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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A /101A 以 瑞 士 美 國 公 民 義 投 大 票 利 案 提 日 案 本 審 核 法 機 國 制 法 與 制 門 與 檻 運 之 作 研 情 究 形 為 比 較 研 究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公 民 投 票 案 提 案 審 核 機 制 與 門 檻 之 研 究 - 以 瑞 士 美 國 義 大 利 日 本 法 國 法 制 與 運 作 情 形 為 比 較 研 究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本 研 究 接 受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補 助 ( 本 報 告 內 容 及 建 議, 純 屬 研 究 團 隊 意 見, 不 代 表 本 會 立 場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2 月

2 /101A 公 民 投 票 案 提 案 審 核 機 制 與 門 檻 之 研 究 - 以 瑞 士 美 國 義 大 利 日 本 法 國 法 制 與 運 作 情 形 為 比 較 研 究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本 研 究 接 受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補 助 ( 本 報 告 內 容 及 建 議, 純 屬 研 究 團 隊 意 見, 不 代 表 本 會 立 場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2 月

3 /101A 公 民 投 票 案 提 案 審 核 機 制 與 門 檻 之 研 究 - 以 瑞 士 美 國 義 大 利 日 本 法 國 法 制 與 運 作 情 形 為 比 較 研 究 受 委 託 單 位 : 政 治 大 學 選 舉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主 持 人 : 俞 振 華 協 同 主 持 人 : 王 思 為 黃 國 昌 蔡 佳 泓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本 研 究 接 受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補 助 ( 本 報 告 內 容 及 建 議, 純 屬 研 究 團 隊 意 見, 不 代 表 本 會 立 場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2 月

4 目 次 表 目 次...III 圖 目 次.IV 摘 要...V 第 一 章 前 言... 1 壹 研 究 宗 旨... 1 貳 研 究 方 法..4 第 二 章 各 國 公 投 機 制... 6 壹 跨 國 公 投 機 制 比 較 架 構... 6 貳 瑞 士... 7 参 美 國 肆 義 大 利 伍 日 本 陸 法 國 柒 跨 國 比 較 分 析 第 三 章 台 灣 公 投 現 況 壹 前 言 : 憲 法 針 對 創 制 複 決 之 規 定 貳 公 民 投 票 法 之 立 法 背 景 参 公 民 投 票 的 實 施 概 況 肆 專 家 學 者 及 政 黨 民 間 團 體 對 於 現 行 公 投 法 的 評 價 伍 關 鍵 機 制 探 討 第 四 章 結 論 與 政 策 建 議 參 考 書 目 文 獻 蒐 集 附 件 一 : 間 接 創 制 制 度 實 例 麻 州 (Massachusetts) 附 件 二 : 單 一 主 題 限 制 實 例 加 州 (California) 附 件 三 :Oregon 連 署 書 範 本 附 件 四 :California 連 署 書 範 本 附 件 五 :Colorado 連 署 書 範 本 附 件 六 :North Dakota 連 署 書 範 本 I

5 附 件 七 :Arizona 連 署 書 範 本 附 件 八 : 有 償 / 無 償 揭 露 實 例 加 州 (California) 附 件 九 :Oregon California Colorado North Dakota 及 Arizona 等 公 投 統 計 資 料 附 件 十 : 法 國 第 五 共 和 之 下 之 全 國 性 公 投 附 件 十 一 : 焦 點 座 談 紀 錄 II

6 表 目 次 表 1-1 文 獻 分 析 架 構... 4 表 2-1 瑞 士 公 投 類 型 發 動 與 通 過 門 檻 表 2-2 美 國 各 州 交 付 公 民 投 票 的 議 題 彙 整 表 表 2-3 義 大 利 全 國 性 與 地 方 性 公 民 投 票 ( ) 表 2-4 日 本 地 方 公 投 一 覽 表 表 2-5 第 五 共 和 全 國 性 公 投 事 項 一 覽 表 表 2-6 各 國 公 投 類 型 一 覽 表 表 2-7 各 國 公 投 提 案 機 制 概 要 表 2-8 各 國 公 投 案 連 署 門 檻 表 2-9 各 國 公 投 成 案 類 型 一 覽 表 表 2-10 各 國 公 投 投 票 類 型 一 覽 表 表 3-1 民 間 社 會 自 行 發 起 之 公 民 投 票 活 動 表 3-2 全 國 性 公 投 案 一 覽 表 表 3-3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制 定 公 民 投 票 自 治 條 例 一 覽 表 表 3-4 地 方 性 公 投 案 一 覽 表 III

7 圖 目 次 圖 2-1 歷 年 交 付 投 票 的 創 制 提 案 數 量 圖 IV

8 摘 要 壹 研 究 緣 起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透 過 比 較 瑞 士 美 國 義 大 利 日 本 及 法 國 公 投 法 當 中, 公 投 審 核 機 制 及 門 檻 的 規 定, 並 提 出 我 國 日 後 針 對 相 關 機 制 修 法 的 建 議 貳 研 究 方 法 首 先 研 究 團 隊 檢 閱 上 述 五 國 公 投 制 度 的 相 關 文 獻, 並 且 建 立 瞭 解 審 核 機 制 與 門 檻 的 比 較 觀 點 其 次, 利 用 專 家 座 談 補 強 從 人 權 憲 政 架 構 以 致 於 社 會 成 本 的 角 度 對 於 公 投 提 案 的 看 法, 並 從 政 治 可 行 性 (political feasibility) 的 角 度 探 詢 推 動 公 民 投 票 所 可 能 面 臨 的 難 題, 以 尋 求 更 完 善 的 修 法 建 議 最 後, 我 們 邀 請 前 後 任 公 投 會 的 委 員 針 對 現 行 公 投 審 核 機 制 提 出 改 進 方 向 註 解 [E.Y.1]: 原 本 的 兩 句 話 刪 除, 為 筆 誤, 三 點 發 現 已 在 研 究 發 現 當 中 參 研 究 發 現 與 建 議 歸 納 整 理 上 述 五 國 對 於 公 投 審 核 機 制 及 門 檻 的 規 定, 研 究 團 隊 發 現 : 第 一 所 有 國 家 皆 有 提 案 或 成 案 的 門 檻 限 制 義 大 利 及 法 國 屬 於 高 門 檻 國 家, 瑞 士 及 日 本 地 方 公 投 則 屬 於 低 門 檻 國 家, 美 國 則 各 州 規 定 不 一, 介 於 兩 者 之 間 不 過, 沒 有 任 何 國 家 採 用 兩 階 段 連 署 門 檻 的 規 定 第 二 各 國 皆 有 審 核 機 制, 瑞 士 將 權 力 付 予 聯 邦 議 會 ; 義 大 利 將 程 序 的 部 分 交 由 最 高 法 院 的 成 員 組 成 中 央 公 投 委 員 會 審 查 程 序, 並 有 憲 法 法 院 做 實 質 審 查 日 本 地 方 的 住 民 投 票 交 由 地 方 議 會 ; 法 國 的 憲 法 委 員 會 只 提 建 議 但 不 進 行 實 質 審 查 ; 美 國 則 在 程 序 及 實 質 層 面 皆 有 審 核 機 制, 各 州 規 定 不 一, 且 行 政 立 法 及 司 法 部 分 各 有 職 掌 上 述 不 論 何 者 掌 握 審 核 機 制, 皆 屬 既 有 行 政 立 法 或 司 法 部 門, 而 非 由 特 設 另 一 獨 V

9 立 於 既 有 政 府 國 會 或 法 院 以 外 的 部 門 執 行 第 三 關 於 投 票 門 檻, 除 了 美 國 許 多 州 對 於 州 憲 的 修 正 公 投 案 採 絕 對 多 數 決 外, 其 餘 各 國 皆 採 行 簡 單 多 數 決 此 外, 上 述 五 國 中 唯 有 義 大 利 的 廢 止 型 公 投 設 有 投 票 率 門 檻 即 投 票 人 數 須 超 過 選 舉 人 數 二 分 之 一, 並 有 參 與 投 票 者 半 數 以 上 贊 成, 公 投 案 才 算 通 過 研 究 團 隊 進 一 步 檢 討 我 國 目 前 公 投 實 施 的 情 況, 並 結 合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的 建 議, 認 為 我 國 未 來 公 投 審 核 機 制 及 門 檻 的 修 法 方 向 應 朝 向 下 列 四 個 方 向 : 第 一 降 低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及 連 署 門 檻 目 前 我 國 公 投 案 成 案 的 門 檻 過 高, 顯 然 只 有 政 黨 才 有 辦 法 動 員 畢 竟 台 灣 公 民 社 會 發 達 程 度 相 較 歐 美, 仍 有 一 段 差 距 而 在 這 樣 的 差 距 下, 還 要 求 公 民 團 體 有 更 大 的 動 員 能 力 來 支 撐 連 署 成 本, 無 怪 乎 到 目 前 為 止, 全 國 性 公 投 案 只 有 政 黨 才 有 提 案 並 成 案 的 能 力, 亦 不 符 合 公 投 法 為 落 實 主 權 在 民 的 精 神 第 二 廢 除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公 投 會 ) 之 設 置 各 國 公 投 案 提 出 後 皆 有 審 議 機 制, 然 不 論 誰 掌 握 審 議 機 制, 皆 屬 既 有 行 政 立 法 或 司 法 部 門, 而 非 由 另 一 獨 立 單 位 執 行 本 研 究 認 為, 目 前 公 投 會 定 位 不 明, 並 沒 有 存 在 的 必 要 有 關 公 民 投 票 程 序 事 項 之 審 查 屬 技 術 層 面, 應 僅 由 中 央 選 舉 選 舉 委 員 會 負 責 即 可, 實 不 必 交 由 公 投 會 而 所 謂 的 實 質 審 查, 為 了 避 免 過 多 的 政 治 性 因 素 考 量, 本 研 究 建 議 如 義 大 利 及 法 國 的 制 度, 交 由 司 法 部 門 ( 如 法 院 ) 直 接 就 相 關 案 件 通 過 與 否 後 的 適 法 性 進 行 審 查 第 三 降 低 公 民 投 票 案 通 過 之 門 檻 關 於 公 投 案 通 過 門 檻, 除 了 美 國 許 多 州 憲 公 投 採 絕 對 多 數 決 外, 其 餘 各 國 皆 採 行 簡 單 多 數 決 此 外, 雖 然 義 大 利 設 有 投 票 率 門 檻, 但 該 規 定 僅 局 限 於 廢 止 性 公 投, 而 並 非 所 有 公 投 案 皆 適 用 總 之, 我 國 投 票 率 門 檻 的 規 VI

10 定 顯 然 過 於 嚴 苛, 建 議 針 對 某 些 重 大 議 題, 譬 如 修 憲 案 可 訂 立 投 票 率 門 檻, 但 一 般 性 議 題 則 應 降 低 通 過 門 檻 第 四 建 立 電 子 提 案 及 連 署 系 統 數 位 化 時 代 來 臨, 自 然 人 憑 證 也 已 漸 廣 泛 應 用 透 過 網 路 平 台 進 行 連 署 作 業 已 非 難 事 因 此 可 利 用 科 技 來 降 低 連 署 成 本, 避 免 對 於 人 民 及 社 會 團 體 造 成 在 提 案 時 不 合 理 之 過 重 負 擔 VII

11 第 一 章 前 言 壹 研 究 宗 旨 公 民 投 票 是 一 種 民 主 的 直 接 表 現 形 式, 也 是 保 障 人 民 參 與 政 治 的 權 利 的 機 制 之 一 根 據 曹 金 增 (2004) 的 研 究, 公 民 投 票 的 發 展 過 程 中 被 稱 為 plebiscite, referendum, initiative 等 等, 而 plebiscite 指 的 是 對 於 主 權 領 土 變 更 等 特 定 議 題 表 示 意 見,referendum 可 翻 成 公 民 複 決, 指 的 是 對 憲 法 修 正 案 或 法 律 等 重 要 議 題 進 行 投 票, 而 initiative 指 的 是 公 民 對 於 政 策 法 律 憲 法 修 正 的 創 制 權 本 研 究 範 圍 涵 蓋 以 上 三 者, 統 稱 為 公 民 投 票 換 言 之, 本 研 究 所 稱 之 公 民 投 票 包 涵 兩 個 層 次 : 即 除 了 公 民 後 發 地 對 於 政 府 作 為 表 達 意 見 外 ( 譬 如 公 民 複 決 ), 還 包 括 了 公 民 先 發 地 要 求 政 府 應 如 何 作 為 ( 譬 如 公 民 創 制 ) 民 眾 直 接 參 與 政 治 是 古 典 民 主 的 典 範, 譬 如 雅 典 的 城 邦 治 理 但 當 政 體 的 規 模 從 城 邦 擴 大 為 國 家 時, 統 治 者 很 難 直 接 向 人 民 徵 詢 其 意 見, 因 而 發 展 出 以 部 份 的 公 民 選 擇 執 政 者 的 代 議 政 治, 再 進 一 步 以 全 民 普 選 產 生 政 府 不 論 是 總 統 制 或 是 內 閣 制 的 代 議 政 治, 都 是 透 過 對 人 的 選 舉 而 獲 得 人 民 的 授 權, 形 成 統 治 的 正 當 性 理 論 上, 每 位 選 民 應 該 會 理 性 地 選 擇 能 夠 帶 來 最 大 的 福 祉 的 民 意 代 表 或 是 行 政 首 長 但 是, 個 人 在 選 舉 中 會 考 慮 包 括 候 選 人 的 形 象 政 黨 的 認 同 感 等 等 因 素, 超 過 單 純 的 政 策 立 場 當 不 同 立 場 的 選 民 投 同 一 個 候 選 人, 投 票 結 果 很 難 解 釋 為 任 何 明 確 的 政 策 因 此, 民 眾 應 該 有 直 接 對 事 表 達 意 見 的 參 政 權, 憲 法 的 修 改 法 律 的 修 改 重 大 政 策 的 實 施 等 等, 在 正 式 公 布 實 施 之 前 應 該 交 由 民 眾 公 投 決 定 是 否 通 過 或 加 以 否 決, 以 免 政 治 僅 由 少 數 民 意 代 表 或 是 官 員 決 定 民 眾 也 應 該 擁 有 主 動 提 起 公 投 案 的 權 利, 可 以 創 造 新 的 法 律, 或 是 提 出 新 的 政 策 供 政 府 參 考 採 用 既 然 公 民 投 票 是 人 民 實 踐 參 政 權 的 最 極 致, 那 麼 公 民 投 票 的 限 制 應 該 越 少 越 好 但 是 代 議 政 治 仍 有 精 英 協 商 的 功 能, 而 且 容 易 組 成 政 府, 因 此 公 民 投 票 應 該 是 代 議 政 治 的 補 充, 而 非 取 代 代 議 政 治 所 以, 對 於 公 民 投 票 應 該 適 度 地 加 以 限 制, 以 免 公 投 互 相 排 擠, 或 者 是 公 投 案 的 形 式 不 符 合 一 定 的 法 律 格 式, 造 成 公 投 結 果 無 法 解 釋, 使 得 公 投 解 決 衝 突 伸 展 民 意 的 效 果 不 彰 作 為 新 興 民 主 國 家, 台 灣 甫 經 歷 二 次 政 黨 輪 替, 正 式 步 入 所 謂 民 主 鞏 固 期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的 階 段 (Huntington 1991) 公 民 投 票 做 為 直 接 民 主 1

12 的 途 徑, 在 亞 洲 可 稱 得 上 實 踐 經 驗 豐 富, 但 是 相 較 於 美 國 的 地 方 公 投 歐 洲 與 拉 丁 美 洲 的 全 國 性 公 投 經 驗, 台 灣 又 顯 得 屬 於 起 步 階 段 學 者 以 調 查 資 料 指 出, 台 灣 民 眾 整 體 而 言 對 於 民 主 的 滿 意 程 度 不 高, 然 而, 多 數 民 眾 肯 定 台 灣 民 主 發 展 的 前 景 ( 游 清 鑫 蕭 怡 靖 2007) 因 此, 尚 未 成 熟 的 直 接 民 主 似 乎 對 於 台 灣 民 眾 而 言 並 不 十 分 有 吸 引 力, 但 是 民 眾 又 不 太 滿 意 現 行 的 民 主 制 度 在 這 個 情 況 下, 現 階 段 台 灣 民 主 發 展 的 主 軸, 應 該 是 健 全 現 有 代 議 政 治 的 制 度, 包 括 選 舉 制 度 制 衡 與 效 能 等 等 然 而, 台 灣 民 眾 對 於 直 接 民 主 並 不 完 全 陌 生, 而 且 層 出 不 窮 的 環 保 地 方 建 設 教 育 資 源 分 配 等 等 爭 議 過 程 中, 有 許 多 公 民 都 希 望 參 與 使 決 策 更 加 周 延, 而 非 僅 僅 由 政 府 民 代 少 數 專 家 學 者 決 定 我 國 的 公 民 投 票 法 自 2003 年 12 月 31 日 正 式 生 效 後, 在 2004 年 的 總 統 選 舉 即 舉 行 了 第 一 次 的 公 民 投 票, 同 時 表 決 了 兩 個 由 總 統 提 出 的 公 投 案, 也 就 是 所 謂 的 防 禦 性 公 投 而 在 2008 年 的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民 進 黨 提 出 討 黨 產 公 投, 國 民 黨 則 提 出 反 貪 腐 公 投 同 年 的 總 統 選 舉 則 有 兩 個 公 投 案, 一 案 是 由 民 進 黨 提 案 的 以 台 灣 名 義 加 入 聯 合 國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案, 又 稱 入 聯 公 投 ; 另 一 案 是 由 中 國 國 民 黨 提 案 的 推 動 我 國 以 務 實 有 彈 性 的 策 略 重 返 聯 合 國 及 加 入 其 它 國 際 組 織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案, 又 稱 返 聯 公 投 不 同 於 2004 年 的 防 禦 性 公 投, 這 四 項 公 投 的 特 色 為 兩 大 政 黨 提 出, 經 過 提 案 與 連 署 的 階 段, 最 後 才 交 付 人 民 表 決 這 六 個 公 投 案 的 投 票 結 果 雖 然 贊 成 票 多 於 反 對 票, 但 由 於 在 野 黨 成 功 地 動 員 反 對 公 投 的 民 眾 不 去 投 票, 以 致 於 公 投 案 的 領 票 數 低 於 半 數 的 有 投 票 權 公 民 數 即 使 2004 年 總 統 交 付 的 公 投 案 獲 得 過 半 數 選 票, 投 票 率 仍 然 未 過 半 總 之, 前 述 正 式 成 案 的 公 投 案 沒 有 一 項 跨 過 投 票 人 數 ( 即 投 票 率 ) 門 檻, 因 此 就 算 有 超 過 半 數 選 票 贊 成, 公 投 案 仍 不 得 視 為 通 過, 其 結 果 自 然 不 具 有 任 何 正 式 的 法 定 效 力 2008 年 馬 政 府 上 任 以 來, 反 對 黨 包 括 民 進 黨 及 台 聯 皆 曾 針 對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定 數 度 提 出 公 投 案, 但 歷 次 提 案 皆 在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連 署 後 即 遭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否 決, 難 以 跨 入 第 二 階 段 連 署, 無 法 成 案 此 外, 由 民 間 團 體 所 發 起, 譬 如 消 費 者 文 教 基 金 會 於 2009 年 11 月 1 日 發 起 美 國 牛 肉 談 判 公 投, 雖 透 過 公 民 連 署 提 案, 並 通 過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公 投 會 ) 第 一 階 段 記 名 審 查, 但 因 種 種 因 素 無 法 在 後 續 6 個 月 的 第 二 階 段 達 到 法 定 公 民 數 的 有 效 連 署 而 無 疾 而 終 我 國 公 民 投 票 法 施 行 的 經 驗 顯 示, 除 了 高 投 票 率 門 檻 使 得 公 投 案 不 易 通 過 外, 高 連 署 門 檻 使 得 純 粹 由 民 間 機 構 發 起 的 全 國 性 公 投 案 甚 至 無 法 成 案 此 外, 由 於 近 來 政 黨 發 起 與 ECFA 相 關 的 公 投 案 皆 在 公 投 會 即 遭 否 決, 使 得 公 投 審 議 機 關 的 審 查 功 能 組 成 方 式 審 查 過 程 的 公 開 程 度 與 表 决 方 式 等 備 受 爭 議 2

13 根 據 上 述 的 經 驗, 有 許 多 專 家 學 者 倡 議 修 改 公 民 投 票 法, 尤 其 是 審 核 機 制 以 及 門 檻 的 規 定, 但 是 一 直 未 獲 得 朝 野 政 黨 重 視 他 山 之 石, 可 以 攻 玉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透 過 比 較 各 先 進 國 家 公 投 法 當 中 公 投 審 核 機 制 及 門 檻 的 規 定, 提 出 我 國 日 後 針 對 相 關 機 制 修 法 的 建 議 配 合 委 託 單 位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中 選 會 ) 所 設 定 的 研 究 標 的, 本 研 究 探 索 的 主 題 可 歸 納 以 下 四 點 : 一 文 獻 分 析 各 個 國 家 推 動 公 民 投 票 的 規 定 及 比 較 各 國 公 民 投 票 之 審 核 機 制 與 門 檻 ; 二 比 較 各 國 在 推 行 公 民 投 票 時, 審 核 機 制 以 及 門 檻 如 何 影 響 政 黨 或 公 民 推 動 公 民 投 票 ; 三 比 較 各 國 的 公 民 投 票 審 核 機 制 以 及 門 檻 如 何 公 投 案 的 成 案 ; 四 透 過 上 述 的 分 析, 並 配 合 美 國 日 本 法 國 瑞 士 與 義 大 利 的 個 別 背 景, 提 出 我 國 修 法 推 動 公 民 投 票 審 核 機 制 與 門 檻 的 具 體 建 議 本 研 究 選 擇 美 國 日 本 法 國 瑞 士 及 義 大 利 等 五 國 為 比 較 分 析 的 標 的, 主 要 基 於 以 下 四 個 原 因 : 第 一 基 於 公 民 投 票 運 用 的 頻 率 及 效 果, 瑞 士 是 實 施 公 民 投 票 的 始 祖 之 一, 公 投 的 頻 率 為 全 球 之 冠, 公 投 機 制 早 已 成 為 國 家 治 理 重 要 的 一 環, 其 制 度 的 發 展 及 演 變 值 得 探 討 ; 第 二 基 於 公 民 投 票 實 施 的 範 圍, 美 國 及 日 本 都 強 調 公 民 投 票 機 制 在 地 方 性 事 務 上 的 運 用, 前 者 的 實 例 極 多, 後 者 則 國 情 背 景 與 我 國 相 近 ; 第 三 基 於 政 府 系 統 的 相 似 性, 法 國 和 我 國 皆 採 雙 重 首 長 制, 在 類 似 的 政 府 系 統 背 景 下, 法 國 的 經 驗 值 得 我 國 參 考 ; 第 四 基 於 特 殊 的 制 度 設 計, 譬 如 義 大 利 專 設 憲 法 法 院 從 事 違 憲 審 查, 法 國 則 設 有 憲 法 委 員 會 審 核, 這 些 其 他 國 家 沒 有 的 機 制, 亦 值 得 我 國 借 鏡 總 之, 本 研 究 以 審 核 機 制 及 門 檻 等 兩 個 層 面, 以 美 國 瑞 士 法 國 日 本 義 大 利 等 五 國 推 行 公 民 投 票 的 背 景 及 規 定 為 橫 切 面, 交 叉 歸 納 出 公 民 投 票 規 定 的 影 響 所 得 出 的 結 論 可 作 為 政 府 為 推 動 公 民 投 票, 所 須 研 擬 相 關 立 法 時 的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經 過 八 個 月 的 努 力, 研 究 團 隊 已 針 對 上 述 研 究 標 的 整 理 相 關 文 獻, 並 已 舉 辦 了 三 場 由 政 黨 代 表 民 間 團 體 前 後 任 公 投 會 委 員 與 專 家 學 者 參 與 的 座 談 會 總 之, 本 報 告 書 以 下 章 節 內 容 包 括 以 下 各 主 題 : 本 章 說 明 研 究 主 旨 與 研 究 方 法, 包 括 說 明 為 何 挑 選 五 個 國 家 進 行 文 獻 比 較 分 析, 並 說 明 研 究 方 法 第 二 部 分 探 討 各 國 公 投 機 制, 並 將 重 心 置 於 審 核 機 制 及 提 案 / 成 案 門 檻 此 部 分 首 先 提 出 本 研 究 的 比 較 架 構, 再 依 該 架 構 整 理 各 國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例, 並 進 行 跨 國 比 較 分 析 第 三 部 分 說 明 台 灣 公 投 實 施 現 況, 包 括 立 法 背 景 實 施 現 況 及 有 關 審 核 機 制 與 門 檻 的 關 鍵 法 條, 和 座 談 會 與 會 人 員 的 意 見 第 四 部 分 則 根 據 座 談 會 內 容 及 本 研 究 的 文 獻 分 析 提 出 政 策 建 議 3

14 貳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的 焦 點 有 兩 大 部 分 : 第 一 比 較 各 國 公 投 法 制 中, 審 核 機 制 與 門 檻 的 相 似 及 相 異 點 ; 第 二 提 出 未 來 我 國 公 投 法 修 法 建 議 因 此, 本 研 究 從 檢 閱 數 國 公 投 法 規 為 起 點, 並 配 合 數 場 國 內 的 座 談 會 以 達 成 上 述 研 究 標 的 本 研 究 所 採 的 研 究 方 法 主 要 為 下 述 兩 個 途 徑 : 一 文 獻 分 析 首 先 我 們 從 檢 閱 歐 美 及 亞 洲 各 國 的 相 關 文 獻, 並 且 把 焦 點 集 中 在 美 國 瑞 士 法 國 義 大 利 日 本 等 五 國 各 國 重 要 相 關 文 件 與 法 律 規 定 的 蒐 集 及 分 析 將 形 成 此 一 部 分 的 主 要 內 容 ( 相 關 文 獻 列 表 請 參 文 件 蒐 集 ), 而 且 深 入 瞭 解 審 核 機 制 與 門 檻 的 比 較 觀 點 是 此 部 分 的 主 要 目 標 本 研 究 所 擬 定 的 文 獻 分 析 架 構 主 要 以 法 定 的 公 投 案 類 型 及 公 投 案 流 程 兩 個 面 向 構 成 ( 請 見 表 1-1) 所 謂 的 類 型 區 分 是 指 公 投 案 屬 於 選 擇 性 的 公 投 案, 還 是 強 制 性 的 公 投 案 後 者 則 是 將 公 投 案 的 流 程 區 分 為 三 階 段, 包 括 提 案 成 案 及 投 票 其 中, 提 案 部 份 包 括 提 案 的 發 起 ( 主 體 ), 及 提 案 的 程 序 ( 譬 如 連 署 門 檻 ) 成 案 的 部 分 主 要 比 較 各 國 關 於 成 案 程 序 ( 包 括 正 常 程 序 及 被 審 核 機 關 否 決 時 的 救 濟 程 序 ) 及 公 投 案 實 質 內 容 如 何 審 查 的 相 關 規 定 最 後 則 是 彙 整 各 國 投 票 程 序 的 規 定 ( 譬 如 正 常 程 序 中 投 票 人 數 門 檻 的 規 定 及 選 舉 爭 議 產 生 時 的 救 濟 程 序 ) 及 投 票 結 果 的 效 力 總 之, 本 研 究 在 檢 閱 各 國 文 獻 及 法 規 時, 即 是 以 上 述 架 構 進 行 整 理 及 分 析 流 程 類 型 選 擇 性 強 制 性 表 1-1 文 獻 分 析 架 構 提 案 成 案 投 票 主 體 程 序 行 政 首 長 立 法 機 關 一 般 人 民 程 序 程 序 實 質 正 常 救 濟 正 常 救 濟 效 力 二 專 家 及 相 關 代 表 座 談 專 家 座 談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補 強 從 人 權 憲 政 架 構 以 致 於 社 會 成 本 的 角 度 對 於 公 投 提 案 的 看 法, 因 此 我 們 邀 請 法 學 公 共 政 策 政 治 理 論 等 學 者, 就 目 前 國 內 公 投 法 的 規 定 提 出 整 體 的 建 言 此 外, 本 研 究 邀 談 國 內 主 要 政 黨 及 相 關 團 體 代 表 進 行 座 談, 從 政 治 可 行 性 (political feasibility) 的 角 度 探 詢 推 動 公 民 投 票 所 可 能 面 4

15 臨 的 難 題, 以 尋 求 更 完 善 的 修 法 建 議 最 後, 我 們 邀 請 前 後 任 公 投 會 的 委 員 針 對 現 行 公 投 審 核 機 制 提 出 改 進 方 向 本 研 究 共 規 劃 三 場 座 談 會, 分 別 為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政 黨 代 表 座 談 會 民 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 政 府 官 員 及 前 後 任 公 投 會 委 員 座 談 會 與 民 國 101 年 08 月 10 日 學 者 專 家 座 談 會 5

16 第 二 章 各 國 公 投 機 制 本 章 針 對 瑞 士 美 國 義 大 利 日 本 及 法 國 等 五 國 的 公 投 制 度 發 展 現 況 及 背 景 做 概 括 性 的 描 述 然 而, 不 論 是 公 投 發 展 的 歷 程 或 公 投 機 制 的 設 計 等, 各 國 的 差 異 很 大 為 了 在 比 較 時 有 一 致 的 標 準, 我 們 首 先 建 立 比 較 各 國 公 投 機 制 的 面 向, 再 分 別 從 各 個 面 向 探 討 各 國 公 投 機 制 茲 分 述 如 下 : 壹 跨 國 公 投 機 制 比 較 架 構 雖 然 審 核 機 制 與 門 檻 是 本 研 究 的 焦 點, 但 我 們 仍 需 概 括 性 地 瞭 解 各 國 公 投 案 的 類 型 及 實 施 的 流 程 根 據 各 國 公 投 發 展 沿 革 公 投 類 型 及 公 投 案 流 程 的 三 大 步 驟 ( 提 案 成 案 及 投 票 ), 原 則 上 我 們 細 分 以 下 十 一 個 面 向 來 探 討 各 國 公 投 機 制, 並 加 上 結 論 來 總 結 各 國 公 投 機 制 的 特 色 不 過, 有 些 國 家 若 為 了 因 應 其 特 殊 國 情 而 有 特 別 的 制 度 設 計, 我 們 亦 另 立 面 向 加 以 說 明 一 立 法 背 景 : 由 於 各 國 擬 定 公 投 法 的 原 因 不 一, 此 部 分 雖 不 是 本 研 究 比 較 的 焦 點, 但 立 法 背 景 的 討 論 有 助 於 我 們 瞭 解 各 國 公 投 法 規 是 在 何 種 時 空 狀 況 下 所 制 定 許 多 關 鍵 機 制 的 設 計 往 往 和 立 法 背 景 有 很 大 的 關 聯 性 二 公 投 發 展 過 程 由 於 各 國 發 展 公 投 的 歷 程 不 一, 除 了 立 法 背 景 外, 我 們 也 簡 介 各 國 公 投 實 務 的 發 展 進 程, 並 著 重 施 行 的 經 驗 及 法 制 的 變 遷 對 於 許 多 國 家 而 言, 公 投 機 制 與 憲 法 制 定 聯 邦 政 府 職 權 有 很 大 的 關 係, 都 在 這 部 分 探 討 三 公 投 類 型 這 部 分 探 討 公 投 分 類 的 基 準, 主 要 是 區 分 強 制 性 公 投 或 選 擇 性 公 投 而 上 述 區 分 主 要 是 根 據 議 題 及 影 響 層 面, 譬 如 是 區 分 憲 法 法 律 或 國 際 條 約 的 公 投 等 另 外, 法 源 也 是 區 分 公 投 類 型 的 主 要 基 準, 許 多 是 憲 法 層 面 的 規 定, 許 多 則 僅 是 法 律 或 條 例 層 面 的 規 定 四 公 投 發 動 機 關 發 動 機 關 牽 涉 到 公 民 的 複 決 權 與 創 制 權 的 行 使 幾 乎 所 有 國 家 的 公 投 案 皆 可 由 人 民 發 動, 但 對 於 人 民 創 制 權 的 行 使 有 限 制, 即 許 多 議 題 的 公 投 案 僅 有 政 府 或 議 會 能 提 出 6

17 五 公 投 發 動 程 序 這 部 分 主 要 是 針 對 公 投 發 動 的 流 程 提 出 概 括 性 的 描 述, 包 括 比 較 強 制 性 公 投 及 選 擇 性 公 投 發 動 程 序 的 異 同, 及 公 民 創 制 與 複 決 權 行 使 流 程 的 差 異 六 審 核 程 序 公 投 案 的 審 核 程 序 是 本 研 究 的 核 心 部 分, 包 括 各 國 公 投 案 的 審 核 機 關 及 審 核 流 程 都 在 這 部 分 討 論 七 公 投 效 力 公 投 案 一 旦 通 過, 則 政 府 是 否 需 要 執 行? 或 如 何 執 行? 這 部 分 比 較 各 國 公 投 案 通 過 後 的 效 力 及 對 於 政 府 施 政 的 影 響 程 度 八 連 署 方 式 由 於 連 署 機 制 是 本 案 的 研 究 焦 點 之 一, 因 此 這 部 分 特 別 把 各 國 公 投 案 連 署 方 式 抽 離 出 來 進 行 分 析 及 討 論 九 連 署 門 檻 與 通 過 門 檻 一 般 所 稱 公 投 案 的 門 檻 包 括 連 署 門 檻 及 通 過 門 檻 這 部 分 探 討 各 國 公 投 案 的 連 署 門 檻 及 通 過 門 檻 的 各 項 規 定 十 相 關 投 票 規 定 各 國 公 民 投 票 實 際 施 行 時 的 投 票 規 定 雖 然 不 是 本 研 究 的 焦 點, 但 為 求 對 於 各 國 公 投 機 制 有 概 括 性 的 瞭 解, 本 研 究 仍 把 此 部 分 納 入 討 論 十 一 法 院 最 後, 我 們 亦 將 司 法 的 角 色 納 入 討 論, 主 要 探 討 當 公 投 案 成 案 ( 或 不 成 案 ) 及 通 過 ( 或 不 通 過 ) 時, 若 產 生 爭 議 則 是 否 存 有 司 法 救 濟 模 式? 另 外, 此 部 分 也 將 探 討 法 院 是 否 成 為 各 國 公 投 案 爭 議 的 最 後 仲 裁 者 十 二 結 論 關 規 定 此 部 分 將 總 結 各 國 公 投 機 制 的 主 要 特 點, 並 特 別 關 照 是 審 核 機 制 與 門 檻 的 相 貳 瑞 士 公 民 投 票 並 非 瑞 士 所 獨 有, 但 是 很 少 有 國 家 像 瑞 士 一 樣 那 麼 有 制 度 化, 高 度 影 響 政 黨 體 系 政 府 國 會 立 法 過 程 等 等 制 度 (Kriesi and Trechsel 2008) 瑞 士 的 憲 法 要 求 憲 法 修 訂 必 須 經 過 公 民 複 決, 而 且 公 民 可 提 起 對 於 憲 法 以 及 法 律 的 複 7

18 決 光 是 從 1960 年 到 2003 年 之 間, 就 舉 行 了 321 次 公 投, 這 是 僅 次 於 瑞 士 的 國 家 列 支 敦 士 登 有 58 次, 義 大 利 有 57 次 -- 的 六 倍 之 多 (Kriesi and Trechsel 2008: 49) 直 接 民 主 雖 然 表 面 是 以 多 數 決 為 原 則, 而 且 與 議 會 民 主 相 衝 突, 但 是 瑞 士 的 複 決 經 驗 顯 示, 如 果 法 案 經 過 議 會 的 多 數 決 通 過, 並 不 容 易 被 公 民 複 決 推 翻 而 公 民 提 起 的 創 制 案 雖 然 可 能 威 脅 政 府 的 施 政 方 向, 但 是 通 過 的 比 例 實 際 上 並 不 高, 這 是 因 為 執 政 聯 盟 有 可 能 投 入 大 量 宣 傳 以 阻 止 創 制 案 通 過, 但 是 民 意 也 有 可 能 趨 使 創 制 案 通 過 更 重 要 的 是, 公 投 可 以 解 決 行 政 部 門 立 法 部 門 法 院 之 間 互 相 否 決 的 困 境, 也 就 是 veto player 的 問 題 因 此, 公 投 的 多 數 決 事 實 上 來 自 於 共 識 然 而, 公 投 的 發 展 充 滿 了 各 種 阻 礙, 例 如 行 政 部 門 利 用 緊 急 命 令 的 方 式, 迴 避 法 案 被 否 決 之 後 新 法 尚 未 制 訂 的 空 檔, 但 是 這 一 個 漏 洞 在 1949 年 的 公 投 之 後 被 填 補 起 來 公 投 做 為 民 主 參 與 的 機 制, 扮 演 一 種 民 意 與 精 英 之 間 的 平 衡 機 制 因 此, 瞭 解 瑞 士 公 投 的 發 展 過 程 對 於 評 估 公 投 的 實 際 運 作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由 於 瑞 士 的 公 投 規 定 明 訂 在 憲 法 中, 因 此 要 瞭 解 瑞 士 的 公 投 需 要 先 瞭 解 瑞 士 的 憲 法 第 一 節 詳 述 瑞 士 的 立 憲 歷 史, 第 二 節 則 敘 述 瑞 士 的 公 投 發 展 一 立 法 背 景 在 十 三 世 紀, 以 阿 爾 卑 斯 山 脈 為 界 的 三 個 地 區 宣 布 獨 立 於 哈 布 斯 堡 王 朝 到 了 1789 年 法 國 大 革 命 時, 有 13 個 邦 組 成 一 個 鬆 散 的 聯 盟 某 些 較 早 成 立 的 邦 壓 迫 較 晚 成 立 的 邦, 某 些 貴 族 壓 迫 農 民, 使 得 當 時 的 瑞 士 到 處 都 有 農 民 暴 動 當 時 有 一 些 有 識 之 士 組 成 海 爾 維 克 (Helvetic) 社, 開 始 討 論 瑞 士 未 來 的 政 治, 但 是 各 地 的 動 亂 最 終 造 成 瑞 士 革 命 在 1797 年, 巴 塞 爾 (Basel) 的 農 民 與 都 市 的 自 由 主 義 人 士 要 求 更 加 自 由 化, 在 法 國 軍 隊 的 干 預 威 脅 下, 當 權 者 不 得 不 讓 步, 自 由 主 義 份 子 Peter Ochs 起 草 新 憲 法, 成 立 了 海 爾 維 克 共 和 國 但 是 這 個 脆 弱 的 共 和 國 因 為 跟 法 國 的 關 係 離 離 合 合, 註 定 維 持 不 了 多 久 但 是 1802 年 在 拿 破 崙 的 意 志 下 曾 舉 行 過 一 次 憲 法 公 投, 不 參 加 投 票 的 公 民 視 為 贊 成 在 1803 年 結 束 之 前, 瑞 士 的 疆 域 逐 漸 確 定, 而 且 定 義 瑞 士 的 公 民 身 份, 這 一 點 對 於 後 來 建 立 的 直 接 民 主 有 相 當 重 要 的 影 響, 因 為 公 民 身 份 原 本 是 由 各 個 邦 或 城 鎮 自 行 認 定, 改 變 為 政 府 認 定 對 於 當 時 的 封 建 社 會 來 說 無 疑 是 一 大 進 步, 也 讓 位 處 歐 洲 核 心 地 帶 的 瑞 士 人 民 對 於 國 家 認 同 更 加 穩 固 另 外, 還 建 立 了 兩 院 制, 以 及 類 似 現 代 七 人 制 的 聯 邦 委 員 會, 只 是 當 時 為 五 人 由 於 海 爾 維 克 共 和 削 弱 各 個 邦 的 自 主 權, 造 成 許 多 地 方 的 動 亂 不 安, 法 國 甚 至 必 須 強 力 維 持 瑞 士 的 領 土, 但 是 又 要 給 予 各 個 邦 一 定 的 自 主 權 (Church 2004:14) 因 此, 在 海 爾 維 克 共 和 結 束 後, 瑞 士 又 經 過 幾 十 年 的 中 央 與 地 方 爭 權 的 動 亂 不 安 保 守 的 邦 如 Lucerne, Uri, Schwyz, Unterwald, Zoug, Fribourg, Valais 希 望 有 更 大 的 自 主 權, 甚 至 可 以 互 相 簽 署 防 禦 協 定 (Kriesi and Trechsel 2008: 2) 而 比 較 採 取 自 由 主 義 的 邦 包 括 位 在 德 語 區 的 蘇 黎 士 巴 塞 爾 等 8

19 天 主 教 的 保 守 勢 力 與 新 教 的 激 進 勢 力 在 1847 至 1848 年 之 間 的 爭 戰 最 終 塑 造 了 新 憲 法, 而 且 瑞 士 成 為 一 個 越 來 越 中 央 集 權 的 國 家, 建 立 了 聯 邦 議 會 政 府 法 庭 等 等, 在 尊 重 地 方 自 治 的 基 礎 上 維 持 單 一 國 家 的 體 制 雖 然 自 由 主 義 份 子 佔 了 上 風, 但 是 他 們 也 展 現 自 我 克 制 的 能 力, 還 是 讓 各 個 邦 維 持 一 定 的 自 主 權, 並 且 尊 重 宗 教 之 間 的 分 歧 另 一 方 面, 新 的 憲 法 規 定 中 央 政 府 才 有 宣 戰 權 發 行 貨 幣 以 及 郵 票 權, 以 往 各 地 的 收 費 站 也 遭 到 廢 除 Linder (2010) 指 出,1848 年 的 憲 法 除 了 確 立 聯 邦 憲 政 體 制 之 外, 還 讓 瑞 士 以 公 民 構 成 國 家 的 主 權, 而 不 是 像 當 時 的 德 國 或 是 義 大 利 以 文 化 做 為 國 家 主 權 的 基 礎 更 重 要 的 是, 該 部 憲 法 是 經 由 各 邦 自 行 舉 行 投 票 決 定 是 否 通 過 除 了 在 Fribourg 以 及 Grisons 邦 是 由 議 會 決 定 之 外, 其 他 26 個 邦 都 是 由 民 眾 進 行 投 票 投 票 結 果 為 有 15 個 邦 贊 成, 包 括 Lucerne 在 內 這 樣 的 過 程 確 定 了 後 來 憲 法 修 訂 都 需 要 公 民 投 票 的 慣 例 Kriesi and Trechsel (2008) 進 一 步 指 出 1848 年 的 公 投 制 憲 確 立 了 憲 法 修 改 必 須 經 過 公 投 的 精 神, 並 且 需 有 過 半 數 的 邦 以 及 過 半 數 的 人 民 同 意 此 外, 只 要 有 十 萬 人 提 出 制 訂 憲 法 的 提 案, 就 必 須 進 行 公 投 這 兩 項 公 投 規 定 一 直 保 留 在 後 來 的 憲 法, 反 映 了 當 時 的 制 憲 過 程 以 及 社 會 分 歧 憲 法 公 投 一 旦 通 過, 聯 邦 議 會 須 解 散 改 選, 由 新 選 出 的 憲 法 議 會 修 改 憲 法, 修 改 後 的 版 本 需 要 經 公 投 通 過 Kriesi and Trechsel (2008) 認 為 法 國 革 命 帶 給 瑞 士 直 接 民 主 的 思 潮 Linder (2010) 指 出, 考 察 瑞 士 的 歷 史, 並 無 法 確 定 為 何 瑞 士 會 出 現 古 典 希 臘 式 的 直 接 民 主, 但 是 他 不 同 意 這 是 法 國 入 侵 所 引 進 的 民 主 他 認 為 在 邦 以 及 城 鎮 的 層 次 很 早 就 有 直 接 民 主 可 以 想 像 當 時 的 人 口 少, 舉 行 城 鎮 甚 至 邦 的 大 會 並 不 困 難, 但 是 像 伯 恩 蘇 黎 士 這 些 人 口 眾 多 的 都 市, 已 經 不 可 能 再 舉 行 群 眾 的 集 會, 因 此 伯 恩 在 1887 年 就 有 九 人 制 的 代 表 會 但 是 伯 恩 人 民 仍 然 可 以 行 使 公 投 以 否 決 代 表 會 的 決 議, 例 如 在 1896 年 便 否 決 以 比 例 代 表 制 選 舉 代 表 會 的 成 員, 而 且 只 要 有 500 個 人 民 提 案 便 可 以 進 行 複 決 蘇 黎 士 日 內 瓦 也 採 取 類 似 的 代 表 會 制 度 以 及 公 投 (Deploige 1898) 另 外 有 部 份 原 因 是 因 為 當 時 人 民 主 權 的 觀 念 已 經 萌 芽, 而 代 議 民 主 已 漸 具 雛 型, 對 於 民 主 主 義 份 子 來 說, 代 議 民 主 仍 然 太 過 於 有 利 於 少 數 精 英, 因 此 主 張 更 激 進 的 直 接 民 主 因 此, 直 接 民 主 的 理 念 可 以 說 起 源 於 反 對 封 建 社 會 藉 由 代 議 民 主 復 辟, 讓 一 般 民 眾 可 以 透 過 公 投 直 接 控 制 議 會, 防 止 政 治 上 跟 經 濟 上 佔 優 勢 的 精 英 得 以 控 制 代 議 政 府 當 然, 這 樣 的 詮 釋 可 能 忽 略 了 政 治 精 英 可 能 刻 意 自 我 限 制 權 力 以 避 免 破 壞 社 會 和 諧 不 過, 從 後 果 來 看, 或 許 Linder 的 看 法 說 明 瑞 士 的 多 語 言 文 化 階 級 的 衝 突 的 確 因 而 越 來 越 減 少, 讓 瑞 士 這 個 列 強 環 伺 的 多 民 族 國 家 逐 漸 鞏 固 可 以 確 定 的 是, 在 瑞 士 立 國 之 前, 直 接 民 主 已 經 存 在 於 各 個 邦, 因 此, 瑞 士 的 直 接 民 主 可 以 說 是 一 個 由 下 而 上 的 過 程 如 前 所 述, 瑞 士 一 開 始 即 是 一 個 多 文 化 的 國 家, 而 且 還 有 宗 教 的 分 歧 跟 意 識 9

20 形 態 的 對 立 在 1874 年,63.2% 的 民 眾 以 及 超 過 十 三 個 邦 在 公 投 中 同 意 新 憲 法, 該 部 瑞 士 憲 法 一 直 到 1999 年 才 又 重 新 制 訂 Church(2004: 18) 指 出, 跟 1848 年 一 樣, 當 時 的 改 革 派 保 留 許 多 地 方 自 治 權 給 各 邦 及 城 鎮, 並 且 建 立 了 公 投 制 度, 讓 天 主 教 的 反 對 勢 力 有 機 會 在 聯 邦 層 級 的 立 法 表 達 反 對 意 見 該 部 憲 法 中 規 範 個 人 的 政 治 權, 允 許 人 民 可 對 於 聯 邦 法 律 提 起 公 民 投 票, 只 要 有 5 萬 個 公 民 連 署, 或 是 8 個 邦 同 意, 便 可 以 對 於 聯 邦 法 律 進 行 公 投 Kobach (1994 : ) 也 指 出, 天 主 教 的 保 守 聯 盟 在 1875 到 1884 之 間 透 過 公 投 否 決 了 11 項 聯 邦 法 案 這 部 憲 法 制 訂 的 同 時, 瑞 士 逐 漸 出 現 現 代 國 家 所 具 備 的 政 黨 政 府 選 舉 制 度 等 等 一 直 到 1999 年 才 被 取 代, 中 間 經 過 1935 年 被 親 納 粹 的 政 黨 提 起 公 投 挑 戰 失 敗 但 是 在 126 年 間 曾 修 訂 多 次, 例 如 在 1891 年 憲 法 修 訂 後 規 定 只 要 10 萬 個 公 民 連 署 即 可 修 改 憲 法 部 份 條 文, 但 是 需 要 公 民 以 及 邦 的 雙 重 多 數 決 1921 年 修 憲 後, 規 定 10 萬 個 公 民 連 署 可 對 於 國 際 條 約 或 是 加 入 國 際 性 組 織 進 行 公 投 複 決 大 概 在 1967 年, 瑞 士 政 府 開 始 考 慮 全 面 制 訂 新 憲 法, 經 過 30 年 的 草 擬 分 析 諮 詢, 最 後 才 在 1999 年 通 過 只 有 35.3% 的 公 民 出 席 投 票, 其 中 59.2% 投 同 意 票, 而 有 13 個 邦 贊 成 Church (2004) 指 出, 政 府 並 未 大 力 宣 傳 新 憲 法, 加 上 部 份 右 派 人 士 擔 心 新 憲 法 不 夠 有 力 防 止 外 國 勢 力 影 響 瑞 士, 都 是 低 投 票 率 的 原 因 而 且, 部 份 增 加 公 投 創 制 複 決 門 檻 的 條 文 也 沒 有 進 入 憲 法 1999 年 的 憲 法 跟 之 前 的 憲 法 比 較 起 來 沒 有 實 質 的 改 變, 而 是 把 內 容 變 得 更 有 結 構, 把 原 本 在 第 一 章 的 條 文 節 分 得 更 清 楚, 但 是 公 投 方 面 的 條 文 並 沒 有 新 的 內 容, 規 定 在 第 二 章 的 138 條 至 142 條 新 憲 法 實 施 後 並 未 有 太 重 大 的 修 訂 Kriesi and Treschel (2008) 指 出, 在 Jura 邦 早 在 1978 年 就 出 現 所 謂 一 般 性 創 制, 也 就 是 由 議 會 草 擬 一 個 法 案, 經 由 複 決 讓 人 民 表 達 意 見, 通 過 之 後, 議 會 再 完 成 立 法 在 2003 年, 聯 邦 議 會 考 慮 這 樣 的 做 法, 但 是 後 來 因 為 聯 邦 法 律 較 為 複 雜 而 放 棄 表 2-1 列 出 瑞 士 憲 法 不 同 類 型 公 投 的 相 關 規 定 以 及 開 始 實 施 的 時 間 : 10

21 表 2-1 瑞 士 公 投 類 型 發 動 與 通 過 門 檻 類 型 以 及 立 法 年 份 發 動 門 檻 通 過 門 檻 內 容 憲 法 公 投 (1848) 無 ( 強 制 ) 公 民 與 邦 雙 重 多 數 決 簽 署 條 約 (1921) 無 ( 強 制 ) 公 民 與 邦 雙 重 多 數 決 1921 年 起 國 際 條 約 必 須 送 交 複 決,1977 年 規 定 條 約 亦 可 經 人 民 提 案 送 任 意 性 複 決 加 入 國 際 組 織 (1977) 無 ( 強 制 ) 公 民 與 邦 雙 重 例 如 NATO, EU 等 多 數 決 法 案 複 決 (1874) 5 萬 公 民 連 署 或 是 8 個 邦 提 案 公 民 多 數 決 任 何 法 律 包 括 國 際 條 約 均 可 緊 急 法 令 複 決 (1949) 5 萬 公 民 連 署 公 民 多 數 決 緊 急 法 令 可 送 複 決 緊 急 法 令 複 決 (1949) 無 ( 強 制 ) 公 民 與 邦 雙 重 多 數 決 沒 有 憲 法 法 源 的 緊 急 法 令 必 須 在 一 年 內 送 複 決 修 憲 (1891) 10 萬 公 民 連 署 公 民 與 邦 雙 重 多 數 決 行 政 部 門 或 國 會 可 提 相 對 法 案 送 複 決 憲 法 重 新 制 訂 (1848) 10 萬 公 民 連 署 公 民 多 數 決 公 民 與 邦 雙 重 多 數 決 經 公 民 多 數 決 通 過 之 後, 聯 邦 議 會 須 解 散 以 草 擬 新 憲 法, 再 送 交 雙 重 多 數 決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Linder (2010: 94) Kriesi and Trechsel (2008: 53-54) 二 公 投 發 展 過 程 瑞 士 是 世 界 上 舉 行 公 民 投 票 最 頻 繁 的 國 家 如 前 所 述, 直 接 民 主 係 在 各 邦 開 始 萌 芽, 然 後 導 入 國 家 層 級 首 次 公 民 投 票 於 1294 年 舉 行, 是 在 史 威 茲 (Schwyz) 舉 行 的 邦 民 大 會 第 一 次 的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則 是 於 1848 年 舉 行, 以 通 過 第 一 部 聯 邦 憲 法 不 過 早 在 1802 年, 瑞 士 人 民 原 本 要 建 立 一 個 較 為 中 央 集 權 的 國 家, 而 拿 破 崙 加 以 反 制, 草 擬 一 部 憲 法 稱 為 Constitution of Malmaison, 這 部 憲 法 將 瑞 士 分 為 17 個 邦, 每 個 邦 享 有 相 當 的 自 主 權, 中 央 政 府 則 是 有 下 議 院 (Diet) 及 上 議 院 (Senate), 後 者 由 25 位 上 議 員 組 成, 從 其 中 選 出 瑞 士 的 領 導 人 (Landammann)(Ward, Prothero, and Leathes 1904:98-99) 在 1830 年 代 的 民 主 改 革,12 個 邦 已 經 陸 續 以 公 民 投 票 通 過 憲 法, 而 1848 年 的 聯 邦 憲 法, 規 定 憲 法 修 改 需 經 人 民 同 意, 而 且 在 一 定 條 件 下 公 民 可 要 求 修 改 憲 法 1874 年 的 憲 法 進 一 步 允 許 公 民 可 要 求 將 聯 邦 法 律 交 付 公 投, 也 就 是 任 意 型 立 法 複 決 公 民 投 票 (optional legislative referendum) 1891 年 起 公 民 亦 可 就 憲 11

22 法 部 份 條 文 修 改 提 起 公 投 案 在 19 世 紀, 在 瑞 士 成 為 一 個 現 代 國 家 的 過 程 中, 公 投 的 制 度 也 隨 之 一 步 步 地 建 立 在 此 同 時, 邦 層 級 的 公 投 也 一 直 出 現 1848 年 瑞 士 以 14 萬 對 5 萬 複 決 通 過 憲 法 之 際, 各 邦 逐 漸 發 展 出 人 民 創 制 的 概 念 例 如, 在 1845 年, 瓦 德 邦 (Vaud) 規 定 8000 位 公 民 連 署 即 可 提 出 複 決 案, 而 日 內 瓦 邦 與 蘇 黎 世 邦 也 陸 續 增 加 複 決 的 規 定, 到 了 1874 年 的 修 憲, 授 權 型 公 民 投 票 正 式 寫 入 憲 法 因 此, 聯 邦 層 級 的 公 投 制 度 隨 著 邦 層 級 的 發 展 而 更 加 完 整 最 後 在 1891 年, 公 民 得 以 提 出 部 分 修 憲 案, 讓 公 民 創 制 權 延 伸 到 修 憲 進 入 20 世 紀, 瑞 士 的 公 投 制 度 經 過 數 次 的 補 充 與 變 革, 而 在 1921 年, 瑞 士 引 進 對 國 際 條 約 的 複 決,1949 年 引 進 對 於 緊 急 一 般 性 法 律 的 聯 邦 命 令 (decree) 的 複 決, 也 就 是 在 生 效 一 年 內 送 交 公 民 複 決, 取 得 公 民 的 授 權 1977 年, 憲 法 增 列 加 入 國 際 組 織 時, 需 要 通 過 雙 重 多 數 決 1987 年, 雙 重 複 決 的 制 度 開 始 適 用 於 公 民 創 制 案 與 相 對 提 案 同 時 提 交 公 民 投 票 的 情 況 在 2003 年, 憲 法 141 條 規 定 聯 邦 法 律 超 過 一 年 的 緊 急 聯 邦 法 律 憲 法 衍 生 的 法 律 國 際 條 約 ( 內 容 為 未 設 定 期 限 進 入 國 際 組 織 與 法 律 的 多 邊 聯 合 有 關 ) 等 可 以 進 行 公 投 三 公 投 類 型 今 日 瑞 士 公 投 主 要 可 分 為 四 種 類 型, 包 括 針 對 憲 法 修 正 案 的 強 制 公 投 憲 法 創 制 公 投 針 對 法 案 的 創 制 公 民 投 票 國 際 條 約 的 公 民 投 票 (Kobach 1994) 憲 法 120 條 規 定, 倘 若 國 會 的 兩 院 對 於 整 部 憲 法 的 修 正 案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或 者 是 有 10 萬 公 民 連 署, 該 修 憲 案 需 要 送 交 公 投, 決 定 是 否 進 行 憲 法 之 增 修 憲 法 121 條 則 規 定, 如 果 國 會 兩 院 同 意 部 分 修 憲, 則 需 要 送 交 公 民 以 及 各 邦 公 投 在 1872 年 及 1874 年, 瑞 士 曾 進 行 兩 次 整 部 憲 法 的 公 投 複 決 1872 年 的 修 憲 案 是 針 對 憲 法 是 否 要 取 消 複 決, 結 果 有 51% 的 公 民 反 對, 而 且 有 13 對 9 個 邦 反 對 1874 年 的 修 憲 案 則 是 有 關 瑞 士 聯 邦 軍 隊 與 外 交 政 策 的 事 項, 結 果 有 63% 的 公 民 贊 成, 且 有 14 個 邦 贊 成 (Fossedal 2005: 72) 針 對 憲 法 以 及 針 對 法 案 進 行 創 制 的 公 投 屬 於 任 意 性 複 決 (facultative referendum, optional referendum), 也 就 是 人 民 可 以 收 集 連 署 之 後, 提 出 公 投 案, 以 修 改 憲 法 或 是 廢 止 議 會 通 過 的 法 律 任 意 性 複 決 的 作 用 在 於 讓 人 民 有 機 會 影 響 議 會 通 過 的 法 案, 也 讓 政 府 及 議 會 更 加 謹 慎 地 考 慮 法 案 的 內 容 不 過 根 據 統 計, 議 會 通 過 的 法 案 之 中, 不 到 10% 的 比 例 遭 到 任 意 性 複 決 的 挑 戰 (Kriesi and Treschsel 2008: 121) 即 使 如 此, 複 決 性 公 投 仍 然 會 影 響 政 府 的 議 程 設 定, 讓 政 府 官 員 思 考 他 們 過 去 沒 想 到 的 部 份 (Linder 2010:101) 12

23 四 公 投 發 動 機 關 憲 法 創 制 公 投 針 對 法 案 的 創 制 公 民 投 票 的 發 動 者 是 人 民, 而 國 際 條 約 公 投 的 發 動 者 則 是 立 法 機 關 也 就 是 聯 邦 議 會 到 目 前 為 止, 有 兩 次 成 功 的 整 部 憲 法 複 決, 第 一 次 是 1848 年 的 憲 法, 第 二 次 是 1874 年 的 憲 法, 而 1874 年 的 憲 法 引 進 了 任 意 型 公 投 複 決 的 條 文, 一 直 保 留 到 現 在 在 1880 年 1935 年 有 兩 次 由 公 民 提 出 的 全 面 修 改 憲 法 的 創 制 案, 前 者 遭 到 多 數 民 眾 以 及 多 數 邦 的 否 決, 後 者 則 是 遭 到 72% 的 多 數 民 眾 否 決 Church (2004: 38) 指 出, 瑞 士 人 民 在 1880 年 的 全 面 修 憲 失 敗 之 後, 對 於 修 憲 的 嘗 試 不 感 興 趣, 而 且 1935 年 的 修 憲 案 是 由 親 納 粹 的 政 黨 所 推 動, 並 不 受 到 多 數 民 眾 的 支 持 一 直 到 1999 年, 才 重 新 制 訂 新 憲 法 而 在 國 際 條 約 方 面, 有 政 府 主 動 送 交 公 投 的 例 子 在 1981 年 12 月, 聯 邦 委 員 會 將 加 入 聯 合 國 的 研 究 報 告 送 聯 邦 議 會, 而 在 1984 年, 上 下 議 院 投 票 通 過 瑞 士 加 入 聯 合 國 的 提 案 因 此, 在 1986 年, 瑞 士 政 府 舉 行 加 入 聯 合 國 的 公 投, 但 是 投 票 結 果 大 大 出 瑞 士 當 局 的 意 料, 只 有 25% 的 贊 成 票, 而 且 沒 有 一 個 邦 通 過 這 項 公 投 而 針 對 憲 法 的 公 投, 瑞 士 聯 邦 憲 法 138 條 規 定,10 萬 投 票 權 人 得 提 出 修 改 全 部 聯 邦 憲 法, 並 經 公 投 複 決 139 條 則 規 定,7 個 人 即 可 組 成 的 委 員 會 提 出 修 憲 案, 在 18 個 月 內 收 集 到 10 萬 個 有 效 連 署 10 萬 投 票 權 人 得 提 出 修 改 部 份 聯 邦 憲 法, 並 經 公 投 複 決 全 部 或 是 部 份 的 修 改 憲 法 公 投, 都 需 過 半 的 雙 重 多 數 決 同 意 通 過, 也 就 是 全 國 選 民 過 半 數 同 意, 而 且 23 個 邦 過 半 數 同 意 針 對 法 案 的 創 制 公 民 投 票 方 面, 憲 法 141 條 規 定 在 議 會 公 告 通 過 的 法 案 的 100 天 內, 只 要 有 5 萬 名 公 民 連 署, 或 8 個 州 提 出, 可 針 對 : 聯 邦 法 律 超 過 一 年 的 緊 急 聯 邦 法 律 憲 法 衍 生 的 法 律 國 際 條 約 ( 內 容 為 未 設 定 期 限 進 入 國 際 組 織 與 法 律 的 多 邊 聯 合 有 關 ) 等 進 行 公 投 五 公 投 發 動 程 序 聯 邦 議 會 在 收 到 提 案 後, 應 該 準 備 相 對 提 案 送 交 公 投, 讓 民 眾 就 人 民 的 創 制 案 以 及 相 對 提 案 之 間 做 一 選 擇 但 是 民 眾 對 創 制 案 及 相 對 提 案 進 行 公 投, 如 果 兩 個 都 通 過, 需 要 標 明 何 者 優 先 如 果 多 數 的 人 民 通 過 某 一 草 案, 而 多 數 的 州 通 過 另 一 草 案, 兩 者 均 不 生 效 (139 條 ) 如 果 兩 案 均 通 過, 有 較 高 的 票 數 以 及 較 多 的 州 支 持 的 法 案 成 為 法 律 (Federal Act on Political Rights 76 條 ) 13

24 憲 法 公 投 一 旦 通 過, 聯 邦 議 會 須 解 散 改 選, 由 新 選 出 的 議 會 修 改 憲 法, 修 改 後 的 版 本 需 要 經 公 投 通 過 針 對 法 案 的 創 制 公 民 投 票 方 面, 憲 法 141 條 規 定 在 議 會 公 告 通 過 的 法 案 的 100 天 內, 只 要 有 5 萬 名 公 民 連 署, 或 8 個 州 提 出, 可 針 對 : 聯 邦 法 律 超 過 一 年 的 緊 急 聯 邦 法 律 憲 法 衍 生 的 法 律 國 際 條 約 ( 內 容 為 未 設 定 期 限 進 入 國 際 組 織 與 法 律 的 多 邊 聯 合 有 關 ) 等 進 行 公 投 例 如,2003 年 瑞 士 政 府 與 國 會 通 過 加 入 申 根 條 約, 但 是 右 派 的 瑞 士 人 民 黨 (Swiss People s Party) 收 集 了 86,000 個 連 署 之 後, 提 出 複 決 提 案 雖 然 瑞 士 政 府 試 圖 說 服 民 眾, 加 入 這 個 條 約 跟 加 入 歐 盟 沒 有 關 係, 而 且 瑞 士 被 許 多 歐 洲 國 家 圍 繞, 有 必 要 加 入 申 根 條 約 但 是 包 括 瑞 士 人 民 黨 在 內 的 反 對 者 將 這 個 條 約 與 對 於 外 來 移 民 的 恐 懼 聯 結 在 一 起, 並 且 強 調 這 個 條 約 會 把 瑞 士 帶 往 歐 盟, 等 於 是 把 國 家 主 權 讓 渡 給 位 於 布 魯 塞 爾 的 歐 盟 又 例 如, 在 2008 年 3 月 20 日, 瑞 士 聯 邦 議 會 通 過 處 理 使 用 非 法 藥 物 的 法 律, 特 別 是 允 許 政 府 提 供 一 些 海 洛 因 給 重 度 成 癮 的 患 者 瑞 士 人 民 黨 與 聯 邦 民 主 聯 盟 (Federal Democratic Union) 組 成 一 個 公 投 委 員 會, 收 集 了 51,969 個 連 署, 成 功 地 提 起 針 對 這 項 法 律 的 公 投 過 去 由 於 瑞 士 為 中 立 國, 因 此 沒 有 為 了 通 過 國 際 條 約 而 進 行 憲 法 修 正 的 規 定, 除 了 1920 年 加 入 國 際 聯 盟 時 運 用 雙 重 多 數 決 進 行 憲 法 修 正 案 公 投 通 過 外, 1921 年 的 創 制 案 通 過 規 定 國 際 條 約 須 經 公 投 到 了 二 次 大 戰 結 束 後, 瑞 士 的 中 立 政 策 開 始 轉 向 為 部 份 參 與 在 1977 年, 瑞 士 以 公 投 表 決 通 過 增 列 聯 邦 憲 法 第 89 條 第 5 項, 確 立 國 際 條 約 若 涉 及 集 體 安 全 或 超 國 家 的 共 同 體 組 織 議 題 均 視 為 憲 法 修 正 案, 以 人 民 數 及 邦 數 都 需 過 半 的 雙 重 多 數 決 同 意 通 過 如 前 述, 在 1981 年 12 月, 聯 邦 委 員 會 將 加 入 聯 合 國 的 研 究 報 告 送 聯 邦 議 會, 而 在 1984 年, 上 下 議 院 投 票 通 過 瑞 士 加 入 聯 合 國 的 提 案 因 此, 在 1986 年, 瑞 士 政 府 舉 行 加 入 聯 合 國 的 公 投, 但 是 這 項 公 投 只 有 25% 的 贊 成 票, 而 且 沒 有 一 個 邦 通 過 這 項 公 投 1992 年 瑞 士 政 府 提 起 加 入 國 際 貨 幣 組 織 與 世 界 銀 行 公 投, 以 五 成 六 選 民 支 持 通 過, 但 是 1992 年 的 加 入 歐 洲 經 濟 共 同 體 公 投, 具 有 修 正 憲 法 的 效 力, 僅 有 四 成 七 選 民 支 持 而 未 通 過 歸 納 來 說, 根 據 憲 法 139 條 規 定, 如 果 是 以 概 述 方 式 提 出 的 修 憲 的 公 民 創 制 提 案, 先 送 聯 邦 議 會 審 查, 若 被 否 決, 就 必 須 提 交 公 民 投 票 而 如 果 公 民 投 票 通 過, 聯 邦 議 會 必 須 在 修 改 後, 擬 定 一 個 對 應 提 案, 再 送 交 公 民 投 票 如 果 是 以 詳 14

25 細 的 文 字 提 案, 不 論 聯 邦 議 會 同 不 同 意, 都 應 送 交 公 民 投 票, 但 是 聯 邦 議 會 如 果 不 同 意, 可 以 提 出 對 應 草 案, 與 公 投 提 案 一 起 送 交 公 投 另 外, 聯 邦 政 府 應 該 最 慢 在 國 會 選 舉 後 十 個 月 舉 行 公 投 六 各 邦 公 投 案 例 與 規 定 瑞 士 有 26 個 邦, 每 個 邦 有 自 己 的 政 府 憲 法 法 律 從 瑞 士 建 國 過 程 就 可 以 得 知, 瑞 士 各 邦 的 自 主 性 被 保 留 在 憲 法 中, 所 以 故 然 聯 邦 政 府 控 制 國 防 外 交 高 速 公 路 鑄 幣, 而 且 惟 有 國 會 通 過 的 法 律 才 能 具 有 改 變 人 民 權 利 義 務 的 效 果 但 是 各 邦 可 以 自 己 制 定 教 育 福 利 勞 動 經 濟 發 展 政 策, 而 且 可 以 自 己 決 定 徵 稅 的 多 寡 瑞 士 各 邦 經 常 舉 行 公 投, 每 個 公 民 可 能 一 年 有 四 次 投 票 的 機 會 各 邦 公 投 有 可 能 是 將 來 全 國 性 公 投 的 一 個 突 破 點 例 如 蘇 黎 士 在 2002 年 舉 行 同 性 戀 婚 姻 合 法 化 的 公 投, 雖 然 支 持 者 瞭 解 通 過 之 後 還 需 要 全 國 性 公 投 才 能 真 正 修 改 法 律, 合 法 化 同 性 戀 婚 姻, 但 是 支 持 者 仍 然 希 望 衝 高 贊 成 率 以 鼓 舞 未 來 的 全 國 性 公 投 經 過 數 年 的 提 案, 最 後 在 2005 年 通 過 公 投 邦 的 公 投 與 聯 邦 公 投 類 似, 可 以 由 人 民 提 起 以 蘇 黎 世 為 例, 根 據 其 憲 法 第 24 條, 有 6000 個 公 民 連 署 可 提 起 創 制 案, 而 根 據 憲 法 23 條, 公 投 主 題 包 括 修 改 全 部 或 者 是 部 分 的 憲 法 廢 止 或 是 創 設 法 律 其 它 邦 通 過 的 公 投 跨 州 或 跨 國 條 約 的 談 判 或 者 是 終 止, 邦 政 府 也 可 以 主 動 提 交 法 律 複 決 人 民 的 創 制 案 可 以 是 籠 統 的 建 議, 也 可 以 是 特 定 的 修 法 在 複 決 方 面, 第 33 條 規 定, 如 果 邦 議 會 通 過 的 某 項 預 算 超 過 600 萬 法 郎, 甚 至 有 任 何 法 律 可 能 長 期 影 響 邦 民 的 基 本 生 活, 經 過 3000 人 連 署, 可 以 舉 行 公 投 複 決 而 憲 法 修 正 案 跨 州 或 跨 國 條 約 稅 法 的 修 正 針 對 創 制 案 提 出 的 反 對 案 等 等 都 需 要 複 決 公 投 通 過 門 檻 為 簡 單 多 數 決 邦 公 投 的 主 題 相 當 多 種, 例 如 蘇 黎 世 有 設 立 紅 燈 區 公 投, 日 內 瓦 有 加 強 限 制 示 威 遊 行 措 施 的 公 投, 結 果 都 獲 得 通 過 伯 恩 的 公 投 主 題 有 制 定 官 僚 干 預 較 少 而 且 不 提 高 電 力 稅 的 公 投, 也 獲 得 通 過 在 數 量 方 面, 以 伯 恩 來 說,2001 年 至 今 約 有 45 項 公 投, 日 內 瓦 則 高 達 122 項, 蘇 黎 士 也 有 100 項 1 但 是 這 些 人 口 較 多 的 邦 之 外, 公 投 數 目 銳 減 不 難 想 像, 各 邦 因 為 法 律 制 度 以 及 風 俗 文 化 的 不 同, 使 用 公 投 的 情 形 也 大 不 相 同 由 於 瑞 士 的 全 國 性 公 投 遠 比 地 方 公 投 來 得 受 矚 目, 因 此 邦 的 公 投 規 定 以 及 實 施 結 果 比 較 少 被 重 視 從 蘇 黎 世 的 規 定 可 以 稍 微 了 解 邦 的 公 投 範 圍 與 全 國 性 公 投 差 別 不 大, 但 是 公 投 提 案 門 檻 較 低, 也 沒 有 雙 重 贊 成 的 通 過 門 檻 1 根 據 Center for Research on Direct Democracy (C2D) 的 線 上 資 料 庫 查 詢 結 果. 15

26 七 審 核 程 序 根 據 憲 法 139 條 規 定, 如 果 公 民 創 制 違 反 格 式 一 致 的 原 則 主 題 一 致 的 原 則 國 際 法 的 強 制 規 定, 聯 邦 議 會 得 宣 布 該 公 民 創 制 全 部 或 部 份 無 效 因 為 修 憲 的 公 民 創 制 案 可 用 概 述 的 方 式 或 是 詳 細 精 確 的 用 字 呈 現, 這 兩 者 是 二 選 一 假 如 這 兩 種 格 式 混 合 呈 現, 會 違 反 格 式 一 致 的 原 則 主 題 上 一 致 的 原 則 指 的 是 一 個 提 案 應 該 限 制 在 特 定 主 題, 不 應 該 混 合 幾 個 不 同 的 主 題 數 個 公 投 案 可 在 同 一 天 投 票, 因 此 數 個 主 題 應 該 分 成 不 同 公 投 案 分 別 提 出 最 後, 聯 邦 憲 法 規 定, 如 果 公 民 創 制 違 反 國 際 法, 違 反 的 部 分 將 會 被 宣 佈 無 效 同 樣 的, 憲 法 中 有 關 基 本 人 權 的 規 定, 也 不 能 違 反 國 際 法 的 強 制 規 範 涵 蓋 甚 多, 例 如 歐 洲 人 權 公 約 聯 合 國 人 權 宣 言 聯 合 國 於 1984 年 通 過 的 對 抗 反 虐 待 與 其 它 粗 暴 不 人 道 羞 辱 對 待 公 約 等 等 在 歷 史 上, 有 兩 次 公 投 提 案 因 為 違 反 單 一 主 題 原 則 而 被 國 會 宣 佈 無 效 第 一 次 是 1977 年 的 反 物 價 上 漲 與 通 貨 膨 脹, 第 二 次 是 1995 年 的 較 少 的 軍 事 開 支 與 較 多 投 資 在 和 平 政 策 而 在 國 際 法 方 面,1992 年 提 出 的 政 治 庇 護 公 投 案, 也 被 國 會 於 1996 年 宣 佈 違 反 國 際 法 的 強 制 規 則 而 無 效 該 公 投 案 要 求 驅 逐 所 有 不 具 公 民 身 份 的 移 民 回 到 其 母 國 在 2009 年, 瑞 士 人 民 黨 收 集 了 21 萬 個 連 署, 準 備 提 出 公 投 案, 若 該 案 通 過, 政 府 可 以 直 接 驅 逐 被 定 罪 的 外 國 人 出 境 參 議 院 討 論 該 提 案 之 後, 表 决 通 過 決 定 要 擱 置 此 提 案, 等 到 確 定 該 提 案 內 容 並 不 違 反 國 際 法 以 及 憲 法 然 而, 部 分 的 中 間 偏 右 議 員 反 對 禁 止 該 公 投 案, 打 算 提 出 一 個 內 容 類 似 的 相 對 提 案 讓 民 眾 複 決, 但 是 還 要 先 通 過 政 府 法 制 相 關 的 委 員 會, 確 定 提 案 內 容 不 會 抵 觸 1951 年 日 內 瓦 會 議 有 關 難 民 身 份 的 決 議 八 公 投 效 力 瑞 士 並 無 諮 詢 性 公 投, 公 投 結 果 具 有 修 法 或 是 廢 止 法 律 的 效 力 不 過, 根 據 Federal Act on Political Rights 15 條 4 項, 一 旦 投 票 結 果 確 定 且 修 改 法 律 急 迫 時, 聯 邦 政 府 或 國 會 應 該 不 待 最 後 投 票 結 果 即 提 出 修 正 法 案, 或 者 宣 布 為 緊 急 法 案 以 加 速 生 效 在 歷 史 上 有 一 次 公 投 創 制 的 結 果 並 未 被 執 行 1995 年 公 投 通 過 縮 減 軍 事 開 支, 當 時 的 國 會 宣 佈 這 項 公 投 暫 時 無 法 執 行, 多 年 之 後 才 生 效 ( 考 夫 曼 等 2007) 而 在 2009 年, 瑞 士 人 民 黨 提 起 一 項 創 制 案, 禁 止 興 建 清 真 寺 的 尖 塔 (minaret) 這 項 提 案 得 到 57% 的 民 眾 支 持, 而 且 只 有 4 個 邦 反 對, 成 為 第 一 個 阻 16

27 礙 宗 教 參 拜 的 歐 洲 國 家 由 於 這 項 公 投 案, 瑞 士 國 會 修 改 憲 法, 在 第 72 條 加 上 禁 止 建 築 尖 塔 這 項 公 投 顯 然 違 反 瑞 士 過 去 所 簽 訂 的 歐 洲 人 權 公 約, 而 且 有 可 能 違 憲, 也 造 成 國 際 社 會 的 反 感, 例 如 參 與 歐 洲 法 庭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的 資 格, 或 是 被 歐 洲 人 權 法 院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處 分 因 此 這 項 公 投 某 種 程 度 造 成 瑞 士 的 主 權 問 題 不 過, 聯 邦 政 府 只 能 接 受 公 投 結 果 從 立 法 程 序 而 言, 國 會 兩 院 經 過 討 論 與 表 决 之 後 所 通 過 的 法 案, 有 可 能 受 到 公 民 提 案 要 求 複 決 的 挑 戰 只 要 在 公 佈 法 案 後 的 100 天 內, 有 超 過 五 萬 個 公 民 連 署, 或 者 是 八 個 州 提 出, 該 法 案 便 需 要 通 過 複 決 九 連 署 方 式 根 據 憲 法 139 條, 公 民 創 制 需 要 10 萬 名 公 民 連 署, 並 且 要 在 18 個 月 內 連 署 完 成 由 於 瑞 士 的 特 殊 國 情, 所 以 很 久 以 來 就 廣 泛 運 用 通 訊 投 票 而 在 網 路 時 代, 更 已 經 利 用 網 路 進 行 投 票 不 過, 連 署 方 式 也 是 重 要 的 一 環 根 據 陳 敦 源 (2009) 的 研 究, 瑞 士 的 蘇 黎 世 邦 政 府 成 立 一 個 官 方 的 公 投 網 站 ( 列 舉 所 有 的 公 投 提 案 內 容 正 反 意 見 等 等, 而 就 特 定 提 案, 使 用 者 可 以 查 詢 提 案 的 發 起 人 發 起 日 期 連 署 的 起 始 日 及 截 止 日 處 理 進 度, 包 括 是 否 已 經 進 入 預 定 層 級 的 理 事 會 中 該 邦 的 公 民 可 以 從 網 路 上 下 載 連 署 書, 填 上 個 人 姓 名 出 生 年 地 址, 然 後 簽 名 表 示 以 上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再 下 載 回 郵 的 封 面, 便 可 寄 回 發 動 提 案 的 委 員 會, 以 完 成 連 署 而 該 委 員 會 至 少 半 數 成 員 的 同 意, 無 需 政 府 的 查 核, 該 連 署 便 屬 於 有 效 根 據 陳 敦 源 的 分 類, 瑞 士 的 連 署 方 式 屬 於 電 子 傳 送 式 連 署, 也 就 是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的 方 式, 由 政 府 在 網 站 上 提 供 各 項 提 案 的 發 起 人 或 組 織 身 份 理 由 連 署 起 始 與 終 止 日 以 及 連 署 表 格 下 載, 民 眾 可 自 行 下 載 填 寫 後, 再 將 連 署 書 寄 回 到 政 府, 而 非 完 全 靠 發 起 人 或 組 織 進 行 連 署 十 連 署 門 檻 與 通 過 門 檻 根 據 上 述, 針 對 法 案 的 創 制 公 民 投 票 方 面, 憲 法 141 條 規 定 在 議 會 公 告 通 過 的 法 案 的 100 天 內, 只 要 有 5 萬 名 公 民 連 署, 或 8 個 州 提 出 即 可 而 針 對 憲 法 的 公 投, 瑞 士 聯 邦 憲 法 138 條 規 定,10 萬 投 票 權 人 得 提 出 修 改 全 部 聯 邦 憲 法, 並 經 公 投 複 決 若 按 照 瑞 士 的 公 民 數 約 500 萬 人, 連 署 門 檻 為 5 萬 人 或 者 10 萬 人, 換 句 話 說, 提 案 門 檻 約 為 1% 或 是 2% 如 果 投 票 率 達 到 五 成, 提 案 門 檻 約 為 2% 或 是 4%, 相 較 於 台 灣 或 其 他 國 家, 這 個 比 率 並 不 特 別 高 如 前 所 述, 全 部 或 是 部 份 的 修 改 憲 法 公 投, 都 需 過 半 的 雙 重 多 數 決 同 意 通 過, 也 就 是 全 國 選 民 過 半 數 同 意, 而 且 23 個 邦 過 半 數 同 意 另 外, 瑞 士 以 公 投 表 決 通 過 增 列 聯 邦 憲 法 第 89 條 第 5 項, 確 立 國 際 條 約 若 涉 及 集 體 安 全 或 超 國 家 17

28 的 共 同 體 組 織 議 題 均 視 為 憲 法 修 正 案, 以 人 民 數 及 邦 數 都 需 過 半 的 雙 重 多 數 決 同 意 通 過 因 此, 瑞 士 的 公 投 通 過 門 檻 是 多 數 決 以 及 過 半 數 的 邦 通 過 過 半 數 的 邦 同 意 此 一 門 檻, 來 自 邦 聯 主 義 的 傳 統 在 1848 年 制 定 新 憲 法 時, 雖 然 有 三 分 之 一 的 邦 不 同 意, 但 是 有 過 半 數 的 邦 同 意, 因 此 通 過 新 憲 法 某 種 程 度 而 言, 這 是 從 共 識 決 原 則 變 成 多 數 決, 但 是 雙 重 多 數 決 原 則 自 此 保 留 下 來 根 據 統 計, 歷 史 上 有 八 次 出 現 公 民 的 多 數 決 與 邦 的 多 數 決 不 一 致 的 情 形, 在 1866 年 1955 年 1970 年 1973 年 1975 年 1983 年 的 公 投 出 現 人 民 通 過 公 投 案, 但 是 多 數 的 邦 並 未 通 過 而 在 1910 年 1957 年 出 現 多 數 的 邦 通 過 多 數 決 未 通 過 的 情 形 十 一 通 訊 投 票 規 定 由 於 瑞 士 的 特 殊 國 情, 超 過 五 分 之 一 的 公 民 居 住 在 國 外, 因 此 從 1994 年 開 始, 選 民 可 以 自 由 決 定 是 否 親 自 投 公 投 票, 或 是 以 郵 寄 方 式 投 票 相 當 多 的 民 眾 使 用 通 訊 投 票, 據 估 計, 在 投 票 所 投 票 的 民 眾 僅 有 10% 而 根 據 規 定, 瑞 士 民 眾 在 公 投 的 投 票 日 的 前 3 周 可 開 始 通 訊 投 票, 這 無 疑 地 可 以 提 高 公 投 的 投 票 率, 雖 然 投 票 率 並 不 是 公 投 通 過 的 門 檻 十 二 法 院 在 瑞 士, 法 院 只 針 對 投 票 權 的 爭 議 進 行 審 理, 並 不 會 受 理 有 關 公 投 案 本 身 的 爭 議 瑞 士 也 沒 有 如 同 美 國 的 最 高 法 院, 處 理 公 投 的 爭 議 但 是 如 果 國 會 對 於 人 民 的 創 制 案 處 理 為 一 般 法 律 案 或 是 修 憲 案, 而 提 案 的 公 民 有 爭 議 時, 可 向 聯 邦 法 院 提 出 訴 訟 十 三 結 論 瑞 士 公 投 發 展 接 近 兩 世 紀, 累 積 了 數 百 次 的 公 民 投 票 經 驗 公 投 提 高 瑞 士 民 眾 的 政 治 信 任 感, 而 且 有 將 近 九 成 的 民 眾 表 示 以 公 投 制 度 為 榮 (Kriesi and Treschel 2008: 66) 因 此 其 制 度 相 當 值 得 所 有 民 主 國 家 參 考 瑞 士 公 投 的 提 案 與 審 核 門 檻 並 不 高 以 國 際 條 約 而 言, 只 要 有 5 萬 人 連 署, 即 有 機 會 付 諸 公 民 複 決, 而 修 憲 案 只 要 10 萬 人 連 署 瑞 士 並 無 兩 階 段 的 提 案 過 程, 相 對 單 純, 有 利 於 人 民 提 起 創 制 複 決 創 制 案 有 18 個 月 完 成 10 萬 人 的 連 署, 複 決 案 則 必 須 在 法 案 通 過 的 100 天 內 完 成 5 萬 人 的 連 署 不 過 瑞 士 有 特 別 的 雙 重 多 數 決 制 度, 適 用 於 修 改 聯 邦 憲 法 以 及 有 詳 細 草 案 的 公 民 創 制 如 果 針 對 聯 邦 法 律 超 過 一 年 的 緊 急 聯 邦 法 律 憲 法 衍 生 的 法 律 國 際 條 約 ( 內 容 為 未 設 定 期 限 進 入 國 際 組 織 與 法 律 的 多 邊 聯 合 有 關 ) 等 進 行 公 18

29 投, 只 要 簡 單 多 數 決 即 可 但 是 在 2003 年 之 後, 國 際 條 約 的 複 決 案 也 要 雙 重 多 數 決 雖 然 很 少 出 現 人 民 與 多 數 邦 的 決 定 相 衝 突 的 情 形, 但 是 這 樣 的 制 度 設 計 多 多 少 少 讓 公 民 的 創 制 複 決 案 通 過 的 難 度 提 高 根 據 統 計, 在 1848 年 到 2006 年 之 間,161 個 公 民 創 制 案 只 有 通 過 15 案 但 是 188 個 由 政 府 或 是 國 會 提 出 的 修 憲 案, 有 140 個 獲 得 選 民 以 及 過 半 數 的 邦 通 過, 成 功 率 達 74% 160 個 公 民 複 決 案 之 中, 只 有 87 個 通 過, 成 功 率 達 54% ( 考 夫 曼 等 2007:53) 因 此, 從 結 果 來 看, 瑞 士 的 公 民 投 票 似 乎 有 利 於 政 府 或 議 會 但 是 有 些 比 較 極 端 的 政 黨, 還 是 可 以 透 過 公 投 來 制 訂 可 能 在 議 會 無 法 通 過 的 法 案, 例 如 在 2009 年, 瑞 士 人 民 黨 提 起 一 項 創 制 案, 禁 止 興 建 清 真 寺 的 尖 塔 (minaret) 這 項 提 案 得 到 57% 的 民 眾 支 持, 而 且 只 有 4 個 邦 反 對, 使 得 瑞 士 政 府 陷 入 與 國 際 社 會 為 敵 的 危 機 Linder (2010) 指 出, 瑞 士 公 投 有 三 個 特 色, 第 一 個 是 最 重 要 的 決 策 憲 法 的 內 容 的 權 力 在 於 人 民 手 上 雖 然 有 部 份 限 制, 但 是 基 本 原 則 是 民 眾 有 最 後 的 決 定 權, 而 且 可 以 控 制 議 會 決 定 重 大 政 策, 體 現 主 權 在 民 的 精 神 其 次, 直 接 民 主 並 非 毫 無 限 制, 它 無 法 取 代 議 會 以 及 政 府, 雖 然 人 民 可 以 以 公 投 影 響 政 策, 但 是 議 會 民 主 還 是 主 要 的 政 策 決 定 機 制 第 三 個 特 色 是 憲 法 保 障 民 眾 可 以 提 起 公 投, 而 非 只 限 於 議 會 或 是 政 黨 當 民 眾 有 權 利 對 於 任 何 法 令 甚 至 憲 法 表 達 意 見 時, 政 府 就 不 得 不 思 考 如 何 立 法 才 能 讓 多 數 民 眾 滿 意 不 論 如 何, 瑞 士 立 國 以 來 所 標 榜 的 直 接 民 主, 歷 經 兩 百 年 考 驗 而 仍 然 穩 固, 不 因 為 各 種 情 勢 變 化 而 倒 退, 體 現 了 民 主 就 是 人 民 當 國 家 主 人 的 最 基 本 價 值 十 四 瑞 士 公 投 法 規 ( 一 )1999 年 聯 邦 憲 法 德 文 版 ) 英 文 版 ) ( 二 ) 政 治 性 權 利 聯 邦 法 律 德 文 版 ) 英 文 版 ) 参 美 國 一 公 投 歷 史 ( 一 ) 制 度 演 進 歷 史 19

30 美 國 之 政 治 體 制 在 聯 邦 主 義 (federalism) 之 下,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與 各 州 政 府 之 間 存 有 一 定 的 權 限 劃 分, 因 此, 美 國 的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亦 必 須 就 聯 邦 與 州 兩 個 不 同 層 級 分 別 觀 察 目 前 美 國 憲 法 並 無 明 文 規 定 公 民 投 票 的 條 文, 亦 即 美 國 尚 無 聯 邦 層 級 的 公 投 制 度, 故 迄 今 尚 未 有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之 實 例 2 反 觀 州 層 級 方 面, 美 國 許 多 州 均 允 許 公 民 參 與 制 定 法 律 或 修 訂 州 憲 法, 或 是 允 許 公 民 否 決 州 立 法 機 關 所 提 出 的 法 律 或 修 正 案, 州 層 級 方 面 的 公 民 投 票 現 象 可 謂 相 當 頻 繁 3 綜 觀 美 國 創 制 與 複 決 ( 或 亦 稱 公 投,referendum) 制 度 之 發 展 歷 史, 創 制 與 複 決 自 17 世 紀 以 降, 便 以 某 種 形 式 存 在 於 美 國, 此 可 以 新 英 格 蘭 的 公 民 曾 將 法 令 與 其 他 議 題 列 入 法 律 議 題 並 於 鎮 議 會 上 表 決 後, 公 民 可 就 民 選 官 員 提 出 之 法 律 與 修 正 案, 進 行 複 決 程 序, 作 一 釋 例 而 在 美 國 開 國 諸 賢 中, 湯 瑪 斯 傑 佛 遜 乃 首 位 倡 議 立 法 公 投 之 人 士, 其 支 持 1775 年 維 吉 尼 亞 州 憲 法 舉 行 公 投, 惟 當 時 其 正 參 加 十 三 州 代 表 會 議, 未 能 在 場 將 此 要 求 增 列 於 該 州 州 憲 法 之 中 傑 佛 遜 之 所 以 支 持 建 立 公 投 程 序, 係 認 為 憲 法 為 人 民 所 仰 賴 的 法 律 依 據, 憲 法 要 為 任 何 修 定 時, 均 應 得 到 人 民 的 同 意, 其 於 聯 邦 論 (Federalist) 第 49 篇 中 論 及 : 人 民 是 權 利 唯 一 的 正 當 基 礎, 而 政 府 各 部 門 權 力 所 依 據 之 憲 法, 也 建 立 在 人 民 的 基 礎 之 上 因 此 必 須 訴 諸 此 主 權 的 來 源, 才 真 正 符 合 共 和 理 論, 必 要 時 得 以 擴 張 減 縮 或 重 塑 政 府 的 權 力 4 然 而, 其 他 擁 護 聯 邦 主 義 體 制 之 美 國 聯 邦 憲 法 制 憲 者 ( 如 麥 迪 遜 漢 彌 爾 頓 等 人 ), 則 對 於 以 公 民 投 票 實 施 直 接 民 主, 存 有 一 定 之 批 判, 因 而, 美 國 聯 邦 憲 法 最 終 未 明 文 賦 予 人 民 針 對 公 共 政 策 得 進 行 公 民 投 票 的 權 利 5 在 美 國 各 州 之 公 投 制 度 方 面, 喬 治 亞 州 代 表 於 1776 年 齊 聚 於 薩 凡 納 (Savannah) 草 擬 新 憲 法 時, 曾 於 憲 法 修 定 內 容 之 中 納 入 公 投 憲 法 修 定 內 容 程 序 之 要 求,( 亦 即 要 求 參 加 會 議 的 各 郡 必 須 有 過 半 數 選 民 簽 署 申 請 書, 才 能 修 正 新 憲 法 ), 雖 然 該 程 序 從 未 使 用 過, 最 終 亦 從 該 州 憲 法 中 刪 除, 但 喬 治 亞 州 卻 足 堪 為 美 國 嘗 試 建 立 公 投 程 序 之 第 一 州 隨 後,Massachusetts 於 1778 年 舉 行 全 州 性 公 投, 成 為 讓 公 民 真 正 有 權 複 決 憲 法 的 首 例,New Hampshire 則 於 1792 年 跟 進 其 次 接 踵 而 來 的 係 1818 年 的 Connecticut 1819 年 的 Maine 1820 年 的 New York 1824 年 的 Rhode Island 等 州, 均 讓 選 民 得 以 複 決 州 憲 法 及 憲 法 相 關 修 正 上 開 等 州 有 關 州 憲 法 公 投 程 序 之 創 舉, 造 就 美 國 國 會 之 後 通 過 立 法, 規 定 1857 年 後 所 有 新 加 入 聯 邦 的 州, 必 須 舉 行 立 法 公 投 才 可 以 修 定 州 憲 法, 此 即 係 美 國 各 州 均 有 立 法 公 投 程 序 之 緣 由 6 其 次, 美 國 各 州 有 關 創 制 權 之 行 使, 則 係 歸 因 於 1890 年 代 與 20 世 紀 初 出 現 2 See M. DANE WATERS, 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 ALMANAC, 11, 522 (2003) 3 黃 偉 峰, 從 公 民 投 票 經 驗 之 比 較 研 究 檢 證 其 基 本 假 設 美 英 法 瑞 義 為 例, 選 舉 研 究, 第 5 卷 第 1 期,1998 年 5 月, 頁 4 4 Walters, M. Dane, 美 國 如 何 看 待 公 投, 臺 灣 智 庫 通 訊, 第 24 期, 2008 年 5 月, 頁 27 5 林 建 地 (2005), 直 接 民 權 與 代 議 政 體 整 合 之 研 究 : 以 各 國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分 析 為 基 礎,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 頁 196 See also RICH BRAUNSTEIN, 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 VOTING : GOVERNING THROUGH DIRECT DEMOCRACY IN THE UNITED STATES, 22 (2004). 6 See supra note 3, at

31 的 民 粹 主 義 與 進 步 主 義 運 動, 蓋 當 時 人 民 不 滿 政 府 無 法 有 效 解 決 財 團 權 力 擴 張 之 問 題, 故 提 出 一 個 政 策 改 革 的 平 臺, 內 容 包 含 婦 女 投 票 權 秘 密 投 票 美 國 參 議 員 的 直 接 選 舉 罷 免 初 選 制 與 創 制 權 等, 其 中 將 創 制 程 序 納 入 改 革 方 案 之 中, 係 因 支 持 者 認 為 創 制 制 度 將 有 利 於 強 化 政 府 的 運 作, 藉 由 公 民 投 票 來 制 衡 國 會 政 黨 和 政 府 官 員 之 權 力, 讓 政 策 改 革 不 致 遭 到 州 立 法 機 關 之 阻 擋 而 無 實 現 之 可 能 7 自 此 之 後, 在 相 關 人 士 的 推 動 之 下,Nebraska 於 1897 年 允 許 州 內 各 城 市 在 規 章 中 增 列 創 制 與 公 投 條 款, 開 啟 美 國 各 州 建 立 創 制 程 序 之 先 例 隨 後 則 有 South Dakota Uta Orengon 等 州, 分 別 於 1898 年 1900 年 1902 年 間 建 立 全 州 性 創 制 與 公 投 程 序 總 計 在 1898 年 至 1918 年 間 通 過 創 制 或 公 投 程 序 之 立 法, 大 多 集 中 於 美 國 西 部, 約 有 24 州 及 各 州 內 城 市 不 等, 其 中 又 以 各 州 內 地 方 層 級 推 動 創 制 與 公 投 制 度 之 成 功 比 率 遠 較 於 全 州 性 創 制 與 公 投 制 度 為 高 8 是 以, 時 至 今 日, 美 國 各 地 數 以 千 計 的 郡 與 市 鎮, 或 全 國 各 大 城 市 ( 如 紐 約 市 休 士 頓 費 成 與 紐 奧 良 等 ), 普 遍 均 有 地 方 性 創 制 程 序 9, 且 使 用 上 遠 較 全 州 性 之 創 制 或 公 投 更 為 頻 繁, 此 由 Texas 內 365 個 自 治 市 (home rule cities) 都 有 創 制 程 序, 卻 無 州 層 級 之 創 制 程 序, 可 見 一 斑 10 ( 二 ) 實 施 狀 況 由 上 述 美 國 創 制 與 複 決 程 序 之 制 度 演 進 過 程 可 知, 美 國 欠 缺 聯 邦 性 創 制 或 公 投 程 序, 因 此, 美 國 並 未 舉 行 過 全 國 性 創 制 或 公 民 投 票 事 實 上, 在 1895 年 到 1943 年 間, 美 國 國 會 曾 出 現 108 個 提 案 建 議 修 改 美 國 憲 法, 納 入 全 國 性 的 創 制 複 決 制 度, 而 其 中 更 有 7 個 提 案 建 議 採 取 普 通 的 創 制 複 決 制 度, 亦 即 任 何 事 務 皆 得 成 為 創 制 複 決 的 議 題, 其 餘 提 案 則 對 創 制 複 決 主 題 加 諸 各 種 不 同 的 限 制 ( 例 如 禁 止 創 制 複 決 的 提 案 涉 及 宣 戰 募 兵 或 憲 法 修 正 等 議 題 ) 不 過, 最 終 這 些 提 案 均 未 獲 得 立 法 通 過 11 不 過, 美 國 仍 有 學 者 認 為 創 制 複 決 應 承 認 為 人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隨 著 人 民 參 與 政 府 事 務 的 程 度 日 漸 提 高, 創 制 複 決 將 愈 來 愈 普 遍, 甚 至 預 測 在 不 久 的 未 來, 美 國 會 建 構 施 行 全 國 性 創 制 複 決 的 制 度 12 相 對 而 言, 在 州 政 府 的 層 級 上 之 創 制 複 決, 則 實 施 地 非 常 頻 繁 與 普 遍 13, 甚 至 可 謂 創 制 程 序 無 疑 成 為 美 國 近 代 影 響 公 共 政 策 最 重 要 的 機 制, 舉 凡 平 權 計 畫 教 育 改 革 任 期 制 稅 改 競 選 經 費 籌 款 制 度 之 改 革 藥 物 政 策 改 革 與 環 保 等 問 題, 公 民 均 可 透 過 創 制 程 序 表 達 意 見 而 近 代 創 制 權 行 使 之 風 潮 係 在 See supra note 2, at 4; supra note 3, at See supra note 3, at 據 美 國 創 制 與 公 投 研 究 中 心 (Initiative & Referendum Institute) 統 計 至 2005 年 止, 全 美 計 有 1,509 個 市 鎮 訂 有 創 制 或 公 投 程 序 (last visited on Nov. 13, 2012). 10 See supra note 3, at See supra note 4, at See supra note 4, at 雖 然 在 2002 年 全 美 州 立 法 機 關 聯 合 會 創 制 複 決 專 案 小 組 (National Conference of State Legislatures 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 Task Force ) 所 提 出 的 報 告 中 ( 下 簡 稱 NCSL 報 告 ), 曾 表 示 並 不 建 議 目 前 未 採 行 創 制 制 度 的 各 州 設 立 創 制 制 度 See NATIONAL CONFERENCE OF STATE LEGISLATURES, 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 IN THE 21ST CENTURY: FINAL 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S OF THE NCSL I&R TASK Force, 6 (2002). 21

32 年 至 1979 年 間, 蓋 在 此 兩 年 間, 美 國 有 43 州 實 施 不 同 形 式 之 不 動 產 稅 設 限 或 減 輕 措 施, 有 15 州 進 一 步 調 降 所 得 稅 率, 其 中 California 於 1978 年 通 過 第 13 號 提 案 (Proposition 13) 14 後,Mississippi 與 Massachusetts 亦 跟 進 利 用 創 制 程 序 通 過 類 似 提 案 因 此, 全 美 納 稅 人 聯 盟 (National Taxpayers Union) 有 報 告 即 指 出, 若 無 創 制 程 序, 自 1970 年 代 第 13 號 提 案 開 始 的 稅 制 改 革 不 可 能 有 成 功 之 機 會 15 根 據 美 國 創 制 與 公 投 研 究 中 心 (Initiative & Referendum Institute) 統 計, 自 1904 年 奧 立 岡 州 出 現 第 一 個 全 州 性 創 制 案 後 至 2010 年 期 間, 實 施 創 制 程 序 的 24 州, 共 約 有 2,360 項 全 州 性 創 制 案 成 案, 其 中 約 有 41% 創 制 案 經 投 票 通 過 16 若 按 創 制 活 動 之 地 理 分 佈 區 域 而 言, 超 過 60% 的 創 制 案 集 中 於 Arizona California Colorado North Dakota Oregon Washington 等 6 州 由 圖 2-1 可 知 ( 黃 色 長 條 圖 代 表 1904 年 至 2009 年 交 付 投 票 的 創 制 提 案 數 量, 紅 色 部 分 則 是 經 表 決 通 過 的 數 量 ), 全 美 交 付 投 票 的 創 制 提 案 在 1970 年 之 後 呈 現 穩 定 成 長 的 趨 勢,1990 年 至 1999 年 共 計 有 377 件 創 制 提 案 交 付 投 票, 其 中 有 177 件 投 票 通 過 ;2000 年 至 2009 年 共 計 有 374 件, 但 投 票 通 過 的 數 目 卻 降 低, 僅 有 158 件 通 過 17 圖 2-1 歷 年 交 付 投 票 的 創 制 提 案 數 量 圖 然 而,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美 國 各 州 在 運 作 創 制 程 序 過 程 中, 事 實 上 能 順 利 成 案 的 創 制 案 並 不 多, 以 California 為 例, 根 據 政 治 學 者 Dave McCuan 統 計, 在 所 有 創 制 案 的 申 請 案 中, 只 有 26% 能 順 利 成 案, 其 中 又 僅 有 8% 經 實 際 表 決 通 過 以 2000 年 選 舉 期 間 為 例,24 州 提 出 申 請 之 創 制 案 超 過 350 件, 但 僅 有 76 件 成 案, 佔 總 申 請 案 之 22% 18 再 者, 若 進 一 步 觀 察 美 國 各 州 之 創 制 程 序 在 不 同 時 期 之 變 動 狀 況, 學 者 普 遍 14 此 案 係 有 關 該 州 政 府 欲 將 不 動 產 稅 從 市 價 2.5% 調 降 為 1% 之 政 策 15 See supra note 3, at See Initiative & Referendum Institute, DATA, 17 See Initiative & Referendum Institute, INITIATIVE USE, Sep See supra note 3, at

33 認 為 1996 年 係 美 國 各 州 採 用 創 制 程 序 之 高 峰 點, 有 93 年 全 州 性 創 制 案 成 案, 共 44 件 投 票 通 過 (47%), 同 年 在 各 州 內, 州 立 法 機 關 所 通 過 之 法 令 與 決 議 案 則 高 達 14,000 項 自 1996 年 起, 各 州 創 制 案 成 案 數 量 呈 現 逐 年 遞 減 之 趨 勢, 其 中 以 1998 年 只 有 61 件 全 州 性 創 制 案 成 案 2000 年 雖 有 76 件 全 州 性 創 制 案 成 案, 卻 比 1996 年 少 了 17 件, 顯 示 所 謂 過 去 十 年 間 創 制 權 之 使 用 呈 巨 幅 成 長 之 意 見, 並 非 事 實 此 外, 奇 數 選 舉 年 創 制 案 件 較 少 的 原 因, 在 於 美 國 只 有 五 個 州 的 州 憲 法 允 許 在 奇 數 選 舉 年 提 出 創 制 案, 包 括 Colorado Maine Mississippi Ohio 與 Washington 19 二 公 投 類 型 由 於 美 國 目 前 僅 有 州 政 府 層 級 的 創 制 複 決 制 度, 以 下 茲 就 州 政 府 層 級 的 創 制 複 決 類 型 與 相 關 程 序 事 項 加 以 說 明 之 ( 一 ) 創 制 (Initiative) 20 美 國 目 前 共 有 24 個 州 設 有 創 制 制 度 之 明 文 規 定, 均 規 定 於 州 憲 法 在 制 度 設 計 上, 以 是 否 須 經 立 法 機 關 為 基 準, 得 區 分 為 直 接 創 制 (direct initiative) 與 間 接 創 制 (indirect initiative); 以 對 象 為 基 準, 則 可 區 分 為 憲 法 創 制 (constitutional initiative) 與 法 律 創 制 (statutory initiative) 21 1 直 接 創 制 與 間 接 創 制 直 接 創 制 係 指 人 民 提 案 後, 得 不 經 立 法 機 關 直 接 進 入 公 民 投 票 程 序 ; 間 接 創 制 則 係 於 人 民 提 案 後, 需 先 交 由 立 法 機 關 考 量 是 否 採 用 相 關 提 案, 立 法 機 關 有 權 通 過 否 決 或 修 改 該 提 案 目 前 共 有 8 州 設 有 間 接 創 制 的 程 序 22, 分 別 係 :Maine Massachusetts Michigan Mississippi Nevada Ohio Utah 及 Washington 若 立 法 機 關 拒 絕 採 用 該 提 案, 在 Massachusetts Ohio 及 Utah, 提 案 之 團 體 或 個 人, 必 須 蒐 集 更 多 的 連 署 簽 名, 以 使 該 提 案 交 由 公 民 投 票 決 定 23 ; 在 其 餘 5 州, 該 提 案 在 立 法 機 關 否 決 後, 即 直 接 進 入 公 民 投 票 程 序 24 除 此 之 外, Maine Massachusetts Michigan Nevada 及 Washington 特 別 賦 予 立 法 機 關 得 就 相 同 議 題 提 出 不 同 版 本 提 案 的 權 力, 以 與 原 提 案 一 併 提 交 公 民 投 票 Id. 20 此 24 州 分 別 為 :Alaska Arizona Arkansas California Colorado Florida Idaho Illinois Maine Massachusetts Michigan Mississippi Missouri Montana Nebraska Nevada North Dakota Ohio Oklahoma Oregon South Dakota Utah Washington 及 Wyoming,see supra note 4, at (last visited on Nov. 03, 2012). 22 See supra note 12, at See REFERENDUMS AROUND THE WORLD 219 (David Butler & Austin Ranney eds., 1994). See also supra note 13, at See 25 See supra note 12, at 對 於 採 行 間 接 創 制 制 度 的 實 例, 請 參 附 件 一 23

34 在 同 時 存 有 直 接 創 制 與 間 接 創 制 的 各 州 27, 直 接 創 制 較 常 被 使 用, 因 為 立 法 機 關 幾 乎 不 會 採 用 間 接 創 制 的 提 案 舉 例 而 言,Utah 立 法 機 關 從 未 接 受 任 何 間 接 創 制 提 案 ; 依 Massachusetts 州 務 卿 辦 公 室 (Secretary of State s Office) 的 統 計, Massachusetts 的 立 法 機 關 近 十 年 來 也 未 曾 接 受 任 何 間 接 創 制 提 案 ;Maine 的 立 法 機 關 自 1908 年 設 立 間 接 創 制 制 度 以 來, 亦 僅 接 受 兩 件 間 接 創 制 提 案 California 與 South Dakota 過 去 也 曾 同 時 併 行 直 接 創 制 及 間 接 創 制, 然 而 由 於 間 接 創 制 幾 乎 未 曾 使 用,California 28 與 South Dakota 已 分 別 於 1966 年 及 1988 年 廢 除 間 接 創 制 制 度 此 外, 學 者 認 為, 對 於 州 政 府 而 言, 直 接 創 制 還 具 有 避 免 調 處 立 法 機 關 糾 紛 賦 予 選 民 更 多 的 自 由 決 策 參 與 管 道 等 優 點 29 2 憲 法 創 制 與 法 律 創 制 30 創 制 制 度 依 其 創 制 對 象 不 同 又 可 分 為 憲 法 創 制 及 法 律 創 制 31 一 般 而 言, 在 同 時 提 供 憲 法 創 制 及 法 律 創 制 的 各 州, 因 憲 法 享 有 較 高 的 法 律 位 階, 且 提 出 憲 法 創 制 的 成 本 與 提 出 法 律 創 制 的 成 本 通 常 相 去 不 遠, 因 此 為 了 避 免 立 法 機 關 對 提 案 者 提 出 的 創 制 案 進 行 修 改, 提 案 者 往 往 較 傾 向 於 使 用 憲 法 創 制 目 前 美 國 有 10 州 對 於 立 法 機 關 修 改 或 廢 止 經 創 制 通 過 之 法 律 的 權 力 設 有 27 目 前 有 Utah 及 Washington 同 時 採 用 間 接 創 制 與 直 接 創 制,see supra note 4, at 11; supra note 12, at Cal. Const., art. VI, 1 (c) (repeal 1966). Upon the presentation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at any time not less than 10 days before the commencement of any regular session of the Legislature, of a petition certified as herein provided to have been signed by qualified electors of the State equal in number to 5 per cent of all the votes cast for all candidates for Governor at the last preceding general election, at which a Governor was elected, proposing a law set forth in full in said petition, the Secretary of State shall transmit the same to the Legislature as soon as it convenes and organizes. The law proposed by such petition shall be either enacted or rejected without change or amendment by the Legislature, within 40 days from the time it is received by the Legislature. If any law proposed by such petition shall be enacted by the Legislature it shall be subject to referendum, as hereinafter provided. If any law so petitioned for be rejected, or if no action is taken upon it by the Legislature within said 40 days, the Secretary of State shall submit it to the people for approval or rejection at the next ensuing general election. The Legislature may reject any measure so proposed by initiative petition and propose a different one on the same subject by a yea and nay vote upon separate roll call, and in such event both measures shall be submitted by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electors for approval or rejection at the next ensuing general election or at a prior special election called by the Governor, in his discretion, for such purpose. All said initiative petitions last above described shall have printed in 12-point black-face type the following: Initiative measure to be presented to the Legislature. 29 See supra note 23, at 設 有 憲 法 創 制 者 為 :Arizona Arkansas California Colorado Florida Illinois Massachusetts Michigan Mississippi Missouri Montana Nebraska Nevada North Dakota Ohio Oklahoma Oregon South Dakota, see aspx (last visited Jul. 1, 2012). 31 設 有 法 律 創 制 者 為 :Alaska Arizona Arkansas California Colorado Idaho Maine Massachusetts Michigan Missouri Montana Nebraska Nevada North Dakota Ohio Oklahoma Oregon South Dakota Utah Washington Wyoming,id. 32 See supra note 22, at 221; supra note 4, at 這 10 州 為 :Alaska Arizona Arkansas California Michigan Nevada North Dakota Oregon Washington Wyoming,see supra note 12, at

35 限 制, 限 制 的 手 段 通 常 有 兩 種 一 是 在 一 定 期 間 內 不 得 廢 止 創 制 通 過 之 法 律, 例 如 Alaska 與 Wyoming 規 定 立 法 機 關 於 創 制 通 過 之 法 律 生 效 後 的 2 年 內 不 得 廢 止,Nevada 則 規 定 施 行 後 3 年 內 不 得 廢 止 另 一 種 限 制 手 段 是 要 求 必 須 取 得 絕 對 多 數 的 議 員 同 意, 始 得 修 改 或 廢 止 創 制 通 過 之 法 律, 例 如 Arkansas 規 定 立 法 機 關 需 取 得 三 分 之 二 的 兩 院 議 員 同 意, 始 得 修 改 或 廢 止 創 制 通 過 之 法 律 34 在 這 些 對 立 法 機 關 修 改 或 廢 止 創 制 法 律 之 權 力 設 有 限 制 的 州 中, 又 以 California 規 定 由 人 民 投 票 創 制 的 法 規, 除 了 該 創 制 法 規 允 許 不 經 人 民 同 意 逕 由 立 法 機 關 修 改 或 廢 止 以 外, 需 經 人 民 同 意 後, 始 得 以 法 律 修 改 或 廢 止 之 35 的 立 法 例, 對 於 立 法 機 關 的 權 力 限 制 最 為 嚴 格 36 ( 二 ) 複 決 (Referendum) 美 國 各 州 的 複 決, 主 要 可 分 為 立 法 複 決 公 民 複 決 以 及 諮 詢 性 複 決 三 種 類 型 : 1 立 法 複 決 (legislatures referendum): 所 謂 立 法 複 決 係 指 由 立 法 機 關 州 長 州 立 憲 法 修 正 委 員 會 (state appointed constitutional revision commission) 或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或 部 門, 將 提 案 ( 包 括 憲 法 修 37 正 案 法 律 案 提 高 州 政 府 歲 入 的 債 券 議 案 及 稅 務 政 策 的 變 更 等 ) 交 由 人 民 表 決 是 否 同 意 目 前 全 美 50 個 州 皆 設 有 立 法 複 決 的 制 度 立 法 複 決 的 發 起 不 外 乎 是 由 於 憲 法 的 要 求, 或 是 政 府 機 關 主 動 (voluntarily) 選 擇 將 提 案 提 交 予 人 民 複 決 ( 然 而, 並 非 各 州 均 允 許 其 立 法 機 關 將 法 律 案 交 付 人 民 投 票 複 決 是 否 同 意 ) 38 全 美 除 了 Delaware 以 外, 各 州 皆 要 求 州 憲 法 之 修 正 須 經 人 民 投 票 同 意 後 始 生 效 力 39 ;California 州 憲 法 更 進 一 步 要 求 關 於 稅 的 徵 收 (impose) 延 長 (extend) 或 增 加 (increase), 亦 需 交 付 公 民 投 票 一 般 稅 (general tax) 需 經 選 民 簡 單 多 數 決 通 過 始 得 徵 收 延 長 或 增 加, 特 別 稅 (special tax) 則 需 有 三 分 之 二 選 民 投 票 通 過 方 得 徵 收 延 長 或 增 加 See supra note 12, at Cal. Const., art. II, 10(c). The Legislature may amend or repeal referendum statutes. It may amend or repeal an initiative statute by another statute that becomes effective only when approved by the electors unless the initiative statute permits amendment or repeal without their approval. 36 See supra note 22, at Bond measures. 38 See supra note 22, at 221; supra note 4, at See supra note 22, at Cal. Const., art. XIIIC, 2(b). No local government may impose, extend, or increase any general tax unless and until that tax is submitted to the electorate and approved by a majority vote. A general tax shall not be deemed to have been increased if it is imposed at a rate not higher than the maximum rate so approved. The election required by this subdivision shall be consolidated with a regularly scheduled general election for members of the governing body of the local government, except in cases of emergency declared by a unanimous vote of the governing body. 41 Cal. Const., art. XIIIC, 2(d). No local government may impose, extend, or increase any special tax unless and until that tax is submitted to the electorate and approved by a two-thirds vote. A special tax shall not be deemed to have been increased if it is imposed at a rate not higher than the maximum rate so approved. 25

36 2 公 民 複 決 (popular referendum) 公 民 複 決 允 許 人 民 提 案 將 立 法 機 關 通 過 的 法 案 交 付 公 民 投 票, 表 決 是 否 同 意 或 廢 止 一 般 而 言, 於 法 案 通 過 的 90 日 內 必 須 提 出 提 案 一 旦 蒐 集 到 足 夠 的 連 42 署 並 通 過 連 署 驗 證, 提 案 即 交 由 人 民 複 決 目 前 美 國 共 計 有 24 個 州 設 有 公 民 複 決 的 規 定, 相 對 於 創 制 制 度 被 視 為 用 以 糾 正 立 法 疏 漏 之 惡 (legislative sins of omission ) 的 工 具, 複 決 制 度 則 是 被 視 為 得 以 糾 正 民 主 之 惡 (legislative sins of commission ) 之 工 具 43, 兩 者 相 輔 相 成 亦 是 由 於 如 此, 設 有 公 民 複 決 的 24 州, 大 部 分 亦 為 設 有 創 制 制 度 的 州 44 一 般 而 言, 由 於 創 制 程 序 的 限 制 較 公 民 複 決 少 ( 尤 其 在 提 案 的 時 間 限 制 方 面 ), 因 此 提 案 人 有 時 會 採 用 創 制 程 序 代 替 公 民 複 決 最 為 顯 著 的 例 子 是 1964 年 California 關 於 自 由 住 居 (open housing) 之 公 民 投 票 該 次 的 憲 法 創 制 提 案, 本 質 上 是 在 否 決 立 法 機 關 已 通 過 之 法 令 ( 禁 止 在 販 售 住 宅 的 過 程 出 現 種 族 歧 視 ), 投 票 結 果 雖 然 獲 得 大 多 數 的 選 民 支 持, 亦 即 反 對 該 條 反 歧 視 之 規 定 (antidiscrimination law), 然 而 此 項 決 議 爾 後 遭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以 違 憲 為 理 由 駁 回 45 3 諮 詢 性 複 決 (advisory referendum) 此 種 複 決 程 序 係 由 立 法 機 關 或 州 長 發 動 的 諮 詢 性 投 票, 將 某 一 公 共 政 策 議 題 交 付 公 民 投 票, 以 獲 知 民 意 的 偏 好 46 諮 詢 性 複 決 通 常 在 州 憲 法 有 明 文 規 定 時, 方 會 獲 得 採 用 47 諮 詢 性 複 決 的 最 大 特 色, 係 其 投 票 結 果 不 具 拘 束 力 以 2002 年 羅 德 島 (Rhode Island) 所 舉 行 的 諮 詢 性 複 決 議 題 5 (Question 5) 為 例, 該 次 諮 詢 性 複 決 係 由 州 長 發 動, 詢 問 選 民 是 否 支 持 修 改 州 憲 法 以 促 使 政 府 的 三 大 部 門 平 等 運 作 (co-equal), 雖 然 投 票 結 果 顯 示 選 民 壓 倒 性 的 支 持 該 項 提 議, 然 而 由 於 諮 詢 性 複 決 的 投 票 結 果 不 具 拘 束 力, 羅 德 島 的 州 長 及 立 法 機 關 均 不 具 有 立 法 實 行 該 提 案 的 法 律 義 務 此 24 州 為 :Alaska Arizona Arkansas California Colorado Idaho Kentucky Maine Maryland 目 前 美 國 共 計 有 24 個 州 Michigan Missouri Montana Nebraska Nevada New Mexico North Dakota Ohio Oklahoma Oregon South Dakota Utah Washington Wyoming,see supra note 4, at See supra note 22, at Florida 及 Illinois 有 憲 法 直 接 創 設 制 度 但 無 公 民 任 意 複 決 制 度 ;Mississippi 有 憲 法 間 接 創 設 制 度 但 無 公 民 任 意 複 決 制 度 ;Maryland 及 New Mexico 僅 有 公 民 任 意 複 決 制 度 無 法 律 創 設 或 憲 法 創 設 制 度,see supra note 22, at See supra note 22; Reitman v. Mulkey, 387 U.S. 369 (1967). 46 See supra note MARKKU SUKSI, BRING IN THE PEOPLE: A COMPARISON OF CONSTITUTIONAL FORMS AND PRACTICES OF THE REFERENDUM, 89 (1993). 48 See supra note 22, at 6. 26

37 三 公 投 發 動 機 關 不 論 是 憲 法 創 制 或 法 律 創 制, 目 前 美 國 設 有 創 制 複 決 制 度 的 州 政 府, 均 規 定 由 人 民 發 動 提 案 惟 人 民 發 動 提 案 後 是 否 會 遭 到 立 法 機 關 修 正 提 案 內 容 或 阻 擋 提 案, 則 會 視 該 州 採 行 之 創 制 制 度 係 直 接 創 制 或 間 接 創 制 而 定 若 採 直 接 創 制 者, 人 民 提 案 後, 得 不 經 立 法 機 關 直 接 進 入 公 民 投 票 程 序 ; 間 接 創 制 則 係 於 人 民 提 案 後, 需 先 交 由 立 法 機 關 考 量 是 否 採 用 相 關 提 案, 立 法 機 關 有 權 通 過 否 決 或 修 改 該 提 案 對 州 政 府 而 言, 因 直 接 創 制 還 具 有 避 免 調 處 立 法 機 關 糾 紛 賦 予 選 民 更 多 的 自 由 決 策 參 與 管 道 等 優 點, 故 目 前 在 部 分 採 取 直 接 創 制 與 間 接 創 制 的 州, 均 已 逐 漸 減 少 利 用 間 接 創 制 之 提 案 反 觀 複 決 制 度, 在 立 法 複 決 方 面, 係 由 立 法 機 關 州 長 州 立 憲 法 修 正 委 員 會 或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或 部 門 將 提 案 交 由 人 民 表 決 是 否 同 意 而 諮 詢 性 複 決 亦 係 由 立 法 機 關 或 州 長 發 動 的 諮 詢 性 投 票, 將 某 一 公 共 政 策 議 題 交 付 公 民 投 票 而 在 公 民 複 決 方 面, 則 係 允 許 人 民 提 案 將 立 法 機 關 通 過 的 法 案 交 付 公 民 投 票, 表 決 是 否 同 意 或 廢 止 四 公 投 發 動 程 序 在 美 國 各 州, 相 較 於 複 決 制 度, 創 制 制 度 較 常 被 使 用, 一 般 也 認 為 創 制 制 度 較 複 決 制 度 重 要 許 多 49 準 此, 以 下 主 要 針 對 創 制 制 度 的 相 關 程 序 進 行 介 紹 美 國 各 州 的 創 制 制 度 之 進 行 程 序 雖 不 盡 相 同, 但 一 般 包 括 :( 一 ) 向 指 定 機 關 提 出 提 案 ;( 二 ) 審 查 提 案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要 件 ;( 三 ) 準 備 提 案 標 題 及 摘 要 ; ( 四 ) 宣 傳 提 案 並 獲 取 一 定 數 量 之 連 署 ;( 五 ) 交 由 州 選 舉 官 員 驗 證 連 署 人 數 ; 50 以 及 ( 六 ) 將 提 案 提 交 投 票 等 階 段 ( 一 ) 向 指 定 機 關 (designated state official) 提 出 提 案 (petition) 在 採 取 間 接 創 制 的 州, 選 民 必 須 先 將 提 案 交 予 立 法 機 關 進 行 審 酌 51, 相 關 說 明 請 見 上 述 第 一 ( 一 ) 1 項 除 此 之 外, 目 前 有 9 個 州 要 求 提 案 人 須 先 取 得 一 定 數 量 的 連 署 才 能 提 交 提 案 52 予 指 定 機 關 撰 寫 提 案 標 題 及 摘 要 連 署 人 數 少 自 Montana 要 求 的 5 人, 多 至 Alaska 要 求 的 100 人 此 外, 另 有 5 個 州 要 求 繳 交 小 額 保 證 金, 分 別 是 Alaska (USD 100) Mississippi(USD 500) Ohio(USD 50) Washington(USD 5) 49 See supra note 4, at See generally supra note 4, at 12; supra note See supra note 4, at 詳 第 二 三 項 敘 述 27

38 及 Wyoming(USD 500), 此 保 證 金 在 提 案 人 完 成 提 案 程 序 並 送 交 提 案 後, 即 退 還 予 提 案 人 53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創 制 案 的 主 題 原 則 上 僅 承 認 三 種 限 制 類 型 第 一 種 類 型 是, 規 定 每 個 提 案 只 能 探 討 一 個 主 題 ; 第 二 種 類 型 是, 在 一 定 期 間 內, 不 得 重 複 提 出 已 經 公 民 投 票 的 主 題 ; 第 三 種 類 型 是, 不 得 提 出 與 限 制 基 本 人 權 有 關 的 主 題 或 是 與 州 政 府 歲 入 歲 出 相 關 的 主 題 54 在 設 有 創 制 制 度 的 24 州 中, 除 了 Arkansas Idaho Utah 對 提 案 主 題 毫 無 限 制 外, 其 餘 各 州 皆 針 對 提 案 主 題 設 有 特 定 限 制 單 一 主 題 限 制 (Single Subject Rules) 單 一 主 題 限 制 係 指 一 個 提 案 僅 得 處 理 一 個 主 題, 不 得 同 時 包 含 多 個 不 同 的 主 題 此 一 限 制 乃 是 為 了 並 確 保 選 民 得 以 明 確 的 表 達 自 己 的 意 見 57, 並 避 免 提 案 人 試 圖 將 支 持 率 較 低 的 提 案 與 支 持 率 較 高 的 提 案 一 同 夾 帶 過 關 58 以 California 為 例,California 憲 法 art. II, 8(d) 規 定 一 創 制 議 案 不 得 超 過 一 個 主 題 59, 此 單 一 主 題 限 制 係 起 因 於 1948 年 的 某 一 創 制 案, 試 圖 通 過 夾 帶 數 個 不 同 的 主 題, 以 建 立 一 個 全 勝 的 議 案 聯 盟, 這 些 數 個 不 同 的 主 題 包 括 : 博 奕 議 題 州 議 會 改 選 地 免 採 礦 相 關 規 定 以 及 退 休 年 金 等 議 題 60 目 前 Alaska Arizona California Colorado Florida Missouri Montana Nebraska Oklahoma Oregon Washington Wyoming 等 共 計 12 州 設 有 此 一 規 定 不 過, 各 州 間 對 於 單 一 主 題 之 定 義, 以 及 各 法 院 間 就 單 一 主 題 之 見 解 仍 存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歧 異 經 否 決 之 相 同 提 案 於 一 定 期 間 內 不 得 再 行 提 出 目 前 Massachusetts Mississippi Nebraska Oklahoma 及 Wyoming 禁 止 一 提 案 在 經 人 民 投 票 否 決 後, 於 一 定 期 間 內 再 行 提 出 相 同 或 相 近 (substantially similar) 的 提 案 如 果 違 反 此 一 規 定, 州 選 務 機 關 將 直 接 拒 絕 (deny) 提 案 人 的 53 See supra note 4, at See supra note 22, at See supra note 10, at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採 行 公 民 複 決 制 度 的 24 州 中, 其 中 有 10 州 ( 即 Arkansas Idaho Maine Maryland Nevada North Dakota Ohio Oklahoma Oregon 及 Utah) 允 許 人 民 對 所 有 立 法 機 關 通 過 的 法 律 提 起 公 民 複 決, 亦 即, 未 限 制 公 民 複 決 的 主 題 不 過, 在 其 餘 14 州 ( 即 Alaska Arizona California Colorado Kentucky Massachusetts Michigan Missouri Montana Nebraska New Mexico South Dakota Washington 及 Wyoming), 就 公 民 複 決 的 主 題 涉 及 州 政 府 的 撥 款 (state appropriations) 時, 則 會 加 諸 程 度 不 一 的 限 制 例 如,Alaska 限 制 公 民 複 決 主 題 不 得 廢 止 撥 款 Wyoming 規 定 公 民 複 決 不 得 適 用 於 支 用 歲 入 亦 不 適 用 於 撥 款 See supra note 4, at See RICHARD J. ELLIS, DEMOCRATIC DELUSIONS: THE INITIATIVE PROCESS IN AMERICA, 141 (2002). 58 See supra note 22, at CAL. CONST., art. II, 8(d). An initiative measure embracing more than one subject may not be submitted to the electors or have any effect. 60 See supra note 22, at See supra note 10, at 關 於 單 一 主 題 限 制 之 實 例, 請 參 附 件 二 28

39 創 制 申 請 此 一 期 間 限 制 最 短 為 Mississippi 的 2 年, 最 長 為 Massachusetts 的 6 年 63 3 與 限 制 基 本 人 權 者 不 得 成 為 主 題 具 體 之 實 例 包 括 :Massachusetts 規 定 不 得 就 有 關 於 宗 教 司 法 特 別 撥 款 (specific appropriations) 地 方 或 特 別 立 法 (local or special legislation) 憲 法 第 18 號 修 正 案 (The 18th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任 何 違 反 憲 法 列 舉 之 個 人 權 利 等 議 題 提 出 創 制 案 64 ;Mississippi 規 定 創 制 不 得 用 於 修 改 或 廢 止 權 利 法 案 (Bill of Rights)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工 作 權 利 條 款 (Right-to-work provision) 等 65 4 與 歲 入 / 歲 出 或 租 稅 有 關 者 不 得 成 為 主 題 除 上 述 的 Massachusetts 規 定 不 得 就 特 別 撥 款 提 出 創 制 案 以 外 66,Alaska 67 Florida 68 Missouri 69 Montana 70 Nevada 71 North Dakota 72 Ohio 73 Wyoming See supra note 10, at 16-7, see also supra note 4, at MASS. CONST. amend. art. XLVIII, The Initiative, II, 2. Excluded Matters. - No measure that relates to religion, religious practices or religious institutions; or to the appointment, qualification, tenure, removal, recall or compensation of judges; or to the reversal of a judicial decision; or to the powers, creation or abolition of courts; or the operation of which is restricted to a particular town, city or other political division or to particular districts or localities of the commonwealth; or that makes a specific appropriation of money from the treasury of the commonwealth, shall be proposed by an initiative petition; but if a law approved by the people is not repealed, the general court shall raise by taxation or otherwise and shall appropriate such money as may be necessary to carry such law into effect. Neither the eighteenth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as approved and ratified to take effect on the first day of October in the year nineteen hundred and eighteen, nor this provision for its protection, shall be the subject of an initiative amendment. No proposition inconsistent with any one of the following rights of the individual, as at present declared in the declaration of rights, shall be the subject of an initiative or referendum petition: The right to receive compensation for private property appropriated to public use; the right of access to and protection in courts of justice; the right of trial by jury; protection from unreasonable search, unreasonable bail and the law martial; freedom of the press; freedom of speech; freedom of elections; and the right of peaceable assembly. No part of the constitution specifically excluding any matter from the operation of the popular 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 shall be the subject of an initiative petition; nor shall this section be the subject of such a petition. The limitations on the legislative power of the general court in the constitution shall extend to the legislative power of the people as exercised hereunder. 65 MISS. CONST., art. 15, 273(5). The initiative process shall not be used: (a) For the proposal, modification or repeal of any portion of the Bill of Rights of this Constitution; (b) To amend or repeal any law or any provision of the Constitution relating to the Mississippi Public Employees Retirement System; (c) To amend or repeal the constitutional guarantee that the right of any person to work shall not be denied or abridged on account of membership or nonmembership in any labor union or organization; or (d) To modify the initiative process for proposing amendments to this Constitution. 66 See supra note ALASKA CONST., art. XI, 7. The initiative shall not be used to dedicate revenues, make or repeal appropriations, create courts, define the jurisdiction of courts or prescribe their rules, or enact local or special legislation. The referendum shall not be applied to dedications of revenue, to appropriations, to local or special legislation, or to laws necessary for the immediate preservation of the public peace, health, or safety. 68 FLA. CONST., art. XI, 3. The power to propose the revision or amendment of any portion or portions of this constitution by initiative is reserved to the people, provided that, any such revision or amendment, except for those limiting the power of government to raise revenue, shall embrace but one subject and matter directly connected therewith. It may be invoked by filing with the custodian of state 29

40 等, 亦 均 有 類 似 的 規 定 ( 二 ) 準 備 提 案 標 題 及 摘 要 每 一 州 均 會 就 提 案 附 上 簡 短 的 摘 要 說 明 (summary); 此 外, 多 數 州 會 就 提 案 附 加 簡 潔 的 標 題 (title) 75 由 於 許 多 選 民 只 閱 讀 選 票 標 題 及 摘 要, 因 此, 選 票 的 標 題 及 摘 要 力 求 簡 明 精 準 及 中 立 76 目 前 各 州 對 於 提 案 標 題 及 摘 要 的 決 定 程 序 不 盡 相 同 77, 一 般 而 言, 有 兩 個 時 點 需 要 準 備 提 案 標 題 及 摘 要, 一 是 提 案 時, 一 是 通 過 連 署 後 提 案 將 出 現 在 選 票 或 選 民 手 冊 (pamphlet) 中 之 時 點 1 提 案 標 題 提 案 標 題 通 常 包 含 一 段 敘 述 (statement), 向 選 民 說 明 投 下 贊 成 票 ( yes vote) records a petition containing a copy of the proposed revision or amendment, signed by a number of electors in each of one half of the congressional districts of the state, and of the state as a whole, equal to eight percent of the votes cast in each of such districts respectively and in the state as a whole in the last preceding election in which presidential electors were chosen. 69 MO. CONST., art III, 51. The initiative shall not be used for the appropriation of money other than of new revenues created and provided for thereby, or for any other purpose prohibited by this constitution. Except as provided in this constitution, any measure proposed shall take effect when approved by a majority of the votes cast thereon. When conflicting measures are approved at the same election the one receiving the largest affirmative vote shall prevail. 70 MONT. CONST., art III, 4(1). The people may enact laws by initiative on all matters except appropriations of money and local or special laws. MONT. CONST., art III, 5(1). The people may approve or reject by referendum any act of the legislature except an appropriation of money. A referendum shall be held either upon order by the legislature or upon petition signed by at least five percent of the qualified electors in each of at least one-third of the legislative representative districts. The total number of signers must be at least five percent of the qualified electors of the state. A referendum petition shall be filed with the secretary of state no later than six months after adjournment of the legislature which passed the act. 71 NEV. CONST., art 19, 6. This Article does not permit the proposal of any statute or statutory amendment which makes an appropriation or otherwise requires the expenditure of money, unless such statute or amendment also imposes a sufficient tax, not prohibited by the Constitution, or otherwise constitutionally provides for raising the necessary revenue. 72 N.D. CONST., art. III, 5. An initiative petition shall be submitted not less than ninety days before the statewide election at which the measure is to be voted upon. A referendum petition may be submitted only within ninety days after the filing of the measure with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he submission of a petition shall suspend the operation of any measure enacted by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except emergency measures and appropriation measures for the support and maintenance of state departments and institutions. The submission of a petition against one or more items or parts of any measure shall not prevent the remainder from going into effect. A referred measure may be voted upon at a statewide election or at a special election called by the governor. 73 OHIO CONST., art II, 2.01e. The powers defined herein as the "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 shall not be used to pass a law authorizing any classification of property for the purpose of levying different rates of taxation thereon or of authorizing the levy of any single tax on land or land values or land sites at a higher rate or by a different rule than is or may be applied to improvements thereon or to personal property. 74 WYO. CONST., art 3, 52(g). The initiative shall not be used to dedicate revenues, make or repeal appropriations, create courts, define the jurisdiction of courts or prescribe their rules, enact local or special legislation, or enact that prohibited by the constitution for enactment by the legislature. The referendum shall not be applied to dedications of revenue, to appropriations, to local or special legislation, or to laws necessary for the immediate preservation of the public peace, health, or safety. 75 See supra note 22, at See supra note 10, at See supra note 4, at

41 將 使 該 提 案 通 過, 而 反 對 票 ( no vote) 將 使 該 提 案 被 否 決 例 如 Washington 規 定 標 題 應 包 含 三 個 部 分 : 一 10 個 字 以 下 的 提 案 主 題 ; 二 30 字 以 下 的 簡 明 摘 要 (concise summary); 以 及 三 用 以 界 定 贊 成 票 及 反 對 票 各 代 表 何 種 意 義 的 說 明 78 (1) 提 案 時 的 提 案 標 題 負 責 撰 寫 機 關 可 分 為 以 下 幾 種 類 型 79 : 交 由 提 案 人 自 行 撰 寫 提 案 標 題 者 : 例 如,Alaska( 標 題 需 經 副 州 長 同 意 ) Arizona Arkansas( 標 題 需 經 法 務 部 長 同 意 ) Florida( 標 題 需 經 州 務 卿 同 意 ) Illinois ( 標 題 需 經 選 舉 委 員 會 Board of Elections 同 意 ) Massachusetts Michigan Nebraska Ohio( 標 題 需 經 法 務 部 長 同 意 ), 單 純 交 由 提 案 人 準 備 標 題 而 不 需 經 其 他 機 關 同 意 者 僅 佔 少 數 交 由 法 務 部 長 準 備 者 : 例 如,California Idaho Mississippi Montana Oregon Washington 交 由 州 務 卿 準 備 者 : 例 如,Colorado( 由 州 務 卿 及 選 票 主 題 委 員 會 Ballot Title Board 共 同 準 備 ) Maine Missouri 交 由 州 務 卿 及 法 務 部 長 共 同 準 備 者 : 例 如,North Dakota Nevada Oklahoma South Dakota Utah 則 毋 須 提 供 提 案 標 題 (2) 選 票 上 的 提 案 標 題 負 責 撰 寫 機 關 之 可 分 下 列 幾 種 情 形 80 : A. 交 由 提 案 人 自 行 撰 寫 選 票 上 的 提 案 標 題 者 : 例 如 Arizona( 需 經 法 務 部 長 同 意 ) Arkansas( 需 經 法 務 部 長 同 意 ) Florida( 標 題 需 經 州 務 卿 同 意 ) Illinois( 標 題 需 經 選 舉 委 員 會 Board of Elections 同 意 ) Ohio( 標 題 需 經 法 務 部 長 同 意 ) Oklahoma( 標 題 需 經 州 務 卿 及 法 務 部 長 同 意 ) B. 交 由 副 州 長 準 備 者 :Alaska( 由 副 州 長 及 法 務 部 長 共 同 準 備 ) C. 交 由 州 務 卿 準 備 者 : 例 如,Colorado( 由 州 務 卿 及 選 票 主 題 委 員 會 Ballot Title Board 共 同 準 備 ) Maine Massachusetts( 標 題 需 經 法 務 部 長 同 意 ) Missouri Wyoming D. 交 由 法 務 部 長 準 備 者 : 例 如,California Idaho Mississippi Montana Nebraska Oregon South Dakota Washington 78 See supra note 10, at See supra note 10, at See supra note 10, at

42 E. 交 由 州 務 卿 及 法 務 部 長 共 同 準 備 者 : 例 如 North Dakota F. 交 由 其 他 機 關 準 備 者 : 例 如,Michigan 交 由 Director of Elections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Board of State Canvassers 準 備 Utah 交 由 Office of Legislative Research and General Counsel 準 備 ( 需 經 副 州 長 同 意 ) G. Nevada 則 不 要 求 準 備 選 票 上 的 提 案 標 題 81 其 中 大 部 分 同 時 要 求 準 備 提 案 時 的 提 案 標 題 及 選 票 上 的 提 案 標 題 的 州, 會 交 由 同 一 個 機 關 撰 寫 之 此 外, 僅 有 Nevada 完 全 不 要 求 準 備 提 案 時 的 提 案 標 題 及 選 票 上 的 提 案 標 題 2 提 案 摘 要 提 案 摘 要 係 用 以 說 明 提 案 的 主 要 論 點, 所 有 的 州 皆 要 求 提 案 說 明 應 公 正 (impartial) 且 不 具 論 爭 性 (non-argumentative) 提 案 摘 要 的 字 數 通 常 受 有 限 制, 例 如 Washington 及 Florida 皆 限 制 提 案 摘 要 不 得 超 過 75 字 提 案 時 的 提 案 摘 要 (1) 提 案 時 的 提 案 摘 要 通 常 由 負 責 準 備 提 案 時 的 提 案 標 題 的 同 一 人 或 機 關 負 責, 如 Arkansas California Florida Idaho Illinois Massachusetts Mississippi Montana Nebraska Ohio Oklahoma Oregon Washington 皆 是 (2) 交 由 提 案 人 自 行 撰 寫 提 案 摘 要 者, 如 Arkansas( 摘 要 需 經 法 務 部 長 同 意 ) Florida( 標 題 需 經 州 務 卿 同 意 ) Illinois( 摘 要 需 經 選 舉 委 員 會 Board of Elections 同 意 ) Massachusetts( 摘 要 需 經 法 務 部 長 同 意 ) Nebraska Ohio( 摘 要 需 經 法 務 部 長 同 意 ) Oklahoma ( 摘 要 需 經 州 務 卿 及 法 務 部 長 同 意 ), 可 以 發 現 單 純 交 由 提 案 人 準 備 摘 要 而 不 需 經 其 他 機 關 同 意 者 僅 佔 少 數 (3) 交 由 法 務 部 長 準 備 者, 如 California Idaho Mississippi Montana Oregon Washington (4) 交 由 州 務 卿 準 備 者, 如 Maine North Dakota( 摘 要 需 經 法 務 部 長 同 意 ) (5) 交 由 副 州 長 及 法 務 部 長 共 同 準 備 者, 如 Alaska (6) 交 由 Revisor of Statutes 準 備 者, 如 Maine( 摘 要 需 經 州 務 卿 同 意 ) (7) Arizona Colorado Michigan Missouri Nevada South Dakota Utah 81 這 些 州 為 :Arkansas California Colorado Florida Idaho Illinois Maine Mississippi Missouri Montana North Dakota Ohio Oregon Washington 共 計 14 州,see supra note 13, at See supra note 10, at See supra note 10, at

43 Wyoming 則 毋 須 提 供 提 案 標 題 84 選 民 手 冊 上 的 提 案 摘 要 (1) 選 票 上 的 提 案 摘 要 大 多 交 由 法 務 部 長 負 責, 如 California Idaho Mississippi Missouri Montana Nebraska Oregon South Dakota Utah Washington (2) 交 由 提 案 人 負 責 者, 如 Alaska( 摘 要 需 經 副 州 長 同 意 ) Arkansas( 摘 要 需 經 法 務 部 長 同 意 ) Florida( 摘 要 需 經 州 務 卿 同 意 ) Illinois( 摘 要 需 經 選 舉 委 員 會 Board of Elections 同 意 ) Ohio( 摘 要 需 經 法 務 部 長 同 意 ) Oklahoma( 摘 要 需 經 州 務 卿 及 法 務 部 長 同 意 ) (3) 由 州 務 卿 負 責 者, 如 Arizona( 摘 要 需 經 法 務 部 長 同 意 ) North Dakota ( 摘 要 需 經 法 務 部 長 同 意 ) Massachusetts( 摘 要 需 經 法 務 部 長 同 意 ) Wyoming (4) 交 由 州 務 卿 及 法 務 部 長 共 同 負 責 者, 如 Nevada (5) 交 由 州 務 卿 及 選 票 標 題 委 員 會 (Ballot Title Board) 負 責 者, 如 Colorado (6) 交 由 Revisor of Statutes 負 責 者, 如 Maine (7) 交 由 Director of Elections 負 責 者, 如 Michigan( 摘 要 需 經 Board of State 85 3 財 政 分 析 Canvassers 同 意 ) 選 民 通 常 在 缺 乏 關 於 創 制 提 案 的 預 算 概 念 投 下 選 票, 而 將 如 何 籌 措 預 算 乙 事 交 由 立 法 機 關 決 定,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為 了 施 行 新 通 過 的 創 制 提 案, 可 能 會 排 擠 到 其 他 政 策 原 有 的 預 算 86 因 此, 目 前 共 有 12 個 州 要 求 當 創 制 提 案 會 影 響 到 州 政 府 的 財 政 預 算 時, 提 案 必 須 提 供 財 政 分 析 (Fiscal Analysis) 此 份 分 析 通 常 由 財 政 機 關 (fiscal agency) 撰 寫, 並 在 公 布 在 提 案 選 民 資 訊 手 冊 (voter info pamphlet) 或 於 選 票 上 標 示 此 外, 有 論 者 主 張, 單 純 讓 選 民 知 悉 一 項 提 案 將 增 加 多 少 支 出 多, 並 不 足 以 讓 選 民 因 此 做 出 正 確 的 判 斷, 一 份 完 整 的 財 政 分 析, 應 該 一 併 考 量 該 州 的 歲 入 See supra note 10, at See supra note 10, at 此 12 個 州 為 :Arizona California Colorado Mississippi Missouri Montana Nevada Ohio Oregon Utah Washington Wyoming,see supra note 10, at See supra note 10, at

44 五 審 議 程 序 由 於 所 有 創 制 案 皆 與 法 律 條 文 或 憲 法 條 文 之 修 正 有 關, 在 遣 詞 用 字 方 面, 可 能 相 當 冗 長 且 需 要 一 些 技 巧, 因 此 大 部 分 的 州 皆 會 對 提 案 的 形 式 (form) 及 用 語 (language) 進 行 審 查 此 外, 提 案 的 合 憲 性 (constitutionality), 亦 會 成 為 審 查 的 對 象 88 提 案 之 審 查 依 不 同 的 類 型 基 準, 可 分 為 強 制 性 審 核 (Mandatory) 與 選 擇 性 審 查 (Optional), 以 及 形 式 審 查 (Technical) 及 內 容 審 查 (Content) ( 一 ) 強 制 性 審 查 與 選 擇 性 審 查 選 擇 性 審 查 係 指 送 交 審 查 與 否 由 提 案 人 自 行 決 定 ; 強 制 性 審 查 則 係 指 提 案 人 依 規 定 必 須 將 其 提 案 送 審, 不 過, 必 須 注 意 者 係, 此 並 不 意 謂 提 案 人 當 然 必 須 採 用 審 核 機 關 的 建 議 在 採 取 強 制 性 審 查 的 州 中, 僅 有 4 州 要 求 提 案 人 必 須 採 納 州 政 府 審 查 後 的 建 議 89 : 90 1 Arkansas: 如 一 提 案 使 用 誤 導 性 術 語 (misleading terminology), 法 務 部 長 得 否 決 該 提 案 2 Utah: 如 一 提 案 明 顯 違 憲 (patently unconstitutional) 顯 為 常 理 (nonsensical) 或 即 使 通 過 後 亦 無 法 成 為 法 律, 法 務 部 長 得 拒 絕 該 提 案 3 Oregon: 如 一 提 案 違 反 創 制 提 案 所 規 定 的 單 一 主 題 限 制, 法 務 部 長 得 終 止 提 案 宣 傳 4 Florida: 最 高 法 院 在 進 行 審 查 的 過 程 中, 如 認 為 一 提 案 違 憲 或 違 反 單 一 主 題 限 制, 得 終 止 該 提 案 程 序 ( 二 ) 形 式 審 查 與 內 容 審 查 在 審 查 過 程 中, 若 干 州 僅 係 單 純 為 確 保 提 案 符 合 法 律 所 要 求 的 形 式 要 件 ; 若 干 州 則 進 一 步 審 查 提 案 用 語 目 前 共 有 10 州 要 求 州 務 卿 辦 公 室 或 法 務 部 長 對 提 案 形 式 進 行 審 核 州 則 對 提 案 在 進 行 宣 傳 及 連 署 認 證 前, 審 查 提 案 用 語 內 88 See supra note 10, at See supra note 4, at 採 取 強 制 性 審 查 之 州, 以 科 羅 拉 多 州 (Colorado)Colorado) 為 例, 雖 然 採 取 強 制 性 審 查, 規 定 提 案 人 必 須 將 提 案 送 審, 進 行 形 式 審 查 及 內 容 審 查 ( 詳 下 述 ), 否 則 不 得 決 定 提 案 題 目, 審 查 由 Colorado 的 立 法 顧 問 及 法 律 服 務 局 (Legislative Council and Legal Services) 進 行, 該 局 會 為 創 制 提 案 舉 行 公 聽 會 (public hearing), 發 表 該 局 對 於 系 爭 創 制 提 案 的 評 論 及 意 見 然 而, 審 查 的 目 的 僅 在 於 協 助 提 案 人 釐 清 系 爭 提 案 內 容, 提 案 人 並 無 義 務 採 用 相 關 該 局 提 供 的 建 議 See supra note 10, at 這 10 州 為 :Arizona Arkansas Maine Massachusetts Missouri Nevada North Dakota Oklahoma South Dakota 及 Wyoming,see supra note 4, at

45 容 或 合 憲 性 92, 以 確 保 提 案 用 語 與 現 行 憲 法 或 法 律 用 語 一 致 進 行 內 容 審 查 的 州, 基 本 上 均 係 以 協 助 為 目 的, 且 提 供 協 助 的 範 圍 相 當 廣 泛, 在 California 93 Massachusetts 94 Montana 95 和 Oregon 96, 提 案 人 得 僅 提 供 提 案 初 稿 (draft) 或 提 案 想 法 (idea) 予 負 責 審 核 並 提 供 協 助 的 機 關, 交 由 其 撰 寫 提 案 ( 三 ) 審 查 機 關 各 州 負 責 審 查 及 提 供 協 助 的 機 關 不 盡 相 同, 可 能 係 州 務 卿 (Secretary of State) 法 務 部 長 (Attorney General) 法 律 部 (Department of Law) 立 法 顧 問 部 門 (Legislative Counsel, Legislative Council and Legal Services, Revisor of 92 進 行 內 容 審 查 的 州 為 :Alaska( 選 擇 性 ) California( 選 擇 性 ) Colorado( 強 制 性 ) Idaho( 強 制 性 ) Massachusetts( 強 制 性 ) Mississippi( 強 制 性 ) Montana( 強 制 性 ) Oregon( 選 擇 性 ) Utah( 強 制 性 ) Washington( 選 擇 性 ) Wyoming( 強 制 性 ),see supra note 10, at CAL. GOVERNMENT CODE The Legislative Counsel shall cooperate with the proponents of an initiative measure in its preparation when: (a) Requested in writing so to do by 25 or more electors proposing the measure; and (b) In the judgm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sel there is reasonable probability that the measure will be submitted to the voters of the State under the laws relating to the submission of initiatives. 94 MASS. CONST. amend. art. LXXIV, 1. Article XLVIII of the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is hereby amended by striking out section three, under the heading "THE INITIATIVE. III. Initiative Petitions.", and inserting in place thereof the following: - Section 3. Mode of Originating.- Such petition shall first be signed by ten qualified voters of the commonwealth and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attorney-general not later than the first Wednesday of the August before the assembling of the general court into which it is to be introduced, and if he shall certify that the measure and the title thereof are in proper form for submission to the people, and that the measure is not, either affirmatively or negatively, substantially the same as any measure which has been qualified for submission or submitted to the people at either of the two preceding biennial state elections, and that it contains only subjects not excluded from the popular initiative and which are related or which are mutually dependent, it may then be filed with the secretary of the commonwealth. The secretary of the commonwealth shall provide blanks for the use of subsequent signers, and shall print at the top of each blank a fair, concise summary, as determined by the attorney-general, of the proposed measure as such summary will appear on the ballot together with the names and residences of the first ten signers. All initiative petitions, with the first ten signatures attached, shall be filed with the secretary of the commonwealth not earlier than the first Wednesday of the September before the assembling of the general court into which they are to be introduced, and the remainder of the required signatures shall be filed not later than the first Wednesday of the following December. See also The Official Website of the Attorney General of Massachusetts,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Initiative Petition Review, nd-other-ballot-questions/public-participation-in-initiative-petition-review.html (last visited Jul. 18, 2012). 95 MO CODE tit. 13, ch. 27, 202. (1) A proponent of a ballot issue shall submit the text of the proposed ballot issue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gether with draft ballot issue statements intended to comply with Petitions may not be circulated for the purpose of signature gathering more than 1 year prior to the final date for filing the signed petition with the county election administrator. The secretary of state shall forward a copy of the text of the proposed issue and statements to the legislative services division for review. (2) (a) The legislative services division staff shall review the text and statements for clarity, consistency, and conformity with the most recent edition of the bill drafting manual furnished by the legislative services division, the requirements of , and any other factors that the staff considers when drafting proposed legislation. 96 OR. CONST., art IV, 1(4)(a). Petitions or orders for the initiative or referendum shall be filed with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shall provide by law for the manner in which the Secretary of State shall determine whether a petition contains the required number of signatures of qualified voters. The Secretary of State shall complete the verification process within the 30-day period after the last day on which the petition may be filed as provided in paragraph (e) of subsection (2) or paragraph (b) of subsection (3) of this section. 35

46 Statutes, Director of Legislative Research Council or Assistant Code Revisor) 選 舉 部 門 (Division of Elections or Bureau of Elections) 或 是 副 州 長 (Lieutenant Governor) 等 97 六 公 投 效 力 針 對 憲 法 創 制 之 提 案, 一 旦 經 公 民 投 票 通 過 後, 公 投 結 果 具 有 修 改 憲 法 內 容 之 效 力 雖 然 立 法 創 制 之 公 投 結 果 亦 有 修 改 法 律 規 定 之 效 力, 但 目 前 州 立 法 機 關 仍 有 修 改 或 廢 止 經 創 制 通 過 之 法 律 的 權 力, 因 此, 目 前 美 國 有 10 州 (Alaska Arizona Arkansas California Michigan Nevada North Dakota Oregon Washington Wyoming) 對 於 立 法 機 關 此 權 力 受 有 時 間 上 或 修 正 門 檻 之 限 制 就 複 決 制 度 而 言, 因 立 法 複 決 的 發 起 不 外 乎 是 由 於 憲 法 的 要 求, 或 是 政 府 機 關 主 動 (voluntarily) 選 擇 將 提 案 提 交 予 人 民 複 決, 故 一 旦 符 合 複 決 制 度 所 規 定 之 投 票 門 檻, 該 憲 法 修 正 案 或 法 律 案 將 生 修 法 或 廢 止 之 效 力 然 而, 若 使 用 諮 詢 性 複 決, 因 此 種 複 決 程 序 係 由 立 法 機 關 或 州 長 主 動 將 某 一 公 共 政 策 議 題 交 付 公 民 投 票, 以 獲 知 民 意 的 偏 好, 原 則 上 投 票 結 果 不 具 拘 束 力, 除 非 諮 詢 性 複 決 通 常 在 州 憲 法 有 明 文 規 定 時, 方 會 獲 得 政 府 機 關 或 立 法 機 關 之 採 用 例 如 2002 年 羅 德 島 (Rhode Island) 所 舉 行 的 諮 詢 性 複 決 議 題 5 (Question 5), 該 諮 詢 性 複 決 係 由 州 長 發 動 詢 問 選 民 是 否 支 持 修 改 州 憲 法 以 促 使 政 府 的 三 大 部 門 平 等 運 作 (co-equal), 雖 然 投 票 結 果 顯 示 選 民 壓 倒 性 的 支 持 該 項 提 議, 但 因 諮 詢 性 複 決 的 投 票 結 果 不 具 拘 束 力, 羅 德 島 的 州 長 及 立 法 機 關 均 不 具 有 立 法 實 行 該 提 案 的 法 律 義 務 七 連 署 方 式 連 署 是 提 案 過 程 中 最 關 鍵 的 一 個 環 節, 要 求 連 署 最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確 保 提 案 在 進 入 投 票 前, 已 獲 得 一 定 的 基 本 支 持, 各 州 關 於 連 署 門 檻 的 設 定 各 有 不 同 的 考 量, 而 且 通 常 是 以 前 一 次 大 選 州 政 府 公 職 職 位 投 票 數 的 一 定 百 分 率 為 基 準 98 各 州 連 署 書 之 格 式 不 盡 相 同, 茲 蒐 集 1904 年 至 2009 年, 交 付 投 票 的 創 制 提 案 數 量 前 五 名 :Oregon California Colorado North Dakota 及 Arizona 99 之 連 署 書 樣 本 供 參 考 ( 一 ) 提 案 宣 傳 人 (Petition Circulators) 提 案 宣 傳 人 係 在 提 案 連 署 過 程 負 責 徵 集 連 署 之 人 州 政 府 有 許 多 種 方 式 控 管 97 See supra note 10, at See supra note 10, at 33; supra note 56, at 參 見 附 件 三 附 件 四 附 件 五 附 件 六 與 附 件 七 36

47 提 案 宣 傳 人 之 資 格, 最 常 見 者 包 括 : 住 居 限 制 揭 露 提 案 宣 傳 人 為 有 償 或 無 償 性 質 禁 止 依 據 連 署 數 量 給 付 提 案 宣 傳 人 酬 勞 提 案 宣 傳 人 須 見 證 提 案 連 署 並 對 連 署 之 真 實 合 法 性 進 行 宣 誓 (attest) 以 及 禁 止 不 道 德 的 行 為 等 提 案 宣 傳 人 須 為 登 記 選 民 及 住 居 要 求 Colorado 過 去 曾 規 定, 負 責 宣 傳 創 制 提 案 的 人, 必 須 也 是 有 資 格 就 其 所 宣 傳 的 創 制 提 案 投 下 選 票 之 人 不 過, 在 1999 年, 美 國 最 高 法 院 於 Victoria Buckley vs.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Foundation 案 (119 S. Ct. 636 (1999)) 案, 宣 告 Colorado 限 制 僅 有 Colorado 登 記 選 民 (registered voter) 始 得 在 Colorado 宣 傳 創 制 提 案 的 規 定, 違 反 美 國 憲 法 第 一 號 修 正 案 所 保 障 之 權 利, 因 而 無 效 同 一 時 期, 至 少 還 有 13 個 州 有 類 似 規 定, 因 此 必 須 修 法 許 多 原 本 要 求 提 案 宣 傳 人 必 須 是 當 地 登 記 選 民 的 州, 包 括 Arizona California Idaho Utah 與 Wyoming, 於 上 述 最 高 法 院 判 決 出 現 後, 將 其 規 定 改 為 要 求 提 案 宣 傳 人 為 已 登 記 之 該 州 選 民 或 居 住 於 該 州 之 公 民 揭 露 提 案 宣 傳 人 為 有 償 或 義 務 性 質 (Paid vs. Volunteer) 1990 年 代, 在 California 與 Oregon 普 遍 存 在 支 薪 的 提 案 宣 傳 人 然 而, 有 ncy_ Age_Requirements (last visited Jul. 1, 2012). 101 ARIZONA REVISED STATUTES tit. 19, ch. 1, art. 2, (A). No county recorder or justice of the peace and no person other than a person who is qualified to register to vote pursuant to section may circulate an initiative or referendum petition and all signatures verified by any such person shall be void and shall not be counted in determining the legal sufficiency of the petition. CALIFORNIA ELECTION CODE A person who is a voter or who is qualified to register to vote in this state may circulate an initiative or referendum petition anywhere within the state. Each section of the petition shall bear the name of a county or city and county, and only qualified registered voters of that county or city and county may sign that section. The circulator may sign the section he or she is circulating as provided in Section 106. IDAHO STATUTES tit. 34, ch. 18, Any person who circulates any petition for an initiative or referendum shall be a resident of the state of Idaho and at least eighteen (18) years of age. Each and every sheet of every such petition containing signatures shall be verified on the face thereof in substantially the following form, by the person who circulated said sheet of said petition, by his or her affidavit thereon, and as a part thereof:. UTAH CODE tit. 20A, ch, 1, 307. 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provision in this title that requires a person who signs the verification on a petition to be a resident, a person who is not a resident may sign the verification on a petition if: (1) the person signing the petition is a resident who is temporarily located outside the state at the time of signing; and (2) the person signing the verification meets all the requirements in the verification, except for the residency requirement. WYOMING STATUTES tit. 22, ch. 24, 107. (a) The qualified registered voters who subscribe to the application are designated as sponsors. The committee may designate additional qualified individuals to act as circulators of the petitions by giving written notice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verifying under oath the names, qualifications and addresses of those so designated. An individual shall not be qualified to act as a circulator unless he is a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a bona fide resident of Wyoming and is at least eighteen (18) years of age.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resident" means a person who has maintained a residence in Wyoming, as defined by W.S , for a period of at least ninety (90) days prior to circulating a petition. (b) The committee of sponsors shall file receipt and expenditure reports as required by W.S See supra note 4, at 20; supra note 10, at

48 論 者 主 張, 有 償 的 提 案 宣 傳 人 蒐 集 連 署 並 以 此 獲 得 報 酬, 因 此 較 有 可 能 發 生 扭 曲 提 案 內 容 或 假 造 連 署 簽 名 等 欺 詐 行 為 103 ; 亦 有 人 批 評 此 種 連 署 徵 集 方 式, 等 同 於 容 許 經 濟 能 力 較 佳 的 個 人 或 團 體, 以 金 錢 購 買 提 案 進 入 公 民 投 票 的 機 會 基 於 上 述 原 因,Ohio South Dakota 及 Washington 分 別 在 1913 年 與 1914 年 通 過 法 律, 禁 止 給 付 酬 勞 (paid) 予 提 案 宣 傳 人 隨 後, 類 似 的 禁 止 規 定 相 繼 在 Oregon (1935 年 立 法 ) Colorado(1941 年 立 法 ) Idaho 與 Nebraska(1988 年 立 法 ) 出 現 在 1980 年 代, 美 國 法 院 對 於 禁 止 給 付 酬 勞 予 提 案 宣 傳 人 的 立 場 一 直 相 當 堅 定 104 一 直 到 1988 年,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宣 告 禁 止 給 付 酬 勞 予 提 案 宣 傳 人 之 規 定, 限 制 提 案 人 發 表 政 治 性 言 論 的 權 利, 違 反 美 國 憲 法 第 一 修 正 案 及 第 十 四 修 正 案 而 無 效 105 此 後, 有 些 州 改 以 要 求 提 案 宣 傳 人 必 須 向 可 能 的 連 署 人 揭 露 其 為 有 106 償 或 義 務 性 質 目 前, 至 少 有 10 州 要 求 提 案 宣 傳 人 必 須 揭 露 ( 大 部 分 在 提 案 文 件 上 揭 露 ) 其 為 領 有 報 酬 或 是 義 務 的 宣 傳 人 以 Arizona 為 例, 違 反 此 揭 露 義 務 所 徵 集 到 的 簽 名 將 被 宣 告 無 效, 不 得 計 入 提 案 連 署 內 禁 止 依 據 連 署 數 量 給 付 提 案 宣 傳 人 酬 勞 Maine Mississippi North Dakota Washington 及 Oregon 曾 立 法 禁 止 根 據 提 案 宣 傳 人 所 徵 集 到 的 連 署 數 量 計 酬 (payment per signature), 但 是 允 許 給 付 提 案 宣 傳 人 薪 水 或 按 時 計 酬 (payment on a salary or hourly basis) 109 然 而, 除 了 North Dakota 110 及 Oregon 111 的 相 關 立 法 分 別 經 美 國 第 九 巡 迴 上 訴 法 院 及 第 八 巡 迴 上 訴 法 院 予 以 維 持 外, 其 餘 各 州 的 相 關 立 法, 皆 遭 聯 邦 地 方 法 院 宣 告 違 憲 (unconstitutional) 112 目 前 在 實 務 上, 許 多 提 案 人 會 依 據 提 案 宣 傳 人 所 徵 集 到 的 連 署 數 量 給 付 報 酬, 每 份 連 署 的 報 酬 大 約 為 1 美 元 至 3 美 元 之 間 ; 有 時 甚 至 高 至 10 美 元 113 Alaska 則 是 明 文 規 定 提 案 宣 傳 人 每 份 連 署 可 以 獲 得 的 報 酬 不 得 高 於 1 美 元 See supra note See supra note 10, at Meyer vs. Grant, 486 U.S. 414 (1988). 106 這 些 州 為 :Alaska( 揭 露 於 提 案 文 件 上 ) Arizona( 揭 露 於 提 案 文 件 上 ) Colorado( 連 署 徵 集 人 必 須 配 戴 名 牌, 並 將 其 為 有 償 / 義 務 之 性 質 揭 露 於 名 牌 上 ) Idaho( 揭 露 於 提 案 文 件 上 ) Missouri( 須 提 交 一 份 表 格 予 州 務 卿 ) Nebraska( 揭 露 於 提 案 文 件 上 ) North Dakota( 揭 露 於 註 冊 表 格 registration form, 提 交 予 州 務 卿 ) Ohio( 揭 露 於 宣 傳 人 償 付 聲 明 書 Circulator s Compensation Statement, 該 聲 明 書 係 提 案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Oregon( 揭 露 於 提 案 文 件 上 ) 及 Wyoming( 揭 露 於 提 案 文 件 上 ),see supra note See supra note 關 於 提 案 人 有 償 或 無 償 階 露 之 實 例 與 討 論, 請 參 附 件 八 109 See supra note 10, at Initiative & Referendum Institute v. Jaeger, 241 F.3d 614, 617 (8th Cir.2001). 111 Prete v. Bradbury, 438 F.3d 949 (9th Cit. 2006). 112 On Our Terms '97 PAC v. Secretary of State, 101 F.Supp.2d 19 (D. Maine 1999). Term Limits Leadership Council v. Clark, 984 F.Supp. 470 (S.D. Miss. 1997). LIMIT v. Maleng, 874 F.Supp. 1138, 1140 (W.D.Wash. 1994). 113 See supra note 10, at See supra note 4, at

49 依 據 連 署 數 量 給 付 提 案 宣 傳 人 酬 勞 的 給 薪 方 式 引 起 一 定 之 爭 議 反 對 此 種 計 酬 方 式 者 認 為, 此 種 依 據 連 署 數 量 給 付 報 酬 的 給 薪 方 式, 可 能 使 得 提 案 宣 傳 人 為 了 蒐 集 更 多 的 簽 名, 而 在 連 署 過 程 中 以 扭 曲 提 案 內 容 或 偽 造 簽 名 等 方 式 進 行 欺 詐 宣 傳 人 須 見 證 提 案 連 署, 並 對 連 署 合 法 性 進 行 宣 誓 目 前 大 部 分 設 有 創 制 制 度 的 州, 皆 要 求 提 案 宣 傳 人 必 須 見 證 (witness) 提 案 的 連 署 簽 名, 且 提 案 宣 傳 人 必 須 簽 署 一 份 宣 誓 書 (oath or affidavit), 聲 明 就 其 所 知, 每 一 份 連 署 皆 是 真 實 有 效 的 116 有 這 類 規 定 的 州 為 :Alaska Arizona Arkansas California Colorado Idaho Illinois Maine Missouri Montana Nebraska Nevada North Dakota Ohio Oregon South Dakota Utah Washington 及 Wyoming, 共 計 19 個 州 Massachusetts Michigan Mississippi 及 Oklahoma 等 州 的 州 憲 法 未 有 相 關 規 定 Florida 則 允 許 連 署 在 提 案 宣 傳 人 不 在 場 的 狀 況 下 進 行 禁 止 不 正 當 行 為 除 了 上 述 規 定 外, 在 許 多 州 設 有 其 他 禁 止 規 定, 禁 止 提 案 宣 傳 人 從 事 某 些 不 正 當 行 為, 以 避 免 連 署 造 假, 並 維 持 創 制 制 度 的 健 全 常 見 的 禁 止 行 為 包 括 : (1) 禁 止 給 付 或 收 受 金 錢 或 其 他 物 品 以 連 署 或 不 連 署 一 提 案 119 ; (2) 禁 止 脅 迫 連 署 或 不 連 署 一 提 案 ; (3) 禁 止 扭 曲 提 案 內 容, 或 拒 絕 讓 連 署 人 閱 讀 提 案 內 容 ; (4) 禁 止 僅 針 對 提 案 的 部 份 進 行 宣 傳 ; (5) 禁 止 偽 造 連 署 簽 名 ; (6) 禁 止 以 同 意 簽 署 另 一 份 提 案 作 為 交 換 ; (7) 禁 止 期 約 報 酬 提 出 要 約 希 望 獲 取 報 酬 或 接 受 報 酬 以 廢 棄 出 售 或 破 壞 提 案 ; (8) 禁 止 利 用 提 案 進 行 勒 索 比 較 特 別 的 是,Oregon 規 定, 創 制 提 案 的 提 案 領 銜 人 (the chief proponents of an initiative proposal), 必 須 就 其 提 案 宣 傳 人 的 違 法 行 為, 而 承 擔 一 定 法 律 責 115 See supra note See supra note See supra note See supra note 99; see also supra note 10, at 這 些 州 為 :Arizona California Colorado Idaho Maine Mississippi Nebraska Ohio Washington 及 Wyoming,see supra note

50 任 120 ( 二 ) 連 署 期 間 1 創 制 及 地 點 由 於 創 制 程 序 的 使 用 日 漸 頻 繁 121, 許 多 州 試 圖 透 過 法 律 限 制 連 署 徵 集 的 時 間 各 州 關 於 創 制 提 案 之 連 署 期 間 ( 即 宣 傳 期 間 ) 多 設 有 規 定, 惟 不 盡 相 同, 短 至 60 日 (Massachusetts), 長 則 4 年 (Florida) 在 設 有 創 制 制 度 的 24 州 中, 其 122 中 17 州 給 予 提 案 人 1 年 或 1 年 以 上 的 連 署 期 間 Arkansas Ohio 及 Utah 則 不 限 制 連 署 期 間 複 決 公 民 複 決 提 案 之 連 署 期 間 則 相 對 較 短, 平 均 而 言 約 90 日 至 120 日 不 等 遞 交 截 止 日 與 連 署 期 間 息 息 相 關 的 是 遞 交 提 案 的 截 止 日, 各 州 規 定 亦 不 盡 相 同, 有 以 立 法 機 關 之 會 期 召 開 為 基 準 者 : 如 Alaska( 須 於 立 法 機 關 會 期 召 開 前 遞 交 ) Maine 125 ( 須 於 立 法 機 關 第 一 次 定 期 會 召 開 後 的 50 日 前 遞 交 ; 或 於 立 法 機 關 第 二 次 定 期 會 召 開 後 的 25 日 內 遞 交 ) Michigan( 法 律 創 制 案 須 於 立 法 機 關 會 期 開 始 之 10 前 遞 交 ) Mississippi( 立 法 機 關 會 期 召 開 之 90 日 前 遞 交 ) Ohio( 法 律 創 制 案 須 於 立 法 機 關 會 期 召 開 10 日 前 遞 交 ) Washington( 間 接 創 制 案 : 立 法 機 關 定 期 會 召 開 10 前 遞 交 ) Wyoming( 立 法 機 關 定 期 會 召 開 前 遞 交 ) 126 有 以 選 前 之 一 定 期 間 為 截 止 日 者, 如 Arizona( 須 於 選 前 120 日 遞 交 ) Arkansas( 須 於 選 前 120 日 遞 交 ) Colorado( 須 於 選 前 3 個 月 遞 交 ) Florida( 須 於 選 前 91 日 遞 交 ) Michigan( 憲 法 創 制 案 須 於 選 前 120 日 遞 交 ) Missouri( 下 次 一 定 期 選 舉 regular election 的 6 個 月 前 遞 交 ) Montana( 選 舉 前 4 個 月 的 第 127 三 個 星 期 五 為 遞 交 截 止 日 ) Nebraska( 須 於 大 選 前 4 個 月 遞 交 ) North Dakota ( 須 於 選 前 90 日 遞 交 ) Ohio( 憲 法 創 制 案 須 於 大 選 舉 行 90 日 前 遞 交 ) Oklahoma 120 See supra note 詳 下 第 三 二 項 之 統 計 表 122 這 些 州 為 Alaska(1 年 ) Arizona(2 年 ) Arkansas( 無 限 制 ) Florida(4 年 ) Idaho(18 個 月, 適 逢 選 舉 時, 則 以 當 年 4 月 30 日 為 連 署 期 間 最 後 一 日, 兩 者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 Illinois(2 年 ) Maine(1 年 ) Mississippi(1 年 ) Missouri(18 個 月 ) Montana(1 年 ) Nebraska(2 年 ) North Dakota(1 年 ) Ohio( 無 限 制 ) Oregon(2 年 ) South Dakota(1 年 ) Utah( 無 限 制 ) Wyoming(18 個 月 ),see supra note 10, at See supra note 10, at See supra note 22, at Regular session. 126 See supra note 10, at By the third Friday of the fourth month preceding the election. 40

51 ( 下 次 大 選 舉 行 60 日 前 遞 交 ) Oregon( 大 選 前 120 日 遞 交 ) South Dakota( 憲 法 創 制 案 需 於 下 次 大 選 前 1 年 遞 交 ) Washington( 直 接 創 制 案 需 於 下 次 州 大 選 state general election 的 4 個 月 前 遞 交 ) 或 規 定 一 日 期 者, 如 Massachusetts(12 月 的 第 一 個 週 三 的 前 14 日 為 遞 交 截 止 日 ) Nevada( 憲 法 創 制 案 : 偶 數 年 的 六 月 的 第 三 個 星 期 二 ; 法 律 創 制 案 : 偶 數 年 的 十 一 月 的 第 二 個 星 期 二 為 遞 交 截 止 日 ) South Dakota( 法 律 創 制 案 需 於 大 選 當 年 的 五 月 的 第 一 個 星 期 二 前 遞 交 ) Utah( 六 月 一 日 前 遞 交 ) 除 此 之 外,California 則 規 定 須 於 提 案 正 式 摘 要 公 布 後 的 150 完 成 連 署, 且 遞 交 提 案 與 選 舉 舉 行 日 之 間, 至 少 必 須 間 隔 131 天, 始 得 置 入 該 次 投 票 連 署 地 點 除 了 連 署 期 間 的 限 制 外, 另 一 個 提 高 連 署 難 度 的 手 段 是 禁 止 連 署 徵 集 人 在 投 票 日 於 投 票 處 (polling locations) 徵 集 連 署 投 票 日 當 天, 投 票 處 將 聚 集 大 量 的 登 記 選 民, 可 以 說 是 徵 集 連 署 的 最 佳 地 點 一 旦 限 制 連 署 徵 集 人 不 得 於 投 票 處 徵 集 連 署, 將 降 低 連 署 徵 集 人 徵 集 有 效 連 署 的 速 度 目 前 除 了 Maine 129 Montana North Dakota 130 及 Oregon 131 未 禁 止 連 署 徵 集 人 於 投 票 處 徵 集 連 署 之 外, 其 餘 各 州 為 了 維 持 投 票 處 秩 序, 並 防 止 選 舉 舞 弊 和 恐 嚇 132, 均 禁 止 連 署 徵 集 人 於 投 票 處 周 圍 徵 集 連 署 其 中, 最 嚴 格 者 為 Oklahoma Washington 及 Wyoming, 該 三 州 規 定 投 票 日 當 天, 不 得 於 距 離 投 票 處 100 碼 (300 feet/100 yard) 內 徵 集 連 署 ; 最 寬 鬆 者 則 為 Missouri, 規 定 投 票 日 當 天, 不 得 於 距 離 投 票 處 25 呎 (25 feet) 內 徵 集 133 連 署 禁 止 連 署 徵 集 人 在 投 票 日 於 投 票 處 徵 集 連 署 的 20 州 中, 共 有 8 州 規 定 不 得 於 距 離 投 票 處 100 呎 內 徵 集 連 署 劃 定 適 當 的 提 案 連 署 期 間 並 不 容 易 太 短 的 連 署 期 間, 將 不 利 於 志 願 連 署 徵 集 人 的 運 作, 但 連 署 期 間 太 長, 又 可 能 導 致 連 署 人 在 連 署 後 提 案 人 遞 交 予 選 舉 機 關 驗 證 (verification) 前 撤 銷 其 連 署, 而 導 致 較 高 比 例 的 無 效 連 署 一 個 重 要 的 觀 察 是, 較 長 的 連 署 期 間 並 不 必 然 使 得 創 制 案 較 可 能 得 以 交 付 投 票 例 如 Florida( 連 署 期 間 為 4 年 ) 及 Illinois( 連 署 期 間 為 2 年 ), 雖 然 擁 有 較 長 的 連 署 期, 然 而 幾 乎 沒 有 創 制 案 交 付 投 票 ; 相 對 地,California( 連 署 期 間 為 150 日 ) Colorado ( 連 署 期 間 為 6 個 月 ) 及 Washington( 直 接 創 制 :6 個 月 ; 間 接 創 制 :10 個 月 ), 雖 然 連 署 期 間 較 短, 其 交 付 投 票 的 創 制 提 案 數 量, 卻 是 在 定 有 創 制 制 度 的 州 中 最 高 者 由 此 可 知, 即 使 賦 予 提 案 人 較 長 的 連 署 期 間, 並 不 必 然 將 導 致 大 量 的 創 制 提 案 交 付 投 票 See supra note 10, at 惟 連 署 徵 集 人 須 待 選 民 完 成 投 票 後 始 得 靠 近,see supra note 4, at 雖 未 設 有 距 離 限 制, 然 選 舉 委 員 會 如 認 為 有 所 不 妥 或 阻 礙 (problem/obstruction), 得 要 求 連 署 徵 集 人 移 動 至 較 遠 離 投 票 處 的 地 點,see supra note 4, at Oregon 的 所 有 投 票 皆 以 郵 寄 方 式 進 行 (by mail), 因 此 並 不 會 設 置 投 票 處,see supra note 4, at See Kimberly J. Tucker, "You Can't Wear That to Vote":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State Laws Prohibiting the Wearing of Political Message Buttons 2 (Am. Univ. Wash. College of Law, bepress Legal Series, Working Paper No. 977, 2006); Anderson v. Celebrezze, 460 U.S. 780 (1983). A]s a practical matter, there must be a substantial regulation of elections if they are to be fair and honest and if some sort of order, rather than chaos, is to accompany the democratic processes. 133 這 8 州 為 :Arkansas California Colorado Illinois Michigan Nevada Ohio 及 South Dakota, see supra note 4, at See supra note 4, at

52 八 連 署 門 檻 ( 一 ) 人 數 比 例 徵 集 達 到 門 檻 之 連 署, 係 創 制 提 案 過 程 中 的 重 要 環 節 值 得 特 別 注 意 者 係, 雖 然 各 州 就 連 署 門 檻 的 規 定 不 盡 相 同, 然 而 所 有 的 州 均 係 以 一 定 比 例 的 選 民 (voting public) 人 數 為 門 檻, 而 非 要 求 一 絕 對 數 量 的 連 署 人 數 連 署 門 檻 比 例 所 採 用 之 母 數, 通 常 是 最 近 一 次 選 舉 中 的 特 定 公 職 職 位 ( 大 部 分 是 州 長 ) 投 票 數 在 少 數 州, 連 署 門 檻 則 係 以 總 投 票 數 登 記 選 民 總 數 或 全 州 居 民 的 一 定 比 例 由 於 修 改 憲 法 之 難 度 高 於 修 改 法 律, 因 此 除 了 Colorado Massachusetts 及 Nevada 以 外, 在 同 時 擁 有 憲 法 創 制 及 法 律 創 制 的 州 中, 憲 法 創 制 案 的 連 署 門 檻 皆 較 法 律 創 制 案 為 高 135 根 據 統 計, 法 律 創 制 提 案 的 平 均 連 署 門 檻 是 前 次 選 舉 州 長 投 票 數 的 7.23%; 憲 法 修 正 創 制 提 案 的 平 均 連 署 門 檻 則 是 前 次 選 舉 州 長 投 票 數 的 9.17% 136 以 法 律 創 制 案 連 署 門 檻 的 百 分 比 觀 之, 最 低 者 為 North Dakota( 連 署 門 檻 為 居 民 人 數 的 2%, 以 2002 年 而 言, 約 必 須 取 得 12,844 人 之 連 署 始 得 交 付 投 票 ); 最 高 者 為 Wyoming( 連 署 門 檻 為 前 次 選 舉 投 票 總 數 的 15%, 以 2002 年 而 言, 約 必 須 取 得 33,253 人 之 連 署 始 得 交 付 投 票 ) 137 然 而 由 於 Wyoming 的 人 口 數 偏 少, 因 此 其 實 際 人 數 並 不 特 別 地 高 若 以 實 際 連 署 人 數 而 論, 最 高 者 應 為 California( 連 署 門 檻 為 前 次 選 舉 州 長 投 票 數 的 5%, 以 2002 年 而 言, 約 必 須 取 得 419,260 人 之 連 署 始 得 交 付 投 票 ) 以 憲 法 創 制 案 連 署 門 檻 的 百 分 比 而 言, 最 低 者 為 Massachusetts( 連 署 門 檻 為 前 次 選 舉 州 長 投 票 數 的 3%, 以 2002 年 而 言, 約 需 取 得 57,100 人 之 連 署 始 得 交 付 投 票 ), 最 高 者 則 為 Arizona( 連 署 門 檻 為 前 次 選 舉 州 長 總 投 票 數 的 15%, 以 2002 年 而 言, 約 取 得 185,145 人 之 連 署 始 得 交 付 投 票 ) 同 樣 地, 若 論 實 際 的 連 署 人 數, 最 高 者 應 為 California( 連 署 門 檻 為 前 次 選 舉 州 長 投 票 數 的 8%, 以 2002 年 而 言, 約 需 取 得 670,816 人 之 連 署, 始 得 交 付 投 票 ) 138 由 於 各 州 計 算 比 例 之 母 數 不 盡 相 同, 為 了 呈 現 較 為 清 楚 之 比 較 基 準, 茲 將 1904 年 至 2009 年, 交 付 投 票 的 創 制 提 案 數 量 前 五 名 :Oregon California Colorado North Dakota 及 Arizona 139 各 州 之 最 近 一 次 選 舉 權 人 數 實 際 投 票 數 及 連 署 門 檻 等 資 料 統 計 如 附 件 九 所 示 由 此 表 之 結 果, 吾 人 可 以 發 現 實 135 See supra note 10, at 37; see also supra note 4, at See supra note 4, at See supra note 10, at 37-8; see also supra note 56, at See supra note 10, at 詳 本 文 第 三 三 項 42

53 際 所 需 的 連 署 人 數 與 全 州 選 舉 權 人 數 之 比 例, 大 約 是 以 其 他 母 數 作 為 連 署 門 檻 所 規 定 比 例 之 一 半 140 ( 二 ) 地 理 分 布 限 制 (Geographic Distribution Requirements) 特 別 一 提 的 是, 美 國 各 州 設 有 創 制 制 度 者, 制 度 中 有 無 存 在 規 定 地 理 分 布 限 制 者 乃 一 大 議 題 蓋 許 多 擁 有 創 制 制 度 的 州, 以 面 積 而 言, 主 要 組 成 是 鄉 村 地 區 ; 不 過, 大 部 分 的 人 口 卻 集 中 在 少 數 的 幾 個 都 市 地 區 在 這 種 人 口 分 布 類 型 的 州, 若 缺 少 對 於 連 署 人 的 地 理 分 布 限 制, 將 會 使 得 提 案 人 在 大 城 市 裡 即 可 徵 集 足 夠 的 連 署, 而 這 些 生 活 在 大 城 市 的 選 民, 因 而 握 有 代 表 整 個 州 決 定 何 種 議 題 得 交 付 公 民 投 票 的 權 力, 對 於 鄉 村 地 區 的 選 民 不 甚 公 平 141 為 了 避 免 連 署 人 數 高 度 集 中 於 某 一 區 域, 在 設 有 創 制 制 度 的 24 個 州 裡, 目 142 前 有 13 州 對 連 署 人 地 理 分 布 設 有 限 制 例 如,Alaska 要 求 法 律 創 制 案 的 連 署 需 遍 及 27 個 選 區 (election districts) 中 的 三 分 之 二 地 區,Massachusetts 則 規 定 無 論 係 法 律 創 制 案 或 憲 法 創 制 案, 不 得 有 超 過 25% 的 連 署 來 自 於 同 一 個 郡 143 Mississippi 於 設 立 創 制 制 度 時, 為 了 減 低 少 數 族 群 的 疑 慮, 規 定 參 與 連 署 的 人 數 的 五 分 之 一, 必 須 來 自 五 個 國 會 選 區 (congressional districts) 的 同 意 (Mississippi 五 個 國 會 選 區 的 其 中 之 一, 係 由 黑 人 族 群 佔 絕 大 多 數 ) 144 支 持 此 種 地 理 分 布 限 制 的 論 者 認 為, 此 項 要 求 得 以 迫 使 提 案 人 尋 求 其 提 案 獲 得 全 州 性 的 支 持, 而 非 僅 是 人 口 集 中 的 城 市 反 對 者 則 認 為 地 理 分 布 限 制 對 提 案 人 加 諸 不 必 要 的 負 擔, 蓋 於 鄉 村 地 區 徵 集 連 署 勢 必 較 於 都 市 地 區 徵 集 連 署 更 為 困 難, 同 時, 此 項 限 制 將 使 得 通 過 連 署 門 檻 而 得 交 付 投 票 的 創 制 提 案 更 為 困 難 145 依 學 者 之 統 計, 全 美 創 制 制 度 60% 使 用 率 的 六 個 州 (Arizona California Colorado North Dakota Oregon 及 Dakota), 均 無 地 理 分 布 限 制 的 規 定 146 此 外, 無 地 理 分 布 限 制 的 14 州 與 有 地 理 分 布 限 制 的 13 州 提 交 公 民 投 票 的 提 案 數, 以 1950 年 後 而 言, 無 地 理 分 布 限 制 的 各 州 平 均 有 48 個 提 案 ( 包 括 創 制 案 與 公 民 複 決 案 ); 相 較 之 下, 有 地 理 分 布 限 制 的 各 州 則 平 均 有 22 個 提 案 147 此 結 果 顯 示, 地 理 分 布 限 制 確 實 在 公 民 投 票 程 序 中 扮 演 阻 礙 的 角 色 ( 三 ) 驗 證 連 署 人 數 1 驗 證 機 關 140 North Dakota 直 接 以 全 州 人 口 數 為 連 署 門 檻 人 數 的 母 數, 故 無 此 現 象 141 See supra note 10, at 這 13 州 為 :Alaska Arkansas Idaho Massachusetts Maryland Mississippi Missouri Montana Nebraska Nevada Ohio Utah 及 Wyoming,see supra note 10, at See supra note 10, at See supra note 22, at See supra note 10, at See supra note 4, at See supra note 22, at

54 24 個 州 中 有 15 個 州 交 由 州 級 的 選 舉 官 員 (state s chief election official) 進 行 驗 證 ; 其 餘 9 州 則 由 郡 級 (county level) 進 行 驗 證, 完 成 後 再 轉 交 其 州 選 舉 官 員 148 以 下 依 不 同 驗 證 機 構 列 示 相 關 施 行 的 州 (1) 交 由 州 級 的 選 舉 官 員 進 行 驗 證 者 Alaska( 副 州 長 ) Arkansas( 州 務 卿 辦 公 室 Secretary of State s office ) California( 州 務 卿 ) Colorado( 州 務 卿 ) Illinois( 州 選 舉 委 員 會 state Board of Elections ) Maine ( 州 務 卿 ) Michigan ( 州 檢 票 委 員 會 board of state canvassers ) Missouri( 州 務 卿 ) North Dakota( 州 務 卿 ) Oklahoma( 州 務 卿 ) Ohio Oregon( 選 舉 部 門 Election Division ) South Dakota Washington( 州 務 卿 ) Wyoming( 州 務 卿 ) 149 (2) 交 由 郡 級 的 選 舉 官 員 進 行 驗 證 者 Arizona ( 郡 記 錄 人 員 county recorders ) Florida ( 各 郡 的 選 舉 管 理 員 Supervisor of Elections of each county ) Idaho( 郡 書 記 員 county clerk ) Massachusetts ( 當 地 選 舉 登 記 員 local registrars 或 選 舉 專 員 election commissioners ) Mississippi( 郡 巡 迴 書 記 員 county Circuit Clerk ) Montana ( 郡 辦 公 室 county official ) Nebraska( 當 地 選 舉 官 員 local election officials ) Nevada( 郡 書 記 員 / 登 記 員 county clerks/registrars ) Utah( 郡 書 記 員 county clerks ) 驗 證 方 式 驗 證 方 式 主 要 分 為 三 種 類 型 :( 一 ) 推 定 有 效 ( 二 ) 抽 樣 驗 證 以 及 ( 三 ) 逐 一 驗 證 151 推 定 有 效 之 驗 證 方 式 係 指 州 政 府 僅 單 純 計 算 連 署 人 數 並 推 定 所 有 的 連 署 皆 為 有 效 152 例 如, 以 Ohio 而 言, 連 署 在 未 被 證 明 為 無 效 前, 皆 被 推 定 為 有 效 ; 不 過, 任 何 人 皆 得 向 選 舉 委 員 會 (board of elections) 提 出 連 署 有 效 性 的 質 疑 其 次, 目 前 24 個 州 中, 計 有 10 個 州 允 許 抽 樣 驗 證 採 取 抽 樣 驗 證 者, 大 部 分 會 對 至 少 5% 連 署 進 行 抽 樣 155 比 較 特 別 的 是 North Dakota 由 於 North Dakota 並 未 設 有 選 民 登 記 制 度, 因 此 並 無 所 謂 的 登 記 選 民, 提 案 人 徵 集 居 住 148 See supra note 10, at See supra note 10, at See supra note 10, at See supra note 4, at See supra note 4, at See supra note 10, at 42; see also supra note 4, at 這 10 個 州 為 :Arizona California Colorado Illinois Missouri( 由 州 務 卿 斟 酌 採 逐 一 驗 證 或 抽 樣 驗 證 ) Montana Nevada North Dakota Oregon Washington( 由 州 務 卿 斟 酌 採 逐 一 驗 證 或 抽 樣 驗 證 : 原 則 上 州 務 卿 會 逐 一 驗 證 每 一 個 連 署, 但 當 連 署 人 數 明 顯 大 過 連 署 門 檻 時, 州 務 卿 得 採 用 抽 樣 驗 證 ),see supra note 4, at See supra note 10, at

55 於 North Dakota 的 合 法 選 民 連 署 後, 須 由 州 務 卿 以 問 卷 明 信 片 電 話 個 人 訪 談 以 及 其 他 方 式 進 行 代 表 性 隨 機 抽 樣 (representative random sampling) 之 驗 證 驗 證 期 間 驗 證 期 間 通 常 約 為 1 個 月 大 部 分 的 州 允 許 提 案 人 參 與 觀 察 驗 證 過 程 在 Arkansas 及 Ohio, 如 果 驗 證 後 的 連 署 人 數 未 達 連 署 門 檻, 允 許 提 案 人 在 一 定 期 間 內 ( 在 Arkansas 為 30 日 ;Ohio 為 10 日 ) 繼 續 徵 集 連 署, 以 補 不 足 在 大 部 分 的 州, 一 旦 驗 證 後 的 連 署 人 數 未 達 連 署 門 檻, 該 提 案 將 自 動 失 去 交 付 投 票 的 資 格 157 九 通 過 門 檻 Alaska California North Dakota 及 Oklahoma 允 許 創 制 提 案 於 初 選 (primary election) 及 特 別 選 舉 (special election) 中 合 併 舉 行 投 票 Colorado( 僅 歲 入 議 案 revenue measures ) Maine Mississippi Ohio Oklahoma 及 Washington 則 允 許 創 制 提 案 於 奇 數 年 選 舉 (odd-year, 亦 即 沒 有 進 行 州 議 會 議 員 選 舉 的 奇 數 年 ) 進 行 投 票 事 實 上, 選 民 在 普 選 中 的 投 票 率, 一 般 會 高 於 初 選 奇 數 年 選 舉 及 特 別 選 舉 的 投 票 率 因 此, 提 案 者 往 往 會 估 算 出 最 合 宜 推 出 提 案 的 時 機, 以 提 高 成 功 機 率 158 無 論 是 法 律 創 制 案 或 憲 法 修 正 案, 多 數 的 州 僅 要 求 取 得 於 該 次 法 律 創 制 案 或 憲 法 修 正 案 中, 投 票 人 數 的 簡 單 多 數 (simple majority) 的 選 民 投 票 同 意 即 可 通 過 創 制 提 案, 並 無 特 別 的 門 檻 要 求 相 對 地, 就 不 是 採 行 此 種 規 定 者 而 言, 無 論 是 並 非 以 該 次 提 案 的 投 票 人 數 為 母 數, 或 是 並 非 以 該 次 提 案 投 票 人 數 二 分 之 一 之 得 票 數 為 通 過 門 檻 者, 皆 屬 於 絕 對 多 數 (supermajority) 之 規 定 159 ( 一 ) 憲 法 修 正 提 案 多 數 州 僅 要 求 該 次 憲 法 修 正 案 投 票 人 數 簡 單 多 數 (simple majority vote) 的 選 民 投 票 同 意, 即 可 通 過 該 憲 法 修 正 提 案, 並 未 要 求 贊 成 票 數 應 達 某 一 數 量 160 不 過, 在 Nebraska, 欲 通 過 一 憲 法 修 正 案 161, 除 了 在 該 憲 法 修 正 案 的 表 決 中, 需 取 得 簡 單 多 數 的 選 民 投 票 同 意 外, 該 憲 法 修 正 案 所 取 得 的 贊 成 票 數, 還 必 須 大 於 該 次 大 選 (general election) 總 投 票 總 數 的 35% See supra note 4, at 23; see also supra note 10, at See supra note 10, at See supra note 10, at 56; see also supra note 4, at See generally supra note 56, at , see also supra note 10, at See supra note 10, at Nebraska 創 制 提 案 之 通 過 門 檻 亦 然 162 NEV. CONST., art. III, 4. The whole number of votes cast for Governor at the general election next preceding the filing of an initiative or referendum petition shall be the basis on which the number 45

56 在 Massachusetts, 欲 通 過 一 憲 法 修 正 案 163, 除 了 在 該 憲 法 修 正 案 的 表 決 中, 需 取 得 簡 單 多 數 的 選 民 投 票 同 意 外, 該 憲 法 修 正 案 所 取 得 的 贊 成 票 數, 還 必 須 大 於 該 次 全 州 選 舉 (state election) 總 投 票 總 數 的 30% 164 在 Mississippi, 欲 通 過 一 憲 法 修 正 案 165, 除 了 在 該 憲 法 修 正 案 的 表 決 中, 需 取 得 簡 單 多 數 的 選 民 投 票 同 意 外, 該 憲 法 修 正 案 所 取 得 的 贊 成 票 數, 還 必 須 大 於 該 次 選 舉 總 投 票 總 數 的 40% 166 ( 二 ) 法 律 修 正 案 多 數 州 亦 僅 要 求 該 次 法 律 創 制 案 投 票 人 數 簡 單 多 數 的 選 民 投 票 同 意, 即 可 通 過 該 法 律 創 制 提 案, 而 未 要 求 贊 成 票 數 應 達 某 一 數 量 167 不 過, 在 Wyoming, 欲 通 過 一 法 律 創 制 案 168, 需 取 得 該 次 大 選 (general election) 總 投 票 數 的 簡 單 多 數, 而 非 該 法 律 創 制 案 投 票 數 的 簡 單 多 數 169 在 Washington 170, 欲 通 過 與 彩 券 相 關 的 法 律 創 制 提 案 或 人 民 複 決 提 案, 則 需 of signatures to such petition shall be computed. The veto power of the Governor shall not extend to measures initiated by or referred to the people. A measure initiated shall become a law or part of the Constitution, as the case may be, when a majority of the votes cast thereon, and not less than thirty-five per cent of the total vote cast at the election at which the same was submitted, are cast in favor thereof, and shall take effect upon proclamation by the Governor which shall be made within ten days after the official canvass of such votes. The vote upon 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 measures shall be returned and canvassed in the manner prescribed for the canvass of votes for president. The method of submitting and adopting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provided by this section shall be supplementary to the method prescribed in the article of this Constitution, entitled, "Amendments" and the latter shall in no case be construed to conflict herewith. The provisions with respect to the 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 shall be self-executing, but legislation may be enacted to facilitate their operation. All propositions submitted in pursuance hereof shall be submitted in a non-partisan manner and without any indication or suggestion on the ballot that they have been approved or endorsed by any political party or organization. Only the title or proper descriptive words of measures shall be printed on the ballot and when two or more measures have the same title they shall be numbered consecutively in the order of filing with the Secretary of State and the number shall be followed by the name of the first petitioner on the corresponding petition. 163 Massachusetts 創 制 提 案 之 通 過 門 檻 亦 然 164 See supra note 319; supra note Mississippi 僅 有 憲 法 間 接 創 制 制 度 166 Miss. Const., art 15, 273(7). If the Legislature amends an initiative, the amended version and the original initiative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electors. An initiative or legislative alternative must receive a majority of the votes thereon and not less than forty percent (40%) of the total votes cast at the election at which the measure was submitted to be approved. If conflicting initiatives or legislative alternatives are approved at the same election, the initiative or legislative alternative receiving the highest number of affirmative votes shall prevail. 167 See supra note 10, at Wyoming 的 人 民 無 權 提 起 憲 法 修 正 提 案 169 WYO. CONST., art. 3, 52(f). If votes in an amount in excess of fifty percent (50%) of those voting in the general election are cast in favor of adoption of an initiated measure, the measure is enacted. If votes in an amount in excess of fifty percent (50%) of those voted in the general election are cast in favor of rejection of an act referred, it is rejected. The secretary of state shall certify the election returns. An initiated law becomes effective ninety (90) days after certification, is not subject to veto, and may not be repealed by the legislature within two (2) years of its effective date. It may be amended at any time. An act rejected by referendum is void thirty (30) days after certification. Additional procedures for the 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 may be prescribed by law. 170 Washington 的 人 民 無 權 提 起 憲 法 修 正 提 案 46

57 取 得 該 法 律 創 制 提 案 / 人 民 複 決 提 案 投 票 數 60% 的 同 意 票, 始 得 通 過 171 Utah 172 則 是 規 定 關 於 允 許 限 制 及 禁 止 野 生 動 物 之 捕 捉, 以 及 野 生 動 物 捕 捉 之 季 節 及 方 法 等 之 法 律 創 制 或 人 民 複 決 提 案, 需 取 得 該 次 提 案 投 票 數 三 分 之 二 的 同 意 票, 始 得 通 過 173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為 了 確 保 提 案 ( 尤 其 是 憲 法 修 正 案 ) 確 實 經 過 審 慎 思 慮, 且 獲 得 高 度 支 持, 若 干 州 對 於 憲 法 修 正 提 案 或 是 法 律 創 制 提 案 之 表 決, 要 求 必 須 獲 得 絕 對 多 數 的 同 意 174, 前 述 Wyoming 之 規 定 即 為 一 適 例 在 Wyoming 欲 通 過 一 法 律 創 制 案, 需 取 得 該 次 大 選 總 投 票 數 的 簡 單 多 數, 這 代 表 如 果 有 10% 的 選 民, 僅 參 與 該 次 大 選 投 票 而 未 參 與 該 法 律 創 制 案 投 票, 則 該 法 律 創 制 案 必 須 取 得 約 55% 的 同 意 票 ( 以 該 法 律 創 制 案 投 票 數 為 母 數 ), 始 得 通 過 ; 如 果 有 20% 的 選 民, 僅 參 與 該 次 大 選 投 票 而 未 參 與 該 法 律 創 制 案 投 票, 則 該 法 律 創 制 案 必 須 取 得 約 60% 的 同 意 票 ( 以 該 法 律 創 制 案 投 票 數 為 母 數 ), 始 得 通 過 但 如 果 僅 有 5% 的 選 民, 參 與 該 次 大 選 投 票 而 未 參 與 該 法 律 創 制 案 之 投 票, 則 該 法 律 創 制 案 僅 必 須 取 得 約 52% 的 同 意 票 ( 以 該 法 律 創 制 案 投 票 數 為 母 數 ) 175 在 1997 年,Wyoming 有 一 獲 得 簡 單 多 數 但 未 達 絕 對 多 數 同 意 的 提 案 人, 針 對 Wyoming 之 法 律 創 制 案 採 絕 對 多 數 決 的 規 定 提 起 訴 訟, 主 張 Wyoming 的 此 種 記 票 方 式, 等 同 把 未 參 與 法 律 創 制 案 投 票 之 選 票, 計 入 反 對 票 當 中, 此 種 規 定 剝 奪 了 選 民 對 特 定 議 題 拒 絕 表 達 意 見 的 權 利 然 而 美 國 聯 邦 第 十 巡 迴 上 訴 法 院 駁 回 該 提 案 人 的 訴 訟, 並 明 揭 Wyoming 有 權 力 避 免 創 制 程 序 的 濫 用 及 相 對 少 數 利 益 團 體 難 以 透 過 立 法 表 達 意 見, 此 案 上 訴 至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維 持 巡 迴 法 院 之 見 解, 認 為 Wyoming 關 於 絕 對 多 數 規 定 之 合 憲 性 176 依 學 者 之 統 計, 以 Arizona California Colorado Oregon 及 Washington 五 州 而 言, 就 1980 年 至 2000 年 的 投 票 結 果, 其 中 60% 的 創 制 提 案 的 得 票 率 達 55%; 171 WASH. CONST. amend. art. II, 24. The legislature shall never grant any divorce. Lotteries shall be prohibited except as specifically authorized upon the affirmative vote of sixty percent of the members of each house of the legislature or, 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provision of this Constitution, by referendum or initiative approved by a sixty percent affirmative vote of the electors voting thereon. 172 Utah 的 人 民 無 權 提 起 憲 法 修 正 提 案 173 UTAH. CONST., art. VI, 1(2)(a). (i) The legal voters of the State of Utah, in the numbers, under the conditions, in the manner, and within the time provided by statute, may: (A) initiate any desired legislation and cause it to be submitted to the people for adoption upon a majority vote of those voting on the legislation, as provided by statute; or (B) require any law passed by the Legislature, except those laws passed by a two-thirds vote of the members elected to each house of the Legislature, to be submitted to the voters of the State, as provided by statute, before the law may take effect. (ii) Notwithstanding Subsection (2)(a)(i)(A), legislation initiated to allow, limit, or prohibit the taking of wildlife or the season for or method of taking wildlife shall be adopted upon approval of two-thirds of those voting. 174 See supra note 10, at 57-8; supra note 56, at 有 學 者 認 為, 在 允 許 立 法 機 關 任 意 修 改 或 廢 止 創 制 提 案 通 過 的 法 律 的 州, 由 於 立 法 機 關 有 機 會 糾 正 不 當 的 立 法, 採 取 絕 對 多 數 決 的 合 理 性 會 較 為 薄 弱,see supra note 56, at See supra note 56, at Brady v. Ohman, 105 F.3d 726 (1998). 47

58 45% 的 創 制 提 案 的 得 票 率 達 五 分 之 三, 而 僅 有 20% 的 創 制 提 案 的 得 票 率 達 三 分 之 二 由 此 結 果 觀 之, 如 果 要 求 創 制 制 度 的 通 過 門 檻 必 須 採 絕 對 多 數 決, 將 會 產 生 截 然 不 同 的 結 果 177 此 外, 當 出 現 許 多 與 同 一 主 題 相 關 的 提 案 時, 必 須 依 一 定 準 則, 決 定 當 有 多 個 內 容 相 衝 突 的 議 案 皆 通 過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在 規 範 設 計 上, 存 有 不 同 的 立 法 態 樣 例 如, 目 前 有 15 個 州 規 定, 如 果 同 時 通 過 兩 個 或 多 個 內 容 相 衝 突 的 修 正 案 或 法 規 時, 以 得 最 高 票 數 者 為 準 以 Utah 為 例, 先 由 州 長 進 行 初 步 判 斷, 以 決 定 通 過 的 提 案 是 否 相 衝 突, 再 由 州 長 宣 布 最 高 得 票 者 為 最 終 通 過 的 提 案, 不 服 結 果 者 得 於 30 日 內 提 起 訴 訟 178 十 法 院 ( 一 ) 關 於 選 票 標 題 及 摘 要 之 爭 議 的 救 濟 當 提 案 人 或 合 格 選 民 (qualified voter) 對 於 提 案 標 題 摘 要 或 財 政 分 析 有 異 議 時, 大 部 分 的 州 皆 設 有 異 議 暨 聲 請 (challenging and petitioning) 程 序, 異 議 人 得 向 法 院 ( 可 能 是 州 地 方 法 院 District Court 高 等 法 院 Superior Court 最 高 法 院 Supreme Court 或 巡 迴 法 院 Circuit Court ) 提 起 異 議 然 而, 有 時 異 議 必 須 等 到 選 舉 結 束 後 才 會 有 結 果 由 於 提 案 人 在 蒐 集 連 署 並 使 提 案 符 合 要 求 的 過 程 中, 投 諸 了 相 當 大 的 勞 力 及 費 用, 因 此 一 提 案 若 在 經 選 民 投 票 同 意 通 過 後, 才 被 法 院 以 技 術 性 的 理 由 宣 告 無 效, 通 常 令 人 無 法 接 受 因 此 大 部 分 的 州 皆 規 定, 任 何 有 關 於 提 案 標 題 或 摘 要 的 的 異 議, 皆 必 須 於 一 定 時 點 前 提 出 181 ( 二 ) 選 舉 後 之 救 濟 程 序 近 十 幾 年 來, 與 創 制 提 案 選 舉 結 果 的 相 關 訴 訟 量 有 不 斷 上 升 的 趨 勢 182 多 數 州 皆 明 文 設 有 不 服 提 案 過 程 或 結 果 的 救 濟 程 序, 但 各 州 規 定 不 盡 相 同 183 以 California 為 例, 選 民 對 於 選 舉 結 果 有 爭 議 時, 得 依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向 有 管 轄 權 的 第 一 審 法 院 (superior court) 提 起 訴 訟 就 與 賄 選 有 關 之 爭 議, 需 於 6 個 月 內 提 出 ; 投 票 數 相 等 (cases of tie) 之 爭 議, 需 於 20 日 內 提 出 ; 其 餘 爭 議, 需 於 30 日 內 提 出 184 對 於 判 決 結 果 不 服 之 一 方, 得 向 上 訴 法 院 (the court of appeal) 177 See supra note 56, at See supra note 4, at See supra note 10, at 選 票 標 題 及 摘 要 之 爭 議 救 濟 實 例, 以 Nebraska 的 規 定 為 例, 任 何 不 滿 司 法 部 長 所 提 出 的 提 案 標 題 的 人, 得 向 地 方 法 院 提 出 聲 請 (petition), 敘 明 原 標 題 不 適 當 的 原 因, 要 求 新 的 提 案 標 題 此 一 聲 請 必 須 在 司 法 部 長 決 定 提 案 標 題 後 的 10 日 內 提 出 See supra note 10, at See supra note 10, at See supra note 10, at See supra note 10, at Cal. Elections Code The contestant shall verify the statement of contest, as provided by 48

59 提 起 上 訴 十 一 結 論 自 各 州 設 立 創 制 複 決 此 一 制 度 以 來, 人 民 透 過 此 制 度 處 理 許 多 具 高 度 爭 議 性 的 公 共 議 題, 如 墮 胎 動 物 權 利 選 舉 經 費 改 革 死 刑 毒 品 政 策 改 革 教 育 改 革 環 境 改 革 博 奕 同 性 戀 權 利 槍 枝 管 制 人 頭 稅 (poll taxes) 安 樂 死 賦 稅 任 期 限 制 以 及 女 性 投 票 權 (women s suffrage) 等 等 根 據 統 計, 創 制 與 複 決 的 議 題 包 羅 萬 象, 幾 乎 每 一 種 立 場 都 有 發 聲 的 機 會, 此 可 由 下 表 關 於 美 國 各 州 交 付 公 民 投 票 的 議 題 彙 整, 可 以 得 知 何 以 創 制 複 決 制 度 乃 當 今 美 國 各 州 公 民 改 變 或 影 響 公 共 政 策 最 重 要 機 制 之 一 的 原 因 185 : Section 446 of the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and shall file it within the following times after either the declaration of the result of the election or the declaration of the results of any post canvass risk-limiting audit conducted pursuant to Section by the body canvassing the returns thereof: (a) In cases other than cases of a tie, where the contest is brought on any of the grounds mentioned in subdivision (c) of Section 16100, six months. (b) In all cases of tie, 20 days. (c) In cases involving presidential electors, 10 days. (d) In all other cases, 30 days. 185 See supra note 4, at

60 表 2-2 美 國 各 州 交 付 公 民 投 票 的 議 題 彙 整 表 類 別 各 州 的 使 用 量 總 計 使 用 率 排 名 ( 由 高 至 低 ) 賦 稅 政 府 行 政 教 育 改 革 酒 精 管 制 環 境 改 革 商 業 管 制 94 6 勞 工 改 革 92 7 博 奕 90 8 選 舉 改 革 80 9 任 期 限 制 健 康 / 醫 藥 動 物 權 利 / 保 護 公 營 事 業 監 理 競 選 經 費 改 革 福 利 選 區 重 劃 39 16/17 核 子 武 器 / 核 能 設 備 / 核 廢 料 39 16/17 法 律 基 本 權 創 制 複 決 權 債 券 毒 品 政 策 改 革 墮 胎 司 法 改 革 銀 行 監 理 日 光 節 約 時 間 死 刑 10 27/28 退 役 軍 人 事 務 10 27/28 侵 權 法 改 革 9 29 槍 枝 管 制 7 30 住 宅 6 31 無 法 分 類 (unknown) 6 32 外 國 人 權 利 5 33 安 樂 死

61 十 二 相 關 法 規 美 國 目 前 未 有 聯 邦 層 級 之 創 制 複 決 制 度, 相 關 制 度 係 散 見 於 各 州 州 憲 法 以 及 根 據 州 憲 法 所 制 定 之 公 民 投 票 法 規 中 因 美 國 各 州 制 定 之 公 民 投 票 程 序 各 有 不 同 且 體 系 龐 雜, 以 下 僅 依 創 制 或 複 決 制 度 之 不 同 類 型, 列 舉 幾 個 州 之 相 關 法 規 供 參 ( 一 ) 州 層 級 之 創 制 制 度 ( 目 前 有 24 個 州 採 行 創 制 制 度 ) 1 直 接 創 制 與 間 接 創 制 (1) 同 時 設 有 直 接 創 制 與 間 接 創 制 ( 目 前 有 Utah 及 Washington 同 時 採 用 間 接 創 制 與 直 接 創 制 ) Utah:Utah Const., Art. VI; Utah Code Title 20A, Chapter 7. ( Washington:Wash. State Const., Art. II; Wash. State Code Chapter 29A. 72 RCW. ( Nevada:Nev. Const., Art 19. ( rch%20and%20history/i&r%20at%20the%20statewide%20level/basic%20st eps/nevada.pdf) (2) 僅 設 有 直 接 創 制 ( 目 前 計 有 16 州 係 採 行 直 接 創 制 ) California:Cal. Const., Art. VI, 1 (c) (repeal 1966); Cal. Const., Art. II sec. 8. ( rch%20and%20history/i&r%20at%20the%20statewide%20level/constitution %20and%20Statutes/California.pdf) South Dakota:S.D. Const., Art. III; S.D. Statue, Chapter 1. ( 3-1) (3) 僅 設 有 間 接 創 制 ( 目 前 計 有 8 州 設 有 間 接 創 制 ) Massachusetts:Mass. Const. Amend., Art. LXXXI, 1; Mass. Const. Amend., Art. XLVIII; Mass. Code Part I. Administration of The Government Title VIII- Elections Chapter 53. ( Maine:Maine Const., Art IV; Maine Code Title 21A Chapter 11. ( 2 憲 法 創 制 與 法 律 創 制 51

62 (1) 同 時 設 有 憲 法 創 制 與 法 律 創 制 ( 計 有 15 個 州 同 時 設 有 此 二 種 創 制 制 度 ) Arizona:Ariz. Const., Art IV: sec. 1; Ariz. Code Title 19. ( rch%20and%20history/i&r%20at%20the%20statewide%20level/constitution %20and%20Statutes/Arizona.pdf) Colorado:Colo. Const., Art V; Colo. Code ( Montana:Mon. Const., Art III; Mon. Code ( ch%20and%20history/i&r%20at%20the%20statewide%20level/constitution %20and%20Statutes/Montana.pdf) (2) 僅 設 有 憲 法 創 制 ( 目 前 有 3 個 州 僅 設 有 憲 法 創 制 ) Florida:Flor. Const., Art XI; Flor. Code Title IV: Chapter 15. ( Illinois:Ills. Const., Art XI: sec. 3; Ills. Code Article 28: Chapter 10. ( rch%20and%20history/i&r%20at%20the%20statewide%20level/constitution %20and%20Statutes/Illinois.pdf) Mississippi:Miss. Const. Amend., Art XV: sec. 273; Miss. Code Chapter 17. ( rch%20and%20history/i&r%20at%20the%20statewide%20level/constitution %20and%20Statutes/Mississippi.pdf) (3) 僅 設 有 法 律 創 制 ( 目 前 有 6 個 州 僅 設 有 法 律 創 制 ) Alaska:Alas. Const., Art XI; Alas. Code Chapter 15. ( rch%20and%20history/i&r%20at%20the%20statewide%20level/constitution %20and%20Statutes/Alaska.pdf) Wyoming:Wyo. Const ; Wyo. Code Title 22 Chapter 24. ( m) ( 二 ) 州 層 級 之 複 決 制 度 1 立 法 複 決 ( 全 美 50 個 州 皆 設 有 立 法 複 決 制 度 ) 52

63 Utah:Utah:Utah Const., Art. VI; Utah Code Title 20A, Chapter 7. ( Massachusetts:Massachusetts:Mass. Const. Amend., Art. LXXXI, 1; Mass. Const. Amend., Art. XLVIII; Mass. Code Part I. Administration of The Government Title VIII- Elections Chapter 53. ( rch%20and%20history/i&r%20at%20the%20statewide%20level/constitution %20and%20Statutes/Massachusetts.pdf) North Dakota:N.D. Const., Art. III; N.D. Code ( rch%20and%20history/i&r%20at%20the%20statewide%20level/constitution %20and%20Statutes/North%20Dakota.pdf) 2 公 民 複 決 ( 計 有 24 個 州 設 有 公 民 複 決 制 度 ) California:California:Cal. Const., Art. VI, 1 (c) (repeal 1966); Cal. Const., Art. II sec. 9. ( h%20and%20history/i&r%20at%20the%20statewide%20level/constitution%2 0and%20Statutes/California.pdf) Colorado:Col. Const., Art. V: sec. 1; Col. Code ( h%20and%20history/i&r%20at%20the%20statewide%20level/constitution%2 0and%20Statutes/Colorado.pdf) Ohio:Ohio Const., Art. II; Ohio Code Chapter ( h%20and%20history/i&r%20at%20the%20statewide%20level/constitution%2 0and%20Statutes/Ohio.pdf) 3 諮 詢 性 複 決 ( 視 各 州 州 憲 法 而 定 ) (1) The Wisconsin Death Penalty Question (Question 2): Death penalty in Wisconsin, on November 7, It was approved. ( (2) Rhode Island Question 6 (Co-Equal Branches of Government Act) was an Advisory Referendum Proposed by the Governor, on November 7, Question 6 was an advisory question placed on the ballot by the Governor. It passed with 66% of voters in favor. 53

64 肆 義 大 利 一 公 投 歷 史 法 國 在 1815 年 戰 敗 之 後, 在 維 也 納 會 議 中 失 去 薩 瓦 (Savoie) 與 尼 斯 (Nice) 兩 座 城 市, 但 在 1860 年 拿 破 崙 三 世 打 敗 奧 地 利 並 協 助 義 大 利 統 一 之 後, 又 重 新 取 回 上 述 兩 座 城 市 的 主 政 權 ; 因 為 薩 丁 尼 亞 國 王 伊 曼 紐 二 世 曾 經 與 拿 破 崙 三 世 簽 署 杜 林 條 約 (Treaty of Turin), 在 該 條 約 中 同 意 雙 方 進 行 領 土 交 換, 但 也 必 須 要 徵 求 當 地 居 民 的 同 意, 換 言 之 也 就 是 必 須 舉 行 公 民 投 票 確 定 關 於 領 土 的 變 更 是 否 取 得 符 合 資 格 居 民 之 授 權 186 最 終 的 結 果 是 由 薩 丁 尼 亞 國 取 得 帕 爾 馬 (Parma) 摩 德 納 (Modena) 托 斯 卡 尼 (Tuscany) 羅 曼 亞 (Romagna), 法 國 則 取 得 薩 瓦 和 尼 斯 因 此, 在 1848 年 到 1860 的 義 大 利 統 一 過 程 之 間, 有 幾 次 公 民 投 票 ( 當 時 係 冠 以 plebiscite 的 名 稱 ) 的 舉 辦 是 為 了 確 認 義 大 利 的 這 些 區 域 或 省 份 被 兼 併 的 事 項 187, 例 如 在 1860 年 義 大 利 試 圖 將 皮 埃 蒙 特 (Piedmont) 和 薩 丁 尼 亞 (Sardinia) 併 入 其 版 圖 時 就 先 舉 行 過 公 民 投 票 徵 詢 人 民 的 意 願, 再 由 薩 丁 尼 亞 國 王 頒 佈 兼 併 此 城 邦 的 命 令 1866 至 1870 年 時, 義 大 利 佔 領 威 尼 斯 跟 羅 馬, 也 分 別 在 公 民 投 票 之 後 執 行 兼 併 188 義 大 利 分 別 在 1946 年 舉 行 公 民 投 票 廢 除 王 室, 將 政 體 從 君 主 國 改 制 成 為 共 和 國,1947 年 時 透 過 公 民 投 票 制 訂 新 憲 法, 並 欲 藉 由 將 國 家 的 權 力 集 中 於 國 會 來 達 到 反 對 法 西 斯 的 強 人 政 治 之 目 的 189, 該 憲 法 中 也 將 公 民 投 票 的 設 計 納 入 其 中 但 從 1948 年 義 大 利 憲 法 施 行 至 今, 政 權 更 迭 頻 繁, 到 2012 年 11 月 為 止 已 經 更 換 過 39 次 總 理 58 個 政 府, 政 府 平 均 壽 命 不 到 一 年 的 現 象 所 呈 現 的 無 疑 是 政 局 高 度 不 穩 定 政 治 分 贓 嚴 重 等 刻 版 印 象 職 是 之 故, 亦 促 成 了 義 大 利 人 民 把 希 望 寄 託 在 公 民 投 票 此 直 接 參 與 政 治 的 方 式 試 圖 改 變 若 干 現 狀 Bogdanor 認 為 義 大 利 的 公 投 主 要 是 發 揮 能 夠 與 國 會 相 抗 衡 的 力 量 190 此 外, 由 於 義 大 利 的 公 民 投 票 是 少 數 西 歐 國 家 中 允 許 由 人 民 直 接 發 動 的 國 家, 這 使 得 義 大 利 在 西 歐 民 主 國 家 公 民 投 票 經 驗 中 是 僅 次 於 瑞 士 之 外, 次 數 最 多 的 國 家 基 本 的 條 件 為 年 滿 21 歲 的 男 性 始 可 投 票 見 Uleri (Pier Vincenzo), Italy: referendums and initiatives from the origins to the crises of democratic regime, in Gallangher (M.) and Uleri (P. V.) ed., The referendum experience in Europe, London, Macmillan, 1996, p Ibid. 188 蒲 國 慶 (2008), 從 國 際 法 談 公 民 投 票 實 踐, 外 交 部 通 訊 第 27 卷 第 2 期 網 址 Bogdanor (V.), Western Europe, in Referendums around the world the growing use of direct democracy, David (B.) and Ranney (A.) ed., Washington,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for Public Policy Research, 1994, pp Ibid. 191 Ibid. 54

65 二 公 投 類 型 義 大 利 憲 法 第 二 篇 從 第 55 條 到 第 139 條, 該 篇 內 容 是 關 於 政 府 組 織 的 設 立 與 權 限 之 相 關 規 定 該 篇 茲 列 出 全 國 性 公 投 的 種 類, 並 將 全 國 性 公 投 分 為 : 廢 止 型 公 投 憲 法 條 文 修 正 公 投 與 行 政 區 合 併 或 設 立 公 投 雖 然 2003 年 5 月 30 日 義 大 利 政 府 公 報 (La Gazzetta Ufficiale) 公 布 了 新 修 訂 的 憲 法 版 本, 但 新 版 憲 法 中 有 關 公 投 分 類 的 規 定 與 舊 版 憲 法 並 無 不 同 ; 特 別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有 關 義 大 利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的 詳 細 程 序 則 仍 然 依 照 1970 年 5 月 25 日 第 352 號 憲 法 公 投 與 人 民 創 制 權 相 關 條 例 (Norme sui referendum previsti della Costituzione e sulla iniziativa legislative del popolo) 192 義 大 利 三 種 全 國 性 公 投 的 範 圍 門 檻 與 程 序 如 下 所 述 : ( 一 ) 廢 止 型 公 民 投 票 (abrogative referendum) 憲 法 第 75 條 規 定 : 沒 有 限 定 需 要 針 對 特 定 類 型 的 議 題, 凡 是 攸 關 廢 除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的 法 律 規 定, 均 得 申 請 公 民 投 票, 此 舉 被 稱 為 廢 止 型 公 民 投 票 廢 止 的 法 律 對 象 除 了 剛 剛 經 議 會 通 過 生 效 的 法 律 條 文 以 外, 亦 能 針 對 既 有 的 任 何 法 律 條 文 進 行 複 決 193 然 而 涉 及 預 算 與 租 稅 減 刑 與 大 赦 以 及 授 權 批 准 國 際 條 約 等 事 項 則 不 適 用 廢 止 性 公 民 投 票 當 義 大 利 參 議 院 或 眾 議 院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國 會 議 員, 或 五 個 區 議 會 (regional council), 或 五 十 萬 選 民 共 同 連 署 完 成 後 則 得 以 進 行 廢 止 性 公 投 當 五 十 萬 公 民 連 署 所 提 案 的 公 民 投 票, 被 稱 為 是 控 制 決 定 型 創 制 (decision-controlling initiative), 而 由 五 個 區 議 會 所 提 出 的 公 民 投 票 則 稱 為 控 制 決 定 型 公 投 (decision-controlling referendum) 194 廢 止 型 公 民 投 票 的 問 題 形 式 是 你 願 意 撤 銷 某 某 法 律 嗎?, 因 此 贊 成 廢 止 ( 亦 即 反 對 該 法 律 繼 續 存 在 ) 的 選 民 就 會 圈 選 是, 反 對 廢 止 ( 支 持 該 法 律 繼 續 存 在 ) 的 選 民 便 會 圈 選 否 195 其 次, 廢 止 性 公 民 投 票 的 審 查 過 程 必 須 經 由 憲 法 法 院 (La Corte Costituzionale) 及 中 央 公 投 委 員 會 (Ufficio centrale per il referendum) 的 雙 重 審 核 憲 法 法 院 會 認 定 該 廢 止 型 的 公 投 案 的 主 題 是 否 涉 及 財 政 赦 免 或 條 約 批 准 等 事 項, 還 要 認 定 該 公 投 案 是 否 包 含 了 多 個 本 質 互 異 的 要 求, 導 致 該 案 欠 缺 192 該 條 文 可 於 下 列 義 大 利 法 規 查 詢 官 方 網 站 查 閱, 網 址 如 1970 年 義 大 利 人 試 圖 廢 止 墮 胎 禁 令, 但 首 先 必 須 先 廢 止 墨 索 里 尼 於 1930 年 為 了 保 護 民 族 血 統 純 正 而 將 墮 胎 行 為 視 為 戕 害 民 族 健 康 與 民 族 完 整 的 犯 罪 行 為 之 條 文 廢 止 194 Uleri, op. cit., pp Ibid. p

66 理 性 及 一 致 性, 而 不 符 合 憲 法 第 75 條 的 法 條 邏 輯 196 最 後, 當 投 票 率 達 50% 以 上 並 得 到 多 數 贊 成 票 時, 該 廢 止 性 公 民 投 票 才 視 為 通 過 ; 若 該 公 投 案 未 獲 通 過 時, 則 相 同 議 案 於 五 年 內 不 得 再 度 申 請 197 然 而 在 此 處 需 要 特 別 注 意 的 是 憲 法 條 文 修 正 公 民 投 票 則 無 此 高 門 檻 的 限 制 ( 二 ) 憲 法 條 文 修 正 公 民 投 票 憲 法 第 138 條 規 定 : 任 何 憲 法 條 文 與 憲 法 性 質 法 律 (Legge costituzionale) 之 修 正, 皆 可 提 出 公 民 投 票 首 先, 修 案 案 必 須 先 由 參 眾 議 院 進 行 兩 次 審 核, 其 間 隔 時 間 至 少 三 個 月, 並 在 第 二 次 審 核 中 以 絕 對 多 數 決 的 方 式 表 決 通 過 ; 假 使 參 眾 兩 院 於 第 二 次 表 決 中 均 超 過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議 員 同 意, 則 該 憲 法 修 正 案 即 直 接 由 總 統 頒 佈 施 行, 無 須 另 外 申 請 舉 行 公 投 200 其 次, 如 果 非 上 述 情 形 時, 該 修 正 案 於 通 過 後 的 三 個 月 內, 可 由 參 議 院 或 眾 議 院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議 員, 或 五 個 區 議 會, 或 五 十 萬 選 民 之 連 署 之 後, 將 該 憲 法 修 正 案 交 付 公 民 投 票, 公 投 之 申 請 必 須 經 由 憲 法 法 院 與 中 央 公 投 委 員 會 雙 重 核 准, 倘 若 該 公 投 未 達 半 數 以 上 選 民 同 意, 則 該 憲 法 修 正 案 視 同 失 敗 ( 三 ) 行 政 區 合 併 或 設 立 新 區 之 公 民 投 票 憲 法 第 132 條 規 定 : 在 義 大 利 領 土 上 欲 進 行 區 合 併 或 區 的 新 設 立, 人 口 至 少 須 達 到 一 百 萬 人 依 據 此 項 規 定 從 未 有 過 公 民 投 票 的 實 施 經 驗, 不 過 依 照 該 法 律 曾 有 多 次 是 針 對 區 法 律 的 批 准 而 由 區 所 舉 辦 的 公 民 投 票 201 憲 法 第 133 條 規 定 : 區 內 所 有 省 與 市 之 相 關 變 動 程 序, 可 由 各 區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立 法 辦 理, 或 交 付 人 民 公 投 首 先, 依 照 地 方 層 級 辦 理 相 關 變 動 程 序 時, 須 由 欲 申 請 之 市 議 會 省 議 會 或 區 議 會 向 最 高 法 院 提 出 欲 合 併 或 設 立 新 區 的 公 投 申 請 其 次, 經 由 憲 法 法 院 與 中 央 公 投 委 員 會 雙 重 核 准 後, 在 相 關 區 內 舉 行 公 投 投 票, 公 投 未 達 此 區 內 半 數 以 上 選 民 同 意, 則 該 案 失 敗 ; 若 半 數 以 上 選 民 同 意, 則 該 案 通 過 最 後, 在 公 投 案 通 過 的 情 況 下, 內 政 部 (Ministero per l'interno) 須 在 公 投 通 過 十 日 內, 將 公 投 結 果 與 新 行 政 區 之 合 併 或 設 立 的 草 案 遞 交 國 會 審 核, 國 會 在 收 到 草 案 後, 須 於 三 個 月 內 進 行 表 決, 假 使 該 公 投 未 獲 通 過, 則 於 五 年 內 不 196 Bogdanor, op. cit., p 張 福 昌, 單 一 國 家 地 方 自 治 公 投 : 以 義 大 利 為 例,in 陳 隆 志 陳 文 賢 編 國 際 社 會 公 民 投 票 類 型 與 實 踐, 台 北 : 臺 灣 新 世 紀 文 教 基 金 會, 頁 Bogdanor, op. cit., p 本 類 型 的 公 民 投 票 從 未 實 施 見 廖 揆 祥 陳 永 芳 鄧 若 玲 譯, 公 民 投 票 與 民 主 政 府,Setålå (M) 著, 台 北 : 韋 伯,2003, 頁 Bogdanor, op.cit., p Ibid. 56

67 得 重 提 此 案 202 三 立 法 背 景 探 討 ( 一 ) 法 制 關 於 義 大 利 的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其 憲 法 上 主 要 相 關 條 文 有 四 條, 分 別 如 下 : 第 75 條 : 如 有 五 十 萬 選 舉 人 或 五 個 區 議 會 之 請 求, 應 舉 行 公 民 投 票 已 決 定 法 律 或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法 規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之 廢 止 ; 但 是 關 於 預 算 與 財 政 之 法 律, 大 赦 與 特 赦 及 國 際 條 約 之 批 准 等 事 項, 不 得 作 為 公 民 投 票 之 標 的 ; 凡 有 權 選 舉 眾 議 員 之 民 眾 均 享 有 參 加 公 民 投 票 之 權 利 ; 提 交 公 民 投 票 之 議 案, 經 超 過 選 舉 人 數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參 加 投 票 ( 投 票 率 需 過 半 ), 且 經 超 過 半 數 之 有 效 票 多 數 之 贊 同, 即 為 通 過 203 第 123 條 : 每 個 區 的 基 本 法 所 規 定 的 政 府 型 態 基 本 組 織 原 則 及 運 作 方 式 皆 需 與 憲 法 規 定 一 致 在 對 於 區 基 本 法 或 行 政 規 定, 以 及 區 基 本 法 或 行 政 規 定 公 佈 的 部 分 涉 及 人 民 創 制 與 複 決 的 公 民 投 票 權 利 之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時 亦 同 區 基 本 法 由 區 議 會 通 過, 並 可 經 區 議 會 修 正, 條 件 則 是 由 絕 對 區 議 會 之 多 數 以 法 律 形 式 通 過 共 和 國 政 府 可 以 在 該 基 本 法 頒 布 的 30 天 之 內 針 對 該 基 本 法 向 憲 法 法 院 進 行 合 憲 性 的 審 查 要 求 若 該 區 有 五 分 之 一 的 選 舉 人 或 五 分 之 一 的 區 議 會 議 員 在 區 基 本 法 公 佈 之 後 三 個 月 內 對 此 基 本 法 提 出 公 民 投 票 的 要 求, 則 該 基 本 法 應 交 付 公 投, 並 在 多 數 同 意 之 後 才 能 生 效 第 132 條 : 如 有 代 表 居 民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鄉 鎮 議 會 提 出 合 併 之 請 求, 或 設 置 新 區 或 區 域 議 會, 且 其 建 議 經 該 區 人 口 的 多 數 決 投 票 通 過 時, 得 以 徵 求 區 議 會 意 見 後, 依 憲 法 性 法 律 合 併 現 存 區 或 設 置 新 區 但 新 區 至 少 應 有 一 百 萬 居 民 ; 省 與 鄉 鎮 如 有 要 求 時, 得 依 共 和 國 法 律 並 經 公 民 投 票, 於 徵 求 區 議 會 意 見 後, 脫 離 某 一 區, 加 入 它 區 204 第 138 條 : 憲 法 與 憲 法 性 法 律 之 修 正, 應 經 國 會 各 院 相 隔 三 個 月 以 上 之 二 次 202 張 福 昌, 前 揭 書, 頁 È indetto referendum popolare per deliberare la abrogazione, totale o parziale, di una legge o di un atto avente valore di legge, quando lo richiedono cinquecentomila elettori o cinque Consigli regionali. Non è ammesso il referendum per le leggi tributarie e di bilancio, di amnistia e di indulto, di autorizzazione a ratificare trattati internazionali. Hanno diritto di partecipare al referendum tutti i cittadini chiamati ad eleggere la Camera dei deputati. La proposta soggetta a referendum è approvata se ha partecipato alla votazione la maggioranza degli aventi diritto, e se è raggiunta la maggioranza dei voti validamente espressi. La legge determina le modalità di attuazione del referendum Si può con legge costituzionale, sentiti i Consigli regionali, disporre la fusione di Regioni esistenti o la creazione di nuove Regioni con un minimo di un milione d'abitanti, quando ne facciano richiesta tanti Consigli comunali che rappresentino almeno un terzo delle popolazioni interessate, e la proposta sia approvata con referendum dalla maggioranza delle popolazioni stesse. Si può, con l'approvazione della maggioranza delle popolazioni della Provincia o delle Province interessate e del Comune o dei Comuni interessati espressa mediante referendum e con legge della Repubblica, sentiti i Consigli regionali, consentire che Province e Comuni, che ne facciano richiesta, siano staccati da una Regione ed aggregati ad un'altra. 57

68 同 屆 會 議 通 過, 並 於 第 二 次 投 票 時 獲 得 各 院 絕 對 多 數 之 通 過 ; 前 項 法 律 公 布 三 個 月 內, 得 因 國 會 議 院 五 分 之 一 議 員, 或 五 十 萬 選 舉 人, 或 五 個 區 議 員 會 之 要 求, 交 付 公 民 投 票 交 付 人 民 表 決 之 法 律, 非 經 有 效 投 票 之 多 數 通 過, 不 得 公 布 之 ; 法 律 經 國 會 各 院 於 第 二 次 投 票 各 以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通 過 者, 不 必 舉 行 公 民 投 票 205 ( 二 ) 舉 辦 經 驗 1947 年 的 義 大 利 憲 法 規 定 人 民 有 主 動 提 出 公 民 投 票 的 權 利, 但 除 了 1946 年 的 國 體 公 投 與 1989 年 針 對 歐 盟 的 Ad hoc 公 投 以 外, 關 於 全 國 性 的 公 投 則 在 相 關 法 規 闕 如 的 情 況 之 下 無 法 舉 辦 這 情 形 一 直 要 等 到 1970 年 才 有 相 關 的 公 投 法 規 出 現, 原 因 是 具 有 優 勢 的 基 督 民 主 黨 並 不 希 望 公 民 投 票 的 出 現 對 其 立 法 過 程 的 控 制 造 成 妨 礙 直 到 1970 年 基 督 民 主 黨 在 國 會 轉 而 成 為 少 數 之 後, 因 為 擔 心 離 婚 法 的 通 過, 因 此 急 於 促 成 廢 止 型 公 投 的 相 關 法 規 的 通 過 206,1974 年 的 離 婚 法 公 投 也 成 為 首 次 實 施 的 廢 止 型 公 投 其 後 幾 次 義 大 利 較 為 重 大 的 公 民 投 票 案 例 如 有 :1978 年 撤 銷 政 黨 政 治 獻 金 問 題 1981 年 的 墮 胎 法 案 1991 年 義 大 利 進 行 廢 除 眾 議 院 選 舉 偏 好 投 票 (the preference vote for elections to the Chamber of Deputies) 的 公 投 公 民 投 票 首 度 獲 得 通 過 的 案 例 是 在 1987 年 而 在 2011 年 義 大 利 舉 行 廢 核 公 投 則 是 一 次 結 果 逆 轉 的 公 投 原 先 民 調 贊 成 核 能 發 電 者 選 民 居 多 數, 但 同 年 3 月 日 本 發 生 福 島 核 能 災 情 之 後, 導 至 義 大 利 公 民 投 票 以 絕 對 多 數 通 過 廢 除 核 能 發 電 Le leggi di revisione della Costituzione e le altre leggi costituzionali sono adottate da ciascuna Camera con due successive deliberazioni ad intervallo non minore di tre mesi, e sono approvate a maggioranza assoluta dei componenti di ciascuna Camera nella seconda votazione. Le leggi stesse sono sottoposte a referendum popolare quando, entro tre mesi dalla loro pubblicazione, ne facciano domanda un quinto dei membri di una Camera o cinquecentomila elettori o cinque Consigli regionali. La legge sottoposta a referendum non è promulgata se non è approvata dalla maggioranza dei voti validi. Non si fa luogo a referendum se la legge è stata approvata nella seconda votazione da ciascuna delle Camere a maggioranza di due terzi dei suoi componenti. 206 Bogdanor, op.cit., p 周 盈 成, 公 投 一 面 倒 核 電 回 不 了 義 大 利, 58

69 59

70 表 2-3 義 大 利 全 國 性 與 地 方 性 公 民 投 票 ( ) 年 月 議 題 政 府 結 果 與 結 投 票 Yes No 同 年 選 大 選 投 票 份 日 提 案 政 府 立 果 率 (%) (%) (%) 舉 時 間 類 型 率 (%) 場 一 致 國 體 Y Y 共 和 制 89.0 君 主 制 (45.7) 共 和 制 (54.3) 撤 銷 離 婚 法 案 規 定 N 廢 除 反 恐 怖 行 動 法 N 廢 除 國 家 補 助 政 黨 財 源 N 限 制 墮 胎 法 N 修 正 墮 胎 法 N 廢 除 警 察 反 恐 怖 主 義 權 N 廢 除 終 身 監 禁 規 定 N 限 制 武 器 執 照 N 撤 銷 政 府 工 資 指 數 命 令 N 反 核 能 ( 禁 止 義 大 利 參 與 海 外 核 電 廠 ) Y 國 會 支 持 總 理 審 判 Y 反 核 能 ( 停 止 國 家 對 核 能 發 電 廠 的 特 別 補 助 ) 反 核 能 ( 停 止 CIPE 政 府 委 員 會 繼 續 挑 選 核 子 反 應 爐 預 定 地 ) Y Y 地 方 官 人 民 義 務 的 效 力 Y 賦 予 歐 洲 議 會 草 擬 歐 洲 聯 盟 協 定 之 相 關 權 限 ( 此 為 Ad hoc 的 Y Y Y 公 民 投 票 ) 限 制 食 品 有 毒 添 加 物 N 撤 銷 狩 獵 法 N 禁 止 進 入 私 有 財 產 地 區 狩 獵 N 撤 銷 四 個 議 會 選 舉 當 選 人 資 格 Y 國 會 選 舉 制 度 改 革 Y 購 買 毒 品 合 法 化 Y 罷 免 觀 光 部 長 Y 廢 除 參 議 院 選 舉 的 比 例 代 表 制 Y 給 予 地 方 健 康 部 門 環 境 權 力 Y 廢 除 國 營 企 業 Y 停 止 政 府 對 政 黨 的 財 政 補 助 Y

71 廢 除 政 府 官 派 國 營 銀 行 職 位 Y 罷 免 農 業 部 長 Y 私 人 公 司 廣 告 不 得 同 時 於 兩 個 國 家 電 視 頻 道 撥 放 N 電 影 播 放 時 限 制 商 業 廣 告 N 撤 銷 私 人 公 司 擁 有 電 視 台 數 的 法 律 限 制 撤 銷 市 政 府 頒 佈 的 營 業 時 間 規 定 不 可 擅 自 刪 減 工 會 勞 工 的 薪 資 與 退 休 金 撤 銷 市 政 府 發 放 賣 酒 營 業 執 照 的 權 力 N N Y N 廢 除 強 制 拘 留 黑 手 黨 員 嫌 疑 犯 Y 降 低 授 與 工 會 協 商 權 的 限 制 Y 取 消 授 與 工 會 協 商 權 的 限 制 N 廢 除 國 營 事 業 協 商 權 的 限 制 Y 國 家 廣 播 事 業 民 營 化 Y 省 長 選 舉 改 為 複 數 選 區 N 禁 止 公 務 員 從 事 個 人 推 銷 N 禁 止 進 入 私 有 財 產 地 區 狩 獵 N 禁 止 公 務 人 員 資 格 限 制 N 禁 止 法 官 服 第 二 個 公 職 N 禁 止 政 府 結 合 新 聞 業 N 廢 除 農 業 部 N 廢 除 議 會 中 四 分 之 一 的 比 例 代 表 席 次 廢 除 舉 辦 公 民 投 票 及 選 舉 競 選 的 補 貼 措 施 廢 除 議 會 中 四 分 之 一 的 比 例 代 表 席 次 N N N 禁 止 公 務 人 員 兼 差 N 撤 銷 對 工 會 頒 佈 的 減 薪 規 定 N 撤 銷 工 作 場 所 重 整 的 規 範 N 撤 銷 檢 察 官 禁 止 成 為 法 官 的 規 定 N 撤 銷 選 舉 制 度 中 某 項 規 定 N

72 表 決 憲 法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關 於 地 方 權 力 Y N N 國 會 表 決 勞 工 法 第 十 八 條 N 地 主 財 產 問 題 N 禁 止 培 育 試 管 嬰 兒 N 法 律 相 關 規 範 N 法 律 相 關 規 範 N 醫 學 研 究 限 制 N 通 過 廣 泛 性 包 裹 憲 法 修 正 舉 行 公 民 投 票 由 過 半 數 席 次 取 代 多 數 聯 盟 成 為 議 院 多 數 黨 由 過 半 數 參 議 員 席 次 取 代 多 數 聯 盟 成 為 各 區 多 數 黨 N Y Y 取 消 多 重 候 選 人 資 格 Y ~ 4 地 方 政 府 不 能 將 水 供 應 交 由 私 營 Y ~ 4 水 資 源 不 能 當 成 營 利 的 工 具 Y ~ 4 不 恢 復 核 電 廠 計 劃 Y ~ 1 不 給 予 總 統 總 理 與 內 閣 閣 員 Y 國 會 議 長 等 政 府 高 階 公 職 人 員 的 司 法 豁 免 權 利 說 明 : 議 題 簡 稱 :(1) 憲 法 與 制 度 ;(2) 主 權 與 領 土 ;(3) 道 德 與 生 活 ;(4) 經 濟 與 社 會 資 料 來 源 :Center for Research on Direct Democracy (2009); Morel (2007); Wikipedia (2009) ( 三 ) 現 況 義 大 利 的 公 民 投 票 常 將 多 項 議 題 合 併 舉 辦, 從 1974 年 至 2011 年 期 間, 義 大 利 總 共 舉 辦 過 69 次 公 民 投 票, 其 中 僅 有 少 數 幾 次 是 單 個 公 民 投 票 獨 自 舉 辦, 其 餘 都 是 在 同 一 日 舉 辦 2 項 或 2 項 以 上 多 項 議 題 的 公 民 投 票 ; 在 1995 年 6 月 11 日 甚 至 曾 經 同 日 表 決 多 達 12 項 公 民 投 票 的 議 題 義 大 利 除 了 在 1946 年 舉 辦 一 次 由 政 府 提 案 針 對 國 體 形 式 的 公 民 投 票 經 驗 外, 於 1970 年 代 之 後 大 部 分 的 公 民 投 票 都 是 由 人 民 提 案 的 形 式 所 提 出 當 符 合 程 序 的 提 案 不 斷 地 陸 續 提 出 多 項 公 民 投 票 議 題 之 後, 政 府 部 門 就 可 能 以 節 省 選 務 成 本 作 為 理 由, 將 多 項 議 題 的 公 民 投 票 合 併 同 時 舉 辦 李 俊 達 (2009), 歐 洲 國 家 公 民 投 票 經 驗 之 跨 國 比 較 : 議 題 時 程 與 結 果,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第 二 十 七 卷 第 一 期, 頁

73 義 大 利 政 府 決 定 公 民 投 票 的 日 期, 其 必 須 是 要 在 4 月 15 日 到 6 月 15 日 之 間 的 一 個 星 期 天, 由 共 和 國 總 統 主 持 該 公 投 209 四 公 投 發 動 機 關 依 據 憲 法 規 定, 凡 到 達 一 定 人 數 之 選 舉 人, 區 議 會 議 員, 國 會 議 員 都 有 權 提 出 公 民 投 票 案 五 十 萬 選 舉 人, 或 五 個 區 議 會 之 請 求, 應 舉 行 公 民 投 票 已 決 定 法 律 或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法 規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之 廢 止 ( 憲 法 第 75 條 ) 若 該 區 有 五 分 之 一 的 選 舉 人 或 五 分 之 一 的 區 議 會 議 員 在 區 基 本 法 公 佈 之 後 三 個 月 內 對 此 基 本 法 提 出 公 民 投 票 的 要 求, 則 該 基 本 法 應 交 付 公 投, 並 在 多 數 同 意 之 後 才 能 生 效 ( 憲 法 第 123 條 ) 如 有 代 表 居 民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鄉 鎮 議 會 提 出 合 併 之 請 求, 或 設 置 新 區 或 區 域 議 會, 且 其 建 議 經 該 區 人 口 的 多 數 決 投 票 通 過 時, 得 以 徵 求 區 議 會 意 見 後, 依 憲 法 性 法 律 合 併 現 存 區 或 設 置 新 區 但 新 區 至 少 應 有 一 百 萬 居 民 ; 省 與 鄉 鎮 如 有 要 求 時, 得 依 共 和 國 法 律 並 經 公 民 投 票, 於 徵 求 區 議 會 意 見 後, 脫 離 某 一 區, 加 入 它 區 ( 憲 法 第 132 條 ) 憲 法 與 憲 法 性 法 律 之 修 正, 應 經 國 會 各 院 相 隔 三 個 月 以 上 之 二 次 同 屆 會 議 通 過, 並 於 第 二 次 投 票 時 獲 得 各 院 絕 對 多 數 之 通 過 ; 前 項 法 律 公 布 三 個 月 內, 得 因 國 會 議 院 五 分 之 一 議 員, 或 五 十 萬 選 舉 人, 或 五 個 區 議 員 會 之 要 求, 交 付 公 民 投 票 交 付 人 民 表 決 之 法 律, 非 經 有 效 投 票 之 多 數 通 過, 不 得 公 布 之 ; 法 律 經 國 會 各 院 於 第 二 次 投 票 各 以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通 過 者, 不 必 舉 行 公 民 投 票 ( 憲 法 第 138 條 ) 五 審 核 程 序 義 大 利 公 民 在 將 法 案 交 付 由 公 民 投 票 之 前, 必 須 要 經 過 義 大 利 憲 法 法 院 與 中 央 公 投 委 員 會 (Ufficio central per il referendum) 兩 道 程 序 之 審 核 中 央 公 投 委 員 會 由 最 高 法 院 (La Corte di Cassazione) 的 最 資 深 的 三 位 庭 長 與 每 庭 最 資 深 的 各 三 位 法 官 組 成, 負 責 審 查 公 投 連 署 提 案 的 合 法 性 中 央 公 投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作 用 是 減 少 公 投 案 的 數 量 中 央 公 投 委 員 會 在 收 到 後 的 30 日 內 透 過 行 政 命 令 的 方 式 決 定 該 公 投 案 是 否 合 乎 法 律 規 定, 提 案 人 得 於 5 個 工 作 日 內 提 出 答 覆 意 見, 或 是 在 20 日 內 補 足 連 署 疏 漏 之 處 在 此 之 後 的 48 小 時 中 央 公 投 委 員 會 就 會 判 定 該 公 投 提 案 的 合 法 性 與 否 中 央 公 投 委 員 會 在 判 定 時 僅 需 由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以 及 16 位 委 員 的 出 席 即 可 210 而 憲 法 法 院 的 審 核 則 是 為 了 確 保 此 公 投 議 題 不 會 涉 及 到 稅 賦 財 政 赦 免 及 減 刑 國 際 條 約 的 批 准 等 此 等 憲 法 法 院 的 權 力 係 經 由 1953 年 的 憲 法 法 律 第 209 Uleri, op. cit., p 目 前 中 央 公 投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連 同 主 席 副 主 席 共 有 19 位 委 員 見 最 高 法 院 網 站 63

74 211 一 條 與 1970 年 的 第 352 號 法 律 所 授 權 而 得 然 而 針 對 廢 止 型 的 公 投, 憲 法 法 院 的 認 定 權 限 具 有 很 大 的 彈 性, 像 是 在 1991 年 時, 憲 法 法 院 針 對 選 舉 制 度 的 改 革 事 項, 明 白 地 拒 絕 接 受 任 何 廢 止 現 行 所 有 選 舉 法 的 公 投, 因 此 改 革 者 僅 能 針 對 選 舉 制 度 當 中 的 具 體 事 項 逐 項 提 出 公 投 案 在 年 間,33 件 的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中 有 14 件 遭 到 憲 法 法 院 得 駁 回 212 另 外, 政 府 當 局 為 了 阻 擋 公 民 投 票 申 請 案, 也 可 以 進 行 策 略 性 的 提 前 解 散 國 會, 例 如 :1972 年 的 離 婚 法 案,1976 年 的 廢 止 墮 胎 法 案 並 且 義 大 利 國 會 可 在 4 個 月 內, 對 要 舉 行 的 公 民 投 票 法 案 提 出 修 正 案, 作 為 策 略 性 的 阻 擋 方 法 例 如 在 年 間 :1978 年 的 墮 胎 案 1978 年 的 調 查 委 員 會 案 1978 年 的 精 神 病 收 容 所 案 1981 年 的 軍 法 審 判 案 及 1982 年 的 生 活 津 貼 補 助 案 六 公 投 效 力 國 家 的 治 理 須 以 民 意 為 依 歸, 也 就 是 說, 政 府 的 決 策 不 能 脫 離 民 意, 因 此 國 家 經 常 針 對 重 要 決 策, 交 付 人 民 投 票 表 決, 而 公 民 投 票 即 成 為 國 家 治 理 的 指 標 而 公 民 投 票 所 展 現 的 價 值 正 是 所 謂 的 直 接 民 主, 公 民 投 票 是 人 民 參 與 決 策 公 共 事 務 的 機 會, 更 是 人 民 本 來 就 有 的 權 利, 而 此 種 人 民 的 參 政 權, 非 因 為 憲 法 或 法 律 的 賦 與 而 擁 有 以 人 民 參 政 權 言 之, 公 民 投 票 即 為 創 制 複 決 權 之 行 使, 與 選 舉 權 並 行 於 不 悖 213 但 直 接 民 主 存 在 著 規 模 的 問 題, 就 連 提 倡 人 民 主 權 的 西 方 民 主 之 父 盧 梭 (Jean Jacques Rousseau, ) 也 承 認, 直 接 民 主 僅 適 合 小 國 寡 民 的 單 純 社 會 因 此 透 過 選 舉 將 人 民 主 權 轉 移, 由 專 業 官 僚 組 成 的 政 府 與 民 意 代 表 代 替 人 民 來 行 使 權 力, 就 是 實 施 代 議 民 主 制 度 ( 間 接 民 主 制 度 ) 214 在 理 論 上 來 說, 雖 然 因 為 間 接 與 直 接 兩 種 民 主 制 度 有 所 不 同, 而 使 得 在 政 策 決 定 流 程 中 造 成 一 定 程 度 的 差 異 ; 但 此 兩 種 制 度 並 不 互 相 排 斥, 也 不 完 全 對 立, 在 政 治 系 統 範 圍 之 內 可 以 互 相 配 套 行 使, 進 而 產 生 互 補 關 係 正 因 為 如 此, 多 數 的 歐 美 國 家 皆 實 施 間 接 民 主 與 直 接 民 主 相 混 合 的 制 度, 透 過 交 換 (trade off) 原 理, 來 強 調 公 民 投 票 與 選 舉 不 僅 可 相 互 為 用, 且 就 國 家 制 度 而 言, 亦 具 備 了 可 相 容 性 的 民 主 機 制 與 交 換 功 能 歐 美 國 家 為 彌 補 代 議 政 治 之 不 足, 增 強 民 主 正 當 性 及 公 民 參 政 之 機 會, 皆 公 認 以 公 民 創 制 複 決 作 為 實 踐 直 接 民 主 之 必 要 方 法 對 於 公 民 投 票 與 創 制 複 決 的 界 定, 在 法 理 的 解 釋 方 面, 有 學 者 認 為 複 決 (referendum) 就 是 公 民 投 票 ; 但 有 學 者 將 公 民 投 票 解 釋 為 全 民 投 票 (plebiscite) 與 複 決 區 隔 公 民 投 票 是 對 國 家 政 體 及 重 大 公 共 政 策 的 公 民 抉 擇 ; 而 複 決 是 針 對 憲 法 或 重 大 法 案 的 立 法 過 程, 加 上 公 民 同 意 的 程 序 而 成 公 民 投 票 與 創 制 複 211 Uleri, op. cit., pp Bogdanor, op. cit., p 劉 櫂 漳, 歐 美 台 灣 實 施 公 民 投 票 案 例 之 探 討,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區 域 政 策 與 發 展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9 年, 頁 林 建 地, 直 接 民 權 與 代 議 政 體 整 合 之 研 究 : 以 各 國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分 析 為 基 礎,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2005 年, 頁 1 64

75 決, 在 定 義 方 面, 雖 具 解 釋 間 之 區 別, 但 兩 者 並 無 不 相 容 之 處, 公 民 投 票 的 定 義 有 必 要 以 廣 義 來 做 解 釋, 同 時 包 括 創 制 複 決 的 範 圍 公 民 投 票 與 創 制 複 決 皆 是 為 求 國 家 實 行 直 接 民 主 實 行 公 民 參 政, 公 民 投 票 是 屬 於 一 種 現 代 開 放 的 投 票 制 度, 無 庸 置 疑 廢 止 型 公 民 投 票 是 義 大 利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的 最 大 特 色, 雖 然 義 大 利 的 公 民 投 票 的 程 序 設 計 上 並 沒 有 類 似 瑞 士 或 是 美 國 對 於 創 制 公 投 的 設 計, 創 制 是 積 極 的 人 民 主 動 立 法 行 為, 複 決 卻 被 認 為 是 消 極 的 行 為, 但 複 決 可 分 成 選 擇 性 (optional) 或 強 制 性 的 (mandatory), 選 擇 性 是 指 議 會 可 以 選 擇 將 法 案 送 交 公 民 複 決 或 不 送 交 公 民 複 決 ; 強 制 性 則 是 議 會 必 須 將 法 案 提 交 公 民 複 決, 並 且 具 有 法 律 的 約 束 力, 因 此 義 大 利 的 複 決 屬 於 強 制 性 的 由 此 觀 之, 義 大 利 的 複 決 程 序 不 僅 能 否 決 憲 法 修 正 案 或 撤 銷 法 律, 更 可 以 積 極 地 進 行 議 程 設 定 (agenda setting), 進 而 迫 使 國 會 預 先 修 改 與 制 定 法 律 就 此 而 言, 義 大 利 雖 無 法 律 規 定 創 制 程 序, 但 其 複 決 程 序 也 可 以 巧 妙 地 用 來 修 改 或 創 制 法 律 七 連 署 方 式 352 號 法 律 要 求 公 民 連 署 人 的 簽 名 需 於 90 天 之 內 完 成, 之 後 再 由 憲 法 委 員 會 決 定 是 否 可 以 符 合 成 案 條 件 不 過 公 民 投 票 的 提 案 首 先 須 先 向 中 央 公 投 委 員 會 提 出, 由 其 判 定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公 民 進 行 連 署 五 個 區 議 會 提 出 的 公 投 案, 則 必 須 由 各 區 議 會 的 代 表 用 共 同 聲 請 書 向 中 央 公 投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而 連 署 的 時 間 必 須 在 5 個 月 以 內 完 成 不 論 是 提 議 人 或 者 是 區 議 會 的 代 表 如 要 提 出 公 投 案, 都 應 該 在 每 年 的 1 月 1 日 到 9 月 30 日 的 期 間 向 中 央 公 投 委 員 會 提 出, 而 在 參 議 院 或 眾 議 院 選 舉 後 的 半 年 之 內, 也 都 不 能 提 出 公 投 案 最 高 法 院 的 審 查 會, 將 會 在 每 年 的 十 月 初, 處 理 之 前 九 個 月 所 提 出 的 公 投 案 是 否 合 於 法 規, 並 且 將 公 投 案 送 至 憲 法 法 院, 讓 憲 法 法 院 進 行 審 核 之 後 判 決 將 會 送 至 總 統 總 理 參 議 院 及 眾 議 院 議 長 以 及 提 案 人 等 215 八 義 大 利 公 民 投 票 流 程 ( 一 ) 廢 止 型 公 投 流 程 (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 1. 廢 止 型 公 投 提 案 ( 憲 法 第 75 條 ) (1) 控 制 決 定 型 創 制 : 經 五 十 萬 公 民 連 署 (2) 控 制 決 定 型 公 投 : 由 五 個 區 議 會 提 出 2. 廢 止 型 公 投 提 案 審 查 : 憲 法 法 院 及 中 央 公 投 委 員 會 兩 機 關 審 查 3. 廢 止 型 公 投 門 檻 : 投 票 率 超 過 50%, 並 得 到 多 數 贊 成 票 ( 投 票 人 數 須 超 過 選 舉 人 二 分 之 一 ) ( 二 ) 憲 法 條 文 修 正 公 民 投 票 流 程 (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 215 參 閱 周 靜 苓, 公 民 投 票 的 理 論 侷 限 與 實 踐 節 制 之 研 究,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中 山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7 年, 頁 95 65

76 1. 憲 法 條 文 修 正 提 案 ( 憲 法 第 138 條 ): 由 參 眾 議 院 進 行 兩 次 修 正 條 文 之 審 議 與 投 票, 其 間 隔 時 間 至 少 三 個 月, 並 在 第 二 次 審 議 要 以 絕 對 多 數 決 的 方 式 表 決 通 過 2. 假 使 參 眾 兩 院 於 第 二 次 表 決 中 均 超 過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議 員 同 意, 則 該 憲 法 修 正 案 即 直 接 由 總 統 頒 佈 施 行, 無 須 另 外 申 請 舉 行 公 投 3. 倘 若 參 眾 兩 院 於 第 二 次 表 決 中 未 超 過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議 員 同 意 時, 則 可 於 修 正 案 於 通 過 後 的 三 個 月 內, 由 參 議 院 或 眾 議 院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議 員, 或 五 個 區 議 會, 或 五 十 萬 選 民 之 連 署 之 後, 將 該 憲 法 修 正 案 交 付 公 民 投 票, 公 投 之 申 請 必 須 經 由 憲 法 法 院 與 中 央 公 投 委 員 會 雙 重 核 准 4. 若 該 修 憲 公 投 未 達 半 數 以 上 參 與 投 票 的 選 民 同 意, 則 該 憲 法 修 正 案 視 為 不 通 過 ( 投 票 人 數 毋 須 超 過 選 舉 人 二 分 之 一 ) ( 三 ) 區 基 本 法 行 政 區 合 併 或 設 立 新 區 之 公 民 投 票 流 程 ( 地 方 性 公 民 投 票 ) 區 基 本 法 公 民 投 票 複 決 提 案 ( 憲 法 第 123 條 ) 1. 在 區 基 本 法 公 佈 之 後 三 個 月 內, 該 區 有 五 分 之 一 的 選 舉 人, 或 五 分 之 一 的 區 議 會 議 員 在 該 基 本 法 公 佈 之 後 三 個 月 內 對 此 基 本 法 提 出 公 民 投 票 的 要 求, 則 該 基 本 法 應 交 付 公 投 2. 該 區 基 本 法 經 多 數 同 意 之 後 始 能 生 效 ( 門 檻 與 憲 法 修 正 時 相 同 ) ( 四 ) 行 政 區 合 併 或 設 立 新 區 之 公 民 投 票 ( 憲 法 第 132 條 第 133 條 ) 1. 區 內 所 有 省 與 市 之 相 關 變 動 程 序, 可 由 各 區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立 法 辦 理, 或 交 付 人 民 公 投 ( 非 強 制 性 公 民 投 票 ) 2. 公 投 提 案 : 依 照 地 方 層 級 辦 理 相 關 變 動 程 序 時, 須 由 欲 申 請 之 市 議 會 省 議 會 或 區 議 會 向 最 高 法 院 提 出 欲 合 併 或 設 立 新 區 的 公 投 申 請 3. 公 投 審 查 : 經 由 憲 法 法 院 與 中 央 公 投 委 員 會 雙 重 核 准 後, 在 相 關 區 內 舉 行 公 投 投 票 4. 公 投 門 檻 : 公 投 未 達 此 區 內 半 數 以 上 選 民 同 意, 則 該 案 失 敗 ; 若 半 數 以 上 選 民 同 意, 則 該 案 通 過 ( 投 票 人 數 須 超 過 選 舉 人 二 分 之 一 ) 4. 在 公 投 案 通 過 的 情 況 下, 內 政 部 (Ministero per l'interno) 須 在 公 投 通 過 十 日 內, 將 公 投 結 果 與 新 行 政 區 之 合 併 或 設 立 的 草 案 遞 交 國 會 審 核, 國 會 在 收 到 草 案 後, 須 於 三 個 月 內 進 行 表 決, 假 使 該 公 投 未 獲 通 過, 則 於 五 年 內 不 得 重 提 此 案 66

77 伍 日 本 一 公 投 歷 史 根 據 日 本 國 憲 法 第 96 條 第 1 項 規 定, 憲 法 之 修 正, 需 參 眾 兩 議 會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贊 成, 並 經 由 國 會 提 案, 交 付 人 民 以 國 民 投 票 半 數 決 之 方 式 承 認 之 唯 日 本 自 二 戰 後 實 施 和 平 憲 法, 修 憲 一 直 被 視 為 是 禁 忌, 於 是 國 民 投 票 法 雖 有 法 源, 卻 遲 遲 未 立 法 直 至 2007 年 安 倍 晉 三 上 台 後 才 挑 戰 該 禁 忌, 並 推 動 於 該 年 參 眾 兩 院 通 過 國 民 投 票 法 但 為 了 使 達 到 投 票 年 齡 者 充 分 了 解 法 律, 規 定 該 法 在 頒 布 三 年 後 ( 即 2010 年 後 ), 才 得 以 施 行 國 民 投 票 法 僅 適 用 於 修 憲, 年 滿 18 歲 者 擁 有 投 票 權, 在 修 改 公 選 法 和 民 法 等 法 律 前 為 年 滿 20 歲 另 外, 參 眾 兩 院 設 立 憲 法 審 查 會, 負 責 修 憲 提 案 216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國 民 投 票 尚 未 有 任 何 正 式 施 行 的 記 錄 關 於 國 民 投 票 法 的 立 法 背 景, 主 要 是 針 對 日 本 和 平 憲 法 第 九 條 而 來 日 本 憲 法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 日 本 國 民 誠 實 希 求 以 正 義 和 秩 序 為 基 礎 的 國 際 和 平, 永 久 放 棄 以 國 權 發 動 的 戰 爭 和 藉 武 力 威 嚇 或 武 力 行 使 作 為 解 決 國 際 紛 爭 的 手 段 第 二 項 規 定 : 為 達 前 項 目 的, 不 保 持 陸 海 空 軍 及 其 他 戰 力, 不 承 認 國 家 的 交 戰 權 簡 言 之, 日 本 推 動 國 民 投 票 主 要 是 為 了 建 立 修 憲 機 制, 擺 脫 憲 法 放 棄 戰 爭 放 棄 武 力 行 使 及 廢 除 軍 備 等 特 質, 促 使 國 家 正 常 化, 以 便 擴 大 日 本 的 國 際 影 響 力 217 除 了 近 期 的 所 謂 國 民 投 票 外, 事 實 上 日 本 憲 法 還 有 類 似 公 民 投 票 的 規 定 根 據 日 本 國 憲 法 第 95 條 規 定 : 僅 適 用 於 單 一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之 特 別 法, 需 要 得 到 當 地 居 民 半 數 的 同 意 方 能 制 定 依 據 該 條 文, 在 1949 到 1951 年 間, 就 有 包 括 首 都 建 設 法 和 舊 軍 港 轉 換 法 等 15 種 法 律 在 18 個 地 方 自 治 體 實 施 過, 且 全 部 的 法 律 都 事 先 得 到 當 地 居 民 過 半 數 的 贊 成 不 過, 自 此 後 50 年 就 沒 有 援 引 該 憲 法 條 文 實 施 住 民 投 票 的 例 子 除 了 適 用 單 一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的 特 別 法 之 外, 有 關 於 營 建 物 的 獨 占 使 用 許 可, 或 某 些 戰 後 因 地 制 宜 的 限 時 法, 譬 如 廢 除 町 村 警 察 等 法 律 等, 皆 曾 引 進 住 民 投 票 的 制 度 218 由 於 日 本 具 有 議 會 至 上 的 傳 統, 過 去 當 地 方 議 會 無 法 確 實 依 循 民 意 時, 由 於 民 眾 沒 有 救 濟 管 道, 常 導 致 地 方 自 治 體 的 代 表 制 在 現 實 上 如 同 不 存 在 1996 年 新 瀉 縣 卷 町 舉 辦 的 原 子 力 發 電 住 民 投 票, 可 謂 近 期 日 本 住 民 投 票 的 一 項 里 程 碑 這 是 首 個 依 照 地 方 自 治 法 所 施 行 的 住 民 投 票 自 始 以 後, 地 方 自 治 體 的 住 民 可 不 再 放 任 議 會 機 能 不 全, 透 過 住 民 投 票 主 動 表 達 民 意, 成 為 政 策 制 定 的 主 要 依 據 不 過, 日 本 至 今 尚 未 有 一 部 住 民 投 票 法 存 在, 因 此 住 民 投 票 尚 未 法 制 化 通 216 陳 世 昌, 日 通 過 公 投 法 全 民 可 修 憲, 聯 合 報,2007 年 5 月 15 日, 亞 太 版 217 陳 佳 慧, 論 日 本 憲 法 中 的 和 平 理 念 日 本 憲 法 第 九 條, 嘉 義 大 學 通 識 學 報, 第 5 期,2007 年 9 月, 頁 陳 建 仁 鹿 谷 雄 一, 日 本 自 治 體 合 併 過 程 中 住 民 投 票 的 做 用, 中 華 行 政 學 報, 第 3 期,2006 年 6 月, 頁

78 常 進 行 的 程 序 是 以 地 方 自 治 法 第 74 條 條 例 之 制 定 改 廢 請 求 權 為 據, 向 地 方 議 會 提 出 住 民 投 票 條 例, 倘 若 議 會 通 過 該 條 例, 始 可 實 施 住 民 投 票 219 事 實 上, 目 前 住 民 投 票 的 實 施 多 為 依 照 地 方 自 治 法 所 提 出 之 住 民 投 票 條 例 自 1979 年 2 月 至 2003 年 3 月 止, 全 日 本 各 地 方 向 議 會 提 出 之 住 民 投 票 條 例 案 ( 包 括 首 長 提 案 議 員 提 案 及 住 民 依 地 方 自 治 法 第 74 條 所 為 之 直 接 請 求 ) 共 計 333 件, 其 中 經 議 會 通 過 者 佔 113 件, 而 由 住 民 以 直 接 請 求 之 方 式 提 出 於 議 會 並 獲 得 通 過 者 僅 18 件 總 之, 日 本 目 前 的 住 民 投 票 施 行 仍 停 留 在 地 方 事 務 的 階 段, 並 沒 有 統 一 的 法 令 即 住 民 投 票 仍 未 法 制 化 從 投 票 實 務 的 觀 點 來 看, 日 本 學 者 Kobori 整 理 1996 年 至 2006 年 間 各 地 住 民 投 票 的 案 例 後 發 現, 日 本 住 民 投 票 的 議 題 多 半 集 中 在 所 謂 NIMBY(not in my backyard) 議 題, 試 圖 透 過 公 投 解 決 譬 如 核 電 廠 垃 圾 場 水 庫 等 基 礎 建 設 興 建 與 否 的 爭 議 (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見 表 2-4) 220 對 於 全 國 性 或 是 較 政 治 性 的 議 題, 由 於 日 本 目 前 並 沒 有 住 民 投 票 法, 在 沒 有 法 源 的 情 況 下, 難 以 施 行 而 近 期 通 過 的 國 民 投 票 法 僅 適 用 於 修 憲, 其 立 法 背 景 主 要 基 於 外 交 及 國 防 因 素, 欲 透 過 國 民 投 票 法 修 改 憲 法 第 九 條, 以 擴 大 日 本 國 際 軍 事 參 與 空 間 及 強 化 防 衛 力 量 219 錢 鴻 明, 地 方 性 公 民 投 票 之 研 究 以 日 本 之 住 民 投 票 為 中 心,2004 年, 輔 仁 大 學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頁 Masahiro Kobori, Referendum in Britain and Japan: Turnout, Campaigns, and Systems, Ritsumeikan Law Review, No.26 (2009), p.p

79 表 2-4 日 本 地 方 公 投 一 覽 表 221 地 方 當 局 人 口 發 起 人 日 期 投 票 率 贊 成 反 對 多 數 Maki, 新 瀉 縣 30,535 參 議 院 議 員 議 題 4/8/ OK 核 電 廠 沖 繩 縣 1,287,023 請 願 8/9/ OK 縮 小 美 軍 基 地 與 修 改 Mitake, 岐 阜 縣 Kobayashi, 宮 崎 縣 美 士 兵 逮 捕 豁 免 權 20,058 請 願 22/6/ OK 工 業 廢 棄 物 計 畫 41,654 請 願 16/11/ 工 業 廢 棄 物 計 畫 Nago, 沖 繩 縣 52,193 請 願 21/12/ 美 軍 基 地 Yoshinaga, 沖 繩 縣 Shiraishi, 宮 城 縣 Unakami, 千 葉 縣 Konagai, 長 崎 縣 Tokushima, 德 島 縣 Kariwa, 新 潟 縣 Miyama, 三 重 縣 Hidaka, 高 知 縣 Sodegaura, 千 葉 縣 Iwakuni, 山 口 縣 5,439 請 願 8/2/ OK 工 業 廢 棄 物 計 畫 41,505 市 長 14/6/ OK 工 業 廢 棄 物 計 畫 11,176 市 長 30/7/ OK 工 業 廢 棄 物 計 畫 6,989 市 長 4/7/ ,358 參 議 院 議 員 23/1/ 水 庫 擴 大 採 石 場 4,761 請 願 27/5/ 核 電 廠 9,764 市 長 18/11/ OK 核 電 廠 5,940 請 願 26/10/ 工 業 廢 棄 物 計 畫 59,549 請 願 23/10/ 城 市 發 展 計 畫 145,537 市 長 12/3/ OK 美 軍 基 地 Mean % % 221 OK 代 表 贊 成 或 拒 絕 獲 得 了 大 多 數 選 民 的 認 同 222 其 結 果 太 複 雜 以 至 於 不 適 合 使 用 書 寫 方 式 表 達 概 略 的 說, 在 日 本, 地 方 當 局 組 成 的 47 個 縣 中, 有 城 市 鄉 鎮 與 鄉 村, 最 小 的 城 市 也 有 30,000 名 居 民 223 同 上 69

80 二 公 投 類 型 現 行 日 本 公 投 主 要 可 分 為 兩 種 類 型, 包 括 針 對 憲 法 修 正 案 的 強 制 公 投, 也 就 是 甫 於 2007 年 通 過 的 國 民 投 票, 另 外 就 是 針 對 區 域 性 議 題 的 住 民 投 票 後 者 基 本 上 是 各 地 依 地 方 自 治 法 所 自 行 訂 定 實 施 的 住 民 投 票 條 例 目 前, 日 本 中 央 政 府 尚 未 有 全 國 實 施 的 住 民 投 票 法 所 謂 住 民 投 票, 原 則 上 有 廣 義 和 狹 義 的 定 義 首 先 就 廣 義 而 言, 根 據 日 本 學 者 稻 業 馨 的 見 解 : 所 謂 住 民 投 票 制 度, 一 般 而 言 係 指 住 民 ( 或 本 國 國 民 ) 以 直 接 民 主 制 的 方 式 之 一 自 己 作 出 政 治 決 定 的 制 度 224 另 一 位 日 本 學 者 鹿 谷 雄 一 亦 界 定 住 民 投 票 的 範 圍 包 括 如 我 國 憲 法 之 創 制 複 決 各 公 民 投 票 法 版 本 之 草 案 等 議 題 225 就 狹 義 而 言, 根 據 伊 騰 正 已 園 部 逸 夫 所 編 的 現 代 法 律 百 科 大 辭 典 對 住 民 投 票 的 解 釋 為 : 在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層 級 下 所 定 直 接 民 主 制 方 式 之 一 的 制 度, 直 接 地 依 照 住 民 之 投 票 來 決 定 對 於 特 定 事 項 贊 成 與 否 的 方 法 226 事 實 上, 日 本 學 者 對 於 住 民 投 票 還 有 許 多 不 同 但 相 似 的 定 義 但 根 據 錢 鴻 明 的 歸 納, 住 民 投 票 應 具 備 下 列 要 素 :1 主 體 必 須 是 住 民 ;2 對 象 必 須 是 地 方 層 級 之 政 策 ;3 方 式 必 須 是 不 經 議 會 而 由 住 民 直 接 以 投 票 之 方 法 為 之 ;4 議 題 必 須 具 備 重 要 性 總 之, 學 者 認 為 日 本 住 民 投 票 這 項 機 制 最 主 要 的 意 義, 在 於 補 充 代 議 政 治, 即 間 接 民 主 的 不 足, 並 將 住 民 投 票 視 為 是 憲 法 上 表 現 自 由 的 行 使 型 態 之 一, 亦 即 發 起 住 民 投 票 的 動 機, 就 是 地 方 住 民 的 政 治 意 思 表 明, 故 住 民 投 票 應 受 到 日 本 國 憲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表 現 自 由 之 保 障, 是 擴 充 住 民 參 與 公 眾 事 務 的 手 段 之 一 227 住 民 投 票 的 類 型, 依 據 各 種 不 同 的 分 類 標 準, 可 以 區 分 如 下 : 228 ( 一 ) 依 根 據 規 定 之 不 同 可 區 分 為 : 1 以 憲 法 為 根 據 之 住 民 投 票 日 本 國 憲 法 第 95 條 規 定 : 僅 適 用 於 特 定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之 特 別 法, 該 法 律 之 規 定, 非 經 該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之 住 民 投 票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國 會 不 得 制 訂 該 法 律 該 憲 法 條 文 之 主 要 目 的 即 在 防 止 國 家 藉 由 特 別 法 來 侵 害 地 方 自 治 權 2 以 法 律 為 根 據 之 住 民 投 票 即 地 方 自 治 法 第 76 條 80 條 及 81 條 所 定 對 議 會 之 解 散 請 求 議 員 之 解 散 請 求 及 手 長 之 解 散 請 求 經 選 舉 權 人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連 署, 即 可 進 行 住 民 投 票, 如 獲 得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議 會 議 員 或 首 長 將 自 動 解 散 或 解 職 224 稻 葉 馨, 住 民 投 票, 法 學 教 室, 第 195 號,1996 年 12 月, 頁 2, 轉 引 自 錢 鴻 明, 地 方 性 公 民 投 票 之 研 究 以 日 本 之 住 民 投 票 為 中 心,2004 年, 輔 仁 大 學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頁 鹿 谷 雄 一, 台 灣 的 公 民 投 票 與 其 動 向, 都 市 問 題, 第 92 卷 第 5 號,2001 年 5 月, 頁 , 轉 引 自 錢 鴻 明, 前 揭 文, 頁 伊 藤 正 已 園 部 逸 夫 編, 現 代 法 律 百 科 大 辭 典 第 四 冊,2000 年 3 月, 頁 190, 轉 引 自 錢 鴻 明, 前 揭 文, 頁 錢 鴻 明, 前 揭 文, 頁 錢 鴻 明, 前 揭 文, 頁

81 根 據 以 上 三 條 地 方 自 治 法 的 規 定, 住 民 投 票 的 功 能 還 包 括 住 民 罷 免 權 的 行 使, 或 是 罷 免 權 的 複 決 這 和 許 多 國 家 將 公 民 投 票 定 義 在 公 共 政 策 的 範 躊 有 些 許 出 入 以 條 例 為 根 據 之 住 民 投 票 即 以 地 方 議 會 所 通 過 之 住 民 投 票 條 例 為 依 據 而 實 施 之 住 民 投 票 該 住 民 投 票 條 例 之 提 案 人 除 了 首 長 或 議 員 外, 住 民 自 身 亦 可 透 過 地 方 自 治 法 第 74 條 條 例 之 制 訂 改 廢 請 求 權 募 集 總 選 舉 權 人 五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連 署 向 議 會 提 出 住 民 投 票 條 例 案 惟 條 例 案 是 否 通 過, 最 終 之 決 定 權 仍 在 於 議 會 是 否 同 意, 故 該 條 例 亦 並 非 視 為 住 民 完 整 的 創 制 權 4 事 實 上 之 住 民 投 票 指 欠 缺 憲 法 法 律 與 條 例 為 根 據 而 實 施 之 住 民 投 票 其 實 施 之 依 據 通 常 是 自 治 體 之 規 則 執 行 要 領 協 定 書 或 民 間 團 體 之 決 議, 法 拘 束 力 十 分 薄 弱 ( 二 ) 依 法 拘 束 力 之 不 同, 可 區 分 為 : 1 拘 束 型 (decisive referendum): 決 定 型 住 民 投 票, 其 投 票 之 結 果 具 有 拘 束 之 效 力 2 諮 詢 型 (advisory referendum): 諮 詢 型 住 民 投 票, 其 投 票 之 結 果 僅 止 於 諮 詢 效 果 ( 三 ) 依 實 施 條 件 之 不 同, 可 區 分 : 1 必 要 型 義 務 型 住 民 投 票 (compulsory referendum), 乃 依 憲 法 法 律 或 條 例 的 規 定, 在 符 合 一 定 要 件 之 情 況 下, 當 然 且 自 動 實 施 之 住 民 投 票 2 任 意 型 住 民 投 票 (facultative referendum), 指 即 便 符 合 一 定 之 程 序 與 要 件, 仍 不 必 強 制 實 施 之 住 民 投 票 ( 四 ) 依 提 案 者 之 不 同, 可 區 分 為 : 1 首 長 發 動 之 住 民 投 票 2 議 會 議 員 發 動 之 住 民 投 票 3 住 民 發 動 之 住 民 投 票 ( 五 ) 依 投 票 目 的 之 不 同, 可 區 分 為 : 1 重 要 事 項 決 定 投 票 對 於 住 民 重 要 事 項 如 憲 法 改 正 之 住 民 投 票 230 市 町 村 警 察 之 廢 止 等 2 利 益 保 護 投 票 為 了 保 護 特 定 住 民 的 利 益, 例 如 憲 法 95 條 地 方 自 治 特 別 法 之 住 民 投 票 市 町 村 合 併 之 住 民 投 票 229 依 照 地 方 自 治 法 第 76 條 78 條 及 80 條 之 規 定, 必 須 具 有 超 過 全 體 選 舉 權 人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之 連 署 始 得 發 動 罷 免 機 制, 要 件 太 過 嚴 苛, 於 是 住 民 投 票 便 成 為 救 濟 管 道 230 這 裡 是 指 修 改 憲 法 之 國 民 投 票 71

82 3 代 表 機 能 回 復 投 票 當 間 接 民 主 制 之 機 能 不 備 或 喪 失 時, 為 使 其 回 復 機 能 所 為 之 投 票, 例 如 議 會 議 員 之 解 散, 解 職 請 求 的 投 票 三 公 投 發 動 機 關 公 投 發 動 的 機 關 包 括 地 方 行 政 首 長 議 會 及 議 員 及 自 治 體 內 的 住 民 四 公 投 發 動 程 序 以 條 例 為 依 據 實 施 之 住 民 投 票, 其 產 生 可 能 是 由 首 長 議 會 或 住 民 提 案 如 係 住 民 依 照 地 方 自 治 法 第 74 條 我 提 出 之 直 接 請 求, 則 依 該 條 文 的 規 定, 必 須 以 全 體 選 舉 人 總 數 五 十 分 之 一 ( 即 2%) 為 連 署 要 件 以 各 地 所 曾 舉 行 之 住 民 投 票 實 例 而 言, 幾 乎 均 能 輕 易 地 跨 過 五 十 分 之 一 的 門 檻 雖 然 住 民 發 動 公 投 要 達 到 五 十 分 之 一 的 連 署 要 件 並 非 很 困 難, 但 因 為 各 自 治 體 之 人 口 數 不 盡 相 同, 使 得 連 署 要 件 難 易 不 同 德 國 約 半 數 州 採 行 之 人 口 規 模 分 別 制 ( 約 區 分 為 二 至 五 個 層 級 ) 雖 受 到 學 者 廣 泛 青 睞, 但 尚 未 在 日 本 實 施 另 外, 目 前 對 於 連 署 時 間 的 規 定 為 : 都 道 府 縣 級 蒐 集 連 署 的 時 間 為 兩 個 月, 其 它 的 市 村 町 為 一 個 月 和 前 述 連 署 公 民 數 要 件 存 在 相 同 問 題, 即 連 署 時 間 長 短 並 未 考 慮 個 自 治 體 規 模 的 差 異, 容 易 產 生 不 公 平 的 印 象 最 後, 即 使 連 署 要 件 已 經 達 成, 甚 至 大 幅 度 地 跨 過 門 檻, 但 最 後 仍 遭 議 會 否 決 的 例 子 所 在 多 有 因 此, 有 學 者 即 倡 議, 未 來 在 導 入 政 策 型 住 民 投 票 時, 不 論 是 拘 束 型 或 諮 詢 型, 在 蒐 集 一 定 百 分 比 的 連 署 人 數 後 即 應 自 動 進 行 住 民 投 票, 以 完 整 保 障 住 民 的 直 接 民 權 五 審 核 程 序 公 投 的 程 序 在 住 民 投 票 條 例 經 提 案 後, 需 要 經 議 會 審 查, 於 是, 住 民 投 票 的 議 題 設 定 往 往 成 為 議 會 攻 防 的 重 點 住 民 投 票 的 議 題 設 定 是 否 應 限 於 特 定 範 躊, 日 本 學 界 一 直 有 所 爭 議, 有 些 學 者 主 張 正 面 列 表, 亦 有 抱 持 應 採 負 面 列 表 方 式 目 前 界 主 張 得 否 成 為 住 民 投 票 之 議 題 必 須 通 過 中 央 與 地 方 權 限 分 配 之 限 制 議 題 性 質 之 限 制 及 政 策 形 成 階 段 之 限 制 等 三 種 層 次 的 過 濾, 始 具 有 成 為 住 民 投 票 議 題 之 資 格 231 六 公 投 效 力 關 於 住 民 投 票 後 的 效 力, 各 住 民 投 票 的 條 例 多 半 僅 首 長 於 執 行 該 當 事 務 時 必 須 尊 重 住 民 投 票 過 半 數 之 意 思 換 言 之, 住 民 投 票 的 結 果 在 法 律 上 並 無 法 直 接 拘 束 首 長 或 議 會, 然 而 在 法 律 外 又 對 首 長 或 議 會 間 接 地 發 揮 強 大 的 事 實 拘 束 力 因 此, 各 住 民 投 票 條 例 多 半 將 住 民 投 票 定 位 為 諮 詢 型 住 民 投 票, 而 非 具 有 強 制 力 的 拘 束 型 住 民 投 票 錢 鴻 明, 前 揭 文, 頁 88 錢 鴻 明, 前 揭 文, 頁

83 七 連 署 方 式 往 往 從 住 民 投 票 實 行 會 的 成 立 開 始, 並 由 該 會 推 動 連 署 八 連 署 門 檻 與 通 過 門 檻 住 民 投 票 的 連 署 門 檻 為 自 治 體 五 十 分 之 一 的 選 舉 人 數 但 該 門 檻 並 非 成 案 門 檻 是 否 成 案 尚 待 議 會 審 核 九 相 關 投 票 規 定 絕 大 部 分 之 住 民 投 票 條 例 對 於 投 票 權 人 之 範 圍 均 以 公 職 選 舉 法 所 規 定 之 選 舉 人 民 名 簿 為 準, 故 長 久 居 住 之 外 國 人 與 未 成 年 人 均 無 投 票 資 格 但 近 來 各 地 之 住 民 投 票 條 例 突 破 選 舉 人 名 簿, 將 投 票 權 開 放 給 長 久 居 住 之 外 國 人 及 未 成 年 人 (18 歲 以 上 ) 的 情 形 已 非 罕 見 關 於 投 票 方 式, 所 有 住 民 投 票 都 採 秘 密 投 票 及 一 人 一 票 的 原 則 此 外, 大 部 分 住 民 投 票 的 問 題 設 計 多 採 二 擇 一 的 型 式, 但 少 數 也 有 多 數 選 項 擇 一, 譬 如 名 護 市 美 軍 海 上 基 地 住 民 投 票 條 例 基 於 住 民 投 票 運 動 資 訊 應 公 開 的 原 則, 行 政 機 關 負 有 提 供 住 民 正 確 及 完 整 資 訊 之 義 務 而 行 政 機 關 資 訊 公 開 之 內 容 為 何, 學 者 認 為 至 少 涵 蓋 下 列 兩 者 :1 告 知 住 民 投 票 的 存 在, 此 為 最 低 限 度 之 必 要 任 務 ;2 為 了 使 贊 成 派 反 對 派 的 主 張 更 明 確, 舉 辦 討 論 會 或 座 談 會 以 提 供 相 互 辯 論 之 機 會 有 其 必 要 233 最 後, 由 於 住 民 投 票 不 適 用 公 職 選 舉 法, 故 原 則 上 投 票 運 動 可 自 由 行 之 僅 賄 賂 妨 害 投 票 等 行 為 必 須 受 到 限 制 惟 雖 住 民 投 票 法 皆 有 相 關 規 定, 但 在 缺 乏 罰 則 的 情 況 下, 該 規 定 往 往 難 以 發 揮 實 效 十 法 院 法 院 主 要 審 理 的 案 件 多 半 在 定 義 是 否 住 民 投 票 的 結 果 具 有 強 制 性 過 去 法 院 審 理 爭 議 的 結 果 多 為 判 定 首 長 及 議 會 應 尊 重 住 民 投 票 之 結 果, 但 事 實 上 首 長 並 沒 有 必 要 強 制 遵 守 十 一 結 論 日 本 的 住 民 投 票 制 度 事 實 上 等 同 於 各 國 的 公 民 投 票 但 目 前 為 止, 該 投 票 制 度 仍 以 地 方 事 務 為 主, 並 以 條 例 的 方 式 訂 定 目 前 住 民 投 票 僅 為 諮 詢 性 投 票, 即 投 票 結 果 對 於 政 府 首 長 和 議 會 並 沒 有 法 律 上 強 制 力 此 外, 雖 然 住 民 有 連 署 提 案 權, 但 議 會 有 審 核 的 權 力, 並 往 往 杯 葛 住 民 投 票 條 例 雖 然 住 民 投 票 是 實 現 直 接 民 權, 補 助 間 接 民 主 不 足 的 設 計, 但 這 項 機 制 在 日 本 仍 未 受 到 全 面 的 重 視, 不 論 是 立 法 或 是 實 踐 都 未 臻 成 熟 233 榊 原 秀 訓, 住 民 投 票 制 度, 收 錄 於 室 井 力 編, 住 民 的 改 革 自 治 與 民 主 主 義,2003 年 8 月 第 1 版, 頁 , 轉 引 自 錢 鴻 明, 前 揭 文, 頁

84 陸 法 國 一 公 投 歷 史 法 國 第 一 次 的 公 民 投 票 為 1973 年 6 月 24 日 的 制 憲 公 投 234, 換 言 之, 十 八 世 紀 末 法 國 便 開 始 擁 有 以 公 民 投 票 方 式 決 定 國 家 重 大 事 務 的 經 驗 235 因 為 早 期 歷 史 發 展 的 緣 故, 法 國 對 於 公 投 一 詞 若 使 用 référendum 時 泛 指 一 般 就 特 定 議 題 探 詢 民 意 的 公 民 投 票, 焦 點 集 中 在 就 事 論 事 ; 若 使 用 plébiscite 時 則 多 半 帶 有 因 人 設 事, 且 容 易 夾 雜 著 議 題 倡 議 的 非 中 性 色 彩 對 此, 學 者 G. Burdeau 認 為 在 plébiscite 情 境 的 公 投 民 主 (la démocratie plébiscitaire) 運 作 底 下, 公 民 投 票 會 成 為 政 府 強 化 控 制 的 政 治 工 具 政 府 透 過 公 民 投 票 向 人 民 徵 詢 意 見, 只 不 過 舉 辦 這 些 公 民 投 票 的 背 後 真 正 目 地 並 不 是 想 要 徵 詢 人 民 在 政 治 上 想 要 得 到 什 麼 東 西, 而 是 徵 詢 人 民 想 要 什 麼 人 236 ( 一 ) 公 投 舉 辦 之 歷 史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結 束 後,1945 年 10 月 21 日 法 國 人 民 以 公 民 投 票 同 意 建 立 臨 時 政 府, 結 束 法 蘭 西 第 三 共 和 237 ; 隔 年 5 月 5 日 的 制 憲 公 投 遭 到 否 決 之 後, 於 同 年 的 10 月 21 日 又 經 過 公 民 投 票 程 序 通 過 第 四 共 和 憲 法, 進 入 第 四 共 和 年 9 月 28 日 第 五 共 和 的 制 憲 公 投 通 過 之 後, 法 蘭 西 共 和 國 直 接 從 人 民 的 手 中 取 得 統 治 的 正 當 性 240, 同 時 公 民 投 票 在 第 五 共 和 的 憲 政 設 計 底 下 亦 具 有 決 定 國 家 大 政 方 針 與 公 投 立 法 的 功 能 也 因 為 在 制 度 設 計 上 共 和 國 總 統 為 決 定 是 否 交 付 人 民 公 投 的 關 鍵, 況 且 戴 高 樂 將 軍 於 總 統 任 內 也 數 度 於 政 府 拍 板 之 前 即 將 國 家 重 大 改 革 逕 行 提 交 公 民 投 票 決 定, 對 此 作 法 是 否 合 乎 憲 法 規 定 在 法 國 社 會 中 年 憲 法 雖 然 經 由 公 投 程 序 通 過, 但 從 未 施 行 235 至 於 當 時 選 舉 人 的 資 格 自 然 是 比 現 今 所 認 定 的 選 舉 人 資 格 較 為 狹 隘 236 原 文 為 «on ne lui demande pas ce qu il veut, mais qui il veut.», Georges Burdeau, La démocratie, Paris, Seuil, 1966, p 此 為 法 國 歷 史 上 女 性 第 一 次 獲 得 參 與 公 民 投 票 的 資 格 238 Marcel Morabito, Histoire constitutionnelle de la France ( ), 9 e éd., Paris, Montchrestien, 2006, p 制 憲 公 投 題 目 為 您 是 否 贊 成 此 部 由 政 府 所 提 交 之 憲 法? (Approuvez-vous la Constitution qui vous est proposée par le Gouvernement de la République?) 240 Gérard CONAC, Les débats sur le référendum sous la V e République, in Pouvoirs, n 77, avril 1996, p

85 曾 經 引 起 激 烈 的 法 理 論 辯 241, 但 相 對 地 戴 高 樂 也 以 個 人 職 務 的 去 留 作 為 公 民 投 票 成 敗 的 賭 注, 也 就 是 將 他 自 己 所 提 交 的 公 投 議 案 當 成 是 對 總 統 的 信 任 投 票 242, 並 在 1969 的 參 議 院 改 革 公 投 遭 到 否 決 之 後 隨 即 於 隔 天 中 午 辭 職 下 台 243 戴 高 樂 當 時 所 援 引 的 憲 法 11 條 規 定 是 : 在 國 會 的 會 期 當 中, 經 內 閣 提 議 或 經 國 會 兩 院 的 共 同 提 議, 並 經 政 府 公 報 公 布 之 後, 共 和 國 總 統 有 權 將 涉 及 公 權 力 組 織 的 調 整 ( 例 如 與 歐 洲 共 同 體 所 簽 訂 的 協 定 或 是 不 違 反 憲 法 但 事 關 政 府 組 織 運 作 之 調 整 的 條 約 批 准 ) 逕 行 交 付 公 民 投 票, 無 須 經 過 總 理 之 副 署 公 民 投 票 通 過 之 後 總 統 於 前 一 條 所 規 定 的 期 限 內 公 布 生 效 憲 法 第 11 條 的 該 項 規 定 賦 予 了 總 統 單 獨 享 有 提 出 修 憲 案 的 權 力, 可 以 在 不 經 過 國 會 審 核 的 狀 況 下 直 接 將 修 憲 案 進 行 公 投 複 決 回 顧 1958 年 制 定 法 蘭 西 第 五 共 和 新 憲 法 的 時 候, 憲 法 第 6 條 中 規 定 共 和 國 總 統 是 由 總 數 約 80,000 人 的 選 舉 人 團 ( 由 選 舉 人 全 國 性 民 選 公 職 地 方 性 民 選 公 職 所 共 同 組 成 ) 所 選 出, 第 五 共 和 的 第 一 任 總 統 戴 高 樂 便 是 依 此 規 定 所 選 出 然 而 受 到 阿 爾 及 利 亞 獨 立 戰 爭 的 影 響, 戴 高 樂 希 望 未 來 的 國 家 元 首 能 經 由 普 選 產 生, 藉 以 強 化 總 統 的 地 位 然 而 當 時 的 國 會 兩 院 都 反 對 此 項 改 變, 認 爲 此 舉 將 嚴 重 地 影 響 到 國 會 與 總 統 之 間 的 權 力 平 衡 關 係 爲 了 要 跳 過 國 會 這 個 修 憲 障 礙, 戴 高 樂 決 定 不 採 取 第 89 條 所 規 定 的 修 憲 程 序, 而 直 接 援 引 憲 法 第 11 條 發 動 公 投 的 程 序, 作 爲 替 修 憲 解 套 的 方 法, 這 項 舉 動 也 導 致 了 許 多 憲 政 學 理 上 的 爭 議 以 及 政 局 的 角 力 :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le Conseil d Etat) 於 10 月 1 日 認 爲 所 有 的 修 憲 議 案 都 必 須 先 經 過 第 89 條 的 程 序 之 後 才 能 交 付 公 民 投 票, 國 民 議 會 接 著 在 10 月 5 日 以 280 票 贊 成 (241 票 爲 過 半 ) 通 過 對 龐 畢 度 內 閣 的 倒 閣 案 ( 這 也 是 第 五 共 和 中 至 今 唯 一 成 功 的 倒 閣 案 ), 戴 高 樂 總 統 則 以 解 散 國 會 回 應 國 會 對 行 政 權 的 杯 葛 244 公 投 結 果 出 爐 後 有 61.75% 的 民 眾 贊 成 將 總 統 改 爲 普 選 產 生, 顯 示 民 意 對 於 此 項 主 張 的 支 持 在 總 統 公 布 此 項 憲 法 修 正 案 之 前, 當 時 的 參 議 院 議 長 莫 內 米 勒 (Gaston Monnerville) 就 此 結 果 向 憲 法 委 員 會 申 請 憲 法 解 釋, 不 過 憲 法 委 員 會 最 後 作 出 不 受 理 的 裁 定, 因 該 委 員 會 認 爲 公 民 投 票 具 有 國 民 主 權 的 直 接 意 思 表 示 245, 所 以 憲 法 委 員 會 無 權 對 此 項 結 果 做 出 任 何 裁 定, 這 項 憲 法 修 改 程 序 的 違 憲 爭 議 也 就 241 戴 高 樂 總 共 四 度 提 交 人 民 公 投, 並 且 每 次 都 先 於 憲 法 中 規 定 政 府 向 總 統 建 議 公 投 案 之 前 就 逕 自 宣 布 戴 高 樂 的 用 意 在 於 向 人 民 強 調 提 交 公 投 是 由 總 統 所 做 的 決 定, 而 不 是 政 府 所 提 的 主 張 242 憲 法 中 並 無 相 關 規 定 總 統 需 於 公 投 遭 否 決 後 辭 職 下 台 亦 即 公 投 並 非 總 統 的 信 任 投 票 243 該 公 投 被 稱 為 戴 高 樂 的 自 殺 公 投 (référendum-suicide), 見 Jean-Jacques Chevalier, Guy Cacassonne et Olivier Duhamel, Histoire de la V e République , 12 e éd., Paris, Dalloz, 2007, p 國 會 解 散 改 選 之 後, 支 持 戴 高 樂 的 一 派 獲 得 勝 利 245 憲 法 委 員 會 於 1962 年 11 月 6 日 做 出 第 號 裁 定 75

86 在 此 暫 時 告 一 段 落 之 後 戴 高 樂 於 1969 年 4 月 再 一 次 地 援 引 第 11 條 修 憲, 想 要 針 對 參 議 院 進 行 根 本 的 改 革, 不 過 戴 高 樂 這 次 以 下 台 作 爲 賭 注 的 舉 動 卻 遭 受 到 挫 敗 ( 有 52% 選 民 的 反 對 該 修 憲 案 ), 戴 高 樂 也 因 爲 此 項 公 投 的 失 敗, 而 於 公 民 投 票 的 隔 日 4 月 28 日 主 動 辭 職 下 台 246 而 在 戴 高 樂 之 後, 法 國 的 公 民 投 票 不 僅 頻 率 減 少, 投 票 議 題 多 數 也 不 再 是 國 家 未 來 發 展 的 核 心 議 題 247 表 一 中 列 出 歷 年 來 法 國 第 五 共 和 中 全 國 性 公 投 的 紀 錄 246 參 閱 王 思 為, 法 國 第 五 共 和 的 憲 改 演 化, 現 代 憲 法 的 理 論 與 現 實 - 李 鴻 禧 教 授 七 秩 華 誕 祝 壽 論 文 集, 許 志 雄 等 編, 台 北 : 元 照 (2007), 頁 Bogdanor (V.), Western Europe, in Referendums around the world the growing use of direct democracy, David (B.) and Ranney (A.) ed., Washington,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for Public Policy Research, 1994, p

87 表 2-5 第 五 共 和 全 國 性 公 投 事 項 一 覽 表 日 期 公 投 事 項 登 記 選 民 % 有 效 票 % 總 統 總 理 棄 權 空 白 或 無 效 票 贊 成 反 對 阿 爾 及 利 亞 戴 高 樂 德 布 赫 住 民 自 決 中 止 阿 爾 及 戴 高 樂 德 布 赫 利 亞 戰 爭 協 定 總 統 直 選 戴 高 樂 龐 畢 度 參 議 院 改 革 及 行 政 區 的 創 立 歐 洲 經 濟 共 同 體 擴 張 新 卡 列 多 尼 亞 地 位 馬 斯 垂 克 條 約 批 准 總 統 任 期 縮 短 爲 5 年 歐 洲 憲 法 條 約 戴 高 樂 幕 荷 米 勒 龐 畢 度 夏 邦 德 馬 斯 密 特 朗 侯 卡 密 特 朗 別 賀 哥 華 席 哈 克 喬 瑟 班 席 哈 克 德 米 勒 班 ( 二 ) 公 投 法 制 之 歷 史 法 國 第 五 共 和 與 公 民 投 票 相 關 的 法 律 分 別 分 佈 於 憲 法 與 一 般 法 : 在 憲 法 層 次 有 憲 法 第 3 條 第 11 條 第 89 條 第 88-5 條 ; 在 一 般 法 層 次 則 有 1958 年 11 月 7 日 憲 法 委 員 會 組 織 法 (Ordonnance No du 7 novembre 1958 portant loi organique sur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以 及 1998 年 10 月 5 日 向 憲 法 委 員 會 提 出 公 投 舉 辦 相 關 申 訴 之 適 用 規 定 (Règlement applicable à la procédure suivie 77

88 devant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pour les réclamations relatives aux opérations de referendum) 法 國 的 1958 年 憲 法 雖 然 在 第 3 條 第 1 項 當 中 即 揭 櫫 公 投 行 使 是 人 民 的 權 利 : 國 家 主 權 屬 於 人 民, 經 由 代 議 士 或 透 過 公 民 投 票 方 式 行 使 之 但 因 為 國 家 主 權 除 了 人 民 公 投 以 外 亦 可 透 過 國 會 行 使, 所 以 法 國 第 五 共 和 的 政 治 體 制 可 被 視 為 是 一 個 由 人 民 主 權 與 國 會 主 權 所 混 和 而 成 的 組 合 ; 再 加 上 憲 政 運 作 傳 統 裏 的 國 會 至 上 觀 念, 導 致 了 在 第 五 共 和 憲 法 的 其 餘 條 文 中 皆 有 意 或 無 意 地 對 於 公 投 的 行 使 有 所 保 留 地 居 於 次 要 選 擇, 而 非 鼓 勵 公 投 的 廣 泛 使 用 248 易 言 之, 於 第 五 共 和 的 憲 政 設 計 上, 公 投 是 在 其 他 途 徑 窮 盡 之 後 才 進 行 的 廣 泛 人 民 意 見 徵 詢 至 於 憲 法 第 11 條 則 是 引 發 最 多 爭 議 的 部 分, 因 為 戴 高 樂 總 統 於 1962 年 首 度 援 引 第 11 條 條 文 將 總 統 產 生 方 式 由 原 先 的 間 接 選 舉 方 式 改 為 直 接 普 選 提 交 人 民 249 公 投, 此 舉 當 時 在 法 國 社 會 曾 經 掀 起 軒 然 大 波 由 於 憲 法 條 文 規 定 修 憲 程 序 應 當 在 第 89 條 之 下 進 行, 因 此 這 項 修 憲 公 投 在 當 時 被 許 多 人 認 為 有 違 憲 之 虞 戴 高 樂 一 方 面 認 為 如 果 國 會 與 人 民 的 意 見 相 左 時, 國 會 與 人 民 之 間 的 衝 突 應 交 由 人 民 做 最 終 決 定 ; 另 一 方 面 也 正 因 為 憲 法 第 11 條 的 規 定 確 實 賦 予 總 統 若 干 解 釋 上 的 模 糊 空 間 250, 且 當 時 如 果 不 將 國 會 排 除 在 修 憲 程 序 之 外, 則 此 項 修 憲 案 過 關 的 機 會 可 說 根 本 是 微 乎 其 微, 因 此 戴 高 樂 可 說 是 以 另 闢 蹊 徑 的 方 式 避 開 國 會, 將 體 制 改 革 議 案 直 接 訴 諸 人 民 251 對 於 此 項 爭 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於 1998 年 10 月 30 日 的 判 決 中 清 楚 地 區 分 了 立 法 公 投 (référendum législatif) 與 制 憲 公 投 (référendum constituant) 兩 者 分 別 依 據 憲 法 第 11 條 與 憲 法 第 89 條 252, 關 於 第 11 條 適 用 公 投 事 項 的 爭 議 乃 正 式 告 一 段 落 253 此 處 另 外 也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1995 年 8 月 4 日 n 的 修 憲 案 擴 充 了 第 11 條 中 有 關 公 民 投 票 的 適 用 範 圍, 從 原 本 的 關 於 公 權 力 的 組 織, 延 伸 到 關 於 國 家 的 經 濟 或 社 會 政 策 改 革 及 條 約 批 准 等 248 Michel de Villiers, Dans quels cas la constitution prévoit-elle des référendums? 憲 法 委 員 會 網 站 La loi, expression de la compétence législative du Parlement, 國 民 議 會 網 站 總 統 有 權 將 涉 及 公 權 力 架 構 調 整 的 事 項 的 提 案 交 付 人 民 公 投 決 定, 然 而 公 權 力 架 構 的 調 整 卻 不 可 能 不 觸 及 憲 法 之 中 的 相 關 規 定 251 至 今 的 9 次 全 國 性 公 投 其 中 有 8 次 是 依 據 憲 法 第 11 條 所 提 出, 但 並 非 全 部 都 是 修 憲 公 投, 這 點 差 異 需 加 以 區 別 252 Conseil d Etat, 30 octobre 1998, Sarran et Levacher, AJDA 1998, p Pierre Pactet, Institutions politiques, droit constitutionnel, 22 e éd., Paris, Armand Colin, 2003, p

89 二 公 投 類 型 ( 一 ) 依 投 票 範 圍 區 分, 法 國 的 公 民 投 票 有 全 國 性 公 投 與 地 方 性 公 投 全 國 性 公 投 的 法 源 來 自 於 憲 法 ; 地 方 性 公 投 的 法 源 則 是 2003 年 5 月 14 日 由 部 長 會 議 通 過 地 方 公 投 組 織 法 草 案 (Projet de loi organique relative au référendum local), 之 後 經 參 議 院 及 國 民 議 會 通 過 後 於 8 月 1 日 所 公 布 之 2003 年 8 月 1 日 第 號 地 方 公 投 組 織 法 (Loi organique n du 1er 254 août 2003 relative au référendum local) 為 法 源 依 據 255 ( 二 ) 依 內 容 區 分, 則 有 根 據 第 11 條 關 於 公 權 力 架 構 調 整 的 公 投 ( 立 法 公 投 與 政 策 公 投 );88-5 條 的 新 會 員 國 加 入 歐 洲 聯 盟 公 投 ( 歐 盟 公 投 : 憲 法 第 88-5 條 規 定 當 歐 洲 聯 盟 有 新 會 員 國 加 入 時, 總 統 需 提 交 公 民 投 票 決 定 是 否 授 權 政 府 批 准 該 項 歐 盟 條 約 不 過 公 投 並 非 唯 一 選 項, 另 一 個 歐 盟 條 約 批 准 的 路 徑 是 經 由 國 會 兩 院 分 別 以 超 過 五 分 之 三 的 議 員 通 過 相 同 文 字 的 政 府 法 律 草 案 ); 以 及 第 89 條 之 憲 法 修 正 公 投 ( 修 憲 公 投 : 憲 法 第 八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憲 法 修 正 案 經 公 投 同 意 後 通 過, 不 過 89 條 第 3 項 卻 規 定 總 統 亦 得 召 開 兩 院 聯 席 會 議 審 查 該 憲 法 修 正 案, 當 全 體 國 會 議 員 之 五 分 之 三 同 意 後 則 此 憲 法 修 正 案 通 過 換 言 之, 在 此 種 情 形 之 下 就 無 第 二 項 規 定 舉 辦 修 憲 公 投 的 必 要 然 而 在 此 要 特 別 注 意 的 是, 上 述 情 形 發 生 的 前 提 必 須 是 該 憲 法 修 正 案 為 政 府 方 面 所 提 出, 假 如 是 由 國 會 兩 院 提 出 憲 法 修 正 案 時, 則 仍 然 必 須 交 付 人 民 公 投 決 定 通 過 256) ( 三 ) 依 性 質 區 分, 則 有 強 制 性 公 投 與 諮 詢 性 公 投, 但 在 全 國 性 公 投 上 並 無 諮 詢 性 公 投 的 設 計, 皆 為 強 制 性 公 投 257 三 公 投 發 動 機 關 254 參 見 劉 文 仕 (2012) 法 國 憲 法 地 方 分 權 化 發 展 及 其 配 套 法 律 的 變 革, 國 會 月 刊,, 第 40 眷 第 11 期, 頁 唯 該 法 於 公 佈 後 經 過 三 次 小 幅 度 的 修 改, 分 別 是 2004 年 2 月 24 日 第 號 法 令 (Décret n du 24 février 2004 pris pour l'application de la loi organique n du 1er août 2003 relative au référendum local et de la loi n du 13 août 2004 relative aux libertés et responsabilités locales),2005 年 12 月 6 日 第 號 法 令 (Décret n du 4 mai 2005 pris pour l'application de la loi organique n du 1er août 2003 relative au référendum local),2005 年 12 月 6 日 第 號 法 令 (Décret n du 6 décembre 2005 relatif à la consultation des électeurs et pris pour l'application de la loi n du 13 août 2004 relative aux libertés et responsabilités locales) 256 因 為 如 果 是 國 會 兩 院 自 己 所 提 出 的 修 憲 案, 又 再 度 經 過 兩 院 聯 席 會 議 通 過 時, 則 第 二 次 的 兩 院 聯 席 會 議 便 顯 得 多 此 一 舉 毫 無 意 義 可 言 257 法 國 的 全 國 性 公 投 皆 為 強 制 性 公 投 而 非 諮 詢 性 公 投, 因 此 政 府 必 須 依 照 公 投 結 果 加 以 執 行 依 據 憲 法 第 11 條 總 統 必 須 在 公 投 結 果 公 佈 之 後 的 15 日 內 公 佈 公 投 立 法 的 條 文 79

90 關 於 全 國 性 公 投 部 分, 依 據 憲 法 第 11 條, 有 權 利 主 動 發 起 公 投 的 機 關 是 政 府 國 會 國 會 少 數 加 公 民 連 署 與 總 統, 然 而 除 了 唯 一 的 例 外 情 況 ( 當 國 會 提 出 修 憲 案 時 ), 事 實 上 最 後 真 正 決 定 是 否 要 將 議 案 提 交 公 民 投 票 的 其 實 僅 有 總 統 一 人 ( 總 統 簽 署 提 交 公 民 投 票 的 法 令 時 無 需 總 理 副 署, 可 被 視 為 是 總 統 的 專 屬 權 力 ) 258 然 而 總 統 的 專 屬 權 力 (pouvoir propre) 屬 於 統 治 行 為, 因 此 不 受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管 轄 259 至 於 地 方 性 公 投 的 提 出 之 途 徑 有 二, 一 是 由 地 方 議 會 (L'assemblée délibérante)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將 屬 於 地 方 權 限 的 事 項 交 付 地 方 公 投 260, 另 一 則 是 由 地 方 首 長 單 獨 向 地 方 議 會 提 出 屬 於 地 方 權 限 的 草 案 交 付 地 方 公 投 之 建 議 261 四 公 投 發 動 程 序 ( 一 ) 全 國 性 公 投 發 動 程 序 明 白 規 定 於 下 列 憲 法 條 文 之 中 憲 法 第 11 條 : 於 國 會 開 議 期 間, 總 統 在 經 由 政 府 或 是 國 會 兩 院 聯 合 提 議, 並 經 政 府 公 報 公 布 後, 得 將 凡 涉 及 公 權 力 架 構 之 調 整 涉 及 國 家 經 濟 社 會 或 環 境 的 政 策 改 革 公 共 服 務 改 革 或 是 對 於 不 違 憲 但 影 響 憲 政 架 構 運 作 之 條 約 批 准 的 法 律 草 案 交 付 公 民 投 票 若 公 民 投 票 是 由 政 府 所 提 出 時, 則 應 在 國 會 兩 院 中 分 別 進 行 報 告 並 進 行 答 詢 辯 論 若 公 民 投 票 的 議 題 涉 及 本 條 文 第 一 項 當 中 所 規 定 之 事 項 時, 得 由 國 會 五 分 之 一 的 成 員 提 出, 並 經 十 分 之 一 的 選 舉 人 連 署 後 提 出 公 民 投 票 案 此 公 民 投 票 案 的 形 式 為 國 會 所 提 出 之 法 律 草 案, 並 不 得 廢 止 公 布 施 行 尚 未 滿 一 年 之 現 行 法 律 憲 法 委 員 會 依 相 關 組 織 法 審 理 上 述 法 律 草 案 之 提 出 若 上 述 法 律 草 案 未 在 相 關 組 織 法 規 定 的 期 限 內 經 兩 院 審 議 完 成, 總 統 應 將 該 法 律 草 案 交 付 公 民 投 票 若 該 草 案 未 獲 法 國 人 民 同 意 通 過, 則 相 同 主 題 之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不 得 於 公 民 投 258 Le Président de la Cinquième République, Document d études, N1.06, éd. 2004, Paris, La documentation française, p 對 於 統 治 權 的 說 明, 前 大 法 官 吳 庚 於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字 三 八 七 號 不 同 意 見 書 中 曾 明 白 表 示 : 政 府 行 為 則 係 法 國 行 政 法 院 (Conseil d'etat) 一 百 餘 年 來 累 積 個 案 所 形 成 之 理 論, 所 謂 政 府 行 為 雖 無 絕 對 明 確 之 範 圍, 大 體 言 之, 國 會 與 政 府 間 之 行 為 有 關 戰 爭 或 公 安 之 緊 急 措 施 元 首 之 解 散 國 會 提 交 公 民 投 票 或 赦 免 行 為 政 府 外 交 措 施 或 國 際 條 約 之 解 釋 及 執 行 等, 行 政 法 院 皆 無 權 予 以 審 理 260 Art. LO Loi organique n du 1er août 2003 relative au référendum local (1). 261 Art. LO Loi organique n du 1er août 2003 relative au référendum local (1). 80

91 票 日 起 計 算 之 兩 年 內 再 度 提 出 若 政 府 版 或 國 會 版 的 法 律 草 案 經 公 民 投 票 通 過, 總 統 於 公 投 結 果 公 布 十 五 日 內 公 布 該 法 律 憲 法 第 88-5 條 : 所 有 關 於 允 准 新 的 國 家 加 入 歐 盟 的 法 律 草 案 由 總 統 交 付 人 民 公 投 然 而 若 由 兩 院 以 提 出 動 議 方 式 經 各 院 成 員 的 五 分 之 三 投 票 通 過 相 同 文 字 的 條 文 時, 國 會 則 可 以 依 據 第 八 十 九 條 第 三 項 准 許 通 過 該 法 律 草 案 憲 法 第 89 條 : 總 理 及 國 會 議 員 皆 可 向 總 統 提 出 修 憲 提 案 政 府 版 或 國 會 版 修 憲 草 案 須 在 第 42 條 第 3 項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審 議 並 由 兩 院 通 過 相 同 文 字 的 條 文 該 憲 法 修 正 案 經 公 民 投 票 通 過 之 後 完 成 然 而 若 當 總 統 決 定 將 該 修 憲 法 律 草 案 提 交 兩 院 聯 席 會 決 定 而 不 交 付 公 民 投 票 時, 該 修 憲 法 律 草 案 僅 能 在 由 兩 院 聯 席 會 之 五 分 之 三 多 數 贊 成 後 通 過 兩 院 聯 席 會 的 會 址 位 於 國 民 議 會 對 於 損 及 國 土 完 整 的 修 憲 提 案 禁 止 成 案 或 進 行 相 關 程 序 共 和 國 政 體 不 能 成 為 修 憲 標 的 ( 二 ) 地 方 性 公 投 的 發 動 程 序 規 定 於 地 方 公 投 組 織 法 第 二 章, 以 及 地 方 公 投 的 實 施 方 式 投 票 日 對 有 投 票 權 者 之 通 知 與 具 體 內 容 之 執 行 等 事 項 亦 均 交 由 地 方 議 會 決 定 地 方 議 會 決 定 是 否 將 屬 於 地 方 權 限 的 事 項 交 付 地 方 公 投, 或 是 地 方 首 長 單 獨 向 地 方 議 會 提 出 屬 於 地 方 權 限 的 草 案 交 付 地 方 公 投 之 建 議 地 方 公 投 案 經 提 出 後 同 屆 之 地 方 議 會 決 定 地 方 公 投 的 實 施 方 式 並 訂 定 投 票 日 在 地 方 議 會 決 定 將 議 案 交 付 地 方 公 投, 並 知 會 中 央 政 府 行 政 官 (représentant de l'etat) 與 通 知 選 民 後, 至 少 需 要 兩 個 月 的 間 隔 才 能 進 行 地 方 公 投 之 投 票 262 地 方 議 會 決 議 交 付 地 方 公 投 時, 地 方 首 長 需 於 8 日 內 通 知 中 央 政 府 行 政 官 五 審 議 程 序 ( 一 ) 全 國 性 公 投 262 Art. LO

92 法 國 對 於 公 投 題 目 範 圍 的 直 接 限 制 規 定 於 憲 法 第 11 條 : 舉 凡 涉 及 公 權 力 架 構 之 調 整 涉 及 國 家 經 濟 社 會 或 環 境 的 政 策 改 革 公 共 服 務 改 革 或 是 對 不 違 憲 但 影 響 憲 政 架 構 運 作 之 條 約 批 准 的 法 律 草 案, 皆 能 成 為 公 民 投 票 之 標 的 亦 即 公 投 主 題 只 要 符 合 上 述 的 內 容 即 可 進 行 公 投, 除 此 之 外 並 無 任 何 其 他 特 殊 或 例 外 的 規 定 對 公 投 題 目 加 以 限 制 263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Conseil d Etat) 於 1979 年 4 月 29 日 的 判 決 中 認 為 其 無 權 對 政 府 所 提 出 公 投 法 律 草 案 的 法 令 (décret) 之 合 法 性 進 行 審 理 264 這 個 事 先 審 查 機 制 闕 如 的 主 要 原 因 可 能 是 在 2008 年 修 憲 之 前 人 民 並 無 主 動 提 出 公 投 案 的 權 力 ; 有 權 發 動 公 投 的 機 關 是 政 府 國 會 與 總 統, 然 而 除 了 唯 一 的 例 外 情 況 ( 當 國 會 提 出 修 憲 案 時 ), 事 實 上 最 後 真 正 決 定 是 否 提 出 公 民 投 票 案 的 其 實 僅 有 總 統 一 人 ( 總 統 簽 署 提 交 公 民 投 票 的 法 令 時 無 需 總 理 副 署, 可 被 視 為 是 總 統 的 專 屬 權 力 ) 265 然 而 總 統 的 專 屬 權 力 (pouvoir propre) 屬 於 統 治 行 為, 因 此 不 受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管 轄 266 不 過 針 對 這 項 終 究 可 能 發 生 違 憲 情 形 的 憲 法 漏 洞, 負 責 研 議 第 五 共 和 憲 法 缺 失 並 提 出 憲 法 修 正 建 議 的 1993 年 Vedel 委 員 會 (Le Comité consultatif pour la révision de la Constitution, 簡 稱 Commission Vedel) 在 提 交 給 密 特 朗 總 統 267 的 總 結 報 告 當 中 曾 對 此 情 形 表 示 政 府 法 律 草 案 (projet de loi) 的 公 投 提 案 應 被 納 入 違 憲 審 查 的 機 制 裏, 然 而 該 項 建 議 至 今 仍 未 被 納 入 憲 法 當 中 268 雖 然 1958 年 11 月 7 日 所 公 布 的 憲 法 委 員 會 組 織 法 (Ordonnance n du 7 novembre 1958 portant loi organique sur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第 46 條 規 定 : 政 府 在 舉 辦 公 投 時 需 徵 詢 憲 法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這 似 乎 就 意 味 著 憲 法 委 員 會 有 權 針 對 公 投 的 條 文 內 容 表 達 其 意 見, 例 如 對 決 定 將 政 府 法 律 草 案 交 付 公 投 之 法 令 (décret) 本 身 提 出 見 解, 或 是 對 舉 辦 公 投 的 法 令 (décret) 表 示 意 見 長 久 以 來, 憲 法 委 員 會 對 於 舉 凡 涉 及 公 投 的 部 分 認 為 其 一 概 不 具 管 轄 權, 然 而 在 2005 年 雖 然 憲 法 第 89 條 對 於 涉 及 國 家 領 土 完 整 或 是 政 體 變 更 皆 不 得 成 為 修 憲 題 目, 因 此 相 關 的 修 憲 公 投 也 同 時 受 到 禁 止 但 這 並 不 屬 於 直 接 針 對 公 投 題 目 所 施 加 的 範 圍 限 制 264 Conseil d'état, Lecture du 29 avril 1970, N , Publié au recueil Lebon, Section du Contentieux. 265 Le Président de la Cinquième République, Documént d études, N1.06, éd. 2004, Paris, La documentation française, p 對 於 統 治 權 的 說 明, 吳 庚 大 法 官 於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字 三 八 七 號 不 同 意 見 書 表 示 : 政 府 行 為 則 係 法 國 行 政 法 院 (Conseil d'etat) 一 百 餘 年 來 累 積 個 案 所 形 成 之 理 論, 所 謂 政 府 行 為 雖 無 絕 對 明 確 之 範 圍, 大 體 言 之, 國 會 與 政 府 間 之 行 為 有 關 戰 爭 或 公 安 之 緊 急 措 施 元 首 之 解 散 國 會 提 交 公 民 投 票 或 赦 免 行 為 政 府 外 交 措 施 或 國 際 條 約 之 解 釋 及 執 行 等, 行 政 法 院 皆 無 權 予 以 審 理 267 Propositions pour une révision de la Constitution : rapport au Président de la République 在 2008 年 的 修 憲 中 曾 經 討 論 該 部 份 該 如 何 處 理, 不 過 最 後 不 了 了 之 82

93 269 月 24 日 的 裁 定 中 憲 法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卻 有 了 改 變, 該 委 員 會 首 度 表 示 有 不 排 除 審 查 將 政 府 法 律 草 案 交 付 公 投 的 法 令 的 可 能 270 此 外, 依 據 該 組 織 法 第 47 條 規 定, 憲 法 委 員 會 得 對 於 哪 些 可 使 用 官 方 資 源 進 行 宣 傳 的 單 位 提 出 觀 察 意 見 (observation) 此 一 規 定 讓 憲 法 委 員 會 看 起 來 似 乎 具 有 介 入 公 民 投 票 流 程 的 資 格, 然 而 在 公 投 的 實 際 運 作 上, 憲 法 委 員 會 認 為 自 己 在 公 民 投 票 舉 辦 前 ( 投 票 日 之 前 ) 的 功 能 僅 侷 限 於 諮 詢 性 質, 不 應 該 對 公 民 投 票 直 接 表 示 負 責 ( 這 表 示 其 主 動 排 除 了 身 為 公 投 主 管 機 關 的 可 能 性 ), 更 不 是 由 該 委 員 會 負 責 列 出 哪 些 單 位 有 權 使 用 官 方 資 源 進 行 公 投 選 舉 宣 傳, 此 看 法 在 憲 法 委 員 會 於 1960 年 12 月 23 日 的 裁 定 當 中 已 有 清 楚 說 明 271 不 過 2008 年 7 月 23 日 的 修 憲 之 後 賦 予 了 憲 法 委 員 會 一 項 新 的 權 限, 即 當 有 超 過 五 分 之 一 的 國 會 議 員 與 十 分 之 一 的 選 舉 人 所 提 出 的 公 投 案 時, 憲 法 委 員 會 需 依 照 相 關 組 織 法 審 查 該 公 投 提 案 的 所 有 程 序 ( 包 括 形 式 審 查 與 實 質 審 查 ) 換 句 話 說, 未 來 憲 法 委 員 會 將 有 權 對 上 述 公 投 提 案 在 事 前 進 行 違 憲 審 查, 也 就 是 審 查 公 投 提 案 是 否 符 合 憲 法 第 11 條 規 定 所 涉 及 的 範 圍 ( 公 權 力 架 構 之 調 整 涉 及 國 家 經 濟 社 會 或 環 境 的 政 策 改 革 公 共 服 務 改 革 或 是 對 於 不 違 憲 但 影 響 憲 政 架 構 運 作 之 條 約 批 准 的 法 律 草 案 提 交 公 民 投 票 ), 以 及 認 定 該 公 投 提 案 是 否 違 反 基 本 人 權 的 憲 法 原 則 272 ( 不 過 對 於 政 府 所 提 出 的 法 律 草 案 公 投, 憲 法 委 員 會 依 然 不 具 備 有 事 前 實 質 審 查 的 權 限 ) 但 由 於 相 關 組 織 法 尚 未 正 式 經 由 國 會 三 讀 通 過, 所 以 最 終 版 本 還 需 等 待 但 有 學 者 認 為 憲 法 委 員 會 對 公 投 提 案 進 行 事 前 審 查 的 時 間 點 最 好 能 在 已 達 五 分 之 一 的 國 會 議 員 支 持, 但 尚 未 進 行 十 分 之 一 的 選 舉 人 連 署 程 序 之 前 就 立 刻 啟 動, 因 為 當 在 獲 得 十 分 之 一 的 連 署 人 連 署 完 成 之 後 才 進 行 違 憲 審 查 的 程 序 時, 倘 若 憲 法 委 員 會 屆 時 才 宣 告 公 投 提 案 違 憲, 勢 必 產 生 嚴 重 糾 紛 273 公 投 直 接 立 法 (loi référendaire) 乃 指 在 憲 法 第 11 條 的 授 權 下 經 由 全 民 公 投 通 過 之 後 所 制 定 的 法 律, 亦 即 直 接 民 意 的 立 法, 同 時 也 可 說 是 具 有 違 憲 審 查 豁 免 權 (l immunité juridictionnelle) 的 法 律, 因 為 憲 法 委 員 會 在 1962 年 月 6 日 的 裁 定 以 及 1992 年 9 月 23 日 關 於 馬 斯 垂 克 條 約 的 裁 定 中 皆 認 為 269 Décision du 24 mars 2005 sur des requêtes présentées par Monsieur Stéphane HAUCH LE et par Monsieur Alain MEYET. 270 Francis Hamon et Michel Troper, Droit Constitutionnel, 30 e éd., Paris, L.G.D.J., 2007, p Décision Centre républicain du 23 décembre 屬 於 Bloc de constitutionnalité 的 部 分 273 André Roux, Une analyse comparative des organes en charge du contrôle électoral, en particulier les organes judiciaires le cas français, Le contrôle du processus électroral, Séminaire Unidem, Commission de Venise, Strasbourg, 2009, pp Décision n DC du 06 novembre 1962, Loi relative à l'élection du Président de la République 83

94 該 委 員 會 對 於 人 民 主 權 的 直 接 行 使 結 果 (l expression directe de la souveraineté populaire) 並 無 權 進 行 違 憲 審 查 276 其 所 持 的 理 由 是 在 憲 法 架 構 之 下, 憲 法 委 員 會 僅 能 對 於 國 會 所 通 過 的 法 律 具 有 違 憲 審 查 權, 但 人 民 主 權 的 直 接 行 使 則 不 應 受 到 違 憲 審 查 的 限 制 這 意 味 著 憲 法 委 員 會 認 為 人 民 的 制 憲 權 (pouvoir constituant) 不 只 適 用 於 修 憲 領 域, 人 民 的 制 憲 權 同 時 也 完 全 適 用 於 公 投 直 接 立 法 的 範 疇 這 也 明 白 地 宣 示 了 憲 法 委 員 會 在 事 後 無 權 對 公 投 進 行 任 何 違 憲 審 查 的 立 場 不 過 依 循 此 一 邏 輯 思 考, 雖 然 說 憲 法 委 員 會 承 認 人 民 主 權 的 直 接 表 達 具 有 超 越 憲 法 規 範 的 特 殊 地 位, 但 仍 要 注 意 的 是 有 沒 有 一 種 可 能 的 情 況 是 總 統 刻 意 地 援 引 憲 法 第 11 條 作 為 避 開 國 會 立 法 時 必 須 要 接 受 違 憲 審 查 的 機 制, 而 頻 繁 地 使 用 公 投 直 接 立 法 規 避 違 憲 審 查 形 同 不 受 憲 法 限 制 與 約 束 的 憲 政 真 空 地 帶 277? 假 使 這 種 情 況 一 旦 發 生 時, 憲 法 委 員 會 是 否 有 可 能 改 變 既 有 的 不 干 預 立 場? 它 又 將 如 何 處 理? 此 外, 雖 然 公 投 立 法 不 能 受 到 違 憲 審 查 的 約 束, 但 在 一 般 法 的 情 況 下 卻 有 可 能 在 後 來 透 過 國 會 修 改 的 方 式 將 公 投 立 法 直 接 修 改, 接 著 再 度 進 入 憲 法 委 員 會 違 憲 審 查 的 管 轄 權 之 內 278 又, 假 使 上 述 兩 種 情 況 同 時 存 在 時, 憲 法 委 員 會 又 該 如 何 自 處? 最 後 補 充 說 明, 國 會 雖 然 不 能 在 事 前 介 入 公 投 直 接 立 法 的 行 使 過 程, 但 國 會 並 非 全 然 被 排 除 在 公 投 立 法 的 相 關 程 序 之 外 : 事 實 上, 經 過 1995 年 8 月 4 日 的 修 憲 之 後, 憲 法 第 11 條 規 定 當 公 投 的 法 律 草 案 是 經 由 政 府 方 面 所 提 出 時, 就 必 須 要 在 國 會 兩 院 中 進 行 報 告 並 答 詢 辯 論 ; 如 果 公 投 案 是 由 國 會 兩 院 所 共 同 提 出 時, 則 就 在 相 關 動 議 提 出 時 才 舉 行 辯 論 因 此, 國 會 還 是 有 對 直 接 立 法 的 公 投 案 表 達 意 見 的 機 會 法 國 規 定 公 投 主 文 必 須 公 正 清 楚 並 且 在 文 義 的 詮 釋 上 沒 有 模 糊 空 間 憲 法 委 員 會 於 1987 年 6 月 2 日 關 於 新 喀 里 多 尼 亞 地 位 公 投 ( 地 方 性 公 投 ) 的 裁 定 279 au suffrage universel direct, adoptée par le référendum du 28 octobre Décision n DC du 23 septembre 1992, Loi autorisant la ratification du traité sur l'union européenne. 276 在 當 時 憲 法 委 員 會 所 做 出 的 該 項 裁 定 並 非 毫 無 爭 議, 尤 其 是 遭 到 反 對 黨 的 強 烈 抨 擊, 直 陳 憲 法 委 員 會 的 這 項 決 定 無 異 於 自 殺 (Monnerville 語 ), 或 者 根 本 就 應 該 解 散 憲 法 委 員 會 (Mitterand 語 ), 參 閱 Bernard Chantebout, Brève histoire politique et institutionnelle de la V e république, Paris, Armand Colin, 2004, p Louis Favoreu et Loïc Philip, Les grandes décisions du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15 e éd., Paris, Dalloz, 2009, p Francis Hamon, L extension du référendum : données, controverses, perspectives, in Pouvoirs n 77 - Le référendum - avril 1996, p Décision n DC du 02 juin 1987 (Loi organisant la consultation des populations intéressées de la Nouvelle-Calédonie et dépendances prévue par l'alinéa premier de l'article 1er de la loi n du 17 juillet 1986 relative à la Nouvelle-Calédonie) 84

95 以 及 在 2004 年 5 月 4 日 關 於 馬 約 特 島 (Mayotte) 地 位 公 投 ( 地 方 性 公 投 ) 的 裁 280 定 中 皆 認 為 公 投 提 案 的 主 文 設 計 不 應 有 模 擬 兩 可 的 情 形, 且 應 該 滿 足 公 投 本 身 所 必 須 具 備 的 清 晰 與 合 憲 性, 否 則 屬 於 違 憲 然 而 這 部 分 僅 屬 於 對 地 方 性 公 投 事 後 的 違 憲 審 查 此 外, 根 據 過 去 的 公 投 經 驗, 公 投 題 目 的 選 項 中 只 有 是 (OUI) 與 否 (NON) 的 二 重 選 項 281, 所 以 您 是 否 贊 成 (Approuvez-vous ) 就 成 了 公 投 題 目 的 固 定 格 式 ( 二 ) 地 方 性 公 投 中 央 政 府 行 政 官 若 對 該 地 方 公 投 有 違 法 疑 慮 時, 須 於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10 日 內 向 行 政 法 院 提 出, 並 得 要 求 該 地 方 公 投 暫 緩 實 施 行 政 法 院 院 長 或 司 法 官 代 表 (magistrat délégué) 於 一 個 月 的 期 限 內 須 裁 定 公 投 是 否 暫 緩 若 該 地 方 公 投 涉 及 侵 害 公 共 或 個 人 自 由 時, 在 48 小 時 內 須 裁 定 公 投 暫 緩 六 公 投 效 力 法 國 公 投 並 無 投 票 門 檻 之 限 制 歷 年 的 公 民 投 票 參 與 率 有 高 有 低, 最 高 紀 錄 的 一 次 投 票 有 八 成 選 民 參 與 (1969 年 參 議 院 改 革 及 省 級 行 政 區 創 設 之 公 投 ), 而 最 低 的 一 次 僅 僅 有 三 成 (2000 年 的 總 統 任 期 縮 短 為 5 年 之 公 投 ) 各 次 公 投 的 投 票 率 請 參 見 附 錄 一 憲 法 委 員 會 組 織 法 第 50 條 中 規 定 該 委 員 會 對 公 投 選 舉 過 程 中 不 合 乎 規 定 的 情 況 具 有 管 轄 權 然 而, 憲 法 委 員 會 對 該 項 規 定 的 認 定 亦 持 保 留 的 態 度 它 認 為 該 條 文 的 解 釋 應 單 純 地 將 其 角 色 定 位 在 對 公 投 選 舉 投 票 結 束 後 所 提 出 的 投 票 過 程 爭 議 進 行 審 理 ; 換 句 話 說, 憲 法 委 員 會 認 為 自 己 只 有 權 處 理 公 投 選 舉 最 末 端 的 技 術 性 爭 議 ( 例 如 投 票 違 規 投 票 逾 時 等 不 合 乎 選 舉 規 定 的 違 規 情 事 ); 至 於 屬 於 公 投 選 舉 前 端 的 部 分, 例 如 公 投 選 舉 舉 辦 的 方 式 為 何 公 投 競 選 期 間 等 是 否 有 違 法 情 事 等 皆 不 受 其 管 轄 在 監 督 公 投 選 舉 投 票 進 行 的 業 務 上, 憲 法 委 員 會 的 權 限 包 括 指 派 公 投 選 舉 監 察 員 進 駐 各 個 投 票 處 所 監 督 投 票 過 程 憲 法 委 員 會 接 受 公 投 選 舉 投 票 違 規 申 訴 申 280 Décision n DC du 04 mai 2000 (Loi organisant une consultation de la population de Mayotte) 281 參 見 附 錄 十 的 歷 年 公 投 題 目 85

96 請 憲 法 委 員 會 公 佈 公 投 結 果 如 果 投 票 過 程 中 確 有 不 當 或 嚴 重 缺 失 發 生, 憲 法 282 委 員 會 有 權 審 理 並 宣 布 公 投 結 果 部 分 無 效 或 是 全 部 無 效 在 公 民 投 票 的 實 踐 經 驗 裏, 雖 然 憲 法 委 員 會 在 整 個 公 投 過 程 當 中 ( 前 段 中 段 與 後 段 )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有 著 若 干 程 度 上 的 差 異, 不 過 整 體 而 言, 它 對 憲 法 第 60 條 規 定 所 謂 監 督 功 能 的 解 釋 向 來 採 取 著 比 較 保 守 及 自 我 限 縮 的 立 場 : 關 於 公 民 投 票 如 何 籌 辦 與 選 舉 期 間 的 競 選 活 動 如 何 管 理, 它 純 粹 扮 演 著 諮 詢 性 的 角 色 ( 前 段 與 中 段 ); 至 於 有 關 投 票 時 選 務 的 進 行 與 開 票 結 果 的 宣 佈, 它 則 扮 演 著 司 法 機 關 的 角 色 ( 後 段 ) 綜 合 以 上 所 述, 在 公 投 程 序 上, 憲 法 委 員 會 可 謂 同 時 扮 演 著 政 府 顧 問 選 務 監 督 及 法 官 的 三 重 角 色 憲 法 委 員 會 提 供 公 投 辦 理 之 諮 詢 意 見, 派 遣 地 方 選 務 代 表, 監 督 投 票 過 程, 審 理 及 仲 裁 公 投 結 果 283 七 連 署 方 式 依 據 憲 法 第 11 條, 當 有 超 過 五 分 之 一 的 國 會 議 員 ( 目 前 國 會 議 員 人 數 分 別 是 348 位 參 議 員 577 位 國 民 議 會 議 員, 亦 即 總 數 至 少 要 有 185 名 的 兩 院 議 員 ) 連 署 提 出 國 會 版 法 律 草 案 (proposition de loi), 並 經 十 分 之 一 的 選 舉 人 ( 約 450 萬 ) 連 署 之 後, 經 憲 法 委 員 會 認 定 合 乎 各 項 相 關 規 定 之 後, 若 國 會 兩 院 未 在 由 相 關 組 織 法 所 規 定 的 一 定 期 限 之 內 審 議 該 法 律 草 案, 則 由 總 統 將 該 案 交 付 公 投 此 項 公 投 改 革 被 學 者 O. Duhamel 稱 為 少 數 的 公 投 提 案 權 (référendum d initiative minoritaire) 目 前 本 研 究 所 遭 遇 到 的 實 際 問 題 是 關 於 該 組 織 法 歷 經 三 年 多 的 時 間 醞 釀 之 後, 已 經 於 2012 年 1 月 10 日 在 國 民 議 會 投 票 通 過, 之 後 送 交 參 議 院 但 完 整 程 序 尚 未 完 成, 因 此 該 組 織 法 此 時 還 處 於 草 案 階 段, 並 未 正 式 公 佈 施 行 不 過 根 據 國 民 議 會 的 報 告, 該 組 織 法 草 案 的 內 容 對 於 人 民 連 署 方 式 的 規 定 是 需 於 憲 法 委 員 會 認 定 合 乎 規 定 之 後 的 60 日 內 由 政 府 公 布 法 令 宣 佈 之 後, 在 三 個 月 的 期 限 之 內 連 署 完 成 連 署 方 式 以 電 子 方 式 為 之, 由 內 政 部 架 設 專 屬 網 站, 並 由 一 個 專 門 委 員 會 (commission ad hoc) 負 責 審 理 公 民 連 署 的 活 動 換 言 之, 公 投 議 題 的 發 動 者 並 無 須 自 行 負 擔 連 署 成 本 負 責 審 理 公 民 連 署 的 專 門 委 員 會 於 三 個 月 的 連 署 期 282 Décision Résultats référendum 2000 du 28 septembre 2000, Proclamation des résultats du référendum du 24 septembre 在 該 裁 定 中 認 為 部 分 選 區 的 選 舉 無 效, 不 過 尚 不 致 於 影 響 整 體 選 舉 結 果 283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déc du 23 déc. 1960, Président du Regroupement national, Rec. Cons. const., p

97 限 結 束 之 後 的 一 個 月 內, 需 將 連 署 結 果 提 報 憲 法 委 員 會, 該 項 結 果 應 涵 蓋 連 署 名 單 專 門 委 員 會 的 觀 察 意 見 其 所 收 到 的 申 訴 意 見, 以 及 專 門 委 員 會 認 為 其 他 需 要 項 憲 法 委 員 會 告 知 的 資 訊 284 柒 跨 國 比 較 分 析 本 研 究 的 跨 國 分 析 架 構 是 以 法 定 的 公 投 案 類 型 及 公 投 案 流 程 兩 個 面 向 構 成 類 型 區 分 是 指 公 投 案 屬 於 選 擇 性 的 公 投 案, 還 是 強 制 性 的 公 投 案 ; 流 程 則 包 括 三 階 段, 即 提 案 成 案 及 投 票 ( 見 表 1-1) 透 過 探 討 類 型 及 流 程 兩 個 面 向, 我 們 將 全 面 比 較 瑞 士 美 國 義 大 利 日 本 及 法 國 等 五 國 公 投 法 規 中 的 的 審 核 機 制 及 門 檻 不 過, 由 於 強 制 性 公 投 案 並 沒 有 提 案 及 成 案 ( 即 流 程 的 前 兩 階 段 ) 的 問 題, 因 此, 以 下 比 較 分 析 的 焦 點 將 置 於 各 國 選 擇 性 公 投 的 機 制, 而 只 有 在 比 較 各 國 公 投 投 票 這 個 階 段 才 會 把 強 制 性 公 投 納 入 討 論 在 還 沒 進 入 三 階 段 流 程 的 討 論 之 前, 首 先 我 們 依 公 投 類 型 整 理 上 述 五 個 國 家 的 相 關 規 定, 以 定 義 何 者 為 強 制 性 公 投, 何 者 屬 於 選 擇 性 公 投 284 參 見 L Assemblée nationale, Rapport N et 3947, au nom de la commission des lois constitutionnelles, de la législation et de l administration générale de la République sur le projet de loi organique (N. 3072) et le projet de loi (N. 3073) portant application de l article 11 de la Constitution, par Guy Geofferoy,

98 表 2-6 各 國 公 投 類 型 一 覽 表 強 制 性 公 投 內 涵 選 擇 性 公 投 內 涵 瑞 士 憲 法 修 正 案 憲 法 創 制 公 投 法 律 創 制 法 律 複 決 公 投 國 際 條 約 公 投 美 國 州 憲 法 的 修 正 案 州 憲 法 創 制 公 投 州 法 律 創 制 公 投 州 法 案 複 決 公 投 地 方 諮 詢 性 政 策 公 投 義 大 利 行 政 區 合 併 或 設 立 新 區 之 公 民 投 票 廢 止 型 公 民 投 票 ( 沒 有 限 定 任 何 議 題 ) 憲 法 條 文 修 正 公 民 投 票 ( 未 達 參 眾 院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 日 本 憲 法 修 正 案 適 用 於 特 定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之 特 別 法 對 地 方 議 會 之 解 散 請 求 議 員 之 解 散 請 求 及 首 長 之 解 散 請 求 ( 類 似 罷 免 權 行 使 ) 地 方 議 會 所 通 過 的 條 例 地 方 政 策 諮 詢 性 公 投 法 國 公 權 力 架 構 調 整 加 入 歐 洲 聯 盟 公 投 憲 法 修 正 案 全 國 層 次 無 綜 合 而 論, 除 了 美 國 因 沒 有 聯 邦 層 級 的 公 投, 因 此 沒 有 憲 法 修 正 案 的 全 國 性 公 投 外, 其 他 各 國 的 憲 法 修 正 案 皆 需 強 制 性 公 投 通 過 而 美 國 州 憲 的 修 正 案 亦 需 送 交 人 民 公 投 通 過 後, 方 能 拍 板 定 案 法 國 全 國 層 級 的 公 投 皆 屬 強 制 性 公 投, 除 了 憲 法 修 正 案 外, 還 有 政 府 機 構 調 整 及 加 入 歐 盟 時 屬 國 際 性 事 務 的 公 投 義 大 利 的 行 政 區 合 併 公 投 雖 然 在 中 央 從 來 沒 有 施 行 過, 但 地 方 上 則 有 許 多 案 例, 日 本 過 去 針 對 某 特 定 公 共 團 體 的 特 別 法 需 送 交 該 團 體 人 民 公 投, 但 現 在 已 沒 有 這 樣 的 案 例 總 之, 上 述 強 制 性 公 投 的 項 目 都 直 接 在 憲 法 ( 或 州 憲 ) 中 規 範 日 本 甚 至 將 罷 免 權 的 行 使 也 列 入 住 民 公 投 的 範 圍 內 根 據 本 研 究 的 文 獻 分 析 架 構, 提 案 部 份 的 焦 點 包 括 提 案 的 發 起 ( 主 體 ), 及 提 案 的 程 序 ( 譬 如 連 署 門 檻 ) 由 於 強 制 性 公 投 不 存 在 提 案 機 制, 因 此 以 下 討 論 僅 限 於 選 擇 性 的 公 投 案 88

99 表 2-7 各 國 公 投 提 案 機 制 概 要 國 家 主 體 程 序 瑞 士 人 民 : 憲 法 法 律 的 人 民 創 制, 指 的 是 由 人 民 決 定 好 法 律, 交 給 政 府 執 行, 這 是 一 種 管 理 法 律 的 權 力 立 法 機 關 : 國 際 條 約 公 民 創 制 需 要 10 萬 名 公 民 連 署 ( 瑞 士 公 民 數 約 500 萬 ), 並 且 要 在 18 個 月 內 連 署 完 成 法 案 通 過 100 天 內, 超 過 五 萬 個 公 民 連 署, 或 者 是 八 個 州 提 出, 該 法 案 便 需 要 通 過 複 決 美 國 人 民 : 凡 設 有 創 制 複 決 制 度 的 所 有 的 州 均 係 以 一 定 比 例 的 選 州 政 府, 由 人 民 提 案 憲 法 創 制 民 (voting public) 人 數 為 門 檻, 或 法 律 創 制 ; 法 案 通 過 90 天 內 而 非 要 求 一 絕 對 數 量 的 連 署 人 由 公 民 提 出 複 決 數 ( 通 常 是 最 近 一 次 選 舉 中 的 特 定 公 職 職 位 ( 大 部 分 是 州 立 法 或 行 政 機 關 ( 包 括 憲 法 修 長 ) 投 票 數 ) 法 律 創 制 提 正 委 員 會 ): 提 出 包 括 立 法 複 案 的 平 均 連 署 門 檻 是 前 次 選 決 諮 詢 性 複 決 舉 州 長 投 票 數 的 7.23%; 憲 法 修 正 創 制 提 案 的 平 均 連 署 門 檻 則 是 前 次 選 舉 州 長 投 票 數 的 9.17% 有 些 州 為 避 免 連 署 過 份 集 中, 而 有 地 理 分 佈 限 制 義 大 利 人 民 : 憲 法 條 文 與 憲 法 性 質 法 律 之 修 正 ; 行 政 區 變 更 立 法 機 關 或 人 民 : 廢 止 性 公 投 日 本 立 法 機 關 : 國 民 投 票 修 憲 複 決 行 政 立 法 人 民 : 地 方 性 ( 自 治 體 ) 住 民 投 票 法 國 有 權 利 主 動 發 起 公 投 的 機 關 是 政 府 國 會 國 會 少 數 加 公 民 連 署 與 總 統 不 論 憲 法 修 正 或 一 般 廢 止 性 公 投, 需 要 義 大 利 參 議 院 或 眾 議 院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國 會 議 員, 五 個 區 議 會, 或 五 十 萬 選 民 共 同 連 署 完 成 後 則 得 以 進 行 公 民 連 署 人 的 簽 名 需 於 90 天 之 內 完 成 關 於 行 政 區 變 更 :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鄉 鎮 議 會 提 出 合 併 之 請 求 各 自 治 體 的 住 民 投 票, 以 全 體 選 舉 人 總 數 五 十 分 之 一 ( 即 2%) 為 連 署 要 件 由 國 會 五 分 之 一 的 成 員 提 出, 並 經 十 分 之 一 的 選 舉 人 連 署 後 提 出 公 民 投 票 案 89

100 上 表 顯 示, 各 國 對 於 公 民 創 制 權 及 複 決 權 皆 有 一 定 的 保 障, 即 只 要 有 一 定 數 目 的 公 民 連 署 即 可 提 案 修 改 憲 法 及 法 律 不 過, 各 國 提 案 連 署 的 門 檻 不 一, 譬 如 義 大 利 需 五 十 萬 公 民 於 90 天 內 連 署 完 畢 方 能 進 行 廢 止 性 公 投, 而 瑞 士 只 要 法 案 通 過 後 100 天 內 有 五 萬 公 民 連 署 即 可 提 出 法 案 複 決 的 公 投 案 以 全 國 性 公 投 而 言, 相 較 於 瑞 士 的 低 提 案 門 檻, 法 國 公 投 案 若 由 公 民 主 動 發 動 時, 除 了 十 分 之 一 選 舉 人 連 署 外, 還 需 國 會 少 數 成 員 ( 五 分 之 一 ) 配 合 提 案, 可 謂 提 案 門 檻 最 高 的 國 家 總 之, 各 國 公 投 案 若 由 人 民 提 出 時, 皆 設 有 提 案 門 檻, 惟 門 檻 高 低 不 一 下 表 總 結 各 國 提 案 門 檻, 並 以 百 分 比 顯 示 : 表 2-8 各 國 公 投 案 連 署 門 檻 國 家 全 國 地 方 瑞 士 創 制 : 約 2%(10 萬 公 民 ) 複 決 : 約 1%(5 萬 公 民 ) 美 國 法 律 創 制 提 案 : 平 均 為 前 次 選 舉 州 長 投 票 數 的 7.23% 憲 法 修 正 創 制 提 案 : 平 均 為 前 次 選 舉 州 長 投 票 數 的 9.17% 義 大 利 創 制 : 約 0.14%(5 萬 公 民 ) 複 決 : 約 1.4%(50 萬 公 民 ) 日 本 2% 法 國 10% 有 關 各 國 公 投 案 成 案 的 比 較, 我 們 將 重 點 放 在 審 查 機 制 上, 其 中 包 括 程 序 審 查 與 實 質 審 查 : 90

101 表 2-9 各 國 公 投 成 案 類 型 一 覽 表 國 家 程 序 實 質 瑞 士 完 成 提 案 即 交 聯 邦 議 會, 聯 邦 議 會 在 收 到 提 案 後, 應 該 準 備 相 對 提 案 送 交 公 投, 讓 民 眾 就 人 民 的 創 制 案 以 及 公 民 創 制 違 反 格 式 一 致 的 原 則 主 題 一 致 的 原 則 國 際 法 的 強 制 規 定, 聯 邦 議 會 得 宣 布 該 公 民 創 制 全 部 或 部 份 無 效 相 對 提 案 之 間 做 一 選 擇 美 國 ( 一 ) 向 指 定 機 關 提 出 提 案 ;( 二 ) 審 查 提 案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要 件 ;( 三 ) 準 備 提 案 標 題 及 摘 要 ;( 四 ) 宣 傳 提 案 並 獲 取 一 定 數 量 之 連 署 ;( 五 ) 交 由 州 選 舉 官 員 驗 證 連 署 人 數 ; 以 及 ( 六 ) 將 提 案 提 交 投 票 等 階 段 ( 一 ) 規 定 每 個 提 案 只 能 探 討 一 個 主 題 ;( 二 ) 在 一 定 期 間 內, 不 得 重 複 提 出 已 經 公 民 投 票 的 主 題 ;( 三 ) 不 得 提 出 與 限 制 基 本 人 權 有 關 的 主 題 ;( 四 ) 與 州 政 府 歲 入 歲 出 相 關 的 主 題 義 大 利 當 提 案 人 或 合 格 選 民 對 於 提 案 標 題 摘 要 或 財 政 分 析 有 異 議 時, 大 部 分 的 州 皆 設 有 異 議 暨 聲 請 程 序, 異 議 人 得 向 各 級 法 院 提 起 異 議 中 央 公 投 委 員 會 由 最 高 法 憲 法 法 院 的 審 核 則 是 為 了 確 院 (La Corte di Cassazione) 保 此 公 投 議 題 不 會 涉 及 到 稅 的 最 資 深 的 三 位 庭 長 與 每 賦 財 政 赦 免 及 減 刑 國 際 庭 最 資 深 的 各 三 位 法 官 組 條 約 的 批 准 等 成, 負 責 審 查 公 投 連 署 提 案 的 合 法 性 中 央 公 投 委 員 會 在 收 到 後 的 30 日 內 透 過 行 政 命 令 的 方 式 決 定 該 公 投 案 是 否 合 乎 法 律 規 定, 提 案 人 得 於 5 個 工 作 日 內 提 出 答 覆 意 見, 或 是 在 20 日 內 補 足 連 署 疏 漏 之 處 在 此 之 後 的 48 小 時 中 央 公 投 委 員 會 就 會 判 定 該 公 投 提 案 的 合 法 性 與 否 中 央 公 投 委 員 會 在 判 91

102 日 本 法 國 定 時 僅 需 由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以 及 16 位 委 員 的 出 席 即 可 地 方 住 民 投 票 提 案 後 送 交 議 會 審 查 政 府 在 舉 辦 公 投 時 需 徵 詢 憲 法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 諮 詢 性 質 ) 得 否 成 為 住 民 投 票 之 議 題 必 須 通 過 中 央 與 地 方 權 限 分 配 之 限 制 議 題 性 質 之 限 制 及 政 策 形 成 階 段 之 限 制 等 三 種 層 次 的 過 濾 法 理 上, 任 何 公 投 案 都 要 總 統 簽 署 才 能 交 付 公 投 上 述 成 案 的 規 定 有 很 大 的 歧 異 其 中 瑞 士 及 日 本 是 送 議 會 審 查, 包 括 程 序 及 實 質 審 查, 美 國 各 州 規 定 有 許 多 出 入, 各 式 公 投 也 分 送 不 同 政 府 單 位 審 查 義 大 利 則 分 為 兩 階 段, 由 公 投 委 員 會 審 查 程 序 是 否 合 法, 再 由 憲 法 法 院 進 行 實 質 審 核, 確 保 公 投 案 不 違 反 數 項 原 則 法 國 的 公 投 案 就 算 由 人 民 提 案, 基 本 上 也 需 國 會 議 員 參 與, 並 只 有 總 統 有 權 交 付 公 投 案 投 票 因 此, 即 便 憲 法 委 員 會 對 於 各 公 投 案 可 表 答 意 見, 但 並 不 是 實 際 審 查 的 單 位 92

103 表 2-10 各 國 公 投 投 票 類 型 一 覽 表 國 家 程 序 效 力 瑞 士 全 部 或 是 部 份 的 修 改 憲 法 公 投, 都 需 過 半 的 雙 重 多 數 決 同 意 通 過, 也 就 是 全 國 選 民 過 半 數 同 意, 而 且 23 個 邦 過 半 數 同 意 法 院 只 針 對 投 票 權 的 爭 議 進 行 審 理, 並 不 會 受 理 有 關 公 投 案 本 身 的 爭 議 瑞 士 並 無 咨 詢 性 公 投, 公 投 結 果 具 有 修 法 或 是 廢 止 法 律 的 效 力 不 過, 根 據 Federal Act on Political Rights 15 條 4 項, 一 旦 投 票 結 果 確 定 且 修 改 法 律 急 迫 時, 聯 邦 政 府 或 國 會 應 該 不 待 最 後 投 票 結 果 即 提 出 修 正 法 案, 或 者 宣 布 為 緊 急 法 案 以 加 速 生 效 美 國 多 數 的 州 僅 要 求 取 得 於 該 次 法 針 對 憲 法 創 制 之 提 案, 一 律 創 制 案 或 憲 法 修 正 案 中, 投 旦 經 公 民 投 票 通 過 後, 公 投 結 票 人 數 的 簡 單 多 數 的 選 民 投 果 具 有 修 改 憲 法 內 容 之 效 力 票 同 意 即 可 通 過 創 制 提 案, 並 雖 然 立 法 創 制 之 公 投 結 果 無 特 別 的 門 檻 要 求 相 對 地, 亦 有 修 改 法 律 規 定 之 效 力, 但 就 不 是 採 行 此 種 規 定 者 而 言, 目 前 部 分 州 立 法 機 關 仍 有 修 改 無 論 是 並 非 以 該 次 提 案 的 投 或 廢 止 經 創 制 通 過 之 法 律 票 人 數 為 母 數, 或 是 並 非 以 的 權 力 該 次 提 案 投 票 人 數 二 分 之 一 之 得 票 數 為 通 過 門 檻 者, 皆 屬 於 絕 對 多 數 之 規 定 ( 比 全 州 選 舉 多 特 定 的 比 例 ) 若 使 用 諮 詢 性 複 決, 因 此 種 複 決 程 序 係 由 立 法 機 關 或 州 長 主 動 將 某 一 公 共 政 策 議 題 交 付 公 民 投 票, 以 獲 知 民 意 的 偏 好, 原 則 上 投 票 結 果 不 具 拘 束 力 義 大 利 日 本 法 國 交 付 人 民 表 決 之 法 律, 非 經 有 效 投 票 之 多 數 通 過, 不 得 公 布 之 投 票 人 過 半 數 通 過, 或 各 條 例 個 別 訂 定 門 檻 簡 單 多 數 決, 且 並 無 投 票 門 檻 之 限 制 憲 法 委 員 會 只 處 理 公 投 選 舉 最 末 端 的 投 票 技 術 性 爭 議 有 實 質 拘 束 力 住 民 投 票 的 結 果 在 法 律 上 並 無 法 直 接 拘 束 首 長 或 議 會 有 實 質 拘 束 力 93

104 上 表 顯 示, 歐 州 三 個 國 家 包 含 瑞 士 義 大 利 及 法 國 的 全 國 公 投 結 果 對 於 憲 法 或 法 律 修 訂 皆 有 實 質 拘 束 力 日 本 由 於 沒 有 全 國 性 公 投, 除 憲 法 規 定 項 目, 地 方 住 民 公 投 僅 為 諮 詢 性, 即 便 各 條 例 已 明 訂 公 投 機 制, 但 首 長 及 議 會 理 論 上 仍 可 不 遵 守 投 票 結 果 最 後, 美 國 由 於 各 州 規 定 不 一, 較 為 複 雜, 但 總 體 而 言, 法 律 的 修 訂 多 數 採 多 數 決, 但 州 憲 層 級 的 修 正 案 則 採 絕 對 多 數 決 的 州 所 在 多 有 總 之, 透 過 探 討 瑞 士 美 國 義 大 利 日 本 及 法 國 實 施 公 投 的 經 驗, 我 們 針 對 各 國 公 投 審 核 機 制 及 門 檻 歸 納 下 列 三 點 : 第 一 所 有 國 家 皆 有 提 案 或 成 案 的 門 檻 限 制 義 大 利 及 法 國 屬 於 高 門 檻 國 家, 瑞 士 及 日 本 地 方 公 投 則 屬 於 低 門 檻 國 家, 美 國 則 各 州 規 定 不 一, 介 於 兩 者 之 間 不 過, 沒 有 任 何 國 家 採 用 兩 階 段 門 檻 的 規 定 第 二 各 國 皆 有 審 核 機 制, 瑞 士 將 權 力 付 予 聯 邦 議 會 ; 義 大 利 將 程 序 的 部 分 交 由 最 高 法 院 的 成 員 組 中 央 公 投 委 員 會 審 查 程 序, 憲 法 法 院 做 實 質 審 查 日 本 地 方 的 住 民 投 票 交 由 地 方 議 會 ; 法 國 的 憲 法 委 員 會 只 提 建 議 但 不 進 行 實 質 審 查 ; 美 國 則 在 程 序 及 實 質 層 面 皆 有 審 核 機 制, 各 州 規 定 不 一, 且 行 政 立 法 及 司 法 部 分 各 有 職 掌 上 述 不 論 何 者 掌 握 審 核 機 制, 皆 屬 既 有 行 政 立 法 或 司 法 部 門, 而 非 由 獨 立 政 府 國 會 或 法 院 以 外 的 部 門 執 行 第 三 關 於 投 票 門 檻, 除 了 美 國 許 多 州 對 於 州 憲 的 修 正 公 投 案 採 絕 對 多 數 決 外, 其 餘 各 國 皆 採 行 簡 單 多 數 決 此 外, 本 研 究 案 所 探 討 的 五 國 當 中, 只 有 義 大 利 設 有 50% 的 投 票 率 門 檻 限 制, 但 也 僅 限 於 為 了 要 廢 止 某 項 既 存 法 律 時 的 廢 止 性 公 投 總 之, 各 國 的 經 驗 顯 示, 投 票 率 門 檻 並 非 常 態, 而 公 投 案 通 過 與 否 多 半 取 決 於 參 與 投 票 者 之 簡 單 多 數 94

105 第 三 章 台 灣 公 投 現 況 壹 前 言 : 憲 法 針 對 創 制 複 決 之 規 定 我 國 憲 法 第 2 條 明 定 中 華 民 國 之 主 權 屬 於 國 民 全 體, 揭 示 國 民 主 權 原 則, 並 在 第 17 條 明 定 人 民 有 選 舉 罷 免 創 制 及 複 決 之 權, 清 楚 地 揭 示 了 人 民 除 了 透 過 對 人 選 舉 之 代 議 民 主, 行 使 國 民 主 權 之 外, 亦 可 以 透 過 對 事 投 票 之 直 接 民 主, 更 為 直 接 地 展 現 主 權 者 之 意 志, 決 定 國 家 行 為 不 過, 姑 且 不 論 前 揭 的 國 民 參 政 權 在 威 權 時 期 受 到 動 員 勘 亂 時 期 臨 時 條 款 的 徹 底 架 空, 由 於 憲 法 本 文 就 創 制 及 複 決 權 行 使 之 規 定 本 身, 存 在 若 干 潛 在 的 衝 突, 加 上 立 法 機 關 的 長 期 消 極 不 作 為, 也 使 得 人 民 以 創 制 複 決 形 式 呈 現 之 公 民 投 票 權, 在 相 當 長 的 時 期 處 於 根 本 無 從 行 使 的 狀 態 具 體 而 言, 憲 法 第 17 條 所 定 之 創 制 複 決 權, 憲 法 一 方 面 於 第 136 條 規 定 : 創 制 複 決 兩 權 之 行 使, 以 法 律 定 之, 要 求 立 法 機 關 完 備 使 人 民 得 行 使 創 制 複 決 權 之 法 律 規 範, 但 在 另 一 方 面 卻 於 第 27 條 第 2 項 規 定 關 於 創 制 複 決 兩 權, 除 前 項 第 三 第 四 兩 款 規 定 外, 俟 全 國 有 半 數 之 縣 市 曾 經 行 使 創 制 複 決 兩 項 政 權 時, 由 國 民 大 會 制 定 辦 法 並 行 使 之, 似 乎 又 將 創 制 複 決 權 交 由 國 民 大 會 行 使 這 個 於 憲 法 規 範 上 所 呈 現 之 表 面 衝 突, 引 發 學 者 相 當 之 議 論, 並 在 相 當 長 的 一 段 時 間 中 被 用 以 作 為 限 縮 凍 結 人 民 行 使 公 民 投 票 權 之 理 由 直 到 今 日, 仍 有 論 者 主 張 我 國 憲 法 不 允 許 由 人 民 直 接 進 行 全 國 性 公 投, 制 憲 者 係 將 行 使 權 限 保 留 給 國 民 大 會 實 則, 以 憲 政 原 理 而 言, 作 為 直 接 民 主 機 制 之 創 制 複 決 權, 在 本 質 上 當 然 即 必 須 由 人 民 親 自 行 使, 將 此 權 限 交 由 一 個 代 議 機 關 ( 國 民 大 會 ) 代 表 人 民 行 使, 無 異 將 直 接 民 主 間 接 化, 不 符 合 直 接 民 主 的 基 本 原 理 這 個 衝 突, 直 到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藉 由 明 文 凍 結 憲 法 第 27 條 第 2 項 之 適 用, 配 合 國 民 大 會 的 正 式 廢 除, 方 獲 得 解 決, 使 得 在 憲 法 規 範 上, 將 原 先 設 計 交 由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人 民 行 使 之 參 政 權, 交 還 由 人 民 直 接 行 使 儘 管 如 此, 由 於 憲 法 第 136 條 規 定 創 制 複 決 兩 權 之 行 使, 以 法 律 定 之, 因 此 即 使 上 開 衝 突 獲 得 解 決, 在 立 法 機 關 未 就 創 制 複 決 權 之 行 使 制 定 法 律 之 前, 人 民 依 然 未 能 依 實 定 法 行 使 其 受 憲 法 保 障 之 基 本 權 實 則, 憲 法 第 136 條 之 規 定, 可 謂 係 就 憲 法 第 17 條 賦 予 人 民 之 創 制 複 決 權, 課 予 立 法 機 關 積 極 立 法 之 95

106 義 務 然 而, 令 人 遺 憾 的 是, 長 期 在 國 會 掌 握 主 導 地 位 之 政 黨, 卻 對 於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的 立 法, 展 現 了 明 顯 的 消 極 怠 惰, 拒 絕 制 定 關 於 具 體 化 公 民 投 票 權 行 使 之 法 律 人 民 公 投 基 本 權 所 陷 入 的 法 律 上 不 能 行 使 窘 態, 一 直 到 2003 年 12 月 31 日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公 民 投 票 法, 才 獲 得 解 決 該 法 第 1 條 宣 示 依 據 憲 法 主 權 在 民 之 原 則, 為 確 保 國 民 直 接 民 權 之 行 使, 特 制 定 本 法 之 立 法 意 旨, 以 配 合 我 國 憲 法 對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之 肯 認, 並 回 應 憲 法 要 求 立 法 機 關 具 體 化 人 民 公 投 權 利 行 使 程 序 之 要 求 此 外, 在 公 民 投 票 法 制 定 施 行 之 後, 透 過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645 號 解 釋 之 作 成,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在 我 國 憲 政 秩 序 下 之 合 憲 性 地 位, 已 被 穩 固 地 確 立 在 釋 字 第 645 號 解 釋 理 由 書 中, 大 法 官 明 白 肯 認 雖 然 我 國 憲 政 體 制 係 採 代 議 民 主 之 原 則, 但 人 民 得 經 由 創 制 複 決 權 之 行 使, 參 與 國 家 意 志 之 形 成 ; 同 時, 大 法 官 亦 再 度 確 認 創 制 複 決 權 為 人 民 之 基 本 權 利 本 章 節 首 先 回 顧 我 國 公 民 投 票 法 之 立 法 沿 革, 然 後 整 理 歸 納 我 國 在 該 法 通 過 前 與 通 過 後 所 進 行 公 民 投 票 活 動 之 狀 況, 並 據 此 進 一 步 地 探 討 公 民 投 票 法 中 影 響 實 際 操 作 結 果 的 關 鍵 機 制 為 何, 以 作 為 本 研 究 最 後 對 於 公 民 投 票 法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提 供 建 議 之 基 礎 貳 公 民 投 票 法 之 立 法 背 景 一 公 民 投 票 議 題 之 緣 起 公 民 投 票 法 與 公 民 投 票 活 動 表 面 上 看 似 係 近 十 年 來 發 展 之 政 治 議 題 與 新 社 會 運 動, 然 而 事 實 上, 台 灣 有 關 公 民 投 票 概 念 之 形 成 與 討 論 已 有 悠 久 之 歷 史, 不 僅 與 台 灣 民 主 運 動 的 推 進 緊 密 相 關, 更 成 為 社 會 人 士 喚 起 人 民 針 對 若 干 重 大 公 共 議 題 意 識 與 討 論 的 重 要 機 制 由 於 公 民 投 票 與 台 灣 的 國 家 認 同 問 題, 存 在 十 分 密 切 的 關 係, 導 致 在 戒 嚴 時 期, 公 民 投 票 是 一 項 政 治 禁 忌 在 國 民 黨 政 權 於 1949 年 撤 退 到 台 灣 之 前, 台 灣 民 眾 和 前 來 接 收 的 長 官 公 署 早 於 1947 年 發 生 衝 突 台 灣 民 眾 對 於 新 政 權 原 本 有 高 度 的 祖 國 情 懷, 但 是 台 灣 民 眾 在 長 官 公 署 接 管 台 灣 之 後 的 自 大 與 貪 污 感 到 失 望 ; 另 一 方 面, 長 官 公 署 則 認 為 台 灣 民 眾 懷 念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特 別 是 當 時 國 民 政 府 仍 然 與 共 產 黨 鏖 戰 ( 賴 澤 涵 等,1994) 1947 年, 228 事 件 爆 發, 台 灣 民 眾 與 國 民 黨 政 府 的 衝 突 白 熱 化 大 多 數 人 認 為 本 事 件 突 顯 了 台 灣 及 中 國 在 風 俗 及 民 權 上 的 差 異, 導 致 了 後 來 的 台 灣 獨 立 運 動 96

107 1940 年 代 晚 期, 廖 文 毅 在 日 本 建 立 流 亡 政 府, 他 倡 言 台 灣 人 應 在 國 民 黨 的 統 治 下 尋 求 自 治, 因 為 台 灣 人 融 合 不 同 族 群, 構 成 了 獨 特 的 種 族 地 位 ; 而 且 台 灣 居 民 應 擁 有 自 決 權, 就 像 在 敵 人 治 下 的 其 他 民 族 團 體 一 樣 因 此 他 呼 籲 舉 行 民 族 自 決 的 公 民 投 票 (plebiscite) 以 決 定 台 灣 是 否 應 託 管 予 聯 合 國 廖 文 毅 的 論 調 深 深 影 響 後 來 的 台 灣 獨 立 運 動, 使 得 自 決 原 則 成 為 解 決 台 灣 主 權 問 題 的 準 則 一 方 面, 這 可 以 表 述 反 對 中 國 的 民 意, 因 為 中 國 聲 稱, 台 灣 是 叛 離 的 一 省 另 一 方 面, 建 國 運 動 的 過 程, 能 以 國 家 認 同 而 非 族 群 背 景 為 基 礎, 來 定 義 公 民 身 分, 這 與 瑞 士 在 建 國 過 程 中 實 施 公 民 投 票 通 過 憲 法 的 過 程 類 似 主 權 運 動 一 直 是 黨 外 人 士 推 動 公 民 投 票 立 法 的 主 要 力 量 自 美 國 宣 布 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交 後, 黨 外 人 士 即 開 始 極 力 倡 議 以 公 民 投 票 方 式 實 踐 台 灣 前 途 應 由 台 灣 住 民 自 行 決 定 之 主 張, 而 該 主 張 在 1990 年, 由 美 國 紐 約 大 學 政 治 學 教 授 蔡 同 榮 返 國 推 動 以 公 民 投 票 方 式 解 決 兩 岸 關 係 外 交 政 策 及 總 統 大 選 等 重 大 議 題, 蔡 同 榮 並 於 同 年 11 月 成 立 公 民 投 票 促 進 會, 為 公 民 投 票 議 題 在 台 灣 掀 起 歷 史 新 頁, 使 公 民 投 票 成 為 熱 門 的 政 治 議 題 自 此 之 後, 公 民 投 票 成 為 民 進 黨 開 展 台 灣 主 權 獨 立 相 關 議 題 之 基 調, 無 論 係 從 原 本 追 求 台 灣 獨 立 建 國 或 嗣 後 轉 變 為 倡 議 改 變 台 灣 主 權 獨 立 現 狀 之 主 張, 公 民 投 票 成 為 達 成 目 標 的 主 要 程 序, 而 為 了 能 遂 行 此 程 序, 公 民 投 票 的 法 制 化 工 程 自 然 成 為 民 進 黨 在 國 會 殿 堂 上 所 大 力 推 動 的 政 策 285 民 進 黨 訴 求 以 公 民 投 票 作 為 主 權 運 動 實 踐 工 具 的 同 時, 也 極 力 推 動 以 公 民 投 票 方 式 制 定 新 憲 法 之 主 張 由 民 進 黨 所 推 動 的 憲 改 運 動, 除 了 希 望 可 在 憲 法 中 直 接 認 定 台 灣 擁 有 獨 立 主 權 地 位 之 外, 也 訴 求 能 廢 除 憲 法 原 先 設 計 之 國 民 大 會 機 關, 讓 全 民 得 擁 有 公 民 投 票 的 權 利 而 直 接 參 與 憲 改 程 序, 蓋 一 旦 人 民 可 直 接 透 過 公 民 投 票 方 式 修 改 憲 法, 甚 至 制 定 新 憲 法, 則 民 進 黨 所 追 求 宣 示 台 灣 主 權 地 位 之 目 標 則 有 實 現 的 可 能 性 286 不 過, 若 要 透 過 公 民 投 票 方 式 達 成 上 開 修 改 憲 法 內 容 之 目 的, 首 要 之 務 在 於 使 公 民 投 票 程 序 取 得 合 憲 基 礎, 方 能 產 生 修 憲 或 制 憲 之 效 力 基 此, 由 於 當 時 憲 法 所 賦 予 人 民 之 創 制 複 決 權 規 定, 將 修 改 憲 法 排 除 在 人 民 可 行 使 創 制 複 決 之 項 目 之 外, 致 使 公 投 修 憲 遭 受 嚴 重 阻 礙 ; 因 此, 推 動 公 投 入 憲 與 公 投 修 憲 看 似 均 為 圍 繞 於 憲 政 改 革 之 議 題, 但 實 際 上 係 與 主 權 運 動 直 接 連 動 經 過 民 進 黨 在 國 會 殿 堂 中 與 其 他 政 黨 的 角 力, 第 六 次 修 憲 將 常 設 之 國 民 大 會 改 制 為 任 務 型 機 構 後, 正 式 宣 告 了 除 複 決 修 憲 案 複 決 領 土 變 更 案 及 議 決 總 統 副 總 統 彈 劾 案 三 項 外, 其 餘 全 國 性 之 創 制 複 決 權 回 歸 到 國 民 手 中 287, 此 變 革 亦 直 285 林 佳 龍 曾 建 元, 公 投 民 主 的 理 論 與 實 踐 : 公 投 立 法 的 奮 鬥 歷 程, 公 投 民 主 在 臺 灣 民 主 到 底, 臺 灣 智 庫 出 版, 初 版,2007 年 7 月, 頁 林 佳 龍 曾 建 元, 前 註 1, 頁 蘇 永 欽, 創 制 複 決 與 諮 詢 性 公 投 從 民 主 理 論 與 憲 法 的 角 度 探 討, 憲 政 時 代, 第 27 卷 第 2 期, 97

108 接 加 速 人 民 行 使 直 接 參 政 權 的 法 制 化 時 程 除 了 來 自 黨 外 人 士 推 動 之 主 權 與 憲 改 運 動 之 外, 我 國 公 民 投 票 立 法 的 動 力, 更 重 要 的 是 來 自 於 環 境 保 護 運 動 在 基 層 社 會 所 累 積 之 能 量 在 1980 年 代, 社 會 運 動 的 興 起 實 踐 了 公 民 投 票 的 理 想 具 體 而 言, 在 公 民 投 票 法 通 過 之 前, 台 灣 民 間 社 會 已 舉 辦 過 近 三 十 件 之 地 方 性 公 投 288, 其 中 除 了 1998 年 台 南 市 政 府 附 隨 於 第 四 屆 立 法 選 舉 所 辦 之 公 民 投 票 係 有 關 主 權 議 題 者 外, 其 餘 均 與 環 保 議 題 息 息 相 關 289 亦 即, 環 保 運 動 人 士 早 已 使 用 公 民 投 票 作 為 環 境 運 動 的 抗 爭 手 段 ( 包 括 核 四 興 建 議 題 ) 及 環 境 爭 議 之 解 決 手 段 儘 管 此 些 環 境 運 動 所 推 行 之 公 民 投 票 大 都 因 欠 缺 法 源 依 據 而 遭 地 方 政 府 或 中 央 政 府 宣 告 無 法 律 效 力 290, 長 久 以 來 不 被 公 部 門 所 承 認, 但 一 般 民 眾 卻 透 過 這 些 運 動, 就 其 生 活 相 關 的 議 題, 嘗 試 經 歷 公 民 投 票 之 實 踐, 並 接 受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的 正 當 性, 為 我 國 公 投 民 主 之 進 程 奠 定 相 當 基 礎 291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雖 然 在 此 時 期 的 公 民 投 票 沒 有 法 源 而 不 受 政 府 承 認, 但 是 卻 發 揮 了 喚 起 社 會 注 意 並 進 而 迫 使 政 府 回 應 的 效 果 具 草 根 性 的 行 動 主 義 者 以 公 民 投 票 表 達 當 地 民 眾 反 對 工 業 計 畫 的 最 有 力 證 據, 在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機 制 還 未 成 型 的 年 代, 成 為 地 了 當 地 民 眾 的 心 聲 例 如, 在 1990 年 5 月 6 日, 超 過 66% 參 與 高 雄 後 勁 公 投 的 民 眾, 表 達 了 反 對 該 計 畫 的 立 場, 政 府 雖 然 並 不 接 受 該 公 投 結 果, 但 卻 自 此 開 始 與 居 民 協 商, 並 承 諾 以 控 制 汙 染 為 先 決 條 件, 而 使 與 居 民 接 受 在 1990 年 代, 我 國 民 主 化 邁 入 新 階 段, 不 僅 廢 除 動 員 勘 亂 時 期 臨 時 條 款 及 其 附 屬 機 關, 立 法 院 的 所 有 席 次 也 開 放 普 選 此 項 民 主 的 進 展 強 化 了 公 民 投 票 的 呼 聲 民 進 黨 提 倡 台 灣 可 以 公 民 投 票 的 方 式 決 定 主 權 歸 屬, 並 以 台 灣 的 名 稱 加 入 聯 合 國 民 進 黨 的 臺 灣 前 途 決 議 文 主 張, 任 何 有 關 獨 立 現 狀 的 更 動 都 必 須 經 由 台 灣 全 體 住 民 以 公 民 投 票 方 式 決 定 民 進 黨 立 法 委 員 蔡 同 榮 提 案 公 民 投 票 法, 主 張 對 於 台 灣 主 權 地 位 進 行 公 民 投 票, 可 以 幫 助 台 灣 進 入 聯 合 國 但 是 在 另 一 方 面, 國 民 黨 則 強 烈 批 評 民 進 黨 推 行 公 民 投 票 就 是 進 行 台 灣 獨 立, 不 負 責 任 地 將 全 民 生 命 置 於 險 地 2000 年, 我 國 出 現 第 一 次 政 黨 輪 替, 陳 水 扁 當 選 總 統 上 台 執 政 後 不 久, 即 宣 布 停 建 核 四 廠, 反 對 核 四 廠 的 環 保 團 體 重 新 燃 起 對 於 舉 行 核 四 公 投 的 希 望, 並 更 進 一 步 希 望 在 不 久 的 將 來 以 公 民 投 票 解 決 台 灣 主 權 問 題 在 此 運 動 中 最 重 要 的 社 運 團 體 當 推 核 四 公 投 促 進 會, 該 會 主 張 人 民 針 對 重 大 爭 議 的 公 共 建 設 議 題, 應 有 權 利 透 過 公 民 投 票 決 定 贊 成 與 否, 公 民 投 票 不 僅 能 解 決 爭 議, 還 能 培 養 2001 年 12 月, 頁 此 係 根 據 學 者 何 明 修 之 統 計, 而 該 些 公 民 投 票 活 動 之 內 容 與 投 票 結 果, 將 於 後 說 明 289 蘇 永 欽, 前 註 3, 頁 何 明 修, 台 灣 環 境 運 動 中 的 公 民 投 票, 公 投 民 主 在 臺 灣 民 主 到 底, 臺 灣 智 庫 出 版, 初 版, 2007 年 7 月, 頁 何 明 修, 前 註 6, 頁

109 人 民 對 於 社 會 及 國 家 的 認 同 2003 年 3 月, 林 義 雄 與 核 四 公 投 促 進 會 發 起 千 里 苦 行, 在 經 過 三 千 公 里 的 苦 行 後, 至 行 政 院 前 靜 坐, 要 求 政 府 在 2004 年 總 統 選 舉 之 前, 舉 行 核 四 公 投 在 這 樣 的 壓 力 下, 陳 水 扁 承 諾 在 不 觸 及 國 家 認 同 及 統 獨 議 題 的 敏 感 神 經 下, 推 動 核 四 公 民 投 票 在 另 一 方 面, 陳 水 扁 就 任 總 統 時, 曾 經 承 諾 四 不 一 沒 有, 其 中 包 括 不 會 推 動 改 變 現 狀 的 獨 立 公 投, 此 承 諾 被 美 國 政 府 視 為 不 會 舉 行 公 投 的 保 證, 但 陳 水 扁 在 獨 派 團 體 與 反 核 團 體 的 壓 力 下, 自 2002 年 即 開 始 在 不 同 場 合 表 示 一 邊 一 國 公 民 投 票, 並 在 2003 年 5 月 透 過 行 政 院 宣 布 可 能 會 在 2004 年 總 統 大 選 一 併 舉 行 加 入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與 核 四 議 題 的 公 投 雖 然 美 國 與 中 國 對 於 陳 水 扁 這 項 舉 動 嚴 厲 地 表 示 反 對, 但 是 國 內 的 民 意 則 趨 向 支 持 此 一 強 化 台 灣 主 權 的 動 作 除 此 之 外, 另 一 個 間 接 影 響 公 投 立 法 的 事 件 是 在 2003 年 9 月, 台 北 縣 坪 林 鄉 鄉 長 要 求 在 該 鄉 新 設 交 流 道, 通 往 已 近 完 成 的 高 速 公 路 高 達 60% 的 民 眾 參 與 投 票, 其 中 有 98% 贊 成 該 提 議 當 時 的 環 保 署 署 長 郝 龍 斌 堅 持, 公 民 投 票 不 得 推 翻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的 結 果 雖 然 民 進 黨 政 府 拒 絕 因 該 公 民 投 票 結 果 而 改 變 原 先 的 計 畫 案, 但 卻 也 不 認 同 郝 龍 斌 的 主 張 最 後, 郝 龍 斌 在 2003 年 10 月 1 日 下 台 二 立 法 過 程 我 國 公 民 投 票 法 之 立 法, 一 方 面 可 謂 係 當 時 民 進 黨 與 國 民 黨 間 角 力 戰 之 縮 影, 一 方 面 更 反 映 兩 個 政 黨 對 於 國 家 主 權 以 及 許 多 公 共 政 策 的 不 同 立 場 公 民 投 票 法 雖 然 最 初 係 由 民 進 黨 發 動, 引 領 該 法 案 進 入 國 會 審 議 程 序 ; 然 而, 最 終 經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之 法 案 內 容, 卻 僅 有 第 17 條 的 所 謂 防 衛 性 公 投 係 當 時 民 進 黨 政 府 與 民 進 黨 籍 立 法 委 員 所 提 案 的 條 文, 公 民 投 票 法 其 餘 的 條 文 均 為 當 時 國 民 黨 與 親 民 黨 協 商 擬 定 之 條 文 292 我 國 首 部 公 民 投 票 法 草 案 誕 生 於 1991 年 3 月, 由 第 一 屆 立 法 院 民 進 黨 籍 立 法 委 員 盧 修 一 洪 奇 昌 葉 菊 蘭 戴 振 耀 組 成 的 新 國 會 聯 合 研 究 室 所 草 擬, 該 草 案 援 引 憲 法 第 2 條 作 為 公 民 投 票 法 之 法 源 依 據, 規 定 涉 及 國 土 之 割 讓 合 併 的 國 際 條 約 內 容, 及 立 法 院 議 決 通 過 之 法 律 係 以 特 定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為 對 象 時, 非 經 公 民 投 票 表 決 不 生 效 力 293 嗣 後, 民 進 黨 立 法 委 員 蔡 同 榮 於 1993 年 之 第 二 屆 立 法 院 成 立 時, 提 出 結 合 公 民 投 票 法 草 案 與 以 公 民 投 票 決 定 是 否 以 台 灣 名 義 申 請 加 292 林 佳 龍 曾 建 元, 前 註 1, 頁 曾 建 元 黃 綉 庭, 公 民 投 票 立 法 的 過 程 及 其 結 果, 中 華 行 政 學 報, 第 4 期,2007 年 6 月, 頁

110 入 聯 合 國 之 議 案, 獲 得 許 多 立 法 委 員 連 署 支 持, 對 於 民 進 黨 提 出 新 版 本 的 公 民 投 票 法 草 案, 國 民 黨 則 持 強 烈 反 對 立 場 在 民 進 黨 陸 續 提 出 公 民 投 票 法 草 案 之 同 時, 國 民 黨 則 以 創 制 複 決 法 草 案 相 抗 衡 國 民 黨 籍 立 法 委 員 趙 永 清 提 出 台 灣 地 區 實 施 創 制 複 決 權 條 例 草 案, 規 定 創 制 複 決 兩 權 初 期 先 在 地 方 各 縣 市 施 行, 待 半 數 縣 市 施 行 後, 再 透 過 國 民 大 會 行 使 屬 於 中 央 政 務 之 創 制 複 決 權 294 國 民 黨 政 府 時 期 的 內 政 部, 則 於 1993 年 11 月 研 擬 完 成 創 制 複 決 法 草 案, 並 經 當 時 行 政 院 於 同 年 12 月 15 日 函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該 草 案 係 依 據 憲 法 第 136 條, 以 地 方 性 事 務 為 人 民 行 使 創 制 複 決 之 對 象, 並 不 包 括 全 國 性 法 規 議 案 或 政 策 295 當 時, 為 了 回 應 國 民 黨 與 行 政 機 關 所 拋 出 的 創 制 複 決 法 草 案, 在 野 黨 為 了 凝 聚 力 量, 以 蔡 同 榮 版 與 郁 慕 明 版 公 民 投 票 法 草 案 為 中 心, 綜 合 5 個 公 民 投 票 法 草 案 提 出 協 商 版 之 公 民 投 票 法 草 案 併 案 審 查, 此 協 商 版 本 之 公 民 投 票 法 僅 有 17 個 條 文, 僅 概 括 列 公 民 投 票 的 基 本 原 則, 有 關 公 民 投 票 之 司 法 訴 訟 與 罰 則 均 未 在 其 中 296 兩 個 法 案 由 名 稱 到 行 使 範 圍 均 有 根 本 之 歧 異, 行 政 院 版 之 創 制 複 決 法 草 案 未 能 爭 取 到 立 法 院 共 識, 但 協 商 版 之 公 民 投 票 法 草 案 則 於 1995 年 5 月 挺 進 立 法 院 院 會 二 讀 程 序, 不 過, 最 終 在 國 民 黨 籍 立 法 委 員 強 力 阻 擋 下, 亦 未 能 成 案 297 在 政 黨 輪 替 後, 行 政 院 於 2001 年 提 出 創 制 複 決 法 草 案 之 修 正 版, 將 創 制 複 決 權 行 使 對 象 擴 及 到 全 國 性 事 務 ( 包 括 法 律 之 立 法 原 則 的 創 制 權 法 律 與 公 共 政 策 之 複 決 權 ), 但 依 然 排 除 人 民 有 就 公 共 政 策 主 動 提 案 表 決 之 創 制 權 政 府 機 關 可 提 案 交 付 人 民 表 決 等 設 計 298 對 於 行 政 院 因 應 第 六 次 修 憲 結 果 所 提 出 之 新 版 創 制 複 決 法 草 案, 國 民 黨 則 於 同 年 3 月 提 出 黨 版 的 創 制 複 決 法 草 案 以 為 因 應, 同 時 藉 由 反 對 核 四 公 投 推 延 政 黨 協 商, 導 致 行 政 院 與 國 民 黨 版 之 創 制 複 決 法 草 案 皆 因 屆 期 而 無 法 繼 續 審 查 299 公 民 投 票 法 之 立 法 在 2001 年 至 2003 年 間 雖 然 並 無 進 展, 但 此 同 時 臺 灣 正 陷 入 立 法 機 關 與 行 政 機 關 因 核 四 停 建 案 所 引 起 的 政 治 風 暴, 導 致 朝 野 關 係 急 速 惡 化 並 形 成 政 治 僵 局 前 述 核 四 公 投 促 進 會 於 2003 年 3 月 在 行 政 院 前 的 靜 坐 抗 議, 對 民 進 黨 政 府 形 成 鉅 大 壓 力, 在 陳 水 扁 總 統 於 同 年 5 月 提 出 不 排 除 於 2004 年 總 統 大 選 之 際 同 時 進 行 核 四 與 加 入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兩 項 公 投 之 主 張 後, 突 然 促 使 在 野 的 藍 營 重 新 思 考 策 略 並 改 變 原 先 立 場, 由 抵 制 公 民 投 票 立 法 轉 向 為 透 過 立 法 限 制 公 民 投 票, 以 立 法 約 束 行 政 院 舉 辦 公 民 投 票 因 此, 國 民 黨 與 親 民 黨 為 294 曾 建 元 黃 綉 庭, 前 註 9, 頁 劉 文 仕 林 昱 奇, 我 國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之 立 法 取 向 以 民 國 九 十 年 行 政 院 版 創 制 複 決 法 草 案 為 中 心, 憲 政 時 代, 第 27 卷 第 2 期,2001 年 12 月, 頁 曾 建 元 黃 綉 庭, 前 註 9, 頁 劉 文 仕 林 昱 奇, 前 註 11, 頁 劉 文 仕 林 昱 奇, 前 註 11, 頁 曾 建 元 黃 綉 庭, 前 註 9, 頁

111 爭 取 議 題 主 導 權, 在 2003 年 7 月 連 署 提 出 公 民 投 票 法 草 案, 並 提 出 公 民 投 票 修 法 時 程 行 政 院 面 臨 陳 水 扁 總 統 不 斷 拋 出 將 透 過 公 民 投 票 解 決 核 四 興 建 加 入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等 重 大 政 策 爭 議 之 主 張, 對 於 人 民 直 接 行 使 創 制 複 決 權 之 法 制 化, 由 原 本 堅 持 的 創 制 複 決 法 草 案, 開 始 轉 向 投 入 公 民 投 票 法 草 案 之 研 擬, 並 於 2003 年 10 月 提 出 行 政 院 版 本 的 公 民 投 票 法 草 案, 包 括 所 謂 防 禦 性 公 投 之 設 計 在 立 法 院 掌 握 多 數 席 次 的 國 民 黨 與 親 民 黨 於 2003 年 11 月 底 經 過 協 商 後, 確 定 兩 黨 之 公 民 投 票 立 法 底 線 : 接 受 行 政 院 版 本 中 之 防 禦 性 公 投 同 意 公 投 可 與 總 統 大 選 同 日 舉 辦, 但 須 加 入 國 會 的 公 投 發 動 權 當 時 陳 水 扁 政 府 評 估 國 親 黨 版 的 公 民 投 票 法 草 案 有 獲 得 過 半 立 法 委 員 同 意 之 可 能, 亦 開 始 著 手 研 究 於 公 民 投 票 法 中 增 定 由 行 政 機 關 提 案 諮 詢 性 公 投 之 可 行 性, 惟 此 提 案 亦 遭 到 立 法 院 封 殺 300 最 終 立 法 院 於 2003 年 11 月 27 日 主 導 完 成 公 民 投 票 法 三 讀 該 公 民 投 票 法 之 內 容, 除 了 第 17 條 防 禦 性 公 投 維 持 行 政 院 所 提 版 本 內 容 之 外, 其 餘 均 依 照 國 民 黨 與 親 民 黨 協 商 擬 定 之 條 文 由 於 該 版 本 的 公 民 投 票 法 對 於 公 民 投 票 施 加 許 多 限 制, 行 政 院 遂 提 出 覆 議 案, 不 過, 最 終 仍 遭 立 法 院 否 決 覆 議, 維 持 原 條 文 301 檢 視 公 民 投 票 法 的 立 法 歷 程, 吾 人 可 以 發 現 由 於 直 接 民 主 與 國 家 認 同 及 憲 法 存 有 密 切 關 係, 不 同 政 黨 陣 營 之 間 存 在 鉅 大 歧 見, 導 致 公 民 投 票 法 的 立 法 過 程 充 滿 了 政 治 算 計, 而 不 是 長 遠 規 畫 参 公 民 投 票 的 實 施 概 況 一 公 民 投 票 法 通 過 前 之 非 法 定 公 投 我 國 憲 法 對 於 人 民 就 全 國 性 事 務 與 地 方 性 事 務 雖 有 直 接 參 政 權 之 規 定, 但 在 公 民 投 票 法 通 過 之 前, 無 論 係 全 國 性 事 務 或 地 方 性 事 務, 均 無 一 套 完 整 的 行 使 創 制 複 決 權 規 定 準 此, 雖 然 1998 年 公 布 的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16 條 第 2 款 明 定 :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居 民 對 地 方 自 治 事 項 有 創 制 複 決 之 權, 但 該 規 定 僅 是 重 申 憲 法 第 123 條 賦 予 人 民 就 地 方 性 事 務 之 創 制 複 決 權 利, 並 非 憲 法 第 123 條 所 定 人 民 行 使 直 接 民 權 所 應 依 據 之 法 律 302 儘 管 如 此, 在 該 時 空 背 景 之 下, 欠 缺 法 源 依 據 之 公 民 投 票 依 然 在 臺 灣 社 會 中 被 不 斷 實 踐 著, 此 由 環 境 保 護 運 動 所 引 領 之 社 會 運 動 即 可 一 窺 究 竟 實 施 無 法 源 依 據 之 公 民 投 票, 逐 漸 成 為 民 間 社 會 或 地 方 政 府 對 抗 既 定 公 共 政 策 或 解 決 公 共 爭 議 的 機 制 300 曾 建 元 黃 綉 庭, 前 註 9, 頁 143; 林 佳 龍 曾 建 元, 前 註 1, 頁 曾 建 元 黃 綉 庭, 前 註 9, 頁 144; 林 佳 龍 曾 建 元, 前 註 1, 頁 陳 鋕 雄 蘇 彥 圖 孫 千 蕙, 核 四 爭 議 與 公 民 投 票, 新 世 紀 智 庫 論 壇, 第 13 期,2001 年 3 月, 頁

112 依 學 者 統 計, 以 1990 年 代 起 即 成 為 反 核 人 士 訴 求 重 點 之 核 四 興 建 議 題 而 言, 自 高 雄 後 勁 反 五 輕 自 力 救 濟 委 員 會 於 1990 年 4 月 11 日 發 起 台 灣 第 一 件 公 民 投 票 法 ( 即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後 勁 六 里 反 對 中 油 五 輕 案 公 投 ) 303 迄 2003 年 11 月 27 日 通 過 公 民 投 票 法, 由 民 間 社 會 自 行 發 起 之 公 民 投 票 活 動 總 計 近 30 件 此 些 公 投 案 件 之 發 起 時 間 發 起 者 及 投 票 結 果, 整 理 如 下 表 : 303 葉 俊 榮, 台 灣 第 一 件 公 民 投 票 案 : 後 勁 反 五 輕 民 意 調 查 觀 察 報 告, 國 家 政 策 季 刊, 第 6 期, 1990 年 6 月, 頁

113 表 3-1 民 間 社 會 自 行 發 起 之 公 民 投 票 活 動 日 期 案 件 / 性 質 實 施 者 投 票 結 果 1990/5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後 勁 六 里 反 對 中 油 五 輕 案 公 投 ( 作 為 抗 爭 手 段 ) 反 五 輕 自 救 會, 高 雄 市 政 府 楠 梓 區 公 所 提 供 選 舉 名 冊 投 票 率 為 66%, 同 意 協 商 者 占 60.8%(2,900 票 ) 反 五 輕 者 占 39.2%(4,499 票 ) 政 府 認 為 該 公 投 沒 有 法 源, 投 票 結 果 不 影 響 興 建 五 輕 的 既 定 政 策 1991/5 大 學 生 公 投 核 四 案 ( 作 為 抗 爭 手 段 ) 環 保 聯 盟 在 兩 所 大 學 校 園 舉 辦 台 大 2,000 人 中 有 87.5% 反 核 ; 東 吳 1,200 人 中 有 55.0% 反 核 1994/5 台 北 縣 貢 寮 鄉 核 四 公 投 案 ( 作 為 抗 爭 手 段 ) 由 鄉 長 為 主 之 環 保 反 核 促 進 會 提 議, 鄉 公 所 主 辦 ( 縣 政 府 經 費 支 持 ) 投 票 率 為 58%,5,669 票 反 對 ( 達 96%),176 票 支 持 興 建 中 央 政 府 認 為 該 公 投 沒 有 法 源 依 據, 不 予 採 納 1994/8 仁 里 村 鐵 路 平 交 道 后 里 鄉 公 所 舉 辦 投 票 率 近 7 成 改 變 鐵 路 局 原 來 之 規 劃 1994/11 台 北 縣 核 四 公 投 案 ( 作 為 抗 爭 手 段 ) 台 北 縣 政 府 舉 辦 投 票 率 為 18.5%, 其 中 88.6% 反 對 興 建 核 四 中 央 政 府 此 結 果 認 為 該 公 投 沒 有 法 源 依 據, 不 予 採 納 1995/3 汐 止 鎮 大 同 路 2 段 312 巷 遠 東 社 區 開 闢 立 體 地 下 道 案 ( 作 為 爭 議 解 決 手 段 ) 汐 止 鎮 公 所 舉 辦 投 票 率 不 及 二 成, 同 意 者 超 過 投 票 者 之 95% 該 案 因 廖 學 廣 鎮 長 離 開 而 不 了 了 之 1995/6 高 雄 縣 大 寮 鄉 決 定 高 屏 溪 義 和 段 河 川 新 生 地 開 發 案 ( 作 為 爭 議 解 決 手 段 ) 高 雄 縣 政 府 在 大 寮 鄉 舉 辦 投 票 率 不 到 一 成 (8.4%), 贊 成 者 達 84.4%(68,746 票 ), 反 對 者 占 14.8%(5,765 票 ) 該 開 發 案 至 今 停 擺 1995/8 台 北 市 永 康 里 與 福 佳 里 決 定 永 康 公 園 東 側 巷 道 開 闢 為 單 像 車 道 或 人 行 道 永 康 公 園 之 友 永 康 里 與 福 佳 里 辦 公 室 舉 辦 投 票 率 為 15%, 同 意 人 行 道 者 為 81.7% 台 北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同 意 接 受 公 投 結 果 103

114 ( 作 為 爭 議 解 決 手 段 ) 1996/3 台 北 市 核 四 公 投 案 ( 作 為 抗 爭 手 段 ) 1996/6 台 南 縣 南 二 高 茄 拔 段 路 路 線 爭 議 ( 作 為 爭 議 解 決 手 段 ) 台 北 市 政 府 舉 辦 由 800 戶 戶 長 及 土 地 所 有 人 參 加 投 票 率 為 58.7%, 同 意 者 占 44.5%, 反 核 四 者 占 51.5% 中 央 政 府 認 為 該 公 投 沒 有 法 源 依 據, 不 予 採 納 贊 成 天 后 宮 東 移 800 公 尺 者 多 於 支 持 天 后 宮 東 移 170 公 尺 者 1996/11 屏 東 縣 霧 台 鄉 好 茶 村 決 議 是 否 因 瑪 家 水 庫 案 而 遷 村 ( 作 為 抗 爭 手 段 ) 1997/5 桃 園 縣 觀 音 鄉 保 障 村 反 對 轅 碩 環 保 公 司 設 置 廢 棄 物 處 理 場 反 瑪 家 水 庫 自 救 投 票 率 不 及 五 成,119 票 會 舉 辦 反 對,46 票 贊 成,4 票 廢 票 觀 音 鄉 公 所 主 辦 在 保 障 村 合 格 公 民 1551 人 中, 投 票 率 為 71%, 高 達 99% 選 票 反 對 ( 作 為 抗 爭 手 段 ) 1997/6 桃 園 龍 潭 鄉 三 水 村 決 定 是 否 收 留 楊 梅 鎮 的 垃 圾 進 場 ( 作 為 爭 議 解 決 手 段 ) 1998/8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頂 寮 村 社 區 重 劃 公 投 ( 作 為 爭 議 解 決 手 段 ) 1998/12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大 湖 里 居 民 反 對 慈 濟 功 德 會 在 保 護 區 興 建 醫 院 ( 作 為 抗 爭 手 段 ) 在 村 民 大 會 中 以 投 票 方 式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縣 政 府 所 開 的 回 饋 條 件 與 保 證 民 雄 鄉 鄉 公 所 舉 辦 大 湖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所 舉 辦 68 位 村 民 中,48 位 贊 成,19 位 反 對 總 投 票 為 166 票,52 票 反 對 重 劃 鄉 公 所 事 後 聲 明 放 棄 重 劃 計 畫, 但 省 政 府 地 政 處 要 求 民 雄 鄉 公 所 繼 續 執 行 社 區 更 新 案 在 8,099 名 公 民 中, 投 票 率 約 七 成, 有 86% 反 對 醫 院 興 建, 有 91% 贊 成 闢 建 水 保 公 園 1998/12 宜 蘭 縣 核 四 公 投 案 宜 蘭 縣 政 府 舉 辦 投 票 率 為 44%, 同 意 者 104 占 44%, 反 核 四 者 占

115 ( 作 為 抗 爭 手 段 ) 64% 中 央 政 府 認 為 該 公 1998/12 台 南 市 公 投 ( 是 否 同 意 台 灣 被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統 治 ; 是 否 同 意 在 台 南 七 股 外 海 興 建 南 部 國 際 機 場 ) 2001/6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居 民 反 對 行 政 中 心 遷 往 籃 城 里 ( 作 為 抗 爭 手 段 ) 2002/6 是 否 贊 成 澎 湖 縣 望 安 鄉 東 吉 嶼 併 入 台 南 市 行 政 區 案 ( 作 為 民 意 諮 詢 手 段 ) 2002/6 澎 湖 博 弈 民 意 諮 詢 公 投 ( 作 為 民 意 諮 詢 手 段 ) 2002/11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居 民 反 對 興 建 焚 化 爐 ( 作 為 抗 爭 手 段 ) 2002/11 台 中 市 第 二 市 場 自 治 會 公 投 是 否 接 受 市 政 府 所 提 的 改 建 計 畫 ( 作 為 爭 議 解 決 手 段 ) 2003/4 嘉 濃 溪 上 游 興 建 梳 子 壩 案 台 南 市 政 府 舉 辦 埔 里 新 行 政 中 心 關 懷 聯 盟 所 舉 辦 鄉 長 鍾 順 祥 發 起 澎 湖 縣 自 救 會 立 委 林 炳 坤 共 同 發 起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環 保 協 會 所 舉 辦 台 中 市 第 二 市 場 自 治 會 舉 辦 花 蓮 光 復 鄉 鄉 公 所 舉 辦 投 沒 有 法 源 依 據, 不 予 採 納 第 一 案 : 投 票 率 為 25.14%( 贊 成 者 占 9.26%); 第 二 案 之 投 票 率 為 25.41%( 贊 成 者 占 73.68%) 主 權 議 題 象 徵 意 義 大, 機 場 議 題 則 僅 作 參 考, 並 未 實 際 進 行 約 2,000 名 參 與 投 票, 結 果 有 94% 反 對 遷 移 投 票 率 為 38.9%, 其 中 贊 成 者 占 91.2% 澎 湖 縣 長 認 為 該 公 投 結 果 無 法 源 依 據, 且 此 議 題 非 政 府 所 能 處 理 投 票 率 為 40.95%, 贊 成 者 占 70.98% 內 政 部 表 示 不 會 將 該 公 投 結 果 納 入 施 政 參 考 中, 但 同 意 澎 湖 縣 官 方 於 同 年 9 月 舉 行 諮 詢 性 公 投 在 約 12,000 名 崇 義 等 九 里 公 民 中, 投 票 率 達 29%, 其 中 95% 持 反 對 意 見 新 竹 縣 環 保 局 認 為 該 公 投 結 果 無 法 源 依 據, 不 予 採 納 在 412 戶 承 租 攤 商 中, 有 286 戶 參 與 公 投, 其 中 110 戶 反 對 77 戶 支 持 改 建 99 戶 表 達 維 持 現 狀 但 要 整 修 投 票 率 約 10%, 反 對 興 建 者 占 56% 花 蓮 縣 政 105

116 ( 作 為 抗 爭 手 段 ) 府 認 為 該 公 投 無 法 源 依 據, 仍 依 專 家 建 議 繼 續 興 建 2003/6 宜 蘭 五 結 鄉 興 建 新 的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地 點 決 定 案 ( 作 為 爭 議 解 決 手 段 ) 宜 蘭 五 結 鄉 鄉 公 所 舉 辦 投 票 率 為 14.3%, 支 持 在 奠 安 宮 土 地 公 廟 興 建 者 占 52.9%, 支 持 在 國 民 段 學 產 地 者 占 47.1% 社 區 村 及 五 結 鄉 鄉 長 均 尊 重 該 公 投 結 果 2003/9 台 北 縣 坪 林 鄉 爭 取 交 流 道 開 放 案 公 投 ( 作 為 抗 爭 手 段 ) 坪 林 鄉 公 所 舉 辦 在 5,147 名 公 民 中, 投 票 率 為 64%, 有 98% 贊 成 應 設 置 坪 林 交 流 道 環 保 署 表 示 該 公 投 結 果 不 能 推 翻 環 評 結 果, 但 交 通 部 表 示 支 持 公 投 意 見 2003/10 南 投 縣 集 集 鎮 反 焚 化 爐 案 公 投 ( 作 為 抗 爭 手 段 ) 集 集 鎮 公 所 舉 辦 在 9,419 位 公 民 中, 投 票 率 為 68.7%, 其 中 97.88% 反 對 興 建 焚 化 爐 南 投 縣 政 府 表 示 尊 重 民 意, 但 仍 繼 續 興 建 2003/10 南 投 縣 名 間 鄉 濁 水 村 反 對 鄉 公 所 設 置 殯 儀 館 ( 作 為 抗 爭 手 段 ) 濁 水 村 自 救 會 所 舉 辦 在 約 1,500 位 公 民 中, 投 票 率 為 68%, 有 98% 反 對 興 建 殯 儀 館 2003/11 台 中 市 東 海 大 學 學 生 公 投 決 定 是 否 贊 成 台 中 市 政 府 擬 議 之 各 項 可 能 衝 擊 本 校 社 區 完 整 性 的 各 項 交 通 開 發 方 案 ( 作 為 抗 爭 手 段 ) 2003/11 苗 栗 縣 西 湖 鄉 公 投 爭 取 設 置 中 二 高 西 湖 交 流 道 ( 作 為 抗 爭 手 段 ) 東 海 大 學 學 生 會 所 舉 辦 西 湖 鄉 民 權 益 促 進 會 所 舉 辦 106 在 12,090 位 學 生 中, 投 票 率 為 73%, 有 99% 反 對 市 政 府 方 案 在 6,493 位 公 民 中, 投 票 率 為 75%,98.44% 贊 成 開 放 交 流 道 交 通 部 表 示 不 論 公 投 結 果 為 何, 都 將 按 時 開 放 服 務 區 營 運

117 2003/11 撤 換 九 二 一 重 建 委 員 會 九 二 一 重 建 促 進 投 票 人 數 1,599 人, 其 中 執 行 長 郭 瑤 琪 協 會 舉 辦 贊 成 者 占 70.3% 行 政 院 表 示 該 公 投 結 果 不 具 拘 束 力 資 料 來 源 : 何 明 修, 台 灣 環 境 運 動 中 的 公 民 投 票, 公 投 民 主 在 臺 灣 民 主 到 底, 臺 灣 智 庫 出 版, 初 版,2007 年 7 月, 頁 之 表 格 ; 陳 景 峻, 臺 灣 舉 辦 和 平 公 投 之 政 治 分 析, 臺 灣 大 學 政 治 學 系 碩 士 論 文,2005 年 7 月, 表 3-3( 臺 灣 實 施 無 法 源 根 據 之 公 投 案 例 整 理 表 ), 頁 從 上 開 在 欠 缺 實 施 法 源 依 據 之 公 民 投 票 活 動 中, 台 南 市 政 府 於 1998 年 12 月 舉 辦 之 公 民 投 票 涉 及 主 權 議 題, 有 關 核 四 興 建 之 公 民 投 票 涉 及 全 國 性 公 共 政 策 議 題, 南 投 重 建 區 居 民 撤 換 重 建 委 員 會 執 行 長 之 公 民 投 票, 屬 於 對 人 之 議 題 ; 除 此 之 外, 其 他 公 投 案 則 大 多 數 係 由 民 間 團 體 或 鄉 鎮 市 層 級 之 公 部 門 發 起, 議 題 主 要 圍 繞 於 環 境 保 護 或 地 區 性 公 共 事 務, 目 的 係 希 望 邀 集 特 定 區 域 內 之 人 民 透 過 公 民 投 票 方 式, 向 公 部 門 或 上 級 政 府 提 出 意 見 訴 求 二 公 民 投 票 法 通 過 後 全 國 性 公 投 之 舉 辦 ( 一 ) 順 利 成 案 並 舉 辦 投 票 之 案 例 自 公 民 投 票 法 於 2003 完 成 立 法 後, 開 始 出 現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之 舉 辦, 截 至 2011 年 為 止, 共 出 現 六 次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分 別 係 2004 年 3 月 20 日 的 強 化 國 防 案 和 對 等 談 判 案 ( 於 第 11 任 總 統 選 舉 當 天 舉 行 ) 2008 年 1 月 20 日 的 追 討 黨 產 案 和 反 貪 腐 案 ( 於 第 7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當 天 舉 行 ), 以 及 2008 年 3 月 20 日 的 入 聯 案 和 返 聯 案 ( 於 第 12 任 總 統 選 舉 當 天 舉 行 ) 以 下 就 上 開 全 國 性 公 投 案 之 提 案 者 提 案 內 容 與 投 票 結 果 整 理 如 下 表 所 示 : 107

118 表 3-2 全 國 性 公 投 案 一 覽 表 日 期 提 案 內 容 提 案 者 投 票 結 果 2004/03/20 強 化 國 防 案 : 台 灣 人 民 堅 持 台 海 問 題 應 該 和 平 解 決 如 果 中 共 不 撤 除 瞄 準 台 灣 的 飛 彈 不 放 總 統 陳 水 扁 於 2004 年 1 月 根 據 公 民 投 票 法 第 17 條 提 出 投 票 率 45.17%, 未 達 全 國 投 票 權 人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的 法 定 門 檻 棄 對 台 灣 使 用 武 力, 您 是 否 贊 成 政 府 增 加 購 置 反 飛 彈 裝 備, 以 強 化 台 灣 自 我 防 衛 能 力? 對 等 談 判 案 : 您 是 否 同 意 政 府 與 中 共 展 開 協 商, 推 動 建 立 兩 岸 和 平 穩 定 的 互 動 架 構, 以 謀 同 上 投 票 率 45.12%, 未 達 全 國 投 票 權 人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的 法 定 門 檻 求 兩 岸 的 共 識 與 人 民 的 福 祉? 2008/01/20 追 討 黨 產 案 : 你 是 否 同 意 依 下 列 原 則 制 定 政 黨 不 當 取 得 財 產 處 理 條 例 將 中 國 國 民 黨 黨 產 由 民 主 進 步 黨 提 出 投 票 率 %, 未 達 全 國 投 票 權 人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的 法 定 門 檻 還 給 全 民 : 國 民 黨 及 其 附 隨 組 織 的 財 產, 除 黨 費 政 治 獻 金 及 競 選 補 助 金 外, 均 推 定 為 不 當 取 得 的 財 產, 應 還 給 人 民 已 處 分 者, 應 償 還 價 額 反 貪 腐 案 : 您 是 否 同 意 制 定 法 律 追 究 國 家 領 導 人 及 其 部 屬, 因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之 措 施, 造 成 國 家 嚴 重 損 害 之 責 任, 並 由 立 法 院 設 立 調 查 委 員 會 調 查, 政 府 各 部 門 應 全 力 配 合, 不 得 抗 拒, 以 維 全 民 利 益, 並 懲 處 違 法 失 職 人 員, 追 由 中 國 國 民 黨 提 出 投 票 率 %, 未 達 全 國 投 票 權 人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的 法 定 門 檻 108

119 償 不 當 所 得? 2008/03/20 入 聯 案 :1971 年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進 入 聯 合 國, 取 代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成 為 國 際 孤 兒 為 強 烈 表 達 台 灣 人 民 的 意 志, 提 升 台 灣 的 國 際 地 位 及 參 與, 您 是 否 同 意 政 府 以 台 灣 名 義 加 入 聯 合 國? 返 聯 案 : 您 是 否 同 意 我 國 申 請 重 返 聯 合 國 及 加 入 其 他 組 織, 名 稱 採 務 實 有 彈 性 的 策 略, 亦 即 贊 成 以 中 華 民 國 名 義 或 以 台 灣 名 義 或 以 其 他 有 助 於 成 功 並 兼 顧 尊 嚴 的 名 稱, 申 請 重 返 聯 合 國 及 加 入 其 他 國 際 組 織? 由 民 主 進 步 黨 提 出 由 中 國 國 民 黨 提 出 投 票 率 為 35.82%, 未 達 全 國 投 票 權 人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的 法 定 門 檻 投 票 率 為 35.74%, 未 達 全 國 投 票 權 人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的 法 定 門 檻 上 開 六 件 符 合 提 案 與 連 署 門 檻 並 通 過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之 全 國 性 公 投 提 案, 除 了 2004 年 與 第 11 任 總 統 大 選 合 併 投 票 之 強 化 國 防 案 和 對 等 談 判 案, 係 由 總 統 依 據 公 民 投 票 法 第 17 條 規 定 主 動 提 交 人 民 表 決 外, 其 餘 4 件 均 係 由 代 議 菁 英 / 政 黨 主 導, 且 公 投 議 案 內 容 所 涉 議 題 之 政 治 屬 性 遠 高 於 公 共 政 策 若 進 一 步 以 之 與 公 民 投 票 法 通 過 前 之 公 投 狀 況 兩 相 對 照, 我 國 公 民 投 票 活 動 在 公 民 投 票 法 立 法 通 過 之 前 後, 不 論 就 議 題 或 就 提 案 者 而 言, 均 有 重 大 轉 變 就 議 題 而 言, 公 民 投 票 法 通 過 後 的 公 投 案, 其 屬 性 由 以 往 偏 重 於 政 策 面 向 轉 而 著 重 於 政 治 立 場 之 對 立 就 提 案 者 屬 性 而 言, 在 公 民 投 票 法 立 法 後, 不 僅 人 民 / 民 間 團 體 發 起 公 民 投 票 之 次 數 大 幅 減 少, 不 再 如 法 案 通 過 前 活 躍, 尤 有 甚 者, 所 有 曾 經 依 公 民 投 票 法 舉 辦 的 公 民 投 票 案 例, 均 非 由 公 民 團 體 所 發 起, 而 全 部 係 由 政 黨 主 導 就 此 公 民 投 票 法 立 法 前 後 所 出 現 之 明 顯 對 比, 清 楚 反 映 公 民 投 票 已 非 一 般 人 民 決 定 公 共 政 策 之 手 段, 而 已 成 為 政 黨 針 對 政 治 性 議 題 配 合 選 舉 操 作 的 工 具 304 然 而, 如 此 之 轉 化 不 僅 與 公 民 投 票 法 立 法 目 的 相 去 甚 遠, 更 造 成 公 民 投 票 304 黃 國 昌, 公 投 民 主 在 台 灣 的 實 踐 困 境 與 展 望 : 一 個 立 基 於 憲 法 價 值 得 考 察 視 野, 台 灣 本 土 法 學 雜 誌, 第 182 期,2011 年 8 月, 頁

120 法 施 行 前 的 無 法 源 公 民 投 票, 較 接 近 人 民 以 及 與 人 民 直 接 相 關 的 公 共 政 策 ; 在 公 民 投 票 法 施 行 後 所 舉 行 的 公 民 投 票, 反 而 遠 離 人 民 以 及 人 民 實 際 關 心 的 公 共 政 策, 而 成 為 主 要 政 黨 的 選 舉 工 具 在 公 民 投 票 法 實 施 之 後, 欠 缺 政 治 組 織 與 財 力 的 人 民, 雖 然 法 律 上 有 公 民 投 票 權, 但 現 實 上 反 而 失 去 藉 由 公 民 投 票 展 現 集 體 意 志 的 權 利 與 機 會 ( 二 ) 未 能 成 案 之 公 投 提 案 為 瞭 解 公 民 投 票 法 立 法 通 過 後 之 現 況, 另 一 個 值 得 觀 察 之 視 野, 當 屬 未 能 成 案 之 公 民 投 票 最 為 顯 著 的 例 子, 當 屬 集 結 眾 多 民 間 團 體 力 量 於 2009 年 發 起 之 反 對 美 國 牛 肉 進 口 公 投 案, 以 及 由 台 灣 團 體 聯 盟 ( 下 稱 台 聯 ) 於 2010 年 所 三 度 提 起 的 ECFA 公 投 案 二 個 案 例 該 兩 件 最 終 未 能 交 付 人 民 進 行 投 票 之 公 投 提 案, 與 目 前 公 民 投 票 法 存 在 高 連 署 門 檻 及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等 制 度 設 計 存 有 高 度 密 切 關 連 性 首 先, 就 高 連 署 門 檻 而 言, 公 民 投 票 法 通 過 後 之 公 民 投 票 活 動 之 所 以 轉 由 政 黨 主 導, 關 鍵 因 素 之 一 當 為 該 法 規 定 之 高 連 署 門 檻, 導 致 一 般 人 民 與 民 間 團 體 根 本 沒 有 能 力 針 對 全 國 性 的 重 要 公 共 政 策 議 題, 推 動 公 民 投 票, 公 民 投 票 法 第 10 條 第 1 項 要 求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案 需 經 提 案 時 最 近 一 次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選 舉 人 總 數 0.5% 之 提 案 人 提 案 ( 約 相 當 於 8 萬 6,000 人 ), 提 案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再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之 連 署, 此 階 段 連 署 門 檻 依 公 民 投 票 法 第 12 條 第 1 項 規 定 為 最 近 一 次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選 舉 人 總 數 5% 的 連 署 人 ( 約 86 萬 人 ) 參 與 連 署, 始 能 啟 動 公 民 投 票, 將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交 付 人 民 表 決 將 公 民 投 票 法 規 定 之 連 署 門 檻 與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罷 免 法 規 定 之 連 署 門 檻 兩 相 比 較, 未 獲 政 黨 推 薦 之 獨 立 參 選 人 只 須 取 得 最 近 一 次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總 選 舉 人 數 的 1.5% 選 舉 人 連 署, 即 可 參 加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乃 係 影 響 我 國 執 政 權 力 歸 屬 之 事 項, 當 屬 攸 關 國 家 前 途 之 重 大 事 項, 但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罷 免 法 僅 要 求 1.5% 的 選 舉 人 總 數, 而 非 如 公 民 投 票 法 之 兩 階 段 連 署 門 檻 及 第 二 階 段 之 5% 連 署 人 數 此 項 高 門 檻 要 求, 現 實 上 根 本 排 除 了 由 民 間 團 體 或 公 民 自 行 提 案 進 行 公 民 投 票 之 可 能 性 反 對 美 國 牛 肉 進 口 之 公 民 投 票 連 署 提 案, 即 可 謂 為 是 公 民 投 票 法 高 成 案 門 檻 規 定 下 之 犧 牲 品 由 消 基 會 等 5 個 民 間 團 體 發 起 之 提 案 : 要 求 否 決 衛 生 署 在 2009 年 11 月 開 放 美 國 30 月 齡 以 下 帶 骨 牛 肉 絞 肉 牛 肉 臟 牛 脊 隨 之 政 策, 重 啟 美 國 牛 肉 輸 臺 議 定 書 之 談 判, 雖 然 在 2009 年 12 月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提 案 連 署, 卻 因 無 法 在 2010 年 8 月 規 定 之 第 二 階 段 連 署 期 間 內 取 得 法 定 連 署 數 量, 最 終 以 提 案 失 敗 收 場 職 是 之 故, 許 多 學 者 及 公 民 團 體 均 指 出, 公 民 投 票 法 之 高 連 署 門 檻 恐 將 不 利 許 多 期 望 透 過 公 民 投 票 推 動 重 要 政 策 改 革 議 題 之 社 會 團 體, 使 公 民 投 票 法 作 為 代 議 民 主 補 充 制 度 之 功 能 無 法 有 效 發 揮 110

121 就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而 言, 行 政 機 關 透 過 其 審 查 機 制 阻 止 人 民 行 使 直 接 民 權 最 為 清 楚 之 例 證, 即 是 台 聯 於 2010 年 所 提 出 之 ECFA 公 投 案 按 台 聯 由 黃 昆 輝 先 生 領 銜, 於 2010 年 4 月 23 日 向 中 選 會 提 出 你 是 否 同 意 政 府 與 中 國 簽 訂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 簡 稱 兩 岸 經 濟 協 議 或 ECFA)? 之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公 投 會 於 同 年 5 月 27 日 對 此 公 投 提 案 舉 行 公 聽 會 後, 以 下 列 兩 點 理 由, 於 同 年 6 月 4 日 決 議 此 公 投 提 案 不 合 法 :(1) 本 公 投 提 案 理 由 係 欲 將 政 府 是 否 有 權 簽 署 ECFA 作 程 序 性 公 投, 惟 公 投 主 文 卻 係 就 ECFA 之 簽 署 內 容 要 求 公 民 作 實 質 性 公 投, 公 投 主 文 與 理 由 相 互 矛 盾, 依 公 民 投 票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之 規 定, 應 予 駁 回 ;(2) 人 民 提 起 之 公 投 提 案, 應 持 改 變 現 狀 之 立 場, 始 符 公 民 投 票 法 之 制 度 設 計 本 公 投 案 提 案 人 係 持 反 對 立 場, 卻 以 正 面 表 述 之 命 題, 交 付 公 民 為 行 使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之 投 票, 致 使 即 便 投 票 通 過, 亦 絲 毫 不 能 改 變 現 狀, 權 責 機 關 無 須 有 改 變 現 狀 之 任 何 作 為, 故 本 公 投 提 案, 非 屬 公 民 投 票 法 第 2 條 第 2 項 第 3 款 所 定 重 大 政 策 之 複 決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之 上 開 決 定, 引 發 許 多 學 者 提 出 強 烈 批 判, 學 者 指 出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據 以 駁 回 的 理 由, 已 明 顯 逾 越 其 得 對 人 民 公 投 提 案 進 行 審 查 範 圍 之 權 限, 同 時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所 提 出 人 民 提 起 之 公 投 提 案, 應 持 改 變 現 狀 之 立 場, 其 背 後 的 法 律 依 據 實 有 待 商 確 305 針 對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之 駁 回 決 定 以 及 中 選 會 依 該 決 定 所 作 成 之 駁 回 處 分, 領 銜 提 案 人 黃 昆 輝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主 張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之 審 查 以 及 中 選 會 之 駁 回 處 分 違 法 就 此 行 政 訴 訟, 雖 遭 台 灣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99 年 度 訴 字 第 2283 號 判 決 駁 回, 但 最 終 仍 在 2012 年 6 月 由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1 年 度 判 字 第 514 號 判 決 宣 告 該 駁 回 處 分 違 法,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自 行 撤 銷 該 違 法 的 駁 回 處 分, 並 明 文 要 求 行 政 院 中 選 會 依 該 判 決 之 法 律 見 解 另 為 處 分 在 該 101 年 度 判 字 第 514 號 判 決 中,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表 明 : 公 民 投 票 法 並 未 限 制 該 重 大 政 策 複 決 之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應 持 改 變 現 狀 之 立 場 始 得 提 起, 故 不 論 係 正 面 表 述 或 負 面 表 述, 僅 屬 提 案 內 容 設 計 之 問 題, 從 而,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除 有 本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尚 不 得 以 未 持 改 變 現 狀 之 立 場 為 理 由, 駁 回 公 民 投 票 之 提 案 此 外,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亦 要 求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應 踐 行 聽 證 程 序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遂 於 2012 年 7 月 19 日 所 舉 行 聽 證 程 序, 並 隨 即 在 2012 月 7 月 25 日 再 度 將 該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駁 回 此 次 駁 回 處 分,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除 了 再 度 援 引 先 前 駁 回 所 曾 提 出 之 本 公 投 提 案 理 由 係 為 了 將 政 府 是 否 有 權 簽 署 ECFA 進 行 程 序 性 公 投, 但 公 投 主 文 卻 是 就 EFCA 之 簽 署 內 容 要 求 公 民 進 行 實 質 305 李 建 良, 試 析 公 民 投 票 的 反 法 治 詭 論 以 反 對 台 聯 ECFA 公 投 的 謬 論 為 題,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186 期,2010 年 11 月, 頁 139; 黃 舒 芃, 抗 拒 直 接 民 主 的 公 民 投 票 法? 從 憲 法 及 法 學 方 法 論 觀 點 檢 視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對 台 聯 ECFA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對 台 聯 ECFA 公 投 提 案 之 認 定, 政 治 與 社 會 哲 學 評 論, 第 37 期,2011 年 6 月, 頁

122 性 公 投, 公 投 主 文 與 理 由 相 互 矛 盾 理 由 之 外, 另 外 附 加 租 稅 不 得 做 為 公 民 投 票 之 提 案 事 項 之 理 由 準 此, 雖 然 台 聯 在 行 政 法 院 中 贏 得 勝 利, 但 此 項 ECFA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最 終 仍 再 度 遭 到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駁 回 三 公 民 投 票 法 通 過 後 地 方 性 公 投 之 舉 辦 如 同 前 揭 關 於 公 民 投 票 法 通 過 前 無 法 源 公 投 案 整 理 表 所 示, 在 政 府 建 置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前, 已 有 若 干 民 間 團 體 或 鄉 鎮 市 藉 由 舉 辦 公 民 投 票, 向 地 方 政 府 就 既 有 社 區 整 建 或 基 礎 設 施 規 劃 表 達 不 同 意 見 部 分 公 民 投 票 案 雖 有 高 達 當 地 居 民 半 數 以 上 參 與 投 票, 並 出 現 與 行 政 機 關 既 定 政 策 相 異 之 投 票 結 果, 惟 卻 因 欠 缺 法 源 依 據, 被 視 為 決 策 上 參 考 或 人 民 意 見 反 映 之 性 質 2003 年 通 過 之 公 民 投 票 法 明 定 公 民 投 票 行 使 範 圍 不 僅 限 於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亦 包 含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等 地 方 行 使 公 民 創 制 複 決 等 直 接 民 權 制 度 306, 賦 予 社 區 居 民 更 多 直 接 參 與 地 方 公 共 事 務 的 決 定 權, 有 助 於 培 養 具 公 民 社 會 特 質 的 社 區 意 識 307 準 此, 公 民 投 票 法 通 過 後 之 公 投 現 狀, 除 了 全 國 性 公 投 之 外, 另 一 個 值 得 觀 察 的 重 點 係 地 方 性 公 投 在 公 民 投 票 法 生 效 後, 各 地 方 的 政 府 是 否 依 公 民 投 票 法 之 要 求, 訂 定 地 方 性 公 民 投 票 自 治 條 例? 此 外, 制 定 地 方 性 公 民 投 票 自 治 條 例 之 縣 市, 其 地 方 性 公 民 投 票 之 實 際 運 作 現 況 為 何? 當 地 居 民 或 民 間 團 體 針 對 地 方 性 事 務, 是 否 企 圖 透 過 公 民 投 票 參 與 地 方 自 治 事 項? 此 等 問 題, 均 值 得 加 以 檢 視 為 掌 握 自 公 民 投 票 法 通 過 後, 我 國 地 方 性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之 現 狀, 茲 將 定 有 公 民 投 票 自 治 條 例 之 縣 市, 以 及 依 據 自 治 條 例 舉 辦 地 方 性 公 投 之 案 例, 彙 整 如 表 公 民 投 票 法 第 2 條 第 3 款 ( 地 方 性 公 民 投 票 適 用 事 項 如 下 : 一 地 方 自 治 法 規 之 複 決 二 地 方 自 治 法 規 立 法 原 則 之 創 制 三 地 方 自 治 事 項 重 大 政 策 之 創 制 或 複 決 ); 第 3 條 ( 地 方 性 公 民 投 票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直 轄 市 政 府 縣 ( 市 ) 政 府 ) 307 彭 德 富, 地 方 性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 修 法 與 實 踐, 朝 陽 人 文 社 會 學 刊, 第 3 卷 第 2 期, 頁 3,2005 年 12 月 112

123 表 3-3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制 定 公 民 投 票 自 治 條 例 一 覽 表 縣 市 相 關 法 條 制 定 日 期 有 無 依 自 治 條 例 舉 辦 過 公 投 直 轄 市 台 北 市 台 北 市 公 民 投 票 自 治 條 2012/12/04 例, 共 15 條 新 北 市 新 北 市 公 民 投 票 自 治 條 例, 共 26 條 2012/08/08 新 北 市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2012/09/11 員 會 設 置 及 審 議 要 點 臺 中 市 臺 中 市 公 民 投 票 自 治 條 例, 共 18 條 2011/07/05 臺 中 市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2012/05/07 員 會 設 置 及 審 議 辦 法 臺 南 市 臺 南 市 公 民 投 票 自 治 條 2012/07/18 例, 共 17 條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公 民 投 票 自 治 條 2011/06/09 小 班 制 公 投 案 例, 共 18 條 高 雄 市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及 審 議 辦 法 2011/12/20 縣 ( 市 ) 基 隆 市 無 新 竹 市 無 嘉 義 市 無 桃 園 縣 桃 園 縣 公 民 投 票 自 治 條 例, 共 13 條 2004/12/16 制 定, 2011/01/17 修 訂 桃 園 縣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2011/03/01 員 會 設 置 及 審 議 辦 法 新 竹 縣 無 苗 栗 縣 苗 栗 縣 公 民 投 票 自 治 條 2006/04/14 例, 共 13 條 南 投 縣 南 投 縣 公 民 投 票 自 治 條 2012/10/01 例, 共 13 條 彰 化 縣 無 雲 林 縣 無 嘉 義 縣 嘉 義 縣 公 民 投 票 自 治 條 2012/10/18 例, 共 18 條 屏 東 縣 屏 東 縣 公 民 投 票 自 治 條 2007/07/24 制 定, 113

124 例, 共 13 條 2009/01/10 修 訂 屏 東 縣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2008/04/25 員 會 設 置 及 審 議 辦 法 台 東 縣 無 花 蓮 縣 花 蓮 縣 公 民 投 票 自 治 條 2010/04/19 例, 共 9 條 宜 蘭 縣 宜 蘭 縣 公 民 投 票 自 治 條 2008/06/25 制 定, 例, 共 26 條 2009/05/15 修 訂 宜 蘭 縣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2004/12/30 員 會 審 議 規 則 宜 蘭 縣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2012/05/30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澎 湖 縣 澎 湖 縣 公 民 投 票 自 治 條 2005/03/02 制 定, 澎 湖 博 弈 公 投 例, 共 13 條 2012/11/16 修 訂 案 澎 湖 縣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2011/03/02 員 會 組 織 及 審 議 辦 法 金 門 縣 金 門 縣 公 民 投 票 自 治 條 2004/11/29 例, 共 13 條 金 門 縣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2005/06/06 員 會 設 置 及 審 議 辦 法 連 江 縣 連 江 縣 公 民 投 票 自 治 條 2010/12/26 制 定, 馬 祖 博 弈 公 投 例 2011/07/05 修 訂 案 由 表 3-3 可 知, 我 國 22 個 直 轄 市 與 縣 市 地 區 中, 在 公 民 投 票 法 制 定 迄 今, 目 前 尚 有 7 個 縣 市 尚 未 訂 定 公 民 投 票 自 治 條 例 ; 而 5 個 直 轄 市 (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 及 10 個 縣 ( 市 )( 桃 園 縣 苗 栗 縣 南 投 縣 嘉 義 縣 屏 東 縣 花 蓮 縣 宜 蘭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 則 自 公 民 投 票 法 於 2003 年 立 法 完 成 後, 雖 已 陸 續 完 成 公 民 投 票 自 治 條 例 之 制 定, 惟 其 中 部 分 縣 市 仍 未 針 對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之 組 織 及 審 議 程 序, 完 成 相 關 法 規 之 整 備 可 見 我 國 地 方 性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較 中 央 的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更 為 落 後 就 地 方 公 民 投 票 之 具 體 實 踐 而 言, 全 國 各 縣 市 在 過 去 十 年 來, 亦 僅 舉 行 三 件 公 民 投 票, 且 其 中 兩 件 公 民 投 票 案 更 是 由 於 地 方 政 府 希 望 成 為 博 弈 特 區, 依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所 推 動 具 體 而 言, 高 雄 市 政 府 於 2008 年 11 月 舉 辦 之 小 班 制 公 投 案, 乃 公 民 投 票 法 立 法 完 成 後, 第 一 件 依 據 地 方 公 民 投 票 自 治 條 例 進 行 之 公 民 投 票 案 該 案 雖 完 成 提 案 及 連 署 程 序, 惟 由 於 地 方 政 府 之 消 極 抵 制, 未 積 極 進 行 宣 傳, 同 時 設 置 之 投 票 地 點 過 於 稀 少, 導 致 投 票 率 僅 有 5.35%, 並 未 獲 得 通 過 114

125 除 了 高 雄 市 的 小 班 制 公 投 案 之 外, 另 外 兩 件 地 方 性 公 投 案 均 係 關 於 建 設 博 弈 特 區 其 一 係 澎 湖 博 奕 公 投 案 ; 其 二 係 馬 祖 博 奕 公 投 案, 該 二 公 投 案 之 成 立, 係 因 為 立 法 院 於 2009 年 1 月 12 日 通 過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修 正 案, 新 增 第 10 條 之 2 規 定 離 島 地 區 開 放 博 弈 賭 博 事 業, 須 先 經 過 地 方 性 公 民 投 票 通 過 308, 以 公 民 投 票 通 過, 作 為 離 島 地 區 開 放 博 弈 賭 博 事 業 之 要 件, 方 導 致 此 二 件 地 方 性 公 投 案 之 出 現 澎 湖 博 奕 公 投 案, 最 初 係 由 澎 湖 縣 商 業 會 理 事 長, 同 時 擔 任 澎 湖 縣 議 會 副 議 長 的 藍 俊 逸 發 起 提 案 並 進 行 連 署, 於 2009 年 2 月 19 日 達 到 連 署 門 檻, 同 年 8 月 13 日, 澎 湖 縣 選 舉 委 員 會 宣 布 該 公 民 投 票 成 案 309, 於 同 年 9 月 26 日 進 行 公 民 投 票 該 次 公 投 案 之 主 文 為 : 澎 湖 要 不 要 設 置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區 附 設 觀 光 賭 場, 投 票 率 計 有 42.16% 310, 並 未 超 過 投 票 權 人 半 數 其 中, 同 意 票 有 13,397, 占 總 票 數 43.56%; 反 對 票 則 有 17,359, 占 總 票 數 之 56.44%, 該 公 投 案 因 反 對 票 數 多 於 同 意 票 數, 而 遭 到 否 決 必 須 特 別 注 意 的 是,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第 10 條 之 2 排 除 公 民 投 票 法 規 定 投 票 人 數 須 達 縣 ( 市 ) 投 票 權 人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門 檻 限 制 311, 換 言 之, 若 根 據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舉 行 之 公 民 投 票 案, 即 使 投 票 人 數 未 達 投 票 權 人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只 要 同 意 票 在 有 效 票 的 選 票 中 占 半 數 以 上 即 可 發 生 法 定 效 果 澎 湖 博 弈 公 投 案 之 投 票 率 雖 然 僅 有 42.16%, 仍 屬 有 效 的 公 民 投 票, 因 反 對 票 超 過 贊 成 數, 故 設 置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區 附 設 觀 光 賭 場 之 提 案 並 未 通 過 馬 祖 之 博 奕 公 投 案 則 係 在 2012 年 4 月 27 日, 經 連 江 縣 選 舉 委 員 會 宣 布 該 公 民 投 票 成 案 312, 並 於 同 年 7 月 7 日 舉 行 投 票 該 公 投 案 之 主 文 為 : 馬 祖 是 否 要 設 置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區 附 設 觀 光 賭 場 總 計 投 票 率 為 40.76% 313, 其 中 同 意 票 有 1,795 人, 占 總 票 數 57.23% 反 對 票 為 1,341 人, 占 總 票 數 之 42.76% 因 同 意 票 達 有 效 票 半 數 以 上, 且 該 案 也 因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第 10 條 之 2 之 適 用, 而 排 除 公 民 投 票 法 投 票 人 數 須 達 投 票 權 人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門 檻 限 制, 從 而 獲 得 通 過 本 公 民 投 票 案 也 是 公 民 投 票 法 通 過 後, 唯 一 獲 得 公 民 投 票 通 過 之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308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第 10 條 之 2 第 1 項 ( 開 放 離 島 設 置 觀 光 賭 場, 應 依 公 民 投 票 法 先 辦 理 地 方 性 公 民 投 票... ) 309 依 照 澎 湖 縣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告, 該 次 公 民 投 票 可 行 使 投 票 權 的 公 民, 定 義 為 20 歲 以 上 並 在 澎 湖 縣 設 籍 6 個 月 以 上 者, 故 該 公 投 案 可 行 使 投 票 權 的 公 民 總 人 數 為 73,651 人, 主 要 為 澎 湖 縣 民 310 總 選 舉 人 為 73,651 人, 該 公 投 案 之 總 投 票 數 為 31,054 人, 其 中 有 效 票 為 30,756 人, 無 效 票 為 298 人 311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第 10 之 2 第 1 項 ( 開 放 離 島 設 置 觀 光 賭 場, 應 依 公 民 投 票 法 先 辦 理 地 方 性 公 民 投 票, 其 公 民 投 票 案 投 票 結 果, 應 經 有 效 投 票 數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同 意, 投 票 人 數 不 受 縣 ( 市 ) 投 票 權 人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限 制 ) 312 依 照 連 江 縣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告, 該 次 公 民 投 票 可 行 使 投 票 權 的 公 民, 定 義 為 20 歲 以 上 並 在 馬 祖 設 籍 6 個 月 以 上 者, 故 該 公 投 案 可 行 使 投 票 權 的 公 民 總 人 數 為 7,762 人, 主 要 為 馬 祖 居 民 313 總 選 舉 人 為 7,762 人, 該 公 投 案 之 總 投 票 數 為 3,164 人, 其 中 有 效 票 為 3,136 票 無 效 票 28 人 115

126 表 3-4 地 方 性 公 投 案 一 覽 表 日 期 提 案 內 容 提 案 者 選 區 範 圍 投 票 結 果 2008/11/15 落 實 小 班 教 學 制 度,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高 雄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市 民 投 票 率 5.35%; 贊 成 比 率 : 91.21% 未 通 過 2009/09/26 澎 湖 要 不 要 設 置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區 附 設 觀 光 賭 場 澎 湖 縣 商 業 會 理 事 長 澎 湖 縣 縣 民 投 票 率 42.16%; 同 意 : 43.56% 反 對 : 56.44% 該 案 未 通 過 2012/07/07 馬 祖 要 不 要 設 置 國 際 觀 光 度 假 區 附 設 觀 光 賭 場 連 江 縣 政 府 馬 祖 居 民 投 票 率 : 40.76%; 同 意 : 57.23% 反 對 : 42.76% 該 案 通 過 肆 專 家 學 者 及 政 黨 民 間 團 體 對 於 現 行 公 投 法 的 評 價 一 座 談 會 目 的 本 章 以 上 部 分 對 於 台 灣 公 投 法 的 起 緣 及 實 施 現 況 做 了 靜 態 的 描 述 由 於 本 研 究 希 冀 獲 得 更 全 面 的 資 訊 來 審 視 台 灣 公 投 實 施 的 現 況, 研 究 團 隊 舉 辦 了 三 場 座 談 會 主 要 目 的 是 探 究 目 前 國 內 各 界 包 括 政 黨 民 間 組 織 前 公 投 會 成 員 及 專 家 學 者 對 於 我 國 現 行 公 投 法 實 施 的 看 法, 以 做 為 本 研 究 政 策 建 議 的 參 考 意 見 本 研 究 舉 辦 之 座 談 會 主 題 包 括 下 述 三 個 面 向 : ( 一 ) 請 概 述 您 所 曾 經 發 起 ( 或 參 與 ) 公 民 投 票 案 之 : 1 主 題 2 全 部 耗 費 之 時 間 人 力 與 金 錢 3 過 程 中 遭 遇 之 困 難 或 問 題 4 最 後 之 結 果 5 面 對 該 結 果 之 反 應 及 感 想 116

127 ( 二 ) 對 於 我 國 目 前 公 民 投 票 法 關 於 下 列 事 項 之 設 計, 您 的 意 見 : 1 主 題 範 圍 2 發 動 機 制 3 成 案 門 檻 4 審 議 程 序 以 及 對 審 議 結 果 不 服 的 救 濟 程 序 5 投 票 有 效 成 立 門 檻 6 法 律 效 果 ( 三 ) 對 於 我 國 公 民 投 票 法, 您 是 否 認 為 有 修 正 必 要? 內 容 及 理 由 為 何? 以 下 為 研 究 團 隊 將 三 場 座 談 會 的 內 容 摘 要 與 現 有 國 內 有 關 公 投 法 的 經 驗 文 獻 相 結 合, 除 了 點 出 目 前 國 內 公 投 法 存 在 的 問 題 外, 並 提 出 日 後 修 法 的 方 向 及 原 則 二 座 談 會 摘 要 內 容 ( 一 ) 政 黨 及 團 體 代 表 座 談 會 為 了 瞭 解 公 投 法 實 施 後 實 際 操 作 上 的 困 境, 本 研 究 特 邀 請 了 曾 經 第 一 線 發 動 並 參 與 連 署 工 作 的 政 黨 與 人 民 團 體 代 表, 分 別 是 A01 A02 A03 與 A04, 針 對 其 自 身 經 歷 公 民 投 票 的 過 程, 提 出 可 能 的 建 言 本 研 究 先 請 受 邀 的 與 談 人 略 述 其 曾 經 發 起 ( 或 參 與 ) 公 民 投 票 案 之 主 題 全 部 耗 費 之 時 間 人 力 與 金 錢 過 程 中 遭 遇 之 困 難 或 問 題 其 次 則 根 據 這 些 經 驗, 與 談 人 認 為 我 國 目 前 公 民 投 票 法 關 於 主 題 範 圍 發 動 機 制 成 案 門 檻 審 議 程 序 以 及 對 審 議 結 果 不 服 的 救 濟 程 序 等 等 事 項 之 設 計, 有 何 建 言 1 公 投 所 需 的 成 本 就 本 國 所 曾 經 確 定 成 案 並 付 出 投 票 的 公 民 投 票 案 來 說, 其 發 動 者 均 是 國 內 兩 大 政 黨, 且 必 然 伴 隨 著 選 舉,A03 就 提 到 所 以 台 灣 真 的 能 夠 可 以 去 發 去 透 過 這 個 管 道 也 發 動 公 投 的 大 概 就 是 兩 大 政 營, 而 且 他 必 然 伴 隨 著 選 舉, 政 治 議 題 的 氛 圍 那 個 才 捲 動 出 那 個 社 會 的 動 員 力 至 於 為 什 麼 發 動 者 必 然 是 兩 大 政 黨 呢? A03 完 整 地 將 發 動 公 投 到 實 際 投 票 所 需 花 費 的 時 間 與 金 錢 做 了 相 當 完 整 的 陳 述 第 一 開 始 大 家 都 知 道 第 一 階 段 千 分 之 五, 八 萬 六 千 多 份, 八 萬 六 千 多 份 大 117

128 概 要 弄 到 十 萬 份 因 為 會 有 淘 汰 率 的 問 題 跟 重 覆 率 的 問 題, 所 以 你 至 少 要 準 備 十 萬, 衝 個 十 萬 十 幾 萬 我 想 對 政 黨 來 說 不 是 難 事, 對 一 個 熱 門 議 題 來 說 就 算 是 消 基 會 也 不 是 難 事 二 個 禮 拜 可 以 弄 到 十 萬 份 沒 有 問 題 不 過 重 點 顯 然 不 是 連 署 書 的 書 量, 而 是 後 續 所 需 要 的 整 理 工 作 你 要 找 一 個 地 方, 因 為 你 所 有 的 連 署 書 交 過 去 你 要 分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裝 好 裝 訂, 為 什 麼 因 為 方 便 他 後 面 他 送 給 大 家 各 地 區 區 公 所 去 查 驗, 所 以 你 要 有 一 個 地 方, 你 看 台 灣 三 百 多 個 三 級 行 政 區 的 一 個 空 間, 你 要 把 你 所 有 連 署 書 按 照 這 個 排 好, 分 類 分 類 完 每 五 十 張 連 署 書 裝 訂 成 一 本, 這 五 十 張 還 要 有 一 個 清 冊 再 照 清 冊 再 把 它 集 結 成 箱, 箱 子 上 面 當 然 要 標 清 楚 這 是 哪 一 個 箱 子, 而 且 這 所 有 的 事 要 做 兩 遍, 要 做 正 本 跟 影 本 所 以 說 就 是 這 些 連 署 書 都 要 去 影 印 一 遍, 然 後 做 同 樣 的 一 套 工 作 這 全 部 份 都 是 中 選 會 的 規 定 中 選 會 如 果 要 行 政 操 作 方 便 那 他 就 要 求 你 提 案 的 團 體 你 必 需 要 負 擔 這 些 行 政 成 本, 那 行 政 團 體 呃 那 提 案 團 體 也 不 敢 不 去 負 擔, 因 為 如 果 這 些 事 情 連 署 完 大 家 就 這 樣 送 到 中 選 會, 中 選 會 再 做 這 些 事 就 會 很 慢, 那 這 些 我 們 拿 到 連 署 書 之 後 的 行 政 整 理, 大 概 也 是 花 兩 到 三 週 的 時 間 換 言 之, 從 發 動 公 投 的 第 一 天 到 將 提 案 人 名 冊 送 進 中 選 會 已 經 花 費 四 到 五 週 的 時 間 連 署 書 送 至 中 選 會 後 的 兩 週 內, 中 選 會 必 須 召 開 會 議, 形 式 通 過 然 後 送 給 公 投 會, 公 投 會 需 於 一 個 月 之 內 要 召 開 公 聽 會 跟 最 後 的 審 查 會 議 來 決 議, 待 公 投 會 同 意 了 主 題 後 再 回 文 給 中 選 會, 然 後 中 選 會 再 把 連 署 書 全 部 送 到 各 鄉 鎮 市 去 查 核, 查 核 約 需 花 費 兩 三 個 禮 拜, 當 回 報 確 認 提 案 人 名 冊 達 到 八 萬 六 千 多 分 後, 中 選 會 就 確 認 第 一 階 段 結 束, 總 計 需 要 三 個 月 的 時 間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後, 下 一 階 段 的 目 標 就 是 在 六 個 月 內, 拿 到 全 台 灣 有 投 票 權 公 民 的 百 分 之 五 ( 約 八 十 六 萬 多 份 ) 之 連 署 書 此 時 便 需 要 更 大 能 量 的 動 員, 前 述 區 分 鄉 鎮 市 區 每 五 十 份 製 作 清 冊 匯 集 成 箱 正 本 影 本 的 作 業 流 程 必 須 重 複 一 次, 且 這 次 連 署 書 的 分 量 更 大, 所 以 除 了 繁 複 的 作 業 流 程, 其 實 還 增 加 了 一 些 隱 形 的 成 本 A03 說 到 當 你 得 到 第 二 階 段 的 許 可 的 時 後 就 是 無 所 不 用 其 及 去 用 各 種 組 織 的 模 式, 我 們 那 時 後 當 然 從 組 織 下 去 請 各 黨 部 有 責 任 的 人, 黨 職 有 責 任 的 人 公 職 有 責 任 的 人 其 實 講 實 在 話 就 是 上 有 政 策 下 有 對 策, 在 組 織 內 部 也 會 有 出 現 各 種 應 付 這 種 事 情 的 方 式, 會 有 人 認 真 的 去 從 人 際 網 路 積 極 的 去 拓 展 連 署 當 然 也 是 會 有 在 家 裡 面 拿 著 名 冊 抄, 或 著 是 我 記 得 當 時 我 曾 經 有 一 次 去 我 們 黨 內 投 票 的 一 個 場 所, 我 們 地 方 黨 部 也 在 叫 大 家 來 現 場 來 簽 連 署 書, 你 剛 說 已 經 交 過 了, 沒 關 係 再 簽 一 次, 重 覆 中 央 會 剔 除 這 樣 的 狀 況 其 實 都 會 發 生, 那 這 樣 就 會 增 加 你 中 央 行 政 的 負 擔 至 此 已 經 過 了 十 一 個 月, 第 二 階 段 的 連 署 書 送 到 中 選 會 再 轉 送 各 鄉 鎮 市 區 查 驗, 確 定 達 到 百 分 之 五 的 門 檻 完 成 第 二 階 段 的 連 署 後, 實 際 進 行 投 票 的 日 期 需 在 118

129 確 定 通 過 第 二 階 段 門 檻 後 一 到 六 個 月 之 內, 也 就 是 說 整 個 公 民 投 票 從 發 動 到 實 際 投 票 得 至 少 得 花 上 一 年 半 的 時 間 這 冗 長 的 時 間, 無 形 中 又 會 增 加 其 它 金 錢 上 的 負 擔 那 一 個 熱 門 的 一 個 議 題 一 個 重 要 的 政 策 議 題, 從 發 動 那 天 一 直 要 能 撐 到 最 後 其 實 都 是 在 苦 撐, 那 個 議 題 可 能 也 許 消 失 也 許 熱 度 過 去, 你 必 需 要 用 很 大 的 政 治 能 量 去 維 持 那 個 熱 度, 所 以 在 過 程 中 你 不 停 在 辦 活 動 不 停 的 在 做 廣 告 文 宣 至 於 所 需 花 費 的 金 錢 的 部 分,A03 說 到 討 黨 產 那 個 公 投 上 面 我 們 有 組 一 個 聯 盟, 也 就 是 說 民 進 黨 跟 台 聯 友 好 社 團 組 了 一 個 聯 盟, 那 個 聯 盟 本 身 是 一 個 團 體, 他 有 他 自 己 獨 立 的 帳, 當 時 統 計 那 一 次 的 公 投 募 款 最 後 再 支 出 的 大 概 是 八 九 百 萬 那 可 是 民 進 黨 本 身 同 樣 的 聯 盟 他 是 他 募 多 少 錢 他 花 多 少 錢, 民 進 黨 他 對 這 個 事 他 還 有 再 投 入, 所 以 他 相 關 的 文 宣 支 出 跟 所 有 的 黨 工 的 成 本 開 銷 包 含 工 讀 生 包 含 你 本 來 的 這 個 專 職 人 員 投 入 的 時 間, 再 加 上 廣 告 等 等 也 大 概 差 不 多 是 這 個 數 字, 所 以 至 少 至 少 是 這 個 的 Double 意 即 發 動 一 場 公 投, 沒 有 一 千 六 百 萬 到 一 千 八 百 萬 似 乎 是 不 足 成 事 的 且 當 時 還 是 民 進 黨 在 執 政, 也 就 是 說 行 政 部 門 本 身 剛 好 也 是 在 那 個 議 題 裡 面 宣 傳 造 勢 當 中, 他 也 會 有 這 個 至 少 在 議 題 造 勢 上 面 他 會 invlove 在 裡 面, 那 是 無 形 的 成 本, 所 以 整 個 的 公 投 程 序 他 耗 費 的 時 間 人 力 金 錢, 大 概 就 是 我 講 的 這 樣 子, 好, 這 就 是 為 什 麼 消 基 會 他 第 二 個 階 段 他 根 本 不 可 能 走 下 去 上 述 是 資 源 較 為 豐 富 的 組 織 在 發 動 公 投 時 的 經 驗, 類 似 台 聯 這 樣 資 源 相 對 不 足 的 政 黨, 其 發 動 公 投 的 成 本 究 竟 為 何? A04 如 是 說 如 果 不 是 自 由 時 報 跟 民 進 黨 版 本 根 本 過 不 了, 連 第 一 階 段 都 過 不 去 ( 台 語 ), 怎 麼 樣 因 為 自 由 時 報 當 時 是 怎 麼 配 合 我 們, 我 們 每 次 到 了 鄉 下 到 了 一 個 鄉 鎮 辦 一 個 連 署 他 就, 他 隔 天 就 在 報 紙 上 跟 我 們 登 一 塊 一 小 塊 就 都 在 二 版 三 版 喔!! 很 明 顯 喔!! 台 聯 主 席 黃 坤 輝 又 到 了 什 麼 花 壇 鄉 去 辦 了 一 場 喔 喔 喔 他 是 用 這 樣 幫 我 們 宣 傳 連 續 二 三 個 月 他 等 於 是 變 相 再 幫 我 們 做 廣 告, 我 們 又 沒 有 廣 告 費 ( 台 語 ), 自 由 時 報 是 又 這 樣 配 合 的, 第 二 個 每 一 次 我 們 衝 過 十 萬, 十 萬 個 連 署 書 都 是 民 進 黨 一 次 都 要 給 我 們 大 概 四 萬 到 五 萬 A04 大 致 估 算 台 聯 發 動 公 投 到 第 一 階 段 結 束, 須 投 入 約 三 百 萬 幾 乎 每 次 都 花 掉 三 百 萬, 三 百 萬 包 括 自 由 時 報 他 還 還 讓 我 們 登 個 三 次, 那 他 收 一 次 的 錢, 那 個 一 次 就 六 十 萬 了, 報 紙 半 版 就 六 十 萬 了 ( 台 語 ), 那 個 都 加 進 去 大 概 應 該 不 只 三 百 萬 喔! 就 是 全 黨 總 動 員 包 包 括 人 力 喔! 包 括 整 個 那 段 時 間 包 括 去 那 邊 辦 演 講, 那 樣 才 湊 十 萬 份 ( 台 語 ) 喔!! 這 是 非 常 痛 苦 的 啊 老 實 講 我 們 還 滿 感 謝 那 個 有 一 個 叫 公 投 會 這 個 怪 胎 幫 我 們 打 回 來 119

130 而 A01 陳 述 了 辦 一 場 地 方 公 投, 所 有 正 方 反 方 總 計 需 投 入 的 金 額 約 一 千 萬 連 江 縣 政 府 花 了 二 百 萬 還 是 二 百 五 十 萬 可 能 要 查 一 下, 他 好 像 是 二 百 萬 或 二 百 五 十 萬 辦 這 個 公 投 那 我 這 邊, 我 這 邊 台 灣 的 反 賭 方 啦! 我 的 我 們 的 人 事 成 本 包 括 運 動 成 本 六 十 萬, 我 也 花 了 六 十 萬 再 加 上 財 團 那 那 他 的 錢 概 估 他 的 錢 五 百 萬 跑 不 掉 因 為 他 有 做 4D 動 畫, 他 有 做 很 多 精 美 的 文 宣 還 有 吃 到 飽 還 有 摸 彩 我 估 吼! 我 估 吼 五 百 萬 包 括 飛 機 票 我 我 認 為 保 守 估 計 是 五 百 萬, 那 你 看 整 個 的 運 動 加 起 來, 是 不 是 地 方 公 投 一 千 萬 改 變 了 整 個 國 家 開 賭 場 歸 結 來 說, 千 分 之 五 與 百 分 之 五 的 門 檻 實 際 執 行 時 繁 複 的 行 政 程 序 均 增 加 了 發 動 公 民 投 票 的 成 本, 這 也 幾 乎 註 定 了 沒 有 資 源 的 人 民 團 體 無 力 負 擔 發 動 公 投 的 成 本, 使 得 公 投 的 推 動 困 難 重 重 從 成 本 面 考 量, 制 度 究 竟 可 以 如 何 改 善? 2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改 良 之 建 議 鑒 於 公 民 投 票 須 動 員 如 此 龐 大 的 人 力 與 相 當 程 度 的 經 費, 實 有 違 主 權 在 民 的 精 神, 與 談 人 分 別 提 出 公 民 投 票 的 制 度 可 以 如 何 改 善 的 建 議, 整 理 如 下 : (1) 降 低 連 署 門 檻 原 則 上 與 談 人 大 致 都 同 意 兩 個 階 段 的 連 署 門 檻 均 應 降 低,A03 說 到 我 是 認 為 門 檻 應 該 全 面 下 降 啦! 這 個 當 然 說 我 們 說 去 檢 討 過 去 第 一 個 如 大 家 的 共 識 就 是 說 公 投 已 經 變 一 個 他 本 身 就 是 選 舉 的 一 部 份 他 就 只 有 政 黨 可 以 發 動, 他 本 身 他 就 是 政 治 議 題 就 是 政 黨 在 對 抗 的 一 個 一 個 主 議 題 你 的 門 檻 訂 這 麼 高 誰 可 以 發 動, 也 就 是 政 黨, 當 公 投 不 是 民 間 團 體 可 以 玩 的 起 的 遊 戲 的 時 候, 大 家 看 待 公 投 的 方 式 這 就 是 政 治 這 就 是 選 舉 就 是 就 是 你 們 政 治 的 戰 爭 基 本 上 就 是 這 個 事 情 就 是 跟 我 們 無 關 的, 那 如 果 我 們 又 因 此 所 以 如 果 不 去 從 整 個 門 檻 往 下 降 讓 民 間 團 體 真 的 有 能 力 去 發 動 公 投, 讓 民 生 議 題 真 的 有 因 為 民 間 團 體 的 發 動 而 進 來 這 個, 就 是 我 希 望 像 美 牛 公 投 就 是 一 個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試 驗, 他 就 證 明 了 民 生 議 題 民 間 團 體 走 這 條 路 一 定 走 不 通, 所 以 唯 一 要 走 通 的 方 法 必 需 要 往 下 把 門 檻 往 下 降, 那 因 為 我 們 門 檻 往 下 降 的 其 實 他 也 是 因 為 門 檻 往 下 降 之 後 他 就 有 正 當 性 不 要 跟 選 舉 掛 勾 A04 則 直 接 提 出 門 檻 應 該 降 為 多 少 才 屬 合 理 如 果 真 的 我 修 的 話 全 部 往 下 降, 第 一 個 提 案 的 門 檻 降 到 千 分 之 一, 現 在 千 分 之 五 降 到 千 分 之 一, 那 成 案 百 分 之 一 然 後 投 票 的 結 果 只 要 只 要 有 十 分 之 一 的 人 出 來 投 票 那 個 就 有 效, 我 建 議 用 這 麼 簡 單 的 我 我 說 明 一 下 我 為 什 麼 講 那 個 那 個 立 委 只 要 七 八 萬 票 就 可 以 到 國 會 去 講 話 了, 你 百 分 之 一 已 經 在 台 灣 現 在 那 個 選 票 裡 面 已 經 是 十 八 萬 人 了, 十 六 萬 十 六 萬 張 選 票 你 如 果 跟 立 委 的 民 意 來 做 比 較 難 道 還 不 能 來 代 表 一 個 120

131 相 當 程 度 的 一 個 一 個 一 群 人 的 很 明 確 的 意 見 嗎? 這 樣 的 話 我 覺 得 覺 得 未 來 要 推 公 投 才 有 可 能, 不 然 這 個 這 我 跟 你 講 不 然 再 搞 幾 年 幾 次 這 個 法 跟 本 就 不 會 有 人 想 搞 公 投, 搞 公 投 都 很 痛 恨 嘛! 不 過 若 從 地 方 公 投 的 角 度 來 看,A01 對 於 現 行 門 檻 並 無 太 多 的 修 改 意 見 地 方 性 公 投 我 對 於 地 方 性 公 投 千 分 之 五 跟 百 分 之 五 我 沒 有 意 見, 因 為 我 認 為 你 要 發 動 一 個 公 投 這 比 如 說 像 我 這 次 算 過, 你 看 地 方 中 央 跟 地 方 就 是 說 地 方 政 府 跟 我 們 民 間 跟 跟 正 方 反 方 一 次 公 投 就 要 一 千 多 萬, 那 如 果 公 投 那 麼 容 易 發 動 這 個 這 個 社 在 台 灣 還 不 是 那 麼 成 熟 化 的 民 主, 那 個 我 覺 得 成 本 會 很 高 你 看 千 分 之 五 的 話 在 在 那 個 馬 祖 也 不 過 四 十 二 個 人 四 十 二 個 人, 那 百 分 之 五 的 話 是 四 百 三 十 二 那 如 果 換 算 是 一 百 萬 人 的 直 轄 市 也 不 過 幾 千 票 跟 幾 萬 票 我 覺 得 這 個 還 可 以 (2) 廢 除 公 投 會 與 談 人 認 為 公 投 會 似 乎 是 個 疊 床 架 屋 的 設 計, 並 無 實 質 上 的 意 義 A03 說 到 我 是 覺 得 我 認 為 公 投 會 真 的 是 是 一 個 沒 有 意 義 的 設 計, 我 常 常 在 想 公 投 會 委 員 跟 中 選 會 委 員 到 底 有 什 麼 偉 大 的 專 長 上 的 區 隔, 是 你 負 責 的 是 選 舉 他 負 責 議 題 A04 甚 至 認 為 公 投 會 少 數 委 員 就 可 能 可 以 推 翻 多 數 人 連 署 的 結 果 著 實 有 些 弔 詭 你 如 果 民 眾 真 的 搞 懂 公 投 是 什 麼 的 意 義 的 話, 喂! 人 民 是 主 人 耶! 你 行 政 院 是 僕 人 耶! 公 投 會 是 僕 人 我 們 十 幾 萬 個 要 簽 個 半 死, 主 人 拿 到 你 桌 子 上 二 十 幾 個 人 開 會, 三 個 人 反 對 十 幾 個 人 贊 成 那 這 個 打 回 去, 那 像 話 嗎? 這 這 是 民 主 國 家 嗎? 我 我 很 直 接 的 就 用 人 民 的 主 權 展 現 就 在 在 十 幾 個 人 就 可 以 打 打 回 來, 這 很 荒 唐 耶! 這 當 然 要 廢 除 啦! A01 亦 有 類 似 的 看 法 我 連 了 八 萬 多 個 人 如 果 你 一 個 成 一 個 人 的 成 本 你 抓 個 十 塊 錢 的 話 那 也 八 百 萬 呃 一 百 多 萬, 才 去 說 才 去 少 數 幾 個 人 去 決 定 這 個 題 目 適 不 適 合 我 就 覺 得 這 不 公 平 (3) 地 方 公 投 之 事 項 須 先 有 母 法 A01 提 到 地 方 公 投 反 應 出 國 家 政 策 的 弔 詭, 以 博 弈 公 投 為 例,A01 認 為 需 有 國 家 的 博 弈 政 策 與 博 弈 法 之 後, 再 來 舉 辦 地 方 公 投 如 果 我 們 今 天 要 不 要 蓋 賭 場 國 家 要 有 這 個 博 奕 政 策, 你 有 博 奕 政 策 之 後 你 有 博 奕 法 之 後, 對 不 對, 搭 配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在 讓 地 方 可 以 辦 公 投, 可 是 現 在 不 是 喔! 是 國 家 沒 有 博 奕 法 還 沒 有 過, 還 在 交 通 部 躺 著 嘛!, 公 投 沒 過, 博 奕 法 就 擱 置 那 到 今 年 的 時 候 呢! 博 奕 法 還 是 擱 置 嘛! 那 到 今 年 的 二 零 零 九 啊! 今 年 二 零 一 二 年 馬 祖 過 了 中 央 才 121

132 開 炲 要 來 推 博 奕 法, 那 就 不 對 了 你 變 成 地 方, 地 方 的 公 共 議 題 迫 使 中 央 修 訂 法 總 言 之, 我 認 為 在 政 策 上 如 果 你 沒 有 政 策 的 東 西 然 後 你 沒 有 一 個 母 法 的 東 西 你 突 然 提 一 個 案 子, 啊! 變 成 中 央 要 去 追 由 其 在 地 方 公 投 可 以 做 成 這 麼 大 的 影 響 的 時 後 我 我 認 為 在 政 那 個 在 政 策 的 部 份 這 個 部 份 可 能 要 再 更 盛 重 一 點 (4) 地 方 公 投 的 救 濟 程 序 需 修 訂 關 於 對 地 方 性 公 投 的 結 果 不 服, 進 而 提 出 救 濟 程 序 的 規 定,A01 也 認 為 不 該 只 限 定 當 地 居 民 可 以 提 出 我 認 為 在 這 次 裡 面 我 們 的 結 果 不 符 的 救 濟 程 序 不 應 該 只 有 當 地 居 民, 我 辯 論 的 時 後 我 們 允 許 我 們 去 辯 喔! 就 是 說 他 辯 論 他 沒 有 規 定 說 呃 反 方 沒 有 一 定 要 是 當 地 居 民, 我 可 以 找 我 可 以 我 們 可 以 代 表 辯 論, 所 以 我 找 了 學 者 來 辯 論, 可 是 為 什 麼 在 那 個 不 服 程 序 救 濟 在 地 方 公 投 裡 面 我 一 定 非 當 地 居 民 我 我 覺 得 這 這 是 不 合 理 的 A01 認 為 這 樣 的 規 定 應 考 慮 調 整, 係 考 量 了 當 地 的 民 情 馬 祖 人 已 經 放 棄 提 起 提 起 公 投 無 效 之 訴, 因 為 他 們 不 不 不 敢 啊! 因 為 馬 祖 鄉 親 太 綿 密 了 喔! 不 敢 不 敢 彼 此 破 壞 那 個 關 係, 此 外, 辦 理 地 方 公 投 時, 行 政 部 門 的 不 中 立, 也 讓 A01 在 2012 年 馬 祖 這 場 博 弈 公 投 中 倍 感 不 公, 但 又 申 冤 無 門 這 次 公 投 我 們 已 經 明 顯 掌 握 說 證 據 是 是 縣 政 府 就 是 楊 綏 生 跟 財 團 是 不 對 的, 我 為 什 麼 我 沒 有 辦 法 在 這 個 公 投 期 間 檢 調 單 位 為 什 麼 沒 有 辦 法 立 刻 立 刻 處 理 呀! 你 要 公 投 過 才 來 處 理 啊 說 真 的 那 個 檢 那 個 馬 祖 的 檢 調 跟 縣 政 府 關 係 也 那 麼 好 呀! 怎 麼 處 理, 你 看 我 檢 調 單 位 我 都 提 了 他 沒 辦 法 處 理, 那 明 顯 已 經 看 到 他 不 合 法 為 什 麼 我 沒 辦 法 制 止 另 一 個 與 行 政 部 門 有 關 的 建 議 是 行 政 部 門 能 否 發 動 公 投 A03 認 為 我 一 直 在 想 一 個 問 題 你 為 什 麼 行 政 部 門 為 什 麼 不 能 發 動, 就 是 行 政 部 門 其 實 做 一 個 政 政 策 的 複 決 為 什 麼 他 不 能 把 這 個 事 情 把 一 個 政 策 事 情 交 付 公 民 呢! 那 他 交 付 公 民 的 意 義 在 於 就 是 說 恩 講 粗 點 是 跳 過 國 會, 好, 就 是 他 可 以 框 正 代 議 政 治 出 現 跟 民 意 的 落 差 的 時 後, 我 決 定 要 交 付 公 決 這 樣 子 3 小 結 綜 合 前 言 來 看, 發 動 公 民 投 票 的 成 本 相 當 程 度 地 限 制 了 資 源 不 豐 富 的 團 體 組 織, 透 過 發 動 公 投 來 表 達 意 見, 這 也 使 得 至 今 曾 經 成 案 並 付 諸 投 票 的 公 投 案 均 是 由 政 黨 提 出, 議 題 也 多 半 是 配 合 選 舉 的 政 治 操 作, 而 無 法 完 全 符 應 公 民 投 票 的 立 法 意 旨 也 因 此 前 述 與 談 人 多 認 為 降 低 門 檻 與 廢 除 不 必 要 的 審 查 過 程, 可 大 幅 降 122

133 低 公 民 投 票 的 發 動 成 本, 讓 更 多 的 民 間 團 體 所 關 注 的 民 生 議 題, 有 可 能 透 過 公 民 投 票 讓 國 人 更 為 關 注, 如 此 方 能 更 為 貼 近 公 民 投 票 的 原 始 精 神 ( 二 ) 政 府 官 員 及 前 後 任 公 投 會 委 員 座 談 會 本 研 究 為 檢 視 本 國 公 民 投 票 的 制 度 設 計 有 無 改 善 之 處, 除 邀 請 曾 在 第 一 線 發 動 並 參 與 連 署 工 作 的 政 黨 與 人 民 團 體 代 表, 針 對 其 自 身 經 立 公 民 投 票 的 過 程, 提 出 建 言 之 外, 另 邀 請 曾 擔 任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 下 稱 公 投 會 ) 委 員 的 專 家 學 者, 針 對 在 審 查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之 過 程, 提 出 親 身 經 歷 感 想 及 對 制 度 設 計 的 建 言 本 研 究 先 請 受 邀 的 與 談 人 分 享 擔 任 公 投 會 委 員 時, 審 查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所 遭 遇 之 問 題 及 感 想, 其 次, 根 據 這 些 經 驗, 與 談 人 認 為 我 國 目 前 公 民 投 票 法 有 關 公 投 會 之 功 能 與 機 制 成 案 的 門 檻 審 議 程 序 及 對 審 議 結 果 不 服 的 救 濟 程 序 等 事 項 之 設 計, 有 無 需 要 修 正 與 如 何 修 正 之 建 言 1 公 投 會 審 查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所 遭 遇 之 困 難 (1) 公 民 投 票 法 欠 缺 具 體 明 確 的 技 術 性 規 定 我 國 公 民 投 票 法 中 對 於 提 案 部 分 欠 缺 具 體 明 確 的 技 術 性 規 定, 不 僅 使 提 案 人 無 所 依 循, 致 單 憑 提 案 內 容 無 法 判 斷 提 案 內 容 是 要 人 民 行 使 創 制 複 決 或 僅 是 諮 詢 性 公 投, 亦 造 成 審 查 委 員 無 法 具 體 的 瞭 解 法 規 意 旨 為 何, 如 此 之 下, 導 致 公 投 會 與 提 案 人 間 之 對 話 無 法 聚 焦 於 實 質 問 題 上, 反 流 於 意 氣 之 爭, 因 此, 與 談 人 多 數 認 為 擔 任 公 投 會 委 員 期 間, 在 處 理 審 查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一 事 上 往 往 存 在 不 愉 快 的 經 驗 B01 以 台 聯 主 席 黃 昆 輝 申 請 ECFA 公 投 之 提 案 為 例 我 還 記 得 第 一 次 那 個 討 論 那 個 ECFA 的 案 子 的 時 候,... 我 投 反 對 票 其 實 我 有 一 個 很 簡 單 的 理 由, 其 實 我 是 看 到 一 段 話, 我 就 投 反 對 票, 但 是 這 段 話 對 我 來 說 太 強 烈 就 是 說... 恩... 台 聯 的 那 個 主 席 那 個 黃 昆 輝 他 在 公 聽 會 的 時 候, 人 家 問 他 說 你 那 個 主 文 寫 說 同 不 同 意 政 府 跟 大 陸 簽 ECFA 喔, 類 似 這 個 意 思, 那 人 家 問 你... 你 要... 你 要 叫 人 家 公 投 的 對 象 是 什 麼, 是 同 意 還 是 不 同 意, 結 果 他... 他 的 回 答 這 個 都 有 白 紙 黑 字, 我 剛 好 看 到 一 個 記 錄 他 是 說, 我 要 公 投 的 目 地 是 要 讓 民 眾 決 定 政 府 有 沒 有 權 力 跟 大 陸 締 這 個 協 定 那 我 聽 了 就 覺 得, 這 是 完 全 不 同 層 次 的 問 題, 就 是 說, 如 果 就 黃 昆 輝 那 個 角 度 來 看 的 話, 他 要 的 是 他 要 問 的 事, 實 際 上 是 要 人 民 去 說 政 府 有 沒 有 權 力 去 訂 這 個 協 定, 而 不 是 民 眾 同 意 或 是 反 對 那 個 協 定, 那 個 是 已 經 不 同 層 次 的 東 西,... 那 這 樣 的 話 其 實 我 們 今 天 討 論 完 全 就 是 離 題 了, 我 跟 他 否 決 也 不 對, 我 跟 他 贊 成 也 不 對, 這 都 不 是 提 案 所 要 的 東 西... 那... 我 如 果 從... 我 如 果 從 一 個 民 眾 的 角 度, 一 個... 一 般 台 灣 老 百 姓 來 去 看 說... 呃... 這 個 案 子 提 出 來 的 時 候 我 怎 麼 去 認 知, 我 會 認 知 的 是 絕 對 不 是 黃 昆 輝 所 講 的 就 是 說 政 府 有 沒 有 權 力 去 做 這 個 締 這 個... 締 一 個 協 定 的 權 力, 而 是 我 同 意 還 是 不 同 意 B03 進 一 步 以 上 開 台 聯 申 請 公 投 ECFA 的 案 件 為 例, 認 為 公 投 會 委 員 有 時 否 123

134 決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正 因 進 行 實 質 審 查 時 無 法 確 定 提 案 係 屬 於 創 制 複 決 或 是 諮 詢 性 公 投, 且 公 民 投 票 法 未 授 權 公 投 會 可 修 改 提 案 內 容 使 之 臻 於 明 確 而 有 投 票 之 可 行 性, 因 此 否 決 提 案 之 後, 人 民 在 無 法 得 知 創 制 複 決 之 提 案 內 容 應 如 何 書 寫 我 國 是 否 存 在 諮 詢 性 公 投 等 事 項, 造 成 公 投 會 蒙 受 是 否 遭 政 治 因 素 干 擾 之 不 白 之 冤... 你 們 聽 聽 看 這 個 提 案 的 這 個 主 文... 你 是 否 同 意 政 府 與 中 國 簽 訂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你 是 否 同 意 政 府 與 中 國 簽 訂 喔... 你 把 他 同 意 那 個 去 掉 以 後 政 府 與 中 國 簽 定 ECFA, 到 底 他 是 創 制 還 是 複 決, 他 沒 有 立 場 啊! 他 在 說 明 裡 面 有 講 說 他 是 反 對 的, 他 要 複 決, 可 是 我 們 投 票 的 時 候 是 針 對 你 的 主 文 去 投 不 是 嗎? 那 你 的 主 文 沒 有 立 場 啊! 你 怎 麼 投 呢? 你 怎 麼 算 通 過 怎 麼 算 作 不 通 過 呢?... 你 如 果 是 寫 說 政 府 不 應 該 與 大 陸 簽 定 ECFA 那 麼 就 是 我 們 講 的 複 決... 如 果 我 今 天 寫 的 是 說 政 府 應 該 跟 中 共 簽 定 ECFA, 那 個 假 設 性 的 還 沒 有 簽 我 認 為 你 應 該 簽 ECFA 那 就 是 創 制, 對 不 對, 所 以 這 個 創 制 或 複 決 喔!... 你 今 天 如 果 不 把 在 立 法 理 由 把 它 講 清 楚 說 我 們 國 家 的 公 投 其 實 我 們 就 是 只 有 創 制 跟 複 決, 沒 有 諮 詢 性 公 投, 所 以 呢! 你 如 果 根 據 這 個 延 伸 出 來 你 應 該 要 給 人 民 一 個 教 示 規 定, 創 制 複 決 你 要 怎 麼 寫 這 是 我 剛 剛 為 什 麼 一 開 始 講 的 技 術 性 問 題, 你... 結 果 因 為 你 沒 有 講 嘛! 你 沒 有 講 所 以 大 家 就... 各 自 解 讀 嘛!... 我 三 次 這 個 案 子 我 都 投 反 對, 因 為 你 沒 有 辦 法 叫 人 民 去 就 一 個 你 沒 有 實... 照 道 理 我 們 做 實 質 審 查 就 要 審 查 你 到 底 是 創 制 還 是 複 決, 都 不 要 扯 到 政 治 因 素, 創 制 還 是 複 決 你 告 訴 我 複 決 但 是 你 的 主 文 根 本 就... 沒 有 看... 看 不 出 來 是 複 決, 那 通 過 怎 麼 通 過 呢? 但 是 我 覺 得 如 果 我 們 的 立 法 的 意 旨 是 沒 有 諮 詢 性 公 投, 那 你 要 再 把 它 弄 清 楚, 要 不 然 就 要 施 行 細 則 你 要 用 教 示 規 定 就 是 你 要 讓 它 很 清 楚 告 訴 老 百 姓 說 你 如 果 是 創 制 案 你 必 須 怎 麼 寫, 因 為 這 樣 我 才 有 辦 法 設 計 這 個 投 票, 如 果 你 是 複 決 案 你 應 該 怎 麼 寫,ㄟ... 這 個 東 西 很 重 要, 因 為 你 命 題 就 是 命 不 清 楚 你 叫 人 家 怎 麼 投, 這... 這 是 第 一 個, 好 那 你 如 果 說 公 投 會 連 這 個 都 不 審, 那... 這 個 機 關 你 存 在 要 幹 嘛! 我 就 請 教... 這... 這 不 審... 你... 我 們 不 是 去 審 他 的 立 場 喔! 只 是... 不 是 說 你 該 不 該 反 對 該 不 該 創 制 喔! 只 是 審 說 你 要 叫 人 家 投 票 你 要 怎 麼 投 嘛! (2) 公 投 會 定 位 不 明 與 談 人 認 為 擔 任 公 投 會 委 員 之 所 以 會 產 生 不 愉 快 的 經 驗, 另 一 個 因 素 在 於 公 投 會 本 身 定 位 不 明 缺 乏 行 政 支 援 等 所 致 B04 提 及 那 這 裡 面 比 較 可 惜 的 一 個 就 是 說, 他...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他 的 那 個 定 位, 一 開 始 就... 當 然 就 很 模 糊, 同 時 中 選 會 是... 這 個... 呃... 受 行 政 院 來 去 委 任 來 辦 理 的 這 個 事 情, 然 後 又 把 這 個 審 查 的 那 個 機 制 放 在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一 開 始 的 時 候 這 個... 這 個... 他 的 行 政 程 序 上, 整 個 行 政 程 序 上 的 那 個 地 位 是 很 模 糊 的, 就 包 括 說 他 除 了 委 員 之 外 他 沒 有 任 何 的 主 要 人 員, 那... 他 當 然 不 會 有 辦 公 的 地 方, 他 什 麼 都 沒 有 呀! 124

135 那 幕 僚 呢 全 都 是 中 選 會, 經 費 全 都 掛 在 中 選 會 下 面... 公 投 會 定 位 不 明 之 情 形 不 僅 在 於 其 機 關 層 級 為 何 之 問 題, 亦 出 現 在 機 制 運 作 之 本 質 上, 換 言 之, 公 投 會 定 位 為 協 助 通 過 人 民 提 出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則 公 投 會 性 質 偏 向 於 技 術 性 機 關, 且 有 成 為 常 態 性 機 關 之 必 要 然 而, 目 前 公 投 會 放 在 中 選 會 之 下, 導 致 公 投 會 與 中 選 會, 甚 至 是 行 政 院 等 三 者 之 關 係 混 淆 不 清 B02 表 示 我 是 認 為 說 公 投 會 應 該 是 一 個... 其 實 剛 剛 B03 講 一 個 滿 好 的 就 是 說, 它 應 該 是 一 個... 比 較 技 術 性 的... 呃... 的 單 位 去 幫 忙 形 成,... 應 該 是... 我 覺 得 他 應 該 是 比 較 像 是 這 樣 一 個 程 序 審 查 然 後 技 術 上 去 幫 忙 的 一 個 單 位, 呃... 而 不 是 在 做 政 治 決 定, 我 覺 得 後 來 政 黨 就 把 太 多 的 政 治 決 定 的 權 力 放 在 公 投 會, 所 以 公 投 會 就 變 得 很 有 爭 議, 我 覺 得 這 是 比 較 可 惜 的... 我 也 同 意 B04 的 看 法, 其 實 他 應 該 變 得 像 常 設 性 的 機 制, 有 點 像 法 規 會 這 樣, 他 就 是... 所 以 這 裡 面 有 另 外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他 的 定 位 的 問 題, 因 為 我 們 是 叫 行 政 院 公 投 會, 我 們 好 像 是 直 屬 行 政 院, 可 是 行 政 院 裡 面... 你 並 沒 有, 你 開 會 是 用 院 會 辦 公 室... 這 個... 大 會 議 廳 在 開, 他 並 沒 有 一 個 常 設 支 援 的, 然 後 跟 中 選 會 的 關 係 是 什 麼? 跟 行 政 院 關 係 是 什 麼? 那 當 時 雖 然 我 們 那 時 候 幾 個 案 子 都 被 否 掉, 否 決 掉 不 過 大 家 都 可 以 預 期 到 行 政 院 層 次 好 像 又 都 透 過 行 政 院 去 翻, 所 以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我 覺 得 常... 常 態 化 然 後 把 他 更... 把 它 的 授 權 他 的 這 個 職 權 的 內 容 更 清 楚, 然 後 予 以 更 多 的... 這 個... 人 員 跟 支 援 的 支 持, 我 覺 得 是 滿... 滿 有 必 要 的,... 2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設 計 改 良 之 建 議 有 鑒 於 公 民 投 票 法 存 在 對 提 案 書 寫 方 式 內 容 審 查 事 項 等 欠 缺 技 術 性 規 定, 且 公 投 會 與 中 選 會 間 定 位 不 清 缺 乏 行 政 奧 援 之 問 題, 使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往 往 流 於 政 黨 角 力 之 工 具, 與 談 人 對 於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的 改 善, 分 別 提 出 若 干 建 議, 整 理 如 下 : (1) 降 低 連 署 門 檻 與 談 人 原 則 上 均 同 意 應 降 低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之 門 檻, 以 減 少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之 政 治 性, 蓋 目 前 公 民 投 票 成 案 要 求 兩 階 段 之 門 檻 已 違 背 公 民 投 票 法 當 初 希 望 讓 人 民 有 更 多 參 與 性, 以 救 濟 立 法 不 足 之 精 神, 淪 為 政 黨 取 向 之 公 民 投 票,B02 提 及 我 的 意 思 是 你 要 設 高, 可 是 最 後 你 高 的 目 標, 只 達 成 一 個 目 標 就 是 只 有 政 黨 才 會 變 得 比 較 有, 這 個 就... 那 現 在 就, 你 公 投 法 的 政 治 性 就 更 強 了, 因 為 就...( 笑 ), 所 以 這 是 其 中 一 個 問 題, 所 以 我 那 時 候 也 覺 得 成 案 門 檻 是 不 要 這 麼 高, 你 說 會 不 會 過, 能 不 能 達, 有 啊, 有 好 幾 個 之 前 的 經 驗 都 已 經 達 到 這 個 門 檻 了 可 是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那 你 這 樣 可 能 就 把 一 些 社 會 團 體 或 非 政 黨 性 的 議 題 都 排 除 掉 了 那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公 投 法 如 果 要 儘 量 非 政... 非 政 治 性, 可 是 你 又 定 了 一 個 門 檻 只 允 許 政 黨 進 來 玩 的 話 125

136 對 於 公 民 投 票 成 案 之 門 檻 應 如 何, 有 與 談 人 從 第 二 階 段 門 檻 ( 即 百 分 之 五 的 總 統 選 舉 人 數 ) 切 入, 認 為 第 二 階 段 門 檻 可 以 降 低 至 百 分 之 二 點 五 或 者 刪 除,B01 提 及 如 果 要 去 討 論 到 一 些 法 律 修 正 的 話, 那 我 覺 得 成 案 門 檻 這 邊 其 實 可 以 考 量 就 是 說 ~ 呃 ~ 即 便 是 適 度 降 低 我 都 覺 得 說 那 一 個 成 案 門 檻 的 百 分 之 五 的 界 定 拿 掉, 那 或 許 他 的 成 本 是 在 於 說, 可 能 ~ 呃 ~ 讓 這 個 案 子 很 容 易 就 成 案 了, 喔 ~ 那 會 浪 費... 成 案 成 果 他 會 浪 費 很 多 國 家 資 源 喔, 但 是 我 覺 得 那 個 是 要 看 你 怎 麼 界 定,... 就 是 第 一 次 門 檻 千 分 之 五 的 那 個 門 檻 過 了 之 後, 其 實 他... 就 表 示 說 他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議 題,... 我 覺 得 從 百 分 之 五 裡 面 把 他 切 成 零, 或 是 百 分 之 二 點 五, 我 覺 得 那 都 可 以 考 慮, 如 果 真 的 行 政 機 關 擔 心 說 那 個 成 本 太 高 的 話 但 是 你 修 到 百 分 之 二 點 五, 我 覺 得 是 可 以 考 慮 的 方 式... 如 果 說 那 個, 第 二 個 雙 門 檻, 那 個 成 案 的 第 二 門 檻, 就 是 百 分 之 五 的 那 個 總 統 選 舉 人 數, 那 邊 其 實 我 覺 得 那 個 有 點 多 餘 啦, 有 點 多 餘 啦, 甚 至 那 一 塊 可 以 不 用, 就 是 說 大 概 成 案 的 時 候 千 分 之 五 那 邊 過 了 之 後, 其 實 那 邊 就 留 下 來 另 有 與 談 人 從 公 民 投 票 法 對 於 成 案 之 積 極 限 制 事 項 切 入, 建 議 可 限 縮 公 民 投 票 成 案 之 排 除 事 項,B05 如 是 說 其 實 他 有 這 麼 高 的 一 個 門 檻 難 度 的 時 候, 我 會 覺 得 說 我 們 還 是 要 回 來 去 看 會 覺 得 我 們 目 前 的 那 個 對 於 公 民 投 票 其 實 我 們 是 採 取 一 個 積 極 限 制 的 這 樣 的 一 個 態 度, 法 條 上 有 太 多 積 極 限 制, 包 括 講 那 個 程 序 上 喔, 然 後 還 有 就 是 說 我 剛 跟 B01 有 在 講 就 是 說 那 個 第 二 條 裡 面 有 太 多 排 除 事 項 喔 可 是 大 概 所 有 的 政 府 的 案 子 其 實 都 會 涉 及 到 投 資 租 稅, 你 想 美 牛 沒 有 關 係 嗎?... 其 實 政 府 把 他 牽 涉 在 跟 美 國 的 這 個 TIFA 的 談 判 上 面 嘛, 其 實 他 牽 涉 到 投 資 啊, 喔, 那 你 所 有 的 公 共 政 策, 比 方 說 核 四 公 投 這 個 難 道 不 牽 涉 到 政 府 預 算 嗎? 所 以 你 一 旦 把 這 個 排 除 事 項 這 樣 洋 洋 灑 灑 列 出 來 之 後, 這 些 事 項 就 不 得 列 為, 所 有 的 公 共 政 策 坦 白 說 他 都 涉 及 到 政 府 預 算 的 一 個 分 配, 那 麼 你 用 這 麼 廣 義 的 排 除 事 項, 還 有 這 麼 高 門 檻 密 度 的 這 一 種, 這 一 種 對 於 公 投 提 案 的 門 檻, 我 想 最 後 這 個 公 投 他 是 沒 有 辦 法, 在 臺 灣 真 的 是 沒 有 辦 法 成 為 一 個 民 眾 在 這 種 公 民 實 踐 當 中 自 己 去 學 習 去 操 練 去 反 省 還 有 與 談 人 建 議 可 依 提 案 內 容 區 分 不 同 之 成 案 門 檻,B04 表 示 你 有 些 案 子 讓 他 成 案 的 門 檻 事 實 上 是 很 低 的, 那 有 些 案 子 成 案 門 檻 會 比 較 高, 一 般 說 將 來 TIFA 啊 等 等 之 類 的 東 西, 也 許 他 牽 涉 到 那 個 預 算 的 問 題... 租 稅 問 題 關 稅 問 題, 比 較 大 的 問 題, 那 也 許 需 要 成 案 的 門 檻 比 較 高 一 點, 那 有 些 東 西 成 案 的 門 檻 可 以 低 一 點, 因 為 讓 他 儘 量 成 案, 那 也 可 以 累 積 公 民 投 票 的 經 驗 (2) 公 投 會 成 為 中 選 會 內 部 機 構 當 公 民 投 票 成 案 門 檻 降 低 時, 公 民 投 票 法 另 一 方 面 也 應 對 於 公 投 會 之 職 權 範 圍 與 權 力 定 位 明 確, 使 公 投 會 可 扮 演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協 助 者 之 角 色, 可 行 之 改 革 方 案 之 一 係 讓 公 投 會 成 為 一 獨 立 機 構 B04 提 及 當 然 就 是 要 加 強 您 所 講 的 就 是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協 助 者 的 角 126

137 色, 那 如 果 是 這 樣 的 話, 當 然 我 是 會 相 當 贊 成 讓 他 成 為 實 質 的 一 個... 應 該 這 麼 講 實 質 的 一 個 獨 立 機 關, 而 不 是 像 現 在 屬 於 一 個... 他 事 實 上 也 不 是 機 關, 他 也 不 是 內 部 單 位, 也 不 是 外 部 機 關,... B02 表 示 我 只 是 講 說 如 果 要 讓 公 投 法 非 政 治 性, 就 是 說 你 不 要 讓 最 後 你 的 規 定 只 有 政 黨 變 成 PLAYER, 那 那 你 一 定 就 會 變 成 非 常 政 治 性 嘛, 那 第 二 個 就 是 說, 就 是 公 投 會 會 遇 到 一 個 爭 議 就 是 說, 外 界 會 認 為 它 也 是 成 案 門 檻 之 一 那 我 對 一 個 制 度 的 發 展 是 非 常, 就 是 說 如 果 他 變 成 一 個 法 律, 中 華 民 國 法 律, 然 後 也 變 成 一 個 中 央 政 府 組 織 的 一 部 份, 其 實 我 都 會 鼓 勵 他 越 來 越 制 度 化, 為 什 麼? 因 為 他 就 會 有 隱 藏 的 歷 史 出 來, 那 大 家 就 會 去 檢 視 說 那 這 個 機 構 在 這 個 過 程 當 中 做 了 哪 些 事, 那 至 於 本 身 的 正 當 性 跟 合 法 性 就 會 被 檢 驗 我 是 這 樣 來 看 一 個 民 主 制 度 的 形 成 所 以 我 是 認 為 建 議 說 最 好 給 他 在 一 個 機 構,... 而 將 公 投 會 改 革 為 一 獨 立 機 構 之 方 法, 有 建 議 將 公 投 會 化 為 中 選 會 之 內 部 機 構 B05 如 是 說 我 個 人 當 然 是 比 較 傾 向 就 是 說 一 個 可 能 就 是 說 這 個 ~ 呃 ~ 這 個 協 助 跟 指 導 他 如 果 要 存 在 的 話, 他 應 該 是 一 個 機 關 內 部 化, 他 應 該 在 第 一 個 階 段 就 存 在, 而 不 是 在 提 案 成 立 之 後 才 存 在 OK, 那 這 樣 的 話 才 能 夠 處 理 這 些 爭 議, 然 後 還 有 機 關 他 的 一 個 責 任 跟 屬 性 比 較 明 確, 現 在 兩 個 機 關 基 本 上 是 政 府 把 他 不 願 承 擔 的 責 任 用 一 個 好 像 專 家 的 方 式 來 去 ~ 呃 ~ 合 理 化, 然 後 專 家 來 去 承 擔 這 個 政 治 責 任 另 有 建 議 直 接 將 公 民 投 票 審 查 事 務 改 歸 為 中 選 會 處 理,B04 表 示 我 也 一 個 想 講, 簡 單 的 方 是 就 是 歸 中 選 會 去 管 啊, 不 要 囉 唆 中 選 會 有 委 員 會 嘛,... ; B01 進 一 步 說 明 因 為 其 實 不 管 公 投 會 再 怎 麼 做, 到 最 後 還 是 要 公 公... 中 選 會 去 執 行 那, 公 投 委 員 在 討 論 很 多 事 情 在 想 很 多 事 情 的 過 程 當 中, 其 實 都 還 沒 有 中 選 會 的 幕 僚 或 是 說 中 選 會 的 選 罷 委 員 他 們 的 思 考 來 的 完 整, 所 以 某 種 程 度 來 講 其 實 不 需 要 公 投 會 再 去 做 這 些 動 作, 而 且 從 功 能 跟 效 率 來 講 的 話, 中 選 會 其 實 他 如 果 是, 他 如 果 自 己 認 為 自 己 是 獨 立 單 位 的 話, 他 應 該 去 做 這 個 事 情 3 小 結 對 於 曾 作 為 公 民 投 票 法 執 行 第 一 線 的 與 談 人 們 而 言, 我 國 公 民 投 票 法 目 前 執 行 上 所 遭 遇 的 困 難 有 二, 一 者 係 提 案 門 檻 過 高, 導 致 公 民 投 票 淪 為 政 黨 鬥 爭 的 工 具, 二 者 係 公 投 會 本 身 定 位 不 明, 在 與 中 選 會 間 關 係 混 沌 不 明, 且 行 政 支 援 不 足 的 情 形 下, 無 法 貫 徹 協 助 人 民 提 案 實 現 直 接 民 主 的 目 的 有 鑑 於 上 開 兩 大 問 題, 與 談 人 就 我 國 目 前 公 民 投 票 法 改 革 之 方 向 存 在, 有 致 一 同 地 均 認 為 減 少 政 黨 干 預 是 改 革 之 前 提 要 件, 而 具 體 改 革 內 容 可 包 含 下 列 幾 點 : 第 一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門 檻 應 降 低 ; 第 二 公 民 投 票 法 應 增 訂 提 案 內 容 與 審 查 標 準 等 技 術 性 細 節 性 規 定 ; 第 三 公 投 會 應 改 為 獨 立 機 關 或 成 為 中 選 會 內 部 機 關 ( 三 ) 學 者 專 家 座 談 會 127

138 本 研 究 特 邀 請 了 相 關 公 投 法 律 學 者 與 專 家, 分 別 是 C01 C02 與 C03, 就 其 本 身 的 專 業 素 養, 提 出 可 能 的 建 言 本 研 究 先 請 受 邀 的 與 談 人 認 為 我 國 目 前 公 民 投 票 法 關 於 主 題 範 圍 發 動 機 制 成 案 門 檻 審 議 程 序 以 及 對 審 議 結 果 不 服 的 救 濟 程 序 等 等 事 項 之 設 計, 有 何 建 言, 並 且 對 於 我 國 公 民 投 票 法, 認 為 是 否 有 修 正 必 要? 如 果 有, 其 內 容 及 理 由 為 何 1 關 於 ECFA 公 投 的 相 關 意 見 : C02 表 示 我 個 人 認 為 要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其 實 很 簡 單 三 十 一 三 十 二 都 不 用 動, 你 只 要 把 第 三 十 條 第 二 項 改 一 下 就 好 了, 三 十 條 第 二 項 他 的 規 定 是 說, 投 票 人 數 不 足 前 項 規 定 數 額 或 未 有 有 效 票 數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同 意 者 均 為 否 決 嘛! 但 是 你 要 後 面 加 一 個 但 書, 你 要 講 但 公 投 的 結 果 為 投 票 人 數 未 有 有 效 投 票 票 數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之 同 意 者 之 否 決 情 形, 如 果 是 後 段 那 種 否 決 情 形 並 足 以 顯 示 多 數 民 意 要 求 改 變 既 定 法 律 重 大 政 策 或 憲 法 修 正 案 者 視 為 前 項 之 通 過, 因 為 通 過 跟 否 決 的 區 別 關 鍵 不 是 在 於 你 到 底 勾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是 在 於 你 到 底 想 不 想 改 變 現 有 的 政 策 所 以 你 應 該 是 以 是 否 意 欲 改 變 現 狀 當 作 區 別 公 投 的 同 意 跟 否 決 的 關 鍵 而 不 是 勾 選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所 以 其 實 你 只 要 經 過 這 個 技 術... 技 術 性 的 這 個 追 加, 但 書 的 追 加 應 該 就 可 以 解 決 後 面 三 一 三 二 的 那 個 適 用 問 題, 我 個 人 認 為 最 簡 單 的 解 決 辦 法 是 這 樣 子... 2 關 於 美 牛 公 投 的 相 關 意 見 : (1) 主 文 問 題 C01 表 示 我 要 講 的 那 個 主 文 就 是 這 個 東 西, 哪 有 一 個 東 西 一 個 直 接 民 權 本 身 的 行 使 你 把 老 百 姓 都 當 成 是 學 者 專 家 公 投 方 面 的 專 家 那 他 寫 的 主 文 好 像 他 自 求 多 福 一 樣, 他 費 了 好 大 的 力 氣 去... 去 連 署 的 八 九 萬 份 的... 這 個... 這 個... 這 個 提 案 人 名 單, 結 果 送 去 你 那 邊 你 說 主 文 有 什 麼 問 題, 改 了 以 後 就 不 行, 那... 這 是 哪 門 子 的 公 投, 對 不 對, 你 公 投 照 理 來 講 你 應 該 怎 麼 樣? 你 應 該 是 要 協 助 老 百 姓 去 行 使 直 接 民 權, 為 什 麼 要 行 使 直 接 民 權 因 為 你 的 間 接 民 權 本 身 沒 有 怎 麼 樣? 沒 有 發 揮 他 應 該 有 的 效 果 嘛! 所 以 你... 你... 由 你 老 百 姓 自 己 來 行 使 直 接 民 權 來 創 制 還 複 決, 那 既 然 是 老 百 姓 直... 直 接 來 行 使 民 主 政 治 本 身 的 基 本 原 理, 你 就 要 輔 助 什 麼? 老 百 姓 去 完 成 這 樣 的 事 項 呀! 所 以 主 文 問 題 應 由 政 府 機 關 來 幫 忙 協 助 民 眾 處 理 才 是 (2) 創 制 與 複 決 的 爭 議 C01 表 示 很 多 有 幾 個 委 員 在 挑 戰... 挑 戰 我 們 說 你 到 底 行 使 的 是 創 制 還 是 行 使 的 是 複 決, 一 直 在 提 這 個 那 我 今 天 其 實 也 把 我 們 的 主 文 帶 過 來 給 各 位 看, 我 128

139 們 主 文 是 否 決... 要 求 否 決 衛 生 署 在 九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開 放 美 國 三 十 月 齡 以 下 帶 骨 牛 肉 絞 肉 牛 內 臟 牛 脊 髓 之 政 策 重 啟, 美 國 牛 肉 輸 台 議 定 書 談 判, 他 問 我 說 到 底 是 創 制 還 是 複 決, 我 說 我 們 的 重 點 喔! 就 是 你 衛 生 署 已 經 訂 下 了 這 個 政 策 本 身 你 要 怎 麼 樣... 你 要 修 正 嘛! 那 重 心 是 你 要 重 新 去 談 判 讓 這 個 美 國 牛 肉 有 轉 圜 的 餘 地 呀! 我 們 的 目 地 是 這 樣... 這 到 底 是 創 制 複 決 還 是 怎 麼 樣? 那... 那... 重 要 嗎? 一 定 要 分 清 楚 我 這 是 創 制 還 是 複 決 嗎? 對 不 對? 只 要 我 直 接 的 民 權 去 行 使 我 創 制 不 能... 創 制 不 能 行 使 複 決 不 能 一 起 行 使 嗎? 像 我 這 個 我 認 為 說 我 是 先 行 使 我 的 複 決 你 這 個 是 不 行 的, 然 後 創 制 一 個 東 西 要 你 去 跟 美 國 重 新 談 判, 所 以 我 認 為 兩 個 兼 有, 對 不 對, 那 或 許 他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怎 麼 樣, 但 是 不 管 怎 麼 樣 這 是 性 質 上 面 的 認 定 呀! 重 點 是 協 助 什 麼? 協 助 老 百 姓 行 使 他 的 直 接 民 權... 以 上 可 知, 不 論 是 創 制 或 複 決, 政 府 都 應 協 助 民 眾 行 使 直 接 民 權, 不 應 以 任 何 方 式 理 由 拖 延 或 阻 擋 3 擔 憂 公 投 與 大 選 同 時 舉 辦 會 扭 曲 公 投 意 象 : C02 認 為 跟 大 選 一 起 辦 其 實 常 常 真 的 會 滿 扭 曲 公 投 的 那 個 意 象, 就 是 他 常 常 會 被 政 治 化, 不 當 的 意 識 形 態 化 但 是 如 同 很 多 的 譬 如 說 跟 民 生 消 費 有 關 的 這 種 議 題, 他 的 公 投 的 舉 辦 真 的 是 超 越... 真 的 是 超 越 藍 綠, 這 不 是 一 個 口 號 這 是 真 的 超 越 藍 綠, 所 以 這 種 情 況 底 下 因 為 我 們 都 知 道 說... 呃... 跟 大 選 掛 在 一 起 的 公 投 過 去 幾 次 的 經 驗 就 是 說 就 是 有 人 要 阻 擾 公 投 嘛! C01 也 表 示 我 們 的 角 度 是... 是 不 太 贊 成 那 種 公 投 去 綁 大 選, 因 為 我 們 認 為 我 們 的 議 題 就 是 很 單 純 的 是 一 個 民 生 的 議 題 那 跟 政 治 豁 在 一 起 了 以 後 就 變 成 產 生 不 必 要 的 困 擾 在 裡 面, 那 我 們 本 來 要 產 生 公 投 這 樣 很 具 有 清 楚 的 這 樣... 這 樣 的 一 個 議 題 性 啊! 整 個 都 被 模 糊 了 被 扭 曲 了... 但 C03 表 示 若 不 同 時 辦, 人 數 將 無 法 達 到 門 檻 : 成 案 的 門 檻 就 是 說 通 過 的 門 檻 的 話 那 麼 就 是 一 定 要 跟 全 國 性 選 舉 一 起 不 然 就 不 可 能 達 到 這 個 投 票 的 人 數 啊! 可 是 現 在 的 我 們 的 選 舉 改 革 全 國 性 的 選 舉 大 概 會 變 成 兩 年 一 次, 就 不 像 過 去 每 一 年 都 有 可 是 他 六 個 月 內 就 要 處 理 啊! 所 以 你 變 成 公 投 案 在 其 它 時 間 提 的 話, 根 本 六 個 月 內 就 要 辦 啊! 可 是 六 個 月 內 辦 的 話 又 沒 有 大 選 舉 你 要 達 到 那 麼 多 的 人 出 來 投 票 幾 乎 是 非 常 困 難 的... 若 公 投 與 大 選 不 同 時 舉 辦, 最 現 實 的 問 題 就 是 公 投 人 數 完 全 衝 不 上 來, 幾 乎 129

140 可 以 說 第 一 階 段 就 無 法 達 成 目 標 門 檻 ; 但 同 時 舉 辦 又 很 容 易 被 扭 曲 公 投 原 意, 而 若 同 時 舉 辦, 還 會 產 生 是 否 領 公 投 票 的 問 題 4 領 票 與 亮 票 問 題 C03 認 為 因 為 公 投 法 規 定 投 票 資 格 跟 選 舉 規 定 的 時 間 是 不 一 樣 的, 而 且 是 故 意 不 一 樣 的, 那 這 樣 就 會 有 兩 本 名 冊 C01 表 示 我 們 其 它 政 治 性 的 選 舉 裡 面 有 人 去 不 領 票 的 嗎? 沒 有 吧! 這 個 也 會 被 人 家 認 為 說 你 有 亮 票 的 意 思 啊! 我 如 果 約 定 怎 麼 樣 投 票 的 行 使 為 那 你 不 記 名 投 票 他 秘 密 你 看 不 到 啊! 問 題 你 不 拿 票 的 時 後 你 就 等 同 是 什 麼? 在 法 律 上 應 該 要 去 限 制 這 種 行 為 才 對, 那 當 然 這 是 公 投 才 延 伸 出, 我 想 說 奇 怪 你 其 它 政 治 性 的 選 舉 裡 面 從 來 都 沒 有 這 樣 的 行 為, 為 什 麼 只 有 這 個 東 西 這 樣, 那 你 某 個 角 度 裡 面 是 不 是 也 應 該 去 修 正... 雖 然 民 眾 有 選 擇 的 自 由, 但 在 保 障 投 票 秘 密 的 情 況 下, 還 是 須 特 別 處 理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5 對 於 我 國 公 民 投 票 法, 認 為 其 需 要 修 正 的 內 容 及 理 由 : (1) 公 投 連 署 門 檻 應 降 低 C01 認 為 百 分 之 五 是 太 高 了, 百 分 之 五 是 太 高 它 這 部 份 應 該 適 度 去 調 整, 重 點 是 後 面 的 投 票 不 見 得... 你... 你 百 分 之 五 過 了 以 後 你 就 能 夠 投 票, 對 不 對... C02 表 示 那 個 所 謂 門 檻 問 題... 呃... 主 要 是 講 這 個 文... 人 數 門 檻... 吼!... 就 是 你 其 實 人 數 的 門 檻 再 加 上 那 個 兩 個 階 段 的 設 計, 就 是 又 要 提 案 然 後 又 要 連 署, 提 案 一 關 連 署 一 關 中 間 要 經 過 層 層 的 把 關, 那 再 加 上 搭 配 上 那 個 很 高 的 門 檻 的 人 數 的 要 件... 這 個 高 門 檻 恐 怕 就 已 經 有 讓 直 接 民 主 很 不... 很 不 容 易 順 利 通 過 乃 至 於 它 不 太 容 易 有 辦 法 去 這 個... 這 個 取 得 一 個 跟 間 接 民 主 可 以 相 抗 衡 的 生 存 空 間, 這 樣 的 疑 慮 喔! 這 是 一 個 關 於 人 數 上 一 個 門 檻 的 一 個 限 制 那 這 個 應 該 也 是 很 多 的 據 我 所 知 法 學 者 都 非 常 反 對 並 且 嘲 諷 鳥 籠 公 投 的 原 因... 基 本 上 幾 位 學 者 都 認 為 公 投 連 署 的 門 檻 過 高, 不 易 達 成 ;C03 更 進 一 步 表 示, 應 針 對 三 種 不 同 投 票 來 制 定 門 檻 : 國 民 投 票 地 方 公 投 與 住 民 投 票 130

141 因 為 我 們 把 三 種 的 人 民 投 票 國 民 投 票 這 些 全 部 放 在 一 起, 所 以 應 該 是 要 有 不 同 的 門 檻, 比 方 說 現 在 的 門 檻 其 實 我 不 認 為 特 別 高 因 為 如 果 是 統 獨 投 票 的 話 當 然 需 要 這 樣 的 門 檻, 不 然 的 話 只 要 多 數 決 就 太 危 險 了, 對 不 對, 那 可 是 如 果 是 住 民 投 票 那 用 這 個 門 檻 就 高 到 不 行 或 是 一 般 的 民 生 事 物 或 什 麼, 那 所 以 那 應 該 是 針 對 三 種 不 同 的 投 票, 公 投 來 訂 不 同 的 門 檻 而 不 能 一 視 同 仁 的 做 同 樣 的, 甚 至 每 次 門 檻 是 要 做 調 整... (2) 廢 除 公 投 會 C02 認 為 為 什 麼 我 們 今 天 在 這 個 提 案 上 面 要 求 的 這 麼 多 又 要 中 選 會 把 關, 中 選 會 把 關 以 後 還 怕 中 選 會 放 水 或 者 是 怕 中 選 會 了 解 不 夠, 公 投 會 還 要 再 進 來 一 次 然 後 再 用 更 嚴 格 的 態 度 加 以 不 斷 的 質 疑... 我 們 的 法 律 規 定 本 身 在 某 些 地 方 我 個... 個 人 是 特 別 質 疑 剛 剛 講 的 雙 重 把 關, 跟 雙 重 程 序 設 計 那 個 連 署 的 門 檻 這 兩 個 部 份 恐 怕 都 有 牴 觸 憲 法 的 問 題, 因 為 他 事 實 上 都 是 會 容 易 造 成 直 接 民 主 沒 有 辦 法 發 揮 制 衡 間 接 民 主 的 功 能, 你 如 果 讓 公 權 力 在 這 個 整 個 過 程 當 中 還 可 以 不 斷 去 質 疑 說 你 人 民 怎 麼 可 以 這 樣 怎 麼 可 以 那 樣, 覺 得 你 在 找 麻 煩 那 你 要 怎 麼 讓 這 個 東 西 變 成 一 個 可 以 制 衡 民 主, 他 就 是 要 反 對 你 他 才 要 提 對 案 嘛! 那... 結 果 你 在 他 現 在 提 對 案 的 過 程 還 設 下 重 重 的 門 檻... C03 表 示 應 該 要 廢 除 公 投 會 啦! 因 為 你 主 要 審 查 的 其 實 就 是 第 二 條 的 那 些 東 西 嘛! 是 不 是 租 稅 啊 什 麼... 他 這 個 三 十 三 條 主 要 就 是 事 先 預 定 要 去 防 核 四 嘛! 所 以 他 重 大 建 設 就 要 八 年 不 可 以 再 提, 所 以 就 是 你... 如 果 沒 過 就... 就 搞 八 年, 那 現 在... 所 以 這 些 他 都 是 有 預 設 當 時 是 有 預 設 要 防 止 什 麼 防 止 什 麼 才 去 訂 的, 所 以 當 然 就 像 黃 老 師 講 的 根 本 沒 有 直 接 民 權 的 概 念, 他 是 為 了 防... 因 為 不 得 不 訂 這 樣 的 法 然 後 為 了 防 止 這 些 狀 況 發 生... 廢 除 公 投 會 是 所 有 學 者 一 致 贊 同 的, 同 時 C03 也 表 示 到, 公 投 會 應 與 中 選 會 合 併 公 投 會 或 則 是 如 果 照 這 個 不 要 有 公 投 會 的 話 就 中 選 會 委 員 就 直 接 兼 就 好 了... 公 投 會 的 權 力 甚 至 他 的 成 員 用 中 選 會 委 員 直 接 做 同 樣 的 事 情, 那 所 以 當 然 就 這 個 裡 面 剛 剛 黃 老 師 講 的 重 覆 兩 次 這 個... 就 可 以 結 合 一 次 就 好, 然 後 他 的 權 限 又 縮 到 那 麼 小 所 以 聽 起 來 也 不 太 有 其 它 的 障 礙 啦! 非 連 署 障 礙 就 降 到 最 低 了

142 (3) 投 票 程 序 應 整 合 C01 認 為 所 以 我 認 為 這 個 時 間 應 該 要 整 合 起 來 不 要 分 兩 階 段, 一 階 段 然 後 就 決 定 到 底 要 不 要 進 行 相 關 的 投 票, 就 是 你 那 公 投 本 身 吼! 有 沒 有 符 合 規 定 然 後 能 夠 進 行 大 家 來 做 最 後 的 決 定... 投 票 程 序 若 整 合 為 一 階 段, 不 但 可 節 省 更 多 人 力 物 力, 而 民 眾 對 公 投 得 關 注 力 也 會 更 上 升 (4) 對 審 議 不 服 的 制 度 改 進 C03 表 示 對 這 個 由 中 選 會 委 員 組 成 的 公 投 會 的 審 議 有 不 符 的 話 那 就 直 接 到 法 院 去 就 不 用 再 經 過 訴 願 或 什 麼 的 程 序, 這 個 可 能 就 是 在 救 濟 上 可 以 這 個 處 理 的 方 式, 這 樣 會 比 較 迅 速 而 且 你 重 新 訴 願 什 麼 那 還 是 在 同 樣 的 機 關 啊!... 用 此 方 法 可 使 流 程 更 快 速 6 關 於 提 出 其 他 投 票 方 式 : (1) 電 子 連 署 公 投 C01 認 為 其 實 某 個 角 度 上 面 去 看 或 許 是 一 個 時 代 的 趨 勢, 假 使 電 子 可 以 這 樣 做 還 有 電 子 連 署 可 以 做, 我 認 為 這 個 東 西 本 身 是 強 化 它 的 效 率 啦! 基 本 上 我 認 為 某 個 角 度 裡 面 應 該... 去 考 慮 啦! 吼! 就 是 說 它 不 是 單 軌 只 有 你 實 體 的 連 署, 你... 你 可 以 有 其 它 的 不 同 的 機 制, 但 它 有 可 能 有 不 同 的 要 求... 不 同 的... 一 些 規 範 在, 但 我 認 為 只 要 是 直 接 民 權 本 身 的 行 使 其 實 不 應 該 只 有 一 個 一 個 模 式... (2) 不 在 籍 投 票 C03 表 示 公 民 投 票 的 話 再 來 一 點 應 該 適 用 在 不 在 籍 投 票, 這 樣 才 有 可 能 讓 公 投 案 通 過, 不 要 講 那 個 連 署 用 電 子 連 署 投 票 也 應 該 因 為 竟 然 是 全 國 性 那 我 在 澎 湖 我 在 金 門 我 在 哪 裡 投 是 一 樣 的, 所 以 如 果 是 沒 辦 法 用 電 子 投 票, 怕 有 人 做 弊 的 話 或 怎 樣, 那 至 少 不 在 籍 投 票 適 用 是 不 是 要 在 公 民 投 票 的 案 子 上... 7 小 結 : 據 上 述 討 論 來 看, 先 不 論 發 動 公 民 投 票 所 需 消 耗 的 成 本, 如 何 限 制 了 公 民 團 體 組 織, 作 為 公 投 審 議 機 關 的 公 投 會 之 存 廢 更 是 一 大 爭 議, 不 僅 公 民 投 票 法 的 連 署 門 檻 過 高 部 分 條 文 具 有 模 糊 地 帶, 政 府 單 位 更 是 透 過 各 種 技 術 性 操 作 來 拖 延 與 阻 擋 公 民 投 票 的 推 動 相 對 於 公 民 團 體 組 織 而 言, 政 黨 團 體 才 具 有 發 動 公 民 投 132

143 票 的 資 源 與 能 力 因 此, 公 民 投 票 的 議 題 往 往 淪 為 選 戰 的 政 治 操 作, 汙 名 化 了 公 民 投 票 的 意 涵, 但 若 為 了 與 大 選 切 割 脫 勾, 而 推 動 以 民 生 議 題 為 主 的 公 投 案, 卻 在 面 對 政 府 單 位 不 友 善 的 推 拖 阻 擋 下, 讓 該 民 生 議 題 失 去 民 眾 的 關 注, 進 而 在 公 投 法 的 高 門 檻 下 付 之 厥 如 伍 關 鍵 機 制 探 討 基 於 座 談 會 的 內 容, 我 們 針 對 現 行 實 施 公 投 的 幾 個 重 要 面 向 進 行 探 討 : 一 主 題 範 圍 ( 一 ) 政 治 性 議 題 1 ECFA 條 約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又 稱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 英 文 譯 名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簡 稱 ECFA), 是 台 灣 與 中 國 的 雙 邊 經 濟 協 議, 由 中 華 民 國 於 2009 年 提 出 並 積 極 推 動 ; 後 於 2010 年 6 月 29 日 在 中 國 大 陸 重 慶 簽 訂 主 要 內 容 是 兩 岸 將 約 定 關 稅 減 免, 也 就 是 兩 岸 達 成 簽 署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在 細 項 上, 若 比 照 2010 年 實 施 的 東 協 十 加 三 協 議, 關 稅 免 稅 部 份 將 包 含 了 台 灣 輸 往 中 國 大 陸 的 石 化 機 械 紡 織 品 及 汽 車 零 組 件 業 等 經 濟 產 業 因 為 WTO 規 定 經 濟 合 作 協 議 必 須 達 到 九 成 雙 方 貿 易 產 品 的 免 關 稅, 該 條 約 也 達 成 分 階 段 達 成 的 默 契 ( 二 ) 民 生 議 題 1 美 國 牛 肉 輸 台 議 定 書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衛 生 署 跟 美 國 簽 定 牛 肉 輸 台 議 定 書, 為 開 放 美 國 三 十 月 齡 以 下 帶 骨 的 牛 肉 絞 肉 牛 內 臟 牛 脊 髓 的 政 策 但 迫 於 美 國 在 狂 牛 症 的 預 防 上 並 不 確 實, 消 費 者 保 護 基 金 會 為 了 保 護 民 眾 的 權 益, 即 發 起 了 美 國 牛 肉 的 公 投 提 案, 其 主 文 為 要 求 否 決 衛 生 署 在 九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開 放 美 國 三 十 月 齡 以 下 帶 骨 牛 肉 絞 肉 牛 內 臟 牛 脊 髓 之 政 策, 重 啟 美 國 牛 肉 輸 台 議 定 書 談 判 二 發 動 機 制 ( 一 ) 公 投 提 案 與 意 見 書 連 署 議 題 與 事 項 應 是 中 選 會 認 可 的 議 題, 才 能 夠 去 連 署 與 啟 動 公 投 不 過 公 投 事 前 的 事 宜, 包 括.. 意 見 書 內 容 的 認 定 行 文 形 式 的 問 題 與 公 投 委 員 兼 中 選 會 委 員 的 雙 重 角 色, 都 是 必 須 釐 清 的 問 題, 也 是 成 案 的 發 動 機 制 之 ㄧ 也 因 此, 在 議 案 進 到 公 投 會 審 查 前 之 際, 議 案 主 文 的 內 容 得 以 清 楚 呈 現, 並 且 使 民 眾 理 解 議 案 的 提 出 133

144 ( 二 ) 連 署 方 式 與 公 投 議 案 性 質 連 署 的 議 案 應 為 中 選 會 所 認 可, 才 得 以 進 行 連 署 審 查 機 關 不 應 等 其 連 署 完 之 後, 再 決 定 是 否 認 可 因 此, 連 署 的 門 檻 與 議 案 意 見 書 撰 寫 等 等, 便 成 為 能 否 成 為 公 議 案 之 關 鍵 此 外, 若 將 公 投 議 題 區 分 成 各 種 不 同 的 案 子, 例 如 : 租 稅 案 中 有 哪 些 案 子 能 夠 提 出 來 公 投, 或 是 投 資 案 是 否 有 適 用 於 公 投 的 議 案, 這 些 屬 於 事 前 的 這 個 討 論 相 當 重 要 是 故, 事 前 與 事 後 之 審 查 討 論, 此 部 份 也 具 探 討 之 處 ( 三 ) 審 查 機 關 之 協 助 與 指 導 提 案 的 門 檻 過 了 以 後, 爾 後 再 進 行 審 查, 將 會 形 成 專 家 政 治 跟 民 主 政 治 的 爭 端, 即 直 接 民 主 之 間 的 扞 格 假 若 公 投 會 要 存 在, 就 不 應 該 是 提 案 已 經 出 現 後, 才 去 討 論 如 何 指 導 與 協 助 因 此, 協 助 與 指 導 機 關 的 存 在, 於 第 一 階 段 就 應 成 立, 而 非 提 案 成 立 才 出 現 根 據 與 談 人 的 經 驗, 其 提 出 近 年 來 開 會 多 次, 前 後 經 驗 的 傳 承 顯 見 會 議 中 對 於 議 案 成 立 經 過 有 充 分 的 討 論 跟 溝 通, 但 是 多 次 經 驗 仍 顯 示, 大 部 份 情 形 都 是 在 案 子 成 立 後, 才 進 行 指 導 與 討 論, 此 部 分 應 檢 討 與 加 強 此 外, 審 查 機 關 若 要 存 在, 其 應 屬 於 一 內 部 機 關 化, 如 此 才 得 以 處 理 爭 議, 責 任 與 屬 性 也 才 能 有 比 較 明 確 區 分 三 成 案 門 檻 ( 一 ) 立 法 制 度 的 確 立 首 先 在 立 法 政 策 上 面 就 要 先 確 定, 公 投 法 是 要 採 取 這 個 限 制 型 或 開 放 型 的 立 法 政 策, 不 同 的 方 式 就 會 影 響 到 成 案 門 檻 的 高 低 世 界 各 國 關 於 公 投 的 研 究, 皆 置 於 兩 個 限 度 上 來 討 論, 以 小 國 寡 民 而 言, 例 如 : 丹 麥 與 瑞 士, 屬 於 比 較 開 放 型, 公 投 法 案 多 半 容 易 成 立 另 一 方 面, 若 是 國 家 幅 員 較 大 的 國 家, 例 如 : 美 國 與 挪 威, 大 多 採 取 限 制 型, 除 了 地 方 性 的 公 投 稍 微 開 放, 全 國 性 的 公 投 還 是 相 當 有 限 因 此, 要 回 應 成 案 門 檻 的 問 題 必 須 在 立 法 政 策 上 先 確 立 公 投 的 立 法 制 度 ( 二 ) 第 二 階 段 門 檻 針 對 公 民 投 票 成 案 之 門 檻 高 低, 若 以 百 分 之 五 的 總 統 選 舉 人 數 切 入, 與 談 人 認 為 第 二 階 段 門 檻 可 以 降 低 至 百 分 之 二 點 五 或 者 刪 除, 與 談 人 提 及 如 果 要 去 討 論 到 法 律 修 正 的 部 份, 為 了 使 成 案 門 檻 適 度 降 低, 或 許 能 將 成 案 門 檻 之 百 分 之 五 的 界 定 拿 掉, 讓 其 較 容 易 成 案 亦 即 如 果 第 一 次 門 檻 千 分 之 五 的 門 檻 過 了, 之 後 再 從 百 分 之 五 中 切 成 零 或 是 百 分 之 二 點 五 此 外, 與 談 人 亦 提 及 成 案 的 第 二 門 檻, 就 是 百 分 之 五 的 那 個 總 統 選 舉 人 數, 似 乎 顯 得 多 餘, 甚 至 可 以 不 用 透 過 上 述 可 得 之, 以 第 二 階 段 門 檻 切 入 議 題, 也 是 討 論 成 案 門 檻 的 關 鍵 之 ㄧ 134

145 ( 三 ) 依 提 案 內 容 區 分 不 同 之 成 案 門 檻 不 同 類 型 與 內 涵 的 案 子, 成 案 門 檻 高 低 可 能 會 有 不 同, 一 般 說 將 來 TIFA 等 等 之 類 的 東 西, 也 許 議 題 牽 涉 到 那 個 預 算 的 問 題 租 稅 問 題 與 關 稅 問 題 等 等 比 較 大 的 問 題, 也 許 成 案 的 門 檻 需 要 比 較 高 一 點, 那 有 些 東 西 成 案 的 門 檻 可 以 低 一 點, 因 為 讓 它 儘 量 成 案, 也 可 以 累 積 公 民 投 票 的 經 驗 四 審 議 程 序 以 及 對 審 議 結 果 不 服 的 救 濟 程 序 ( 一 ) 降 低 成 案 門 檻 多 位 與 談 人 原 則 上 均 同 意 應 降 低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之 門 檻, 以 減 少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之 政 治 性 由 於 目 前 公 民 投 票 成 案 要 求 兩 階 段 之 門 檻, 此 舉 已 違 背 公 民 投 票 法 當 初 希 望 讓 人 民 有 更 多 參 與 性 之 功 能, 以 救 濟 立 法 不 足 之 精 神, 淪 為 政 黨 取 向 之 公 民 投 票 加 上 根 據 經 驗 法 則, 若 成 案 門 檻 太 高, 在 初 期 階 段, 民 間 的 議 案 就 無 法 浮 出 檯 面 因 此, 為 了 使 民 間 組 織 有 立 法 的 救 濟 方 式, 成 案 門 檻 是 可 以 考 量 的 要 點 之 ㄧ 另 有 與 談 人 表 示, 如 果 對 由 中 選 會 委 員 組 成 之 公 投 會 的 審 議 有 不 服 的 話, 可 以 直 接 請 法 院 辦 理, 省 去 經 過 訴 願 或 其 他 等 的 程 序, 而 且 如 果 進 行 重 新 訴 願 等 動 作, 那 主 管 機 關 其 實 都 是 相 同 的, 實 際 效 果 令 人 持 保 留 態 度 直 接 請 法 院 辦 理, 這 樣 在 救 濟 上 的 處 理 方 式, 會 比 較 迅 速 且 有 效 率, 尤 其 在 流 程 方 面 可 以 更 快 速 ( 二 ) 提 案 人 意 見 應 充 分 得 到 表 達 提 案 人 對 公 投 會 的 意 見 有 不 滿 的 時 候, 還 是 必 須 在 公 投 會 上 說 明 意 見 理 論 上, 公 投 會 與 中 選 會 或 是 跟 行 政 院 的 意 見 應 該 呈 現 一 致 的 現 象 否 則 的 話 其 實 公 投 會 就 沒 有 存 在 的 必 要 任 何 一 個 案 子 提 出 來, 若 在 公 投 會 被 否 決 掉 可 以 改 走 行 政 訴 訟, 透 過 此 方 式 除 了 可 理 解 否 決 的 原 因, 更 可 使 下 級 的 意 見 被 充 分 表 達 下 一 次 公 投 會 再 遇 到 新 的 案 子 或 類 似 情 形 時 就 比 較 好 處 理, 否 則 相 同 的 問 題 將 會 一 再 重 複, 其 實 對 公 投 會 整 體 而 言 並 無 益 處 ( 三 ) 降 低 公 投 政 治 性 由 於 政 黨 在 公 民 投 票 中 扮 演 重 要 之 角 色, 行 政 院 與 行 政 機 關 將 有 被 控 制 之 可 能, 政 黨 力 量 介 入 公 投 倘 若 整 個 公 投 法 裡 面 的 玩 家 數 越 少, 政 治 性 就 可 能 越 強 當 政 治 性 越 強 以 後, 公 投 會 就 將 會 被 扭 曲, 意 思 就 是 說 就 是 整 個 公 投 法 律 規 範 之 問 題 須 審 慎 檢 討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當 時 在 訂 定 法 律 時, 就 可 預 見 的 到, 若 政 治 性 太 高, 公 投 法 便 不 是 公 民 投 票 法, 而 是 政 黨 公 民 投 票 五 投 票 有 效 成 立 門 檻 ( 一 ) 公 投 會 成 為 法 律 與 政 治 角 力 之 場 域 投 票 有 效 門 檻 包 含.. 修 憲 與 罷 免 總 統 地 方 公 投 及 離 島 條 款 當 中 部 份 議 題 不 需 要 全 國 性 公 投 及 高 門 檻, 不 過 通 常 各 式 議 題 的 門 檻 都 很 高, 使 得 公 投 審 議 會 往 往 成 為 焦 點 此 外, 由 於 政 黨 在 公 民 投 票 中 為 有 力 之 玩 家, 所 以 135

146 政 黨 立 場 反 動 員 就 可 能 會 讓 案 子 在 投 票 的 時 候, 反 而 無 法 順 利 投 票 成 案, 導 致 公 投 最 後 演 變 為 政 治 過 程, 公 投 會 這 時 候 就 變 成 這 個 戰 場 是 故, 未 來 公 投 會 的 範 圍 跟 權 力 分 界 應 當 釐 清 ( 二 ) 積 極 限 制 的 法 律 之 困 境 公 民 投 票 其 實 我 們 是 採 取 一 個 積 極 限 制 的 這 樣 的 一 個 態 度, 法 條 上 有 太 多 積 極 限 制, 包 括 : 程 序 法 條 方 面 此 外, 還 有 一 些 排 除 事 項, 包 含 : 投 資 租 稅 人 事 薪 俸 等 等, 這 些 都 應 該 排 除 在 外 否 則 像 這 次 的 那 個 ECFA 案 子, 其 實 審 議 委 員 會 駁 回 的 原 因 : 這 個 複 決 宜 採 負 面 表 述 的 主 張, 可 是 這 一 次 最 高 法 院 卻 認 定 就 是 說, 複 決 不 需 要 採 用 負 面 表 列 的 方 式 因 為 可 以 想 見, 就 是 說 若 讓 民 眾 去 表 示 意 見 時, 反 而 變 成, 是 問 他 說 你 是 不 是 反 對 政 府 的 這 個 ECFA 案, 而 不 是 反 對 ECFA 其 實 對 民 眾 來 講 他 同 意 反 對, 可 能 會 將 公 投 議 題 導 向 更 趨 複 雜 化 之 道 路 ( 三 ) 成 案 門 檻 不 應 成 為 政 黨 工 具 公 投 法 的 設 置 理 應 是 社 會 各 界 參 與 的 機 制 因 此, 不 應 將 成 案 門 檻 設 得 太 高 由 於 成 案 具 有 雙 門 檻, 然 後 成 案 結 果 還 有 雙 門 檻, 以 成 案 第 一 個 門 檻 而 言, 連 署 要 千 分 之 五 的 總 統 選 舉 人 數, 第 二 道 門 檻 為 百 分 之 五, 即 是 八 十 萬 左 右, 這 樣 的 門 檻 似 乎 過 高, 可 能 形 成 把 一 些 社 會 團 體 或 非 政 黨 性 的 議 題 都 排 除 掉 了 最 後 就 形 成 確 立 能 參 與 案 子 的 角 色 都 是 政 黨, 政 黨 力 量 形 成 主 導, 將 造 成 非 政 黨 角 色 的 缺 席 且 有 實 務 辦 理 公 民 投 票 經 驗 的 受 訪 者 更 表 示, 其 對 於 如 此 高 的 有 效 成 立 門 檻 更 是 深 惡 痛 絕, 這 樣 的 制 度 設 計 根 本 就 是 不 讓 人 民 去 表 達 意 見, 在 一 個 號 稱 主 權 在 民 的 國 家 中 出 現 如 此 的 規 定, 更 是 顯 得 矛 盾 加 上 公 投 門 檻 訂 的 這 麼 高, 能 夠 有 效 發 動 的 單 位 也 就 只 有 政 黨, 當 公 投 不 是 民 間 團 體 可 以 玩 的 起 的 遊 戲 時, 一 般 人 民 看 待 公 投 的 方 式 就 會 狹 隘 限 縮 成 這 就 是 政 治 這 就 是 選 舉 是 一 種 政 治 的 戰 爭, 如 此 一 來, 造 成 一 般 民 眾 對 公 投 的 概 念 對 公 投 的 參 與 或 對 公 投 的 發 動 的 意 願 就 會 降 低, 受 訪 者 表 示 希 望 從 整 個 門 檻 往 下 降, 讓 民 間 團 體 真 的 有 能 力 去 發 動 公 投, 尤 其 是 民 生 議 題 能 由 民 間 團 體 來 發 動 目 前 所 執 行 過 的 這 六 個 公 民 投 票 議 案, 都 為 無 效 公 投, 其 最 大 的 問 題 即 為 所 有 的 公 投 議 案 都 沒 有 過 門 檻, 都 被 否 決 掉 了, 就 實 際 結 果 而 言, 造 成 國 家 資 源 的 浪 費, 雖 然 公 民 投 票 的 成 立 對 於 國 家 來 說 是 一 件 很 嚴 肅 的 事 情, 所 以 需 要 有 比 較 高 的 門 檻 設 立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但 就 實 務 經 驗 上 的 探 討, 受 訪 者 建 議 這 兩 者 之 前 的 權 衡 可 再 做 些 進 一 步 思 考 與 調 整 甚 至 亦 有 與 談 人 更 進 一 步 的 表 示, 應 該 針 對 不 同 公 民 投 票 性 質 來 設 計 不 同 的 門 檻, 如 此 一 來, 更 能 有 效 的 實 踐 公 民 投 票 的 意 義 六 法 律 效 果 ( 一 ) 法 規 的 精 神 實 踐 136

147 就 法 規 的 規 定 與 精 神 實 踐 來 講, 其 實 當 前 的 公 投 法 是 在 兩 千 零 三 年 制 訂 的 時 候, 係 由 政 黨 協 商 之 成 果 不 過 規 定 與 精 神 和 制 度 是 完 全 不 同 的 方 向 公 投 法 的 精 神 基 本 上, 其 實 是 要 讓 民 眾 有 更 多 參 與 性 救 濟, 例 如 : 在 立 法 不 足 或 其 他 情 況 的 時 候 使 用 公 投 法 在 兩 個 政 黨 的 互 相 競 爭 中, 又 為 了 使 民 眾 參 與 或 進 行 立 法 救 濟 的 精 神, 顯 現 出 來 反 而 演 變 成 雙 重 門 檻, 即 就 是 成 案 的 門 檻 跟 通 過 的 門 檻 門 檻 提 高 與 第 二 階 段 門 檻 的 形 成, 反 倒 使 公 民 參 與 度 降 低, 失 去 公 民 投 票 的 立 法 精 神 ( 二 ) 加 強 民 眾 學 習 與 參 與 機 會 公 民 社 會 參 與 涉 入 度 和 公 民 角 色 的 存 在 是 公 民 投 票 中 必 需 的 要 素, 但 當 中 的 法 條 仍 會 出 現 部 分 問 題 與 爭 議 因 此, 有 一 些 國 家 的 經 驗 而 言, 大 部 分 希 望 從 地 方 開 始, 而 並 不 見 得 是 一 下 子 把 層 級 拉 到 全 國 性 的 公 投, 如 此 可 以 能 更 提 高 公 民 參 與 而 我 國 當 初 公 投 法 本 身 在 制 訂 之 時, 就 比 較 具 政 治 性, 後 續 的 操 作 自 然 也 會 有 政 治 性 因 素 因 此, 應 該 將 公 民 投 票 法 視 為 一 個 立 法 救 濟 的 途 徑, 並 期 待 民 眾 能 有 學 習 機 會, 從 地 方 性 的 公 投 開 始 提 高 民 眾 參 與, 回 歸 公 民 投 票 之 本 質 ( 三 ) 創 制 複 決 與 諮 詢 性 公 投 之 法 律 效 果 由 於 全 國 性 的 公 民 投 票 適 用 事 項 包 含 : 法 律 複 決 政 策 複 決 立 法 創 制 與 政 策 創 制, 歸 納 起 來 即 是 創 制 與 複 決 舉 例 而 言 : 公 投 法 當 中 提 案 第 十 六 條 指 出 : 立 法 院 如 果 對 於 重 大 政 策 有 疑 慮, 可 逕 自 提 出 創 制 與 複 決 第 十 七 條 為 國 安 公 投, 即 國 家 面 臨 外 力 威 脅 主 權 可 能 有 改 變 之 虞 時, 總 統 經 行 政 院 會 的 決 議, 就 國 家 安 全 事 項 交 付 公 投, 無 偏 重 複 決 與 創 制 效 果, 比 較 像 諮 詢 性 公 投 公 投 法 律 效 果 為 複 決 創 制 或 諮 詢 性 公 投 之 何 種 形 式, 原 因 在 於 其 立 法 理 由 之 解 釋 ( 四 ) 公 投 會 實 際 參 與 經 驗 與 功 能 經 由 與 會 人 士 提 供 參 與 審 查 公 投 提 案 的 經 驗 跟 感 想, 提 出 現 行 的 法 令 和 當 前 公 民 投 票 遭 遇 到 的 難 題, 並 企 及 與 國 外 經 驗 進 行 連 結 提 到 可 提 供 討 論 旨 趣 的 議 題, 包 含 :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的 寫 法 審 議 程 序 的 技 術 性 規 定 缺 乏 公 投 會 定 位 不 明 成 案 門 檻 與 政 黨 力 量 的 涉 入 程 度 等 等 不 一 而 論 上 述 問 題 皆 是 公 民 投 票 能 否 順 利 進 行 的 碰 觸 到 問 題, 不 過 上 述 爭 議 中 最 重 要 的 關 鍵 還 是 源 於 法 令 的 制 定 因 此, 本 研 究 也 將 法 規 討 論 納 入 其 中 ( 五 ) 公 投 會 審 查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所 遭 遇 之 困 境 由 於 我 國 公 民 投 票 法 中 對 於 提 案 部 分 欠 缺 具 體 明 確 的 技 術 性 規 定, 不 僅 使 提 案 人 無 所 依 循, 致 使 單 憑 提 案 內 容 無 法 判 斷 提 案 內 容 是 要 人 民 行 使 創 制 複 決 或 僅 是 諮 詢 性 公 投, 亦 造 成 審 查 委 員 無 法 具 體 的 瞭 解 137

148 法 規 意 旨 為 何, 導 致 公 投 會 與 提 案 人 間 之 對 話 無 法 聚 焦 於 實 質 問 題 上, 反 流 於 意 氣 之 爭 此 外, 公 投 會 本 身 定 位 不 明 缺 乏 行 政 支 援 亦 可 能 形 成 上 述 問 題 由 於, 目 前 公 投 會 置 於 中 選 會 之 下, 導 致 公 投 會 中 選 會 與 行 政 院 三 者 關 係 混 淆 不 清 ( 六 )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設 計 改 良 之 建 議 有 鑒 於 公 民 投 票 法 存 在 對 提 案 書 寫 方 式 內 容 審 查 事 項 等 欠 缺 技 術 性 規 定, 且 公 投 會 與 中 選 會 間 定 位 不 清 缺 乏 行 政 奧 援 之 問 題, 使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往 往 流 於 政 黨 角 力 之 工 具, 與 談 人 對 於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的 改 善, 分 別 提 出 若 干 建 議 除 了 降 低 連 署 門 檻, 以 減 少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之 政 治 性 另 一 方 面 也 應 對 於 公 投 會 之 職 權 範 圍 與 權 力 定 位 明 確, 使 公 投 會 可 扮 演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協 助 者 之 角 色, 可 行 之 改 革 方 案 之 一, 係 讓 公 投 會 成 為 一 獨 立 機 構 138

149 第 四 章 結 論 與 政 策 建 議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透 過 比 較 各 先 進 國 家 公 投 法 當 中 公 投 審 核 機 制 及 門 檻 的 規 定, 並 檢 視 目 前 我 國 公 投 法 的 施 行 現 況, 提 出 我 國 日 後 針 對 相 關 機 制 修 法 的 建 議 具 體 來 說, 本 研 究 首 先 以 審 核 機 制 及 門 檻 等 兩 個 層 面, 以 美 國 瑞 士 法 國 日 本 義 大 利 等 五 國 推 行 公 民 投 票 的 背 景 及 規 定 為 橫 切 面, 交 叉 歸 納 出 法 規 對 於 公 民 投 票 的 影 響 針 對 公 投 審 核 機 制 及 門 檻 規 定, 上 述 五 國 的 經 驗 顯 示 : 第 一 所 有 國 家 皆 有 提 案 或 成 案 的 門 檻 限 制, 唯 門 檻 高 低 不 一 的 確, 若 以 全 國 性 公 投 來 看, 高 門 檻 國 家 如 法 國, 其 公 投 次 數 明 顯 比 瑞 士 及 義 大 利 來 得 少, 顯 示 門 檻 高 低 對 於 公 投 實 施 與 否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限 制 不 過, 若 把 美 國 州 級 公 投 的 資 料 納 入 參 考, 我 們 則 發 現 連 署 門 檻 不 見 得 對 於 提 案 多 寡 有 太 大 的 影 響, 譬 如 美 國 加 州 的 連 署 門 檻 為 前 次 選 舉 州 長 投 票 數 的 5%, 屬 於 高 門 檻, 但 該 州 在 交 付 投 票 的 創 制 提 案 數 量 上 始 終 名 列 全 美 前 矛 因 此, 所 謂 提 案 或 成 案 的 連 署 門 檻 高 低 或 許 不 能 單 純 就 所 需 連 署 人 數 佔 選 民 多 少 比 例 來 衡 量, 而 因 考 量 整 個 連 署 機 制 的 各 項 配 套 措 施, 譬 如 包 括 時 間 長 短, 連 署 方 式 等 總 之, 單 單 數 字 上 的 門 檻 限 制 對 於 提 案 成 敗 是 否 存 有 決 定 性 的 影 響, 仍 有 討 論 空 間 不 過, 不 論 門 檻 高 低 的 衡 量 標 準 為 何, 和 台 灣 不 同 的 是, 上 述 國 家 中 沒 有 任 何 國 家 採 用 兩 階 段 門 檻 的 規 定 第 二 所 有 國 家 皆 有 審 核 機 制, 有 的 將 權 力 交 由 議 會, 如 瑞 士 或 日 本 ; 有 的 是 將 程 序 及 實 質 審 查 交 由 司 法 部 門 不 同 成 員, 如 義 大 利 ; 有 的 則 由 司 法 單 位 進 行 程 序 建 議 但 不 實 質 審 查, 如 法 國 ; 或 是 如 美 國 各 州, 不 論 程 序 及 實 質 層 面 皆 有 審 核 機 制, 且 行 政 立 法 及 司 法 部 分 各 有 職 掌 總 之, 上 述 不 論 何 者 掌 握 審 核 機 制, 皆 屬 既 有 行 政 立 法 或 司 法 部 門, 而 非 由 特 設 另 一 獨 立 與 既 有 政 府 國 會 或 法 院 以 外 的 部 門 執 行, 這 點 和 我 國 透 過 公 投 會 進 行 審 查 的 的 現 況 顯 然 不 同 第 三 關 於 投 票 門 檻, 除 了 美 國 許 多 州 對 於 州 憲 的 修 正 公 投 案 採 絕 對 多 數 決 外, 其 餘 各 國 皆 採 行 簡 單 多 數 決 此 外, 本 研 究 案 所 探 討 的 五 國 當 中, 只 有 義 大 利 設 有 50% 的 投 票 率 門 檻 限 制, 但 也 僅 限 於 為 了 要 廢 止 某 項 既 存 法 律 時 的 廢 止 性 公 投 綜 合 各 國 的 經 驗 顯 示, 投 票 率 門 檻 並 非 常 態, 但 我 國 卻 將 投 票 率 門 檻 設 定 為 普 遍 門 檻 第 四 全 國 性 公 投 和 地 方 性 公 投 的 性 質 往 往 有 區 別, 譬 如 強 制 性 與 諮 詢 性 之 分, 又 或 議 題 的 類 型 及 重 要 性 亦 多 所 不 同, 譬 如 政 治 性 議 題 ( 甚 至 憲 法 層 級 ) 或 地 方 公 共 政 策 議 題 之 別 因 此, 上 述 各 國 不 乏 將 兩 部 分 脫 勾 處 理, 譬 如 義 大 利 地 方 性 公 投 設 有 不 同 的 提 案 機 制 ( 區 議 會 連 署 ), 法 國 則 是 地 方 才 能 採 行 諮 詢 性 公 投 總 之, 跨 國 比 較 後 顯 示, 全 國 和 地 方 公 投 在 本 質 上 實 有 所 不 同, 因 此 在 操 139

150 作 面 上 有 所 區 隔 將 會 使 得 公 投 施 行 更 具 彈 性 除 了 以 上 四 點 各 國 經 驗 比 較 所 得 出 的 結 論 外, 三 場 由 政 黨 代 表 民 間 團 體 前 後 任 公 投 會 委 員 與 專 家 學 者 參 與 的 座 談 會 之 結 論 亦 點 出 了 目 前 我 國 公 投 法 施 行 的 幾 個 困 境, 包 括 : 第 一 由 公 民 投 票 在 我 國 的 實 踐 可 以 看 出, 公 民 投 票 法 之 制 定 施 行, 雖 然 為 公 民 投 票 之 實 施 完 成 了 法 律 基 盤 的 整 備 ; 但 卻 造 成 公 民 投 票 反 而 由 社 會 團 體 訴 求 公 共 政 策 議 題 轉 化 為 由 政 黨 掌 控 操 作 選 舉 的 現 象 在 現 行 的 公 民 投 票 法 制 下, 只 有 主 要 政 黨 有 能 力 啟 動 整 個 公 民 投 票 機 制 造 成 該 現 象 的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連 署 門 檻 過 高, 特 別 是 第 二 階 段 成 案 的 5% 總 統 選 舉 人 數 於 是, 公 民 團 體 在 不 具 備 高 動 員 能 量 的 情 況 下, 提 出 政 策 議 題 公 投 案 成 案 的 可 能 性 極 低 因 此 自 制 定 公 民 投 票 法 迄 今 的 7 年 多 來, 我 國 依 公 民 投 票 法 所 舉 行 6 項 議 題 的 全 國 性 公 投, 政 治 議 題 的 屬 性 遠 遠 高 於 公 共 政 策 的 性 格, 同 時 均 係 由 代 議 菁 英 / 政 黨 所 控 制, 而 非 由 一 般 人 民 / 民 間 團 體 所 主 導 在 此 二 面 向 交 織 下 所 呈 現 之 圖 像 為 : 我 國 迄 今 所 曾 舉 行 之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均 是 由 代 議 菁 英 針 對 政 治 性 議 題 所 提 出, 並 非 一 般 人 民 針 對 公 共 政 策 所 提 出 的 公 民 投 票, 與 落 實 憲 法 主 權 在 民 精 神 有 很 大 的 落 差 第 二 目 前 公 投 會 審 查 是 在 提 案 的 門 檻 過 了 以 後, 於 是 往 往 形 成 專 家 政 治 跟 民 主 政 治 的 爭 端 假 若 公 投 會 是 站 在 協 助 與 指 導 機 關 的 立 場, 則 應 於 提 案 的 第 一 階 段 就 應 成 立, 而 非 提 案 成 立 才 出 現 目 前 公 投 會 雖 定 位 為 獨 立 編 組, 但 其 組 成 方 式 審 查 程 序 及 審 查 見 解 反 而 被 政 治 化, 產 生 許 多 無 謂 的 爭 端 ( 相 關 探 討 請 見 第 三 章 ) 總 之, 目 前 公 投 審 查 機 構 的 責 任 與 屬 性 不 明 確, 亦 為 公 投 法 施 行 以 來 極 需 檢 討 的 缺 失 第 三 公 民 投 票 法 對 公 民 投 票 之 實 踐 所 造 成 的 種 種 不 當 扭 曲, 除 了 前 述 高 門 檻 的 連 署 要 求 以 及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機 制 之 外, 還 包 括 50% 的 投 票 門 檻 前 述 我 國 迄 今 所 舉 辦 的 6 項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縱 使 因 有 主 流 政 黨 隱 身 其 後 而 得 以 突 破 高 額 的 連 署 門 檻, 但 最 終 均 因 未 達 公 民 投 票 法 第 30 條 第 1 項 所 定 投 票 人 數 超 過 總 投 票 權 人 數 50% 的 法 定 門 檻, 而 未 有 效 成 立 我 國 迄 今 唯 一 成 功 通 過 的 公 投 案 例, 乃 係 所 謂 的 馬 祖 博 奕 公 投 不 過, 該 次 公 民 投 票 之 所 以 有 效 成 立, 並 非 由 於 其 性 質 上 屬 於 地 方 性 公 投, 較 易 跨 越 50% 的 法 定 門 檻, 而 是 該 次 公 投 之 舉 行, 透 過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第 10 條 之 2 的 特 別 規 定, 根 本 排 除 公 民 投 票 法 前 述 投 票 人 數 超 過 總 投 票 權 人 數 50% 門 檻 之 適 用, 方 得 有 效 成 立 通 過 這 個 明 顯 的 對 比, 固 然 清 楚 地 揭 示 了 公 民 投 票 法 有 關 投 票 權 人 總 數 1/2 以 上 的 高 門 檻 過 於 嚴 苛 而 近 乎 難 以 達 成 的 事 實 ; 此 外, 其 也 顯 示 了 原 來 用 以 矯 正 代 議 民 主 缺 陷 的 直 接 民 主 機 制, 依 舊 受 到 代 議 機 關 箝 制 亦 即, 代 議 機 關 為 強 化 鞏 固 自 身 之 權 力, 不 惜 以 透 過 高 門 檻 投 票 人 數 之 要 求, 弱 化 公 民 投 票 機 制 對 其 140

151 產 生 制 衡 效 果 之 可 能 性 ; 然 而, 當 政 府 基 於 政 治 考 量 而 不 願 為 自 己 所 欲 推 動 的 政 策 負 責 時, 公 民 投 票 卻 又 被 拿 來 作 為 背 書 的 護 身 符, 此 時 為 了 方 便 使 用 操 作 起 見,1/2 投 票 權 人 參 與 的 高 門 檻, 又 可 由 代 議 機 關 自 己 透 過 制 訂 特 別 法 排 除 適 用, 產 出 公 民 投 票 法 與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這 樣 背 道 而 馳 的 立 法 設 計 另 外, 投 票 人 數 超 過 總 投 票 權 人 數 50% 之 門 檻, 不 僅 造 成 公 民 投 票 機 制 之 作 用 遭 受 嚴 重 的 架 空, 亦 在 許 多 層 面 上 造 成 許 多 扭 曲 民 主 政 治 基 本 原 理 之 亂 象 首 先, 只 要 無 超 過 投 票 權 人 50% 的 選 民 參 與 投 票, 公 民 投 票 之 結 果 即 不 生 效 力 的 制 度 設 計, 違 反 了 應 由 參 與 投 票 的 人 決 定, 不 應 由 不 投 票 的 人 決 定 的 民 主 基 本 原 則 即 使 在 決 定 諸 多 憲 政 權 力 歸 屬 影 響 既 深 且 遠 之 總 統 選 舉 當 中, 亦 未 見 諸 類 此 之 投 票 門 檻 限 制, 而 係 由 參 與 投 票 的 人 決 定 國 家 未 來 的 領 導 人, 何 以 獨 在 公 民 投 票 之 脈 絡 中 附 加 此 限 制? 尤 有 甚 至, 此 一 門 檻 限 制, 隱 含 了 不 參 與 投 票 等 同 反 對 之 不 合 理 預 設, 使 參 與 投 票 之 贊 成 者 與 反 對 者 立 於 顯 不 公 平 的 地 位, 更 因 此 在 我 國 實 踐 經 驗 中, 出 現 主 動 提 案 公 民 投 票 之 政 治 團 體, 反 而 號 召 支 持 者 拒 絕 參 與 公 民 投 票 的 奇 特 現 象 總 結 我 國 現 行 公 投 法 實 施 的 經 驗 各 國 公 投 審 議 機 制 及 門 檻 的 規 定 及 本 研 究 所 舉 辦 的 數 場 座 談 會 中, 專 家 學 者 的 建 議, 本 研 究 針 對 我 國 公 投 審 議 機 制 及 門 檻 的 政 策 建 議 包 括 下 列 四 點, 而 這 四 點 建 議 的 對 象 皆 為 中 選 會 及 行 政 院 : 第 一 降 低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及 連 署 門 檻 的 確, 本 研 究 所 探 討 的 國 家 皆 有 提 案 或 成 案 的 門 檻 限 制 不 過, 沒 有 任 何 國 家 採 用 兩 階 段 門 檻 的 規 定 目 前 我 國 公 投 案 成 案 的 門 檻 過 高, 顯 然 只 有 政 黨 才 有 辦 法 動 員 就 公 民 投 票 之 提 案 而 言, 其 效 果 僅 在 於 發 動 主 管 機 關 對 該 公 投 提 案 之 程 序 事 項 開 始 進 行 審 查, 並 不 及 於 其 他, 自 應 大 幅 降 低 提 案 或 成 案 門 檻, 達 到 避 免 濫 行 提 案 之 效 果 即 可 另 外 可 考 量 的 方 向 為, 針 對 不 同 類 型 的 議 題 ( 如 美 國 各 州 針 對 修 憲 及 法 律 創 制 或 複 決 ), 往 往 採 取 不 同 的 提 案 門 檻 又 或 是 如 同 義 大 利 及 法 國, 在 降 低 公 民 連 署 門 檻 的 同 時, 亦 可 採 結 合 代 議 機 關 一 定 比 例 議 員 連 署 的 方 式, 透 過 民 意 代 表 的 支 持 程 度 來 增 加 連 署 的 代 表 性 總 之, 降 低 提 案 或 成 案 門 檻 最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降 低 連 署 成 本, 畢 竟 台 灣 公 民 社 會 發 達 程 度 相 較 歐 美, 仍 有 一 段 差 距 而 在 這 樣 的 差 距 下, 還 要 求 公 民 團 體 有 更 大 的 動 員 能 力 來 支 撐 連 署 成 本, 無 怪 乎 到 目 前 為 止, 全 國 性 公 投 案 只 有 政 黨 才 有 提 案 並 成 案 的 能 力 第 二 廢 除 公 投 會 之 設 置 各 國 公 投 案 提 出 後 皆 有 審 議 機 制, 然 不 論 誰 掌 握 審 議 機 制, 皆 屬 既 有 行 政 立 法 或 司 法 部 門, 而 非 由 另 一 獨 立 單 位 執 行 本 研 究 認 為, 公 投 會 若 定 位 為 協 助 通 過 人 民 提 出 公 民 投 票 提 案, 則 公 投 會 性 質 偏 向 於 技 術 性 機 關, 且 有 成 為 常 態 性 機 關 之 必 要, 不 過 現 制 下 公 投 會 只 有 委 員, 根 本 沒 有 實 質 幕 僚, 故 只 能 放 在 中 選 會 之 下, 利 用 中 選 141

152 會 的 行 政 資 源, 導 致 公 投 會 與 中 選 會, 甚 至 是 行 政 院 等 三 者 之 關 係 混 淆 不 清 因 此, 公 投 會 定 位 不 明 之 情 形 不 僅 在 於 其 機 關 層 級 為 何 之 問 題, 亦 出 現 在 機 制 運 作 之 本 質 上 本 研 究 認 為, 公 投 會 並 沒 有 存 在 的 必 要, 有 關 公 民 投 票 程 序 事 項 之 審 查 屬 技 術 層 面, 應 僅 由 中 央 選 舉 選 舉 委 員 會 負 責 即 可, 實 不 必 外 包 給 公 投 會 而 所 謂 的 實 質 審 查, 為 了 避 免 過 多 的 政 治 性 因 素 考 量, 本 研 究 建 議 如 義 大 利 及 法 國 的 制 度, 交 由 司 法 部 門 ( 如 法 院 ) 直 接 就 相 關 案 件 通 過 與 否 後 的 適 法 性 進 行 審 查 現 行 審 查 機 制 等 於 是 由 政 府 委 外 給 公 投 會 把 關, 由 於 委 員 會 成 員 多 為 專 家 學 者, 往 往 造 成 專 家 或 政 治 精 英 見 解 凌 駕 民 眾 政 策 意 願 的 觀 感, 並 不 符 合 公 民 投 票 的 精 神 第 三 降 低 公 民 投 票 案 通 過 之 門 檻 關 於 公 投 案 通 過 門 檻, 除 了 美 國 許 多 州 憲 公 投 採 絕 對 多 數 決 外, 其 餘 各 國 皆 採 行 簡 單 多 數 決 此 外, 義 大 利 的 廢 止 性 公 投 雖 設 有 50% 的 投 票 率 門 檻, 但 我 們 實 應 將 其 視 為 特 例 而 非 常 態 事 實 上, 義 大 利 其 它 類 型 的 公 投 案 包 括 憲 法 修 正 案 等 都 不 需 要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的 選 舉 人 參 與 即 可 成 立 而 我 國 現 行 公 民 投 票 法 不 論 類 型 一 律 要 求 公 民 投 票 投 票 結 果 需 要 投 票 人 數 達 全 國 直 轄 市 縣 市 投 票 權 人 總 數 二 分 之 ㄧ 以 上, 且 有 效 投 票 數 超 過 二 分 之 ㄧ 同 意 者, 才 算 通 過 這 樣 的 規 定 顯 然 過 於 嚴 苛, 而 過 去 施 行 的 經 驗 亦 已 顯 示, 該 規 定 只 是 讓 公 投 案 成 為 政 黨 動 員 不 投 票 的 政 治 角 力, 無 助 於 解 決 社 會 分 歧 建 議 針 對 某 些 重 大 議 題, 譬 如 修 憲 案 可 訂 立 投 票 率 門 檻, 但 一 般 性 議 題 則 應 降 低 通 過 門 檻 第 四 建 立 電 子 提 案 及 連 署 系 統 數 位 化 時 代 來 臨, 自 然 人 憑 證 也 已 漸 廣 泛 應 用 我 國 2011 年 採 用 網 路 報 稅 戶 數 已 超 過 總 戶 數 的 62% 換 言 之, 透 過 網 路 平 台 進 行 連 署 作 業 已 非 難 事 現 行 提 案 及 連 署 方 式 均 以 傳 統 紙 本 方 式 為 之, 提 案 人 連 署 人 之 召 集 ; 提 案 連 署 表 格 之 填 寫 黏 貼 等 均 需 耗 費 鉅 大 人 力 物 力 與 財 力, 對 於 人 民 及 社 會 團 體 而 言, 造 成 不 合 理 之 過 重 負 擔 於 是, 除 了 政 黨 有 能 力 及 資 源 來 動 員 組 織 民 眾 連 署 公 投 案 外, 一 般 人 民 團 體 將 很 難 完 成 連 署 因 此 建 議 將 連 署 方 式 數 位 化, 以 降 低 連 署 成 本, 更 能 落 實 直 接 民 主 的 精 神 142

153 參 考 書 目 中 文 文 獻 王 思 為, 法 國 第 五 共 和 的 憲 改 演 化, 現 代 憲 法 的 理 論 與 現 實 - 李 鴻 禧 教 授 七 秩 華 誕 祝 壽 論 文 集, 許 志 雄 等 編, 台 北 : 元 照 (2007), 頁 考 夫 曼 碧 荷 意 布 朗 著 黃 昭 元 蔡 佳 泓 江 崇 源 許 文 英 譯,2007, 直 接 民 主 指 南 : 瑞 士 與 全 球 台 北 : 台 灣 民 主 基 金 會 李 俊 達,2009, 歐 洲 國 家 公 民 投 票 經 驗 之 跨 國 比 較 : 議 題 時 程 與 結 果, 東 吳 政 治 學 報 第 二 十 七 卷 第 一 期 林 建 地,2005, 直 接 民 權 與 代 議 政 體 整 合 之 研 究 : 以 各 國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分 析 為 基 礎,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 周 靜 苓,2007, 公 民 投 票 的 理 論 侷 限 與 實 踐 節 制 之 研 究,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碩 士 論 文 陳 敦 源,2009, 運 用 網 路 進 行 公 民 連 署 之 評 估 與 機 制 設 計 期 末 報 告,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委 託 報 告 陳 隆 志 陳 文 賢 編,2011, 國 際 社 會 公 民 投 票 的 類 型 與 實 踐, 台 北 : 台 灣 新 世 紀 文 教 基 金 會 蒲 國 慶,2008, 從 國 際 法 談 公 民 投 票 實 踐, 外 交 部 通 訊 第 27 卷 第 2 期 劉 櫂 漳,2009, 歐 美 台 灣 實 施 公 民 投 票 案 例 之 探 討,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區 域 政 策 與 發 展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Setålå (M) 著 廖 揆 祥 陳 永 芳 鄧 若 玲 譯,2003, 公 民 投 票 與 民 主 政 府, 台 北 : 韋 伯 外 文 文 獻 Bigaut, Christian éd., Le Président de la Cinquième République. Documént d études, N1.06. Paris : La documentation française, Bourg, Dominique and Boy, Daniel éd., Conférences de citoyens, mode d emploi. Paris : Charles Léopold Mayer, Burdeau, Georges, La démocratie. Paris : Seuil, Chantebout, Bernard, Brève histoire politique et institutionnelle de la V e république. Paris : Armand Colin, Chevalier, Jean-Jacques, Cacassonne, Guy et Duhamel, Olivier, Histoire de la V e République , 12 e éd. Paris : Dalloz, Church, Clive H., The Politics and Government of Switzerland. New York : Palgrave Macmillan. 143

154 CONAC, Gérard, «Les débats sur le référendum sous la V e République», Pouvoirs, N 77, 1996, pp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déc du 23 déc. 1960, Président du Regroupement national, Rec. Cons. const., p.67. Conseil d'état, 30 octobre M. Sarran, M. Levacher et autres. Conseil d'état, Lecture du 29 avril 1970, N , Publié au recueil Lebon, Section du Contentieux. Council of Europe, Study No. 287/2004, Referendum in Europe An analysis of the legal rules in European States, Report adopted by the Council for Democratic Elections at its 14th meeting (Venice, 20 October 2005) and the Venice Commission at its 64th plenary session (Venice, October 2005), Strasbourg, 2 November David (B.) and Ranney (A.) ed., Referendums around the world the growing use of direct democracy, Washington,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for Public Policy Research, 1994, p.p.304. de Villiers, Michel, Dans quels cas la constitution prévoit-elle des référendums? Décision du 24 mars 2005 sur des requêtes présentées par Monsieur Stéphane HAUCH LE et par Monsieur Alain MEYET. Décision Résultats référendum 2000 du 28 septembre 2000, Proclamation des résultats du référendum du 24 septembre Décision n DC du 23 septembre 1992, Loi autorisant la ratification du traité sur l'union européenne. Décision n DC du 02 juin 1987 (Loi organisant la consultation des populations intéressées de la Nouvelle-Calédonie et dépendances prévue par l'alinéa premier de l'article 1er de la loi n du 17 juillet 1986 relative à la Nouvelle-Calédonie) Décision n DC du 04 mai 2000 (Loi organisant une consultation de la population de Mayotte) Décision n DC du 06 novembre 1962, Loi relative à l'élection du Président de la République au suffrage universel direct, adoptée par le référendum du 28 octobre Décision Centre républicain du 23 décembre La loi, expression de la compétence législative du Parlement, Favoreu, Louis et Philip, Loïc, Les grandes décisions du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15 e éd., Paris : Dalloz, Deploige, Simon, The Referendum in Switzerland. London: Longmans, Green, and co

155 Fossedal, Gregory A. Direct Democracy in Switzerland. New Brunswick: Transaction Publishers,2005. Gallangher (M.) and Uleri (P. V.) ed., The referendum experience in Europe, London, Macmillan, 1996,p.p.263. Hamon, Francis, «L extension du référendum : données, controverses, perspectives», Pouvoirs, N 77, 1996, pp Hamon, Francis et Troper, Michel, Droit Constitutionnel, 30 e éd. Paris : L.G.D.J., Hamon, Francis, Le référendum. Paris : Clefs, Kobach, Kris W. Switzerland. In Referendums Around the World: the Growing Use of Direct Democracy,(eds.) Butler, David and Austin Ranney. Washington, D.C. : AEI Press,1994. Kriesi, Hanspeter and Alexander H. Trechsel, The Politics of Switzerland: Continuity and Change in a Consensus Democracy.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La Grande Encyclopédie, inventaire raisonné des sciences, des lettres et des arts, tome 28, Imprimerie Tours. L Assemblée nationale, Rapport N et 3947, au nom de la commission des lois constitutionnelles, de la législation et de l administration générale de la République sur le projet de loi organique (N. 3072) et le projet de loi (N. 3073) portant application de l article 11 de la Constitution, par Guy Geofferoy, , 115p. Linder, Wolf, Swiss Democracy: Possible Solutions to Conflict in Multicultural Societies. New York : Palgrave Macmillan Manin, Bernard, Principes du gouvernement représentatif. Paris : Flammarion, Morabito, Marcel, Histoire constitutionnelle de la France ( ), 9 e éd. Paris : Montchrestien, Pactet, Pierre, Institutions politiques, droit constitutionnel, 22 e éd. Paris : Armand Colin, Recommandation n du 24 juillet 2000 du CSA à l'ensemble des services de radio et de télévision en vue du référendum du 24 septembre 2000, J.O. Numéro 172 du 27 Juillet 2000, p Rosanvallon (Pierre), La contre-démocratie, la politique à l âge de la défiance, Paris, Seuil, Roux, André, «Une analyse comparative des organes en charge du contrôle électoral, en particulier les organes judiciaires le cas français», Le contrôle du processus électroral, Séminaire Unidem, Commission de Venise, Strasbourg, Vedel, Georges, Propositions pour une révision de la Constitution : rapport au Président de la République, 1993, 145

156 Velley, Serge, Histoire constitutionnelle française de 1789 à nos jours. Paris : Ellipses, 2A01. Ward, Acton, George W. Prothero, and Stanley M. Leathes, The Cambridge Modern History. New York: The MacMillan Company

157 文 獻 蒐 集 壹 各 國 文 獻 蒐 集 一 瑞 士 ( 一 ) 法 規 瑞 士 公 投 憲 法 第 121 條, 第 一, 憲 法 部 份 之 增 修 得 以 公 民 創 制 或 依 聯 邦 立 法 之 方 式 予 以 進 行 第 二, 倘 若 國 會 兩 院 同 意 一 般 性 建 議 內 容 之 創 制 案, 則 須 進 行 部 份 修 憲 事 宜, 並 將 該 建 議 內 容 做 成 草 案 提 交 公 民 及 各 邦 表 決 第 三, 倘 若 國 會 兩 院 對 原 創 制 草 案 意 見 相 左, 則 國 會 可 另 行 提 出 對 案 或 建 議 人 民 否 決 原 提 草 案, 同 時 亦 將 所 提 之 對 案 及 原 提 草 案 一 併 提 交 公 民 投 票 第 四, 倘 若 國 會 提 出 對 案, 則 選 票 中 應 註 明 以 下 三 個 問 題 : 是 否 較 認 同 公 民 所 提 之 創 制 案 是 否 較 認 同 國 會 所 題 之 對 案 倘 若 選 民 及 各 邦 皆 認 同 前 兩 項 提 案, 則 其 中 哪 一 項 應 付 諸 實 施 第 123 條, 修 正 之 聯 邦 憲 法 或 聯 邦 憲 法 之 修 正 部 份, 經 參 加 投 票 之 多 數 瑞 士 公 民 及 多 數 邦 接 受 時 才 發 生 效 力 計 算 邦 之 多 數 時, 半 邦 應 作 半 票 計 每 邦 人 民 投 票 之 結 果, 視 為 該 邦 之 投 票 結 果 第 120 條, 倘 若 國 會 兩 院 之 一 議 決 進 行 整 部 憲 法 之 增 修, 而 國 會 另 一 院 並 不 同 意 ; 或 有 十 萬 選 民 要 求 進 行 整 部 憲 法 之 增 修, 在 此 情 況 下, 則 須 交 由 公 民 投 票 表 決 是 否 同 意 進 行 對 整 部 憲 法 之 增 修 第 118 條, 聯 邦 憲 法 得 對 其 整 部 或 部 份 予 以 增 修 ( 二 ) 中 文 文 獻 1 郭 秋 慶,1998,< 西 歐 公 民 投 票 的 執 行 及 其 功 能 之 分 析 > 此 篇 文 章 談 及 咎 因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以 降, 公 民 投 票 之 於 政 治 參 與 的 原 始 功 能 在 於 教 育 的 意 義, 其 能 促 成 議 題 更 加 為 人 所 通 曉, 公 民 從 此 更 加 的 自 足 本 計 畫 將 採 取 功 能 研 究 途 徑, 評 估 公 民 投 票 置 於 執 政 政 黨 控 制 下 與 非 控 制 下 所 產 生 的 功 能 變 數, 再 利 用 西 歐 各 國 重 要 的 例 證 輔 助 詮 釋, 以 擴 大 國 內 對 公 民 投 票 的 認 識, 並 做 為 設 計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的 參 考 2 張 台 麟,2006,< 直 接 民 主 與 憲 政 體 制 : 我 國 與 瑞 士 法 國 之 比 較 > 此 篇 文 章 以 直 接 民 主 與 憲 政 體 制 的 比 較 政 治 及 相 互 影 響 關 係 為 研 究 重 點 文 章 中 特 別 就 法 國 與 瑞 士 兩 國 在 直 接 民 主 ( 公 民 投 票 ) 的 法 律 層 面 及 實 證 層 面 予 以 研 析, 並 進 一 步 探 討 與 研 析 我 國 未 來 在 直 接 民 主 的 立 法 建 構 與 實 際 運 作 中, 可 能 遭 遇 的 困 難 與 解 決 之 道 3 喬 玟 敏,2007,< 由 瑞 士 的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檢 視 我 國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之 理 論 與 實 踐 > 本 篇 文 章 以 文 獻 分 析 法 條 詮 釋 及 比 較 研 究 途 徑 為 主 軸, 建 議 如 要 在 我 國 真 147

158 正 建 立 起 長 久 的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首 先 一 定 要 掌 握 平 衡 原 則 - 在 立 法 的 內 容 取 得 朝 野 意 見 的 平 衡 : 目 前 在 台 灣 唯 一 能 取 得 朝 野 間 對 公 投 意 見 一 致 的 方 式, 就 是 如 同 瑞 士, 將 公 投 的 發 動 權 完 全 回 歸 交 付 於 人 民 之 手 ; 同 時, 為 使 直 接 民 主 的 正 當 性 彰 顯, 應 採 公 投 發 動 門 檻 寬, 但 通 過 門 檻 嚴 的 方 式 ; 另 外, 若 要 使 直 接 民 主 真 正 在 代 議 主 流 中 發 揮 影 響 力, 我 國 公 投 設 計 應 仿 照 瑞 士, 排 除 諮 詢 性 公 投 的 立 法, 另 所 有 公 投 的 結 果 皆 具 備 實 質 拘 束 力 4 張 台 麟,1996,< 瑞 士 的 公 民 投 票 : 理 論 與 實 踐 > 本 篇 先 就 瑞 士 的 公 民 投 票, 可 區 分 為 強 制 性 的 公 民 投 票 非 強 制 性 的 公 民 投 票 與 創 制 權 的 行 使, 就 此 三 種 類 型 做 概 述 之 後, 進 一 步 的 從 瑞 士 公 民 投 票 的 發 展 沿 革 及 法 律 規 範 予 以 探 討 之 外, 並 就 其 實 施 的 經 驗 與 利 弊 得 失 作 一 評 估 5 郭 秋 慶,2008,< 瑞 士 公 投 加 入 聯 合 國 的 經 驗 與 借 鏡 > 本 篇 文 章 就 瑞 士 以 公 投 決 定 是 否 加 入 聯 合 國, 綜 觀 這 項 入 聯 公 投 案 整 體 而 論, 瑞 士 確 實 掌 握 到 小 國 在 全 球 化 時 代 的 重 要 性 逐 漸 增 加 因 此, 務 必 參 與 分 享 國 際 利 益, 然 而 以 台 灣 目 前 維 持 中 華 民 國 的 殘 餘 國 家, 國 際 地 位 十 分 低 落, 外 交 方 針 實 在 得 考 量 補 足 不 完 備 的 國 際 法 律 手 續, 特 別 需 注 重 外 交 策 略 的 重 要 性, 多 方 探 究 優 先 與 階 段 性 的 解 決 方 案, 向 人 民 爭 取 認 同 與 最 大 的 支 持 6 湯 紹 成,2000,< 從 直 接 與 間 接 民 權 的 角 度 檢 視 瑞 士 與 法 國 的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 此 篇 文 章 綜 觀 瑞 士 的 公 民 投 票 經 驗 可 以 得 知, 公 民 投 票 的 立 意 良 善, 可 以 彌 補 不 少 代 議 政 治 的 缺 失, 若 處 理 得 當, 對 於 國 家 的 存 續 與 民 主 的 發 展, 可 為 貢 獻 良 多 但 是, 要 發 揮 公 投 這 種 正 面 的 效 果, 必 須 有 相 當 的 條 件 予 以 配 合, 譬 如 : 瑞 士 長 年 的 直 接 民 主 傳 統 否 則, 公 投 經 由 民 粹 的 方 式 被 濫 用, 將 有 形 成 獨 裁 的 可 能 7 蔡 明 螢,2004,< 瑞 士 中 立 政 策 轉 變 之 研 究 - 以 瑞 士 加 入 聯 合 國 為 例 > 此 篇 文 章 從 瑞 士 公 投 經 驗 的 角 度 切 入,2002 年 的 公 投 結 果 雖 然 僅 以 些 微 的 差 距 通 過 要 求 門 檻, 但 是 這 對 有 百 年 中 立 歷 史 的 瑞 士 而 言 卻 是 邁 向 國 際 社 會 的 一 大 步 ; 本 文 主 要 在 探 究 冷 戰 與 後 冷 戰 時 代 的 國 際 情 勢 變 化 如 何 影 響 瑞 士 在 中 立 外 交 政 策 上 的 展 現, 並 以 其 加 入 聯 合 國 之 過 程 做 為 說 明, 同 時 對 影 響 瑞 士 加 入 聯 合 國 的 因 素 加 以 分 析 8 李 俊 達,2009,< 歐 洲 國 家 公 民 投 票 經 驗 之 跨 國 比 較 : 議 題 時 程 與 結 果 > 此 文 利 用 蘇 黎 世 大 學 (University Zurich) 建 構 的 C2D(Center for Research in Direct Democracy) 網 站 資 料, 彙 整 歐 洲 十 五 個 民 主 國 家 1940 年 以 來 所 實 施 的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經 驗, 試 圖 從 中 歸 納 普 遍 性 及 趨 勢, 同 時 與 實 施 公 民 投 票 經 驗 歷 史 最 悠 久 經 驗 最 豐 富 的 瑞 士 加 以 比 較 148

159 ( 三 ) 英 文 文 獻 1 Bruno S. Frey, Direct Democracy: Politico-Economic Lessons from Swiss Experience,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84, No. 2, Papers and Proceedings of the Hundred and Sixth Annual Meeting of the American Economic Association, pp ,1994. Most scholars and lay people are biased against direct democracy and its use of popular initiatives and referenda. Americans normally think of New England town meetings, of school bond votes, and of California.While 26 states allow popular referenda, the United States is indeed one of the only democracies that does not permit referenda at the national level. 2 Lars P. Feld and Gebhard Kirchgassner, Public Debt and Budgetary Procedures: Top Down or Bottom Up? Some Evidence from Swiss Municipalities,1999. By the end of the eighties government deficits and public debt in relation to GDP had increased to a higher level than before in nearly all OECD countries. This development of public debt in OECD countries and deduce two stylized questions that a theoretical explanation should capture: Why are there large and persistent deficits in peacetime, and Why do deficits and debt differ significantly between countries?the existing theoretical explanations of public debt and establish that only a few political-economic models accord with the facts of increased public debt. 3 Luzius Mader, The Evaluation of The Swiss Gender Equality Act,2007. Equal opportunities for women and men in the professional life.and In 1981 the Swiss people and the Cantons adopted a new article 4 paragraph 2 of the Constitution: Men and women have equal rights. The law shall provide for their equal treatment, especially as regards family, education and work. Men and women are entitled to equal pay for equal work. 4 M. W. Hazeltine, The Referendum and Initiative in Switzerland, The North American Review, Vol. 185, No. 615, pp ,1907. It is the pleasant duty of every Swiss, addressing an audience of American citizens on a subject of political science, to begin by acknowledging the debt of gratitude his country owes theirs, for I he benefit it has derived from the historical exam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149

160 5 Robert C. Brooks, Swiss Referendum on the League of Nations,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14, No. 3, pp ,1920. The Swiss referendum of May 16 on the League of Nations was the most important vote of its kind in the history of the republic. All other countries entering the league thus far have done so by parliamentary and executive action, that is, through purely representative means. To Americans, not only because of its thoroughly democratic character, but also because we are confronting the same question as the paramount issue of our domestic and foreign politics at the present time. 6 William E. Rappard, The Referendum and the Initiative in Switzerland,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6, No. 3, pp ,1912. This article would tell us it have the two institutions adopted in our Federal and State systems of government, but we presume that he has in mind the existing state of things in Switzerland, where, in both the Confederation and the Cantons the Referendum and Initiative are operative. It becomes interesting, therefore, to learn precisely what the Swiss forms of these institutions are, and how they work. 7 William E. Rappard, The Initiative, Referendum and Recall in Switzerland,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Vol. 43, The Initiative, Referendum and Recall, pp ,1912. There are two compelling reasons which make the Swiss experiment in direct democracy well worth consider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About: The United States and Switzerland: A Parallel and The Recent Adoption of Swiss Methods in the United States: A Case of Democratic Contagion 二 美 國 ( 一 ) 法 規 美 國 聯 邦 憲 法 並 未 明 文 規 定 人 民 針 對 政 治 問 題 被 徵 詢 以 表 示 同 意 的 權 利, 各 州 關 於 創 制 複 決 之 規 定, 規 定 各 州 州 憲 法 及 其 他 州 法 令 之 中 ( 二 ) 中 文 文 獻 1 林 建 地,2005,< 直 接 民 權 與 代 議 政 體 整 合 之 研 究 : 以 各 國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分 析 為 基 礎 > 本 文 第 五 章 以 美 國 各 州 的 公 民 投 票 作 為 研 究 對 象, 企 圖 從 實 證 的 制 度 分 析 驗 150

161 證 公 民 投 票 作 為 直 接 民 權 方 式, 在 代 議 政 體 中 運 作 的 模 式 功 能 與 原 則 ( 三 ) 英 文 文 獻 1 Allswang, John M. The 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 in California, Palo Alto: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In this book about direct legislation, John M. Allswang has made another important contribution to California history, urban history, and American political history. For starters, the book is a wonderful reference work. The volume contains an appendix that lists in chronological order every initiative or referendum in California political history, together with the kind of initiative or referendum that it is and the result of the voting. There is a general introduction and an explanation of the origins of direct legislation, followed by a discussion of direct legislation in several periods of California political history. 2 Bowler, Shaun, Todd Donovan and Caroline J. Tolbert (eds.). Citizens as Legislators: Direct Democracy in the United States. Columbus: Ohio State University, Citizens as Legislators examines direct democracy in America at the end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to see if it has lived up to these expectations. The seven contributors to this volume use the American experience with direct democracy to investigate some fundamental questions of politics: Can modern democracy have direct 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legislation? What are the consequences of more (or less) direct citizen access to government? The authors look at the context of initiative campaigns and detail the rise of the modern initiative campaign industry. They examine how campaigns affect voters and how voters deal with the array of decisions they face in direct democracy states. They go on to explain why certain policy outcomes are different in direct democracy states. 3 Broder, David S. Democracy Derailed: Initiative Campaigns and the Power of Money. Harcourt Brace, A new form of government is sweeping across America: the initiative process, available in half the states and hundreds of cities. Ostensibly driven by public opinion, the initiative process is, in reality, manipulated by moneyed interests, often funded by out-of-state millionaires pursuing their own agendas. In this highly controversial book David Broder tells how this revolution came about. A movement that started with 151

162 Proposition 13 in California is now a multimillion-dollar business in which lawyers, campaign consultants, signature gatherers, and advertising agencies sell their expertise to interest groups or to do-gooders with private agendas. Broder takes the reader into the heart of these battles as he talks with the field operatives, lobbyists, PR spinners, labor leaders, and business executives, all of whom can manipulate the political process. 4 California Commission on Campaign Financing. Democracy by Initiative: Shaping California s Fourth Branch of Government. Los Angeles: Center for Responsive Government, This report is the summation of two years of study by the California Commission on Campaign Financing into the impact of the initiative process on California politics and policy. It is the fifth in a series of Commission reports on important policy problems confronting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5 Cronin, Thomas E. Direct Democracy: The Politics of Initiative, Referendum, and Recall.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Americans have grown increasingly restive when dissatisfied with legislation or elected officials between elections. As a result, public interest in and use of the devices created to give voters a greater direct voice in our democracy, referendum, recall, and initiative, have proliferated in recent years. Cronin has thoroughly examined the development of recall petitions, local initiatives, and referenda and interviewed those involved in the recent growth of the direct democracy movement. He finds that there are difficulties with direct democracy devices, yet he concludes that these procedures have been a lasting, and generally a positive, part of the American political landscape. 6 David Butler & Austin Ranney eds., Referendums around the World, Aei Press, This book analyzes the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of the referendum and the initiative and how they fit the requirements of democratic ideals. Focusing primarily 152

163 on the experiences of the past fifteen years, it still seeks to provide a comprehensive account of the history of referendums in the democratic world and the common and different problems they provoke. 7 Dinan, John J. Keeping the People s Liberties: Legislators, Citizens and Judges as Guardians of Rights. Lawrence: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 This book gives us a history of "liberty-keeping" as seen through contemporary lenses. Dinan divides liberty-keeping into three eras, each with its own primary keeper. In the first, lasting from the Revolution until the end of the 19th century, "republican institutions," mainly state legislatures, were entrusted with the task. The second era - roughly from Teddy Roosevelt's time to World War II - saw "populist institutions," particularly the 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 supersede legislatures, which had fallen into disrepute. In the current era, Americans rely on "judicialist institutions" (why not just "judicial"?) to protect rights and liberties. Dinan devotes three chapters to each era. 8 DuBois, Philip L., and Floyd Feeney. Lawmaking by Initiative: Issues, Options and Comparisons. New York: Agathon Press, The Populists and Progressives saw a somewhat different picture. They believed that legislators and political party machines had become far too dependent on special interests. This book does not seek to settle the question as to whether the initiative is a wise institution. Rather, it seeks to describe the major issues that have arisen in the use of the initiative and to discuss the policy options available for addressing these problems. By elucidating the problems that have arisen and the possible solutions to these problems, the book seeks both to inform the debate about the wisdom of the initiative and to offer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to those jurisdictions that choose to use the process. 9 Ellis, Richard J. Democratic Delusions: The Initiative Process in America. Lawrence: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 As voters prepare to consider the host of initiatives that will be offered in the 2002 elections, this book can help put direct legislation in a clearer light. Democratic Delusions urges moderation, attempting to teach citizens to be at least as skeptical of 153

164 the initiative process as they are of the legislative process-and to appreciate the enduring value of the representative institutions they seek to circumvent. 10 Halstead, T.J. State regulation of the initiative process : background and analysis of issues in Buckley vs.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Foundation, Inc., et al. Washington, D.C.: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Library of Congress, This report discusses Buckley v.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 Foundation, Inc., et al., where the Supreme Court considered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various restrictions imposed by Colorado on the petition process for ballot initiatives. In reaching this decision, the Court noted that other permissible regulations served Colorado s interest in protecting the integrity of the initiative process. As such, the Court determined that the aforementioned provisions could not be justified in light of their violation of the right to anonymous political expression and subsequent chilling effect on free speech. 11 Haskell, John. Direct Democracy or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Dispelling the Populist Myth. Boulder, Colo.: Westview Press, In Direct Democracy or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John Haskell develops a devastating critique of direct democracy by exposing the central flaw in populist thinking. Contrary to the beliefs of populist advocates of direct democracy, the popular will cannot be interpreted from the results of the plebiscite. John Haskell presents a defense of representative institutions that brings to bear, in an understandable way, the findings of public choice scholars. Haskell covers the clash of ideas between populists and constitutionalists throughout American history. 12 M. Dane Waters, 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 Almanac,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No other book has ever provided such a complete and comprehensive history of the 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 process in the U.S. Waters provides such information as the definitions of 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 the roots of the 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 movement; the history of how the process has been utilized; regulations of the initiative process in each state; legislative attempts to regulate the process; and the role of the judiciary. The book also includes a series of essays by leading scholars and activists about the reforms brought about through the initiative process, and a brief 154

165 discussion on the future of the initiative process through the eyes of activists and elected officials. 13 Magleby, David B. Direct Legislation: Voting on Ballot Proposi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This book is the first comprehensive examination of the politics of 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 to appear in over forty years. Focusing upon 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direct legislation, David Magleby concentrates upon the mechanics of the phenomenon rather than on single issues of particular campaigns. He summarizes the relevant rules relating to direct legislation in the individual jurisdictions where the process is permitted and considers who votes on ballot propositions and why they are likely to vote as they do. Magleby also studies the history and early development of direct legislation and places the current resurgence of initiative use within a broader pattern of American politics. 14 Markku Suksi, Bring in the People: A Comparison of Constitutional Forms and Practices of the Referendum, Springer, This book argues that the referendum does not undermine representative decision making, but supplements it in various ways: the referendum is not diametrically opposed to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and when properly designed and used, the institution of the referendum can enhance the legitimacy of a constitutional and political system. This book is a comprehensive constitutional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referendum. It offers illuminating and intriguing reading for all those interested in national decision making. 15 Ranney, Austin. The Referendum Device. Washington, DC: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for Public Policy Research, The volume focuses on questions about the increasing use of direct popular votes to approve or reject policies and institutions. Such referendums have been used on at least some occasions by most Western democracies, and since the 1970s they have been employed especially as a device to reform, supplement, or even by-pass 155

166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16 Rich Braunstein, 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 Voting : Governing through Direct Democracy in the United States, LFB Scholarly Publishing LLC, Braunstein's work explores all aspects of 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 voting, including the subject matter of proposed laws, their potential costs and benefits, ballot issue campaign finance, and the electoral success for each initiative in California, Colorado, and South Dakota. He tests the validity of competing claims that direct democracy is either the bane of democratic publics or their safeguard. His conclusions demonstrate that voters are more sophisticated than many commentators think, that voting behavior reflects a preference for measures with widely accessible benefits, and that inclusive public policy can result from ballot issue elections - even those funded by organized interests. 17 Rosenthal, Alan. The Decline of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Process, Participation and Power in State Legislatures. Washington, D.C.: Congressional Quarterly Press, Based on the author's first-hand observation of legislatures and extensive interviews conducted for this book, The Decline of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describes and analyzes the contemporary state of legislatures and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Rosenthal explores many topics including: the shifting bases of representation, the development and transformation of legislative cultures, the competition for control, the role of interest groups, the lawmaking process, the job of leadership, and the balance of power between the governor and the legislature. 18 Schmidt, David D. Citizen Lawmakers: The Ballot Initiative Revolution. Philadelphia: Temple University Press, This study offers citizen activists a manual on how to run a citizen campaign during the ballot initiative revolution and presents, in the appendixes, a comprehensive data on initiative voting in each of the states. The contribution to citizen activism and participatory democracy is the most significant characteristic of 156

167 Schmidt's volume. 19 Schrag, Peter. Paradise Lost: California s Experience, America s Future. New York: The New Press, For much of the past century California was the envy of the continent, not just for what nature had made but for what civil society had created: speedy freeways, well-supported schools, the world's best public university system, public works that made the desert bloom. California's public works and social services are crumbling, and public education has plunged from the top to near-bottom in nationwide measures. Peter Schrag's view of California seems as applicable as ever. In his new preface to the 2004 edition, Schrag updates the California scene and considers the fallout from such political earthquakes as the 2003 recall election. 20 Smith, Daniel A. Tax Crusaders and the Politics of Direct Democracy. New York: Routledge, This volume provides a history of tax limitation movements in America, showing how direct democracy can, ironically, lead to diminished public involvement in government. Contrary to conventional wisdom, recent ballot initiatives to limit state taxes in the USA have not been the result of a groundswell of public outrage. Instead, they have been carefully orchestrated from the top down by professional tax crusaders: political entrepreneurs with their own agenda. 21 Waters, M. Dane (ed.). The Battle Over Citizen Lawmaking. Durham: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This book discusses the evolution of the 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 process, the need for the process, how it has been utilized, the impetus for new regulations, the major regulations that have been imposed, the role the courts have played in regulating the 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 process, what role money plays, and how the process has been regulated in other countries. This book comprehensively addresses these issues from the viewpoint of leading scholars, opinion leaders, journalists, elected officials, activists, and attorneys. 157

168 22 Zimmerman, Joseph F. The Initiative: Citizen Lawmaking. Westport, Conn.: Praeger, Voter disillusionment with state legislatures during the Populist Movement of the 1890s led South Dakota voters in 1898 to amend their state constitution to authorize voters to employ the Initiative to place proposed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s and statutes on the referendum ballot and the Protest Referendum to repeal statutes enacted by the state legislature. Each process is a petition involving the collection of a specified number of signatures of voters to place a proposition on the ballot or to place a proposed repeal of a statute on the ballot. Particular attention is paid to the impact of the Initiative on state and local governing bodies and their individual members. Scholars, students, researchers, and policy makers involved with state and local government and electoral systems will find this volume of particular value. 三 義 大 利 ( 一 ) 中 文 文 獻 1 李 俊 達,2009,< 歐 洲 國 家 公 民 投 票 經 驗 之 跨 國 比 較 : 議 題 時 程 與 結 果 > 本 文 將 利 用 蘇 黎 世 大 學 (University Zurich) 建 構 的 C2D(Center for Research in Direct Democracy) 網 站 資 料, 彙 整 歐 洲 十 五 個 民 主 國 家 1940 年 以 來 所 實 施 的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經 驗, 試 圖 從 中 歸 納 普 遍 性 及 趨 勢, 同 時 與 實 施 公 民 投 票 經 驗 歷 史 最 悠 久 經 驗 最 豐 富 的 瑞 士 加 以 比 較 研 究 問 題 包 括 公 民 投 票 的 議 題 類 型 舉 辦 公 民 投 票 的 時 程 問 題, 並 以 公 民 投 票 的 投 票 率, 以 及 投 票 結 果 通 過 與 否 兩 個 結 果 面 向, 加 以 結 合 與 分 析 2 曹 金 增,2003,< 論 公 民 投 票 三 階 段 : 各 國 實 施 經 驗 分 析 > 本 文 主 要 是 從 各 國 實 施 公 民 投 票 的 經 驗, 分 析 並 申 論 公 民 投 票 實 行 三 階 段 之 發 展 分 別 是 公 民 投 票 時 期 公 民 複 決 時 期 及 公 民 創 制 時 期 3 李 昌 麟,2007,< 公 投 入 憲 案 例 之 探 討 > 世 界 各 國 在 公 投 入 憲 方 面, 均 有 案 例, 為 促 進 我 國 憲 政 民 主 更 加 深 化, 及 建 立 更 趨 完 備 的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實 有 必 要 進 一 步 參 酌 國 外 公 投 入 憲 的 實 例, 引 為 殷 鑒 本 文 特 以 德 國 丹 麥 西 班 牙 希 臘 愛 爾 蘭 義 大 利 葡 萄 牙 英 國 瑞 士 美 國 等 共 十 國, 將 這 些 國 家 公 投 入 憲 的 規 範 公 投 實 施 的 程 序 及 實 施 情 形 等 深 入 探 討, 期 能 對 我 未 來 修 憲 或 修 法 及 公 民 投 票 之 實 施 等, 做 為 參 考 4 林 建 地,2004,< 直 接 民 權 與 代 議 政 體 整 合 之 研 究 : 以 各 國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分 析 為 基 礎 > 本 文 以 各 國 公 投 之 經 驗 來 作 為 參 考, 了 解 先 進 民 主 國 家 實 施 的 條 件 與 缺 失 檢 158

169 討 的 經 驗, 期 望 讓 本 國 公 投 制 度 更 加 完 備 ( 二 ) 外 文 文 獻 1 Bogdanor, Vernon, Western Europe,In David Butler. & Austin Ranney(eds.) Referendums around the World: the Growing use of Direct Democracy,pp Washington:American Enterprise,1994. Referendums, published in 1978 by the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was the frist attempt since 1926 to summarize the world s ecperience with various forms of the referebdum device. 2 Gordon, James D. and Magleby, David B, Pre-election Judicial Review of Initiatives and Referendum,Notre Dame Law Review,Vol.64,pp ,1989. A lawsuit to strike an initiative or referendum from a ballot is one of the deadliest weapons in the arsenal of the measure s political opponents. with increasing frequency, opponents of ballot proposals are finding the weapon irresistible and are suing to stop elections. 3 Hobolt, Sara, Direct democracy and European integration.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 13 (1). pp ISSN ,2006. The no-votes in the French and Dutch referendums on the Constitutional Treaty have highlighted the importance of understanding the mechanisms of direct democracy. Despite the increasing use and significance of referendums in the process of European integration, comparative studies of referendums in Europe are still few and many questions concerning direct democracy thus remain unanswered. 4 Lahrach, Rahhaland Merlin, Vincent, Assessing the probability of the referendum paradox : the French local election case. Leverhulme Trust sponsored 2010 Voting Power in Practice workshop held at Chateau du Bay, pp.01-31,2010. In an election, the winner in terms of seats, does not have necessarily a majority of the votes. This phenomenon is known in Social Choice Theory as the referendum paradox. Using data for the French cantonal elections from 1985 through 2004, first we identify the departments for which such a phenomenon occurs, and determine the occurrence of this paradox. 159

170 5 Majone, Giandomenico, The referendum threat, the rationally ignorant voter, and the political culture of the EU.RECON Online Working Paper,04. pp ,2009. The chasm separating elite and popular opinion on the achievements and finality of European integration was never so visible as after the negative referendums on the Constitutional and the Lisbon Treaties. The public attitude prevailing in the past has been characterized as one of permissive consensus, meaning that the integration project was seemingly taken for granted by European publics as an accepted part of the political landscape. 6 Morel, Laurence, The rise of government-initiated referendums in consolidated democracies, In Mendelsohn/parkin(eds.),Referendum democracy, Citizens Elites and Deliberation in referendum campaign,pp.52.basingstoke:macmillan press Ltd,2001. This article compares the use of the referendum in France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with its use at the initiative of governments in other democracies. It strengthens the current view of a specificity of French referendums, consisting in their power reinforcing use by the president, and relates it to the personal initiative and the French institutional culture. 7 Szczerbiak, Aleks and Taggart, Paul, The Politics of European Referendum Outcomes and Turnout: Two Models. West European Politics, 27 (4). pp ISSN Item not available from this repository,2004. This survey briefly examines the EU accession process for the countries included in this collection and considers the distinctive features of this set of referendums, particularly the comparatively high levels of Yes vote and low levels of turnout. 8 Taggart, Paul and Szczerbiak, Aleks, Conclusions: Towards a model of (European) referendums. West European Politics, 27 (4). pp ISSN Item not available from this repository,2004. This conclusion evaluates the causal models set out in the introduction to this collection and considers whether, in the light of the 2003 accession referendums, they require modification. 160

171 9 Uleri, Pier Vincenzo, Referendum e democrazia: una prospettiva comparata Pier Vincenzo Uleri(eds.) Il Mulino, Illinois: Northwestern university,2003 L'istituto referendario viene di volta in volta considerato anticamera di un "inferno plebiscitario", vale a dire strumento suscettibile di aprire la strada a governanti e regimi non democratici. 10 Gnazi, Piero.(2006), Italy.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 Dec2006, Vol. 45 Issue 7/8, p , 9p. Regional elections, referenda on medically assisted fertilisation, a reshuffle of government and centre-right unrest, primaries for the centre-left candidate for prime minister, reform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of the electoral law, Iraq, economic stagnation, a crisis of the governorship of the Bank of Italy and raiders activity in the stock market were the main issues of Italian politics in Fabbrini, Sergio.(2001), Has Italy rejected the referendum path to change? The failed referenda of May Journal of Modern Italian Studies; May2001, Vol. 6 Issue 1, p38-56, 19p. The national referenda held in Italy on 21 May 2000 failed for lack of a quorum. The Italian constitution specifies that referenda are valid only if over 50 per cent of the eligible voters come to the polls, but only a third of the voters did so. The political significance of this event was considerable, especially because one of the questions involved the reform of the electoral system, and it was the referenda of 1991 and 1993 that had contributed to the crisis in the Italian post-war political system. 四 日 本 ( 一 ) 法 規 以 憲 法 為 根 據 之 住 民 投 票 法 規, 日 本 國 憲 法 第 九 十 五 條 規 定 : 僅 適 用 於 特 定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之 特 別 法, 該 法 律 之 規 定, 非 經 該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之 住 民 投 票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國 會 不 得 制 訂 該 法 律 該 憲 法 之 立 法 意 旨 是 在 於 防 止 國 家 藉 由 特 別 法 來 侵 害 地 方 自 治 權 日 本 國 憲 法 第 92 條 規 定 : 關 於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之 組 織 及 運 作, 應 基 於 地 方 自 治 之 本 旨, 以 法 律 定 之, 所 謂 地 方 自 治 之 本 旨, 亦 可 稱 作 地 方 自 治 之 根 本 旨 趣 地 方 自 治 之 根 本 精 神 或 地 方 自 治 之 原 理 等 101 地 方 自 治 之 本 旨, 是 由 團 體 自 治 及 住 民 自 治 二 要 素 所 構 成 之 概 念, 所 謂 團 體 自 治, 指 承 認 地 方 統 治 團 體 享 有 獨 立 於 國 家 統 治 之 地 位, 係 一 種 中 央 與 地 方 分 權 的 理 念 ; 所 謂 住 民 自 治, 指 地 方 社 會 之 住 民 可 以 就 一 定 地 161

172 方 社 會 之 公 共 事 務 以 自 己 之 意 思 自 主 地 處 理, 係 一 種 民 主 主 義 的 理 念 以 法 律 為 根 據 之 住 民 投 票 法 規, 即 依 地 方 自 治 法 第 76 條 80 條 及 81 條 所 定 對 議 會 之 解 散 請 求 議 員 之 解 散 請 求 及 首 長 之 解 散 請 求 經 選 舉 權 人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連 署, 即 可 進 行 住 民 投 票, 如 獲 得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議 會 議 員 或 首 長 將 自 動 解 散 或 解 職 以 條 例 為 根 據 之 住 民 投 票 法 規, 即 以 地 方 議 會 所 通 過 之 住 民 投 票 條 例 為 依 據, 所 實 施 之 住 民 投 票 該 住 民 投 票 條 例 之 提 案 人 除 首 長 或 議 員 外, 住 民 自 身 亦 可 透 過 地 方 自 治 法 第 74 條 條 例 之 制 訂 改 廢 請 求 權, 募 集 總 選 舉 權 人 五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連 署 向 議 會 提 出 住 民 投 票 條 例 案 惟 條 例 案 是 否 通 過, 最 終 之 決 定 權 仍 在 於 議 會 是 否 同 意 故 該 條 例 並 非 一 完 整 之 創 制, 蓋 無 論 係 直 接 創 制 抑 或 間 接 創 制, 最 終 之 決 定 權 均 在 人 民 手 中 而 因 該 條 例 屬 於 一 種 半 途 而 廢 式 之 創 制, 導 致 在 議 會 被 否 決 之 住 民 投 票 條 例 案, 遠 比 真 正 通 過 或 實 施 之 條 例 案 還 多 此 外, 也 因 為 此 種 住 民 投 票 條 例 係 針 對 個 別 事 件 而 制 定, 故 其 性 質 上 屬 於 一 種 措 施 性 法 律 ( 二 ) 中 文 文 獻 1 陳 建 仁 鹿 谷 雄 一,2006,< 日 本 地 方 自 治 體 合 併 過 程 中 住 民 投 票 的 作 用 > 此 篇 文 章 以 日 本 地 方 自 治 體 合 併 中 的 住 民 投 票 制 度 的 運 用 為 中 心, 就 日 本 市 村 町 合 併 之 沿 革 與 目 的 其 現 行 之 手 續 與 住 民 投 票 在 其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與 意 義, 以 及 市 村 町 合 併 中 的 住 民 投 票 制 度 與 效 果 進 行 探 討 2 錢 鴻 明,2004,< 地 方 性 公 民 投 票 之 研 究 以 日 本 之 住 民 投 票 為 中 心 > 此 文 之 研 究 範 圍, 係 以 日 本 之 住 民 投 票 為 主, 用 以 對 照 台 灣 之 經 驗 及 法 制 化 後 之 未 來 就 日 本 住 民 投 票 進 展 之 歷 程 所 面 臨 之 法 律 問 題 以 及 法 制 度 化 後 所 需 應 對 之 課 題 予 以 分 析, 進 而 與 我 國 之 地 方 性 公 民 投 票 作 一 比 較 法 上 的 研 究, 隨 著 我 國 公 民 投 票 法 之 公 佈, 法 制 度 化 後 之 地 方 性 公 民 投 票, 勢 必 成 為 無 可 阻 擋 之 趨 勢, 本 文 希 冀 如 此 之 研 究, 足 以 提 供 未 來 施 行 之 參 考 3 陳 建 仁,2009,< 日 本 市 町 村 合 併 之 機 制 與 爭 議 > 此 篇 文 章 以 歷 史 制 度 論 為 途 徑, 透 過 文 獻 分 析 法 與 比 較 政 治 法, 依 次 探 討 以 下 的 研 究 目 的 : 首 先, 藉 由 輔 助 性 原 則 之 概 念, 分 析 行 政 區 劃 規 模 與 地 方 自 治 之 關 聯 性 其 次, 剖 析 日 本 推 動 市 町 村 合 併 的 動 機 與 沿 革 復 次, 爬 梳 日 本 市 町 村 合 併 之 機 制 與 政 策, 同 時 探 尋 各 個 政 治 行 動 者 所 扮 演 之 角 色 最 後, 透 過 路 徑 依 循 之 分 析, 探 討 日 本 市 町 村 合 併 所 面 臨 之 爭 議 輔 助 性 原 則 絕 非 單 純 法 律 上 的 精 神 與 行 政 上 的 應 用, 同 時 涉 及 整 個 國 家 憲 政 架 構 上 的 大 改 造 與 權 力 結 構 上 的 重 分 配 4 李 明 峻,1998,< 國 際 法 與 公 民 投 票 問 題 > 此 篇 文 章 探 究 公 民 投 票 的 施 行 方 式 與 種 類, 由 於 其 法 源 行 使 方 式 與 決 議 內 162

173 容 皆 有 不 同, 故 日 本 學 界 將 這 些 問 題 在 層 次 上 區 分 為 超 國 家 層 次 的 人 民 投 票 涉 及 憲 法 層 次 的 國 民 投 票 和 地 方 自 治 範 疇 的 住 民 投 票 三 類, 但 我 國 則 以 公 民 投 票 的 單 一 概 念 加 以 概 括 雖 說 在 分 類 上 有 依 範 圍 對 象 分 為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地 方 性 公 民 投 票 及 原 住 民 公 民 投 票 ; 或 依 其 方 式 分 為 公 民 創 制 公 民 複 決 及 一 般 政 策 公 民 投 票 ( 三 ) 英 文 文 獻 1 Khartoum, Preliminary Assessment by the Japan Referendum Observation Mission to Sudan,2011 The Japan Referendum Observation Mission to Sudan, to observe the Southern Sudan Referendum. Recognizing that conducting a free, fair, and peaceful referendum is a key to succes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2005 Comprehensive Peace Agreement (CPA), and is of great importance for the consolidation of peace in Sudan as well as peace and stability in Africa as a whole, the Mission conducted observation to grasp the referendum process as extensively and intensively as possible. 2 Masahiro KOBORI, Referendums in Britain and Japan: Turnouts, campaigns, and systems,2009. It is observed that the use of referendums has been increasing in many countries. Accordingly the party politics that had proved to be unshakable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now faces considerable difficulties such as low voter turnouts, decrease in the number of party members, and corruption. The increase in the use of referendums can be regarded as a reflection of the tendencies that many democracies have exhibited across the globe. 3 Purnendra C. Jain, Green Politics and Citizen Power in Japan: The Zushi Movement, Asian Survey, Vol. 31, No. 6, pp ,1991. The Zushi movement is related to the conservation of the forest, its flora and fauna, and can be regarded as the first major "green" movement in Japan. The article begins with the genesis of the movement, examines the issues and actors involved, discusses the channels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flict-resolution process, and finally looks at the implications of the movement for local government in Japan. 4 Robert D. Eldridge, The 1996 Okinawa Referendum on U.S. Base Reductions: One Question, Several Answers, Asian Survey, Vol. 37, No. 10, pp ,

174 Focusing on the referendum, this writer examines the complex political and social dynamics seen in Okinawa in the context of local aspirations, national politics, and U.S.-Japan bilateral relations. Significantly, this article gives special attention to historical, political, social, economic, legal, and administrative factors at work in bringing about the referendum, which have not yet been thoroughly examine. 5 Steven Reed and Gregory G. Brunk, A Test of Two Theories of Economically Motivated Voting: The Case of Japan, Comparative Politics, Vol. 17, No. 1, pp ,1984. An extensive literature has grown up concern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conomic conditions and voting. The weight of evidence indicates that economic conditions can influence elections. The two alternative models of this relationship differ sharply in their fundamental assumption about what motivates this type of political behavior: the personal grievances of voters or their global judgments about the state of the economy. 6 Thomas B. Smith, Referendum Politics in Asia, Asian Survey, Vol. 26, No. 7, pp ,1986. A number of generalizations were advanced about Third World referendums, especially those conducted in authoritarian states. The purpose here is to examine the Asian experience with referendums. After an assessment of general patterns and use of referendums by specific nations, attention will be focused on forming a typology of referendums and on assessing the role of political leadership, the conduct of the referendums, and the actions and reactions of opponents of the referendum. 7 Wilhelm VOSSE, The Emergence of A Civil Society in Japan,1995. It will be argued that Japan has not yet fully developed into a civil society that can comprehensively be considered an effective counterbalance to the state and its bureaucracy- dominated system. However, the social and political development since the end of the Cold War has provided ample evidence to argue that the Japanese society has begun to transform itself into a more citizen-centered society based on a pluralistic and independent citizenry. 五 法 國 ( 一 ) 中 文 文 獻 1 呂 世 昌,2008,< 法 國 第 四 共 和 的 選 舉 制 度 及 其 政 治 效 應 > 164

175 此 文 以 法 國 第 四 共 和 時 期 的 實 施 比 例 代 表 制 為 個 案 探 討, 分 析 選 舉 制 度 與 政 黨 數 目 的 關 係, 並 進 一 步 探 討 選 舉 制 度 如 何 影 響 政 黨 競 爭 方 向, 及 其 以 憲 政 運 作 穩 定 的 關 聯 性 2 湯 紹 成,2000,< 從 直 接 與 間 接 民 權 的 角 度 檢 視 瑞 士 與 法 國 的 公 民 投 票 制 度 > 本 文 從 直 接 民 權 和 間 接 民 權 的 角 度 切 入, 以 瑞 士 和 法 國 實 施 的 情 況 為 例, 來 分 析 公 投 對 這 兩 國 民 主 發 展 所 產 生 的 效 果 3 張 台 麟,2000,< 法 國 第 五 共 和 實 施 公 民 投 票 之 研 究 > 就 法 國 實 施 公 民 投 票 的 歷 史 沿 革 及 法 源 基 礎 加 以 探 討, 而 就 第 五 共 和 下 歷 次 實 施 的 方 針 與 經 驗 以 及 在 憲 政 制 度 中 所 產 生 之 效 予 以 分 析, 以 其 對 法 國 公 投 有 更 深 入 之 了 解 4 王 思 為,2011,< 法 國 公 投 制 度 的 設 計 與 運 作 > 以 法 國 第 五 共 和 憲 法 底 下 公 民 投 票 的 實 踐 為 研 究 核 心, 檢 視 法 國 公 投 的 設 計 與 實 際 運 作 狀 況, 特 別 是 公 投 相 關 的 審 查 機 制, 及 未 來 公 投 的 情 況 會 朝 哪 些 方 向 演 變 5 劉 櫂 漳,2010,< 歐 美 台 灣 實 施 公 民 投 票 案 例 之 探 討 > 此 文 研 究 歐 美 公 民 投 票 之 行 使, 針 對 國 外 實 施 之 經 驗 加 以 探 討, 以 其 進 一 步 作 出 適 當 的 建 議, 提 供 政 府 施 政 之 參 考 6 徐 正 戎,1999,< 公 民 投 票 與 複 決 之 合 憲 性 研 究 - 以 第 五 法 國 共 和 為 本 > 此 文 以 法 國 第 五 共 和 憲 法 中 有 關 公 民 投 票 或 複 決 之 條 文 研 究 為 主 軸, 再 輔 以 十 三 次 公 民 投 票 知 原 委 說 明, 探 討 直 接 民 主 在 憲 法 架 構 下 運 作 之 特 性, 病 常 式 解 決 國 內 對 相 關 研 究 之 疑 義 7 張 台 麟,2006,< 直 接 民 主 與 憲 政 體 制 我 國 與 瑞 士 法 國 之 比 較 > 本 文 以 直 接 民 主 與 憲 政 體 制 的 比 較 政 治 及 相 互 影 響 關 係 為 研 究 重 點 計 畫 中 特 別 將 就 法 國 與 瑞 士 兩 國 在 直 接 民 主 ( 公 民 投 票 ) 的 法 律 層 面 及 實 證 層 面 予 以 研 析, 並 進 一 步 探 討 與 研 析 我 國 未 來 在 直 接 民 主 的 立 法 建 構 與 實 際 運 作 中 可 能 遭 遇 的 困 難 與 解 決 之 道 ( 二 ) 外 文 文 獻 1 Cronin,Thoma Direct Democracy-The Politics of Initiative,Referendum and Recall,Gambridge:Harvard Univesity Press,

176 A decade ago, as we celebrated the bicentennial of the U.S. Constitutions ratification, we were mindful that the founding fathers were fearful of direct democracy; virtuous representatives were to be at the center of the new political experiment. 2 De Benoist, Alain, On the French referendum (3). Telos (New York, N.Y.) ISSN ,2005. The referendum in which the French majority rejected the proposed European Constitution was obviously a historical event. But it is not such only because of the results whereby 55 % opposed a confusing text containing not only positive ideas, granted, but also and mostly unacceptable propositions. It is historical also, if not even more so, because it shows once again, in a frightening way, the gap that separates the people from the political-mediatic class and its so-called representatives. 3 Grunberg, Gerard, Le Referendum Francais De Ratification Du Traite Constitutionnel Europeen Du 29 Mai French Politics, Culture & Society, 23(3). pp (17) ISSN: ,2005. The 29 May 2005 referendum on the ratification of the European Constitution marks an important date for French political history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Fifth Republic. The widespread victory of the no vote requires an interpretation that takes into account the different dimensions of this event. 4 Hahn, Harlan and Kamjeniecki, Sheldon, Referendum Voting:Social Status and Policy Preferences,New York: Greenwood Press,1987. Once a prominent feature of most theories on the structure and function of political systems, in recent years, social class or status has become one of the most neglected variables in research on contemporary American politics. This study 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ocial status and referendum voting in an effort to refocus attention on social stratification in political science. 5 Hobolt, Sara, Europe in question: referendums on European integration. EU & European Institution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Oxford, UK. ISBN ,

177 Direct democracy has become an increasingly common feature of European politics with important implications for policy making in the European Union. The no-votes in referendums in France and the Netherlands put an end to the Constitutional Treaty, and the Irish electorate has caused another political crisis in Europe by rejecting the Lisbon Treaty. 6 Hug, Simon, Voice Of Europe: Citizens, Referendums, And European Integration,Lanham, Maryland: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1,2002. Referendums are playing an increasingly influential role in the process of European integration. Starting with the entry of a first wave of new European Community members in the 1970s, this instrument of popular decision making has grown ever more important. Later stages in the enlargement process of the European Union have led to even more referendums. Indeed, European integration was seriously jeopardized when Danish voters first rejected the Maastricht Treaty and France's citizens almost joined them. Yet we know very little about how referendums affect the integration process. 7 Mendelsohn, Matthew And Andrew Parkin (Ed. ), Referendum Democracy: Citizens, Elites And Deliberation In Referendum Campaigns, New York: Palgrave,2001. As the referendum becomes a more regular component of decision making, it leaves few institutions untouched. Political actors of all kinds--including parties and interest groups--seek to use the referendum to further their own objectives; the result is a different kind of democracy. 8 Morel, Laurence, France: towards a less controversial use of the referendum., in Michael Gallagher And Pier Vincenzo Uleri (eds.), The Referendum Experience In Europe, pp NY: St.Martin s Press,1996. Although France has experienced more referendums than most west European countries, French referendums have been clustered within several specific periods, corresponding to phases of political transformation, crisis, or authoritarian regime: the Revolution, the Napoleonic regimes, the years after the second world war, the Gaullist decennary. There have been few occurrences of the referendum after this last phase. 167

178 9 Morel, Laurence, The rise of 'politically obligatory' referendums: the 2005 French referendum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West European Politics, Vol.30(5), p.1041(27),2007. This article compares the use of the referendum in France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with its use at the initiative of governments in other democracies. It strengthens the current view of a specificity of French referendums, consisting in their power reinforcing use by the president, and relates it to the personal initiative and the French institutional culture. 10 Ramsay, Allan, The French referendum, Contemporary Review, Vol.287(1674), p.11(8),2005. What is this 'Europe' of which we are accustomed to speak, the latest blueprint for which has been so decisively rejected by the voters in France and the Netherlands? Is it merely the grandiose ambition of functionaries and politicians or something with a deeper resonance, capable of stirring the imagination and uniting the inhabitants of what is, after all, no more than a small promontory at the western edge of the Eurasian landmass? Or is it only lifestyle, jobs, security and a comfortable retirement in an agreeable environment? 11 Setälä, Maija, Referendums and Democratic Government: Normative Theory and the Analysis of Institutions, New York: St. Martin s Press, Inc,1999. Referendums and Democratic Government deals with the role of different forms of referendums in modern representative democracies. It analyzes the referendum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social choice theory and various theories of democracy. 12 Andrew Knapp Vincent Wright, The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of France, London:Unwin Hyman Press,2006. "The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of France has been the leading textbook on French politics for over a generation, and continues to provide students with a comprehensive and incisive introduction to the intricacies of French politics and government. 168

179 附 件 一 : 間 接 創 制 制 度 實 例 麻 州 (Massachusetts) 以 目 前 最 常 使 用 間 接 創 制 的 Massachusetts 為 例,Massachusetts 的 選 民 得 對 憲 法 修 正 及 法 律 提 起 間 接 創 制 提 案 314 Massachusetts 的 憲 法 修 正 間 接 創 制 提 案 過 程 可 分 為 兩 個 階 段, 首 先, 提 案 人 必 須 先 取 得 最 近 一 次 選 舉 州 長 投 票 數 的 3% 的 人 民 連 署 315, 以 交 予 立 法 機 關 審 酌 是 否 採 用 316 ; 由 參 議 院 及 眾 議 院 組 成 一 聯 合 會 (joint session), 僅 在 獲 得 聯 合 會 多 數 同 意 的 狀 況 下, 立 法 機 關 始 得 修 改 提 案 內 容 317 唯 有 經 立 法 機 關 表 決 同 意 後, 提 案 始 得 交 付 投 票 若 憲 法 修 正 創 制 提 案 未 獲 得 至 少 25% 的 立 法 委 員 投 票 贊 成 或 者 在 該 次 立 法 會 期 結 束 前 未 交 付 立 法 委 員 投 票, 則 該 提 案 不 得 交 付 投 票 , 提 案 人 亦 無 法 透 過 徵 集 更 多 連 署 的 方 314 See supra note 2, at 13; supra note 13, at MASS. CONST. amend. art. LXXXI, 1. Article XLVIII of the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is hereby amended by striking out section 2, under the heading "THE INITIATIVE. IV. Legislative Action on Proposed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s.", and inserting in place thereof the following:- Section 2. Joint Session.- If a proposal for a specific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is introduced into the general court by initiative petition signed in the aggregate by not less than such number of voters as will equal three per cent of the entire vote cast for governor at the preceding biennial state election, or if in case of a proposal for amendment introduced into the general court by a member of either house, consideration thereof in joint session is called for by vote of either house, such proposal shall, not later than the second Wednesday in May, be laid before a joint session of the two houses, at which the president of the senate shall preside; and if the two houses fail to agree upon a time for holding any joint session hereby required, or fail to continue the same from time to time until final action has been taken upon all amendments pending, the governor shall call such joint session or continuance thereof. 316 MASS. CONST. amend. art. XLVIII, The Initiative, II, 4. Transmission to the General Court. - If an initiative petition, signed by the required number of qualified voters, has been filed as aforesaid, the secretary of the commonwealth shall, upon the assembling of the general court, transmit it to the clerk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and the proposed measure shall then be deemed to be introduced and pending. 317 MASS. CONST. amend. art. XLVIII, The Initiative, IV, 3. Amendment of Proposed Amendments. - A proposal for an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introduced by initiative petition shall be voted upon in the form in which it was introduced, unless such amendment is amended by vote of three-fourths of the members voting thereon in joint session, which vote shall be taken by call of the yeas and nays if called for by any member. 318 MASS. CONST. amend. art. XLVIII, The Initiative, IV, 4. Legislative Action. - Final legislative action in the joint session upon any amendment shall be taken only by call of the yeas and nays, which shall be entered upon the journals of the two houses; and an unfavorable vote at any stage preceding final action shall be verified by call of the yeas and nays, to be entered in like manner. At such joint session a legislative amendment receiving the affirmative votes of a majority of all the members elected, or an initiative amendment receiving the affirmative votes of not less than one-fourth of all the members elected, shall be referred to the next general court. 319 MASS. CONST. amend. art. XLVIII, The Initiative, IV, 5. Submission to the People.- If in the next general court a legislative amendment shall again be agreed to in joint session by a majority of all the members elected, or if an initiative amendment or a legislative substitute shall again receive the affirmative votes of a least one-fourth of all the members elected, such fact shall be certified by the clerk of such joint session to the secretary of the commonwealth, who shall submit the amendment to 169

180 式 使 提 案 交 付 投 票 相 較 之 下,Massachusetts 的 法 律 間 接 創 制 則 未 如 此 嚴 格 限 制, 若 法 律 間 接 創 制 提 案 未 獲 立 法 機 關 採 納, 提 案 人 得 徵 集 更 多 的 連 署, 使 提 案 交 付 投 票 320 根 據 統 計,Massachusetts 有 史 以 來 僅 有 三 個 憲 法 修 正 創 制 提 案 獲 得 立 法 機 關 同 意 交 付 投 票, 儘 管 如 此, 許 多 未 被 立 法 機 關 接 受 的 憲 法 修 正 提 案, 仍 達 到 促 使 立 法 機 關 著 手 處 理 相 關 議 題 的 效 果 學 者 認 為,Massachusetts 此 種 間 接 創 制 制 度 的 優 點 有 二 :( 一 ) 立 法 機 關 參 與 創 制 過 程, 可 以 激 起 大 眾 的 審 議 及 辯 論 ;( 二 ) 給 予 立 法 機 關 適 當 的 時 間 回 應 創 制 提 案 內 容, 而 Massachusetts 對 憲 法 修 正 間 接 創 制 採 取 較 嚴 格 的 要 件, 也 可 導 引 人 民 使 用 法 律 創 制 而 非 憲 法 創 制 相 對 地, 缺 點 係 Massachusetts 此 種 制 度 設 計 等 於 容 許 立 法 機 關 阻 絕 憲 法 修 正 創 制 提 案 進 入 公 民 投 票 的 機 會, 對 於 創 制 制 度 的 支 持 者 而 言, 批 評 Massachusetts 就 憲 法 創 制 提 案 制 度 的 規 定 過 於 嚴 格 321 the people at the next state election. Such amendment shall become part of the constitution if approved, in the case of a legislative amendment, by a majority of the voters voting thereon, or if approved, in the case of an initiative amendment or a legislative substitute, by voters equal in number to at least thirty per cent of the total number of ballots cast at such state election and also by a majority of the voters voting on such amendment. 320 MASS. CONST. amend. art. LXXXI, 2. Section 1 of that part of said Article XLVIII, under the heading "THE INITIATIVE. V. Legislative Action on Proposed Laws.", is hereby amended by striking out said section and inserting in place thereof the following:- Section 1. Legislative Procedure.- If an initiative petition for a law is introduced into the general court, signed in the aggregate by not less than such number of voters as will equal three per cent of the entire vote cast for governor at the preceding biennial state election, a vote shall be taken by yeas and nays in both houses before the first Wednesday of May upon the enactment of such law in the form in which it stands in such petition. If the general court fails to enact such law before the first Wednesday of May, and if such petition is completed by filing with the secretary of the commonwealth, not earlier than the first Wednesday of the following June nor later than the first Wednesday of the following July, a number of signatures of qualified voters equal in number to not less than one half of one per cent of the entire vote cast for governor at the preceding biennial state election, in addition to those signing such initiative petition, which signatures must have been obtained after the first Wednesday of May aforesaid, then the secretary of the commonwealth shall submit such proposed law to the people at the next state election. If it shall be approved by voters equal in number to at least thirty per cent of the total number of ballots cast at such state election and also by a majority of the voters voting on such law, it shall become law, and shall take effect in thirty days after such state election or at such time after such election as may be provided in such law. 321 See supra note 13, at

181 附 件 二 : 單 一 主 題 限 制 實 例 加 州 (California) 1974 年,California 曾 經 通 過 一 長 達 20,000 字 的 政 治 改 革 法 案 (Political Reform Act of 1974), 該 提 案 內 容 涵 蓋 至 少 8 個 部 分 :( 一 ) 設 立 一 公 平 政 治 常 規 委 員 會 (Fair Political Practices Commission) ( 二 ) 強 制 公 開 政 治 獻 金 (mandating disclosure of candidates contributions) ( 三 ) 限 制 候 選 人 支 出 (limiting candidate spending) ( 四 ) 管 制 政 治 遊 說 (regulating lobbyists) ( 五 ) 制 定 利 益 衝 突 法 (enacting conflict-of interest rules) ( 六 ) 對 選 民 手 冊 的 論 述 摘 要 採 取 規 範 (adopting rules regarding argument summaries in the voters pamphlet) ( 七 ) 固 定 候 選 人 選 票 上 的 位 置 (fixing the ballot position of candidates) 及 ( 八 ) 修 訂 施 行 細 則 及 罰 則 (detailing the enforcement provisions and penalties) 加 州 最 高 法 院 認 為 上 述 每 一 個 部 分 皆 係 政 治 實 務 的 合 理 衍 生 (reasonably germane to the subject of political practices), 因 此 並 不 違 反 單 一 主 題 限 制 之 規 定 322 嗣 後, 加 州 最 高 法 院 判 決,1982 年 通 過 的 被 害 人 權 利 法 案 (Victim s Bill of Rights) 亦 未 違 反 單 一 主 題 限 制 根 據 該 案 判 決 內 容, 該 法 案 包 括 11 個 不 同 的 部 分, 內 容 涵 蓋 憲 法 應 保 障 安 全 就 學 環 境 被 害 人 賠 償 廢 除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之 抗 辯 (diminished capacity defense) 加 重 慣 犯 處 罰 廢 除 California 大 部 分 的 證 據 能 力 排 除 規 定 限 縮 認 罪 協 商 範 圍 及 廢 除 關 於 心 理 變 態 的 性 侵 犯 之 規 定 年, 在 一 創 制 提 案 內 容 包 含 限 制 立 法 委 員 任 期 降 低 立 法 津 貼 以 及 縮 減 立 法 成 本 的 情 況 下, 最 高 法 院 仍 以 該 些 條 款 皆 與 立 法 機 關 相 關, 故 應 視 為 主 題 之 合 理 衍 生 (reasonably germane), 因 而 判 決 該 提 案 並 未 違 反 單 一 主 題 限 制 324 由 上 可 知, 加 州 最 高 法 院 對 於 單 一 主 題 限 制 採 取 相 當 寬 鬆 的 解 釋 針 對 此 種 解 釋 取 向, 曾 有 法 官 認 為 過 度 寬 鬆, 應 適 度 限 縮 例 如, 在 前 述 被 害 人 權 利 法 案 的 判 決 中, 七 位 法 官 中 即 有 三 位 表 示, 應 以 提 案 各 部 分 是 否 與 主 題 功 能 相 關 (functionally related) 或 相 互 關 連 (interdependent), 而 非 以 合 理 衍 生 (reasonably germane) 為 是 否 符 合 單 一 主 題 限 制 的 判 斷 標 準 325 若 採 取 功 能 相 關 (functionally related) 或 相 互 關 連 (interdependent) 此 種 較 嚴 格 的 判 斷 標 準, 表 示 不 同 意 見 的 法 官 可 能 會 判 決 前 述 被 害 人 權 利 法 案 以 及 其 他 許 多 創 制 提 案 皆 已 違 反 單 一 主 題 限 制 Fair Political Practices Commission v. Superior Court 25 Cal. 3d 33 (1979). 323 Brosnahan v. Brown, 32 Cal. 3d 236 (1982). 324 Legislature v. Eu 54 Cal. 3d 492 (1991). 325 See supra note 57, at See supra note 57, at

182 附 件 三 :Oregon 連 署 書 範 本 172

183 173

184 附 件 四 :California 連 署 書 範 本 174

185 175

186 附件五 附件五 Colorado 連署書範本 176

187 177

188 178

189 179

190 180

191 附 件 六 :North Dakota 連 署 書 範 本 181

192 182

193 183

194 184

195 185

196 186

197 附 件 七 :Arizona 連 署 書 範 本 187

198 188

199 附 件 八 : 有 償 / 無 償 揭 露 實 例 加 州 (California) California 並 不 要 求 提 案 宣 傳 人 主 動 向 連 署 人 揭 露 其 為 有 償 或 義 務 之 宣 傳 人, 不 過 在 每 一 份 連 署 書 上, 必 須 記 載 此 份 連 署 的 連 署 徵 集 人 可 能 為 有 償 或 義 務 性 質, 您 有 權 向 連 署 徵 集 人 詢 問 之 327 等 字 樣 328 研 究 指 出, 是 否 使 用 有 償 連 署 徵 集 人 與 該 地 區 的 連 署 徵 集 困 難 程 度 相 關 以 California 與 South Dakota 為 例, 這 兩 個 州 的 法 律 創 制 提 案 連 署 門 檻 皆 設 在 前 次 選 舉 州 長 投 票 數 的 5% 不 過, 以 數 量 而 言,California 的 提 案 人 在 2000 年 的 選 舉 中, 必 須 徵 集 到 420,000 的 連 署 才 達 到 連 署 門 檻, 而 South Dakota 的 提 案 人 卻 只 需 徵 集 到 13,000 的 連 署 即 為 已 足 依 學 者 統 計,California 與 Ohio 於 1980 年 至 1984 年 間 交 付 投 票 的 創 制 提 案 中, 僅 有 15% 的 創 制 提 案 由 志 願 性 質 的 連 署 徵 集 人 負 責 徵 集 90% 以 上 的 連 署 ; 相 對 地, 在 其 他 10 個 人 數 口 在 兩 百 萬 以 下 的 州, 有 85% 的 創 制 提 案 靠 著 志 願 性 質 的 連 署 徵 集 人, 即 徵 集 到 90% 以 上 的 連 署 329 實 證 資 料 顯 示, 有 償 宣 傳 人 在 創 制 提 案 中 的 地 位 越 來 越 重 要, 使 用 義 務 宣 傳 人 者, 幾 乎 沒 有 人 能 成 功 達 到 連 署 門 檻 相 反 地, 在 許 多 州, 擁 有 足 夠 資 金 使 用 支 薪 宣 傳 人 者, 幾 乎 百 分 之 百 能 夠 通 過 連 署 門 檻, 而 得 以 使 提 案 進 入 投 票 階 段 如 今 大 部 分 的 提 案, 在 過 程 中 皆 會 使 用 有 償 的 宣 傳 人 (paid circulators), 鮮 有 僅 透 過 義 務 宣 傳 人 (volunteer circulators) 徵 集 連 署 330 日 漸 倚 賴 支 薪 宣 傳 人, 使 得 提 案 通 過 連 署 門 檻 所 需 花 費 的 成 本 日 漸 增 加 以 California 而 言, 現 今 成 本 約 比 過 去 多 出 1 百 萬 美 金 2000 年 Oregon 的 選 舉, 通 過 連 署 門 檻 的 提 案 的 成 本 約 為 美 金 65,000 元 至 400,000 元 ; 而 其 鄰 近 地 區 的 州, 為 使 提 案 通 過 連 署 門 檻, 花 費 最 高 者 也 不 過 約 美 金 100,000 元 至 150,000 元 其 他 州 的 平 均 成 本 約 則 為 美 金 70,000 元 至 100,000 元 Cal. Elections Code 101. 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provision of law, any state or local initiative petition required to be signed by voters shall contain in 12-point type, prior to that portion of the petition for voters' signatures, printed names, and residence addresses, the following language: NOTICE TO THE PUBLIC THIS PETITION MAY BE CIRCULATED BY A PAID SIGNATURE GATHERER OR A VOLUNTEER. YOU HAVE THE RIGHT TO ASK. 328 可 參 見 附 件 四 California 連 署 書 範 本,available at (last visited Jul. 18, 2012). 329 See supra note 57, at See supra note 13, at See supra note 13, at

200 附 件 九 :Oregon California Colorado North Dakota 及 Arizona 等 公 投 統 計 資 料 Oregon 人 數 與 連 署 門 檻 提 案 類 型 憲 法 修 正 法 律 創 制 人 民 複 決 2012 年 全 州 選 舉 權 人 數 2,916, 年 登 記 選 民 人 數 2,021, 連 署 門 檻 前 次 (2010 年 ) 州 長 選 舉 投 票 數 前 次 州 長 選 舉 前 次 州 長 選 舉 前 次 州 長 選 舉 投 票 數 的 投 票 數 的 投 票 數 的 8% 334 6% 335 4% 336 1,453, 連 署 門 檻 338 實 際 人 數 116,284 87,213 58,142 連 署 門 檻 實 際 人 數 / 全 州 選 舉 權 人 數 3.99% 2.99% 1.99% 332 Oregon Secretary of State Kate Brown, Official Voter Registration and Turnout Statistics, (last visited Jul. 18, 2012). 333 Id. 334 OR. CONST., art. IV, 1(2)(c). An initiative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may be proposed only by a petition signed by a number of qualified voters equal to eight percent of the total number of votes cast for all candidates for Governor at the election at which a Governor was elected for a term of four years next preceding the filing of the petition. 335 OR. CONST., art. IV, 1(2)(b). An initiative law may be proposed only by a petition signed by a number of qualified voters equal to six percent of the total number of votes cast for all candidates for Governor at the election at which a Governor was elected for a term of four years next preceding the filing of the petition. 336 OR. CONST., art. IV, 1(3)(b). A referendum on an Act or part thereof may be ordered by a petition signed by a number of qualified voters equal to four percent of the total number of votes cast for all candidates for Governor at the election at which a Governor was elected for a term of four years next preceding the filing of the petition. A referendum petition shall be filed not more than 90 days after the end of the session at which the Act is passed. 337 Oregon Secretary of State Kate Brown, State 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 Manual, at 5, (last visited Jul. 18, 2012). 338 Id., at

201 California 人 數 與 連 署 門 檻 提 案 類 型 憲 法 修 正 法 律 創 制 人 民 複 決 2012 年 全 州 選 舉 權 人 數 23,713, 年 登 記 選 民 人 數 17,153, 連 署 門 檻 前 次 (2010 年 ) 州 長 選 舉 投 票 數 前 次 州 長 選 舉 前 次 州 長 選 舉 前 次 州 長 選 舉 投 票 數 的 投 票 數 的 投 票 數 的 8% 341 5% 342 5% ,095, 連 署 門 檻 345 實 際 人 數 807, , ,760 連 署 門 檻 實 際 人 數 / 全 州 選 舉 權 人 數 3.41% 2.13% 2.13% 339 California Secretary of State Debra Bowen, Statement of Vote: June 5, 2012, Presidential Primary Election, at 2, (last visited Jul. 18, 2012). 340 Id. 341 CAL. CONST., art. II, 8(b). An initiative measure may be proposed by presenting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a petition that sets forth the text of the proposed statute or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and is certified to have been signed by electors equal in number to 5 percent in the case of a statute, and 8 percent in the case of an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votes for all candidates for Governor at the last gubernatorial election. 342 Id. 343 CAL. CONST., art. II, 9(b). A referendum measure may be proposed by presenting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within 90 days after the enactment date of the statute, a petition certified to have been signed by electors equal in number to 5 percent of the votes for all candidates for Governor at the last gubernatorial election, asking that the statute or part of it be submitted to the electors. In the case of a statute enacted by a bill passed by the Legislature on or before the date the Legislature adjourns for a joint recess to reconvene in the second calendar year of the biennium of the legislative session, and in the possession of the Governor after that date, the petition may not be presented on or after January 1 next following the enactment date unless a copy of the petition is submitted to the Attorney General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d) of Section 10 of Article II before January California Secretary of State Debra Bowen, Initiative and Referendum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s , (last visited Jul. 18, 2012). 345 Id. 191

202 Colorado 人 數 與 連 署 門 檻 提 案 類 型 憲 法 修 正 法 律 創 制 人 民 複 決 年 全 州 選 舉 權 人 數 3,424, 年 登 記 選 民 人 數 2,231,315 連 署 門 檻 前 次 選 舉 州 務 卿 投 票 數 的 5% 348 前 次 選 舉 (2010 年 ) 州 務 卿 投 票 數 連 署 門 檻 實 際 人 數 連 署 門 檻 實 際 人 數 / 全 州 選 舉 權 人 數 1,722, , % 346 Colorado Secretary of State Scott Gessler, End of Month Voter Registration Statistics, (last visited Jul. 18, 2012). 347 Id. 348 COLO. CONST., art. 5, 1. (2) The first power hereby reserved by the people is the initiative, and signatures by registered electors in an amount equal to at least five percent of the total number of votes cast for all candidates for the office of secretary of state at the previous general election shall be required to propose any measure by petition, and every such petition shall include the full text of the measure so proposed. Initiative petitions for state legislation and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in such form as may be prescribed pursuant to law, shall be addressed to and filed with the secretary of state at least three months before the general election at which they are to be voted upon. (3) The second power hereby reserved is the referendum, and it may be ordered, except as to laws necessary for the immediate preservation of the public peace, health, or safety, and appropriations for the support and maintenance of the departments of state and state institutions, against any act or item, section, or part of any act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either by a petition signed by registered electors in an amount equal to at least five percent of the total number of votes cast for all candidates for the office of the secretary of state at the previous general election or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Referendum petitions, in such form as may be prescribed pursuant to law, shall be addressed to and filed with the secretary of state not more than ninety days after the final adjournment of the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that passed the bill on which the referendum is demanded. The filing of a referendum petition against any item, section, or part of any act shall not delay the remainder of the act from becoming operative. 349 Colorado Secretary of State Scott Gessler, Signature Requirement for Statewide Initiative Petitions, (last visited Jul. 18, 2012). 350 Id. 192

203 North Dakota 人 數 與 連 署 門 檻 351 全 州 人 口 數 連 署 門 檻 連 署 門 檻 實 際 人 數 連 署 門 檻 實 際 人 數 / 全 州 人 口 數 提 案 類 型 憲 法 修 正 法 律 創 制 人 民 複 決 672,591 全 州 人 口 總 數 4% 352 全 州 人 口 總 數 2% , , % 2% Arizona 人 數 與 連 署 門 檻 提 案 類 型 憲 法 修 正 法 律 創 制 人 民 複 決 2012 年 全 州 選 舉 權 人 數 3,598, 年 登 記 選 民 人 數 3,145, North Dakota 無 選 民 登 記 制 度, 其 提 案 之 連 署 門 檻 以 十 年 一 次 的 人 口 普 查 所 獲 得 的 全 州 人 口 總 數 為 母 數, 根 據 2010 年 所 進 行 的 人 口 普 查 資 料,North Dakota 的 人 口 數 為 672,591 人,see North Dakota Secretary of State, Initiating and Referring Law in North Dakota, at 5 (last visited Jul. 18, 2012). 352 N.D. CONST., art. III, 9. A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may be proposed by initiative petition. If signed by electors equal in number to four percent of the resident population of the state at the last federal decennial census, the petition may be submitted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All other provisions relating to initiative measures apply hereto. 353 N.D. CONST., art. III, 4. The petition may be submitted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if signed by electors equal in number to two percent of the resident population of the state at the last federal decennial census. 354 See supra note 351, at See supra note 351, at 截 至 2012 年 6 月 止,Arizona active registered voters 為 3,145,973,inactive registered voters 為 452,951, 兩 個 共 計 3,598,924,see Arizona See Arizona Secretary of State, State of Arizona RegistrationReport:2012JuneVoterRegistration,at1,6, (last visited Jul. 18, 2012). 357 Arizona Department of State, Office of the Secretary of State, Quarterly Voter Registration Numbers Announced, (last visited Jul. 18, 2012). 193

204 連 署 門 檻 前 次 (2010 年 ) 州 長 選 舉 投 票 數 前 次 州 長 前 次 州 長 前 次 州 長 選 舉 投 票 數 的 選 舉 投 票 數 的 選 舉 投 票 數 的 15% % 359 5% 360 1,728, 連 署 門 檻 362 實 際 人 數 259, ,809 86,405 連 署 門 檻 實 際 人 數 / 全 州 選 舉 權 人 數 7.2% 4.8% 2.4% 358 Ariz. Const., art. IV, 1. (2) Initiative power. The first of these reserved powers is the initiative. Under this power ten per centum of the qualified elector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propose any measure, and fifteen per centum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propose any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7) Number of qualified electors. The whole number of votes cast for all candidates for governor at the general election last preceding the filing of any initiative or referendum petition on a state or county measure shall be the basis on which the number of qualified electors required to sign such petition shall be computed. 359 Id. 360 Ariz. Const., art. IV, 1(3). Referendum power; emergency measures; effective date of acts. The second of these reserved powers is the referendum. Under this power the legislature, or five per centum of the qualified electors, may order the submission to the people at the polls of any measure, or item, section, or part of any measure, enacted by the legislature, except laws immediately necessary for the preservation of the public peace, health, or safety, or for the support and maintenance of the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 government and state institutions; but to allow opportunity for referendum petitions, no act passed by the legislature shall be operative for ninety days after the close of the session of the legislature enacting such measure, except such as require earlier operation to preserve the public peace, health, or safety, or to provide appropriations for the support and maintenance of the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 and of state institutions; provided, that no such emergency measure shall be considered passed by the legislature unless it shall state in a separate section why it is necessary that it shall become immediately operative, and shall be approved by the affirmative votes of two-thirds of the members elected to each house of the legislature, taken by roll call of ayes and nays, and also approved by the governor; and should such measure be vetoed by the governor, it shall not become a law unless it shall be approved by the votes of three-fourths of the members elected to each house of the legislature, taken by roll call of ayes and nays. 361 The Arizona Secretary of State s office Election Services Division, Initiative, Referendum & Recall Handbook (2011), at 6, (last visited Jul. 18, 2012). 362 Id. 194

205 附 件 十 : 法 國 第 五 共 和 之 下 之 全 國 性 公 投 自 一 九 五 八 年 憲 法 通 過 施 行 迄 今 共 舉 辦 過 九 次 的 全 國 性 公 民 投 票 其 中 共 有 三 次 是 由 總 統 所 提 出 之 公 投, 前 兩 次 係 戴 高 樂 依 據 憲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所 提 出, 第 三 次 則 是 於 二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依 照 憲 法 第 八 十 九 條 所 提 出 舉 辦 將 總 統 任 期 從 七 年 縮 短 為 五 年 的 公 投 一 一 九 六 一 年 一 月 八 日 ( 星 期 日 ): 是 否 同 意 讓 阿 爾 及 利 亞 進 行 自 決 的 公 投 投 票 率 高 達 七 成 三, 並 以 近 七 成 半 的 同 意 票 通 過 公 投 題 目 為 : 您 是 否 贊 成 總 統 向 法 國 人 民 提 出 在 阿 爾 及 利 亞 進 行 自 決 以 前 關 於 阿 爾 及 利 亞 人 民 自 決 與 阿 爾 及 利 亞 公 權 力 架 構 的 政 府 法 律 草 案? (Approuvez-vous le projet de loi soumis au peuple français par le président de la République en concernant l'autodétermination de la population algérienne et l'organisation des pouvoirs publics en Algérie en attendant l'autodétermination?) 二 一 九 六 二 年 四 月 八 日 ( 星 期 日 ): 授 予 總 統 與 阿 爾 及 利 亞 未 來 政 府 協 商 權 力 之 公 投, 又 稱 為 艾 維 雅 協 議 (Les accords d Evian) 公 投 投 票 率 超 過 七 成 五, 並 以 九 成 的 同 意 票 通 過 該 公 投 公 投 題 目 為 : 您 是 否 贊 成 總 統 向 法 國 人 民 提 出 依 據 一 九 六 二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宣 言 基 礎 上 關 於 與 阿 爾 及 利 亞 簽 署 協 議 及 採 行 必 要 措 施 的 政 府 法 律 草 案? (Approuvez-vous le projet de loi soumis au peuple français par le président de la République en concernant les accords à établir et les mésures à prendre au sujet de l'algérie sur la base des déclarations gouvermentales du 19 mars 1962?) 三 一 九 六 二 年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 星 期 日 ): 總 統 直 選 公 投 此 係 戴 高 樂 依 據 憲 法 第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而 舉 辦 之 公 投, 但 因 涉 及 修 憲 程 序 的 爭 議 而 在 當 時 被 許 多 人 認 為 是 違 憲 的 做 法, 因 為 按 照 憲 法 文 本 的 邏 輯, 一 般 的 修 憲 程 序 應 須 遵 照 憲 法 第 八 十 九 條 所 規 定 之 國 會 兩 院 程 序 進 行, 然 而 在 第 十 一 條 的 情 況 之 下 進 行 公 投 修 憲 則 將 國 會 排 除 在 修 憲 程 序 之 外, 因 此 引 發 了 憲 法 適 用 上 的 重 大 爭 議 在 投 票 率 近 七 成 七 的 情 況 下 以 62,25 % 贊 成 通 過 總 統 直 選 195

206 公 投 題 目 為 : 您 是 否 贊 成 總 統 向 法 國 人 民 提 出 關 於 總 統 直 選 的 政 府 法 律 草 案? (Approuvez-vous le projet de loi soumis au Peuple français par le Président de la République et relatif à l'élection du Président de la République au suffrage universel?) 四 一 九 六 九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 星 期 日 ): 參 議 院 改 革 及 省 級 行 政 區 (région) 創 設 之 公 投 投 票 率 高 達 八 成, 以 52,41 % 反 對 比 率 遭 到 否 決, 戴 高 樂 因 此 辭 職 下 台 公 投 題 目 為 : 您 是 否 贊 成 總 統 向 法 國 人 民 提 出 關 於 省 級 行 政 區 創 設 及 參 議 院 改 革 的 政 府 法 律 草 案? (Approuvez-vous le projet de loi soumis au peuple français par le Président de la République et relatif à la création de régions et à la rénovation du Sénat?) 五 一 九 七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 星 期 日 ): 批 准 擴 大 歐 洲 經 濟 共 同 體 條 約 (traité d élargissement de la Communauté économique européenne) 的 公 投 開 放 新 加 入 的 成 員 有 丹 麥 挪 威 ( 最 後 並 未 加 入 共 同 體 ) 愛 爾 蘭 及 英 國 ( 戴 高 樂 反 對 後 者 加 入 ) 投 票 率 六 成, 以 68,31 % 贊 成 通 過 該 公 投 案, 批 准 歐 洲 經 濟 共 同 體 條 約 公 投 題 目 為 : 您 是 否 贊 成, 在 歐 洲 面 對 新 的 未 來 展 望 底 下, 總 統 向 法 國 人 民 提 出 關 於 授 權 批 准 英 國 丹 麥 愛 爾 蘭 及 挪 威 加 入 歐 洲 共 同 體 的 政 府 法 律 草 案? (Approuvez-vous, dans les perspectives nouvelles qui d ouvrent à l Europe, le projet de loi soumis au peuple français par le Président de la République, et autorisant la ratification du traité relatif à l ahésion de la Grande-Bretagne, du Danemark, de l Irlande et de la Norvège aux Communautés européennes?) 六 一 九 八 八 年 十 一 月 六 日 ( 星 期 日 ) : 對 於 新 喀 里 多 尼 亞 ( la Nouvelle-Calédonie) 地 位 之 公 投, 這 是 由 政 府 與 喀 里 多 尼 亞 共 和 聯 盟 (Rassemblement pour la Calédonie dans la République) 社 會 主 義 及 卡 納 克 民 族 解 放 陣 線 (Front de libération nationale kanak et socialiste) 所 簽 訂 之 馬 廷 雍 協 議 (accords de Matignon) 投 票 率 僅 有 三 成 六 九, 以 79,99 % 贊 成 通 過 公 投 案 196

207 公 投 題 目 為 : 您 是 否 贊 成 總 統 向 法 國 人 民 提 出 關 於 新 喀 里 多 尼 亞 邁 向 自 決 地 位 規 定 的 政 府 法 律 草 案? (Approuvez-vous le projet de loi soumis au peuple français par le Président de la République et portant dispositions statutaires et préparatoires à l' autodétermination de la Nouvelle-Calédonie?) 七 一 九 九 二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 星 期 日 ): 批 准 歐 盟 條 約 亦 稱 為 馬 垂 克 條 約 公 投 以 51,04 % 的 贊 成 比 率 通 過 該 公 投, 投 票 率 近 七 成 公 投 題 目 為 : 您 是 否 贊 成 總 統 向 法 國 人 民 提 出 授 權 批 准 歐 盟 條 約 的 政 府 法 律 草 案? (A pprouvez-vous le projet de loi soumis au peuple français par le Président de la République autorisant la ratification du traité sur l'union Européenne?) 八 二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 星 期 日 ): 將 總 統 任 期 由 原 本 的 七 年 縮 短 為 五 年 (quinquennat) 之 公 投 投 票 率 僅 有 三 成, 並 以 73,21 % 贊 成 通 過 此 公 投 案 公 投 題 目 為 : 您 是 否 贊 成 修 憲 草 案 將 憲 法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修 改 如 下 : 總 統 由 普 選 產 生 任 期 為 五 年? (Approuvez-vous le projet de loi constitutionnelle modifiant le premier alinéa de l article 6 de la Constitution comme suit : Le Président de la République est élu pour cinq ans au suffrage universel direct?) 九 二 五 年 五 月 二 十 九 日 ( 星 期 日 ): 批 准 歐 洲 憲 法 條 約 的 公 投 投 票 率 近 七 成, 但 在 54,67 % 的 反 對 比 率 之 下 成 為 第 五 共 和 有 史 以 來 第 二 次 被 否 決 的 公 投, 也 使 得 法 國 成 為 第 一 個 否 決 歐 洲 憲 法 條 約 的 歐 盟 國 家 公 投 題 目 為 : 您 是 否 贊 成 授 權 批 准 歐 洲 憲 法 條 約 的 政 府 法 律 草 案? (Approuvez-vous le projet de loi qui autorise la ratification du Traité établissant une Constitution pour l'europe?) 197

208 附 件 十 一 : 焦 點 座 談 紀 錄 壹 第 一 場 計 畫 名 稱 公 民 投 票 案 提 案 審 核 機 制 與 門 檻 之 研 究 - 以 瑞 士 美 國 義 大 利 日 本 法 國 法 制 與 運 作 情 形 為 比 較 研 究 日 期 2012 年 7 月 13 日 時 間 14 時 30 分 至 16 時 30 分 地 點 政 治 大 學 選 舉 研 究 中 心 五 樓 會 議 室 團 體 別 主 持 人 參 與 者 ( 姓 名 與 代 號 ) 記 錄 人 政 黨 及 團 體 代 表 黃 國 昌 老 師 A01 A02 A03 A04 俞 振 華 老 師 賴 盈 先 記 錄 格 式 逐 字 稿 摘 要 主 持 人 : 好, 那 我 們 就 開 始 吧!ok 首 先 先 謝 謝 四 位 百 忙 當 中 來 參 加 呃 這 個 算 是 一 個 比 較 閉 門 的 呃 座 談 會, 那 我 先 跟 四 位 簡 單 的 解 釋 一 下 就 是 說 呃 中 選 會 委 託 了 一 個 研 究 計 畫 案, 那 給 最 大 的 選 研 中 心 執 行 是 有 關 於 公 民 投 票 法 的 連 署 跟 投 票 的, 目 前 公 民 投 票 法 的 制 度 設 計 是 不 是 有 修 正, 進 一 步 修 正 的 必 要, 那 這 個 研 究 計 畫 案 實 際 上 面 呃 最 主 要 的 主 持 人 是 那 個 俞 振 華 老 師, 那 其 它 的 協 同 主 持 人 還 是 蔡 佳 泓 老 師 跟 王 思 為 老 師, 那 因 為 我 那 個 8 月 以 後 就 要 去 美 國 了, 那 所 以 俞 老 師 很 客 氣 啦! 想 說 第 一 場 的 座 談 就 先 讓 我 來 主 持 那 我 們 接 下 來 還 有 其 它 兩 場 座 談, 另 外 一 場 是 針 對 公 投 會 的 委 員, 那 最 後 一 場 是 針 對 專 家 學 者, 那 今 天 這 場 座 談 我 們 主 要 鎖 定 的 會 邀 請 各 位 來 的 對 象 是 希 望, 就 公 民 投 票 在 實 務 上 面 曾 經 在 第 一 線 有 操 作 過 的, 那 因 為 你 們 切 身 的 經 驗 那 中 間 遭 遇 到 的 一 些 問 題, 然 後 在 執 行 以 後 可 能 會 產 生 的 一 些 實 務 上 面 的 經 驗 跟 由 這 些 經 驗 提 出 來 的 想 法 跟 反 省 對 於 我 們 來 講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借 鏡 的 一 個 經 驗, 所 以 今 天 特 地 拜 託 呃 四 位 前 來, 那 我 我 想 我 就 不 要 浪 費 198

209 時 間 了 啦! 那 今 天 在 這 個 座 談 會 前 面 有 一 些 問 題 的 提 綱 那 之 前 在 寄 發 開 會 通 知 的 時 後 相 信 四 位 應 該 都 有 拿 到 了, 那 這 個 提 綱 只 是 一 個 呃 可 能 我 們 在 等 一 下 討 論 的 順 序 上 面 啦! 跟 一 些 可 能 在 比 較 重 要 的 是 說 就 你 們 曾 經 所 曾 經 實 際 參 與 過 的 公 民 投 票 案 呃 在 整 個 過 程 當 中 可 能 所 耗 費 的 時 間 人 力 還 有 金 錢, 那 中 間 遇 到 的 一 些 困 難 或 是 一 些 問 題, 那 最 後 的 結 果 還 有 面 對 那 些 結 果 反 應 跟 感 想, 呃 我 想 我 們 第 一 輪 的 發 言 或 是 討 論 啦! 先 從 這 第 一 個 主 題 還 有 這 些 實 際 的 經 驗 上 我 們 第 二 輪 的 發 言 再 來 看 看 說 對 於 目 前 公 民 投 票 法 有 關 於 主 題 的 範 圍 有 關 於 發 動 的 機 制, 包 括 第 一 階 段 的 連 署 千 分 之 五 第 二 階 段 的 連 署 百 分 之 五 還 有 成 案 的 門 檻, 那 這 些 制 度 設 計 上 面 那 各 位 從 一 個 實 際 的 參 與 者 的 角 度 來 看 是 不 是 有 什 麼 樣 的 想 法 或 者 是 建 議, 那 我 想 第 三 個 部 份 的 主 題 某 個 程 度 上 我 們 可 以 跟 第 二 個 部 份 的 主 題 來 相 結 合, 因 為 對 於 現 在 法 律 的 看 法 沒 有 辦 法 來 避 免 就 會 來 反 應 到 說, 您 覺 得 現 在 的 法 律 設 計 的 規 範 是 不 是 有 修 正 的 必 要 還 是 覺 得 現 在 法 律 規 範 是 可 以 算 是 完 備 的, 沒 有 進 一 步 修 正 的 必 要, 那 我 覺 得 今 天 剛 好 討 論 這 個 案 子 也 是 雖 然 最 近 一 次 的 公 投 可 能 中 心 剛 剛 才 忙 完 嘛! 就 是 馬 祖 博 奕 公 投 的 那 個 部 馬 祖 博 奕 公 投, 那 個 算 是 相 對 來 講 比 較 特 殊 的 公 投 案, 因 為 那 個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裡 面, 那 就 二 分 之 一 的 投 票 門 檻 部 份 他 排 除 了 邊 的 適 用, 那 我 想 我 呃 我 前 面 的 引 言 就 先 說 明 到 這 邊, 不 曉 得 四 位 與 會 的 貴 賓 是 不 是 都 可 以 同 意 剛 剛 那 樣 進 行 的 方 式, 那 我 想 第 一 個 階 段 呃 就 曾 經 發 起 或 參 與 過 的 公 民 投 票 可 能 今 天 那 個 建 析 還 有 那 個 X 副 主 委 看 兩 位 是 不 是 先 從 2 千 零 八 年 的 時 後 國 民 黨 跟 民 進 黨 都 各 有 兩 個 公 民 投 票 的 提 案, 而 且 那 個 提 案 我 印 象 沒 有 錯 的 話 都 成 案 了, 就 第 一 階 段 跟 第 二 階 段, 那 對 於 可 能 有 一 些 社 會 團 體 來 講 的 話, 他 們 面 對 現 在 第 一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會 是 一 個 相 當 沈 重 的 壓 力, 那 可 能 消 基 會 那 邊 之 前 就 是 美 牛 的 公 投 提 案 是 一 個 滿 實 際 的 例 子, 那 兩 位 是 不 是 可 以 先 從 呃 推 動 二 千 零 八 年 或 者 是 更 早 以 前, 如 在 如 果 在 二 千 零 四 年 也 有 一 些 經 驗 的 話, 就 我 們 討 論 提 案 綱 上 面 的 問 題 分 享 兩 位 的 的 經 驗, 那 我 想 完 了 以 後 可 能 在 請 那 個 聊 副 秘 書 長 就 台 聯 之 前 在 推 動 ECFA 公 投 的 部 份 在 歷 經 了 三 波 嘛! 那 到 四 波 歷 經 了 四 波, 那 到 最 近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下 來 一 切 又 要 再 從 頭 照 公 投 會 的 決 議 案 那 是 請 A03 還 是 X 副 主 委 先 A02: 先 來 先 講 讓 讓 副 秘 書 長 休 息 一 下 哈 哈 哈 ( 笑 ) 我 看 他 最 近 比 較 操 勞 頭 髮 少 了 一 些 哈 哈 哈 哈 ( 大 笑 ) 各 位 主 持 人 跟 各 位 主 任 教 授 啊! 這 個 幾 位 好 朋 友 這 個 我 先 報 告 一 下 我 的 部 份, 第 一 個 我 在 我 過 去 在 我 們 中 央 黨 部 主 發 會 擔 任 過 副 主 委 兼 主 治 的 工 作, 那 麼 這 個 公 投 案 是 在 我 所 負 責 的 部 門 業 務, 所 以 我 們 處 理 的 零 八 年 的 兩 個 的 公 投, 那 麼 分 別 是 這 個 第 四 案 跟 第 六 案, 是 反 聯 公 投 跟 這 個 跟 那 個 反 貪 腐 公 投, 對 跟 反 貪 腐, 那 麼 全 部 這 兩 個 主 題 其 實 我 們 是 呃 回 應 民 進 黨 的 這 個 (XXX): 反 黨 產 跟 入 聯 199

210 A02: 對 他 們 先 拋 出 來 的 因 為 兩 案 都 是 他 們 先 發 動 排 序 排 在 前 面, 那 成 案 是 你 先 成 案, 那 我 們 都 是 在 後 面 跟 進 跟 進 但 是 選 舉 操 作 的 一 部 份, 那 兩 黨 當 然 都 承 認 這 個 是 一 個 部 份, 這 個 我 們 後 續 在 說, 我 先 該 交 待 的 題 目 我 先 寫 完 那 總 共 耗 費 的 時 間 啦! 因 為 這 個 你 連 署 的 這 個 你 提 案 的 過 程 裡 面 比 較 簡 單 也 要 將 近 一 個 月, 那 麼 到 送 到 審 核 到 送 到 中 選 會 去 到 最 後 那 拿 到 格 式 開 始 做 也 要 六 個 月, 所 以 那 個 所 耗 費 的 時 間 是 很 長 的, 半 年 以 上 七 八 個 月 七 八 個 月, 那 麼 我 們 甚 至 也 曾 經 有 一 次 被 踢 回 來, 我 們 提 案 的 文 件 發 生 一 點 錯 誤, 所 以 我 們 重 做 了 跟 那 個 千 分 之 五 的 部 份 我 們 先 重 做, 被 踢 回 來 重 做 過, 那 所 耗 費 的 這 個 人 力 呀! 這 個 確 實 相 當 可 觀, 大 概 大 概 呃 我 們 做 法 跟 民 進 黨 的 差 不 多 啦! 當 然 我 們 比 較 優 勢 是 我 們 組 織 比 較 龐 大 一 點, 我 們 大 比 較 就 是 我 們 黨 員 就 在 台 灣 超 過 一 百 萬, 大 概 在 零 八 年 的 數 字 差 不 多 一 百 一 十 二, 那 一 百 一 十 二 要 進 行 這 個 案 子 我 們 這 個 呃 比 較 容 易 點, 比 較 容 易 那 麼 但 是 在 人 力 的 發 揮 上 相 當 可 觀, 那 麼 人 力 是 我 們 優 勢 啦! 當 然 我 們 另 外 一 個 人 力 上 的 優 勢 是 我 們 的 這 個 專 職 的 同 仁 也 比 較 多, 比 較 多 也 就 是 這 個 工 作 我 們 透 過 我 們 組 織 發 動 下 去 就 比 較 容 易 執 行, 那 我 們 除 了 這 個 通 路 以 外 我 們 一 樣 到 這 個 路 上 去 到 街 頭 擺 攤, 擺 攤 當 然 擺 攤 的 成 果 是 比 較 有 點 限 的 那 只 能 吸 收 散 客, 吸 收 散 客 那 麼 這 個 至 於 金 錢 的 部 份 那 當 然 我 們 在 執 行 要 整 個 系 統 執 行 要 訂 訂 訂 費 用 嘛! 那 費 用 大 概 訂 起 來 是 我 們 會 配 合 所 有 的 按 照 這 個 我 們 的 人 數, 希 望 你 完 成 人 數, 訂 配 額 那 訂 配 額 以 後 每 完 成 一 件, 那 大 概 有 多 少 成 本 另 外 有 多 少 作 業 費, 這 是 固 定 的 那 這 個 零 八 年 不 是 一 個 標 準 啦! 我 想 每 一 次 的 狀 況 按 照 這 個 的 需 要 是 我 們 的 經 費 的 條 件 會 有 調 整, 那 麼 第 三 個 是 過 程 中 的 困 難, 過 程 中 的 困 難 這 個 我 先 說 在 我 們 這 個 在 街 頭 上 擺 攤 的 時 候 所 收 到 的 文 件 呀! 我 們 所 收 到 的 東 西 經 過 整 理 嘛! 篩 選 否 則 被 中 選 會 踢 回 來 也 是 很 麻 煩, 那 最 大 麻 煩 就 是 有 有 有 這 個 漏 掉 的 這 個 身 份 證 號 碼, 那 這 裡 面 有 人 可 能 是 特 別 在 那 邊 故 意 填 的, 疏 漏 故 意 疏 漏 的 我 們 可 能 弄 不 完 全 的, 那 這 裡 面 要 特 別 注 意 的 就 是 說 我 們 現 在 搜 集 的 這 個 我 們 在 要 求 這 個 連 署 的 時 候 要 有 身 份 證 號 碼,ID Number 在 台 灣 這 幾 年 來 講 一 方 面 是 因 為 個 資 法 的 關 係, 個 人 自 我 意 識 比 較 強 自 我 保 護 比 較 強 另 外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因 素 就 是 因 為 前 幾 年 詐 騙 集 團 太 太 太 囂 張 了, 所 以 很 難 取 得 這 個 東 西, 比 較 難 取 得 那 麼 所 以 有 些 人 填 一 填 他 故 意 給 你 填 一 個 錯 誤 的 身 份 證 號 碼, 這 是 這 是 存 在 的, 那 麼 第 二 個 是 我 們 就 我 們 這 個 用 的 百 分 之 五 的 連 署 書 的 百 分 之 五 的 連 署 書 確 實 是 相 當 的 耗 費 的 物 力 跟 人 力 財 力 去 處 理, 所 以 這 個 即 便 即 便 我 們 被 認 為 是 比 較 經 費 條 件 比 較 好 一 點 的 政 黨, 但 是 我 覺 得 還 是 一 個 負 擔 還 是 一 個 負 擔, 那 麼 就 是 第 四 個 最 後 的 結 果 喔! 最 後 的 結 果 當 然 是 這 兩 個 案 子 都 成 案 了, 也 都 被 否 決 了 都 未 達 半 數, 那 麼 這 個 但 是 這 個 選 舉 我 們 是 贏 了, 我 們 是 贏 了 但 贏 的 因 素 跟 這 個 公 投 這 個 來 操 作 一 定 有 直 接 200

211 關 係 啦! 有 直 接 關 係 那 這 個 但 大 家 非 常 努 力 啦! 我 們 很 多 同 仁 非 常 努 力 的 去 把 它 連 署 起 來 成 案 了, 送 進 去 公 投 了 但 最 後 沒 有 通 過 還 是 未 免 會 留 下 一 點 惆 悵 啊 惆 悵 但 是 這 機 制 的 問 題, 我 想 這 問 題 沒 辦 法 啦! 那 面 對 該 結 果 我 的 反 應 與 感 想 那 麼 老 實 講 啦! 這 個 這 個 選 舉 這 個 兩 個 案 子 第 四 案 跟 第 六 案 在 選 戰 的 過 程 裡 面 這 個 去 去 去 接 招, 在 出 招 的 啊! 那 個 在 這 個 所 以 案 子 沒 有 過, 也 在 我 們 意 料 當 中 喔 意 料 當 中 那 總 是 因 為 在 公 投 這 個 領 域 這 個 戰 場 裡 面 我 們 算 是 沒 有 缺 席, 喔 以 至 於 不 影 響 到 主 戰 場 的 一 個 結 果, 那 所 以 一 切 在 意 料 當 中, 當 然 在 執 行 裡 面 會 有 一 些 這 個 會 比 較 屬 於 個 人 的 建 議 啦! 那 等 下 特 別 報 告, 我 特 別 強 調 就 是 我 雖 然 是 代 表 的 是 被 選 務 中 心 代 表 篩 選 是 國 民 黨 代 表 但 是 我 們 所 做 的 報 告 並 沒 有 經 過 政 黨 裡 面 內 部 行 前 的 結 果, 那 相 當 大 的 程 度 可 以 說 是 完 全 個 人 在 操 作 過 程 當 中 的 一 些 的 想 法, 那 大 家 來 分 享, 好 以 上 報 告 主 持 人 : 那 不 好 意 思, 在 A03 回 答 以 前 就 容 我 先 提 三 個 比 較 具 體 的 問 題, 那 您 就 在 您 比 較 方 便 的 範 圍 之 內 啦! 就 是 不 會 說 違 反 到 到 貴 黨 的 機 密 啊! 或 政 策 的 範 圍 之 內, 就 是 我 先 跟 那 個 X 副 主 委 報 告 就 是 說 我 們 這 個 是 一 個 純 粹 接 受 中 選 會 的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案, 那 這 個 研 究 案 本 身 沒 有 任 何 的 預 設 的 政 治 的 立 場, 那 我 們 只 是 希 望 能 夠 因 為 我 們 畢 竟 只 是 一 個 學 術 人 沒 有 實 際 參 與 過, 因 為 在 事 實 面 啦! 希 望 能 夠 多 了 解 一 點, 那 第 一 個 比 較 具 體 的 問 題 是 說, 你 剛 提 到 是 說 喔 喔 散 下 去 的 系 統 是 透 過 黨 部 的 組 織, 那 我 要 問 的 是 除 了 黨 部 的 組 織 之 外 那 各 級 的 民 代 或 是 說 其 它 的 相 關 的 社 會 團 體, 譬 如 說 像 農 田 水 利 會 那 個 算 不 算 你 剛 剛 所 講 的 組 織 的 一 環? A02: 應 該 說 我 們 的 這 個 黨 工 人 員, 至 於 說 呃 其 它 水 利 會 這 個 完 全 屬 於 人 民 團 體 的 系 統, 我 們 沒 有 作 業 主 持 人 : 那 地 方 民 代 呢? A02: 有 我 們 也 做 了 配 合, 但 是 呃 呃 這 個 配 合 是 算 在 各 縣 市 裡 面, 一 度 我 們 有 算 立 委 的 配 額, 但 是 你 知 道 我 們 立 委 的 約 束 力 量 不 像 是 民 進 黨 那 麼 強 ( 笑 ), 所 以 我 們 便 是 鼓 勵 他 拜 託 他 最 後 我 們 所 得 到 的 數 字 都 沒 有 強 制 要 求 主 持 人 : 所 以 配 額 是 以 各 個 地 方 黨 部 為 主 A02: 對 這 個 數 字 我 們 有 再 加 了 一 些, 加 了 一 些 這 個 公 職 黨 工 人 員 的 配 額, 但 這 個 配 額 我 們 是 呃 我 們 是 額 外 的, 不 在 我 們 的 安 全 數 字 裡 面 主 持 人 : 是 OK, 那 第 二 個 是 你 剛 剛 有 提 到 說 那 個 限 額 在 整 個 經 費 上 面 配 額 上 面 都 有 一 些 經 費 下 去, 都 有 一 些 標 準 嘛! 那 我 不 是 要 追 問 說 具 體 多 少 錢, 但 是 你 大 概 可 不 可 以 給 我 們 一 個, 就 是 當 初 你 推 動 這 個 事 情 的 時 後 做 完 的 預 算 的 Budget 也 好 或 是 最 後 大 概 針 對 這 個 連 署 大 概 耗 費 多 多 少 經 費, 能 夠 給 我 們 一 個 比 較 實 際 的 數 字 嗎? A02: 我 我 現 在 零 八 年 的 數 字 不 好, 我 沒 有 去 查 這 個 數 字 但 你 可 以 知 道 這 幾 個 201

212 項 目 一 定 會 有 支 出 的 嘛! 因 為 他 一 定 要 有 一 個 影 印 嘛! 主 持 人 : 對! A02: 一 張 影 印 費 多 少 錢, 要 算 出 來 給 他, 那 他 後 來 會 有 裝 訂 費 主 持 人 : 是 A02: 喔! 那 裝 訂 費 之 後 會 有 這 個 呃 運 送 到 我 們 指 定 的 地 方 的 費 用, 再 來 就 是 行 政 作 業 費, 他 做 了 這 件 事 情 他 需 要 給 一 些 加 班 的 呃 便 當 的 這 些 我 們 要 給 一 定 的 數 字 給 他 主 持 人 : 我 這 樣 說 好 了, 如 果 給 他 攤 平 好 了 一 份 連 署 書 新 台 幣 十 塊 夠 不 夠 A02: 還 不 到 主 持 人 : 不 用 十 塊, 那 最 後 一 個 是 說 你 們 也 有 講 到 淘 汰 率 的 問 題, 就 是 說 收 來 再 核 對 過 程 當 中 有 人 沒 有 寫 身 份 證 A02: 最 多 的 是 里 鄰 的 啦! 主 持 人 : 那 就 您 現 在 記 憶 裡 面 所 及 有 沒 有 一 個 那 個 淘 汰 率 在 多 少 範 圍, 譬 如 說 你 大 概 淘 汰 了 一 個 百 分 之 五 百 分 之 十 還 是 說 大 概 百 分 之 二 十 A02: 剛 說 我 們 在 這 個 成 案 的 部 份, 我 們 是 千 分 之 五 嘛 主 持 人 : 對 A02: 我 們 設 定 的 安 全 數 字 是 在 千 分 之 八 主 持 人 : 是 A02: 那 一 般 縣 市 他 會 做, 因 為 那 個 數 字 他 們 比 較 負 擔 小 他 們 會 做 超 過 額 度 會 在 這 個 千 分 之 十 主 持 人 : 是 A02: 送 到 這 個 數 字 來, 那 麼 在 百 分 之 五 這 個 連 署 的 這 個 門 檻 裡 面 我 們 大 概 抓 到 百 分 之 八 主 持 人 : 百 分 之 八 A02: 對 主 持 人 : 是, 好 好 好, 謝 謝, 那 接 下 來 就 請 A03 來 討 論 A03: 謝 謝, 那 個 X 兄 的 其 實 他 剛 剛 所 講 的 大 致 上 我 的 經 驗 就 很 類 同, 今 天 呃 過 去 這 個 公 投 的 歷 史 上 可 以 走 到 第 二 階 段 的 大 概 就 是 四 案 子, 就 是 民 進 黨 跟 國 民 黨 各 提 過 兩 個 案 子 A02: 對, 除 了 發 動 以 外 A03: 真 正 發 動, 除 了 防 禦 性 公 投 以 外 真 正 是 超 過 連 署 走 到 第 二 階 段 真 的 投 票, 就 是 這 A02: 對 A03: 這 四 個 案 子, 那 我 過 去 曾 經 因 為 恩 我 在 過 去 幾 年 在 做 曾 經 公 投 的 這 個 成 本 啊! 所 耗 費 流 程 跟 成 本 做 了 一 些 整 理, 那 留 放 著 也 沒 有 用, 很 高 興 有 這 個 機 會 可 以 拿 出 來 貢 獻 一 下 ( 笑 ) A02:( 笑 ) A03: 那 個 從 結 論 來 講 如 果 不 是 政 黨 那 麼 龐 大 的 組 織, 那 台 聯 也 有 能 力 也 有 可 以 去 發 展, 但 台 聯 還 沒 有 走 過 第 二 階 段, 我 想 真 正 要 做 的 話 大 概 也 是 綠 營 202

213 的 所 有 力 量 都 用 上 去 才 有 辦 法, 所 以 台 灣 真 的 能 夠 可 以 去 發 去 透 過 這 個 管 道 也 發 動 公 投 的 大 概 就 是 兩 大 陣 營 而 且 他 必 然 伴 隨 著 選 舉, 政 治 議 題 的 氛 圍 那 個 才 捲 動 出 那 個 社 會 的 動 員 力, 它 才 牽 的 出 那 麼 多 那 呃 呃 過 去 幾 次 好 幾 個 公 投 案 我 大 概 都 有 某 個 程 度 的 參 考 啦! 簡 單 講 防 禦 性 公 投 不 算 那 在 執 政 時 期 的 討 黨 產 公 投 跟 入 聯 公 投, 好, 那 我 們 大 概 都 有 觀 察 到 黨 內 怎 麼 去 運 作 這 個 事 情, 那 後 來 的 ECFA 公 投, 第 一 次 是 民 進 黨 發 動 後 來 台 聯 再 接 手 繼 續 發 動, 那 第 一 次 我 們 是 走 到 公 投 會 就 被 擋 住 了, 美 牛 公 投 是 唯 一 第 一 次 從 民 間 發 的 公 投, 但 是 呃 這 個 當 時 檯 面 並 沒 有 公 開, 因 為 消 基 會 完 全 沒 有 推 動 公 投 的 經 驗, 所 以 其 實 當 時 呃 他 們 有 一 個 幹 部 呃 等 於 是 透 過 我 這 邊, 他 們 像 我 們 如 何 去 操 作 那 個 公 投 的 這 個 行 政 程 序, 我 們 其 實 也 是 做 了 很 多 經 驗 的 傳 輸 啦! 那 當 然 也 是 因 為 反 美 牛 的 這 個 公 投 議 題 跟 民 進 黨 立 場 接 近 還 有 一 個 台 聯, 所 有 政 黨 組 織 大 概 都 有 一 些 系 統 才 動 的 起 來, 好, 比 較 低 調 的 都 有 動 起 來, 所 以 第 一 階 段 其 實 消 基 會 做 的 很 漂 亮 那 弄 出 了 二 十 萬, 那 他 們 實 務 上 拿 到 了 二 十 萬 的 分 數, 我 想 大 家 都 有 一 些 參 與 那 呃 我 想 這 個 主 持 人 這 邊 想 要 了 解 的 大 概 是 他 整 個 除 了 制 度 面 還 有 成 本 啦! 主 持 人 : 對 A03: 那 我 把 我 過 去 整 理 的 東 西 做 一 個 報 告, 就 是 說 我 想 花 一 點 時 間 我 把 整 個 公 投 的 過 程 讓 大 家 了 解, 因 為 這 個 大 概 是 只 有 操 作 過 你 才 會 理 解 主 持 人 : 了 解 A03: 才 能 歸 納 出 來, 其 實 在 民 進 黨 執 政 時 期 那 四 個 公 投, 我 們 花 的 時 間 我 看 可 能 走 到 第 二 個 階 段 成 案 花 的 時 間 大 概 是 九 個 月 左 右, 這 是 比 較 快 的, 那 為 什 麼 它 會 比 較 快, 因 為 民 進 黨 當 時 執 政 的 時 候, 當 時 的 中 選 會 不 太 技 術 杯 葛 這 件 事, 不 管 是 誰 提 的 案 子 反 正 最 後 就 是 要 在 就 是 配 合 大 選, 反 正 大 家 都 知 道 這 是 一 個 選 舉 議 題 的 操 作, 零 四 年 的 時 後 他 可 能 某 個 程 度 護 航 了 民 進 黨 的 這 個 選 舉 的 一 個 一 個 氣 氛, 所 以 到 了 零 八 年 的 時 候 民 進 黨 再 提 國 民 黨 就 會 跟 進 要 抵 消 這 個 政 治 的 作 用, 但 是 當 時 行 政 部 門 的 角 度 一 定 不 會 擋, 所 以 他 一 定 會 通 過 而 且 他 會 用 快 的 比 較 快 的 速 度 通 過, 他 的 行 政 流 程 的 部 份 會 比 較 減 少, 但 是 等 到 我 們 在 野 的 時 候 我 們 再 回 頭 去 把 這 個 東 西 檢 查 一 遍, 我 跟 各 位 報 告 這 整 個 流 程, 第 一 開 始 大 家 都 知 道 第 一 階 段 千 分 之 五 八 萬 六 千 多 份, 八 萬 六 千 多 份 大 概 要 弄 到 十 萬 份 因 為 會 有 淘 汰 率 的 問 題 跟 重 覆 率 的 問 題, 所 以 你 至 少 要 準 備 十 萬, 衝 個 十 萬 十 幾 萬 我 想 對 政 黨 來 說 不 是 難 事, 對 一 個 熱 門 議 題 來 說 就 算 是 消 基 會 也 不 是 難 事, 所 以 大 概 兩 個 禮 拜 你 有 辦 法 做 得 到 特 別 是 有 組 織 如 果 以 政 黨 經 驗 來 看, 消 基 會 當 時 我 記 得 也 差 不 多 也 就 是 二 三 個 禮 拜 的 數 字, 當 有 組 織 下 去 動 員 議 題 夠 熱, 二 個 禮 拜 可 以 弄 到 十 萬 份 沒 有 問 題, 但 是 麻 煩 的 其 實 是 不 是 在 連 署, 麻 煩 的 是 說 就 是 中 選 會 其 實 在 法 律 之 外 他 設 定 了 非 常 多 行 政 上 的 程 序, 這 個 程 序 就 是 說 第 一 個 當 然 你 拿 到 十 萬 203

214 份 你 要 自 己 要 先 過 濾, 什 麼 地 方 沒 填 的 填 不 滿 的 不 合 格 的 自 己 要 先 把 它 過 濾 掉 然 後 接 下 來 你 要 找 一 個 地 方, 因 為 你 所 有 的 連 署 書 交 過 去 你 要 分 鄉 鎮 市 區, 分 類 裝 好 裝 訂, 為 什 麼 因 為 方 便 他 後 面 他 送 給 大 家 各 地 區 區 公 所 去 查 驗, 所 以 你 要 有 一 個 地 方, 你 看 台 灣 三 百 多 個 三 級 行 政 區 的 一 個 空 間 你 要 把 你 所 有 連 署 書 按 照 這 個 排 好, 分 類 分 類 完 每 五 十 張 連 署 書 裝 訂 成 一 本, 這 五 十 張 還 要 有 一 個 清 冊, 然 後 大 概 十 個 五 十 張 吧! 會 剛 好 裝 在 一 個 紙 箱 裡 面,( 笑 ) 所 以 你 就 是 要 做 這 個 分 區 然 後 五 十 張 的 裝, 再 照 清 冊 再 把 它 集 結 成 箱, 箱 子 上 面 當 然 要 標 清 楚 這 是 哪 一 個 箱 子, 而 且 這 所 有 的 事 要 做 兩 遍, 要 做 正 本 跟 影 本 所 以 說 就 是 這 些 連 署 書 都 要 去 影 印 一 遍, 然 後 做 同 樣 的 一 套 工 作 這 全 部 份 都 是 中 選 會 的 規 定, 那 其 實 在 公 投 法 裡 面 都 沒 有 這 些 詳 細 規 範, 但 是 對 於 中 選 會 呃 中 選 會 如 果 要 行 政 操 作 方 便 那 他 就 要 求 你 提 案 的 團 體 你 必 需 要 負 擔 這 些 行 政 成 本, 那 行 政 團 體 呃 那 提 案 團 體 也 不 敢 不 去 負 擔, 因 為 如 果 這 些 事 情 連 署 完 大 家 就 這 樣 吼 一 團 亂 疊 好 全 部 送 到 中 選 會, 中 選 會 再 做 這 些 事 就 會 很 慢, 那 這 些 我 們 拿 到 連 署 書 之 後 的 行 政 整 理, 大 概 也 是 花 兩 到 三 週 的 時 間, 那 這 是 第 一 階 段 所 以 你 從 有 一 天 某 一 黨 主 席 站 出 來 呼 籲 我 們 要 發 動 連 署, 開 始 走 從 第 一 階 段 大 概 就 是 四 到 五 週 的 時 間, 四 到 五 週 是 你 可 以 送 到 中 選 會, 你 送 到 中 選 會 之 後 法 律 規 定 中 選 會 十 五 天 要 開 會 就 是 兩 個 禮 拜, 中 選 會 高 興 的 話 三 天 就 開 不 高 興 的 話 二 個 禮 拜 再 開, 好, 兩 個 禮 拜 開 完 只 是 形 式 通 過 然 後 他 送 給 公 投 會 再 發 個 文 幾 天 過 去, 如 果 你 需 要 我 這 張 可 以 給 你 這 是 我 很 久 以 前 在 部 落 格 在 寫 的 一 篇 文 章 目 的 是 請 大 家 要 發 動 公 投 先 搞 清 楚 要 花 多 少 時 間 ( 笑 ) 不 要 每 次 講 完 然 後 就 可 能 不 可 能 發 生, 那 公 投 會 是 一 個 月 之 內 要 召 開 公 聽 會 跟 最 後 的 審 查 會 議 來 決 定, 所 以 就 是 要 再 加 一 個 月 過 去 等 到 公 投 會 同 意 了 你 的 主 題 再 回 文 給 中 選 會, 然 後 中 選 會 再 把 他 收 到 的 連 署 書 應 該 是 影 本 吧! 全 部 送 到 各 鄉 鎮 市 去 查 驗, 查 驗 的 時 間 大 概 有 兩 三 天 兩 三 個 禮 拜 回 來, 然 後 再 回 報 以 後 確 認 你 有 八 萬 六 千 多 分 的 連 署 書 達 到 了, 那 這 個 時 後 中 選 會 就 確 認 你 的 第 一 階 段 結 束 所 以 這 整 個 時 間 第 一 階 段 三 個 月, 三 個 月 之 後 呢! 當 你 得 到 第 二 階 段 的 許 可 的 時 後, 然 後 你 會 拿 到 一 張 連 署 書 的 格 式 你 再 拿 去 影 印, 影 印 完 再 去 發 動 連 署 這 個 講 實 在 話 就 是 我 無 所 不 用 其 及 去 用 各 種 組 織 的 模 式, 我 們 那 時 候 當 然 從 組 織 下 去 請 各 黨 部 有 責 任 的 人, 黨 職 有 責 任 的 人 公 職 有 責 任 的 人, 他 剛 剛 這 個 X 主 任 還 是 對 不 起 他 是 說 我 們 對 黨 的 立 委 這 個 機 率 比 較 嚴 格, 其 實 是 說 對 立 委 的 約 束 力 比 較 強, 我 記 得 當 時 有 一 次 哪 一 個 公 投 是 誰 在 對 我 們 的 立 委 有 約 束 是 大 話 新 聞, 那 大 話 新 聞 把 哪 一 個 立 委 沒 有 達 到 責 任 額 的 名 字 在 跑 馬 燈 一 直 打 的 時 候 整 個 所 有 被 名 列 上 去 的 人 都 哇 哇 叫, 他 的 服 務 處 一 直 在 接 電 話 逼 得 大 家 都 要 交 差 啦! 那 這 裡 就 會 出 現 在 這 種 狀 況 之 下 其 實 講 實 在 話 就 是 上 有 政 策 下 有 對 策, 在 組 織 內 部 也 會 有 出 現 各 種 應 付 這 種 事 情 的 方 式, 會 有 人 認 真 的 去 從 人 際 網 路 積 極 的 去 拓 展 連 署, 只 要 這 個 伴 隨 的 204

215 這 個 以 前 都 是 伴 隨 選 舉 進 行 他 基 本 上 他 很 像 是 選 舉 動 員 的 過 程, 那 樣 的 話 會 比 較 容 易 當 然 也 是 會 有 在 家 裡 面 拿 著 名 冊 抄 或 者 是 我 記 得 當 時 我 曾 經 有 一 次 去 我 們 黨 內 投 票 的 一 個 場 所, 我 們 地 方 黨 部 也 在 叫 大 家 來 現 場 來 簽 連 署 書, 你 剛 說 已 經 交 過 了, 沒 關 係 再 簽 一 次, 重 覆 中 央 會 踢 出, ( 笑 ) 所 以 大 家 很 多 會 傻 傻 的 再 簽 一 次, 所 以 到 中 央 都 作 廢 這 樣 子, 就 是 大 家 會 用 很 多 方 式 不 停 的 會 去 做, 甚 至 有 的 就 是 拿 著 名 冊 拿 個 什 麼 東 西 出 來 抄, 我 相 信 也 有 他 們 也 有 人 覺 得 拿 個 一 疊 看 起 來 筆 跡 都 一 樣, 吼 這 樣 的 狀 況 其 實 都 會 發 生, 那 這 樣 就 會 增 加 你 中 央 行 政 的 負 擔 就 是 你 站 在 這 個 主 辦 單 位 實 際 的 這 個 負 擔, 那 你 在 六 個 月 之 內 你 要 搜 集 到 八 十 六 萬 份, 八 十 六 萬 多 份 那 就 一 樣 的 那 個 程 序 三 十 多 個 鄉 鎮 市 區 分 開 每 五 十 個 連 署 書 裝 一 冊, 每 多 少 本 裝 一 箱 然 後 全 部 編 號 編 好 造 清 冊 然 後 同 樣 的 事 情 而 且 是 影 印 要 做 Double, 另 外 再 做 一 套 影 本 一 套 正 本 一 套 這 樣 的 事 情, 八 十 多 而 且 我 記 得 我 們 當 時 連 署 書 收 到 一 百 多 二 百 多 都 有 到 後 來 簡 直 像 是 說 就 會 變 成 像 一 種 內 部 的 競 賽 ( 笑 ), 那 收 來 很 多 是 無 效 可 以 再 去 調 一 個 資 料, 我 記 得 當 時 有 人 去 分 析 過 你 收 到 一 百 五 十 萬 份 那 個 重 覆 率 是 多 少, 再 來 每 增 加 三 十 萬 份 那 個 重 覆 率 增 加 到 多 少, 我 記 得 以 前 黨 部 是 有 做 這 樣 的 統 計, 所 以 這 個 其 實 是 資 料 我 們 可 以 再 去 調, 但 是 大 家 要 想 想 看 就 是 說 一 百 多 萬 連 署 書 印 成 還 要 全 部 印 成 還 有 影 本 二 三 百 萬 連 署 書 要 用 多 大 的 空 間 而 且 你 要 分 類, 你 必 需 要 去 租 一 個 倉 庫 特 地 去 租 一 個 倉 庫 然 後 這 個 場 地 在 這 個 半 年 之 內 大 概 就 是 在 做 這 件 事, 你 找 個 工 讀 生 一 直 收 連 署 書 一 直 影 印 再 按 地 區 去 分, 而 且 還 要 過 濾 經 非 常 多 道 程 序 所 以 它 在 行 政 成 本 上 你 用 想 的 你 就 知 道 為 什 麼 只 有 政 黨 可 以 去 做 這 件 事, 那 這 六 個 月 的 不 合 格 率 會 隨 著 你 的 連 署 書 的 愈 來 愈 多 節 節 升 高, 那 最 後 你 六 個 月 之 內 你 要 交 到 中 選 會 去, 那 交 到 中 選 會 之 後 那 中 選 會 就 頭 痛 因 為 他 就 要 幾 萬 個 紙 箱 他 要 堆 在 那 的 那 個, 他 還 要 再 去 做 形 式 當 然 他 也 沒 辦 法 去 查 驗 大 概 就 是 想 辦 法 把 它 送 到 各 鄉 鎮 市 去 查 驗, 那 查 驗 到 後 來 只 要 湊 到 門 檻 他 們 就 停 止 這 個 動 作, 宣 布 第 二 階 段 開 始 然 後 第 二 階 段 過 關 之 後 要 進 入 投 票 程 序 的 時 後 要 再 過 關 之 後 的 一 個 月 的 六 天 之 內, 所 以 從 你 發 動 公 投 第 一 天 到 第 二 階 段 過 關, 大 概 是 十 一 個 月 我 們 剛 剛 這 樣 算 起 來, 整 個 算 起 來 大 概 是 十 一 個 月 到 十 二 個 月, 然 後 再 加 上 過 關 後 的 一 個 月 等 待, 六 個 月 之 內 投 票 如 果 是 六 個 月 後 投 票 的 話 整 個 時 間 十 一 半 個 月, 那 一 個 熱 門 的 議 一 個 議 題 一 個 重 要 的 政 策 議 題 從 發 動 那 天 一 直 要 能 撐 到 最 後 其 實 到 最 後 都 是 在 其 實 都 是 在 苦 撐, 那 個 議 題 可 能 也 許 消 失 也 許 熱 度 過 去 你 必 需 要 用 很 大 的 政 治 能 量 去 維 持 那 個 熱 度, 所 以 在 過 程 中 你 不 停 在 辦 活 動 不 停 的 在 做 廣 告 文 宣, 我 有 請 人 去 調 查 當 時 的 花 費 現 在 看 起 來 是 說, 因 為 我 記 得 那 時 後 討 黨 產 那 個 公 投 上 面 我 們 有 組 一 個 聯 盟 也 就 是 說 民 進 黨 跟 台 聯 友 好 社 團 組 了 一 個 聯 盟, 那 個 聯 盟 本 身 是 一 個 團 體, 他 有 他 自 己 獨 立 的 帳, 當 時 統 計 那 一 次 的 公 投 募 款 最 後 再 支 出 的 大 概 是 八 九 百 萬, 大 概 有 八 九 百 萬 那 可 是 民 進 黨 本 205

216 身 同 樣 的 聯 盟 他 是 他 募 多 少 錢 他 花 多 少 錢, 民 進 黨 他 對 這 個 事 他 還 有 再 投 入 所 以 他 相 關 的 文 宣 支 出 跟 所 有 的 黨 工 的 成 本 開 銷 包 含 工 讀 生 包 含 你 本 來 的 這 個 專 職 人 員 投 入 的 時 間, 再 加 上 廣 告 等 等 也 大 概 差 不 多 是 這 個 數 字, 所 以 至 少 至 少 是 這 個 的 Double 所 以 剛 剛 那 個 主 持 人 在 問 一 張 連 署 書 值 多 少 錢 如 果 你 是 從 連 署 書 那 個 物 質 來 說 是 沒 有 那 麼 多, 可 是 如 果 辦 一 場 公 投 要 走 到 第 二 個 階 段 甚 至 在 投 票 時 候 為 了 投 票 要 通 過 你 宣 傳 造 勢, 整 個 辦 下 來 你 沒 有 一 兩 千 萬 還 做 不 出 來, 那 當 時 還 是 民 進 黨 在 執 政 也 就 是 說 行 政 部 門 本 身 剛 好 也 是 在 那 個 議 題 裡 面 宣 傳 造 勢 當 中, 他 也 會 有 這 個 至 少 在 議 題 造 勢 上 面 他 會 有 這 個 那 是 無 形 的 成 本 所 以 整 個 的 公 投 程 序 他 耗 費 的 時 間 人 力 金 錢, 大 概 我 剛 剛 講 的 比 較 詳 細 的 就 是 我 講 的 這 樣 子, 好, 這 就 是 為 什 麼 消 基 會 他 第 二 個 階 段 他 根 本 不 可 能 走 下 去, 其 實 當 時 呃 以 消 基 會 本 身 的 能 量 來 說 他 做 第 一 階 段 我 記 得 我 我 們 有 代 送 一 些 人 到 我 們 中 央 黨 部 的 連 署 書 去 消 基 會, 最 後 我 們 也 整 理 了 好 幾 萬 份 送 去 他 那 邊 你 會 看 到 就 是 工 作 能 量 是 支 撐 不 到 那 個 對 第 二 階 段, 好, 就 算 好 他 第 二 階 段 也 的 確 通 過 了, 通 過 了 他 第 二 階 段 他 也 做 不 起 來, 那 我 覺 得 很 大 的 議 題 是 很 大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整 個 議 題 的 熱 度 已 經 垮 下 來 了, 那 很 政 治 避 嫌 的 不 跟 任 何 政 治 團 體 合 作, 好, 當 然 就 組 織 的 考 量 可 能 是 對 的 但 是 從 公 投 的 考 量 來 說 就 是 注 定 這 個 公 投 一 定 會 失 敗, 所 以 恩 除 了 連 署 的 門 檻 跟 投 票 過 關 的 門 檻 之 外 還 有 公 投 會 的 障 礙 以 外, 我 想 整 個 過 程 耗 費 的 時 間 跟 這 個 冗 長 複 雜 的 程 序 這 個 部 份 其 實 也 形 成 一 個 很 大 的 障 礙, 這 是 是 大 家 從 法 律 裡 面 比 較 看 不 到 的, 那 有 沒 有 辦 法 比 較 去 做 進 一 步 的 簡 化 等 等 我 覺 得 這 個 可 以 再 做 進 一 步 的 討 論, 但 是 的 確 在 實 際 操 作 面 上 沒 有 一 個 組 織 大 概 做 不 起 來, 我 先 報 告 到 這 邊, 再 看 大 家 有 沒 有 什 麼 問 題 主 持 人 : 謝 謝, 謝 謝, 非 常 的 謝 謝 A03 呀! 非 常 的 用 心 的 把 這 個 過 程 講 的 這 麼 的 細 緻 甚 至 把 經 費 的 部 份 都 提 供 給 我 們 這 麼 寶 貴 的 資 訊, 不 過 有 一 件 事 情 我 想 先 確 定 一 下 就 是 說 剛 剛 您 提 到 花 費 的 部 份, 那 大 概 說 以 討 黨 產 的 為 例 的 話 大 概 是 那 個 聯 盟 是 花 八 九 百 萬, 那 民 進 黨 那 相 對 的 也 投 入 大 概 差 不 多 的 價 位, 那 所 以 你 說 大 概 一 千 萬 到 二 千 萬 中 間 的 這 個 數 字, 這 個 數 字 是 你 們 把 人 力 的 成 本 都 已 經 算 進 去 了 A03: 還 沒 主 持 人 : 還 是 人 力 的 成 本 是 自 己 黨 部 就 先 吸 收 掉 了 A03: 人 力, 如 果 你 就 專 指 人 力 的 成 本 黨 部 絕 對 先 吸 收 掉 了, 我 想 黨 部 這 邊 支 出 的 恐 怕, 因 為 我 沒 有 仔 細 去 看 那 個 帳 到 底 那 個 是 聯 盟 出 的 哪 一 部 份 是 黨 出 的, 事 實 上 聯 盟 的 幕 僚 單 位 很 多 也 是 黨 部 的 黨 工 在 兼 辦 的 主 持 人 : 是 A03: 但 只 是 他 有 一 個 比 較 另 外 的 主 持 人 : 比 較 透 明 的 A03: 比 較 獨 立 的 帳 啦! 那 黨 部 那 邊 我 覺 得 大 概 主 要 的 工 作 恐 怕 一 個 是 在 作 為 發 206

217 動 者 之 一, 你 必 需 要 補 助 地 方 一 些 宣 傳 跟 活 動 經 費 讓 大 家 去 擺 攤 設 攤, 這 個 花 費 大 概 就 算 在 黨 部, 就 是 說 黨 部 是 聯 盟 的 一 部 份 作 為 聯 盟 的 成 員 你 有 義 務 要 去 做 這 個 這 件 事, 那 你 的 花 費 大 概 是 多 少, 所 以 可 能 補 助 給 地 方 的 或 工 職 的 擺 攤 設 攤 的 大 概 是 多 少, 那 另 外 恐 怕 就 是 一 些 相 關 的 造 勢 跟 廣 告 文 宣 主 持 人 : 恩 恩 A03: 廣 告 文 宣, 因 為 你 就 算 你 第 二 階 段 過 還 有 幾 個 月 要 投 票 其 實 你 還 是 要, 你 為 了 要 讓 公 投 過 你 要 去 做 一 些 廣 告 刺 激 一 些 熱 度, 所 以 這 個 相 關 的 這 個 部 份 的 文 宣 就 公 投 的 成 本 要 算 進 去, 那 這 個 部 份 就 是 是 黨 的 負 擔 會 較 多 主 持 人 : 是, 謝 謝, 因 為 A03: 對, 那 所 以 剛 剛 那 個 一 兩 千 萬 恐 怕 還 沒 有 把 組 織 裡 面 消 耗 掉 的 那 個 成 本 主 持 人 : 很 省 了 那 已 經 很 省 了 A02: 我 回 應 一 下 啊! 這 個 這 個 民 進 黨 的 成 本 跟 我 們 算 的 是 有 不 一 樣, 我 們 比 較 用 在 直 接 成 本 裡 面 有 很 多 的 間 接 成 本, 就 是 說 在 公 投 實 質 上 那 個 連 署 書 之 外 的 週 邊 的 費 用, 也 就 是 說 連 署 過 程 裡 面 區 隔 出 來 的 民 進 黨 強 於 文 宣 造 勢 所 以 他 透 過 這 樣 的 議 題 這 樣 的 活 動 可 能 變 成 一 個 造 勢 活 動 主 持 人 : 恩 恩 恩 恩 A02: 那 我 們 是 比 較 一 個 組 織, 那 麼 組 織 所 以 我 比 較 算 這 個 行 程 參 出 一 張 主 持 人 : 了 解 A02: 有 效 連 署 書 的 成 本 就 是 這 樣 主 持 人 : 是 是 是 A02: 所 以 如 果 這 樣 算 起 來 我 們 的 成 本 比 較 低, 但 是 不 能 只 是 這 樣 算 啦! 他 那 邊 因 為 這 個 要 推 動 連 署 而 做 的 一 些 造 勢 文 宣 活 動 裡 面 這 個 這 個 本 來 選 舉 裡 面 就 會 製 作 主 持 人 : 因 為 方 式 跟 條 件 情 境 都 不 一 樣 A03: 應 該 是 說, 我 覺 得 應 該 是 策 略 上 不 太 一 樣 啦! 因 為 我 們 本 來 就 是 先 發 動 的 A02: 主 動 的 A03: 主 動 的, 那 當 時 我 的 解 讀 如 果 沒 有 錯 的 話, 我 想 國 民 黨 就 是 說 法 不 要 缺 席 A02: 對 對 A03: 你 有 我 也 有, 你 有 一 案 我 另 外 一 案, 你 要 談 黨 產 我 就 跟 你 談 反 貪 腐, 你 要 入 聯 我 跟 你 反 聯 那 大 家 就 減 少 區 隔 啦! 亦 步 亦 趨 所 以 在 文 宣 上 的 力 道 我 們 會 是 會 比 較 強, 因 為 我 們 真 的 會 比 較 希 望 這 個 案 子 過 會 通 過 主 持 人 : 恩 恩 A03: 那 當 然 當 然 也 是 要 幫 助 選 舉 主 持 人 : 是 A03: 那 但 是 在 對 於 國 民 黨 的 朋 友 來 講 恐 怕 就 是 說 只 要 不 缺 席 就 好, 所 以 大 概 207

218 你 的 成 本 到 第 二 階 段 進 入 投 票 階 段 這 個 部 份, 大 概 就 差 不 多 了, 你 不 會 大 力 去 宣 傳 因 為 當 時 的 優 勢 我 想 你 們 宣 傳 的 資 源 會 花 在 侯 選 人 身 上 啦! 嘿 主 持 人 :OK, 謝 謝 兩 位, 那 接 下 來 是 是 就 請 X 副 秘 書 長 跟 我 們 分 享 一 下 台 聯 的 經 驗 A04:( 咳 ) 我 想 講 經 驗 之 前 啊 先 我 想 我 本 來 以 為 今 天 來 是 要 來 吐 一 口 鳥 氣 啦!! 實 在 是 我 們 搞 了 四 次 ( 台 語 ), 就 三 次 ( 台 語 ) ECFA 公 投, 一 次 ( 台 語 ) 就 廢 公 投 會 的 公 投, 總 共 四 次 ( 台 語 ) 當 然 都 在 公 投 會 就 被 被 打 回 來, 那 坦 白 說 我 也 很 慶 幸 說 被 打 回 來, 我 也 很 難 想 像 如 果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我 們 台 聯 一 個 小 黨 啦!( 笑 ) 怎 麼 去 搞 一 個 八 九 十 萬 份 的 東 西, 那 麼 你 你 要 知 道 台 聯 黨 的 人 數 只 等 於 民 進 黨 的 一 個 支 部 主 持 人 : 支 部 A04: 因 為 我 之 前 在 組 織 部 做 過 主 任 ( 台 語 ), 啊! 後 來 台 聯 黨 整 個 中 央 黨 部 就 十 二 個 人 那 等 下 成 本 我 再 講 我 我 我 先 發 述 一 下 就 是 說 今 天 聽 到 兩 個 大 黨 在 這 邊 講 這 個 我 不 叫 他 公 投 法, 他 叫 反 公 投 法 你 們 剛 剛 講 了 半 天 就 是 公 投 不 出 來 嘛! 你 說 的 程 序 就 是 不 要 讓 人 民 公 投 ( 台 語 ), 啊 你 剛 剛 也 講 過, 這 個 法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通 過 的 時 候, 老 實 說 當 時 民 進 黨 根 本 不 注 意 這 個 門 檻 的 問 題 跟 內 容 的 問 題 一 直 在 注 意 說, 啊! 台 獨 可 不 可 以 公 投, 還 記 不 記 得 ( 台 語 ), 我 覺 得 覺 得 這 件 事 很 荒 唐 啦! 在 二 十 世 紀 末 的 那 十 年 當 時 我 還 是 民 進 黨, 我 每 天 常 常 跟 著 民 進 黨 搖 旗 吶 喊,( 台 語 ) 喊 說 要 訂 公 投 法 這 是 民 進 黨 現 在 很 紅 還 有 一 個 人 因 為 這 樣 得 到 一 個 綽 號 叫 蔡 公 投, 每 天 在 到 處 發 動 說 一 定 要 電 公 投 法, 結 果 到 二 零 零 三 年 民 進 黨 執 政 喔! 國 民 黨 是 最 人 數 最 多 的 國 會 人 數 最 多 的 黨, 竟 然 聯 手 通 過 了 一 個 當 時 把 那 個 台 獨 把 它 排 除,( 台 語 ) 但 是 沒 想 到 最 後 最 大 的 問 題 是 程 序, 門 檻 程 序 被 弄 的 根 本 就 沒 辦 法 公 投 嘛! 那 當 初 法 剛 通 過 的 時 候 就 有 人 在 罵 說 這 個 是 鳥 投 公 投, 但 是 操 作 起 來 才 知 道 這 個 嚴 重 性, 好, 那 我 現 在 就 只 就 我 們 台 聯 衝 刺 過 第 一 階 段 的 那 個 辛 苦 的 過 程, 剛 才 你 已 經 說 第 二 階 段 了 ( 台 語 ), 坦 白 說 想 到 那 段 時 間 我 就 想 哭 出 來, 一 個 小 黨 喔! 十 二 個 人 的 小 黨 去 弄 一 個 我 們 第 一 次 我 記 得 是 十 一 萬 份 主 持 人 : 恩 A04: 你 知 道 我 們 每 次 搞 的 時 候 大 概 都 是 經 過 哪 些 呢? 主 持 人 : 恩 恩 恩 恩 A04: 第 一 個, 如 果 不 是 自 由 時 報 跟 民 進 黨 版 本 跟 本 過 不 了, 連 第 一 階 段 都 過 不 去 ( 台 語 ), 怎 麼 樣 因 為 自 由 時 報 當 時 是 怎 麼 配 合 我 們, 我 們 每 次 到 了 鄉 下 到 了 一 個 鄉 鎮 辦 一 個 連 署 他 就, 他 隔 天 就 在 報 紙 上 跟 我 們 登 一 塊 一 小 塊 就 都 在 二 版 三 版 喔!! 很 明 顯 喔!! 台 聯 主 席 黃 坤 輝 又 到 了 什 麼 花 壇 鄉 去 辦 了 一 場 喔 喔 喔 他 是 用 這 樣 幫 我 們 宣 傳 連 續 二 三 個 月, 這 樣 全 國 都 這 樣 因 為 現 在 台 聯 有 這 樣 搞 這 個, 他 等 於 是 變 相 再 幫 208

219 我 們 做 廣 告, 我 們 又 沒 有 廣 告 費 ( 台 語 ), 自 由 時 報 是 又 這 樣 配 合 的, 第 二 個 每 一 次 我 們 衝 過 十 萬, 十 萬 個 連 署 書 都 是 民 進 黨 一 次 都 要 給 我 們 大 概 四 萬 到 五 萬 A03: 差 不 多 啦! A04: 都 要 給 我 們 要 不 然 我 們 也 過 不 了 ( 台 語 ) 台 聯 呀! 台 聯 因 為 在 過 去 四 年 沒 有 立 法 委 員, 那 全 國 大 概 只 有 剩 六 個 議 員 市 議 員, 那 黨 部 只 有 十 個 我 們 沒 有 並 不 是 每 個 縣 市 都 有 黨 部 呀! 十 個 黨 部 六 個 議 員 要 怎 麼 做 呀! 就 是 靠 著 這 樣 每 鄉 鎮 每 鄉 鎮 去, 啊! 辦 一 場 隔 天 自 由 時 報 登 一 下 到 最 後 大 概 也 都 只 能 衝 到 六 萬 左 右, 對 啦!! 就 是 我 們 黨 台 聯 黨 自 己 能 量 啦! 衝 到 六 萬, 剩 下 那 一 定 要 民 進 黨 衝 五 萬 四 萬 ( 台 語 ) 才 跳 得 過 九 萬 十 萬 的 門 檻, 幾 乎 三 四 次 都 是 這 樣 弄 的, 啊! 第 三 次 跟 第 四 次 我 們 是 連 在 一 起 二 張 一 起 弄, 吼! 那 你 剛 講 的 要 租 一 個 倉 庫 其 實 我 們 光 弄 那 個 十 萬 份 就 已 經 租 了 一 個 在 我 們 黨 部 裡 面 另 外 租 了 一 層 樓, 喔 那 個 裡 面 光 放 因 為 你 剛 剛 ( 台 語 ) 說 過 那 個 要 分 鄉 鎮 的, 啊 還 有 三 百 還 有 區 喔!( 台 語 ), 你 知 道 那 個 我 們 常 常 碰 到 一 個 情 況 比 如 說 新 竹 市, 新 竹 市 有 什 麼 香 山 區 什 麼 哪 一 區 嘉 義 市 有 東 西 區 A03: 東 西 南 北 區 A04: 那 個 縣 市 裡 面 那 個 簽 的 人 他 通 常 不 曉 得 嘉 義 你 不 會 簽 東 區 還 是 西 區 嘛! 啊! 基 本 上 那 個 都 作 廢, 有 的 還 要 從 那 個 裡 面 打 電 話, 問 說 你 是 哪 一 區 的 要 幫 你 填 ( 台 語 ), 啊! 很 麻 煩 啦! 啊! 整 個 租 一 整 棟 三 十 幾 坪 全 部 擺 的 滿 滿 的 就 一 格 一 格 那 個 類 似 ( 笑 ) 你 大 概 連 署 大 概 兩 三 個 月 的 時 間 會 一 直 進 來, 進 來 就 往 那 邊 塞 往 那 邊 整 理, 然 後 到 了 最 後 要 交 出 來 之 前 我 們 還 要 說 說 是 義 工 啦! 還 是 要 終 點 費 請 人, 要 請 差 不 多 三 十 個 歐 巴 桑 ( 台 語 ), 或 是 一 些 打 工 讀 生, 就 進 來 一 起 弄 每 一 次 吼! 光 是 弄 那 十 萬 份 大 概 就 要 搞 就 那 個 開 始 運 作 的 時 間 大 概 要 二 個 禮 拜 到 三 個 禮 拜, 然 後 搞 到 我 們 最 後 那 個 行 政 主 任 就 不 幹 了, 所 以 ( 笑 ) 也 就 辭 掉 了, 因 為 搞 到 主 持 人 : 因 為 你 們 第 一 階 段 過 了, 我 也 不 幹 了 ( 笑 ) A04:( 笑 ) 因 為 他 一 定 一 定 說 主 席 他 一 定 主 持 人 :( 笑 ) 我 也 會 辭 職 A04: 因 為 他 聽 說 要 做 第 三 次, 他 就 說 他 要 辭 職 了 我 我 我 不 要 幹 了, 幹 兩 次 他 已 經 快 快 累 垮 了, 所 以 我 們 現 在 那 個 行 政 主 任 為 什 麼 是 那 個 那 個 李 建 翔 兼 的 就 是 因 為 那 個 不 要 做 了 ( 台 語 ), 他 聽 說 要 做 第 三 次 公 投 喔! ( 台 語 ), 才 第 一 階 段 喔! 他 就 不 幹 了 就 辭 掉 了, 這 這 是 真 的 事 情, 那 你 說 成 本 多 少 老 實 講 因 為 你 你 愈 大 成 本 愈 低 啦! 尤 其 國 民 黨 那 種 方 式 為 了 分 下 去 你 要 給 我 五 百 份 一 千 份 那 很 快 呀! 其 實 我 們 跟 民 進 黨 要 的 那 個 份 數, 五 萬 份 我 我 據 我 所 知 也 都 是 這 樣 要 來 的 嘛! 主 持 人 : 啊!! 對 呀! 對 呀! A04: 就 是 每 個 縣 市 黨 部 配 合 一 千 二 千 交 交 去, 底 下 就 有 了, 但 是 台 聯 沒 有 209

220 呀! 沒 有 這 種 組 織 呀! 我 們 鄉 乎 台 聯 拿 到 的 東 西 都 是 各 地 方 黨 部 然 後 一 箱 一 箱 去 簽, 掛 個 布 袋 去 ( 台 語 ) 那 個 主 席 都 那 麼 老 了, 七 十 七 歲 了 還 是 要 跑 到 三 重 市 場 去 街 頭 演 講, 一 次 回 來 大 概 二 三 百 份 都 是 這 樣 搞 來 的, 那 個 成 本 我 算 過 喔! 我 們 每 弄 一 次 大 概 都 將 近 三 百 萬 啦! 光 是 那 個 十 萬 份 喔! 一 次 就 十 萬, 忙 死 ( 台 語 ), 當 然 第 四 次 第 三 第 四 次 那 次 是 合 在 一 起 的, 我 們 是 兩 張 一 起 簽 ( 台 語 ) 是 幾 乎 每 次 都 花 掉 三 百 萬, 三 百 萬 包 括 自 由 時 報 他 還 我 們 還 登 過 那 個 就 是 要 送 之 前 把 整 個 那 個 那 個 表 卡 在 那 個 自 由 時 報 裡 面, 自 由 時 報 還 要 我 們 登 個 三 次, 那 他 收 一 次 的 錢, 那 個 一 次 就 六 十 萬 了, 報 紙 半 版 就 六 十 萬 了 ( 台 語 ), 那 個 都 加 進 去 大 概 應 該 不 只 三 百 萬 喔! 就 是 全 黨 總 動 員 包 包 括 人 力 喔! 包 括 整 個 那 段 時 間 包 括 去 那 邊 辦 演 講, 那 樣 才 湊 十 萬 份 ( 台 語 ) 喔!! 這 是 非 常 痛 苦 的 啊 老 實 講 我 們 還 滿 感 謝 那 個 有 一 個 叫 公 投 會 這 個 怪 胎 幫 我 們 打 回 來 主 持 人 :( 笑 ) A03:( 笑 ) A02:( 笑 ) A04: 你 如 果 真 的 讓 我 過 ( 台 語 ), 真 的 讓 我 們 過 我 們 怎 麼 辦 呀! 那 都 哭 出 來 A03: 你 們 一 定 會 跑 來 就 走 下 樓 到 隔 壁 棟 上 樓 到 我 們 這 邊 拜 託 你 們 然 後 我 就 辭 職 了 ( 笑 ) A04: 我 覺 得 坦 白 說 我 們 現 在 當 然 是 私 底 下 聊 啦! 這 都 是 有 實 務 經 驗 的 啦! 我 們 開 開 玩 笑, 其 實 我 對 這 個 東 西 是 深 惡 痛 絕 痛 恨 這 這 跟 本 就 是 這 什 麼 叫 做 主 權 在 民 呀! 這 跟 本 就 是 在 在 不 讓 人 民 去 表 達 意 見 的 一 個 法 律 啦! 這 如 果 不 改 笑 死 人 了, 笑 破 肚 皮 的 一 個 法 法 律 啦! 以 上 報 告 主 持 人 :OK, 謝 謝 謝 謝 ( 笑 ), 沒 有 啦! 真 的 從 規 模 上 面 來 講 喔! 可 能 以 單 位 成 本 來 算 的 話, 除 了 兩 大 黨 他 們 本 身 自 己 有 一 些 條 件 之 外, 我 這 樣 聽 起 來 可 能 國 民 黨 組 織 最 建 全, 散 佈 的 點 A02: 相 對 啦!! 主 持 人 : 對, 相 對 的 可 能 你 們 的 成 本 會 低 一 點 啦! 那 當 然 民 進 黨 那 邊 聽 起 來 可 能 還 是 就 是 說 就 是 又 更 高 了 一 點, 但 是 聽 台 聯 ( 笑 ) 我 完 全 可 以 了 解 你 的 心 情, 光 簽 第 一 階 段 十 萬 份 一 次 就 要 花 掉 三 百 萬 而 且 很 多 是 組 織 內 部 的 成 本 你 都 要 A04: 而 且 這 你 還 要 民 進 黨 有 支 援 喔!! 自 由 時 報 等 於 是 免 費 替 我 們 廣 告 才 有 三 百 萬 A03: 這 個 我 們 在 動 員 過 程 中 很 多 成 本 是 公 職 自 己 吸 收 的 啦! 主 持 人 : 是 A03: 對 主 持 人 :A01 嘿 A01: 那 個 有 三 次 公 投 經 驗 啊! 一 次 是 二 千 零 四 年 反 軍 購 公 投 那 是 XXX 硬 要 要 210

221 發 動 的 吼! 就 是 那 一 次 全 國 性 公 投 我 還 有 帶 過 啦! 因 為 那 個 時 候 是 公 投 法 剛 過 啦! 這 個 連 署 的 難 度 比 現 在 還 要 困 難 啦! 啊 當 時 我 是 全 力 反 對 這 是 不 可 能 的, 因 為 我 看 那 個 門 檻 不 太 可 能 但 是 呢! 因 為 我 們 的 伙 伴 喔 有 人 堅 持 要 做 從 十 月, 從 八 月 十 二 號 這 是 我 現 在 講 的 是 民 間 做 到 大 概 十 月 底 三 個 月 吼! 台 聯 到 三 千 多 份, 啊! 也 花 了 快 十 多 萬 元 喔! 那 那 就 是 那 一 次 就 是 二 千 零 四 年 公 投 法 是 那 年 剛 過, 就 我 從 那 次 經 驗 就 判 斷 說 民 間 是 不 可 能 有 能 力 去 發 動 公 投 的, 尤 其 是 全 國 性 公 投 那 那 後 來 在 兩 年 前 美 牛 公 投 的 時 候 消 基 會 主 持 人 : 二 千 零 四 年 的 那 個 公 投 你 可 不 可 以 再 稍 微 多 講 一 點, 是 誰 發 動 的 A01: 就 是 就 是 那 個 當 時 因 為 民 進 黨 啊 國 民 黨 要 民 進 黨 要 軍 購 案 要 六 千 一 百 零 八 億, 那 當 時 那 個 那 個 我 們 有 一 些 好 朋 友 就 覺 得 怎 麼 會 軍 購 案 這 麼 高, 所 以 XXX 就 找 了 我 跟 幾 個 好 朋 友, 我 們 就 發 起 了 反 軍 購 遊 行, 後 來 反 軍 購 遊 行 也 沒 有 什 麼 反 應 啦! 因 為 當 時 民 進 黨 第 二 次 執 政 嘛! 所 以 所 以 就 我 他 說 要 發 動 公 投 那 我 研 研 究 所 有 的 公 投 法 我 就 覺 得 怎 麼 可 能 過 這 個 門 檻 那 麼 高, 第 一 階 段 就 是 要 八 萬 張 主 持 人 : 所 以 你 們 那 一 次 只 是 幾 個 社 運 的 朋 友 A01: 就 幾 個 幾 個, 沒 有 什 麼 團 體 主 持 人 : 背 後 沒 有 什 麼 團 體, 我 也 不 可 能 用 什 麼 環 保 聯 盟 那 個 民 進 黨 跟 環 保 聯 盟 關 係 那 麼 就 是 好 朋 友 就 是 理 想 吼! 相 挺 主 持 人 : 環 保 聯 盟 很 愛 辦 公 投 ( 笑 ) A01: 什 麼? 主 持 人 : 環 保 聯 盟 很 愛 辦 公 投 ( 笑 ) A01: 不 是, 是 千 里 步 道 XXX 他 堅 持 要 辦 吼! 那 就 我 這 邊 還 有 一 個 大 事 紀 喔!! 我 都 有 把 它 帶 過 來, 那 一 次 公 投 很 可 怕 耶! 也 去 街 頭 發 文 宣 然 後 也 也 印 全 部 都 是 用 個 人 的 身 份 去 弄, 啊! 當 時 他 他 的 還 要 蓋 章 跟 簽 名, 他 不 是 簽 名 就 好 了 他 還 要 蓋 章 喔! 他 很 嚴 格 喔! 他 他 第 一 早 期 的 公 投 是 非 常 的 嚴 格 A04: 他 影 本 比 較 嚴 重 A01: 而 且 公 投 提 案 要 有 兩 份 耶! 這 是 我 可 以 給 給 你 們 的 吼! 那 那 那 我 一 邊 做 一 邊 罵 就 對 了, 我 就 是 說 這 是 不 可 行 的, 可 是 因 為 堅 持 就 情 義 相 挺 啦! 就 情 義 相 挺 啦!( 笑 ) 連 到 三 個 月 已 經 二 千 份 已 經 很 可 怕 了, 你 不 要 小 看 二 千 多 份 二 千 多 份 放 也 出 問 題, 然 後 後 來 我 們 要 取 消 公 投 又 變 成 一 個 很 大 的 困 難, 因 為 你 怎 麼 告 訴 大 家 你 要 取 消 公 投, 因 為 你 往 前 衝 啊 結 束 怎 麼 辦, 結 束 你 怎 麼 告 訴 連 署 的 人, 人 家 都 把 身 份 證 字 號 都 給 你, 啊 你 怎 麼 證 明 我 不 會 拿 你 的 身 份 證 跟 公 投 去 做 別 的 事, 所 以 取 消 還 要 大 剌 剌 的 網 站 公 開 開 記 者 會 公 開 把 它 燒 掉 ( 笑 ) 公 投 把 它 燒 掉, 這 就 是 說 那 我 認 為 那 那 我 知 道 NGO 沒 有 能 力 來 發 動 公 投, 到 了 兩 千 就 是 兩 年 前 美 牛 公 投, 消 基 會 一 開 始 發 動 我 就 說 我 就 判 斷 不 可 能, 就 算 消 基 會 在 結 合 主 婦 聯 盟 我 都 認 為 不 可 能, 我 就 知 道 我 我 就 不 加 入 了, 包 211

222 括 這 次 那 個 美 牛 議 題 吼! 大 家 又 再 說 要 再 準 備 發 動 公 投, 我 覺 得 這 個 是 實 力 的 戰 爭, 因 為 我 認 為 公 投 就 是 選 舉, 公 投 就 是 選 舉, 選 舉 就 是 戰 爭 這 我 的 概 念 啦! 那 你 你 選 舉 就 是 輸 贏 輸 贏 嘛! 這 是 第 一 個 的 經 驗 到 了 兩 千 零 九 年 因 為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過 之 後 博 奕 公 投, 那 這 是 地 方 公 投 我 了 這 是 地 方 公 投, 那 地 方 公 投 我 等 會 來 講 馬 袓 來 那 澎 湖 那 次 會 贏 啊! 我 覺 得 我 覺 得 是 把 它 當 作 選 舉, 第 一 個 澎 湖 人 起 步 比 較 早, 而 且 澎 湖 的 的 反 對 的 人 是 已 經 長 期 因 為 澎 湖 從 十 多 年 前 就 在 談 要 不 要 公 投, 然 後 抄 做 地 皮 也 抄 做 到 上 百 億, 可 以 說 是 真 的 上 百 多 億 那 他 怎 麼 抄, 就 是 我 買 了 這 個 土 地 財 團 買 這 塊 土 地 我 再 賣 給 你 喔 我 賣 給 你 們 多 賺 一 筆 然 後 你 們 再 往 下 賣, 所 以 他 是 用 肉 粽 串 ( 台 語 ) 的 方 式 去 綁 喔! 那 那 但 是 因 為 那 個 環 保 聯 盟 澎 湖 很 早 就 有 大 概 在 反 了, 所 以 當 當 那 個 公 投 被 啟 動 的 時 候 因 為 已 經 有 過 去 的 經 驗 跟 基 礎, 再 加 上 當 時 的 民 間 團 體 是 很 積 極 的 在 在 做 的 就 是 那 個 就 是 主 要 就 是 XXX 跟 那 個 恩 XXX 這 幾 個 人 那 那 台 灣 也 是 因 為 我 們 反 賭 聯 盟 也 是 剛 好 我 也 是 公 務 部 門 執 行 長, 我 會 監 督 那 我 也 我 當 時 會 積 極 的 解 釋 說 因 為 國 會 監 督 比 較 死 板 都 用 評 鑑 的, 評 鑑 單 位 很 不 應 該 介 入 議 題 就 是 那 是 一 直 在 公 部 門, 但 是 我 認 為 民 主 的 過 程 當 中 二 分 法 公 部 門 的 能 量 無 法 發 揮, 所 以 我 也 是 借 著 這 個 公 投 操 刀, 我 把 它 當 做 選 舉 來 操 作, 當 作 選 舉 但 是 但 是 因 為 它 當 作 選 舉 來 操 作 所 以 我 們 的 我 們 的 操 作 方 法 就 是 挨 家 挨 戶 不 是 只 有 發 文 宣 還 要 跟 他 說 明 講 解 也 就 是 說 你 一 戶 人 家 喔! 至 少 少 則 五 分 鐘 到 十 分 鐘 有 些 時 候 雙 者 吼! 像 一 談 就 是 一 二 個 小 時, 甚 至 一 次 不 快 還 要 第 二 次 所 以 這 是 一 個 一 腳 一 步 一 腳 印, 去 把 去 把 這 個 逆 轉 過 來 的, 但 是 呢! 勝 了 之 後 呢! 促 賭 方 反 賭 方 呢! 就 是 又 要 想 借 這 個 東 西 去 做 選 舉 最 後 我 們 那 個 XXX 老 師 後 來 他 就 贏 了, 他 就 想 要 去 投 入 市 議 員 選 舉, 我 就 說 不 能 把 公 投 跟 涉 及 跟 選 舉 掛 勾, 因 為 這 是 不 好 的 我 們 都 有 提 出 警 告, 後 來 證 明 票 數 還 是 很 低 呀! 所 以 公 投 就 是 公 共 議 題, 選 舉 就 是 選 人 頭 這 是 分 開, 那 那 這 是 不 能 夠 相 提 那 到 了 那 當 然 到 了 今 年 二 零 一 二 年 主 持 人 : 對 不 起 喔!A01 我 也 插 一 個 問 題 喔! A01: 嘿 主 持 人 : 因 為 你 剛 講 的 那 個 澎 湖 的 那 個 經 驗 吼! 但 是 我 的 印 象 裡 面 沒 有 錯 的 話, 當 初 澎 湖 的 經 驗 先 不 要 講 那 個 二 分 之 一 門 檻 沒 有 設 限 的 問 題, 因 為 如 果 我 沒 有 記 錯 的 話 那 個 時 後 的 投 票 率 也 只 有 百 分 之 四 十 A01: 四 成 六 主 持 人 : 大 概 四 成 六 A01: 四 成 六 主 持 人 : 我 要 問 的 是 說 那 次 澎 湖 公 投 我 在 觀 察 的 時 候, 一 個 很 特 殊 的 現 象 是 說 因 為 行 政 單 位 不 能 夠 去 提 案 因 為 我 現 在 在 A01: 其 實 行 政 單 位 本 來 就 不 能 夠 提 案 的 212

223 A04: 對, 現 在 比 較 討 論 的 是 在 第 一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連 署 提 案 的 過 程, 那 你 們 那 個 時 候 在 澎 湖 的 時 候 你 們 有 沒 有 觀 察 到 說 在 澎 湖 當 地 到 底 是 哪 些 人 在 連 署 提 案 我 們 要 進 行 博 弈 公 投 他 們 因 為 他 們 會 有 一 個 議 題, 其 實 坦 白 講 澎 湖 就 是 XXX 跟 縣 政 府 縣 長 掛 勾 他 們 就 是 想 推, 那 你 想 想 看 一 個 無 黨 聯 盟 可 以 說 服 國 民 黨 支 持 其 實 民 進 黨 也 有 很 多 人 支 持 只 是 不 敢 表 態 啦!! 我 坦 白 講 因 為 當 時 在 澎 湖 的 時 候, 民 進 黨 黨 部 主 委 啦!! 他 就 說 他 不 敢 公 開 支 持 反 賭 因 為 他 覺 得 他 的 選 民 有 一 半 是 促 賭 的, 因 為 已 經 綁 好 了 他 被 我 們 批 評 啦! 那 那 包 括 馬 袓 也 好 跟 澎 湖 也 好, 如 果 這 個 這 個 我 未 來 要 談 的 也 就 說 這 個 政 策 是 執 政 黨 或 是 是 那 一 個 地 方 的 首 長 想 推 的 時 後, 他 會 找 代 理 人, 像 馬 祖 是 找 那 個 商 業 會 的 呃 呃 馬 祖 商 業 會 的 代 理 人, 這 個 可 能 你 們 做 記 錄 要 去 查 啦! 那 澎 湖 也 是 一 樣 找 代 理 人 但 是 代 理 人 的 過 程 當 中 因 為 促 賭 方 式 公 部 門 嘛! 所 以 他 在 行 政 上 他 不 可 能 中 立 的, 比 如 說 依 照 說 公 投 法 裡 面 你 要 辦 公 聽 會, 這 個 雙 方 都 有 辦 嗎? 馬 祖 跟 澎 湖 都 有 辦 那 再 來 的 時 候 你 還 要 辦 說 明 會 那 說 明 會 就 是 你 你 像 是 在 澎 湖 嘛! 他 三 十 多 場 的 鄉 鎮 說 明 會 通 通 一 開 始 沒 有 反 方 都 是 支 持 方, 包 括 縣 政 府 不 管 馬 祖 也 好 澎 湖 也 好 都 做 那 個 說 帖 都 是 我 們 需 要 一 個 賭 場 主 持 人 : 那 個 說 帖 代 理 人 做 的 嗎? A01: 沒 有, 縣 政 府 一 起 做 的 主 持 人 : 政 府 自 己 做 的? A01: 對 呀! 馬 祖 也 自 己 做 呀! 我 等 下 會 來 A03: 說 明 會 的 主 辦 單 位 A01: 主 辦 單 位 是 縣 政 府 呀! 可 是 他 上 上 面 五 個 人 全 部 都 是 支 持 的 啊! 沒 有 半 個 反 方 主 持 人 : 你 說 那 個 文 宣 的 製 作 單 位 就 是 縣 政 府 而 不 是 代 理? A01: 縣 政 府 他 會 包 括 商 業 部 門 或 者 觀 光 部 門 會 提 一 個 遠 景, 遠 景 就 是 置 入 了 他 不 會 那 麼 直 接 啦! 主 持 人 : 喔 喔,OK A01: 不 會 那 麼 直 接 啦! 那 個 就 是 遊 走 在 那 個 法 律 邊 緣 啦! 那 那 那 你 看 在 澎 湖 沒 有 半 個 反 方 嘛! 後 來 我 們 每 一 場 澎 湖 當 地 的 居 民 都 去 那 邊 抗 議, 抗 議 到 最 後 有 給 一 個 反 方 啦! 就 變 成 說 主 席 嘛! 然 後 三 個 是 支 持 的 就 留 一 個 席 位 給 反 賭 的 主 持 人 : 恩 A01: 可 是 到 了 馬 祖 到 了 馬 祖 就 更 更 絕 了, 他 乾 脆 就 不 辦 說 明 會, 就 找 一 個 財 團 來 辦 說 明 會 那 那 這 那 這 個 財 團 是 怎 麼 樣 這 也 是 我 要 談 的 就 是 說 因 為 跟 第 二 題 有 關 就 是 說 那 到 底 什 麼 樣 的 公 共 議 題 是 可 以 辦 公 投, 尤 其 在 地 方 的 時 候 比 如 說 我 舉 個 例 子 來 講, 如 果 我 們 今 天 要 不 要 蓋 賭 場 國 家 要 有 這 個 博 奕 政 策, 你 有 博 奕 政 策 之 後 你 有 博 奕 法 之 後, 對 不 對, 搭 配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在 讓 地 方 可 以 辦 公 投, 可 是 現 在 不 是 喔! 是 國 家 213

224 沒 有 博 奕 法 還 沒 有 過, 還 在 交 通 部 躺 著 嘛! 就 二 零 零 九 年 啊! 二 零 零 九 年 以 為 會 過 所 以 中 央 已 經 有 這 樣 的 制 定 博 奕 法 可 是 後 來 博 奕 法 沒 過, 不 是 後 來 主 持 人 : 公 投 沒 過 A01: 公 投 沒 過, 博 奕 法 就 擱 置 那 到 今 年 的 時 候 呢! 博 奕 法 還 是 擱 置 嘛! 那 到 今 年 的 二 零 零 九 啊! 今 年 二 零 一 二 年 馬 祖 過 了 中 央 才 開 始 要 來 推 博 奕 法, 那 就 不 對 了 你 變 成 地 方, 地 方 的 公 共 議 題 迫 使 中 央 修 訂 法 可 是 這 個 法 是 不 是 國 家 整 體 政 策 那 就 不 知 道 了, 這 就 是 我 覺 得 這 是 很 弔 詭 的 地 方, 那 我 以 後 我 地 方 說 那 我 地 方 我 要 來 獨 立 那 我 也 過 了 怎 麼 辦 那 那 就 你 什 麼 樣 的 公 共 政 策 是 可 以 可 以 在 地 方 可 以 做 公 投, 因 為 你 沒 有 母 法 嘛! 那 你 就 在 辦 這 個 部 份 是 我 認 為 未 來 的 公 投 如 果 不 設 定 好 那 個 層 出 不 窮, 那 還 有 包 括 那 個 行 政 部 門 到 底 有 沒 有 中 立, 這 我 等 會 再 講 那 那 第 一 個 就 是 說 你 在 好 那 我 來 談 馬 祖 那 依 照 馬 祖 的 他 他 他 是 這 樣 說 他 有 效 公 民 是 七 千 七 百 六 十 二 人, 所 以 他 第 一 階 段 的 連 署 只 要 是 四 十 二 個 人 就 可 以 了, 所 以 地 方 公 投 只 要 四 十 二 人 就 可 以 了, 那 一 個 一 萬 人 的 城 市 大 概 是 一 萬 個 的 人 城 市 大 概 是 五 十 張 票 那 如 果 假 設 是 台 南 市, 現 在 一 個 直 轄 市 是 一 百 萬, 那 一 百 萬 人 那 就 要 幾 張 五 萬 張, 我 覺 得 還 合 理, 那 你 說 地 方 公 投 因 為 你 要 如 果 你 要 公 投 那 麼 容 易 發, 那 麼 容 易 隨 便 發 動 我 我 認 為 可 是 到 第 二 階 段 就 不 合 理 了, 第 二 階 段 呃 在 馬 祖 他 是 四 百 他 是 有 效 票 三 百 八 十 五 票 所 以 馬 祖 鄉 親, 所 以 馬 祖 那 個 提 案 單 位, 連 署 到 四 百 三 十 二 票 那 就 是 千 分 之 那 就 是 百 分 之 五 嘛! 喔! 那 這 個 連 江 縣 可 以, 因 為 他 是 一 個 里 的 人 口 可 是 在 台 北 市 如 果 到 各 個 地 方 可 能 要 如 果 佔 百 分 之 五, 如 果 一 百 萬 的 人 口 要 幾 萬 票, 一 百 萬 是 主 持 人 : 五 萬 A01: 五 萬 票 我 認 為 也 可 以 也 還 可 以 主 持 人 : 二 百 多 萬 A01: 也 還 合 理 啦! 但 是 不 能 但 是 離 島 建 設 的 條 例 是 沒 有 門 檻 的, 所 以 我 們 就 算 說 你 達 到 門 檻 之 後 你 三 個 人 投 票 二 個 人 支 持 一 個 人 反 對 就 過 了 對 對 對 就 就 我 認 為 本 來 公 投 就 應 該 這 樣, 所 以 我 覺 得 公 投 法 全 國 性 的 連 署 我 當 然 當 然 剛 剛 這 樣 講 很 可 觀 吼! 可 是 呢! 地 方 性 的 連 署 我 認 為 五 萬 票 其 實 你 是 政 黨 是 沒 有 問 題, 一 個 國 會 議 員 就 可 以 發 一 個 國 會 議 員 選 票 就 可 以, 但 是 如 果 你 五 萬 票 你 要 在 地 方 有 一 個 NGO 來 發 動 我 們 等 下 來 討 論 這 次 我 們 花 多 少 錢, 我 我 我 我 不 知 道, 所 以 我 覺 得 這 個 要 經 過 很 多 實 驗 的 過 程 當 中 去 談, 那 這 次 你 裡 面, 因 為 我 我 裡 面 反 方 啦! 因 為 這 次 公 投 的 結 果 是 一 百 七 十, 一 千 七 百 九 十 五 票 同 意 一 千 三 百 四 十 一 票 反 對, 所 以 你 票 很 低 嘛! 四 成 嘛! 那 你 看 一 千 多 票 的 人 就 決 定 台 灣 要 制 定 一 個 公 投 母 法, 博 奕 法 你 是 不 是 很 可 怕 這 就 是 很 可 怕, 你 看 地 方 的 公 投 結 果 讓 中 央 整 個 政 策 大 轉 彎 甚 至 要 投 入 六 百 多 億, 那 這 樣 要 花 多 少 錢 嗎? 連 江 縣 政 府 花 了 二 百 萬 還 是 二 百 五 十 萬 可 能 要 214

225 查 一 下, 他 好 像 是 二 百 萬 二 百 五 十 萬 辦 這 個 公 投 那 我 這 邊, 我 這 邊 台 灣 的 反 賭 方 啦! 我 的 我 們 的 人 事 成 本 包 括 運 動 成 本 六 十 萬, 我 也 花 了 六 十 萬 主 持 人 : 做 多 久? A01: 呃 我 們 從 去 年 五 月 開 始 追 蹤, 追 蹤 一 路 追 蹤 但 是 因 為 我 把 我 跟 我 的 工 作 人 員 扣 掉 一 部 份 的 人 事 費 跟 行 政 我 一 定 要 算 進 來 嘛! 去 年 五 月 份 開 始 知 道 要 做 密 切 觀 察, 包 括 這 段 時 間 進 出 馬 祖 啦! 三 四 次 然 後 包 括 串 連, 那 馬 祖 的 反 賭 方 起 步 比 較 晚 啦! 只 有 不 到 一 個 月 所 以 馬 祖 只 有 二 個 禮 拜 可 是 他 們 花 多 少 錢, 我 估 計 的 結 果 二 三 十 萬 跑 不 掉 主 持 人 : 你 說 當 地 的 反 賭 方 嗎? A01: 對, 二 三 十 萬 跑 不 掉, 可 是 澎 湖 就 很 多 囉! 澎 湖 澎 湖 我 們 剛 好 費 用 對 調, 澎 湖 可 能 是 花 更 多 錢, 我 們 花 比 較 少, 那 你 看 我 反 方 就 一 百 萬, 那 連 江 縣 政 府 假 設 給 你 二 百 五 十 萬 那 是 不 是 三 百 五 主 持 人 : 你 說 縣 政 府 指 的 是 辦 理 選 舉 A01: 辦 理 公 投 主 持 人 : 沒 有 講 說 代 理 人 花 的 錢 嘛! A01: 沒 有 沒 有 代 理 人 我 再 算 給 你 聽, 好 那 你 那 你 那 你 突 然 間 冒 出 一 個 財 團, 因 為 照 道 理 來 講 不 應 該 有 這 個 財 團, 為 什 麼 因 為 你 因 為 是 公 投 法 過 博 奕 法 過 相 關 的 政 府 配 套 措 施 出 來, 包 括 招 商 辦 法 出 來 財 團 才 會 出 現 嘛! 可 是 財 團 就 出 現 了, 那 那 他 的 錢 概 估 他 的 錢 五 百 萬 跑 不 掉 因 為 他 有 做 4D 動 畫, 他 有 做 很 多 精 美 的 文 宣 還 有 吃 到 飽 還 有 摸 彩 我 估 吼! 我 估 吼 五 百 萬 包 括 飛 機 票 我 我 認 為 保 守 估 計 是 五 百 萬, 那 你 看 整 個 的 運 動 加 起 來, 是 不 是 地 方 公 投 一 千 萬 改 變 了 整 個 國 家 開 賭 場, 就 是 台 灣 就 是 有 賭 場, 這 個 政 策 所 以 我 我 我 覺 得 你 看 一 個 一 千 萬 然 後 由 一 千 七 百 九 十 五 人, 一 七 九 五 一 起 救 我, 然 後 北 干 島 吼! 支 持 的 是 四 四 四 ( 笑 ) 你 你 你 你 看 這 就 決 定 了 所 以 我 都 覺 得 這 個 這 個 我 看 都 很 荒 謬 嘛! 那 再 來 再 來 我 們 的 地 方 政 府 在 這 個 過 程 當 中 的 困 難 第 一 個 因 為 楊 縣 長 他 就 是 想 蓋 賭 場 嘛! 馬 英 九 在 今 年 年 初 也 去 去 那 個 什 麼 去 那 個 馬 祖 吼 也 跟 他 講 你 不 可 能 吧! 你 不 可 能 的 啦! 馬 英 九 都 直 接 跟 他 講, 可 是 他 就 是 要 蓋 呀! 所 以 呢! 因 為 馬 祖 只 有 一 份 報 紙 馬 祖 日 報, 你 買 不 到 中 國 時 報 買 不 到 自 由 時 報 買 不 到 聯 合 報 主 持 人 : 蘋 果 有 A01: 蘋 果 大 概 總 總 整 個 島 嶼 大 概 只 有 賣 一 百 份, 那 你 買 不 到 這 些 報 紙, 所 以 那 馬 祖 日 報 它 發 行 又 是 XXX, 所 以 他 在 裡 面 整 版 的 置 入 性 行 銷, 然 後 呢! 那 個 然 後 自 己 也 登 廣 告 然 後 他 也 幫 財 團 背 書, 就 是 財 團 說 要 送 四 季 國 際 機 場 啦! 要 跨 海 大 橋 啦! 然 後 一 個 月 三 年 營 運 一 個 月 八 萬 塊, 回 饋 金 縣 長 跟 他 親 自 寫 背 書 啦! 這 都 是 有 證 據 的 然 後 呢! 選 後 他 昨 天 發 表 聲 明 這 跟 他 無 關 那 我 說 當 一 個 公 共 政 策 喔! 縣 政 府 這 麼 樣 的 縣 長 一 個 人 個 人 意 志 包 括 當 時 的 XXX 這 麼 樣 的 介 入 的 時 候, 那 這 個 公 投 可 不 可 行 215

226 吼! 那 我 就 從 這 邊 延 伸 出 來 說 我 認 為 公 投 吼! 是 一 個 讓 選 民 變 公 民 一 個 很 好 的 機 會, 但 是 我 們 的 公 投 從 二 千 零 四 年 過 是 二 千 零 四 不 是 二 千 零 三, 二 千 零 四 年 過 之 後 它 就 被 民 進 黨 操 作, 我 坦 白 講 這 要 譴 責 民 進 黨 他 被 操 作 成 那 個 選 舉 機 器, 他 讓 老 百 姓 搞 不 清 楚 什 麼 叫 做 公 民 投 票, 包 括 我 們 在 那 個 馬 祖 一 樣 他 們 也 不 清 楚 這 叫 公 民 投 票, 老 百 姓 說 那 我 反 對 賭 場, 那 我 就 不 去 投 票, 那 還 不 包 含 我 們 這 次 馬 祖 裡 面 有 四 千 多 票 的 四 百 多 票 的 幽 靈 人 口 進 來, 那 你 就 是 把 它 變 選 舉 你 就 把 它 變 成 是 老 百 姓 對 公 投 其 實 他 不 知 道 公 投 是 什 麼, 我 認 為 我 們 國 家 沒 有 花 一 筆 經 費, 在 地 方 尤 其 是 像 地 方 政 府 陸 陸 續 續 通 過 地 方 公 投 法 你 沒 有 做 教 育 宣 導, 第 二 個 就 是 說 呢 那 有 了 這 個 公 投 法 地 方 公 投 包 括 全 國 性 公 投 我 們 應 該 是 不 能 以 政 治 為 優 先 而 是 應 該 以 民 生 吼 比 較 軟 性 的, 比 如 說 像 歐 州 有 一 些 公 投, 啊 啊 男 生 是 不 是 應 該 也 蹲 著 小 便, 我 我 覺 得 應 該 公 投 從 這 種 很 生 活 化 的 公 投 那 老 百 姓 覺 得 這 個 公 投 是 很 平 易 近 人 的 是 是 跟 我 生 活 有 關 的, 而 不 是 一 開 始 就 上 綱 到 政 治 性 的 公 投, 那 這 樣 的 話 這 個 公 投 就 被 曲 扭 了, 再 來 呢 再 來 你 你 你 你 當 你 一 個 一 個 縣 政 府 這 麼 不 公 平 的 時 候 不 不 中 立 的 時 後, 我 找 不 到 任 何 治 他 的 方 法 耶! 我 也 去 特 偵 組 告 他 我 也 去 那 個 廉 政 署 告 他, 可 是 又 怎 樣 他 說 他 說 他 說 那 個 他 已 經 發 生 了 嘛! 他 發 生 也 沒 辦 法 阻 止 嘛! 已 經 現 已 經 當 時 就 發 生 沒 辦 法 停 止, 好 那 我 現 在 要 替 公 投 無 效 之 訴, 也 限 當 地 的 公 民 可 以, 可 是 那 個 生 態 很 保 守 根 本 不 願 提, 我 也 沒 辦 法 提 呀! 所 以 他 們 今 天 已 經 過 了, 發 個 文 說 發 個 聲 明 說 馬 馬 祖 人 已 經 放 棄 提 起 提 起 公 投 無 效 之 訴, 因 為 他 們 不 不 不 敢 啊! 因 為 馬 祖 鄉 親 太 綿 密 了 喔! 不 敢 不 敢 彼 此 破 壞 那 個 關 係, 我 也 只 有 眼 睜 睜 的 看 它 我 也 沒 辦 法 所 以 我 想 我 剛 剛 談 這 個 部 份 是 綜 合 來 談 就 是 說 呃 地 方 公 投 是 很 棒 的, 但 是 我 我 覺 得 它 已 經 成 為 另 外 一 個 從 這 次 的 財 團 喔! 而 且 他 跟 本 就 是 第 三 者 跟 我 們 完 全 無 關, 他 舖 天 蓋 地 的 這 種 這 種 用 很 美 麗 的 吼 穿 著 啦! 整 個 包 裝 都 非 常 的 美 吼! 那 我 在 想 未 來 地 方 公 投 假 設 今 天 國 光 石 化 要 在 要 在 馬 祖 要 在 彰 化 他 用 公 投 也 會 贏 嗎? 我 如 果 說 喔 我 蓋 國 光 石 化 每 個 月 八 萬 塊 包 含 現 在 台 北 縣 新 北 市 要 說 要 蓋 那 個 核 四 公 投 因 為 那 題 目 叫 做 不 要 放 燃 料 棒 進 去 大 家 都 聽 不 懂, 這 題 目 都 聽 不 懂, 好 那 我 要 如 果 說 那 個 那 個 那 個 什 麼 那 個 核 能 電 廠 的 說, 好 那 我 們 以 後 如 果 說 那 個 什 麼 核 四 繼 續 運 轉, 如 果 我 們 不 要 停 核 四 台 北 新 北 市 的 居 民 完 全 都 不 用 電 費, 然 後 呢! 那 金 山 萬 里 貢 寮 每 年 八 萬 塊, 每 個 月 八 萬 塊 回 饋 金 你 要 不 要, 你 怎 麼 可 能 我 怎 麼 怎 麼 那 他 隨 便 說 說 就 喔! 那 說 說 而 已 啦!( 笑 ) 跟 跟 跟 那 個 跟 那 個 跟 那 個 馬 祖 一 樣 啊! 就 完 全 一 樣 呀! 就 完 全 就 撇 開 呀! 而 且 而 且 他 不 會 找 縣 政 府 他 會 找 美 國 的 一 個 那 個 核 核 能 工 業 集 團 的 人 來 說, 你 看 人 家 日 本 還 不 是 一 樣 繼 續 核 電 繼 續 運 轉, 歐 洲 繼 續 運 轉, 我 覺 得 現 在 現 在 馬 祖 這 一 招 這 認 為 認 為 很 216

227 可 怕 的 戰 術, 就 是 說 找 一 個 支 持 方 吼! 從 別 的 地 方 去 空 降 下 來 包 裝 成 讓 老 百 姓 搞 不 清 楚, 啊! 開 一 大 堆 支 票, 大 家 就 相 信 了 啦! 因 為 馬 祖 很 簡 單 嘛! 反 正 賭 一 個 機 會 嘛! 你 如 果 投 不 同 意 你 如 果 投 不 同 意 什 麼 都 沒 呀! 啊 賭 一 個 同 意 賭 一 個 同 意 搞 不 好 還 有 錢, 搞 不 好 還 有 機 場 吼 沒 有 損 失 呀! 所 以 老 百 姓 就 覺 得 對 呀 就 這 樣 啊! 這 是 我 簡 單 的 做 一 個 說 明 主 持 人 : 謝 謝 喔! 非 常 謝 謝 那 個 A01 喔 給 我 們 從 二 個 地 方 性 公 投 而 且 是 站 在 反 方 的 立 場 還 有 一 些 比 較 深 入 的 觀 察, 那 各 位 有 需 要 先 休 息 還 是 我 們 可 以 直 接 錄 第 二 階 段, 謝 謝 那 第 二 階 段 呢! 是 呃 可 能 就 比 較 抽 象 的 那 當 然 我 就 強 調 說 各 位 不 不 必 然 要 去 代 表 各 位 政 黨 的 立 場, 因 為 我 們 今 天 也 不 是 說 以 一 個 政 黨 代 表 的 方 式 來 去 討 量 這 樣 的 一 個 問 題, 而 是 說 實 際 參 與 一 個 觀 點 來 去 看 我 們 目 前 公 民 投 票 法 關 於 下 列 事 項 的 設 計 那 第 一 個 就 是 說 這 是 我 們 幾 個 所 列 出 來 的 綱 要, 那 各 位 沒 有 那 個 義 務 要 針 對 每 一 個 都 要 去 發 言, 不 過 我 會 比 較 呃 側 重 於 說 可 能 還 是 在 發 動 的 的 的 機 制 跟 成 案 的 門 檻, 這 兩 個 問 題 上, 因 為 這 兩 個 問 題 也 是 我 們 這 一 次 恩 就 是 政 大 選 研 接 受 中 選 會 在 委 託 的 時 候, 主 要 focus 是 在 這 兩 個 問 題 上 面 制 度 改 革 的 問 題 那 我 先 談 一 下 就 是 說, 可 能 我 自 己 恩 比 較 中 性 的 一 些 觀 察 那 各 位 恩 或 許 可 以 從 我 這 些 觀 察 能 夠 給 我 們 一 些 feedback 是 你 們 的 insight, 我 我 第 一 個 觀 察 呢! 看 如 果 在 人 口 數 或 是 選 舉 權 的 人 數 比 較 少 的 地 方 譬 如 說 澎 湖, 或 是 像 馬 祖 那 個 問 題 並 不 嚴 重 但 是 如 果 是 說 在 一 個 全 國 性 的 公 投 的 話 我 們 公 民 投 票 法 的 特 色 是 說 恩 公 投 會 這 東 西 要 不 要 廢, 我 們 先 把 它 這 個 問 題 可 能 先 不 要 討 論 就 是 說 先 不 用 討 論 它 就 是 公 投 會 你 把 它 看 成 是 一 個 去 審 核 這 個 公 投 議 案 的 一 個 機 制, 那 我 我 們 的 特 色 是 說 你 要 讓 這 個 機 制 讓 你 去 審 核 以 前 的 那 一 個 門 檻 就 很 高 了, 譬 如 說 以 台 聯 的 立 場 來 講 你 們 恩 可 能 花 了 三 百 萬 然 後 弄 了 一 堆 人 天 怒 恩 不 要 講 天 怒 人 怨 啦!( 笑 ) 就 是 一 堆 人 已 經 幹 不 下 去 了, 想 要 辭 職 你 們 換 來 的 有 什 麼, 你 們 換 來 的 只 是 讓 一 個 機 構 有 那 個 機 會 去 審 說 這 個 案 子 是 不 是 符 合 公 投 法 的 規 定, 能 不 能 投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那 我 從 整 個 制 度 設 計 的 觀 點 自 然 而 然 問 一 個 問 題, 是 說 第 一 階 段 如 果 他 的 目 的 只 是 讓 一 個 審 議 機 構 也 去 看 看 說 這 個 能 不 能 投 的 話, 那 有 需 要 把 門 檻 訂 成 這 麼 高 嗎? 因 為 我 們 當 然 每 個 人 都 會 想 說 你 不 訂 這 個 門 檻 的 話 有 人 發 瘋 一 天 到 晚 在 家 裡 寫 公 投 提 案, 那 公 投 會 一 天 到 晚 要 開 會 審 這 些 案 子, 開 的 大 家 都 瘋 了 嗎? 這 浪 費 國 家 的 資 源, 但 是 你 從 去 排 除 一 些 隨 便 來 胡 鬧 不 認 真 的 提 案 有 需 要 把 門 檻 拉 到 像 千 分 之 五, 這 麼 高 的 門 檻 那 第 二 個 階 段 才 是 真 正 實 際 的 關 鍵 就 是 說, 國 家 要 不 要 花 這 個 資 源 開 始 去 動 員 整 個 整 個 選 務 的 機 器, 去 辦 一 場 公 民 投 票 那 這 個 門 檻 他 基 本 上 我 們 現 在 算 的 母 數 是 選 舉 權 的 呃 人 數 百 分 之 五 那 這 樣 的 百 分 之 五 的 門 檻 他 加 會 不 會 217

228 其 它 人 : 提 案 是 千 分 之 五 主 持 人 : 對 對 對, 就 是 說 恩 沒 有 沒 有, 我 現 在 在 講 第 二 階 段 A01: 第 二 階 段 喔 喔 喔 主 持 人 : 我 現 在 在 講 第 二 階 段, 剛 第 一 階 段 已 經 講 了, 因 為 第 二 階 段 我 我 們 換 來 的 只 有 一 個 審 議 機 構, 那 個 審 議 機 構 現 在 叫 公 投 會 恩 的 審 察, 那 真 的 要 進 去 可 以 開 始 投 票 的 恩 真 的 門 場 券 是 那 百 分 之 五, 就 那 百 分 之 五 不 管 是 計 算 的 母 數 或 者 是 他 的 百 分 比 數, 譬 如 說 我 們 現 在 百 分 之 五 可 能 有 人 會 看 說 像 加 州 也 是 百 分 之 五, 但 是 加 州 的 百 分 之 五 你 要 看 他 的 母 數, 他 的 母 數 是 上 一 屆 州 長 選 舉 的 時 候 那 個 州 長 他 的 得 票 的 百 分 之 五 並 不 是 他 選 舉 權 人 數 的 百 分 之 五 去 算, 所 以 從 母 數 到 比 例 可 能 大 家 都 可 以 想 一 下 看 法, 第 二 個 是 大 家 也 都 恩 有 也 都 有 去 講 到 的 就 是 說, 那 個 形 式 要 件 上 面 有 必 要 做 的 那 麼 繁 瑣 嗎? 除 了 有 必 要 做 的 那 麼 繁 瑣 指 的 是 說, 當 我 們 在 連 署 的 時 候 從 制 度 設 計 的 觀 點 我 自 然 而 然 會 抽 象 去 想 說 需 要 的 是 確 認 這 個 人 是 不 是 願 意 去 支 持 這 一 個 案 子, 整 個 連 整 個 連 署 書 啊! 它 的 功 能 就 在 這 也 就 是 確 認 我 我 XXX 這 個 人 是 不 是 支 持 這 個 案 子 那 這 個 確 認 的 格 式 要 求 有 這 麼 的 需 要 這 麼 嚴 謹 嗎? 我 現 在 恩 就 大 家 可 以 稍 微 主 持 人 :( 發 文 件 ) 這 個 是 加 州 他 們 在 公 投 提 案 的 連 署 的 時 候 他 一 個 連 署 書 的 格 格 式, 就 是 你 會 發 現 這 一 張 上 面 呢! 就 可 以 連 六 個 人 那 這 六 個 人 他 這 一 張 上 面 會 寫 你 剛 的 名 字 寫 出 來 你 住 哪 裡 寫 出 來, 那 你 就 sign 那 最 後 呢! 負 責 去 簽 這 張 的 人, 譬 如 說 我 我 是 XXX 我 拿 這 張 今 天 拜 託 你 們 這 六 位 簽, 簽 完 了 以 後 我 在 下 面 呢! 我 要 宣 誓 說 這 上 面 的 我 都 是 我 保 證 是 我 真 的 去 把 他 們 簽 來 的, 你 如 果 事 後 查 的 是 假 的 話 那 個 法 律 責 任 由 我 來 承 擔, 那 這 樣 子 的 格 式 跟 各 位 所 經 歷 過 的 我 們 的 連 署 書 的 格 式 相 比 起 來 可 能 大 家 對 於 這 樣 的 一 個 連 署 書 的 格 式 恩 是 不 是 有 一 些 一 些 想 法, 那 甚 至 是 說 恩 在 現 在 的 整 個 資 訊 跟 網 路 這 麼 的 發 達 的 時 代, 各 位 會 認 為 說 恩 從 促 進 啦! 人 民 權 力 的 行 使 的 角 度 上 來 看, 那 當 然 公 投 大 家 有 不 一 樣 的 看 法, 台 獨 可 不 可 以 公 投 這 對 台 灣 會 不 會 造 成 毀 滅 性 的 影 響, 恩 這 些 考 慮 真 的 都 在, 但 是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從 連 署 的 觀 點 來 看 如 果 由 中 選 會 他 建 立 一 個 電 子 連 署 的 系 統, 他 電 子 連 署 的 系 統 你 現 在 可 以 像 類 似 像 自 然 人 憑 證 可 以 一 個 一 個 確 認 身 份 的 方 式, 由 中 選 會 建 立 一 個 這 樣 的 電 子 連 署 系 統 那 在 我 們 的 公 投 法 治 下 面 各 位 從 各 位 的 經 驗 出 發 對 於 這 樣 子 的 一 個 想 法 是 不 是 當 然 我 現 在 只 是 某 個 程 度 上 是 拋 磚 引 玉 啦! 就 整 個 制 度 上 面 怎 麼 樣 更 便 利 的 這 個 權 力 的 行 使 的 角 度 這 個 觀 點 先 提 出 一 些 初 步 可 能 的 想 法, 那 各 各 各 位 可 能 在 第 二 階 段 現 在 我 們 第 二 階 段 討 論 某 個 程 度 上 就 可 以 跟 第 三 階 段 結 合 在 一 起 了, 你 們 在 表 示 各 位 的 高 見 的 時 候 不 用 受 到 我 剛 剛 那 些 發 言 的 拘 束, 那 我 們 是 不 是 還 是 請 那 個 X 副 主 委 先 開 始 A02: 從 那 個 格 式 先 回 應 好 了 這 我 們 現 有 的 格 式 經 過 改 良 了 218

229 A04: 對 對 對 A02: 最 初 還 要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A04: 對 A02: 現 在 不 用 了, 現 在 還 要 嗎? A04: 要 還 要 A02: 在 台 灣 要 取 得 身 份 證 號 碼 已 經 很 難, 在 這 一 個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更 難 更 難, 對 一 般 要 去 找 這 個 審 戶 的 或 是 跟 一 般 熱 心 人 士 要 很 難, 而 且 這 個 事 後 這 些 資 料 到 底 變 動 到 哪 去 了 中 選 會 到 底 怎 麼 銷 毀 沒 有 像 你 們 這 樣 子 公 開 像 林 則 徐 燒 鴉 片, 這 個 我 確 實 我 要 擔 心, 我 們 收 來 的 一 些 他 到 底 怎 麼 處 理, 可 能 地 方 這 個 這 個 地 方 戶 政 事 務 所 只 是 報 數 字 給 中 央 而 已 啊! 東 西 可 能 還 在 地 方, 那 這 些 東 西 到 底 到 哪 去 了, 喔! 這 應 該 應 該 值 得 去 追 究 的 事 情, 好 那 第 二 個 是 我 們 的 格 式 應 該 怎 麼 改 變 喔! 覺 得 有 確 實 應 該 好 好 至 少 從 這 個 從 節 能 減 碳 來 說 人 家 這 張 可 以 搞 六 個 人 我 們 一 張 一 個 人, 當 然 我 們 每 次 搞 連 署 之 後 有 一 個 周 邊 效 益 啊! 就 是 促 進 林 牧 事 業 的 發 達 ( 笑 ), 讓 碳 粉 的 銷 售 可 以 多 更 多, 紙 張 消 耗 更 多 當 然 這 也 許 是 不 合 理 的 地 方, 所 以 這 一 種 形 式 上 的 格 式 上 的 這 一 種 精 簡 化 我 覺 得 應 該 是 值 得 鼓 勵 只 是 說 哪 一 種 版 本 是 適 合 台 灣 用 的 主 持 人 : 是 A02: 這 是 加 州 的 一 個 版 本 主 持 人 : 是 A02: 那 麼 呃 這 問 題 也 就 是 說 包 括 形 式 這 個 格 式 一 個 修 正, 包 括 門 檻 的 數 字 的 這 種 修 正 我 建 議 呀! 這 個 這 個 既 然 是 做 研 究 嘛! 我 們 就 是 採 用 美 牛 的 標 準, 看 有 沒 有 國 際 看 我 們 主 要 國 家 用 的 標 準, 比 方 說 其 它 國 家 都 用 十 個 GDP 我 們 就 用 那 十 個 GDP 嘛! 主 持 人 : 是 A02: 那 應 該 是 應 該 是 跟 我 們 國 際 接 軌 的 方 式 跟 我 們 在 這 邊 去 檢 討 在 這 邊 只 是 看 到 美 國 的 格 式 來 講, 這 樣 是 不 足 的 喔 這 是 一 這 是 這 個, 那 第 二 個 是 談 到 這 個 發 動 機 制 的 問 題, 這 次 會 有 問 題 主 要 是 台 聯, 這 個 對 公 投 會 很 多 公 幹 啊! 那 麼 他 主 要 的 背 景 應 該 在 於 上 上 上 一 屆 上 一 任 的 立 法 院 裡 面 這 個 台 聯 沒 有 席 次, 即 使 他 少 了 一 個 對 全 國 議 題 發 聲 的 一 個 一 個 機 會 一 個 平 台, 經 常 可 以 去 檢 驗 國 政 批 評 國 政 一 個 一 個 平 台, 那 目 前 有 喔 那 麼 這 個 呃 所 以 台 聯 問 題 如 果 就 表 達, 意 見 表 達 那 個 原 來 那 個 因 素, 不 存 在 著 所 以 要 考 量 反 而 是 在 國 會 沒 有 分 的 到 一 席 的 這 些 恩 NGO 團 體 或 是 比 較 小 的 政 黨 他 們 要 發 動 的 時 候, 要 要 A01: 主 要 是 民 間 團 體 A02: 要 怎 麼 取 得 他 們 的 一 個 給 他 一 個 怎 麼 樣 較 低 的 門 檻, 我 是 我 是 贊 成 在 在 呃 就 是 兩 道 門 嘛! 我 建 議 我 是 比 較 支 持 前 門 可 以 放 寬 一 點 219

230 主 持 人 : 就 是 稍 微 在 A02: 就 是 前 門 門 檻 可 以 稍 微 放 低 一 點 那 麼, 後 門 可 以 可 以 維 持 這 個 東 西, 或 是 看 其 它 主 要 國 家 的 標 準 訂 到 哪 裡 去 主 持 人 : 恩 A02: 那 麼 我 們 之 前 在 執 行 這 個 公 投 這 個 六 個 案 子 下 來 以 後 最 大 的 問 題 是, 他 是 一 個 無 效 公 投 主 持 人 : 是 A02: 他 都 沒 有 都 沒 有 過 門 檻, 總 都 被 否 決 掉 了 那 是 實 際 結 果 就 造 成 一 個 一 個 一 個 國 家 資 源 的 浪 費, 恩 國 家 資 源 的 浪 費, 那 麼 但 從 另 外 一 個 角 度 來 看 因 為 公 投 要 成 立 很 確 實 確 實 是 很 嚴 肅 的 事 情, 所 以 他 確 實 有 很 高 的 門 檻, 很 高 難 度 所 以 後 面 那 個 門 確 實 應 該 我 不 曉 得 其 它 主 要 國 家 是 不 是 也 是 白 做, 這 是 要 考 量 主 持 人 : 恩 恩 A02: 那 麼, 我 們 在 這 個 結 合 第 三 個 來 說 公 投 執 行 到 現 在 剛 A01 也 講 過 了, 公 投 台 灣 已 經 執 行 了 六 個 下 來 已 經 相 當 這 個 經 過 恩 政 治 操 作 以 後, 選 舉 操 作 以 後 他 已 經 定 型 化 了, 他 就 是 選 舉 的 策 略, 當 然 呃 呃 你 公 投 的 又 牽 涉 到 第 二 個 時 機 的 問 題, 投 票 時 機 的 問 題 你 有 沒 有 跟 它 選 舉 綁 在 一 起, 所 以 你 也 很 難 怪 說 民 進 黨 先 進 會 想 到 跟 它 綁 在 一 起 操 作, 因 為 你 本 來 選 舉 就 在 一 起 所 以 它 變 成 這 個 選 舉 一 個 中 的 策 略, 那 麼 所 以 呢! 恩 你 從 我 們 再 從 一 個 數 字 來 看 六 個 六 次 公 投 案 裡 面 這 個 從 國 民 黨 所 提 了 只 有 兩 案 子 那 麼 最 後 的 雖 然 說 他 被 否 決 掉 了, 沒 有 經 過 沒 有 通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但 是 就 支 持 民 進 黨 這 一 方 的, 他 投 票 的 強 度 喔! 比 如 說 我 看 第 一 案 子 是 九 十 八 同 意 了 主 持 人 : 恩 恩 A02: 第 二 個 案 子 是 百 分 之 九 十 二 第 三 個 案 子 是 九 十 一, 那 第 四 個 案 子 是 九 十 四, 國 民 黨 的 兩 個 案 子 反 貪 腐 的 同 意 的 是 五 十 八 點, 五 十 八 那 麼 反 聯 的 是 八 十 七 那 換 言 之 這 樣 的 一 個 數 據 檢 回 頭 再 檢 證 就 是 民 進 黨 確 定 這 樣 一 個 操 作 公 投 對 他 的 這 個 這 個 支 持 動 員 是 有 幫 助 的, 是 有 幫 助 的 所 以 初 開 除 非 以 後 要 讓 公 投 回 歸 他 原 來 的 純 粹 面, 回 歸 他 原 來 這 樣 的 機 制 的 一 個 比 較 恩 單 純 的 那 一 面 恐 怕 還 要 加 入 他 執 行 投 票 的 時 機 主 持 人 : 恩 恩 A02: 還 要 不 要 跟 選 舉 綁 在 一 起, 如 果 繼 續 綁 在 一 起 恐 怕 基 於 那 種 那 種 操 作 是 沒 有 辦 法, 改 變 主 持 人 : 我 冒 昧 插 一 個 問 題 A02: 是 主 持 人 : 如 果 把 公 投 跟 選 舉 脫 鈎 的 話, 那 恩 以 您 的 經 驗 也 好 或 者 是 您 去 猜 想 國 民 黨 可 能 的 政 策 立 場 也 好 有 沒 有 可 能 說 如 果 把 公 投 跟 選 舉 脫 鈎 的 話, 百 分 之 五 十 投 票 門 檻 的 門 件 能 夠 像 離 島 建 設 一 樣, 就 不 要 設 A02: 全 國 性 的 不 要 設 220

231 主 持 人 : 對 A02: 就 要 歸 到 看 國 際 的 範 例 是 主 持 人 : 對 對 嘿 就 是 說 如 果 說 國 際 上 面 的 範 例 也 沒 有 說 去 設 這 樣 的 門 檻 的 話, 您 個 人 倒 沒 有 特 別 的 排 斥 A02: 對, 只 是 說 一 次 要 從 五 十 八 減 到 這 零 減 出, 不 要 那 這 個 這 個 變 化 很 大 啊! 主 持 人 : 對, 可 能 譬 如 說 降 到 百 分 之 三 十, 不 要 說 大 家 好 像 搞 的 很 離 譜 說 兩 票 對 一 票 A02: 假 如 合 理 的 數 字 主 持 人 : 是 A02: 合 理 的 數 字, 當 然 要 做 一 些 排 除, 比 如 說 哪 一 類 型 的 公 投 一 定 要 多 少 主 持 人 : 那 那 個 當 然 如 果 是 憲 法 修 正 案 的 公 投 那 個 沒 有 話 講, 那 個 大 概 A02: 比 方 說 聯 合 國 的 重 要 議 案 要 三 分 之 二 同 意 主 持 人 : 對 A02: 有 的 是 一 般 二 分 一 主 持 人 : 是 是 是 A02: 我 是 覺 得 我 們 在 我 們 在 執 行 公 投 的 時 候 都 是 好 像 恩 你 來 我 家 吃 飯 多 添 一 付 筷 子 而 已, 所 以 所 以 有 吃 又 有 拿 ( 台 語 ), 反 正 公 投 是 附 帶 的 嘛! 主 持 人 :OK A02: 但 是 如 果 把 它 區 隔 開 來, 也 許 會 增 加 應 該 啦! 一 定 會 增 加 公 投 的 難 度 主 持 人 : 對, 對 A02: 甚 至 成 案 的 難 度 主 持 人 : 對 對 A02: 投 票 結 果 的 難 度, 但 是 正 因 為 這 樣 子 很 難 所 以 更 突 顯 那 個 公 投 本 身, 至 少 他 是 有 必 要 的 純 粹 的 所 以 公 投 的 那 種 恩 原 來 的 意 涵 精 神 的 意 這 種 這 種 呃 純 粹 性 會 獲 得 一 些 確 保, 或 許 比 如 說 我 們 國 家 是 有 這 個 機 制 的, 但 是 能 不 能 成 案 能 不 能 投 票 有 結 果, 那 是 另 外 一 件 事, 但 是 機 制 要 這 樣 保 持 它 的 純 粹 性, 因 為 它 自 己 已 經 被 操 作 成 那 樣 子 主 持 人 : 恩 恩, 了 解 A03: 那 個 看 起 來 我 是 認 為 門 檻 應 該 全 面 下 架 啦! 這 個 當 然 說 我 們 說 去 檢 討 過 去 第 一 個 如 大 家 的 共 識 就 是 說 公 投 已 經 變 一 個 他 本 身 就 是 選 舉 的 一 部 份 他 就 只 有 政 黨 可 以 發 動, 他 本 身 他 就 是 政 治 議 題 就 是 政 黨 在 對 抗 的 一 個 一 個 主 議 題, 但 好 幾 個 案 子 都 在 他 建 立 了 人 民 一 個 一 個 概 念 上, 那 但 是 也 不 僅 此 是 因 為 是 政 治 的 介 入, 政 治 在 那 個 公 投 的 背 後 扮 演 的 角 色 造 成 公 投 變 成 這 個 樣 子, 就 是 說 你 的 門 檻 訂 這 麼 高 誰 可 以 發 動 也 就 是 政 黨, 當 公 投 不 是 民 間 團 體 可 以 玩 得 起 的 遊 戲 的 時 候, 大 家 看 待 公 投 的 方 式 這 就 是 政 治 這 就 是 選 舉 就 是 就 是 你 們 政 治 的 戰 爭, 所 以 大 家 對 公 投 的 概 念 對 公 投 的 參 與 或 對 公 投 的 發 動 的 可 能 的 意 願 就 會 221

232 有 很 大 的, 其 實 基 本 上 就 是 這 個 事 情 就 是 跟 我 們 無 關 的, 那 如 果 我 們 又 因 此 所 以 如 果 不 去 從 整 個 門 檻 往 下 降 讓 民 間 團 體 真 的 有 能 力 去 發 動 公 投, 讓 民 生 議 題 真 的 有 因 為 民 間 團 體 的 發 動 而 進 來 這 個, 就 是 我 希 望 像 美 牛 公 投 就 是 一 個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試 驗, 他 就 證 明 了 民 生 議 題 民 間 團 體 走 這 條 路 一 定 走 不 通, 所 以 唯 一 要 走 通 的 方 法 必 需 要 往 下 把 門 檻 往 下 降, 那 因 為 我 們 門 檻 往 下 降 的 其 實 他 也 是 因 為 門 檻 往 下 降 之 後 他 就 有 正 當 性 不 要 跟 選 舉 掛 勾 因 為 跟 選 舉 掛 勾 有 也 有 優 點 他 要 節 省 成 本 多 多 一 雙 多 一 付 碗 筷 來 吃 飯 沒 有 多 花 太 多 錢, 第 二 個 就 是 他 真 的 會 提 高 投 票 率 他 才 有 可 能 公 投 變 得 有 議 題, 那 當 你 如 果 想 要 這 件 事 脫 勾 的 話 你 只 要 把 門 檻 往 下 降, 那 門 檻 往 下 降 現 在 有 正 當 性 了, 因 為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通 過 之 後 兩 次 博 奕 公 投 其 實 都 是 投 票 人 數 的 半 數, 作 為 過 關 點 那 這 個 就 為 什 麼 這 個 可 以 為 什 麼 全 國 性 的 議 題 不 行 這 已 經 已 經 出 現 了 邏 輯 上 的 矛 盾, 所 以 變 成 是 說 是 呃 至 少 我 想 就 說 如 果 政 黨 負 起 責 任,( 笑 ) 我 們 來 收 拾 這 個 公 投 被 過 渡 政 治 化 而 且 變 成 所 謂 鳥 籠 公 投 或 無 效 公 投 這 個 爛 攤 子 的 話, 我 覺 得 這 個 應 該 是 可 以 去 做 的 一 件 事, 因 為 我 們 已 經 讓 這 個 公 投 制 度 出 現 很 大 的 矛 盾, 好, 就 是 離 島 建 設 跟 公 投 法 這 兩 個 不 同 不 同 的 邏 輯, 然 後 另 外 一 部 份 我 想 談 的 是 公 投 會 主 持 人 : 是 A03: 我 是 覺 得 我 認 為 公 投 會 真 的 是 是 一 個 沒 有 意 義 的 設 計, 我 常 常 在 想 公 投 會 委 員 跟 中 選 會 委 員 到 底 有 什 麼 偉 大 的 專 長 上 的 區 隔, 是 你 負 責 的 是 選 舉 他 負 責 議 題 主 持 人 : 恩 A03: 就 他 們 真 的 有 很 大 的 說 公 投 會 的 委 員 對 公 投 法 有 特 別 理 解 嗎? 我 舉 一 個 例 子, 因 為 我 真 的 參 加 過 那 個 座 談 會,ECFA 公 投 的 時 候 啊 就 有 一 位 我 其 實 還 算 有 點 敬 重 的, 名 字 我 先 不 要 講 好 了, 但 大 家 回 去 去 查 記 錄 我 現 在 講 他 的 發 言, 他 的 發 言 就 是 說 因 為 我 們 公 投 法 不 是 說 人 事 租 租 稅 不 可 以 公 投 嗎? 主 持 人 : 預 算 A03: 他 說 ECFA 是 關 稅 所 以 是 租 稅 用 這 一 條 來 否 決 可 以 考 慮, 這 個 這 個 我 認 為 我 認 為 他 已 經 過 度 的 詮 釋 當 初 的 立 法 依 制 了 啦! 主 持 人 : 恩 恩 A03: 當 初 的 立 法 依 制 是 恐 怕 就 是 說 大 家 不 能 夠 用 公 投 來 降 稅 ( 笑 ) 把 國 家 稅 是 來 打 亂 掉, 但 你 說 ECFA 是 關 稅 所 以 你 不 能 你 不 能 成 為 公 投 的 這 個 這 個 要 件 這 個 題 目 的 話 我 認 為 就 是 這 個 太 跨 張, 因 為 這 個 這 個 重 點 核 心 在 市 場 開 放 不 是 在 他 有 沒 有 牽 涉 到 關 稅, 不 然 什 麼 政 策 恐 怕 都 有 人 視 關 稅 預 算 相 關 啦! 那 我 就, 好 我 就 是 說 公 投 委 員 到 底 專 不 專 業, 對 公 投 法 的 認 識 對 議 題 的 認 識 有 沒 有 專 業, 那 你 多 了 這 道 程 序 其 實 只 是 浪 費 一 段 時 間 第 二 個 就 是 說 其 實 我 我 我 我 我 的 看 法 就 是 說 不 如 就 回 歸 某 一 個 機 制, 好, 去 做 很 低 度 嚴 謹 的 議 題 的 審 察 就 可 以, 我 相 信 一 222

233 定 會 有 一 些 奇 奇 怪 怪 的 公 投 題 目 會 出 現 你 不 可 能 說 完 全 沒 有 審 查 機 制 說 去 界 定 他 跟 法 律 合 不 合 恐 怕 也 不 一 定 適 當 主 持 人 : 恩 恩 恩 A03: 但 這 個 機 制 我 認 為 他 應 該 非 常 低 度 非 常 制 式 而 且 最 好 用 現 有 機 制 用 法 院 用 中 選 會 用 行 政 上 的 某 一 種 客 觀 的 審 查 去 處 理, 我 覺 得 就 可 以 用 公 投 會 我 覺 得 是 是 有 一 點 就 特 別 在 當 走 過 那 個 過 程 而 現 在 台 聯 辛 苦 的 走 了 一 個 ( 笑 ) 行 政 訴 訟 回 來, 把 公 投 會 的 決 議 推 翻, 所 以 這 是 怎 麼 辦 呢! 也 簽 了 啦! 現 在 叫 我 們 發 第 二 公 投, 第 二 階 段 了 嗎? 那 我 們 要 做 嗎?( 笑 ) A01:( 笑 ) 等 一 下 X X A03: 我 今 天 看 到 這 個 新 聞, 我 心 裡 想 說 恩 這 是 陰 謀 ( 笑 ) 哈 哈 哈 哈 ( 大 笑 ) A02: 要 消 耗 你 們 資 源 A03: 而 且 要 而 且 要 框 定 我 們 對 ECFA 的 立 場, 這 件 事 情 我 們 在 總 統 大 選 的 時 候 已 經 重 新 的 定 調 了, 好 這 是 一 個 ECFA 現 在 不 反 反 正 他 現 在 也 沒 效 了, 所 以 我 我 對 公 投 會 這 個 機 制 的 看 法, 另 外 一 部 份 是 發 動 權 啦! 好, 我 一 直 在 想 一 個 問 題 你 為 什 麼 行 政 部 門 為 什 麼 不 能 發 動, 就 是 行 政 部 門 其 實 做 一 個 政 政 策 的 複 決 為 什 麼 他 不 能 把 這 個 事 情 把 一 個 政 策 事 情 交 付 公 民 呢! 那 他 交 付 公 民 的 意 義 在 於 就 是 說 恩 初 點 是 跳 過 國 會, 好, 就 是 他 可 以 框 正 代 議 政 治 出 現 跟 民 意 的 落 差 的 時 候, 我 決 定 要 交 付 公 決 這 樣 子, 這 是 一 個 可 以 做 的 事 情, 那 他 也 他 也 減 少 了 成 本 喔! 行 政 部 門 主 動 交 付 那 他 就 第 一 個 他 國 會 也 不 會 受 限 於 說 小 黨 完 全 沒 有 發 動 權 你 只 要 現 在 小 黨 立 法 院 沒 有 過 半 數 的 聯 盟 是 沒 有 辦 法 推 動 公 投, 那 走 民 間 這 個 連 署 又 是 一 個 非 常 漫 長 的 道 路, 時 機 點 都 會 都 可 能 過 去, 等 你 辦 出 來 以 後 所 以 為 什 麼 不 能 讓 行 政 部 門 直 接 發 動 人 民 投 票 是 塵 埃 落 地, 那 他 才 能 夠 真 正 去 呃 讓 公 投 有 能 力 有 可 以 變 成 一 個 政 策 處 理, 跟 政 策 決 定 的 機 制 那 我 覺 得 這 這 事 情 是 這 樣 就 是 說 我 們 我 們 過 度 把 公 投 政 治 化 或 選 舉 化 他 的 確 讓 大 家 有 一 點 覺 得 好 像 彷 彿 是 一 個 怪 物 或 一 個 畸 型 的 事 情, 但 如 果 把 過 去 都 切 割 掉 大 家 回 過 頭 來 就 是 一 起 來 決 定 我 們 要 不 要 我 們 要 不 要 蓋 賭 場, 我 們 要 不 要 核 四 廠 的 運 轉 喔! 這 個 東 西 我 覺 得 這 些 議 題 這 個 這 個 讓 公 投 制 度 簡 單 化 然 後 回 過 頭 來 幫 我 們 決 定 一 些 社 會 其 實 常 常 爭 論 不 休 的 事 情, 那 對 政 治 人 物 來 講 他 要 背 負 的 責 任 也 不 用 這 麼 大 呀! 就 是 說 大 家 就 取 決 於 民 意 那 在 這 個 但 是 在 這 個 過 程 中 我 們 只 要 注 意 一 件 事 類 似 像 是 說 比 如 在 馬 祖 的 那 個 博 奕 公 投 裡 面 會 不 會 有 一 方 不 實 宣 傳, 突 然 ( 笑 ) 或 是 公 部 門 立 場 不 中 立 的 問 題 那 這 問 題 就 比 較 好 解 決, 好, 你 只 要 把 公 投 制 度 重 新 針 對 這 樣 的 需 要 去 做 考 量 我 認 為 這 些 事 情 就 可 以 解 決, 否 則 以 現 在 的 制 度 就 是 他 永 遠 是 政 黨 才 會 玩 那 他 也 只 有 在 選 舉 的 時 候 才 要 才 有 可 能 被 發 動, 好 那 這 個 講 到 政 黨 玩 到 後 來 也 會 累 呀! 民 進 黨 是 最 早 發 動 公 投 所 以 最 信 從 沒 有 公 投 法 的 時 候 我 們 就 在 主 張 公 投, 然 後 223

234 到 現 在 呢 我 想 大 家 大 家 因 為 過 度 動 員 都 有 一 點 疲 倦 了, 對 台 聯 發 動 我 們 也 是 要 動 員 一 下, 好 不 然 我 們 是 中 度 動 員 友 誼 動 員 ( 笑 ) 四 五 萬 份 正 常 是 會 跑 出 來, 如 果 要 高 度 動 員 的 話 幾 乎 就 會 承 辦 這 個 業 務, 辦 久 了 說 真 的 跟 剛 剛 A04 兄 說 他 很 痛 恨 這 部 法, 我 到 後 來 我 不 但 痛 恨 這 部 法 我 痛 恨 所 有 說 要 公 投 的 人 其 它 人 : 哈 哈 哈 哈 ( 大 笑 ) A03: 因 為 我 跟 你 講 ( 笑 ) 我 這 篇 文 章 寫 在 自 己 部 落 格 上 我 也 不 好 意 思 到 處 傳 啦! 因 為 我 常 常 很 多 同 事 可 能 就 覺 得 我 我 我 很 沒 有 民 主 素 養, 好, 我 這 篇 文 章 叫 作 公 投 的 發 動 與 行 動 括 弧 發 動 公 投 者 必 讀, 我 是 要 告 訴 大 家 說 你 如 果 要 發 動 公 投 你 真 的 要 把 這 篇 文 章 看 完, 你 不 要 不 要 常 常 覺 得 說 喔! 我 們 現 在 發 動 這 個 公 投 可 以 搭 配 明 年 總 統 大 選 來 不 行, 照 時 程 算 下 去 不 可 能, 麻 煩 你 看 一 下 不 要 連 制 度 都 搞 不 清 楚 就 要 發 動 公 投 那 我 們 還 有 很 多 團 體 的 朋 友 今 天 召 開 記 者 會 說 我 們 來 發 動 公 投 ( 笑 ), 當 天 下 午 我 就 約 打 電 話 約 民 進 黨 秘 書 長, 有 沒 有 空 我 去 找 你 一 下 然 後 走 到 我 們 黨 部 來, 請 民 進 黨 接 去 辦, 為 什 麼 記 者 會 你 開 工 作 講 到 到 後 來 我 們 黨 工 聽 到 公 投 都, 所 以 我 當 時 說 台 聯 如 果 那 說 台 聯 第 一 階 段 如 果 走 成 的 話 我 們 一 定 被 迫 要 來 做, 到 時 候 ( 台 語 ) 就 跟 你 們 主 任 聊 說 我 可 能 就 辭 職 辭 職 哈 哈 哈 哈 ( 大 笑 ) 其 它 人 : 哈 哈 哈 哈 哈 ( 大 笑 ) A03: 我 美 好 的 生 命 為 什 麼 要 浪 費 在 那 個 公 那 個 不 會 通 過 的 事 情, 這 個 這 個 大 家 今 天 撇 開 政 治 來 講 一 些 那 個 過 程 我 都 真 的 就 知 道 說 就 是 說 參 與 過 那 個 過 程 真 的 是 很 痛 苦, 那 恩 呃 但 是 你 又 不 能 否 定 公 投 的 在 民 主 社 會 的 價 值, 就 是 在 台 灣 如 果 發 展 的 這 麼 好 這 麼 逐 漸 成 熟 的 時 候, 這 一 塊 是 一 個 殘 缺, 所 以 它 只 是 拿 來 決 定 要 不 要 開 賭 場 實 在 是 很 誇 張, 而 且 我 記 得 記 得 想 要 宜 蘭 曾 經 有 做 過 那 個 童 玩 節 的 要 不 要 覆 辦 的 公 投 啊 結 果 也 是 一 樣 縣 政 府 當 時 也 是 用 一 個 公 投 會 的 過 程 序 把 它 擋 下 擋 住, 我 我 認 為 我 覺 得 應 該 要 把 這 件 事 做 一 個 導 正 然 後 讓 公 投 才 有 機 會 回 歸 到 民 間 care 的 議 題 上 面, 那 它 有 可 能 正 常 化 那 政 黨 要 做 的 事 就 是 自 制 謝 謝! A04: 聽 起 來 好 像 馬 政 府 大 概 有 意 思 要 修 這 個 法, 如 果 坦 白 說 我 是 悲 觀 的 啦! 主 持 人 : 對 不 起 我 提 一 下, 你 說 馬 政 府 有 意 思 要 修 這 個 是 從 哪 一 個 角 度 A04: 因 為 我 我 是 從 A03: 中 選 會 A04: 因 為 我 從 兩 個 月 前 參 加 一 個 內 政 部 那 個 在 在 警 政 署 辦 的 一 個 座 談 會, 大 概 也 是 講 這 個 原 來 公 投 法 是 要 修, 不 過 坦 白 講 我 是 很 悲 觀, 悲 觀 的 緣 故 不 是 針 對 在 坐 的 兩 位 因 為 你 們 剛 剛 講 的 都 還 滿 實 際 的 我 覺 得 國 民 黨 的 本 質 是 一 個 外 來 政 權 你 聽 起 來 很 自 然, 他 就 是 怕 怕 民 眾 真 的 真 的 表 達 意 見 成 功 然 後 主 導 政 策 他 的 他 的 基 本 態 度 是 這 樣 子, 那 民 進 黨 的 態 度 他 基 本 上 是 一 個 選 舉 作 秀 的 政 他 也 不 是 真 的 要 224

235 要 這 個 爛 法 就 是 在 民 進 黨 執 政 的 時 候 過 的 呀! A03: 推 公 投 的 時 候 我 們 有 鎖 A04: 當 時 當 時 大 家 也 在 罵 這 是 鳥 籠 公 投 呀! 這 是 民 進 黨 為 為 這 要 交 待 一 下 他 在 二 十 世 紀 末 一 直 在 推 公 投 法 就 就 只 好 讓 它 過, 唉 呀 就 一 個 怪 胎 出 來, 所 以 我 不 樂 觀 說 這 個 法 能 修 到 比 較 像 人 的 樣 子 不 是 人 在 用 的 那 個 公 投 不 過 如 果 要 叫 我 講 說 希 望 改 成 什 麼 樣 子, 第 一 個 公 投 會 當 然 要 廢 除, 我 我 之 前 在 那 個 內 政 部 辦 的 那 場 我 也 是 我 說 很 簡 單 嘛! 你 如 果 民 眾 真 的 搞 懂 公 投 是 什 麼 的 意 義 的 話, 喂! 人 民 是 主 人 耶! 你 行 政 院 是 僕 人 耶! 行 政 院 是 公 僕 嘛! 你 僕 人 公 投 會 是 僕 人 在 在 請 在 邀 請 現 在 連 那 個 什 麼 政 黨 也 不 用 了, 他 點 一 點 有 沒 有 二 十 一 個 人 裡 面 大 部 份 都 國 民 黨 嘛! 有 些 頭 頂 上 面 沒 有 戴 國 民 黨 的 帽 子 其 實 比 國 民 黨 還 國 民 黨 嘛! 二 十 一 個 你 如 果 說 行 政 院 是 僕 人 公 投 會 只 不 過 是 狗 耶! 人 民 是 主 人 那 隻 狗 二 十 幾 條 狗 可 以 決 定 你 人 民 不 可 以 公 投, 那 什 麼 東 西 呀! 那 可 惡 呀! 我 們 十 幾 萬 個 要 簽 個 半 死 主 人 拿 到 你 桌 子 上 二 十 幾 個 人 開 會 三 個 人 反 對 十 幾 個 人 贊 成 那 這 個 打 回 去, 那 像 話 嗎? 這 這 是 民 主 國 家 嗎? 我 我 很 直 接 的 就 用 人 民 的 主 權 展 現 就 在 在 十 幾 個 人 就 可 以 打 打 回 來, 這 很 荒 唐 耶! 這 當 然 要 廢 除 啦! 所 以 我 剛 剛 有 點 感 謝 他 因 為 這 技 術 上 讓 我 們 下 得 了 台, 第 二 個 我 認 為 那 個 門 檻 吼! 全 部 如 果 真 的 我 修 的 話 全 部 很 下 降, 第 一 個 提 案 的 門 檻 降 到 千 分 之 一, 現 在 千 分 之 五 降 到 千 分 之 一 那 成 案 百 分 之 一 然 後 投 票 的 結 果 只 要 只 要 有 十 分 之 一 的 人 出 來 投 票 那 個 就 有 效, 我 建 議 用 這 麼 簡 單 的 我 我 說 明 一 下 我 為 什 麼 講 那 個 那 個 立 委 只 要 七 八 萬 票 就 可 以 到 國 會 去 講 話 了, 你 百 分 之 一 已 經 在 台 灣 現 在 那 個 選 票 裡 面 已 經 是 十 八 萬 人 了, 十 六 萬 十 六 萬 張 選 票 你 如 果 跟 立 委 的 民 意 來 做 比 較 難 道 還 不 能 來 代 表 一 個 相 當 程 度 的 一 個 一 個 一 群 人 的 很 明 確 的 意 見 嗎? 所 以 千 分 之 一 從 千 分 之 五 降 到 千 分 之 一 連 署 人 大 概 一 二 萬 份 就 讓 他 成 案, 就 讓 它 提 案, 然 後 成 案 要 讓 他 投 的 門 檻 降 到 百 分 之 一 然 後 最 後 只 要 有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公 民 願 意 參 參 與 這 個 這 個 公 投 就 有 法 律 效 力, 我 覺 得 這 樣 很 簡 單 千 分 之 一 百 分 之 一 十 分 之 一 這 樣 的 話 我 覺 得 覺 得 未 來 要 推 公 投 才 有 可 能, 不 然 這 個 這 我 跟 你 講 不 然 再 搞 幾 年 幾 次 這 個 法 根 本 就 不 會 有 人 想 搞 公 投, 搞 公 投 都 很 痛 恨 嘛! 連 這 麼 大 的 黨 都 這 樣 子 講, 那 我 們 小 黨 看 折 騰 的 多 麼 悽 慘, 以 上 報 告 A01: 我 覺 得 恩 第 一 個 就 我 認 為 從 馬 祖 跟 澎 湖 有 公 投, 因 為 這 是 地 方 性 公 投 我 對 於 地 方 性 公 投 千 分 之 五 百 分 之 五 我 沒 有 意 見, 因 為 我 認 為 你 要 發 動 一 個 公 投 這 比 如 說 像 我 這 次 算 過, 你 看 地 方 中 央 跟 地 方 就 是 說 地 方 政 府 跟 我 們 民 間 跟 跟 正 方 反 方 一 次 公 投 就 要 一 千 多 萬, 那 如 果 公 投 那 麼 容 易 發 動 這 個 這 個 社 在 台 灣 還 不 是 那 麼 成 熟 化 的 民 主, 那 個 我 覺 得 成 本 會 很 高, 所 以 你 以 這 個 地 方 公 投 千 分 之 五 跟 百 分 之 五 你 看 225

236 千 分 之 五 的 話 在 在 那 個 馬 祖 也 不 過 四 十 二 個 人 四 十 二 個 人, 那 百 分 之 五 的 話 是 四 百 三 十 二 那 如 果 換 算 是 一 百 萬 人 的 直 轄 市 也 不 過 幾 千 票 跟 幾 萬 票 我 覺 得 這 個 還 可 以, 但 是 對 於 那 個 地 方 公 投 我 不 曉 得 現 在 地 方 我 我 反 對 有 那 個 什 麼 上 次 選 舉 的 總 統 的 過 半, 我 認 為 你 既 然 你 公 投 成 案 投 票 結 果 就 是 就 是 三 個 人 投 票 二 個 人 支 持 反 對 這 樣 就 過 了, 因 為 前 面 的 難 前 面 的 過 程 實 在 是 那 個 連 署 是 很 痛 苦 的, 但 是 另 外 一 個 我 認 為 在 另 外 一 個 公 投 會 的 部 份 我 們 提 案 提 了 第 一 階 段 全 國 性 的 八 萬 人, 你 才 可 以 審 查 這 個 題 目 合 不 合 適, 我 覺 得 這 不 對 應 該 是 你 你 公 投 會 你 本 來 就 要 有 一 個 提 案 審 查 委 員 會, 你 要 這 樣 這 門 檻 跟 這 個 在 說 啦! 因 為 因 為 你 審 查 審 查 或 建 議 我 們 怎 麼 修 嘛! 你 建 議 我 們 怎 麼 修 嘛! 你 不 是 說 我 連 了 八 萬 多 個 人 如 果 你 一 個 成 一 個 人 的 成 本 你 抓 個 十 塊 錢 的 話 那 也 八 百 萬 呃 一 百 多 萬, 才 去 說 才 去 少 數 幾 個 人 去 決 定 這 個 題 目 適 不 適 合 我 就 覺 得 這 不 公 平, 你 應 該 本 來 政 府 就 要 有 一 個 審 查 委 員 會, 那 個 受 理 民 眾 的 公 有 提 案, 當 然 要 幫 你 們 可 以 評 估 啦! 那 看 你 地 方 公 投 四 十 五 個 人 很 容 易 呀! 我 馬 上 連 署 之 後 那 四 十 五 個 人 相 對 於 全 國 性 的 公 投 我 就 覺 得 門 檻 太 高 這 個 不 如 那 個 成 本, 那 那 再 來 就 是 說 好 再 來 就 是 公 投 的 部 份, 題 目 的 部 份 剛 剛 剛 那 個 X X X 先 生 你 有 談 到 除 了 某 些 東 西 之 外, 但 是 我 認 為 在 政 策 上 如 果 你 沒 有 政 策 的 東 西 然 後 你 沒 有 一 個 母 法 的 東 西 你 突 然 提 一 個 案 子, 啊! 變 成 民 眾 要 去 追 尤 其 在 地 方 公 投 可 以 做 成 這 麼 大 的 影 響 的 時 候 我 我 認 為 在 政 那 個 在 政 策 的 部 份 這 個 部 份 可 能 要 再 更 盛 重 一 點, 我 舉 個 例 子 來 講, 好, 澎 湖 三 年 沒 過 了 今 年 還 可 以 再 提 他 提 到 他 過 為 止, 可 是 澎 湖 馬 祖 他 過 了 對 不 對 我 三 年 如 果 三 年 之 後 我 再 提 一 個 反 對 公 投 的, 要 是 換 我 贏 了 那 所 有 的 政 府 的 投 資 包 括 包 括 那 個 財 團 不 就 就 停 在 那 邊 了 啊! 好, 那 他 停 了, 他 三 年 後 再 提 一 個 又 過 了, 他 繼 續 投 資 那 不 就 瘋 掉 了 嘛! 那 就 是 那 那 你 這 個 馬 祖 一 下 過 一 下 沒 過 那 你 那 那 你 知 道 你 知 道 這 就 是 有 盲 點 嘛! 因 為 我 就 是 發 動, 我 就 是 丟 出 三 年 後 我 還 要 公 投 啊! 馬 祖 還 要 再 公 投 啊! 然 後 我 很 簡 單 呀! 我 在 這 三 年 內 我 找 一 群 人 反 正 有 八 萬 塊 可 以 領, 我 就 每 每 我 叫 戶 籍 遷 幽 靈 人 口 喔! 四 百 票 我 就 可 以 確 定 三 年 後 的 公 投, 四 百 票 你 你 你 花 不 到 一 二 百 萬 因 為 成 本 就 是 要 花 那 麼 高 這 這 很 可 怕 耶! 我 說 三 年 後 我 們 這 樣 一 丟 出 去 財 團 就 開 始 思 考 那 我 要 不 要 投 資 馬 祖, 你 看 這 個 政 策 就 很 可 怕 那 以 後 以 後 在 地 方 可 以 色 情 行 業 該 不 該 合 法 化 對 不 對, 這 種 玩 法 所 以 我 認 為 那 個 這 個 這 個 這 個 這 個 同 意 不 同 意 同 意 不 同 意 這 個 怎 麼 這 個 誰 來 幫 我 們 解 釋 啊! 誰 來 幫 我 們 解 釋 呀! 那 再 來 就 是 說, 好, 你 說 你 說 不 符 就 近 不 符 的 就 近 因 為 有 些 議 題 是 屬 於 地 方 跟 因 為 為 什 麼 這 個 就 是 說 比 如 說 這 次 公 投 我 們 已 經 明 顯 掌 握 說 證 據 是 是 縣 政 府 就 是 XXX 跟 財 團 是 不 對 的, 我 為 什 麼 我 沒 有 辦 法 在 這 個 公 投 期 間 檢 調 單 位 為 什 麼 沒 有 辦 法 立 刻 立 刻 處 理 呀! 你 要 226

237 公 投 過 才 來 處 理 啊 說 真 的 那 個 檢 那 個 馬 祖 的 檢 調 跟 縣 政 府 關 係 也 那 麼 好 呀! 怎 麼 處 理, 你 看 我 檢 調 單 位 我 都 提 了 他 沒 辦 法 處 理, 那 明 顯 已 經 看 到 他 不 合 法 為 什 麼 我 沒 辦 法 制 止, 那 這 個 部 份 說 的 自 立 救 濟 的 部 份 法 律 效 力 的 部 份 我 發 現 到 根 本 就 沒 有 辦 法 在 有 關 於 法 律 效 力 的 部 份 我 發 現 到 說 我 根 本 沒 有 辦 法 在 有 關 於 法 律 效 力 在 這 一 次 我 根 本 無 解, 我 就 眼 睜 睜 的 看 著 他 不 斷 的 說 謊, 不 斷 的 吹 牛 然 後 呢! 為 什 麼 當 時 內 政 部 不 提 前 提 前 說 馬 祖 如 果 要 那 個 那 個 那 個 什 麼 就 要 蓋 那 個 賭 場, 水 電 有 問 題 內 政 部 部 長 為 什 麼 不 先 講, 而 且 他 們 還 我 覺 得 觀 光 觀 光 呃 不 是 觀 光 部 是 交 通 部 也 胡 說 八 道, 台 灣 去 年 的 觀 光 人 口 也 不 過 總 量 才 六 百 萬 怎 麼 可 能 蓋 賭 場 之 後 就 可 以 來 四 百 五 十 萬, 你 怎 麼 交 通 部 也 提 出 那 麼 不 專 業 的 來 你 知 道 嗎? 我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你 你 那 種 東 西 你 政 府 部 門 有 政 策 上 本 來 就 要 先 講 你 就 讓 他 你 就 不 講 然 後 讓 它 過, 那 對 我 方 很 不 公 平 呀! 那 現 在 我 是 不 是 可 以 三 年 後 提 一 個 呃 我 反 對 楊 綏 生 連 任 縣 長, 我 可 以 提 這 種 嗎? 有 規 定 不 行 嗎? 主 持 人 : 可 是 屬 於 第 二 條, 他 列 舉 的 公 投 事 項 A04: 我 的 意 思 是 什 麼 我 的 那 個 可 以 提 的 很 多 奇 奇 怪 怪 我 我 會 覺 得 我 我 認 為 在 這 次 裡 面 我 們 的 結 果 不 符 的 救 濟 程 序 不 應 該 只 有 當 地 居 民, 因 為 當 地 居 民 有 很 多 的 受 我 認 為 啦! 在 這 次 裡 面 他 跟 澎 湖 不 太 一 樣 他 有 很 多 因 素, 那 我 要 提 我 無 法 提 因 為 我 我 也 是 那 個 反 方 的 代 表 很 不 公 平, 因 為 我 我 辯 論 的 時 候 我 們 允 許 我 們 去 辯 喔! 就 是 說 他 辯 論 他 沒 有 規 定 說 呃 反 方 沒 有 一 定 要 是 當 地 居 民, 我 可 以 找 我 可 以 我 們 可 以 代 表 辯 論, 所 以 我 找 了 學 者 來 辯 論 可 是 為 什 麼 在 那 個 不 符 程 序 救 濟 在 地 方 公 投 裡 面 我 一 定 非 當 地 居 民 我 我 覺 得 這 這 是 不 合 理 的 但 是 我 我 我 我 那 再 來 就 是 所 以 我 的 意 見 大 概 是 這 樣 主 持 人 : 謝 謝 謝 謝, 那 個 今 天 非 常 謝 謝 四 位 喔! 我 們 現 在 時 間 四 點 二 十 分 那 最 後 結 束 以 前 振 華 有 沒 有 想 要 和 大 家 分 分 享, 還 是 有 沒 有 什 麼 問 題, 還 是 思 為 X 老 師 : 今 天 其 實 我 有 一 點 被 這 個 議 題 這 個 這 個, 那 這 個 議 題 並 不 是 我 們 所 那 今 天 其 實 聽 到 很 多 寶 貴 的 意 見, 那 我 相 信 針 對 這 個 日 後 就 是 後 半 段 其 實 因 為 我 們 其 實 主 要 其 實 要 整 理 所 以 我 們 到 時 後 整 理 好 也 會 提 供 給 各 位 那 其 實 我 們 最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當 然 中 選 會 叫 我 們 做 這 樣 的 事 情 很 顯 然 是 希 望 我 們 可 以 提 出 一 些 政 策 建 議, 所 以 那 因 為 今 天 特 別 是 聽 到 各 位 的 意 見 實 際 運 作 過, 我 們 收 到 很 多 寶 貴 的 意 見 那 這 些 到 時 候 在 我 們 政 策 建 議 主 持 人 : 沒 有,OK, 那 今 天 我 我 就 不 耽 誤 各 位 時 間 了, 如 果 各 位 沒 有 進 一 步 那 我 今 天 就 到 這 邊 結 束 227

238 貳 第 二 場 計 畫 名 稱 公 民 投 票 案 提 案 審 核 機 制 與 門 檻 之 研 究 - 以 瑞 士 美 國 義 大 利 日 本 法 國 法 制 與 運 作 情 形 為 比 較 研 究 日 期 2012 年 8 月 03 日 時 間 14 時 30 分 至 16 時 30 分 地 點 政 治 大 學 選 舉 研 究 中 心 五 樓 會 議 室 團 體 別 主 持 人 參 與 者 ( 姓 名 與 代 號 ) 前 後 任 公 投 會 委 員 代 表 俞 振 華 B01 B02 B03 B04 B05 王 思 為 記 錄 人 記 錄 格 式 逐 字 稿 摘 要 主 持 人 : 老 師... 先 跟 各 位 老 師 報 告 一 下 啊! 這 個 案 子 其 實 是 中 選 會 委 託 的 我 們 的 一 個 研 究 案, 那 它 主 要 其 實 本 來 主 要 是 聚 焦... 喔!... 各 位 看 到 的 題 目 是 公 民 投 票 案 提 案 審 核 機 制 與 門 檻 的 研 究, 其 實 他 本 來 是 一 個 跨 國 研 究 喔, 是 以 瑞 士 啊! 美 國 義 大 利 日 本 法 國 的 法 制 運 作, 法 制 跟 運 作 情 形 做 比 較 研 究, 那 當 然... 恩... 政 府 的 研 究 案 他 一 定 要 有 Policy replication, 那 事 實 上 最 主 要 研 究 的 目 的 是 希 望 我 們 透 過 一 些 跨 國 文 獻 的 比 較 並 且 提 出, 就 是 適 合 我 們... 呃... 目 前... 公 民 投 票...( 咳 ) 公 民 投 票 法 的 一 些 修 法 方 面 的 建 議, 那 這 個 計 畫 現 在 就 是 由 呃... 我... 我 是... 呃... 選 舉 研 究 中 心 的 研... 助 理 研 究 員 跟 王 思 為 老 師 南 華 大 學 的... 呃... 南 華 大 學 的 老 師 還 有 黃 國 昌 跟 蔡 佳 泓 也 是 我 們 選 研 的 研 究 員, 我 們 四 個 人... 四 個 人 在... 呃...( 咳 ) 在 主 持 這 個... 這 個 研 究 計 畫 案, 那 其 中 我 們 對 於 修 法 建 議 的 部 份 我 們 其 實 安 排 了 三 場 座 談 會, 這 是 第 二 場... 喔!... 我 們 第 一 場 的 座 談 會 其 實 是 邀 請 了 政 黨 的 代 表 來 談 因 為 政 黨 代 表 他 們 有 提 案 的 經 驗 喔, 那 是 請 政 黨 的 代 表... 喔! 還 有... 呃... 還 有... 呃...NGO 的 代 表 來 談, 這 個 公 民 座... 公 民 投 票 的 這 個... 究 竟 我 們 日 後 公 民 投 票 應 該 走 什 麼 樣 的 方 向, 那 這 一 次... 那 這 一 個 座 談 會 主 要 的 目 地 是 希 望 說 從 歷 任... 恩... 前 後 公 投 會 的 委 員 的 角 度 喔 ~ 來 談 到 底 過 去 你 們 的 經 驗 跟, 對 於... 恩... 未 來 的 一 些 公... 公 228

239 投 法 的 一 個 修 正 的 必 要 性 內 容 跟 理 由... 理 由 最 主 要 在 哪 裡 喔, 我 們 來 談 這 樣 的 事 情, 我 們 最 後 一 場 座 談 會... 恩... 會 請 學 者, 專 家 學 者 那 只 是 正 好 這 場 座 談 會 所 有 人 通 通 都 是... 都 是 專 家 學 者 喔,( 笑 )... 那... 不 過... 其 實 分 工 上 還 是 有 一 些 些 不 同 喔! 那 特 別 是 就... 呃... 呃... 各 位 都 是 過 去 公 投 會 的 成 員 喔, 所 以 說 我 希 望 能 夠 多 聽 聽 各 位 老 師 對 於... 呃... 審 查 公 投 提 案 的 一 些 經 驗 跟 感 想, 然 後 或 者 是 認 為 說 我 們 現 行 的 法 令... 到 底 問 題, 或 最 主 要 出... 問 題 出 在 哪 裡 喔? 那 當 然 這 個 部 份 只 會 是 我 們 的 研 究 案 的 當 然 最 後 在 我 們 在 做 Policy replication 上 面 的 一 個 部 份 喔! 那 我 們 最 主 要 還 是 希 望 說 能 夠 跟 國 外 的 一 些 經 驗 做 連 結, 那 大 概... 當 然 各 位 不 用 去 提 到 國 外 的 經 驗, 但 是 我... 這 是 我 們 最 主 要 這 個 研 究 計 畫 案 的 最 主 要 的 目 地, 好, 那... 呃... 我 可 能 就 各 位 應 該 都 有 拿 到 這 個 座 談 會 的 提 綱 喔, 所 以 說 我 可 能 就 先 請 各 位 就 第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你... 你... 你 們... 呃... 過 去 曾 經 參 與 過 的 審 查 公 民 投 票 提 議 案 的 一 些 經 驗 跟 感 想 喔, 那 先... 先... 先... 恩... 先 讓 ( 咳 ), 先 提 出 一 些 你 們 對 於 過 去 的 經 驗, 經 驗 的 一 些 看 法, 那 我 們 先 從... 呃...B03 老 師 先 開 始 嗎? B03: 好, 對 吼!... 嗯 ~ 主 持 人 : 不 好 意 思 我 先 介 紹 一 下 這 是...XX 大 學 的... 呃...B03 院 長, 然 後... 呃... B02: 不 用 介 紹 主 持 人 : 啥! B02: 大 家 都 認 識 主 持 人 : 大 家 都 認 識 嘛! 大 家 一 陣 笑 主 持 人 : 哈 哈 ( 笑 ) 這 邊 在 座 的 應 該 都 認 識, 其 它 的 因 為 都 是... 恩... 都 是 政 大 的 老 師, 然 後 B02 老 師 是... 恩... 也 不 用 發 名 片, 大 家 都 認 識 B04: 哈 哈 哈 ( 大 笑 ) 主 持 人 : 那 就 B03 老 師 B03: 好, 那... 我 就... 依 主 持 人 的 指 示 先 開 始, 呃... 你 要 我 談 經 驗... 恩... 我 想 很 誠 實 坦 白 的 告 訴 各 位 我 過 去 三 年 擔 任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的 經 驗 不 是 很 愉 快, 喔, 不 很 愉 快 的 原 因 不 是 因 為 對 於... 呃... 呃... 這 個 公 民 投 票 的... 這 個 審 議 委 員 這 個... 審 議 委 員 會 的 運 作 啊! 呃... 或 者 是 說 對 於 這 個, 它 的 這 個 功 能 啊 這 個 有 不 認 同 或 怎 麼 樣, 但 最 大 的 一 個 原 因 就 是 在 這 個 三 年 有 限 的 處 理 幾 個 案 子 的 經 驗 裡 面 發 覺, 我 們 的 公 民 投 票 法 其 實 存 在 了 許 許 多 多 的 問 題, 那 這 些 問 題 啊 導 致 於 我 們 一 般 的 國 民 要 提 起 這 個 公 民 投 票 的 時 候 缺 乏 一 些, 這 個 呃... 很 明 確 的 技 術 性 的... 這 種... 這 個... 恩... 依 據, 就 是 可 以 參 考 做... 譬 如 說 提 案 要 怎 麼 寫, 我 們 總 是 認 為 好 像 這 個 很 簡 單 的 問 題, 但 是 你 提 案 要 怎 麼 寫 其 實 公 民 投 票 他 是 一 個 直 接 民 權, 他 直 接 訴 諸 普 羅 大 眾 的 提 案 的 寫 法 其 實 非 229

240 常 重 要! 我 認 為 這 個 提 案 的 寫 法 是 公 民 投 票 能 不 能 順 利 進 行, 整 個 過 程 當 中 會 不 會 引 起 不 必 要 的 爭 議 裡 面 一 個 最 重 要 的 關 鍵, 但 是 因 為 我 們 現 在 的 法 令, 這 個... 對 於 這 個 提 案 其 實 沒 有 很 多 的 指 導 性 的 規 定, 呃... 這 個 其 實 不 是 只 有 公 民 投 票 法, 我 們 有 很 多 的 法 律 都 是 太 原 則 性, 對 於 這 個 在 實 際 要 適 用 的 時 候 欠 缺 了 比 較 具 體 明 確... 呃... 像 一 些 比 較 先 進 國 家 的 法 律 一 樣, 這 個 可 以 供 我 們 一 般 的 國 民 直 接 來 適 用... 那 這 個... 這 是 一 個 感 想, 所 以 說 這 個... 這 個 公 民 投 票 法 除 了 這 個, 這 種 應 該 有 的 這 種 比 較 具 體 的 這 個 技 術 性 的 規 定 缺 乏 之 外, 另 外 在 審 議 程 序 啊! 規 定 他 也 是 因 為 這 個 可 能 是 當 初 是 一 個 大 拼 湊, 就 不 同 的 版 本 不 同 的 黨 派 提 出 來 的 立 法 的 版 本, 然 後 去 湊 起 來, 所 以 有 些 條 文 湊 起 來 以 後 他 是 互 相 矛 盾 的, 喔! 或 者 是 說 這 個 執 行 起 來 真 的 會 有 困 難 會 有 問 題 的, 都 出 現 在 這 個 現 在 公 民 投 票 法 所 以 導 致 你 在 審 查 的 時 候 你 會 很 容 易 呀 因 為 這 些 法 規 的 不 完 備 還 有 就 是 說 不 明 確 對 於 一 些 這 個 重 要 的 事 項 規 定 不 夠 明 確, 那 使 得 這 個 提 案 人 無 所 遵 循, 那 所 以 變 成 審 查 的 人 也... 也 沒 有 辦 法 很 具 體 的 去 了 解 到 底 法 規 的 意 思 是 什 麼 樣, 所 以 就 常 常 在 那 一 些 不 必 要 的 意 氣 之 爭 上 面, 還 有 常 常 就 讓 這 些 ( 嘖 一 聲 ) 提 案 人 或 者 是 說 這 個 政 府 機 關 或 者 是 說 這 個... 這 個 被 訴 求 的 對 象 之 間 他 的 對 話 不 能 聚 焦 在 實 質 問 題, 就 經 常 在 那 些... 程 序 上 的 問 題 喔! 去 打 轉, 然 後 互 相 去 攻 擊 然 後 互 相 去 做 這 個 不 必 要 的 這 種 漫 罵, 然 後 這 個 拿 去 做 這 個 政 治 上 的 訴 求, 也 就 是 說 政... 做 為 一 種 政 治 動 員, 所 以 這 個 就 是 讓 我 們 真 正 想 要 好 好 的 來 參 與 這 個 工 作 的 人 就 會 覺 得 很 氣 餒, 這 是 我 剛 剛 講 的 就 是 很 不 愉 快, 這 是... 非 常 不 愉 快 的 經 驗 這 是 我 先 講 到 這 裡 為 止, 謝 謝 B04: 呵 呵 呵 呵 主 持 人 : 那... 我 們 請 高 老 師 B04: 謝 謝, 這 個... 阿 X, 我 們 都 叫 他 阿 X 啦! 後 來 有 一 個 電 影 叫 阿 甘 外 傳, 你 應 該 拍 一 個 阿 X 內 傳,( 笑 ) 呃... 這 邊 大 概 第 一 任... 第 一 任 這 個... 就... 就... 就 B02...B02 在, 第 一 任 要 我 們 談 談 這 個 審 查 公 民 投 票 的 提 案 的 經 驗 跟 感 想, 呃... 我 倒 是 覺 得... 恩... 第 一 任 我 是 擔 任 這 個... 這 個 主 任 委 員... 呃... 那 個 時 候 情 況 也 沒 有 很 清 楚 大 家 那 個 問... 問 政 喔! 我 是 覺 得 滿 有 趣 的, 我 的 感 覺 是 覺 得 滿 有 趣 的, 所 以 當 然 我 跟 B03 的 這 個 看 法 稍 微 不 太 一 樣 那... 做 主 席 當 然 也 很 累... 呃... 然 後 為 了 了 解 那 個 整 個 案 子 的 那 個 推 動 啊!( 咳 ) 好 幾 次 的 投 票 大 概 從 這 個 中 午 開 始 吃 完 飯 之 後 一 直 到 晚 上 才 投 票, 那 時 候 到 晚 上 才 吃 飯 到 半 夜 才 吃 晚 飯, 我... 感 覺 上 是 一 個... 一 個 滿 有 趣 啦!... 第 二 個 就 是 比 較 累, 那 為 什 麼 我 講 有 趣? 呃... 那... 我 看 了 一 下 他 們 第 二 任 的 那 個... 互 相... 的 變 動, 第 二 任 的 變 動 雖 然... 比 較 有 這 個... 基 本 上 來 講 是 所 謂 的 來 講 政 黨 立 場 來 做 變 動, 可 是 因 為... 喔!... 不 同 的 政 黨 產 生 的 這 個 不 同 的 審 議 委 員 會, 呃... 為 了 把 這 個 政 黨 推 這 個 案 子 的 看 法 而 把 它 相 230

241 當 的 這 個 邏 輯 的 這 個... 呈 現 出 來... 其 實 那 個... 那 個 是 滿 有 意 思 的 啦! 那 麼, 當 時... 呃... 我 覺 得 第 二 任... 第 二 任 跟 第 一 任 比 較 不 一 樣 的 時 候, 我 不 曉 得, 我 後 來 查 完 之 後, 第 一 任 我 們 當 時 是 認 為 要 有 一 個 逐 字 稿, 那 個 逐 字 稿 我 現 在 回 過 頭 去 看, 那 還 滿 有 意 思 的, 那 每 一 個 人 講 的 話 現 在... 都... 都... 都 滿 值 得... 去... 去 裡 面 去 推 敲 的, 無 論 是 民 進 黨 在... 在 為 他 們 的 案 子 在 做 他 們 的 argue, 國 民 黨 這 邊 在 這 邊 在 做 他 們 的 argue, 呃... 有 些 當 然 我 們... 我 們 不 同 的 政 黨 立 場 你 會 覺 得 他... 說 的 很 有 道 理, 有 些 你 會 覺 得 他 說 的 沒 有 道 理, 不 過... 呃... 總 是 引 經 據 典 的, 那... 呃... 這 個... 滿 有 意 思 的, 當 然 不 是 說 大 法 官 那 個 解 釋 後 來 是 說... 這 個... 侵 害 的 行 政 權 的 那 個 任 命 權... 那 個 部 份 我 自 認 為 我 自 己 有 不 同 看 法, 那 你 現 在 說 這 個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他 就... 呃... 他 是 屬 於 行 政 權, 完 全... 呃... 這 個 可 以... 決 定 人 選 的 部 份 跟 那 個 按 照 政 黨 比 例 就 完 全 剝 奪 了 這 個... 行 政 人 民 權, 然 後 好 像 這 個 那 個... 好 像 那 個 論 述 上 面 也 是 有 一 點 牽 強, 最 後 講 的 理 由 是 侵 害 分 權 為 原 則, 呃... 我 覺 得 也 是 有 一 點 牽 強, 不 是 不 能 變 喔... 那... 那... 所 以 我 第 一 個 感 覺 是 我 是 覺 得 滿 有 趣 的, 就 拋 開 那 個 彼 此 政 治 性 的... 那 個... 呃... 論 辯... 衝 擊, 政 黨 的 立 場 的 衝 擊 我 個 人 倒 是 覺 得... 滿 有 趣 的, 那 麼 第 二 個 就 是 也... 也... 雖 然 那 個 感 受 上 跟 B03 是 不 太 一 樣 的, 那 麼 第 二 個 我 比 較 覺 得 是 有 點 可 惜, 那 個 可 惜 的 就 是 如 果... 如 果 那 時 候 我 們 多 做 一 點 的 話, 可 能 現 在 你 們 的 研 究 案 就... 也 許... 就 沒 有 掉 了 主 持 人 :( 笑 ) B04: 那... 當 時... 呃... 憑 良 心 講 喔! 我 不 講 我 自 己 啦! 國 民 黨 裡 面 提 的 人 也 好 或 者 是 民 進 黨 這 邊 提 的 人, 其 實 都 相 當 不 錯, 那... 也 我 們 在 那 麼 多 次... 的 這 個 會 議 上, 大 家 的 這 個 討 論... 呃... 很 熱 烈... 但 是 其 實 也 滿 理 性 的, 呃... 就 如 同 我 剛 剛 所 講 的, 大 體 上 都 是 能 夠 非 常 強 烈 的 去... 去... 去 論 述, 我 覺 得 這... 這 是 滿 好 的, 但 也 很 可 惜 啦! 那 這 裡 面 比 較 可 惜 的 一 個 就 是 說, 他...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他 的 那 個 定 位, 一 開 始 就... 當 然 就 很 模 糊, 同 時 中 選 會 是... 這 個... 呃... 受 行 政 院 來 去 委 任 來 辦 理 的 這 個 事 情, 然 後 又 把 這 個 審 查 的 那 個 機 制 放 在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我 們 先 去 不 去 討 論... 呃... 大 家 那 個 既 有 的 論 點 是 怎 麼 樣 的, 所 以 一 開 始 的 時 候 這 個... 這 個... 他... 他 的 行 政 程 序 上, 整 個 行 政 程 序 上 的 那 個 地 位 是 很 模 糊 的, 就 包 括 說 他 除 了 委 員 之 外 他 沒 有 任 何 的 主 要 人 員, 那 他... 他 當 然 不 會 有 辦 公 的 地 方, 他 什 麼 都 沒 有 呀! 那 幕 僚 呢 全 都 是 中 選 會, 經 費 全 都 掛 在 中 選 會 下 面, 所 以... 當 時 我 曾 經 希 望 一 個 月 喔... 大 概 可 以... 呃... 至 少 可 以 開 一 次 會 那 跟 中 選 會 談, 中 選 會 是 說 經 費 上 沒 問 題, 經 費 上 沒 問 題 那 另 外 就 是 說... 如 果... 來 討 論 整 個 公 民 投 票 的... 公 民 投 票 法 本 身 公 民 投 票 的 過 程, 呃... 審 議 的 這 個 機 制 相 關 的 問 題 等 等, 我 們 也 許 請 各 方 面 的 專 家 學 者 一 起 來 表 示 意 見 跟 231

242 委 員 們 來 表 示 一 點 意 見, 後 來 在 一 個 小 的... 這 個 講 起 來 有 一 點... 有 一 點, 大 家 會 覺 得 說 是 不 是 有 點 可 笑 喔! 呃... 那... 我 後 來 也 沒 講...( 聽 不 清 楚 ), 就 是 按 照 當 時 的 後 來 的 規 定... 恩...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如 果 每 個 月 開 一 次 會 的 話, 假 定 只 開 一 次 會 那... 我 原 本 出 席 的 那 一 個 月 的 車 馬 會 就 有, 我 如 果 沒 有 出 席 的 話 那 一 個 月 的 車 馬 費 就 沒 有, 喔, 那 還 有 另 外 一 個 辦 法 就 是... 如 果 只 開 了 一 次 會 有 的 委 員 沒 來, 那 再 開 一 次 會 就 可 以 出 一 個, 好,( 笑 ) 其 實 研 究 時 候 如 果 原 來 是 假 定 原 來 是, 我 現 在 忘 了 原 來 是 多 少 錢, 原 來 是 這 個... 六 千 塊, 那 你 開 一 次 會 的 話 你 沒 有 來 那 就 完 全 沒 有 掉 了, 那... 如 果 是 再 加 開 一 次 那 你 第 二 次 來 的 話, 那 就 給 你 三 千,( 笑 ) 第 一 次 三 千 就... 沒 有 必 要, 那 麼... 我 們 也 嘗 試 開 過 會 也 嘗 試 再 找... 當 時 我 們 請 那 個 中 選 會 的 那 個...( 咳 )... 那 個 相 關 的 工 作 人 員 幫 忙, 調 查 時 間... 等 等 的, 所 以 說 也 滿 可 惜 的 啦! 後 來 沒 有... 也 都 沒 有 機 會 不 然 也 至 少 差 不 多, 將 近 二 年 的 時 間 那 麼 多 的 人 在 掛, 二 十 一 位 這 個 專 家 學 者 在, 我 是 覺 得 這 個 可 以 討 論 的 一 個 議 題, 所 以 這 個 是 一 個 是 我 覺 得 滿 有 趣 的, 那 另 外 一 個 是 滿 可 惜 的, 沒 有 那 樣 的 一 個 機 會, 那 麼, 加 上 有 一 些 是... 那 這 個 部 份 我 是 同 意 啦! 那 個 B03 的 看 法 他 有 一 些 的 那 個... 那 個 規 定 除 了 矛 盾 之 外, 當 然 我 們 討 論 過 不 管 公 民 投 票 本 身 加 入 一 些 施 行 細 則, 本 身 是 有 那 個... 另 外 一 個 就 是 那 個...( 咳 )... 有 關 這 個... 呃... 聽 政... 跟 公 聽 那 個... 到 底... 的... 的 那 個... 那 個 實 際 的 應 該 跟 行 政 程 序 法 是 沒 有 關 係 的 究 竟 是 怎 麼 樣 的 等 等, 那 都... 不 是 很 清 楚, 所 以 也 使 得 是 有 一 些 的 規 定... 規 範 是... 呃... 是 有 很 多 灰 色 的 地 帶, 也 使 得 那 個 聽 證 會 本 身 應 該 有 一 個 效 果 喪 失 了, 功 能 上 大 打 折 扣... 那... 呃... 那 當 時 因 為 那 幾 個 案 子 都 很 急 呀! 憑 我 們 當 時 候 處 理 第 一 任 的 時 候 我 們 處 理 了 入 聯 返 聯... 呃...( 咳 )... 討 黨 產 跟 那 個 反 貪 腐 事 實 上 都 是 很 急, 到 第 二 任 我 就 是 基 本 上 我 就 是 看 情 形, 很 少 在... 呃... 有 些 研 究 來 的 時 候...( 咳 )... 在 審 查 的 過 程 當 中... 我 來 不 及 去 看 記 錄 可 能 是... 你 們 的 研 究 我 大 概 有 再 去 看 一 下... 那... 我 是 覺 得 滿 可 惜 的 因 為 我 們 當 時 那 個... 呃... 這 個 聽 政 的 這 個 過 程... 呃... 也 是 請 這 個 委 員 們 來 推 薦... 呃... 那... 由 大 體 就 是 授 權 請 我 們 主 持 人, 也 就 是 主 席 啦! 主 席 是 授 權 這 個... 呃... 我 們 委 員 來 擔 任, 並 不 是 說 我 們 委 員 來 擔 任, 所 以 那 個 過 程 也... 也 是 非 正 式 的 一 個 過 程, 事 實 上 那 個 如 果 要 按 照 行 政 程 序 法 的 那 個 聽 政 過 程 的 話, 應 該 要 有 更... 呃... 更 詳 細 的 規 範, 讓 聽 政 真 正 能 夠 產 生 一 些 效 果, 當 然 這 是 我 撇 開 政 治 性 的... 的 那 一 個 部 份 不 談, 我 是 說 如 果 就 純 從 運 作 上 面 來 看 的 話, 其 實 有 些 東 西 還 滿 值 得 做 的, 呃... 因 為... 第 一 個 法 院 出 來 的 時 候 就 是 你 要 讓 它 很 perfect 這 是 不 可 能 的 事 情, 那 都 是 在 運 作 過 程 當 中 不 斷 的 改 不 斷 的 改, 呃... 那 當 這 裡 面 也 是 牽 涉 到 不 管 是 這 個 立 法 的 大 原 則, 假 定 這 個 大 原 則... 所 假 定 的 大 原 則 不 一 樣, 那 後 面 的 配 套 也 是 不 一 樣, 所 以 我 只 能 因 為 第 一 個... 第 一 個 主 題 是 談 說 自 232

243 己 的 感 受, 所 以 我 稍 微 講 一 下 ( 笑 )... 呃... 很 有 趣 喔! 當 然 也 很 累... 但 是 也 滿 可 惜 的... 這 怎 麼 講... 大 概 是 這 樣 ok that's all. 主 持 人 : 那 我 們 就 再 接 著 請 B02 老 師 ( 笑 ) B02:ok, 恩... 就 是 說 其 實 就 是 像 剛 才 B04 老 師 講 的 就 是 說 我 們 那 時 候 參 與 的 那 時 候, 我 們 的 身 份 還 是 政 黨 推 薦, 依 政 黨 比 例 這 樣, 所 以 我 那 時 候 會 覺 得 說 其 實 那 是 有 點 問 題 的, 因 為 好 像 就 是 每 個 人 都 要 去 辦 理 政 黨 一 職, 那 我 去 參 加 的 時 候 其 實 我 發 現 說 其 實 民 進 黨 那 時 候 直 接 跟 黨 有 關 係 的 就 是 XXX 喔, 那 其 它 很 多 民 進 黨 推 薦 委 員 並 沒 有 黨 籍 身 份, 所 以 當 時 在 想 說 那 到 底 我 們... 我 們 的 最 後 就 是 說, 我 們 並 不 清 楚 民 進 黨 的 立 場, 雖 然 大 家 會 推 測 他 們 提 這 個 案 子 他 們 當 然 希 望 我 們 通 過, 那 所 以 我 那 時 候 我 採 取 的 一 個 立 場 就 是 說 所 有 的 案 子 我 都 支 持 喔, 所 以 親 民 黨 也 提 案 子 國 民 黨 也 提 案 子, 我 投 票 都 支 持, 因 為... 我... 我 是 認 為 說 公 投 會 應 該 是 一 個... 其 實 剛 剛 B03 院 長 講 一 個 滿 好 的 就 是 說, 它 應 該 是 一 個... 一 個 比 較 技 術 性 的... 呃... 的 單 位 去 幫 忙 形 成, 就 是 說 這 個 公 投 案 到 底 在 法 律 啦! 然 後 實 質 上 他 的 意 義... 那 他... 他 這 樣 提 他 的 內 文 是 不 是 有 問 題, 應 該 是... 我 覺 得 他 應 該 是 比 較 像 是 這 樣 一 個 程 序 審 查 然 後 技 術 上 去 幫 忙 的 一 個 單 位, 呃... 而 不 是 在 做 政 治 決 定, 我 覺 得 後 來 政 黨 就 把 太 多 的 政 治 決 定 的 權 力 放 在 公 投 會, 所 以 公 投 會 就 變 得 很 有 爭 議, 我 覺 得 這 是 比 較 可 惜 的 喔... 那... 我 也 同 意 高 老 師 的 看 法, 其 實 他 應 該 變 得 像 常 設 性 的 機 制, 有 點 像 法 規 會 這 樣, 他 就 是... 所 以 這 裡 面 有 另 外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他 的 定 位 的 問 題, 因 為 我 們 是 叫 行 政 院 公 投 會, 我 們 好 像 是 直 屬 行 政 院, 可 是 行 政 院 裡 面... 你 並 沒 有, 你 開 會 是 用 院 會 辦 公 室... 這 個... 這 個... 大 會 議 廳 在 開, 他 並 沒 有 一 個 常 設 支 援 的, 然 後 跟 中 選 會 的 關 係 是 什 麼? 跟 行 政 院 關 係 是 什 麼? 那 當 時 雖 然 我 們 那 時 候 幾 個 案 子 都 被 否 掉, 否 決 掉 不 過 大 家 都 可 以 預 期 到 行 政 院 層 次 好 像 又 都 透 過 行 政 院 去 翻, 所 以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我 覺 得 常... 常 態 化 然 後 把 他 更... 把 它 的 授 權 他 的 這 個 職 權 的 內 容 更 清 楚, 然 後 予 以 更 多 的... 這 個... 人 員 跟 支 援 的 支 持, 我 覺 得 是 滿... 滿... 滿 有 必 要 的, 那 當 然 後 來 這 個 政 黨 比 例, 這 個 就 就 違 憲 了, 那 變 成 行 政 院, 我 覺 得... 可 能... 如 果 未 來 有 機 會 或 是 你 們 在 寫 這 個 政 策 建 議 的 時 候, 我 是 建 議 說, 或 許 通 盤 來 考 量 就 不 要... 不 要 從 政 治 上 來 考 量, 就 是 說 技 術 上 你 到 底 如 果 你 真 的 需 要 一 個 審 議 委 員 會, 那... 那 他 的 角 色 是 什 麼? 那 他 的 人 員 組 成 是 什 麼? 是 不 是 能 夠 給 一 些 比 較 法 律 上 更 清 楚 的 規 範, 更... 更 多 的 資 源 喔, 另 外 我... 我 從 推 動 公 投 的 角 度, 我 覺 得 有 這 樣 的 機 構 存 在 而 且 變 成 一 個 常 態 性 其 實 是 有 幫 助, 我 們 現 在 變 成 說 大 家 什 麼 時 候 會 做 到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就 有 人 提 這 案 子, 然 後 大 家 選... 這 個 公 投 會 到 底 會 不 會 讓 它 過,( 笑 ) 我 覺 得 是... 這 個 責 任 開...( 笑 )... 我 們 又 不 是 立 法 委 員, 我 們 不 是 在 審 這 個, 因 為 最 後 就 算 我 們 讓... 讓... 讓... 有 沒 有 讓 他 成... 呃... 讓 他 能 不 能 繼 續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這 還 有 第 二 階 段 問 233

244 題 啊! 還 有 最 後 真 正 投 票 的 問 題 啊, 這 個 其 實 這 個 過 程 都 很 遠, 所 以 我... 我 是 認 為 說, 其 實 公... 公... 公 民 審 議 委 員 會, 很 多 人 覺 得 說 那 種 從 法 律 的 角 度 而 言 是 有 需 要 這 樣 的 單 位, 只 是 說 他 的 範 圍 有 多 大, 他 應 該 要 做 哪 些 事 情? 是 不 是 能 規 範 更 清 楚, 我 覺 得 當 時 公 投 法 裡 面 其 實 是 ( 嘖 一 聲 )... 我... 其 實 高 老 師 也 知 道, 我 們 那 時 候 要 辯 辯... 論 說 我 們 到 底 要 做 什 麼 事, 有 些 事 是 不 是 我 們 應 該 要 做 的, 我 們 真 的 要 投 票 嗎? 其 實 沒 有 規 定 我 們 要 不 要 投 票 喔! 那 當... 所 以 這 裡 面 就 有 非 常 多... 所 以 公 投 會, 運 作 的 這 個... 比 如 說 要 不 要 有 細 則... 類... 類 似 這 樣 的 東 西, 我 覺 得 應 該 是 把 它 講 的 更 清 楚, 因 為 我... 有 這 種 感 覺 是 說 像 當 時 都 覺 得 公 投, 公 民 投 票 是 很 政 治 性 的, 可 是 最 近 澎 湖 博 奕 或 是 馬 祖 的 博 奕 都 讓 我 覺 得 說...ㄟ~ 很 多 政 府 也 覺 得 說 公 投 其 實 是... 恩... 也 是 一 個 形 成 政 策 讓 人 民 決 定 一 些 有 爭 議 性 議 題 的, 我 相 信 以 後 搞 不 好 要 不 要 設 什 麼 風 化 專 區 啊! 搞 不 好 都 會 公 投, 很 多 人 會 覺 得 公 民 投 票, 因 為 很 多 政 治 人 物 覺 得 他 不 要 負 擔 這 個, 那 我 覺 得 兩 次 地 方 公 投 有 好 像 沒 有 講 到 公 投 會, 然 後 也 沒 有 講 說 裡 面 很 多 爭 議, 好 像 投... 過 程 好 像 滿 都 smooth, 所 以 我 會... 這 是 可 能 不 是 我 們 這 一 屆 要 談 的,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說 搞 不 好 公 投 的 內 容 搞 不 好 也 給 它 訂 的 更 清 楚 一 點 喔, 有 些 覺 得 這 個 爭 議 很 大 的 喔, 比 如 說 主 權 呀! 或 我 們 那 時 候 談 的, 你 是 不 是 用 另 外 一 個 規 範 那 有 些 真 的 其 實 我 們 像 政 治 實 務 上 都 覺 得 有 需 要, 我 們 已 經 有 兩 個 博 奕 公 投, 那 大 家 也 都 接 受 這 個 結 果, 那 過 程 也 沒 有 政 治 爭 議, 那 好 像 顯 然 是 有 推 動 一 些 政 策 或 是, 像 這 樣 的 事 情 其 實 是 可 能 滿 多 的 那 是 不 是 一 定 要 像 過 去 那 樣 把 認 為 說 把 它 弄 進 入 公 投 以 後, 那 政 治 性 滿 高 的 喔, 因 為 如 果 是 那 樣 的 話 我 覺 得 這 個 公 投 會 他 的 實 質 功 能 可 能 就 更 多 了, 比 如 馬 祖 的 博 奕 到 底 他 通 過 是 什 麼 意 思 啊! 通 過 以 後 是... 中 央 政 府 就 要 去 支 援 支 持 嗎? 還 是 說 這 只 是 地 方 政 府 的 事, 還 是 這 只 是 廠 商 的 事... 那 從 台 灣 整 體 發 展 來 看 好 像 應 該 在 當 時 這 個 案 子 出 來 的 時 候 要 有 更 多 的 討 論, 那... 所 以... 我...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有 時 候 有 些 案 子 在 公 投 會 裡 面 會 變 成 很 政 治 性, 可 是 我... 我 覺 得 有 很 多 東 西 他 的 技 術 性 是 很 需 要 的, 可 是 當 時 其 實, 比 如 我 當 時 被 推 選 為 委 員 的 時 候 我 也 覺 得 說 我 不 太 堪 任 這 個 工 作, 因 為 這 個 工 作 應 該 不 是 在 談 公 投 需 不 需 要, 而 是 說 這 個 公 投 提 案 應 該 怎 樣 行 喔... 然 後... 是 不 是 真 的 是 在 公 投 法 的 授 權 範 圍 內 去 做, 那 應 該 是 比 較 技 術 性 跟 比 較 硬 性 立 法 的 這 個 問 題 喔, 所 以 我 會 覺 得 說 我 的 經 驗 應 該 常 態 化 應 該 給 他 這 樣,B04 老 師 前 面 講 的, 其 實 我 覺 得 他 當 主 席 是 很 辛 苦, 就... 對...( 笑 )... 呵 呵 呵...( 笑 )... 這... 這 個 主 委... 其 他 主 委 都 有... 都 要 有 很 多 支 持 呀! 這 個 主 委 好 像... 然 後... 就 是 說... 雖 然 有 很... 中 選 會 會 有 一 些 支 援 可 是 這 些 都 不 是 固 定 的, 我 們 也 跟 他 們 沒 有 什 麼 關 係, 然 後 就 發 便 當 簽 名 這 樣 B05: 呵 呵 呵 呵 ( 笑 )... 對 B02: 做 會 議 紀 錄, 你 也 不 可 能 跟 他 要 些 什 麼 東 西 啊! 234

245 B04: 連 停 車 的 時 間 問 一 下 B02: 對, 也 不 可 能 跟 他 要 說 你 要 不 要 先 做 一 些 準 備, 你 不 要 就 說 搞 不 好 有 些 研 究 先 出 來 的 委 員 可 以 先 看 喔, 這 些 東 西 都 沒 有 啦! 喔 我 是 覺 得 滿 可 惜 的 啦! 所 以 我 會 覺 得 說 如 果 真 的 要 做 一 些 建 議, 你 可 以... 我 覺 得 你 可 以... 呃... 你 可 以 建 議 比 較 從 這 些 前 面 這 些 談 喔! 因 為 我 覺 得 以 前 談 的 時 候 都 太... 一 下 子 升 高 到 政 治 立 場 上 面 去, 可 是 我 覺 得 這 個 東 西 也 會 慢 慢 變 喔, 就 像 我 前 面 講 的 比 方 地 方 公 投 也 沒 有 什 麼 藍 綠 的 問 題, 也 沒 有 什 麼 政 治 立 場 問 題 那 反 而 突 顯 說 你... 這 是... 就 是 案 子 的 形 成 過 程 裡 面, 如 果, 更 多 的 這 個 支 援 更... 搞 不 好 會 讓 整 個 東 西 更 完 善, 我... 我 的 預 期 是... 這 種 案 子 搞 不 好 會 愈 來 愈 多, 雖 然 可 能 一 開 始 是 在 地 方 公 投 上 面, 可 是... 搞 不 好 會 有 一 些 跨 縣 市 的 公 投 也 會 出 現, 那 我 覺 得 在 那 時 候, 我... 我 們 從 這 個 角 度 來 看 我 覺 得 公... 審 議... 公 投 會 是 可 以 扮 演 更 多 這 種 進 入 性 的 角 色, 否 則 一 旦 他 若 只 是 政 治 性 就 會 有 政 黨 立 場... 那 乾 脆 就 把 它 廢 掉 算 了 喔,( 笑 ) 可 是 你 還 是 有... 呃... 技 術 性 審 查 或 協 助 這 個 部 份 還 是 有 需 要 存 在 的, 那 我 個 人 是 認 為 要 讓 公 投 更 好, 你 如 果 政 府 機 關 有 個 單 位 是 專 門 做 這 個 事, 他 自 然 就 會 有 很 多 東 西 會 出 來, 因 為 我 們 現 在 放 在 中 選... 我 ( 嘖 一 聲 )... 就 是 說 行 政 院 中 選 會 跟 公 投 審 議 會, 三 個 關 係 真 的 很 不 清 楚, 名 字 是 行 政 院 公 投 會 可 是 你 好 像 是 在 行 政... 中 選 會... 呃... 可 是 中 選 會 的 功 能 其 實 又 跟 公 投 的 功 能 其 實 還 是 有 差 距 的, 那... 所 以 我 覺 得 這 些 都 是 一 些, 後 來 台 聯 在 提 案 都 是 在 爭 議 這 些 問 題 嘛 喔, 是 不 是 中 選 會 就 可 以 決 定, 不 需 要 公 投 會, 還 是 中 選 會... 公 投 會... 呃... 行 政 院 可 以 自 己 overwrite 就 是 公 投 會 的 決 議 這 樣, 所 以 我 我 覺 得 這 個... 這 個... 這 些 層 次 其 實 都 可 以 釐 清 主 持 人 : 好, 那 我 們 就 接 著 請 B05 老 師 B05:OK, 恩... 我 們 這 一 屆 那 個 公 投 會 我 跟 那 個 B03 老 師 是 同 一 屆 的, 其 實 很 好 玩 我 剛 剛 聽 那 個 B04 院 長 在 那 個... 講... 稱 呼... 我 才 知 道 說 你 們 都 是 唸 B03(ㄍㄢ) 老 師... B04: 哈 哈 哈 哈 ( 大 笑 ) B05: 我 們 那 一 屆 都 是... 好 像 都 是 稱 B03(ㄑㄧㄢˊ)( 笑 )... 哈 哈 哈, 就 知 道 我 們 那 個 公 投 會 裡 面 的 委 員 還 有 跟 組 織 之 間 還 有 委 員 之 間 有 多 麼 的 陌 生... 呵 呵 呵 ( 笑 ), 對, 那... 呃... 我 自 己 是 覺 得... 就 是 說... 呃... 這 一 屆... 呃... 這 個... 任 期 結 束 了 嘛! 到 七 月 三 十 一 號 結 束, 然 後... 剛 好 有 一 個 機 會 回 過 頭 來 看 一 下 就 是 說, 我 們 這 一 屆 這 個 參 與 的 經 驗 喔, 那... 呃... 我... 我 想 到 就 是 說 其 實 從 一 開 始 參 與 到 那 個... 離 開 的 時 候, 這 個 過 程 裡 面 其 實... 確 實 是 有 很 多 的 不 一 樣 的 那 個 觀 察 跟 想 法 啦 喔, 比 方 說 剛 開 始 進 去 這 個 公 投 會 的 時 候, 剛 開 始 接 到 那 個 這 個 聘 案 的 時 候, 當 然 是 有 一 點 點 覺 得... 呃... 訝 異, 但 是 當 然 就 是 知 道 就 是 說 是 在 那 個... 呃... 大 法 官 已 經 做 出 就 是 說 依 照 政 黨 這 個 比 例 來 推 薦 這 個 名 單, 他 基 本 上 是 違 憲 的 喔, 那 所 以 等 於 他 是 一 個 new start 那 時 候 的 一 235

246 個 想 法 是 說 這 個 其 實 是 有 一 個 機 會... 他 是 一 個...( 英 文 ) 就 是 說 他 是 重 新 開 始 喔, 那 一 切 回 歸 正 常, 因 為 確 實 我 也 覺 得 就 是 說 原 來 公 投 會 他 的 一 個 組 成, 按 照 這 個 政 黨 比 例 他 確 實 是 有 一 個... 呃... 不 管 是 就 法 理, 或 者 是 說 就 直 接 民 權 的 那 個 基 準 的 概 念 來 講 那 確 實 是 有 很 高 的 一 個 爭 議 的, 就 是 說 你 基 本 上 就 是 要 有 跳 脫 總 統 代 議 政 治 政 黨 競 爭 的 這 樣 子 的 窠 臼, 可 是 為 什 麼 我 們 的 公 審 委 員 會 是 以 政 黨 的 一 個 比 例 來 組 成 的, 那 呃... 這 個 政 黨 的 競 爭 又 會 捲 入... 或... 或... 或 者 是 說 把 公 民 的... 這 個... 這 個 直 接 民 權 行 使 又 陷 入 這 個 政 黨 的 競 爭, 政 黨 又 在 不 自 覺 當 中 又 去 代 理 了 這 個 直 接 民 權 了 喔, 那... 所 以... 我 一 開 始 覺 得 是 說, 也 許 我 們 有 一 個 fresh start 那 但 是 就 包 含 了 我 們 剛 剛 這 樣 子 這 一 屆 三 年 結 束 之 後 喔, 那 當 然 我 們 在 這 裡 面 我 們 大 家 都... 呃... 我 其 實 對 於 上 一 屆 的 那 個... 那 個... 呃... 就 是 說 大 法 官 制 憲 之 前 的 那 個 很 多 的 公 投 會 的 這 個 運 作, 坦 白 說 並 不 是 很 清 楚 因 為 比 較 多 的 了 解 都 是, 已 經 大 部 份 也 就 是 從 媒 體 嘛! 然 後 從 那 個 已 經 經 過 審 議 的 結 果 然 後 已 經 經 過... 呃... 已 經 付 諸 公 投 了 喔, 所 以 其 實 當 時 的 大 部 份 的 那 個 媒 體 的 焦 點 其 實 也 不 是 在 公 審 委 員 會, 大 部 份 是 在 這 個 政 黨 操 弄 的 那 個... 這 個... 公 投 的 提 案, 然 後 透 過 公 投 綁 大 選... 等 等 的 這 樣 子 的 爭 議, 那... 呃... 所 以 在 那 之 前, 我 其 實 預 設 的 預 想 的 就 是 說, 好, 有 兩 個 前 提 我 覺 得 完 全 錯 誤 的, 當 然 我 進 入 公 投 會 的 時 候 這 兩 個 前 提 是 錯 誤 的..., 第 一 個 前 提 就 是 說...level the field 就 是 說 這 是 一 個 重 新 的 開 始, 那 另 外 一 個 就 是 說... 呃... 這 個 是 一 個 就 是 公 投 會 其 實 在 整 個 公 審 的 過 程 裡 面, 也 許 不 是 很 重 要 的 一 個 機 關 或 組 織, 其 實 它 他 不 算 機 關 也 不 算 組 織 啦 喔, 那... 呃... 比 較 像 是 一 個... 呃... 說 是 獨 立 委 員 會 其 實 我 覺 得 也... 過... 這 個... 也 過 度 於... 也 讓 這 個 組 織 也... 讓 這 個 委 員 會 好 像... 呃... 變 得 好 像 很 重 要, 雖 然 它 產 生 的 那 個 結 果, 看 起 來 是 很 有 影 響 力 的, 但 是 就 是 說 我 一 開 始 我 預 設 的 這 個 公 投 會 它 其 實 確 實 並 不 是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委 員 會 喔, 但 是 當 我 在 這 個 委 員 會 的 運 作 裡 面 我 發 現 就 是 我 們 這 一 屆 裡 面 其 實 有 喔... 六 個 提 案 嘛! 那 我 想 大 家 都 知 道 就 是 說 六 個 提 案 只 有 一 個 提 案... 呃... 只 有 美 牛 公... 那 個 美 牛 公 投 這 個 案 子 有 過 嘛 喔! 好, 當 然 五 件 提 案 裡 面 是 沒 有 過 的, 那 我 自 己 在 這 個 過 程 裡 面 其 實 當 然 每 一 次 的 提 案 都 有 參 與, 當 然 除 了 那 個... 呃... 廢 公 審 那 一 次 我 剛 好 發 燒... 呵 ( 笑 ), 那 一 次... 基 本 上 就 是 說 不 管... B04: 是 臨 時 請 假? B05: 對 就 臨 時 請 假 那 一 次, 就 那 一 次 就 臨 時 請 假, 那... 呃... 基 本 上 我 覺 得 不 管 大 家 在 這 個 公 審 委 員 會 裡 面 有 什 麼 樣 的 對 於 這 個... 呃... 這 個 制 度 什 麼 樣 不 同 的 一 個 看 法, 或 者 是 對 於 法 的 這 種 對 於 法 條 的 解 釋 喔, 但... 但 是 既 然 當 初 接 受 了 這 樣 的 一 個 委 員 的 這 樣 的 一 個 邀 請, 那... 那 必 需 是 一 個 等 於 是 有 一 個 契 約 的 關 係, 你 必 須 fullfill 你 的 duty( 英 文 ) 在... 在... 我 來 看 喔! 雖 然 這 三 年 裡 面 我 也 這 個...share 了 我 跟 B03 老 師 一 236

247 樣 就 是... 就 是 這 個 過 程 其 實 是 一 個 不 是 太 愉 快 的 一 個 過 程 啦! 吼... 外 界 對 於 我 們 有 很 多 的 解 讀, 那... 呃... 那 當 然 我 會 覺 得 就 是 說... 這... 這 個 過 程 裡 面 在... 進 入 公 審 委 員 會 這 個 運 作 裡 面, 這 六 次 裡 面 喔, 就 是 說 五 個 案 子 其 實 都 是 在 公 投 會... 就... 就... 腰... 腰 斬 了 嘛! 那 回 過 來 去 看 喔... 那... 我 會 覺 得... 呃... 這 當 然 是 說 我 們 每 個 委 員 會 對 於 這 個 過 程, 對 於 這 個 案 子 的 成 立 與 否 會 有 不 同 的 一 些 認 定 跟 想 法, 但... 我 比 較 也 許 是 因 為 自 己 這 個 的 訓 練, 或 是 說 自 己 原 來 進 入 這 個 委 員 會 的 一 個 角 色 的 一 個 預 期, 所 以 在 這 個 過 程 裡 面 我 也 會 一 直 認 為 就 是 說, 呃... 公 投 會 因 為 它 既 然 就 是 我 們 回 過 去 看 這... 這... 這 個 公 投 法, 是 因 為 他 們 對 於 那 個 人 民 行 使 這 個 直 接 民 權 它 有 太... 太 多... 的 這 個 限 制 存 在, 包 括 兩 階 段 的 這... 這 個 連 署, 第 一 階 段 八 萬 人, 這... 這 是 千 分 之 五, 第... 二 階 段 的 這 個 百 分 之 五, 然 後 其 實 實 際 上 它 不 只 是 兩 階 段, 它 還 是 經... 就 是 兩 個 機 關 在 審 理, 那 包 括 就 是 說 公 審 委 員 在 審 理, 那... 那 行 政 院 的 這 個 中 選 會, 中 選 會 它 其 實 也 是... 比 方 說 我 們 這 一 次 這 個 最 後 有 這 個 行 政 訴 訟 的 這 個 案 子, 然 後 就 我 們... 就... 然 後 我 們 就 發 現 很 有 趣 就 是 說, 那... 其 實... 那 個... 中 選 會 一 方 面 就 是 已 經 提 出 了, 就 是 再 審, 要 求 行 政 法 院 再 審, 另 外 一 方 面 就 叫 這 個 公 投 會 繼 續 重 審, 喔 ~ 那 我 就 覺 得 那 就 有 一 個 機 關 自 己 的 那 個, 就 是 說 到 底 中... 這 個 中 選 會 跟 公 投 會 之 間 的 關 係 是 什 麼? 其 實 是 沒 有 一 個 很 清 楚 的 一 個 釐 清 的, 那... 其 實 我... 我 回 過 頭 來 整 個 設 想, 我 會 覺 得 喔 當 初 公 投 會 的 存 在 也 根 本 是 要 去 解 決 一 個 就 是 說 行 政 機 關 他 不 想 要 去 承 擔 那 個 就 是 說 他 對 於 公 民 投 票 的 一 個, 呃... 比 如 說 像 技 術 上 協 助 就 是 像 這 裡 B02 剛 剛 所 講 的, 是 一 個 技 術 性 的 協 助 的, 這 樣 的 一 個 角 色, 他 不 想 承 擔 那 個 政 治 責 任 或 是 說 那 樣 的 一 個... 喔!... 那 樣 的 一 個 責 任 喔, 所 以 他 就 用 了 一 個 審 議 的 委 員 會 那 假 設 把 這 個 責 任 給 外 包 給 這 些 學 者 專 家, 但 那 是 他 一 開 始 的 設 計 就 是 一 個 很... 很... 政 黨, 這 個 由 政 黨 這 個 生 態 組 成 的 嘛 喔! 那... 呃... 但 是 就 是 說, 我 覺 得 整 個 由 於 制 度 的 設 計 他 有 多 門 檻 的 多 機 關 的 喔, 那 使 得 這 個 公 民 投 票 在 台 灣 的 行 使 的 經 驗 其 實 有 一 個... 我 覺 得 滿 不 好 的... 呃... 一 個... 這 個 歷 史 脈 絡 啦 喔! 雖 然 時 間 很 短 啦! 但 是 他 已 經 累 積 出 一 個 就 是 說 好 像 就 是 政 黨 用 這 個 公 民 投 票 做 為 一 個 政 治 操 作 的 一 個 工 具, 然 後 再 透 過 公 投 會 來 去 做 為 一 個 攔 截 的 機 關, 已 經 形 成 這 樣 的 一 個 公 眾 印 象, 那... 我 覺 得 這 是 非 常 可 惜 的 一 個 部 份 喔, 但 回 過 頭 我 會 覺 得 其 實 這 個 還 是 回 到 那 個 制 度 設 計 的 問 題, 一 開 始 就 是... 呃... 如 果 我 們 要 去 講 說 大 法 官 釋 憲 之 前 跟 釋 憲 之 後 的 那 個 公 投 會 在 運 作 上 最 大 的 差 別 是 什 麼, 我 覺 得 最 大 的 差 別, 我 覺 得 第 一 屆 會 是 一 個... 呃... 因 為 它 的 一 個 組 成 的 一 個 結 構 不 管 你 是 否 自 願 與 否 其 實 你 都 會 陷 入 一 個... 一 個 partisan( 英 文 ) 的 一 個 結 構 裡 面, 喔 因 為 你 是 政 黨 推 派 的 這 個 代 表, 推 薦 的 這 個 代 表, 那 不 管 每 個 人 對 自 我 的 角 色 的 那 個 認 定 是 什 麼, 但 是 到 第 二... 到 我 這 一 屆 的 時 237

248 候 我 覺 得 它 比 較 不 一 樣 的 就 是 說 我 們 其 實 很 多 委 員 在 裡 面 就 是 說 談 的 就 法 條 來 去 做 很 多 的 這 個 法 理 上 的 解 釋, 唯 一 的 解 釋, 然 後 也 有 委 員 說 我 們 這 一 屆 其 實 非 常 的 legalism( 英 文 ), 我 覺 得 我 們 這 一 屆 其 實 非 常 的 legalism ( 英 文 ), 就 是 說 非 常 的 重 法 條 那 個 解 釋, 那 這 in the way( 英 文 )... 我 覺 得... 呃... 重 法 條 的 這 個 解 釋 就 是 行 政 機 關 做 事 情 的 常 態 喔, 我 們 進 入 那 個 體 制 我 們 在 那 個 法 的 架 構 底 下 我 們 就 很 容 易 變 成 是 依 法 來 去 行 事, 但 是 這 個 問 題 就 會 陷 入 一 個 很 大 的 一 個 矛 盾 就 是 說, 作 為 一 個 公 審 委 員 你 怎 麼 認 知 你 這 個 角 色, 我 其 實 是... 呃... 一 方 面 我 們 也 在... 我 也 在 NGO 我 也 參 與 一 些 NGO, 那 對 於 這 種 民... 這 種 NGO 的 這 種... 這 種 公 民 社 會 的 參 與 覺 得 這 個 其 實 已 經 有 太 多 的 這 種 資 源 權 力 的 不 對 稱 這 些 不 對 等 的 問 題, 其 實 你 需 要 更 多 的 協 助 的 喔, 那... 呃... 就 是 說 每 一 個 公 審 委 員 其 實 你 有 學 者 專 家 的 這 個 的 自 我 的 這 種 期 許, 然 後 也 有 可 能 你 的 這 種... 公 民 社 會 參 與 的 這 樣 的 一 個 這 樣 的 一 個 角 色 存 在, 那 所 以 我 在 這 個 參 與 的 過 程 裡 面, 就 法 條 上 面 有 很 多 的 一 些 爭 議 的 部 份 的 問 題 的 時 候, 我 常 常 會 希 望 就 是 說... 呃... 不... 不 只 是 被 這 個 有 問 題 的 法 體 制 喔, 給 限 制 住 或 綑 綁 住, 做 為 一 個 公 投 委 員 有 沒 有 辦 法 去 看 出 這 個 體 制 的 一 個 限 制, 假 設 我 們 已 經 是... 呃... 設 下 了 這 個 各 式 各 樣 的 各 種... 各 種 的 障 礙 之 後 喔, 那 做 為 一 個 公 審 委 員 你 如 何 可 能 的 在 一 個 有 問 題 的 法 體 制 之 下 不 成 為 這 個 法 體 制 的 一 個 就 是 說 你 endorse ( 英 文 ) 這 樣 一 個 有 問 題 的 法 體 制, 但 是 你 的...( 英 文 ) 這 個 法 體 制, 所 以 這 是 一 個 非 常 難 為 的 角 色, 那 我 只 能 夠 想 到 的 一 個 可 能 的 問 題 可 能 的 做 法 是 什 麼, 就 是 說 就 是... 不 要 做 深 入 的 審 查 不 應 該 在 一 個 有 問 題 的 法 體 制 裡 面 去 做 一 個 深 入 的 審 查, 你 在 一 個 有 問 題 的 法 體 制 裡 面 你 怎 樣 做 一 個... 喔... 還 是 回 到 我 原 來 的 就 是 說 對 於 這 樣 的 一 個 公 審 委 員 會 的... 想 法 就 是 說 做 一 個 比 較 是 會 去 協 助 民 眾 行 使 他 的 那 種 直 接 權 力 的 這 樣 的 一 個... 這 樣 的 一 個... 這 樣 的 一 個 角 色 認 知 裡 面 喔, 那... 所 以 在... 呃... 各 式 各 樣 的 這 些 不 同 的 議 題 出 來 的 時 候 我 想 都 會 回 到 這 樣 的 一 個 原 點, 所 以 大 概 我 永 遠 是 在 那 個 每 一 次 的 表 決 裡 面 我 都 會 是 那 個 少 數 嘛! 呵 呵 呵 ( 笑 ) ( 大 家 一 陣 笑 ) B05: 那... 對... 那 除 了 沒 有... 缺 席 沒 有 去 的 那 一 次, 那 一 次 如 果 沒 有 發 燒 的 話, 當 然 也 會 變 成 是 那 個... 呃... 站 在 贊 成 的 那 一 邊, 不 過... 我 覺 得 這 是 一 個 有 趣, 因 為 我 們 其 實 每 個 委 員 喔, 都 會 說 我 們 應 該 把 我 們 自 己 對 議 題 的 實 質 立 場 放 一 邊, 但 是 我 覺 得 這 個 有 沒 有 辦 法 做 到, 我 覺 得 坦 白 說 是 有 困 難 的, 那 比 方 說 我 就 曾 經 自 問 我 自 己 喔, 比 方 說 講 那 個 博 奕 的 問 題 好 了, 我 自 己 是 金 門 人 喔, 那 如 果 假 設 那 個 博 奕 我 是 非 常 反 金 門 博 奕 的 人 喔! 但 是 這 個 萬 一 做 金 門 的 這 個... 這 個... 呃... 某 人 : 呵 呵 B05: 這 個 要 博 奕 的 公 投 的 那 個 審 議 委 員 的 話, 那 我 也 只 能 讓 這 個 案 子 就 是 去 訴 238

249 諸 公 投 表 決, 對 不 對, 這 是 一 個 就 是 說 我 必 須 把 自 己 的 立 場, 實 質 立 場 擱 置, 然 後 回 到 我 對 於 更 重... 更 重 要 的 更 終 結 價 值 在 這 個 委 員 會, 它 處 理 的 還 是 一 個 直 接 民 權 的 一 個 問 題, 回 到 那 個 初 衷 去 看 這 個 問 題, 那 法 體 制 的 很 多 問 題 我 們 可 以 有 更... 很 多 很 細 緻 的 很 深 入 的 這 些 討 論, 可 是 如 果... 如 果 我 們 在 有 問 題 的 法 體 制 當 我 們 這 樣 一 路 的 操 作 下 來 跟 實 驗 下 來 我 們 發 現 這 樣 的 法 體 制 有 問 題 的 時 候, 我 們 不 斷 的 在 按 照 這 個 法 理, 依 循 這 個 法 理 做 出 最 精 確 的 解 釋 的 時 候, 我 們 可 能 正 式 會 限 制 了 很 多 的 這 些... 這 個... 公 民 投 票 的 它 的 一 個 行 使 的 一 個 空 間, 那... 這 個 大 概 是 我 覺 得 在 這 裡 面 我 會 覺 得 不 是 對 個 別 的 公 投 委 員 的 這 些 有 任 何 的 這 種 意 見 或 什 麼, 而 是 我 就 整 個 體 制 跟 每 個 人 可 以 在 這 個 體 制 裡 面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所 看 到 的 那 一 種... 那 一 種 衝 擊 跟 矛 盾, 以 及 必 須 要 做 出 來 的 每 個 不 同 的 選 擇, 喔!! 這 大 概 就 是 我... 自 己 大 概 在 這 個 過 程 裡 面 看 到 的 一 些 問 題 主 持 人 : 接 著 就 B01 老 師 B01: 恩... 其 實 我 任 期 沒 有 做 完 喔! 大 概 最 後 三 個 月 我 就 辭 職 了 喔, 因 為 剛 好 有 別 的 事 情, 那 就 沒 辦 法 再 參 加, 所 以 那 個 廢 公 投... 廢 公 投 會 那 個 就 沒 有 參 加... 其 實... 回 到 剛 剛 B03 老 師 所 談 到 的 那 些 經 驗 吼! 其 實 我 想 我 們 第 二 屆 委 員 經 驗 都 不 太 好 吼, 去 那 邊 出 來 的 時 候 心 情 都 會 很 沈 悶, 我 還 記 得 第 一 次 那 個 討 論 那 個 ECFA 的 案 子 的 時 候, 結 束 的 時 候 我 是 走 路 去... 我 是 從 辦 公 室... 從 中 選 會 出 來 走 路 去 搭... 搭 捷 運, 你 如 果 是 第 一 個 投 你 會 想 說 為 什 麼 搞 成 這 樣 子, 就 是 說 因 為 我 的 感 覺 是... 我... 我 的 出 發 點 跟 是 剛... 剛 跟 那 個 B05 老 師 是 很 像 是 說... 呃...make difference( 英 文 ), 我 想 說 就 做 你 自 己, 那 既 然 去 做 的 話 就 是... 那... 呃... 把 公 投 的 精 神 整 個 把 它 catch 出 來, 那... 那 是 我 想 做 的 事 情, 可 是... 我 之 所 以 那 天 心 情 為 什 麼 那 麼 沈 悶 就 是 說... 呃... 其 實 我 那 時 候 那 第 一 個 案 子 我 投 是 投 反 對 票 喔, 但 是 我 投 反 對 票 其 實 我 有 一 個 很 簡 單 的 理 由, 其 實 我 是 看 到 一 段 話, 我 就 投 反 對 票, 但 是 這 段 話 對 我 來 說 太 強 烈 就 是 說... 恩... 台 聯 的 那 個 那 個 主 席 那 個 XXX 他 在 公 聽 會 的 時 候, 人 家 問 他 說 你 那 個 主 文 寫 說 同 不 同 意 政 府 跟 大 陸 簽 ECFA 喔, 類 似 這 個 意 思, 那 人 家 問 你... 你 要... 你 要 叫 人 家 公 投 的 對 象 是 什 麼, 是 同 意 還 是 不 同 意, 結 果 他... 他 的 回 答 這 個 都 有 白 紙 黑 字, 我 剛 好 看 到 一 個 記 錄 他 是 說, 我 要 公 投 的 目 的 是 要 讓 民 眾 決 定 政 府 有 沒 有 權 力 跟 大 陸 締 這 個 協 定 那 我 聽 了 就 覺 得, 這 是 完 全 不 同 層 次 的 問 題, 就 是 說, 如 果 就 XXX 那 個 角 度 來 看 的 話, 他 要 的 是 他 要 問 的 事, 實 際 上 是 要 人 民 去 說 政 府 有 沒 有 權 力 去 訂 這 個 協 定, 而 不 是 民 眾 同 意 或 是 反 對 那 個 協 定, 那 個 是 已 經 不 同 層 次 的 東 西, 那 其 實 那 個 東 西 其 實 那 時 候 我 們 的 那 個 公 投 會 委 員 又 重 問 了 一 次 你 真 的 是 要 這 樣 嗎? 他 說 是, 我 看 到 那 個 記 錄 其 實 因 為 那 天 沒 有 去 參 加 公 聽 會, 但 是 我 看 到 記 錄 就 是 說, 那 這 樣 的 話 其 實 我 們 今 天 討 論 完 全 就 是 離 題 了, 我 跟 他 否 決 也 不 對, 我 跟 239

250 他 贊 成 也 不 對, 這 都 不 是 提 案 所 要 的 東 西... 那... 我 如 果 從... 我 如 果 從 一 個 民 眾 的 角 度, 一 個... 一 般 台 灣 老 百 姓 來 去 看 說... 呃... 這 個 案 子 提 出 來 的 時 候 我 怎 麼 去 認 知, 我 會 認 知 的 是 絕 對 不 是 XXX 所 講 的 就 是 說 政 府 有 沒 有 權 力 去 做 這 個 締 這 個... 締... 締 一 個 協 定 的 權 力, 而 是 我 同 意 還 是 不 同 意, 所 以, 你 一 百 個 民 眾 裡 面 可 能 九 十 九 點 九 個 告... 告 訴 你 說, 我 所 認 知 的 提 案 的 目 的 是 要 表 達 同 意 還 是 反 對, 但 事 實 上 那 個 百 分 之 零 點 一 的 那 個 提 案 人, 是 要 告 訴 你 說 我 的 提 案 目 的 是 這 樣 子, 所 以 外 面 那 個 案 子 拿 去 公 投 的 話 就 很 好 玩, 你 說 你 過 了 也 不 是, 沒 有 過 也 不 是, 吼!... 那... 這 樣 子, 那 這 個 問 題 然 後 其 實 持 續... 持 續 出 現, 就 是 說... 喔! 我 們 都 沒 有 辦 法 去 看 到 很 多 很 完 整 的 就 是 說, 既 然 有 這 個 機 會 去 實 現 這 個 公 投 的 精 神 的 話, 那 我 為 什 麼 我 們 不 把 它 做 好 一 點, 我 這 邊 倒 是 沒 有 對 提 案 人 那 樣 的 苛 求, 因 為 很 多 時 候 基 本 上 公 投 本 來 就 是 救 濟 少 數 意 見 的 一 個... 一 個 機 制, 這 個... 這 個 精 神 我 是 一 向 沒 有... 沒 有 任 何 反 對 的 餘 地, 但 是 我 的 想 法 就 是 說 即 便 是 這 樣 的 話 我 們 有 沒 有 更 好 的 一 個... 機 會 讓 這 些 提 案 人 真 的 很 正 式 的 而 且 是 很... 大 家 很 清 楚 的 把 他 的 意 見 表 達 出 來, 而 不 需 要 做 這 麼 多 的 口 水 的 一 個 解 釋 或 是 什 麼 樣 的 辯 解, 那... 後 來 在... 後 來 幾 次 會 議 的 時 候 我 就 是 看 到 就 是 說 包 括 我 們 公 投 法 本 身 還 有 一 些 實 行 細 則, 還 有 一 些... 呃... 更 好 玩 的 就 是 類 似 的 就 是 說 政 見 發 表 意 見 發 表 會 還 有 辯 論 會 的 實 施 辦 法, 這 些... 還 有 那 個 圖 例 的 認 證 這 些 東 西, 都 會 跟 所 有 提 案 都 有 關 係, 所 以 你 的 提 案... 都 跟 這 些 有 關 係, 即 便 是 後 面 那 都 是... 都 是 什 麼 條 例 啦! 辦 法 啦! 都 是 一 些 簡 單 的 行 政 命 令 啦! 但 是 實 際 上 是 規 範 整 個 公 投 法 實 現 的 一 個 內 容 所 以... 所 以 我 的 想 法 就 是 說, 如 果 當 初 XXX 他 所 提 的 就 是 說... 提 一 個 方 案, 他... 他 的 公 投 的 寫 法 就 是 變 成 說 反 對 政 府 跟 中 國 大 陸 簽 ECFA, 很 清 楚 這 樣 寫, 這 個 寫 法 是 什 麼, 這 個 寫 法 就 是 消 費 者 基 金 會 在 提 美 牛 公 投 案 的 寫 法, 反 對 美 牛 進 口, 他 立 場 很 清 楚 那 所 以 你 要 不 要 支 持 我 這 個 立 場, 那 其 實 我... 我... 我 的 重 點 就 是 說 我 們 在 整 個 規 範 上 來 講 其 實 這 些 後 面 的 細 節 的 規 範, 他... 他 的 重 要 性 其 實 是 不 輕 於 原 來 的 主 要 的 法 條 內 容, 但 是 這 一 部 份 其 實 沒 有 特 別 的 強 調 出 來, 那 下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什 麼, 誰 要 去 強 調 這 個 問 題, 誰 要 去 告 訴 提 案 人 說 你 提 案 的 時 候 應 該 要 注 重 哪 些 要 素, 這 樣 的 話 基 本 上 才 可 以 達 到 你 的 目 的, 那 這 個 其 實 不 是 有 任 何 政 治 的 考 量, 而 是 說 你 站 在 行 政 協 助 我 們 談 的 是 協 助 角 度, 你 可 以 做 個 動 作 說 你 要 怎 麼 寫 比 較 好, 那 其 實 這 個 工 作 應 該 誰 做? 我 覺 得 是 中 選 會, 所 以 這 個 回 到... 喔 ~ 我 們 這 邊 其 實... 如 果 XXX 老 師 在 的 話 就 比 較 不 好 意 思 ( 大 家 一 陣 笑 ) B01: 但 是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我 們 現 在 談 了 很 多 問 題 就 是 說... 呃... 事 情 的 作 業 基 本 上... 公... 中 選 會 可 以 協 助 的, 但 是 中 選 會 是 雙 手 叉 腰 在 看, 他... 他 可 能 認 為 說 太 政 治 性 的 我 們 就 離 遠 一 點, 或 說 怕 沾 到 太 多 的 不 必 要 的 240

251 爭... 爭 端, 所 以 有 很 多 東 西 其 實 他 沒 有 告 訴 那 個 提 案 人 說 應 該 怎 麼 怎 樣 做, 所 以... 當 這 個 案 子 送 進 來 的 時 候 你 把 這 個 問 題 丟 給 公 投 會 的 委 員, 那 公 投 委 員 有 時 候 就 變 成 很 多 不 同 面 向... 那... 回 到 剛 剛 B05 老 師 所 談 到 的 就 是 說 我 們 很 強 調 legalism( 英 文 ) 的 時 候, 其 實 因 為 我 們 自 己 對 自 己 定 位 就 是 說, 第 一 個 站 在 協 助, 第 一 個 就 是 說 依 法 來 處 理 這 個 事 情 然 後... 這 個 重 點 legalism( 英 文 ) 其 實 是 相 對 是 什 麼, 是 politics ( 英 文 ) 就 是 說... 相... 這 個 沒 有 對 B04 老 師 或 是 B02 老 師 有 特 別 的 一... 一 個... 意 涵, 就 是 說 相 對 第 一 屆 來 講 的 話, 其 實 第 二 屆 應 該 是 比 較 偏 非 政 治 性 的 獨... 獨 立 的 考 量, 那 獨 立 考 量 一 定 是 跟 依 法 的 精 神 來 談, 所 以 把 這 個 所 有 的 法 條 相 關 的 大 大 小 小 看 起 來 就 是 說 其 實 我 們 想 說 這 個 進 來 的 案 子 是 不 是 跟 這 個 法 條 是 不 是 很 相 似, 如 果... 如 果 有 的 話 才 有 討 論 的 空 間, 那... 對 我 來 講... 最 大 的 困 惑... 最 大 的 困 惑 就 是 說, 我 遇 到 的 案 子 裡 面 除 了 美 牛 案 子 以 外 其 它 包 括 蔡 英 文 的 包 括 XXX 所 提 的, 其 實 在 這 個 法 條 適 用 上 面, 我 都 覺 得 說 有 點 隔 隔 不 入, 但 是 這 個 不 是 我 應 該 去 處 理 的 問 題, 這 個 應 該 是 在 之 前 案 子 在 成 案... 在 送 件 之 前 就 應 該 處 理 掉 的 問 題, 但 是 都 沒 被 處 理 掉, 所 以 變 成 很 多 在 這 邊... 那... 當 然 就 是 說... 喔... 某 種 程 度 來 講 就 是 說 我 的 感 覺 就 是 即 便 是 第 二 屆 的... 的 委 員 裡 面 其 實... 呃... 公 投 委 員 基 本 上 還 是 有 一 些 黨 派 立 場, 但 是 基 本 上 大 家 有 個 認 知 就 是 說 有 黨 派 立 場 是 OK 的, 但 至 少 你 要 就 走 法 條 的 精 神 來 談, 但 是 如 果 你 在 送 進 來 的 案 子 裡 面 他 在 法 條 上 的 依 據 有 模 糊 地 帶 的 時 候, 那 其 實 會 去 引 發 公 投 會 委 員 本 身 的 所 有 既 有 的 政 治 立 場 的 一 個 發 酵 的 作 用, 那 就 不 能 討 論, 吼! 所 以... 所 以 我 的 第 一 個 感 覺 就 是 說 其 實 我 們... 呃... 很 多 地 方 比 較 不 好 決 定 就 是 說 那 些 法 律 的 規 定 不 是 夠 清 楚, 但 是 是 也 要 去 做, 這 應 該 是 公... 中 選 會 應 該 要 先 做 好 這 個 東 西, 那... 這... 這 第 二 屆 的 公 投 會 其 實 出 來 的 時 候... 呃... 他 雖 然 是 定 義 成 至 少 從 大 法 官 會 議 的 解 釋 成 他 變 成 是 獨 立 的 一 個... 一 個 機 關, 但 是 我 的 感 覺 他... 他 其 實 相 就 第 一 屆 來 講, 他 雖 然 比 較 沒 有 那 麼 政 治 性, 但 是 呢... 他 也 不 是 獨 立... 他 是 孤 立 的 機 關, 所 謂 孤 立 的 意 思 就 是 說 沒 有 人 管, 行 政 院 不 管 你, 中 選 會 他 其 實 就 是 給 你 一 個 椅 子 一 個 桌 子 一 個 麥 克 風 跟 茶 水, 好, 那... 其 它 事 情 你 要 自 己 解 決, 但... 這 個 東 西 其 實 就 變 成 說, 但 是 我 的 印 象 中 我 們 在... 在 會 議 裡 面 討 論 所 有 內 容 都 是 各 種 法 條 的 競 合 跟 適 用 問 題, 但 是 我 們 的 任 務 其 實 是 要 去 認 定 說 公 投 項 目 是 不 是 符 合 公 投 法 的 規 定, 我 們 那 時 候 其 實 白 紙 黑 字 寫 的 很 簡 單, 就 是 認 定 公 投 事 項 是 不 是 合 宜 規 定, 就 是 這 樣 子 而 已, 我 們 沒 有 給 它... 沒 有 被 授 予 太 多 的 權 力, 可 是 一 開 始 處 理 的 時 候 基 本 上 就 變 成 很 多 這 樣 子 的 情 況, 所 以... 呃... 我 的 感 覺 就 是 說 是 不 是 我 們 如 果 先 處 理 掉 有 關 那 些 實 行 細 則 或 是 那 些 地 位 比 較 輕 的 辦 法, 跟 主 法 之 間 的 重 要 的 影 響 力 的 時 候, 那 這 個 可 能 需 要 靠 修 法 的 一 個 情 況 喔, 那 也 會 對 這 個 計 畫 比 較 幫 助 就 是 說... 因 為 那 個 後 面 的 實 行 細 則... 你 241

252 要 告 訴 所 有 提 案 人 就 是 說, 那 個 是 很... 那 個 在... 在... 公 投 委 員 在 考 慮 這 個 案 子 成 案 不 成 案 的 過 程 當 中, 那 是 不 被 拿 來 討 論 的, 否 則 的 話 我 們 會 設 想 說 你 這 案 子 現 在 讓 你 成 案 的 時 候 那 到 時 候 開 始 在 做... 在 做 那 個 意 見 的 陳 述, 你 到 底 是 正 還 是 反, 那 民 眾 怎 麼 去 理 解 這 個 問 題 的 時 候 都 會 產 生 很 大 的 困 擾 喔, 那 這 邊 我 其 實 我 就... 在 至 少 這 第 一 步 我 們 可 以 先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就 是 說 這 邊 其 實 還 不 難 可 以 先 做 這 樣 這 樣 的 動 作, 那... 另 外 就 是 說... 喔... 整 個 在 那 個... 新 的 開 始 的 時 候... 喔... 我 想 一 下 吼!... 現 在 有 點 忘 記 了...( 喃 喃 自 語 )... 公... 中 選 會 跟 那 個 公 投 會 的... 的... 關 係,OK, 呃... 沒 關 係 這 個 我 等 下 再 談 好 了, 我 們... 我 先 談 到 這 邊... 主 持 人 : 好, 那 先 謝 謝 各 位 老 師 這 個 分 享, 特 別 是 公 投 會 的 一 些 經 驗 喔, 我 想 就 是 為 什 麼 有 這 個 座 談 會 的 最 主 要 的 目 的 之 一 呀! 因 為 各 位 都 是 實 際 的 參 與 者, 那 接 著 我 們 就 針 對 第 二 個 問 題 喔! 就 這... 就 可 能 範 圍 再 擴 大 一 點 喔! 就 是 除 了 公 投 會 的 功 能 跟 機 制 以 外, 對 於 公 投 法 的 一 些 設 計 你 的 意 見, 那 當 然 這 裡 列 了 很 多 喔! 就 各 位 老 師 不 需 要 一 一 的... 的 去... 去... 呃!( 咳 ) 去 探 討 您 的 看 法, 那 我... 我 可 能 比 較 特 別 在 意 的, 當 然 也 是 最 主 要 這 個 計 畫 的 關 鍵 點 在 於 第 三 點 跟 第 四 點, 就 是 成 案 的 門 檻 跟 審 議 程 序 和 對 審 議 結 果 不 服 的 救 濟 程 序, 那 特 別 是 像 上 一 次... 上 一 次 我 們 跟 政 黨 代 表 在 做 座 談 的 時 候 其 實... 台 聯 提 了 一 個 滿 有 趣 的 觀 點, 就 是 也 還 好 他 們 第 一 階 段 沒 過 因 為 其 實 讓 他 們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他 們 也 不 知 道 怎 樣 去 弄 到 那 麼 多 的...( 笑 ), 連 署 嗎? 就 是 有 一 點 點 像 這 個 消 基 會 的 那 個 案 子 B05: 對, 沒 錯 主 持 人 : 其 實 也 是 署... 發 生 問 題 也 是 發 生 在 這 裡 喔, 所 以 成 案 門 檻 可 能 是 大... 這 也 就 是 為 什 麼 我 們 要 去 survey( 英 文 ) 其 它 世 界 各 國 的 經 驗, 希 望 能 夠 提 出 這 些 建 議 喔! 那 我 就 是 希 望 說 你 們 就 特 別 針 對 這 兩 點 如 果... 當 然 這 整 個 六 個 方 面 都 可 以 提 供 意 見, 但 這... 那 當 然 中 間 這 兩 個 成 案 門 檻 跟 審 議 程 序 可 能 我 們 希 望 談... 最 主 要 希 望 各 位 老 師... 呃... 做 個 指 教, 那 我 們 還 是 先 請 B03 老 師... B03: 我... 我 是 爭 取 先 發 言, 因 為 我 等 下 還 有 個 會 議, 先 跟 各 位 抱 歉 一 下 喔! 但 是 因 為 我 是 有 一 些 建 議 喔! 我 覺 得 應 該 趁 你 們 這 個 研 究 案 提 出 來 呃... 雖 然 我 們 在... 在 這 個 別 的 場 合 可 能 也 會 有 少 數 的 機 會 可 以 提 出 來, 所 以 可 能 會 稍 微 佔 一 點 時 間 我 先 跟 各 位 先 抱 歉 喔! 抱 歉 一 下 那 麼 這 個... 呃... 剛 剛 你 提 的 那 個 問 題 我 先 回 應 喔! 但 是 我... 我 今 天 只 想 對 第 三 個 問 題 修 正 的 問 題 提 比 較 多 的 意 見, 那 你 講 到 說 這 個 到 底 這 個 提 案 門 檻 要 成 案 門 檻 要 高 還 是 低 的 問 題, 那 我 覺 得 這 個 是... 是... 首 先 在 立 法 政 策 上 面 就 要 先 確 定, 我 們 的 這 個... 這 個... 公 投 是 要 採 取 這 個 比 較 限 制 型 的 這 個 立 法 政 策, 還 是 比 較 開 放 型 的 立 法 政 策, 喔 你 世 界 各 國 的 例 子 你 現 在 做 研 究 你 知 道 其 實 是 兩 類 理 論, 那 麼 在 寡 民 小 國 啦! 像 瑞 242

253 士 吼! 像 這 一 個 丹 麥, 他 們 是 比 較 開 放 型 的, 所 以 公 投 法 案 比 較 多 比 較 容 易 成 立, 門 檻 比 較 低... 吼... 但 是 你 在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幅 員 比 較 大 的 國 家 是 採... 都 採 取 比 較 限 制 型 的, 那 除 了 地 方 性 的 公 投 比 較 開 放 以 外, 全 國 性 的 公 投 其 實 都 非 常 非 常 的 有 限, 你 可 以 調 查... 喔... 這 個 美 國 的 憲 法 跟 這 個 像 挪 威, 喔... 還 有 幾 個 像 荷 蘭 這 幾 個 國 家 的 憲 法 都 沒 有 這 個 全 國 性 公 投 的 規 定, 跟 我 們 不 一 樣, 我 們 憲 法 有 這 個 創 制 複 決 權... 喔!... 但 是 這 個 美 國 也 沒 有 過 去 也 沒 有... 也 沒 有 這 個 全 國 性 的 公 投, 他 二 十 四 個 州 是 有 這 個 公 投 的 規 定, 但 是 沒 有 全 國 性 的 公 投, 英 國 這 麼 多 年 的 民 主 政 治 全 國 性 的 公 投 只 有 二 次, 加 拿 大 只 有 三 次 就 是 說, 這 個 就 是 我 們 要 先 確 定 你 今 天 你 要 走 的 是 哪 一 種 立 法 例, 我 們 的 國 情 到 底 比 較 符 合 這 個 所 謂 的 代 議 民 主 政 治, 像 這 些 大 國 他 們 主 張 的 是 那 種 代 議 民 主 政 治, 在 代 議 民 主 政 治 的 情 況 之 下 呢, 公 投 是 補 充 性 的 功 能, 不 是 替 代 性 的 功 能 所 以 你 基 本 上 不 應 該 氾 濫, 所 以 公 投 會 侷 限 在 地 方 性 的 議 題, 而 不 是 一 個 全 國 性 的 議 題 所 以 我 覺 得 我 先 回 應 你 這 個 問 題, 我 覺 得 這 個 是 你 必 須 要 在 立 法 政 策 上 我 們 就 要 先 確 定 喔, 那 第 二 個 喔, 當 然 剛 剛 有 提 到 幾 個 問 題 公 投 會 第 一 個 定 位 不 明, 這 個 大 家 都 共 同 認...( 笑 )... 認 知 的, 還 有... 也 有 些... 剛 剛 我 們 的 這 個... 呃... 老 師 們 也 提 到 說... 這 個... 裡 面 似 乎 政 黨 比 例 產 生 的 委 員 的 方 法 有 問 題 喔, 這 個 B02 也 提 了 B05 老 師 也 提 了, 然 後 呢! 也 有 提 到 說 到 底 公 投 委 員 會 該 不 該 有 實 質 審 查 權 對 提 案 內 容, 那 我 覺 得 喔 這 個 在 過 去 可 能 比 較 不 清 楚 啦! 但 是 你 自 從 大 法 官 會 議 釋 字 六 百 四 十 五 號 解 釋 下 來 之 後, 這 裡 面 許 多 問 題 已 經 解 決 了, 這 個 釋 字 六 四... 這 個 六 四 五 號 他 明 白 的 把 這 一 個 全 國 性 的 公... 他 把 這 一 個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界 定 為... 就 是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的 參 與 行 政 處 分 做 成 的 委 員 會, 所 以 他 不 是 圖 利 行 政 機 關, 但 是 他 是 參 與 做 行 政 處 分 的 作 成, 就 是 你 要 不 要 駁 回 或 是 接 受 這 個 公 投 B04: 他 也 不 是 那 個 啊 B03: 那 第 二 個 就 是 說...ㄟ 就 是 他 的 內 部 單 位... 第 二 個 呢! 他 也 這 個... 這 一 號 解 釋 也 特 別 明 白 的 講, 公 投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確 實 有 實 質 審 查 權, 他 不 是 只 有 程 序 上 審 查 權 那 這... 這 兩 點 我 覺 得... 因 為 可 以 回 應 剛 剛 我 們 大 家 幾 個... 大 家 共 同 關 切 的 問 題, 那 這 個 是 我 第 二 點 要 補 充 的, 第 三 點 我 進 到 我 這 一 個 我 比 較 激 動 的 部 份, 我... 引 起 我 不 愉 快 的 部 份, 我 覺 得 這 個 是 立 法 者 還 有 我 們 這 個 歷 來 的 行 政 機 關 喔! 其 實 都 沒 有 盡 到 很 大 的... 這... 這 常 常 發 生... 我 們 常 常 是... 法 律 不... 不 周 全... 啊! 或 是 有 法 律 沒 有 人 去 把 它 去 做 比 較 清 楚 的 一 個 宣 導 或 者 是 一 個 詮 釋, 然 後 讓 我 們 一 般 的 人 民 喔 可 以 有 一 個 比 較 清 楚 的 一 個 適 用 的 一 種 一 種 方 法, 他 他 他... 知 道 怎 麼 去 適 用, 我 們 現 在 就 以 剛 剛 的 那 個 大 家 都 提 到 的 這 個...X 主 席 呀!XXX 主 席 提 到 的 這 個 提 案, 我 特 別 把 他 的 提 案 的 主 文 帶 來, 我 唸 一 次 給 各 位 聽 你 們 就 會 知 道 這 個 提 案 啊! 他 243

254 的 問 題 在 哪 裡, 他 其 實 就 涉 及 到 這 裡 面 所 有 應 該 要 修 法 的 地 方, 這 個 提 案 嚴 格 講 是 有 一 點 冤 枉 了 就 是 公 投 委 員 在 裡 面 搞 半 天... 某 :( 悶 笑 ) B03: 然 後 被 一 大 堆 人 這 樣 誤 會, 真 是 有 一 點 冤 枉 啦! 你 們 聽 聽 看 這 個 提 案 的 這 個 主 文... 你 是 否 同 意 政 府 與 中 國 簽 訂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你 是 否 同 意 政 府 與 中 國 簽 訂 喔... 那 你 們 知 道 我 們 公 投 法 三 十 一 條... 呃... 三 十 條 有 明 文 規 定 什 麼 叫 做 通 過, 就 是 有 投 票 權 的 人 有 一 半 以 上 來 投 票, 然 後 這 個 投 票 裡 面 有 效 票 過 半,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叫 通 過, 你 們 要 注 意 他 寫 同 意, 三 十 條... 三 十 條 就 是 投 同 意 票 的 人 過 半 數 這 個 叫 通 過, 那 你 看 這 個 提 案 他 的 設 問 你 是 否 同 意 那 照 道 理 這 個 不 用 你 問 啦! 因 為 同 意 不 同 意 選 票 上 已 經 有 了 啦! 你 們 看 他 剛 剛 那 一 本, 他 就 是 要 問 你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嘛, 所 以 你 這 個 不 嚴 格 講 是 主 文 裡 面 是 不 需 要 存 在 的 東 西, 可 以 拿 掉 因 為 同 意 不 同 意 正 好 就 是 你 要 問 的, 對 不 對, 所 以 如 果 拿 掉 這 幾 個 字 你 會 變 成 政 府 與 中 國 簽 訂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就 這 樣 他 沒 有 表 明 他 到 底 是 贊 成 或 反 對, 你 知 道 嗎? 那... 這 個 就... 這 個 就 回 歸 到 為 什 麼 法 律... 我 們 講 說 法 律 不 清 楚, 或 者 是 法 律 清 楚 但 我 們 沒 有 人 去 真 正 的 正 確 的 去 解 讀 它, 你 看 我 們 公 民 投 票 好 了,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全 國 性 的 公 民 投 票 適 用 事 項, 他 只 有 四 種, 這 四 種 歸 納 起 來 就 是 一 種 是 創 制 案 一 種 是 複 決 案, 就 是 一 種 是 法 律 複 決 或 政 策 複 決 這 是 兩 種, 對 不 對, 然 後 再 來... 再 來... 再 來 就 是 這 個 立 法 創 制 或 是 政 策 創 制, 啊 或 者 是 憲 法 修 造 它 的 複 決 所 以 把 它 歸 納 起 來 是 只 有 兩 種, 創 制 跟 複 決, 這 是 明 文 那 麼 另 外 我 們 公 投 法 裡 面 提 案 第 十 六 條, 立 法 院 如 果 對 於 這 個 重 大 政 策 創 制 複 決 他... 重 大 事 項 認 為 有 必 要 他 可 以 針 對 到 底 政 府 該 不 該, 就 是... 其 實 就 是 對 政 策... 政... 政 策 到 底 該 不 該 有 或 者 已 有 的 政 策 該 不 該 廢 掉, 這 個 是 重 大 政 策 的 創 制 或 複 決, 立 法 院 是 可 以 提 的, 可 以 經 過 這 個 院 會 通 過 可 以 提 起 公 投, 所 以 這 裡 面 也 只 有 創 制 複 決 各 位, 只 有 創 制 複 決, 那 麼 第 十 七 條 這 是 另 外 一 個 來 源, 就 是... 國 安 公 投, 就 是 國 家 面 臨 外 力 威 脅 主 權 有 改 變 之 虞 的 時 候, 總 統 經 行 政 院 會 的 決 議, 就 國 家 安 全 事 項 交 付 公 投, 這 裡 面 就 比 較 沒... 不 清 楚 他 到 底 是 創 制 或 複 決 比 較 像 是 我 一 般 講 的 諮 詢 性 公 設, 就 是 對 於 國 安 事 項, 比 如 說 面 臨 到 外 敵 由 其 這... 這 條 是 針 對 大 陸 啦, 外 敵 威 脅 的 時 候, 如 果 說... 這 個... 這 個 要 給 主 政 的 人 一 個... 給 他 一 個... 給 他 一 個 後 盾 的 話, 那 就 是 訴 諸 民 意 嘛! 這 當 初 的 設 計 你 可 以 看 得 出 來, 所 以 只 有 這 個 條 文 是 看 不 清 楚 到 底 只 有 總 統 提 起 的 公 投 案, 你 沒 有 辦 法 界 定 他 是 創 制 或 複 決, 他 是 諮 詢 性 的, 就 是 徵 求 你 的 意 見 到 底 簡 單 的 講 就 是 統 一 好 還 是... 獨 立 好, 那 如 果 好... 這 個... 那... 除 了 這 個 提 案 這 是 特 別 規 定 只 有 總 統 才 有 權, 那 立 法 院 跟 一 般 人 民 其 實 就 只 有 創 制 跟 複 決, 那 剛 剛 你 們 再 把 它 再 對 照 一 下 黃 主 席 的 那 個 提 案, 你 認... 你 把 他 同 意 那 個 去 掉 以 後 政 府 與 中 國 簽 定 ECFA, 到 底 他 是 創 制 還 是 複 決, 他 沒 有 立 場 啊! 他 在 說 244

255 明 裡 面 有 講 說 他 是 反 對 的, 他 要 複 決, 可 是 我 們 投 票 的 時 候 是 針 對 你 的 主 文 去 投 不 是 嗎? 那 你 的 主 文 沒 有 立 場 啊! 你 怎 麼 投 呢? 你 怎 麼 算 通 過 怎 麼 算 不 通 過 呢? 你 如 果 是 寫 說 政 府 不 應 該 與 大 陸 簽 定 ECFA 那 麼 就 是 我 們 講 的 複 決 B01: 複 決 B03: 那 我 同 意 你 這 句 話, 這 一 段 命 題 B01: 對 B03: 那... 那 這 個 就 叫 做 複 決 B01: 複 決 B03: 啊 如 果 我 今 天 寫 的 是 說 政 府 應 該 跟 中 共 簽 定 ECFA, 那 個 假 設 性 的 還 沒 有 簽 我 認 為 你 應 該 簽 ECFA B01: 創 制 B03: 或 者 是 說... 那 就 是 創 制, 對 不 對, 所 以 這 個 創 制 或 複 決 喔! 就 是 因 為 你 這 個 類 型, 第 二 條 的 類 型, 你 今 天 如 果 不 把 在 立 法 理 由 把 它 講 清 楚 說 我 們 國 家 的 公 投 其 實 我 們 就 是 只 有 創 制 跟 複 決, 沒 有 諮 詢 性 公 投, 所 以 呢! 你 如 果 根 據 這 個 延 伸 出 來 你 應 該 要 給 人 民 一 個 教 示 規 定, 創 制 複 決 你 要 怎 麼 寫 這 是 我 剛 剛 為 什 麼 一 開 始 講 的 技 術 性 問 題, 你... 結 果 因 為 你 沒 有 講 嘛! 你 沒 有 講 所 以 大 家 就... 各 自 解 讀 嘛! 各 自 解 讀 提 出 來 以 後 他 就 認 為 明 明 我 們 認 為 說 這 個 是 沒 有 辦 法 投 的 一 個 命 題, 因 為 你 的 命 題 看 不 出 來 你 是 創 制 或 者 是 複 決, 他 跟 那 個 美 牛 跟 那 個 什 麼... 呃... 你 講 的 那 個... B01: 消 基 會 美 牛 B03: 即 使... 消 基 會 那 不 一 樣 的... 那 很 清 楚 的 說 我 們 反... B01: 反 對 B03: 反 對 怎 麼 樣 嘛! B01: 對 B03: 這 是... 那 是 複 決 嘛! 這 個 是... 這 個 是 為 什 麼 喔! 我 三 次 這 個 案 子 我 都 投 反 對, 因 為 你 沒 有 辦 法 叫 人 民 去 就 一 個 你 沒 有 實... 照 道 理 我 們 做 實 質 審 查 就 要 審 查 你 到 底 是 創 制 還 是 複 決, 都 不 要 扯 到 政 治 因 素, 創 制 還 是 複 決 你 告 訴 我 複 決 但 是 你 的 主 文 根 本 就... 沒 有 看... 看 不 出 來 是 複 決, 那 通 過 怎 麼 通 過 呢?ㄟ! 我 們 的 三 十 條 已 經 有 明 白 的 講 通 過 就 是 同 意 超 過 半 數 就 叫 通 過 耶! 他 沒 有 講 說 你 不 同 意 超 過 半 數 也 算 通 過 耶! 對 不 對? 因 為 你 如 果 同 意 不 同 意 超 過 半 數 就 算 數... 那 個 叫 做 諮 詢 性 公 投, 如 果 沒 有 設 定 立 場 我 問 你 這 樣 好 不 好, 你 同 意 這 樣 好 不 好, 那 叫 諮 詢 性 公 投 所 以 這 個 是... 這 是 第 一 點 我 覺 得 我 們 第 二 條 跟 十 六 十 七 我 覺 得 我 們 要 再 更 清 楚, 政 府 在 立 法 我 沒 有 特 定 立 場 我... 我... 不 認 為 說 這 個 我 不 去 建 議 說, 我 到 底 該 不 該 有 諮 詢 性 公 投, 但 是 我 覺 得 如 果 我 們 的 立 法 的 意 旨 是 沒 有 諮 詢 性 公 投, 那 你 要 再 把 它 弄 清 楚, 要 不 然 就 要 施 行 細 則 你 要 用 教 示 規 定 就 是 你 要 讓 它 很 清 楚 告 訴 老 百 姓 說 你 如 果 是 創 245

256 制 案 你 必 須 怎 麼 寫, 因 為 這 樣 我 才 有 辦 法 設 計 這 個 投 票, 如 果 你 是 複 決 案 你 應 該 怎 麼 寫,ㄟ... 這 個 東 西 很 重 要, 因 為 你 命 題 就 是 命 不 清 楚 你 叫 人 家 怎 麼 投, 這... 這 是 第 一 個, 好 那 你 如 果 說 公 投 會 連 這 個 都 不 審, 那... 這 個 機 關 你 存 在 要 幹 嘛! 我 就 請 教... 這... 這 不 審... 你... 我 們 不 是 去 審 他 的 立 場 喔! 只 是... 不 是 說 你 該 不 該 反 對 該 不 該 創 制 喔! 只 是 審 說 你 要 叫 人 家 投 票 你 要 怎 麼 投 嘛! 對 不 對? 人 民 怎 麼 表 意, 你 現 在 除 非 改 變 三 十 條 還 有 緊 接 著 那 個 投 票 以 後 的 後 續 的 結 果 通 過 不 通 過 他 有 一 個 效 果 的 規 定,ㄟ... 如 果 根 據 三 十 三 十 一 條 我 們 真 的 除 了 第 十 七 條 以 外 是 沒 有 諮 詢 性 公 投, 因 為 我 們 的 公 投 都 是 有 效 力 的 啊! 通 過 就 會 有 拘 束 力 喔! 這 個 跟 諮 詢 性 公 投 的 另 外 的 特 色, 諮 詢 性 公 投 有 兩 個 特 徵 一 個 是 沒 有 立 場, 它 只 是 像 民 調 一 樣 用 多 數 人 的 意 見, 第 二 個 特 色 沒 有 拘 束 力 non-binding( 英 文 )... 你 們 去 看 各 國 的 立 法 例, 這 我 相 信 你 們 團 隊 應 該 都 知 道 有 這 些 訊 息, 這 個 non-binding( 英 文 ) 的 這 個 諮 詢 性 公 投 啊! 因 為 在 民 主 國 家 裡 面 他 有 必 要 性 的 問 題 啊, 就 是 說 你... 你... 犯 得 著 用 國 家... 機... 機 關... 國... 稅... 納 稅 人 的 預 算, 去 做 民 調 嗎? 你 自 己 執 政 的 人 你 自 己 照 道 理 來 講 就 叫 政 黨 去 做 民 調 嘛! 侯 選 人 自 己 去 做 民 調 你 怎 麼 會 叫 拿 著... 除 非 像 我 們 剛 剛 講 的 國 安 事 項 重 大 事 項 以 外, 你 怎 麼 會 動 不 動 去 弄 個 民 調 呢! 你... 叫... 叫 人 家 用 公 投 去... 叫... 動 員 大 家 來 先 跟 你 過 濾 一 下, 這 是 不 對 的 嘛! 對 不 對, 所 以 這 個 東 西 都 是 要 先 釐 清 的, 所 以 我 們 的 法 律 喔! 你 如 果 從 它 第 二 條 第 三 十 條 來... 這 第 三 十 一 條, 你 把 它 連 續... 把 它 做 整 個 邏 輯 體 系 的 解 釋, 它 是 沒 有 諮 詢 性 公 投 的 啦! 那 除 了 第 十 七 條 以 外, 但 是 第 十 七 條 很 不 幸 的 只 有 總 統 才 能 提, 一 般 國 民 不 能 提 啊!... 這... 這 是 我 第 一 點 我 覺 得 一... 一 個 不 一 樣 的 地 方, 第 二 個 就 是 說 我 們 剛 剛 講 我 們 的 技 術 性 的 條 文 的 規 定 太 過 缺 乏, 那... 現 在 就 是 有 一 個 問 題 你 要 不 然 就 是 講 的 很 清 楚 另 外 一 個 解 決 方 法 就 是 你 在 條 文 裡 面 你 要 給 主 管 機 關 或 是 公 投 會 有 一 個 修 改 它 主 文 的 權 限,ㄟ... 美 國 二 十 四 州 的... 這 個 公 投 的 規 定, 它 有 四 五 個 程 序, 其 中 一 個 程 序 review 的 程 序 就 是 文 字 language 的 修 正, 因 為 他 知 道 你 們 都 是 大 家 都 是 外 行, 你 寫 出 來 的 東 西 不 見 得 人 家 看 得 懂 或 者 是 會 詞 不 達 意, 有 些 時 候 寫 得 會 變 成 雙 層 否 定 的 時 候,ㄟ 那 個 會 老 百 姓 連 投 票 都 不 知 道 怎 麼 投 你 知 道 嗎? 你 如 果 那 個 條 文 寫 的 雙 重 否 定 喔! 那 他 不 知 道 怎 麼 去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你 知 道 嗎? 所 以 我 認 為 這 是 非 常 重 要, 雖 然 它 是 技 術 性 規 定, 你 一 定 要 有 名 目 去... 去... 去... 這 要 不 然 你 就 是 要 像 別 的 國 家 一 樣 授 權 這 個 審 查 主 管 機 關, 就 像 美 國 這 些 還 有 一 些 其 它 國 家 他 根 本 不 用 經 過 你 同 意, 他 覺 得 只 要 照 你 的 意 思 他 就 可 以 幫 你 改... 改 的 讓 它 明 確, 好 讓 它 可 以 投 票, 但 是 我 們 歷 任 公 投 這 兩 屆 都 有 一 個 共 識 就 是 說 因 為 這 個 提 案 人 他 也 是 好 幾... 要 上 次 大 選 的 好 像 是 百 分 之 五... B01: 千 分 之 五... 千 分 之 五 246

257 B03: 千 分 之 五 連 提 出 來 的 東 西 我 們 不 應 該 隨 便 去 改 他 的 文 字 耶! B04:( 有 發 言, 但 聽 不 清 ) B03: 可 是... 可 是 理 論 上 這 個 尊 重 很 重 要, 但 是 實 際 上 喔! 你 這 樣 會 害 死 人 為 什 麼? 因 為 明 明 他 就 詞 不 達 意 嘛! 他 的 主 文 就 跟 他 的 這 個 理 由 就... 就 是... 就 是 不 一 樣 嘛! 但 是 我 們 條 文 裡 面 沒 有 明 文 的 授 權 給 我 們 公 投 會 可 以 或 者 是 主 管 機 關 可 以 去 修 正 條 文, 可 以 去 修 正 他 的 公 投 提 案 內 容, 所 以 這 個 是 另 外 一 個 問 題, 這 個 就 是 在... 在 修 法 的 時 候, 第 二 個 問 題, 第 一 個 就 是 剛 剛 講 的 就 是 要 確 定, 我 們 的 公 投 的 這 個 提 案 的 種 類 到 底 除 了 創 制 複 決 還 有 十 七 條 的 那 個 總 統 國 安 提 案 之 外, 有 沒 有 其 它 的 這 個 類 別 像 諮 詢 性 公 投, 有 沒 有, 准 不 准 許, 喔! 這 個 要 先 確 定, 第 二 個, 這 個... 公 投 會 的 這 個... 呃... 或 者 是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公 投 的 提 案 有 沒 有 依 照 它 的 真 實 意 義, 然 後 進 行 文 字 修 正 的 權 限, 這 要 弄 清 楚 喔... 這... 這 個 現 在 條 文 裡 面 看 不 出 來, 所 以 這 個 是 有 待 以 後 修 正 的, 那 麼 再 來 還 有 一 個 就 是 說 這 個 審 議 程 序 現 在 是 亂 七 八 糟 喔, 那 個... 就 是 這 次 判 決 裡 面 可 以 看... 你 看, 第 十 條, 第 十 條 告 訴 你 說 這 一 個... 提 案 要... 這 個... 審 議 委 員 會 收 到 以 後 十 天 內 要 完 成 審 核, 規 定 不 合 的 駁 回, 規 定 符 合 的 話 舉 辦 公 聽, 好, 這 第 十 條 告 訴 你 的, 第 十 四 條 告 訴 你 說 主 管 機 關 就 是 指 的 就 是 現 在 授 權 給 中 選 會, 中 選 會 他 就 他 的 提 案 審 查 以 後 如 果 認 為 沒 有 第 一 項 前 四 款 的 情 況 他 就 應 該 送 給 公 投 會 來 審 定, 然 後 公 投 會 要 在 三 十 天 之 內 做 成 決 定,ㄟ... 一 個 是 十 天 一 個 是 三 十 天 喔! 那 一 個 是 你... 你 這 個 就 是... 理 論 上 也 是 我 們 也 是 要 等 到 現 在 的 中 選 會 審 完 我 們 再 審, 但 是 你 那 個 審 完 了, 你 十 四 條 是 規 定 我 三 十 天 做 決 定 就 可 以 啊! 你 第 十 條 告 訴 我 說 十 天 內 要 做 決 定 啊! 這 兩 個 條 文 就 是 當 初 那 兩 個 版 本 合 在 一 起, 就 造 成 亂 了, 所 以 後 來 為 什 麼 施 行 細 則, 就 直 接 跳 到 說 第 十 條 不 用, 用 第 十 四 條 B04: 是 很 奇 怪 的 B03: 所 以 這 個 不 能 去 怪 這 個... 這 個 執 行 機 關 行 政 機 關, 因 為 你 立 法... 立 法 院 應 該 罵... 立... 立 了 一 個 這 樣 的 一 個 烏 龍 法... 法 案, 這 是 立 法 院 該 譴 責 的, 這 該 譴 責 的 不 是 中 選 會, 更 不 應 該 遣 責 公 投 會, 這 我 不 是 在 為 我 們 在 座 的 同 仁 講 話... 這... 這... 你 搞 一 個 這 個 東 西 矛 盾 的 東 西 互 相 不 能 夠 扞 格, 不 能 夠 存 立 的 東 西 你 叫 我 們 去 執 行 這 樣 做 也 不 對 那 樣 做... 這 樣 吃 也 癢 那 樣 吃 也 癢, 對 不 對, 所 以 這 個 是... 是... 就 是... 第 三 個 要 改 的, 就 是 說 這 個 喔! 這 一 定 要 去, 一 定 要 去 把 這 兩 個 條 文 去 釐 清, 就 是 簡 單 的 講 就 是 審 議 的 程 序 到 底 是 十... 第 十 條 要 走 第 十 條 的 路 還 是 第 十 四 條, 第 十 條 的 路 其 實 很 不 可 行 啊! 尤 其 那 個 十 天 的 規 定, 實 務 上 做 不 到... 實 務 上 怎 麼 可 能 十 天 告 訴 你 結 果 怎 麼 樣, 還 要 開 公 聽 會, 對 不 對, 何 況 喔! 你 看 這 一 次 的 那 個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的 判 決 也 是 亂 七 八 糟, 它 完 全 違 背 這 個 條 文 的 文 意 解 釋 呀! 第 十 條 明 明 講 說 我 十 天 內 審 的 以 後 如 果 我 認 為 不 合 我 就 駁 回, 然 後 我 認 為 符 合 我 才 召 開 公 聽 會 喔! 它 247

258 這 一 次 判 決 我 們 那 個 中 選... 那 個... 中 選 會 輸 的 原 因 它 是 說, 你 條 文 規 定 你 要 辦 公 聽 會, 他 忘 了 那 個 公 聽 呀! 那 個 其 實 是 指 不 是 指 你 那 個 淮 駁 的 行 政 程... 行 政 處 分 做 成 程 序 的 公 聽 耶! 是 你 成 立 以 後, 它 這 裡 明 白 的 講 說 要 確 定 公 民 投 票 的 提 案 內 容,ㄟ~ 這 裡 也 印 證 了 我 剛 剛 講 的, 這 提 案 內 容 其 實 就 是 要 本 來 要 授 權 給 公 投 委 員 會 可 以, 你 已 經 淮 它 成 立 但 是 你 要 看 它 的 內 文 是 不 是 邏 輯 符 合 文 字 使 用 是 不 是 真 的 能 夠 反 應 你 的 意 思, 還 是 說 你 在 瞎... 瞎 唬 弄, 這 樣... 這 樣 子 啊! 你 知 道 嗎? 但 是 你 看 它 現 在 你 要 把 它 解 釋 成 它 現 在 把 它 解 釋 成 說 你 一 開 始 就 要 辦 公 聽 會 了, 你 知 道 嗎? 這... 這... 這 個 我 們 現 在 法 院 也 是 很 厲 害 喔! 這 個... 沒 有 違 憲 審 查 權 但 是 呢! 但 是... 沒 有 憲 法 解 釋 權 喔, 但 是 他 這... 這... 這... 這 個... 這 個 很 明 顯 的 就 是 在 做 憲 法 解 釋, 因 為 它 已 經 在 推 翻 條 文 的 立 法 的 明 文 嘛! 還 包 括 第... 它 包 括 什 麼 叫 做 通 過 喔! 他 自 己 做 的 解 釋 都 跟 第 三 十 條 完 全 不 一 樣, 第 三 十 條 是 有 說 同 意 過 半 數 才 叫 通 過, 它 把 他 解 釋 說 同 意 過 半 數 有 通 過 不 同 意 過 半 數 也 通 過, 呵 呵 呵 呵...( 笑 )... 那 個 叫 諮 詢 性 公 投 啦! 不 是 不 可 以 啦! 但 是 你 要 先 把 第 三 十 條 修 了 啦! 要 不 然 第 三 條 這 樣 寫 就 不 行 啦! 因 為 條 文 就 白 紙 黑 字 嘛! 不 容 許 你 解 釋 的 空 間 嘛! 對 不 對, 所 以 這 個 都 是 在... 我 覺 得 在 這 個 公 投 法 裡 面 整 部 公 投 法 就 是 我 們 簡 單 的 講 當 初 可 能 先 求 有 再 求 好, 所 以 這 個 立 法 的... 技 術 喔! 非 常 的 不 好, 好, 所 以 你 在 人 民 在... 不 管 是 在 公 務 機 關 或 是 說 這 個... 行 政 機 關 或 者 是 人 民 你 要 來 動 用 這 個 適 用 來 這 個 動 用 這 個 法 律 喔! 來 行 使 你 的 公 民 投 票 的 這 個 提 案 權 我... 我... 請 求 權 的 時 候... 這 個 提 案 權 的 時 候, 你... 你 就 會 有 障 礙, 還 有 你 會 陷 這 個 中 選 會 跟 這 一 個 公 投 會 公...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於 不 義, 為 什 麼? 因 為 他 不 知 道, 他 不 知 道 怎... 怎 麼 做 才 對, 喔! 所 以 這 個 是... 抱 歉 我 佔 太 多 時 間 了... 就 是... 把 我... 我 是 一 次 把 我 的 意 見 講 喔! 那... 我 本 來 應 該 很 禮 貌 的 來 跟 各 位... 各 位 來 跟 我 對 辯, 不 過 這 個 抱 歉 我 等 下 還 有 一 個 會 我 要 先 離 開 了 喔, 好, 但 是 我 是 把 問 題 丟 給 出 來, 丟 這 幾 個 問 題 回 去 看 看 跟 你 們 後 面 那 個 問 題... 那 個 設 問 是 不 是 有 關 係 的, 好, 謝 謝 主 持 人 : 好, 那 謝 謝 吳 老 師, 其 實 我 們 今 天 這 個 程 序 喔! 因 為 我 們... 我 預 計 本 來 是 在 兩 個 小 時 內 要 把 這 場 結 束, 因 為 我 知 道 各 位 老 師 都 很 忙, 所 以 其 實 第 二 個 題 目 跟 第 三 個 題 目 喔! 我 覺 得 其 實 大 家 可 以 我 們 就 可 以 合 併 來 由 老 師 來 提 意 見 喔 然 後...( 停 頓 一 陣 子 ) 我 覺 得 後 面 這 兩 個 部 份 就... 避 免 了, 然 後 老 師... 兩 位 老 師 可 以... B01: 水 ( 台 語 )! 結 束 了 B05: 這 邊 看 到 你 們 的 那 個...ㄟ, 是 要 結 束 了 嗎? B01: 因 為... 因 為... B04: 其 實 我... 我 不 曉 得 你 們 那 個 第 二 屆... 叫... 不 曉 得 耶! 第 一 屆 有 這 麼 不 愉 快 嗎? 沒 有 吧! 大 家 壓 力 都 很 大 是 沒 錯 啦! 沒 有 什 麼 不 愉 快 的 248

259 ( 笑 ), 所 以 這 裡 面 有 一 個 關 鍵 喔! 我 是 覺 得 建 議 你 們 研 究 團 隊 喔! 這 個 案 子... B02: 第 二 屆 可 能 比 較 嚴 肅 B04: 呵 呵 呵 呵 ( 大 笑 ) B05: 呵 呵 呵 呵 ( 大 笑 ) 非 常 認 真... B01: 我 們 那 一 屆 都 很 認 真 B05: 非 常 認 真, 但 是 我 覺 得 太 認 真... 非 常 認 真 B04: 他 們 全 都 是 legalist ( 英 文 ) B01: 我 們 經 常, 我 們 是 開 會 到, 開 完 會 時 不 能 出 來, 呵 呵 呵 呵 ( 大 笑 ) B04: 這 樣 子 喔 B01: 外 面 有 人 圍 著... 呵 呵 呵 B04: 那... 我 會... 其 實 這 個 案 子 一 開 始, 我 就... 知 道 這 個 案 子 當 時 中 選 會 那 邊 是 有 問 我 要 不 要 做, 但 是 我 是 說 我 現 在 考 試 委 員... 所 以 就 沒 有 去, 那... 原 始 的 idea 它 那 個 處 長 也 跟 我 談 過, 那 麼... 雖 然 政 府... 這 不 是 題 外 話 啦! 這 個... 建 議 研 究 團 隊 啊! 你 們 去 找 一 下 那 個 之 前 我 們 那 個 法 司 科 科 長 XXX...,X... B01:X... 現 在 還 是 呀! 現 在 是 處 長 B04: 現 在 是 處 長 B01: 嗯, 對 B04: 他 對 那 個 法 規 之 間 的 衝 突 矛 盾 喔, 他 相 當 清 楚, 當 時 我 跟 他 都 有 談 過... B01: 可 是... 對 不 起... 我 插 個 話, 就 是 說 我 知 道 他 很 清 楚 對 不 對, 可 是 那 為 什 麼 當 初... 人 家 那 案 子 送 進 來 他 們 做 形 式 審 的 時 候 理 論 上 為 什 麼 沒 有 表 示 任 何 意 見 B04: 我 我... 我 解 釋 一 下... 呵 呵 呵 呵 ( 大 笑 ) B01: 而 且 都 把 問 題 都 往 後 丟 B05: 他 們 也 承 認 啊 B04: 對 對 對, 第 二 個 就 是 你 說 XXX 知 道 嗎?XXX 知 道 B01: 對 呀! B04:XXX 知 道, 所 以 你 們 如 果 要 談 這 個 法 令 B01: 所 以 我 們 在 後 面 吵 了 半 天, 都 是 前 面 沒 有 處 理 好 B04: 法 律 的 實 行 細 則 還 有 那 個, 還 有 那 個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那 個 之 間 的 矛 盾, 他 們 大 概 都 知 道, 我 跟 他 們 都 談 過 所 以 你... 你 可 以 去... 去 請 他 們 開 誠 佈 公 把 問 題 全 部 坦 白 B01: 呵 呵 呵 ( 笑 ) B04: 可 是 到 了 正 式 開 會 的 時 候 B01: 他 們 就 不 講 話 B05: 對 對 對 B04: 不 講 話, 他 會 講 說 要 尊 重 你 們 委 員 B05: 對 249

260 B01: 對 啊 B04: 因 為 他 講 太 多 不 太 好 B05: 這 就 是 行 政 機 關 不 願 擔 負 責 任 B04: 所 以... 這 個... 這 個 我 們 考 試 院 要 加 強 訓 練, 人 事 總 處 要 加 強 訓 練... B01: 可 是 他 們 理 論 上 應 該 是 對 整 個 立 法 精 神 沿 革 最 清 楚 的 人 啊! B04: 對 啦! B01: 我 們 是... B04: 但 是 他 會 認 為 這 是 你 們 委 員 會 的 事 情 啦! B01: 我 們 是 中 間 被... 被 請 進 去 然 後... 做 這 個 工 作 B04: 這 這... 所 以...B03 的 那 個 建 議 的 那 些 東 西, 我 都 贊 同, 那 些 東 西 都 要 改, 關 於 那 個... 那 個 時 間 啊! 然 後 那 個... 矛 盾 啦! 審 議 的 程 序 等 等, 是 不 是 要 訂 的 更 清 楚, 這 個 我 都 更 贊 成, 這 要 不 然 就 修 的 順 一 點, 第 二 個 有 關 那 個 案 子 該 怎 麼 寫, 呃... 也 許 我 現 在 在 考 試 院 裡 面 喔! 我 會 比 較 建 議 是 說, 回 到 我 們 的 母 法 上 的 規 定... 就 是 這 案 子 究 竟 有 幾 種 方 式, 我 們 團 隊 喔! 去 整 理 一 下 喔! 剛 剛 B03 說 的 美 國 的 條 文 怎 麼 寫, 那 個 瑞 士 的 公 投 案 是 怎 麼 寫, 義 大 利 的 公 投 案 是 怎 麼 寫, 看 看 能 不 能 整 理 出 一 些... 一 些 能 夠... 將 來 就 是 說 你 要 像 那 個... 就 把 那 個 案 子 給 他 鑲 崁 進 去, 那 這 樣 比 較 沒 有... 沒 有... 讓 他 沒 有 爭 議 性, 那 這 個 東 西 並 不 必 然 是, 我 覺 得... 是 他... 他 們 這 一 屆 也 不 必 然 是 有 那 個 剛 剛 B05 講 的 都 是 就 事 論 事, 反 而 那 時 候 我 們... 我 們 很 政 治 的 考 量 事 情 的 時 候, 我 們 其 實 也 不 是 很 政 治, 我 就 是 必 須 這 麼 講, 有 一 個 政 治 立 場 但 其 實 很 多 東 西... 呃... 因 為 今 天 有 很 多 因 素 我 都 不 能 講 B02: 呵 呵 呵 呵 ( 大 笑 ) B01: 關 掉 關 掉, 先 關 掉 B04: 好, 你 要 暫 時 關 掉 一 下 我 就 可 以 講 ( 後 面 這 邊 有 點 混 亂, 誰 講 話 不 是 很 清 楚 ) B02: 這 個 怎 麼 關... 看 看... B01: 拿 出 去 外 面 好 了 B05: 呵 呵 呵 呵 B04: 這 個 先 暫 時 拿 掉 B04: 怎 麼 去 界 定 那 個 public good? 這 個 東 西 民 眾 跟 菁 英 會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他 不 是 各 爭 一 席 啊, 是 在 全 然 的 主 張 那 個 那 個 那 個 主 權 在 民, 完 全 的 民 粹 主 義, 也 許 我 用 這 個 民 粹 主 義 不 是 很 恰 當, 那 有 關 這 個 公 民 投 票 的 那 一 些 主 權 在 民 的 論 述 喔, 事 實 上 大 部 分 都 都 都 差 不 多, 啊 ~ 那 因 為 我 本 來 想 寫 一 本 書 的, 那 麼 他 其 實 某 種 程 度 是 一 個 目 標, 那 個 public good( 英 文 ) 跟 public value( 英 文 ) 這 一 個 部 分 的 價 值, 這 一 部 份 的 價 值 跟 菁 英 250

261 事 實 上 是 有 關 係 的, 那 我 再 提 供 一 個 數 字 也 許 你 問 XXX 就 知 道, 他 做 比 較 保 守 的 運 算, 就 是 說 不 跟 任 何 大 選 綁 在 一 起, 單 獨 實 施 一 次 的 公 民 投 票, 假 設 說 是 一 個 案 子 的 話, 大 概 那 個 成 本 的 估 算 是, 那 時 候 估 算 是 五 億, 現 在 估 算 啦, 我 問 過 XX,XX 現 在 估 算 大 概 是 要 十 億, 單 獨 一 次 的 十 億 那 如 果 說 一 個 正 如 B03 所 講 的 那 個 審 查 的 結 果, 大 家 覺 得 不 方 便 改, 但 是 覺 得 這 個 案 子 也 許 沒 有 什 麼 政 治 性, 但 是 就 覺 得 就 是 來 一 次 公 民 投 票, 那 那 個 案 子 根 本 就 亂 七 八 糟, 使 得 那 個 投 票 的 過 程, 大 家 都 搞 不 清 楚 什 麼 是 同 意 什 麼 是 不 同 意, 一 次 下 來 就 十 億 了, 就 就... 這 個 是 要 去 考 量 的, 所 以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會 事 實 上 是 有 function 不 是 沒 有 他 的 function, 喔 那 牽 涉 到 B03 剛 剛 所 講 的, 這 個 東 西 喔 也 還 是 涉 及 到 中 選 會 跟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之 間 的 關 係, 當 時 有 一 個 案 子, 就 是 我 們 第 一 屆 的 時 候 有 一 個 案 子, 那 個 案 子 是 那 個 江 丙 坤 提 的 兩 岸 直 航 的 主 持 人 : 嗯 B04: 那 兩 岸 直 航 那 個 案 子,ㄟ~ 中 選 會 事 實 上 一 開 始 就 把 他 打 回 去 了, 因 為 他 違 反 了 那 個 一 事 一 案 的 原 理, 所 以 就 打 回 去 了 打 回 去 之 後 跟 那 個... 因 為 那 個 案 子 實 際 在 推 動 是 XXX, 所 以 中 選 會... 中 選 會 跟 這 個 XXX 來 協 商, 我 也 在 希 望 他 變 成 這 個 一 事 一 案, 中 選 會 居 然 有 這 個 權 去 做 審 查 像 XXX 這 個 案 子 根 本 中 選 會 就 跟 他 講 說 你 這 個 案 子 投 下 來 很 難 去 符 合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那 個 結 果 的 呈 現, 你 就 叫 他 改, 改 一 下 就 是 前 面 加 個 這 種 不 應 該 簽 ECFA, 這 個 案 子 你 們 根 本 沒 有 理 由... 反 對 嘛 B05: 對 那 個 憲 法... 那 個 公 投 法 十 四 條, 那 個 公 投 法 十 四 條 裡 面 去 談 的 就 是 主 管 機 關 B04:ㄟ... B05: 這 主 管 機 關 其 實 指 的 就 是 中 選 會 B04: 就 是 中 選 會 嘛 B05: 所 以 我 們 內 部 在 討 論 的 時 候 也 很 多 爭 議 在 說 : 那 個 我 們 到 底 能 不 能 引 第 十 四 條 那 個 內 容, 提 案 跟 內 容 那 個 有 爭 議 或 矛 盾 的 致 使 不 能 瞭 解 其 爭 議 的 這 個 條 文 B04: 對 對 B05: 嘿, 所 以 就 是 其 實 我 們 那 時 候 有 在 覺 得 說, 就 我 後 來 整 個 看 會 覺 得 說, 就 是 中 選 會 它 選 擇 在... 呃... 責 任 外 包 啦... 就 是 說 他 不 做 這 樣 不 承 擔 第 一 線 的 責 任 B04: 他 不 對 嘛 B05: 對 B04: 他 公 民 投 票 法 裡 面 有 一 些 形 式 要 件 的 審 查 又 是 中 選 會, 你 怎 麼 可 以 這 樣... B05: 對, 所 以... 所 以 其 實 那 也 是 那 時 候 我 就 會 覺 得 說, 其 實... 那 個 公 審 委 員 他 其 實 變 成 了 那 個 職 權, 雖 然 說 有 那 個 實 質 審 查 權, 可 是... 如 果 真 的 要 非 常 的 按 條 文 來 去 看 的 話, 條 文 裡 面 把 那 個 權 力 是 給 予 了 主 管 機 關 中 選 會 251

262 B04: 中 選 會 嘛 B05: 對 B04: 而 且 他 那 個 形 式 審 查 第 一 階 段 的 那 個 簽 名 喔, 當 時 我 記 得 好 像 是 XXX 提 的 吧 B05: 嗯 B04: 向 中 選 會 提 一 個 說 明 就 是 說 那 個 各 縣 市 的 那 個 簽 名 喔, 就 是 第 一 階 段 成 案 的 那 個 簽 名 喔, 連 署 案, 究 竟 是 怎 麼 審 查 那 個 簽 名 的, 中 選 會 從 頭 到 尾 沒 提 出 說 明 B05: 嗯 B04: 這 是 委 員 提 的, 他... 這 個 是 他 要 做 形 式 審 查, 他 的 責 任 啊, 這 還 不 是 他 的 職 權 或 什 麼, 這 是 他 的 責 任 B05: 但 這... B02: 航 空 法 他 就 自 己 審 啊, 不 需 要... 呵 呵 B04: 但 事 實 上 他 是 第 一 線 啊! B05: 對 啊, 對 啊 B04: 所 以 這 個 也 要 搞 清 楚 B01: 所 以 就 變 成 說, 中 選 會 在 這 個 整 個 過 程 功 能 只 是 看 說 這 些 連 署 人 對 不 對... B05: 對, 他 只 是 在 查... B01: 只 是 在 做 這 個 動 作... B05: 身 份 證 查 驗 B01: 其 他... 其 他 好 像 沒 有 做 B04: 其 實 一... 問 題 他 已 經 做 過, 就 是 那 個 江 丙 坤 那 個 案 子 B05: 在 兩 岸 直 航 那 個 案 子, 他 不 是... B04: 究 竟 是 一 事 一 案 還 是 這 個 兩 事 一 案 B05: 所 以... B01: 對 B04: 他 事 實 上 都... 他 已 經 做 了 實 質 上 在 這 個 把 關 的 動 作 B05: 所 以 不 一 致 嘛 B01: 所 以 所 以 是 到 到 那 個 黃 昆 輝 那 個 案 子 的 時 候, 他 們 又 收 回 去 的 B04: 對, 又 收 回 去 了 B05: 對 對 我 記 得 我 們 那 時 候 開 會 的 時 候 他 們 曾 經 說 過 他 們 覺 得 沒 有 問 題, 所 以 再 送 到 中 選 會 可 是 那 時 候 公 投 會 是 覺 得 有 問 題 的 B01: 對 啊 B05: 所 以 這 個 就 會 變 成... B01: 所 以 我 們 在 開 會 的 時 候, 我 們 很 多 問 題 除 了 就 是 我 們 自 己 內 部, 就 是 委 員 相 互 討 論 之 外, 我 們 還 花 蠻 多 時 間 在 問 中 選 會... 就 是 問 中 選 會 說 你 們 到 底 做 什 麼 動 作 B05: 這 個 職 權 到 底 是 在 B04: 哈 哈... 那... 其 實 這 個 我 也 不 太 好 講, 因 為...XXX 曾 經 跟 我 討 論 過 這 個 問 252

263 題, 就 是 說 跟 中 選 會 之 間 怎 麼 溝 通 跟 協 調 啦 B01: 嗯 B04: 因 為 他 有... 他 有 一 陣 子 你 們 第 二 任 在 行 政 的 時 候 他 負 責 這 個 事 情, 後 來 就 沒 有... 他 就 改 變 了 職 務 之 後 他 就 沒 有 負 責 這 個 事 情 B01: 因 為 其 實 中 選 會 的 機 構, 中 選 會 的 第 二 屆 其 實 也 重 新 改 變 過, 它 現 在 是 獨 立 單 位 B04: 對, 沒 有 錯 B01: 所 以 理 論 上 來 講 他 更 有 那 個... B04: 他 更 有 更 有... 那 個... B01: 有 民 意 基 礎 去 做 這 個 動 作 嘛 B04: 更 有 那 個 民 意 去 做 這 個 事 情,OK, 那 這 個 是 在 修 改 法 規 的 這 個 部 分 喔, 那 麼 有 關 成 案 的 那 個 門 檻 喔, 呃... 二 條 的 各 個 案 子 喔, 我 是 覺 得... 呃... 很 多 東 西 是 在 逐 漸 政 治 化 逐 漸 演 變 過 程 當 中 喔 讓 他 慢 慢 完 備 起 來, 那 在 這 個 過 程 裡 面, 是 不 是 完 全 採 取 同 意 的 一 個 門 檻 的 規 定 比 方 說 : 全 部 合 格 選 民 的 二 分 之 一 出 來 投 票, 二 分 之 一 案 的 通 過, 不 同 案 子 也 許 可 以 有 不 同 規 定 那 這 個 在 世 界 其 他 國 家 也 有 例 子, 不 是 沒 有 例 子 的 B01: 嗯 B04: 有 一 些 根 本 是 無 關 緊 要 的 案 子, 那 這 些... 我 講 無 關 緊 要 是 指 是 說 跟 那 個 那 個 整 個 那 個 大 的 政 治 什 麼 關 係 比 較 淡 的 東 西, 你 說 像... 對 不 起 啊 像 博 奕 這 個 東 西, 也 許... B05: 嗯 B04:B05 我 知 道 你 的 立 場, 但 是 如 果 今 天 博 奕 在... 不 是 在 離 島, 按 照 離 島 條 例 如 果 是 在 任 何 一 個 地 方 舉 行 的 話 B01: 就 衝 衝 衝 看 B04: 也 許 門 檻 不 要 那 麼 緊 嘛, 當 然 你 會 反 對 啊 B05: 不 會 不 會, 我 覺 得 那 個 責 任 應 該 是 公 民 自 己 去 承 擔 的 B04: 對 啊 B05: 去 討 論 的, 就 是 說 在 公 投 會 去 做 這 個 決 定 嘛 B04: 對 所 以 也 許 可 以, 你 們 可 以 看 看 不 同 的 案 子 喔, 給 他 一 個 建 議, 到 時 候 政 策... 政 策 性 的 建 議 喔 ~ 如 果 是 大 的 案 子, 也 許 比 方 說 牽 涉 到 兩 岸 之 間 的, 那 這 個 非 常 敏 感 的 可 以 需 要 半 數 的 人 出 來 投 票, 半 數 的 人 同 意 B04: 喔 ~ 那 你 涉 及 到 主 權 那 個 那 個 領 土 等 等 這 個 都 是, 他 們 都 到 修 憲 案 裡 面 去 了, 修 憲 案 有 修 憲 案 的 門 檻, 那 一 般 的 這 個 案 子, 我 覺 得 是 不 見 得 要 管 這 麼 緊, 包 括 那 個 那 個 那 個 經 濟 投 資 案,ㄟ~ 租 稅 也 許 稍 微 敏 感 一 點, 租 稅 案 如 果 要 開 放 的 話 也 許 就 是 一 半 一 半 那 麼 有 一 些 重 大 投 資 案 呢 也 許 就 不 需 要 那 個 成 案 的 門 檻 跟 通 過 的 門 檻 喔 那 麼 高, 這 個 是 可 以 分 門 別 類 喔, 你 你 們 去 參 考 一 下 別 的 國 家 的 狀 況 究 竟 如 何,OK 這 個 是 一 個 那 麼 另 外 一 個 東 西 是 對 審 議 程 序 結 果 不 符 合, 你 到... 現 在 為 止, 我 不 覺 得 那 個 程 序 上 有 有 什 麼 太 那 個, 因 為 你 現 在 唯 一 一 個 東 西 就 是 說 他 行 政 253

264 程 序 是 這 樣 規 定 的, 你 經 過 訴 願 委 員 會, 因 為 他 是 參 與 行 政 處 分 嘛, 這 部 分 現 在 是 確 定, 就 是 大 法 官 六 十 五 號 解 釋, 基 本 上 是 確 定, 確 定 之 後 你 經 過 這 個 訴 願, 訴 願 不... 呃 ~ 你 不 服, 當 然 打 行 政 官 司, 打 行 政 官 司 最 後 不 服, 到 大 法 官 釋 憲 主 持 人 : 嗯 B04: 大 概 一 般 的 程 序 都 是 這 樣, 這 個 過 程 當 中 還 有 什 麼 別 的 特 別 救 濟 辦 法 嗎? 我 不 曉 得 有 什 麼 特 別 救 濟 辦 法 噯 ~ 很 難 想 像 的 出 來 什 麼 特 別 救 濟 辦 法 因 為 你 是 特 別 側 重 這 兩 樣, 所 以 我 大 概 初 步 給 你 一 些 那 個 建 議 主 持 人 : 好, 謝 謝 B04 老 師,B02 老 師 B02: 那 個 ~ 成 案 門 檻 這 一 塊 喔,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是 高 低, 其 實 我 比 較 不 這 樣 看,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你 如 果 設 一 個 門 檻, 最 後 你 可 以 確 立 說 能 成 這 個 案 子 的 人 都 是 政 黨, 政 黨 力 量 就, 那 非 政 黨 大 概 就 不 行 主 持 人 : 現 在 大 概 都 是 這 樣 B04: 現 在 大 概 是 這 樣 B02: 我 的 意 思 是 你 要 設 高, 可 是 最 後 你 高 的 目 標, 只 達 成 一 個 目 標 就 是 只 有 政 黨 才 會 變 得 比 較 有, 這 個 就... 那 現 在 就, 你 公 投 法 的 政 治 性 就 更 強 了, 因 為 就...( 笑 ), 所 以 這 是 其 中 一 個 問 題, 所 以 我 那 時 候 也 覺 得 成 案 門 檻 是 不 要 這 麼 高, 你 說 會 不 會 過, 能 不 能 達, 有 啊, 有 好 幾 個 之 前 的 經 驗 都 已 經 達 到 這 個 門 檻 了 可 是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那 你 這 樣 可 能 就 把 一 些 社 會 團 體 或 非 政 黨 性 的 議 題 都 排 除 掉 了 那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公 投 法 如 果 要 儘 量 非 政... 非 政 治 性, 可 是 你 又 訂 了 一 個 門 檻 只 允 許 政 黨 進 來 玩 的 話 B04: 就 政 治 性 B02: 對 啊, 哈 哈 哈 B01: 我 想 我 可 以 直 接 插 進 來 這 個 問 題 喔, 就 是 說 其 實 剛 剛 B02 談 的 重 點 就 是 說, 不 應 該 成 為 政 黨 的 工 具 啦, 那 ~ 而 且 其 實 公 投 法 按 照 規 定 的 話 他 後 面 還 有 雙 門 檻, 換 句 話 說, 你 公 投 法 的 限 制 你 要 讓 公 投 法 的 地 位 變 得 很 莊 重 的 話, 不 是 再 把 成 案 門 檻 這 個 階 段 拉 太 高, 而 是 在 那 個 可 決 否 決 那 邊 的 設 定 那 個 門 檻, 那 個 其 實 可 以 討 論 我 們 其 實 我 們 現 在 其 實 不 只 是 雙 是 雙 門 檻, 是 雙 雙 門 檻, 成 案 有 雙 門 檻 然 後 結 果 還 有 雙 門 檻, 那 現 在 談 的 連 成 案 雙 門 檻 太 高 就 是 說 你 成 案 第 一 個 門 檻 是 連 署 要 千 分 之 五 的 那 個 總 統 那 個 選 舉 人 數, 然 後, 連 署 要 百 分 之 五, 那 其 實 百 分 之 五 通 常 是 八 十 萬 主 持 人 : 嗯 B01: 對 啊, 如 果 照 這 樣 的 話, 那 這 兩 個 是 太 高 了 其 實 某 種 程 度 你 不 能 說, 你 前 面 卡 兩 次, 後 面 還 卡 人 家 兩 次, 那 我 覺 得 這 個 跟 公 投 法 精 神 完 全 違 背 就 是 說 你 本 來 就 是 要 讓 民 眾 有 一 些 那 種 或 是 民 間 團 體 他 有 一 些 立 法 上 的 救 濟 的 方 式, 那 基 本 你 在 前 面 卡 的 太 兇 的 時 候, 他 連 第 一 次... 應 該 說 這 樣 講, 他 連 上 那 個 那 個 那 個 那 個 那 個 選 舉 台 面 的 機 會 都 沒 有, 他 沒 有 辦 法 上 台, 他 就 被 網 子 攔 住 了, 喔 ~ 他 如 果 可 以 上 台 的 話, 他 至 少 可 254

265 以 拉 提 一 下 他 為 什 麼 要 出 來 提 這 個 案 子, 然 後 他 可 以 去 campaign 他 的 IDEA, 那 個 才 是 跟 公 投 法 精 神 比 較 接 近 的 方 式 所 以 我 會 建 議 說 其 實, 如 果 說 那 個, 第 二 個 雙 門 檻, 那 個 成 案 的 第 二 門 檻, 就 是 百 分 之 五 的 那 個 總 統 選 舉 人 數, 那 邊 其 實 我 覺 得 那 個 有 點 多 餘 啦, 有 點 多 餘 啦, 甚 至 那 一 塊 可 以 不 用, 就 是 說 大 概 成 案 的 時 候 千 分 之 五 那 邊 過 了 之 後, 其 實 那 邊 就 留 下 來, 然 後 到 之 後 去 做 那 個 campaign 的 過 程, 那 一 塊 其 實 比 較 簡 單, 所 以 那 麼 複 雜 B02: 我 我 我 只 是 講 說 如 果 要 讓 公 投 法 非 政 治 性, 就 是 說 你 不 要 讓 最 後 你 的 規 定 只 有 政 黨 變 成 PLAYER, 那 那 你 一 定 就 會 變 成 非 常 政 治 性 嘛, 那 第 二 個 就 是 說, 就 是 公 投 會 會 遇 到 一 個 爭 議 就 是 說, 外 界 會 認 為 它 也 是 成 案 門 檻 之 一 B05: 對 B02: 喔 ~ 因 為 你 按 經 驗 法 則, 成 案 比 例 非 常 低 嘛, 就 通 過 公 投 會 喔, 那 我 我 自 己 參 加, 我 那 時 候 預 期 大 概 是 這 樣, 那 我 對 一 個 制 度 的 發 展 是 非 常, 就 是 說 如 果 他 變 成 一 個 法 律, 中 華 民 國 法 律, 然 後 也 變 成 一 個 中 央 政 府 組 織 的 一 部 份, 其 實 我 都 會 鼓 勵 他 越 來 越 制 度 化, 為 什 麼? 因 為 他 就 會 有 隱 藏 的 歷 史 出 來, 那 大 家 就 會 去 檢 視 說 那 這 個 機 構 在 這 個 過 程 當 中 做 了 哪 些 事, 那 至 於 本 身 的 正 當 性 跟 合 法 性 就 會 被 檢 驗 我 是 這 樣 來 看 一 個 民 主 制 度 的 形 成 所 以 我 是 認 為 建 議 說 最 好 給 他 在 一 個 機 構, 主 委 應 該 可 以 配 車 了 喔 ( 大 家 一 陣 笑 ) B02: 這 都 會 寫 進 去 ( 大 家 繼 續 笑 ) B04: 第 二 任 找 我, 我 馬 上 除 權 B02: 有 配 車 你 就 可 以 考 慮 ( 大 家 繼 續 笑 ) B02: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為 什 麼 喔? 因 為 每 個 機 構 的 存 在 都 有 他 的 功 能 啦, 從 來 不 會 有 一 個 機 構 功 能 專 門 是 去, 你 是 審 議 委 員 會 可 是 你 不 是 專 門 去 否... 你 不 是 公 投 否 定 委 員 會, 所 以 我 自 己 從... 我 的 角 度 來 看, 我 是 很 希 望 他... 不 過 當 然 從 中 選 會 角 度 來, 這 個 實 在 是 一 個 很 大 嘛, 因 為 他 變 成 門 檻 之 一, 他 會 變 成 政 治 角 力 剛 才 B03 院 長 氣 的 半 死 其 實... 黃 昆 輝 也 不 是 笨 蛋, 他 後 面 也 是 有 公 法 學, 不 是 學 者 喔, 是 公 法 學 權 威 在 操... 操 刀 B04: 操 刀 啦 B02: 對 所 以 我 的 意 思 就 是 說, 那 為 什 麼 公 投 會 會 變 成 一 個 這 個 法 跟 政 治 的 角 力 的 場 所, 我 的 意 思 就 是 說, 就 是 這 樣, 那 其 他 國 家 有 啊, 就 交 給 大 法 官 決 定 啊 B05: 嗯 B02: 喔 這 個, 到 大 法 官 可 能 我 覺 得 政 治 性 的... 這 個 legalism 的 強 搞 不 好 更 強, 255

266 喔 B05: 嗯 B04: 對 B02: 搞 不 好 會 協 助... 所 以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大 法 官 會 議 的 解 釋 又 會 形 塑 了 這 個 公 投 法 到 底 是 什 麼 內 容, 因 為 剛 剛 在 講 到 底 是 創 制 複 決 這 個 公 法 的 權 威 絕 對 可 以 把 美 國 的 歷 史 來, 連 費 率 都 可 以... 一 二 三 四 五 公 眾 來 投 B05: 因 為 現 在... B02: 喔, 這 可 能 連 創 制 複 決, 所 以 我 意 思 是 說 : 我 的 角 度 是 我 希 望 公 公 投 會 的 範 圍 跟 權 力 越 來 越 清 楚, 不 要 變 成 這 個 成 案 門 檻, 可 是 他 現 在 的 社 會 形 象 是 成 案 門 檻, 這 是 為 什 麼 中 選 會 急 著 要 把 他, 會 覺 得 說 要 不 要 切 出 去, 把 他 交 給 法 律 那 其 實 這 也 是 一 個 解 決 的 方 法 那 我 要 談... 我 在 談 一 下 那 個 有 效 成 立... 呃... 公... 投 票 有 效 成 立 門 檻, 其 實 我 們 現 在 有 三 種 門 檻, 剛 才 B04 老 師 講 過, 修 憲 跟 罷 免 總 統 是 一 個 門 檻, 公 投 法 的 是 一 個 門 檻, 地 方 公 投... 呃... 離 島 這 個... B04: 離 島 條 例 B02: 對, 又 是 一 個 門 檻 其 實 我 們 光 是 一 個 成 案 其 實... 當 然 我 們 可 以 說 這 是 不 同 法 的 規 範, 可 是 其 實 我 們 有 三 個 門 檻 在 這 裡, 那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真 的 你 可 以 把 某 些 議 題 門 檻 弄 高, 可 是 不 需 要 這 個 全 國 性 公 投, 各 式 議 題 門 檻 都 這 麼 高 為 什 麼? 就 是 因 為 門 檻 那 麼 高, 所 以 才 會 公 投 審 議 會 又 變 成 一 個 焦 點 喔 ~ 前 面 講 說, 啊 ~ 反 正 也 不 會 成 案, 為 什 麼, 因 為 之 前 的 經 驗 就 知 道, 因 為 政 黨 是 玩 家, 所 以 政 黨 立 場 反 動 員 就 可 能 會 讓 案 子 在 投 票 的 時 候 就 沒 辦 法 投 票 成 案, 所 以 最 後 就 變 成 一 個 政 治 過 程, 那 公 投 會 這 時 候 就 變 成 這 個 戰 場, 因 為 成 本 最 低 嘛, 喔 所 以 這 是 為 什 麼 公 投 審 議 會 在 最... 尤 其 第 二 屆 啦, 就 是 變 成 一 個 焦 點, 那 第 一 屆 大 概... 高 老 師 有 講 過, 當 時 會 覺 得 說 有 三... 有 兩 種 救 濟 管 道, 行 政 院 訴 願 委 員 會 另 外 就 是 行 政 法 院, 那 當 時 在 行 政 訴 願 委 員 會 就 解 決 了, 所 以 這 又 另 外 一 個 麻 煩 就 是 說, 如 果 政 黨 因 為 是 PLAYER, 如 果 政 黨 又 控 制 行 政 院 的 話, 公 投 會 也 不 會 變 成 焦 點 啊,( 笑 ) 因 為 公 投 會 決 定 最 後 會 被 overwrite, 喔 那 現 在 情 況 就 變 成 說, 所 以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公 投 會 這 個 政 治 性 有 這 麼 多 爭 議, 或 有 很 多 委 員 在 裡 面... 像 前 面 講 的, 第 二 屆 委 員 覺 得 很 不 愉 快, 我 覺 得 這 裡 面 都 是 整 個 公 投 法 裡 面 你 拘 限 玩 家 越 少, 他 就 可 以 政 治 性 可 以 越 強 當 他 政 治 性 給 越 強 以 後, 這 個 公 投 會 就 一 定 會 被 扭 曲, 我 我 的 意 思 就 是 說 就 是 像 楊 老 師 講 的, 這 是 整 個 法 規 範 的 問 題 可 是 當 時 在 訂 這 個 法 的 時 候, 如 果 是 一 直 我 們... 就 是 說 當 時 就 預 預 預 視 到 這 個, 那 我 覺 得 這 是 要 好 好 去 談 就 是 說, 這 個 公 投 法 不 是 公 民 投 票 法, 是 政 黨 公 民 投 票 政 黨 絕 對 有 能 力, 你 如 果 讓... B04: B02: 台 聯 過 那 個 ECFA, 他 絕 對 可 以 連 署 八 十 萬, 他 絕 對 不 會 說 做 不 到 的 B04: 對 256

267 B02: 為 什 麼, 因 為 這 裡 面 就 是 政 黨... 主 持 人 : 他 會 說 他 需 要 民 進 黨 B02: 對 B05: 對 B02: 那 民 進 黨 可 能 就 會 覺 得 說 不 錯 啊, 然 後 就... 那 政 黨 絕 對 有 這 個 能 力, 那 可 是 我 的 意 思 說 : 那 你 這 個 公 投 法 的 規 範 裡 面, 能 應 用 這 個 公 投 法 就 只 剩 兩 個 黨, 民 進 黨 跟 國 民 黨, 前 面 講 的 入 聯 返 聯, 當 時 也 是... 那 我 覺 得 這 樣 的 法, 嘖 ~ 其 實 可 能 要 想 清 楚, 因 為 你 只 要 這 個 問 題 不 解 決 的 話, 他 到 後 面 絕 對 都 是 政 黨 的 啊 可 是 我 會 覺 得,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我 前 面 會 提 兩 個 地 方 博 奕 公 投, 為 什 麼, 完 全 沒 有 這 個 問 題, 沒 有 政 黨 很 清 楚 的 involve, 甚 至... 而 這 個 搞 不 好 也 是 正 面 的 事 情, 因 為 有 很 多 議 題 其 實 政 府 都 不 願 意 做... B04: 反 而 是 很 多 NGO involve 在 很 多 事 情 B02: 對 政 治 人 物 不 願 意 去 做, 然 後 政 府 不 願 意 做 決 策, 那 人 民 來 做, 對 不 對, 搞 不 好 這 種 速 度 反 而 很 快 那 原 因 很 簡 單, 因 為 門 檻 低, 可 以 參 與 的 人, 各 式 各 樣 都 可 以 參 與 這 就 不 是 變 成 政 黨 了 所 以 我 覺 得 法 那 一 塊, 就 是 說 我 們 可 能 要 認 清 楚 法 當 時 法 就 是 變 成 一 個 政 黨 的 公 投 法, 你 只 要 那 個 前 提 沒 有 解 決 掉, 後 面 絕 對 都 是... 政 治 性 的 B04: 呵 呵 B05: 嗯 嗯 B04: 當 時 通 過 就 是 高 度 政 治 性 ( 大 家 一 陣 大 笑 ) B05: 對, 我 非 常 同 意 就 是 說, 我 剛 講 的 那 個 喔 就 是 說, 這 一 屆 他 變 成 legalism, 可 是 我 覺 得 那 個 legalism, 我 背 後 的... 我 那 個 解 讀 就 是 說 其 實 那 個 legalism 他 的 本 身 喔, 其 實 他 不 是 neutral 的, 大 家 都 會 想 像 政 治 是 很 有 限 的, 非 常 的 那 個 partisan 喔, 那 是 很 有 立 場 的,legalism 似 乎 就 看 起 來 是 neutral, 可 是 實 際 上 我 們 去 看 喔, 就 是 說 我 們 在 那 個 委 員 會 裡 面, 大 家 在 審 議 的 時 候 會 提 出 不 同 的 法 條 意 見, 那 可 是 你 看 就 是 說 : 呃 ~ 這 個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他 也 提 出 他 的 法 律 意 見, 那 個 法 律 意 見, 跟 我 們 委 員 的 法 律 意 見 是 完 全 不 同 的 對 於 就 是 說 複 決 案 是 不 是 一 定 要 負 面 表 述 這 件 事 情, 所 以 我 覺 得 legalism 我 一 直... 我 一 再 強 調 就 是 說,legalism 你 不 能 夠 跳 出 你 那 個 法 律 框 架 來 去 看, 假 設 你 的 法 的 框 架 是 有 問 題 的 時 候, 沒 有 一 個 neutral 的, 你 也 會 各 取 其 是 的 去 解 讀 那 個 法 條 的 意 義 喔, 那 當 然 最 後 那 個 委 員 會 裡 面 大 家 還 是 會 有 一 些 委 員 會 覺 得 說 :ㄟ 你 的 法 條 解 釋 跟 我 的 法 條 解 釋 不 同, 但 是 我 們 嘴 巴 上 去 在 這 個 不 同 的 法 條 解 釋 裡 面 喔 去 就 是 說 ~ 我 我 還 是 會 覺 得 說... 所 以 當 我 們 看 到 就 是 說 對 於 法 條 就 是 說 複 決 案 是 不 是 一 定 要 採 取 負 面 表 述 的 方 式 在 談 的 時 候 喔, 我 那 時 候 就 會 說, 那 我 們 在 一 般 民 眾 的 認 知 裡 面, 其 實 你 可 以 在 聽 證 會 裡 面, 比 方 說 你 就 要 求 就 是 這 個 黃 昆 輝 表 態 就 是 說 : 呃 ~ 你 如 果 在 辦 論 的 時 候 你 257

268 是 採 反 方 立 場 或 正 方 立 場, 很 清 楚 的 要 求 他 表 態, 那 在 這 些 議 題 上 面 其 實 就 有 一 些 的 一 些 暫 時 性 的 一 些 解 套 辦 法 那 ~ 但 是 呢 最 終 的 就 是 說 我 們 對 於 那 個 法 條 的 解 釋 成 為 最 主 要 的 那 個 成 案 與 否 那 個 關 鍵 的 時 候, 我 覺 得 他... 呃... 會 會 陷 入 就 是 我 們 今 天 看 到 這 個 結 果 嘛, 就 是 說... 如 果 我 一 開 始 就 講 就 是 說 : 假 設 你 的 法 體 制 是 呃 是 讓 案 子 本 身 就 非 常 不 同... 不 容 易 成 立 的 時 候, 那 我 們 又 很 認 真 的 去 進 行 審 查, 按 照 那 個 法 的 那 個 逐 字 逐 句 去 解 釋 的 時 候, 那 你 就 會 造 成 一 個 公 投 法 實 行 的 一 個 困 境 喔, 那 剛 剛 大 家 談 到 很 多 就 是 說, 我 們 現 在 的 那 個 公 投 其 實 大 部 分 的 提 案 都 是 真 正 有 動 員 能 力 的 真 正 能 夠 成 案 的 大 概 都 是 政 黨 公 投 法 喔, 那 這 個 我 覺 得 確 實 如 此, 比 方 說 像 美 牛 公 投 案 那 個, 我 知 道 你 們 以 後 也 會 找 那 個... 呃... 那 個 消 基 會 的 來 談 嘛 B05: 那 我 自 己 因 為 在 民 間 婦 女 團 體, 我 知 道 那 個 時 候 光 那 個 美 牛 案 那 時 候, 第 一 階 段 過 了 之 後 他 們 就 開 始 煩 惱 第 二 階 段, 那 找 了 很 多 的 NGO, 然 後 我 們... 我 因 為 我 在 那 個 婦 女 團 體, 我 們 NGO 也 接 到 就 是 說, 喔 這 個 消 基 會 那 邊 就 是 說 : 能 不 能 每 個 團 體 認 養 多 少 個 去 幫 忙 找 那 個... 主 持 人 : 嗯 B05: 連 署 的 名 單 喔 那 實 際 上, 那 個 那 個 你 可 以 想 見 就 是 說, 如 果 那 個 不 是, 那 時 候 不 是 立 法 院 他 通 過 了 那 個 美 牛 的 那 個 法 案 的 話, 消 基 安.. 消 基 會 那 時 候 也 會 非 常 的 就 是 說 真 的 要 讓 這 個 法 案, 這 個 已 經 是 全 國 這 麼 關 切 的 一 個 重 要 的 議 題 的 一 個 法 案 喔 那 呃 ~ 而 且 也 已 經 累 積 了 足 夠 的 那 個 民 間 的 那 個 共 識, 而 且 他 技 術 性 其 實 並 不 是 那 麼 高 的 一 個 議 題 喔, 那 但 是 他 要 成 案 他 要 變 成 一 個 可 以 公 投 的 一 個 選 項 的 時 候, 其 實 他 有 這 麼 高 的 一 個 門 檻 難 度 的 時 候, 我 會 覺 得 說 我 們 還 是 要 回 來 去 看 會 覺 得 我 們 目 前 的 那 個 對 於 公 民 投 票 其 實 我 們 是 採 取 一 個 積 極 限 制 的 這 樣 的 一 個 態 度, 法 條 上 有 太 多 積 極 限 制, 包 括 講 那 個 程 序 上 喔, 然 後 還 有 就 是 說 我 剛 跟 B01 老 師 有 在 講 就 是 說 那 個 第 二 條 裡 面 有 太 多 排 除 事 項 喔 那 這 個 排 除 事 項 裡 面 包 括 就 是 說, 投 資 租 稅 人 事 薪 俸, 喔 這 些 是 必 須 被 排 除 在 外 的, 那 像 這 次 的 那 個 ECFA 案 其 實 我 們 內... 就 是 說 第 一 次 這 個... 呃... 審 議 委 員 會 駁 回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說 : 喔 ~ 這 個... 其 實 很 多 的 理 由 跟 主 張 是 那 個 B03 老 師 剛 剛 所 講 的 就 是 說 那 個 複 決 宜 採 負 面 表 述 的 這 個 這 樣 的 一 個 主 張, 可 是 到 這 一 次 最 高 法 院 他 已 經 認 定 就 是 說, 複 決 不 需 要 採 用 負 面 表 列 的 方 式, 因 為 其 實 我 們 也 可 以 想 見 嘛, 就 是 說 你 讓 民 眾 去 表 示 意 見 的 時 候, 你 問 他 說 你 是 不 是 反 對 政 府 的 這 個... 喔...ECFA 案, 其 實 對 民 眾 來 講 他 同 意 反 對, 這 件 事 情 反 而 更 複 雜, 那 你 就 用 一 個 開 放 問 題 說 你 是 贊 成 還 是 反 對, 然 後 你 只 要 要 求 就 是 說 提 案 的 人 員 你 要 responsible 你 要 這 個 具 名 在 這 個 聽 證 過 程 裡 面 也 許 就 很 清 楚 的 說 ~ 喔 ~ 我 會 在 那 個 呃 ~ 到 時 候 要 辯 論 的 時 候 我 會 採 反 方 立 場, 就 好 啦, 那 民 眾 就 知 道 他 是 在 這 個 PROODED CAMES( 聽 不 懂 這 個 單 字 ) 是 哪 一 個 立 場 嘛, 那 不 過 這 個 東 西 我 想 我 就 不 進 入 那 個 detail 的 那 個 討 論, 因 為 這 258

269 個 好 像 我 們 又 重 新 開 了 一 次 審 議 委 員 會 的 那 個 過 程 ( 眾 人 笑 ) B05: 但 是 我 要 講 的 就 是 說 其 實 喔, 後 來 這 個 案 子 在 一 次 被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駁 回 之 後 等 於 說 公 投 會 要 重 審, 可 是 公 投 會 重 審 最 後 又 一 次 的 那 個 這 次 最 後 開 的 這 次 那 個 決 議 其 實 變 成 裁 決 的 是 用 這 個 排 除 事 項, 就 是 說 因 為 他 涉 及 到 租 稅 投 資 的... 的 這 個 問 題 喔 主 持 人 : 嗯 B05: 可 是 大 概 所 有 的 政 府 的 案 子 其 實 都 會 涉 及 到 投 資 租 稅, 你 想 美 牛 沒 有 關 係 嗎? 美 牛 現 在 政 府 是 把 他 掛 在 跟 這 個... 還 有 這 個, 當 然 這 又 是 另 外 一 個 一 次 的 美 牛 了 啦, 但 是 這 次 的 這 個 美 牛 跟 上 次 公 投 的 那 個 議 題 不 太 一 樣, 但 是 這 個 有 關 ~ 喔 ~ 這 個 這 次 的 這 個 案 子, 他 其 實 政 府 把 他 牽 涉 在 跟 美 國 的 這 個 TIFA 的 談 判 上 面 嘛, 其 實 他 牽 涉 到 投 資 啊, 喔, 那 你 所 有 的 公 共 政 策, 比 方 說 核 四 公 投 這 個 難 道 不 牽 涉 到 政 府 預 算 嗎? 所 以 你 一 旦 把 這 個 排 除 事 項 這 樣 洋 洋 灑 灑 列 出 來 之 後, 這 些 事 項 就 不 得 列 為, 所 有 的 公 共 政 策 坦 白 說 他 都 涉 及 到 政 府 預 算 的 一 個 分 配, 那 麼 你 用 這 麼 廣 義 的 排 除 事 項, 還 有 這 麼 高 門 檻 密 度 的 這 一 種, 這 一 種 對 於 公 投 提 案 的 門 檻, 我 想 最 後 這 個 公 投 他 是 沒 有 辦 法, 在 臺 灣 真 的 是 沒 有 辦 法 成 為 一 個 民 眾 在 這 種 公 民 實 踐 當 中 自 己 去 學 習 去 操 練 去 反 省 就 是 說 我 那 時 候 也 覺 得 就 是 說 公 投 會 不 管 你 贊 成 或 反 對 這 個 案 子, 其 實 你 最 後 就 是 民... 還 會 有 一 個 下 一 個 階 段 的 那 個 討 論 辯 論 的 過 程, 也 許 最 重 要 的 是 那 個 過 程 而 不 見 得 是 那 個 結 果 喔, 但 是 由 於 民 眾 沒 有 真 正 好 好 的 去 進 行 一 次 這 種 對 於 這 種 公 民 投 票, 因 為 這 個 我 們 的 過 去 真 的 太 多 這 種 partisan 的 提 案 在 裡 面 但 是 因 為 這 個 體 制 也 讓 這 個 只 有 partisan 案 子 才 能 夠 成 案 所 以 你 就 必 須 被 迫 在 這 種 partisan 案 子 裡 面 去 練 習, 那 我 會 覺 得 說 如 果 你 要... 我 們 要 真 的 要 去... 就 是 說 要 去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包 括 我 們 剛 剛 講 的 那 個 成 案 門 檻 的 這 個 問 題, 如 何 去 降 低, 然 後 從 過 去 的 經 驗 裡 面 去 看 到 就 是 說 公 民 團 體 或 是 民 間 要 在 提 案 上 面 碰 到 的 困 難 是 什 麼, 然 後 另 外 一 個 是 說 法 規 上 面 排 除 事 項 太 過 概 括 的 方 式 其 實 就 是 完 全 限 縮 了 那 個 提 案 的 那 個 事 項 的 可 能 成 立 的 範 圍, 那 這 大 概 是 我 覺 得 在 這 裡 面 的 一 個, 這 裡 面 看 到 的 幾 個 問 題, 其 他 的 部 分 也 許 待 會 有 討 論 到 有 想 到 再 談 主 持 人 : 我 自 己 可 能 有 一 個 有 一 個 問 題 喔, 因 為 特 別 是 提 到 說 這 個... 對 於 這 個 法 的 實... 法 的 學 習, 因 為 民 眾 其 實 希 望 有 機 會 能 夠 去 學 習 怎 麼 去 參 與 這 個 公 投 案, 但 是, 呃 ~ 有 一 些 國 家 的 經 驗 其 實 是 當 然 是 希 望 從 地 方 開 始 而 並 不 見 得 是 希 望 一 下 把 層 級 拉 到 全 國 性 的 公 投 B05: 嗯 嗯 主 持 人 : 那 當 初 這 個, 我 想 這 個 當 初 公 投 法 本 身 在 制 訂 的 時 候 就 是 很 政 治 性 的, 那 當 然 後 續 的 操 作 自 然 就 會 很 政 治 性 B05: 嗯 259

270 主 持 人 : 那 ~ 呃 ~ 所 以, 嗯 ~ 我 只 是 一 個 想 法 說 : 我 們 是 不 是 應 該 回 過 頭 來 看 說 如 果 我 們 希 望 公 民 投 票 法 當 成 是 一 個 立 法 救 濟 的 approach, 那 也 要 民 眾 能 希 望 民 眾 能 夠 多 去 學 習, 那 我 們 現 階 段 把 全 國 性 公 投 弄 得 非 常 難, 而 然 後 讓 民 眾 去 學 習 去 地 方 性 的 公 投 B05: 嗯 主 持 人 : 是 不 是 好 一 點 approach B05: 嗯 嗯 嗯 主 持 人 : 我 只 是 一 點 感 想 而 已 B01 老 師 B01: 那 個 離 島 的 那 個 公 投 喔, 他 其 實 也 不 是 一 般 公 投 法 的 適 用 對 象 主 持 人 : 嗯 B01: 他 是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主 持 人 : 嗯, 對 對 B01: 他 跟 公 投 其 實 一 點 關 係 都 沒 有 主 持 人 : 對 B01: 那 ~ 雖 然 他 是 公 投 形 式, 但 是 我 覺 得 他 只 是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裡 面 的... B04: 就 他 插 一 個, 其 他 的 地 方 公 投 都 失 敗 了 (B05 與 B04 聊 起 來, 聽 不 清 楚 ) B01: 對 唯 一 一 次 正 式 公 投 的 就 是 針 對 公 民 去 做 地 方 式 的 就 是 上 次 高 雄 市... B04: 高 雄 市 B01: 教 育 的 那 個 公 投... B04: 教 師 教 育 小 班 制 的 B01: 嗯 嗯 嗯 嗯 B04: 噯 ~ 對 B05: B01: 所 以 澎 湖 跟 馬 祖 的 公 投 其 實 不 是 公 投 法 所 談 的 公 投 主 持 人 : 是 啊 B01: 我 覺 得 應 該 稍 微 再 理 解 一 下 那 回 到 剛 你 剛 剛 說 就 從 法 規 的 規 定 等 等 的 精 神 實 踐 來 講 就 是 說, 其 實 現 在 這 一 套 公 投 法 的 規 定 跟 他 精 神 制 度 是 完 全 不 同 的 方 向, 呃 ~ 公 投 法 的 精 神 基 本 上 其 實 是 要 讓 民 眾 有 更 多 參 與 性 救 濟 立 法 的 不 足 或 什 麼 情 況 的 時 候, 那 顯 然 這 套 公 投 法 在 兩 千 零 三 年 制 訂 的 時 候, 他 是 政 黨 協 商 的 成 果 喔 ~ 反 正 就 是 兩 個 政 黨 互 相 這 樣 鬥 然 後 互 相 讓 步 的 情 況, 所 以 ~ 呃 ~ 讓 民 眾 參 與 或 是 讓 民 眾 進 行 立 法 救 濟 的 精 神 在 這 公 投 法 裡 面, 顯 現 出 來 一 段 就 是 他 的 兩 次 的 雙 重 門 檻 就 是 成 案 的 門 檻 跟 通 過 的 門 檻, 兩 個 都 是 雙 門 檻, 成 案 門 檻 基 本 上 他 第 一 個 是 說 你 的 那 個 第 一 次 提 案 的 那 個 連 署 人 要 千 分 之 五 的 這 個 總 統 選 舉 人 數, 然 後 咧, 這 個 如 果 過 了 之 後 開 始 再 去 做 一 個 連 署, 連 署 是 百 分 之 五 那 其 實 這 兩 個... 千 分 之 五 其 實 還 勉 強 可 可 以 湊 得 到, 差 不 多 八 萬 到 十 萬 人 之 間, 那 ~ 可 是 第 二 個 成 案 門 檻 就 是 要 百 分 之 五, 就 是 要 八 十 萬 人 以 上 那 這 個 其 實 當 初 消 基 會 最 大 的 一 個 困 難 所 在 那 ~ 如 果 說 這 個 門 檻 這 麼 260

271 高 的 話, 其 實 我 說 他 違 反 到 原 來 立 法... 那 個 那 個 公 民 投 票 的 立 法 精 神, 就 是 說 其 實 因 為 他 沒 辦 法 成 這 個 第 二 個 第... 沒 辦 法 負 荷 到 第 二 個 的 那 個 成 案 門 檻 的 百 分 之 五 的 限 制 的 時 候, 他 就 沒 辦 法 法 案 整 個 出 來, 那 可 能 讓 這 個 IDEA, 就 是 他 們 當 初 所 推 的 這 個 IDEA 沒 有 辦 法 在 民 眾 裡 面 去 被 討 論, 被 關 注, 所 以 這 個 精 神 上 比 較 違 反 的 地 方 就 是 說, 所 以 回 到 我 的 想 法 就 是 說, 如 果 要 去 討 論 到 一 些 法 律 修 正 的 話, 那 我 覺 得 成 案 門 檻 這 邊 其 實 可 以 考 量 就 是 說 ~ 呃 ~ 即 便 是 適 度 降 低 我 都 覺 得 說 那 一 個 成 案 門 檻 的 百 分 之 五 的 界 定 拿 掉, 那 或 許 他 的 成 本 是 在 於 說, 可 能 ~ 呃 ~ 讓 這 個 案 子 很 容 易 就 成 案 了, 喔 ~ 那 會 浪 費... 成 案 成 果 他 會 浪 費 很 多 國 家 資 源 喔, 但 是 我 覺 得 那 個 是 要 看 你 怎 麼 界 定, 看 你 怎 麼 界 定 那 ~ 只 要 是 說 他 有 到 百 分 之 五, 百 分 之 零 點 五, 就 是 第 一 次 門 檻 千 分 之 五 的 那 個 門 檻 過 了 之 後, 其 實 他... 就 表 示 說 他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議 題, 喔 ~ 那 他 的 朋 達 比 高 ( 聽 不 懂 這 個 詞 ) 一 個 程 度 我 覺 得 從 百 分 之 五 裡 面 把 他 切 成 零, 或 是 百 分 之 二 點 五, 我 覺 得 那 都 可 以 考 慮, 如 果 真 的 行 政 機 關 擔 心 說 那 個 成 本 太 高 的 話 但 是 你 修 到 百 分 之 二 點 五, 我 覺 得 是 可 以 考 慮 的 方 式 但 是, 百 分 之 五 絕 對 是 太 高 了, 百 分 之 五 來 講 太 高 那 ~ 這 變 成 完 全 是 讓 政 黨 他 們 有 機 會 去 做 一 個 情 況 這 是 一 個 ~ 嘿 ~ B04: 我... 給... 沒 有...( 想 插 話 ~) B01: 這 是 一 個 就 是 說 在 成 案 門 檻 的 那 個 地 方 喔, 那 那 個 審 議 程 序 喔, 我 是 覺 得 很 好 的 一 面 就 是 說, 我 剛 聽 到 中 審... 那 個 那 個 公 投 會 是 孤 立 機 關 的 意 思 是 說, 其 實 沒 有 人 管, 但 是 咧 不 只 是 沒 有 人 管, 還 常 常 被 打, 喔, 常 常 被 打 就 是 說, 你 的 案 子 在 公 投 會 裡 面 討 論 完 之 後, 其 實 那 個 提 案 人 他 如 果 對 結 果 不 服 的 話 他 就 往 上 走, 往 上 走 的 時 候 基 本 上 來 講, 對 公 投 會 來 講 其 實 都 沒 辦 法 去 表 達 意 見, 喔, 包 括 行 政 院 長 包 括 大 法 官 會 議 的 基 本 上 都 沒 有 辦 法 表 達 意 見 那 ~ 那 ~ 所 以 面 對 就 是 說, 那 對 一 個 提 案 人 來 講, 如 果 他 在 這 一 回 合 他 是 被 否 定 的, 他 當 然 當 然 就 把 戰 場 設 定 下 一 個 回 合, 因 為 重 新 來 一 趟, 就 是 之 前 被 打 敗 的 理 由, 不 見 得 在 下 一 次 就 會 出 現, 因 為 人 不 一 樣, 然 後 遊 戲 規 則 不 一 樣, 所 以 那 個 就 變 成 說 對 提 案 人 來 講 的 話, 其 實 他 沒 有 一 個 一 致 的 標 準 就 是 說, 如 果 我 要 提 案 的 話 應 該 要 怎 麼 提 比 較 好 喔 ~ 因 為 他 隨 時 用 不 同 方 式 都 有 可 能 在 獲 勝 的 情 況 之 後, 那 你 其 實 是 去 毀 壞 整 個 制 度 的 一 個 尊 嚴 就 是 說 你 既 然 這 麼 多 的 一 個 關 卡, 或 者 是 這 麼 多 的 機 構 在 處 理 這 個 事 情 的 時 候, 那 這 些 機 構 本 身 的 價 值 觀 跟 標 準 又 不 一 樣, 所 以 你 讓 提 案 人 就 有 很 多 機 會 去 出 這 個, 所 以 ~ 呃 ~ 我 會 覺 得 說, 審 議 程 序 這 一 塊 喔 其 實, 如 果 說 呃 ~ 提 案 人 對 公 投 會 的 意 見 有 不 滿 的 時 候, 其 實 即 便 在 審 議 程 序 行 政 救 濟 的 時 候, 那 邊 其 實 公 投 會 的 人 還 是 要 進 去 的, 喔 ~ 而 且 把 意 見 講 得 很 清 楚 那 其 實 這 一 部 份 理 論 上 來 講 就 是 公 投 會 理 論 上 來 講 他 至 少 跟 中 選 會 或 是 跟 行 政 院 這 邊 的 意 見 應 該 是 稍 微 一 致 一 點 會 比 較 好, 否 則 的 話 其 實 公 投 會 就 沒 有 存 在 的 必 要 因 為 任 何 一 個 案 子 提 出 來 之 後, 我 在 公 投 會 被 261

272 打 掉, 我 可 以 跳 過 去 ~ 喔 那 這 個 其 實 在 第 一 屆 的 時 候 也 會 看 到 這 個 情 形 就 是 說, 你 在 公 投 會... 公 投 會 這 邊 被 否 決 了, 那 走 行 政 院 的 行 政 訴 訟 那 一 塊,ㄟ~ 過 了 所 以 基 本 上 就 會 變 成 說, 呃 ~ 會 有 一 個 遊 戲 規 則 比 較 不 清 楚 的 地 方, 所 以 這 個 是 目 前 其 實 比 困 難 的 是 說, 呃 ~ 我 當 然 不 是 講 說 上 面 一 層 的 那 個 那 個 那 個 救 濟 那 對 下 一 層 的 那 種, 但 是 我 覺 得 上 面 那 一 層 救 濟 程 序 的 過 程 當 中, 其 實 下 面 那 一 層 的 意 見 應 該 被 充 分 表 達 說 為 什 麼 那 時 候 是 被 否 決 的 那 這 樣 的 話 對 如 果 說 在 這 次 裡 面 他 公 投 會 意 見... 公 投 會 意 見 被 上 面 否 決 之 後, 被 上 級 機 關 否 決 之 後, 至 少 公 投 會 比 較 知 道 說 : 喔 ~ 原 來 這 個 整 個 精 神 是 怎 麼 走 的, 這 法 是 這 麼... 那 下 一 次 公 投 會 在 遇 到 新 的 案 子 的 時 候 就 比 較 好 處 理, 否 則 的 話 這 邊 一 直 repeat, 就 是 說 這 邊 過, 然 後 那 邊 又 復 活, 或 是 這 邊 復 活 那 邊 又 怎 麼 樣 情 況, 那 其 實 都 會 對 公 投 會 有 那 個 那 個 整 個 個 性 其 實 很 大 的 一 個 傷 害 的, 喔, 這 個 是 有 關 審 議 程 序 的 一 個 情 況 那 這 一 個, 啊 另 外 一 個 就 是 說, 呃 ~ 還 是 回 到 剛 剛 所 提 的 就 是 說, 這 邊 真 的 很 多 其 他 的 記 者 喔 還 有 一 些 辦 法 的 東 西, 真 的 是 跟 公 投 的 精 神, 呃 ~ 公 投 法 真 母 法 的 精 神 沒 有 達 到, 但 是 他 的 一 些 細 則 還 有 實 行 辦 法 都 會 影 響 到 那 個 整 個 程 序 的 一 個 進 行, 喔 ~ 所 以 這 邊 如 果 說 沒 有 弄 清 楚 的 話 其 實 這 些 問 題 都 還 在 都 還 在, 包 括 包 括 剛 剛 其 實 剛 剛 那 個 B03 老 師 談 到 的 就 是 說, 你 只 能 用 單 面 表 述, 正 負 面 表 述 然 後 B05 老 師 這 邊 談 到 說 其 實 不 見 得 一 定 要 正 面 或 是 負 面, 你 也 可 以 就 是 說 在 意 見 書 裡 面 去 追 問 說 那 個 提 案 人 的 確 定 立 場, 可 是 問... 這 個 問 題 是 說, 我 們 如 果 去 看 那 個 公 投 案 的 公 投 案 的 票, 他 只 有 呈 現 主 文 的 字 樣, 他 沒 有 呈 現 那 個 意 見 書 主 持 人 : 嗯 B01: 所 以, 你 看 到 這 個 同 意 還 是 不 同 意 的 時 候, 那 基 本 上 來 講 民 眾 真 的 會 搞 不 清 楚 說 那 到 底 原 來 的 人 的 想 法, 那 個 提 案 人 的 想 法 是 怎 麼 樣, 因 為 你 沒 有 辦 法 呈 現 那 個 公 民 會 的 意 見 或 什 麼 的 時 候, 那 其 實 來 這 邊 的 時 候, 整 個 程 序 上 來 講, 都 有 太 多 的 彈 性, 反 而 不 見 得 是 一 個 好 的 法 律 的 設 定 的 方 式, 喔 ~ 我 覺 得 儘 量 清 楚 會 比 較 好 either WAY 我 覺 得 哪 一 種 方 式 我 都 可 以 接 受, 但 是 搞 清 楚 會 比 較 好 一 點, 這 是 我 的 想 法 B04: 我 就 加 一 個 就 是 說 : 如 果 就 說,B01 的 那 個 方 向 喔, 我 大 體 上 大 概 都 是 同 意 的, 但 如 果 要 這 麼 做 的 話 喔, 就 是 回 過 頭 來 就 是 我 還 是 比 較 傾 向 贊 成 B02 剛 剛... B01: 你 說 成 案 門 檻 還 是... B04: 不 是, 剛 剛 你 所 講 要 從 事 所 有 種 種 的 改 革 之 類 的 東 西, 那 ~ 這 裡 面 加 上 我 的 想 法, 這 個 說, 你 有 些 案 子 讓 他 成 案 的 門 檻 事 實 上 是 很 低 的, 那 有 些 案 子 成 案 門 檻 會 比 較 高, 比 方 說 剛 剛 B05 所 講 的, 一 般 說 將 來 TIFA 啊 等 等 之 類 的 東 西, 也 許 他 牽 涉 到 那 個 預 算 的 問 題... B01: 租 稅 B04: 租 稅 問 題 關 稅 問 題, 比 較 大 的 問 題, 那 也 許 需 要 成 案 的 門 檻 比 較 高 一 點, 262

273 那 有 些 東 西 成 案 的 門 檻 可 以 低 一 點, 因 為 讓 他 讓 他 讓 他 儘 量 成 案, 那 也 可 以 累 積 公 民 投 票 的 經 驗, 然 後 如 果 從 這 個 角 度 來 看 的 話, 當 然 就 是 要 加 強 您 所 講 的 就 是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協 助 者 的 角 色, 那 如 果 是 這 樣 的 話, 當 然 我 是 會 相 當 贊 成 讓 他 成 為 實 質 的 一 個... 應 該 這 麼 講 實 質 的 一 個 獨 立 機 關, 而 不 是 像 現 在 屬 於 一 個... 他 他 事 實 上 也 不 是 機 關, 他 也 不 是 內 部 單 位, 也 不 是 外 部 機 關, 他 只 是...( 笑 了 一 下 ) 一 個 呃 ~ 呃 ~ 理 論 上 講 邏 輯 上 講 獨 立 行 使 職 權 的 一 個 委 員 會, 而 且 特 別 注 意 那 一 句 話, 他 是 說 : 對 外 行 文 以 行 政 院 之 名 義, 這 個 話 講 的 是 非 常 奇 怪 的, 嘿 ~ 那 一 個 對 外 行 文 以 行 政 院 之 名 義, 喔 ~ 我 們 有 一 個 東 西 是 以 什 麼 為 名 義 的, 比 方 說 里 長 對 外 行 文 以 民 政 局 的 名 義, 那 那 那 里 長 就 不 屬 於 你 民 政 局 也 不 屬 於 你 市 政 府, 當 然 這 是 地 方 自 治 組 織, 你 這 種 狀 況 使 得 今 天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切 身 不 明, 跟 各 機 關 之 間 的 關 係, 變 得 極 端 的 複 雜,ㄟ~ 那 也 也 妨 礙 了... 某 種 程 度 來 講 妨 礙 了 人 民 行 使 公 民 投 票 權 ㄟ~ 這 妨 礙 是 很... 這 是 很 辯 證 的 邏 輯 上 的 思 考, 某 種 程 度 講, 有 些 人 認 為 說 公 民 投 票 審 議 委 員 會 的 存 在 阻 礙 了 人 民 行 使 公 民 投 票 權, 某 種 程 度 來 講, 你 從 辯 證 角 度 來 看, 假 定 我 們 有 很 多 的 工 作 要 去 做, 很 多 的 工 作 要 去 design 要 去 research, 你 需 要 有 一 個 單 位 來 做 這 個 事 情 因 為 大 家 在 牙 牙 學 步, 你... 我 們 現 在 累 積 的 資 料 根 本 不 夠, 中 選 會 根 本 根 本 不 管 這 個 事, 你 這 要 中 選 會... 我 當 然 講 中 選 會 連 我 們 當 時 開 完 會 之 後 連 開 那 個 記 者 會 都 三 推 四 拉 的 ㄟ~ 就 隨 便 給 你 講 說... 當 然 我 問 他 程 序 是 什 麼 什 麼... 根 本 沒 有 什 麼 IDEA B02:( 笑 一 聲 ) B04: 所 以 後 來 就, 我 們 就 那 個 蓋 席 過 去 嘛 ~ 主 持 人 : 考 績 不 是 你 打 的 喔? 呵 呵 B04: 根 本 無 關 嘛, 所 以 他 們 不 在 乎, 他 隨 便 你 開, 那 個 記 者 會 說, 你 某 種 程 度 來 講, 我 們 不 想 開,ㄟ~ 他 也 他 也 沒 意 見, 即 使 是 前 面 幾 個 案 子 是 很 重 要, 細 則 是 要 求 要 的, 全 部 累 積 在 全 部 群 聚 在 新 聞 局 那 個 地 方, 他 不 得 已 才 開, 開 的 過 程 當 中 他 就... 他 人 就 躲 到 旁 邊 去 了, 他 不 坐 在 上 面 ㄟ B02: 呵 呵 B04: 我 說 不 行, 你 要 坐 在 上 面, 那 因 為 我 在 那 個 過 程 當 中 我 的 角 色 是 中 性 的, 後 來 我 跟 XXX 講 你 不 來 的 話, 我 是 不 幫 國 民 黨 解 釋 的, 他 說 你 是 國 民 黨 籍 的 所 以 你 要 幫 國 民 黨 解 釋, 我 說 我 是 主 任 委 員, 我 在 記 者 發 表 會 的 時 候 我 是 主 任 委 員, 我 根 本 不 是 國 民 黨 的 這 個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所 以 你 國 民 黨 的 問 題 你 要 自 己 說 明, 是 這 麼 來 的 ㄟ~ 那 民 進 黨 這 邊 有 XXX 去 做 說 明, 而 政 黨 的 這 個 對 公 投 案 的 立 場 各 自 去 說 明, 不 要 由 主 任, 主 任 委 員 只 能 客 觀 把 過 程 告 訴 大 家 而 已 所 以 應 該 要 把 他 變 成 實 質 的... 主 持 人 : 我 現 在 這 樣 聽 到 的 結 論 我 的 感 覺 上 是, 希 望 把 成 案 門 檻 降 低, 然 後 或 許 是 以 要 把 公 投 會 反 而 不 是 廢 除 而 是 把 他 institutionalized, 變 成 一 個 更 可 能 協 助 者 的 角 色 263

274 B05: B02: 這 可 能 兩 條 路 啦, 要 嘛 就 廢 除 全 部 給 大 法 官, 要 嘛 你 就 是... 要 嘛 你 就 是... 你 不 要 像 現 在 這 樣 子 B04: 對 B02: 呵 呵 ( 笑 ) 主 持 人 :... 我 覺 得... B04: 要 要 不 簡 單 的 方 式 喔, 我 也 一 個 想 講, 簡 單 的 方 式 就 是 歸 中 選 會 去 管 啊, 不 要 囉 唆 中 選 會 有 委 員 會 嘛, 你 們 自 己 的 案 子 ~ B01: 我 比 較 傾 向 給 中 選 會 去 處 理 主 持 人 : 中 選 會 管 也 是 institutionalized 這 個 審 查 機 制 嘛 B01: 對 對 主 持 人 : 也 就 是 說, 成 案 我 讓 你 很 容 易 成 案, 但 是 在 這 個 審 查 的 時 候 我 包 括 不 管, 像 原 本 公 投 會 本 來 就 有 實 質 審 查 啊, 或 者 是 不 管 他 是 程 序 審 查 實 質 審 查, 他 有 一 個 比 較 Professional 的 審 查 機 制, 那 我 讓 你 很 好 成 案, 但 是 我 要 透 過 Professional 的 審 查 機 制, 或 者 是 我 讓 你 很 難 成 案, 但 你 一 旦 成 案, 我 根 本 就 不 要 再 審 你 了 其 實 概 念 上 本 來 應 該 是 這 樣 B01: 我 之 所 以 會 贊 成 中 選 會 把 這 個... 這 個 功 能 拿 過 去 的 一 個 想 法 就 是 說 主 持 人 : 中 選 會 自 己 把 他... B01: 因 為 其 實 不 管 公 投 會 再 怎 麼 做, 到 最 後 還 是 要 公 公... 中 選 會 去 執 行 那, 公 投 委 員 在 討 論 很 多 事 情 在 想 很 多 事 情 的 過 程 當 中, 其 實 都 還 沒 有 中 選 會 的 幕 僚 或 是 說 中 選 會 的 選 罷 委 員 他 們 的 思 考 來 的 完 整, 所 以 某 種 程 度 來 講 其 實 不 需 要 公 投 會 再 去 做 這 些 動 作, 而 且 從 功 能 跟 效 率 來 講 的 話, 中 選 會 其 實 他 如 果 是, 他 如 果 自 己 認 為 自 己 是 獨 立 單 位 的 話, 他 應 該 去 做 這 個 事 情 B04: 就 是 說 其 實 有 中 中 中 選 會 裡 面 有 一 個 部 門 專 門 是 處 理 公 民 投 票 的 主 持 人 : 對 對 這 也 是 把 他 institutionalized B04: 對, 把 他 institutionalized B05: 把 他 內 部 化 嘛 B04: 對 B05: 我 自 己 也 是 覺 得 說, 公 投 會 他 的 一 個... 呃 ~ 現 在 比 較 大 的 問 題, 而 且 公 投 會 他 出 現 的 那 個 階 段 是 在 已 經 八 萬 人 的 門 檻 過 了 以 後 主 持 人 : 嗯 B05: 提 案 的 門 檻 過 了 以 後 你 再 來 去 做 審, 那 永 遠 會 造 成 一 個... 無 法 解 決 的 爭 議 就 是 專 家 政 治 跟 民 主 政 治... 主 持 人 : 對 對 B05: 就 是 直 接 民 主 之 間 的 扞 格, 如 果 你 要 有 一 個 公 投 會 的 話, 我 覺 得 他 就 算 有 他 也 不 應 該 是 在 一 個 提 案 已 經 出 現 了, 然 後 我 們 再 去 討 論 說 : 喔 ~ 我 們 要 怎 樣 指 導, 怎 麼 協 助 他 去 改 革 的 事 主 持 人 : 對 264

275 B05: 那 你 會 牽 涉 到 說 這 八 萬 人 你 要 跟 每... 這 八 萬 人 的 誰, 他 授 權 了 誰 來 跟 你 去 修 改 這 個 文 字 的 問 題, 那 當 他 已 經 八 萬 人 提 案 出 現 之 後, 現 在 就 變 成 只 有 可 否 決, 沒 有 所 謂 的 指 導 跟 協 助 的 問 題 存 在, 這 就 是 一 個 很 大 的 困 境, 所 以 我 覺 得 他 ~ 呃 ~ 我 個 人 當 然 是 比 較 傾 向 就 是 說 一 個 可 能 就 是 說 這 個 ~ 呃 ~ 這 個 協 助 跟 指 導 他 如 果 要 存 在 的 話, 他 應 該 是 一 個 機 關 內 部 化, 他 應 該 在 第 一 個 階 段 就 存 在, 而 不 是 在 提 案 成 立 之 後 才 存 在 OK, 那 這 樣 的 話 才 能 夠 處 理 這 些 爭 議, 然 後 還 有 機 關 他 的 一 個 責 任 跟 屬 性 比 較 明 確, 現 在 兩 個 機 關 基 本 上 是 政 府 把 他 不 願 承 擔 的 責 任 用 一 個 好 像 專 家 的 方 式 來 去 ~ 呃 ~ 合 理 化, 然 後 專 家 來 去 承 擔 這 個 政 治 責 任 那 我 覺 得 這 個 這 背 後, 可 是 這 專 家 坦 白 說 就 是 這 三 年 就 是 開 這 六 次 會, 然 後 前 後 經 驗 的 傳 承 還 有 很 多 的 那 些 對 於 這 個 經 驗 的 這 些 ~ 喔 ~ 經 過 比 較 充 分 的 一 些 討 論 跟 溝 通 其 實 只 有 到 案 子 到 的 時 候 你 才 在 每 個 案 子 裡 面 去 學 習 跟 討 論, 那 永 遠 都 來 不 及, 那 我 覺 得 這 是 一 個 ~ 嘿 ~ 現 在 碰 到 大 的 問 題 B02: 對 啊, 其 實 剛 剛...B05 講 的 是 一 個 邏 輯 的 問 題, 如 果 你 要 讓 大 家 去 連 署, 那 這 連 署 的 東 西 應 該 是 你 中 選 會 認 可 所 以 才 能 去 連 署, 你 不 能 說 你 連 署 完 以 後, 我 再 來 看 你 ~ 主 持 人 : 對, 所 以 一 個 比 較 比 較 合 理 的 是, 我 現 在 如 果 想 要 提 什 麼 公 投, 然 後 我 先 去 跟 中 選 會 講 說... B05: 對 主 持 人 : 我 要 提 什 麼 公 投 了, 這 時 候 中 選 會 的 這 個 機 構 就 來 協 助... B04: 啟 動 B05: 對 主 持 人 : 你 要 啟 動 這 個 公 投, 那 你 的 文 字 應 該 怎 麼 樣 B05: 文 字 應 該 要 怎 麼 做 主 持 人 : 然 後 我 拿 了 跟 你 中 選 會 講 好 的 這 個 文 字, 我 再 拿 去 連 署 B05: 對 主 持 人 : 這 個 時 候 就 會 不 會... 就 會 避 免 說... B02: 就 是 不 會 有 那 個, 所 謂 你 有 八 萬 人 或 幾 萬 人 同 意 主 持 人 : 對 對 對 B05: 比 如 你 說 現 在 你 是 在 所 謂 的 professionalism... B04: 你 講 這 個 是 對, 對 啦 對 啦! 主 持 人 : 對 對 對 B05: 其 實 跟 那 個 所 謂 直 接 民 主 互 相 矛 盾 嘛... B02: 那 如 果 是 這 樣 的 話, 公 投 會 就 沒 有... B02:( 邊 笑 邊 講 ) 沒 有 存 在 的 必 要 主 持 人 : 那 公 投 會 就 可 能 institutionalized 在 中 選 會 裡 面, 當 成 這 個 機 構 了 B05: 就 內 部 化 的 機 關 嘛 B05: 就 是 要 變 成 265

276 B02, 那 你 就 不 需 要 做 他 連 署 後 之 後 的 審 查 了 你 可 能 就 第 一 階 段 他 要 去 連 署 這 個... 比 如 說 那 個 表 格 應 該 是 中 選 會... 核 可 的 B05: 對 B02: 那 上 面 就 有 這 個 提 案 人 的 名 稱 跟 內 容 是 什 麼 B05: 對 對 B02: 這 表 示 說 那 他 拿 出 連 署 後, 表 示 中 選 會 已 經 認 可 這 個 案 子 了 B01: 這 這 這 個 想 法 的 問 題 在 於 說 : 會 不 會 讓 人 家 落 一 個 口 實 就 是 說, 你 變 成 事 前 審 查 制 B05: 這... 但 是 我 們 事 後 審 查 其 實 他 是 耗 費 更 多 的... B01: 對, 現 在 就 是 說 兩 個 都 會 有 一 些 風 險 如 果 這 樣 做 的 話, 我 們 現 在 談 的 過 程 都 是 事 前 先 看 過 他 怎 麼... 或 是 什 麼... 甚 至 內 容... B02: 其 實 目 前 情 況 也 有 點 事 前, 因 為 你 不 讓 他... 主 持 人 : 對 B01: 基 本 上 中 間... B05: 對 啊, 然 後 變 成 成 本 之 後 還 是 再 做 事 情 說... 主 持 人 : 現 在 是 事 中 ( 大 家 一 陣 笑 ) B01: 如 果 如 果 要 建 立 這 個 事 前 的 這 個 這 個 協 助 的 話, 就 要 很 清 楚 說, 他 協 助 哪 些 事 項, 而 且 是 注 重 形 式 的 至 於 說 實 質 的 內 涵 的 話,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包 括 內 容 的 認 定, 其 實 應 該 是 公 投 委 員 或 者 是 如 果 是 中 選 會 的 話 就 是 中 選 會 委 員, 他 們 去 處 理 那 個 問 題, 我 的 意 思 說, 至 少 在 進 入 那 個 中 審... 公 投 委 員 或 是 說 中 選 會 委 員 面 前 之 前 的 動 作 應 該 是 說, 至 少 他 的 那 個 民 眾 看 到 那 個 主 文, 不 會 搞 不 清 楚, 至 少 做 到 這 個 地 步 B04: 還 有 一 個 就 是 說 你 如 果 把 他 區 分 成 各 種 不 同 的 案 子 的 話, 就 是 租 稅 案 裡 面 哪 些 案 子 可 以 拿 出 來 公 投 的, 投 資 案 哪 些 是 可 以 拿 出 來 公 投 的, 那 事 實 上 事 前 的 這 個 討 論 是 很 重 要 的 B01: 對, 就 是 說... B04: 因 為 你 如 果 不 同 的 CASE 是 適 用 不 同 的 門 檻 的 話, 那 事 前 這 個 討 論 就 變 成... B01: 那 如 果 那 如 果 做 到 這 個 地 步 的 話, 已 經 到 公 投 事 項 的 認 定 的 時 候, 公 投 委 員 基 本 上 就 不 需 要 再 出 現 嘛 B04: 嗯 B01: 那 做 的 差 不 多 了 B04: 對 B01: 對 不 對, 如 果 這 樣 的 話 其 實 公 投 會 也 可 以 不 用 存 在, 直 接 在 中 選 會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接 手 到... B04: 呵 呵 呵 B05: 可 是 我 下 面 還 有 一 個... B04: 我 也... B05: 看 不 完... 不 好 意 思 266

277 主 持 人 : 其 實 我 們 也... 也 到 此... B04: 好 像 是 超 過 了 半 個 小 時... 主 持 人 : 對 對 對 B04: 抱 歉 抱 歉 主 持 人 : 謝 謝, 今 天 很 謝 謝 各 位 來 交 換 意 見 B05: 今 天 很...( 後 面 聽 不 清 ) 王 老 師 : 有 一 個 問 題 是 說 ~ B05: 嗯 王 老 師 : 呃 ~ 今 天 在 修 憲 的 時 候 他 必 須 經 過 公 投, 這 個 修 憲 的 公 投, 他 事 實 上 並 沒 有 一 個 人 是 主 張 贊 成 或 反 對, 就 是 說 立 法 院 他 到 底 是 贊 成 還 是 反 對 的, 難 道 你 要 說 立 法 院 提 出 這 個 公 投 他 本 身 我 是 支 持 這 個 公 投 案 的, 所 以 要 讓 他 過, 然 後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你 在 這 邊 是 沒 有 一 個... 那 個 明 白 表 示 我 是 贊 成 還 是 反 對 意 見 這 樣 的 一 個 公 投, 也 就 是 說 放 到 另 外 一 個 那 個 地 方 的 時 候 說, 我 提 案 人... 他 必 須 要 有 一 個 明 確 的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意 見 主 持 人 : 這 樣 是 不 是 consistent 王 老 師 : 對 啊, 他 這 樣 是 有 問 題 的 啊, 難 道 我 不 能 有 一 個 那 個 那 個 認 為 說 這 是 一 個 重 大 議 題, 然 後 提 出 來 交 給 大 家 公 投, 那 可 是 我 可 能 我 在 裡 面 的 組 成 團 體 是 有 贊 成 的 也 有 反 對 的 主 持 人 : 所 以 說 B04 老 師 的 概 念 就 是 把 議 題 做 一 些 區 分 啦 B05: 對 不 起 我 遲 到 了, 呵 呵 B02: 蔡 佳 泓 還 在 嗎? 蔡 佳 泓 還 在 嗎? 主 持 人 : 佳 泓 你 左 轉 看 他 還 在 不 在? B01: 那 個 我 覺 得 那 個 真 的 是 弄 得 是... 不 過 你 剛 剛 講 的 問 題 其 實 不 是 特 別 大 啦, 就 是 說... 王 老 師 : 那 個 不 是 很 大 啦, 只 是 說... B01: 因 為 其 實 你 看 這 個 喔 ~ 王 老 師 : 嘿 ~ B01: 因 為 瞭 解 這 個 問 題.. 可 能.. 参 第 三 場 267

278 公 民 投 票 座 談 會 討 論 記 錄 表 計 畫 名 稱 公 民 投 票 案 提 案 審 核 機 制 與 門 檻 之 研 究 - 以 瑞 士 美 國 義 大 利 日 本 法 國 法 制 與 運 作 情 形 為 比 較 研 究 日 期 2012 年 8 月 10 日 時 間 14 時 30 分 至 16 時 30 分 地 點 政 大 選 研 團 體 別 主 持 人 參 與 者 ( 姓 名 與 代 號 ) 公 投 法 相 關 學 者 王 思 為 C01 C02 C03 俞 振 華 記 錄 人 記 錄 格 式 逐 字 稿 摘 要 主 持 人 : 謝 謝 各 位 我 們 今 天... 呃... 我... 我... 我 先 自 我 介 紹 我 是 王 思 為, 那 我 們 因 為 是 接 了 一 個 中 選 會 的 一 個... 一 個 委 託 研 究 案, 那 主 要 是 在 談 公 民 投 票 裡 面 的 一 些... 那 個... 機 制, 然 後 還 有 實 際 的 一 些 運 作 的 這 個 狀 況 然 後 針 對 各 國 的 情 形 尤 其 是 日 本 瑞 士 美 國 法 國 義 大 利... 那 還 有... 呃... 最 後 當 然 是 要 回 歸 到 台 灣, 我 們 目 前 現 行 公 民 投 票 的... 呃... 這 一 個 法 制 裡 面 的 這 一 些 問 題 來 做 一 些 討 論, 所 以 今 天 就... 想 請... 那 個 各 位 專 家... 恩... 針 對 我 們 所 列 的 提 綱 這 些 部 份 然 後 請 教 於 各 位 專 家 的 意 見, 那... 其 實... 恩... 我 們 列 的 這 些 提 綱 是 參 考 用 的, 就 是... 不 見 得 一 一... 每 一 項 都 要 談 到 啦! 那 可 能 大 家 可 以 針 對... 恩... 覺 得 比 較 需 要... 目 前 需 要 改 進 或 發 揮 的 部 份 我 們 再 來 談 這 個 部 份, 那 我 們 基 本 上 那 個... 表 訂 時 間 是 從 二 點 半 到 四 點 半, 不 過... 我 們 可 以 那 個 有 彈 性 的 來 做 一 些 時 間 上 的 調 整, 那 我 們 俞 老 師... 俞 振 華 老 師 是 我 們 這 個 計 畫 的 主 持 人, 好, 那 因 為 他 早 上 報 告 過 他 上 禮 拜 也 主 持 過 所 以 比 較 辛 苦 一 點, 所 以 今 天 就 由... 下 午 這 邊 就 由 小 弟 我 來 代 班, 好, 那... 恩... 這 樣 子, 是 不 是 我 們 先 請... 呃... 如 果 說, 這 樣 子 來 談 這 件 事 情... 呃... 我 們 是 不 是 女 士 優 先 好 了, 好 不 好... 呵 呵 呵 ( 笑 ), 還 是 我 們 要 看 份 量... 以 份 量 決 定 C03: 我 們 看 那 個... 長 輩... 長 輩 C02: 都 可 以 呀! 都 可 以 268

279 C01: 女 士 優 先 啦! 俞 老 師 : 要 不 然... 呃...C01 先 生 可 以... 也 可 以... 因 為... 那 個 C01 先 生 本 來 是 第 一 場, 第 一 場 那 個 嘛! 他 比 較 有 第 一 線 經 驗, 也 可 以 先 從 C01 先 生 開 始 先 提 供 一 些 第 一 線 的 經 驗, 包 括 在 連 署 上 面 的 一 些 的 經 驗 C01: 是 俞 老 師 : 可 以 跟 我 們 一 起 分 享 一 下 嗎? 主 持 人 : 好, 那 我 們 是 先 請... C01: 好, 那 我 只 好... 本 來 我 們 來 的 意 思 也 是... 恩... 貢 獻 我 們 在 公 投 上 面 喔! 所 經 歷 的 這 些 情 況 跟 各 位 報 告, 那 希 望 對 於 我 們 公 民 投 票 的 機 制... 恩... 能 夠 有 一 個 正 向 的 助 益 啦! 那 這 個 是 大 概 是 在 九 十 八 年 間 衛 生 署 在 十 一 月 間... 就... 恩... 有 跟 美 國 簽 定 一 個 牛 肉 輸 台 議 定 書, 這 樣 的 一 個 東 西, 那 這 樣 開 放 美 國 三 十 月 齡 以 下 帶 骨 的 牛 肉 絞 肉 牛 內 臟 牛 脊 髓 這 樣 的 一 個... 一 個 政 策, 那 我 們 消 基 會 當 然 就 認 為 說... 恩... 美 國 基 本 上 狂 牛 症 的 東 西... 他 沒 有 好 好 去 防 範, 那 牠 本 身 有 沒 有 相 關 的 履 歷 的 制 度, 他 不 像 日 本... 日 本 已 經 發 生 狂 牛 症 了, 他 是 疫 區 那 東 西 也 不 能 進 到 我 們 這 邊, 但 是 日 本 他 的 狂 牛 症 本 身 每 一 頭 牛 都 有 牠 相 關 的 生 產 履 歷, 那... 最 後 當 然 也 有 宰 殺 的 時 候 檢 驗, 牠 到 底 有 沒 有 狂 牛 症 這 相 關 的... 相 關 的 資 料, 那 我 們 就 認 為 這 個 有 風 險 喔! 那 時 候 我 們 也 按 照 國 內 消 費 者 反 應 的 這 樣 的 一 個 情 況, 我 們 去 發 動, 呃... 美 國 牛 肉 的 公 投 喔! 美 國 牛 肉 的 公 投, 那 老 實 講 我 們 是 第 一 次 上 花 轎 啦! 我 們 只 是 認 為 說 我 們 要 保 護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那 在 那 個 時 空 的 背 景 之 下 我 們 能 做 什 麼? 對 不 對, 那 我 們 檢 視 了 很 多 的 方 式 認 為 說 我 們 只 是... 恩... 表 達 我 們 的 意 見, 或 者 是 抗 議 他 本 身 的... 都 只 有 一 次 性 的 效 果, 那 我... 我 們 認 為 這 東 西 是 很 特 別 的 吼! 那... 因 為 狂 牛 症 本 身 很 特 別, 假 如 你 把 牠 燒 了 以 後 沒 有 處 理 好, 牠 在 我 們 的 環 境 裡 面 產 生 循 環 的 效 果, 比 如 說 這 個 植 物 吸 收 到 牠 那 個 唾 液 的 蛋 白 質, 你 在 吃 到 這 個 植 物, 或 者 是 牛 羊 吃 到 那 個 草, 牠 又 進 到 那 個 身 體 裡 面 去, 它 變 成 說 ㄟ... 沒 有 辦 法 消 滅 吼! 所 以 是 一 個 造 成 環 境 重 大 影 響 的 一 個... 一 個 東 西 我 們 當 然 很 介 意 喔! 所 以 後 來 我 們 就... 我 們 消 基 會 的 執 行 董 事 會, 我 們 執 行 董 事 會 有 六 個 執 行 董 事 喔! 那 大 家 就 檢 討 這 個 東 西, 那 大 家 就... 後 來 的 反 覆 的 討 論 以 後 這 是 最 好 的 方 式, 因 為 這 個 方 式 本 身... 恩... 好 像 消 費 的 議 題 從 來 沒 有 做 過, 這 個 方 式 它 本 身 它 有 一 定 的... 一 定 的 長 度 吼! 它 不 會 馬 上 就 結 束, 那... 可 以 讓 消 費 者 本 身 的 這 樣 的 一 個... 一 個 熱 度, 沒 有 衰 減 掉, 那 我 們 評 估 其 實 我 也 老 實 跟 各 位 報 告 我 們 當 時 的 評 估 裡 面 我 們 認 為 我 們 第 一 階 段 我 們 當 時 的 那 時 候 的 法 院 規 定 分 兩 階 段, 第 一 個 階 段 提 案 的 階 段 第 二 個 階 段 連 署 的 階 段, 我 們 認 為 提 案 的 階 段 應 該 是 沒 有 問 題, 但 是 我 們... 我 們 那 時 候 就 一 起 認 為 我 們 連 署 的 時 候 一 定 會... 會 過 不 了, 那 當 時 我 們 直 覺 的 感 覺 其 實 很 簡 單 就 認 為 說 台 灣 的 社 會 很 特 殊 的 特 性, 他... 他 的 熱 度 一 般 來 講 要 超 過 三 個 月... 很 難 啦

280 很 難, 對 不 對, 除 非 有 特 別 的 那 種 行 政 動 員 的 力 量 否 則 的 話 會 冷 掉, 那 又 加 上 我 們 公 投 法 很 特 別, 所 以 我 們 當 時 其 實 我 們 的 結 論 其 實 我 們 很 清 楚 所 以 我 們 要 講 的 就 是 說, 我 們 要 利 用 我 們 提 案 的 階 段 本 身 把 這 樣 的 資 訊 帶 出 去 讓 消 費 者 了 解, 為 什 麼 我 們 反 對 美 國 牛 肉 到 台 灣 來, 為 什 麼 我 們 那 麼... 為 什 麼 那 麼 怕 狂 牛 症, 喔! 一 方 面 是 消 費 教 育 一 方 面 也 讓 消 費 者 知 道 說 你 有 力 量 的, 你 要 用 你 的 力 量 本 身 來 怎 麼 樣... 來 達 成 一 定 的 目 的, 所 以 大 概 我 的 印 象 裡 面 我 們 大 概... 呃... 第 一 階 段 裡 面 喔! 我 記 得 我 們 大 概 十 天 的 時 間 裡 面 我 們 就 已 經 有 超 過 二 十 萬 份, 那 時 候 依 照 我 們 當 時 公 民 投 票 法 他 是 上 一 屆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的 百 分 之... 千 分 之 五 嘛! 大 概 千 分 之 五 我 們 算 起 來 大 概 好 像 不 到 九 萬, 不 用 九 萬 張, 但 我 們 已 經... 已 經 超 過 了, 那 時 候 超 過 的 時 候 我 們 就 覺 得 說 這 符 合 我 們 本 來 的 預 期, 那 當 然... 我 們 也 感 覺 到 輿 情 的 反 應 事 實 上 是 一 直 很 強 烈 的, 那 因 為 有 這 樣 的 一 個 東 西 剛 好 那 時 候 好 像 有 一 個 選 舉, 我 記 得 好 像 十 二 月... 不 知 道 是 十 二 月 四 號 還 是 五 號 有 一 個 選 舉, 那 我 們 已 經 整 二 十 萬 已 經 有 了, 那 我 們 就 開 始 整 理, 其 實 我 們 老... 老 之 前 就 已 經 整 理 好 了, 我 們 只 是 不 願 意 丟 出 去 妨 礙 到 那 些 選 舉 的 活 動, 我 們 認 為 會 有 防 礙 消 基 會 本 身 基 本 上 是 對 這 方 面 是 滿 敏 感 的, 會 認 為 說 沒 有 必 要 我 們 只 是 做 一 個 消 費 的 議 題... 或 是 有 一 些... 其 實 有 一 些 民 進 黨 的 人 有 時 候 跟 我 們 抗 議 說 你 們 為 什 麼 要... 要... 等 到 選 舉 完 才 送, 那 我 們... 我 們 老 實 講 我 們 也 沒 辦 法, 台 灣 的 環 境 很 特 殊 喔! 我 們 消 費 的 東 西 如 果 每 次 跟 政 治 結 在 一 起, 有 時 候 會 造 成 我 們 在 整 個 議 題 上 面 的 重 心 的 偏 移, 它 會 焦 點 會 模 糊 掉, 讓 我 們 本 來 要 得 到 的... 這 樣 的 一 個 目 的 沒 有 辦 法 得 到, 所 以 我 們 那 時 候 很 為 難, 那 時 候 整 理 好 就 等... 選 舉 完 再 送... 那 送 了 以 後 那... 他... 大 概... 就 審 查 嘛! 它 的 流 程 就 是 要 送 到 各... 各... 各...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去 核 對 這 些 相 關 的 資 料, 回 來 的 時 候 它 好 像 有 一 個... 好 像 有 一 個... 那 個 叫 什 麼? 那... 公 投 會 喔! 他 找 我 們 去, 他 核... 核 對 沒 有 問 題 他 找 我 們 去, 那 時 候 就 是 要 最 後 決 定 說 你 這 個... 你 這 個 提 案 本 身 符 不 符 合 法 令 的 規 定 喔! 那 當 然 我 們 公 投 會 我 們 當 時 也 表 達, 依 照 三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你 公 投 會 只 能 審 哪 個 部 份... 喔! 是 不 是 它... 是 不 是 同 一 事 件, 他 是 不 是 什 麼... 是 不 是 全 國 性 的, 對 不 對, 他 記 得 兩 個, 他 那 個... C02: 第 二 條 啦! 就 是 第 二 條 的 這 些 事 項, 就 是 他 的 那 個 公 投 的 屬 性 是 什 麼? C01: 喔... 喔... 到 底 是 創 制 或 者 是 複 決 C02: 對, 還 有 那 個 預 算 租 稅 那 些 你 是 不 是... C01: 對 C02: 有 違 反 了 一 些 限 制 C01: 對 對 對 對, 所 以 我 們 在 那 個... 裡 面 喔! 很 多 有 幾 個 委 員 在 挑 戰... 挑 戰 我 們 說 你 到 底 行 使 的 是 創 制 還 是 行 使 的 是 複 決, 一 直 在 提 這 個 那 我 今 天 其 實 也 把 我 們 的 主 文 帶 過 來 給 各 位 看, 我 們 主 文 是 否 決... 要 求 否 決 衛 生 270

281 署 在 九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開 放 美 國 三 十 月 齡 以 下 帶 骨 牛 肉 絞 肉 牛 內 臟 牛 脊 髓 之 政 策 重 啟, 美 國 牛 肉 輸 台 議 定 書 談 判, 他 問 我 說 到 底 是 創 制 還 是 複 決, 我 說 我 們 的 重 點 喔! 就 是 你 衛 生 署 已 經 訂 下 了 這 個 政 策 本 身 你 要 怎 麼 樣... C02: 你 要 修 正 C01: 你 要 修 正 嘛! 那 重 心 是 你 要 重 新 去 談 判 讓 這 個 美 國 牛 肉 有 轉 圜 的 餘 地 呀! 我 們 的 目 的 是 這 樣, 那 我 們 自 認 為 說 你 前 面 說 他 是 複 決 OK, 後 面 你 說 他 創 制 也 OK, 我 認 為 我 們 本 身 的 主 文 基 本 上 都 符 合 這 些 相 關 的 條 件, 後 來 他 們 審 查 以 後 准 了, 其 實 准 了 以 後... 我 的 了 解 啦! 好 像 我 們 那 個... 那 個... 那 個 XXX 教 授 喔! 在 裡 面 有 提 到... 有 跟 他 們 提 這 個 台 灣 又 沒 有 做 過, 這 個 純... 消 基 會 做 的 純 消 費 議 題 你 為 什 麼 不 給 他 試 試 看? 就 這 樣 過 了, 我 相 信 啦! 假 使 沒 有 這 樣 可 能 我 們 也 會 被... 被 否 掉, 不 過 當 時 輿 論 的 壓 力 確 實 是 很 大, 所 以 那 些 公 投... 公 投 會 的 委 員 事 實 上 他 承 受 很 大 的 壓 力, 那 這 個 過 了 以 後 立 法 院 就 開 始... 開 始 在 那 邊 改, 改 那 些 法 規 所 以 後 來 才 會 有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去 什 麼... 什 麼 牛 內 臟 牛 什 麼... 那 些 東 西, 危 險 的 物 質 不 能 進 來, 那 改 了 以 後 當 然... 其 實 各 位 也 可 以 想... 其 實 改 了 以 後 其 實 整 個 民 眾 就 誤 以 為 已 經 完 成 任 務 了, 所 以 你 第 二 階 段 你 再 怎 麼 去 弄 然 後 輿 論 的... 媒 體 本 身 又 有 一 些 媒 體... 媒 體 喔!... 呃... 認 為 說 這... 這 是 政 治 的 這 種 意 涵 在 裡 面, 然 後 一 直 去... 去 染... 染 黑 我 們 啦... 是 這 樣... 那 當 然 他 整 個... 就... 就 受 到 很 大 的 影 響, 正 如 我 們 所 講... 經 過 三 個 月 以 後... 恩... 可 能 要 費 很 大 的 力 量 他 這 個 東 西 才 會... 才 會... 再... 再 起 來, 那 我 們 認 為 基 本 上 是 很 低, 所 以 我 從 這 個 事 實 上 去 講 為 什 麼 要 這 樣 跟... 跟... 各 位 報 告, 就 是 要 讓 各 位 了 解 說 我 們 經 歷 的 歷 程, 我 們 再 去 講 說 在 這 過 程 裡 面 我 們 認 為 說...ㄟ...ㄟ 那 這 個 東 西 看 起 來 是 不 是 有 一 點... 有 一 點 特 別 啊! 因 為 第 二 階 段 他 要 求 要 變 成 大 概 八 十 萬 嘛! 就 是... 就 是 十 倍, 八 十 幾 萬... 那 變 成 說 你 沒 有 辦 法 達 那 個 門 檻, 那 鐵 定 就 被... 被 否 掉, 那 當 時 其 實 在...ㄟ... 那 時 候 的 五 月 啦! 九 十 九 年 的 五 月, 我 們 其 實 已 經 知 道 有 一 個 人 得 了 狂 牛 症, 現 在 在 醫 院 可 能 快... 快... 快 完 蛋 了, 那 我 們... 我 們 因 為 醫 生 不 願 意 講 我 們 根 本 也 不 知 道 在 哪 個 醫 院, 也 根 本 不 知 道 是 哪 一 個 人 那 他 經 歷 了 什 麼 事 我 們 不 知 道, 後 來 我 們 就 寫 個 信 給 衛 生 署 說 有 沒 有 這 樣 的 東 西, 衛 生 署 說 堂 而 皇 之 就 回 個 信 給 你 說 沒 有... 沒 有 這 樣 子 的 事 情, 所 以 到 了 那 一 年 的 年 底 就 我 們 時 間 已 經 到 了 以 後, 那 一 年 年 底 的 資 料 裡 面 就 呈 現...ㄟ... 有 一 個 人 死 掉, 確 實 是 得 狂 牛 症, 那 個 人 是 留 學 英 國 的 是 一 個 年 輕 人 三 十 幾 歲 已 經 確 診 是 狂 牛 症, 喔!... 這... 這... 這 個 大 概 過 程, 那 從 這 樣 的 過 程 裡 面 去 我 第 一 個 要 提 的 是 主 文 的 問 題, 他 整 個 結 構 上 面 其 實 很 麻 煩 我 現 在 弄 了 一 個 主 文, 我 是 學 法 律 的 我 們 每 天 在 打 官 司... 打 官 司 裡 面 我 們 最 擅 長 的 就 是 主 文 啦! 假 使 我 主 文 都 寫 不 完 那 我 完 蛋 啦! 對 不 對, 那 我 們 寫 主 文 不 是 說 寫 271

282 了 主 文 以 後 就 不 可 能 有 任 何 彈 性, 我 們 這 個 案 子 送 到 法 院 去 法 官 看 了 你 這 主 文 是 不 是 有 些 地 方 是 不 是 要 調 整 一 下, 那 當 然 能... 能 調 整 我 們 當 然 就 儘 量 調 整, 那 照 到 最 後 法 院 調 查 審 理 法 院 判 那 主 文 就 很 漂 亮 很 清 楚 的 東 西 出 來, 我 要 講 的 那 個 主 文 就 是 這 個 東 西, 哪 有 一 個 東 西 一 個 直 接 民 權 本 身 的 行 使 你 把 老 百 姓 都 當 成 是 學 者 專 家 公 投 方 面 的 專 家 那 他 寫 的 主 文 好 像 他 自 求 多 福 一 樣, 他 費 了 好 大 的 力 氣 去... 去 連 署 的 八 九 萬 份 的... 這 個... 這 個... 這 個 提 案 人 名 單, 結 果 送 去 你 那 邊 你 說 主 文 有 什 麼 問 題, 改 了 以 後 就 不 行, 那... 這 是 哪 門 子 的 公 投, 對 不 對, 你 公 投 照 理 來 講 你 應 該 怎 麼 樣? 你 應 該 是 要 協 助 老 百 姓 去 行 使 直 接 民 權, 為 什 麼 要 行 使 直 接 民 權 因 為 你 的 間 接 民 權 本 身 沒 有 怎 麼 樣? 沒 有 發 揮 他 應 該 有 的 效 果 嘛! 所 以 你... 你... 由 你 老 百 姓 自 己 來 行 使 直 接 民 權 來 創 制 還 複 決, 那 既 然 是 老 百 姓 直... 直 接 來 行 使 民 主 政 治 本 身 的 基 本 原 理, 你 就 要 輔 助 什 麼? 老 百 姓 去 完 成 這 樣 的 事 項 呀! 所 以 第 一 個 你 的 主 文 本 身 就 要 怎 樣? 你 要 幫 他 怎 麼 樣, 你 老 實 講 你 應 該 要 先 幫 他 review, 我 認 為 他 就 跟 法 院 一 樣 法 院 在 最 後 裁 判 之 前 它 開 很 多 庭, 那...reveiw 這 個 主 文, 對 不 對, 如 果 有 錯 他 告 訴 你 說 你 這 樣 有 沒 有 什 麼 問 題 要 不 要 改, 吼... 一 樣 的 意 思 嘛! 所 以 我 認 為 公 投 的 開 始 的 主 文 本 身 應 該 是 要 怎 樣, 你 要 啟 動 之 前 這 主 文 本 身 公... 公 投 會... 就 是... 那 個... 那 個 相 關 的 機 制 應 該 幫 你 怎 樣? 幫 你 看, 我 覺 得 要 達 到 的 目 的 是 什 麼? 你 幫 我 審 查 說 這 樣 O 不 OK, 是 OK 了 我 就 照 這 主 文 去... 去 怎 麼 樣? 去... 去 提 案... 是 連 署, 這 樣 才 對 呀! 對 不 對, 哪 有 費 了 那 麼 多 力 量 擺 了 那 麼 多 桌 子 那 搜 集 到 這 麼 多 份 結 果 送 去 那, 結 果 說 哪 裡 不 對 哪 裡 不 對... 哇! 又 不 行 要 重 來, 這 變 得... 有 點... 有 點 怪 呀! 結 果 後 來 我 好 像 看 到 那 個 台 聯, 是 不 是? 他 們 好 像 連 署 好 幾 次 對 他 們 的 主 文 好 像 很 多 意 見, 我 覺 得... 這 個... 這 個 東 西 老 實 講 是 浪 費...ㄟ... 大 家 的 這 個 時 間 啦! 他 沒 有 把 民 主 應 該 發 揮 出 來 的... 好 好 的 發 揮 起 來, 所 以 那 個 主 文 本 身 在 我 認 為 在 開 始 之 前 你 就 有 義 務 幫 他 審 查, 他 可 以 來 申 請 你 幫 他 審 查, 協 助 他 去 寫 這 樣 的 一 個 主 文, 主 文 寫 了 以 後 這 投 了 就 不 會 因 為 主 文 有 什 麼... 什 麼 爭 議 有 什 麼 問 題 了 嘛! 那 有 說 我 到 公 民 審 議 委 員 會 這 到 底 是 創 制 複 決 還 是 怎 麼 樣? 那... 那... 重 要 嗎? 一 定 要 分 清 楚 我 這 是 創 制 還 是 複 決 嗎? 對 不 對? 只 要 我 直 接 的 民 權 去 行 使 我 創 制 不 能... 創 制 不 能 行 使 複 決 不 能 一 起 行 使 嗎? 像 我 這 個 我 認 為 說 我 是 先 行 使 我 的 複 決 你 這 個 是 不 行 的, 然 後 創 制 一 個 東 西 要 你 去 跟 美 國 重 新 談 判, 所 以 我 認 為 兩 個 兼 有, 對 不 對, 那 或 許 他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怎 麼 樣, 但 是 不 管 怎 麼 樣 這 是 性 質 上 面 的 認 定 呀! 重 點 是 協 助 什 麼? 協 助 老 百 姓 行 使 他 的 直 接 民 權, 所 以... 我 們... 我 們 的 那 個 機 制 就 變 得 有 一 點 怪,... 好... 所 以 這 個 部 份 我 認 為 喔! 以 我 們 走 過 來 喔! 我 們 律 師 寫 的 這 個 東 西 人 家 在 那 個 公 民 審 議 委 員 會 挑 戰 我 們 了, 我 們 就 覺 得 說... 嘖... 那 這 樣 不 是 很 怪 嗎? 那 如 果 你 說 我 不 行, 那 這 麼 樣 改 再 行 那 我 要 272

283 重 新 再 弄 一 次, 很 怪! 喔! 我 不 知 道 國 外 的 機 制 怎 麼 弄 的, 我 只 是 覺 得 說 他 有 責 任 去 協 助 我 們 去... 去 把 這 些 東 西 弄 清 楚, 那 如 果 你 要 認 為 他 是 創 制 複 決 那 沒 關 係 那 審 查 的 時 候 可 以 寫 清 楚, 創 制 或 複 決, 那 有 了 以 後 不 能 夠 再 怎 麼 樣? 再 否 決 人 家 啦! 你 再 否 決 人 家 你 就... 又 沒 道 理 呀! 對 不 對? 除 非 什 麼... 情 勢 變... 比 如 說 像 我 這 個 連 署 到 一 半 的 時 候, 衛 生 署 說 那 我 否 決 了, 對 不 對, 那 我 當 然 前 面 就 不 要 了, 喔! 我 要 求 你 重 啟 談 判 那... 前 面... 後 面 是 不 是 就 可 以, 對 不 對, 法 律 上 面 我 們 在 法 官 其 實 我 們 也 是 這 樣 的 觀 念, 對 不 對, 所 以 第 一 個 我 認 為 主 文 的 部 份 他 要 協 助 去 走, 第 二 個 部 份 是 程 序 這 種 分 兩 階 段 的 公 投 會 成 功 才 怪 喔! 就 像 我 講 的 台 灣 本 身... 呃... 山 高 水 短 喔! 很 多... 很 多 東 西 一 下 過 了, 我 們... 我 們 當 時 也 是 評 估 到 這 樣, 就 說 三 個 月 你 撐 不 了 太 久 啦! 你 沒 有 辦 法 除 非 你 動 員 所 有 的 力 量, 不 可 能 的 嘛! 對 不 對, 你 現 在 看 我 們 林 益 世 的 案 子 這 樣 弄... 弄 弄 弄... 你 可 以 報 多 久 你 告 訴 我, 你 再 報 下 去 媒 體 會 覺 得 說 這 個 爛 掉 了 還 報, 他 就 要 把 它 抽 掉, 抽 掉 以 後 就 冷 掉 了 啦! 你 怎 麼 去 弄 哩! 你 哪 有 哪 一 個 選 舉 本 身 的 預 備 期 那 麼 長... 喔... 沒 有 人 這 樣 做 的 啦! 再 怎 麼 長 他 有 一 定 的 限 度, 何 況 這 種 東 西 是 制 式 裡 面 的 機 制, 所 以 我 認 為 那 個 長... 那 個 流 程 本 身 應 該 要 改, 你 審 查 完 以 後 其 實 就 一 階 段 就 解 決 了 啦! 對 不 對, 審 查 可 以 你 就 一 階 段 你 看 多 少 的 定 足 數, 啊! 審 查 OK 我 認 為 就 開 始 進 行 下 面 投 票 的 程 序 不 要 再 分 提 案 階 段 再 分 連 署 階 段, 就 把 它 合 併 起 來... 你... 你... 比 如 說 現 在 他 要 求 百 分 之 十... 百 分 之 十 會 不 會 太 高, 如 果 你 覺 得 太 高 那 你 速 度 應 該 要 降 低 一 點, 我 認 為 以 我... 我... 們 的 經 驗 來 講 百 分 之 十 是 太 高 了,ㄟ... 百 分 之 一 是 不 是? C03: 百 分 之 五 C02: 百 分 之 五 C01: 百 分 之 五 是 太 高 了, 百 分 之 五 是 太 高 它 這 部 份 應 該 適 度 去 調 整, 重 點 是 後 面 的 投 票 不 見 得... 你... 你 百 分 之 五 過 了 以 後 你 就 能 夠 投 票, 對 不 對, 當 然 行 政 機 關 的 想 法 是 說, 啊! 你 太 少 的 話 那 投 票 就 可 能 投 不 過, 沒 有 用, 那 這 個 是 另 外 一 個... 另 外 一 個 考 量 的 問 題, 所 以 我 認 為 這 個 時 間 應 該 要 整 合 起 來 不 要 分 兩 階 段, 一 階 段 然 後 就 決 定 到 底 要 不 要 進 行 相 關 的 投 票, 就 是 你 那 公 投 本 身 吼! 有 沒 有 符 合 規 定 然 後 能 夠 進 行 大 家 來 做 最 後 的 決 定, 這 大 概 是 我 們 經 過 我 們 看 過 的 相 關 的 流 程, 跟 各 位 做 一 個 簡 單 的 報 告, 如 果 等 下 我 有 其 它 的 意 見 我 再 來 講 主 持 人 : 恩... 好, 先... 我 想 在 請 下 一 位 報 告 之 前 我 想 先... 呃... 就 我 剛 有 想 到 的 一 個 問 題 想 先 請 教 一 下 C01 律 師 喔! 就 是... 呃... 我 印 象 中 就 是 在 連 署 的 過 程 當 中 好 像 有 遇 到 一 些 那 個... 人 為 的 阻 礙 C01: 恩... 主 持 人 : 什 麼... 監 視 啦! 還 是 什 麼 總 總 的 這 樣 子, 那... 我 其 實 就 是 從 這 邊 我 們 可 以 看 的 出 來 說 由 一 個 團 體 或 者 是 說 由 人 民 主 動 啊! 主 動 要 去 行 使 公 273

284 民 權 力 的 這 樣 的 一 個... 呃... 公 投 這 樣 的 一 個 權 力, 事 實 上 自 己 去 連 署 是 有 滿 大 的 問 題, 不 管 門 檻 或 者 是 說 在 連 署 的 那 個 技 術 上, 所 以... 呃... 如 果 說 你 覺 得 啦! 像 用 電 子 連 署 的 方 式 你 覺 得 可 不 可 行? C01: 其 實 我 覺 得 現 在... 主 持 人 : 因 為 你 們 那 時 候... C01: 那... 那... 我 們 那 個 公 司 股 東 會 喔! 現 在 就 已 經 開 始 了 一 些 電 子 投 票 喔! 其 實 某 個 角 度 上 面 去 看 或 許 是 一 個 時 代 的 趨 勢, 假 使 電 子 可 以 這 樣 做 還 有 電 子 連 署 可 以 做, 我 認 為 這 個 東 西 本 身 是 強 化 它 的 效 率 啦! 基 本 上 我 認 為 某 個 角 度 裡 面 應 該... 去 考 慮 啦! 吼! 就 是 說 它 不 是 單 軌 只 有 你 實 體 的 連 署, 你... 你 可 以 有 其 它 的 不 同 的 機 制, 但 它 有 可 能 有 不 同 的 要 求... 不 同 的... 一 些 規 範 在, 但 我 認 為 只 要 是 直 接 民 權 本 身 的 行 使 其 實 不 應 該 只 有 一 個 一 個 模 式, 變 成 我 要 每 一 個 都 要 實 體 去 弄...ㄟ... 那 個 很 辛 苦 ㄟ, 那 時 候 我 們 你 那 個 都 送 來 的 時 候 到 時 候 你 怎 麼 分 他 要 求 你 怎 麼 樣, 如 果 想 要 這 個 我 們 就 真 的 有 點... 這 個... 他 要 求 你 要 分 區 把 它 整 理 好 送 給 他, 我 說 那 你 們 領 薪 水 是 在 幹 嘛! 所 以 其 實 我 後 來 送 到 那 邊 去 那 些 人... 都 不 太 敢... 敢 那 個... 都 不 太 敢... 不 太 敢 惹 我 們, 因 為 我 們 講 話 很 直 啊! 這 個 開 玩 笑 啊! 你 是 直 接 民 權 的 行 使 耶! 那 你 叫 我 什 麼 東 西 跟 你 整 理 好, 那 請 問 你 這... 這 單 位 做 什 麼? 中 選 會 在 搞 什 麼 東 西 你 照 理 來 講 你 應 該 要 有 一 些 東 西 協 助 人 家 去 做 嘛! 對 不 對, 不 然 就 民 間 要 投 入 很 多 的 資 源, 你 這 東 西 看 起 來 就 有 一 點 不 合 理, 對 不 對, 你 政 府 本 身 沒 有 協 助 老 百 姓 在 行 使 直 接 的 民 權 這 在 民 主 政 治 裡 面 是 很 重 要 的 一 塊 耶! 你 不 要 以 為 什 麼 東 西 你 都 間 接 民 權 在 做... 做... 那 好 像 直 接 民 權 是 假 的, 直 接 民 權 才 是 真 正 的 民 意 呀! 那 其 它 那 些 東 西 是 假 的 啊! 間 接 民 權 是 我... 我 委 託 你 去 做 了 以 後 你 做 了 是 不 是 我 的 意 思 那... 那 有 時 候 會 有 很 大 的 落 差, 對 不 對, 所 以 這 個 部 份 在 某 個 技 術 上 面 它 是 一 個 問 題, 他 要 求 你 自 己 各 區 啊! 所 以 我 們 要 找 好 多 義 工 然 後 要 很 有 效 率 的 這 個 哪 裡 來 的, 比 如 說 先 分 縣 市 別, 縣 市 別 再 來 分 區, 然 後 大 家 搜 集 怎 麼 樣 去 弄, 然 後 還 要 審 查 他 那 張 到 底 有 沒 有 問 題... 喔... 那 個 老 實 講 是... 相 當 勞 累 的, 我... 我 認 為 它 應 該 要 有 更 好 的 機 制, 或 者 是 有 更 好 的 方 法 可 以 讓 它 更 有 效 率, 另 外 剛 剛 我 們... 那 個... 那 個 主 持 人 提 到 的, 我 們 在 過 程 裡 面 吼! 主 婦 聯 盟 他 設 在... 主 婦 聯 盟 他 有 合 作 社 嘛! 合 作 社 各 地 都 有 配... 配 送 的 點, 配 送 的 點 就 有 那 些 貼 的 那 些 標 語 然 後 有 一 個 通 知 把 它 送 到 那 邊 去, 叫 他 去 就 去... 叫 他 去 就 去, 那 這 種 東 西 當 然 就 會 造 成 一 些 困 擾... 一 些 困 擾... 所 以 主 婦 聯 盟 後 來 他 們 也 開... 記 者 會, 他 說... 我 們 受 到 這 樣 東 西 你 們... 我 們 是 伙 伴, 對 不 對, 這 東 西 喔! 不 是 政 治 性 的 問 題 而 是 我 們 對 於 這 樣 的 制 度 他 們 行 政 權 這 樣 的 介 入 適 不 適 合, 站 在 我 們 消 基 會 是 一 個 民 間 倡 議 團 體 我 認 為 我 們 有 必 要 去 表 達 意 見, 所 以 他 們 提... 我 們 也 跟 著 提, 那... 不 是 只 有 他 我 們 也 是 啊! 我 們 掛 個 美 牛 的 那 個 東 西 在... 在 那 個... 動 物 園 那 邊 搜 集 這 些 相 274

285 關 的 資 料, 被 警 察 制 止 被 警 察 用 實 力 妨 礙 弄 的 我 們 工 作 人 員 都... 都... 都 嚇 哭 了, 對 不 對, 那 變 成 說...ㄟ... 我 的 第 二 階 段 喔! 你 已 經 提 案 連 民 政 都 審 查 通 過 喔! 然 後 公 投 會 也 開 OK 了! 然 後 我 要 開 始 連 署 我 去 請 人 家 來 連 署 我 竟 然 沒 有 法 律 上 面 的 地 位, 這 不 是 很 奇 怪 嗎? 你 是 不 是 在 某 個 角 度 裡 面 應 該 讓 我 有 什 麼 東 西 去 告 訴 人 家 說 我 有 這 樣 的 權 利, 然 後 我 享 有 什 麼 樣 的 範 圍 本 身 的 實 用 的 權, 對 不 對, 比 如 說 我 這 種 情 況 之 下 去 聚 集 一 些 民 眾 會 不 會 構 成... 呃... 集 會 遊 行 法 上 面 的 問 題, 我 有 沒 有 這 個 權 力 這 東 西 整 個 應 該 都 連 帶 考 慮 嘛! 但 是 我 們 在 那 個 事 件 裡 面 事 實 上 是 沒 有, 所 以 我 們 的... 我 們 的 人 就 在... 在 抱 怨 說 我 們 做 這 個 公 民 投 票 好 像 是 非 法 的, 所 以 我 們 明 明 就 已 經 審 查 通 過 了, 對 不 對, 這 個 是 有 案 可 考 的 東 西 為 什 麼 我 沒 有 受 到 法 律 的 保 障, 對 不 對, 還 警 察 對 我 們... 這 樣 的 ㄟ... 那 個... 那 個... 污 辱 啊! 所 以 從 這 兩 個 方 向 事 實 上 是 可 以 看 得 出 來, 我 們 相 關 的 體 制 相 關 的 規 定 事 實 上 是 有 問 題 的 你 要 把 它 弄 清 楚, 我 如 果 同 意 你 你 開 始 連 署 的 時 候 你 享 有 哪 一 些 權 利, 這 樣 才 不 會 產 生 困 擾 然 後 你... 你... 你 的 相 關 的 警 察 機 關, 甚 至 要 給 它 什 麼 要 協 助, 比 如 說 我 要 設 點 在 那 邊 連 署, 那 如 果 每 一 個 人 都 不 同 意 我 連 署 那 我 還 行 使 什 麼 直 接 民 權, 對 不 對, 我 就 要 有 權 利 去 怎 麼 樣? 去 申 請 在 這 個 地 方 設 一 個 點, 搜 集 這 些 相 關 的 東 西 你 是 政 府 單 位 你 能 不 能 否 決, 如 果 我 要 設 這 個 東 西 你 沒 有 什 麼 正 當 的 理 由 給 我 否 決, 那... 我... 我 民 權 是 假 的 嗎? 對 不 對, 但 是 我 們 沒 有 這 個 東 西, 就 是 那 邊 淮 了 淮 了... 就 是 你 們 兩 個 人 的 事, 其 它 人 好 像 通 通 無 關 一 樣, 那 我 們 做 的 事 其 它 人 認 為...ㄟ... 好 像 有 什 麼 意 見 他 們 又... 又 來 介 入, 所 以 這 個 東 西 看 來 是...ㄟ... 機 制 上 面 不 夠 完 整 啦! 對 於 我 們 的 直 接 民 權 本 身 的 行 使 顯 然 有 不 足 的 一 個 地 方, 所 以 我 大 概... 大 概 就 先 提 這 些 主 持 人 : 好, 謝 謝 那 個 C01 律 師, 那 再 來 就 請 C02 老 師 C02: 那 個 大 家 好 C01: 是 C02: 呃... 就 是 很 感 謝 剛 剛 C01 律 師 的 那 個 報 告 喔! 因 為 光 光 短 短 幾 分 鐘 我 就 覺 得 學 到 很 多, 而 且 其 實 我 覺 得 聽 了 真 的 很 感 慨... 那... 呃... 我 覺 得 是 這 樣 子 基 本 上 直 接 民 主 這 個 東 西 剛 剛 C01 律 師 多 次 提 起, 那 我 會 認 為 說... 呃... 我 們 的 公 權 力 機 關 他 第 一 認 為 直 接 民 主 他 真 的 有 正 當 性 嗎? 其 實 我 們 的 公 權 力 機 關 充 斥 著 這 種 思 想 喔! 他 覺 得 其 實 直 接 民 主 還 不 用 講 到 憲 法 喔! 這 個... 我 們 兩 年 前 我 跟 X 老 師 都 有 參 加 一 個 澄 社 舉 辦 的 一 個 公 投 研 討 會, 那 時 候 我 花 很 多 的 心 力 在 談 直 接 民 主 的 憲 法 的 基 礎 是 什 麼? 那 在 那 個 找 尋 文 獻 的 過 程 裡 面 也 發 現 其 實 很 多 人, 他 會 去 懷 疑 說 號 稱 是 直 接 民 主 但 是 難 道 他 真 的 可 以 跟 立 法 權 就 是 我 們 的 國 會 並 存 嗎? 這 難 道 有 正 當 性 嗎? 所 以... 所 以 我 們 的 整 個... 這 個... 呃... 這 個 行 政 部 門 喔! 對 於 直 接 民 主 在 憲 法 上 的 基 礎 是 有 根 本 懷 疑, 那 從 實 務 面 看 來 我 覺 得 他 們 會 把 直 接 民 主 當 成 是 trouble maker 他 覺 得 你 是 在 找 275

286 麻 煩, 找 麻 煩 才 要 強 調 直 接 民 主, 因 為 直 接 民 主 的 意 思 就 是 他 對 間 接 民 主 的 結 果 不 滿 意 所 以 他 想 要 推 翻 然 後 想 要 創 造 一 些 有 的 沒 有 的 東 西, 那 這 個 東 西 其 實 是 會 為 執 政 者 帶 來 很 大 的 不 便,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有 這 兩 個 思 考 之 後 就 會 使 得 我 們 的 行 政 部 門 在 看 待 公 投 的 時 候 就 剛 剛 這 個 C01 律 師 提 到 那 個... 呃... 充 斥 著 血 淚 的 例 子, 其 實 我 覺 得 從 那 個 例 子 一 直 到 台 聯 的 公 投 提 案 都 可 以 不 斷 的 看 到 說 他 們 其 實 就 是 一 直 用 咬 文 嚼 字 來 達 到 他 的 政 治 目 的, 所 以 他 就 算 一 直 質 疑 你 的 文 字 他 還 是 不 敢 不 讓 你 過, 可 是 台 聯 那 個 情 況 是 說, 他 就 是 拼 命 給 你 咬 文 嚼 字 到 底 而 且 我 覺 得 那 已 經 不 是 吹 毛 求 疵 那 個 其 實 是 扭 曲... 扭 曲 那 個 法 律 規 定 的 意 旨 然 後 利 用 那 個 扭 曲 去... 去 遂 行 他 的 政 治 目 的, 所 以 我 會 覺 得 今 天 我 們 來 談 的 是 說 公 投 法 它 有 沒 有 改 善 的 空 間 有 沒 有 修 正 的 空 間, 但 是 其 實 即 使 光 是 就 是 我 們 現 行 的 這 部 公 投 法 來 說 我 覺 得 還 不 用 談 到 修 法 的 層 次 光 是 從 執 行 面 來 看 行 政 部 門 就 常 常 違 反 依 法 行 政 的 原 理 啦! 因 為 我 們 看 第 一 條 嘛! 人 家 第 一 條 就 講 很 清 楚 就 C01 律 師 不 斷 強 調 的 嘛! 為 了 確 保 要 協 助 這 個 國 民 直 接 民 權 的 行 使 所 以 特 地 制 定 本 法 嘛! 那 意 思 是 說 其 實 這 個 法 律 的 規 定 是 要 落 實 我 們 憲 法 上 對 於 創 制 複 決 權 的 保 障, 就 是 為 了 保 障 這 個 權 利 所 以 讓 立 法 者 授 權 立 法 者 制 定 公 民 投 票 法 來 讓 這 個 權 力 可 以 落 實, 這 個 才 是 公 民 投 票 法 他 制 定 時 候 的 一 個 基 本 的 意 旨, 但 是 其 實 這 一 個 法 律 規 定 下 來 以 後 我 們 的 行 政 機 關 從 我 們 過 去 的 幾 次 經 驗 可 以 看 到, 當 然 首 當 其 衝 的 一 定 是 公 投 會 啦! 乃 至 於 其 它 一 些 認 為 直 接 民 主 是 在 找 麻 煩 的 這 些 機 關, 其 實 都 不 斷 的 防 礙 直 接 民 主 的 行 使, 從 剛 剛 這 些 的 實 務 經 驗 可 以 看 得 很 清 楚, 那 我 是 覺 得 說 如 果 今 天 要 拉 高 一 個 層 次 說... 呃... 今 天 不 只 是 一 個 行 政 機 關 沒 有 徹 底 依 法 行 政 的 問 題, 不 斷 扭 曲 法 律 意 旨 的 問 題 還 可 以 進 一 步... 呃... 牽 扯 到 說 我 們 的 公 平... 公 民 投 票 法 它 的 制 定 就 有 一 些 不 完 美 的 地 方, 如 果 我 們 今 天 要 進 一 步 去 看 說 他 的 法 律 政 策 可 以 怎 麼 樣 調 整, 讓 他 可 以 更... 有 辦 法 去 實 現 直 接 民 主 的 話 啦! 那... 呃... 我 是 覺 得 說 這 個 東 西 就 是 要 回 歸 到 究 竟 在 憲 法 上 我 們 要 這 麼 看 待 公 投 這 件 事 情, 那 我 們 的 公 投 法 要 怎 麼 樣 進 一 步 根 據 憲 法 的 精 神, 可 以... 呃... 讓... 也 就 是 我 在 文 章 裡 面 提 到 過 的 就 是 說 要 怎 麼 樣 讓 直 接 民 主 有 制 衡 間 接 民 主 的 空 間, 因 為 他 一 定 要 有 制 衡 的 空 間 他 才 有 存 在 的 意 義 嘛! 他 如 果 只 是 在 那 邊 談 話 性 節 目 講 講 call in 講 講 那 其 實 就 不 需 要 這 個 什 麼 創 制 複 決 也 不 需 要 動 用 那 麼 多 人 力 了, 所 以 其 實 從 憲 法 的 角 度 來 看 我 們 的 憲 法 是 一 部 要 求 民 主 是 直 接 間 接 並 行 的 這 樣 的 一 套 憲 政 架 構, 他 不 是 一 個 很 純 粹 的 議 會 民 主 他 不 是 像 德 國 那 樣, 德 國 特 別 是 有 過 去 那 個 納 粹 的 經 驗 所 以 他 非 常 害 怕 創 制 公 投... 呃... 創 制 複 決 這 種 全 國 性 的 直 接 民 主 的 實 行, 因 為 他 害 怕 這 個 東 西 反 而 會 推 翻 議 會, 他 有 過 去 那 個 恐 懼 的 那 個 傳 統, 但 是 我 們 不 是 我 們 的 憲 法 是 從 過 去 到 現 在 從 過 去 包 含 連 那 個 很 扭 曲 的 那 一 套 就 是 說 把 這 個... 這 個 創 制 複 決 當 成 是 政 權 然 後 要 交 給 國 民 大 會 來... 來... 代 表 人 民 行 使, 從 過 去 276

287 那 麼 一 套 扭 曲 的 一 個 架 構 乃 至 於 到 後 來 我 們 把 國 民 大 會 這 個 迷 思 解 除 了, 然 後 真 正 的 認 為 創 制 複 決 是 一 個 人 民 基 本 權 利 不 管 從 過 去 到 現 在, 其 實 整 個 憲 法 的 走 法 都 是 要 讓 直 接 跟 間 接 民 主 可 以 並 存, 他 不 是 要 一 個 儘 可 能 讓 議 會 獨 大 然 後 讓 議 會 做 為 一 個 孤 立 其 它 的 單 位, 可 以 完 全 這 個 行 使 議 會 很 特 殊 的 那 種 民 意 匯 集 的 那 種 功 能 這 樣 的 一 個 機 構, 他 不 是 這 樣 的 一 個 設 計 他 的 設 計 是 說 任 何 一 個 人 都 有 可 能 犯 錯 任 何 一 個 人 都 有 可 能 獨 大, 那 議 會 呢! 一 旦 獨 大 起 來 他 是 很 危 險 的 所 以 我 們 要 搭 配 一 個 直 接 民 主 在 後 面 當 作 人 民 最 後 一 道 武 器, 所 以 如 果 從 這 個 意 旨 來 看 的 話 什 麼 樣 的 公 投 法 可 能 造 成 違 憲, 第 一 個 就 是 說 公 投 法 如 果 它 規 定 的 結 果 是 讓 直 接 民 主 的 空 間 完 全 喪 失, 就 是 ㄟ... 公 投 法 的 這 個... 這 個 規 定 反 而 是 讓 間 接 民 主 可 以 更 加 獨 大, 直 接 民 主 被 壓 縮 到 幾 乎 沒 有 空 間 甚 至 完 全 沒 有 空 間 那 這 個 時 候 就 有 違 憲 的 可 能, 另 一 個 非 常 密 切 相 關 的 就 是 說 如 果 今 天 公 投 法 的... 的 制 度 設 計 規 定 下 來 的 結 果 會 使 得 直 接 民 主, 就 如 剛... 剛... 剛 講 的 吼! 完 全 喪 失 制 衡 間 接 民 主 的 機 會, 這 樣 子 的 公 投 法 也 有 違 憲 的 可 能, 那 總 之 就 是 說 我 們 的 公 投 法 今 天 你 要 看 他 怎 麼 樣 朝 著 能 夠 協 助 直 接 民 權 落 實 這 個 角 度 去 設 計 就 要 看 說 那 他 是 不 是 違 反 剛 剛 那 幾 個 最 基 本 的 憲 法 上 的 界 線, 那 要 不 牴 觸 這 個 界 線 我 覺 得 就 是 要 看 我 們 今 天 這 個 公 投 法 是 不 是 有 些 地 方... 呃... 是 值 得 去 修 改 讓 它 比 較 不 會 有 這 個 牴 觸 剛 剛 所 講 的 那 些 界 線 的 疑 慮 嘛! 好,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我... 就 我 個 人 的 話 比 較 初 步 的 看 來 一 個 觀 點 看 來 真 的 要 來 談 公 投 法 的 修 正 的 時 後, 現 行 公 投 法 我 是 覺 得 他 有... 呃... 應 該 可 以 說 基 本... 基 本 上 來 講 兩 個 我 覺 得 比 較 主 要 的... 的... 問 題 啦! 這 個 問 題 是 從 法 律 規 定 的 層 次 一 直 到 落 實 的 層 次, 都 是 息 息 相 關 的, 第 一 個 就 是 剛 剛 這 個 C01 律 師 有 提 到 的 從 經 驗 當 中 得 到 的 那 個 門 檻 的 問 題, 那 個 所 謂 門 檻 問 題... 呃... 主 要 是 講 這 個 文... 人 數 門 檻... 吼!... 就 是 你 其 實 人 數 的 門 檻 再 加 上 那 個 兩 個 階 段 的 設 計, 就 是 又 要 提 案 然 後 又 要 連 署, 提 案 一 關 連 署 一 關 中 間 要 經 過 層 層 的 把 關, 那 再 加 上 搭 配 上 那 個 很 高 的 門 檻 的 人 數 的 要 件, 呃... 其 實... 呃 我 會 覺 得 說 如 果 以 台 灣 現 在 的 整 個 政 治 環 境 來 講 加 上 這 個 剛 剛 C01 律 師 提 到 的 這 個 台 灣 人 民 的 習 慣 來 講, 這 個 高 門 檻 恐 怕 就 已 經 有 讓 直 接 民 主 很 不... 很 不 容 易 順 利 通 過 乃 至 於 它 不 太 容 易 有 辦 法 去 這 個... 這 個 取 得 一 個 跟 間 接 民 主 可 以 相 抗 衡 的 生 存 空 間, 這 樣 的 疑 慮 喔! 這 是 一 個 關 於 人 數 上 一 個 門 檻 的 一 個 限 制 那 這 個 應 該 也 是 很 多 的 據 我 所 知 法 學 者 都 非 常 反 對 並 且 嘲 諷 鳥 籠 公 投 的 原 因, 所 以 就... 就 這 個 人 數 的 門 檻 之 高 然 後 層 層 的 把 關 然 後 這 種 又 要 求 這 個 程 序 又 要 求 這 個 程 序, 然 後 再 加 上 剛 剛 講 的 說 很 多 事 情 你 都 要 孤 軍 奮 戰 喔! 好 像 一 副 這 是 你 家 自 己 的 事, 然 後 呢! 公 權 力 的 這 個... 這 個 態 度 就 是 覺 得 說 你 就 是 來 找 麻 煩 的 所 以 我 要 儘 可 能 讓 你 愈 麻 煩 愈 好, 這 樣 讓 你 為 了 避 免 麻 煩 你 就 不 要 再 直 接 民 權 了, 那 這 是 第 一 個, 第 二 個 是 說, 其 實 我 個 人 是 非 常 非 常 質 疑 所 謂 讓 中 選 會 跟 公 投 會 進 行 這 種 雙 重 的 把 關 的 277

288 機 制 啦! 那 個 公 投 會 他 要 怎 麼 樣 去 咬 文 嚼 字 吹 毛 求 疵 吼! 或 者 是 扭 曲 那 是 一 回 事, 但 是 光 是 從 公 投 法 整 個 制 度 設 計 來 看 我 實 在 是 非 常 不 能 理 解 為 什 麼 在 所 謂 的 對 於 這 個 議 題 吼... 主 文 理 由 這 些 東 西 把 關 上 面 要 這 麼 的 層 層 關 卡 先 視... 應 該... 我 的... 應 該 我 的 了 解 沒 有 錯 的 話 主 要 是 十 四 條 嘛! 十 四 條 他 的 基 本 結 構 在 我 的 理 解 底 下 吼! 他 比 較 像 是 說 總 之 呢! 你 就 是 提 案 完 成 了 之 後 你 就 是 要 先 送 去 了 中 選... 呃... 中 選 會, 那 中 選 會 要 進... 進 行 第 一 步 的 第 一 道 的 這 個 呃... 呃... 這 個... 呃 認 定, 也 就 是 這 邊 所 規 定 的 說 這 個 主 管 機 關 如 果 審 查 有 某 些 情 事 的 話 要 予 以 駁 回, 那 這 個 是 第 一 道 中 選 會 已 經 要 去 做 一 些 這 個... 這 個 了 解... 研 判, 到 底 有 沒 有 不 合 規 定 之 處, 一 旦 中 選 會 認 定 沒 有 問 題 還 沒 完 嘛! 往 下 就 要 送 公 投 會, 這... 這 個 很 奇 怪 呀! 這 個 有 什 麼 道 理 要 這 樣 做, 那 第 二 道 的 時 候 這 個 公 投 會 又 要 再 審 一 次 而 且 如 果 根 據 台 聯 那 一 次 提 公 投 的 提 案 那 個 經 驗 來 看 的 話 大 家 要 記 得 公 投 會 的 駁 回 理 由, 都 是 利 用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的 第 四 款 嘛! 他 認 為 ECFA 公 投 提 案 內 容 相 互 矛 盾 或 銜 有 錯 誤 至 不 能 了 解 其 提 案 爭 議, 他 都 是 用 這 一 款 去 駁 回 的, 可 是 奇 怪 為 什 麼 公 投 會 會 有 認 定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的 權 限, 那 豈 不 是 認 為 說 表 示 中 選 會 認 定 只 是 初 審, 公 投 會 還 可 以 根 據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進 行 複 審 嘛! 這 非 常 奇 怪 其 實 我 一 開 始 是 持 非 常 質 疑 的 立 場 我 覺 得 中 選 會 跟 公 投 會 的 權... 權... 權 力 分 工 應 該 是 說 中 選 會 就 負 責 管 第 十 四 條, 公 投 會 只 負 責 管 第 二 條 跟 第 三 十 三 條, 就... 第 二 條 就 是 剛 剛 講 的 那 個 創 制 啊! 複 決 啦! 或 有 沒 有 牽 涉 租... 租 稅 預 算 啊! 等 等 等 等 那 些 東 西, 第 三 十 三 條 就 那 個 所 謂 同 一 事 件 的 認 定 嘛! 我 以 為 是 這 樣 子 的, 但 是 我 今 天 再 看 一 次 我 發 現 裡 面 有 點 蹊 蹺 喔! 因 為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的 第 三 款 卻 又 提 到 三 十 三 條, 那 表 示 那 好 像 第 三 十 三 條 中 選 會 也 有 認 定 的 餘 地 嘛! 而 不 是 像 三 十 三 條 大 家 可 以 看 一 下, 第 三 十 三 條 裡 面 它 親 自 規 定 說 第 二 項... 第 三 項 這 個 認 定 是 由 公 投 會 來 做 所 以 到 底 回 到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是 誰 的 權 限 第 二 項 又 是 誰 的 權 限, 不 是 第 二 項 就 第 一 項 是 誰 的 權 限, 那 公 投 會 有 沒 有 複 審 第 一 項 的 權 限 這 個 規 定 是 即 使 就 最 表 面 技 術 層 次 來 看 都 是 很 差 的 法 律 條 文 的 設 計, 那 這 個 才 真 的 叫 做 使 讀 者 不 能 了 解 其 提 案 之 爭 議, 這... 這 真 的 是 很 奇 怪, 那 姑 且 不 論 這 個 技 術 的 層 面 的 這 個... 呃... 這 個 瑕 疵, 那 光 是 就 為 什 麼 我 們 今 天 在 這 個 提 案 上 面 要 求 的 這 麼 多 又 要 中 選 會 把 關, 中 選 會 把 關 以 後 還 怕 中 選 會 放 水 或 者 是 怕 中 選 會 了 解 不 夠, 公 投 會 還 要 再 進 來 一 次 然 後 再 用 更 嚴 格 的 態 度 加 以 不 斷 的 質 疑, 好 這 剛 剛... 這 個 聽 了 C01 律 師 的 那 個 經 驗, 我 覺 得 聽 了 真 的 很 有 意 思 就 是 說 那 真 的 是 很 悲 哀 的 笑 話 嘛! 就 是 那 真 的 是 一 個 笑 話 從 這 個 憲 法 連 結 到 這 個 為 了 幫 助 這 個 人 民 實 現 創 制 複 決 所 以 去... 制 定 了 一 個 公 投 法, 這 個 角 度 來 說 那 這 整 個 行 政 機 關 的 作 為 是 完 全 的 背 離 公 投 法 要 實 現 的 目 的, 那... 呃...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說 今 天 整 個 公 投 在 台 灣 實 務 上... 吼! 引 發 這 麼 多... 我 主 要 是 指 全 國 性 公 投 啦! 那 地 方 的 我 們 曾 經 看 過 278

289 幾 次 成 功 過 幾 次, 那 全 國 性 公 投 的 這 個 狀 況 真 的 是... 我 覺 得 他 是 有 兩 個 層 面 的 大 問 題, 第 一 個 就 是 說 行 政 機 關 不 依 法 行 政, 其 實 他... 我 覺 得 那 個 就 是 很 標 準 的 不 依 法 行 政 還 整 天 把 法 律 掛 在 嘴 邊, 那 個 就 是 非 常 惡 劣 的 一 種 態 度 是 一 個 非 常 對 於 直 接 民 權 不 友 善 的 態 度, 那 第 二 個 層 次 就 是 我 們 的 法 律 規 定 本 身 在 某 些 地 方 我 個... 個 人 是 特 別 質 疑 剛 剛 講 的 雙 重 把 關, 跟 雙 重 程 序 設 計 那 個 連 署 的 門 檻 這 兩 個 部 份 恐 怕 都 有 牴 觸 憲 法 的 問 題, 因 為 他 事 實 上 都 是 會 容 易 造 成 直 接 民 主 沒 有 辦 法 發 揮 制 衡 間 接 民 主 的 功 能, 你 如 果 讓 公 權 力 在 這 個 整 個 過 程 當 中 還 可 以 不 斷 去 質 疑 說 你 人 民 怎 麼 可 以 這 樣 怎 麼 可 以 那 樣, 覺 得 你 在 找 麻 煩 那 你 要 怎 麼 讓 這 個 東 西 變 成 一 個 可 以 制 衡 民 主, 他 就 是 要 反 對 你 他 才 要 提 對 案 嘛! 那... 結 果 你 在 他 現 在 提 對 案 的 過 程 還 設 下 重 重 的 門 檻, 我 覺 得 這 個 是... 呃... 從 光 從 邏 輯 上 面 來 講 從 常 識 上 來 講 都 是 不 太 合 理 啦! 所 以 這 個 大 致 上 是 我 初 步 先 是 一 點 點 看 法, 謝 謝! 主 持 人 : 恩... 呃... 我 們 謝 謝 那 個 C02 教 授 的 這 個 第 一 輪 的 發 言, 那 麼 我 們 再 來 請... 恩...C03 教 授, 那 同 時 也 是 公 投 會 第 一 任 的 委 員 C03: 但 是 我 一 個 案 都 還 沒 有 審 就 辭 掉 了... 哈 哈 哈 哈 ( 笑 ) C01: 喔! C03: 所 以 我 沒 有 阻 檔 過 公 投 案, 不 止 我 一 個 人 辭 職 啊! 我 們 一 起 辭 的 啦! 恩... 那 麼... 其 實 剛 剛 那 個 C01 律 師 還 有 C02 老 師 都 提 過 都 講 的 非 常 清 楚, 那 我 想 這 邊 做 一 些 補 充 性 的 部 份 就 是 說 因 為 我 們 一 直 用 公 民 投 票 的 概 念 嘛 喔! 其 實 我 想... 大 家 也 都 知 道, 公 民 投 票 這 樣 的 概 念 是 相 當 複 雜 的 是 包 含 三 種 層 次 的 東 西, 第 一 個 就 是 超 憲 法 的 國 際 法 層 次 就 是 統 獨 啊! 對 不 對, 很 多 這 種 加 入 歐 盟 的 東 西, 要 不 要 加 入 歐 盟 啊! 那 個 都 是 超 憲 法 層 次 那 這 個 在 日... 日 文 叫 人 民 投 票, 那 麼 第 二 個 是 全 國 性 的 事... 事 情, 就 是 我 們 現 在 全 國 性 公 投 就 是 叫 做 國 民 投 票, 那 再 來 就 是 地 方 性 的 公 投, 縣 市 鄉... 那 個 鄉 鎮 市 層 級 的 叫 住 民 投 票 是 分 三 個 層 次, 那 我 們 的 公 投 法 是 把 這 三 個 全 部 軋 在 一 起, 所 以 說 他 在 思 考 上 就 很 混 亂 那 他 為 了 防 統 獨 公 投 所 以 就 搞 了 一 大 堆 門 檻, 可 是 又 不 能 又 想 把 人 民 投 票 放 進 去 所 以 第 十 七 條 總 統 又 有 那 個 權 限, 那 甚 至 立 法 院 也 可 以 第 十 六 條 立 法 院 可 以 弄, 那... 再 來 就 住 民 投 票 的 部 份 就 有 另 外 規 定 地 方 性 公 投 就 是 二 十 六 條 到 二 十 九 條, 但 是 裡 面 他 對 於 設 置 地 方 的 這 個 條 例 是 用 因 啦! 其 實 那 個 如 果 要 修 要 改 成 虛, 每 個 地 方 都 要 制 訂 而 且 地 方 都 可 以 公 投, 那... 其 實 你 要 全 國 性 公 投 能 夠 慢 慢 讓 大 家 習 慣 一 定 要 先 讓 地 方 公 投 多 辦 幾 次, 那 好 他 現 在 甚 至 很 多 縣 市 連 這 個 設 置 條 例 都 沒 有 提 所 以 即 使 老 百 姓 要 做 根 本 沒 辦 法 做, 因 為 連 地 方 的 公 投 會 地 方 的 這 個 都 沒 有 設, 那 因 為 是 比 較 國 民 黨 的 一 些 縣 市 長 他 就... 就... 不 去 弄 這 個, 那 因 為 你 是 寫 因 啊! 所 以 他 就 一 直 拖 啊! 所 以 地 方 的 公 投 應 該 要 確 立 啊! 直 接 民 權 這 個 是 門 檻 比 較 低, 那 這 是 第 一 個 在 概 念 上 就 人 民 投 票 國 民 投 票 跟 住 民 投 票 應 該 在 立 法 上 面 要 做... 做 區 隔, 那 麼 那 我 們 是 把 國 279

290 會 總 統 跟 人 民 三 種 發 動 的 機 制 都 列 在 裡 面, 但 是 對 於 國 會 跟 人 民... 恩... 總 統 呢 是 十 六 條 十 七 條 都 一 條 還 可 以 排 除 那 些 連 署 的 障 礙, 但 是 人 民 的 話 就 非 常 的 辛 苦 所 以 你 三 種 發 動 機 制 裡 面 等 於 是 專 門 在 阻 擋 人 民, 那 這 個 是 我 想 大 家 都 很 清 楚 剛 剛 兩 位 老 師 都 提 到 了, 那 麼 除 了 這 個 成 案 的 障 礙 之 外, 成 案 之 外 還 有 有 效 成 立 的 門 檻 這 兩 個 就 已 經 有 這 種 門 檻 之 外 還 有 非 連 署 障 礙... 非 連 署 的 障 礙, 就 跟 連 署 無 關 就 比 方 說 公 投 會 或 你 們 連 署 的 時 候 你 們 那 種 行 政 的 干 擾, 這 些 都 是 非 連 署 的 障 礙 那 這 些 要 如 何 排 除 我 覺 得 應 該 要 思 考 一 下, 那 我 是 覺 得 連 署 當 然 是 需 要 的 那... 門 檻 上 面 呢! 如 果 總 統 侯 選 人 是 二 十 萬 人 連 署 就 可 以 提 名 選 總 統, 那 麼 應 該 公 投 應 該 也 要 比 照 這 個 就 是 以 不 管 百 分 之 幾 就 是 二 十 萬 人, 假 如 有 二 十 萬 人 連 署 就 可 以 成 案... 這 是 第 一 個, 第 二 個 公... 審... 那... 第 一 屆 公 投 會 委 員 啊! 但 是 我 認 為 應 該 要 廢 除 公 投 會 啦! 因 為 你 主 要 審 查 的 其 實 就 是 第 二 條 的 那 些 東 西 嘛! 是 不 是 租 稅 啊 什 麼... 投 資 薪 水 人 事 這 些 東 西 你 當 然 不 能 去 提 這 種 案 啊! 那 這 種 案 中 選 會 直 接 把... 這 個... 這 個 審 查 是 這 一 個, 那 另 外 就 是 比 方 說 三 年 內 有 沒 有 類 似 的 案 三 年 半 嘛! 那 他 這 個 三 十 三 條 主 要 就 是 事 先 預 定 要 去 防 核 四 嘛! 所 以 他 重 大 建 設 就 要 八 年 不 可 以 再 提, 所 以 就 是 你... 如 果 沒 過 就... 就 搞 八 年, 那 現 在... 所 以 這 些 他 都 是 有 預 設 當 時 是 有 預 設 要 防 止 什 麼 防 止 什 麼 才 去 訂 的, 所 以 當 然 就 像 C02 老 師 講 的 根 本 沒 有 直 接 民 權 的 概 念, 他 是 為 了 防... 因 為 不 得 不 訂 這 樣 的 法 然 後 為 了 防 止 這 些 狀 況 發 生, 那 再 來 就 是 說 如 果 照 這 個 門 檻... 那 個 成 案 的 門 檻, 不 是 成 案 的 門 檻 就 是 說 通 過 的 門 檻 的 話 那 麼 就 是 一 定 要 跟 全 國 性 選 舉 一 起 不 然 就 不 可 能 達 到 這 個 投 票 的 人 數 啊! 可 是 現 在 的 我 們 的 選 舉 改 革 全 國 性 的 選 舉 大 概 會 變 成 兩 年 一 次, 就 不 像 過 去 每 一 年 都 有 可 是 他 六 個 月 內 就 要 處 理 啊! 所 以 你 變 成 公 投 案 在 其 它 時 間 提 的 話, 根 本 六 個 月 內 就 要 辦 啊! 可 是 六 個 月 內 辦 的 話 又 沒 有 大 選 舉 你 要 達 到 那 麼 多 的 人 出 來 投 票 幾 乎 是 非 常 困 難 的, 那 這 個 跟 我 們 選 制 的 調 整 就 是 改 成 兩 年 一 次 大 選 舉, 這 種 狀 況 呢! 要 如 何 的 搭 配 因 為 不 管 怎 麼 成 案... 通... 通 過 還 是 要 一 個 門 檻, 那 特 別 是 因 為 我 們 把 三 種 的 人 民 投 票 國 民 投 票 這 些 全 部 放 在 一 起, 所 以 應 該 是 要 有 不 同 的 門 檻, 比 方 說 現 在 的 門 檻 其 實 我 不 認 為 特 別 高 因 為 如 果 是 統 獨 投 票 的 話 當 然 需 要 這 樣 的 門 檻, 不 然 的 話 只 要 多 數 決 就 太 危 險 了, 對 不 對, 那 可 是 如 果 是 住 民 投 票 那 用 這 個 門 檻 就 高 到 不 行 或 是 一 般 的 民 生 事 物 或 什 麼, 那 所 以 那 應 該 是 針 對 三 種 不 同 的 投 票, 公 投 來 訂 不 同 的 門 檻 而 不 能 一 視 同 仁 的 做 同 樣 的, 甚 至 每 次 門 檻 是 要 做 調 整... 那 這 個... 這 個 也 是 比 方 說 住 民 投 票 基 本 上 多 數 決 應 該 就 要 通 過 了, 不 用 說 多 少 人 投 票 因 為 不 投 的 人... 因 為 範 圍 很 小 嘛! 所 以 不 投 的 人 就 表 示 你 知 道 你 不 想 投 嘛! 可 是 全 國 性 就 會 有 各 種 的 問 題 那 這 個 公 民 投 票 的 話 再 來 一 點 應 該 適 用 在 不 在 籍 投 票, 這 樣 才 有 可 能 讓 公 投 案 通 過, 不 要 講 那 個 連 署 用 電 子 連 署 投 票 也 應 該 因 為 竟 然 是 全 國 性 那 我 在 澎 280

291 湖 我 在 金 門 我 在 哪 裡 投 是 一 樣 的, 所 以 如 果 是 沒 辦 法 用 電 子 投 票, 怕 有 人 做 弊 的 話 或 怎 樣, 那 至 少 不 在 籍 投 票 適 用 是 不 是 要 在 公 民 投 票 的 案 子 上, 對, 我 大 概 就 補 充 這 幾 點 比 較 具 體 的 可 能 修 法 可 以 參 考 的 東 西 主 持 人 : 恩... 好, 我 們 謝 謝 那 個 C03 老 師 的 分 享, 如 果 你 說 的 那 個 針 對 日 本 的 部 份 要 補 充 其 實 也 可 以 在 這 邊 也 可 以 給... 順 便 也 可 以 給 我 們 一 些 建 議 啦! C03: 那... 日 本 方 面, 你 有 什 麼 好 補 充 的, 因 為 第 一 個 人 民 投 票 是 超 憲 法 的 所 以 你 說 要 流 血 化 獨 立 或 幹 嘛 根 本 不 需 要 公 投 法, 因 為 那 連 憲 法 都 超 過 了 那 怎 麼 會 去 使 用 一 個 國 內 法, 那 如 果 是 國 民 投 票 那 日 本 基 本 上 是 有 那 個 兩 種 國 民 投 票 在 憲 法 條 文 上 面, 第 一 種 就 是 每 十 年 一 次 的 大 法 官 就 是 最 高 法 院 法 官 的 選 舉, 那 政 府 會 列 出 這 些 最 高 法 院 法 官 然 後 人 民 是 投 否 決 票 說 我 不 要 這 個 人 我 不 要 那 個 人, 如 果 沒 有 那 麼 多 人 反 對 就 通 過 了, 這 個 是 用 國 民 投 票 啦! 所 以 已 經 實 施 過 很 多 次 但 是 有 點 像 選 舉 所 以 沒 有 制 定 國 民 投 票 法 的 必 要, 那 可 是 第 二 個 就 是 憲... 修 憲, 憲 法 的 修 改 要 人 民 複 決, 那 複 決 就 要 國 民 投 票 因 為 過 去 都 沒 有 修 憲 的 可 能, 其 實 到 現 在 也 沒 有 修 啦! 那... 這 樣 的 話 需 要 一 個 國 民 投 票 法 來 複 決 那 個 修 憲 案 所 以 他 制 定 國 民 投 票 法 主 要 是 為 了 那 個, 基 本 上 程 序 的 規 定... C02: 恩... 對 不 起 你 剛 剛 講 的 那 個 兩 種 情 況, 兩 種 國 民 投 票 的 情 況 都 是 法 定... C03: 都 是 憲 法 C02: 歷 經 程 序 C03: 對 對 對 對, 都 是 憲 法 規 定 C02: 喔! 所 以 就 變 成 是 說 其 實 他 們 的 這 個, 國 民 投 票 的 部 份 範 圍 是 非 常 的 侷 限 但 是 是 一 定 要 的 C03: 對 C02: 就 是 絕 對 會 經 過 C03: 對 對, 那 範 圍... C02: 事 情 已 經 發 生... C03: 因 為 日 本 是 內 閣 制 啊! 所 以 你 如 果 對 這 個 國 會 有 意 見 或 怎 樣 你 就 他 們 馬 上 隨 時 都 可 以 改 選 啦! 所 以 因 為 我 們 是 任 期 確 定 才 需 要 這 些 東 西, 內 閣 制 的 話 他 基 本 上 就 是 可 以 改 選 這 些 人 都 不 要 老 百 姓 不 滿 到 什 麼 程 度 政 黨 就 會 去 處 理... 那 第 三 種 住 民 投 票 其 實 基 本 上 是... 呃... 縣 級 的 只 有 發 生 在 琉 球, 其 它 縣 都 沒 有 做 過 然 後 再 來 就 是 地 方 的 那 個 市 品 村 就 是 地 方 鄉 鎮 市, 那 鄉 鎮 市 他 是 有 一 套 規 定 他 是 用 地 方 的 條 例, 所 以 他 這 一 部 份 他 是 投 了 滿 多 的, 那 我 們 現 在 的 部 份 其 實... 呃... 地 方 性 住 民 投 票 其 實 都 還 沒 有 通 過... 沒 有 成 立 過, 之 前 那 個 博 奕 那 個 都 是 特... 別 的, 那 其 實 那 個 應 該 都 是 地 方 性 可 是 如 果 用 那 個 標 準 一 定 沒 辦 法 連 投 都 沒 辦 法 投, 所 以 這 個 是 很 麻 煩 的 問 題 主 持 人 : 好, 謝 謝, 那... 呃... 我 們 再 來 一 輪 喔! 因 為 我 們 剛 剛... 呃... 大 概 討 論 到 在 這 個 連 署 的 部 份 尤 其 是 前 面 這 一 個 要 成 案 的 這 個 部 份 我 們 講 的 281

292 比 較 多, 那 如 果 說 再 來 要 針 對 像 在 審 議 程 序 還 有 審 議 程 序 不 管 是 他 的 過 程 或 者 是 針 對 審 議 程 序 結 果 的 這 個... 呃... 出 來 的 這 個 判 決 我 們 覺 得 說 他 的 救 濟 程 序 是 不 是 應 該 要 有 哪 一 些... 呃... 比 較 適 當 的... 那 個 管 道, 不 是 像 現 在 其 實 你 要 層 層 打 不 管 是 訴 願 啦! 再 來 再 打 訴 訟... 總 總 這 樣 子 的 一 個 時 間... 恩... 不 管 是 說 時 間 成 本 上 或 在 整 個 像 剛 剛 那 個 C01 律 師 提 到 這 個 一 下 子 就 冷 掉 的 這 個 東 西 還 有 就 是 說... 呃... 我 們 在... 呃... 整 個... 這 一 個 配 合 上 尤 其 是 剛 剛 也 提 到... 那 個 C03 老 師 提 到 配 合 上 大 選 的 這 個 這 個 時 間 差 啊! 就 是 說 我 們 在... 怎 麼 樣 可 以 讓 公 投 事 實 上 是 可 以 變 成 一 個 可 以 被 實 踐 的 一 件 事 情 的 話, 那 我 們 有 哪 些 地 方 可 能 我 們 在 這 邊 可 以 有 一 些 比 較 具 體 的 建 議 啦! 因 為 我 們 現 在 真 正 遇 到 的 就 是 公 投 不 能 投 票 法, 這 個 公 投 法 事 實 上 太 多... 太 多 的 實 質 上 限 制, 雖 然 我 們 有 這 樣 子 的 一 個 公 投 法 可 是 真 正 要 去 投, 他... 他 就 變 成 一 定 要 是 政 治 性 的 啦! 沒 有 政 治 性 的 不 可 能 投 出 來, 因 為 不 可 能 動 員 去 那 麼 多 的 連 署 出 來, 那 當 然 就 是 還 有 另 外 一 個 是 說 他 們... 呃... 呃... 我 想 請 教 的 就 教 於 各 位 的 是 說 公 投 法 裡 面 它 說 你 一 定 要 正 面... 呃... 就 是 你 的 這 個... 意 見, 一 定 要 有 贊 成... 你 的... 你 的... 那 個... 理 由 啊! 一 定 要 這 樣 子 寫, 那 這 個 到 底 是... 是... 呃... 我 們 如 果 說 要 提 一 個 具 體 建 議 的 話 我 們 要 把 它 怎 麼 樣 寫 會 比 較... 會 比 較... 呃... 會 比 較... 呃... 會 比 較 好 啦! 因 為 他 現 在 跟 你 講 說 你 的... 那 個... 你 如 果 說 你 是 贊 成 提 的 主 文, 贊 成 你 的 理 由 書 就 不 能 提 反 對 或 者 是 怎 麼 樣 還 有 另 外 一 個 我 的 那 個... 不 懂 的 地 方 是 說 那 如 果 說 今 天 是 一 個 針 對... 那 個 創 制 複 決, 而 且 這 個 是 一 個 重 大 事 件 的 話 那 為 什 麼... 呃... 兩 個... 呃... 兩 個 意 見 不 同 的 團 體 他 不 能 說 那 我 們 把 這 件 事 情 交 付 公 投, 為 什 麼 一 定 要 我 就 是 要 贊 成... 呃... 贊 成 那 個 正 方, 站 在 正 方 那 一 邊 或 者 站 在 反 方 那 一 邊, 我 只 是 認 為 這 件 事 情 你 很 重 要 不 要 讓 那 個... 間 接 民 權 綁 住 了 這 一 個... 呃... 這 件 事 情 的 進 程, 讓... 直 接 民 權 來 絕 對... 來 決 定 嘛! 譬 如 說 那 個... 修 憲 案, 修 憲 案 如 果 說 你 今 天 一 定 要 經 過 公 民 投 票 的 話, 修 憲 案 難 道 立 法 院 他 一 定 要 站 在 就 是 行 政 部 門 他 一 定 是 站 在 贊 成 的 那 一 邊 嗎? 或 者 是 說 你 有 可 能 今 天 立 法 院 通 過 一 個 修 憲 案 可 是 立 法 院 他 編 的 國 會 多 數 他 贊 成 這 個 修 憲 案 可 是 可 能 執 政 黨 他 如 果 說 是 一 個 少 數 政 黨, 少 數 執 政 的 話 他 可 能 不 贊 成 呀! 這 樣 子 到 底 是 誰 贊 成 反 對 啦! 我 的 意 思 是 說 如 果 把 這 個 東 西 放 在 一 起 思 考 的 話 會 不 會 有 一 些... 那 個... 那 個... 可 以 擦 出 火 花 的 地 方 C03: 那 麼... 第 二 輪 就 倒 回 來 主 持 人 : 好 好 C03: 第 一 個 我 就 剛 剛 想 說 應 該 廢 除 公 審... 公 投 會 或 者 是 如 果 照 這 個 不 要 有 公 投 會 的 話 就 中 選 會 委 員 就 直 接 兼 就 好 了, 不 需 要 再 另 外 去 設 一 些 人, 然 後 第 二 個 就 是 他 的 審 查 的 內 容 侷 限 到 第 二 條 規 定 的 部 份 跟 幾 年 內 有 沒 有 辦 過, 這 幾 個 部 份 就 好 了, 他 沒 有 對 主 文 什 麼... 什 麼 完 全 沒 有 審 查 282

293 的 權 力 啦! 因 為 只 要 達 到 一 定 的 人 數 的 連 署, 比 方 說 我 提 案 提 一 個 二 十 萬 人 那 不 就 表 示 有 這 麼 多 的 人 覺 得 這 個 重 要 嗎? 那... 基 本 上 重 點 是 直 接 民 權 這 個 意 識 的 明 確 表 示, 而 不 是 在 那 邊 正 面 反 面 什 麼 那 都 不 重 要, 好 那 甚 至 你 如 果 是 一 個 修 憲 案 過 了 你 不 可 能 去 叫 老 百 姓 再 就 修 憲 案 的 那 些 字 句 來 去 做 公 投 嘛! 一 定 是 同 意 不 同 意 兩 點 而 已 呀! 那 一 個 條 文 的 修 改 甚 至 憲 法 的 大 幅 修 改 是 一 次 要 公 投 好 多 條 文 嘛! 所 以 最 後 就 不 可 能 每 個 條 文 去 審 查 所 以 一 定 是 通 過 不 通 過, 就 這 麼 簡 單 啊! 所 以 如 果 把 公 投 會 的 權 力 甚 至 他 的 成 員 用 中 選 會 委 員 直 接 做 同 樣 的 事 情, 那 所 以 當 然 就 這 個 裡 面 剛 剛 C02 老 師 講 的 重 覆 兩 次 這 個... 就 可 以 結 合 一 次 就 好, 然 後 他 的 權 限 又 縮 到 那 麼 小 所 以 聽 起 來 也 不 太 有 其 它 的 障 礙 啦! 非 連 署 障 礙 就 降 到 最 低 了, 那 如 果 還 對 這 個 由 中 選 會 委 員 組 成 的 公 投 會 的 審 議 有 不 符 的 話 那 就 直 接 到 法 院 去 就 不 用 再 經 過 訴 願 或 什 麼 的 程 序, 這 個 可 能 就 是 在 救 濟 上 可 以 這 個 處 理 的 方 式, 這 樣 會 比 較 迅 速 而 且 你 重 新 訴 願 什 麼 那 還 是 在 同 樣 的 機 關 啊! 對 不 對, 既 然 他 要 擋 你 就 再 一 次 啊! 那 至 於 說 那 修 憲 案 他 有 一 定 的 比 例 啊! 所 以 這 時 侯 不 管 執 政 的... 只 要 國 會 通 過 以 後... 就 是 類 似 第 十 六 條 這 種 就 直 接 公 投, 所 以 也 就 不 會 再 有 這 樣 經 過 政 府 機 關 的 那 個... 那 個 程 序, 所 以... 所 以 要 簡 化 這 個 問 題 最 大, 一 個 是 連 署 人 數 比 方 說 二 十 萬 人 大 概 C01 律 師 也 覺 得 這 個 是 合 理 嘛! 二 十 萬 應 該 做 得 到, 那 第 二 個 就 是 由 中 選 會 委 員 直 接 當 公 投 會 委 員 把 兩 個 審 查 的 東 西 合 在 一 起, 然 後 把 審 查 內 容 限 制 到 非 常 低 的 範 圍 那 這 樣 爭 議 就 少 掉 了 很 多, 那... 所 以... 其... 其 實 現 在 如 果 改 成 這 樣 的 話 最 後 的 問 題 是 通 過 的 門 檻 的 問 題, 因 為 我 們 現 在 兩 年 才 一 次 大 選 舉 的 話, 那 以 後 六 個 月 以 內 一 定 要 辦 那 這 時 後 就 很 容 易 造 成 這 個 通 過 到 底 要 用 什 麼 樣 的 門 檻, 那 可 能 會 可 以 根 據 這 個 當 然 這 個 是 要 跟 立 法 有 關 就 根 據 案 子 的 重 要 性, 如 果 只 是 一 般 法 律 案 可 能 就 是 多 數 投 票 就 可 以 了, 或 者 是... 是 四 成 投 票 之 類 的, 這 個 是 可 以 再 經 過 討 論 的, 不 過 最 重 要 就 是 說 公 投 會 這 種 非 連 署 障 礙 要 如 何 排 除, 然 後 成 案 門 檻 能 夠 降 低 主 持 人 : 好, 謝 謝 C03 老 師, 那 我 們 再 來 是... 請 C02 老 師 C02: 那 個... 呃... 兩 大 問 題 吼! 第 一 個 其 實 也 是 想 請 教 各 位 的 問 題, 因 為 剛 剛 聽... 呃...C03 老 師 的 說 法... 呃... 之 所 以 會 覺 得 公 投 通 常 都 是 要 跟 大 選 在 一 起 辦, 是 因 為 人 數 的 考 量 嘛! 這 是 一 個 現 實 考 量 而 不 是 一 個 規 範 面 說 一 定 要 這 麼 做, 可 是 我 反 而 是 覺 得 說... 呃... 跟 大 選 一 起 辦 其 實 常 常 真 的 會 滿 扭 曲 公 投 的 那 個 意 象, 就 是 他 常 常 會 被 政 治 化, 不 當 的 意 識 形 態 化 但 是 如 同 很 多 的 譬 如 說 跟 民 生 消 費 有 關 的 這 種 議 題, 他 的 公 投 的 舉 辦 真 的 是 超 越... 真 的 是 超 越 藍 綠, 這 不 是 一 個 口 號 這 是 真 的 超 越 藍 綠, 所 以 這 種 情 況 底 下 因 為 我 們 都 知 道 說... 呃... 跟 大 選 掛 在 一 起 的 公 投 過 去 幾 次 的 經 驗 就 是 說 就 是 有 人 要 阻 擾 公 投 嘛! 然 後 不 斷 的 跟 你 說 這 個 票 不 用 領 這 個 票 跟 這 次 選 舉 無 關, 那 很 多 人 也 就 不 明 就 理 或 者 甚 至 也 不 問... 不 問 原 因 的 就 支 持 這 種... 這... 這 種 做 法, 那 所 以 使 得 阻 擾 283

294 公 投 的 這 種 現 實 行 為 好 像 變 成 了 跟 大 選 在 一 起 的 公 投, 這 個... 必 然 會 發 生 的 情 況, 所 以 如 果 從 這 個 角 度 看 來, 因 為... 因... 為 這 個 是 台 灣 特 殊 的 莫 名 其 妙 的 現 象, 那 這 個 情 況... 呃... 是 不 是 有 可 以 透 過 任 何 的 方 式 來 加 以... 加 以 修 正, 然 後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把 公 投 的 理 念 從 我 們 這 個 很 扭 曲 的 政 治 環 境 裡 面 抽 離, 我 是 覺 得 這 個 是 一 個 可 以 思 考 的 問 題, 那 從 這 一 個 角 度 來 看 的 話 真 的 是 門 檻 設 計 恐 怕... 呃... 搭 上 很 多 周 邊, 包 括 剛 剛 C03 老 師 建 議 的 不 在 籍 投 票, 可 能 也 是 一 個 辦 法 就 是 可 能 他 的 門 檻 真 的 是... 還 實 在 是 不 能 設 得 太 高, 我 是 覺 得 說 其 實 那 個 所 謂 門 檻 的 問 題 就 好 像 剛 剛 這 個 C03 老 師 講 的 我 也 同 意 啦! 就 是 說 不 同 性 質 的 公 投 可 能 它 應 該 要 有 不 同 的 門 檻, 那 以 統 獨 公 投... 統 獨 公 投 為 例 這 種 國 安 的 這 種... 這 種 公 投 為 例, 也 許 真 的 要... 要 有 一 定 的 人 做 背 書 才 叫 做 匯 集 重 要 的 主 流 的 民 意 嘛! 但 是 我 是 覺 得 其 實 這 個 議 題 有 關 如 果 說 這 個 議 題 真 的 是 讓 大 家 深 感 重 要, 其 實 我 相 信 自 然 就 會 匯 集 足 夠 的 人 力, 所 以 其 實 應 該 是 說 反 而 是 那 個 議 題 能 不 能 夠 引 起 社 會 關 注, 能 不 能 讓 大 家 對 於 公 投 的 功 能 能 夠 有 一 個 正 確 的 認 知, 這 個 反 而 是 我 們 在 現... 現 在 炒... 現 在 炒 很 多 公 投 的 問 題 的 時 候, 比 較 沒 有 忽 略 到 的 一 個 根 本 條 件 問 題, 好, 那 這 個 是 關 於... 呃... 這 個... 這 個... 大 選 公 投 的 這 個 掛 勾, 那 另 外 一 個 這 個... 這 個...( 笑 )... 不 好 意 思 剛 剛 這 個 王 老 師 提 到 的 那 個... 那 個 所 謂 的 表 述 喔! 我 是 真 的 很 累 了 啦! 因 為 這 個 事 情 實 在 是 這 個... 我... 我 以 為 今 天 帶 這 一 本 是 很 多 餘, 但 這... 這... 這 很 不 好 意 思 啦! 這 是 拙 著 啦! 就 是... 就 是 兩 年 前 那 個 澄 社 舉 辦 的 公 投 研 討 會, 我 就 是 花 了 很 多 時 間 真 的 在 跟 他 們 在 做 法 律 論 戰, 這 個 因 為 不 瞞 各 位 說 我 跟 這 一 屆... 是 不 是... 應 該 是 這 一 屆, 這 一 屆 還 沒 完 嘛! 還 是... 他 們... C01: 結 束 了, 第 二 屆 現 在 第 三 屆 C02:OK, 對, 就 第 二 屆 其 中 某 個 人 啦! 反 對 ECFA 公 投 勝 利 的 某 個 人 那... 其 實 有 不 錯 的 私 交 喔! 所 以 他 有 一 次 就 很 認 真 的 跟 我 講 說 這 個 東 西 從 最 法 律 技 術 面 的 角 度 來 看, 就 是 這 樣 啊! 就 是 你 剛 剛 講 的, 公 投 會 覺 得 他 就 是 依 法 行 政, 那... 就 因 為 他 那 一 句 話, 而 且 我 相 信 他 是... 至 少 在 那 一 件 事 情 上 他 是 誠 心 的, 他 覺 得 他 不 是 故 意 要... 要 扭 曲, 他 就 是 看 圖 說 話 說 文 解 字 就 自 然 得 出 那 樣 的 結 果, 那 其 實 後 來 仔 細 思 考 他 講 的 話 以 後 我 是 有 非 常 深 刻 的 不 滿 跟 恐 懼 喔! 覺 得 說 他 們 好 像 反 而 認 為 說 自 己 很... 很 真 實 的 忠 於 法 條 原 意 才 得 出 那 樣 的 結 果, 所 以 他 們 覺 得 他 們 做 那 些 否 定 的 行 為 是 問 心 無 愧, 但 是 事 實 上 你 如 果 真 正 在 去 解 釋 法 律 話 就 會 知 道 不 是 這 樣 子, 那 我 剛 剛 說 很 累 的 原 因 是 這 個 事 情 就 是 扭 來 扭 去, 因 為 他 就 是 先 跟 你 講 說 你 們 台 聯 的 立 場 就 是 反 對 既 然 是 反 對 你 竟 然 提 一 個 公 投 提 案 叫 做 你 是 否 同 意 ECFA, 對 不 對, 這 樣 子 的 話, 好 如 果... 今 天 如 果 投 出 來 的 結 果 是 反 對 居 多, 那 就 會 變 成 公 投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所 講 的 否 決, 三 十 加 三 十 二 的 否 決, 那 這 樣 子 的 否 決 以 後 效 果 是 什 麼? 效 果 284

295 只 有 通 知 提 案 的 領 銜 人 意 思 就 是 這 件 事 情 結 束 了, 好, 就 沒 有 任 何 效 果 所 以 他 才 會 講 說 這 個 ECFA 公 投 就 算 通 過, 就 算 投 票 通 過 也 絲 毫 不 能 改 變 現 狀, 權 責 機 關 也 不 需 要 有 任 何 改 變 任 何 現 狀 作 為, 所 以 他 就 覺 得 他 這 樣 解 釋 是 根 據 他 對 公 投 法 三 十 三 十 一 三 十 二 一 連 串 的 邏 輯 推 演 下 來 的 結 論, 那 很 累 的 地 方 是 什 麼? 就 是 這 個 東 西 聽 起 來 很 複 雜 嘛! 所 以 我 還 要 跟 他 去 講 說 三 一 是 什 麼, 三 十 是 什 麼 三 二 又 是 什 麼, 然 後 去 跟 他 講 說 其 實 你 的 理 解 是 錯 的, 那... 更 累 的 地 方 是 在 於 說 我 發 現 講 了 半 天 之 後 是 不 太 有 人 care 我 在 講 什 麼, 那 他 們 還 是 在 繼 續 堅 持 就 是 公 投 會 還 是 不 遺 餘 力 的 在 不 斷 的 在 用 同 樣 的 理 由 駁 回 同 樣 的 東 西, 即 使 後 來 那 一 位 跟 我 有 一 點 點 私 交 的 某 公 投 會 委 員 他 還 是 繼 續 這 樣 做 啊! 那 他 也... 那 他 也 知 道 我 登 了 這 個 東 西 啊! 那... 他 也 提 不 出 任 何 反 駁 意 見, 但 他 還 是 不 管 啊! 所 以 那 個 累 是 在 於 說 講 了 半 天 這 個 是 沒 有 什 麼 用, 那 剛 剛 王 老 師 問 說 有 沒 有 什 麼 修 法 建 議, 有 啊! 呵...( 笑 ) 這 我 剛 剛 看 了 一 下 喔! 這 個... 唉!... 這 個... 累 喔! 是 也 包 括 出 不 太 好 意 思 浪 費 大 家 的 時 間 跟 折 磨 大 家 的 頭 腦 因 為 其 實 三 十 到 三 十 二 條 那 個 情 況 大 致 上 我 們 可 以 說 從 法 學 方 法 論 的 角 度 看 來, 他 不 是 一 個 說... 呃... 就 是 真 的 法 條 解 釋 就 是 會 得 出 公 投 會 那 種 結 果, 不 是 這 樣 子 公 投 會 的 那 個 邏 輯 是 說 你 看 如 果 今 天 不 同 意 ECFA 過 半 那 就 解 釋 來 說 他 就 三 十 條 的 第 二 項 嘛! 就 是 投 票 人 數 未 有 有 效 數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同 意, 因 為 那 個 公 投 票 一 定 是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那 你 如 果 反 ECFA 的 人 一 定 是 投 不 同 意 嘛! 好, 不 同 意 居 多 這 個 才 符 合 台 聯 提 公 投 的 目 的, 問 題 是 說 一 旦 這 樣 子 的 情 況 下 成 立 那 就 會 構 成 三 十 條 第 二 項 所 講 的 否 決, 那 否 決 是 什 麼? 否 決 就 沒 有 辦 法 適 用 第 三 十 一 條 否 決 是 適 用 第 三 十 二 條, 好, 因 為 第 三 十 二 條 是 規 定... 才 是 規 定 說 公 投 案 經 否 決 者 怎 麼 樣, 所 以 它 的 意 思 是 說 所 以 就 不 是 三 十 一 條 權 責 機 關 不 用 有 任 何 處 置 那 你 這 公 投 就 是 無 效 的, 可 是 這 個 解 釋 不 對 因 為... 三 十 條 第 二 項 成 就 否 解... 否 決 之 後 他 適 用 第 三 十 二 條, 並 不 等 於 他 就 要 直 接 適 用 第 三 十 一 條 的 反 面 解 釋 啊! 所 以 你 頂 多 只 能 說 那 就 只 有 三 十 二 條 你 不 能 進 一 步 推 論 說 否 決 的 公 投 權 責 機 關 就 依 三 十 一 條 的 反 面 解 釋 第 三 款 權 責 機 關 無 需 為 任 何 處 置, 這 還 要 再 加 上 那 個 前 題 他 其 實 是 過 度 推 論, 那... 正 確 的 推 論 是 什 麼? 正 確 的 推 論 是 說 其... 其 實 我 們 的 公 投 法 的 第 三 十 條 的 第 二 項 的 那 個 規 定 他 是 出 現 了 一 個 漏 洞, 那 個 漏 洞 是 在 於 他 忘 記 說 針 對 重 大 政 策 的 複 決 部 份, 那 個 複 決 有 可 能 是 不 同 意 在 表 示 改 變 現 狀 而 不 是 同 意 要 改 變 現 狀, 很 抱 歉 折 磨 大 家... 但 是 我 相 信 那 個 邏 輯 是 很 清 楚 嘛! 好, 所 以 事 實 上 你 只 要 在 三 十 條 第 二 項, 不 好 意 思 在 把 我 的 當 初 修 法 建 議 提 出 來 我 照 唸 一 下, 我 個 人 認 為 要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其 實 很 簡 單 三 十 一 三 十 二 都 不 用 動, 你 只 要 把 第 三 十 條 第 二 項 改 一 下 就 好 了, 三 十 條 第 二 項 他 的 規 定 是 說, 投 票 人 數 不 足 前 項 規 定 數 額 或 未 有 有 效 票 數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同 意 者 均 為 否 決 嘛! 但 是 你 要 後 面 加 一 個 但 書, 你 要 講 但 公 投 的 結 果 為 投 票 人 數 未 有 有 效 投 票 票 數 超 過 二 285

296 分 之 一 之 同 意 者 之 否 決 情 形, 如 果 是 後 段 那 種 否 決 情 形 並 足 以 顯 示 多 數 民 意 要 求 改 變 既 定 法 律 重 大 政 策 或 憲 法 修 正 案 者 視 為 前 項 之 通 過, 因 為 通 過 跟 否 決 的 區 別 關 鍵 不 是 在 於 你 到 底 勾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是 在 於 你 到 底 想 不 想 改 變 現 有 的 政 策, 所 以 你 應 該 是 以 是 否 意 欲 改 變 現 狀 當 作 區 別 公 投 的 同 意 跟 否 決 的 關 鍵 而 不 是 勾 選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所 以 其 實 你 只 要 經 過 這 個 技 術... 技 術 性 的 這 個 追 加, 但 書 的 追 加 應 該 就 可 以 解 決 後 面 三 一 三 二 的 那 個 適 用 問 題, 我 個 人 認 為 最 簡 單 的 解 決 辦 法 是 這 樣 子, 那... 這 個... 很 抱 歉 啊! 但 是... 我 實 在 是... 我 實 在 是 覺 得 很 荒 謬 說 實 在 話, 我 老 實 說 是 這 樣 子 那... 但 是 事 實 上 這 問 題 並 不 是 很 難 解 決, 那... 他 們 也 絕 對 不 像 他 們 說 宣 稱 的 完 全 是 這 個 當 成 是 法 律 的 工 匠 一 般 的 只 針 對 文 字 在 做 著 墨, 一 定 有 背 後 的 政 治 意 圖 C03: 恩... 我 補 充 一 下, 對 不 起, 尤 其 剛 剛 講 的 表 述 問 題 就 是 人 民 的 明 確 的 意 思 是 怎 麼 就 好 了, 他 怎 麼 會 去... C02: 對 啊! 對 啊! C03: 所 以 他 一 定 就 是... 我 冒 昧 一 下, 那 另 外 一 個 就 是 公 投 跟 大 選 的 問 題 其 實 會 有 這 樣 的 問 題 因 為 公 投 案 太 少, 如 果 大 選 的 同 時 有 一 二 十 案 包 括 這 個 你 們 提 的 案 都 在 裡 面, 那... 人 民 在 決 定 公 投 案 就 很 難 跟 政 治 綁 在 一 起, 因 為 有 些 是 跨 越 藍 綠 的 議 題, 各 種 都 會 在 一 起, 那 公 投 案 如 果 很 多 的 話 就 可 以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好, 那 當 然 另 外 一 個 就 是 通 過 的 門 檻 的 問 題 因 為 你 修 憲 你 不 太 可 能 會 跟 大 選 一 起 因 為 既 然 要 大 選, 選 完 了 新 國 會 就 會 處 理 那 所 以 基 本 上 一 定 是 在 選 舉 的 中 間 發 生, 那 你 又 六 個 月 內 要 處 理 那 這 樣 就 算 立 法 院 通 過 了 修 憲 案 那 可 能 在 公 投 就... 就 會 發 生 問 題 啦! 那 這... 這 個 是 可 能 門 檻 剛 C02 老 師 有 提 到... 就 有 提 到 說 需 要 做 一 些 很 彈 性 的 調 整, 那 另 外 就 是 說... 我 剛 說 門 檻 不 算 高 的 原 因 是 說 其 實 如 果 在 過 去 幾 次 公 投 裡 面 沒 有 政 黨 刻 意 叫 人 家 不 領 票, 那 就 過 了 嘛! 對, 他 就 只 要 領 票 就 好 了 他 不 一 定 要 投 贊 成, 只 要 有 一 部 份 領 票 那... 事 實 上 也 有 一 些 人 是 支 持 藍 的 可 是 是 投 贊 成 公 投 也... 有 大 概... 像 第 一 次 好 像 有... 有 一 百 萬 還 多 少... 是 這 樣 的 票, 那 所 以 我 就 跟 選 舉 的 掛 勾 問 題 一 個 就 是 公 投 案 不 夠 多 啦! 多 到 一 個 程 度 大 家 就 很 難 跟 政 治 綁 在 一 起, 那 第 二 個 門 檻 之 所 以 高 甚 至 很 多 人 說 應 該 降 到 多 低 多 低 其 實 如 果 是 很 重 大 的 國 安 的 這 些 國 際 法 層 次 的 問 題 的 話 這 個 門 檻 其 實 不 算 高, 而 且 這 個 門 檻 並... 過 去 在 對 過 去 來 講 那 些 案 都 有 可 能 成 立, 只 要 不 要 有 些 選 民 認 為 就 是 人 家 叫 他 不 領 票 他 就 真 的 不 領 票, 這 個 是 一 個 問 題 那 再 來 說 就 是 那 個 公 投 法 還 有 一 點 就 是 在 選 票 方 面 可 能 沒 有 規 定 那 麼 詳 細, 事 實 上 應 該 是 包 括 不 領 票 的 部 份 都 考 慮 在 內 就 是 每 個 那 個 選 民 全 部 都 發 給 他 票 變 成 同 意 不 同 意 跟 或 者 是 類 似 不 投, 就 是 放 棄 為 什 麼 呢? 因 為 一 旦 領 票 跟 不 領 票 做 區 隔 的 時 候 然 後 再 加 上 他 的 那 個 戶 籍 的 那 個... 時 間 是 不 同 的, 一 個 是 三 個 月 一 個 是 四 個 月 造 成 兩 本 選 舉 清 冊 是 不 一 樣 的, 所 以 一 定 要 分 兩 張 桌 子 然 後 你 要 領 不 領 可 是 經 過 過 去 的 六 次 的 公 投 之 286

297 後 現 在 我 們 已 經 沒 有 這 個 不 記 名 投 票 意 義, 已 經 沒 有 了, 因 為 過 去 六 次 誰 領 了 公 投 票 大 概 你 就 是 綠 的, 已 經 完 全 曝 光 了 ( 笑 ) 所 以... 應 該 在 技 術 上 是 每 個 選 民 都 要 發 給 票 那 你 可 以 裡 面 你 可 以 有 一 個 棄 權 到 時 候 就 等 於 不 投 票 的 意 思, 但 是 領 票 的 部 份 一 定 都 要 領 不 然 現 在 其 實 已 經 經 過 幾 次 公 投 誰 領 誰 不 領 幾 乎 全 部 都... 知 道 了 C01: 我 們 現 在 大 選 的 部 份 有 說 可 以 不 領 票 嗎? 比 如 我 去... 恩... 我 去 選 舉 的 時 後 有 市 長 有 市 議 員, 對 不 對, 那 我 可 以 領 市 長 那 市 議 員 可 以 不 領 嗎? 他 一 定 全 部 都 給 你 啊! C03: 對 啊! 他 是 這 樣 子 啊! 可 是 我 們 公 投... C01: 公 投 會 有 這 種 現 象... C03: 因 為 他... C02: 他 現 在 反 而 是 叫 你 不 要 領 啊! C01: 這 很 奇 怪 啊! C02: 有 些 例 子... 呵 ( 笑 ) C03: 他 第 一 個 就 是 說 公 投... C01: 你 來 就 一 定 要 領 啊! 除 非 你 不 來 啊! C03: 呵 呵...( 笑 ) 對 啊! 所 以 如 果 用 這 種 方 式... C01: 來 啊! 我 沒 有 說 要 你 來 啊! 那 你 來 你 一 定 要 領 啊! 你 怎 麼 投 那 是 你 的 事 啊! 你 不 蓋 也 可 以, 這 通 通 都 你 自 己 的 抉 擇 啊! C03: 對 啊! 可 是 票 通 通 領 那 就 無 法 知 道 你 到 底 有 沒 有 領 啊! C01: 哪 有 這 樣 C03: 但 是 就 是 現 在 為 什 麼 不 同 意, 因 為 公 投 法 規 定 投 票 資 格 跟 選 舉 規 定 的 時 間 是 不 一 樣 的, 而 且 是 故 意 不 一 樣 的, 那 這 樣 就 會 有 兩 本 名 冊 C01: 喔 C03: 那 所 以 有 來 投 票 又 沒 領 票... C01: 那 這 個 是... C03: 那 就 馬 上 藍 綠 就 馬 上 被 知 道 了 C01: 當 然 就 某 個 角 度 裡 面 去 來 看 是 因 為 這 種 有 政 治 的 意 涵 在 裡 面 的 公 投 的 主 文 才 會 這 樣 子, 如 果 他 純 粹 是 一 個 民 生 議 題 我 不 認 為 有 這 個 問 題, 去 領 的 也 可 能 是 藍 的 啊! 對 不 對, 不 是 說 只 有 綠 的 去 領 或 是 怎 麼 樣 C03: 重 點 是... 有 沒 有 政 黨 發 動 去 領 C02: 對, 重 點 是 說 萬 一 現 在 執 政 黨 不 管 他 是 藍 是 綠 他 就 是 認 為 你 直 接 民 主 跟 我 對 摃, 我 就 是 不 爽 阿 C02: 我 就 是 不 想 讓 你 通 過, 很 怕 你 通 過 所 以 你 根 本 不 要 成 案 C03: 所 以 包 括 你 們 的... 第 二 階 段 連 署 他 就 是... 就... C02: 根 本 不 要... C01: 我 知 道, 我 知 道... 我 現 在 是 在 講 說 你 去 了 以 後 又 不 領 這 不 是 很 怪 嗎? 我 怎 麼 去... 去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對 不 對, 這 變 成 說 你 在 整 個 選 舉 的 過 程 裡 面 你 有... 類 似 於 亮 票 的 行 為, 對 不 對? 287

298 C03: 對 對 對 C01: 我 認 為 這 東 西 本 來 就 是 不 當 的 東 西 C03: 就 是 一 種 表 態 C01: 你 不 能 這 樣 做 啊! 我 們 其 它 政 治 性 的 選 舉 裡 面 有 人 去 不 領 票 的 嗎? 沒 有 吧! 這 個 也 會 被 人 家 認 為 說 你 有 亮 票 的 意 思 啊! 我 如 果 約 定 怎 麼 樣 投 票 的 行 為 那 你 不 記 名 投 票 他 秘 密 你 看 不 到 啊! 問 題 你 不 拿 票 的 時 候 你 就 等 同 是 什 麼? C03: 亮 票 C01: 是 在 對 外 宣 示 說 我 亮 什 麼 票 啊! 這 不 是 一 樣 的 意 思 嗎? 我... 我 不 知 道 他 們 在 法 律 的 解 釋 是 上 面... 我 們 學 法 律 我 們 的 角 度 是 認 為 他 秘 密 投 票 是 你 去 裡 面 人 家 不 知 道 你 蓋 哪 一 個 你 票 領 哪 個, 你 現 在 是 用 不 領 票 來 顯 示 你 的 什 麼? 你 投 票 的 意 思 表 示 啊! 那... 那 這 個 東 西 是 有 問 題 的 啊! C02: 當 然 C01: 在 法 律 上 應 該 要 去 限 制 這 種 行 為 才 對, 那 當 然 這 是 公 投 才 延 伸 出, 我 想 說 奇 怪 你 其 它 政 治 性 的 選 舉 裡 面 從 來 都 沒 有 這 樣 的 行 為, 為 什 麼 只 有 這 個 東 西 這 樣, 那 你 某 個 角 度 裡 面 是 不 是 也 應 該 去 修 正, 好,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主 持 人 : 恩... 恩... 對 C01: 那, 我 們 基 本 上 面 是 如 果 從 我 們 的 角 度 是... 是 不 太 贊 成 那 種 公 投 去 綁 大 選, 因 為 我 們 認 為 我 們 的 議 題 就 是 很 單 純 的 是 一 個 民 生 的 議 題 那 跟 政 治 攪 和 在 一 起 了 以 後 就 變 成 產 生 不 必 要 的 困 擾 在 裡 面, 那 我 們 本 來 要 產 生 公 投 這 樣 很 具 有 清 楚 的 這 樣... 這 樣 的 一 個 議 題 性 啊! 整 個 都 被 模 糊 了 被 扭 曲 了, 所 以 我 們 在 push 這 個 東 西 的 時 候 好 多 人 都 認 為 說 你 們 是 有 政 治 意 涵 我 說 見 鬼 了 你 說 有 政 治 意 涵, 第 一 個 你 看 我 XXX 有 沒 有 參 加 過 任 何 民 進 黨 相 關 的 政 治 性 活 動, 有 沒 有, 對 不 對, 這 個 東 西 是 很 清 楚 的 東 西, 你 看 我 有 沒 有 參 加 國 民 黨 任 何 的 政 治 性 活 動, 有 沒 有, 如 果 沒 有 我 為 什 麼 要 被 定 位 說 我 這 個 是 跟 政 治 有 什 麼 關 係, 你 們 這 些 人 才 有 問 題 C02: 沒 有 因 為... C03: 共 產 黨 不 行 呃... 公 投... 呵 呵 ( 笑 ) C01: 對 啊! 我 了 解, 我 就 講 說 這 個 東 西 就... C02: 而 且 基 本 上 這 個 東 西 C03: 國 民 黨... 就 沒 關 係 C02: 對, 他 們 就 懷 疑 說 如 果 你 沒 有 政 治 意 圖 你 跑 那 麼 累 幹 嘛! 他 不 相 信 社 會 上 就 是 有... 對 社 會 議 題 關 心 的 人, 哈 哈 哈 哈 ( 笑 ) C01: 我 們 已 經 跑 了 三 十 幾 年... 消 基 會 已 經 跑 了 三 十 幾 年 了, 我 說 我 都... 我 現 在 已 經 缷 任 董 事 長, 我 都... 呃... 假 使 我 現 在 跟 消 基 會 本 身 沒 有 任 何 的 那 種... 那 種 職 務 上 面 的 關 係, 某 個 角 度 我 們 應 該 去 看 這 個 組 織 台 灣 整 個 社 會 發 展 的 過 程 裡 面 他 哪 一 方 面 有 正 向 的 貢 獻, 他 哪 一 方 面 產 生 負 向 的 影 響 這 個 東 西 可 以 去... 去... 去 評 估 的 東 西 嘛! 我... 我 認 為 這 個 東 西... 我 們 台 灣 本 身 就 是 因 為 有 這 樣 的 問 題 存 在 喔! 導 致 我 們 有 一 些 東 288

299 西 被 扭 曲 掉 了, 我 們 是 一 個 多 元 化 的 社 會 不 應 該 只 是 被 區 別 政 治 性, 非 政 治 性 然 後 又 被 混 在 一 起 又 變 成 有 一 個 政 治 性 在 裡 面, 我... 我 覺 得 我 們 老 實 講 我... 我 的 角 度 我... 沒... 沒 有 辦 法 去 接 受, 當 時 有 很 多 人 給 我 貼 標 籤 怎 麼 樣, 你 是 不 是 以 後 要 選 什 麼... 選 什 麼 碗 糕... 有 的 沒 的 ( 台 語 ), 我 們 那 裡 面 的 人 受 不 了 問 我, 我 說 你 們 難 道 不 了 解 嗎? 我 為 什 麼 到 消 基 會 來 就 是 不 願 去 涉 足 政 治 我 才 跑 來 這 邊 從 事 公 益 活 動, 如 果 我 要 涉 足 政 治 我 老 早 就 去 搞 那 些 東 西 我 搞 起 來 不 比 別 人 差, 對 不 對, 我 們 就 認 為 我 們 沒 有 必 要 台 灣 這 個 東 西 政 治 性 掛 上 去 完 全 沒 有 式 微, 我 們 很 討 厭 很 厭 惡, 所 以 在 我 們 的 立 場 是 不 希 望 公 投 去 綁 大 選 所 以 當 時 我 們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的 時 候 我 們 就 曾 經 對 外 宣 誓 說 即 便 我 們 募 集 成 功 我 們 也 不 希 望 跟 年 底 的 選 舉 綁 在 一 起 你 要 幫 我 們 另 外 去... 去 弄 一 個, 那 當 然 民 進 黨 的 人 就 認 為 說 你 那 這 個 東 西 就 是 你 跟 國 民 黨 靠 攏 怎 麼 樣, 我 們 的 人 永 遠 就 只 有 兩 邊 的 想 法, 不 是 一 個 真 正 多 元 化 的 社 會 應 該 產 生 的 現 象 這 是 很 糟 糕 的, 變 成 說 奇 怪 了 我 們 明 明 做... 做 我 的 事 那 你 支 持 我 是 因 為 我 們 的 見 解 這 個 時 候 比 較 傾 向 於 民 進 黨 所 以 支 持 我 們, 那 我 們 根 本 不 要 你 來 支 持, 對 不 對, 因 為 你 不 是 真 正 的 消 費 者 你 不 代 表 真 正 消 費 者 的 意 見, 對 不 對, 所 以 某 個 角 度 裡 面 我 們... 我 們 是 認 為 說 多 元 的 社 會 尊 重 他 多 元 的 想 法, 不 要 把 政 治 全 部 放 在 裡 面 所 以 我 基 本 上 我 是 贊 成 說 把 它 區 開 來, 對 不 對, 那 當 然 假 使 我 們 有 一 天 我 們 國 民 的 水 準 真 的 提 升 了, 大 家 可 以 區 別 這 些 多 元 尊 重 多 元 不 同 的 想 法 你 把 它 合 併 為 了 降 低 你 的 相 關 方 面 的 成 本, 我 可 以 接 受, 但 是 目 前 現 狀 老 實 講 我 覺 得 不 行 啦! 所 以 你... 你 一 綁 大 選 下 去 以 後 整 個 公 投 議 題 就 會 零 零 落 落 ( 台 語 ), 那 當 然 我 們 也 了 解 你 不 綁 大 選 的 時 候 因 為 沒 有 政 黨 沒 有 在 那 邊 推 事 實 上 你 有 很 多 困 難 存 在, 但 是 這 個 困 難 本 身 不 是 它 應 該 存 在 的 問 題 而 是 公 投 法 本 身 的 規 定 產 生 的... 什 麼... 障 礙, 這 是 不 合 理 的, 因 為 你 把 它 分 為 兩 階 段 產 生 的 障 礙 你 本 來 去... 去 改 這 個 公 投 法 相 關 的 規 定 才 對, 不 應 該...ㄟ... 好 讓 公 投 法 規 定 在 這 邊 變 成 我 們 要 去 修 正 我 們 的 直 接 民 權 我 們 要... 要... 要 去 否 決 這 個 議 題 的 想 法, 我 覺 得 這 個 是 有 問 題 的 第 二 個 我 覺 得 要 提 到 的 是 主 文 的 部 份 剛 剛 C03 老 師 也 講 到 主 文 只 要 明 確 還 是 怎 樣, 其 實 明 確 兩 個 字 喔! 真 的... 怎 麼 樣 才 叫 明 確, 我 們 所 有 的 學... 學 法 律 的 我 們 律 師 比 如 說 我 們 提 一 個 銀 行 不 作 為 訴 訟, 我 們 認 為 是 不 是 申 明 一 定 就 是 因 為 我 們 每 次 去 貸 款 的 時 候 就 給 我 們 包 山 包 海, 我 設 定 的 抵 押 權 一 下 包 這 個 包 那 個 保 證 包 什 麼, 統 統 包 在 一 起 我 現 在 提 的 東 西 很 清 楚 你 不 淮 給 我 包, 他 不 淮 給 我 包 那 我 主 文 已 經 描 述 出 來 每 一 個 都 知 道 我 在 講 什 麼, 為 什 麼 你 說 我 的 主 文 不 明 確, 我 們 改 了 六 七 個 版 本 給 他 看 沒 有 一 個 版 本 他 說 明 確 的 啊! 我 們 律 師 團 全 部 大 家 都 審 查... 我 們 認 為 已... 已 經 是 足 以 認 為 明 確, 法 官 你 知 道 我 們 在 講 什 麼 事 所 以 我 要 告 訴 各 位 說, 明 確 兩 個 字 喔! 某 個 角 度 不 是 那 麼 容 易 喔! 既 然 不 是 那 麼 容 易 為 什 麼 你 的 相 關 的 主 管 機 關 不 用 協 助 民 眾 去 把 這 個 東 西, 你 認 為 可 289

300 以 你 告 訴 我 譬 如 說 你 說 你 是 否 同 意 ECFA 那 很 簡 單 啊! 如 果 你 的 意 思 就 是 說 是 不 是 希 望 你 要 改 變 現 狀 就 是 跟 他 原 來 ECFA 這 個 東 西 是 不 是 就 不 要 了, 你... 把 它 弄 的 清 楚 一 點 大 家 去 投 嘛! 我 覺 得 無 妨, 台 聯 某 個 角 度 裡 面 其 實 我 覺 得 有 個 角 度 我 認 為 他 可 能 因 為 我 們 不 是 搞 政 治 的 他 也 在 取 巧, 如 果 你 主 管 機 關 可 以 去 協 助 他 把 這 個 東 西 弄 的 更 清 楚 他 否 決 你 這 個 東 西 我 覺 得 他 完 全 沒 有 正 當 性, 今 天 就 是 因 為 法 規 搞 這 個 東 西 就 變 成 說 他 弄 一 個 東 西 說 你 是 不 是 相 互 矛 盾 然 後 把 你... 把 你 否 決 掉, 如 果 說 你 有 這 個 義 務 的 話 哪 有 什 麼 相 互 矛 盾, 相 互 矛 盾 你 就 要 幫 我 去 把 它 弄 清 楚 意 思 明 確 清 楚 主 管 機 關 看 過 出 去, 那 照 那 個 去 蓋, 蓋 了 以 後 就 不 會 產 生 剛 剛 C02 老 師 去 提 的 那 個 問 題 出 來 不 會 說 你 本 來 的 意 思 是...ㄟ... 你 要 改 變 現 狀, 結 果 有 一 些 人 認 為 不 想 改 變 現 狀 的 多 變 成 有 其 它 不 同 的 聯 想 出 來, 那... 那 個 老 實 講 就 是 很 糟 糕 的 那 第 三 個 我 認 為 說...ㄟ... 我 們 假 使 意 思 很 明 確 我 認 為 否 決 就 只 有 否 決 的 效 果 而 已 沒 有 產 生 正 面 的 其 它... 其 它 同 意 的 效 果, 他 單 純 就 是 這 樣 的 而 已, 讓 它 單 純 化 不 要 變 成 說 好 像 就 變 成 說 他... 他 產 生 另 外 一 個 效 果, 我... 我 認 為 這 個 東 西 不 然 的 話 就 會 產 生 一 個 很 奇 怪 的 現 象 就 是 說 你 明 明 就 去 推 這 個 怎 麼 產 生 反 向 的 效 果 出 來, 那 何 必 呢! 那 為 什 麼 反 向 的 效 果 應 該 來 推 這 個 東 西 才 對 啊! 對 不 對, 你 把 它 的 原 來 的 目 的 本 身 扭 曲 掉 了 最 後 一 個 是 救 濟 的 問 題 他 本 身 有 時 效 性 所 有 的 選 舉 似 乎 相 關 的 爭 訟 法 律 本 身 的 精 神 是 什 麼? 一 定 要 趕 快 釐 清 嘛! 比 如 說 我 們 選 舉 訴 訟 當 選 無 效 選 舉 無 效 他 要 求 你 多 久 的 時 間 完 檢, 他 有 時 效 性 啊! 等 你 四 年 再 完 檢 人 家 已 經 做 完 了, 公 投 一 樣 啊! 他 有 時 效 性 所 以 他 不 太 適 合 一 般 行 政 救 濟 的 程 序, 你 要 要 求 他 有 一 個 救 濟 的 程 序 然 後 多 久 的 時 間 要 完 成, 比 方 說 兩 個 月 或 甚 至 一 個 月 你 就 要 完 成 把 這 個 東 西 快 速 了 結 你 如 果 認 為 對 你 就 繼 續 做 啊! 你 認 為 不 對 那 就 看 了 他 也 沒 話 講, 救 濟 程 序 已 經 過 了, 那 最 後 可 能 要 考 慮 的 是 說 一 個 東 西 投 了 以 後 他 這 邊 要 求 一 般 是 三 年 不 能 再 提, 好 像 其 它 的 重 大 的 大 概 是 八 年 C03: 那 是 公 共 建 設 C01: 公 共 建 設 是 八 年, 我... 我 覺 得 某 個 角 度 裡 面, 這 個 有 沒 有 必 要 啦! 老 百 姓 自 己 會 去 衡 量 嘛! 對 不 對, 你 不 要 怕 他 發 動 有 沒 有 人... 有 沒 有 人 連 署 啊! 如 果 老 百 姓 經 過 了 兩 個 月 本 身 他 有 不 同 的 想 法 出 來 以 後 你 憑 什 麼 說 他 不 能 夠 再 去 提 這 樣 的 一 個 議 案, 我... 我 認 為 這 個 東 西 就... 我 就... 就 直 接 民 意 就 這 個 樣 子 啊! 我 現 在 呈 現 出 來 的 意 見 就 是 這 樣, 為 什 麼 你 限 制 我 三 年 裡 面 不 能 在 同 一 事 項 公 投 不 能 再 提 案 不 能 再 連 署, 我... 我 覺 得 沒 有 道 理 所 以 最 後, 我 當 然 是 要 問 C03 老 師 是 說 其 實 日 本 他 們 到 底 是 有 沒 有 像 我 們 這 樣 分 階 段, 我 們 現 在 是... 呃... 有 提 案 有 連 署 那 我 們 都 認 為 說 有 必 要 嗎? 何 必 要 那 麼 複 雜 哩! 把 它 合 在 一 起, 那 當 然 或 許 也 可 以 像 C03 老 師 說 這 樣 去 分 啊! 就 像 是 你 哪 一 些 公 投 的 內 容 本 身 他 是 適 合 用 這 一 種 哪 一 種 東 西 他 可 能 是 稍 微 要 有 一 點 不 一 樣, 我 覺 得 290

301 這 個 是 OK 但 是 如 果 你 全 部 都 把 它 劃 進 去 這 一 些 東 西 的 話 他 永 遠 都 不 太 可 能 過 啊! 談 到 公 投 大 家 就 怎 麼 樣... 就 搖 頭, 那 這 個 公 投 法 就 沒 有 用 啊! 對 不 對, 如 果 一 部 法 律 訂 了 以 後 他 能 夠 被 實 現 性 的 這 種 程 度 性 這 麼 低 這 個 法 律 老 實 講 應 該 要 廢 掉, 不 然 就 是 這 個 法 律 有 問 題, 對 不 對, 所 以 我 認 為 這 個 部 份 喔! 我 覺 得 真 的 是 應 該 要 好 好 的 去 檢 討, 既 然 你 要 有 一 個 公 民 投 票 你 就 要 讓 它 本 身 應 該 要 合 理 適 當 不 然 這 個 法 律 毫 無 意 義 主 持 人 : 好, 謝 謝 那 個 C01 律 師 C03: 一 個 是... 那 個 國 民 投 票 是 為 了 修 憲 所 以 根 本 是 國 會 通 過 以 後 拿 出 來 投, 所 以 沒 有 什 麼 連 署 什 麼 兩 階 段 當 然 沒 有 這 些 規 定, 他 都 是... 他 不 是 老 百 姓 提 出 來 的, 是 國 會 通 過 C01: 喔 喔... 所 以 他 的 方 式 跟 我 們... C03: 所 以 跟 我 們 十 六 條 一 樣 C01: 他 們 好 像 本 身 是 像 立 法 院 去 做... C03: 那 第 二 個 就 是 公 投 其 實 辦 一 次 大 概 要 六 億 啊! C01: 恩 恩 C03: 所 以 兩 個 月 辦 一 次 那 個 預 算 不 得 了 C01: 但 是 你 也 不 可 能 通 過 啊! C03: 你 如 果 門 檻 改 成 二 十 萬 人 的 話, 可 能 各 種 各 樣 的 公 投 都 會 出 來, 然 後 我 們 又 剛 剛 主 張 要 把 公 投 會 權 限 要 降 到 很 低 很 低, 那 這 樣 公 投 案 就 會 非 常 多 就 會 像 美 國 一 樣 可 能 有 幾 百 案 C01: 我 覺 得 這 沒 有 什 麼 不 好 C03: 可 是 一 次 六 億 的 話 也 滿 恐 佈 啊! C01: 老 百 姓... C03: 你 不 管 投 不 投 都 要 花 六 億 C01: 對 啊 C03: 可 是 只 要 二 十 二... 二 十 萬 人 就 可 以 讓 你 花 六 億 啊! C01: 恩 恩... C03: 這 個 也 是 一 個 問 題 啊! C01: 恩 主 持 人 : 呃... C03: 而 且 如 果 這 二 十 萬 人 的 連 署 是 可 以 一 直 重 覆 的, 因 為 只 要 有 二 十 萬 人 堅 持 我 這 個 案 要 投, 即 使 不 過 即 使 怎 樣 我 都 一 再 同 樣 的 一 批 人 一 起 弄... C01: 恩 恩 C03: 那 怎 麼 辦? 這 個 也 是 要 考 慮 啊! C01: 恩 恩... C02: 對 不 起, 我 最 後 再 補 充 一 下 喔! 那 個 針 對 剛 剛 C01 律 師 講 的 台 聯 的 事 情 我 不 曉 得 C01 律 師 講 的 取 巧 是 怎 麼 樣, 但 是 呢! 以 公 投 會 那 一 次 的 狀 況 來 說 如 果 真 的 要 按 照 公 投 會 的 邏 輯 啦! 那 ECFA 那 一 次 公 投 提 案 的 主 文 必 需 怎 麼 訂 他 必 需 要 訂 你 是 否 反 對 ECFA 那...OK 呀! 有 這 個 問 題 之 後 同 291

302 意 不 同 意, 但 我 投 同 意 的 時 候 是 什 麼 意 思 因 為... 我 們 的... 這 個 才 真 的 是 要 區 分 一 下 說 不 是 在 做 學 術 工 作 或 那 種... 研 究 法 律 文 字 工 作 的 人 C03: 有 英 文 的 話 那 就 更 累, 哈 哈 哈 ( 笑 ) C02: 對 啊! 你 去 問 一 般 人 去 同 意 是 什 麼 意 思? 我 同 意 ECFA 啊! 或 我 反 對 它, 但 是 你 的 題 目 是 取 錯 你 是 否 反 對 ECFA, 好, 你 今 天 投 同 意 的 意 思 就 是 對 我 反 對 嘛! 你 投 不 同 意 是 錯, 我 不 反 對, 那 負 負 得 正, 正 負 得 負 那 這 東 西 才 真 的 讓 人 足 以 陷 入 混 亂, 所 以 我 個 人 是 非 常 懷 疑 說 公 投 會 能 夠 有 幫 助 釐 清 文 字 明 確 化 的 功 能, 他 其 實 都 是 在... 都 是 在 遂 行 他 的 政 治 目 的 ( 笑 ) 請 容 我 這 樣 說 啦! 所 以 我 其 實 是 會 覺 得 說 這 個 東 西 是 為 了... 呃... 要 避 免 讓 公 權 力 不 斷 的 用 各 種 方 式 去 干 擾 直 接 民 主, 公 投 會 的 權 限 還 是 讓 他 儘 可 能 萎 縮 為 宜 啦! 這 個...( 笑 ) C01: 剛 我 好 像 沒 有 提 到 公 投 會 跟 中 選 會, 在 我 的 角 度 我 也 認 為 這 些 東 西 幹 嘛 分 兩 個 機 構 去 處 理, 我 們 送 過 去 的 時 候 是 中 選 會 的 人 跑 出 來 開 會 的 時 後 公 投 會 人 跑 出 來, 我 搞 不 清 楚 你 到 底 你 在 搞 什 麼 東 西, 你 某 個 角 度 裡 面 你 應 該 讓 它 權 限 能 夠 合 在 一 起 嘛! 好, 另 外 設 那 個 東 西 在 法 律 上 面 看 不 出 它 有 特 殊 的 意 義 啊! 他 可 以 審, 中 選 會 也 可 以 審 啊! 那 怎 麼 會 是 問 題 呢? 那 他 更... 更 嫻 熟 那 他 也 很 內 行 啊! 對 不 對, 那 這 部 份 我... 我... 也 認 為 說 某 個 角 度 裡 面 他 應 該 去 怎 麼 樣, 去 整 合 啦! 那 第 二 個 我 剛 剛 提 到 C02 老 師 提 到 的 那 個... 呃... 當 然 我 們 是 從 媒 體 上 面 去 看... 奇 怪 你 怎 麼 會 訂 一 個 你 是 否 同 意, 到 時 候 就 會 勾 選 出 來 大 家 就 會 產 生 解 釋 上 面 的 一 個... 一 個 混 亂 的 問 題, 所 以 我 們 才... 才 會 認 為 說 台 聯 這 樣 弄 是 他... 你 就 把 它 講 清 楚, 講 什 麼 不 是 很 清 楚, 對 不 對 C02: 可 是 他 必 需 是 以 問 題 形 式 表 述, 他 不 能 說... C01: 我 知 道 C02: 我 反 對 ECFA, 他 必 需 問 你 們 大 家 認 為 怎 麼 樣? C01: 我 們... 我 們 也 可 以 啊! 要 求 否 決, 要 求 否 決 ECFA 不 是 很 清 楚 嗎? 我 們 也 是 要 求 否 決 啊! 他 已 經 訂 了 一 個 東 西 啊! 這 議 定 書 跟 大 陸 簽 的 ECFA 一 樣 的 意 思 啊! 要 求 否 決...ㄟ 幾 年 在 什 麼... 什 麼 簽 的 那 個 ECFA C02: 不 是 這 個 東 西 喔! 就 有 點 像... C01: 就 是 類 似 一 樣 的 東 西 啊! C02: 有 點 牽 涉 到 剛 剛 X 老 師 提 的 就 是 說, 我 可 不 可 以 持 反 對 立 場 但 是 我 把 這 個 事 情 交 付 大 家 來 公 決, 那 這 個 時 候 我 可 能 不 用 在 問 題 上 誤 導 嘛! C01: 恩... 恩 恩 C02: 因 為 有 些 人 會 覺 得 說 我 這 樣 講 吼! 本... 本 案 反 對 什 麼 東 西 就 是 用 一 個 主 題 式 的 句 號 式 的 方 式 去 表 述 主 文, 這 時 候 反 而 可 能 讓 人 家 覺 得 說 你 就 是 要 照 著 我 來, 這 也 可 以 這 樣 解 讀 C01: 那... 他 如 果 照 我 們 的 方 式, 他 如 果 給 他 否 決, 消 基 會 過 為 什 麼 我 們 不 過, 所 以 一 樣 啊! 文 字 差 不 多 啊! 就 是 代 換 而 已 嘛! 你 看 我 們 也 是 一 樣 他 292

303 已 經 有 一 個 議 定 書 在 這 邊, 你 把 它 代 換 而 已, 我 們 律 師 慣 用 的... 主 持 人 : 所 以 那 個 行 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下 來 是 公 投 會 你 要 重 審 啊! 可 是 公 投 會 一 樣 打 回 去 呀! C01: 喔! 又 打 回 去 C02: 而 且 用 一 樣 的 理 由 主 持 人 : 呵 呵 呵 ( 笑 ) 同 樣 的 理 由 打 回 去 而 且 他 還 加 了 一 個 租 稅 呀! 所 以 你 們 這 邊 沒 有 被 加 租 稅 已 經 算 運 氣 不 錯 了 C01: 呵 呵 呵 ( 笑 ) 主 持 人 : 那 當 然 他 有 一 個 要 請 教 那 個 C01 律 師 就 是... 呃... 那 個... 算 在 公 益 募 款 的 部 份 啦! 就 是 公 益 勸 幕 因 為... 事 實 上 你 光 做 一 個 連 署 書 你 要 花 很 多 錢 喔! C01: 恩 恩 主 持 人 : 好, 你 要 很 多 的 人 力 物 力... 那... 呃... 在 這 部 份 是 不 是 應 該... 就 是... 就 你 的 那 個 實 務 經 驗 來 說, 在 公 益 募 款 這 邊 是 不 是 需 要 有 一 些 特 殊, 像 你 剛 剛 講 的 你 取 得 那 樣 要 有 一 個 特 殊 法 律 地 位 啊! C01: 對 主 持 人 : 譬 如 說 你 們... C01: 就 是 你 不 能... 我 已 經... 已 經 提 案 了 你 一 審 查 通 過 了 那 你 不 能 限 制 我 說... 我... 我... 我 這 個 東 西 如 果 要 募 款 要 依 照... 那... 那... 勸 募 條 例 的 規 定 主 持 人 : 勸 募 的 規 定 C01: 他 本 身 就 應 該 就 是 擬 制 讓 他 認 為 說 他 已 經 有 那 個 同 意 了, 你 就 可 以 去 募 款 為 了... 這 個... 這 個 公 投 的 目 的 去 募 款, 對 不 對, 那 向 不 特 定 的 人 為... 他 這 些 東 西 配 套 其 實 都 應 該 在 公 投 法 裡 面 去 作 相 關 的 規 定, 對 不 對, 那... 我 們 現 在 都 沒 有, 那 變 成 說 我 這 個 弄 了 以 後 如 果 要 募 款, 一 定 要 募 款 因 為 要 花 很 多 錢 啊! 那 你 要 募 款 的 時 候 你 要 不 對... 對 不 特 定 的 人 那 你 又... 又 跑 到 依 照 勸 募 的 規 定 還 要 經 過 他 核 淮, 那 等 下... 不 知 道 要 等 到 民 國 幾 年, 變 得 說 我... 你 給 我 的 六 個 月, 比 如 說 你 審 核 通 過 以 後, 那 我 要 開 始 了 六 個 月... 六 個 月 我 要 去 募 款 我 才 能 動 啊! 對 不 對, 那 我 要 去 募 款 我 要 經 過 你 核 准 那 你 又 拖 我 一 個 月 那 不 是 變 成 五 個 月 而 已 嗎? 對 不 對, 那 我 要 實 際 募 到 錢 以 後 我 才 能 夠 run, 他... 他... 事 實 上 就 是 產 生 一 些 問 題 出 來, 所 以 他 整 個 相 關 整 個 完 整 的 機 制 事 實 上 都 應 該 被 考 慮 在 這 個 裡 面, 對 不 對, 這 樣 才 是 一 個 完 整 的 公 投 法, 我 們 才 能 夠 去 動 啊! 所 以 這 部 份 我 會 建 議 應 該... 應 該... 把 他 放 在 裡 面 主 持 人 : 對, 就 是 因 為... 恩... 這 個 部 份 就 是 會 涉 及 到 你... 我 們 在 目 前 連 署 的 這 個... 上 面 的 那 個 耗 費 的 資 源, 需 要 的 資 源 太 多 了, 所 以 一 個 民 間 團 體 事 實 上 很 難 以 一 己 之 力 而 且 自 己 現 有 的 那 個... 呃... 財 力 的 狀 況 來 處 理 這 件 事 情, 那 事 實 上 就 會... 變 成 是 說 真 的 是 只 有 政 黨 做 為 後 盾 的 時 候 才 有 可 能 把 它 連 署 出 來, 所 以 這 是 一 個... 一 個 比 較 大 的 問 題 啦! 293

304 呃... 我 想... 再 來 就 是 剩 下 的 自 由 發 言... 發 言 的 時 間, 是 不 是 我 們 這 邊... 還 有 互 相 討 論 的, 還 是 我 們 俞 老 師 有 沒 有 要 補 充, 還 是 您 覺 得 哪 邊 日 本 要 補 充 的 嗎? 俞 老 師 : 日 本 其 實 我... 呃... 那 個... 呃... 李 老 師 有 講 大 概 有 現 在 有 那 個 輪 廓 才 有 辦 法 去 找 資 料 啦! 最 主 要 一 開 始 是 討 論 清 楚 到 底 是 哪 裡 到 底 有 什 麼 樣 的 交 換, 就 近 住 民 的 投 票 的 限 制 到 底 是 在 哪 裡 這 比 較 搞 不 清 楚, 只 要 知 道 喔! 現 在 最 主 要 的 地 方... 然 後 地 方 那 些 條 例, 我 就 是 看 了 很 多 那 些 關 於 什 麼 住 民 投 票 的 那 些 條 例 但 是 你 不 知 道 他 的 歸 結 到 底 是 在 哪 裡, 剛 剛 那 個 C03 老 師 提 了 就 比 較 清 楚, 然 後 剛 剛 C02 老 師 也 提 了 包 括 直 接 民 權 跟 間 接 民 權 的 這 個... 這 個 爭 議, 其 實 今 天 中 選 會 其 實 也 希 望 我 們 在 前 言 的 部 份... 對 這 個 部 份 有 所... 有 所 探 討 喔! 我 想 這 對 我 們 其 實 滿 有 幫 助 的, 那 像 剛 剛 那 個 C01 律 師... 呃... 從 這 實 務 上 面 提 的 算 是 少 數 從 實 務... 民 間 團 體 提 的 至 少 可 以 經 過 第 一 階 段 所 以 其 實 我 們 就... 就 一 直 很 珍 惜, 很 高 興 今 天 C01 律 師 有 來 特 別 是 提 說 公 民 團 體 的 我 覺 得 很 謝 謝 各 位 對 我 們 的...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然 後... 呃... 最 後 還 有 就 是 對 於 公 投 會... 公 投 會 現 在 的 定 位 的 問 題 我 想 這 是 中... 中 選 會 現 在 非 常 關 心 的 議 題, 那 三 位 也 都 提 了... 提 了... 而 且 我 希 望 在 最 後 的 期 末 報 告 書 把 各 位 的 意 見 整 理 起 來 C03: 不 過, 現 在 是 很 好 的 修 法 機 會 因 為 統 獨 核 四 ECFA 這 些 大 概 暫 時 不 會 變 成 話 題 ( 笑 ), 所 以 可 以 正 常 的 做 一 些 溝 通 面 就 對 了, 講 到 這 個 你 們 同 意 書 裡 面 明 確 的 問 題, 最 後 一 行 研 究 單 位 保 證 不 會 單 獨 公 開 個 人 的 意 見, 那 你 會 不 會 集 體 提 供 呢? 哈 哈 哈 哈 ( 大 笑 ) C02: 哈 哈 哈 哈 ( 大 笑 ) C01: 哈 哈 哈 哈 ( 大 笑 ) 主 持 人 : 哈 哈 哈 哈 ( 大 笑 ) 俞 老 師 : 那 個... 呃... 我 們 現 在 那 個... 呃... 我 跟 主 持 人 討 論 說... 我 覺 得 期 末 報 告 的 時 候 提 供 的 逐 字 稿 然 後... 因 為 我 們 像 我 們 期 初 我 們 現 在 期 中 報 告 把 第 一 場 的 逐 字 稿 放 在 裡 面, 但 我 們 把 名 字 拿 掉 了 那 名 字 拿 掉 你 還 是 很 容 易 知 道 大 概 知 道 是 誰... 所 以 說... 呃... 我 今 天 跟 主 持 人 討 論 說 期 末 報 告 其 實 把 逐 字 稿 拿 掉, 那 我 們 只 要 那 一 個 座... 座 談 會 一 個 摘 要 稿 其 C03: 對 呀! 其 實 摘 要 俞 老 師 : 那 用 這 樣 的 方 式... 比 較 好 C03: 共 產 黨 反 對, 所 以 C01: 所 以... 不 能 C03: 所 以 你 們 那 個 才 不 能 弄, 你 那 個 藍 綠 沒 有 辦 法 推 C01: 沒 有 啦!! 我 們... 那 個 不 能 弄 是 因 為 冷 掉 了 啦! 拜 託! 好 不 好... 炒 冷 飯 台 灣 社 會 不 可 能 炒 的 起 來, 對 啊! 你 要 去 push 要 去 登 在... 在 後 來 台 聯 都 登 的 都 是 廣 告 啊! 燒 不 起 來 啊! 對 不 對, 某 個 角 度 裡 面... 我 覺 得 你 294

305 看... 像... 民 生 議 題 你 看... 像 我 們 這 種 窮 民 間 團 體, 哪 有 錢 去 製 印 那 麼 多 的 東 西 去 弄 啊! 你 看 我 們 選 舉 的 時 候 我 們 每 一 個 侯 選 人 一 票 要 補 助 三 十 塊, 政 府 某 個 角 度 既 然 要 去 協 助 人 家 行 使 直 接 民 權 在 他 還 沒 募 集 到 錢 的 話 某 個 角 度 裡 面 政 府 是 不 是 應 該 要 去... 有 一 些 補 助, 對 不 對? C02: 所 以 重 點 就 是 他 從 來 都 不 是 協 助 C01: 對 對... 對 啊! C03: 對 C01: 我 們 就 認 為 這 個 東 西 你 一 定 要 協 助 不 然 的 話 就 代 表 說 你 根 本 是 怎 麼 樣 是 否 決 我 們 的 直 接 民 權 的 行 使 主 持 人 : 個 人 的 話 我 是... 那 個... 會 是 希 望 政 府 他 要 站 在 那 個... 協 助 的 角 色, 他 要 提 供 不 管 是 財 力 上 的 支 援 比 如 說 你 們 自 己 有 公 益 募 款 的 那 個 地 位 C01: 對... 主 持 人 : 公 益 勸 募 的 地 位, 然 後 甚 至 他 可 以 那 個 要 播 出 公 益 的 媒 體 的 時 段 C01: 恩 恩 主 持 人 : 因 為 他 有 那 個 公 家 本 來 就 有 那 個 時 段 出 來 C01: 對 呀! 不 然 你... 你 那 媒 體 根 本 就 塞 不 進 去 你 怎 麼 弄, 你 也 不 可 能 透 過 那 個 廣 告 啊! 對 呀! 那 廣 告 費 用 沒 有 一 個 民 間 團 體 假 使 不 是 政 治 性 的 議 題 的 話 沒 有 一 個 團 體 弄 的 來, 對 不 對? 主 持 人 : 好, 那 我 們 今 天 很 謝 謝... C01: 好 主 持 人 : 三 位 專 家 的 給 我 們 寶 貴 的 意 見 那 如 果 說 我 們 這 邊 就 剩 下 的 可 以... 自 由... 我 們 錄 音 機 可 以 關 掉 了 啦! C03: 對 C01: 哈 哈 哈 哈 ( 笑 ) C03: 要 打 馬 賽 克 喔! C01: 民 主 社 會 已 經 那 麼 久 了 沒 什 麼 好 擔 心 的 吧! C02: 那... 那 很 難 講 喔! C01: 我 們 的 年 紀 也 都 經 過 美 麗 島 事 件 了 C03: 現 在 倒 退 了 比 美 麗 島 還 嚴 重 C02: 因 為 是 倒 退 了 所 以 很 難 講 C03: 哈 哈 哈 哈 ( 大 笑 ) C01:ㄟ... 您 好... 您 好... 消 基 會 向 來 都 是 有 什 麼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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