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高學長論文_ _整理版面_ _2_.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高學長論文_20100719_整理版面_ _2_.doc"

Transcription

1 立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程 風 險 管 理 組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林 建 智 博 士 論 企 業 產 品 責 任 風 險 及 其 因 應 之 道 以 SC 公 司 和 Z 公 司 為 例 研 究 生 : 高 年 中 華 民 九 十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2 摘 要 產 品 責 任 保 險 是 一 種 際 性 的 保 險, 係 隨 著 製 造 廠 商 的 產 品 在 際 市 場 上 流 通 和 被 使 用, 適 用 於 各 司 法 管 轄 權 的 第 三 人 責 任 保 險 的 保 障 由 於 世 界 各 對 保 護 消 費 者 的 重 視, 經 過 不 斷 的 立 法 和 修 法, 多 採 用 無 過 失 的 法 律 責 任 基 礎, 配 合 不 同 的 司 法 環 境 和 訴 訟 程 序, 已 造 成 以 外 銷 為 主 的 台 灣 產 業 相 當 的 壓 力 最 近 Toyota 汽 車 在 美 因 產 品 安 全 的 問 題, 損 失 可 能 高 達 八 十 億 美 元, 其 中 產 品 責 任 的 集 體 訴 訟 預 估 賠 償 金 為 三 十 億 美 元 美 加 州 法 院 2004 年 台 灣 盛 香 珍 食 品 公 司 因 嬰 兒 吃 果 凍 致 死 的 案 子 一 千 六 百 萬 美 元 賠 償 判 決, 因 此, 一 個 產 品 責 任 事 故 的 發 生, 其 賠 償 金 額 可 能 使 一 家 中 小 企 業 立 即 倒 閉 在 本 論 文 中 的 兩 起 台 灣 廠 商 產 品 理 賠 的 案 例, 探 討 外 司 法 環 境 與 法 律 制 度 與 我 有 相 當 的 差 異 性, 其 所 衍 生 不 同 的 法 律 訴 訟 問 題, 讓 台 灣 企 業 可 當 借 鏡 進 一 步 的 對 產 品 責 任 的 認 知, 而 能 提 出 一 套 有 效 的 因 應 之 道, 讓 企 業 可 以 永 續 經 營 1

3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3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3 第 二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3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4 第 二 章 產 品 責 任 之 意 義... 6 第 一 節 產 品 瑕 疵 之 意 義... 6 第 二 節 產 品 責 任 之 成 立... 7 第 三 節 產 品 責 任 之 賠 償 請 求 權 基 礎... 7 第 三 章 各 產 品 責 任 法 規 介 紹 第 一 節 美 第 二 節 歐 盟 第 三 節 日 本 第 四 節 中 第 五 節 台 灣 第 六 節 小 結 第 四 章 美 司 法 體 系 對 產 品 責 任 訴 訟 的 相 關 議 題 第 一 節 昂 貴 的 司 法 成 本 第 二 節 原 告 律 師 的 勝 訴 報 酬 制 度 第 三 節 陪 審 團 制 度 第 四 節 司 法 管 轄 權 - 長 臂 條 款 第 五 節 多 方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第 六 節 懲 罰 性 賠 償 第 五 章 個 案 研 究 與 評 析 第 一 節 SC 公 司 為 一 家 型 戶 外 傢 俱 製 造 公 司 第 二 節 Z 公 司 為 一 家 型 自 行 車 零 件 供 應 公 司 第 六 章 對 台 灣 企 業 的 衝 擊 與 因 應 之 道 第 一 節 台 灣 企 業 出 口 現 況 第 二 節 產 品 責 任 的 重 視 對 台 灣 企 業 的 衝 擊 第 三 節 台 灣 企 業 的 因 應 之 道 第 七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第 二 節 建 議 參 考 文 獻 附 件 一 CERTIFICATE OF LIABILITY INSURANCE 附 件 二 INDEMNIFICATION AGREEMENT 附 件 三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POLICY CERTIFICATE

4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十 八 世 紀 中 葉, 工 業 革 命 在 西 方 展 開, 各 種 機 器 的 發 明, 紡 織 工 業 冶 金 和 農 業 生 產 的 工 序, 都 以 機 器 取 代 人 力 隨 著 全 世 界 的 經 濟 蓬 勃 發 達, 工 商 產 品 的 日 新 月 新, 生 活 必 需 品 食 品 的 改 良, 直 接 與 間 接 的 提 升 人 们 的 消 費 能 力 接 踵 而 來, 產 品 安 全 問 題 導 致 的 身 體 受 到 傷 亡 或 財 物 的 損 害 時 有 所 聞 因 此, 世 界 各 紛 紛 制 定 產 品 責 任 相 關 的 法 律, 多 以 無 過 失 責 任 為 基 礎, 達 到 保 護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民 83 年 我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誕 生, 對 於 從 事 設 計 生 產 製 造 輸 入 或 銷 售 商 品 或 服 務 的 企 業 經 營 者 明 文 科 以 無 過 失 責 任 ( 消 保 法 第 7 條 ) 或 中 間 責 任 ( 消 保 法 第 8 條 ), 並 有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懲 罰 性 賠 償 責 任 的 規 定 從 內 早 期 多 氯 聯 苯 食 用 油 中 毒 事 件 到 最 近 的 陸 毒 奶 粉 事 件 從 美 早 期 的 避 孕 裝 置 - Copper T and Copper 7, 引 發 出 血 不 孕 和 精 神 上 的 疾 病 到 近 幾 年 菸 商 被 控 抽 香 煙 引 發 癌 症, 都 被 提 起 集 體 訴 訟 求 償 巨 額 的 賠 償 金 的 案 例, 在 在 顯 示 產 品 安 全 和 產 品 責 任 的 重 要 性 本 人 長 期 於 保 險 界 服 務, 從 擔 任 產 品 責 任 險 核 保 人 員 起, 到 再 保 險 的 安 排, 接 著 轉 任 於 保 險 經 紀 人 公 司 推 展 產 品 責 任 險 業 務, 歷 經 30 年, 由 於 台 灣 為 出 口 導 向 的 家, 輸 出 的 產 品 到 全 世 界, 常 被 其 買 方 要 求 購 買 產 品 責 任 險, 也 處 理 過 數 以 千 計 的 產 品 責 任 索 賠 個 案, 甚 至 於 法 律 訴 訟, 賠 償 的 金 額 曾 高 達 千 萬 美 元 的 案 件, 直 接 間 接 促 使 本 人 對 外 銷 的 產 品 責 任 作 更 深 入 的 探 討, 以 讓 人 及 企 業 更 能 加 深 對 產 品 責 任 的 認 知 和 採 取 保 護 的 措 施 第 二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本 文 研 究 目 的 主 要 是 了 解 各 先 進 家 的 司 法 環 境 對 產 品 責 任 的 重 視 程 度, 在 多 數 家 採 用 嚴 格 責 任 或 無 過 失 責 任 的 法 律 基 礎 下, 在 台 灣 以 中 小 企 業 為 主 的 外 銷 產 業, 一 方 面 要 推 廣 自 己 的 產 品, 另 一 方 面 要 面 對 產 品 責 任 風 險 的 額 索 賠, 並 進 一 步 的 探 討 如 何 降 低 產 品 責 任 的 風 險 與 風 險 的 轉 嫁 3

5 研 究 範 圍 是 以 兩 個 個 案 為 研 究 主 體, 首 先 陳 述 產 品 責 任 的 發 展 和 各 主 要 家 的 司 法 體 系 在 此 方 面 的 運 作 情 況, 而 後 以 個 案 探 討 出 口 企 業 都 可 能 發 生 類 似 的 產 品 責 任 索 賠 案 件, 萬 一 發 生 在 自 己 企 業 身 上, 對 一 連 串 的 法 律 訴 訟 問 題 和 額 的 索 賠 要 如 何 的 面 對, 是 否 必 須 有 風 險 管 理 專 家 或 法 律 顧 問 的 參 與 怎 麼 做 一 明 確 的 抉 擇 在 面 對 各 貿 易 保 護 興 起, 企 業 如 何 連 結 風 險 管 理 的 概 念 而 立 足 於 全 世 界 至 於 研 究 限 制 上, 由 於 筆 者 處 理 產 品 責 任 保 險 的 業 務 多 年, 所 處 理 和 接 觸 的 賠 案 數 以 千 計, 約 有 85% 發 生 在 美, 理 賠 的 金 額 超 過 95% 賠 付 也 在 美, 此 兩 理 賠 案 例 亦 發 生 在 美, 美 的 司 法 制 度 和 環 境 也 是 對 弱 勢 的 個 人 最 為 保 護, 加 上 原 告 律 師 的 興 風 作 浪, 所 以 此 篇 論 文 也 以 美 為 主 體 另 在 兩 個 案 例 研 究 方 面, 由 於 是 本 公 司 現 有 的 兩 個 型 客 戶, 因 此 自 Day 1 開 始 就 參 與 賠 案 的 處 理, 基 於 維 護 客 戶 的 商 業 機 密 和 自 己 本 身 的 職 業 道 德, 因 此 只 能 以 SC 公 司 和 Z 公 司 為 代 稱, 請 見 諒 其 中 SC 公 司 經 Florida Middle District Court 確 認 所 陳 述 的 事 實, 法 官 認 為 不 需 實 質 的 審 理 判 決, 而 做 出 簡 易 判 決 (Summary Judgment) 的 決 定 1 認 定 A 保 險 公 司 對 被 保 險 人 -SC 在 此 理 賠 案 件 上 並 無 bad faith 的 情 形 但 SC 公 司 還 於 2010 年 2 月 提 起 上 訴 之 訟, 目 前 尚 在 進 行 中, 但 所 發 生 的 訴 訟 成 本 已 超 過 一 百 萬 美 元 另 一 案 件 -Z 公 司 亦 為 內 一 知 名 上 市 公 司, 由 於 此 案 子 正 在 訴 訟 揭 露 準 備 階 段 (Discovery Period), 按 照 抗 辯 方 律 師 (Defense Counsel) 所 提 供 的 訊 息, 所 作 的 分 析 報 告, 可 供 被 保 險 人 作 決 策 參 考 並 由 於 此 兩 案 件 都 還 在 審 理 或 上 訴 階 段, 因 此 有 一 些 事 實 也 無 法 完 全 陳 述, 以 免 影 響 原 告 與 被 告 雙 方 的 攻 防 策 略 運 用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本 文 共 分 為 七 章, 除 了 第 一 章 為 緒 論 外, 其 他 各 章 的 研 究 方 法 致 歸 納 如 下 : 一 第 二 章 和 第 四 章 採 用 文 獻 分 析 法, 依 據 內 外 專 家 者 的 著 作 教 科 書 論 文 以 及 網 路 上 的 資 訊 等 加 以 探 討 分 析 和 歸 納 產 品 責 任 的 理 論 基 礎 二 第 三 章 採 用 比 較 分 析 法, 主 要 為 美 歐 盟 各 日 本 中 以 及 台 灣 的 產 品 責 任 法 規 制 度 的 演 進 立 法 的 分 析 介 紹 1 SC 公 司 在 佛 羅 里 達 州 Middle District Court 所 登 記 案 號 為 - 8:2007cv

6 三 第 五 章 採 用 個 案 研 究 法, 以 兩 個 實 際 的 產 品 責 任 所 發 生 的 理 賠 個 案, 去 探 討 賠 案 的 衍 生 與 發 展, 其 中 所 發 現 和 教 訓 以 及 所 得 出 的 結 論 供 其 他 企 業 的 參 考 四 第 六 章 採 用 問 題 解 決 法, 筆 者 依 據 個 人 在 保 險 市 場 從 事 多 年 所 接 觸 產 品 責 任 的 核 保 業 務 推 展 和 理 賠 的 經 驗, 以 及 各 的 產 品 責 任 市 場 的 發 展, 對 以 出 口 為 主 的 台 灣 企 業 所 面 對 的 困 難 提 出 如 何 找 出 解 決 方 案 來 因 應 五 第 七 章 為 綜 合 結 論, 將 前 面 一 至 六 章 所 摘 錄 做 成 總 結 和 筆 者 個 人 的 一 些 綜 合 建 議 5

7 第 二 章 產 品 責 任 之 意 義 第 一 節 產 品 瑕 疵 之 意 義 所 謂 產 品 責 任, 係 指 產 品 的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者 ( 包 括 : 進 口 商 經 銷 商 及 零 售 商 ) 必 須 為 其 所 提 供 具 有 不 合 理 危 險 瑕 疵 的 產 品, 對 最 終 消 費 者 或 使 用 者 或 其 他 第 三 人 造 成 的 人 身 傷 害 或 財 產 損 失, 而 此 產 品 的 生 產 者 或 銷 售 者 依 法 應 負 之 法 律 上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產 品 瑕 疵 是 指 產 品 品 質 不 符 合 產 品 應 當 具 備 的 使 用 性 能 ; 廣 義 地 說, 產 品 不 符 合 其 應 當 具 有 的 品 質 要 求, 即 構 成 瑕 疵 狹 義 地 說, 瑕 疵 僅 指 一 般 性 的 品 質 問 題, 如 產 品 的 外 觀 使 用 性 能 等 一 般 而 言, 可 細 分 為 以 下 三 種 類 型 一 製 造 上 的 瑕 疵 (Manufacturing Defect) 產 品 在 製 造 生 產 過 程 當 中, 不 符 合 製 造 商 原 先 預 期 的 結 果 ; 因 為 在 生 產 製 造 的 過 程, 或 因 品 質 管 制 及 檢 查 上 發 生 錯 誤, 導 致 產 品 具 有 不 合 理 的 危 險 性, 消 費 者 因 使 用 此 產 品 而 遭 受 到 損 害, 此 即 為 製 造 上 之 瑕 疵 例 如, 罐 裝 嬰 兒 食 品 在 包 裝 的 過 程 中, 有 異 物 摻 入 產 品 ; 或 飛 機 機 翼 裝 配 時 未 依 規 格 或 有 疏 失, 組 裝 者 / 製 造 者 未 將 螺 絲 鎖 緊 或 缺 少 了 一 個 螺 釘 二 設 計 上 的 瑕 疵 (Design Defect) 係 指 製 造 商 在 設 計 過 程 中 發 生 錯 誤, 致 使 生 產 之 所 有 產 品 具 有 相 同 的 不 合 理 危 險, 此 為 設 計 瑕 疵 當 採 用 另 一 種 合 理 的 替 代 設 計, 可 以 減 少 或 避 免 因 使 用 該 產 品 造 成 之 可 預 見 的 傷 害 危 險, 而 不 採 用 替 代 設 計 將 使 該 產 品 有 不 合 理 的 危 險, 此 亦 為 設 計 上 的 瑕 疵 例 如, 汽 車 製 造 商 在 通 過 碰 撞 測 試 結 果 已 知 當 汽 車 在 行 駛 中 遭 到 碰 撞 時, 其 結 構 將 使 消 費 者 置 於 嚴 重 傷 害 或 殘 廢 的 危 險 之 中 ; 公 司 原 可 以 微 小 的 成 本 改 進 有 缺 陷 的 設 計, 但 在 經 過 利 潤 對 比 及 成 本 收 益 分 析 之 後, 推 遲 了 對 缺 陷 的 修 改 三 使 用 說 明 不 當 或 欠 缺 警 告 標 示 (Information Defect/Failure to Warn) 產 品 在 製 造 及 設 計 方 面 雖 無 瑕 疵, 但 因 某 些 產 品 具 有 特 殊 性 質 及 使 用 方 法, 因 製 造 商 未 為 適 當 指 示 警 告 或 說 明, 致 使 消 費 者 在 使 用 之 際 蒙 受 損 害 當 該 產 品 造 成 之 可 預 見 的 傷 害 危 險, 若 能 藉 由 合 理 的 指 示 或 警 告 來 6

8 減 少 或 避 免, 而 不 提 供 指 示 或 警 告 將 使 該 產 品 有 不 合 理 的 危 險, 亦 被 視 為 有 瑕 疵 的 商 品 例 如, 電 子 及 電 器 產 品 未 附 電 擊 危 險 的 警 告 標 示 ; 或 打 火 機 用 的 瓦 斯 圓 形 筒 容 器 上 並 未 表 示 注 意 : 強 燃 性, 不 得 保 存 於 溫 度 攝 氏 40 度 以 上 之 處 所 ; 使 用 後 不 得 投 棄 於 火 中 等 第 二 節 產 品 責 任 之 成 立 在 際 商 法 領 域, 產 品 責 任 是 一 種 獨 特 的 法 律 責 任, 與 買 賣 合 同 中 的 一 般 品 質 擔 保 義 務 相 比, 存 在 明 顯 的 區 別 產 品 之 瑕 疵, 係 產 品 責 任 發 生 之 原 因, 產 品 責 任 的 構 成 必 須 具 備 三 個 條 件 : 一 產 品 須 有 瑕 疵 (a defective or allegedly defective product) 產 品 不 符 合 要 求, 具 有 不 合 理 的 危 險 性, 不 能 給 消 費 者 期 待 的 安 全 二 對 使 用 產 品 的 消 費 者 有 人 身 傷 害 死 亡 或 財 產 損 害 的 事 實 而 追 究 生 產 者 銷 售 者 的 產 品 責 任, 必 須 以 消 費 者 使 用 者 或 第 三 人 的 人 身 傷 害 和 財 產 損 害 為 前 提 條 件 嚴 格 意 義 上 說, 財 產 損 害 不 包 括 單 純 產 品 本 身 的 質 量 問 題 損 失 單 純 產 品 本 身 的 損 失, 應 當 是 屬 於 買 賣 中 的 合 同 責 任 問 題 三 消 費 者 使 用 者 或 第 三 人 的 損 害 事 實 與 產 品 中 的 瑕 疵 存 在 因 果 關 係 即 受 害 者 遭 受 的 損 失 完 全 是 由 於 產 品 存 在 的 瑕 疵 所 致 第 三 節 產 品 責 任 之 賠 償 請 求 權 基 礎 在 產 品 責 任 歷 史 發 展 過 程 中 確 立 了 三 著 名 的 產 品 責 任 訴 訟 理 論, 即 疏 忽 責 任 理 論 違 反 擔 保 責 任 理 論 和 嚴 格 責 任 理 論 這 三 個 歸 責 理 論 是 受 害 者 要 求 責 任 者 承 擔 責 任 的 依 據, 原 告 就 產 品 責 任 提 起 訴 訟 必 須 要 以 其 中 一 種 理 論 作 為 依 據 一 違 反 擔 保 責 任 理 論 (Theory of Breach of Warranty) 違 反 擔 保 責 任, 是 指 產 品 存 在 某 種 缺 陷, 生 產 者 和 銷 售 者 違 反 了 對 貨 物 的 明 示 擔 保 或 法 定 的 默 示 擔 保 責 任, 致 使 消 費 者 使 用 者 和 第 三 人 遭 受 傷 害 和 損 失, 因 而 應 該 承 擔 的 責 任 以 違 反 擔 保 為 理 由 提 起 訴 訟 時, 原 告 不 需 要 證 明 被 告 有 疏 忽, 只 需 要 證 明 產 品 有 缺 陷, 而 且 由 於 這 種 缺 陷 使 他 遭 受 損 失, 即 可 以 要 求 被 告 賠 償 損 失 7

9 違 反 擔 保 責 任 理 論 的 特 點 : ( 一 ) 責 任 方 不 僅 包 括 賣 方 和 生 產 銷 售 環 節 的 各 個 主 體, 還 包 括 設 計 商 和 廣 告 商 ( 二 ) 原 告 必 須 證 明 產 品 確 有 缺 陷, 並 因 此 造 成 的 損 害 事 實 ( 三 ) 有 權 提 起 產 品 責 任 訴 訟 的 人 不 僅 包 括 買 方, 而 且 包 括 一 切 因 使 用 有 缺 陷 產 品 而 受 到 損 失 的 人 ( 四 ) 根 據 美 的 判 例, 廣 告 有 可 能 成 為 賣 方 的 明 示 擔 保 因 此, 如 果 被 告 在 電 臺 電 視 網 路 報 刊 上 對 其 產 品 做 了 廣 告, 而 廣 告 的 內 容 和 實 際 不 符, 結 果 使 原 告 因 產 品 缺 陷 遭 受 損 失, 原 告 也 可 以 以 違 反 擔 保 為 由 要 求 被 告 賠 償 損 失 消 費 者 因 信 賴 商 品 的 廣 告 標 籤 或 說 明 書 上 之 陳 述 而 購 買 商 品, 產 品 製 造 商 或 出 賣 人, 需 就 產 品 的 品 質 數 量 特 性 及 使 用 性 質 等, 承 擔 明 示 或 默 示 擔 保 責 任 但 此 時 消 費 者 仍 需 要 承 擔 舉 證 責 任, 證 明 製 造 商 或 出 賣 人 違 反 其 保 證 責 任 二 疏 忽 責 任 理 論 (Theory of Negligence) 疏 忽 責 任, 也 稱 過 失 責 任, 是 指 生 產 者 或 銷 售 者 由 於 疏 忽 而 造 成 產 品 有 缺 陷, 使 消 費 者 使 用 者 或 第 三 人 的 人 身 或 財 產 遭 到 損 害, 因 而 應 承 擔 的 責 任 疏 忽 責 任 亦 是 一 種 侵 權 責 任, 在 侵 權 行 為 訴 訟 中, 疏 忽 責 任 要 求 製 造 商 履 行 謹 慎 的 注 意 義 務, 製 造 商 應 對 商 品 所 造 成 的 損 害 承 擔 責 任 若 以 疏 忽 為 由 進 行 訴 訟 時 不 需 要 原 告 被 告 之 間 有 直 接 的 合 同 關 係, 原 告 一 方 不 局 限 於 買 方, 也 可 以 是 使 用 者 或 第 三 人 但 原 告 負 有 舉 證 責 任, 原 告 必 須 證 明 :(1) 被 告 沒 有 做 到 合 理 注 意, 即 有 疏 忽 ;(2) 由 於 被 告 的 疏 忽 直 接 造 成 了 原 告 的 損 害 這 一 原 則 與 契 約 當 事 人 原 則 比 較, 對 消 費 者 使 用 者 和 第 三 人 提 供 了 比 較 有 力 的 保 障 但 是, 在 現 代 化 生 產 條 件 下, 要 證 明 被 告 有 疏 忽 應 該 是 越 來 越 困 難 的 三 嚴 格 責 任 理 論 (Theory of Strict Liability) 嚴 格 責 任, 也 稱 無 過 失 責 任, 是 指 產 品 只 要 有 缺 陷, 對 消 費 者 和 使 用 者 具 有 不 合 理 的 危 險 性, 並 造 成 其 人 身 傷 害 和 財 產 損 失, 生 產 者 或 銷 售 者 就 應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以 嚴 格 責 任 為 理 由 提 起 訴 訟, 對 原 告 最 為 有 利, 因 為 嚴 格 責 任 是 一 種 侵 權 責 任, 不 需 要 原 告 被 告 之 間 存 在 契 約 關 係, 原 告 只 需 要 證 明 下 列 事 項 即 可 獲 得 賠 償 :(1) 產 品 存 在 缺 陷 ;(2) 產 品 缺 陷 是 造 成 損 害 的 直 接 原 因 ;(3) 產 品 的 缺 陷 在 投 放 市 場 之 前 就 已 經 存 在 ;(4) 產 8

10 品 係 在 正 常 的 使 用 狀 態 下 美 現 行 的 商 品 製 造 商 責 任 即 採 行 嚴 格 責 任 (Strict Liability), 主 要 考 慮 的 是 被 告 的 行 為 與 損 害 之 間 的 因 果 關 係 問 題, 當 被 告 造 成 了 對 原 告 的 某 種 明 顯 的 損 害 時, 即 應 對 此 損 害 負 責 即 使 被 告 盡 到 合 理 的 品 質 管 制 且 設 計 過 程 並 無 過 失, 法 院 仍 可 能 判 決 產 品 製 造 商 要 負 法 律 責 任, 此 為 對 原 告 / 消 費 者 最 的 保 障 方 式 9

11 第 三 章 各 產 品 責 任 法 規 介 紹 目 前, 世 界 上 關 於 產 品 責 任 的 立 法 模 式, 體 有 三 種 : 一 是 擴 解 釋 2 適 用 原 合 同 法 / 契 約 法 侵 權 行 為 法 中 的 有 關 規 則, 如 法 荷 蘭 等 ; 二 是 在 相 關 的 立 法 中, 對 產 品 責 任 作 出 若 干 規 定, 如 英 中 台 灣 等 頒 佈 的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 三 是 制 定 專 門 的 產 品 責 任 法, 如 德 義 利 丹 麥 挪 威 日 本 等 而 美 的 做 法 另 有 特 點, 其 產 品 責 任 法 包 括 判 例 法 和 成 文 法 茲 分 述 如 下 : 第 一 節 美 一 判 例 法 與 成 文 法 相 結 合 的 美 產 品 責 任 法 在 際 上 的 產 品 責 任 法 中, 美 的 產 品 責 任 法 最 具 代 表 性, 對 全 世 界 各 的 產 品 責 任 立 法 產 生 了 重 影 響 其 首 先 是 由 法 院 的 判 例 發 展 起 來 的, 基 本 上 迄 今 適 用 的 仍 為 判 例 法 然 其 立 法 表 現 形 式 多 樣, 規 範 產 品 責 任 的 法 律 目 前 除 了 判 例 法 亦 有 成 文 法 ; 包 括 聯 邦 產 品 責 任 法 各 州 產 品 責 任 立 法 及 判 例 以 及 適 用 於 各 州 的 有 關 產 品 責 任 的 規 定 判 例, 也 包 括 對 司 法 實 踐 有 指 導 作 用 的 有 關 產 品 責 任 的 示 範 法 二 美 產 品 責 任 法 的 發 展 階 段 : 美 產 品 責 任 法 的 發 展 致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從 1842 年 溫 特 伯 頓 訴 萊 特 案 此 案 乃 英 判 例, 但 由 於 美 獨 立 後 繼 續 沿 用 英 的 法 律 制 度, 故 該 判 例 所 確 立 的 原 則 - 無 契 約 就 無 責 任, 同 樣 為 美 所 接 受 至 1916 年 MacPherson V. Buick Motor Company 案, 為 契 約 責 任 階 段 ; 第 二 階 段 從 1916 年 到 1963 年 Greenman V. Yuba Power Products), 為 過 失 侵 權 責 任 階 段 ; 第 三 階 段, 自 1963 至 今, 為 嚴 格 責 任 階 段 可 見, 美 產 品 責 任 法 一 直 以 判 例 法 為 主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美 是 一 個 聯 邦 制 家, 各 州 的 產 品 責 任 立 法 並 不 統 一 雖 然 目 前 絕 多 數 州 已 確 立 嚴 格 責 任 原 則, 但 迄 今 仍 有 少 數 州 適 用 疏 忽 責 任 或 擔 保 責 任 ( 過 失 責 任 ) 為 了 克 服 這 種 不 統 一 帶 來 的 產 品 責 任 訴 2 侵 權 行 為 法 調 整 的 是 一 般 人 之 間 的 法 律 關 係, 而 契 約 法 調 整 的 是 特 定 的 相 對 人 之 間 的 法 律 關 係, 因 此 在 陸 法 系 的 發 展 過 程 中, 契 約 法 適 用 範 圍 不 斷 膨 脹, 包 括 締 約 過 失 責 任 保 護 第 三 人 效 力 契 約 附 隨 義 務 與 積 極 侵 害 債 權 理 論 等, 侵 權 行 為 法 的 功 能 在 對 於 被 害 人 在 於 遭 受 違 法 侵 害 權 利 時 的 損 害 賠 償 另 外 契 約 法 中 通 常 需 要 保 護 當 事 人 之 間 的 信 任 利 益, 而 侵 權 法 則 無 通 常 契 約 法 所 引 起 的 違 約 責 任 是 不 能 請 求 精 神 損 害 賠 償 的, 但 是 侵 權 可 能 會 承 擔 精 神 賠 償 責 任 10

12 訟 結 果 的 不 確 定 性,70 年 代 以 來, 美 加 強 了 產 品 責 任 的 聯 邦 立 法 工 作, 主 要 包 括 :1972 年 發 佈 的 消 費 產 品 安 全 法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美 法 律 協 會 (ALI)1972 年 修 訂 統 一 商 法 典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UCC) 時, 制 定 的 產 品 責 任 擔 保 責 任 部 分, 美 商 務 部 1979 年 1 月 公 佈 了 供 各 州 自 願 採 用 的 統 一 產 品 責 任 示 範 法 (Model Uniform Product Liability Act) 作 為 專 家 建 議 文 本, 供 各 州 在 立 法 及 司 法 中 參 考 適 用 此 法 已 為 絶 多 數 州 所 接 受, 且 由 於 該 示 範 法 自 身 的 系 統 性 和 完 備 性 亦 為 其 他 家 提 供 了 有 益 的 啟 示 然 由 於 此 統 一 產 品 責 任 示 範 法 在 美 並 未 在 所 有 州 中 都 全 部 採 納, 而 是 僅 在 幾 個 州 被 部 分 通 過, 因 此, 美 參 議 院 商 業 科 和 運 輸 委 員 會 下 設 的 消 費 特 別 委 員 會 亦 於 1982 年 公 布 產 品 責 任 法 草 案, 儘 管 至 今 尚 未 成 為 聯 邦 正 式 法 律 文 件, 但 對 各 州 的 司 法 實 踐 仍 有 一 定 的 參 考 另 外, 美 法 會 編 撰 的 第 二 次 侵 權 法 重 述 在 統 一 各 州 的 產 品 責 任 法 方 面 也 起 了 重 要 作 用 特 別 是 1997 年 5 月 2 日, 美 法 會 通 過 了 新 的 產 品 責 任 法 重 述 法 律 重 述 侵 權 : 產 品 責 任, 標 註 著 美 產 品 責 任 法 的 發 展 進 入 了 一 個 新 階 段 除 此 之 外, 聯 邦 府 還 通 過 了 聯 邦 食 品 藥 品 化 妝 品 法 消 費 品 安 全 法 等 單 行 法 ; 這 表 明 美 產 品 責 任 法 正 日 益 呈 現 出 判 例 法 與 成 文 法 相 互 結 合 互 為 補 充 的 態 勢 三 美 產 品 責 任 法 之 責 任 主 體 : 產 品 責 任 的 主 體 分 為 權 利 主 體 和 義 務 主 體 權 利 主 體 是 在 產 品 責 任 法 律 關 係 中 依 法 有 權 獲 得 損 害 賠 償 的 當 事 人, 義 務 主 體 則 是 依 法 應 當 承 擔 損 害 賠 償 義 務 的 當 事 人 ( 一 ) 權 利 主 體 美 產 品 責 任 法 的 保 護 物 件 極 為 廣 泛 依 統 一 產 品 責 任 示 範 法 第 102 條, 索 賠 人 是 指 因 遭 受 損 害 而 提 出 產 品 責 任 索 賠 的 自 然 人 或 實 體 這 裡 的 損 害 包 括 :(1) 財 產 損 害 ;(2) 人 身 肉 體 傷 害 疾 病 和 死 亡 ;(3) 由 人 身 肉 體 傷 害 疾 病 和 死 亡 引 起 的 精 神 痛 苦 或 情 感 傷 害 ;(4) 由 於 索 賠 人 被 置 於 直 接 人 身 危 險 的 境 地 而 引 起 的 並 表 現 為 實 際 存 在 的 他 覺 症 狀 的 精 神 痛 苦 或 情 感 傷 害 在 這 裡, 美 法 律 既 未 對 財 產 損 害 作 任 何 限 制, 又 未 將 索 賠 主 體 限 於 私 人 消 費 者 而 是 稱 為 自 然 人, 更 將 實 體 明 確 列 為 產 品 責 任 的 11

13 權 利 主 體, 顯 見 其 保 護 範 圍 的 廣 泛 性 ( 二 ) 義 務 主 體 產 品 責 任 的 義 務 主 體, 也 稱 產 品 責 任 的 責 任 主 體, 是 產 品 責 任 的 承 擔 者 美 產 品 責 任 法 將 產 品 的 製 造 者 和 銷 售 者 作 為 責 任 主 體 其 中 製 造 者 包 括 在 產 品 出 售 給 使 用 者 或 消 費 者 之 前, 設 計 生 產 製 作 組 裝 建 造 或 者 加 工 相 關 產 品 的 人, 還 包 括 實 際 不 是 但 自 稱 是 製 造 者 的 產 品 銷 售 實 體 ; 銷 售 者 包 括 產 品 製 造 者 批 發 商 出 租 人 經 紀 人 可 見, 美 產 品 責 任 義 務 主 體 的 範 圍 極 為 廣 泛, 它 明 確 將 產 品 設 計 人 出 租 人 經 紀 人 等 包 括 在 內 美 產 品 責 任 歸 責 原 則 的 確 立 : 根 據 19 世 紀 普 通 法 的 原 則, 生 產 者 對 消 費 者 承 擔 的 責 任 只 能 產 生 於 雙 方 的 契 約 關 係, 無 契 約 就 無 責 任 契 約 關 係 是 消 費 者 對 因 有 缺 陷 產 品 所 致 損 害 進 行 索 賠 的 有 效 障 礙 這 一 障 礙 直 到 1916 年, 紐 約 州 最 高 法 院 在 MacPherson V. Buick Motor Company 3 乙 案 中, 創 立 了 產 品 製 造 者 應 承 擔 的 過 失 責 任 原 則 當 時 MacPherson 購 買 了 別 克 汽 車 公 司 的 汽 車, 由 於 該 車 輪 胎 有 嚴 重 的 質 量 瑕 疵, 在 行 駛 的 過 程 中 出 了 交 通 事 故, 受 害 者 受 到 了 人 身 傷 害, 將 別 克 汽 車 公 司 告 上 法 庭, 因 為 根 據 該 原 則, 產 品 提 供 者 因 過 失 造 成 他 人 損 失 的, 應 該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雖 然 別 克 汽 車 主 張 其 將 車 子 賣 給 經 銷 商, 再 由 經 銷 商 賣 給 MacPherson, 由 於 沒 有 直 接 契 約 不 應 負 擔 責 任, 但 不 為 紐 約 州 法 院 所 接 受 這 一 判 決 突 破 了 無 契 約 就 無 責 任 的 普 通 法 原 則, 開 始 將 產 品 責 任 納 入 侵 權 法 系 之 中, 從 而 確 立 了 美 產 品 責 任 法 上 的 過 失 責 任 原 則 ( 即 疏 忽 責 任 ) 除 此 之 外, 美 法 院 在 產 品 責 任 判 例 中 還 經 常 適 用 擔 保 責 任 擔 保 責 任 包 括 明 示 擔 保 和 默 示 擔 保, 本 來 是 一 種 契 約 責 任, 但 後 來 被 擴 到 契 約 領 域 之 外, 具 有 了 侵 權 責 任 的 意 義 60 年 代 以 來, 美 產 品 責 任 法 的 一 個 發 展 趨 勢 是 對 生 產 者 越 來 越 多 地 適 用 嚴 格 責 任 一 般 認 為 1963 年 的 4 Greenman v. Yuba Power Products 案 是 第 一 例 嚴 格 產 品 責 任 案 件, 確 立 了 嚴 格 責 任 原 則 該 案 原 告 之 妻 購 買 了 尤 巴 電 器 公 司 生 產 的 一 種 電 動 工 具, 在 原 告 按 說 明 書 鋸 木 時, 一 小 木 塊 從 機 器 中 飛 出 砸 在 其 前 額 致 成 重 傷, 法 院 在 判 決 中 確 立 的 原 則 為 現 在 一 般 統 稱 為 格 林 曼 規 則 在 該 案 中, Traynor 法 官 指 出 : 當 一 個 製 造 商 將 一 件 產 品 投 放 市 場 時, 明 知 它 將 不 經 過 檢 驗 是 否 存 在 缺 陷 而 使 用, 只 需 證 明 該 產 品 存 在 缺 陷 並 對 人 造 成 傷 害, 則 製 造 者 對 損 害 負 有 侵 權 方 面 的 嚴 格 責 任 當 然, 嚴 格 責 任 的 出 現 並 未 排 除 過 失 責 任 擔 保 責 任 的 適 用, 而 是 由 原 告 根 據 實 際 情 況 進 行 選 擇 而 提 3 4 LawSchool.com, 1963,case No.: 217 N.Y. 382; 111 N.E. 1050, Court of Appeals of New York [1916]. 4 Wikisource, 1963, case No.: 59 Cal.2d 57 (L. A. No In Bank. Jan. 24, 1963.) 12

14 起 訴 訟 此 外,80 年 代 以 來, 美 法 院 還 提 出 一 種 所 謂 市 場 份 額 責 任, 即 由 若 干 製 造 商 按 其 市 場 份 額 共 同 向 受 害 者 承 擔 產 品 責 任 它 見 之 於 1982 年 的 辛 德 爾 訴 阿 爾 伯 特 藥 廠 案 (Sindell V. Albott Laboratories) 5 原 告 控 訴 五 家 有 生 產 DES 預 防 流 產 的 藥 物, 因 其 母 親 懷 孕 她 時, 吃 此 藥, 可 能 導 致 於 她 後 來 得 癌 症 的 原 因, 這 種 責 任 實 際 上 是 嚴 格 責 任 的 因 果 關 係 或 然 化 美 產 品 責 任 法 規 定 的 損 害 賠 償 範 圍 : 在 美, 產 品 責 任 損 害 賠 償 範 圍 包 括 物 質 損 害 賠 償 精 神 損 害 賠 償 和 懲 罰 性 損 害 賠 償 物 質 損 害 賠 償 包 括 財 產 損 害 和 由 人 身 肉 體 傷 害 疾 病 和 死 亡 所 帶 來 的 財 產 上 的 不 利 益 精 神 損 害 賠 償 屬 於 非 金 錢 性 損 害 賠 償, 包 括 由 人 身 肉 體 傷 害 疾 病 和 死 亡 引 起 的 精 神 痛 苦 或 情 感 傷 害, 以 及 由 於 索 賠 人 被 置 於 直 接 人 身 危 險 的 境 地 而 引 起 的 並 表 現 為 實 際 存 在 的 他 覺 症 狀 的 精 神 痛 苦 或 情 感 傷 害 懲 罰 性 損 害 賠 償 是 作 為 一 種 懲 罰 方 式 而 由 加 害 人 給 予 受 害 人 超 過 其 實 際 損 失 的 損 害 賠 償 金 額 原 告 通 過 明 顯 的 和 令 人 信 服 的 證 據 證 明, 由 於 產 品 銷 售 者 對 產 品 使 用 者 消 費 者 或 可 能 受 到 產 品 損 害 的 其 他 人 員 的 安 全 採 取 輕 率 漠 視 態 度, 致 使 原 告 遭 受 損 害, 原 告 可 得 到 懲 罰 性 損 害 賠 償 可 見 懲 罰 性 損 害 賠 償 是 對 製 造 商 銷 售 商 漠 視 他 人 安 全 的 一 種 懲 罰 措 施 美 產 品 責 任 法 的 特 色 之 一 是 規 定 了 懲 罰 性 賠 償 這 對 於 懲 罰 在 生 產 銷 售 中 的 惡 意 輕 率 行 為, 預 防 類 似 行 為 發 生,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除 此 以 外, 與 歐 洲 不 同 的 是, 美 產 品 責 任 法 對 損 害 賠 償 的 最 高 限 額 和 最 低 額 均 未 作 規 定 第 二 節 歐 盟 一 歐 洲 產 品 責 任 法 的 發 展 階 段 : 除 英 外, 歐 洲 部 分 家 屬 於 陸 法 系, 即 以 成 文 法 傳 統 為 主 的 家 一 般 認 為 :1842 年 英 的 溫 特 伯 頓 訴 萊 特 案 (Winterbottom V. Wright) 5 Supreme Court of California, 1980,26 Cal.3d 588, 607 P.2d 924, 163 Cal.Rptr. 132, cert. denied, 449 U.S. 912, 101 S.Ct. 285, 66 L.Ed.2d

15 6 是 英 也 是 世 界 產 品 責 任 制 度 的 開 端 不 過, 在 20 世 紀 中 期 以 前, 歐 洲 並 無 專 門 的 產 品 責 任 法, 法 院 主 要 是 通 過 引 申 解 釋 民 法 典 有 關 規 定 來 處 理 產 品 責 任 案 件 7 自 70 年 代 初 開 始, 在 歐 洲 經 濟 共 同 體 的 推 動 下, 各 日 益 重 視 產 品 責 任 的 研 究 和 立 法 1976 年 歐 洲 委 員 會 通 過 了 世 界 上 第 一 個 有 關 產 品 責 任 的 實 體 法 規 範 際 公 約 關 於 人 身 傷 亡 的 產 品 責 任 公 約 (Convention on Products Liability in regard to Personal Injury and Death); 1985 年 歐 洲 經 濟 共 同 體 發 佈 了 產 品 責 任 指 令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Directive on Product Liability) 此 指 令 之 目 地 是 提 供 現 稱 的 歐 盟 (EU, European Union) 家 內 產 品 之 消 費 者 因 產 品 之 缺 陷 導 致 於 受 到 身 體 傷 害 或 財 物 損 害 提 供 統 一 之 保 護, 採 用 無 過 失 責 任 按 照 後 者 的 要 求, 歐 盟 各 成 員 應 在 3 年 內 使 其 內 法 符 合 指 令 的 有 關 規 定, 推 動 產 品 責 任 法 的 建 立 和 完 善 於 是, 英 在 1987 年 發 佈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該 法 第 一 章 產 品 責 任 實 際 上 就 是 英 的 產 品 責 任 法 希 臘 義 利 在 1988 年, 盧 森 堡 丹 麥 葡 萄 牙 德 在 1989 年, 荷 蘭 在 1990 年, 比 利 時 愛 爾 蘭 在 1991 年 分 別 制 定 了 本 的 產 品 責 任 法, 標 誌 著 歐 洲 產 品 責 任 法 的 成 文 化 專 門 化 趨 勢 二 歐 洲 產 品 責 任 法 之 責 任 主 體 : ( 一 ) 權 利 主 體 歐 美 各 對 產 品 責 任 法 之 責 任 主 體 存 在 較 差 異 歐 洲 經 濟 共 同 體 產 品 責 任 指 令 第 9 條 規 定 : 為 本 條 之 目 的, 損 害 是 指 :(a) 死 亡 人 身 傷 害 ;(b) 對 缺 陷 產 品 本 身 以 外 任 何 財 產 的 損 害 或 滅 失, 其 價 值 不 低 於 500 歐 洲 貨 幣 單 位, 但 該 財 產 必 須 是 :(i) 屬 於 通 常 用 於 個 人 使 用 或 消 費 的 財 產 ;(ii) 主 要 由 受 害 人 為 其 個 人 使 用 或 消 費 目 的 使 用 德 產 品 責 任 法 第 1 條 第 (1) 款 規 定 : 如 果 缺 陷 產 品 造 成 他 人 死 亡 人 身 或 者 健 康 傷 害 財 產 損 害, 生 產 者 應 當 就 造 成 的 損 害 對 受 害 者 予 以 賠 償 在 造 成 財 產 損 害 的 情 況 下, 只 有 受 到 損 害 的 是 缺 陷 產 品 以 外 的 財 產, 該 財 產 通 常 是 用 於 私 人 使 用 或 消 費, 而 且 受 害 者 主 要 為 這 種 目 的 而 獲 得 該 財 產, 才 適 用 本 法 此 外, 英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5 條 挪 威 產 品 責 任 法 第 8 條 也 有 類 似 規 定 由 此 可 見, 在 歐 洲 諸, 凡 缺 陷 產 品 致 人 損 害, 若 為 人 身 傷 害, 任 何 受 害 者 均 可 要 求 賠 償 ; 但 若 為 財 產 損 害, 只 有 基 於 生 活 消 費 目 的 的 私 人 消 費 者 方 可 依 產 品 責 任 法 獲 得 賠 償 ( 二 ) 義 務 主 體 6 Winterbottom v Wright, 1842, Exhequer of pleas, ENG. 7 馮 同, 1992, 歐 洲 產 品 責 任 法 的 新 發 展 ( J ), 中 法, 最 後 瀏 覽 日 期 :2010/03/20 14

16 歐 洲 經 濟 共 同 體 產 品 責 任 指 令 第 1 條 規 定 : 生 產 者 應 當 對 其 產 品 的 缺 陷 造 成 的 損 害 負 責 依 該 指 令 第 3 條, 生 產 者 包 括 :1. 製 造 人, 含 成 品 製 造 者 原 材 料 生 產 者 和 零 部 件 製 造 者 ;2. 准 製 造 人, 即 在 產 品 上 標 明 自 己 是 該 產 品 生 產 者 的 人 ;3. 進 口 商, 指 在 商 業 活 動 過 程 中 以 銷 售 出 租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分 銷 為 目 的 將 產 品 輸 入 共 同 體 市 場 的 人 ;4. 供 應 者, 在 不 能 確 定 生 產 者 的 情 況 下, 產 品 的 供 應 者 視 為 生 產 者 三 歐 洲 的 產 品 責 任 歸 責 原 則 : 80 年 代 以 前, 由 於 缺 乏 完 整 的 際 產 品 責 任 立 法, 歐 洲 各 的 產 品 責 任 歸 責 原 則 並 不 一 致 依 法 民 法 典 第 1384 條 第 1 款 : 任 何 人 不 僅 對 其 自 己 的 行 為 所 造 成 的 損 害, 而 且 對 應 由 其 負 責 的 他 人 的 行 為 或 在 其 他 管 理 下 的 物 件 所 造 成 的 損 害, 均 應 負 賠 償 的 責 任 法 法 院 將 這 裡 關 於 物 的 監 護 人 責 任 的 規 定 擴 解 釋 為 包 括 產 品 製 造 人 的 責 任, 從 而 使 生 產 者 承 擔 嚴 格 責 任 在 德, 依 民 法 典 有 關 規 定, 產 品 致 損 原 本 適 用 過 錯 責 任 原 則, 後 改 為 舉 證 責 任 倒 置, 實 行 過 失 推 定 而 在 英,1987 年 以 前 一 直 堅 持 過 失 侵 權 責 任, 製 造 商 僅 因 其 違 反 注 意 義 務 才 承 擔 產 品 責 任 歐 洲 產 品 責 任 歸 責 原 則 的 多 元 化 狀 態 持 續 到 八 零 年 代 中 期 1985 年 歐 洲 經 濟 共 同 體 產 品 責 任 指 令 第 1 條 規 定 : 生 產 者 應 當 對 其 產 品 的 缺 陷 造 成 的 損 害 負 責 該 指 令 從 維 護 消 費 者 利 益 的 宗 旨 出 發, 明 確 規 定 生 產 者 應 對 產 品 缺 陷 致 損 承 擔 嚴 格 責 任, 不 僅 免 除 了 受 害 者 證 明 加 害 人 過 失 的 舉 證 義 務, 而 且 不 允 許 加 害 人 以 自 己 已 盡 注 意 義 務 進 行 抗 辯 指 令 公 佈 後, 不 僅 歐 洲 共 同 體 各 成 員, 而 且 其 他 許 多 歐 洲 家 如 挪 威 奧 地 利 等, 都 紛 紛 確 立 了 本 的 嚴 格 產 品 責 任 四 歐 洲 產 品 責 任 法 規 定 的 損 害 賠 償 範 圍 : 根 據 歐 洲 經 濟 共 同 體 產 品 責 任 指 令, 產 品 責 任 的 損 害 賠 償 範 圍 包 括 : 死 亡 人 身 傷 害 ; 缺 陷 產 品 以 外 的 財 產 損 害 其 中, 對 同 類 產 品 的 同 一 缺 陷 造 成 的 死 亡 或 人 身 傷 害, 歐 盟 允 許 各 成 員 規 定 不 少 於 7000 萬 歐 洲 貨 幣 單 位 的 生 產 者 最 高 責 任 限 額 ; 而 財 產 損 害 的 價 值 則 不 應 低 於 500 歐 洲 貨 幣 單 位 德 產 品 責 任 法 進 一 步 規 定 了 在 造 成 死 亡 情 況 下 的 責 任 範 圍, 在 人 身 傷 害 情 形 下 的 責 任 範 圍, 同 時 規 定 生 產 者 對 某 一 產 品 缺 陷 造 成 人 身 傷 害 的 最 高 賠 償 限 額 為 1.6 億 馬 克, 財 產 損 害 賠 償 的 最 低 起 點 為 1125 馬 克 此 外, 歐 盟 還 允 許 各 成 員 在 內 法 上 規 定 非 物 質 損 害 的 賠 償 問 題 15

17 五 簡 述 英 法 及 德 之 立 法 如 下 : ( 一 ) 英 英 是 產 品 責 任 法 的 發 源 地, 早 在 1842 年 英 法 院 於 溫 特 伯 頓 訴 萊 特 案 (Winterbottom V. Wright) 中 確 立 無 契 約 無 責 任 的 原 則, 是 最 早 出 現 產 品 責 任 判 例 並 以 契 約 關 係 確 定 產 品 責 任 的 家 ; 受 到 有 缺 陷 的 產 品 傷 害 的 原 告 可 以 : 1. 違 反 合 同 為 理 由 起 訴 -- 原 告 與 被 告 之 間 必 須 有 契 約 關 係 2. 侵 權 為 理 由 起 訴 -- 侵 權 之 訴 採 疏 忽 ( 過 失 ) 責 任 原 則 英 採 取 事 實 本 身 說 明 問 題 的 原 則, 轉 移 了 由 原 告 證 明 被 告 有 疏 忽 的 舉 證 責 任 一 旦 原 告 證 明 產 品 有 缺 陷, 並 造 成 了 傷 害, 按 照 事 實 本 身 說 明 問 題 的 原 則, 就 可 以 從 有 關 證 據 中 推 論 出 製 造 商 存 在 疏 忽 3. 嚴 格 責 任 原 則 年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體 現 了 嚴 格 責 任 原 則 原 告 毋 須 證 明 被 告 有 疏 忽, 任 何 受 有 缺 陷 的 產 品 之 害 的 消 費 者, 不 論 他 是 不 是 該 產 品 的 買 者, 都 可 以 對 責 任 方 起 訴 被 告 的 對 象 包 括 : 製 造 商 加 工 商 提 供 原 材 料 和 零 件 的 供 應 商 進 口 商 以 及 產 品 牌 號 的 所 有 人 但 產 品 的 批 發 商 和 零 售 商 對 產 品 的 缺 陷 不 承 擔 責 任, 除 非 他 說 不 清 處 有 缺 陷 的 產 品 是 由 誰 提 供 的 按 照 該 法 的 規 定, 上 述 被 告 須 負 連 帶 責 任, 原 告 可 以 對 他 們 全 體 起 訴, 也 可 以 僅 對 其 中 一 人 起 訴 而 且 不 允 許 賣 方 在 契 約 中 排 除 其 責 任 1987 年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是 英 現 行 產 品 責 任 法 該 法 是 英 為 實 施 歐 洲 經 濟 共 同 體 的 產 品 責 任 指 令 於 1987 年 5 月 頒 布 的, 並 於 1988 年 3 月 1 日 正 式 生 效, 這 使 英 成 為 第 一 個 頒 布 與 歐 洲 經 濟 共 同 體 產 品 責 任 指 令 相 一 致 的 立 法 的 家 ( 二 ) 法 透 過 引 申 民 法 典 第 一 六 四 五 條 : 如 果 出 賣 人 明 知 標 的 物 有 瑕 疵 時, 除 應 返 還 其 收 取 的 價 金 外, 並 應 賠 償 買 受 人 的 全 部 損 失 這 裡 所 指 的 全 部 損 失, 可 以 擴 解 釋 為 包 括 侵 權 引 起 的 損 害 賠 償, 如 買 方 的 人 身 傷 害 醫 療 費 用 所 受 的 痛 苦 收 益 損 失 財 產 損 失 以 及 其 他 間 接 損 失, 以 保 護 依 據 合 同 對 賣 方 起 訴 的 消 費 者 來 處 理 產 品 責 任 訴 訟 案 件, 以 達 到 近 似 於 美 嚴 格 責 任 的 結 果 16

18 ( 三 ) 德 傳 統 上 以 民 法 典 和 商 法 典 為 依 據, 採 用 過 失 責 任, 原 則 並 通 過 侵 權 行 為 法 的 交 易 安 全 及 注 意 義 務, 合 理 地 運 用 證 據 法 原 則 來 規 範 生 產 者 的 責 任 為 了 接 受 歐 洲 理 事 會 1985 年 7 月 25 日 所 草 擬 的 關 於 缺 陷 產 品 立 法 規 範 指 針, 西 德 聯 邦 司 法 部 於 1987 年 初 公 布 了 德 缺 陷 產 品 責 任 法 草 案 ; 並 在 1989 年 12 月 15 日 公 布 新 的 產 品 責 任 法, 於 1990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實 施 其 內 容 共 19 條, 對 產 品 責 任 所 涉 及 的 主 要 概 念 都 作 了 詳 細 而 明 確 的 規 定 如 責 任 的 認 定 及 免 責 ( 第 1 條 ), 產 品 範 圍 ( 第 2 條 ), 缺 陷 含 義 ( 第 3 條 ) 生 產 者 範 圍 ( 第 4 條 ) 責 任 範 圍 及 賠 償 方 式 ( 第 7-10 條 ) 等 第 三 節 日 本 日 本 的 產 品 責 任 法 以 1995 年 7 月 1 日 頒 佈 實 施 的 製 造 物 責 任 法 (Japanese Products Liability Law,PL Law) 為 標 誌 劃 分 為 兩 個 發 展 階 段 : 在 此 之 前 產 品 責 任 案 件 由 民 法 典 中 的 疏 忽 理 論 來 規 範 ; 在 此 之 後 則 由 基 於 無 過 失 責 任 理 論 的 產 品 責 任 法 來 規 範 本 法 律 規 定, 若 證 明 因 產 品 缺 陷 而 為 消 費 者 帶 來 生 命 身 體 及 財 產 的 損 害, 被 害 者 可 以 對 生 產 商 要 求 損 害 賠 償 這 是 一 部 公 平 合 理 的 消 費 者 被 害 救 濟 法 律 具 體 地 說, 生 產 商 自 己 製 造 加 工 進 口, 並 進 行 一 定 的 品 質 表 示 後 推 向 市 場 的 產 品, 由 於 有 缺 陷 而 對 他 人 的 生 命 身 體 及 財 產 造 成 損 害 時, 無 論 是 否 有 過 失, 都 要 賠 償 因 此 造 成 的 損 失 對 於 生 產 商 等 的 免 責 理 由 和 期 限 也 做 了 規 定 該 法 律 由 目 的 定 義 產 品 責 任 免 責 理 由 免 責 期 限 及 民 法 的 適 用 等 六 條 組 成 一 產 品 與 缺 陷 : 關 於 產 品, 日 本 民 法 第 八 十 五 條 規 定, 是 指 有 物 體 解 釋 為 物 質 上 佔 據 一 定 空 間 而 有 形 的 存 在 所 有 固 體 氣 體 液 體 均 為 物, 均 可 構 成 產 品 對 於 缺 陷, 製 造 物 責 任 法 規 定, 缺 陷 指 考 慮 到 影 響 該 產 品 的 諸 多 因 素, 如 產 品 特 性 可 預 見 的 通 常 使 用 方 式 及 生 產 者 或 其 他 人 交 貨 時 間 等, 該 產 品 缺 乏 一 般 的 安 全 水 準 主 要 包 括 設 計 缺 陷 製 造 缺 陷 指 示 缺 陷 和 發 展 缺 陷 等 二 歸 責 基 礎 : 傳 統 上 日 本 法 對 於 產 品 責 任 的 歸 責 基 礎 建 立 在 契 約 和 侵 權 關 係 之 17

19 上 契 約 關 係 的 產 品 責 任 主 要 依 據 日 本 民 法 典 第 570 條 的 規 定, 即 購 買 了 具 有 隱 蔽 瑕 疵 產 品 的 買 方 可 以 向 直 接 賣 方 提 出 損 害 賠 償 的 請 求 另 一 個 建 立 在 侵 權 關 係 之 上 的 歸 責 基 礎, 同 樣 源 於 日 本 民 法 典 的 規 定 該 法 第 709 條 確 立 了 產 品 責 任 的 過 失 責 任 原 則, 規 定 產 品 的 生 產 者 和 銷 售 者 所 應 承 擔 的 產 品 責 任 必 須 以 其 對 產 品 缺 陷 的 存 在 具 有 過 失 為 前 提, 由 受 害 者 對 於 產 品 缺 陷 造 成 的 損 害 缺 陷 與 損 害 之 間 的 因 果 關 係 以 及 生 產 者 或 銷 售 者 對 於 缺 陷 的 存 在 具 有 過 失 承 擔 舉 證 責 任 但 新 的 製 造 物 責 任 法 放 棄 了 過 失 責 任 的 理 論, 要 求 產 品 生 產 者 或 銷 售 者 承 擔 嚴 格 責 任 作 為 被 告 的 生 產 者 或 銷 售 者 的 抗 辯 事 由 除 了 能 證 明 原 告 賴 以 勝 訴 的 三 個 構 成 要 件 -- 產 品 存 在 缺 陷 原 告 有 損 害 缺 陷 與 損 害 之 間 有 因 果 關 係 -- 不 成 立 外, 否 則 就 應 當 承 擔 責 任 三 關 於 責 任 主 體 : 日 本 法 對 於 產 品 責 任 主 體 的 規 定 與 美 及 歐 洲 一 些 家 的 認 識 較 為 一 致 認 為 產 品 的 製 造 者 ( 包 括 零 部 件 的 製 造 者 原 材 料 的 提 供 者 以 及 將 自 己 標 識 為 製 造 者 的 人 ) 中 間 商 ( 包 括 進 口 商 批 發 商 零 售 商 ) 以 及 其 他 在 產 品 流 通 過 程 人 從 事 過 商 業 行 為 的 人, 都 應 對 消 費 者 有 關 產 品 責 任 的 請 求 承 擔 責 任 2000 年, 日 本 發 生 了 二 戰 以 後 最 規 模 的 食 物 中 毒 事 件,1.4 萬 人 因 食 用 雪 印 牛 奶 而 發 病 危 機 發 生 後, 受 害 者 依 據 製 造 物 責 任 法, 對 生 產 問 題 牛 奶 的 企 業 提 出 索 賠, 並 贏 得 訴 訟 這 是 日 本 二 戰 後 第 一 次 依 據 製 造 物 責 任 法 提 出 的 食 物 中 毒 訴 訟 案 對 於 這 起 案 子, 地 方 法 院 異 常 重 視 儘 管 2001 年 雪 印 牛 奶 工 廠 已 經 倒 閉, 但 雪 印 乳 製 食 品 公 司 還 在, 按 規 定, 雪 印 乳 製 食 品 公 司 將 負 責 對 受 害 者 進 行 一 切 賠 償 第 四 節 中 一 立 法 體 制 : 在 中 沒 有 形 式 意 義 上 的 獨 立 的 產 品 責 任 法, 其 主 要 內 容 存 在 於 1993 年 施 行 的 產 品 品 質 法 中, 這 是 一 部 綜 合 型 的 法 律 該 法 採 用 產 品 品 質 責 任 的 概 念 產 品 品 質 是 指 家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品 質 標 準 以 及 合 同 規 定 的 對 產 品 適 用 安 全 和 其 他 特 性 的 要 求 產 品 品 質 責 任 是 指 產 品 的 生 產 者 銷 售 者 違 反 了 上 述 要 求, 給 用 戶 消 費 者 造 成 損 害 而 應 依 法 承 擔 的 法 18

20 律 後 果, 包 括 民 事 行 和 刑 事 責 任 其 中,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分 別 指 承 擔 產 品 瑕 疵 擔 保 責 任 和 產 品 侵 權 賠 償 責 任 在 中, 民 法 通 則 產 品 品 質 法 和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法 等 構 築 起 產 品 責 任 法 律 制 度 的 框 架 另 外, 還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相 關 的 法 律 法 規, 如 工 業 產 品 品 質 責 任 條 例 藥 品 管 理 法 食 品 衛 生 法 等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有 關 司 法 解 釋 也 是 產 品 責 任 法 律 制 度 的 內 容 之 一 二 責 任 主 體 : ( 一 ) 權 利 主 體 民 法 通 則 和 產 品 品 質 法 均 未 直 接 界 定 產 品 責 任 的 權 利 主 體 但 前 者 第 122 條 使 用 了 他 人 一 詞, 後 者 第 31 條 第 32 條 則 規 定 受 害 人 可 以 獲 得 產 品 責 任 損 害 賠 償 因 此, 一 般 認 為 : 中 產 品 責 任 法 的 權 利 主 體 不 僅 包 括 個 人 消 費 者, 而 且 包 括 其 他 社 會 組 織 和 團 體 這 與 美 法 律 的 規 定 基 本 相 同 ( 二 ) 義 務 主 體 根 據 產 品 品 質 法 的 規 定, 其 產 品 責 任 的 義 務 主 體 與 各 基 本 上 一 致, 即 包 括 生 產 者 和 銷 售 者, 但 沒 有 對 其 範 圍 作 出 規 定 此 外, 產 品 品 質 法 還 規 定 了 生 產 者 和 銷 售 者 相 互 之 間 的 追 償 權 : 屬 於 生 產 者 的 責 任 而 銷 售 者 賠 償 的, 銷 售 者 有 權 向 生 產 者 追 償 ; 屬 於 銷 售 者 的 責 任 而 生 產 者 賠 償 的, 生 產 者 有 權 向 銷 售 者 追 償 如 此 規 定 有 利 於 充 分 保 護 消 費 者 利 益 較 特 殊 的 一 點 是, 運 輸 者 倉 儲 者 也 有 可 能 成 為 責 任 主 體, 不 過 是 對 產 品 製 造 者 銷 售 者 或 者 是 收 貨 方 寄 存 方 承 擔 責 任, 此 屬 於 合 同 法 的 範 圍, 因 此 產 品 品 質 法 刪 去 了 原 草 案 中 關 於 調 整 範 圍 延 伸 到 產 品 的 運 輸 倉 儲 活 動 的 條 款 三 歸 責 原 則 : 在 中, 產 品 責 任 尚 是 一 個 剛 開 拓 不 久 的 新 領 域, 民 法 通 則 和 產 品 品 質 法 皆 未 對 產 品 缺 陷 責 任 的 歸 責 原 則 作 出 明 確 規 定, 而 且 兩 者 在 銷 售 者 責 任 問 題 上 還 存 在 法 律 衝 突 民 法 通 則 第 122 條 規 定 : 因 產 品 品 質 不 合 格 造 成 他 人 財 產 人 身 損 害 的, 產 品 製 造 者 銷 售 者 應 當 依 法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運 輸 者 倉 儲 者 對 此 負 有 責 任 的, 產 品 製 造 者 銷 售 者 有 權 要 求 賠 償 損 失 產 品 品 質 法 第 29 條 規 定 : 因 產 品 存 在 缺 陷 造 成 人 身 缺 陷 產 19

21 品 以 外 的 其 他 財 產 的 損 害, 生 產 者 應 當 承 擔 賠 償 損 失 產 品 品 質 法 第 30 條 規 定 : 由 於 銷 售 者 的 過 錯 使 產 品 存 在 缺 陷, 造 成 人 身 他 人 財 產 的 損 害, 銷 售 者 應 當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根 據 民 法 通 則 第 122 條, 其 主 要 精 神 是 生 產 者 和 銷 售 者 在 產 品 責 任 訴 訟 中 對 消 費 者 承 擔 的 都 是 嚴 格 責 任, 即 只 要 因 產 品 缺 陷 造 成 他 人 人 身 傷 害 或 財 產 損 失, 生 產 者 和 銷 售 者 不 管 主 觀 上 是 否 有 過 錯, 都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據 產 品 品 質 法 第 29 條, 對 生 產 者 責 任 的 規 定 和 民 法 通 則 是 一 致 的, 即 也 認 為 生 產 者 應 承 擔 嚴 格 責 任 但 該 法 第 30 條 規 定 卻 是 典 型 的 過 錯 責 任 原 則 的 表 達 方 式, 即 對 產 品 銷 售 者 採 用 了 過 錯 責 任 原 則 這 和 民 法 通 則 中 對 銷 售 者 責 任 的 規 定 是 不 同 的 很 明 顯, 民 法 通 則 加 重 了 銷 售 者 的 責 任, 而 產 品 品 質 法 卻 減 輕 了 銷 售 者 的 責 任, 加 重 了 消 費 者 的 舉 證 責 任 四 損 害 賠 償 範 圍 : 中 的 產 品 品 質 法 第 32 條 規 定 : 因 產 品 存 在 缺 陷 造 成 受 害 人 人 身 的 傷 害, 侵 害 人 應 當 賠 償 醫 療 費 因 誤 工 減 少 的 收 入 殘 廢 者 生 活 補 助 費 等 費 用 ; 造 成 受 害 人 的 死 亡, 並 應 當 支 付 喪 葬 費 撫 恤 費 死 者 生 前 扶 養 的 人 必 要 的 生 活 費 等 費 用 因 產 品 存 在 缺 陷 造 成 受 害 人 財 產 的 損 失, 侵 害 人 應 當 恢 復 原 狀 或 者 折 價 賠 償 受 害 人 因 此 遭 受 其 他 重 的 損 失, 侵 害 人 應 當 賠 償 損 失 可 見, 其 產 品 責 任 的 損 害 賠 償 範 圍 包 括 人 身 傷 害 ( 含 死 亡 ) 財 產 損 失 其 他 重 損 失 等 幾 個 部 分 ( 一 ) 財 產 損 失 的 賠 償 從 廣 義 上 說, 財 產 損 失 分 為 直 接 的 財 產 損 失, 由 於 人 身 傷 害 死 亡 帶 來 的 財 產 損 失 以 及 間 接 的 經 濟 損 失 其 中, 直 接 的 財 產 損 失 是 指 缺 陷 產 品 以 外 的 其 他 財 產 損 害, 通 常 不 包 括 缺 陷 產 品 自 身 的 損 失 ; 由 於 人 身 傷 害 死 亡 帶 來 的 財 產 損 失 包 括 醫 療 費 護 理 費 殘 疾 者 生 活 自 助 具 費 喪 葬 費 等 ; 間 接 的 經 濟 損 失 即 可 得 到 利 益 的 喪 失, 如 營 業 利 潤 的 損 失 因 誤 工 減 少 的 收 入 因 部 分 或 全 部 喪 失 勞 動 能 力 而 減 少 的 收 入 等 歐 美 法 律 一 般 是 將 直 接 財 產 損 害 列 入 產 品 責 任 損 害 賠 償 範 圍, 而 對 純 粹 經 濟 上 損 失 多 不 予 認 定 或 給 予 嚴 格 限 制 ( 二 ) 人 身 傷 害 的 賠 償 在 產 品 責 任 法 上, 人 身 傷 害 是 由 缺 陷 產 品 引 起 的 對 人 體 的 健 康 的 損 害, 包 括 一 般 傷 害 殘 疾 和 死 亡 人 身 傷 害 將 使 受 害 人 及 其 親 屬 遭 受 兩 種 損 失 : 一 為 財 產 上 的 損 失, 如 醫 療 費 喪 葬 費 的 支 出, 收 入 的 減 少 等 ; 20

22 二 為 精 神 上 的 損 害, 如 肉 體 疼 痛 精 神 緊 張 心 靈 痛 苦 情 感 傷 害 等 因 此, 美 法 律 將 人 身 肉 體 傷 害 疾 病 和 死 亡 引 起 的 損 害 分 為 物 質 損 害 和 精 神 損 害, 並 由 加 害 人 分 別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事 實 上, 中 產 品 品 質 法 第 32 條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法 第 條 對 缺 陷 產 品 致 人 傷 害 死 亡 的 損 害 賠 償 規 定 基 本 體 現 了 上 述 精 神 ( 三 ) 關 於 賠 償 限 額 中 的 產 品 品 質 法 並 未 對 賠 償 限 額 作 出 明 確 規 定, 但 在 司 法 實 踐 中, 產 品 責 任 案 件 的 賠 償 數 額 不 是 過 高, 而 是 過 低 既 無 法 充 分 保 障 受 害 者 權 益, 又 無 法 使 加 害 者 受 到 懲 戒 從 當 前 產 品 責 任 的 現 狀 來 看, 經 營 者 惡 意 或 因 重 過 失 造 成 消 費 者 損 害 的 行 為 屢 見 不 鮮, 故 而 施 加 一 定 的 懲 罰 性 賠 償 對 制 止 此 類 惡 意 行 為, 防 止 故 意 損 害 的 發 生 有 積 極 意 義 除 此 之 外, 法 律 未 對 其 他 重 損 失 作 出 解 釋 其 他 重 損 失 是 指 其 他 經 濟 方 面 的 損 失, 包 括 可 得 到 利 益 的 損 失 對 於 受 害 人 由 此 受 到 的 精 神 損 害 的 賠 償 問 題, 產 品 品 質 法 未 作 規 定, 但 司 法 實 踐 中 已 出 現 了 這 類 案 例 第 五 節 台 灣 一 台 灣 產 品 責 任 的 相 關 立 法 : 台 灣 有 關 產 品 責 任 的 規 範 是 藉 由 1994 年 1 月 11 日 公 佈 的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 簡 稱 消 保 法 ) 第 七 條 至 第 十 條 之 一 等 規 定, 構 成 產 品 責 任 的 規 範 基 礎 另 於 1999 年 4 月 21 日 公 佈 5 月 5 日 正 式 施 行 的 民 法 債 篇 第 一 九 一 條 之 一 商 品 製 造 人 之 責 任, 基 本 上 亦 屬 於 產 品 責 任 之 規 範 除 此 之 外, 其 他 消 費 者 應 受 保 護 的 權 利, 尚 散 見 各 民 事 特 別 法 規 範, 其 中 部 份 條 款 亦 涉 及 產 品 責 任 的 內 涵 二 台 灣 對 產 品 責 任 主 體 之 規 範 : 台 灣 有 關 產 品 責 任 主 體 之 相 關 規 定, 係 規 範 於 民 法 債 篇 第 一 九 一 條 之 一 及 消 保 法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現 分 述 如 下.. 民 法 第 一 九 一 條 之 一 的 規 定 : 商 品 製 造 人 因 其 商 品 之 通 常 使 用 或 消 費 所 致 他 人 之 損 害, 負 賠 償 責 任 但 其 對 於 商 品 之 生 產 製 造 或 加 工 設 計 並 無 欠 缺 或 其 損 害 非 因 該 項 欠 缺 所 致 或 於 防 止 損 害 之 發 生, 已 盡 相 當 21

23 之 注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所 稱 商 品 製 造 人, 謂 商 品 之 生 產 製 造 加 工 業 者 其 在 商 品 上 附 加 標 章 或 其 他 文 字 符 號, 足 以 表 彰 係 其 自 己 所 生 產 製 造 加 工 者, 視 為 商 品 製 造 人 商 品 之 生 產 製 造 或 加 工 設 計 與 其 說 明 書 或 廣 告 內 容 不 符 者, 視 為 有 欠 缺 商 品 輸 入 業 者, 應 與 商 品 製 造 人 負 同 一 之 責 任 依 此, 民 法 所 規 範 之 產 品 責 任 主 體 有 三.. 商 品 製 造 人 準 商 品 製 造 人 及 商 品 輸 入 業 者 但 消 保 法 的 規 定, 產 品 責 任 制 度 中, 責 任 主 體 實 為 各 產 業 ( 包 含 農 林 漁 牧 業 工 業 服 務 業 等 ) 亦 即 因 消 費 關 係 所 致 損 害 賠 償 之 賠 償 主 體 為 企 業 經 營 者, 而 其 損 害 賠 償 之 對 象 則 為 最 終 消 費 者 依 消 保 法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第 二 十 二 條 及 第 二 十 三 條 的 規 定, 其 所 指 的 企 業 經 營 者 計 有 五 種 類 型 : 一 從 事 設 計 生 產 製 造 商 品 之 企 業 經 營 者 ; 二 提 供 服 務 之 企 業 經 營 者 ; 三 從 事 經 銷 之 企 業 經 營 者 ; 四 輸 入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企 業 經 營 者 ; 五 廣 告 商 台 灣 產 品 歸 責 責 任 之 相 關 規 範 : 民 法 上 的 產 品 責 任 可 分 為 契 約 責 任 及 侵 權 行 為 責 任, 前 者 含 瑕 疵 擔 保 責 任 及 債 務 不 履 行 責 任 ; 後 者 則 包 括 一 般 侵 權 責 任 及 特 殊 侵 權 責 任 有 關 產 品 責 任 中 的 侵 權 行 為 責 任, 係 特 別 規 範 於 民 法 第 一 九 一 條 之 一, 稱 為 商 品 責 任 本 條 之 立 法 理 由 謂, 商 品 製 造 人 責 任 的 本 質, 宜 採 侵 權 行 為 說, 使 商 品 製 造 人 對 商 品 所 生 之 損 害, 負 擔 賠 償 責 任, 以 保 護 消 費 者 利 益 此 乃 採 推 定 過 失 責 任, 將 傳 統 侵 權 行 為 應 歸 被 害 人 一 方 之 舉 證 責 任, 轉 由 商 品 製 造 人 負 擔 舉 證 責 任 而 台 灣 現 行 之 消 保 法 內 容 係 採 無 過 失 責 任, 其 中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明 確 訂 定 消 費 者 的 健 康 與 安 全 保 障, 凡 從 事 設 計 生 產 製 造 商 品 或 提 供 服 務 之 企 業 經 營 者 應 確 保 其 提 供 之 商 品 或 服 務, 無 安 全 或 衛 生 上 的 危 險, 且 有 懲 罰 性 賠 償 之 規 定 縱 該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企 業 經 營 者 能 證 明 無 過 失, 亦 僅 生 責 任 減 輕 之 效 果 而 已, 尚 不 得 因 此 而 主 張 免 責 而 同 法 第 八 條 關 於 經 銷 商 品 之 企 業 經 營 者 責 任, 原 則 上 則 採 推 定 過 失 責 任, 例 外 採 商 品 製 造 人 之 無 過 失 責 任 ; 至 於 同 法 第 九 條 關 於 進 口 商 等 企 業 經 營 者 責 任, 則 使 其 與 商 品 製 造 人 責 任 負 同 一 責 任, 亦 即 為 無 過 失 責 任 消 保 法 採 商 品 無 過 失 責 任 制 度 立 法 目 的, 在 於 消 費 者 無 論 如 何 提 高 注 意 度, 也 難 以 有 效 防 止 損 害 之 發 生, 於 是 藉 由 無 過 失 責 任 制 度 之 適 用, 迫 使 製 造 商 擔 負 較 重 之 責 任 三 台 灣 產 品 責 任 的 免 責 事 由 產 品 責 任 的 歸 責 原 則 消 保 法 雖 然 採 無 過 失 責 任, 但 企 業 經 營 者 若 能 舉 證 無 過 失 時, 法 院 得 減 輕 其 賠 償 責 任 依 消 保 法 第 八 條 第 二 22

24 項 的 規 定, 經 銷 商 若 對 於 損 害 之 防 止 已 盡 相 當 之 注 意, 或 縱 加 以 相 當 之 注 意 而 仍 不 免 發 生 損 害 者, 經 銷 商 應 可 主 張 免 責 免 責 事 由 主 要 係 規 定 於 民 法 第 一 九 一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按 民 法 第 一 九 一 條 之 一 規 定, 商 品 製 造 人 可 主 張 之 免 責 的 理 由 是 : 商 品 製 造 人 對 於 商 品 之 生 產 製 造 或 加 工, 或 對 防 止 損 害 之 發 生 已 盡 相 當 之 注 意 而 免 責 凡 商 品 製 造 人, 對 其 商 品 之 通 常 使 用 或 消 費 所 生 之 損 害,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以 保 護 消 費 者 之 利 益 商 品 製 造 人 欲 免 除 其 責 任, 則 須 證 明 其 對 商 品 之 生 產 製 造 ( 包 括 設 計 ) 加 工, 並 無 欠 缺 或 其 損 害 非 因 該 項 欠 缺 所 致 或 防 止 損 害 之 發 生, 已 盡 相 當 之 注 意 四 損 害 賠 償 範 圍 : ( 一 ) 民 法 的 規 定 侵 權 行 為 之 損 害 賠 償 範 圍, 包 含 財 產 上 及 非 財 產 上 損 害 之 填 補 ; 前 者 規 範 於 民 法 第 一 九 二 條 至 第 一 九 三 條, 而 非 財 產 上 損 害 則 規 範 於 民 法 第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及 第 一 九 四 條 第 一 九 五 條 在 財 產 上 損 害 與 非 財 產 上 損 害 之 填 補 方 面, 民 法 第 一 九 一 條 之 一 的 保 護 利 益, 除 實 際 人 身 或 財 產 損 害 外, 原 則 上 不 擴 及 其 他 利 益, 故 在 因 果 關 係 之 要 件 具 備 下, 財 產 上 之 損 害 賠 償 範 圍 得 以 確 定 受 害 人 如 欲 主 張 非 財 產 上 之 損 害 賠 償, 則 須 依 民 法 第 一 九 一 之 一 條 第 一 九 四 條 第 一 九 五 條 提 起 訴 訟 按 民 法 第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 前 項 情 形 ( 人 格 權 受 侵 害 時 ), 以 法 律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為 限, 得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或 慰 撫 金 而 受 害 損 害 與 所 失 利 益 上, 依 民 法 第 二 一 六 條 規 定 : 損 害 賠 償,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或 契 約 另 有 訂 定 外, 應 以 填 補 債 權 人 所 受 損 害 及 所 失 利 益 為 限 依 通 常 情 形, 或 依 明 訂 之 計 畫 設 備 或 其 他 特 別 事 情, 可 得 預 期 之 利 益, 視 為 所 失 利 益 本 條 所 謂 所 受 損 害, 係 指 被 害 人 既 存 在 財 產 減 少 而 受 之 損 失 如 身 體 受 傷 在 療, 所 支 出 之 醫 藥 費, 貨 車 被 撞 而 滅 損 之 價 值, 締 約 費 用, 準 備 履 行 所 需 費 用, 被 害 人 就 其 給 付 之 金 錢, 得 請 求 自 受 領 時 之 利 息 所 謂 所 失 利 益, 係 指 現 存 財 產 應 增 加 而 不 增 加 而 受 之 損 失 如 因 身 體 受 傷 不 能 工 作 而 減 少 之 工 資, 貨 車 被 撞 不 能 營 業 而 減 少 之 收 入 ( 二 )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七 條 至 第 十 條 現 行 消 保 法 對 於 民 事 侵 權 損 害 賠 償 的 操 作 模 式, 除 第 五 十 一 條 規 定 懲 罰 性 賠 償 制 度 外, 其 餘 條 文 並 未 提 及 所 以 被 害 人 欲 主 張 產 品 責 任 的 民 事 侵 權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依 消 保 法 第 一 條 第 二 項 : 23

25 有 關 消 費 者 之 保 護,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本 法 未 規 定 者, 適 用 其 他 法 律 故 仍 須 回 歸 至 民 法 有 關 損 害 賠 償 的 規 範 又 消 保 法 上 的 商 品 責 任 本 質 上 為 侵 權 行 為, 故 損 害 賠 償 範 圍 應 依 民 法 第 二 一 六 條 規 定 界 定 之, 惟 適 用 上 應 參 酌 消 保 法 之 立 法 本 質 與 特 殊 性 而 為 調 整 之 解 釋 從 各 對 產 品 缺 陷 的 立 法 來 看, 有 兩 點 是 共 同 的 : 第 一, 將 產 品 缺 陷 界 定 為 不 合 理 危 險 或 不 能 提 供 人 們 有 權 期 待 的 安 全, 無 論 其 稱 謂 如 何, 但 基 本 含 義 是 相 同 的, 無 實 質 上 的 差 別, 即 都 指 缺 乏 合 理 的 安 全 性 第 二, 明 確 規 定 了 產 品 缺 陷 的 判 別 標 準, 而 且 採 取 的 標 準 日 益 呈 現 客 觀 化 趨 勢 第 六 節 小 結 依 據 以 上 所 述, 世 界 主 要 家 對 產 品 責 任 法 的 規 範, 不 管 是 現 行 法 律 的 擴 解 釋, 相 關 法 律 附 加 對 產 品 責 任 的 規 定, 或 是 制 定 單 獨 的 產 品 責 任 法, 多 發 展 到 採 用 嚴 格 責 任 或 無 過 失 責 任 的 法 律 基 礎, 亦 即 原 告 只 要 確 認 產 品 有 缺 陷, 而 此 缺 陷 是 導 致 於 損 害 發 生 的 直 接 原 因, 兩 者 存 在 有 因 果 關 係, 則 製 造 廠 商 的 被 告 將 負 擔 損 害 賠 償 的 責 任 而 從 各 對 產 品 缺 陷 的 立 法 來 看, 有 兩 點 是 共 同 的 : 第 一, 將 產 品 缺 陷 界 定 為 不 合 理 危 險 或 不 能 提 供 人 們 有 權 期 待 的 安 全, 無 論 其 稱 謂 如 何, 但 基 本 含 義 是 相 同 的, 無 實 質 上 的 差 別, 即 都 指 缺 乏 合 理 的 安 全 性 第 二, 明 確 規 定 了 產 品 缺 陷 的 判 別 標 準, 而 且 採 取 的 標 準 日 益 呈 現 客 觀 化 趨 勢 另 外, 各 對 於 損 害 賠 償 的 範 圍 包 括 有 補 償 性 的 損 害 賠 償 和 非 補 償 性 的 損 害 賠 償 而 補 償 性 的 損 害 賠 償 包 含 有 經 濟 上 的 損 害 和 非 經 濟 上 的 損 害, 而 非 補 償 性 的 損 害 賠 償 為 一 般 所 指 的 為 懲 罰 性 的 損 害 賠 償 都 有 所 法 令 規 定 我 的 消 保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也 規 定 歸 因 於 企 業 的 過 失 或 故 意, 可 請 求 損 害 額 一 倍 到 三 倍 的 懲 罰 性 賠 償 中 的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法 第 49 條 規 定 : 經 營 者 提 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務 有 欺 詐 行 為 的, 應 當 按 照 消 費 者 要 求, 增 加 賠 償 其 受 到 的 損 失, 增 加 賠 償 的 金 額 為 消 費 者 購 買 商 品 的 價 款 或 接 受 服 務 費 用 的 一 倍 合 同 法 第 113 條 規 定 : 經 營 者 具 有 欺 詐 行 為 的, 依 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法 的 規 定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此 為 中 對 懲 罰 性 賠 償 的 規 定 而 對 於 損 害 賠 償 額 方 面, 在 各 產 品 責 任 法 令 多 無 最 高 限 額 和 最 低 額 的 相 關 規 定 從 本 文 第 四 章 所 提 及 2009 年 美 陪 審 團 所 裁 決 的 10 民 事 案 中, 其 中 一 件 產 品 責 任 判 決 案 - 煙 草 商 Philip Morris 被 判 賠 給 一 遭 受 嚴 重 氣 腫 的 消 費 者 US$330M 得 知, 不 會 有 賠 償 上 限 的 限 制, 但 對 許 多 開 24

26 發 中 家 和 落 後 家 的, 其 產 品 責 任 賠 償 金 額 多 為 偏 低, 例 如 中 東 南 亞 協 非 洲 等 亦 無 最 低 額 的 規 定 唯 獨 歐 洲 共 同 體 允 許 其 成 員 規 定 不 少 於 7000 萬 歐 元 的 人 身 傷 亡 賠 償, 財 物 損 害 不 得 低 於 500 歐 元 25

27 第 四 章 美 司 法 體 系 對 產 品 責 任 訴 訟 的 相 關 議 題 根 據 美 消 費 者 產 品 安 全 委 員 會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 CPSC) 指 出 : 每 年 由 於 有 瑕 疵 的 產 品 造 成 超 過 人 死 亡 和 2950 萬 人 受 到 傷 害, 且 2008 年 美 花 費 在 侵 權 的 司 法 體 系 的 成 本 高 達 US$254.7 billion, 以 美 人 口 總 數 3.04 億 人 計 算, 平 均 每 人 每 年 負 擔 US$838, 約 為 NT$26,816. 約 佔 GDP 的 1.79% 而 產 品 責 任 的 求 償 與 判 決, 在 此 侵 權 司 法 體 系 所 花 費 的 成 本 為 最 高 此 章 特 別 探 討 美 司 法 體 系 的 相 關 法 律 基 礎 第 一 節 昂 貴 的 司 法 成 本 產 品 責 任 (Products Liability) 是 美 侵 權 法 中 成 長 最 快 速 的 領 域 在 採 取 嚴 格 責 任 制 後, 消 費 者 的 舉 證 責 任 降 低, 加 上 律 師 的 慫 恿, 愈 來 愈 多 廠 商 被 消 費 者 告 上 法 院, 並 要 求 高 額 的 賠 償 金 根 據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陪 審 團 關 於 產 品 責 任 案 件 的 裁 決 金 額, 超 過 百 萬 美 元 以 上 的 比 例, 在 年 中 達 到 65%( 圖 一 ), 相 較 其 他 類 型 的 侵 權 案 件 高 出 許 多 另 外,2003 年 產 品 責 任 裁 決 補 償 金 額 的 平 均 數, 超 過 125 萬 美 元 ( 圖 二 ), 而 且 裁 決 金 額 的 中 位 數 落 在 美 金 200 萬 元 ( 圖 三 )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8 圖 一 美 法 院 裁 決 金 額 超 過 百 萬 美 元 以 上 的 比 例 % 4 5 % 汽 車 責 任 險 % 7 % % % % % 3 7% 4 8 % % 6 0% 5 % % 個 人 疏 忽 險 公 共 責 任 險 營 業 疏 忽 險 府 疏 忽 險 錯 誤 醫 療 險 產 品 責 任 險 8 由 Jury Verdict Research; Insurance Information Institute 提 供 26

28 9 圖 二 1997 年 到 2003 年 產 品 責 任 裁 決 補 償 金 額 的 平 均 數 圖 三 1997 年 到 2003 年 產 品 責 任 裁 決 金 額 的 中 位 數 10 美 民 法 中 的 侵 權 責 任 體 系 所 花 費 的 成 本 是 全 世 界 最 昂 貴 的, 在 一 般 的 侵 權 責 任 訴 訟 中, 法 院 所 判 決 原 告 勝 訴 的 賠 償 金 融 中, 只 有 46% 是 原 告 所 獲 得 的 賠 償 ( 包 括 經 濟 性 損 失 22% 及 非 經 濟 性 損 失 24%), 其 餘 的 54% 的 成 本, 是 支 付 給 原 告 及 被 告 的 律 師, 及 其 他 處 理 賠 案 的 相 關 費 用 9 由 towersperrin.com- Tillinghast Insurance Consulting 提 供 10 同 前 註 27

29 侵 權 制 度 法 院 判 決 金 額 的 歸 屬 如 下 圖 : 11 原 告 律 師 費 用 19% 經 濟 上 損 失 的 賠 償 22% 管 理 費 用 21% 非 經 濟 損 失 的 賠 償 24% 抗 辯 費 用 14% 第 二 節 原 告 律 師 的 勝 訴 報 酬 制 度 (Contingent Fee of Plaintiff Attorney) 12 在 前 一 節 我 們 提 到 了 美 昂 貴 的 司 法 制 度, 有 33% 是 流 向 了 原 告 (19%) 及 被 告 律 師 (14%) 的 口 袋 在 這 一 節 我 們 將 討 論 美 律 師 收 費 制 度, 及 其 對 於 整 個 司 法 體 糸 的 影 響 根 據 美 律 師 職 業 行 為 標 準 規 則 的 規 定, 確 定 收 費 的 合 理 性 所 考 慮 的 因 素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幾 個 方 面 : 一 所 需 的 時 間 和 付 出 的 勞 動, 法 律 事 務 涉 及 到 的 問 題 的 鮮 見 和 困 難 程 度, 提 供 適 應 的 法 律 服 務 所 需 的 技 能 ; 二 律 師 一 旦 接 受 此 業 務, 是 否 可 能 不 接 受 其 他 業 務 ; 三 特 定 地 區 內 同 類 法 律 服 務 的 通 常 收 費 標 準 ; 四 案 件 的 標 的 數 額 及 審 理 的 結 果 ; 五 委 託 人 提 出 的 或 受 案 件 本 身 所 致 而 受 的 時 間 限 制 ; 六 從 事 該 項 業 務 的 律 師 的 經 驗 聲 譽 及 業 務 能 力 ; 同 註 8 陸 法 律 出 版 社 編 輯,2003,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 之 中 文 翻 譯 28

30 七 收 費 是 固 定 的, 還 是 按 比 例 費 率 而 隨 變 的 勝 訴 費 ; 八 在 刑 事 案 件 中, 不 允 許 律 師 收 取 附 條 件 的 費 用 產 品 責 任 訴 訟 是 屬 於 人 身 傷 害 的 侵 權 案 件, 原 告 律 師 的 收 費 標 準 主 要 適 用 勝 訴 報 酬 Contingent Fees, 是 指 根 據 原 告 律 師 與 當 事 人 之 間 約 定, 當 事 人 不 必 事 先 支 付 代 理 費, 而 是 在 當 事 人 取 得 有 利 訴 訟 結 果 後 ( 該 訴 訟 結 果 包 括 通 過 訴 訟, 和 解, 陪 審 團 裁 決 或 者 其 他 替 代 性 糾 紛 解 決 方 式 取 得 ), 從 執 行 所 得 中 按 約 定 比 例 支 付 律 師 代 理 費 用 ; 如 果 當 事 人 敗 訴 或 者 最 後 沒 有 財 物 所 得, 則 當 事 人 不 必 支 付 代 理 費 用 根 據 contingent fees 制 度, 原 告 律 師 的 代 理 費 是 法 院 判 決 的 損 害 賠 償 金 的 一 部 分 一 般 來 說, 在 訴 訟 前 和 解 約 為 1/3, 訴 訟 較 困 難 的 案 件 可 能 高 達 40%, 但 比 例 也 非 固 定 對 於 勝 訴 報 酬 制 度 的 利 弊, 者 們 一 直 見 仁 見 智 反 對 此 制 度 的 主 要 理 由 在 於, 勝 訴 報 酬 制 度 容 易 誘 使 律 師 喪 失 職 業 判 斷 力 與 獨 立 性, 或 者 牟 取 暴 利 理 由 如 下 : ( 一 ) 在 當 事 人 和 律 師 之 間 會 產 生 利 益 衝 突 雖 然 律 師 的 利 益 與 案 件 的 訴 訟 結 果 正 相 關, 因 此 在 部 分 情 形 下, 律 師 與 委 託 人 一 損 俱 損, 一 榮 俱 榮 但 當 事 人 和 律 師 並 非 完 全 是 利 益 共 同 體 律 師 試 圖 以 時 間 和 風 險 的 最 小 化 來 謀 求 回 報 的 最 化, 而 委 託 人 則 試 圖 律 師 以 時 間 和 風 險 的 最 化 來 謀 求 自 身 風 險 的 最 小 化 和 回 報 的 最 化 這 就 在 委 託 人 與 律 師 之 間 產 生 了 利 益 衝 突 並 因 此 而 導 致 代 理 律 師 可 能 以 損 害 當 事 人 利 益 為 代 價 來 謀 求 自 身 利 益 最 化 ( 二 ) 當 事 人 必 須 從 所 獲 得 的 賠 償 中 支 付 律 師 一 筆 不 菲 的 費 用, 風 險 代 理 減 損 了 當 事 人 所 獲 得 的 賠 償 在 部 分 情 形 下, 勝 訴 報 酬 制 度 意 味 著 高 額 收 費 在 有 些 家 ( 比 如 英 ), 敗 訴 方 不 僅 要 支 付 勝 訴 方 正 常 的 費 用, 而 且 要 支 付 勝 訴 方 代 理 律 師 的 風 險 代 理 費 這 不 利 於 保 障 公 民 的 訴 權, 對 於 敗 訴 方 也 是 不 公 正 的 ( 三 ) 提 高 司 法 的 成 本, 增 加 納 稅 人 的 負 擔 對 於 事 實 清 楚, 勝 訴 率 的 案 件, 律 師 可 能 會 為 了 獲 得 風 險 代 理 費 鼓 動 當 事 人 進 行 訴 訟, 而 不 是 通 過 和 解 的 程 式 尋 求 一 個 合 理 的 索 賠 請 求 這 容 易 導 致 累 訴, 增 加 司 法 運 行 的 成 本, 最 終 增 加 全 體 納 稅 人 的 負 擔 ( 四 ) 利 用 不 當 或 不 法 的 司 法 手 段 達 到 勝 訴 的 目 的 由 於 訴 訟 結 果 和 律 師 的 經 濟 利 益 相 連 結, 律 師 可 能 受 經 濟 利 益 驅 動 而 教 唆 當 事 人 做 偽 證, 隱 瞞 不 利 證 據, 賄 賂 法 官 或 者 通 過 其 他 不 當 行 為 達 到 勝 訴 的 目 的 ( 五 ) 喪 失 律 師 的 職 業 倫 理 律 師 對 於 訴 訟 過 程 中 所 採 取 的 方 案 合 理 與 否 的 判 斷 標 準 是 自 己 的 經 濟 利 益, 而 不 是 法 律 事 實 與 當 事 人 的 利 益, 喪 失 29

31 職 業 判 斷 力 與 獨 立 性 ( 六 ) 資 訊 不 對 稱, 影 響 當 事 人 權 益 當 事 人 對 案 件 事 實 比 較 瞭 解, 律 師 對 法 律 比 較 熟 悉, 律 師 和 當 事 人 之 間 存 在 資 訊 不 對 稱 問 題 委 託 人 作 為 法 律 的 非 專 業 人 士, 缺 乏 對 訴 訟 風 險 的 預 測 能 力 律 師 可 能 誇 風 險 係 數, 欺 瞞 委 託 人 ; 擔 任 原 告 方 的 人 身 傷 害 案 件 訴 訟 律 師 (plaintiff-side personal injury trial lawyer), 若 能 爭 取 到 重 傷 害 案 件 時, 藉 由 勝 訴 報 酬 制 度 很 容 易 賺 到 筆 收 入 因 而 有 許 多 律 師 會 穿 梭 在 車 禍 事 故 現 場 向 傷 者 派 發 名 片, 或 在 醫 院 的 急 診 室, 或 在 報 登 載 廣 告 找 尋 潛 在 的 客 戶, 想 藉 由 獲 取 更 多 的 收 入 此 類 的 美 律 師 被 謔 稱 為 救 護 車 的 追 逐 者 (ambulance chaser) 但 另 一 方 面, 他 也 幫 一 般 弱 勢 的 消 費 者, 若 有 發 生 損 害, 得 以 不 用 考 慮 需 負 擔 龐 的 抗 辯 費 用 而 得 到 應 得 的 損 害 補 償 也 讓 產 品 製 造 商 能 更 重 視 其 產 品 的 安 全 第 三 節 陪 審 團 制 度 (Jury System) 美 律 師 的 勝 訴 報 酬 制 度 和 實 施 陪 審 團 制 度, 刺 激 了 產 品 責 任 訴 訟 的 增 加 和 索 賠 金 額 增 的 主 要 原 因 陪 審 團 制 度 (Jury) 最 早 是 萌 芽 於 歐 洲 陸, 但 真 正 形 成 司 法 審 判 制 度, 卻 是 在 13 世 紀 的 英, 日 後 隨 著 英 移 民 而 傳 入 美 陪 審 團 制 度 一 度 盛 行 於 歐 洲 家, 現 在 僅 有 英 美 兩, 尤 其 是 美 較 常 採 用 陪 審 團 審 理 案 件 美 聯 邦 憲 法 和 州 法 律 賦 予 當 事 人 在 民 事 訴 訟 中 受 陪 審 團 審 理 的 權 利 聯 邦 憲 法 修 正 案 第 7 條 規 定 : 在 引 用 習 慣 法 的 訴 訟 中, 其 爭 執 所 涉 及 者 價 值 超 過 二 十 元, 則 當 事 人 有 權 要 求 陪 審 團 審 判 ; 任 何 並 經 陪 審 團 審 判 之 事 實, 除 依 照 習 慣 法 之 規 定 外, 不 得 在 美 任 何 法 院 中 重 審 各 州 法 律 中 均 有 類 似 的 規 定 陪 審 制 是 美 聯 邦 法 院 和 州 法 院 民 事 訴 訟 程 式 中 最 有 特 色 的 一 項 制 度 其 他 家 基 本 上 沒 有 在 民 事 訴 訟 中 作 為 常 規 使 用 陪 審 團 的 例 子 陪 審 團 的 成 員 傳 統 上 是 由 12 名 陪 審 員 組 成, 欲 成 為 陪 審 團 成 員 者, 必 須 經 過 正 當 的 法 律 程 序 的 遴 選 陪 審 團 成 員 是 從 社 區 中 納 稅 義 務 人 的 名 單, 或 註 冊 的 選 民 名 單, 或 駕 駛 執 照 名 單 中 選 取, 無 論 是 使 用 何 種 名 單, 被 召 集 來 履 行 其 陪 審 團 義 務 陪 審 團 成 員 皆 是 任 意 選 出 的 接 著 在 審 判 前, 經 由 控 辨 雙 方 直 接 或 問 接 的 詰 問, 確 認 最 後 陪 審 團 成 員 名 單 一 般 而 言, 聯 邦 法 院 多 是 由 法 官 主 導 陪 審 團 成 員 的 選 拔, 而 州 法 院 允 許 律 師 主 導 陪 30

32 審 團 成 員 的 選 拔 案 件 雙 方 律 師 的 主 要 任 務 是 挑 選 有 利 於 自 己 的 陪 審 團 成 員, 藉 以 提 高 自 己 勝 訴 的 機 會 近 來 產 生 許 多 的 陪 審 團 選 拔 專 業 顧 問 (professional jury selection consultant) 提 供 律 師 如 何 選 取 陪 審 團 成 員 的 服 務 專 業 顧 問 依 據 委 託 人 的 案 件 類 型, 透 過 問 卷 調 查 和 使 用 實 驗 小 組, 來 建 立 保 留 或 排 除 之 陪 審 員 的 類 型 檔 案, 由 律 師 在 遴 選 過 程 能 選 有 利 於 自 己 的 陪 審 員 陪 審 團 選 拔 專 業 顧 問 的 成 效 是 見 人 見 智, 不 過 這 個 行 業 的 產 生, 突 顯 出 挑 選 對 的 陪 審 團 對 於 審 判 的 重 要 性 按 照 美 民 事 訴 訟 程 式, 陪 審 團 的 基 本 作 用 是 認 定 案 件 事 實 (issue of fact), 而 法 官 的 角 色 是 決 定 法 律 爭 議 (issue of law), 法 官 不 認 定 事 實, 法 官 的 基 本 作 用 是 控 制 訴 訟 程 式, 根 據 陪 審 團 認 定 的 事 實 適 用 法 律 在 法 庭 作 證 告 終 或 取 得 其 他 證 據 後, 法 官 就 法 律 規 則 指 示 陪 審 團 陪 審 團 在 秘 密 會 議 中 考 慮 事 實 並 做 出 有 利 或 不 利 於 被 告 的 裁 決, 在 民 事 賠 償 案 中, 會 確 定 賠 償 額 數 目 在 例 外 的 案 件 中, 法 官 可 能 撤 銷 這 一 裁 決 如 果 他 接 受 陪 審 團 的 裁 決, 根 據 一 事 不 二 審 的 原 則, 該 被 告 永 遠 不 得 再 因 此 相 同 罪 名 接 受 第 二 次 審 判 因 而 陪 審 團 關 於 事 實 的 決 定 ( 如 被 告 有 無 過 失 ) 以 及 對 賠 償 額 的 決 定, 也 就 是 最 終 決 定 對 於 產 品 責 任 的 訴 訟 而 言, 許 多 產 品 越 來 越 精 密 而 非 一 般 人 能 了 解, 加 上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的 原 因 複 雜, 我 們 很 難 冀 望 陪 審 員 能 有 如 李 昌 鈺 博 士 的 智 慧, 及 包 青 天 公 正 無 私 的 態 度 來 審 理 案 件, 陪 審 團 的 裁 決 端 視 於 雙 方 律 師 在 法 庭 上 的 攻 防, 及 專 家 證 人 的 表 現 而 定 相 反 地, 因 為 陪 審 員 的 知 識 水 準 不 一, 且 易 受 地 方 人 士 或 黨 派 操 縱 及 情 感 影 響, 很 難 期 望 審 判 能 達 到 正 確 公 平 且 體 上 人 都 是 同 情 弱 勢 者, 因 此, 人 身 傷 害 的 案 件 的 賠 償 金 額, 常 創 下 令 人 匪 夷 所 思 的 天 文 數 字 13 下 列 是 2009 年 美 陪 審 團 所 裁 決 的 前 十 民 事 案 件 判 決 金 額 原 因 州 名 USD370M Defamation- 五 名 Guess Jeans 的 離 職 原 工 控 訴 老 闆 Georges Marciano 誹 謗 L.A. - California USD330M Car Accident- 酒 醉 撞 死 一 13 歲 孩 童 Florida 13 Lawyer weekly USA, last visited:2010/03/15. 31

33 USD300M Products Liability- 煙 草 商 Philip Morris 被 判 賠 給 一 遭 受 嚴 重 氣 腫 的 消 費 者 Florida USD89M Car Accident- 酒 醉 駕 車 撞 死 路 人 Missouri USD78.75M Products Liability- 一 婦 女 服 用 單 獨 激 素 替 代 療 法 藥 物 - Prempro 造 成 乳 腺 癌 New Jersey USD77.4M USD71M Medical Malpractice- 分 娩 期 間, 嬰 兒 被 傷 害 D & O- 鑽 水 公 尺 伙 伴 告 其 他 二 股 東 打 算 關 閉 部 分 業 務 New York Texas USD70M USD65M Workers Comp.- 法 院 判 一 保 險 公 司 和 它 的 公 證 人 賠 付 其 未 能 即 時 支 付 員 工 補 償 保 險 金 給 一 從 工 作 場 所 跌 落 遭 受 嚴 重 傷 害 的 工 人 Car Accident- 21 歲 婦 人 開 車 被 卡 車 撞, 造 成 腦 部 嚴 重 損 害 Texas Florida USD60M Malpractice- 腿 推 拿 療 傷 害 New York 第 四 節 司 法 管 轄 權 - 長 臂 法 則 (Long-Arm Statute) 對 一 個 出 口 產 品 到 美 的 企 業 而 言, 在 美 發 生 有 產 品 責 任 訴 訟 時, 這 是 一 件 跨 的 民 事 訴 訟, 首 先 要 解 決 的 問 題 是 那 的 法 院 對 此 訴 訟 案 件 有 司 法 管 轄 權 只 有 肯 定 了 一 法 院 對 某 一 產 品 責 任 案 具 有 管 轄 權, 該 法 院 才 有 權 受 理 這 一 案 件 而 管 轄 權 的 確 定 又 直 接 關 係 到 這 一 案 件 的 審 理 結 果 不 同 家 的 法 院 在 審 理 同 一 案 時, 由 於 適 用 的 法 律 不 同 會 導 致 不 同 的 審 理 結 果 32

34 涉 外 民 事 糾 紛 案 件 的 管 轄 權, 判 斷 的 依 據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兩 個 原 則 : ( 一 ) 適 用 侵 權 行 為 地 法 由 於 產 品 責 任 屬 於 侵 權 責 任 的 一 種, 按 照 傳 統 際 私 法 的 觀 點, 應 是 適 用 侵 權 行 為 地 法, 而 該 侵 權 行 為 地 就 是 受 害 人 的 人 身 財 產 受 到 損 害 的 地 點 ( 二 ) 適 用 最 有 利 於 原 告 的 法 律 產 品 責 任 制 度 的 一 個 重 要 目 的 是 保 護 消 費 者 的 利 益 之 所 以 保 護 原 告 ( 受 害 的 消 費 者 ) 的 利 益, 是 基 於 被 告 在 承 擔 責 任 上 處 於 比 原 告 更 為 有 利 的 地 位 但 是 美 各 地 的 法 院 多 認 為, 基 於 法 庭 地 的 長 臂 法 則 (long-arm statute), 同 時, 法 院 對 於 非 居 住 於 法 院 轄 區 內 之 被 告 行 使 管 轄 權, 並 不 違 反 聯 邦 憲 法 的 正 當 程 序 條 款 (due process clause) 時, 即 使 被 告 並 未 居 住 於 法 院 轄 區 內, 法 院 仍 可 對 於 非 轄 區 居 民 之 被 告 行 使 管 轄 權 長 臂 法 則 其 實 是 美 各 州 本 身 根 據 聯 邦 憲 法 中 正 當 程 序 條 款 所 訂 定 有 關 最 管 轄 權 限 的 法 律 規 定 ; 基 於 長 臂 法 則, 幾 乎 美 所 有 的 法 院 對 於 非 轄 區 居 民 的 被 告, 都 具 有 管 轄 權 1955 年 美 伊 利 諾 州 首 先 制 定 了 長 臂 法 則, 擴 了 法 院 對 外 人 的 管 轄 權 長 臂 法 實 施 的 前 提 條 件 是 非 當 地 居 民 必 須 與 當 地 具 有 最 低 限 度 的 聯 繫 (Minimum Contact) 對 於 最 低 限 度 的 聯 繫, 美 法 院 的 解 釋 不 一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各 州 一 致 認 為 發 生 了 最 低 限 度 的 聯 繫 : 為 法 院 地 州 的 市 場 專 門 設 計 生 產 產 品 ; 在 該 州 設 有 辦 事 處, 聘 請 代 理 人 或 雇 員, 在 該 州 有 財 產 ; 在 該 州 從 事 商 業 活 動 如 廣 告 宣 傳 招 攬 生 意 控 制 經 營 管 道 等 ; 因 其 行 為 或 不 行 為 在 該 州 境 內 造 成 了 損 害 美 長 臂 管 轄 制 度 的 存 在, 一 方 面 表 明 了 美 司 法 權 的 擴 張, 同 時 也 使 企 業 在 經 營 中 可 能 面 臨 很 高 的 法 律 風 險 企 業 在 經 營 過 程 中 一 旦 涉 及 美 因 素, 就 有 可 能 被 美 法 院 根 據 長 臂 管 轄 權 為 由 納 入 其 司 法 管 轄 的 範 圍 因 此, 企 業 在 經 營 中 特 別 是 涉 外 經 營 中, 一 定 要 對 美 的 長 臂 管 轄 保 持 警 醒 33

35 第 五 節 多 方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多 方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是 指 依 法 律 的 直 接 規 定, 共 同 侵 權 行 為 人 對 受 害 人 的 損 害 共 同 並 分 別 (joint and several )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受 害 人 有 權 要 求 共 同 侵 權 行 為 人 之 一 或 數 人 承 擔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賠 償 責 任, 而 共 同 侵 權 行 為 人 之 一 或 數 人 在 承 擔 了 全 部 賠 償 責 任 後 將 免 除 其 他 行 為 人 對 受 害 人 的 賠 償 責 任 承 擔 了 賠 償 責 任 的 共 同 侵 權 行 為 人 向 其 他 未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的 共 同 侵 權 行 為 人 追 償, 請 求 償 付 其 應 當 承 擔 的 賠 償 份 額 在 第 三 章 各 產 品 責 任 法 的 簡 介 中, 分 別 都 有 提 到 多 方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就 美 產 品 責 任 訴 訟 的 實 務, 因 為 多 方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制 度, 而 產 生 下 列 的 影 響 一 因 美 多 數 的 消 費 性 產 品 都 已 不 在 內 生 產, 所 以, 當 有 產 品 責 任 的 案 件 發 生 時, 索 賠 人 (Claimant) 多 不 會 花 費 精 力 向 境 外 的 製 造 商 進 行 求 償, 有 時 也 是 因 為 不 知 道 境 外 製 造 商 的 身 份, 而 無 法 追 償 所 以 受 害 的 追 償 的 目 標 會 先 指 向 其 購 買 商 品 店 家, 或 是 產 品 的 進 口 商 因 此, 美 的 進 口 商 在 採 購 商 品 時, 會 要 求 其 供 應 商 ( 可 能 是 貿 易 商 或 是 製 造 商 ) 必 須 有 投 保 產 品 責 任 保 險, 並 將 該 進 口 商 列 為 附 加 被 保 險 人 (additional insured), 並 且 需 由 保 險 公 司 出 具 保 險 證 (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有 時 保 險 證 是 做 為 通 關 和 L/C 押 匯 的 必 要 文 件 之 一 二 因 為 多 方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制 度, 消 費 者 可 求 償 的 對 象 包 括 了 商 品 物 流 鏈 的 所 有 相 關 人, 從 零 售 商 經 銷 商 進 口 商 出 口 商 到 製 造 商, 甚 至 是 零 配 件 供 應 商 我 們 可 以 合 理 的 推 測, 美 的 消 費 者 除 了 會 將 求 償 目 標 朝 向 美 境 內 的 廠 商 外, 對 於 財 力 雄 厚 的 美 境 外 供 應 商 也 會 是 求 償 的 主 要 目 標, 這 就 是 一 般 所 稱 的 深 口 袋 理 論 (Deep Pocket Theory) 有 些 廠 商 雖 然 沒 有 在 美 設 置 營 業 據 點, 但 仍 無 法 置 身 訴 訟 之 外, 美 的 消 費 者 是 可 以 透 過 際 司 法 互 助 模 式, 將 境 外 的 公 司 告 上 美 法 庭, 或 是 取 得 裁 決 後 到 供 應 商 的 所 在 地 提 出 求 償 之 訴, 或 要 求 當 地 法 院 執 行 美 法 院 的 判 決 在 美 的 司 法 制 度 之 下, 對 境 外 的 供 應 商 來 說 是 不 利 的 環 境, 因 此 廠 商 需 要 思 考 如 何 來 應 付 此 風 險 三 美 的 商 家 幾 乎 都 會 投 保 產 品 責 任 保 險, 當 有 消 費 者 因 產 品 責 任 來 求 償 時, 都 會 交 由 自 己 的 保 險 公 司 來 處 理 若 產 品 是 來 自 境 外 的 供 應 商 時, 該 美 廠 商 的 保 險 公 司 都 會 在 第 一 時 間 通 知 供 應 商 並 要 求 其 保 險 公 司 出 面 處 理, 倘 若 供 應 商 沒 有 投 保 產 品 保 險, 或 是 其 保 險 公 司 未 能 即 刻 處 理 賠 案 時, 有 可 能 面 臨 美 保 險 公 司 提 出 的 第 三 人 訴 訟 (Third Party Complaint) 34

36 或 交 叉 訴 訟 (Cross Complaint) 14, 因 此 捲 入 產 品 責 任 訴 訟 之 中 倘 若 沒 有 被 提 出 第 三 人 訴 訟 或 交 叉 訴 訟, 美 保 險 公 司 在 處 理 完 賠 案 後, 依 多 方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的 精 神, 會 再 向 供 應 商 及 其 保 險 公 司 提 起 代 位 求 償 之 訴 (subrogation) 所 以 境 外 供 應 商 不 能 心 存 僥 倖, 而 忽 略 了 此 一 風 險 美 消 費 者 因 產 品 瑕 疵 而 提 起 的 產 品 責 任 訴 訟, 多 數 的 廠 商 會 認 為 交 貨 給 客 戶 後 就 不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加 上 在 美 沒 有 營 業 據 點, 不 認 為 在 美 的 訴 訟 會 造 成 影 響, 除 非 到 台 灣 的 法 院 來 提 告 然 而, 就 多 方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制 度 的 精 神 來 看, 不 論 是 消 費 者 直 接 起 訴, 或 因 第 三 人 訴 訟, 或 交 叉 訴 訟, 或 是 代 位 求 償 的 訴 訟, 台 灣 的 製 造 商 實 不 可 心 存 僥 倖, 要 能 積 極 的 看 待 產 品 責 任 所 帶 來 的 風 險 第 六 節 懲 罰 性 賠 償 (punitive Damages) 侵 權 行 為 之 損 害 賠 償 蓋 分 為 補 償 性 (compensatory) 與 非 補 償 性 ( non-compensatory ) 的 損 害 賠 償 兩 種 補 償 性 賠 償 (Compensatory Damages) 的 目 的 是 給 予 由 被 告 的 過 失 造 成 原 告 受 損 的 實 際 賠 償, 包 括 有 經 濟 上 的 損 失 (economic damages), 及 非 經 濟 的 損 失 (non-economic damages) 而 非 補 償 性 的 損 害 賠 償, 主 要 係 指 懲 罰 性 賠 償 (Punitive Damages), 所 謂 懲 罰 性 賠 償 金, 是 一 種 以 懲 罰 加 害 人 主 觀 上 惡 性 為 出 發 點 的 賠 償 制 度, 非 以 被 害 人 實 際 所 受 損 害 來 定 賠 償 數 額 被 害 人 實 際 所 受 損 害, 充 其 量 祗 是 作 為 計 算 懲 罰 性 賠 償 金 時 的 基 準 或 參 考 而 己, 與 一 般 損 害 賠 償 制 度 係 以 填 補 損 害 的 情 形 不 同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想 給 被 告 有 威 懾 止 其 不 再 重 犯 的 效 果 和 懲 罰 的 目 的 在 人 身 傷 害 訴 訟 中, 被 美 法 院 承 認 之 補 償 性 損 害 賠 償 範 圍 有 : 一 非 經 濟 損 失 : ( 一 ) 痛 苦 (pain & suffering), 係 用 以 賠 償 原 告 因 為 肉 體 傷 害 而 造 成 生 理 及 心 理 上, 過 去 以 及 將 來 會 感 覺 到 的 苦 惱 憂 傷, 因 此 若 原 告 已 經 失 去 感 受 能 力 ( 如 植 物 人 ), 就 不 得 請 求 此 項 之 損 害 賠 償 ( 二 ) 人 生 快 樂 之 喪 失 (loss of amenity), 即 指 原 告 因 為 侵 權 行 為 而 喪 失 肢 體 之 一 部 分 或 是 功 能 衰 減, 使 得 原 告 喪 失 之 後 原 本 可 以 因 為 生 理 機 能 正 常 而 可 能 享 受 的 利 益 14 同 註 11,Cross Complaint 交 叉 訴 訟 係 指 本 訴 被 告 向 本 訴 當 事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因 與 本 訴 標 的 有 關 的 事 項 提 起 訴 訟 Third Party Complaint 第 三 人 訴 訟 係 指 被 告 對 本 案 當 事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的 起 訴, 稱 本 案 原 告 向 其 主 張 的 損 害 賠 償 可 能 部 分 或 全 部 由 該 第 三 人 承 擔, 因 而 提 起 訴 訟 35

37 ( 三 ) 暫 時 性 的 損 害 賠 償 (provisional awards), 係 指 原 告 因 侵 權 行 為 而 可 以 預 見 在 將 來 特 定 或 不 特 定 之 時 間, 或 有 損 害 發 生, 而 先 給 予 損 害 賠 償, 待 該 損 失 確 定 發 生 或 不 發 生 後, 可 以 請 求 法 院 命 令 給 予 追 加 或 追 減 與 之 相 對 的, 若 損 失 已 經 確 定 不 發 生, 則 在 此 一 期 間 的 擔 憂 所 造 成 之 精 神 損 失, 法 院 並 不 承 認 是 損 害 賠 償 之 範 圍 二 經 濟 損 失 : ( 一 ) 收 入 之 喪 失 (loss of earnings), 包 含 過 去 以 及 將 來 因 侵 權 行 為 而 造 成 工 作 收 入 之 減 少 ( 二 ) 支 出 費 用 (expenses), 指 原 告 因 為 侵 權 行 為 而 額 外 支 出 之 費 用, 但 其 條 件 限 制 為 必 須 是 以 該 損 害 後 的 合 理 支 出 為 限 ( 三 ) 其 他, 主 要 是 指 損 害 後 的 無 償 支 出, 例 如 親 屬 之 看 護 等 等, 但 原 則 上 必 須 扣 除 因 此 而 節 省 之 利 益, 才 構 成 損 害 賠 償 額 度 之 一 部 分 懲 罰 性 損 害 賠 償 (punitive damages) 是 屬 於 非 補 償 性 的 損 害 賠 償, 也 稱 懲 戒 性 的 賠 償 (exemplary damages ) 或 報 復 性 的 賠 償 (vindictive damages), 是 指 由 法 庭 所 作 出 的 賠 償 數 額 超 出 實 際 的 損 害 數 額 的 賠 償, 它 具 有 補 償 受 害 人 遭 受 的 損 失 懲 罰 和 遏 制 不 法 行 為 等 多 重 功 能 懲 罰 性 賠 償 在 英 普 通 法 第 一 次 得 到 明 確 的 承 認 是 在 1763 年 的 兩 個 訴 訟 案, 即 Huckle v. Money 和 Wiles v. Wood 隨 著 英 的 殖 民 美 洲 此 制 度 也 傳 入 美 到 了 1960 年 代 晚 期, 美 的 法 院 開 始 脫 離 懲 罰 性 賠 償 只 適 用 於 傳 統 的 故 意 侵 權 行 為 的 束 縛 之 外, 量 的 侵 權 案 件 出 現 導 致 了 對 生 產 者 懲 罰 性 賠 請 求 的 增 多 15 目 前 在 美, 除 四 個 州 ( 路 易 斯 安 那 Louisiana 麻 薩 諸 塞 Massachusetts 內 布 拉 斯 加 Nebraska 華 盛 頓 Washington) 未 採 納 懲 罰 性 賠 償 以 外, 各 州 都 已 經 採 納 了 這 一 制 度, 懲 罰 性 賠 償 已 經 成 為 美 法 中 一 項 非 常 牢 固 的 制 度 根 據 美 者 Phillips 的 調 查, 自 從 在 Fleet v. Hollenkamp 16 一 案 中 對 產 品 責 任 實 行 懲 罰 性 賠 償 以 來, 在 過 去 20 年 量 的 懲 罰 性 賠 償 主 要 發 生 在 產 品 責 任 案 件 中 就 產 品 責 任 的 訴 訟 而 言, 懲 罰 性 損 害 賠 償 是 對 製 造 商 銷 售 商 漠 視 他 人 安 全 的 一 種 懲 罰 措 施 美 產 品 責 任 法 的 特 色 之 一 是 規 定 了 懲 罰 性 賠 償 這 對 於 懲 罰 在 生 產 銷 售 中 的 惡 意 輕 率 行 為, 預 防 類 似 行 為 發 生,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美 有 許 多 的 律 師 針 對 型 的 煙 草 業 石 化 公 司 製 藥 業 及 槍 枝 製 造 商 提 出 鉅 額 的 損 害 賠 償 的 集 體 訴 訟, 而 陪 審 團 多 會 給 予 高 額 的 懲 罰 性 賠 償, 例 如 2000 年 7 月 14 日, 美 佛 羅 里 達 州 吸 煙 者 集 體 訴 五 15 Punitive Damages Reform. visited: 2010/03/ Fleet v. Hollenkamp, 1852, Case No.: 52 Ky. 175, 13 B. Mon

Microsoft Word - IIQE - Gen Study Notes 07_Chi of 4th Draft _31-3-08_ 13-6-08pm no amend.doc

Microsoft Word - IIQE - Gen Study Notes 07_Chi of 4th Draft _31-3-08_ 13-6-08pm no amend.doc 保 險 中 介 人 素 質 保 證 計 劃 一 般 保 險 考 試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2008 年 版 序 言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是 根 據 一 般 保 險 考 試 的 範 圍 對 各 章 節 的 不 同 要 求 而 編 寫 完 成 的 該 考 試 是 以 這 些 材 料 爲 基 礎 而 進 行 的 我 們 在 每 一 章 結 束 處, 都 加 入 了 一 些 模 擬 試 題, 從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CONTENTS 国 枫 凯 文 动 态 GRANDWAY NEWS... 4 国 枫 凯 文 律 师 针 对 仲 裁 协 议 效 力 问 题 取 得 开 创 性 胜 利... 4 The Grandway lawyer obtained a pioneering victory of th

目 录 CONTENTS 国 枫 凯 文 动 态 GRANDWAY NEWS... 4 国 枫 凯 文 律 师 针 对 仲 裁 协 议 效 力 问 题 取 得 开 创 性 胜 利... 4 The Grandway lawyer obtained a pioneering victory of th 国 枫 凯 文 周 刊 GRANDWAY WEEKLY 2014 年 第 29 期 总 第 312 期 2014/08/15 北 京 国 枫 凯 文 律 师 事 务 所 ( 北 京 - 上 海 - 深 圳 - 广 州 - 重 庆 - 成 都 - 西 安 ) GrandwayLaw Offices (Beijing-Shanghai-Shenzhen-Guangzhou-Chongqing-Chengdu-Xi'an)

More information

保 險 原 理 及 實 務 考 試 之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 2013 年 版 )

保 險 原 理 及 實 務 考 試 之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 2013 年 版 ) 保 險 中 介 人 素 質 保 證 計 劃 保 險 原 理 及 實 務 考 試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2013 年 版 序 言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是 根 據 保 險 原 理 及 實 務 考 試 的 範 圍 對 各 章 節 的 不 同 要 求 而 編 寫 完 成 的 該 考 試 是 以 這 些 材 料 爲 基 礎 而 進 行 的 我 們 在 每 一 章 結 束 之 處, 都 加 入 了 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BCB0EE5FB1B8B0B85F5B323031305DB8BD32323934A1AA32353136BAC52DB5D8CCFABDA8D6FEB9A4B3CCD2BBC7D0CFD5B8BDBCD3CFD5CCF5BFEE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BCB0EE5FB1B8B0B85F5B323031305DB8BD32323934A1AA32353136BAC52DB5D8CCFABDA8D6FEB9A4B3CCD2BBC7D0CFD5B8BDBCD3CFD5CCF5BFEE2E646F63> 都 邦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铁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附 加 险 条 款 ( 保 监 会 备 案 编 号 : 都 邦 ( 备 案 )[2010] 附 2294-2516 号 ) 地 铁 工 程 保 险 附 加 险 条 款 适 用 于 各 类 工 程 保 险, 包 括 扩 展 类 限 制 类 和 规 范 类 三 大 类 别, 共 223 个 附 加 险 条 款, 其 中

More information

杨晓光

杨晓光 战 略 与 决 策 研 究 Strategy & Policy Decision Research * 2016 年 中 国 经 济 增 长 形 势 展 望 文 / 中 国 科 学 院 预 测 科 学 研 究 中 心 宏 观 经 济 部 北 京 100190 摘 要 2015 年, 我 国 经 济 增 长 处 于 下 行 通 道 中, 预 计 全 年 GDP 增 速 约 为 6.9% 左 右 展 望

More information

橡Taro9-諸外国の司法制度.PDF

橡Taro9-諸外国の司法制度.PDF 1 1 1 1. 1 2. 2 3. 3 2 3 1. 3 2. 4 3 4 1. 4 2. 5 3. 6 4 6 1. 6 2. 7 5 8 1. 8 2. 9 3. 11 4. 11 5 ADR 12 1. 12 2. 12 3. 13 4. 13 5. 13 14 15 1 15 1. 15 2. 18 3. 20 2 20 1. 20 2. 21 3 21 1. 21 2. 22 4 22

More information

年報封面封底

年報封面封底 一 本 公 司 發 言 人 姓 名 : 許 妙 靜 職 稱 : 資 深 副 總 經 理 電 話 :(02)87588888 E-MAIL:NS-IR@nanshan.com.tw 代 理 發 言 人 姓 名 : 楊 淑 娟 職 稱 : 副 總 經 理 電 話 :(02)87588888 E-MAIL:NS-IR@nanshan.com.tw 二 總 公 司 暨 分 公 司 地 址 及 電 話 1 總

More information

A68b v13 PFL0116 066 CO

A68b v13 PFL0116 066 CO 火 險 保 單 請 詳 細 參 閱 本 保 單 閣 下 有 權 改 變 主 意 15 行 使 取 消 保 單 權 益 須 遵 守 以 下 規 定 : 15 (852) 2867 8678 安 盛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90918 (852) 2867 8678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聲 明 本 公 司 486 條 例 目 的 : 有 關 目 的 1. 安 盛 關 聯 方 在 直 接 促 銷

More information

渝府发〔2007〕129号

渝府发〔2007〕129号 2007 129 110 1 6 6 7 10 13 13 15 17 17 21 25 26 28 30 32 34 34 38 2 38 39 40 41 41 45 46 47 47 49 49 50 52 53 54 55 57 57 61 63 64 64 3 67 69 70 72 72 73 75 76 78 79 4 314 1 5 6 1.98 24.0% 2005 284 10.2%

More information

個人成長與人際關係

個人成長與人際關係 _medical reform 香 港 電 台 通 識 網 教 學 建 議 www.liberalstudies.tv 教 案 題 目 : 政 府 自 願 醫 療 保 障 計 劃 通 識 單 元 : 今 日 香 港 / 公 共 衞 生 時 間 : 45 分 鐘 ( 一 節 課 堂 ) 教 學 目 標 : 探 討 政 府 自 願 醫 療 保 障 計 劃 的 內 容 及 影 響 製 作 日 期 : 2013

More information

Hyman P. Minsky hedge - financed firm speculative - financed firm Ponzi firm Glass - Steagall Act of 1933 Banking Act of 193

Hyman P. Minsky hedge - financed firm speculative - financed firm Ponzi firm Glass - Steagall Act of 1933 Banking Act of 193 33 1 2015 01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Vol. 33 No. 1 Jan. 2015 * Joseph E. Stiglitz and Andrew Weiss 1 Diamond and Dybvig 1983 D D 2 * 1 Joseph E. Stiglitz and Andrew Weiss Credit Rationing

More information

97-WTO-1-1 ... I... III... i...1...1...9...13...13...30...46...62...70 WTO...81 WTO...82...91...100...110...131...131...133 I ...150...168...179...179...187...217...231...235...235...257...272...295...317...317...331...339

More information

insurable interest principle * 13SFB BFX Swisher 115

insurable interest principle * 13SFB BFX Swisher 115 1 2 insurable interest principle * 13SFB3028 15BFX176 1 2002 58-59 2 Swisher 115 3 4 18 1745 5 6 7 1995 11 8 9 10 11 12 1. 1745 legal interest test factual expectation test 13 3 2009 83 4 H. R. 2009 101

More information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octors and patients. But it is insufficient jurisprudential basis and legitimacy crisis of legal forms through the form of mi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doctors and patients. But it is insufficient jurisprudential basis and legitimacy crisis of legal forms through the form of mi 1 Vol. 3 6 No. 1 36 2 0 1 8 1 Hebei Law Science Jan. 2 0 1 8 DOI 10. 16494 /j. cnki. 1002-3933. 2018. 01. 011 511436 DF36 A 1002-3933 2018 01-0117-13 Study on the Jurisprudential Basis on the Implementation

More information

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周年报告 2012

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周年报告 2012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二 零 一 二 年 周 年 报 告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录 周 年 报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第 74A 条... 6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成 员.... 8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More information

48 期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819 計 畫 外 懷 孕 之 民 事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結 紮 失 敗 案 甲 與 乙 為 夫 妻, 甲 乙 因 家 庭 經 濟 不 佳, 商 量 後 決 定 不 再 生 第 2 個 小 孩, 並 由 甲 至 丙 醫 院 進 行 結 紮 手 術, 由

48 期 學 員 法 學 研 究 報 告 819 計 畫 外 懷 孕 之 民 事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結 紮 失 敗 案 甲 與 乙 為 夫 妻, 甲 乙 因 家 庭 經 濟 不 佳, 商 量 後 決 定 不 再 生 第 2 個 小 孩, 並 由 甲 至 丙 醫 院 進 行 結 紮 手 術, 由 818 計 畫 外 懷 孕 之 民 事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計 畫 外 懷 孕 之 民 事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指 導 老 師 : 王 千 維 撰 寫 學 員 : 許 嘉 仁 壹 前 言 貳 定 義 參 比 較 法 上 的 觀 察 一 英 國 二 美 國 三 加 拿 大 四 德 國 肆 案 例 解 析 一 甲 之 請 求 ( 一 ) 請 求 權 基 礎 ( 二 ) 損 害 賠 償 範 圍 二

More information

GI3_APP0148B_P01_0114_p1

GI3_APP0148B_P01_0114_p1 Home Landlord Home Landlord Insurance Always Listening Always Understanding It is not surprising that you want to be a landlord given current low interest rate environment. On one hand you can secure your

More information

全医通会员手册

全医通会员手册 全 球 会 诊 服 务 ( 原 国 际 二 次 诊 疗 ) 客 户 服 务 手 册 目 录 致 全 球 会 诊 客 户 的 一 封 信... 2 服 务 说 明... 3 服 务 对 象... 3 服 务 时 间... 3 服 务 热 线... 4 服 务 等 待 期... 4 服 务 流 程... 4 被 保 险 人 权 益... 6 被 保 险 人 义 务... 6 被 保 险 人 隐 私 保

More information

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周年报告 2013

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周年报告 2013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二 零 一 三 年 周 年 报 告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录 周 年 报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第 74A 条 5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成 员 8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学 士 课 程 报

More information

3 5 7 9 13 15 20 24 36 39 45 51 52 53 56 64 70 73 73 74 74 76 79 80 81 82 2

3 5 7 9 13 15 20 24 36 39 45 51 52 53 56 64 70 73 73 74 74 76 79 80 81 82 2 1 3 5 7 9 13 15 20 24 36 39 45 51 52 53 56 64 70 73 73 74 74 76 79 80 81 82 2 * [1996]189 1996 707 1997 1 24 000732 91360000625912173B ( JIANGXI COPPER COMPANY LIMITED * 2016 6 29 3 15 335424 (0701)3777011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年度各國人事制度資料委託蒐集編譯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年度各國人事制度資料委託蒐集編譯 * OECD 國 家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重 要 議 題 與 啟 示 蔡 秀 涓 東 吳 大 學 政 治 學 系 副 教 授 摘 要 本 文 旨 在 論 述, 當 代 政 府 部 門 面 對 資 源 日 益 有 限 績 效 壓 力 日 益 升 高 的 環 境, 藉 著 更 為 有 效 的 公 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才 能 使 政 府 的 績 效 目 標 與 競 爭 力

More information

MEMO

MEMO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四 年 週 年 報 告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錄 週 年 報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執 業 者 條 例 第 74A 條... 7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成 員... 9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More information

No

No 2015 金 融 人 才 進 階 培 訓 班 課 程 內 容 規 劃 表 國 內 培 訓 課 程 大 綱 ( 草 案,90 小 時 ) 國 際 金 融 投 資 交 易 與 風 險 管 理 課 程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與 財 務 決 策 課 程 全 球 產 業 趨 勢 與 資 本 市 場 模 組 (18 小 時 ) Global Industries Trends and Capital

More information

1

1 89 90 0 1 1998 Directive of Settlement Finality 1 2 2 3 4 / ISP ASP format) 5 / / 6 3 7 8 9 A B B A 10 5 11 7 rule 12 13 14 (trilogy) 15 1 2 ( ) (ownership) central bank-owned systems) 16 RTGS DNS 1997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0822OLIS報告

Microsoft Word - 1050822OLIS報告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研 習 ) 2016 年 亞 洲 春 季 研 討 會 OLIS 2016 Spring 出 國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姓 名 職 稱 : 稽 核 顏 佳 瑩 派 赴 國 家 : 日 本 出 國 期 間 :105 年 5 月 25 日 至 6 月 1 日 報 告 日 期 :105 年 8 月 29 日 1 摘

More information

PC89-57 ²ø�×¥Ð

PC89-57 ²ø�ץР156-166 2000 8 7 2000 10 12 (1)(2)(3) (4)(5) 156 85529858572676 78 80 84 64 8 2 88 89 89 918985763 (1) () () () 19984-17 19981-7 157 () (1) (2) (3) 1.2 200049-53(4) () Foundation for Interior Design Education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出口退税制改革的内容

第一章  出口退税制改革的内容 密 级 学 号 2 0 0 1 0 3 2 9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出 口 退 税 制 改 革 对 我 国 出 口 的 影 响 院 ( 系 部 ):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姓 名 : 王 晓 年 级 : 2001 级 专 业 : 国 际 经 济 与 贸 易 指 导 教 师 : 杜 秀 芳 教 师 职 称 : 讲 师 2005 年 6 月 10 日 北 京 北 京 石 油 化 工 学 院

More information

P050-P081-.....pdf

P050-P081-.....pdf 1967 1969 Sinotech 1970 4 4 50 1971 1974 1975 0.5 51 4,200 1982 1985 4 4 52 1983 1991 1995 8 15 2001 12 21 70 2001 10 2003 11 17 55 36 53 59 4 4 54 55 1. 2. 3. 4. 5. ( ) 56 57 44 35 50 59 4 4 62 10 58

More information

第六章 中国中等收入者调查的三个发现

第六章   中国中等收入者调查的三个发现 1999 2003 1. 3 2. - 1 - 3. 4. 4 6-2 - 4 8000 ~50000 2002 18% 2.5 ~3 7.5 ~10 2003 6 22.83 48.5% 15 ~30 30 2 18% 60% 50%~60% 40%~50% 40% GDP 3000, 50% 2001 2020 GDP 3 1. 2002-3 - 1 3000 8000 8000 ~25000

More information

,,,, 2.,,,,,, ;,,,,, 3.,,,,,, 4., :,, ;,,, (online performance contract) (off - line performance contract),,,,,,, ( ) 1.,,,,,,,,,,,,,,,,,,,,,,,,, (for

,,,, 2.,,,,,, ;,,,,, 3.,,,,,, 4., :,, ;,,, (online performance contract) (off - line performance contract),,,,,,, ( ) 1.,,,,,,,,,,,,,,,,,,,,,,,,, (for ,,,, ODR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 ODR ODR ODR ;, ODR, ODR, INTERNET,,,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ODR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ODR,, ( ) (electronic agents) B2B (Business

More information

(U.S.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CERCLA (U.S. 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U.S. Clean Water Act)

(U.S.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CERCLA (U.S. 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U.S. Clean Water Act) 1966 (U.S. National Traffic and Motor Vehicle Safety Act) (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 (U.S. Clean Air Act) 2013 3 2017 (California Air Resources Board) LEV III 20122015 98 (U.S. Comprehensive

More information

bottom-up top-down Samuel D. Warren Louis D. Brandeis Harvard Law Review The Right to Privacy 1 World Wide Web privacy advocates 1 See Don R. Pember,

bottom-up top-down Samuel D. Warren Louis D. Brandeis Harvard Law Review The Right to Privacy 1 World Wide Web privacy advocates 1 See Don R. Pember, ...1...2...2...3...3 self-regulation...5...6...7...7...7...8 EU Directive...8....8...10...11...13...14...15 1 bottom-up top-down Samuel D. Warren Louis D. Brandeis Harvard Law Review The Right to Privacy

More information

綜 合 規 劃 研 究 本 文 旨 在 探 討 中 國 促 進 消 費 策 略 的 前 景 及 面 臨 之 挑 戰, 本 文 發 現 中 國 中 產 階 級 的 興 起 家 庭 收 入 提 高 等 趨 勢 將 帶 動 中 國 消 費 的 蓬 勃 發 展, 但 長 期 低 迷 的 消 費 率 社 會

綜 合 規 劃 研 究 本 文 旨 在 探 討 中 國 促 進 消 費 策 略 的 前 景 及 面 臨 之 挑 戰, 本 文 發 現 中 國 中 產 階 級 的 興 起 家 庭 收 入 提 高 等 趨 勢 將 帶 動 中 國 消 費 的 蓬 勃 發 展, 但 長 期 低 迷 的 消 費 率 社 會 中 國 促 消 費 之 前 景 與 挑 戰 中 國 促 消 費 之 前 景 與 挑 戰 * 曾 瑞 乾 壹 前 言 貳 中 國 消 費 之 背 景 及 現 況 參 中 國 消 費 發 展 前 景 肆 中 國 促 經 濟 面 臨 之 挑 戰 伍 結 論 與 建 議 摘 要 中 國 自 1978 年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經 濟 快 速 成 長,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DP) 從 1978 年

More information

要, 理 想 糾 紛 解 決 方 式 以 公 會 協 助 處 理 與 委 託 保 險 公 司 幫 忙 和 解 ; (2) 研 究 發 現 糾 紛 案 件 中,40-50 歲 之 男 性 以 針 灸 或 推 拿 為 主 要 治 療 方 式 碩 士 與 博 士 年 資 15-20 年 每 診 人 數 越

要, 理 想 糾 紛 解 決 方 式 以 公 會 協 助 處 理 與 委 託 保 險 公 司 幫 忙 和 解 ; (2) 研 究 發 現 糾 紛 案 件 中,40-50 歲 之 男 性 以 針 灸 或 推 拿 為 主 要 治 療 方 式 碩 士 與 博 士 年 資 15-20 年 每 診 人 數 越 編 號 :CCMP98-RD-022 中 醫 醫 療 糾 紛 與 醫 師 責 任 保 險 之 評 估 研 究 陳 俞 沛 台 灣 中 醫 診 斷 學 會 研 究 目 的 : 摘 要 近 年 醫 病 關 係 和 諧 的 中 醫 界, 醫 療 糾 紛 發 生 率 與 發 生 頻 率 也 逐 漸 提 高, 為 影 響 醫 病 關 係 和 諧 與 維 持 良 好 醫 療 品 質 的 一 大 隱 憂 醫 師

More information

全医通会员手册

全医通会员手册 国 际 二 次 诊 疗 服 务 ( 全 医 通 ) 会 员 手 册 好 人 生 国 际 健 康 产 业 集 团 地 址 :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长 宁 路 3333 号 慧 山 科 技 园 7F 邮 编 :200336 电 话 :86-021-62395957 传 真 :86-021-62395957-8002 网 址 :Http://www.valurise.com 全 国 健 康 专 线 :400-620-1800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01 (accounts) (affiliated company) (announcement) 16.17 (Application Proof) (approved share registrar) 12 (Articles) (asset-backed securities) (associate) 20.06(2)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5.24 (balance

More information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我 國 著 作 權 合 理 使 用 實 務 見 解 之 研 究 期 末 報 告 書 執 行 單 位 益 思 科 技 法 律 事 務 所 中 華 民 國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八 日 I 我 國 著 作 權 合 理 使 用 實 務 見 解 之 研 究 期 末 報 告 書 計 畫 主 持 人 賴 文 智 : 益 思 科 技 法 律 事 務 所 所 長 臺 灣 大 學 法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1-台大

Microsoft Word - 01-台大 第 二 單 元 臺 大 96 年 法 研 所 試 題 解 析 民 1 法 一 在 非 對 話 的 為 意 思 表 示 達 到 相 對 人 前, 表 意 人 得 否 任 意 撤 回 理 由 為 何? 在 非 對 話 之 要 約, 其 要 約 人 保 留 要 約 到 達 後 之 撤 回 權 者, 其 要 約 之 表 示 是 否 還 成 其 為 要 約? 何 謂 代 理 權 之 授 權 行 為 的 無 因

More information

长安医院收购项目进展汇报

长安医院收购项目进展汇报 泰 和 诚 医 疗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代 码 : CCM 2014 年 4 月 1 恶 性 肿 瘤 在 中 国 的 发 病 情 况 2 恶 性 肿 瘤 的 治 疗 手 段 3 泰 和 诚 业 务 介 绍 及 战 略 发 展 2 1. 恶 性 肿 瘤 在 中 国 的 发 病 情 况 2012 年 中 国 死 亡 率 排 行 榜 前 五 大 疾 病 我 国 城 市 前

More information

尊 敬 的 客 户 : 欢 迎 您 ( 指 被 保 险 人, 以 下 简 称 您 ) 加 入 中 美 联 泰 大 都 会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大 都 会 人 寿 )MetHealth 360 健 康 呵 护 管 理 服 务 计 划 MetHealth 360 健 康

尊 敬 的 客 户 : 欢 迎 您 ( 指 被 保 险 人, 以 下 简 称 您 ) 加 入 中 美 联 泰 大 都 会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大 都 会 人 寿 )MetHealth 360 健 康 呵 护 管 理 服 务 计 划 MetHealth 360 健 康 MetHealth 360 健 康 呵 护 管 理 服 务 计 划 服 务 手 册 目 录 服 务 说 明 3 服 务 有 效 期 4 服 务 时 间 4 服 务 热 线 4 健 康 一 点 通 服 务 流 程 5 二 次 诊 疗 咨 询 服 务 流 程 6 客 户 权 益 7 客 户 义 务 7 客 户 隐 私 保 护 条 款 7 免 责 条 款 7 内 容 所 有 权.8 注 意 事 项 8 附

More information

States and capital package

States and capital package : 1 Students are required to know 50 states and capitals and their geological locations. This is an independent working packet to learn about 50 states and capital. Students are asked to fulfill 4 activities

More information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制度之功能與詮釋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制度之功能與詮釋 2 2001 12 1 1 2 < > 29 1 1999 3 2 < > 44 354 1991 4 5 1986 6 3 517-522 1993 < > 2000 < > 6 1 1998 4 2001 12 7 86-90 1994 < > 58 1997 4 8 < N > 60 4 105-1061985 9 6 27-34 6 100-101< > 44 19-211991 6 2001

More information

2001 4,353 2011 24,958 19.1% GDP 1978 2008 12 31 32.0 2013 12 31 76.6 19.1%2011 2011 2012 2013 14.3% 15.6% 13.9% 80,000 70,000 60,000 50,000 40,000 30

2001 4,353 2011 24,958 19.1% GDP 1978 2008 12 31 32.0 2013 12 31 76.6 19.1%2011 2011 2012 2013 14.3% 15.6% 13.9% 80,000 70,000 60,000 50,000 40,000 30 2008 2013 GDP314,045 568,845 12.6% 2010 2011 GDP GDP 2008 23,7082013 41,805 12.0% GDP GDP GDP 2008 2013 2008 2013 60,000 50,000 40,000 30,000 20,000 9.6% 31,405 9.2% 34,090 10.4% 40,151 47,288 51,932 56,885

More information

2001 4, , % GDP % % 15.6% 75,000 60, % 50,920 58,190 67,290 35% 28%

2001 4, , % GDP % % 15.6% 75,000 60, % 50,920 58,190 67,290 35% 28% 2008 2012 GDP314,045 519,322 13.4% 2010 2011 GDP GDP 2008 23,7082012 38,354 16.1% GDP GDP GDP 2008 2012 2008 2012 60,000 50,000 40,000 30,000 9.6% 31,405 9.2% 34,090 10.4% 40,151 51,932 47,288 9.3% 7.8%

More information

中國的科學與中國的公民:大陸研究在台灣的困境\\

中國的科學與中國的公民:大陸研究在台灣的困境\\ 91 6 63 88 * ** * ** 64 Japan as Number One: Lessons for America Vogel, 1979 developmental state Johnson, 1995 2000 14 1 1 1986 6-31 91 6 65 2001 24-31 Wolferen, 1989: 25-35 Johnson, 1995: 1-17 Curtis,

More information

;

; Abstract: In Chinese academic circles, there are evident disagreements with the relationship among the conceptions of Property RightsOwnershipReal rightclaim and Proprietary right. In our opinion, Property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H22-CH01.doc

Microsoft Word - AH22-CH01.doc 第 一 章 人 事 機 構... 1 人 事 機 構 之 類 型... 1 一 人 事 機 構 類 型 之 要 義...1 二 各 國 人 事 機 構 之 發 展...4 各 國 人 事 行 政 機 構 原 始 的 設 計 可 分 為 那 些 類 型? 其 利 弊 得 失 如 何? 近 年 來 的 改 革 又 趨 向 那 一 類 型? 試 說 明 之 /7 以 往 對 各 國 人 事 機 關 體 制

More information

新时期共青团工作实务全书(八十六)

新时期共青团工作实务全书(八十六) I......... 75..................... II...... 1995..... 1995........................... 21... ........................ III 1993 2010 6000 1993 12 1994 1995 1994 1995 3 19951999 1991 1. 2. 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201210_US Market Perspective.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201210_US Market Perspective.ppt 解 讀 美 國 總 統 大 選 對 投 資 的 影 響 金 融 醫 療 保 健 與 國 防 類 股 影 響 較 深 投 資 概 覽 有 兩 種 選 民 : 意 識 型 態 選 民 ( 最 大 的 團 體 ) 與 根 據 其 所 獲 得 經 濟 利 益 的 選 民 ( 搖 擺 不 定 的 投 票 者 ) 搖 擺 不 定 的 選 民 可 決 定 選 舉 的 的 結 果, 通 常 是 選 舉 活 動 中

More information

四封.indd

四封.indd 征 稿 启 事 深 圳 律 师 杂 志 是 由 深 圳 市 司 法 局 主 管, 深 圳 市 律 师 协 会 主 办 的 专 业 性 杂 志, 旨 在 展 现 深 圳 律 师 职 业 风 采, 搭 建 深 圳 律 师 与 社 会 沟 通 的 平 台 和 桥 梁, 欢 迎 广 大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踊 跃 投 稿 栏 目 分 布 : 视 线 关 注 国 内 外 重 大 政 经 事 件 社 会

More information

Mr

Mr 2013 年 秋 季 南 加 州 地 区 三 所 UC 高 校 海 外 学 分 学 习 联 合 项 目 2013 年 9 月 2013 年 12 月 一 加 州 大 学 简 介 ( 一 ) 加 州 大 学 系 统 (UC System) 简 介 加 利 福 尼 亚 大 学, 简 称 加 州 大 学 或 加 大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简 称 UC) 是 美 国 西 海

More information

* 1 1 2 3.. 4 5 6 7 1986 8 9 2 4 14 40 3 " " 1995 99% 2001 74.8% " " 1985 1994 2000 1986 1994 2000 2000 2003 1978 2001 44 32 条 4 " " " 1994 11 20% 85 90% 80 20 5 " " 6 100 1. 2. 3. 7 8 1 1849 trustee (receiver)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19 26-50 論文1 戴基福.doc

Microsoft Word - 219 26-50 論文1 戴基福.doc 論 著 與 譯 文 英 國 政 府 推 行 工 作 場 所 風 險 評 估 及 管 理 的 作 法 戴 基 福 壹 前 言 英 國 政 府 對 於 保 護 工 作 相 關 人 員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向 來 積 極 從 事 不 遺 餘 力, 因 此 職 業 災 害 率 在 世 界 各 國 是 最 低 的, 依 據 國 際 勞 工 局 (ILO) 相 關 統 計 年 報 資 料, 英

More information

1. 逾 期 註 冊 與 退 學 (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382 563 號 解 釋 參 照 ) 2. 大 學 之 選 課 糾 紛 (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380 450 號 解 釋 參 照 ) 3. 國 籍 切 結 書 之 問 題 ( 二 ) 教 學 研 究 與 推 廣 事 務 4. 教

1. 逾 期 註 冊 與 退 學 (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382 563 號 解 釋 參 照 ) 2. 大 學 之 選 課 糾 紛 (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380 450 號 解 釋 參 照 ) 3. 國 籍 切 結 書 之 問 題 ( 二 ) 教 學 研 究 與 推 廣 事 務 4. 教 校 園 法 律 問 題 及 其 因 應 ~ 以 學 生 輔 導 為 中 心 臺 灣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法 官 庭 長 楊 富 強 壹 溫 馨 友 善 校 園 之 建 立 與 現 行 校 園 事 件 之 危 機 : 代 前 言 一 從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603 號 ( 按 捺 指 紋 案 ) 談 起 ( 一 ) 隱 私 權 及 人 格 發 展 自 由 之 憲 法 保 障 ( 二 ) 按 捺

More information

医 药 和 生 命 科 学 行 业 中 国 医 药 行 业 展 望 第 二 版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章 现 代 医 学 起 源 传 统 中 医 药 : 敢 问 路 在 何 方? 5 第 二 章 非 处 方 药 市 场 : 迎 来 东 西 方 的 较 量 6 第 三 章 医 疗 器 械 孕 育 无 限 商 机 7 第 四 章 研 发 外 包 机 构 : 制 药 企 业 价 值 链 提 升 的

More information

第 7 卷 第 6 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息 安 全, 促 進 社 會 主 義 精 神 文 明 和 物 質 文 明 建 設 1 ;2004 年 中 共 十 六 屆 四 中 全 會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加 強 黨 的 執 政 能 力 建 設 的 決 定, 則 以 傳 統 與 非 傳

第 7 卷 第 6 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息 安 全, 促 進 社 會 主 義 精 神 文 明 和 物 質 文 明 建 設 1 ;2004 年 中 共 十 六 屆 四 中 全 會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加 強 黨 的 執 政 能 力 建 設 的 決 定, 則 以 傳 統 與 非 傳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犯 罪 中 的 網 路 安 全 因 素 The Cyber Security Variables of Economic Crimes in Mainland China 黃 秋 龍 (Huang,Chiu-Lung) 本 刊 研 究 員 摘 要 傳 統 上, 中 共 對 付 經 濟 犯 罪 採 用 民 族 情 緒 訴 求 社 會 動 員 與 嚴 厲 打 擊 手 段, 來 鞏

More information

有 一 个 小 和 尚 要 去 云 游 参 学, 他 的 师 父 知 道 他 信 念 不 够 坚 定, 就 问 : 弟 子 什 么 时 候 动 身? 小 和 尚 说 : 下 星 期 吧, 路 途 远 我 要 多 打 几 双 草 鞋 师 父 说 : 我 通 知 大 家 明 天 送 草 鞋 给 你 于

有 一 个 小 和 尚 要 去 云 游 参 学, 他 的 师 父 知 道 他 信 念 不 够 坚 定, 就 问 : 弟 子 什 么 时 候 动 身? 小 和 尚 说 : 下 星 期 吧, 路 途 远 我 要 多 打 几 双 草 鞋 师 父 说 : 我 通 知 大 家 明 天 送 草 鞋 给 你 于 有 一 个 小 和 尚 要 去 云 游 参 学, 他 的 师 父 知 道 他 信 念 不 够 坚 定, 就 问 : 弟 子 什 么 时 候 动 身? 小 和 尚 说 : 下 星 期 吧, 路 途 远 我 要 多 打 几 双 草 鞋 师 父 说 : 我 通 知 大 家 明 天 送 草 鞋 给 你 于 是 每 天 有 人 送 草 鞋 因 为 怕 出 门 会 下 雨, 还 有 人 给 他 送 了 伞, 堆

More information

1, ( ),,,,,,,,,,,,,?,,, :, :,,,, e,,,,, 2,,,,,,,,, e,,,,,,,,, e, e,,, e e,,,, e,,,,,, e,,,, 2004 1,, :, ;,,,,,,,,,, 2004 4 6 1, ( ) 1 1 1 8 20 26 28 37 41 44 48 51 : 54 58 : 60 : 69 72 2 74 79 84 88 90

More information

SSReader Print.

SSReader Print. 1 2 3 4 70 70 12 11 30 2004-08-09 15 13 6 1902 1983 18 1939 1936 10 30 1991 1919 130 4 12 1937 18 19 20 1984 5000 3 15 1875 1905 2004 02 10 3 15 5000 1937 1948 7 party 60. 40 party 1937 80 80 1987 1992

More information

13 NUREG-1437 1,600 8,0003,200 17020031 2772 302004 199819911993 12.2100 73612 5 31403 2002 319911 1,100 19841 119 36 1989 7,6001,200300 103189 443 Pa

13 NUREG-1437 1,600 8,0003,200 17020031 2772 302004 199819911993 12.2100 73612 5 31403 2002 319911 1,100 19841 119 36 1989 7,6001,200300 103189 443 Pa 4 13 NUREG-1437 1,600 8,0003,200 17020031 2772 302004 199819911993 12.2100 73612 5 31403 2002 319911 1,100 19841 119 36 1989 7,6001,200300 103189 443 Paul Scherrer Institut 196919961,943 8.33 7921 19~20%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A Research customs law system of China mainland and A combination with the comment of the such system of Taiwan. 1 1 1 2 3 9 9 14 20 47 59 61 61 71 73 74 77 77 94 108 120 124 127 132 137 141 143 143 144

More information

<D7DCCEC4BCFE2E696E6464>

<D7DCCEC4BCFE2E696E6464> 天 桥 区 中 小 学 基 础 教 育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部 分 总 体 要 求 一 为 加 强 中 小 学 校 管 理, 全 面 提 高 办 学 水 平, 根 据 教 育 法 教 师 法 义 务 教 育 法 等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省 市 区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制 定 天 桥 区 中 小 学 基 础 教 育 管 理 办 法 二 学 校 认 真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簡章.doc

Microsoft Word - 簡章.doc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考 試 100 年 考 試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聯 絡 地 址 :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四 段 281 號 四 樓 聯 絡 電 話 :(02)2755-2291 網 址 :http://www.twna.org.tw/ 1 簡 章 目 錄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辦 法... 1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More information

CW 8 PG 1.qxd

CW 8 PG 1.qxd STATE OF CALIFORNIA -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AGENCY 增 添 成 員 事 實 聲 明 ( 申 請 CalFresh 和 請 求 現 金 補 助 補 充 附 表 ) 說 明 : 請 填 寫 這 份 表 格 告 訴 我 們 你 家 中 新 來 的 成 員. 假 如 你 需 要 更 多 篇 幅 來 回 答 問 題 的 話, 請 另 附 紙 張. 對

More information

(Drug Delivery) 1990 1. 2. 3. ( ) 2000 352 2005 730 Medical Pharmaceutical &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Industry Technology Technology & Development & Ce

(Drug Delivery) 1990 1. 2. 3. ( ) 2000 352 2005 730 Medical Pharmaceutical &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Industry Technology Technology & Development & Ce - (Drug Delivery) 1990 1. 2. 3. ( ) 2000 352 2005 730 Medical Pharmaceutical &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Industry Technology Technology & Development & Center Biotechnology / 4-50/5-10 500-1000/2-4 300/2

More information

石 鲁 平 李 洪 波 汤 红 英 张 淑 贞 刘 讯 陶 李 宁 王 占 军 李 书 坡 郭 慧 杰 焦 红 静 冀 立 律 师 事 务 所 地 址 : 石 家 庄 市 自 强 路 1 1 2 号 邮 编 :0 5 0 0 0 0 电 话 :7018039 主 任 : 安 红 敏 杨 辉 刘 爱

石 鲁 平 李 洪 波 汤 红 英 张 淑 贞 刘 讯 陶 李 宁 王 占 军 李 书 坡 郭 慧 杰 焦 红 静 冀 立 律 师 事 务 所 地 址 : 石 家 庄 市 自 强 路 1 1 2 号 邮 编 :0 5 0 0 0 0 电 话 :7018039 主 任 : 安 红 敏 杨 辉 刘 爱 河 北 省 司 法 厅 河 北 省 律 师 协 会 公 告 二 〇 〇 三 年 度 河 北 省 律 师 事 务 所 年 检 工 作 和 律 师 执 业 证 注 册 工 作 已 告 一 段 落 现 将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前 通 过 年 检 和 注 册 的 45 9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4008 名 律 师 的 名 单 予 以 公 告 欢 迎 社 会 各 界 和 广 大 公 民 对 律 师

More information

9 5 2 10 6 3 3 7 19 2 1 1 1 3 1 2 6106 4830 3000 0 3 0 0 0 117 587 3

More information

高考政治备考讲座

高考政治备考讲座 高 考 政 治 备 考 讲 座 一 命 题 特 点 1. 背 景 材 料 时 政 化 一 个 背 景 材 料, 可 编 制 一 个 试 题, 也 可 编 制 多 个 试 题, 少 则 编 制 2 3 个 试 题 近 年 政 治 试 题 涉 及 的 背 景 材 料 有 : 十 六 届 三 中 全 会 修 改 宪 法 三 个 代 表 小 康 建 设 人 才 强 国 战 略 科 学 发 展 观 以 人 为

More information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國家圖書館典藏電子全文 1 A&M Peter S. Rose Donald R. Fraser 2 3 GE Capital Finance Corp. 1986 1992 1994 19%30%37% 73%49%40% 4 5 affirmative covenants net working capital liquidity ratio ~ 6 negative covenants pari passu 7

More information

I

I * *, I I...1...1...2 1987 1992...2 1992 1998...3 1997...3...4...4...9...10...10...11...14...17...17...19...19...20...20...25...27...27...27...28...28...28...28...30...30...32...32...33...33...34...35 II...37...37...37

More information

Sept Arab World Studies No.5. Nivien Saleh,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Gulf States: A Growing Partnership, Middle East Policy, Vol.7, N

Sept Arab World Studies No.5. Nivien Saleh,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Gulf States: A Growing Partnership, Middle East Policy, Vol.7, N 2013 9 Sept. 2013 5 Arab World Studies No.5. Nivien Saleh,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Gulf States: A Growing Partnership, Middle East Policy, Vol.7, No.1, October 1999, p.53. 27 Ana Echague, Don t forget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目  录 安 全 生 产 职 业 体 系 建 设 及 职 业 资 格 管 理 ( 英 国 ) 人 事 司 乔 树 清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1 目 录 一 基 本 情 况... 3 二 英 国 职 业 健 康 与 安 全 管 理... 3 ( 一 ) 政 府 层 面... 3 ( 二 ) 民 间 层 面... 6 ( 三 ) 法 律 层 面... 6 三 英 国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概

More information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渊 悦 陨 孕 冤 数 据 历 史 课 程 与 教 学 论 筑 聂 幼 犁 主 编 援 要 杭 州 院 浙 江 教 育 出 版 社 袁 圆 园 园 猿 援 怨 渊 圆 园 园 源 援 猿 重 印 冤 渊 新 课 程 学 科 教 学 论 丛 书 筑 钟 启 泉 主 编 冤 陨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渊 悦 陨 孕 冤 数 据 历 史 课 程 与 教 学 论 筑 聂 幼 犁 主 编 援 要 杭 州 院 浙 江 教 育 出 版 社 袁 圆 园 园 猿 援 怨 渊 圆 园 园 源 援 猿 重 印 冤 渊 新 课 程 学 科 教 学 论 丛 书 筑 钟 启 泉 主 编 冤 陨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渊 悦 陨 孕 冤 数 据 历 史 课 程 与 教 学 论 筑 聂 幼 犁 主 编 援 要 杭 州 院 浙 江 教 育 出 版 社 袁 圆 园 园 猿 援 怨 渊 圆 园 园 源 援 猿 重 印 冤 渊 新 课 程 学 科 教 学 论 丛 书 筑 钟 启 泉 主 编 冤 陨 杂 月 晕 苑 原 缘 猿 猿 愿 原 源 愿 猿 远 原 缘 玉 援 历 援 援 援 域 援 聂 援

More information

東吳大學

東吳大學 律 律 論 論 療 行 The Study on Medical Practice and Coercion 林 年 律 律 論 論 療 行 The Study on Medical Practice and Coercion 林 年 i 讀 臨 療 留 館 讀 臨 律 六 礪 讀 不 冷 療 臨 年 裡 歷 練 禮 更 老 林 了 更 臨 不 吝 麗 老 劉 老 論 諸 見 了 年 金 歷 了 年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REM165R21SC-m FI

Microsoft Word - REM165R21SC-m FI 一 般 查 询 电 话 : (852) 2233 3000 ( 汇 丰 个 人 理 财 客 户 适 用 )/(852) 2748 8288 ( 商 业 客 户 适 用 ) 传 真 : (852) 2288 2400 ( 汇 丰 个 人 理 财 客 户 适 用 )/(852) 2288 2332 ( 商 业 客 户 适 用 ) SWIFT : HSBCHKHHHKH 重 要 事 项 本 行 会 尽 力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Fall2014PomotionXu.pptx

Microsoft PowerPoint - Fall2014PomotionXu.pptx 为 什 么 选 择 美 国 留 学? 科 技 发 达 持 续 创 新 教 育 顶 尖 含 金 量 高 民 族 各 异 文 化 多 元 美 国 德 州 大 学 达 拉 斯 校 园 金 融 学 硕 士 项 目 主 张 个 性 鼓 励 创 造 力 专 业 实 习 工 作 机 会 宝 贵 物 质 丰 富 生 活 环 境 优 越 Professor Yexiao Xu October, 2014 美 国 政

More information

法 制 动 态 SECURITIES INDUSTRY NEWS... 4 中 国 证 监 会 就 修 订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对 外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4 CSRC Requested Public Comment On Amending the Admin

法 制 动 态 SECURITIES INDUSTRY NEWS... 4 中 国 证 监 会 就 修 订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对 外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4 CSRC Requested Public Comment On Amending the Admin 国 枫 凯 文 周 刊 GRANDWAY WEEKLY 2013 年 第 17 期 总 第 250 期 2013/05/03 北 京 国 枫 凯 文 律 师 事 务 所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 号 写 字 楼 A 座 5 层 /12 层 邮 编 :100033 电 话 :010-66090088 010-88004488 传 真 :010-66090016 010-66555566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10 北 京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人 力 资 源 的 问 题 和 原 因 分 析 孙 力 光 摘 要 : 本 文 对 2006 年 以 来 北 京 市 社 区 卫 生 综 合 改 革 有 关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进 行 了 回 顾, 分 析 了 北 京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建 设 的 基 本 情 况 人 力 资 源 配 置 现 状 卫 生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More information

indb

indb 70 20022012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02 12 1................. 651 687 770 864 921 1,010 1,082 1,130 1,263 1,378 1,457 8.4%...................... 590 619 650 675 769 833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DC1B5D8B4F3C0E0B7D6C1F7D0FBB4AB E646F63>

<4D F736F F D20CDC1B5D8B4F3C0E0B7D6C1F7D0FBB4AB E646F63> 1 专 业 概 况 1.1 发 展 历 史 1.2 主 要 特 色 1.3 专 业 前 景 1.4 社 会 影 响 2 教 学 内 容 2.1 课 程 体 系 2.2 实 验 教 学 2.3 实 践 技 能 2.4 国 际 交 流 2.5 学 术 能 力 2.6 执 业 技 术 3 师 资 力 量 3.1 总 体 概 况 3.2 教 师 风 采 4 学 生 未 来 4.1 就 业 情 况 4.2 继

More information

IC DRAM (patent portfolio) 2 (enforceable) (valuable) (Texas Instruments, TI) 1986-1998 (formal notice of infringement) Melvin Sharp 3 (Chief Patent C

IC DRAM (patent portfolio) 2 (enforceable) (valuable) (Texas Instruments, TI) 1986-1998 (formal notice of infringement) Melvin Sharp 3 (Chief Patent C 1984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 CAFC 1 CAFC 1984 CAFC CAFC CAFC (claim) 180 1 CAFC (U.S. Supreme Court) CAFC 1 IC DRAM (patent portfolio) 2 (enforceable) (valuable) (Texas Instruments,

More information

(domestic crim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 94 89) (Washington Post) ( )

(domestic crim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 94 89) (Washington Post) ( ) 5 1 2 1 3 ( ) 19 15 6 5 4 300 300 600 471 78.5% ( NSC 91-2414-H-015-009-SSS) 137 (domestic crime) 90 1 91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 94 89) (Washington Post) 2001 12 31 1 1 15 2000 12 27 ( 90.1.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82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會議資料(彙整).doc

Microsoft Word - 982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會議資料(彙整).doc 目 錄 頁 次 壹 活 動 計 畫 表 1. 貳 學 生 事 務 工 作 報 告 軍 訓 室 2. 生 活 輔 導 組 4. 服 務 學 習 中 心 6. 住 宿 服 務 組 8. 國 際 學 生 服 務 組 12. 體 育 室 14.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16. 衛 生 保 健 組 18. 進 修 部 學 務 組 19.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21. 參 專 題 講 座 專 題 演 講

More information

由世界經濟論壇之全球競爭力報告 文 楊哲倫 臺灣證券交易所法務議事部專員 第四節 金融市場成熟與開放程度不足 有關 第八要項 金融市場之成熟度 占整體競爭力 第二面向 效率強化 之評分比 重 大致約僅為17% 此與 效率強化面向 內之其他五大要項 尚屬一致 惟就本要項內之 九個子項目 則並非採前揭均等計分法則 易言之 針對 8.01市場成熟度 8.02證券市場 籌措資金 8.03 申請銀行融資難易

More information

美 亚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不 承 保 国 家 或 地 区 批 单 ( 三 ) 兹 经 双 方 理 解 并 同 意, 本 保 险 合 同 不 承 保 于 古 巴 缅 甸 伊 朗 苏 丹 叙 利 亚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合 同 的 所 有 其 它 规 定 均 保 持 不 变 (

美 亚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不 承 保 国 家 或 地 区 批 单 ( 三 ) 兹 经 双 方 理 解 并 同 意, 本 保 险 合 同 不 承 保 于 古 巴 缅 甸 伊 朗 苏 丹 叙 利 亚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合 同 的 所 有 其 它 规 定 均 保 持 不 变 ( 注 意 : 在 确 认 投 保 本 保 险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理 解 本 保 险 条 款 的 各 项 规 定, 尤 其 是 以 粗 体 字 标 注 的 免 除 保 险 人 责 任 的 规 定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请 及 时 联 系 本 公 司 业 务 人 员 或 致 电 :400-820-8858 美 亚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不 承 保 恐 怖 分 子 及 非 法 交 易

More information

98 CONTENTS 04 12 20 26 31 39 43 48 54 ( ) 2008 58 63 67 68 72 76 77 81 83 WTO 04 2009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WTO ( ) 1980 1990 1112 1999 5 20 2001 12(WTO) WTO B 33% 3 49% 1/3 A B H WTOWTO ( )

More information

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建置初始工作的研究

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建置初始工作的研究 43 * ** *** *** * ** *** ISO 9000 ISO 14000 A Study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s Abstract During the 90's, global civilization went through a great change. Quality of

More information

I

I 2005 Research on the US Arms Sales to Taiwan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Sino-US Diplomatic Relations 2005 4 I Research on the US Arms Sales to Taiwan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Sino-US Diplomatic Relations

More information

BUP14382 OSHC Brochure ( S) 1403 A5_FA KR ex form LR.pdf

BUP14382 OSHC Brochure ( S) 1403 A5_FA KR ex form LR.pdf Bupa, Bupa. Bupa.,,,..,.,. 3. BUPA.. Bupa OSHC. 2 Bupa 3 5 OSHC 6 10 12 15 16 1 .,. Medicare,.,.,,.,. OSHC. OSHC.... OSHC.,,,. OSHC,. OSHC. CSN International the Swedish National Board of Student Aid OSHC.

More information

一太郎 11/10/9/8 文書

一太郎 11/10/9/8 文書 24 12 28 EU ICH ICH DSUR DSUR EU E2F 20121228 1 ... 4 1.1... 4 1.2... 5 1.3 DSUR... 5 1.4 DSUR PSUR... 7 1.5 DSUR... 7... 7 2.1 DSUR... 7 2.2 DSUR... 8 2.3 DSUR... 8 2.4 DSUR... 9 2.5 DSUR... 9 2.6...

More information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全 國 幼 教 保 總 會 團 結 大 會 師 全 國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10 分 ~11 時 30 分 地 點 : 臺 中 潮 港 城 國 際 美 食 廣 場 2 樓 (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環 中 路 四 段 2 號 ) 主 席 : 施 文 仁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總 會 長 司 儀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公 司 代 码 :601231 公 司 简 称 : 环 旭 电 子 环 旭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1 / 25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15 2 / 25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战 争 与 社 会 转 型 中 的 中 国 基 督 教 会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全 国 总 会 边 疆 服 务 研 究 年 代 后 期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全 国 总 会 发 起 了 一 场 旨 在 服 务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以 巩 固 抗 战 后 方 的 运 动 号 召 教 会 内 外 有 为 之 士 到 当 时 被 称 为! 边 疆 的 西 南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开 展 生

More information

会 文 化 的 封 闭 隔 绝 政 治 的 对 立 与 社 会 制 度 的 差 异 迫 使 这 些 大 陆 迁 台 的 外 省 人 # 变 成 了 有 家 归 不 得 的 流 亡 者 与 故 乡 的 一 切 从 此 天 各 一 方 摆 荡 在 新 旧 环 境 的 焦 躁 中 这 些 跋 涉 过 动

会 文 化 的 封 闭 隔 绝 政 治 的 对 立 与 社 会 制 度 的 差 异 迫 使 这 些 大 陆 迁 台 的 外 省 人 # 变 成 了 有 家 归 不 得 的 流 亡 者 与 故 乡 的 一 切 从 此 天 各 一 方 摆 荡 在 新 旧 环 境 的 焦 躁 中 这 些 跋 涉 过 动 以 左 心 房 漩 涡! 为 探 究 中 心 黄 雅 莉 新 竹 教 育 大 学 中 国 语 文 系 台 湾 新 竹 左 心 房 漩 涡! 一 书 在 擅 长 说 理 的 王 鼎 钧 绝 大 数 冷 静 的 文 风 中 是 少 有 的 浓 重 笔 墨 作 者 以 其 独 特 的 诗 化 笔 法 抒 情 亦 以 最 精 炼 的 文 字 与 独 特 的 结 构 来 写 他 对 人 生 的 感 悟 全 书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

!! 万 小 雁 包 云 轩 严 明 良 袁 成 松 钱 玮 利 用 沪 宁 高 速 公 路 实 时 监 测 的 气 象 数 据 分 析 了 年 月 日 发 生 在 沪 宁 高 速 公 路 镇 江 段 团 雾 过 程 的 气 象 要 素 变 化 通 过 模 式 耦 合 三 种 不 同 陆 面 方 案 对 此 次 过 程 进 行 了 数 值 模 拟 旨 在 检 验 模 式 耦 合 陆 面 方 案 对 镇 江

More information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葛 洪 义!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 + % & #, # 二 追 求 作 为 主 体 理 性

More information

李 自 然 % 试 论 乾 隆 对 回 民 的 政 策 兼 评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 # # # #! # # & # # ( # # ) # # # # #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李 自 然 % 试 论 乾 隆 对 回 民 的 政 策 兼 评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 # # # #! # # & # # ( # # ) # # # # #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兼 评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李 自 然 本 文 针 对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一 文 中 乾 隆 # 歧 视 回 民 的 观 点 通 过 大 量 的 史 料 和 事 件 的 分 析 论 证 乾 隆 没 有 歧 视 回 民 乾 隆 回 民 歧 视 %! & & 美 乔 森 纳 % 李 普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