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壹 前 言... 4 貳 考 察 經 過... 5 叁 考 察 新 加 坡 情 形... 6 一 新 加 坡 政 府 組 織 與 人 力 結 構... 6 ( 一 ) 新 加 坡 政 府 行 政 組 織 架 構... 6 ( 二 ) 新 加 坡 政 府 人 力 結 構... 9 二 考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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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庆篇 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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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岀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考 察 ) 赴 新 加 坡 韓 國 考 察 政 府 員 額 管 理 及 高 階 文 官 管 理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姓 名 職 稱..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政 務 副 人 事 長 顏 秋 來 外 交 部 人 事 處 副 處 長 許 穎 玲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專 門 委 員 王 崇 斌 派 赴 國 家.. 新 加 坡 韓 國 岀 國 期 間..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至 7 月 16 日 報 告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i
2 目 錄 壹 前 言... 4 貳 考 察 經 過... 5 叁 考 察 新 加 坡 情 形... 6 一 新 加 坡 政 府 組 織 與 人 力 結 構... 6 ( 一 ) 新 加 坡 政 府 行 政 組 織 架 構... 6 ( 二 ) 新 加 坡 政 府 人 力 結 構... 9 二 考 察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務 署 ( 一 )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務 署 簡 介 ( 二 ) 新 加 坡 政 府 人 事 管 理 哲 學 與 公 共 服 務 守 則 ( 三 ) 新 加 坡 政 府 員 額 管 理 作 法 ( 四 ) 新 加 坡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制 度 三 考 察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務 學 院 ( 一 )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務 學 院 簡 介 ( 二 ) 新 加 坡 公 務 員 訓 練 體 系 特 色 四 參 訪 新 加 坡 國 立 大 學 商 學 院 ( 一 ) 新 加 坡 國 立 大 學 及 商 學 院 簡 介 ( 二 ) 新 加 坡 國 家 圖 書 館 改 革 經 驗 肆 考 察 韓 國 情 形 一 韓 國 政 府 組 織 與 人 力 概 況 二 地 方 政 府 之 員 額 管 理 及 人 事 制 度 ( 一 ) 首 爾 市 政 府 的 組 織 及 人 力 結 構 ( 二 ) 京 畿 道 政 府 組 織 及 人 力 結 構 ( 三 ) 地 方 政 府 員 額 管 理 之 人 事 費 控 管 ( 四 )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制 度 三 考 察 中 央 公 務 員 訓 練 院
3 ( 一 ) 中 央 公 務 員 訓 練 院 組 織 定 位 ( 二 )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作 法 伍 心 得 與 建 議 一 政 府 組 織 架 構 部 分 二 政 府 機 關 員 額 管 理 部 分 三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進 用 管 理 及 訓 練 部 分 四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發 展 部 分 五 地 方 政 府 員 額 及 人 事 管 理 部 分 圖 表 目 錄 表 一.. 拜 會 及 考 察 情 形 5 表 二 : 新 加 坡 公 務 人 員 守 則 15 表 三 :2007 年 至 2013 年 新 加 坡 公 部 門 用 人 數 統 計 16 表 四 : 新 加 坡 第 一 級 至 第 四 級 公 務 人 員 配 置 情 形 18 表 五 : 新 加 坡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層 級 結 構 20 表 六 : 當 前 潛 力 評 估 之 項 目 27 表 七 : 首 爾 市 政 府 人 力 結 構 37 表 八 : 京 畿 道 政 府 人 力 結 構 38 表 九 : 韓 國 中 央 政 府 主 管 人 員 核 心 能 力 41 表 十 : 新 加 坡 韓 國 我 國 員 額 管 理 制 度 比 較 44 圖 一 : 新 加 坡 政 府 組 織 與 人 力 結 構 10 圖 二 : 部 委 的 內 部 架 構 11 圖 三 : 新 加 坡 人 事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分 工 關 係 12 圖 四 :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務 署 組 織 架 構 13 圖 五 : 新 加 坡 政 府 員 額 管 理 架 構 17 2
4 圖 六 : 行 政 官 職 務 之 進 用 管 道 23 圖 七 : 行 政 官 職 務 歷 練 路 徑 26 圖 八 : 當 前 潛 能 估 計 與 職 涯 升 遷 速 度 的 關 係 27 圖 九 : 公 共 服 務 學 院 組 織 架 構 29 圖 十 : 韓 國 中 央 公 務 員 訓 練 院 組 織 架 構 40 附 錄 一 : 考 察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務 署 簡 報 資 料 54 附 錄 二 : 考 察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務 學 院 簡 報 資 料 72 附 錄 三 : 考 察 韓 國 京 畿 道 政 府 資 料 82 附 錄 四 : 考 察 韓 國 大 首 爾 市 政 府 簡 報 資 料 104 3
5 赴 新 加 坡 韓 國 考 察 政 府 員 額 管 理 及 高 階 文 官 管 理 報 告 壹 前 言 本 次 考 察 係 以 政 府 員 額 管 制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管 理 培 訓 為 主 要 議 題, 茲 就 考 察 背 景 動 機 及 相 關 情 形 說 明 如 下 : 一 考 察 新 加 坡 政 府 員 額 管 理 在 政 府 改 造 建 立 小 而 能 政 府 的 要 求, 以 及 金 融 風 暴 所 導 致 政 府 財 政 惡 化 的 問 題 下, 如 何 控 制 政 府 員 額 規 模 的 膨 脹, 減 少 人 事 成 本 與 人 事 經 費 支 出 規 模, 便 成 為 行 政 管 理 的 重 要 課 題 我 國 自 99 年 4 月 1 日 施 行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總 員 額 法, 規 定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預 算 員 額 總 量 上 限 為 17 萬 3 千 人, 即 考 量 控 制 政 府 規 模 之 必 要, 而 以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員 額 總 量 上 限 及 有 效 管 理 機 關 員 額 配 置 之 責 任 新 加 坡 政 府 為 一 城 市 型 國 家, 其 公 務 人 力 之 運 用 向 以 具 備 高 效 率 著 稱, 其 在 政 府 員 額 規 劃 及 管 理 上 的 作 法 為 何, 政 府 用 人 如 何 與 財 政 狀 況 連 結, 乃 為 本 次 考 察 的 重 點 二 考 察 新 加 坡 政 府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管 理 及 訓 練 制 度 當 前 政 府 進 行 公 共 治 理 強 調 建 構 具 決 策 力 及 領 導 力 的 導 航 型 政 府, 尋 求 提 升 政 策 規 劃 能 力, 俾 能 以 具 有 前 瞻 性 周 延 性 的 施 政 策 略, 有 效 解 決 公 共 問 題 因 此, 近 來 世 界 各 國 多 著 手 改 革 高 階 文 官 進 用 管 理 及 培 育 訓 練 制 度, 或 制 訂 高 級 文 官 的 特 別 管 理 制 度, 以 引 進 具 有 專 業 性 的 決 策 人 才 新 加 坡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向 以 菁 英 主 義 為 特 色, 其 針 對 政 府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進 用 管 理 所 建 構 的 行 政 官 體 系 (administrative officer), 以 開 放 性 用 人 快 速 升 遷 及 完 整 的 培 訓 歷 練 發 展 規 劃 為 特 色, 爰 赴 新 加 坡 考 察 相 關 制 度 內 涵 及 運 作 經 驗 三 考 察 韓 國 地 方 政 府 人 事 及 員 額 管 理 作 法 除 中 央 行 政 機 關 的 組 織 改 造 外, 我 國 近 年 亦 積 極 推 動 地 方 4
6 政 府 的 組 織 改 造, 並 透 過 縣 市 改 制 直 轄 市, 合 理 調 整 地 方 政 府 的 行 政 區 劃, 並 連 帶 推 動 地 方 機 關 的 整 併 與 改 造 縣 市 改 制 直 轄 市 後, 社 會 各 界 持 續 關 注 地 方 行 政 組 織 是 否 發 揮 效 率, 以 及 地 方 政 府 人 力 是 否 因 改 制 而 增 加 為 瞭 解 鄰 近 國 家 在 地 方 政 府 人 事 及 員 額 管 理 上 的 相 關 作 法, 爰 規 劃 考 察 韓 國 大 首 爾 市 政 府 及 京 畿 道 政 府, 就 其 相 關 制 度 現 況 及 實 務 運 作 情 形 進 行 瞭 解 本 次 考 察 期 間, 承 蒙 我 駐 新 加 坡 代 表 處 謝 大 使 發 達 王 公 使 華 榮 陳 組 長 永 乾 陳 組 長 仁 傑 范 副 組 長 惠 君 等 同 仁 ; 駐 韓 國 代 表 處 石 大 使 定 黃 公 使 建 良 梁 組 長 兆 林 張 副 組 長 聖 祺 曾 秘 書 晉 誠 等 相 關 同 仁 協 調 聯 繫 考 察 機 關, 費 心 安 排 行 程, 提 供 考 察 過 程 相 關 協 助, 使 本 次 考 察 能 順 利 完 成, 特 此 致 上 由 衷 謝 忱 貳 考 察 經 過 本 次 考 察 為 期 8 天 ( 含 往 返 路 程 ), 計 進 行 7 場 拜 會 機 關 或 研 究 機 構, 並 與 我 駐 新 加 坡 韓 國 代 表 處 意 見 交 流, 情 形 如 下 : 表 一 : 拜 會 及 考 察 情 形 日 期 考 察 機 關 ( 單 位 ) 重 點 7 月 9 日 駐 新 加 坡 代 表 處 與 謝 大 使 發 達 及 代 表 處 主 管 人 員 進 行 業 務 交 流 7 月 10 日 新 加 坡 國 立 大 學 商 學 院 1. 藍 副 院 長 璐 璐 介 紹 該 學 院 發 展 現 況 2. 謝 教 授 德 謙 簡 介 新 加 坡 國 家 圖 書 館 組 織 轉 型 及 創 新 管 理 經 驗 7 月 10 日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務 學 院 (Civil Service College) 與 該 學 院 國 際 司 黃 副 司 長 慧 貞 及 相 關 人 員, 就 該 學 院 辦 理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經 驗 5
7 日 期 考 察 機 關 ( 單 位 ) 重 點 文 官 訓 練 體 系 該 學 院 組 織 屬 性 及 運 作 情 形 等 進 行 對 談 7 月 11 日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務 署 (Civil Service Division) 與 該 署 人 力 資 源 總 長 Ms. Peck Kem Low 及 相 關 人 員, 就 新 加 坡 公 務 人 員 進 用 及 管 理 制 度 政 府 員 額 管 理 措 施 進 行 對 談 7 月 11 日 新 加 坡 國 立 大 學 李 光 耀 公 共 政 策 學 院 參 加 臺 北 市 政 府 委 託 該 學 院 辦 理 菁 英 領 導 班 結 訓 典 禮, 並 聽 取 該 學 院 簡 報 7 月 14 日 駐 韓 國 代 表 處 由 黃 公 使 健 良 簡 報 該 處 業 務 推 動 情 形 並 進 行 業 務 交 流 7 月 14 日 京 畿 道 政 府 考 察 韓 國 地 方 政 府 員 額 管 理 措 施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7 月 15 日 大 首 爾 特 別 市 政 府 考 察 大 首 爾 市 政 府 員 額 管 理 措 施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7 月 16 日 中 央 公 務 人 員 教 育 院 (Central Officials Training Institute) 與 該 院 劉 院 長 永 濟 就 韓 國 中 央 政 府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制 度 主 管 人 員 核 心 能 力 項 目 及 培 訓 發 展 等 交 換 意 見, 並 參 觀 該 院 訓 練 設 施 7 月 16 日 拜 會 駐 韓 國 石 大 使 定 石 大 使 於 該 日 到 任, 就 對 韓 外 交 事 務 推 動 重 點 及 駐 外 人 員 人 事 管 理 等 議 題 交 換 意 見 叁 考 察 新 加 坡 情 形 一 新 加 坡 政 府 組 織 與 人 力 結 構 ( 一 ) 新 加 坡 政 府 行 政 組 織 架 構 新 加 坡 政 府 組 織, 係 以 16 個 部 委 (Ministries) 及 9 個 6
8 國 家 機 關 (Organs of State) 為 主 體, 部 會 為 推 動 各 項 政 務, 下 設 66 個 半 獨 立 性 的 法 定 機 構 (Statutory Boards), 其 設 置 情 形 說 明 如 下 : 1 部 委 (Ministries) 部 委 即 相 當 我 國 行 政 院 所 屬 之 中 央 二 級 機 關, 也 就 是 內 閣 部 會, 為 政 府 行 政 運 作 的 主 體,16 個 部 委 分 別 為 : 通 信 部 ( 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文 化 社 區 與 青 年 部 ( Ministry of Culture, Community and Youth) 國 防 部 (Ministry of Defence) 教 育 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財 政 部 (Ministry of Finance) 外 交 部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衛 生 部 (Ministry of Health) 內 政 事 務 部 (Ministry of Home Affairs) 法 務 部 (Ministry of Law) 人 力 部 (Ministry of Manpower) 國 家 發 展 部 (Ministry of National Development) 社 會 及 家 庭 發 展 部 (Ministry of Social and Family Development) 環 境 及 水 資 源 部 (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 and Water Resources) 貿 易 產 業 部 (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 交 通 部 (Ministry of Transport) 總 理 公 署 (Prime Minister s Office) 2 國 家 機 關 (Organs of State) 國 家 機 關 乃 部 委 以 外, 其 他 以 法 律 設 置 之 機 關, 基 本 上, 凡 行 政 權 以 外 之 總 統 府 國 會 司 法 機 關 審 計 機 關 等, 均 以 國 家 機 關 形 態 設 置 新 加 坡 目 前 設 置 9 個 國 家 機 關 分 別 為 : 總 檢 察 署 ( Attorney-General s Chambers) 貿 易 仲 裁 法 院 (Industrial Arbitration 7
9 Court) 地 方 法 院 (Judiciary, State courts) 最 高 法 院 (Judiciary, Supreme Court) 內 閣 辦 公 室 (the Cabinet) 總 統 府 (Istana) 國 會 (Parliament of Singapore) 審 計 局 (Auditor-General s Office) 及 公 共 服 務 委 員 會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3 法 定 機 構 (Statutory Boards) 法 定 機 構 為 基 於 特 殊 需 要, 根 據 專 門 立 法 所 成 立 之 半 獨 立 性 組 織, 隸 屬 於 特 定 部 委 並 接 受 其 指 導, 實 施 公 司 化 管 理, 法 定 機 構 隸 屬 於 特 定 部 委, 其 運 作 必 須 受 部 委 的 指 導 及 監 督, 但 其 內 部 管 理 事 項 係 自 主 決 定, 無 須 依 一 般 機 關 用 人 方 式 進 用 文 官 性 質 的 公 務 人 員 也 就 是 說, 法 定 機 構 在 政 策 方 向 上 受 到 上 級 部 委 的 指 導 監 督, 但 在 管 理 上 則 能 具 有 自 主 性, 所 以 有 半 獨 立 性 的 特 質 又 法 定 機 構 主 要 辦 理 業 務 如 下 : (1) 提 升 國 家 經 濟 活 動 ( 如 經 濟 發 展 局 及 貿 易 發 展 局 ) (2) 提 供 民 生 服 務 ( 如 建 屋 發 展 局 中 央 公 積 金 局 公 用 事 業 局 ) (3) 提 供 基 本 設 施 服 務 ( 如 海 事 及 港 務 管 理 局 民 航 局 ) (4) 執 行 管 制 業 務 ( 如 金 融 管 理 局 ) 4 除 了 上 開 推 動 國 家 政 務 有 關 的 組 織 外, 另 有 公 立 醫 療 機 構 及 公 立 學 校 等 單 位, 均 採 公 司 化 管 理 模 式, 且 不 需 進 用 文 官 性 質 的 公 務 人 員, 採 取 財 政 自 負 盈 虧 制, 以 確 保 其 設 置 及 運 作 不 至 於 增 加 政 府 的 財 政 負 擔 整 體 而 言, 新 加 坡 政 府 組 織 型 態 相 當 多 元 化, 在 組 織 設 置 及 管 理 上 能 具 有 較 大 的 彈 性 空 間, 不 必 受 到 機 關 管 理 法 令 的 限 制 ; 法 定 機 構 及 提 供 國 民 公 共 服 務 的 醫 療 院 所 學 校 等 措 8
10 施, 在 管 理 上 具 有 獨 立 性, 在 財 務 上 落 實 自 負 盈 虧, 除 了 能 確 保 具 備 顧 客 導 向 及 減 少 資 源 浪 費 的 效 益, 更 在 積 極 面 有 助 於 依 據 業 務 特 性 而 採 差 異 化 作 法 及 彈 性 調 整 的 效 益, 使 組 織 結 構 人 力 運 用 及 管 理 措 施 能 高 度 契 合 實 際 業 務 變 動 情 形 ( 二 ) 新 加 坡 政 府 人 力 結 構 新 加 坡 政 府 根 據 不 同 型 態 的 公 共 組 織, 而 區 分 不 同 用 人 方 式, 部 委 及 國 家 機 關 進 用 者 為 公 務 人 員 ( 即 文 官 概 念 之 人 員 ), 須 依 循 公 共 服 務 委 員 會 及 公 共 服 務 署 所 規 定 的 進 用 方 式 及 程 序 用 人, 新 加 坡 各 部 委 及 國 家 機 關 2014 年 共 計 進 用 公 務 人 員 8 萬 2 千 人 而 於 公 務 人 員 以 外, 前 述 及 新 加 坡 另 設 置 有 66 個 法 定 機 構, 屬 於 半 獨 立 性 質, 各 法 定 機 構 基 於 業 務 需 要 所 自 行 進 用 之 人 員, 為 所 謂 公 職 人 員,2014 年 各 法 定 機 構 共 計 進 用 公 職 人 員 約 5 萬 7 千 人 綜 上, 新 加 坡 政 府 用 人 規 模, 公 務 人 員 與 公 職 人 員 合 計 約 13 萬 9 千 人, 占 新 加 坡 就 業 人 口 5.2% 新 加 坡 政 府 的 組 織 架 構 及 人 力 結 構, 其 組 織 機 關 化 及 用 人 常 任 化 的 程 度 較 低 組 織 架 構 部 分, 除 負 責 政 策 制 訂 的 部 委, 以 及 司 法 檢 察 立 法 審 計 總 統 府 等 重 要 國 家 職 能, 係 以 機 關 型 態 運 作 外, 其 餘 執 行 層 面 之 事 務, 均 由 半 獨 立 性 的 法 定 機 構 為 組 織 型 態 對 照 我 國 中 央 行 政 機 關 之 組 織 架 構, 相 當 我 國 中 央 三 級 機 關 ( 局 署 ) 及 四 級 機 關 ( 分 局 分 署 ) 者, 在 新 加 坡 均 以 非 機 關 的 形 態 設 置, 相 較 下 具 有 較 大 彈 性 又 在 人 力 結 構 部 分, 除 部 委 及 國 家 機 關 進 用 具 有 常 任 性 質 的 公 務 人 員 外, 其 餘 擔 負 國 家 重 要 職 能 之 法 定 機 構, 均 得 在 公 務 人 員 之 進 用 管 道 之 外, 自 行 進 用 公 職 人 員, 其 人 力 進 用 管 道 較 多 元 性 9
11 16 個 部 委 Ministries 公 務 人 員 8 萬 2 千 人 9 個 國 家 機 關 Organs of State 國 家 機 關 乃 部 通 信 部 (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文 化 社 區 與 青 年 部 (Ministry of Culture, Community and Youth) 國 防 部 (Ministry of Defence) 教 育 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財 政 部 (Ministry of Finance) 外 交 部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衛 生 部 (Ministry of Health) 內 政 事 務 部 (Ministry of Home Affairs) 法 務 部 (Ministry of Law) 人 力 部 (Ministry of Manpower) 國 家 發 展 部 (Ministry of National Development) 社 會 及 家 庭 發 展 部 (Ministry of Social and Family Development) 環 境 及 水 資 源 部 (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 and Water Resources) 貿 易 產 業 部 (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 交 通 部 (Ministry of Transport) 總 理 公 署 (Prime Minister s Office) 委 以 外 其 他 以 總 檢 察 署 法 律 設 Attorney-General s Chambers 總 統 府 Istana 66 個 法 定 機 構 Statutory Boards 公 職 人 員 5 萬 7 千 人 貿 易 仲 裁 法 院 Industrial Arbitration Court 地 方 法 院 Judiciary, State courts 最 高 法 院 Judiciary, Supreme Court 內 閣 辦 公 室 the Cabinet 國 會 Parliament of Singapore 審 計 局 Auditor-General s Office 公 共 服 務 委 員 會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圖 一 : 新 加 坡 政 府 組 織 與 人 力 結 構 10
12 部 委 首 長 常 任 秘 書 法 定 機 構 行 政 部 門 董 事 會 副 常 任 秘 書 執 行 長 各 內 部 單 位 公 職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圖 二 : 部 委 的 內 部 架 構 二 考 察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務 署 ( 一 )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務 署 簡 介 新 加 坡 政 府 負 責 政 府 人 事 制 度 及 管 理 之 機 關, 分 別 為 公 共 服 務 委 員 會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及 公 共 服 務 署 (Public Service Division) 公 共 服 務 委 員 會 負 責 高 階 職 務 ( 行 政 官 職 務 及 高 階 領 導 職 務 ) 公 務 人 員 之 選 任 法 定 機 構 首 席 執 行 官 之 任 命 公 務 人 員 免 職 及 懲 戒 案 件 之 決 定 申 訴 案 件 之 處 裡 紀 律 監 督 授 予 大 學 生 政 府 獎 學 金 等 業 務 而 其 他 人 事 相 關 業 務, 則 是 由 隸 屬 總 理 公 署 的 公 共 服 務 署 負 責 公 共 服 務 委 員 會 負 責 政 府 高 階 人 員 之 進 用 獎 學 金 發 給 及 爭 議 事 件 之 裁 決 處 理 等, 須 具 有 一 定 公 信 力 與 中 立 性, 因 11
13 此 其 組 成 係 由 社 會 賢 達 人 士 擔 任 委 員 公 共 服 務 委 員 會 ( 國 家 機 關 ) 1. 擔 任 行 政 官 職 務 公 務 人 員 的 選 任 2. 法 定 機 構 首 席 執 行 官 之 任 命 3. 裁 決 公 務 人 員 有 關 升 遷 事 項 之 申 訴 4. 決 定 公 務 人 員 的 紀 律 懲 戒 事 項 5. 授 予 政 府 獎 學 金 公 共 服 務 署 ( 部 委 所 屬 單 位 ) 其 他 人 事 政 策 規 劃 及 人 事 管 理 之 執 行 事 項 圖 三 : 新 加 坡 人 事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分 工 關 係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務 署 隸 屬 於 總 理 公 署 ( 總 理 公 署 為 新 加 坡 16 個 部 委 之 一 ), 以 常 任 秘 書 為 主 管, 下 設 2 個 副 常 任 秘 書, 9 個 一 級 業 務 單 位 ; 又 為 執 行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發 展 事 項, 公 共 服 務 署 設 置 公 共 服 務 學 院 (Civil Service College), 為 法 定 機 構 該 署 係 以 為 成 功 且 活 躍 的 新 加 坡 建 立 一 流 的 公 共 服 務 為 願 景, 並 致 力 於 以 下 施 政 目 標 : 1 培 育 強 健 且 具 有 進 取 心 的 公 共 領 導 人 2 形 塑 政 府 官 員 的 價 值 與 行 為 準 則 3 協 助 政 府 官 員 發 揮 潛 能 4 促 進 組 織 變 革 並 追 求 卓 越 12
14 總 理 公 署 貪 腐 防 選 舉 事 國 家 研 國 家 安 國 家 氣 國 家 人 公 共 服 治 局 務 局 究 基 金 全 秘 書 候 變 遷 口 事 務 務 署 處 秘 書 處 局 常 任 秘 書 副 常 任 秘 書 ( 發 展 ) 副 常 任 秘 書 ( 政 策 ) 公 共 服 PS21 戰 略 政 公 共 服 高 級 公 人 事 政 機 關 服 國 際 交 信 息 技 務 學 院 辦 公 室 策 辦 公 務 委 員 務 人 員 策 司 務 司 流 司 術 司 室 會 秘 書 領 導 力 組 織 創 新 與 發 展 溝 通 與 參 與 未 來 發 展 策 略 規 劃 處 發 展 司 薪 酬 制 度 績 效 管 理 人 事 制 度 工 作 設 計 退 休 與 勞 資 關 係 任 用 遷 調 財 務 行 政 人 事 資 訊 應 用 服 務 人 力 資 源 培 訓 發 展 圖 四 :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務 署 組 織 架 構 以 下 進 一 步 說 明 新 加 坡 人 事 制 度 主 管 機 關 的 變 遷 情 形, 早 期 係 以 公 共 服 務 委 員 會 負 責 所 有 公 務 員 的 甄 補 晉 升 待 遇 訓 練 及 績 效 評 估, 並 透 過 其 委 員 由 民 間 人 士 擔 任 的 制 度 安 排, 確 保 政 府 人 事 管 理 能 排 除 政 治 力 量 的 介 入 與 干 擾, 13
15 避 免 政 治 上 的 徇 私 用 人 現 象 此 一 高 度 中 央 集 權 的 機 制 雖 具 有 上 開 功 能, 但 卻 也 逐 漸 衍 生 政 府 對 外 在 環 境 變 化 的 應 對 能 力 不 足, 且 用 人 亦 有 與 各 部 委 實 際 用 人 需 求 脫 節 的 現 象 因 此 便 於 1990 年 代 進 行 政 府 體 系 的 鬆 綁 措 施, 一 為 前 已 述 及 的 將 部 分 機 關 改 制 為 法 定 機 構, 賦 予 組 織 上 的 彈 性, 另 一 重 點 則 為 人 事 管 理 權 能 的 下 放 部 會, 一 方 面 成 立 公 共 服 務 署, 負 責 公 部 門 人 事 政 策 的 規 劃 與 執 行, 以 及 公 務 員 歷 練 發 展 及 配 置 的 規 劃, 公 共 服 務 委 員 會 之 權 責 則 專 注 於 確 保 高 階 人 員 任 用 升 遷 的 公 平 性 以 及 公 務 員 的 紀 律 管 理, 另 一 重 點 則 為 將 人 事 管 理 的 責 任 及 權 力 下 放 內 閣 部 委, 將 機 關 用 人 權 則 交 給 用 人 機 關 自 己 負 責 ( 二 ) 新 加 坡 政 府 人 事 管 理 哲 學 與 公 共 服 務 守 則 1 人 事 管 理 哲 學 新 加 坡 政 府 對 於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的 管 理, 係 以 重 視 人 才 及 支 持 國 家 發 展 為 基 本 理 念, 並 體 現 為 以 下 6 個 基 本 的 管 理 哲 學 : (1) 維 護 公 共 服 務 價 值 觀 : 廉 正 服 務 精 益 求 精 (2) 強 調 領 導 能 力 的 關 鍵 性 (3) 重 視 人 才 (4) 推 崇 團 隊 合 作 (5) 激 發 績 效 競 爭 意 識 : 獎 勵 機 制 必 須 激 發 競 爭 意 識 並 與 工 作 表 現 連 結 (6) 支 持 國 家 就 業 政 策 2 公 共 服 務 守 則 又 新 加 坡 公 務 人 員 在 執 行 職 務 提 供 民 眾 服 務 時, 必 須 遵 循 以 下 守 則 : 14
16 任 務 目 標 服 務 表 二 : 新 加 坡 公 務 人 員 守 則 我 們 與 民 選 政 府 共 同 創 造 新 加 坡 的 未 來, 形 塑 新 加 坡 人 共 同 願 景, 並 付 諸 實 現 我 們 守 護 新 加 坡 的 獨 立 主 權 安 全 及 發 展 前 景 我 們 維 護 正 義 與 平 等, 並 遵 循 反 貪 腐 功 績 主 義 及 公 正 無 私 的 基 本 原 則 我 們 要 建 立 一 個 動 態 的 成 功 的 且 充 滿 活 力 的 卓 越 國 家, 並 擁 有 安 全 及 穩 定 的 生 活 環 境 我 們 要 創 造 一 個 能 讓 新 加 坡 及 新 加 坡 人 民 獲 得 成 功 的 最 佳 條 件 我 們 尊 重 並 關 心 所 有 國 民, 並 促 進 社 會 的 團 結 與 和 諧 我 們 提 供 具 有 回 應 性 效 率 及 親 切 的 高 品 質 服 務 我 們 秉 持 高 標 準 的 專 業 正 直 與 勤 勞, 公 平 且 誠 實 的 對 待 顧 客 我 們 盡 力 幫 助 顧 客 並 滿 足 其 需 求 團 隊 我 們 珍 惜 所 有 公 務 同 仁, 並 經 由 持 續 訓 練 發 展, 開 發 我 們 的 潛 能 信 念 我 們 鼓 勵 公 務 人 員 持 續 改 進 知 識 技 能 與 能 力 我 們 賦 予 公 務 人 員 具 有 挑 戰 性 且 值 得 努 力 的 責 任 我 們 期 許 公 務 人 員 展 現 對 工 作 的 承 諾 機 智 與 專 業 能 力 我 們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做 好 工 作 所 需 要 的 工 具 資 源 與 環 境 我 們 希 望 公 務 人 員 能 彼 此 充 分 合 作, 唯 有 不 同 層 級 且 具 有 不 同 專 業 的 同 仁 能 密 切 合 作, 才 能 有 效 制 訂 並 執 行 施 政 計 畫 尊 重 每 一 個 公 務 人 員 乃 使 其 能 提 供 卓 越 服 務 並 全 心 投 入 的 首 要 前 提 唯 有 不 斷 的 追 求 變 革, 在 能 確 保 新 加 坡 能 在 全 球 經 濟 體 系 中 維 持 並 增 進 競 爭 力 15
17 追 求 卓 越 使 我 們 在 從 事 的 工 作 上 獲 得 最 佳 成 果 向 他 人 學 習, 並 從 過 去 的 錯 誤 中 反 省 進 步, 以 從 過 去 經 驗 中 獲 得 最 佳 收 穫 領 導 必 須 是 積 極 的 能 判 斷 情 勢 的, 且 能 接 受 新 觀 念 及 意 見, 以 取 得 穩 定 的 進 步 及 卓 越 成 果 ( 三 ) 新 加 坡 政 府 員 額 管 理 作 法 1 根 據 外 在 環 境 變 化 相 對 調 整 政 府 員 額 規 模 新 加 坡 政 府 在 員 額 規 模 上, 並 非 以 強 調 數 量 精 簡 為 目 標, 而 係 根 據 外 在 環 境 變 化, 彈 性 調 整 政 府 人 力 規 模, 就 表 呈 現 之 情 形 分 析, 新 加 坡 公 務 人 力 占 新 加 坡 總 人 口 數 之 比 例, 大 體 上 均 維 持 不 變, 如 人 口 增 加, 則 公 部 門 用 人 數 亦 有 相 對 增 加 之 傾 向, 反 之 亦 然 表 三 :2007 年 至 2013 年 新 加 坡 公 部 門 用 人 數 統 計 人 員 類 型 總 計 111, , , , , , ,720 部 委 與 國 家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65,832 67,814 74,201 75,836 77,540 80,210 81,508 法 定 機 構 人 員 45,850 48,796 49,990 51,443 53,688 55,817 57,212 總 計 占 人 口 數 比 例 2.4% 2.4% 2.5% 2.5% 2.5% 2.6% 資 料 來 源 : 新 加 坡 公 務 統 計 網 ( 2 彈 性 的 人 力 管 理 架 構 新 加 坡 政 府 人 力 管 理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財 政 部, 顯 示 其 較 以 財 政 因 素 考 量 政 府 用 人 規 模 員 額 管 理 之 依 據, 為 財 政 部 制 訂 之 人 力 管 理 架 構 (Manpower Management Framework), 該 架 構 之 特 徵, 在 於 依 據 總 就 業 人 口 變 動 情 形, 控 管 機 關 員 額 之 相 對 變 動 幅 度 2.5% 16
18 在 人 力 管 理 架 構 下, 新 加 坡 政 府 員 額 管 理 亦 採 總 量 管 理 之 概 念, 惟 其 員 額 總 量 之 設 定 具 有 浮 動 性, 與 我 國 及 日 本 以 法 律 設 定 政 府 總 員 額 固 定 上 限 之 作 法 不 同 新 加 坡 政 府 之 總 量 上 限 規 模, 是 以 各 年 度 就 業 人 口 數 的 變 化 為 依 據, 根 據 全 國 就 業 人 口 數 之 消 長 情 形, 相 對 決 定 各 部 委 ( 含 所 屬 法 定 機 構 ) 及 國 家 機 關 之 員 額 變 動 幅 度 ( 例 如 就 業 人 口 增 加 0.1%, 則 各 部 委 及 國 家 機 關 之 員 額 增 加 額 度 上 限 相 對 設 定 為 0.1%, 反 之 則 減 少 ) 如 個 別 部 委 基 於 特 殊 業 務 需 要, 必 須 超 過 所 設 定 之 增 員 比 例 時, 必 須 要 就 其 業 務 情 形 及 增 員 必 要 性 提 出 說 明, 並 由 財 政 部 審 核 其 合 理 性, 並 決 定 調 整 的 幅 度 因 此, 政 府 人 力 規 模 透 過 與 就 業 人 口 數 的 連 動 調 整 機 制, 始 終 與 國 家 勞 動 力 整 體 情 形 維 持 一 定 比 例 關 係, 控 管 員 額 成 長 幅 度, 同 時 亦 可 保 持 因 應 實 際 業 務 量 之 變 化 而 調 整 政 府 人 力 規 模 的 彈 性 政 府 業 務 有 相 全 國 總 就 業 務 人 口 數 變 化 對 增 減 之 可 能 政 府 機 關 合 理 人 力 規 模 因 此 相 對 變 各 機 關 配 置 人 力 規 模 等 比 例 調 整 國 家 對 政 府 的 動 可 負 擔 程 度 有 所 變 化 特 殊 用 人 需 求 須 經 財 政 部 審 核 圖 五 : 新 加 坡 政 府 員 額 管 理 架 構 17
19 ( 四 ) 新 加 坡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制 度 1 職 級 結 構 及 用 人 原 則 新 加 坡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分 為 行 政 官 職 務 及 一 般 公 務 員 兩 類, 其 等 級 結 構 進 用 方 式 及 擔 任 職 務 性 質 有 所 不 同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分 4 等 級 ( 第 一 級 至 第 四 級 ), 並 依 處 理 事 務 之 職 責 高 低 難 易 程 度 區 分, 第 一 級 負 責 專 業 管 理 性 業 務, 必 須 要 大 學 畢 業 生 才 能 擔 任, 負 責 提 供 權 責 較 重 要 的 專 業 服 務 領 域 工 作, 如 單 位 主 管 工 程 師 校 長 等 ; 第 二 級 為 執 行 性 業 務, 如 督 導 中 級 主 管 ; 第 三 級 公 務 人 員 為 處 理 公 文 書 處 理 業 務, 如 技 術 服 務 人 員 文 書 書 記 等 ; 第 四 級 公 務 人 員 為 事 務 性 庶 務 性 工 作, 如 打 字 員 駕 駛 工 務 人 員 等 第 一 級 至 第 四 級 公 務 人 員 為 新 加 坡 政 府 執 行 業 務 及 例 行 性 管 理 職 能 的 主 要 人 力, 約 占 新 加 坡 公 務 人 員 總 數 8 萬 2 千 人 之 99.7%, 其 中 第 一 級 公 務 人 員 又 占 了 半 數 以 上,2013 年 第 一 級 公 務 人 員 所 占 比 例 為 57% 女 性 公 務 人 員 略 多 於 男 性, 女 性 之 比 例 為 56% 表 四 : 新 加 坡 第 一 級 至 第 四 級 公 務 人 員 配 置 情 形 等 級 總 計 65,832 67,814 74,201 75,836 77,540 80,210 81,508 男 性 28,686 29,363 32,427 33,034 33,461 34,584 35,162 女 性 37,146 38,451 41,774 42,802 44,079 45,626 46,346 第 一 級 33,777 35,359 38,839 40,160 41,957 44,720 46,656 男 性 12,629 13,223 14,595 14,964 15,534 16,432 17,072 女 性 21,148 22,136 24,244 25,196 26,423 28,288 29,584 第 二 級 16,808 19,098 20,828 25,168 26,034 26,189 25,951 男 性 7,198 8,518 9,278 12,590 13,147 13,586 13,850 18
20 女 性 9,610 10,580 11,550 12,578 12,887 12,603 12,101 第 三 級 11,358 9,536 10,755 6,762 5,888 5,683 5,307 男 性 6,654 5,474 6,431 3,381 2,728 2,559 2,256 女 性 4,704 4,062 4,324 3,381 3,160 3,124 3,051 第 四 級 3,889 3,821 3,779 3,746 3,661 3,618 3,594 男 性 2,205 2,148 2,123 2,099 2,052 2,007 1,984 女 性 1,684 1,673 1,656 1,647 1,609 1,611 1,610 資 料 來 源 : 新 加 坡 公 務 統 計 網 ( 而 在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之 外, 計 有 約 300 名 ( 占 所 有 公 務 人 員 的 3 % ) 公 務 人 員 屬 行 政 官 職 務 (Administrative Officer), 所 占 比 例 雖 低, 卻 為 新 加 坡 政 府 運 作 的 核 心 行 政 官 負 責 參 與 政 策 制 訂, 擔 任 副 司 長 或 助 理 司 長 ( 即 部 委 之 一 級 單 位 副 主 管 ) 以 上 之 主 管 職 務, 協 助 部 長 提 供 政 策 面 的 專 業 服 務, 並 進 一 步 區 分 6 個 等 級, 較 低 階 兩 個 等 級 為 單 位 副 司 長 及 助 理 司 長 職 務, 較 高 的 4 個 等 級 則 為 常 任 秘 書 及 副 常 任 秘 書 等 級, 其 中 常 任 秘 書 的 主 要 職 責, 係 於 部 委 首 長 之 下 設 置, 負 責 部 委 的 行 政 管 理 並 提 供 首 長 政 策 建 議, 並 落 實 部 委 首 長 的 政 策 主 張 及 要 求 ( 有 關 行 政 官 職 務 之 進 用 及 管 理, 將 在 報 告 後 段 以 專 節 說 明 ) 新 加 坡 行 政 官 職 務 人 員 近 來 有 小 幅 增 加 趨 勢,1985 年 至 2006 年 間 每 年 度 擔 任 行 政 官 職 務 者 約 為 180 人 至 190 人, 目 前 則 約 為 約 300 人, 顯 示 新 加 坡 對 於 政 府 政 策 領 導 能 力 的 重 視 與 強 化 19
21 表 五 : 新 加 坡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層 級 結 構 職 級 代 表 性 職 務 相 當 等 級 其 他 職 務 特 級 Ⅳ Ⅴ 級 非 常 資 深 常 任 秘 書 大 法 官 總 檢 察 長 特 級 Ⅱ-Ⅲ 級 非 常 資 深 常 任 秘 書 特 級 Ⅰ 級 資 深 常 任 秘 書 行 政 官 職 務 約 300 人 超 級 B 級 常 任 秘 書 副 常 任 秘 書 警 察 總 監 局 長 副 局 長 超 級 C-E 級 超 級 行 政 官 ( 副 司 長 助 理 司 長 ) 超 級 G 級 初 階 行 政 官 ( 副 司 長 助 理 司 長 ) 第 1 級 專 業 管 理 職 務 單 位 主 管 工 程 師 校 長 等 第 2 級 執 行 性 職 務 督 導 中 級 主 管 第 3 級 公 文 書 處 理 職 務 技 術 服 務 人 員 文 書 書 記 人 員 第 4 級 事 務 性 職 務 打 字 員 駕 駛 工 務 人 員 2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原 則 與 程 序 新 加 坡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之 任 用, 係 以 授 權 公 開 公 正 為 基 本 原 則 : (1) 授 權 : 新 加 坡 並 未 舉 辦 統 一 的 用 人 考 試, 授 權 用 人 部 委 及 國 家 機 關 自 行 招 募 人 力, 並 尊 重 部 委 的 用 人 決 策 (2) 公 開 : 各 機 關 進 用 新 進 人 員 的 職 缺, 均 對 外 公 開, 並 開 放 公 眾 應 徵 (3) 公 正 : 新 加 坡 政 府 雖 將 進 用 新 進 公 務 人 員 的 權 限 下 授 給 各 用 人 機 關, 但 為 確 保 各 機 關 用 人 的 合 理 20
22 性 與 公 正 性, 避 免 徇 私 用 人 並 確 保 人 力 素 質, 公 共 服 務 署 對 於 進 用 人 員 的 程 序 及 機 制 均 有 規 定, 在 程 序 上, 必 須 經 由 資 格 審 查 心 理 測 驗 面 試 等 過 程, 而 在 機 制 上, 用 人 機 關 須 組 成 面 試 小 組,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社 會 人 士, 以 廣 納 社 會 意 見 並 確 保 進 用 過 程 的 公 正 性 用 人 機 關 對 應 徵 者 會 先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以 確 定 是 否 符 合 該 職 位 所 需 要 的 條 件 及 專 長 能 力,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者, 則 進 一 步 進 行 心 理 測 驗, 評 估 應 徵 者 在 面 對 壓 力 情 境 工 作 價 值 觀 及 廉 政 傾 向 等 項 目 上 的 特 性, 心 理 測 驗 由 公 共 服 務 學 院 辦 理 並 且 解 讀 建 檔, 通 過 心 理 測 驗 之 應 徵 者, 進 一 步 進 入 面 談 程 序, 由 機 關 代 表 員 工 代 表 及 社 會 人 士 組 成 面 試 小 組 (interview panel), 通 常 僅 有 5% 左 右 的 應 徵 者 能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及 心 理 測 驗 而 進 入 面 試 程 序, 面 試 小 組 在 完 成 面 試 後, 會 向 部 委 首 長 提 出 建 議 錄 用 人 選, 部 委 首 長 雖 可 不 採 納 面 試 小 組 建 議, 但 一 般 情 形 均 會 尊 重 其 建 議, 很 少 否 決 3 行 政 官 職 務 之 任 用 原 則 與 進 用 程 序 相 較 於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官 職 務 由 於 擔 負 決 策 及 領 導 責 任 擔 任 行 政 官 職 務 者 被 界 定 為 政 策 專 家, 是 政 務 人 員 與 政 府 機 關 間 的 橋 樑, 提 供 政 務 首 長 做 政 策 決 定 時 充 分 的 可 靠 的 分 析 意 見, 並 且 領 導 政 府 體 系 確 實 執 行 政 策 其 占 公 務 人 員 的 比 例 不 會 超 過 0.5%( 目 前 約 為 0.3%), 如 將 法 定 機 構 的 公 職 人 員 計 算 進 去, 所 占 比 例 更 低 至 0.2%, 為 行 政 體 系 的 菁 英 職 務 由 於 其 具 有 21
23 如 此 重 要 的 地 位, 對 其 進 用 及 歷 練 程 序 設 計 特 別 之 機 制, 用 人 管 道 以 及 職 涯 規 劃 均 有 不 同 於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的 特 殊 機 制 : (1) 開 放 性 的 行 政 官 來 源 行 政 官 職 務 在 進 用 上 的 最 重 要 特 徵, 在 於 其 並 非 限 於 由 一 般 公 務 員 晉 升, 而 開 放 由 外 界 徵 才 行 政 官 職 務 的 最 主 要 來 源, 為 公 共 服 務 委 員 會 所 授 予 的 政 府 獎 學 金 得 主, 政 府 獎 學 金 是 由 高 中 畢 業 生 申 請, 經 由 公 共 服 務 委 會 的 嚴 格 面 試 程 序, 錄 取 率 僅 約 5%( 每 年 錄 取 獎 學 金 人 數 約 不 超 過 300 人 ) 獲 得 政 府 獎 學 金 者, 必 須 在 大 學 畢 業 之 後 進 入 政 府 部 委 服 務 至 少 4 年, 考 核 該 段 時 間 的 工 作 表 現 並 評 估 為 優 秀 者, 才 正 式 任 命 為 行 政 官 又 每 年 政 府 提 供 獎 學 金 的 名 額 並 不 會 有 固 定 數 字, 主 要 是 考 慮 未 來 常 任 秘 書 及 副 常 任 秘 書 的 需 求 及 離 職 率 來 界 定 而 除 了 政 府 獎 學 金 得 主 外, 原 有 第 一 級 之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亦 有 晉 升 行 政 官 職 務 的 可 能, 但 為 數 甚 少, 僅 有 過 去 工 作 表 現 特 別 優 秀 者 始 有 機 會 獎 學 金 得 主 及 優 秀 之 一 般 公 務 員 經 選 拔 為 行 政 關 職 務 後, 須 先 從 初 級 行 政 官 ( 助 理 司 長 副 司 長 職 務 ) 開 始 任 職, 而 在 晉 升 至 常 任 秘 書 等 級 之 高 階 領 導 職 之 前, 尚 須 通 過 行 政 服 務 計 畫 (Administrative service) 或 領 導 培 育 計 畫 (Public Service Leadership pogrammes) 的 篩 選, 在 培 育 計 畫 之 階 段, 會 有 第 三 種 行 政 官 管 22
24 道 的 人 才 加 入, 即 延 攬 民 間 優 秀 人 士 參 加 培 訓 計 畫, 進 而 擔 任 高 階 領 導 職 務, 此 種 設 計 賦 予 行 政 官 體 系 取 才 開 放 性 的 特 質 提 名 現 有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公 開 市 場 招 募 公 共 服 務 委 員 會 獎 學 金 得 主 圖 六 : 行 政 官 職 務 之 進 用 管 道 (2) 行 政 官 的 發 展 路 徑 行 政 官 的 職 涯 發 展, 主 要 分 三 個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為 職 務 歷 練 期, 行 政 官 職 務 區 分 為 6 個 等 級, 較 低 階 的 兩 個 等 級 ( 超 級 G 級 超 級 C 至 E 級 ) 為 助 理 司 長 及 副 司 長 職 務, 可 視 為 行 政 官 的 基 礎 職 務, 由 政 府 獎 學 金 及 一 般 公 務 員 兩 個 管 道 晉 升 的 行 政 官 擔 任, 在 此 階 段 的 特 性 是 透 過 職 務 輪 調 給 予 歷 練, 每 1 至 2 年 調 任 至 不 同 機 關, 甚 至 可 以 兼 任 法 定 機 構 的 執 行 長 或 高 級 經 理 職 務, 透 過 不 斷 的 職 務 歷 練, 建 立 全 面 性 的 政 策 及 管 理 知 識, 為 晉 升 真 正 的 高 階 領 導 職 務 作 準 備 在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的 職 務 歷 練 後, 即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的 領 導 人 培 育 計 畫, 參 加 相 關 計 畫 者, 即 為 未 來 將 擔 任 常 任 秘 書 職 務 ( 部 委 常 任 副 部 長 等 23
25 級 ) 的 候 選 人, 在 此 階 段 中, 除 了 前 一 階 段 的 行 政 官 外, 也 開 放 民 間 優 秀 人 士 根 據 培 養 行 政 通 才 及 公 共 服 務 專 才 的 不 同 目 的, 區 分 為 行 政 服 務 計 畫 (Administrative service) 及 領 導 培 育 計 畫 (Public Service Leadership pogrammes), 前 者 目 的 為 培 養 行 政 通 才, 發 展 擔 任 領 導 者 須 具 備 的 一 般 性 知 識 (generalist), 參 加 該 訓 練 者 將 來 擔 任 跨 機 關 共 通 性 的 領 導 職 務 ; 後 者 則 發 展 特 定 業 務 領 域 的 政 策 專 家 (specialist) 為 目 標, 參 加 訓 練 者 則 派 至 專 屬 於 特 定 部 門 的 職 務, 不 過 兩 計 畫 參 加 人 員 可 以 進 行 轉 換 輪 調, 以 同 時 培 養 業 務 專 才 及 管 理 通 才 在 通 過 領 導 者 培 育 訓 練 階 段 後, 則 進 入 行 政 官 職 務 歷 程 的 最 後 一 個 階 段, 擔 任 副 常 任 秘 書 及 常 任 秘 書 等 高 階 領 導 職 務, 從 進 入 初 階 行 政 官 職 務 開 始, 約 需 15 年 至 20 年 可 晉 升 至 高 級 領 導 職 務, 出 任 高 級 領 導 職 務 之 公 務 人 員 約 為 45 歲 至 50 歲 之 間 (3) 新 陳 代 謝 機 制 : 快 速 升 遷 與 固 定 任 期 為 了 確 保 擔 任 高 級 領 導 職 務 者 能 具 備 政 府 所 需 要 的 最 新 能 力, 並 順 暢 行 政 關 的 新 陳 代 謝, 新 加 坡 行 政 官 職 務 採 取 固 定 任 職 年 限 制, 在 助 理 司 長 及 副 司 長 之 初 階 行 政 官 階 段, 每 1 至 2 年 間 定 期 輪 調, 而 一 旦 晉 升 至 副 常 任 秘 書 及 常 任 秘 書 之 職 務 之 後, 則 有 所 謂 之 固 定 任 期, 以 10 年 為 期, 擔 任 副 常 任 秘 書 10 年 如 未 能 升 任 至 常 24
26 任 秘 書, 則 須 退 休 或 安 排 至 政 府 部 門 以 外 之 職 務, 同 樣 的, 即 使 升 任 至 常 任 秘 書 職 務, 其 任 期 最 長 亦 僅 為 10 年 也 就 是 說, 經 由 行 政 官 職 務 的 快 速 升 遷, 能 在 有 限 的 年 資 內 晉 升 至 頂 層 職 務, 而 一 旦 擔 任 頂 層 職 務, 則 限 制 任 職 期 間 強 迫 退 離, 以 此 確 保 行 政 官 職 務 的 流 動 性, 保 持 領 導 階 層 的 活 力 與 創 新 性, 並 避 免 新 進 者 因 升 遷 速 度 緩 慢 而 離 開 公 部 門 導 致 人 才 流 失 (4)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的 影 響 行 政 官 制 度 的 成 功, 新 加 坡 政 府 所 實 施 的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有 相 當 影 響 新 加 坡 政 府 於 1977 年 廢 止 公 務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是 以 目 前 公 務 人 員 並 無 退 休 金 制 度, 公 務 員 退 休 後 之 生 活, 政 府 並 不 負 擔 任 何 財 務 上 的 責 任 所 有 公 務 人 員 與 民 間 部 門 人 員 一 樣, 均 加 入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Central Provident Fund System, CPF), 該 基 金 以 公 營 方 式 運 作, 並 設 置 法 定 機 構 中 央 公 積 金 運 用 局 (Central Provident Fund Board) 負 責 基 金 的 運 用 及 管 理 又 該 基 金 係 採 強 制 及 確 定 提 撥 制, 其 提 撥 率 依 據 經 濟 發 展 工 資 水 準 調 整, 以 反 映 國 民 收 入 狀 況, 並 按 照 不 同 年 齡 訂 定 不 同 提 撥 率, 由 雇 主 及 受 雇 者 共 同 提 撥 一 定 比 例 ( 受 雇 者 約 為 薪 資 所 得 的 20%, 雇 主 之 提 撥 率 則 略 低 於 受 雇 者 ) 公 積 金 屬 於 個 人, 所 以 可 隨 工 作 的 改 變 而 攜 帶 由 於 實 施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使 公 務 人 員 至 民 間 任 職 並 不 因 此 造 成 退 休 所 得 的 損 失, 也 使 25
27 高 階 領 導 職 務 得 以 延 攬 民 間 人 才, 公 私 部 門 的 人 才 交 流 因 此 得 以 落 實 公 共 領 導 專 才 培 育 計 畫 專 屬 特 定 部 委 之 專 業 職 務 超 級 G 級 超 級 C 至 E 級 高 階 領 導 職 助 理 司 長 副 司 長 行 政 通 才 培 常 任 秘 書 育 計 畫 副 常 任 秘 書 跨 部 委 的 管 理 每 一 至 二 年 輪 性 職 務 固 定 任 期 ( 各 職 調 職 務 歷 練 務 10 年 需 退 離 ) 1. 公 共 服 務 委 員 會 獎 學 金 得 主 2. 現 有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開 放 職 位 ( 民 間 優 秀 人 士 ) 圖 七 : 行 政 官 職 務 歷 練 路 徑 ( 五 ) 潛 能 導 向 的 升 遷 制 度 新 加 坡 公 務 人 員 升 遷 制 度 的 特 色, 在 於 依 據 潛 能 評 估 決 定 公 職 生 涯 最 高 可 擔 任 的 職 務, 以 及 在 各 職 務 間 晉 升 的 速 度,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時 被 評 估 為 具 有 較 高 潛 能 者, 其 所 設 定 最 終 可 擔 任 的 職 務 等 級 及 升 遷 速 度 均 會 較 潛 能 較 低 者 快 潛 能 評 估 是 透 過 一 個 稱 為 當 前 潛 能 估 計 ( Current Estimated Potential, CEP) 的 機 制 進 行, 由 直 屬 長 官 依 一 26
28 定 項 目 進 行 評 估, 其 結 果 代 表 公 務 人 員 在 退 休 前 ( 約 為 50 歲 前 ) 能 擔 任 的 最 高 職 務 及 能 勝 任 的 最 高 職 務, 每 一 個 CEP 評 估 的 結 果, 都 可 相 對 呈 現 一 個 升 遷 藍 圖, 標 示 該 公 務 人 員 能 升 遷 到 何 等 級 的 職 務 以 及 何 時 可 升 至 該 職 務, 能 勝 任 的 職 務 越 高, 代 表 其 在 公 務 生 涯 中 在 每 個 職 務 間 的 升 遷 速 度 越 快 高 職 位 高 CEP 低 CEP 低 在 相 同 的 年 資, 高 潛 力 者 會 晉 升 至 較 高 的 職 務 年 資 圖 八 : 當 前 潛 能 估 計 與 職 涯 升 遷 速 度 的 關 係 又 當 前 潛 能 估 計 的 項 目, 與 工 作 績 效 及 工 作 能 力 無 關, 而 傾 向 於 心 理 及 智 能 素 質, 項 目 如 下 : 表 六 : 當 前 潛 能 評 估 之 項 目 直 升 機 品 質 寬 廣 的 視 野 長 期 視 角 智 力 素 質 分 析 能 力 想 像 力 及 創 新 力 現 實 感 結 果 導 向 成 就 動 機 社 會 政 治 敏 感 性 決 斷 力 領 導 素 質 激 勵 能 力 授 權 交 流 和 諮 詢 重 視 潛 能 在 人 事 管 理 上 的 意 涵, 主 要 在 於 代 表 新 加 坡 政 府 27
29 在 識 別 公 部 門 所 需 人 才 上, 對 於 非 專 屬 於 特 定 工 作 領 域 之 素 質 的 重 視 程 度, 優 先 於 特 定 工 作 的 技 能 此 外, 根 據 潛 能 評 估 結 果 設 定 職 務 歷 練 路 徑, 代 表 提 供 充 分 機 會 給 優 秀 人 才 是 政 府 應 負 的 責 任 基 本 上, 潛 能 評 估 會 在 新 任 公 務 員 階 段 的 前 幾 年 定 期 辦 理, 基 本 上, 潛 能 評 估 的 結 果 約 在 進 入 公 部 門 5 年 會 趨 於 穩 定, 因 此 如 果 任 職 5 年 後 潛 能 評 估 的 結 果 仍 低 於 擔 任 副 常 任 秘 書 者 之 水 準, 將 會 被 建 議 離 開 公 共 服 務 部 門 三 考 察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務 學 院 ( 一 )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務 學 院 簡 介 公 共 服 務 學 院 隸 屬 於 總 理 公 署 公 共 服 務 署, 為 法 定 機 構, 於 1971 年 成 立, 成 立 時 名 稱 為 公 務 員 訓 練 學 院, 原 為 國 家 機 關,2001 年 10 月 改 制 為 法 定 機 構, 其 沿 革 組 織 架 構 及 業 務 職 掌 分 別 如 下 : 1 學 院 沿 革 迄 今 公 務 員 訓 練 學 院 民 事 服 務 學 院 政 策 發 展 學 院 公 共 服 務 學 院 公 共 服 務 學 院 為 培 訓 新 進 公 務 人 員 而 成 立, 為 國 家 機 關 將 培 訓 範 圍 延 伸 至 各 級 公 務 人 員, 並 著 重 管 理 概 念 監 督 技 巧 及 運 作 技 巧 調 整 工 作 重 點 為 培 養 及 發 展 公 共 部 門 高 層 領 袖 在 管 理 公 共 政 策 與 領 導 3 方 面 之 能 力 整 併 民 事 服 務 學 院 及 政 策 發 展 學 院, 著 重 管 理 公 共 政 策 及 領 導 等 3 個 面 向 的 訓 練 改 制 為 法 定 機 構, 隸 屬 總 理 公 署 2 組 織 架 構 公 共 服 務 學 院 以 指 導 委 員 會 (Board of Directors) 為 決 策 機 制, 委 員 會 由 相 關 部 委 之 副 首 長 及 民 間 人 士 組 成, 目 前 委 員 人 數 為 13 人, 並 由 總 理 公 署 公 共 服 務 署 常 任 秘 書 為 主 席 指 導 委 員 會 下 設 執 行 長 (CEO), 由 公 共 28
30 服 務 署 負 責 發 展 業 務 的 副 常 任 秘 書 兼 任, 下 設 9 個 業 務 單 位, 並 依 職 掌 區 分 為 訓 練 機 構 及 業 務 單 位 兩 個 主 要 區 塊 又 該 學 院 公 職 人 員 員 額 約 300 人 總 理 公 署 公 共 服 務 署 公 共 服 務 學 院 指 導 委 員 會 主 席 : 公 共 服 務 署 常 任 秘 書 委 員 : 部 委 及 民 間 代 表 執 行 長 : 公 共 服 務 署 副 常 任 秘 書 ( 發 展 ) 訓 練 機 構 業 務 單 位 治 理 與 政 策 教 研 部 公 共 行 政 與 管 理 教 研 部 領 導 能 力 與 組 織 發 展 教 研 部 公 共 服 務 領 導 教 研 部 能 力 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司 企 業 發 展 司 人 事 司 通 訊 與 企 業 服 務 司 國 際 司 圖 九 : 公 共 服 務 學 院 組 織 架 構 3 業 務 重 點 公 共 服 務 學 院 係 以 為 建 設 世 界 一 流 的 公 共 服 務 而 發 展 人 力 資 源 為 使 命, 以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務 學 習 與 發 展 之 樞 紐 為 願 景, 以 研 究 課 程 設 計 機 關 人 力 管 理 諮 詢 及 實 施 訓 練 為 四 大 核 心 業 務, 並 強 調 在 公 共 服 務 領 域 內, 與 政 府 各 機 關 密 切 聯 繫, 採 用 務 實 教 學 方 式, 扮 演 以 下 角 色 : 29
31 (1) 成 為 政 府 業 務 的 知 識 中 心 (2) 打 造 共 同 公 共 服 務 價 值 觀 (3) 建 立 網 絡 化 的 政 府 (4) 發 展 公 共 服 務 核 心 能 力 (5) 與 世 界 接 軌 (6) 成 為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及 學 習 的 卓 越 中 心 (7) 建 設 具 有 戰 略 性 的 能 力 素 質 與 領 導 地 位 ( 二 ) 新 加 坡 公 務 員 訓 練 體 系 特 色 根 據 訪 談 公 共 服 務 學 院, 就 新 加 坡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發 展 之 實 施 進 行 瞭 解, 發 現 其 公 務 員 訓 練 體 系 及 實 施 方 式, 與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制 度 有 所 不 同, 歸 納 如 下 : 1 非 機 關 化 : 如 前 所 述,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務 學 院 隸 屬 總 理 公 署 公 共 服 務 署, 代 表 訓 練 業 務 屬 行 政 機 關 權 限, 惟 公 共 服 務 學 院 的 組 織 屬 性 為 法 定 機 構, 並 非 行 政 機 關, 得 自 行 進 用 公 職 人 員, 因 此 能 考 量 實 際 訓 練 業 務 之 需 要, 以 較 優 厚 的 條 件 進 用 專 業 人 士, 尤 其 在 研 發 新 訓 練 課 程 方 面, 該 學 院 往 往 必 須 進 用 具 有 各 種 領 域 專 業 研 究 能 力 的 人 員, 法 定 機 構 能 使 該 學 院 擁 有 進 用 人 員 彈 性, 並 以 更 好 的 待 遇 吸 引 人 才, 甚 至 遴 聘 外 國 籍 人 士 2 經 費 自 籌 : 在 財 務 上, 政 府 並 未 編 列 公 共 服 務 學 院 業 務 推 動 的 預 算 經 費, 其 經 費 必 須 全 部 自 籌 公 共 服 務 學 院 須 向 派 訓 單 位 要 求 支 付 訓 練 費 用,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經 費 自 2001 年 起, 係 按 人 頭 撥 給 各 部 門, 由 各 部 門 自 行 採 購 需 要 之 課 程 公 共 服 務 學 院 設 定 各 種 訓 練 之 費 用 標 準, 向 派 訓 機 關 收 取 費 用 此 一 財 務 管 理 方 式, 一 方 面 可 減 少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另 一 方 面 則 加 強 訓 練 與 業 務 需 求 的 30
32 連 結 性, 有 助 於 訓 練 品 質 的 提 升 及 訓 練 資 源 有 效 運 用 3 顧 客 導 向 : 為 確 保 所 提 供 的 訓 練 課 程 能 契 合 機 關 實 際 需 要, 該 學 院 相 當 重 視 與 各 機 關 建 立 合 作 結 盟 關 係, 以 瞭 解 實 際 的 訓 練 需 求, 據 以 設 計 並 實 施 訓 練 例 如 該 學 院 指 導 委 員 會 成 員, 包 括 兩 個 部 委 的 高 級 領 導 職 務 人 員 ( 目 前 為 通 信 部 常 任 秘 書 國 家 發 展 部 副 常 任 秘 書 ), 可 將 部 委 實 務 意 見 納 入 決 策 考 量 ; 此 外, 該 學 院 各 訓 練 機 構 的 主 管, 必 須 定 期 主 動 拜 訪 各 部 委 常 任 秘 書, 瞭 解 業 務 需 求, 設 計 客 製 化 課 程 另 為 使 課 程 與 業 務 動 態 發 展 契 合 並 與 時 俱 進, 根 據 訪 問 部 委 所 蒐 集 的 建 議, 修 改 更 新 課 程 或 開 發 新 課 程, 每 年 課 程 更 新 比 例 約 為 30% 4 非 獨 占 性 : 公 共 服 務 學 院 除 了 必 須 自 負 盈 虧 之 外, 更 須 面 對 另 一 個 業 務 推 動 的 挑 戰, 就 是 外 在 競 爭 者 向 公 務 人 員 提 供 訓 練 並 非 政 府 部 門 獨 占, 各 部 委 亦 得 選 擇 民 間 單 位 ( 如 大 學 管 理 顧 問 公 司 等 ) 所 提 供 的 訓 練, 公 共 服 務 學 院 並 非 唯 一 訓 練 提 供 者, 須 與 民 間 機 構 競 爭, 如 不 能 維 持 一 定 品 質 確 保 具 有 競 爭 性, 則 在 自 負 盈 虧 的 要 求 下, 將 無 法 獲 得 足 夠 訓 練 收 入 5 實 務 導 向 : 新 加 坡 政 府 要 求 訓 練 內 容 必 須 與 實 際 工 作 需 要 密 切 結 合, 訓 練 效 果 要 反 映 在 工 作 改 進 及 效 率 提 升 上, 此 種 高 度 實 務 導 向 的 特 性, 表 現 在 以 下 4 個 方 面 第 一, 新 加 坡 要 求 公 務 人 員 每 年 最 低 必 須 接 受 12.5 天 (100 小 時 ) 的 訓 練, 而 每 年 所 受 訓 練 中,60% 必 須 與 當 前 辦 理 工 作 職 掌 直 接 相 關, 其 餘 40% 亦 要 求 須 有 助 改 進 工 作 效 率 ; 第 二, 對 於 每 個 公 務 人 員 年 度 要 接 受 的 訓 練 課 程, 必 須 根 據 工 作 需 要 設 計, 年 度 開 始 時, 單 位 主 管 31
33 必 須 要 與 所 屬 人 員 共 同 檢 討 業 務 需 要 擬 定 年 度 訓 練 計 畫, 認 定 業 務 上 的 能 力 欠 缺 之 處, 決 定 適 當 受 訓 課 程 ; 第 三, 在 講 座 的 遴 聘 上, 優 先 考 量 其 是 否 具 備 實 務 上 的 工 作 經 驗, 多 半 以 資 深 的 現 職 或 退 休 優 秀 公 務 人 員 擔 任, 講 座 的 報 酬, 則 視 訓 練 課 程 性 質 及 市 場 情 形 而 異, 如 以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為 講 座, 公 共 服 務 學 院 並 不 直 接 支 付 該 講 座 報 酬, 而 是 折 抵 該 機 關 派 員 接 受 訓 練 需 支 付 的 費 用, 如 此 也 可 提 高 機 關 派 人 擔 任 講 座 的 意 願 ; 第 四, 結 訓 3 個 月 之 後, 公 共 服 務 學 院 會 要 求 受 訓 者 的 直 屬 主 管 追 蹤 評 估 其 工 作 表 現 提 升 情 形 四 參 訪 新 加 坡 國 立 大 學 商 學 院 ( 一 ) 新 加 坡 國 立 大 學 及 商 學 院 簡 介 新 加 坡 國 立 大 學 於 1905 年 創 建, 當 時 新 加 坡 尚 未 獨 立, 1965 年 獨 立 後, 改 名 為 新 加 坡 大 學, 並 於 1980 年 與 南 洋 大 學 合 併 為 新 加 坡 國 立 大 學 新 加 坡 國 立 大 學 2014 年 在 英 國 泰 晤 士 報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之 世 界 大 學 聲 譽 排 名 為 第 21 名, 在 亞 洲 排 名 為 第 1 位 共 有 3 個 校 區, 設 置 16 個 學 院, 目 前 計 有 大 學 部 學 生 約 2 萬 6 千 人, 研 究 生 1 萬 5 百 人, 且 學 生 來 自 100 個 不 同 的 國 家, 具 有 國 際 化 多 元 的 背 景, 教 職 員 工 則 為 約 9 千 人 新 加 坡 國 立 大 學 能 有 高 世 界 排 名 的 主 因, 在 於 其 善 於 吸 納 各 領 域 頂 尖 人 才, 並 確 保 專 注 於 研 究 及 教 學 工 作 中 新 加 坡 大 學 嚴 格 管 制 教 師 在 外 兼 職, 如 有 兼 職 需 要 必 須 向 學 校 通 報 並 經 審 核 通 過, 以 免 影 響 正 職 工 作 或 影 響 校 譽, 且 兼 職 所 得 之 10% 必 須 繳 交 給 大 學 新 加 坡 目 前 設 置 3 所 大 學, 新 加 坡 國 立 大 學 為 其 中 最 以 32
34 研 究 為 導 向 者, 以 創 造 知 識 為 主 要 任 務, 以 教 學 為 輔, 為 研 究 型 大 學, 除 了 系 所 之 外, 另 設 置 有 3 個 卓 越 研 究 中 心 23 個 大 學 級 研 究 所 新 加 坡 國 立 大 學 相 當 重 視 與 亞 洲 各 國 建 立 關 係, 並 以 培 養 亞 洲 各 國 各 領 域 的 領 導 人 為 使 命 目 前 新 加 坡 國 立 大 學 屬 半 官 方 性 質, 校 務 運 作 所 需 經 費, 政 府 僅 依 據 學 生 人 數 給 予 部 分 經 費 補 助, 不 足 部 分 則 要 求 大 學 自 籌, 因 此 該 校 積 極 開 發 在 職 人 士 的 進 修 課 程, 其 所 得 由 學 校 統 籌 運 用, 並 可 以 該 收 入 提 供 大 學 部 及 研 究 所 一 般 生 獎 學 金, 亦 可 成 為 學 校 的 基 金 作 為 教 師 的 彈 性 薪 酬 因 此 國 立 大 學 也 逐 漸 有 市 場 化 的 發 展 趨 勢, 但 相 對 上 也 因 此 在 校 務 發 展 上 更 具 有 自 主 性 又 在 新 加 坡 國 立 大 學 商 學 院 部 分, 該 學 院 定 位 為 亞 洲 的 全 球 化 商 學 院, 設 有 會 計 決 策 科 學 金 融 管 理 組 織 ( 含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 市 場 營 銷 戰 略 政 策 等 6 個 科 系, 以 及 5 個 結 合 實 務 與 學 術 的 研 究 中 心 商 學 院 有 149 位 全 職 教 授 ( 不 含 客 座 教 授 及 訪 問 學 者 ), 大 學 部 學 生 2,722 人, 碩 士 生 182 人, 博 士 生 80 人 商 學 院 特 別 重 視 各 領 域 實 務 界 高 階 領 導 人 的 培 育 與 合 作, 因 此 於 1981 年 開 辦 高 層 管 理 發 展 學 程 (executive program), 著 重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管 理 課 程 (general management program), 另 針 對 政 府 部 門 的 領 導 人 開 辦 高 級 政 府 管 理 課 程 (advanced government management programme), 特 別 著 重 政 府 如 何 居 安 思 危 的 治 理 議 題 ( 二 ) 新 加 坡 國 家 圖 書 館 改 革 經 驗 訪 談 新 加 坡 國 立 大 學 商 學 院 時, 除 聽 取 學 院 概 況 簡 報 外, 該 學 院 配 合 本 訪 團 之 議 題, 安 排 該 學 院 謝 德 謙 教 授 說 明 新 加 坡 國 家 圖 書 館 組 織 轉 型 及 變 革 之 經 驗 33
35 新 加 坡 國 家 圖 書 館 前 身 為 1823 成 立 的 新 加 坡 書 院, 於 1960 改 制 為 國 家 圖 書 館, 當 時 為 國 家 機 關, 運 作 上 受 到 內 外 部 因 素 的 影 響 而 面 臨 瓶 頸, 外 部 因 素 部 分, 包 括 員 額 及 預 算 受 到 限 制, 無 法 擴 展 業 務 及 更 新 設 備 在 內 部 因 素 部 分, 以 人 工 方 式 借 還 書 欠 缺 效 率, 圖 書 館 設 備 利 用 率 低, 館 藏 不 足, 且 工 作 空 間 不 足, 圖 書 空 間 設 計 不 良, 沒 有 足 夠 館 藏 空 間 等 為 了 改 善 以 上 問 題,1994 年 制 訂 圖 書 館 2000 報 告 書 (Library 2000) 的 改 革 計 畫, 並 經 由 組 織 變 革 流 程 改 進 業 務 委 外 等 策 略 進 行 : 1 組 織 變 革 因 應 員 額 及 經 費 受 限 的 困 難 情 境, 改 革 第 一 步 就 是 將 國 家 圖 書 館 從 國 家 機 關 改 制 為 法 定 機 構, 以 在 人 事 經 費 及 管 理 上 擴 大 自 主 性 此 外, 為 擴 展 服 務 範 圍 並 有 效 運 用 資 源, 將 單 一 圖 書 館 的 組 織 型 態, 轉 型 為 網 絡 化 無 疆 域 深 入 社 會 的 型 態, 除 總 館 外, 另 分 化 為 24 個 區 域 圖 書 館 ( 其 中 8 個 為 專 業 性 圖 書 館 ),15 個 中 型 圖 書 館 ( 其 中 5 個 為 專 業 性 圖 書 館 ),11 個 商 務 購 物 中 心 圖 書 館 (Mall library), 將 組 織 扁 平 化, 各 館 之 間 人 力 並 且 相 互 支 援, 增 進 組 織 彈 性, 提 高 運 作 效 率 2 流 程 改 造 在 運 作 流 程 上, 則 大 量 運 用 自 動 化 系 統, 改 進 人 工 作 業 服 務 量 小 及 作 業 時 間 長 的 問 題, 整 合 圖 書 館 服 務 功 能 的 後 台 系 統, 對 最 核 心 的 書 目 及 館 藏 管 理, 從 傳 統 的 索 書 號 系 統, 改 為 彩 色 條 碼 系 統, 可 透 過 電 腦 掃 瞄 條 碼, 進 行 自 動 盤 點 及 書 籍 自 動 上 下 架 作 業 改 革 前 民 眾 平 均 借 書 要 排 隊 1 小 時, 且 圖 書 館 中 三 分 之 二 的 員 工 都 在 處 34
36 理 借 還 書 作 業 ; 另 透 過 資 訊 作 業 平 台 將 人 工 作 業 轉 移 給 圖 書 館 的 使 用 者, 建 置 自 助 借 還 書 系 統 並 將 還 書 點 置 於 圖 書 館 外, 下 班 及 假 日 時 間 亦 可 還 書 3 業 務 委 外 除 將 書 庫 作 業 自 動 化 外, 更 將 書 庫 作 業 進 一 步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圖 書 館 不 再 進 用 人 力 處 理 資 訊 作 業 平 台 的 維 運 及 操 作 事 項, 而 是 由 民 間 受 託 者 提 供 相 關 服 務, 圖 書 館 因 此 可 將 人 力 運 用 在 館 務 發 展 規 劃 行 銷 管 理 服 務 改 進 提 升 等 重 要 事 項 經 由 改 革, 新 加 坡 國 家 圖 書 館 深 入 社 會 各 層 面, 得 以 有 效 發 揮 建 構 終 身 讀 者 高 學 習 社 會 高 度 知 識 水 準 的 社 區 的 功 能, 在 有 限 資 源 投 入 前 提 下 提 供 更 大 量 的 服 務, 且 服 務 量 的 成 長 幅 度 大 幅 超 過 投 入 資 源 的 增 加 幅 度 首 先, 組 織 改 革 採 取 網 絡 型 組 織 的 設 置 方 式 後, 大 幅 增 加 圖 書 館 服 務 範 圍, 以 往 使 用 者 多 為 兒 童 及 老 人, 改 革 後 民 眾 使 用 圖 書 館 資 源 的 方 便 性 提 升, 且 設 置 各 種 專 業 性 的 圖 書 館 使 特 定 目 的 的 使 用 者 能 夠 充 分 運 用, 加 速 圖 書 借 閱 頻 率 及 知 識 交 流 廣 度 其 次, 圖 書 館 提 供 服 務 的 空 間 面 積 也 因 此 由 原 本 50 萬 平 方 英 尺 增 加 3 倍 為 150 萬 平 方 英 尺, 藏 書 從 3 百 萬 冊 增 加 到 6 百 萬, 另 有 3 百 萬 電 子 書, 實 質 上 增 加 3 倍 ; 但 相 對 於 這 些 服 務 量 的 提 升, 國 家 圖 書 館 人 力 規 模 僅 從 5 百 人 增 加 為 9 百 人, 且 改 制 為 法 定 機 構, 其 所 進 用 人 員 非 公 務 人 員, 顯 示 透 過 組 織 結 構 的 調 整 工 作 流 程 的 改 善 自 動 化 作 業 的 運 用, 服 務 量 的 提 升 並 不 一 定 代 表 投 入 資 源 一 定 等 比 例 增 加 35
37 肆 考 察 韓 國 情 形 一 韓 國 政 府 組 織 與 人 力 概 況 韓 國 中 央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架 構, 共 設 置 20 個 部,3 個 相 當 部 層 級 的 委 員 會 (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金 融 服 務 委 員 會 核 能 安 全 委 員 會 ),16 個 部 之 所 屬 機 關 至 於 地 方 政 府 部 分, 則 有 9 個 特 別 市 ( 相 當 於 我 國 之 直 轄 市 ), 以 及 8 個 道 ( 相 當 省 之 層 級 ) 又 在 公 務 人 力 規 模 部 分,2013 年 底 韓 國 全 國 公 務 人 力 共 計 1 百 萬 6,474 人, 其 中 中 央 政 府 35 萬 9,468 人, 占 全 國 35.7%, 地 方 政 府 64 萬 7,006 人, 占 64.3% 又 韓 國 公 務 人 員 人 事 架 構 共 分 9 個 等 級, 第 1 級 至 第 5 級 為 管 理 職, 第 6 級 以 下 為 業 務 執 行 人 員, 又 第 3 級 以 上 之 中 央 公 務 人 員 屬 於 高 級 領 導 職 務 二 地 方 政 府 之 員 額 管 理 及 人 事 制 度 ( 一 ) 首 爾 市 政 府 的 組 織 及 人 力 結 構 首 爾 市 政 府 為 韓 國 9 個 特 別 市 之 一, 其 市 政 府 之 組 織 架 構, 除 市 長 外, 設 置 1 位 政 務 副 市 長,2 位 常 務 副 市 長, 組 織 設 置 及 分 工 情 形 如 下 : 1 首 爾 市 政 府 組 織 結 構 (1) 市 政 府 : 一 級 單 位 設 置 5 個 辦 公 室 (offices) 4 個 中 心 (headquarters) 5 個 局 (bureaus) 14 個 規 劃 局 (planning bureaus) 128 個 處 (departments) ( 2 ) 所 屬 機 構 : 設 有 3 個 服 務 中 心 ( service headquarters) 30 個 機 構 (institutes) 43 個 市 營 事 業 (corporations), 主 要 為 醫 院 首 爾 市 立 大 學 博 物 館 及 自 來 水 供 應 等 機 構 36
38 (3)25 個 自 治 區 (autonomous districts) 2 首 爾 市 政 府 人 力 結 構 首 爾 市 政 府 進 用 公 務 人 力 共 計 47,104 人, 其 中 25 個 自 治 區 進 用 人 數 為 29,938 人, 占 63.6%, 首 爾 市 政 府 為 10,209 人, 占 21.7%, 其 餘 為 消 防 人 力 及 首 爾 市 立 大 學 教 授, 共 計 6,957 人, 占 14.7%( 韓 國 警 察 均 隸 屬 中 央, 無 地 方 政 府 所 進 用 警 力 ) 首 爾 市 政 府 進 用 人 員 的 類 型, 分 為 政 務 人 員 常 任 人 員 及 其 他 人 員 三 類, 常 任 人 員 34,309 人, 又 分 為 行 政 職 技 術 職 及 研 究 職 3 類 ; 其 他 人 員 則 包 括 專 業 契 約 人 員 技 術 人 員 大 學 教 授 及 消 防 救 災 人 員, 專 業 契 約 人 員 聘 期 至 多 5 年, 其 業 務 為 處 理 常 任 人 員 無 法 辦 理 的 專 業 性 技 術 性 工 作 而 除 了 常 任 人 員 及 契 約 人 員 外, 市 政 府 亦 指 定 42 個 單 位 主 管 以 上 之 職 務 為 開 放 職 務, 可 以 進 用 民 間 具 備 一 定 資 格 之 人 士 擔 任 表 七 : 首 爾 市 政 府 人 力 結 構 類 型 性 質 目 前 員 額 數 政 務 人 員 政 務 職 務 29 人 常 任 人 員 行 政 職 務 22,654 人 技 術 職 務 研 究 職 務 11,342 人 313 人 其 他 人 員 專 業 契 約 人 員 ( 含 開 放 職 位 人 員 ) 1,858 人 消 防 及 救 災 人 員 首 爾 市 立 大 學 教 授 技 術 人 員 6,503 人 454 人 3,951 人 37
39 1. 一 般 常 任 人 員 : 包 括 行 政 職 位 人 員 技 術 職 位 人 員 ( 如 工 程 人 員 公 衛 人 員 ) 研 究 性 職 務 技 術 人 員 2. 專 業 契 約 人 員 : 聘 期 至 多 5 年, 處 理 常 任 人 員 無 法 擔 任 之 專 業 性 工 作 3. 開 放 職 位 人 員 : 於 一 般 升 遷 管 道 之 外, 開 放 政 府 內 或 民 間 符 合 一 定 資 格 人 士 擔 任 之 職 缺, 目 前 計 有 42 個 單 位 主 管 以 上 之 職 務 設 定 為 開 放 職 位 ( 二 ) 京 畿 道 政 府 組 織 及 人 力 結 構 京 畿 道 環 繞 韓 國 首 都 首 爾 市, 面 積 10,172.3 平 方 公 里, 2013 年 人 口 12,508,005 人, 約 占 韓 國 人 口 24%, 行 政 區 劃 設 置 28 個 市,3 個 郡,31 個 邑,111 個 面,393 個 洞 京 畿 道 政 府 除 了 民 選 首 長 及 政 務 人 員 外, 其 人 力 亦 主 要 分 為 常 任 人 員 及 其 他 人 員, 常 任 人 員 約 4 萬 人, 其 他 人 員 則 為 消 防 救 災 人 員 (6,426 人 ) 契 約 雇 用 人 員 及 保 全 人 員, 契 約 雇 用 人 員 主 要 分 為 兩 類, 一 為 常 任 契 約 人 員, 可 雇 用 至 60 歲, 主 要 處 理 行 政 庶 務 性 工 作, 另 一 類 為 短 期 契 約 人 員, 至 多 雇 用 2 年, 擔 任 清 潔 工 作 表 八 : 京 畿 道 政 府 人 力 結 構 人 員 類 別 目 前 員 額 數 常 任 人 員 消 防 救 災 人 員 常 任 性 契 約 人 員 短 期 契 約 人 員 保 全 人 員 39,994 人 6,426 人 314 人 473 人 102 人 ( 三 ) 地 方 政 府 員 額 管 理 之 人 事 費 控 管 韓 國 地 方 政 府 之 員 額, 過 去 係 由 中 央 政 府 ( 安 全 行 政 部 ) 設 定 各 特 別 市 及 道 之 員 額 總 數, 再 由 各 地 方 政 府 決 定 如 何 配 38
40 置 到 所 屬 各 自 治 政 府 及 機 關 經 由 本 次 考 察 韓 國 發 現, 不 論 京 畿 道 政 府 及 大 首 爾 市 政 府, 均 表 示 韓 國 已 改 變 作 法, 中 央 的 安 全 行 政 部 不 再 直 接 設 定 各 地 方 政 府 的 員 額 數, 而 是 由 地 方 政 府 在 年 度 編 列 人 事 費 的 額 度 內 自 行 決 定 員 額 規 模 由 於 採 取 人 事 費 額 度 控 管 的 作 法, 有 必 要 進 一 步 探 討 地 方 政 府 財 務 結 構, 根 據 訪 談 發 現, 韓 國 地 方 政 府 的 財 源, 一 為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款, 一 為 地 方 政 府 自 籌 收 入, 自 籌 收 入 又 以 地 方 稅 的 徵 收 為 大 宗 韓 國 雖 不 再 採 取 直 接 限 制 地 方 政 府 可 運 用 員 額 數 的 作 法, 但 為 避 免 地 方 政 府 用 人 不 當 膨 脹, 仍 然 限 制 地 方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時, 人 事 費 不 得 超 過 自 籌 經 費, 亦 即 不 論 地 方 政 府 進 用 多 少 人 力, 都 必 須 要 自 行 負 擔 其 人 事 費, 不 可 將 中 央 政 府 的 補 助 款 運 用 在 用 人 上, 且 中 央 政 府 亦 得 要 求 地 方 政 府 刪 減 其 人 事 費 規 模, 間 接 達 到 精 簡 人 力 的 效 果 ( 四 )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制 度 如 前 所 述, 韓 國 公 務 人 員 共 分 9 個 等 級, 新 進 公 務 人 員 分 別 自 第 5 級 第 7 級 及 第 9 級 開 始 任 用, 其 中 較 基 層 之 第 7 級 及 第 9 級 公 務 人 員, 係 由 各 地 方 政 府 自 行 辦 理 考 試, 至 於 第 5 級 公 務 人 員, 則 由 中 央 政 府 安 全 行 政 部 統 一 舉 辦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再 派 至 各 地 方 政 府 任 職 韓 國 公 務 人 員 的 進 用 落 實 公 開 競 爭 並 以 考 試 方 式 進 行, 對 於 參 加 考 試 的 人 並 不 設 定 年 齡 限 制,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中, 其 中 10% 保 留 錄 取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新 進 的 第 9 級 公 務 人 員 中, 10% 進 用 低 所 得 人 員, 另 第 9 級 公 務 人 員 為 最 基 層 的 技 術 性 職 務,30% 必 須 進 用 高 中 畢 業 人 員 為 增 進 地 方 政 府 用 人 彈 性, 地 方 政 府 對 於 專 業 契 約 人 員 的 進 用 有 擴 大 趨 勢, 以 首 爾 市 政 府 為 例, 目 前 所 有 市 政 府 新 進 人 員 的 進 用 中,10% 要 求 進 用 民 間 具 有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的 人 39
41 士 ( 目 前 首 爾 市 政 府 契 約 人 員 約 占 總 人 力 4%), 也 就 是 要 擴 大 契 約 人 員 的 進 用 幅 度, 且 特 別 在 都 市 安 全 住 宅 政 策 疾 病 防 制 社 會 安 全 網 絡 公 園 設 計 信 用 管 理 等 市 政 領 域, 優 先 進 用 專 業 契 約 人 員, 並 且 希 望 盡 量 延 長 其 聘 用 年 限, 以 利 人 才 培 養 及 留 用 三 考 察 中 央 公 務 員 訓 練 院 ( 一 ) 中 央 公 務 員 訓 練 院 組 織 定 位 中 央 公 務 員 訓 練 院 (Central Officials Training Institute, 簡 稱 COTI) 隸 屬 安 全 行 政 部, 成 立 於 1949 年, 為 中 央 政 府 所 屬 公 務 員 之 訓 練 機 構, 核 心 職 掌 為 提 供 中 央 政 府 公 務 員 培 訓, 且 對 公 部 門 其 他 訓 練 機 構 提 供 協 助 支 援, 並 以 成 為 具 有 公 信 力 的 國 際 性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中 心 為 願 景, 致 力 培 養 具 有 積 極 主 動 創 造 力 回 應 性 的 公 務 人 員, 以 有 效 處 裡 未 來 環 境 變 遷 的 挑 戰 中 央 公 務 員 訓 練 院 設 院 長 1 人, 等 級 相 當 副 部 長, 並 設 置 國 際 訓 練 與 合 作 辦 公 室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計 畫 處 教 育 訓 練 處 等 4 個 一 級 單 位, 其 組 織 架 構 如 下 圖 : 院 長 國 際 訓 練 與 合 作 辦 公 室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計 畫 處 教 育 訓 練 處 一 般 業 規 劃 協 教 育 與 主 管 訓 特 殊 訓 數 位 學 務 科 調 科 訓 練 協 練 科 練 科 習 科 調 科 圖 十 : 韓 國 中 央 公 務 員 訓 練 院 組 織 架 構 40
42 ( 二 )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作 法 本 次 考 察 中 央 公 務 員 訓 練 院, 主 要 目 的 為 瞭 解 該 院 辦 理 韓 國 高 階 公 務 員 訓 練 的 作 法 在 高 階 公 務 員 的 訓 練 上, 係 以 核 心 能 力 模 型 為 核 心, 以 職 務 等 級 為 架 構, 以 超 前 訓 練 為 作 法 也 就 是 說, 先 認 定 擔 任 各 層 級 主 管 職 務 應 具 備 的 核 心 能 力, 再 針 對 即 將 晉 升 至 該 職 務 的 公 務 人 員 於 擔 任 該 職 務 前 就 施 以 訓 練, 完 成 訓 練 確 定 其 已 具 備 所 需 的 核 心 能 力, 才 正 式 派 職 : 1 韓 國 主 管 人 員 核 心 能 力 架 構 韓 國 對 於 擔 任 第 5 級 第 4 級 及 第 3 級 主 管 職 務, 設 定 有 核 心 能 力 項 目, 如 下 表 : 表 九 : 韓 國 中 央 政 府 主 管 人 員 核 心 能 力 職 務 核 心 能 力 項 目 第 3 級 以 上 之 資 1. 認 定 議 題 2. 追 求 成 效 深 主 管 3. 顧 客 滿 意 4. 策 略 思 考 5. 變 革 管 理 6. 協 調 整 合 第 4 級 主 管 職 務 1. 政 策 規 劃 2. 績 效 管 理 3. 顧 客 滿 意 4. 組 織 管 理 5. 調 和 利 益 衝 突 6. 激 勵 7. 溝 通 第 5 級 主 管 職 務 1. 工 作 規 劃 2. 問 題 解 決 3. 資 訊 管 理 4. 團 隊 合 作 5. 支 援 他 人 6. 追 求 工 作 績 效 2 訓 練 實 施 方 式 如 前 所 述, 主 管 能 力 訓 練 係 以 超 前 訓 練 為 原 則, 也 就 是 說, 是 以 較 主 管 職 務 次 一 等 級 且 下 一 階 段 將 晉 升 的 41
43 主 管 候 選 人 為 受 訓 對 象, 其 中 第 三 級 及 第 四 級 主 管 職 務 候 選 人 受 訓 期 間 為 5 天, 第 五 級 主 管 職 務 候 選 人 則 為 6 星 期 訓 練 程 序 則 分 三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為 線 上 學 習, 要 求 受 訓 者 至 網 路 閱 覽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其 目 的 在 使 其 瞭 解 整 個 訓 練 的 流 程 方 法 及 宗 旨, 並 對 核 心 能 力 的 內 涵 能 有 所 瞭 解 ; 第 二 階 段 為 能 力 前 測, 經 由 能 力 測 驗 評 估 受 訓 者 在 未 受 訓 前 各 能 力 的 具 備 程 度, 並 由 受 訓 者 自 己 主 管 同 儕 進 行 測 驗, 綜 合 評 估 能 力 具 備 情 形 ; 第 三 階 段 則 根 據 受 訓 者 的 能 力 測 驗 結 果, 進 行 實 體 訓 練, 著 重 就 較 欠 缺 的 部 分 進 行 強 化, 並 經 由 理 論 文 獻 研 讀 及 實 作 演 練, 隨 時 評 估 受 訓 者 能 力 提 升 的 狀 態 伍 心 得 與 建 議 一 政 府 組 織 架 構 部 分 觀 察 新 加 坡 政 府 的 組 織 架 構, 由 於 普 遍 運 用 半 獨 立 性 的 法 定 機 構 處 理 公 共 事 務, 且 所 處 理 事 務 不 乏 涉 及 高 度 公 權 力 行 使 及 管 制 行 政 性 質 之 業 務, 如 賭 場 管 制 能 源 市 場 管 理 智 慧 財 產 金 融 管 理 環 境 保 護 勞 動 力 管 理 城 鄉 規 劃 醫 藥 品 管 理 等, 上 開 政 府 重 要 業 務 以 法 定 機 構 辦 理, 其 業 務 執 行 人 員 並 非 文 官 性 質 的 公 務 人 員, 但 其 執 行 公 權 力 之 正 當 性, 似 未 因 其 組 織 型 態 及 身 份 屬 性 而 受 到 質 疑 而 正 因 組 織 及 管 理 上 具 有 彈 性, 反 而 更 有 利 於 新 加 坡 政 府 因 應 外 在 環 境 變 化 而 彈 性 調 整 政 府 組 織 及 人 力 就 我 國 政 府 組 織 體 制 而 言, 具 有 類 似 新 加 坡 法 定 機 構 性 質 者 為 行 政 法 人, 雖 行 政 法 人 法 已 明 訂 行 政 法 人 得 行 使 的 業 務 為 涉 及 公 權 力 行 使 程 度 較 低 者, 然 社 會 各 界 對 於 公 共 事 務 交 由 行 政 法 人 處 理 是 否 具 有 正 當 性 以 及 是 否 有 不 易 監 督 等 事 項, 仍 存 有 相 當 疑 42
44 慮, 立 法 院 於 三 讀 通 過 行 政 法 人 法 後, 亦 通 過 附 帶 決 議, 要 求 行 政 法 人 法 公 布 施 行 3 年 內, 改 制 行 政 法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5 個 為 原 則, 並 於 各 該 法 人 成 立 3 年 後 評 估 其 績 效, 檢 討 持 續 推 動 的 必 要 性 依 據 新 加 坡 政 府 的 經 驗, 公 共 事 務 的 推 動 並 非 一 定 要 以 機 關 型 態 的 組 織 為 之, 具 有 管 理 上 自 主 性 的 非 機 關 公 共 組 織 體, 只 要 在 法 定 職 權 明 確 作 用 法 令 規 定 完 備 的 前 提 下, 亦 能 有 效 擔 負 行 使 公 權 力 的 職 責, 足 以 作 為 我 國 未 來 檢 討 及 推 動 行 政 法 人 制 度 的 借 鏡 二 政 府 機 關 員 額 管 理 部 分 在 新 政 府 運 動 企 業 化 政 府 理 念 的 影 響 下, 我 國 對 於 政 府 機 關 員 額 規 模 的 主 流 價 值, 仍 傾 向 以 控 管 精 簡 為 主 要 原 則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總 員 額 法 亦 係 以 此 為 精 神, 設 定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法 定 預 算 員 額 上 限 然 而, 政 府 員 額 的 合 理 規 模, 並 無 放 諸 四 海 皆 可 適 用 的 標 準, 須 綜 合 考 量 國 情 國 家 體 制 內 外 在 社 經 文 環 境 及 政 策 重 點 等 因 素, 且 要 具 備 因 應 實 際 需 要 而 調 整 的 彈 性, 否 則 將 失 諸 僵 化, 且 導 致 業 務 與 人 力 配 置 無 法 有 效 契 合 的 結 果 事 實 上, 精 簡 用 人 是 相 對 的 概 念, 而 非 人 力 數 量 減 少 的 絕 對 概 念, 如 政 府 業 務 量 大 幅 增 加, 但 人 力 相 對 增 加 幅 度 較 小, 或 是 增 加 人 力 所 獲 得 的 效 益 產 出, 超 過 所 投 入 的 成 本 時, 雖 就 人 力 數 量 而 言 縱 有 增 加, 但 仍 然 可 視 為 是 落 實 精 簡 用 人 以 本 次 考 察 新 加 坡 國 家 圖 書 館 改 革 的 案 例 而 言, 改 革 後 不 論 在 服 務 範 圍 館 藏 使 用 頻 率 各 方 面 均 增 加 3 倍 以 上, 但 投 入 人 力 增 加 不 到 一 倍, 其 人 力 運 用 確 實 發 揮 應 有 效 能, 雖 人 數 有 增 加, 但 不 能 因 此 評 斷 其 用 人 不 符 合 精 簡 原 則 另 一 方 面, 就 新 加 坡 政 府 員 額 管 理 與 總 就 業 人 口 數 等 比 例 變 化 之 制 度 而 言, 亦 係 相 對 性 員 額 精 簡 概 念 的 具 體 呈 現, 由 於 就 業 人 口 數 的 變 化 受 到 國 家 整 體 發 展 狀 況 較 直 接 的 影 響, 能 反 映 國 家 發 展 情 形 及 政 府 業 務 實 43
45 需, 乃 一 兼 顧 總 量 管 理 確 保 財 政 上 可 負 擔 性 及 支 應 政 府 施 政 的 有 效 作 法, 亦 可 避 免 絕 對 數 量 控 管 無 法 保 持 彈 性 的 疑 慮 雖 新 加 坡 作 法 與 我 國 以 數 量 為 主 的 總 量 上 限 控 管 不 同, 但 其 經 驗 仍 可 作 為 我 國 在 總 員 額 法 高 限 額 度 內, 審 查 實 際 員 額 增 減 數 的 參 考 又 韓 國 地 方 政 府 員 額 管 理 採 人 事 費 額 度 制 度, 亦 有 類 似 效 果, 一 方 面 不 直 接 限 制 員 額 數 使 地 方 政 府 用 人 能 具 有 較 大 的 彈 性 空 間, 另 一 方 面 鬆 綁 並 不 代 表 政 府 員 額 控 管 責 任 的 解 除, 因 此 要 求 人 事 費 必 須 在 自 籌 經 費 額 度 內, 確 保 地 方 政 府 在 用 人 上 能 善 盡 財 務 控 管 責 任, 亦 可 間 接 確 保 人 力 規 模 不 至 於 大 幅 增 加 因 此, 就 本 次 考 察 新 加 坡 政 府 及 韓 國 地 方 政 府 員 額 管 理 的 作 法 而 言, 均 發 現 與 財 政 因 素 高 度 連 結, 確 保 人 事 成 本 受 到 重 視, 並 有 助 於 因 應 環 境 變 化 彈 性 配 置 及 運 用 人 力 表 十 : 新 加 坡 韓 國 我 國 員 額 管 理 制 度 比 較 新 加 坡 韓 國 地 方 政 府 我 國 總 量 設 定 方 式 依 據 國 家 就 業 人 口 的 消 長 設 定 以 地 方 政 府 人 事 費 額 度 設 定, 但 以 地 方 政 府 自 籌 經 費 為 上 限 分 別 依 據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總 員 額 法 及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準 則 設 定 中 央 政 府 及 各 地 方 政 府 員 額 數 量 上 限 彈 性 調 整 方 式 根 據 總 就 業 人 口 之 消 長 幅 度 決 定 各 機 關 員 額 變 動 之 幅 度, 如 有 特 殊 需 求 需 由 地 方 政 府 在 人 事 費 額 度 內 決 定 進 用 人 力 規 模 及 各 機 關 配 置 人 力 數 由 各 主 管 機 關 及 地 方 政 府, 在 員 額 總 量 額 度 內, 視 所 屬 各 機 關 業 務 需 要 分 配 員 額 由 財 政 部 同 意 主 要 優 點 可 因 應 政 府 推 動 業 務 規 模 彈 性 調 整 政 府 人 力 規 模, 落 實 當 增 則 增, 應 減 則 減 人 事 經 費 額 度 控 管, 有 助 於 地 方 政 府 選 擇 較 低 成 本 之 人 力 進 用 方 式, 支 應 業 務 推 動 之 人 力 需 求 直 接 以 法 律 設 定 員 額 規 模 高 限, 確 保 員 額 規 模 維 持 在 一 定 限 度 內, 並 促 使 機 關 致 力 於 提 高 用 人 效 率 44
46 三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進 用 管 理 及 訓 練 部 分 從 新 加 坡 對 於 高 階 文 官 的 管 理 經 驗 觀 察, 具 有 菁 英 主 義 的 色 彩, 其 以 政 府 獎 學 金 從 就 學 期 間 即 開 始 儲 備 未 來 高 階 領 導 職 務 人 才 的 作 法, 在 我 國 考 試 用 人 的 基 本 制 度 下 雖 未 必 可 行, 但 其 行 政 官 體 系 之 系 統 性 職 涯 歷 練 概 念, 以 及 在 晉 升 職 務 的 各 階 段 給 予 考 核 淘 汰 的 務 實 做 法, 確 實 為 確 保 人 才 銜 接 維 持 人 力 素 質 的 重 要 概 念 又 就 韓 國 中 高 階 主 管 人 員 核 心 能 力 訓 練 的 作 法, 其 設 計 針 對 即 將 擔 任 次 一 階 段 主 管 職 務 的 公 務 人 員 進 行 能 力 訓 練, 並 且 預 為 評 估 能 力 缺 口 及 弱 點 擬 定 訓 練 計 畫, 亦 為 重 視 領 導 品 質 的 體 現 考 試 院 於 98 年 6 月 18 日 訂 定 文 官 制 度 興 革 規 劃 方 案, 將 健 全 培 訓 機 制, 強 化 高 階 文 官 列 為 主 要 興 革 建 議, 並 訂 定 建 構 高 階 主 管 特 別 管 理 制 度 建 構 完 整 之 高 階 文 官 主 管 培 育 歷 練 體 系 等 興 革 事 項, 如 何 將 新 加 坡 行 政 官 體 系 所 具 備 系 統 歷 練 培 養 核 實 篩 選 適 格 人 才 的 精 神 予 以 納 入 制 度 設 計 之 中, 以 及 在 訓 練 發 展 方 面 如 何 提 供 實 質 性 實 務 導 向 的 訓 練 以 強 化 其 領 導 素 質, 實 為 該 制 度 能 否 發 揮 提 升 政 府 決 策 及 領 導 能 力 的 關 鍵 基 本 上,2013 年 起, 韓 國 將 公 務 員 訓 練 目 標 定 位 在 以 訓 練 改 變 思 考 模 式 : 思 考 的 更 廣 更 快 更 全 面, 此 與 新 加 坡 政 府 對 於 高 階 領 導 職 務 人 員 重 視 宏 觀 思 維 之 潛 能 素 質, 以 及 強 調 正 直 無 私 盡 心 盡 力 精 益 求 精 的 核 心 價 值 有 異 曲 同 工 之 妙, 也 可 窺 知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在 思 維 能 力 的 強 化 及 工 作 技 術 的 提 升 上, 必 須 兼 顧 不 可 偏 廢 的 基 本 原 則 四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發 展 部 分 在 人 力 即 資 本 的 現 代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思 維 下, 普 遍 重 視 組 織 人 力 發 展 的 價 值 及 必 要 性, 然 而, 訓 練 發 展 的 實 施 是 否 具 有 回 應 性, 如 何 避 免 訓 練 資 源 的 無 效 投 資 與 浪 費, 有 效 選 擇 適 當 且 正 確 45
47 的 訓 練 對 象, 並 能 確 實 評 估 訓 練 成 效, 乃 為 能 否 提 升 組 織 人 力 資 本 價 值 的 關 鍵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務 學 院 顧 客 導 向 及 使 用 者 付 費 的 作 法, 勢 必 要 回 應 機 關 實 際 需 求 並 不 斷 精 進 訓 練 的 實 施, 而 機 關 因 為 派 員 受 訓 必 須 支 付 費 用, 也 會 慎 重 選 派 適 當 人 員 參 加 訓 練, 以 期 投 資 能 有 回 報, 也 就 是 透 過 制 度 的 設 計, 達 到 精 進 訓 練 業 務 的 目 的 又 訓 練 目 標 內 涵 與 對 象 如 有 脫 節 情 形, 將 難 以 評 估 其 效 益, 訓 練 的 目 的 在 於 發 展 能 力, 因 此, 必 須 根 據 職 務 層 級 業 務 屬 性 擔 負 責 任 及 人 員 職 涯 階 段 設 定 能 力 項 目, 建 立 培 訓 架 構 韓 國 中 央 公 務 員 訓 練 院 所 建 構 將 主 管 職 務 層 級 能 力 項 目 及 受 訓 對 象 相 互 連 結 的 系 統, 可 資 借 鏡 五 地 方 政 府 員 額 及 人 事 管 理 部 分 就 韓 國 地 方 政 府 員 額 管 理 作 法 而 言, 以 人 事 費 控 管 除 凸 顯 成 本 概 念 外, 要 求 人 事 費 額 度 不 得 超 過 自 籌 經 費, 亦 不 致 因 用 人 而 排 擠 其 他 重 要 預 算 額 度 我 國 地 方 政 府 員 額 管 理 屬 地 方 自 治 事 項, 但 因 各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不 一, 如 民 選 首 長 未 具 備 成 本 意 識, 往 往 導 致 人 事 費 規 模 不 合 理 高 騰 的 現 象, 因 此, 如 何 使 地 方 政 府 對 於 用 人 之 相 關 決 策 能 踐 行 三 項 責 任 :1 績 效 責 任 : 符 合 實 際 業 務 需 要, 人 力 必 須 配 置 於 施 政 優 先 項 目 2 財 務 責 任 : 以 自 籌 財 源 支 應 人 事 費 為 原 則 3 零 基 責 任 : 透 過 員 額 評 鑑 定 期 檢 討 用 人 狀 況, 且 對 於 萎 縮 業 務 必 須 具 備 落 日 觀 念, 靈 活 運 用 有 限 人 力 也 就 是 說, 強 化 用 人 決 策 機 制, 建 立 員 額 增 減 與 人 事 費 額 度 間 的 關 連 性, 乃 我 國 地 方 政 府 員 額 管 理 的 努 力 方 向 46
48 參 訪 情 形 照 片 考 察 團 與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務 署 人 力 資 源 總 長 Ms. Peck Kem Low( 右 四 ) 等 合 影 考 察 團 與 新 加 坡 公 共 服 務 學 院 國 際 司 黃 副 司 長 惠 貞 ( 左 三 ) 等 合 影 47
49 於 新 加 坡 國 立 大 學 商 學 院 與 藍 副 院 長 璐 璐 ( 右 三 ) 謝 教 授 德 謙 ( 左 三 ) 等 合 影 參 與 臺 北 市 政 府 菁 英 領 導 班 結 業 式 48
50 與 李 光 耀 公 共 政 策 學 院 全 中 文 碩 士 課 程 負 責 人 顧 教 授 清 揚 ( 右 一 ) 合 影 於 駐 韓 國 代 表 處 與 黃 公 使 健 良 ( 右 二 ) 合 影 49
51 攝 於 京 畿 道 政 府, 並 與 其 人 事 部 門 主 管 芮 暢 燮 先 生 ( 右 二 ) 合 影 攝 於 大 首 爾 市 政 府, 並 與 其 人 事 部 門 主 管 Kim, Hee Gab 先 生 ( 右 三 ) 等 合 影 50
52 與 韓 國 中 央 公 務 員 訓 練 院 劉 院 長 永 濟 ( 左 三 ) 會 談 情 形 考 察 團 與 韓 國 中 央 公 務 員 訓 練 院 劉 院 長 永 濟 ( 右 二 ) 等 合 影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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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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