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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三 章 中 華 民 國 公 務 人 員 考 選 制 度 之 演 進 中 華 民 國 考 選 制 度 之 建 制 深 受 中 山 先 生 文 官 考 試 思 想 的 影 響 中 山 先 生 早 於 東 京 同 盟 會 舉 行 民 報 週 年 紀 念 會 上 發 表 講 話 時 就 說 道 : 將 來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必 要 設 立 獨 立 機 關 專 掌 考 選 權, 大 小 官 吏 必 須 考 試, 定 了 他 的 資 格, 無 論 那 官 吏 是 由 選 舉 的, 抑 或 由 委 任 的, 必 須 合 格 之 人, 方 得 有 效 這 便 可 除 卻 盲 從 濫 選 及 任 用 私 人 之 流 弊 1918 年 12 月 在 上 海 發 表 孫 文 學 說 其 第 6 章 指 出 中 央 政 府 之 組 織 型 態 為 五 院 制, 主 張 國 民 大 會 及 五 院 職 員 與 夫 全 國 大 小 官 吏, 其 資 格 皆 由 考 試 院 定 之 1924 年 4 月 12 日, 發 表 建 國 大 綱, 明 示 中 央 政 府 設 立 五 院, 以 試 行 五 權 之 治 ( 高 永 光 等,2002: ) 中 山 先 生 念 茲 在 茲 就 是 要 成 立 一 個 獨 立 的 考 試 機 關, 透 過 公 平 考 試, 選 拔 真 才, 使 人 盡 其 才, 才 盡 其 用, 以 締 造 富 強 康 樂 的 中 國 1925 年 6 月 14 日 中 國 國 民 黨 政 治 委 員 會 議 決, 改 革 命 政 府 名 稱 為 國 民 政 府 ( 考 試 院 編 纂 室,2002:8) 緣 此 1928 年 10 月 8 日 國 民 政 府 公 布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組 織 法, 分 訂 五 院 職 掌, 確 立 五 權 分 立 的 政 治 宏 規 同 年 10 月 20 日 國 民 政 府 公 布 考 試 院 組 織 法,1929 年 8 月 1 日 公 布 考 試 法,1930 年 1 月 6 日 考 試 院 正 式 成 立, 下 轄 考 選 委 員 會 及 銓 敘 部, 由 考 選 委 員 會 職 掌 全 國 考 試 事 宜 1931 年 7 月 15 日 在 首 都 南 京 舉 行 第 一 屆 高 等 考 試, 計 錄 取 101 人 ( 考 試 院 考 銓 叢 書 指 導 委 員 會,1984a: ) 考 試 院 成 立 迄 今 將 近 八 十 年 的 時 光, 公 務 人 員 考 選 制 度 自 草 創 成 長 茁 壯 到 目 前 的 成 熟 完 備, 深 受 國 家 政 治 經 濟 及 社 會 環 境 變 遷 的 影 響 1949 年 國 共 內 戰 結 束, 國 民 政 府 撤 退 台 灣, 海 峽 兩 岸 分 裂 成 兩 個 政 治 實 體, 但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並 不 因 戰 事 失 利 而 停 頓, 旋 於 1950 年 在 台 北 恢 復 舉 辦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一 切 考 選 法 制 胥 沿 襲 大 陸 時 期 國 民 政 府 制 定 施 行 的 考 試 法 典 試 法 等 有 關 考 試 法 規, 因 此 本 章 將 自 行 憲 前 ( 大 陸 時 期 ) 至 政 府 遷 台 後 有 關 中 華 民 國 公 務 人 員 考 選 制 度 的 演 進 加 以 探 討 53

2 第 一 節 行 憲 前 公 務 人 員 考 選 制 度 之 建 制 與 推 展 壹 考 選 機 關 的 建 制 中 山 先 生 對 我 國 固 有 的 考 試 取 才 制 度 備 極 重 視, 在 他 手 訂 的 建 國 大 綱 第 19 條 規 定, 中 央 政 府 要 完 成 設 立 行 政 立 法 司 法 考 試 監 察 五 院, 以 試 行 五 權 之 治 第 15 條 復 規 定, 凡 候 選 及 任 命 官 員, 無 論 中 央 地 方, 皆 須 經 中 央 考 試 銓 定 資 格 者 乃 可 1912 年 中 華 民 國 臨 時 政 府 於 南 京 成 立, 中 山 先 生 出 任 臨 時 大 總 統 即 咨 請 參 議 院 議 決 文 官 考 試 令 草 案, 文 官 考 試 分 為 高 等 文 官 考 試 與 普 通 文 官 考 試 兩 種 當 時 雖 因 倡 談 南 北 議 和 未 能 審 議 通 過, 但 可 見 中 山 先 生 對 舉 辦 文 官 考 試 之 迫 切 與 重 視 嗣 中 山 先 生 讓 位 於 袁 世 凱, 袁 氏 堅 持 建 都 於 北 京, 是 為 北 京 政 府 之 始 北 京 政 府 於 1916 年 頒 行 文 官 高 等 考 試 令 及 文 官 普 通 考 試 令, 並 於 同 年 6 月 在 北 京 舉 行 第 一 次 文 官 高 等 考 試, 次 年 4 月 舉 行 第 一 次 文 官 普 通 考 試, 是 為 中 華 民 國 建 國 以 來 首 次 舉 辦 之 文 官 考 試 1916 年 袁 氏 逝 世, 政 客 弄 權 軍 閥 割 據 接 踵 而 至, 未 能 順 利 實 施 文 官 考 試 1925 年 7 月 中 國 國 民 黨 改 革 命 政 府 名 稱 為 國 民 政 府 並 於 南 京 成 立 ( 考 試 院 編 纂 室,2002:3-9),1928 年 10 月 8 日 國 民 政 府 公 布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組 織 法 時, 即 依 國 父 遺 教 訂 定 五 院 之 組 織 與 職 掌, 由 考 試 院 獨 立 行 使 考 試 權 同 年 10 月 20 日 國 民 政 府 制 定 公 布 考 試 院 組 織 法 並 選 任 戴 傳 賢 ( 字 季 陶 ) 為 首 任 考 試 院 長, 孫 科 為 副 院 長 1930 年 1 月 6 日 戴 季 陶 向 中 國 國 民 黨 報 告 考 試 院 與 所 屬 考 選 委 員 會 及 銓 敘 部 同 時 在 南 京 成 立, 由 考 選 委 員 會 職 掌 全 國 考 試 事 宜 考 試 院 院 長 戴 傳 賢 兼 任 考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長, 至 1947 年 行 憲 後 考 選 委 員 會 始 改 為 考 選 部 ( 考 試 院 考 銓 叢 書 指 導 委 員 會,1984c:6) 貳 制 定 考 試 法 及 相 關 考 試 法 規 一 制 定 考 試 法 1929 年 8 月 1 日 國 民 政 府 制 定 公 布 考 試 法, 次 年 公 布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是 奠 定 現 行 考 試 制 度 之 基 石, 亦 是 考 試 院 舉 辦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之 根 本 依 據 該 法 規 54

3 定 公 職 候 選 人 及 任 命 政 府 官 員 與 應 領 證 書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均 須 經 中 央 考 試 以 定 其 資 格 將 考 試 種 類 分 為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及 特 種 考 試 三 種 ( 考 試 院 考 銓 叢 書 指 導 委 員 會,1983:13) 考 試 程 序 分 為 第 一 試 考 普 通 科 目 ( 國 文 及 中 國 國 民 黨 黨 義 ), 第 二 試 考 專 業 科 目, 第 三 試 為 面 試 及 成 績 審 查 第 一 試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應 第 二 試 ; 第 二 試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應 第 三 試 ( 考 試 院 考 銓 叢 書 指 導 委 員 會,1984a:50) 該 法 主 要 內 容 約 可 分 為 下 列 十 項 :( 一 ) 規 定 公 職 候 選 人 及 任 命 政 府 官 員 與 應 領 證 書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均 須 經 中 央 考 試 以 定 其 資 格 ( 二 ) 考 試 分 為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三 種 ( 三 ) 規 定 高 等 考 試 及 普 通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 四 ) 高 等 考 試 於 首 都 或 考 試 院 指 定 區 域, 普 通 考 試 於 各 省 區 或 考 試 院 指 定 區 域, 每 年 或 間 年 舉 行 一 次 ( 五 ) 高 普 考 試 各 以 普 通 科 目 為 第 一 試, 專 業 科 目 為 第 二 試, 面 試 及 成 績 審 查 為 第 三 試 ; 分 類 分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由 考 試 院 定 之 ( 六 ) 高 考 由 國 府 特 派 主 考 官, 普 考 由 國 府 簡 派 主 考 官 ( 七 ) 舉 行 考 試 時, 典 試 事 宜 由 典 試 委 員 會 任 之 ; 典 試 委 員 會 以 主 考 官 為 委 員 長 ( 八 ) 錄 取 人 員 如 事 後 發 現 有 冒 名 頂 替 或 有 本 法 所 訂 消 極 條 款 之 一 者, 由 考 試 院 撤 銷 其 資 格 ( 九 ) 候 選 人 之 考 試 及 特 種 考 試 另 以 法 律 定 之 ( 十 ) 本 法 施 行 日 期 以 命 令 定 之 憲 法 公 布 施 行 後 旋 於 1948 年 修 正 考 試 法, 主 要 之 特 色 有 :( 一 ) 將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與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分 列 專 章 ;( 二 ) 明 示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應 配 合 任 用 計 畫 公 開 競 爭 舉 行 之 ;( 三 ) 刪 除 公 職 候 選 人 考 試 ;( 四 ) 增 訂 應 考 人 之 年 齡, 依 考 試 種 類 由 考 試 院 定 之 ;( 五 ) 增 訂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與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其 應 考 資 格 及 應 試 科 目 相 同 者, 其 及 格 人 員 同 時 取 得 兩 種 考 試 之 及 格 資 格 ;( 六 ) 明 定 考 試 應 以 筆 試 口 試 測 驗 或 實 地 考 試 及 審 查 著 作 發 明 等 方 式 行 之 ;( 七 ) 增 訂 各 省 區 之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分 別 在 各 該 省 區 舉 行, 應 考 人 以 本 籍 為 限 ;( 八 ) 全 國 性 之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應 按 省 區 分 定 錄 取 名 額 ;( 九 ) 增 訂 公 務 人 員 之 升 等,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經 升 等 考 試 二 公 布 典 試 委 員 會 組 織 法 1929 年 8 月 2 日 公 布 典 試 委 員 會 組 織 法, 明 定 凡 舉 行 考 試 時, 關 於 典 試 55

4 事 宜 應 分 別 組 織 典 試 委 員 會 執 行 之 三 制 定 襄 試 法 1930 年 11 月 25 日 公 布 襄 試 法, 明 定 凡 舉 行 考 試 時, 應 成 立 襄 試 處 ( 類 似 目 前 之 試 務 處 ), 辦 理 應 考 人 報 名 登 記 試 場 設 備 警 衛 考 試 人 員 膳 宿 及 供 應 物 品 供 給 試 卷 彌 封 號 考 試 文 卷 印 製 保 管 等 事 項 四 公 布 監 試 法 考 試 院 為 樹 立 國 家 考 試 威 信, 並 尊 重 監 察 權 的 行 使, 俾 一 切 考 試 程 序 試 務 過 程 均 在 監 察 院 監 察 之 下 進 行, 以 昭 大 公 而 示 信 國 人, 乃 制 定 監 試 法, 並 由 國 民 政 府 於 1930 年 11 月 25 日 公 布 因 監 試 法 規 定 典 試 委 員 須 入 闈 命 題, 以 防 洩 題 ; 襄 試 處 主 任 須 負 責 應 考 人 冒 名 頂 替 傳 遞 換 卷 等 舞 弊 情 事 ; 對 於 規 定 典 試 委 員 入 闈 命 題, 要 求 襄 試 處 主 任 負 考 生 舞 弊 之 責, 有 失 公 允 且 不 符 時 代 變 遷 國 民 政 府 乃 於 1933 年 2 月 23 日 修 正 公 布 監 試 法, 刪 除 前 述 有 關 規 定 由 原 有 之 8 條, 修 正 為 6 條 行 憲 後 於 1950 年 再 修 正, 第 一 條 增 訂 凡 組 織 典 試 委 員 會 辦 理 之 考 試, 應 咨 請 監 察 院 派 監 察 委 員 監 試 及 凡 考 試 院 派 員 或 委 託 有 關 機 關 辦 理 之 考 試, 得 由 監 察 機 關 就 地 派 員 監 試 之 規 定 五 公 布 典 試 法 1935 年 7 月 31 日 公 布 典 試 法, 規 定 考 試 不 復 分 內 場 與 外 場, 其 試 務 概 由 典 試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辦 理, 於 是 典 試 與 試 務 由 分 而 合, 事 權 趨 於 統 一, 乃 廢 止 襄 試 法 六 訂 定 命 題 規 則 閱 卷 規 則 監 試 規 則 試 場 規 則 1935 年 至 1936 年 間 先 後 制 定 命 題 規 則 閱 卷 規 則 監 試 規 則 試 場 規 則 以 為 命 題 閱 卷 及 執 行 監 考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之 依 據 參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之 建 制 一 開 辦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考 試 法 雖 經 決 定 自 1930 年 4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但 由 於 各 種 相 關 法 規 未 能 逐 一 訂 定 發 布, 以 致 依 考 試 法 舉 行 之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並 未 立 即 實 施 至 1931 年 7 月 15 56

5 日 始 在 首 都 南 京 舉 行 第 一 屆 高 等 考 試, 報 名 2185 人, 錄 取 101 人 ( 考 銓 叢 書 指 導 委 員 會,1984a: ); 國 民 政 府 於 1931 年 3 月 3 日 通 令 當 年 全 國 分 6 區 舉 辦 普 通 考 試 考 試 院 於 是 年 6 月 20 日 公 告 第 一 屆 普 通 考 試 在 首 都 南 京 及 各 省 會 或 其 他 相 當 地 點 舉 行, 暫 不 分 區 考 試 期 日 為 自 當 年 9 月 15 日 起 6 個 月 內 分 別 舉 行 完 竣 惟 先 是 日 本 入 侵 東 北, 復 以 是 年 夏 季 多 數 省 份 為 水 災 所 困, 未 能 如 期 舉 行 普 通 考 試 1932 年 8 月 起 國 民 政 府 陸 續 核 准 山 西 河 北 等 各 省 舉 行 普 通 考 試, 惟 僅 山 西 省 於 當 年 12 月 26 日 在 陽 曲 舉 行, 因 此 1933 年 12 月 27 日 由 考 試 院 重 行 公 告, 改 於 1934 年 4 月 21 日 在 首 都 舉 行 首 屆 普 通 考 試, 報 名 者 794 人, 錄 取 118 人 ( 考 銓 叢 書 指 導 委 員 會,1983:66-71) 其 後 幾 乎 每 年 定 期 於 首 都 或 各 省 舉 辦 高 普 考 試 最 初 考 試 院 長 戴 傳 賢 主 張, 全 國 性 高 普 考 試 應 為 資 格 考, 並 須 採 計 學 校 成 績, 以 免 捨 千 日 之 長, 取 一 日 之 短 之 弊 ( 考 銓 叢 書 指 導 委 員 會,1984c: ), 惟 並 未 獲 採 行 ; 考 試 院 同 時 訂 有 高 普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規 程, 規 定 及 格 人 員 均 須 接 受 銓 敘 部 分 發 任 用, 並 採 實 授 試 署 或 學 習 一 年 等 不 同 方 式 予 以 安 置 ; 當 時 因 為 錄 取 人 數 不 多,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均 能 全 部 分 發 至 中 央 或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任 職 二 舉 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1929 年 8 月 1 日 國 民 政 府 公 布 之 考 試 法, 其 中 與 特 種 考 試 有 關 之 條 文 僅 第 3 條, 該 條 文 明 定 將 特 種 考 試 與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並 列 ; 第 16 條 候 選 人 員 之 考 試 及 其 他 特 種 考 試, 另 以 法 律 定 之 考 選 委 員 會 即 擬 議 特 種 考 試 之 根 本 法 特 種 考 試 法 送 請 考 試 院 核 定, 咨 請 立 法 院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國 民 政 府 乃 於 1931 年 3 月 21 日 公 布 特 種 考 試 法 該 法 規 定 凡 候 選 及 任 命 之 人 員 與 應 領 證 書 之 專 門 職 業 或 技 術 人 員, 除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外, 均 依 本 法 考 試 定 其 資 格 由 於 特 種 考 試 法 並 無 特 殊 內 容, 且 1933 年 2 月 23 日 國 民 政 府 公 布 修 正 之 考 試 法 已 明 定 考 試 院 認 為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得 舉 行 特 種 考 試 各 種 特 種 考 試 條 例 另 訂 之 因 此 國 民 政 府 乃 於 修 正 考 試 法 公 布 之 日, 同 時 廢 止 特 種 考 試 法 特 種 考 試 法 公 布 施 行 期 間, 曾 舉 行 郵 務 員 縣 司 法 處 審 判 官 度 量 衡 檢 驗 員 等 多 種 考 試 57

6 肆 對 日 抗 戰 期 間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之 推 展 與 停 滯 一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未 於 全 國 順 利 舉 辦 1937 年 對 日 抗 戰 爆 發, 國 民 政 府 歷 經 八 年 浴 血 抗 戰, 一 切 施 政 打 破 承 平 程 序, 為 肆 應 戰 時 需 要, 國 民 政 府 於 同 年 10 月 28 日 公 布 非 常 時 期 特 種 考 試 暫 行 條 例, 以 資 因 應 ( 考 試 院 考 銓 叢 書 指 導 委 員 會,1984b:42-43) 考 試 院 另 於 1939 年 起 實 施 考 訓 結 合 以 配 合 戰 時 用 人 特 殊 需 求, 即 將 高 普 考 試 分 為 初 試 與 再 試 兩 階 段, 初 試 及 格 者 須 經 訓 練 ( 主 要 係 由 中 央 政 治 學 校 負 責 訓 練 ),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始 准 參 加 再 試 這 一 強 制 性 規 定, 可 使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獲 得 工 作 保 障, 而 且 考 試 與 分 發 ( 任 用 ) 相 互 結 合, 徹 底 做 到 即 考 即 用 與 考 用 合 一 惟 因 嗣 後 戰 局 激 烈, 全 國 性 高 普 考 試 曾 一 度 中 斷 ( 年 未 舉 辦 ), 而 且 僅 能 在 陪 都 - 重 慶 等 少 數 地 區 舉 行 因 此 為 解 決 戰 時 國 家 用 人 之 困 難,1936 年 以 後 經 常 舉 辦 特 種 考 試,1940 年 7 月 公 布 非 常 時 期 戰 地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賦 予 行 政 部 門 較 大 的 彈 性 用 人 空 間 其 間 考 試 院 雖 曾 一 度 明 文 要 求 各 機 關, 每 年 應 按 在 職 人 員 百 分 之 二 的 比 例 增 用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然 因 國 家 長 期 持 續 戰 亂, 功 績 制 考 試 用 人 精 神 推 行 成 效 極 為 有 限 ; 總 計 從 1931 年 至 1947 年 高 普 考 試 及 格 人 數 僅 有 10,256 人, 所 占 全 國 各 級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比 例 甚 低 ( 考 試 院 考 銓 叢 書 指 導 委 員 會, 1992: ) 1947 年 12 月 25 日 施 行 之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第 83 條 規 定, 考 試 院 為 國 家 最 高 考 試 機 關, 掌 理 考 試 任 用 銓 敘 考 績 級 俸 陞 遷 保 障 褒 獎 撫 卹 退 休 養 老 等 事 項 第 85 條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之 選 拔, 應 實 行 公 開 競 爭 之 考 試 制 度, 並 應 按 省 區 分 別 規 定 名 額, 分 區 舉 行 考 試 非 經 考 試 及 格 者, 不 得 任 用 第 86 條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應 經 考 試 院 依 法 考 選 銓 定 之 1948 年 考 試 法 即 配 合 憲 法 之 施 行, 增 訂 全 國 性 之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應 分 區 或 聯 合 數 省 區 舉 行, 並 應 按 省 區 分 定 錄 取 名 額 該 年 高 普 考 試 即 採 分 區 舉 行, 及 分 區 定 額 錄 取 ( 考 試 院 考 銓 叢 書 指 導 委 員 會,1984a: ) 二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大 行 其 道 58

7 訓 政 時 期 最 初 所 舉 辦 之 特 種 考 試, 多 屬 層 次 較 低 者 如 : 郵 務 員 鐵 道 車 務 人 員 土 地 測 量 人 員 等, 而 且 次 數 與 及 格 人 數 並 不 算 多 1937 年 10 月, 國 民 政 府 公 布 非 常 時 期 特 種 考 試 暫 行 條 例, 規 定 特 種 考 試 得 由 考 試 院 依 事 實 需 要 隨 時 舉 行, 而 且 賦 予 得 不 必 設 置 典 試 委 員 會 及 試 務 處 及 得 委 託 各 該 任 用 機 關 辦 理 試 務 之 運 作 彈 性, 藉 以 適 應 戰 時 公 務 人 員 的 任 用 需 求 嗣 後 各 方 需 用 人 才, 種 類 甚 繁, 程 度 不 一, 決 非 舉 行 高 等 或 普 通 考 試 所 能 適 應, 特 種 考 試 舉 辦 次 數 隨 即 激 增, 涵 蓋 範 圍 極 廣, 各 類 特 種 考 試 條 例 多 達 數 十 種, 而 且 考 試 院 幾 乎 全 部 委 託 用 人 機 關 辦 理 試 務, 亦 有 部 分 特 種 考 試 由 考 選 委 員 會 派 員 就 近 諮 商 考 試 事 宜, 復 轉 報 備 查, 以 適 應 戰 時 任 用 之 需 要 總 計 從 1931 年 到 1947 年,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多 達 149,032 人, 約 為 同 期 高 普 考 試 及 格 人 數 (10,256 人 ) 的 十 五 倍 ( 考 銓 叢 書 指 導 委 員 會,1992: ) 考 試 院 長 戴 季 陶 對 此 異 常 現 象 之 發 展 頗 為 重 視, 曾 於 1941 年 4 月 15 日 考 試 院 第 43 次 會 議 中 指 示 : 特 種 考 試 近 年 來 固 可 謂 大 走 其 運, 然 竊 恐 其 將 影 響 甚 妨 礙 經 常 的 考 試 制 度 清 代 政 治 之 弊, 在 不 能 改 良 經 常 的 制 度, 而 成 立 許 多 非 常 辦 法, 其 原 因 即 由 於 當 時 後 補 道 人 員 太 多, 彼 輩 無 事 可 做, 輒 上 奏 章 紛 紛 建 議, 將 中 央 地 方 機 關 之 經 常 機 構, 反 弄 成 空 虛 狀 態 如 特 種 考 試 變 成 後 補 道, 喧 賓 奪 主, 捨 本 逐 末, 其 必 有 妨 經 常 的 考 試 制 度 無 疑, 此 不 可 不 及 早 提 防 注 意 者 也 1943 年 5 月, 戴 院 長 批 閱 修 正 特 種 考 試 鹽 務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草 案 時 再 度 強 調 : 一 種 考 試 包 含 許 多 門, 與 現 行 考 試 制 度, 幾 乎 根 本 不 能 相 洽, 究 宜 如 何 調 整, 俾 令 與 事 實 兩 全, 尚 宜 切 實 請 考 選 委 員 會 斟 酌 之, 否 則 將 來 各 機 關 皆 如 此 辦 理, 尚 成 何 事 體 耶? 從 前 的 辦 法, 原 是 過 份 從 權, 可 見 前 例 不 好, 則 後 事 必 有 甚 者 也 以 前 的 分 別 規 定, 可 說 是 從 權, 現 在 則 幾 乎 成 為 制 度, 如 之 何 哉 所 以 二 三 年 前 余 即 十 分 憂 慮, 特 種 考 試 將 指 大 於 踵 也 ( 陳 天 錫,1967:82-83) 嗣 後, 考 試 院 即 進 行 改 革, 主 動 簡 化 歸 併 各 類 特 種 考 試, 使 其 成 為 統 一 法 規, 足 以 同 時 規 範 各 不 同 機 關 地 區 之 相 同 性 質 公 務 人 員 之 考 試 ;1945 年 8 月 抗 戰 結 束, 59

8 適 用 非 常 時 期 法 規 的 正 當 性 降 低, 其 間 特 種 考 試 舉 辦 次 數 趨 於 減 少 1948 年 7 月 21 日 考 試 法 修 正 全 文 31 條, 其 中 仍 繼 續 規 定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時 得 舉 行 特 種 考 試 與 抗 戰 期 間 非 常 時 期 特 種 考 試 暫 行 條 例 所 定 特 種 考 試 由 考 試 院 依 事 實 需 要, 隨 時 舉 行 之 彈 性 從 權 相 較, 明 顯 可 見 制 度 恢 復 常 態 的 痕 跡 ( 考 銓 叢 書 指 導 委 員 會,1984b:51-52) 第 二 節 中 央 政 府 遷 台 後 公 務 人 員 考 選 政 策 之 變 革 中 華 民 國 早 於 1930 年 成 立 考 試 院 獨 立 行 使 考 試 權, 並 於 次 年 公 布 考 試 法, 1931 年 於 首 都 南 京 舉 行 第 一 屆 高 等 考 試,1934 年 舉 行 第 一 屆 普 通 考 試 ; 九 一 八 事 變 後, 日 軍 接 續 在 華 東 華 北 挑 釁, 終 至 全 面 對 日 抗 戰, 因 而 高 普 考 試 並 未 施 行 於 全 國 各 地 抗 戰 期 間 為 因 應 非 常 時 期 選 拔 人 才 之 特 殊 需 要, 舉 辦 特 種 考 試 之 次 數 及 格 人 數 皆 急 速 成 長 ; 又 為 爭 取 時 效, 均 委 託 請 辦 機 關 辦 理 考 試 事 務, 惟 舉 辦 地 區 以 大 後 方 為 主 抗 戰 勝 利 本 已 恢 復 常 態, 休 養 生 息, 奈 因 中 共 乘 機 坐 亂, 局 勢 逆 轉, 中 央 政 府 終 於 1949 年 底 撤 退 台 灣, 因 此 在 大 陸 時 期 以 公 開 考 試 擇 優 錄 取 的 功 績 原 則 並 未 落 實, 在 台 灣 始 發 榮 滋 長, 以 下 謹 就 中 央 政 府 遷 台 後 考 選 政 策 的 變 革, 依 時 空 環 境 的 推 移, 分 為 四 階 段 探 討 之 壹 戰 爭 體 制 時 期 的 考 選 政 策 (1949 年 ~1967 年 ) 一 舉 辦 恩 庇 型 的 考 試 1949 年 5 月 台 灣 省 主 席 兼 警 備 總 司 令 陳 誠 宣 布 台 灣 省 實 施 戒 嚴, 同 年 12 月 大 陸 淪 陷, 中 央 政 府 播 遷 來 台, 台 海 局 勢 緊 張, 軍 事 強 人 蔣 中 正 先 生 實 施 威 權 體 制, 強 調 以 國 家 公 權 力 為 基 礎 的 國 家 統 治 機 關 對 民 間 社 會 的 控 制 與 主 導, 同 時 對 台 灣 地 區 持 續 實 施 戒 嚴 當 時 國 民 黨 政 權 以 軍 事 整 備 反 攻 大 陸 為 首 要 目 標, 又 因 為 黨 政 軍 的 一 體 化, 黨 軍 政 關 係 具 有 軍 人 主 政 以 黨 領 政 之 濃 厚 色 彩 ; 強 調 政 府 對 民 間 的 支 配, 中 央 政 府 對 地 方 政 府 的 控 制, 因 而 對 文 官 系 統 和 文 官 體 制 造 成 深 遠 的 影 響 ( 蕭 全 政 江 大 樹 蔡 良 文 施 能 傑 黃 錦 堂,1994:6) 60

9 在 強 調 反 攻 大 陸 的 目 標 下, 文 官 體 系 僅 扮 演 軍 事 統 治 的 工 具 性 角 色, 故 對 忠 貞 與 服 從 之 強 調, 遠 重 於 專 業 取 向 與 身 分 保 障 ; 又 鑑 於 大 陸 時 期 未 審 慎 處 理 退 除 役 軍 人 轉 業 問 題, 不 但 造 成 人 力 浪 費, 更 讓 共 產 黨 有 機 可 乘 之 失 敗 經 驗, 因 此 對 於 撤 退 來 台 的 退 除 役 軍 人 如 何 妥 善 安 置, 以 維 持 國 家 社 會 秩 序 的 穩 定 發 展, 乃 成 為 該 階 段 中 央 政 府 重 大 施 政 課 題 之 一 ( 李 震 洲,1995:86) 由 於 退 除 役 軍 人 出 生 行 伍, 在 語 言 障 礙 與 省 籍 隔 閡 下, 轉 至 民 間 求 職 不 易, 因 此 常 任 文 官 的 職 位 成 為 軍 人 轉 業 的 適 當 場 域, 軍 轉 文 職 的 政 策 於 焉 形 成 1964 年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條 例 公 布 施 行, 明 文 規 定 行 政 院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 簡 稱 退 輔 會 ) 得 洽 請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各 種 考 試, 使 退 除 役 官 兵 取 得 擔 任 公 職 或 執 業 之 資 格 ; 退 除 役 官 兵 參 加 各 種 任 用 資 格 考 試 或 就 業 考 試 時, 應 分 別 酌 予 優 待 嗣 於 1967 年 公 布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考 試 比 敘 條 例, 考 試 院 旋 即 訂 定 施 行 細 則, 並 陸 續 訂 定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考 試 應 考 人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及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優 待 辦 法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外 職 停 役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檢 覈 規 則 等 法 規, 俾 為 軍 轉 文 職 考 試 優 待 措 施 的 法 源 依 據 該 時 期 為 退 伍 軍 人 或 現 役 軍 人 辦 理 的 考 試 有 : ( 一 ) 退 除 役 軍 人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退 除 役 特 考 於 1958 年 首 次 舉 辦,1962 年 退 輔 會 再 次 函 請 考 選 部 舉 辦 一 次 考 試, 當 時 錄 取 人 員 並 未 分 發 任 用, 屬 資 格 考 的 性 質 1964 年 總 統 公 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條 例, 自 1965 年 起 該 項 考 試 每 兩 年 定 期 舉 辦 一 次,1969 年 以 後 改 採 任 用 考 與 資 格 考 並 行 方 式 舉 行,1983 年 開 始 完 全 配 合 任 用 計 畫 辦 理 考 試 早 期 該 項 考 試 錄 取 率 偏 高 ( 自 1958 年 至 1981 年 舉 辦 之 考 試 平 均 錄 取 率 高 達 51 %), 且 試 場 秩 序 欠 佳, 致 要 求 改 革 聲 浪 不 斷, 考 選 部 遂 於 1985 年 邀 集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國 防 部 退 輔 會 等 有 關 機 關 研 議 改 進 之 道 並 報 請 考 試 院 核 定 : 如 錄 取 人 員 不 得 超 過 公 告 錄 取 名 額 未 達 及 格 標 準 者 寧 缺 勿 濫 慎 選 監 場 人 員 嚴 格 維 護 試 場 紀 律 ( 考 選 部,1996a:69-70) ( 二 ) 國 防 部 行 政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61

10 國 防 部 為 使 現 役 優 秀 軍 士 官 及 軍 中 聘 僱 人 員 取 得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並 應 軍 事 需 要, 拔 擢 社 會 青 年 從 事 國 防 工 作 要 求 考 選 部 舉 辦 屬 任 用 資 格 儲 備 性 質 的 國 防 特 考, 讓 現 役 軍 人 先 取 得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俾 退 伍 後 能 順 利 轉 任 文 職 本 項 考 試 從 1965 年 起 至 1989 年 止, 共 計 舉 辦 12 次, 及 格 人 數 總 計 人, 平 均 及 格 率 約 25%, 然 因 屬 資 格 考 試, 現 役 軍 人 實 際 經 由 國 防 特 考 轉 任 文 職 的 比 例 遠 不 如 退 除 役 特 考 ( 三 )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外 職 停 役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檢 覈 1968 年 5 月 15 日 考 試 院 訂 定 發 布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外 職 停 役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檢 覈 規 則, 俾 利 軍 中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外 職 停 役 後 得 經 由 檢 覈 轉 任 政 府 機 關 中 高 級 職 位 本 項 檢 覈 自 1968 年 12 月 至 1988 年 12 月 均 以 審 查 申 請 人 所 繳 驗 之 證 件 是 否 符 合 檢 覈 規 則 所 定 的 資 格 條 件, 為 認 定 合 格 與 否 之 依 據, 因 認 定 條 件 寬 鬆, 故 合 格 人 數 高 達 1482 人 ( 其 中 中 將 103 人 少 將 277 人 上 校 1102 人 )( 考 選 部,1989:69) 對 此 前 考 選 部 長 王 作 榮 曾 批 評 : 國 防 部 開 列 名 單, 考 試 院 就 照 單 全 收, 發 給 檢 覈 合 格 證 書, 這 可 說 是 視 考 試 如 兒 戲, 明 顯 違 反 憲 法 公 開 考 試 之 精 神 ( 王 作 榮,1995:10) 因 此 1988 年 8 月 15 日 考 試 院 修 正 發 布 該 項 檢 覈 規 則, 明 定 本 項 檢 覈 之 辦 理, 除 審 核 證 件 外, 尚 須 參 加 筆 試 口 試 或 實 地 考 試 及 格 後, 始 可 取 得 任 用 資 格 1991 年 復 修 正 檢 覈 規 則, 限 制 檢 覈 及 格 人 員 自 轉 任 起 10 年 內, 不 得 轉 調 原 轉 任 職 系 以 外 之 職 務 任 職 ; 自 轉 任 起 10 年 內, 不 得 轉 調 其 他 中 央 或 地 方 機 關 任 職 1985 年 再 修 正 檢 覈 規 則 並 規 定 自 1996 年 起 外 職 停 役 轉 任 現 職 人 員 連 續 參 加 2 次 檢 覈 筆 試 口 試 後, 尚 未 取 得 任 用 資 格 者 應 由 用 人 機 關 停 止 其 派 代 1998 年 12 月 31 日 復 修 正 檢 覈 規 則, 明 定 檢 覈 及 格 人 員 僅 得 轉 國 防 部 退 輔 會 中 央 及 省 市 政 府 役 政 軍 訓 單 位, 不 得 轉 調 其 他 中 央 或 地 方 機 關 任 職 2000 年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成 立, 增 訂 該 署 為 轉 任 機 關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考 試 比 敘 條 例 草 案 在 審 議 過 程 中, 張 金 鑑 等 立 法 委 員 對 草 案 所 列 有 關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外 職 停 役 即 可 逕 自 取 得 公 務 人 員 簡 任 任 用 資 格 之 規 定 提 出 四 點 聲 明 :( 一 ) 考 試 用 人 載 在 憲 法 不 可 破 壞 ;( 二 ) 文 官 轉 職 轉 系 限 62

11 制 極 嚴, 武 官 轉 任 如 此 容 易, 何 可 厚 此 薄 彼 ;( 三 ) 上 校 外 職 停 役, 多 因 人 而 設, 並 非 真 正 事 實 需 要 ;( 四 ) 上 校 如 此 優 待, 則 上 校 以 下 軍 官 亦 將 援 例 要 求, 勢 將 引 起 軍 中 不 安 ( 張 金 鑑,1972:195), 後 將 此 一 條 文 修 正 為 上 校 以 上 外 職 停 役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尚 未 取 得 任 用 資 格 者, 其 考 試 得 以 檢 覈 行 之 在 威 權 時 代 國 家 機 關 展 現 高 度 自 主 性, 將 檢 覈 視 為 考 試 方 式 之 一, 因 此 1988 年 以 前 外 職 停 役 檢 覈 僅 採 證 件 審 查 2002 年 1 月 30 日 修 正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考 試 比 敘 條 例, 廢 除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外 職 停 役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檢 覈 制 度, 長 達 34 年 的 外 職 停 役 檢 覈 終 於 隨 著 政 府 體 制 民 主 化 文 官 體 制 功 績 正 常 化 而 走 入 歷 史 二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屬 性 的 變 革 ( 一 ) 高 普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首 度 實 施 列 冊 候 用 中 央 政 府 遷 台 初 期, 嚴 格 實 施 組 織 人 事 凍 結, 各 機 關 皆 以 來 台 員 額 為 限, 這 對 每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及 格 者 的 任 用 機 會 保 障, 產 生 相 當 不 利 之 衝 擊 1954 年 1 月 修 正 公 布 的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廢 除 原 有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制 度, 代 之 以 建 立 列 冊 候 用 制 度 考 試 機 關 事 前 既 不 調 查 用 人 機 關 任 用 需 求 來 決 定 錄 取 標 準, 考 後 也 不 負 責 將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到 各 機 關 任 職 ; 亦 即 國 家 考 試 僅 在 鑑 定 應 考 人 有 無 擔 任 公 務 人 員 之 學 識 條 件 ( 公 務 人 員 與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相 同 ), 自 此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從 任 用 考 試 變 成 資 格 考 試 但 在 另 一 方 面, 當 時 政 府 又 為 反 攻 大 陸 儲 備 人 才, 曾 經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儲 備 登 記, 經 登 記 審 查 合 格 者 ( 凡 十 五 萬 餘 人 ) 即 具 有 任 用 資 格 因 此,1951 年 代 所 舉 行 的 全 國 性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考 銓 機 關 僅 將 及 格 人 員 編 列 候 用 名 冊 ; 當 時 只 有 自 1950 年 開 始 舉 行 之 台 灣 省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及 其 後 辦 理 之 多 次 臺 灣 省 各 級 學 校 畢 業 生 就 業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方 由 台 灣 省 政 府 配 合 戰 時 社 會 安 定 需 求, 予 以 分 發 任 用 ( 李 華 民,1974 年 :74-83) 資 格 考 試 運 作 模 式 使 行 政 機 關 甄 補 管 道 趨 為 寬 鬆, 往 往 導 致 關 係 取 向 用 人 缺 失 的 嚴 重 惡 化 ; 相 對 地, 考 試 機 關 無 權 分 發 及 格 人 員, 造 成 國 家 考 試 的 公 信 力 屢 遭 質 疑 1960 年 考 選 部 長 黃 季 陸 曾 經 指 出 : 行 憲 以 後, 中 央 機 關 的 公 63

12 務 人 員 中, 考 試 出 身 的 僅 占 16%; 地 方 機 關 的 公 務 人 員 中, 考 試 出 身 的 僅 占 7.6 % 從 1957 年 到 1959 年 6 月 的 兩 年 半 中, 中 央 和 地 方 各 機 關, 增 用 了 兩 萬 以 上 的 新 人, 但 是 過 去 十 年 中, 高 考 和 普 考 所 錄 取 的 七 千 多 人, 卻 没 有 任 職 的 機 會 這 些 在 公 開 競 爭 下 優 勝 錄 取 的 人 員, 竟 不 能 根 據 憲 法 規 定 予 以 任 用, 實 在 是 國 家 的 一 種 損 失 ( 陳 德 禹,1982 年 :141) 其 實, 黃 季 陸 於 1957 年 間 主 持 中 央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權 責 問 題 調 查 委 員 會, 在 其 所 提 中 央 行 政 改 革 建 議 案 中 早 已 指 出, 當 時 行 政 機 關 人 員 浮 沉 之 最 大 原 因, 乃 由 於 救 助 儲 備 與 實 際 工 作 兩 種 性 質 不 分, 而 且 各 機 關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之 比 率 極 低 ( 不 到 8%), 缺 乏 公 開 競 爭 之 甄 補 管 道, 致 使 人 員 素 質 不 能 有 效 提 高 ; 因 而 建 議 樹 立 機 會 均 等 公 開 競 爭 的 任 用 制 度, 要 求 各 機 關 組 成 甄 審 委 員 會, 並 以 任 用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為 先 ( 黃 季 陸,1957 年 :24-34) 因 此 不 難 推 知, 憲 法 第 八 十 五 條 有 關 公 開 競 爭 與 考 試 用 人 之 功 績 制 精 神, 在 政 府 遷 台 早 期 的 戰 時 體 制 運 作 中, 並 未 受 到 行 政 部 門 之 重 視 與 採 行 ; 而 且, 考 銓 機 關 限 於 資 格 考 之 法 令 規 定, 對 此 現 象 缺 乏 充 分 有 效 的 監 督 力 量 ( 江 大 樹,1997:203) ( 二 )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考 試 法, 再 建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制 度 考 試 院 從 民 國 五 十 年 代 初 期 開 始, 除 加 強 銓 審 覆 核 以 要 求 各 機 關 落 實 考 試 用 人 之 外, 並 不 斷 與 行 政 部 門 協 商 研 擬 高 普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原 則 以 貫 徹 考 用 合 一 1962 年 9 月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修 正, 明 定 高 普 考 試 必 需 配 合 任 用 計 劃 辦 理 ( 仍 屬 列 冊 候 用 ), 同 時 要 求 各 機 關 優 先 選 用 考 試 及 格 者 ;1968 年 4 月 考 試 院 會 同 行 政 院 發 布 高 等 考 試 及 普 通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辦 法, 同 年 12 月 修 正 考 試 法, 高 普 考 試 又 定 位 為 任 用 考, 再 度 建 立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制 度 ( 江 大 樹,1997: ) 三 舉 辦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及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就 業 考 試 國 民 政 府 撤 退 來 台 時, 機 關 人 事 凍 結, 員 額 緊 縮, 遇 缺 不 補, 政 策 決 定 留 供 大 專 及 高 職 學 校 畢 業 學 生 安 排 工 作, 以 解 決 青 年 學 生 就 業 問 題, 進 而 促 進 政 治 安 定 社 會 祥 和 自 1952 年 首 次 舉 辦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生 就 業 考 試,1953 年 開 始 舉 64

13 辦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生 就 業 考 試, 嗣 因 及 格 人 員 大 量 增 加 分 發 困 難 又 有 額 外 安 插, 造 成 人 滿 為 患 冗 員 充 斥 國 庫 負 擔 沉 重, 至 1958 年 夏 天 停 止 就 業 考 試 四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按 省 區 分 定 錄 取 名 額 1929 年 公 布 的 考 試 法 原 無 省 區 定 額 的 規 定,1947 年 憲 法 公 佈 施 行, 第 85 條 明 文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之 選 拔, 應 實 行 公 開 競 爭 之 考 試 制 度, 並 應 按 省 區 分 別 規 定 名 額, 分 區 舉 行 考 試, 非 經 考 試 及 格 者 不 得 任 用 1948 年 考 試 法 第 3 次 修 正, 增 列 全 國 性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應 按 省 區 分 定 錄 取 名 額 條 文 以 資 配 合,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全 國 性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應 分 省 區 或 聯 合 數 省 區 舉 行, 並 應 按 省 區 分 定 錄 取 名 額, 由 考 試 院 於 考 試 前 三 個 月 公 告 之, 其 定 額 標 準 為 省 區 人 口 在 三 百 萬 以 下 者 五 人, 人 口 超 過 三 百 萬 者, 每 滿 一 百 萬 人 增 加 一 人 嗣 為 符 台 灣 實 際 需 要,1962 年 將 考 試 法 第 21 條 增 列 但 仍 得 依 考 試 成 績 按 定 額 標 準 比 例 增 減 錄 取 之 對 於 無 人 達 到 錄 取 標 準 之 省 區 得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擇 優 錄 取 一 人, 但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十 分 仍 無 人 可 資 錄 取 時, 任 其 缺 額 之 但 書 規 定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規 定 省 區 定 額 具 有 代 表 型 人 才 甄 補 價 值 意 涵 ; 因 為 中 國 大 陸 幅 員 廣 大, 各 省 在 交 通 經 濟 文 化 等 方 面 水 準 差 距 懸 殊, 在 選 才 用 人 時 如 能 兼 顧 各 地 方 人 才 代 表 性, 才 不 至 於 顧 此 失 彼, 並 促 進 各 地 區 平 衡 發 展 然 台 灣 地 狹 人 稠 交 通 便 利 教 育 普 及, 並 無 實 施 省 區 定 額 之 必 要, 惟 中 央 政 府 遷 台 後 為 維 繫 法 統 並 保 障 大 陸 各 省 區 來 台 人 士 錄 取 高 普 考 之 名 額, 分 區 定 額 之 規 定 仍 依 法 實 施, 迨 1990 年 起 才 決 定 暫 停 適 用 1994 年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明 定 本 文 第 85 條 有 關 省 區 定 額 之 規 定 停 止 適 用,1996 年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時 配 合 刪 除,40 餘 年 來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對 部 分 省 區 特 殊 的 保 障 制 度 終 於 廢 止 貳 經 濟 發 展 時 期 的 考 選 政 策 (1967 年 ~1987 年 ) 政 府 遷 台 初 期, 積 極 整 軍 經 武, 當 時 全 國 上 下 流 行 一 句 一 年 反 攻, 三 年 掃 蕩, 五 年 成 功 口 號, 在 戰 時 體 制 下 全 國 實 施 戒 嚴, 國 家 機 關 掌 控 民 間 社 會 與 文 官 系 統, 憲 政 規 範 僅 具 法 統 象 徵 意 義 考 試 院 雖 為 五 權 之 一, 但 組 織 職 能 並 未 有 效 彰 顯, 故 高 普 考 試 雖 改 採 資 格 考 試 卻 又 大 量 開 辦 公 務 人 員 儲 備 登 記 軍 轉 65

14 文 職 考 試, 大 幅 放 寬 任 用 資 格, 導 致 憲 法 所 定 的 公 開 競 爭 考 試 制 度 未 能 有 效 落 實 嗣 美 援 除 軍 事 防 禦 並 加 經 濟 援 助, 要 求 我 國 開 放 經 濟 市 場 因 之,1951 年 代 末 期 政 府 陸 續 提 出 發 展 經 濟 政 策, 美 援 漸 由 軍 事 援 助 轉 為 以 經 濟 開 發 為 主 的 政 策 美 國 亦 要 求 政 府 裁 減 軍 費, 加 速 經 濟 發 展, 至 民 國 50 年 代 初 期, 國 民 黨 政 府 逐 漸 從 戰 時 體 制 走 向 經 濟 發 展, 終 於 創 造 台 灣 經 濟 奇 蹟,( 江 大 樹,1997 : ) 該 時 期 考 選 政 策 之 特 徵 有 : 一 特 種 考 試 喧 賓 奪 主 中 國 古 代 考 試 制 度, 有 所 謂 常 科 與 特 科 之 區 別, 常 科 是 定 期 舉 行, 與 今 日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性 質 相 近 ; 另 有 所 謂 詔 舉 徵 聘 訪 隱 等 取 才 方 式 則 係 因 應 特 殊 需 要 而 採 不 定 期 舉 行, 可 說 與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道 理 相 同 ( 沈 兼 士,1986: ; 李 震 洲,1993:10-17) 因 此, 承 襲 我 國 科 舉 制 度 的 獨 立 考 試 權, 在 1929 年 國 民 政 府 公 布 考 試 法 時, 就 將 特 種 考 試 與 高 普 考 試 並 列, 其 建 制 目 的 乃 考 試 院 認 為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得 在 定 期 舉 行 高 普 考 試 之 外, 臨 時 舉 辦 特 種 考 試 政 府 遷 台 後 力 謀 健 全 機 關 組 織, 提 高 公 務 人 員 素 質 以 貫 徹 考 試 用 人 政 策 ; 復 以 致 力 於 經 濟 發 展, 各 項 建 設 需 才 孔 急, 因 而 舉 辦 諸 多 特 種 考 試 以 配 合 政 府 職 能 之 擴 增 1962 年 考 試 法 修 正 後 將 特 種 考 試 分 為 ( 一 ) 甲 等 考 試 ( 二 ) 乙 等 考 試 ( 三 ) 丙 等 考 試 ( 四 ) 丁 等 考 試 1965 年 開 始 各 類 特 種 考 試, 每 年 平 均 錄 取 人 數 約 在 一 萬 五 千 人 左 右, 比 起 高 普 考 試 每 年 錄 取 人 數 平 均 僅 有 三 千 人 左 右, 的 確 有 明 顯 反 客 為 主 的 情 形 ( 考 選 部,1996: ) 分 析 當 時 舉 辦 特 考 主 因 有 :( 一 ) 配 合 特 別 任 用 法 制 之 規 定, 如 司 法 人 員 警 察 人 員 等 特 考 ;( 二 ) 配 合 政 策 需 要, 如 退 除 役 特 考 國 防 特 考 ;( 三 ) 配 合 地 方 政 府 之 用 人 需 要, 以 解 決 早 期 高 普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不 願 下 鄉 任 職 的 困 境, 如 台 灣 省 基 層 人 員 特 考 山 地 行 政 及 技 術 人 員 特 考 ;( 四 ) 配 合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用 人 特 殊 需 要, 如 交 通 事 業 金 融 事 業 特 考 ;( 五 ) 為 遴 補 政 府 機 關 基 層 職 務 所 需 人 員, 舉 辦 低 於 普 通 考 試 的 二 職 等 特 考 丁 等 特 考 或 者 是 為 拔 擢 高 級 人 才 而 舉 辦 的 甲 等 特 考 ;( 六 ) 法 律 公 布 後 66

15 適 應 用 人 機 關 之 急 需, 如 技 術 人 員 特 考 ( 考 選 部,1995:42-58) 自 1950 年 至 1980 年 總 計 舉 辦 326 次 特 種 考 試, 錄 取 212,553 人 特 種 考 試 大 行 其 道, 若 干 考 試 錄 取 率 偏 高, 經 常 造 成 排 擠 高 普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任 用 機 會, 導 致 國 家 考 試 之 正 當 性 與 公 信 力 受 到 外 界 質 疑 再 者, 某 些 錄 取 率 較 高 的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於 進 入 公 務 機 關 以 後, 即 設 法 轉 調 其 他 機 關 相 關 職 系 之 職 務 因 此 民 國 70 年 代 以 後, 考 試 機 關 逐 漸 限 縮 請 辦 特 種 考 試 的 機 關, 並 將 性 質 相 近 的 類 科 併 於 高 普 考 試 辦 理, 以 確 立 高 普 考 試 的 主 流 地 位 在 經 濟 發 展 時 期 行 政 部 門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偏 好 請 辦 特 種 考 試, 一 方 面 是 特 種 考 試 可 讓 用 人 機 關 對 於 考 試 資 格 ( 如 年 齡 性 別 兵 役 體 檢 等 ) 應 試 科 目 錄 取 標 準, 擁 有 較 多 之 建 議 權 ; 另 一 方 面 是 經 由 考 試 機 關 舉 辦 高 普 考 試 分 發 及 格 人 員, 不 但 時 間 冗 長, 而 且 未 盡 符 合 用 人 機 關 因 職 位 分 類 後, 某 些 職 位 所 需 專 業 資 格 條 件 的 認 定 二 辦 理 現 職 人 員 銓 定 資 格 考 試 中 央 政 府 遷 台 後 總 統 於 1954 年 1 月 公 布 新 制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規 定 本 法 施 行 前 未 具 法 定 任 用 資 格 之 現 職 人 員, 由 考 試 院 以 考 試 方 法 限 期 銓 定 其 任 用 資 格 同 年 5 月 考 試 院 訂 定 現 職 人 員 銓 定 資 格 考 試 規 則 次 年 開 始 舉 辦 金 馬 地 區 現 職 人 員 銓 定 資 格 考 試, 但 當 時 以 台 海 戰 事 之 故, 少 數 現 職 人 員 無 法 參 加, 於 1961 年 再 補 辦 一 次 後 結 束 嗣 為 顧 及 金 門 馬 祖 地 區 環 境 特 殊, 其 任 用 均 因 地 而 制 宜, 現 職 人 員 多 半 無 法 定 任 用 資 格, 為 激 勵 其 士 氣, 考 試 院 乃 於 1966 年 5 月 17 日 發 布 金 馬 地 區 現 職 人 員 銓 定 資 格 考 試 規 則 一 種 ;1969 年 考 試 院 訂 定 現 職 派 用 人 員 銓 定 任 用 資 格 考 試 辦 法, 規 定 凡 各 機 關 原 任 人 員 未 具 法 定 任 用 資 格 者, 由 考 試 院 以 考 試 方 法 限 期 銓 定 任 用 資 格 ( 許 濱 松,1992, ), 以 解 決 大 陸 時 期 各 機 關 進 用 無 任 用 資 格 人 員 追 隨 政 府 來 台 後 的 銓 敘 問 題 另 考 試 院 曾 於 1962 年 發 布 交 通 事 業 現 職 人 員 資 位 檢 覈 考 試 辦 法 一 種, 供 未 敘 定 資 位 之 交 通 事 業 機 構 從 業 人 員 經 由 考 試 以 敘 定 其 資 位 ( 考 試 院 考 銓 叢 書 指 導 委 員 會,1983:174) 民 國 70 年 代 中 期 以 後 則 又 盛 行 另 一 波 的 現 職 人 員 銓 定 資 格 考 試 67

16 , 該 時 期 辦 理 的 銓 定 考 試 多 屬 機 關 法 制 化 後, 為 顧 及 原 無 任 用 資 格 人 員 之 權 益 而 舉 辦 如 1985 年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及 農 業 委 員 會 派 用 人 員 銓 定 資 格 考 試 ; 1991 年 中 央 研 究 院 現 任 行 政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考 試 銓 定 資 格 考 試 係 封 閉 性 考 試, 其 特 色 為 應 試 科 目 少, 及 格 率 高, 幾 近 報 考 就 錄 取 的 地 步, 實 有 違 公 開 競 爭 的 功 績 原 則, 考 試 用 人 的 形 式 意 義 大 於 實 質 效 果 綜 觀 經 濟 發 展 時 期 的 考 試 制 度, 各 種 特 考 銓 定 考 試 反 客 為 主, 取 代 正 統 的 高 普 考 試, 雖 有 助 於 考 試 用 人 的 推 行, 但 也 相 對 降 低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之 素 質 三 濫 用 派 用 人 員 技 術 人 員 造 成 公 務 人 員 素 質 低 落 1969 年 公 布 派 用 人 員 派 用 條 例, 規 定 臨 時 機 關 的 職 務 或 常 設 機 關 中 的 臨 時 職 務 列 有 人 事 預 算, 可 以 不 經 考 試 及 格 即 可 合 格 派 用 另 依 1935 年 制 定 之 技 術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進 用 的 人 員, 亦 不 必 考 試 及 格, 尚 可 採 計 民 間 任 職 年 資 作 為 任 用 資 格 的 一 部 分 ; 初 期 機 關 好 用 派 用 人 員, 嗣 逐 漸 發 現 技 術 人 員 之 進 用 更 為 便 捷, 便 排 除 萬 難 將 原 屬 行 政 職 位 者 不 斷 設 法 變 更 為 技 術 職 系 之 職 位, 或 先 以 技 術 人 員 任 用 後, 再 行 變 更 歸 級 ;1986 年 行 政 機 關 經 銓 審 有 案 人 員 為 186,700 人, 其 中 以 技 術 人 員 任 用 的 有 42,610 人, 占 22.8%( 徐 有 守,1999: ), 違 憲 濫 用 公 務 人 員, 不 但 造 成 機 關 人 員 素 質 低 落, 而 且 給 機 關 首 長 徇 私 賣 官 的 好 機 會, 破 壞 文 官 制 度 莫 此 為 甚 四 考 用 配 合 推 展 期 1967 年 9 月 成 立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該 局 依 考 試 法 規 定, 據 以 負 責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任 用 人 員 之 統 籌 分 發 事 宜 歸 納 人 事 行 政 局 建 制 以 後 考 用 配 合 政 策 之 推 展, 可 分 為 幾 個 階 段 ( 人 事 行 政 局,1994:87-94; 李 若 一,1988:33-39): ( 一 ) 從 自 行 遴 用 到 查 缺 分 發 : 由 人 事 行 政 局 行 文 各 機 關 查 報 缺 額 並 予 管 制, 再 由 考 試 院 據 以 辦 理 當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然 因 1968 年 起 各 機 關 陸 續 推 行 職 位 分 類,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工 作 須 受 職 系 限 制, 但 高 普 考 試 之 類 科 卻 仍 依 大 專 學 校 相 關 科 系 設 置, 未 能 配 合 各 機 關 用 人 需 要 ; 另 一 方 面, 考 選 部 又 對 考 試 成 績 達 六 十 分 以 上 者 一 律 錄 取, 未 依 用 人 機 關 所 需 缺 額 決 定 錄 取 人 數, 因 此 造 成 68

17 有 缺 無 人 與 有 人 無 缺 兩 種 考 用 不 能 配 合 的 矛 盾 現 象, 此 一 情 形 在 二 年 間 最 為 嚴 重 ( 二 ) 由 考 用 分 離 邁 向 考 用 配 合 : 人 事 行 政 局 從 1974 年 開 始 通 函 所 屬 機 關 詳 定 年 度 用 人 計 畫, 作 為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設 置 類 科 決 定 錄 取 人 數 及 辦 理 分 發 任 用 之 依 據 ; 另 藉 由 辦 理 缺 額 複 查 實 施 缺 額 列 管 編 制 職 前 訓 練 名 冊 等 方 式, 積 極 改 善 有 缺 無 人 及 考 用 分 發 流 程 太 長 等 缺 失 ( 三 ) 創 設 分 類 報 名 分 類 錄 取 模 式 :1971 年 針 對 分 發 後 未 就 職 現 象, 高 普 考 試 特 別 改 採 分 類 報 名 彈 性 錄 取 標 準 方 式, 其 中 第 一 類 依 用 人 機 關 實 際 需 求 擇 優 錄 取, 並 規 定 及 格 者 應 即 接 受 分 發, 不 得 申 請 延 期 ; 第 二 類 則 列 冊 分 送 各 機 關 遇 缺 選 用 但 此 一 新 制 運 作 結 果, 產 生 兩 類 人 員 錄 取 標 準 參 差 不 齊 的 新 困 擾,1981 年 修 正 為 兩 類 均 以 60 分 為 錄 取 標 準, 第 一 類 組 得 由 典 試 委 員 會 酌 予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但 不 得 低 於 50 分 ; 不 過 此 項 改 變, 卻 又 造 成 部 分 類 科 大 量 超 額 錄 取, 而 且 列 冊 候 用 者, 紛 紛 透 過 各 種 特 殊 關 係 管 道 要 求 儘 早 分 發, 導 致 人 事 行 政 局 作 業 上 相 當 困 擾, 隨 後 雖 經 一 再 修 正, 最 後 仍 因 弊 端 難 除 宣 告 取 消 ( 四 ) 透 過 訓 練 制 度 落 實 考 用 合 一 :1986 年 新 人 事 制 度 公 布 施 行, 新 制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明 定,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筆 試 錄 取 者, 必 須 按 錄 取 類 科 接 受 為 期 四 個 月 至 一 年 的 基 礎 訓 練 與 實 務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始 發 給 證 書, 正 式 分 發 任 用 藉 由 分 發 考 試 及 格 者 至 用 人 機 關 接 受 實 務 訓 練, 以 達 考 訓 用 之 有 效 配 合, 並 且 提 高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之 到 職 率 1986 年 起, 人 事 行 政 局 的 分 發 作 業 改 採 按 考 試 成 績 名 次 選 填 自 願 分 發 職 缺 1990 年 起 使 用 電 腦 分 發, 以 求 更 符 合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之 原 則, 進 而 提 高 國 家 考 試 分 發 任 用 的 公 信 力 ( 江 大 樹,1997: ) 參 社 會 轉 型 時 期 的 考 選 政 策 (1987 年 ~1992 年 ) 民 國 70 年 代 左 右 台 灣 社 會 受 到 國 內 外 政 經 環 境 的 衝 擊 首 先, 在 國 際 上 1970 年 代 的 二 次 石 油 危 機 嚴 重 衝 擊 全 球 政 經 生 態 美 國 因 越 戰 失 利 而 逐 漸 喪 失 民 主 陣 69

18 營 領 導 地 位, 加 上 以 中 共 為 首 的 第 三 世 界 國 家 勢 力 興 起, 國 際 政 治 舞 台 日 益 趨 向 多 元 化 另 一 方 面 歐 美 各 國 新 保 護 主 義 抬 頭, 希 望 藉 由 新 興 工 業 國 家 進 行 經 濟 自 由 化 與 國 際 化, 以 消 除 國 際 經 貿 障 礙, 俾 能 符 合 國 家 經 濟 利 益 並 有 助 於 景 氣 復 甦, 為 達 到 此 一 目 的, 遂 在 政 治 上 打 擊 開 發 中 國 家 統 治 階 層 之 正 當 性, 藉 由 重 視 人 權, 強 調 民 主, 積 極 與 各 國 民 間 社 會 結 盟, 企 圖 弱 化 具 國 家 主 義 色 彩 的 威 權 政 體 ( 蕭 全 政,1995:18-20) 中 華 民 國 在 內 政 上 受 石 油 危 機 之 衝 擊, 造 成 通 貨 膨 脹 與 經 濟 成 長 停 滯 ; 黨 外 人 士 積 極 展 開 社 會 運 動, 帶 動 民 間 社 會 反 對 國 家 機 關 長 期 維 持 的 戒 嚴 管 制 而 中 美 斷 交 則 造 成 外 交 上 重 大 的 挫 敗 ; 在 內 外 夾 擊 的 困 境 下, 總 統 經 國 先 生 終 於 在 1987 年 7 月 宣 告 解 嚴, 次 年 進 一 步 解 除 黨 禁 與 報 禁 解 嚴 之 後 社 會 運 動 蓬 勃 發 展, 人 民 享 有 言 論 自 由, 在 集 會 結 社 合 法 保 障 以 後, 民 間 社 會 要 求 加 速 憲 政 改 革, 在 政 治 民 主 化 行 政 效 率 化 的 聲 浪 下, 文 官 體 制 面 對 社 會 改 革 聲 浪 的 衝 擊 自 應 有 興 革 措 施, 此 一 時 期 變 革 最 大 的 人 事 制 度, 應 屬 1986 年 制 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及 1987 年 正 式 實 施 的 兩 制 合 一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為 人 事 管 理 的 首 要 入 口, 因 此 1986 年 立 法 院 將 原 考 試 法 廢 止, 並 制 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各 一 種, 自 此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與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分 流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制 度 因 新 制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實 施 出 現 重 大 變 革, 主 要 特 點 有 : 一 暫 停 省 區 定 額 的 適 用 考 試 院 於 1948 年 修 正 考 試 法, 於 第 21 條 明 文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應 按 省 區 分 定 錄 取 名 額 以 符 憲 法 第 85 條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應 按 省 區 分 別 規 定 名 額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採 省 區 定 額 錄 取 具 有 保 障 邊 疆 地 區 人 民 服 公 職 之 機 會, 亦 可 達 保 障 地 方 的 憲 政 意 涵 惟 此 一 憲 政 規 範 涉 及 文 官 功 績 制 與 區 域 代 表 性 兩 種 不 同 價 值, 期 間 優 劣 得 失 與 如 何 平 衡, 早 期 憲 法 學 者 曾 有 相 關 議 論, 贊 成 反 對 皆 有 之 ( 江 大 樹,1997:237) 中 央 政 府 遷 台 後 台 灣 省 依 1948 年 內 政 部 人 口 統 計 錄 取 名 額 應 為 8 人 ( 嗣 因 人 口 增 加 調 為 22 人 ), 省 區 定 額 對 台 籍 應 考 人 權 益 衝 擊 頗 大, 因 此 考 試 院 除 辦 理 全 國 性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外, 自 1950 年 至

19 年 另 行 舉 辦 台 灣 省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以 增 加 台 籍 人 士 錄 取 機 會 ;1962 年 修 正 考 試 法 於 第 21 條 後 段 增 列 但 仍 得 依 考 試 成 績 按 定 額 標 準 比 例 增 減 錄 取 之 對 於 無 人 達 到 錄 取 標 準 之 省 區, 得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擇 優 錄 取 一 人, 但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十 分, 仍 無 人 可 資 錄 取 時, 任 其 缺 額 1986 年 新 制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仍 將 該 規 定 明 定 於 第 13 條 條 文 中 ; 但 書 規 定 一 方 面 顧 及 功 績 制 之 基 本 精 神, 另 一 方 面 賦 予 省 區 定 額 較 大 彈 性 因 此 台 灣 省 籍 應 考 人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均 增 加 倍 數 予 以 全 部 錄 取, 並 未 受 省 區 定 額 限 制 而 有 遺 珠 之 憾 另 一 但 書 規 定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十 分 仍 無 人 可 資 錄 取 時, 任 其 缺 額, 係 指 某 一 省 區 各 類 科 應 考 人 無 人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可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十 分 錄 取 一 人, 如 仍 無 人 可 資 錄 取 時, 該 一 省 區 當 年 高 普 考 試 就 無 人 錄 取 根 據 考 選 部 檔 案 資 料 顯 示, 每 年 高 普 考 試 偏 遠 省 區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錄 取 人 數 極 少, 如 1987 年 有 8 人,1988 年 有 8 人,1989 有 5 人 儘 管 實 質 受 惠 人 數 極 為 有 限, 卻 有 違 考 試 公 平 之 原 則 1990 年 立 法 院 審 查 考 試 院 下 年 度 預 算 時 要 求 暫 時 凍 結 省 區 定 額 之 適 用, 以 免 造 成 考 試 不 公 並 加 深 省 籍 隔 閡 ( 李 震 洲,1992:28) 從 而 考 試 院 1990 年 第 7 屆 第 273 次 會 議 決 議, 自 該 年 高 普 考 試 起, 對 於 無 人 達 到 錄 取 標 準 之 省 區, 不 降 低 錄 取 標 準 擇 優 錄 取 1991 年 國 民 大 會 修 憲, 以 中 華 民 國 政 權 有 效 統 治 範 圍 並 未 及 於 大 陸 各 省, 隨 即 於 增 修 條 文 中 明 文 規 定 憲 法 第 八 十 五 條 有 關 按 省 區 分 別 規 定 名 額, 分 區 舉 行 考 試 之 規 定, 停 止 適 用 1996 年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也 配 合 刪 除 此 項 規 定 就 事 實 而 言, 台 灣 省 籍 應 考 人 並 未 因 省 區 定 額 規 定 被 限 制 錄 取 的 機 會, 然 而 因 時 空 轉 變, 隨 著 中 華 民 國 在 台 灣 實 施 民 主 憲 政 改 革, 此 項 備 受 爭 議 的 省 區 定 額 制 度 終 遭 廢 除 而 走 入 歷 史 二 實 施 新 制 技 術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明 定 技 術 類 公 務 人 員 應 經 考 試 及 格 1935 年 制 定 公 布 的 技 術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高 職 畢 業 得 任 委 任 技 術 人 員,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得 任 薦 任 技 術 人 員, 政 府 來 台 後 該 條 例 賡 續 沿 用 ; 在 民 國 四 五 十 年 代 高 等 教 育 尚 未 普 及, 具 有 專 業 養 成 教 育 者 不 多, 政 府 為 吸 引 技 術 人 才 而 放 鬆 甄 補 管 道, 少 有 任 用 不 公 之 批 評 嗣 因 實 施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至 民 國 70 年 代 71

20 以 後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生 大 量 增 加, 不 少 人 循 技 術 人 員 的 寬 鬆 管 道 取 得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造 成 機 關 濫 用 技 術 人 員 及 特 權 盛 行 的 關 係 取 向, 嚴 重 違 反 憲 法 公 開 競 爭 考 試 的 用 人 精 神 1991 年 新 制 技 術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公 布 施 行, 明 定 初 任 技 術 人 員, 應 經 考 試 及 格, 同 時 廢 止 原 技 術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終 於 堵 住 洞 開 56 年 的 任 用 後 門 三 限 縮 軍 轉 文 職 的 優 惠 措 施 公 開 競 爭 考 試 的 用 人 精 神 為 憲 法 所 明 定, 惟 替 軍 轉 文 職 廣 開 門 路 的 國 防 特 考 退 除 役 特 考 及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外 職 停 役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檢 覈, 卻 違 背 公 開 競 爭 擇 優 錄 取 的 功 績 原 則 解 嚴 以 後 軍 人 角 色 出 現 變 化, 政 府 各 部 門 組 織 職 能 相 對 調 整, 考 選 部 基 於 考 試 主 管 機 關 立 場, 經 通 盤 檢 討 後 於 1988 年 修 正 檢 覈 規 則, 明 定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檢 覈 除 審 查 證 件 外, 尚 須 筆 試 或 口 試 或 實 地 考 試 ;1989 年 停 辦 國 防 特 考, 並 於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案 中 研 議 限 期 停 辦 退 除 役 特 考, 以 免 破 壞 國 家 考 試 制 度 之 公 平 原 則 惟 1996 年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草 案 在 立 法 院 審 議 過 程 中 與 軍 系 立 委 折 衝 協 調 結 果, 該 項 考 試 仍 賡 續 舉 辦, 但 於 考 試 法 明 文 規 定 退 除 役 特 考 及 格 者 以 分 發 國 防 部 退 輔 會 及 其 所 屬 單 位 任 用 為 限 ;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檢 覈 及 格 者 僅 得 轉 任 國 防 部 退 輔 會 中 央 及 省 市 政 府 役 政 軍 訓 單 位 ; 後 備 軍 人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退 除 役 特 考 加 分 優 待, 以 獲 頒 國 光 青 天 白 日 寶 鼎 忠 勇 雲 麾 大 同 勳 章 或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負 傷 依 法 離 營 者 為 限 肆 民 主 鞏 固 時 期 的 考 選 政 策 (1992 年 ~) 從 1990 年 6 月 28 日 召 開 國 是 會 議, 到 1996 年 首 度 直 接 民 選 第 9 任 總 統, 隨 著 一 連 串 憲 政 改 革 與 政 黨 競 爭 的 局 勢 發 展, 台 灣 地 區 政 治 民 主 化 進 展 十 分 快 速, 短 短 數 年 之 間, 順 利 終 止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回 歸 憲 政 法 制 常 軌, 並 逐 漸 邁 入 民 主 鞏 固 階 段 ( 黃 德 福,1995:19-58; 朱 雲 漢,1996:83-100) 在 野 的 民 主 進 步 黨 隨 著 社 會 運 動 勃 興 及 歷 次 立 法 委 員 與 縣 市 長 選 舉 政 治 實 力 日 漸 壯 大, 國 民 黨 則 逐 漸 喪 失 一 黨 獨 大 的 優 勢 2000 年 民 進 黨 籍 陳 水 扁 先 生 當 選 第 10 任 總 統, 首 次 政 黨 輪 替 ;2004 年 陳 總 72

21 統 連 任 第 11 任 總 統, 際 此 中 華 民 國 已 邁 入 政 黨 政 治 的 民 主 國 家 而 國 家 機 關 在 民 國 70 年 代 末 期 至 80 年 代 初 期, 因 國 民 黨 政 權 結 構 產 生 激 烈 變 化, 角 色 地 位 與 職 權 功 能 均 有 相 當 大 之 調 整, 同 時 在 野 黨 強 烈 要 求 行 政 革 新, 尤 其 民 進 黨 以 打 擊 特 權 與 照 顧 弱 勢 團 體 作 為 主 要 訴 求, 對 考 選 政 策 影 響 最 大 者 為 反 對 舉 辦 甲 等 特 考, 並 主 張 應 儘 速 舉 辦 殘 障 特 考 因 民 進 黨 在 立 法 院 強 力 主 導 廢 除 甲 等 特 考, 催 生 殘 障 特 考, 是 以 在 1995 年 刪 除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有 關 甲 等 特 考 應 考 資 格 條 文 ;1996 年 1 月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明 定 為 照 顧 殘 障 者 之 就 業 權 益 得 舉 行 特 種 考 試 之 法 源 ; 考 選 部 旋 於 當 年 7 月 首 度 舉 辦 二 等 ( 相 當 高 考 二 級 ) 三 等 ( 相 當 高 考 三 級 ) 四 等 (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 五 等 ( 相 當 初 等 考 試 ) 殘 障 特 考 隨 著 民 主 的 深 化, 社 會 對 公 平 正 義 的 要 求 日 漸 高 漲, 考 選 機 關 劍 及 履 及, 強 化 公 務 人 員 考 選 制 度 以 落 實 功 績 原 則, 其 犖 犖 大 者 有 : 一 訂 定 特 考 特 用 法 源, 減 少 舉 辦 特 考 : 1996 年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規 定 特 種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僅 取 得 申 請 舉 辦 特 種 考 試 機 關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職 務 任 用 資 格, 不 得 轉 調 其 他 機 關 此 項 新 增 規 定, 使 得 自 民 國 70 年 代 末 期 以 來 於 各 項 特 種 考 試 法 規 中 訂 定 及 格 人 員 限 制 轉 調 年 限 之 作 法, 終 於 取 得 法 源 依 據 考 試 院 院 會 亦 於 1996 年 8 月 通 過 廢 除 稅 務 金 融 保 險 政 風 捷 運 等 五 項 特 考, 自 1997 年 起 併 入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舉 行, 以 上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制 度 之 變 革, 確 有 助 於 功 績 用 人 精 神 的 進 一 步 落 實, 亦 有 利 於 建 立 國 家 考 試 以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為 主 流 的 觀 念 二 廢 除 甲 等 特 考 政 府 為 延 攬 留 學 海 外 學 有 專 精 之 優 秀 人 才 回 國 服 務 及 提 供 大 學 教 授 副 教 授 轉 任 公 職 的 管 道, 於 1968 年 5 月 首 次 舉 辦 甲 等 特 考, 至 1988 年 最 後 一 次 舉 辦, 共 辦 理 10 次, 總 計 報 考 1946 人, 合 計 錄 取 503 人, 平 均 錄 取 率 為 25%( 考 選 部,1996:152),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取 得 簡 任 第 10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因 此 該 項 考 試 成 為 中 華 民 國 考 試 史 上 甄 補 高 級 文 官 的 主 要 管 道 甲 等 特 考 在 1981 年 以 前 之 考 試 方 式 僅 採 著 作 發 明 審 查 ( 占 60%) 及 口 試 ( 占 40%), 至 1985 年 修 訂 考 試 規 73

22 則 才 加 考 一 科 筆 試, 筆 試 與 著 作 發 明 占 總 成 績 70%, 口 試 成 績 占 30%,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年 齡 多 分 布 在 31 歲 至 45 歲 間 且 為 碩 彥 之 士, 具 碩 士 學 位 者 (280 人 ) 占 55.67%, 具 博 士 學 位 者 (171 人 ) 占 34%, 教 授 (23 人 ) 占 4.57%, 副 教 授 ( 14 人 ) 占 2. 78%, 高 考 及 格 六 年 以 上 者 (14 人 ) 占 2. 78%, 縣 長 (1 人 ) 占 0.2 %( 許 世 榕,2001:55-57) 甲 等 特 考 最 為 社 會 各 界 詬 病 的 是 考 試 方 式 過 於 寬 鬆 缺 乏 客 觀 標 準, 且 常 因 人 設 置 類 科, 致 被 譏 為 黑 官 漂 白 的 工 具 因 之, 考 試 院 第 七 屆 (1984 年 年 ) 考 試 委 員 王 作 榮 曾 多 次 提 案 限 期 停 辦 甲 等 特 考, 惟 未 獲 院 會 通 過 嗣 王 作 榮 於 1990 年 出 任 考 選 部 長, 堅 持 反 對 續 辦 甲 等 特 考, 是 以 1990 年 1993 年 人 事 行 政 局 二 次 請 辦 該 項 考 試 均 被 考 選 部 拒 絕 在 社 會 及 輿 論 反 對 聲 浪 中,1994 年 12 月 26 日 在 野 立 法 委 員 陳 水 扁 謝 長 廷 等 主 動 提 案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通 過 刪 除 甲 等 特 考 應 考 資 格 ; 在 失 去 法 源 情 況 下, 辦 理 20 年 的 甲 等 特 考 被 迫 廢 止 甲 等 特 考 存 廢 在 當 時 輿 論 民 意 代 表 考 試 委 員 都 有 正 反 兩 面 的 激 辯, 雖 然 在 立 法 院 在 野 民 代 強 勢 運 作 及 考 選 部 長 王 作 榮 極 力 反 對 舉 辦 下 被 廢 止, 但 仍 有 其 特 色 與 功 能 :( 一 ) 錄 取 人 員 學 歷 為 其 他 考 試 之 冠 ;( 二 ) 錄 取 人 員 皆 取 得 簡 任 職 任 用 資 格 ( 各 項 考 試 中 僅 有 公 務 人 員 簡 任 升 等 考 試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檢 覈 及 格 者 具 有 簡 任 任 用 資 格 ), 對 年 輕 高 級 知 識 份 子 具 有 鼓 舞 作 用 ;( 三 ) 歷 次 考 試 計 錄 取 503 人, 成 績 多 在 70 分 以 上, 僅 有 20 人 成 績 低 於 70 分, 為 錄 取 標 準 最 高 的 考 試 因 此 甲 等 特 考 具 有 對 高 級 人 力 廣 收 慎 選, 充 分 發 揮 甄 補 作 用, 並 活 化 機 關 組 織 氣 候 等 功 能 三 舉 辦 殘 障 特 考 1994 年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九 條 第 六 項 規 定 國 家 對 於 殘 障 者 之 保 險 與 就 醫 教 育 訓 練 與 就 業 輔 導 生 活 維 護 與 救 濟, 應 予 保 障, 並 扶 助 其 自 立 與 發 展 殘 障 福 利 法 ( 現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 明 文 規 定 殘 障 者 之 合 法 權 益 應 受 尊 重 與 保 障, 不 得 任 意 以 殘 障 為 由 拒 絕 其 入 學 應 考 及 雇 用 1996 年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3 條 配 合 修 正, 增 列 為 照 顧 殘 障 者 之 就 業 權 益, 得 舉 辦 特 種 考 試, 考 選 部 74

23 爰 積 極 規 劃 籌 辦, 報 經 考 試 院 核 定 於 1996 年 7 月 首 次 舉 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殘 障 人 員 考 試 ( 現 稱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 讓 多 重 障 礙 或 重 度 障 礙 人 士 有 應 考 試 服 公 職 之 機 會, 深 獲 各 界 好 評 該 項 考 試 至 2006 年 已 舉 辦 7 次, 共 錄 取 1237 人 四 實 施 任 用 考 與 資 格 考 雙 軌 併 行 經 過 用 人 主 管 機 關 長 期 推 行 考 用 配 合 政 策, 以 及 積 極 實 施 特 考 特 用 管 制 措 施 之 後,1996 年 1 月 修 正 通 過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明 文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應 依 用 人 機 關 年 度 任 用 需 求 決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數, 依 序 分 發 任 用 並 得 視 考 試 成 績 酌 增 錄 取 名 額,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於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完 畢 後, 由 用 人 機 關 報 經 分 發 機 關 同 意 自 行 遴 用 將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改 採 任 用 考 與 資 格 考 併 行 之 模 式, 希 望 更 進 一 步 有 效 解 決 考 用 配 合 二 者 之 間 無 可 避 免 的 時 間 落 差 問 題 前 揭 制 度 由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初 等 考 試 率 先 施 行, 實 施 10 年 以 來 成 效 良 好, 用 人 機 關 在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完 畢 後, 遇 有 離 退 人 員 或 其 他 原 因 需 補 實 之 職 缺, 可 立 即 遴 用 增 額 人 員 以 應 臨 時 出 缺 之 需 五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首 次 採 行 分 試 制 度 為 使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具 備 較 宏 觀 視 野 及 綜 合 性 知 識 及 為 提 升 閱 卷 品 質, 以 選 拔 高 優 質 的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院 第 八 屆 第 243 次 院 會 通 過, 自 1998 年 開 始 實 施 分 試 第 一 試 按 各 科 別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50% 擇 優 錄 取 參 加 第 二 試 ; 第 二 試 按 各 科 別 需 用 名 額 決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數 綜 上 論 述, 可 知 戰 爭 體 制 時 期 考 試 院 之 憲 政 象 徵 角 色 至 為 明 顯, 考 試 用 人 流 於 政 治 象 徵 ; 經 濟 發 展 時 期 推 行 各 種 建 設, 又 實 施 職 位 分 類, 強 調 考 用 配 合, 故 舉 辦 各 種 不 同 的 特 種 考 試 以 資 因 應 ; 社 會 轉 型 期 民 間 社 會 質 疑 威 權 政 體 之 正 當 性, 不 斷 要 求 徹 底 改 變 不 合 理 的 甄 補 方 式, 因 此 甲 等 特 考 停 辦 與 否 軍 轉 文 職 管 道 的 限 縮 皆 曾 引 發 爭 辯 ; 隨 著 政 治 民 主 化 與 用 人 本 土 化, 導 致 省 區 定 額 制 度 停 止 適 用 ; 而 甲 考 的 停 辦 殘 障 特 考 的 舉 辦, 則 使 文 官 甄 補 政 策 相 對 獲 得 正 面 的 肯 定 75

24 第 三 節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辦 理 情 形 我 國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分 為 初 任 考 試 與 現 職 人 員 升 官 等 ( 升 資 ) 考 試 二 大 體 系, 初 任 考 試 有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初 等 考 試 及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報 考 學 歷 均 比 照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辦 理 目 前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舉 辦 次 數 仍 多, 部 分 特 考 係 政 府 遷 台 後 陸 續 舉 辦 至 今, 如 警 察 人 員 特 考 司 法 人 員 特 考 等 另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明 定, 特 考 及 格 人 員 於 六 年 內 不 得 轉 調 申 請 舉 辦 特 種 考 試 機 關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以 外 之 機 關 任 職, 因 此 部 分 用 人 機 關 常 為 留 住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而 請 辦 特 種 考 試, 如 稅 務 人 員 特 考 社 福 人 員 特 考 國 防 部 文 職 人 員 特 考 等, 因 此 每 年 仍 有 十 餘 種 次 之 特 種 考 試, 總 錄 取 人 數 仍 比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多, 以 前 戴 傳 賢 先 生 擔 心 的 趾 大 於 踵 喧 賓 奪 主 的 現 象 目 前 仍 然 存 在 壹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觀 之 世 界 先 進 國 家 文 官 考 試 均 有 應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不 同 之 處 僅 有 寬 鬆 之 別 我 國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可 分 為 積 極 資 格 與 消 極 資 格 : 一 積 極 資 格 : 係 指 應 考 人 必 須 具 備 的 條 件 ( 一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 二 ) 年 齡 : 下 限 年 滿 18 歲, 上 限 依 用 人 機 關 業 務 性 質 需 要 於 各 該 考 試 規 則 分 別 訂 定 之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及 初 等 考 試 均 無 報 考 年 齡 上 限 規 定 ; 特 種 考 試 除 退 除 役 特 考 及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考 試 無 年 齡 限 制 外, 其 他 考 試 均 有 年 齡 上 限 之 規 定 目 前 以 四 等 基 層 行 政 警 察 特 考 規 定 28 歲 以 下 最 嚴 格 ; 國 安 特 考 調 查 特 考 民 航 特 考 飛 航 管 制 科 30 歲 以 下 次 之, 其 他 特 考 有 35 歲 37 歲 40 歲 或 50 歲 不 等, 原 住 民 族 特 考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特 考 等 考 試 規 定 55 歲 以 下 最 為 寬 鬆 ( 三 ) 學 歷 ( 經 歷 ):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考 試 ( 特 種 考 試 一 等 考 試 )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經 高 等 考 試 二 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四 年 高 等 考 試 二 級 考 試 ( 特 種 考 試 二 等 考 76

25 試 )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或 經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二 年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 特 種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 具 有 專 科 以 上 學 歷 或 經 普 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普 通 考 試 ( 特 種 考 試 四 等 考 試 ) 具 有 高 中 ( 職 ) 學 歷 或 初 等 考 試 及 格 滿 三 年 初 等 考 試 ( 五 等 考 試 ) 無 須 學 歷, 僅 規 定 年 滿 18 歲 即 可 報 考 ( 四 )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 1 一 般 性 考 試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依 原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規 定 應 考 人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項 目 有 (1 ) 患 有 法 定 傳 染 病 未 經 治 癒 且 須 強 制 隔 離 治 療 者 (2) 患 有 精 神 疾 病, 不 能 處 理 日 常 事 務 或 有 明 顯 傷 害 他 人 或 自 己 之 虞, 或 有 傷 害 行 為 者 (3) 矯 正 後 優 眼 視 力 未 達 0.1, 或 矯 正 後 優 耳 聽 力 損 失 逾 90 分 貝 以 上 者 (4) 其 他 嚴 重 疾 患, 無 法 治 癒 致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者 原 規 則 於 2006 年 3 月 修 正 發 布 後 業 將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規 定 項 目 均 刪 除 為 落 實 人 民 有 應 考 試 服 公 職 之 權 利, 考 選 部 對 於 一 般 性 考 試 如 高 普 考 試 初 等 考 試 地 方 公 務 人 員 特 考 等 不 再 實 施 體 格 檢 查 2 特 殊 性 考 試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如 僅 有 筆 試 者, 俟 錄 取 後 才 繳 交 體 格 檢 查 表, 如 採 筆 試 及 口 試 者 須 於 筆 試 錄 取 後 體 檢 合 格 始 能 參 加 口 試, 足 見 體 檢 標 準 亦 是 決 定 能 否 錄 取 的 重 大 因 素 之 一 爰 此 考 選 部 對 於 仍 須 辦 理 體 格 檢 查 之 考 試, 經 徵 詢 衛 生 署 意 見 並 與 用 人 機 關 協 商 後, 已 大 幅 放 寬 體 檢 標 準 或 刪 除 不 合 理 之 項 目 如 :(1) 原 規 定 有 B 型 肝 炎 梅 毒 愛 滋 病 等 法 定 傳 染 病 為 不 合 格, 均 予 刪 除 (2) 國 安 特 考, 原 規 定 男 性 身 高 不 及 165 公 分, 女 性 不 及 157 公 分 者 為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修 正 為 男 性 不 及 155 公 分, 女 性 不 及 150 公 分 為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3) 調 查 特 考 海 巡 特 考 原 規 定 男 性 身 高 不 及 160 公 分 或 超 過 190 公 分, 女 性 不 及 155 公 分 或 超 過 180 公 者 為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均 修 正 為 男 性 不 及 155 公 分, 女 性 不 及 150 公 分 為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4) 海 巡 特 考 原 規 定 血 壓 收 縮 壓 不 及 100 或 超 過 150 毫 米 水 銀 柱, 舒 張 壓 不 及 60 或 超 過 95 毫 米 77

26 水 銀 柱 者 為 體 檢 不 合 格, 也 已 刪 除 (5) 警 察 特 考 原 規 定 有 不 雅 之 紋 身 或 刺 青 者 為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限 縮 為 有 幫 派 色 情 等 不 雅 之 紋 身 或 刺 青 者 (6 ) 原 住 民 基 於 傳 統 禮 俗 及 軍 人 或 退 除 役 人 員 基 於 忠 貞 象 徵 而 有 紋 身 或 刺 青 之 圖 騰 者, 不 在 此 限 目 前 體 格 檢 查 標 準 最 嚴 格 者 屬 民 航 特 考 飛 航 管 制 人 員, 該 類 科 筆 試 通 過 後 須 經 民 航 局 航 醫 中 心 複 檢 合 格 後 始 能 參 加 口 試, 其 重 要 項 目 有 :(1) 腦 電 波 (2) 眼 震 電 圖 (3) 心 電 圖 (4) 視 力 辨 色 力 (5) 心 理 性 向 測 驗 ( 包 括 動 作 判 斷 能 力 檢 查 認 知 及 推 理 能 力 檢 查 空 間 能 力 檢 查 ) 二 消 極 資 格 : 應 考 人 不 得 具 有 的 條 件 有 以 下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報 考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 一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 二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 三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 四 ) 受 禁 治 產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貳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普 通 初 等 考 試 辦 理 情 形 一 高 考 一 級 1995 年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刪 除 甲 等 特 考, 翌 年 又 修 正 該 法 明 定 高 等 考 試 得 依 學 歷 分 級,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高 考 二 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四 年 者 具 有 一 級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者 取 得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因 此 該 項 考 試 成 為 我 國 高 級 文 官 外 補 最 重 要 的 管 道 自 1996 年 首 次 舉 辦 至 2006 年 共 辦 理 10 次 (2000 年 未 舉 辦 ), 共 計 錄 取 18 人, 每 年 報 考 及 錄 取 人 數 詳 如 表 3-1 考 試 方 式 採 筆 試 著 作 發 明 審 查 口 試 ; 筆 試 未 通 過 者 不 得 參 加 著 作 審 查 ; 著 作 審 查 未 滿 60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口 試 ; 口 試 成 績 未 滿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博 士 碩 士 論 文 不 得 為 著 作 審 查 ; 口 試 係 採 團 體 討 論 方 式 進 行 表 年 至 2006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級 考 試 報 名 到 考 錄 取 人 數 統 計 表 78

27 人 數 需 用 設 類 報 名 到 考 到 考 率 錄 取 錄 取 率 年 度 名 額 科 數 人 數 人 數 (%) 人 數 (%) 合 計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參 考 考 選 部 2005 年 考 選 統 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繪 製 高 考 一 級 考 試 為 我 國 目 前 初 任 考 試 中 層 級 最 高 的 一 種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經 過 五 年 歷 練 後 多 可 升 任 簡 任 職 位, 成 為 文 官 體 系 中 之 高 階 人 員 他 們 具 有 豐 富 的 專 業 知 識 管 理 技 能 練 達 的 行 政 經 驗 周 延 的 思 考 能 力, 並 能 提 供 攸 關 組 織 生 存 及 國 家 經 濟 與 社 會 發 展 之 策 略, 供 政 務 官 作 為 決 策 的 參 考 然 而 用 人 機 關 為 提 振 基 層 人 員 工 作 士 氣, 多 將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的 專 員 視 察 秘 書 職 缺 留 供 現 職 人 員 升 補, 因 此 該 項 考 試 10 年 來 用 人 機 關 僅 提 供 28 個 需 用 名 額, 報 考 人 數 相 對 寥 寥 無 幾 79

28 , 致 喪 失 對 外 甄 補 優 秀 高 級 文 官 的 功 能 依 據 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織 (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 在 1997 年 對 各 國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之 界 定, 其 特 點 包 括 :( 一 ) 在 政 府 機 關 任 職 之 公 務 人 員, 但 不 包 括 公 營 企 業 或 部 長 的 私 人 幕 僚 ( 二 ) 人 數 係 占 政 府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總 數 的 1% 或 2%, 但 比 例 不 能 太 小 ( 三 ) 職 責 非 常 重 要 並 直 接 面 對 民 選 人 員, 其 工 作 內 容 係 以 領 導 或 管 理 工 作 為 主, 並 且 要 協 助 機 關 首 長 來 管 理 內 部 ( 四 ) 對 於 高 級 行 政 人 員, 有 些 國 家 採 獨 立 制 的 人 事 管 理 措 施, 有 些 國 家 則 採 特 殊 的 人 事 管 理 措 施, 但 並 無 獨 立 的 建 制 ( 五 ) 通 常 屬 機 關 單 位 層 級 中 最 上 面 的 策 略 階 層 ( 六 ) 在 政 策 核 心 體 系 內 包 含 的 執 行 單 位 ( 轉 引 自 許 世 榕,2001:24) 綜 上, 為 提 升 高 級 文 官 素 質, 政 府 機 關 應 重 視 高 級 人 力 的 甄 補, 每 年 提 出 薦 任 第 9 職 等 一 定 比 例 的 職 缺, 進 用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的 優 秀 人 才, 俾 內 升 與 外 補 得 以 兼 顧 二 高 考 二 級 高 考 二 級 於 1990 年 開 始 舉 辦, 當 時 適 用 之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稱 為 高 考 一 級, 1996 年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後 改 稱 高 考 二 級, 其 應 考 資 格 均 為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或 高 考 三 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二 年,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取 得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自 1990 年 至 2006 年 共 計 錄 取 985 人, 錄 取 率 7.67% 三 高 考 三 級 暨 普 通 考 試 舊 考 試 法 時 期 高 等 考 試 並 未 分 級, 且 政 府 遷 台 以 後 均 與 普 通 考 試 同 時 舉 行, 所 以 高 普 考 試 並 列 而 論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5 條 規 定 :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系 科 畢 業, 或 普 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得 應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另 原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得 應 高 等 考 試 同 法 第 16 條 規 定 :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類 科 畢 業, 或 初 等 考 試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得 應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另 原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得 應 普 通 考 試 ( 一 ) 實 施 分 試 考 試 制 度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自 1992 年 至 1997 每 年 報 名 人 數 均 在 15 萬 人 左 右,

29 年 甚 至 超 過 17 萬 人, 致 使 考 選 機 關 無 論 人 力 物 力 均 難 以 負 荷, 尤 其 需 遴 聘 眾 多 閱 卷 委 員 評 閱 試 卷, 且 報 考 人 數 多 的 類 科 如 一 般 行 政 人 事 行 政 會 計 審 計 等 類 科 之 試 卷 需 分 由 數 位 委 員 評 閱, 評 閱 標 準 分 歧, 閱 卷 品 質 不 易 維 持, 有 失 考 試 公 平 性, 因 此 考 試 院 第 8 屆 第 243 次 院 會 決 議 自 1998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考 三 級 暨 普 通 考 試 開 始 實 施 分 試 高 考 三 級 第 一 試 考 綜 合 知 識 測 驗,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英 文 法 學 緒 論 本 國 歷 史 數 的 推 理 地 球 科 學, 另 考 二 科 專 業 知 識 ( 專 業 科 目 ); 普 通 考 試 第 一 試 綜 合 知 識 測 驗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概 要 法 學 緒 論 本 國 歷 史 數 的 推 理 地 球 科 學, 另 考 一 科 專 業 知 識 ( 專 業 科 目 ) 依 原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分 試 考 試 規 則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本 考 試 第 一 試 錄 取 人 數 按 各 科 別 全 程 到 考 人 數 百 分 之 五 十 擇 優 錄 取, 錄 取 人 數 如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整 數 予 以 進 位 錄 取 ; 錄 取 人 數 未 達 需 用 名 額 五 倍 者, 按 需 用 名 額 五 倍 擇 優 錄 取 ; 如 其 尾 數 有 二 人 以 上 成 績 相 同 者, 皆 予 錄 取 實 施 分 試 以 後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第 一 試 報 考 人 數 遽 降 至 10 萬 人 以 下,2003 年 僅 6 萬 3 千 餘 人 報 考 第 二 試 報 考 人 數 已 篩 減 一 半, 不 但 可 舒 緩 閱 卷 工 作 負 擔 提 升 閱 卷 品 質, 而 且 使 考 選 機 關 減 輕 試 務 工 作 負 荷, 亦 可 培 養 公 務 人 員 宏 觀 視 野 的 通 識 基 本 知 能 1992 年 至 2006 年 報 考 人 數 及 錄 取 人 數 詳 如 表

30 表 年 至 2006 年 高 考 三 級 曁 普 通 考 試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及 錄 取 人 數 統 計 表 區 分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高 普 考 試 合 計 年 報 考 人 到 考 人 錄 取 人 報 考 人 到 考 人 錄 取 人 報 考 人 到 考 人 錄 取 人 度 數 數 數 數 數 數 數 數 數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參 考 考 選 部 2005 年 考 選 統 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繪 製 ( 二 ) 恢 復 1997 年 以 前 之 一 試 制 度 高 考 三 級 暨 普 通 考 試 實 施 分 試 制 度 以 來 青 年 學 子 反 對 聲 浪 不 斷, 反 對 者 認 82

31 為 1 綜 合 知 識 測 驗 科 目 太 多 不 易 準 備 ;2 數 的 推 理 與 地 球 科 學 越 考 越 艱 深, 人 文 社 會 科 系 畢 業 者 無 從 準 備 ;3 第 一 試 錄 取 資 格 未 保 留, 造 成 第 一 試 錄 取 人 員 百 分 之 九 十 以 上 於 次 年 需 重 複 參 加 第 一 試, 增 加 應 考 人 財 務 支 出 及 時 間 的 浪 費, 可 謂 勞 民 傷 財 ;4 第 一 試 與 第 二 試 相 隔 時 間 太 近, 第 一 試 列 考 的 專 業 知 識 科 目 第 二 試 又 重 複 測 試, 應 考 人 要 同 時 準 備 第 一 試 的 綜 合 知 識 測 驗 及 第 二 試 的 專 業 科 目, 可 謂 備 多 力 分 前 考 試 院 副 院 長 關 中 認 為 在 1993 年 時 行 政 機 關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有 六 成 具 有 高 中 以 上 學 歷, 而 高 普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高 資 低 考 的 比 率 逐 漸 增 加, 高 普 考 試 所 要 達 成 使 公 務 人 員 具 有 廣 博 宏 觀 視 野 之 通 識 能 力 的 目 標, 其 實 以 公 務 人 員 之 來 源 係 高 中 以 上 學 歷, 應 該 已 具 備 了 基 本 的 通 識 能 力 至 於 閱 卷 數 量 減 少 是 否 真 能 提 升 閱 卷 品 質? 由 於 難 有 正 確 的 衡 量 標 準 ; 而 且 第 一 試 的 成 績 與 第 二 試 之 間 無 法 證 明 具 有 關 聯 性, 分 試 制 度 是 否 真 能 提 升 閱 卷 品 質? 個 人 持 否 定 的 看 法 ( 關 中,1997: ) 但 社 會 人 士 也 有 贊 成 分 試 制 度, 他 們 認 為 可 讓 應 考 人 具 備 通 識 知 能, 如 技 術 類 科 應 考 人 具 備 社 會 科 學 知 識 ; 行 政 類 科 應 考 人 具 備 自 然 科 學 素 養, 而 且 確 實 減 輕 閱 卷 負 擔, 有 助 於 提 升 閱 卷 品 質 考 試 院 鑒 於 分 試 制 度 實 施 以 來 各 界 迭 有 不 同 改 革 意 見, 且 報 名 人 數 已 較 分 試 前 銳 減, 公 務 人 員 員 額 逐 漸 精 簡, 用 人 機 關 每 年 提 報 缺 額 不 易 成 長, 實 施 分 試 淘 汰 人 數 之 基 礎 不 復 存 在, 為 順 應 民 意, 第 10 屆 第 132 次 院 會 決 議, 自 2006 年 起 該 二 項 考 試 恢 復 一 試 並 指 示 考 選 部 研 修 考 試 規 則 及 應 試 科 目 表, 將 報 考 人 數 較 多 之 應 試 科 目 採 混 合 試 題 或 純 測 驗 試 題 命 題, 以 減 少 申 論 卷 數 量 並 維 持 閱 卷 品 質 ; 原 綜 合 知 識 測 驗 法 學 緒 論 英 文 二 科 列 為 高 普 考 普 通 科 目, 以 加 強 應 考 人 法 學 素 養 及 英 文 能 力 四 初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7 條 規 定 : 凡 國 民 年 滿 18 歲 者, 得 應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13 條 規 定, 初 等 考 試 及 格 者, 取 得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因 此 該 項 考 試 為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層 級 及 錄 取 率 最 低 的 一 種 考 試 以 2005 年 為 例, 報 考 43,531 人, 到 考 29,604 人, 到 考 率 68.01%, 錄 取 286 人, 錄 取 83

32 率 0.97% 參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辦 理 情 形 一 舉 辦 特 種 考 試 法 源 已 廢 止 之 考 試 法 即 明 定 特 種 考 試 分 甲 等 乙 等 丙 等 丁 等 四 等 級, 1986 年 新 制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布 施 行 仍 列 為 四 等 級 1996 年 1 月 修 正 公 布 之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明 定 為 因 應 特 殊 性 質 機 關 之 需 要 及 照 顧 殘 障 者 之 就 業 權 益, 得 比 照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及 初 等 考 試 之 等 級 舉 行 一 二 三 四 五 等 之 特 種 考 試, 但 錄 取 人 員 僅 取 得 申 請 舉 辦 特 種 考 試 機 關 有 關 職 務 任 用 資 格, 不 得 轉 調 其 他 機 關 任 職 嗣 於 2001 年 1 月 該 法 再 次 修 正 公 布 施 行, 增 訂 為 照 顧 原 住 民 族 就 業 權 益 得 舉 辦 特 種 考 試 將 殘 障 者 改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另 將 永 久 限 制 轉 調 改 為 於 6 年 內 不 得 轉 調 申 請 舉 辦 特 種 考 試 機 關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以 外 之 機 關 任 職 並 規 定 自 1999 年 起, 特 種 考 試 退 除 役 軍 人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其 及 格 人 員 以 分 發 國 防 部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 構 ) 任 用 為 限 二 辦 理 情 形 特 種 考 試 有 悠 久 的 歷 史 背 景, 舉 辦 理 由 有 因 配 合 特 別 任 用 法 制 之 規 定, 有 因 配 合 政 策 之 需 要, 有 因 配 合 地 方 政 府 之 用 人 需 要, 有 因 照 顧 弱 勢 族 群 弱 勢 團 體 之 需 要, 復 以 特 種 考 試 有 6 年 限 制 轉 調 及 年 齡 體 檢 等 特 殊 限 制, 因 此 用 人 機 關 無 不 費 盡 心 思 申 請 舉 辦 特 考 以 2005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為 例, 舉 辦 13 種 次 考 試, 計 錄 取 7171 人, 錄 取 率 為 7.81%, 詳 如 表 3-3: 84

33 表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及 錄 取 人 數 統 計 表 錄 取 率 考 試 名 稱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關 務 人 員 考 試 稅 務 人 員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人 員 考 試 民 航 人 員 考 試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考 試 調 查 人 員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基 層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及 基 層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第 二 次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總 計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考 試 統 計 資 料 繪 製 三 限 特 殊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試 ( 一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1 考 試 沿 革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為 落 實 憲 法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1996 年 以 前 稱 殘 障 福 利 法 )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權 益 之 保 障,1996 年 修 正 公 布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85

34 法, 乃 明 文 規 定 為 照 顧 殘 障 者 之 就 業 權 益, 得 舉 辦 特 種 考 試, 以 為 舉 辦 殘 障 人 員 特 考 取 得 法 源 依 據 考 試 院 旋 於 同 年 4 月 訂 定 發 布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殘 障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據 以 辦 理 考 試 嗣 殘 障 福 利 法 名 稱 修 正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考 試 規 則 名 稱 亦 配 合 修 為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考 選 機 關 舉 辦 本 項 考 試 對 於 維 護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應 考 權 益 及 提 供 渠 等 擔 任 公 職 的 機 會, 深 獲 各 界 肯 定, 同 時 成 為 先 進 國 家 照 護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政 策 中 極 具 特 色 的 獨 創 制 度 2 辦 理 現 況 及 照 護 措 施 1996 年 1999 年 2001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先 後 辦 理 7 次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共 計 錄 取 1,237 人 本 項 考 試 應 考 人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達 13 種 類, 包 括 視 覺 障 礙 聽 覺 或 平 衡 機 能 障 礙 聲 音 或 語 言 機 能 障 礙 肢 體 障 礙 智 能 障 礙 重 要 器 官 失 去 功 能 顏 面 傷 殘 自 閉 症 染 色 體 異 常 先 天 代 謝 異 常 多 重 障 礙 慢 性 精 神 病 其 他 先 天 缺 陷 其 中 以 肢 體 障 礙 者 報 考 為 最 多 ; 對 於 視 覺 障 礙 及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應 考 人, 考 選 部 之 照 護 措 施 為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作 答 時 間 20 分 鐘, 並 提 供 影 印 放 大 二 倍 之 試 題 及 測 驗 式 試 卡 ; 對 於 聽 覺 障 礙 者 則 安 排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考 及 服 務 工 作 ; 對 於 腦 性 麻 痺 身 體 協 調 性 不 佳 致 書 寫 試 卷 有 困 難 者, 則 提 供 電 腦 及 磁 片 協 助 應 考 人 作 答 等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俾 使 應 考 人 能 安 心 考 試, 並 落 實 照 護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美 意 自 2004 年 起 本 項 考 試 各 等 級 各 類 科 均 未 限 制 中 重 度 視 障 ( 矯 正 後 優 眼 視 力 未 達 一 ) 及 重 度 聽 障 ( 矯 正 後 優 耳 聽 力 損 失 逾 90 分 貝 以 上 ) 者 報 考, 可 以 說 全 面 性 的 照 顧 各 障 別 之 應 考 權 益, 其 中 對 於 重 度 視 障 應 考 人 所 提 有 關 需 求, 諸 如 點 字 試 題 語 音 試 題 點 字 機 或 點 字 專 用 電 腦 等 均 全 力 配 合 期 能 使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感 受 到 更 貼 心 之 協 助 及 服 務, 俾 順 利 應 試 ( 考 選 部,2005 :60) ( 二 ) 原 住 民 族 特 種 考 試 86

35 1 考 試 沿 革 為 選 拔 山 地 地 方 行 政 及 技 術 人 員, 從 事 山 地 地 方 自 治 及 經 濟 建 設 工 作, 考 試 院 於 1955 年 發 布 特 種 考 試 台 灣 省 山 地 人 民 應 山 地 行 政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並 於 民 1956 年 舉 辦 首 次 考 試, 為 低 於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定 為 初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須 具 備 山 地 山 胞 或 平 地 山 胞 身 分 者 始 得 應 考 1970 年 考 試 院 基 於 提 升 其 素 質 之 考 量, 以 應 山 地 建 設 需 要, 將 應 考 資 格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發 布 特 種 考 試 山 地 行 政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嗣 又 於 1974 年 修 正 為 特 種 考 試 山 地 行 政 及 經 濟 建 設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1977 年 起 暫 停 舉 辦, 於 特 種 考 試 台 灣 省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中, 增 列 山 地 行 政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仍 限 山 胞 身 分 者 報 考 1988 年 起, 訂 定 發 布 七 十 七 年 特 種 考 試 山 地 行 政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並 恢 復 舉 辦 是 項 考 試,1991 年 訂 定 發 布 八 十 年 特 種 考 試 台 灣 省 山 胞 行 政 暨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復 為 地 域 性 之 考 量, 於 1993 年 請 辦 考 試 時, 將 名 稱 定 為 八 十 二 年 特 種 考 試 山 胞 行 政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1995 年 起, 將 山 胞 字 樣 修 正 為 原 住 民, 另 訂 定 常 態 性 法 規, 其 考 試 規 則 不 冠 以 年 度 別, 以 為 往 後 辦 理 是 項 考 試 之 依 據 2002 年 起 考 試 名 稱 再 修 正 為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考 試 2004 年 又 修 正 為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 考 選 部, 2005:75) 2 辦 理 現 況 為 解 決 偏 遠 地 區 及 台 東 蘭 嶼 離 島 不 易 留 住 人 才 且 語 言 隔 閡, 政 令 推 展 不 易 等 因 素, 考 試 規 則 第 三 條 規 定 : 本 考 試 採 集 中 報 名 分 區 錄 取 分 區 分 發 方 式 辦 理, 其 錄 取 分 發 區 分 為 一 般 錄 取 分 發 區 及 蘭 嶼 錄 取 分 發 區 俾 便 就 地 取 才, 以 達 考 用 合 一 之 目 的 ;2002 年 除 台 北 考 區 外, 另 於 原 住 民 族 聚 集 較 多 之 縣 市 如 南 投 屏 東 花 蓮 台 東 增 設 考 區 俾 能 就 近 應 試 又 為 提 昇 原 住 民 政 治 地 位, 維 護 其 權 益, 當 前 原 住 民 社 會 事 務 繁 雜, 亟 待 解 決 問 題 甚 多, 原 住 民 各 級 民 意 代 表 迭 次 建 議 加 強 培 育 原 住 民 行 政 人 才, 以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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