 貿 易 救 濟 智 庫 功 能 延 續 92 年 度 貿 委 會 委 託 辦 理 各 國 貿 易 救 濟 相 關 制 度 與 實 務 之 成 功 經 驗, 擬 凝 聚 數 項 焦 點, 繼 續 研 究 探 討 貿 易 救 濟 相 關 議 題, 由 各 區 服 務 團 委 員 及 種 籽 教 授 共 同 參 與, 並 融 入 廠 商 觀 點, 配 合 實 務 經 驗, 以 專 題 研 究 方 式 進 行, 並 彙 整 成 冊, 俾 提 供 政 府 辦 理 貿 易 救 濟 案 件 及 產 業 界 因 應 貿 易 救 濟 案 件 之 參 考 二 貿 委 會 近 年 來 積 極 推 動 國 內 業 界 與 政 府 合 作, 結 合 產 官 學 界 及 縣 市 工 業 會 貿 易 救 濟 小 組 資 源, 鼓 勵 36 個 產 業 公 會 及 23 縣 市 2

9 貿 易 救 濟 小 組 轉 型, 凝 聚 產 業 界 與 術 界 的 力 量, 透 過 e 化, 推 動 籌 設 貿 易 救 濟 育 成 中 心, 經 由 育 成 中 心 的 培 育 達 到 建 立 貿 易 救 濟 自 主 性 防 禦 機 制 並 發 揮 貿 易 救 濟 諮 詢 服 務 綜 效 為 此, 本 計 畫 也 將 有 關 貿 易 救 濟 育 成 中 心 納 入 研 究 議 題, 探 討 其 成 立 之 要 素 與 實 際 運 作 所 須 因 應 之 問 題 三 在 本 研 究 主 題 貿 易 救 濟 相 關 議 題 之 實 務 探 討 與 廠 商 觀 點 大 架 構 下, 綜 合 上 述 要 點, 擬 進 行 下 列 6 項 議 題 之 研 究 : 1. 從 廠 商 觀 點 看 我 國 貿 易 救 濟 制 度 2.TRIPS 協 定,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有 關 仿 品 進 口 相 關 救 濟 措 施 之 研 究 : 以 美 國 為 例 3. 我 國 針 對 水 泥 及 熟 料 課 徵 反 傾 銷 稅 對 上 下 游 產 業 之 影 響 研 究 4. 廠 商 如 何 因 應 中 國 大 陸 之 積 極 運 用 防 衛 機 制 5. 中 國 大 陸 對 我 國 產 品 課 徵 反 傾 銷 稅 之 影 響 研 究 6. 貿 易 救 濟 育 成 中 心 運 作 實 務 之 探 討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及 工 作 規 範 一 依 貿 委 會 93 年 施 政 計 畫 內 容 及 蒐 集 各 國 貿 易 救 濟 相 關 制 度 及 實 務 資 料, 研 擬 貿 易 救 濟 研 究 議 題 共 6 項 二 召 開 研 究 小 組 會 議 討 論 工 作 進 度 及 研 究 方 向 三 彙 整 研 究 小 組 成 員 選 定 之 研 究 議 題, 並 確 認 研 究 報 告 之 格 式 內 容 篇 幅 字 數 期 中 及 期 末 成 果 發 表 會 時 間 及 研 究 費 支 領 等 事 宜 四 配 合 貿 易 救 濟 諮 詢 服 務 團 會 議 召 開 本 研 究 之 期 中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提 供 相 關 成 果 報 告, 並 根 據 審 查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報 告 內 容 五 彙 整 研 究 報 告 成 果, 總 結 相 關 研 究 主 題 之 重 要 結 論, 提 出 未 來 新 構 想 與 作 法 六 配 合 貿 委 會 貿 易 救 濟 論 壇 - 建 立 貿 易 救 濟 智 庫 計 畫, 邀 請 貿 委 會 90 年 至 92 年 種 籽 教 授 之 相 關 研 究 報 告 於 南 區 舉 辦 成 果 發 表 會, 並 邀 請 南 區 榮 譽 指 導 員 參 與 指 導 3

10 七 配 合 貿 委 會 業 務 需 要, 協 助 南 區 貿 易 救 濟 諮 詢 服 務 團 轉 型 成 南 區 貿 易 救 濟 育 成 中 心 八 協 助 貿 委 會 舉 辦 相 關 活 動 之 貿 易 救 濟 學 習 護 照 申 請 登 錄 手 冊 編 製 及 學 員 資 料 彙 整 分 析 等 相 關 事 宜 4

11 第 二 章 從 廠 商 觀 點 看 我 國 貿 易 救 濟 制 度 真 理 大 學 國 貿 系 龔 春 生 副 教 授 第 一 節 前 言 海 峽 兩 岸 先 後 在 2002 年 1 月 1 日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成 為 第 143 及 144 個 會 員 國 加 入 WTO 雖 是 海 峽 兩 岸 多 年 來 努 力 之 目 標, 但 面 對 貿 易 自 由 化 所 帶 來 的 競 爭 壓 力, 為 避 免 國 內 弱 勢 產 業 受 到 外 國 貨 進 口 之 衝 擊, 我 國 與 中 國 大 陸 均 紛 紛 採 取 因 應 措 施 尤 其 中 國 大 陸 當 局 為 配 合 入 世, 已 積 極 訂 定 相 關 法 令 並 設 立 專 門 單 位, 以 做 為 入 世 後 市 場 開 放 之 手 門 員 從 海 峽 兩 岸 貿 易 統 計 資 料 可 看 出, 中 國 大 陸 與 我 國 之 貿 易 互 動 非 常 密 切, 其 不 我 國 產 品 外 銷 的 最 大 出 口 市 場, 也 是 產 品 進 口 的 第 四 大 來 源 地 未 來 海 峽 兩 岸 貿 易 仍 將 緊 密 結 合, 自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部 分 也 將 不 斷 擴 大 事 實 上, 自 從 海 峽 兩 岸 開 始 經 貿 交 流 以 來, 台 灣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的 貿 易 依 存 度 即 逐 年 上 升 以 2003 年 來 說, 台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進 出 口 額 占 台 灣 整 體 對 外 貿 易 額 的 比 重 從 1991 年 的 6.20% 上 升 至 17.07% 換 句 話 說, 台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外 貿 依 賴 程 度 已 上 升 為 1991 年 的 2.75 倍 此 一 高 度 依 賴, 使 台 灣 的 經 貿 無 法 自 外 於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兩 者 在 經 貿 方 面 的 共 存 共 榮 程 度 也 愈 形 密 切 單 以 2003 年 來 說, 兩 岸 貿 易 額 達 463 億 2000 萬 美 元 ; 其 中, 台 灣 出 口 至 中 國 大 陸 353 億 6000 萬 美 元,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至 台 灣 109 億 6000 萬 美 元 這 些 數 據 顯 現 出 兩 岸 間 的 貿 易 往 來 對 於 台 灣 的 經 濟 發 展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已 是 台 灣 目 前 的 最 大 貿 易 伙 伴, 展 望 未 來 兩 岸 貿 易 仍 會 繼 續 增 長, 因 此 本 文 擬 以 兩 岸 間 的 貿 易 為 背 景 來 探 討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除 此 之 外, 為 求 本 文 的 內 容 更 為 具 體, 其 討 論 的 範 圍 僅 以 台 灣 生 產 廠 商 與 從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的 商 品 為 討 論 之 重 點 也 即, 本 文 將 以 台 陸 出 口 至 台 灣 的 廉 價 大 量 之 產 品 對 台 灣 廠 商 可 能 形 成 之 威 脅 及 台 灣 政 府 廠 商 的 對 策 為 研 究 主 軸 身 歷 其 境 的 台 商 對 海 峽 兩 岸 經 貿 交 流 市 場 供 需 是 非 常 敏 感 的 因 5

12 此, 廠 商 在 警 覺 到 市 場 需 求 下 降 時 就 應 該 即 刻 展 開 調 查, 到 底 原 因 是 否 為 對 手 的 產 品 使 自 己 的 產 品 陷 於 不 公 平 的 競 爭 狀 態 如 果 屬 實, 則 應 即 刻 以 廠 商 之 身 份 或 是 委 託 公 會 向 經 濟 部 請 求 支 援 基 本 上, 廠 商 在 請 求 政 府 支 援 之 先 即 應 對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有 所 瞭 解, 才 能 夠 體 會 自 己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能 夠 提 出 進 口 救 濟, 如 何 能 夠 獲 得 証 據 及 申 請 當 然, 廠 商 在 尋 求 政 府 提 供 協 助 以 對 抗 不 公 平 競 爭 時, 也 必 須 有 一 個 明 確 認 知 :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的 採 行 只 是 階 段 性 的 暫 時 性 的 台 灣 廠 商 在 面 對 中 國 大 陸 廉 價 產 品 進 入 台 灣 市 場 時, 應 該 從 法 制 面 上 請 求 政 府 採 取 必 要 的 協 助 措 施, 但 自 身 也 該 在 基 本 面 上 力 求 自 己 產 品 能 夠 在 品 質 上 及 價 格 上 能 力 爭 上 游, 打 敗 進 口 產 品 質 言 之, 對 抗 競 爭 產 品 的 最 佳 辦 法, 應 是 不 斷 的 創 新, 使 自 己 的 產 品 能 夠 遙 遙 領 先 對 手 的 產 品, 即 使 中 國 大 陸 競 爭 品 以 不 公 平 的 方 式 進 入 台 灣 市 場 也 無 法 與 自 己 的 產 品 競 爭 至 於 政 府, 倒 是 可 以 從 幾 個 角 度 來 協 助 廠 商 對 抗 從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的 不 公 平 競 爭 的 產 品 首 先, 政 府 可 以 從 教 育 廠 商 的 角 度 出 發, 協 助 其 瞭 解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 其 次, 協 助 廠 商 發 揮 其 創 新 能 力 ; 其 三, 結 合 產 官 學 界 的 看 法 以 獲 致 最 佳 解 決 不 公 平 競 爭 的 方 案 至 於 在 政 府 的 政 策 方 面, 政 府 可 以 就 三 級 產 業 不 同 的 特 色, 分 別 採 取 協 助 廠 商 解 決 問 題 的 不 同 策 略 同 時, 為 了 使 廠 商 能 夠 儘 快 採 取 適 當 的 對 抗 措 施, 政 府 及 廠 商 應 通 力 合 作 使 廠 商 能 在 第 一 時 間 內 就 警 覺 到 來 自 中 國 大 陸 的 不 公 平 競 爭, 而 能 即 刻 採 取 應 變 措 施 本 文 的 結 構 共 分 為 五 節, 除 第 一 節 前 言 及 最 後 一 節 為 結 論 外, 其 餘 共 分 三 節 第 二 節 主 要 在 說 明 國 內 的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內 容 ; 第 三 節 主 要 在 說 明 廠 商 應 如 何 利 用 現 行 的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對 抗 從 國 外 進 口 的 不 公 平 競 爭 的 產 品 ; 第 四 節 主 要 在 說 明 政 府 應 如 何 協 助 廠 商 解 決 貿 易 爭 端 第 二 節 我 國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的 內 涵 壹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的 涵 義 及 演 進 一 進 口 救 濟 (Import Relief) 的 涵 義 進 口 救 濟 (Import Relief) 乃 指 一 國 政 府 依 據 GATT 第 19 條 及 世 界 貿 易 6

13 組 織 (WTO) 防 衛 協 定 (Agreement on Safeguards) 之 規 定, 在 貨 品 輸 入 數 量 增 加 或 相 對 於 國 內 生 產 量 為 增 加, 因 而 造 成 國 內 相 同 產 品 或 直 接 競 爭 產 品 的 產 業, 遭 受 嚴 重 損 害 (Serious Injury ) 或 有 嚴 重 損 害 之 虞 (Threat of Serious Injury), 經 政 府 調 查 確 定 後 所 採 取 的 救 濟 措 施 進 口 救 濟 措 施 是 關 稅 暨 貿 易 總 協 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及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防 衛 協 定 (Safeguards Agreement) 所 認 可 的 暫 時 性 措 施 我 國 現 行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即 是 參 考 前 述 的 國 際 規 範 所 制 定 此 外, 當 進 口 貨 品 以 接 受 補 貼 或 進 行 傾 銷 等 不 公 平 貿 易 行 為 (Unfair Trade Practices) 輸 入, 致 使 國 內 產 業 遭 受 實 質 損 害 或 有 實 質 損 害 之 虞 或 對 其 產 業 的 建 立 有 實 質 阻 礙, 經 政 府 調 查 確 定 後 得 對 該 進 口 貨 品 課 以 平 衡 稅 或 反 傾 銷 稅 廣 義 的 進 口 救 濟 通 常 包 含 了 對 進 口 貨 品 課 以 平 衡 稅 或 反 傾 銷 稅 1 所 謂 平 衡 稅 (Countervailing Duty) 乃 指 進 口 國 為 了 防 止 他 國 輸 入 的 商 品, 因 受 到 他 國 政 府 或 私 人 直 接 或 間 接 給 予 補 貼 或 獎 勵, 以 致 該 產 品 在 進 口 國 市 場 中 造 成 不 公 平 的 競 爭 優 勢 而 影 響 進 口 國 產 業 的 發 展, 進 口 國 在 該 商 品 輸 入 時, 除 了 課 徵 正 常 關 稅 以 外 另 加 徵 相 當 於 補 貼 或 獎 勵 金 額 幅 度 的 額 外 關 稅 由 於 課 徵 此 稅 的 目 的 在 於 抵 銷 出 口 商 所 受 補 貼 或 獎 助 金 的 效 果, 因 此 在 其 原 因 消 失 後 即 應 予 停 徵 而 所 謂 反 傾 銷 稅 (Anti-dumping Duty) 乃 指 進 口 國 為 了 對 抗 出 口 國 以 低 於 正 常 價 格 出 口 之 產 品, 對 進 口 國 國 內 產 業 造 成 實 質 損 害 或 有 造 成 實 質 損 害 之 虞, 而 對 該 進 口 產 品 除 課 徵 一 般 關 稅 外, 另 加 徵 相 當 於 該 產 品 之 正 常 價 格 與 傾 銷 價 格 之 差 額 二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的 演 進 ( 一 ) 緣 起 1930 年 代 遭 受 經 濟 大 恐 慌, 各 國 以 高 關 稅 保 護 本 國 產 業, 導 致 全 球 貿 易 量 銳 減 三 分 之 二 但 因 美 國 生 產 過 剩, 遂 主 張 自 貿 易, 除 與 各 國 洽 談 關 稅 減 讓 外, 並 定 訂 防 衛 條 款 ; 即 若 減 讓 項 目 進 口 量 增 加 致 國 內 產 業 嚴 重 損 害 或 有 嚴 重 損 害 之 虞, 雙 方 政 府 得 撤 回 減 讓, 此 即 為 進 口 救 濟 之 起 源 此 外,GATT 第 19 條 則 因 美 國 代 表 在 參 與 關 稅 暨 貿 易 總 協 定 起 擬 時, 將 前 述 政 策 納 入, 此 一 制 度 遂 廣 為 全 球 主 要 貿 易 國 所 採 行, 惟 因 第 1 7

14 19 條 規 定 過 簡, 致 各 國 常 藉 防 衛 之 名 行 保 護 之 實, 引 發 各 種 國 際 貿 易 爭 端 而 台 灣 的 進 口 救 濟 規 範 源 於 貿 易 法 (Foreign Trade Act) 第 18 條 其 中 第 1 項 規 範 進 口 救 濟 的 立 法 宗 旨 ; 第 2 項 規 範 經 濟 部 貿 易 調 查 委 員 會 的 設 置 ; 第 3 項 授 權 訂 定 貨 品 進 口 救 濟 案 件 處 理 辦 法 及 紡 織 品 進 口 救 濟 案 件 處 理 辦 法 2 ( 二 ) 訂 定 防 衛 協 定 烏 拉 圭 回 合 談 判 基 於 前 述 之 貿 易 爭 端, 乃 訂 定 防 衛 協 定, 一 方 面 釐 清 關 稅 暨 貿 易 總 協 定 第 19 條 不 明 之 處, 另 一 方 面 也 對 各 國 採 行 進 口 救 濟 措 施 應 遵 行 的 調 查 認 定 程 序 及 多 邊 監 督 體 制 詳 加 規 範 至 於 農 產 品 紡 織 品 則 有 特 別 防 衛 機 制, 分 別 規 範 於 農 業 協 定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協 定 內 儘 管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的 防 衛 協 定 (Safeguards Agreement) 是 組 織 所 認 可 的 暫 時 性 措 施, 但 其 實 施 過 程 仍 有 強 有 力 的 監 督 機 制, 其 監 督 體 系 如 下 圖 圖 2-1 國 際 監 督 機 構 3 貳 我 國 貨 品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現 況 一 法 規 的 制 定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屬 於 GATT 第 19 條 容 許 的 合 法 行 動, 在 烏 拉 圭 回 合 談 判 所 制 定 防 衛 協 定 中 有 詳 盡 的 規 定 我 國 為 協 助 國 內 業 者 調 適 因 貿 2 黃 智 輝, 企 業 如 何 有 效 運 用 政 府 貿 易 救 濟 措 施 電 工 資 訊 雜 誌,135 期 : 頁 (2002 年 3 月 ) 3 同 註 1. 8

15 易 自 由 化 所 造 成 的 衝 擊, 也 適 時 建 立 貨 品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我 國 推 動 貨 品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約 可 分 為 四 個 階 段 : ( 一 ) 草 擬 階 段 :1990 年 11 月 國 際 貿 易 局 完 成 建 立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與 設 置 貿 易 調 查 委 員 會 報 告, 針 對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的 目 標 產 業 受 害 調 查 的 程 序 貿 易 調 查 委 員 會 的 組 織 功 能 等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 二 ) 成 立 階 段 :1993 年 2 月 5 日 貿 易 法 公 布, 第 18 條 明 文 規 定 建 立 貨 品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及 設 立 貿 易 調 查 委 員 會 ( 三 ) 執 行 階 段 :1994 年 3 月 11 日 經 濟 部 發 布 貿 易 調 查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1994 年 6 月 1 日 經 濟 部 財 政 部 及 農 委 會 會 銜 發 布 貨 品 進 口 救 濟 案 件 處 理 辦 法, 明 定 案 件 處 理 的 詳 細 程 序 2003 年 10 月 8 日 配 合 經 發 會 決 議 及 貿 易 法 施 行 細 則 而 五 度 修 正 ( 四 ) 運 作 階 段 :1994 年 7 月 1 日 經 濟 部 貿 易 調 查 委 員 會 正 式 成 立 並 運 作 4 二 救 濟 制 度 的 實 際 運 作 ( 一 ) 案 件 成 立 的 要 件 貨 品 進 口 救 濟 案 件 產 業 受 害 的 成 立, 應 具 備 3 個 要 件 : 1. 該 案 件 貨 品 輸 入 數 量 增 加 或 相 對 於 國 內 生 產 量 為 增 加 2. 該 國 生 產 相 同 或 直 接 競 爭 產 品 的 產 業, 受 嚴 重 損 害 或 有 嚴 重 損 害 之 虞 ( 中 國 大 陸 貨 品 進 口 救 濟 案 件 為 受 市 場 擾 亂 或 有 受 市 場 擾 亂 之 虞 ) 3. 進 口 增 加 為 造 成 產 業 受 嚴 重 損 害 或 有 嚴 重 損 害 之 虞 ( 中 國 大 陸 貨 品 進 口 救 濟 案 件 為 受 市 場 擾 亂 或 有 受 市 場 擾 亂 之 虞 ) 的 原 因 ( 二 ) 進 口 救 濟 與 反 傾 銷 不 同 1. 原 因 不 同 : 貨 品 進 口 救 濟 案 件 針 對 的 進 口 貨 品 僅 因 其 輸 入 數 量 增 加, 而 無 涉 不 公 平 貿 易 行 為 ; 反 傾 銷 案 件 針 對 的 進 口 貨 品 則 必 須 涉 及 傾 銷 的 不 公 平 貿 易 行 為 2. 範 圍 不 同 : 貨 品 進 口 救 濟 案 件 之 國 內 產 業 係 指 國 內 生 產 與 輸 入 貨 品 相 同 或 直 接 競 爭 產 品 的 產 業 ; 而 反 傾 銷 案 件 之 國 內 產 業 則 僅 包 括 與 4 同 註 1. 9

16 輸 入 貨 品 相 同 產 品 的 產 業 3. 受 侵 害 程 度 不 同 : 貨 品 進 口 救 濟 案 件 產 業 所 受 的 損 害 為 嚴 重 損 害 (Serious Injury) 或 嚴 重 損 害 之 虞 ( 中 國 大 陸 貨 品 進 口 救 濟 案 件 為 受 市 場 擾 亂 或 有 受 市 場 擾 亂 之 虞 ); 反 傾 銷 案 件 則 為 實 質 損 害 (Material Injury) 或 實 質 損 害 之 虞 三 進 口 救 濟 措 施 的 種 類 依 貨 品 進 口 救 濟 案 件 處 理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經 經 濟 部 如 決 定 要 加 以 救 濟, 可 供 採 行 的 救 濟 措 施 包 括 : ( 一 ) 調 整 關 稅 ( 二 ) 規 定 輸 入 配 額 ( 三 ) 提 供 融 資 保 證 技 術 研 發 補 助, 輔 導 轉 業 職 業 訓 練 或 其 他 調 整 措 施 或 協 助 調 整 關 稅 及 規 定 輸 入 配 額, 主 要 是 對 外 國 貨 品 在 加 重 關 稅 負 擔 或 予 數 量 上 的 限 制 ; 至 於 第 三 項 則 是 國 內 政 府 廠 商 或 產 業 的 直 接 協 助, 以 調 整 其 體 質 或 提 高 其 競 爭 力 四 處 理 機 關 貿 委 會 由 經 濟 部 部 長 兼 任 主 任 委 員, 另 由 12 至 14 位 聘 兼 委 員 所 組 成, 每 月 召 開 委 員 會 議 1 次, 議 決 法 定 職 掌 事 項 為 實 際 處 理 委 員 會 職 掌 的 調 查 諮 詢 及 研 究 事 項, 委 員 會 另 置 常 設 行 政 單 位, 由 執 行 秘 書 處 理 日 常 事 務 參 我 國 貨 品 進 口 救 濟 的 申 請 一 貨 品 進 口 救 濟 的 申 請 ( 一 ) 申 請 進 口 救 濟 的 理 由 1. 從 貿 易 法 的 角 度 來 看 貿 易 法 第 18 條 第 1 項 規 定, 貨 品 輸 入 增 加, 使 國 內 生 產 相 同 或 直 接 競 爭 產 業 遭 受 嚴 重 損 害 或 有 嚴 重 損 害 之 虞 者, 主 管 機 關 該 產 業 或 其 所 屬 公 會 相 關 團 體, 得 向 經 濟 部 申 請 產 10

17 業 受 害 的 調 查 及 進 口 救 濟 通 常 國 內 大 型 廠 商 或 多 國 籍 企 業 都 從 此 一 觀 點 申 請 進 口 救 濟 2. 從 產 業 調 整 的 觀 點 來 看 產 業 面 對 國 際 競 爭 日 益 激 烈, 一 旦 輸 入 貨 品 增 加, 即 應 時 提 出 申 請 通 常 台 灣 的 中 小 企 業 主 或 其 所 屬 公 會 係 從 此 一 觀 點 申 請 進 口 救 濟 ( 二 ) 何 人 提 出 申 請 件 根 據 貨 品 進 口 救 濟 案 件 處 理 辦 法 第 6 條 的 規 定, 申 請 案 件 係 由 下 列 申 請 人 提 出 : 1. 受 害 之 國 內 產 業 國 內 相 同 或 直 接 競 爭 產 品 的 生 產 者, 其 總 生 產 量 經 貿 易 調 查 委 員 會 認 定 占 相 同 及 直 接 競 爭 產 品 主 要 部 分 者 主 要 部 分 採 個 案 方 式 依 產 業 類 別 的 特 性 認 定 2. 公 會 或 相 關 團 體 公 會 為 生 產 者 所 組 的 團 體, 若 經 合 法 程 序 自 得 提 出 申 請 3. 主 管 機 關 政 府 部 門 也 可 本 於 職 權 向 經 濟 部 建 議 發 動 貨 品 進 口 救 濟 案 件 的 調 查 二 救 濟 案 件 處 理 程 序 其 重 要 程 序 如 下 : 1. 申 請 經 濟 部 應 於 收 到 申 請 書 之 翌 日 起 30 日 ( 易 腐 性 農 產 品 為 20 日 ) 內 提 交 委 員 會 審 議 2. 公 告 經 濟 部 決 定 進 行 或 不 進 行 調 查,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及 利 害 關 係 人, 並 刊 登 經 濟 部 公 報 上 3. 貿 委 會 負 責 受 害 調 查 (1) 指 定 調 查 委 員 (2) 審 查 資 料 及 實 地 調 查 訪 問 (3) 舉 行 聽 證 (4) 決 定 是 否 做 成 臨 時 提 高 關 稅 之 建 議 (5) 完 成 調 查 報 告 (6) 召 開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產 業 受 害 成 立 或 不 成 立 並 製 作 決 議 書 一 般 案 件 委 員 會 應 自 經 濟 部 通 知 申 請 人 進 行 調 查 之 翌 日 起 120 日 內 11

18 作 成 受 害 成 立 或 不 成 立 的 決 議,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60 日 易 腐 性 農 產 品 的 期 限 則 縮 短 為 70 日 且 不 得 延 長 (7) 決 議 後 15 日 內, 將 調 查 報 告 及 產 業 受 害 與 否 的 決 議 書 提 經 濟 部 4. 公 告 調 查 結 果 經 濟 部 將 貿 委 會 的 調 查 報 告 及 產 業 受 害 與 否 的 決 議 書 通 知 申 請 人 並 刊 登 公 報 5. 建 議 (1) 舉 行 聽 證 (2) 召 開 委 員 會 議 議 決 擬 採 行 或 不 採 進 口 救 濟 措 施 並 提 報 經 濟 部 6. 決 定 (1) 經 濟 部 認 可 貿 委 會 所 提 否 定 的 建 議 時, 立 即 公 告 不 予 實 施 進 口 救 濟 (2) 經 濟 部 不 認 可 貿 委 會 所 提 否 定 的 建 議 時, 立 即 命 令 貿 委 會 擬 具 採 行 進 口 救 濟 的 建 議, 並 於 30 日 內 舉 行 聽 證 後 提 報 經 濟 (3) 經 濟 部 同 意 貿 委 會 所 提 採 行 救 濟 措 施 的 建 議 後, 應 在 60 日 內 依 照 法 令 決 定 應 採 行 的 救 濟 措 施 並 公 告 實 施, 決 定 採 行 關 稅 措 施 時 則 應 移 請 財 政 部 依 關 稅 法 辦 理 以 上 措 施 的 採 行, 必 要 時 得 於 作 成 決 定 前 與 利 害 關 係 國 諮 商 肆 小 結 我 國 之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堪 稱 理 想, 但 制 度 之 完 美 並 不 表 示 在 執 行 上 一 定 能 順 利 成 功 以 我 國 之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來 說, 其 目 的 既 在 保 護 國 內 之 廠 商, 因 此 如 何 能 讓 此 一 制 度 普 受 國 內 生 產 廠 商 稱 頌 或 是 達 到 保 護 生 產 廠 商 免 受 進 口 產 品 不 公 平 競 爭, 應 是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設 立 之 主 要 目 的 所 以, 產 業 界 政 府 似 可 從 下 列 方 向 努 力 : 1. 廠 商 應 自 助 人 助 : 至 少 生 產 廠 商 本 身 應 積 極 研 究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之 相 關 法 規, 使 自 己 的 產 品 在 受 到 不 公 平 競 爭 之 前 或 之 時 能 夠 自 覺 並 即 該 採 取 必 要 的 預 防 或 解 決 之 工 作, 比 如 自 己 先 行 競 爭 產 品 在 其 本 國 之 價 格 進 口 之 數 量 供 應 商 名 字 等 必 要 之 工 作, 同 時 也 應 即 刻 與 相 關 產 業 及 公 會 聯 繫 2. 政 府 的 努 力 : 這 又 可 分 為 二 個 層 面 首 先,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應 本 於 自 身 職 責, 不 管 廠 商 產 業 及 公 會 是 否 主 動 提 出, 相 關 政 府 單 位 也 應 12

19 向 經 濟 部 提 出 申 請 調 查 其 次, 政 府 主 管 單 位 經 濟 部 及 貿 委 會 應 均 應 積 極 調 查 事 証, 務 必 在 短 期 內 做 出 決 定, 切 勿 讓 廠 商 在 不 公 平 競 爭 下 身 陷 困 境 而 致 無 法 經 營 之 困 境 3. 簡 化 申 請 手 續 : 廠 商 既 然 想 申 請 進 口 救 濟, 必 有 其 急 迫 性 所 以,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在 受 理 申 請 時, 務 必 求 作 業 程 序 達 到 簡 化 及 有 效 率 的 目 標 4. 充 份 交 流 溝 通 : 法 規 之 制 定 乃 基 於 社 會 之 需 求, 也 即 法 規 的 制 定 必 須 能 充 分 反 應 社 會 事 實 既 要 反 應 事 實, 應 不 是 產 業 官 員 或 學 者 們 任 一 方 就 能 竟 其 功 所 以, 進 口 救 濟 的 相 關 法 規 一 定 要 將 學 者 之 研 究 成 果 業 者 所 面 對 的 實 際 問 題 及 政 府 官 員 的 反 應 結 合 在 一 起, 才 可 能 制 定 一 個 完 善 合 用 之 法 規 第 三 節 廠 商 應 如 何 利 用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推 動 全 球 貿 易 自 由 化, 但 在 進 行 過 程 中 為 了 維 持 公 平 競 爭 的 原 則, 乃 有 防 衛 措 施 的 設 計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在 面 對 來 自 於 中 國 大 陸 廉 價 產 品 的 競 爭, 廠 商 應 從 下 列 幾 個 方 面 向 來 保 護 自 己 : 壹 瞭 解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的 內 容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必 須 先 瞭 解 救 濟 制 度 的 內 容, 才 能 知 道 自 己 的 權 益 在 哪 裡 換 言 之,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必 先 瞭 解 未 來 可 能 面 對 的 幾 個 問 題 : 首 先 是 傾 銷 傾 銷, 乃 指 出 口 國 以 低 於 正 常 價 格 在 進 口 國 出 售, 而 使 進 口 國 生 產 該 產 品 或 類 似 產 品 之 製 造 廠 造 成 實 質 損 害 Material Injury 或 有 重 大 或 實 質 損 害 之 虞 Likelihood of Material Injury, 或 造 成 國 內 該 產 業 之 建 立 受 到 實 質 的 阻 礙 Materially Retarded 此 時, 進 口 國 依 法 得 予 該 進 口 產 品 課 徵 反 傾 銷 稅 而 根 據 WTO 反 傾 銷 協 定, 課 徵 反 傾 銷 稅 之 基 本 要 件 有 三 :1 必 須 有 傾 銷 行 為 ;2 必 須 使 進 口 國 產 業 遭 受 損 害 或 有 損 害 之 虞 或 使 進 口 國 國 內 產 業 之 建 立 受 到 實 質 的 阻 礙 ;3 進 口 國 產 業 之 損 害 與 傾 銷 之 間 有 因 果 關 係 其 次 是 補 貼 補 貼, 乃 指 指 出 口 國 政 府 或 任 何 公 家 機 構 提 供 給 出 口 13

20 生 產 廠 商 各 種 財 政 資 助 或 任 何 形 式 的 價 格 支 持 此 時, 進 口 國 依 法 得 予 該 進 口 產 品 課 徵 平 衡 稅 課 徵 平 衡 稅 之 基 本 要 件 有 : 首 先, 必 須 確 有 財 務 補 助 (Financial Contribution), 其 種 類 包 括 :a 資 金 補 助, 如 : 補 助 金 及 貸 款 保 證 ;b 政 府 拋 棄 生 產 廠 商 應 繳 納 之 稅 收, 如 : 租 稅 之 減 免 ;c 提 供 保 證 價 格 其 次, 必 須 確 有 補 貼 : 此 項 財 務 補 助 必 須 來 生 產 廠 商 政 府 或 公 立 機 關 第 三, 企 業 因 而 獲 得 利 益 : 也 即 資 金 之 提 供 必 須 使 企 業 因 而 受 惠, 兩 者 間 應 有 明 確 之 關 連 性, 如 : 政 府 給 予 企 業 特 別 的 優 惠 貸 款 第 三 是 防 衛 措 施 所 謂 防 衛 措 施, 乃 指 進 口 產 品 數 量 絕 對 增 加 因 而 對 生 產 同 類 或 直 接 競 爭 產 品 之 國 內 產 業 造 成 嚴 重 損 害 或 有 嚴 重 損 害 之 虞 時, 進 口 國 得 對 該 產 品 採 行 進 口 限 制 措 施 採 行 防 衛 措 施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要 件 : 首 先, 嚴 重 損 害 係 指 一 國 內 產 業 所 受 之 重 大 全 面 性 損 害 而 言 第 二, 有 嚴 重 損 害 之 虞, 乃 指 有 明 顯 立 即 之 嚴 重 損 害, 其 認 定 非 依 當 事 人 之 主 張 推 測, 而 應 基 於 事 實 其 三, 所 謂 國 內 產 業, 乃 指 在 進 口 國 經 營 同 類 產 品 之 生 產 者 且 進 口 國 產 業 必 須 證 明, 國 內 產 業 之 嚴 重 損 害 係 因 進 口 增 加 所 致 貳 瞭 解 目 前 貿 易 救 濟 相 關 辦 法 的 內 容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在 瞭 解 救 濟 制 度 的 內 容 後, 還 必 須 瞭 解 相 關 法 規 才 能 適 時 保 障 自 己 的 權 益 質 言 之,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必 須 瞭 解 有 關 貿 易 救 濟 制 度 的 四 種 救 濟 辦 法 : 一 平 衡 稅 及 反 傾 銷 稅 課 徵 實 施 辦 法 當 國 外 出 口 廠 商 之 產 品 接 受 政 府 補 貼 或 以 傾 銷 進 口 時,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可 向 財 政 部 申 請 進 行 調 查, 經 調 查 確 有 出 口 國 政 府 補 貼 或 傾 銷 等 不 公 平 競 爭 之 事 實, 且 經 濟 部 貿 委 會 認 定, 國 內 產 業 遭 受 嚴 重 損 害 或 有 嚴 重 損 害 之 虞, 則 予 以 課 徵 平 衡 稅 或 反 傾 銷 稅 二 貨 品 進 口 救 濟 案 件 處 理 辦 法 當 國 外 輸 入 品 輸 入 數 量 增 加, 或 相 對 於 國 內 生 產 量 為 增 加, 導 致 國 內 生 產 相 同 或 直 接 競 爭 產 品 之 產 業, 受 到 嚴 重 損 害 或 有 嚴 重 損 害 之 虞 者, 可 向 經 濟 部 貿 委 會 申 請 進 行 調 查, 一 經 認 定 產 業 受 害 成 立, 得 採 取 行 動 :1 調 高 關 稅 ;2 設 定 輸 入 配 額 ;3 提 供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融 資 保 14

21 證 技 術 研 發 補 助 輔 導 轉 業 職 業 訓 練 或 其 他 措 施 三 農 產 品 受 進 口 損 害 救 助 辦 法 當 國 外 輸 入 之 農 產 品 造 成 國 內 農 業 遭 受 損 害,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可 向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申 請 救 助 而 救 助 措 施 則 依 損 害 程 度 不 同 而 不 一 :1 損 害 不 明 顯 時 : 採 取 繼 續 觀 察 或 採 相 關 產 銷 輔 導 措 施 ;2 有 明 顯 損 害 時 : 採 行 進 口 救 助 辦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短 期 緊 急 救 助 措 施 ;3 有 嚴 重 損 害 時 : 農 委 會 除 將 申 請 案 件 移 轉 經 濟 部 進 行 調 查 外, 並 採 取 各 項 短 期 及 長 期 緊 急 救 助 措 施 四 紡 織 品 進 口 救 濟 案 件 處 理 辦 法 當 台 灣 自 國 外 輸 入 大 量 之 紡 織 品, 因 而 造 成 台 灣 紡 織 品 內 銷 廠 商 產 業 受 到 重 損 害 或 有 嚴 重 損 害 之 虞 時, 紡 織 品 內 銷 廠 商 可 向 經 濟 部 貿 委 會 申 請 進 行 調 查, 一 經 認 定 產 業 受 害 成 立, 得 對 輸 出 紡 織 品 的 國 家 設 定 輸 入 配 額 ( 附 註 ) 參 從 消 極 面 保 護 權 益 所 謂 從 消 極 面 保 護 權 益, 乃 利 用 與 救 濟 制 度 相 關 的 法 規 來 對 抗 外 國 產 品 對 國 內 產 品 所 形 成 的 不 公 平 競 爭 也 即 內 銷 廠 商 在 面 對 國 外 進 口 產 品 之 不 公 平 競 爭 時, 除 了 應 即 刻 採 取 行 動 向 公 會 及 政 府 機 構 申 請 協 助 外, 自 身 在 平 時 就 應 從 幾 個 方 向, 為 保 護 自 己 產 業 的 權 利 而 努 力 : 一 瞭 解 廠 商 基 本 權 益 也 即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除 了 應 主 動 瞭 解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的 內 容 外, 也 必 須 瞭 解 相 關 國 內 法 規 才 能 適 時 保 障 自 己 的 權 益 換 言 之,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除 了 必 須 積 極 從 貿 委 會 國 貿 局 外 貿 協 會 公 會 等 相 關 單 位 獲 得 法 規 上 的 知 識 及 資 訊 外, 也 應 對 本 身 產 業 的 國 內 外 競 爭 情 況 有 所 研 究, 更 應 對 與 自 己 產 品 處 於 競 爭 地 位 的 進 口 產 品 其 特 徵 及 特 性 有 充 份 瞭 解, 以 便 將 來 在 提 出 進 口 救 濟 時 能 事 半 功 倍 內 銷 廠 商 如 不 能 瞭 解 相 關 法 規 及 自 身 權 益, 政 府 即 使 擁 有 進 口 救 濟 這 把 尚 方 寶 劍, 恐 怕 也 較 難 為 廠 商 提 供 進 一 步 得 協 助 二 化 危 機 為 轉 機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如 遭 濫 用, 對 於 貿 易 自 由 化 及 產 業 分 工 將 毫 無 助 益 因 此,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必 須 知 道, 政 府 對 內 銷 廠 商 採 取 進 口 救 濟 ( 附 註 ) 依 據 紡 織 品 及 成 衣 協 定 規 定, 全 球 紡 織 品 貿 易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完 全 自 由 化, 屆 時 紡 織 品 配 額 制 度 將 配 合 取 消, 即 出 口 紡 織 品 比 照 一 般 貨 品 管 理 惟 大 陸 紡 織 品 進 口 救 濟 專 章 因 實 施 期 限 為 大 陸 入 會 後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年 底 為 止, 故 我 國 將 於 廢 止 紡 織 品 辦 法 同 時, 將 紡 織 品 辦 法 中 大 陸 紡 織 品 進 口 救 濟 專 章 及 相 關 條 文 移 列 於 貨 品 辦 法 廠 商 因 應 紡 織 品 貿 易 全 面 自 由 化, 仍 應 注 意 各 主 要 設 限 進 口 國 已 明 訂 貿 易 自 由 化 初 期 之 進 口 紡 織 品 管 理 措 施, 進 口 國 針 對 超 額 出 口 之 貨 品, 其 於 95 年 度 仍 具 有 擋 關 拒 絕 貨 品 進 口 之 權 利 15

22 的 措 施, 其 目 的 固 在 反 制 出 口 國 政 府, 對 其 本 國 出 口 廠 商 給 予 的 不 當 補 助, 或 出 口 廠 商 惡 意 的 傾 銷 動 作, 使 內 銷 廠 商 處 於 不 利 的 競 爭 的 地 位 但 其 更 大 的 期 待, 乃 是 希 望 內 銷 廠 商, 能 夠 在 最 短 時 間 內 將 產 業 體 質 改 善, 使 產 業 的 競 爭 能 力 能 大 幅 提 升, 化 產 業 的 危 機 為 轉 機 三 內 銷 廠 商 應 積 極 參 與 公 會 有 些 內 銷 廠 商 並 不 一 定 參 加 公 會 的 活 動, 或 雖 參 加 公 會 但 互 動 卻 並 不 頻 繁 這 一 類 型 的 內 銷 廠 商, 在 有 關 進 口 救 濟 方 面 的 資 訊, 可 能 就 得 靠 自 己 的 單 打 獨 鬥 去 獲 得 了 這 種 單 打 獨 鬥 的 個 性, 雖 也 代 表 了 台 灣 廠 商 過 去 披 荊 斬 棘 的 奮 鬥 精 神, 但 在 資 訊 整 合 的 時 代 裡, 個 別 廠 商 自 絕 於 人 的 作 法, 恐 怕 將 無 法 蒐 集 到 足 夠 及 周 延 的 資 訊 以 保 護 自 身 的 權 利 四 主 動 參 與 政 府 舉 辦 的 座 談 會 及 研 習 會 固 然, 申 請 進 口 救 濟 的 當 事 人 包 含 了 廠 商 公 會 以 及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但 是 最 關 心 廠 商 生 存 與 發 展 的 應 是 廠 商 自 己 所 以, 廠 商 應 經 常 參 與 類 似 的 活 動, 才 能 對 保 護 自 身 的 權 益 有 所 瞭 解, 也 才 能 精 確 掌 握 提 出 進 口 救 濟 申 請 的 時 間 更 何 況, 廠 商 官 員 及 學 者 往 往 各 從 自 己 的 角 度 及 思 維 去 看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而 三 方 的 工 作 背 景 及 經 驗 又 不 相 同, 因 此 想 法 自 不 相 同 內 銷 廠 商 參 與 這 樣 的 會 議, 除 了 可 向 政 府 官 員 反 應 自 己 的 期 待, 也 可 向 學 者 反 應 他 的 疑 問, 三 方 腦 力 激 盪 的 結 果, 必 然 能 使 政 府 做 成 一 個 對 內 銷 廠 商 保 護 更 加 周 全 的 措 施 而 內 銷 廠 商 在 參 加 座 談 會 及 研 習 會 後, 能 夠 獲 得 更 多 更 精 確 的 看 法, 做 為 自 己 產 業 未 來 生 存 與 發 展 的 最 佳 參 考 資 訊 肆 從 積 極 面 掌 握 生 存 發 展 契 機 對 於 來 自 中 國 大 陸 大 量 廉 價 產 品 可 能 造 成 的 威 脅,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固 然 可 以 期 待 政 府 在 法 律 規 範 內 採 取 因 應 措 施 但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也 應 以 更 積 極 的 能 度, 在 個 人 產 業 上 多 加 努 力, 讓 自 己 產 品 的 品 質 遠 遠 操 超 越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換 言 之,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除 了 一 方 面 利 用 與 救 濟 制 度 相 關 法 規, 對 抗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對 國 內 產 品 所 形 成 的 不 公 平 競 爭, 另 一 方 面 也 應 反 求 諸 己, 使 廠 商 自 己 生 產 的 產 品, 在 品 質 與 價 格 上 都 能 永 遠 勝 於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 16

23 一 瞭 解 自 身 的 處 境 台 灣 為 避 免 與 WTO 的 自 由 貿 易 基 本 原 則 相 牴 觸, 勢 必 應 完 全 開 放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進 入 台 灣, 而 此 一 措 施 對 台 灣 本 土 的 產 品 勢 將 構 成 威 脅 根 據 一 項 對 廠 商 的 民 調 結 果, 約 37% 的 廠 商 認 為 開 放 對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的 進 口, 會 對 內 銷 廠 商 營 運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至 於 在 營 業 額 方 面, 造 成 的 減 輻 大 致 為 : 機 電 金 屬 工 業 約 80% 紡 織 等 約 12.7% 食 品 業 約 為 14.1% 以 及 化 學 橡 膠 工 業 15.4% 5 面 對 此 一 衝 擊,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應 利 用 中 國 大 陸 廉 價 原 料 及 半 成 品, 提 高 產 品 附 加 價 值 並 不 斷 開 發 新 產 品 及 掌 握 行 銷 管 道 二 行 銷 全 球 化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應 善 用 中 國 大 陸 廉 價 的 原 料 或 半 成 品, 配 合 台 灣 較 優 質 的 加 工 技 術, 在 台 灣 加 工 後 內 銷 或 行 銷 至 全 世 界 質 言 之,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應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爭 取 包 含 中 國 大 陸 在 內 的 全 球 商 機 因 為 當 廠 商 擁 有 了 更 多 的 商 機 時,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將 不 易 再 受 到 中 國 大 陸 廉 價 產 品 在 台 灣 市 場 的 威 脅 同 時, 當 廠 商 在 全 球 擴 大 生 產 規 模 時, 自 然 能 夠 降 低 成 本, 進 而 更 能 增 加 利 潤 及 提 升 產 品 競 爭 能 力 三 建 立 核 心 競 爭 能 力 (Core Competence)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應 在 生 產 行 銷 研 發 人 力 資 源 及 管 理 部 門, 發 展 6 出 中 國 大 陸 廠 商 不 易 具 備 的 特 有 技 術 也 即,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為 了 對 抗 外 來 產 品 的 競 爭, 應 儘 速 定 位 出 自 己 的 核 心 能 力, 奠 定 成 本 競 爭 優 勢 及 產 品 差 異 化 的 地 位, 使 廠 商 能 產 出 更 廉 價 的 產 品 及 滿 足 不 同 需 求 的 顧 客 四 改 善 產 業 體 質 及 考 慮 將 企 業 轉 型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的 基 本 目 的, 在 於 幫 助 內 銷 廠 商 能 夠 利 用 此 一 臨 時 性 的 協 助, 促 使 產 業 調 整 其 體 質, 提 升 其 競 爭 力 換 言 之, 在 此 一 短 暫 防 衛 期 間 內, 政 府 所 能 做 的 在 於 提 供, 廠 商 發 展 所 必 須 具 備 的 技 術 支 援 及 融 資 協 助 如 果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在 品 質 及 價 格 上 均 無 法 面 對 來 自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的 競 爭, 應 可 考 慮 在 現 有 基 礎 下, 利 用 現 存 的 設 備 及 行 銷 管 5 高 長, 兩 岸 貿 易 正 常 化 對 台 灣 產 業 的 衝 擊 貿 易 雜 誌,66 期 : 頁 30, 2000 年 12 月 16 日 5 Charles W.L. Hill,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eting in the Global Marketplace, (N.Y.: McGraw-Hill Companies, Inc.: 2003) p

24 道 轉 而 發 展 新 的 產 品 五 用 人 惟 才 用 人 惟 才 是 生 產 全 球 化 的 基 本 精 神 也 即, 生 產 要 素 的 使 用 應 不 分 國 界 及 國 籍 只 要 此 一 生 產 要 素 可 使 產 品 品 質 提 高 生 產 成 本 下 降,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即 應 該 多 加 利 用 六 商 品 科 技 化 能 將 最 新 科 技 用 於 產 品 的 變 革, 就 是 創 新 能 夠 創 新 的 廠 商, 就 能 擁 有 競 爭 優 勢 當 台 灣 產 品 面 臨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的 挑 戰 時, 除 非 能 將 創 新 科 技 廣 泛 應 用 於 產 品 上, 使 產 品 在 質 量 上 取 得 絕 對 優 勢, 否 則 仍 難 擺 脫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的 威 脅 七 開 放 直 接 三 通 兩 岸 間 未 能 直 接 通 商 通 郵 通 航, 使 外 商 無 法 有 效 利 用 中 國 大 陸 低 廉 的 生 產 要 素, 乃 不 得 不 放 棄 在 台 投 資 此 一 出 走 行 動, 使 台 灣 失 去 取 得 外 資 技 術 移 轉 的 機 會 長 期 而 言, 加 以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在 兩 岸 三 通 受 阻 情 況 下, 增 加 了 額 外 的 未 生 產 成 本, 造 成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逐 漸 喪 失 與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的 競 爭 優 勢 所 以, 如 能 開 放 兩 岸 三 通, 未 嘗 不 是 一 個 提 升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產 品 競 爭 力 的 有 限 辦 法 之 一 伍 小 結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一 向 習 慣 於 單 打 獨 鬥 的 行 銷 策 略, 但 當 廠 商 面 臨 全 球 化 的 威 脅 時, 單 打 獨 鬥 的 經 營 策 略 顯 然 難 以 繼 續 為 了 解 決 台 灣 廠 商 面 臨 中 國 大 陸 廉 價 產 品 壓 境 的 威 脅,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除 了 在 消 極 層 面 上 應 主 動 參 與 公 會 及 政 府 舉 辦 的 研 習 活 動, 以 獲 得 對 進 口 救 濟 法 規 及 自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產 品 的 瞭 解 外, 也 應 在 積 極 層 面 上 自 助 人 助 至 於 積 極 層 面 上 的 努 力, 乃 指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主 要 應 從 創 新 及 建 立 企 業 核 心 能 力 兩 個 方 向 著 手, 使 自 己 的 產 品 無 論 在 成 本 上 及 品 質 上 都 能 勝 過 自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的 產 品 ; 此 外, 台 灣 廠 商 也 應 對 中 國 大 陸 競 爭 者 的 產 品, 在 台 灣 市 場 銷 售 情 況 進 行 瞭 解 如 能 瞭 解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的 品 質, 則 可 做 為 促 使 自 己 產 品 進 步 的 動 力 ; 如 能 瞭 解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的 價 格, 則 可 以 判 斷 自 己 的 產 品 是 否 處 於 不 公 平 的 競 爭 地 位, 做 為 將 來 申 請 進 口 救 濟 的 依 據 18

25 第 四 節 政 府 應 如 何 協 助 廠 商 解 決 貿 易 爭 端 當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面 對 中 國 大 陸 廉 價 產 品 競 爭 時, 由 於 無 法 得 知 從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的 產 品 價 格 數 量 等 相 關 資 訊, 因 而 無 從 判 斷 自 己 是 否 處 於 不 公 平 的 競 爭 地 位, 也 無 從 知 道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的 產 品 是 否 已 威 脅 到 整 個 產 業 的 生 存 與 發 展 此 一 資 訊 缺 乏 的 結 果, 當 然 會 影 響 到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將 來 面 臨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競 爭 時 的 競 爭 力 問 題 因 此, 政 府 如 欲 協 助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克 服 適 者 生 存 的 窘 境, 應 加 強 三 個 層 面 的 互 動 : 政 府 與 廠 商 政 府 與 公 會 及 政 府 各 單 位 等 三 個 層 面 壹 政 府 與 廠 商 一 政 府 應 該 擴 大 宣 導 進 口 救 濟 政 府 應 有 義 務 使 廠 商 瞭 解, 如 何 以 進 口 救 濟 (Import Relief) 的 方 式, 對 抗 在 不 公 平 競 爭 下, 來 自 中 國 大 陸 的 產 品 進 口 救 濟, 除 了 有 防 衛 協 定 (Agreement on Safeguards) 的 涵 義 外, 也 包 括 了 對 進 口 貨 品 課 以 平 衡 稅 (Countervailing Duty) 或 反 傾 銷 稅 (Anti-dumping Duty) 的 意 義 依 據 財 政 部 新 修 訂 的 平 衡 稅 及 反 傾 銷 稅 課 徵 實 施 辦 法, 固 然 政 府 在 對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產 品 做 反 傾 銷 調 查 前, 應 先 通 知 中 國 大 陸, 但 其 調 查 過 程 及 執 行 程 序 則 不 受 影 響 其 執 行 情 行, 正 如 中 國 大 陸 雖 未 與 我 政 府 諮 商, 卻 於 2004 年 1 月 14 日 起 對 來 自 台 灣 的 冷 軋 板 捲 課 徵 反 傾 銷 稅, 其 中 中 鋼 被 課 徵 反 傾 銷 稅 率 24% 燁 隆 8% 高 興 昌 14% 盛 餘 6% 統 一 實 業 6% 尚 興 鋼 鐵 7%; 有 效 期 間 五 年, 自 2003 年 9 月 23 日 起 算 所 以, 儘 管 兩 案 岸 間 目 前 並 無 官 方 的 接 觸, 仍 無 損 於 政 府 在 防 衛 內 銷 產 業 上 執 行 的 效 率 至 於, 如 何 讓 廠 商 獲 得 進 口 救 濟 資 訊, 政 府 可 透 過 國 內 產 業 公 會 或 一 般 廠 商 較 熟 悉 的 貿 易 調 查 委 員 會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及 國 貿 局 等 相 關 單 位, 藉 相 關 議 題 的 研 習 會 或 是 研 討 會, 讓 廠 商 及 公 會 都 瞭 解, 在 面 臨 來 自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不 公 平 競 爭 時, 應 該 如 何 尋 求 政 府 的 協 助 政 府 也 應 告 知 產 業 及 廠 商, 反 傾 銷 反 補 貼 及 進 口 救 濟 使 用 的 條 件 及 時 機 ; 主 動 定 期 舉 辦 研 討 會 或 研 習 會, 使 廠 商 的 心 聲 能 反 應 給 政 19

26 府, 使 政 府 得 以 及 時 提 供 協 助 7 二 政 府 應 鼓 勵 廠 商 多 參 與 國 際 貿 易 組 織 相 關 業 務 先 進 國 家 的 大 企 業, 往 往 為 了 使 國 際 貿 易 組 織 的 規 範 更 能 符 合 其 企 業 的 未 來 發 展 規 劃, 無 不 卯 足 全 力 試 圖 發 揮 其 對 國 際 貿 易 組 織 的 影 響 力 國 內 產 業 之 實 力, 雖 不 足 以 撼 動 國 際 貿 易 組 織 的 規 章, 但 如 能 對 關 鍵 會 員 國 表 達 產 業 的 立 場, 最 後 雖 未 必 能 達 到 目 的, 至 少 也 可 能 讓 我 們 的 廠 商 成 為 熟 悉 國 際 貿 易 組 織 運 作 的 人 才, 將 來 甚 至 可 以 成 為 官 方 的 顧 問 三 加 強 資 訊 提 供 的 效 率 個 別 廠 商 如 要 直 接 取 得 各 種 產 品 的 進 出 口 市 場 資 訊, 有 其 執 行 上 的 困 難 但 政 府 部 門 有 許 多 相 關 的 駐 外 單 位, 在 蒐 集 產 品 資 訊 上 有 其 便 利 性 所 以, 貿 委 會 國 貿 局 關 政 司 關 稅 總 局, 在 避 免 人 力 及 物 力 重 覆 浪 費 的 情 況 下, 可 將 各 自 獲 得 的 相 關 資 訊 整 合 後, 儘 快 公 佈 於 網 站 上, 讓 廠 商 及 公 會 都 能 很 快 掌 握 進 出 口 產 品 的 市 場 近 況 此 外, 儘 管 兩 岸 加 入 WTO 均 已 二 年 餘, 但 一 般 台 灣 廠 商 不 可 能 如 相 關 政 府 官 員, 對 WTO 架 構 下 的 兩 岸 貿 易 關 係 如 此 瞭 解 因 此, 政 府 官 員 應 該 公 佈 及 告 知 內 銷 廠 商, 政 府 對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產 品 的 開 放 措 施 為 何, 使 其 能 夠 及 早 有 心 理 準 備, 面 對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的 競 爭 四 協 助 廠 商 瞭 解 進 口 產 品 的 相 關 資 訊 內 銷 廠 商 及 公 會, 在 掌 握 國 際 市 場 正 常 價 格 的 能 力 上, 有 其 實 際 上 的 困 難 而 政 府 相 關 機 構 的 駐 外 單 位, 如 國 際 貿 易 局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及 中 國 大 陸 委 員 會 等 單 位, 都 應 在 平 時 即 能 取 得 中 國 大 陸 相 關 產 業 的 進 口 資 訊 : 如 數 量 價 格 市 場 佔 有 率 等 主 要 資 料, 提 供 給 內 銷 廠 商 做 為 參 考 以 目 前 來 說, 兩 岸 並 無 官 方 往 來, 如 想 藉 由 官 方 機 構 瞭 解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的 正 常 價 格, 實 際 上 不 太 可 行 或 許, 台 商 協 會 可 以 協 助 調 查, 但 廠 商 及 公 會 個 別 的 詢 價 或 查 訪, 可 能 是 沒 有 辦 法 中 的 可 行 辦 法 固 然, 政 府 在 調 查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的 正 常 價 格 行 動 中, 有 其 實 質 上 的 困 難 但 政 府 仍 應 勉 力 而 行, 加 強 收 集 中 國 大 陸 銷 往 台 灣 的 產 品 其 市 場 價 格 及 運 輸 成 本, 以 擬 定 公 允 的 參 考 價 格, 做 為 判 斷 是 否 傾 銷 及 補 貼 的 7 高 長, 兩 岸 加 入 WTO 後 產 業 可 能 的 互 動 與 競 爭 力 變 化 經 濟 情 勢 暨 評 論,7 卷 3 期 : 頁 18-19, 2001 年 12 月 20

27 依 據 8 五 落 實 協 助 廠 商 的 效 果 政 府 除 了 應 努 力 尋 求 救 濟 制 度 規 範 的 完 善 外, 也 應 在 處 理 過 程 中 講 求 效 率, 讓 受 害 廠 商 儘 速 獲 得 融 資 及 技 術 研 發 的 補 助, 使 產 業 得 以 加 速 進 行 調 整 並 恢 復 競 爭 力 貳 政 府 與 公 會 一 協 助 產 業 進 行 控 訴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大 多 為 中 小 企 業, 本 身 擁 有 的 財 力 及 所 能 獲 得 的 產 業 資 訊 畢 竟 有 限, 如 能 由 政 府 單 位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給 產 業 公 會 並 適 當 給 予 財 務 上 的 補 助, 將 對 產 業 之 生 存 與 發 展 提 供 無 限 之 商 機 而 對 中 國 大 陸 產 業 在 台 所 形 成 的 不 公 平 競 爭, 雖 然 兩 岸 政 府 間 不 能 對 話, 但 政 府 在 資 訊 及 專 業 技 術 上, 對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的 協 助 仍 是 厥 功 至 偉 二 強 化 公 會 功 能 公 會 的 成 員 即 個 別 廠 商 個 別 廠 商 在 遭 到 進 口 救 濟 問 題 時, 除 了 一 部 分 會 直 接 尋 求 政 府 協 助 外, 有 一 大 部 分 的 廠 商 會 尋 求 公 會 的 協 助 所 以, 公 會 質 能 的 強 化, 有 助 於 解 決 廠 商 所 遭 到 的 困 境 而 貿 委 會 有 意 協 助 公 會 成 立 貿 易 救 濟 小 組, 此 一 立 意 甚 佳 之 措 施, 除 了 給 予 公 會 資 訊 上 的 協 助 外, 也 應 協 助 公 會 能 真 正 成 為 廠 商 的 代 言 人 換 言 之, 貿 委 會 及 其 他 政 府 單 位, 如 能 使 產 業 公 會, 在 硬 體 及 軟 體 方 面 獲 得 充 實, 則 廠 商 自 會 經 常 利 用 公 會 的 設 施 解 決 自 己 所 發 生 的 問 題 如 此 一 來, 不 但 貿 易 救 濟 小 組 的 功 能 獲 得 彰 顯, 更 可 能 讓 產 業 公 會 分 擔 了 一 部 分 原 來 政 府 部 門 應 負 的 責 任 何 況, 在 兩 岸 政 府 未 能 友 善 對 話 之 前, 一 旦 兩 岸 間 廠 商 發 生 貿 易 爭 端, 比 較 有 效 的 處 理 方 式, 恐 怕 就 是 透 過 公 會 協 助 廠 商 解 決 在 此 情 形 下, 政 府 似 乎 更 應 加 強 協 助 公 會 強 化 體 質 三 團 結 相 關 產 業 個 別 廠 商 及 產 業 在 面 臨 需 要 政 府 進 口 救 濟 時, 如 果 總 是 單 獨 行 8 吳 忠 吉,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與 國 內 產 業 變 遷, 國 家 政 策 論 壇,1 卷 9 期 : 頁 130, 2001 年 11 月 21

28 動, 可 能 一 方 面 無 法 發 揮 集 思 廣 益 的 整 體 力 量, 同 時 也 無 法 凝 聚 廠 商 及 產 業 的 智 慧 更 何 況, 廠 商 如 能 採 取 聯 合 行 動, 除 了 給 予 競 爭 對 手 強 大 壓 力 外, 並 可 共 同 分 擔 經 費 以 節 省 成 本 9 四 協 助 產 業 研 發 活 動 政 府 也 應 有 長 期 規 劃, 協 助 內 銷 廠 商 解 決 其 產 品 所 面 臨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不 公 平 的 競 爭 : 一 將 政 府 研 究 成 果 商 品 化 : 政 府 對 於 一 些 研 究 機 構 的 成 果 應 加 以 商 品 化, 同 時 也 可 將 其 轉 售 予 國 內 廠 商, 使 其 在 政 府 之 協 助 下 提 升 其 競 爭 力 二 協 助 廠 商 研 發 活 動 :WTO 雖 然 對 政 府 的 補 貼 有 所 限 制, 但 是 容 許 各 國 政 府 對 於 資 源 扭 曲 效 果 影 響 較 小 的 非 特 定 性 補 貼 及 科 技 研 發 的 補 貼 前 者 乃 因 補 貼 普 及 於 各 產 業, 產 生 資 源 扭 曲 效 果 較 小, 而 後 者 屬 於 生 產 前 階 段, 對 於 資 源 扭 曲 的 效 果 也 較 小 所 以, 政 府 應 可 對 有 展 望 的 產 業 給 予 獎 勵, 使 其 產 品 即 使 在 不 公 平 競 爭 下, 也 能 以 其 創 新 的 特 性 不 受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的 威 脅 10 參 政 府 各 單 位 一 統 合 各 單 位 舉 辦 的 研 習 或 座 談 會 政 府 各 部 門 間 應 有 橫 的 聯 繫, 各 單 位 如 欲 安 排 與 產 業 或 廠 商 溝 通 時, 相 關 單 位 應 聯 合 出 席, 一 方 面 可 以 節 省 人 力 資 源 的 浪 費, 同 時 各 部 門 間 本 來 執 掌 就 不 太 一 樣, 聯 合 座 談 會 正 可 面 對 不 同 的 問 題, 由 不 同 的 相 關 單 位 就 自 己 執 掌 範 圍 回 答 問 題, 更 易 使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能 發 揮 集 思 廣 益 的 效 率 二 依 法 行 政 政 府 單 位 在 協 助 內 銷 廠 商 進 行 調 查, 相 同 產 品 有 無 受 到 不 公 平 待 遇 時, 有 時 會 有 來 自 於 其 他 行 政 部 門 或 是 利 益 團 體 的 壓 力 但 做 為 一 個 調 9 黃 智 輝, 加 入 WTO 後 防 止 產 業 損 害 及 因 應 之 道, 台 灣 經 濟 金 融 月 刊,35 卷 12 期 : 頁 30-33, 1999 年 12 月 10 孫 克 難, 加 入 WTO 後 提 升 產 業 競 爭 力 之 研 發 強 化 及 政 府 角 色 探 討, 經 濟 情 勢 暨 評 論,7 卷 4 期 : 頁 20-21, 2002 年 3 月 22

29 查 及 執 行 單 位, 本 身 職 責 即 在 於 探 求 真 理 及 事 實, 自 然 應 該 忠 於 調 查 的 事 實, 無 畏 無 懼 的 將 事 實 調 查 清 楚, 並 公 佈 出 來 至 於 整 個 政 府 是 否 有 其 他 考 量, 則 非 調 查 單 位 所 應 涉 入 或 考 量 的 換 言 之, 為 使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能 夠 更 加 落 實, 負 責 調 查 的 單 位 應 完 全 擺 脫 行 政 立 法 等 單 位 的 制 約, 否 則 此 一 調 查 工 作 可 能 會 受 牽 制 於 行 政 立 法 部 門 的 其 他 考 量, 而 使 調 查 工 作 無 法 順 利 進 行, 或 雖 然 得 以 進 行, 但 最 後 結 果 卻 難 以 執 行 三 加 強 及 暢 通 產 業 進 口 情 勢 分 析 政 府 各 部 門, 掌 有 雄 厚 的 行 政 資 源, 自 然 較 易 收 蒐 集 各 進 口 產 業 質 與 量 的 分 析 各 部 門 如 能 再 將 各 自 獲 得 的 國 內 外 產 業 資 訊 統 合 整 理, 並 將 之 披 露 於 網 站 及 發 至 各 公 會, 各 公 會 再 將 資 訊 傳 遞 給 個 別 廠 商, 此 一 資 訊 傳 遞 的 方 式, 就 可 使 內 銷 廠 商 較 能 深 切 體 認 自 己 產 業 的 變 化, 提 早 思 考 自 己 面 對 的 困 境 及 克 服 情 勢 判 斷 的 盲 點 此 外, 一 般 內 銷 廠 商 當 其 產 品 面 臨 進 口 產 品 威 脅 時 ( 不 管 是 公 平 或 不 公 平 ), 通 常 不 會 去 注 意, 究 應 採 取 何 種 反 應 措 施, 而 這 些 措 施 往 往 卻 又 是 影 響 其 生 存 與 發 展 最 重 要 的 關 鍵 所 以, 資 訊 的 暢 通, 在 政 府 公 會 廠 商 之 間 顯 得 格 外 重 要 質 言 之, 廠 商 在 面 臨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壓 境 時, 應 迅 速 聯 絡 其 所 加 入 之 公 會 或 貿 易 調 查 委 員 會, 尋 求 最 能 保 護 自 己 的 做 法 四 加 強 查 緝 走 私 及 採 行 彈 性 輸 入 許 可 證 制 度 政 府 為 了 保 障 國 內 產 業 的 正 常 發 展, 除 了 應 杜 絕 走 私 活 動 外, 對 於 相 對 敏 感 的 進 口 產 品, 也 應 使 其 必 須 先 有 政 府 核 發 的 輸 入 許 可 證 才 得 辦 理 進 口 同 時, 政 府 也 應 該 在 產 品 進 口 數 量 將 達 危 險 數 量 前, 即 應 停 止 核 發 輸 出 許 可 證, 使 進 口 數 量 確 實 能 控 制 得 宜 至 於 在 作 業 方 法 上, 國 貿 局 只 要 核 對 海 關 輸 入 的 資 料, 就 可 完 全 掌 握 確 實 的 進 口 數 量 五 培 養 解 決 貿 易 爭 端 所 需 人 才 由 於 國 際 貿 易 的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涉 及 甚 多 專 業 技 巧, 遠 非 政 府 部 門 某 一 人 所 能 勝 任 而 是 經 由 政 府 各 部 門 間 意 見 及 心 得 的 交 換 後, 才 有 可 能 獲 得 專 業 及 周 延 的 看 法 所 以, 產 官 學 之 間 的 經 常 性 互 動 是 磨 練 最 佳 專 才 的 不 二 法 門, 更 是 累 積 經 驗 及 形 成 卓 越 見 解 的 必 經 之 路 23

30 六 重 視 損 害 救 濟 金 的 功 能 政 府 各 部 門, 應 正 視 損 害 救 助 金 在 進 口 救 濟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因 為 救 助 金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除 了 降 低 產 業 所 遭 到 的 損 失 外, 也 可 使 產 業 有 時 間 思 考 產 業 升 級 或 轉 業 的 問 題 然 而, 目 前 僅 就 農 產 品 的 損 害 救 助 金 來 看, 在 2003 年 初, 政 府 僅 編 制 了 160 億 元, 離 原 先 規 劃 的 1000 億 差 距 甚 遠 此 一 金 額 不 足 的 情 況, 往 往 會 將 原 來 立 意 甚 佳 的 損 害 救 濟 規 劃 大 打 折 扣 11 七 謹 慎 處 理 進 口 救 濟 申 請 的 矛 盾 因 為 不 同 產 品 的 產 業 工 會, 在 立 場 上 並 非 完 全 一 致 也 許 下 游 產 業 非 常 冀 望 進 口 的 原 料 愈 便 宜 愈 好, 他 們 並 不 在 乎 此 一 原 料 的 進 口, 是 否 在 一 個 公 平 競 爭 或 合 法 的 情 況 下 進 入 台 灣 市 場 但 是, 此 一 原 料 的 台 灣 生 產 廠 商, 則 立 場 卻 剛 好 相 反 他 們 非 常 耽 心 自 己 的 產 業 在 不 公 平 競 爭 下, 生 產 出 來 的 原 料 或 產 品 無 法 在 台 灣 市 場 競 爭 因 此,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應 該 秉 持 公 平 公 正 的 態 度, 切 不 可 因 循 苟 且, 否 則 將 無 法 服 眾 更 何 況, 危 機 正 是 轉 機, 政 府 對 於 無 法 生 存 的 廠 商, 不 妨 輔 導 其 轉 業 或 是 協 助 其 提 高 生 產 力 八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顧 貿 委 會 固 然 有 很 多 種 子 教 授 以 協 助 廠 商 解 決 進 口 救 濟 上 的 問 題, 但 在 實 戰 上, 第 一 線 的 廠 商 或 公 會 可 能 更 清 楚 自 己 所 處 的 情 況 所 以 公 會 似 可 在 召 開 會 議 之 前, 即 將 相 關 資 料 交 給 種 子 教 授 先 行 瞭 解 並 研 究, 使 種 子 教 授 在 參 與 公 會 的 貿 易 救 濟 小 組 會 議 時, 就 能 提 出 具 體 可 行 的 意 見 及 辦 法 九 商 品 稅 則 應 清 楚 分 類 商 品 稅 則 分 類 如 無 法 界 定 清 楚, 不 但 無 法 與 世 界 各 國 接 軌, 也 使 廠 商 在 申 請 進 口 救 濟 時, 會 有 實 質 認 定 上 的 困 難 因 為, 廠 商 很 難 從 海 關 稅 則 分 類 號 碼 確 定 是 否 為 同 類 產 品, 因 而 極 易 造 成 救 濟 申 請 作 業 上 的 延 宕, 更 易 引 起 貿 易 上 不 必 要 的 爭 端 所 以, 財 政 部 關 稅 稅 率 委 員 會, 在 決 定 稅 則 號 碼 時 應 力 求 周 延, 防 止 投 機 進 口 廠 商 輕 易 將 產 品 歸 類 為 其 他 項, 逃 避 政 府 的 監 督 及 內 銷 廠 商 的 注 意 11 聯 合 報,2003 年 1 月 6 日, 2 版 24

31 十 未 雨 綢 繆 根 據 過 去 的 案 例, 如 果 一 個 出 口 國 的 產 品, 會 在 他 國 被 判 定 為 違 反 公 平 競 爭 原 則 或 是 必 須 採 取 防 衛 措 施 時, 則 該 國 輸 出 之 產 品, 也 可 能 在 台 灣 發 生 類 似 情 況 所 以, 政 府 駐 外 相 關 單 位 應 隨 時 將 駐 在 國 發 生 的 個 案 資 料 傳 回 國 內 相 關 單 位, 做 為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公 會 學 者 及 廠 商 重 要 的 參 考 資 料, 以 便 將 來 採 取 進 口 救 濟 時, 能 夠 在 短 時 間 內 就 完 成 必 要 的 蒐 證 活 動 十 一 建 立 進 口 預 警 制 度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應 建 立 預 警 制 度, 使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雖 無 傾 銷 或 補 貼 時, 但 當 產 品 之 進 口 數 量 足 以 威 脅 到 產 業 安 全 時, 就 應 適 時 介 入, 採 取 保 護 國 內 產 業 發 展 的 措 施 進 口 預 警 制 度 之 建 立, 不 僅 在 於 提 醒 內 銷 廠 商 應 注 意 產 業 之 發 展 可 能 會 碰 到 的 困 境, 也 在 警 示 內 銷 廠 商 應 努 力 提 升 其 生 產 力 或 是 考 慮 轉 業 ; 甚 至 在 提 醒 業 內 及 業 外 的 廠 商 應 該 考 慮 其 投 資 政 策 為 了 保 護 國 內 產 業 的 生 存 與 發 展, 政 府 理 當 在 可 能 危 險 範 圍 內 建 立 一 個 預 警 制 度, 也 即 在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即 將 對 台 灣 廠 商 的 內 銷 產 品 形 成 威 脅 之 前, 就 應 採 取 斷 然 措 施, 使 內 銷 廠 商 之 產 品 免 於 受 到 不 公 平 的 競 爭 或 致 命 的 威 脅 此 一 機 制 的 建 立, 當 然 需 要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的 協 助 才 能 竟 其 功 這 裡 面 包 含 了 財 政 部 監 控 進 口 數 量 資 訊 貿 易 調 查 委 員 會 掌 握 價 格 資 訊 陸 委 會 提 供 中 國 大 陸 相 關 廠 商 資 料 在 各 單 位 通 力 合 作 下, 才 有 可 能 發 揮 預 警 作 用, 保 護 台 灣 的 內 銷 廠 商 因 此, 政 府 在 擬 定 預 警 措 施 時 應 朝 下 列 方 向 努 力 : 一 蒐 集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當 中, 將 可 能 對 台 灣 廠 商 內 銷 產 品 產 生 威 脅 的 產 品 列 表 控 管 二 蒐 集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當 中, 將 可 能 對 台 灣 廠 商 內 銷 產 品 產 生 威 脅 的 產 品 列 出 其 一 般 市 場 價 格 肆 小 結 台 灣 在 面 臨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廉 價 傾 銷 威 脅 時, 政 府 最 能 幫 助 廠 商 的 不 僅 僅 是 協 助 廠 商 找 到 證 據, 同 時 也 應 嘗 試 從 各 種 具 體 方 式 中 幫 助 廠 商 提 升 其 產 品 的 競 爭 力 就 前 者 言, 目 前 海 峽 兩 岸 並 無 官 方 接 觸, 政 府 自 是 25

32 難 以 直 接 調 查, 但 仍 可 藉 用 中 國 大 陸 產 官 學 界 所 發 表 的 研 究 報 告 來 加 以 分 析, 或 是 透 過 台 商 協 會 廠 商 及 公 會 個 別 的 詢 價 或 查 訪 不 過, 即 使 取 得 證 據, 此 類 爭 端 在 無 官 方 接 觸 下, 可 能 也 只 得 以 產 業 工 會 的 立 場 協 助 解 決 了 就 後 者 言, 政 府 應 該 給 予 台 灣 廠 商 更 多 的 產 業 升 級 上 的 協 助, 使 廠 商 雖 在 小 本 經 運 中, 仍 有 能 力 透 過 特 有 的 核 心 能 力 及 創 新 技 術, 在 成 本 及 品 質 上 贏 得 優 勢 第 五 節 結 論 固 然, 台 灣 在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主 組 織 之 後, 得 以 關 稅 領 域 之 身 份, 就 兩 岸 間 之 貿 易 爭 端, 在 國 際 貿 易 組 織 的 架 構 下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展 開 談 判 但 中 國 大 陸 卻 一 再 主 張, 兩 岸 經 貿 往 來 屬 於 國 內 經 貿 事 務, 並 不 需 要 和 台 灣 在 WTO 的 架 構 下 解 決 彼 此 的 爭 端 因 此, 雖 然 兩 岸 間 解 決 貿 易 爭 端 的 方 法 仍 是 透 過 所 謂 的 防 衛 措 施 反 傾 銷 稅 及 平 衡 稅 等 措 施 解 決 和 中 國 大 陸 的 經 貿 爭 端, 但 政 府 不 太 可 能 代 表 廠 商 做 為 一 個 主 要 的 談 判 角 色, 取 而 代 之 的 可 能 是 廠 商 個 人 或 是 公 會 如 單 從 進 口 的 角 度 來 看, 台 灣 為 採 取 貿 易 救 濟 措 施 的 一 方, 在 貿 易 爭 端 的 談 判 中, 自 是 不 受 中 國 大 陸 官 方 談 或 不 談 的 影 響 但 內 銷 廠 商 在 面 臨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的 強 大 壓 力 下, 除 了 消 極 得 應 尋 求 政 府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外, 恐 怕 也 得 反 求 諸 己, 採 取 更 積 極 的 作 法, 才 能 化 危 機 為 轉 機 壹 在 消 極 做 法 上 台 灣 的 中 小 企 業, 不 管 是 外 銷 廠 商 或 是 內 銷 廠 商, 一 向 習 慣 單 打 獨 鬥 他 們 往 往 憑 著 一 己 之 力, 努 力 奮 鬥 自 求 多 福 當 他 們 面 對 中 國 大 陸 廉 價 產 品 大 軍 壓 境 時, 由 於 無 法 得 知 從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的 產 品 價 格 數 量 等 相 關 資 訊, 自 然 也 就 不 知 道 自 己 所 面 臨 的 不 公 平 競 爭 及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已 威 脅 到 整 個 產 業 的 生 存 與 發 展 這 些 廠 商 也 許 僅 單 純 的 感 覺 到, 他 們 的 產 品 愈 來 愈 難 賣, 愈 來 愈 不 具 競 爭 力 因 此, 內 銷 廠 商 如 欲 克 服 適 者 生 存 的 窘 境, 除 了 期 待 政 府 能 主 動 給 予 協 助 外, 內 銷 廠 商 也 應 主 動 聯 絡 政 府 機 構, 瞭 解 自 己 產 業 所 面 臨 的 情 況 首 先, 政 府 應 該 擴 大 宣 導, 使 廠 商 能 瞭 解 如 何 以 進 口 救 濟 (Import Relief) 的 方 式, 對 抗 在 不 公 平 競 爭 下, 來 自 中 國 大 陸 的 產 品 26

33 進 口 救 濟, 除 了 有 防 衛 協 定 (Agreement on Safeguards) 的 涵 義 外, 也 包 括 了 對 進 口 貨 品 課 以 平 衡 稅 (Countervailing Duty) 或 反 傾 銷 稅 (Anti-dumping Duty) 的 意 義 同 時, 政 府 為 了 達 到 事 半 功 倍 的 效 果, 最 好 是 在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威 脅 台 灣 產 業 之 前, 就 能 採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以 杜 絕 事 情 的 發 生 如 果 已 形 成 事 實, 也 能 夠 立 即 採 取 斷 然 措 施, 防 衛 產 業 的 發 展 依 據 財 政 部 修 新 修 訂 的 平 衡 稅 及 反 傾 銷 稅 課 徵 實 施 辦 法, 固 然 政 府 在 對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產 品 做 反 傾 銷 調 查 前, 應 先 通 知 中 國 大 陸, 但 其 調 查 過 程 及 執 行 程 序 則 不 受 影 響 其 執 行 情 行, 正 如 中 國 大 陸 雖 未 與 我 政 府 諮 商, 卻 於 2004 年 1 月 14 日 起 對 來 自 台 灣 的 冷 軋 板 捲 課 徵 反 傾 銷 稅, 其 中 中 鋼 被 課 徵 反 傾 銷 稅 率 24% 燁 隆 8% 高 興 昌 14% 盛 餘 6% 統 一 實 業 6% 尚 興 鋼 鐵 7%; 有 效 期 間 五 年, 自 2003 年 9 月 23 日 起 算 所 以, 儘 管 兩 岸 間 目 前 並 無 官 方 的 接 觸, 仍 無 損 於 政 府 在 防 衛 內 銷 產 業 上 的 執 行 效 率 此 外, 政 府 單 位 在 協 助 及 維 護 內 銷 產 業 上 仍 有 一 些 努 力 的 空 間 :1 政 府 應 力 求 救 濟 制 度 規 範 的 完 善, 以 協 助 內 銷 產 業 在 受 到 外 來 競 爭 時, 能 方 便 獲 得 融 資 技 術 研 發 的 補 助, 使 產 業 得 以 加 速 進 行 調 整 並 恢 復 競 爭 力 2 政 府 部 門 應 經 常 透 過 貿 易 調 查 委 員 會 及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使 進 口 救 濟 制 能 確 實 發 揮 其 效 率 3 簡 化 個 案 處 理 過 程 及 提 高 案 件 處 理 效 率 4 隨 時 蒐 集 各 國 有 關 貿 易 救 濟 的 案 例, 以 為 相 關 產 業 及 廠 商 的 參 考 5 加 強 各 產 業 公 會 間 之 經 驗 交 流, 做 為 因 應 策 略 的 參 考 資 訊 6 加 強 預 警 機 制, 也 即 主 管 機 關 應 就 各 國 的 保 護 及 補 貼 措 施, 蒐 集 其 資 料 並 建 立 資 訊 體 系, 提 供 各 產 業 及 公 會 參 考 並 鼓 勵 其 成 立 產 業 公 會 成 立 反 傾 銷 及 反 補 貼 研 究 小 組 並 使 現 行 預 警 制 度 與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相 配 合 貳 在 積 極 做 法 上 一 擴 大 內 銷 廠 商 核 心 競 爭 能 力 (Core Competence) 也 即 台 灣 廠 商 應 該 發 展 中 國 大 陸 廠 商 不 易 具 備 及 模 仿 的 技 術, 這 些 技 術 包 含 在 生 產 行 銷 研 發 人 力 資 源 及 管 理 部 門 也 可 以 說,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應 積 極 取 得 成 本 競 爭 優 勢 及 創 造 產 品 差 異 化 的 地 位 成 本 競 爭 優 勢 可 使 廠 商 本 身 比 競 爭 者 生 產 出 更 廉 價 的 產 品, 而 產 品 差 異 化 可 滿 足 不 同 需 求 的 顧 客 事 實 上, 台 灣 並 未 失 去 生 產 能 力 的 27

34 優 勢, 而 是 傳 統 的 生 產 方 式 或 商 品 已 不 具 競 爭 力 而 已, 只 要 改 變 生 產 方 式 或 強 調 產 品 的 異 質 性, 台 灣 廠 商 生 產 的 商 品, 仍 將 存 在 優 勢 因 此,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為 了 產 業 的 生 存 與 發 展, 應 對 自 己 企 業 的 核 心 競 爭 能 力 重 新 檢 討 與 定 位, 培 養 出 致 勝 的 核 心 能 力 二 提 高 產 業 競 爭 力 台 灣 廠 商 應 努 力 於 提 高 產 品 附 加 價 值, 利 用 中 國 大 陸 廉 價 的 生 產 原 料 或 半 成 品, 在 台 灣 加 工 後 內 銷 或 行 銷 至 全 世 界 換 言 之, 台 灣 應 : 1 繼 續 透 過 科 技 專 案 計 劃, 引 進 新 技 術 新 產 品, 促 成 產 業 升 級 2 提 高 傳 統 產 業 附 加 價 值, 使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無 法 比 較 3 擴 大 適 用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鼓 勵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三 進 行 產 業 轉 型 假 設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確 實 無 法 面 對 來 自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的 威 脅, 或 許 可 以 在 現 有 的 基 礎 下, 利 用 現 存 的 設 備 市 場 及 行 銷 管 道 轉 而 發 展 新 的 產 品 南 僑 公 司 即 是 一 個 明 顯 的 例 子, 該 公 司 預 估 兩 岸 加 入 WTO 後, 像 餅 乾 麵 之 類 的 日 用 品 會 失 去 優 勢, 因 而 轉 型 生 產 一 些 冷 凍 麵 糰 冷 凍 麵 和 冰 品 並 成 功 的 將 產 品 輸 往 中 國 大 陸 四 奠 定 公 平 競 爭 及 高 效 率 的 投 資 環 境 政 府 應 繼 續 推 動 下 列 工 作 :1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以 提 供 公 平 競 爭 環 境 並 增 加 水 電 交 通 通 訊 等 基 礎 設 施 的 供 給 ;2 以 租 稅 優 惠 方 式 獎 勵 研 發 並 鼓 勵 防 治 汙 染 節 約 能 源 資 訊 電 子 生 技 醫 藥 精 密 機 械 及 航 太 等 新 興 產 業 的 發 展 ;3 加 強 培 訓 人 才, 惟 有 培 訓 出 有 附 加 價 值 的 人, 才 能 生 產 出 具 有 附 加 價 值 的 產 品 五 政 府 應 協 助 內 銷 廠 商 國 際 化 也 即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應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及 工 商 團 體 籌 組 貿 易 考 察 團, 參 加 國 際 商 展, 爭 取 包 含 中 國 大 陸 在 內 的 全 球 商 機 因 為 當 廠 商 擁 有 了 更 多 的 商 機 時, 也 即 表 示 其 國 際 化 程 度 的 深 化 廠 商 可 以 用 最 佳 品 質 及 最 低 成 本 的 生 產 要 素, 生 產 出 更 具 競 爭 力 的 成 品 同 時, 廠 商 也 因 更 深 的 國 際 化, 使 其 產 品 用 擁 有 更 大 更 廣 的 市 場, 從 而 不 再 受 到 中 國 大 陸 廉 價 產 品 在 台 灣 市 場 的 威 脅 更 何 況, 當 廠 商 在 全 球 擴 大 其 生 產 規 模 達 到 規 模 經 濟 時, 自 然 能 夠 降 低 成 本, 進 而 更 能 增 加 利 潤 及 提 升 競 爭 能 力 28

35 六 廣 用 中 國 大 陸 人 才 這 可 以 從 兩 方 面 來 談 : 首 先, 在 技 術 層 面 來 看, 中 國 大 陸 在 航 太 生 化 及 其 他 基 礎 科 學 研 究 方 面, 具 有 相 對 較 多 的 人 才 政 府 如 能 更 開 放 此 類 人 才 來 台 就 業, 將 對 台 灣 產 業 之 升 級 具 有 積 極 的 正 面 作 用 此 外, 就 對 中 國 大 陸 事 務 的 瞭 解 程 度 而 言, 中 國 大 陸 專 業 人 士 或 許 將 更 能 協 助 內 銷 廠 商 處 理 與 中 國 大 陸 廠 商 或 產 業 發 生 的 貿 易 爭 端 七 產 品 科 技 化 台 灣 固 為 全 球 專 業 代 工 龍 頭 之 一, 但 面 臨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的 崛 起, 台 灣 必 須 積 極 將 新 的 科 技 廣 泛 應 用 在 產 業 及 產 品 上, 不 但 可 使 新 科 技 間 產 生 相 互 加 乘 的 效 果, 同 時 也 可 使 對 傳 統 產 業 提 升 競 爭 力 例 如, 新 興 的 奈 米 技 術 (Nanotechnology) 可 使 許 多 台 灣 傳 統 產 業 的 產 品 具 有 更 佳 的 導 電 導 熱 磁 性 等 物 理 性 質, 使 原 有 的 傳 統 產 業 產 品 彷 彿 成 為 一 種 新 的 產 品 當 此 種 技 術 用 在 傳 統 塗 料 時, 原 本 不 易 清 洗, 將 可 以 達 到 抗 沾 黏 抗 腐 蝕 抗 刮 等 特 色, 使 台 灣 產 品 提 升 其 在 台 灣 及 國 際 市 場 的 競 爭 力 八 開 放 直 接 三 通 兩 岸 如 能 開 放 直 接 通 商 直 接 通 郵 直 接 通 航, 外 商 就 會 因 台 灣 的 地 理 位 置 經 濟 成 就 及 經 濟 制 度, 可 扮 演 銜 接 中 國 大 陸 與 國 際 經 濟 社 會 的 窗 口 角 色, 而 願 在 台 灣 投 資 此 一 投 資 不 但 可 創 造 台 灣 的 就 業 機 會, 更 能 因 技 術 的 移 轉 使 台 灣 產 品 品 質 提 高 但 政 府 未 能 開 放 三 通, 使 外 商 無 法 有 效 利 用 中 國 大 陸 低 廉 的 生 產 要 素, 乃 不 得 不 放 棄 在 台 投 資 此 外,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本 來 普 遍 比 中 國 大 陸 廠 商 擅 長 原 料 加 工, 但 在 兩 岸 三 通 受 阻 的 情 況 下, 使 得 額 外 增 加 成 本, 造 成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逐 漸 喪 失 與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的 競 爭 優 勢 所 以, 兩 岸 如 能 開 放 三 通, 將 可 使 台 灣 內 銷 廠 商 的 產 品 更 有 競 爭 力 參 考 文 獻 1. 王 仁 宏 洪 德 欽, 我 進 口 救 濟 制 度 與 亞 太 區 域 組 織 或 相 關 國 家 合 作 之 可 行 性 探 討, 貿 易 調 查 專 刊,5 期 : 頁 (2000 年 7 月 ) 2. 王 思 粵, 中 國 大 陸 的 傾 銷 與 反 傾 銷 -- 加 入 WTO 的 影 響 經 濟 前 瞻,85 期 : 頁 (2003 年 1 月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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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第 三 章 TRIPs 協 定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有 關 仿 品 進 口 相 關 救 濟 措 施 之 研 究 : 以 美 國 為 例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財 法 所 易 建 明 助 理 教 授 關 鍵 詞 :TRIPs 協 定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商 品 仿 冒 刑 事 責 任 仿 品 輸 出 輸 入 罪 救 濟 措 施 摘 要 商 品 仿 冒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問 題 早 於 1979 年 便 受 美 國 之 重 視, 美 國 更 透 過 GATT 作 一 規 範, 另 透 過 雙 邊 協 議 方 式 以 規 範, 如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TA) 等 依 據 國 際 商 會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1997 年 及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1998 年 的 數 據 顯 示, 仿 冒 商 品 總 值 已 經 占 全 球 貿 易 量 5% 到 7% 而 TRIPs 為 WTO 談 判 中 最 重 要 協 議 之 一, 其 內 容 包 括 :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刑 事 救 濟 臨 時 措 施 等 而 我 國 商 標 法 配 合 TRIPs 之 修 改 等, 另 已 制 定 海 關 查 扣 侵 害 商 標 權 物 品 實 施 辦 法 本 文 除 以 歷 史 法 就 美 國 在 GATT/WTO 及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有 關 仿 品 問 題 之 政 策 國 內 之 立 法 等 作 一 分 析 外, 另 就 巴 黎 公 約 TRIPs NAFTA 我 國 商 標 法 有 關 仿 品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比 較, 以 作 為 我 國 未 來 與 美 國 洽 簽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之 參 考 本 文 包 括 八 節, 即 : 一 前 言 ; 二 美 國 在 GATT/WTO 及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有 關 仿 品 問 題 之 政 策 國 內 之 立 法 等 ; 三 巴 黎 公 約 TRIPs NAFTA 我 國 商 標 法 有 關 仿 品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比 較 ( 權 利 人 的 申 請 ); 四 巴 黎 公 約 TRIPs NAFTA 我 國 商 標 法 有 關 仿 品 邊 境 管 制 措 施 之 比 較 ( 海 關 依 職 權 主 動 ); 五 巴 黎 公 約 TRIPs NAFTA 我 國 商 標 法 有 關 仿 品 進 口 刑 事 處 罰 之 比 較 ; 六 巴 黎 公 約 TRIPs NAFTA 等 有 關 仿 品 進 口 查 扣 沒 入 銷 毀 等 之 比 較 ; 七 巴 黎 公 約 TRIPs 等 有 關 仿 品 相 關 救 濟 措 施 與 反 傾 銷 規 範 之 比 較 ; 八 結 論 就 上 述 各 章 節 作 一 分 析, 初 步 結 論 如 下 : 一 在 GATT 東 京 回 合 談 判 期 間, 美 國 與 歐 洲 共 同 體 聯 合 於 1979 年 7 月 31 日 提 出 關 於 制 止 仿 冒 商 品 進 口 措 施 的 協 議 草 案 該 草 案 主 要 著 重 於 在 邊 界 上 對 仿 冒 商 品 的 制 止 此 為 智 慧 財 產 權 問 題 引 入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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