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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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 年 度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委 託 計 畫 兩 岸 經 濟 協 議 簽 訂 後 國 人 赴 大 陸 工 作 權 益 保 障 之 研 究 結 案 報 告 計 畫 主 持 人 : 朱 雲 鵬 教 授 協 同 主 持 人 : 詹 火 生 教 授 研 究 員 : 辛 炳 隆 黃 良 志 周 昌 湘 彭 蕙 仙 專 案 助 理 員 : 曾 志 超 蔡 宛 玲 林 巍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中 華 民 國 年 12 月 2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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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摘 要 中 國 大 陸 是 我 國 最 主 要 的 投 資 地 點, 根 據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的 統 計, 去 (2012) 年 台 商 在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達 110 億 美 金, 累 積 1991 年 至 2013 年 10 月 台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總 額 更 高 達 1,319 億 美 金 加 上 2010 年 兩 岸 完 成 ECFA 簽 訂 後, 將 逐 步 減 少 或 消 除 彼 此 間 的 貿 易 和 投 資 障 礙, 促 進 雙 方 貨 品 和 服 務 業 貿 易 進 一 步 自 由 化, 加 強 和 增 進 雙 方 之 間 的 經 濟 貿 易 和 投 資 合 作, 逐 步 建 立 公 平 透 明 便 捷 的 投 資 及 其 保 障 機 制 未 來 將 擴 大 經 濟 合 作 領 域, 建 立 合 作 機 制, 相 互 投 資 與 貿 易 規 模 將 更 形 擴 大 隨 著 兩 岸 貿 易 日 益 密 切, 人 才 的 流 動 也 將 大 幅 增 加, 國 人 赴 大 陸 就 業 的 情 形 勢 必 會 持 續 增 加 然 而 國 人 對 當 地 就 業 環 境 與 勞 動 法 令 認 知 較 為 有 限, 所 衍 生 的 勞 資 爭 議 及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權 益 問 題 也 日 益 增 加 致 其 就 業 權 益 勞 動 條 件 社 會 保 險 職 業 災 害 生 病 退 休 養 老 等 權 益 受 到 影 響 本 研 究 即 針 對 兩 岸 經 濟 協 議 簽 訂 後 國 人 赴 大 陸 工 作 權 益 保 障 問 題, 進 行 相 關 研 究 首 先 收 集 相 關 文 獻, 以 瞭 解 大 陸 就 業 環 境, 及 國 人 赴 大 陸 就 業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與 因 應 對 策 ; 其 次, 還 遠 赴 大 陸 長 三 角 地 區 進 行 參 訪, 拜 訪 當 地 的 專 家 與 實 務 工 作 者, 瞭 解 國 人 在 大 陸 就 業 的 情 形 與 問 題 ; 另 外, 還 邀 請 兩 岸 產 官 學 各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舉 辦 兩 岸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座 談 會, 透 過 座 談 方 式, 進 行 兩 岸 勞 動 制 度 的 交 流, 深 刻 分 析 相 i

4 關 問 題, 並 提 出 解 決 之 道 最 後, 本 研 究 透 過 對 大 陸 勞 動 法 制 與 國 人 至 大 陸 就 業 相 關 文 獻 之 分 析 至 大 陸 長 三 角 地 區 參 訪, 並 邀 請 兩 岸 勞 動 專 家 舉 辦 座 談 會 所 得 到 的 資 訊 與 研 究 成 果 編 印 大 陸 地 區 勞 動 法 令 及 實 務 案 例 參 考 手 冊, 且 架 設 大 陸 地 區 勞 動 法 令 及 實 務 案 例 參 考 網 站, 並 對 政 府 與 欲 至 大 陸 工 作 的 國 人 提 供 相 關 建 議 政 策 建 議 方 面, 我 們 認 為 政 府 應 協 助 台 商 解 決 兩 岸 重 複 投 保 問 題 放 寬 大 陸 就 醫 請 領 健 保 給 付 限 制 建 構 台 商 與 國 人 就 業 媒 合 平 台 及 定 期 舉 辦 兩 岸 勞 動 會 議 等 此 外, 也 對 有 意 至 大 陸 的 國 人 提 出 幾 點 建 議, 包 括 簽 署 勞 動 合 同 應 相 當 謹 慎 瞭 解 並 遵 守 大 陸 勞 動 法 規 考 慮 加 入 台 商 協 會 等 ii

5 目 錄 摘 目 圖 表 要... i 錄... iii 次... iv 次... v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1 第 二 節 研 究 架 構... 3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4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6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第 一 節 兩 岸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座 談 會 第 二 節 大 陸 長 三 角 參 訪 第 四 章 研 究 成 果 第 一 節 編 印 大 陸 地 區 勞 動 法 令 及 實 務 案 例 參 考 手 冊 第 二 節 架 設 大 陸 地 區 勞 動 法 令 及 實 務 案 例 參 考 網 站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參 考 文 獻 附 錄 附 錄 壹 大 陸 參 訪 紀 錄 附 錄 貳 兩 岸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座 談 會 iii

6 圖 次 圖 1 研 究 架 構 圖... 3 圖 2 戶 籍 在 台 灣 但 在 大 陸 ( 含 港 澳 ) 工 作 之 受 私 人 僱 用 人 數 圖 3 近 五 年 社 會 保 險 參 保 人 數 圖 4 近 五 年 社 會 保 險 基 金 收 支 情 況 iv

7 表 次 表 1 不 同 行 業 分 類 與 檔 次 之 工 傷 保 險 費 率 比 例 表 2 大 陸 社 保 五 險 費 率 之 比 重 分 析 表 3 大 陸 社 保 費 與 住 房 公 積 金 費 率 占 台 灣 勞 健 保 費 率 ( 第 一 類 ) 比 例 分 析 表 表 4 大 陸 社 保 費 率 ( 不 含 住 房 公 積 金 ) 占 台 灣 勞 健 保 費 率 比 例 分 析 表 表 5 會 議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表 表 6 活 動 主 題 調 查 結 果 v

8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中 國 大 陸 是 我 國 最 主 要 的 投 資 地 點, 根 據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的 統 計, 去 (2012) 年 台 商 在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雖 有 所 衰 退, 金 額 仍 高 達 110 億 美 金, 累 積 1991 年 至 2013 年 10 月 台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總 額 更 高 達 1,319 億 美 金 近 年 來 海 基 海 協 兩 會 在 九 二 共 識 的 基 礎 上 恢 復 對 等 協 商 兩 會 一 共 舉 行 過 九 次 會 談, 簽 署 19 項 協 議 及 達 成 2 項 共 識, 有 效 處 理 及 解 決 雙 方 交 流 的 實 質 問 題 其 中 以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以 下 簡 稱 ECFA) 影 響 最 大 ECFA 於 2010 年 6 月 29 日 完 成 簽 署,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早 期 收 穫 計 畫 之 貨 品 降 稅 及 服 務 業 市 場 開 放 已 開 始 實 行, 成 效 卓 著 之 後 2012 年 完 成 簽 署 投 資 保 障 協 議,2013 年 6 月 再 完 成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的 簽 署, 目 前 ECFA 完 整 版 圖 僅 剩 下 爭 端 解 決 及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相 關 協 議 若 一 一 落 實, 兩 岸 經 貿 發 展 勢 必 更 加 快 速 兩 岸 經 貿 往 來 日 益 密 切, 我 國 民 眾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工 作 的 人 數 持 續 增 加, 加 上 大 陸 經 濟 快 速 增 長, 即 使 在 金 融 海 嘯 的 衝 擊 之 下, 仍 能 維 持 每 年 7% 以 上 的 成 長, 薪 資 水 準 快 速 成 長, 部 分 工 作 甚 至 超 越 我 國 職 是 之 故, 國 人 隨 台 商 或 自 行 赴 大 陸 就 業 愈 趨 明 顯 然 而 國 人 赴 大 陸 就 業 者 對 當 地 就 業 環 境 與 勞 動 法 令 多 有 認 知 不 足 情 1

9 形, 所 衍 生 的 勞 資 爭 議 及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權 益 問 題 也 日 益 增 加 國 人 赴 大 陸 就 業, 其 中 或 有 受 僱 於 台 籍 企 業 者, 或 有 受 僱 於 外 籍 ( 含 陸 籍 ) 雇 主 者, 如 受 僱 於 台 籍 企 業 自 有 我 國 勞 動 法 令 之 適 用, 惟 於 當 地 發 生 勞 資 爭 議, 兩 岸 尚 無 合 作 處 理 機 制, 亦 無 勞 動 檢 查 合 作 機 制 ; 如 受 僱 於 外 籍 ( 含 陸 籍 ) 雇 主 或 投 資 於 大 陸 之 台 商, 對 於 大 陸 勞 動 法 令 認 知 不 足, 致 其 就 業 權 益 勞 動 條 件 社 會 保 險 職 業 災 害 生 病 退 休 養 老 等 權 益 受 到 影 響 近 年 來 滯 留 於 大 陸 的 台 商 國 人 等 有 逐 年 增 加 之 情 事, 如 何 保 障 國 人 赴 大 陸 工 作 之 就 業 權 益, 刻 不 容 緩, 故 有 必 要 深 入 研 究 國 人 赴 大 陸 工 作 紛 爭 之 勞 動 權 益 問 題, 依 據 不 同 的 問 題 態 樣 研 提 解 決 方 法 之 建 議, 並 編 印 大 陸 勞 動 法 令 及 救 援 管 道 等 資 訊 手 冊, 提 供 國 人 瞭 解 其 工 作 權 益, 在 發 生 勞 資 爭 議 時, 亦 可 提 供 其 救 援 管 道 本 研 究 透 過 實 地 訪 察 座 談 會 及 資 料 蒐 集 研 析, 瞭 解 目 前 國 人 赴 大 陸 主 要 地 區 之 當 地 社 經 環 境 相 關 勞 動 法 令 ( 當 地 法 令 薪 酬 福 利 社 會 保 險 等 ) 及 勞 動 環 境 現 況, 供 國 人 赴 大 陸 就 業 與 政 府 制 訂 相 關 政 策 之 參 考 2

10 第 二 節 研 究 架 構 為 達 成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本 研 究 架 構 如 圖 1 表 示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兩 岸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座 談 會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大 陸 長 三 角 參 訪 第 四 章 研 究 成 果 編 印 國 人 赴 大 陸 地 區 就 業 勞 動 權 益 手 冊 架 設 國 人 赴 大 陸 地 區 就 業 勞 動 權 益 網 站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圖 1 研 究 架 構 圖 3

11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本 文 之 研 究 方 法 主 要 是 透 過 文 獻 的 蒐 集 與 整 理 深 度 訪 談 與 焦 點 座 談 等 方 式, 廣 泛 收 集 各 方 意 見, 並 據 此 做 出 具 有 次 序 性 及 邏 輯 性 的 完 整 系 統 性 分 析, 相 關 作 法 如 下 所 述 : 一 文 獻 分 析 法 透 過 文 獻 分 析 的 方 法, 整 理 相 關 研 究 的 脈 絡, 瞭 解 相 關 問 題 以 及 解 決 之 道 本 研 究 收 集 與 主 題 相 關 的 博 碩 士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重 要 文 章 及 研 討 會 論 文 等, 分 析 國 人 赴 大 陸 工 作 所 遇 到 的 問 題, 以 及 相 關 制 度, 研 析 學 者 研 究 與 兩 岸 實 務 作 法 二 焦 點 座 談 法 本 研 究 舉 辦 一 場 兩 岸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座 談 會, 邀 請 兩 岸 產 官 學 各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座 談, 深 入 研 究 兩 岸 勞 動 就 業 環 境 相 關 勞 動 制 度 勞 動 爭 議 勞 動 契 約 及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等 各 面 向 的 問 題, 透 過 兩 岸 的 意 見 交 流, 共 同 提 出 問 題 的 解 決 途 徑 三 深 度 訪 談 法 為 有 效 瞭 解 兩 岸 經 濟 協 議 簽 訂 後 國 人 赴 大 陸 工 作 權 益 保 障 問 題, 本 研 究 團 隊 運 用 深 度 訪 談 法, 遠 赴 大 陸 長 三 角 地 區, 拜 訪 大 陸 相 關 部 門 工 會 系 統 台 商 台 商 協 會 國 人 等, 與 該 領 域 的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深 入 訪 談 4

12 四 比 較 研 究 法 除 上 述 方 法 外, 本 研 究 尚 以 比 較 研 究 法 來 進 行 研 究 比 較 兩 岸 勞 動 相 關 制 度 之 差 異, 以 深 入 剖 析 對 照 分 析, 找 出 其 中 的 異 同 優 劣, 之 後 歸 納 出 趨 勢 或 原 則, 做 為 解 決 有 關 問 題 之 參 考, 例 如 : 本 研 究 即 深 入 比 較 兩 岸 社 會 保 險 費 率 進 行 比 較 研 究 5

13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本 章 進 行 文 獻 回 顧, 將 近 年 來 探 討 兩 岸 經 濟 協 議 簽 訂 後 國 人 赴 大 陸 工 作 權 益 保 障 相 關 的 研 究, 進 行 整 理 一 兩 岸 簽 署 ECFA 對 台 灣 勞 動 市 場 的 影 響 辛 炳 隆 (2011 b) 認 為 從 過 去 兩 岸 經 貿 互 動 的 經 驗 來 看, 如 果 簽 署 ECFA 能 降 低 台 灣 製 造 業 外 移 中 國 大 陸, 對 台 灣 勞 動 市 場 將 產 升 級 為 正 面 的 效 益 此 外, 兩 岸 貨 品 貿 易 自 由 化 將 加 速 台 灣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如 果 政 府 未 能 及 早 因 應, 則 國 內 結 構 性 失 業 問 題 恐 會 更 加 嚴 重 在 服 務 業 貿 易 自 由 化 方 面, 台 灣 必 須 擔 心 的 是 台 灣 服 務 業 赴 大 陸 投 資 所 可 能 帶 來 第 二 波 人 才 西 進 效 應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保 險 服 務 業 與 工 商 服 務 業 市 場 成 長 空 間 很 大, 因 此, 未 來 一 旦 開 放, 我 國 一 定 會 有 許 多 企 業 紛 紛 前 往 中 國 大 陸 設 立 服 務 據 點, 屆 時 就 會 像 過 去 製 造 業 登 陸 所 引 發 的 人 才 西 進 效 果 一 樣, 國 內 將 有 許 多 服 務 業 的 專 業 人 士 會 隨 所 屬 企 業 轉 進 中 國 大 陸 工 作 過 去 香 港 與 中 國 大 陸 簽 訂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CECA) 之 後, 香 港 許 多 金 融 保 險 專 業 人 士 律 師 會 計 師 等 都 紛 紛 轉 往 中 國 大 陸 就 業 最 後 在 投 資 自 由 化 方 面, 陸 資 來 台 對 台 灣 勞 動 市 場 應 是 利 多 於 弊 針 對 ECFA 可 能 帶 來 的 衝 擊, 勞 委 會 已 訂 定 ECFA 勞 工 協 助 方 案, 所 6

14 提 供 的 協 助 項 目 十 分 多 元, 未 來 若 能 在 申 請 審 核 機 制 方 面 嚴 格 把 關, 並 且 強 化 各 項 措 施 的 執 行 機 制, 則 可 以 有 效 降 低 ECFA 的 負 面 衝 擊, 強 化 正 面 政 策 效 益 二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市 場 的 變 動 趨 勢 探 討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市 場 的 變 動 趨 勢 以 大 陸 的 吳 江 等 人 (2013) 編 著 的 人 力 資 源 藍 皮 書 : 中 國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報 告 (2013) 最 具 代 表 性 此 書 係 由 大 陸 人 事 科 學 研 究 院 組 織 編 寫, 社 會 科 學 文 獻 出 版 社 出 版 發 行, 提 供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大 陸 人 力 資 源 開 發 的 現 況, 並 對 近 年 來 中 國 大 陸 人 力 資 源 開 發 的 重 點 領 域 問 題 提 出 專 題 研 究, 內 容 頗 具 參 考 性 藍 皮 書 指 出, 五 年 來 大 陸 職 工 工 資 隨 著 經 濟 發 展 實 現 了 較 大 幅 度 增 長 全 大 陸 城 鎮 單 位 就 業 人 員 年 均 工 資 由 2007 年 的 24,721 元 ( 以 人 民 幣 計 價, 以 下 同 ) 增 加 到 2011 年 的 41,799 元, 增 長 了 69.1% 2012 年, 全 大 陸 城 鎮 私 營 單 位 就 業 人 員 年 平 均 工 資 達 到 28,752 元, 較 2011 年 增 加 4,196 元, 同 比 名 義 增 長 17.1%, 扣 除 物 價 因 素 後, 實 際 增 長 14.0% 2012 年, 全 陸 城 鎮 非 私 營 單 位 就 業 人 員 年 平 均 工 資 達 到 46,769 元, 與 2011 年 的 41,799 元 相 比, 增 加 了 4,970 元, 年 增 長 11.9%, 扣 除 物 價 因 素 後, 實 際 增 長 9.0% 另 外, 大 陸 社 會 保 險 事 業 取 得 了 四 方 面 的 長 足 進 展 一 是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建 設 取 得 了 歷 史 性 突 破 : 城 鄉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全 面 建 立, 全 民 醫 療 保 險 基 本 實 現 ; 二 是 社 會 保 險 覆 蓋 人 群 不 斷 擴 大 : 城 鎮 職 工 基 本 養 老 7

15 保 險 和 城 鄉 居 民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參 保 人 數 達 到 7.87 億 人,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參 保 人 數 超 過 13 億 人 ; 三 是 連 續 提 高 企 業 退 休 人 員 基 本 養 老 金, 且 全 部 按 時 足 額 發 放 :2012 年, 企 業 退 休 人 員 平 均 養 老 金 達 到 每 月 1,700 元, 比 2011 年 提 高 12.5%; 四 是 妥 善 地 解 決 了 關 閉 破 產 企 業 退 休 人 員 困 難 企 業 職 工 國 企 老 工 傷 人 員 未 參 保 集 體 企 業 退 休 人 員 納 入 社 會 保 險 等 歷 史 遺 留 問 題 三 大 陸 勞 動 法 規 變 遷 對 勞 資 關 係 及 企 業 之 影 響 蔡 昌 言 (2011) 探 討 上 海 廈 門 與 深 圳 台 商 在 經 濟 全 球 化 架 構 下, 面 對 中 國 大 陸 實 施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影 響 及 組 織 行 為 在 經 濟 全 球 化 架 構 下, 中 國 大 陸 為 了 吸 引 外 國 投 資, 必 須 滿 足 先 進 國 家 及 國 際 組 織 的 勞 動 標 準, 制 訂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的 法 令 規 章 以 勞 動 合 同 法 為 例, 其 使 中 國 大 陸 的 勞 工 制 度 逐 漸 引 導 向 終 生 雇 用 制, 將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的 主 動 權 由 資 方 轉 至 勞 方, 對 企 業 來 說, 不 但 提 高 企 業 的 用 人 成 本, 亦 增 加 勞 資 糾 紛 發 生 的 可 能 性 此 外, 地 方 政 府 在 財 政 能 力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將 以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來 穩 定 政 治 及 社 會 基 礎 由 於 上 海 與 廈 門 具 有 地 方 財 政 健 全 法 治 基 礎 穩 定 等 優 勢, 因 此 在 執 行 勞 動 合 同 法 時, 儘 管 地 方 政 府 傾 向 以 維 護 勞 工 權 益 及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為 主 要 目 標, 但 上 海 與 廈 門 台 商 仍 選 擇 在 合 法 的 架 構 下 逐 漸 調 整 經 營 方 式, 以 因 應 其 衝 擊 與 影 響 但 深 圳 台 商 則 傾 向 選 擇 8

16 結 合 合 法 的 架 構 下 逐 漸 調 整 經 營 方 式 兼 具 非 正 式 管 道 的 人 際 溝 通 脈 絡 以 及 透 過 台 商 協 會 向 地 方 政 府 爭 取 經 營 彈 性 的 方 式, 來 面 對 國 家 法 規 變 化 對 經 營 管 理 帶 來 的 衝 擊 其 次, 在 探 討 長 三 角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發 展 政 策 變 遷 的 脈 絡 之 下, 面 對 實 施 勞 動 合 同 法 的 影 響 及 其 因 應 策 略 依 據 資 料 分 析 與 深 度 訪 談, 得 到 兩 個 結 論 第 一, 勞 動 合 同 法 對 台 商 於 長 三 角 之 經 營 的 影 響, 除 企 業 須 調 整 內 部 制 度 以 符 合 法 規 規 定, 並 因 制 度 變 化 而 產 生 的 人 事 成 本 增 加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其 影 響 程 度 更 受 制 於 該 地 地 方 政 府 的 態 度 與 該 企 業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非 正 式 關 係 第 二,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法 規 的 變 遷, 企 業 內 部 的 管 理 將 配 合 法 規 逐 漸 制 度 化, 無 論 地 方 政 府 的 執 法 標 準 為 何, 企 業 唯 有 配 合 政 策 執 行, 才 有 辦 法 長 期 發 展 長 三 角 的 地 方 政 府 仍 然 傾 向 於 採 取 保 護 台 商 的 政 策, 然 該 地 區 的 法 治 基 礎 較 其 他 地 方 更 為 穩 定, 因 此 長 三 角 台 商 在 面 對 中 國 大 陸 經 營 環 境 的 變 化 時, 應 謹 慎 分 析 其 總 體 經 濟 戰 略, 考 量 其 政 策 發 展 方 向 以 決 定 未 來 營 運 模 式, 對 於 現 有 法 規 之 執 行, 不 應 抱 持 僥 倖 的 態 度, 而 是 在 制 度 變 遷 中 尋 找 獲 利 的 機 會 四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爭 議 處 理 李 錦 智 (2011) 係 在 討 論 大 陸 勞 動 關 係 之 發 展, 以 大 陸 勞 動 爭 議 處 9

17 理 與 司 法 解 釋 深 入 研 究 勞 動 訴 訟 論 文 以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訴 訟 為 起 點, 逐 步 回 溯 裁 審 關 係 以 釐 清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爭 議 處 理 體 制 之 全 貌 其 指 出 大 陸 勞 動 制 度 與 多 數 國 家 有 極 大 的 差 異, 中 國 大 陸 乃 是 在 集 體 主 義 之 下, 由 個 人 利 益 所 發 展 之 集 體 勞 動 關 係 並 不 存 在, 勞 動 關 係 反 係 由 工 會 企 業 及 國 家 所 共 構, 並 以 此 保 護 個 別 勞 動 者 利 益 縱 經 二 十 餘 年 改 革 開 放, 勞 動 爭 議 法 制 仍 保 有 相 當 社 會 主 義 集 體 主 義 色 彩 即 中 國 大 陸 之 勞 動 關 係 之 現 象 固 仍 可 見 工 人 利 益 工 會 政 府 規 範, 但 其 成 因 卻 與 依 照 西 方 發 展 理 論 所 建 構 國 家 社 會 關 係 不 同 其 勞 動 法 制 分 析 不 能 全 然 套 用 台 灣 或 已 開 發 國 家 建 構 之 概 念, 而 需 特 別 深 入 瞭 解, 始 能 窺 其 全 貌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關 係 調 整 之 法 制 架 構 分 為 事 前 規 制 事 後 矯 正 二 區 塊 前 者 為 實 施 勞 動 標 準 推 動 集 體 合 同 實 行 勞 動 合 同 制 ; 後 者 則 含 勞 動 監 察, 與 勞 動 爭 議 處 理 制 度 歷 次 勞 動 法 規 制 訂 過 程 中, 勞 動 爭 議 處 理 規 範 向 與 勞 動 條 件 規 範 相 應 制 訂 法 諺 有 權 利 即 有 救 濟,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規 範 制 訂 雖 不 例 外, 但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爭 議 向 以 調 解 仲 裁 訴 訟 三 階 段 程 序 銜 接 處 理, 且 勞 資 雙 方 對 於 爭 議 處 理 程 序 並 無 透 過 合 意 選 擇 程 序 之 餘 地 與 西 方 工 業 國 家 貫 徹 當 事 人 自 治, 在 實 體 內 容 程 序 選 擇 上 賦 予 當 事 人 協 議 之 權 利, 頗 不 相 同 又 勞 動 訴 訟 居 於 勞 工 權 利 救 濟 最 終 程 序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對 於 勞 動 訴 訟 之 解 釋, 不 僅 影 響 勞 工 權 利 救 濟 10

18 結 果, 更 直 接 牽 動 勞 動 爭 議 處 理 訴 訟 外 體 制 功 能 之 定 位, 對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爭 議 處 理 具 有 不 可 忽 略 之 關 鍵 地 位 五 兩 岸 社 保 成 本 負 擔 與 對 國 人 影 響 關 於 這 方 面 的 研 究 以 蕭 新 永 (2013) 研 究 最 具 代 表 性, 此 研 究 分 析 兩 岸 相 關 社 保 福 利 費 率 占 比 分 析 以 及 本 人 有 關 大 陸 實 施 社 會 保 險 法 對 台 商 及 大 陸 工 作 的 國 人 影 響 研 究 該 文 分 析 台 商 企 業 與 大 陸 工 作 的 國 人 各 自 分 擔 的 費 率, 企 業 負 擔 的 費 率, 上 海 是 37% 蘇 州 是 33% 北 京 是 32.28%, 大 陸 工 作 的 國 人 的 費 率, 上 海 是 11% 蘇 州 也 是 11% 北 京 是 10.20%, 可 見 社 會 保 險 費 用 對 所 有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的 用 人 成 本 造 成 相 當 程 度 的 影 響 同 時, 中 國 大 陸 每 年 都 在 調 高 最 低 工 資, 順 理 成 章 的 墊 高 了 社 保 基 數, 更 增 加 了 企 業 社 保 的 負 擔 壓 力 另 外, 中 國 大 陸 五 種 社 會 保 險 的 費 率 有 高 有 低, 其 中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的 比 重 最 高, 例 如 上 海 市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費 率 是 企 業 22%, 大 陸 工 作 的 國 人 8%;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次 之, 上 海 市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費 率 是 14%( 企 業 12% 與 大 陸 工 作 的 國 人 2%), 占 社 保 費 率 48% 的 29.2% 以 上 針 對 台 商 重 複 投 保 所 產 生 的 大 陸 工 作 的 國 人 無 法 享 受 到 真 正 利 益, 而 社 保 費 用 雙 重 徵 收 及 資 源 浪 費 等 問 題, 認 為 有 必 要 深 入 再 研 究 國 人 參 加 中 國 大 陸 社 保 的 適 法 性, 是 否 援 用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在 內 地 就 11

19 業 管 理 規 定 及 各 地 方 的 實 施 細 則 處 理 國 人 的 社 會 保 險, 建 議 對 台 港 澳 人 士 可 採 取 非 強 制 性 處 理 方 式, 抑 或 從 長 期 觀 點, 比 照 德 韓 模 式 互 免 養 老 保 險 及 失 業 保 險 的 可 行 性, 讓 台 商 及 國 人 的 社 保 合 理 化, 同 時 避 免 資 源 浪 費, 增 加 國 人 的 實 際 利 益 12

20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除 了 文 獻 研 究 法 之 外, 還 採 用 深 度 訪 談 法 與 焦 點 座 談 法, 透 過 遠 赴 大 陸 長 三 角 地 區, 拜 訪 當 地 的 專 家 與 實 務 工 作 者, 瞭 解 國 人 在 大 陸 就 業 的 情 形 與 問 題 ; 另 外, 還 邀 請 兩 岸 產 官 學 各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舉 辦 兩 岸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座 談 會, 透 過 座 談 方 式, 進 行 兩 岸 勞 動 制 度 的 交 流, 深 刻 分 析 相 關 問 題, 並 提 出 解 決 之 道 以 下 分 別 整 理 訪 談 與 座 談 會 的 內 容 : 第 一 節 兩 岸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座 談 會 兩 岸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座 談 會 已 經 於 2013 年 10 月 29 日 至 30 日, 在 台 灣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霖 澤 館 1301 會 議 室 舉 辦, 本 次 會 議 邀 請 兩 岸 產 官 學 各 界 勞 動 專 家 與 會, 一 同 探 討 兩 岸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議 題 台 灣 參 與 的 學 者 專 家 有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林 副 主 委 祖 嘉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郝 副 主 委 鳳 鳴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石 處 長 發 基 海 基 會 經 貿 服 務 處 鄧 副 處 長 岱 賢 環 球 經 濟 社 林 社 長 建 山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社 會 安 全 組 詹 召 集 人 火 生 工 業 總 會 蔡 副 秘 書 長 宏 明 遠 通 國 際 經 營 管 理 顧 問 公 司 蕭 總 經 理 新 永 睿 哲 管 理 顧 問 公 司 周 總 經 理 昌 湘 義 正 群 策 法 律 事 務 所 周 律 師 滄 賢 台 灣 大 學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辛 教 授 炳 隆 文 化 大 學 勞 工 系 徐 教 授 廣 正 政 治 大 學 勞 工 研 究 所 教 授 成 之 約 台 灣 大 學 社 會 系 薛 教 授 承 泰 中 正 大 學 勞 工 關 係 學 系 教 授 黃 良 志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系 黃 教 授 13

21 程 貫 銘 傳 大 學 財 金 法 律 系 劉 教 授 士 豪 文 化 大 學 法 律 系 邱 教 授 駿 彥 及 台 灣 大 學 大 陸 研 究 中 心 周 主 任 繼 祥 大 陸 則 有 大 陸 醫 療 保 險 研 究 會 王 會 長 東 進 大 陸 醫 療 保 險 研 究 會 呂 常 務 理 事 玉 林 大 陸 醫 療 保 險 研 究 會 余 常 務 理 事 明 勤 權 亞 律 師 事 務 所 萬 博 士 以 嫻 大 陸 醫 療 保 險 研 究 會 李 常 務 理 事 忠 大 陸 勞 動 法 研 究 會 張 常 務 理 事 世 誠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勞 動 人 事 學 院 常 教 授 凱 與 閩 江 學 院 海 峽 學 院 企 管 教 研 室 夏 主 任 青 雲 此 次 座 談 會 主 要 分 為 三 個 單 元 分 別 為 兩 岸 就 業 環 境 與 勞 動 法 制 兩 岸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及 兩 岸 勞 動 爭 議 處 理 等 主 題, 整 理 該 次 座 談 會 的 主 要 內 容 如 下 : 一 兩 岸 就 業 環 境 與 勞 動 法 制 ( 一 ) 全 球 化 下 台 灣 勞 動 市 場 發 展 趨 勢 受 限 於 天 然 資 源 不 足, 內 部 市 場 需 求 狹 小, 台 灣 經 濟 發 展 必 須 高 度 依 賴 對 外 貿 易, 故 參 與 全 球 化 是 必 然 選 擇 配 合 全 球 化 的 態 樣 演 變, 台 灣 早 期 主 要 是 以 進 出 口 貿 易 參 與 全 球 經 貿 活 動, 跨 國 投 資 則 較 為 罕 見 當 時 依 據 國 際 分 工 之 比 較 利 益 原 則, 台 灣 極 力 發 展 出 口 導 向 之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在 進 口 方 面 則 相 對 保 守, 頻 頻 以 高 關 稅 措 施 來 扶 持 關 鍵 產 業 此 種 貿 易 策 略 不 僅 締 造 台 灣 二 位 數 的 經 濟 成 長 率, 並 能 長 期 維 持 充 分 就 業 與 所 得 分 配 的 平 均 性 惟 自 1980 年 代 中 期 起, 隨 著 經 濟 快 速 成 長, 土 地 14

22 勞 動 力 等 生 產 要 素 成 本 大 幅 上 升, 再 加 上 大 陸 東 南 亞 與 東 歐 國 家 挾 其 豐 沛 勞 動 力 紛 紛 投 入 全 球 生 產 體 系, 使 得 台 灣 傳 統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逐 漸 喪 失 競 爭 優 勢 此 外, 全 球 化 的 樣 態 不 再 侷 限 於 國 際 貿 易, 資 金 市 場 開 放 與 資 訊 科 技 的 發 達 使 得 跨 國 投 資 日 益 普 遍, 其 對 台 灣 的 影 響 除 了 在 吸 引 外 資 方 面 的 競 爭 對 手 增 加 之 外, 政 府 也 因 此 放 寬 廠 商 對 外 投 資 的 限 制 這 些 客 觀 情 勢 改 變 促 使 台 灣 不 得 不 調 整 產 業 結 構, 傳 統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陸 續 外 移, 代 之 而 起 的 是 資 本 與 技 術 密 集 之 資 訊 科 技 業 除 了 產 品 貿 易 與 資 金 移 動 之 外, 台 灣 參 與 全 球 化 樣 態 改 變 的 另 一 表 徵 是 勞 動 力 的 跨 動 過 去 台 灣 幾 乎 禁 止 外 籍 勞 動 力 進 入, 只 開 放 來 台 投 資 之 僑 外 資 企 業 的 董 監 事 或 高 階 經 理 人 可 以 來 台 工 作, 但 每 家 企 業 有 名 額 限 制 到 了 1980 年 代 後 期, 由 於 全 面 缺 工 問 題 嚴 重, 政 府 才 逐 漸 開 放 外 籍 基 層 人 力 來 台 工 作 到 了 1990 年 代 後 期, 一 方 面 全 球 掀 起 人 才 跨 國 爭 奪 風 潮, 另 一 方 面 內 部 企 業 開 始 面 臨 專 業 人 才 不 足 的 問 題, 再 加 上 越 來 越 多 專 業 人 士 移 往 大 陸 就 業, 政 府 於 是 大 幅 開 放 外 籍 專 業 人 士 來 台 工 作 限 制, 甚 至 以 租 稅 補 貼 與 開 放 移 民 等 方 式 來 吸 引 外 籍 專 業 人 士 在 台 灣 參 與 全 球 化 的 程 度 與 樣 態 改 變 之 際, 其 勞 動 市 場 也 不 再 維 持 過 去 低 失 業, 高 薪 資 成 長 的 榮 景 自 1990 年 代 中 葉 起, 台 灣 失 業 率 逐 漸 攀 升, 長 期 失 業 者 人 數 也 較 以 往 增 加, 而 平 均 薪 資 水 準 的 增 幅 不 僅 縮 小, 甚 至 出 現 負 成 長 的 現 象 此 外, 包 括 部 分 工 時 定 期 契 約 與 派 遣 勞 動 在 15

23 內 的 非 典 型 工 作 者 人 數, 也 在 1990 年 代 以 後 大 幅 增 加 由 於 上 述 勞 動 市 場 景 氣 惡 化 現 像 是 在 台 灣 積 極 參 與 全 球 化 之 後 發 生, 因 此, 部 分 專 家 學 者 認 為 前 者 是 企 業 因 應 全 球 化 的 必 然 結 果, 並 建 議 政 府 仿 效 多 數 歐 美 國 家 所 採 行 的 彈 性 安 全 (flexicurity) 的 政 策 措 施, 亦 即 一 方 面 適 度 鬆 綁 勞 動 法 令, 提 高 企 業 人 力 資 源 運 用 彈 性, 另 一 方 面 透 過 積 極 性 的 福 利 措 施 來 照 顧 勞 工 生 活, 降 低 其 所 面 臨 的 全 球 化 風 險 另 有 些 學 者 卻 持 不 同 看 法, 他 們 認 為 上 述 勞 動 市 場 所 出 現 的 問 題 主 要 肇 因 於 企 業 為 追 求 更 多 利 潤, 而 刻 意 壓 低 勞 動 成 本, 未 必 與 全 球 化 有 關, 因 此, 他 們 建 議 政 府 應 藉 由 落 實 現 有 勞 工 法 令, 來 保 障 勞 動 者 應 有 權 益 近 年 來, 大 陸 成 為 世 界 工 廠, 吸 引 全 球 企 業 赴 大 陸 設 廠, 台 資 企 業 也 紛 紛 至 大 陸 設 立 製 造 基 地, 因 而 有 大 量 的 國 人 被 派 至 大 陸 工 作 加 上 這 幾 年 大 陸 經 濟 飛 速 成 長, 許 多 工 作 待 遇 大 幅 提 升, 甚 至 有 部 分 工 作 已 經 超 越 台 灣 薪 資 水 準, 進 而 吸 引 國 人 改 赴 大 陸 就 業 兩 岸 簽 訂 ECFA 之 後, 兩 岸 產 業 合 作 益 加 密 切, 雙 方 人 才 流 動 也 將 更 加 密 切 加 上 海 峽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協 議,2013 年 6 月 21 日 兩 會 在 中 國 大 陸 上 海 市 舉 行 第 九 次 高 層 會 談 並 簽 署 該 協 議, 待 我 方 完 成 國 會 審 查 落 實 之 後, 人 才 移 動 將 更 加 明 顯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保 險 服 務 業 與 工 商 服 務 業 市 場 成 長 空 間 很 大, 未 來 一 旦 開 放, 我 國 一 定 會 有 許 多 企 業 紛 紛 前 往 中 國 大 陸 設 立 服 務 據 點, 屆 時 就 會 像 過 去 製 造 業 登 陸 所 引 發 的 人 才 西 進 16

24 效 果 一 樣, 國 內 將 有 許 多 服 務 業 的 專 業 人 士 會 隨 所 屬 企 業 轉 進 中 國 大 陸 工 作 ( 二 ) 國 人 赴 大 陸 就 業 情 形 隨 著 企 業 海 外 投 資 增 加, 國 人 海 外 就 業 的 情 形 也 日 益 普 遍, 其 中 又 以 赴 大 陸 與 港 澳 地 區 人 數 居 多, 由 於 兩 岸 間 對 於 國 人 在 大 陸 工 作 的 人 數 並 沒 有 一 個 正 式 的 統 計 資 料, 所 以 僅 能 透 過 其 他 資 料 來 推 算 根 據 辛 炳 隆 教 授 推 估,2012 年 的 人 數 有 504,792 人 ( 見 圖 2) 此 外, 上 海 市 政 府 也 曾 在 2008 年 至 2009 年 之 間, 對 大 上 海 地 區 進 行 人 口 普 查 據 當 時 調 查 的 結 果 是 約 有 22 萬 3 千 左 右 的 台 灣 人 ( 包 括 來 大 陸 工 作 和 家 屬 ) 為 大 上 海 常 住 人 口 ( 居 住 6 個 月 以 上 ), 但 真 正 工 作 的 不 到 三 分 之 一 人 數 上 海 市 政 府 並 以 此 推 估 在 大 陸 之 台 籍 常 住 人 口 約 有 75 萬 人, 就 業 者 人 數 約 25 萬 人 若 將 長 住 人 口 標 準 放 寬 為 居 住 3 個 月 以 上, 則 大 上 海 地 區 的 台 灣 人 約 有 45 萬 人 ; 若 以 等 比 例 計 算, 則 整 個 大 陸 之 台 籍 工 作 人 口 大 約 50 萬 人 若 上 述 上 海 市 政 府 的 調 查 對 象 都 是 在 台 灣 已 無 戶 籍 的 國 人, 則 本 文 的 調 查 樣 本 與 上 海 市 政 府 的 調 查 樣 本 應 屬 二 個 不 同 的 母 體, 故 推 估 人 數 應 予 以 相 加, 得 出 約 100 萬 人 ; 反 之, 若 上 海 市 政 府 的 調 查 對 象 都 是 在 台 灣 仍 保 有 戶 籍 者, 則 二 個 調 查 來 自 相 同 母 體, 故 推 估 人 數 應 以 本 文 所 推 估 的 50 萬 人 較 為 精 確 易 言 之,50 萬 與 100 萬 人 可 以 視 為 國 人 赴 大 陸 工 作 17

25 之 下 限 與 上 限 圖 2 戶 籍 在 台 灣 但 在 大 陸 ( 含 港 澳 ) 工 作 之 受 私 人 僱 用 人 數 資 料 來 源 : 辛 炳 隆 教 授 (2013) ( 三 ) 大 陸 對 國 人 的 就 業 政 策 與 管 理 措 施 有 關 於 國 人 在 大 陸 就 業 的 相 關 規 定, 已 於 2005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在 內 地 就 業 管 理 規 定 ( 以 下 簡 稱 台 港 澳 就 管 規 定 ) 中 公 佈 近 年 來, 大 陸 更 以 海 峽 論 壇 為 平 台, 推 出 一 系 列 對 台 的 惠 民 政 策, 不 但 涉 及 的 領 域 繁 多, 涵 蓋 的 範 圍 亦 較 為 廣 泛, 惠 及 在 大 陸 就 業 的 國 人 有 關 國 人 在 大 陸 就 業 的 相 關 管 理 規 定, 主 要 在 台 港 澳 就 管 規 定 中 有 明 確 的 規 範, 此 外 各 地 方 政 府 亦 依 據 地 方 的 特 色 與 人 才 緊 缺 狀 況 出 台 了 各 項 優 惠 措 施 與 管 理 規 定 以 下 乃 分 別 就 與 在 大 陸 就 業 國 人 就 業 的 18

26 有 關 規 定 進 行 敘 述 : 1. 台 港 澳 就 管 規 定 適 用 對 象 凡 在 大 陸 就 業 國 人 ( 指 與 用 人 單 位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的 人 員 ; 與 境 外 或 台 港 澳 地 區 用 人 單 位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並 受 其 派 遣 到 內 地 一 年 內 在 同 一 用 人 單 位 累 計 工 作 三 個 月 以 上 的 人 員 ) 和 聘 雇 或 接 受 被 派 遣 國 人 的 內 地 企 業 事 業 單 位 個 體 工 商 戶 以 及 其 他 依 法 登 記 的 組 織 ( 台 港 澳 就 管 規 定 第 二 條 及 第 三 條 ) 2. 辦 理 就 業 證 國 人 在 內 地 就 業 實 行 就 業 許 可 制 度, 根 據 台 港 澳 就 管 規 定 第 四 條 : 用 人 單 位 擬 聘 雇 或 者 接 受 被 派 遣 國 人, 應 當 為 其 申 請 辦 理 台 港 澳 人 員 就 業 證 ( 以 下 簡 稱 就 業 證 ), 經 許 可 並 取 得 就 業 證 的 國 人 在 內 地 就 業 受 法 律 保 護 此 外, 就 業 證 亦 為 向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委 員 會 提 起 仲 裁, 或 是 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的 前 提 要 件, 赴 大 陸 工 作 的 國 人 務 必 要 依 法 辦 理 就 業 證 3. 在 大 陸 聘 雇 國 人 條 件 大 陸 對 於 聘 僱 國 人 也 有 部 分 限 制, 台 港 澳 就 管 規 定 第 六 條 : 用 人 單 位 擬 聘 雇 或 者 接 受 被 派 遣 的 台 港 澳 人 員, 應 當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1. 年 齡 18 歲 至 60 歲 ( 直 接 參 與 經 營 的 投 資 者 和 內 地 急 需 的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可 超 過 60 歲 );2. 身 體 健 康 ;3. 持 有 經 內 地 主 管 機 關 簽 發 的 台 灣 居 民 來 往 大 陸 19

27 通 行 證 ;4. 從 事 大 陸 規 定 的 職 業 ( 技 術 工 種 ) 的, 應 當 按 照 大 陸 有 關 規 定, 具 有 相 應 的 資 格 證 明 ;5. 法 律 法 規 規 定 的 其 他 條 件 ( 四 ) 勞 動 條 件 與 勞 資 爭 議 用 人 單 位 與 聘 雇 的 國 人 應 當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並 按 照 社 會 保 險 費 徵 繳 暫 行 條 例 的 規 定 繳 納 社 會 保 險 費 ( 至 於 國 人 社 會 保 險 問 題, 詳 見 本 研 究 後 段 討 論 ) 用 人 單 位 與 聘 雇 的 國 人 之 間 發 生 勞 動 爭 議, 依 照 大 陸 有 關 勞 動 爭 議 處 理 的 規 定 處 理 ( 台 港 澳 就 管 規 定 第 十 一 條 ) ( 五 ) 住 房 優 惠 補 貼 為 吸 引 來 大 陸 創 業 創 新 的 台 灣 高 層 次 人 才, 包 括 廈 門 福 州 與 溫 州 等 地 均 分 別 提 出 創 業 創 新 人 才 住 房 保 障 辦 法, 凡 是 符 合 條 件 的 國 人 均 可 以 購 買 各 地 的 人 才 公 寓 租 住 周 轉 房 或 享 受 住 房 補 貼 ( 六 ) 個 人 所 得 稅 在 大 陸 就 業 的 國 人 只 要 一 年 累 積 在 大 陸 居 住 超 過 90 天, 就 必 須 每 月 由 用 人 單 位 代 扣 代 繳 個 人 所 得 稅, 個 人 所 得 稅 的 申 報 標 準 高 低, 由 地 方 政 府 決 定 以 昆 山 市 為 例,2013 年 要 求 在 大 陸 就 業 國 人 所 得 稅 的 申 報 標 準 為 一 般 技 術 人 員 人 民 幣 8,000 元 / 月, 中 階 人 員 10,000 元 / 月, 高 階 人 員 12,000 元 / 月 按 照 現 行 政 策, 在 大 陸 就 業 的 國 人 都 可 以 享 受 每 月 4800 元 的 費 用 扣 除 額, 月 工 資 薪 金 收 入 超 過 4800 元 才 開 始 繳 納 個 人 所 得 稅 另 針 對 在 平 潭 任 職 受 雇 履 約 的 國 人, 在 當 地 可 獲 得 實 際 申 報 繳 納 個 人 20

28 所 得 稅 的 20% 給 予 補 貼 ( 七 ) 子 女 就 學 有 關 在 大 陸 國 人 子 女 教 育 的 問 題 備 受 關 切, 根 據 政 府 的 相 關 規 定 與 秉 持 相 同 條 件 下 給 予 同 等 待 遇 的 政 策, 在 大 陸 就 業 國 人 子 女 選 擇 學 校 可 採 取 三 種 方 式,1. 自 己 聯 絡 學 校, 學 校 校 長 答 應 後, 透 過 各 地 台 胞 服 務 中 心 開 具 確 認 函, 再 到 各 地 教 委 辦 理 批 准 書, 即 可 到 學 校 辦 理 入 學 手 續 2. 家 長 已 有 心 目 中 的 學 校, 但 不 知 如 何 聯 繫 校 方, 可 找 到 當 地 教 委 幫 助 聯 繫 3. 找 到 住 家 周 邊 學 校 後, 若 校 長 表 示 沒 接 過 台 胞 子 女 入 學, 不 知 如 何 處 理, 可 請 教 委 與 校 長 聯 繫 後 續 辦 理 入 學 事 宜 ( 八 ) 創 業 資 金 與 補 貼 為 鼓 勵 與 吸 引 更 多 的 國 人 來 大 陸 創 業, 大 陸 各 地 方 政 府 分 別 提 出 鼓 勵 扶 持 台 灣 人 才 創 業 實 施 辦 法 等 相 關 優 惠 措 施 例 如 : 位 於 福 建 的 平 潭 綜 合 實 驗 區 便 出 台 了 相 當 多 的 鼓 勵 扶 持 措 施, 對 於 至 平 潭 創 業 的 國 人, 給 予 多 項 優 惠 政 策 不 僅 在 工 商 註 冊 開 通 綠 色 通 道, 免 收 個 體 工 商 戶 企 業 註 冊 登 記 費 和 驗 照 費 外 ; 對 於 投 資 鼓 勵 類 允 許 類 的 項 目, 實 行 直 接 登 記 制, 對 於 設 立 註 冊 資 本 額 在 100 萬 元 人 民 幣 以 下 的 內 資 有 限 公 司, 允 許 註 冊 資 本 零 首 付 ; 凡 是 符 合 產 業 發 展 指 導 目 錄 規 定 的 七 大 產 業 分 別 對 應 資 助 金 額 15 萬 元 10 萬 元 5 萬 元 自 籌 資 金 不 足 的, 可 以 申 請 小 額 擔 保 貸 款 ( 給 予 兩 年 貼 息 ) 或 貼 息 貸 款, 最 高 額 度 為 15 萬 元 人 民 21

29 幣 對 入 駐 實 驗 區 公 益 性 創 業 孵 化 基 地 的,3 年 內 免 費 提 供 50 平 方 米 以 內 的 辦 公 經 營 場 所 ; 在 基 地 園 區 外 租 賃 場 所 用 於 創 業 的, 給 予 兩 年 內 適 當 的 場 所 租 金 補 助, 最 高 補 助 標 準 為 3000 元 / 月 首 次 在 實 驗 區 領 取 工 商 營 業 執 照, 且 正 常 經 營 納 稅 6 個 月 以 上 的, 給 予 每 戶 1 萬 元 的 一 次 性 開 業 補 貼 ; 正 常 經 營 納 稅 1 年 以 上 經 濟 社 會 效 益 明 顯 的 可 申 請 最 高 15 萬 元 的 創 業 獎 勵, 且 自 其 在 工 商 部 門 首 次 註 冊 登 記 之 日 起,3 年 內 免 交 管 理 費 登 記 類 和 證 照 類 有 關 行 政 事 業 性 收 費, 並 免 費 提 供 創 業 指 導 提 供 人 事 代 理 服 務,3 年 內 免 收 人 事 代 理 服 務 費 用 ; 免 費 提 供 政 策 諮 詢 專 案 推 介 開 業 指 導 市 場 分 析 等 創 業 就 業 服 務 ; 提 供 全 程 代 辦 服 務, 對 於 自 主 創 業 過 程 中 遇 到 的 管 理 技 術 與 資 金 等 問 題 提 供 相 應 的 扶 持 與 幫 助, 協 助 企 業 做 好 企 業 業 務 培 訓 人 員 招 聘 以 及 宣 傳 推 介 等 工 作 ( 九 ) 公 務 員 與 教 師 資 格 為 吸 引 國 人 來 大 陸 就 業, 凡 是 符 合 條 件 的 國 人 可 在 大 陸 ( 福 州 廈 門 平 潭 等 地 ) 申 請 擔 任 聘 任 制 公 務 員 或 是 應 聘 事 業 單 位 特 聘 崗 位 的 相 關 工 作 例 如 廈 門 出 台 的 台 灣 特 聘 專 家 制 度 暫 行 辦 法 中, 提 出 從 2013 年 至 2020 年, 廈 門 將 累 計 特 聘 300 名 台 灣 產 業 專 家 管 理 專 家 科 研 專 家 有 關 行 業 和 領 域 的 急 需 人 才 及 其 團 隊 此 外, 平 潭 實 驗 區 關 於 支 援 平 潭 綜 合 實 驗 區 人 事 人 才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見 中 亦 提 出 有 關 聘 任 制 公 務 員, 行 政 機 關 和 事 業 單 位 可 聘 任 國 人 至 於 福 州 是 在 其 吸 引 台 灣 青 年 人 才 22

30 來 榕 創 業 創 新 的 相 關 政 策 中 也 提 出 凡 符 合 條 件 的 國 人 可 在 福 州 申 請 擔 任 聘 任 制 公 務 員 或 應 聘 事 業 單 位 特 聘 崗 位 的 相 關 工 作 再 者 大 陸 國 台 辦 於 第 四 屆 海 峽 論 壇 中 宣 布, 國 人 於 大 陸 任 教 可 取 得 大 陸 高 校 教 師 證, 不 僅 可 享 受 和 大 陸 人 同 等 的 福 利, 額 外 收 入 更 是 差 很 大 以 剛 拿 到 博 士 學 位 的 教 師 而 言, 在 大 陸 沿 海 城 市 大 學 任 教, 有 無 教 師 證 年 薪 都 是 6 到 8 萬 人 民 幣,3 到 5 年 資 歷 約 8 到 10 萬 人 民 幣 年 薪, 再 往 上 就 看 個 人 行 情 單 就 本 薪 來 看, 待 遇 比 台 灣 大 學 教 師 低 不 少, 但 大 學 教 師 除 薪 水 外, 還 有 額 外 收 入, 例 如 有 一 定 年 資 在 專 業 領 域 小 有 名 氣 後, 較 容 易 接 科 研 項 目 並 受 邀 演 講, 在 大 陸, 一 場 演 講 價 格 從 5,000 人 民 幣 起 跳, 約 是 台 灣 的 行 情 為 3,000~5,000 元 新 台 幣 的 5 倍 能 夠 升 等 有 牌 教 師 更 易 累 積 名 氣, 新 的 政 策 利 多 可 讓 更 多 台 籍 教 師 有 機 會 大 幅 提 高 收 入 23

31 二 兩 岸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社 會 保 險 法 是 大 陸 於 2011 年 7 月 1 日 正 式 實 施 的 一 部 強 制 性 程 度 高 過 於 過 去 行 政 法 規 部 門 規 章 的 法 律 規 範 依 照 社 會 保 險 法 第 97 條 的 規 定, 大 陸 於 2011 年 10 月 15 日 起 施 行 在 中 國 境 內 就 業 的 外 國 人 參 加 社 會 保 險 暫 行 辦 法, 針 對 外 國 人 在 大 陸 就 業 時 應 當 參 保 的 進 一 步 規 定, 且 依 社 會 保 險 法 第 63 條 規 定, 勞 資 雙 方 都 有 強 制 性 參 保 及 繳 納 社 保 費 用 的 法 律 責 任 大 陸 少 數 城 市 從 2012 年 起, 陸 續 公 佈 有 關 外 國 人 就 業 及 參 保 的 規 定, 例 如 蘇 州 南 京 珠 海 成 都 等 地, 已 經 公 佈 規 範 性 規 定 通 知 外 國 人 參 加 社 會 保 險, 有 些 城 市 同 時 將 台 港 澳 人 員, 一 併 納 入 處 理 ; 也 有 些 城 市 只 規 範 到 外 國 人, 例 如 北 京 重 慶 無 錫 等 地 顯 見 外 國 人 參 加 社 會 保 險 的 強 制 性 越 來 越 明 顯, 但 對 台 港 澳 人 員 的 參 保 卻 又 有 地 區 的 差 異, 因 而 引 起 台 商 及 國 人 的 高 度 關 切 與 疑 慮 ( 蕭 新 永,2013) ( 一 ) 大 陸 社 保 實 施 現 況 2012 年 大 陸 全 年 五 項 社 會 保 險 ( 不 含 城 鄉 居 民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 基 金 收 入 合 計 28,909 億 元, 比 上 年 增 長 4,866 億 元, 增 長 率 為 20.2% 基 金 支 出 合 計 22,182 億 元, 比 上 年 增 長 4,127 億 元, 增 長 率 為 22.9%(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部,2013) 近 五 年 之 社 會 保 險 參 保 人 數 社 會 保 險 基 金 收 支 情 況, 分 別 如 圖 3 圖 4 所 示 24

32 單 位 : 萬 人 圖 3 近 五 年 社 會 保 險 參 保 人 數 資 料 來 源 :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部 (2013) 單 位 : 億 元 圖 4 近 五 年 社 會 保 險 基 金 收 支 情 況 資 料 來 源 :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部 (2013) 所 謂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中 之 五 險 指 的 是 五 種 保 險, 包 括 養 老 保 險 25

33 醫 療 保 險 失 業 保 險 工 傷 保 險 和 生 育 保 險, 一 金 指 的 是 住 房 公 積 金 ; 其 中 養 老 保 險 醫 療 保 險 和 失 業 保 險, 這 三 種 險 是 由 企 業 和 個 人 共 同 繳 納 的 保 費, 工 傷 保 險 和 生 育 保 險 完 全 是 由 企 業 承 擔 的, 個 人 不 需 要 繳 納 以 下 內 容 轉 引 自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部 (2013) 截 至 2012 年 底 在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發 布 之 資 料 做 一 陳 述, 其 中 金 額 之 幣 值 為 人 民 幣 1. 養 老 保 險 統 計 至 2012 年 底 全 國 參 加 城 鎮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人 數 為 30,427 萬 人, 比 上 年 末 增 加 2,036 萬 人 其 中, 參 保 職 工 22,981 萬 人, 參 保 離 退 休 人 員 7,446 萬 人, 分 別 比 上 年 末 增 加 1,416 萬 人 和 619 萬 人 至 2012 年 底 參 加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的 農 民 工 人 數 為 4,543 萬 人, 比 上 年 末 增 加 403 萬 人, 參 加 企 業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人 數 為 28,272 萬 人, 比 上 年 末 增 加 1,988 萬 人 其 中, 企 業 退 休 人 員 基 本 養 老 金 待 遇 提 高, 且 全 部 按 時 足 額 發 放 年 末 納 入 社 區 管 理 的 企 業 退 休 人 員 共 5,328 萬 人, 占 企 業 退 休 人 員 總 數 的 78.3%, 比 上 年 末 提 高 1 個 百 分 點 全 年 城 鎮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基 金 總 收 入 20,001 億 元, 比 上 年 增 長 18.4%, 其 中 徵 繳 收 入 16,467 億 元, 比 上 年 增 長 18.0% 各 級 財 政 補 貼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基 金 2,648 億 元 全 年 基 金 總 支 出 15,562 億 元, 比 上 年 增 長 21.9% 至 2012 年 底 之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基 金 累 計 結 存 23,941 億 元 於 2012 年 末, 遼 寧 吉 林 黑 龍 江 天 津 山 西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山 東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新 疆 等 13 個 企 業 職 工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個 人 26

34 帳 戶 試 點 省 份, 共 積 累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個 人 帳 戶 基 金 3,396 億 元 ; 全 國 31 個 省 份 和 新 疆 生 產 建 設 兵 團 已 建 立 養 老 保 險 省 級 統 籌 制 度 在 山 西 上 海 浙 江 廣 東 重 慶 等 5 個 省 市 開 展 的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人 員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改 革 試 點 工 作, 則 穩 步 推 進 2012 年 末, 全 國 所 有 縣 級 行 政 區 全 面 開 展 國 家 城 鄉 居 民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工 作 年 末 國 家 城 鄉 居 民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參 保 人 數 48,370 萬 人, 比 上 年 末 增 加 15,187 萬 人 其 中 實 際 領 取 待 遇 人 數 13,075 萬 人 全 年 城 鄉 居 民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基 金 收 入 1,829 億 元, 比 上 年 增 長 64.8% 其 中, 個 人 繳 費 594 億 元, 比 上 年 增 長 41.0% 基 金 支 出 1,150 億 元, 比 上 年 增 長 92.2%; 基 金 累 計 結 存 2,302 億 元 2012 年 末, 全 國 有 5.47 萬 戶 企 業 建 立 了 企 業 年 金, 比 上 年 增 長 21.8%; 參 加 職 工 人 數 為 1,847 萬 人, 比 上 年 增 長 17.1%; 年 末 企 業 年 金 基 金 累 計 結 存 4,821 億 元 有 關 城 鎮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與 城 鄉 居 民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 新 農 保 ) 之 區 別, 歸 納 起 來, 城 鄉 居 民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 新 農 保 ) 與 城 鎮 職 工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的 不 同, 主 要 體 現 在 保 障 對 象 實 施 強 度 繳 費 標 準 籌 資 結 構 統 籌 機 制 待 遇 計 發 等 六 個 方 面,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1) 保 障 對 象 不 同 : 城 鎮 職 工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是 保 障 城 鎮 就 業 群 體 ; 而 新 農 保 保 障 的 是 農 村 居 民 群 體, 城 鎮 居 民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保 障 的 是 27

35 城 鎮 非 從 業 居 民 群 體 (2) 實 施 強 度 不 同 : 城 鎮 職 工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是 國 家 法 律 法 規 規 定 強 制 實 施 的, 是 雇 主 用 人 單 位 包 括 勞 動 者 個 人 都 必 須 按 照 規 定 繳 費 基 數 和 比 例 來 繳 費 的 ; 而 城 鄉 居 民 養 老 保 險 強 調 的 是 由 政 府 加 以 引 導, 政 府 補 貼 城 鄉 居 民 積 極 參 保 (3) 繳 費 標 準 不 同 : 新 農 保 政 策 中 有 彈 性, 這 是 城 鎮 職 工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中 沒 有 的 在 城 鎮 職 工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中, 有 規 定 的 繳 費 比 例 規 定 的 領 取 資 格 規 定 的 支 付 標 準, 總 體 來 講 是 沒 有 太 大 的 彈 性 的 而 新 農 保 裡 有 一 條 原 則 叫 做 有 彈 性, 比 如 設 計 的 繳 費 標 準 從 100 元 到 200 元 300 元 400 元 500 元 農 民 可 以 根 據 自 己 的 收 入 水 準 進 行 選 擇, 同 時 允 許 地 方 增 設 繳 費 標 準, 可 以 向 上 增 設, 也 可 以 向 下 增 設, 這 就 是 為 了 適 應 各 地 經 濟 發 展 的 不 平 衡 和 農 民 收 入 水 準 差 異 相 對 較 大 的 實 際 情 況, 不 搞 一 刀 切 的 彈 性 作 法 (4) 籌 資 結 構 不 同 : 城 鎮 職 工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主 要 籌 資 方 是 用 人 單 位, 雖 然 個 人 也 繳 費, 但 用 人 單 位 元 繳 的 是 主 要 部 分 而 新 農 保 的 主 要 供 款 方 是 政 府, 政 府 給 了 現 在 的 老 年 人 基 礎 養 老 金, 同 時 對 中 青 年 的 繳 費 也 予 以 補 助 最 大 的 不 同 就 是 協 力 廠 商 籌 資 結 構, 不 僅 僅 局 限 於 集 體 經 濟, 國 家 還 鼓 勵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社 會 公 益 組 28

36 織 個 人 為 參 保 人 繳 費 提 供 資 助 (5) 統 籌 機 制 不 同 : 城 鎮 職 工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用 人 單 位 的 繳 費 部 份 納 入 社 會 保 險 統 籌 基 金, 不 記 入 個 人 養 老 保 險 帳 戶, 因 此, 如 果 參 保 人 以 靈 活 就 業 方 式 繳 費 的, 其 中 60% 的 個 人 繳 費 要 納 入 社 會 統 籌 基 金, 只 有 40% 記 入 本 人 的 養 老 保 險 個 人 帳 戶 而 城 鄉 居 民 養 老 保 險 沒 有 進 行 統 籌, 不 論 是 個 人 繳 費 政 府 補 貼 集 體 補 助 及 他 人 資 助 等, 全 部 記 入 本 人 的 養 老 保 險 個 人 帳 戶 (6) 待 遇 計 發 不 同 : 不 論 職 工 養 老 保 險 還 是 城 鄉 居 民 社 會 養 老 保 險 的 養 老 金 待 遇, 都 是 由 基 礎 養 老 金 和 個 人 帳 戶 養 老 金 組 成, 但 二 者 的 計 發 辦 法 不 盡 相 同 個 人 帳 戶 養 老 金 計 發 辦 法 相 同 的, 都 是 以 個 人 達 到 60 周 歲 ( 或 退 休 年 齡 ) 時 的 個 人 帳 戶 儲 存 額 除 於 139(139 指 個 人 帳 戶 計 發 係 數 ) 基 礎 養 老 金 計 發 辦 法 二 者 不 同, 城 鄉 居 民 養 老 保 險 的 基 礎 養 老 金 是 以 絕 對 額 來 確 定 的, 目 前, 國 家 規 定 的 全 國 統 一 的 最 低 標 準 是 每 人 每 月 55 元, 地 方 可 根 據 經 濟 發 展 情 況 提 高 基 礎 養 老 金 標 準 ; 而 企 業 職 工 養 老 保 險 的 基 礎 養 老 金 計 發 辦 法 較 為 繁 雜, 其 基 礎 養 老 金 月 標 準 以 參 保 人 員 辦 理 申 領 基 本 養 老 金 手 續 時 上 年 度 全 市 職 工 月 平 均 工 資 和 本 人 指 數 化 月 平 均 繳 費 工 資 相 加 後 的 平 均 值 為 基 數, 繳 費 每 滿 1 年 加 發 1% 其 中, 本 人 指 數 化 月 平 均 繳 費 工 資, 按 照 參 保 人 員 辦 理 申 領 基 本 養 老 金 手 29

37 續 時 上 年 度 全 市 職 工 月 平 均 工 資 乘 以 本 人 月 平 均 繳 費 工 資 指 數 確 定 計 算 參 保 人 員 本 人 月 平 均 繳 費 工 資 指 數 時, 應 當 包 括 其 視 同 繳 費 年 限 的 繳 費 工 資 指 數 2. 醫 療 保 險 至 2012 年 末, 全 國 參 加 城 鎮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人 數 為 53,641 萬 人, 比 上 年 末 增 加 6,298 萬 人 其 中, 參 加 城 鎮 職 工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人 數 26,486 萬 人, 比 上 年 末 增 加 1,258 萬 人 ; 參 加 城 鎮 居 民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人 數 為 27,156 萬 人, 比 上 年 末 增 加 5,040 萬 人 在 職 工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參 保 人 數 中, 參 保 職 工 19,861 萬 人, 參 保 退 休 人 員 6,624 萬 人, 分 別 比 上 年 末 增 加 913 萬 人 和 346 萬 人 截 至 2012 年 末, 參 加 醫 療 保 險 的 農 民 工 人 數 為 4,996 萬 人, 比 上 年 末 增 加 355 萬 人 整 體 2012 年, 城 鎮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基 金 總 收 入 6,939 億 元, 支 出 5,544 億 元, 分 別 比 上 年 增 長 25.3% 和 25.1%; 年 末 城 鎮 基 本 醫 療 統 籌 基 金 累 計 結 存 4,947 億 元 ( 含 城 鎮 居 民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基 金 累 計 結 存 760 億 元 ), 個 人 帳 戶 積 累 2,697 億 元 3. 失 業 保 險 至 2012 年 末, 全 國 參 加 失 業 保 險 人 數 為 15,225 萬 人, 比 上 年 末 增 加 908 萬 人 其 中, 參 加 失 業 保 險 的 農 民 工 人 數 為 2,702 萬 人, 比 上 年 末 增 加 311 萬 人 截 至 2012 年 末, 全 國 領 取 失 業 保 險 金 人 數 為 204 萬 人, 比 上 年 末 增 加 7 萬 人 全 年 共 為 72 萬 名 勞 動 合 同 期 滿 未 續 訂 或 提 前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的 農 30

38 民 合 同 制 工 人 支 付 了 一 次 性 的 生 活 補 助 2012 全 年 失 業 保 險 基 金 收 入 1,139 億 元, 比 上 年 增 長 23.4%, 支 出 451 億 元, 比 上 年 增 長 4.1%; 年 末 失 業 保 險 基 金 累 計 結 存 2,929 億 元 4. 工 傷 保 險 此 乃 主 要 根 據 不 同 行 業 的 工 傷 風 險 程 度, 參 照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將 行 業 劃 分 為 3 個 類 別, 於 2012 年 末, 全 國 參 加 工 傷 保 險 人 數 為 19,010 萬 人, 比 上 年 末 增 加 1,314 萬 人 其 中, 參 加 工 傷 保 險 的 農 民 工 人 數 為 7,179 萬 人, 比 上 年 末 增 加 352 萬 人 全 年 認 定 ( 視 同 ) 工 傷 萬 人, 比 上 年 減 少 2.8 萬 人 ; 全 年 評 定 傷 殘 等 級 人 數 為 51.3 萬 人, 比 上 年 增 加 0.3 萬 人 ; 全 年 享 受 工 傷 保 險 待 遇 人 數 為 191 萬 人, 比 上 年 增 加 28 萬 人 2012 全 年 工 傷 保 險 基 金 收 入 527 億 元, 支 出 406 億 元, 分 別 比 上 年 增 長 12.9% 和 41.9% 年 末 工 傷 保 險 基 金 累 計 結 存 737 億 元, 儲 備 金 結 存 125 億 元 而 工 傷 保 險 依 據 工 傷 保 險 條 例, 行 政 部 門 可 根 據 企 業 工 傷 保 險 費 的 使 用 工 傷 發 生 率 及 職 業 危 害 情 況 等 確 定 浮 動 費 率, 如 以 江 蘇 省 常 州 市 台 商 合 資 企 業 為 例, 因 其 行 業 分 類 與 檔 次 各 不 相 同, 而 有 不 同 的 工 傷 保 險 基 準 費 率 比 例, 如 表 1 之 個 案 所 示 表 1 不 同 行 業 分 類 與 檔 次 之 工 傷 保 險 費 率 比 例 檔 次 一 類 行 業 二 類 行 業 三 類 行 業 第 一 檔 0.8( 川 崎 光 陽 ) 第 二 檔 第 三 檔 資 料 來 源 : 江 蘇 省 常 州 市 台 商 資 料 提 供 註 : 大 陸 各 地 的 規 範 各 有 不 同, 川 崎 光 陽 費 率 僅 為 個 案, 無 法 代 表 全 大 陸 31

39 5. 生 育 保 險 截 至 2012 年 末, 全 國 參 加 生 育 保 險 人 數 為 15,429 萬 人, 比 上 年 末 增 加 1,537 萬 人 全 年 共 有 353 萬 人 次 享 受 了 生 育 保 險 待 遇, 比 上 年 增 加 88 萬 人 次 全 年 生 育 保 險 基 金 收 入 304 億 元, 支 出 219 億 元, 分 別 比 上 年 增 長 38.4% 和 57.6% 年 末 生 育 保 險 基 金 累 計 結 存 428 億 元 6. 住 房 公 積 金 至 於 住 房 公 積 金 部 分, 乃 大 陸 政 府 為 解 決 職 工 住 房 問 題, 按 國 家 有 關 政 策 法 規 所 建 立 的 長 期 住 房 保 障 制 度, 於 1999 年 3 月 17 日 頒 布 住 房 公 積 金 條 例 ; 住 房 公 積 金 是 職 工 按 規 定 存 儲 起 來 的 專 項 用 於 住 房 消 費 支 出 的 個 人 住 房 儲 金, 住 房 公 積 金 的 繳 費 比 例, 單 位 和 職 工 繳 存 比 例 不 應 低 於 5%, 原 則 上 不 高 於 12% 總 體 而 言, 五 險 一 金 的 繳 納 額 度 每 個 地 區 的 規 定 都 不 同, 基 數 是 以 工 資 總 額 為 主 ; 依 訪 談 江 蘇 省 常 州 市 台 商 之 結 果, 提 及 其 觀 察 到 的 現 像 是 : 國 企 和 外 商 基 本 上 都 是 繳 五 險 一 金 的, 但 很 少 根 據 工 資 總 額 來 計 算, 很 多 都 是 以 最 低 要 求 來 繳 交 ( 常 州 五 險 :2,299 元 ; 一 金 :1,480 元 ), 甚 至 於 挑 幾 個 薪 資 項 目 來 核 算, 當 然 一 定 會 滿 足 最 低 標 準 ; 私 企 通 常 不 繳 公 積 金, 五 險 以 最 低 標 準 計 繳, 其 實 規 模 小 的 私 企 還 是 很 多 連 五 險 都 不 繳 的 ; 而 員 工 大 多 希 望 住 房 公 積 金 能 多 提 繳, 因 可 拿 來 買 房, 至 於 五 險, 顯 然 對 政 府 政 策 沒 有 信 心, 怕 現 在 繳 了 以 後 收 不 回 來, 尤 其 一 些 外 32

40 地 工 因 移 轉 麻 煩, 更 是 不 希 望 五 險 繳 太 高 ; 大 陸 五 種 社 會 保 險 之 費 率 在 各 省 市 會 有 所 不 同, 險 種 費 率 有 高 有 低, 請 參 閱 表 2 之 比 例 分 析, 其 中, 以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比 重 最 高, 醫 療 保 險 次 之, 具 體 之 比 例 則 需 向 當 地 的 勞 動 部 門 諮 詢 表 2 大 陸 社 保 五 險 費 率 之 比 重 分 析 省 市 別 上 海 蘇 州 北 京 區 分 費 率 (%) 占 比 (%) 費 率 (%) 占 比 (%) 費 率 (%) 占 比 (%) 養 老 保 險 醫 療 保 險 失 業 保 險 工 傷 保 險 生 育 保 險 企 業 員 工 小 計 企 業 員 工 小 計 企 業 員 工 小 計 企 業 小 計 企 業 小 計 小 計 企 業 員 工 合 計 資 料 來 源 : 蕭 新 永 (2013) ( 二 ) 外 籍 及 台 港 澳 人 士 參 與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的 相 關 規 定 為 了 維 護 在 大 陸 就 業 的 外 國 人 依 法 參 加 社 會 保 險 和 享 受 社 會 保 險 待 遇 的 合 法 權 益, 在 中 國 境 內 就 業 的 外 國 人 參 加 社 會 保 險 暫 行 辦 法 於 33

41 2011 年 9 月 6 日 發 佈 該 暫 行 辦 法 共 12 條, 並 附 有 外 國 人 社 會 保 障 號 碼 編 制 規 則, 自 2011 年 10 月 15 日 起 施 行, 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其 規 定 的 外 國 人 是 指 依 法 獲 得 外 國 人 就 業 證 外 國 專 家 證 外 國 常 駐 記 者 證 等 就 業 證 件 和 外 國 人 居 留 證 件, 以 及 持 有 外 國 人 永 久 居 留 證, 在 大 陸 合 法 就 業 的 非 中 國 大 陸 國 籍 的 人 員, 惟 並 未 提 及 已 辦 理 就 業 證 的 台 港 澳 人 員 另 根 據 2005 年 10 月 1 日 實 施 的 台 港 澳 就 管 規 定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用 人 單 位 與 聘 雇 的 台 港 澳 人 員 應 當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並 按 照 社 會 保 險 費 徵 繳 暫 行 條 例 的 規 定 繳 納 社 會 保 險 費 而 根 據 上 海 市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局 關 於 在 滬 工 作 的 外 籍 人 員 獲 得 境 外 永 久 ( 長 期 ) 居 留 權 人 員 和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參 加 城 鎮 職 工 社 會 保 險 若 干 問 題 的 通 知 中 規 定 : 與 屬 於 參 加 本 市 城 鎮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範 圍 的 用 人 單 位 建 立 勞 動 ( 聘 用 ) 關 係, 並 按 規 定 分 別 辦 理 了 外 國 專 家 證 上 海 市 居 住 證 B 證 外 國 人 就 業 證 台 港 澳 人 員 就 業 證 定 居 國 外 人 員 在 滬 就 業 核 准 證 等 證 件 的 外 籍 獲 得 境 外 永 久 ( 長 期 ) 居 留 權 台 港 澳 來 滬 工 作 人 員, 可 以 按 照 相 關 規 定 同 時 參 加 本 市 城 鎮 職 工 基 本 養 老 保 險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和 工 傷 保 險, 並 在 勞 動 ( 聘 用 ) 合 同 中 予 以 約 定 ( 周 學 瑜,2011); 但 對 於 廣 大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在 大 陸 就 業 的 人 士 而 言, 應 回 歸 2005 年 10 月 1 日 實 施 的 台 港 澳 就 管 規 定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用 人 單 位 與 聘 雇 的 台 港 澳 人 員 應 當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並 按 照 社 會 保 險 費 徵 34

42 繳 暫 行 條 例 的 規 定 繳 納 社 會 保 險 費? 但 是 如 何 徵 繳, 可 能 存 在 一 些 灰 色 地 帶, 有 待 再 釐 清 之 ( 三 ) 大 陸 社 保 新 制 對 台 商 與 國 人 之 影 響 大 陸 於 2011 年 公 告 實 施 在 中 國 境 內 就 業 的 外 國 人 參 加 社 會 保 險 暫 行 辦 法 後, 引 起 外 商 圈 一 陣 嘩 然 一 般 認 為, 由 於 大 陸 社 保 的 保 障 範 圍 相 對 有 限, 且 社 保 費 率 高 昂, 對 企 業 與 雇 員 個 人 或 可 能 造 成 沈 重 的 負 擔 1. 台 灣 勞 健 保 費 率 概 述 在 台 灣 勞 健 保 費 率 可 分 :(1)2013 年 的 勞 保 費 率 為 9%( 含 就 業 保 險 1%), 負 擔 比 率 : 雇 主 為 70% 勞 工 為 20% 政 府 為 10%;(2) 勞 工 退 休 金 按 勞 退 新 制 規 定, 勞 雇 雙 方 依 最 低 費 率 各 自 負 擔 6%;(3)2013 年 全 民 健 保 費 率 為 4.91%, 負 擔 比 率 : 雇 主 為 60% 勞 工 為 30% 政 府 為 10% ( 以 第 一 類 保 險 對 象 - 公 務 ( 職 ) 人 員 私 校 教 職 員 公 民 營 事 業 ( 機 構 ) 等 有 一 定 雇 主 的 受 雇 者 雇 主 自 營 業 主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自 行 執 業 者 為 例 ), 保 障 範 圍 能 提 供 生 育 傷 病 失 能 老 年 死 亡 等 給 付 ; 另 外, 尚 有 國 民 年 金 制 度, 是 於 2008 年 10 月 1 日 開 辦 的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開 辦 時 之 保 險 費 率 為 6.5%, 每 2 年 調 高 0.5% 至 上 限 12%, 主 要 納 保 對 像 是 年 滿 25 歲 未 滿 65 歲, 在 台 灣 設 有 戶 籍, 且 沒 有 參 加 勞 保 農 保 公 教 保 軍 保 的 國 人 該 年 金 提 供 老 年 年 金 身 心 障 礙 年 金 遺 屬 年 金 三 大 年 金 給 付 保 障, 及 生 育 給 付 喪 葬 給 付 二 種 一 次 35

43 性 給 付 保 障 被 保 險 人 只 要 按 時 繳 納 保 險 費, 在 生 育 遭 遇 重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或 死 亡 事 故, 以 及 年 滿 65 歲 時, 就 可 以 依 規 定 請 領 相 關 年 金 給 付 或 一 次 性 給 付, 以 保 障 本 人 或 其 遺 屬 的 基 本 經 濟 生 活 2. 兩 岸 社 會 保 險 費 率 比 較 如 與 大 陸 社 保 費 用 ( 含 住 房 公 積 金 ) 費 率 之 比 較, 由 表 3 得 知, 大 陸 企 業 負 擔 的 比 例 是 台 灣 企 業 勞 健 保 費 率 ( 台 灣 無 大 陸 住 房 公 積 金 之 相 對 項 目 ) 的 2.39 倍 ( 上 海 ) 2.62 倍 ( 蘇 州 ) 2.56 倍 ( 北 京 ) 從 這 個 數 字 來 看, 大 陸 本 地 企 業 及 台 商 所 負 擔 的 成 本 高 於 在 台 企 業 ( 含 台 灣 本 地 企 業 與 在 台 陸 商 ) 的 成 本 負 擔 由 於 國 人 不 必 參 加 住 房 公 積 金, 純 粹 就 台 商 及 國 人 的 負 擔 來 講, 大 陸 社 保 費 率 占 台 灣 勞 健 保 費 率 比 例 分 析 如 表 4 所 示, 由 表 4 可 得 知, 大 陸 企 業 負 擔 的 比 例 是 在 台 灣 企 業 勞 健 保 費 率 的 1.85 倍 ( 上 海 ) 1.7 倍 ( 蘇 州 ) 1.64 倍 ( 北 京 ) 從 這 個 數 字 來 看, 大 陸 本 地 企 業 及 台 商 為 國 人 所 負 擔 的 成 本 仍 然 高 於 在 台 企 業 ( 含 台 灣 本 地 企 業 與 在 台 陸 商 ) 的 成 本 負 擔, 因 此, 許 多 台 商 在 各 種 場 合 經 常 提 出 要 兩 岸 政 府 注 意 國 人 社 保 負 擔 ( 尤 其 重 複 繳 納 ) 問 題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五 項 社 會 保 險 法 定 繳 費 率 之 和 相 當 於 工 資 水 準 的 40% 以 上, 這 一 比 例 超 過 了 大 多 數 國 家 ( 轉 引 自 蕭 新 永,2013) 36

44 表 3 大 陸 社 保 費 與 住 房 公 積 金 費 率 占 台 灣 勞 健 保 費 率 ( 第 一 類 ) 比 例 分 析 表 上 海 蘇 州 北 京 區 分 台 灣 費 率 滬 / 台 比 費 率 (%) 蘇 / 台 比 費 率 京 / 台 比 (%) (%) 企 業 倍 倍 倍 員 工 倍 倍 倍 政 府 1.39 合 計 倍 倍 倍 資 料 來 源 : 蕭 新 永 (2013) 與 台 灣 勞 保 局 與 健 保 局 資 料 表 4 大 陸 社 保 費 率 ( 不 含 住 房 公 積 金 ) 占 台 灣 勞 健 保 費 率 比 例 分 析 表 區 分 台 灣 費 率 (%) 上 海 江 蘇 ( 蘇 州 為 例 ) 北 京 滬 / 台 比 費 率 (%) 蘇 / 台 比 費 率 (%) 京 / 台 比 企 業 倍 倍 倍 員 工 倍 倍 倍 政 府 1.39 合 計 倍 倍 倍 資 料 來 源 : 蕭 新 永 (2013) 與 台 灣 勞 保 局 與 健 保 局 資 料 3. 台 港 澳 就 管 規 定 對 台 商 與 國 人 之 影 響 依 2005 年 10 月 公 告 生 效 的 台 港 澳 就 管 規 定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 用 人 單 位 與 聘 雇 的 台 港 澳 人 員 應 當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並 按 照 社 會 保 險 費 徵 繳 暫 行 條 例 的 規 定 繳 納 社 會 保 險 費 也 就 是 說, 要 求 將 在 大 陸 就 業 的 台 籍 雇 員 納 保 的 法 源 早 已 公 告, 只 是 各 地 實 施 標 準 並 不 一 致, 整 體 之 強 制 性 尚 嫌 不 足 然 基 於 以 下 理 由, 將 台 籍 雇 員 納 入 大 陸 社 保 體 系 或 將 不 可 避 免 ( 陳 彥 文,2012; 王 紅 茹,2011; 洪 桂 彬,2011): 37

45 (1) 在 中 國 境 內 就 業 的 外 國 人 參 加 社 會 保 險 暫 行 辦 法 的 公 告 實 施, 港 澳 台 商 一 向 參 照 外 商 辦 理, 似 無 排 除 在 外 的 堅 強 理 由 (2) 大 陸 2011 年 7 月 1 日 社 會 保 險 法 正 式 實 施 後, 大 陸 規 範 社 保 的 法 源 正 式 提 升 至 法 律 位 階, 也 就 是 不 再 像 以 前 行 政 法 規 或 部 門 規 章 時 代, 行 政 部 門 能 夠 比 較 彈 性 或 放 寬 執 法 力 度, 大 陸 要 求 建 立 統 籌 的 社 保 體 系 將 是 不 可 抵 擋 的 趨 勢 (3) 近 期 國 務 院 主 張 將 強 制 徵 繳 社 會 保 險 費, 對 未 依 規 定 繳 納 的 企 業 直 接 由 其 銀 行 帳 戶 劃 扣, 預 料 此 一 措 施 將 會 通 過 並 落 實 執 行, 這 意 味 著, 龐 大 的 外 商 及 港 澳 台 雇 員 的 保 費 收 入 將 成 為 其 重 要 財 源 來 源 之 一 如 進 一 步 討 論 此 一 社 保 的 保 障 範 圍, 發 現 仍 存 有 很 多 疑 義 ( 洪 桂 彬, 2011; 陳 彥 文,2012; 蕭 新 永,2013): (1) 在 養 老 保 險 方 面 養 老 保 險 是 大 陸 社 保 中 費 率 最 高 的 項 目, 已 繳 的 保 費 能 不 能 拿 回 是 需 關 注 的 基 本 議 題 根 據 該 在 中 國 境 內 就 業 的 外 國 人 參 加 社 會 保 險 暫 行 辦 法, 外 籍 人 士 在 達 到 規 定 的 領 取 養 老 金 年 齡 前 ( 即 退 休 年 齡 ) 離 境, 可 以 提 取 其 養 老 金 帳 戶 中 個 人 繳 納 的 部 份, 公 司 繳 納 的 部 分 不 能 提 取 但 目 前 並 沒 有 明 確 規 定 台 港 澳 及 外 籍 人 士 的 退 休 年 齡, 也 沒 有 詳 細 說 明 港 澳 台 及 外 籍 人 士 將 如 何 提 取 養 老 金 38

46 (2) 在 醫 療 保 險 方 面 按 目 前 醫 療 保 險 規 劃, 外 國 人 可 自 行 選 擇 醫 院 就 醫, 醫 療 費 用 將 使 用 其 醫 保 帳 戶 中 的 餘 額 進 行 一 定 比 例 的 報 銷, 但 這 個 比 例 是 多 少 還 不 具 體, 自 行 選 擇 醫 院 的 範 圍 也 沒 有 詳 細 說 明 事 實 上, 台 港 澳 及 外 籍 人 員 甚 少 在 大 陸 本 土 醫 院 就 醫, 除 了 緊 急 疾 病 需 要 在 大 陸 就 醫 以 外, 國 人 由 於 有 台 灣 健 保, 認 為 有 病 不 如 回 台 灣 就 醫, 另 抑 或 在 商 業 保 險 指 定 醫 院 或 其 他 涉 外 醫 院 以 其 自 有 的 醫 保 ( 包 括 商 業 保 險 及 台 灣 健 保 等 ) 看 診 核 銷,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就 是 目 前 大 陸 的 醫 療 資 源 及 品 質 並 不 能 滿 足 台 港 澳 及 外 籍 人 員 的 實 際 需 求 如 改 用 大 陸 醫 保, 醫 療 品 質 及 保 障 ( 核 銷 ) 範 圍 將 會 是 最 大 疑 慮 另 外, 大 陸 醫 療 保 險 是 否 覆 蓋 台 港 澳 及 外 籍 人 士 在 大 陸 境 外 發 生 的 醫 療 費 用 也 未 見 說 明 例 如 台 籍 雇 員 返 台 時 在 台 灣 的 就 醫 支 出 ( 假 設 不 重 複 繳 交 台 灣 的 健 保 ) 將 如 何 報 銷 也 是 複 雜 的 問 題 (3) 在 失 業 保 險 方 面 一 般 失 業 的 港 澳 台 籍 及 外 籍 雇 員 多 會 離 境 ( 特 別 是 外 籍 雇 員 因 失 業 而 喪 失 工 作 簽 證 ), 一 旦 離 境, 如 何 在 境 外 提 取 失 業 保 險? 即 目 前 未 見 失 業 保 險 的 保 障 配 套 措 施 (4) 在 生 育 保 險 方 面 大 陸 實 行 計 劃 生 育, 但 港 澳 台 籍 及 外 籍 雇 員 生 育 並 無 限 制 如 果 39

47 港 澳 台 籍 及 外 籍 雇 員 生 二 胎 三 胎, 是 否 也 能 享 受 生 育 保 險? 即 生 育 保 險 是 否 覆 蓋 多 胎 生 育, 目 前 也 未 見 具 體 說 明 從 現 況 觀 之, 在 大 陸 強 制 參 加 社 會 保 險 的 要 求 之 下, 台 商 及 國 人 認 為 如 果 一 定 要 參 加 社 保, 以 參 加 醫 療 保 險 與 工 傷 保 險 首 選, 此 乃 從 實 用 主 義 立 場 來 講, 國 人 在 大 陸 企 業 工 作 與 生 活, 發 生 普 通 疾 病 ( 非 因 工 負 傷 ) 及 職 業 災 害 ( 工 傷 ), 都 要 及 時 救 護 就 醫, 這 種 現 實 必 須 要 有 保 險 制 度 給 於 安 全 保 障 雖 然 認 為 大 陸 醫 療 體 系 仍 不 夠 健 全, 但 也 在 逐 漸 改 善 與 進 步 當 中 ( 四 ) 結 語 不 論 對 台 商 企 業 或 台 籍 雇 員 從 成 本 支 出 或 受 保 障 程 度 考 量, 加 入 大 陸 社 保 體 系 變 成 一 個 嚴 肅 且 要 認 真 研 究 的 課 題 以 下 提 出 兩 個 短 程 解 決 方 案 以 憑 參 考 ( 陳 彥 文,2012; 蕭 新 永,2013; 陳 嘉 恩,2013): 1. 兩 岸 政 府 不 能 忽 視 重 複 投 保 造 成 資 源 浪 費 的 情 形 在 趨 勢 上 在 大 陸 工 作 的 國 人 參 保 似 不 可 避 免, 然 而 國 人 在 台 灣 多 已 參 加 勞 健 保 國 民 年 金 或 參 加 商 業 保 險, 如 果 都 參 加 兩 岸 的 社 會 保 險, 就 形 成 重 複 投 保 現 象, 造 成 資 源 浪 費 的 情 形 如 台 商 繳 納 了 這 麼 高 比 例 的 費 用, 但 國 人 卻 無 實 質 利 益, 兩 岸 政 府 不 能 再 忽 視 這 種 無 效 益 的 資 源 浪 費 2. 互 免 社 會 保 險 協 議 的 協 定 40

48 參 照 德 國 及 韓 國 與 大 陸 簽 訂 社 會 保 險 互 免 協 議 的 模 式, 評 估 與 大 陸 商 談 簽 訂 類 似 協 議, 以 妥 善 解 決 雙 重 繳 費 問 題 ( 畢 竟 目 前 台 灣 的 社 保 保 障 範 圍 遠 高 於 大 陸 社 保 ) 目 前 除 了 上 述 兩 個 國 家 已 與 大 陸 簽 訂 互 免 協 議 外, 因 在 中 國 境 內 就 業 的 外 國 人 參 加 社 會 保 險 暫 行 辦 法 的 公 告 實 施, 正 在 準 備 並 推 進 與 大 陸 政 府 啟 動 談 判 互 免 協 議 的 國 家 也 越 來 越 多, 即 爭 取 將 強 制 納 保 改 成 自 由 參 保, 以 避 免 相 關 疑 慮 3. 深 入 研 究 大 陸 社 保 的 各 項 具 體 細 節 大 陸 社 保 體 系 由 於 參 保 人 口 多, 故 相 對 資 源 有 限, 但 不 管 養 老 或 醫 療 保 險 仍 有 其 相 對 優 點, 另 大 陸 的 工 傷 保 險 體 系 也 相 對 完 善, 因 此, 未 來 不 論 強 制 納 保 或 自 由 參 保, 台 商 都 應 認 真 研 究 大 陸 社 保 的 參 保 與 保 障 覆 蓋 等 具 體 細 節 ( 以 前 多 隻 關 心 陸 幹 的 投 保 基 數 ), 不 僅 有 助 成 本 節 約, 更 能 妥 善 爭 取 大 陸 社 保 的 保 障 權 益 總 之, 對 大 陸 台 商 而 言, 台 籍 雇 員 的 大 陸 社 保 支 出 增 加 或 將 不 可 避 免, 如 何 妥 善 因 應 是 必 須 立 即 面 對 的 課 題 41

49 三 大 陸 勞 動 爭 議 處 理 國 人 在 大 陸 就 業, 根 據 其 2005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台 港 澳 就 管 規 定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用 人 單 位 與 聘 雇 的 台 港 澳 人 員 之 間 發 生 勞 動 爭 議, 依 照 國 家 有 關 勞 動 爭 議 處 理 的 規 定 處 理, 由 於 條 文 中 係 以 聘 僱 為 前 提 要 件, 檢 視 目 前 國 人 在 大 陸 工 作 的 形 態 可 分 為 三 種 類 型 : 1. 由 在 大 陸 合 法 註 冊 的 境 內 台 資 ( 包 含 外 資 陸 資 亦 同 ) 企 業 直 接 聘 僱 的 國 人 ; 2. 原 先 在 台 灣 母 公 司 聘 僱 後, 依 照 派 駐 大 陸 工 作 作 業, 外 派 到 大 陸 子 公 司 任 職, 成 為 該 子 公 司 的 台 籍 員 工 ; 3. 台 灣 母 公 司 因 為 要 支 援 大 陸 子 公 司 業 務 技 術 支 援 工 作, 而 將 原 在 台 灣 的 員 工 派 遣 到 大 陸 工 作 這 三 類 型 中, 第 一 二 類 人 員, 就 業 規 定 要 求 要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辦 理 就 業 證 給 予 完 整 的 勞 動 爭 議 保 障 但 第 三 類 型, 因 為 在 法 律 上 勞 動 關 係 仍 隸 屬 台 灣 母 公 司, 依 就 業 規 定 不 須 簽 訂 勞 動 合 同 只 有 依 照 第 三 條 規 定 : 派 遣 到 內 地 一 年 內 ( 西 曆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 在 同 一 用 人 單 位 累 計 工 作 三 個 月 以 上 的 人 員 只 要 辦 理 就 業 證 手 續 即 可 ( 根 據 查 訪, 此 類 人 員 辦 理 就 業 證 人 數 很 少 ) 至 於 是 否 有 勞 動 爭 議 權 益 保 護, 實 務 見 解 差 異 頗 大, 有 地 方 認 為 不 受 保 護, 屬 於 民 事 糾 紛, 有 地 方 認 為 有 就 業 證 便 可 以 依 就 業 規 定 受 保 護, 值 得 探 討 42

50 勞 工 行 政 機 關 對 有 關 奉 派 至 國 外 或 大 陸 之 子 公 司 工 作, 發 生 資 方 積 欠 勞 工 工 資 情 事, 國 內 之 行 政 機 關 管 轄 權 疑 義 的 見 解, 依 照 勞 工 委 員 會 86 年 1 月 27 日 台 86 勞 動 二 字 第 號 函 釋 : 查 勞 動 契 約 為 諾 成 契 約, 勞 資 雙 方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契 約 即 成 立, 其 契 約 內 容 ( 薪 資 給 付 方 式 工 作 地 點 勞 務 提 供 對 象 等 ) 可 由 雙 方 約 定 之 另 母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為 個 別 權 利 義 務 主 體, 若 該 勞 工 係 基 於 借 調 關 係, 由 母 公 司 調 往 子 公 司 工 作, 勞 雇 關 係 仍 存 在 於 母 公 司 若 非 基 於 借 調 關 係, 而 係 與 母 公 司 合 意 終 止 原 約, 再 與 子 公 司 成 立 新 的 契 約, 則 屬 另 一 勞 動 契 約 之 履 行 準 此, 勞 工 奉 派 至 國 外 或 大 陸 子 公 司 工 作, 若 係 基 於 借 調 關 係, 而 資 方 有 積 欠 工 資 情 事, 主 管 機 關 自 可 依 法 處 理 ; 若 母 公 司 僅 代 為 招 募, 其 勞 雇 關 係 存 在 於 子 公 司 時, 其 在 國 外 或 大 陸 服 務 期 間 發 生 未 獲 工 資 爭 議, 因 涉 及 涉 外 民 事 法 律 適 用 法 台 灣 與 大 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或 國 內 法 域 所 不 及 之 事 實, 而 非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權 所 能 及 綜 上 所 述, 國 人 必 先 釐 清 在 兩 岸 大 陸 的 雇 用 關 係, 在 形 式 上 擁 有 勞 動 合 同 就 業 證 文 件 外, 還 要 能 有 受 指 揮 監 督 的 事 實 證 據 未 來 若 有 勞 動 爭 議 發 生, 才 能 有 利 的 保 障 ( 一 ) 大 陸 勞 動 爭 議 處 理 概 述 按 照 大 陸 之 勞 動 爭 議 調 解 仲 裁 法 規 定, 勞 動 爭 議 可 以 採 取 協 商 調 解 仲 裁 訴 訟 四 種 方 式 當 發 生 勞 動 爭 議 時, 建 議 先 跟 企 業 管 理 者 43

51 進 行 協 商, 希 望 達 成 和 解 協 議, 解 決 爭 議 如 果 雙 方 當 事 人 不 願 協 商 協 商 不 成 或 者 達 成 和 解 協 議 後 並 不 履 行 時, 可 以 向 調 解 組 織 ( 企 業 勞 動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 依 法 設 立 的 基 層 人 民 調 解 組 織 ; 在 鄉 鎮 街 道 設 立 的 具 有 勞 動 爭 議 調 解 職 能 的 組 織 ) 申 請 調 解 不 願 調 解 調 解 不 成 或 者 達 成 調 解 協 議 後 未 能 履 行 時, 可 以 向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委 員 會 申 請 仲 裁 ; 對 仲 裁 裁 決 結 果 不 服 時,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實 務 上, 勞 動 調 解 程 序 較 少 實 施, 不 並 多 見 本 文 以 勞 動 仲 裁 為 此 次 勞 動 爭 議 制 度 重 點 說 明 項 目, 特 此 敘 明 勞 動 仲 裁 是 勞 動 爭 議 當 事 人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的 必 經 程 序, 按 照 勞 動 爭 議 調 解 仲 裁 法 規 定, 提 起 勞 動 仲 裁 的 一 方 應 在 當 事 人 知 道 或 者 應 當 知 道 其 權 利 被 侵 害 之 日 起 計 算 一 年 內 向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除 非 當 事 人 是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有 其 他 正 當 理 由, 否 則 超 過 法 律 規 定 的 申 請 仲 裁 時 效 的, 仲 裁 委 員 會 不 予 受 理 ( 二 ) 法 律 依 據 國 人 勞 動 爭 議 所 涉 及 的 法 令, 主 要 為 大 陸 的 勞 動 法 勞 動 合 同 法 勞 動 爭 議 調 解 仲 裁 法 及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在 內 地 就 業 管 理 規 定 等 規 範 ( 三 ) 受 理 事 項 1. 因 確 認 勞 動 關 係 發 生 的 爭 議 44

52 2. 因 訂 立 履 行 變 更 解 除 和 終 止 勞 動 合 同 發 生 的 爭 議 3. 因 除 名 辭 退 和 辭 職 離 職 發 生 的 爭 議 4. 因 工 作 時 間 休 息 休 假 社 會 保 險 福 利 培 訓 以 及 勞 動 保 護 發 生 的 爭 議 5. 因 勞 動 報 酬 工 傷 醫 療 費 經 濟 補 償 或 者 賠 償 金 等 發 生 的 爭 議 6. 法 律 法 規 規 定 的 其 他 勞 動 爭 議 ( 四 ) 應 提 交 的 資 料 1. 向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委 員 會 遞 交 勞 動 仲 裁 申 請 書 一 式 兩 份, 內 容 包 括 : (1) 勞 動 者 的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民 族 住 址 聯 繫 電 話 (2) 用 人 單 位 的 名 稱 單 位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職 務 (3) 仲 裁 請 求 和 所 根 據 的 事 實 理 由 (4) 證 據 和 證 據 來 源 證 人 姓 名 和 住 所 (5) 致 送 單 位 名 稱 2. 遞 交 勞 動 仲 裁 申 請 書 的 同 時, 向 勞 動 仲 裁 委 員 會 遞 交 下 列 資 料 : (1) 身 份 證 影 本 一 份 (2) 勞 動 關 係 相 關 證 明 (3) 其 它 證 明 資 料 ( 五 ) 受 理 和 仲 裁 程 序 45

53 1. 遞 交 勞 動 仲 裁 申 請 書 及 相 關 證 據 2. 申 請 書 符 合 要 求, 仲 裁 委 員 會 自 收 到 申 請 書 之 日 起 5 日 內 做 出 受 理 與 否 的 決 定 若 仲 裁 委 員 會 決 定 受 理, 自 做 出 決 定 之 日 起 5 日 內 將 申 請 書 副 本 送 達 被 申 請 人, 並 組 成 仲 裁 庭 ; 若 決 定 不 予 受 理, 則 需 說 明 理 由, 申 請 人 可 就 該 勞 動 爭 議 事 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3. 被 申 請 人 收 到 仲 裁 申 請 書 副 本 後, 應 當 在 10 日 內 向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委 員 會 提 交 答 辯 書 被 申 請 人 未 提 交 答 辯 書, 不 影 響 仲 裁 程 序 的 進 行 當 事 人 對 自 己 提 出 的 主 張, 有 責 任 提 供 證 據 與 爭 議 事 項 有 關 的 證 據 屬 於 用 人 單 位 掌 握 管 理, 用 人 單 位 應 當 在 指 定 期 限 內 提 供 用 人 單 位 不 提 供, 應 當 承 擔 不 利 後 果 4.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公 開 進 行, 但 當 事 人 協 議 不 公 開 進 行 或 者 涉 及 國 家 秘 密 商 業 秘 密 和 個 人 隱 私 的 除 外 仲 裁 庭 在 開 庭 5 日 前, 將 開 庭 日 期 地 點 書 面 通 知 雙 方 當 事 人 當 事 人 有 正 當 理 由, 可 以 在 開 庭 3 日 前 請 求 延 期 開 庭 是 否 延 期, 由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委 員 會 決 定 5. 當 事 人 接 到 通 知, 無 正 當 理 由 拒 不 到 庭, 或 未 經 仲 裁 庭 同 意 中 途 退 庭, 對 申 請 人 按 照 撤 回 申 請 處 理, 對 被 申 請 人 可 以 缺 席 裁 決 6. 仲 裁 庭 處 理 勞 動 爭 議 應 當 先 行 調 解, 在 查 明 事 實 的 基 礎 上 促 使 當 事 人 雙 方 自 願 達 成 協 議, 並 將 協 定 內 容 製 作 調 解 書, 調 解 書 經 雙 方 當 事 人 簽 收 後, 發 生 法 律 效 力 調 解 不 成 或 者 調 解 書 送 達 前, 46

54 一 方 當 事 人 反 悔, 仲 裁 庭 應 當 及 時 作 出 裁 決 7. 仲 裁 庭 裁 決 勞 動 爭 議 案 件, 應 當 自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委 員 會 受 理 仲 裁 申 請 之 日 起 45 日 內 結 束 案 情 複 雜 需 要 延 期, 經 批 准 可 以 延 期, 但 是 延 長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15 日 逾 期 未 作 出 仲 裁 裁 決, 當 事 人 可 以 就 該 勞 動 爭 議 事 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8. 仲 裁 庭 做 出 裁 決 前, 申 請 人 撤 回 仲 裁 申 請, 仲 裁 庭 經 審 查 後, 認 為 其 撤 回 申 請 成 立, 向 雙 方 當 事 人 發 出 准 予 撤 回 申 請 決 定 書 ; 但 被 申 請 人 提 出 反 申 請, 不 影 響 反 申 請 的 審 理 ( 六 ) 裁 決 書 調 解 書 的 效 力 1. 裁 決 書 普 通 裁 決 : 當 事 人 對 勞 動 爭 議 案 件 的 仲 裁 裁 決 不 服, 可 以 自 收 到 仲 裁 裁 決 書 之 日 起 15 日 內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 期 滿 不 起 訴, 裁 決 書 發 生 法 律 效 力 終 局 裁 決 : 因 追 索 勞 動 報 酬 工 傷 醫 療 費 經 濟 補 償 或 賠 償 金, 不 超 過 當 地 月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12 個 月 金 額 的 爭 議 ; 以 及 因 執 行 國 家 勞 動 標 準 在 工 作 時 間 休 息 休 假 社 會 保 險 等 方 面 發 生 的 勞 動 爭 議 案 件 的 裁 決, 在 法 定 期 限 內 勞 動 者 不 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用 人 單 位 向 法 院 提 起 撤 銷 仲 裁 裁 決 的 申 請 被 駁 回 的 情 況 下, 仲 裁 裁 決 為 終 局 裁 決, 裁 決 書 自 作 出 之 日 起 發 生 法 律 效 力 仲 裁 裁 決 被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撤 銷, 當 事 人 可 以 自 收 到 裁 47

55 定 書 之 日 起 15 日 內 就 該 勞 動 爭 議 事 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2. 調 解 書 調 解 達 成 協 議, 仲 裁 庭 製 作 調 解 書, 調 解 書 經 雙 方 當 事 人 簽 收 後, 發 生 法 律 效 力 3. 執 行 當 事 人 對 發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調 解 書 裁 決 書, 應 當 依 照 規 定 的 期 限 履 行 一 方 當 事 人 逾 期 不 履 行, 另 一 方 當 事 人 可 以 依 照 民 事 訴 訟 法 的 有 關 規 定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請 執 行 48

56 第 二 節 大 陸 長 三 角 參 訪 為 瞭 解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市 場 現 況 勞 動 爭 議 解 決 機 制 國 人 在 大 陸 就 業 的 現 況 與 面 臨 的 問 題 等, 實 有 必 要 前 往 中 國 大 陸 以 訪 談 的 方 式, 以 瞭 解 各 項 問 題, 與 在 大 陸 工 作 的 國 人 需 求, 充 實 本 研 究 之 內 容 一 參 訪 時 間 與 地 點 長 三 角 為 國 人 在 大 陸 工 作 最 多 的 地 點 之 一, 故 研 究 團 隊 即 選 擇 長 三 角 最 具 代 表 的 三 個 城 市 - 上 海 昆 山 及 杭 州 等 三 地, 作 為 大 陸 參 訪 的 地 點 實 際 參 訪 時 間 為 2013 年 10 月 10 日 至 10 月 17 日, 總 共 八 日 二 參 訪 人 員 此 次 參 訪 人 員 係 委 辦 單 位 -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的 科 技 經 濟 組 的 研 究 員 曾 志 超 與 林 巍 前 往 三 參 訪 對 象 本 次 參 訪 原 先 預 計 拜 訪 各 地 勞 動 部 門 的 主 管 機 關 -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局 或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廳 台 商 協 會 在 大 陸 工 作 的 國 人 與 台 商 人 資 單 位, 後 來 參 訪 前 北 京 中 央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部 表 示 2013 年 10 月 該 部 就 要 來 台 參 加 座 談 會, 為 避 免 中 央 與 地 方 的 說 法 不 一 致, 而 拒 絕 受 訪, 殊 為 可 惜 故 原 先 拜 會 大 陸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單 位 行 程 改 以 參 訪 大 陸 的 勞 動 仲 裁 單 位 地 方 工 會 等 單 位 49

57 四 參 訪 內 容 摘 要 由 於 參 訪 的 對 象 與 訪 談 內 容 相 當 廣 泛, 以 下 特 就 此 次 訪 談 內 容 進 行 整 理, 分 別 就 大 陸 求 職 管 道 勞 動 環 境 勞 動 爭 議 與 工 會 制 度 等 項 目 歸 納 彙 整 ( 一 ) 大 陸 就 業 市 場 1. 國 人 在 大 陸 的 薪 資 水 準 : 過 去 大 陸 台 商 企 業 工 作 的 國 人 的 薪 資 約 是 在 台 灣 員 工 薪 資 的 2-3 倍 現 在 已 經 大 幅 縮 減, 雖 然 仍 高 於 在 台 灣 員 工 的 薪 資, 但 已 大 不 如 前, 至 於 實 際 金 額 須 視 公 司 及 具 體 個 案 為 定 2. 台 商 用 人 概 況 : 目 前 大 陸 地 區 的 工 作 職 位 多 由 大 陸 地 區 直 接 招 聘, 來 自 台 灣 公 司 在 國 內 徵 才 的 數 量 愈 來 愈 少 台 商 企 業 工 作 闢 用 的 國 人 主 要 來 自 於 國 內 徵 才, 但 也 有 少 數 國 人 直 接 至 大 陸 應 徵 的 事 例, 不 過 其 待 遇 及 福 利 均 按 照 本 地 員 工 標 準, 連 回 台 的 機 票 台 商 也 不 提 供 3. 大 陸 公 司 求 才 管 道 : 台 商 大 陸 分 公 司 求 才 主 要 分 為 三 部 分, 各 自 有 不 同 的 作 法 第 一 研 發 人 才, 則 以 校 園 招 聘 為 主, 在 各 大 學 畢 業 季 前 半 年, 赴 各 大 學 校 園 徵 才, 與 各 大 國 際 企 業 爭 搶 研 發 專 業 人 才 ; 第 二 銷 售 人 才, 主 要 以 網 路 徵 才 為 主, 大 陸 類 似 台 灣 104 人 力 銀 行 的 網 站 甚 多, 有 意 至 大 陸 求 職 的 人 可 多 留 意 ; 第 三 高 階 50

58 人 才, 多 透 過 獵 人 頭 公 司 協 助, 效 果 也 相 當 不 錯 4. 兩 岸 人 才 用 人 成 本 逐 年 縮 小 : 過 去 在 台 商 企 業 工 作 的 國 人 因 公 司 需 額 外 負 擔 機 票 及 返 台 特 休 假 等 費 用, 其 薪 資 成 本 遠 高 於 大 陸 當 地 雇 用 的 人 員 不 過 近 來 因 台 灣 薪 資 下 滑, 國 人 的 福 利 也 逐 漸 縮 減, 而 大 陸 薪 資 飛 漲, 且 社 保 費 用 激 增, 在 兩 岸 一 增 一 減 之 下, 對 企 業 而 言 兩 岸 人 才 薪 資 成 本 已 經 相 當 接 近 5. 可 加 入 台 商 協 會 : 在 大 陸 各 地 幾 乎 都 設 有 台 商 協 會, 台 商 協 會 會 員 多 屬 在 大 陸 經 商 多 年 的 人 士, 可 提 供 相 當 豐 富 的 經 驗, 讓 國 人 至 大 陸 就 業 避 免 犯 錯, 即 使 不 是 企 業, 也 能 個 人 名 義 加 入 會 員 而 且 台 商 協 會 經 常 會 向 當 地 政 府 爭 取 行 政 的 優 惠 或 便 利 措 施, 例 如 杭 州 台 協 就 為 其 所 屬 會 員 爭 取 到 免 繳 當 地 子 女 就 學 五 萬 元 贊 助 金 6. 建 議 成 立 台 商 與 國 人 就 業 媒 合 管 道 : 多 數 杭 州 台 商 表 示, 國 人 敬 業 精 神 佳 對 公 司 的 忠 誠 度 高, 且 兩 岸 的 薪 資 水 準 差 距 已 經 大 幅 縮 減, 故 均 有 聘 僱 國 人 的 意 願 惟 台 商 中 有 許 多 從 事 傳 統 產 業 的 中 小 企 業, 由 其 獨 立 回 台 進 行 人 員 招 募 成 本 偏 高, 效 益 也 較 為 有 限 因 此 建 議 政 府 應 成 立 專 屬 網 站, 或 聯 合 各 地 台 商, 共 同 在 台 灣 舉 辦 人 員 招 募 大 會, 協 助 台 商 建 立 國 人 就 業 的 媒 合 平 台 一 方 面 可 解 決 台 灣 的 失 業 問 題 ; 另 一 方 面 也 能 為 台 商 找 到 優 異 的 台 籍 51

59 人 才 ( 二 ) 大 陸 勞 動 環 境 1. 上 海 外 籍 工 作 者 的 數 量 : 由 於 外 籍 工 作 者 在 大 陸 工 作 需 辦 理 就 業 證, 所 以 數 量 有 進 行 統 計 但 其 單 位 是 以 人 次 計 算, 辦 理 一 次 就 業 證 就 算 一 次, 若 在 一 年 之 內 多 次 換 工 作, 就 會 重 覆 計 算 截 至 2013 年 九 月 為 止, 所 有 上 海 的 外 籍 工 作 者 約 75 萬 8 千 多 人, 其 中 港 澳 台 工 作 者 9 月 份 約 3 萬 4 千 116 人 次, 而 浦 東 地 區 約 有 1,500 人 次 2. 社 保 負 擔 重, 致 大 陸 人 力 成 本 遽 增 : 近 來 國 際 企 業 至 大 陸 投 資 殷 切, 對 大 陸 人 才 需 求 大 增, 使 得 起 薪 飛 速 成 長, 加 上 社 保 制 度 落 實, 企 業 負 擔 加 重, 實 際 用 人 成 本 約 為 薪 資 的 1.6 倍 易 言 之, 除 了 薪 水 外, 企 業 還 需 額 外 支 付 約 六 成 的 社 保 等 費 用 相 對 而 言, 聘 用 國 人 加 上 台 灣 政 府 所 要 求 的 勞 健 保 費 用, 實 際 用 人 成 本 約 為 薪 資 的 1.3 倍, 社 會 保 險 成 本 遠 低 於 大 陸 的 員 工 3. 需 遵 守 當 地 的 法 令 : 大 陸 各 地 的 規 定 各 有 不 同, 至 當 地 就 業 時, 務 必 遵 守 當 地 的 法 令 以 戶 籍 規 定 為 例, 在 台 灣 人 民 可 自 由 移 動, 短 期 居 留 無 需 特 別 登 記, 但 大 陸 地 方 政 府 為 了 方 便 管 理 外 來 流 動 人 口 有 暫 住 證 的 規 定, 至 大 陸 投 資 就 業, 不 是 持 有 台 胞 證 即 可, 在 大 陸 停 留 時 間 超 過 三 個 月 的, 則 應 當 向 當 地 市 縣 公 安 52

60 局 申 請 辦 理 暫 住 證 若 未 辦 理 暫 住 證 將 會 被 處 以 罰 款 4. 大 陸 社 保 即 將 全 面 落 實 : 目 前 多 數 大 陸 台 商 企 業 並 未 為 其 聘 用 的 國 人 加 入 大 陸 社 保, 但 依 照 趨 勢 國 人 強 制 加 入 大 陸 的 社 保 應 是 不 可 避 免, 此 舉 將 對 台 商 產 生 龐 大 的 負 擔, 若 加 上 我 國 的 勞 保 及 健 保 費, 台 商 恐 不 堪 負 荷, 建 議 政 府 與 對 岸 協 調 豁 免 重 複 保 險, 減 輕 台 商 在 保 險 上 的 成 本 負 擔 5. 大 陸 醫 療 : 大 陸 醫 療 費 用 極 高, 沒 有 醫 療 保 險 的 國 人 萬 一 生 病 就 醫, 將 是 一 筆 龐 大 的 負 擔 為 解 決 此 一 問 題, 台 商 當 前 的 作 法 有 二 : 第 一, 至 特 定 醫 院 就 醫, 公 司 再 與 該 醫 院 協 商, 由 其 直 接 向 台 灣 的 健 保 局 請 求 醫 療 費 用, 縱 然 比 以 前 便 利, 但 仍 需 三 個 月 的 時 間 才 能 得 到 醫 療 費 用 ; 第 二, 為 員 工 投 保 人 壽 保 險, 用 醫 療 險 的 方 式 協 助 員 工 獲 得 醫 療 的 保 障, 此 舉 獲 得 理 賠 的 時 間 縮 短 至 15 日 左 右 ( 三 ) 勞 動 爭 議 1. 根 據 大 陸 勞 動 爭 議 調 解 仲 裁 法 規 定, 勞 動 仲 裁 是 提 起 勞 動 爭 議 訴 訟 必 經 的 前 置 程 序, 必 須 在 發 生 勞 動 爭 議 一 年 之 內 提 起,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勞 動 仲 裁 是 指 由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委 員 會 對 當 事 人 申 請 仲 裁 的 勞 動 爭 議 居 中 公 斷 與 裁 決 2. 勞 動 仲 裁 會 有 三 種 結 果 : 當 事 人 申 請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後, 仍 可 以 自 行 53

61 和 解 達 成 和 解 協 議, 撤 回 仲 裁 申 請 ; 仲 裁 庭 在 作 出 裁 決 前, 應 當 先 行 調 解 ; 若 調 解 不 成, 則 由 勞 動 人 事 爭 議 仲 裁 院 進 行 仲 裁 3. 不 服 仲 裁 結 果 : 根 據 勞 動 爭 議 調 解 仲 裁 法 第 五 條 : 對 仲 裁 裁 決 不 服 的, 除 本 法 另 有 規 定 的 外,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故 不 服 仲 裁 結 果, 當 事 人 原 則 上 是 可 以 提 起 訴 訟 解 決 4. 提 起 仲 裁 的 勞 資 比 例 : 上 海 發 生 的 勞 資 糾 紛 仲 裁 中, 約 有 99% 個 人 控 告 公 司, 公 司 主 動 請 求 仲 裁 的 數 量 相 當 有 限 5. 仲 裁 結 果 : 以 2012 年 上 海 勞 資 糾 紛 仲 裁 結 果 觀 之, 約 有 15% 勞 動 者 勝 訴,19% 單 位 勝 訴,59% 雙 方 撤 銷 訴 訟 在 此 所 指 的 勝 訴, 是 指 完 全 勝 訴, 因 為 勞 資 雙 方 為 求 勝 訴, 通 常 會 同 時 提 出 許 多 主 張, 其 中 包 含 不 合 理 的 請 求, 因 此 獲 得 全 勝 的 機 率 才 會 偏 低 多 數 結 果 是 部 分 勝 訴, 部 分 主 張 被 駁 回 6. 勞 動 人 事 爭 議 仲 裁 涉 台 數 量 : 上 海 一 年 約 有 10 萬 個 勞 動 人 事 爭 議 仲 裁 案 件, 但 上 海 市 涉 及 外 籍 人 士 的 案 件 約 1,100 件, 其 中 涉 及 台 灣 人 的 案 件 大 約 1 2 百 件 7. 涉 台 勞 動 人 事 爭 議 仲 裁 糾 紛 的 類 型 : 各 種 類 型 都 有, 其 中 以 薪 資 加 班 費 獎 金 與 不 休 假 折 算 薪 資 等 問 題 最 多 8. 涉 外 勞 動 規 範 : 目 前 大 陸 外 籍 與 台 港 澳 的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審 理 機 構, 縱 然 與 本 國 人 民 有 所 不 同, 但 適 用 的 法 律 規 範 幾 乎 都 是 一 致 54

62 的, 外 籍 與 台 港 澳 與 本 國 人 的 規 定 幾 乎 一 模 一 樣, 較 大 的 差 異 在 於 就 業 證 的 規 定, 在 大 陸 就 業 僅 有 外 籍 與 台 港 澳 人 士 才 需 要 辦 理 就 業 證 9. 聘 請 熟 悉 當 地 法 令 的 人 力 專 家 處 理 勞 動 爭 議 : 中 國 大 陸 的 勞 動 法 令 相 當 繁 複 且 各 地 細 部 規 定 不 盡 相 同, 行 政 命 令 一 直 在 修 正, 即 使 是 處 理 相 關 案 件 的 律 師 都 未 必 完 全 瞭 解, 經 常 有 律 師 因 不 熟 悉 規 範 當 庭 被 法 官 責 罵 的 情 形 因 此, 建 議 台 商 企 業 或 是 發 生 勞 動 爭 議 的 個 人, 應 聘 請 熟 悉 當 地 法 令 規 範 的 人 力 專 家 處 理 相 關 案 件 10. 台 辦 系 統 亦 是 解 決 問 題 的 途 徑 : 在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爭 議 主 要 是 透 過 仲 裁 或 是 司 法 訴 訟 解 決, 然 相 當 耗 時 費 事, 加 上 國 人 不 熟 悉 大 陸 勞 動 法 令, 透 過 該 途 徑 獲 勝 的 機 會 較 有 有 限 杭 州 台 商 協 會 即 建 議 可 考 慮 透 過 台 辦 系 統, 以 政 治 手 段 向 企 業 施 壓, 不 失 為 一 種 解 決 勞 資 爭 議 的 管 道 ( 四 ) 大 陸 工 會 制 度 1. 在 多 數 國 家 工 會 都 是 與 企 業 的 經 營 者 是 處 於 對 立 的 狀 態, 但 是 中 國 大 陸 的 工 會 則 有 所 不 同, 可 謂 是 具 有 中 國 特 色 的 工 會, 在 大 陸 工 會 是 企 業 與 勞 工 的 橋 樑, 為 職 工 而 服 務, 促 進 勞 資 關 係 的 和 諧 基 本 上 中 國 大 陸 的 工 會 體 現 了 具 有 中 國 特 色 的 社 會 主 義 運 動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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