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 兩 岸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分 析 研 究 主 持 人 : 史 惠 慈 協 同 主 持 人 : 劉 大 年 研 究 員 : 顧 瑩 華 楊 書 菲 林 俊 甫 彭 素 玲 研 究 助 理 : 邱 依 婷 楊 明 敏 陳 淑 娟 吳 莉 容 胡 聚 男 陳 澤 嘉 吳 崴 涵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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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 案 研 究 報 告 2013 年 兩 岸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分 析 研 究 主 持 人 : 史 惠 慈 研 究 單 位 :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5 月

2 2013 年 兩 岸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分 析 研 究 主 持 人 : 史 惠 慈 協 同 主 持 人 : 劉 大 年 研 究 員 : 顧 瑩 華 楊 書 菲 林 俊 甫 彭 素 玲 研 究 助 理 : 邱 依 婷 楊 明 敏 陳 淑 娟 吳 莉 容 胡 聚 男 陳 澤 嘉 吳 崴 涵 本 報 告 純 為 學 術 研 究 不 代 表 委 託 單 位 立 場 委 託 單 位 :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執 行 單 位 :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 5 月

3 摘 要 我 國 經 濟 及 金 融 發 展 近 年 來 面 臨 諸 多 挑 戰, 自 2001 年 起 台 灣 服 務 業 生 產 毛 額 占 GDP 的 比 重 接 近 七 成, 與 已 開 發 國 家 相 近, 但 整 體 生 產 力 及 出 口 競 爭 力 偏 低 ; 而 金 融 業 方 面, 則 有 市 場 規 模 過 小 國 內 資 金 需 求 疲 弱 業 者 創 新 性 及 多 元 性 不 足 及 其 他 金 融 中 心 的 競 爭 日 益 激 烈 等 問 題 至 於 製 造 業 則 存 在 發 展 集 中 在 資 訊 電 子 業, 且 附 加 價 值 未 能 有 效 提 升 的 瓶 頸 鑑 於 上 述 經 濟 及 金 融 發 展 問 題, 我 國 政 府 過 去 所 推 行 的 政 策 著 重 在 調 整 產 業 結 構 提 升 人 才 與 技 術 競 爭 力 積 極 加 入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進 行 金 融 法 規 鬆 綁 以 及 開 展 兩 岸 金 融 業 務 往 來 等 方 面, 以 期 為 我 國 經 濟 及 金 融 發 展 注 入 新 動 能 中 國 大 陸 2013 年 經 濟 成 長 率 延 續 前 幾 年 的 放 緩 趨 勢, 全 年 GDP 成 長 7.7%, 其 中, 投 資 仍 是 拉 動 經 濟 成 長 的 主 力 惟 過 去 追 求 高 經 濟 成 長 的 思 維, 帶 來 現 今 經 濟 結 構 失 衡 地 方 政 府 債 台 高 築 房 地 產 泡 沫 等 惡 果 ; 而 金 融 體 系 在 嚴 格 管 制 與 政 府 和 國 有 企 業 掌 握 大 部 分 資 源 之 下, 一 方 面 造 成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困 難, 另 一 方 面 使 金 融 體 系 風 險 過 度 集 中 在 房 地 產 及 地 方 融 資 平 台 面 對 上 述 發 展 問 題, 改 革 是 必 行 的 方 向, 習 李 新 政 府 施 政 仍 將 持 續 著 重 穩 增 長 調 結 構 以 及 惠 民 生 ; 金 融 改 革 則 以 推 動 市 場 化 為 核 心, 並 同 時 加 強 金 融 業 務 監 理, 及 建 立 市 場 退 出 機 制 近 年 來 兩 岸 交 流 日 益 密 切, 中 國 大 陸 是 台 灣 最 大 的 貿 易 夥 伴, 2013 年 台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貿 易 佔 台 灣 總 出 口 比 重 將 近 三 成 ;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佔 對 外 投 資 比 重 多 超 過 六 成, 但 受 到 台 灣 對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限 制 的 影 響, 目 前 陸 資 在 台 投 資 規 模 仍 相 對 較 小 ; 金 融 往 來 方 面, 在 兩 岸 貨 幣 清 算 與 人 民 幣 業 務 開 放 之 後, 兩 岸 金 融 交 流 蓬 勃 發 展, 有 助 我 國 金 融 業 發 展, 但 也 使 我 國 更 容 易 受 到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體 系 風 險 的 波 及 隨 著 兩 岸 的 交 流 頻 繁, 兩 岸 自 2008 年 6 月 起 兩 岸 恢 復 制 度 化 協 商, 迄 今 共 簽 署 19 項 協 議, 發 表 2 項 共 識 和 3 項 共 同 意 見, 本 研 究 針 對 其 中 已 生 效 且 國 人 最 關 注 的 ECFA 貨 品 貿 易 與 服 務 貿 易 之 I

4 早 收 清 單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及 智 財 權 協 議 進 行 成 效 探 討 在 貨 貿 早 收 方 面, 分 析 比 較 早 收 實 施 前 後 台 灣 與 其 他 競 爭 國 對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的 表 現, 分 析 顯 示 在 加 工 出 口 思 維 下 挑 選 的 中 國 大 陸 開 放 給 台 灣 之 早 收 產 品, 受 到 國 際 市 場 不 景 氣 的 影 響, 表 現 屬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成 長 相 對 較 弱 的 群 組, 但 就 早 收 降 稅 效 益 來 看, 則 早 收 的 執 行 的 確 有 助 於 台 灣 市 場 占 有 率 的 提 升, 隨 著 國 際 景 氣 回 緩, 其 出 口 表 現 可 望 改 善 而 台 灣 開 放 給 中 國 大 陸 的 早 收 產 品, 在 其 成 本 優 勢 下, 產 品 市 占 率 呈 現 快 速 上 升 的 趨 勢, 但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生 產 成 本 的 上 升, 預 估 中 國 大 陸 早 收 產 品 在 成 本 競 爭 優 勢 上 可 能 不 如 以 往 在 服 貿 早 收 方 面, 我 國 金 融 服 務 業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踴 躍, 但 後 續 成 長 空 間 仍 需 視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法 規 鬆 綁 時 程 及 範 圍 而 定 ; 在 非 金 融 服 務 業 上, 台 灣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的 項 目 與 金 額 仍 高 於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未 來 對 陸 資 服 務 業 投 資 之 逐 步 開 放, 台 灣 單 向 投 資 造 成 人 才 資 金 傾 斜 的 情 況 應 能 逐 步 改 善 整 體 來 看, 兩 岸 在 服 貿 早 收 的 成 效 仍 不 如 貨 貿 早 收, 但 隨 著 未 來 ECFA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的 生 效, 相 信 對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與 服 務 業 發 展 將 有 更 大 的 效 益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有 助 於 台 商 在 人 身 及 財 產 相 關 糾 紛 之 協 處, 並 完 善 兩 岸 投 資 環 境 與 法 規 智 財 權 協 議 在 中 國 大 陸 智 財 權 保 護 仍 不 足 的 大 環 境 之 下, 對 於 台 商 之 智 財 權 保 障, 及 兩 岸 智 財 權 相 關 糾 紛 提 供 更 公 平 公 正 的 處 置 機 制 在 兩 岸 經 貿 關 係 日 益 密 切 的 背 景 下, 中 國 大 陸 目 前 積 極 推 動 的 經 濟 改 革 及 金 融 開 放, 將 對 我 國 產 生 明 顯 衝 擊 本 研 究 的 數 量 模 擬 分 析 顯 示, 在 中 國 大 陸 服 務 業 發 展 尚 未 達 到 一 定 程 度 之 際, 其 結 構 調 整 政 策 將 導 致 嚴 重 的 失 業 問 題 ; 此 時, 中 國 大 陸 政 策 會 傾 向 利 用 投 資 解 決 失 業 問 題, 此 種 發 展 對 於 台 灣 業 者 未 必 有 益 處, 原 因 在 於 台 灣 業 者 難 以 參 與 中 國 大 陸 最 主 要 的 投 資 增 長 管 道 - 基 礎 建 設 此 外, 中 國 大 陸 降 出 口 與 提 升 服 務 業 的 政 策, 對 於 台 灣 GDP CPI 與 失 業 率 等 變 數 的 影 響 幾 乎 打 平, 甚 至 有 助 於 台 灣 實 質 固 定 資 本 的 發 展, 雖 此 仍 受 限 於 台 灣 是 否 獲 得 中 國 大 陸 內 需 市 場 商 機, 若 無 台 灣 國 內 經 濟 發 展 仍 然 會 受 到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趨 緩 的 衝 擊 II

5 若 中 國 大 陸 實 施 貨 幣 緊 縮 政 策 以 推 動 其 金 融 改 革, 台 灣 的 經 濟 成 長 物 價 與 就 業 均 會 受 到 負 面 衝 擊 同 時 在 兩 岸 交 流 日 益 密 切 之 下,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政 策 對 我 國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將 越 來 越 顯 著, 且 其 波 及 效 果 甚 至 高 於 實 質 面 的 影 響 基 此, 本 研 究 提 出 下 列 政 策 建 議 : 兩 岸 製 造 業 競 爭 關 係 逐 漸 提 高, 台 灣 業 者 應 積 極 拓 展 中 國 大 陸 以 外 的 出 口 市 場, 另 外 則 調 整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的 定 位 及 拓 銷 策 略 ; 擴 大 人 民 幣 回 流 管 道, 以 利 掌 握 人 民 幣 商 機 ; 以 及 強 化 兩 岸 金 融 監 理 合 作 機 制 與 建 立 風 險 預 警 系 統 III

6 目 次 摘 要 目 次 表 次 圖 次... I... i... v... xi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1 第 二 節 研 究 內 容 與 架 構... 4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預 期 效 益 第 二 章 台 灣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分 析 第 一 節 台 灣 經 濟 的 現 況 問 題 與 政 策 走 向 第 二 節 台 灣 金 融 情 勢 現 況 問 題 與 政 策 走 向 第 三 節 小 結 第 三 章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分 析 第 一 節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的 現 況 問 題 與 政 策 走 向 第 二 節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情 勢 現 況 問 題 與 政 策 走 向 第 三 節 小 結 第 四 章 兩 岸 交 流 現 況 及 協 議 成 效 第 一 節 兩 岸 交 流 現 況 第 二 節 兩 岸 已 簽 署 協 議 成 效 探 討 第 三 節 小 結 i

7 第 五 章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情 勢 變 化 對 台 灣 經 濟 與 兩 岸 經 貿 之 數 量 模 擬 第 一 節 兩 岸 總 體 計 量 模 型 之 建 構 與 特 色 第 二 節 模 擬 情 境 說 明 第 三 節 模 擬 結 果 分 析 與 比 較 第 四 節 小 結 第 六 章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改 革 對 台 灣 及 台 商 之 可 能 影 響 第 一 節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趨 緩 對 台 灣 經 濟 與 之 影 響 探 討 第 二 節 中 國 大 陸 結 構 調 整 政 策 對 台 灣 及 台 商 之 影 響 探 討 第 三 節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改 革 對 台 灣 及 台 商 之 影 響 探 討. 317 第 四 節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對 台 灣 及 台 商 之 影 響 探 討 第 五 節 小 結 第 七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第 二 節 政 策 建 議 附 件 一 中 國 大 陸 2013 年 金 融 相 關 施 政 措 施... 附 -1 附 件 二 兩 岸 總 體 計 量 模 型 之 建 構 說 明 與 方 程 體 系... 附 -9 附 件 三 上 海 自 貿 區 主 要 任 務 與 措 施 彙 整... 附 -25 附 件 四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出 國 考 察 人 員 報 告 表... 附 -31 附 件 四 -(1) 國 務 院 印 發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總 體 方 案... 附 -48 附 件 四 -(2) 中 國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化 部 關 於 實 施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文 化 市 場 管 理 政 策 的 通 知... 附 -52 ii

8 附 件 四 -(3)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外 商 投 資 准 入 特 別 管 理 措 施 ( 負 面 清 單 ) (2013 年 )... 附 -53 附 件 四 -(4) 中 國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關 於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銀 行 業 監 管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附 -54 附 件 四 -(5) 中 國 保 險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支 援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建 設... 附 -56 附 件 五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出 國 考 察 人 員 報 告 表... 附 -57 參 考 文 獻... R-1 附 錄 A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表... A-1 附 錄 B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表... B-1 iii

9

10 表 次 表 評 估 指 標 列 表 表 ~2013 年 我 國 三 級 產 業 生 產 毛 額 結 構 表 ~2012 年 我 國 製 造 業 各 細 產 業 ( 大 類 ) 生 產 結 構 23 表 ~2012 年 我 國 服 務 業 各 細 產 業 ( 大 類 ) 生 產 結 構 25 表 我 國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概 況 (2008~2013 年 ) 表 我 國 三 級 產 業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概 況 (2009~2012 年 ).. 28 表 歷 年 我 國 民 間 消 費 結 構 表 年 台 灣 前 十 大 貿 易 夥 伴 表 年 台 灣 前 十 大 進 出 口 產 品 表 台 灣 對 外 投 資 ( 含 中 國 大 陸 ) 之 前 十 大 國 家 表 台 灣 對 外 投 資 ( 含 中 國 大 陸 ) 之 前 十 大 產 業 表 台 灣 吸 引 外 人 ( 含 陸 資 ) 直 接 投 資 概 況 表 台 灣 核 准 外 人 投 資 之 前 十 大 國 家 / 地 區 及 陸 資 - 按 1952~2013 年 累 計 金 額 排 序 表 陸 資 申 請 來 台 投 資 產 業 別 表 台 灣 核 准 外 人 投 資 產 業 別 ( 含 陸 資 )- 按 年 累 計 金 額 排 序 表 我 國 研 發 經 費 及 占 GDP 比 重 概 況 表 年 我 國 企 業 執 行 研 發 經 費 - 依 行 業 別 與 經 費 來 源 分 表 台 灣 總 體 經 濟 狀 況 概 要 表 年 台 灣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表 年 台 灣 貨 幣 供 給 M 表 年 台 灣 外 匯 存 底 v

11 表 台 灣 銀 行 業 機 構 數 統 計 表 本 國 銀 行 及 外 商 銀 行 手 續 費 收 入 占 總 收 入 比 重 之 比 較 表 本 國 證 券 及 期 貨 業 家 數 統 計 表 國 內 保 險 業 機 構 數 統 計 表 國 人 投 保 保 險 支 出 及 保 險 公 司 保 費 收 入 概 況 表 發 展 具 兩 岸 特 色 之 金 融 業 務 計 畫 政 策 彙 整 表 以 台 灣 為 主 之 國 人 理 財 平 台 方 案 政 策 彙 整 表 金 融 服 務 業 發 展 方 向 及 計 畫 政 策 彙 整 表 中 國 大 陸 歷 年 產 業 結 構 ( 占 GDP 比 重 ) 表 年 2013 年 三 級 產 業 成 長 率 表 年 2013 年 (1-12 月 ) 固 定 投 資 面 表 現 表 年 上 半 年 社 會 消 費 品 零 售 工 業 生 産 者 價 格 概 況 表 年 居 民 收 入 概 況 表 年 城 鄉 人 口 概 況 表 年 對 外 貿 易 概 況 表 年 利 用 外 資 相 關 產 業 概 況 表 R&D 支 出 預 測 表 研 究 與 發 展 (R&D) 支 出 比 重 表 年 2013 年 主 要 統 計 數 據 表 中 國 大 陸 物 價 指 數 ( 月 / 月 同 比 增 速 ) 表 中 國 大 陸 貨 幣 供 給 成 長 率 ( 月 / 月 同 比 增 速 ) 表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主 體 統 計 ( 截 至 2013 年 6 月 底 ) vi

12 表 表 表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融 資 來 源 統 計 ( 截 至 2013 年 6 月 底 )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餘 額 未 來 償 債 情 況 ( 截 至 2013 年 6 月 底 ) The Banker 2012 年 世 界 銀 行 前 100 大 ( 中 國 大 陸 部 分 ) 表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機 構 本 外 幣 信 貸 收 支 表 表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業 2012 年 不 良 貸 款 統 計 表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業 經 營 利 潤 表 中 國 大 陸 證 券 業 2012 年 度 經 營 績 效 表 中 國 大 陸 整 體 保 費 收 入 情 形 表 中 國 大 陸 財 產 保 險 公 司 保 費 收 入 情 形 表 中 國 大 陸 人 壽 保 險 公 司 保 費 收 入 情 形 表 兩 岸 貿 易 概 況 ( ) 表 台 商 赴 陸 投 資 概 況 ( ) 表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概 況 ( ) 表 歷 年 金 馬 小 三 通 航 班 計 表 ( ) 表 歷 年 金 馬 小 三 通 出 入 境 統 計 表 ( ) 表 兩 岸 海 運 直 航 港 口 開 放 情 形 表 兩 岸 空 運 直 航 航 點 及 航 班 開 放 情 形 表 兩 岸 文 教 交 流 統 計 ( ) 表 陸 生 來 台 就 學 或 研 習 概 況 表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台 探 親 探 病 奔 喪 團 聚 入 境 概 況 表 陸 客 來 台 觀 光 人 數 統 計 ( ) vii

13 表 兩 岸 金 融 業 務 統 計 表 ( ) 表 台 灣 金 融 業 承 作 人 民 幣 業 務 統 計 (2013) 表 中 國 大 陸 自 全 球 進 口 總 金 額 表 中 國 大 陸 自 各 國 進 口 所 有 產 品 市 占 率 表 中 國 大 陸 自 各 國 進 口 早 收 產 品 市 占 率 表 中 國 大 陸 早 收 產 品 下 台 灣 主 要 出 口 市 場 表 台 灣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市 占 率 變 化 表 中 國 大 陸 早 收 各 類 產 品 FTA 利 用 率 表 台 灣 自 全 球 進 口 總 額 表 台 灣 自 各 國 進 口 所 有 產 品 市 占 率 表 台 灣 自 各 國 進 口 早 收 產 品 市 占 率 表 中 國 大 陸 在 台 灣 市 占 率 變 化 表 台 灣 早 收 產 品 FTA 利 用 率 表 中 國 大 陸 開 放 與 台 灣 服 務 貿 易 早 收 成 效 ( 銀 行 業 ). 238 表 台 資 券 商 於 中 國 大 陸 設 立 辦 事 處 統 計 表 表 台 資 保 險 業 在 中 國 大 陸 參 股 投 資 情 況 表 台 商 投 資 案 件 與 糾 紛 統 計 ( ) 表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概 要 內 容 與 一 般 投 保 協 議 之 差 異 表 兩 岸 智 財 權 協 議 概 要 內 容 表 兩 岸 模 型 聯 結 管 道 與 影 響 流 程 表 模 擬 情 境 設 定 彙 整 表 基 準 情 境 與 保 增 長 模 擬 情 境 估 計 結 果 表 基 準 情 境 與 調 結 構 模 擬 情 境 估 計 結 果 表 基 準 情 境 與 緊 縮 貨 幣 模 擬 情 境 估 計 結 果 viii

14 表 基 準 情 境 與 利 率 政 策 模 擬 情 境 估 計 結 果 表 模 擬 估 計 結 果 彙 整 表 增 加 投 資 及 出 口 下 降 ( 以 2000 年 為 基 準 ) 之 模 擬 結 果 表 台 灣 開 放 人 民 幣 業 務 的 歷 程 表 國 內 銀 行 辦 理 人 民 幣 業 務 概 況 表 國 內 發 行 寶 島 債 概 況 表 上 海 自 貿 區 規 畫 重 點 表 上 海 自 貿 區 服 務 業 擴 大 開 放 項 目 與 措 施 表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情 勢 變 化 對 台 灣 影 響 之 模 擬 附 表 2-1 兩 岸 總 體 經 濟 計 量 模 型 之 外 生 變 數 設 定... 附 -21 ix

15

16 圖 次 圖 年 兩 岸 洽 簽 協 議 彙 整... 7 圖 本 計 畫 研 究 架 構 圖 圖 量 化 模 型 建 構 之 基 本 架 構 圖 ~2013 年 我 國 GDP 及 經 濟 成 長 率 變 化 圖 ~2013 年 我 國 進 出 口 及 其 成 長 率 變 化 圖 ~2013 年 我 國 對 外 投 資 概 況 圖 國 泰 全 國 價 量 指 數 趨 勢 圖 圖 年 台 灣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的 GDP 變 化 概 況 圖 本 國 銀 行 資 產 報 酬 率 (ROA) 與 淨 值 報 酬 率 (ROE) 圖 年 五 大 銀 行 ( 台 銀 合 庫 銀 土 銀 華 銀 及 一 銀 ) 新 承 作 放 款 利 差 圖 銀 行 利 息 收 入 占 總 收 入 比 重 圖 本 國 銀 行 及 外 商 銀 行 OBU 分 行 占 稅 前 盈 餘 比 重 之 比 較 圖 中 國 大 陸 GDP 成 長 率 ( 季 ) 圖 中 國 大 陸 固 定 投 資 概 況 ( ) 圖 中 國 大 陸 社 會 消 費 品 零 售 概 況 圖 中 國 大 陸 城 鎮 / 農 村 居 民 收 入 概 況 圖 中 國 大 陸 物 價 指 數 (CPI) 製 造 業 採 購 經 理 人 指 數 (PMI) 走 勢 圖 中 國 大 陸 對 外 貿 易 概 況 圖 中 國 大 陸 利 用 外 資 概 況 圖 中 國 大 陸 對 外 投 資 概 況 ( 非 金 融 類 ) xi

17 圖 中 國 大 陸 研 發 投 入 概 況 圖 中 國 大 陸 固 定 投 資 與 消 費 關 係 圖 中 國 大 陸 各 類 銀 行 資 產 規 模 圖 中 國 大 陸 各 類 銀 行 負 債 規 模 圖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業 資 本 充 足 率 圖 中 國 大 陸 自 全 球 進 口 成 長 率 圖 中 國 大 陸 自 各 貿 易 國 進 口 早 收 產 品 成 長 率 圖 台 灣 自 全 球 進 口 成 長 率 圖 台 灣 自 各 貿 易 國 進 口 早 收 產 品 成 長 率 圖 量 化 模 型 建 構 之 基 本 架 構 圖 GDP( 支 出 面 ) 各 項 組 成 比 重 的 變 化 趨 勢 圖 三 級 產 業 占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比 重 變 化 趨 勢 圖 圖 中 國 大 陸 自 台 灣 進 口 貨 品 類 型 圖 中 國 大 陸 自 世 界 進 口 貨 品 類 型 圖 圖 年 台 韓 在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市 場 的 市 占 率 變 化 中 國 大 陸 消 費 投 資 與 進 出 口 對 GDP 增 長 的 貢 獻 率 圖 中 國 大 陸 三 級 產 業 占 GDP 比 重 附 圖 2-1 兩 岸 總 體 計 量 模 型 之 建 構 流 程 圖... 附 -10 xii

18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壹 研 究 緣 起 自 1987 年 台 灣 開 放 一 般 民 眾 赴 中 國 大 陸 探 親 以 來, 雖 然 政 治 上 歷 經 關 係 解 凍 戒 急 用 忍 積 極 開 放, 有 效 管 理, 並 於 2004 年 後 兩 岸 關 係 再 度 跌 入 冰 點, 直 到 2008 年 後 才 再 度 改 善 然 民 間 交 流 卻 不 斷 的 深 化 日 趨 緊 密, 呈 現 顯 著 的 政 經 分 離 狀 態 至 今 中 國 大 陸 已 為 台 灣 第 一 大 出 口 市 場 第 二 大 進 口 來 源 最 大 貿 易 出 超 來 源, 以 及 對 外 投 資 最 多 的 地 區 除 兩 岸 經 濟 交 流 不 斷 深 化, 產 業 分 工 連 結 的 緊 密 度 日 益 提 高, 導 致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與 政 策 發 展 對 台 灣 的 影 響 擴 大, 歐 美 金 融 危 機 的 持 續 蔓 延, 歐 美 市 場 持 續 疲 弱 不 振 等 國 際 經 濟 情 勢 的 變 化, 也 益 發 使 得 持 續 成 長 之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成 為 台 灣 不 能 忽 視 的 海 外 拓 銷 市 場 但 中 國 大 陸 本 身 的 發 展 條 件 與 優 勢 也 有 所 轉 變, 過 去 支 持 出 口 擴 張 的 資 源 優 勢 不 再, 如 勞 動 人 口 紅 利 的 逐 漸 失 去, 低 廉 的 要 素 成 本 優 勢 不 再 凸 顯 ; 因 應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發 展 後 面 臨 的 問 題, 以 及 國 際 情 勢 的 變 遷, 中 國 大 陸 十 二 五 規 劃 提 出 在 保 成 長 調 結 構 擴 內 需 的 目 標 下, 期 望 達 成 以 內 需 主 導 拉 動 消 費 科 技 與 民 生 優 先 以 及 低 碳 經 濟 的 成 長 模 式 在 兩 岸 產 業 分 工 密 切, 台 灣 運 用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發 展 的 前 提 下, 中 國 大 陸 此 種 產 業 結 構 與 區 域 調 整 的 變 化, 以 及 刺 激 內 需 與 城 鎮 化 政 策 的 執 行, 勢 必 影 響 台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兩 岸 間 產 業 分 工 與 合 作 的 發 展, 當 然 也 將 對 台 灣 的 經 濟 發 展 有 所 影 響 2008 年 後 在 兩 岸 關 係 持 續 和 緩 及 兩 岸 政 策 朝 開 放 的 方 向 發 展 下, 涵 蓋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 及 其 他 協 議 在 內, 兩 岸 已 陸 續 簽 署 18 項 經 貿 協 議, 促 使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朝 向 更 實 質 且 制 度 化 的 機 制 前 進 1

19 , 提 供 台 灣 一 個 新 的 機 會, 重 新 審 視 兩 岸 間 的 經 濟 發 展 關 係, 並 藉 由 ECFA 的 後 續 協 議 及 協 商, 進 行 更 為 具 體 的 合 作, 嘉 惠 兩 岸 企 業 與 民 眾 其 中, 兩 岸 於 2013 年 6 月 簽 署 的 海 峽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中 國 大 陸 對 我 國 開 放 電 子 商 務 證 券 銀 行 保 險 文 創 產 業 運 輸 以 及 技 術 檢 測 與 分 析 等 80 項 服 務 業, 而 我 國 則 開 放 證 券 銀 行 保 險 觀 光 旅 遊 醫 療 服 務 以 及 技 術 測 驗 與 分 析 等 64 項 服 務 業 然 而, 國 內 對 於 兩 岸 服 務 業 開 放 的 正 反 評 價 都 有, 且 支 持 與 反 對 的 比 例 在 不 同 產 業 也 有 所 差 異 整 體 觀 之, 支 持 者 認 為 此 一 開 放 將 有 助 於 我 國 服 務 業 者 搶 得 中 國 大 陸 服 務 業 市 場 的 拓 展 機 會, 且 陸 資 服 務 業 者 來 台 有 助 於 增 加 我 國 就 業 機 會, 並 產 生 良 性 競 爭 ; 而 持 反 對 意 見 者 則 認 為 此 一 開 放 恐 衝 擊 國 內 資 本 額 較 小 的 服 務 業 者, 進 而 對 民 生 經 濟 的 影 響 甚 鉅, 且 可 能 會 衍 生 中 國 大 陸 勞 工 來 台 的 問 題 基 於 兩 岸 產 業 的 開 放 爭 議 性, 有 必 要 對 兩 岸 產 業 互 相 開 放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稍 作 解 析 及 說 明 再 者, 為 了 能 規 劃 出 符 合 台 灣 利 益 ( 運 用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 與 兩 岸 互 利 ( 拓 展 國 際 市 場 ) 的 兩 岸 政 策 與 後 續 議 題 協 商, 有 必 要 對 兩 岸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的 發 展 與 可 能 趨 勢 進 行 瞭 解, 釐 清 其 對 台 灣 及 兩 岸 經 貿 交 流 可 能 的 影 響 然 而 除 中 國 大 陸 的 經 濟 發 展 變 化 外, 中 國 大 陸 的 政 策 改 變 也 將 影 響 其 產 業 發 展 進 而 影 響 到 台 灣 的 經 濟, 因 此 也 需 就 中 國 大 陸 之 經 濟 改 革 及 措 施 進 行 剖 析, 瞭 解 其 對 台 灣 的 可 能 影 響 此 等 議 題 的 研 析 將 有 利 於 政 府 後 續 兩 岸 政 策 的 規 劃, 也 可 協 助 政 府 確 立 後 續 兩 岸 協 商 的 可 能 方 向 與 議 題 2

20 貳 研 究 目 的 透 過 此 項 研 究 計 畫 的 執 行, 預 期 可 達 到 以 下 的 目 標 與 效 益 : 1. 中 國 大 陸 的 經 濟 體 甚 大, 然 亮 麗 的 數 據 卻 可 能 隱 含 不 少 隱 憂, 經 由 對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的 蒐 集 與 細 部 分 析, 可 以 瞭 解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發 展 的 情 況, 有 助 於 協 助 政 府 與 業 界 對 中 國 大 陸 發 展 的 認 知 2. 因 應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的 發 展 條 件 的 改 變 面 臨 的 瓶 頸 與 國 際 的 壓 力, 中 國 大 陸 已 提 出 一 系 列 的 改 革 措 施 與 政 策, 如 勞 動 薪 資 調 高 發 展 中 西 部 等, 深 入 瞭 解 此 等 措 施 的 發 展, 有 助 於 勾 勒 出 中 國 大 陸 未 來 的 可 能 發 展 趨 勢 3. 隨 著 ECFA 後 續 協 議 的 陸 續 達 成, 兩 岸 的 經 濟 交 流 將 更 為 深 入 廣 泛, 兩 岸 經 濟 交 流 對 台 灣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響 是 社 會 重 視 的 議 題, 也 關 係 日 後 兩 岸 的 經 濟 交 流 走 向 經 由 對 兩 岸 經 濟 往 來 情 勢 的 分 析, 瞭 解 其 對 台 灣 的 可 能 影 響, 將 有 助 於 政 府 政 策 的 研 擬 與 調 整 4. 兩 岸 經 濟 連 結 性 日 增, 無 論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發 展 的 趨 勢 或 政 策 轉 變 引 發 的 轉 變 均 可 能 對 台 灣 的 經 濟 發 展 與 兩 岸 經 濟 互 動 造 成 影 響, 經 由 嚴 謹 的 分 析, 瞭 解 其 對 台 灣 的 可 能 影 響, 有 助 於 政 府 與 業 者 因 應 5. 兩 岸 已 簽 署 18 項 經 貿 協 議, 究 竟 此 等 協 議 的 成 效 如 何 值 得 審 視, 蒐 集 整 理 兩 岸 經 濟 金 融 等 互 動 情 勢, 不 僅 可 審 視 兩 岸 已 簽 署 之 經 濟 及 金 融 相 關 協 議 的 成 效, 也 可 協 助 政 府 對 未 來 政 策 的 規 劃 與 調 整 6. 彙 整 資 訊 並 提 供 分 析 意 見 後, 將 提 出 政 策 建 議, 供 政 府 研 擬 後 續 兩 岸 政 策 規 劃, 以 及 後 續 兩 岸 協 商 方 向 與 議 題 之 參 考 3

21 第 二 節 研 究 內 容 與 架 構 壹 研 究 內 容 為 探 究 未 來 協 商 後 續 可 行 方 向, 檢 視 現 行 協 議 成 效, 本 計 畫 將 藉 由 了 解 兩 岸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發 展 現 況, 就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情 勢 對 台 灣 經 濟 與 兩 岸 經 貿 之 影 響, 與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改 革 及 措 施 對 台 灣 及 台 商 之 可 能 影 響 等 議 題 進 行 探 討, 由 於 影 響 的 因 素 甚 多, 將 針 對 研 究 目 的 鎖 定 台 灣 拓 展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與 兩 岸 產 業 分 工 合 作 的 主 軸 進 行 分 析 且 本 計 畫 著 重 在 2013 年 經 濟 情 勢 發 展, 研 究 內 容 可 分 為 以 下 四 個 區 塊 : 兩 岸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分 析 兩 岸 交 流 現 況 及 已 簽 署 協 議 成 效 的 分 析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情 勢 對 台 灣 經 濟 與 兩 岸 經 貿 之 影 響 與 因 應 對 策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改 革 及 措 施 對 台 灣 及 台 商 之 可 能 影 響 及 對 策 的 建 議 以 下 將 具 體 說 明 四 大 研 究 主 題 之 詳 細 內 容 一 兩 岸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分 析 此 部 分 主 要 是 蒐 集 中 國 大 陸 與 台 灣 的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並 加 以 分 析, 藉 以 瞭 解 目 前 中 國 大 陸 與 台 灣 的 經 濟 發 展 情 勢 與 可 能 發 展 趨 勢 研 究 內 容 包 括 : 1. 台 灣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分 析, 如 經 濟 成 長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進 出 口 貿 易 外 人 投 資 及 金 融 市 場 等 總 體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2.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分 析, 如 經 濟 成 長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進 出 口 貿 易 外 人 投 資 及 金 融 市 場 等 總 體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除 經 濟 情 勢 的 分 析 外, 對 中 國 大 陸 十 八 大 後 的 新 任 領 導 人 李 克 強 的 政 策 變 化 及 可 能 影 響 也 將 稍 微 說 明 此 外 由 於 金 融 市 場 的 開 放 不 同 於 一 般 貨 物 與 服 務 貿 易 市 場 的 開 放, 有 其 特 殊 性 且 影 響 深 及 各 個 產 業 與 社 會 層 面, 加 上 兩 岸 貨 幣 清 算 機 制 於 2013 年 年 2 月 6 日 正 式 啟 動, 兩 岸 金 融 業 務 的 往 來 限 4

22 制 正 陸 續 檢 討 中, 加 以 2013 年 6 月 21 日 簽 署 兩 岸 服 務 業 貿 易 協 議 更 進 一 步 地 開 放 兩 岸 金 融 市 場, 兩 岸 金 融 方 面 的 交 流 與 發 展 將 是 近 期 重 要 的 觀 察 重 點, 因 此 本 計 畫 將 金 融 市 場 面 的 分 析, 單 獨 列 出 進 行 深 入 的 剖 析 二 兩 岸 交 流 現 況 及 已 簽 協 議 成 效 的 分 析 就 兩 岸 交 流 現 況 而 言, 呈 現 明 顯 的 不 對 等 性 質, 以 下 將 從 投 資 貿 易 旅 遊 人 數 匯 款 金 額 進 行 簡 單 的 分 析 說 明 截 至 2012 年 底 台 灣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的 件 數 達 40,208 件, 金 額 為 2,144.8 億 美 元 ( 投 審 會 資 料, 含 補 辦 登 記 的 件 數 與 金 額 ), 占 台 灣 對 外 投 資 的 七 成 以 上, 而 2009 年 到 2012 年 底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的 件 數 與 金 額 分 別 為 342 件 和 5.03 億 美 元, 兩 者 之 間 的 差 距 懸 殊 至 於 貿 易 方 面, 根 據 台 灣 海 關 資 料,2012 年 台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出 口 ( 含 香 港 地 區 ) 約 為 1,002 億 美 元, 占 台 灣 對 外 出 口 總 額 的 40.9%; 另 一 方 面, 台 灣 自 中 國 大 陸 的 進 口 ( 含 香 港 地 區 ) 則 為 億 美 元, 占 台 灣 總 進 口 總 額 的 14.8% 就 旅 遊 方 面 而 言, 根 據 陸 委 會 兩 岸 經 濟 統 計 月 報 資 料, 1987 年 到 2013 年 6 月 止, 台 灣 赴 中 國 大 陸 旅 遊 人 數 累 計 達 7,410.3 萬 人 次 ; 同 期, 中 國 大 陸 來 台 觀 光 旅 遊 累 計 僅 為 萬 人 次, 若 額 外 將 經 貿 交 流 等 其 他 交 流 合 計, 累 計 也 僅 為 1,047.5 萬 人 次 1 就 匯 出 匯 入 款 來 看, 根 據 陸 委 會 兩 岸 經 濟 統 計 月 報 資 料,2002 年 到 2013 年 5 月 止, 由 台 灣 匯 出 至 中 國 大 陸 累 計 達 19,325.5 億 美 元, 但 由 中 國 大 陸 匯 入 台 灣 累 計 僅 為 11,104.0 億 美 元 2 由 上 述 現 象 可 知, 兩 岸 不 論 是 在 投 資 貿 易 人 員 往 來 或 金 融 往 來 等 面 向, 均 呈 現 明 顯 的 不 對 等 性 此 種 兩 岸 貿 易 投 資 人 1 2 台 灣 赴 中 國 大 陸 觀 光 人 數 資 料 由 陸 委 會 彙 整 自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旅 遊 局, 中 國 大 陸 來 台 觀 光 人 數 則 由 陸 委 會 彙 整 自 我 國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匯 出 匯 入 款 資 料 由 陸 委 會 彙 整 自 我 國 金 管 會 5

23 員 或 金 融 的 不 對 等 交 流, 導 致 台 灣 的 資 本 人 員 投 資 向 中 國 大 陸 移 動 的 結 果 固 然 引 起 此 種 移 動 的 原 因 甚 多, 如 中 國 大 陸 的 投 資 與 引 進 誘 因, 但 台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特 別 的 政 策 管 制 情 境 亦 是 重 要 的 影 響 因 素 欲 扭 轉 此 種 不 對 等 之 現 況, 除 改 善 台 灣 的 投 資 環 境 外, 檢 討 台 灣 之 兩 岸 政 策 也 是 必 須 為 之 的 另 外, 就 兩 岸 已 簽 署 協 議 成 效 部 分, 兩 岸 自 2008 年 起 已 經 召 開 八 次 江 陳 會 談, 共 簽 署 18 項 協 議 與 2 項 共 識 ( 圖 1-2-1) 除 2010 年 6 月 簽 署 的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外, 主 要 集 中 在 投 資 與 貿 易 環 節 改 善 相 關 的 協 議 其 他 社 會 與 安 全 考 量 相 關 的 協 議 以 及 物 流 運 輸 相 關 的 協 議, 有 關 金 融 產 業 與 人 流 方 面 的 相 關 協 議 相 對 較 少 顯 示 雙 方 藉 由 制 度 化 的 機 制 運 作, 首 要 改 善 兩 岸 貿 易 與 投 資 交 流 的 環 境 與 社 會 安 全 方 面 的 合 作 未 來 隨 著 ECFA 後 續 協 商 的 進 行, 有 關 投 資 保 障 金 融 合 作 服 務 貿 易 貨 品 貿 易 等 協 議 正 陸 續 洽 簽 完 成 再 者, 台 灣 也 正 逐 步 檢 討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投 資 與 貿 易 管 制, 採 漸 進 的 模 式 放 鬆 管 制, 回 到 FTA 相 互 開 放 的 本 質 不 論 是 兩 岸 協 議 或 是 台 灣 的 管 制 鬆 綁 均 將 影 響 兩 岸 間 的 交 流 發 展, 而 其 將 如 何 變 化? 對 台 灣 的 影 響 為 何 也 是 值 得 觀 察 分 析 的 議 題 綜 合 上 述 說 明, 此 部 分 研 析 將 著 重 於 對 兩 岸 交 流 現 況 的 分 析 包 括 貿 易 投 資 觀 光 旅 遊 金 融 政 策 人 才 流 動 等 部 分, 並 同 時 就 早 收 貨 品 及 服 務 貿 易 的 成 效, 投 保 以 及 智 財 權 的 效 益 加 以 說 明 分 析, 以 瞭 解 目 前 已 經 生 效 協 議 的 成 效 6

24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 ) 海 峽 兩 岸 海 關 合 作 協 議 ( ) 海 峽 兩 岸 投 資 保 障 和 促 進 協 議 ( ) 海 峽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 還 未 通 過 國 內 立 法 程 式 ) 投 資 相 關 協 議 海 基 會 與 海 協 會 有 關 海 峽 兩 岸 投 資 保 障 和 促 進 協 議 人 身 自 由 與 安 全 保 障 共 識 ( ) 海 基 會 與 海 協 會 就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事 宜 達 成 共 識 ( ) 人 流 相 關 協 議 海 峽 兩 岸 漁 船 船 員 勞 務 合 作 協 議 ( ) 海 峽 兩 岸 關 於 中 國 大 陸 居 民 赴 台 灣 旅 遊 協 議 ( ) 金 流 相 關 協 議 海 峽 兩 岸 金 融 合 作 協 議 ( ) 海 峽 兩 岸 保 險 業 監 督 管 理 合 作 瞭 解 備 忘 錄 ( ) 海 峽 兩 岸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合 作 瞭 解 備 忘 錄 ( ) 海 峽 兩 岸 證 券 及 期 貨 監 督 管 理 合 作 瞭 解 備 忘 錄 ( ) 運 輸 相 關 協 議 海 峽 兩 岸 空 運 補 充 協 議 ( ) 海 峽 兩 岸 空 運 協 議 ( )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 ) 貿 易 投 資 環 節 改 善 相 關 協 議 海 峽 兩 岸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合 作 協 議 ( ) 海 峽 兩 岸 農 產 品 檢 疫 檢 驗 合 作 協 議 ( ) 海 峽 兩 岸 標 準 計 量 檢 驗 認 證 合 作 協 議 ( ) 其 他 社 會 與 安 全 相 關 協 議 海 峽 兩 岸 郵 政 協 議 ( ) 海 峽 兩 岸 醫 藥 衛 生 合 作 協 議 ( ) 海 峽 兩 岸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及 司 法 互 助 協 議 ( ) 海 峽 兩 岸 食 品 安 全 協 議 ( ) 海 峽 兩 岸 核 電 安 全 合 作 協 議 (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圖 年 兩 岸 洽 簽 協 議 彙 整 7

25 三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情 勢 對 台 灣 經 濟 與 兩 岸 經 貿 之 影 響 與 因 應 對 策 隨 著 ECFA 後 續 協 議 的 陸 續 達 成, 兩 岸 的 經 濟 交 流 將 更 為 深 入 廣 泛, 而 連 結 性 也 更 為 提 高, 兩 岸 經 濟 交 流 對 台 灣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響 是 社 會 重 視 的 議 題, 也 關 係 日 後 兩 岸 的 經 濟 交 流 走 向, 有 必 要 就 兩 岸 經 濟 往 來 情 勢 對 台 灣 的 可 能 影 響 進 行 研 究 此 外,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發 展 趨 勢 的 轉 變, 亦 可 能 影 響 兩 岸 經 濟 互 動 的 發 展, 進 而 對 台 灣 的 經 濟 發 展 造 成 影 響 故 本 部 分 將 針 對 2013 年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發 展 之 特 定 議 題 對 台 灣 經 濟 與 兩 岸 經 貿 之 影 響 進 行 量 化 分 析 四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改 革 及 措 施 對 台 灣 及 台 商 之 可 能 影 響 及 對 策 建 議 由 於 並 非 所 有 的 影 響 均 可 以 量 化 方 式 進 行 分 析, 因 此 本 研 究 除 進 行 量 化 分 析 外, 亦 將 進 行 質 化 的 影 響 分 析, 以 求 分 析 面 向 的 完 整 與 可 行 基 於 本 研 究 鎖 定 的 研 究 主 軸 為 拓 展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與 兩 岸 產 業 分 工 合 作, 因 此 本 研 究 將 針 對 2013 年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改 革 及 措 施 中, 與 此 相 關 之 議 題 進 行 分 析 依 據 中 國 大 陸 十 二 五 規 畫, 產 業 結 構 與 區 域 結 構 調 整 刺 激 內 需 市 場 與 推 動 城 鎮 化 將 是 往 後 中 國 大 陸 重 要 經 濟 改 革 政 策 方 向, 且 與 本 計 畫 研 究 主 軸 相 符 其 中,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轉 型 的 重 點 可 分 為 兩 方 面, 一 是 產 業 型 態 的 轉 變, 傳 統 製 造 業 新 興 產 業 和 現 代 服 務 業 是 中 國 大 陸 未 來 產 業 的 發 展 主 軸 ; 一 是 塑 造 國 際 分 工 的 新 地 位, 提 升 產 業 競 爭 力, 從 產 業 價 值 鏈 的 低 端 到 全 方 位 產 業 價 值 鏈 的 競 爭 與 合 作 至 於 中 國 大 陸 的 區 域 結 構 調 整 的 重 點 則 在 於 均 衡 協 調 區 域 發 展, 由 外 向 經 濟 向 內 外 需 並 重 的 發 展, 同 時 由 於 區 域 內 發 展 的 不 均 衡, 而 以 各 區 域 內 核 心 城 市 為 主, 採 取 以 大 帶 小 的 方 式, 帶 動 鄰 近 邊 陲 城 市 群 發 展 8

26 再 者, 為 轉 變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的 動 能 由 投 資 轉 為 投 資 與 消 費 外 貿 並 重, 刺 激 內 需 提 高 勞 動 薪 資 與 城 鎮 化 等 擴 大 內 需 面 向 之 改 革 成 為 中 國 大 陸 重 要 的 政 策 方 向 此 等 政 策 的 發 展 不 僅 將 改 變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投 資 佈 局, 與 台 灣 的 連 結 模 式, 更 將 帶 動 新 的 產 業 商 機 從 上 述 說 明 可 知, 不 論 是 屬 於 產 業 結 構 轉 變 區 域 結 構 轉 變 或 擴 大 內 需 等 改 革 措 施, 都 將 對 未 來 兩 岸 之 產 業 合 作 台 商 與 台 灣 經 濟 發 展 有 所 影 響 其 次, 中 國 大 陸 十 二 五 規 畫 之 金 融 改 革 中, 最 為 重 要 的 是 利 率 市 場 化 對 外 開 放 以 及 打 破 金 融 壟 斷 若 以 利 率 平 價 理 論 觀 點 來 看, 中 國 大 陸 利 率 市 場 化 終 會 透 過 兩 岸 資 金 之 流 動, 影 響 台 灣 的 利 率 兩 岸 的 遠 期 及 即 期 匯 率 而 近 年 中 國 大 陸 利 率 市 場 化 的 腳 步 持 續 進 行,2012 年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兩 度 下 調 存 貸 款 利 率, 並 將 存 款 利 率 浮 動 上 限 放 寬 至 1.1 倍, 貸 款 利 率 浮 動 下 限 下 調 至 0.7 倍, 使 得 存 貸 款 利 率 越 能 由 市 場 決 定, 且 此 舉 亦 縮 小 存 貸 款 利 差, 對 於 在 中 國 大 陸 經 營 的 銀 行 有 重 大 影 響 ; 此 外,2013 年 7 月 19 日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取 消 貸 款 利 率 下 限, 亦 象 徵 中 國 大 陸 利 率 自 由 化 進 入 新 的 里 程 碑 而 未 來 在 中 國 大 陸 利 率 逐 漸 市 場 化 的 情 況 下, 我 國 金 融 業 ( 尤 其 是 銀 行 ) 進 軍 中 國 大 陸 如 何 因 應 調 整 更 為 重 要, 也 是 本 研 究 關 注 焦 點 之 一 此 外, 隨 著 兩 岸 貨 幣 清 算 機 制 正 式 運 作, 台 灣 即 將 開 展 人 民 幣 業 務 目 前 台 灣 處 於 人 民 幣 存 款 發 展 初 期, 而 台 灣 一 般 利 率 本 來 就 較 中 國 大 陸 低, 因 此 銀 行 給 予 的 存 款 利 率 較 低, 但 台 灣 的 銀 行 為 了 吸 引 市 場 資 金, 因 此 人 民 幣 存 款 利 率 比 香 港 來 得 高, 除 非 未 來 在 台 灣 的 人 民 幣 能 順 利 流 通, 或 是 獲 得 相 關 投 資 管 道, 否 則 相 關 成 本 將 日 益 提 高, 存 款 利 率 終 有 一 天 會 回 到 均 衡 水 準 換 言 之, 中 國 大 陸 之 利 率 變 化 也 會 連 帶 影 響 到 台 灣 境 內 相 關 人 民 幣 業 務 及 新 台 幣 業 務 之 發 展 9

27 最 重 要 的 是, 隨 著 兩 岸 資 金 之 更 多 往 來 與 流 動, 以 及 中 國 大 陸 未 來 利 率 市 場 化 之 更 進 一 步 發 展 及 金 融 開 放, 對 台 灣 金 融 業 者 之 影 響 除 了 會 帶 來 更 多 商 機 外, 也 將 對 業 者 未 來 之 相 關 風 險 管 控, 以 及 台 灣 之 貨 幣 政 策 與 資 本 流 動 管 理 帶 來 挑 戰 故 在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改 革 措 施 內 容 眾 多 的 背 景 下, 針 對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所 挑 選 之 經 濟 改 革 措 施 將 鎖 定 在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擴 大 內 需 與 金 融 改 革 等 面 向 進 行 分 析, 探 討 對 台 灣 經 濟 與 兩 岸 經 貿 之 影 響 由 於 此 部 分 很 難 進 行 量 化 影 響 分 析, 故 將 以 質 化 分 析 為 主 根 據 前 述 的 研 究 內 容, 本 計 畫 可 以 分 成 三 大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為 台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和 兩 岸 經 濟 交 流 現 況 的 分 析 ; 第 二 部 分 為 影 響 面 的 分 析, 包 括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發 展 對 台 灣 的 影 響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改 革 政 策 與 措 施 對 台 灣 及 台 商 的 影 響, 以 及 由 兩 岸 經 濟 交 流 現 況 看 兩 岸 已 簽 協 議 的 成 效 如 何 最 後 則 是 根 據 前 面 的 研 究 結 果, 提 出 有 關 兩 岸 政 策 與 後 續 ECFA 協 商 議 題 方 向 的 建 議, 以 供 委 辦 單 位 參 考 10

28 貳 研 究 架 構 有 關 本 計 畫 的 研 究 架 構 請 見 圖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總 體 經 濟 (GDP 工 業 產 值 ) 投 資 (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 消 費 ( 社 會 消 費 零 售 總 額 ) 對 外 連 結 ( 外 人 投 資 對 外 貿 易 ) 金 融 市 場 其 他 兩 岸 經 濟 交 流 貿 易 投 資 金 融 人 流 其 他 台 灣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總 體 經 濟 (GDP 工 業 產 值 ) 投 資 (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 消 費 ( 民 間 消 費 ) 對 外 連 結 ( 外 人 投 資 對 外 貿 易 ) 金 融 市 場 其 他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改 革 措 施 刺 激 內 需 市 場 城 鎮 化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區 域 結 構 調 整 金 融 改 革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與 兩 岸 交 流 對 台 灣 ( 台 商 ) 的 影 響 兩 岸 已 簽 協 議 效 益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貿 易 投 資 環 節 相 關 協 議 投 資 相 關 協 議 人 流 相 關 協 議 金 流 相 關 協 議 物 流 運 輸 相 關 協 議 其 他 社 會 安 全 協 議 政 策 建 議 兩 岸 政 策 與 兩 岸 ECFA 後 續 協 商 議 題 的 方 向 圖 本 計 畫 研 究 架 構 圖 11

29 為 達 成 前 述 之 研 究 目 的 與 研 究 內 容, 本 研 究 設 計 之 章 節 架 構 如 下 :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第 二 節 研 究 內 容 與 架 構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預 期 效 益 第 二 章 台 灣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分 析 第 一 節 台 灣 經 濟 的 現 況 問 題 與 政 策 走 向 第 二 節 台 灣 金 融 情 勢 現 況 問 題 與 政 策 走 向 第 三 節 小 結 第 三 章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分 析 第 一 節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的 現 況 問 題 與 政 策 走 向 第 二 節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情 勢 現 況 問 題 與 政 策 走 向 第 三 節 小 結 第 四 章 兩 岸 交 流 現 況 及 協 議 成 效 第 一 節 兩 岸 交 流 現 況 第 二 節 兩 岸 已 簽 署 協 議 成 效 探 討 第 三 節 小 結 第 五 章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情 勢 變 化 對 台 灣 經 濟 與 兩 岸 經 貿 之 數 量 模 擬 第 一 節 兩 岸 總 體 計 量 模 型 之 建 構 與 特 色 第 二 節 模 擬 情 境 說 明 第 三 節 模 擬 結 果 分 析 與 比 較 第 四 節 小 結 12

30 第 六 章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改 革 對 台 灣 及 台 商 之 可 能 影 響 第 一 節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趨 緩 對 台 灣 經 濟 與 兩 岸 經 貿 之 影 響 探 討 第 二 節 中 國 大 陸 結 構 調 整 政 策 對 台 灣 及 台 商 之 影 響 探 討 第 三 節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改 革 對 台 灣 及 台 商 之 影 響 探 討 第 四 節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對 台 灣 及 台 商 之 影 響 探 討 第 五 節 小 結 第 七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第 二 節 政 策 建 議 13

31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預 期 效 益 壹 研 究 方 法 根 據 上 述 之 研 究 內 容, 本 計 畫 之 研 究 方 法 如 下 : 一 蒐 集 相 關 文 獻 與 次 級 資 料 整 理 分 析 本 計 畫 將 收 集 兩 岸 相 關 之 研 究 文 獻, 並 追 蹤 相 關 議 題 之 發 展, 以 瞭 解 兩 岸 經 濟 發 展 變 化 的 成 因 及 可 能 趨 勢 發 展 面 臨 的 瓶 頸 ;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改 革 政 策 的 成 因 與 可 能 困 難, 以 及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發 展 變 化 或 經 濟 改 革 政 策 對 於 台 灣 或 台 商 之 可 能 影 響 此 外, 本 計 畫 亦 將 透 過 中 國 大 陸 統 計 年 鑑, 台 灣 的 統 計 資 料, 以 及 國 外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庫, 蒐 集 兩 岸 總 體 數 據, 進 行 相 關 的 分 析 二 經 濟 指 標 研 析 鑒 於 本 計 畫 的 執 行 除 瞭 解 中 國 大 陸 與 台 灣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的 發 展 與 影 響 外, 另 一 目 的 應 該 是 藉 由 情 勢 與 政 策 的 分 析, 可 以 進 一 步 的 拓 展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以 及 瞭 解 兩 岸 產 業 分 工 的 可 能 發 展 因 此 本 計 畫 在 指 標 分 析 的 選 項 時 分 為 瞭 解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發 展 的 指 標 群 組, 包 括 中 國 大 陸 與 台 灣 相 關 的 指 標 就 指 標 的 本 身 功 能 特 性, 本 計 畫 將 其 劃 分 為 總 體 經 濟 面 投 資 消 費 對 外 連 結 生 產 要 素 與 研 發 能 力 金 融 市 場 等 不 同 議 題 功 能, 就 各 功 能 議 題 搭 配 不 同 面 向 的 指 標, 探 究 中 國 大 陸 與 台 灣 的 總 體 經 濟 投 資 與 消 費 對 外 連 結 等 發 展 趨 勢, 以 及 支 撐 產 業 發 展 的 要 素 與 研 發 能 力 表 現 有 關 本 計 畫 納 入 分 析 評 估 的 指 標 著 重 在 2013 年 經 濟 情 勢 發 展 為 主, 請 見 表

32 表 評 估 指 標 列 表 議 題 中 國 大 陸 / 台 灣 經 濟 與 金 融 面 向 兩 岸 交 流 總 體 經 濟 GDP 產 業 結 構 投 資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消 費 社 會 消 費 品 零 售 總 額 / 民 間 消 費 城 鎮 人 均 收 入 城 鎮 平 均 消 費 對 外 連 結 外 人 投 資 對 外 貿 易 相 互 投 資 兩 岸 貿 易 生 產 要 素 與 研 發 能 力 觀 光 旅 遊 金 融 市 場 貨 幣 供 給 (M2) 存 放 款 利 率 金 融 交 流 協 議 成 效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其 他 經 濟 交 流 說 明 早 收 效 益 投 保 及 智 財 協 議 的 效 益 三 量 化 模 型 分 析 就 量 化 分 析 部 分, 為 明 瞭 中 國 大 陸 情 勢 發 展 以 及 兩 岸 情 勢 之 變 化 對 台 灣 經 濟 之 可 能 影 響, 於 相 關 之 量 化 模 型 設 定, 必 須 能 確 切 掌 握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情 勢 之 特 色 量 化 分 析 除 須 針 對 中 國 大 陸 發 展 之 特 色, 兼 顧 供 給 面 與 需 求 面 之 重 要 因 素 外, 對 於 兩 岸 情 勢 之 可 能 發 展 與 掌 握, 尤 其 重 要 基 於 兩 岸 經 貿 關 係 之 日 益 密 切 發 展 中 國 大 陸 於 全 球 經 濟 角 色 日 益 加 重 的 情 況 以 及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起 飛 之 特 色, 在 此 將 以 兩 岸 經 貿 交 流 為 主 軸 的 基 礎 上, 建 構 兩 岸 總 體 計 量 模 型 之 聯 結, 以 相 關 之 代 理 變 數 勾 勒 兩 岸 可 能 有 的 互 動 模 式 與 關 係, 分 析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蓬 勃 發 展 以 及 兩 岸 相 關 議 題 陸 續 推 展 的 情 況 下 對 台 灣 經 濟 可 能 之 影 響 ; 解 析 台 灣 因 應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崛 起, 中 長 期 經 濟 發 展 的 可 能 契 機 15

33 有 關 兩 岸 經 濟 交 流 互 動 之 量 化 模 型 分 析 方 法, 在 此 將 包 括 三 部 分, 包 括 : 台 灣 總 體 計 量 模 型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計 量 模 型 以 及 兩 岸 聯 結 部 分 主 要 聯 結 包 括 : 人 流 物 流 以 及 金 流 等, 媒 介 管 道 包 括 : 人 員 往 返 ; 商 品 貿 易 ; 以 及 資 金 流 通 以 總 體 計 量 模 型 為 評 估 方 法, 主 要 是 基 於 : 總 體 經 濟 計 量 模 型 屬 於 時 間 數 列 分 析 方 法 之 應 用, 可 以 捕 捉 兩 岸 經 貿 交 流 之 動 態 變 化 軌 跡, 雖 然 產 業 關 聯 模 型 或 其 他 一 般 均 衡 模 型 也 常 爰 用 為 量 化 評 估 模 型, 但 其 通 常 無 法 捕 捉 動 態 變 化 軌 跡 ; 可 以 分 析 相 關 議 題 的 可 能 外 溢 效 果, 考 慮 國 際 與 變 數 間 的 相 互 影 響 關 係 ; 總 體 計 量 模 型 可 依 據 研 究 主 題 客 製 化 相 關 議 題, 模 型 規 模 與 價 透 較 有 彈 性 本 研 究 採 用 的 量 化 模 型 建 構 之 基 本 架 構 如 下 圖 所 示 : 圖 量 化 模 型 建 構 之 基 本 架 構 四 實 地 訪 談 由 於 兩 岸 交 流 突 飛 猛 進, 尤 其 近 年 更 是 成 果 豐 碩 雖 然 量 化 模 型 可 針 對 相 關 協 議 之 可 量 化 部 分, 透 過 相 關 時 程 或 數 據 推 演 對 台 灣 之 可 能 影 響, 但 其 中, 仍 有 若 干 為 無 法 量 化 分 析 者, 或 是 透 過 量 化 與 質 化 分 析 兼 而 使 用 可 以 更 周 全 地 瞭 解 相 關 事 件 或 政 策 之 影 響, 故 而 除 量 化 之 兩 岸 連 結 模 型 之 外, 透 過 實 地 訪 查 或 專 家 學 者 訪 談 或 相 關 理 論 之 質 化 分 析, 亦 為 本 研 究 之 主 要 研 究 方 法 16

34 本 研 究 將 安 排 訪 談 中 國 大 陸 相 關 研 究 單 位 台 商 企 業 台 商 協 會 等 單 位, 藉 由 深 度 訪 談 瞭 解 中 國 大 陸 的 經 濟 發 展 趨 勢 改 革 方 向 與 問 題, 台 商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的 趨 勢 變 化 與 可 能 影 響 層 面 關 於 實 地 訪 查 的 進 行 方 式, 研 究 團 隊 將 首 先 擬 定 訪 問 題 綱, 原 則 上 將 包 括 : 1.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發 展 的 瓶 頸, 改 革 的 困 難 與 影 響 ; 2.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面 臨 的 議 題 與 調 整 策 略 ; 3. 對 台 灣 投 資 及 產 業 合 作 的 想 法 與 建 議 ; 4. 對 政 府 積 極 推 廣 陸 資 來 台 之 看 法 或 建 議 ; 5. 對 政 府 於 兩 岸 政 策 或 ECFA 談 判 之 建 議 至 於 諮 詢 議 題 具 有 即 時 性 及 特 殊 性, 因 此 除 了 透 過 次 級 資 料 之 蒐 集 與 研 析 外, 也 將 藉 重 研 究 團 隊 之 專 業 及 經 驗 進 行 深 入 分 析, 以 提 供 委 辦 單 位 有 用 的 資 訊 ; 若 有 必 要 也 會 徵 詢 本 計 畫 顧 問 及 院 外 專 家 之 意 見, 以 使 本 項 目 執 行 更 具 周 延 性 及 完 善 性 貳 預 期 效 益 根 據 前 述 研 究 目 的 與 研 究 方 法 與 架 構, 本 研 究 預 期 效 益 綜 整 如 下 : 1. 藉 由 經 濟 金 融 與 拓 展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等 面 向 指 標 以 及 近 期 政 經 局 勢 發 展, 瞭 解 中 國 大 陸 目 前 經 濟 與 金 融 發 展 狀 況, 以 及 其 目 前 經 濟 改 革 措 施 與 未 來 趨 勢 2. 經 由 經 濟 模 型 量 化 分 析 兩 岸 ECFA 後 續 協 議 簽 署 後, 更 深 入 的 經 貿 交 流 對 台 灣 之 影 響, 有 助 於 政 府 政 策 研 擬 與 調 整 3. 從 質 化 的 文 獻 分 析 以 及 訪 談, 彙 整 相 關 資 訊 與 意 見, 提 出 政 策 建 議, 以 供 政 府 擬 定 後 續 兩 岸 政 策 之 規 劃 與 協 商 議 題 之 參 考 17

35

36 第 二 章 台 灣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分 析 第 一 節 台 灣 經 濟 的 現 況 問 題 與 政 策 走 向 壹 台 灣 經 濟 的 發 展 現 況 一 總 體 經 濟 ( GDP) 易 受 國 際 情 勢 而 波 動, 近 年 成 長 動 能 不 足 ( 一 ) 背 景 說 明 1952~2000 年 間, 台 灣 歷 經 戰 後 復 甦 石 油 危 機 及 亞 洲 金 融 風 爆, 政 府 接 連 實 施 第 一 次 進 口 替 代 (~1958) 出 口 擴 張 (1958~1969) 第 二 次 進 口 替 代 ( 1969~1980) 及 貿 易 自 由 化 (1980~ 迄 今 ), 使 得 台 灣 經 濟 得 以 快 速 成 長 在 2000 年 前, 除 1974 年 外, 台 灣 經 濟 成 長 率 皆 高 於 4%,1952~2000 年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高 達 8.15%;GDP 及 人 均 GDP 由 1952 年 的 17 億 美 元 及 213 美 元, 成 長 至 2000 年 的 3,262 億 美 元 及 14,704 美 元 ( 圖 2-1-1) 2000 年 後, 全 球 經 濟 環 境 變 化 甚 大, 在 WTO 自 由 化 進 展 不 如 預 期 下, 許 多 國 家 由 多 邊 轉 為 雙 邊 經 貿 談 判, 主 動 投 入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但 台 灣 卻 因 政 治 因 素 而 無 法 加 入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的 行 列, 連 帶 著 影 響 台 灣 的 出 口 競 爭 力 再 加 上 台 灣 面 臨 產 業 結 構 轉 變 中 國 大 陸 磁 吸 效 應, 以 及 2001 年 全 球 網 路 泡 沫 與 2008~2009 年 全 球 金 融 海 嘯 及 歐 債 危 機 的 影 響, 此 一 時 期 (2001~2013 年 ) 台 灣 平 均 每 年 經 濟 成 長 率 為 4.01%, 明 顯 低 於 1981~1990 年 的 7.76% 及 1991~2000 年 的 6.05%, 面 臨 經 濟 成 長 動 能 不 足 的 問 題 19

37 ( 二 ) 最 新 近 況 2013 年 全 球 經 濟 復 甦 力 道 不 如 預 期, 市 場 的 信 心 也 較 為 脆 弱, 主 要 在 於 美 國 聯 準 會 對 於 縮 減 量 化 寬 鬆 政 策 (QE3) 的 時 機 點 仍 具 不 確 定 性, 而 歐 元 區 景 氣 亦 仍 舊 低 迷,2013 年 歐 元 區 經 濟 成 長 率 為 -0.5%, 加 上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與 新 興 市 場 成 長 速 度 減 緩, 全 球 經 濟 復 甦 之 路 依 舊 崎 嶇 顛 簸 在 此 情 勢 下,2013 年 我 國 經 濟 成 長 率 僅 2.11%, 低 於 新 加 坡 的 4.07% 韓 國 的 2.78% 及 香 港 的 2.94% 2013 年 台 灣 GDP 及 人 均 GDP 分 別 為 4,893 億 美 元 及 20,958 美 元 G D P ( 百 萬 美 元 ) 600, , , , , , 經 濟 成 長 率 ( % ) GDP( 百 萬 美 元 ) 經 濟 成 長 率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總 體 統 計 資 料 庫 圖 ~2013 年 我 國 GDP 及 經 濟 成 長 率 變 化 展 望 2014 年,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IMF) 環 球 透 視 機 構 (GI)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ECD) 等 主 要 國 際 經 濟 機 構 均 預 測 2014 年 在 歐 美 已 開 發 國 家 復 甦 力 道 逐 步 轉 強 下, 全 球 經 濟 將 持 續 成 長, 惟 美 俄 和 歐 盟 於 烏 克 蘭 的 僵 局 持 續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不 確 定 ( 如 人 民 幣 走 貶 房 地 產 價 格 下 滑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成 長 過 快 ) 美 國 QE 退 場 後 的 升 息 情 勢 等 問 題, 將 成 為 國 際 經 濟 復 甦 的 不 確 定 因 素 不 過 隨 著 國 際 經 濟 逐 漸 地 和 緩 復 甦, 台 灣 國 內 經 濟 表 現 也 隨 之 漸 入 佳 境, 根 據 主 計 處 於 2014 年 2 月 18 日 發 佈 之 資 料 及 中 經 院 於 2014 年 4 月 15 20

38 日 發 佈 2014 年 第 2 季 經 濟 預 測 3, 分 別 預 估 2014 年 全 年 台 灣 經 濟 成 長 率 為 2.82% 及 3.05%, 較 2013 年 預 估 值 上 修 0.23 個 百 分 點 及 0.02 個 百 分 點 二 產 業 結 構 以 服 務 業 為 主, 製 造 業 重 要 性 下 降 ( 一 ) 背 景 說 明 在 價 廉 質 優 的 製 造 優 勢 及 出 口 導 向 的 貿 易 政 策 引 導 下, 台 灣 的 經 濟 發 展 向 以 製 造 業 為 發 展 重 心, 直 到 1980 年 代 初 期, 台 灣 服 務 業 的 產 值 超 過 製 造 業, 成 為 台 灣 經 濟 發 展 的 主 體 ( 詳 表 2-1-1) 1980 年 代 初 期, 台 灣 三 級 產 業 的 生 產 結 構 大 致 維 持 在 1:4:5 左 右, 工 業 與 服 務 業 的 差 距 並 不 算 太 大 1988 年 開 始, 服 務 業 生 產 毛 額 成 長 速 度 加 快, 占 GDP 的 比 重 亦 逐 年 增 加, 與 工 業 所 占 比 重 的 差 距 逐 年 擴 大 2001 年 後 台 灣 服 務 業 生 產 毛 額 占 GDP 的 比 重 已 將 近 七 成, 與 已 開 發 國 家 相 近 4, 工 業 約 占 29~32% 而 農 業 所 占 比 重 則 不 到 2%, 低 於 世 界 平 均 比 重 (3.14%) 及 所 有 東 亞 暨 太 平 洋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平 均 比 重 (11.09%) 5 以 上 數 據 顯 示, 台 灣 工 業 對 GDP 的 貢 獻 程 度 逐 年 下 降, 而 服 務 業 對 台 灣 的 影 響 則 日 益 擴 增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 2014), 2014 年 第 2 季 臺 灣 經 濟 預 測,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經 濟 展 望 中 心,2014 年 4 月 15 日 主 計 處 ( 2014), 國 民 所 得 統 計 及 國 內 經 濟 情 勢 展 望, 主 計 處, 2014 年 2 月 18 日 來 自 IMD OECD STAN Structural Analysis 及 WTO Statistic Database 世 界 銀 行 2010 年 資 料, 21

39 年 表 ~2013 年 我 國 三 級 產 業 生 產 毛 額 結 構 合 計 金 額 單 位 : 新 台 幣 億 元,% 農 業 工 業 服 務 業 金 額 比 重 金 額 比 重 金 額 比 重 ,108 1, , , ,487 1, , , ,605 1, , , ,056 1, , , ,236 1, , , ,440 1, , , ,934 1, , , ,831 1, , , ,218 1, , , ,329 1, , , ,582 1, , , ,091 1, , , ,142 2, , , ,024 2, , , ,024 2, , , ,061 2, , , ,783 2, , , ,074 2, , , ,485 2, , , ,817 2, , , ,304 1, , , ,739 1, , , ,233 1, , , ,671 1, , , ,613 1, , , ,435 1, , , ,432 1, , , ,153 2, , , ,125 2, , , ,526 2, , , ,776 2, , , ,242 2, , , ,324 2, , , 註 : 年 後 服 務 業 數 值 含 進 口 稅 及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2. 合 計 金 額 採 用 生 產 面 計 算 之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故 與 圖 2-1-1GDP 不 同, 差 項 為 統 計 差 異 資 料 來 源 : 主 計 處 國 民 所 得 統 計 摘 要 (2014 年 2 月 更 新 ) 22

40 ( 二 ) 最 新 近 況 2013 年 台 灣 服 務 業 產 值 為 9.86 兆 台 幣, 將 近 占 GDP 的 七 成 左 右 ; 而 工 業 占 GDP 的 比 重 則 約 三 成 左 右 (30.02%), 其 中 製 造 業 約 占 工 業 GDP 的 83% 至 於 農 業 部 門 占 GDP 的 比 重 僅 1.69% 以 下 特 別 針 對 製 造 業 及 服 務 業 細 產 業 加 以 分 析 表 彙 整 了 2001~2012 年 我 國 製 造 業 各 細 產 業 ( 大 類 ) 生 產 結 構 若 就 2012 年 的 產 值 來 看, 以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及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所 占 比 重 最 高, 分 別 為 30.29% 及 11.27% 其 次 依 序 為 化 學 材 料 製 造 業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業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及 基 本 金 屬 製 造 業,2012 年 占 整 體 製 造 業 的 比 重 在 5~7% 之 間 若 就 2001~2012 年 間 的 比 重 變 化 來 看, 以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所 占 比 重 增 加 最 多, 占 整 體 製 造 業 生 產 毛 額 的 比 重 由 2001 年 的 18.03% 上 升 至 2012 年 的 30.29%, 增 加 個 百 分 點 表 ~2012 年 我 國 製 造 業 各 細 產 業 ( 大 類 ) 生 產 結 構 單 位 :% 排 序 產 業 別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化 學 材 料 製 造 業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業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基 本 金 屬 製 造 業 石 油 及 煤 製 品 製 造 業 電 力 設 備 製 造 業 汽 車 及 其 零 件 製 造 業 食 品 製 造 業 飲 料 及 菸 草 製 造 業 紡 織 業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製 造 業 其 他 製 造 業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非 金 屬 礦 物 製 品 製 造 業

41 表 ~2012 年 我 國 製 造 業 各 細 產 業 ( 大 類 ) 生 產 ( 續 ) 單 位 :% 排 序 產 業 別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紙 漿 紙 及 紙 製 品 製 造 業 印 刷 及 資 料 儲 存 媒 體 複 製 業 橡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藥 品 製 造 業 成 衣 及 服 飾 品 製 造 業 家 具 製 造 業 皮 革 毛 皮 及 其 製 品 製 造 業 木 竹 製 品 製 造 業 製 造 業 合 計 資 料 來 源 : 主 計 處 2012 年 國 民 所 得 統 計 年 報 (2013 年 12 月 出 版 ) 以 服 務 業 細 產 業 別 來 看,2001~2012 年 服 務 業 各 細 產 業 生 產 結 構 無 太 大 變 化, 以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所 占 的 比 重 最 高, 成 長 速 度 也 最 快, 占 整 體 服 務 業 生 產 毛 額 的 比 重 由 2001 年 的 25.75% 上 升 至 2012 年 的 28.57%( 表 2-1-3) 其 次 依 序 為 不 動 產 業 公 共 行 政 及 國 防 業 金 融 及 保 險 業,2012 年 分 占 整 體 服 務 業 的 比 重 在 10~13% 左 右 雖 然 近 年 來 台 灣 服 務 業 各 細 產 業 生 產 結 構 的 變 化 不 大, 但 仍 可 發 現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生 產 毛 額 雖 由 2001 年 的 8,168 億 台 幣 增 加 至 2012 年 的 9,175 億 台 幣, 但 占 整 體 服 務 業 的 比 重 卻 大 幅 下 降, 由 2001 年 的 12.37% 下 降 至 2012 年 的 9.89%( 表 2-1-3), 主 要 是 金 融 中 介 業 產 值 大 幅 減 少 所 致 而 近 年 來 成 長 較 快 的 產 業 主 要 有 支 援 服 務 業 ( 包 含 租 賃 業 旅 行 業 等 ) 及 資 訊 及 通 訊 傳 播 業,2001~2012 年 間 平 均 每 年 分 別 成 長 7.30% 及 4.88%, 惟 其 占 整 體 服 務 業 的 比 重 仍 非 常 小,2012 年 僅 分 別 占 2.37% 及 5.34% 24

42 表 ~2012 年 我 國 服 務 業 各 細 產 業 ( 大 類 ) 生 產 結 構 單 位 :% 排 序 產 業 別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不 動 產 業 公 共 行 政 及 國 防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教 育 服 務 業 資 訊 及 通 訊 傳 播 業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業 其 他 服 務 業 運 輸 及 倉 儲 業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支 援 服 務 業 藝 術 娛 樂 及 休 閒 服 務 業 服 務 業 合 計 註 : 服 務 業 數 值 不 含 進 口 稅 及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資 料 來 源 : 主 計 處 2012 年 國 民 所 得 統 計 年 報 (2013 年 12 月 出 版 ) 三 國 內 固 定 投 資 信 心 回 穩, 民 營 企 業 成 長 快 ( 一 ) 背 景 說 明 我 國 固 定 投 資 主 要 來 自 民 營 企 業, 政 府 部 門 次 之 近 年 來 受 國 際 經 濟 情 勢 的 動 盪, 近 六 年 (2008~2013 年 ) 國 內 固 定 投 資 形 成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僅 1.19% 6, 較 金 融 海 嘯 前 六 年 (2002~2007 年 ) 的 3.29% 下 降 許 多, 其 中 以 民 營 企 業 減 少 幅 度 最 大, 由 2002~2007 年 的 6.36% 大 幅 減 少 至 2008~2013 年 的 2.23% 6 為 年 複 合 成 長 率 ( Compound Annual Growth Rate,CAGR) 25

43 表 進 一 步 按 投 資 型 態 及 投 資 主 體 分 析, 則 受 金 融 海 嘯 及 歐 債 危 機 影 響,2008 及 2009 年 台 灣 固 定 資 本 投 資 分 別 減 少 12.36% 及 11.25%, 其 中 以 民 營 企 業 投 資 縮 減 最 多, 年 成 長 率 為 % 及 %; 項 目 別 則 以 運 輸 工 具 及 機 械 設 備 投 資 衰 退 幅 度 最 大 2010 年 受 基 期 較 低, 以 及 景 氣 復 甦 之 故, 國 內 固 定 資 本 投 資 較 2009 年 成 長 21.12% 然 而,2011 下 半 年 後, 全 球 經 濟 成 長 動 能 減 弱, 歐 債 所 衍 生 出 的 負 面 效 應, 以 及 美 國 面 臨 財 政 懸 崖, 導 致 國 際 對 經 濟 前 景 充 滿 不 確 定 性, 連 帶 也 降 低 了 台 灣 國 內 投 資 者 的 信 心, 因 此 自 2011 年 第 3 季 起 呈 現 負 成 長 直 至 2012 年 第 4 季 隨 著 國 際 景 氣 逐 步 回 溫 及 我 國 政 府 於 2012 年 9 月 推 出 經 濟 動 能 推 升 方 案, 加 速 推 動 國 內 產 業 升 級 與 創 新, 國 內 投 資 由 民 間 企 業 帶 動 才 轉 負 為 正, 但 就 2012 年 整 年 來 看, 仍 較 2011 年 減 少 4.01% ( 二 ) 最 新 近 況 2013 年 全 年 我 國 國 內 固 定 投 資 成 長 率 由 負 轉 正, 達 1.45% 其 中, 公 營 事 業 投 資 較 2012 年 成 長 2.90% 為 最 高, 為 經 濟 成 長 提 供 有 利 的 支 撐, 主 要 來 自 無 形 固 定 資 產 及 機 械 設 備 投 資 的 成 長 最 為 強 勁, 分 別 較 去 年 增 加 3.89% 及 3.24% 而 民 營 企 業 固 定 投 資 則 較 2012 年 成 長 1.82% 至 2.25 兆 台 幣, 以 機 械 設 備 及 運 輸 工 具 增 加 最 多 ; 政 府 部 門 投 資 則 減 少 1.29%, 主 要 是 因 縮 減 相 關 預 算 支 出 所 致 展 望 2014 年, 行 動 裝 置 幾 乎 成 為 普 羅 大 眾 生 活 與 工 作 的 必 需 用 品, 對 於 行 動 裝 置 晶 片 的 需 求 持 續 提 高, 國 內 半 導 體 業 者 對 先 進 製 程 投 資 可 望 延 續, 加 上 電 信 業 者 加 速 建 置 4G 網 路, 以 及 航 空 業 者 擴 大 購 機 ( 主 要 是 因 應 陸 客 來 台 觀 光 外 籍 廉 價 航 空 來 台 搶 客 等 ) 等 因 素, 皆 有 助 於 提 升 我 國 投 資 動 能 根 據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2014) 預 估,2014 年 全 年 我 國 國 內 固 定 投 資 成 長 率 將 持 續 成 長, 達 3.38% 其 中, 民 營 企 業 投 資 將 成 長 4.55%, 為 經 濟 成 長 提 供 有 利 的 支 撐, 投 資 規 模 約 2.15 兆 台 幣, 接 近 金 融 海 嘯 前 (2007 年 ) 之 2.18 兆 台 幣 的 規 模 而 主 計 處 則 預 估 2014 年 在 民 營 企 業 成 長 4.39% 的 帶 動 下, 我 國 國 內 固 定 投 資 將 成 長 3.25% 達 2.92 兆 台 幣 26

44 表 我 國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概 況 (2008~2013 年 ) 型 態 / 購 買 主 體 單 位 : 億 台 幣,% 金 額 成 長 率 金 額 成 長 率 金 額 成 長 率 金 額 成 長 率 金 額 成 長 率 金 額 成 長 率 合 計 26, , , , , , 公 營 事 業 2, , , , , , 政 府 部 門 4, , , , , , 民 營 企 業 20, , , , , , 營 建 工 程 12, , , , , , 公 營 事 業 政 府 部 門 , 民 營 企 業 , 運 輸 工 具 1, , , , , , 公 營 事 業 政 府 部 門 民 營 企 業 , , , , 機 器 及 設 備 10, , , , , , 公 營 事 業 1, , , , , , 政 府 部 門 民 營 企 業 8, , , , , , 無 形 固 定 資 產 1, , , , , , 公 營 事 業 政 府 部 門 民 營 企 業 1, , , , , , 註 : 成 長 率 為 實 質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金 額 成 長 率 資 料 來 源 : 主 計 處 統 計 資 料 庫 27

45 在 三 級 產 業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方 面, 由 於 我 國 自 1980 年 以 來, 服 務 業 產 值 超 越 製 造 業, 為 我 國 經 濟 重 心 所 在, 因 此 2000 年 以 前 國 內 約 有 50%~70% 的 資 金 投 資 於 服 務 業 ; 而 工 業 投 資 比 重 為 30%~50% 之 間, 其 中 製 造 業 固 定 資 本 投 資 約 占 工 業 的 八 成 以 上 惟 2000 年 之 後 服 務 業 投 資 成 長 趨 緩, 其 占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的 比 重 略 有 下 滑 2012 年 工 業 及 服 務 業 占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的 比 重 分 別 為 43.87% 及 55.53%, 差 距 明 顯 較 2000 年 以 前 縮 小, 但 2010~2012 年 工 業 與 服 務 業 的 差 距 由 0.7 個 百 分 點 擴 大 至 個 百 分 點 至 於 農 業 所 占 比 重 極 小, 均 不 及 1%, 每 年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大 約 僅 100 多 億 台 幣 左 右 ( 表 2-1-5) 表 我 國 三 級 產 業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概 況 (2009~2012 年 ) 單 位 : 億 台 幣,% 三 級 產 業 投 資 結 構 金 額 比 重 金 額 比 重 金 額 比 重 金 額 比 重 合 計 23, , , , 農 業 工 業 10, , , , 製 造 業 8, , , , 服 務 業 13, , , , 資 料 來 源 : 主 計 處 統 計 資 料 庫 四 民 間 消 費 有 轉 強 跡 象 ( 一 ) 背 景 說 明 歷 年 來, 台 灣 民 間 消 費 約 占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的 五 ~ 六 成 左 右, 在 我 國 經 濟 發 展 中 扮 演 著 重 要 的 角 色 由 表 我 國 歷 年 民 間 消 費 結 構 來 看, 以 住 宅 服 務. 水 電 瓦 斯 及 其 他 燃 料 食 品 及 非 酒 精 飲 料 其 他 消 費 支 出 及 交 通 類 等 日 常 生 活 消 費 為 國 人 前 四 大 消 費 支 出 品 項, 合 計 比 重 約 在 50%~60% 左 右, 但 比 重 有 逐 年 遞 減 的 趨 勢 顯 示 隨 著 所 得 提 高 及 生 活 水 準 提 升, 降 低 對 日 常 所 需 產 品 的 需 求, 其 28

46 中 又 以 食 品 及 非 酒 精 飲 料 類 消 費 支 出 減 少 最 多,1981~2013 年 減 幅 達 7.15 個 百 分 點 其 餘 如 菸 酒 類 及 衣 著 鞋 襪 及 服 飾 用 品 亦 減 少 1~3 個 百 分 點 左 右 反 之, 在 民 間 消 費 支 出 增 加 的 品 項 方 面, 以 醫 療 保 健 類 之 消 費 支 出 增 加 幅 度 最 大, 達 5.02 個 百 分 點, 此 應 與 我 國 老 年 化 及 國 人 日 趨 重 視 健 康 保 健 有 關 ( 二 ) 最 新 近 況 2013 年 民 間 消 費 為 8.67 兆 台 幣, 占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的 59.51%, 較 2012 年 成 長 1.77%, 對 經 濟 成 長 率 貢 獻 0.95 個 百 分 點 2013 年 我 國 民 間 前 四 大 消 費 產 品 亦 為 住 宅 服 務. 水 電 瓦 斯 及 其 他 燃 料 食 品 及 非 酒 精 飲 料 其 他 消 費 支 出 及 交 通 類, 合 計 比 重 為 55.34%, 但 較 1981~1990 年 期 間 的 63.49% 減 少 8.15 個 百 分 點 另 一 方 面, 根 據 主 計 處 統 計, 顯 示 我 國 老 年 人 口 逐 年 上 升,2013 年 我 國 65 歲 以 上 之 老 年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比 例 達 11.53%, 預 估 未 來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將 隨 老 年 人 口 增 加 而 逐 年 提 高 ; 除 醫 療 保 健 外, 休 閒 與 文 化 餐 廳 及 旅 館 等 生 活 享 受 消 費 支 出 亦 隨 著 國 人 所 得 提 高 與 消 費 習 慣 改 變 而 持 續 成 長 展 望 未 來, 據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 2014) 及 主 計 處 預 估, 2014 年 內 需 溫 和 成 長, 民 間 消 費 成 長 率 約 可 達 1.93%~2.44%, 較 2013 年 增 加 0.16~0.67 個 百 分 點 惟 根 據 中 央 大 學 台 經 中 心 於 今 (2014) 年 3 月 公 布 之 三 月 份 消 費 者 信 心 指 數 顯 示, 消 費 者 信 心 仍 偏 向 悲 觀, 主 要 是 台 灣 薪 資 所 得 沒 有 成 長, 甚 至 倒 退 15 年 前 薪 資 水 準, 2014 年 1 月 我 國 工 業 及 服 務 業 受 僱 員 工 實 質 經 常 性 薪 資 平 均 為 36,740 元, 不 及 15 年 前 水 準 (1999 年 為 36,979 元 ), 因 此 恐 會 影 響 今 年 度 我 國 民 間 消 費 擴 張 速 度 29

47 表 歷 年 我 國 民 間 消 費 結 構 排 名 消 費 品 項 單 位 :% 各 期 間 / 年 占 民 間 消 費 總 額 比 重 變 化 幅 度 住 宅 服 務. 水 電 瓦 斯 及 其 他 燃 料 食 品 及 非 酒 精 飲 料 其 他 交 通 醫 療 保 健 休 閒 與 文 化 餐 廳 及 旅 館 傢 俱 設 備 及 家 務 維 護 衣 著 鞋 襪 及 服 飾 用 品 教 育 通 訊 菸 酒 合 計 資 料 說 明 : 其 他 項 含 對 家 庭 服 務 之 民 間 非 營 利 機 構 消 費 支 出 資 料 來 源 : 主 計 處 統 計 資 料 庫, 國 民 所 得 統 計 摘 要 (2014 年 2 月 更 新 ) 30

48 五 對 外 連 結 ( 一 ) 對 外 貿 易 因 國 際 經 濟 不 佳 及 台 灣 商 品 出 口 型 態 受 到 挑 戰, 商 品 貿 易 動 能 遲 緩 1. 背 景 說 明 由 於 台 灣 為 小 型 開 放 經 濟 體, 進 出 口 對 我 國 經 濟 成 長 具 相 當 影 響, 也 因 此 我 國 經 濟 成 長 易 受 國 際 經 濟 變 化 影 響 2008 年 和 2009 年 受 到 金 融 海 嘯 及 歐 債 危 機 的 影 響, 台 灣 進 出 口 表 現 不 甚 理 想 自 2010 年 受 到 全 球 景 氣 緩 慢 復 甦 的 影 響 及 比 較 基 期 較 低 之 故, 進 出 口 金 額 較 2009 年 增 加 然 而, 近 幾 年 來, 台 灣 進 出 口 表 現 皆 不 甚 理 想, 進 口 負 成 長 主 要 在 於 台 灣 國 內 經 濟 低 迷, 消 費 需 求 不 足 及 廠 商 投 資 意 願 降 低 所 致 ; 而 出 口 則 面 臨 中 國 大 陸 調 結 構 擴 內 需 政 策 及 歐 美 再 工 業, 逆 轉 了 全 球 產 業 分 工 體 系, 以 及 我 國 尚 未 趕 上 全 球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的 行 列, 這 些 原 因 使 得 我 國 出 口 面 臨 了 嚴 峻 的 考 驗 ( 請 見 圖 2-1-2) 貿 易 值 ( 億 美 元 )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 進 出 口 值 3,511 3,810 4,267 4,661 4,964 3,783 5,260 5,899 5,718 5,755 出 口 值 1,824 1,984 2,240 2,467 2,556 2,037 2,746 3,083 3,011 3,054 進 口 值 1,688 1,826 2,027 2,193 2,408 1,746 2,514 2,816 2,707 2,701 進 出 口 成 長 率 出 口 成 長 率 進 口 成 長 率 成 長 率 ( % )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台 灣 海 關 圖 ~2013 年 我 國 進 出 口 及 其 成 長 率 變 化 31

49 2. 最 新 近 況 表 顯 示 2013 年 台 灣 的 進 出 口 概 況 及 主 要 貿 易 夥 伴 2013 年, 由 於 全 球 景 氣 復 甦 遲 緩 國 際 產 業 分 工 體 系 逆 轉, 以 及 中 國 大 陸 推 動 產 業 供 應 鏈 在 地 化 與 擴 內 需 等 政 策, 進 而 影 響 我 國 貿 易 成 長 力 道, 全 年 出 口 較 2012 年 僅 增 加 1.45%, 進 口 則 微 減 0.24% 在 出 口 方 面,2013 年 台 灣 出 口 3,054 億 美 元, 前 五 大 出 口 市 場 分 別 為 中 國 大 陸 東 協 香 港 美 國 及 歐 盟, 合 計 占 台 灣 總 出 口 的 77.85%; 以 成 長 率 來 看, 我 國 對 美 國 及 歐 盟 出 口 呈 現 衰 退 局 面, 分 別 較 2012 年 減 少 1.26% 及 3.70%, 但 對 亞 洲 國 家 中 國 大 陸 東 協 及 香 港 則 約 成 長 1%~4% 左 右 在 進 口 方 面,2013 年 台 灣 進 口 2,701 億 美 元, 較 2012 年 微 減 0.24%, 以 日 本 中 國 大 陸 東 協 美 國 及 歐 盟 為 前 五 大 進 口 來 源 國, 合 計 約 占 台 灣 總 進 口 的 62.03% 整 體 而 言, 即 便 我 國 進 出 口 表 現 深 受 國 際 經 濟 衝 擊, 近 3 年 我 國 仍 存 在 貿 易 順 差, 分 別 為 267 億 美 元 304 億 美 元 及 354 億 美 元 表 年 台 灣 前 十 大 貿 易 夥 伴 單 位 : 百 萬 美 元,% 排 名 出 口 進 口 國 家 / 地 區 金 額 比 重 成 長 率 國 家 / 地 區 金 額 比 重 成 長 率 - 全 球 305, 全 球 270, 中 國 大 陸 81, 日 本 43, 東 協 10 國 58, 中 國 大 陸 42, 香 港 39, 東 協 10 國 32, 美 國 32, 美 國 25, 歐 盟 27 國 25, 歐 盟 27 國 23, 日 本 19, 韓 國 15, 韓 國 12, 沙 烏 地 阿 拉 伯 15, 澳 洲 3, 科 威 特 8, 印 度 3, 澳 洲 7, 加 拿 大 2, 卡 達 6, 註 : 產 品 包 括 HS01~HS99 章 產 品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台 灣 海 關 32

50 表 列 出 台 灣 2013 年 主 要 出 進 口 產 品 項 目 金 額 及 成 長 率 在 出 口 方 面, 台 灣 的 出 口 項 目 十 分 集 中,2013 年 前 10 項 出 口 產 品 的 出 口 金 額 達 2,538 億 美 元, 占 當 年 度 出 口 總 額 的 83.09%, 其 中 又 以 HS85 章 ( 電 機 設 備 及 其 零 件 ) HS84 章 ( 機 械 及 其 零 件 ) 及 HS27 章 ( 礦 物 燃 料 )3 項 產 品 的 出 口 金 額 最 高, 三 者 合 占 台 灣 出 口 總 額 的 54.55% 其 次 則 為 HS90 章 ( 光 學 儀 器 及 其 零 附 件 ) 及 HS39 章 ( 塑 膠 及 其 製 品 ), 占 台 灣 出 口 總 額 的 比 重 分 別 為 7.29% 及 7.19% 至 於 出 口 排 名 在 6 名 之 後 的 產 品 占 總 出 口 的 比 例 皆 在 5% 以 下 以 出 口 成 長 率 來 看, 前 十 大 出 口 產 品 中 僅 HS85 章 ( 電 機 設 備 及 其 零 件 ) HS27 章 ( 礦 物 燃 料 ) HS39 章 ( 塑 膠 及 其 製 品 ) 及 HS29 章 ( 有 機 化 學 產 品 ) 出 口 金 額 較 前 一 年 增 加, 其 餘 產 品 皆 呈 衰 退 狀 態, 尤 以 HS90 章 ( 光 學 儀 器 及 其 零 附 件 ) 及 HS72 章 ( 鋼 鐵 ) 及 出 口 衰 退 幅 度 最 大, 分 別 為 衰 退 3.20% 及 2.37% 在 進 口 方 面, 台 灣 的 進 口 項 目 亦 十 分 集 中 於 前 10 項 進 口 產 品, 進 口 金 額 達 2,102 億 美 元, 占 當 年 度 進 口 總 額 的 77.83%, 其 中 又 以 HS27 章 ( 礦 物 燃 料 ) HS85 章 ( 電 機 設 備 及 其 零 件 ) 及 HS84 章 ( 機 械 及 其 零 件 )3 項 產 品 的 進 口 金 額 最 高, 三 者 合 占 台 灣 進 口 總 額 的 五 成 六 左 右 ; 而 進 口 排 名 在 4 名 之 後 的 產 品 占 總 進 口 的 比 例 皆 在 5% 以 下 2013 年 台 灣 經 濟 成 長 速 度 減 緩, 減 少 對 進 口 產 品 的 需 求, 其 中 以 HS72 章 ( 鋼 鐵 ) HS39 章 ( 塑 膠 及 其 製 品 ) 及 HS74 章 ( 銅 及 其 製 品 ) 的 進 口 減 少 最 多, 分 別 衰 退 8.82% 5.62% 及 4.56% 不 過 對 於 HS84 章 ( 機 械 及 其 零 件 ) 及 HS38( 雜 項 化 學 產 品 ) 仍 有 很 高 的 需 求,2013 年 成 長 7.48% 及 6.63% 33

51 表 年 台 灣 前 十 大 進 出 口 產 品 單 位 : 百 萬 美 元,% 排 名 台 灣 出 口 台 灣 進 口 HS 中 文 名 稱 金 額 比 重 成 長 率 HS 中 文 名 稱 金 額 比 重 成 長 率 1 85 電 機 設 備 及 其 零 件 114, 礦 物 燃 料 68, 機 械 設 備 及 其 零 件 29, 電 機 設 備 及 其 零 件 54, 礦 物 燃 料 22, 機 械 設 備 及 其 零 件 28, 光 學 儀 器 及 其 零 附 件 22, 有 機 化 學 產 品 11, 塑 膠 及 其 製 品 21, 光 學 儀 器 及 其 零 附 件 10, 有 機 化 學 產 品 12, 鋼 鐵 9, 鋼 鐵 10, 塑 膠 及 其 製 品 7, 汽 機 車 及 其 零 附 件 9, 雜 項 化 學 產 品 7, 鋼 鐵 製 品 7, 汽 機 車 及 其 零 附 件 6, 銅 及 其 製 品 3, 銅 及 其 製 品 5, 前 十 大 合 計 253, 前 十 大 合 計 210, 所 有 產 品 合 計 305, 所 有 產 品 合 計 270, 註 : 產 品 包 括 HS01~HS99 章 產 品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台 灣 海 關 34

52 展 望 未 來, 隨 著 國 際 經 濟 和 緩 復 甦, 國 內 經 濟 表 現 也 隨 之 漸 入 佳 境, 可 望 提 升 我 國 進 出 口 貿 易 動 能, 惟 在 出 口 方 面, 需 注 意 中 國 大 陸 調 結 構, 擴 內 需 政 策 變 動 陸 企 競 爭 力 提 高 歐 美 再 製 造 化 新 興 市 場 成 長 趨 緩 以 及 地 緣 政 治 緊 張 情 勢 升 高 等 因 素 對 台 灣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響 中 經 院 (2014) 最 新 發 佈 的 經 濟 預 測 報 告, 預 估 2014 年 下 半 年 我 國 進 出 口 值 將 加 速 成 長, 約 成 長 5%, 全 年 出 口 及 進 口 預 估 可 成 長 3.36% 及 3.12%, 較 2013 年 增 加 1.94 個 百 分 點 及 3.27 個 百 分 點 ( 二 ) 對 外 投 資 ( 對 外 投 資 與 外 人 投 資 ) 1. 對 外 投 資 過 度 依 賴 中 國 大 陸, 然 近 年 有 分 散 的 趨 勢 ( 1) 背 景 說 明 1980 年 代 末 期, 由 於 我 國 國 內 投 資 環 境 丕 變, 如 國 人 的 環 保 意 識 抬 頭 加 上 勞 動 與 土 地 成 本 上 漲 匯 率 波 動 起 伏 大 等, 導 致 許 多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紛 紛 轉 向 海 外 設 廠,1989 年 我 國 對 外 投 資 開 始 大 幅 提 升 1991 年, 我 國 正 式 開 放 企 業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由 於 兩 岸 人 文 及 語 言 相 近, 加 上 當 時 中 國 大 陸 處 處 充 滿 了 商 機, 使 得 台 商 前 仆 後 繼 前 往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設 廠, 以 搶 得 商 機 ( 圖 2-1-3) 2000 年 代, 我 國 對 外 投 資 於 2002 年 突 破 100 億 美 元, 雖 然 該 期 間 對 外 投 資 受 景 氣 影 響, 仍 有 些 許 波 動, 但 大 致 上 是 呈 現 穩 定 成 長 的 趨 勢 截 至 2013 年 止, 我 國 對 外 投 資 金 額 達 2,163 億 美 元, 共 54,611 件 ; 然 而, 若 扣 除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我 國 對 外 投 資 金 額 僅 826 億 美 元, 僅 占 對 外 投 資 總 額 的 四 成 左 右, 顯 見 台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的 依 賴 度 仍 很 高 ( 表 2-1-9) 35

53 對 外 投 資 金 額 ( 億 美 元 ) 大 陸 所 占 比 重 ( % ) 對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 不 含 補 辦 ) 對 海 外 投 資 金 額 對 大 陸 投 資 所 占 比 重 ( 右 軸 ) 資 料 說 明 : 對 海 外 投 資 金 額 不 包 含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102 年 12 月 核 准 華 僑 及 外 國 人 投 資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對 外 投 資 投 資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統 計 月 報 圖 ~2013 年 我 國 對 外 投 資 概 況 ( 2) 最 新 近 況 近 幾 年 來,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東 部 沿 海 地 區 的 勞 動 力 土 地 及 能 源 等 生 產 要 素 成 本 大 幅 提 高, 加 上 當 地 民 眾 的 環 保 意 識 亦 逐 漸 抬 頭, 中 國 大 陸 國 內 經 營 環 境 開 始 惡 化, 台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比 重 逐 漸 分 散 由 表 可 知, 我 國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已 由 2011 年 的 131 億 美 元 減 少 至 2013 年 的 87 億 美 元, 占 台 灣 對 外 投 資 總 額 的 比 重 亦 由 72.49% 降 至 60.22%, 降 幅 達 個 百 分 點 台 商 轉 而 投 資 東 南 亞 國 家, 其 中 以 對 越 南 的 投 資 增 加 幅 度 最 大, 由 2011 年 的 2.53% 增 加 至 2013 年 的 12.04%, 增 幅 達 9.51 個 百 分 點 36

54 表 台 灣 對 外 投 資 ( 含 中 國 大 陸 ) 之 前 十 大 國 家 單 位 : 百 萬 美 元,% 排 序 國 家 金 額 比 重 金 額 比 重 金 額 比 重 金 額 比 重 1 中 國 大 陸 13, , , , 加 勒 比 海 英 國 屬 地 , 美 國 , 新 加 坡 , , 越 南 , , 香 港 , 日 本 , , 百 慕 達 , 馬 來 西 亞 , 泰 國 , 合 計 ( 含 中 國 大 陸 ) 16, , , , 合 計 ( 不 含 中 國 大 陸 ) 3, , , , 對 外 投 資 之 前 十 大 國 家 16, , , , 資 料 說 明 :1952~2013 年 累 積 金 額 中 之 台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含 補 辦, 各 年 度 則 不 含 補 辦 金 額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102 年 12 月 核 准 華 僑 及 外 國 人 投 資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對 外 投 資 投 資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統 計 月 報 37

55 在 台 商 對 外 投 資 產 業 別 方 面, 截 至 2013 年 止, 台 商 對 外 投 資 以 製 造 業 為 主, 累 積 投 資 金 額 為 1,371 億 美 元, 占 對 外 投 資 總 額 的 63.37%; 而 服 務 業 累 積 投 資 金 額 為 748 億 美 元, 所 占 比 重 為 34.59% 以 投 資 細 項 來 看,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為 我 國 對 外 投 資 最 多 的 產 業, 1952~2013 年 累 積 投 資 金 額 為 433 億 美 元, 占 對 外 投 資 總 額 的 二 成 左 右 ; 以 單 以 年 度 來 看,2013 年 該 產 業 亦 為 台 商 對 外 投 資 最 多 的 產 業 我 國 對 外 投 資 次 多 的 產 業 為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及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累 積 投 資 金 額 分 別 為 348 億 美 元 及 216 億 美 元, 占 對 外 投 資 總 額 的 16.07% 及 9.99% 排 名 在 第 四 名 之 後 的 產 業, 如 批 發 零 售 電 力 設 備 化 學 材 料 等 產 業, 占 我 國 對 外 投 資 總 額 的 比 重 均 不 超 過 10% ( 表 ) 38

56 排 序 業 別 表 台 灣 對 外 投 資 ( 含 中 國 大 陸 ) 之 前 十 大 產 業 單 位 : 百 萬 美 元,% 金 額 比 重 金 額 比 重 金 額 比 重 金 額 比 重 1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2, , , ,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3, , , ,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1, , , ,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1, , , , 電 力 設 備 製 造 業 , 化 學 材 料 製 造 業 , ,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業 ,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 基 本 金 屬 製 造 業 , , 非 金 屬 礦 物 製 品 製 造 業 , 服 務 業 6, , , , 製 造 業 11, , , , 前 十 大 產 業 合 計 13, , , , 合 計 ( 含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 18, , , , 資 料 說 明 : 台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含 補 辦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102 年 12 月 核 准 華 僑 及 外 國 人 投 資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對 外 投 資 投 資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統 計 月 報 39

57 2. 營 造 優 質 投 資 環 境, 以 利 吸 引 外 資 來 台 投 資 ( 1) 背 景 說 明 2000 年 後, 我 國 為 順 利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組 (WTO) 而 大 幅 開 放 台 灣 市 場,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明 顯 成 長 據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統 計, 2000 年 以 後, 台 灣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的 件 數 及 金 額 明 顯 較 1990 年 代 以 前 增 加, 外 人 來 台 投 資 金 額 普 遍 維 持 在 30~50 億 美 元 間,2006~2007 年 間 金 額 更 大 幅 增 加, 達 100 億 以 上 7 惟 2008 年 後, 全 球 金 融 海 嘯 及 歐 債 危 機 使 全 球 經 濟 成 長 陷 入 實 質 停 滯, 國 際 資 金 流 動 也 大 受 影 響, 國 外 廠 商 的 投 資 策 略 開 始 趨 向 謹 慎, 採 取 觀 望 的 態 度, 因 而 連 帶 波 及 我 國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的 表 現, 致 使 我 國 核 准 外 人 投 資 金 額 逐 年 下 滑, 至 2010 年 僅 剩 億 美 元 不 過 2011 年 在 國 際 經 濟 復 甦 及 新 興 國 家 經 濟 高 速 成 長 的 帶 動 下, 我 國 外 人 來 台 投 資 成 長 率 由 負 轉 正 2012 年 外 人 來 台 投 資 件 數 及 金 額 進 一 步 增 加, 分 別 較 2011 年 成 長 20.59% 及 17.76%, 達 2,876 件 及 億 美 元 ( 表 ) 年 主 要 是 受 跨 國 併 購 案 大 幅 增 加 所 賜, 如 英 商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以 12 億 3,182 萬 美 元 併 購 國 內 新 竹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 百 慕 達 商 American International Underwriters Overseas, Ltd. 以 1 億 8,566 萬 美 元 增 資 環 美 行 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暨 併 購 中 央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2007 年 總 投 資 金 額 高 達 億 美 元, 主 要 集 中 在 金 融 業, 較 重 大 的 投 資 案 包 括 美 商 花 旗 海 外 投 資 公 司 申 請 匯 入 15 億 4,612 萬 783 美 元 投 資 設 立 及 增 資 花 旗 ( 台 灣 )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荷 蘭 商 Cooperatieve Valiant Apo Global, U.A. 申 請 以 6 億 8,018 萬 9,481 美 元 投 資 勇 德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用 以 公 開 收 購 復 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荷 蘭 商 Longreach Edith Investment Cooperatief, U.A. 申 請 以 6 億 9,830 萬 2,138 美 元 投 資 安 泰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0

58 年 表 台 灣 吸 引 外 人 ( 含 陸 資 ) 直 接 投 資 概 況 單 位 : 件, 百 萬 美 元,% 件 數 金 額 數 量 成 長 率 數 量 成 長 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2 82,645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102 年 12 月 核 准 華 僑 及 外 國 人 投 資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對 外 投 資 投 資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投 資 統 計 月 報 ( 2) 最 近 近 況 根 據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最 新 發 佈 之 統 計 數 據,2013 年 我 國 核 准 僑 外 投 資 件 數 為 3,347 件 ( 含 陸 資 ), 較 2012 年 同 期 增 加 16.38%, 但 投 資 金 額 卻 較 2012 年 減 少 10.07%, 降 至 億 美 元 其 中, 僑 外 資 來 台 投 資 件 數 與 金 額 分 別 為 3,206 件 及 億 美 元, 雖 然 件 數 較 2012 年 同 期 增 加 468 件, 但 投 資 金 額 則 較 2012 年 減 少 11.25%; 而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件 數 較 2012 年 增 加 3 件, 投 資 金 額 亦 增 加 10.00%, 分 別 為 141 件 及 3.61 億 美 元 整 體 而 言, 我 國 吸 引 外 資 表 現 堪 稱 平 穩, 但 外 人 來 台 投 資 之 平 均 規 模 有 逐 漸 縮 小 的 趨 勢, 宜 持 續 觀 察 外 人 來 台 投 資 之 企 業 類 型 或 經 營 型 態 是 否 有 所 轉 變 台 灣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之 來 源 國 分 佈 方 面 ( 表 ), 截 至 2013 年 止, 將 近 七 成 外 人 投 資 來 自 於 美 國 加 勒 比 海 英 國 屬 地 荷 蘭 及 41

59 日 本, 各 占 我 國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總 額 的 比 重 皆 高 於 10% 不 過, 近 四 年 (2009~2012 年 ), 我 國 前 四 大 投 資 來 源 國 與 前 一 期 均 略 有 不 同, 且 排 名 亦 有 些 許 變 動 2013 年, 加 勒 比 海 英 國 屬 地 ( 主 要 為 維 京 群 島 及 蓋 曼 群 島 等 低 稅 率 地 區 ) 為 我 國 最 大 投 資 來 源 國, 投 資 金 額 為 億 美 元, 占 當 年 度 外 人 來 台 投 資 總 額 的 27.24%, 較 2012 年 成 長 4.08% 其 次 則 為 美 國 及 日 本, 投 資 金 額 分 別 為 5.83 億 美 元 ( 占 11.01%) 及 4.09 億 美 元 ( 占 7.73%) 而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金 額 達 3.61 億 美 元, 為 台 灣 第 六 大 投 資 來 源 國, 表 現 其 實 不 差 42

60 表 台 灣 核 准 外 人 投 資 之 前 十 大 國 家 / 地 區 及 陸 資 - 按 1952~2013 年 累 計 金 額 排 序 單 位 : 件, 百 萬 美 元 國 家 / 地 區 件 數 金 額 比 重 排 名 件 數 金 額 排 名 件 數 金 額 排 名 件 數 金 額 排 名 美 國 5,313 23, ,643 10, ,112 1, 加 勒 比 海 英 國 屬 地 5,044 22, ,373 10, ,092 4, ,442 1 荷 蘭 , , , 日 本 8,128 17, ,071 6, ,666 1, 新 加 坡 1,815 7, , , 英 國 733 6, , , 香 港 4,351 6, ,018 1, , 馬 來 西 亞 1,306 2, , 歐 洲 其 他 地 區 1,043 2, 百 慕 達 113 2, 中 國 大 陸 合 計 36, , ,636 57,724 9,116 19,628 3,347 5,294 資 料 說 明 : 排 名 是 以 當 年 度 區 間 之 核 准 金 額 計 算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102 年 12 月 核 准 華 僑 及 外 國 人 對 外 投 資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統 計 月 報 43

61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2009 年 6 月 底 我 國 正 式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2009~2013 年 累 積 投 資 件 數 及 金 額 分 別 為 483 件 及 8.65 億 美 元 ( 表 ) 依 累 計 投 資 件 數 來 看, 陸 資 對 台 投 資 批 發 零 售 業 最 為 積 極, 累 計 投 資 件 數 占 總 件 數 的 比 重 將 近 六 成 (277 件 ) 以 投 資 金 額 來 看,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金 額 最 高 的 產 業 亦 為 批 發 零 售 業 (1.55 億 美 元 )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次 多 的 產 業 為 運 輸 及 倉 儲 業, 投 資 金 額 為 1.41 億 美 元, 主 要 是 2012 年 12 月 核 准 香 港 政 龍 投 資 公 司 來 台 投 資 陽 明 海 運 ( 金 額 約 1.39 億 美 元 ) 8, 為 首 例 投 資 公 共 建 設 之 投 資 案 再 其 次 是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累 計 至 2013 年, 雖 僅 核 准 4 件 陸 資 投 資 案, 但 其 投 資 金 額 高 達 1.40 億 美 元, 即 核 准 中 國 銀 行 交 通 銀 行 及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在 台 成 立 分 行, 另 一 案 例 則 為 港 商 鳳 凰 文 創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來 台 成 立 匯 川 創 業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表 陸 資 申 請 來 台 投 資 產 業 別 單 位 : 百 萬 美 元,%, 件 歷 年 投 資 金 額 排 名 行 業 分 類 金 額 數 量 比 重 件 數 1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運 輸 及 倉 儲 業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業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資 訊 及 通 訊 傳 播 業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食 品 製 造 業 服 務 業 製 造 業 總 計 ( 件 數 ) (23) (79) (105)(138)(138) 註 : 陸 資 件 數 與 金 額 資 料 來 自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事 業 名 錄, 因 有 特 殊 個 案 因 認 定 問 題, 因 此 此 處 總 計 金 額 與 月 報 統 計 有 些 微 出 入, 例 如, 一 案 於 2011 年 核 准, 但 至 2012 年 9 月 方 列 入 統 計 所 致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事 業 名 錄 ( 更 新 ) 8 香 港 政 龍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Cheer Dragon Investment Limited) 為 中 國 中 遠 集 團 中 國 海 運 及 招 商 局 的 合 資 公 司 44

62 在 投 資 產 業 方 面 ( 表 ),1952~2013 年 我 國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的 前 三 大 產 業 分 別 為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 累 積 投 資 金 額 為 353 億 美 元, 占 外 人 累 積 投 資 金 額 的 28%)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181 億 美 元,14 %) 以 及 批 發 與 零 售 業 (128 億 美 元,10%), 此 三 項 產 業 合 計 占 外 人 來 台 投 資 累 積 金 額 的 52% 排 名 第 四 及 第 五 名 的 產 業 則 分 別 為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66 億 美 元,5%) 和 資 訊 及 通 訊 傳 播 業 (62 億 美 元,5%) 其 餘 產 業 占 外 人 來 台 投 資 金 額 的 比 重 皆 低 於 5% 就 2009~2012 年 間 的 累 計 金 額 來 看, 外 人 來 台 投 資 前 三 大 產 業 與 前 一 時 期 (2001~2008 年 ) 相 同, 依 序 為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77 億 美 元 )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29 億 美 元 ) 及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18 億 美 元 ), 惟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的 名 次 下 滑 到 14 名, 外 人 來 台 投 資 金 額 不 到 3 億 美 元 2013 年 前 三 大 外 人 投 資 產 業 與 前 一 時 期 雷 同, 惟 排 名 略 有 不 同, 依 序 為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及 批 發 零 售 業, 合 計 約 占 當 年 度 台 灣 核 准 外 人 投 資 金 額 比 重 的 六 成 左 右 45

63 排 名 產 業 別 表 台 灣 核 准 外 人 投 資 產 業 別 ( 含 陸 資 )- 按 年 累 計 金 額 排 序 單 位 : 件, 百 萬 美 元 件 數 金 額 比 重 件 數 金 額 排 名 件 數 金 額 排 名 件 數 金 額 排 名 1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3,216 35, ,434 19, , ,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2,609 18, ,402 12, ,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10,355 12, ,763 5, ,062 2, ,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1,618 6, , 資 訊 及 通 訊 傳 播 業 1,486 6, , 電 力 設 備 製 造 業 1,397 6,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2,535 5, , 化 學 材 料 製 造 業 685 4,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業 1,067 3, 非 金 屬 礦 物 製 品 製 造 業 338 3, , 合 計 36, , ,636 57,724 9,116 19,628 3,344 5,283 製 造 業 12,497 56, ,543 25,530 2,847 5, ,922 服 務 業 22,615 68, ,604 30,795 6,129 14,015 2,466 3,315 註 :1. 排 名 是 以 當 年 度 區 間 之 核 准 金 額 計 算 年 開 始 包 含 陸 資 3. 陸 資 件 數 與 金 額 資 料 來 自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事 業 名 錄, 因 有 特 殊 個 案 因 認 定 問 題, 因 此 此 處 總 計 金 額 與 月 報 統 計 有 些 微 出 入, 例 如, 一 案 於 2011 年 核 准, 但 至 2012 年 9 月 方 列 入 統 計 所 致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102 年 12 月 核 准 華 僑 及 外 國 人 投 資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對 外 投 資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統 計 月 報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事 業 名 錄 ( 更 新 ) 46

64 六 研 發 投 入 逐 年 增 加, 為 經 濟 成 長 重 要 關 鍵 因 素 ( 一 ) 背 景 說 明 在 現 今 知 識 及 創 意 經 濟 時 代, 一 國 的 研 發 投 入 是 提 升 產 業 附 加 價 值 及 建 立 關 鍵 性 競 爭 優 勢 的 重 要 來 源 根 據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2013 科 學 技 術 統 計 要 覽, 我 國 科 技 研 發 支 出 及 占 GDP 的 比 重 呈 逐 年 上 升 的 趨 勢, 由 2007 年 的 3,314 億 台 幣 增 加 至 2012 年 的 4,313 億 台 幣,2007~2012 年 之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為 5.41%, 占 當 年 度 GDP 的 比 重 亦 由 2007 年 的 2.57% 提 升 至 2012 年 的 3.06% 此 外, 我 國 研 發 經 費 中, 平 均 七 成 左 右 來 自 企 業 自 行 籌 資 研 發, 政 府 資 助 研 發 不 及 三 成 ( 表 ) 若 與 其 他 國 家 相 比, 根 據 瑞 士 洛 桑 國 際 管 理 學 院 (IMD) 公 佈 2013 年 世 界 競 爭 力 年 報,2011 年 台 灣 研 發 支 出 研 發 支 出 占 GDP 的 比 重 (3.02%) 在 全 球 排 名 第 7 位, 較 上 年 進 步 1 名, 表 現 優 於 新 加 坡 (2.23%, 排 名 第 18 位 ) 及 香 港 (0.72%, 第 43 位 元 ), 甚 至 優 於 部 分 已 開 發 國 家, 如 瑞 士 (2.99%, 第 8 位 ) 德 國 (2.84%, 第 9 位 ) 美 國 (2.75%, 第 10 位 ) 等, 逐 步 朝 向 科 研 先 進 國 家 的 水 準 邁 進, 有 利 台 灣 創 新 產 業 聚 落 的 建 構, 帶 動 產 業 永 續 發 展 惟 與 比 重 超 過 3% 的 國 家 相 較 ( 以 色 列 4.38% 芬 蘭 3.78% 韓 國 3.74% 瑞 典 3.37% 日 本 3.25% 丹 麥 3.09%), 台 灣 仍 有 努 力 的 空 間 表 我 國 研 發 經 費 及 占 GDP 比 重 概 況 單 位 : 億 台 幣,% 年 全 國 研 發 經 費 全 國 研 發 經 費 全 國 研 發 經 費 - 依 經 費 來 源 區 分 占 GDP 比 重 企 業 政 府 其 他 部 門 * , , , , , , 資 料 說 明 :* 其 他 部 門 係 指 高 等 教 育 部 門 私 人 非 營 利 部 門 及 國 外 部 門 資 料 來 源 :2013 科 學 技 術 統 計 要 覽, 國 科 會 47

65 ( 二 ) 最 近 近 況 由 上 可 知, 我 國 研 發 經 費 主 要 來 自 企 業 部 門, 政 府 部 門 僅 約 占 二 ~ 三 成 左 右 因 此, 以 下 將 特 別 針 對 企 業 研 發 支 出 之 產 業 類 別 做 進 一 步 的 分 析 表 為 2012 年 我 國 企 業 研 發 支 出 之 產 業 別 與 經 費 來 源 整 體 而 言, 台 灣 企 業 研 發 支 出 以 製 造 業 為 主, 占 總 研 發 支 出 的 92.16%(2,948 億 台 幣 ), 又 以 電 腦. 電 子 及 光 學 產 品 製 造 業 之 研 發 經 費 為 最 高, 達 2,327 億 台 幣 ( 占 總 研 發 支 出 的 72.73%), 且 幾 乎 來 自 企 業 自 主 研 發, 政 府 部 分 投 入 不 及 1%; 其 次 為 化 學 材 料 及 化 學 製 品 業,2012 年 研 發 支 出 及 占 GDP 比 重 分 別 為 103 億 台 幣 及 3.22% 上 述 兩 項 製 造 業 不 僅 研 發 經 費 支 出 高, 同 時 亦 為 我 國 重 要 的 經 濟 支 柱, 該 兩 項 產 業 GDP 合 計 約 占 我 國 GDP 的 二 成 左 右 相 較 於 製 造 業 的 高 研 發 支 出, 2012 年 我 國 服 務 業 研 發 支 出 僅 242 億 台 幣, 占 總 研 發 支 出 的 7.56%, 服 務 業 研 發 明 顯 嚴 重 不 足 ; 不 過, 服 務 業 投 入 研 發 的 比 重 自 2007 年 的 6.61% 提 升 至 2012 年 的 7.56%, 顯 示 服 務 業 業 者 開 始 重 視 研 發, 進 行 服 務 業 創 新 以 服 務 業 細 項 產 業 來 看, 資 訊 及 通 訊 傳 播 業 的 研 發 投 入 最 多, 達 118 億 台 幣, 其 中 有 97.55% 來 自 企 業 部 門 自 主 研 發 投 入, 政 府 部 門 僅 占 2.42%; 研 發 經 費 次 高 之 產 業 為 專 業 科 學 技 術 行 政 及 支 援 服 務 業, 以 及 人 類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業, 研 發 經 費 分 別 為 58 億 台 幣 及 30 億 台 幣, 其 中 政 府 部 門 投 入 約 二 ~ 三 成, 為 服 務 業 前 五 大 研 發 支 出 產 業 中 最 高 者 其 餘 如 金 融 保 險 批 發 零 售 等 產 業, 研 發 支 出 遠 低 於 其 他 製 造 業, 比 重 亦 均 不 及 1% 48

66 行 業 別 表 年 我 國 企 業 執 行 研 發 經 費 - 依 行 業 別 與 經 費 來 源 分 總 計 企 業 研 發 經 費 來 源 比 重 企 業 政 府 其 他 * 單 位 : 百 萬 台 幣,% 金 額 產 業 所 占 比 重 金 額 比 重 金 額 比 重 金 額 比 重 製 造 業 294, , , 電 腦. 電 子 及 光 學 產 品 製 造 業 232, , , 化 學 材 料 及 化 學 製 品 業 10, , 電 力 設 備 製 造 業 9, , 其 他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7, , 汽 車. 拖 車 及 半 拖 車 製 造 業 5, , 服 務 業 24, , , 資 訊 及 通 訊 傳 播 業 11, , 專 業. 科 學. 技 術. 行 政 及 支 援 服 務 業 5, , , 人 類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業 2, ,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2, ,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 汽 機 車 修 理 業 1, , 公 用 事 業 營 造 業 總 計 319, , , 資 料 說 明 :* 其 他 部 門 係 指 高 等 教 育 部 門 私 人 非 營 利 部 門 及 國 外 部 門 另 外, 製 造 業 及 服 務 業 細 項 產 業 眾 多, 故 在 此 各 僅 列 出 研 發 經 費 最 高 的 前 五 大 產 業 資 料 來 源 :2013 科 學 技 術 統 計 要 覽, 國 科 會 49

67 七 小 結 由 於 台 灣 係 一 小 型 開 放 經 濟 體 系, 經 濟 成 長 易 受 國 際 情 勢 變 動 而 有 所 起 伏 2013 年 全 球 經 濟 復 甦 力 道 不 如 預 期, 市 場 的 信 心 也 較 為 脆 弱, 主 要 在 於 美 國 聯 準 會 對 於 縮 減 量 化 寬 鬆 政 策 (QE3) 的 時 機 點 仍 具 不 確 定 性, 而 歐 元 區 景 氣 亦 仍 舊 低 迷,2013 年 歐 元 區 經 濟 成 長 率 為 -0.5%, 加 上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與 新 興 市 場 成 長 速 度 減 緩, 全 球 經 濟 復 甦 之 路 依 舊 崎 嶇 顛 簸 在 此 情 勢 下,2013 年 我 國 經 濟 成 長 率 僅 2.11%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DP) 及 平 均 每 人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DP per capita) 分 別 為 4,893 億 美 元 及 20,958 美 元 以 產 業 結 構 而 言, 我 國 產 業 以 服 務 業 為 主, 占 GDP 的 比 重 為 68.29%, 相 較 於 已 開 發 國 家 70% 的 比 重, 相 去 不 遠 ; 工 業 占 GDP 的 比 重 呈 逐 年 遞 減 之 態 勢,2013 年 占 GDP 的 比 重 為 30.02%, 其 中 有 八 成 左 右 來 自 製 造 業 ; 而 農 業 所 占 比 重 則 不 及 2%, 低 於 世 界 平 均 比 重 (3.14%) 以 台 灣 民 間 消 費 而 言,2013 年 民 間 消 費 僅 較 2012 年 成 長 1.77% ( 規 模 為 8.67 兆 台 幣 ) 隨 著 國 民 所 得 提 高 生 活 習 慣 改 變 以 及 老 年 化 影 響, 前 四 大 消 費 產 品 雖 亦 為 民 生 必 需 用 品, 但 比 例 呈 下 行 趨 勢 ; 反 之,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隨 老 年 人 口 增 加 而 逐 年 提 高, 而 休 閒 與 文 化 餐 廳 及 旅 館 等 生 活 享 受 消 費 支 出 則 持 續 成 長 在 固 定 投 資 方 面,2011 年 下 半 年 在 國 際 對 經 濟 前 景 充 滿 不 確 定 性 下, 台 灣 國 內 投 資 者 的 信 心 也 下 滑,2012 年 第 4 季 隨 著 國 際 景 氣 逐 步 回 溫, 以 及 我 國 推 動 經 濟 動 能 推 升 方 案, 國 內 投 資 在 民 間 企 業 的 帶 動 下, 由 2011 年 第 3 季 後 連 續 五 季 的 負 成 長 轉 為 正, 惟 2012 年 全 年 仍 較 2011 年 減 少 4.01% 2013 年 開 始 我 國 國 內 固 定 投 資 成 長 率 才 由 負 轉 正, 為 1.45% 在 研 發 投 入 方 面, 我 國 科 技 研 發 支 出 及 占 GDP 的 比 重 有 逐 年 上 升 的 趨 勢, 不 過 研 發 能 量 大 部 分 仍 來 自 企 業 自 主 研 發, 約 占 研 發 支 出 50

68 總 額 的 七 成, 政 府 資 助 研 發 投 入 不 及 三 成 同 時 有 九 成 來 自 製 造 業 研 發, 顯 示 服 務 業 研 發 明 顯 嚴 重 不 足 不 過, 服 務 業 投 入 研 發 的 比 重 自 2007 年 的 6.61% 提 升 至 2012 年 的 7.56%, 顯 示 服 務 業 業 者 開 始 重 視 研 發, 進 行 服 務 業 創 新 在 對 外 貿 易 方 面,2013 年, 由 於 全 球 景 氣 復 甦 遲 緩 國 際 產 業 分 工 體 系 逆 轉, 以 及 中 國 大 陸 推 動 產 業 供 應 鏈 在 地 化 與 擴 內 需 等 政 策, 進 而 影 響 我 國 貿 易 成 長 力 道, 全 年 出 口 較 2012 年 僅 增 加 1.45%, 進 口 則 微 減 0.24% 我 國 前 五 大 出 口 市 場 分 別 為 中 國 大 陸 東 協 香 港 美 國 及 歐 盟, 合 計 占 台 灣 總 出 口 的 78%; 前 五 大 進 口 來 源 國 為 日 本 中 國 大 陸 東 協 美 國 及 歐 盟, 合 計 約 占 台 灣 總 進 口 的 62% HS85 章 ( 電 機 設 備 及 其 零 件 ) HS84 章 ( 機 械 及 其 零 件 ) 及 HS27 章 ( 礦 物 燃 料 ) 同 時 皆 為 2013 年 台 灣 前 三 大 進 出 口 產 品 在 直 接 投 資 方 面,2013 年 我 國 對 外 投 資 (Outward FDI) 金 額 達 119 億 美 元 ( 含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 其 中 有 六 成 資 金 投 資 於 中 國 大 陸, 不 過 近 年 因 當 地 投 資 環 境 惡 化, 台 商 轉 而 投 資 東 南 亞 國 家, 顯 示 台 商 投 資 有 分 散 投 資 地 的 趨 勢 而 在 外 人 來 台 投 資 (Inward FDI) 方 面, 2013 年 我 國 核 准 僑 外 投 資 件 數 為 3,347 件 ( 含 陸 資 ), 較 2012 年 同 期 增 加 16.38%, 但 投 資 金 額 卻 較 2012 年 減 少 10.07%, 降 至 億 美 元 整 體 而 言, 我 國 吸 引 外 資 表 現 堪 稱 平 穩, 但 外 人 來 台 投 資 之 平 均 規 模 有 逐 漸 縮 小 的 趨 勢, 宜 持 續 觀 察 外 人 來 台 投 資 之 企 業 類 型 或 經 營 型 態 是 否 有 所 轉 變 51

69 指 標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 GDP) 每 人 GDP 表 台 灣 總 體 經 濟 狀 況 概 要 值 / 內 容 4,893 億 美 元 農 業 1.69% 工 業 30.02% 服 務 業 68.29% 20,958 美 元 實 質 經 濟 成 長 率 2.11% 民 間 消 費 固 定 投 資 研 發 投 入 核 准 對 外 投 資 核 准 外 人 來 台 投 資 出 口 進 口 註 : 除 了 特 別 註 明 時 間 外, 皆 為 2013 年 數 據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8.67 兆 台 幣 主 要 消 費 產 品 為 住 宅 服 務. 水 電 瓦 斯 及 其 他 燃 料 食 品 及 非 酒 精 飲 料 其 他 消 費 支 出 及 交 通 類 2.83 兆 台 幣 主 要 投 資 於 營 建 工 程 機 器 及 設 備 全 國 研 發 經 費 (2012 年 ):4,313 億 台 幣, 占 GDP 的 3.06% 經 費 來 源 : 企 業 74.1% 政 府 24.8% 其 他 1.2% 投 資 總 額 :119 億 美 元 ( 含 對 中 國 大 陸 ) 投 資 目 的 地 (1952~2013 年 ): 中 國 大 陸 加 勒 比 海 英 國 屬 地 美 國 新 加 坡 及 越 南 投 資 產 業 (1952~2013 年 ):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及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投 資 總 額 :53 億 美 元 ( 含 陸 資 ) 投 資 來 源 國 (1952~2013 年 ): 美 國 加 勒 比 海 英 國 屬 地 荷 蘭 日 本 及 新 加 坡 投 資 產 業 (1952~2013 年 ):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出 口 總 值 :3,054 億 美 元 主 要 出 口 市 場 : 中 國 大 陸 東 協 香 港 美 國 及 歐 盟 主 要 出 口 產 品 :HS85 章 ( 機 設 備 及 其 零 件 ) HS84 章 ( 機 械 及 其 零 件 ) 及 HS27 章 ( 礦 物 燃 料 礦 油 及 其 蒸 餾 產 品 ) 進 口 總 值 :2,701 億 美 元 主 要 進 口 來 源 國 : 日 本 中 國 大 陸 東 協 美 國 及 歐 盟 主 要 進 口 產 品 : HS27 章 ( 礦 物 燃 料 礦 油 及 其 蒸 餾 產 品 ) HS85 章 ( 電 機 設 備 及 其 零 件 ) 及 HS84 章 ( 機 械 及 其 零 件 ) 52

70 展 望 2014 年,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IMF) 環 球 透 視 機 構 (GI)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ECD) 等 主 要 國 際 經 濟 機 構 均 預 測 2014 年 在 歐 美 已 開 發 國 家 復 甦 力 道 逐 步 轉 強 下, 全 球 經 濟 將 持 續 成 長 隨 著 國 際 經 濟 逐 漸 地 和 緩 復 甦, 台 灣 國 內 經 濟 表 現 也 隨 之 漸 入 佳 境, 根 據 主 計 處 於 2014 年 2 月 18 日 發 佈 之 資 料 及 中 經 院 於 2014 年 4 月 15 日 發 佈 2014 年 第 2 季 經 濟 預 測 9, 分 別 預 估 2014 年 全 年 台 灣 經 濟 成 長 率 為 2.82% 及 3.05%, 較 2013 年 預 估 值 上 修 0.23 個 百 分 點 及 0.02 個 百 分 點 惟 美 俄 和 歐 盟 於 烏 克 蘭 的 僵 局 持 續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不 確 定 因 素 美 國 QE 退 場 後 的 升 息 情 勢 等 問 題, 將 成 為 國 際 經 濟 復 甦 的 不 確 定 因 素 而 我 國 2014 年 3 月 反 服 貿 學 運 造 成 政 治 動 盪, 且 可 能 影 響 兩 岸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的 後 續 談 判, 進 而 可 能 波 及 我 國 與 其 他 國 家 洽 簽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及 加 入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的 機 會, 對 我 國 今 明 兩 年 (2014~2015 年 ) 的 經 濟 成 長 產 生 了 不 確 定 因 素 貳 台 灣 經 濟 的 問 題 及 瓶 頸 由 台 灣 的 總 體 經 濟 發 展 概 況 可 知, 自 2000 年 起 台 灣 的 經 濟 成 長 出 現 趨 緩 的 現 象, 尤 其 在 2008 年 金 融 風 暴 後, 台 灣 經 濟 恢 復 的 力 道 明 顯 不 如 其 他 周 邊 國 家, 顯 示 除 了 受 到 國 際 經 濟 情 勢 不 明 朗 的 影 響 外, 台 灣 過 去 的 經 濟 發 展 模 式 也 開 始 面 臨 限 制 及 瓶 頸 過 去 台 灣 廠 商 長 期 以 代 工 為 主 要 策 略, 代 工 關 注 的 重 點 在 於 製 程 生 產 效 率 的 提 升, 而 非 關 鍵 技 術 的 研 發 及 最 終 消 費 市 場 的 研 究, 導 致 多 數 廠 商 採 行 低 價 競 爭, 缺 乏 關 鍵 技 術 品 牌 及 通 路 面 臨 台 灣 工 資 上 漲 的 壓 力 下, 勞 力 密 集 且 只 能 進 行 低 價 競 爭 的 廠 商 紛 紛 被 迫 將 生 產 基 地 外 移 隨 著 勞 動 密 集 型 產 業 外 移 中 國 大 陸 及 東 南 亞 國 家, 資 本 密 9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 2014), 2014 年 第 2 季 臺 灣 經 濟 預 測,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經 濟 展 望 中 心, 2014 年 4 月 15 日 主 計 處 ( 2014), 國 民 所 得 統 計 及 國 內 經 濟 情 勢 展 望, 主 計 處, 2014 年 2 月 18 日 53

71 集 型 產 業 繼 續 在 台 灣 發 展, 推 動 台 灣 1990 年 後 的 經 濟 成 長, 惟 上 述 模 式 亦 開 始 面 臨 瓶 頸 及 問 題 另 外, 在 對 外 經 貿 的 部 份, 由 於 兩 岸 政 治 關 係 特 殊, 台 灣 一 直 未 能 加 入 全 球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對 台 灣 的 對 外 經 貿 發 展 亦 帶 來 相 當 程 度 的 影 響 茲 將 現 階 段 台 灣 經 濟 所 面 對 的 問 題 及 瓶 頸 彙 整 說 明 如 下 : 一 生 產 及 出 口 結 構 過 度 集 中 於 資 訊 電 子 產 業 資 本 密 集 型 產 業 相 當 注 重 規 模 經 濟, 造 成 台 灣 的 經 濟 發 展 越 來 越 集 中 在 特 定 產 業, 特 別 是 在 產 業 政 策 的 引 導 下, 台 灣 過 去 數 十 年 的 發 展 主 要 集 中 在 資 訊 電 子 業, 使 得 台 灣 的 出 口 結 構 過 度 集 中 於 資 訊 電 子 產 品 由 主 計 處 提 供 的 出 口 數 據 可 知,2000 年 至 2012 年 間, 台 灣 在 電 子 產 品 及 資 訊 與 通 信 產 品 的 出 口 占 台 灣 總 出 口 比 重 始 終 維 持 在 三 成 以 上 由 於 資 訊 電 子 產 品 的 所 得 彈 性 較 高, 消 費 者 易 於 遞 延 消 費, 因 此 只 要 全 球 景 氣 有 所 波 動, 便 會 對 台 灣 的 出 口 貿 易 及 經 濟 成 長 帶 來 相 當 程 度 的 衝 擊, 連 帶 影 響 台 灣 在 國 際 景 氣 波 動 的 調 節 能 力 此 外, 若 由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的 統 計 資 料 可 發 現, 在 年 間, 台 灣 資 訊 電 子 業 的 名 目 產 值 成 長 率 僅 為 6.58%, 低 於 實 質 產 值 成 長 率 9.37%, 意 味 著 台 灣 資 訊 電 子 產 業 的 平 均 單 價 為 負 成 長, 此 一 現 象 可 能 反 映 我 國 資 訊 電 子 業 者 獲 利 表 現 遭 受 侵 蝕, 產 業 的 附 加 價 值 不 見 提 升 二 出 口 產 品 過 度 集 中 於 中 間 財 隨 著 勞 動 密 集 型 產 業 或 生 產 環 節 外 移 中 國 大 陸 及 東 南 亞 國 家, 多 數 本 國 廠 商 的 生 產 朝 上 游 供 應 鏈 移 動, 使 得 我 國 中 間 財 的 出 口 也 隨 之 提 高 根 據 WITS(World Integrated Trade Solution) 資 料 庫 所 提 供 的 數 據 來 看, 台 灣 對 全 球 出 口 的 產 品 中, 中 間 財 的 比 重 ( 包 括 資 本 財 ) 在 2002 年 至 2012 年 間 維 持 在 7 成 以 上 尤 其 是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出 口 更 是 高 度 集 中 在 中 間 財 ( 包 括 資 本 財 ), 比 重 高 達 9 成 以 上, 顯 示 過 去 多 數 台 商 將 中 國 大 陸 視 為 加 工 出 口 基 地 出 口 過 度 集 中 於 中 間 財, 除 了 會 受 到 長 鞭 效 果 的 影 響, 使 得 國 際 景 氣 波 動 對 台 灣 出 口 的 衝 擊 高 於 54

72 以 最 終 財 出 口 為 主 的 國 家 外, 也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的 供 應 鏈 亦 逐 漸 成 熟, 開 始 對 台 灣 的 中 間 財 產 生 進 口 替 代 效 應 三 製 造 業 的 附 加 價 值 有 待 提 升 過 去 台 灣 的 製 造 產 業 較 為 注 重 產 量 的 擴 張, 較 少 投 入 資 源 於 產 品 附 加 價 值 的 提 升, 如 採 行 差 異 化 策 略 設 計 加 值 建 立 品 牌 通 路 結 合 服 務 能 量 等, 導 致 我 國 製 造 業 所 創 造 的 附 加 價 值 仍 有 相 當 大 的 成 長 空 間 製 造 業 附 加 價 值 未 能 有 效 提 升, 也 連 帶 影 響 我 國 出 口 產 品 的 貿 易 條 件 由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提 供 的 數 據 來 看, 台 灣 商 品 貿 易 的 貿 易 條 件 逐 年 惡 化, 造 成 台 灣 的 對 外 貿 易 條 件 變 動 損 益 自 2001 年 的 7,549 億 新 台 幣 一 路 下 滑, 到 了 2007 年 台 灣 已 不 再 享 有 貿 易 條 件 發 生 變 動 所 產 生 的 利 益, 若 以 2011 年 的 數 據 來 看, 台 灣 的 對 外 貿 易 條 件 變 動 損 失 達 14,894 億 新 台 幣, 突 顯 台 灣 主 要 出 口 產 品 的 貿 易 條 件 逐 漸 惡 化 的 問 題 10 在 貿 易 條 件 惡 化 下, 人 民 的 實 質 所 得 成 長 率 不 如 經 濟 成 長 率, 連 帶 對 於 民 間 消 費 與 投 資 活 力 帶 來 負 向 影 響 四 服 務 業 生 產 力 偏 低 且 出 口 競 爭 力 有 待 提 升 雖 然 服 務 業 是 台 灣 經 濟 活 動 與 就 業 的 主 體, 但 在 過 度 保 護 國 內 市 場 及 研 發 創 新 投 入 不 足 下, 服 務 業 生 產 力 及 出 口 競 爭 力 偏 低, 進 一 步 削 減 服 務 業 引 進 ICT 技 術 及 研 發 創 新 的 誘 因, 造 成 台 灣 服 務 業 的 生 產 力 及 薪 資 成 長 有 限 由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提 供 的 數 據 來 看, 我 國 服 務 業 實 質 GDP 成 長 率 由 年 的 6.3% 下 滑 到 年 的 3.2%, 此 外, 服 務 業 實 質 受 雇 人 員 報 酬 的 成 長 率 亦 由 年 的 5% 下 滑 到 年 的 2.7%, 突 顯 服 務 業 的 生 產 力 低 且 薪 資 成 長 停 滯 不 前 的 問 題 10 對 外 貿 易 條 件 變 動 損 益 之 估 計 方 法, 主 計 處 是 將 按 當 年 價 格 計 算 之 輸 入 ( 在 順 差 情 形 下 ) 或 輸 出 ( 在 逆 差 情 形 下 ) 先 用 輸 入 平 減 指 數 平 減, 再 用 輸 出 平 減 指 數 平 減, 然 後 求 其 差 額, 即 為 按 固 定 年 價 格 計 算 之 貿 易 條 件 變 動 損 益 55

73 五 中 小 企 業 面 對 全 球 化 的 嚴 峻 挑 戰 過 去 台 灣 產 業 的 發 展 以 中 小 企 業 為 主 要 的 力 量, 但 因 中 小 企 業 的 資 源 相 對 有 限, 在 全 球 化 競 爭 下,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面 對 相 當 大 的 挑 戰, 也 因 此 可 觀 察 到 中 小 企 業 在 台 灣 出 口 貿 易 中 的 重 要 性 逐 漸 下 滑 根 據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對 外 公 開 的 統 計 數 據 來 看, 在 2001 年 至 2012 年 間, 雖 然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的 家 數 一 直 維 持 在 九 成 七 以 上, 且 雇 用 人 數 為 占 整 體 雇 用 人 數 的 比 重 超 過 七 成 五, 但 中 小 企 業 的 出 口 值 占 台 灣 整 體 出 口 比 重 出 現 下 滑 的 趨 勢, 由 2001 年 的 20.65% 減 少 到 2010 年 的 16.16%, 惟 近 兩 年 該 比 重 有 略 微 提 升,2012 年 達 17.88% 歸 結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所 面 對 挑 戰, 主 要 包 括 如 下 幾 點 : 人 才 的 取 得 不 易 : 過 去 台 灣 的 優 秀 人 才 大 多 投 入 資 訊 電 子 產 業 及 金 融 產 業 等 特 定 產 業, 再 加 上 台 灣 的 技 職 教 育 體 系 未 能 培 養 出 產 業 所 需 人 才, 使 得 中 小 企 業, 特 別 是 傳 統 產 業 的 中 小 企 業, 在 人 才 的 取 得 上 面 臨 瓶 頸 ; 缺 乏 關 鍵 技 術 : 由 於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以 代 工 為 主, 較 少 也 較 無 能 力 投 入 資 源 於 關 鍵 技 術 的 研 發, 被 取 代 的 可 能 性 高 ; 專 利 佈 局 能 力 不 足 : 由 於 台 灣 的 中 小 企 業 普 遍 沒 有 能 力 從 事 專 利 佈 局, 除 了 可 能 面 對 國 際 專 利 訴 訟 所 造 成 的 市 場 拓 展 障 礙 外, 亦 可 能 支 付 高 額 的 權 利 金 ; 對 最 終 消 費 市 場 的 瞭 解 有 限 : 由 於 長 期 從 事 代 工,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大 多 無 法 掌 握 終 端 客 戶 需 求 及 市 場 通 路 六 兩 岸 問 題 限 縮 台 灣 對 外 經 貿 關 係 的 拓 展 在 全 球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的 潮 流 下, 各 國 競 相 投 入 FTA 競 賽, 對 全 球 貿 易 互 動 以 及 經 濟 版 圖 重 組, 產 生 了 深 遠 的 影 響 亞 洲 區 域 整 合 進 展 亦 十 分 快 速, 對 與 東 亞 經 貿 關 係 緊 密 的 台 灣 影 響 很 大 惟 台 灣 因 兩 岸 特 殊 關 係 的 影 響, 過 去 一 直 未 能 加 入 東 亞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對 台 灣 的 經 貿 發 展 帶 來 相 當 程 度 的 影 響 以 台 灣 主 要 的 競 爭 對 手 韓 國 來 看, 在 2000 年 以 後, 韓 國 先 後 與 智 利 新 加 坡 歐 洲 自 由 貿 易 聯 盟 東 協 印 度 歐 盟 祕 魯 美 國 及 土 耳 其 等 國 簽 署 FTA, 特 別 是 韓 國 - 東 協 56

74 FTA 韓 國 - 歐 盟 FTA 及 韓 國 - 美 國 FTA 的 簽 署, 對 台 灣 在 東 協 歐 盟 及 美 國 的 出 口 競 爭 力 帶 來 一 定 程 度 的 影 響 參 台 灣 經 濟 政 策 的 走 向 台 灣 屬 於 小 型 開 放 經 濟 體, 進 出 口 貿 易 對 GDP 的 貢 獻 超 過 七 成, 因 此 2008 年 全 球 金 融 海 嘯 爆 發 導 致 歐 美 市 場 疲 弱 不 振 下, 我 國 出 口 明 顯 受 到 影 響 再 加 上 台 灣 現 階 段 也 正 面 臨 產 業 結 構 失 衡 的 問 題, 如 生 產 及 出 口 結 構 過 度 集 中 於 資 訊 電 子 產 業 出 口 產 品 過 度 集 中 於 中 間 財 等, 使 得 我 國 因 應 外 在 環 境 的 能 力 倍 受 考 驗, 成 為 亞 太 地 區 中 受 創 甚 深 的 國 家 之 一 有 鑑 於 國 內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的 重 要 性, 政 府 在 102 年 國 家 發 展 計 畫 中 將 結 構 調 整 科 技 創 新 及 綠 能 減 碳 視 為 重 要 的 政 策 方 向 在 科 技 創 新 部 份, 政 府 主 要 是 進 行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之 紮 根 工 作, 深 化 基 礎 關 鍵 技 術 研 發, 以 提 升 產 業 附 加 價 值 ; 在 綠 能 減 碳 部 份, 政 府 則 是 全 力 推 動 再 生 能 源, 並 且 鼓 勵 綠 色 能 源 產 業 發 展, 以 扶 植 新 興 產 業 的 成 長 除 了 結 構 調 整 科 技 創 新 綠 能 減 碳 等 政 策 方 針 外, 政 府 在 協 助 中 堅 企 業 發 展 強 化 產 業 人 才 培 訓 及 拓 展 海 外 市 場 等 方 面, 也 提 出 相 關 因 應 政 策 茲 將 現 階 段 台 灣 經 濟 政 策 走 向 彙 整 說 明 如 下 : 一 調 整 產 業 結 構 ( 一 ) 以 三 業 四 化 及 傳 產 維 新 作 為 提 振 現 有 產 業 的 主 軸 為 了 優 化 台 灣 的 產 業 結 構, 行 政 院 於 2012 年 的 9 月 及 10 月 先 後 提 出 傳 統 產 業 維 新 方 案 及 推 動 計 畫 及 台 灣 產 業 結 構 優 化 三 業 四 化 行 動 計 畫, 以 作 為 提 振 國 內 現 有 產 業 的 發 展 主 軸 就 三 業 四 化 的 內 涵 來 看, 主 要 為 製 造 業 服 務 化 服 務 業 科 技 化 及 國 際 化 傳 統 產 業 特 色 化 製 造 業 服 務 化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將 服 務 的 概 57

75 念 加 入 製 造 業 中, 進 行 產 品 的 差 異 化, 以 提 高 產 品 的 附 加 價 值, 避 免 直 接 的 低 價 競 爭 ; 服 務 業 科 技 化 及 國 際 化 則 是 將 ICT 能 量 導 入 服 務 業, 藉 由 降 低 成 本 及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兩 個 面 向, 來 推 動 高 質 化 服 務 業 及 可 輸 出 式 服 務 業 的 發 展, 以 提 高 服 務 業 的 附 加 價 值 及 出 口 能 量 ; 傳 統 產 業 特 色 化 則 是 透 過 ICT 應 用 及 美 學 設 計 來 協 助 傳 統 產 業 朝 研 發 品 牌 及 通 路 進 行 優 質 化 調 整 此 外, 為 了 落 實 推 動 本 項 政 策, 三 業 四 化 行 動 計 畫 先 以 智 慧 生 活 產 業 ( 製 造 業 服 務 化 ) 工 具 機 智 慧 製 造 ( 製 造 業 服 務 化 ) 物 流 產 業 ( 服 務 業 科 技 化 ) 資 訊 服 務 業 ( 服 務 業 國 際 化 ) 創 新 時 尚 紡 織 ( 傳 產 業 特 色 化 ) 等 5 項 亮 點 產 業 作 為 先 行 示 範 產 業 其 次 就 傳 統 產 業 維 新 方 案 來 看, 主 要 是 希 望 藉 由 協 助 傳 統 產 業 採 用 創 新 技 術 及 美 學 設 計 等 新 元 素 來 趨 動 價 值 的 創 新, 進 而 提 升 國 內 傳 統 產 業 的 附 加 價 值 及 國 際 競 爭 力 主 要 推 動 的 製 造 業 包 括 成 衣 (MIT 品 牌 服 飾 ) 照 明 ( 新 穎 時 尚 LED 燈 具 ) 小 家 電 ( 智 慧 小 家 電 ) 衛 浴 五 金 ( 安 全 智 慧 衛 浴 器 材 ) 手 工 具 ( 數 位 手 工 具 ) 塑 膠 食 品 包 裝 ( 生 質 ( 安 心 ) 塑 膠 產 品 ) 食 品 加 工 ( 幸 福 點 心 ) 及 金 屬 製 品 ( 精 微 金 屬 製 品 ); 服 務 業 則 包 括 旅 宿 業 ( 傳 統 旅 館 摘 千 星 ) 及 低 溫 物 流 業 ( 保 鮮 溯 源 物 流 服 務 ); 農 業 則 為 農 業 旅 遊 業 ( 農 遊 國 際 化 ) ( 二 ) 扶 植 具 有 潛 力 的 新 興 產 業 有 鑑 於 國 內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的 重 要 性, 行 政 院 也 於 2009 年 起 陸 續 提 出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及 四 大 新 興 智 慧 型 產 業 行 政 院 推 動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及 四 大 新 興 智 慧 型 產 業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利 用 台 灣 的 ICT 產 業 基 礎, 協 助 新 興 產 業 之 推 動, 並 同 時 創 造 ICT 產 業 之 新 商 機 及 成 長 動 能, 據 此 協 助 我 國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其 中,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推 動 的 產 業 包 含 生 物 科 技 綠 色 能 源 精 緻 農 業 觀 光 旅 遊 醫 療 照 護 及 文 化 創 意, 而 四 大 新 興 智 慧 型 產 業 58

76 的 推 動 方 向 則 涵 括 雲 端 運 算 智 慧 電 動 車 智 慧 綠 建 築 和 發 明 專 利 產 業 化 若 就 綠 色 能 源 產 業 的 發 展 來 看, 國 家 節 能 減 碳 總 計 畫 中 的 推 動 綠 能 產 業 旭 升 方 案 是 台 灣 推 動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中 綠 色 能 源 產 業 的 重 要 推 動 方 案, 涵 括 的 綠 能 相 關 產 業 包 括 太 陽 光 電 產 業 LED 照 明 光 電 產 業 風 力 發 電 產 業 生 質 燃 料 產 業 氫 能 與 燃 料 電 池 產 業 能 源 資 通 訊 產 業 及 電 動 車 輛 產 業 ( 三 ) 挑 選 十 大 重 點 服 務 業 作 為 主 要 推 動 項 目 為 了 提 升 台 灣 服 務 業 的 競 爭 力, 政 府 除 了 在 三 業 四 化 中 提 出 服 務 業 科 技 化 及 國 際 化 等 主 軸 外, 行 政 院 及 經 濟 部 亦 先 後 於 2010 年 及 2012 年 提 出 十 大 重 點 服 務 業 及 經 濟 部 服 務 業 發 展 藍 圖 首 先 就 十 大 重 點 服 務 業 來 看, 主 要 是 從 強 化 服 務 業 國 際 競 爭 力 加 強 研 發 創 新 提 高 生 產 力 健 全 服 務 業 統 計 等 策 略 來 推 動 台 灣 服 務 業 的 發 展, 並 且 以 國 際 醫 療 國 際 物 流 音 樂 及 數 位 內 容 會 展 美 食 國 際 化 都 市 更 新 WiMAX 華 文 電 子 商 務 教 育 金 融 服 務 等 10 項 重 點 服 務 業, 做 為 未 來 發 展 項 目 其 次 就 經 濟 部 服 務 業 發 展 藍 圖 來 看, 主 要 是 從 服 務 業 環 境 整 備 與 跨 領 域 整 合 服 務 業 創 新 模 式 與 改 善 流 程 服 務 業 國 際 接 軌 服 務 業 特 色 加 值 等 面 向, 來 推 動 服 務 業 成 為 台 灣 經 濟 持 續 成 長 的 動 能 涵 蓋 的 產 業 範 疇, 除 了 包 括 經 濟 部 主 管 之 批 發 零 售 餐 飲 物 流 管 顧 資 服 設 計 廣 告 會 展 等 服 務 業 外, 亦 將 數 位 內 容 ( 含 數 位 出 版 ) 無 線 寬 頻 應 用 養 生 照 護 智 慧 自 動 化 工 程 服 務 雲 端 運 算 電 子 商 務 能 源 技 術 服 務 業 等 整 合 性 服 務 業 納 入 其 中 二 協 助 中 堅 企 業 發 展 有 鑑 於 在 全 球 化 的 競 爭 壓 力 下,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面 對 嚴 峻 的 生 存 壓 力, 行 政 院 於 2012 年 提 出 推 動 中 堅 企 業 躍 升 計 畫, 希 望 在 眾 多 特 59

77 定 的 領 域 中 小 企 業 中, 培 養 出 技 術 專 精 且 具 有 國 際 競 爭 力 之 中 堅 企 業, 以 創 造 台 灣 中 小 型 企 業 於 國 際 市 場 之 競 爭 力 該 計 畫 除 了 規 劃 建 立 良 好 的 基 礎 環 境 及 運 用 既 有 輔 導 體 系, 給 予 中 小 企 業 所 需 的 支 援 協 助 外, 每 年 亦 遴 選 約 50 傢 俱 發 展 潛 力 之 中 小 型 企 業, 從 人 才 技 術 智 財 品 牌 行 銷 等 面 向 給 予 重 點 輔 導 三 提 升 科 技 創 新 實 力 ( 一 ) 深 化 基 礎 關 鍵 技 術 研 發 能 量 為 了 深 化 基 礎 關 鍵 技 術 研 發 能 量, 行 政 院 除 了 於 2010 年 智 慧 型 自 動 化 產 業 發 展 策 略 會 議 提 出 智 慧 型 自 動 化 產 業 發 展 策 略 外, 亦 於 2012 年 核 定 強 化 工 業 基 礎 技 術 發 展 方 案 首 先 就 智 慧 型 自 動 化 產 業 發 展 策 略 的 相 關 規 劃 來 看, 政 府 主 要 是 想 利 用 智 慧 型 自 動 化 產 業 的 發 展 來 協 助 製 造 業 及 服 務 業 取 得 成 長 動 能, 其 中 製 造 業 的 應 用 對 象 主 要 包 括 3C 產 業 ( 電 腦 電 子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 3K 產 業 ( 骯 髒 危 險 高 勞 動 力 ) 及 耗 能 製 程 業 者 ( 如 太 陽 能 電 池 ), 服 務 業 的 應 用 對 象 則 包 括 健 康 照 護 產 業 觀 光 旅 遊 產 業 及 物 流 產 業 等 根 據 智 慧 型 自 動 化 產 業 發 展 策 略, 工 業 局 已 提 出 智 慧 型 自 動 化 產 業 推 動 計 畫 及 智 慧 型 機 器 人 產 業 發 展 推 動 計 畫 若 就 強 化 工 業 基 礎 技 術 發 展 方 案 來 看, 該 方 案 則 是 希 望 藉 由 技 術 研 發 及 人 才 培 育 兩 個 層 面, 深 化 我 國 工 業 基 礎 技 術 能 量, 以 提 升 國 內 產 業 的 附 加 價 值 在 該 方 案 所 提 出 的 十 項 工 業 基 礎 技 術 項 目 中, 其 中 有 三 項 與 材 料 化 工 相 關 ( 高 效 率 分 離 純 化 與 混 合 散 基 礎 技 術 高 性 能 纖 維 與 紡 織 基 礎 技 術 高 效 率 顯 示 與 照 明 基 礎 技 術 ) 五 項 與 電 子 電 機 及 軟 體 有 關 ( 半 導 體 製 程 設 備 基 礎 技 術 高 階 醫 療 器 材 基 礎 技 術 高 階 量 測 儀 器 基 礎 技 術 高 階 繪 圖 與 視 訊 軟 體 基 礎 技 術 通 訊 系 統 基 礎 技 術 ) 及 二 項 和 機 械 有 關 ( 全 電 化 都 會 運 輸 系 統 基 礎 技 術 高 階 製 造 系 統 基 礎 技 術 ) 60

78 ( 二 ) 加 強 台 灣 經 濟 的 軟 實 力 為 了 加 速 台 灣 資 訊 產 業 轉 型 為 全 球 雲 瑞 運 算 軟 硬 體 整 體 解 決 方 案 的 提 供 者, 政 府 也 於 2012 年 提 出 雲 端 運 算 應 用 與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協 助 資 訊 服 務 業 者 儲 備 雲 端 服 務 整 合 能 量, 打 造 國 產 化 雲 端 整 體 解 決 方 案 該 方 案 主 要 從 推 動 民 眾 有 感 應 用 奠 定 系 統 軟 體 基 礎 發 揮 綠 色 節 能 效 率 落 實 雲 端 基 礎 建 設 建 構 創 新 應 用 之 開 發 能 量 等 面 向 進 行 推 動, 希 望 藉 由 推 動 民 眾 有 感 的 政 府 雲 端 應 用, 帶 動 國 內 雲 端 運 算 產 業 發 展, 並 以 雲 端 開 發 測 試 平 台, 提 供 業 者 應 用 開 發 測 試 環 境, 累 積 產 業 創 新 應 用 之 開 發 能 量 ( 三 ) 規 劃 國 家 智 財 戰 略 綱 領 為 了 從 創 造 保 護 到 應 用 建 構 智 慧 財 產 權 價 值 鏈, 並 且 推 動 智 財 服 務 業 的 發 展, 行 政 院 已 於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核 定 智 財 戰 略 綱 領, 並 於 同 年 12 月 第 9 次 全 國 科 學 技 術 會 議 中 以 面 對 台 灣 的 科 技 轉 型 為 主 題, 討 論 智 慧 財 產 權 相 關 制 度 與 政 策 方 案 行 政 院 所 核 定 的 智 財 戰 略 綱 領, 主 要 包 括 六 大 戰 略, 簡 單 彙 整 如 下 : 第 一 創 造 運 用 高 值 專 利, 實 施 要 項 包 括 落 實 國 家 重 點 領 域 的 專 利 規 劃 佈 局 啟 動 專 利 佈 局 開 放 研 發 創 新 平 台 強 化 專 利 申 請 品 質 建 構 產 學 研 智 財 營 運 管 理 提 升 合 作 體 系 ; 第 二 強 化 文 化 內 容 利 用, 實 施 要 項 包 括 強 化 創 作 保 護 機 制 強 化 流 通 運 用 及 加 值 機 制 強 化 內 容 評 價 與 資 金 取 得 配 套 機 制 強 化 防 止 非 法 流 通 與 利 用 機 制 ; 第 三 創 造 卓 越 農 業 價 值, 實 施 要 項 為 建 立 新 興 農 業 產 業 領 域 之 智 財 佈 局 強 化 農 產 品 商 標 國 內 外 之 登 記 及 運 用 維 持 植 物 育 種 優 勢 及 積 極 海 外 佈 局 加 強 農 業 智 財 協 商 除 了 針 對 專 利 權 著 作 權 及 農 業 提 出 相 關 戰 略 外, 智 財 戰 略 綱 領 亦 提 出 活 化 流 通 學 界 智 財 落 實 智 財 流 通 及 保 護 體 制 培 育 量 足 質 精 的 智 財 實 務 人 才 等 戰 略, 建 構 相 對 應 的 配 套 措 施 61

79 四 強 化 產 業 人 才 培 訓 就 102 年 國 家 發 展 計 畫 來 看, 培 養 產 業 所 需 人 才 是 政 府 重 要 的 政 策 方 針 之 一 據 此, 行 政 院 於 2012 年 推 出 的 經 濟 動 能 推 升 方 案 中, 將 強 化 產 業 人 才 培 訓 列 為 五 大 方 針 之 一 就 規 劃 內 容 來 看, 主 要 將 結 合 產 業 需 求, 改 進 技 職 教 育 發 展 人 力 加 值 產 業, 強 化 產 學 訓 之 銜 接 推 動 人 才 佈 局, 培 訓 新 興 市 場 人 才 及 因 應 產 業 及 社 會 發 展 趨 勢, 適 時 調 整 勞 動 法 規 列 為 主 要 的 重 點 工 作 就 具 體 做 法 來 看, 在 改 進 技 職 教 育 方 面, 推 動 第 二 期 技 職 教 育 再 造 方 案, 以 提 升 技 職 教 育 競 爭 力 是 主 要 的 推 動 重 點 ; 在 強 化 產 學 訓 之 銜 接 方 面, 主 要 在 於 縮 短 學 訓 考 用 落 差 方 案 的 推 動, 以 強 化 產 業 導 向 之 產 學 合 作, 如 辦 理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人 才 培 育 補 助 計 畫 青 年 人 才 培 訓 深 耕 方 案 ; 在 推 動 人 才 佈 局 方 面, 培 訓 國 際 行 銷 業 務 及 跨 領 域 人 才, 以 及 吸 引 重 點 新 興 市 場 地 區 學 生 來 台 就 讀, 並 媒 合 該 類 學 生 畢 業 後 為 企 業 所 用, 是 兩 大 推 動 重 點 ; 在 適 時 調 整 勞 動 法 規 方 面, 政 府 將 改 善 勞 動 市 場 規 範 與 國 際 接 軌, 並 且 建 立 優 秀 專 業 人 士 來 台 的 良 好 工 作 環 境 五 拓 展 海 外 市 場 ( 一 ) 積 極 加 入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隨 著 兩 岸 互 動 關 係 的 改 善, 加 上 兩 岸 ECFA 已 於 2010 年 6 月 29 日 簽 署, 預 期 台 灣 未 來 在 國 際 經 貿 之 拓 展 將 有 更 大 的 空 間 因 此, 台 灣 除 了 與 中 國 大 陸 洽 簽 ECFA 外, 亦 應 積 極 尋 求 與 其 他 國 家 洽 簽 FTA 的 機 會, 以 拓 展 台 灣 的 出 口 市 場, 避 免 對 中 國 大 陸 過 度 依 賴 有 鑑 於 此, 政 府 已 將 積 極 加 入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洽 簽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TA)/ 經 濟 合 作 協 定 (ECA), 列 為 優 先 推 動 的 經 貿 政 策, 並 已 納 入 經 濟 動 能 推 升 方 案 之 促 進 輸 出 拓 展 市 場 政 策 方 針 的 重 要 項 目 之 一 62

80 就 推 動 方 向 來 看, 除 了 包 括 加 速 完 成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 ECFA ) 後 續 協 議 談 判, 以 及 積 極 推 展 與 重 要 貿 易 夥 伴 洽 簽 FTA/ECA 外, 台 灣 將 進 一 步 循 序 漸 近 開 放 國 內 市 場 與 調 和 法 制 規 定, 創 造 台 灣 加 入 TPP 及 RCEP 的 有 利 條 件, 如 近 期 推 出 的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就 是 希 冀 台 灣 能 夠 主 動 開 放, 大 幅 鬆 綁 物 流 人 流 金 流 等 相 關 限 制 ( 二 ) 促 進 輸 出 拓 展 市 場 除 了 積 極 加 入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政 府 亦 投 入 相 關 資 源 協 助 國 內 業 者 開 拓 海 外 市 場, 尤 其 是 具 成 長 潛 力 的 新 興 市 場, 並 且 強 化 我 國 服 務 的 輸 出 競 爭 力 在 開 發 新 興 市 場 方 面,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包 括 : 強 化 新 興 市 場 資 訊 與 需 求 之 研 究 調 查 積 極 於 新 興 市 場 且 無 駐 外 商 務 單 位 之 商 業 大 城 增 設 據 點 協 助 業 者 於 新 興 市 場 佈 建 通 路 在 強 化 我 國 服 務 輸 出 方 面, 主 要 的 工 作 項 目 包 括 : 鎖 定 具 國 際 競 爭 力 之 服 務 業 進 行 海 外 行 銷 推 廣 提 高 國 際 會 議 及 展 覽 活 動 的 在 台 舉 辦 場 次 擴 大 及 優 化 國 內 觀 光 服 務 業 的 服 務 能 量 第 二 節 台 灣 金 融 情 勢 現 況 問 題 與 政 策 走 向 壹 台 灣 總 體 金 融 情 勢 台 灣 2013 年 總 體 金 融 情 勢 尚 稱 穩 定, 在 全 球 經 濟 景 氣 復 甦 緩 和, 台 灣 物 價 水 準 變 動 也 相 對 緩 和, 資 產 價 格 ( 股 市 及 房 市 ) 呈 現 緩 步 升 值 格 局 的 情 況 下, 央 行 政 策 維 持 相 對 寬 鬆 以 下 對 就 台 灣 總 體 金 融 相 關 之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貨 幣 供 給 股 票 市 場 房 地 產 匯 率 及 外 匯 存 底 等, 逐 一 分 析 63

81 一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由 於 2012 年 同 期 陸 續 受 油 價 減 半 調 整 機 制 取 消 電 價 調 高, 以 及 颱 風 豪 雨 等 影 響, 比 較 基 期 墊 高,2013 年 3 月 以 來,CPI 年 增 率 逐 月 下 降, 至 8 月 呈 現 負 成 長 0.79% 之 後, 始 出 現 回 穩 全 年 CPI 上 漲 0.79%, 創 下 近 4 年 最 低, 顯 示 台 灣 的 物 價 漲 勢 仍 相 對 溫 和 ( 詳 見 表 2-2-1) 在 2014 年 展 望 部 分, 市 場 普 遍 認 為 將 高 於 2013 年, 渣 打 銀 行 預 估 2014 年 通 膨 為 1.9%, 中 經 院 預 估 為 1.53%, 主 計 總 處 則 是 預 測 明 年 CPI 年 增 率 為 1.39% 11, 相 對 偏 低 其 主 要 理 由 為 國 際 景 氣 和 緩 復 甦, 原 物 料 價 格 平 穩, 以 及 全 球 通 膨 壓 力 溫 和 整 體 而 言, 未 來 一 二 年 內, 通 膨 不 會 對 台 灣 經 濟 造 成 壓 力 表 年 台 灣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月 份 年 增 率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2013 年 1 月 1.12% 2013 年 2 月 2.96% 2013 年 3 月 1.36% 2013 年 4 月 1.05% 2013 年 5 月 0.74% 2013 年 6 月 0.60% 2013 年 7 月 0.06% 2013 年 8 月 -0.78% 2013 年 9 月 0.84% 2013 年 10 月 0.64% 2013 年 11 月 0.67% 2013 年 12 月 0.33% 11 中 央 銀 行 ( 2013), 中 央 銀 行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決 議 ( 新 聞 發 佈 第 211 號 ), 資 料 來 源 : 64

82 二 貨 幣 供 給 2013 年 貨 幣 供 給 M2 年 增 率 呈 現 穩 定 擴 張 趨 勢, 落 在 央 行 目 標 區 2.5% 至 6.5% 內 ( 詳 見 表 2-2-2) 因 國 際 及 國 內 經 濟 復 甦 緩 慢, 以 及 通 膨 壓 力 不 大, 央 行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 升 息 後, 迄 今 未 再 調 息, 政 策 利 率 之 重 貼 現 率 短 期 融 通 利 率 及 擔 保 放 款 融 通 利 率 分 別 維 持 在 1.875% 4.125% 及 2.25% 目 前 整 體 經 濟 復 甦 力 道 還 是 偏 弱, 加 上 整 體 金 融 情 勢 可 望 穩 定, 預 期 央 行 短 期 內 升 息 機 率 不 大 表 年 台 灣 貨 幣 供 給 M2 月 份 年 增 率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銀 行 2013 年 1 月 2.90% 2013 年 2 月 3.74% 2013 年 3 月 3.86% 2013 年 4 月 4.08% 2013 年 5 月 4.58% 2013 年 6 月 5.27% 2013 年 7 月 5.82% 2013 年 8 月 5.39% 2013 年 9 月 5.70% 2013 年 10 月 6.29% 2013 年 11 月 5.99% 2013 年 12 月 5.79% 65

83 三 股 票 市 場 受 到 電 子 業 營 運 展 望 優 於 預 期 及 美 國 股 市 續 創 新 高 等 利 多 因 素 激 勵, 台 股 2013 年 上 半 年 呈 現 走 揚 趨 勢,5 月 22 日 升 至 8,399 高 點 ; 之 後 受 到 美 國 聯 準 會 QE3 退 場 時 機 反 覆 不 定 台 股 取 消 8,500 點 證 所 稅 課 徵 門 檻 12 以 及 中 東 局 勢 不 穩 等 多 空 消 息 衝 擊, 指 數 呈 現 區 間 震 盪 格 局 2013 年 下 半 年 在 政 府 政 策 作 多, 及 年 底 作 帳 行 情 下, 順 利 挑 戰 8,600 大 關 收 在 8611 點, 全 年 漲 幅 11.8% 雖 然 台 股 2013 年 漲 幅 明 顯 落 後 歐 美 等 成 熟 市 場, 但 較 韓 股 僅 上 漲 0.7%, 以 及 上 證 綜 合 指 數 下 跌 6.75%, 表 現 相 對 穩 健 四 房 地 產 根 據 國 泰 房 地 產 指 數 顯 示,2013 年 房 地 產 市 場 與 去 年 同 期 略 微 增 溫, 呈 現 價 漲 量 穩 之 情 況 ( 圖 2-2-1) 國 泰 房 地 產 指 數 新 聞 稿 指 出, 2013 年 全 國 新 推 個 案 成 交 價 格 全 年 漲 幅 為 9.61%, 平 均 每 坪 漲 價 2.42 萬 元, 每 坪 開 價 則 增 加 2.36 萬 元, 議 價 空 間 微 降 至 15.54% 此 外, 2013 年 總 推 案 金 額 為 14,427 億 元, 較 2012 年 增 加 2,881 億 元,30 天 銷 售 率 大 幅 拉 升 至 20.81%; 全 年 成 交 量 指 數 則 增 加 68.41% 回 顧 2013 年 國 內 房 地 產 市 場, 呈 現 先 蹲 後 跳 走 勢 雖 然 第 三 季 在 美 國 量 化 寬 鬆 退 場 消 息 與 國 內 奢 侈 稅 修 法 的 消 息 陸 續 出 爐 後, 投 資 者 轉 為 觀 望, 成 交 量 較 第 二 季 下 滑, 但 成 交 價 則 相 對 持 穩 第 四 季 在 奢 侈 稅 修 法 幅 調 向 下 調 整 之 下, 市 場 成 交 量 回 穩 12 新 版 證 所 稅 於 2013 年 6 月 25 日 完 成 三 讀, 取 消 8,500 點 的 起 徵 門 檻,2015 年 後 出 售 股 票 超 過 10 億 元 大 戶, 採 設 算 為 主 核 實 課 稅 為 輔 的 雙 軌 制, 設 算 所 得 稅 率 為 千 分 之 1 核 實 課 稅 者 可 盈 虧 互 抵 稅 率 為 15% 至 於 未 上 市 未 上 櫃 股 票 出 售 興 櫃 股 票 100 張 以 上, 首 次 上 市 櫃 ( IPO) 股 票 10 張 以 上 以 及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個 人 則 採 核 實 課 稅 稅 率 為 15%, 當 年 度 盈 虧 可 互 抵, 持 有 1 年 以 上 稅 率 減 半 為 7.5%, 持 有 3 年 以 上 再 減 半 為 3.75% 66

84 資 料 來 源 : 國 泰 建 設 公 司, 政 治 大 學 台 灣 房 地 產 研 究 中 心 圖 國 泰 全 國 價 量 指 數 趨 勢 圖 五 外 匯 存 底 根 據 央 行 統 計 資 料, 台 灣 外 匯 存 底 在 2013 年 呈 現 緩 步 增 加 的 趨 勢 ( 詳 見 表 2-2-3) 主 要 是 受 到 外 資 持 續 匯 入 台 灣 外 匯 存 底 的 投 資 運 用 收 益 以 及 歐 元 等 貨 幣 對 美 元 升 值 造 成 外 匯 存 底 帳 面 價 值 增 加 等 因 素 的 影 響, 外 匯 存 底 餘 額 在 12 月 達 到 4,168 億 美 元 的 水 準 央 行 總 裁 彭 淮 南 於 10 月 赴 立 法 院 進 行 業 務 報 告 時 表 示, 目 前 台 灣 外 匯 存 底 已 經 持 有 一 部 分 人 民 幣, 主 要 是 基 於 兩 岸 貿 易 需 求 中 國 國 家 債 信 良 好 以 及 台 灣 銀 行 業 已 開 辦 人 民 幣 業 務 且 已 有 多 個 國 家 的 央 行 持 有 人 民 幣 資 產 等 理 由 67

85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銀 行 表 年 台 灣 外 匯 存 底 月 份 外 匯 存 底 ( 億 美 元 ) 2013 年 1 月 4, 年 2 月 4, 年 3 月 4, 年 4 月 4, 年 5 月 4, 年 6 月 4, 年 7 月 4, 年 8 月 4, 年 9 月 4, 年 10 月 4, 年 11 月 4, 年 12 月 4,168.1 貳 台 灣 金 融 業 發 展 現 況 根 據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產 值 占 GDP 比 重 顯 示 ( 參 考 圖 2-2-2),1990 年 代 大 致 呈 現 走 升, 自 1991 年 的 6.74% 成 長 至 1999 年 的 8.67%, 與 整 體 服 務 業 發 展 趨 勢 一 致 惟 2000 年 之 後, 台 灣 金 融 保 險 業 的 成 長 趨 緩,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產 值 占 GDP 比 重 逐 漸 下 滑,2012 年 所 占 比 重 僅 為 6.52%, 相 較 於 2000 年 的 8.30%, 減 少 1.78 個 百 分 點 若 以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產 值 成 長 率 來 看, 年 的 年 均 成 長 率 則 不 到 1%, 2012 年 占 服 務 業 GDP 及 全 國 GDP 的 比 重 分 別 下 降 至 9.89% 及 6.52%, 顯 示 近 年 來 台 灣 金 融 保 險 業 成 長 動 能 亟 待 提 升 68

86 G D P ( 新 台 幣 百 萬 元 ) 1,000, , , , , , , , , , 比 重 ( % )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GDP 占 全 國 GDP 比 重 占 服 務 業 GDP 比 重 資 料 來 源 : 主 計 總 處 圖 年 台 灣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的 GDP 變 化 概 況 一 銀 行 業 整 體 而 言, 由 於 台 灣 金 融 業 市 場 規 模 有 限, 為 強 化 整 體 銀 行 業 體 質 及 獲 利 能 力, 政 府 近 年 已 積 極 推 動 金 融 業 整 併, 使 得 國 內 金 融 業 總 行 數 有 所 減 少, 惟 仍 存 在 規 模 小 過 度 競 爭 的 問 題, 因 此 尚 有 進 一 步 整 併 的 空 間 根 據 台 灣 銀 行 業 機 構 數 統 計 顯 示 ( 表 2-2-4), 我 國 銀 行 業 總 行 數 由 2001 年 的 91 家 下 降 到 2013 年 的 67 家, 其 中 本 國 銀 行 總 行 數 由 53 家 減 為 39 家, 而 外 國 在 台 分 行 總 行 數 則 由 38 家 減 為 28 家 另 外, 就 分 行 機 構 數 來 看, 各 銀 行 為 求 業 務 推 廣 及 服 務 民 眾 之 便 利 性, 近 年 本 國 銀 行 分 支 機 構 均 呈 現 成 長 的 狀 態, 分 行 數 由 2001 年 的 3,005 家 增 加 至 2013 年 的 3,442 家, 共 增 加 437 家 至 於 外 國 銀 行 在 台 分 行 的 分 行 數 則 呈 現 先 增 後 減 的 情 況, 分 行 數 由 2001 年 的 69 家 增 加 至 2008 年 的 141 家, 但 又 快 速 減 少 至 2013 年 的 36 家 69

87 表 台 灣 銀 行 業 機 構 數 統 計 總 計 本 國 銀 行 外 國 銀 行 在 台 分 行 年 總 行 分 行 總 行 分 行 總 行 分 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 料 來 源 : 金 管 會 中 央 銀 行 參 看 近 年 本 國 銀 行 獲 利 水 準 概 況 ( 圖 2-2-3), 本 國 銀 行 業 因 大 幅 打 銷 呆 帳 以 調 整 機 構 體 質 緣 故, 獲 利 水 準 在 2002 年 落 底, 資 產 報 酬 率 (ROA) 與 淨 值 報 酬 率 (ROE) 分 別 為 -0.48% 及 -6.93%, 其 後 獲 利 能 力 大 幅 增 加, 並 在 2004 年 達 到 高 峰 惟 2006 年 又 因 雙 卡 風 暴, 造 成 國 內 銀 行 業 發 展 再 度 受 創 直 至 雙 卡 風 暴 後, 我 國 銀 行 業 獲 利 能 力 才 逐 步 回 升 2012 年 台 灣 銀 行 之 ROA 創 15 年 新 高, 達 到 0.68% 的 水 準, 但 是 與 香 港 新 加 坡 的 0.9% 與 1.4% 比 較 起 來, 獲 利 水 準 仍 有 所 差 距,2013 年 台 灣 銀 行 之 ROA 和 ROE 表 現 相 對 平 穩, 繼 續 維 持 在 0.68% 與 10.26% 的 水 準 70

88 % % ROA( 左 軸 ) ROE( 右 軸 ) 資 料 來 源 : 金 管 會 圖 本 國 銀 行 資 產 報 酬 率 (ROA) 與 淨 值 報 酬 率 (ROE) 銀 行 的 獲 利 來 源 主 要 可 區 分 為 利 息 收 入 及 非 利 息 收 入 兩 部 分, 後 者 主 要 為 手 續 費 收 入 由 圖 可 知, 自 2002 年 之 後, 銀 行 的 利 差 大 幅 縮 小, 由 2002 年 的 2.37% 下 滑 至 2012 年 的 0.25%, 至 2013 年 才 微 幅 反 彈 至 0.33% 銀 行 的 獲 利 空 間 受 到 嚴 重 的 擠 壓, 也 因 此 銀 行 業 愈 來 愈 重 視 非 利 息 收 入 然 而, 雖 然 各 銀 行 逐 步 調 整 非 利 息 收 入 比 重, 惟 本 國 銀 行 仍 偏 重 傳 統 存 放 業 務, 利 息 收 入 占 總 收 的 比 重 四 ~ 五 成 左 右, 相 較 於 外 商 銀 行 在 台 分 行 的 利 息 收 入 比 重 明 顯 偏 高 ( 圖 2-2-5), 此 隱 含 本 國 銀 行 相 對 外 國 銀 行 在 台 分 行 存 有 較 大 的 利 率 風 險, 同 時 也 意 謂 本 國 銀 行 在 開 拓 新 種 業 務 的 能 力 相 對 較 為 不 足 71

89 9.00% 2.37% 2.18% 2.21% 8.00% 7.00% % 2.03% 1.94% 1.72% 1.8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1.15% 0.52% 0.27% 0.31% 0.30% 0.72% 0.56% 0.33% 0.25% 0.25% 2.50% 2.00% 1.50% 1.00% 0.50% 0.00% 五 大 銀 行 新 承 做 放 款 利 率 中 華 郵 政 一 年 期 定 儲 利 率 利 差 ( 右 軸 ) 0.00%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銀 行 網 站 圖 年 五 大 銀 行 ( 台 銀 合 庫 銀 土 銀 華 銀 及 一 銀 ) 新 承 作 放 款 利 差 利 息 收 入 占 比 ( % ) 本 國 銀 行 外 國 銀 行 在 台 分 行 資 料 來 源 : 金 管 會 圖 銀 行 利 息 收 入 占 總 收 入 比 重 72

90 表 進 一 步 比 較 本 國 銀 行 及 外 商 銀 行 國 內 分 行 及 OBU 分 行 的 手 續 費 收 入 占 比 變 化 由 表 可 知, 本 國 銀 行 的 手 續 費 收 入 主 要 集 中 在 國 內 總 分 行, 且 2009 年 之 後 占 總 收 入 的 比 重 明 顯 提 高, 達 9% 以 上, 並 自 2010 年 開 始 連 續 三 年 手 續 費 所 占 比 重 高 於 外 商 銀 行 在 台 分 行 2012 年 本 國 銀 行 國 內 總 分 行 及 外 商 銀 行 在 台 分 行 之 手 續 費 收 入 占 總 收 入 比 重 分 別 為 10.07% 及 6.30%, 顯 示 本 國 銀 行 在 國 內 開 拓 新 興 金 融 業 務 已 略 顯 成 效 不 過, 若 從 OBU 分 行 的 收 入 來 看 則 有 所 不 同, 外 商 銀 行 OBU 分 行 手 續 費 收 入 比 重 不 僅 高 於 本 國 銀 行 OBU 分 行, 也 高 於 其 在 台 分 行,2012 年 本 國 銀 行 OBU 分 行 及 外 商 銀 行 OBU 分 行 之 手 續 費 收 入 占 總 收 入 比 重 分 別 為 5.74% 及 11.59%, 顯 示 國 內 銀 行 之 OBU 分 行 的 經 營 仍 以 傳 統 銀 行 存 放 款 業 務 為 主, 而 外 商 OBU 分 行 則 在 新 興 業 務 的 競 爭 優 勢 相 對 較 高 表 本 國 銀 行 及 外 商 銀 行 手 續 費 收 入 占 總 收 入 比 重 之 比 較 單 位 :% 本 國 銀 行 外 商 銀 行 年 國 內 總 分 行 OBU 及 海 外 分 行 在 台 分 行 OBU 資 料 來 源 : 金 管 會 一 般 而 言,OBU 業 務 因 為 限 制 較 少, 為 銀 行 重 要 的 獲 利 來 源 不 過, 由 圖 可 知, 本 國 銀 行 之 OBU 盈 餘 貢 獻 比 率 普 遍 低 於 外 商 銀 行 在 台 分 行, 其 可 能 原 因 在 於 台 灣 銀 行 的 OBU 仍 著 重 在 傳 統 貿 易 業 務, 在 金 融 海 嘯 後, 台 灣 進 出 口 貿 易 量 受 到 嚴 重 衝 擊, 因 而 造 成 73

91 OBU 盈 餘 貢 獻 比 率 已 無 法 像 金 融 海 嘯 前 那 樣 高, 顯 示 銀 行 經 營 結 構 及 業 務 有 待 調 整, 例 如 增 加 企 業 金 融 服 務 發 展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以 擴 大 佣 金 及 手 續 費 收 入 單 位 :% 本 國 銀 行 外 國 銀 行 在 台 分 行 資 料 來 源 : 金 管 會 圖 本 國 銀 行 及 外 商 銀 行 OBU 分 行 占 稅 前 盈 餘 比 重 之 比 較 二 證 券 及 期 貨 業 在 證 券 及 期 貨 業 方 面, 根 據 金 管 會 證 期 局 統 計 之 本 國 證 券 及 期 貨 業 家 數 顯 示 ( 參 考 表 2-2-6), 本 國 證 券 商 家 數 與 期 貨 業 家 數 均 呈 現 減 少 的 狀 態 證 券 業 家 數 由 2004 年 的 415 家 大 幅 減 少 至 2013 年 的 268 家 ; 期 貨 業 亦 由 2004 年 的 37 家 減 少 至 16 家 顯 示 近 年 來 因 電 子 商 務 及 手 機 下 單 日 益 普 及, 證 券 及 期 貨 業 競 爭 態 勢 日 益 激 烈, 而 金 融 業 走 向 大 型 化 及 金 控 化 後, 證 券 業 又 開 始 進 入 另 一 波 的 整 併 潮, 家 數 逐 年 減 少 74

92 表 本 國 證 券 及 期 貨 業 家 數 統 計 年 總 計 證 券 業 期 貨 業 其 他 註 : 其 他 包 含 證 券 交 易 所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及 期 貨 交 易 所 資 料 來 源 : 金 管 會 證 期 局 三 保 險 業 根 據 保 險 事 業 發 展 中 心 統 計 ( 表 2-2-7), 國 內 保 險 業 分 支 機 構 數 近 年 來 呈 現 相 對 穩 定 的 發 展, 無 論 是 再 保 險 業 產 險 或 人 身 保 險 業, 總 公 司 數 均 呈 現 持 平 現 象, 變 動 幅 度 不 大 相 對 於 國 內 保 險 業 發 展 平 穩, 外 國 保 險 業 在 台 灣 分 支 機 構 機 構 數 則 呈 現 減 少 的 趨 勢 此 主 要 是 由 於 金 融 海 嘯 後, 部 分 外 國 保 險 業 者 經 營 條 件 惡 化, 因 此 出 售 在 台 業 務 ( 如 保 誠 安 泰 ING 南 山 人 壽 等 ), 加 速 國 內 保 險 業 整 併, 造 成 外 國 保 險 業 在 台 分 公 司 減 少 而 部 分 保 險 業 者 市 占 率 集 中 度 有 提 高 的 趨 勢, 市 場 占 有 率 超 過 10% 者, 如 國 泰 人 壽 22% 富 邦 ( 合 併 安 泰 後 )12% 南 山 與 新 光 人 壽 大 致 在 9 至 11% 間, 但 過 半 業 者 市 場 占 有 率 偏 低 75

93 表 國 內 保 險 業 機 構 數 統 計 財 產 保 險 業 人 身 保 險 業 年 總 計 再 保 險 業 台 灣 總 公 司 本 國 保 險 業 台 灣 分 公 司 海 外 分 支 大 陸 辦 事 處 外 國 保 台 灣 分 公 司 險 業 台 灣 聯 絡 處 台 灣 總 公 司 本 國 保 險 業 台 灣 分 公 司 海 外 分 支 大 陸 辦 事 處 外 國 保 台 灣 分 公 司 險 業 台 灣 聯 絡 處 資 料 來 源 : 保 險 事 業 發 展 中 心 進 一 步 參 考 國 人 投 保 保 險 支 出 及 保 險 公 司 保 費 收 入 概 況 ( 表 2-2-8), 國 人 在 人 壽 保 險 及 年 金 保 險 投 保 率 及 普 及 率 均 高 於 百 分 之 百, 顯 示 國 人 對 於 保 險 商 品 已 有 相 當 高 的 接 受 度 就 投 保 率 而 言, 有 逐 年 增 加 的 趨 勢, 平 均 而 言, 每 人 有 1-2 張 保 單 ; 在 普 及 率 部 分, 則 反 映 國 人 在 保 險 保 額 部 分 均 能 涵 蓋 將 近 三 倍 的 所 得 收 入 在 保 險 密 度 的 部 分, 整 體 而 言, 每 人 人 身 保 險 平 均 保 費 支 出 由 2001 年 的 新 台 幣 32,531 元 成 長 至 2013 年 的 110,530 元, 平 均 保 費 支 出 成 長 約 3 倍 ; 財 產 保 險 平 均 支 出 則 呈 現 微 幅 增 加 的 趨 勢, 由 4,054 元 增 加 至 5,344 元 76

94 而 在 保 險 公 司 保 費 收 入 部 分, 近 年 來 增 加 二 倍 以 上, 顯 示 國 內 保 險 市 場 成 長 相 當 顯 著, 保 費 收 入 由 2001 年 的 新 台 幣 8,197 億 元 大 幅 增 加 至 2012 年 的 2.6 兆 元 若 和 其 他 國 家 比 較,2011 年 台 灣 保 費 收 入 對 GDP 比 率 的 保 險 滲 透 度 以 17.0% 居 全 球 第 一 名 ; 而 平 均 每 人 保 費 支 出 的 保 險 密 度 排 名 為 第 十 七 名, 在 亞 洲 僅 次 於 日 本 及 香 港 ; 台 灣 總 保 費 收 入 在 全 球 也 居 第 十 三 名, 在 亞 洲 則 居 於 日 本 中 國 大 陸 及 南 韓 之 後, 顯 示 我 國 保 險 市 場 的 發 展 已 處 於 成 熟 的 飽 和 階 段 目 前 台 灣 國 內 利 率 低, 保 險 業 投 資 報 酬 率 遠 低 於 先 前 發 型 保 單 的 預 定 利 率, 致 使 保 險 業 利 差 損 問 題 越 發 嚴 重, 加 上 國 內 保 險 業 於 新 版 會 計 制 度 上 路 後, 將 提 列 更 多 的 保 險 準 備 金, 對 於 保 險 業 的 財 務 問 題 將 可 能 產 生 顯 著 的 影 響 ( 邱 莉 婷,2011) 年 表 國 人 投 保 保 險 支 出 及 保 險 公 司 保 費 收 入 概 況 人 壽 保 險 及 年 金 保 險 (%) 保 險 密 度 ( 新 台 幣 元 ) 保 費 收 入 ( 新 台 幣 百 萬 元,%) 投 保 率 普 及 率 總 計 財 產 保 險 人 身 保 險 總 計 成 長 率 ,585 4,054 32, , ,991 4,504 39, , ,949 4,843 50,106 1,242, ,760 5,089 57,671 1,423, ,225 5,204 64,021 1,576, ,340 4,988 68,353 1,677, ,579 4,904 81,675 1,987, ,971 4,677 83,294 2,026, ,195 4,406 86,790 2,108, ,423 4,568 99,855 2,418, ,514 4,867 94,647 2,311, ,461 5, ,294 2,598, ,874 5, , 註 1: 投 保 率 = 保 險 契 約 數 全 國 人 口 數 ; 意 謂 平 均 每 一 人 口 持 有 之 契 約 張 數 註 2: 普 及 率 = 保 險 金 額 國 民 所 得 ; 意 謂 每 一 元 所 得 所 獲 之 保 額 保 障 註 3: 保 險 密 度 = 保 費 收 入 全 國 人 口 數 ; 意 謂 每 人 平 均 支 出 之 保 險 費 資 料 來 源 : 保 險 事 業 發 展 中 心 77

95 參 台 灣 金 融 業 之 發 展 問 題 台 灣 金 融 機 構 面 臨 諸 多 問 題, 除 了 內 部 發 展 瓶 頸 外, 亦 同 時 面 臨 嚴 峻 的 國 際 競 爭 壓 力 以 下 一 一 說 明 : 一 銀 行 規 模 小 且 同 質 性 高, 市 場 高 度 競 爭 導 致 獲 利 不 易 本 國 銀 行 經 營 採 分 行 制, 每 一 個 分 行 皆 為 一 個 利 潤 中 心, 表 示 分 行 愈 多 競 爭 就 愈 激 烈 本 國 銀 行 加 計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及 郵 局 等 基 層 金 融,2000 年 總 計 約 5,939 家, 至 2013 年 底 已 成 長 超 過 6,300 家, 期 間 成 長 幅 度 約 6%; 而 以 目 前 人 口 計 算, 每 10 萬 人 約 有 27 間 金 融 機 構 以 市 場 集 中 度 來 看, 我 國 前 五 大 銀 行 資 產 占 市 場 比 率 約 30.2%, 與 歐 盟 國 家 相 較 明 顯 偏 低 根 據 2013 年 7 月 的 銀 行 家 雜 誌 ( The Banker) 所 公 佈 的 全 球 排 名 ( 第 一 類 資 本 ), 國 內 擠 進 前 200 大 的 銀 行 僅 有 三 家, 包 括 台 銀 ( 第 163 名 ) 中 信 銀 ( 第 200 名 ) 及 兆 豐 銀 ( 第 171 名 ), 其 中 中 信 銀 在 亞 洲 擁 有 最 多 據 點, 共 計 48 家 跟 亞 洲 區 域 性 銀 行 新 加 坡 星 展 銀 行 的 185 個 據 點 相 比, 仍 有 很 大 的 差 距 離, 顯 示 台 灣 銀 行 業 者 的 規 模 普 遍 偏 小 面 臨 高 度 競 爭 的 國 內 銀 行 業, 金 融 產 品 發 展 又 受 到 法 規 限 制, 使 得 金 融 業 者 須 以 降 價 方 式 爭 取 客 戶, 以 致 有 收 益 不 足 以 承 擔 風 險 之 虞 整 體 而 言, 低 利 差 的 競 爭 格 局 及 各 銀 行 之 業 務 重 疊 情 況, 並 未 有 明 顯 改 變 二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國 際 化 及 創 新 能 力 不 足 台 灣 對 外 經 貿 活 動 相 當 興 盛, 然 其 所 衍 生 的 金 融 服 務 需 求 卻 未 能 由 國 內 業 者 提 供 服 務, 突 顯 台 灣 金 融 業 國 際 化 程 度 及 產 品 創 新 能 力 不 足, 無 法 滿 足 跨 國 企 業 之 需 求 不 僅 業 者 錯 失 商 機, 也 造 成 台 灣 金 融 產 業 國 際 競 爭 力 難 以 快 速 提 升 78

96 三 主 管 機 關 業 務 管 理, 限 縮 業 者 發 展 空 間 由 於 各 國 多 將 金 融 海 嘯 成 因 歸 咎 於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的 特 性 與 風 險, 基 於 保 護 國 內 投 資 人, 金 管 會 對 於 新 型 態 之 金 融 商 品 發 行 有 較 大 的 疑 慮, 進 而 限 制 了 國 內 金 融 產 品 的 創 新 發 展 由 於 政 府 從 法 規 面 限 制 風 險 較 高 之 金 融 商 品 發 行, 或 限 制 商 品 連 結 其 他 金 融 標 的, 造 成 國 內 金 融 商 品 及 服 務 的 多 元 性 嚴 重 不 足, 因 而 導 致 本 國 金 融 機 構 無 法 滿 足 客 戶 對 商 品 及 服 務 的 需 求, 致 使 國 內 資 金 流 向 鄰 近 金 融 中 心, 尋 求 投 資 機 會 四 產 業 外 移 及 抑 制 房 價 政 策, 造 成 國 內 資 金 需 求 疲 弱 我 國 銀 行 目 前 仍 是 以 傳 統 借 貸 業 務 為 主 要 收 入, 由 於 台 灣 近 年 來 產 業 大 量 外 移, 但 國 內 產 業 升 級 轉 型 卻 面 臨 瓶 頸, 經 濟 缺 乏 成 長 動 能, 致 使 國 內 投 資 不 振, 造 成 國 內 資 金 需 求 疲 弱, 銀 行 的 獲 利 空 間 受 到 壓 縮 此 外, 為 抑 制 房 價, 央 行 於 2010 年 起 陸 續 實 施 房 市 管 制 措 施, 包 括 : 2010 年 6 月 訂 定 中 央 銀 行 對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特 定 地 區 購 屋 貸 款 業 務 規 定, 針 對 台 北 市 全 區 及 新 北 市 10 個 區 等 特 定 區 域 進 行 不 動 產 授 信 管 制 ; 2010 年 10 月 將 上 述 規 定 修 改 為 中 央 銀 行 對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土 地 抵 押 貸 款 及 特 定 地 區 購 屋 貸 款 業 務 規 定, 將 購 屋 貸 款 特 定 區 域 增 加 三 峽 林 口 及 淡 水 等 3 區, 同 時 將 最 高 貸 款 成 數 由 7 成 降 至 6 成, 以 及 增 訂 土 地 抵 押 貸 款 條 件 限 制 ; 2012 年 6 月 增 訂 購 置 高 價 住 宅 貸 款 之 規 範, 規 定 台 北 市 及 新 北 市 高 價 住 宅, 貸 款 成 數 不 得 超 過 六 成 這 些 措 施 進 一 步 抑 制 國 內 資 金 需 求, 使 銀 行 業 者 握 有 大 量 的 閒 置 資 金, 進 一 步 衝 擊 獲 利 79

97 五 風 險 意 識 升 高, 業 者 遵 循 成 本 提 升 金 融 海 嘯 以 後, 各 國 對 於 金 融 業 過 往 風 險 控 管 能 力 出 現 質 疑 國 際 清 算 銀 行 亦 針 對 銀 行 業 風 險 控 管 提 出 Basel III, 以 強 化 金 融 業 風 險 承 受 程 度 及 營 運 體 質 然 提 高 銀 行 風 險 控 管 能 力 的 同 時, 亦 增 加 銀 行 遵 循 新 版 Basel 資 本 協 定 相 關 成 本 此 外, 因 應 國 內 個 資 法 實 施, 銀 行 亦 須 針 對 個 資 法 提 出 相 關 因 應 措 施 諸 如 此 類 的 法 令 遵 循 皆 會 增 加 國 內 金 融 業 者 遵 循 成 本 上 升, 壓 縮 其 獲 利 空 間 六 其 他 金 融 中 心 磁 吸 效 應, 我 國 資 金 與 人 才 外 流 自 金 融 海 嘯 與 歐 債 危 機 發 生 後, 亞 太 地 區 逐 漸 成 為 全 球 經 濟 發 展 重 心, 香 港 新 加 坡 上 海 等 地 的 金 融 業 也 快 速 發 展, 對 於 資 金 與 人 才 的 磁 吸 效 應 逐 步 顯 現 台 灣 對 資 金 進 出 的 管 制 和 金 融 產 品 發 展 的 限 制, 造 成 資 金 往 外 尋 求 投 資 機 會 而 中 國 大 陸 近 年 來 金 融 管 制 逐 漸 開 放, 對 金 融 人 才 需 求 孔 急, 在 台 灣 就 業 市 場 近 年 來 呈 現 低 薪 化 之 下, 台 灣 金 融 人 才 大 量 流 向 中 國 大 陸, 台 灣 金 融 業 面 臨 人 財 兩 失 窘 境 肆 台 灣 金 融 政 策 走 向 面 對 全 球 經 濟 變 遷, 及 兩 岸 金 融 往 來 日 益 密 切 等 發 展 趨 勢, 近 年 來 我 國 政 府 所 推 出 的 一 系 列 金 融 政 策 與 措 施, 主 要 是 以 推 動 金 融 商 品 及 服 務 的 創 新 擴 大 兩 岸 金 融 業 務 加 強 金 融 監 理 以 及 加 速 與 國 際 制 度 接 軌 等 目 標 為 核 心 以 下 就 各 金 融 政 策 與 措 施 逐 一 說 明 : 一 發 展 具 兩 岸 特 色 之 金 融 業 務 計 畫 行 政 院 於 2012 年 9 月 6 日 核 定 發 展 具 兩 岸 特 色 之 金 融 業 務 計 畫 ( 詳 表 2-2-9), 在 ECFA 架 構 下, 推 動 兩 岸 金 融 業 務, 一 方 面 協 助 各 產 業 部 門 有 效 掌 握 兩 岸 經 貿 商 機, 另 一 方 面 藉 由 中 國 大 陸 台 商 經 貿 基 礎, 穩 固 台 灣 金 融 業 者 在 兩 岸 金 融 的 發 展 利 基 80

98 表 發 展 具 兩 岸 特 色 之 金 融 業 務 計 畫 政 策 彙 整 政 策 名 稱 發 展 具 兩 岸 特 色 之 金 融 業 務 計 畫 ( 2012) 主 辦 機 關 / 執 行 期 間 規 劃 目 標 策 略 方 案 金 管 會 / 中 央 銀 行 / 經 濟 部 / 陸 委 會 / 在 ECFA 架 構 下, 金 融 業 可 以 協 助 各 產 業 部 門 有 效 掌 握 兩 岸 經 貿 商 機, 以 創 造 更 高 的 產 業 價 值 有 效 結 合 中 國 大 陸 台 商 經 貿 業 務, 拓 展 兩 岸 金 融 市 場 發 展 的 經 營 利 基 1. 全 面 啟 動 DBU 人 民 幣 業 務 (1) 建 立 兩 岸 貨 幣 清 算 機 制 (2) DBU 全 面 啟 動 人 民 幣 業 務 ( 貿 易 金 融 企 業 金 融 消 費 金 融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等 ) (3) 配 合 企 業 金 融 之 資 金 需 求 及 調 度, 發 展 人 民 幣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作 為 活 絡 市 場 及 避 險 之 工 具 2. 兩 岸 現 代 化 金 流 平 台 (1) 建 立 境 內 銀 行 人 民 幣 跨 行 通 匯 系 統 (2) 建 立 大 中 華 區 跨 境 中 文 匯 款 平 台 ( 兩 岸 共 同 合 作 建 立 中 文 匯 款 平 台, 提 升 兩 岸 匯 款 效 率 ) (3) 配 合 兩 岸 貨 幣 清 算 機 制 推 動 3. 兩 岸 電 子 商 務 金 流 業 務 4. 一 卡 兩 岸 通 5. 協 助 金 融 機 構 中 國 大 陸 佈 點 服 務 台 商 6. 開 放 具 台 商 背 景 之 優 質 企 業 回 台 上 市 ( 櫃 ) 7. 開 放 國 內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發 行 人 民 幣 計 價 之 債 券 及 其 他 籌 資 工 具 (1) 於 兩 岸 貨 幣 清 算 機 制 建 置 前, 開 放 國 內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於 境 外 發 行 人 民 幣 債 券 及 建 立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2) 俟 兩 岸 貨 幣 清 算 機 制 建 置 後, 規 劃 國 內 外 發 行 人 於 國 內 發 行 人 民 幣 債 券 8. 發 展 大 中 華 區 資 產 管 理 及 理 財 業 務 (1) 鼓 勵 金 融 機 構 開 發 人 民 幣 計 價 商 品 (2) 放 寬 國 內 基 金 及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上 市 有 價 證 券 之 比 例 限 制 (3) 開 放 國 內 證 券 商 得 受 託 自 行 買 賣 大 中 華 地 區 有 價 證 券 (4) 放 寬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得 來 台 從 事 證 券 投 資 或 期 貨 交 易 之 對 象 及 研 議 適 度 放 寬 中 國 大 陸 QDII 投 資 額 度, 以 促 進 資 產 管 理 及 全 權 委 託 業 務 發 展 (5) 推 展 銀 行 代 客 境 外 理 財 業 務 (6) 爭 取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QFII 額 度, 擴 大 資 產 管 理 市 場 及 理 財 服 務 (7) 爭 取 國 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業 發 行 類 RQFII 商 品 81

99 表 發 展 具 兩 岸 特 色 之 金 融 業 務 計 畫 政 策 彙 整 ( 續 ) 政 策 名 稱 發 展 具 兩 岸 特 色 之 金 融 業 務 計 畫 ( 2012) 9. 擴 大 保 險 相 關 業 務 及 服 務 (1) 因 應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來 台 從 事 個 人 旅 遊 者 應 投 保 旅 遊 相 關 保 險 之 規 定, 鼓 勵 國 內 保 險 業 於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所 設 立 之 據 點, 或 其 參 股 之 公 司 加 強 銷 售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並 建 議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提 高 保 險 額 度 並 增 訂 醫 療 保 險 限 額 (2) 擴 大 國 內 保 險 業 者 協 助 辦 理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保 險 業 保 護 來 台 之 理 賠 服 務 策 略 方 案 10. 監 理 合 作 排 除 障 礙, 爭 取 有 利 條 件 進 入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1) 銀 行 : 透 過 兩 岸 銀 行 監 理 合 作 平 台, 協 助 國 內 銀 行 在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增 設 分 支 機 構, 並 為 其 業 務 經 營 爭 取 更 佳 之 條 件 (2) 證 券 : 推 動 建 立 兩 岸 證 券 期 貨 監 理 合 作 平 台, 解 決 市 場 開 放 障 礙, 擴 大 國 內 金 融 業 者 在 中 國 大 陸 佈 局 之 機 會 (3) 保 險 : 透 過 兩 岸 保 險 監 理 合 作 平 台 等 協 商 管 道, 為 國 內 保 險 業 者 在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設 立 據 點 及 業 務 範 圍 等 各 方 面 爭 取 更 有 利 之 經 營 條 件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二 以 台 灣 為 主 之 國 人 理 財 平 台 方 案 2012 年 9 月 14 日 行 政 院 核 定 以 台 灣 為 主 之 國 人 理 財 平 台 方 案 ( 詳 表 ), 透 過 法 規 鬆 綁, 協 助 金 融 機 構 開 發 本 土 金 融 商 品 與 培 植 本 地 金 融 人 才, 達 成 國 人 的 錢 於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由 國 人 操 作, 投 資 全 世 界, 為 國 人 賺 取 最 佳 報 酬 的 目 標 其 策 略 方 案 包 括 銀 行 證 券 商 及 投 信 投 顧 業 發 展 多 元 化 商 品 ; 建 議 四 大 基 金 投 資 國 外 部 位 ; 放 寬 金 融 業 辦 理 證 券 業 務 之 外 匯 管 理 ; 提 供 金 融 機 構 培 植 本 地 人 才 之 誘 因 82

100 表 以 台 灣 為 主 之 國 人 理 財 平 台 方 案 政 策 彙 整 政 策 名 稱 以 台 灣 為 主 之 國 人 理 財 平 台 規 劃 方 案 ( 2012) 主 辦 機 關 / 執 行 期 間 規 劃 目 標 策 略 方 案 金 管 會 /2012- 開 發 本 土 金 融 商 品 與 培 植 本 地 金 融 人 才, 增 加 國 人 就 業 機 會 具 體 落 實 國 內 投 資 人 權 益 保 障, 達 成 國 人 的 錢 於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由 國 人 操 作, 投 資 全 世 界, 為 國 人 賺 取 最 佳 報 酬 1. 銀 行 證 券 商 及 投 信 投 顧 業 發 展 多 元 化 商 品 ( 國 內 外 金 融 商 品 法 規 鬆 綁 ) (1) 對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及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資 產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有 價 證 券 之 限 制 (2) 放 寬 境 內 外 結 構 型 商 品 可 連 結 至 中 國 大 陸 利 率 匯 率 股 價 等 指 標 (3) 放 寬 境 外 結 構 型 商 品 連 結 台 股 等 國 內 有 價 證 券 標 的 (4) 兩 岸 貨 幣 清 算 機 制 建 立 後, 國 內 銀 行 (DBU) 得 辦 理 人 民 幣 存 款 匯 兌 及 外 匯 等 業 務 ; 開 放 辦 理 人 民 幣 計 價 之 國 內 基 金 國 際 債 券 境 外 外 結 構 型 商 品 保 單 等 ; 研 議 開 放 證 券 商 受 託 買 賣 ( 或 信 託 業 受 託 投 資 )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證 券 市 場 有 價 證 券 2. 四 大 基 金 投 資 國 外 部 位, 部 分 委 由 國 內 業 者 提 供 投 資 代 操 (1) 扶 植 國 內 本 地 業 者 參 與 四 大 基 金 海 外 市 場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3. 放 寬 金 融 業 辦 理 證 券 業 務 之 外 匯 管 理 (1) 證 券 投 信 事 業 得 發 行 含 新 臺 幣 之 多 幣 別 基 金 等 (2) 放 寬 證 券 商 外 幣 風 險 部 位 之 限 額 規 定 (3) 開 放 證 券 商 在 我 國 境 內 從 事 離 境 證 券 業 務, 並 研 議 稅 制 比 照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條 例 規 定 4. 提 供 金 融 機 構 培 植 本 地 人 才 之 誘 因 (1) 提 供 業 務 差 異 化 管 理 誘 因 鼓 勵 國 內 銀 行 培 育 本 土 人 才 與 加 強 金 融 商 品 與 服 務 之 研 發 投 資 (2) 國 際 性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增 加 見 習 訓 練 之 名 額, 擴 及 國 內 金 融 業 者 註 : 以 台 灣 為 主 之 國 人 理 財 平 台 規 劃 方 案 中, 政 策 擬 放 寬 金 融 業 辦 理 證 券 業 務 之 外 匯 管 理 其 中 關 於 開 放 證 券 商 在 我 國 境 內 從 事 離 境 證 券 業 務, 並 研 議 稅 制 比 照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條 例 規 定, 行 政 院 於 今 (2013) 年 1 月 已 通 過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條 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而 立 法 院 財 委 會 於 今 (2013) 年 3 月 28 日 初 審, 亦 通 過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條 例 部 份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新 增 證 券 業 也 可 承 作 國 際 證 券 業 務 (OSU), 並 享 有 租 稅 優 惠 (15 年 落 日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83

101 三 金 融 服 務 業 發 展 方 向 及 計 畫 為 健 全 金 融 機 構 業 務 經 營 維 持 金 融 穩 定 及 促 進 金 融 市 場 發 展, 鼓 勵 金 融 服 務 業 充 分 滿 足 多 元 之 金 融 需 求, 並 全 面 提 升 金 融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促 進 金 融 業 的 健 全 發 展, 並 協 助 金 融 業 開 創 新 局, 金 管 會 於 2013 年 3 月 提 出 金 融 服 務 業 發 展 方 向 及 計 畫, 包 含 以 下 八 大 執 行 策 略 ( 詳 見 表 ): 1. 擴 大 經 營 範 疇, 發 展 以 台 灣 為 主 之 國 人 理 財 平 台 2. 強 化 金 融 監 理, 確 保 金 融 穩 定 3. 循 序 推 動 兩 岸 金 融 往 來, 發 展 具 兩 岸 特 色 之 金 融 業 務 4. 鼓 勵 金 融 機 構 國 際 化 佈 局, 推 動 金 融 市 場 與 國 際 接 軌 5. 充 分 滿 足 多 元 之 金 融 需 求 6. 積 極 推 動 具 特 色 產 業 籌 資 平 台 7. 強 化 金 融 消 費 者 權 益 8. 強 化 保 險 業 清 償 能 力, 推 動 商 業 保 險 補 強 社 會 安 全 網 84

102 表 金 融 服 務 業 發 展 方 向 及 計 畫 政 策 彙 整 政 策 名 稱 金 融 服 務 業 發 展 方 向 及 計 畫 ( 2013) 主 辦 機 關 / 執 行 期 間 規 劃 目 標 策 略 方 案 金 管 會 /2013- 為 健 全 金 融 機 構 業 務 經 營 維 持 金 融 穩 定 及 促 進 金 融 市 場 發 展 鼓 勵 金 融 服 務 業 充 分 滿 足 多 元 之 金 融 需 求, 並 全 面 提 升 金 融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1. 擴 大 經 營 範 疇, 發 展 以 台 灣 為 主 之 國 人 理 財 平 台 (1) 積 極 擴 大 金 融 機 構 業 務 範 圍 ( 包 括 市 場 往 來 對 象 業 務 與 商 品 ), 提 高 經 營 彈 性 I. 衡 酌 金 融 產 業 特 性 與 發 展, 檢 討 擴 大 業 務 範 疇 包 含 對 市 場 往 來 對 象 業 務 與 商 品 等 之 放 寬 或 開 放, 以 提 供 完 整 之 金 融 服 務, 並 提 升 經 營 彈 性 II. 積 極 檢 討 修 正 各 項 金 融 商 品 相 關 規 範, 以 鼓 勵 金 融 機 構 創 新 經 營 模 式 及 開 發 新 商 品 (2) 發 展 以 台 灣 為 主 之 國 人 理 財 平 台 I. 藉 由 發 展 以 台 灣 為 主 之 國 人 理 財 平 台, 一 方 面 有 助 於 金 融 機 構 業 務 發 展, 開 發 本 土 金 融 商 品 與 培 植 本 地 金 融 人 才, 增 加 國 人 就 業 機 會, 另 一 方 面 亦 可 滿 足 國 人 資 產 管 理 需 求, 更 具 體 落 實 國 內 投 資 人 權 益 保 障, 達 成 國 人 的 錢, 於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由 國 人 操 作, 投 資 全 世 界, 並 為 國 人 賺 取 最 佳 報 酬 的 目 標 II. 已 推 動 以 台 灣 為 主 之 國 人 理 財 平 台 方 案, 發 展 策 略 包 括 : 銀 行 證 券 商 及 投 信 投 顧 業 發 展 多 元 化 商 品 ; 放 寬 涉 及 外 幣 之 證 券 業 務 ; 提 供 金 融 機 構 培 植 本 地 人 才 之 誘 因 等 2. 強 化 金 融 監 理, 確 保 金 融 穩 定 (1) 使 我 國 銀 行 資 本 適 足 性 及 流 動 性 風 險 管 理 等 規 範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Basel III), 未 來 將 逐 年 要 求 金 融 機 構 提 高 普 通 股 權 益 比 率 達 7% 以 上 第 1 類 資 本 比 率 達 8.5% 及 資 本 適 足 率 達 10.5%, 以 增 強 國 銀 風 險 承 擔 能 力 (2) 強 化 金 融 監 理 指 標, 因 應 經 濟 景 氣 適 度 提 高 授 信 損 失 準 備 之 提 列 比 率, 且 將 放 款 覆 蓋 率 納 入 監 理 指 標, 並 要 求 銀 行 授 信 不 得 過 度 集 中 於 某 一 產 業, 以 強 化 授 信 信 用 風 險 之 監 理 (3) 以 尊 重 市 場 機 制 為 基 本 原 則, 以 審 慎 監 理 的 態 度 檢 視 併 購 之 相 關 監 理 法 規, 並 監 督 整 併 程 序 之 公 正 公 平 公 開 及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注 意 金 融 機 構 財 務 健 全 性, 同 時 兼 顧 股 東 員 工 及 客 戶 之 權 益 (4) 為 督 促 金 融 業 者 積 極 落 實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及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適 時 檢 討 並 強 化 現 行 相 關 法 規 規 範, 以 維 持 市 場 紀 律 3. 循 序 推 動 兩 岸 金 融 往 來, 發 展 具 兩 岸 特 色 之 金 融 業 務 (1) 將 積 極 透 過 兩 岸 金 融 監 理 合 作 平 台, 以 協 助 國 內 業 者 區 域 佈 局 與 業 務 發 展 (2) 整 合 運 用 其 國 內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及 海 外 分 支 機 構 業 務, 針 對 企 業 經 貿 往 來 之 需 求, 發 展 具 兩 岸 經 貿 特 色 之 金 融 業 務 適 時 檢 討 放 寬 兩 岸 金 融 證 券 期 貨 及 保 險 業 務 往 來 相 關 規 範 85

103 表 金 融 服 務 業 發 展 方 向 及 計 畫 政 策 彙 整 ( 續 ) 政 策 名 稱 金 融 服 務 業 發 展 方 向 及 計 畫 ( 2013) 策 略 方 案 4. 鼓 勵 金 融 機 構 國 際 化 佈 局, 推 動 金 融 市 場 與 國 際 接 軌 (1) 在 審 慎 監 理 原 則 下, 鼓 勵 金 融 機 構 海 外 佈 局, 擴 張 金 融 業 可 以 提 供 服 務 之 市 場 空 間 (market extension) (2) 落 實 監 理 在 地 化, 對 金 融 機 構 海 外 據 點 之 監 理, 以 當 地 監 理 規 範 為 主, 以 利 金 融 業 者 與 當 地 業 者 競 爭 (3) 推 動 國 際 交 流, 建 立 跨 國 監 理 合 作, 協 助 金 融 業 發 展 5. 充 分 滿 足 多 元 之 金 融 需 求 (1) 為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取 得 資 金, 將 持 續 推 動 實 施 本 國 銀 行 加 強 辦 理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方 案 (2) 因 應 產 業 發 展 趨 勢, 鼓 勵 金 融 機 構 提 供 創 新 金 融 服 務 (3) 持 續 積 極 運 用 研 究 訓 練 發 展 資 源, 加 強 人 才 培 育, 提 升 金 融 服 務 專 業 水 準 (4) 結 合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積 極 協 助 各 銀 行 配 合 政 府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創 業 貸 款 等 政 策 性 專 案 貸 款, 並 持 續 積 極 推 動 微 型 保 險, 以 落 實 照 顧 經 濟 弱 勢 者 (5) 鼓 勵 產 險 業 掌 握 社 會 發 展 趨 勢, 並 配 合 消 費 者 需 求, 積 極 研 發 各 類 新 保 險 商 品, 以 提 供 多 元 化 保 險 保 障 6. 積 極 推 動 具 特 色 產 業 籌 資 平 台 (1) 配 合 高 科 技 及 創 新 產 業 籌 資 平 台 行 動 計 畫, 打 造 我 國 成 為 具 科 技 及 創 新 產 業 特 色 之 籌 資 平 台, 吸 引 國 內 外 科 技 與 創 新 產 業 來 台 上 市 ( 櫃 ) 及 全 球 資 金 來 台 投 資 (2) 金 管 會 將 持 續 建 構 具 產 業 特 色 之 資 本 市 場, 針 對 具 有 發 展 前 景 之 產 業, 如 農 業 文 化 創 新 產 業 等, 協 助 其 透 過 資 本 市 場 取 得 資 金, 以 促 進 國 內 金 融 服 務 業 與 相 關 產 業 發 展, 擴 大 資 本 市 場 規 模, 強 化 金 融 市 場 深 度 與 廣 度 7. 強 化 金 融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1) 金 融 消 費 爭 議 處 理 機 構 有 效 運 作 (2) 持 續 推 動 金 融 知 識 普 及 計 畫 (3) 適 時 檢 修 定 型 化 契 約 (4) 持 續 推 動 金 融 消 費 者 保 護 相 關 措 施, 以 確 實 保 護 金 融 消 費 者 權 益, 逐 步 建 立 金 融 消 費 者 信 心 86

104 表 金 融 服 務 業 發 展 方 向 及 計 畫 政 策 彙 整 ( 續 ) 政 策 名 稱 金 融 服 務 業 發 展 方 向 及 計 畫 ( 2013) 策 略 方 案 8. 強 化 保 險 業 清 償 能 力, 推 動 商 業 保 險 補 強 社 會 安 全 網 1. 強 化 保 險 業 清 償 能 力 I. 持 續 檢 討 保 險 業 清 償 能 力 制 度, 並 提 升 保 險 業 清 償 能 力 之 穩 定 性 II. 擴 大 保 險 業 資 金 運 用 管 道, 適 時 檢 討 相 關 法 規 擴 大 國 外 投 資 範 圍 III. 研 議 放 寬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或 相 關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或 醫 療 設 施 機 構 設 立 形 式, 使 保 險 業 得 參 與 投 資 IV. 持 續 推 動 保 險 業 落 實 整 合 性 之 企 業 風 險 管 理, 持 續 檢 討 保 險 業 風 險 管 理 實 務 守 則, 以 健 全 保 險 業 之 經 營 2. 推 動 商 業 保 險 補 強 社 會 安 全 網 I. 鼓 勵 保 險 業 積 極 研 發 保 障 型 保 險 年 金 保 險 及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等 高 齡 化 保 險 商 品, 並 加 強 辦 理 對 民 眾 之 宣 導 活 動, 俾 協 助 國 人 利 用 商 業 保 險 提 早 規 劃 自 身 退 休 生 活 II. 推 動 適 格 年 金 及 適 格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補 強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保 障 缺 口 III. 配 合 政 策 性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之 實 施, 研 議 商 業 長 期 看 護 保 險 與 政 府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接 軌, 提 供 經 濟 能 力 許 可 之 民 眾 在 基 本 保 障 之 上 自 行 規 劃 更 周 全 的 保 障, 協 助 建 構 更 完 整 之 長 期 照 護 體 系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四 推 動 兩 岸 金 融 業 務 往 來 及 兩 岸 監 理 合 作 為 協 助 銀 行 業 者 佈 局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 金 管 會 於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金 融 服 務 業 早 期 收 穫 計 畫 中, 為 銀 行 業 者 爭 取 到 在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設 立 辦 事 處 滿 一 年 即 可 申 請 設 立 分 行 營 業 一 年 且 獲 利 可 申 辦 台 資 企 業 人 民 幣 業 務 等 優 惠 經 營 條 件 ; 並 將 持 續 促 請 陸 方 落 實 ECFA 早 收 清 單 所 列 各 項 承 諾, 對 於 審 核 中 申 請 案 件, 在 符 合 法 規 及 審 查 程 序 前 提 下, 儘 速 完 成 審 核 作 業, 並 就 市 場 開 放 議 題 與 陸 方 持 續 進 行 協 商, 為 業 者 爭 取 有 利 條 件 銀 行 業 方 面,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金 管 會 已 核 准 13 家 國 內 銀 行 赴 中 國 大 陸 設 立 分 ( 支 ) 行 及 子 銀 行, 其 中 11 家 分 行 已 開 業, 並 設 有 5 家 辦 事 處, 其 中 1 家 辦 事 處 已 獲 准 籌 建 子 行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銀 行 來 台, 則 有 中 國 銀 行 交 通 銀 行 及 建 設 銀 行 台 北 分 行 已 開 業 證 券 期 貨 業 部 分,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已 有 11 家 證 券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設 立 23 87

105 處 辦 事 處,2 家 投 信 事 業 赴 中 國 大 陸 設 立 辦 事 處, 另 已 核 准 5 家 投 信 事 業 赴 中 國 大 陸 參 股 設 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其 中 3 家 已 營 業 另 外 有 15 家 國 內 投 信 事 業 向 陸 方 提 出 申 請 QFII 資 格, 並 取 得 證 券 監 理 機 構 核 准 資 格, 其 中 12 家 投 資 額 度 合 計 15.7 億 美 元 在 保 險 業 方 面, 金 管 會 已 核 准 9 家 國 內 保 險 業 赴 中 國 大 陸 參 股 投 資, 其 中 6 家 已 營 業, 另 並 設 有 14 處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另 有 10 家 國 內 保 險 業 獲 陸 方 證 劵 監 理 機 構 核 准 QFII 資 格, 並 取 得 投 資 額 度 合 計 17 億 美 元 為 擴 大 兩 岸 經 貿 往 來 之 經 濟 效 益, 自 2011 年 12 月 起, 金 管 會 已 陸 續 核 准 10 家 信 用 卡 業 務 機 構 辦 理 銀 聯 卡 網 路 交 易 刷 卡 消 費 之 收 單 業 務, 有 助 於 增 加 收 單 機 構 之 交 易 服 務 費 收 入 及 提 高 國 內 網 路 商 家 之 營 業 收 入 經 統 計 自 2009 年 7 月 開 放 銀 聯 卡 收 單 業 務 迄 2012 年 12 月 底 止, 銀 聯 卡 在 國 內 刷 卡 消 費 ( 包 括 實 體 及 網 路 商 家 ) 金 額 已 逾 新 台 幣 862 億 元 另 外 金 管 會 為 配 合 兩 岸 雙 邊 貨 幣 清 算 機 制 之 建 立, 業 已 完 成 修 正 有 關 銀 行 辦 理 人 民 幣 業 務 之 主 管 法 規, 包 括 兩 岸 金 融 往 來 業 務 得 以 人 民 幣 辦 理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商 業 銀 行 與 工 業 銀 行 得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政 府 及 公 司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等 規 定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 OBU) 及 海 外 分 行 自 2011 年 7 月 開 始 辦 理 人 民 幣 業 務 ; 外 匯 指 定 銀 行 (DBU) 則 於 2013 年 2 月 開 辦 人 民 幣 業 務 同 時 依 據 於 2012 年 7 月 19 日 關 於 銀 行 或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小 額 貸 款 公 司 消 費 金 融 公 司 及 融 資 性 擔 保 公 司 會 議 共 識, 目 前 赴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前 揭 3 類 公 司, 以 小 額 貸 款 公 司 為 優 先 順 位 規 劃 開 放 業 者 申 請 投 資 小 額 貸 款 公 司 原 則, 於 2012 年 10 月 25 日 訂 定 銀 行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其 關 係 企 業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金 融 機 構 以 外 之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規 定, 並 於 2012 年 11 月 29 日 修 正 發 佈 銀 行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其 關 係 企 業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事 業 管 理 原 則, 要 求 銀 行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加 強 對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具 槓 桿 營 運 特 性 之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管 理 88

106 更 為 配 合 人 民 幣 比 照 外 匯 管 理 規 定,2012 年 12 月 27 日 修 正 發 佈 工 業 銀 行 設 立 及 管 理 辦 法, 放 寬 工 業 銀 行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政 府 及 公 司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限 制, 以 增 加 人 民 幣 資 金 運 用 之 管 道 五 其 他 金 融 開 放 政 策 除 了 上 述 政 策, 台 灣 政 府 亦 持 續 進 行 金 融 政 策 鬆 綁 在 2013 年 5 月, 由 券 商 公 會 積 極 推 動 與 行 政 院 同 意 下, 金 管 會 完 成 國 際 證 券 業 務 分 公 司 (OSU) 相 關 法 源 之 修 正, 採 取 較 寬 鬆 的 法 規 管 制 以 及 租 稅 優 惠 措 施, 以 提 高 證 券 商 之 競 爭 力 為 擴 大 人 民 幣 回 流 機 制, 金 管 會 於 2013 年 11 月 宣 布 開 放 中 國 大 陸 註 冊 法 人 來 台 發 行 人 民 幣 計 價 普 通 公 司 債 ( 寶 島 債 ), 首 波 放 行 三 大 類 中 國 大 陸 法 人, 包 括 中 國 大 陸 政 策 性 銀 行 國 有 商 銀 股 份 制 銀 行 及 其 海 外 分 行 或 子 行 ; 台 灣 金 融 機 構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子 行 ; 以 及 中 國 大 陸 註 冊 公 司 且 為 台 灣 上 市 櫃 公 司 的 從 屬 公 司, 並 已 編 列 在 國 內 合 併 表 者 中 央 銀 行 於 2013 年 12 月 通 過 證 券 業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草 案 修 法, 擴 大 證 券 商 業 務 範 圍 至 非 台 幣 商 品, 並 且 在 業 務 實 際 需 求 的 前 提 下, 開 放 券 商 辦 理 外 匯 交 易 業 務 為 擴 大 人 民 幣 回 流 機 制, 即 日 起 包 含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在 內 的 陸 企 可 來 台 發 行 寶 島 債 ( 以 人 民 幣 計 價 債 券 ), 金 管 會 主 委 曾 銘 宗 表 示, 現 階 段 規 劃 陸 企 發 行 寶 島 債 規 模 以 100 億 元 為 限 預 料 以 上 各 項 開 放 措 施 將 為 台 灣 金 融 業 者 拓 展 新 的 業 務 範 圍, 並 帶 來 更 多 商 機, 俾 提 升 台 灣 在 區 域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89

107 第 三 節 小 結 為 了 能 規 劃 出 符 合 台 灣 利 益 ( 運 用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 與 兩 岸 互 利 ( 拓 展 國 際 市 場 ) 的 兩 岸 政 策 與 後 續 議 題 協 商, 本 部 份 彙 整 分 析 台 灣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的 現 況 問 題 及 政 策 走 向, 以 作 為 後 續 章 節 的 分 析 基 礎 以 下 分 別 就 現 況 問 題 及 政 策 走 向 兩 個 部 份, 就 前 述 的 研 究 內 容, 進 行 重 點 的 彙 整 壹 台 灣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之 現 況 及 問 題 一 服 務 業 占 我 國 GDP 的 比 重 近 七 成, 惟 服 務 業 現 階 段 面 臨 生 產 力 偏 低 且 出 口 競 爭 力 有 待 提 升 的 問 題 在 出 口 導 向 的 貿 易 政 策 引 導 下, 過 去 台 灣 的 經 濟 發 展 向 以 製 造 業 為 發 展 重 心, 直 到 1980 年 代 初 期, 台 灣 服 務 業 的 產 值 才 超 越 製 造 業, 成 為 台 灣 經 濟 發 展 的 主 體, 且 自 2001 年 起 台 灣 服 務 業 生 產 毛 額 占 GDP 的 比 重 接 近 七 成, 與 已 開 發 國 家 相 近 然 而 在 過 度 保 護 國 內 市 場 及 研 發 投 入 不 足 下 (2011 年 我 國 服 務 業 研 發 支 出 僅 205 億 台 幣, 占 總 研 發 支 出 的 6.84%), 我 國 服 務 業 生 產 力 及 出 口 競 爭 力 偏 低, 進 一 步 削 減 服 務 業 引 進 ICT 技 術 及 研 發 創 新 的 誘 因, 造 成 近 年 來 台 灣 服 務 業 的 生 產 力 及 薪 資 增 長 有 限 二 我 國 製 造 業 的 生 產 及 出 口 結 構 集 中 於 資 訊 電 子 產 業, 造 成 製 造 業 出 口 易 受 國 際 情 勢 的 影 響 在 產 業 政 策 的 引 導 下, 台 灣 製 造 業 過 去 數 十 年 的 發 展 主 要 集 中 在 資 訊 電 子 業, 使 得 生 產 及 出 口 結 構 過 度 集 中 於 資 訊 電 子 產 品 以 生 產 結 構 來 看,2001~2011 年 間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與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的 成 長 速 度 最 快, 占 整 體 製 造 業 生 產 毛 額 的 比 重 分 別 由 90

108 2001 年 的 18.03% 及 8.91% 上 升 至 2011 年 的 26.71% 及 13.42%; 以 出 口 結 構 來 看,2000~2012 年 間 電 子 產 品 及 資 訊 與 通 信 產 品 的 出 口 占 台 灣 總 出 口 比 重 始 終 維 持 在 三 成 以 上 然 而 資 訊 電 子 產 品 的 所 得 彈 性 較 高, 消 費 者 易 於 遞 延 消 費, 因 此 只 要 全 球 景 氣 波 動, 便 會 對 台 灣 的 出 口 貿 易 及 經 濟 成 長 帶 來 衝 擊, 連 帶 影 響 我 國 製 造 業 對 於 國 際 景 氣 波 動 的 調 節 能 力 三 民 間 消 費 為 我 國 經 濟 成 長 支 柱, 但 因 製 造 業 附 加 價 值 低 且 服 務 業 生 產 力 不 高, 國 內 實 質 所 得 成 長 有 限, 導 致 民 間 消 費 成 長 動 能 不 足 台 灣 民 間 消 費 約 占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的 五 ~ 六 成, 在 我 國 經 濟 發 展 中 扮 演 著 重 要 的 角 色 然 而 在 製 造 業 附 加 價 值 未 能 有 效 提 升 且 服 務 業 生 產 力 偏 低 的 影 響 下, 台 灣 實 質 所 得 成 長 緩 慢, 以 服 務 業 實 質 受 雇 人 員 報 酬 為 例, 該 項 報 酬 率 由 年 的 5% 下 滑 到 年 的 2.7%, 突 顯 近 幾 年 台 灣 實 質 所 得 成 長 有 限 的 問 題 此 外, 製 造 業 附 加 價 值 未 能 有 效 提 升, 也 連 帶 影 響 我 國 出 口 產 品 的 貿 易 條 件 由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提 供 的 數 據 來 看, 台 灣 商 品 貿 易 的 貿 易 條 件 逐 年 惡 化, 自 2007 年 起 台 灣 已 不 再 享 有 貿 易 條 件 發 生 變 動 所 產 生 的 利 益 在 實 質 所 得 成 長 有 限 及 貿 易 條 件 惡 化 的 影 響 下, 近 幾 年 國 內 民 間 消 費 成 長 動 能 明 顯 不 足 91

109 四 在 國 際 經 濟 表 現 不 佳 及 兩 岸 問 題 限 縮 台 灣 對 外 經 貿 關 係 拓 展 的 影 響 下, 我 國 對 外 貿 易 動 能 遲 緩 2008~2009 年 受 到 金 融 海 嘯 及 歐 債 危 機 的 影 響, 我 國 對 外 貿 易 不 甚 理 想 雖 然 2010 年 全 球 景 氣 緩 慢 復 甦, 我 國 進 出 口 金 額 亦 有 所 提 高, 但 在 歐 債 問 題 仍 未 解 決 美 國 市 場 需 求 疲 弱 及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降 溫 的 影 響 下,2012 年 我 國 進 出 口 均 呈 現 衰 退 態 勢 除 了 國 際 經 濟 表 現 不 佳 外, 造 成 台 灣 對 外 貿 易 動 能 不 足 的 另 一 個 原 因 在 於, 兩 岸 政 治 問 題 限 縮 台 灣 對 外 經 貿 關 係 拓 展 在 全 球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的 潮 流 下, 各 國 競 相 投 入 FTA, 尤 其 亞 洲 區 域 整 合 進 展 十 分 快 速, 然 而 基 於 兩 岸 特 殊 關 係 的 影 響, 我 國 未 能 加 入 東 亞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對 我 國 的 外 貿 發 展 帶 來 相 當 程 度 的 影 響 五 國 內 固 定 投 資 信 心 回 穩, 以 及 研 發 投 入 逐 年 增 加, 為 未 來 經 濟 成 長 的 重 要 關 鍵 因 素 在 國 際 經 濟 情 勢 動 盪 的 影 響 下, 近 五 年 (2008~2012 年 ) 台 灣 固 定 投 資 形 成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僅 0.74%, 較 金 融 海 嘯 前 五 年 (2003~2007 年 ) 的 7.63% 下 降 許 多 惟 2012 年 第 4 季 隨 著 國 際 景 氣 逐 步 回 溫, 加 上 我 國 政 府 於 2012 年 9 月 推 出 經 濟 動 能 推 升 方 案, 加 速 推 動 國 內 產 業 升 級 與 創 新, 民 間 企 業 投 資 較 去 年 同 期 顯 者 成 長, 到 了 2013 年 第 1 季, 國 內 固 定 投 資 較 去 年 同 期 大 幅 成 長 7.44%, 顯 示 國 內 固 定 投 資 信 心 回 穩 此 外, 我 國 科 技 研 發 支 出 占 GDP 的 比 重 逐 年 上 升, 由 2007 年 的 2.57% 提 升 至 2011 年 的 3.02%, 在 全 球 排 名 第 7 位 在 固 定 投 資 回 穩 及 研 發 支 出 提 高 下, 可 提 供 台 灣 創 新 產 業 聚 落 良 好 的 建 構 條 件, 帶 動 產 業 永 續 發 展, 為 未 來 經 濟 成 長 重 要 關 鍵 因 素 92

110 六 銀 行 規 模 小 且 同 質 性 高, 市 場 高 度 競 爭 導 致 獲 利 不 易 由 於 國 內 市 場 過 於 狹 小 金 融 服 務 需 求 不 振 資 金 供 給 過 多, 以 及 金 融 機 構 家 數 太 多 整 併 速 度 遲 緩, 導 致 國 內 金 融 服 務 供 給 過 剩, 再 加 上 金 融 產 品 發 展 受 限, 使 得 國 內 金 融 業 者 須 以 降 價 方 式 爭 取 客 戶, 產 生 收 益 不 足 以 承 擔 風 險 之 疑 慮 我 國 銀 行 業 存 放 款 利 差 從 96 年 起 便 已 低 於 2%,99 及 100 年 雖 微 幅 上 升, 但 是 各 銀 行 不 斷 採 取 加 強 金 融 行 銷 及 降 低 各 種 費 率 等 手 段 吸 引 客 戶, 導 致 成 本 不 斷 提 高 並 壓 縮 實 質 獲 利 七 國 內 金 融 商 品 及 服 務 的 多 元 性 不 足 台 灣 經 貿 活 動 相 當 興 盛, 然 其 所 衍 生 的 金 融 服 務 需 求 卻 未 能 由 國 內 業 者 提 供 服 務, 致 使 國 內 資 金 流 向 鄰 近 金 融 中 心, 尋 求 投 資 機 會, 突 顯 出 本 國 金 融 機 構 無 法 滿 足 客 戶 對 商 品 及 服 務 的 需 求 造 成 上 述 現 象 除 了 台 灣 金 融 業 國 際 化 程 度 及 產 品 創 新 能 力 不 足 外, 另 一 個 原 因 在 於 各 國 多 將 金 融 海 嘯 成 因 歸 咎 於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的 特 性 與 風 險, 基 於 保 護 國 內 投 資 人, 金 管 會 對 於 新 型 態 之 金 融 商 品 發 行 有 較 大 的 疑 慮, 進 而 限 制 了 國 內 金 融 產 品 的 創 新 發 展 八 產 業 外 移 及 抑 制 房 價 政 策, 造 成 國 內 資 金 需 求 疲 弱 我 國 銀 行 目 前 仍 是 以 傳 統 借 貸 業 務 為 主 要 收 入, 由 於 台 灣 近 年 來 產 業 大 量 外 移, 且 國 內 產 業 升 級 轉 型 卻 面 臨 瓶 頸, 經 濟 缺 乏 成 長 動 能, 致 使 國 內 投 資 不 振, 造 成 國 內 資 金 需 求 疲 弱 再 加 上 為 抑 制 房 價, 央 行 於 2010 年 起 陸 續 實 施 房 市 管 制 措 施, 進 一 步 抑 制 國 內 資 金 需 求, 使 銀 行 業 者 握 有 大 量 的 閒 置 資 金, 銀 行 的 獲 利 空 間 受 到 壓 縮 93

111 九 風 險 意 識 升 高, 業 者 遵 循 成 本 提 升 金 融 海 嘯 以 後, 國 際 清 算 銀 行 針 對 銀 行 業 風 險 控 管 提 出 Basel III, 以 強 化 金 融 業 風 險 承 受 程 度 及 營 運 體 質 然 提 高 銀 行 風 險 控 管 能 力 的 同 時, 亦 增 加 銀 行 遵 循 新 版 Basel 資 本 協 定 相 關 成 本 此 外, 因 應 國 內 個 資 法 實 施, 銀 行 亦 須 針 對 個 資 法 提 出 相 關 因 應 措 施 諸 如 此 類 的 法 令 遵 循 皆 會 增 加 國 內 金 融 業 者 遵 循 成 本 上 升, 壓 縮 其 獲 利 空 間 十 其 他 金 融 中 心 磁 吸 效 應, 我 國 資 金 與 人 才 外 流 自 金 融 海 嘯 與 歐 債 危 機 發 生 後, 亞 太 地 區 逐 漸 成 為 全 球 經 濟 發 展 重 心, 除 了 香 港 及 新 加 坡 等 地 的 金 融 業 持 續 快 速 成 長 外, 在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管 制 近 年 來 逐 漸 開 放 下, 上 海 等 地 的 金 融 業 也 快 速 發 展, 對 於 資 金 與 人 才 的 磁 吸 效 應 逐 步 顯 現 尤 其 台 灣 對 資 金 進 出 的 管 制 和 金 融 產 品 發 展 的 限 制, 更 加 造 成 國 內 資 金 往 外 尋 求 投 資 機 會, 而 台 灣 的 金 融 人 才 也 在 台 灣 就 業 市 場 低 薪 化 之 下, 大 量 流 向 中 國 大 陸 貳 台 灣 經 濟 及 金 融 政 策 之 走 向 一 以 三 業 四 化 傳 產 維 新 扶 植 新 興 產 業 及 發 展 十 大 重 點 服 務 業 作 為 調 整 產 業 結 構 的 主 軸 為 了 優 化 我 國 的 產 業 結 構, 行 政 院 除 了 提 出 台 灣 產 業 結 構 優 化 三 業 四 化 行 動 計 畫 及 傳 統 產 業 維 新 方 案 外, 更 陸 續 推 動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四 大 新 興 智 慧 型 產 業 及 十 大 重 點 服 務 業, 希 望 可 以 利 用 台 灣 的 ICT 產 業 基 礎, 協 助 生 物 科 技 綠 色 能 源 精 緻 農 業 觀 光 旅 遊 醫 療 照 護 文 化 創 意 雲 端 運 算 智 慧 電 動 車 智 慧 綠 建 築 等 新 興 產 業 之 發 展, 並 且 推 動 國 際 醫 療 國 際 物 流 音 樂 及 數 94

112 位 內 容 會 展 美 食 國 際 化 都 市 更 新 WiMAX 華 文 電 子 商 務 教 育 金 融 服 務 等 重 點 服 務 業 的 發 展 二 提 升 我 國 中 小 型 企 業 於 國 際 市 場 之 競 爭 力 有 鑑 於 國 內 中 小 企 業 普 遍 面 對 人 才 取 得 不 易 專 利 佈 局 能 力 不 足 對 最 終 消 費 市 場 了 解 有 限 等 問 題, 行 政 院 於 2012 年 提 出 推 動 中 堅 企 業 躍 升 計 畫, 希 望 在 眾 多 特 定 的 領 域 中 小 企 業 中, 培 養 出 技 術 專 精 且 具 有 國 際 競 爭 力 之 中 堅 企 業, 從 人 才 技 術 智 財 品 牌 行 銷 等 面 向 給 予 重 點 輔 導, 提 升 我 國 中 小 型 企 業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三 藉 由 基 礎 關 鍵 技 術 的 研 發 及 軟 實 力 的 加 強, 提 升 我 國 科 技 創 新 能 量 為 了 提 升 科 技 創 新 能 量, 行 政 院 陸 續 提 出 智 慧 型 自 動 化 產 業 發 展 策 略 及 強 化 工 業 基 礎 技 術 發 展 方 案, 前 者 主 要 是 以 智 慧 型 自 動 化 產 業 的 發 展 來 協 助 製 造 業 及 服 務 業 取 得 成 長 動 能, 後 者 則 是 希 望 藉 由 技 術 研 發 及 人 才 培 育 兩 個 層 面, 深 化 我 國 工 業 基 礎 技 術 能 量, 以 提 升 國 內 產 業 的 附 加 價 值 此 外, 政 府 也 於 2012 年 提 出 雲 端 運 算 應 用 與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以 加 速 台 灣 資 訊 產 業 轉 型 為 全 球 雲 瑞 運 算 軟 硬 體 整 體 解 決 方 案 的 提 供 者, 強 化 我 國 經 濟 發 展 的 軟 實 力 四 從 積 極 加 入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及 協 助 國 內 業 者 開 拓 海 外 市 場 兩 個 面 向, 提 振 我 國 外 貿 出 口 動 能 為 了 持 續 拓 展 我 國 對 外 的 經 貿 空 間, 政 府 已 將 積 極 加 入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洽 簽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TA) / 經 濟 合 作 協 定 (ECA), 列 為 優 先 推 動 的 經 貿 政 策, 並 已 納 入 經 濟 動 能 推 升 方 案 之 促 進 輸 出 拓 展 市 場 政 策 方 針 的 重 要 項 目 之 一 此 外, 政 府 亦 投 入 相 關 資 源 協 助 95

113 國 內 業 者 開 拓 海 外 市 場, 尤 其 是 具 成 長 潛 力 的 新 興 市 場, 並 且 強 化 我 國 服 務 的 輸 出 競 爭 力 五 藉 由 發 展 具 兩 岸 特 色 之 金 融 業 務 計 畫 以 及 兩 岸 金 融 監 理 合 作 平 台, 循 序 協 助 兩 岸 金 融 業 務 往 來 為 了 循 序 推 動 兩 岸 金 融 往 來, 發 展 具 兩 岸 特 色 之 金 融 業 務, 金 管 會 於 2012 年 及 2014 年 間 推 動 發 展 具 兩 岸 特 色 之 金 融 業 務 計 畫, 希 望 在 ECFA 架 構 下, 金 融 業 可 以 協 助 各 產 業 部 門 有 效 掌 握 兩 岸 經 貿 商 機, 並 且 藉 由 中 國 大 陸 台 商 經 貿 基 礎, 穩 固 台 灣 金 融 業 者 在 兩 岸 金 融 的 發 展 利 基 此 外, 為 了 有 助 於 兩 岸 金 融 業 務 往 來 及 監 理 合 作, 金 管 會 除 了 於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爭 取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市 場 對 台 開 放 外, 更 陸 續 鬆 綁 國 內 相 關 法 規, 例 如 : 核 准 信 用 卡 業 務 機 構 辦 理 銀 聯 卡 網 路 交 易 刷 卡 消 費 之 收 單 業 務 修 正 有 關 銀 行 辦 理 人 民 幣 業 務 之 主 管 法 規 訂 定 銀 行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其 關 係 企 業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金 融 機 構 以 外 之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規 定 等 六 藉 由 各 類 平 台 及 方 案 的 推 行, 推 動 國 內 金 融 商 品 及 服 務 的 創 新, 滿 足 多 元 之 金 融 需 求 為 了 健 全 金 融 機 構 業 務 經 營 及 滿 足 多 元 之 金 融 需 求, 金 管 會 規 劃 了 以 台 灣 為 主 之 國 人 理 財 平 台 本 國 銀 行 加 強 辦 理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方 案 及 高 科 技 及 創 新 產 業 籌 資 平 台 等 方 案 及 平 台, 以 推 動 國 內 金 融 商 品 及 服 務 的 創 新 以 台 灣 為 主 之 國 人 理 財 平 台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協 助 金 融 機 構 開 發 本 土 金 融 商 品 與 培 植 本 地 金 融 人 才, 並 且 達 成 國 人 的 錢 於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由 國 人 操 作, 投 資 全 世 界, 為 國 人 賺 取 最 佳 報 酬 的 目 標 ; 本 國 銀 行 加 強 辦 理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方 案 的 推 動 目 的 在 於 鼓 勵 銀 行 與 中 小 企 業 建 立 長 期 夥 伴 關 係,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取 得 營 運 資 金 ; 高 科 技 及 創 新 產 業 籌 資 平 台 則 是 以 打 造 我 國 成 為 具 科 96

114 技 及 創 新 產 業 特 色 之 籌 資 平 台, 吸 引 國 內 外 科 技 與 創 新 產 業 來 台 上 市 ( 櫃 ) 及 全 球 資 金 來 台 投 資 為 目 標 七 開 放 寶 島 債 的 發 行, 擴 大 人 民 幣 回 流 機 制 為 擴 大 人 民 幣 回 流 機 制, 金 管 會 於 2013 年 11 月 宣 布 開 放 中 國 大 陸 註 冊 法 人 來 台 發 行 人 民 幣 計 價 普 通 公 司 債 ( 寶 島 債 ), 首 波 放 行 三 大 類 中 國 大 陸 法 人, 包 括 中 國 大 陸 政 策 性 銀 行 國 有 商 銀 股 份 制 銀 行 及 其 海 外 分 行 或 子 行 ; 台 灣 金 融 機 構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子 行 ; 以 及 中 國 大 陸 註 冊 公 司 且 為 台 灣 上 市 櫃 公 司 的 從 屬 公 司, 並 已 編 列 在 國 內 合 併 表 者 藉 由 上 述 政 策 開 放, 包 含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在 內 的 陸 企 可 來 台 發 行 寶 島 債 ( 以 人 民 幣 計 價 債 券 ), 金 管 會 主 委 曾 銘 宗 表 示, 現 階 段 規 劃 陸 企 發 行 寶 島 債 規 模 以 100 億 元 為 限 97

115

116 第 三 章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分 析 第 一 節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的 現 況 問 題 與 政 策 走 向 綜 觀 中 國 大 陸 近 年 的 經 濟 數 值,2012 年 的 經 濟 情 勢 大 致 實 現 軟 著 陸,2013 年 在 全 球 金 融 危 機 的 衝 擊 蔓 延, 包 括 俄 羅 斯 印 度 巴 西 等 國 在 內 的 新 興 經 濟 體 都 出 現 了 經 濟 成 長 明 顯 放 緩 的 趨 勢 13, 而 中 國 大 陸 第 二 季 經 濟 至 少 保 持 7% 以 上 增 速 即 使 如 此, 長 期 存 在 的 結 構 調 整 與 經 濟 成 長 模 式 改 變 的 問 題 仍 待 解 決 十 八 大 後 新 政 府 將 全 面 深 入 強 化 經 濟 體 制 的 改 革 為 施 政 重 點, 以 刺 激 消 費 爲 主, 強 調 經 濟 發 展 只 在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因 此 教 育 醫 療 養 老 以 及 相 關 配 套 産 業, 將 是 挹 注 資 金 時 重 點 關 注 對 象 ; 另 外, 保 持 合 理 投 資 規 模, 包 括 加 強 城 市 道 路 軌 道 交 通 環 保 基 礎 設 施 等 方 面 建 設 此 外, 未 來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的 動 力 在 於 自 主 創 新, 而 發 展 空 間 在 於 城 鎮 化, 城 鎮 化 既 可 拉 動 投 資, 又 可 增 加 消 費, 將 是 擴 大 內 需 的 最 大 潛 力 14 發 展 城 鎮 化 的 過 程 中, 首 先 以 節 能 減 排 作 爲 結 構 調 整 和 創 新 轉 型 的 重 要 瓶 頸, 因 此 循 環 經 濟 節 能 環 保 和 綠 色 低 碳 産 業 將 具 有 廣 大 的 發 展 空 間 不 過 如 李 克 強 表 示 : 改 革 是 最 大 的 紅 利, 改 革 目 前 已 進 入 攻 堅 區 深 水 區 中 國 大 陸 必 須 有 更 大 的 政 治 運 氣 和 智 慧 來 推 動 下 一 步 改 革 如 印 度 第 二 季 GDP 成 長 率 從 9% 左 右 降 到 了 5.81%, 俄 羅 斯 降 至 1.2%, 巴 西 則 降 至 1% 以 下 包 括 研 究 新 型 城 鎮 化 中 長 期 發 展 規 劃, 包 括 頒 布 居 住 證 管 理 辦 法, 分 類 推 進 戶 籍 制 度 改 革, 完 善 相 關 公 共 服 務 及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等 99

117 壹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現 況 ( 2013 年 ) 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受 世 界 經 濟 低 迷, 以 及 國 內 經 濟 週 期 性 因 素 和 長 期 結 構 性 因 素 交 互 影 響, 致 使 經 濟 成 長 放 緩 中 國 大 陸 繼 續 實 施 積 極 的 財 政 政 策 和 穩 健 的 貨 幣 政 策, 在 處 理 好 速 度 結 構 和 物 價 三 者 關 係 的 同 時, 把 穩 增 長 放 在 更 加 重 要 位 置, 並 積 極 促 進 經 濟 結 構 調 整 全 年 經 濟 增 速 超 過 預 期 目 標, 物 價 總 體 比 較 平 穩, 就 業 保 持 基 本 穩 定, 國 際 收 支 更 趨 平 衡, 結 構 調 整 取 得 新 進 展 2013 年, 世 界 經 濟 將 持 續 呈 現 低 成 長, 中 國 大 陸 國 內 經 濟 雖 具 有 繼 續 成 長 的 潛 力, 但 影 響 經 濟 成 長 和 物 價 穩 定 的 不 確 定 性 因 素 亦 不 少 中 國 大 陸 新 政 府 仍 維 持 總 體 經 濟 政 策 的 連 續 性 和 穩 定 性, 以 強 化 具 有 前 瞻 性 針 對 性 和 靈 活 性 的 總 體 經 濟 調 控, 希 藉 由 妥 善 處 置 穩 增 長 調 結 構 控 物 價 防 風 險 的 關 係, 賡 續 深 化 改 革, 落 實 經 濟 長 期 永 續 發 展 的 基 礎 十 八 大 召 開 後 至 2013 上 半 年, 全 球 經 濟 復 甦 緩 步, 在 中 長 期 潛 在 經 濟 成 長 率 下 降,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進 入 新 的 發 展 階 段, 面 臨 錯 綜 複 雜 多 變 的 國 內 外 環 境, 如 何 達 成 十 八 大 會 議 中 提 列 的 經 濟 目 標 15, 成 為 習 李 新 政 府 當 前 重 要 課 題, 以 下 將 就 中 國 大 陸 2013 年 各 項 經 濟 運 作 現 況, 據 以 檢 視 新 政 府 開 始 運 作 後 整 體 經 濟 表 現 一 總 體 經 濟 ( GDP), 成 長 趨 勢 放 緩 將 為 常 態 ( 一 ) 背 景 說 明 中 國 大 陸 自 1978 年 實 行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從 計 劃 經 濟 體 制 向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轉 變,GDP 年 均 成 長 率 達 到 9.9%,2002 年 加 入 WTO 後, 15 中 國 大 陸 於 2013 年 3 月 5 日 在 北 京 召 開 第 12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第 1 次 會 議, 宣 佈 今 年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預 期 目 標 :( 1) 經 濟 成 長 率 7.5%, 與 上 年 目 標 持 平 ;( 2) 物 價 上 漲 率 3.5%, 較 上 年 目 標 下 降 0.5 個 百 分 點 ;( 3) 城 鎮 新 增 就 業 900 萬 人 以 上, 城 鎮 登 記 失 業 率 低 於 4.6%;( 4) 城 鄉 居 民 每 人 平 均 收 入 實 際 成 長 與 經 濟 成 長 同 步, 勞 動 報 酬 成 長 和 勞 動 生 産 率 提 高 同 步 100

118 有 6 年 呈 現 兩 位 數 經 濟 成 長 率 ( ) 16 GDP 總 量 自 2010 年 已 超 越 日 本 躍 升 為 全 球 第 二 位, 占 世 界 比 重 由 2002 年 的 4.4% 提 高 到 2012 年 的 11.47%; 中 國 大 陸 已 經 成 爲 全 球 最 大 貿 易 國 第 一 大 外 匯 儲 備 國 第 一 大 工 業 品 製 造 國 17 ; 惟 目 前 面 臨 經 濟 結 構 嚴 重 失 衡 貿 易 附 加 價 值 率 低 下 生 態 惡 化 環 境 污 染 國 民 貧 富 差 距 越 拉 越 大 地 方 債 務 和 金 融 風 險 不 斷 上 升 等 經 濟 困 境, 乃 是 追 求 高 經 濟 成 長 背 後 付 出 的 高 代 價 中 國 大 陸 當 局 近 年 採 取 宏 觀 調 控 方 式, 希 冀 緩 解 追 求 高 經 濟 成 長 帶 來 的 惡 果, 十 二 五 規 劃 提 出 的 經 濟 年 成 長 7% 的 目 標, 則 顯 示 成 長 雖 仍 是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發 展 的 重 要 目 標, 但 中 國 大 陸 已 將 經 濟 發 展 重 點 置 於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不 再 僅 強 調 成 長 速 度 ( 二 ) 最 新 近 況 ( 2013 年 ) 成 長 趨 勢 放 緩 將 是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新 常 態,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國 內 生 産 總 值 最 終 核 實 爲 519,470 億 元 ( 以 下 均 指 人 民 幣 ), 雖 較 2011 年 成 長 7.7%, 已 連 續 兩 年 呈 現 下 滑 18 走 緩 趨 勢 延 續 至 2013 年, 全 年 GDP 初 步 核 算 爲 568,845 億 元, 較 2012 年 同 期 成 長 7.7%, 高 於 預 期 的 7.5%, 此 已 是 連 續 第 7 季 經 濟 成 長 低 於 8.0% 19, 相 應 中 國 大 陸 GDP 實 際 增 速 的 4 季 移 動 平 均 值 也 首 次 出 現 連 續 13 季 下 降, 自 2010 年 第 2 季 的 11.1% 降 至 2013 年 第 4 季 的 7.7%, 已 經 低 於 2009 年 第 3 季 7.8% 的 低 點, 雖 然 較 其 他 國 家 表 現 強 勁, 卻 是 中 國 大 陸 自 1999 年 來 最 低 增 速, 預 判 隨 著 習 李 政 府 即 將 接 連 推 出 改 革 措 施, 未 來 一 年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速 度 仍 將 持 續 放 緩, 改 革 的 目 標 是 降 低 對 投 資 和 貿 易 的 依 賴, 轉 而 增 進 依 賴 內 需 和 服 務 業 成 長 依 據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在 自 1978 年 至 2013 年 期 間, 有 17 年 經 濟 成 長 率 達 10% 以 上 2009 年 中 國 大 陸 超 越 德 國 成 為 世 界 第 一 大 出 口 國, 有 關 數 據 參 考 IMF 資 料 ; 另 依 世 界 銀 行 資 料,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GDP 於 2010 年 超 越 日 本, 而 聯 合 國 數 據 則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GDP 於 2009 年 即 超 越 日 本, 成 為 第 二 大 經 濟 體 依 據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2014 年 1 月 8 日 發 布 國 家 統 計 局 關 於 2012 年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 GDP) 最 終 核 實 的 公 告,2012 年 GDP 現 價 總 量 為 519,470 億 元, 成 長 率 為 7.7% 依 據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2013 年 第 1 季 成 長 率 為 7.7%, 第 二 季 為 7.5%, 第 三 季 為 7.8%, 第 四 季 為 7.7% 101

119 一 份 公 告 中 (2014 年 1 月 20 日, 2013 年 國 民 經 濟 發 展 穩 中 向 好 ), 稱 2013 年 經 濟 運 行 總 體 平 穩, 穩 中 有 進, 穩 中 向 好 李 克 強 在 2013 年 6 月 召 開 環 渤 海 省 份 經 濟 工 作 座 談 會 上 有 關 經 濟 增 速 仍 處 於 較 高 合 理 區 間 的 看 法, 顯 示 習 李 政 府 坦 然 接 受 經 濟 進 入 階 段 性 減 速 運 轉 趨 勢 20 此 外, 中 國 科 學 院 的 經 濟 預 測 認 為,2014 年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將 面 臨 特 別 嚴 重 的 不 確 定 性, 預 計 2014 全 年 GDP 增 速 為 7.6% 左 右, 消 費 投 資 和 淨 出 口 對 GDP 成 長 的 拉 動 分 別 為 和 0.1 個 百 分 點 展 望 2014 年, 中 國 大 陸 仍 將 秉 持 穩 增 長 政 策, 總 體 經 濟 亦 維 持 平 穩 增 長 形 勢 , , , , , , , 12 GDP 成 長 率 (%) , , , , , , , , 12 資 料 來 源 :1.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本 研 究 整 理 圖 中 國 大 陸 GDP 成 長 率 ( 季 ) 20 按 照 蔡 昉 等 人 的 測 算 : 年 期 間, 中 國 大 陸 潛 在 成 長 率 爲 10.4%; 年 期 間 爲 9.8%; 而 在 十 二 五 和 十 三 五 時 期, GDP 潛 在 成 長 率 將 分 別 降 低 爲 7.2% 和 6.1%, 同 時 18 大 提 出 到 2020 年, 國 內 生 産 總 值 較 2010 年 翻 一 番 的 目 標, 依 據 2013 年 GDP 實 際 增 速 爲 7.5% 測 算, 那 麽 未 來 7 年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只 需 要 5% 的 實 際 增 速 就 可 完 成 預 定 目 標 102

120 二 產 業 結 構 優 化 調 整 ( 一 ) 背 景 說 明 優 化 產 業 結 構 是 近 年 中 國 大 陸 當 局 追 求 經 濟 成 長 外 的 另 一 重 要 目 標, 由 中 國 大 陸 自 1978 年 至 今 的 三 次 產 業 比 重 變 動 趨 勢 顯 示 ( 第 一 產 業 是 指 農 林 牧 漁 業 ; 第 二 產 業 是 指 採 礦 業, 製 造 業, 電 力 煤 氣 及 水 的 生 產 和 供 應 業, 建 築 業 ; 第 三 產 業 是 指 除 第 一 二 產 業 以 外 的 其 他 行 業 ), 第 一 產 業 比 重 下 降 和 第 三 產 業 比 重 上 升 是 經 濟 發 展 的 趨 勢, 由 表 可 知 中 國 大 陸 加 入 WTO 後, 第 一 產 業 和 第 三 產 業 間 呈 現 顯 著 消 長, 而 第 二 產 業 仍 是 帶 領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的 重 要 驅 動 力, 惟 邁 入 十 二 五 後, 中 國 大 陸 當 局 已 注 意 到 需 改 變 目 前 規 模 過 剩 方 式 粗 放 績 效 低 下 的 狀 況, 藉 由 淘 汰 現 有 過 剩 的 低 端 產 能, 以 提 升 產 業 結 構 的 整 體 品 質, 達 成 調 結 構 穩 增 長 的 經 濟 發 展 目 標,2013 年 第 三 產 業 生 產 總 值 占 比 已 增 至 46.1%, 首 次 超 過 第 二 產 業 年 份 第 一 產 業 增 加 值 表 中 國 大 陸 歷 年 產 業 結 構 ( 占 GDP 比 重 ) 第 一 產 業 占 比 第 二 產 業 增 加 值 第 二 產 業 占 比 單 位 : 億 元 人 民 幣,% 第 三 產 業 增 加 值 第 三 產 業 占 比 , , , ,653, ,389, ,989, ,738, ,243, ,600, ,141, ,390, ,456, ,242, ,759, ,491, ,404, ,371, ,855, ,862, ,583, ,135, ,370, ,900, ,133, , , , , , , , , , , , , , , ,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121 ( 二 ) 最 新 近 況 ( 2013 年 ) 經 濟 成 長 持 穩 緩 步 下 滑, 産 業 結 構 漸 進 調 整 2012 年 最 終 核 算 第 一 産 業 較 2011 年 成 長 4.5%, 第 二 産 業 成 長 7.9%; 第 三 産 業 亦 成 長 8.1% 2013 年 初 步 核 算, 第 一 産 業 增 加 值 56,957 億 元, 比 2012 年 同 期 成 長 4.0%; 第 二 産 業 增 加 值 249,684 億 元 (7.8%); 第 三 産 業 增 加 值 262,204 億 元 (8.3%)( 表 3-1-2) 工 業 生 產 平 穩, 國 有 及 國 有 控 股 企 業 ( 以 下 簡 稱 國 企 ) 與 外 資 企 業 面 臨 利 潤 增 速 放 緩 考 驗 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規 模 以 上 工 業 企 業 利 潤 較 2011 年 成 長 5.3%, 其 中, 除 國 企 外 商 及 港 澳 臺 商 投 資 企 業 之 利 潤 呈 現 負 成 長 外, 其 餘 類 型 企 業 均 成 長, 尤 以 私 營 企 業 成 長 幅 度 最 大 ( 如 表 3-1-2) 經 濟 指 標 表 年 2013 年 三 級 產 業 成 長 率 2012 年 數 值 較 2011 年 同 期 成 長 2013 年 1-12 月 數 值 單 位 : 億 元 人 民 幣,% 較 2012 年 1-12 月 成 長 國 內 生 産 總 值 ( 億 元 ) 519, , 第 一 産 業 52, , 第 二 産 業 235, , 第 三 産 業 231, , 規 模 以 上 工 業 工 業 企 業 實 現 利 潤 ( 億 元 )* 55, , 國 有 及 國 有 控 股 企 業 14, , 集 體 企 業 股 份 制 企 業 32, , 外 商 及 港 澳 臺 商 投 資 企 業 12, , 私 營 企 業 18, , 註 1:* 從 2011 年 起, 規 模 以 上 工 業 企 業 起 點 標 準 由 原 來 的 年 主 營 業 務 收 入 500 萬 元 提 高 到 年 主 營 業 務 收 入 2000 萬 元 註 2: 第 一 產 業 是 指 農 林 牧 漁 業 ; 第 二 產 業 是 指 採 礦 業, 製 造 業, 電 力 煤 氣 及 水 的 生 產 和 供 應 業, 建 築 業 ; 第 三 產 業 是 指 除 第 一 二 產 業 以 外 的 其 他 行 業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 104

122 其 中, 國 企 方 面, 在 中 央 企 業 的 利 潤 成 長 下, 顯 然 是 地 方 國 企 拖 累 了 成 長 率 地 方 國 企 多 以 鋼 鐵 有 色 煤 炭 建 材 建 築 施 工 等 產 業 為 主 的 重 點 企 業, 這 類 產 業 受 到 產 能 過 剩 內 外 需 市 場 不 振 進 出 口 成 長 趨 緩 等 因 素 導 致 企 業 利 潤 下 滑 21, 且 地 方 國 企 的 債 務 惡 化 情 況 嚴 重, 地 方 國 企 利 潤 持 續 呈 現 負 成 長, 導 致 整 體 國 企 實 現 利 潤 成 長 率 比 2011 年 下 降 22 另 外 商 及 港 澳 臺 商 投 資 企 業 因 出 口 導 向 型 産 品 比 重 較 高, 受 國 際 市 場 需 求 疲 軟 人 民 幣 升 值 企 業 生 產 成 本 ( 主 要 是 勞 動 力 成 本 ) 上 升 進 出 口 成 長 趨 緩 等 因 素 影 響, 實 現 利 潤 較 2011 年 下 降 23 整 體 來 看, 雖 然 國 企 與 外 資 企 業 的 獲 利 呈 現 下 降, 然 其 他 類 型 的 企 業 獲 利 率 均 快 速 提 高, 尤 其 是 私 營 企 業 大 幅 成 長, 因 此, 拉 升 整 體 工 業 企 業 利 潤 成 長 2013 年 規 模 以 上 工 業 企 業 利 潤 雖 有 成 長, 但 已 趨 緩, 表 顯 示 較 2012 年 同 期 成 長 12.2%, 各 類 型 企 業 獲 利 率 均 成 長, 私 營 企 業 仍 是 增 幅 最 大 工 業 企 業 利 潤 成 長 仍 呈 現 趨 緩 24, 中 國 大 陸 製 造 業 受 到 勞 動 力 成 本 優 勢 減 退, 以 及 企 業 尋 求 低 成 本 的 國 際 資 本 自 然 轉 向 更 低 薪 酬 水 準 的 東 南 亞 國 家, 除 此, 已 開 發 國 家 對 傳 統 製 造 業 的 重 新 青 睞 等 因 素, 均 對 中 國 大 陸 製 造 造 成 衝 擊 依 據 中 國 大 陸 財 政 部 公 佈 的 數 據 顯 示, 國 有 企 業 實 現 利 潤 同 比 漲 幅 較 大 的 行 業 為 電 力 行 業 電 子 行 業 石 化 行 業 施 工 房 地 產 行 業 等 實 現 利 潤 同 比 降 幅 較 大 的 行 業 為 有 色 行 業 煤 炭 行 業 化 工 行 業 交 通 行 業 等 參 考 國 企 雜 誌, 地 方 國 企 利 潤 拉 響 負 增 長 警 報 破 除 增 長 壁 壘 各 出 奇 招,2013 年 7 月 1 日, 資 料 來 源 : 參 考 中 國 新 聞 網, 2012 年 中 國 進 出 口 僅 增 6.2% 海 關 總 署 分 析 4 原 因, 2013 年 1 月 10 日, 資 料 來 源 : 成 長 增 速 比 2013 年 1 至 10 月 份 回 落 0.5% 國 際 商 情 網 引 述 新 華 網 2013 年 8 月 20 日 新 聞 報 導 105

123 三 固 定 投 資 持 續 穩 健 成 長, 第 三 產 業 投 資 增 速 快 ( 一 ) 背 景 說 明 保 持 投 資 穩 定 成 長 是 拉 動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的 關 鍵 力 量, 加 入 WTO 後 至 2012 年 間, 全 國 固 定 投 資 一 直 維 持 20% 以 上 成 長 率,2013 已 經 滑 落 至 19.6%( 扣 除 價 格 因 素 實 際 成 長 19.2%), 實 質 跌 破 20% 年 年, 累 計 完 成 全 社 會 固 定 資 産 投 資 兆 元, 年 均 成 長 24.8% 年 度 全 社 會 固 定 資 産 投 資 由 2002 年 的 4.4 兆 元 增 加 到 2013 年 的 43.7 兆 元, 投 資 規 模 增 加 近 10 倍, 是 改 革 開 放 後 成 長 速 度 較 高 持 續 時 間 較 長 的 時 期 ( 如 圖 3-1-2) 近 年 中 國 大 陸 當 局 固 定 投 資 重 點 在 統 籌 地 區 投 資 發 展, 加 強 區 域 投 資 協 調 性, 十 六 大 以 來, 在 實 施 西 部 大 開 發, 振 興 東 北 老 工 業 基 地, 促 進 中 部 地 區 崛 起, 鼓 勵 東 部 地 區 率 先 發 展, 逐 步 優 化 區 域 投 資 結 構 調 整 及 最 佳 化 三 類 産 業 投 資 結 構, 第 一 三 産 業 投 資 總 體 呈 現 平 穩 較 快 的 成 長 態 勢, 第 二 産 業 投 資 快 速 成 長 年, 第 一 産 業 累 計 完 成 投 資 6 兆 元, 年 均 成 長 28%; 占 全 部 投 資 的 比 重 保 持 在 2.5%-3% 之 間 第 二 産 業 累 計 完 成 投 資 96.6 兆 元, 年 均 成 長 24.5%; 第 三 産 業 累 計 完 成 投 資 兆 元, 年 均 成 長 21.6% 2008 年 底 爲 因 應 全 球 金 融 危 機, 啓 動 4 兆 元 投 資 計 劃, 主 要 投 向 關 係 民 生 的 基 礎 設 施 領 域 和 薄 弱 環 節 民 間 固 定 資 産 投 資 活 躍, 國 有 經 濟 投 資 平 穩 增 長, 民 間 固 定 資 産 投 資 逐 漸 受 到 重 視 26,2007 年 起 民 間 固 定 資 産 投 資 出 現 了 快 速 成 長 27, 至 2013 年 間 累 計 完 成 投 資 兆 元, 年 均 成 長 26.4% 年, 中 國 大 陸 國 務 院 發 佈 關 於 鼓 勵 支 援 和 引 導 個 體 私 營 等 非 公 有 制 經 濟 發 展 的 若 干 意 見,2010 年 又 發 佈 關 於 鼓 勵 和 引 導 民 間 投 資 健 康 發 展 的 若 干 意 見, 該 等 政 策 是 促 進 民 間 固 定 資 産 投 資 發 展 的 重 要 政 策 民 間 固 定 資 産 投 資 統 計 標 準 按 照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關 於 民 間 固 定 資 産 投 資 定 義 和 統 計 範 圍 的 規 定 執 行 由 於 2005 年 以 前 控 股 類 型 只 包 含 國 有 控 股 和 集 體 控 股, 與 現 有 制 度 不 一 致, 數 據 存 在 不 可 比 因 素, 因 此 民 間 固 定 資 産 投 資 數 據 從 2006 年 開 始 計 算 總 量, 2007 年 開 始 計 算 成 長 速 度 106

124 單 位 : 左 側 : 兆 元 人 民 幣 ; 右 側 :% 固 定 資 産 投 資 ( 兆 元 ) 成 長 率 (%) 固 定 資 産 投 資 ( 兆 元 ) 成 長 率 (%) 資 料 來 源 :1.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本 研 究 整 理 圖 中 國 大 陸 固 定 投 資 概 況 ( ) ( 二 ) 最 新 近 況 ( 2013 年 ) 持 續 最 佳 化 固 定 資 産 投 資 結 構,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固 定 資 産 投 資 37.5 兆 元 ( 不 含 農 戶 ), 比 2011 年 名 目 成 長 20.3%( 扣 除 價 格 因 素 實 際 成 長 19.3%) 另 民 間 投 資 22.4 兆 元 是 主 要 投 資 來 源, 占 全 部 投 資 的 比 重 爲 61.4%; 就 地 區 投 資 而 言, 中 西 部 地 方 投 資 成 長 高 於 東 部 地 區 ; 三 次 産 業 中, 以 第 二 三 級 產 業 投 資 占 多 數, 偏 重 於 製 造 業 採 礦 業 和 基 礎 設 備 28 ( 表 3-1-3) 28 第 二 産 業 投 資 中, 工 業 投 資 154,636 億 元, 比 2011 年 成 長 20.0%, 主 要 來 自 採 礦 業 投 資 13,129 億 元 ( 成 長 11.8%); 製 造 業 投 資 124,971 億 元, 成 長 22.0%; 電 力 熱 力 燃 氣 及 水 的 生 産 和 供 應 業 投 資 16,536 億 元, 成 長 12.8% 至 於 基 礎 設 施 ( 不 包 括 電 力 熱 力 燃 氣 及 水 的 生 産 與 供 應 ) 2012 年 投 資 58,391 億 元, 比 2011 年 成 長 13.3% 107

125 表 年 2013 年 (1-12 月 ) 固 定 投 資 面 表 現 經 濟 指 標 2012 年 數 值 較 2011 年 同 期 成 長 2013 年 1-12 月 數 值 單 位 : 億 元 人 民 幣,% 較 2012 年 同 期 成 長 固 定 資 産 投 資 ( 不 含 農 戶 ) 374, , 其 中 : 國 有 及 國 有 控 股 123, , 分 産 業 第 一 産 業 10, , 第 二 産 業 158, , 第 三 産 業 205, , 分 登 記 註 冊 類 型 內 資 企 業 342, , 港 澳 臺 商 投 資 企 業 10, ,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10, , 分 地 區 東 部 地 區 169, , 中 部 地 區 103, , 西 部 地 區 86, , 民 間 投 資 223, , 註 : 第 一 產 業 是 指 農 林 牧 漁 業 ; 第 二 產 業 是 指 採 礦 業, 製 造 業, 電 力 煤 氣 及 水 的 生 產 和 供 應 業, 建 築 業 ; 第 三 產 業 是 指 除 第 一 二 產 業 以 外 的 其 他 行 業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 年 是 實 施 十 二 五 規 劃 承 上 啓 下 的 重 要 一 年, 習 李 政 府 在 穩 增 長 的 基 本 政 策 下, 投 資 仍 持 續 扮 演 工 業 成 長 的 主 要 驅 動 力 民 間 投 資 仍 占 投 資 的 六 成 以 上, 且 成 長 快 速, 其 中 服 務 業 與 工 業 是 主 要 的 投 資 來 源 就 産 業 而 言, 第 一 産 業 投 資 成 長 仍 遠 高 於 其 他 產 業, 而 第 二 産 業 投 資 是 三 次 產 業 中 成 長 速 度 最 低 29 另 從 地 區 投 資 來 看, 29 第 二 産 業 投 資 中, 工 業 投 資 181,864 億 元, 比 2012 年 同 期 成 長 17.8%; 其 中, 含 括 採 礦 業 投 資 14,750 億 元, 成 長 10.9%; 製 造 業 投 資 147,370 億 元, 成 長 18.5%; 電 力 熱 力 燃 氣 及 水 的 生 産 和 供 應 業 投 資 19,744 億 元, 成 長 18.4% 108

126 西 部 地 區 投 資 比 2012 年 同 期 成 長 23.0%, 高 於 中 部 地 區 (22.8%) 和 東 部 地 區 (17.9%) 四 擴 大 內 需 增 進 消 費 是 強 化 經 濟 成 長 的 動 力 ( 一 ) 背 景 說 明 增 進 居 民 消 費 需 求 穩 定 成 長, 提 升 消 費 結 構 是 中 國 大 陸 擴 大 內 需 強 化 經 濟 成 長 的 主 要 核 心 動 力,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實 施 了 一 系 列 擴 大 內 需 措 施, 提 振 人 民 消 費 意 願, 包 括 提 高 居 民 收 入 水 準, 加 快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建 設, 實 施 家 電 汽 車 下 鄉 等 鼓 勵 消 費 政 策, 落 實 萬 村 千 鄉 市 場 工 程, 釋 放 農 村 消 費 潛 力, 並 規 範 市 場 秩 序, 改 善 消 費 環 境, 提 升 居 民 消 費 能 力, 促 進 市 場 銷 售 成 長 在 因 應 全 球 金 融 危 機 衝 擊 中, 中 國 大 陸 內 需 的 強 勁 成 長 彌 補 了 外 需 的 不 足, 使 中 國 大 陸 得 以 在 全 球 經 濟 疲 弱 之 際 仍 維 持 經 濟 平 穩 發 展 加 入 WTO 後 至 2013 年, 連 續 10 年 全 國 社 會 消 費 品 零 售 總 額 維 持 兩 位 數 以 上 成 長 率 年 間 全 國 社 會 消 費 品 零 售 總 額 累 計 達 兆 元, 年 均 成 長 15.6% 年 度 社 會 消 費 品 零 售 總 額 由 2002 年 的 4.1 兆 元 增 加 到 2013 年 的 23.4 兆 元, 規 模 已 增 加 近 6 倍 ( 如 圖 3-1-3) 城 鎮 化 是 擴 大 內 需 的 策 略 重 心, 亦 是 社 會 轉 型 發 展 的 重 要 指 標, 中 國 大 陸 當 局 制 定 城 市 發 展 總 體 規 劃, 以 大 帶 小 的 原 則, 促 進 城 市 體 系 和 功 能 完 善, 強 化 人 口 和 經 濟 集 聚 能 力 並 藉 由 擴 大 就 業, 提 高 勞 動 工 資 最 低 標 準, 提 高 退 休 工 資, 持 續 提 高 對 低 收 入 群 體 的 轉 移 支 付 水 準 和 覆 蓋 面, 三 次 調 高 個 人 所 得 稅 起 徵 點 等 逐 步 推 進 分 配 領 域 的 各 項 改 革 措 施, 提 高 居 民 收 入 水 準, 並 以 增 加 農 民 收 入 爲 農 村 工 作 中 心 任 務, 促 使 產 量 品 質 價 格 補 貼 接 工 等 方 面 的 增 加 與 精 進, 使 農 民 收 入 得 以 持 續 成 長, 食 衣 住 行 因 而 大 幅 改 善, 促 進 民 生 消 費 大 幅 成 長 109

127 單 位 : 左 側 : 兆 元 人 民 幣 ; 右 側 :% 社 會 消 費 品 零 售 額 ( 兆 元 ) 成 長 率 (%) 社 會 消 費 品 零 售 額 ( 兆 元 ) 成 長 率 (%) 說 明 : 社 會 消 費 品 零 售 額, 係 指 企 業 ( 單 位 個 體 戶 ) 經 由 交 易 直 接 售 給 個 人 社 會 集 團 非 生 產 非 經 營 用 的 實 物 商 品 金 額, 以 及 提 供 餐 飲 服 務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金 額 個 人 包 括 城 鄉 居 民 和 入 境 人 員, 社 會 集 團 包 括 機 關 社 會 團 體 部 隊 學 校 企 事 業 單 位 居 委 會 或 村 委 會 等 資 料 來 源 :1.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本 研 究 整 理 圖 中 國 大 陸 社 會 消 費 品 零 售 概 況 改 革 開 放 後 中 國 大 陸 人 民 生 活 逐 步 改 善,2013 年 城 鄉 居 民 收 入 年 均 成 長 率 已 低 於 年 的 年 均 成 長 率 8.5% 加 入 WTO 後 農 民 收 入 大 幅 提 升, 其 中 自 2010 年 起 已 連 續 4 年 成 長 率 超 越 城 鎮 ;2013 年 城 鎮 居 民 可 支 配 所 得 比 1978 年 增 加 79 倍, 農 民 收 入 亦 增 加 66 倍 ( 如 圖 3-1-4) 110

128 單 位 : 左 側 : 元 人 民 幣 ; 右 側 :% 城 鎮 居 民 可 支 配 收 入 ( 元 ) 農 村 居 民 家 庭 人 均 純 收 入 ( 元 ) 城 鎮 居 民 可 支 配 收 入 成 長 率 (%) 農 村 居 民 家 庭 人 均 純 收 入 成 長 率 (%) 城 鎮 居 民 可 支 配 收 入 ( 元 ) 農 村 居 民 家 庭 人 均 純 收 入 ( 元 ) 城 鎮 居 民 可 支 配 收 入 成 長 率 (%) 農 村 居 民 家 庭 人 均 純 收 入 成 長 率 (%) 註 :1. 成 長 率 係 扣 除 價 格 因 素 2. 純 收 入 主 要 用 於 再 生 產 投 入 和 當 年 生 活 消 費 支 出, 也 可 用 於 儲 蓄 和 各 種 非 義 務 性 支 出 農 村 居 民 家 庭 人 均 純 收 入 是 按 人 口 平 均 的 純 收 入 水 準, 反 映 地 區 農 村 居 民 的 平 均 收 入 水 準 3. 城 鎮 居 民 家 庭 可 支 配 收 入 指 家 庭 成 員 得 到 可 用 於 最 終 消 費 支 出 和 其 他 非 義 務 性 支 出 以 及 儲 蓄 的 總 和, 即 居 民 家 庭 可 以 用 來 自 由 支 配 的 收 入 家 庭 總 收 入 扣 除 交 納 的 個 人 所 得 稅 個 人 交 納 的 社 會 保 障 支 出 以 及 記 帳 補 貼 後 的 收 入 資 料 來 源 :1.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本 研 究 整 理 圖 中 國 大 陸 城 鎮 / 農 村 居 民 收 入 概 況 111

129 ( 二 ) 最 新 近 況 ( 2013 年 ) 1. 市 場 銷 售 與 居 民 消 費 穩 定 成 長, 工 業 生 産 者 價 格 持 續 下 降, 中 國 大 陸 2012 年 社 會 消 費 品 零 售 總 額 比 2011 年 名 目 成 長 14.3%( 扣 除 價 格 因 素 實 際 成 長 12.1%), 成 長 速 度 比 2011 年 回 跌 2.8% 其 中, 限 額 以 上 企 業 ( 單 位 ) 消 費 品 零 售 額 成 長 14.6%, 且 城 鎮 消 費 約 為 鄉 村 消 費 的 6.4 倍,2012 年 兩 者 成 長 速 度 差 不 多, 城 鎮 消 費 品 零 售 額 成 長 14.3%, 鄉 村 消 費 品 零 售 額 亦 成 長 14.5% 另 就 物 價 觀 之,2012 年 居 民 消 費 價 格 比 2011 年 上 漲 2.6%, 漲 幅 比 上 年 回 落 2.8 個 百 分 點, 主 要 為 食 品 價 格 上 漲 其 中, 城 市 上 漲 2.7%, 農 村 上 漲 2.5% 另 工 業 生 産 者 出 廠 價 格 指 數 ( PPI) 比 2011 年 下 降 1.7%; 工 業 生 産 者 購 進 價 格 比 2011 年 下 降 1.8%( 表 3-1-4) 2013 年 表 現 不 若 2012 年, 工 業 生 產 環 節 需 求 仍 未 回 復 中 國 大 陸 社 會 消 費 品 零 售 總 額 比 2012 年 名 目 成 長 13.1% 其 中, 限 額 以 上 企 業 ( 單 位 ) 消 費 品 零 售 額 成 長 11.6%; 城 鎮 消 費 品 零 售 額 成 長 12.9%, 鄉 村 消 費 品 零 售 額 成 長 14.6% 此 外, 就 物 價 觀 之, 2013 年 居 民 消 費 價 格 比 2012 年 上 漲 2.6%, 低 於 控 制 目 標 的 3.5%, 顯 示 通 膨 環 境 溫 和, 主 要 仍 為 食 品 價 格 上 漲 其 中, 城 市 上 漲 2.6%, 農 村 上 漲 2.8% 另 PPI 比 2012 年 同 期 下 降 1.9%; 工 業 生 産 者 購 進 價 格 比 2012 年 同 期 下 降 2.0%; 而 PPI 自 2012 年 3 月 份 開 始 已 連 續 第 22 個 月 出 現 負 成 長,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在 產 能 過 剩 的 壓 力 下, 定 價 能 力 薄 弱, 雖 然 PPI 數 據 表 現 不 佳, 但 在 物 價 上 漲 壓 力 溫 和 的 情 況 下, 製 造 業 採 購 經 理 人 指 數 (PMI) 仍 維 持 擴 張 趨 勢, 政 策 方 面 仍 有 很 大 的 運 作 空 間 ( 圖 3-1-5) 112

130 12-Jan 12-Feb 12-Mar 12-Apr 12-May 12-Jun 12-Jul 12-Aug 12-Sep 12-Oct 12-Nov 12-Dec 13-Jan 13-Feb 13-Mar 13-Apr 13-May 13-Jun 13-Jul 13-Aug 13-Sep 13-Oct 13-Nov 13-Dec PMI 55% 54% 53% 52% 51% HSBC-PMI CFLP-PMI CPI 20.0% 18.0% 16.0% 14.0% 12.0% 50% 49% 48% 47% 46% 45% 10.0% 8.0% 6.0% 4.0% 2.0% 0.0% 12-Jan 12- Feb 12- Mar 12- Apr 12- May 12- Jun 12-Jul 12- Aug 12- Sep 12- Oct 12- Nov 12- Dec 13-Jan 13- Feb 13- Mar 13- Apr 13- May 13- Jun 13-Jul 13- Aug HSBC-PMI CFLP-PMI CPI 4.50% 3.20% 3.60% 3.40% 3.00% 2.20% 1.80% 2.00% 1.90% 1.70% 2.20% 2.50% 2.00% 3.20% 2.10% 2.40% 2.10% 2.70% 2.70% 2.60% 3.10% 3.20% 3.00% 2.50% 13- Sep 13- Oct 13- Nov 13- Dec 資 料 來 源 :1.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中 國 物 流 與 採 購 聯 合 會 (CFLP), 匯 豐 銀 行 (HSBC) 2 本 研 究 整 理 圖 中 國 大 陸 物 價 指 數 (CPI) 製 造 業 採 購 經 理 人 指 數 (PMI) 走 勢 113

131 表 年 上 半 年 社 會 消 費 品 零 售 工 業 生 産 者 價 格 概 況 經 濟 指 標 2012 年 數 值 較 2011 年 同 期 成 長 2013 年 1-12 月 數 值 單 位 : 億 元 人 民 幣,% 較 2012 年 1-12 月 成 長 社 會 消 費 品 零 售 總 額 ( 億 元 ) 210, , 限 額 以 上 企 業 ( 單 位 ) 消 費 品 零 售 額 分 經 營 單 位 所 在 地 101, , 城 鎮 179, , 鄉 村 27, , 工 業 生 産 者 價 格 指 數 (PPI) 工 業 生 産 者 出 廠 價 格 指 數 工 業 生 産 者 購 進 價 格 指 數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 2. 居 民 收 入 穩 定 成 長, 農 村 居 民 收 入 增 速 快 於 城 鎮,2012 年 城 鎮 居 民 人 均 總 收 入 26,959 元 人 民 幣, 是 農 村 居 民 人 均 純 收 入 的 3.4 倍 ; 另 以 消 費 支 出 來 看, 城 鎮 居 民 的 消 費 傾 向 更 高 ( 表 3-1-5) 其 中, 城 鎮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24,565 元, 占 總 收 入 的 91.12%, 比 2011 年 名 目 成 長 12.6%( 扣 除 價 格 因 素 實 際 成 長 9.6%), 比 2011 年 成 長 快 1.2 個 百 分 點 ; 主 要 為 工 資 性 收 入 (17,336 元 ), 占 人 均 總 收 入 的 64.3%, 比 2011 年 名 目 成 長 12.5%; 其 次 為 轉 移 性 收 入 為 6,368 元, 占 人 均 總 收 入 的 23.6%, 比 2011 年 名 目 成 長 11.6% 至 於 2012 年 農 村 居 民 人 均 純 收 入 7,917 元, 比 2011 年 名 目 成 長 13.5%; 扣 除 價 格 因 素 實 際 成 長 10.7%, 雖 快 於 城 鎮 人 均 收 入, 但 比 上 年 回 落 0.7 個 百 分 點 2013 年 城 鎮 居 民 人 均 總 收 入 29,457 元, 其 中, 城 鎮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比 2012 年 同 期 名 目 成 長 9.7%( 扣 除 價 格 因 素 實 際 成 長 7.0%), 包 括 工 資 性 收 入 比 同 期 名 目 成 長 8.7%, 經 營 淨 收 入 成 長 9.8%, 財 産 性 收 入 成 長 14.6%, 轉 移 性 收 入 成 長 10.1%, 另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中 位 數 亦 比 2012 年 同 期 名 目 成 長 10.1% 農 村 居 民 114

132 人 均 現 金 收 入 比 2012 年 同 期 名 目 成 長 12.4%( 扣 除 價 格 因 素 實 際 成 長 9.3%); 其 中 成 長 幅 度 最 大 為 財 産 性 收 入 (17.7%), 工 資 性 收 入 次 之 (16.8%), 家 庭 經 營 淨 收 入 成 長 幅 度 最 小 (7.4%), 而 農 村 居 民 人 均 現 金 收 入 中 位 數 為 7,907 元, 較 2012 年 同 期 成 長 12.7% 雖 農 村 居 民 人 均 收 入 成 長 幅 度 高 於 城 鎮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但 兩 者 中 位 數 成 長 幅 度 差 不 多, 意 味 兩 者 多 數 差 距 改 變 不 大, 由 2013 年 全 國 居 民 收 入 基 尼 (GINI) 係 數 為 亦 可 看 出, 該 數 據 雖 較 2012 年 的 水 準 略 有 回 跌, 但 仍 顯 示 居 民 收 入 差 距 大 經 濟 指 標 表 年 居 民 收 入 概 況 2012 年 數 值 較 2011 年 同 期 成 長 2013 年 數 值 單 位 : 元,% 較 2012 年 同 期 成 長 農 村 居 民 人 均 現 金 收 入 * 7, , 工 資 性 收 入 3, , 家 庭 經 營 純 收 入 3, , 第 一 産 業 生 産 經 營 收 入 2, , 第 二 三 産 業 生 産 經 營 收 入 農 村 居 民 人 均 純 收 入 中 位 數 7, , 農 村 居 民 人 均 消 費 支 出 5, , 城 鎮 居 民 人 均 總 收 入 26, , 工 資 性 收 入 17, , 家 庭 經 營 純 收 入 2, , 財 產 性 收 入 轉 移 性 收 入 6, , 城 鎮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 24, , 城 鎮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中 位 數 21, , 城 鎮 居 民 人 均 現 金 消 費 支 出 16, , 註 :1.* 採 用 扣 除 價 格 因 素 實 際 成 長 率 第 一 產 業 是 指 農 林 牧 漁 業 ; 第 二 產 業 是 指 採 礦 業, 製 造 業, 電 力 煤 氣 及 水 的 生 產 和 供 應 業, 建 築 業 ; 第 三 產 業 是 指 除 第 一 二 產 業 以 外 的 其 他 行 業 2. 現 金 收 入, 指 農 村 住 戶 和 住 戶 成 員 在 調 查 期 內 得 到 以 現 金 形 態 表 現 的 收 入 農 村 居 民 人 均 現 金 收 入 是 按 人 口 平 均 的 現 金 收 入 水 準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 115

133 3. 城 鎮 化 的 發 展, 帶 動 農 村 現 代 化,2012 年 城 鎮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比 重 52.6%, 已 較 2011 年 增 加 1.3 個 百 分 點, 而 農 民 工 總 量 則 較 2011 年 成 長 3.9%, 其 中 本 地 農 民 工 人 數 成 長 5.4%, 外 出 農 民 工 人 數 成 長 3.0% 2012 年 末 外 出 農 民 工 人 均 月 收 入 水 準 2,290 元, 比 上 年 成 長 11.8% 在 經 濟 平 穩 發 展 就 業 形 勢 穩 定 惠 民 保 障 等 提 增 居 民 收 入 的 驅 動 因 素 下,2013 年 城 鎮 化 率 為 53.73%, 比 2012 年 增 加 1.2 個 百 分 點, 年 末 城 鎮 就 業 人 員 較 去 年 增 加 1,138 萬 人 而 農 民 工 總 量 則 較 2012 年 成 長 2.4%, 其 中 本 地 農 民 工 人 數 成 長 3.6%, 外 出 農 民 工 人 數 成 長 1.7% 2013 年 末 外 出 農 民 工 人 均 月 收 入 水 準 2,609 元, 比 2012 年 成 長 13.9% ( 表 3-1-6) 表 年 城 鄉 人 口 概 況 單 位 : 萬 人,% 經 濟 指 標 2012 年 數 值 較 2011 年 增 加 2013 年 數 值 較 2012 年 增 加 城 鎮 人 口 71,182 2,103 73,111 1,929 鄉 村 人 口 64,222-1,434 62,961-1,261 全 國 就 業 人 員 76, , 城 鎮 就 業 人 員 37,102 1,188 38,240 1,138 農 民 工 總 量 26, , 本 地 農 民 工 9, (%) 10, (%) 外 出 農 民 工 16, (%) 16, (%)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 綜 合 來 看,2013 年 城 鎮 居 民 的 財 產 性 收 入 成 長 14.6%, 農 村 居 民 的 財 產 性 收 入 成 長 亦 達 17.7%, 惟 由 GINI 係 數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貧 富 差 距 大 的 不 均 現 象 並 未 緩 解, 此 可 能 導 致 居 民 實 質 所 得 與 經 濟 成 長 間 並 非 一 致 的 內 在 因 素, 即 高 所 得 者 的 財 產 性 收 入, 填 補 低 所 得 者 財 產 性 損 失 中 國 新 聞 評 論 網, 2013 年 7 月 24 日, 116

134 五 對 外 連 接, 受 國 際 經 濟 疲 弱 影 響, 對 外 表 現 仍 然 不 佳 中 國 大 陸 對 外 開 放 已 由 出 口 和 吸 收 外 資 爲 主 的 型 態, 轉 向 進 口 和 出 口 吸 收 外 資 和 對 外 投 資 並 重 的 新 形 態, 藉 由 主 動 的 開 放 策 略, 建 立 可 適 應 發 展 開 放 型 經 濟 需 求 的 體 制 機 制, 以 開 放 促 發 展 促 改 革 促 創 新 ( 一 ) 對 外 貿 易 成 長 趨 緩, 下 半 年 外 貿 謹 慎 樂 觀 1. 背 景 說 明 中 國 大 陸 貿 易 方 式 已 產 生 顯 著 變 化, 一 是 加 工 貿 易 的 比 重 逐 漸 下 滑 ; 二 是 一 般 貿 易 的 進 口 明 顯 攀 升 ; 三 是 一 般 貿 易 呈 現 貿 易 逆 差,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的 進 口 不 再 多 數 用 於 出 口, 而 與 內 需 增 加 有 關 最 新 現 況 (2013 年 ) 對 外 貿 易 方 面,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進 出 口 總 額 38,668 億 美 元, 比 2011 年 成 長 6.2% 其 中, 出 口 成 長 7.9%, 進 口 成 長 4.3%, 貿 易 順 差 2,311 億 美 元 就 貿 易 型 態 分 析, 一 般 貿 易 進 出 口 20,098 億 美 元, 比 2011 年 成 長 4.4%; 加 工 貿 易 進 出 口 13,439.5 億 美 元, 成 長 3.0%, 顯 示 加 工 貿 易 的 比 重 開 始 下 滑 就 外 貿 依 存 度 來 看, 則 中 國 大 陸 由 2006 年 67% 的 高 點 開 始 回 落,2012 年 爲 47%; 其 中 出 口 依 存 度 爲 24.9%, 進 口 依 存 度 爲 22.1% 年 中 國 大 陸 貿 易 進 出 口 規 模 逐 季 增 加, 進 出 口 同 比 增 速 在 第 二 季 下 探, 至 下 半 年 呈 現 反 彈 態 勢 1 至 4 季, 中 國 大 陸 進 出 口 總 值 分 別 為 億 1.02 兆 1.06 兆 和 1.1 兆 美 元, 同 比 增 速 分 別 基 尼 係 數 是 用 來 衡 量 收 入 分 配 公 平 程 度 的 指 標, 據 聯 合 國 的 規 定, 該 指 數 位 於 0.2 表 示 收 入 平 均, 表 示 相 對 平 均, 表 示 相 對 合 理, 表 示 收 入 差 距 大, 0.6 以 上 表 示 收 入 差 距 懸 殊 楊 書 菲 ( 2013), 中 國 大 陸 產 業 結 構 轉 型 對 兩 岸 貿 易 關 係 的 影 響, 全 球 台 商 網, 中 國 大 陸 海 關 總 署 2012 年 2 月 117

135 為 13.5% 4.3% 6% 和 7.3% 2013 年 進 出 口 總 額 41,600 億 美 元, 比 2012 年 同 期 成 長 7.6% 其 中, 出 口 22,096 億 美 元 ( 成 長 7.9%), 進 口 19,504 億 美 元 ( 成 長 7.3%), 貿 易 順 差 2,597.5 億 美 元 就 貿 易 型 態 分 析, 一 般 貿 易 進 出 口 21,973 億 美 元, 比 2012 年 同 期 成 長 9.3%; 加 工 貿 易 進 出 口 13,578 億 美 元, 成 長 1.0% 其 中, 一 般 貿 易 出 口 成 長 10.1%, 加 工 貿 易 出 口 下 降 0.2%; 一 般 貿 易 進 口 成 長 8.5%, 加 工 貿 易 進 口 成 長 3.3% 就 主 要 貿 易 夥 伴 雙 邊 貿 易 而 言,2013 年, 歐 盟 美 國 東 盟 香 港 和 日 本 為 中 國 大 陸 前 五 大 貿 易 夥 伴 其 中 對 歐 盟 美 國 的 雙 邊 貿 易 額 分 別 為 5,590.6 億 5,210 億 美 元, 分 別 成 長 2.1% 和 7.5%; 對 日 本 貿 易 額 為 3,125.5 億 美 元, 下 降 5.1%; 對 香 港 的 雙 邊 貿 易 額 為 4,010.1 億 美 元, 增 長 17.5% 同 期, 對 東 盟 南 非 中 亞 五 國 等 新 興 市 場 國 家 雙 邊 貿 易 額 分 別 為 4,436.1 億 億 億 美 元, 分 別 成 長 10.9% 8.6% 和 9.4% 中 國 大 陸 內 地 對 外 貿 易 方 面, 中 西 部 地 區 出 口 依 然 活 躍, 東 部 地 區 省 市 進 出 口 有 升 有 降 33 由 企 業 型 態 來 看, 民 營 企 業 進 出 口 1.39 兆 美 元, 較 2012 年 成 長 20.6%, 占 進 出 口 總 值 的 比 重 33.3%;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進 出 口 1.92 兆 美 元, 較 2012 年 成 長 1.3%, 占 進 出 口 總 值 的 比 重 46.1%; 國 有 企 業 進 出 口 7,479.7 億 美 元, 較 2012 年 同 期 下 降 0.6%, 占 進 出 口 總 值 的 比 重 18% 在 産 品 方 面, 機 電 産 品 出 口 1.27 兆 美 元 成 長 7.3%, 占 同 期 出 口 總 值 的 57.3%; 服 裝 紡 織 品 鞋 類 傢 俱 塑 膠 製 品 箱 包 玩 具 等 7 大 類 傳 統 勞 力 密 集 型 産 品 共 出 口 4,618.4 億 美 元, 較 2012 年 同 期 成 長 10.3%, 占 出 口 總 值 的 20.9%, 顯 然 中 國 大 陸 製 造 的 勞 力 密 集 型 產 品 仍 然 受 市 場 青 睞 另 進 口 方 面, 進 口 消 費 品 2,322.9 億 美 元, 年 廣 東 江 蘇 上 海 北 京 浙 江 山 東 和 福 建 等 7 個 省 市 合 計 進 出 口 值 達 3.29 兆 美 元, 占 全 中 國 大 陸 進 出 口 總 值 的 79% 中 西 部 地 區 的 重 慶 河 南 安 徽 雲 南 陝 西 甘 肅 貴 州 等 7 個 省 市 外 貿 成 長 速 度 都 在 15% 以 上, 合 計 進 出 口 占 進 口 總 值 的 5.7%, 比 2012 年 提 升 了 0.6 個 百 分 點 118

136 成 長 24.6%, 主 要 在 大 宗 資 源 能 源 性 産 品 進 口 數 量 總 體 呈 成 長 態 勢 34, 此 係 受 到 國 際 原 物 料 市 場 價 格 下 降 的 影 響, 中 國 大 陸 積 極 進 口 大 宗 資 源 能 源 性 産 品, 以 建 構 安 全 儲 備, 並 因 應 國 際 該 等 原 物 料 商 品 價 格 波 動 帶 來 的 風 險 35 表 年 對 外 貿 易 概 況 單 位 : 億 美 元,% 經 濟 指 標 2012 年 數 值 較 2011 年 成 長 2013 年 數 值 較 2012 年 成 長 進 出 口 總 額 38, , 出 口 額 20, , 一 般 貿 易 9, , 加 工 貿 易 8, , 進 口 額 18, , 一 般 貿 易 10, , 加 工 貿 易 4, ,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 年 進 口 原 油 2.8 億 噸, 增 長 4%; 鐵 礦 石 8.2 億 噸, 增 長 10.2%; 煤 炭 3.3 億 噸, 增 長 13.4%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資 訊 中 心 宏 觀 經 濟 形 勢 課 題 組 於 2013 年 7 月 4 日 在 中 國 證 券 報 獨 家 發 佈 的 報 告 119

137 進 出 口 ( 億 美 元 ) 出 口 總 額 進 口 總 額 進 出 口 成 長 率 (%) 出 口 成 長 率 (%) 進 口 成 長 率 (%) 進 出 口 ( 億 美 元 ) 出 口 總 額 進 口 總 額 進 出 口 成 長 率 (%) 出 口 成 長 率 (%) 進 口 成 長 率 (%) 註 : 單 位 : 左 側 : 億 美 元 ; 右 側 :% 資 料 來 源 :1.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本 研 究 整 理 圖 中 國 大 陸 對 外 貿 易 概 況 120

138 ( 二 ) 對 外 投 資 ( 外 人 投 資 與 對 外 直 接 投 資 ) 仍 具 較 大 優 勢 與 空 間 1. 背 景 說 明 外 人 投 資 規 模 趨 緩, 中 國 大 陸 實 際 使 用 外 資 金 額 於 2010 年 首 次 超 過 一 千 億 美 元, 躍 居 全 球 第 二 位, 僅 次 於 美 國 總 計 年 間 實 際 使 用 外 資 投 資 金 額 達 1.6 兆 美 元, 成 爲 吸 收 外 來 投 資 最 多 的 開 發 中 國 家 加 入 WTO 後, 自 2003 至 2013 年 間 實 際 用 外 資 金 額 9,457.3 億 美 元, 截 至 2012 年 底, 累 計 設 立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超 過 76.3 萬 家 年 均 成 長 8.2%, 已 連 續 20 年 保 持 開 發 中 國 家 引 資 首 位 ( 如 圖 3-1-7) 外 商 直 接 投 资 ( 億 美 元 ) 比 上 年 成 長 率 (%) 外 商 直 接 投 资 ( 億 美 元 ) 比 上 年 成 長 率 (%) 註 : 單 位 : 左 側 : 億 美 元 ; 右 側 :% 資 料 來 源 :1.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本 研 究 整 理 圖 中 國 大 陸 利 用 外 資 概 況 再 者, 對 外 投 資 穩 定 成 長 中 國 大 陸 雖 受 到 全 球 經 濟 走 緩, 包 括 歐 美 國 家 主 權 債 務 危 機 中 東 北 非 政 局 不 穩 以 及 國 際 金 融 市 場 起 伏 不 121

139 定 等 因 素 的 影 響, 導 致 其 國 內 企 業 走 出 去 面 臨 的 外 在 環 境 更 複 雜, 但 仍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合 作 即 使 在 面 臨 2008 年 國 際 金 融 危 機 所 引 起 全 球 投 資 大 幅 下 滑 的 情 勢, 中 國 大 陸 對 外 直 接 投 資 仍 然 呈 現 兩 位 數 的 穩 定 成 長 趨 勢 對 外 直 接 投 資 規 模 自 2002 年 的 27 億 美 元 擴 增 至 2012 年 的 億 美 元 36, 年 均 成 長 27.8% 37 ( 如 圖 3-1-8) 對 外 直 接 投 資 淨 額 ( 億 美 元 ) 中 國 大 陸 成 長 率 (%) 世 界 成 長 率 (%) 對 外 直 接 投 資 淨 額 ( 億 美 元 ) 中 國 大 陸 成 長 率 (%) 世 界 成 長 率 (%) 註 : 單 位 : 左 側 : 億 美 元 ; 右 側 :% 資 料 來 源 :1.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UNCTAD,World Investment Report 本 研 究 整 理 ( 世 界 成 長 率 為 預 估 值 ) 圖 中 國 大 陸 對 外 投 資 概 況 ( 非 金 融 類 ) 依 據 發 佈 2012 年 度 公 報 ; 中 國 大 陸 對 外 直 接 投 資 統 計 制 度 建 立 於 2002 年 中 國 大 陸 商 務 部 於 2012 年 10 月 30 日 在 其 官 網 發 佈 了 十 六 大 以 來 商 務 成 就 綜 述 之 四 : 對 外 投 資 合 作 跨 越 式 發 展 政 策 服 務 體 系 初 步 建 立, 報 告 顯 示, 十 六 大 以 來, 中 國 大 陸 對 外 直 接 投 資 規 模 由 2002 年 的 27 億 美 元 增 至 2011 年 的 億 美 元, 年 均 增 長 26.9% 資 料 來 源 : 122

140 2. 最 近 現 況 (2013 年 ) 利 用 外 資 方 面, 中 國 大 陸 受 到 全 球 投 資 不 景 氣 影 響, 於 2012 年 核 批 新 設 立 的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有 24,925 家, 比 2011 年 同 期 下 滑 10.06%; 實 際 使 用 外 資 金 額 1, 億 美 元, 較 2011 年 同 期 下 降 3.7%, 甚 至 低 於 2009 年 全 球 金 融 危 機 時 期 (-2.6%) 至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的 前 十 大 國 家 / 地 區 ( 依 實 際 投 入 外 資 金 額 計 ) 依 序 是 香 港 日 本 新 加 坡 台 灣 美 國 韓 國 德 國 荷 蘭 英 國 和 瑞 士, 共 億 美 元 38, 占 全 中 國 大 陸 實 際 使 用 外 資 金 額 的 91.4% 2013 年 吸 收 外 資 平 穩 回 升, 核 批 新 設 立 的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有 22,733 家, 比 2012 年 下 滑 8.63%; 但 實 際 使 用 外 資 金 額 為 億 美 元 ( 不 含 銀 行 證 券 保 險 業 ), 已 較 2012 年 成 長 5.25%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主 要 國 家 / 地 區 主 要 來 自 香 港 ( 億 美 元 ) 新 加 坡 (73.27 億 美 元 ) 歐 盟 28 國 (72.14 億 美 元 ) 日 本 (70.64 億 美 元 ) 台 灣 (52.46 億 美 元 ) 美 國 (33.53 億 美 元 ) 南 韓 (30.59 億 美 元 ) 和 泰 國 (4.83 億 美 元 ) 39, 共 計 億 美 元, 占 全 國 實 際 使 用 外 資 金 額 的 95.29% 尤 其 歐 盟 美 國 新 加 坡 對 華 投 資 保 持 較 快 成 長 就 地 方 吸 收 外 資 來 看, 中 部 吸 收 外 資 全 面 成 長, 實 際 使 用 外 資 增 幅 較 大,2013 年 東 中 西 部 地 區 實 際 使 用 外 資 占 全 國 同 期 總 量 的 比 重 分 別 爲 78.45% 14.7% 和 6.85%, 中 西 部 地 區 合 占 比 首 次 超 過 20% 香 港 億 美 元 日 本 73.8 億 美 元 新 加 坡 億 美 元 台 灣 億 美 元 美 國 31.3 億 美 元 韓 國 億 美 元 德 國 億 美 元 荷 蘭 億 美 元 英 國 億 美 元 和 瑞 士 8.78 億 美 元 亞 洲 十 國 / 地 區 ( 香 港 澳 門 台 灣 日 本 菲 律 賓 泰 國 馬 來 西 亞 新 加 坡 印 尼 和 韓 國 ) 對 中 國 大 陸 實 際 投 入 外 資 金 額 億 美 元, 較 2012 年 成 長 7.09%; 其 中 香 港 對 內 地 投 資 較 2012 年 成 長 9.86%; 新 加 坡 日 本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成 長 12.06% 泰 國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成 長 % 日 本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下 滑 4.28 韓 國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下 滑 0.23% 另 外, 美 國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成 長 7.13% 歐 盟 28 國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成 長 18.07% 參 閱 中 國 大 陸 商 務 部 2014 年 1 月 16 日 發 佈 新 聞, 中 部 地 區 實 際 使 用 外 資 金 額 101 億 美 元, 較 2012 年 成 長 8.79%; 西 部 地 區 實 際 使 用 外 資 金 額 億 美 元, 成 長 6.96%; 東 部 地 區 實 際 使 用 外 資 金 額 億 美 元, 成 長 4.72% 123

141 中 國 大 陸 在 調 結 構 政 策 方 針 下, 依 循 十 二 五 計 畫 指 導, 引 進 外 資 的 産 業 結 構 亦 有 所 變 化, 如 表 年 農 林 牧 漁 業 利 用 外 資 金 額 較 2012 年 下 滑 12.71%, 僅 占 總 投 資 金 額 的 1.53%; 製 造 業 方 面 利 用 外 資 金 額 則 已 呈 現 趨 緩, 比 2012 年 下 降 6.78%, 惟 其 中 石 油 加 工 煉 焦 及 核 燃 料 加 工 業, 水 產 品 加 工 成 長 較 快, 分 別 較 2012 年 成 長 81.97% 和 46.76% 而 服 務 業 是 引 進 外 資 投 資 成 長 最 快 的 產 業, 較 2012 年 同 期 成 長 14.15%, 占 全 部 引 進 外 人 投 資 金 額 的 52.3%, 首 次 站 比 過 半, 超 過 製 造 業 達 13.6 個 百 分 點 服 務 業 中 成 長 幅 度 最 大 的 相 關 產 業 為 社 會 福 利 保 障 業 電 氣 機 械 修 理 業 和 娛 樂 服 務 業, 分 別 成 長 % 308.8% 和 % 外 資 於 2013 年 到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呈 現 成 長 趨 勢, 尤 以 西 部 使 用 外 資 呈 現 大 幅 成 長, 以 及 服 務 業 類 產 業 的 大 幅 成 長, 反 映 外 商 仍 看 好 中 國 大 陸 的 投 資 前 景 41 表 年 利 用 外 資 相 關 產 業 概 況 單 位 : 億 元,% 經 濟 指 標 2013 年 數 值 占 全 總 額 比 較 2012 年 成 長 實 際 使 用 外 資 金 額 農 林 漁 牧 製 造 業 石 油 加 工 煉 焦 及 核 燃 料 加 工 業 水 產 品 加 工 服 務 業 社 會 福 利 保 障 業 電 氣 機 械 修 理 業 娛 樂 服 務 業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 41 中 國 大 陸 商 務 部 於 2014 年 1 月 16 日 新 聞 發 佈 會 表 示 從 2013 年 2 月 份 起 連 續 11 個 月 單 月 吸 收 外 資 保 持 正 成 長, 呈 現 穩 定 的 發 展 態 勢 在 美 國 量 化 寬 鬆 ( QE) 政 策 退 場 在 即, 中 國 大 陸 外 人 投 資 穩 定 回 升, 也 顯 示 外 人 對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前 景 信 心 124

142 對 外 投 資 方 面, 即 使 面 臨 全 球 投 資 不 景 氣,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投 資 者 對 全 球 179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2.2 萬 家 境 外 企 業 提 供 直 接 投 資 投 資 淨 額 ( 流 量 ) 達 878 億 美 元, 較 2011 年 成 長 17.6%( 其 中 非 金 融 類 直 接 投 資 額 為 億 美 元, 成 長 13.3%), 首 次 成 為 世 界 三 大 對 外 投 資 國 之 一, 僅 次 於 美 國 (3,288.7 億 美 元 ) 與 日 本 (1,225.5 億 美 元 )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以 商 務 服 務 業 金 融 業 採 礦 業 批 發 和 零 售 業 製 造 業 交 通 運 輸 業 爲 主 累 計 投 資 金 額 億 美 元 ( 存 量 ) 中 流 向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投 資 占 86.3%, 流 向 已 開 發 國 家 僅 占 13.7%; 對 外 投 資 金 額 主 要 集 中 在 亞 洲 地 區, 占 總 投 資 額 七 成 ; 國 內 主 要 投 資 者 為 國 有 企 業 和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占 近 九 成 ; 而 對 外 投 資 金 額 ( 存 量 ) 的 28.5% 來 自 地 方 的 貢 獻 ( 非 金 融 類 ), 前 三 大 的 地 方 貢 獻 者 來 自 廣 東 上 海 和 山 東 延 續 2102 年 的 投 資 趨 勢, 中 國 大 陸 在 2013 年 的 國 內 投 資 者 對 全 球 156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5,090 家 境 外 企 業 提 供 直 接 投 資, 其 中 非 金 融 類 投 資 額 計 億 美 元, 較 2012 年 成 長 16.8%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為 商 務 服 務 業 採 礦 業 批 發 和 零 售 業 製 造 業 建 築 業 和 交 通 運 輸 業 等 六 大 類 為 主, 占 投 資 額 近 九 成 42 投 資 地 區 分 佈 在 香 港 東 盟 歐 盟 澳 大 利 亞 美 國 俄 羅 斯 日 本 七 個 主 要 經 濟 體 的 金 額 達 億 美 元, 占 同 期 對 外 直 接 投 資 的 72.6%, 比 2012 年 成 長 9.1% 43 來 自 地 方 對 外 直 接 投 資 計 億 美 元, 占 同 期 對 外 直 接 投 資 總 額 的 72.6%, 比 2012 年 成 長 9.1%, 廣 東 山 東 和 江 蘇 為 對 外 投 資 金 額 前 三 大 地 方 投 資 來 源 流 向 商 務 服 務 業 的 投 資 為 億 美 元, 佔 投 資 總 額 的 32.7%; 對 採 礦 業 投 資 億 美 元, 佔 22.4%; 批 發 零 售 業 億 美 元, 佔 15.2%; 製 造 業 86.8 億 美 元, 佔 9.6%; 建 築 業 65.3 億 美 元, 佔 7.2%; 交 通 運 輸 業 25 億 美 元, 佔 2.8% 此 外, 建 築 業 文 化 體 育 和 娛 樂 業 則 是 投 資 增 速 最 快 的 領 域, 分 別 成 長 129.1% 和 102.2% 除 對 香 港 歐 盟 和 日 本 的 投 資 分 別 下 降 6% 13.6% 和 23.5% 外, 對 俄 羅 斯 美 國 澳 大 利 亞 東 盟 的 投 資 額 分 別 為 40.8 億 美 元 42.3 億 美 元 39.4 億 美 元 和 57.4 億 美 元, 成 長 分 別 達 518.2% 125% 82.4% 29.9% 中 國 大 陸 商 務 部 新 聞 發 佈 會 (2014 年 1 月 16 日 ) 125

143 六 研 發 投 入 ( 一 ) 背 景 說 明 中 國 大 陸 的 研 發 投 入 金 額 已 躋 身 世 界 大 國, 雖 高 所 得 國 家 仍 是 全 球 研 發 支 出 的 主 體, 惟 創 新 區 域 在 地 理 空 間 已 產 生 變 遷 年, 中 低 所 得 國 家 在 全 球 研 發 支 出 中 占 比 增 加 13%, 中 國 大 陸 占 比 超 過 10 個 百 分 點, 於 2009 年 成 為 世 界 第 二 大 研 發 支 出 國 45 另 外, 隨 著 創 新 性 國 家 建 設 的 深 入 推 展, 促 進 國 家 創 新 能 力 和 創 新 體 系 建 設,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開 發 人 員 總 量 從 2002 年 的 103 萬 人 發 展 到 2012 年 的 327 萬 人, 年 均 成 長 13%, 是 美 國 年 平 均 成 長 率 的 7 倍, 居 世 界 第 一 位 ; 除 此, 中 國 大 陸 發 明 專 利 授 權 數 從 2002 年 至 2012 年 成 長 十 倍, 居 世 界 第 3 位 ; 研 發 投 入 占 GDP 比 例, 已 由 2002 年 的 1.07% 提 升 至 2012 年 的 1.98%, 邁 入 中 等 開 發 國 家 的 水 準 46, 逐 步 朝 向 十 二 五 計 畫, 研 發 經 費 占 國 內 生 産 總 值 的 2.2% 目 標 發 展 ( 圖 3-1-9) 依 據 Battelle Memorial Institute 的 研 析 報 告 47, 根 據 目 前 的 研 發 投 入 增 加 趨 勢, 中 國 大 陸 的 研 發 總 投 入 將 於 2022 年 超 越 美 國 另 中 國 大 陸 宣 稱 2020 年 研 發 強 度 將 增 至 2.5% 48, 若 以 其 研 發 支 出 年 均 增 加 12-20% 美 國 以 低 於 一 半 的 年 增 率 計 算, 則 到 2022 年 中 國 大 陸 將 超 過 美 國, 成 爲 第 一 研 發 大 國 美 國 Battelle Memorial Institute 在 2014 年 全 球 研 發 投 資 預 測 報 告 指 出, 2014 年 全 球 研 發 支 出 成 長 至 1.6 兆 美 元, 中 國 大 陸 的 研 發 支 出 在 總 支 出 中 所 占 比 例 與 美 國 大 致 持 平 中 國 大 陸 科 技 研 發 經 費 在 GDP 占 比 一 直 較 低, 1995 年 以 來, 國 家 政 府 科 技 撥 款 占 GDP 比 重 的 平 均 僅 維 持 在 0.6% 左 右, 國 際 上 普 遍 認 爲 政 府 科 技 投 入 占 GDP 的 比 重 低 於 1% 的 國 家 屬 於 缺 乏 創 新 能 力 的 國 家 Battelle Memorial Institute 2014 年 全 球 研 發 投 資 預 測 報 告 中 國 大 陸 國 務 院 於 2012 年 9 月 23 日 發 佈 關 於 深 化 科 技 體 制 改 革 加 快 國 家 創 新 體 系 建 設 的 意 見 126

144 研 發 支 出 ( 億 元 ) 成 長 率 (%) 占 GDP 比 重 (%) 研 發 支 出 ( 億 元 ) ,029 0 成 長 率 (%) 占 GDP 比 重 (%) 註 : 單 位 : 左 側 : 億 元 人 民 幣 ; 右 側 :% 資 料 來 源 :1.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本 研 究 整 理 圖 中 國 大 陸 研 發 投 入 概 況 ( 二 ) 最 新 近 況 ( 2013 年 ) 中 國 大 陸 依 循 十 二 五 計 畫 方 針,2012 年 共 投 入 研 究 與 試 驗 發 展 (R&D) 經 費 突 破 1 兆 元, 達 1.03 兆 元 人 民 幣, 比 2011 年 成 長 18.5%, 成 長 幅 度 則 回 落 5 個 百 分 點 ; 研 究 與 試 驗 發 展 (R&D) 經 費 投 入 強 度 ( 與 國 內 生 産 總 值 之 比 ) 爲 1.98%, 高 於 2011 年 的 1.84% 49 另 依 據 Battelle Memorial Institute 的 研 析, 預 估 2014 年 的 研 發 (R&D) 年 共 投 入 研 究 與 試 驗 發 展 ( R&D) 經 費 10,298.4 億 元 人 民 幣, 分 活 動 類 型 看, 用 於 基 礎 研 究 的 經 費 支 出 為 億 元, 比 2011 年 成 長 21.1%; 應 用 研 究 經 費 支 出 1162 億 元 ( 13%); 試 驗 發 展 經 費 支 出 億 元 ( 19.2%) 企 業 政 府 屬 研 究 機 構 高 等 學 校 經 費 支 出 所 占 比 重 分 別 為 76.2% 15% 和 7.6% 127

145 支 出 將 達 2,840 億 美 元, 占 GDP 的 2.0%, 屆 時 中 國 大 陸 的 研 發 支 出 占 全 球 比 重 達 17.5% 50 ( 表 和 表 ) 就 活 動 類 型 看, 基 礎 研 究 應 用 研 究 和 試 驗 發 展 占 研 究 與 試 驗 發 展 (R&D) 經 費 總 支 出 的 比 重 分 別 爲 4.8% 11.3% 和 83.9% 由 執 行 部 門 看, 則 以 企 業 為 主 要 研 發 投 入 的 載 體,2012 年 各 類 企 業 經 費 支 出 爲 億 元, 比 2011 年 成 長 19.2%; 政 府 屬 研 究 機 構 經 費 支 出 億 元 (18.5%); 高 等 學 校 經 費 支 出 億 元 (13.3%) 分 地 區 看, 研 究 與 試 驗 發 展 (R&D) 經 費 支 出 超 過 500 億 元 的 有 江 蘇 廣 東 北 京 山 東 浙 江 和 上 海 6 個 省 ( 市 ), 共 支 出 億 元, 占 全 國 經 費 總 支 出 的 58.4% 另 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財 政 科 學 技 術 支 出 爲 1.02 兆 元 51, 比 2011 年 成 長 17.9%; 財 政 科 學 技 術 支 出 占 當 年 國 家 財 政 支 出 的 比 重 爲 8.2% 參 考 Battelle, R&D Magazine, 該 機 構 推 估 中 國 大 陸 在 2013 年 的 研 發 ( R&D) 支 出 達 2,580 億 美 元, 占 GDP 的 1.9%, 占 全 球 比 重 達 16.5% 年 中 央 財 政 科 技 投 入 年 度 總 經 費 為 億 元, 其 中 投 入 基 礎 研 究 總 計 億 元, 包 括 國 家 自 然 科 學 基 金 170 億 元, 資 助 3.4 萬 個 專 案 ; 973 計 劃 40 億 元 ( 180 個 專 案 ); 中 國 科 學 院 創 新 2020 戰 略 性 先 導 科 技 專 項 18.4 億 元 ( 11 個 專 案 ) 基 礎 研 究 創 新 能 力 涵 蓋 中 微 子 震 蕩 量 子 通 信 超 高 速 光 傳 輸 超 導 水 稻 分 子 設 計 育 種 等 領 域 此 外, 2012 年 投 入 高 技 術 研 究 項 目 總 計 264 億 元, 包 括 863 計 劃 民 口 55 億 元 ( 229 個 專 案 ); 科 技 支 撐 計 劃 64 億 元, 國 家 科 技 重 大 專 項 145 億 元 同 時, 爲 有 效 支 持 農 業 環 保 衛 生 水 利 等 領 域 的 科 技 創 新, 在 國 家 公 益 性 行 業 專 項 新 立 專 案 中, 中 央 財 政 預 算 爲 37.5 億 元 ;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業 創 新 基 金 44 億 元 ; 國 家 創 投 引 導 基 金 20.6 億 元 國 家 創 投 引 導 基 金 帶 動 地 方 設 立 各 類 創 投 引 導 基 金 規 模 超 260 億 元 參 閱 中 國 大 陸 科 技 部,2013 年 全 國 科 技 工 作 會 議 ( 1 月 19 日 ), 數 據 來 源 CEIC,2013 年 8 月 ( 2012 年 財 政 支 出 為 12.6 兆 元 人 民 幣 ) 128

146 表 R&D 支 出 預 測 國 家 單 位 : 億 美 元,% GERD PPP R&D/GDP GERD PPP R&D/GDP GERD PPP R&D/GDP GERD PPP R&D/GDP 美 洲 (21) 美 國 亞 洲 (20) 日 本 中 國 大 陸 印 度 歐 洲 (34) 其 他 (36) 世 界 總 計 1, , , , 註 :1.GERD 代 表 Gross Ecpenditures on R&D;PPP 代 表 Purchasing Power Parity 2. 括 弧 中 的 數 字 代 表 該 組 擁 有 的 國 家 數 資 料 來 源 :Battelle, R&D Magazine,p12,December

147 表 研 究 與 發 展 (R&D) 支 出 比 重 國 家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美 洲 (21) 美 國 亞 洲 (20) 日 本 中 國 大 陸 印 度 歐 洲 (34) 其 他 (36) 註 : 括 弧 中 的 數 字 代 表 該 組 擁 有 的 國 家 數 資 料 來 源 :Battelle, R&D Magazine,p5,December 2013 表 年 2013 年 主 要 統 計 數 據 單 位 :% 單 位 :% 經 濟 指 標 2012 年 數 值 較 2011 年 成 長 2013 年 數 值 較 2012 年 成 長 一 國 內 生 産 總 值 ( 億 元 ) 519, , 第 一 産 業 52, , 第 二 産 業 235, , 第 三 産 業 231, , 二 規 模 以 上 工 業 增 加 值 分 輕 重 工 業 輕 工 業 10.1 重 工 業 9.9 分 經 濟 類 型 國 有 及 國 有 控 股 企 業 集 體 企 業 股 份 制 企 業 外 商 及 港 澳 臺 商 投 資 企 業

148 表 年 2013 年 主 要 統 計 數 據 ( 續 ) 經 濟 指 標 三 固 定 資 産 投 資 ( 不 含 農 戶 ) ( 億 元 ) 單 位 :% 2012 年 數 值 較 2011 年 成 長 2013 年 數 值 較 2012 年 成 長 374, , 其 中 : 國 有 及 國 有 控 股 123, , 分 産 業 第 一 産 業 10, , 第 二 産 業 158, , 第 三 産 業 205, , 分 登 記 註 冊 類 型 內 資 企 業 342, , 港 澳 臺 商 投 資 企 業 10, ,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10, , 四 社 會 消 費 品 零 售 總 額 ( 億 元 ) 其 中 : 限 額 以 上 企 業 ( 單 位 ) 消 費 品 零 售 額 分 經 營 單 位 所 在 地 210, , , , 城 鎮 179, , 鄉 村 27, , 五 進 出 口 ( 億 美 元 ) 進 出 口 總 額 38, , 出 口 額 20, , 進 口 額 18, , 六 年 末 貨 幣 供 應 量 ( 兆 元 ) 廣 義 貨 幣 (M2) 狹 義 貨 幣 (M1) 流 通 中 現 金 (M0) 七 工 業 生 産 者 價 格 指 數 (PPI) 工 業 生 産 者 出 廠 價 格 指 數 工 業 生 産 者 購 進 價 格 指 數

149 表 年 2013 年 主 要 統 計 數 據 ( 續 ) 單 位 :% 經 濟 指 標 2012 年 數 值 較 2011 年 成 長 2013 年 數 值 較 2012 年 成 長 八 居 民 收 入 和 支 出 ( 元 / 人 ) 農 村 居 民 人 均 現 金 收 入 8, 工 資 性 收 入 3, , 家 庭 經 營 純 收 入 3, , 第 一 産 業 生 産 經 營 收 入 2, , 第 二 三 産 業 生 産 經 營 收 入 農 村 居 民 人 均 純 收 入 中 位 數 7, , 農 村 居 民 人 均 消 費 支 出 5, , 城 鎮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24, , 城 鎮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中 位 數 21, , 城 鎮 居 民 人 均 現 金 消 費 支 出 16, , 九 人 口 與 就 業 ( 萬 人 ) 城 鎮 人 口 71, ( 萬 人 ) 73,111 1,929( 萬 人 ) 鄉 村 人 口 64, ( 萬 人 ) 62, ( 萬 人 ) 城 鎮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比 重 (%) 全 國 就 業 人 員 76, ( 萬 人 ) 76, ( 萬 人 ) 城 鎮 就 業 人 員 37, ( 萬 人 ) 38, ( 萬 人 ) 註 : 第 一 產 業 是 指 農 林 牧 漁 業 ; 第 二 產 業 是 指 採 礦 業 製 造 業 電 力 煤 氣 及 水 的 生 產 和 供 應 業, 建 築 業 ; 第 三 產 業 是 指 除 第 一 二 產 業 以 外 的 其 他 行 業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 七 小 結 當 前 世 界 經 濟 正 值 長 期 走 緩 的 轉 型 和 調 整, 中 國 大 陸 發 展 面 臨 的 國 際 環 境 依 然 十 分 複 雜, 改 革 爲 中 國 大 陸 習 李 新 政 府 施 政 最 主 要 的 目 標, 在 機 構 調 整 經 濟 民 生 及 金 融 方 面 的 施 政 方 針 逐 漸 清 晰 綜 觀 十 八 大 後 習 李 新 政 府 的 經 濟 表 現, 係 依 循 穩 增 長 調 結 構 促 改 革 的 經 濟 發 展 目 標, 經 濟 成 長 主 要 依 靠 內 需 拉 動, 最 終 消 費 和 資 132

150 本 形 成 對 經 濟 成 長 的 貢 獻 率 達 104.4% 年 的 經 濟 展 現 以 下 特 點 : 1. 總 體 經 濟 運 作 平 穩 表 現 在 經 濟 成 長, 物 價 水 準 及 全 國 城 鎮 新 增 就 業 人 數 等 方 面 均 維 持 在 預 期 的 合 理 區 間 2. 三 大 産 業 發 展 平 穩 在 一 二 三 級 産 業 增 加 值 方 面 呈 現 穩 定 成 長 以 及 第 二 級 産 業 中, 規 模 以 上 工 業 增 加 值 仍 維 持 成 長 的 表 現 3. 三 大 需 求 方 面 成 長 平 穩 投 資 是 拉 動 GDP 主 力 從 三 大 需 求 對 GDP 的 貢 獻 來 看, 淨 出 口 對 GDP 的 貢 獻 仍 然 為 負, 並 且 負 效 應 較 2012 年 有 所 擴 大 ; 消 費 的 貢 獻 下 降 至 50%(2012 年 貢 獻 率 為 55%); 而 投 資 的 貢 獻 則 上 升 至 54.4%, 較 2012 年 增 長 了 7.3 個 百 分 點 ( 貢 獻 率 為 47.1%) 4. 産 業 結 構 調 整 穩 中 有 進 高 技 術 製 造 業 增 加 值 持 續 成 長, 化 解 產 能 過 剩 産 能 ; 持 續 增 進 服 務 業 發 展, 提 增 第 三 産 業 增 加 值 占 GDP 的 比 重, 並 在 節 能 減 排 取 得 新 成 效, 使 單 位 國 內 生 産 總 值 能 耗 下 降 5. 簡 政 放 權, 加 快 推 進 經 濟 體 制 改 革 中 國 大 陸 習 李 政 府 就 任 初 期, 國 務 院 各 部 審 批 事 項 1700 多 項, 國 務 院 頒 布 實 施 深 化 經 濟 體 制 改 革 重 點 工 作 意 見 後, 習 李 政 府 改 革 目 標 為 取 消 和 下 放 至 少 三 分 之 一 項 目 (567 項 ), 截 至 2013 年 底, 已 發 佈 三 次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審 批 事 項 達 221 項, 完 成 習 李 政 府 改 革 目 標 的 2/5 順 利 實 施 了 成 品 油 價 格 形 成 新 機 制, 調 整 了 非 居 民 用 天 然 氣 價 格, 頒 布 調 整 和 規 範 銷 售 電 價 分 類 結 構 完 善 核 電 上 網 電 價 機 制 等 改 革 方 案 公 佈 金 融 支 持 經 濟 結 構 調 整 和 轉 型 升 級 的 政 策 措 施, 放 開 金 融 53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於 2014 年 1 月 20 日 召 開 2013 年 國 民 經 濟 運 行 情 況 新 聞 發 佈 會, 說 明 2013 年 三 大 需 求 對 GDP 的 貢 獻, 最 終 消 費 對 GDP 的 貢 獻 率 是 50.0%, 拉 動 GDP 上 漲 3.9 個 百 分 點 資 本 形 成 總 額 對 GDP 的 貢 獻 率 是 54.4%, 拉 動 GDP 增 長 4.2 個 百 分 點 貨 物 和 服 務 淨 出 口 對 GDP 增 長 的 貢 獻 率 是 -4.4%, 導 致 GDP 下 滑 0.34 個 百 分 點 從 數 據 來 看, 上 半 年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的 增 長 仍 然 是 靠 內 需 拉 動 133

151 機 構 貸 款 利 率 管 制, 以 及 深 化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見 發 佈 實 施 等 6. 持 續 改 善 人 民 生 活 農 村 居 民 人 均 現 金 收 入 成 長, 高 於 城 鎮 居 民, 縮 減 城 鄉 居 民 收 入 差 距 等 另 2013 年 1-12 月, 高 技 術 産 業 增 加 值 占 規 模 以 上 工 業 增 加 值 比 重 9.9%;2012 年 以 來 服 務 業 成 長 快 速, 亦 有 利 於 穩 定 成 長 和 穩 定 就 業 就 強 化 區 域 發 展 協 調 性 而 言, 東 部 地 區 著 重 實 施 創 新 驅 動, 加 快 産 業 結 構 策 略 性 調 整, 使 生 物 醫 藥 節 能 環 保 智 慧 設 備 電 子 商 務 等 新 興 産 業 得 以 發 展 ; 中 西 部 地 區 則 持 續 發 揮 後 發 優 勢, 依 靠 資 源 勞 動 力 等 要 素 優 勢 著 力 吸 引 東 部 産 業 轉 移, 主 要 經 濟 指 標 成 長 速 度 持 續 高 於 東 部 2013 年 1-12 月 民 間 最 終 消 費 成 長 力 道 下 滑, 導 致 零 售 銷 售 金 額 成 長 降 溫 此 外, 城 鎮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雖 仍 成 長, 但 因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放 緩, 導 致 政 府 財 政 收 入 減 少, 企 業 利 潤 縮 水, 實 際 成 長 率 ( 扣 除 價 格 因 素 ) 低 於 GDP 成 長 率 ; 另 農 村 居 民 人 均 現 金 收 入 實 際 成 長 雖 高 於 GDP 成 長 率, 但 處 於 較 低 的 水 準, 農 村 居 民 名 目 現 金 收 入, 仍 遠 低 於 城 鎮 居 民 的 平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再 則 數 據 顯 示 自 2012 年 底 的 信 用 寬 鬆 政 策 以 及 加 速 審 批 基 礎 建 設 增 速 計 畫 成 功 地 支 撐 投 資 成 長, 但 伴 隨 而 來 的 是 房 地 産 價 格 持 續 泡 沫 化 的 隱 憂 以 及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問 題 再 度 升 溫 貳 面 臨 問 題 中 國 大 陸 改 革 開 放 30 年, 經 濟 以 年 均 10% 的 速 度 快 速 成 長, 是 全 球 低 成 本 製 造 業 的 聚 集 地, 有 世 界 工 廠 之 稱 2009 年 中 國 大 陸 超 越 德 國 成 爲 世 界 第 一 大 出 口 國, 並 於 2010 年 超 越 日 本, 成 為 僅 次 於 美 國 的 第 二 大 經 濟 體 依 聯 合 國 貿 易 和 發 展 組 織 (UNCTAD) 發 佈 2012 年 世 界 投 資 報 告 指 出,2012 年 全 球 20 大 對 外 投 資 來 源 國 中, 有 7 個 是 開 發 中 國 家, 其 中 中 國 大 陸 有 史 以 來 首 次 成 爲 全 球 第 三 134

152 大 對 外 投 資 國, 僅 次 於 美 國 和 日 本, 被 列 為 最 有 前 途 的 外 國 直 接 投 資 來 源 地 唯 自 2008 年 金 融 海 嘯 後, 歐 美 經 濟 不 振, 需 求 銳 減, 對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需 求 大 幅 減 少, 嚴 重 影 響 中 國 大 陸 的 出 口 及 經 濟 成 長, 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吸 引 外 資 下 降 2%, 出 現 資 本 外 流 的 現 象 54 中 國 大 陸 當 局 意 識 到, 像 危 機 前 一 樣 依 賴 出 口 驅 動 成 長 的 模 式 已 經 難 以 爲 繼 55 爲 避 免 經 濟 成 長 減 緩 甚 至 停 滯, 提 升 內 需 在 經 濟 成 長 中 的 比 重, 彌 補 外 需 的 不 足, 成 爲 當 前 中 國 大 陸 轉 變 經 濟 成 長 方 式 的 重 要 工 作 其 中, 調 結 構 更 成 爲 規 劃 重 點, 以 擴 大 內 需 及 戰 略 性 新 興 産 業 作 爲 調 結 構 主 軸, 目 的 即 在 促 使 經 濟 成 長 由 主 要 依 靠 投 資 出 口 拉 動, 向 依 靠 消 費 投 資 出 口 拉 動 轉 變, 以 及 由 主 要 依 靠 重 工 業 帶 動, 向 依 靠 第 一 第 二 第 三 産 業 協 調 帶 動 轉 變 2013 年 第 二 季 經 濟 成 長 率 較 第 一 季 低, 已 引 起 外 界 對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情 勢 悲 觀 依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表 示 主 要 因 素 是 : 潛 在 生 產 率 下 降, 因 中 國 大 陸 目 前 正 在 進 行 結 構 轉 型, 在 此 階 段 勞 動 力 土 地 市 場 這 些 資 源 要 素 都 會 發 生 變 化, 在 同 樣 的 投 入 但 技 術 沒 有 突 破 的 條 件 下, 產 出 的 邊 際 效 益 在 遞 減 ; 國 際 經 濟 情 勢 仍 不 樂 觀, 且 人 民 幣 有 升 值 壓 力, 不 利 中 國 大 陸 的 出 口 ; 中 國 大 陸 當 局 主 動 調 控 的 結 果, 因 新 政 府 特 別 重 視 穩 增 長 調 結 構 促 改 革, 其 中 一 些 調 控 措 施, 例 如 房 地 產 的 調 控 力 道 仍 持 續 增 強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發 改 委 亦 表 示 經 濟 趨 緩 主 要 是 經 濟 成 長 動 力 偏 弱, 化 解 産 能 過 剩 形 勢 嚴 峻, 企 業 生 産 經 營 困 難 加 劇,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難 融 資 貴, 以 及 財 政 金 融 面 臨 的 風 險 依 據 2012 年 世 界 投 資 報 告,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的 沿 海 工 業 區 正 陷 入 出 口 下 滑 的 困 境 由 於 歐 洲 經 濟 持 續 低 迷 需 求 減 小, 加 之 國 內 勞 動 力 成 本 上 漲, 價 格 競 爭 力 下 滑 有 越 來 越 多 的 人 開 始 懷 疑 2012 年 底 之 後 一 直 顯 示 為 良 好 勢 頭 的 出 口 貿 易 統 計 數 據 存 在 水 分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減 速 的 趨 勢 正 越 來 越 明 顯 參 考 日 經 中 文 網, 中 國 出 口 區 陷 入 困 境, 2013 年 7 月 5 日, 資 料 來 源 : 彼 得 森 國 際 經 濟 研 究 院 ( 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研 究 專 家 拉 迪 ( Nicholas Lardy) 在 其 著 作 中 提 到,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快 速 增 長, 成 為 世 界 經 濟 的 重 要 指 標, 但 卻 有 嚴 重 的 問 題 : 個 人 消 費 佔 GDP 過 低 過 度 依 賴 投 資 和 出 口 製 造 業 規 模 過 大 服 務 業 規 模 太 小 房 地 産 規 模 過 於 龐 大 等 等 135

153 而 IMF 研 究 報 告 曾 提 列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所 面 臨 的 風 險, 其 中 除 了 受 歐 洲 成 長 緩 慢 的 情 況 長 期 持 續 以 及 貨 幣 寬 鬆 轉 向, 資 產 價 格 暴 跌 等 國 際 經 濟 因 素 對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有 潛 在 衝 擊 外, 產 能 過 剩 和 資 源 錯 配 以 及 外 界 持 續 詬 病 的 影 子 銀 行 56 地 方 債 及 房 價 難 控 等 問 題, 亦 是 主 要 影 響 因 素 儘 管 該 數 字 仍 屬 可 控, 但 在 財 政 上 的 迴 旋 餘 地 小 於 以 往 IMF 同 時 對 中 國 大 陸 現 階 段 進 行 的 經 改 做 出 評 估, 認 為 中 國 大 陸 若 無 力 兌 現 改 革 承 諾, 提 高 內 需 在 經 濟 結 構 中 的 作 用, 至 2020 年, 中 國 大 陸 GDP 成 長 率 恐 腰 斬 至 4% 左 右 57 中 國 大 陸 自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土 地 資 源 與 低 廉 勞 動 力 是 中 國 大 陸 賴 以 達 成 高 經 濟 成 長 運 用 的 方 式, 而 2000 年 以 來,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成 長 率 更 不 斷 攀 升, 民 間 消 費 成 長 相 對 滯 後, 導 致 經 濟 結 構 失 衡 加 劇, 引 發 許 多 經 濟 與 社 會 問 題 58 換 言 之,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發 展 不 僅 面 臨 高 成 長 不 再 的 問 題, 貧 富 差 距 城 市 化 發 展 不 均 生 態 環 境 汙 染 人 口 老 化 等 問 題 壓 力 亦 不 容 小 覷 當 前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面 臨 主 要 問 題 含 括 下 列 : 一 經 濟 成 長 過 度 依 賴 製 造 業 中 國 大 陸 的 經 濟 成 長 對 製 造 業 的 倚 賴 度 相 對 較 高, 而 製 造 業 出 口 又 偏 向 加 工 出 口 類 型 的 少 數 産 業, 如 電 機 電 子 機 械 針 織 服 飾 非 針 織 服 飾 傢 俱 寢 具 光 學 儀 器 鋼 鐵 製 品 汽 車 塑 膠 及 其 製 品 根 據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IMF) 的 定 義, 影 子 銀 行 是 指 非 銀 行 機 構 所 進 行 的 信 貸 媒 介 活 動 中 國 各 界 對 於 中 國 影 子 銀 行 體 系 的 認 定 與 規 模 眾 說 紛 紜 中 國 社 科 院 於 中 國 金 融 監 管 報 告 2013 中, 將 中 國 影 子 銀 行 體 系 侷 限 在 銀 行 理 財 業 務 與 信 托 公 司 兩 類, 主 要 是 因 為 這 是 過 去 幾 年 來 中 國 金 融 市 場 上 增 長 最 快 規 模 最 大 且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兩 種 投 融 資 形 式 旺 報, IMF 列 陸 8 風 險 但 看 好 全 年 GDP7.75%, 2013 年 7 月 19 日 資 料 來 源 : 影 子 銀 行, 依 據 IMF 的 工 作 報 告 ( 2014) 建 議 定 義 為 : 除 了 傳 統 銀 行 業 務 之 外, 需 要 本 業 務 之 外 私 營 或 政 府 部 門 支 撐 的 金 融 業 務 參 見 https: // 趙 文 志 ( 2013),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發 展 模 式 轉 變 可 能 風 險 之 探 討, 經 建 會 經 濟 研 究, 第 13 期, P

154 鞋 類 貴 金 屬 及 其 製 品 船 舶 與 有 機 化 學 品 等 貨 物 的 出 口, 合 占 中 國 大 陸 對 外 出 口 總 額 的 73%; 同 時 更 集 中 出 口 於 少 數 國 家, 如 美 國 (17.3%) 歐 盟 (17%) 香 港 (14.8%) 東 協 十 國 (10%) 日 本 南 韓 等 國 即 占 了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總 值 的 71% 因 此, 在 中 國 大 陸 內 需 市 場 的 需 求 品 質 尚 未 提 升 尚 未 成 長 到 足 以 扮 演 者 一 如 歐 美 市 場 的 情 境 下, 一 旦 歐 美 市 場 表 現 不 佳, 其 出 口 必 然 受 衝 擊, 影 響 其 經 濟 成 長 59 至 於 對 出 口 的 依 賴 問 題,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占 GDP 比 重 相 當 高, 因 此,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相 對 容 易 受 到 國 際 景 氣 的 衝 擊, 總 體 經 濟 的 內 在 穩 定 性 下 降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產 業 的 另 一 問 題 是,55% 的 出 口 是 較 低 附 加 價 值 的 加 工 貿 易, 實 際 貿 易 收 益 較 低, 且 淨 出 口 品 消 耗 能 源 已 占 總 能 源 比 重 的 1/5 以 上 中 國 大 陸 的 出 口 導 向 經 濟 對 勞 動 密 集 型 產 業 有 利, 卻 使 技 術 和 產 業 結 構 升 級 變 得 緩 慢, 而 央 行 為 維 持 人 民 幣 低 估 而 大 量 購 買 外 滙, 亦 導 致 通 膨 與 資 產 泡 沫 化 等 惡 果 60 隨 著 主 要 貿 易 夥 伴 變 化 61 進 口 產 品 結 構 和 貿 易 方 式 變 化, 中 國 大 陸 近 年 進 口 比 重 增 加 較 多 的 項 目 主 要 是 原 物 料 及 民 生 需 求 的 產 業 ; 為 因 應 已 開 發 國 家 經 濟 不 振 需 求 減 少 的 衝 擊, 開 始 開 拓 其 他 的 新 興 市 場, 降 低 對 已 開 發 國 家 的 出 口 依 賴 程 度 由 中 國 大 陸 進 出 口 貿 易 方 式 的 資 料 可 以 發 現, 中 國 大 陸 貿 易 方 式 已 出 現 了 明 顯 變 化, 一 是 加 工 貿 易 的 比 重 逐 漸 下 滑 ; 二 是 一 般 貿 易 的 進 口 明 顯 攀 升,2011 年 以 後, 一 般 貿 易 進 口 額 達 到 了 加 工 貿 易 進 口 額 的 2 倍 ; 三 是 一 般 貿 易 呈 現 貿 易 逆 差,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的 進 口 不 再 多 數 用 於 出 口, 而 用 於 與 內 需 增 加 有 關 中 國 大 陸 國 務 院 參 事 室 特 約 研 究 員 姚 景 源 中 表 示,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走 緩 直 接 原 因 是 出 口 受 阻, 並 指 出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依 存 度 在 25% 左 右, 所 以 出 口 往 下 掉, 整 個 國 民 經 濟 就 必 然 往 下 掉 ( 2013 年 6 月 26 日 上 海 舉 行 21 世 紀 資 産 管 理 年 會 論 壇 ) 參 考 趙 文 志 ( 2013) 楊 書 菲 ( 2013), 中 國 大 陸 產 業 結 構 轉 型 對 兩 岸 貿 易 關 係 的 影 響, 全 球 台 商 網 e 焦 點 電 子 報, 2013 年 第 234 期, 資 料 來 源 : 137

155 二 偏 賴 投 資 與 基 建 提 振 經 濟 中 國 大 陸 的 經 濟 成 長 主 要 來 自 投 資 支 出 與 消 費 帶 動 的 貢 獻 因 應 國 際 經 濟 不 景 氣,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習 於 利 用 刺 激 內 需 與 基 礎 建 設 投 資 帶 動 經 濟 成 長 亞 洲 金 融 危 機,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以 4 兆 人 民 幣 的 刺 激 內 需 政 策, 投 資 帶 動 經 濟 成 長, 達 到 GDP 保 8% 的 目 標, 然 而 投 資 主 要 集 中 在 基 礎 建 設 投 資, 由 於 基 礎 建 設 的 投 資 需 求 與 一 般 産 業 發 展 所 需 不 盡 相 同, 因 此 基 建 投 資 帶 動 的 産 能 並 不 符 合 産 業 發 展 需 要, 進 而 扭 曲 産 業 發 展 與 市 場 需 求, 造 成 以 後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過 熱 産 能 過 剩 的 現 象 面 臨 全 球 金 融 危 機 引 起 外 部 環 境 的 惡 化,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亦 呈 現 下 滑 趨 勢, 種 種 政 策 跡 象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似 乎 依 然 採 取 刺 激 投 資, 作 爲 確 保 成 長 的 主 要 方 式 自 2009 年 後 全 中 國 大 陸 實 際 固 定 資 産 投 資 增 速 已 經 出 現 明 顯 下 滑, 但 在 外 部 環 境 不 明 朗 內 需 不 振 的 情 況 下, 投 資 不 能 出 現 大 幅 下 滑, 因 此, 中 國 大 陸 當 局 於 2012 年 7 月 25 日 召 開 國 務 院 常 務 會 議, 正 式 定 調 宏 觀 調 控, 目 標 由 雙 防 轉 為 一 保 一 控 自 2012 年 下 半 年, 中 國 大 陸 發 改 委 公 佈 的 批 復 專 案 包 括 39 個 城 軌 規 劃 13 個 公 路 建 設 10 個 市 政 類 專 案 和 7 個 港 口 航 道 專 案 等 基 建 計 畫, 批 復 專 案 總 投 資 額 為 5.02 兆 元 左 右 2013 年 上 半 年, 國 家 發 改 委 鐵 總 交 通 部 等 批 復 和 在 建 的 鐵 路 城 際 鐵 路 城 市 軌 道 機 場 公 路 等 交 通 基 建 類 專 案 中, 城 市 軌 道 交 通 投 資 約 2200 億 元, 國 內 高 速 公 路 投 資 約 8,300 億 元, 鐵 路 基 建 4,600 億 元, 國 內 機 場 建 設 投 資 約 520 億 元, 再 加 上 城 際 鐵 路 專 案 及 各 地 新 頒 佈 的 投 資 計 劃, 投 資 總 額 將 超 過 兩 兆 元 依 據 中 國 大 陸 交 通 運 輸 部, 2013 年 1-7 月 交 通 固 定 資 産 投 資 完 成 情 況 138

156 除 此, 地 方 政 府 亦 積 極 採 取 基 建 投 資 帶 動 經 濟 成 長 63, 諸 如 湖 北 省 2013 年 全 年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凈 增 3,000 億 元 以 上, 上 半 年 固 定 資 産 投 資 已 完 成 9,776.8 億 元, 成 長 速 度 位 居 全 國 第 11 位 中 部 第 1 位, 包 括 全 省 民 間 投 資 完 成 6,639.9 億 元, 投 資 項 目 涵 蓋 武 漢 新 港 神 農 架 機 場 城 際 鐵 路 等 重 點 基 礎 建 設, 上 半 年 616 個 省 重 點 專 案, 在 建 專 案 達 532 個, 共 完 成 投 資 1,534.5 億 元, 占 年 度 計 劃 的 58.5% 四 川 省 2013 年 上 半 年, 全 省 固 定 資 産 投 資 累 計 完 成 1.03 兆 元, 占 全 年 投 資 額 2.1 兆 元 的 49.1% 投 資 包 括 全 省 500 個 續 建 和 新 開 工 重 點 專 案 8,921 個, 累 計 完 成 投 資 2,158 億 元 ; 以 及 基 礎 設 施 産 業 發 展 民 生 及 社 會 事 業 三 大 重 點 領 域 完 成 投 資 8,237.2 億 元 全 省 施 工 專 案 達 20,985 個, 投 資 總 規 模 達 4.9 兆 元 另 全 省 民 間 投 資 完 成 5,730.1 億 元 占 全 省 投 資 的 比 重 55.6%, 對 四 川 省 投 資 成 長 的 貢 獻 率 61.8%, 拉 動 全 社 會 投 資 達 11.9 個 百 分 點 其 他 如 寧 波 南 京 長 沙 重 慶 廣 東 天 津 等 13 個 省 市 的 投 資 規 劃 也 在 陸 續 展 開, 所 涉 金 額 有 10 兆 左 右, 其 中 交 通 基 礎 建 設 為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64 近 期 江 蘇 安 徽 重 慶 四 川 貴 州 陝 西 等 多 個 省 市 已 要 求 各 地 加 快 十 二 五 規 劃 鐵 路 公 路 機 場 的 建 設, 並 備 妥 鐵 路, 城 市 基 礎 設 施 棚 戶 區 改 造 等 專 案, 以 促 進 投 資 的 快 速 成 長 IMF 的 研 究 報 告 指 出,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與 消 費 行 為 模 式 的 特 異, 如 何 調 整 高 投 資 低 消 費 的 行 為 模 式, 將 考 驗 習 李 體 制 的 智 慧 65 ( 如 圖 ) 中 國 大 陸 已 於 2013 年 5 月 發 佈 國 務 院 關 於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審 批 項 目 等 事 項 的 決 定 ( 國 發 號 ), 明 確 城 市 軌 道 交 通 專 案 由 省 級 投 資 主 管 部 門 按 照 國 家 批 准 的 規 劃 核 准 下 放 了 包 括 城 軌 建 設 在 內 的 5 大 交 通 審 批 權 限, 由 國 家 發 改 委 下 放 至 省 級 投 資 部 門 據 中 國 大 陸 國 務 院 經 濟 學 者 吳 敬 璉 於 2012 年 9 月 在 國 際 金 融 論 壇 2012 學 術 報 告 會 上 表 示, 不 完 全 統 計, 各 地 政 府 確 保 成 長 的 投 資 規 劃 已 經 達 到 17 兆, 各 地 上 呈 的 規 劃 至 少 已 有 12 兆 元 摘 自 IMF Country Report No.13/211, P.8, IMF, July

157 資 料 來 源 :IMF Country Report No.13/211, P.8, 2013 圖 中 國 大 陸 固 定 投 資 與 消 費 關 係 三 刺 激 投 資 措 施 導 致 地 方 債 務 擴 增 整 體 來 看, 刺 激 政 策 是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軟 著 陸 的 一 部 分, 但 成 長 需 要 通 過 實 際 的 結 構 性 改 革 來 提 供 生 產 率, 而 非 持 續 增 加 槓 桿 方 式 促 進 成 長, 否 則 終 將 出 現 金 融 危 機 而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的 迷 你 四 萬 億 刺 激 政 策 實 導 致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的 再 槓 桿 化, 新 的 項 目 仍 然 面 臨 的 資 金 缺 口, 雖 然 中 央 政 府 將 對 這 些 項 目 的 融 資 給 予 政 策 傾 斜, 但 地 方 政 府 仍 需 自 籌 25% 至 50% 的 資 本 金 加 上, 企 業 利 潤 普 遍 下 降, 重 大 投 資 資 金 來 源 仍 將 依 賴 政 府 支 出, 但 是 土 地 收 入 銳 減, 地 方 財 政 壓 力 很 大 根 據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審 計 署 2013 年 12 月 底 公 布 的 第 32 號 公 告 : 全 國 政 府 性 債 務 審 計 結 果, 截 至 2013 年 6 月 底, 中 央 政 府 負 有 償 還 責 任 的 債 務 9.8 兆 元, 負 有 擔 保 責 任 的 債 務 0.26 兆 元, 可 能 承 擔 一 定 救 助 責 任 的 債 務 2.3 兆 元, 合 計 約 兆 元 6 月 底 地 方 政 府 負 有 140

158 償 還 責 任 的 債 務 兆 元, 負 有 擔 保 責 任 的 債 務 2.67 兆 元, 可 能 承 擔 一 定 救 助 責 任 的 債 務 4.34 兆 元, 合 計 約 17.9 兆 元 總 體 看, 截 止 至 2012 年 底, 全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負 有 償 還 責 任 的 債 務 餘 額 與 當 年 GDP 的 比 率 為 36.74% 考 慮 或 有 負 債 的 歷 史 償 還 情 況 看,2012 年 底 全 國 政 府 性 債 務 的 總 負 債 率 為 39.43% 債 務 率 方 面, 截 至 2012 年 底, 全 國 政 府 負 有 償 還 責 任 債 務 的 債 務 率 為 % 考 慮 或 有 負 債 後, 總 債 務 率 為 % 一 般 情 況 下, 非 經 中 國 大 陸 國 務 院 批 准, 地 方 政 府 不 得 直 接 舉 債, 但 在 金 融 危 機 以 後, 為 刺 激 經 濟 發 展, 此 一 規 定 有 所 放 鬆, 地 方 政 府 紛 紛 透 過 出 售 土 地 和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等 預 算 外 方 式 為 公 共 建 設 項 目 籌 措 資 金, 使 地 方 政 府 的 債 務 水 準 在 2009 年 之 後 大 幅 增 加 其 中, 尤 以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的 增 幅 最 為 驚 人, 因 為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常 常 得 到 來 自 地 方 政 府 的 非 正 式 擔 保, 使 其 容 易 獲 得 貸 款 根 據 IMF 報 告 的 估 計, 若 將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和 土 地 出 售 等 預 算 外 資 金 包 含 在 內 的 話, 地 方 政 府 的 廣 義 財 政 負 債 水 準 將 達 GDP 的 45% 以 上, 廣 義 預 算 赤 字 則 約 為 GDP 的 10% 66 全 球 金 融 危 機 後, 中 國 大 陸 信 貸 急 劇 擴 張, 成 為 全 球 市 場 的 重 要 關 注 點 在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日 漸 惡 化 之 下, 全 球 投 資 者 開 始 質 疑 中 國 大 陸 地 方 政 府 的 償 債 能 力, 若 以 美 國 的 情 況 作 為 借 鏡,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的 持 續 惡 化 最 終 會 拖 累 經 濟 成 長, 並 導 致 社 會 服 務 ( 教 育 醫 療 等 ) 的 中 斷 另 外, 中 國 大 陸 高 風 險 和 低 透 明 度 的 影 子 銀 行 系 統 提 供 的 信 貸 日 益 增 加 高 盛 估 計, 從 2008 年 底 到 2013 年 底,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業 的 資 產 將 增 加 14 兆 美 元, 一 旦 泡 沫 破 裂, 中 國 大 陸 的 壞 賬 金 額 將 達 18.6 兆 元 67 影 子 信 貸 的 擴 張 也 意 謂 融 資 成 本 上 升, 這 導 致 在 經 濟 成 長 放 緩 的 時 候, 越 來 越 多 的 工 程 專 案 無 法 執 行,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企 業 的 槓 桿 IMF Country Report No. 13/211, P.12, IMF, July 2013 參 考 Zerohedge,China s credit crisis in charts, 141

159 也 在 上 升, 近 來 中 國 大 陸 對 此 類 事 件 嚴 密 監 控 並 發 佈 有 關 的 管 控 文 件 68,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新 政 府 已 採 取 相 關 因 應 措 施, 嚴 陣 看 待 這 樣 的 金 融 潛 在 風 險 69 四 中 國 大 陸 産 能 過 剩 與 利 潤 大 幅 度 的 下 滑 在 2008 年 金 融 危 機 爆 發 之 後,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推 出 了 人 民 幣 4 兆 元 的 大 規 模 經 濟 刺 激 政 策, 雖 然 幫 助 中 國 大 陸 成 功 度 過 了 金 融 危 機, 但 卻 也 因 此 埋 下 了 產 業 產 能 過 剩 的 苦 果 從 2009 年 起, 中 國 大 陸 製 造 業 成 本 上 漲, 加 上 議 價 能 力 的 逐 漸 喪 失, 已 隱 含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獲 利 能 力 的 惡 化,2012 年 國 有 企 業 實 現 利 潤 較 去 年 同 期 下 降 5.1% 且 根 據 中 國 大 陸 統 計 局 公 佈 的 資 料, 2012 年 規 模 以 上 工 業 增 加 值 雖 比 2011 年 成 長 10%, 但 增 速 比 2011 年 回 落 3.9%, 顯 然 工 業 生 產 趨 緩 ; 另 受 到 需 求 萎 靡 和 産 能 過 剩 的 影 響, 中 國 大 陸 生 産 者 物 價 指 數 也 下 滑,2012 年, 工 業 生 産 者 出 廠 價 格 比 上 年 下 降 1.7%, 工 業 生 産 者 購 進 價 格 比 上 年 下 降 1.8% 70 同 時 根 據 2012 年 的 統 計 數 據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有 多 個 行 業 出 現 了 嚴 重 的 產 能 過 剩 問 題, 鋼 鐵 業 過 剩 21%, 汽 車 國 務 院 商 業 銀 行 同 業 融 資 管 理 辦 法 ( 9 號 文 ) 及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關 於 加 強 影 子 銀 行 監 管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 107 號 文 ), 旨 在 釐 清 影 子 銀 行 概 念, 明 確 影 子 銀 行 監 管 責 任 分 工, 以 及 完 善 監 管 制 度 中 國 大 陸 造 船 業 的 處 境 尤 其 艱 難, 因 為 2008 年 金 融 危 機 爆 發 後 全 球 貿 易 萎 縮 沉 重 打 擊 了 造 船 業, 造 成 全 球 造 船 行 業 産 能 過 剩 據 中 國 大 陸 船 舶 工 業 協 會 ( China Association of National Shipbuilding Industry) 的 數 據, 2013 年 1-5 月 份 船 舶 完 工 量 為 1,720 萬 載 重 噸, 比 2012 年 同 期 下 降 近 24% 熔 盛 重 工 和 其 雇 用 勞 工 以 及 整 個 如 皋 造 船 業 已 陷 入 困 境, 凸 顯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在 實 現 經 濟 轉 型 的 過 程 中 所 面 臨 的 艱 難 抉 擇 ; 作 爲 中 國 大 陸 三 大 造 船 企 業 之 一, 熔 盛 重 工 事 件, 對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能 否 在 經 濟 轉 型 時 期 讓 大 型 企 業 破 産 的 一 項 考 驗 雖 某 些 行 業 産 能 過 剩 問 題 已 經 威 脅 到 中 國 大 陸 的 經 濟 成 長, 但 其 中 許 多 企 業 是 雇 用 勞 工 大 戶, 因 此 關 係 到 社 會 穩 定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放 緩 將 加 劇 勞 資 緊 張 狀 況, 依 據 香 港 勞 工 維 權 組 織 中 國 大 陸 勞 工 通 訊 ( China Labour Bulletin) 表 示, 2013 年 1-4 月 中 國 大 陸 共 發 生 201 起 勞 工 糾 紛, 數 量 幾 乎 是 2012 年 同 期 的 兩 倍 2013 年 第 一 季 中 國 大 陸 GDP 同 比 增 長 7.7%, 增 速 低 於 去 年 第 四 季 的 7.9% 中 國 大 陸 勞 工 通 訊 稱, 中 國 大 陸 信 貸 緊 縮 出 口 訂 單 減 少 以 及 整 體 經 濟 的 放 緩 造 成 過 去 幾 年 勞 資 糾 紛 進 一 步 惡 化 參 考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142

160 業 12%, 水 泥 業 28%, 電 解 鋁 業 35%, 不 銹 鋼 業 60%, 農 藥 業 60%, 太 陽 能 業 95%, 玻 璃 業 93% 亦 即 經 濟 刺 激 政 策 成 功 的 讓 中 國 大 陸 得 以 度 過 金 融 危 機, 但 大 規 模 投 資 卻 也 導 致 許 多 行 業 形 成 了 大 量 短 期 內 難 以 消 化 的 過 剩 產 能 目 前 中 國 大 陸 製 造 業 平 均 有 近 28% 的 產 能 閒 置,35.5% 的 製 造 業 企 業 產 能 利 用 率 在 75% 或 以 下 71 諸 如, 江 蘇 省 很 多 主 流 產 業, 包 括 造 船 以 及 太 陽 能 面 板 的 製 造 商, 都 遭 遇 產 能 過 剩 的 問 題, 導 致 獲 利 下 滑, 以 及 政 府 稅 收 成 長 驟 減 72 為 改 善 中 國 大 陸 目 前 面 臨 產 能 過 剩 的 情 況, 國 家 發 改 委 工 信 部 財 政 部 國 土 資 源 部 和 環 境 保 護 部 已 著 手 聯 合 研 擬 抑 制 企 業 產 能 過 剩 和 盲 目 擴 張 的 新 措 施 73 從 2013 年 開 始, 中 國 大 陸 主 管 部 門 已 經 加 強 相 關 行 業 落 後 產 能 的 淘 汰 作 業, 包 括 煉 鐵 煉 鋼 焦 炭 等 19 個 行 業 2013 項 落 後 產 能, 並 提 前 1 年 完 成 74 五 刺 激 投 資 並 無 法 達 成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結 構 轉 型 的 目 標 歷 經 30 年 的 高 速 經 濟 發 展, 雖 讓 中 國 大 陸 成 爲 世 界 第 二 大 經 濟 體 及 第 一 大 出 口 國 但 在 發 展 過 程 中 不 斷 暴 露 出 的 經 濟 失 衡 問 題, 社 會 因 資 源 機 會 分 配 不 均 所 出 現 的 矛 盾, 卻 也 使 中 國 大 陸 的 經 濟 發 展 電 子 時 報, 陸 企 產 能 過 剩 大 陸 政 府 將 出 手 抑 制,2013 年 2 月 27 日, 資 料 來 源 : CnlID=&id= _NH33C39 M4GT54KLTD4XXP 電 子 時 報 引 述 路 透 ( Reuters) 報 導, 江 蘇 省 是 中 國 大 陸 負 債 最 多 的 地 方 政 府 之 一,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負 責 經 濟 事 務 的 國 務 院 常 務 副 總 理 張 高 麗 在 2013 年 6 月 的 一 次 講 話 中 表 示 : 我 們 將 加 快 轉 變 經 濟 發 展 方 式, 大 力 調 整 優 化 經 濟 結 構 我 們 將 嚴 禁 核 准 産 能 嚴 重 過 剩 行 業 新 增 産 能 項 目, 堅 決 停 建 違 規 在 建 項 目 工 信 部 部 長 苗 圩 強 調,2013 年 淘 汰 落 後 產 能 的 目 標 任 務 是 爭 取 提 前 1 年 完 成 十 二 五 淘 汰 落 後 產 能 目 標 計 畫, 為 節 能 減 排 化 解 產 能 過 剩 矛 盾 作 出 新 貢 獻, 妥 善 使 用 中 央 財 政 獎 勵 資 金, 發 揮 對 淘 汰 落 後 產 能 的 引 導 作 用 新 華 社 報 導, 工 信 部 指 出, 為 落 實 好 十 二 五 期 間 工 業 領 域 重 點 行 業 淘 汰 落 後 產 能 目 標 任 務, 經 淘 汰 落 後 產 能 工 作 部 際 協 調 小 組 第 4 次 會 議 審 議 確 定, 向 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下 達 了 2013 年 19 個 工 業 行 業 淘 汰 落 後 產 能 目 標 任 務, 包 括 煉 鐵 煉 鋼 焦 炭 鐵 合 金 電 石 電 解 鋁 銅 冶 煉 水 泥 平 板 玻 璃 造 紙 等 19 項 目 143

161 模 式 面 臨 必 須 轉 變 的 關 頭, 否 則 未 來 經 濟 成 長 很 可 能 將 進 一 步 減 緩 甚 至 停 滯, 而 陷 入 所 謂 中 等 收 入 陷 阱 (middle-income trap) 事 實 上,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也 體 認 到 這 一 點, 十 二 五 規 劃 以 轉 變 經 濟 發 展 模 式 爲 主 要 核 心 概 念 但 就 目 前 所 蒐 集 的 資 料 觀 察,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目 前 採 取 的 策 略, 仍 然 是 2008 年 政 府 4 兆 刺 激 經 濟 的 模 式 各 地 方 政 府 的 大 規 模 刺 激 經 濟 規 劃, 實 質 作 為 仍 依 賴 投 資 拉 動 GDP 為 主 的 發 展 模 式, 故 地 方 投 資 競 賽 也 就 無 法 避 免, 即 使 提 供 寬 鬆 的 貨 幣 政 策, 實 際 上 僅 是 增 加 貨 幣 供 給, 再 提 供 一 類 似 2008 年 4 兆 經 濟 刺 激 的 結 果, 此 舉 措 施 不 僅 無 法 解 決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結 構 轉 型 的 問 題, 亦 使 産 業 産 能 過 剩 問 題 惡 化, 加 劇 中 國 大 陸 的 通 貨 膨 脹, 導 致 比 現 在 的 經 濟 困 境 更 嚴 重 的 後 果,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結 構 轉 變 的 目 標 達 成 無 所 助 益 六 中 國 大 陸 面 臨 新 的 政 策 改 革 需 求 十 八 大 後, 中 國 大 陸 新 政 府 必 須 因 應 三 重 挑 戰 : 歐 債 危 機 的 惡 化, 美 國 復 甦 疲 軟, 以 及 中 國 大 陸 本 身 結 構 的 瓶 頸, 如 生 産 供 應 鏈 面 臨 勞 動 力 短 缺, 工 資 成 長, 和 外 資 向 成 本 更 低 的 海 外 移 動 ; 以 及 人 口 老 化 的 壓 力 其 中 人 口 呈 老 齡 化 趨 勢, 將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勞 動 力 成 長 帶 來 負 面 衝 擊, 進 而 抑 制 經 濟 成 長 以 上 各 種 因 素 衝 擊 中 國 大 陸 世 界 工 廠 供 應 鏈 的 地 位 中 國 大 陸 的 金 融 供 應 鏈 和 政 府 服 務 供 應 鏈 等 經 濟 重 要 支 柱 75 再 者 全 球 投 資 者 也 質 疑 中 國 大 陸 地 方 債 務 償 還 能 力 2008 年 底 的 4 兆 元 人 民 幣 (6,400 億 美 元 ) 刺 激 措 施 計 畫 導 致 政 府 工 程 專 案 過 度 投 資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沉 重, 且 觸 發 大 城 市 房 價 飆 升 ; 換 言 之, 這 些 75 中 國 大 陸 世 界 工 廠 : 主 要 是 由 跨 國 公 司 和 其 相 關 供 應 鏈, 整 合 勞 動 密 集 型 中 小 企 業 的 加 工 組 裝, 藉 由 複 雜 的 網 路 進 入 全 球 市 場 中 國 大 陸 的 金 融 供 應 鏈 : 國 有 銀 行 占 主 導 地 位, 居 民 高 儲 蓄 率, 金 融 市 場 的 相 對 低 發 展, 以 及 一 個 封 閉 的 資 本 帳 戶 政 府 服 務 供 應 鏈 : 中 央 和 地 方 透 過 監 管 稅 收 批 准, 影 響 生 産 物 流 以 及 金 融 系 統 等 層 面 144

162 刺 激 措 施 雖 有 助 於 國 有 企 業 復 甦, 卻 須 付 出 犧 牲 民 間 企 業 為 代 價 事 實 上,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資 訊 中 心 於 2013 年 7 月 初 發 佈 總 體 經 濟 形 勢 報 告 時 亦 指 出,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影 響 經 濟 復 甦 的 風 險 已 升 高, 除 此, 財 政 收 入 增 加 速 度 趨 緩, 製 造 業 産 能 過 剩 問 題 嚴 重, 房 地 産 價 格 持 續 上 漲, 以 及 人 民 幣 升 值 等 問 題 均 成 為 構 成 影 響 經 濟 復 甦 的 風 險 因 素 76 該 報 告 亦 指 出 金 融 對 經 濟 成 長 的 支 持 效 率 下 降, 系 統 性 金 融 風 險 上 升, 除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負 債 成 長 較 快, 部 分 企 業 因 效 益 下 滑 無 力 償 還 貸 款, 大 量 貨 幣 資 金 被 用 於 借 新 還 舊 ; 另 外 是 居 民 熱 衷 於 理 財 和 房 產 投 資, 企 業 熱 衷 於 金 融 投 資, 大 量 社 會 資 金 避 實 就 虛 一 旦 國 內 外 經 濟 金 融 形 勢 發 生 變 化, 又 會 出 現 短 期 流 動 性 不 足, 影 響 實 體 經 濟 的 資 金 供 給 同 時, 此 次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業 的 錢 荒, 也 因 過 去 多 年 商 業 銀 行 任 意 擴 張 業 務, 規 模 擴 張 達 到 極 點 後 集 中 爆 發 出 來 77 因 此, 中 國 大 陸 新 政 府 面 臨 的 三 個 關 鍵 性 政 策 抉 擇 : 重 新 調 整 國 家 和 私 營 部 門 的 角 色 ; 降 低 對 銀 行 和 金 融 系 統 的 依 賴, 增 加 政 府 自 身 財 政 的 依 賴 ; 容 許 更 多 市 場 導 向 的 城 市 化 發 展, 而 非 集 中 統 籌 發 展 同 時,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須 釋 放 新 的 成 長 潛 能, 引 導 經 濟 走 向 永 續 發 展 軌 道, 以 避 免 掉 入 中 等 收 入 陷 阱 78 參 政 策 走 向 當 前 全 球 經 濟 自 金 融 海 嘯 後 呈 現 疲 軟, 致 使 貿 易 摩 擦 頻 繁 貿 易 保 護 主 義 態 勢 明 顯, 中 國 大 陸 外 貿 發 展 面 臨 的 環 境 依 然 錯 綜 複 雜, 國 新 華 網, 引 述 中 國 證 券 報 htm 中 國 大 陸 國 債 價 格 於 6 月 20 日 收 盤 全 線 暴 跌, 1 年 期 國 債 殖 利 率 漲 至 4%, 10 年 期 國 債 殖 利 率 升 至 3.7%, 二 者 利 率 倒 掛 達 30 個 基 點, 短 債 殖 利 率 比 長 債 還 要 高, 主 要 原 因 是 銀 行 間 資 金 面 吃 緊 同 時, 隔 夜 和 7 天 期 單 筆 拆 借 利 率 最 高 達 25% 隔 夜 和 7 天 期 拆 款 利 率 亦 分 別 以 11.62% 11.86% 收 盤 ( 經 濟 日 報, 2013 年 6 月 21 日 報 導 ) 78 中 等 收 入 陷 阱 指 的 是 當 一 個 國 家 的 人 均 收 入 達 到 中 等 水 準 後, 由 於 不 能 順 利 實 現 經 濟 發 展 的 轉 變, 導 致 經 濟 成 長 的 動 力 不 足, 最 終 出 現 經 濟 停 滯 的 狀 態 145

163 內 要 素 成 本 逐 漸 升 高, 尤 其 是 遭 遇 人 民 幣 持 續 升 值 對 出 口 企 業 帶 來 很 大 經 營 壓 力, 也 造 成 了 部 分 產 品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削 弱 另 由 於 初 級 產 品 行 情 下 跌, 以 及 美 國 等 已 開 發 國 家 量 化 寬 鬆 的 退 場 已 日 益 明 朗, 預 判 2014 年 乃 至 2015 年, 新 興 市 場 經 濟 體 可 能 發 生 震 盪 風 險 中 國 大 陸 仍 將 持 續 堅 持 穩 中 求 進 的 工 作 總 基 調, 堅 持 統 籌 穩 增 長 調 結 構 促 改 革, 堅 持 宏 觀 政 策 要 穩 微 觀 政 策 要 活 社 會 政 策 要 托 底 的 有 機 統 一, 以 提 高 經 濟 發 展 品 質 和 效 益 為 中 心, 進 一 步 加 大 改 革 力 度, 加 快 推 進 結 構 調 整, 著 力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實 現 良 好 開 局 的 指 導 原 則 未 來 短 中 期 政 策 可 由 十 八 屆 三 中 全 會 習 李 新 政 府 施 政 方 向 以 及 2013 年 底 的 經 濟 工 作 會 議 重 點 看 出 端 倪, 以 下 將 分 就 此 三 點 加 以 整 理 一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八 屆 三 中 全 會 中 國 大 陸 歷 屆 政 府 就 任 後, 中 國 共 產 黨 召 開 歷 屆 的 中 央 委 員 會 第 三 次 全 體 會 議 ( 一 般 慣 稱 三 中 全 會 ), 向 來 均 會 發 佈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重 要 經 濟 政 策 方 向, 或 重 大 經 改 文 件, 故 習 李 政 府 就 任 後, 中 共 於 2013 年 11 月 日 召 開 十 八 屆 三 中 全 會, 明 確 了 中 國 大 陸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整 體 目 標 與 任 務 79 此 次 三 中 全 會 側 重 幾 方 面 : 建 立 現 代 化 金 融 市 場 機 制, 包 含 利 率 匯 率 的 市 場 化, 及 推 動 人 民 幣 的 國 際 化 ; 對 外 開 放 市 場, 加 快 自 由 貿 易 區 的 談 判 ; 國 有 企 業 的 改 革, 將 准 許 民 間 資 金 入 股, 並 打 破 壟 斷 性 市 場 ; 界 定 政 府 與 市 場 的 角 色, 增 加 運 作 透 明 度 ; 配 套 體 制 的 改 革, 包 括 稅 制 社 福 體 制 及 土 地 制 度 等 79 習 李 時 代 的 改 革 開 放 路 線 圖 將 在 三 中 全 會 揭 曉, 自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一 些 具 有 重 大 轉 折 意 義 的 改 革 決 策, 都 是 在 黨 的 三 中 全 會 上 做 出 的 因 為 一 中 全 會 和 二 中 全 會 主 要 是 人 事 工 作 方 面 的 部 署 安 排, 而 三 中 全 會 則 是 出 台 重 要 改 革 政 策 和 體 現 新 一 屆 領 導 施 政 綱 領 的 會 議 七 中 全 會 則 擔 負 著 承 前 啟 後 的 重 任, 下 屆 黨 大 會 鋪 路 參 考 張 五 岳, 中 國 大 陸 最 新 政 經 情 勢 分 析,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會 議 簡 報,102 年 9 月 6 日 146

164 三 中 全 會 後 公 布 的 關 於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問 題 的 決 定 ( 後 以 決 定 代 稱 ), 從 政 治 文 化 社 會 生 態 文 明 國 防 軍 隊 及 組 織 領 導 等 方 向 更 具 體 的 確 立 習 李 政 府, 未 來 十 年 的 經 濟 發 展 與 改 革 方 向 決 定 提 陳 的 政 策 方 針, 含 括 : 堅 持 和 完 善 基 本 經 濟 制 度 加 快 完 善 現 代 市 場 體 系 加 快 轉 變 政 府 職 能 深 化 財 稅 體 制 改 革 健 全 城 鄉 發 展 一 體 化 體 制 機 制 構 建 開 放 型 經 濟 新 體 制 ( 一 ) 決 定 內 有 關 經 濟 改 革 主 要 內 涵 1. 強 調 市 場 力 量, 但 維 持 國 企 經 濟 主 導 地 位 包 括 加 速 利 率 市 場 化 改 革 ; 開 放 人 民 幣 完 全 兌 換 ; 重 申 市 場 決 定 重 要 資 源 價 格 ( 水 電 油 汽 和 交 通 等 ); 發 展 混 合 所 有 制 經 濟, 國 有 與 民 營 並 存 ; 推 動 國 企 業 改 革 ; 2020 年 前 提 高 國 企 收 益 上 繳 比 例 至 30% ( 目 前 為 5%~15%), 以 用 於 維 持 和 改 善 民 生 ; 開 放 競 爭 性 業 務 建 立 職 業 經 濟 人 制 度 2. 實 施 土 地 改 革, 城 鄉 二 元 結 構 改 革, 逐 步 縮 小 城 鄉 差 距 農 村 是 中 國 大 陸 未 來 經 濟 發 展 重 要 動 力 及 擴 大 內 需 的 最 大 潛 力, 藉 由 新 土 地 改 革 之 方 式, 提 升 農 村 居 民 整 體 的 富 裕 程 度, 進 而 提 振 消 費 支 出, 使 經 濟 持 續 成 長 80 決 定 一 文 共 分 十 六 項 要 點, 六 十 條 實 行 內 涵, 十 六 項 要 點 包 括 : 一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重 大 意 義 和 指 導 思 想 二 堅 持 和 完 善 基 本 經 濟 制 度 三 加 快 完 善 現 代 市 場 體 系 四 加 快 轉 變 政 府 職 能 五 深 化 財 稅 體 制 改 革 六 健 全 城 鄉 發 展 一 體 化 體 制 機 制 七 構 建 開 放 型 經 濟 新 體 制 八 加 強 社 會 主 義 民 主 政 治 制 度 建 設 九 推 進 法 治 中 國 建 設 十 強 化 權 力 運 行 制 約 和 監 督 體 系 十 一 推 進 文 化 體 制 機 制 創 新 十 二 推 進 社 會 事 業 改 革 創 新 十 三 創 新 社 會 治 理 體 制 十 四 加 快 生 態 文 明 制 度 建 設 十 五 深 化 國 防 和 軍 隊 改 革 十 六 加 強 和 改 善 黨 對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領 導 81 堅 持 和 完 善 基 本 經 濟 制 度 : 完 善 產 權 保 護 制 度 發 展 混 合 所 有 制 經 濟 推 動 國 企 現 代 企 業 制 度 發 展 非 公 有 制 經 濟 加 快 完 善 現 代 市 場 體 系 : 建 立 公 平 開 放 透 明 的 市 場 規 則 完 善 主 要 由 市 場 決 定 價 格 的 機 制 建 立 城 鄉 統 一 的 建 設 用 地 市 場 完 善 金 融 市 場 體 系 加 快 轉 變 政 府 職 能 : 健 全 宏 觀 調 控 體 系 全 面 正 確 履 行 政 府 職 能 優 化 政 府 組 織 結 構 深 化 財 稅 體 制 改 革 : 改 進 預 算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稅 收 制 度 建 立 事 權 和 支 出 責 任 相 適 應 的 制 度 健 全 城 鄉 發 展 一 體 化 體 制 機 制 : 加 快 構 建 新 型 農 業 經 營 體 系 賦 予 農 民 更 多 財 產 權 利 推 進 城 鄉 要 素 平 等 交 換 和 公 共 資 源 均 衡 配 置 完 善 城 鎮 化 健 康 發 展 體 制 機 制 構 建 開 放 型 經 濟 新 體 制 : 放 寬 投 資 准 入 加 快 自 由 貿 易 區 建 設 擴 大 內 陸 沿 邊 開 放 147

165 3. 深 化 財 稅 體 制 改 革, 建 立 現 代 化 財 政 制 度 包 括 改 進 預 算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稅 收 制 度, 並 建 立 事 權 和 支 出 責 任 配 套 制 度, 以 強 化 中 央 事 權 和 支 出 責 任, 防 範 諸 如 賣 地 引 發 的 土 地 財 政 問 題 地 方 債 務 風 險 問 題 等 4. 建 構 開 放 經 濟 新 體 制, 培 育 引 領 國 際 經 濟 合 作 競 爭 之 新 優 勢 充 份 利 用 中 國 大 陸 國 內 外 市 場, 活 絡 國 內 外 市 場 流 動 性 促 進 市 場 融 合 及 資 源 高 效 配 置 包 括 放 寬 外 資 准 入, 擴 大 企 業 及 個 人 對 外 投 資 ; 自 貿 區 建 設, 推 動 區 域 開 放 合 作 ; 擴 大 內 陸 沿 海 開 放, 推 動 內 陸 貿 易 投 資 及 技 術 創 新 協 調 發 展 5. 生 育 政 策 鬆 綁, 改 善 人 口 結 構, 增 強 經 濟 發 展 動 力 中 國 大 陸 近 年 過 低 的 生 育 水 準 導 致 老 齡 化 與 勞 動 力 短 缺, 降 低 經 濟 潛 在 成 長 率 鬆 綁 一 胎 化 政 策, 預 估 可 提 高 中 國 大 陸 的 出 生 率 20%, 開 放 單 獨 二 胎 政 策, 強 化 中 長 期 經 濟 發 展 動 力 尚 包 括 醫 藥 衛 生 體 系 制 度 改 革, 包 括 : 鼓 勵 社 會 辦 醫 院, 支 持 開 辦 非 營 利 性 醫 療 機 構 ; 參 與 公 共 醫 院 改 制, 鬆 綁 醫 師 執 業 限 制 等, 以 支 持 未 來 醫 療 需 求 的 成 長 二 習 李 新 政 府 施 政 方 向 中 國 大 陸 習 李 新 政 府 自 2013 年 正 式 接 班 運 作 以 來, 致 力 於 調 整 國 內 的 經 濟 結 構 強 化 市 場 放 鬆 管 制 改 善 供 給 是 習 李 新 政 府 推 動 此 波 經 濟 轉 型 的 基 本 特 徵, 這 三 個 特 徵 是 立 定 政 策 方 向 的 主 要 基 礎, 即 所 謂 " 李 克 強 經 濟 學 " 所 豎 立 三 個 政 策 主 軸 82 : 1. 不 實 施 刺 激 政 策 : 不 以 政 府 支 出 換 取 經 濟 繁 榮, 但 非 完 全 不 採 取 刺 激 政 策, 而 是 明 確 提 出 上 限 和 下 限 的 合 理 區 間 論, 例 如,2013 年 的 GDP 成 長 率 維 持 在 7.5% 左 右, 通 貨 膨 脹 不 超 過 3.5%, 城 市 82 巴 克 萊 資 本 (Barclays Capital, 為 跨 國 銀 行 控 股 公 司 巴 克 萊 銀 行 集 團 之 投 資 銀 行 子 公 司 ) 在 2013 年 六 月 的 一 份 研 究 報 告 中, 為 此 經 濟 成 長 計 畫 創 造 了 一 個 新 詞, 稱 之 為 李 克 強 經 濟 學 ( Likonomics) 148

166 登 記 失 業 率 不 超 過 5% 在 合 理 區 間 內 著 重 調 結 構 促 改 革, 但 趨 近 下 限 或 上 限 時, 就 採 取 刺 激 和 調 控 手 段 來 穩 定 成 長 2. 金 融 去 槓 桿 化 : 利 用 現 有 的 錢 荒 問 題, 促 使 銀 行 業 將 流 入 投 機 市 場 的 資 金 撤 回 到 正 規 體 系 整 頓 放 貸 行 為, 特 別 是 影 子 銀 行 業 務, 以 防 止 資 產 泡 沫 的 出 現 3. 經 濟 結 構 轉 變 : 開 放 金 融 機 構 貸 款 利 率 管 制, 同 時 開 放 農 村 信 用 社 貸 款 利 率 上 限 調 整 實 體 經 濟 結 構, 包 括 減 少 過 度 依 賴 出 口 及 減 少 投 資 資 本 密 集 的 國 有 企 業 城 鎮 化 的 推 動, 使 鄉 村 人 口 移 動 到 城 市 賺 取 較 高 薪 資, 進 而 促 使 內 需 消 費 力 上 升 三 2014 年 之 施 政 方 向 中 國 大 陸 自 2011 年 提 出 穩 增 長, 調 結 構, 但 前 兩 年 著 重 於 穩 增 長,2013 年 後 始 由 穩 增 長 進 入 調 結 構, 提 高 經 濟 發 展 品 質 和 效 益, 以 擴 大 內 需 及 戰 略 性 新 興 産 業 作 爲 調 結 構 主 軸, 實 施 積 極 的 財 政 政 策 和 穩 健 的 貨 幣 政 策, 維 持 總 體 經 濟 政 策 連 續 與 穩 健, 依 情 勢 適 切 進 行 預 防 性 調 整 和 微 調 改 革 措 施 著 重 : 1. 切 實 保 障 國 家 糧 食 安 全 鑑 於 城 鎮 化 率 快 速 提 高 糧 食 消 費 持 續 成 長 資 源 環 境 約 束 加 劇, 糧 食 仍 呈 持 平 供 需 情 況, 故 必 須 實 施 以 中 國 大 陸 為 主 立 足 國 內 確 保 產 能 適 度 進 口 科 技 支 撐 的 自 給 自 足 的 國 家 糧 食 安 全 戰 略 促 進 現 代 農 業 發 展, 加 強 農 業 基 礎 建 設, 保 障 重 點 農 產 品 供 給, 保 持 物 價 穩 定 149

167 2. 積 極 促 進 調 整 產 業 結 構 化 解 產 能 過 剩 和 實 施 創 新 驅 動 發 展, 積 極 發 展 戰 略 性 新 興 產 業, 加 速 發 展 各 類 服 務 業, 推 進 傳 統 產 業 優 化 升 級 創 造 環 境, 使 企 業 真 正 成 為 創 新 主 體 加 強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完 善 促 進 企 業 創 新 的 稅 收 政 策 等 工 作 3. 著 重 防 控 債 務 風 險 短 期 應 對 措 施 搭 配 長 期 制 度 結 合, 控 制 和 化 解 地 方 政 府 性 債 務 風 險, 長 期 因 應 地 方 政 府 性 債 務 問 題 須 財 稅 體 制 改 革 將 地 方 政 府 性 債 務 分 門 別 類 納 入 總 預 算 管 理, 嚴 格 政 府 舉 債 程 式 明 確 責 任 落 實, 強 化 教 育 和 考 核 4. 積 極 促 進 區 域 協 調 發 展 持 續 深 入 實 施 區 域 發 展 總 體 策 略, 完 備 與 創 新 區 域 政 策, 重 視 跨 區 域 次 區 域 規 劃 積 極 穩 妥 地 推 進 以 人 為 核 心 的 新 型 城 鎮 化, 為 城 鄉 居 民 帶 來 更 多 福 祉 5. 著 重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工 作 加 強 制 度 建 設, 落 實 執 行 就 業 社 保 教 育 住 房 和 醫 藥 衛 生 食 品 安 全 等 各 項 工 作, 持 續 促 進 環 境 治 理 和 保 護 生 態 的 工 作, 提 高 生 態 環 境 品 質 6. 持 續 提 高 對 外 開 放 水 準 維 持 出 口 優 勢, 創 造 新 的 比 較 優 勢 和 競 爭 優 勢, 擴 大 國 內 轉 方 式 調 結 構 所 需 設 備 和 技 術 等 進 口 加 快 推 進 自 貿 區 談 判, 穩 步 推 進 投 資 協 定 談 判, 保 護 投 資 者 的 合 法 權 益 加 強 對 走 出 去 的 總 體 指 導 和 服 務, 簡 化 對 外 投 資 審 批 程 序 2014 年 習 李 政 府 經 濟 核 心 是 穩 中 求 進 改 革 創 新, 簡 政 放 權 對 小 微 企 業 稅 收 減 免 設 立 民 營 中 小 銀 行 提 高 國 企 上 繳 紅 利 比 重 資 源 價 格 改 革 公 立 醫 院 改 革 等 均 為 外 界 預 期 將 會 於 2014 年 有 重 大 進 展 除 中 央 經 濟 工 作 會 議 所 揭 示 2014 年 六 大 經 濟 任 務, 習 李 政 府 150

168 於 2013 年 歷 次 重 要 會 議 推 展 的 重 點 工 作 仍 將 持 續 推 動 83 諸 如 尊 重 市 場 規 律 擴 大 內 需 支 持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深 化 經 濟 體 制 改 革, 推 動 有 利 穩 增 長 調 結 構 惠 民 生 的 改 革 措 施,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措 施 總 而 言 之,2014 年, 穩 增 長 仍 是 政 策 核 心, 依 據 中 央 經 濟 工 作 會 議 明 確 2014 年 的 增 長 預 期 目 標 定 為 7.5% 左 右, 目 的 主 要 有 兩 點, 一 是 維 持 經 濟 中 高 速 成 長, 以 確 保 就 業 ; 二 是 擔 心 將 成 長 預 期 調 低 後, 市 場 預 期 也 隨 之 變 壞 84 考 量 中 國 大 陸 目 前 處 於 中 長 期 潛 重 點 工 作 包 括 : ( 1) 尊 重 市 場 規 律, 發 揮 政 府 作 用, 更 有 效 激 發 企 業 活 力 中 國 大 陸 於 2013 年 7 月 24 日 宣 布 減 稅 新 政, 推 出 提 振 低 迷 經 濟 的 微 刺 激 措 施 顯 示, 提 出 對 小 企 業 暫 時 免 稅 降 低 出 口 手 續 費, 以 及 改 革 鐡 路 投 資 融 資 體 制 等 措 施, 做 為 穩 增 長 的 執 行 途 徑, 讓 企 業 有 更 大 經 營 空 間, 得 以 激 發 市 場 主 體 活 力 ( 2) 在 擴 大 內 需 方 面, 包 括 消 費 需 求 和 投 資 需 求 兩 個 方 面 : 消 費 需 求 方 面, 重 點 為 提 升 能 力, 改 善 環 境, 推 動 升 級 投 資 需 求 方 面, 持 續 保 持 合 理 的 投 資 成 長 確 保 有 限 的 政 府 投 資 正 確 投 向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的 重 點 領 域 和 薄 弱 環 節 促 進 新 型 城 鎮 化 工 作, 加 強 總 體 規 劃 完 備 鎮 化 發 展 規 劃 及 相 關 政 策, 推 動 戶 籍 土 地 財 稅 金 融 社 會 保 障 等 改 革 ( 3) 支 持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包 括 加 強 對 中 小 企 業 特 別 是 小 微 企 業 個 體 工 商 戶 的 政 策 扶 持 和 服 務 ; 暫 免 徵 收 部 分 小 微 企 業 增 值 稅 和 營 業 稅 的 優 惠 政 策 ; 並 善 用 各 項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資 金 ; 擴 大 企 業 技 術 創 新 投 入, 加 強 管 理 創 新 商 業 模 式 創 新 和 建 立 品 牌, 加 強 海 外 發 展 能 力 ( 4) 深 化 經 濟 體 制 改 革, 推 動 有 利 穩 增 長 調 結 構 惠 民 生 的 改 革 措 施 包 括 : 推 進 行 政 體 制 改 革, 創 新 審 批 方 式, 規 範 審 批 行 爲, 提 高 審 批 效 率 促 進 財 稅 金 融 體 制 改 革, 推 動 利 率 市 場 化 改 革, 培 育 發 展 中 小 金 融 機 構, 完 善 多 層 次 資 本 市 場, 促 進 鐵 路 投 融 資 體 制 改 革 穩 定 增 進 資 源 性 産 品 和 環 境 價 格 改 革, 建 立 居 民 用 電 用 水 等 階 梯 價 格 制 度 ; 實 施 電 價 制 度 改 革 等 ; 增 進 教 育 文 化 等 方 面 的 改 革 與 配 套 改 革 試 點 ( 5) 在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方 面, 相 關 措 施 包 括 : 就 業 優 先, 完 善 促 進 就 業 創 業 的 政 策 措 施, 加 強 基 層 就 業 服 務 統 籌 城 鄉 社 保 體 系, 促 進 整 合 城 鄉 居 民 養 老 醫 療 保 險 制 度 促 進 社 會 事 業 均 衡 發 展 推 進 教 育 公 平, 加 強 貧 困 地 區 義 務 教 育 ; 完 善 公 共 文 化 服 務 體 系 改 善 教 育 衛 生 文 化 體 育 等 設 施 條 件, 保 障 人 民 群 衆 發 展 需 求 穩 定 物 價, 加 強 重 要 商 品 的 産 供 銷 銜 接, 適 時 儲 備 和 進 出 口 調 節 降 低 流 通 成 本, 加 強 教 育 醫 療 涉 農 等 民 生 價 格 監 管 促 進 房 地 産 市 場 平 穩 發 展 加 強 和 創 新 社 會 管 理 暢 通 群 衆 利 益 訴 求 管 道, 嚴 肅 查 處 損 害 群 衆 利 益 的 行 爲, 保 持 社 會 和 諧 穩 定 彭 博 新 聞 於 2013 年 8 月 向 52 位 分 析 師 做 的 調 查 主 要 得 到 觀 點 如 下 : ( 1) 2014 年, 中 國 大 陸 會 保 持 經 濟 擴 張 速 度 ( 2) 中 國 大 陸 央 行 將 在 年 底 以 前 擴 大 人 民 幣 匯 率 交 易 波 動 區 間, 將 限 制 貨 幣 刺 激 ( 3) 調 查 預 測 中 值 顯 示 一 年 期 存 貸 率 和 存 准 率 會 維 持 到 2015 年 第 一 季 度 中 國 大 陸 人 民 大 學 預 測 2014 年 GDP 增 速 將 達 到 7.7%, CPI 將 達 到 3.2%; 高 盛 上 調 中 國 大 陸 2014 年 GDP 增 長 預 期 至 7.8% 151

169 在 經 濟 成 長 率 下 降 和 短 週 期 弱 復 甦 的 交 互 階 段, 遭 遇 的 艱 困 和 風 險 是 長 期 結 構 性 和 體 制 性 問 題 積 累 而 成, 亦 是 成 長 動 力 轉 換 過 程 中 新 成 長 動 力 缺 失 的 表 現 故 新 政 府 仍 持 續 採 取 積 極 財 政 政 策 和 穩 健 貨 幣 政 策, 以 經 濟 穩 定 成 長 換 取 時 間 和 空 間, 同 時 採 取 必 要 的 改 革 開 放 的 措 施, 進 而 加 強 社 會 信 心, 維 持 經 濟 健 全 穩 定 的 發 展 第 二 節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情 勢 現 況 問 題 與 政 策 走 向 壹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金 融 情 勢 一 物 價 指 數 中 國 大 陸 2013 年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CPI) 相 對 持 穩 ( 詳 見 表 3-2-1), 除 了 2 月 9 月 及 10 月 年 增 率 超 過 3%, 其 餘 月 份 均 維 持 在 3% 或 以 下 2013 年 全 年 CPI 比 去 年 同 期 上 漲 2.6%, 遠 低 於 國 務 院 於 年 初 制 定 的 3.5% 全 年 調 控 目 標 中 國 國 家 發 改 委 價 格 監 測 中 心 於 11 月 的 一 份 報 告 中 預 測, 綜 合 宏 觀 微 觀 影 響 價 格 運 行 的 因 素 來 看, 中 國 大 陸 明 年 價 格 上 漲 的 壓 力 將 大 於 今 年, 預 計 2014 年 居 民 消 費 價 格 指 數 (CPI) 漲 幅 將 略 超 過 3% 生 產 者 價 格 方 面, 則 呈 現 持 續 疲 弱 的 態 勢,2013 年 12 月 生 產 者 出 廠 價 格 指 數 (PPI) 年 減 1.4%, 為 連 續 第 22 個 月 下 滑 ( 詳 見 表 3-2-1) 2013 年 全 年 生 產 者 出 廠 價 格 指 數 比 上 年 同 期 下 降 1.9%,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在 產 能 過 剩 的 壓 力 下, 定 價 能 力 仍 然 薄 弱 152

170 表 中 國 大 陸 物 價 指 數 ( 月 / 月 同 比 增 速 ) 月 份 居 民 消 費 價 格 指 數 生 產 者 出 廠 價 格 指 數 2013 年 1 月 2.0% -1.6% 2013 年 2 月 3.2% -1.6% 2013 年 3 月 2.1% -1.9% 2013 年 4 月 2.4% -2.6% 2013 年 5 月 2.1% -2.9% 2013 年 6 月 2.7% -2.7% 2013 年 7 月 2.7% -2.3% 2013 年 8 月 2.6% -1.6% 2013 年 9 月 3.1% -1.3% 2013 年 10 月 3.2% -1.5% 2013 年 11 月 3.0% -1.4% 2013 年 12 月 2.5% -1.4%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二 貨 幣 供 給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將 2013 年 的 廣 義 貨 幣 供 應 量 (M2) 預 期 增 長 目 標 訂 為 13%, 是 自 十 一 五 ( 年 ) 以 來 的 最 低 目 標 值, 顯 示 其 偏 向 採 行 穩 健 的 貨 幣 政 策 根 據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資 料 顯 示, 2013 年 1 月 至 12 月 M2 的 實 際 成 長 率 均 高 於 13% 的 目 標 值 ( 詳 見 表 3-2-2), 引 發 市 場 對 貨 幣 可 能 超 額 發 行 的 憂 慮 不 過 在 中 國 大 陸 以 間 接 融 資 為 主 的 金 融 體 系 下, 銀 行 扮 演 了 大 量 資 金 仲 介 的 功 能, 也 因 此 推 高 M2 水 準, 此 應 是 M2 成 長 率 居 高 不 下 的 另 一 個 原 因 中 國 大 陸 官 方 智 庫 國 家 資 訊 中 心 於 2013 年 12 月 發 佈 的 經 濟 資 訊 綠 皮 書 中 國 與 世 界 經 濟 發 展 報 告 (2013) 中 建 議,2014 年 貨 幣 政 策 應 堅 持 中 性, 維 持 廣 義 貨 幣 (M2) 增 長 在 13% 左 右, 社 會 融 資 總 量 增 長 規 模 在 民 幣 18 兆 元 左 右, 其 中, 信 貸 增 長 規 模 在 人 民 幣 9 兆 元 左 右 153

171 表 中 國 大 陸 貨 幣 供 給 成 長 率 ( 月 / 月 同 比 增 速 ) 月 份 M1 M 年 1 月 15.3% 15.9% 2013 年 2 月 9.5% 15.2% 2013 年 3 月 11.8% 15.7% 2013 年 4 月 11.9% 16.1% 2013 年 5 月 11.3% 15.8% 2013 年 6 月 9.0% 14.0% 2013 年 7 月 9.7% 14.5% 2013 年 8 月 9.9% 14.7% 2013 年 9 月 8.9% 14.2% 2013 年 10 月 8.9% 14.3% 2013 年 11 月 9.4% 14.2% 2013 年 12 月 9.3% 13.6%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三 股 票 市 場 2013 年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濟 表 現 優 於 歐 美 等 國, 但 A 股 表 現 不 僅 遠 遠 落 後 於 歐 美 股 市, 甚 至 不 及 其 他 一 些 新 興 市 場 上 證 指 數 從 2013 年 初 的 2,276 點 下 跌, 最 低 跌 至 1,849 水 準 ; 深 成 指 數 從 2013 年 初 的 9,096 點 一 路 下 滑, 最 低 見 7,045 點 除 了 經 濟 面 及 資 金 面 因 素, 中 國 大 陸 發 行 體 制 的 缺 失 使 投 資 者 信 心 不 足, 是 導 致 中 國 股 市 長 期 低 迷 的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中 國 證 監 會 於 2013 年 11 月 發 佈 關 于 進 一 步 推 進 新 股 發 行 體 制 改 革 的 意 見, 將 股 票 發 行 從 核 準 制 轉 向 注 冊 制, 透 過 資 訊 披 露 為 中 心 的 監 管 理 念 來 保 護 中 小 投 資 者, 預 期 對 提 振 股 票 市 場 交 易 有 很 大 助 益 154

172 四 房 地 產 市 場 儘 管 中 國 大 陸 中 央 過 去 10 年 來, 一 共 推 出 超 過 40 個 和 房 地 產 相 關 的 調 控 政 策, 但 打 房 效 果 卻 難 擋 房 價 持 續 走 揚 的 趨 勢 根 據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調 查, 過 去 十 年 間, 中 國 大 陸 城 鎮 住 宅 價 格 年 平 均 漲 幅 約 為 16.1%, 顯 然 愈 調 控 房 價 愈 飆 升 2013 年 的 中 國 大 陸 房 地 產 市 場 延 續 愈 調 控 房 價 愈 飆 升 之 趨 勢,2 月 中 國 國 務 院 出 台 的 國 五 條 是 2009 年 房 市 調 控 以 來 的 第 五 次 調 控 升 級 國 五 條 不 僅 再 次 重 申 堅 持 執 行 以 限 購 限 貸 為 核 心 的 調 控 政 策, 還 在 繼 2011 年 之 後 再 次 提 出 要 求 各 地 公 佈 年 度 房 價 控 制 目 標 同 年 5 月, 國 務 院 批 轉 發 改 委 2013 年 深 化 經 濟 體 制 改 革 重 點 工 作 的 意 見, 要 求 擴 大 個 人 住 房 房 產 稅 改 革 試 點 範 圍 根 據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的 數 據 顯 示,2013 年 11 月 中 國 大 陸 70 個 大 中 城 市 中, 新 建 住 宅 價 格 同 比 上 漲 的 有 69 個, 上 海 錄 得 最 大 升 幅 達 21.9%, 北 京 為 21.1% 該 70 個 大 中 城 市 新 建 住 宅 銷 售 價 格 同 比 上 升 9.9%, 為 連 續 第 11 個 月 上 升, 環 比 則 連 續 18 個 月 上 漲, 但 漲 幅 續 降, 從 10 月 的 0.6% 縮 小 至 0.5% 展 望 中 國 大 陸 2014 年 的 房 地 產 政 策, 多 數 分 析 師 認 為 部 分 城 市 將 仍 然 存 在 政 策 收 緊 的 可 能, 但 在 全 國 層 面, 新 政 府 的 房 地 產 管 理 政 策 將 出 現 較 大 的 變 革 2013 年 中 央 經 濟 工 作 會 議 上 少 有 地 未 提 及 房 地 產 調 控 顯 示 商 品 房 歸 市 場 保 障 房 歸 政 府 是 新 一 屆 政 府 解 決 中 國 大 陸 住 房 問 題 的 新 思 路, 將 實 行 所 謂 的 雙 軌 制 調 控 新 政 府 的 房 地 產 政 策 新 思 路 可 歸 結 為 強 調 供 給 重 視 保 障 完 善 市 場 五 匯 率 與 外 匯 存 底 人 民 幣 匯 率 在 2013 年 延 續 前 幾 年 的 升 值 趨 勢, 根 據 國 際 清 算 銀 行 (BIS) 資 料, 今 (2013) 年 11 月 人 民 幣 實 質 有 效 匯 率 指 數 升 到 117.8, 創 1994 年 起 公 布 以 來 的 新 高 前 11 月 人 民 幣 實 質 有 效 匯 率 累 計 升 值 7%, 前 11 月 的 名 目 有 效 匯 率 指 數 則 升 值 6.4% 155

173 相 較 於 去 年, 今 年 人 民 幣 的 有 效 匯 率 指 數 可 謂 大 幅 躍 升 中 國 大 陸 外 匯 存 底 仍 舊 排 名 世 界 第 一,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底 達 3.8 兆 美 元,2013 年 全 年 增 加 5097 億 美 元 六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2008 年 全 球 金 融 風 暴 以 後, 配 合 中 國 大 陸 4 兆 人 民 幣 振 興 經 濟 方 案 之 推 動, 地 方 政 府 資 金 需 求 孔 急, 遂 大 舉 成 立 地 方 融 資 平 台, 透 過 以 國 家 擁 有 之 免 費 土 地 作 擔 保, 向 銀 行 融 資 或 發 行 債 券, 以 取 得 各 種 基 礎 建 設 所 需 之 資 金, 造 成 融 資 平 台 之 融 資 規 模 大 幅 成 長 而 地 方 融 資 平 台 還 款 責 任 不 清, 形 成 地 方 政 府 新 官 不 但 不 還 舊 賬, 而 且 還 要 借 新 賬 的 現 象, 也 使 融 資 平 台 融 資 規 模 加 速 成 長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可 以 分 為 地 方 政 府 負 有 償 還 責 任 的 債 務 負 有 擔 保 責 任 的 債 務 以 及 可 能 承 擔 一 定 救 助 責 任 的 債 務 ; 債 務 主 體 ( 借 款 人 ) 主 要 是 融 資 平 台 公 司 政 府 部 門 和 機 構 以 及 經 費 補 助 事 業 單 位 ; 債 務 資 金 則 以 銀 行 貸 款 BT 融 資 (Build and Transfer, 建 設 和 移 交 ) 及 發 行 債 券 為 主 要 來 源 85 和 銀 行 貸 款 相 較 起 來, 城 投 債 透 明 度 低, 且 城 投 債 並 未 納 入 地 方 財 政 預 算 管 理, 沒 有 相 對 應 的 監 督 措 施, 可 能 重 複 建 設 濫 用 社 會 資 源, 成 為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中 最 難 監 督 管 理 的 一 環 此 外, 很 多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是 以 土 地 作 價 或 為 抵 押 品,IMF 於 2013 年 財 政 監 督 報 告 86 中 指 出,80% 被 調 查 的 城 市 稱 會 以 銷 售 土 地 來 償 付 債 務 2013 年 公 布 的 審 計 結 果 亦 顯 示, 截 止 2012 年 底,11 個 省 級 316 個 市 級 1,396 個 縣 級 政 府 承 諾 以 土 地 出 讓 收 入 償 還 的 債 務 餘 額, 占 省 市 縣 三 級 政 府 負 有 償 還 責 任 債 務 餘 額 的 37.2% 這 種 地 方 政 府 仰 賴 土 地 權 利 出 讓 收 入, 及 推 動 房 地 產 發 展 來 獲 得 土 地 增 值 稅 的 土 地 財 政, 蘊 含 巨 大 風 險, 城 投 債 是 以 地 方 投 融 資 平 台 為 發 行 主 體, 公 開 發 行 的 企 業 債 和 中 期 票 據, 所 籌 募 的 資 金 主 要 是 用 於 城 市 基 礎 設 施 紐 約 時 報 中 文 網, 地 方 政 府 能 靠 賣 地 應 對 債 務 危 機 嗎?, 2013 年 05 月 02 日, 資 料 來 源 : -hant/ 156

174 一 旦 地 價 沒 有 如 願 炒 起 來, 項 目 不 能 產 生 足 以 支 付 本 息 的 現 金 流 入, 即 會 產 生 不 良 貸 款, 對 商 業 銀 行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產 生 顯 著 衝 擊 根 據 中 國 大 陸 審 計 署 2011 年 發 佈 的 審 計 結 果, 截 至 2010 年 底, 中 國 大 陸 全 國 各 政 府 的 相 關 債 務 達 人 民 幣 10.7 兆 元, 約 占 當 年 GDP 的 27% 審 計 署 於 2013 年 12 月 30 日 發 佈 第 二 次 審 計 結 果, 截 至 2013 年 6 月 底,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總 計 達 人 民 幣 17.9 兆 元, 較 2010 年 底 成 長 近 七 成 ( 詳 見 表 及 表 3-2-4) 從 未 來 償 債 年 度 來 看,2013 年 7 月 至 12 月 以 及 2014 年, 到 期 需 償 還 的 政 府 負 有 償 還 責 任 債 務 分 別 占 22.9% 和 21.9%, 為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的 還 款 高 峰 期 ( 詳 見 表 3-2-5) 2013 年 中 央 經 濟 工 作 會 議 將 着 力 防 控 債 務 風 險 列 入 2014 年 工 作 重 要 任 務, 是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首 次 被 列 入 年 度 經 濟 工 作 任 務 單 意 謂 著 中 央 對 地 方 債 風 險 的 高 度 重 視 債 務 主 體 表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主 體 統 計 ( 截 至 2013 年 6 月 底 ) 政 府 負 有 償 還 責 任 政 府 負 有 擔 保 責 任 單 位 : 億 元 人 民 幣 政 府 可 能 承 擔 一 定 救 助 責 任 融 資 平 台 公 司 40, , ,116.4 地 方 政 府 部 門 與 機 構 30, , 經 費 補 助 事 業 單 位 17, , ,157.1 國 有 獨 資 或 控 股 企 業 11, , ,039.3 自 收 自 支 事 業 單 位 3, ,184.6 其 他 單 位 3, 公 用 事 業 單 位 1, ,896.4 合 計 108, , ,393.8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大 陸 審 計 署 審 計 報 告 2013 年 第 32 號 157

175 表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融 資 來 源 統 計 ( 截 至 2013 年 6 月 底 ) 單 位 : 億 元 人 民 幣 融 資 來 源 政 府 負 有 償 還 責 任 政 府 負 有 擔 保 責 任 政 府 可 能 承 擔 一 定 救 助 責 任 銀 行 貸 款 55, , ,849.8 BT 12, ,152.2 發 行 債 券 11, , ,124.7 應 負 未 付 款 項 7, 信 託 融 資 7, , ,104.7 其 他 單 位 和 個 人 借 款 6, ,159.4 墊 資 施 工 延 期 付 款 3, 證 券 保 險 業 和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融 資 2, ,055.9 國 債 外 債 等 財 政 轉 貸 1, , 融 資 租 賃 ,374.7 集 資 合 計 108, , ,393.9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大 陸 審 計 署 審 計 報 告 2013 年 第 32 號 償 債 年 度 表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餘 額 未 來 償 債 情 況 ( 截 至 2013 年 6 月 底 ) 政 府 負 有 償 還 責 任 金 額 比 重 政 府 負 有 擔 保 責 任 單 位 : 億 元 人 民 幣 政 府 可 能 承 擔 一 定 救 助 責 任 2013 年 7 月 至 12 月 24, % 2, , 年 23, % 4, , 年 18, % 3, , 年 12, % 2, , 年 8, % 2, , 年 以 後 20, % 11, ,669.0 合 計 108, % 26, ,393.7 合 計 108, , ,393.9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大 陸 審 計 署 審 計 報 告 2013 年 第 32 號 158

176 貳 中 國 大 陸 個 體 金 融 一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業 近 幾 年,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業 經 過 注 入 資 本 金 股 改 上 市 後, 盈 利 能 力 不 斷 上 升, 貸 款 不 良 率 大 幅 下 降, 銀 行 業 體 質 出 現 重 大 變 化 而 且 銀 行 業 資 產 規 模 迅 速 擴 大, 資 產 品 質 明 顯 提 高 截 至 2013 年 3 月 底,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業 資 產 總 額 達 到 人 民 幣 141 兆 元, 是 2005 年 底 的 3.7 倍, 商 業 銀 行 不 良 貸 款 餘 額 和 比 例 分 別 為 人 民 幣 5265 億 元 和 0.96%, 比 2005 年 底 減 少 人 民 幣 7577 億 元 和 下 降 7.97 個 百 分 點 據 英 國 銀 行 家 雜 誌 報 導, 中 資 銀 行 實 力 已 於 2010 年 超 越 日 本, 僅 次 於 美 國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2012 年 報 指 出,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業 結 合 金 融 服 務 要 求 和 自 身 戰 略 發 展 目 標, 在 有 效 防 範 風 險 的 前 提 下, 通 過 自 設 機 構 併 購 參 股 等 方 式 穩 妥 實 施 走 出 去 政 策, 提 升 了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業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和 影 響 力, 到 2012 年 底, 中 國 大 陸 有 12 家 銀 行 進 入 全 球 100 大 銀 行 ( 詳 見 表 3-2-6) 有 110 家 銀 行 進 入 全 球 1000 大 銀 行 名 單 總 體 而 言, 商 業 銀 行 運 行 平 穩, 資 產 負 債 規 模 繼 續 增 長, 經 營 利 潤 增 速 放 緩, 銀 行 體 系 流 動 性 充 裕, 資 本 充 足 率 上 升, 資 產 品 質 總 體 保 持 穩 定 159

177 表 The Banker 2012 年 世 界 銀 行 前 100 大 ( 中 國 大 陸 部 分 ) 中 國 大 陸 排 名 全 球 排 名 名 稱 總 行 1 3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北 京 2 6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北 京 3 9 中 國 銀 行 北 京 4 10 中 國 農 業 銀 行 北 京 5 30 交 通 銀 行 上 海 6 48 中 信 銀 行 北 京 7 56 招 商 銀 行 深 圳 8 57 上 海 浦 東 發 展 銀 行 上 海 9 62 中 國 民 生 銀 行 北 京 興 業 銀 行 福 州 中 國 光 大 銀 行 北 京 深 圳 發 展 銀 行 深 圳 註 :* 排 名 根 據 核 心 資 本 (Tier 1 capital) 總 額 資 料 來 源 :The Banker ( 一 ) 資 產 負 債 規 模 商 業 銀 行 ( 截 至 2012 年 底, 包 括 5 家 大 型 商 業 銀 行 家 股 份 制 商 業 銀 行 家 城 市 商 業 銀 行 以 及 3,586 家 其 他 類 金 融 機 構 89 ) 資 產 負 債 規 模 持 續 增 長 ( 圖 和 圖 3-2-2), 截 至 2013 年 第 三 季, 總 資 產 餘 額 達 147 兆, 總 負 債 餘 額 達 137 兆, 均 比 去 年 同 期 增 長 14%, 其 中 以 城 市 商 業 銀 行 成 長 22% 速 度 最 快, 股 份 制 商 業 銀 行 大 型 商 業 銀 行 包 括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中 國 農 業 銀 行 中 國 銀 行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和 交 通 銀 行 股 份 制 商 業 銀 行 包 括 中 信 銀 行 光 大 銀 行 華 夏 銀 行 廣 東 發 展 銀 行 深 圳 發 展 銀 行 招 商 銀 行 上 海 浦 東 發 展 銀 行 興 業 銀 行 民 生 銀 行 恒 豐 銀 行 浙 商 銀 行 渤 海 銀 行 其 他 類 金 融 機 構 包 括 政 策 性 銀 行 ( 國 家 開 發 銀 行 中 國 進 出 口 銀 行 中 國 農 業 發 展 銀 行 ) 農 村 商 業 銀 行 農 村 合 作 銀 行 外 資 金 融 機 構 城 市 信 用 社 農 村 信 用 社 企 業 集 團 財 務 公 司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金 融 租 賃 公 司 汽 車 金 融 公 司 貨 幣 經 紀 公 司 和 郵 政 儲 蓄 銀 行 160

178 成 長 成 長 19%, 其 他 類 金 融 機 構 成 長 17%, 大 型 商 業 銀 行 則 僅 成 長 約 10% 大 型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制 商 業 銀 行 城 市 商 業 銀 行 其 他 類 金 融 機 構 Q3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銀 監 會 圖 中 國 大 陸 各 類 銀 行 資 產 規 模 大 型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制 商 業 銀 行 城 市 商 業 銀 行 其 他 類 金 融 機 構 Q3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銀 監 會 圖 中 國 大 陸 各 類 銀 行 負 債 規 模 161

179 ( 二 ) 貸 款 餘 額 與 投 向 據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金 融 機 構 貸 款 投 向 統 計 報 告,2012 年 末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機 構 人 民 幣 各 項 貸 款 餘 額 63.0 兆 元, 增 長 15%, 全 年 增 加 8.2 兆 元 2013 年 3 月 底 金 融 機 構 人 民 幣 各 項 貸 款 餘 額 為 65.8 兆, 本 外 幣 貸 款 餘 額 則 為 70.5 兆 其 中 貸 款 結 構 呈 現 下 列 特 點 : 1. 企 業 貸 款 增 速 放 緩 2012 年 末, 金 融 機 構 本 外 幣 企 業 及 其 他 部 門 貸 款 餘 額 49.8 兆 元, 增 長 14.5%, 增 幅 比 上 季 度 末 低 1.3 個 百 分 點, 其 中 中 長 期 貸 款 為 25.8 兆 至 2013 年 3 月 末, 全 部 金 融 機 構 本 外 幣 企 業 及 其 他 部 門 貸 款 餘 額 52.0 兆, 增 速 比 上 年 末 低 0.3 個 百 分 點 2. 小 型 與 微 型 企 業 ( 下 稱 小 微 企 業 ) 貸 款 增 長 快 於 各 項 貸 款 年 末, 主 要 金 融 機 構 及 主 要 農 村 金 融 機 構 91 城 市 信 用 社 和 外 資 銀 行 人 民 幣 小 微 企 業 貸 款 餘 額 11.6 兆 元, 增 長 16.6%, 雖 比 上 季 度 末 低 4.1 個 百 分 點, 但 增 長 幅 度 比 同 期 大 中 型 企 業 貸 款 多 8 個 和 1 個 百 分 點 至 2013 年 3 月 末, 人 民 幣 小 微 企 業 貸 款 餘 額 增 加 為 11.8 兆, 占 同 期 全 部 企 業 貸 款 的 40.7% 可 視 為 銀 監 會 貫 徹 落 實 國 務 院 關 於 進 一 步 支 援 小 型 微 型 企 業 健 康 發 展 的 意 見, 推 動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提 升 服 務 小 微 企 業 的 層 次 和 水 準 成 就 之 一 3. 工 業 和 服 務 業 中 長 期 貸 款 增 速 減 緩 2012 年 末, 主 要 金 融 機 構 本 外 幣 工 業 中 長 期 貸 款 餘 額 6.3 兆, 增 長 3.8%; 比 上 季 度 末 低 1.3 個 百 分 點 服 務 業 中 長 期 貸 款 餘 額 15.9 兆, 增 長 7.1%, 比 上 季 度 末 低 1 個 百 分 點 主 要 金 融 機 構 指 中 資 銀 行 ( 不 含 農 村 商 業 銀 行 農 村 合 作 銀 行 和 村 鎮 銀 行 ) 主 要 農 村 金 融 機 構 包 括 農 村 信 用 社 農 村 商 業 銀 行 和 農 村 合 作 銀 行 162

180 4. 三 農 貸 款 增 速 回 落, 但 仍 高 於 各 項 貸 款 增 速 2012 年 末, 主 要 金 融 機 構 及 主 要 農 村 金 融 機 構 城 市 信 用 社 村 鎮 銀 行 財 務 公 司 本 外 幣 農 村 貸 款 餘 額 14.5 兆, 增 長 19.7%, 比 上 季 度 末 低 1.3 個 百 分 點 5. 房 地 產 貸 款 增 速 回 升, 其 中 個 人 購 房 貸 款 地 產 開 發 貸 款 增 速 繼 續 回 升 2012 年 末, 主 要 金 融 機 構 及 主 要 農 村 金 融 機 構 城 市 信 用 社 外 資 銀 行 人 民 幣 房 地 產 貸 款 餘 額 12.1 兆, 同 比 增 長 12.8%, 比 上 季 度 末 高 0.6 個 百 分 點 地 產 開 發 貸 款 餘 額 8,630 億 元, 同 比 增 長 12.4% 房 產 開 發 貸 款 餘 額 3 兆, 同 比 增 長 10.7% 個 人 購 房 貸 款 餘 額 8.1 兆, 同 比 增 長 13.5% ( 三 ) 存 款 情 況 2012 年 末, 所 有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業 本 外 幣 存 款 餘 額 為 94.3 兆 2013 年 3 月 末, 本 外 幣 存 款 餘 額 兆 ( 詳 見 表 3-2-7), 同 比 增 長 16.0%, 人 民 幣 存 款 餘 額 97.9 兆 元, 同 比 增 長 15.6% 其 中, 住 戶 存 款 增 加 3.7 兆, 非 金 融 企 業 存 款 增 加 1.6 兆, 財 政 性 存 款 增 加 931 億 元 2013 年 3 月 份 銀 行 間 市 場 同 業 拆 借 月 加 權 平 均 利 率 2.5%, 第 一 季 度, 銀 行 間 人 民 幣 市 場 以 拆 借 現 券 和 債 券 回 購 方 式 合 計 成 交 69.8 兆 元, 日 均 成 交 1.2 兆, 日 均 成 交 同 比 增 長 27.5% 163

181 表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機 構 本 外 幣 信 貸 收 支 表 單 位 : 億 元 人 民 幣 2013 年 3 月 來 源 方 項 目 餘 額 運 用 方 項 目 餘 額 一 各 項 存 款 1,006,983.7 一 各 項 貸 款 704, 單 位 存 款 501, ( 一 ) 境 內 貸 款 690, 其 中 : 活 期 存 款 208, 短 期 貸 款 283, 定 期 存 款 141, 中 長 期 貸 款 378, 通 知 存 款 17, 融 資 租 賃 6, 保 證 金 存 款 62, 票 據 融 資 21, 個 人 存 款 453, 各 項 墊 款 儲 蓄 存 款 440, ( 二 ) 境 外 貸 款 13,886.6 保 證 金 存 款 二 有 價 證 券 119, 結 構 性 存 款 11, 三 股 權 及 其 他 投 資 26, 財 政 性 存 款 25, 四 黃 金 占 款 臨 時 性 存 款 2, 五 對 國 際 金 融 機 構 資 產 1, 委 託 存 款 其 他 存 款 24, 二 金 融 債 券 5, 三 對 國 際 金 融 機 構 負 債 四 其 他 -160, 資 金 來 源 總 計 852, 資 金 運 用 總 計 852, 註 1: 本 表 機 構 包 括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銀 行 業 存 款 類 金 融 機 構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金 融 租 賃 公 司 和 汽 車 金 融 公 司 註 2: 銀 行 業 存 款 類 金 融 機 構 包 括 銀 行 信 用 社 和 財 務 公 司 註 3: 定 期 及 其 他 存 款 包 括 定 期 存 款 通 知 存 款 定 活 兩 便 存 款 協 議 存 款 協 定 存 款 保 證 金 存 款 結 構 性 存 款 資 料 來 源 : 中 商 情 報 網 ( 四 ) 不 良 貸 款 與 資 本 品 質 根 據 銀 監 會 2012 年 度 監 管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截 至 2012 年 末, 中 國 商 業 銀 行 不 良 貸 款 餘 額 4,929 億 元 ( 詳 見 表 3-2-8), 較 前 一 年 同 期 增 長 650 億 元 然 而 不 良 貸 款 率 則 逐 年 呈 現 下 降 趨 勢,2012 年 為 0.95%, 比 2011 年 下 降 0.01 個 百 分 點 164

182 表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業 2012 年 不 良 貸 款 統 計 A B A B A B A B 大 型 商 業 銀 行 3, % % 2, % 3, % 股 份 制 商 業 銀 行 % % % % 城 市 商 業 銀 行 % % % % 農 村 商 業 銀 行 % % % % 外 資 銀 行 % % % 總 計 4, % 4, % 4, % 4, % 註 A: 不 良 貸 款 金 額 註 B: 不 良 貸 款 率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銀 監 會 14.00% 13.00% 13.30% 12.00% 11.00% 11.40% 12.20% 12.70% 10.60% 資 本 充 足 率 核 心 資 本 充 足 率 10.00% 9.00% 9.20% 10.10% 10.20% 8.00%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銀 監 會 圖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業 資 本 充 足 率 此 外, 準 備 金 水 準 穩 步 提 升,2012 年 末, 商 業 銀 行 貸 款 損 失 準 備 金 餘 額 為 1.46 兆 元, 比 上 年 末 增 加 2,653 億 元,2013 年 第 一 季 繼 續 增 加 至 1.53 兆 元 撥 備 覆 蓋 率 繼 續 提 高, 2013 年 第 一 季 達 到 %, 比 2011 年 末 提 高 個 百 分 點 165

183 銀 行 之 資 本 充 足 率 則 保 持 上 升 態 勢 ( 詳 見 圖 3-2-3),2012 年 加 權 平 均 資 本 充 足 率 13.3%, 較 2011 年 上 升 0.5 個 百 分 點 ;2012 年 加 權 平 均 核 心 資 本 充 足 率 為 10.6%, 較 2011 年 上 升 0.4 個 百 分 點 從 資 本 結 構 看, 核 心 資 本 淨 額 與 資 本 淨 額 的 比 例 為 80.1%, 資 本 品 質 高 ( 五 ) 經 營 利 潤 從 銀 監 會 的 資 料 來 看, 雖 經 營 利 潤 繼 續 增 長, 但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業 者 的 淨 利 增 速 大 幅 下 滑 已 成 事 實 商 業 銀 行 累 計 實 現 淨 利 潤 增 速 大 幅 下 滑,2012 年 累 計 實 現 淨 利 潤 1.2 兆 元, 增 長 18.9%, 比 2011 年 36.3% 的 高 速 增 長 遜 色 許 多 從 平 均 資 產 淨 利 率 來 看,2012 年 為 1.3%, 比 2011 年 同 期 下 降, 唯 2013 年 第 一 季 受 到 全 球 經 濟 復 甦 影 響, 平 均 淨 利 率 增 長 為 1.4%; 平 均 資 本 利 潤 率 19.9%, 同 比 下 降 0.6 個 百 分 點 ( 詳 見 表 3-2-9) 2012 年 商 業 銀 行 合 計 實 現 淨 利 息 收 入 2.5 兆 元, 比 2011 年 增 加 3,857 億 元, 增 長 17.9%, 其 中 淨 利 息 收 入 的 上 升 主 要 受 生 息 資 產 增 長 的 推 動 2012 年, 商 業 銀 行 非 利 息 收 入 6,270 億 元, 增 長 21.8%, 非 利 息 收 入 占 總 收 入 比 逐 年 微 升, 成 本 收 入 比 為 33.1%, 同 比 下 降 0.3 個 百 分 點 表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業 經 營 利 潤 單 位 : 億 人 民 幣,% Q1 淨 利 潤 10,412 12,386 3,688 資 產 利 潤 率 資 本 利 潤 率 淨 息 差 非 利 息 占 總 收 入 比 成 本 收 入 比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銀 監 會 166

184 二 中 國 大 陸 證 券 業 ( 一 ) 市 場 規 模 持 續 成 長, 證 券 公 司 數 量 眾 多 92 中 國 證 券 市 場 在 2005 年 證 券 公 司 綜 合 治 理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和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等 一 系 列 整 頓 措 施 之 後, 獲 得 爆 發 性 的 增 長 截 至 2013 年 11 月 底,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共 有 上 市 公 司 952 家, 總 股 本 25,600 億 股, 流 通 股 本 23,622 億 股, 平 均 本 益 比 11.5 倍 ;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共 有 上 市 公 司 1,536 家, 上 市 證 券 2,317 隻, 平 均 本 益 比 28.4 倍 中 國 證 券 公 司 數 量 眾 多, 市 場 集 中 度 不 高 根 據 中 國 證 券 業 協 會 公 佈 的 資 料 顯 示, 截 至 2012 年 底 為 止,114 家 證 券 公 司 總 資 產 為 人 民 幣 1.7 兆 元, 淨 資 本 為 人 民 幣 4,971 億 元, 客 戶 交 易 結 算 資 金 餘 額 人 民 幣 6,002.7 億 元, 託 管 證 券 市 值 人 民 幣 13.8 兆 元, 受 託 管 理 資 金 本 金 總 額 人 民 幣 1.9 兆 元 其 中, 中 信 證 券 海 通 證 券 及 國 泰 君 安 證 券 在 資 產 規 模 及 營 業 收 入 上 分 屬 前 三 名 ( 詳 見 表 ) 92 股 權 分 置 是 中 國 股 市 特 有 的 現 象, 也 稱 為 股 權 分 裂, 即 同 一 公 司 股 票 分 為 流 通 股 和 非 流 通 股 的 現 象 中 國 大 陸 證 券 市 場 建 設 初 期, 爲 防 止 國 有 資 産 流 失, 形 成 中 國 A 股 市 場 上 市 公 司 的 一 部 分 股 份 上 市 流 通, 另 一 部 分 股 份 暫 時 不 上 市 流 通 前 者 稱 為 流 通 股, 主 要 成 分 為 社 會 公 眾 股 ; 後 者 為 非 流 通 股, 大 多 為 國 有 股 和 法 人 股 由 於 非 流 通 股 存 量 較 大, 全 流 通 後 對 原 流 通 股 將 産 生 利 益 損 害, 因 此, 非 流 通 股 股 東 必 須 向 流 通 股 股 東 支 付 一 定 賠 償 以 取 得 流 通 權, 這 一 過 程 稱 為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167

185 表 中 國 大 陸 證 券 業 2012 年 度 經 營 績 效 單 位 : 億 元 ( 人 民 幣 ),% 排 名 公 司 總 資 產 公 司 營 業 收 入 公 司 ROE(%) 1 中 信 1,302 中 信 79 中 信 建 投 海 通 1,086 海 通 69 平 安 國 泰 君 安 898 國 泰 君 安 64 廣 州 廣 發 825 廣 發 64 國 信 華 泰 694 國 信 55 招 商 招 商 690 銀 河 51 國 泰 君 安 銀 河 581 華 泰 44 銀 河 國 信 578 招 商 43 華 鑫 光 大 534 中 信 建 投 43 申 銀 萬 國 申 銀 萬 國 491 申 銀 萬 國 40 宏 源 10.4%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證 券 業 協 會 ( 二 ) 業 務 同 質 性 高, 業 者 創 新 能 力 不 足 中 國 大 陸 證 券 業 務 種 類 包 括 經 紀 承 銷 自 營 融 資 融 券 資 產 管 理 國 際 業 務 以 及 其 他 創 新 業 務 等 目 前 中 國 證 券 公 司 業 務 主 要 集 中 在 經 紀 承 銷 與 自 營 這 三 項 傳 統 業 務 上, 其 中 經 紀 業 務 主 要 以 代 理 買 賣 證 券 為 主, 承 銷 業 務 集 中 在 股 票 融 資 上, 自 營 業 務 占 比 則 相 對 較 低 在 業 務 同 質 性 高, 且 業 者 普 遍 創 新 能 力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價 格 幾 乎 成 為 證 券 公 司 唯 一 的 競 爭 手 段 ( 林 蒼 祥 葉 淑 玲 陳 恩 儀 簡 淑 芬, 2012) 因 佣 金 費 率 殺 價 競 爭 情 況 嚴 重, 中 國 證 券 業 協 會 於 2010 年 10 月 公 佈 關 於 進 一 步 加 強 證 券 公 司 客 戶 服 務 和 證 券 交 易 佣 金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要 求 證 券 公 司 在 成 本 核 算 的 基 礎 上, 按 照 同 類 客 戶 同 等 收 費 同 等 服 務 同 等 收 費 的 原 則, 針 對 不 同 分 類 客 戶 制 定 相 應 佣 金 標 準, 經 備 案 公 示 後 方 可 執 行 並 禁 止 零 佣 金 攬 客 向 客 戶 承 168

186 諾 收 益 進 入 同 行 營 業 場 所 勸 導 客 戶 等 不 當 競 爭 手 段 在 該 措 施 實 施 後, 佣 金 費 率 下 滑 幅 度 才 逐 漸 趨 緩 除 了 來 自 同 業 之 競 爭, 中 國 大 陸 證 券 業 者 在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方 面, 亦 面 臨 來 自 商 業 銀 行 的 激 烈 競 爭 在 創 新 業 務 方 面, 雖 然 中 國 證 券 商 創 新 業 務 的 收 入 占 比 已 在 提 升 當 中, 尤 其 是 資 本 較 為 雄 厚 的 大 型 券 商, 持 續 利 用 自 身 優 勢 發 展 創 新 領 域 的 盈 利 增 長 點, 以 中 信 證 券 和 海 通 證 券 為 例, 創 新 業 務 收 入 占 比 從 2010 年 的 個 位 數 上 升 到 2012 年 的 15% 以 上 93 但 和 國 際 知 名 金 融 機 構 相 較 起 來, 中 國 大 陸 證 券 業 者 的 創 新 能 力 仍 然 不 足 三 中 國 大 陸 保 險 業 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保 險 法 人 機 構 數 量 已 超 過 150 家, 至 2012 年 年 底, 中 國 大 陸 保 險 業 資 產 總 值 超 過 6.7 兆 元 其 中 : 保 險 集 團 和 控 股 公 司 9 家, 產 險 公 司 63 家, 壽 險 公 司 68 家, 再 保 險 公 司 7 家, 保 險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11 家, 專 業 保 險 公 司 15 家, 村 鎮 保 險 互 助 社 1 家 在 專 業 保 險 公 司 中, 農 業 險 公 司 4 家 汽 車 險 公 司 和 責 任 險 公 司 信 用 險 公 司 各 1 家, 健 康 險 公 司 3 家, 養 老 險 公 司 5 家 從 保 險 公 司 資 本 國 別 屬 性 看, 中 資 保 險 機 構 97 家, 外 資 保 險 公 司 51 家 依 保 費 收 入 而 言, 自 2000 年 起 中 國 大 陸 保 費 收 入, 除 2011 年 因 人 壽 保 險 保 費 收 入 減 少 導 致 整 體 保 費 收 入 略 微 減 少 外, 其 餘 都 維 持 穩 定 增 加 的 趨 勢,2009 年 起 更 開 始 突 破 人 民 幣 1 兆 元 ( 參 照 表 ) 其 中 2012 年 財 產 保 險 保 費 收 入 增 加 15.7%, 達 人 民 幣 5,529.8 億 元 ( 參 照 表 ); 同 期, 人 壽 保 險 保 費 收 入 增 加 4.2%, 達 人 民 幣 9,957.9 億 元 ( 參 照 表 ) 93 巴 曙 松 張 信 軍 ( 2013), 大 陸 券 商 發 展 趨 勢 (2 之 2)- 推 動 中 資 券 商 國 際, 旺 報, 2013 年 5 月 28 日, 資 料 來 源 : yahoo.com/%e5%a4%a7%e9%99%b8%e5%88%b8%e5%95%86%e7% 99%BC%E5%B1%95%E8%B6%A8%E5%8B%A2-2%E4%B9%8B2-%E6%8E%A8%E5 %8B%95%E4%B8%AD%E8%B3%87%E5%88%B8%E5%95%86%E5%9C%8B%E9%9 A%9B%E5%8C% html 169

187 表 中 國 大 陸 整 體 保 費 收 入 情 形 單 位 : 億 元 ( 人 民 幣 ),% 保 費 收 入 年 保 險 業 總 計 Year 成 長 率 Total Premium Income of Growth Rate(%) Insurance Industry , , , , , , , , , , , , ,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保 監 會 表 中 國 大 陸 財 產 保 險 公 司 保 費 收 入 情 形 單 位 : 億 元 ( 人 民 幣 ) 中 資 2, , , ,462.7 外 資 總 計 2, , , ,529.8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大 陸 保 險 學 會 170

188 表 中 國 大 陸 人 壽 保 險 公 司 保 費 收 入 情 形 單 位 : 億 元 ( 人 民 幣 ) 中 資 7, , , ,482.5 外 資 總 計 8, , , ,957.9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大 陸 保 險 學 會 以 保 險 專 業 仲 介 機 構 經 營 情 況 來 看,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的 保 險 專 業 仲 介 機 構 總 計 2,532 家 其 中, 保 險 仲 介 集 團 公 司 3 家, 全 國 性 保 險 專 業 代 理 機 構 92 家, 區 域 性 保 險 專 業 代 理 機 構 1,678 家, 保 險 經 紀 機 構 434 家, 保 險 公 估 機 構 家 中 國 大 陸 保 險 公 司 透 過 保 險 專 業 仲 介 機 構 實 現 保 費 收 入 1,007.7 億 元, 低 於 總 保 費 收 入 的 一 成, 顯 示 保 險 公 司 還 是 以 透 過 本 身 的 分 支 機 構 進 行 銷 售 為 主 由 於 2012 年 10 月 起, 中 國 大 陸 保 險 公 司 保 險 資 金, 可 以 投 資 境 內 依 法 發 行 商 業 銀 行 理 財 商 品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信 貸 資 產 支 持 證 券 信 託 公 司 集 合 資 金 信 託 計 畫 證 券 公 司 專 項 資 產 管 理 計 畫 等 金 融 商 品 ; 保 險 資 金 還 可 在 25 個 已 開 發 市 場 及 20 個 新 興 市 場 進 行 投 資, 包 括 境 外 固 定 收 益 商 品 貨 幣 市 場 商 品 不 動 產 及 基 金 等 項 目, 惟 投 資 餘 額 不 得 超 過 上 年 年 底 總 資 產 的 15% 而 在 此 之 前, 香 港 是 保 險 資 金 在 中 國 大 陸 以 外 唯 一 可 以 進 行 投 資 的 海 外 目 的 地, 而 投 資 標 的 也 只 限 香 港 股 票 和 債 券 同 時, 保 監 會 就 保 險 資 金 運 用 市 場 化 改 革 指 出, 保 監 會 在 完 善 風 險 防 範 機 制 的 基 礎 上, 將 進 一 步 鬆 綁 管 制 放 寬 範 圍, 給 予 保 險 機 構 更 加 靈 活 的 投 資 操 作 自 主 權 94 保 險 公 估 機 構 是 指 接 受 委 託, 專 門 從 事 保 險 標 的 或 者 保 險 事 故 評 估 勘 驗 鑒 定 估 損 理 算 等 業 務, 並 按 約 定 收 取 報 酬 的 機 構 171

189 參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業 之 發 展 問 題 中 國 大 陸 資 本 市 場 發 展 尚 未 臻 成 熟 對 利 率 進 行 管 制 投 資 人 普 遍 存 在 隱 性 擔 保 的 錯 誤 認 知 以 及 大 型 國 有 銀 行 和 國 企 之 間 緊 密 的 關 係 等 等 因 素, 使 金 融 體 系 在 進 行 資 金 配 置 時 產 生 扭 曲 現 象 造 成 金 融 體 系 對 特 定 領 域 存 在 過 度 曝 險 部 分 銀 行 壟 斷 市 場 獲 利 來 源 過 度 集 中 以 及 創 新 能 力 不 足 等 等 發 展 問 題 一 房 地 產 及 地 方 融 資 平 台 曝 險 高, 潛 藏 壞 帳 風 險 與 流 動 性 風 險 過 去 幾 年 來,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業 者 為 求 高 收 益 而 將 大 量 資 金 投 向 房 地 產 及 地 方 融 資 平 台 金 融 機 構 因 風 險 控 管 意 識 不 足 及 績 效 壓 力, 大 量 通 過 表 外 理 財 信 託 等 通 道 將 資 金 變 相 貸 款 給 房 地 產 及 地 方 融 資 平 台, 以 逃 避 放 款 餘 額 及 投 向 管 制 而 末 端 投 資 人 因 過 去 金 融 機 構 對 到 期 產 品 提 供 剛 性 兌 付 95, 造 成 投 資 人 只 看 到 高 報 酬, 而 對 產 品 背 後 所 隱 含 風 險 無 所 警 惕 ; 在 這 種 地 方 政 府 投 資 人 及 金 融 機 構 各 取 所 需 相 互 依 存 的 情 況 下, 使 此 類 產 品 大 受 市 場 歡 迎, 規 模 迅 速 成 長 這 類 理 財 和 信 託 產 品 投 資 標 的 物 構 成 不 透 明 及 期 限 配 置 不 當 ( 過 度 將 短 期 資 金 來 源 投 放 於 長 期 投 資 標 的 物 ), 金 融 機 構 除 了 必 須 面 臨 標 的 物 違 約 風 險, 更 存 在 嚴 重 的 流 動 性 風 險 根 據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公 佈 的 2013 年 三 季 度 金 融 機 構 貸 款 投 向 統 計 報 告 指 出, 截 至 9 月 底,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機 構 各 項 貸 款 餘 額 為 70.3 兆 人 民 幣, 同 比 增 長 14.3% 其 中, 房 地 產 貸 款 餘 額 為 14.2 兆 人 民 幣, 同 比 增 長 19%, 增 速 比 上 季 末 高 0.9%, 在 所 有 貸 款 中 呈 現 出 較 快 的 成 長 率, 顯 示 金 融 體 系 對 房 地 產 的 曝 險 仍 然 加 速 累 積 95 因 中 國 大 陸 尚 缺 乏 對 理 財 產 品 明 確 的 法 律 規 範, 投 資 人 有 將 銀 行 理 財 產 品 視 為 儲 蓄 替 代 品 的 傾 向, 而 銀 行 也 因 顧 忌 商 譽 風 險, 在 理 財 產 品 出 現 虧 損 時 出 面 概 括 承 受 損 失, 造 成 剛 性 兌 付 的 潛 規 則 172

190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方 面, 根 據 審 計 署 資 料 顯 示, 截 至 2010 年 底, 中 國 大 陸 地 方 政 府 性 債 務 餘 額 中, 銀 行 貸 款 占 79%, 規 模 達 人 民 幣 8.5 兆 ( 三 類 債 務 合 計 ); 截 至 2013 年 6 月 底, 銀 行 貸 款 占 地 方 政 府 性 債 務 的 比 例 降 至 57%, 但 規 模 上 升 至 人 民 幣 10.1 兆 顯 示 雖 然 2010 年 以 後, 監 管 當 局 極 力 清 理 並 收 緊 地 方 融 資 平 台 貸 款, 銀 行 貸 款 占 比 持 續 下 降, 但 目 前 仍 是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最 大 的 融 資 來 源 根 據 中 國 東 方 證 券 的 估 計 96, 在 2014 至 2016 年 期 間, 地 方 政 府 償 債 率 水 準 (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償 本 付 息 金 額 / 當 年 地 方 政 府 的 可 用 收 入 ) 越 過 紅 線, 金 融 體 系 將 承 受 較 大 的 壞 帳 風 險 二 國 有 銀 行 壟 斷 存 放 款 市 場, 資 金 主 要 流 向 大 型 國 有 企 業 中 國 大 陸 存 款 利 率 的 上 限 管 制, 使 中 小 銀 行 無 法 透 過 提 高 存 款 利 率 吸 引 存 戶, 造 成 大 部 分 存 款 集 中 在 大 型 國 有 銀 行 ( 因 為 存 戶 認 為 那 裡 更 加 安 全 ), 使 中 國 大 陸 信 貸 市 場 主 要 由 大 型 銀 行 壟 斷 絕 大 部 分 市 場 中 國 大 陸 五 大 國 有 商 業 銀 行 及 股 份 制 商 業 銀 行 掌 握 近 70% 之 市 場 佔 有 率 ( 許 易 民,2013), 在 大 型 銀 行 市 占 率 偏 高 下, 大 陸 境 內 之 外 資 銀 行 與 中 小 型 銀 行 均 無 法 與 大 型 銀 行 競 爭, 形 成 大 者 恆 大 之 非 公 平 競 爭 市 場 此 外, 在 中 國 大 陸 授 信 市 場 中, 考 慮 風 險 之 下, 普 遍 存 在 銀 行 優 先 將 授 信 分 配 給 具 有 政 府 隱 形 擔 保 的 大 型 國 有 企 業, 若 授 信 上 有 額 度 再 考 慮 給 民 營 企 業, 造 成 國 有 企 業 容 易 得 到 貸 款, 而 大 量 中 小 企 業 和 個 人 無 法 獲 得 貸 款 此 一 現 象 在 國 務 院 於 2012 年 發 佈 關 於 進 一 步 支 援 小 型 微 型 企 業 健 康 發 展 的 意 見, 以 及 銀 監 會 於 2013 年 3 月 公 佈 深 化 小 微 企 業 金 融 服 務 的 意 見 之 後 略 有 改 善, 但 凸 顯 出 中 國 大 陸 信 貸 分 配 通 常 不 由 企 業 的 盈 利 能 力 決 定, 而 是 由 其 與 政 府 的 關 系 決 定, 換 句 話 說, 是 由 隱 性 國 家 擔 保 決 定 96 金 融 時 報, 中 國 掉 下 債 務 懸 崖?, 2013 年 11 月 16 日, 資 料 來 源 : 173

191 三 銀 行 獲 利 來 源 集 中 存 放 款 利 差 雖 然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業 者 非 利 息 收 入 占 總 收 入 比 逐 年 微 升, 但 目 前 仍 然 有 近 八 成 獲 利 來 源 仰 賴 存 放 款 利 差, 而 非 利 息 收 入 所 占 比 重 普 遍 低 於 二 成 以 下, 與 國 際 間 先 進 銀 行 40% 以 上 相 較, 獲 利 來 源 過 度 集 中 於 存 放 款 利 差, 使 業 者 獲 利 能 力 深 受 總 體 經 濟 走 勢 以 及 政 府 政 策 的 影 響, 不 利 其 未 來 獲 利 能 力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由 2010 年 以 前 的 二 位 數 成 長, 降 至 2013 年 的 8% 以 下, 在 習 李 體 制 的 調 結 構 改 革 方 向 下, 經 濟 成 長 長 期 放 緩 趨 勢 確 立, 未 來 中 國 大 陸 整 體 授 信 需 求 將 逐 步 下 降, 加 上 2013 年 第 十 八 屆 三 中 全 會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問 題 的 決 定 允 許 民 間 資 本 設 立 中 小 型 銀 行, 中 國 大 陸 授 信 市 場 可 能 一 改 以 往 供 不 應 求 的 狀 況, 形 成 激 烈 競 爭 的 局 面 此 外, 中 國 大 陸 利 率 市 場 化 改 革 將 逐 步 放 鬆 對 存 款 利 率 上 限 的 控 制, 在 目 前 資 金 緊 俏 的 大 環 境 下, 將 使 銀 行 資 金 成 本 拉 高, 進 而 縮 小 存 放 利 差, 嚴 重 衝 擊 銀 行 獲 利 四 金 融 業 整 體 創 新 能 力 不 足 受 到 下 列 因 素 的 影 響,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業 者 普 遍 存 在 創 新 能 力 不 足 的 現 象 為 保 護 金 融 業 者 及 消 費 者, 中 國 大 陸 當 局 對 金 融 業 可 進 行 的 業 務 種 類 進 行 較 嚴 格 的 限 制 ; 在 利 率 管 制 下, 以 往 銀 行 的 信 貸 投 向 和 定 價 機 制 相 對 僵 化, 業 者 創 新 空 間 小 ;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體 系 對 外 開 放 程 度 偏 低, 無 法 從 國 際 金 融 機 構 學 習 經 驗 ; 且 市 場 整 體 競 爭 不 足, 金 融 業 者 缺 乏 創 新 動 機 ; 受 外 匯 管 制 影 響,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業 者 對 外 投 資 相 對 較 少 目 前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資 產 端 創 新 多 集 中 在 信 貸 額 度 管 制 下 的 逃 避 額 度 控 管 97 創 新, 負 債 端 創 新 多 為 資 金 來 源 緊 張 格 局 下 的 理 財 產 品 97 金 融 機 構 利 用 會 計 制 度 中 的 漏 洞, 通 過 創 新 業 務 來 規 避 存 貸 比 信 貸 規 模 等 監 管 要 求 以 銀 行 同 業 業 務 為 例, 目 前 負 債 端 同 業 存 款 不 計 入 分 存 貸 比 指 標 分 母, 資 產 端 174

192 創 新, 同 質 性 較 高 且 受 政 策 影 響 較 大 而 中 國 大 陸 保 險 市 場 也 存 在 產 品 結 構 較 為 單 一 的 問 題 產 險 市 場 高 度 依 賴 車 險 ; 壽 險 市 場 則 是 分 紅 險 所 占 的 比 率 過 高, 存 在 業 務 結 構 風 險 ; 同 時 各 家 保 險 公 司 的 主 力 險 種 大 都 很 類 似, 多 是 對 少 數 大 保 險 公 司 自 主 研 發 推 出 的 保 險 商 品 進 行 局 部 改 造 後 的 模 仿, 因 此, 造 成 保 險 市 場 上 商 品 結 構 雷 同, 但 真 正 能 提 供 給 不 同 層 級 不 同 需 求 的 消 費 者 選 擇 的 商 品 不 多 至 於 證 券 業 者, 雖 然 創 新 業 務 貢 獻 占 比 微 幅 提 升, 但 整 體 來 說, 還 是 以 經 紀 承 銷 與 自 營 這 三 項 傳 統 業 務 為 主 要 盈 利 來 源 在 金 融 競 爭 日 益 嚴 峻 的 背 景 下, 不 利 業 者 未 來 發 展 五 資 本 市 場 發 展 未 臻 成 熟, 間 接 金 融 比 重 高 2011 年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業 放 款 占 全 體 社 會 融 資 規 模 比 重 達 75%, 遠 高 於 美 日 等 主 要 國 家 另 大 陸 股 票 公 司 債 等 資 本 市 場 工 具 之 比 重 僅 約 14%, 相 較 於 其 他 主 要 國 家 之 60% 以 上, 相 距 甚 遠 ( 許 易 民, 2013) 顯 示 大 陸 間 接 金 融 比 重 偏 高, 資 本 市 場 仍 相 當 落 後 不 但 將 全 體 社 會 的 信 貸 風 險 過 度 集 中 在 銀 行 體 系, 單 一 的 管 道 也 提 高 企 業 ( 尤 其 是 中 小 企 業 ) 融 資 的 困 難 多 層 次 資 本 市 場 的 建 立 成 為 中 國 大 陸 力 圖 發 展 中 小 企 業 以 提 振 內 需 的 關 鍵 六 高 資 本 消 耗 的 粗 放 增 長 模 式 不 可 持 續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業 在 以 往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快 速 成 長 的 背 景 下, 透 過 資 產 負 債 表 的 擴 張 持 續 成 長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業 資 產 規 模 從 2003 年 的 人 民 幣 27.6 兆 增 加 到 2013 年 三 季 度 末 的 人 民 幣 147 兆, 信 貸 年 均 增 速 達 到 15% 近 五 年 來,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業 風 險 資 產 每 年 平 均 增 長 23%, 回 購 ( 附 買 回, Repurchase) 等 業 務 不 計 入 存 貸 比 分 子 的 規 定, 是 同 業 業 務 逃 避 監 管 的 法 寶 操 作 方 式 如 下, 兩 家 銀 行 之 間 同 時 簽 訂 兩 個 合 約, 一 個 是 當 期 的 信 貸 資 產 買 斷 合 同, 另 一 個 是 遠 期 的 資 產 回 購 合 同 通 過 這 一 安 排, 賣 方 因 買 方 買 斷 合 同 而 將 該 筆 貸 款 轉 出 資 產 項 下, 而 買 方 則 因 賣 方 的 遠 期 回 購 合 同, 無 需 將 該 筆 貸 款 計 入 資 產 項 下, 這 種 銀 行 同 業 雙 買 斷 的 模 式 可 將 表 內 信 貸 資 產 轉 移 至 表 外, 以 逃 避 監 管 要 求 175

193 對 資 本 需 求 不 斷 增 加, 外 部 股 權 融 資 需 求 加 大 過 去 五 年 來 上 市 銀 行 共 從 股 市 融 資 人 民 幣 6000 億, 占 全 市 場 融 資 總 量 的 18% 未 來 伴 隨 新 資 本 充 足 率 管 理 辦 法 的 實 施, 對 銀 行 業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資 本 充 足 率 要 求, 需 要 銀 行 業 降 低 資 本 消 耗, 當 前 銀 行 以 規 模 擴 張 為 主 的 增 長 方 式 不 可 持 續, 銀 行 業 面 臨 資 產 負 債 表 擴 張 放 緩 的 壓 力 而 中 國 大 陸 保 險 業 的 經 營 管 理 仍 然 停 留 在 初 級 階 段 水 準, 有 些 機 構 以 爭 搶 業 務 規 模 及 市 場 佔 有 率 為 首 要 目 標, 有 的 公 司 甚 至 不 惜 違 法 違 規, 不 顧 成 本 效 益, 一 味 追 求 速 度 規 模 和 市 場 佔 有 率 許 多 保 險 公 司 主 要 依 靠 增 設 機 構 來 達 成 業 務 的 擴 展, 而 忽 視 集 約 經 營 和 實 質 成 長 能 力 的 提 升, 此 種 粗 放 的 經 營 模 式 越 來 越 不 能 滿 足 消 費 者 日 益 多 樣 化 的 保 險 需 求 肆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政 策 走 向 2012 年 9 月 18 日, 中 國 人 行 發 佈 了 金 融 業 發 展 和 改 革 十 二 五 規 劃 分 別 從 改 善 金 融 調 控 完 善 組 織 體 系 建 設 金 融 市 場 深 化 金 融 改 革 擴 大 對 外 開 放 維 護 金 融 穩 定 加 強 基 礎 設 施 等 七 方 面, 明 確 了 十 二 五 時 期 (2011~2015) 金 融 業 發 展 和 改 革 的 重 點 方 向 習 李 體 制 上 臺 後, 在 其 穩 增 長 調 結 構 促 轉 型 之 中 心 思 想 下,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於 2013 年 7 月 5 日 宣 布 對 金 融 改 革 具 有 重 大 意 義 與 指 導 意 味 的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關 於 金 融 支 持 經 濟 結 構 調 整 和 轉 型 升 級 的 指 導 意 見 ( 即 金 融 十 條 ) 金 融 十 條 的 政 策 走 向 為 在 風 險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逐 步 放 鬆 政 府 對 金 融 體 系 的 管 制, 並 積 極 發 展 資 本 市 場, 透 過 適 當 的 市 場 機 制 來 引 導 資 源 配 置, 以 達 到 經 濟 結 構 轉 型 的 目 標 十 八 屆 三 中 全 會 後, 中 國 大 陸 當 局 於 2013 年 11 月 12 日 發 佈 的 中 共 十 八 屆 三 中 全 會 公 報, 首 次 提 出 要 讓 市 場 在 資 源 配 置 中 起 決 定 性 作 用, 確 立 市 場 化 為 金 融 改 革 的 重 心 隨 後,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問 題 的 決 定 所 提 出 的 金 融 領 域 改 革 包 括 : 開 放 民 間 資 本 設 立 中 小 型 銀 行 健 全 多 層 次 資 本 市 場 體 系 完 善 人 民 幣 匯 率 市 場 化 形 成 機 制 加 快 推 進 利 率 市 場 化 建 立 存 款 保 險 制 度 以 及 176

194 加 快 實 現 人 民 幣 資 本 項 目 可 兌 換 等 六 項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於 2013 年 12 月 2 日 發 佈 市 場 等 候 已 久 的 上 海 自 貿 區 金 融 試 點 方 案, 關 於 金 融 支 持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建 設 的 意 見, 提 出 在 風 險 可 控 之 下 堅 持 推 動 改 革, 透 過 創 新 的 自 由 貿 易 帳 戶 (Free Trade Account, FTA) 的 設 立, 進 行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及 資 本 市 場 開 放 的 試 驗 綜 合 上 述 各 項 重 要 宣 布, 可 以 歸 納 出 未 來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政 策 的 中 心 思 想 為, 在 風 險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以 市 場 化 為 核 心 推 進 改 革, 以 下 從 金 融 開 放 與 風 險 監 管 兩 大 範 疇, 就 各 項 金 融 政 策 的 脈 絡 與 走 向 逐 一 說 明 : 一 金 融 開 放 改 革 中 國 大 陸 未 來 的 金 融 開 放 改 革 將 以 市 場 化 為 核 心, 同 步 推 動 各 項 改 革 措 施 其 中, 牽 涉 到 利 率 匯 率 及 跨 境 資 本 流 動 等 可 能 引 起 系 統 性 風 險 的 改 革 項 目, 初 步 會 以 上 海 自 由 貿 易 區 或 其 他 試 驗 區 為 試 驗 田, 試 行 修 正 後 再 逐 步 推 行 至 全 國 範 圍 ( 一 ) 人 民 幣 利 率 市 場 化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在 1996 年 6 月 放 鬆 對 銀 行 間 拆 借 利 率 的 上 限 管 制, 利 率 由 拆 借 雙 方 依 市 場 資 金 供 需 狀 況 自 由 議 定, 正 式 開 啟 利 率 市 場 化 的 改 革 其 後, 該 行 在 2002 年 中 國 貨 幣 政 策 執 行 報 告 中 提 出, 中 國 大 陸 利 率 市 場 化 改 革 將 依 循 先 外 幣 後 本 幣 先 貸 款 後 存 款 先 長 期 後 短 期 以 及 先 大 額 後 小 額 的 路 徑, 而 利 率 市 場 化 的 範 圍 則 可 大 致 分 為 貨 幣 市 場 債 券 市 場 以 及 存 貸 款 市 場 貨 幣 市 場 方 面, 中 國 大 陸 於 2006 年 10 月 試 運 行 上 海 銀 行 間 同 業 拆 借 利 率 (SHIBOR),2007 年 1 月 進 一 步 正 式 運 行, 發 改 委 於 十 二 五 時 期 上 海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建 設 規 劃 提 出, 要 在 2015 年 使 SHIBOR 成 為 境 內 外 人 民 幣 資 產 定 價 的 主 要 基 準 利 率 目 前 SHIBOR 逐 步 成 為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市 場 上 重 要 的 指 標 性 利 率, 不 過,SHIBOR 的 交 易 範 圍 局 限 於 銀 行 間 市 場, 且 商 業 銀 行 短 期 信 貸 受 到 SHIBOR 影 響 有 限, 無 法 有 效 反 應 整 體 金 融 機 構 對 市 場 流 動 性 的 需 求 此 外, 中 長 期 的 交 177

195 98 易 量 稀 少 以 及 SHIBOR 虛 盤 報 價 的 特 性, 導 致 SHIBOR 在 中 長 期 市 場 收 益 率 的 代 表 性 不 足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於 2013 年 12 月 8 日 發 佈 的 同 業 存 單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重 新 啟 動 暫 停 了 16 年 的 同 業 存 單 發 行, 有 助 於 上 海 銀 行 間 同 業 拆 借 利 率 (SHIBOR) 體 係 的 進 一 步 完 善, 從 而 培 育 日 後 大 額 可 轉 讓 存 單 的 定 價 基 準 現 階 段 開 放 產 品 僅 限 於 銀 行 間 市 場 的 同 業 存 單, 發 行 人 以 市 場 利 率 定 價 自 律 機 制 成 員 單 位 為 限 投 資 和 交 易 主 體 為 全 國 銀 行 間 同 業 拆 借 市 場 成 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及 基 金 類 產 品, 尚 未 開 放 一 般 散 戶 中 國 大 陸 對 債 券 市 場 利 率 的 開 放 在 90 年 代 有 重 要 進 展, 目 前 銀 行 間 債 券 市 場 交 易 商 協 會 已 將 信 用 債 估 計 值 的 期 限 從 10 年 延 長 至 30 年, 而 2012 年 國 家 開 發 銀 行 兩 度 發 行 50 年 期 的 超 長 期 限 金 融 債, 這 些 均 有 利 於 長 期 收 益 率 曲 線 的 完 善 至 於 影 響 層 面 最 廣 的 人 民 幣 存 貸 款 利 率, 目 前 已 取 得 重 要 進 展, 2003 年 取 消 存 款 利 率 下 限 ;2004 年 取 消 貸 款 利 率 上 限 ;2012 年 6 月 和 7 月, 擴 大 了 金 融 機 構 存 貸 款 利 率 浮 動 區 間 ; 2013 年 7 月 20 日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發 佈 關 於 進 一 步 推 進 利 率 市 場 化 改 革 的 通 知, 進 一 步 開 放 對 金 融 機 構 貸 款 利 率 的 管 制, 取 消 金 融 機 構 貸 款 利 率 0.7 倍 的 下 限 農 村 信 用 社 貸 款 利 率 2.3 倍 的 上 限 以 及 對 票 據 貼 現 利 率 的 管 制, 金 融 機 構 得 以 市 場 化 方 式 來 進 行 自 主 定 價 但 為 貫 徹 房 地 產 市 場 調 控 政 策, 抑 制 投 資 投 機 性 購 房 需 求, 現 行 的 商 業 性 個 人 住 房, 其 利 率 下 限 仍 保 持 為 貸 款 基 準 利 率 的 0.7 倍 不 變 至 此, 貸 款 利 率 可 說 是 已 經 完 成 市 場 化 存 款 利 率 方 面, 因 目 前 中 國 大 陸 尚 未 建 立 存 款 保 險 制 度 及 完 善 的 金 融 機 構 市 場 退 出 機 制 等 配 套 措 施, 存 款 利 率 仍 存 在 管 制 人 民 幣 存 款 利 率 浮 動 區 間 的 上 限 為 基 準 利 率 的 1.1 倍, 美 元 日 元 港 幣 及 歐 元 等 外 幣 的 小 額 存 款 利 率 亦 實 行 上 限 管 理 市 場 普 遍 預 期 存 款 保 險 制 度 在 2014 年 將 有 突 破 性 進 展 98 報 價 行 沒 有 依 報 價 水 準 成 交 的 義 務, 導 致 成 交 價 與 報 價 之 間 可 能 存 在 背 離 178

196 ( 二 ) 人 民 幣 匯 率 市 場 化 2005 年 7 月,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宣 布 將 美 元 對 人 民 幣 交 易 價 格 調 整 為 1 美 元 兌 8.11 元 人 民 幣, 升 值 2%, 並 改 變 盯 住 美 元 的 固 定 匯 率 制 度, 實 施 以 市 場 供 求 為 基 礎 參 考 一 籃 子 貨 幣 進 行 調 節 有 管 理 的 浮 動 匯 率 制 度, 並 允 許 美 元 對 人 民 幣 在 美 元 交 易 中 間 價 上 下 千 分 之 三 的 幅 度 內 浮 動, 非 美 元 貨 幣 則 在 該 貨 幣 交 易 中 間 價 上 下 一 定 幅 度 內 浮 動 ;2012 年 4 月,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再 次 放 寬 銀 行 間 即 期 外 匯 市 場 人 民 幣 兌 美 元 交 易 價 浮 動 幅 度, 由 千 分 之 五 擴 大 至 百 分 之 一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行 長 周 小 川 在 關 於 十 八 屆 三 中 全 會 決 定 的 輔 導 讀 本 中, 對 人 民 幣 匯 率 的 改 革 提 出 具 體 的 若 干 作 法, 包 括 : 繼 續 完 善 人 民 幣 匯 率 市 場 化 形 成 機 制, 促 進 國 際 收 支 平 衡 ; 發 展 外 匯 市 場, 豐 富 外 匯 產 品 ; 根 據 外 匯 市 場 發 育 狀 況 和 經 濟 金 融 形 勢, 有 序 擴 大 人 民 幣 匯 率 浮 動 區 間, 增 強 人 民 幣 匯 率 雙 向 浮 動 彈 性, 保 持 人 民 幣 匯 率 在 合 理 均 衡 水 準 上 的 基 本 穩 定 ; 進 一 步 發 揮 市 場 匯 率 的 作 用, 央 行 基 本 退 出 常 態 式 外 匯 市 場 干 預, 建 立 以 市 場 供 求 為 基 礎, 有 管 理 的 浮 動 匯 率 制 度 是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首 次 提 出 基 本 退 出 常 態 式 外 匯 市 場 干 預 因 中 國 大 陸 當 局 對 短 期 資 本 流 動 所 造 成 的 負 面 衝 擊 有 所 顧 忌, 擔 心 人 民 幣 匯 率 出 現 趨 勢 性 的 貶 值 99, 一 般 預 期 短 期 內 匯 率 改 革 不 會 有 太 大 的 舉 動, 距 離 自 由 浮 動 匯 率 制 仍 然 遙 遠 ( 三 ) 人 民 幣 跨 境 使 用 與 資 本 項 目 開 放 2009 年 7 月 中 國 大 陸 啟 動 跨 境 貿 易 人 民 幣 結 算 試 點 管 理 辦 法, 正 式 展 開 人 民 幣 跨 境 使 用 人 民 幣 跨 境 使 用 與 資 本 項 目 開 放 的 步 伐 大 致 依 循 先 貿 易 後 直 接 投 資 再 金 融 投 資 以 及 先 企 業 後 個 人 的 原 則 99 此 預 測 主 要 出 於 兩 個 原 因 :( 1) 投 資 多 元 化 的 需 求 可 能 導 致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資 金 大 幅 外 流 ;( 2)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調 結 構 過 程 的 深 入, 經 濟 成 長 降 溫, 外 國 資 金 湧 入 中 國 大 陸 資 產 市 場 的 情 況 可 能 在 未 來 幾 年 內 減 緩 179

197 十 八 屆 三 中 全 會 決 定 提 出, 加 快 實 現 人 民 幣 資 本 項 目 可 兌 換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行 長 周 小 川 在 關 於 決 定 的 輔 導 讀 本 中, 談 到 了 三 個 具 體 方 向 轉 變 跨 境 資 本 流 動 管 理 方 式, 便 利 企 業 走 出 去 要 減 少 外 匯 管 理 中 的 行 政 審 批, 從 重 行 政 審 批 轉 為 重 監 測 分 析, 從 重 微 觀 管 制 轉 變 為 重 宏 觀 審 慎 管 理, 從 正 面 清 單 轉 變 為 負 面 清 單 推 動 資 本 市 場 雙 向 開 放, 有 序 提 高 跨 境 資 本 和 金 融 交 易 可 兌 換 程 度 要 進 一 步 擴 大 合 格 境 內 機 構 投 資 者 (QDII) 和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QFII) 資 格 並 增 加 投 資 額 度 條 件 成 熟 時, 取 消 合 格 境 內 投 資 者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的 資 格 和 額 度 審 批, 將 相 關 投 資 便 利 擴 大 到 境 內 外 所 有 合 法 機 構 研 究 建 立 境 內 外 股 市 的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逐 步 允 許 具 備 條 件 的 境 外 公 司 在 境 內 資 本 市 場 發 行 股 票, 拓 寬 居 民 投 資 管 道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關 於 金 融 支 持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建 設 的 意 見 對 於 人 民 幣 跨 境 使 用 及 資 本 項 目 的 雙 向 開 放, 作 了 較 大 幅 度 的 改 革 意 見 第 九 點 便 利 個 人 跨 境 投 資 中 指 出, 在 區 內 就 業 並 符 合 條 件 的 個 人 可 按 規 定 開 展 包 括 證 券 投 資 在 內 的 各 類 境 外 投 資, 放 鬆 境 內 個 人 向 外 投 資 的 限 制 ; 區 內 符 合 條 件 的 境 外 個 人 可 按 規 定 開 展 包 括 證 券 投 資 在 內 的 各 類 境 內 投 資, 放 鬆 境 外 個 人 向 內 投 資 的 限 制 意 見 第 十 點 穩 步 開 放 資 本 市 場 中 指 出, 區 內 金 融 機 構 和 企 業 可 按 規 定 進 入 上 海 地 區 的 證 券 和 期 貨 交 易 場 所 進 行 投 資 和 交 易, 放 鬆 了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人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的 QFII 限 制 ; 區 內 企 業 的 境 外 母 公 司 可 按 國 家 有 關 法 規 在 境 內 資 本 市 場 發 行 人 民 幣 債 券, 放 鬆 了 境 內 資 金 對 外 投 資 的 RQDII 限 制 市 場 一 般 認 為 初 期 還 是 會 進 行 一 定 的 投 資 額 度 控 管, 以 防 止 大 量 資 金 借 道 自 貿 區 進 出, 造 成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市 場 大 幅 波 動 ( 四 ) 發 展 多 層 次 資 本 市 場 中 國 大 陸 資 本 市 場 經 過 額 度 制 推 薦 制 及 保 薦 人 制 等 三 階 段 的 上 市 制 度 改 變 2004 年 2 月 證 券 發 行 上 市 保 薦 制 度 暫 行 辦 法 實 施 後, 民 營 企 業 上 市 公 司 在 質 與 量 上 都 不 斷 追 趕 國 有 企 業, 代 表 著 中 國 大 陸 資 本 市 場 由 國 有 資 本 轉 向 為 民 營 資 本 的 趨 勢 ( 劉 芳 榮,2010) 180

198 2005 年 4 月 中 國 證 監 會 開 始 進 行 股 權 分 置 改 革, 啟 動 了 中 國 大 陸 資 本 市 場 定 價 的 市 場 化 為 了 對 應 中 國 大 陸 近 年 不 斷 興 起 的 中 小 企 業, 2009 年 8 月 中 國 證 監 會 正 式 推 出 創 業 板, 中 國 大 陸 資 本 市 場 才 進 入 真 正 所 謂 的 多 層 次 資 本 市 場 100 金 融 業 發 展 與 改 革 十 二 五 規 劃 在 加 快 建 設 多 層 次 金 融 市 場 體 系 的 部 分 提 出 三 個 方 向 : 完 善 股 票 市 場 積 極 發 展 債 券 市 場 以 及 推 動 發 展 期 貨 和 金 融 衍 生 品 市 場 習 李 體 制 上 台 後, 延 續 發 展 多 層 次 資 本 市 場 之 策 略, 國 務 院 總 理 李 克 強 於 2013 年 8 月 決 定 進 一 步 擴 大 信 貸 資 產 證 券 化 試 點, 以 加 快 銀 行 資 金 周 轉 並 為 投 資 者 提 供 更 多 融 資 選 擇 同 年 9 月 6 日, 中 金 所 5 年 期 國 債 期 貨 合 約 正 式 交 易, 為 1995 年 證 監 會 暫 停 國 債 交 易 18 年 後 首 次 重 回 資 本 市 場 十 八 屆 三 中 全 會 後, 證 監 會 在 11 月 30 日 發 佈 關 於 進 一 步 推 進 新 股 發 行 體 制 改 革 的 意 見, 將 逐 步 推 動 股 票 發 行 由 核 准 制 邁 向 註 冊 制 發 展 在 註 冊 制 下, 證 券 發 行 審 核 機 構 只 對 註 冊 檔 案 進 行 形 式 審 查, 不 進 行 實 質 判 斷, 投 資 風 險 由 投 資 者 自 行 負 擔 國 務 院 於 12 月 14 日 發 佈 關 於 全 國 中 小 企 業 股 份 轉 讓 系 統 有 關 問 題 的 決 定, 將 全 國 中 小 企 業 股 份 轉 讓 系 統 ( 即 新 三 板 ) 的 服 務 範 圍 擴 大 至 全 中 國 大 陸 所 有 符 合 條 件 的 企 業, 並 有 條 件 豁 免 企 業 申 請 在 新 三 板 發 行 時, 無 須 經 過 中 國 證 監 會 發 行 審 核 委 員 會 審 批, 為 率 先 試 行 註 冊 制 的 市 場 至 此, 中 國 大 陸 多 層 次 資 本 市 場 的 發 展 往 前 邁 開 一 大 步 ( 五 ) 深 化 小 微 企 業 金 融 服 務 及 鼓 勵 民 間 資 本 進 入 金 融 體 系 目 前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市 場 主 要 由 國 有 商 業 銀 行 主 導, 民 營 銀 行 所 占 比 例 極 小, 且 大 部 分 屬 於 小 型 的 城 商 行 和 農 商 行, 僅 股 份 制 商 業 銀 行 中 的 民 生 銀 行 和 平 安 銀 行 屬 於 較 大 型 的 民 營 銀 行 為 解 決 國 有 銀 行 壟 斷 存 放 款 市 場, 資 金 主 要 流 向 大 型 國 有 企 業, 所 造 成 中 小 企 業 多, 100 通 常 認 為, 多 層 次 資 本 市 場 體 系 主 要 由 以 下 幾 部 分 組 成 :1. 主 板 市 場, 即 證 券 交 易 所 市 場 ; 2. 二 板 市 場, 又 稱 為 創 業 板 市 場 ; 3. 三 板 市 場, 即 場 外 交 易 市 場 181

199 融 資 難 與 民 間 資 本 多, 投 資 難 的 兩 多 兩 難 現 象, 中 國 大 陸 當 局 採 取 多 管 齊 下 的 方 式, 一 方 面 加 強 現 有 金 融 機 構 深 化 對 小 微 企 業 的 金 融 服 務, 另 一 方 面, 鼓 勵 民 間 資 本 進 入 金 融 體 系, 使 金 融 體 系 更 多 元 化, 提 供 企 業 更 多 融 資 管 道 國 務 院 於 2012 年 4 月 發 佈 關 於 進 一 步 支 援 小 型 微 型 企 業 健 康 發 展 的 意 見, 近 年 新 設 的 800 多 家 新 型 農 村 金 融 機 構 已 成 為 服 務 三 農 和 小 微 企 業 的 重 要 據 點 銀 監 會 於 2013 年 3 月 公 佈 深 化 小 微 企 業 金 融 服 務 的 意 見, 提 出 開 放 籌 建 多 家 同 城 支 行 及 資 産 證 券 化 業 務 試 點 等 措 施, 鼓 勵 小 微 企 業 授 信 2013 年 上 半 年 全 中 國 大 陸 新 增 小 微 企 業 貸 款 1 兆 人 民 幣, 占 全 部 新 增 企 業 貸 款 的 42.6%, 較 去 年 同 期 提 高 了 9.9% 國 務 院 於 2013 年 7 月 發 佈 的 關 於 金 融 支 援 經 濟 結 構 調 整 和 轉 型 升 級 的 指 導 意 見 ( 即 金 融 國 十 條 ), 提 出 擴 大 民 間 資 本 進 入 金 融 業, 嘗 試 由 民 間 資 本 發 起 設 立 自 擔 風 險 的 民 營 銀 行 金 融 租 賃 公 司 和 消 費 金 融 公 司 等 金 融 機 同 年 9 月 29 日, 銀 監 會 發 佈 關 於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銀 行 業 監 管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支 持 符 合 條 件 的 民 營 資 本 在 上 海 自 貿 區 內 設 立 自 擔 風 險 的 民 營 銀 行 金 融 租 賃 公 司 和 消 費 金 融 公 司 等 金 融 機 構 三 中 全 會 決 定 提 出 在 加 強 監 管 的 前 提 下, 允 許 具 備 條 件 的 民 間 資 本 依 法 發 起 設 立 中 小 型 銀 行 等 金 融 機 構, 明 確 開 放 方 向 聚 焦 在 中 小 型 金 融 機 構 二 加 強 金 融 風 險 監 理 中 國 大 陸 目 前 所 面 臨 的 主 要 金 融 風 險 為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房 地 產 泡 沫 及 行 業 產 能 過 剩 等 所 產 生 的 壞 帳 及 流 動 性 風 險, 而 這 些 風 險 的 產 生 又 和 近 年 蓬 勃 發 展 的 商 業 銀 行 表 外 理 財 同 業 業 務 和 票 據 業 務 等 息 息 相 關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風 險 監 理 政 策 即 以 監 管 這 些 問 題 為 主 要 任 務, 以 下 就 各 相 關 政 策 逐 一 說 明 : 182

200 ( 一 ) 推 進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的 清 理 規 範 中 國 大 陸 監 管 當 局 對 於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的 清 理 與 規 範, 主 要 是 依 照 總 量 控 制 分 類 管 理 區 別 對 待 與 逐 步 化 解 的 原 則 銀 監 會 於 2013 年 4 月 發 佈 加 強 2013 年 地 方 融 資 平 台 風 險 監 管 的 指 導 意 見, 規 定 在 確 保 平 台 貸 款 總 量 不 增 加 的 前 提 下, 現 金 流 覆 蓋 率 低 於 100% 或 資 產 負 債 率 高 於 80% 的 融 資 平 台 貸 款 占 比 不 高 於 上 年 同 時, 明 確 要 求 銀 行 將 通 過 理 財 產 品 信 託 公 司 債 券 等 方 式 為 平 台 公 司 提 供 的 融 資 計 入 平 台 融 資 總 規 模 銀 監 會 辦 公 廳 於 同 年 6 月 發 佈 關 於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融 資 全 口 徑 統 計 的 通 知, 決 定 對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向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提 供 的 貸 款 和 非 貸 款 融 資 進 行 全 口 徑 統 計, 增 加 了 銀 行 理 財 資 金 投 資 平 台 情 況 的 統 計 指 標 十 八 屆 三 中 全 會 決 定 提 出, 建 立 透 明 規 範 的 城 市 建 設 投 融 資 機 制, 建 立 權 責 發 生 制 的 政 府 綜 合 財 務 報 告 制 度, 即 要 求 政 府 建 立 透 明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中 央 經 濟 工 作 會 議 則 指 出, 將 把 地 方 政 府 性 債 務 分 門 別 類 納 入 全 口 徑 預 算 管 理, 並 嚴 格 規 定 政 府 舉 債 程 序 對 於 逐 步 化 解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的 策 略, 十 八 屆 三 中 全 會 決 定 提 出 允 許 地 方 政 府 發 債 以 拓 寬 城 市 建 設 市 場 化 融 資 管 道 ; 發 改 委 於 2013 年 12 月 表 示, 將 允 許 融 資 平 台 公 司 發 行 債 券 以 對 高 利 率 短 期 債 務 進 行 置 換, 合 乎 特 定 條 件 的 地 方 融 資 平 台, 可 發 行 新 債 用 於 借 新 還 舊 和 未 完 工 的 項 目 建 設, 這 些 措 施 可 望 暫 時 緩 解 部 分 地 方 政 府 破 產 的 風 險 ;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於 2014 年 1 月 召 開 的 金 融 市 場 與 信 貸 政 策 工 作 座 談 會 上 指 示, 將 積 極 推 進 市 政 債 的 技 術 準 備 工 作, 預 期 未 來 將 進 一 步 開 放 地 方 政 府 發 行 市 政 債 101 上 述 政 策 雖 然 改 革 方 向 正 確, 但 要 真 正 解 決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問 題, 必 須 糾 正 中 央 政 府 對 地 方 政 府 提 供 隱 性 擔 保 的 普 遍 認 知 地 方 政 府 投 資 的 資 金 成 本 很 高, 部 分 信 託 產 品 的 年 化 收 益 率 達 到 12% 到 15%, 101 目 前 地 方 政 府 自 行 發 債 試 點 範 圍 包 含, 上 海 市 浙 江 省 廣 東 省 深 圳 市 江 蘇 省 山 東 省 等 6 省 市 183

201 但 其 相 對 應 投 資 項 目 所 能 產 生 的 回 報 率 卻 遠 低 於 這 個 水 準, 若 不 是 相 信 中 央 政 府 將 給 予 隱 性 擔 保, 投 資 者 不 會 願 意 提 供 融 資 若 無 法 消 除 隱 性 擔 保 和 救 助 保 證 這 一 種 普 遍 認 知,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可 能 會 造 成 中 國 大 陸 未 來 的 龐 大 財 政 成 本 ( 二 ) 積 極 防 範 房 地 產 貸 款 風 險 中 國 大 陸 當 局 對 於 住 房 信 貸 的 管 理 主 要 採 差 別 化 政 策, 透 過 限 貸 ( 如 提 高 二 套 房 首 付 比 例 三 套 房 以 上 停 貸 ) 限 購 ( 如 提 高 非 本 地 居 民 的 購 房 門 檻 ) 限 價 ( 如 貸 款 利 率 下 限 ) 的 傳 統 行 政 措 施, 一 方 面 積 極 滿 足 首 套 自 住 購 房 的 合 理 信 貸 需 求, 一 方 面 控 管 各 種 名 目 的 炒 房 和 投 機 性 購 房 除 了 嚴 格 實 施 差 別 化 抑 制 投 機 投 資 性 購 房 需 求 銀 監 會 亦 透 過 完 善 房 地 產 貸 款 風 險 監 測 系 統, 加 強 土 地 儲 備 貸 款 管 理, 以 及 嚴 格 掌 控 土 地 抵 押 率 等 作 法 監 管 房 地 產 貸 款 風 險 在 習 李 政 府 的 房 地 產 政 策 新 思 路 之 下, 利 率 市 場 化 未 來 可 望 逐 漸 取 代 上 述 的 限 貸 限 購 限 價 行 政 措 施 過 去, 房 貸 利 率 長 期 偏 低 102, 因 而 限 購 和 限 貸 政 策 難 有 作 為 利 率 市 場 化 以 後, 房 貸 利 率 將 由 市 場 力 量 決 定, 真 正 約 束 住 房 投 機 需 求 ( 三 ) 加 強 監 管 銀 行 理 財 產 品 業 務 中 國 大 陸 自 2003 年 開 始 發 行 首 款 銀 行 理 財 產 品,2004 年 以 來, 銀 行 理 財 市 場 經 歷 了 爆 發 式 的 增 長 銀 監 會 官 員 表 示, 截 至 2013 年 9 月 底 為 止, 銀 行 理 財 規 模 達 9.9 兆 人 民 幣, 成 為 中 國 大 陸 財 富 管 理 市 場 上 僅 次 於 信 託 業 的 第 二 大 資 產 管 理 行 業 103 理 財 產 品 的 激 增 可 能 會 發 展 成 系 統 性 威 脅, 其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銀 行 採 資 金 池 操 作 方 式, 造 成 因 存 款 利 率 存 在 上 限, 連 帶 壓 低 貸 款 利 率 信 託 產 品 資 產 在 2013 年 9 月 底 達 到 兆 人 民 幣 184

202 產 品 投 資 標 的 物 構 成 不 透 明 及 期 限 配 置 不 當 104, 且 投 資 者 普 遍 存 有 理 財 產 品 具 隱 性 擔 保 的 誤 解 105 銀 監 會 於 2013 年 3 月 份 公 佈 關 於 規 範 商 業 銀 行 理 財 業 務 投 資 運 作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 即 所 謂 的 8 號 文 ), 對 於 理 財 產 品 投 資 標 的 及 其 資 訊 揭 露 作 了 如 下 規 定 : 商 業 銀 行 應 實 現 每 個 理 財 產 品 與 所 投 資 資 產 ( 標 的 物 ) 的 對 應, 做 到 每 個 產 品 單 獨 管 理 建 賬 和 核 算 ; 商 業 銀 行 應 向 理 財 產 品 投 資 人 充 分 披 露 投 資 非 標 準 化 債 權 資 產 情 況 ; 理 財 資 金 投 資 非 標 準 化 債 權 資 產 的 餘 額 在 任 何 時 點 均 以 理 財 產 品 餘 額 的 35% 與 商 業 銀 行 上 一 年 度 審 計 報 告 披 露 總 資 產 的 4% 之 間 孰 低 者 為 上 限 ; 不 得 為 非 標 準 化 債 權 資 產 或 股 權 性 資 產 融 資 提 供 任 何 直 接 或 間 接 顯 性 或 隱 性 的 擔 保 或 回 購 承 諾 這 些 規 定 將 遏 止 上 述 資 金 池 操 作 降 低 銀 行 槓 桿 操 作 且 打 破 投 資 者 對 銀 行 將 提 供 隱 性 擔 保 的 不 當 期 待 同 年 6 月 銀 監 會 啟 用 全 國 銀 行 業 理 財 登 記 信 息 系 統, 以 加 強 銀 行 對 產 品 資 訊 的 揭 露 從 過 去 幾 年 的 經 驗 來 看, 盡 管 銀 監 會 嚴 格 控 管 銀 行 信 貸 渠 道, 但 透 過 業 務 創 新 方 式, 銀 行 可 繞 過 信 貸 監 管, 繼 續 向 地 方 政 府 及 房 地 產 部 門 提 供 資 金 銀 監 會 於 2013 年 12 月 指 出, 針 對 目 前 部 分 銀 行 機 構 業 務 逐 漸 複 雜 化, 易 導 致 監 管 政 策 傳 導 出 現 失 靈 的 弊 端, 要 求 銀 行 強 化 業 務 線 管 理, 推 行 子 公 司 事 業 部 制 等 專 營 機 構 模 式 此 外, 銀 監 會 起 草 的 商 業 銀 行 同 業 融 資 管 理 辦 法 可 望 獲 得 批 准, 並 於 2014 年 2 月 開 始 執 行 是 銀 監 會 繼 8 號 文 後, 針 對 銀 行 類 信 貸 業 務 的 最 新 監 管 動 作 銀 行 發 行 短 期 投 資 產 品 來 獲 得 成 本 低 廉 的 資 金, 但 將 資 金 投 向 到 期 日 較 長 收 益 較 高 的 資 產, 透 過 期 限 利 差 來 提 高 銀 行 的 收 益 中 國 大 陸 目 前 尚 無 存 款 保 險 制 度, 存 戶 普 遍 存 在 國 家 實 際 上 承 擔 隱 形 擔 保 責 任 的 想 法, 且 銀 行 和 信 託 公 司 為 保 障 聲 譽, 若 產 品 發 生 違 約, 亦 有 可 能 會 對 投 資 人 提 供 某 種 程 度 的 還 款 185

203 ( 四 ) 強 化 銀 行 資 本 管 理 為 因 應 第 三 版 巴 塞 爾 協 議 對 銀 行 體 系 監 管 的 新 國 際 標 準, 2012 年 6 月, 銀 監 會 發 佈 商 業 銀 行 資 本 管 理 辦 法 ( 試 行 ), 並 於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商 業 銀 行 資 本 管 理 辦 法 對 監 管 資 本 要 求 資 本 充 足 率 計 算 資 本 定 義 信 用 風 險 加 權 資 產 計 量 市 場 風 險 加 權 資 產 計 量 操 作 風 險 加 權 資 產 計 量 商 業 銀 行 內 部 資 本 充 足 評 估 程 式 資 本 充 足 率 監 督 檢 查 和 資 訊 披 露 等 進 行 規 範 總 體 來 看, 新 的 資 本 監 管 體 系 與 國 際 金 融 監 管 改 革 的 統 一 標 準 保 持 一 致 ( 五 ) 建 立 存 款 保 險 制 度 以 及 完 善 金 融 機 構 退 出 機 制 長 期 以 來,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一 直 以 來 都 在 實 行 隱 性 的 存 款 保 險 制 度, 任 何 金 融 機 構 出 現 風 險 時, 最 終 都 是 由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和 地 方 政 府 承 擔 債 務 的 最 後 清 償 責 任 例 如, 過 去 海 發 銀 行 廣 東 國 際 信 託 等 金 融 機 構 發 生 破 產 時, 基 於 考 慮 存 款 人 利 益, 法 院 在 裁 定 宣 布 破 產 前, 會 要 求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先 解 決 存 款 人 的 補 償 訴 求 之 後 才 予 以 受 理 這 種 隱 性 存 款 保 險 制 度, 隔 斷 了 金 融 機 構 資 金 運 用 收 益 和 資 金 籌 集 成 本 之 間 的 制 衡 關 係, 蘊 含 著 金 融 風 險 和 財 政 風 險 2007 年 中 央 金 融 工 作 會 議 即 決 定 要 建 立 存 款 保 險 制 度, 但 進 程 在 2008 年 全 球 金 融 危 機 發 生 後 陷 入 停 頓 而 金 融 機 構 退 出 機 制 方 面, 僅 在 中 國 大 陸 破 產 法 中 提 到, 對 金 融 企 業 破 產 另 行 制 定 條 例 2013 年 6 月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發 佈 的 2013 年 金 融 穩 定 報 告 明 確 表 示, 中 國 大 陸 推 出 存 款 保 險 制 度 的 時 機 基 本 成 熟 十 八 屆 三 中 全 會 中 共 中 央 關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幹 重 大 問 題 的 決 定 更 明 確 提 出, 要 建 立 存 款 保 險 制 度, 完 善 金 融 機 構 市 場 化 退 出 機 制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行 長 周 小 川 在 決 定 的 輔 導 讀 本 中 則 具 體 地 指 出, 要 加 快 建 立 存 款 保 險 制 度, 促 進 形 成 市 場 化 的 金 融 風 險 防 範 和 處 置 機 制 實 行 強 制 性 存 款 保 險, 使 之 覆 蓋 所 有 存 款 類 金 融 機 構 ; 實 行 限 額 賠 付, 規 定 限 額 內 全 額 賠 付, 超 出 部 分 仍 有 權 從 該 機 構 清 算 資 產 中 得 到 追 償 對 於 金 融 機 構 退 出 機 制 方 面, 則 指 出, 通 過 明 確 金 融 機 構 經 營 失 敗 時 的 退 出 規 186

204 則, 包 括 風 險 補 償 和 分 擔 機 制, 加 強 對 存 款 人 的 保 護, 有 效 防 止 銀 行 擠 兌 進 一 步 釐 清 政 府 和 市 場 的 邊 界, 加 強 市 場 約 束, 防 範 道 德 風 險, 從 根 本 上 防 止 金 融 體 系 風 險 的 累 積 上 述 輔 導 讀 本 中 的 限 額 賠 付 意 謂 著 目 前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機 構 對 存 款 戶 的 剛 性 支 付 未 來 將 不 復 存 在, 而 釐 清 政 府 和 市 場 的 邊 界 則 指 向 中 國 大 陸 當 局 將 允 許 金 融 機 構 出 現 倒 閉, 不 再 提 供 國 家 隱 性 保 證 市 場 預 期 在 2014 年 存 款 保 險 制 度 的 相 關 政 策 應 會 出 台 第 三 節 小 結 彙 整 分 析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的 現 況 問 題 及 政 策 走 向, 以 作 為 後 續 章 節 的 分 析 基 礎, 以 及 規 劃 出 符 合 台 灣 利 益 ( 運 用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 與 兩 岸 互 利 ( 拓 展 國 際 市 場 ) 的 兩 岸 政 策 與 後 續 議 題 協 商, 以 下 分 別 就 現 況 問 題 及 政 策 走 向 兩 個 部 份, 就 前 述 的 研 究 內 容, 進 行 重 點 的 彙 整 壹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之 現 況 及 問 題 一 成 長 趨 勢 放 緩 將 是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新 常 態, 2013 年 整 體 平 穩, 産 業 結 構 調 整 穩 中 有 進, 持 續 增 進 服 務 業 發 展, 推 動 經 濟 再 平 衡 減 輕 對 投 資 的 過 度 依 賴 1. 經 濟 成 長 持 穩 緩 步 下 滑, 産 業 結 構 漸 進 調 整 總 體 經 濟 運 作 平 穩 表 現 在 經 濟 成 長, 物 價 水 準 及 全 國 城 鎮 新 增 就 業 人 數 等 方 面 均 維 持 在 預 期 的 合 理 區 間 2. 三 大 産 業 發 展 平 穩 第 三 產 產 業 超 越 第 二 產 業, 經 濟 結 構 邁 向 新 里 程 2013 年 第 三 產 業 占 GDP 比 重 首 次 超 過 第 二 產 業, 符 合 中 國 大 陸 預 期 調 整 方 向, 第 三 產 業 將 逐 步 成 為 主 導 產 業 今 後 重 化 187

205 工 業 增 速 將 持 續 下 滑, 第 三 產 業 發 展 將 節 節 加 速, 對 吸 納 就 業 保 護 環 境 和 支 撐 傳 統 製 造 業 升 級 都 將 起 到 關 鍵 性 作 用 3. 工 業 生 產 平 穩, 高 技 術 製 造 業 增 加 值 持 續 成 長, 國 企 與 外 資 企 業 面 臨 利 潤 增 速 放 緩 考 驗 國 有 企 業 主 導 的 經 濟 轉 變 為 民 營 企 業 驅 動 的 經 濟 2013 年 民 營 企 業 提 供 了 中 國 大 陸 80% 左 右 的 城 鎮 就 業 機 會, 在 規 模 較 大 的 工 業 企 業 中 利 潤 占 比 最 高, 占 中 國 大 陸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的 比 重 則 達 到 三 分 之 二 4. 投 資 仍 是 拉 動 GDP 主 力 從 三 大 需 求 對 GDP 的 貢 獻 來 看, 淨 出 口 對 GDP 的 貢 獻 仍 然 為 負, 並 且 負 效 應 較 2012 年 有 所 擴 大 ; 消 費 的 貢 獻 下 降 至 50%(2012 年 貢 獻 率 為 55%); 而 投 資 的 貢 獻 則 上 升 至 54.4%, 較 2012 年 增 長 了 7.3 個 百 分 點 ( 貢 獻 率 為 47.1%) 二 經 濟 成 長 過 度 依 賴 製 造 業 中 國 大 陸 的 經 濟 成 長 對 製 造 業 的 倚 賴 度 相 對 較 高, 而 製 造 業 出 口 又 偏 向 加 工 出 口 類 型 的 少 數 産 業 ; 同 時 更 集 中 出 口 於 美 國 歐 盟 香 港 東 協 十 國 日 本 南 韓 等 國, 占 了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總 值 的 71% 中 國 大 陸 的 出 口 導 向 經 濟 受 歐 美 市 場 表 現, 使 出 口 受 衝 擊, 影 響 其 經 濟 成 長 ; 對 勞 動 密 集 型 產 業 有 利, 卻 使 技 術 和 產 業 結 構 升 級 變 得 緩 慢, 而 央 行 為 維 持 人 民 幣 低 估 而 大 量 購 買 外 滙, 亦 導 致 通 膨 與 資 產 泡 沫 化 等 惡 果 三 提 振 經 濟 偏 賴 投 資 與 基 建, 無 法 達 成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結 構 轉 型 的 目 標 中 國 大 陸 的 經 濟 成 長 主 要 來 自 投 資 支 出 與 消 費 帶 動 的 貢 獻 因 應 國 際 經 濟 不 景 氣,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習 於 利 用 刺 激 內 需 與 基 礎 建 設 投 資 帶 動 經 濟 成 長 亞 洲 金 融 危 機,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以 4 兆 人 民 幣 的 刺 激 內 需 188

206 政 策, 投 資 帶 動 措 施 經 濟 成 長, 達 到 GDP 保 8% 的 目 標, 然 而 投 資 主 要 集 中 在 基 礎 建 設 投 資, 由 於 基 礎 建 設 的 投 資 需 求 與 一 般 産 業 發 展 所 需 不 盡 相 同, 因 此 基 建 投 資 帶 動 的 産 能 並 不 符 合 産 業 發 展 需 要, 進 而 扭 曲 産 業 發 展 與 市 場 需 求, 衍 生 後 續 經 濟 過 熱 産 能 過 剩 四 刺 激 投 資 措 施 導 致 地 方 債 務 擴 增 各 地 方 政 府 的 大 規 模 刺 激 經 濟 規 劃, 實 質 作 為 仍 依 賴 投 資 拉 動 GDP 為 主 的 發 展 模 式, 在 地 方 投 資 競 賽 無 法 避 免 下, 即 使 提 供 寬 鬆 的 貨 幣 政 策, 實 際 上 僅 是 增 加 貨 幣 供 給, 再 提 供 一 類 似 2008 年 4 兆 經 濟 刺 激 的 結 果, 此 舉 措 施 不 僅 無 法 解 決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結 構 轉 型 的 問 題, 亦 使 産 業 産 能 過 剩 問 題 惡 化, 加 劇 中 國 大 陸 的 通 貨 膨 脹, 導 致 比 現 在 的 經 濟 困 境 更 嚴 重 的 後 果,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結 構 轉 變 的 目 標 達 成 無 所 助 益 五 中 國 大 陸 産 能 過 剩 與 規 模 以 上 企 業 利 潤 成 長 放 緩 大 規 模 投 資 導 致 許 多 行 業 形 成 了 大 量 短 期 內 難 以 消 化 的 過 剩 產 能 自 國 際 金 融 危 機 以 來, 國 際 市 場 持 續 低 迷 大 陸 內 需 增 速 趨 緩, 導 致 中 國 大 陸 產 能 過 剩 已 經 呈 現 出 普 遍 化 趨 勢, 從 傳 統 的 鋼 鐵 水 泥 等 支 柱 產 業, 到 太 陽 光 電 產 業 等 代 表 未 來 新 興 產 業 發 展 方 向 的 高 科 技 產 業, 都 面 臨 產 業 過 剩 之 困 局 受 到 需 求 萎 靡 和 産 能 過 剩 的 影 響, 中 國 大 陸 生 産 者 物 價 指 數 持 續 下 滑 ; 規 模 以 上 工 業 企 業 利 潤 成 長 亦 放 緩, 製 造 業 成 本 上 漲, 加 上 議 價 能 力 的 逐 漸 喪 失, 已 隱 含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獲 利 能 力 的 惡 化 六 擴 大 內 需 增 進 消 費 是 強 化 經 濟 成 長 的 動 力 1. 居 民 收 入 穩 定 成 長, 農 村 居 民 收 入 增 速 快 於 城 鎮, 低 收 入 群 體 的 消 費 能 力 增 強 而 增 進 居 民 消 費 需 求 穩 定 成 長 是 中 國 大 陸 擴 大 內 需 強 化 經 濟 成 長 的 主 要 核 心 動 力 2013 年 農 村 居 民 人 均 純 收 入 實 189

207 際 增 長 9.3%, 農 民 工 平 均 月 收 入 為 2609 元, 比 2012 年 成 長 13.9%, 惟 基 尼 (GINI) 係 數 顯 示 全 國 居 民 收 入 差 距 仍 大 2. 城 鎮 化 是 擴 大 內 需 的 策 略 重 心, 亦 是 社 會 轉 型 發 展 的 重 要 指 標, 中 國 大 陸 當 局 制 定 城 市 發 展 總 體 規 劃, 以 大 帶 小 的 原 則, 促 進 城 市 體 系 和 功 能 完 善, 強 化 人 口 和 經 濟 集 聚 能 力 在 經 濟 平 穩 發 展 就 業 形 勢 穩 定 惠 民 保 障 等 提 增 居 民 收 入 的 驅 動 因 素 下, 城 鎮 化 的 發 展, 帶 動 農 村 現 代 化 七 簡 政 放 權, 加 快 推 進 經 濟 體 制 改 革 中 國 大 陸 頒 布 實 施 深 化 經 濟 體 制 改 革 重 點 工 作 意 見 後, 習 李 政 府 改 革 目 標 為 取 消 和 下 放 至 少 三 分 之 一 項 目 (567 項 ), 截 至 2013 年 底, 已 發 佈 三 次 取 消 和 下 放 行 政 審 批 事 項 達 221 項, 完 成 習 李 政 府 改 革 目 標 的 2/5 順 利 實 施 了 成 品 油 價 格 形 成 新 機 制, 調 整 了 非 居 民 用 天 然 氣 價 格, 頒 布 調 整 和 規 範 銷 售 電 價 分 類 結 構 完 善 核 電 上 網 電 價 機 制 等 改 革 方 案 公 佈 金 融 支 持 經 濟 結 構 調 整 和 轉 型 升 級 的 政 策 措 施, 放 開 金 融 機 構 貸 款 利 率 管 制, 以 及 深 化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見 發 佈 實 施 等 八 金 融 股 票 市 場 和 總 體 經 濟 走 勢 分 歧, 凸 顯 發 行 制 度 結 構 性 問 題 2013 年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濟 表 現 優 於 歐 美 等 國, 但 A 股 表 現 不 僅 遠 遠 落 後 於 歐 美 股 市, 甚 至 不 及 其 他 新 興 市 場 中 國 大 陸 新 股 發 行 體 制 的 缺 失, 使 資 訊 揭 露 不 透 明, 造 成 投 資 者 信 心 不 足, 是 導 致 中 國 股 市 低 迷 的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190

208 九 土 地 供 需 失 衡 及 地 方 政 府 土 地 財 政 推 升 房 地 產 價 格 2013 年 的 中 國 大 陸 房 地 產 市 場 延 續 愈 調 控 房 價 愈 飆 升 之 趨 勢, 2013 年 11 月 中 國 大 陸 70 個 大 中 城 市, 有 69 個 新 建 住 宅 的 價 格 同 比 出 現 上 漲 地 方 政 府 壟 斷 土 地 資 源 造 成 土 地 供 給 不 足, 以 及 地 方 政 府 高 度 仰 賴 土 地 財 政, 不 斷 拉 高 土 地 出 讓 價 格, 皆 造 成 房 地 產 價 格 居 高 不 下 十 國 有 銀 行 壟 斷 存 放 款 市 場, 放 款 風 險 過 度 集 中 房 地 產 及 地 方 融 資 平 台 中 國 大 陸 存 款 利 率 的 上 限 管 制, 造 成 大 部 分 存 款 集 中 在 大 型 國 有 銀 行, 五 大 國 有 商 業 銀 行 及 股 份 制 商 業 銀 行 掌 握 近 七 成 的 信 貸 市 場 佔 有 率 在 考 慮 風 險 之 下, 銀 行 會 將 資 金 優 先 貸 放 給 具 有 政 府 隱 形 擔 保 的 大 型 國 有 企 業 及 地 方 融 資 平 台 ; 此 外, 因 風 險 控 管 意 識 不 足 及 績 效 壓 力, 銀 行 大 量 通 過 表 外 理 財 信 託 等 通 道 將 資 金 變 相 貸 款 給 房 地 產 及 地 方 融 資 平 台, 以 逃 避 放 款 餘 額 及 投 向 管 制 ; 上 述 原 因 使 金 融 體 系 的 風 險 過 度 集 中 在 房 地 產 及 地 方 融 資 平 台 十 一 金 融 業 創 新 能 力 不 足, 高 資 本 消 耗 的 粗 放 增 長 模 式 不 可 持 續 受 到 政 府 管 制 對 外 開 放 程 度 偏 低 市 場 整 體 競 爭 不 足 等 因 素 的 影 響,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業 者 的 創 新 能 力 普 遍 不 足 在 過 去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快 速 成 長 的 背 景 下, 金 融 業 者 以 業 務 規 模 及 市 場 佔 有 率 為 首 要 經 營 目 標, 透 過 擴 張 資 產 負 債 表 的 高 資 本 消 耗 方 式 維 持 成 長 未 來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放 緩 將 成 為 常 態, 加 上 新 資 本 充 足 率 管 理 辦 法 的 實 施, 使 以 往 的 成 長 模 式 無 以 為 繼 191

209 十 二 中 國 大 陸 面 臨 新 的 政 策 改 革 需 求 十 八 大 後, 中 國 大 陸 新 政 府 必 須 因 應 三 重 挑 戰 : 歐 債 危 機 的 惡 化, 美 國 復 甦 疲 軟, 以 及 中 國 大 陸 本 身 結 構 的 瓶 頸, 如 生 産 供 應 鏈 面 臨 勞 動 力 短 缺, 工 資 成 長, 和 外 資 向 成 本 更 低 的 海 外 移 動 ; 以 及 人 口 老 化 的 壓 力 其 中 人 口 呈 老 齡 化 趨 勢, 將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勞 動 力 成 長 帶 來 負 面 衝 擊, 進 而 抑 制 經 濟 成 長 以 上 各 種 因 素 衝 擊 中 國 大 陸 世 界 工 廠 供 應 鏈 的 地 位 中 國 大 陸 的 金 融 供 應 鏈 和 政 府 服 務 供 應 鏈 等 經 濟 重 要 支 柱 再 者 全 球 投 資 者 也 質 疑 中 國 大 陸 地 方 債 務 償 還 能 力 刺 激 措 施 雖 有 助 於 國 有 企 業 復 甦, 卻 須 付 出 犧 牲 民 間 企 業 為 代 價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影 響 經 濟 復 甦 的 風 險 已 升 高, 財 政 收 入 增 加 速 度 趨 緩, 製 造 業 産 能 過 剩 問 題 嚴 重, 房 地 産 價 格 持 續 上 漲, 以 及 人 民 幣 升 值 等 問 題 均 成 為 構 成 影 響 經 濟 復 甦 的 風 險 因 素 同 時, 此 次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業 的 錢 荒, 也 因 過 去 多 年 商 業 銀 行 任 意 擴 張 業 務, 規 模 擴 張 達 到 極 點 後 集 中 爆 發 出 來 因 此, 中 國 大 陸 新 政 府 面 臨 的 三 個 關 鍵 性 政 策 抉 擇 : 重 新 調 整 國 家 和 私 營 部 門 的 角 色 ; 降 低 對 銀 行 和 金 融 系 統 的 依 賴, 增 加 政 府 自 身 財 政 的 依 賴 ; 容 許 更 多 市 場 導 向 的 城 市 化 發 展, 而 非 集 中 統 籌 發 展 同 時,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須 釋 放 新 的 成 長 潛 能, 引 導 經 濟 走 向 永 續 發 展 軌 道, 以 避 免 掉 入 中 等 收 入 陷 阱 192

210 貳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及 金 融 政 策 之 走 向 一 切 實 保 障 國 家 糧 食 安 全 強 調 須 實 施 以 中 國 大 陸 為 主 立 足 國 內 確 保 產 能 適 度 進 口 科 技 支 撐 的 國 家 糧 食 安 全 戰 略 促 進 現 代 農 業 發 展, 加 強 農 業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切 實 保 障 重 點 農 產 品 有 效 供 給, 保 持 物 價 基 本 穩 定 二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雙 管 齊 下 化 解 產 能 過 剩 和 實 施 創 新 驅 動 發 展, 積 極 發 展 戰 略 性 新 興 產 業, 加 速 發 展 各 類 服 務 業, 推 進 傳 統 產 業 優 化 升 級 創 造 環 境, 使 企 業 真 正 成 為 創 新 主 體 加 強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完 善 促 進 企 業 創 新 的 稅 收 政 策 等 工 作 三 持 續 實 施 積 極 的 財 政 政 策 和 穩 健 的 貨 幣 政 策 實 施 積 極 的 財 政 政 策, 意 味 著 將 繼 續 實 施 結 構 性 減 稅, 有 利 於 促 進 企 業 發 展 ; 保 持 適 當 赤 字 規 模, 有 利 於 促 進 基 礎 設 施 社 會 保 障 等 的 投 資 支 出, 有 利 於 改 善 民 生 寓 改 革 於 調 控 之 中 是 2014 年 持 續 採 取 總 體 管 理 方 式 創 新, 以 利 改 革 要 求 四 積 極 防 控 地 方 政 府 性 債 務 風 險 控 制 和 化 解 地 方 政 府 性 債 務 風 險 加 強 源 頭 規 範, 將 地 方 政 府 性 債 務 分 門 別 類 納 入 總 預 算 管 理, 嚴 格 政 府 舉 債 程 式 明 確 責 任 落 實, 強 化 教 育 和 考 核 193

211 五 積 極 促 進 區 域 協 調 發 展 持 續 實 施 區 域 發 展 總 體 策 略, 完 備 與 創 新 區 域 政 策, 重 視 跨 區 域 次 區 域 規 劃 積 極 穩 妥 地 推 進 以 人 為 核 心 的 新 型 城 鎮 化, 為 城 鄉 居 民 帶 來 更 多 福 祉 六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著 重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工 作 加 強 制 度 建 設, 落 實 執 行 就 業 社 保 教 育 住 房 和 醫 藥 衛 生 食 品 安 全 等 各 項 工 作, 持 續 促 進 環 境 治 理 和 保 護 生 態 的 工 作, 提 高 生 態 環 境 品 質 七 持 續 提 高 對 外 開 放 水 平 維 持 傳 統 出 口 優 勢, 創 造 新 的 比 較 優 勢 和 競 爭 優 勢, 擴 大 國 內 轉 方 式 調 結 構 所 需 設 備 和 技 術 等 進 口 加 快 推 進 自 貿 區 談 判, 穩 步 推 進 投 資 協 定 談 判, 保 護 投 資 者 的 合 法 權 益 加 強 對 走 出 去 的 總 體 指 導 和 服 務, 簡 化 對 外 投 資 審 批 程 序 八 以 市 場 化 為 金 融 改 革 的 核 心 十 八 屆 三 中 全 會 首 次 提 出 要 讓 市 場 在 資 源 配 置 中 起 決 定 性 作 用, 確 立 市 場 化 為 金 融 改 革 的 核 心, 冀 望 透 過 市 場 機 制 引 導 資 源 配 置, 以 達 到 經 濟 結 構 轉 型 的 目 標 金 融 改 革 推 動 的 重 點 項 目 包 括 : 利 率 市 場 化 匯 率 市 場 化 人 民 幣 跨 境 使 用 與 資 本 項 目 開 放 發 展 多 層 次 資 本 市 場 及 開 放 民 營 銀 行 194

212 ( 一 ) 利 率 市 場 化 目 前 中 國 大 陸 的 利 率 市 場 化 已 大 致 完 成, 僅 人 民 幣 存 款 利 率 及 外 幣 小 額 存 款 利 率 存 在 上 限 被 視 為 存 款 利 率 市 場 化 前 提 的 存 款 保 險 制 度 將 是 未 來 重 點 工 作, 市 場 普 遍 預 期 2014 年 將 取 得 突 破 性 進 展 ( 二 ) 匯 率 市 場 化 基 於 風 險 控 管 因 素,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對 匯 率 市 場 化 的 改 革 採 取 較 謹 慎 的 態 度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行 長 周 小 川 在 關 於 決 定 的 輔 導 讀 本 中 所 提 出 的, 央 行 基 本 退 出 常 態 式 外 匯 市 場 干 預, 建 立 以 市 場 供 求 為 基 礎, 有 管 理 的 浮 動 匯 率 制 度, 是 官 方 首 次 提 出 基 本 退 出 常 態 式 外 匯 市 場 干 預, 一 般 預 期 短 期 內 匯 率 改 革 不 會 有 太 大 的 舉 動 ( 三 ) 人 民 幣 跨 境 使 用 與 資 本 項 目 開 放 以 上 海 自 由 貿 易 區 與 其 他 試 驗 區 為 開 放 試 驗 田, 人 民 幣 跨 境 使 用 與 資 本 項 目 開 放 是 改 革 步 調 最 大 的 一 項 改 革 的 具 體 措 施 包 括 : 跨 境 資 本 流 動 管 理 方 式 從 正 面 清 單 轉 變 為 負 面 清 單 企 業 及 個 人 資 本 市 場 投 資 雙 向 開 放 人 民 幣 跨 境 借 貸 及 開 放 集 團 內 的 雙 向 人 民 幣 資 金 池 操 作 等 為 防 止 大 量 資 金 進 出, 造 成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市 場 大 幅 波 動, 預 期 開 放 初 期 會 進 行 一 定 的 額 度 控 管 ( 四 ) 發 展 多 層 次 資 本 市 場 為 增 加 企 業 籌 資 管 道,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極 力 發 展 多 層 次 資 本 市 場, 2013 年 的 進 展 包 括 : 進 一 步 擴 大 信 貸 資 產 證 券 化 試 點 重 新 開 放 國 債 期 貨 交 易 推 動 股 票 發 行 由 核 准 制 邁 向 註 冊 制 擴 大 全 國 中 小 企 業 股 份 轉 讓 系 統 ( 即 新 三 板 ) 的 服 務 範 圍 至 全 國 所 有 符 合 條 件 的 企 業 等 195

213 ( 五 ) 開 放 民 營 銀 行 為 解 決 國 有 銀 行 壟 斷 存 放 款 市 場, 資 金 主 要 流 向 大 型 國 有 企 業, 所 造 成 中 小 企 業 多, 融 資 難 與 民 間 資 本 多, 投 資 難 的 兩 多 兩 難 現 象,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推 出 開 放 民 營 銀 行 政 策, 以 期 引 導 民 間 資 本 進 入 金 融 體 系, 使 金 融 體 系 更 多 元 化, 提 供 企 業 更 多 融 資 管 道 該 政 策 出 爐 後, 引 起 一 股 申 請 創 辦 民 營 銀 行 的 熱 潮, 截 至 2013 年 底, 超 過 35 家 名 稱 中 帶 有 銀 行 字 眼 的 企 業 名 稱 獲 得 中 國 國 家 工 商 總 局 核 准 九 金 融 風 險 防 範 由 業 務 監 理 及 完 善 退 出 機 制 雙 管 齊 下 中 國 大 陸 目 前 所 面 臨 的 主 要 金 融 風 險 為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房 地 產 泡 沫 及 行 業 產 能 過 剩 等 所 產 生 的 壞 帳 及 流 動 性 風 險,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主 要 透 過 業 務 監 理 強 化 銀 行 資 本 管 理 及 建 立 完 善 的 退 出 機 制, 來 防 範 金 融 風 險 的 產 生 與 擴 散 在 業 務 監 理 方 面, 主 要 具 體 措 施 包 括 : 完 善 理 財 產 品 及 放 款 流 向 的 統 計 口 徑 並 進 行 分 類 管 理 推 動 理 財 與 同 業 業 務 專 營 部 門 制 度 ; 在 強 化 銀 行 資 本 管 理 方 面,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開 始 實 施 新 版 資 本 管 理 辦 法, 以 因 應 第 三 版 巴 塞 爾 協 議 對 銀 行 體 系 監 管 的 新 國 際 標 準 ; 建 立 完 善 的 退 出 機 制 方 面, 包 括 加 快 建 立 存 款 保 險 制 度 以 及 研 議 金 融 機 構 的 退 出 規 則, 以 利 金 融 機 構 破 產 時 有 序 進 行 清 算, 防 範 系 統 性 金 融 風 險 196

214 第 四 章 兩 岸 交 流 現 況 及 協 議 成 效 本 章 將 針 對 兩 岸 交 流 現 況 及 現 行 兩 岸 簽 訂 協 議 之 相 關 成 效 進 行 研 析 在 兩 岸 交 流 現 況 方 面, 將 就 貿 易 投 資 人 員 流 動 等 面 向, 分 析 兩 岸 密 切 的 交 流 程 度 其 次, 本 章 將 依 兩 岸 簽 署 之 ECFA 貨 品 貿 易 與 服 務 貿 易 早 收 清 單 研 析 成 效, 並 且 就 台 商 糾 紛 和 兩 岸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的 成 效 以 及 後 續 兩 岸 協 議 重 視 之 方 向 進 行 討 論 第 一 節 兩 岸 交 流 現 況 中 國 大 陸 施 行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後 30 餘 年, 兩 岸 緊 張 的 氣 氛 轉 趨 和 緩, 而 雙 邊 亦 逐 步 由 交 流 取 代 對 立 即 便 台 灣 歷 經 政 黨 輪 替, 使 得 兩 岸 政 治 關 係 時 好 時 壞 然 而 在 政 經 分 離 的 概 念 框 架 下, 兩 岸 人 民 於 經 貿 社 會 文 教 等 面 向 交 之 交 流 仍 隨 著 時 間 推 移 而 日 益 密 切 近 年,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快 速 發 展, 同 時, 全 球 化 與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趨 勢 正 如 火 如 荼 的 發 展 新 政 府 上 任 後, 鑒 於 兩 岸 皆 體 認 合 作 發 展 的 重 要 性, 雙 方 採 取 擱 置 爭 議, 互 不 否 認 共 識, 加 速 兩 岸 密 切 發 展, 進 一 步 加 強 推 動 兩 岸 交 流 及 協 商, 以 期 台 灣 突 破 自 身 發 展 困 境 與 國 際 經 貿 邊 緣 化 等 難 題, 並 且 為 兩 岸 交 流 提 供 制 度 性 的 框 架, 用 以 保 障 我 國 民 眾 壹 兩 岸 兩 會 交 流 歷 程 因 政 治 因 素 隔 絕 近 半 世 紀 的 兩 岸 關 係, 在 沒 有 官 方 接 觸, 政 府 公 權 力 無 法 直 接 介 入 處 理 的 情 況 下, 兩 岸 交 流 所 衍 生 的 問 題 必 須 透 過 一 個 具 有 民 間 性 質 但 可 執 行 公 權 力 的 機 構, 來 擔 任 中 介 的 角 色 準 此, 1991 年 台 灣 成 立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 簡 稱 海 基 會 ); 同 年 年 底, 中 國 大 陸 成 立 海 峽 兩 岸 關 係 協 會 ( 簡 稱 海 協 會 ) 作 為 對 接 197

215 單 位 藉 由 兩 岸 設 立 互 動 的 窗 口, 建 立 聯 繫 與 溝 通 的 正 式 管 道, 將 兩 岸 互 動 推 向 新 的 階 段 在 兩 岸 政 府 的 授 權 之 下, 海 基 會 與 海 協 會 於 1992 年 達 成 一 個 中 國 大 陸, 各 自 表 述 的 九 二 共 識, 以 作 為 後 續 兩 岸 協 商 的 基 礎 其 後,1993 年 4 月 辜 汪 會 談 在 新 加 坡 舉 行, 並 且 簽 署 四 項 協 議, 成 為 兩 岸 建 立 以 對 話 協 商 解 決 交 流 問 題 的 開 端 爾 後, 兩 岸 政 府 也 持 續 透 過 此 一 管 道 進 行 多 次 談 判, 以 建 立 制 度 化 之 協 商 機 制 然 隨 著 兩 岸 政 治 情 勢 的 變 化, 海 基 會 與 海 協 會 之 間 的 聯 繫 與 協 商 機 制 也 受 到 波 及 1995 年 6 月, 中 國 大 陸 片 面 宣 布 中 斷 兩 岸 兩 會 的 協 商 其 後, 兩 會 雖 於 1998 年 10 月 短 暫 恢 復 互 動, 期 間 亦 進 行 辜 汪 會 晤, 然 而 中 國 大 陸 於 1999 年 7 月 又 再 度 中 斷 兩 會 的 聯 繫 與 溝 通, 至 此 兩 岸 制 度 化 協 商 暫 時 中 斷 2008 年, 馬 政 府 上 任 後, 兩 岸 關 係 改 善 且 逐 漸 和 緩, 中 斷 多 年 的 兩 岸 制 度 化 協 商 也 再 度 開 展 粗 估 兩 岸 自 2008 年 6 月, 兩 岸 兩 會 恢 復 制 度 化 協 商 以 來, 經 過 五 年 多 的 努 力, 兩 岸 兩 會 共 舉 行 了 9 次 會 談, 簽 署 19 項 協 議 並 發 表 2 項 共 識 3 項 共 同 意 見, 其 範 圍 涵 蓋 三 通 觀 光 食 品 醫 藥 漁 工 檢 疫 共 打 犯 罪 經 濟 合 作 智 財 保 護 金 融 監 理 貨 幣 清 算 核 安 通 報 及 投 資 保 障 海 關 合 作 服 務 貿 易 等 綜 觀 而 言, 現 階 段 和 緩 的 兩 岸 情 勢, 輔 以 兩 岸 對 等 尊 嚴 互 惠 原 則 的 制 度 化 協 商 機 制, 不 僅 務 實 解 決 兩 岸 交 流 所 衍 生 的 相 關 問 題, 更 提 供 兩 岸 人 民 制 度 化 的 保 障, 開 創 兩 岸 經 濟 發 展 的 利 基 貳 兩 岸 相 互 貿 易 概 況 就 兩 岸 貿 易 金 額 而 言, 近 年 成 長 幅 度 相 當 大, 短 短 十 年 內, 兩 岸 貿 易 總 額 已 成 長 近 10 倍, 在 2010 年 一 舉 突 破 千 億 美 元 就 我 國 貿 易 夥 伴 國 之 貿 易 額 排 名, 中 國 大 陸 是 台 灣 最 大 的 貿 易 夥 伴, 對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貿 易 在 2004 年 達 到 第 1 名, 而 自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則 以 些 微 的 金 額 198

216 落 後 於 日 本, 暫 居 第 2 名 根 據 海 關 統 計,2013 年 1 月 至 10 月 兩 岸 貿 易 額 為 1, 億 美 元, 較 去 年 同 期 微 幅 成 長 1.47% 其 中 台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億 美 元, 僅 較 去 年 同 期 成 長 0.68%; 台 灣 自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億 美 元, 與 去 年 同 期 成 長 3.02% 再 者, 以 兩 岸 貿 易 占 台 灣 貿 易 比 重 而 言, 兩 岸 貿 易 占 台 灣 整 體 對 外 貿 易 比 重 已 由 2001 年 4.61% 大 幅 提 升 到 2013 年 的 20% 以 上, 若 加 計 與 香 港 貿 易 資 料, 兩 岸 貿 易 比 重 占 台 灣 對 外 貿 易 比 重 將 近 三 成 另 外 就 兩 岸 進 出 口 比 重 而 言, 台 灣 出 口 至 中 國 大 陸 占 台 灣 整 體 出 口 比 重 之 成 長 幅 度 大 於 自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比 重 從 2001 年 占 整 體 台 灣 出 口 的 3.88% 大 幅 提 升 到 26.78%, 增 加 個 百 分 點, 而 同 期 自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金 額 占 整 體 進 口 金 額 比 重 則 增 加 個 百 分 點 此 外, 在 海 外 市 場 經 濟 情 況 不 佳 中 國 大 陸 產 業 發 展 及 經 濟 進 行 結 構 性 調 整 下, 兩 岸 市 場 成 長 放 緩, 且 台 灣 在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市 占 率 持 續 下 滑, 未 來 ECFA 效 益 的 展 現 雖 有 助 於 對 中 國 大 陸 貿 易 之 成 長, 但 若 不 改 變 對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之 定 位, 將 無 法 獲 取 中 國 大 陸 內 需 市 場 的 商 機, 也 無 法 充 分 發 揮 ECFA 之 效 益 199

217 表 兩 岸 貿 易 概 況 ( ) 單 位 : 億 美 元 年 兩 岸 貿 易 台 灣 出 口 至 中 國 大 陸 台 灣 自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總 額 占 總 貿 易 比 重 成 長 率 排 名 出 口 占 總 出 口 比 重 成 長 率 排 名 進 口 占 總 進 口 比 重 成 長 率 排 名 % 3.42% % 16.07% % -5.15% % 71.28% % % % 34.99% % 83.34% % % % 38.27% % 56.72% % 58.80% % 52.41% % 19.94% % 20.07% % 19.66% % 20.17% % 18.71% % 23.34% % 18.07% % 20.48% % 13.04% % 8.67% % 7.16% % 12.05% % % % % % % , % 43.48% % 41.82% % 47.18% , % 13.00% % 9.13% % 21.28% , % -4.65% % -3.87% % -6.17% , % 2.27% % 1.33% % 4.11% 總 計 10, % - 1 6, % - 1 3, % - 2 註 : 含 進 出 口 復 運 資 料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國 貿 局 進 出 口 貿 易 統 計 資 料 庫 200

218 參 兩 岸 相 互 投 資 概 況 一 台 商 赴 陸 投 資 隨 著 兩 岸 交 流 日 益 密 切, 產 業 鏈 分 工 態 勢 逐 步 成 形, 我 國 政 府 亦 順 應 趨 勢 逐 漸 開 放 產 業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根 據 投 審 會 資 料 統 計, 我 國 在 中 國 大 陸 從 事 投 資 或 技 術 合 作 禁 止 類 尚 包 含 432 項 農 業 產 品 項 目 及 104 項 製 造 業 產 品 項 目 另 外 在 郵 政 電 信 106 金 融 中 介 107 退 休 基 金 其 他 金 融 輔 助 業 等 服 務 業 及 基 礎 建 設 項 目 亦 列 為 禁 止 類 經 營 項 目 據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統 計, 近 年 來, 我 國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占 我 國 對 外 投 資 金 額 比 重 均 超 過 五 成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件 數 與 金 額 在 2011 年 來 到 高 峰 其 中, 投 資 案 件 由 2009 年 的 249 件 投 資 案 計 增 加 至 2011 年 的 575 件 ; 投 資 金 額 則 由 2009 年 的 億 美 元 擴 增 至 2011 年 131 億 美 元 的 投 資 規 模, 三 年 之 間 成 長 逾 倍 而 2012 年 則 因 全 球 經 濟 受 歐 債 危 機 美 國 經 濟 復 甦 緩 慢 新 興 市 場 內 需 擴 張 未 如 預 期 等 影 響, 直 接 衝 擊 兩 岸 經 濟 增 長, 進 而 影 響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之 意 願 與 規 模 整 體 而 言,2012 年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為 億 美 元, 較 2011 年 衰 退 16.6% 第 二 類 電 信 事 業 之 一 般 業 務 除 外 銀 行 業 ( 6412) 金 融 租 賃 業 ( 6491) 民 間 融 資 業 ( 6496) 以 及 未 分 類 其 他 金 融 中 介 業 ( 6499) 之 創 業 投 資 公 司 除 外 融 資 性 擔 保 公 司 及 信 託 服 務 業 除 外 中 央 銀 行 ( 6411) 公 共 行 政 及 國 防 強 制 性 社 會 安 全 ( 83) 國 際 組 織 及 外 國 機 構 ( 84) 小 學 ( 8520) 中 學 ( 8530) 職 業 學 校 ( 8540) 大 專 校 院 ( 8550) 特 殊 教 育 事 業 ( 8560) 及 宗 教 職 業 及 類 似 組 織 ( 94) 等 因 屬 非 投 資 性 行 業, 故 不 列 入 表 列 另, 不 動 產 開 發 業 (6700) 第 二 類 電 信 事 業 之 一 般 業 務 等, 則 依 相 關 審 查 原 則 受 理 投 資 審 查 業 務 列 入 禁 止 赴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之 基 礎 建 設 項 目 包 含 公 路 水 利 鐵 路 港 灣 自 來 水 下 水 道 機 場 捷 運 發 電 ( 風 力 發 電 廠 太 陽 光 電 廠 除 外 ) 輸 電 配 電 及 工 業 區 開 發 等 12 類 201

219 2013 年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因 產 業 結 構 轉 型 陣 痛 期 與 消 化 過 剩 產 能 等 不 利 因 素, 經 濟 成 長 動 能 趨 緩, 加 上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的 成 本 優 勢 漸 失,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20.5% 但 2013 年 台 灣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為 億 美 元, 占 我 國 對 外 投 資 金 額 比 重 仍 超 過 六 成,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仍 是 台 商 重 點 投 資 地 區 另 依 照 中 國 大 陸 商 務 部 全 國 吸 收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情 況 統 計,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位 列 外 資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的 第 四 名, 實 際 投 入 外 資 金 額 為 億 美 元 自 2009 年 累 計 至 2013 年,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之 件 數 達 2,236 件, 累 計 投 資 金 額 達 億 美 元 ; 另 根 據 中 國 大 陸 商 務 部 統 計, 截 至 2013 年 底, 中 國 大 陸 累 計 批 准 台 商 投 資 項 目 達 90,018 件, 實 際 使 用 台 資 資 金 僅 達 億 美 元 進 一 步 歸 納 近 年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概 況, 以 投 資 地 區 別 而 言, 台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主 要 以 華 東 地 區 ( 包 含 上 海 市 江 蘇 省 浙 江 省 111 福 建 省 ) 中 南 地 區 ( 廣 東 省 ) 等 東 部 沿 海 省 份 為 主 ; 而 投 資 產 業 則 以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等 業 別 為 主 表 台 商 赴 陸 投 資 概 況 ( ) 單 位 : 億 美 元 年 件 數 投 資 金 額 年 成 長 率 占 對 外 投 資 比 重 % % 81.2% % 78.0% % 57.4% % 64.4% 累 計 2, 資 料 來 源 : 投 審 會 111 此 地 區 別 沿 用 投 審 會 核 准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分 區 統 計 表 202

220 二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2009 年, 我 政 府 鑒 於 兩 岸 發 展 局 勢 和 緩, 以 及 扭 轉 兩 岸 單 向 投 資 致 使 台 灣 資 金 及 人 才 流 向 中 國 大 陸 的 情 勢 發 展, 因 此 採 取 擴 大 交 流 政 策, 正 式 開 放 中 國 大 陸 來 台 投 資 台 灣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業 別 項 目, 是 依 據 先 緊 後 寬 循 序 漸 進 有 成 果 再 擴 大 原 則 進 行, 並 採 正 面 表 列 方 式 分 階 段 開 放 首 先,2009 年 6 月 第 一 階 段 開 放 188 項 ;2010 年 5 月 20 日 及 2011 年 1 月 1 日 分 別 配 合 行 政 院 金 管 會 金 融 三 法 之 修 正 及 ECFA 服 務 業 早 收 清 單,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銀 行 業 保 險 業 及 證 券 業 等 12 項, 以 及 其 他 運 動 服 務 業 1 項 2011 年 3 月 7 日, 第 2 階 段 開 放 42 項 業 別 項 目 核 准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其 中 包 括 策 略 性 引 進 陸 資 投 資 人 得 參 股 投 資 或 合 資 新 設 積 體 電 路 製 造 半 導 體 封 裝 及 測 試 業 液 晶 面 板 及 其 零 組 件 製 造 等 產 業 第 一 二 階 段 累 計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項 目 計 243 項, 其 中 製 造 業 86 項 服 務 業 137 項 公 共 建 設 20 項 年 3 月 19 日 起, 第 三 波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開 放 項 目 由 247 項 增 加 為 404 項, 開 放 的 產 業 以 製 造 業 115 項 為 最 多 113 ; 在 服 務 業 部 分, 此 次 開 放 主 要 以 經 濟 部 主 管 及 與 公 共 建 設 相 關 的 服 務 業 為 等 23 項 ; 公 共 建 設 亦 新 增 開 放 23 項 累 計 前 三 波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項 目, 製 造 業 類 共 計 開 放 201 項 服 務 業 160 項 及 公 共 建 設 43 項 相 關 投 資 開 放 項 目 請 參 照 投 審 會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台 投 資 業 別 項 目 ( 更 新 ) 其 中 有 33 項 依 據 產 業 的 發 展 規 模 及 因 應 能 力, 訂 有 不 同 的 投 資 限 制 條 件, 如 食 品 化 學 製 品 機 車 製 造 業 等 31 項, 僅 可 投 資 現 有 事 業, 且 投 資 持 股 比 率 不 得 超 過 50%; 而 發 光 二 極 體 及 太 陽 能 電 池 製 造 業 等 2 項, 投 資 者 不 得 具 控 制 能 力, 且 須 先 經 專 案 小 組 審 查 產 業 合 作 策 略 通 過 此 外, 針 對 前 階 段 已 開 放 之 5 大 關 鍵 策 略 性 產 業, 包 括 積 體 電 路 半 導 體 封 裝 及 測 試 液 晶 面 板 及 其 組 件 電 子 及 半 導 體 生 產 用 機 械 設 備, 以 及 金 屬 切 削 工 具 機 製 造 業, 此 次 進 一 步 解 除 其 投 資 比 例 限 制, 但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人 須 提 出 產 業 合 作 策 略 並 經 專 案 審 查 通 過, 且 對 投 資 事 業 不 得 具 有 控 制 能 力 203

221 根 據 投 審 會 統 計, 中 國 大 陸 對 台 灣 投 資 的 件 數 和 金 額 除 2011 年 因 大 環 境 不 佳 導 致 投 資 金 規 模 有 所 減 少 外, 其 餘 年 度 均 呈 現 成 長 態 勢, 由 2009 年 的 23 件 成 長 至 2012 年 的 138 件, 投 資 金 額 則 由 0.37 億 美 元 增 加 至 3.28 億 美 元, 成 長 幅 度 相 當 可 觀 而 2013 年, 投 資 件 數 則 小 幅 增 加 至 141 件, 投 資 金 額 則 為 3.61 億 美 元, 較 去 年 同 期 成 長 超 過 10%, 因 此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金 額 占 僑 外 來 台 投 資 比 重 亦 進 一 步 由 5.6% 提 升 至 6.8%, 惟 開 放 時 間 短 國 人 對 陸 資 投 資 動 機 存 有 疑 慮 等 因 素 影 響 下,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金 額 仍 有 進 一 步 成 長 空 間 另 就 陸 資 投 資 產 業 類 別 而 言, 中 國 大 陸 對 台 灣 投 資 的 產 業 以 銀 行 業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資 訊 軟 體 服 務 業 等 為 主 表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概 況 ( ) 年 度 件 數 投 資 金 額 投 資 金 額 成 長 率 單 位 : 億 美 元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金 額 占 僑 外 對 台 投 資 比 重 % % 2.4% % 0.9% % 5.6% % 6.8% 累 計 % 資 料 來 源 : 投 審 會 肆 兩 岸 航 運 交 流 概 況 一 兩 岸 小 三 通 航 運 概 況 根 據 交 通 部 對 金 馬 小 三 通 航 運 往 來 統 計, 自 2009 年 至 2013 底, 兩 岸 累 計 船 班 航 次 超 過 5 萬 班 航 次 由 台 灣 至 中 國 大 陸 共 有 204

222 37,036 航 次, 其 中 金 門 廈 門 泉 州 小 三 通 航 線 合 計 31,035 航 次, 主 要 是 以 客 運 為 主 ; 馬 祖 福 州 小 三 通 航 線 則 有 6,001 航 次, 以 貨 運 為 主 另 外, 由 中 國 大 陸 至 台 灣 共 有 19,934 船 班 航 次, 惟 不 論 廈 門 泉 州 金 門 航 線 或 福 州 馬 祖 均 以 客 運 為 主 整 體 而 言, 自 兩 岸 小 三 通 開 放 後, 小 三 通 航 線 發 展 已 相 當 成 熟, 兩 岸 透 過 小 三 通 來 往 的 頻 率 在 近 年 已 呈 現 穩 定 成 長 的 態 勢, 航 次 穩 定, 變 化 不 大 就 航 運 類 別 來 看, 則 台 灣 到 中 國 大 陸 的 航 線 客 貨 兼 具, 而 中 國 大 陸 到 台 灣 的 航 線 則 以 客 運 為 主 ; 另 就 航 線 來 看, 則 兩 岸 小 三 通 之 金 門 廈 門 泉 州 主 要 為 客 運 功 能, 而 兩 岸 小 三 通 之 福 州 馬 祖 航 線 則 以 貨 運 功 能 為 主 表 歷 年 金 馬 小 三 通 航 班 計 表 ( ) 單 位 : 船 次 年 台 灣 中 國 大 陸 廈 門 泉 州 金 金 門 廈 門 泉 州 馬 祖 福 州 福 州 馬 祖 門 客 船 貨 船 客 船 貨 船 客 船 貨 船 客 船 貨 船 ,614 2, , ,094 2, , ,199 2, , ,011 2, , ,823 2, , 小 計 19,741 11,294 1,958 4,043 15,597 2, 總 計 37,036 19,934 56,970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陸 委 會 進 一 步 統 計 歷 年 兩 岸 金 馬 小 三 通 出 入 境 的 旅 客 及 商 務 人 數 統 計 至 2009 年 累 計 至 2013 年 底, 經 由 金 馬 小 三 通 入 出 境 的 兩 岸 人 民 已 達 707 萬 人 次 205

223 其 中, 就 入 境 人 數 而 言, 台 灣 地 區 人 民 入 境 人 數 為 267 萬 人 次, 中 國 大 陸 人 民 入 境 為 84 萬 人 次 ; 就 出 境 人 數 而 言, 台 灣 人 民 出 境 約 266 萬 人 次, 中 國 大 陸 人 民 出 境 約 90 萬 人 次 相 較 之 下, 不 論 是 出 境 還 是 入 境, 台 灣 地 區 人 民 透 過 小 三 通 往 來 中 國 大 陸 的 人 數 遠 較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往 來 台 灣 的 人 數 多 此 外, 台 灣 人 民 透 過 小 三 通 方 式 赴 中 國 大 陸 人 數 近 年 變 化 不 大, 出 入 境 均 維 持 在 50 多 萬 人 次 左 右 ; 而 自 從 台 灣 開 放 陸 客 自 由 行 後,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透 過 金 馬 小 三 通 進 出 台 灣 則 有 略 微 減 少 的 趨 勢 表 歷 年 金 馬 小 三 通 出 入 境 統 計 表 ( ) 單 位 : 人 次 年 度 入 境 人 數 台 灣 地 區 中 國 大 陸 人 民 地 區 人 民 出 境 人 數 台 灣 地 區 中 國 大 陸 人 民 地 區 人 民 入 出 境 人 數 總 計 , , , ,358 1,351, , , , ,703 1,417, , , , ,847 1,482, , , , ,467 1,459, , , , ,823 1,361,765 總 計 2,670, ,753 2,657, ,198 7,073,694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二 兩 岸 海 運 直 航 概 況 在 兩 岸 海 運 部 分, 依 據 兩 岸 兩 會 2008 年 11 月 簽 署 之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兩 岸 客 運 及 貨 運 海 運 直 航 於 2008 年 12 月 15 日 實 施 由 於 兩 岸 海 運 直 航 能 縮 短 兩 岸 海 運 運 輸 的 時 間 與 成 本 提 升 交 通 運 輸 效 能, 大 幅 提 高 物 流 配 送 效 率, 更 強 化 台 灣 在 亞 太 地 區 經 貿 樞 紐 的 位 置 206

224 目 前 台 灣 已 開 放 13 個 港 口, 中 國 大 陸 方 面 共 開 放 55 個 海 港 及 17 個 河 港, 共 計 72 個 港 口 由 於 兩 岸 直 航 不 再 彎 靠 第 三 地 ( 石 垣 島 或 香 港 ), 預 計 每 航 次 可 節 省 約 16 至 27 小 時 航 行 時 間 另 外 縮 短 航 程 初 估 節 省 運 輸 成 本 約 15%~30%, 加 計 第 三 地 簽 證 費 每 航 次 節 省 30 萬 元 新 台 幣, 估 計 每 年 至 少 可 省 下 12 億 元 新 台 幣 以 上 根 據 陸 委 會 統 計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成 效 顯 示, 自 2008 年 12 月 15 日 至 2013 年 底 止, 直 航 兩 岸 港 口 船 舶 達 8.4 萬 艘 次, 總 裝 卸 貨 櫃 969 萬 個 20 呎 標 準 貨 櫃 (Twenty-foot Equivalent Unit, TEU), 總 裝 卸 貨 4.4 億 計 費 噸, 載 運 76.8 萬 人 次 而 直 航 達 達 縮 短 航 程 降 低 成 本 之 效 以 基 隆 港 為 例, 上 海 港 福 州 港 至 基 隆 港 直 航 時 間 分 別 為 17 小 時 與 6 小 時, 節 省 航 行 時 間 約 9 小 時 與 6 小 時 表 兩 岸 海 運 直 航 港 口 開 放 情 形 年 台 灣 中 國 大 陸 備 註 中 國 大 陸 開 放 63 個 港 口 ( 丹 東 大 連 營 口 唐 山 錦 州 秦 皇 島 天 津 黃 驊 威 海 煙 台 龍 口 嵐 山 日 照 青 島 連 雲 港 我 方 開 放 11 個 港 口 大 豐 上 海 寧 波 舟 山 台 州 ( 基 隆 含 台 北 高 雄 含 安 平 台 中 花 蓮 麥 寮 布 袋 金 門 料 羅 水 頭 馬 祖 福 澳 白 沙 嘉 興 溫 州 福 州 松 下 寧 德 泉 州 蕭 厝 秀 嶼 漳 州 廈 門 汕 頭 潮 州 惠 州 蛇 口 鹽 田 赤 灣 媽 灣 虎 門 廣 州 珠 海 兩 會 簽 署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澎 湖 馬 公 ) 茂 名 湛 江 北 海 防 城 欽 州 海 口 三 亞 洋 浦 太 倉 南 通 張 家 港 江 陰 揚 州 常 熟 常 州 泰 州 鎮 江 南 京 蕪 湖 馬 鞍 山 九 江 武 漢 城 陵 磯 ) 增 加 開 放 蘇 澳 港 及 花 蓮 和 平 港, 共 計 13 港 口 中 國 大 陸 維 持 63 個 港 口 兩 會 以 換 文 方 式 確 認 207

225 表 兩 岸 海 運 直 航 港 口 開 放 情 形 ( 續 ) 年 台 灣 中 國 大 陸 備 註 增 加 開 放 銅 陵 港 ( 河 港 ) 石 島 港 我 方 維 持 13 個 港 口 萊 州 港 台 州 - 大 麥 嶼 港 區 寧 波 兩 會 以 換 文 - 舟 山 港 沈 家 門 港 區 等 5 個 港 方 式 確 認 口, 共 68 個 港 口 我 方 維 持 13 個 港 口 中 國 大 陸 增 加 開 放 濰 坊 及 安 慶 等 兩 會 以 換 文 2 個 港 口, 共 70 個 港 口 方 式 確 認 我 方 維 持 13 個 港 口 中 國 大 陸 增 加 開 放 煙 台 港 蓬 萊 港 兩 會 以 換 文 區 等 1 個 港 口, 共 71 個 港 口 方 式 確 認 我 方 維 持 13 個 港 口 中 國 大 陸 增 加 開 放 深 圳 港 大 鏟 灣 兩 會 以 換 文 港 區 等 1 個 港 口, 共 72 個 港 口 方 式 確 認 總 計 13 港 口 72 港 口 - 資 料 來 源 : 陸 委 會 三 兩 岸 空 運 直 航 概 況 在 兩 岸 空 運 直 航 開 放 前, 多 數 客 貨 迄 今 仍 仰 賴 港 澳 地 區 中 轉, 徒 增 客 貨 運 成 本 因 此 兩 岸 開 放 空 運 直 航, 有 其 必 要 性 自 2003 年 開 始, 兩 岸 實 施 春 節 包 機, 並 於 2006 年 進 一 步 擴 大 為 四 項 專 案 包 機 其 後 依 據 兩 岸 兩 會 於 2008 年 6 月 簽 署 之 海 峽 兩 岸 包 機 會 談 紀 要, 約 定 兩 岸 於 2008 年 7 月 開 始 實 施 週 末 包 機 再 於 2008 年 12 月 15 日 開 始 依 據 2008 年 11 月 簽 署 之 海 峽 兩 岸 空 運 協 議 實 施 平 日 包 機, 同 日, 更 啟 動 北 線 空 中 雙 向 直 達 航 路 爾 後, 依 據 2009 年 4 月 簽 署 之 海 峽 兩 岸 空 運 補 充 協 議, 兩 岸 空 運 直 航 開 通 南 線 及 第 二 條 北 線 雙 向 直 達 航 路, 並 於 2009 年 8 月 底 開 始 實 施 兩 岸 客 運 及 貨 運 定 期 航 班 透 過 兩 岸 空 運 直 航 的 相 互 開 放 及 航 路 截 彎 取 直, 預 估 可 節 省 約 1 小 時 的 飛 行 時 間 燃 油 成 本 40~45%, 約 可 節 省 旅 客 及 航 空 公 司 每 年 30 億 元 新 台 幣 以 上 之 經 濟 效 益 208

226 根 據 陸 委 會 統 計, 兩 岸 空 運 直 航 自 2008 年 7 月 4 日 啟 動 以 來, 兩 岸 空 運 直 航 的 進 程 已 由 週 末 包 機 平 日 包 機 進 展 至 定 期 航 班 方 式 階 段 性 推 動 透 過 兩 會 簽 署 空 運 協 議 及 其 補 充 協 議, 兩 岸 現 階 段 已 建 立 3 條 直 航 航 路 ( 北 線 南 線 及 第 2 條 北 線 空 中 雙 向 直 達 航 路 ), 將 航 路 截 彎 取 直, 減 少 飛 行 時 間 及 燃 油 成 本 目 前 我 國 已 開 放 10 個 航 點, 中 國 大 陸 方 面 開 放 54 個 航 點, 兩 岸 每 週 共 飛 670 個 往 返 班 次 且 自 2008 年 7 月 4 日 實 施 周 末 包 機 開 始 至 2013 年 底, 兩 岸 共 計 20.3 萬 架 次 往 返 航 班, 載 客 數 3,472 萬 餘 人 次 貨 物 71 萬 噸 直 航 政 策 的 效 益 可 直 接 反 映 旅 行 時 間 縮 短 及 旅 行 成 本 下 降 以 桃 園 - 上 海 航 線 為 例, 兩 岸 直 航 後, 桃 園 至 上 海 僅 需 1.5 小 時, 約 可 較 經 香 港 中 轉 航 班 節 省 4 小 時 ; 另 以 上 海 北 京 航 線 為 例, 相 較 於 飛 經 香 港 轉 北 京, 平 均 節 省 約 1 小 時 飛 行 時 間, 營 運 成 本 亦 相 對 減 少 209

227 表 兩 岸 空 運 直 航 航 點 及 航 班 開 放 情 形 年 台 灣 中 國 大 陸 航 班 備 註 我 方 開 放 8 個 航 點 ( 桃 園 高 雄 小 港 臺 中 清 泉 崗 臺 北 松 山 澎 湖 馬 公 花 蓮 金 門 臺 東 ) 中 國 大 陸 開 放 5 個 航 點 ( 上 海 浦 東 北 京 廣 州 廈 門 南 京 ) 每 週 雙 方 共 飛 36 班, 週 末 包 機 時 段 每 週 五 至 下 週 一, 合 計 每 周 4 個 全 天 兩 會 簽 署 海 峽 兩 岸 包 機 會 談 紀 要 中 國 大 陸 增 加 16 個 航 點 ( 成 都 我 方 維 持 8 個 航 點 重 慶 杭 州 大 連 貴 州 深 圳 武 漢 福 州 青 島 長 沙 海 口 昆 明 西 安 瀋 陽 天 津 鄭 州 ), 客 運 包 機 增 為 雙 方 每 週 共 飛 108 班 兩 會 簽 署 海 峽 兩 岸 空 運 協 議 共 21 個 客 運 航 點 中 國 大 陸 增 加 6 個 航 點 2009 年 8 月 31 日 實 施 兩 岸 客 運 定 期 兩 會 簽 署 海 峽 我 方 維 持 8 個 航 點 ( 合 肥 哈 爾 濱 南 昌 貴 陽 寧 波 濟 南 ), 共 27 個 客 運 航 點 航 班 ; 客 運 班 機 增 為 雙 方 每 週 共 飛 270 班 兩 岸 空 運 補 充 協 議 中 國 大 陸 增 加 4 個 航 點 兩 會 以 換 文 方 式 我 方 維 持 8 個 航 點 ( 長 春 太 原 南 寧 煙 台 ) 共 31 個 客 運 航 點 維 持 每 週 共 飛 270 班 確 認 新 增 大 陸 4 個 航 點 我 方 維 持 8 個 航 點 中 國 大 陸 增 加 2 個 客 運 航 點 ( 上 海 虹 橋 石 家 莊 ) 共 33 個 客 運 航 點 客 運 總 班 次 增 為 雙 方 每 週 共 飛 370 班 其 中 上 海 虹 橋 限 定 與 臺 北 松 山 對 飛, 雙 方 每 週 營 運 28 班 兩 會 以 換 文 方 式 確 認 海 峽 兩 岸 空 運 補 充 協 議 修 正 文 件 一 210

228 表 兩 岸 空 運 直 航 航 點 及 航 班 開 放 情 形 ( 續 ) 年 台 灣 中 國 大 陸 航 班 備 註 我 方 維 持 8 個 航 點 中 國 大 陸 增 加 4 個 客 運 航 點 ( 徐 州 無 錫 泉 州 三 亞 ), 中 國 大 陸 共 37 個 客 運 航 點 維 持 雙 方 每 週 共 飛 370 班, 其 中 上 海 虹 橋 限 定 與 臺 北 松 山 對 飛, 雙 方 每 週 營 運 28 班 兩 會 以 換 文 方 式 確 認 海 峽 兩 岸 空 運 補 充 協 議 修 正 文 件 二 客 運 總 班 次 增 為 雙 方 每 週 共 飛 558 個 我 方 增 加 1 個 客 運 航 點 ( 臺 南 ), 共 9 個 航 點 中 國 大 陸 增 加 4 個 客 運 航 點 ( 鹽 城 蘭 州 溫 州 黃 山 ), 共 41 個 客 運 航 點 往 返 班 次 其 中 臺 北 松 山 雙 方 增 加 每 週 14 班 飛 航 中 國 大 陸 上 海 ( 虹 橋 ) 以 外 航 點 ; 北 京 增 加 2 班 ; 上 海 ( 浦 東 ) 增 加 6 班, 其 他 航 點 根 據 雙 方 航 空 主 管 部 門 兩 會 以 換 文 方 式 確 認 海 峽 兩 岸 空 運 補 充 協 議 修 正 文 件 三 商 定 的 增 班 安 排 執 行 中 國 大 陸 增 加 8 個 客 運 定 期 航 點 客 運 總 班 次 增 為 雙 方 每 週 共 飛 616 個 我 方 增 加 1 個 客 運 航 點 ( 嘉 義 ), 共 10 個 航 點 及 5 個 季 節 性 旅 遊 包 機 航 點 客 運 :( 烏 魯 木 齊 銀 川 西 寧 呼 和 浩 特 海 拉 爾 張 家 界 麗 江 威 海 ); 季 節 性 旅 遊 包 機 : ( 武 夷 山 揭 陽 潮 汕 梅 州 宜 往 返 班 次, 合 計 各 方 每 週 增 加 29 班, 總 航 班 增 加 58 班 ( 中 國 大 陸 8 個 新 增 客 運 定 期 航 點 各 方 每 週 3 班, 至 今 已 營 運 2 個 日 曆 月 ( 含 ) 以 上 的 不 定 期 旅 遊 包 機 按 照 每 方 每 週 5 班 轉 為 定 兩 會 以 換 文 方 式 確 認 海 峽 兩 岸 空 運 補 充 協 議 修 正 文 件 四 昌 及 洛 陽 ),54 個 客 運 航 點 期 航 班 ) 211

229 表 兩 岸 空 運 直 航 航 點 及 航 班 開 放 情 形 ( 續 ) 年 台 灣 中 國 大 陸 航 班 備 註 客 運 總 班 次 增 為 雙 方 每 週 共 飛 670 個 往 返 班 次, 合 計 各 方 每 週 兩 會 以 換 文 方 式 增 加 27 班, 總 航 班 增 加 54 班 確 認 海 峽 兩 岸 我 方 維 持 10 個 航 點 中 國 大 陸 維 持 54 個 航 點 ( 上 海 浦 東 由 每 方 每 週 各 31 個 返 航 空 運 補 充 協 議 修 班 增 為 每 方 每 週 51 個 往 返 航 班 ; 台 正 文 件 五 北 松 山 由 每 方 每 週 42 個 往 返 航 班 增 為 每 方 每 週 49 個 往 返 航 班 ) 10 個 航 點 54 個 航 點 總 計 ( 含 2 個 客 運 定 期 航 點 8 ( 含 49 個 客 運 定 期 航 點 5 雙 方 每 週 共 飛 670 班 個 包 機 航 點 ) 個 季 節 性 包 機 航 點 ) 註 1: 中 國 大 陸 無 錫 機 場 為 軍 民 兩 用 機 場, 初 期 暫 由 中 國 大 陸 航 空 公 司 為 營 運 方 ( 運 營 方 ), 並 由 雙 方 航 空 公 司 以 共 用 班 號 ( 代 碼 共 享 ) 方 式 營 運 定 期 航 班 註 2: 中 國 大 陸 蘭 州 溫 州 和 黃 山 機 場 等 3 個 航 點 須 待 機 場 條 件 具 備 後 方 可 開 航, 其 中 蘭 州 及 黃 山 已 於 101 年 1 月 開 航, 溫 州 則 於 101 年 3 月 開 航 註 3: 季 節 性 旅 遊 包 機 航 點 開 放 期 間 為 每 年 3 月 至 11 月, 每 方 每 個 日 曆 月 20 班 額 度 資 料 來 源 : 陸 委 會 212

230 伍 文 化 與 社 會 交 流 1987 年, 我 國 政 府 基 於 人 道 考 量, 開 放 國 人 赴 中 國 大 陸 探 親, 開 展 兩 岸 中 斷 多 年 後 人 民 相 互 交 流 之 開 端 更 進 一 步, 我 方 政 府 開 放 中 國 大 陸 人 民 來 台 探 病 與 奔 喪, 使 得 雙 方 交 流 由 單 邊 轉 為 雙 邊, 使 得 兩 岸 人 民 在 不 觸 及 政 治 敏 感 議 題 的 情 況 下, 交 流 逐 步 正 常 化 其 後 兩 岸 以 學 術 文 化 觀 光 等 社 會 層 面 之 交 流 深 化 兩 岸 民 眾 接 觸 準 此, 以 下 將 針 對 兩 岸 文 教 社 會 交 流 及 觀 光 分 別 闡 述 一 兩 岸 文 教 交 流 ( 一 ) 兩 岸 文 教 活 動 我 國 政 府 在 開 放 中 國 大 陸 探 親 之 後, 為 加 強 雙 方 民 眾 的 相 互 認 識 與 了 解, 自 1988 年 起 逐 步 開 放, 由 初 期 的 參 訪 和 蒐 集 資 料, 發 展 到 現 在 實 質 性 的 多 元 性 的 交 流, 兩 岸 文 教 交 流 的 深 度 或 廣 度 都 有 相 當 地 提 昇 例 如, 兩 岸 專 業 人 士 互 動 頻 繁, 不 僅 在 交 流 數 量 上 有 逐 年 增 加 的 趨 勢, 在 交 流 樣 態 方 面 亦 趨 多 元 與 精 緻 ; 另 外, 兩 岸 學 術 科 技 交 流 與 合 作 逐 步 拓 展, 更 能 截 長 補 短, 共 同 提 升 學 術 教 育 發 展, 而 兩 岸 學 生 交 流 則 使 學 生 視 野 擴 大, 對 雙 方 的 政 治 社 會 有 更 深 入 的 瞭 解, 拉 近 彼 此 距 離 同 時, 兩 岸 透 過 藝 文 活 動 交 流, 使 得 兩 岸 的 藝 文 團 體 以 各 自 的 特 長 為 基 礎, 展 開 雙 方 的 合 作 創 作 及 聯 演 聯 展, 藉 由 合 作 的 過 程 溝 通 理 念 互 相 觀 摩, 更 增 進 了 兩 岸 藝 文 交 流 的 深 度 綜 觀 兩 岸 之 文 教 交 流 包 括 文 化 教 育 大 眾 傳 播 學 術 科 技 活 動 宗 教 活 動 衛 生 活 動 體 育 活 動 及 社 會 福 利 活 動 等 活 動 其 中, 文 化 教 育 活 動 乃 是 兩 岸 文 教 交 流 活 動 中 最 主 要 的 交 流 項 目, 據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統 計, 自 2008 年 至 2013 年 底, 文 教 活 動 核 准 數 為 288,086 件 213

231 表 兩 岸 文 教 交 流 統 計 ( ) 文 教 交 流 活 動 總 計 文 教 活 動 20,546 33,499 48,582 64,091 62,200 59, ,086 大 眾 傳 播 活 動 2,541 4,376 6,679 7,062 10,384 17,635 48,677 學 術 科 技 活 動 1,000 1,245 2,260 1,481 1,544 2,043 9,573 學 術 科 技 研 究 活 動 ,077 傳 習 民 族 藝 術 及 民 俗 技 藝 宗 教 活 動 1,179 3,488 4,542 4,765 1,663 1,921 17,558 衛 生 活 動 5,874 10,334 11,415 14,088 13,375 9,044 64,130 法 律 活 動 ,675 1,443 1,617 1,194 6,959 地 政 活 動 ,178 公 共 工 程 活 動 ,104 消 防 活 動 ,071 體 育 活 動 1,344 1,868 2,295 3,067 2,515 2,738 13,827 社 會 福 利 活 動 845 1,673 6,178 4,445 3,002 3,176 19,319 文 教 專 案 許 可 ,289 總 計 核 准 數 35,362 61,577 91, , ,080 98, ,988 資 料 來 源 : 陸 委 會 ( 二 ) 兩 岸 教 育 交 流 近 年, 我 國 政 府 為 符 合 世 界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化 多 元 化 的 開 放 趨 勢 促 進 學 生 競 爭 力 增 加 國 內 學 校 招 生 生 源 等 多 方 面 考 量, 開 放 包 含 陸 生 在 內 的 國 際 學 生 來 台 就 學 或 研 習 根 據 教 育 部 統 計, 開 放 陸 生 修 讀 正 式 學 位 後, 陸 生 來 台 修 讀 正 式 學 位 人 數 亦 自 首 年 度 928 位 增 加 至 3,554 位, 占 外 籍 學 生 人 數 亦 由 1.62% 成 長 至 10.7% 中 國 大 陸 研 修 生 自 95 學 年 度 起 累 計 至 今 已 達 4.8 萬 人, 顯 示 我 國 高 教 體 系 水 準 足 以 吸 引 陸 生 前 來 研 習 惟 台 灣 招 收 陸 生 仍 有 所 限 制, 使 得 陸 生 招 收 名 額 仍 不 盡 理 想 由 於 陸 生 赴 台 的 門 檻 三 限 六 不 仍 然 存 在, 亦 即 限 制 採 認 中 國 大 陸 214

232 高 等 學 校 114 ( 即 大 學 ) 限 制 來 台 陸 生 總 量 限 制 學 歷 採 認 領 域 不 加 分 優 待 不 影 響 國 內 招 生 名 額 不 編 列 獎 助 學 金 不 允 許 在 學 打 工 不 得 在 台 就 業 和 不 得 報 考 公 職 考 試 等, 因 此 降 低 陸 生 來 台 就 學 誘 因, 進 而 限 制 招 收 陸 生 的 效 益 倘 若 未 來 進 一 步 鬆 綁 對 陸 生 招 收 之 三 限 六 不 政 策 後, 應 能 擴 大 我 國 教 育 招 收 陸 生 之 效 益 表 陸 生 來 台 就 學 或 研 習 概 況 學 年 度 總 計 正 式 修 讀 學 位 陸 生 人 數 ,864 3,554 6,346 占 外 籍 生 比 重 % 2.89% 10.70% - 中 國 大 陸 人 數 ,321 2,888 5,316 11,227 15,590 21,233 48,050 研 修 生 占 外 籍 生 比 重 1.83% 2.97% 4.39% 8.42% 14.30% 26.80% 35.47% 47.13% - 註 : 中 國 大 陸 研 修 生 人 數 是 指 短 期 交 流 包 括 6 個 月 以 下 及 6 個 月 以 上 之 短 期 研 修 人 數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自 教 育 部 二 兩 岸 社 會 交 流 肇 因 於 政 治 因 素, 兩 岸 切 斷 交 流 數 十 年 然 基 於 人 道 考 量, 我 國 政 府 於 1987 年 宣 布 開 放 民 眾 赴 中 國 大 陸 探 親 活 動, 自 此 開 啟 兩 岸 民 間 交 流 然 而, 自 兩 岸 交 流 以 來, 兩 岸 交 流 往 來 多 屬 單 向 型 態, 亦 即 多 為 國 人 前 往 中 國 大 陸, 而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則 受 制 於 條 件 限 制 而 無 法 正 常 化 交 流, 直 至 我 國 政 府 准 許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台 探 病 奔 喪 參 訪, 方 開 啟 雙 向 交 流 的 大 門 114 我 國 教 育 部 過 去 只 承 認 中 國 大 陸 九 八 五 工 程 的 38 所 頂 尖 大 學, 再 加 上 北 京 體 育 大 學 中 央 音 樂 學 院 和 中 央 美 術 學 院 等 三 所 專 業 學 校, 合 計 41 所 惟 2013 年 3 月, 教 育 部 進 一 步 擴 大 採 認 學 校, 就 中 國 大 陸 於 1990 年 代 開 始 規 劃 界 定 之 21 世 紀 重 點 高 校 約 100 所 ( 即 211 工 程, 但 排 除 公 安 軍 事 醫 療 等 相 關 學 校 ) 後, 現 行 共 採 認 111 校 ( 含 原 採 認 之 41 所 ) 中 國 大 陸 大 專 院 校 215

233 惟 歷 經 政 黨 輪 替, 兩 岸 民 間 交 流 雖 持 續, 但 並 未 大 幅 度 進 展, 直 至 2008 年 馬 政 府 上 任 後, 兩 岸 關 係 得 以 和 緩, 輔 以 政 府 大 幅 度 開 放 陸 客 來 台 觀 光 政 策, 加 速 兩 岸 人 民 密 切 交 流 根 據 表 ,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台 探 親 人 數, 在 2008 年 政 府 大 力 鬆 綁 陸 客 來 台 旅 遊 政 策 後 明 顯 增 加, 從 2008 年 的 1.3 萬 人 次 增 長 至 2013 年 的 5.4 萬 人 次, 成 長 超 過 4 倍 ; 來 台 探 病 及 奔 喪 人 數 則 變 動 不 大 ; 另 外, 來 台 團 聚 人 數 則 有 縮 減 的 趨 勢 另 為 推 展 醫 療 觀 光 並 基 於 人 道 立 場, 陸 委 會 自 2007 年 8 月 起 開 放 中 國 大 陸 人 民 來 台 就 醫, 爾 後 更 開 放 健 檢 與 醫 美 業 務, 大 力 推 展 我 國 國 際 醫 療 服 務 根 據 統 計, 就 醫 人 數 已 由 初 期 的 21 人 已 成 長 到 2012 年 的 243 人, 而 2013 年 底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來 台 就 醫 人 數 則 已 超 越 2012 整 年 來 台 就 醫 人 數, 達 到 304 人 次 ; 健 檢 醫 美 人 數 更 是 由 開 放 時 的 4.7 萬 人 增 加 至 9.5 萬 人 次 顯 示 我 國 醫 療 水 準 與 競 爭 力 具 備 優 勢, 開 放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台 就 醫 或 健 檢 醫 美 業 務 對 於 我 國 醫 療 體 系 商 機 應 有 所 助 益 由 於 我 國 醫 療 水 準 相 對 成 熟 精 湛, 醫 療 費 用 相 對 低 廉, 輔 以 政 府 積 極 推 動 國 際 醫 療 業 務, 相 信 後 續 陸 客 來 台 就 醫 人 數 在 中 國 大 陸 當 局 放 寬 來 台 條 件 後, 應 能 取 得 更 大 的 成 效 表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台 探 親 探 病 奔 喪 團 聚 入 境 概 況 年 度 探 親 人 數 探 病 人 數 奔 喪 人 數 團 聚 人 數 就 醫 人 數 健 檢 醫 美 人 數 ,134 1, , ,413 2, , ,789 1, , ,621 1, , ,130 1, , , ,845 1, , ,317 總 計 240,932 9,708 4, , ,103 註 : 就 醫 人 數 統 計 自 2009 年 開 始 統 計 ; 健 檢 醫 美 2012 年 4 月 起 實 施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自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216

234 三 兩 岸 觀 光 交 流 開 放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台 旅 行 不 僅 可 平 衡 兩 岸 過 往 交 流 單 向 發 展 的 情 況, 也 可 支 撐 國 內 旅 遊 市 場 2008 年 6 月, 兩 岸 簽 署 海 峽 兩 岸 關 於 中 國 大 陸 居 民 赴 台 灣 旅 遊 協 議, 開 放 中 國 大 陸 人 民 直 接 來 台 觀 光 初 期 主 要 內 容 規 範 包 括 : 每 天 以 3,000 人 次 為 限 採 團 進 團 出 形 式 每 團 人 數 10 至 40 人 停 留 期 間 以 10 天 為 限 等 2009 年 1 月, 我 進 一 步 放 寬 來 台 旅 遊 限 制, 將 中 國 大 陸 旅 客 組 團 人 數 由 10 人 以 上 放 寬 至 5 人 以 上, 旅 客 在 台 停 留 期 間 上 限 從 10 天 增 加 至 15 天 ; 同 年 12 月 及 2010 年 8 月 再 度 放 寬 旅 居 海 外 及 港 澳 中 國 大 陸 人 士 來 台 觀 光 之 資 格 條 件 ;2011 年 1 月 將 陸 客 來 台 每 天 平 均 3,000 人 次 提 高 為 4,000 人 次 在 旅 遊 開 放 省 分 方 面, 政 策 實 施 初 期 僅 開 放 中 國 大 陸 13 省 市 地 區 之 居 民 來 台 旅 遊, 為 持 續 擴 大 經 濟 效 益 並 讓 更 多 中 國 大 陸 居 民 來 台 旅 遊, 再 增 加 開 放 至 25 省 市, 並 於 2010 年 7 月 起, 全 面 開 放 中 國 大 陸 31 省 市 居 民 皆 可 來 台 旅 遊 此 外, 我 方 台 灣 海 峽 兩 岸 觀 光 旅 遊 協 會 ( 簡 稱 台 旅 會 ) 與 陸 方 台 灣 海 峽 兩 岸 觀 光 協 會 ( 簡 稱 海 旅 會 ) 已 互 設 旅 遊 辦 事 機 構 2010 年 5 月, 台 旅 會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及 中 國 大 陸 海 旅 會 駐 台 北 辦 事 處 正 式 掛 牌 運 作, 雙 方 將 持 續 透 過 台 旅 會 海 旅 會 聯 繫 機 制, 加 強 對 旅 遊 者 提 供 便 捷 有 效 的 服 務, 以 維 護 中 國 大 陸 人 民 來 台 觀 光 的 旅 遊 品 質 2011 年 6 月, 兩 岸 兩 會 以 換 函 確 認 海 峽 兩 岸 關 於 中 國 大 陸 居 民 赴 台 灣 旅 遊 協 議 修 正 文 件 一, 正 式 開 放 中 國 大 陸 人 民 來 台 從 事 個 人 旅 遊 觀 光 活 動, 而 開 放 人 數 配 額 訂 為 每 日 500 人, 在 台 停 留 時 間 為 自 入 境 次 日 起 不 超 過 15 天 其 後, 兩 會 以 相 互 通 報 方 式, 分 別 於

235 年 4 月 及 2012 年 8 月 確 認 增 加 開 放 中 國 大 陸 居 民 赴 台 灣 個 人 旅 遊 試 點 城 市 115 而 開 放 人 數 配 額 則 由 每 日 500 人 調 整 為 每 日 1,000 人 根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統 計, 自 2008 年 至 2013 年 底 止, 中 國 大 陸 旅 客 來 台 觀 光 已 達 740 多 萬 人 次, 平 均 來 台 觀 光 團 體 陸 客 由 2008 年 的 每 日 328 人 次 增 加 至 2013 年 超 過 3,000 人 次, 旅 遊 人 數 顯 著 增 加 根 據 資 料 顯 示 ( 表 ),2013 年 陸 客 來 台 旅 遊 人 數 已 達 萬 人 次, 超 越 2012 年 整 年 來 台 觀 光 人 數 另 外, 個 人 旅 遊 部 分 亦 隨 著 開 放 陸 客 自 由 行 有 明 顯 的 成 長, 個 人 來 台 觀 光 人 數 亦 由 開 放 之 初 的 3 萬 人 次 成 長 至 2013 年 底 的 52.2 萬 餘 人 次 由 於 政 策 開 放 陸 客 來 台 觀 光,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估 計,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底, 陸 客 來 台 觀 光 已 為 台 灣 帶 來 超 過 3,000 億 元 新 台 幣 ( 超 過 100 億 美 元 ) 的 外 匯 收 入 我 國 民 眾 赴 中 國 大 陸 觀 光 人 數 開 放 時 程 相 對 早, 加 上 地 理 區 位 文 化 及 語 言 等 因 素 相 近, 更 加 速 兩 岸 觀 光 交 流 之 密 切 根 據 統 計, 自 2008 年 至 2013 年 11 月 止, 平 均 每 年 赴 中 國 大 陸 旅 遊 人 次 均 超 過 400 萬 人 次,2010 年 起 更 突 破 500 萬 人 次, 合 計 2008 年 至 今 已 逼 近 3,000 萬 人 次 赴 中 國 大 陸 旅 遊 此 外, 隨 著 政 府 提 供 兩 岸 包 機 定 期 航 班 等 便 利 政 策, 加 上 大 力 開 放 兩 岸 觀 光, 國 人 赴 中 國 大 陸 觀 光 旅 遊 人 數 亦 呈 現 穩 定 增 加, 即 便 受 制 於 兩 岸 經 濟 成 長 表 現 緩 步, 觀 光 人 數 成 長 幅 度 有 趨 緩 的 態 勢, 但 是 整 體 而 言, 兩 岸 觀 光 交 流 日 益 密 切 的 態 勢 仍 不 變 115 於 海 峽 兩 岸 關 於 中 國 大 陸 居 民 赴 台 灣 旅 遊 協 議 修 正 文 件 一 中, 第 一 批 開 放 中 國 大 陸 居 民 來 台 旅 遊 試 點 城 市 為 北 京 市 上 海 市 及 廈 門 市 其 後 兩 會 以 相 互 通 報 方 式 確 認 第 二 批 開 放 試 點 城 市 包 含 天 津 重 慶 南 京 廣 州 杭 州 成 都 濟 南 西 安 福 州 及 深 圳 等 10 個 城 市 218

236 表 陸 客 來 台 觀 光 人 數 統 計 ( ) 年 單 位 : 萬 人 台 灣 民 眾 赴 陸 客 來 台 觀 光 陸 客 來 台 觀 光 ( 個 人 ) 中 國 大 陸 觀 光 合 計 成 長 率 合 計 成 長 率 合 計 成 長 率 % % % % % % % % % % % % % % 總 計 , 註 : 陸 客 來 台 個 人 旅 遊 人 數 統 計 自 起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自 陸 委 會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陸 金 融 市 場 交 流 概 況 一 兩 岸 金 融 業 務 交 流 在 金 融 方 面, 雖 然 財 政 部 於 2001 年 11 月 開 放 我 國 銀 行 業 海 外 分 支 機 構 及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 OBU) 可 以 與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的 外 資 銀 行 中 資 銀 行 或 中 資 銀 行 海 外 分 支 機 構 直 接 進 行 通 匯, 並 且 能 與 中 資 企 業 或 個 人 作 金 融 往 來 業 務 116 然 而, 實 質 上, 兩 岸 之 金 融 機 構 涉 足 兩 岸 市 場 部 分, 卻 始 終 受 制 於 兩 岸 監 管 機 制 要 求 而 無 所 發 揮, 直 至 2009 年 兩 岸 完 成 金 融 合 作 協 議 與 3 項 備 忘 錄 之 簽 署, 才 開 啟 兩 岸 金 融 市 場 市 場 准 入 之 協 商 據 中 央 銀 行 統 計, 自 2001 年 6 月 開 放 OBU 辦 理 兩 岸 直 接 通 匯 後,OBU 對 中 國 大 陸 匯 款 金 額 大 幅 增 加 據 金 管 會 兩 岸 金 融 業 務 月 116 OBU 可 辦 理 的 兩 岸 金 融 業 務, 包 括 收 受 客 戶 存 款 辦 理 匯 兌 信 用 狀 簽 發 信 用 狀 通 知 進 出 口 押 匯 進 出 口 託 收 代 理 收 付 款 項 及 同 業 往 來 等 219

237 報 資 料 顯 示, 全 體 銀 行 匯 出 款 金 額 由 2008 年 的 1, 億 美 元, 成 長 至 2012 年 的 3, 億 美 元, 銀 行 匯 出 款 金 額 近 年 增 加 約 1.65 倍 ; 而 匯 入 款 金 額 也 由 2008 年 的 1, 億 美 元 成 長 至 2012 年 的 1, 億 美 元, 匯 入 款 金 額 增 加 約 1.63 倍 進 一 步 觀 察 2013 年 銀 行 匯 款 概 況, 銀 行 匯 出 款 達 3, 億 美 元, 較 去 年 同 期 成 長 12.4%; 匯 入 款 則 為 億 美 元, 較 去 年 同 期 成 長 1% 自 2008 年 累 計 至 今, 全 體 銀 行 匯 出 匯 款 達 1.64 兆 美 元, 匯 入 匯 款 則 為 9, 億 美 元 由 於 國 人 透 過 OBU 業 務 匯 出 至 中 國 大 陸 金 額 相 對 多 於 匯 入 匯 款 金 額, 因 此 仍 存 在 資 金 流 往 中 國 大 陸 的 不 對 等 狀 況 表 兩 岸 金 融 業 務 統 計 表 ( ) 單 位 : 億 美 元 年 全 體 銀 行 匯 出 全 體 銀 行 匯 入 匯 款 成 長 率 匯 款 成 長 率 , , , % 1, % , % 1, % , % 1, % , % 1, % , % 1, % 總 計 16, , 資 料 來 源 : 金 管 會 二 兩 岸 貨 幣 清 算 與 人 民 幣 業 務 開 放 人 民 幣 通 匯 業 務 正 式 在 台 灣 開 辦, 為 兩 岸 交 流 立 下 重 要 的 里 程 碑 尤 其 在 兩 岸 貨 幣 清 算 機 制 上 路 後, 兩 岸 廠 商 交 易 往 來 不 再 需 要 透 過 美 元 進 行 清 算, 估 計 可 為 廠 商 省 下 龐 大 匯 差 及 交 易 成 本 同 時, 銀 行 未 來 規 劃 人 民 幣 商 品, 只 要 符 合 現 有 外 幣 相 關 規 定 即 可 辦 理 220

238 兩 岸 經 貿 往 來 極 為 密 切, 雙 邊 貿 易 金 額 龐 大, 但 過 去 透 過 第 三 貨 幣 ( 多 為 美 元 ) 來 進 行 交 易 計 價 或 結 算, 人 民 幣 去 化 並 未 有 制 度 化 的 管 道 因 此, 兩 岸 貨 幣 清 算 機 制 上 路 後, 對 於 製 造 業 進 出 口 貿 易 商 等 企 業 來 說, 可 直 接 以 人 民 幣 進 行 貿 易 收 付 款 項, 不 須 再 透 過 美 元 進 行 結 算, 不 但 免 除 匯 差 損 失 與 省 下 匯 兌 手 續 費, 交 易 流 程 也 將 更 為 簡 化 另 外, 無 論 在 投 資 或 是 往 來 兩 岸 民 眾 的 觀 光 購 物 需 求 台 商 資 金 周 轉 等, 均 衍 生 可 觀 的 兩 岸 匯 兌 需 求, 更 突 顯 兩 岸 貨 幣 清 算 機 制 之 重 要 性 與 效 益 另 外, 在 兩 岸 人 民 幣 直 接 通 匯 後, 使 台 灣 自 然 形 成 人 民 幣 的 資 金 池, 也 因 此 具 備 成 為 人 民 幣 離 岸 中 心 的 優 勢 目 前 香 港 為 全 球 最 大 人 民 幣 離 岸 中 心, 自 2004 年 香 港 開 放 人 民 幣 通 匯 至 2013 年 底 為 止, 人 民 幣 存 款 金 額 約 達 8,605 億 元 人 民 幣 117 根 據 中 央 銀 行 統 計, 自 2013 年 底 118, 國 人 人 民 幣 存 款 餘 額 累 積 達 到 1,826 億 元 人 民 幣, 放 款 總 額 亦 突 破 千 億 元 人 民 幣, 顯 示 國 人 對 於 人 民 幣 作 為 資 產 配 置 有 相 當 高 度 的 興 趣, 同 時 亦 反 映 國 人 因 投 資 與 商 務 活 動 對 於 資 金 回 流 管 道 的 龐 大 需 求 預 估 隨 著 金 融 業 陸 續 推 出 人 民 幣 相 關 金 融 商 品 後, 人 民 幣 之 需 求 成 長 空 間 將 更 加 寬 廣 台 灣 具 有 發 展 人 民 幣 離 岸 市 場 的 有 利 環 境 與 優 勢, 但 仍 需 開 發 人 民 幣 相 關 金 融 商 品, 並 強 化 人 民 幣 回 流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的 機 制 ( 如 RFDI RQFII) 119 方 能 使 台 灣 成 為 繼 香 港 後 第 二 個 人 民 幣 離 岸 中 心, 甚 至 在 兩 岸 密 切 交 流 的 情 況 下, 更 能 一 舉 超 越 香 港, 成 為 全 球 最 大 離 岸 人 民 幣 市 場 截 至 , 我 國 辦 理 人 民 幣 業 務 之 外 匯 指 定 銀 行 ( DBU) 有 65 家 ;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 OBU) 之 家 數 為 57 家 參 考 林 建 甫 彭 思 遠 (2013), 兩 岸 貨 幣 清 算 機 制 建 立 後 的 下 一 步, 221

239 表 台 灣 金 融 業 承 作 人 民 幣 業 務 統 計 (2013) 單 位 : 億 元 人 民 幣 業 務 項 目 DBU OBU 合 計 存 款 餘 額 1, , 貼 現 及 放 款 餘 額 匯 款 總 額 , 註 :2013 年 12 月 全 體 銀 行 透 過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台 北 分 行 辦 理 之 人 民 幣 結 算 達 3,231 億 人 民 幣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銀 行 第 二 節 兩 岸 已 簽 署 協 議 成 效 探 討 兩 岸 於 2010 年 6 月 29 日 第 五 次 江 陳 會 談 完 成 簽 署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同 年 9 月 12 日 生 效 實 施 2011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全 面 實 施 服 務 貿 易 早 期 收 穫 部 門 及 開 放 措 施, 以 及 貨 品 早 期 收 穫 清 單 第 一 階 段 降 稅 繼 貨 品 與 服 務 貿 易 早 收 實 施 後, 同 年 2 月 22 日 在 中 壢 舉 行 經 合 會 第 1 次 例 會, 啟 動 ECFA 貨 品 貿 易 服 務 貿 易 投 資 保 障 及 爭 端 解 決 等 4 項 後 續 協 議 之 協 商 2012 年 8 月 9 日 海 協 與 海 基 兩 會 簽 訂 了 海 峽 兩 岸 投 資 保 護 與 促 進 協 議 和 海 峽 兩 岸 海 關 合 作 協 定, 並 於 2013 年 2 月 正 式 生 效, 其 中 投 保 協 定 對 雙 方 在 投 資 待 遇 透 明 度 和 逐 步 減 少 投 資 限 制 方 面 做 出 明 確 的 規 定, 對 兩 岸 經 貿 投 資 活 動 中 產 生 的 糾 紛 和 爭 端 提 供 了 多 元 化 法 制 化 的 解 決 途 徑, 進 一 步 提 升 兩 岸 投 資 保 護 水 準, 另 外 台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亦 於 2013 年 6 月 21 日 宣 布 完 成 海 峽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待 國 內 立 法 程 序 的 通 過 生 效 服 貿 協 議 雙 方 針 對 11 個 服 務 業 領 域, 做 出 市 場 開 放 承 諾, 減 少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之 限 制 與 障 礙, 促 進 服 務 業 市 場 的 進 一 步 開 放 與 合 作, 為 落 實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的 另 一 項 重 要 里 程 碑 本 節 將 針 對 兩 岸 目 前 已 簽 署 的 協 議 進 行 成 效 探 討, 透 過 數 值 與 案 例 的 分 析, 探 討 已 簽 署 協 議 的 效 益 以 下 將 分 別 剖 析 貨 品 貿 易 早 期 收 穫 部 門 及 開 放 措 施 服 務 貿 易 早 期 收 穫 部 門 及 開 放 措 施 的 成 效, 以 及 由 台 商 糾 紛 看 投 保 協 議 智 財 權 協 議 等 開 放 措 施 222

240 壹 ECFA 貨 品 貿 易 早 期 收 穫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2011 年 1 月 1 日 實 施 的 兩 岸 早 收 降 稅 清 單 產 品, 已 於 2013 年 1 月 1 日 全 部 降 為 零 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自 台 灣 進 口 的 中 國 大 陸 早 收 產 品 成 長 率 較 當 年 中 國 大 陸 自 台 灣 進 口 所 有 產 品 的 成 長 率 還 低 ; 至 於 台 灣 自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的 台 灣 早 收 產 品 成 長 率 衰 退 幅 度, 則 較 當 年 台 灣 自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所 有 產 品 的 成 長 率 衰 退 幅 度 為 低 而 2013 年 不 論 中 國 大 陸 自 台 灣 進 口 或 台 灣 自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的 早 收 產 品 成 長 率 均 較 所 有 產 品 成 長 率 為 低 就 表 面 數 據 來 看, 似 乎 台 灣 在 中 國 大 陸 早 收 產 品 所 獲 致 的 效 益 相 對 不 佳, 並 未 展 現 原 有 的 期 望 效 益 但 成 長 率 會 因 為 基 期 數 據 的 大 小 前 期 貿 易 表 現 的 好 壞 而 影 響 其 表 現, 因 此 由 成 長 率 觀 察 會 落 入 數 據 的 迷 思, 未 能 真 正 解 釋 早 收 的 效 益 表 現 為 能 釐 清 兩 岸 早 收 降 稅 的 真 正 影 響, 將 由 進 口 市 占 率 的 角 度 進 行 分 析, 以 了 解 早 收 產 品 降 稅 所 帶 來 的 進 口 成 長, 是 否 真 的 提 升 了 台 灣 ( 中 國 大 陸 ) 出 口 的 早 收 產 品 在 中 國 大 陸 ( 台 灣 ) 進 口 市 場 的 市 占 率 並 探 究 影 響 台 灣 ( 中 國 大 陸 ) 出 口 的 早 收 產 品 表 現 的 可 能 原 因 分 析 上 將 先 由 總 體 的 角 度 觀 察 台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給 予 對 方 早 收 產 品 的 整 體 表 現, 以 了 解 早 收 產 品 相 對 於 所 有 產 品 的 表 現 ; 之 後 才 釐 清 台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的 早 收 產 品 在 雙 方 各 產 業 的 進 口 市 占 率 的 相 對 表 現 ; 其 次 是 進 行 FTA 利 用 率 的 分 析, 畢 竟 真 正 屬 於 早 收 降 稅 貿 易 120 效 益 的 還 是 適 用 FTA 協 定 優 惠 稅 率 的 貿 易 額, 若 是 FTA 的 利 用 率 低 代 表 對 台 灣 或 中 國 大 陸 的 出 口 並 未 享 受 FTA 協 定 優 惠 稅 率, 則 貿 易 數 據 的 表 現 並 不 能 代 表 早 收 降 稅 的 貿 易 效 益, 因 此 該 探 究 的 問 題 應 該 是 為 何 貿 易 表 現 不 佳 為 何 FTA 的 利 用 率 太 低 以 下 將 分 就 中 國 大 陸 給 予 台 灣 的 早 收 產 品 ( 以 下 簡 稱 中 國 大 陸 早 收 產 品 ) 以 及 台 灣 給 予 中 國 大 陸 的 早 收 產 品 ( 以 下 簡 稱 台 灣 早 收 產 品 ) 進 行 剖 析 120 FTA 利 用 率 = 適 用 FTA 優 惠 關 稅 進 口 的 貿 易 額 / 總 進 口 值 223

241 一 中 國 大 陸 早 收 產 品 貿 易 效 益 探 討 ( 一 ) 整 體 表 現 中 國 大 陸 自 全 球 進 口 金 額 逐 年 增 加, 雖 2009 年 受 金 融 海 嘯 影 響 進 口 金 額 下 滑, 但 隨 即 回 復 成 長,2013 年 進 口 金 額 為 1.84 兆 美 元, 07~13 年 長 期 成 長 率 為 11.62% 中 國 大 陸 開 放 給 台 灣 之 早 收 產 品 週 期 波 動 與 整 體 進 口 表 現 一 致,07~13 年 長 期 成 長 率 也 有 8.16%, 但 相 較 其 他 產 品 的 表 現, 早 收 產 品 成 長 率 明 顯 較 低 可 2013 年 早 收 產 品 的 成 長 率 首 度 超 越 整 體 產 品, 顯 示 以 加 工 連 結 為 主 要 選 取 條 件, 中 國 大 陸 開 放 給 台 灣 的 早 收 產 品 隨 著 全 球 經 濟 漸 趨 復 甦, 表 現 已 經 好 轉, 其 占 中 國 大 陸 所 有 產 品 的 進 口 比 例 亦 從 2013 年 微 幅 提 升 ( 圖 和 表 4-2-1) 所 有 產 品 早 收 產 品 40% 30% 20% 10% 0% -10%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圖 中 國 大 陸 自 全 球 進 口 成 長 率 224

242 表 中 國 大 陸 自 全 球 進 口 總 金 額 單 位 : 兆 美 元,% 年 所 有 產 品 早 收 產 品 早 收 產 品 比 例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圖 為 2008 年 ~2013 年 間, 中 國 大 陸 自 世 界 台 灣 韓 國 日 本 東 協 10 國 FTA 國 家 121 美 國 歐 盟 等 國 進 口 早 收 產 品 的 年 成 長 率 以 台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實 施 早 收 產 品 開 始 降 稅 的 2011 年 為 分 界 點, 觀 察 早 收 實 施 前 後 台 灣 與 其 他 競 爭 國 成 長 率 的 表 現, 則 早 收 實 施 前, 台 灣 相 對 其 他 國 家 表 現 為 差 ; 早 收 執 行 後, 台 灣 在 中 國 大 陸 早 收 產 品 的 表 現 屬 於 正 成 長 的 一 群 其 次 就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市 場 的 市 占 率 來 看, 就 所 有 產 品 而 言, 除 了 122 美 國 歐 盟 及 其 它 國 家 外, 其 餘 各 國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市 占 率 皆 下 滑 ( 表 4-2-2) 就 中 國 大 陸 給 予 台 灣 的 早 收 產 品 而 言, 則 呈 現 東 協 國 家 與 韓 國 的 市 占 率 持 續 上 升, 台 灣 雖 市 占 率 表 現 不 佳, 但 於 早 收 降 稅 施 行 開 始, 市 占 率 開 始 緩 慢 回 升, 至 於 日 本 與 FTA 國 家 的 市 占 率 則 呈 下 滑 之 勢, 而 美 國 歐 盟 27 國 亦 微 幅 上 升 ( 表 4-2-3) 綜 上 分 析,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開 放 給 台 灣 的 早 收 產 品 雖 受 國 際 景 氣 影 響 表 現 不 佳, 屬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成 長 表 現 相 對 較 弱 的 產 品, 但 早 收 降 稅 的 確 有 助 於 台 灣 的 市 場 占 有 率 的 提 升, 同 時 隨 著 國 際 景 氣 回 緩, 其 表 現 可 望 改 善, 因 此 未 來 表 現 應 可 望 改 善 121 FTA 區 域 係 指 中 國 大 陸 與 其 他 非 台 灣 之 區 域 簽 訂 FTA 且 已 實 行 者, 區 域 涵 蓋 : 香 港 122 澳 門 紐 西 蘭 智 利 祕 魯 巴 基 斯 坦 哥 斯 大 黎 加 其 它 國 家 為 除 了 台 灣 韓 國 日 本 東 協 10 國 美 國 歐 盟 及 中 國 大 陸 已 洽 簽 FTA 以 外 的 國 家 225

243 世 界 台 灣 韓 國 日 本 東 協 10 國 美 國 歐 盟 27 國 其 他 FTA 國 家 60% 50% 40% 30% 20% 10% 0% -10% -20% -30% 世 界 10.03% % 28.94% 16.11% 1.05% 9.05% 台 灣 -0.90% % 30.61% 9.88% 2.37% 12.57% 韓 國 11.96% % 29.50% 26.25% 4.03% 9.96% 日 本 13.53% % 30.02% 10.47% -6.22% -7.59% 東 協 10 國 7.42% -6.49% 54.29% 18.90% 9.91% 25.33% 美 國 13.57% -9.21% 25.29% 9.40% 2.36% 24.13% 歐 盟 27 國 19.47% -7.61% 27.67% 19.05% -3.97% 4.34% 其 他 FTA 國 家 % % 7.67% 15.24% 10.14% 9.73%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圖 中 國 大 陸 自 各 貿 易 國 進 口 早 收 產 品 成 長 率 226

244 國 家 表 中 國 大 陸 自 各 國 進 口 所 有 產 品 市 占 率 年 單 位 :% 台 灣 韓 國 日 本 東 協 10 國 美 國 歐 盟 27 國 其 他 FTA 國 家 其 它 國 家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國 家 表 中 國 大 陸 自 各 國 進 口 早 收 產 品 市 占 率 年 單 位 :% 台 灣 韓 國 日 本 東 協 10 國 美 國 歐 盟 27 國 其 他 FTA 國 家 其 它 國 家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另 外 FTA 是 否 有 效,FTA 的 利 用 率 是 最 適 合 的 觀 察 指 標,FTA 利 用 率 越 高 代 表 所 享 有 的 關 稅 減 讓 優 惠 效 益 越 大 從 中 國 大 陸 海 關 獲 得 之 早 收 產 品 數 據 統 計, 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自 台 灣 進 口 早 收 產 品 為 227

245 億 美 元, 其 中 適 用 早 收 優 惠 關 稅 進 口 金 額 為 億 美 元, 關 稅 優 惠 為 5.9 億 美 元, 則 早 收 產 品 的 FTA 利 用 率 為 41.49% 基 於 中 國 大 陸 工 廠 與 市 場 的 雙 重 身 份, 其 進 口 貿 易 可 分 為 一 般 貿 易 與 加 工 貿 易 兩 種 型 態, 所 謂 加 工 貿 易 即 是 利 用 中 國 大 陸 的 工 廠 定 位 的 貿 易 型 態, 其 享 有 出 口 退 稅 或 保 稅 生 產 的 優 勢 ; 因 此 關 稅 原 本 即 非 其 進 入 障 礙, 故 加 工 貿 易 非 屬 FTA 協 議 降 稅 效 益 的 受 益 群 基 此 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自 台 灣 進 口 的 早 收 產 品 貿 易 億 美 元 中, 一 般 貿 易 為 98.7 億 美 元, 占 比 為 48.6%, 亦 即 就 目 前 貿 易 類 型 來 看,FTA 利 用 率 最 高 為 48.6% 123, 由 此 觀 之 2012 年 台 灣 在 中 國 大 陸 早 收 產 品 的 FTA 利 用 率 仍 有 成 長 的 空 間 此 外 由 台 灣 出 口 市 場 分 散 程 度 來 看 ( 表 4-2-4), 可 知 台 灣 出 口 中 國 大 陸 開 放 與 台 灣 的 早 收 產 品 中, 雖 然 出 口 中 國 大 陸 2013 年 成 長 率 約 9%, 但 結 構 比 卻 從 2010 年 至 2013 年 僅 成 長 0.1%, 而 出 口 東 協 2013 年 成 長 率 雖 負 成 長 2.64%, 結 構 比 卻 成 長 6 個 百 分 點, 可 見 就 中 國 大 陸 開 放 給 台 灣 的 早 收 產 品 而 言, 東 協 國 家 市 場 對 台 灣 出 口 的 重 要 性 逐 漸 增 加 表 中 國 大 陸 早 收 產 品 下 台 灣 主 要 出 口 市 場 單 位 : 億 美 元,% 國 家 別 2013 年 出 口 金 額 2013 年 成 長 率 10~13 年 結 構 比 變 動 值 中 國 大 陸 東 協 10 國 美 國 歐 盟 27 國 香 港 日 本 其 他 國 家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123 以 下 將 以 此 為 2012 年 各 產 業 類 別 FTA 利 用 率 高 低 的 評 估 準 則 228

246 有 關 中 國 大 陸 給 予 台 灣 的 早 收 產 品 說 明,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給 予 台 灣 的 早 收 產 品, 在 加 工 出 口 連 結 的 特 性 下, 由 於 國 際 市 場 不 景 氣, 致 使 其 屬 市 場 表 現 相 對 較 弱 的 群 組, 成 長 表 現 較 中 國 大 陸 整 體 為 差, 而 台 灣 的 表 現 並 非 特 例, 但 早 收 的 確 對 台 灣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市 占 率 有 所 幫 助, 只 是 效 益 不 顯 著 效 益 不 顯 的 原 因 並 非 僅 FTA 利 用 率 不 高, 亦 包 括 台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的 早 收 產 品, 拓 展 中 國 大 陸 內 銷 市 場 ( 一 般 貿 易 型 態 ) 的 貿 易 值 不 高, 限 縮 了 FTA 降 稅 效 益 的 擴 及 面, 未 來 隨 著 對 中 國 大 陸 內 銷 市 場 的 定 位 轉 換 及 市 場 拓 展 的 效 益, 此 部 分 的 效 益 可 再 提 升, 當 然 此 也 與 台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的 定 位 有 關 另 外 台 灣 對 外 的 出 口 市 場 亦 在 政 策 推 動 下, 呈 現 成 果, 就 中 國 大 陸 的 早 收 產 品 而 言, 台 灣 的 出 口 市 場 已 開 始 分 散, 東 協 國 家 的 市 場 重 要 性 逐 漸 增 加 ( 二 ) 各 產 業 表 現 由 於 個 別 產 業 早 收 產 品 的 情 況 並 不 相 同, 將 早 收 產 品 分 為 石 化 124 機 械 及 零 組 件 紡 織 運 輸 工 具 農 產 品 及 其 它 產 業 等 六 大 類 各 業 別 在 2013 年 皆 為 正 成 長, 其 中 2013 年 成 長 率 優 於 全 球 進 口 成 長 表 現 的 產 品 類 別 有 石 化 機 械 及 零 組 件 與 農 產 品, 雖 石 化 機 械 及 零 組 件 有 逐 年 下 滑 趨 勢, 韓 國 東 協 與 歐 盟 是 主 要 的 取 代 者, 但 2013 年 卻 逆 勢 成 長, 農 業 品 甚 至 成 長 1 倍 之 多 從 早 收 開 始 實 施 點 的 2011 年 後 來 看, 早 收 降 稅 的 確 有 助 於 石 化 與 機 械 及 零 組 件 產 品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市 占 率 上 升, 但 市 占 率 卻 不 如 以 往 年 度, 可 見 市 場 需 求 的 轉 變 或 競 爭 力 的 影 響 應 是 主 要 的 原 因, 且 明 顯 大 於 關 稅 削 減 的 價 格 所 增 加 的 優 勢,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的 市 場 需 求 已 開 始 轉 變, 後 續 競 爭 力 的 維 持 將 是 長 久 關 鍵 ; 就 農 產 品 而 言, 早 收 關 稅 削 減 的 價 格 優 勢, 也 有 助 扭 轉 其 在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市 占 率 下 滑 的 趨 勢, 雖 出 口 金 額 不 高 對 整 體 早 收 效 益 助 益 有 限, 但 成 長 幅 度 相 當 之 大, 台 灣 業 者 對 中 國 大 陸 內 需 市 場 的 拓 展 相 當 成 功 124 中 國 大 陸 早 收 品 的 其 他 產 業 包 含 水 泥 染 顏 料 漆 油 墨 橡 膠 玻 纖 電 子 鋼 鐵 金 屬 製 品 手 工 具 與 模 具 小 家 電 家 用 過 濾 裝 置 電 機 醫 材 儀 器 及 運 動 器 材 等 項 目 229

247 至 於 紡 織 和 其 他 產 品 在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市 占 率 逐 漸 下 滑, 即 便 早 收 執 行 也 未 能 扭 轉 市 占 率 探 討 原 因 紡 織 產 品 或 許 是 因 為 中 國 大 陸 紡 織 產 業 的 外 移 以 及 進 口 需 求 減 少 所 致, 也 可 能 與 業 者 尚 未 來 得 及 轉 換 對 中 國 大 陸 內 需 市 場 的 拓 展 有 關, 以 致 此 兩 項 產 品 的 FTA 利 用 率 相 對 較 低, 有 待 提 升 也 是 可 能 的 原 因 ( 表 4-2-6); 另 外 台 灣 對 東 協 市 場 的 出 口 重 要 性 增 加 可 能 也 是 影 響 的 因 素 之 一 而 其 他 產 品 則 與 石 化 產 品 一 樣, 也 面 臨 市 場 需 求 轉 變 或 競 爭 力 的 影 響 大 於 關 稅 削 減 的 價 格 優 勢 運 輸 工 具 在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市 占 率 雖 從 早 收 開 始 實 施 後 微 幅 上 升, 但 市 占 率 不 如 以 往, 究 其 原 因 為 運 輸 工 具 分 為 汽 車 零 組 件 與 自 行 車 及 其 零 組 件, 台 灣 即 使 在 早 收 降 稅 後 汽 車 零 組 件 市 占 仍 無 起 色, 可 能 與 市 場 需 求 轉 變 或 競 爭 力 的 影 響 大 於 關 稅 削 減 的 價 格 優 勢 有 關, 但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環 保 意 識 興 起 以 及 民 眾 購 買 力 上 升, 對 自 行 車 的 需 求 轉 為 以 休 閒 娛 樂 健 身 與 童 車 等 特 性 的 車 種, 高 價 自 行 車 及 其 零 組 件 的 需 求 自 然 大 幅 提 高, 因 而 在 一 升 一 降 下 運 輸 工 具 進 口 市 占 僅 微 幅 提 升 另 就 海 外 市 場 來 看, 除 石 化 紡 織 其 他 產 品 對 東 協 市 場 的 倚 賴 度 增 加 外, 運 輸 工 具 機 械 及 零 組 件 和 農 產 品 等 均 日 益 增 加 對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的 倚 賴 從 2013 年 來 看, 除 紡 織 產 品 其 他 產 業 及 運 輸 工 具 外, 其 餘 類 別 產 品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市 占 率 均 增 加 ( 表 4-2-5), 後 續 仍 待 觀 察 230

248 表 台 灣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市 占 率 變 化 單 位 :% 所 有 產 品 早 收 產 品 石 化 機 械 及 零 組 件 紡 織 產 業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農 產 品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表 中 國 大 陸 早 收 各 類 產 品 FTA 利 用 率 單 位 : 億 美 元,% 2012 年 自 台 灣 進 口 2012 年 適 用 優 惠 關 稅 進 口 金 額 2012 年 關 稅 優 惠 金 額 利 用 率 早 收 產 品 石 化 機 械 及 零 組 件 紡 織 運 輸 工 具 農 產 品 其 他 產 業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231

249 二 台 灣 早 收 產 品 貿 易 效 益 探 討 ( 一 ) 整 體 表 現 07~13 年 台 灣 自 全 球 進 口 平 均 成 長 率 為 3.44%, 台 灣 開 放 給 中 國 大 陸 之 早 收 產 品 同 期 平 均 成 長 率 為 1.8%, 相 對 成 長 較 緩 ;2013 年 表 現 回 穩, 尤 其 早 收 產 品 較 其 他 產 品 成 長 較 大, 在 台 灣 總 進 口 的 比 例 相 對 2012 年 些 微 提 升 表 台 灣 自 全 球 進 口 總 額 單 位 : 億 美 元,% 年 所 有 產 品 早 收 產 品 早 收 產 品 比 例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所 有 產 品 早 收 產 品 60% 50% 40% 30% 20% 10% 0% -10% -20% -30% -40%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圖 台 灣 自 全 球 進 口 成 長 率 232

250 120% 100% 80% 60% 40% 20% 0% -20% -40% 世 界 中 國 大 陸 日 本 韓 國 東 協 10 國 美 國 歐 盟 27 國 -60% 世 界 11.76% % 57.31% 8.31% % 1.94% 中 國 大 陸 23.46% % 53.16% 27.56% -3.17% 1.77% 日 本 5.89% % 54.05% -2.84% % % 韓 國 -0.08% % 51.58% -8.18% % 11.44% 東 協 10 國 14.49% % % 0.74% % 18.49% 美 國 20.14% % 42.27% 1.41% -5.22% 2.12% 歐 盟 27 國 8.68% % 51.82% 16.85% % 16.28%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圖 台 灣 自 各 貿 易 國 進 口 早 收 產 品 成 長 率 圖 為 2008 年 至 2013 年 台 灣 自 世 界 中 國 大 陸 韓 國 日 本 東 協 10 國 美 國 歐 盟 進 口 早 收 產 品 金 額 的 年 成 長 率 變 化 以 早 收 執 行 的 2011 年 為 分 界 點, 則 不 論 早 收 的 施 行 與 否, 中 國 大 陸 相 對 其 他 國 成 長 率 的 表 現 相 對 較 佳, 但 在 2013 年 除 了 日 本 外, 其 他 國 家 表 現 皆 較 中 國 大 陸 佳 若 就 在 台 灣 進 口 市 場 的 市 占 率 而 言, 則 不 論 是 整 體 產 品 或 是 早 收 品 項, 中 國 大 陸 的 市 占 率 均 逐 步 上 升 ( 表 及 表 4-2-9) 233

251 另 外 2012 年 台 灣 自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早 收 產 品 的 FTA 利 用 率 為 28.99% 125, 且 除 紡 織 產 業 外, 其 餘 產 業 皆 不 高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早 收 產 品 在 台 灣 的 進 口 市 占 率 提 升, 與 其 價 格 成 本 的 競 爭 優 勢 有 相 當 密 切 的 關 聯, 這 將 加 深 國 內 原 有 對 開 放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進 口 擔 憂 的 考 量 表 台 灣 自 各 國 進 口 所 有 產 品 市 占 率 單 位 :% 國 家 年 中 國 大 陸 韓 國 日 本 東 協 10 國 美 國 歐 盟 27 國 其 他 國 家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國 家 表 台 灣 自 各 國 進 口 早 收 產 品 市 占 率 年 單 位 :% 中 國 大 陸 韓 國 日 本 東 協 10 國 美 國 歐 盟 27 國 其 他 國 家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年 台 灣 自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早 收 產 品 48.5 億 美 元, 其 中 適 用 早 收 優 惠 關 稅 進 口 金 額 為 億 美 元, 關 稅 優 惠 為 5300 萬 美 元 234

252 ( 二 ) 各 產 業 表 現 將 早 收 產 品 同 樣 分 為 石 化 機 械 及 零 組 件 紡 織 運 輸 工 具 及 其 126 它 產 業 等 五 大 類, 則 不 論 早 收 執 行 與 否, 中 國 大 陸 在 各 產 業 早 收 產 品 的 市 占 率 均 快 速 增 加, 但 在 2013 年 石 化 紡 織 及 其 他 產 業 的 市 占 率 有 微 幅 下 滑 的 現 象 同 時 中 國 大 陸 與 東 協 是 台 灣 此 類 產 品 進 口 單 價 最 低 的 來 源, 在 僅 石 化 及 紡 織 類 早 收 產 品 的 利 用 率 相 對 較 高 的 情 況 下,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在 台 灣 上 述 產 業 早 收 產 品 的 進 口 市 占 率 的 提 升 與 其 成 本 優 勢 有 關 再 者 由 於 其 他 產 業 自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金 額 占 台 灣 早 收 產 品 自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金 額 的 比 重 高 達 50%, 因 此 其 它 產 業 市 占 率 的 提 高 帶 動 了 中 國 大 陸 在 台 灣 早 收 產 品 市 占 率 的 提 升, 但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結 構 調 整 的 推 展, 生 產 要 素 成 本 的 上 升, 促 使 成 本 優 勢 不 如 以 往, 中 國 大 陸 在 台 灣 早 收 產 品 市 占 率 變 化 尚 待 觀 察 產 業 別 表 中 國 大 陸 在 台 灣 市 占 率 變 化 年 單 位 :% 所 有 產 品 早 收 產 品 石 化 機 械 及 零 組 紡 織 產 業 運 輸 工 具 其 他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台 灣 早 收 產 品 的 其 他 產 業 包 含 化 學 品 染 顏 料 橡 膠 非 金 屬 製 品 與 金 屬 製 品 模 具 電 機 電 子 鐘 眼 鏡 燈 具 儀 器 運 動 器 材 及 其 他 雜 項 製 品 235

253 表 台 灣 早 收 產 品 FTA 利 用 率 2012 年 2012 年 台 灣 自 中 2012 年 適 用 產 業 別 台 灣 稅 率 國 大 陸 進 口 金 額 優 惠 關 稅 金 額 2012 年 減 讓 關 稅 金 額 單 位 : 億 美 元,% 實 際 利 用 率 整 體 石 化 產 業 機 械 及 零 組 件 紡 織 產 業 運 輸 工 具 其 他 產 業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貳 ECFA 服 務 業 早 期 收 穫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有 關 ECFA 服 務 貿 易 早 期 收 穫 部 門 及 開 放 措 施, 台 灣 開 放 9 項, 其 中 給 予 中 國 大 陸 非 金 融 服 務 業 部 分 有 8 項, 分 別 為 研 究 與 發 展 服 務 業 會 議 服 務 業 展 覽 服 務 業 特 製 品 設 計 服 務 業 ( 室 內 設 計 除 外 ) 中 國 大 陸 華 語 與 合 拍 電 影 片 發 行 映 演 每 年 10 部 經 紀 商 服 務 業 ( 活 動 物 除 外 ) 運 動 休 閒 服 務 業 及 空 運 服 務 業 電 腦 訂 位 系 統 ; 金 融 服 務 業 部 分 有 1 項 為 銀 行 業 至 於 中 國 大 陸 則 開 放 11 項, 其 中 給 予 台 灣 非 金 融 服 務 業 部 分 有 8 項, 分 別 為 會 計 審 計 簿 記 服 務 業 電 腦 服 務 業 研 究 和 開 發 服 務 業 之 自 然 科 學 和 工 程 學 研 究 和 實 驗 開 發 服 務 會 議 服 務 業 專 業 設 計 服 務 業 取 消 台 灣 電 影 片 進 口 配 額 限 制 醫 院 服 務 業 飛 機 維 修 保 養 業 ; 其 中 電 腦 服 務 業 研 究 和 開 發 服 務 業 及 會 議 服 務 業 等 3 項 開 放 台 灣 可 獨 資 設 立, 享 有 較 韓 國 日 本 歐 美 等 其 他 WTO 會 員 更 優 惠 條 件 至 於 金 融 服 務 業 部 分 有 3 項, 即 銀 行 業 證 劵 期 貨 業 及 保 險 業 2011 年 1 月 1 日 雙 方 開 始 全 面 實 施 服 務 貿 易 早 期 收 穫 部 門 及 開 放 措 施 以 下 將 服 務 貿 易 早 期 收 穫 部 門 及 開 放 措 施 的 成 效 分 為 金 融 服 務 業 與 非 金 融 服 務 業 各 別 進 行 說 明 236

254 一 金 融 服 務 業 ( 延 續 海 峽 兩 岸 金 融 合 作 協 議 ( MOU) ) 海 峽 兩 岸 金 融 合 作 協 議 於 2009 年 4 月 26 日 完 成 簽 署 後, 台 灣 金 管 會 亦 於 同 年 11 月 16 日 與 中 國 銀 行 證 劵 及 保 險 三 監 理 機 構 分 別 簽 署 兩 岸 銀 行 業 監 理 合 作 備 忘 錄 兩 岸 證 劵 及 期 貨 監 理 合 作 備 忘 錄 及 兩 岸 保 險 業 監 理 合 作 備 忘 錄, 並 經 立 法 院 備 查, 於 2010 年 1 月 16 日 生 效 為 因 應 兩 岸 金 融 上 述 三 項 合 作 備 忘 錄 生 效 後 兩 岸 金 融 市 場 雙 向 往 來 的 管 理 需 要, 金 管 會 於 2010 年 3 月 修 正 發 佈 台 灣 地 區 與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金 融 業 務 往 來 及 投 資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台 灣 地 區 與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證 券 及 期 貨 業 務 往 來 及 投 資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及 台 灣 地 區 與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保 險 業 務 往 來 及 投 資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等 三 項 管 理 辦 法, 開 放 兩 岸 金 融 業 參 股 投 資 銀 行 業 互 設 分 支 機 構 證 券 期 貨 及 保 險 業 互 設 辦 事 處, 並 在 辦 法 中 訂 有 完 備 之 事 前 審 查 風 險 控 管 及 事 後 追 蹤 管 理 機 制 以 下 將 金 融 服 務 業 分 為 銀 行 證 劵 期 貨 與 保 險 業 分 別 討 論 服 務 貿 易 早 收 成 效 ( 一 ) 銀 行 業 金 管 會 已 在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之 早 期 收 穫 計 畫 中, 為 國 內 銀 行 業 者 爭 取 到 包 括 縮 短 辦 事 處 升 格 分 行 及 辦 理 人 民 幣 業 務 之 等 待 期 等 較 一 般 外 資 銀 行 更 為 優 惠 之 經 營 條 件, 期 協 助 起 步 已 晚 之 國 內 銀 行 業 者 能 夠 迅 速 拓 展 業 務 截 至 102 年 12 月, 金 管 會 已 核 准 13 家 國 內 銀 行 赴 中 國 大 陸 設 立 分 ( 支 ) 行 及 子 銀 行, 其 中 11 家 分 行 及 3 家 支 行 已 開 業, 並 設 有 5 家 辦 事 處, 其 中 1 家 辦 事 處 已 獲 准 籌 建 子 行, 詳 細 如 下 表 : 237

255 表 中 國 大 陸 開 放 與 台 灣 服 務 貿 易 早 收 成 效 ( 銀 行 業 ) 銀 行 名 稱 目 前 開 業 法 人 名 稱 是 否 為 辦 事 處 升 格 分 行 或 子 銀 行 是 否 可 開 辦 全 面 性 人 民 幣 業 務 欲 申 設 法 人 名 稱 欲 申 設 法 人 是 否 獲 陸 方 核 准 台 灣 銀 行 上 海 分 行 兆 豐 銀 行 蘇 州 分 行 陸 方 已 受 理 申 請 ( 蘇 州 分 行 ) 吳 江 支 行 土 地 銀 行 上 海 分 行 天 津 分 行 蘇 州 分 行 合 作 金 庫 ( 蘇 州 分 行 ) 高 新 支 行 北 京 辦 事 處 天 津 分 行 成 都 分 行 河 南 省 12 第 一 銀 行 上 海 分 行 一 銀 租 賃 ( 蘇 州 ) 公 司 家 村 鎮 銀 行 ( 已 獲 金 管 會 核 准 ) 上 海 自 貿 區 支 行 深 圳 分 行 ( 深 圳 分 行 ) 華 南 銀 行 寶 安 支 行 華 南 國 際 租 賃 公 司 ( 深 圳 ) 上 海 分 行 崑 山 分 行 彰 化 銀 行 ( 崑 山 分 行 ) 花 橋 支 行 東 莞 分 行 青 島 分 行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上 海 分 行 ( 上 海 分 行 ) 閔 行 支 行 上 海 自 貿 區 支 行 閔 行 支 行 已 獲 核 准 238

256 表 中 國 大 陸 開 放 與 台 灣 服 務 貿 易 早 收 成 效 ( 銀 行 業 )( 續 ) 銀 行 名 稱 是 否 為 辦 事 是 否 可 開 辦 全 目 前 開 業 欲 申 設 處 升 格 分 行 面 性 人 民 幣 法 人 名 稱 法 人 名 稱 或 子 銀 行 業 務 中 國 信 託 上 海 分 行 陸 方 已 受 理 銀 行 北 京 辦 事 處 申 請 玉 山 銀 行 東 莞 分 行 ( 東 莞 分 陸 方 已 受 理 行 ) 長 安 支 申 請 行 永 豐 銀 行 南 京 辦 事 處 南 京 子 行 欲 申 設 法 人 是 否 獲 陸 方 核 准 南 京 子 行 已 獲 核 准 台 灣 企 銀 上 海 分 行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蘇 州 辦 事 處 天 津 辦 事 處 台 灣 工 業 台 駿 國 際 租 賃 銀 行 公 司 ( 蘇 州 ) 上 海 商 業 上 銀 融 資 租 賃 儲 蓄 銀 行 ( 中 國 ) 公 司 台 中 銀 融 資 租 台 中 商 業 賃 ( 蘇 州 ) 公 銀 行 司 中 華 開 發 國 際 租 賃 公 司 ( 崑 中 華 開 發 山 ) 中 華 開 發 工 業 銀 行 股 權 投 資 管 理 公 司 ( 上 海 ) 陽 信 商 業 陽 信 融 資 租 賃 銀 行 公 司 ( 上 海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收 購 華 一 銀 行 已 核 准 並 取 得 華 一 銀 行 80% 股 權 陽 信 融 資 租 賃 公 司 已 獲 核 准 239

257 ( 二 ) 證 券 期 貨 業 管 會 已 在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之 早 期 收 穫 計 畫 中, 為 國 內 業 者 爭 取 到 包 括 在 中 國 大 陸 申 請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QFII) 給 予 適 當 便 利 截 至 102 年 12 月 ( 表 ), 已 有 11 家 證 券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設 立 23 處 辦 事 處,2 家 投 信 事 業 赴 中 國 大 陸 設 立 辦 事 處, 另 已 核 准 5 家 投 信 事 業 赴 中 國 大 陸 參 股 設 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其 中 3 家 已 營 業 另 外 有 15 家 國 內 投 信 事 業 向 陸 方 提 出 申 請 QFII 資 格, 並 取 得 證 券 監 理 機 構 核 准 資 格, 其 中 12 家 投 資 額 度 合 計 15.7 億 美 元 表 台 資 券 商 於 中 國 大 陸 設 立 辦 事 處 統 計 表 台 灣 證 券 商 北 京 上 海 深 圳 廣 州 廈 門 群 益 金 鼎 證 券 元 大 寶 來 證 券 元 富 證 券 永 豐 金 證 券 日 盛 證 券 兆 豐 證 券 凱 基 證 券 統 一 證 券 富 邦 證 券 華 南 永 昌 證 券 第 一 金 證 券 合 計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三 ) 保 險 業 金 管 會 已 在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之 早 期 收 穫 計 畫 中, 為 國 內 保 險 業 者 爭 取 到 允 許 台 灣 保 險 公 司 經 過 整 合 或 戰 略 合 併 組 成 的 集 團, 參 照 外 資 保 險 公 司 市 場 准 入 條 件 ( 集 團 總 資 產 50 億 美 元 以 上, 其 中 任 240

258 何 一 家 台 灣 保 險 公 司 的 經 營 歷 史 在 30 年 以 上, 且 其 中 任 何 一 家 台 灣 保 險 公 司 在 中 國 大 陸 設 立 代 表 處 2 年 以 上 ) 申 請 進 入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金 管 會 已 核 准 9 家 國 內 保 險 業 赴 中 國 大 陸 參 股 投 資, 其 中 6 家 已 營 業 ( 表 ), 並 設 有 14 處 代 表 人 辦 事 處, 且 已 有 1 家 保 險 經 紀 人 公 司 赴 中 國 大 陸 參 股 投 資 ; 另 有 10 家 國 內 保 險 業 獲 陸 方 證 劵 監 理 機 構 核 准 QFII 資 格, 並 取 得 投 資 額 度 合 計 17 億 美 元 表 台 資 保 險 業 在 中 國 大 陸 參 股 投 資 情 況 中 國 大 陸 保 險 公 司 設 立 地 點 合 資 公 司 國 泰 人 壽 上 海 國 泰 人 壽 東 方 航 空 君 龍 人 壽 廈 門 台 灣 人 壽 廈 門 建 發 集 團 新 光 海 航 人 壽 北 京 新 光 人 壽 海 航 集 團 國 泰 世 紀 產 險 上 海 國 泰 世 紀 產 險 國 泰 人 壽 富 邦 產 險 廈 門 富 邦 產 險 富 邦 人 壽 建 信 人 壽 上 海 中 國 人 壽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四 )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來 台 狀 況 截 至 102 年 11 月, 中 國 大 陸 的 中 國 銀 行 台 北 分 行 交 通 銀 行 台 北 分 行 及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台 北 分 行 分 別 於 2012 年 6 月 22 日 2012 年 7 月 16 日 及 2013 年 3 月 26 日 成 立, 另 外 中 國 大 陸 招 商 銀 行 在 台 設 立 辦 事 處, 未 來 欲 在 台 灣 成 立 分 行, 經 營 相 關 金 融 業 務 二 非 金 融 服 務 業 依 據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統 計,2011 年 1 月 ~2013 年 11 月 屬 於 ECFA 服 務 業 早 收 清 單 中 核 准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件 數 為 97 件, 投 資 或 增 資 之 金 額 約 為 1.45 億 美 元 ; 我 方 核 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涉 及 ECFA 服 務 早 收 項 目 計 374 件, 投 資 或 增 資 金 額 約 5.2 億 美 元 據 中 國 大 陸 方 面 統 計,9 家 台 灣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獲 得 有 效 期 為 1 年 的 " 臨 時 執 行 審 241

259 計 業 務 許 可 證 "; 中 國 大 陸 開 放 與 台 灣 的 醫 院 服 務 業, 台 灣 聯 新 國 際 醫 療 集 團 上 海 禾 新 醫 院 係 ECFA 簽 訂 後 核 准 設 立 的 第 一 家 台 商 獨 資 醫 療 機 構, 投 資 金 額 約 0.24 億 美 元, 另 外 中 國 大 陸 關 於 取 消 台 灣 電 影 片 進 口 配 額 限 制 部 分 ; 截 至 102 年 12 月 我 方 共 有 15 部 台 灣 電 影 片 依 據 ECFA 服 務 貿 易 早 期 收 穫 計 畫, 申 請 通 過 陸 方 廣 電 總 局 審 批, 其 中 14 部 已 在 中 國 大 陸 上 映 由 前 面 的 說 明 顯 示 早 收 服 務 業 的 開 放, 仍 然 是 台 灣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的 項 目 與 金 額 高 於 中 國 大 陸 來 台 投 資 或 經 營, 此 與 台 灣 基 於 國 家 安 全 或 經 濟 安 全 考 量 准 許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的 項 目 有 限 可 經 營 項 目 的 誘 因 不 大, 以 及 諸 多 配 套 管 制 措 施 繁 複 有 關 再 者, 雖 然 台 灣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相 對 較 多, 但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存 在 相 當 多 的 潛 規 則 經 營 障 礙, 業 者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經 營 仍 面 臨 諸 多 限 制, 如 金 融 業 者 在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經 營 須 提 出 審 批 核 准, 但 連 是 否 提 出 審 批 文 件 都 須 先 獲 得 同 意 才 可 送 出 在 兩 岸 對 於 開 放 服 務 業 市 場 仍 有 諸 多 經 營 環 節 限 制 下, 目 前 仍 尚 未 看 出 很 大 的 成 效 參 由 台 商 糾 紛 看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與 智 財 權 協 議 台 商 過 去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相 當 龐 大, 從 對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的 貢 獻 度 便 可 窺 知 一 二, 因 此, 從 中 國 大 陸 中 央 到 地 方 皆 相 當 歡 迎 台 商 前 往 投 資, 並 且 給 予 優 惠 的 政 策 惟 台 商 投 資 規 模 與 家 數 隨 著 兩 岸 產 業 鏈 整 合 而 日 益 增 加, 伴 隨 而 來 各 式 各 類 的 投 資 糾 紛 亦 增 多 因 此 推 動 兩 岸 洽 簽 海 峽 兩 岸 投 資 保 障 和 促 進 協 議 ( 簡 稱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 與 海 峽 兩 岸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合 作 協 議 ( 簡 稱 兩 岸 智 財 權 協 議 ) 一 台 商 投 資 糾 紛 概 況 ( 一 ) 糾 紛 類 型 與 趨 勢 根 據 統 計 自 1991 年 起,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的 18,415 件 投 資 案 中, 兩 岸 投 資 糾 紛 總 計 達 5,946 件, 約 32.3% 的 投 資 案 件 發 生 投 資 糾 242

260 紛, 顯 示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面 對 極 大 的 風 險 ( 表 ) 關 於 台 商 糾 紛 的 類 型, 根 據 海 基 會 歸 納 主 要 可 區 分 為 人 身 安 全 土 地 糾 紛 勞 資 糾 紛 稅 務 糾 紛 智 慧 財 產 權 糾 紛 合 約 糾 紛 股 權 糾 紛 等 七 大 類 型 其 中, 屬 於 人 身 安 全 類 的 糾 紛 累 計 3,013 件, 包 括 遭 殺 害 累 計 達 111 件, 意 外 或 因 病 身 亡 342 件 意 外 傷 害 因 病 住 院 365 件, 遭 搶 傷 害 恐 嚇 勒 索 175 件, 遭 綁 架 非 法 拘 禁 146 件, 因 案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881 件, 失 蹤 482 件, 其 他 人 身 安 全 511 件 另 外, 屬 於 財 產 法 益 糾 紛 則 為 2,888 件 ; 而 在 財 產 法 益 糾 紛 中, 台 商 投 訴 的 糾 紛 達 2,749 件, 中 國 大 陸 人 民 及 廠 商 投 訴 則 為 139 件 再 者, 依 投 資 糾 紛 發 展 的 趨 勢 觀 察, 過 往 投 資 糾 紛 是 以 人 身 安 全 類 型 的 糾 紛 為 主, 自 2009 年 起, 投 資 糾 紛 轉 變 以 財 產 法 益 類 別 為 主 不 過, 由 於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之 糾 紛 實 務 上 牽 涉 甚 廣, 鮮 少 能 單 純 歸 類 為 某 一 種 類 型 糾 紛, 因 此 上 述 分 類 僅 為 概 略 劃 分 參 考 另 根 據 糾 紛 對 象,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之 糾 紛 亦 可 劃 分 為 台 商 與 中 國 大 陸 私 人 企 業 之 P2P(private party to private party) 類 型 及 台 商 127 與 政 府 的 P2G(private party to government) 糾 紛 類 型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中 國 大 陸 在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上 亦 為 外 商 所 詬 病 即 便 中 國 大 陸 在 加 入 WTO 之 後, 對 於 智 財 權 有 進 一 步 之 立 法 規 範 然 而 地 方 才 為 第 一 線 落 實 與 維 護 智 財 權 保 護 工 作, 因 此, 地 方 政 府 在 執 行 智 財 權 保 護 相 關 政 策 時, 倘 若 未 能 盡 力 執 行, 則 空 有 立 法 保 護 亦 徒 然 無 功 中 國 美 國 商 會 (AmCham China) 2013 白 皮 書 即 指 出 中 國 大 陸 過 往 在 知 識 產 權 立 法 與 維 護 工 作 上 雖 已 展 現 努 力, 但 現 階 段 仍 有 盜 版 軟 體 猖 獗 仿 冒 惡 意 搶 先 註 冊 商 標 盜 用 商 業 秘 密 等 問 題 127 含 地 方 政 府 中 央 或 國 企 央 企 243

261 128 ( 二 ) 投 資 糾 紛 成 因 歸 納 台 商 投 資 糾 紛 之 成 因, 大 略 可 區 分 為 自 己 的 因 素 被 蓄 意 陷 害 及 整 體 環 境 改 變 三 類 首 先, 台 商 投 資 糾 紛 歸 納 為 自 己 的 因 素 最 大 主 因 是 由 於 台 商 便 宜 行 事 所 致 例 如 台 商 忽 略 中 國 大 陸 的 法 令 遊 走 法 律 灰 色 地 帶 節 省 成 本 等 因 素, 因 此 種 下 日 後 糾 紛 的 隱 憂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法 令 規 範 繁 雜, 多 數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並 未 充 分 了 解 中 國 大 陸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且 多 倚 重 人 脈 關 係 解 決 糾 紛, 未 能 積 極 尋 求 專 業 法 律 服 務, 反 而 衍 生 更 多 問 題 其 次, 台 商 在 投 資 糾 紛 中 最 常 見 到 被 他 人 蓄 意 陷 害 的 糾 紛 成 因 此 類 型 多 半 發 生 在 台 商 與 中 國 大 陸 人 民 或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共 同 成 立 的 合 資 企 業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在 許 多 行 業 皆 有 要 求 合 資 的 規 定, 因 此 亦 產 生 台 商 遭 受 他 人 蓄 意 矇 騙 陷 害 等 糾 紛 之 中 特 別 是 合 夥 人 盜 用 公 款 虧 空 公 司 等 糾 紛 案 件 時 有 所 聞 再 者, 整 體 環 境 改 變 亦 為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時 造 成 糾 紛 的 主 要 原 因 如 土 地 價 格 飛 漲 地 方 政 府 因 政 策 而 收 回 土 地 進 行 開 發 勞 動 環 境 改 變 引 發 勞 資 糾 紛 等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人 治 色 彩 濃 厚, 法 令 解 釋 與 權 限 往 往 多 個 單 位 重 疊, 錯 綜 複 雜 的 法 令 解 釋 權 與 政 策 方 向 差 異, 往 往 使 得 台 商 無 所 適 從 ; 另 外, 地 方 政 府 因 招 商 引 資 所 提 的 優 惠 政 策 亦 可 能 未 完 全 符 合 中 央 法 令 規 範 ; 此 外, 當 主 政 者 更 換 後, 常 形 成 政 策 人 走 茶 涼, 台 商 不 僅 無 法 享 有 優 惠, 反 而 可 能 會 因 此 受 到 新 主 政 者 的 政 策 調 整, 被 剝 奪 原 先 賦 予 之 優 惠 因 此, 綜 整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糾 紛 之 成 因, 即 便 兩 岸 同 文 同 種, 相 較 其 他 外 資 企 業 具 有 優 勢, 但 仍 不 可 輕 忽 糾 紛 之 發 生 與 處 理 方 式, 避 免 損 及 自 身 利 益, 同 時 亦 保 障 自 身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128 參 考 海 基 會 ( 2012), 台 商 大 陸 投 資 實 用 手 冊 - 糾 紛 案 例 解 析, 台 北 市 :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244

262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件 數 年 度 案 件 金 額 遭 殺 害 表 台 商 投 資 案 件 與 糾 紛 統 計 ( ) 人 身 安 全 類 意 外 或 意 外 傷 遭 搶 傷 遭 綁 因 案 限 因 病 害 因 病 害 恐 嚇 架 非 法 制 人 身 身 亡 住 院 勒 索 拘 禁 自 由 失 蹤 其 他 合 計 單 位 : 件 ; 億 美 元 財 產 法 益 類 大 陸 人 總 計 台 商 民 及 廠 合 計 投 訴 商 投 訴 合 計 18,415 1, ,031 2, ,915 5,946 1, , ,993 1, , , , , , , , ,001 1, ,002 1,

263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件 數 年 度 案 件 金 額 遭 殺 害 表 台 商 投 資 案 件 與 糾 紛 統 計 ( )( 續 ) 人 身 安 全 類 意 外 或 意 外 傷 遭 搶 傷 遭 綁 因 案 限 因 病 害 因 病 害 恐 嚇 架 非 法 制 人 身 身 亡 住 院 勒 索 拘 禁 自 由 失 蹤 其 他 合 計 財 產 法 益 類 中 國 大 台 商 陸 人 民 投 訴 及 廠 商 投 訴 單 位 : 件 ; 億 美 元 總 計 合 計 2,003 1, ,004 2, ,005 1, , , , , , , , 註 :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資 料 不 包 含 補 辦 資 料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投 審 會 海 基 會 兩 岸 經 貿 網 246

264 二 海 峽 兩 岸 投 資 保 障 和 促 進 協 議 ( 一 ) 兩 岸 簽 署 投 資 保 障 協 議 之 目 的 1.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雖 有 台 商 保 護 法, 但 保 障 仍 嫌 不 足 著 眼 於 中 國 大 陸 龐 大 商 機, 每 年 仍 吸 引 不 少 台 商 前 往 投 資,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占 台 灣 對 外 投 資 比 重 已 超 過 五 成,2010 年 更 高 達 八 成, 近 年 則 降 為 六 成 多 每 年 龐 大 的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規 模 加 上 中 國 大 陸 已 成 為 台 商 重 要 投 資 市 場, 短 期 內 要 改 變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之 趨 勢 仍 相 當 困 難, 倘 若 未 有 制 度 化 機 制 保 障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對 於 台 商 相 當 不 利 中 國 大 陸 雖 於 1994 年 公 布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台 灣 同 胞 投 資 保 護 法 ( 簡 稱 台 商 保 護 法 ) 及 其 實 行 細 則, 對 於 台 商 徵 收 補 償 資 金 匯 出 人 身 自 由 與 安 全 投 資 爭 議 之 處 理 等 項 目 有 其 保 障 機 制, 惟 面 臨 法 令 投 資 範 圍 定 義 不 明 確 徵 收 補 償 條 款 不 符 國 際 慣 例 與 趨 勢 投 資 爭 議 解 決 方 式 少 投 資 保 障 之 落 實 執 行 等 問 題, 台 商 保 護 法 對 台 商 的 投 資 糾 紛 與 保 障 仍 有 限 台 商 投 資 糾 紛 隨 兩 岸 相 互 投 資 逐 步 增 加, 制 度 化 機 制 有 助 保 障 雙 方 權 利 與 義 務 並 且 促 進 雙 邊 投 資 根 據 海 基 會 的 統 計,1991 年 統 計 以 來 台 商 投 資 糾 紛 已 將 近 6,000 件, 且 糾 紛 類 型 已 由 以 往 之 威 脅 人 身 安 全 轉 向 以 財 產 權 益 為 主 但 是 無 論 何 種 糾 紛 類 型 或 成 因, 均 威 脅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的 應 有 保 障 中 國 大 陸 做 為 台 灣 最 大 貿 易 夥 伴 與 對 外 投 資 地 區, 無 論 從 貿 易 或 投 資 觀 點, 制 度 化 規 範 兩 岸 投 資 權 利 與 義 務 均 是 應 當 重 視 的 協 商 議 題 而 簽 署 投 資 保 障 協 定 則 能 強 制 中 國 大 陸 改 善 其 投 資 環 境, 促 使 兩 岸 未 來 投 資 與 經 貿 合 作 有 更 進 一 步 之 發 展 的 空 間 129 顏 慧 欣 李 淳 ( 2010), 由 法 制 面 看 後 ECFA 時 代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的 挑 戰, 台 商 與 中 國 經 濟 發 展 ( 田 弘 茂 黃 偉 峰 主 編 ), 台 北 市 : 國 策 研 究 院 文 教 基 金 會, 頁

265 換 言 之, 簽 署 投 資 保 障 協 定 之 目 的 是 寄 望 藉 由 制 度 化 之 規 範, 使 兩 岸 投 資 者 透 過 公 權 力 保 障, 以 降 低 投 資 人 所 面 臨 之 政 治 風 險, 如 外 匯 管 制 徵 收 國 有 化 沒 收 戰 爭 叛 亂 暴 動 等 風 險 並 且 期 望 能 促 使 中 國 大 陸 提 升 投 資 環 境, 擴 大 兩 岸 法 制 化 的 落 差, 以 強 化 未 來 兩 岸 合 作 的 空 間 ( 二 )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之 重 點 內 容 2012 年 8 月 9 日, 兩 會 於 台 北 舉 行 第 八 次 江 陳 會 談 之 際 簽 署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進 一 步 加 強 對 兩 岸 投 資 人 及 相 關 人 員 的 人 身 自 由 與 安 全 保 障 兩 岸 投 保 協 定 之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協 定 適 用 範 圍 投 資 之 促 進 與 保 護 投 資 待 遇 徵 收 戰 爭 叛 亂 暴 動 及 損 害 賠 償 投 資 資 本 及 收 益 之 匯 出 投 資 爭 端 之 解 決 代 位 求 償 協 定 之 生 效 效 期 及 終 止 等 項, 並 有 周 延 之 規 範, 對 於 進 一 步 促 進 締 約 兩 國 經 貿 投 資 實 質 關 係, 有 積 極 正 面 之 意 義 另 外,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更 提 供 保 障 與 政 府 公 權 力 行 使 有 關 之 政 治 風 險 130 從 國 際 法 的 角 度,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可 歸 屬 為 兩 國 政 府 簽 定 的 雙 邊 投 資 協 議 (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 BIA), 惟 礙 於 兩 岸 特 殊 的 政 治 關 係, 因 此 與 一 般 國 際 雙 邊 投 資 協 議 仍 有 所 不 同, 此 處 進 一 步 歸 納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與 一 般 國 際 雙 邊 投 資 協 議 重 點 差 異 內 容 131 ( 參 考 表 ): 1. 投 資 保 障 的 範 圍 不 限 於 直 接 投 資 有 鑑 於 以 往 兩 岸 投 資 環 境 與 法 令 限 制, 台 商 多 以 繞 道 第 三 地 方 式 進 行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而 過 去 台 灣 政 府 也 默 許 此 種 投 資 模 式 存 在, 並 凡 經 投 審 會 核 准 之 對 外 投 資 案 件, 得 向 中 國 輸 出 入 銀 行 辦 理 海 外 投 資 保 險 於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應 立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中 國 輸 出 入 銀 行, 並 於 損 失 發 生 日 起 二 個 月 後, 向 中 國 輸 出 入 銀 行 辦 理 請 求 賠 償 手 續 中 國 輸 出 入 銀 行 原 則 上 於 被 保 險 人 依 規 定 辦 妥 請 求 賠 償 手 續 後 四 個 月 內 賠 償, 並 由 中 國 輸 出 入 銀 行 取 得 代 位 求 償 權, 向 地 主 國 求 償, 較 投 資 人 直 接 向 地 主 國 政 府 求 償 之 途 徑 來 得 快 速 有 效 故 在 投 資 人 辦 理 海 外 投 資 政 治 風 險 保 險 之 情 況 下, 投 保 協 定 發 揮 之 效 用 最 大 參 考 林 祖 嘉 曾 志 超 ( 2012), 海 峽 兩 岸 投 資 保 障 和 促 進 協 議 平 溪 與 對 台 商 的 建 議, 資 料 來 源 : 248

266 在 台 灣 地 區 與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提 供 台 商 間 接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抵 扣 其 盈 餘 匯 回 之 扣 繳 稅 款, 進 而 消 除 間 接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的 重 覆 課 稅 問 題 因 此, 此 次 兩 岸 簽 署 的 投 保 協 議 也 將 實 質 上 由 兩 岸 所 有 或 控 制 的 第 三 方 投 資 者 納 入 投 資 保 障 協 議 的 範 疇 明 確 合 理 的 徵 收 補 償 機 制 早 期 台 商 糾 紛 包 含 廠 房 遭 當 地 政 府 以 各 種 名 目 逕 行 徵 收, 損 及 台 商 辛 勤 耕 耘 之 收 益 因 此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特 別 將 要 件 定 義 ( 直 接 徵 收 與 間 接 徵 收 ) 及 補 償 的 計 算 方 式 納 入, 以 期 增 加 台 商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的 信 心 同 時 也 避 免 中 國 大 陸 任 意 徵 收 台 商 資 產 的 陋 習 3. 多 元 的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對 於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投 資 保 障 協 議 在 投 資 人 對 政 府 及 投 資 人 對 投 133 資 人 兩 種 情 況 下 提 供 多 種 爭 端 解 決 管 道 同 時,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發 生 爭 端, 將 可 視 情 況 選 擇 最 有 利 的 解 決 模 式 雖 然 投 資 人 可 在 雙 方 合 意 下 選 擇 兩 岸 的 仲 裁 機 構 及 仲 裁 地 點, 惟 考 量 兩 岸 的 政 治 因 素,BIA 常 見 的 國 際 仲 裁 制 度, 並 未 納 入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中 資 誠 認 為,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的 立 意 良 好, 且 將 能 促 進 兩 岸 的 投 資 發 展 惟 在 考 量 該 如 何 申 請 時, 可 能 也 需 要 思 考 資 料 充 分 揭 露 的 後 續 影 響 例 如, 若 未 來 兩 岸 簽 署 稅 收 安 排 考 量 將 透 過 第 三 地 轉 投 資 的 台 商 也 納 入 範 圍 內, 台 灣 投 資 者 是 否 須 取 得 暫 行 辦 法 的 申 請 認 定 方 能 適 用 又 或 者 未 來 台 商 在 進 行 間 接 股 權 移 轉 時, 中 國 大 陸 被 投 資 公 司 應 履 行 的 工 商 變 更 程 序 是 否 需 要 增 加 此 外, 過 往 台 商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有 透 過 人 頭 持 有 股 權 的 情 事, 若 這 些 台 商 有 意 享 受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則 應 考 量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顯 名 化 可 能 衍 生 的 稅 務 及 法 律 議 題 顯 名 化 前 應 審 慎 思 考 其 影 響 及 後 果, 設 想 好 主 管 機 關 可 能 要 求 提 交 或 提 問 的 事 項, 以 降 低 不 必 要 的 稅 務 法 律 風 險 資 料 來 源 : jhtml 一 般 國 際 間 投 保 協 定 主 要 處 理 外 國 投 資 人 和 投 資 地 政 府 間 之 關 係, 即 投 資 地 政 府 藉 由 在 投 保 協 定 中 承 諾 提 供 外 國 人 及 其 投 資 權 益 之 保 護 因 此, 一 般 國 際 間 投 保 協 定 鮮 少 處 理 P-P 投 資 爭 端 議 題, 然 為 回 應 廣 大 台 商 訴 求, 經 我 極 力 爭 取, 雙 方 已 同 意 將 此 議 題 納 入, 並 明 定 以 仲 裁 方 式 解 決 商 務 糾 紛, 即 雙 方 投 資 人 簽 訂 商 務 契 約 時, 可 就 有 關 投 資 所 產 生 的 商 務 糾 紛 訂 立 仲 裁 條 款 ; 若 未 訂 立 仲 裁 條 款, 可 於 爭 議 發 生 後 協 商 提 交 仲 裁 解 決 資 料 來 源 : 249

267 4. 增 加 人 身 自 由 與 安 全 保 障 的 條 款 一 般 而 言,BIA 鮮 少 規 範 人 身 自 由 與 安 全 保 障 的 規 範 然 而, 鑒 於 過 往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有 泰 半 比 例 的 糾 紛 均 與 人 身 自 由 安 全 有 所 關 聯, 因 此, 兩 岸 洽 簽 投 保 協 議 時, 我 方 亦 要 求 中 國 大 陸 於 限 制 台 商 人 身 自 由 時, 在 規 定 時 間 (24 小 時 ) 內 負 有 通 報 義 務 134 但 對 於 排 除 國 家 安 全 的 除 外 條 款, 因 難 度 過 高, 因 此 未 納 入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中 表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概 要 內 容 與 一 般 投 保 協 議 之 差 異 項 目 規 範 範 圍 投 資 待 遇 徵 收 戰 爭 叛 亂 暴 動 及 損 害 賠 償 投 資 資 本 及 收 益 之 匯 出 一 般 投 保 協 議 主 要 內 容 約 定 締 約 雙 方 對 投 資 類 型 投 資 人 之 定 義, 並 且 協 定 適 用 範 圍 與 例 外 締 約 任 一 方 對 於 締 約 他 方 之 投 資 者 在 其 領 域 內 之 各 項 投 資, 應 給 予 不 低 於 其 給 予 本 國 國 民 或 任 何 第 三 國 投 資 者 待 遇 締 約 任 一 方 除 為 公 共 目 的 並 給 予 補 償 外, 不 得 採 取 徵 收 措 施 締 約 一 方 投 資 者 在 締 約 他 方 投 資, 因 締 約 他 方 發 生 戰 爭 武 裝 衝 突 革 命 緊 急 狀 態 判 亂 造 反 或 暴 動 而 遭 受 損 失, 相 關 投 資 者 應 獲 得 之 有 關 償 還 賠 償 或 其 他 解 決 辦 法 待 遇, 不 得 低 於 在 相 同 情 況 下, 締 約 他 方 給 予 本 國 國 民 或 任 何 第 三 國 投 資 者 待 遇 締 約 任 一 方 之 投 資 者 有 權 自 由 匯 出 其 資 本 及 收 益 ( 資 本 收 益 盈 餘 利 息 股 息 特 許 使 用 費 或 其 他 收 費 均 屬 之 )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擴 大 相 似 擴 大 差 異 除 了 涵 蓋 赴 中 國 大 陸 直 接 投 資 外, 亦 包 含 經 第 三 地 轉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之 間 接 投 資 案 件 相 似, 並 無 超 國 民 待 遇 之 問 題, 亦 不 涉 及 市 場 開 放 針 對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以 各 種 名 目 逕 行 回 收 台 商 合 法 審 批 取 得 之 土 地 與 資 產, 詳 細 明 文 徵 收 要 件 正 當 程 序 種 類 及 公 平 市 場 價 值 補 償 等, 以 保 障 台 商 權 益, 避 免 地 方 政 府 任 意 徵 收 台 商 資 產 相 似 此 優 於 外 商 2-5 日 通 知 時 限 250

268 表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概 要 內 容 與 一 般 投 保 協 議 之 差 異 ( 續 ) 項 目 一 般 投 保 協 議 主 要 內 容 締 約 雙 方 政 府 有 關 本 協 定 解 釋 或 適 用 之 爭 議 或 締 約 一 方 有 關 當 局 與 諦 約 他 投 資 爭 端 方 投 資 者 間 因 投 資 所 生 之 爭 議, 應 由 雙 之 解 決 方 協 商 解 決, 如 果 協 商 無 法 解 決 得 交 付 國 際 仲 裁 締 約 一 方 之 投 資 人, 其 投 資 經 過 締 約 他 方 核 准 後, 締 約 他 方 承 認 締 約 一 方 得 對 於 合 於 本 協 定 所 定 之 投 資 予 以 保 證 ; 於 本 協 定 所 定 之 特 定 風 險 發 生 時, 如 締 約 代 位 求 償 一 方 政 府 或 指 定 代 理 機 構 賠 償 該 國 投 資 人 後, 代 位 取 得 該 投 資 人 在 締 約 他 方 所 有 之 資 產 貨 幣 債 權 或 其 他 財 產 之 權 利 並 取 得 因 此 等 權 利 而 產 生 之 權 利 主 張 或 提 起 訴 訟 之 代 位 權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自 行 整 理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擴 大 差 異 訂 立 協 商 協 調 協 處 調 解 和 司 法 五 種 解 決 管 道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發 生 投 資 糾 紛 可 視 情 況 選 擇 最 有 利 的 解 決 模 式 相 似 - 三 海 峽 兩 岸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合 作 協 議 ( 一 ) 兩 岸 簽 署 智 財 權 協 議 之 目 的 1. 台 灣 赴 中 國 大 陸 申 請 專 利 商 標 案 件 遠 超 過 中 國 大 陸 人 民 來 台 申 請 案 件, 加 上 中 國 大 陸 智 財 權 保 護 向 來 為 外 人 所 詬 病, 因 此 亟 需 解 決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面 臨 之 智 財 權 保 護 問 題 以 專 利 權 申 請 為 例, 根 據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知 識 產 權 局 統 計, 2011 年 台 灣 人 民 赴 中 國 大 陸 申 請 專 利 案 件 達 22,702 件 ; 同 年 度, 依 據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統 計, 中 國 大 陸 人 民 來 台 申 請 專 利 數 量 僅 698 件 明 顯 現 階 段 我 國 人 民 在 中 國 大 陸 申 請 專 利 商 標 案 件 已 遠 超 過 中 國 大 陸 人 民 在 我 國 的 申 請 案 件 面 對 中 國 大 陸 在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上 較 為 外 人 所 詬 病, 侵 權 仿 冒 等 問 題 仍 嚴 重 的 大 環 境,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面 臨 的 智 財 權 保 護 措 施 顯 得 格 外 重 要 251

269 2. 透 過 民 間 團 體 以 個 案 協 助 糾 紛 處 理 的 方 式, 不 夠 直 接 快 速 有 效 過 往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遇 到 智 財 權 糾 紛 時, 礙 於 兩 岸 特 殊 政 治 關 係,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無 法 提 供 太 多 協 助, 僅 以 台 商 協 會 等 民 間 團 體 或 海 基 會 協 助 處 理 相 關 糾 紛 或 協 商 相 對 於 政 府 運 用 制 度 化 對 等 協 商 機 制 以 通 盤 改 善 中 國 大 陸 整 體 智 財 權 保 護 措 施, 民 間 團 體 處 理 方 式 明 顯 不 夠 直 接 快 速 與 有 效 ; 同 時 僅 能 以 個 案 方 式 協 助 處 理, 並 不 能 有 效 督 促 中 國 大 陸 改 善 智 財 權 保 護 之 環 境 因 此, 藉 由 兩 岸 簽 署 協 議, 將 更 能 直 接 有 效 的 改 善 整 體 智 財 權 保 護 環 境, 提 供 多 數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障 3. 國 人 期 望 政 府 與 中 國 大 陸 協 商 解 決 兩 岸 智 慧 財 產 權 問 題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在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上 仍 有 諸 多 改 善 空 間, 世 界 多 數 國 家 為 了 保 障 其 企 業 及 人 民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多 都 會 透 過 協 商 要 求 中 國 大 陸 加 強 保 護 因 此 透 過 與 中 國 大 陸 洽 簽 協 議 的 方 式, 將 有 效 加 強 雙 方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保 護 與 合 作, 並 建 立 兩 岸 溝 通 平 台 與 協 調 處 理 機 制 透 過 兩 岸 智 財 權 協 議 的 簽 署, 將 以 更 直 接 有 效 及 快 速 地 協 助 國 人 解 決 在 中 國 大 陸 面 臨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問 題, 並 提 升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創 新 應 用 管 理 及 保 護 對 於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所 申 請 或 運 用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將 更 具 保 障 ( 二 ) 兩 岸 智 財 權 協 議 之 重 點 內 容 兩 岸 智 財 權 協 議 於 2010 年 6 月 29 日 簽 署, 並 且 於 同 年 9 月 12 日 生 效, 雙 方 透 過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加 強 專 利 商 標 著 作 權 及 植 物 品 種 權 等 智 財 權 保 護 交 流 與 合 作 同 時, 建 構 兩 岸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合 作 溝 通 平 台, 以 協 商 解 決 兩 岸 智 財 權 糾 紛, 並 且 提 升 兩 岸 智 財 權 之 創 新 與 應 用 其 中, 兩 岸 智 財 權 協 議 的 重 點 項 目 包 含 優 先 權 135 保 護 品 135 各 國 專 利 制 度 均 採 取 屬 地 主 義, 但 是 發 明 或 創 作 人 經 常 因 語 言 距 離 等 因 素 的 障 礙, 無 法 同 時 在 各 國 進 行 專 利 申 請, 因 而 造 成 專 利 申 請 日 的 延 誤, 或 由 於 在 一 國 先 行 申 請, 而 造 成 其 專 利 技 術 已 經 公 開 或 實 施 之 事 實, 以 致 無 法 就 相 同 發 明 或 創 作, 252

270 種 審 查 合 作 業 界 合 作 認 證 服 務 協 處 機 制 業 務 交 流 與 工 作 規 劃 等 ( 參 考 表 ) 1. 兩 岸 智 財 權 司 法 與 行 政 得 以 進 一 步 強 化, 促 使 兩 岸 智 財 權 保 護 更 臻 完 善 藉 由 兩 岸 智 財 權 協 議 之 簽 署 與 生 效, 兩 岸 專 利 商 標 審 查 業 務 人 員 得 以 定 期 互 訪 或 交 流,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也 得 以 進 行 交 流 協 商 與 協 調, 使 兩 岸 智 財 權 的 行 政 與 司 法 得 到 進 一 步 強 化, 促 使 兩 岸 智 財 權 保 護 更 臻 完 善 惟 兩 岸 針 對 智 財 權 管 理 仍 有 所 不 同, 台 灣 統 籌 由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負 責 ; 中 國 大 陸 則 由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知 識 產 權 局 工 商 行 政 總 管 理 總 局 商 標 局 國 家 新 聞 出 版 總 署 分 別 管 理 專 利 商 標 與 著 作 權 等 2. 有 助 於 雙 方 進 一 步 合 作 由 於 兩 岸 智 財 權 協 議 確 認 兩 岸 對 智 財 權 保 護 之 共 識, 因 此 雙 方 得 以 本 著 互 惠 平 等 的 原 則 下 進 行 交 流 與 合 作 而 兩 岸 無 論 在 產 業 鏈 整 合 產 業 佈 局 等 合 作 面 向 上,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均 扮 演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因 此 雙 方 若 遵 循 兩 岸 智 財 權 協 議 之 規 範, 將 有 助 於 降 低 兩 岸 產 業 合 作 之 糾 紛, 有 利 於 加 強 雙 方 產 業 合 作 的 意 願 取 得 多 國 專 利 權 之 保 護 而 1884 年 生 效 的 巴 黎 公 約 ( Paris Convention) 明 訂 會 員 國 國 民 在 某 會 員 國 申 請 專 利 後, 再 到 其 他 會 員 國 提 出 相 同 之 專 利 申 請 時, 得 依 專 利 權 種 類 之 差 異, 分 別 給 予 十 二 個 月 或 六 個 月 的 優 先 權 期 間, 發 明 專 利 與 新 型 專 利 的 優 先 權 期 間 只 要 申 請 人 於 上 述 優 先 權 期 間 內, 在 其 他 任 一 會 員 國 就 相 同 發 明 或 創 作 申 請 專 利 者, 申 請 人 得 主 張 該 外 國 專 利 申 請 案 之 申 請 日 為 優 先 權 日, 而 將 專 利 審 查 及 保 護 之 時 點, 提 早 到 第 一 次 申 請 專 利 權 之 時 點, 做 為 判 斷 在 該 國 之 專 利 申 請 案, 是 否 符 合 專 利 要 件 及 先 申 請 原 則 之 基 準 日, 此 即 國 際 優 先 權 制 度 惟 中 國 大 陸 為 巴 黎 公 約 會 員 國, 其 主 張 只 有 以 國 家 身 分 方 有 權 援 用 國 際 優 先 權, 而 台 灣 因 非 會 員 國 而 無 法 使 用 在 我 國 人 民 前 往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日 漸 增 多,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之 專 利 申 請 案 件 亦 日 漸 增 多 的 背 景 下, 中 國 大 陸 專 利 局 在 1993 年 公 佈 中 國 專 利 局 關 於 受 理 台 胞 專 利 申 請 的 規 定, 規 定 台 商 與 中 國 大 陸 人 民 同 樣 得 引 用 中 國 專 利 局 提 出 之 專 利 申 請 案, 在 其 他 巴 黎 公 約 會 員 國 主 張 優 先 權 並 且 中 國 大 陸 亦 接 受 台 商 在 其 他 巴 黎 公 約 會 員 國 之 專 利 申 請 案, 在 中 國 大 陸 主 張 優 先 權 資 料 來 源 : Node=3143&Page=10263&WID=3ee9c9ee -f44e- 44f0-a431-c300341d9f77 253

271 以 文 創 產 業 為 例, 著 作 權 認 證 服 務 的 建 立, 將 有 助 於 縮 減 權 力 歸 屬 的 時 程, 強 化 著 作 權 貿 易 的 意 願 與 誘 因, 因 此 有 助 於 加 強 兩 岸 文 創 產 業 的 合 作 與 發 展 136 ; 另 外, 兩 岸 建 立 執 法 協 處 機 制, 並 依 各 自 規 定 妥 善 處 理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事 宜, 包 含 打 擊 盜 版 及 仿 冒, 以 及 在 市 場 流 通 的 盜 版 及 仿 冒 品, 亦 有 利 於 兩 岸 產 業 智 財 權 保 護, 強 化 文 創 產 業 的 發 展 環 境 表 兩 岸 智 財 權 協 議 概 要 內 容 智 財 權 協 議 項 目 優 先 權 利 保 護 品 種 審 查 合 作 業 界 合 作 認 證 服 務 內 容 雙 方 同 意 依 各 自 規 定, 確 認 對 方 專 利 商 標 及 品 種 權 第 一 次 申 請 日 的 效 力, 並 積 極 推 動 做 出 相 應 安 排, 保 障 兩 岸 人 民 的 優 先 權 權 益 雙 方 同 意 在 各 自 公 告 的 植 物 種 類 ( 植 物 品 種 保 護 名 錄 ) 範 圍 內 受 理 對 方 品 種 權 的 申 請, 並 就 擴 大 可 申 請 品 種 權 之 植 物 種 類 ( 植 物 品 種 保 護 名 錄 ) 進 行 協 商 雙 方 同 意 推 動 相 互 利 用 專 利 檢 索 與 審 查 結 果 品 種 權 審 查 和 測 試 等 合 作 及 協 商 雙 方 同 意 促 進 兩 岸 專 利 商 標 等 業 界 合 作, 提 供 有 效 便 捷 服 務 雙 方 同 意 為 促 進 兩 岸 著 作 權 貿 易, 建 立 著 作 權 認 證 合 作 機 制, 於 一 方 影 音 ( 音 像 ) 製 品 於 他 方 出 版 時, 得 由 一 方 指 定 之 相 關 協 會 或 團 體 辦 理 著 作 權 認 證, 並 就 建 立 圖 書 電 腦 程 式 ( 軟 體 ) 等 其 他 作 品 製 品 認 證 制 度 交 換 意 見 136 馮 震 宇 ( 2010), 兩 岸 智 財 的 新 未 來 ~ECFA 時 代 引 領 兩 岸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新 契 機, 中 央 日 報, 資 料 來 源 : 254

272 表 兩 岸 智 財 權 協 議 概 要 內 容 ( 續 ) 智 財 權 協 議 項 目 協 處 機 制 業 務 交 流 工 作 規 劃 內 容 雙 方 同 意 建 立 執 法 協 處 機 制, 依 各 自 規 定 妥 善 處 理 下 列 智 慧 財 產 權 ( 知 識 產 權 ) 保 護 事 宜 : 1. 打 擊 盜 版 及 仿 冒, 特 別 是 查 處 經 由 網 路 ( 網 絡 ) 提 供 或 幫 助 提 供 盜 版 圖 書 影 音 ( 音 像 ) 及 電 腦 程 式 ( 軟 體 ) 等 侵 權 網 站, 以 及 在 市 場 流 通 的 盜 版 及 仿 冒 品 ; 2. 保 護 著 名 ( 馳 名 ) 商 標 地 理 標 誌 或 著 名 產 地 名 稱, 共 同 防 止 惡 意 搶 註 行 為, 並 保 障 權 利 人 行 使 申 請 撤 銷 被 搶 註 著 名 ( 馳 名 ) 商 標 地 理 標 誌 或 著 名 產 地 名 稱 的 權 利 ; 3. 強 化 水 果 及 其 他 農 產 品 虛 偽 產 地 標 示 ( 識 ) 之 市 場 監 管 及 查 處 措 施 ; 4. 其 他 智 慧 財 產 權 ( 知 識 產 權 ) 保 護 事 宜 在 處 理 上 述 權 益 保 護 事 宜 時, 雙 方 可 相 互 提 供 必 要 的 資 訊, 並 通 報 處 理 結 果 雙 方 同 意 開 展 智 慧 財 產 權 ( 知 識 產 權 ) 業 務 交 流 與 合 作 事 項 如 下 : 1. 推 動 業 務 主 管 部 門 人 員 進 行 工 作 會 晤 考 察 參 訪 經 驗 和 技 術 交 流 舉 辦 研 討 會 等, 開 展 相 關 業 務 培 訓 ; 2. 交 換 制 度 規 範 資 料 庫 ( 數 據 文 獻 資 料 )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訊 ; 推 動 相 關 文 件 電 子 交 換 合 作 ; 3. 促 進 著 作 權 集 體 管 理 組 織 交 流 與 合 作 ; 加 強 對 相 關 企 業 代 理 人 及 公 眾 的 宣 導 ; 4. 雙 方 同 意 之 其 他 合 作 事 項 雙 方 同 意 分 別 設 置 專 利 商 標 著 作 權 及 品 種 權 等 工 作 組, 負 責 商 定 具 體 工 作 規 劃 及 方 案 資 料 來 源 : 海 峽 兩 岸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合 作 協 議 文 本 四 投 保 協 議 與 智 財 權 協 議 成 效 ( 一 )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成 效 透 過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之 簽 署, 建 立 雙 方 業 務 主 管 部 門 的 聯 繫 平 台, 並 依 據 協 議 協 助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有 助 提 供 台 商 投 資 權 益 制 度 化 的 保 障 255

273 為 確 保 協 議 落 實 執 行, 雙 方 亦 將 在 兩 會 架 構 及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奠 定 的 基 礎 下, 持 續 追 蹤 案 件 之 處 理 進 展, 並 就 投 保 協 議 之 執 行 情 形 進 行 定 期 檢 討, 以 落 實 協 議, 保 障 雙 方 投 資 權 益, 並 提 供 雙 方 投 資 糾 紛 處 理 管 道 1. 協 處 機 制 為 解 決 台 商 長 期 以 來 所 遇 到 的 經 貿 糾 紛 案 件, 雙 方 協 處 窗 口 自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簽 署 後, 已 陸 續 受 理 投 資 人 申 訴 案 件, 並 送 請 對 方 窗 口 進 行 協 處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止, 我 方 受 理 案 件 107 件 ; 其 中 送 請 中 國 大 陸 窗 口 行 政 協 處 者 共 計 83 件, 提 供 法 律 諮 詢 24 件 2. 投 資 人 人 身 安 全 受 限 相 關 通 知 機 制 為 保 障 台 商 的 人 身 自 由 與 安 全,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規 定 雙 方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時 起 24 小 時 內 通 知 投 資 人 家 屬 或 其 所 屬 投 資 企 業 而 根 據 法 務 部 統 計, 協 議 生 效 後 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止, 我 方 投 資 人 及 其 相 關 人 員 於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人 身 自 由 受 限 總 計 8 件 ; 其 中 依 規 定 完 成 通 知 者 計 5 件, 其 餘 3 件 未 通 知 但 有 通 報 ;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人 及 其 相 關 人 員 在 台 人 身 自 由 受 限 時 經 通 知 者 計 0 件 ( 二 ) 兩 岸 智 財 權 協 議 成 效 透 過 兩 岸 智 財 權 協 議 內 容, 兩 岸 得 以 建 立 主 管 機 關 直 接 的 溝 通 平 台 與 協 處 機 制, 加 強 兩 岸 的 交 流 與 相 互 瞭 解, 有 助 於 更 瞭 解 中 國 大 陸 執 行 智 財 權 保 護 的 有 效 性, 以 落 實 我 國 人 民 智 慧 財 產 權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保 障 另 外, 主 管 機 關 除 持 續 定 期 檢 視 協 議 的 執 行 成 效 外, 並 隨 時 注 意 輿 情 報 導 與 人 民 的 關 切, 適 時 召 開 會 議 討 論 與 回 應, 對 於 涉 及 中 國 大 陸 法 制 及 實 務 執 法 問 題, 亦 將 視 情 況 透 過 前 揭 工 作 組 會 議 進 行 溝 通 及 討 論 1. 兩 岸 相 互 承 認 優 先 權 有 關 相 互 承 認 專 利 商 標 及 植 物 品 種 權 之 優 先 權, 在 兩 岸 進 行 多 次 的 溝 通 與 努 力 後, 已 自 2010 年 11 月 22 日 開 始 受 理, 且 得 據 以 主 256

274 張 優 先 權 之 基 礎 案 為 2010 年 9 月 12 日 協 議 生 效 以 後 之 首 次 申 請 案 截 至 2013 年 第 9 月 底 為 止, 中 國 大 陸 受 理 台 灣 優 先 權 主 張 : 專 利 14,260 件 商 標 114 件 植 物 品 種 3 件 ; 台 灣 受 理 中 國 大 陸 優 先 權 主 張 : 專 利 9,570 件 商 標 277 件 相 互 受 理 優 先 權 之 主 張 後, 將 可 避 免 因 在 兩 岸 申 請 專 利 先 後 的 不 同, 於 前 後 兩 個 申 請 日 之 間 被 第 三 人 不 法 搶 先 申 請, 特 別 是 技 術 研 發 密 集 度 高 產 品 生 命 周 期 短 的 產 業, 如 手 機 面 板 或 LED 等, 在 專 利 權 利 保 護 上 得 以 周 延 2. 協 處 機 制 自 兩 岸 智 財 權 協 議 生 效 起 至 2013 年 10 月 底 止, 我 國 人 民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在 中 國 大 陸 遭 受 侵 害 或 在 中 國 大 陸 申 請 保 護 的 過 程 遭 遇 困 難, 向 智 慧 財 產 局 請 求 協 處 的 案 件 總 計 518 件 其 中 完 成 協 處 案 件 197 件 ; 進 行 通 報 尚 未 完 成 協 處 者 195 件 ; 法 律 協 助 者 為 126 件 透 過 協 處 機 制 協 處 成 功 的 案 例, 例 如 在 台 灣 頗 具 知 名 度 的 MSI 微 星 科 技 台 銀 台 塩 生 技 等 商 標 在 中 國 大 陸 遭 惡 意 搶 註 事 件, 經 由 協 處 機 制 已 在 中 國 大 陸 商 標 局 及 商 標 評 審 委 員 會 積 極 協 助 下, 加 速 獲 得 解 決 另 外, 中 國 大 陸 已 於 2013 年 4 月 16 日 撤 銷 遭 到 搶 註 的 吉 園 圃 商 標, 因 此 貼 有 我 吉 園 圃 商 標 的 台 灣 蔬 果 已 可 登 陸 3. 著 作 權 認 證 有 關 推 動 由 台 灣 影 音 產 業 協 會 辦 理 著 作 權 認 證 部 分,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著 作 權 保 護 協 會 ( 簡 稱 TACP) 已 自 2010 年 12 月 16 日 起, 正 式 為 台 灣 影 音 製 品 進 入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進 行 著 作 權 認 證 工 作, 大 幅 縮 短 台 灣 業 界 進 軍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時 間, 從 原 來 需 耗 時 數 月 縮 短 為 數 日, 對 台 灣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極 有 助 益 相 關 認 證 案 件 方 面,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底 為 止, TACP 接 受 台 灣 影 音 業 者 請 求 認 證 的 案 件 包 含 錄 音 製 品 496 件 影 視 製 品 16 件 4. 植 物 品 種 權 為 保 護 台 灣 具 產 業 競 爭 力 之 作 物, 台 灣 提 出 10 項 請 中 國 大 陸 列 入 優 先 公 告 適 用 之 植 物 種 類, 包 含 朵 麗 蝶 蘭 文 心 蘭 印 度 棗 番 石 257

275 榴 芒 果 鳳 梨 番 木 瓜 楊 桃 枇 杷 紅 龍 果 等 經 由 雙 方 多 次 交 流 互 訪, 陸 方 蝴 蝶 蘭 檢 定 方 法 ( 測 試 指 南 ) 已 公 告, 並 於 2013 年 3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且 同 意 我 方 朵 麗 蝶 蘭 以 蝴 蝶 蘭 屬 受 理 申 請 品 種 權 此 外, 中 國 大 陸 將 棗 屬 納 入 國 家 林 業 局 第 5 批 植 物 新 品 種 保 護 名 錄, 並 自 2013 年 4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 芒 果 及 枇 杷 則 納 入 農 業 部 第 9 批 植 物 新 品 種 保 護 名 錄, 並 自 2013 年 4 月 15 日 起 實 施 5. 成 立 工 作 組 兩 岸 智 財 權 協 議 生 效 後, 雙 方 已 依 協 議 成 立 專 利 商 標 著 作 權 和 品 種 權 等 4 個 工 作 組, 透 過 每 年 定 期 舉 辦 工 作 會 晤 的 方 式, 就 雙 方 主 管 機 關 關 切 的 事 項 與 問 題 進 行 討 論, 並 尋 求 共 識 而 2013 年 度 商 標 品 種 權 及 專 利 工 作 組 會 議 分 別 已 於 4 月 6 及 10 月 召 開, 會 議 順 利 進 行 6. 交 換 資 訊 目 前 雙 方 之 資 料 交 換 作 業 順 暢, 中 國 大 陸 已 如 期 提 供 之 資 料 包 括 專 利 說 明 書 影 像 檔 英 文 專 利 摘 要 專 利 說 明 書 全 文 數 位 化 資 料 專 利 公 報 中 藥 專 利 資 料 庫 中 文 法 律 狀 態 中 草 藥 資 料 庫 知 識 產 權 圖 書 等 台 灣 則 已 提 供 專 利 摘 要 全 文 數 位 化 資 料 法 律 狀 態 科 技 名 詞 和 生 技 醫 藥 中 草 藥 資 料 庫 等 資 料, 有 助 增 進 彼 此 間 業 務 的 了 解 第 三 節 小 結 一 兩 岸 交 流 日 深, 制 度 化 協 商 與 保 障 機 制 的 建 立, 有 益 兩 岸 交 流 的 正 面 發 展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快 速 發 展, 同 時, 全 球 化 與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趨 勢 正 如 火 如 荼 的 發 展, 台 灣 為 突 破 自 身 發 展 困 境 與 國 際 經 貿 邊 緣 化 等 難 題, 同 時 解 決 兩 岸 經 貿 交 流 傾 斜 等 課 題 下, 為 兩 岸 交 流 提 供 制 度 性 的 框 架, 用 以 保 障 我 國 民 眾 因 此, 兩 岸 自 2008 年 6 月 恢 復 制 度 化 協 258

276 商 以 來, 兩 岸 兩 會 共 舉 行 了 9 次 會 談, 並 簽 署 19 項 協 議, 發 表 2 項 共 識 3 項 共 同 意 見 其 中, 簽 署 之 協 議 範 圍 涵 蓋 三 通 觀 光 食 品 醫 藥 漁 工 檢 疫 共 打 犯 罪 經 濟 合 作 智 財 保 護 金 融 監 理 貨 幣 清 算 核 安 通 報 及 投 資 保 障 海 關 合 作 服 務 貿 易 等 範 疇, 對 於 兩 岸 經 貿 往 來, 不 僅 以 務 實 的 態 度 解 決 兩 岸 交 流 所 衍 生 的 相 關 問 題, 更 提 供 兩 岸 人 民 制 度 化 的 保 障 與 協 處 機 制, 有 助 於 完 善 兩 岸 產 業 環 境 建 置 與 經 貿 發 展 兩 岸 因 語 言 文 化 隔 閡 小, 加 上 國 人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密 切, 無 論 在 經 貿 投 資 人 流 與 金 流, 兩 岸 交 流 均 相 當 頻 繁 且 密 切 就 兩 岸 貿 易 金 額 而 言, 中 國 大 陸 是 台 灣 最 大 的 貿 易 夥 伴, 而 台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貿 易 則 在 2004 年 達 到 第 1 名 而 就 出 口 規 模 與 比 重 而 言, 在 2010 年 突 破 千 億 美 元, 對 中 國 大 陸 貿 易 占 比 則 佔 台 灣 總 出 口 比 重 約 三 成, 除 了 突 顯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對 台 灣 經 貿 發 展 的 重 要 性 外, 亦 隱 含 台 灣 過 度 依 賴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隱 憂 在 投 資 方 面, 由 於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時 程 早 且 工 資 便 宜 政 策 利 多 等 因 素, 使 得 台 商 踴 躍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根 據 投 審 會 統 計, 近 年 投 資 金 額 約 在 百 億 美 元, 占 對 外 投 資 比 重 超 過 六 成, 為 海 外 最 大 投 資 地 區, 然 而 單 向 投 資 的 結 果 也 埋 下 人 才 與 資 金 外 流 的 隱 憂 而 近 年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惟 投 資 規 模 仍 小, 因 此 仍 待 時 間 拉 長, 方 能 增 加 台 灣 的 投 資 與 就 業, 顯 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的 效 益 在 兩 岸 人 流 與 物 流 方 面, 兩 岸 小 三 通 為 早 期 開 放 兩 岸 交 流 的 重 要 管 道, 近 年 已 發 展 相 當 成 熟, 透 過 小 三 通 管 道 的 客 貨 運 量 呈 現 穩 定 成 長, 其 中 以 台 灣 地 區 人 民 透 過 小 三 通 來 往 中 國 大 陸 的 人 數 遠 較 多, 而 開 放 兩 岸 直 航 與 陸 客 自 由 行 後,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透 過 小 三 通 進 出 台 灣 的 人 數 則 有 略 微 減 少 海 運 及 空 運 則 有 賴 兩 岸 兩 會 制 度 化 協 商 協 議 之 簽 署, 開 啟 兩 岸 直 航, 除 簡 便 兩 岸 客 貨 運 交 流, 更 大 幅 減 少 運 輸 時 間 與 成 本, 有 助 提 升 台 灣 在 國 際 航 運 貨 中 轉 的 效 益, 提 高 物 流 配 送 效 率, 提 升 台 灣 在 亞 太 地 區 經 貿 樞 紐 的 重 要 性 259

277 在 文 化 與 社 會 交 流 方 面, 兩 岸 自 開 放 探 親 就 醫 文 化 交 流 到 近 年 的 教 育 觀 光 等, 大 幅 縮 短 兩 岸 人 民 的 距 離, 減 少 兩 岸 因 政 治 歧 見 造 成 的 文 化 隔 閡 同 時, 兩 岸 透 過 文 化 與 社 會 的 交 流, 亦 可 互 利 雙 方 人 民 例 如 開 放 中 國 大 陸 人 民 來 台 就 醫, 除 運 用 台 灣 的 醫 療 水 準 與 醫 療 品 質, 提 供 病 患 更 好 的 醫 療 服 務 外, 對 於 台 灣 醫 療 體 系 亦 有 正 面 的 效 益 ; 另 外, 開 放 陸 客 來 台 觀 光 陸 客 自 由 行 等, 根 據 觀 光 局 統 計, 開 放 至 今 短 短 幾 年, 已 為 台 灣 帶 來 超 過 3,000 億 美 元 的 外 匯 收 入, 相 信 隨 著 時 間 拉 長, 陸 客 來 台 觀 光 的 經 濟 效 益 會 更 趨 明 顯 在 金 融 交 流 方 面, 兩 岸 因 投 資 經 貿 等 密 切 交 流 下, 衍 生 許 多 金 融 相 關 需 求, 惟 過 往 因 兩 岸 關 係 特 殊, 即 便 2001 年 已 開 放, 但 是 相 關 業 務 有 所 侷 限, 直 至 兩 岸 透 過 制 度 化 協 商 方 式, 才 正 式 開 啟 兩 岸 金 融 交 流 的 正 式 管 道 然 而 現 階 段 由 於 國 人 透 過 OBU 業 務 匯 出 至 中 國 大 陸 金 額 相 對 多 餘 匯 入 匯 款 金 額, 因 此 仍 需 注 意 資 金 流 往 中 國 大 陸 的 不 對 等 狀 況 不 過, 兩 岸 貨 幣 清 算 與 人 民 幣 業 務 開 放 後, 除 節 省 許 多 手 續 外 與 交 易 成 本 外, 更 提 供 兩 岸 資 金 安 全 更 多 保 障, 因 此, 而 開 啟 兩 岸 金 流 管 道 正 常 化 之 後, 更 有 助 我 國 金 融 業 發 展, 為 我 國 發 展 離 岸 人 民 幣 中 心 奠 定 基 礎, 對 於 我 國 金 融 發 展 仍 有 正 面 助 益 在 兩 岸 貨 品 貿 易 早 期 收 穫 方 面, 中 國 大 陸 開 放 與 台 灣 的 早 收 產 品 首 度 在 2013 年 成 長 率 較 所 有 產 品 高, 在 所 有 產 品 進 口 比 重 也 微 幅 上 升,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開 放 給 台 灣 的 早 收 產 品 乃 屬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成 長 表 現 相 對 較 弱 的 產 品, 東 協 與 韓 國 是 主 要 取 代 者 ; 就 各 產 業 來 看, 在 2013 年 主 要 成 長 產 品 類 別 為 石 化 機 械 及 零 組 件 與 農 產 品, 雖 進 口 市 占 率 不 如 以 往, 但 早 收 降 稅 的 確 有 助 於 台 灣 的 市 場 占 有 率 的 提 升,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的 市 場 需 求 已 漸 轉 變, 後 續 競 爭 力 的 維 持 將 是 長 久 關 鍵, 另 外 紡 織 與 其 他 產 業 在 FTA 利 用 率 甚 低, 以 及 台 灣 對 東 協 市 場 的 依 賴, 皆 是 在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市 占 率 漸 趨 下 降 的 可 能 因 素, 因 此 台 灣 產 品 轉 型 以 符 中 國 大 陸 需 求, 以 及 完 善 規 劃 有 效 地 提 高 FTA 利 用 率, 是 台 灣 在 中 國 大 陸 可 持 續 成 長 的 重 要 關 鍵 至 於 台 灣 開 放 給 中 國 大 陸 早 收 產 品, 即 使 FTA 利 用 率 低, 但 其 在 各 產 業 的 市 占 率 皆 快 速 上 升, 顯 示 260

278 中 國 大 陸 成 本 優 勢 相 較 各 國 具 強 勢 競 爭 力, 但 在 2013 年 有 部 分 產 業 下 滑,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生 產 要 素 成 本 的 上 升, 與 其 他 國 家 在 成 本 競 爭 上 將 不 如 以 往 在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早 期 收 穫 方 面,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逐 漸 在 利 率 市 場 化 與 自 由 化 的 轉 變, 對 欲 往 中 國 大 陸 發 展 的 台 資 金 融 服 務 業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地 成 長, 在 非 金 融 服 務 業 上 也 是 台 灣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的 項 目 與 金 額 高 於 中 國 大 陸 來 台 投 資 或 經 營, 與 台 灣 基 於 國 家 安 全 或 經 濟 安 全 考 量 准 許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的 項 目 與 金 額 限 制 以 及 管 制 措 施 繁 雜 有 關, 雖 然 兩 岸 在 服 務 貿 易 早 期 收 穫 的 成 效 仍 不 如 貨 品 貿 易 早 期 收 穫, 但 隨 著 未 來 台 灣 在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的 通 過, 對 兩 岸 業 者 在 服 務 貿 易 將 有 更 大 利 基 與 正 面 效 益 由 於 兩 岸 交 流 相 當 密 切, 加 上 台 商 投 資 規 模 與 家 數 隨 著 兩 岸 產 業 鏈 整 合 而 日 益 增 加, 伴 隨 而 來 各 式 各 類 的 投 資 糾 紛 亦 增 多 ; 同 時 台 灣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亦 需 相 關 投 資 保 障 因 此 兩 岸 基 於 對 等 互 利 與 互 惠 原 則, 洽 簽 投 保 協 議 與 智 財 權 協 議 將 有 助 於 提 供 兩 岸 相 互 投 資 之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保 障, 同 時 對 於 相 關 糾 紛 亦 可 透 過 制 度 化 協 處 機 制, 提 供 雙 方 更 公 平 公 正 的 處 置 因 此, 投 保 協 議 與 智 財 權 協 議 的 洽 簽, 對 於 強 化 兩 岸 投 資 環 境 完 善 產 業 環 境 發 展 等 多 有 助 益, 亦 有 利 於 強 化 雙 方 經 貿 合 作 基 礎 二 後 續 協 議 方 向 應 是 雙 方 合 作 掌 握 契 機 提 升 合 作 品 質, 藉 由 配 套 措 施 配 合 環 境 機 制 的 建 置, 落 實 協 商 效 益 由 前 述 的 分 析 可 知 兩 岸 早 收 貨 品 或 服 務 協 議 投 保 協 議 智 財 權 協 議 金 融 備 忘 錄 等 協 議 的 洽 簽, 的 確 有 助 於 兩 岸 交 流 的 正 面 發 展, 但 分 析 結 果 也 顯 示 僅 憑 協 議 本 身 尚 不 足 以 解 決 所 可 能 面 臨 的 問 題 與 障 礙, 達 到 協 議 可 能 的 最 大 效 益 例 如 貨 品 貿 易 早 收 降 稅, 雖 增 加 瞭 台 灣 產 品 的 價 格 優 勢, 但 市 場 商 機 的 掌 握 市 場 結 構 改 變 的 追 蹤 內 銷 通 路 的 拓 展 貨 品 貿 易 通 路 261

279 環 節 的 流 暢 台 灣 產 品 的 競 爭 力 等, 仍 影 響 著 出 口 效 益 的 落 實 與 否 而 陸 資 來 台 的 開 放 項 目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的 檢 視 流 程 單 一 化 外 資 同 等 待 遇 等 因 素, 更 是 影 響 陸 資 來 台 的 根 本 因 素, 唯 有 切 實 看 待 檢 討 才 能 凸 顯 台 灣 的 優 勢, 引 進 外 ( 陸 ) 資 資 金 與 人 才, 累 積 台 灣 的 能 量, 家 台 灣 的 經 濟 成 長 與 就 業 增 加 其 次 則 加 強 雙 方 合 作 交 流 與 監 管, 在 觀 光 旅 遊 部 分, 減 少 觀 光 旅 遊 的 糾 紛 與 不 當 發 展, 藉 由 環 境 規 範 的 制 度 化, 提 升 旅 遊 品 質, 避 免 陸 客 旅 遊 排 擠 其 他 國 籍 遊 客 的 效 應 ; 關 於 小 三 通 的 部 分, 減 少 不 規 範 的 通 路, 降 低 食 品 或 其 他 安 全 問 題, 也 強 化 台 灣 產 品 的 去 路 在 金 融 部 分, 隨 著 兩 岸 金 融 的 開 放 往 來, 相 互 間 金 融 波 動 的 影 響 也 加 深, 未 來 除 加 強 台 灣 的 人 民 幣 去 化, 提 升 台 灣 的 海 外 人 民 幣 中 心 地 位 外, 也 需 加 強 兩 岸 金 融 監 管 的 合 作, 增 加 金 融 往 來 的 效 益 減 緩 波 動 的 影 響 再 者, 制 度 化 的 協 處 機 制 有 利 於 降 低, 因 中 國 大 陸 人 事 或 政 策 轉 變 所 引 發 的 干 擾 ; 而 智 財 權 的 保 護, 對 在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的 台 灣 企 業 更 是 重 要 不 過 雖 然 兩 岸 已 經 簽 署 智 財 權 協 議, 但 相 關 的 糾 紛 與 困 擾 仍 不 時 可 見, 智 財 權 主 管 單 位 所 關 注 的 重 點, 不 見 得 可 解 決 業 界 的 問 題, 因 此 如 何 將 智 財 權 主 管 單 位 與 其 他 部 會 主 管 間 形 成 橫 向 聯 繫, 加 強 落 實 智 財 權 協 議 的 功 能, 將 有 利 協 議 成 效 的 達 成 未 來 兩 岸 交 流 應 朝 質 的 提 升, 減 少 負 面 影 響 發 展, 則 雙 方 不 僅 擴 大 合 作 的 面 向, 更 應 朝 建 置 制 度 化 透 明 化 的 環 境 機 制 發 展 262

280 第 五 章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情 勢 變 化 對 台 灣 經 濟 與 兩 岸 經 貿 之 數 量 模 擬 為 明 瞭 中 國 大 陸 情 勢 發 展 以 及 兩 岸 情 勢 變 化 對 台 灣 經 濟 之 可 能 影 響, 於 相 關 之 量 化 模 型 設 定, 必 須 能 確 切 掌 握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發 展 與 情 勢 以 總 體 計 量 模 型 為 評 估 方 法, 主 要 是 基 於 : 總 體 經 濟 計 量 模 型 屬 於 時 間 數 列 分 析 方 法 之 應 用, 可 以 捕 捉 兩 岸 經 貿 交 流 之 動 態 軌 跡, 對 於 變 數 交 互 影 響 之 關 係, 能 更 即 時 掌 握 與 了 解 ; 可 以 分 析 相 關 議 題 的 外 溢 效 果, 可 同 時 考 慮 國 際 與 變 數 之 間 的 相 互 影 響 關 係 ; 總 體 計 量 模 型 可 依 據 研 究 主 題 客 製 化 相 關 議 題, 模 型 規 模 與 操 作 較 有 彈 性 基 於 兩 岸 經 貿 關 係 之 日 益 密 切 發 展 中 國 大 陸 於 全 球 經 濟 角 色 日 益 加 重 的 情 況, 以 及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起 飛 之 特 色, 將 在 兩 岸 經 貿 交 流 為 主 軸 的 基 礎 上, 建 構 兩 岸 總 體 計 量 模 型 之 聯 結, 以 相 關 之 代 理 變 數 勾 勒 兩 岸 可 能 有 的 互 動 模 式 與 關 係, 分 析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蓬 勃 發 展 以 及 兩 岸 相 關 議 題 陸 續 推 展 的 情 況 下 對 台 灣 經 濟 可 能 之 影 響 ; 解 析 台 灣 因 應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崛 起, 中 長 期 經 濟 發 展 的 可 能 契 機 此 外, 考 量 中 國 大 陸 與 台 灣 經 濟 交 流 之 日 益 加 深,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情 勢 變 化 對 台 灣 之 影 響 愈 為 明 顯, 經 濟 波 動 將 愈 為 頻 繁 為 掌 握 短 期 經 濟 波 動 之 關 聯, 則 模 型 架 構 重 點 也 應 著 重 需 求 面 因 素, 並 且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也 由 早 期 之 外 貿 導 向 轉 為 內 外 需 求 兼 顧, 故 而 需 求 面 也 應 列 入 中 國 大 陸 模 型 架 構 重 點 包 括 內 需 市 場 之 消 費 投 資 以 及 輸 出 輸 入 等, 亦 應 納 入 模 型 建 構, 如 此 方 可 考 量 中 國 大 陸 內 需 與 外 貿 等 相 關 面 向 之 政 策 與 措 施 變 動 之 影 響 惟 中 國 大 陸 對 於 國 民 所 得 需 求 面 ( 支 出 面 ) 之 統 計 資 料 較 為 缺 乏, 為 模 型 建 構 必 須 克 服 之 困 境 263

281 第 一 節 兩 岸 總 體 計 量 模 型 之 建 構 與 特 色 中 國 大 陸 與 台 灣 兩 岸 連 結 之 總 體 計 量 模 型, 需 反 映 出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發 展 的 特 色 基 於 中 國 大 陸 由 計 畫 經 濟 轉 型 至 市 場 經 濟, 供 給 面 因 素 為 施 政 重 點, 且 國 民 所 得 等 相 關 資 料 多 以 供 給 面 ( 產 業 面 ) 資 料 較 為 齊 備, 如 一 級 二 級 以 及 三 級 產 業 之 產 出 就 業 人 數 等 之 資 料 較 完 整, 甚 至 各 省 市 資 料 也 以 產 業 面 資 料 較 齊 全, 故 而 模 型 設 計 以 較 長 期 之 結 構 因 素 以 及 要 素 投 入 ( 如 人 口 因 素 勞 動 生 產 力 以 及 薪 資 等 ) 因 素 之 影 響 為 主, 中 國 大 陸 本 身 之 研 究 使 用 之 模 型 為 主, 如 社 科 院 之 經 濟 預 測 發 佈 至 於 台 灣 總 體 計 量 模 型 多 以 單 國 模 型 運 作, 主 要 原 因 : 台 灣 屬 小 型 開 放 經 濟 體 系, 在 國 際 市 場 屬 價 格 接 受 者, 對 國 際 經 濟 之 影 響 相 當 有 限, 為 衡 量 兩 岸 交 流 的 影 響, 兩 岸 模 型 的 聯 結 有 其 必 要 性 然 不 同 經 濟 體 系 之 發 展 水 平 結 構 與 特 色 各 異, 模 型 聯 結 設 定 需 特 殊 考 量 與 設 計 ; 包 括 相 關 變 數 資 料 定 義 與 處 理, 必 須 詳 加 考 慮 其 一 致 性 與 相 容 性, 對 於 資 料 之 整 合 與 整 理, 需 全 盤 考 量, 因 而 在 模 型 建 構 與 估 計 上, 增 加 諸 多 困 難 度 參 酌 目 前 常 見 之 國 際 聯 結 模 型, 如 聯 合 國 Project LINK, 國 際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 OECD) INTERLINK 模 型, 美 國 聯 邦 準 備 銀 行 (Federal Reserve Bank;FRB) 的 MCM (Multi-country Model) 模 型 以 及 日 本 經 濟 企 劃 廳 之 世 界 計 量 模 型 (World Econometric Model) 等 多 藉 由 商 品 貿 易 及 價 格 將 相 關 經 濟 體 系 的 總 體 變 數 加 以 聯 結, 並 考 慮 有 關 服 務 貿 易 及 資 本 流 量 和 匯 率 來 加 強 各 國 總 體 模 型 的 聯 繫 故 而 有 關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情 勢 對 台 灣 經 濟 與 兩 岸 經 貿 影 響 的 量 化 評 估, 也 將 以 商 品 貿 易 價 格 因 素 ( 包 括 匯 率 薪 資 通 膨 等 ) 雙 向 投 資 等 作 為 聯 結 橋 梁 有 關 量 化 模 型 建 構 之 基 本 架 構 如 圖 所 示 有 關 兩 岸 經 濟 交 流 互 動 之 量 化 模 型 分 析 方 法, 將 包 括 三 部 分 : 台 灣 總 體 計 量 模 型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計 量 模 型 以 及 兩 岸 聯 結 部 分 有 關 兩 岸 聯 結 部 分, 主 要 包 264

282 括 : 人 流 物 流 以 及 金 流 等, 媒 介 管 道 包 括 : 人 員 往 來 ; 商 品 貿 易 ; 以 及 資 金 流 通 圖 量 化 模 型 建 構 之 基 本 架 構 由 於 總 體 計 量 模 型 之 建 構 過 程 屬 於 技 術 層 次, 相 關 設 定 較 為 繁 瑣 為 免 贅 言, 因 而 將 相 關 模 型 之 架 構 估 計 流 程 與 變 數 對 照 等, 彙 整 於 技 術 附 錄, 以 為 對 照 參 考 在 此 將 僅 就 兩 岸 總 體 計 量 模 型 之 相 關 兩 岸 總 體 變 數 之 聯 結 架 構 以 及 相 關 方 程 式 設 定 等, 加 以 說 明, 以 為 後 續 模 擬 情 境 設 定 與 相 關 實 證 結 果 之 說 明 分 析 依 據 兩 岸 經 貿 往 來, 主 要 媒 介 管 道 包 括 : 人 員 往 來, 商 品 貿 易, 以 及 資 金 流 通 其 各 自 之 相 關 變 數 及 資 料 處 理, 說 明 如 下 : 1. 人 員 往 來 方 面 : 以 台 灣 交 通 部 發 佈 之 台 灣 人 民 赴 中 國 大 陸 香 港 地 區 出 國 總 人 次, 以 及 中 國 大 陸 香 港 地 區 來 台 旅 客 總 人 次 表 示 2. 商 品 貿 易 部 份 : 商 品 貿 易 值 雖 然 因 計 價 方 式 有 離 岸 價 格 與 到 岸 價 格 區 分, 造 成 相 關 數 據 有 些 許 出 入 由 於 資 料 歧 異 僅 在 兩 國 商 品 貿 易 的 聯 結 部 分, 對 於 各 自 商 品 貿 易 值 與 其 體 系 內 國 民 所 得 帳 等 變 數 並 未 出 現 矛 盾, 故 而 在 此 於 台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各 自 經 濟 體 系 內 的 變 數 聯 結 或 行 為 方 程 式 的 估 計 過 程, 將 以 各 自 官 方 發 佈 數 據 為 主 至 於 模 型 聯 結 時 有 關 資 料 口 徑 之 對 焦, 將 以 橋 樑 方 程 式 處 理 台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香 港 地 區 出 口 與 中 國 大 陸 自 台 灣 進 口, 台 灣 自 265

283 中 國 大 陸 香 港 地 區 進 口 與 中 國 大 陸 對 台 灣 出 口 之 統 計 數 據 差 異 3. 資 金 流 通 方 面 : 有 關 兩 岸 資 金 之 往 來, 在 此 以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以 及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等 為 主 要 考 慮 變 數 由 於 早 期 (90 年 代 至 21 世 紀 初 期 ) 台 灣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與 中 國 大 陸 官 方 發 佈 之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數 據 差 異 甚 大 為 求 資 料 之 內 部 一 致 性, 將 比 照 有 關 兩 岸 各 自 海 關 商 品 貿 易 值 之 作 法, 於 各 自 體 系 內 使 用 各 自 官 方 發 佈 相 關 數 據, 如 台 灣 將 以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發 佈 之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為 準, 中 國 大 陸 則 以 其 官 方 發 佈 之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為 主 此 外 為 考 慮 國 際 金 融 的 流 通, 在 此 也 考 慮 新 台 幣 兌 美 元 匯 率 ( 指 數 ) 人 民 幣 兌 美 元 匯 率 ( 指 數 ) 的 可 能 連 動 影 響 關 係 表 為 兩 岸 模 型 聯 結 時 相 關 變 數 之 可 能 影 響 流 程 與 管 道, 透 過 相 關 變 數 傳 遞, 可 明 瞭 其 對 兩 岸 經 濟 的 可 能 衝 擊 與 影 響 其 中, 台 灣 人 民 赴 香 港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出 國 總 人 次 直 接 影 響 相 關 變 數, 包 括 中 國 大 陸 居 民 消 費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 服 務 輸 出 ) 而 受 波 及 的 變 數 包 括 中 國 大 陸 實 質 財 貨 與 勞 務 出 口 中 國 大 陸 實 質 GDP 中 國 大 陸 之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人 民 幣 兌 美 元 匯 率 等 相 對 之 下, 中 國 大 陸 香 港 地 區 來 台 總 人 次 將 直 接 影 響 台 灣 民 間 消 費 與 服 務 輸 出 等, 而 其 外 溢 影 響 的 變 數, 則 將 包 括 : 台 灣 實 質 GDP 台 灣 製 造 業 就 業 人 數 台 灣 失 業 率 等 至 於 其 他 聯 結 變 數 受 影 響 之 估 計 式 以 及 受 波 及 之 總 體 變 數 則 如 表 所 示 266

284 表 兩 岸 模 型 聯 結 管 道 與 影 響 流 程 聯 結 變 數 台 灣 人 民 赴 中 國 大 陸 及 香 港 地 區 人 次 中 國 大 陸 及 香 港 地 區 來 台 總 人 次 台 商 對 中 國 大 陸 實 際 投 資 金 額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金 額 台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及 港 澳 地 區 實 質 海 關 出 口 台 灣 自 中 國 大 陸 及 港 澳 地 區 實 質 海 關 進 口 中 國 大 陸 對 台 灣 實 質 出 口 中 國 大 陸 自 台 灣 實 質 進 口 人 民 幣 兌 美 元 匯 率 ( 指 數 ) 直 接 影 響 之 估 計 式 中 國 大 陸 居 民 消 費 中 國 大 陸 輸 出 ( 服 務 輸 出 ) 台 灣 民 間 消 費 台 灣 服 務 貿 易 輸 出 中 國 大 陸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台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及 港 澳 地 區 海 關 出 口 台 灣 製 造 業 薪 資 台 灣 製 造 業 就 業 人 口 中 國 大 陸 海 關 商 品 進 口 台 灣 國 內 投 資 台 灣 自 中 國 大 陸 及 港 澳 地 區 海 關 進 口 台 灣 製 造 業 投 資 台 灣 商 品 與 服 務 貿 易 輸 出 中 國 大 陸 對 台 灣 商 品 出 口 台 灣 海 關 商 品 進 口 台 灣 製 造 業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對 香 港 出 口 中 國 大 陸 對 台 灣 出 口 台 灣 商 品 與 服 務 貿 易 輸 出 台 灣 海 關 商 品 進 口 中 國 大 陸 人 民 幣 匯 率 台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及 港 澳 地 區 海 關 出 口 台 灣 海 關 商 品 輸 出 中 國 大 陸 海 關 商 品 出 口 中 國 大 陸 海 關 商 品 進 口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物 價 指 數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物 價 指 數 中 國 大 陸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中 國 大 陸 貨 幣 存 量 267

285 表 兩 岸 模 型 聯 結 管 道 與 影 響 流 程 ( 續 ) 聯 結 變 數 新 台 幣 兌 美 元 匯 率 ( 指 數 ) 直 接 影 響 之 估 計 式 台 灣 海 關 商 品 出 口 台 灣 海 關 商 品 進 口 台 灣 製 造 業 薪 資 台 灣 製 造 業 就 業 人 口 台 灣 出 口 物 價 指 數 台 灣 進 口 物 價 指 數 台 灣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台 灣 貨 幣 存 量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實 證 估 計 與 設 定 第 二 節 模 擬 情 境 說 明 依 據 模 型 的 設 置, 就 可 觀 察 之 指 標 或 數 據, 如 : 兩 岸 人 員 之 觀 光 與 商 務 往 返 人 次, 兩 岸 進 出 口 貿 易, 與 台 商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等, 及 兩 岸 因 進 出 口 貿 易 資 金 匯 兌 新 台 幣 與 人 民 幣 相 對 匯 率 與 利 率 連 動 下 衍 生 之 國 際 收 支 變 化 ; 另 外, 也 涵 蓋 兩 岸 同 時 因 應 國 際 景 氣 變 化 所 可 能 產 生 的 政 策 調 整 在 此 根 據 全 球 經 濟 情 勢 中 國 大 陸 以 及 兩 岸 交 流 情 勢, 設 定 相 關 模 擬 情 境, 以 作 為 模 型 實 證 模 擬 與 相 關 分 析 之 基 礎 壹 模 擬 情 境 設 定 一 模 擬 情 境 :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受 全 球 經 濟 鈍 化 影 響, 商 品 出 口 趨 緩 導 致 經 濟 成 長 走 滑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於 7 月 中 旬 公 佈, 中 國 大 陸 2013 年 第 1 及 2 季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分 別 為 7.7% 和 7.5%, 低 於 預 期 雖 然 各 季 成 長 都 高 於 全 年 預 定 的 7.5% 成 長 目 標, 但 已 經 為 連 續 兩 季 低 於 8% 的 成 268

286 長 幅 度, 引 起 各 界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動 能 可 能 持 續 遲 緩 的 疑 慮 雖 然 2013 上 半 年 經 濟 成 長 低 於 8%, 主 要 肇 因 之 一 為 國 際 景 氣 干 擾, 特 別 是 先 進 國 家 相 繼 採 取 量 化 寬 鬆 的 貨 幣 政 策, 推 升 人 民 幣 匯 率, 造 成 中 國 大 陸 對 外 貿 易 競 爭 力 下 滑 圖 為 近 20 年 來 有 關 需 求 面 ( 支 出 面 )GDP 之 各 項 組 成 之 占 比 趨 勢 圖, 由 圖 中 可 看 出, 最 終 消 費 的 比 重 於 2001 年 之 前 呈 現 穩 定 狀 況, 約 維 持 於 六 成 左 右, 但 是 自 2001 年 後 則 有 明 顯 下 降 趨 勢, 於 2012 年 時 約 為 49.20%, 雖 仍 是 各 項 組 成 中 比 重 最 高 者, 但 相 較 於 1990 年 已 下 跌 約 13 個 百 分 點 資 本 形 成 毛 額 之 比 重, 於 2007 年 之 前 呈 現 和 緩 上 升, 但 2008 年 之 後 因 受 各 項 提 振 經 濟 景 氣 政 策 影 響, 較 明 顯 的 增 加,2012 年 的 比 重 約 為 48.05%, 與 最 終 消 費 的 比 重 已 相 當 接 近 相 對 之 下, 財 貨 與 服 務 之 輸 出 與 輸 入 的 比 重, 則 自 90 年 代 起 有 明 顯 的 成 長, 比 重 由 15% 左 右, 一 路 攀 升 雖 然 於 2008~09 年 因 受 國 際 金 融 風 暴 影 響 略 有 回 跌, 但 比 重 於 2011 年 時 分 別 為 31.39% 和 27.32%, 較 1991 年 增 加 16 和 15 個 百 分 點 由 需 求 面 之 各 項 組 成 比 例 變 化, 可 知, 近 期 中 國 大 陸 之 發 展 仰 賴 投 資 與 外 貿 之 雙 引 擎 帶 動, 而 最 終 消 費 之 重 要 性 有 逐 漸 下 滑 趨 勢 中 國 大 陸 之 十 二 五 規 劃, 有 關 經 濟 發 展 之 重 點 即 在 於 保 成 長 :2011 年 至 2015 年 之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年 均 成 長 能 維 持 7%; 調 結 構 : 居 民 消 費 率 上 升, 服 務 業 增 加 值 佔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比 重 提 高 4 個 百 分 點 等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能 否 保 成 長, 其 中 的 關 鍵 因 素 之 一 為 外 貿 部 門 能 否 持 續 穩 健 擴 張 根 據 WTO 於 2013 年 4 月 發 佈 資 料 指 出, 倘 若 中 國 大 陸 能 持 續 開 放 政 策, 加 速 推 動 經 濟 自 由 化, 促 進 產 業 轉 型 升 級, 提 升 出 口 產 品 的 附 加 價 值, 則 在 樂 觀 情 況 下, 其 貿 易 出 口 佔 全 球 出 口 份 額 將 從 2012 年 的 15%, 大 幅 上 升 至 2035 年 的 24%, 成 為 全 球 第 一 大 出 口 國 但 是, 倘 若 中 國 大 陸 的 經 改 停 滯 生 產 要 素 喪 失 比 較 優 勢, 以 及 產 業 轉 型 升 級 不 力, 則 在 2035 年 中 國 大 陸 貿 易 出 口 佔 全 球 出 口 份 額 下 降 至 11%, 被 美 國 韓 國 攻 佔 部 分 出 口 市 場 269

287 % 最 終 消 費 資 本 形 成 毛 額 貨 物 和 服 務 進 口 貨 物 和 服 務 出 口 49.20% 48.05% % % 資 料 來 源 : 國 家 統 計 局 ; 聯 合 國 WDI(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 資 料 庫 圖 GDP( 支 出 面 ) 各 項 組 成 比 重 的 變 化 趨 勢 亦 即, 中 國 大 陸 保 增 長 之 最 大 威 脅 即 在 於 出 口 成 長 的 表 現, 若 能 維 持 競 爭 優 勢, 則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將 能 維 持, 而 若 中 國 大 陸 之 商 品 競 爭 力 下 滑, 出 口 市 場 衰 退, 則 經 濟 成 長 將 面 臨 重 要 挑 戰 是 而, 模 擬 情 境 將 針 對 中 國 大 陸 商 品 出 口 趨 緩, 並 造 成 經 濟 成 長 表 現 走 低 即 假 定 中 國 大 陸 需 求 面 ( 即 支 出 面 ) 之 商 品 出 口 成 長 受 挫, 在 以 2013 年 之 基 準 情 境 為 基 準 下, 假 設 若 中 國 大 陸 因 出 口 競 爭 力 下 滑, 導 致 商 品 輸 出 於 2013 年 分 別 下 降 約 1 或 2 個 百 分 點 137, 模 擬 此 一 情 境 下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走 緩 對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以 及 台 灣 經 濟 之 影 響 137 因 模 型 為 線 性 求 解, 故 而 下 降 幅 度 以 1% 為 基 準, 若 欲 推 估 中 國 大 陸 海 關 商 品 出 口 其 他 變 化 幅 度 之 結 果, 可 以 1% 比 例 放 大 270

288 二 模 擬 情 境 : 中 國 大 陸 透 過 城 鎮 化 轉 型 發 展, 成 長 策 略 由 外 貿 轉 向 內 需, 服 務 業 占 比 持 續 攀 升 中 國 大 陸 2013 年 上 半 年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低 於 8% 觀 察 經 濟 成 長 貢 獻 來 源, 內 需 擴 張 成 為 GDP 成 長 的 重 要 支 撐, 根 據 國 家 統 計 局 發 佈 資 料, 中 國 大 陸 內 需 消 費 對 經 濟 成 長 的 貢 獻 占 比 達 55.5%, 投 資 貢 獻 占 比 30.3% 淨 出 口 貢 獻 占 比 則 約 14.2% 國 內 需 求 的 擴 張, 除 了 受 惠 人 民 幣 匯 率 升 值, 進 口 物 資 成 本 下 降 之 外, 勞 工 薪 資 的 成 長 也 提 供 有 力 挹 注 根 據 HSBC 研 究 指 出 以 2005 年 美 元 幣 值 計 算, 中 國 大 陸 實 質 工 資 自 2000 年 以 來 成 長 350%, 比 其 他 任 何 亞 洲 國 家 都 快 得 多, 而 這 種 趨 勢 可 能 加 速 發 展, 尤 其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各 地 陸 續 調 高 最 低 薪 資 ; 如 中 國 大 陸 2012 年 有 25 個 省 份 調 整 最 低 薪 資 標 準, 平 均 增 幅 20.2% 根 據 調 整 後 的 標 準, 深 圳 每 月 人 民 幣 1,600 元 的 最 低 薪 資 依 然 領 先 全 中 國 大 陸 ; 而 每 小 時 最 低 薪 資 仍 以 北 京 最 高, 達 人 民 幣 15.2 元 中 國 大 陸 勞 動 成 本 高 漲, 對 於 勞 力 密 集 的 外 資 ( 包 括 台 商 ) 企 業 將 造 成 影 響, 已 將 工 廠 由 中 國 大 陸 沿 海 城 市 遷 移 到 了 成 本 較 為 低 廉 基 礎 建 設 相 形 落 後 的 內 陸 城 市 ; 或 是 選 擇 至 東 南 亞 等 成 本 較 低 廉 的 國 家, 如 越 南 與 印 尼 ; 甚 至 是 流 向 亞 洲 之 外, 如 墨 西 哥 等 趨 勢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薪 資 上 揚,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模 式 由 外 貿 轉 向 發 展 內 需, 而 於 十 二 五 規 劃 中, 並 將 調 結 構 列 為 施 政 重 點,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產 業 結 構 轉 型 也 將 面 臨 關 鍵 圖 為 中 國 大 陸 三 級 產 業 之 比 重 變 化 趨 勢,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起 飛, 農 林 漁 牧 等 一 級 產 業 之 比 重 日 漸 式 微, 而 二 級 ( 工 業 ) 三 級 ( 服 務 ) 產 業 的 比 重 日 漸 攀 升, 其 中 工 業 比 重 由 90 年 代 初 期 的 41.34%, 成 長 至 2012 年 約 45.31%, 增 加 約 4 個 百 分 點 ; 至 於 服 務 業 的 比 重 也 由 31.54%, 上 升 至 44.60%, 增 加 13 個 百 分 點 271

289 資 料 來 源 : 國 家 統 計 局 ; 聯 合 國 WDI(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 資 料 庫 圖 三 級 產 業 占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比 重 變 化 趨 勢 圖 由 於 內 需 擴 張 帶 動 服 務 業 規 模 持 續 成 長, 並 於 2011 年 第 4 季 2012 年 第 3 和 4 季, 以 及 2013 年 第 1 季 超 越 工 業 的 占 比 亦 即,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發 展 已 逐 漸 邁 向 後 工 業 化 時 期 雖 然 中 國 大 陸 服 務 業 迅 速 成 長, 但 是 相 對 於 台 灣 及 其 他 先 進 國 家 占 60% 或 近 七 成 以 上 的 結 構, 中 國 大 陸 的 服 務 業 極 具 成 長 空 間 事 實 上, 服 務 業 的 快 速 成 長 反 映 出 中 國 大 陸 正 在 進 行 由 出 口 至 內 需 的 轉 型 再 者 由 於 服 務 業 是 勞 動 密 集 型 產 業, 服 務 業 的 擴 張 將 創 造 更 多 的 就 業 機 會, 更 高 的 工 資 以 及 更 多 的 家 庭 支 出 依 據 中 國 大 陸 十 二 五 規 劃, 到 2015 年 服 務 業 產 值 比 重 要 提 高 到 47%, 總 產 值 將 達 26 兆 元 人 民 幣 此 外, 根 據 聯 合 國 貿 易 和 發 展 組 織 去 年 發 佈 2012 年 世 界 投 資 報 告 指 出, 流 入 服 務 業 的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 FDI) 在 2011 年 首 次 超 過 流 入 製 造 業 的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吸 引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也 逐 漸 轉 向 服 務 業, 主 要 特 點 是 非 金 融 類 服 務 業 FDI 流 272

290 入 增 加, 傳 統 製 造 業 FDI 流 入 則 有 所 減 緩, 內 需 市 場 將 成 為 中 國 大 陸 今 後 有 效 吸 引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的 新 趨 勢 兩 岸 洽 簽 服 貿 協 定, 不 僅 有 利 台 商 進 軍 中 國 大 陸 內 需 市 場, 加 上 中 國 大 陸 服 務 業 具 高 度 成 長 潛 力, 預 期 不 但 可 推 動 當 地 服 務 貿 易 的 出 口 成 長, 亦 有 助 於 台 灣 推 動 民 間 企 業 朝 向 服 務 貿 易 出 口 轉 型 在 此 即 假 設 中 國 大 陸 因 經 濟 成 長 模 式 轉 向 內 需 發 展, 服 務 業 占 比 將 逐 年 增 加, 以 2013 年 服 務 業 之 占 比 45% 為 基 準, 假 設 若 服 務 業 占 GDP 比 重 增 加 1 個 百 分 點 至 46%; 若 是 直 接 增 加 3 個 百 分 點 達 到 2015 年 之 政 策 目 標 之 48%, 觀 察 其 經 濟 結 構 轉 型 對 台 灣 與 兩 岸 經 濟 之 影 響 三 模 擬 情 境 : 中 國 大 陸 未 來 貨 幣 政 策 走 向 之 可 能 影 響 雖 然 過 去 30 年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穩 健 成 長, 平 均 年 均 增 長 率 達 到 10% 138, 但 中 國 大 陸 並 不 仰 賴 信 用 過 度 擴 張 來 發 展 經 濟 不 過 自 2008 年 美 國 次 貸 風 暴 引 發 金 融 危 機 以 來, 隨 著 各 國 紛 紛 以 寬 鬆 貨 幣 政 策 刺 激 經 濟 景 氣,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對 信 用 擴 張 的 依 賴 程 度 越 重 根 據 人 民 銀 行 資 料,2008 年 中 國 大 陸 債 務 占 GDP 的 比 重 為 130%, 但 至 2013 年, 中 國 大 陸 債 務 總 額 達 到 人 民 幣 100 兆 元 以 上, 約 占 GDP 的 200% 以 上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之 城 鎮 化 運 動,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越 來 越 高, 影 子 銀 行, 以 及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亦 於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發 展 過 程 成 為 關 注 對 象 影 子 銀 行 乃 是 正 規 銀 行 業 務 無 法 滿 足 經 濟 市 場 的 資 金 需 求 時, 應 運 而 生 的 替 代 銀 行 中 介, 而 在 2010 年 以 來 更 是 出 現 爆 炸 性 增 長, 時 間 與 中 國 大 陸 的 貸 款 政 策 收 縮 相 吻 合 如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在 此 期 間, 上 調 存 款 準 備 金 率 600 基 點, 銀 行 的 可 借 貸 銀 根 猛 然 抽 緊, 被 迫 收 縮 貸 款 戰 線 量 化 緊 縮 對 若 干 企 業 與 個 人 產 生 排 擠 作 用, 138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 sy=1980&ey= 2016&sort=country&ds=.&br=1&pr1.x=40&pr1.y=0&c=924&s=NGDP_RPCH%2CPPP PC&grp=0&a= 273

291 於 是 轉 向 非 正 規 中 介 與 非 貸 款 產 品 同 時, 存 款 利 率 又 處 於 低 檔, 無 法 補 償 通 貨 膨 脹 所 帶 來 的 資 金 之 貶 值 尤 其 隨 著 美 國 經 濟 復 甦, 美 國 量 化 寬 鬆 政 策 (QE) 退 場, 將 可 能 使 全 球 資 金 愈 趨 緊 縮, 外 資 可 能 由 中 國 大 陸 印 度 甚 至 東 南 亞 地 區 撤 離, 如 此 將 使 中 國 大 陸 之 貨 幣 環 境 進 一 步 緊 縮 而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貨 幣 環 境 愈 趨 緊 縮, 透 過 兩 岸 經 貿 交 流, 將 影 響 台 灣 的 總 體 經 濟 變 數, 如 投 資 與 外 貿 出 口 等 在 此 針 對 中 國 大 陸 可 能 緊 縮 之 貨 幣 政 策, 將 以 貨 幣 供 給 (M2) 成 長 率 下 跌 1 個 百 分 點, 或 是 調 升 存 款 準 備 率 2 個 百 分 點 ( 假 定 1 季 調 漲 0.5 個 百 分 點, 四 季 共 2 個 百 分 點 ) 為 模 擬 情 境, 分 析 若 中 國 大 陸 貨 幣 緊 縮,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以 及 兩 岸 經 貿 與 台 灣 經 濟 之 可 能 影 響 四 模 擬 情 境 : 中 國 大 陸 利 率 政 策 走 向 中 國 大 陸 十 二 五 規 劃 之 金 融 改 革 中, 最 為 重 要 的 是 利 率 市 場 化 對 外 開 放 以 及 打 破 金 融 壟 斷 若 以 利 率 平 價 理 論 觀 點 來 看, 中 國 大 陸 利 率 市 場 化 終 會 透 過 兩 岸 資 金 之 流 動, 影 響 台 灣 的 利 率 兩 岸 的 遠 期 及 即 期 匯 率 此 外, 隨 著 兩 岸 貨 幣 清 算 機 制 正 式 運 作, 中 國 大 陸 之 利 率 變 化 也 會 連 帶 影 響 到 台 灣 境 內 相 關 人 民 幣 業 務 及 新 台 幣 業 務 之 發 展 在 此 假 設 若 中 國 大 陸 基 準 利 率 上 揚 或 下 降 1 個 百 分 點,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以 及 兩 岸 經 貿 與 台 灣 經 濟 之 可 能 影 響 第 三 節 模 擬 結 果 分 析 與 比 較 為 分 析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情 勢 以 及 兩 岸 經 貿 趨 勢 之 相 關 政 策 模 擬, 茲 設 定 模 型 有 關 之 外 生 變 數 如 附 表 2-1 此 外, 根 據 前 述 模 擬 情 境 設 定, 可 彙 整 相 關 模 擬 情 境 如 下 表 其 中 針 對 保 增 長 情 境 之 設 定, 在 此 以 中 國 大 陸 海 關 商 品 出 口 若 下 降 1 或 2 個 百 分 點 為 模 擬 情 境 ( 模 擬 情 境 編 號 1A 與 1B); 調 結 構 則 以 服 務 業 占 GDP 比 重, 由 2013 年 的 45% 為 基 準, 假 定 分 別 增 加 1 個 或 3 個 百 分 點 至 46% 與 48%( 模 274

292 擬 情 境 編 號 2A 與 2B) 保 增 長 與 調 結 構 之 模 擬 情 境 主 要 在 於 解 析 中 國 大 陸 實 質 面 政 策 效 果 之 可 能 影 響 至 於 金 融 貨 幣 政 策, 則 以 緊 縮 貨 幣 金 融 環 境 為 主, 假 定 貨 幣 供 給 (M2) 下 降 1 個 百 分 點 ( 模 擬 情 境 編 號 3A) 以 及 存 款 準 備 率 增 加 2 個 百 分 點 ( 模 擬 情 境 編 號 3B); 至 於 利 率 政 策 部 分, 則 假 定 基 準 利 率 分 別 上 漲 或 下 降 1 個 百 分 點 為 主 ( 模 擬 情 境 編 號 4A 與 4B) 有 關 基 準 情 境 以 及 模 擬 結 果 茲 彙 整 如 表 5-3-2~ 表 5-3-5, 以 下 茲 分 述 中 國 大 陸 與 台 灣 之 基 準 情 境 與 模 擬 結 果 表 模 擬 情 境 設 定 彙 整 情 境 設 定 保 增 長 調 結 構 情 境 編 號 模 擬 情 境 1A 模 擬 情 境 1B 模 擬 情 境 2A 模 擬 情 境 2B 衝 擊 設 出 口 下 降 1 個 出 口 下 降 2 個 服 務 業 占 GDP 比 重 服 務 業 占 GDP 比 重 定 來 源 百 分 點 百 分 點 增 加 1 個 百 分 點 增 加 3 個 百 分 點 對 應 表 格 表 表 情 境 設 定 貨 幣 政 策 利 率 政 策 情 境 編 號 模 擬 情 境 3A 模 擬 情 境 3B 模 擬 情 境 4A 模 擬 情 境 4B 衝 擊 設 定 來 源 M2 年 增 率 下 降 1 個 百 分 點 存 款 準 備 率 增 加 2 個 百 分 點 基 準 利 率 上 升 1 個 百 分 點 基 準 利 率 下 降 1 個 百 分 點 對 應 表 格 表 表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設 定 整 理 壹 基 準 情 境 一 中 國 大 陸 根 據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公 佈 資 料,2013 年 第 4 季 GDP 成 長 率 初 估 值 為 7.9%, 不 但 高 於 原 先 各 金 融 機 構 的 預 期 平 均 值 7.6% 139, 同 139 根 據 2013 年 12 月 第 一 財 經 首 席 經 濟 學 家 月 度 調 研 公 佈 之 21 家 金 融 機 構 的 預 275

293 時 終 止 連 續 7 季 下 滑 的 趨 勢, 顯 示 總 體 經 濟 增 速 已 經 回 穩, 初 估 2013 年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率 為 7.76% 雖 然 2013 全 年 GDP 成 長 率 突 破 7.5%, 達 到 年 初 設 定 的 7.5% 目 標, 卻 是 自 2000 年 以 來 首 次 跌 破 8%, 創 13 年 來 的 最 低 值 另 外, 根 據 國 家 統 計 局 數 據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2013 年 12 月 消 費 者 價 格 指 數 (CPI) 同 比 上 升 2.5%, 低 於 11 月 的 3%, 明 顯 回 落,2013 年 全 年 CPI 年 增 率 約 為 2.6%, 也 遠 低 於 3.5% 的 調 控 目 標, 顯 示 2013 年 通 膨 壓 力 調 控 得 當, 意 味 貨 幣 政 策 將 更 有 彈 性 至 於 PPI( 工 業 生 產 者 出 廠 價 格 指 數 ),2013 年 12 月 年 增 率 為 -1.4%, 全 年 平 均 年 增 率 為 -1.9% 左 右 事 實 上, 中 國 大 陸 PPI 已 經 持 續 22 個 月 為 負 值, 產 能 過 剩 情 況 仍 然 持 續 有 關 中 國 大 陸 對 外 貿 易 統 計, 根 據 中 國 海 關 資 料,2013 年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進 口 總 額 分 別 為 2.21 兆 和 1.95 兆 美 元, 成 長 率 分 別 為 7.87% 和 7.3%; 貿 易 順 差 達 到 2,597.5 億 美 元 二 台 灣 由 於 內 外 需 求 疲 軟,2013 年 台 灣 經 濟 表 現 開 高 走 低 若 根 據 兩 岸 總 體 經 濟 計 量 模 型 之 基 準 情 境 有 關 2013 年 台 灣 總 體 經 濟 概 估, 2013 年 平 均 成 長 率 約 2.1% 就 GDP 支 出 面 組 成 份 子 觀 察, 由 於 2013 年 下 半 年 全 球 面 板 價 格 下 滑 國 內 石 化 業 歲 修, 以 及 中 國 大 陸 自 10 月 1 日 起 實 施 旅 遊 法, 陸 客 觀 光 團 來 台 旅 客 人 數 減 少 影 響,2013 年 下 半 年 商 品 及 服 務 輸 出 成 長 表 現 低 迷 ; 連 帶 商 品 及 服 務 輸 入 也 因 內 外 需 求 之 引 申 需 求 不 振, 而 成 長 低 迷, 預 估 2013 年 輸 出 實 質 成 長 3.1%, 測, 中 國 大 陸 2013 年 第 4 季 GDP 成 長 有 回 落 的 現 象, 其 同 比 成 長 率 預 測 均 值 約 為 7.6%, 較 同 (2013) 年 第 3 季 7.8% 的 GDP 成 長 率 下 滑 0.2 個 百 分 點 其 中, 美 銀 美 林 的 預 測 值 最 高, 為 7.8%; 中 金 公 司 和 花 旗 集 團 則 相 對 看 壞 中 國 大 陸 同 期 情 勢, 預 測 值 為 7.5%, 同 時 為 各 機 構 中 最 低 資 料 來 源 : 276

294 輸 入 成 長 3.6%; 雖 然 輸 入 成 長 高 於 輸 出, 但 輸 出 入 相 抵 之 後 仍 有 順 差, 支 撐 經 濟 成 長 至 於 國 內 需 求 部 分, 由 於 屢 受 食 安 問 題 困 擾, 由 毒 澱 粉 事 件 乃 至 毒 油 事 件 壓 抑 民 間 消 費, 初 估 2013 年 實 質 民 間 消 費 成 長 1.7%, 主 因 耐 久 財 消 費 部 分, 因 日 圓 貶 值, 車 商 積 極 促 銷 帶 動 買 氣, 推 升 汽 車 銷 售 支 撐 國 內 消 費 市 場 至 於 民 間 投 資 方 面, 雖 然 2013 年 國 內 具 技 術 優 勢 半 導 體 業 者 高 階 製 程 投 資, 有 效 挹 注 國 內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加 上 電 信 業 者 逐 步 投 入 4G 系 統 建 置, 以 及 航 空 業 者 因 開 展 廉 價 航 空 機 隊 等 購 機 計 畫 等, 國 內 投 資 將 可 望 有 效 挹 注,2013 年 國 內 投 資 年 增 率 約 為 3.5%, 較 當 年 經 濟 成 長 率 高, 有 效 挹 注 經 濟 成 長 至 於 2013 年 CPI 年 增 率 約 為 0.78%, 低 於 1% 新 台 幣 兌 美 元 匯 率 2013 年 平 均 價 約 為 元 新 台 幣 兌 換 1 美 元 至 於 失 業 率 也 因 經 濟 成 長 未 明 顯 走 升 而 呈 現 盤 旋,2013 年 約 為 4.19%, 反 應 景 氣 之 和 緩 改 善 貳 模 擬 結 果 分 析 一 保 增 長 情 境 模 擬 : 海 關 出 口 年 增 率 分 別 較 基 準 情 境 下 降 1 或 2 個 百 分 點 雖 然 中 國 大 陸 近 年 高 速 成 長, 主 因 投 資 與 出 口 雙 引 擎 穩 健 成 長 帶 動 過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廉 價 勞 動 力 不 再, 人 民 幣 兌 美 元 匯 率 持 續 升 值, 以 及 與 貿 易 夥 伴 貿 易 糾 紛 頻 傳, 自 2013 年 上 半 年 起, 中 國 大 陸 之 海 關 商 品 出 口 即 有 明 顯 的 起 落 如 根 據 環 球 透 視 (Global Insight, GI) 發 佈 資 料,2013 年 全 球 商 品 出 口 成 長 僅 有 2.3%, 雖 然 GI 認 為 未 來 全 球 商 品 貿 易 將 和 緩 改 善, 如 2014 及 2015 年 年 增 率 約 為 4.5% 及 7.4% 惟 全 球 經 濟 走 勢 仍 然 蹣 跚, 且 全 球 商 品 出 口 競 爭 依 然 激 烈,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表 現 能 否 穩 健 成 長, 攸 關 經 濟 成 長 能 否 支 撐 之 重 要 關 鍵 在 此 假 定 2013 年 為 基 準 情 境, 若 中 國 大 陸 之 海 關 商 品 出 口 較 基 準 情 境 277

295 之 成 長 趨 緩, 年 增 率 分 別 下 降 1 或 2 個 百 分 點 在 此 情 境 下, 對 中 國 大 陸 與 台 灣 經 濟 之 影 響 如 下 說 明 分 析 140 : ( 一 ) 中 國 大 陸 若 2013 年 中 國 大 陸 海 關 商 品 出 口 年 增 率 由 基 準 情 境 之 7.78% 下 降 1 或 2 個 百 分 點, 則 中 國 大 陸 2013 年 之 經 濟 成 長 率 (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 將 由 準 情 境 的 7.76% 下 降 為 7.25%(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或 6.98%(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亦 即 若 中 國 大 陸 之 出 口 表 現 較 基 準 情 境 下 滑 2 個 百 分 點, 在 其 他 條 件 不 變 之 下, 中 國 大 陸 之 實 質 經 濟 成 長 率 將 可 能 下 滑 至 7% 以 下 若 就 三 級 產 業 觀 察, 農 業 之 影 響 較 微 小 ; 衝 擊 較 大 者 主 要 在 於 工 業 部 門,2013 年 實 質 年 增 率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8.11% 下 降 為 7.22%(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或 6.73%(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而 服 務 業 也 有 負 面 影 響,2013 年 之 實 質 年 增 率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7.90%, 下 降 為 7.76%(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或 7.68%(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至 於 對 GDP 需 求 面 各 因 子 之 影 響, 無 論 實 質 居 民 消 費 或 是 實 質 投 資 都 是 呈 現 負 面 影 響, 前 者 之 年 增 率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6.29%, 下 降 為 5.91%(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或 5.69%(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而 投 資 也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8.31%, 下 降 為 7.80%(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或 7.56%(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有 關 貨 幣 金 融 物 價 部 分, 由 於 GDP 成 長 減 速, 故 而 貨 幣 供 給 年 增 率 呈 現 下 降,M2 年 增 率 由 基 準 情 境 之 12.43% 下 降 為 11.36%(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或 10.99%(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至 於 物 價 方 面, 因 GDP 成 長 趨 緩, 故 而 物 價 年 增 率 多 呈 現 下 降, 如 CPI 年 增 率 由 基 準 情 境 之 2.56%, 略 降 為 2.41%(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或 2.35%(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而 對 中 國 大 陸 三 級 產 業 之 就 140 由 於 假 定 情 境 設 定 為 中 國 大 陸 海 關 出 口 年 增 率 較 基 準 情 境 下 降, 於 模 型 求 解 過 程 將 有 關 外 貿 部 門 等 設 定 為 外 生 變 數 處 理 278

296 業 影 響, 由 於 成 長 走 緩, 三 級 產 業 之 就 業 人 數 都 呈 現 縮 減, 若 出 口 下 降 1 個 百 分 點, 則 農 業 工 業 服 務 業 將 分 別 減 少 萬 人 就 業, 合 計 約 56 萬 人 次 之 就 業 ; 若 出 口 下 降 2 個 百 分 點, 則 農 業 工 業 服 務 業 將 分 別 減 少 萬 人 就 業, 合 計 約 84 萬 人 次 之 就 業 ( 二 ) 台 灣 若 2013 年 中 國 大 陸 商 品 出 口 年 增 率 由 基 準 情 境 再 多 下 降 1 或 2 個 百 分 點, 則 對 台 灣 之 總 體 經 濟 影 響, 就 經 濟 成 長 率 (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 觀 察,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2.11% 下 降 為 1.83%(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或 1.68%(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就 GDP 需 求 面 各 因 子 之 影 響, 對 實 質 民 間 消 費 實 質 投 資 實 質 財 貨 與 服 務 輸 出 或 是 實 質 財 貨 與 服 務 輸 出 都 是 呈 現 負 面 影 響 就 民 間 消 費 言,2013 年 之 成 長 率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1.67%, 下 降 為 1.65%(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或 1.64%(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國 內 投 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3.50%, 下 降 為 3.49%(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或 3.46%(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而 實 質 財 貨 與 服 務 輸 出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3.07%, 下 降 為 2.39%(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或 2.04%(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實 質 財 貨 與 服 務 輸 入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3.59%, 下 降 為 3.24%(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或 3.06%(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有 關 貨 幣 金 融 物 價 部 分, 因 經 濟 成 長 趨 緩,M2 年 增 率 走 勢 下 降, 由 基 準 情 境 之 5.24%, 下 降 為 5.17%(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或 5.13% (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至 於 物 價 方 面, CPI 年 增 率 由 基 準 情 境 之 0.78%, 略 降 為 0.76%(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或 0.75%(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而 因 成 長 走 緩, 對 國 內 就 業 情 況 將 有 不 利 影 響, 國 內 失 業 率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4.19% 微 幅 走 升 至 4.25%( 差 距 0.06 個 百 分 點 ) 或 4.28%( 差 距 0.09 個 百 分 點 ) 279

297 表 基 準 情 境 與 保 增 長 模 擬 情 境 估 計 結 果 1. 中 國 大 陸 情 境 別 基 準 情 境 模 擬 情 境 1A 差 距 模 擬 情 境 1B 差 距 國 民 所 得 帳 系 統 年 ( 編 號 ) 2013(a) 2013(b) (c)=(b) -(a) 2013(d) (e)=(d) -(a) 實 質 GDP( 億 元 人 民 幣 ) 34,117,660 33,958, ,584 33,871, ,120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 農 業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 工 業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 服 務 業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 實 質 居 民 消 費 年 增 率 (%) 實 質 投 資 年 增 率 (%) 貨 幣 金 融 部 門 貨 幣 供 給 (M2) 年 增 率 (%) CPI 年 增 率 (%) 人 民 幣 兌 美 元 匯 率 PPI 年 增 率 (%) 勞 動 與 就 業 就 業 人 數 - 農 業 ( 萬 人 ) 24,935 24, , 就 業 人 數 - 工 業 ( 萬 人 ) 23,906 23, , 就 業 人 數 - 服 務 業 ( 萬 人 ) 28,357 28, ,

298 表 基 準 情 境 與 保 增 長 模 擬 情 境 估 計 結 果 ( 續 ) 2. 台 灣 情 境 別 年 ( 編 號 ) 基 準 情 境 模 擬 情 境 1A 差 距 模 擬 情 境 1B 差 距 2013(a) 2013(b) (c)=(b) 2013(d) (e)=(d) -(a) -(a) 國 民 所 得 帳 系 統 實 質 GDP( 百 萬 台 幣 ) 15,347,326 15,304,466-42,860 15,282,369-64,957 年 增 率 (%) 實 質 民 間 消 費 年 增 率 (%) 實 質 投 資 年 增 率 (%) 實 質 財 貨 服 務 輸 出 年 增 率 (%) 實 質 財 貨 服 務 輸 入 年 增 率 (%) 海 關 商 品 貿 易 統 計 實 質 海 關 商 品 出 口 年 增 率 (%) 對 中 國 大 陸 港 澳 實 質 出 口 年 增 率 (%) 實 質 海 關 商 品 進 口 年 增 率 (%) 自 中 國 大 陸 港 澳 實 質 進 口 年 增 率 (%) 貨 幣 金 融 部 門 貨 幣 供 給 (M2) 年 增 率 (%) CPI 年 增 率 (%) 新 台 幣 兌 美 元 匯 率 短 期 利 率 WPI 年 增 率 (%) 失 業 率 (%)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本 研 究 實 證 估 計 281

299 二 調 結 構 情 境 模 擬 : 服 務 業 占 GDP 比 重 較 基 準 情 境 增 加 1 或 3 個 百 分 點 根 據 十 二 五 規 劃, 中 國 大 陸 至 2015 年 服 務 業 產 值 比 重 提 高, 亦 即 調 結 構 之 重 點 即 在 於 調 整 發 展 策 略, 由 外 貿 投 資 導 向 轉 向 內 需 發 展, 而 其 中 並 以 服 務 業 之 比 重 調 整 為 具 體 目 標 在 此 假 設 中 國 大 陸 因 經 濟 成 長 模 式 轉 向, 服 務 業 占 比 增 加, 在 此 以 2013 年 服 務 業 之 占 比 為 基 準, 假 設 若 該 年 服 務 業 之 占 比 分 別 增 加 1 或 3 個 百 分 點 至 46% 或 48% 在 此 情 境 下, 對 中 國 大 陸 與 台 灣 經 濟 之 影 響 如 下 : ( 一 ) 中 國 大 陸 若 2013 年 中 國 大 陸 服 務 業 占 GDP 比 重 由 基 準 情 境 之 45% 分 別 增 加 1 或 3 個 百 分 點 至 46% 或 48%, 則 中 國 大 陸 2013 年 之 經 濟 成 長 率 (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 將 由 準 情 境 的 7.76% 上 升 為 8.26%( 差 距 0.50 個 百 分 點 ) 或 9.31%( 差 距 1.55 個 百 分 點 ), 亦 即 若 中 國 大 陸 之 服 務 業 升 級 成 功, 服 務 業 產 值 較 基 準 情 境 增 加, 在 其 他 條 件 不 變 之 下, 中 國 大 陸 之 實 質 經 濟 成 長 率 將 可 突 破 8% 關 卡 就 GDP 需 求 面 各 因 子 之 影 響, 無 論 實 質 居 民 消 費 或 是 實 質 投 資 抑 或 商 品 與 服 務 之 輸 出 或 輸 入 具 有 正 面 影 響 就 居 民 消 費 而 言,2013 年 之 成 長 率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6.29%, 上 升 為 6.99%( 差 距 0.70 個 百 分 點 ) 或 8.25%( 差 距 1.96 個 百 分 點 ); 而 投 資 也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8.31%, 上 升 為 8.87%( 差 距 0.56 個 百 分 點 ) 或 10.56%( 差 距 1.74 個 百 分 點 ); 至 於 實 質 財 貨 與 服 務 輸 出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3.61%, 上 升 為 3.87%( 差 距 0.26 個 百 分 點 ) 或 4.65%( 差 距 1.04 個 百 分 點 ); 實 質 財 貨 與 服 務 輸 入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3.60%, 增 加 為 4.10%( 差 距 0.50 個 百 分 點 ) 或 5.19%( 差 距 1.59 個 百 分 點 ) 有 關 貨 幣 金 融 物 價 部 分,M2 年 增 率 隨 經 濟 成 長 加 速 而 上 揚, 由 基 準 情 境 之 12.43% 增 加 為 13.80%( 差 距 1.37 個 百 分 點 ) 或 16.72% ( 差 距 4.29 個 百 分 點 ) 至 於 物 價 方 面, 物 價 年 增 率 也 因 景 氣 加 溫 而 282

300 呈 現 上 揚, 如 CPI 年 增 率 由 基 準 情 境 之 2.56%, 略 升 為 2.73%( 差 距 0.17 個 百 分 點 ) 或 3.10%( 差 距 0.54 個 百 分 點 ) 而 對 中 國 大 陸 三 級 產 業 之 就 業 影 響, 由 於 成 長 走 穩, 勞 動 人 數 持 續 由 農 業 向 工 業 服 務 業 移 動, 三 級 產 業 之 就 業 人 數 農 業 將 呈 現 縮 減, 但 是 工 業 服 務 業 之 就 業 人 數 則 將 呈 現 增 加, 總 和 之 下 就 業 人 數 將 分 別 增 加 約 14 萬 或 31 萬 人 次 之 就 業 ( 二 ) 台 灣 若 2013 年 中 國 大 陸 服 務 業 佔 GDP 比 重 由 基 準 情 境 再 多 增 加 1 或 3 個 百 分 點, 則 對 台 灣 之 總 體 經 濟 影 響, 就 經 濟 成 長 率 (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 觀 察, 將 由 準 情 境 的 2.11% 增 加 為 2.41%( 差 距 0.30 個 百 分 點 ) 或 3.06%( 差 距 0.95 個 百 分 點 ) 就 GDP 需 求 面 各 因 子 之 影 響, 就 民 間 消 費 言,2013 年 之 成 長 率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1.67%, 微 幅 增 加 為 1.69%( 差 距 0.02 個 百 分 點 ) 或 1.74%( 差 距 0.07 個 百 分 點 ); 國 內 投 資 年 增 率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3.50%, 微 幅 增 加 為 3.59%( 差 距 0.09 個 百 分 點 ) 或 3.75%( 差 距 0.25 個 百 分 點 ); 而 實 質 財 貨 與 服 務 輸 出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3.07%, 增 加 為 3.79%( 差 距 0.72 個 百 分 點 ) 或 5.34% ( 差 距 2.27 個 百 分 點 ); 實 質 財 貨 與 服 務 輸 入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3.59%, 增 加 為 3.98%( 差 距 0.39 個 百 分 點 ) 或 4.81%( 差 距 1.22 個 百 分 點 ) 有 關 貨 幣 金 融 物 價 部 分,2013 年 M2 年 增 率 由 基 準 情 境 之 5.24%, 增 為 5.33%( 差 距 0.09 個 百 分 點 ) 或 5.50%( 差 距 0.26 個 百 分 點 ) CPI 年 增 率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之 0.78%, 略 增 為 0.81%( 差 距 0.03 個 百 分 點 ) 或 0.86%( 差 距 0.08 個 百 分 點 ) 而 因 成 長 回 溫, 對 國 內 就 業 情 況 有 利, 國 內 失 業 率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4.19% 下 降 至 4.13%(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或 4.00%(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283

301 表 基 準 情 境 與 調 結 構 模 擬 情 境 估 計 結 果 1. 中 國 大 陸 情 境 別 年 ( 編 號 ) 基 準 情 境 模 擬 情 境 2A 差 距 模 擬 情 境 2B 差 距 2013(a) 2013(b) (c)=(b) 2013(d) (e)=(d) -(a) -(a) 國 民 所 得 帳 系 統 實 質 GDP( 億 元 人 民 幣 ) 34,117,660 34,278, ,598 34,609, ,284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 實 質 居 民 消 費 年 增 率 (%) 實 質 投 資 年 增 率 (%) 實 質 財 貨 服 務 輸 出 年 增 率 (%) 實 質 財 貨 服 務 輸 入 年 增 率 (%) 海 關 商 品 貿 易 海 關 商 品 出 口 年 增 率 (%) 對 台 灣 實 質 商 品 出 口 年 增 率 (%) 海 關 商 品 進 口 年 增 率 (%) 自 台 灣 實 質 商 品 進 口 年 增 率 (%) 貨 幣 金 融 部 門 貨 幣 供 給 (M2) 年 增 率 (%) CPI 年 增 率 (%) 人 民 幣 兌 美 元 匯 率 PPI 年 增 率 (%) 勞 動 與 就 業 就 業 人 數 - 農 業 ( 萬 人 ) 24,935 24, , 就 業 人 數 - 工 業 ( 萬 人 ) 23,906 23, , 就 業 人 數 - 服 務 業 ( 萬 人 ) 28,357 28, ,

302 表 基 準 情 境 與 調 結 構 模 擬 情 境 估 計 結 果 ( 續 ) 2. 台 灣 情 境 別 基 準 情 境 模 擬 情 境 2A 差 距 模 擬 情 境 2B 差 距 年 ( 編 號 ) 2013(a) 2013(b) (c)= (b)-(a) 2013(d) (e)= (d)-(a) 國 民 所 得 帳 系 統 實 質 GDP( 百 萬 台 幣 ) 15,347,326 15,392,516 45,190 15,489, ,150 年 增 率 (%) 實 質 民 間 消 費 年 增 率 (%) 實 質 投 資 年 增 率 (%) 實 質 財 貨 服 務 輸 出 年 增 率 (%) 實 質 財 貨 服 務 輸 入 年 增 率 (%) 海 關 商 品 貿 易 統 計 實 質 海 關 商 品 出 口 年 增 率 (%) 對 中 國 大 陸 港 澳 實 質 出 口 年 增 率 (%) 實 質 海 關 商 品 進 口 年 增 率 (%) 自 中 國 大 陸 港 澳 實 質 進 口 年 增 率 (%) 貨 幣 金 融 部 門 貨 幣 供 給 (M2) 年 增 率 (%) CPI 年 增 率 (%) 新 台 幣 兌 美 元 匯 率 短 期 利 率 WPI 年 增 率 (%) 失 業 率 (%)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本 研 究 實 證 估 計 285

303 三 貨 幣 政 策 情 境 模 擬 : M2 年 增 率 較 基 準 情 境 下 降 1 個 百 分 點 ; 存 款 準 備 率 增 加 2 個 百 分 點 由 於 歐 美 經 濟 呈 現 好 轉, 有 關 量 化 寬 鬆 政 策 (QE) 之 逐 步 退 場, 將 使 全 球 資 金 愈 趨 緊 縮, 外 資 可 能 由 中 國 大 陸 印 度 甚 至 東 南 亞 地 區 撤 離, 如 此 將 使 中 國 大 陸 之 貨 幣 環 境 進 一 步 緊 縮 而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貨 幣 環 境 愈 趨 緊 縮, 透 過 兩 岸 資 金 流 動, 也 將 影 響 台 灣 的 金 融 市 場 在 此 將 以 中 國 大 陸 之 貨 幣 供 給 M2 成 長 率 下 跌 1 個 百 分 點 以 及 中 國 大 陸 提 高 存 款 準 備 率 增 加 2 個 百 分 點 ( 約 每 季 增 加 0.5 個 百 分 點 ) 為 模 擬 情 境, 分 析 若 中 國 大 陸 貨 幣 緊 縮,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以 及 兩 岸 經 貿 與 台 灣 經 濟 之 可 能 影 響 ( 一 ) 中 國 大 陸 若 2013 年 中 國 大 陸 貨 幣 金 融 環 境 轉 趨 緊 縮,M2 年 增 率 較 基 準 情 境 下 降 1 個 百 分 點 或 存 款 準 備 率 增 加 2 個 百 分 點, 則 中 國 大 陸 2013 年 之 經 濟 成 長 率 (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 將 由 準 情 境 的 7.76% 下 降 為 7.73%(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或 7.66%(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亦 即 若 中 國 大 陸 貨 幣 金 融 轉 趨 緊 縮, 在 其 他 條 件 不 變 之 下, 中 國 大 陸 之 實 質 經 濟 成 長 率 將 略 有 負 面 影 響 就 三 級 產 業 之 產 出 言 皆 有 負 面 影 響, 若 M2 下 降 1 個 百 分 點 將 使 工 業 GDP 減 少 4,914 億 元, 年 增 率 自 基 準 情 境 的 8.11%, 下 降 為 8.08%(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若 調 升 存 款 準 備 率 2 個 百 分 點, 則 對 服 務 業 之 影 響 較 為 明 顯, 將 使 服 務 業 GDP 下 降 億 元 年 增 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7.90%, 下 降 為 7.76%(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至 於 緊 縮 貨 幣 對 GDP 需 求 面 各 因 子 之 影 響, 無 論 是 M2 年 增 率 下 降 或 是 存 款 準 備 率 調 升, 都 使 實 質 居 民 消 費 實 質 投 資 抑 或 商 品 與 服 務 之 輸 出 或 輸 入 有 負 面 影 響 就 居 民 消 費 而 言,2013 年 之 成 長 率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6.29%, 分 別 下 降 為 6.21%(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或 6.20%(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而 投 資 也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8.31%, 減 286

304 少 為 8.27%(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或 8.05%(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至 於 實 質 財 貨 與 服 務 輸 出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3.61%, 減 為 3.34%(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或 3.15%(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實 質 財 貨 與 服 務 輸 入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3.60%, 下 降 為 3.19%(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或 2.89%(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有 關 金 融 物 價 部 分, 由 於 貨 幣 緊 縮, 故 而 物 價 指 數 多 呈 現 下 降, 如 CPI 年 增 率 由 基 準 情 境 之 2.56% 減 為 2.34%(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或 2.06%(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 二 ) 台 灣 若 2013 年 中 國 大 陸 貨 幣 金 融 環 境 轉 趨 緊 縮, 則 對 台 灣 總 體 經 濟 影 響, 就 經 濟 成 長 率 (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 觀 察,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2.11% 略 降 為 2.07%(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或 2.00%(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就 GDP 需 求 面 各 因 子 之 影 響, 就 民 間 消 費 而 言,2013 年 之 成 長 率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1.67%, 微 幅 下 降 為 1.66%(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或 1.63%(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國 內 投 資 年 增 率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3.50%, 微 幅 減 少 為 3.47%(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或 3.42%(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而 實 質 財 貨 與 服 務 輸 出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3.07%, 減 少 為 2.94% (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或 2.78%(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實 質 財 貨 與 服 務 輸 入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3.59%, 下 降 為 3.51%(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或 3.41%(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有 關 貨 幣 金 融 物 價 部 分, 由 於 GDP 成 長 趨 緩, 故 而 M2 年 增 率 略 降,M2 年 增 率 由 基 準 情 境 之 5.24%, 減 少 為 5.20%(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或 5.09%(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至 於 物 價 方 面,CPI 年 增 率,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之 0.78%, 略 減 為 0.75%(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或 0.60%(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而 因 成 長 趨 緩, 國 內 失 業 率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4.19% 略 升 至 4.20%( 差 距 0.01 個 百 分 點 ) 或 4.25%( 差 距 0.06 個 百 分 點 ) 287

305 表 基 準 情 境 與 緊 縮 貨 幣 模 擬 情 境 估 計 結 果 1. 中 國 大 陸 情 境 別 基 準 情 境 模 擬 情 境 3A 差 距 模 擬 情 境 3B 差 距 年 ( 編 號 ) 2013(a) 2013(b) (c)=(b) 2013(d) -(a) (e)=(d) -(a) 國 民 所 得 帳 系 統 實 質 GDP( 億 元 人 民 幣 ) 34,117,660 34,109,136-8,524 34,086,489-31,171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 農 業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 工 業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 服 務 業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 實 質 居 民 消 費 年 增 率 (%) 實 質 投 資 年 增 率 (%) 實 質 財 貨 服 務 輸 出 年 增 率 (%) 實 質 財 貨 服 務 輸 入 年 增 率 (%) 海 關 商 品 貿 易 海 關 商 品 出 口 年 增 率 (%) 對 台 灣 實 質 商 品 出 口 年 增 率 (%) 海 關 商 品 進 口 年 增 率 (%) 自 台 灣 實 質 商 品 進 口 年 增 率 (%) 貨 幣 金 融 部 門 CPI 年 增 率 (%) 存 款 利 率 (1 年 期 ) 放 款 利 率 (1 年 期 ) 人 民 幣 兌 美 元 匯 率 PPI 年 增 率 (%) 勞 動 與 就 業 就 業 人 數 - 農 業 ( 萬 人 ) 24,935 24, , 就 業 人 數 - 工 業 ( 萬 人 ) 23,906 23, , 就 業 人 數 - 服 務 業 ( 萬 人 ) 28,357 28, ,

306 表 基 準 情 境 與 緊 縮 模 擬 情 境 估 計 結 果 ( 續 ) 2. 台 灣 情 境 別 基 準 情 境 模 擬 情 境 3A 差 距 模 擬 情 境 3B 差 距 年 ( 編 號 ) 2013(a) 2013(b) (c)=(b) -(a) 2013(d) (e)=(d) -(a) 國 民 所 得 帳 系 統 實 質 GDP( 百 萬 台 幣 ) 15,347,326 15,340,797-6,529 15,330,227-17,099 年 增 率 (%) 實 質 民 間 消 費 年 增 率 (%) 實 質 投 資 年 增 率 (%) 實 質 財 貨 服 務 輸 出 年 增 率 (%) 實 質 財 貨 服 務 輸 入 年 增 率 (%) 海 關 商 品 貿 易 統 計 實 質 海 關 商 品 出 口 年 增 率 (%) 對 中 國 大 陸 港 澳 實 質 出 口 年 增 率 (%) 實 質 海 關 商 品 進 口 年 增 率 (%) 自 中 國 大 陸 港 澳 實 質 進 口 年 增 率 (%) 貨 幣 金 融 部 門 貨 幣 供 給 (M2) 年 增 率 (%) CPI 年 增 率 (%) 新 台 幣 兌 美 元 匯 率 短 期 利 率 WPI 年 增 率 (%) 失 業 率 (%)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本 研 究 實 證 估 計 289

307 四 利 率 政 策 情 境 模 擬 : 基 準 利 率 較 基 準 情 境 分 別 增 加 或 下 降 1 個 百 分 點 中 國 大 陸 十 二 五 規 劃 之 金 融 改 革 中, 最 為 重 要 的 是 利 率 市 場 化 對 外 開 放 以 及 打 破 金 融 壟 斷 在 此 假 設 若 中 國 大 陸 基 準 利 率 上 揚 或 下 降 1 個 百 分 點, 對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兩 岸 經 貿 與 台 灣 經 濟 之 可 能 影 響 ( 一 ) 中 國 大 陸 若 2013 年 中 國 大 陸 基 準 利 率 較 基 準 情 境 分 別 增 加 下 降 1 個 百 分 點, 則 中 國 大 陸 2013 年 之 經 濟 成 長 率 (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 將 由 準 情 境 的 7.76% 變 化 為 7.60%(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或 7.94%( 差 距 0.18 個 百 分 點 ), 亦 即 若 中 國 大 陸 之 基 準 利 率 升 降 1 個 百 分 點, 在 其 他 條 件 不 變 之 下, 中 國 大 陸 之 實 質 經 濟 成 長 率 將 分 別 呈 現 負 面 或 正 面 影 響 就 三 級 產 業 之 產 出 言, 若 基 準 利 率 較 基 準 情 境 增 加 1 個 百 分 點, 將 使 工 業 GDP 增 長 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8.11%, 下 降 為 7.90%(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服 務 業 GDP 增 長 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7.90%, 下 降 為 7.80%(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若 基 準 利 率 較 基 準 情 境 下 降 1 個 百 分 點, 將 使 工 業 GDP 增 長 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8.11%, 增 加 為 8.33%( 差 距 0.22 個 百 分 點 ), 服 務 業 GDP 增 長 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7.90%, 成 長 為 8.02%( 差 距 0.12 個 百 分 點 ) 至 於 基 準 利 率 上 升 或 下 降, 對 中 國 大 陸 GDP 需 求 面 各 因 子 之 影 響, 就 調 升 情 況 而 言, 將 使 實 質 居 民 消 費 實 質 投 資 以 及 商 品 與 服 務 之 輸 出 或 輸 入 之 成 長 減 緩 就 居 民 消 費 而 言,2013 年 之 成 長 率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6.29%, 下 降 為 5.91%(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投 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8.31%, 減 少 為 8.16%(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至 於 實 質 財 貨 與 服 務 輸 出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3.61% 減 為 3.34%(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實 質 財 貨 與 服 務 輸 入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3.60%, 下 降 為 3.33%(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相 對 之 下, 若 是 基 準 利 率 調 降, 將 使 實 質 居 民 消 290

308 費 實 質 投 資 抑 或 商 品 與 服 務 之 輸 出 或 輸 入 之 成 長 加 速 就 居 民 消 費 言,2013 年 之 成 長 率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6.29%, 增 加 為 6.64%( 差 距 0.35 個 百 分 點 ); 投 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8.31%, 成 長 為 8.49%( 差 距 0.18 個 百 分 點 ); 至 於 實 質 財 貨 與 服 務 輸 出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3.61% 增 為 3.83%( 差 距 0.22 個 百 分 點 ); 實 質 財 貨 與 服 務 輸 入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3.60%, 增 加 為 3.89%( 差 距 0.29 個 百 分 點 ) 有 關 金 融 物 價 部 分, 若 基 準 利 率 上 升, 則 物 價 指 數 多 呈 現 下 降, 如 CPI 年 增 率 由 基 準 情 境 之 2.56% 減 為 1.96%(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而 人 民 幣 兌 美 元 匯 率 也 將 呈 現 升 值 壓 力,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之 6.15 升 值 至 6.06(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而 若 基 準 利 率 下 降, 則 物 價 指 數 多 呈 現 上 揚,CPI 年 增 率 由 基 準 情 境 之 2.56% 增 為 3.22%( 差 距 0.66 個 百 分 點 ); 而 人 民 幣 兌 美 元 匯 率 也 將 走 貶, 由 基 準 情 境 之 6.15 貶 值 至 6.24 ( 差 距 0.09 個 百 分 點 ) ( 二 ) 台 灣 若 2013 年 中 國 大 陸 調 升 基 準 利 率 1 個 百 分 點, 則 台 灣 2013 年 之 經 濟 成 長 率 (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2.11% 略 降 為 1.97% (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就 GDP 需 求 面 各 因 子 之 影 響, 對 實 質 民 間 消 費 實 質 財 貨 與 服 務 輸 出 或 是 實 質 財 貨 與 服 務 輸 出 都 是 負 面 影 響 就 民 間 消 費 言,2013 年 之 成 長 率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1.67%, 微 幅 下 降 為 1.65%(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實 質 財 貨 與 服 務 輸 出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3.07%, 減 少 為 2.66%(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實 質 財 貨 與 服 務 輸 入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3.59%, 下 降 為 3.32%(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有 關 貨 幣 金 融 物 價 部 分, 由 於 GDP 成 長 趨 緩, 故 而 M2 年 增 率 略 降, 年 增 率 由 基 準 情 境 之 5.24%, 減 少 為 5.15%(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CPI 年 增 率,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之 0.78%, 略 減 為 0.69%(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而 因 成 長 趨 緩, 國 內 失 業 率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4.19% 略 升 至 4.24%( 差 距 0.05 個 百 分 點 ) 291

309 相 對 之 下, 若 2013 年 中 國 大 陸 調 降 基 準 利 率 1 個 百 分 點, 則 台 灣 2013 年 之 經 濟 成 長 率 (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2.11% 略 增 加 為 2.26%( 差 距 0.15 個 百 分 點 ) 就 GDP 需 求 面 各 因 子 之 影 響 而 言, 民 間 消 費 2013 年 之 成 長 率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1.67%, 成 長 為 1.70%( 差 距 0.03 個 百 分 點 ); 實 質 財 貨 與 服 務 輸 出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3.07%, 增 加 為 3.50%( 差 距 0.43 個 百 分 點 ); 實 質 財 貨 與 服 務 輸 入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3.59%, 成 長 為 3.89%( 差 距 0.30 個 百 分 點 ) 有 關 貨 幣 金 融 物 價 部 分,M2 年 增 率 略 增, 由 基 準 情 境 之 5.24%, 增 為 5.34%( 差 距 0.10 個 百 分 點 ) CPI 年 增 率,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之 0.78%, 略 上 揚 為 0.88%( 差 距 0.10 個 百 分 點 ) 而 國 內 失 業 率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4.19% 略 降 至 4.15%(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表 基 準 情 境 與 利 率 政 策 模 擬 情 境 估 計 結 果 1. 中 國 大 陸 情 境 別 模 擬 情 境 基 準 情 境 4A 差 距 模 擬 情 境 4B 差 距 年 ( 編 號 ) 2013(a) 2013(b) (c)=(b) -(a) 2013(d) (e)=(d) -(a) 國 民 所 得 帳 系 統 實 質 GDP( 億 元 人 民 幣 ) 34,117,660 34,066,896-50,764 34,175,646 57,986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 農 業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 工 業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 服 務 業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 實 質 居 民 消 費 年 增 率 (%) 實 質 投 資 年 增 率 (%) 實 質 財 貨 服 務 輸 出 年 增 率 (%) 實 質 財 貨 服 務 輸 入 年 增 率 (%)

310 表 基 準 情 境 與 利 率 政 策 模 擬 情 境 估 計 結 果 ( 續 ) 1. 中 國 大 陸 情 境 別 基 準 情 境 模 擬 情 境 4A 差 距 模 擬 情 境 4B 差 距 年 ( 編 號 ) 2013(a) 2013(b) (c)=(b) -(a) 2013(d) (e)=(d) -(a) 海 關 商 品 貿 易 海 關 商 品 出 口 年 增 率 (%) 對 台 灣 實 質 商 品 出 口 年 增 率 (%) 海 關 商 品 進 口 年 增 率 (%) 自 台 灣 實 質 商 品 進 口 年 增 率 (%) 貨 幣 金 融 部 門 貨 幣 供 給 (M2) 年 增 率 (%) CPI 年 增 率 (%) 存 款 利 率 (1 年 期 ) 放 款 利 率 (1 年 期 ) 人 民 幣 兌 美 元 匯 率 PPI 年 增 率 (%) 勞 動 與 就 業 就 業 人 數 - 農 業 ( 萬 人 ) 24,935 24, , 就 業 人 數 - 工 業 ( 萬 人 ) 23,906 23, , 就 業 人 數 - 服 務 業 ( 萬 人 ) 28,357 28, ,

311 表 基 準 情 境 與 利 率 政 策 模 擬 情 境 估 計 結 果 ( 續 ) 2. 台 灣 情 境 別 基 準 情 境 模 擬 情 境 4A 差 距 模 擬 情 境 4B 差 距 年 ( 編 號 ) 2013(a) 2013(b) (c)=(b) -(a) 2013(d) (e)=(d) -(a) 國 民 所 得 帳 系 統 實 質 GDP( 百 萬 台 幣 ) 15,347,326 15,326,492-20,834 15,369,681 22,355 年 增 率 (%) 實 質 民 間 消 費 年 增 率 (%) 實 質 投 資 年 增 率 (%) 實 質 財 貨 服 務 輸 出 年 增 率 (%) 實 質 財 貨 服 務 輸 入 年 增 率 (%) 海 關 商 品 貿 易 統 計 實 質 海 關 商 品 出 口 年 增 率 (%) 對 中 國 大 陸 港 澳 實 質 出 口 年 增 率 (%) 實 質 海 關 商 品 進 口 年 增 率 (%) 自 中 國 大 陸 港 澳 實 質 進 口 年 增 率 (%) 貨 幣 金 融 部 門 貨 幣 供 給 (M2) 年 增 率 (%) CPI 年 增 率 (%) 新 台 幣 兌 美 元 匯 率 WPI 年 增 率 (%) 失 業 率 (%)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本 研 究 實 證 估 計 294

312 參 模 擬 結 果 彙 整 與 比 較 一 模 擬 結 果 彙 整 表 為 各 模 擬 情 境 之 模 擬 結 果 彙 整, 在 此 主 要 以 重 要 總 體 變 數 為 比 較 基 準 根 據 表 列 之 保 增 長 模 擬 情 境 ( 模 擬 情 境 編 號 1A 與 1B) 之 模 擬 結 果 資 料, 發 現 中 國 大 陸 若 遭 遇 保 增 長 之 威 脅, 在 以 2013 年 為 基 準, 於 出 口 年 增 率 下 降 1 個 百 分 點, 亦 即 由 年 增 率 7.8% 下 滑 至 6.8%, 則 經 濟 成 長 率 將 下 降 為 7.25%, 且 就 業 人 數 將 因 而 縮 減 約 56 萬 人 ( 三 級 產 業 合 計 ); 而 若 出 口 年 增 率 進 一 步 下 降 超 過 2 個 百 分 點, 亦 即 由 年 增 率 7.8% 下 滑 至 5.8%, 則 經 濟 成 長 率 將 未 能 保 7%, 並 且 就 業 人 數 將 因 而 縮 減 約 84 萬 人 ( 三 級 產 業 合 計 ) 雖 然 中 國 大 陸 提 出 調 結 構 為 因 應, 若 以 2013 年 之 服 務 業 占 GDP 比 重 為 基 準, 若 比 重 增 加 1 個 百 分 點, 亦 即 服 務 業 占 比 由 45% 上 升 至 46%, 則 根 據 表 列 之 調 結 構 模 擬 情 境 ( 模 擬 情 境 編 號 2A 與 2B) 之 模 擬 結 果 顯 示, 雖 然 GDP 成 長 可 維 持 穩 健 成 長, 但 是 就 業 市 場 則 仍 存 有 落 差 ; 若 服 務 業 占 比 增 加 1 個 百 分 點, 雖 然 GDP 成 長 可 突 破 8% 至 8.26%, 但 是 就 業 人 數 之 成 長 僅 約 14 萬 人 ( 三 級 產 業 合 計 ), 甚 至 在 服 務 業 占 比 增 加 3 個 百 分 點 時 就 業 人 數 之 成 長 也 大 約 31 萬 人 ( 三 級 產 業 合 計 ), 仍 不 足 以 彌 補 若 遭 受 保 增 長 威 脅 之 負 面 影 響 是 而, 中 國 大 陸 仍 需 仰 仗 其 他 政 策, 如 財 政 政 策 ( 擴 大 政 府 支 出 ) 或 是 貨 幣 金 融 政 策 之 配 合 措 施, 才 能 維 持 其 勞 動 市 場 之 活 力 若 比 較 保 增 長 與 調 結 構 兩 項 政 策 之 影 響 結 果, 可 發 現 保 增 長 情 境 之 出 口 下 降 對 於 居 民 消 費 之 影 響 較 小, 變 動 幅 度 低 於 經 濟 成 長 率 差 距, 但 是 對 實 質 投 資 之 影 響 幅 度 較 大, 其 變 動 幅 度 將 大 於 經 濟 成 長 率 變 動 幅 度 但 是 服 務 業 轉 型 的 影 響 則 在 居 民 消 費 實 質 投 資 等 都 有 較 大 影 響, 至 於 對 外 貿 易 部 分, 對 輸 出 之 影 響 較 小, 但 對 輸 入 則 因 消 費 投 資 等 引 申 需 求 成 長 帶 動, 而 有 較 高 的 變 動 幅 度 295

313 至 於 金 融 貨 幣 政 策 之 模 擬 結 果, 根 據 緊 縮 貨 幣 之 模 擬 情 境, 包 括 如 減 少 M2 年 增 率 1 個 百 分 點 ( 模 擬 情 境 編 號 3A), 或 是 調 升 存 款 準 備 率 2 個 百 分 點 ( 模 擬 情 境 編 號 3B) 之 變 化, 可 發 現 減 少 貨 幣 供 給 M2 年 增 率 之 效 果, 對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濟 之 影 響 較 低, 不 論 是 消 費 投 資 或 進 出 口 貿 易, 或 是 金 融 面 之 物 價 就 業 等 之 效 果 都 低 於 調 整 存 款 準 備 至 於 緊 縮 貨 幣 之 效 果 相 較 於 利 率 政 策, 則 發 現 緊 縮 貨 幣 政 策 效 果 亦 略 小 於 直 接 調 升 基 準 利 率 1 個 百 分 點 之 效 果 ( 模 擬 情 境 編 號 4A) 緊 縮 貨 幣 之 結 果 較 不 明 顯, 主 要 原 因 有 : 緊 縮 貨 幣 或 調 整 存 款 準 備 率 等 措 施, 雖 對 於 廠 商 或 企 業 或 有 影 響, 但 整 體 經 濟 仍 有 其 他 管 道 可 以 籌 措 相 關 資 金 需 要, 但 是 基 準 利 率 升 降 之 影 響 層 面 較 廣, 除 對 於 廠 商 企 業 之 融 資 有 所 影 響 之 外, 對 於 一 般 大 眾 之 消 費 行 為 等 也 都 有 所 影 響 ; 模 型 限 制,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影 子 銀 行 或 地 下 金 融 等 情 況, 因 缺 乏 系 統 之 量 化 數 據, 故 而 其 風 險 與 效 果 等 未 能 於 模 型 相 關 變 數 中 體 現 其 影 響 效 果 是 而 不 論 是 中 國 大 陸 或 是 其 他 如 歐 美 國 家 等, 在 調 整 貨 幣 金 融 環 境 之 寬 鬆 或 緊 縮 時, 通 常 以 購 債 增 減 貨 幣 或 是 調 整 存 款 準 備 率 為 優 先 考 量 之 手 段, 而 對 於 調 整 基 準 利 率 等 措 施, 則 通 常 屬 於 非 常 手 段, 在 情 勢 嚴 峻 或 是 相 關 措 施 不 足 以 因 應 下 而 為 之, 其 政 策 優 先 排 序 通 常 為 較 晚 較 緩 實 施 的 政 策 雖 然 根 據 模 擬 結 果 顯 示 實 質 面 政 策 效 果, 因 計 算 比 較 基 礎 之 規 模 差 異, 不 論 是 出 口 下 降 1 個 百 分 點 或 是 服 務 業 轉 型 占 GDP 比 重 增 加 1 個 百 分 點, 對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率 之 影 響 變 動 幅 度 都 較 金 融 面 政 策 之 變 動 幅 度 較 為 明 顯 但 若 比 較 實 質 面 政 策 與 金 融 面 政 策 各 模 擬 情 境 對 台 灣 總 體 經 濟 之 影 響, 則 可 發 現, 雖 然 中 國 大 陸 實 質 面 政 策 對 其 經 濟 體 系 之 影 響 較 為 直 接 與 明 顯, 但 是 對 台 灣 總 體 經 濟 之 影 響, 則 以 金 融 面 措 施 之 相 對 幅 度 較 為 明 顯 如 以 保 增 長 模 擬 情 境 之 1A 模 擬 結 果 言,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下 降 1 個 百 分 點, 對 其 實 質 GDP 之 影 響 約 個 百 分 點, 而 對 台 灣 之 實 質 GDP 的 影 響 約 個 百 分 點, 相 對 比 值 約 為 55%(-0.28/-0.51=0.55), 即 保 增 長 政 策 之 出 口 變 動 造 成 中 國 大 陸 GDP 成 長 率 變 動 1 個 百 分 點 之 下, 對 台 灣 GDP 之 年 增 率 的 影 響 約 為 0.55 個 百 分 點 ; 若 以 調 結 構 模 擬 情 境 之 2A 模 擬 結 果 而 言, 中 國 大 陸 296

314 服 務 業 占 比 增 加 1 個 百 分 點, 對 其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之 影 響 約 0.50 個 百 分 點, 而 對 台 灣 之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的 影 響 約 0.30 個 百 分 點, 相 對 比 值 約 為 60%(0.30/0.50=0.60), 即 調 結 構 在 服 務 業 占 比 增 加 的 情 境 下 中 國 大 陸 GDP 成 長 率 變 動 1 個 百 分 點, 對 台 灣 GDP 之 影 響 約 為 0.60 個 百 分 點 中 國 大 陸 實 質 面 政 策 對 台 灣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之 連 動 效 果 約 介 於 0.55~0.60 之 間 但 是 若 以 利 率 政 策 之 調 整 升 基 準 利 率 模 擬 情 境 之 4A 模 擬 結 果 言, 中 國 大 陸 調 升 基 準 利 率 1 個 百 分 點, 對 其 實 質 GDP 的 影 響 約 個 百 分 點, 而 對 台 灣 之 實 質 GDP 的 影 響 約 個 百 分 點, 相 對 比 值 約 為 88%(-0.14/-0.16=0.88), 即 中 國 大 陸 因 利 率 政 策 造 成 GDP 成 長 率 變 動 1 個 百 分 點 之 下, 對 台 灣 GDP 年 增 率 的 影 響 約 為 0.88 個 百 分 點, 明 顯 高 於 實 質 面 之 0.55~0.60 觀 察 比 較 實 質 面 政 策 與 金 融 面 措 施 差 異, 主 要 在 於 : 實 質 面 政 策 效 果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重 要 總 體 經 濟 變 數, 尤 其 是 消 費 與 投 資 的 影 響 較 為 明 顯, 但 是 金 融 面 政 策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之 投 資 的 影 響 則 相 對 有 限 如 實 質 面 政 策 對 於 投 資 之 帶 動 效 果, 其 變 動 幅 度 都 高 於 經 濟 成 長 率 之 增 加 幅 度, 但 是 金 融 面 政 策 效 果 所 帶 動 之 增 幅 效 果 則 小 於 經 濟 成 長 率 之 變 動 幅 度 ; 金 融 面 政 策 對 中 國 大 陸 之 政 策 效 果, 對 物 價 等 之 影 響 較 為 明 顯, 如 對 CPI 出 口 物 價 指 數 (XPI) 進 口 物 價 指 數 (MPI) 年 增 率 等 之 變 化 較 明 顯, 在 將 名 目 變 動 轉 為 實 質 成 長 時, 其 效 果 將 因 扣 減 物 價 膨 脹 因 素 而 下 降 ; 金 融 面 政 策 因 物 價 匯 率 之 傳 導, 而 使 兩 岸 之 經 貿 交 流 較 為 直 接 與 明 顯 比 較 調 結 構 ( 模 擬 情 境 2A) 與 利 率 政 策 ( 模 擬 情 境 4B) 模 擬 結 果 之 組 成 差 異, 發 現 調 結 構 政 策 對 中 國 大 陸 之 輸 出 入 年 增 率 上 升 個 百 分 點, 而 金 融 面 之 利 率 政 策, 由 於 其 對 人 民 幣 匯 率 物 價 等 之 影 響 較 為 明 顯, 造 成 相 對 價 格 的 變 化 更 為 明 顯 141, 以 至 於 雖 141 由 於 利 率 政 策 ( 調 升 基 準 利 率 ) 對 物 價 之 推 升 效 果 較 為 明 顯, 如 模 擬 情 境 4B 之 下 的 CPI 年 增 率 較 基 準 情 境 上 漲 0.66 個 百 分 點, 雖 然 PPI 年 增 率 僅 較 基 準 情 境 上 漲 0.27 個 百 分 點, 但 其 中 出 口 物 價 指 數 年 增 率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0.95% 增 加 至 2.59%( 差 297

315 然 模 擬 情 境 4B 之 海 關 外 貿 部 門 變 動 幅 度 較 大 化, 但 若 扣 除 物 價 膨 脹 因 素, 將 變 數 轉 為 實 質 之 後, 有 關 實 質 輸 出 與 輸 入 年 增 率 之 差 距, 分 別 為 0.22 以 及 0.29 個 百 分 點, 由 於 金 融 政 策 之 輸 入 輸 出 年 增 率 變 動 幅 度 相 當, 因 而 抵 銷 此 一 政 策 之 外 貿 部 門 效 果, 造 成 利 率 政 策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之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之 影 響 較 小 但 是, 對 於 台 灣 而 言, 雖 然 物 價 因 素 受 兩 岸 物 價 匯 率 等 管 道 而 有 傳 遞 效 果, 但 台 灣 的 變 化 相 對 中 國 大 陸 較 不 明 顯, 如 以 CPI 年 增 率 之 變 化 為 比 較 基 準, 中 國 大 陸 調 結 構 ( 模 擬 情 境 2A) 對 台 灣 CPI 年 增 率 僅 造 成 0.03 個 百 分 點 之 差 距 ; 而 利 率 政 策 ( 模 擬 情 境 4B) 對 台 灣 CPI 年 增 率 僅 造 成 0.10 個 百 分 點 之 差 距 但 是 兩 岸 貿 易 往 來 之 年 增 率 則 有 相 對 明 顯 之 變 動, 包 括 如 中 國 大 陸 自 台 灣 進 口 出 口 以 及 台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之 出 口 進 口 的 年 增 率 上 更 為 明 顯 142 二 模 擬 結 果 比 較 根 據 模 擬 情 境 之 結 果 比 較, 可 發 現 中 國 大 陸 調 結 構 之 成 長 策 略 對 於 因 應 保 增 長 之 威 脅 似 有 不 足, 故 而 預 期 中 國 大 陸 仍 將 採 取 擴 大 政 府 基 礎 建 設 投 資 因 應 景 氣 之 趨 緩 基 於 此, 本 研 究 增 加 中 國 大 陸 擴 大 政 府 投 資 之 模 擬 情 境, 假 設 在 2013 年 中 國 大 陸 之 國 內 投 資 由 基 準 情 境 之 8.3%, 再 多 增 加 1 個 百 分 點 至 9.3%, 則 根 據 表 可 發 現 在 此 情 境 下, 中 國 大 陸 之 經 濟 成 長 率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之 7.76% 增 加 0.54 個 百 分 點 至 8.30%, 三 級 產 業 中, 將 以 工 業 之 產 值 增 長 最 為 明 顯, 由 基 準 情 境 之 8.11%, 增 加 至 9.06%( 差 距 0.95 個 百 分 點 ); CPI 年 增 率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之 2.56% 增 加 至 2.76%( 差 距 0.20 個 百 分 點 ); 而 三 級 產 業 之 就 業 人 數 也 將 成 長, 合 計 將 約 增 加 57 萬 人 之 就 業 142 距 1.64 個 百 分 點 ), 進 口 物 價 指 數 年 增 率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0.06% 增 加 至 1.30%( 差 距 1.36 個 百 分 點 ), 以 至 於 模 擬 情 境 4B 之 海 關 進 口 與 出 口 之 年 增 率 變 動 較 大, 但 實 質 年 增 率 再 扣 除 物 價 膨 脹 效 果 後, 增 加 幅 度 較 為 有 限 由 於 保 險 運 費 以 及 統 計 差 異 等 因 素, 兩 岸 之 貿 易 統 計 之 規 模 成 長 率 在 基 準 情 境 上 即 有 差 異, 因 考 量 各 自 統 計 資 料 之 一 致 與 完 整, 對 於 統 計 資 料 的 差 異, 於 模 型 中 並 未 加 以 修 正 調 整 298

316 事 實 上,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對 外 貿 易 部 門 之 比 重 日 增, 以 及 台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之 經 貿 交 流 日 深, 中 國 大 陸 之 出 口 對 其 經 濟 成 長 之 影 響 以 及 其 對 台 灣 總 體 經 濟 之 影 響 日 益 直 接 且 明 顯 於 模 擬 情 境 1A 中 假 定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下 降 1 個 百 分 點 則 對 中 國 經 濟 成 長 將 有 個 百 分 點 之 影 響, 並 造 成 台 灣 經 濟 成 長 率 變 化 個 百 分 點 下 降, 比 值 約 為 1: 0.55(-0.28/-0.51=0.55) 若 將 基 準 情 境 改 以 2000 年 為 基 準, 同 樣 假 定 當 年 之 出 口 下 降 1 個 百 分 點, 則 中 國 大 陸 2000 年 之 經 濟 成 長 率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8.4%, 下 降 為 8.13%( 差 距 個 百 分 點 ), 而 對 台 灣 經 濟 成 長 率 變 化 則 約 個 百 分 點 下 降, 比 值 約 為 1 : 0.48 (-0.13/-0.27=0.48), 顯 示 隨 著 兩 岸 經 貿 交 流 日 益 加 深 貿 易 依 存 度 愈 高 299

317 表 模 擬 估 計 結 果 彙 整 區 域 別 中 國 大 陸 台 灣 2013 年 \ 變 數 名 稱 經 濟 成 長 率 (%) CPI 年 增 率 (%) 就 業 人 數 變 化 ( 萬 人 ) 經 濟 成 長 率 (%) CPI 年 增 率 (%) 失 業 率 ( 百 分 點 ) 保 增 長 - 出 口 下 降 1 個 百 分 點 保 增 長 - 出 口 下 降 2 個 百 分 點 調 結 構 - 服 務 業 占 比 增 加 1 個 百 分 點 調 結 構 - 服 務 業 占 比 增 加 3 個 百 分 點 緊 縮 貨 幣 -M2 年 增 率 下 降 1 個 百 分 點 緊 縮 貨 幣 - 存 款 準 備 率 上 升 2 個 百 分 點 利 率 政 策 - 基 準 利 率 調 升 1 個 百 分 點 利 率 政 策 - 基 準 利 率 下 降 1 個 百 分 點 註 : 模 擬 結 果 以 模 擬 質 與 基 準 情 境 之 差 距 表 示 其 中 經 濟 成 長 率 以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表 示, 中 國 大 陸 就 業 人 數 變 化 為 三 級 產 業 就 業 人 數 之 變 動 加 總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本 研 究 實 證 估 計 300

318 表 增 加 投 資 及 出 口 下 降 ( 以 2000 年 為 基 準 ) 之 模 擬 結 果 情 境 別 基 準 年 ( 編 號 ) 國 民 所 得 帳 系 統 基 準 情 境 擴 大 投 資 差 距 2013(a) 2013(b) (c)=(b) -(a) 中 國 大 陸 基 準 情 境 出 口 下 降 差 距 2000(d) 2000(e) (f)=(e) -(d) 經 濟 成 長 率 (%) 農 業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 工 業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 服 務 業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 貨 幣 金 融 部 門 貨 幣 供 給 (M2) 年 增 率 (%) CPI 年 增 率 (%) 人 民 幣 兌 美 元 匯 率 PPI 年 增 率 (%) 勞 動 與 就 業 就 業 人 數 - 農 業 ( 萬 人 ) 24,935 24, ,043 36, 就 業 人 數 - 工 業 ( 萬 人 ) 23,906 23, ,219 16,212-7 就 業 人 數 - 服 務 業 ( 萬 人 ) 28,357 28, ,823 19,827 4 台 灣 國 民 所 得 帳 系 統 經 濟 成 長 率 (%) 實 質 財 貨 服 務 輸 出 年 增 率 (%) 實 質 財 貨 服 務 輸 入 年 增 率 (%)

319 表 增 加 投 資 及 出 口 下 降 ( 以 2000 年 為 基 準 ) 之 模 擬 結 果 ( 續 ) 情 境 別 基 準 年 ( 編 號 ) 海 關 商 品 貿 易 統 計 實 質 海 關 商 品 出 口 年 增 率 (%) 對 中 國 大 陸 港 澳 實 質 商 品 出 口 年 增 率 (%) 實 質 海 關 商 品 進 口 年 增 率 (%) 自 中 國 大 陸 港 澳 實 質 商 品 進 口 年 增 率 (%) 貨 幣 金 融 部 門 基 準 情 境 擴 大 投 資 差 距 2013(a) 2013(b) (c)=(b) -(a) 台 灣 基 準 情 境 出 口 下 降 差 距 2000(d) 2000(e) (f)=(e) -(d) CPI 年 增 率 (%) 新 台 幣 兌 美 元 匯 率 WPI 年 增 率 (%) 失 業 率 (%)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本 研 究 實 證 估 計 第 四 節 小 結 為 明 瞭 中 國 大 陸 情 勢 發 展 以 及 兩 岸 情 勢 變 化 對 台 灣 經 濟 之 可 能 影 響, 在 此 針 對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情 勢 變 化 之 重 要 議 題, 設 計 四 個 模 擬 情 境 : 保 增 長 調 結 構 緊 縮 貨 幣 以 及 利 率 政 策 等, 配 合 量 化 模 型 設 定, 以 2013 年 相 關 變 數 資 料 為 基 準, 模 擬 相 關 政 策 對 中 國 大 陸 兩 岸 經 貿 以 及 其 對 台 灣 重 要 總 體 經 濟 變 數 之 影 響 其 中, 保 增 長 之 模 擬 情 境, 主 要 著 眼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之 最 重 要 變 數 - 出 口 競 爭 力 之 能 否 維 持, 設 定 若 其 出 口 下 降 1 或 2 個 百 分 302

320 點 之 情 勢 變 化 ; 調 結 構 則 以 中 國 大 陸 服 務 業 產 業 升 級 能 否 轉 型 成 功 設 定 服 務 業 占 GDP 比 重 分 別 增 加 1 或 3 個 百 分 點 ; 緊 縮 貨 幣 則 設 定 貨 幣 供 給 (M2) 下 降 1 個 百 分 點 及 存 款 準 備 率 增 加 1 個 百 分 點 ; 至 於 利 率 政 策, 則 假 定 基 準 利 率 分 別 上 漲 或 下 降 1 個 百 分 點 為 主 根 據 模 擬 結 果, 發 現 中 國 大 陸 若 遭 遇 保 增 長 之 威 脅, 若 出 口 年 增 率 下 降 1 個 百 分 點, 則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率 將 下 降 為 7.25%, 且 就 業 人 數 將 因 而 縮 減 約 56 萬 人 ( 三 級 產 業 合 計 ); 若 出 口 年 增 率 下 降 超 過 2 個 百 分 點, 則 經 濟 成 長 率 將 未 能 保 7%, 並 且 就 業 人 數 將 因 而 縮 減 約 84 萬 人 ( 三 級 產 業 合 計 ) 至 於 調 結 構 則 顯 示, 雖 然 GDP 成 長 可 維 持 穩 健 成 長, 但 是 就 業 市 場 則 仍 存 有 落 差 ; 就 業 人 數 之 增 加 幅 度 仍 不 足 以 彌 補 若 遭 受 保 增 長 威 脅 之 負 面 影 響 是 而, 中 國 大 陸 仍 需 仰 仗 其 他 政 策, 包 括 如 財 政 政 策 ( 擴 大 政 府 支 出 ) 或 是 貨 幣 金 融 政 策 之 配 合 措 施, 才 能 維 持 其 勞 動 市 場 之 活 力 相 較 於 保 增 長 調 結 構 之 實 質 面 政 策, 有 關 緊 縮 貨 幣 以 及 利 率 政 策 等 金 融 貨 幣 政 策 之 模 擬 結 果, 其 對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濟 之 影 響 較 微, 且 緊 縮 貨 幣 政 策 效 果 將 小 於 直 接 調 升 基 準 利 率 之 效 果 主 要 可 能 原 因 : 基 準 利 率 升 降 對 民 眾 廠 商 等 都 有 影 響, 影 響 層 面 較 廣 ; 對 於 若 干 地 下 金 融 之 風 險, 如 影 子 銀 行 等, 相 關 風 險 未 能 於 模 型 中 納 入 考 慮 是 而, 預 料 中 國 大 陸 在 調 整 貨 幣 金 融 環 境 之 寬 鬆 或 緊 縮 時, 將 以 購 債 增 減 貨 幣 或 是 調 整 存 款 準 備 率 為 優 先 考 量 之 手 段 至 於 各 模 擬 情 境 對 台 灣 總 體 經 濟 之 影 響, 則 以 金 融 面 措 施 之 相 對 幅 度 較 為 明 顯, 雖 然 因 計 算 比 較 基 礎 之 規 模 差 異, 實 質 面 之 保 增 長 調 結 構 政 策 造 成 之 變 動 幅 度 較 大 但 如 以 相 對 幅 度 計 算, 則 中 國 大 陸 實 質 面 政 策 對 台 灣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之 連 動 效 果 約 介 於 0.55~0.60 之 間 ; 但 是 中 國 大 陸 因 貨 幣 利 率 政 策 造 成 GDP 成 長 率 變 動 1 個 百 分 點 之 下, 對 台 灣 GDP 年 增 率 的 影 響 約 為 0.88 個 百 分 點 主 要 原 因 為 : 實 質 面 政 策 效 果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的 消 費 與 投 資 帶 動 效 果 較 明 顯, 303

321 但 金 融 面 政 策 對 於 投 資 的 影 響 則 相 對 有 限 ; 金 融 面 政 策 對 中 國 大 陸 之 政 策 效 果, 對 物 價 等 之 影 響 較 為 明 顯, 以 致 於 考 量 實 質 效 果 時, 將 因 扣 減 物 價 膨 脹 因 素 而 下 降 ; 金 融 面 政 策 因 物 價 匯 率 之 傳 導, 造 成 相 對 價 格 變 化 較 為 明 顯, 並 使 兩 岸 之 經 貿 交 流 較 為 直 接 與 明 顯 誠 如 前 述, 雖 然 本 研 究 利 用 總 體 模 型 刻 劃 中 國 大 陸 情 勢 發 展 以 及 兩 岸 情 勢 變 化 對 台 灣 經 濟 之 可 能 影 響, 並 以 量 化 數 據 具 體 呈 現 相 關 政 策 效 果 但 模 型 之 模 擬 情 境 設 定 與 結 果 分 析, 仍 有 力 有 未 逮 之 處, 主 要 限 制 包 括 : 對 於 模 擬 情 境 效 果, 僅 分 析 當 年 ( 短 期 ) 效 果, 未 考 慮 長 期 效 果, 也 未 能 處 理 結 構 轉 型 問 題 其 中 針 對 實 質 面 政 策, 包 括 如 出 口 下 降 以 及 服 務 業 占 比 增 加 等, 未 能 解 析 出 口 下 降, 若 導 因 於 歐 美 市 場 成 長 衰 退 之 外 部 因 素 或 東 亞 國 家 間 之 價 格 競 爭 / 產 業 供 應 鍊 等 之 區 別 ; 而 服 務 業 占 比 增 加, 也 假 設 其 帶 動 之 投 資 效 果 仍 與 轉 型 前 相 仿, 未 能 區 別 究 竟 外 資 台 資 等 是 否 面 臨 市 場 進 入 障 礙 ; 對 於 金 融 面 政 策, 因 中 國 大 陸 影 子 銀 行 或 地 下 金 融 等 情 況, 缺 乏 系 統 性 量 化 數 據, 故 而 其 風 險 與 效 果 等 未 能 於 模 型 相 關 變 數 中 體 現 其 影 響 效 果 304

322 第 六 章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改 革 對 台 灣 及 台 商 之 可 能 影 響 經 由 前 面 章 節 的 分 析 顯 示, 自 金 融 海 嘯 以 後,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雖 然 快 速 恢 復 成 長 動 能, 成 為 金 融 海 嘯 後 支 撐 世 界 經 濟 的 重 要 支 柱 惟 其 經 濟 快 速 發 展 的 背 後, 正 逐 漸 凸 顯 改 革 紅 利 人 口 紅 利 對 外 開 放 紅 利 逐 漸 消 殆, 以 及 信 貸 的 急 劇 擴 張 所 導 致 的 產 能 過 剩 和 資 金 效 率 嚴 重 低 下 的 後 遺 症, 長 期 粗 放 型 代 工 生 產 的 產 業 發 展 所 衍 生 的 日 益 嚴 重 之 環 境 問 題, 以 及 內 部 經 濟 發 展 模 式 造 成 的 收 入 分 配 不 平 衡 產 業 結 構 不 合 理 城 鄉 發 展 不 協 調 產 能 過 剩 等 發 展 瓶 頸, 同 時 亦 面 臨 歐 美 市 場 需 求 衰 退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等 國 際 競 爭 壓 力, 改 革 成 為 中 國 大 陸 必 行 的 政 策 不 論 是 十 二 五 規 劃, 或 是 新 政 府 領 導 人 上 任 後 的 十 八 屆 三 中 全 會 報 告 與 中 央 經 濟 工 作 會 議 的 重 點 均 是 積 極 朝 向 改 革 調 結 構 方 向 制 定 相 關 規 劃,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正 逐 漸 改 變 其 一 味 追 求 GDP 快 速 增 長 的 發 展 途 徑, 而 未 來 的 經 濟 成 長 趨 緩 將 會 成 為 一 個 常 態 而 產 業 內 需 和 區 域 等 結 構 優 化 調 整 改 革 也 將 衍 生 相 關 變 化, 在 兩 岸 經 貿 往 來 日 益 緊 密, 產 業 間 的 競 爭 日 益 激 烈 的 發 展 下, 此 等 變 化 對 台 灣 兩 岸 及 台 商 勢 必 產 生 影 響 可 預 期 2014 年 將 是 中 國 大 陸 的 深 化 改 革 年, 為 了 解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趨 緩 及 調 整 改 革 後 對 台 灣 及 台 商 的 可 能 影 響, 以 下 將 分 就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趨 緩 以 及 結 構 優 化 調 整 內 需 市 場 興 起 金 融 改 革 未 來 改 革 藍 圖 - 上 海 自 貿 區 等 變 化, 對 台 灣 兩 岸 及 台 商 的 可 能 影 響 進 行 分 析 第 一 節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趨 緩 對 台 灣 經 濟 與 兩 岸 經 貿 之 影 響 探 討 中 國 大 陸 是 台 灣 最 主 要 的 投 資 與 出 口 市 場, 與 香 港 加 總 的 出 口 貿 易 金 額 約 占 台 灣 總 出 口 40%, 因 此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濟 成 長 對 台 灣 最 直 接 的 影 響 機 制 即 是 透 過 出 口 貿 易 下 滑 的 渠 道, 進 而 衝 擊 台 灣 經 濟 305

323 而 欲 了 解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放 緩 對 台 灣 的 影 響, 必 須 深 入 探 討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放 緩 的 原 因 壹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成 長 動 能 與 結 構 的 轉 變 將 逐 漸 減 少 中 國 大 陸 外 銷 對 台 灣 的 出 口 帶 動, 而 投 資 消 費 或 內 需 市 場 需 求 的 增 量 所 能 帶 動 台 灣 的 出 口 成 長 力 道 則 有 待 加 強 在 中 國 大 陸 積 極 推 動 調 整 經 濟 成 長 動 能, 期 以 消 費 投 資 出 口 三 者 平 衡 拉 動 經 濟 成 長 政 策 下, 其 消 費 成 長 率 在 2011 年 與 2012 年 較 投 資 ( 實 質 固 定 資 本 ) 成 長 率 高 2 個 百 分 點, 是 2000 年 以 後 首 次 出 現 連 續 兩 年 消 費 成 長 率 較 高 的 情 形 不 過 造 成 這 個 現 象 的 主 因 在 於 中 國 大 陸 實 質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放 緩, 而 非 消 費 成 長 率 提 高, 代 表 中 國 大 陸 內 需 市 場 並 未 顯 著 成 長 惟 2014 年 消 費 統 計 將 納 入 網 路 零 售 銷 售 的 金 額, 將 有 利 於 消 費 數 字 統 計 的 增 加 ; 此 外 城 鎮 化 政 策 亦 將 促 使 居 民 消 費 結 構 持 續 升 級, 服 務 業 的 政 策 環 境 持 續 改 善, 提 升 供 給 能 力, 加 以 2013 年 以 來 推 出 的 促 進 資 訊 消 費 等 政 策 逐 步 見 效, 預 計 2014 年 消 費 還 會 進 一 步 加 大 但 是 在 基 本 收 入 分 配 格 局 社 保 體 制 和 稅 收 體 制 短 期 變 動 不 大 下, 短 期 消 費 出 現 爆 發 性 增 長 的 可 能 性 低, 且 此 種 網 路 消 費 及 當 地 服 務 消 費 的 增 加, 在 兩 岸 貿 易 連 結 偏 向 加 工 出 口 及 資 本 財 形 態 下, 未 必 能 大 幅 帶 動 台 灣 的 出 口 換 言 之, 相 對 於 消 費, 投 資 與 出 口 變 化 對 台 灣 及 兩 岸 經 貿 的 影 響 較 大 首 先 就 對 外 貿 易 的 變 化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來 看, 在 中 國 大 陸 世 界 工 廠 的 定 位 下, 國 際 經 濟 情 勢 的 變 化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出 口 影 響 甚 大, 2008 年 金 融 海 嘯 後 中 國 大 陸 的 對 外 出 口 即 不 再 呈 現 2 位 數 的 高 速 成 長, 在 兩 岸 加 工 出 口 連 結 的 貿 易 型 態 下, 中 國 大 陸 的 出 口 變 緩 連 帶 也 使 得 台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出 口 下 滑, 影 響 到 台 灣 的 經 濟 成 長 不 過,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產 業 調 整 與 競 爭 力 增 長 下, 台 商 投 資 當 地 化 的 比 重 逐 年 提 升, 投 資 帶 動 貿 易 的 影 響 力 也 正 在 減 少 另 外, 由 中 國 306

324 大 陸 自 台 灣 進 口 產 品 內 容 亦 可 看 出, 中 國 大 陸 自 台 灣 進 口 中 間 財 占 比 由 1995 年 的 約 55% 降 至 2012 年 的 近 25%, 同 期 間 資 本 財 進 口 占 比 約 從 30% 提 高 至 70%, 而 消 費 品 則 從 10.6% 下 滑 至 6%, 原 物 料 則 維 持 在 不 到 1% 的 局 面 ( 圖 6-1-1) 此 意 味 中 國 大 陸 外 銷 出 口 的 減 緩 將 影 響 台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出 口, 但 此 影 響 程 度 將 逐 漸 縮 減, 相 對 的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需 求 改 變 對 台 灣 出 口 的 影 響 則 日 益 擴 大, 即 中 國 大 陸 內 需 市 場 的 商 機 仍 有 可 能 拉 抬 台 灣 的 出 口 80% 原 物 料 資 本 財 消 費 品 中 間 財 80% 70% 70% 60% 60% 50% 50% 40% 40% 30% 30% 20% 20% 10% 10% 0%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圖 中 國 大 陸 自 台 灣 進 口 貨 品 類 型 由 中 國 大 陸 的 進 口 觀 察, 中 國 大 陸 中 間 財 進 口 占 比 自 90 年 代 末 期 開 始 呈 現 明 顯 下 滑, 由 原 先 的 40% 減 至 2012 年 的 20%; 資 本 財 進 口 占 比 則 逐 年 的 提 升,2012 年 約 占 總 進 口 的 40%; 原 物 料 進 口 占 比 受 原 物 料 價 格 上 揚 以 及 內 需 市 場 興 起 帶 動 的 影 響, 由 10% 持 續 成 長 至 30%; 消 費 財 占 比 則 呈 現 小 幅 成 長 ( 圖 6-1-2) 同 時, 中 國 大 陸 加 工 貿 易 的 比 重 已 逐 漸 下 滑, 一 般 貿 易 的 進 口 明 顯 攀 升, 一 般 貿 易 呈 現 貿 易 逆 差, 意 味 中 國 大 陸 加 工 貿 易 轉 內 需 的 貿 易 結 構 調 整 政 策, 其 效 307

325 果 正 逐 漸 顯 現,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的 進 口 不 再 多 數 用 於 出 口, 而 與 內 需 增 加 有 關, 此 與 前 述 觀 察 相 符 60% 原 物 料 資 本 財 消 費 品 中 間 財 60% 50% 50% 40% 40% 30% 30% 20% 20% 10% 10% 0%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圖 中 國 大 陸 自 世 界 進 口 貨 品 類 型 然 台 灣 產 品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市 占 率 正 呈 下 滑 之 勢,2002 年 之 後, 台 灣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市 占 率 逐 年 下 滑, 由 12.90% 下 滑 至 7.27%, 減 少 5.63 個 百 分 點, 即 便 百 大 產 品 亦 未 能 發 揮 拉 抬 之 力 相 對 的 韓 國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市 占 率 遲 至 2005 年 後 才 開 始 下 滑, 且 下 滑 幅 度 明 顯 小 於 台 灣,2012 年, 韓 國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市 占 率 為 9.17%, 超 越 台 灣 ( 圖 6-1-3) 此 現 象 反 映 出 台 灣 並 未 抓 住 中 國 大 陸 轉 變 中 的 市 場 需 求, 基 此, 中 國 大 陸 消 費 或 內 需 市 場 需 求 的 增 量 所 能 帶 動 台 灣 的 出 口 成 長 力 道 將 相 對 弱 於 以 往 綜 上 分 析 顯 示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加 工 出 口 結 構 及 兩 岸 貿 易 連 結 的 轉 變, 中 國 大 陸 外 銷 出 口 增 量 對 台 灣 出 口 的 拉 動 力 相 對 不 如 以 往, 然 消 費 或 內 需 市 場 需 求 的 增 量 的 帶 動 力 道 尚 待 加 強, 故 長 期 台 灣 應 該 分 散 市 場, 避 免 出 口 過 度 集 中 於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再 者 則 是 改 變 對 中 國 大 陸 308

326 市 場 的 定 位 認 知, 切 實 抓 住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的 商 機, 才 能 提 高 兩 岸 貿 易 的 經 濟 效 益 在 中 國 大 陸 之 市 占 率 ( % ) 台 灣 韓 國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自 中 國 大 陸 海 關 圖 年 台 韓 在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市 場 的 市 占 率 變 化 其 次, 由 圖 可 看 出 投 資 對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的 影 響 仍 較 大 就 投 資 ( 實 質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 部 分, 中 國 大 陸 主 要 受 到 基 礎 建 設 房 地 產 城 鎮 發 展 ( 城 鎮 化 ) 與 企 業 投 資 ( 廠 房 機 械 設 備 ) 等 四 個 因 素 影 響 其 中,2008 年 底 中 國 大 陸 為 因 應 全 球 金 融 風 暴 衝 擊, 推 出 4 兆 人 民 幣 的 基 礎 建 設 方 案 143, 以 及 隨 後 的 房 地 產 與 製 造 業 ( 如 礦 產 ) 等 擴 張, 雖 然 中 國 大 陸 刺 激 方 案 有 效 撐 起 當 時 外 需 不 振 的 問 題, 但 中 國 大 陸 消 耗 全 世 界 20% 能 源 去 創 造 GDP 增 長, 能 效 極 低, 且 產 生 投 資 過 剩 與 地 方 債 台 高 築 等 棘 手 問 題 在 房 地 產 市 場 已 經 出 現 分 化 現 象, 三 線 城 市 住 房 則 呈 現 供 過 於 求 與 政 府 抑 制 房 價 的 政 策 因 素, 將 讓 房 地 產 投 資 面 臨 下 滑 的 壓 力 ; 而 地 方 政 府 負 債 率 偏 高, 中 央 經 濟 工 作 會 143 大 摩.. 三 波 擴 張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自 食 苦 果, 309

327 議 已 把 防 控 債 務 風 險 作 為 2014 年 六 項 任 務 之 一, 銀 行 同 業 業 務 受 控 將 導 致 貨 幣 政 策 轉 為 中 性 偏 緊, 造 成 地 方 政 府 主 導 的 融 資 模 式 難 以 持 續, 基 建 投 資 擴 張 能 力 受 到 限 制 (20) (40) 貨 物 和 服 務 淨 出 口 資 本 形 成 總 額 最 终 消 費 支 出 GDP 成 長 率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自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圖 中 國 大 陸 消 費 投 資 與 進 出 口 對 GDP 增 長 的 貢 獻 率 然 而 2014 年 將 是 中 國 大 陸 適 齡 就 業 人 口 (16 歲 -60 歲 ) 的 高 峰 期, 大 量 就 業 人 口 將 會 在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之 後 才 就 業,2013 年 中 國 大 陸 普 通 高 校 畢 業 生 規 模 達 到 創 紀 錄 的 699 萬 人,2013 年 1-9 月, 城 鎮 新 增 就 業 人 數 1,066 萬 人, 三 季 度 末 城 鎮 登 記 失 業 率 為 4.0% 換 言 之 在 2014 年 以 後 的 若 干 年 間, 中 國 大 陸 將 持 續 面 臨 巨 大 的 新 增 勞 動 力 就 業 壓 力 要 應 對 龐 大 的 就 業 壓 力, 同 時 還 要 為 推 進 改 革 創 造 時 間 和 空 間, 因 此 中 國 大 陸 勢 必 須 保 持 經 濟 在 合 理 的 區 間 運 行,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表 示,6%~8% 的 經 濟 增 速 是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增 長 的 相 對 均 衡 點 換 言 之, 如 果 經 濟 成 長 維 持 在 此 範 圍 內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或 將 容 忍 經 濟 增 長 放 慢, 以 此 為 改 革 提 供 空 間 因 此 為 了 投 資 下 跌 程 度 不 會 過 於 劇 烈, 保 持 容 忍 的 經 濟 增 長,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必 須 透 過 城 鎮 化 與 企 業 投 資 兩 個 面 向 著 手 在 城 鎮 化 方 面, 其 重 點 將 著 重 在 三 四 線 城 鎮 的 開 發, 引 入 農 村 居 民 並 可 避 免 過 多 人 口 湧 入 一 二 線 城 市 ; 當 然 城 鎮 化 仍 然 需 要 基 礎 建 設 與 房 地 產 開 發, 310

328 但 更 重 要 在 於 產 業 發 展 與 就 業 機 會 的 引 進, 並 結 合 智 慧 城 市 節 能 環 保 集 約 與 低 碳 等 政 策 下 的 新 型 城 鎮 化 除 了 城 鎮 化 可 望 使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維 持 一 定 水 準 外, 另 一 方 面 則 是 企 業 投 資 型 態 的 轉 變 由 於 嚴 重 的 產 能 過 剩 會 造 成 社 會 資 源 浪 費 配 置 效 率 降 低, 阻 礙 產 業 結 構 升 級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問 題 的 決 定 指 出, 要 深 化 投 資 體 制 改 革, 強 化 節 能 節 地 節 水 環 境 技 術 安 全 等 市 場 准 入 標 準, 建 立 健 全 防 範 和 化 解 產 能 過 剩 長 效 機 制 同 時, 完 善 發 展 成 果 考 核 評 價 體 系, 糾 正 單 純 以 經 濟 增 長 速 度 評 定 政 績 的 偏 向, 加 大 資 源 消 耗 環 境 損 害 生 態 效 益 產 能 過 剩 等 指 標 的 權 重 總 體 來 看, 在 一 系 列 化 解 過 剩 產 能 政 策 的 約 束 下,2013 年 上 半 年 其 工 業 產 能 利 用 率 為 78%, 是 2009 年 第 四 季 度 以 來 的 最 低 點, 因 此 未 來 中 國 大 陸 整 體 企 業 投 資 的 增 長 較 難 再 依 靠 原 物 料 或 耗 能 相 關 產 業 帶 動 可 預 期 新 興 產 業 與 服 務 業 是 中 國 大 陸 未 來 投 資 成 長 的 來 源, 但 一 則 台 灣 新 興 產 業 也 正 發 展 中, 而 服 務 業 需 求 牽 動 的 主 要 是 當 地 市 場, 因 而 此 等 投 資 可 帶 動 台 灣 出 口 成 長 的 力 度 將 較 小, 故 未 來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動 能 與 投 資 結 構 方 向 的 轉 變, 其 對 台 灣 的 投 資 與 出 口 連 結 性 勢 必 減 弱 貳 中 國 大 陸 結 構 優 化 調 整 與 服 務 業 發 展 的 影 響, 與 台 灣 產 業 間 的 競 爭 性 擴 大, 台 灣 需 轉 變 對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的 定 位 認 知 與 拓 銷 做 法, 否 則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成 長 對 台 灣 的 出 口 帶 動 效 果 將 日 緩 過 去, 中 國 大 陸 係 以 貨 品 製 造 貨 品 出 口 與 投 資 為 主 要 經 濟 成 長 引 擎, 然 而 這 樣 的 發 展 模 式 已 產 生 嚴 重 的 後 遺 症 為 了 活 絡 製 造 業, 中 國 大 陸 提 出 七 大 戰 略 新 興 產 業, 其 最 主 要 的 特 色 在 於 與 內 需 消 費 較 為 相 關, 如 生 物 產 業 新 能 源 汽 車 新 一 代 資 311

329 訊 技 術 等 以 及 新 材 料 新 能 源 高 端 裝 備 製 造 等 輔 助 產 業, 用 以 協 助 前 述 產 業 與 其 他 產 業 發 展, 然 此 類 產 業 並 非 為 中 國 大 陸 外 銷 強 項 且 期 初 規 模 也 較 小, 僅 占 GDP 之 1% 左 右, 顯 示 目 前 七 大 戰 略 新 興 產 業 尚 未 成 熟, 短 期 對 於 經 濟 成 長 貢 獻 有 限, 對 於 就 業 與 資 本 形 成 的 創 造 不 如 成 長 期 或 成 熟 期 產 業 般 明 顯 因 此 兼 具 經 濟 發 展 與 就 業 人 口 吸 納 的 傳 統 產 業 成 長 亦 不 容 忽 視 中 國 大 陸 產 業 結 構 優 化 調 整 的 另 一 主 軸 為 服 務 業, 十 二 五 規 劃 已 明 確 指 出 服 務 業 將 是 未 來 中 國 大 陸 發 展 方 向, 至 2013 年 中 國 大 陸 服 務 業 產 值 占 比 已 超 越 工 業 產 值 ( 圖 6-1-5),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服 務 業 發 展 強 勁 動 能 60% 第 一 產 業 占 GDP 比 重 第 二 產 業 占 GDP 比 重 第 三 產 業 占 GDP 比 重 50% 40% 30% 20% 10% 0% 註 :2013 年 資 料 取 自 2014 年 1 月 21 日 公 布 之 2013 年 GDP(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 初 步 核 算 情 况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統 計 局 圖 中 國 大 陸 三 級 產 業 占 GDP 比 重 在 中 國 大 陸 進 行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的 同 時, 隨 著 外 資 效 益 及 中 國 大 陸 產 業 鏈 的 逐 漸 完 善 與 成 長, 中 國 大 陸 傳 統 製 造 業 與 台 灣 產 業 間 的 競 爭 性 正 日 益 激 化 ; 至 於 新 興 產 業 台 灣 也 正 發 展 中 且 兩 岸 發 展 的 產 業 近 似, 而 服 務 業 的 擴 展 主 要 是 與 內 需 市 場 密 切 關 連, 與 台 灣 出 口 間 的 關 連 性 312

330 相 對 較 弱, 更 何 況 中 國 大 陸 服 務 業 之 市 場 障 礙 甚 高 未 來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產 業 結 構 轉 變, 其 與 台 灣 投 資 出 口 間 的 連 結 性 勢 必 減 弱 未 來 要 獲 取 中 國 大 陸 內 需 市 場 的 商 機, 台 灣 必 須 改 變 對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的 認 定, 由 製 造 轉 為 市 場, 增 加 對 中 國 大 陸 一 般 貿 易 的 比 重, 改 變 對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的 加 工 出 口 拓 銷 方 式 第 二 節 中 國 大 陸 結 構 調 整 政 策 對 台 灣 及 台 商 之 影 響 探 討 自 十 一 五 起, 結 構 調 整 取 代 經 濟 成 長 成 為 中 國 大 陸 最 重 要 施 政 方 針 根 據 中 國 社 科 院 戰 略 財 經 研 究 院 在 2012 年 年 底 發 佈 的 中 國 宏 144 觀 經 濟 運 行 報 告 2012 自 行 設 計 的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結 構 經 濟 失 衡 指 數, 發 現 該 指 數 從 2000 年 的 上 升 至 2011 年 的 , 顯 示 近 年 不 但 中 國 大 陸 社 會 結 構 差 異 擴 大, 且 其 程 度 逐 步 接 近 經 濟 結 構 失 衡 狀 態, 意 味 著 中 國 大 陸 官 方 結 構 調 整 刻 不 容 緩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主 要 採 取 的 政 策 : 提 振 內 需 改 善 人 民 生 活 縮 小 貧 富 差 距 優 化 經 濟 結 構 ( 消 費 與 投 資 比 例 內 需 與 外 需 比 例 ); 區 域 均 衡 發 展 改 善 農 村 生 活 推 行 城 鎮 化 吸 引 城 市 人 口 ; 調 整 產 業 結 構 製 造 業 轉 型 第 三 產 業 發 展 解 決 青 年 就 業 支 援 內 需 市 場 消 費 本 節 將 從 中 國 大 陸 內 需 市 場 區 域 調 整 與 產 業 調 整 政 策 - 新 興 產 業 崛 起 對 台 灣 出 口 與 台 商 的 影 響 144 該 指 數 共 使 用 14 個 指 標 衡 量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消 費 結 構 產 業 結 構 金 融 結 構 收 入 分 配 結 構 與 國 際 收 支 結 構 等 5 個 面 向, 再 由 這 5 個 面 向 計 算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結 構 失 衡 指 標 該 指 標 介 於 0~1 之 間, 為 0 代 表 經 濟 結 構 絕 對 均 衡 1 則 為 結 構 絕 對 失 衡 ; 研 究 者 認 為 該 指 標 超 過 0.5 就 應 該 開 始 注 意 ( 次 級 失 衡 狀 態 ), 超 過 0.75 則 需 要 提 出 預 警 ( 失 衡 狀 態 ) 313

331 壹 中 國 大 陸 內 需 消 費 與 城 鎮 化 提 振 內 需 消 費 是 中 國 大 陸 期 盼 的 經 濟 發 展 動 力 來 源, 一 來 可 降 低 歐 美 景 氣 變 動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的 影 響, 再 者 可 激 發 農 村 人 口 消 費 力 改 善 整 體 生 活 品 質, 也 有 助 於 舒 緩 中 國 大 陸 一 級 城 市 擁 擠 程 度 以 及 其 他 負 面 效 果 為 了 能 讓 內 需 消 費 能 順 利 撐 起 經 濟 發 展 的 重 任,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採 取 直 接 刺 激 消 費 與 間 接 改 善 農 村 環 境 兩 個 政 策 直 接 刺 激 消 費 政 策 主 要 有 家 電 下 鄉 與 節 能 產 品 惠 民 工 程 兩 項 政 策, 而 間 接 改 善 農 村 環 境 則 以 城 鎮 化 為 主 要 施 政 方 針 家 電 下 鄉 政 策 目 標 除 了 提 振 中 國 大 陸 內 需 消 費 以 外, 另 一 目 標 在 於 拉 近 城 市 居 民 與 農 民 生 活 水 準 的 差 異, 藉 由 補 貼 彩 電 冰 箱 手 機 電 腦 等 家 電 產 品 13% 價 格, 讓 農 村 居 民 得 以 用 較 便 宜 的 價 格 購 買 家 電 產 品 因 此, 家 電 下 鄉 的 政 策 對 象 並 非 以 地 點 做 為 區 隔 ( 鄉 村 ), 而 是 以 購 買 對 象 ( 農 民 戶 口 或 非 城 鎮 居 民 戶 口 ) 為 主 而 節 能 產 品 惠 民 工 程 的 補 貼 對 象 在 於 效 能 等 級 1 級 或 2 級 的 產 品, 且 係 採 取 間 接 補 貼 的 方 式 經 由 廠 商 將 補 貼 後 的 價 格 販 售 給 消 費 者 然 不 論 是 家 電 下 鄉 或 節 能 產 品 惠 民 工 程 政 策 均 未 必 有 利 於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發 展 首 先, 中 國 大 陸 的 補 貼 產 品 為 最 終 財, 但 台 灣 主 要 出 口 到 中 國 大 陸 的 以 中 間 財 或 資 本 財 為 主, 在 對 下 游 廠 商 的 議 價 力 不 足 情 況 下, 台 灣 業 者 能 獲 得 之 訂 單 數 量 與 價 格 仍 然 需 看 中 國 大 陸 業 者 態 度 例 如 中 國 大 陸 針 對 液 晶 電 視 的 補 貼, 以 海 爾 京 東 方 等 國 內 大 廠 為 主, 台 灣 業 者 或 許 會 冀 望 中 國 大 陸 家 電 大 廠 因 銷 量 提 高 而 增 加 台 灣 面 板 需 求, 但 部 分 大 廠 本 身 也 有 面 板 生 產, 壓 縮 自 台 灣 進 口 面 板 需 求, 且 其 規 模 與 技 術 逐 年 提 升, 未 來 對 台 灣 面 板 廠 的 威 脅 與 日 俱 增 此 外, 面 板 是 否 符 合 節 能 標 準 亦 是 獲 取 補 貼 的 關 鍵, 台 廠 在 不 確 定 性 下 不 能 事 先 冒 然 提 高 產 能, 因 此 政 策 實 施 後 喪 失 能 夠 獲 取 的 補 貼 商 機 的 時 效 性 由 上 述 的 面 板 廠 案 例 可 知, 台 灣 中 間 財 或 資 本 財 業 者 或 許 會 因 受 到 中 國 大 陸 消 費 財 業 者 議 價 力 或 在 中 國 大 陸 產 業 鏈 垂 直 整 合 經 營 模 式 下, 而 無 法 有 效 獲 取 中 國 大 陸 內 需 商 機 314

332 至 於 消 費 財 業 者 部 分, 雖 然 比 中 間 財 業 者 更 可 能 從 補 貼 政 策 中 獲 益, 但 從 2009 年 台 灣 電 腦 業 者 在 家 電 下 鄉 銷 售 狀 況, 中 國 大 陸 內 需 市 場 商 機 並 非 垂 手 可 得 2009 年 宏 碁 與 華 碩 辛 苦 獲 得 電 腦 產 品 家 電 下 鄉 補 助 資 格, 但 兩 廠 商 當 年 度 因 家 電 下 鄉 新 增 銷 售 數 量 不 足 1 萬 台, 對 比 於 位 居 首 位 的 聯 想 電 腦 賣 出 30 萬 台 佳 績, 台 灣 業 者 商 機 效 應 明 顯 有 限 可 能 原 因 除 了 受 限 於 價 格 因 素 外,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銷 售 通 路 的 經 營 亦 不 如 中 國 大 陸 自 有 品 牌 亦 是 影 響 的 原 因 另 外, 利 用 城 鎮 化 解 決 城 鄉 差 異, 亦 是 解 決 長 久 以 來 農 民 工 問 題 的 途 徑 之 一, 用 以 舒 緩 大 城 市 過 高 的 社 會 壓 力 中 國 大 陸 預 計 將 於 2014 年 年 初 提 出 的 國 家 新 型 城 鎮 化 規 劃, 除 了 強 調 城 鎮 功 能 外, 更 將 以 人 為 最 大 依 據, 讓 新 城 鎮 能 確 實 吸 引 農 民 人 口 進 入, 除 了 戶 籍 制 度 與 土 地 改 革 外, 新 發 展 的 城 鎮 更 需 要 能 夠 提 供 就 業 機 會 給 遷 入 人 口, 因 此 城 鎮 的 產 業 發 展 將 是 成 功 與 否 的 關 鍵 由 於 新 型 城 鎮 多 屬 農 村 與 城 市 帶 邊 陲, 因 此 服 務 業 發 展 相 對 薄 弱 資 金 供 應 也 略 為 不 足, 如 何 引 入 相 關 企 業 將 是 城 鎮 化 的 發 展 重 點 ; 此 外, 既 然 新 型 城 鎮 化 係 從 人 的 角 度 出 發, 因 此 相 關 公 共 服 務 事 業 的 提 供 也 十 分 重 要, 可 望 帶 動 教 育 醫 療 社 會 服 務 等 需 求 此 等 新 型 商 機 的 存 在 則 為 台 商 可 積 極 爭 取 的 市 場, 然 內 需 消 費 不 僅 是 中 國 大 陸 所 欲 積 極 發 展 的, 它 同 時 也 肩 負 著 扶 植 產 業 發 展 的 使 命, 因 此 當 台 商 想 要 獲 得 中 國 大 陸 消 費 市 場 的 同 時, 未 來 兩 岸 製 造 業 彼 此 競 爭 關 係 勢 必 將 與 日 俱 增, 如 何 在 這 樣 的 處 境 下 獲 得 中 國 大 陸 商 機, 將 是 國 內 業 者 面 臨 的 重 要 課 題 整 體 而 言, 因 應 激 內 需 與 城 鎮 化 策 略 的 發 展, 台 灣 出 口 將 不 能 狹 隘 到 像 過 去 僅 著 重 在 少 數 資 本 財 的 出 口, 而 需 藉 由 中 國 大 陸 消 費 財 的 需 求, 以 及 台 灣 本 身 較 具 競 爭 力 的 消 費 財 產 品 其 中, 中 國 大 陸 消 費 財 進 口 金 額 較 大 的 產 業, 除 了 礦 產 品 以 外, 尚 有 加 工 食 品 化 學 品 電 子 產 品 與 汽 機 車 等 四 個 產 業 此 外, 因 應 城 鎮 居 民 的 消 費 需 求, 台 灣 應 當 思 考 如 何 提 供 中 國 大 陸 居 民 優 質 的 消 費 財 產 品, 並 發 展 食 ( 加 工 食 品 ) 衣 住 ( 居 家 用 品 ) 行 育 ( 文 具 與 體 育 用 品 ) 樂 315

333 各 類 消 費 財 產 品 自 有 品 牌, 在 城 鎮 化 發 展 初 期 占 有 先 入 者 優 勢 (first-mover advantage) 而 品 牌 之 發 展 最 好 能 仰 賴 相 關 服 務 業 的 輔 助, 如 批 發 零 售 行 銷 資 金 ( 銀 行 ) 等 的 到 位, 會 使 得 台 灣 生 產 的 概 念 深 植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 並 且 藉 由 結 構 轉 型 的 契 機, 矯 正 台 灣 過 去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出 口 過 於 倚 賴 資 本 財 及 出 口 加 工 連 結 的 現 象 再 者, 儘 管 中 國 大 陸 政 策 方 面 著 重 在 內 需 市 場, 但 消 費 品 進 口 成 長 幅 度 有 限, 可 能 原 因 在 於 中 國 大 陸 內 需 市 場 尚 未 崛 起, 抑 或 是 其 政 策 對 於 國 內 內 需 型 產 業 廠 商 的 發 展 較 為 有 利 或 市 場 進 入 障 礙 太 高 因 此 台 灣 必 須 藉 由 相 關 配 套 環 境 的 建 置 利 用 與 中 國 大 陸 ECFA 協 商 的 機 制 建 立 透 明 化 與 制 度 化 的 機 制, 減 少 市 場 進 入 障 礙 才 能 提 升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成 長 對 台 灣 出 口 的 帶 動 貳 因 應 中 國 大 陸 產 業 的 崛 起, 台 灣 產 業 的 競 爭 力 須 持 續 提 升, 更 需 結 合 服 務 來 強 化 市 占 率 的 保 持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政 策 重 心 從 偏 重 製 造 業 或 基 礎 建 設 的 出 口 與 投 資 導 向, 希 望 逐 漸 轉 往 以 內 需 市 場 消 費 和 消 除 二 元 經 濟 結 構 的 方 向 邁 進 然 而 結 構 轉 變 初 期 的 刺 激 經 濟 方 案 或 城 鎮 化 的 基 礎 建 設 政 策, 不 但 大 量 消 耗 政 府 預 算 且 其 內 需 消 費 成 長 動 能 在 政 策 結 束 後 的 持 續 性 不 佳, 甚 至 會 產 生 資 源 嚴 重 錯 置 並 衍 生 其 他 金 融 問 題 因 此 2013 年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開 始 偏 向 服 務 業 的 內 需 增 長, 以 消 費 流 通 便 利 消 費 為 其 重 點 145, 將 內 需 市 場 與 服 務 業 發 展 兩 個 政 策 結 合, 達 到 穩 定 經 濟 成 長 優 化 產 業 結 果 吸 納 青 年 族 群 就 業 的 目 標 除 了 服 務 業 更 加 受 到 重 視 以 外, 製 造 業 內 部 的 調 整 亦 是 中 國 大 陸 產 業 調 整 政 策 的 另 一 重 點, 除 重 視 環 境 減 少 耗 能 外, 戰 略 新 興 產 業 是 發 展 的 重 點, 預 估 10 年 後 七 大 戰 略 新 興 產 業 將 達 GDP 的 15%, 代 表 這 類 產 業 極 具 發 展 潛 力,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給 予 的 資 源 與 支 持 也 較 其 他 145 溫 芳 宜 ( 2013), 中 國 大 陸 內 需 政 策 變 化 探 討, 經 濟 部 電 子 雙 週 報, 第 245 期, 資 料 來 源 : 316

334 產 業 多 惟 中 國 大 陸 中 央 政 府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誘 因 並 不 相 容, 中 央 政 府 以 調 整 社 會 經 濟 結 構 為 最 高 指 導 原 則, 但 地 方 政 府 則 以 GDP 為 績 效 標 竿 因 此 七 大 戰 略 型 新 興 產 業 不 能 排 除 重 演 十 大 振 興 產 業 產 能 過 剩 各 地 重 複 投 資 的 鬧 劇, 例 如 太 陽 能 產 業, 另 外 則 是 兩 岸 在 新 興 產 業 的 競 爭 關 係 會 越 來 越 激 烈 更 重 要 的 是, 中 國 大 陸 加 工 出 口 貿 易 結 構 逐 年 降 低, 因 此 兩 岸 供 應 鏈 垂 直 整 合 的 分 工 關 係 愈 趨 淡 化, 在 產 品 重 疊 性 與 可 替 代 性 增 強 下, 台 灣 將 面 臨 的 不 僅 僅 是 所 欲 發 展 的 新 興 製 造 業 難 以 拓 展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甚 至 其 他 製 造 產 品 也 因 無 法 與 中 國 大 陸 價 量 競 爭 而 受 損 台 灣 以 往 政 策 過 於 偏 重 製 造 業, 然 想 單 純 透 過 製 造 業 獲 取 中 國 大 陸 極 具 商 機 的 內 需 市 場, 將 可 能 面 臨 過 去 台 灣 筆 電 在 家 電 下 鄉 銷 售 狀 況 不 佳 的 案 例, 原 因 除 了 價 格 不 具 競 爭 優 勢 外, 台 灣 在 中 國 大 陸 農 村 的 通 路 也 不 敵 當 地 業 者, 因 此 台 灣 製 造 業, 除 了 要 持 續 研 發 創 新 提 升 競 爭 力 外, 還 需 要 結 合 各 類 服 務 業 的 支 援, 如 行 銷 通 路 拓 展 智 慧 財 產 法 律 保 護 銀 行 資 金 協 助 等, 共 同 開 創 三 四 級 城 鎮 市 場, 如 此 才 能 在 未 來 的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持 續 占 有 一 席 之 地 ; 台 灣 政 府 也 應 當 思 考 在 兩 岸 產 品 競 爭 關 係 提 高 下, 及 早 努 力 分 散 出 口 市 場, 並 且 吸 引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帶 動 台 灣 產 業 發 展 第 三 節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改 革 對 台 灣 及 台 商 之 影 響 探 討 台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貿 易 依 存 度 甚 高, 而 兩 岸 金 融 合 作 也 日 益 深 化, 使 中 國 大 陸 的 金 融 改 革 對 台 灣 及 台 商 的 影 響 與 日 俱 增 本 節 就 中 國 大 陸 推 動 人 民 幣 業 務 開 放 利 率 市 場 化 及 整 頓 影 子 銀 行 業 務, 對 台 灣 及 台 商 之 影 響 進 行 討 論 317

335 壹 中 國 大 陸 開 放 人 民 幣 業 務 之 現 況 為 了 降 低 過 份 依 賴 美 元 作 為 貿 易 結 算 及 儲 備 貨 幣 所 帶 來 的 風 險, 中 國 大 陸 在 2009 年 開 始 啟 動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146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之 最 終 目 標 在 於 讓 人 民 幣 成 為 世 界 各 國 之 官 方 儲 備 貨 幣, 惟 在 此 之 前, 如 何 讓 人 民 幣 在 跨 境 貿 易 結 算 方 面 ( 結 算 貨 幣 ), 及 國 際 投 資 方 面 ( 投 資 貨 幣 ) 達 到 國 際 化, 則 是 兩 大 具 體 可 行 之 途 徑, 而 此 兩 者 之 發 展 速 度 皆 與 中 國 大 陸 之 國 力 經 濟 實 力 有 關 中 國 大 陸 開 放 人 民 幣 業 務 可 分 為 離 岸 (off-shore) 人 民 幣 與 在 岸 (on-shore) 人 民 幣 兩 大 部 份 離 岸 人 民 幣 指 的 是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外 流 通 之 人 民 幣, 而 在 岸 人 民 幣 則 是 指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流 通 之 人 民 幣 離 岸 市 場 的 發 展 對 於 人 民 幣 的 國 際 化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環 首 先, 離 岸 市 場 在 不 衝 擊 到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金 融 體 系 之 下, 滿 足 境 外 的 人 民 幣 金 融 需 求, 可 以 增 加 人 民 幣 在 國 際 間 的 流 通 規 模 與 接 受 程 度 ; 其 次, 在 離 岸 的 自 由 市 場 所 形 成 的 人 民 幣 離 岸 利 率, 可 有 效 反 映 資 金 成 本, 對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人 民 幣 利 率 的 形 成 具 相 當 的 參 考 價 值 香 港 是 全 球 第 一 個 人 民 幣 離 岸 中 心 及 結 算 中 心, 看 好 人 民 幣 未 來 升 值 及 成 為 國 際 準 備 貨 幣 之 潛 力, 全 球 各 大 金 融 中 心 開 始 積 極 爭 取 成 為 人 民 幣 離 岸 中 心 除 2011 年 8 月 中 國 大 陸 官 方 發 表 挺 港 36 條 確 認 香 港 為 第 一 個 人 民 幣 離 岸 中 心 外, 台 灣 倫 敦 新 加 坡 東 京 首 爾 等 亦 先 後 就 爭 取 成 為 人 民 幣 離 岸 市 場 表 達 意 願, 並 已 有 若 干 進 展 ( 王 儷 容 魏 聰 哲 與 蘇 怡 文,2012) 146 蔡 慧 美 王 儷 容 等 人 ( 2011) 指 出, 近 年 來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速 度 加 快 之 原 因 包 括 : 其 一, 中 國 大 陸 當 局 瞭 解 到 過 份 倚 賴 美 元 作 為 全 球 結 算 及 儲 備 貨 幣 的 風 險, 故 為 了 維 護 其 國 家 經 濟 金 融 安 全, 降 低 其 外 匯 存 底 之 風 險,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的 步 伐 必 須 加 快 其 二, 係 為 了 提 升 外 匯 管 理 對 服 務 經 濟 發 展 之 功 能, 如 積 極 推 動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大 力 支 持 企 業 走 出 去, 以 滿 足 個 人 及 企 業 之 用 匯 需 求 等, 綜 合 而 言 即 是 為 了 提 升 中 國 大 陸 經 貿 之 發 展 最 後, 為 了 深 化 金 融 改 革 及 邁 向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之 目 標 促 進 證 券 投 資 資 金 雙 向 流 動 推 動 資 本 項 下 人 民 幣 業 務 發 展 等, 亦 為 近 來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步 伐 加 快 之 政 策 所 欲 達 目 標 318

336 在 岸 人 民 幣 市 場 的 國 際 化 主 要 體 現 在 中 國 大 陸 貿 易 帳 及 金 融 帳 的 開 放 貿 易 帳 開 放 方 面, 在 2008 年 前, 人 民 幣 已 廣 泛 應 用 於 中 國 大 陸 與 周 邊 國 家 邊 境 貿 易 中, 如 越 南 寮 國 緬 甸 中 亞 及 俄 羅 斯 等 2008 年 12 月 中 國 大 陸 國 務 院 常 務 會 議 決 定, 對 廣 東 和 長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與 港 澳 地 區 之 間 以 及 廣 西 和 雲 南 與 東 盟 之 間 的 貨 物 貿 易 進 行 人 民 幣 結 算 試 點 到 2012 年 3 月 已 允 許 中 國 大 陸 全 境 所 有 具 有 進 出 口 經 營 資 格 的 企 業 及 海 外 所 有 國 家 / 地 區 進 行 跨 境 貿 易 人 民 幣 結 算 跨 境 貿 易 人 民 幣 結 算 金 額 ( 包 含 貨 物 貿 易 服 務 貿 易 及 其 他 經 常 專 案 ) 呈 現 逐 年 成 長 的 態 勢 環 球 銀 行 金 融 電 信 協 會 (SWIFT) 的 報 告 則 指 出, 人 民 幣 已 成 為 僅 次 於 美 元 的 第 二 大 常 用 國 際 貿 易 融 資 貨 幣, 國 際 貿 易 採 用 人 民 幣 計 價 及 結 算 的 比 率 已 增 至 2013 年 10 月 的 8.66% 147 儘 管 有 學 者 認 為 該 資 料 虛 高, 但 跨 境 人 民 幣 貿 易 結 算 金 額 迅 速 增 加 是 不 可 否 認 的 根 據 渣 打 銀 行 之 預 估, 人 民 幣 貿 易 結 算 將 呈 指 數 性 成 長, 到 2015 年, 可 能 佔 中 國 大 陸 15-20% 的 貿 易 總 額 以 及 超 過 20% 的 進 口 額 不 過, 匯 豐 中 國 大 陸 的 調 查 亦 顯 示, 人 民 幣 跨 境 貿 易 結 算 的 推 廣 仍 然 面 臨 海 外 貿 易 方 沒 有 人 民 幣 支 付 或 缺 乏 人 民 幣 結 算 的 相 關 支 持 和 資 訊 來 源 等 問 題 有 關 金 融 帳 開 放 部 分, 相 對 於 其 他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目 前 中 國 大 陸 對 於 金 融 帳 仍 存 在 許 多 管 制 例 如 目 前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資 本 市 場 須 通 過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QFII) 及 人 民 幣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RQFII) 機 制, 且 在 投 資 資 格 投 資 額 度 投 資 產 品 持 股 比 例 等 皆 面 臨 限 制 而 外 人 對 中 國 大 陸 直 接 投 資 到 2011 年 10 月 銀 行 和 境 外 投 資 者 辦 理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人 民 幣 ( 簡 稱 RFDI) 結 算 業 務,2011 年 1 月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宣 布, 以 人 民 幣 計 價 之 國 際 收 支 活 動 自 貿 易 項 目 延 伸 至 投 資 項 目, 才 開 始 試 行 中 國 大 陸 境 外 直 接 投 資 人 民 幣 結 算 147 路 透 社 ( 2014), 中 國 大 陸 2013 年 跨 境 貿 易 人 民 幣 結 算 達 4.63 萬 億 元, 2014 年 1 月 15 日, 資 料 來 源 : 319

337 資 本 管 制 的 結 果 使 得 資 本 的 流 入 及 流 出 遇 到 較 多 的 阻 礙 與 限 制, 這 對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以 及 上 海 成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產 生 很 大 的 阻 力 貳 中 國 大 陸 開 放 人 民 幣 業 務 對 我 國 未 來 總 體 經 濟 金 融 及 對 台 商 之 影 響 一 台 灣 人 民 幣 業 務 開 放 之 現 況 人 民 幣 業 務 之 開 放 可 回 溯 至 2003 年 8 月, 當 時 政 府 為 協 助 台 商 解 決 人 民 幣 匯 率 波 動 區 間 擴 大 的 風 險 問 題, 開 放 國 內 銀 行 之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 OBU) 辦 理 無 本 金 交 割 之 美 元 對 人 民 幣 遠 期 外 匯 交 易 ( NDF) 及 無 本 金 交 割 之 美 元 對 人 民 幣 匯 率 選 擇 權 ( NDO) 兩 項 業 務 之 後, 人 民 幣 業 務 開 放 歷 程 大 致 如 下 ( 詳 見 表 6-3-1): 表 台 灣 開 放 人 民 幣 業 務 的 歷 程 時 間 事 件 2003 年 8 月 開 放 OBU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之 NDF 和 NDO 2005 年 10 月 試 辦 金 門 馬 祖 之 金 融 機 構 人 民 幣 現 鈔 買 賣 業 務 2008 年 6 月 開 放 台 灣 本 島 民 眾 進 行 新 台 幣 與 人 民 幣 之 現 鈔 雙 向 兌 換 2010 年 1 月 台 資 銀 行 香 港 分 行 開 辦 人 民 幣 業 務 2011 年 7 月 開 放 OBU 及 海 外 分 行 辦 理 人 民 幣 業 務 2012 年 8 月 兩 岸 簽 署 貨 幣 清 算 協 議 2012 年 9 月 政 府 推 動 兩 岸 特 色 金 融 業 務 2013 年 1 月 開 放 銀 行 之 外 匯 指 定 銀 行 (DBU) 辦 理 人 民 幣 業 務 320

338 表 台 灣 開 放 人 民 幣 業 務 的 歷 程 ( 續 ) 時 間 事 件 2013 年 2 月 人 民 幣 投 資 型 保 單 准 予 備 查 2013 年 2 月 開 放 證 券 商 自 行 買 賣 及 接 受 專 業 投 資 人 委 託 買 賣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證 券 市 場 有 價 證 券 2013 年 3 月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發 行 之 首 檔 寶 島 債 掛 牌 2013 年 1 4 月 央 行 與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台 北 分 行 共 同 舉 辦 人 民 幣 業 務 法 規 及 清 算 說 明 會 2013 年 4 月 央 行 放 寬 擴 大 預 收 付 貨 款 項 目 得 為 企 業 跨 境 貿 易 平 倉 之 範 圍, 放 寬 發 票 或 提 單 正 影 本 及 銀 行 掣 發 單 證 得 為 跨 境 貿 易 平 倉 之 憑 辦 文 件 2013 年 5 月 放 寬 保 險 公 司 取 得 及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不 動 產 投 資 人 民 幣 計 價 商 品 2013 年 9 月 財 金 公 司 外 幣 結 算 平 台 加 入 人 民 幣 資 料 來 源 : 鄭 貞 茂 (2013), 開 放 人 民 幣 業 務 對 我 國 金 融 業 之 影 響, 臺 北 :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 委 託 計 畫 研 究 ) 自 2011 年 7 月 國 內 銀 行 之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OBU) 及 海 外 分 行 開 辦 人 民 幣 業 務 以 來, 我 國 境 內 人 民 幣 業 務 成 長 快 速 ; 國 內 銀 行 之 外 匯 指 定 銀 行 (DBU) 的 人 民 幣 業 務 則 於 2013 年 2 月 6 日 開 辦, 市 場 反 應 十 分 熱 絡 根 據 央 行 統 計,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底,DBU 及 OBU 辦 理 人 民 幣 業 務 之 家 數 分 別 為 65 家 及 57 家, 人 民 幣 總 存 款 量 已 達 1,826 億 人 民 幣 ( 詳 見 表 6-3-2), 且 金 額 仍 在 增 加 之 中 其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國 內 銀 行 人 民 幣 存 款 牌 告 利 率 高 於 新 台 幣, 且 市 場 普 遍 存 有 升 值 預 期, 促 使 國 內 銀 行 人 民 幣 存 款 餘 額 屢 創 新 高 321

339 表 國 內 銀 行 辦 理 人 民 幣 業 務 概 況 單 位 : 億 人 民 幣 業 務 項 目 2013 年 12 月 DBU OBU 合 計 存 款 餘 額 1,382.19(17.8%) (17.3%) (17.7%) 貼 現 及 放 款 餘 額 1.45(5.1%) (17.5%) (17.4%) 匯 款 總 額 (75.3%) (61.1%) 1,004.54(69.6%) 註 1:2013 年 12 月 全 體 銀 行 透 過 中 國 銀 行 台 北 分 行 辦 理 之 人 民 幣 結 算 總 金 額 為 3,231 億 人 民 幣 註 2: 括 弧 內 數 字 為 較 上 月 成 長 比 率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銀 行 我 金 融 機 構 在 獲 得 人 民 幣 資 金 後 的 運 用 管 道 包 括 : 進 行 同 業 拆 借 或 轉 存 購 買 其 他 機 構 發 行 之 人 民 幣 計 價 債 券 ( 如 香 港 之 點 心 債 台 灣 之 寶 島 債 等 ) 運 用 金 融 集 團 名 義 申 請 RQFII 額 度 到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以 及 人 民 幣 企 業 放 款 等 目 前 我 金 融 機 構 之 人 民 幣 去 化 大 多 是 進 行 同 業 拆 借 或 轉 存, 在 2013 年 12 月 為 止 之 1,826 億 人 民 幣 存 款 中, 人 民 幣 放 款 僅 達 127 億, 不 及 總 存 款 之 十 分 之 一 放 款 業 務 不 振 的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人 民 幣 還 不 是 國 際 流 通 貨 幣, 在 台 灣 的 用 途 有 限, 且 回 流 中 國 大 陸 的 管 道 也 相 對 不 足 二 對 台 灣 總 體 經 濟 之 影 響 ( 一 ) 有 利 兩 岸 投 資 及 金 融 往 來 雖 然 兩 岸 貿 易 及 投 資 往 來 十 分 活 絡, 但 企 業 因 稅 務 匯 兌 效 率 及 方 便 性 等 考 量, 以 往 資 金 的 往 來 大 多 透 過 第 三 地 進 行 金 管 會 自 2012 年 9 月 開 始, 推 動 兩 岸 特 色 金 融 業 務 計 畫 計 畫, 搭 建 兩 岸 現 代 化 金 流 平 台, 包 括 建 立 境 內 銀 行 人 民 幣 跨 行 通 匯 系 統 及 大 中 華 區 跨 境 中 文 匯 款 平 台 2013 年 2 月 27 日 金 管 會 核 准 財 金 公 司 建 立 外 幣 結 算 平 台, 財 金 公 司 及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台 北 分 行 已 在 金 管 會 及 中 央 銀 行 督 導 下, 於 2013 年 9 月 30 日 上 線 營 運 境 內 及 跨 境 ( 不 限 於 兩 岸 ) 322

340 人 民 幣 結 清 算 服 務 透 過 該 平 台 進 行 境 內 人 民 幣 匯 款, 無 須 繞 道 國 外, 且 可 當 日 全 額 到 匯, 方 便 民 眾 與 企 業 的 投 資 與 資 金 調 度 ( 二 ) 對 國 內 消 費 之 影 響 不 明 顯 目 前 人 民 幣 業 務 開 放 對 國 內 民 間 消 費 影 響 層 面 尚 小, 其 中 較 值 得 觀 察 的 項 目 主 要 在 旅 遊 地 區 餐 廳 及 旅 館 等 消 費 項 目 以 2012 年 數 據 估 計, 該 項 目 占 民 間 消 費 ( 約 8.7 兆 新 台 幣 ) 之 比 例 僅 達 6.94%, 再 加 上 目 前 主 管 機 關 明 令 禁 止 商 家 在 境 內 使 用 新 台 幣 以 外 之 貨 幣 交 易, 而 人 民 幣 僅 是 外 幣 的 其 中 一 種, 估 計 交 易 量 仍 屬 微 小 後 續 必 須 注 意 的 是 人 民 幣 在 國 內 熱 門 風 景 區 夜 市 已 漸 有 小 販 私 下 收 取, 兩 岸 貨 幣 清 算 協 議 施 行 後, 本 國 銀 行 已 可 直 接 收 取 人 民 幣 現 金 存 款, 由 於 人 民 幣 目 前 各 期 間 存 款 利 率 仍 高 於 新 台 幣, 小 販 將 有 較 大 誘 因 直 接 將 人 民 幣 現 鈔 存 入 帳 戶 中 依 據 台 灣 地 區 人 民 幣 現 鈔 存 款 統 計 數 據, 應 可 窺 得 目 前 人 民 幣 在 台 灣 民 間 消 費 的 使 用 狀 況 政 府 消 費 方 面, 因 政 府 消 費 使 用 人 民 幣 支 付 的 可 能 性 極 少, 開 放 人 民 幣 相 關 業 務 後 對 政 府 消 費 的 影 響 微 乎 其 微 三 對 台 灣 金 融 之 影 響 ( 一 ) 對 台 灣 發 展 離 岸 人 民 幣 中 心 之 影 響 台 灣 和 中 國 大 陸 的 經 貿 往 來 極 為 密 切, 中 國 大 陸 是 台 灣 第 一 大 貿 易 夥 伴, 台 灣 則 是 中 國 大 陸 第 七 大 貿 易 夥 伴,2012 年 兩 岸 貿 易 規 模 約 1,700 億 美 元 據 投 審 會 統 計,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累 計 投 資 金 額 達 1,233 億 美 元, 常 駐 中 國 大 陸 的 台 商 經 理 人 幹 部 及 其 家 屬 則 超 過 100 萬 人, 台 灣 人 民 赴 中 國 大 陸 旅 行 人 次 年 逾 280 萬 人 次, 衍 生 可 觀 的 兩 岸 匯 兌 需 求 ( 台 灣 新 經 濟 簡 訊 第 145 期,2013), 使 台 灣 具 有 發 展 人 民 幣 離 岸 中 心 的 先 天 優 勢 而 發 展 人 民 幣 離 岸 中 心 也 將 為 我 金 融 業 者 帶 來 龐 大 商 機, 除 了 初 期 的 存 款 匯 兌 及 放 款, 人 民 幣 理 財 商 品 及 保 險 商 品 等, 均 是 台 灣 金 融 業 者 極 欲 參 與 的 市 場 大 餅 323

341 惟 台 灣 欲 吸 引 人 民 幣 離 岸 業 務, 尚 需 克 服 許 多 困 難 ( 沈 中 華 與 王 儷 容,2012), 包 括 : 投 資 環 境 不 足 之 處 ( 如 台 灣 移 民 法 規 門 檻 較 高 語 言 國 際 化 程 度 不 足 等 ) 尚 須 向 陸 方 積 極 爭 取 比 照 香 港 人 民 幣 離 岸 中 心 待 遇 ( 包 括 人 民 幣 資 金 回 流 管 道, 如 RQFII RFDI 額 度 等 ) 以 及 積 極 推 動 兩 岸 簽 訂 貨 幣 互 換 協 議 SWAP, 以 提 供 未 來 兩 岸 資 金 往 來 之 流 動 性 等 另 外, 相 較 於 人 民 幣 存 款 大 幅 增 長, 人 民 幣 放 款 業 務 仍 處 在 起 步 階 段 從 長 期 眼 光 來 看, 台 灣 欲 發 展 成 為 離 岸 人 民 幣 中 心, 當 務 之 急 是 建 立 人 民 幣 資 金 去 化 管 道 中 國 大 陸 推 動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勢 必 逐 步 開 放 其 資 本 帳, 增 加 本 國 銀 行 人 民 幣 投 資 管 道, 有 利 我 發 展 離 岸 人 民 幣 中 心 例 如, 昆 山 試 驗 區 對 台 商 集 團 內 部 人 民 幣 雙 向 借 貸 之 開 放, 將 增 加 本 國 銀 行 的 人 民 幣 放 款 商 機 ; 上 海 自 貿 區 放 寬 跨 境 人 民 幣 借 貸 及 投 資 管 制, 亦 提 供 另 一 個 人 民 幣 資 金 去 化 管 道 ;2013 年 1 月 所 舉 行 的 金 證 會 當 中, 中 國 證 監 會 承 諾 提 供 台 灣 1,000 億 人 民 幣 合 資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RQFII) 額 度, 若 能 盡 快 落 實, 將 對 人 民 幣 資 金 去 化 大 有 幫 助 此 外, 寶 島 債 是 另 一 個 人 民 幣 資 金 去 化 的 主 要 管 道 之 一 寶 島 債 是 國 內 外 企 業 在 台 灣 發 行, 以 人 民 幣 計 價 的 國 際 債 券 台 灣 首 檔 寶 島 債 在 2013 年 3 月 正 式 掛 牌 上 櫃, 是 由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發 行 的 3 年 期 債 券, 隨 後 陸 續 有 多 檔 國 內 企 業 發 行 的 人 民 幣 債 券 掛 牌 交 易 2013 年 11 月 金 管 會 正 式 開 放 陸 企 來 台 發 行 寶 島 債, 初 期 開 放 的 發 行 人 資 格 條 件 包 括 :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境 內 政 策 性 銀 行 國 有 商 業 銀 行 或 股 份 制 商 業 銀 行 等 3 類 銀 行 及 其 海 外 分 行 或 子 行 ; 台 灣 金 融 機 構 於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設 立 之 子 行 ;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註 冊 公 司 且 為 我 國 股 票 上 市 ( 櫃 ) 公 司 之 從 屬 公 司, 並 已 編 列 於 上 市 ( 櫃 )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之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中 陸 企 來 台 發 行 寶 島 債 的 發 債 總 額 度 初 期 設 為 100 億 人 民 幣, 第 一 波 發 行 金 額 已 達 67 億 人 民 幣, 共 計 7 檔 加 上 國 內 企 業 發 行 的 5 檔 寶 島 債,2013 年 總 發 行 量 共 計 106 億 人 民 幣, 達 成 發 行 324

342 10 檔 寶 島 債 發 行 總 額 達 100 億 元 的 初 步 目 標 ( 詳 見 表 6-3-3), 至 此, 寶 島 債 市 場 進 入 一 新 的 里 程 碑 目 前 影 響 台 灣 寶 島 債 發 展 之 因 素 甚 多, 其 中, 台 灣 寶 島 債 利 率 不 及 海 外 人 民 幣 計 價 商 品 以 及 投 資 人 的 稅 負 較 高 等 因 素, 降 低 投 資 人 對 寶 島 債 的 興 趣 ; 而 回 流 機 制 不 夠 健 全 則 會 影 響 企 業 在 台 灣 發 行 寶 島 債 的 意 願 1. 寶 島 債 利 率 不 及 海 外 人 民 幣 計 價 商 品 整 體 來 說, 香 港 點 心 債 利 率 優 於 國 內 企 業 所 發 行 的 寶 島 債, 因 此 海 內 外 投 資 人 大 多 傾 向 投 資 點 心 債 來 獲 取 較 高 利 息 收 入, 如 前 幾 檔 國 內 企 業 所 發 行 的 寶 島 債 即 不 受 壽 險 業 者 青 睞 若 由 2013 年 11 月 以 來 開 放 的 陸 企 在 台 發 行 之 寶 島 債 來 看, 建 設 銀 行 中 國 銀 行 及 農 民 銀 行, 三 年 期 債 券 票 面 利 率 為 3.25~3.3%, 但 11 月 中 旬 左 右, 信 評 類 似 的 工 商 銀 行 在 香 港 發 行 三 年 期 點 心 債, 票 面 利 率 則 為 3.35%, 也 呈 現 出 點 心 債 利 率 高 於 寶 島 債 的 狀 況 148 此 一 現 象 與 我 國 金 融 業 者 業 務 同 質 性 高, 易 流 於 價 格 競 爭 有 關, 針 對 此 一 疑 似 因 競 爭 而 產 生 的 削 價 狀 況, 金 管 會 與 相 關 承 銷 商 進 行 溝 通, 並 祭 出 口 頭 警 告 從 長 遠 角 度 來 看, 增 加 業 務 範 圍, 並 鼓 勵 業 者 金 融 創 新 才 是 改 善 惡 性 競 爭 的 根 本 之 道 2. 投 資 人 的 稅 負 較 高 目 前 國 人 國 內 法 人 投 資 寶 島 債 所 得 稅 率 只 有 10%, 但 外 國 投 資 人 就 源 扣 繳 稅 率 卻 達 15%, 降 低 外 資 的 投 資 意 願, 以 目 前 狀 況 而 言, 財 政 部 基 於 國 家 整 體 財 政 考 量, 似 難 同 意 此 項 稅 率 優 惠 但 進 一 步 想, 如 果 原 本 外 國 投 資 人 都 沒 有 在 台 灣 交 易 投 資 寶 島 債, 政 府 財 政 恐 怕 也 沒 有 太 多 收 入, 如 能 把 市 場 做 大, 雖 然 稅 率 有 所 降 低, 反 而 有 利 財 政 收 入 148 中 時 電 子 報, 2013 年 12 月 17 日 : 寶 島 債 利 率 不 能 低 於 點 心 債 ; 325

343 表 國 內 發 行 寶 島 債 概 況 單 位 : 人 民 幣 檔 次 債 券 名 稱 發 行 人 發 行 日 期 到 期 日 期 發 行 總 額 票 面 利 率 1 CTBC 中 國 信 託 銀 行 2013/03/ /03/12 10 億 2.90% 2 13FENC1A 遠 東 新 世 紀 2013/05/ /05/16 5 億 2.95% 3 13TECO1 東 元 電 機 2013/05/ /05/20 3 億 3.00% 4 13CHB1 彰 化 銀 行 2013/05/ /05/29 10 億 2.90% 5 13DB1A 德 意 志 銀 行 2013/06/ /06/21 10 億 2.45% 6 13DB1B 德 意 志 銀 行 2013/06/ /06/21 1 億 2.65% 7 P13BOCH1A 中 銀 香 港 分 行 2013/12/ /12/10 10 億 3.15% 8 P13ABCHK1A 農 銀 香 港 分 行 2013/12/ /12/ 億 3.30% 9 P13BOCOM1A 交 銀 香 港 分 行 2013/12/ /12/10 8 億 3.40% 10 P13BOCH1B 中 銀 香 港 分 行 2013/12/ /12/10 10 億 3.25% 11 P13CCBHK1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香 港 分 行 2013/12/ /12/10 20 億 3.25% 12 P13ABCHK1B 農 銀 香 港 分 行 2013/12/ /12/ 億 3.60% 13 P13BOCOM1B 交 銀 香 港 分 行 2013/12/ /12/10 4 億 3.70% 註 : 檔 次 5 和 6 為 德 意 志 銀 行 發 行 之 同 一 檔 債 券, 但 分 為 A B 兩 款 資 料 來 源 :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326

344 3. 資 金 回 流 中 國 大 陸 的 機 制 不 足 影 響 企 業 發 債 意 願 對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而 言, 赴 海 外 發 債 獲 得 的 資 金 必 須 回 流 至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運 用 才 有 意 義 在 海 外 發 人 民 幣 債 券 的 企 業, 其 資 金 回 流 主 要 有 兩 種 方 式 : 第 一 種 是 股 東 借 款, 即 利 用 投 注 差 向 境 內 控 股 或 注 資 的 公 司 提 供 借 款 第 二 種 是 進 行 資 本 金 直 接 注 入, 但 目 前 少 有 國 外 投 資 者 利 用 人 民 幣 進 行 直 接 投 資 的 例 子, 僅 有 陸 企 以 在 港 上 市 融 資 為 目 的 設 立 之 特 殊 公 司 例 外, 這 種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即 通 常 所 稱 的 紅 籌 公 司 ( 洪 永 淼 鄭 鳴,2013) 無 論 是 股 東 借 款 還 是 資 本 金 直 接 注 入, 陸 企 申 請 回 流 必 需 詳 細 說 明 資 金 回 流 後 的 具 體 用 途, 並 且 對 於 該 用 途 必 須 先 獲 得 相 關 監 管 機 構 ( 商 務 部 發 展 改 革 委 員 會 等 ) 的 審 批, 之 後 再 向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進 行 回 流 申 報 近 年 來 中 國 大 陸 當 局 推 動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對 人 民 跨 境 使 用 逐 漸 進 行 鬆 綁,2011 年 10 月, 商 務 部 和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分 別 發 佈 了 關 於 跨 境 人 民 幣 直 接 投 資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和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人 民 幣 結 算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允 許 境 外 投 資 者 在 中 國 大 陸 進 行 人 民 幣 直 接 投 資 活 動 並 辦 理 相 關 人 民 幣 結 算 業 務, 為 海 外 人 民 幣 債 券 的 資 金 回 流 提 供 了 較 為 明 確 的 管 道 相 較 於 香 港, 台 灣 人 民 幣 資 金 回 流 的 管 道 相 對 不 足, 除 了 前 面 提 及 的 紅 籌 公 司 模 式, 前 海 試 驗 區 於 2013 年 1 月 即 開 放 區 內 企 業 向 香 港 進 行 人 民 幣 雙 向 借 貸, 不 利 寶 島 債 和 點 心 債 競 爭 2013 年 下 半 年 中 國 大 陸 加 速 金 融 開 放 腳 步, 有 利 台 灣 迎 頭 趕 上, 例 如 10 月 1 日 正 式 營 運 的 上 海 自 貿 區 開 放 人 民 幣 跨 境 使 用, 區 內 金 融 機 構 或 企 業 可 從 境 外 借 用 人 民 幣 資 金 ; 崑 山 試 驗 區 開 放 區 內 台 商 進 行 集 團 內 部 跨 境 人 民 幣 雙 向 借 貸, 並 研 擬 對 區 內 台 商 回 台 發 行 人 民 幣 債 券 進 行 審 批 簡 化, 這 些 新 政 策 均 有 利 寶 島 債 市 場 未 來 發 展 雖 然 寶 島 債 市 場 的 發 展 面 對 上 述 不 利 因 素, 不 過, 我 國 寶 島 債 仍 保 有 一 些 優 勢, 包 括 票 面 利 率 較 他 國 低, 致 發 債 成 本 較 低 ; 此 外, 寶 島 債 的 發 行 成 本 也 較 低, 不 論 是 律 師 費 承 銷 費 官 方 掛 牌 費 用 327

345 都 較 香 港 來 得 低, 目 前 上 櫃 費 用 已 降 至 15 萬 元 金 管 會 於 2013 年 11 月 表 示, 由 於 台 灣 發 債 成 本 低, 已 有 不 少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關 心 能 否 來 台 發 行 寶 島 債 ( 二 ) 對 國 內 金 融 穩 定 之 影 響 1. 金 融 監 理 風 險 隨 著 人 民 幣 存 款 放 款 聯 貸 和 匯 兌 以 及 人 民 幣 理 財 商 品 占 國 內 金 融 業 的 比 重 日 漸 增 加, 加 上 台 灣 銀 行 業 的 登 陸, 使 得 國 內 銀 行 業 對 中 國 大 陸 曝 險 大 幅 提 高 ; 而 台 灣 民 眾 熱 烈 參 與 人 民 幣 相 關 金 融 商 品 中 國 大 陸 合 格 境 內 機 構 投 資 者 (QDII) 擴 大 來 台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與 參 與 國 內 房 地 產 市 場 等 等, 亦 會 使 兩 岸 金 流 日 益 頻 繁, 中 國 大 陸 的 金 融 市 場 波 動 和 經 濟 起 伏, 必 然 連 帶 影 響 台 灣 金 融 市 場 穩 定 與 經 濟 表 現, 主 管 機 關 的 金 融 監 理 也 將 面 臨 更 多 之 挑 戰 2. 台 幣 匯 率 管 理 風 險 兩 岸 經 貿 往 來 密 切,2012 年 全 年 貿 易 總 額 已 超 過 1,600 億 美 元, 人 民 幣 業 務 開 放 以 後, 將 來 這 些 貿 易 若 逐 漸 採 用 人 民 幣 進 行 清 算, 將 減 少 我 國 對 美 元 的 需 求, 促 使 新 台 幣 兌 美 元 匯 率 升 值 隨 著 人 民 幣 資 本 帳 限 制 的 逐 步 放 寬, 未 來 人 民 幣 匯 率 波 動 將 逐 漸 變 大, 必 然 會 透 過 兩 岸 密 切 的 經 貿 關 係 影 響 新 台 幣 匯 率 的 穩 定 而 台 灣 發 展 人 民 幣 離 岸 中 心, 也 容 易 成 為 國 際 熱 錢 投 機 平 台, 亦 不 利 新 台 幣 匯 率 穩 定 可 以 預 見 的 是, 未 來 中 央 銀 行 對 於 新 台 幣 匯 率 的 掌 控 將 更 為 困 難 3. 台 幣 貨 幣 政 策 風 險 由 於 人 民 幣 利 率 較 高 且 市 場 普 遍 存 有 升 值 預 期, 預 期 在 短 期 內, 國 內 資 金 將 持 續 向 人 民 幣 存 款 及 金 融 商 品 移 動, 意 味 著 新 台 幣 存 款 餘 額 將 逐 步 減 少, 使 國 內 銀 行 新 台 幣 流 動 性 受 到 一 定 的 影 響, 增 加 新 台 幣 利 率 上 升 的 壓 力, 對 國 內 目 前 寬 鬆 之 資 金 環 境 和 企 業 融 資 都 會 有 所 影 響, 國 內 貨 幣 供 給 的 組 成 也 將 發 生 變 化, 必 會 增 添 未 來 央 行 貨 幣 政 策 的 變 數 及 降 低 貨 幣 政 的 策 自 主 性 328

346 此 外, 中 國 大 陸 與 我 經 貿 關 係 密 切, 我 國 需 密 切 關 注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可 能 造 成 之 貨 幣 替 代 (currency substitution) 效 應 直 接 性 貨 幣 替 代 是 以 外 幣 作 為 交 易 媒 介, 而 間 接 性 的 替 代, 則 是 取 代 本 幣 的 價 值 儲 存 功 能 一 旦 發 生 貨 幣 替 代, 不 但 匯 率 波 動 劇 烈, 國 內 貨 幣 需 求 受 到 扭 曲, 也 打 擊 貨 幣 政 策 的 成 效 ( 孫 效 孔, 2011) 不 過, 王 儷 容 魏 聰 哲 與 蘇 怡 文 (2012) 指 出, 因 我 相 關 單 位 可 以 限 制 人 民 幣 於 國 內 之 交 易 使 用 範 圍, 故 預 料 貨 幣 替 代 效 應 應 在 可 控 程 度 內 4. 政 治 風 險 此 外, 兩 岸 的 特 殊 政 治 關 係 亦 是 台 灣 金 融 市 場 和 經 濟 的 另 一 潛 在 風 險,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應 有 必 要 建 立 全 面 性 的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預 警 制 度, 藉 由 各 項 預 警 指 標 的 建 立, 事 前 洞 燭 機 先, 採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防 範 可 能 發 生 的 金 融 風 險 四 對 台 商 之 影 響 ( 一 ) 降 低 匯 兌 成 本 及 匯 率 風 險 2012 年 8 月 兩 岸 簽 署 貨 幣 清 算 協 議 以 後, 台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的 跨 境 貿 易 清 算, 不 須 透 過 美 元, 可 以 直 接 使 用 人 民 幣 與 新 台 幣 進 行 清 算 與 匯 款, 有 效 降 低 企 業 的 交 易 成 本 與 匯 兌 成 本 人 民 幣 進 一 步 國 際 化 以 後, 出 口 型 中 國 大 陸 台 商 若 以 人 民 幣 進 行 報 價, 可 沖 銷 其 資 產 及 負 債 兩 方 面 的 人 民 幣, 達 到 人 民 幣 匯 率 的 自 然 避 險 效 果 ( 二 ) 降 低 中 國 大 陸 台 商 籌 資 成 本 中 國 大 陸 對 於 人 民 幣 跨 境 使 用 的 限 制 逐 步 進 行 鬆 綁, 可 有 效 增 加 中 國 大 陸 台 商 的 籌 資 管 道 目 前 影 響 最 大 的 當 屬 昆 山 試 驗 區 對 台 商 集 團 內 部 人 民 幣 雙 向 借 貸 之 開 放 2013 年 2 月 3 日 獲 國 務 院 批 覆 的 昆 山 深 化 兩 岸 產 業 合 作 試 驗 區 ( 昆 山 試 驗 區 ), 為 達 到 金 融 支 持 兩 岸 實 體 經 濟 合 作 目 的,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昆 山 市 支 行 於 2013 年 8 月 12 日 發 佈 昆 山 深 化 兩 岸 產 業 合 作 試 驗 區 跨 境 人 民 幣 業 務 試 點 329

347 暫 行 辦 法 實 施 細 則 ( 昆 銀 發 [2013]34 號 文 ), 開 放 昆 山 試 驗 區 辦 理 149 下 列 業 務 : 區 內 台 商 企 業 辦 理 集 團 內 跨 境 人 民 幣 借 貸 ; 台 灣 地 區 金 融 機 構 得 以 人 民 幣 在 區 內 進 行 金 融 機 構 之 出 資 增 資 及 購 併 等 投 資 前 述 集 團 內 跨 境 人 民 幣 借 貸 突 破 外 債 額 度 限 制, 在 大 部 分 台 商 外 債 額 度 已 經 額 滿 的 現 況 下, 使 中 國 大 陸 台 商 得 以 實 質 受 惠 於 台 灣 較 低 的 人 民 幣 資 金 成 本 此 外, 昆 山 市 管 愛 國 市 委 書 記 亦 於 2013 年 10 月 受 訪 時 表 示 將 推 動 昆 山 企 業 到 台 灣 發 行 人 民 幣 債 券 目 前 中 國 大 陸 台 商 赴 海 外 募 集 資 金 與 資 金 匯 入 中 國 大 陸 皆 須 經 過 審 批 並 有 外 債 額 度 限 制, 包 括 台 商 對 外 舉 債 須 經 由 審 批 後 進 行 ; 台 商 透 過 海 外 發 行 人 民 幣 公 司 債 方 式 所 募 得 之 資 金, 亦 須 經 由 審 批 始 可 匯 入 中 國 大 陸 金 管 會 已 於 2013 年 11 月 開 放 下 列 中 國 大 陸 台 商 回 台 發 行 寶 島 債, 台 灣 金 融 機 構 於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設 立 之 子 行, 以 及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註 冊 公 司 且 為 我 國 股 票 上 市 ( 櫃 ) 公 司 之 從 屬 公 司, 並 已 編 列 於 上 市 ( 櫃 )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之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中 若 崑 山 能 通 過 簡 化 審 批 程 序, 亦 有 利 中 國 大 陸 台 商 降 低 資 金 成 本 ( 三 ) 中 國 大 陸 台 商 資 金 調 度 彈 性 將 大 幅 改 善, 台 商 資 金 調 度 中 心 可 能 移 往 上 海 過 去 中 國 大 陸 進 行 資 本 及 外 匯 管 制, 且 中 國 大 陸 的 銀 行 少 有 提 供 OBU 服 務, 大 部 分 中 國 大 陸 台 商 把 資 金 調 度 中 心 設 在 台 灣 或 香 港 近 年 來 中 國 大 陸 在 推 動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之 下, 逐 漸 開 放 人 民 幣 跨 境 使 用, 並 積 極 探 索 放 鬆 外 匯 管 制, 在 中 國 大 陸 台 商 主 要 生 產 基 地 設 在 中 國 大 陸 之 下, 台 商 的 資 金 調 度 中 心 移 往 金 融 開 放 改 革 先 驅 的 上 海 之 誘 因 大 為 增 加 149 所 謂 台 資 企 業, 只 要 是 由 台 灣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投 資 設 立 在 昆 山 的 法 人 主 體, 無 庸 置 疑 當 然 屬 於 台 資 企 業, 至 於 若 是 台 灣 居 民 個 人 通 過 第 三 地 境 外 公 司, 以 間 接 方 式 進 入 昆 山 設 立 的 台 資 企 業, 就 必 須 層 層 出 具 相 對 應 的 公 證 認 證 文 件 ( 必 須 要 可 追 溯 並 證 明 最 終 個 人 股 東 是 台 灣 居 民, 而 且 台 灣 股 東 持 股 比 例 不 能 低 於 25%) 330

348 ( 四 ) 人 民 幣 升 值 不 利 中 國 大 陸 台 商 出 口 自 2013 年 3 月 以 來, 人 民 幣 展 現 新 一 波 加 速 升 值, 對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產 生 極 大 衝 擊, 以 出 口 為 主 的 廣 大 台 商 亦 受 到 嚴 重 影 響 在 短 期 內 人 民 幣 升 值 趨 勢 不 變 之 下, 可 能 迫 使 出 口 型 中 國 大 陸 台 商 轉 向 中 國 大 陸 內 需 市 場 或 是 移 往 其 他 國 家 參 中 國 大 陸 利 率 市 場 化 對 台 灣 及 台 商 之 影 響 中 國 大 陸 利 率 市 場 化 之 內 涵 與 現 況 已 於 第 三 章 第 二 節 詳 述, 以 下 直 接 就 其 對 台 灣 及 台 商 之 影 響 進 行 討 論 一 中 國 大 陸 利 率 市 場 化 對 台 灣 之 影 響 中 國 大 陸 利 率 市 場 化 將 有 助 於 境 外 人 民 幣 計 價 產 品 的 定 價, 促 進 人 民 幣 計 價 產 品 的 創 新, 從 而 增 加 境 外 投 資 者 的 投 資 管 道 和 收 益, 有 利 台 灣 發 展 離 岸 人 民 幣 市 場 此 外, 人 民 幣 利 率 市 場 化 配 合 資 本 帳 戶 開 放 共 同 推 進, 將 逐 步 減 少 境 內 外 人 民 幣 存 貸 款 的 利 差, 可 以 平 緩 因 套 利 活 動 而 出 現 的 國 際 資 金 移 動, 有 助 於 降 低 人 民 幣 利 率 和 匯 率 波 動 對 我 國 造 成 的 衝 擊 但 中 國 大 陸 利 率 市 場 化 也 可 能 帶 來 風 險, 利 率 市 場 化 使 市 場 競 爭 加 劇, 為 追 逐 高 利 潤, 銀 行 將 提 高 風 險 資 產 的 配 置, 可 能 為 中 國 大 陸 帶 來 系 統 性 風 險, 進 而 影 響 台 灣 金 融 市 場 的 穩 定 ; 此 外, 中 國 大 陸 大 型 銀 行 極 可 能 憑 藉 自 己 雄 厚 的 實 力 和 與 國 企 的 關 係, 利 用 價 格 戰 來 打 壓 中 小 銀 行, 若 大 批 中 小 銀 行 紛 紛 倒 閉, 連 帶 很 多 企 業 被 迫 倒 閉, 將 拖 累 中 國 大 陸 實 體 經 濟 的 發 展, 嚴 重 影 響 台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出 口 貿 易 331

349 二 中 國 大 陸 利 率 市 場 化 對 台 商 之 影 響 ( 一 ) 對 台 資 金 融 業 在 中 國 大 陸 之 未 來 發 展 利 弊 參 半 1. 利 率 市 場 化 將 考 驗 台 資 銀 行 獲 利 能 力 目 前 中 國 大 陸 對 存 款 利 率 上 限 存 在 管 制, 使 得 存 款 利 率 大 多 低 於 均 衡 水 準 利 率 市 場 化 之 後, 在 吸 收 存 款 的 競 爭 壓 力 之 下, 各 銀 行 將 會 提 高 存 款 利 率 尤 其 是 存 款 保 險 制 度 及 銀 行 破 產 條 例 建 立 之 後,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將 不 再 對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進 行 隱 性 擔 保, 存 款 客 戶 必 然 會 優 先 選 擇 大 型 銀 行, 中 小 型 銀 行 的 存 款 流 失 問 題 就 會 更 為 嚴 重, 只 能 繼 續 拉 高 利 率 以 吸 收 存 款 貸 款 利 率 方 面, 國 際 經 驗 顯 示, 金 融 機 構 因 無 法 快 速 調 整 貸 款 利 率 以 反 應 資 金 成 本 的 上 升, 在 利 率 市 場 化 初 期, 貸 款 利 率 比 存 款 利 率 上 升 慢, 銀 行 存 貸 利 差 將 縮 窄 中 小 金 融 機 構 因 所 受 存 款 利 率 上 升 的 壓 力 較 大, 利 差 縮 窄 的 情 況 會 較 明 顯, 這 將 會 侵 蝕 銀 行 的 獲 利 並 影 響 其 後 續 的 貸 放 能 力, 大 型 金 融 機 構 所 受 的 影 響 則 應 相 對 較 小 台 資 銀 行 業 者 在 中 國 大 陸 起 步 較 晚, 規 模 普 遍 較 小 且 據 點 少, 和 中 國 大 陸 本 地 銀 行 相 較 知 名 度 亦 相 對 不 足, 在 吸 收 存 款 上 面 對 較 多 的 挑 戰, 利 率 市 場 化 後 使 吸 收 存 款 的 競 爭 更 加 激 烈, 不 利 台 資 銀 行 未 來 營 運 此 外, 台 資 銀 行 業 務 範 圍 相 對 受 限, 不 利 於 拓 展 中 間 業 務, 使 台 資 銀 行 無 法 透 過 中 間 業 務 來 增 加 手 續 費 收 入, 以 降 低 利 差 縮 窄 的 衝 擊 而 利 率 市 場 化 帶 來 的 競 爭 加 劇, 可 能 使 中 國 大 陸 本 地 銀 行 增 加 中 小 企 業 貸 款, 進 一 步 侵 蝕 台 資 銀 行 原 有 的 利 基 綜 合 上 述, 利 率 市 場 化 對 台 資 銀 行 未 來 在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的 獲 利 能 力 無 疑 是 一 項 嚴 峻 的 考 驗 從 另 一 方 面 來 看, 利 率 市 場 化 使 競 爭 及 利 率 波 動 性 上 升, 但 也 賦 予 銀 行 更 多 的 產 品 定 價 權, 因 此 創 新 及 風 險 控 管 能 力 就 變 得 格 外 重 要 中 國 大 陸 本 地 銀 行 在 利 率 長 期 處 於 管 制 的 狀 況 下, 這 方 面 的 能 力 較 為 薄 弱 台 資 銀 行 應 善 用 此 一 競 爭 優 勢, 通 過 創 新 的 金 融 產 332

350 品 和 服 務 管 道, 滿 足 不 同 客 戶 群 體 的 實 際 需 求, 如 財 富 及 資 產 管 理 線 上 / 移 動 銀 行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等, 來 進 行 差 異 化 競 爭 2. 利 率 市 場 化 促 進 直 接 融 資 市 場 發 展, 增 加 證 券 商 商 機 利 率 市 場 化 帶 來 的 利 率 趨 升 預 期, 將 衝 擊 中 國 大 陸 目 前 以 銀 行 信 貸 為 主 的 間 接 融 資 市 場, 而 使 債 券 股 票 信 託 票 據 等 方 式 為 主 的 直 接 融 資 市 場 將 得 到 發 展 機 會 在 整 個 市 場 的 需 求 增 加 之 下, 將 提 供 台 資 證 券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更 多 商 機 3. 利 率 市 場 化 將 大 幅 提 高 保 險 業 競 爭 壓 力 中 國 大 陸 利 率 市 場 化 將 促 使 壽 險 產 品 預 定 利 率 管 制 的 鬆 綁, 進 而 使 壽 險 產 品 費 率 市 場 化, 造 成 壽 險 市 場 的 競 爭 加 劇 目 前 中 國 大 陸 保 險 業 者 仍 以 擴 張 業 務 規 模 及 市 占 率 為 主 要 目 標, 壽 險 產 品 預 定 利 率 的 鬆 綁, 可 能 造 成 大 型 保 險 公 司 不 計 成 本 的 以 低 價 產 品 搶 佔 市 場, 將 嚴 重 擠 壓 中 小 型 公 司 的 生 存 空 間, 並 造 成 整 個 行 業 的 平 均 利 潤 下 滑, 此 一 趨 勢 將 不 利 台 灣 保 險 業 者 在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的 發 展 此 外, 利 率 市 場 化 可 能 使 利 差 縮 小, 並 使 利 率 波 動 幅 度 變 大, 導 致 保 險 業 者 投 資 收 益 下 降 且 風 險 變 大 台 灣 保 險 業 者 進 軍 中 國 大 陸 主 要 是 因 為 中 國 大 陸 利 差 較 大, 資 金 運 用 收 益 較 高 ( 王 儷 容 梁 景 祥,2012), 這 一 項 誘 因 將 在 利 率 市 場 化 以 後 逐 漸 消 失 再 者, 利 率 市 場 化 以 後, 銀 行 業 短 期 存 款 利 率 上 升, 吸 引 存 款 回 流 銀 行 體 系, 將 使 保 險 公 司 保 費 收 入 增 速 變 緩, 迫 使 保 險 公 司 調 整 資 產 配 置, 高 風 險 高 收 益 的 資 產 在 投 資 結 構 中 的 占 比 有 可 能 上 升 為 了 因 應 此 一 衝 擊, 壽 險 公 司 在 產 品 開 發 保 險 精 算 風 險 定 價 資 產 負 債 管 理 業 務 創 新 等 各 個 環 節 的 能 力 均 需 要 大 幅 提 升 相 較 於 中 國 大 陸 保 險 業 者, 台 灣 保 險 業 者 因 台 灣 保 險 市 場 發 展 已 超 過 50 年, 在 業 務 創 新 能 力 經 營 經 驗 與 經 營 模 式 多 元 化 上 均 較 中 國 大 陸 業 者 具 優 勢, 有 利 於 利 率 市 場 化 以 後 的 競 爭 333

351 ( 二 ) 對 於 改 善 中 國 大 陸 台 商 的 融 資 困 境 短 期 內 助 益 不 大 2013 年 7 月 20 日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發 佈 關 於 進 一 步 推 進 利 率 市 場 化 改 革 的 通 知, 除 了 商 業 性 個 人 住 房, 金 融 機 構 貸 款 利 率 已 取 消 下 限, 基 本 完 成 市 場 化 中 國 大 陸 取 消 貸 款 利 率 下 限, 主 要 的 原 因 之 一 是 為 了 降 低 企 業 融 資 成 本, 但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為 整 頓 銀 行 理 財 業 務 與 影 子 銀 行 業 務, 預 期 2014 年 將 持 續 採 取 中 性 偏 緊 的 貨 幣 政 策, 目 前 資 金 緊 俏 的 情 況 不 會 改 變, 貸 款 利 率 下 降 的 可 能 性 不 高, 取 消 貸 款 利 率 下 限 的 新 政 策, 短 期 內 象 徵 意 義 大 於 實 質 意 義 在 解 決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難 及 融 資 貴 的 問 題 方 面, 利 率 市 場 化 所 發 揮 的 作 用 也 可 能 相 當 有 限 因 中 國 大 陸 大 型 國 企 及 央 企 因 掌 握 較 多 資 源, 且 背 後 有 政 府 的 擔 保, 金 融 機 構 在 信 貸 總 額 管 制 下, 會 優 先 將 資 金 貸 予 這 些 企 業, 貸 款 利 率 下 限 取 消 可 能 導 致 更 多 資 金 流 向 大 型 國 企 及 央 企 ( 因 降 低 貸 款 利 率 使 貸 款 需 求 增 加 ), 進 一 步 排 擠 中 小 型 企 業 的 融 資 空 間 即 使 銀 行 為 提 高 經 營 效 益, 增 加 中 小 企 業 貸 款, 必 然 會 收 取 更 高 的 貸 款 利 率, 以 彌 補 其 較 高 的 信 貸 風 險 因 此, 利 率 市 場 化 後 就 算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難 問 題 可 獲 得 改 善, 融 資 貴 的 問 題 將 繼 續 存 在 若 要 根 本 解 決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問 題, 在 利 率 市 場 化 時, 應 同 步 開 放 民 間 資 本 進 入 銀 行 業, 以 增 加 資 金 供 給, 這 樣 才 能 使 中 小 企 業 獲 得 融 資 管 道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事 業 多 屬 中 小 型, 短 期 內 將 難 以 在 中 國 大 陸 利 率 市 場 化 改 革 中 獲 得 更 多 融 資 支 持 而 目 前 可 獲 得 融 資 的 台 商, 在 利 率 市 場 化 後, 融 資 成 本 亦 將 出 現 較 高 的 不 確 定 性 肆 中 國 大 陸 整 頓 影 子 銀 行 對 台 灣 及 台 商 之 影 響 2013 年 中 國 大 陸 發 生 二 次 金 融 市 場 資 金 緊 俏 的 錢 荒 事 件, 除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向 市 場 釋 放 出 商 業 銀 行 必 須 加 強 流 動 性 管 理 的 訊 息 外, 也 顯 示 人 行 逼 迫 銀 行 清 理 資 產 負 債 表 以 降 低 槓 杆 的 決 心, 在 2014 年 中 性 偏 緊 的 貨 幣 政 策 下, 錢 荒 現 象 應 該 不 僅 是 短 期 現 象 但 是 錢 334

352 荒 事 件 並 不 僅 是 流 動 性 問 題, 其 內 隱 的 金 融 性 風 險 才 是 各 界 關 注 的 重 點 150 由 於 錢 荒 的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銀 行 為 逃 避 額 度 監 管 大 力 通 過 銀 信 銀 保 及 銀 證 合 作, 發 展 理 財 和 信 託 業 務, 以 及 中 型 銀 行 過 度 依 賴 同 業 業 務 作 為 資 金 來 源, 使 資 金 期 限 錯 配 嚴 重, 且 資 金 大 量 流 入 房 地 產 和 地 方 融 資 平 台 等 高 風 險 領 域 這 種 理 財 業 務 與 存 貸 款 業 務 混 淆, 以 及 以 同 業 業 務 掩 蓋 高 風 險 信 託 業 務 的 作 法, 不 但 增 加 了 監 管 難 度, 也 隱 含 巨 大 風 險 一 但 市 場 因 季 節 性 因 素 或 外 部 因 素 呈 現 緊 張 局 勢, 造 成 資 金 鏈 斷 鏈, 即 可 能 產 生 金 融 機 構 信 用 事 件 雖 然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已 陸 續 推 出 一 系 列 政 策, 試 圖 整 頓 影 子 銀 行 業 務 所 造 成 的 亂 象, 但 要 避 免 市 場 不 必 要 的 驚 慌 及 外 部 性, 將 是 一 項 非 常 艱 鉅 的 任 務,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影 子 銀 行 業 務 和 房 地 產 及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盤 根 錯 節 的 共 犯 結 構, 使 得 影 子 銀 行 業 務 清 理 過 程 中, 可 能 造 成 房 地 產 大 幅 跌 價, 進 一 步 引 發 地 方 政 府 破 產 和 系 統 性 金 融 危 機, 最 後 重 創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發 展 及 金 融 改 革 中 國 大 陸 2013 年 的 兩 次 錢 荒 事 件 對 台 灣 金 融 業 者 的 衝 擊 有 限, 主 要 因 為 目 前 已 登 陸 營 運 的 台 資 銀 行 業 務 規 模 都 不 大, 且 台 資 銀 行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營 運 資 金, 多 是 從 台 灣 匯 出 151 人 民 幣 短 期 利 率 的 飆 高, 反 而 意 外 提 高 國 內 銀 行 人 民 幣 資 金 運 用 的 效 益 未 來 隨 著 台 資 銀 行 在 中 國 大 陸 拓 展 業 務, 勢 必 加 入 存 款 爭 奪 戰, 將 無 法 豁 免 於 利 率 風 險 與 流 動 性 風 險 對 於 以 中 小 型 企 業 居 多 的 中 國 大 陸 台 商 而 言, 原 本 就 存 在 的 融 資 困 難, 未 來 會 因 為 中 國 大 陸 愈 趨 不 穩 定 的 金 融 狀 況 而 更 加 艱 困 以 中 長 期 來 看, 隨 著 我 國 企 業 與 個 人 透 過 成 立 合 資 公 司 成 立 獨 資 公 司 或 透 過 QFII/RQFII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資 本 市 場, 使 我 國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總 曝 險 大 幅 增 加, 中 國 大 陸 的 金 融 系 統 風 險, 將 嚴 重 波 中 國 大 陸 銀 行 擴 張 信 貸 所 面 臨 三 大 主 要 限 制 包 括 : 20% 的 存 款 準 備 金 率 ; 75% 的 貸 存 比 上 限 ; 以 及 每 家 銀 行 的 信 貸 配 額 限 制 聯 合 報, 陸 錢 荒 央 行 密 切 注 意 未 衝 擊 台, 2013 年 6 月 29 日, 資 料 來 源 : 335

353 及 台 灣 的 經 濟 與 金 融 穩 定 尤 其 中 國 大 陸 目 前 尚 無 完 善 的 金 融 機 構 破 產 法 制 152, 倘 若 發 生 違 約 事 件 時, 相 關 金 融 機 構 無 法 有 序 破 產 或 清 理, 可 能 發 展 成 系 統 性 金 融 風 暴, 對 金 融 及 實 體 經 濟 造 成 明 顯 衝 擊 為 嚴 防 中 國 大 陸 的 金 融 系 統 風 險 對 我 國 造 成 負 面 衝 擊, 我 國 業 者 在 對 岸 進 行 投 資 時 應 進 行 總 額 控 管, 我 政 府 也 應 建 立 風 險 預 警 系 統, 以 協 助 國 人 快 速 因 應 風 險 事 件 的 發 生 第 四 節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對 台 灣 及 台 商 之 影 響 探 討 上 海 自 貿 區 是 中 國 大 陸 順 應 全 球 經 貿 發 展 新 趨 勢, 實 行 更 加 積 153 極 主 動 開 放 戰 略 的 一 項 重 大 政 策 轉 變 依 據 中 國 大 陸 商 務 部 資 料 顯 示, 上 海 自 貿 區 主 要 任 務 是 探 索 對 外 開 放 的 新 路 徑 和 新 模 式, 推 動 加 快 轉 變 政 府 職 能 和 行 政 體 制 改 革, 以 促 進 轉 變 經 濟 成 長 模 式 與 優 化 經 濟 結 構, 實 現 以 開 放 促 進 發 展 促 進 改 革 促 進 創 新 藉 由 上 海 自 貿 區 的 開 放 到 逼 改 革, 釋 放 新 的 政 策 紅 利, 先 行 試 驗 以 累 積 可 複 製 可 推 廣 的 經 驗, 最 終 推 廣 至 中 國 大 陸 各 地 區 的 發 展, 培 育 中 國 大 陸 產 業 的 全 球 競 爭 優 勢, 創 造 新 的 經 濟 成 長 動 能 由 於 上 海 自 貿 區 之 推 行 關 係 到 中 國 大 陸 下 一 階 段 更 深 層 次 的 改 革, 肩 負 著 中 國 大 陸 在 新 時 期 國 家 戰 略 需 求, 因 此 受 到 各 國 高 度 重 視 諸 多 實 驗 性 措 施, 以 先 行 先 試 開 放 促 進 改 革 促 進 發 展, 率 先 建 立 符 合 國 際 化 和 法 治 化 要 求 的 跨 境 投 資 和 貿 易 規 則 體 系, 將 使 上 海 自 貿 區 成 為 中 國 大 陸 進 一 步 融 入 經 濟 全 球 化 的 重 要 平 台 中 國 大 陸 於 2007 年 6 月 開 始 實 施 企 業 破 產 法, 並 陸 續 起 草 銀 行 業 破 產 的 相 關 條 例, 但 存 款 保 險 制 度 和 金 融 機 構 破 產 條 例 息 息 相 關, 一 旦 銀 行 進 入 破 產 程 序, 如 何 估 算 破 產 成 本, 是 否 由 存 款 保 險 機 構 負 責 債 務 清 償 等 問 題 必 須 先 確 定, 根 據 中 國 大 陸 媒 體 報 導, 中 國 大 陸 人 行 已 將 存 款 保 險 機 制 的 方 案 上 報 國 務 院, 存 款 保 險 制 度 會 在 商 業 銀 行 破 產 條 例 推 出 之 前 或 同 時 公 布 於 眾 中 國 大 陸 商 務 部 ( 2013), 國 務 院 批 准 設 立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資 料 來 源 : 336

354 壹 上 海 自 貿 區 的 規 劃 2013 年 8 月 22 日, 中 國 大 陸 商 務 部 正 式 發 佈 國 務 院 批 准 設 立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通 知, 正 式 批 准 設 立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 簡 稱 上 海 自 貿 區 ) 上 海 自 貿 區 總 面 積 為 平 方 公 里, 範 圍 涵 蓋 上 海 市 外 高 橋 保 稅 區 外 高 橋 保 稅 物 流 園 區 洋 山 保 稅 港 區 和 上 海 浦 東 機 場 綜 合 保 稅 區 等 4 個 海 關 特 殊 監 管 區 域 根 據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對 上 海 自 貿 區 的 規 畫 要 求, 上 海 自 貿 區 三 大 重 點 分 別 為 行 政 和 監 管 制 度 改 革 ; 服 務 業 擴 大 開 放 ; 及 金 融 改 革 在 行 政 與 監 管 制 度 改 革 部 分 主 要 重 點 在 於 投 資 項 目 負 面 清 單 管 理 核 准 制 改 備 案 制 註 冊 資 本 認 繳 登 記 制 先 照 後 證 登 記 制 進 出 境 監 管 簡 化 等 ; 服 務 業 擴 大 開 放 則 涵 蓋 金 融 航 運 商 貿 專 業 服 務 文 化 服 務 及 社 會 服 務 等 6 大 領 域 18 項 現 代 服 務 業, 並 且 放 寬 股 比 限 制 經 營 業 務 限 制 及 最 低 註 冊 資 金 要 求 等 准 入 限 制 措 施 ; 而 全 球 最 重 視 的 金 融 改 革 層 面 則 是 透 過 分 帳 核 算 方 式 進 行 人 民 幣 資 本 項 目 兌 換 利 率 市 場 化 人 民 幣 跨 境 使 用 及 外 匯 管 理 體 制 改 革 337

355 表 上 海 自 貿 區 規 畫 重 點 1. 行 政 和 監 管 制 度 改 革 規 劃 核 心 2. 服 務 業 擴 大 開 放 3. 金 融 改 革 政 策 適 用 對 象 區 內 所 有 企 業 ( 陸 企 台 商 外 企 ) 1. 行 政 和 監 管 制 度 改 革 : 投 資 項 目 負 面 清 單 管 理 核 准 制 改 備 案 制 註 冊 資 本 認 繳 登 記 制 先 照 後 證 登 記 制 進 出 境 監 管 簡 化 2. 服 務 業 擴 大 開 放 : 針 對 金 融 航 運 商 貿 專 業 服 務 文 化 服 務 重 點 政 策 及 社 會 服 務 等 6 大 領 域 18 個 行 業, 放 寬 股 比 限 制 經 營 業 務 限 制 及 最 低 註 冊 資 金 要 求 3. 金 融 改 革 : 透 過 分 帳 核 算 方 式 進 行 人 民 幣 資 本 項 目 兌 換 利 率 市 場 化 人 民 幣 跨 境 使 用 及 外 匯 管 理 體 制 改 革 1. 制 度 創 新 的 試 驗 區 而 非 傳 統 路 線 的 租 稅 優 惠 特 區 2. 重 心 在 於 服 務 業 而 非 製 造 業 規 劃 目 標 3. 完 善 法 律 保 障, 與 國 外 體 系 接 軌 4. 試 驗 區 的 實 施 成 果 將 複 製 推 廣 至 全 國 各 地 資 料 來 源 : 史 惠 慈 (2013), 上 海 自 貿 區 的 發 展 與 台 灣 之 競 合 影 響, 中 華 財 經 專 題 報 告 貳 上 海 自 貿 區 開 放 現 況 上 海 自 貿 區 自 掛 牌 開 放 後, 在 一 些 方 面 政 策 措 施 方 面 已 取 得 進 展, 但 是 主 要 均 圍 繞 上 海 自 貿 區 總 體 戰 略 法 律 法 規 的 建 立 負 面 清 單 的 推 出 同 時, 在 商 業 登 記 境 外 投 資, 還 有 貿 易 便 利 化 安 排, 以 及 金 融 配 套 服 務 服 務 業 的 開 放, 政 府 管 理 方 式 等 都 有 了 不 同 程 度 進 展 而 為 配 合 上 海 自 貿 區 的 運 作, 吸 引 外 資 進 駐 上 海 自 貿 區, 中 國 大 陸 更 透 過 凍 結 外 資 企 業 法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法 與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法 等 三 個 外 資 投 資 相 關 法 令 154, 運 用 法 規 鬆 綁 等 政 策 措 施, 累 積 可 複 製 經 驗, 進 一 步 推 展 至 各 地 在 監 管 制 度 改 革 方 面, 主 要 在 於 減 少 審 批, 由 事 前 審 查 改 為 事 中 事 後 管 理, 同 時 亦 對 外 商 投 資 實 施 准 入 前 國 民 待 遇 負 面 清 單 管 理 辦 法 而 清 單 以 外 投 資 由 核 准 制 改 為 備 案 制, 允 許 先 照 154 凍 結 上 述 外 資 相 關 法 令, 為 期 3 年 338

356 後 証 ( 國 務 院 規 定 對 國 內 投 資 項 目 保 留 核 准 的 除 外 ); 此 外,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合 同 章 程 審 批 也 將 改 為 備 案 管 理 而 在 開 放 的 產 業 項 目 方 面, 依 據 國 務 院 印 發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總 體 方 案, 現 階 段 擴 大 開 放 六 大 服 務 業 領 域 ( 參 考 表 6-4-2), 包 含 金 融 服 務 領 域 航 運 服 務 領 域 商 貿 服 務 領 域 專 業 服 務 領 域 文 化 服 務 領 域 與 社 會 服 務 領 域 另 外,2013 年 提 出 的 負 面 清 單 上 海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外 資 准 入 特 別 管 理 措 施 則 包 括 18 個 門 類, 特 別 措 施 共 190 條, 後 續 將 會 公 佈 2014 年 版 的 負 面 清 單, 並 持 續 朝 服 務 業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融 資 租 賃 人 民 幣 跨 境 使 用 等 方 面 繼 續 加 大 開 放 和 創 新 力 度 而 今 (2014) 年 1 月 6 日 發 佈 的 國 務 院 關 於 在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內 暫 時 調 整 有 關 行 政 法 規 和 國 務 院 文 件 規 定 的 行 政 審 批 或 者 準 入 特 別 管 理 措 施 的 決 定 提 出, 除 暫 時 調 整 上 海 自 貿 區 內 有 關 行 政 法 規 和 國 務 院 文 件 規 定 的 行 政 審 批 或 准 入 特 別 管 理 措 施, 改 革 外 商 投 資 管 理 模 式, 並 將 多 項 外 商 外 企 行 政 審 批 事 項 改 為 備 案 制 外, 更 擴 大 娛 樂 場 所 演 出 經 紀 增 值 電 信 教 育 遊 戲 設 備 等 服 務 業 的 對 外 開 放 至 於 各 國 均 相 當 重 視 的 金 融 改 革, 包 含 資 本 項 目 可 兌 換 人 民 幣 跨 境 使 用 利 率 市 場 化 外 匯 管 理 體 制 的 變 革 等 因 牽 涉 內 容 複 雜, 預 計 於 今 (2014) 年 才 會 陸 續 提 出 相 關 實 行 措 施 和 訊 網, 資 本 項 目 可 兌 換 今 年 將 在 自 貿 區 突 破 細 則 首 季 公 布, 2014 年 1 月 14 日, 資 料 來 源 : 339

357 表 上 海 自 貿 區 服 務 業 擴 大 開 放 項 目 與 措 施 金 融 服 務 領 域 航 運 服 務 領 域 服 務 業 類 別 銀 行 服 務 ( 6620 貨 幣 銀 行 服 務 ) 專 業 健 康 醫 療 保 險 (6812 健 康 和 意 外 保 險 ) 融 資 租 賃 ( 6631 金 融 租 賃 服 務 ) 遠 洋 貨 物 運 輸 (5521 遠 洋 貨 物 運 輸 ) 國 際 船 舶 管 理 (5539 其 他 水 上 運 輸 輔 助 服 務 ) 開 放 措 施 1. 允 許 符 合 條 件 的 外 資 金 融 機 構 設 立 外 資 銀 行, 符 合 條 件 的 民 營 資 本 與 外 資 金 融 機 構 共 同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銀 行 在 條 件 具 備 時, 適 時 在 試 驗 區 內 試 點 設 立 有 限 牌 照 銀 行 2. 在 完 善 相 關 管 理 辦 法, 加 強 有 效 監 管 的 前 提 下, 允 許 試 驗 區 內 符 合 條 件 的 中 資 銀 行 開 辦 離 岸 業 務 試 點 設 立 外 資 專 業 健 康 醫 療 保 險 機 構 1. 融 資 租 賃 公 司 在 試 驗 區 內 設 立 的 單 機 單 船 子 公 司 不 設 最 低 註 冊 資 本 限 制 2. 允 許 融 資 租 賃 公 司 兼 營 與 主 營 業 務 有 關 的 商 業 保 理 業 務 1. 放 寬 中 外 合 資 中 外 合 作 國 際 船 舶 運 輸 企 業 的 外 資 股 比 限 制, 由 國 務 院 交 通 運 輸 主 管 部 門 制 定 相 關 管 理 試 行 辦 法 2. 允 許 中 資 公 司 擁 有 或 控 股 擁 有 的 非 五 星 旗 船, 先 行 先 試 外 貿 進 出 口 集 裝 箱 在 國 內 沿 海 港 口 和 上 海 港 之 間 的 沿 海 捎 帶 業 務 允 許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國 際 船 舶 管 理 企 業 商 貿 服 務 領 域 增 值 電 信 ( 6319 其 他 電 信 業 務 6420 網 際 網 路 信 息 服 務 6540 數 據 處 理 和 存 儲 服 務 6592 呼 叫 中 心 ) 遊 戲 機 遊 藝 機 銷 售 及 服 務 (5179 其 他 機 械 及 電 子 商 品 批 發 ) 在 保 障 網 絡 信 息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允 許 外 資 企 業 經 營 特 定 形 式 的 部 分 增 值 電 信 業 務, 如 涉 及 突 破 行 政 法 規, 須 國 務 院 批 准 同 意 允 許 外 資 企 業 從 事 遊 戲 遊 藝 設 備 的 生 產 和 銷 售, 通 過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內 容 審 查 的 遊 戲 遊 藝 設 備 可 面 向 國 內 市 場 銷 售 340

358 表 上 海 自 貿 區 服 務 業 擴 大 開 放 項 目 與 措 施 ( 續 ) 服 務 業 類 別 開 放 措 施 專 業 服 務 領 域 文 化 服 務 領 域 社 會 服 務 領 域 律 師 服 務 ( 7221 律 師 及 相 關 法 律 服 務 ) 資 信 調 查 ( 7295 信 用 服 務 ) 旅 行 社 (7271 旅 行 社 服 務 ) 人 才 中 介 服 務 (7262 職 業 中 介 服 務 ) 投 資 管 理 ( 7211 企 業 總 部 管 理 ) 工 程 設 計 ( 7482 工 程 勘 察 設 計 ) 建 築 服 務 (47 房 屋 建 築 業 48 土 木 工 程 建 築 業 49 建 築 安 裝 業 50 建 築 裝 飾 和 其 他 建 築 業 ) 演 出 經 紀 ( 8941 文 化 娛 樂 經 紀 人 ) 娛 樂 場 所 ( 8911 歌 舞 廳 娛 樂 活 動 ) 教 育 培 訓 職 業 技 能 培 訓 ( 8291 職 業 技 能 培 訓 ) 醫 療 服 務 ( 8311 綜 合 醫 院 8315 專 科 醫 院 8330 門 診 部 ( 所 )) 探 索 密 切 中 國 大 陸 律 師 事 務 所 與 外 國 ( 港 澳 台 地 區 ) 律 師 事 務 所 業 務 合 作 的 方 式 和 機 制 允 許 設 立 外 商 投 資 資 信 調 查 公 司 允 許 在 試 驗 區 內 註 冊 的 符 合 條 件 的 中 外 合 資 旅 行 社, 從 事 除 台 灣 地 區 以 外 的 出 境 旅 遊 業 務 1. 允 許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人 才 中 介 機 構, 外 方 合 資 者 可 以 擁 有 不 超 過 70% 的 股 權 ; 允 許 港 澳 服 務 提 供 者 設 立 獨 資 人 才 中 介 機 構 2. 外 資 人 才 中 介 機 構 最 低 註 冊 資 本 金 要 求 由 30 萬 美 元 降 低 至 12.5 萬 美 元 允 許 設 立 股 份 制 外 資 投 資 性 公 司 對 試 驗 區 內 為 上 海 市 提 供 服 務 的 外 資 工 程 設 計 ( 不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 企 業, 取 消 首 次 申 請 資 質 時 對 投 資 者 的 工 程 設 計 業 績 要 求 對 試 驗 區 內 的 外 商 獨 資 建 築 企 業 承 攬 上 海 市 的 中 外 聯 合 建 設 項 目 時, 不 受 建 設 項 目 的 中 外 方 投 資 比 例 限 制 取 消 外 資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的 股 比 限 制, 允 許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為 上 海 市 提 供 服 務 允 許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的 娛 樂 場 所, 在 試 驗 區 內 提 供 服 務 1. 允 許 舉 辦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性 教 育 培 訓 機 構 2. 允 許 舉 辦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性 職 業 技 能 培 訓 機 構 允 許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醫 療 機 構 註 : 以 上 各 項 開 放 措 施 只 適 用 於 註 冊 在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內 的 企 業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國 務 院 印 發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總 體 方 案 341

359 根 據 上 海 自 貿 區 管 委 會 統 計, 自 2013 年 9 月 至 2013 年 底, 上 海 自 貿 區 新 設 立 企 業 3,633 戶, 其 中 包 括 內 資 企 業 3,405 戶, 註 冊 資 本 億 人 民 幣 ;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已 達 228 戶, 註 冊 資 本 達 9.8 億 美 元 而 台 商 入 駐 上 海 自 貿 區 的 概 況, 根 據 上 海 市 台 辦 2013 年 12 月 23 日 提 供 數 據, 目 前 在 上 海 自 貿 區 完 成 註 冊 的 台 資 企 業 僅 11 家, 註 冊 資 金 總 額 萬 美 元 另 外, 金 融 業 方 面, 進 駐 的 金 融 機 構 共 計 47 家, 其 中 包 括 9 家 中 資 銀 行 及 12 家 外 資 銀 行, 惟 至 2013 年 底 尚 無 台 資 銀 行 入 駐 而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及 第 一 銀 行 則 於 今 (2014) 年 3 月 獲 上 海 銀 監 局 核 准 籌 建 而 隨 著 上 海 於 今 (2014) 年 3 月 底 公 布 的 51 條 金 融 支 持 上 海 自 貿 區 有 關 政 策 細 則 和 措 施, 未 來 金 融 業 朝 上 海 聚 集 的 趨 勢 應 會 更 加 顯 參 上 海 自 貿 區 對 台 機 會 與 挑 戰 上 海 自 貿 區 將 改 以 制 度 創 新 為 改 革 主 軸, 有 別 於 以 往 經 濟 特 區 的 特 殊 政 策 發 展 模 式, 在 政 策 意 涵 上 與 以 往 截 然 不 同 ; 同 時, 上 海 自 貿 區 提 出 的 改 革 方 案 定 位 為 對 外 開 放 的 升 級 版, 透 過 中 國 式 的 政 策 開 放 走 向 體 制 性 改 革, 使 得 中 國 大 陸 的 市 場 經 濟 接 軌 國 際 規 範, 因 此 上 海 自 貿 區 的 相 關 政 策, 將 會 牽 涉 到 東 亞 區 域 發 展 與 區 域 整 合 的 動 向 乃 至 於 我 產 業 之 佈 局 台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交 流 密 切, 更 不 能 忽 視 之 然 而, 上 海 自 貿 區 對 於 台 灣 的 影 響 是 機 會 或 是 挑 戰, 除 了 視 兩 岸 後 續 的 發 展 而 定 外, 亦 應 持 續 觀 察 上 海 自 貿 區 的 政 策 動 向 一 上 海 自 貿 區 對 台 灣 之 機 會 1. 擴 大 開 放 服 務 業 有 利 台 灣 服 務 業 獲 取 商 機, 並 且 提 供 台 灣 服 務 業 轉 型 升 級 契 機 由 於 上 海 自 貿 區 改 革 重 點 之 一 在 於 擴 大 服 務 業 開 放, 而 台 灣 服 務 業 發 展 相 對 早, 部 分 服 務 業 服 務 模 式 相 對 成 熟 且 開 放 程 度 高, 現 342

360 行 多 已 開 放 外 國 企 業 競 爭, 因 此 相 對 中 國 大 陸 具 有 競 爭 力 與 競 爭 優 勢 因 此, 藉 由 上 海 自 貿 區 對 外 資 企 業 的 法 令 規 範 鬆 綁, 將 可 提 供 台 灣 服 務 業 發 展 契 機 其 次, 由 於 服 務 業 性 質 多 半 需 要 在 地 化 以 迎 合 當 地 需 求, 台 灣 相 對 其 他 外 資 企 業 在 文 化 語 言 上 隔 閡 相 對 小, 加 上 中 國 大 陸 內 需 市 場 廣 大, 因 此 對 於 台 灣 服 務 業 發 展 服 務 輸 出 服 務 業 海 外 投 資 亦 有 相 當 助 益 同 時, 因 應 中 國 大 陸 十 二 五 規 劃 發 展 生 產 性 服 務 業 與 生 活 性 服 務 業, 台 灣 服 務 業 因 基 礎 扎 實, 可 藉 由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進 行 轉 型 升 級, 進 一 步 強 化 自 身 發 展 2. 上 海 自 貿 區 先 行 先 試 政 策, 有 利 台 商 經 營 環 境 提 升 長 三 角 地 區 為 台 商 聚 集 最 密 集 的 區 域, 台 商 可 藉 由 入 駐 上 海 自 貿 區 之 便, 享 受 上 海 自 貿 區 先 行 先 試 的 政 策 措 施, 對 於 台 商 提 供 更 有 利 的 經 營 環 境 例 如 上 海 自 貿 區 擴 大 人 民 幣 跨 境 使 用, 使 區 內 企 業 和 個 人 更 加 靈 活 使 用 本 幣 進 行 跨 境 交 易, 降 低 匯 兌 成 本, 減 少 匯 率 風 險, 對 於 台 商 籌 資 有 相 當 大 的 助 益 二 上 海 自 貿 區 對 台 灣 之 挑 戰 1. 上 海 自 貿 區 挾 地 利 與 政 策 優 勢, 可 能 對 我 造 成 產 業 資 金 人 才 等 磁 吸 效 應, 惟 相 關 效 應 仍 待 政 策 發 展 而 定 上 海 自 貿 區 挾 長 三 角 廣 大 腹 地 與 東 部 沿 海 產 業 高 度 發 展 等 優 勢, 同 時 亦 為 中 國 大 陸 所 積 極 扶 持 的 重 點 區 域, 因 此, 上 海 自 貿 區 除 了 依 靠 政 策 支 持 進 行 大 幅 度 鬆 綁 改 革 外, 更 可 憑 藉 政 策 優 勢, 積 極 發 展 成 區 域 之 金 融 中 心 運 籌 中 心 企 業 總 部 等, 對 於 台 灣 產 業 資 金 人 才 的 磁 吸 效 應 將 可 能 隨 著 上 海 自 貿 區 效 益 浮 現 更 加 顯 著 不 過, 上 海 自 貿 區 身 負 改 革 經 驗 累 積 的 重 責, 欲 改 革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體 制 有 其 困 難 度, 因 此 各 種 法 令 規 範 鬆 綁 腹 案 仍 需 取 得 各 監 管 機 構 共 識 而 有 修 正 空 間, 進 而 導 致 現 行 開 放 項 目 施 行 細 則 與 配 套 措 施 進 度 仍 緩 慢, 與 其 原 先 規 劃 方 案 仍 有 相 當 程 度 之 落 差 因 此, 343

361 上 海 自 貿 區 對 於 台 灣 的 影 響 程 度 仍 須 視 其 開 放 程 度 開 放 時 程 與 實 際 落 實 執 行 成 效 而 定 但 是 台 灣 仍 不 可 掉 以 輕 心, 以 防 中 國 大 陸 後 來 居 上, 減 少 台 灣 自 經 區 之 優 勢 2. 上 海 自 貿 區 擴 大 開 放 之 服 務 業 措 施 部 分 抵 銷 服 貿 協 議 內 容, 抵 消 台 灣 成 為 外 資 進 軍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的 優 勢 上 海 自 貿 區 擴 大 服 務 業 開 放 雖 有 利 台 灣 服 務 業 獲 取 商 機, 惟 其 開 放 項 目 涵 蓋 部 分 服 貿 協 議 內 容, 換 言 之, 部 分 開 放 給 予 台 灣 服 務 業 之 優 惠 措 施 將 隨 著 上 海 自 貿 區 對 服 務 業 擴 大 開 放 而 減 少, 抵 銷 台 灣 服 務 業 享 有 之 先 動 者 優 勢 (first mover advantage), 削 弱 台 灣 成 為 外 資 進 軍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門 戶 跳 板 所 扮 演 之 關 鍵 角 色 三 兩 岸 區 對 區 合 作 可 能 性 1. 區 對 區 概 念 提 供 兩 岸 合 作 新 管 道 與 新 模 式, 深 化 兩 岸 產 業 誘 因, 以 合 作 取 代 競 爭, 惟 合 作 誘 因 與 契 機 仍 須 視 台 灣 產 業 競 爭 力 而 定 即 便 台 灣 早 於 上 海 自 貿 區 掛 牌 前 已 著 手 推 行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強 化 台 灣 經 貿 發 展, 然 而 兩 岸 因 經 貿 交 流 密 切, 在 諸 多 產 業 上 亦 存 在 競 合 關 係, 因 此 面 對 上 海 自 貿 區 的 成 形, 台 灣 不 得 不 審 慎 對 應 惟 現 階 段 而 言, 如 金 融 業 物 流 業 等 服 務 業 或 產 業 制 度 面 部 分, 台 灣 仍 保 有 相 對 優 勢 與 彈 性, 因 此 可 以 進 一 步 思 考 以 區 對 區 合 作 方 式, 為 兩 岸 產 業 合 作 提 供 新 管 道 或 新 合 作 模 式, 深 化 兩 岸 合 作 誘 因, 以 合 作 取 代 競 爭 不 過 兩 岸 產 業 是 否 存 在 合 作 之 誘 因 仍 需 視 台 灣 產 業 自 身 國 際 競 爭 力 及 與 中 國 大 陸 產 業 之 相 對 優 勢 而 定 因 為 唯 有 台 灣 產 業 具 備 足 夠 的 競 爭 優 勢, 中 國 大 陸 才 有 誘 因 及 意 願 與 台 灣 進 行 產 業 合 作, 而 台 灣 才 能 在 兩 岸 產 業 合 作 中 取 得 主 導 權 中 國 大 陸 積 極 進 行 產 業 改 革 與 結 構 調 整, 產 業 發 展 差 距 正 與 台 灣 快 速 縮 短, 台 灣 必 須 把 握 有 限 的 時 效, 積 極 展 現 更 高 的 魄 力 與 執 行 力, 積 極 落 實 政 策 或 產 業 發 展 策 略, 方 能 取 得 優 於 中 國 大 陸 之 發 展 先 機 344

362 2. 區 對 區 先 行 先 試, 有 利 雙 方 產 業 推 行 結 構 調 整 與 升 級 政 策, 亦 有 利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發 展 由 於 上 海 自 貿 區 位 於 台 商 佈 局 已 久 之 長 三 角 地 區, 加 上 台 灣 服 務 業 具 有 相 對 優 勢, 我 自 經 區 與 上 海 自 貿 區 皆 以 服 務 業 為 發 展 主 軸, 相 互 合 作 除 了 可 以 擴 大 兩 岸 服 務 業 發 展, 更 可 發 揮 產 業 鏈 整 合 綜 效, 提 升 台 灣 服 務 業 競 爭 力 例 如 將 台 商 既 有 的 製 造 業 厚 實 基 礎 延 伸 至 服 務 優 勢, 創 造 台 商 附 加 價 值, 一 方 面 與 我 三 業 四 化 政 策 推 動 之 製 造 業 服 務 化 服 務 業 科 技 化 服 務 業 國 際 化 基 調 保 有 一 致 性 外, 亦 可 服 膺 中 國 大 陸 十 二 五 規 劃 之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政 策, 讓 台 商 持 續 享 有 政 策 利 多 3. 區 對 區 合 作 以 保 有 兩 岸 洽 簽 ECFA 服 務 貿 易 之 效 益, 消 除 國 人 對 ECFA 服 務 貿 易 之 疑 慮 針 對 兩 岸 以 區 對 區 合 作 模 式 深 化 服 務 業 合 作, 台 灣 可 先 以 自 經 區 作 為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的 試 驗 區 域, 減 少 國 人 對 於 ECFA 服 務 貿 易 之 疑 慮 ; 同 時, 藉 由 自 經 區 開 放 服 務 業 方 式, 作 為 開 放 兩 岸 服 務 業 之 效 益 檢 視, 除 可 作 為 後 續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檢 討 外, 更 可 進 一 步 保 有 部 分 ECFA 服 務 貿 易 效 益, 降 低 上 海 自 貿 區 因 擴 大 開 放 服 務 業 而 抵 銷 台 灣 在 ECFA 服 務 貿 易 的 效 益 第 五 節 小 結 壹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帶 動 台 灣 出 口 增 加 的 力 度 將 日 益 減 緩 由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發 展 的 動 能 轉 變, 可 推 知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加 工 出 口 結 構 兩 岸 貿 易 連 結 的 轉 化, 中 國 大 陸 外 銷 出 口 增 量 對 台 灣 出 口 的 拉 動 力 相 對 不 如 以 往, 而 外 資 效 益 及 中 國 大 陸 產 業 鏈 的 逐 漸 完 善 與 成 長, 更 促 使 中 國 大 陸 製 造 業 與 台 灣 產 業 間 的 競 爭 性 日 益 激 化, 弱 化 中 國 大 陸 產 業 發 展 對 台 灣 產 業 出 口 的 拉 動 力 度 至 於 中 國 大 陸 未 來 經 濟 成 長 的 重 點 新 興 產 業 與 服 務 業, 由 於 台 灣 新 興 產 業 也 正 發 展 中, 而 服 務 業 需 求 牽 動 的 主 要 是 當 地 市 場, 與 台 灣 出 口 間 的 關 連 性 345

363 相 對 較 弱, 更 何 況 中 國 大 陸 服 務 業 之 市 場 障 礙 甚 高, 因 而 此 等 投 資 可 帶 動 台 灣 出 口 成 長 的 力 度 將 較 小 ; 再 者 消 費 或 內 需 市 場 需 求 的 增 量 的 帶 動 力 道 尚 待 加 強 故 未 來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動 能 與 投 資 結 構 方 向 的 轉 變, 其 對 台 灣 的 投 資 與 出 口 連 結 性 勢 必 減 弱 貳 中 國 大 陸 的 結 構 調 整 政 策 所 創 造 的 商 機, 台 商 或 台 灣 業 者 未 必 容 易 獲 取 利 基, 甚 且 可 能 面 臨 產 能 過 剩 導 致 的 市 場 價 格 崩 塌 的 威 脅 針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結 構 改 革 政 策 觀 察, 刺 激 內 需 與 城 鎮 化 策 略 的 發 展, 除 存 在 相 當 的 市 場 進 入 障 礙 外, 更 由 於 其 肩 負 中 國 大 陸 相 關 產 業 發 展 的 目 的, 因 此 台 商 或 台 灣 業 者 未 必 容 易 獲 取 利 基 至 於 新 興 製 造 業 在 兩 岸 均 屬 初 期 發 展 的 情 境 下, 由 於 台 灣 這 些 產 業 並 未 擁 有 關 鍵 技 術 或 其 優 勢 很 容 易 被 複 製, 造 成 價 量 競 爭 不 敵 中 國 大 陸 廠 商, 因 而 難 以 順 利 拓 展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還 可 能 面 臨 中 國 大 陸 產 能 過 剩 市 場 價 格 滑 落 的 威 脅, 至 於 其 他 製 造 產 品, 也 在 產 品 重 疊 性 與 可 替 代 性 增 強 下, 將 因 無 法 與 中 國 大 陸 價 量 競 爭 而 受 損 參 中 國 大 陸 的 人 民 幣 業 務 開 放 及 利 率 市 場 化 等 金 融 改 革 政 策, 將 導 致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風 險 對 台 灣 的 波 及 影 響 增 加 中 國 大 陸 的 人 民 幣 業 務 開 放 及 利 率 市 場 化 的 改 革 政 策, 對 國 內 消 費 及 金 融 穩 定 而 言, 在 國 內 禁 商 家 使 用 台 幣 以 外 貨 幣 交 易 下, 對 國 內 消 費 的 影 響 層 面 尚 小, 不 過 本 國 銀 行 已 可 直 接 收 取 人 民 幣 現 金 存 款, 且 人 民 幣 存 款 利 率 高 於 新 台 幣 之 下, 小 販 將 有 較 大 誘 因 直 接 將 人 民 幣 現 鈔 存 入 帳 戶 中 但 整 體 而 言 開 放 人 民 幣 相 關 業 務 後 對 消 費 的 影 響 小 不 過,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依 賴 信 貸 和 投 資 的 非 傳 統 增 長 模 式 是 不 可 持 續 的, 且 導 致 金 融 部 門 地 方 政 府 及 企 業 資 產 負 債 表 的 惡 化 ( 負 346

364 債 槓 桿 持 續 提 高 ) 中 國 大 陸 社 會 融 資 總 額 占 GDP 比 例 自 2008 年 底 的 129% 急 遽 上 升, 到 2013 年 第 一 季 已 接 近 200% 水 準 此 外, 與 各 國 相 比, 中 國 大 陸 淨 信 用 占 GDP 比 率 偏 高, 而 人 均 GDP 卻 較 低, 這 些 現 象 都 使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對 風 險 的 承 受 能 力 降 低 再 加 上, 地 方 政 府 仰 賴 土 地 權 利 出 讓 收 入, 及 推 動 房 地 產 發 展 來 獲 得 土 地 增 值 稅 的 土 地 財 政, 蘊 含 巨 大 風 險, 一 旦 地 價 沒 有 如 願 炒 起 來, 項 目 不 能 產 生 足 以 支 付 本 息 的 現 金 流 入, 即 會 產 生 不 良 貸 款, 對 商 業 銀 行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產 生 顯 著 衝 擊 換 言 之,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所 面 臨 的 挑 戰 則 為 金 融 體 系 改 革 的 方 式 須 避 免 破 壞 性 的 金 融 危 機 一 旦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的 貨 幣 緊 縮, 即 可 能 出 現 更 嚴 重 的 債 務 危 機 即 類 似 2008 年 和 2011 下 半 年, 股 票 債 券 房 價 商 品 期 貨 有 較 大 跌 幅, 部 份 的 債 主 跑 路 企 業 破 產 項 目 停 工 爛 尾 的 債 務 危 機 爆 發 這 對 於 我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籌 資 能 力 及 資 金 成 本 將 造 成 負 面 衝 擊 對 於 台 資 銀 行, 隨 著 其 在 中 國 大 陸 業 務 的 拓 展, 勢 必 加 入 存 款 爭 奪 戰, 將 無 法 豁 免 於 利 率 風 險 與 流 動 性 風 險, 更 因 規 模 普 遍 較 小 據 點 少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知 名 度 低 等 因 素, 在 吸 收 存 款 上 面 對 較 多 的 挑 戰, 不 利 台 資 銀 行 未 來 營 運, 但 台 資 銀 行 的 創 新 及 風 險 控 管 能 力 較 具 競 爭 優 勢, 或 可 爭 取 差 異 化 的 業 務 競 爭 利 基 對 台 資 證 券 商 在 整 個 市 場 的 需 求 增 加 之 下, 將 獲 取 更 多 商 機 ; 不 過 利 率 市 場 化 將 促 使 壽 險 產 品 預 定 利 率 管 制 的 鬆 綁, 進 而 使 壽 險 產 品 費 率 市 場 化, 造 成 壽 險 市 場 的 競 爭 加 劇, 此 一 趨 勢 將 不 利 台 灣 保 險 業 者 在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的 發 展 再 者, 隨 著 人 民 幣 存 款 放 款 聯 貸 和 匯 兌 以 及 人 民 幣 理 財 商 品 占 國 內 金 融 業 的 比 重 日 漸 增 加, 我 國 企 業 與 個 人 透 過 成 立 合 資 公 司 成 立 獨 資 公 司 或 透 過 QFII/RQFII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資 本 市 場, 加 上 台 灣 銀 行 業 的 登 陸, 使 得 國 內 銀 行 業 對 中 國 大 陸 曝 險 大 幅 提 高 ; 而 台 灣 民 眾 熱 烈 參 與 人 民 幣 相 關 金 融 商 品 中 國 大 陸 合 格 境 內 個 人 投 資 者 (QDII) 擴 大 來 台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與 參 與 國 內 房 地 產 市 場 等 等, 會 使 兩 岸 金 流 日 益 頻 繁, 中 國 大 陸 的 金 融 市 場 波 動 和 經 濟 起 347

365 伏, 必 然 連 帶 影 響 台 灣 金 融 市 場 穩 定 與 經 濟 表 現, 主 管 機 關 的 金 融 監 理 也 將 面 臨 更 多 之 挑 戰 肆 台 灣 應 分 散 市 場 改 變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市 場 認 知 與 定 位 抓 住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的 商 機, 並 提 升 產 業 競 爭 力 長 期 積 極 面, 台 灣 應 該 分 散 市 場, 避 免 出 口 過 度 集 中 於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再 者 則 是 改 變 對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的 定 位 認 知, 切 實 抓 住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的 商 機, 才 能 提 高 兩 岸 貿 易 的 經 濟 效 益 因 此 台 灣 製 造 業, 除 了 要 持 續 研 發 創 新 提 升 競 爭 力 外, 還 需 要 結 合 各 類 服 務 業 的 支 援, 如 行 銷 通 路 拓 展 智 慧 財 產 法 律 保 護 銀 行 資 金 協 助 等, 共 同 開 創 三 四 級 城 鎮 市 場, 如 此 才 能 在 未 來 的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持 續 占 有 一 席 之 地 ; 台 灣 政 府 也 應 當 思 考 在 兩 岸 產 品 競 爭 關 係 提 高 下, 及 早 努 力 分 散 出 口 市 場, 並 且 吸 引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帶 動 台 灣 產 業 發 展 同 時 必 須 藉 由 相 關 配 套 環 境 的 建 置 利 用 與 中 國 大 陸 ECFA 協 商 的 機 制 建 立 透 明 化 與 制 度 化 的 機 制, 才 有 利 台 灣 ( 商 ) 獲 取 此 類 商 機 台 灣 的 出 口 政 策 也 應 加 強 服 務 業 的 重 視 ; 與 亞 洲 其 他 競 爭 對 手 國 相 比, 台 灣 服 務 業 出 口 占 比 明 顯 較 低, 故 台 灣 政 府 應 當 針 對 目 前 尚 具 領 先 優 勢 的 服 務 業 給 予 較 積 極 的 政 策 支 持, 如 ECFA 服 務 業 貿 易 協 定, 趁 早 融 入 中 國 大 陸 民 眾 的 生 活 之 中, 搶 得 先 占 者 優 勢 更 甚 者, 透 過 服 務 業 的 物 流 通 路 擴 張 資 金 以 及 如 法 律 與 行 銷 等 專 業 服 務 業 者 夥 伴 的 進 入, 支 援 台 灣 消 費 品 廠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的 擴 展 台 灣 未 來 在 中 國 大 陸 欲 掌 握 新 型 城 鎮 化 及 市 場 內 需 商 機, 必 須 是 以 高 品 質 具 有 核 心 技 術 的 製 造 業 與 內 需 型 產 品 為 主, 如 紡 織 運 動 器 材 等, 而 非 過 去 政 策 偏 重 的 高 科 技 或 光 電 半 導 體 產 業, 亦 即 台 灣 出 口 應 當 重 視 一 般 貿 易, 而 非 過 去 的 加 工 出 口 貿 易 模 式 臨 產 能 過 剩 問 題,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在 於 台 灣 這 些 產 業 並 未 擁 有 關 鍵 技 術 或 其 優 勢 很 容 易 被 複 製, 造 成 價 量 競 爭 不 敵 中 國 大 陸 廠 商 348

366 消 極 面 為 嚴 防 中 國 大 陸 的 金 融 系 統 風 險 對 我 國 造 成 負 面 衝 擊, 我 國 業 者 在 對 岸 進 行 投 資 時 應 進 行 總 額 控 管, 我 政 府 也 應 建 立 風 險 預 警 系 統, 以 協 助 國 人 快 速 因 應 風 險 事 件 的 發 生 伍 爭 取 人 民 幣 離 岸 中 心 的 業 務 發 展, 同 時 提 升 整 體 競 爭 力 避 免 台 商 的 資 金 調 度 中 心 移 往 上 海 中 國 大 陸 開 放 人 民 幣 業 務, 將 有 利 兩 岸 投 資 及 金 融 往 來, 但 對 發 展 台 灣 人 民 幣 離 岸 業 務, 尚 需 克 服 許 多 困 難, 如 尚 須 向 陸 方 積 極 爭 取 比 照 香 港 人 民 幣 離 岸 中 心 待 遇, 以 及 積 極 推 動 兩 岸 簽 訂 貨 幣 互 換 協 議 SWAP, 以 提 供 未 來 兩 岸 資 金 往 來 之 流 動 性 等 此 外, 台 灣 欲 發 展 成 為 離 岸 人 民 幣 中 心, 當 務 之 急 是 建 立 人 民 幣 資 金 去 化 管 道 例 如, 在 昆 山 34 號 文 的 基 礎 上, 透 過 兩 岸 談 判 放 寬 台 商 利 用 台 灣 人 民 幣 的 管 道, 包 括 放 寬 跨 境 人 民 幣 借 貸 資 金 僅 限 於 昆 山 使 用 的 規 定 簡 化 台 商 回 台 發 行 寶 島 債 的 審 批 等 等, 不 僅 可 以 協 助 中 國 大 陸 台 商 降 低 資 金 成 本, 更 有 利 我 發 展 人 民 幣 離 岸 中 心 2013 年 1 月 所 舉 行 的 金 證 會 當 中, 中 國 大 陸 證 監 會 承 諾 提 供 台 灣 1,000 億 人 民 幣 合 資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RQFII) 額 度, 若 能 盡 快 落 實, 將 對 人 民 幣 資 金 去 化 大 有 幫 助 此 外, 過 去 中 國 大 陸 進 行 資 本 及 外 匯 管 制, 且 中 國 大 陸 的 銀 行 少 有 提 供 OBU 服 務, 大 部 分 中 國 大 陸 台 商 把 資 金 調 度 中 心 設 在 台 灣 或 香 港 近 年 來 中 國 大 陸 在 推 動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之 下, 逐 漸 開 放 人 民 幣 跨 境 使 用, 並 積 極 探 索 放 鬆 外 匯 管 制, 在 中 國 大 陸 台 商 主 要 生 產 基 地 設 在 中 國 大 陸 之 下, 台 商 的 資 金 調 度 中 心 移 往 金 融 開 放 改 革 的 上 海 之 誘 因 大 為 增 加 349

367 陸 利 用 上 海 自 由 貿 易 示 範 區 擴 增 有 利 台 灣 的 改 革, 並 提 防 台 灣 的 市 場 先 機 喪 失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是 中 國 大 陸 新 一 波 深 化 改 革 的 先 行 試 驗, 不 僅 期 望 對 內 帶 動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結 構 轉 型 ; 對 外 更 具 有 探 索 深 化 開 放 模 式 的 意 涵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的 改 革 可 能 帶 來 與 台 灣 間 的 競 爭, 但 藉 由 於 自 由 化 國 際 化 與 試 驗 性 的 目 標, 透 過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與 台 灣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的 合 作, 尋 找 兩 岸 優 於 ECFA 待 遇 間 的 可 能 產 業 合 作 模 式 與 方 向, 金 融 的 流 通 與 便 利 化, 落 實 兩 岸 協 議 的 成 效, 亦 是 台 灣 積 極 看 待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可 行 的 思 考 方 向 另 外,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的 服 務 業 開 放 內 容, 已 將 在 FTA 協 定 中 可 開 放 的 服 務 業 內 容 選 擇 性 列 入, 例 如 服 貿 協 議 給 予 台 灣 的 利 多 包 括 設 立 獨 資 醫 院 旅 行 社 國 民 待 遇 等, 都 赫 然 出 現 在 上 海 自 貿 區 第 1 階 段 開 放 範 圍 ; 其 次, 增 值 電 信 服 務 的 開 放, 也 隱 約 透 露 出 台 灣 的 最 大 利 多 電 子 商 務, 可 能 也 快 面 臨 優 勢 不 再 ; 更 遑 論 金 融 業 的 大 開 放 固 然 使 台 灣 銀 行 有 機 會, 但 也 不 過 是 與 所 有 外 銀 與 陸 銀 站 在 同 樣 起 跑 點 上 換 言 之, 兩 岸 服 務 協 定 帶 與 台 灣 業 者 的 服 務 業 商 機, 隨 著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的 開 放 試 驗, 已 然 逐 漸 弱 化, 並 別 提 執 行 中 與 等 待 的 明 顯 差 異 所 造 成 對 商 機 的 負 面 效 益 影 響 350

368 第 七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壹 兩 岸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一 台 灣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自 2001 年 起 台 灣 服 務 業 生 產 毛 額 占 GDP 的 比 重 接 近 七 成, 與 已 開 發 國 家 相 近 然 而 在 過 度 保 護 國 內 市 場 及 研 發 投 入 不 足 下, 我 國 服 務 業 生 產 力 及 出 口 競 爭 力 偏 低, 造 成 近 年 來 台 灣 服 務 業 的 生 產 力 及 薪 資 增 長 有 限 在 製 造 業 方 面, 台 灣 過 去 數 十 年 的 發 展 主 要 集 中 在 資 訊 電 子 業, 然 而 資 訊 電 子 產 品 的 所 得 彈 性 較 高, 意 謂 著 台 灣 的 出 口 貿 易 及 經 濟 成 長 容 易 受 全 球 景 氣 的 影 響 2008 年 金 融 海 嘯 以 後, 全 球 景 氣 緩 慢 復 甦, 我 國 對 外 貿 易 隨 之 表 現 不 佳 此 外, 台 灣 製 造 業 附 加 價 值 未 能 有 效 提 升, 使 台 灣 商 品 貿 易 的 貿 易 條 件 逐 年 惡 化, 以 及 兩 岸 政 治 問 題 限 縮 台 灣 對 外 經 貿 關 係 拓 展 等 因 素, 均 對 我 國 外 貿 產 生 負 面 衝 擊 在 上 述 內 外 因 素 夾 擊 之 下, 近 幾 年 國 內 民 間 消 費 成 長 動 能 明 顯 不 足 惟 2012 年 第 4 季 隨 著 國 際 景 氣 逐 步 回 溫, 加 上 我 國 政 府 於 2012 年 9 月 推 出 經 濟 動 能 推 升 方 案, 加 速 推 動 國 內 產 業 升 級 與 創 新,2013 年 第 1 季 國 內 固 定 投 資 開 始 回 穩 在 金 融 業 發 展 方 面, 我 國 面 臨 較 大 挑 戰 首 先, 國 內 市 場 規 模 過 小, 且 國 內 金 融 商 品 及 服 務 受 到 法 令 限 制, 創 新 性 及 多 元 性 不 足, 使 得 價 格 成 為 國 內 金 融 業 者 的 主 要 競 爭 手 段 而 台 灣 近 年 來 產 業 大 量 外 移, 國 內 產 業 升 級 轉 型 面 臨 瓶 頸, 加 上 國 內 抑 制 房 價 政 策, 以 及 其 他 金 融 中 心 的 磁 吸 效 應, 國 內 整 體 資 金 需 求 疲 弱, 使 得 市 場 競 爭 更 為 激 烈 全 球 金 融 危 機 以 後, 風 險 意 識 升 高, 金 融 業 者 遵 循 成 本 逐 步 攀 升, 進 一 步 壓 縮 業 者 獲 利 空 間 351

369 有 鑑 於 上 述 經 濟 及 金 融 發 展 問 題, 我 國 政 府 過 去 所 推 行 政 策 著 重 在 幾 個 方 面 : 以 三 業 四 化 傳 產 維 新 扶 植 新 興 產 業 及 發 展 十 大 重 點 服 務 業 作 為 調 整 產 業 結 構 的 主 軸 ; 從 人 才 技 術 智 財 品 牌 行 銷 等 面 向 給 予 重 點 輔 導, 提 升 我 國 中 小 型 企 業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 藉 由 基 礎 關 鍵 技 術 的 研 發, 及 軟 實 力 的 加 強 提 升 科 技 創 新 能 量 ; 從 積 極 加 入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及 協 助 國 內 業 者 開 拓 海 外 市 場 兩 個 面 向, 提 振 我 國 外 貿 出 口 動 能 ; 藉 由 各 類 平 台 及 方 案 的 推 行, 推 動 國 內 金 融 商 品 及 服 務 的 創 新, 滿 足 多 元 之 金 融 需 求, 達 成 國 人 的 錢 於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由 國 人 操 作 之 目 標, 以 提 升 金 融 業 者 競 爭 優 勢 及 創 造 就 業 藉 由 發 展 具 兩 岸 特 色 之 金 融 業 務 計 畫 建 立 兩 岸 金 融 監 理 合 作 平 台 以 及 開 放 中 國 大 陸 註 冊 法 人 來 台 發 行 寶 島 債, 循 序 協 助 兩 岸 金 融 業 務 往 來 及 發 展 我 離 岸 人 民 市 場 二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中 國 大 陸 2013 年 全 年 GDP 初 步 核 算 較 2012 年 同 期 成 長 7.7%, 雖 高 於 預 期 的 7.5%, 已 是 連 續 第 7 季 經 濟 成 長 低 於 8.0%, 預 判 隨 著 習 李 政 府 即 將 接 連 推 出 改 革 措 施, 成 長 趨 勢 放 緩 將 是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新 常 態 2013 年 投 資 仍 是 拉 動 經 濟 成 長 的 主 力, 淨 出 口 和 消 費 對 GDP 的 貢 獻 均 較 2012 年 下 降 ; 産 業 結 構 調 整 方 面 穩 中 有 進, 高 技 術 製 造 業 及 服 務 業 持 續 成 長 ; 就 強 化 區 域 發 展 協 調 性 而 言, 東 部 地 區 著 重 實 施 創 新 驅 動, 加 快 産 業 結 構 策 略 性 調 整, 中 西 部 地 區 則 持 續 吸 引 東 部 産 業 轉 移, 主 要 經 濟 指 標 成 長 速 度 持 續 高 於 東 部 中 國 大 陸 過 去 追 求 高 經 濟 成 長, 帶 來 現 今 經 濟 結 構 失 衡 與 地 方 政 府 債 台 高 築 的 惡 果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占 GDP 比 重 相 當 高, 其 中 又 以 製 造 業 加 工 出 口 為 主, 且 出 口 產 品 集 中 在 少 數 産 業, 同 時 更 集 中 出 口 於 少 數 國 家, 因 此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相 對 易 受 國 際 景 氣 的 衝 擊 為 因 應 2008 全 球 金 融 風 暴 之 後 的 國 際 經 濟 不 景 氣,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利 用 刺 激 內 需 與 基 礎 建 設 投 資 帶 動 經 濟 成 長, 成 功 度 過 了 金 融 危 機 然 而 投 資 主 要 集 中 在 基 礎 建 設 投 資, 造 成 日 後 中 國 大 陸 産 能 過 剩 的 現 象, 尤 其 在 鋼 鐵 農 藥 太 陽 能 及 玻 璃 等 產 業, 産 能 過 剩 情 況 352

370 尤 為 嚴 重 此 外, 刺 激 投 資 措 施 亦 導 致 地 方 債 務 大 幅 擴 增, 為 金 融 體 系 埋 下 巨 大 潛 藏 風 險 在 金 融 情 勢 方 面, 目 前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體 系 受 到 較 嚴 格 的 管 制, 且 政 府 和 國 有 企 業 掌 握 大 部 分 資 源, 造 成 企 政 不 分 的 現 象,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體 系 在 生 產 要 素 定 價 及 資 源 配 置 上 的 功 能 不 彰 首 先, 國 有 銀 行 壟 斷 存 放 款 市 場, 且 資 金 優 先 貸 放 給 具 有 政 府 隱 形 擔 保 的 大 型 國 有 企 業 及 地 方 融 資 平 台, 一 方 面 造 成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困 難, 另 一 方 面 使 金 融 體 系 風 險 過 度 集 中 房 地 產 及 地 方 融 資 平 台 而 中 國 大 陸 股 票 市 場 的 新 股 發 行 採 核 准 制 且 資 訊 不 透 明, 企 業 亦 難 以 發 行 新 股 進 行 籌 資 上 述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困 難, 將 不 利 中 國 大 陸 推 動 經 濟 結 構 轉 型 及 提 振 內 需 此 外, 中 央 與 地 方 財 權 及 事 權 的 不 相 稱, 使 地 方 政 府 高 度 仰 賴 土 地 出 讓 收 入 支 應 財 政 需 求, 造 成 地 方 政 府 債 臺 高 築, 且 地 方 政 府 不 斷 拉 高 土 地 出 讓 價 格, 亦 間 接 造 成 房 地 產 價 格 居 高 不 下 面 對 上 述 經 濟 發 展 失 衡 問 題, 習 李 新 政 府 施 政 著 重 於 穩 增 長 調 結 構 以 及 惠 民 生, 明 確 地 提 出 了 上 限 和 下 限 的 合 理 區 間 論, 在 合 理 區 間 內 會 著 重 在 調 結 構 促 改 革, 但 趨 近 合 理 空 間 下 限 或 上 限 時, 就 須 採 取 刺 激 和 調 控 手 段 來 穩 定 成 長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在 推 進 改 革 的 過 程 當 中, 還 是 以 經 濟 穩 定 為 大 前 提 2013 年 所 推 出 的 重 點 政 策 措 施 包 括 : 穩 增 長 改 善 消 費 及 投 資 環 境, 推 進 新 型 城 鎮 化 工 作, 以 擴 大 內 需 ; 調 結 構 推 進 行 政 體 制 改 革, 尊 重 市 場 機 制, 以 梳 理 政 府 與 市 場 之 關 係 ; 惠 民 生 完 善 就 業 與 創 業 政 策, 建 設 社 保 體 系, 發 展 社 會 事 業, 以 及 穩 定 物 價 和 房 價 在 金 融 改 革 工 作 方 面, 透 過 上 海 自 由 貿 易 示 範 區 的 設 立, 以 先 行 先 試 部 分 具 較 大 風 險 的 改 革 項 目,2013 年 的 改 革 步 伐 明 顯 加 快 在 金 融 開 放 方 面, 以 市 場 化 為 核 心, 推 動 的 重 點 項 目 包 括 : 利 率 市 場 化 匯 率 市 場 化 人 民 幣 跨 境 使 用 與 資 本 項 目 開 放 發 展 多 層 次 資 本 市 場 外 資 按 照 準 入 前 國 民 待 遇 和 負 面 清 單 進 行 管 理 以 及 開 放 民 營 銀 行 等 在 金 融 風 險 防 範 方 面, 則 由 加 強 業 務 監 理 及 完 善 退 出 機 制 雙 管 齊 下 推 動 的 重 點 項 目 包 括 : 完 善 理 財 產 品 及 放 款 353

371 流 向 的 統 計 口 徑 並 進 行 分 類 管 理 推 動 理 財 與 同 業 業 務 專 營 部 門 制 度 實 施 新 版 資 本 管 理 辦 法 加 快 建 立 存 款 保 險 制 度 以 及 研 議 金 融 機 構 的 退 出 規 則 等 貳 兩 岸 交 流 現 況 與 協 議 成 效 一 兩 岸 交 流 現 況 兩 岸 自 2008 年 6 月 恢 復 制 度 化 協 商 以 來, 兩 岸 兩 會 共 舉 行 了 9 次 會 談, 並 簽 署 19 項 協 議, 發 表 2 項 共 識 3 項 共 同 意 見 其 中, 簽 署 之 協 議 範 圍 涵 蓋 三 通 觀 光 食 品 醫 藥 漁 工 檢 疫 共 打 犯 罪 經 濟 合 作 智 財 保 護 金 融 監 理 貨 幣 清 算 核 安 通 報 及 投 資 保 障 海 關 合 作 服 務 貿 易 等 範 疇, 不 僅 以 務 實 的 態 度 解 決 兩 岸 交 流 所 衍 生 的 相 關 問 題, 更 有 助 於 兩 岸 交 流 就 兩 岸 貿 易 金 額 而 言, 中 國 大 陸 是 台 灣 最 大 的 貿 易 夥 伴, 對 中 國 大 陸 貿 易 占 比 則 占 台 灣 總 出 口 比 重 約 三 成, 除 了 突 顯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對 台 灣 經 貿 發 展 的 重 要 性 外, 亦 隱 含 台 灣 過 度 依 賴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的 隱 憂 ; 在 投 資 方 面, 由 於 成 本 考 量 與 政 策 優 惠 等 因 素,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踴 躍 根 據 投 審 會 統 計, 近 年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占 對 外 投 資 比 重 多 超 過 六 成, 埋 下 人 才 與 資 金 外 流 的 隱 憂 而 台 灣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後, 冀 望 平 衡 台 灣 單 向 投 資 造 成 人 才 資 金 傾 斜 情 況, 惟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規 模 仍 小, 因 此 仍 待 時 間 拉 長, 方 能 顯 現 相 關 效 益 在 兩 岸 人 流 與 物 流 方 面, 兩 岸 小 三 通 為 早 期 兩 岸 交 流 的 重 要 管 道, 客 貨 運 量 亦 呈 現 穩 定 成 長, 而 開 放 兩 岸 直 航 與 陸 客 自 由 行 後,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透 過 小 三 通 進 出 台 灣 的 人 數 則 有 略 微 減 少 ; 海 運 及 空 運 則 因 開 放 直 航, 大 幅 減 少 運 輸 時 間 與 成 本, 有 助 提 升 台 灣 在 國 際 航 運 貨 中 轉 的 效 益 與 經 貿 樞 紐 的 重 要 性 在 文 化 與 社 會 交 流 方 面, 兩 岸 自 開 放 探 親 就 醫 文 化 交 流 到 近 年 的 教 育 觀 光 等, 大 幅 縮 短 兩 岸 人 民 的 距 離, 減 少 兩 岸 因 政 治 354

372 歧 見 造 成 的 文 化 隔 閡 同 時, 兩 岸 透 過 文 化 與 社 會 的 交 流, 亦 可 互 利 雙 方 人 民 在 金 融 交 流 方 面, 兩 岸 因 投 資 經 貿 等 密 切 交 流 下, 衍 生 許 多 金 融 相 關 需 求, 因 此 兩 岸 貨 幣 清 算 與 人 民 幣 業 務 開 放 後, 除 節 省 許 多 手 續 外 與 交 易 成 本 外, 更 提 供 兩 岸 資 金 安 全 與 金 融 商 多 元 化 發 展, 有 助 我 國 金 融 業 發 展, 為 我 國 發 展 離 岸 人 民 幣 中 心 奠 定 基 礎 無 論 從 何 種 交 流 角 度 切 入, 中 國 大 陸 均 是 我 國 重 要 的 交 流 對 象, 兩 岸 密 切 交 流 態 勢 已 無 法 清 晰 分 割, 因 此 在 兩 岸 體 制 與 環 境 差 異 下, 更 顯 得 制 度 化 協 商 機 制 與 保 障 之 重 要 性 同 時, 和 緩 的 兩 岸 情 勢 也 有 益 於 台 灣 在 全 球 化 與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中, 作 為 突 破 自 身 發 展 困 境 與 國 際 經 貿 邊 緣 化 等 難 題 之 解 套 方 式, 惟 台 灣 在 與 中 國 大 陸 密 切 交 流 過 程 中, 仍 應 謹 慎 因 應 過 度 依 靠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所 面 臨 之 課 題 二 兩 岸 協 議 成 效 探 討 由 於 經 貿 交 流 與 投 資 保 障 對 台 灣 經 濟 發 展 甚 為 重 要, 因 此 本 研 究 針 對 ECFA 協 議 與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智 財 權 協 議 進 行 成 效 探 討 惟 兩 岸 ECFA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雖 已 簽 署, 目 前 仍 待 立 法 院 審 查 與 生 效 ; 而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則 仍 在 談 判 中, 因 此, 本 研 究 僅 以 ECFA 服 務 貿 易 與 貨 品 貿 易 之 早 收 清 單 進 行 協 議 成 效 之 探 討 在 兩 岸 貨 品 貿 易 早 收 清 單 方 面, 中 國 大 陸 開 放 予 台 灣 的 早 收 產 品 中,2013 年 早 收 產 品 進 口 金 額 成 長 率 首 度 高 於 總 進 口 金 額 成 長 率, 早 收 產 品 金 額 佔 中 國 大 陸 總 進 口 金 額 比 重 亦 微 幅 上 升, 但 整 體 而 言, 中 國 大 陸 開 放 給 台 灣 的 早 收 產 品 在 加 工 出 口 的 特 性 下, 面 臨 國 際 經 濟 不 景 氣, 使 其 屬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成 長 表 現 相 對 較 弱 的 產 品 項 目 進 一 步 觀 察 早 收 涵 蓋 之 產 業, 石 化 機 械 及 零 組 件 與 農 產 品 在 2013 年 進 口 市 占 率 表 現 雖 不 若 以 往, 但 早 收 降 稅 仍 有 助 於 台 灣 產 品 在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占 有 率 的 提 升 ; 另 外, 紡 織 與 其 他 產 業 在 FTA 利 用 率 甚 低, 以 及 台 灣 對 東 協 市 場 的 依 賴, 皆 是 在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市 占 率 355

373 下 降 的 可 能 因 素 即 台 灣 早 收 產 品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市 場 的 競 爭 力 須 綜 合 考 量 其 市 場 需 求 轉 變 台 灣 自 身 產 品 競 爭 力 是 否 有 效 地 提 高 FTA 利 用 率 等 因 素 影 響 而 台 灣 開 放 給 中 國 大 陸 早 收 產 品, 雖 FTA 利 用 率 低, 但 中 國 大 陸 早 收 產 品 具 備 成 本 優 勢, 因 此 近 年 產 品 市 占 皆 呈 現 快 速 上 升 的 趨 勢, 惟 石 化 紡 織 與 其 他 產 品 市 占 率 在 2013 年 呈 現 微 幅 下 滑 預 估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生 產 成 本 的 上 升, 中 國 大 陸 早 收 產 品 與 其 他 國 家 在 成 本 競 爭 優 勢 上 將 不 如 以 往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早 收 清 單 方 面, 金 融 服 務 業 將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利 率 市 場 化 與 金 融 自 由 化 的 鬆 綁, 我 國 金 融 服 務 業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仍 有 成 長 空 間, 但 仍 需 視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法 規 鬆 綁 時 程 及 範 圍 而 定 ; 而 在 非 金 融 服 務 業 上, 台 灣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的 項 目 與 金 額 亦 仍 高 於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此 與 台 灣 對 陸 資 投 資 限 制 以 及 管 制 措 施 有 關, 但 隨 著 對 陸 資 服 務 業 投 資 之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效 益 應 能 逐 步 浮 現 雖 然 兩 岸 在 服 務 貿 易 早 期 收 穫 的 成 效 仍 不 如 貨 品 貿 易 早 收 產 品, 但 隨 著 未 來 ECFA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的 生 效, 相 信 對 兩 岸 服 服 務 貿 易 與 服 務 業 發 展 將 有 更 大 的 效 益 於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部 分, 由 於 台 商 投 資 規 模 與 家 數 隨 著 兩 岸 產 業 鏈 整 合 而 日 益 增 加, 伴 隨 而 來 各 式 各 類 的 投 資 糾 紛 亦 增 多, 過 往 主 要 以 人 身 安 全 為 主, 近 年 來 則 以 財 產 安 全 相 關 糾 紛 為 主, 透 過 投 資 保 障 協 議 的 洽 簽, 應 有 助 於 糾 紛 之 協 處, 同 時 完 善 兩 岸 投 資 環 境 與 法 規 在 智 財 權 協 議 部 分, 中 國 大 陸 智 財 權 保 護 仍 不 足, 因 此 多 數 外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仍 礙 於 相 關 保 障 不 足 而 有 所 限 制 中 國 大 陸 官 方 對 於 智 財 權 侵 權 的 保 護 措 施 仍 不 周 延, 因 此 透 過 兩 岸 簽 署 智 財 權 協 議, 對 於 台 商 之 智 財 權 提 供 保 障, 相 關 糾 紛 亦 可 透 過 制 度 化 協 處 機 制, 提 供 雙 方 更 公 平 公 正 的 處 置 356

374 綜 觀 ECFA 早 收 清 單 或 兩 岸 投 保 協 議 與 智 財 權 協 議 之 簽 署 效 益, 由 於 簽 署 時 效 仍 短, 協 議 之 效 益 仍 待 時 間 發 酵 後 才 會 更 加 明 顯 而 ECFA 服 務 貿 易 與 貨 品 貿 易 早 收 清 單 之 項 目 則 因 涵 蓋 範 圍 有 限, 開 放 程 度 仍 無 法 與 後 續 ECFA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及 ECFA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相 比 擬, 使 得 ECFA 洽 簽 之 初 階 效 益 仍 有 限, 需 待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及 貨 品 貿 易 協 議 洽 簽 生 效 後, 整 體 ECFA 效 益 才 會 更 加 完 整 的 呈 現 參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情 勢 變 化 對 台 灣 及 台 商 之 影 響 模 擬 本 研 究 利 用 2013 年 台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相 關 變 數 資 料, 模 擬 中 國 大 陸 相 關 政 策 變 動 對 中 國 大 陸 本 身 與 台 灣 總 體 經 濟 變 動 之 影 響 從 先 前 探 討 中 國 大 陸 的 結 構 轉 型 章 節, 可 發 現 中 國 大 陸 將 減 少 對 出 口 的 依 賴, 並 且 希 望 藉 由 服 務 業 發 展 帶 動 經 濟 成 長 不 過, 從 本 研 究 模 擬 結 果 可 知, 雖 然 減 少 出 口 依 賴 提 高 服 務 業 占 比 的 政 策 對 於 中 國 大 陸 GDP 或 是 實 質 投 資 等 總 體 變 數 可 相 互 替 補, 但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下 降 1 個 百 分 點 造 成 就 業 人 數 的 減 少, 約 是 服 務 業 占 比 增 長 1% 所 帶 來 就 業 人 數 增 加 的 4 倍 ~5 倍 ( 表 7-1-1), 因 此 在 中 國 大 陸 服 務 業 發 展 尚 未 達 到 一 定 程 度, 中 國 大 陸 結 構 調 整 政 策 將 導 致 嚴 重 的 失 業 問 題 此 時, 中 國 大 陸 政 策 又 會 傾 向 利 用 投 資 解 決 失 業 問 題 此 種 發 展, 對 於 台 灣 業 者 未 必 有 益 處, 原 因 在 於 台 灣 業 者 難 以 參 與 中 國 大 陸 基 礎 建 設 最 主 要 的 投 資 增 長 管 道 若 從 台 灣 的 角 度 分 析, 在 中 國 大 陸 降 出 口 與 提 升 服 務 業 的 政 策 下, 其 正 反 兩 個 效 果 對 於 台 灣 GDP CPI 與 失 業 率 等 變 數 的 影 響 幾 乎 打 平, 甚 至 有 助 於 台 灣 實 質 固 定 資 本 的 發 展 然 而, 要 注 意 的 是 這 個 模 擬 沒 有 可 慮 到 中 國 大 陸 服 務 業 市 場 尚 未 完 全 開 放 的 情 境, 意 味 著 當 中 國 大 陸 逐 漸 降 低 出 口 依 賴 下, 台 灣 若 無 法 獲 得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商 機, 台 灣 國 內 經 濟 發 展 仍 然 會 受 到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趨 緩 的 衝 擊 ( 表 7-1-1) 357

375 表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情 勢 變 化 對 台 灣 影 響 之 模 擬 對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濟 變 數 影 響 對 台 灣 總 體 經 濟 變 數 影 響 2013 年 \ 變 數 名 稱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實 質 投 資 年 增 率 CPI 就 業 人 數 實 質 GDP 年 增 率 實 質 固 定 資 本 年 增 率 CPI 失 業 率 情 境 \ 單 位 億 人 民 幣 % % % 萬 人 百 萬 台 幣 % % % % 基 準 情 境 (1) 34,117, , ,347, 保 增 長 出 口 下 降 1 個 百 分 點 -159, , 出 口 下 降 2 個 百 分 點 -246, , 調 結 構 服 務 業 占 GDP 比 重 增 加 1% 160, , 服 務 業 占 GDP 比 重 增 加 3% 492, , 投 資 增 加 1% 34,288, , 貨 幣 政 策 M2 下 降 1% -8, , 存 款 準 備 率 增 加 2% -31, , 利 率 政 策 基 準 利 率 上 升 1% -50, , 基 準 利 下 降 1% 57, , 註 : 粗 體 字 為 負 值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358

376 此 外, 在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積 極 推 動 利 率 市 場 化, 並 以 穩 中 偏 緊 的 貨 幣 政 策 逼 迫 金 融 體 系 降 低 槓 桿 的 情 況 下,2014 年 中 國 大 陸 極 可 能 面 臨 資 金 供 給 的 緊 縮 本 研 究 所 進 行 的 模 擬 顯 示, 在 中 國 大 陸 M2 下 降 1% 存 款 準 備 率 增 加 2% 或 基 準 利 率 上 升 1% 這 三 種 情 境 之 下, 台 灣 的 經 濟 成 長 物 價 與 就 業 均 會 受 到 負 面 衝 擊 其 中, 存 款 準 備 率 增 加 和 基 準 利 率 上 升 兩 種 情 境, 對 台 灣 物 價 及 就 業 市 場 的 衝 擊 會 大 於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服 務 投 資 等 變 化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顯 示 在 兩 岸 交 流 日 益 密 切 之 下,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政 策 對 我 國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將 越 來 越 顯 著, 且 其 連 結 效 果 甚 至 高 於 實 質 面 ( 出 口 變 動 服 務 業 結 構 提 高 ) 的 影 響, 意 味 台 灣 政 府 需 更 加 關 注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情 勢 的 變 化, 並 加 強 兩 岸 金 融 監 管 機 制 肆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改 革 對 台 灣 及 台 商 之 影 響 結 構 調 整 一 直 是 中 國 大 陸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重 要 政 策, 十 二 五 時 期 更 是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轉 型 的 關 鍵 時 期, 從 以 外 需 投 資 為 導 向 的 經 濟 體 系 轉 變 為 重 視 內 需 消 費 從 傳 統 重 化 工 業 為 主 的 製 造 體 系 轉 變 為 以 新 興 製 造 業 為 主 從 二 級 產 業 為 重 的 生 產 結 構 轉 變 為 三 級 產 業 從 城 市 發 展 為 中 心 轉 變 城 鎮 化 或 城 鄉 一 體 化 諸 多 的 改 革 政 策 都 是 為 了 消 除 過 去 經 濟 成 長 帶 來 的 經 濟 結 構 發 展 不 均 等 的 狀 況, 如 城 鄉 差 異 貧 富 差 距 分 配 不 均 等 現 象 是 故, 內 需 市 場 區 域 發 展 產 業 結 構 將 是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政 策 的 三 大 軸 心 自 十 一 五 起, 中 國 大 陸 即 為 了 三 項 重 點 提 出 配 套 政 策, 如 利 用 家 電 下 鄉 節 能 產 品 惠 民 工 程 等 政 策 提 振 內 需, 利 用 4 兆 基 建 與 十 大 產 業 振 興 計 畫 促 進 城 鎮 化 與 產 業 結 構 發 展 儘 管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挹 注 許 多 資 源 在 這 些 較 早 期 的 經 濟 政 策, 但 其 刺 激 內 需 或 結 構 調 整 的 力 道 往 往 隨 著 政 策 停 止 而 消 失, 甚 至 引 發 諸 多 後 遺 症, 如 空 城 房 地 產 泡 沫 地 方 債 務 問 題 等 更 值 得 台 灣 關 注 的 是, 台 灣 製 造 業 業 者 並 未 在 中 國 大 陸 這 段 時 期 的 結 構 轉 型 政 策 中 獲 益,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台 灣 過 於 強 調 加 工 出 口 貿 易 與 359

377 中 國 大 陸 的 產 業 鏈 連 結 因 此 當 中 國 大 陸 產 業 發 展 強 調 垂 直 整 合 時, 兩 岸 製 造 業 競 爭 關 係 愈 趨 緊 蹦 ; 尤 其 兩 岸 新 興 製 造 業 的 產 業 與 發 展 方 向 類 似, 競 爭 發 展 對 於 台 灣 產 業 長 遠 發 展 恐 不 利 此 外, 中 國 大 陸 加 工 貿 易 趨 緩 以 及 轉 內 需 消 費 的 轉 變, 將 對 台 灣 中 間 財 需 求 降 低, 因 此 台 灣 相 關 業 者 應 努 力 轉 向 其 他 市 場, 作 為 因 應 策 略 另 一 方 面, 台 灣 業 者 可 能 需 要 開 始 加 強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一 般 貿 易 出 口 ; 然 而 這 類 出 口 成 長 並 非 一 蹴 可 幾, 需 等 到 中 國 大 陸 城 鎮 化 成 功 中 低 收 入 ( 農 村 人 口 ) 民 眾 享 有 較 好 社 會 福 利 與 就 業 條 件 後, 內 需 消 費 市 場 茁 壯 成 長 後 才 有 機 會 看 到 中 國 大 陸 消 費 財 進 口 占 比 確 實 出 現 起 色 不 過, 從 2009 年 台 灣 筆 電 廠 商 在 家 電 下 鄉 政 策 的 銷 售 狀 況 不 佳 可 以 得 知, 台 灣 製 造 業 者 應 當 趁 早 結 合 服 務 業 的 實 力, 利 用 物 流 行 銷 法 律 等 服 務 共 同 拓 銷 具 有 內 需 市 場 潛 力 的 三 四 級 城 鎮, 為 往 後 可 能 出 現 的 內 需 市 場 潛 在 商 機 開 始 進 行 卡 位 戰 除 了 製 造 業 以 外, 服 務 業 在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可 能 更 具 商 機 目 前 中 國 大 陸 服 務 業 占 比 約 為 45%, 欲 達 到 已 開 發 國 家 的 70% 以 上 尚 有 一 段 差 距 因 此, 強 化 台 資 服 務 業 在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的 能 見 度 增 進 台 灣 服 務 業 出 口 藉 由 服 務 業 發 展 帶 動 台 灣 製 造 業 競 爭 力 也 是 台 灣 政 府 所 需 思 考 的 方 向 因 此 ECFA 服 貿 協 議 與 貨 貿 協 議 對 於 台 灣 各 類 業 者 同 等 重 要 此 外, 上 海 自 貿 區 於 2013 年 掛 牌 成 立 後, 服 務 業 擴 大 開 放 行 政 與 監 管 制 度 改 革, 以 及 金 融 改 革 成 為 上 海 自 貿 區 三 大 改 革 重 點, 並 且 希 望 快 速 累 積 可 複 製 經 驗 並 推 展 至 各 地, 以 期 中 國 大 陸 得 以 接 軌 國 際 因 此, 上 海 自 貿 區 的 成 立, 除 可 作 為 台 灣 服 務 業 業 者 前 往 中 國 大 陸 的 前 哨 站 外, 台 灣 亦 可 思 考 透 過 區 對 區 合 作 方 式, 將 我 自 經 區 與 上 海 自 貿 區 連 結 進 行 合 作 交 流, 藉 以 強 化 我 服 務 業 發 展 並 保 有 ECFA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對 我 之 效 益 360

378 第 二 節 政 策 建 議 壹 兩 岸 製 造 業 競 爭 關 係 逐 漸 提 高, 台 灣 業 者 應 積 極 拓 展 中 國 大 陸 以 外 的 出 口 市 場, 另 外 則 調 整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的 定 位 及 拓 銷 策 略 過 去 台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的 出 口 貿 易 關 係, 一 直 為 兩 岸 產 業 鏈 垂 直 整 合 的 方 式 進 行 運 作, 因 此 台 灣 出 口 中 間 財 半 成 品 到 中 國 大 陸, 經 加 工 出 口 後 再 銷 往 歐 美 等 已 開 發 國 家 然 而, 當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軸 心 由 出 口 轉 為 內 需 後, 中 國 大 陸 降 低 外 銷 依 賴 度 後, 台 灣 中 間 財 業 者 需 要 思 考 其 他 市 場 作 為 因 應, 避 開 中 國 大 陸 結 構 轉 型 產 生 的 衝 擊 此 外, 近 年 中 國 大 陸 產 業 發 展 傾 向 全 產 業 鏈 發 展, 完 整 其 本 國 生 產 環 節, 因 此 台 灣 製 造 業 者 與 中 國 大 陸 間 的 競 爭 關 係 將 愈 趨 緊 張, 尤 其 中 國 大 陸 產 品 具 有 價 格 競 爭 力, 甚 至 會 因 為 產 能 過 剩 而 導 致 該 台 灣 相 關 業 者 的 價 格 遭 受 波 及 另 一 方 面, 台 灣 出 口 應 加 強 消 費 財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市 占 率 與 市 場 能 見 度, 避 免 因 中 國 大 陸 整 條 產 業 鏈 完 成 整 合 後 而 使 台 灣 業 者 完 全 喪 失 議 價 力 的 困 境 若 欲 深 入 中 國 大 陸 內 需 市 場, 尚 需 結 合 法 律 行 銷 通 路 物 流 等 服 務 業 支 援 才 較 能 順 利 發 展, 因 此 台 灣 政 府 也 應 重 視 服 務 業 出 口 與 服 務 業 在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拓 展 其 中, 三 四 級 城 鎮 將 是 城 鎮 化 發 展 的 重 點, 也 是 中 國 大 陸 未 來 內 需 消 費 潛 在 動 力 來 源, 具 有 長 期 投 資 佈 局 的 價 值 貳 擴 大 人 民 幣 回 流 管 道, 以 利 掌 握 人 民 幣 商 機 受 到 國 際 因 素 及 中 國 大 陸 推 動 改 革 之 影 響,2014 年 中 國 大 陸 融 資 成 本 預 期 會 維 持 在 較 高 水 準, 將 帶 動 離 岸 人 民 幣 債 券 的 發 行 需 求 而 人 民 幣 利 率 及 匯 率 的 逐 漸 市 場 化, 將 賦 予 金 融 業 更 多 人 民 幣 業 務 及 361

379 產 品 的 開 發 空 間, 亦 將 提 供 台 資 金 融 業 者 一 大 商 機 然 目 前 台 灣 人 民 幣 存 款 規 模 雖 已 突 破 1,800 億, 但 礙 於 人 民 幣 回 流 管 道 不 足, 投 資 管 道 大 為 受 限, 不 利 台 灣 發 展 離 岸 人 民 幣 中 心 為 突 破 上 述 發 展 困 境, 在 風 險 可 控 之 下, 管 理 當 局 應 適 時 放 寬 陸 企 來 台 發 行 寶 島 債 的 資 格 與 額 度 限 制 此 外, 我 政 府 應 積 極 透 過 談 判 與 協 商, 建 立 台 灣 人 民 幣 回 流 管 道 例 如, 要 求 中 國 大 陸 證 監 會 盡 快 落 實 提 供 台 灣 1,000 億 人 民 幣 合 資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RQFII) 額 度 的 承 諾 以 及 爭 取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對 陸 企 來 台 發 行 寶 島 債 之 審 批 予 以 簡 化 等 參 強 化 兩 岸 金 融 監 理 合 作 機 制 與 建 立 風 險 預 警 系 統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體 系 因 影 子 銀 行 房 地 產 泡 沫 以 及 地 方 政 府 債 務 等 諸 多 問 題, 對 下 行 風 險 的 承 受 能 力 逐 漸 下 降 2014 年 美 國 啟 動 量 化 寬 鬆 退 場, 全 球 資 金 持 續 從 新 興 市 場 撤 離, 以 及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積 極 推 動 金 融 改 革 的 背 景 下,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體 系 資 金 緊 俏 的 情 況 極 可 能 重 複 出 現 為 嚴 防 突 然 的 流 動 性 緊 縮, 衝 擊 中 國 大 陸 的 房 市 泡 沫, 進 一 步 引 爆 系 統 性 金 融 風 險, 波 及 台 商 和 台 灣 金 融 穩 定, 除 了 現 行 對 國 銀 156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曝 險 額 度 控 管 以 外, 我 政 府 應 強 化 兩 岸 金 融 監 理 的 合 作 機 制, 以 利 我 政 府 具 體 落 實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金 融 檢 查 權 157 此 外, 我 政 府 應 建 立 預 警 系 統 及 相 關 因 應 措 施, 以 協 助 我 業 者 在 危 機 發 生 時 快 速 因 應 156 台 灣 地 區 銀 行 對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之 授 信 投 資 及 資 金 拆 存 總 額 度 計 算 方 法 規 定, 台 資 銀 行 對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的 授 信 投 資 等 總 曝 險 額 度, 合 計 不 能 超 過 銀 行 淨 值 的 一 倍 157 海 峽 兩 岸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合 作 瞭 解 備 忘 錄 第 四 節 明 定, 我 政 府 可 派 員 到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對 台 資 銀 行 的 分 支 機 構 進 行 現 場 檢 查 362

380 附 件 一 中 國 大 陸 2013 年 金 融 相 關 施 政 措 施 日 期 發 佈 單 位 政 策 名 稱 政 策 主 要 內 容 3/8 銀 監 會 辦 公 廳 中 國 銀 監 會 辦 公 廳 關 於 印 發 2013 年 農 村 中 小 金 融 機 構 監 管 工 作 要 點 的 通 知 (71 號 文 ) 3/21 銀 監 會 深 化 小 微 企 業 金 融 服 務 的 意 見 規 範 商 業 銀 行 理 財 業 務 投 資 運 作 3/25 銀 監 會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加 強 2013 年 地 方 融 資 平 台 風 險 監 4/9 銀 監 會 管 的 指 導 意 見 要 求 除 國 家 重 點 在 建 續 建 專 案 外, 不 得 通 過 購 買 平 台 公 司 債 券 短 期 融 資 券 中 期 票 據 等 方 式 向 平 台 提 供 融 資 1. 重 點 支 援 小 微 企 業 和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2. 小 微 企 業 專 項 金 融 債 專 款 專 用 3. 自 主 確 定 貸 款 利 率 4. 對 於 小 微 企 業 授 信 餘 額 達 到 一 定 比 例 以 上 的 商 業 銀 行, 可 允 許 其 一 次 同 時 籌 建 多 家 同 城 支 行 5. 優 先 選 擇 小 微 企 業 金 融 服 務 成 效 顯 著 風 險 管 控 水 準 較 高 的 商 業 銀 行 進 行 資 産 證 券 化 業 務 試 點 1. 商 業 銀 行 應 實 現 每 個 理 財 產 品 與 所 投 資 資 產 ( 標 的 物 ) 的 對 應, 做 到 每 個 產 品 單 獨 管 理 建 賬 和 核 算 2. 商 業 銀 行 應 向 理 財 產 品 投 資 人 充 分 披 露 投 資 非 標 準 化 債 權 資 產 情 況 3. 理 財 資 金 投 資 非 標 準 化 債 權 資 產 的 餘 額 在 任 何 時 點 均 以 理 財 產 品 餘 額 的 35% 與 商 業 銀 行 上 一 年 度 審 計 報 告 披 露 總 資 產 的 4% 之 間 孰 低 者 為 上 限 4. 不 得 為 非 標 準 化 債 權 資 產 或 股 權 性 資 產 融 資 提 供 任 何 直 接 或 間 接 顯 性 或 隱 性 的 擔 保 或 回 購 承 諾 1. 控 制 總 量 2. 優 化 結 構 : 新 增 貸 款 應 主 要 支 持 符 合 條 件 的 省 級 融 資 平 台 保 障 性 住 房 和 國 家 重 點 在 建 續 建 專 案 的 合 程 融 資 需 求 3. 隔 離 風 險 : 繼 續 嚴 格 執 行 " 名 單 制 " 管 理 4. 明 晰 職 責 附 -1

381 附 件 一 中 國 大 陸 2013 年 金 融 相 關 施 政 措 施 ( 續 ) 日 期 發 佈 單 位 政 策 名 稱 政 策 主 要 內 容 4/15 銀 監 會 5/5 外 匯 管 理 局 6/14 銀 監 會 5/27 財 政 部 6/14 銀 監 會 6/20 銀 監 會 辦 公 廳 關 於 加 強 2013 年 地 方 融 資 平 台 風 險 監 管 的 指 導 意 見 (10 號 文 ) 加 強 外 匯 資 金 流 入 管 理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全 國 銀 行 業 理 財 資 訊 登 記 系 統 ( 一 期 ) 運 行 工 作 有 關 事 項 的 通 知 在 全 國 開 展 交 通 運 輸 業 和 部 分 現 代 服 務 業 營 業 稅 改 征 增 值 稅 試 點 稅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全 國 銀 行 業 理 財 資 訊 登 記 系 統 ( 一 期 ) 運 行 工 作 有 關 事 項 的 通 知 中 國 銀 監 會 辦 公 廳 關 於 防 範 外 部 風 險 傳 染 的 通 知 ( 銀 監 辦 發 號 ) 規 定 在 延 續 平 台 貸 款 總 量 不 增 加 的 前 提 下, 現 金 流 覆 蓋 率 低 於 100% 或 資 產 負 債 率 高 於 80% 的 融 資 平 台 貸 款 占 比 不 高 於 上 年 同 時, 明 確 要 求 銀 行 將 通 過 理 財 產 品 信 託 公 司 債 券 等 方 式 為 平 台 公 司 提 供 的 融 資 計 入 平 台 融 資 總 規 模 1. 加 強 銀 行 結 售 匯 綜 合 頭 寸 管 理 2. 加 強 對 進 出 口 企 業 貨 物 貿 易 外 匯 收 支 的 分 類 管 理 1. 揭 露 產 品 審 批 人 設 計 人 投 資 經 理 和 業 務 聯 絡 人 之 訊 息 2. 揭 露 理 財 產 品 的 投 資 內 容 3. 揭 露 產 品 到 期 日 及 實 際 實 現 收 入 4. 理 財 產 品 銷 售 的 前 10 個 工 作 天 進 行 登 記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 起, 將 交 通 運 輸 和 部 分 現 代 服 務 業 營 業 稅 改 徵 增 值 稅 的 試 點 區 域 擴 大 到 全 國, 並 將 廣 播 影 視 服 務 新 納 入 試 點 行 業 1. 揭 露 產 品 審 批 人 設 計 人 投 資 經 理 和 業 務 聯 絡 人 之 訊 息 2. 揭 露 理 財 產 品 的 投 資 內 容 3. 揭 露 產 品 到 期 日 及 實 際 實 現 收 入 4. 理 財 產 品 銷 售 的 前 10 個 工 作 天 進 行 登 記 要 求 各 銀 行 業 機 構 高 度 關 注 類 金 融 機 構 和 民 間 融 資 行 為 的 潛 在 風 險, 並 要 求 各 銀 行 將 外 部 風 險 防 範 納 入 全 面 風 險 管 理 通 知 列 出 了 銀 行 須 重 點 關 注 的 外 部 風 險 五 種 主 要 來 源 : 小 貸 公 司 典 當 行 擔 保 機 構 民 間 融 資 非 法 集 資 附 -2

382 附 件 一 中 國 大 陸 2013 年 金 融 相 關 施 政 措 施 ( 續 ) 日 期 發 佈 單 位 政 策 名 稱 政 策 主 要 內 容 6/28 銀 監 會 辦 公 廳 07/01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7/15 財 政 部 關 於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融 資 全 口 徑 統 計 的 通 知 ( 銀 監 辦 發 號 文 ) 金 融 支 持 經 濟 結 構 調 整 和 轉 型 升 級 的 指 導 意 見 加 強 地 方 預 算 執 行 管 理 啟 動 財 政 存 量 資 金 的 通 知 決 定 對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向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提 供 的 貸 款 和 非 貸 款 融 資 進 行 全 口 徑 統 計, 增 加 了 銀 行 理 財 資 金 投 資 平 台 情 況 的 統 計 指 標 1. 繼 續 執 行 穩 健 的 貨 幣 政 策, 合 理 保 持 貨 幣 信 貸 總 量 2. 引 導 推 動 重 點 領 域 與 行 業 轉 型 和 調 整 3. 整 合 金 融 資 源 支 持 小 微 企 業 發 展 4. 加 大 對 三 農 領 域 的 信 貸 支 持 力 度 5. 進 一 步 發 展 消 費 金 融 促 進 消 費 升 級 6. 支 持 企 業 走 出 去 7. 加 快 發 展 多 層 次 資 本 市 場 8. 進 一 步 發 揮 保 險 的 保 障 作 用 9. 擴 大 民 間 資 本 進 入 金 融 業 10. 嚴 密 防 范 金 融 風 險 1. 加 快 公 共 財 政 預 算 執 行 進 度 2. 清 理 壓 縮 財 政 結 餘 結 轉 資 金 3. 加 快 政 府 性 基 金 預 算 執 行 進 度 4. 加 強 國 庫 資 金 管 理 5. 保 障 財 政 資 金 使 用 效 益 和 安 全 附 -3

383 附 件 一 中 國 大 陸 2013 年 金 融 相 關 施 政 措 施 ( 續 ) 日 期 發 佈 單 位 政 策 名 稱 政 策 主 要 內 容 7/20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進 一 步 推 進 利 率 市 場 化 改 革 的 通 知 黨 政 機 關 停 止 新 建 樓 堂 館 所 和 清 7/23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理 辦 公 用 房 的 通 知 7/24 外 匯 管 理 局 服 務 貿 易 外 匯 管 理 法 規 的 通 知 1. 全 面 放 開 金 融 機 構 貸 款 利 率 管 制 取 消 金 融 機 構 貸 款 利 率 0.7 倍 的 下 限 取 消 票 據 貼 現 利 率 管 制 取 消 農 村 信 用 社 貸 款 利 率 2.3 倍 的 上 限 2. 金 融 機 構 要 積 極 適 應 貸 款 利 率 的 市 場 化 定 價 方 式, 以 市 場 供 求 為 基 礎, 結 合 期 限 信 用 等 風 險 因 素 合 理 確 定 貸 款 利 率 完 善 定 價 機 制 建 設, 提 高 差 異 化 服 務 水 準, 穩 妥 處 理 合 同 關 係, 保 證 貸 款 正 常 發 放 1.5 年 內 全 面 停 止 新 建 黨 政 機 關 樓 堂 館 所 2. 嚴 格 控 制 辦 公 用 房 維 修 改 造 專 案 3. 全 面 清 理 黨 政 機 關 和 領 導 幹 部 辦 公 用 房 4. 嚴 格 規 範 黨 政 機 關 辦 公 用 房 管 理 5. 切 實 加 強 領 導, 強 化 監 督 檢 查 自 2013 年 9 月 1 日 起, 在 全 國 範 圍 內 實 施 服 務 貿 易 外 匯 管 理 改 革 : 1. 等 值 5 萬 美 元 以 下 的 服 務 貿 易 收 付 匯 業 務 可 不 審 核 交 易 單 證 2. 放 寬 境 內 機 構 服 務 貿 易 外 匯 收 入 境 外 存 放 : 境 內 機 構 存 放 境 外 資 金 餘 額, 不 得 高 於 其 上 年 度 服 務 貿 易 外 匯 收 入 總 規 模 的 50%; 境 內 企 業 集 團 存 放 境 外 資 金 餘 額, 不 得 高 於 其 所 有 境 內 成 員 企 業 上 年 度 服 務 貿 易 外 匯 收 入 總 規 模 的 50% 7/24 國 務 院 常 務 會 議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 起, 對 小 微 企 業 中 月 銷 售 額 不 超 過 2 萬 元 的 增 值 稅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和 營 業 稅 納 稅 人, 暫 免 徵 收 增 值 稅 和 營 業 稅 附 -4

384 附 件 一 中 國 大 陸 2013 年 金 融 相 關 施 政 措 施 ( 續 ) 日 期 發 佈 單 位 政 策 名 稱 政 策 主 要 內 容 8/12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9/29 銀 監 會 金 融 支 持 小 微 企 業 發 展 的 實 施 意 見 關 於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銀 行 業 監 管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1. 確 保 實 現 小 微 企 業 貸 款 增 速 和 增 量 兩 個 不 低 於 的 目 標 : 小 微 企 業 貸 款 增 速 不 低 於 各 項 貸 款 平 均 水 準 增 量 不 低 於 上 年 同 期 水 準 2. 加 快 豐 富 和 創 新 小 微 企 業 金 融 服 務 方 式 3. 積 極 發 展 小 型 金 融 機 構 : 支 援 在 小 微 企 業 集 中 的 地 區 設 立 村 鎮 銀 行 貸 款 公 司 等 小 型 金 融 機 構 4. 強 化 對 小 微 企 業 的 增 信 服 務 和 資 訊 服 務 5. 大 力 拓 展 小 微 企 業 直 接 融 資 管 道 : 發 展 多 層 次 資 本 市 場 6. 切 實 降 低 小 微 企 業 融 資 成 本 7. 加 大 對 小 微 企 業 金 融 服 務 的 政 策 支 援 力 度 8. 全 面 營 造 良 好 的 小 微 金 融 發 展 環 境 1. 支 持 中 資 銀 行 入 區 發 展 2. 支 持 區 內 設 立 非 銀 行 金 融 公 司 3. 支 持 外 資 銀 行 入 區 經 營 4. 支 持 民 間 資 本 進 入 區 內 銀 行 業 5. 鼓 勵 開 展 跨 境 投 融 資 服 務 6. 支 持 區 內 開 展 離 岸 業 務 7. 簡 化 准 入 方 式 8. 完 善 監 管 服 務 體 系 附 -5

385 附 件 一 中 國 大 陸 2013 年 金 融 相 關 施 政 措 施 ( 續 ) 日 期 發 佈 單 位 政 策 名 稱 政 策 主 要 內 容 1. 擬 同 意 上 海 期 貨 交 易 所 在 自 貿 區 內 籌 建 上 海 國 際 能 源 交 易 中 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9/29 證 監 會 資 本 市 場 支 援 促 進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2. 支 持 自 貿 區 內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的 單 位 和 個 人 按 照 規 定 雙 向 投 資 於 境 內 外 證 券 期 貨 市 場 3. 區 內 企 業 的 境 外 母 公 司 可 按 規 定 在 境 內 市 場 發 行 人 民 幣 債 券 ; 索 在 區 內 開 展 國 際 金 融 資 產 交 易 4. 支 持 證 券 期 貨 經 營 機 構 在 區 內 註 冊 成 立 專 業 子 公 司 5. 支 持 區 內 證 券 期 貨 經 營 機 構 開 展 面 向 境 內 客 戶 的 大 宗 商 品 和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櫃 檯 交 易 附 -6

386 附 件 一 中 國 大 陸 2013 年 金 融 相 關 施 政 措 施 ( 續 ) 日 期 發 佈 單 位 政 策 名 稱 政 策 主 要 內 容 1. 支 持 在 自 貿 區 內 試 點 設 立 外 資 專 業 健 康 保 險 機 構 2. 支 持 保 險 公 司 在 自 貿 區 內 設 立 分 支 機 搆, 開 展 人 民 幣 跨 境 再 保 險 業 務, 支 持 上 海 研 究 探 索 巨 災 保 險 機 制 3. 支 持 自 貿 區 保 險 機 構 開 展 境 外 投 資 試 點 9/29 保 監 會 保 監 會 支 援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建 設 4. 支 援 國 際 著 名 的 專 業 性 保 險 仲 介 機 構 等 服 務 機 構 以 及 從 事 再 保 險 業 務 的 社 會 組 織 和 個 人 在 自 貿 區 依 法 開 展 相 關 業 務, 為 保 險 業 發 展 提 供 專 業 技 術 配 套 服 務 5. 支 持 上 海 開 展 航 運 保 險, 培 育 航 運 保 險 營 運 機 構 和 航 運 保 險 經 紀 人 隊 伍, 發 展 上 海 航 運 保 險 協 會 6. 支 援 保 險 公 司 創 新 保 險 產 品, 不 斷 拓 展 責 任 保 險 服 務 領 域 7. 支 持 上 海 完 善 保 險 市 場 體 系, 推 動 航 運 保 險 定 價 中 心 再 保 險 中 心 和 保 險 資 金 運 用 中 心 等 功 能 型 保 險 機 構 建 設 8. 支 持 建 立 自 貿 區 金 融 改 革 創 新 與 上 海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建 設 的 聯 動 機 制, 不 斷 強 化 和 拓 展 我 會 與 上 海 市 政 府 合 作 備 忘 錄 工 作 機 制 附 -7

387 附 件 一 中 國 大 陸 2013 年 金 融 相 關 施 政 措 施 ( 續 ) 日 期 發 佈 單 位 政 策 名 稱 政 策 主 要 內 容 1. 推 進 新 股 市 場 化 發 行 機 制 11/30 證 監 會 12/2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12/14 國 務 院 關 於 進 一 步 推 進 新 股 發 行 體 制 改 革 的 意 見 關 於 金 融 支 持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建 設 的 意 見 關 於 全 國 中 小 企 業 股 份 轉 讓 系 統 有 關 問 題 的 決 定 2. 強 化 發 行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東 等 責 任 主 體 的 誠 信 義 務 3. 進 一 步 提 高 新 股 定 價 的 市 場 化 程 度 4. 改 革 新 股 配 售 方 式 5. 加 大 監 管 執 法 力 度, 切 實 維 護 三 公 原 則 ( 公 開 公 平 公 正 ) 1. 創 新 有 利 於 風 險 管 理 的 帳 戶 體 系 2. 探 索 投 融 資 匯 兌 便 利 3. 擴 大 人 民 幣 跨 境 使 用 4. 穩 步 推 進 利 率 市 場 化 5. 深 化 外 匯 管 理 改 革 1. 充 分 發 揮 全 國 股 份 轉 讓 系 統 服 務 中 小 微 企 業 發 展 的 功 能 2. 建 立 不 同 層 次 市 場 間 的 有 機 聯 繫 3. 簡 化 行 政 許 可 程 式 4. 建 立 和 完 善 投 資 者 適 當 性 管 理 制 度 5. 加 強 事 中 事 後 監 管, 保 障 投 資 者 合 法 權 益 6. 加 強 協 調 配 合, 為 掛 牌 公 司 健 康 發 展 創 造 良 好 環 境 附 -8

388 附 件 二 兩 岸 總 體 計 量 模 型 之 建 構 說 明 與 方 程 體 系 壹 前 言 雖 然 兩 岸 經 貿 關 係 日 趨 緊 密, 但 因 經 濟 體 制 與 統 計 規 章, 各 有 不 同 制 度, 在 加 上 兩 岸 長 期 因 政 治 因 素 介 入, 使 得 有 關 經 濟 理 論 假 說, 放 諸 兩 岸 相 關 資 料 驗 證, 常 有 意 料 之 外 甚 或 背 道 而 馳 的 結 果 惟 在 考 量 未 來 台 灣 或 兩 岸 經 貿 往 來 發 展 趨 勢, 若 能 對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發 展 脈 動 有 更 深 入 之 瞭 解 與 探 討, 將 對 政 府 部 門 制 定 中 國 大 陸 經 貿 政 策 有 相 當 助 益 為 適 切 描 繪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濟 發 展 情 況 及 模 擬 評 估 相 關 政 策 變 動 對 台 灣 經 濟 之 可 能 影 響, 本 研 究 由 分 別 建 立 台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計 量 模 型, 並 將 其 聯 結, 以 觀 察 兩 岸 總 體 經 濟 之 互 動 影 響 基 本 上 模 型 建 立 將 以 經 濟 理 論 為 基 礎, 惟 基 於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體 制 轉 型, 以 及 兩 岸 特 殊 歷 史 背 景 因 素 之 考 量 有 關 兩 岸 總 體 計 量 模 型 之 建 構 流 程, 圖 示 如 附 圖 2-1 首 先 為 相 關 文 獻 回 顧 與 整 理 以 及 資 料 之 蒐 集 與 比 對 分 析, 建 立 適 用 之 相 關 資 料 庫, 而 後 為 建 立 個 別 經 濟 體 系 之 模 型 架 構 與 方 程 體 系, 如 行 為 方 程 式 之 估 計 以 及 相 關 係 數 之 判 別 與 檢 定 等, 並 以 個 別 模 型 之 模 擬 績 效 評 估, 包 括 :Gauss Seidel 聯 立 求 解 模 型 診 斷 性 檢 驗 等, 確 定 於 個 別 模 型 之 估 計, 符 合 經 濟 與 統 計 之 檢 定 原 則 而 後 將 模 型 串 連, 並 以 串 聯 後 之 模 型 進 行 績 效 評 估, 包 括 : 靜 態 模 擬 以 及 動 態 模 擬, 若 模 型 之 模 擬 績 效 不 佳, 則 必 須 回 到 個 別 模 型 加 以 修 正, 以 期 模 型 於 連 結 時 能 夠 符 合 理 論 要 求 而 後 則 為 模 擬 情 境 之 設 定 以 及 模 擬 結 果 分 析 附 -9

389 附 圖 2-1 兩 岸 總 體 計 量 模 型 之 建 構 流 程 圖 貳 兩 岸 總 體 計 量 模 型 架 構 特 色 與 重 點 由 於 在 建 立 兩 岸 總 體 計 量 模 型 過 程 中, 兩 岸 統 計 資 料 之 分 類 計 算 方 式, 以 及 考 慮 離 岸 價 格 (FOB) 到 岸 價 格 (CIF) 有 所 差 異, 故 而 在 資 料 之 整 倂 對 照 使 用 上, 將 以 資 料 之 和 諧 一 致 為 處 理 原 則 為 主, 亦 即, 對 一 經 濟 體 系 之 總 體 資 料 將 盡 量 以 該 體 系 內 部 發 佈 數 為 主, 對 於 兩 岸 連 結 資 料 部 分, 若 資 料 或 有 口 徑 不 一, 則 將 以 轉 換 合 併 或 其 他 加 工 如 以 橋 樑 方 程 式 等 加 以 處 理 而 為 使 兩 岸 模 型 得 以 聯 結, 對 於 模 型 架 構 與 變 數 處 理, 斟 酌 考 慮 原 則 如 下 : 附 -10

390 1. 模 型 結 構 包 容 性 : 由 於 兩 岸 經 濟 發 展 與 結 構 仍 存 在 差 異, 故 而 在 模 型 架 構 的 設 定 上, 將 儘 量 異 中 求 同, 以 利 模 型 聯 結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結 構 日 益 轉 向 市 場 經 濟, 且 近 來 全 球 經 濟 景 氣 之 波 動 頻 繁, 以 需 求 面 惟 架 構 較 能 捕 捉 經 濟 體 系 中 短 期 之 震 盪 是 故, 在 建 構 兩 岸 總 體 經 濟 計 量 聯 結 模 型 時, 將 傾 向 以 需 求 面 為 模 型 主 要 架 構 2. 資 料 之 一 致 性 與 完 整 性 : 由 於 兩 岸 模 型 聯 結, 可 區 分 為 台 灣 中 國 大 陸 以 及 兩 岸 聯 結 之 貿 易 投 資 等 區 塊, 基 於 資 料 之 一 致 性 並 減 少 資 料 矛 盾 衝 突 考 量, 有 關 各 自 經 濟 體 系 內 之 資 料, 將 以 各 自 官 方 發 佈 為 主 對 於 雙 方 共 通 或 聯 結 需 要 之 資 料, 則 參 酌 國 際 模 型 慣 例 加 以 轉 換 整 合 3. 滿 足 經 濟 理 論 之 要 求 : 模 型 之 方 程 式 估 計, 將 儘 量 以 經 濟 統 計 等 相 關 理 論 為 基 礎, 如 有 關 名 目 或 實 質 變 數 基 期 之 設 定 ; 解 釋 變 數 之 篩 選 與 判 定 等 希 望 藉 由 理 論 推 導, 使 模 型 設 定 力 求 系 統 化 以 及 簡 潔 化 是 而, 模 型 建 構 將 滿 足 以 下 特 色 : 1. 雖 然 兩 岸 經 貿 與 投 資 交 流 日 益 密 切, 但 各 自 經 濟 結 構 及 現 有 統 計 資 料 之 形 式 各 具 特 色, 為 使 資 料 處 理 能 順 利 接 軌, 在 模 型 設 計 將 以 凱 因 斯 (Keynesian) 之 有 效 需 求 理 論 架 構, 以 需 求 面 為 模 型 導 向 2. 兩 岸 模 型 之 聯 結 管 道 將 由 兩 岸 人 員 往 來 對 外 貿 易 部 門 以 及 對 外 投 資 等 變 數 聯 結, 由 於 早 期 兩 岸 商 品 貿 易 之 轉 口 多 經 由 香 港, 故 而 有 關 外 貿 地 區 之 設 定, 除 考 慮 主 要 貿 易 對 手 國 的 重 要 性, 如 美 國 日 本 地 區 外, 將 再 區 分 為 台 灣, 中 國 大 陸, 香 港 與 其 他 地 區 3. 由 於 台 灣 現 有 之 官 方 資 料 仍 以 支 出 面 較 為 齊 備, 故 而 針 對 台 灣 有 關 國 民 所 得 體 系 之 估 計, 仍 已 支 出 面 為 主, 包 含 有 消 費 投 資 進 出 口 貿 易 存 貨 變 動 以 及 相 關 平 減 指 數 而 中 國 大 陸 方 面, 也 將 以 此 一 架 構 為 優 先 考 量 附 -11

391 參 台 灣 總 體 計 量 模 型 彙 整 台 灣 主 要 機 構 建 立 之 總 體 計 量 模 型, 可 發 現 模 型 特 色 各 異 彙 整 各 機 構 模 型 之 特 色 約 可 歸 納 如 下 : 1. 多 以 Keynesian 之 有 效 需 求 理 論 為 架 構, 偏 重 需 求 面 變 數 之 探 討 2. 雖 然 為 聯 立 模 型, 但 多 以 OLS 單 條 迴 歸 式 估 計, 若 干 估 計 式 配 合 自 我 回 歸 修 正 殘 差 項 之 自 我 相 關 後, 再 以 Gauss Seidel 聯 結, 主 要 原 因 為 除 時 間 成 本 之 考 量 外, 且 經 研 究 若 資 料 相 同 以 OLS 估 計 之 結 果 與 聯 立 估 計 之 結 果 無 太 大 差 異 (Leeuw and Kreft (1986) reported that 2SLS and OLS gave similar parameter estimates for the same data) 3. 模 型 多 精 於 處 理 台 灣 自 身 之 總 體 變 數, 屬 單 國 模 型, 對 於 國 際 層 面 的 影 響 多 以 外 生 變 數 處 理, 有 關 跨 國 聯 結 之 多 國 模 型 方 面 則 多 付 之 闕 如, 對 於 國 際 因 素 或 有 關 變 數 與 資 料 之 處 理, 都 以 單 向 傳 遞 至 外 貿 輸 出 或 輸 入 進 入 各 經 濟 體 或 地 區 加 以 處 理 即 對 於 國 際 因 素 或 事 件 之 衝 擊 影 響, 僅 能 以 單 向 且 once for all 的 方 式 加 以 評 估 為 適 切 描 述 台 灣 總 體 經 濟 概 觀, 並 配 合 兩 岸 模 型 聯 立 求 解 需 要, 台 灣 總 體 計 量 模 型 設 計 包 含 有 商 品 市 場 貨 幣 市 場 勞 動 市 場 等 部 門 模 型 設 定, 位 元 捕 捉 總 體 經 濟 之 短 期 波 動, 且 國 內 現 有 模 型 多 循 凱 因 斯 有 效 需 求 理 論 架 構, 故 而 本 研 究 仍 以 需 求 面 為 模 型 重 點, 在 產 業 供 給 面 的 估 計 將 以 製 造 業 為 主 惟 於 個 別 市 場 與 函 數 的 設 定, 將 參 酌 相 關 理 論 台 灣 實 際 總 體 情 境, 以 及 兩 岸 經 貿 交 流 狀 況, 加 以 設 定 在 商 品 市 場 中, 主 要 估 計 式 包 括 民 間 消 費 國 內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毛 額 商 品 出 口 服 務 出 口 以 及 商 品 進 口 與 服 務 進 口 等 在 貨 幣 市 場 中, 以 實 質 貨 幣 需 求 銀 行 短 期 利 率 以 及 台 幣 兌 美 元 匯 率 ( 指 數 ) 為 主 要 考 量 在 勞 動 市 場 中, 除 考 慮 製 造 業 就 業 人 數 與 薪 資 的 趨 勢 變 化 外, 亦 透 過 Cobb-Douglas 生 產 函 數, 估 計 製 造 業 的 生 產 概 況, 以 切 合 台 附 -12

392 灣 廠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對 製 造 業 的 可 能 影 響 有 關 方 程 體 系 設 定, 說 明 如 下 : 一 國 民 所 得 帳 體 系 在 商 品 市 場 設 定 中, 模 型 除 依 國 民 所 得 帳 支 出 面 衡 量, 將 其 概 分 為 消 費 投 資 政 府 部 門 與 財 貨 及 服 務 進 出 口 外 因 考 慮 海 關 商 品 出 ( 進 ) 口 為 兩 岸 模 型 聯 結 重 點 茲 將 體 系 設 定 之 組 成 略 述 如 下 ( 一 ) 消 費 部 門 消 費 部 門 包 括 民 間 消 費 與 政 府 消 費 民 間 消 費 為 內 生 變 數, 而 政 府 消 費 為 政 策 變 數 ( 或 外 生 變 數 ) 民 間 消 費 函 數 設 定, 考 慮 的 因 素 包 括 有 前 期 消 費 水 準 所 得 水 準 物 價 財 富 效 果 時 間 偏 好 就 業 狀 況 等, 由 於 國 內 股 票 交 易, 在 國 民 所 得 帳 中, 不 但 反 映 手 續 費 收 入, 也 為 民 間 財 富 效 果 主 要 變 動 因 素 故 而 在 此 將 股 價 加 權 指 數 列 為 解 釋 變 數 此 外, 為 考 慮 中 國 大 陸 香 港 地 區 人 士 來 台 對 台 灣 觀 光 產 業 的 可 能 影 響, 估 計 式 中 也 將 嘗 試 將 此 一 變 數 納 入 為 解 釋 變 數 ( 二 ) 投 資 部 門 國 內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可 依 投 資 主 體 之 不 同, 分 為 政 府 投 資 公 營 事 業 投 資 家 庭 服 務 之 民 間 非 營 利 機 構 之 投 資 與 民 間 企 業 投 資 由 於 台 灣 主 要 公 共 工 程 多 由 政 府 出 資, 委 由 民 間 興 建, 且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之 潮 流, 使 得 各 項 投 資 主 體 之 資 金 分 際 漸 趨 模 糊, 故 而 在 此 以 國 內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毛 額 為 模 型 考 量 變 數 此 外, 考 慮 兩 岸 相 互 對 外 投 資 往 來, 對 該 國 內 投 資 之 排 擠 與 技 術 升 級 等 可 能 效 果, 模 型 也 將 加 入 中 國 大 陸 來 台 投 資 金 額 為 解 釋 變 數 ( 三 ) 對 外 貿 易 部 門 在 國 民 所 得 帳 中 進 出 口 部 分, 依 類 別 的 不 同, 可 區 分 為 商 品 運 輸 及 保 險 輸 出 ( 入 ) 與 其 他 服 務 的 輸 出 ( 入 ) 由 於 國 民 所 得 帳 之 商 附 -13

393 品 運 輸 及 保 險 出 口 資 料 中, 商 品 輸 出 占 大 部 分 比 例, 故 而 一 般 多 以 橋 樑 方 程 式, 建 構 海 關 商 品 輸 出 ( 經 匯 率 轉 換 ) 為 商 品 運 輸 及 保 險 輸 出 主 要 解 釋 變 數 至 於 實 質 雜 項 與 服 務 出 口, 主 要 包 括 有 服 務 出 口 與 其 它 出 口 等, 由 於 此 類 出 口 需 求, 與 台 商 對 外 投 資 陸 客 來 台 以 及 三 角 貿 易 之 趨 勢 發 展 等 有 相 當 關 聯, 故 而 估 計 式 中 將 考 慮 台 商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陸 客 來 台 人 數 等 為 解 釋 變 數 至 於 商 品 運 輸 及 保 險 進 口, 也 將 以 商 品 輸 入 為 主 要 解 釋 變 數 至 於 實 質 勞 務 進 口, 尤 其 開 放 外 勞, 故 而 此 類 輸 入 規 模, 逐 年 擴 大 且 成 長 迅 速 在 此 考 慮 的 解 釋 變 數, 包 括 海 關 商 品 進 口 外 勞 人 數 及 來 華 旅 客 總 人 數 等, 反 映 勞 務 需 求 的 新 趨 勢 ( 四 ) 產 出 部 門 若 由 支 出 面 衡 量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DP), 則 透 過 定 義 式 ( 恆 等 式 ) 可 得 : 實 質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 實 質 民 間 消 費 + 實 質 政 府 消 費 + 實 質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 存 貨 變 動 + 商 品 運 輸 服 務 及 保 險 出 口 - 商 品 運 輸 服 務 及 保 險 進 口 實 質 國 民 生 產 毛 額 = 實 質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 實 質 國 外 要 素 所 得 淨 額 二 海 關 商 品 體 系 海 關 商 品 出 口 為 國 外 對 我 財 貨 的 需 求, 因 此 受 當 地 購 買 力 及 相 對 價 格 影 響 在 此 主 要 區 分 為 以 下 區 域, 包 括 : 美 國 日 本 中 國 大 陸 及 香 港 歐 洲 地 區 ASEAN6 國 以 及 其 他 地 區 等 由 於 早 年 台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間 的 貿 易, 多 經 香 港 轉 口, 故 而 在 此 將 台 灣 對 此 兩 地 之 貿 易 金 額 合 併 估 計 由 於 台 灣 商 品 對 此 地 的 輸 出, 有 諸 多 比 例, 是 由 台 商 對 外 投 資 所 帶 動 的 引 申 需 求, 故 而 將 台 商 對 中 國 附 -14

394 大 陸 投 資 列 為 解 釋 變 數 此 外, 並 以 人 民 幣 兌 美 元 匯 率 指 數 表 示 價 格 效 果 至 於 商 品 進 口 部 分, 由 於 一 國 進 口 量 多 寡, 通 常 受 實 質 購 買 力, 與 國 內 物 價 對 國 外 物 價 的 相 對 比 值 影 響 在 此 有 關 商 品 進 口 之 區 域 與 出 口 相 同 同 樣 區 分 為 美 國 日 本 中 國 大 陸 及 香 港 歐 洲 地 區 ASEAN 以 及 其 他 地 區 等 三 貨 幣 市 場 在 貨 幣 市 場 中, 有 關 貨 幣 需 求 函 數 設 定, 相 關 理 論 或 實 證 研 究 皆 指 出, 實 質 貨 幣 需 求 為 實 質 所 得 與 名 目 利 率 的 函 數 實 質 所 得 用 來 解 釋 持 有 貨 幣 的 交 易 動 機 與 預 防 動 機, 故 而 為 所 得 的 遞 增 函 數, 名 目 利 率, 主 要 表 示 持 有 貨 幣 的 投 機 動 機, 故 而 為 利 率 的 遞 減 函 數 至 於 利 率 估 計 式, 由 於 需 考 慮 央 行 貨 幣 政 策 的 影 響, 故 而 央 行 貨 幣 政 策 變 數 重 貼 現 率, 以 及 貨 幣 存 量 等 為 模 型 內 重 要 變 數 至 於 台 幣 美 元 匯 率, 除 受 前 期 值 影 響 外, 並 受 國 際 因 素 牽 連 甚 深, 由 於 台 灣 之 外 貿 夥 伴, 除 美 國 外 仍 以 亞 洲 區 域 內 為 主, 故 而 在 此 以 日 幣 兌 美 元 匯 率 人 民 幣 兌 美 元 匯 率 韓 元 兌 美 元 匯 率 以 及 美 國 實 質 GDP 表 示 國 際 因 素 影 響 而 國 內 影 響 因 素, 包 括 有 物 價 水 準 高 低 以 及 利 率 走 勢 等 四 製 造 業 部 門 為 考 慮 兩 岸 貿 易 交 流, 產 業 分 工 對 台 灣 經 濟 影 響, 模 型 特 別 考 慮 製 造 業 生 產 變 化 的 影 響 在 此 將 國 內 生 產 劃 分 為 農 業 製 造 業 以 及 非 製 造 業 三 大 產 業, 並 以 製 造 業 為 主 要 評 估 對 象 並 以 製 造 業 生 產, 製 造 業 就 業 以 及 製 造 業 實 質 工 資 失 業 率 等 為 主 要 分 析 對 象 附 -15

395 五 價 格 平 減 指 數 模 型 中, 有 關 物 價 平 減 指 數 部 分, 包 括 有 躉 售 物 價 指 數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商 品 運 輸 及 保 險 出 口 ( 進 口 ) 平 減 指 數 GDP 平 減 指 數 製 造 業 產 出 平 減 指 數 等 肆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計 量 模 型 中 國 大 陸 因 1979 年 以 前 施 行 計 畫 經 濟 體 制,1979 年 以 後 轉 向 市 場 經 濟, 有 關 統 計 體 系 因 此 有 重 大 變 革, 由 物 質 生 產 體 系 ( MPS; Material Product System) 轉 向 適 應 市 場 經 濟 的 國 民 會 計 體 系 (SNA; System of Nation Account) 有 關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濟 計 量 模 型 之 建 構, 主 要 參 酌 中 國 大 陸 實 證 經 濟 出 版 社 於 2001 年 出 版 中 國 實 用 巨 集 觀 經 濟 模 型 2000 作 為 相 關 文 獻 回 顧, 並 與 中 國 大 陸 主 要 學 研 機 構 交 流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如 社 科 院 沈 利 生 ( 華 僑 大 學 合 聘 教 授 ) 之 中 國 大 陸 巨 集 觀 經 濟 年 模 型 等, 社 科 院 數 量 與 技 術 經 濟 所 汪 同 三 教 授 之 總 體 計 量 模 型 等 一 國 民 所 得 帳 體 系 支 出 面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係 指 一 國 在 一 定 期 間 內, 用 於 最 終 消 費 資 本 形 成 總 額 商 品 及 服 務 淨 出 口 總 額, 反 映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的 使 用 結 構 生 產 面 則 由 產 業 生 產 檢 視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在 此 以 一 二 三 級 產 業 來 區 分 惟 若 根 據 中 國 大 陸 生 產 面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資 料, 比 對 其 支 出 面 生 產 總 值 資 料, 其 間 將 有 差 異, 相 關 資 料 缺 乏 一 致 性 為 求 資 料 的 一 致 與 完 整 性, 並 兼 顧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發 展 特 色, 本 模 型 將 兼 顧 支 出 面 與 生 產 面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之 估 算 對 於 其 間 資 料 差 異 問 題, 本 研 究 將 以 生 產 面 資 料 為 主, 其 與 支 出 面 資 料 之 差 額, 將 由 存 貨 變 動 吸 納, 即 將 存 貨 變 動 視 為 殘 差 項, 解 決 支 出 面 與 生 產 面 資 料 差 異 所 造 成 之 問 題 以 下 茲 分 述 國 民 所 得 帳 體 系 之 主 要 架 構 與 重 要 變 數 : 附 -16

396 ( 一 ) 消 費 需 求 中 國 大 陸 總 消 費 需 求 可 以 劃 分 為 居 民 消 費 及 政 府 消 費 居 民 消 費 係 指 常 住 居 民 在 一 定 期 間 內 對 於 商 品 及 服 務 的 最 終 消 費 支 出 有 關 經 濟 理 論 認 為 影 響 消 費 的 因 素, 包 括 有 可 支 配 所 得, 利 率 物 價 等 為 考 量 台 灣 赴 中 國 大 陸 香 港 地 區 出 國 人 數 對 中 國 大 陸 消 費 市 場 之 貢 獻, 並 為 兩 岸 模 型 聯 結 管 道 之 設 計, 在 此 加 入 台 灣 旅 客 赴 中 國 大 陸 香 港 地 區 之 出 國 人 次 至 於 政 府 消 費 係 指 政 府 部 門 為 全 社 會 提 供 的 公 共 服 務 消 費 支 出, 以 及 免 費 或 以 較 低 價 格 向 民 眾 提 供 的 商 品 及 服 務 的 淨 支 出 由 於 社 會 主 義 體 制 下, 政 府 提 供 的 功 能 與 服 務, 遠 超 過 自 由 經 濟 體 制 之 範 疇, 如 房 舍 之 提 供 以 及 就 業 醫 療 照 護 等 為 顧 及 政 府 消 費 功 能 運 作 範 圍 之 廣 闊, 本 研 究 將 仿 之 前 的 研 究, 以 內 生 方 式 處 理 此 一 變 數, 而 非 如 台 灣 模 型 以 外 生 變 數 處 理 ( 二 ) 投 資 需 求 資 本 形 成 總 額, 可 區 分 為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毛 額 及 存 貨 變 動 由 於 生 產 面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總 額 與 支 出 面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總 額 資 料 之 差 額 將 由 存 貨 變 動 吸 納 因 此, 實 質 存 貨 變 動 以 外 生 變 數 處 理 在 投 資 需 求 估 計, 以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毛 額 為 主 實 質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毛 額 估 計 設 定, 因 考 量 廠 商 投 資 的 延 續 性, 因 此 加 入 前 期 變 數 ; 為 評 估 兩 岸 模 型 聯 結 時, 有 關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對 兩 岸 經 濟 之 衝 擊 影 響, 在 此 加 入 中 國 大 陸 官 方 發 佈 台 商 實 際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 經 平 減 指 數 轉 換 ) ( 三 ) 商 品 及 服 務 之 進 出 口 國 民 所 得 帳 的 外 貿 部 份, 可 區 分 為 商 品 進 口 商 品 出 口 服 務 進 口 服 務 出 口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官 方 資 料 多 將 商 品 與 勞 務 進 出 口 合 併 計 算, 在 此 將 依 資 料 特 性, 合 併 估 計 附 -17

397 ( 四 ) 三 級 產 業 之 生 產 若 以 生 產 面 衡 量 國 內 生 產 總 額, 可 將 國 內 各 分 類 方 式 之 產 業 產 值 加 總 得 出 全 國 國 內 生 產 總 額, 由 於 資 料 與 時 間 限 制, 本 研 究 僅 將 中 國 大 陸 國 內 生 產 總 額 區 分 為 一 二 三 級 產 業, 分 別 表 示 農 工 服 務 業 根 據 定 義, 中 國 大 陸 第 一 級 產 業 包 括 農 林 漁 牧 業 等, 其 中 以 農 業 所 占 比 重 最 高 第 二 級 產 業 包 括 工 業 ( 包 括 採 掘 業 製 造 業 自 來 水 電 力 蒸 氣 熱 水 煤 氣 等 ) 建 築 業 等 考 慮 變 數 除 規 模 效 果 外, 需 求 面 因 素, 尤 其 是 實 質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毛 額 也 將 納 入 考 慮 第 三 產 業 包 括 流 通 部 門 及 服 務 部 門, 諸 如 交 通 運 輸 業 郵 電 通 訊 業 商 業 飲 食 業 物 資 供 銷 及 倉 儲 業 金 融 保 險 房 地 產 教 育 文 化 廣 播 電 視 衛 生 等, 都 隸 屬 第 三 產 業 在 模 型 估 計 式 設 定, 除 規 模 效 果 之 前 期 因 素 外, 第 二 產 業 產 值 高 低 伴 隨 之 引 申 需 求, 以 及 國 際 旅 遊 收 入 ( 經 物 價 與 匯 率 轉 換 ), 也 為 主 要 解 釋 變 數 ( 五 ) 國 內 生 產 總 額 若 由 支 出 面 衡 量 國 內 生 產 總 額, 則 透 過 恆 等 式 可 定 義 : 支 出 面 實 質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 居 民 消 費 + 政 府 消 費 +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毛 額 + 存 貨 變 動 + 商 品 與 勞 務 淨 輸 出 若 由 生 產 面 衡 量 國 內 生 產 總 額, 則 由 恆 等 式 可 定 義 : 生 產 面 實 質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 第 一 級 產 業 生 產 總 值 + 第 二 級 產 業 生 產 總 值 + 第 三 級 產 業 生 產 總 值 二 海 關 商 品 貿 易 體 系 有 關 商 品 貿 易 體 系 架 構, 在 此 將 中 國 大 陸 外 貿 市 場 區 分 為 五 個 區 塊, 分 別 為 : 美 國 日 本 香 港 台 灣 其 他 地 區 等 分 別 估 計 海 關 出 口 以 及 海 關 進 口 附 -18

398 三 貨 幣 市 場 貨 幣 市 場 體 系 通 常 包 括 實 質 貨 幣 需 求 函 數 利 率 函 數 以 及 匯 率 函 數 的 估 計 等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的 利 率 為 官 方 法 定 利 率, 故 而 在 此, 將 利 率 以 外 生 變 數 處 理, 未 估 計 相 關 函 數 四 價 格 平 減 指 數 相 關 價 格 平 減 指 數 包 括 : 消 費 價 格 指 數 商 品 及 服 務 出 口 平 減 指 數 商 品 及 服 務 進 口 平 減 指 數 第 一 產 業 產 值 平 減 指 數 第 二 產 業 產 值 平 減 指 數 第 三 產 業 產 值 平 減 指 數 以 及 支 出 面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平 減 指 數 等 伍 兩 岸 連 結 部 分 兩 岸 經 貿 往 來, 主 要 媒 介 管 道 包 括 : 人 員 往 返 ; 商 品 貿 易 ; 以 及 資 金 流 通 在 兩 岸 總 體 模 型 建 構 過 程 中, 為 表 達 有 關 之 聯 結 管 道 並 兼 顧 資 料 的 一 致 完 整 可 靠 與 便 利, 在 此 透 過 下 列 相 關 變 數 表 示 1. 人 員 往 返 方 面 : 在 此 以 台 灣 交 通 部 發 佈 之 台 灣 人 民 赴 中 國 大 陸 香 港 地 區 出 國 總 人 次 (TRMCTW), 以 及 中 國 大 陸 香 港 地 區 來 台 旅 客 總 人 次 (VTMCTW) 表 示 2. 商 品 貿 易 部 份 : 商 品 貿 易 值 雖 然 因 計 價 方 式 有 離 岸 價 格 與 到 岸 價 格 區 分, 造 成 相 關 數 據 有 些 許 出 入 但 台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 香 港 ) 間 的 進 出 口 貿 易 值, 卻 是 因 體 制 與 政 策 考 量 所 造 成 在 此 將 依 資 料 統 計 的 特 性 分 別 估 計 台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香 港 地 區 出 口 (EXCMC96TW), 台 灣 自 中 國 大 陸 香 港 地 區 進 口 (MCMC96TW), 中 國 大 陸 自 台 灣 進 口 (MCTW90MC) 及 中 國 大 陸 對 台 灣 出 口 (EXCTW90MC) 等 附 -19

399 3. 資 金 流 通 方 面 : 雖 然 缺 乏 中 資 來 台 ( 陸 資 來 台 ) 之 官 方 發 佈 正 確 資 料, 故 而 在 兩 岸 模 型 建 構 上 並 未 對 此 多 所 考 量 有 關 兩 岸 資 金 之 往 來, 在 此 以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為 主 要 考 慮 變 數 由 於 90 年 代 台 灣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與 中 國 大 陸 官 方 發 佈 金 額 數 據 差 異 甚 大 為 求 資 料 之 內 部 一 致 性, 在 此 將 資 料 分 成 兩 套, 分 別 為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發 佈 之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FDITW) 以 及 中 國 大 陸 官 方 發 佈 之 台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FDITWMC) 此 外 為 考 慮 國 際 金 融 的 流 通, 在 此 也 考 慮 新 台 幣 兌 美 元 匯 率 ( EUSTW) 新 台 幣 兌 美 元 匯 率 指 數 ( ERTW) 人 民 幣 兌 美 元 匯 率 (EUSMC) 人 民 幣 兌 美 元 匯 率 指 數 (ERMC) 的 可 能 影 響 附 -20

400 附 表 2-1 兩 岸 總 體 經 濟 計 量 模 型 之 外 生 變 數 設 定 編 號 代 號 變 數 定 義 說 明 設 定 處 理 1 A001L76ACD 全 球 商 品 價 格 指 數 參 照 Global Insight(2013,Dec.) Comparative World Overview 預 測 數 2 CAMWMC 全 國 職 工 平 均 工 資 年 採 5 年 移 動 平 均 成 長 率 3 CG00MC 實 質 政 府 消 費 年 採 5 年 移 動 平 均 成 長 率 4 CG06TW 實 質 政 府 消 費 2014 年 參 照 主 計 總 處 總 預 算 編 列,2015 年 採 5 年 平 均 值 5 CPIJP 日 本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參 照 Global Insight(2013,Dec.) 發 佈 之 Comparative World Overview 預 測 數 6 DTCONTW 營 造 業 實 質 資 本 折 舊 年 採 5 年 平 均 值 7 DTEGASTW 水 電 燃 氣 業 實 質 資 本 折 舊 年 採 5 年 平 均 值 8 DTMFGTW 製 造 業 資 本 折 舊 率 年 採 5 年 平 均 值 9 DTSVTW 服 務 業 實 質 資 本 折 舊 年 採 5 年 平 均 值 10 DTWATERTW 用 水 供 應 污 染 整 治 折 舊 率 年 採 5 年 平 均 值 11 DUM**** 虛 擬 變 數 按 照 不 同 型 式 設 定 為 0 或 為 1 12 EREURO 歐 元 對 美 元 之 匯 率 指 數 參 照 Global Insight(2013,Dec.) 發 佈 之 Comparative World Overview 預 測 數 13 ERHK 香 港 匯 率 指 數 參 照 Global Insight(2013,Dec.) 發 佈 之 Comparative World Overview 預 測 數 14 ERJP 日 幣 對 美 元 之 匯 率 指 數 參 照 Global Insight(2013,Dec.) 發 佈 之 Comparative World Overview 預 測 數 15 ERJP 日 本 匯 率 指 數 參 照 Global Insight(2013,Dec.) 發 佈 之 Comparative World Overview 預 測 數 16 ERSK 韓 元 對 美 元 之 匯 率 指 數 參 照 Global Insight(2013,Dec.) 發 佈 之 Comparative World Overview 預 測 數 17 FDI$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年 採 5 年 移 動 平 均 成 長 率 附 -21

401 附 表 2-1 兩 岸 總 體 經 濟 計 量 模 型 之 外 生 變 數 設 定 ( 續 ) 編 號 代 號 變 數 定 義 說 明 設 定 處 理 18 FDITW 台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年 採 5 年 平 均 值 19 FDITWMC 台 商 直 接 投 資 -- 實 際 投 資 金 額 年 採 5 年 移 動 平 均 成 長 率 20 INVCH00MC 實 質 存 貨 變 動 2014 年 參 照 主 計 總 處 總 預 算 編 列,2015 年 採 5 年 平 均 值 21 INVCH06TW 實 質 存 貨 變 動 2014 年 參 照 主 計 總 處 總 預 算 編 列,2015 年 採 5 年 平 均 值 22 MR%_WOR 全 球 商 品 與 服 務 輸 入 成 長 率 參 照 Global Insight(2013,Dec.) 發 佈 之 Comparative World Overview 預 測 數 23 ODNMCTW 國 人 赴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人 次 年 採 5 年 平 均 成 長 率 24 ODNTOTTW 國 人 出 國 總 人 次 年 採 5 年 平 均 成 長 率 25 POPMC 人 口 數 年 採 5 年 移 動 平 均 成 長 率 26 REDISMC 存 款 準 備 利 率 年 設 定 同 目 前 水 準 27 REDISTW 央 行 重 貼 現 率 年 設 定 同 目 前 水 準 28 RESRATMC 存 款 準 備 率 年 設 定 同 目 前 水 準 29 RGDPJP 日 本 實 質 GDP 參 照 Global Insight(2013,Dec.) 發 佈 之 Comparative World Overview 預 測 數 30 RGDPJP 日 本 實 質 國 內 生 產 總 額 參 照 Global Insight(2013,Dec.) 發 佈 之 Comparative World Overview 預 測 數 31 RGDPUS 美 國 實 質 GDP 參 照 Global Insight(2013,Dec.) 發 佈 之 Comparative World Overview 預 測 數 32 RGDPUS 美 國 實 質 國 內 生 產 總 額 參 照 Global Insight(2013,Dec.) 發 佈 之 Comparative World Overview 預 測 數 附 -22

402 附 表 2-1 兩 岸 總 體 經 濟 計 量 模 型 之 外 生 變 數 設 定 ( 續 ) 編 號 代 號 變 數 定 義 說 明 設 定 處 理 33 RMMM_WORXC 全 球 貨 幣 市 場 利 率 - 中 國 大 陸 除 外 參 照 Global Insight(2013,Dec.) 發 佈 之 Comparative World Overview 預 測 數 34 RMPOLICY_WOR 全 球 政 策 利 率 參 照 Global Insight(2013,Dec.) 發 佈 之 Comparative World Overview 預 測 數 35 VIJPTW 日 本 地 區 來 台 人 次 年 採 5 年 平 均 成 長 率 36 VIMCTW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來 台 人 次 年 採 5 年 平 均 成 長 率 37 WPIJP 日 本 躉 售 物 價 指 數 參 照 Global Insight(2013,Dec.) 發 佈 之 Comparative World Overview 預 測 數 38 WPIJP 日 本 躉 售 價 格 指 數 參 照 Global Insight(2013,Dec.) 發 佈 之 Comparative World Overview 預 測 數 39 WPIUS 美 國 躉 售 物 價 指 數 參 照 Global Insight(2013,Dec.) 發 佈 之 Comparative World Overview 預 測 數 40 WPIUS 美 國 躉 售 價 格 指 數 參 照 Global Insight(2013,Dec.) 發 佈 之 Comparative World Overview 預 測 數 41 XFDI@TOT 中 國 大 陸 利 用 FDI 實 際 金 額 年 採 5 年 平 均 成 長 率 42 XR%_WOR 全 球 商 品 與 服 務 輸 出 成 長 率 參 照 Global Insight(2013,Dec.) 發 佈 之 Comparative World Overview 預 測 數 43 YWN06TW 實 質 國 外 要 素 所 得 淨 額 2014 年 參 照 主 計 總 處 總 預 算 編 列,2015 年 採 5 年 平 均 值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設 定 整 理 附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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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附 件 三 上 海 自 貿 區 主 要 任 務 與 措 施 彙 整 主 要 任 務 加 快 政 府 職 能 轉 變 擴 大 投 資 領 域 開 放 重 要 措 施 深 化 行 政 管 理 體 制 改 革 擴 大 服 務 業 開 放 建 立 負 面 清 單 管 理 模 式 內 容 加 快 轉 變 政 府 職 能, 改 革 創 新 政 府 管 理 方 式, 按 照 國 際 化 法 治 化 的 要 求, 積 極 探 索 建 立 與 國 際 高 標 準 投 資 和 貿 易 規 則 體 系 相 適 應 的 行 政 管 理 體 系, 推 進 政 府 管 理 由 注 重 事 先 審 批 轉 為 注 重 事 中 事 後 監 管 建 立 一 口 受 理 綜 合 審 批 和 高 效 運 作 的 服 務 模 式, 完 善 信 息 網 絡 平 台, 實 現 不 同 部 門 的 協 同 管 理 機 制 建 立 行 業 信 息 跟 蹤 監 管 和 歸 集 的 綜 合 性 評 估 機 制, 加 強 對 試 驗 區 內 企 業 在 區 外 經 營 活 動 全 過 程 的 跟 蹤 管 理 和 監 督 建 立 集 中 統 一 的 市 場 監 管 綜 合 執 法 體 係, 在 質 量 技 術 監 督 食 品 藥 品 監 管 知 識 產 權 工 商 稅 務 等 管 理 領 域, 實 現 高 效 監 管, 積 極 鼓 勵 社 會 力 量 參 與 市 場 監 督 提 高 行 政 透 明 度, 完 善 體 現 投 資 者 參 與 符 合 國 際 規 則 的 信 息 公 開 機 制 完 善 投 資 者 權 益 有 效 保 障 機 制, 實 現 各 類 投 資 主 體 的 公 平 競 爭, 允 許 符 合 條 件 的 外 國 投 資 者 自 由 轉 移 其 投 資 收 益 建 立 知 識 產 權 糾 紛 調 解 援 助 等 解 決 機 制 選 擇 金 融 服 務 航 運 服 務 商 貿 服 務 專 業 服 務 文 化 服 務 以 及 社 會 服 務 等 領 域 擴 大 開 放, 暫 停 或 取 消 投 資 者 資 質 要 求 股 比 限 制 經 營 範 圍 限 制 等 准 入 限 制 措 施 ( 銀 行 業 機 構 信 息 通 信 服 務 除 外 ), 營 造 有 利 於 各 類 投 資 者 平 等 准 入 的 市 場 環 境 借 鑒 國 際 通 行 規 則, 對 外 商 投 資 試 行 准 入 前 國 民 待 遇, 研 究 制 訂 試 驗 區 外 商 投 資 與 國 民 待 遇 等 不 符 的 負 面 清 單, 改 革 外 商 投 資 管 理 模 式 對 負 面 清 單 之 外 的 領 域, 按 照 內 外 資 一 致 的 原 則, 將 外 商 投 資 項 目 由 核 准 制 改 為 備 案 制 ( 國 務 院 規 定 對 國 內 投 資 項 目 保 留 核 准 的 除 外 ), 由 上 海 市 負 責 辦 理 ; 將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合 同 章 程 審 批 改 為 由 上 海 市 負 責 備 案 管 理, 備 案 後 按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 工 商 登 記 與 商 事 登 記 制 度 改 革 相 銜 接, 逐 步 優 化 登 記 流 程 ; 完 善 國 家 安 全 審 查 制 度, 在 試 驗 區 內 試 點 開 展 涉 及 外 資 的 國 家 安 全 審 查, 構 建 安 全 高 效 的 開 放 型 經 濟 體 係 在 總 結 試 點 經 驗 的 基 礎 上, 逐 步 形 成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外 商 投 資 管 理 制 度 附 -25

405 附 件 三 上 海 自 貿 區 主 要 任 務 與 措 施 彙 整 ( 續 ) 主 要 任 務 擴 大 投 資 領 域 開 放 推 進 貿 易 發 展 方 式 轉 變 重 要 措 施 構 築 對 外 資 投 資 服 務 促 進 體 系 推 動 貿 易 轉 型 升 級 內 容 改 革 境 外 投 資 管 理 方 式, 對 境 外 投 資 開 辦 企 業 實 行 以 備 案 制 為 主 的 管 理 方 式, 對 境 外 投 資 一 般 項 目 實 行 備 案 制, 由 上 海 市 負 責 備 案 管 理, 提 高 境 外 投 資 便 利 化 程 度 創 新 投 資 服 務 促 進 機 制, 加 強 境 外 投 資 事 後 管 理 和 服 務, 形 成 多 部 門 共 享 的 信 息 監 測 平 台, 做 好 對 外 直 接 投 資 統 計 和 年 檢 工 作 支 持 試 驗 區 內 各 類 投 資 主 體 開 展 多 種 形 式 的 境 外 投 資 鼓 勵 在 試 驗 區 設 立 專 業 從 事 境 外 股 權 投 資 的 項 目 公 司, 支 持 有 條 件 的 投 資 者 設 立 境 外 投 資 股 權 投 資 母 基 金 積 極 培 育 貿 易 新 型 業 態 和 功 能, 形 成 以 技 術 品 牌 質 量 服 務 為 核 心 的 外 貿 競 爭 新 優 勢, 加 快 提 升 我 國 在 全 球 貿 易 價 值 鏈 中 的 地 位 鼓 勵 跨 國 公 司 建 立 亞 太 地 區 總 部, 建 立 整 合 貿 易 物 流 結 算 等 功 能 的 營 運 中 心 深 化 國 際 貿 易 結 算 中 心 試 點, 拓 展 專 用 賬 戶 的 服 務 貿 易 跨 境 收 付 和 融 資 功 能 支 持 試 驗 區 內 企 業 發 展 離 岸 業 務 鼓 勵 企 業 統 籌 開 展 國 際 國 內 貿 易, 實 現 內 外 貿 一 體 化 發 展 探 索 在 試 驗 區 內 設 立 國 際 大 宗 商 品 交 易 和 資 源 配 置 平 台, 開 展 能 源 產 品 基 本 工 業 原 料 和 大 宗 農 產 品 的 國 際 貿 易 擴 大 完 善 期 貨 保 稅 交 割 試 點, 拓 展 倉 單 質 押 融 資 等 功 能 加 快 對 外 文 化 貿 易 基 地 建 設 推 動 生 物 醫 藥 軟 件 信 息 管 理 諮 詢 數 據 服 務 等 外 包 業 務 發 展 允 許 和 支 持 各 類 融 資 租 賃 公 司 在 試 驗 區 內 設 立 項 目 子 公 司 並 開 展 境 內 外 租 賃 服 務 鼓 勵 設 立 第 三 方 檢 驗 鑒 定 機 構, 按 照 國 際 標 準 採 信 其 檢 測 結 果 試 點 開 展 境 內 外 高 技 術 高 附 加 值 的 維 修 業 務 加 快 培 育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服 務 功 能, 試 點 建 立 與 之 相 適 應 的 海 關 監 管 檢 驗 檢 疫 退 稅 跨 境 支 付 物 流 等 支 撐 系 統 附 -26

406 附 件 三 上 海 自 貿 區 主 要 任 務 與 措 施 彙 整 ( 續 ) 主 要 任 務 推 進 貿 易 發 展 方 式 轉 變 深 化 金 融 領 域 開 放 創 新 重 要 措 施 提 升 國 際 航 運 服 務 加 快 金 融 制 度 創 新 內 容 積 極 發 揮 外 高 橋 港 洋 山 深 水 港 浦 東 空 港 國 際 樞 紐 港 的 聯 動 作 用, 探 索 形 成 具 有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航 運 發 展 制 度 和 運 作 模 式 積 極 發 展 航 運 金 融 國 際 船 舶 運 輸 國 際 船 舶 管 理 國 際 航 運 經 紀 等 產 業 加 快 發 展 航 運 運 價 指 數 衍 生 品 交 易 業 務 推 動 中 轉 集 拼 業 務 發 展, 允 許 中 資 公 司 擁 有 或 控 股 擁 有 的 非 五 星 旗 船, 先 行 先 試 外 貿 進 出 口 集 裝 箱 在 國 內 沿 海 港 口 和 上 海 港 之 間 的 沿 海 捎 帶 業 務 支 持 浦 東 機 場 增 加 國 際 中 轉 貨 運 航 班 充 分 發 揮 上 海 的 區 域 優 勢, 利 用 中 資 方 便 旗 船 稅 收 優 惠 政 策, 促 進 符 合 條 件 的 船 舶 在 上 海 落 戶 登 記 在 試 驗 區 實 行 已 在 天 津 試 點 的 國 際 船 舶 登 記 政 策 簡 化 國 際 船 舶 運 輸 經 營 許 可 流 程, 形 成 高 效 率 的 船 籍 登 記 制 度 在 風 險 可 控 前 提 下, 可 在 試 驗 區 內 對 人 民 幣 資 本 項 目 可 兌 換 金 融 市 場 利 率 市 場 化 人 民 幣 跨 境 使 用 等 方 面 創 造 條 件 進 行 先 行 先 試 在 試 驗 區 內 實 現 金 融 機 構 資 產 方 價 格 實 行 市 場 化 定 價 探 索 面 向 國 際 的 外 匯 管 理 改 革 試 點, 建 立 與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相 適 應 的 外 匯 管 理 體 制, 全 面 實 現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鼓 勵 企 業 充 分 利 用 境 內 外 兩 種 資 源 兩 個 市 場, 實 現 跨 境 融 資 自 由 化 深 化 外 債 管 理 方 式 改 革, 促 進 跨 境 融 資 便 利 化 深 化 跨 國 公 司 總 部 外 匯 資 金 集 中 運 營 管 理 試 點, 促 進 跨 國 公 司 設 立 區 域 性 或 全 球 性 資 金 管 理 中 心 建 立 試 驗 區 金 融 改 革 創 新 與 上 海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建 設 的 聯 動 機 制 附 -27

407 附 件 三 上 海 自 貿 區 主 要 任 務 與 措 施 彙 整 ( 續 ) 主 要 任 務 深 化 金 融 領 域 開 放 創 新 完 善 法 制 領 域 制 度 保 障 創 新 監 管 服 務 模 式 重 要 措 施 增 強 金 融 服 務 功 能 完 善 法 制 保 障 推 進 實 施 一 線 開 放 內 容 推 動 金 融 服 務 業 對 符 合 條 件 的 民 營 資 本 和 外 資 金 融 機 構 全 面 開 放, 支 持 在 試 驗 區 內 設 立 外 資 銀 行 和 中 外 合 資 銀 行 允 許 金 融 市 場 在 試 驗 區 內 建 立 面 向 國 際 的 交 易 平 台 逐 步 允 許 境 外 企 業 參 與 商 品 期 貨 交 易 鼓 勵 金 融 市 場 產 品 創 新 支 持 股 權 託 管 交 易 機 構 在 試 驗 區 內 建 立 綜 合 金 融 服 務 平 台 支 持 開 展 人 民 幣 跨 境 再 保 險 業 務, 培 育 發 展 再 保 險 市 場 加 快 形 成 符 合 試 驗 區 發 展 需 要 的 高 標 準 投 資 和 貿 易 規 則 體 係 針 對 試 點 內 容, 需 要 停 止 實 施 有 關 行 政 法 規 和 國 務 院 文 件 的 部 分 規 定 的, 按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經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授 權, 暫 時 調 整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外 資 企 業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法 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法 規 定 的 有 關 行 政 審 批,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 起 在 三 年 內 試 行 各 部 門 要 支 持 試 驗 區 在 服 務 業 擴 大 開 放 實 施 准 入 前 國 民 待 遇 和 負 面 清 單 管 理 模 式 等 方 面 深 化 改 革 試 點, 及 時 解 決 試 點 過 程 中 的 制 度 保 障 問 題 上 海 市 要 通 過 地 方 立 法, 建 立 與 試 點 要 求 相 適 應 的 試 驗 區 管 理 制 度 允 許 企 業 憑 進 口 艙 單 將 貨 物 直 接 入 區, 再 憑 進 境 貨 物 備 案 清 單 向 主 管 海 關 辦 理 申 報 手 續, 探 索 簡 化 進 出 境 備 案 清 單, 簡 化 國 際 中 轉 集 拼 和 分 撥 等 業 務 進 出 境 手 續 ; 實 行 進 境 檢 疫, 適 當 放 寬 進 出 口 檢 驗 模 式, 創 新 監 管 技 術 和 方 法 探 索 構 建 相 對 獨 立 的 以 貿 易 便 利 化 為 主 的 貨 物 貿 易 區 域 和 以 擴 大 服 務 領 域 開 放 為 主 的 服 務 貿 易 區 域 在 確 保 有 效 監 管 的 前 提 下, 探 索 建 立 貨 物 狀 態 分 類 監 管 模 式 深 化 功 能 拓 展, 在 嚴 格 執 行 貨 物 進 出 口 稅 收 政 策 的 前 提 下, 允 許 在 特 定 區 域 設 立 保 稅 展 示 交 易 平 台 附 -28

408 附 件 三 上 海 自 貿 區 主 要 任 務 與 措 施 彙 整 ( 續 ) 主 要 任 務 創 新 監 管 服 務 模 式 探 索 與 試 驗 區 相 配 套 的 稅 收 政 策 重 要 措 施 堅 決 實 施 二 線 高 效 管 住 進 一 步 強 化 監 管 協 作 實 施 促 進 投 資 的 稅 收 政 策 內 容 優 化 卡 口 管 理, 加 強 電 子 信 息 聯 網, 通 過 進 出 境 清 單 比 對 賬 冊 管 理 卡 口 實 貨 核 注 風 險 分 析 等 加 強 監 管, 促 進 二 線 監 管 模 式 與 一 線 監 管 模 式 相 銜 接, 推 行 方 便 進 出, 嚴 密 防 範 質 量 安 全 風 險 的 檢 驗 檢 疫 監 管 模 式 加 強 電 子 賬 冊 管 理, 推 動 試 驗 區 內 貨 物 在 各 海 關 特 殊 監 管 區 域 之 間 和 跨 關 區 便 捷 流 轉 試 驗 區 內 企 業 原 則 上 不 受 地 域 限 制, 可 到 區 外 再 投 資 或 開 展 業 務, 如 有 專 項 規 定 要 求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仍 應 按 照 專 項 規 定 辦 理 推 進 企 業 運 營 信 息 與 監 管 係 統 對 接 通 過 風 險 監 控 第 三 方 管 理 保 證 金 要 求 等 方 式 實 行 有 效 監 管, 充 分 發 揮 上 海 市 誠 信 體 係 建 設 的 作 用, 加 快 形 成 企 業 商 務 誠 信 管 理 和 經 營 活 動 專 屬 管 轄 制 度 以 切 實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和 市 場 公 平 競 爭 為 原 則, 加 強 各 有 關 部 門 與 上 海 市 政 府 的 協 同, 提 高 維 護 經 濟 社 會 安 全 的 服 務 保 障 能 力 試 驗 區 配 合 國 務 院 有 關 部 門 嚴 格 實 施 經 營 者 集 中 反 壟 斷 審 查 加 強 海 關 質 檢 工 商 稅 務 外 匯 等 管 理 部 門 的 協 作 加 快 完 善 一 體 化 監 管 方 式, 推 進 組 建 統 一 高 效 的 口 岸 監 管 機 構 探 索 試 驗 區 統 一 電 子 圍 網 管 理, 建 立 風 險 可 控 的 海 關 監 管 機 制 註 冊 在 試 驗 區 內 的 企 業 或 個 人 股 東, 因 非 貨 幣 性 資 產 對 外 投 資 等 資 產 重 組 行 為 而 產 生 的 資 產 評 估 增 值 部 分, 可 在 不 超 過 5 年 期 限 內, 分 期 繳 納 所 得 稅 對 試 驗 區 內 企 業 以 股 份 或 出 資 比 例 等 股 權 形 式 給 予 企 業 高 端 人 才 和 緊 缺 人 才 的 獎 勵, 實 行 已 在 中 關 村 等 地 區 試 點 的 股 權 激 勵 個 人 所 得 稅 分 期 納 稅 政 策 附 -29

409 附 件 三 上 海 自 貿 區 主 要 任 務 與 措 施 彙 整 ( 續 ) 主 要 重 要 內 容 任 務 措 施 將 試 驗 區 內 註 冊 的 融 資 租 賃 企 業 或 金 融 租 賃 公 司 在 試 驗 區 內 設 立 的 項 目 子 公 司 納 入 融 資 租 賃 出 口 退 稅 試 點 範 圍 對 試 驗 區 內 註 冊 的 國 內 租 賃 公 司 或 租 賃 公 司 設 立 的 項 目 子 公 司, 經 國 家 有 關 部 門 批 准 從 境 外 購 買 空 載 重 量 在 25 噸 以 上 並 租 賃 給 國 內 航 空 公 司 使 用 的 飛 機, 享 受 相 關 進 口 環 節 增 值 稅 優 探 索 實 施 惠 政 策 與 試 促 進 對 設 在 試 驗 區 內 的 企 業 生 產 加 工 並 經 二 線 銷 往 內 地 的 貨 驗 區 貿 易 物 照 章 徵 收 進 口 環 節 增 值 稅 消 費 稅 根 據 企 業 申 請, 試 行 對 相 配 的 稅 該 內 銷 貨 物 按 其 對 應 進 口 料 件 或 按 實 際 報 驗 狀 態 徵 收 關 稅 的 套 的 收 政 政 策 稅 收 策 在 現 行 政 策 框 架 下, 對 試 驗 區 內 生 產 企 業 和 生 產 性 服 務 業 企 業 政 策 進 口 所 需 的 機 器 設 備 等 貨 物 予 以 免 稅, 但 生 活 性 服 務 業 等 企 業 進 口 的 貨 物 以 及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和 相 關 規 定 明 確 不 予 免 稅 的 貨 物 除 外 完 善 起 運 港 退 稅 試 點 政 策, 適 時 研 究 擴 大 起 運 地 承 運 企 業 和 運 輸 工 具 等 試 點 範 圍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國 務 院 印 發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總 體 方 案 附 -30

410 附 件 四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出 國 考 察 人 員 報 告 表 填 表 日 期 :102 年 10 月 8 日 報 告 名 稱 2013 年 兩 岸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分 析 出 國 人 員 史 惠 慈 吳 崴 涵 陳 澤 嘉 隸 屬 單 位 區 域 發 展 研 究 中 心 出 國 地 區 中 國 大 陸 上 海 南 京 出 國 期 間 102 年 9 月 22 日 至 9 月 28 日 內 容 摘 要 此 次 拜 訪 行 程 主 要 為 了 解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的 經 營 現 況, 並 且 針 對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的 背 景 相 關 政 策 措 施 所 欲 達 到 的 目 的 未 來 方 向 進 行 了 解, 與 上 海 市 的 學 術 單 位 進 行 訪 談 由 訪 談 結 果 可 發 現, 中 國 房 地 產 業 商 機 相 當 大, 尤 其 是 住 宅 用 房 產 的 開 發, 但 礙 於 中 國 大 陸 的 制 度 設 計 與 融 資 方 式 有 利 陸 資 企 業 的 經 營, 加 上 台 灣 對 赴 陸 投 資 的 金 額 限 制, 與 台 灣 房 地 產 企 業 的 規 模 限 制, 致 使 台 灣 房 地 產 業 者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投 資 面 臨 相 當 的 困 難 也 難 以 獲 取 商 機 其 次 有 關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的 設 立, 對 內 意 義 在 於 探 索 産 業 升 級, 由 外 向 型 經 濟 轉 為 內 需 型 經 濟, 透 過 可 複 製 性 經 驗 逐 步 推 廣 全 國 ; 對 外 意 義 在 於 探 索 開 放 政 策 實 驗 改 革, 以 因 應 TPP 或 RCEP 等 區 域 經 濟 的 整 合,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的 改 革 作 為, 將 引 發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產 業 與 社 會 結 構 的 變 化, 而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則 對 制 度 改 革 顯 示 出 強 烈 的 決 心 與 毅 力 面 對 上 海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的 推 展, 台 灣 該 如 何 因 應 所 產 生 的 兩 岸 競 合 態 勢, 營 造 合 理 公 平 的 經 營 投 資 環 境 甚 為 重 要 最 後 本 報 告 提 出 針 對 緩 解 房 地 產 業 者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的 金 額 限 制, 爭 取 在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內 推 動 商 貿 便 利 化 與 對 我 產 業 發 展 有 利 措 施, 研 擬 兩 岸 製 造 業 合 作 金 融 服 務 與 非 金 融 服 務 業 的 擴 大 開 放 措 施, 並 提 出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的 設 立 可 能 弱 化 ECFA 服 貿 協 定 的 效 益, 以 及 持 續 關 注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的 商 機 與 威 脅 等 政 策 建 議 附 -31

411 附 件 四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出 國 考 察 人 員 報 告 表 ( 續 ) 填 表 日 期 :102 年 10 月 8 日 報 告 名 稱 2013 年 兩 岸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分 析 國 外 地 區 聯 絡 單 位 及 聯 絡 人 國 泰 建 設 加 恆 ( 上 海 )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吳 少 聰 國 泰 建 設 加 恆 ( 上 海 )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林 尚 正 麗 寶 ( 上 海 )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特 助 游 許 政 麗 寶 ( 上 海 )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項 目 部 經 理 蔡 澤 森 麗 寶 ( 上 海 )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部 主 管 陳 智 惠 南 京 鼎 正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黃 祖 德 南 京 鼎 正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經 理 林 志 達 華 新 ( 南 京 ) 志 業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江 子 文 上 海 東 亞 研 究 所 鍾 焰 副 研 究 員 上 海 社 科 院 部 門 經 濟 研 究 所 楊 建 文 所 長 浦 東 改 革 與 發 展 研 究 院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中 心 盛 九 元 研 究 員 建 議 事 項 見 考 察 報 告 院 長 副 院 長 主 管 附 註 : 一 本 報 告 表 返 國 後 兩 週 內 填 妥 二 本 報 告 表 於 院 長 閱 畢 後 送 資 料 處 理 室 上 網, 再 歸 人 事 組 存 檔 附 -32

412 壹 行 程 表 日 期 地 區 拜 訪 單 位 9 月 22 日 ( 日 ) 台 北 - 上 海 下 午 抵 達 上 海 9 月 23 日 ( 一 ) 上 海 訪 問 國 泰 建 設 加 恆 ( 上 海 )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9 月 24 日 ( 二 ) 上 海 訪 問 麗 寶 ( 上 海 )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9 月 25 日 ( 三 ) 南 京 訪 問 鄉 林 南 京 鼎 正 置 產 有 限 公 司 9 月 26 日 ( 四 ) 南 京 訪 問 華 新 ( 南 京 ) 置 業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9 月 27 日 ( 五 ) 上 海 上 午 訪 問 上 海 東 亞 研 究 所 鐘 焰 副 研 究 員 及 浦 東 改 革 與 發 展 研 究 院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中 心 盛 九 元 研 究 員 下 午 訪 問 上 海 社 科 院 部 門 經 濟 研 究 所 楊 建 文 所 長 9 月 28 日 ( 六 ) 上 海 - 台 北 下 午 抵 達 台 北 貳 考 察 心 得 一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相 關 資 訊 ( 一 )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規 劃 背 景 面 對 依 賴 出 口 與 投 資 刺 激 經 濟 成 長 的 模 式 已 無 法 有 效 地 長 期 維 持,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開 始 思 考 如 何 維 持 經 濟 成 長, 而 刺 激 國 內 經 濟 結 構 轉 型, 重 視 服 務 業 發 展 發 展 內 生 性 消 費 成 長 等, 成 為 中 國 大 陸 新 一 代 領 導 人 的 重 要 任 務 此 外, 國 際 經 濟 政 治 關 係 的 轉 變, 尤 其 日 本 加 入 TPP 談 判 後, 對 亞 太 國 家 產 生 虹 吸 效 應, 更 加 促 使 中 國 大 陸 轉 化 自 身 的 全 球 經 濟 戰 略 今 年 7 月 10 日 ~11 日 的 第 五 輪 中 美 戰 略 與 經 濟 對 話 中, 中 國 大 陸 即 首 次 明 確 表 示 對 TPP 的 興 趣, 為 因 應 國 際 區 附 -33

413 域 經 濟 形 勢 的 變 化, 中 國 大 陸 必 須 建 立 一 套 適 應 國 際 化 潮 流 的 制 度 產 物,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的 成 立 焉 然 而 生 ( 二 )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規 劃 方 向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的 改 革 目 標 是 藉 由 政 府 職 能 轉 變, 服 務 業 擴 大 開 放 以 及 外 商 投 資 管 理 和 監 管 體 制 的 改 革, 大 力 發 展 總 部 經 濟 和 新 型 貿 易 業 態, 形 成 一 具 有 國 際 水 準 的 投 資 貿 易 便 利 貨 幣 兌 換 自 由 監 管 高 效 便 捷 法 制 環 境 規 範 的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並 且 依 照 先 行 先 試 風 險 可 控 分 步 推 進 逐 步 完 善 的 模 式, 在 可 複 製 性 可 推 廣 性 的 目 的 下, 逐 步 推 廣 至 全 中 國 大 陸, 形 成 與 國 際 投 資 貿 易 通 行 規 則 相 銜 接 的 基 本 制 度 框 架 目 前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涵 蓋 的 範 圍 包 括 上 海 外 高 橋 保 稅 區 上 海 外 高 橋 保 稅 物 流 園 區 洋 山 保 稅 港 區 和 上 海 浦 東 機 場 綜 合 保 稅 區 等 4 個 海 關 特 殊 監 管 區 域, 總 面 積 為 平 方 公 里, 占 上 海 市 面 積 的 1/226 ( 三 ) 政 策 措 施 與 任 務 1. 加 快 政 府 職 能 轉 變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的 設 立 目 標 之 一 即 為 改 革 創 新 政 府 的 管 理 方 式 與 制 度, 推 進 政 府 管 理 由 注 重 事 先 審 批 轉 為 注 重 事 中 事 後 監 管 包 括 建 立 行 業 信 息 跟 蹤 監 管 和 歸 集 的 綜 合 性 評 估 機 制 ; 建 立 集 中 統 一 的 市 場 監 管 綜 合 執 法 體 系, 在 質 量 技 術 監 督 食 品 藥 品 監 管 知 識 產 權 工 商 稅 務 等 管 理 領 域, 實 現 高 效 監 管 ; 完 善 體 現 投 資 者 參 與 符 合 國 際 規 則 的 信 息 公 開 機 制 ; 允 許 符 合 條 件 的 外 國 投 資 者 自 由 轉 移 其 投 資 收 益, 建 立 知 識 產 權 糾 紛 調 解 援 助 等 解 決 機 制 附 -34

414 2. 擴 大 投 資 領 域 的 開 放 ( 1) 擴 大 服 務 業 的 開 放 目 前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初 步 針 對 金 融 航 運 商 貿 專 業 文 化 及 社 會 服 務 等 六 大 領 域 18 項 服 務 業 擴 大 開 放 ( 可 參 考 附 件 四 -(1)), 暫 停 或 取 消 投 資 者 資 質 要 求 股 比 限 制 經 營 範 圍 限 制 等 準 入 限 制 措 施, 但 在 文 化 廣 電 網 路 及 電 信 等 產 業 領 域 仍 有 諸 多 限 制 ( 可 參 考 附 件 四 -(2)), 如 限 制 投 資 電 信 廣 播 電 信 與 衛 星 服 務, 禁 止 投 資 新 聞 網 站 上 網 服 務 營 業 場 所, 禁 止 直 接 或 間 接 從 事 與 參 與 網 路 遊 戲 營 運 投 資 醫 療 機 構 總 額 不 低 於 2,000 萬 元 人 民 幣, 不 允 許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且 經 營 期 限 不 超 過 20 年 等 ( 2) 對 外 商 投 資 探 索 建 立 負 面 清 單 模 式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對 外 商 的 投 資 管 理 模 式, 乃 採 負 面 清 單 的 管 理 模 式, 試 行 準 入 前 國 民 待 遇, 即 負 面 清 單 所 列 之 行 業 禁 止 外 資 進 入 或 限 制 外 資 比 例, 而 負 面 清 單 之 外 的 領 域, 將 按 照 內 外 資 一 致 的 原 則 這 是 中 國 大 陸 第 一 次 採 行 的 外 商 對 華 投 資 管 理 模 式 上 海 市 發 布 的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外 商 投 資 準 入 特 別 管 理 措 施 ( 負 面 清 單 )( 2013 年 ) ( 可 參 考 附 件 四 -(3)), 係 依 照 中 國 大 陸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及 代 碼 (2011 年 版 ) 分 類 編 制, 列 出 190 個 行 業 尚 需 特 別 的 管 理 措 施 ; 同 時, 負 面 清 單 將 實 施 動 態 管 理, 隨 著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的 經 驗 累 積 以 及 中 國 大 陸 國 內 經 濟 轉 型 的 情 況, 將 逐 步 移 除 現 有 負 面 清 單 上 的 產 品, 逐 步 形 成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外 商 投 資 管 理 制 度 因 應 管 理 模 式 的 變 更, 相 應 的 審 批 模 式 也 進 行 改 變, 對 負 面 清 單 之 外 的 領 域, 外 商 投 資 項 目 將 由 核 準 制 改 為 備 案 制, 由 上 海 市 負 責 辦 理 ; 將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合 同 章 程 審 批 改 為 由 上 海 市 負 責 備 案 管 理, 備 案 後 按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 3) 構 築 自 貿 區 內 企 業 對 外 投 資 的 服 務 體 系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對 於 區 內 企 業 進 行 的 對 境 外 投 資 一 般 項 目, 同 樣 採 用 備 案 制, 提 高 境 外 投 資 的 便 利 化, 由 上 海 市 負 責 備 案 管 理 另 外 附 -35

415 鼓 勵 在 區 內 設 立 專 業 從 事 境 外 股 權 投 資 的 項 目 公 司, 支 持 有 條 件 的 投 資 者 設 立 境 外 投 資 股 權 投 資 母 基 金 3. 推 進 貿 易 發 展 方 式 轉 變 為 培 育 貿 易 新 型 業 態 和 功 能, 在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推 動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服 務 功 能, 試 點 建 立 與 之 相 適 應 的 海 關 監 管 檢 驗 檢 疫 退 稅 跨 境 支 付 物 流 等 相 應 系 統 鼓 勵 跨 國 公 司 建 立 亞 太 地 區 總 部, 建 立 整 合 貿 易 物 流 結 算 等 功 能 的 營 運 中 心 ; 深 化 國 際 貿 易 結 算 中 心 試 點, 拓 展 專 用 帳 戶 的 服 務 貿 易 跨 境 收 付 及 融 資 功 能, 支 持 區 內 企 業 展 開 離 岸 業 務 ; 鼓 勵 企 業 統 籌 展 開 國 際 國 內 貿 易, 實 現 內 外 貿 一 體 化 發 展 另 外 探 索 在 試 驗 區 內 設 立 國 際 大 宗 商 品 交 易 和 資 源 配 置 平 臺, 開 展 能 源 產 品 基 本 工 業 原 料 和 大 宗 農 產 品 的 國 際 貿 易 擴 大 完 善 期 貨 保 稅 交 割 試 點, 拓 展 倉 單 質 押 融 資 等 功 能 允 許 和 支 持 各 類 融 資 租 賃 公 司 在 試 驗 區 內 設 立 項 目 子 公 司 並 開 展 境 內 外 租 賃 服 務 鼓 勵 設 立 第 三 方 檢 驗 鑒 定 機 構, 按 照 國 際 標 準 採 信 其 檢 測 結 果 並 在 航 運 方 面, 提 升 國 際 航 運 服 務 能 級, 加 快 發 展 航 運 運 價 指 數 衍 生 品 交 易 業 務 推 動 中 轉 集 拚 業 務 發 展, 允 許 中 資 公 司 擁 有 或 控 股 擁 有 的 非 五 星 旗 船, 先 行 先 試 外 貿 進 出 口 貨 櫃 在 大 陸 沿 海 港 口 及 上 海 港 之 間 的 沿 海 捎 帶 業 務 ; 簡 化 國 際 船 舶 運 輸 經 營 許 可 流 程, 形 成 高 效 率 的 船 籍 登 記 制 度 4. 深 化 金 融 領 域 的 開 放 創 新 ( 1) 加 快 金 融 制 度 創 新 在 風 險 可 控 前 提 下, 在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內 先 行 先 試 人 民 幣 資 本 項 目 可 兌 換 金 融 市 場 利 率 市 場 化 ( 貸 款 利 率 開 放, 存 款 利 率 有 限 浮 動 ) 人 民 幣 跨 境 使 用 等 方 面, 實 現 金 融 機 構 資 產 方 價 格 實 行 市 場 化 定 價, 即 鼓 勵 企 業 充 分 利 用 境 內 外 兩 種 資 源 兩 個 市 場, 實 現 跨 境 融 資 自 由 化 但 根 據 訪 談 結 果, 從 境 內 流 入 與 流 出 境 外 的 資 金 額 度 是 受 限 的, 分 別 自 單 筆 金 額 與 年 度 總 額 加 以 管 制, 其 中 年 度 總 額 限 制 乃 根 據 在 自 貿 區 設 立 公 司 的 註 冊 資 本 的 一 定 比 例, 另 外 對 欲 在 區 內 設 立 公 司 的 企 附 -36

416 業, 在 資 金 額 度 用 途 別 及 從 事 行 業 仍 須 向 政 府 說 明, 且 資 金 受 限 於 單 一 的 功 能 用 途, 換 言 之, 雖 然 力 圖 減 少 政 府 的 監 管 審 核 程 序, 但 對 資 金 的 自 由 進 入 仍 是 一 個 變 相 的 審 核 監 管 ( 2) 增 強 金 融 服 務 功 能 推 動 金 融 服 務 業 對 符 合 條 件 的 民 營 資 本 和 外 資 金 融 機 構 全 面 開 放, 支 持 在 自 貿 區 內 設 立 外 資 銀 行 和 中 外 合 資 銀 行, 但 必 須 分 開 管 理 民 營 資 本 與 金 融 機 構 設 立 的 金 融 業 務, 如 原 是 金 融 機 構 在 自 貿 區 內 設 立 銀 行, 申 請 全 牌 照 可 縮 短 時 限, 但 民 營 資 本 欲 設 立 金 融 機 構, 則 需 限 制 其 業 務 功 能, 細 則 可 參 考 附 件 四 -(4), 另 外 逐 步 允 許 境 外 企 業 參 與 商 品 期 貨 交 易, 鼓 勵 金 融 市 場 產 品 創 新, 支 持 股 權 托 管 交 易 機 構 在 試 驗 區 內 建 立 綜 合 金 融 服 務 平 臺, 在 保 險 部 分 支 持 開 展 人 民 幣 跨 境 再 保 險 業 務, 培 育 發 展 再 保 險 市 場, 細 則 可 參 考 附 件 四 -(5) 5. 完 善 法 規 監 管 服 務 模 式 與 稅 收 制 度 ( 1) 完 善 制 度 的 保 障 由 於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乃 是 初 步 的 制 度 試 驗 區, 按 照 成 熟 的 可 先 做, 再 逐 步 完 善 的 要 求 規 劃, 並 在 推 進 過 程 中 認 真 研 究 新 情 況 解 決 新 問 題, 重 大 問 題 要 及 時 向 國 務 院 請 示 報 告, 同 時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 起 在 三 年 內 暫 時 調 整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外 資 企 業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法 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法 規 定 的 有 關 行 政 審 批, 並 且 上 海 市 要 通 過 地 方 立 法, 建 立 與 試 點 要 求 相 應 的 管 理 制 度 ( 2) 創 新 監 管 服 務 模 式 允 許 企 業 憑 進 口 艙 單 將 貨 物 直 接 入 區, 再 憑 進 境 貨 物 備 案 清 單 向 主 管 海 關 辦 理 申 報 手 續, 簡 化 國 際 中 轉 集 拼 和 分 撥 等 業 務 進 出 境 手 續, 並 實 行 進 境 檢 疫, 適 當 放 寬 進 出 口 檢 驗 模 式, 在 確 保 有 效 監 管 的 前 提 下, 探 索 建 立 貨 物 狀 態 分 類 監 管 模 式 深 化 功 能 拓 展, 在 嚴 格 執 行 貨 物 進 出 口 稅 收 政 策 的 前 提 下, 允 許 在 特 定 區 域 設 立 保 稅 展 示 交 易 平 台 附 -37

417 另 外 通 過 進 出 境 清 單 比 對 賬 冊 管 理 等 監 管, 推 行 方 便 進 出, 嚴 密 防 範 質 量 安 全 風 險 的 檢 驗 檢 疫 監 管 模 式, 加 強 電 子 賬 冊 管 理 試 驗 區 內 企 業 原 則 上 不 受 地 域 限 制, 可 到 區 外 再 投 資 或 開 展 業 務, 如 有 專 項 規 定 要 求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仍 應 按 照 專 項 規 定 辦 理 加 強 海 關 質 檢 工 商 稅 務 外 匯 等 管 理 部 門 的 協 作, 推 進 組 建 統 一 高 效 的 口 岸 監 管 機 構, 建 立 風 險 可 控 的 海 關 監 管 機 制 ( 3) 探 索 與 自 貿 區 相 應 的 稅 收 政 策 對 註 冊 在 試 驗 區 內 的 企 業 或 個 人 股 東, 因 非 貨 幣 性 資 產 對 外 投 資 等 資 產 重 組 行 為 而 產 生 的 資 產 評 估 增 值 部 分, 可 在 不 超 過 5 年 期 限 內, 分 期 繳 納 所 得 稅 另 外 對 試 驗 區 內 企 業 以 股 份 或 出 資 比 例 等 股 權 形 式 給 予 企 業 高 端 人 才 和 緊 缺 人 才 的 獎 勵, 實 行 已 在 中 關 村 等 地 區 試 點 的 股 權 激 勵 個 人 所 得 稅 分 期 納 稅 政 策 在 現 行 政 策 框 架 下, 對 試 驗 區 內 生 產 企 業 和 生 產 性 服 務 業 企 業 進 口 所 需 的 機 器 設 備 等 貨 物 予 以 免 稅, 但 企 業 所 得 稅 按 照 15% 徵 收 的 方 案, 則 在 中 國 大 陸 財 政 部 認 為 不 具 備 可 複 製 推 廣 可 行 性, 考 量 在 符 合 稅 制 改 革 方 向 和 國 際 慣 例, 以 及 不 導 致 利 潤 轉 移 和 稅 基 侵 蝕 的 前 提 下, 並 未 將 15% 的 企 業 所 得 稅 政 策 納 入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的 執 行 措 施 中 ( 四 ) 解 讀 從 行 業 開 放 的 類 別 來 看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的 開 放 幅 度, 則 負 面 表 列 清 單 的 外 資 管 理 模 式 已 是 中 國 大 陸 相 當 大 的 管 理 思 維 的 轉 變, 其 企 圖 心 已 不 言 可 喻 且 由 上 海 市 中 國 上 海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外 商 投 資 准 入 特 別 管 理 措 施 ( 負 面 清 單 ), 尚 需 特 別 的 管 理 措 施 的 行 業 項 目, 約 佔 目 前 中 國 大 陸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的 17.8%, 加 上, 負 面 清 單 將 實 施 動 態 管 理, 隨 著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的 經 驗 累 積 以 及 中 國 大 陸 國 內 經 濟 轉 型 的 情 況, 將 逐 步 移 除 現 有 負 面 清 單 上 的 產 品, 此 足 以 顯 示 上 海 或 中 國 大 陸 的 積 極 性 由 上 海 市 所 列 負 面 表 列 清 單 國 務 院 開 放 的 服 務 業 清 單 及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公 布 鬆 綁 的 管 制 內 容 觀 察, 亦 不 難 發 現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的 附 -38

418 確 作 了 相 當 幅 度 的 管 制 放 鬆, 然 放 寬 管 制 程 度 較 大 的 領 域 則 多 屬 中 資 企 業 已 累 積 相 當 的 實 力 中 國 大 陸 積 極 發 展 的 戰 略 重 點, 或 製 造 業 相 關 環 節 服 務 業 的 發 展 與 經 營 環 境, 如 遊 戲 遊 藝 設 備 的 生 產 和 銷 售 158, 以 及 出 境 旅 遊 業 務 醫 院 境 內 外 高 技 術 高 附 加 值 的 維 修 業 務 物 流 電 子 商 務 等 且 開 放 的 幅 度 亦 因 產 業 而 異, 如 中 國 國 家 旅 遊 局 2010 年 9 月 已 開 始 允 許 中 外 合 資 旅 行 社 經 營 出 境 旅 遊 業 務 的 試 點, 但 規 定 需 要 獲 得 經 營 許 可 滿 兩 年, 且 不 包 括 外 商 獨 資 旅 行 社 此 次 雖 凡 在 區 內 註 冊 的 合 格 的 中 外 合 資 旅 行 社 都 可 經 營 除 台 灣 地 區 以 外 的 出 境 旅 遊 業 務, 但 仍 未 提 及 外 商 獨 資 旅 行 社 至 於 文 化 網 路 與 電 信 等 敏 感 性 產 業 的 開 放 仍 相 對 有 限, 如 禁 止 投 資 各 級 的 廣 播 電 台 或 電 視 台, 外 商 對 應 用 程 式 商 店 以 外 的 訊 息 服 務 投 資 不 得 超 過 50%; 對 文 化 藝 術 軟 體 互 聯 網 和 相 關 服 務 和 上 網 服 務 營 業 場 所 的 投 資 限 制 仍 多, 也 禁 止 直 接 或 間 接 從 事 與 參 與 網 路 遊 戲 營 運 即 便 鬆 綁 的 獨 資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只 能 在 上 海 界 內 活 動, 而 獨 資 娛 樂 場 所 的 活 動 範 圍 不 能 出 自 貿 試 驗 區 ; 在 保 障 網 絡 資 訊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允 許 外 資 企 業 經 營 特 定 形 式 的 部 分 增 值 電 信 業 務, 如 涉 及 突 破 行 政 法 規, 須 國 務 院 批 準 同 意, 但 尚 未 有 明 確 的 服 務 內 容 現 身 再 者, 此 次 開 放 重 點 項 目 - 金 融 產 業 亦 僅 開 放 了 三 項, 但 業 務 範 圍 仍 以 境 外 金 融 為 主 且 不 很 具 體, 區 內 對 人 民 幣 資 本 項 目 可 兌 換 機 跨 境 使 用 先 行 先 試, 但 時 間 表 待 定 ; 而 有 關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的 相 關 改 革 部 分 相 對 較 少 歸 納 影 響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開 放 成 效 的 因 素 有 : 1. 國 內 相 關 產 業 的 成 長 與 經 濟 可 承 受 力 考 量 對 國 內 的 可 能 衝 擊,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的 開 放 理 念, 定 調 為 一 線 放 開 二 線 安 全 高 效 管 住, 而 由 規 劃 區 域 仍 侷 限 於 保 稅 加 工 區 來 年 6 月 開 始 中 國 大 陸 為 治 理 國 內 遊 戲 機 市 場, 禁 止 生 產 和 銷 售 面 向 國 內 市 場 的 遊 戲 設 備 及 零 附 件, 但 生 產 出 口 的 遊 戲 機 和 零 附 件 並 不 受 禁 令 規 限, 許 多 中 資 企 業 通 過 多 年 積 累 已 經 實 力 強 大, 外 資 通 過 自 貿 區 進 入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未 必 容 易 附 -39

419 看, 更 見 有 形 的 區 域 監 管 不 脫 貨 物 開 放 的 概 念, 但 對 有 形 貨 物 開 放 容 易 執 行 的 開 放 理 念, 卻 未 必 可 有 效 或 合 適 於 監 管 無 形 的 服 務 業 金 融 業 開 放, 再 加 上 既 得 利 益 者 的 強 勢 ( 如 中 國 銀 行 業 ), 金 融 系 統 本 身 的 風 險 較 大, 資 本 市 場 的 發 展 不 成 熟 等 國 內 經 濟 可 承 受 力 考 量, 均 成 為 侷 限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服 務 和 金 融 開 放 的 主 要 因 素 2. 中 國 內 部 區 域 間 的 競 爭 自 貿 試 驗 區 選 擇 上 海, 除 了 上 海 首 先 提 出 外, 上 海 本 身 具 有 較 好 的 基 礎 較 為 成 熟 的 監 管 制 度 和 管 理 經 驗 和 較 好 的 區 位 優 勢 也 是 主 要 原 因 但 也 有 於 上 海 本 身 的 優 勢 可 藉 由 推 動 自 由 貿 易 探 索 改 革, 作 為 中 國 和 國 際 接 軌 合 作 的 試 驗 田 之 際, 提 升 上 海 的 地 位 成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進 而 將 與 香 港 產 生 競 爭 雖 然 上 海 與 香 港 的 國 際 水 準 仍 有 相 當 的 差 距, 但 短 期 的 替 代 效 應 難 以 避 免, 此 已 引 發 香 港 的 關 注 與 因 應 再 者 試 驗 區 的 紅 利 已 引 發 其 他 區 域 的 競 相 提 出 規 劃, 在 中 國 國 務 院 正 式 批 准 設 立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後 的 短 短 幾 天 內, 各 地 已 掀 起 了 一 股 自 貿 區 熱, 加 入 申 報 自 貿 區 的 城 市 包 括 廣 東 南 沙 天 津 重 慶 福 建 廈 門 浙 江 舟 山 等 由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改 名 為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已 顯 現 試 驗 區 將 可 能 不 僅 限 於 上 海 的 可 能 性, 如 何 面 對 中 央 平 衡 各 區 域 間 發 展 的 考 量, 爭 取 有 利 的 試 點 功 能 或 產 業, 也 將 影 響 到 上 海 的 開 放 成 效 3. 時 間 的 侷 限 性 雖 然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的 開 放 是 採 漸 進 式, 但 依 據 中 國 國 務 院 8 月 16 日 常 務 會 議 決 議, 為 解 決 上 海 自 由 貿 易 區 與 大 陸 現 行 法 律 的 矛 盾, 未 來 自 貿 區 擬 暫 停 實 施 外 資 企 業 法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法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法 及 文 物 保 護 法 等 四 項 法 律, 為 期 三 年 顯 示 預 期 的 改 革 試 驗 成 果 檢 驗 期 是 兩 至 三 年, 如 何 在 這 麼 短 的 期 間 內 達 成 何 種 可 複 製 的 試 驗 成 果, 以 及 如 何 擴 散 將 是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未 來 發 展 中 值 得 關 注 的 重 點, 也 可 能 為 求 成 果 而 限 縮 其 開 放 力 度 附 -40

420 二 房 地 產 業 赴 陸 投 資 的 現 況 與 問 題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過 去 的 經 濟 改 革 開 放 引 導 的 經 濟 大 幅 成 長, 加 上 城 鎮 化 的 推 動 提 高 都 市 化 比 率, 促 使 中 國 大 陸 的 房 地 產 業 的 繁 榮 發 展, 不 論 是 商 機 或 獲 利 均 表 現 亮 眼, 在 台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簽 署 ECFA 服 務 貿 易 協 定 後, 更 強 化 了 台 灣 的 房 地 產 業 者 至 中 國 大 陸 開 發 的 意 願 惟 為 抑 制 高 漲 的 房 價, 中 國 大 陸 已 將 房 地 產 開 發 列 為 限 制 類 根 據 不 同 台 資 房 產 開 發 商 的 訪 談 結 果, 可 發 現 中 國 大 陸 的 制 度 設 計 土 地 與 資 金 取 得, 是 台 商 經 營 大 陸 房 地 產 業 所 面 臨 的 主 要 限 制 ( 一 ) 中 國 大 陸 的 制 度 設 計 障 礙 除 了 與 台 灣 同 樣 需 要 遵 守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外, 在 中 國 大 陸 申 辦 相 關 認 證 流 程 需 要 約 1-2 年, 而 經 過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建 設 到 實 際 運 營 ( 拿 到 運 營 認 證 ) 約 3 年, 且 各 個 開 發 項 目 均 需 認 證 才 能 運 營, 較 台 灣 的 申 請 時 間 多 花 1 年, 並 且 在 申 請 相 關 進 程 時, 中 國 大 陸 需 經 許 多 單 位 的 認 證 通 過, 不 如 台 灣 有 單 一 窗 口 受 理 審 查, 造 成 取 證 的 時 程 冗 長 繁 複 另 外, 中 國 大 陸 許 多 行 政 規 範 仍 與 當 權 者 有 關, 當 權 者 握 有 相 當 的 行 政 裁 量 權, 因 而 造 成 法 令 的 低 延 續 性 與 反 覆 性, 使 台 商 無 所 適 從 此 外 台 資 房 地 產 業 在 中 國 大 陸 僅 能 從 事 開 發 設 計 業 務, 後 續 如 工 程 設 計 營 造 工 程 監 理 都 須 委 託 中 國 大 陸 當 地 廠 商, 尤 其 中 國 大 陸 規 範 工 程 監 理 需 第 三 方 監 理 機 構 執 行, 除 造 成 台 資 開 發 商 的 額 外 負 擔 外, 也 未 能 保 證 監 理 成 果 可 否 達 成 開 發 商 的 設 計 品 質 與 標 準 ( 二 ) 土 地 資 金 取 得 問 題 首 先 目 前 在 中 國 大 陸 取 得 土 地 需 經 招 拍 掛 的 公 開 標 售 程 序, 在 競 爭 者 眾 的 情 況 下, 需 付 相 當 高 的 自 有 資 金 才 可 取 得 土 地 但 台 商 資 本 規 模 較 小, 且 中 國 大 陸 規 定 土 地 價 金 不 可 以 借 款 抵 之, 而 需 全 價 投 入, 致 使 台 商 難 與 在 地 陸 商 競 爭 其 次, 後 續 項 目 融 資 成 本 高, 也 附 -41

421 基 於 台 資 規 模 小, 連 帶 使 其 借 貸 額 度 受 限, 加 上 台 灣 的 專 案 審 查 機 制, 以 及 台 商 自 海 外 融 資 款 被 列 入 赴 陸 投 資 金 額 不 逾 公 司 淨 值 60% 的 額 度 在 台 商 面 對 資 金 規 模 借 貸 管 道 投 資 審 查 金 額 限 制 等 諸 多 經 營 箝 制, 資 金 取 得 極 為 困 難, 須 採 滾 動 式 開 發, 才 可 支 應 整 體 開 發 案 的 同 時, 在 地 陸 商 則 相 對 處 於 規 模 龐 大, 資 金 來 源 管 道 多 的 優 勢, 致 使 台 商 在 投 資 經 營 上 居 於 不 利 的 競 爭 地 位 參 建 議 一 在 中 國 大 陸 進 行 商 貿 便 利 化 的 同 時, 結 合 ECFA 機 制 爭 取 對 我 產 業 發 展 有 利 措 施 由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與 台 灣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的 目 標, 自 由 化 與 國 際 化 觀 之, 兩 岸 在 經 濟 轉 型 的 方 向 上 不 謀 而 合, 且 在 規 劃 內 容 上 也 諸 多 相 似 之 處, 如 台 灣 以 創 新 關 務 與 前 店 後 廠 的 智 慧 物 流 意 欲 鎖 定 外 資 醫 院 的 國 際 醫 療 以 及 以 金 融 業 為 主 的 服 務 業 開 放 產 業 合 作, 都 見 諸 於 上 海 的 開 放 與 改 革 清 單 之 內 而 台 灣 未 納 入 的 遺 珠 之 憾 - 教 育, 亦 已 經 列 入 上 海 第 一 階 段 開 放 之 中 雖 因 兩 岸 產 業 發 展 與 經 濟 成 熟 度 的 不 同, 在 開 放 的 層 次 與 措 施 的 重 點 相 異 但 上 海 已 後 發 先 至, 雖 諸 多 實 施 細 項 與 開 放 內 容 仍 在 陸 續 規 劃 與 公 佈 依 據 經 驗 修 正 中 而 相 對 於 上 海 的 政 策 落 實 執 行, 台 灣 的 轉 型 速 度 明 顯 在 自 貿 區 競 賽 上 落 後 台 灣 除 了 加 快 經 濟 轉 型 的 步 調 外, 亦 可 考 慮 藉 由 與 上 海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的 合 作, 爭 取 有 利 我 國 產 業 發 展 的 商 貿 便 利 化 措 施 ( 一 ) 商 貿 便 利 化 措 施 在 ECFA 貨 品 貿 易 還 未 簽 署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上 停 滯 在 立 法 院 時, 台 灣 商 品 尚 面 臨 貨 貿 領 域 若 干 障 礙, 其 中 又 以 檢 驗 檢 疫 等 議 題 最 為 迫 切, 特 別 是 農 產 品 食 品 藥 品 等 項 目, 因 此 我 方 可 利 用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進 境 檢 疫, 適 當 放 寬 進 出 口 檢 驗 模 式 來 爭 取 附 -42

422 進 口 流 程 簡 化, 甚 至 設 立 第 三 方 檢 驗 鑒 定 機 構, 按 照 國 際 標 準 來 採 信 其 檢 測 結 果 等 措 施, 以 提 升 兩 岸 商 品 流 通 效 率 ( 二 ) 製 造 業 合 作 在 商 貿 便 利 化 的 措 施 及 未 來 對 外 商 投 資 的 負 面 清 單 不 斷 更 新 下, 兩 岸 產 業 合 作 的 項 目 可 利 用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的 試 點 特 性, 除 了 現 行 的 產 業 合 作 項 目 外, 亦 可 針 對 IC 設 計 生 技 製 藥 醫 材 等, 評 估 於 自 貿 區 進 行 合 作 之 機 會 與 模 式, 選 擇 未 來 可 期 的 產 業 合 作 細 項, 發 展 出 兩 岸 雙 向 物 流 加 值 製 造 與 服 務 之 創 新 分 工 模 式, 並 可 藉 此 創 造 台 灣 產 業 發 展 與 就 業 機 會 ( 三 ) 金 融 措 施 雖 然 金 融 業 在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開 放 程 度 不 大, 但 我 方 可 透 過 後 續 兩 岸 協 商 管 道, 爭 取 擴 大 在 自 貿 區 的 政 策 措 施, 例 如 縮 短 爭 取 全 牌 照 銀 行 的 時 限, 或 透 過 自 貿 區 試 驗 人 民 幣 資 本 項 目 可 兌 換 等 項 目, 除 可 進 一 步 增 加 台 商 籌 資 來 源, 充 分 運 用 跨 境 融 資 自 由 化, 尤 其 是 非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鼓 勵 的 房 地 產 業, 亦 可 提 供 台 灣 金 融 機 構 所 吸 收 之 人 民 幣 存 款, 另 一 去 化 資 金 管 道, 以 協 助 台 商 資 金 取 得 及 我 國 人 民 對 中 國 大 陸 的 投 資 二 弱 化 ECFA 服 貿 協 定 的 效 益 兩 岸 ECFA 服 貿 協 定 的 簽 訂, 意 在 協 助 我 民 間 服 務 業 打 破 中 國 大 陸 法 規 限 制, 先 行 獲 得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發 展 的 商 機, 但 觀 諸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的 服 務 業 開 放 內 容, 已 將 在 FTA 協 定 中 可 開 放 的 服 務 業 內 容 選 擇 性 列 入, 例 如 服 貿 協 議 給 予 台 灣 的 利 多 包 括 設 立 獨 資 醫 院 旅 行 社 國 民 待 遇 等, 都 赫 然 出 現 在 上 海 自 貿 區 第 1 階 段 開 放 範 圍 ; 其 次, 增 值 電 信 服 務 的 開 放, 也 隱 約 透 露 出 台 灣 的 最 大 利 多 電 子 商 務, 可 能 也 快 面 臨 優 勢 不 再 ; 更 遑 論 金 融 業 的 大 開 放 固 然 使 台 灣 銀 行 有 機 會, 但 也 不 過 是 與 所 有 外 銀 與 陸 銀 站 在 同 樣 起 跑 點 上 換 言 之, 兩 岸 服 務 附 -43

423 協 定 帶 與 台 灣 業 者 的 服 務 業 商 機, 隨 著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的 開 放 試 驗, 已 然 逐 漸 弱 化, 並 別 提 執 行 中 與 等 待 的 明 顯 差 異 所 造 成 商 機 流 失 的 負 面 效 益 影 響, 尤 其 未 來 成 功 複 製 推 廣 全 中 國 大 陸 後 可 能 造 成 相 當 大 的 衝 擊,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未 來 在 經 貿 制 度 的 逐 步 開 放, 建 議 我 國 政 府 應 盡 早 通 過 ECFA 服 貿 協 定, 以 利 業 者 及 早 進 入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佈 局, 獲 取 先 機 同 時,ECFA 服 務 業 協 議 需 要 不 斷 進 行 更 新 與 修 正, 以 防 止 中 國 大 陸 對 外 資 與 我 國 在 服 務 業 開 放 的 不 平 等 待 遇, 以 利 我 國 服 務 業 出 口 三 持 續 關 注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的 商 機 與 威 脅 在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可 期 下,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可 能 對 我 國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在 招 商 引 資 形 成 相 當 壓 力, 雖 然 對 我 國 形 成 威 脅, 但 從 合 作 角 度 來 看, 如 何 將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與 我 國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共 同 形 成 境 內 關 外 的 兩 岸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在 制 度 變 革 產 業 發 展 等 方 面 化 競 爭 為 合 作, 將 有 助 於 兩 岸 未 來 經 濟 與 貿 易 交 流 發 展 附 -44

424 肆 活 動 集 錦 ( 附 相 片 ) 照 片 1 訪 問 國 泰 建 設 加 恆 ( 上 海 )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照 片 2 訪 問 麗 寶 ( 上 海 )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附 -45

425 照 片 3 訪 問 南 京 鼎 正 置 業 有 限 公 司 照 片 4 訪 問 華 新 ( 南 京 ) 志 業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附 -46

426 照 片 5 訪 問 上 海 東 亞 研 究 所 鐘 焰 副 研 究 員 照 片 6 訪 問 上 海 社 科 院 部 門 經 濟 研 究 所 楊 建 文 所 長 附 -47

427 附 件 四 -(1) 國 務 院 印 發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總 體 方 案 國 發 號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服 務 業 擴 大 開 放 措 施 一 金 融 服 務 領 域 1 銀 行 服 務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J 金 融 業 6620 貨 幣 銀 行 服 務 ) 開 放 措 施 ( 1) 允 許 符 合 條 件 的 外 資 金 融 機 構 設 立 外 資 銀 行, 符 合 條 件 的 民 營 資 本 與 外 資 金 融 機 構 共 同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銀 行 在 條 件 具 備 時, 適 時 在 試 驗 區 內 試 點 設 立 有 限 牌 照 銀 行 ( 2) 在 完 善 相 關 管 理 辦 法, 加 強 有 效 監 管 的 前 提 下, 允 許 試 驗 區 內 符 合 條 件 的 中 資 銀 行 開 辦 離 岸 業 務 2 專 業 健 康 醫 療 保 險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J 金 融 業 6812 健 康 和 意 外 保 險 ) 開 放 試 點 設 立 外 資 專 業 健 康 醫 療 保 險 機 構 措 施 3 融 資 租 賃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J 金 融 行 業 6631 金 融 租 賃 服 務 ) 開 放 措 施 ( 1) 融 資 租 賃 公 司 在 試 驗 區 內 設 立 的 單 機 單 船 子 公 司 不 設 最 低 註 冊 資 本 限 制 (2) 允 許 融 資 租 賃 公 司 兼 營 與 主 營 業 務 有 關 的 商 業 保 理 業 務 附 -48

428 二 航 運 服 務 領 域 4 遠 洋 貨 物 運 輸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G 交 通 運 輸 倉 儲 和 郵 政 業 5521 遠 洋 貨 物 遠 輸 開 放 措 施 (1) 放 寬 中 外 合 資 中 外 合 作 國 際 船 舶 運 輸 企 業 的 外 資 股 比 限 制, 由 國 務 院 交 通 運 輸 主 管 部 門 制 定 相 關 管 理 試 行 辦 法 (2) 允 許 中 資 公 司 擁 有 或 控 股 擁 有 的 非 五 星 旗 船, 先 行 先 試 外 貿 進 出 口 集 裝 箱 在 國 內 沿 海 港 口 和 上 海 港 之 間 的 沿 海 捎 帶 業 務 5 國 際 船 舶 管 理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G 交 通 運 輸 倉 儲 和 郵 政 業 5539 其 他 水 上 運 輸 輔 助 服 務 ) 開 放 允 許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國 際 船 舶 管 理 企 業 措 施 三 商 貿 服 務 領 域 6 增 值 電 信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 I 資 訊 傳 輸 軟 體 和 資 訊 技 術 服 務 業 6319 其 他 電 信 業 務,6420 互 聯 網 資 訊 服 務,6540 資 料 處 理 和 存 儲 服 務,6592 呼 叫 中 心 開 放 在 保 障 網 路 資 訊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允 許 外 資 企 業 經 營 特 定 形 式 的 措 施 部 分 增 值 電 信 業 務, 如 涉 及 突 破 行 政 法 規, 須 國 務 院 批 准 同 意 7 遊 戲 機 遊 藝 機 銷 售 及 服 務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F 批 發 和 零 售 業 5179 其 他 機 械 及 電 子 商 品 批 發 ) 開 放 措 施 允 許 外 資 企 業 從 事 遊 戲 遊 藝 設 備 的 生 產 和 銷 售, 通 過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內 容 審 查 的 遊 戲 遊 藝 設 備 可 面 向 國 內 市 場 銷 售 附 -49

429 四 專 業 服 務 領 域 8 律 師 服 務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L 租 賃 和 商 務 服 務 業 7221 律 師 及 相 關 法 律 服 務 ) 開 放 措 施 探 索 密 切 中 國 律 師 事 務 所 與 外 國 ( 港 澳 臺 地 區 ) 律 師 事 務 所 業 務 合 作 的 方 式 和 機 制 9 資 信 調 查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L 租 賃 和 商 務 服 務 業 7295 信 用 服 務 ) 開 放 允 許 設 立 外 商 投 資 資 信 調 查 公 司 措 施 10 旅 行 社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L 租 賃 和 商 務 服 務 業 7271 旅 行 社 服 務 ) 開 放 措 施 允 許 在 試 驗 區 內 註 冊 的 符 合 條 件 的 中 外 合 資 旅 行 社, 從 事 除 臺 灣 地 區 以 外 的 出 境 旅 遊 業 務 11 人 才 仲 介 服 務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L 租 賃 和 商 務 服 務 業 7262 職 業 仲 介 服 務 ) 開 放 措 施 (1) 允 許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人 才 仲 介 機 構, 外 方 合 資 者 可 以 擁 有 不 超 過 70% 的 股 權 ; 允 許 港 澳 服 務 提 供 者 設 立 獨 資 人 才 仲 介 機 構 (2) 外 資 人 才 仲 介 機 構 最 低 註 冊 資 本 金 要 求 由 30 萬 美 元 降 低 至 12.5 萬 美 元 12 投 資 管 理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L 租 賃 和 商 務 服 務 業 7211 企 業 總 部 管 理 ) 開 放 允 許 設 立 股 份 制 外 資 投 資 性 公 司 措 施 13 工 程 設 計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M 科 學 研 究 與 技 術 服 務 企 業 7482 工 程 勘 察 設 計 ) 開 放 措 施 對 試 驗 區 內 為 上 海 市 提 供 服 務 的 外 資 工 程 設 計 ( 不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 企 業, 取 消 首 次 申 請 資 質 時 對 投 資 者 的 工 程 設 計 業 績 要 求 附 -50

430 14 建 築 服 務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E 建 築 業 47 房 屋 建 築 業 ;48 土 木 工 程 建 築 業 ;49 建 築 安 裝 業 ;50 建 築 裝 飾 和 其 他 建 築 業 ) 開 放 措 施 對 試 驗 區 內 的 外 商 獨 資 建 築 企 業 承 攬 上 海 市 的 中 外 聯 合 建 設 項 目 時, 不 受 建 設 項 目 的 中 外 方 投 資 比 例 限 制 五 文 化 服 務 領 域 15 演 出 經 紀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R 文 化 體 育 和 娛 樂 業 8941 文 化 娛 樂 經 紀 人 ) 開 放 措 施 取 消 外 資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的 股 比 限 制, 允 許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為 上 海 市 提 供 服 務 16 娛 樂 場 所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R 文 化 體 育 和 娛 樂 業 8911 歌 舞 廳 娛 樂 活 動 ) 開 放 允 許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的 娛 樂 場 所, 在 試 驗 區 內 提 供 服 務 措 施 六 社 會 服 務 領 域 17 教 育 培 訓 職 業 技 能 培 訓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P 教 育 8291 職 業 技 能 培 訓 ) 開 放 措 施 (1) 允 許 舉 辦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性 教 育 培 訓 機 構 (2) 允 許 舉 辦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性 職 業 技 能 培 訓 機 構 18 醫 療 服 務 (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分 類 :Q 衛 生 和 社 會 工 作 8311 綜 合 醫 院, 8315 專 科 醫 院,8330 門 診 部 [ 所 ]) 開 放 允 許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醫 療 機 構 措 施 注 : 以 上 各 項 開 放 措 施 只 適 用 於 註 冊 在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內 的 企 業 附 -51

431 附 件 四 -(2) 中 國 人 民 共 和 國 文 化 部 關 於 實 施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文 化 市 場 管 理 政 策 的 通 知 文 市 發 號 為 貫 徹 落 實 國 務 院 關 於 印 發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總 體 方 案 的 通 知 ( 國 發 號 ) 有 關 規 定, 現 將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 以 下 簡 稱 試 驗 區 ) 內 文 化 市 場 管 理 有 關 政 策 調 整 如 下 : 1. 允 許 在 試 驗 區 內 設 立 外 資 經 營 的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為 上 海 市 提 供 服 務 ( 1) 在 試 驗 區 內 設 立 合 資 合 作 獨 資 經 營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的, 應 當 向 上 海 市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上 海 市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自 收 到 申 請 之 日 起 20 日 內 作 出 決 定 ( 2) 在 試 驗 區 內 設 立 合 資 合 作 獨 資 經 營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的, 應 當 自 領 取 工 商 營 業 執 照 之 日 起 20 日 內, 持 上 述 證 照 以 及 消 防 衛 生 部 門 的 批 准 檔, 到 上 海 市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備 案, 領 取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備 案 證 明 ( 3) 合 資 合 作 獨 資 經 營 的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在 上 海 市 內 舉 辦 營 業 性 演 出 活 動, 應 當 向 上 海 市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舉 辦 國 內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或 者 演 員 參 加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自 受 理 申 請 之 日 起 3 日 內 作 出 決 定 ; 舉 辦 涉 外 或 者 涉 港 澳 臺 營 業 性 演 出, 自 受 理 申 請 之 日 起 20 日 內 作 出 決 定 ( 4) 合 資 合 作 獨 資 經 營 的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在 本 場 所 內 舉 辦 營 業 性 演 出 活 動, 應 當 向 上 海 市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舉 辦 國 內 文 藝 表 演 團 體 或 者 演 員 參 加 的 營 業 性 演 出, 自 受 理 申 請 之 日 起 3 日 內 作 出 決 定 ; 舉 辦 涉 外 或 者 涉 港 澳 臺 營 業 性 演 出, 自 受 理 申 請 之 日 起 20 日 內 作 出 決 定 附 -52

432 2. 允 許 在 試 驗 區 內 設 立 外 資 經 營 的 娛 樂 場 所 在 試 驗 區 內 設 立 合 資 合 作 獨 資 經 營 娛 樂 場 所 的, 應 當 符 合 娛 樂 場 所 管 理 條 例 娛 樂 場 所 管 理 辦 法 等 法 規 規 章 規 定 的 設 立 條 件, 向 上 海 市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上 海 市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自 受 理 申 請 之 日 起 20 日 內 作 出 決 定 3. 允 許 外 資 企 業 在 試 驗 區 內 從 事 遊 戲 遊 藝 設 備 的 生 產 和 銷 售, 通 過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內 容 審 查 的 遊 戲 遊 藝 設 備 可 面 向 國 內 市 場 銷 售 ( 1) 在 試 驗 區 內 註 冊 的 外 資 企 業, 在 國 內 銷 售 其 生 產 的 遊 戲 遊 藝 設 備, 應 當 向 上 海 市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提 出 內 容 審 查 申 請 上 海 市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自 受 理 申 請 之 日 起 20 日 內 作 出 決 定, 通 過 內 容 審 查 的 報 文 化 部 備 案 並 公 示 ( 2) 面 向 國 內 銷 售 的 遊 戲 遊 藝 設 備, 不 得 含 有 娛 樂 場 所 管 理 條 例 第 十 三 條 禁 止 的 內 容, 遊 戲 遊 藝 設 備 外 觀 內 容 遊 戲 方 法 說 明 應 當 使 用 我 國 通 用 文 字 ( 3) 報 文 化 部 備 案 公 佈 的 內 容 應 當 包 括 : 遊 戲 遊 藝 設 備 內 容 審 查 批 准 檔 生 產 企 業 名 稱 設 備 名 稱 基 本 功 能 和 遊 戲 規 則 能 反 映 設 備 外 觀 的 圖 片 等 基 本 資 訊 4. 本 通 知 調 整 的 行 政 審 批 事 項, 適 用 於 在 試 驗 區 內 投 資 設 立 企 業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台 灣 地 區 投 資 者 和 在 國 外 居 住 的 中 國 公 民 附 件 四 -(3)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外 商 投 資 准 入 特 別 管 理 措 施 ( 負 面 清 單 )( 2013 年 ) tid= 627&id=968 附 -53

433 附 件 四 -(4) 中 國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關 於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銀 行 業 監 管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銀 監 發 號 各 銀 監 局, 各 政 策 性 銀 行 國 有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制 商 業 銀 行 金 融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郵 政 儲 蓄 銀 行, 銀 監 會 直 接 監 管 的 信 託 公 司 企 業 集 團 財 務 公 司 金 融 租 賃 公 司 : 根 據 黨 中 央 國 務 院 關 於 建 設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的 決 定, 經 國 務 院 同 意, 現 就 自 貿 區 內 銀 行 業 監 管 有 關 問 題 通 知 如 下 : 1. 支 持 中 資 銀 行 入 區 發 展 允 許 全 國 性 中 資 商 業 銀 行 政 策 性 銀 行 上 海 本 地 銀 行 在 區 內 新 設 分 行 或 專 營 機 構 允 許 將 區 內 現 有 銀 行 網 點 升 格 為 分 行 或 支 行 在 區 內 增 設 或 升 格 的 銀 行 分 支 機 搆 不 受 年 度 新 增 網 點 計 畫 限 制 2. 支 持 區 內 設 立 非 銀 行 金 融 公 司 支 持 區 內 符 合 條 件 的 大 型 企 業 集 團 設 立 企 業 集 團 財 務 公 司 ; 支 持 符 合 條 件 的 發 起 人 在 區 內 申 設 汽 車 金 融 公 司 消 費 金 融 公 司 ; 支 持 上 海 轄 內 信 託 公 司 遷 址 區 內 發 展 ; 支 持 全 國 性 金 融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在 區 內 設 立 分 公 司 ; 支 持 金 融 租 賃 公 司 在 區 內 設 立 專 業 子 公 司 3. 支 持 外 資 銀 行 入 區 經 營 允 許 符 合 條 件 的 外 資 銀 行 在 區 內 設 立 子 行 分 行 專 營 機 構 和 中 外 合 資 銀 行 允 許 區 內 外 資 銀 行 支 行 升 格 為 分 行 研 究 推 進 適 當 縮 短 區 內 外 資 銀 行 代 表 處 升 格 為 分 行 以 及 外 資 銀 行 分 行 從 事 人 民 幣 業 務 的 年 限 要 求 4. 支 持 民 間 資 本 進 入 區 內 銀 行 業 支 持 符 合 條 件 的 民 營 資 本 在 區 內 設 立 自 擔 風 險 的 民 營 銀 行 金 融 租 賃 公 司 和 消 費 金 融 公 司 等 金 融 機 構 支 持 符 合 條 件 的 民 營 資 本 參 股 與 中 外 資 金 融 機 構 在 區 內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銀 行 附 -54

434 5. 鼓 勵 開 展 跨 境 投 融 資 服 務 支 持 區 內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發 展 跨 境 融 資 業 務,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大 宗 商 品 貿 易 融 資 全 供 應 鏈 貿 易 融 資 離 岸 船 舶 融 資 現 代 服 務 業 金 融 支 持 外 保 內 貸 商 業 票 據 等 支 持 區 內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推 進 跨 境 投 資 金 融 服 務,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跨 境 並 購 貸 款 和 專 案 貸 款 內 保 外 貸 跨 境 資 產 管 理 和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房 地 產 信 託 投 資 基 金 等 6. 支 持 區 內 開 展 離 岸 業 務 允 許 符 合 條 件 的 中 資 銀 行 在 區 內 開 展 離 岸 銀 行 業 務 7. 簡 化 准 入 方 式 將 區 內 銀 行 分 行 級 以 下 ( 不 含 分 行 ) 的 機 構 高 管 和 部 分 業 務 准 入 事 項 由 事 前 審 批 改 為 事 後 報 告 設 立 區 內 銀 行 業 准 入 事 項 綠 色 快 速 通 道, 建 立 准 入 事 項 限 時 辦 理 制 度, 提 高 准 入 效 率 8. 完 善 監 管 服 務 體 系 支 持 探 索 建 立 符 合 區 內 銀 行 業 實 際 的 相 對 獨 立 的 銀 行 業 監 管 體 制, 貼 近 市 場 提 供 監 管 服 務, 有 效 防 控 風 險 建 立 健 全 區 內 銀 行 業 特 色 監 測 報 表 體 系, 探 索 完 善 符 合 區 內 銀 行 業 風 險 特 徵 的 監 控 指 標 優 化 調 整 存 貸 比 流 動 性 等 指 標 的 計 算 口 徑 和 監 管 要 求 附 -55

435 附 件 四 -(5) 中 國 保 險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支 援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建 設 為 充 分 發 揮 保 險 功 能 作 用, 支 援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 以 下 簡 稱 自 貿 區 ) 建 設, 中 國 保 監 會 對 上 海 保 監 局 提 出 的 有 關 事 項 作 出 批 復,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 1. 支 援 在 自 貿 區 內 試 點 設 立 外 資 專 業 健 康 保 險 機 構 2. 支 援 保 險 公 司 在 自 貿 區 內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開 展 人 民 幣 跨 境 再 保 險 業 務, 支 援 上 海 研 究 探 索 巨 災 保 險 機 制 3. 支 援 自 貿 區 保 險 機 構 開 展 境 外 投 資 試 點, 積 極 研 究 在 自 貿 區 試 點 擴 大 保 險 機 構 境 外 投 資 範 圍 和 比 例 4. 支 援 國 際 著 名 的 專 業 性 保 險 中 介 機 構 等 服 務 機 構 以 及 從 事 再 保 險 業 務 的 社 會 組 織 和 個 人 在 自 貿 區 依 法 開 展 相 關 業 務, 為 保 險 業 發 展 提 供 專 業 技 術 配 套 服 務 5. 支 援 上 海 開 展 航 運 保 險, 培 育 航 運 保 險 營 運 機 構 和 航 運 保 險 經 紀 人 隊 伍, 發 展 上 海 航 運 保 險 協 會 6. 支 援 保 險 公 司 創 新 保 險 產 品, 不 斷 拓 展 責 任 保 險 服 務 領 域 7. 支 援 上 海 完 善 保 險 市 場 體 系, 推 動 航 運 保 險 定 價 中 心 再 保 險 中 心 和 保 險 資 金 運 用 中 心 等 功 能 型 保 險 機 構 建 設 8. 支 援 建 立 自 貿 區 金 融 改 革 創 新 與 上 海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建 設 的 聯 動 機 制, 不 斷 強 化 和 拓 展 我 會 與 上 海 市 政 府 合 作 備 忘 錄 工 作 機 制 附 -56

436 附 件 五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出 國 考 察 人 員 報 告 表 填 表 日 期 :103 年 1 月 20 日 報 告 名 稱 2013 年 兩 岸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分 析 出 國 人 員 史 惠 慈 陳 淑 娟 隸 屬 單 位 區 域 發 展 研 究 中 心 出 國 地 區 中 國 大 陸 北 京 出 國 期 間 103 年 1 月 13 日 至 1 月 15 日 內 容 摘 要 此 次 拜 訪 行 程 主 要 是 為 了 解 三 中 全 會 公 報 及 決 定 中 各 項 改 革 內 涵 與 對 未 來 政 策 走 向 之 啟 示, 以 及 上 海 自 貿 區 未 來 之 開 放 規 劃 與 時 程, 與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以 及 商 務 部 國 際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研 究 所 的 專 家 進 行 訪 談 由 訪 談 結 果 可 發 現, 中 國 大 陸 推 動 各 項 開 放 改 革, 均 是 以 穩 定 為 前 提 在 開 放 改 革 所 可 能 引 起 的 各 項 風 險 當 中, 中 央 最 關 心 的 是 就 業 問 題, 意 謂 著 中 央 會 緊 緊 守 住 經 濟 成 長 的 下 限, 於 訪 談 中 各 位 專 家 所 提 到 的 可 忍 受 下 限 在 7% 到 7.5% 之 間 對 於 2014 年 的 經 濟 展 望, 則 普 遍 抱 持 較 樂 觀 的 看 法 對 於 金 融 開 放 改 革 方 面, 中 國 人 行 表 示, 在 推 動 銀 行 理 財 業 務 與 影 子 銀 行 業 務 的 清 理 過 程 當 中, 錢 荒 不 會 是 短 期 現 象, 中 國 人 行 將 視 情 況 採 取 不 同 措 施 此 外, 基 於 穩 定 金 融 的 目 的, 若 出 現 銀 行 發 生 破 產 之 情 事, 中 央 仍 會 對 存 款 進 行 政 策 兜 底, 負 責 存 款 戶 本 金 損 失 之 賠 償 上 海 自 貿 區 方 面, 負 面 清 單 將 持 續 朝 縮 小 的 方 向 前 進, 目 前 工 作 重 點 在 於 清 理 既 有 相 關 法 令 與 上 海 自 貿 區 出 台 政 策 相 衝 突 之 處 最 後 本 報 告 提 出 下 列 政 策 建 議 :( 一 ) 密 切 注 意 錢 荒 對 台 商 之 影 響, 並 藉 勢 發 展 我 離 岸 人 民 幣 業 務 ;( 二 ) 掌 握 新 型 城 鎮 化 商 機 ;( 三 ) 密 切 關 注 國 企 開 放 改 革 利 率 及 匯 率 改 革 對 台 商 之 影 響 附 -57

437 附 件 五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出 國 考 察 人 員 報 告 表 ( 續 ) 填 表 日 期 :103 年 1 月 20 日 報 告 名 稱 2013 年 兩 岸 經 濟 及 金 融 情 勢 分 析 國 外 地 區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紀 敏 處 長 聯 絡 單 位 中 國 商 務 部 國 際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研 究 所 劉 雪 琴 研 究 員 及 聯 絡 人 建 議 事 項 見 考 察 報 告 院 長 副 院 長 主 管 附 註 : 一 本 報 告 表 返 國 後 兩 週 內 填 妥 二 本 報 告 表 於 院 長 閱 畢 後 送 資 料 處 理 室 上 網, 再 歸 人 事 組 存 檔 壹 行 程 表 日 期 地 區 拜 訪 單 位 1 月 13 日 ( 一 ) 台 北 - 北 京 中 午 抵 達 北 京 訪 問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1 月 14 日 ( 二 ) 北 京 訪 問 商 務 部 國 際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研 究 所 1 月 15 日 ( 三 ) 北 京 - 台 北 下 午 抵 達 台 北 附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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