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內地生活小百科 - 武漢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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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 港 人 内 地 生 活 小 百 科 武 汉 篇 给 在 内 地 工 作 生 活 营 商 等 的 香 港 人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武 汉 经 济 贸 易 办 事 处

2 目 录 前 言... 1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武 汉 经 济 贸 易 办 事 处 武 汉 概 况 城 市 简 介 地 理 气 候 空 气 质 量 电 压 货 币 邮 递 电 讯 与 网 络 银 行 服 务 节 假 日 交 通 概 述 航 空 公 共 交 通 服 务 驾 驶 者 资 讯 紧 急 联 系 紧 急 联 系 方 式 遗 失 证 件 或 财 物 涉 案 :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死 亡 及 相 关 事 宜... 18

3 4. 就 业 香 港 居 民 内 地 就 业 的 形 式 营 商 投 资 在 武 汉 开 设 业 务 劳 工 税 务 会 计 制 度 和 年 度 报 告 外 汇 管 理 经 济 纠 纷 的 解 决 途 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与 商 标 注 册 住 房 办 理 居 住 登 记 住 宅 物 业 租 赁 住 宅 物 业 买 卖 买 卖 房 产 缴 纳 的 税 费 继 承 内 地 亲 属 的 房 产 相 关 制 度 及 程 序 医 疗 服 务 内 地 医 疗 体 系 和 就 医 流 程 简 介 部 分 公 立 医 院 和 私 立 医 院 联 系 方 式 急 救 热 线 返 港 就 医 安 排 教 育... 53

4 8.1 学 前 教 育 中 小 学 教 育 大 学 教 育 研 究 生 课 程 内 地 与 香 港 互 认 高 等 教 育 学 位 武 汉 主 要 国 际 学 校 及 联 系 方 式 婚 姻 登 记 结 婚 登 记 办 理 条 件 结 婚 登 记 所 需 材 料 及 香 港 无 结 婚 记 录 证 明 书 的 申 请 离 婚 登 记 办 理 条 件 出 生 登 记 及 国 籍 事 宜 国 籍 法 律 体 系 介 绍 内 地 与 香 港 法 系 区 别 内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概 要 武 汉 市 公 证 机 构 武 汉 市 律 师 事 务 所 聘 用 律 师 须 注 意 事 项 常 用 联 系 表 免 责 说 明 版 权 告 示 记 事 页... 70

5 前 言 随 着 鄂 港 联 系 日 趋 紧 密 交 流 日 益 频 繁, 以 及 国 务 院 于 2009 年 公 布 促 进 中 部 地 区 崛 起 规 划, 越 来 越 多 香 港 企 业 及 香 港 人 来 武 汉 营 商 就 业 就 学 及 居 住 为 了 加 强 为 港 人 提 供 有 关 在 内 地 生 活 的 各 方 面 资 讯,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武 汉 经 济 贸 易 办 事 处 ( 驻 武 汉 办 ) 编 制 了 香 港 人 内 地 生 活 小 百 科 武 汉 篇, 介 绍 港 人 在 武 汉 营 商 投 资 工 作 就 学 和 生 活 等 方 面 的 信 息 本 小 册 子 分 为 三 大 部 分 共 十 一 个 章 节 第 一 部 分 城 市 概 况 及 基 本 生 活 须 知, 从 第 一 到 第 三 章 介 绍 武 汉 概 况 交 通 及 紧 急 联 系 等 第 二 部 分 包 括 第 四 五 章, 介 绍 就 业 及 营 商 投 资 的 资 料 第 三 部 分 生 活 资 讯, 从 第 六 到 第 十 一 章, 介 绍 武 汉 的 住 房 医 疗 服 务 教 育 申 办 婚 姻 和 出 生 登 记 及 法 律 体 系 等 方 面 的 资 讯 在 编 辑 的 过 程 中, 虽 然 我 们 力 求 资 料 准 确, 但 无 法 保 证 所 有 资 料 皆 为 准 确 完 整 及 最 新, 读 者 请 自 行 核 实, 并 留 意 有 关 机 构 政 府 部 门 的 最 新 公 示 驻 武 汉 办 特 别 感 谢 中 国 香 港 ( 地 区 ) 商 会 武 汉 分 会 武 汉 大 学 香 港 同 学 会 及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香 港 同 学 会 就 小 册 子 部 分 章 节 提 供 意 见 1

6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武 汉 经 济 贸 易 办 事 处 驻 武 汉 办 于 2014 年 4 月 投 入 服 务, 是 继 北 京 广 东 上 海 和 成 都 之 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特 区 政 府 ) 在 内 地 设 立 的 第 五 个 办 事 处 驻 武 汉 办 的 主 要 职 能 包 括 : 进 一 步 加 强 香 港 特 区 与 湖 北 湖 南 山 西 江 西 和 河 南 五 省 的 联 系 和 沟 通 ; 促 进 有 关 省 份 与 香 港 在 经 贸 和 其 它 范 畴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 增 进 相 互 之 间 的 了 解, 推 动 合 作, 促 进 双 向 投 资 ; 支 援 在 有 关 省 份 的 港 人 港 商 ; 以 及 推 广 香 港 的 优 势 和 正 面 形 象 驻 武 汉 办 设 有 四 个 组 别, 为 : 联 络 统 筹 组 经 贸 关 系 组 投 资 推 广 组 行 政 及 公 共 关 系 组 2

7 联 络 方 式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武 汉 经 济 贸 易 办 事 处 办 公 时 间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30 至 下 午 12:30 下 午 1:30 至 5:30 ( 内 地 节 假 日 除 外 ) 电 话 : (86 27) 传 真 : (86 27) 电 邮 : enquiry@wheto.gov.hk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建 设 大 道 568 号 新 世 界 国 贸 大 厦 1 座 4303 室 邮 编 : 网 址 : 3

8 1. 武 汉 概 况 1.1 城 市 简 介 关 于 武 汉 : 武 汉 位 于 中 国 中 部, 是 湖 北 省 ( 简 称 鄂 ) 省 会 和 政 治 经 济 及 文 化 中 心 世 界 第 三 大 河 流 长 江 及 其 最 大 的 支 流 汉 水 在 此 交 汇, 市 区 由 隔 江 鼎 立 的 武 昌 汉 口 汉 阳 三 部 分 组 成, 通 称 武 汉 三 镇 武 汉 作 为 中 国 中 部 地 区 的 中 心 城 市, 具 备 九 省 通 衢 的 独 特 优 势, 是 国 家 实 施 中 部 崛 起 战 略 的 重 要 支 点 行 政 区 划 : 武 汉 市 现 行 县 级 行 政 区 划 分 为 13 个 市 辖 区, 另 有 3 个 由 武 汉 市 政 府 直 接 管 理 的 国 家 级 开 发 区 ( 非 行 政 区 划 ): 武 汉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 沌 口 开 发 区 )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及 临 空 港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人 口 概 况 : 2014 年 年 末, 武 汉 全 市 常 住 人 口 为 万 人 4

9 语 言 : 武 汉 的 法 定 语 言 为 普 通 话, 大 部 分 武 汉 本 地 居 民 日 常 使 用 武 汉 话, 外 资 企 业 大 多 使 用 英 文 旅 游 : 武 汉 不 仅 是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亦 是 中 国 优 秀 旅 游 城 市, 有 丰 富 的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山 水 风 光 和 人 文 景 观 资 源 武 汉 市 和 周 边 均 有 许 多 旅 游 景 点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资 讯, 请 参 考 湖 北 旅 游 资 讯 网 站 : info.hubeitour.gov.cn, 或 扫 描 湖 北 旅 游 微 信 二 维 码 湖 北 旅 游 微 信 1.2 地 理 气 候 武 汉 市 位 于 江 汉 平 原 东 部, 属 亚 热 带 湿 润 季 风 气 候, 雨 量 充 沛, 日 照 充 足, 夏 季 酷 热, 冬 季 寒 冷, 春 秋 时 间 较 短 年 平 均 气 温 在 度 春 季 从 三 月 初 开 始, 一 般 早 晚 温 差 较 大 初 夏 从 每 年 的 五 月 中 旬 开 始, 七 月 进 入 盛 夏, 最 高 气 温 大 部 分 时 候 在 度, 湿 度 也 较 大 十 月 之 后 进 入 初 秋, 平 均 气 温 在 度, 天 气 较 为 干 燥 十 二 月 底 到 次 年 二 月 是 冬 季, 平 均 气 温 通 常 在 1-3 度, 天 气 好 时 可 以 有 7-8 度, 但 是 如 有 寒 潮 或 雨 雪 时, 常 常 在 0 度 以 下, 比 较 阴 冷 1.3 空 气 质 量 PM 2.5 的 单 位 含 量 是 空 气 监 测 中 的 一 个 重 要 指 标, 检 测 机 构 根 据 PM 2.5 浓 度 转 换 成 空 气 质 量 指 数 来 反 映 空 气 质 量 武 汉 市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每 日 对 武 汉 的 空 气 质 量 进 行 预 报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的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指 数 (AQI) 技 术 规 定 ( 试 行 ) ( 公 告 2012 年 第 8 号 ): AQI 等 级 注 意 事 项 级 优 参 加 户 外 活 动 呼 吸 清 新 空 气 级 良 可 以 正 常 进 行 室 外 活 动 级 轻 度 污 染 敏 感 人 羣 减 少 体 力 消 耗 大 的 户 外 活 动 级 中 度 污 染 对 敏 感 人 羣 影 响 较 大 级 重 度 污 染 所 有 人 应 适 当 减 少 室 外 活 动 级 严 重 污 染 尽 量 不 要 留 在 室 外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资 讯, 请 参 考 武 汉 市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官 方 网 站 : 5

10 1.4 电 压 内 地 的 生 活 用 电 电 压 为 220 伏, 与 香 港 相 同 因 此, 在 香 港 购 买 的 电 器 在 内 地 使 用 无 须 转 换 电 压 但 须 注 意 内 地 惯 用 的 电 源 插 头 形 状 与 香 港 不 同, 在 内 地 使 用 在 香 港 购 买 的 电 器 需 要 使 用 插 头 形 状 转 换 器 内 地 通 用 插 头 形 状 1.5 货 币 内 地 的 官 方 货 币 为 人 民 币 目 前 在 外 流 通 的 纸 币 面 值 有 1 5 角, 元, 硬 币 面 值 有 1 5 角 和 1 元 武 汉 天 河 机 场 以 及 大 型 银 行 的 各 个 分 行 均 可 进 行 货 币 兑 换 1.6 邮 递 电 讯 与 网 络 邮 递 : 分 为 邮 政 业 务 与 快 递 业 务 邮 政 业 务 主 要 包 括 信 函 和 包 裹 邮 递 报 刊 订 阅 及 集 邮 等 快 递 业 务 主 要 是 快 速 投 递 客 户 的 信 件 或 包 裹 香 港 居 民 由 武 汉 寄 物 件 往 香 港 时, 应 注 意 该 物 件 是 否 在 禁 寄 物 品 之 列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资 讯, 请 参 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邮 政 局 网 站 : 电 讯 与 网 络 : 在 内 地 的 营 运 商 与 供 应 商 主 要 是 : 主 要 营 运 商 与 供 应 商 及 客 户 服 务 ( 客 服 ) 电 话 电 讯 中 国 移 动 : 客 服 电 话 中 国 联 通 : 客 服 电 话 网 络 中 国 电 信 : 客 服 电 话 除 上 述 三 大 营 运 商 以 外, 还 有 为 数 众 多 的 中 小 型 企 业 提 供 网 络 服 务, 例 如 : 长 城 宽 带 ( 客 服 电 话 95079) E 家 宽 ( 客 服 电 话 ) 中 国 内 地 的 手 机 卡 现 采 用 实 名 制 方 式 购 买, 香 港 居 民 可 持 其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到 各 电 讯 营 运 商 网 点 购 买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购 买 手 机 卡 时 还 需 注 意 现 时 中 国 电 信 的 手 机 卡 仅 限 在 中 国 电 信 定 制 手 机 上 使 用 6

11 1.7 银 行 服 务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生 活, 可 以 在 内 地 银 行 开 立 个 人 账 户, 并 申 请 办 理 网 上 及 手 机 银 行 服 务 开 立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一 般 需 要 向 银 行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文 件 : 个 人 身 份 证 件, 如 护 照 港 澳 居 民 来 往 内 地 通 行 证 ( 回 乡 证 ); 居 住 地 址 证 明 如 有 需 要, 请 向 各 银 行 查 询 开 立 个 人 账 户 的 手 续 和 详 情 大 部 分 香 港 银 行 发 出 的 提 款 卡 都 可 以 在 内 地 使 用, 然 而, 必 须 在 香 港 按 各 自 银 行 要 求 办 理 手 续 以 开 通 使 用 海 外 自 动 柜 员 机 的 提 款 服 务, 具 体 情 况 可 咨 询 各 银 行 客 户 服 务 部 门 至 于 香 港 银 行 发 出 的 银 联 信 用 卡, 在 内 地 大 部 分 接 受 信 用 卡 的 商 户 可 直 接 使 用, 但 需 注 意 有 否 设 定 密 码 另 外,VISA 及 MASTERCARD 也 可 在 个 别 地 方 使 用 香 港 居 民 在 武 汉 办 理 银 行 卡 信 用 卡 和 办 理 购 汇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香 港 居 民 办 理 银 行 借 记 卡 和 信 用 卡, 一 般 需 要 回 乡 证 或 护 照 办 理 信 用 卡, 还 需 带 备 收 入 或 就 业 证 明 每 家 银 行 的 要 求 及 办 理 流 程 均 不 尽 相 同, 可 参 考 下 表 并 请 先 向 银 行 查 询 : 客 服 银 行 名 称 办 理 借 记 卡 条 件 办 理 信 用 卡 条 件 办 理 购 汇 条 件 电 话 回 乡 证 书 面 申 请 人 回 乡 证 居 住 证 明 工 商 银 行 民 币 收 入 清 单 税 务 证 所 在 地 收 入 证 明 等 明 代 办 委 托 书 建 设 银 行 回 乡 证 护 照 财 产 证 明 等 护 照 本 地 储 蓄 卡 ( 办 理 该 卡 的 所 用 证 件 ) 中 国 银 行 回 乡 证 或 护 照 回 乡 证 或 护 照 收 入 证 明 ( 需 加 盖 公 章 ) 等 回 乡 证 或 护 照 交 易 额 证 明 境 内 收 入 证 明 回 乡 证 内 地 担 保 回 乡 证 需 根 据 对 接 的 农 业 银 行 人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帐 户 来 确 定 需 要 提 供 证 等 哪 些 具 体 材 料 交 通 银 行 回 乡 证 居 住 证 明 收 入 证 明 ( 需 加 盖 回 乡 证 交 易 额 证 明 公 章 ) 7

12 银 行 名 称 客 服 电 话 办 理 借 记 卡 条 件 办 理 信 用 卡 条 件 办 理 购 汇 条 件 回 乡 证 居 住 证 明 招 商 银 行 含 回 乡 证 在 内 的 两 个 以 上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本 国 或 本 地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驾 照 ) 就 业 证 明 工 作 证 明 回 乡 证 或 护 照 交 易 额 证 明 工 作 合 同 税 务 缴 纳 证 明 等 购 汇 有 一 定 金 额 及 帐 户 限 制, 详 细 情 况 可 咨 询 各 大 银 行 1.8 节 假 日 具 体 安 排 请 参 考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通 常 在 每 年 12 月 发 布 的 有 关 下 一 年 的 节 假 日 放 假 安 排 的 通 知 以 下 为 近 年 的 情 况 : 节 日 放 假 天 数 放 假 时 间 元 旦 每 年 1 月 1 日, 全 国 放 假 1 天 惯 例 是 将 最 近 的 一 个 周 末 调 休 到 1 月 1 日 前 后, 总 共 连 续 休 假 3 天 春 节 每 年 农 历 正 月 初 一 至 正 月 初 三, 全 国 放 假 3 天 惯 例 是 将 最 近 的 两 个 周 末 调 休 到 春 节 假 期 前 后, 总 共 连 续 休 假 7 天 清 明 节 每 年 农 历 清 明 节 当 日, 全 国 放 假 1 天 惯 例 是 将 最 近 的 一 个 周 末 调 休 至 清 明 节 前 后, 总 共 连 续 休 假 3 天 劳 动 节 每 年 5 月 1 日, 全 国 放 假 1 天 惯 例 是 将 最 近 的 一 个 周 末 调 休 至 5 月 1 日 前 后, 总 共 连 续 休 假 3 天 端 午 节 每 年 农 历 五 月 初 五, 全 国 放 假 1 天 惯 例 是 将 最 近 的 一 个 周 末 调 休 至 端 午 节 前 后, 总 共 连 续 休 假 3 天 中 秋 节 每 年 农 历 八 月 十 五, 全 国 放 假 1 天 惯 例 是 将 最 近 的 一 个 周 末 调 休 到 中 秋 节 前 后, 总 共 连 续 休 假 3 天 国 庆 节 每 年 10 月 1 日 至 3 日, 全 国 放 假 3 天 惯 例 是 将 最 近 的 两 个 周 末 调 休 至 10 月 1 日 至 3 日 前 后, 总 共 连 续 休 假 7 天 8

13 2. 交 通 2.1 概 述 内 地 机 动 车 非 机 动 车 均 实 行 右 侧 通 行, 与 香 港 采 用 的 左 行 制 不 同 两 地 信 号 灯 的 通 行 规 则 也 略 有 差 异 在 内 地 红 灯 亮 时, 右 转 弯 的 车 辆 在 不 妨 碍 被 放 行 的 车 辆 行 人 通 行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通 行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资 讯, 请 参 考 武 汉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管 理 局 网 站 : 或 扫 描 武 汉 交 警 微 信 二 维 码 2.2 航 空 武 汉 交 警 微 信 武 汉 天 河 国 际 机 场 位 于 武 汉 市 北 部 黄 陂 区 天 河 街 境 内, 距 市 中 心 约 25 公 里 目 前 机 场 有 两 座 航 站 楼, 分 别 为 T2 航 站 楼 和 国 际 航 站 楼 T2 航 站 楼 主 要 负 责 国 内 航 班, 国 际 航 站 楼 负 责 港 澳 台 与 国 际 航 班 T3 航 站 楼 正 在 施 工, 预 计 于 2016 年 底 完 工 入 境 及 海 关 的 要 求 回 乡 证 是 香 港 居 民 来 往 内 地 使 用 的 通 行 证 件 该 证 件 在 有 效 期 内 可 多 次 使 用 香 港 居 民 申 请 回 乡 证, 须 向 香 港 中 国 旅 行 社 提 出 申 请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资 讯, 请 参 考 香 港 中 国 旅 行 社 网 站 : 海 关 检 查 一 般 会 询 问 有 否 携 带 需 申 报 的 物 品, 如 有, 则 须 填 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进 出 境 旅 客 行 李 物 品 申 报 单 必 要 时 海 关 有 权 开 箱 检 查 所 带 物 品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关 于 进 出 境 物 品 申 报 规 定 及 违 禁 品 的 资 讯, 请 参 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网 站 : 机 场 交 通 机 场 与 市 中 心 由 两 条 高 速 公 路 连 接, 分 别 是 机 场 高 速 (S18) 和 机 场 第 二 高 速 (S19) 机 场 设 有 通 往 省 内 主 要 城 市 的 长 途 汽 车 直 达 市 区 的 机 场 巴 士 和 的 士 服 务 站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资 讯, 请 参 考 湖 北 公 路 客 运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 或 拨 打 热 线 电 话 咨 询 :96513 或 (86 27)

14 2.3 公 共 交 通 服 务 武 汉 公 交 一 卡 通 IC 卡 武 汉 公 交 一 卡 通 IC 卡 ( 武 汉 通 ) 用 于 在 武 汉 市 内 搭 乘 巴 士 渡 轮 地 铁 等 交 通 工 具, 也 可 用 于 超 市 机 场 公 路 的 士 图 书 馆 等 当 前 在 全 市 贴 有 武 汉 通 标 识 的 商 户 均 可 办 理 购 卡 和 充 值 武 汉 通 不 记 名 不 挂 失, 持 卡 人 应 根 据 自 身 需 要 适 量 充 值 并 妥 善 保 管 地 铁 ( 轨 道 交 通 ) 武 汉 目 前 已 开 通 的 地 铁 线 路 有 : 轨 道 交 通 1 号 线 ( 轻 轨 ) 2 号 线 与 4 号 线 3 号 线 一 期 预 计 于 2015 年 年 底 开 通 地 铁 线 路 路 线 1 号 线 汉 口 北 东 吴 大 道 2 号 线 金 银 潭 光 谷 广 场 3 号 线 沌 阳 大 道 三 金 潭 4 号 线 黄 金 口 武 汉 火 车 站 武 汉 地 铁 营 运 时 间 为 : 工 作 日 6:00 至 22:30; 休 息 日 6:30 至 22:30 遇 到 节 假 日 会 延 长 营 运 时 间, 将 会 另 行 通 知, 请 留 意 官 网 和 车 站 内 的 告 示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资 讯, 请 参 考 武 汉 地 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 或 武 汉 交 通 出 行 服 务 网 站 : 10

15 2.3.3 巴 士 ( 公 交 车 ) 武 汉 有 覆 盖 全 市 的 公 交 车 网 络 城 区 公 交 车 费 通 常 为 2 元, 使 用 武 汉 通 刷 卡 可 享 受 8 折 优 惠 远 郊 区 公 交 车 按 路 线 长 短 收 费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资 讯, 请 参 考 武 汉 公 交 车 网 站 : 智 能 公 交 应 用 程 序 (app): 用 户 可 以 通 过 自 己 的 手 机, 随 时 随 地 查 询 各 公 交 车 的 即 时 位 置 上 下 行 方 向 等 资 讯 智 能 公 交 app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资 讯, 请 扫 描 二 维 码 下 载 智 能 公 交 app 的 士 ( 出 租 车 ) 为 方 便 乘 客, 武 汉 城 市 道 路 内 宾 馆 饭 店 商 务 中 心 医 院 居 民 社 区 周 边 等 公 共 场 所 都 设 有 出 租 车 停 车 站 乘 客 还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约 车 网 络 约 车 等 方 式 预 约 出 租 车 武 汉 市 出 租 车 统 一 电 召 平 台 为 (8627)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资 讯, 请 参 考 武 汉 市 客 运 出 租 汽 车 管 理 处 网 站 : 渡 轮 ( 轮 渡 ) 轮 渡 是 武 汉 历 史 最 悠 久 的 公 共 交 通 方 式 之 一, 现 今 往 来 武 汉 三 镇 间 的 轮 渡 有 十 余 条 比 较 热 门 的 线 路 汉 口 武 汉 关 码 头 - 武 昌 中 华 路 码 头 汉 口 集 家 嘴 码 头 - 武 昌 汉 阳 门 码 头 收 费 普 通 渡 轮 船 票 2 元, 武 汉 通 刷 卡 1.8 元 ; 快 艇 船 票 5 元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资 讯, 请 参 考 武 汉 市 轮 渡 公 司 网 站 : 或 扫 描 武 汉 市 轮 渡 公 司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二 维 码 武 汉 轮 渡 公 司 微 信 长 途 客 运 目 前 武 汉 市 有 30 多 个 客 运 站 乘 客 购 票 还 未 实 施 实 名 制 购 票 制 度 以 下 是 武 汉 市 部 分 常 用 长 途 客 运 站 联 系 方 式 及 地 址 : 11

16 车 站 名 称 电 话 地 址 宏 基 客 运 站 (86 27)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中 山 路 519 号 傅 家 坡 客 运 站 (86 27)96513 武 汉 市 武 珞 路 358 号 金 家 墩 长 途 客 运 站 (86 27)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发 展 大 道 170 号 新 荣 村 客 运 站 (86 27) 武 汉 市 新 荣 村 特 1 号 杨 春 湖 客 运 中 心 (86 27) 武 汉 市 洪 山 区 白 云 路 ( 武 汉 火 车 站 东 广 场 )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资 讯, 请 参 考 湖 北 公 路 客 运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 铁 路 交 通 武 汉 的 铁 路 交 通 主 要 有 高 铁 动 车 普 快 等 武 汉 是 中 国 高 铁 客 运 专 线 网 主 枢 纽 之 一, 通 过 铁 路 武 汉 与 全 国 18 个 省 级 行 政 区 相 连 通 武 汉 目 前 正 在 运 作 的 主 要 火 车 站 有 三 个, 分 别 为 : 武 汉 站 武 昌 站 汉 口 站 乘 客 在 购 票 时 及 乘 车 前 需 注 意 其 乘 坐 班 次 的 站 点 目 前 铁 路 购 票 实 行 实 名 制, 香 港 居 民 须 凭 回 乡 证 或 护 照 购 买 车 票 乘 客 可 于 车 站 或 透 过 电 话 ( 购 票 或 咨 询 热 线 :12306) 网 上 ( 中 国 铁 路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网 站 : 购 票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资 讯, 请 扫 描 二 维 码 下 载 铁 路 app 2.4 驾 驶 者 资 讯 铁 路 app 驾 驶 证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驾 驶 机 动 车,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驾 照 ) 驾 驶 机 动 车 时, 必 须 随 身 携 带 驾 照 符 合 公 安 部 门 规 定 的 驾 驶 许 可 条 件 ( 包 括 年 龄 身 体 条 件 等 ) 的 香 港 居 民, 可 向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驾 照 初 次 申 领 驾 照 需 考 试 合 格, 具 体 考 试 科 目 及 考 试 注 意 事 项 根 据 申 领 的 驾 照 类 型 有 所 不 同 持 外 国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核 发 的 驾 照 的 香 港 居 民, 符 合 公 安 部 门 规 定 的 驾 驶 许 可 条 件 ( 包 括 年 龄 身 体 条 件 等 ), 经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的, 可 以 发 放 内 地 12

17 驾 照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资 讯, 请 参 考 武 汉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管 理 局 车 辆 管 理 所 网 站 : 机 动 车 类 咨 询 电 话 :(86 27) ; 驾 照 类 咨 询 电 话 :(86 27) 持 有 香 港 驾 照 的 香 港 居 民, 亦 可 考 虑 向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申 请 免 试 换 领 内 地 驾 照 另 外, 持 有 境 外 驾 照, 需 临 时 ( 即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 进 入 内 地 驾 驶 机 动 车 的 香 港 居 民, 可 向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临 时 机 动 车 驾 驶 许 可 汽 车 限 行 武 汉 市 主 要 桥 梁 长 江 隧 道 限 行 措 施 包 括 : 路 段 规 则 限 行 时 间 长 江 大 桥 ( 长 江 一 桥 ) 19 座 或 以 下 中 型 载 客 汽 车 按 车 牌 尾 号 分 7:00-22:00 江 汉 桥 ( 江 汉 一 桥 ) 单 双 日 通 行 ( 如 : 日, 尾 号 车 辆 禁 行 ) 7:00-22:00 长 江 隧 道 工 作 日 禁 止 外 埠 小 型 载 客 汽 车 通 行 ; 全 日 禁 止 7 座 或 以 上 载 客 汽 车 通 行 外 埠 小 型 汽 车 : 7:00-8:30 17:00-19:00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资 讯, 请 参 考 武 汉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管 理 局 网 站 : 或 关 注 武 汉 交 警 微 信 平 台 ETC 卡 WHETC 是 武 汉 市 不 停 车 电 子 收 费 系 统 的 简 称, 目 前 纳 入 ETC 的 城 市 道 路 桥 梁 隧 道 为 : 武 汉 长 江 二 桥 白 沙 洲 大 桥 鹦 鹉 洲 长 江 大 桥 天 兴 洲 大 桥 二 七 长 江 大 桥 晴 川 桥 月 湖 桥 长 丰 桥 及 武 汉 长 江 隧 道 等 车 型 说 明 每 次 ( 元 ) 年 优 惠 票 ( 元 ) 5 座 以 下 轿 车 吉 普 车 1 吨 以 下 微 型 货 车 座 客 车 1 吨 ( 含 ) 至 2 吨 ( 含 ) 工 具 车 小 货 车

18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资 讯, 请 参 考 武 汉 不 停 车 电 子 收 费 系 统 网 站 : 购 车 购 车 : 香 港 居 民 在 武 汉 购 车 需 提 供 回 乡 证 和 武 汉 居 住 证 ( 居 住 证 ), 确 认 购 车 后 凭 借 以 上 证 明 办 理 武 汉 市 机 动 车 牌 照 环 保 认 证 : 新 车 车 主 携 带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原 件 机 动 车 登 记 原 件 到 就 近 的 机 动 车 环 保 检 验 机 构 免 费 申 领 若 是 在 用 机 动 车, 车 主 携 带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原 件 驾 车 到 检 测 站, 经 检 测 合 格 后 领 取 环 保 认 证 汽 车 年 检 : 汽 车 年 检 需 要 的 资 料 主 要 为 : 回 乡 证 正 副 本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 交 强 险 ) 凭 证 原 件 及 单 据 保 险 卡 及 车 船 税 收 据 请 注 意, 环 保 认 证 和 汽 车 年 检 是 购 车 后 必 须 办 理 的 步 骤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资 讯, 请 参 考 武 汉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管 理 局 网 站 : 交 通 事 故 如 香 港 居 民 在 武 汉 驾 车 出 行 时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若 并 未 造 成 任 何 人 身 伤 亡 且 当 事 人 对 事 实 及 成 因 无 争 议, 可 以 自 行 协 商 处 理 ; 否 则 应 打 110 或 122 报 警, 由 交 通 警 察 ( 交 警 ) 调 解 处 理 交 警 可 按 照 简 易 程 序 处 理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程 序 包 括 以 下 几 种 : 1. 固 定 并 保 护 现 场 证 据 ; 2. 责 令 当 事 人 撤 离 现 场 恢 复 交 通 ; 3. 移 动 车 辆 至 不 妨 碍 交 通 的 地 点 ; 4. 制 作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 及 5. 当 场 调 解 如 果 交 通 事 故 涉 及 违 法 违 规 的 行 为, 过 失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或 财 产 损 失 的, 则 应 该 根 据 相 关 法 规 规 章 处 理 及 索 赔 赔 付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资 讯, 请 参 考 湖 北 省 交 管 网 站 : 14

19 3. 紧 急 联 系 3.1 紧 急 联 系 方 式 香 港 居 民 如 在 内 地 遭 遇 意 外 事 故 人 身 安 全 受 到 威 胁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故, 当 事 人 或 其 亲 属 应 立 刻 向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及 拨 打 110 寻 求 协 助 现 三 台 合 一, 拨 打 三 个 号 码 中 的 任 何 一 个, 均 进 入 同 一 个 接 警 平 台, 由 指 挥 中 心 根 据 情 况 统 一 指 令 有 关 单 位 协 助 机 构 名 称 电 话 报 警 电 话 火 警 电 话 119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报 警 122 急 救 电 话 如 需 进 一 步 协 助, 可 联 络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入 境 事 务 处 ( 入 境 处 )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 驻 京 办 ) 驻 粤 经 济 贸 易 办 事 处 ( 驻 粤 办 ) 或 驻 成 都 经 济 贸 易 办 事 处 ( 驻 成 都 办 ) 有 关 办 事 处 的 联 络 资 料 如 下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入 境 事 务 处 协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组 (24 小 时 求 助 热 线 ) 电 话 :(852)1868 传 真 :(852) 地 址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9 楼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入 境 事 务 组 ( 办 公 时 间 内 ) 电 话 :(86 10) 内 线 032 传 真 :(86 10)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地 安 门 西 大 街 71 号 邮 编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粤 经 济 贸 易 办 事 处 入 境 事 务 组 ( 办 公 时 间 内 ) 电 话 :(86 20) 内 线 608 传 真 :(86 20)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北 路 233 号 中 信 广 场 71 楼 7101 室 报 警 电 话 受 理 包 括 刑 事 治 安 事 件 外, 也 接 受 群 众 突 遇 的 紧 急 事 故, 包 括 火 灾 交 通 事 故 等 救 护 车 出 诊 需 要 支 付 相 应 费 用, 包 括 车 费 及 抢 救 治 疗 费 15

20 邮 编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成 都 经 济 贸 易 办 事 处 入 境 事 务 组 ( 办 公 时 间 内 ) 电 话 :(86 28) 内 线 330 传 真 :(86 28) 地 址 : 成 都 市 盐 市 口 顺 城 大 街 8 号 中 环 广 场 1 座 38 楼 邮 编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可 以 及 不 能 够 提 供 的 协 助 香 港 居 民 身 处 内 地 时, 特 区 政 府 可 以 提 供 的 协 助 包 括 : 如 香 港 居 民 丢 失 了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可 为 当 事 人 签 发 入 境 许 可 证 以 便 返 回 香 港 如 香 港 居 民 遭 遇 严 重 意 外 或 伤 亡, 可 将 情 况 通 知 当 事 人 在 港 的 亲 属, 并 就 有 关 的 程 序 事 宜 提 供 咨 询 意 见 应 香 港 居 民 的 要 求, 联 络 当 事 人 在 港 亲 友, 请 他 们 给 予 金 钱 上 的 援 助 如 收 到 内 地 执 法 机 关 有 关 香 港 居 民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的 通 知, 把 情 况 转 告 当 事 人 在 港 的 亲 属 应 香 港 居 民 亲 友 的 要 求, 就 当 事 人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的 个 案, 向 内 地 执 法 机 关 了 解 情 况 应 香 港 居 民 或 当 事 人 亲 友 的 要 求, 提 供 有 关 内 地 律 师 的 资 料 提 供 其 他 有 关 的 咨 询 服 务 特 区 政 府 不 能 够 提 供 的 协 助 包 括 : 按 照 一 国 两 制 原 则, 特 区 政 府 为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协 助 时, 不 能 干 涉 内 地 的 司 法 制 度 及 行 政 运 作 不 能 袒 护 香 港 居 民 的 违 法 行 为 不 能 为 香 港 居 民 开 脱 罪 责 不 能 协 助 香 港 居 民 在 住 院 治 疗 羁 押 或 服 刑 期 间 获 得 比 内 地 居 民 较 佳 的 待 遇 不 能 代 当 事 人 支 付 酒 店 律 师 医 疗 及 交 通 等 的 费 用 或 其 他 款 项 3.2 遗 失 证 件 或 财 物 遗 失 证 件 香 港 居 民 如 在 内 地 遗 失 了 香 港 身 份 证 及 回 乡 证, 应 向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报 失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并 索 取 报 失 证 明 及 向 当 地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申 请 出 入 境 通 行 证 ( 临 通 ) 倘 若 当 事 人 在 遗 失 身 份 证 明 后 需 要 协 助 返 回 香 港, 可 联 络 入 境 处 驻 京 办 驻 粤 办 或 驻 成 都 办 寻 求 协 助 16

21 特 区 政 府 会 因 应 个 别 个 案 的 情 况, 提 供 协 助 及 相 关 的 资 讯 其 中, 驻 京 办 可 为 遗 失 了 香 港 身 份 证 文 件 的 香 港 居 民 签 发 入 境 许 可 证, 以 便 他 们 返 回 香 港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资 讯, 请 参 考 公 安 部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网 站 : 或 咨 询 香 港 中 国 旅 行 社 深 圳 办 事 处 [ 地 址 : 深 圳 火 车 站 连 廊 2 楼 B5 铺, 电 话 :(86 755) ] 遗 失 财 物 香 港 居 民 如 在 内 地 遗 失 财 物 应 首 先 向 就 近 的 公 安 派 出 所 报 失, 取 得 遗 失 证 明 如 急 需 返 回 香 港, 可 联 络 入 境 处 驻 京 办 驻 粤 办 或 驻 成 都 办 寻 求 协 助 特 区 政 府 可 协 助 当 事 人 联 络 其 在 港 的 亲 友, 以 便 他 们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经 济 援 助, 解 决 其 需 要 若 当 事 人 亲 友 未 能 即 时 给 予 援 助, 驻 京 办 驻 粤 办 或 驻 成 都 办 会 按 个 别 情 况 考 虑 垫 付 合 适 的 款 项 协 助 当 事 人 尽 速 返 港, 惟 当 事 人 必 须 书 面 承 诺 会 尽 快 悉 数 清 还 垫 款 3.3 涉 案 :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因 涉 及 刑 事 案 件 而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而 需 要 寻 求 协 助 时, 可 联 络 入 境 处 驻 京 办 驻 粤 办 或 驻 成 都 办 寻 求 协 助 特 区 政 府 可 为 当 事 人 或 其 家 属 提 供 以 下 协 助 : 收 到 内 地 执 法 机 关 有 关 当 事 人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的 通 知 后, 把 情 况 转 告 其 在 港 的 亲 属 应 当 事 人 亲 友 的 要 求, 就 当 事 人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的 个 案, 向 内 地 执 法 机 关 了 解 情 况 应 当 事 人 或 其 亲 友 的 要 求, 提 供 有 关 内 地 律 师 的 资 料 提 供 其 他 有 关 的 咨 询 服 务 关 于 行 政 处 罚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的 资 料 请 参 考 本 册 子 法 律 体 系 介 绍 章 节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触 犯 法 律 而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当 事 人 依 法 可 要 求 公 安 机 关 通 知 其 家 属 当 事 人 亦 有 权 聘 请 律 师 为 其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律 师 享 有 与 当 事 人 会 见 或 通 信 查 阅 摘 抄 复 印 与 案 件 有 关 材 料 收 集 证 据 参 与 法 庭 调 查 及 为 当 事 人 辩 护 要 求 对 超 期 羁 押 的 当 事 人 解 除 或 变 更 强 制 措 施 等 权 利 根 据 内 地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香 港 执 业 律 师 不 得 以 律 师 身 份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如 有 需 要, 当 事 人 或 其 家 属 可 透 过 特 区 政 府 向 有 关 机 关 反 映 其 诉 求 及 对 案 件 的 意 见 参 考 资 料 : 与 被 拘 留 逮 捕 者 有 关 的 内 地 刑 事 法 律 法 规 实 用 资 料 3 3 可 于 驻 武 汉 办 网 页 : 紧 急 求 助 栏 目 下 载 17

22 3.4 死 亡 及 相 关 事 宜 如 香 港 居 民 的 同 行 者 或 亲 友 在 内 地 遭 遇 严 重 意 外 或 伤 亡, 应 立 即 向 内 地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如 需 进 一 步 协 助, 可 联 络 入 境 处 驻 京 办 驻 粤 办 或 驻 成 都 办 如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去 世, 特 区 政 府 可 协 助 通 知 死 者 在 港 的 亲 属, 并 就 有 关 的 程 序 事 宜 ( 例 如 申 领 死 亡 证 认 领 遗 体 等 ) 提 供 咨 询 意 见 18

23 4. 就 业 4.1 香 港 居 民 内 地 就 业 的 形 式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就 业 的 形 式 大 致 有 三 种 : 1. 内 地 用 人 单 位 直 接 雇 用 香 港 居 民 : 内 地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与 其 直 接 雇 用 的 香 港 居 民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2. 在 内 地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香 港 居 民 ; 及 3. 境 外 或 台 港 澳 地 区 单 位 向 内 地 单 位 派 遣 香 港 居 民 : 受 境 外 单 位 派 遣 的 香 港 居 民, 不 需 要 与 接 受 派 遣 的 境 内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但 境 外 单 位 需 要 出 具 派 遣 证 明, 且 境 外 单 位 要 与 境 内 单 位 签 订 派 遣 协 定 与 境 外 或 台 港 澳 地 区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并 受 其 派 遣 到 内 地 不 足 3 个 月 的, 不 需 要 办 理 台 港 澳 人 员 就 业 证 ( 就 业 证 ) 派 遣 到 内 地 在 一 年 内 累 计 超 过 3 个 月 的, 与 内 地 用 人 单 位 直 接 雇 用 一 样, 需 要 办 理 就 业 证 4.2 就 业 条 件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寻 求 工 作 机 会 可 以 通 过 不 同 的 渠 道, 例 如 由 他 人 介 绍 或 通 过 招 聘 网 站 搜 索, 也 可 以 委 托 求 职 中 介 机 构 根 据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在 内 地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 内 地 用 人 单 位 拟 雇 用 或 者 接 收 被 派 遣 的 香 港 居 民,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年 龄 18 至 60 周 岁 ( 直 接 参 与 经 营 的 投 资 者 和 内 地 急 需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可 超 过 60 周 岁 ); 身 体 健 康 ; 持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回 乡 证 等 ); 及 从 事 国 家 规 定 的 职 业 ( 技 术 工 种 )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具 有 相 应 的 资 格 证 明 等 4.3 武 汉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主 要 包 括 : 中 央 千 人 计 划 国 家 高 层 次 人 才 特 殊 支 持 计 划 省 百 人 计 划 市 黄 鹤 英 才 计 划 等 按 照 国 家 及 省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引 进 人 才 在 居 留 和 出 入 境 落 户 医 疗 保 险 住 房 税 收 配 偶 安 置 子 女 就 学 等 方 面 均 予 以 优 待 19

24 如 欲 了 解 : 湖 北 省 关 于 为 引 进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提 供 工 作 条 件 和 特 定 生 活 待 遇 的 若 干 规 定, 请 参 考 湖 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网 站 : 关 于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其 配 偶 子 女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实 施 意 见, 请 参 考 武 汉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网 站 : 就 业 证 根 据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工 作 需 要 办 理 就 业 证 办 理 台 港 澳 人 员 就 业 证 用 人 单 位 拟 雇 用 或 接 收 被 派 遣 香 港 居 民 的, 应 当 为 其 办 理 就 业 证, 而 在 内 地 从 事 个 体 工 商 经 营 的, 应 当 由 本 人 办 理 就 业 证 办 理 就 业 证 的 单 位 : 承 办 机 构 : 武 汉 市 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保 障 局 行 政 审 批 处 地 址 : 江 岸 区 金 桥 大 道 117 号 武 汉 市 民 之 家 B06,B07 视 窗 联 系 电 话 :(86 27) 申 办 就 业 证 需 要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聘 用 台 港 澳 人 员 就 业 申 请 表 原 件 近 期 照 片 2 张 ; 2. 用 人 单 位 聘 用 台 港 澳 人 员 申 请 函 原 件 ; 3. 用 人 单 位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批 准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4. 获 聘 台 港 澳 人 员 履 历 证 明 原 件 ; 5. 获 聘 台 港 澳 人 员 资 格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6. 获 聘 台 港 澳 人 员 回 乡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7. 湖 北 省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出 具 的 本 人 健 康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及 8. 用 人 单 位 和 台 港 澳 人 员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资 讯, 请 参 考 武 汉 市 民 之 家 网 站 : 没 有 办 理 就 业 证 的 罚 则 根 据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若 用 人 单 位 未 为 香 港 员 工 办 理 就 业 证,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20

25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并 可 以 处 元 罚 款 另 一 方 面, 用 人 单 位 与 香 港 居 民 的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视 为 无 效,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无 法 得 到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保 护 用 人 单 位 与 被 雇 用 的 香 港 居 民 终 止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香 港 居 民 任 职 期 满, 用 人 单 位 若 未 办 理 就 业 证 注 销 手 续,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并 可 以 处 元 罚 款 4.5 劳 动 合 同 条 款 香 港 居 民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需 要 详 细 了 解 具 体 条 款, 包 括 合 同 的 期 限 工 作 内 容 与 地 点 薪 酬 的 构 成 和 标 准 以 及 支 付 方 式 奖 金 花 红 制 度 ( 如 有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条 件 合 同 试 用 期 等, 以 保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工 资 金 额 加 班 费 各 种 生 活 补 助 ( 如 有 ) 的 发 放 和 计 算 方 法 应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以 书 面 明 确 列 出, 避 免 口 头 承 诺 4.6 社 会 保 险 与 公 积 金 依 据 2011 年 7 月 开 始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国 家 建 立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注 册 并 经 营 的 企 业 应 当 依 法 为 其 内 地 员 工 和 外 籍 员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与 员 工 个 人 缴 存 部 分 形 成 对 该 员 工 的 社 会 保 险 福 利 对 于 企 业 雇 用 的 香 港 居 民 员 工, 企 业 亦 应 当 为 其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但 由 于 武 汉 没 有 出 台 具 体 的 实 施 细 则,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用 人 单 位 暂 可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为 香 港 居 民 办 理 内 地 的 社 会 保 险 另 外 根 据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条 例, 企 业 及 其 在 职 职 工 应 缴 存 长 期 住 房 储 金, 即 住 房 公 积 金 ( 暂 时 不 包 括 外 籍 及 港 澳 台 人 员 ) 2015 年 武 汉 市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的 具 体 缴 存 情 况 如 下 :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比 例 ( 企 业 ) 缴 费 比 例 ( 个 人 ) 养 老 保 险 20% 8% 医 疗 保 险 8% 2%+7 元 / 月 大 额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0.5-2% - 失 业 保 险 2% 1% 生 育 保 险 0.7% - 住 房 公 积 金 8-12% 8-12% 如 欲 了 解 社 会 保 险 的 详 情, 请 参 考 武 汉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网 站 : 21

26 及 武 汉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网 站 : 服 务 热 线 :(86 27)12329) 4.7 其 他 福 利 香 港 居 民 在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还 要 留 意 用 人 单 位 是 否 提 供 住 房 或 租 房 补 贴 交 通 补 贴 通 讯 补 贴 等 其 他 福 利, 同 时 亦 应 关 注 休 假 方 面 的 有 关 福 利 除 内 地 法 定 节 假 日 外, 员 工 还 应 享 受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各 类 带 薪 休 假 假 期 类 别 说 明 年 假 凡 连 续 工 作 1 年 以 上 的 雇 员 均 可 享 受 带 薪 年 假 按 照 规 定 : 累 计 工 作 已 满 1 年 不 满 10 年 的, 年 休 假 5 天 ; 已 满 10 年 不 满 20 年 的, 年 休 假 10 天 ; 已 满 20 年 的, 年 休 假 15 天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不 计 入 年 休 假 假 期 病 假 雇 员 本 人 因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需 要 停 止 工 作 医 疗 时, 用 人 单 位 应 该 根 据 雇 员 本 人 实 际 参 加 工 作 年 限 和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年 限, 给 予 一 定 的 医 疗 假 期 根 据 劳 动 法 病 假 工 资 规 定, 病 假 工 资 不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的 80% 婚 假 婚 假 基 本 为 3 个 工 作 日 ; 晚 婚 者 ( 男 满 25 周 岁, 女 满 23 周 岁 ) 增 加 婚 假 15 个 日 历 日, 初 次 结 婚 的 晚 婚 者 方 可 享 有 晚 婚 假 产 假 根 据 国 务 院 规 定, 女 职 工 生 育 正 常 给 假 98 个 日 历 日 ; 难 产 的 增 加 15 个 日 历 日 ; 晚 育 ( 满 24 周 岁 后 生 育 第 一 胎 ) 增 加 产 假 30 个 日 历 日 ( 不 包 括 法 定 节 假 日 ); 产 假 期 间 男 方 享 受 陪 产 假 ( 护 理 假 )10 个 日 历 日 ; 产 假 期 间 的 医 疗 费 用, 对 已 经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的, 由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 对 未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的, 由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劳 动 部 关 于 女 职 工 生 育 待 遇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中 规 定, 女 职 工 怀 孕 不 满 4 个 月 流 产 时, 应 当 根 据 医 务 部 门 的 意 见, 享 受 个 日 历 日 的 产 假 ; 怀 孕 满 4 个 月 以 上 流 产 时, 享 受 42 个 日 历 日 产 假 丧 假 雇 员 父 母 子 女 配 偶 及 配 偶 父 母 去 世, 每 次 可 享 受 丧 假 3 个 工 作 日 22

27 4.8 工 资 薪 金 与 个 人 所 得 税 香 港 居 民 从 内 地 取 得 的 工 资 薪 金,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相 关 规 定 应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有 住 所, 4 或 者 无 住 所 而 在 境 内 居 住 满 一 年 的 个 人, 从 境 内 和 境 外 取 得 的 工 资 薪 金, 应 依 照 规 定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资 讯, 请 参 考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网 站 : 如 果 香 港 居 民 不 受 雇 于 内 地 企 业, 且 在 内 地 停 留 时 间 在 任 何 12 个 月 内 不 超 过 183 天, 并 且 其 工 资 薪 金 不 是 由 内 地 企 业 或 常 设 机 构 支 付 或 负 担, 根 据 内 地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关 于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安 排 ( 以 下 简 称 内 地 香 港 税 收 安 排 ), 则 其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不 需 要 在 内 地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若 不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则 香 港 居 民 取 得 的 工 资 薪 金 应 当 首 先 划 分 来 源 于 境 内 或 境 外 : 个 人 实 际 在 境 内 工 作 期 间 取 得 的 工 资 薪 金, 不 论 是 由 境 内 还 是 境 外 企 业 或 个 人 雇 主 支 付 的, 均 属 来 源 于 境 内 的 所 得 ; 个 人 实 际 在 境 外 工 作 期 间 取 得 的 工 资 薪 金, 不 论 是 由 境 内 还 是 境 外 企 业 或 个 人 雇 主 支 付 的, 均 属 来 源 于 境 外 的 所 得 再 根 据 个 人 实 际 在 内 地 居 住 时 间 确 定 个 人 所 得 税 ( 个 税 ) 纳 税 义 务 ( 见 下 表 ): 境 内 支 付 部 分 境 内 居 住 时 间 境 内 所 得 境 外 所 得 境 外 支 付 部 分 境 内 所 得 境 外 所 得 通 用 公 式 ( 应 纳 税 额 ) 不 超 过 90/183 天 ( 如 适 用 内 地 香 港 税 收 安 排 5 ) 征 税 免 税 ; 适 用 内 地 香 港 税 收 安 排 中 董 事 条 款 的 高 层 需 6 要 征 税 免 税 免 税 ( 当 月 境 内 外 工 资 薪 金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 率 - 速 算 扣 除 数 ) ( 当 月 境 内 支 付 工 资 当 月 境 内 外 支 付 工 资 总 额 ) ( 当 月 境 内 工 作 天 数 当 月 天 数 ) 境 内 居 住 时 间 境 内 支 付 部 分 境 外 支 付 部 分 通 用 公 式 ( 应 纳 税 额 ) 境 外 包 括 香 港 澳 門 和 台 灣 地 區 以 及 外 國 根 據 內 地 香 港 稅 收 安 排, 香 港 居 民 個 人 在 內 地 的 一 個 西 曆 年 度 內, 因 受 僱 居 住 時 間 超 過 90 天 的, 一 般 適 用 內 地 個 人 所 得 稅 法 如 果 個 人 符 合 其 他 標 準,90 天 寬 限 期 將 提 高 到 183 天 適 用 公 式 :( 當 月 境 內 外 工 資 薪 金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適 用 稅 率 - 速 算 扣 除 數 ) ( 當 月 境 內 工 作 天 數 當 月 天 數 ) 23

28 境 内 所 得 境 外 所 得 境 内 所 得 境 外 所 得 超 过 90/183 天 但 不 满 1 年 ( 如 适 用 内 地 香 港 税 收 安 排 ) 征 税 免 税 ; 适 用 内 地 香 港 税 收 安 排 中 董 事 条 款 的 高 层 需 7 要 征 税 征 税 免 税 ( 当 月 境 内 外 工 资 薪 金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 率 - 速 算 扣 除 数 ) ( 当 月 境 内 工 作 天 数 当 月 天 数 ) 满 1 年 但 不 满 5 年 征 税 征 税 征 税 免 税 ( 当 月 境 内 外 工 资 薪 金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 率 - 速 算 扣 除 数 ) [1 - ( 当 月 境 外 支 付 工 资 当 月 境 内 外 支 付 工 资 总 额 ) ( 当 月 境 外 工 作 天 数 当 月 天 数 )] 5 年 及 以 上 征 税 征 税 征 税 征 税 当 月 境 内 工 资 薪 金 外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 率 - 速 算 扣 除 数 如 果 香 港 居 民 由 内 地 用 人 单 位 直 接 雇 用, 则 其 工 资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并 发 放 其 源 于 境 内 的 工 资 所 得, 需 要 全 部 在 内 地 缴 纳 个 税 工 资 薪 金 的 个 税 依 照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计 算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取 得 的 工 资 薪 金, 在 扣 除 每 月 费 用 标 准 额 度 后, 由 用 人 单 位 代 扣 代 缴 个 税 此 外, 对 香 港 居 民 以 非 现 金 形 式 或 实 报 实 销 形 式 取 得 的 合 理 的 补 贴 费 用, 在 满 足 一 定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免 征 个 税 这 些 免 税 补 贴 的 类 别 包 括 : 住 房 补 贴 伙 食 补 贴 洗 衣 费 到 内 地 任 职 或 离 职 取 得 的 搬 迁 收 入 探 亲 费 个 人 语 言 培 训 费 以 及 子 女 教 育 费 补 贴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个 人 所 得 税 若 干 政 策 执 行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009]121 号 ) 的 规 定,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设 厂, 既 担 任 该 内 地 企 业 的 董 事, 又 同 时 担 任 管 理 职 务, 其 从 内 地 企 业 取 得 的 董 事 费 收 入 应 按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专 案 缴 纳 个 税 如 欲 了 解 工 资 薪 金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更 多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考 武 汉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网 站 : 7 适 用 公 式 :( 当 月 境 内 外 工 资 薪 金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 率 - 速 算 扣 除 数 ) [1-( 当 月 境 外 支 付 工 资 当 月 境 内 外 支 付 工 资 总 额 ) ( 当 月 境 外 工 作 天 数 当 月 天 数 )] 24

29 或 扫 描 武 汉 地 税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二 维 码 欲 了 解 内 地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关 于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安 排, 请 参 考 香 港 税 务 局 网 站 : 或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网 站 : 武 汉 地 税 微 信 5. 营 商 投 资 在 武 汉 5.1 外 商 投 资 环 境 近 年 内 地 逐 步 取 消 了 原 有 的 内 外 资 差 别 待 遇,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针 对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行 业 和 领 域 的 产 业 导 向 优 惠 政 策 内 地 对 于 外 商 投 资 实 施 审 批 制 度, 某 些 特 殊 关 键 行 业 仍 不 对 外 资 开 放 然 而, 内 地 政 府 近 来 一 直 努 力 简 化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的 审 批 流 程, 下 放 审 批 权 限, 旨 在 为 外 商 创 造 更 好 的 投 资 环 境 现 行 主 要 优 惠 政 策 目 前 内 地 提 供 给 外 商 的 主 要 优 惠 政 策 以 税 务 优 惠 为 主, 例 如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及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可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低 税 率 ; 从 事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农 林 牧 渔 项 目 所 得, 可 以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 软 件 产 业 和 集 成 电 路 企 业 可 以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增 值 税 减 免 ; 从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对 小 微 企 业 中 月 销 售 额 或 营 业 额 不 超 过 3 万 元 ( 含 3 万 )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和 营 业 税 纳 税 人 ( 包 含 个 体 工 商 其 它 个 人 企 业 和 非 企 业 性 单 位 ), 可 免 征 收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 在 部 分 特 定 城 市 从 事 离 岸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的 收 入 可 享 受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除 了 上 述 国 家 级 的 优 惠 政 策 外, 地 区 政 府 为 了 吸 引 外 商 投 资, 可 能 会 给 予 注 册 在 区 内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一 定 额 度 的 财 政 补 贴 和 税 收 返 还 政 策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资 讯, 可 咨 询 各 区 招 商 引 资 办 公 室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CEPA)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中 央 政 府 与 特 区 政 府 于 2003 年 6 月 29 日 签 署 了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英 文 为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简 称 CEPA ) 此 后 从 2004 年 至 2013 年 8 月, 双 方 先 后 签 订 十 项 CEPA 的 补 充 协 议, 逐 步 在 行 业 和 地 域 方 面 扩 大 开 放 措 施 的 适 用 范 围, 加 强 双 方 的 经 贸 合 作 2015 年 11 月, 双 方 签 订 25

30 新 的 服 务 贸 易 协 定, 进 一 步 开 放 服 务 业 市 场 CEPA 内 容 主 要 涵 盖 货 物 贸 易 服 务 贸 易 和 贸 易 及 投 资 便 利 化 三 个 方 面 CEPA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给 予 香 港 投 资 者 的 主 要 政 策 包 括 : 货 物 贸 易 : 对 原 产 香 港 的 进 口 货 物 全 面 实 施 零 关 税 ( 禁 止 进 口 的 货 物 除 外 ) 零 关 税 进 口 货 物 须 由 香 港 制 造 商 提 出 申 请 并 符 合 CEPA 确 定 的 原 产 地 标 准 目 前, 香 港 与 内 地 已 就 约 1800 多 项 货 物 制 定 了 CEPA 原 产 地 规 则 服 务 贸 易 : 在 CEPA 下,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可 在 多 个 服 务 领 域 以 优 惠 条 件 进 入 内 地 市 场 优 惠 的 形 式 包 括 : 允 许 独 资 经 营 减 少 持 股 限 制 降 低 注 册 资 本 的 要 求 降 低 地 域 及 服 务 范 围 的 限 制 等 同 时, 香 港 的 专 业 团 体 和 内 地 的 有 关 机 构 也 已 签 署 了 多 项 专 业 资 格 互 认 的 协 议 或 安 排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 自 然 人 的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是 指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而 法 人 的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是 指 根 据 香 港 适 用 法 律 适 当 组 建 或 设 立 的 任 何 法 律 实 体 ( 即 公 司 合 伙 企 业 独 资 企 业 等 ), 并 在 香 港 从 事 实 质 性 商 业 经 营 三 至 五 年 法 人 服 务 提 供 者 须 先 向 香 港 工 业 贸 易 署 申 请 取 得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证 明 书, 然 后 向 内 地 有 关 当 局 申 请 以 CEPA 待 遇 在 内 地 提 供 服 务 如 果 以 自 然 人 身 份 取 得 CEPA 待 遇, 则 毋 须 申 请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证 明 书 贸 易 及 投 资 便 利 化 : 双 方 同 意 在 多 个 贸 易 投 资 便 利 化 的 领 域 加 强 合 作, 改 善 整 体 经 商 环 境 ; 具 体 包 括 通 关 便 利 化 检 验 检 疫 标 准 化 提 升 法 律 法 规 透 明 度 电 子 商 务 贸 易 促 进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等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资 讯, 请 参 考 香 港 工 业 贸 易 署 网 站 : 开 设 业 务 外 国 ( 包 括 香 港 ) 投 资 者 在 武 汉 设 立 机 构 / 企 业 的 主 要 形 式 外 国 ( 包 括 香 港 )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机 构 / 企 业, 主 要 有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个 体 工 商 户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等 形 式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 可 从 事 与 其 母 公 司 业 务 有 关 的 非 营 利 性 活 动, 26

31 或 进 行 与 业 务 有 关 的 联 络 活 动, 但 不 得 从 事 直 接 性 经 营 活 动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在 武 汉 设 立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首 先 需 要 向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申 请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之 后 会 向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颁 发 工 商 登 记 证 和 代 表 证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在 领 取 工 商 登 记 证 后 需 与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个 体 工 商 户 根 据 CEPA,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可 以 依 照 内 地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政 规 章, 在 内 地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设 立 个 体 工 商 户, 毋 须 经 过 外 资 审 批, 没 有 从 业 人 员 人 数 和 经 营 面 积 的 限 制, 个 体 工 商 户 可 以 从 事 的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零 售 餐 饮 计 算 机 服 务 广 告 制 作 诊 所 经 济 贸 易 咨 询 和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等 在 内 的 多 种 行 业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资 讯, 请 参 考 武 汉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网 站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者 可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的 企 业 形 式 主 要 有 :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 及 外 商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内 地 对 外 商 投 资 实 行 审 批 制 度 为 了 使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的 审 批 流 程 更 加 便 捷, 商 务 部 将 大 部 分 的 外 商 投 资 审 批 权 限 下 放 至 各 级 地 方 政 府 的 商 务 部 门 根 据 商 务 部 关 于 下 放 外 商 投 资 审 批 权 限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商 资 发 [2010] 209 号 ) 的 规 定, 审 批 机 关 的 级 别 列 示 如 下 : 下 放 权 限 条 件 审 批 机 关 (1) 鼓 励 类 允 许 类 投 资 总 额 3 亿 美 元 以 下 (2) 限 制 类 投 资 总 额 万 美 元 以 下 (3) 注 册 资 本 3 亿 美 元 以 下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地 方 商 务 部 门 审 批 服 务 业 领 域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设 立 及 其 变 更 (4) ( 除 法 律 法 规 明 确 规 定 由 商 务 部 审 批 外 ) (5) 不 满 足 上 述 下 放 审 批 权 限 条 件 的 投 资 项 目 国 务 院 商 务 部 审 批 27

32 由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与 商 务 部 联 合 发 布 的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修 订 ) 将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分 为 鼓 励 外 商 投 资 限 制 外 商 投 资 和 禁 止 外 商 投 资 的 不 同 行 业 领 域 对 于 没 有 被 列 举 在 指 导 目 录 中 的 行 业 领 域, 被 视 为 允 许 类 的 外 商 投 资 领 域 针 对 不 同 的 行 业 领 域, 该 目 录 对 于 外 商 投 资 于 特 定 行 业 领 域 设 定 了 一 些 条 件 如 欲 了 解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的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考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网 站 : 投 资 者 与 内 地 合 作 方 签 订 合 营 / 合 作 协 议 时 需 留 意 的 事 项 投 资 者 在 与 内 地 合 作 投 资 者 洽 谈 合 营 / 合 作 合 同 和 起 草 公 司 章 程 时, 需 留 意 一 些 常 见 的 问 题 : 如 内 地 投 资 者 是 否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是 否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工 商 登 记 内 地 投 资 者 的 资 本 实 力 和 履 约 能 力 等 此 外, 根 据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和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中 有 关 合 营 合 同 和 合 营 各 方 权 利 义 务 的 规 定, 对 于 如 何 确 定 合 营 企 业 / 合 作 企 业 的 组 织 形 式 经 营 范 围 出 资 期 限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管 理 层 人 员 安 排 利 润 分 配 合 营 期 满 后 的 合 营 企 业 / 合 作 企 业 财 产 分 配 企 业 解 散 和 清 算 问 题, 也 需 要 在 签 订 合 营 / 合 作 合 同 时 加 以 留 意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资 讯, 请 参 考 武 汉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网 站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一 般 设 立 审 批 流 程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申 请 在 经 过 主 管 商 务 部 门 的 审 批 之 后, 投 资 者 就 可 以 到 工 商 局 申 请 领 取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安 排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的 注 资 到 武 汉 市 公 安 局 刻 制 公 司 印 章 到 银 行 开 立 银 行 账 户 以 及 到 税 务 外 汇 质 监 海 关 统 计 财 政 等 政 府 机 关 进 行 登 记 等 武 汉 市 在 市 民 之 家 专 门 设 立 的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可 进 行 联 合 一 站 式 审 批 和 相 关 注 册 手 续 的 办 理 具 体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登 记 设 立 流 程 及 手 续, 亦 可 以 参 考 以 下 武 汉 市 政 府 部 门 网 站 : 武 汉 市 民 之 家 ( 武 汉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 武 汉 市 商 务 局 : 武 汉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 武 汉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 武 汉 市 公 安 局 : 武 汉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 wuhan.hb-n-tax.gov.cn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 28

33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 武 汉 海 关 : wuhan.customs.gov.cn 欲 从 事 某 些 特 殊 行 业, 除 需 通 过 商 务 部 门 对 于 成 立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审 批 之 外, 还 需 取 得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前 置 审 批, 获 得 经 营 许 可 后 方 可 申 请 设 立 公 司 从 事 该 行 业 的 运 营 上 述 关 于 在 武 汉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流 程 讯 息 仅 为 一 般 性 介 绍, 仅 供 参 考, 并 非 法 律 或 其 他 专 业 意 见 一 般 专 业 咨 询 机 构 均 提 供 代 理 投 资 者 办 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设 立 手 续 的 服 务, 包 括 协 助 起 草 公 司 章 程 企 业 设 立 申 请 等 文 件 准 备 企 业 设 立 申 请 的 相 关 表 格 和 与 相 应 的 政 府 机 关 沟 通 等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资 讯, 请 参 考 武 汉 市 民 之 家 网 站 : 或 向 具 有 执 业 资 格 的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或 专 业 咨 询 机 构 进 行 咨 询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和 投 资 总 额 的 要 求 根 据 2014 年 3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新 公 司 法 要 求,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在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登 记 的 全 体 股 东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国 务 院 决 定 对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另 有 规 定 的, 应 从 其 规 定 外 资 企 业 的 投 资 总 额 是 指 开 办 外 资 企 业 所 需 资 金 总 额, 即 按 其 生 产 规 模 需 要 投 入 的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和 生 产 流 动 资 金 的 总 和 而 注 册 资 本 是 指 为 设 立 外 资 企 业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登 记 的 资 本 总 额, 即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投 资 者 认 缴 的 全 部 出 资 额 投 资 者 以 该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外 资 企 业 的 债 务 负 责 根 据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于 1987 年 2 月 颁 布 实 施 的 工 商 企 字 [1987] 38 号 文 件,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与 投 资 总 额 的 比 例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的 比 例 规 定 : 投 资 总 额 ( 美 元 )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 美 元 ) 300 万 美 元 以 下 ( 含 300 万 美 元 ) 注 册 资 本 至 少 占 投 资 总 额 的 70% 300 万 美 元 以 上 万 美 元 以 下 ( 含 万 美 元 ) 万 美 元 以 上 万 美 元 以 下 ( 含 万 美 元 ) 注 册 资 本 至 少 应 占 投 资 总 额 的 50%, 其 中 投 资 总 额 在 420 万 美 元 以 下 的, 注 册 资 本 不 得 低 于 210 万 美 元 注 册 资 本 至 少 应 占 投 资 总 额 的 40%, 其 中 投 资 总 额 在 万 美 元 以 下 的, 注 册 资 本 不 得 低 于 500 万 美 元 万 美 元 以 上 注 册 资 本 至 少 应 占 投 资 总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其 中 29

34 投 资 总 额 ( 美 元 )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 美 元 ) 投 资 总 额 在 万 美 元 以 下 的, 注 册 资 本 不 得 低 于 万 美 元 虽 然 有 上 述 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额 的 规 定,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负 责 审 批 的 商 务 部 门 会 对 外 资 企 业 的 注 册 资 本 额 是 否 与 其 经 营 规 模 相 适 应 做 出 判 断, 决 定 是 否 批 准 其 设 立 对 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投 资 总 额 和 注 册 资 本 的 具 体 要 求, 可 以 向 具 有 执 业 资 格 的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或 专 业 咨 询 机 构 查 询, 并 与 主 管 的 商 务 部 门 和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沟 通 租 赁 公 司 办 公 场 所 的 要 求 若 投 资 者 需 租 赁 经 营 场 所, 在 准 备 租 赁 合 同 时 需 要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 1. 租 赁 合 同 应 该 由 投 资 者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签 字 人 签 署 ; 2. 租 赁 合 同 中 应 写 明 该 房 屋 将 登 记 为 拟 成 立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所 在, 在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后 承 租 方 将 由 投 资 方 转 为 该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3. 房 屋 拥 有 者 应 该 提 供 所 租 房 屋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对 于 使 用 暂 未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的 房 屋 从 事 经 营 的, 应 当 提 交 工 商 部 门 要 求 的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 及 4. 作 为 经 营 场 所 的 房 屋, 其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上 列 明 的 房 屋 用 途 一 般 须 为 商 业 用 途 若 投 资 人 租 赁 住 宅 并 将 其 改 变 为 经 营 性 用 房 的,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和 所 在 地 法 律 或 管 理 的 规 定 住 宅 及 住 宅 楼 底 层 规 划 为 商 业 用 途 的 房 屋 不 得 从 事 餐 饮 服 务 歌 舞 娱 乐 提 供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生 产 加 工 和 制 造 经 营 危 险 化 学 品 等 活 动, 以 及 其 他 禁 止 经 营 的 行 业 5.3 劳 工 内 地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 劳 动 合 同 法 )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对 内 地 的 企 业 和 各 类 组 织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订 立 履 行 变 更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加 以 规 定 2012 年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2008 年 开 始 实 施 的 劳 动 合 同 法 加 以 修 改, 修 改 后 的 劳 动 合 同 法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劳 动 合 同 法 要 求 企 业 与 员 工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对 于 企 业 不 与 员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形, 若 企 业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满 一 年 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视 为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已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同 时 自 用 工 之 日 满 一 个 月 起 至 用 工 之 日 起 满 一 年 的 期 间,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二 倍 的 工 资 30

35 5.3.2 雇 用 员 工 方 面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在 员 工 招 聘 方 面,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与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有 不 同 的 人 员 招 聘 机 制 依 据 1995 年 生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等 规 定,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可 以 根 据 经 营 需 要, 自 行 确 定 机 构 设 置 和 人 员 编 制, 并 自 行 招 聘 员 工 招 聘 可 以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进 行, 比 如 委 托 劳 动 部 门 认 可 的 招 聘 中 介 在 新 闻 媒 体 上 刊 登 招 聘 广 告 等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若 需 要 在 中 国 境 内 雇 用 中 国 公 民, 则 应 通 过 具 有 涉 外 劳 务 派 遣 资 格 的 单 位 进 行 劳 务 派 遣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与 劳 务 派 遣 机 构 签 订 提 供 相 应 服 务 的 合 同, 由 劳 务 派 遣 机 构 与 内 地 员 工 建 立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至 于 个 体 工 商 户, 则 可 根 据 2011 年 11 月 生 效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条 例, 按 经 营 需 要 招 聘 从 业 人 员, 对 于 其 雇 员 人 数 没 有 限 制 此 外, 个 体 工 商 户 应 当 与 聘 用 的 雇 员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履 行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台 港 澳 人 员 在 内 地 企 业 就 业 实 行 就 业 许 可 制 度 内 地 用 人 单 位 拟 聘 任 或 者 接 受 被 派 遣 台 港 澳 居 民 的, 应 当 为 其 申 请 办 理 就 业 证 ; 而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从 事 个 体 工 商 经 营 的, 应 当 由 本 人 申 请 办 理 就 业 证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雇 用 香 港 居 民 工 作 的 相 关 资 讯, 请 参 考 本 册 子 就 业 部 分 工 时 和 工 资 制 度 企 业 可 以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设 定 员 工 工 资 和 福 利 标 准, 但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规 定 企 业 也 可 以 根 据 自 身 管 理 需 要 建 立 员 工 激 励 制 度, 比 如 绩 效 奖 金 员 工 股 票 期 权 等, 以 吸 引 优 秀 人 才 员 工 工 资 必 须 至 少 以 当 地 货 币 按 月 支 付, 发 薪 日 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上 进 行 规 定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应 遵 守 中 国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工 时 制 度, 即 员 工 每 日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8 小 时, 平 均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40 小 时 在 发 放 员 工 工 资 时, 企 业 有 义 务 代 扣 代 缴 工 资 应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并 将 代 扣 代 缴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款 在 次 月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并 缴 纳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薪 金 与 福 利 的 相 关 资 讯, 请 参 考 本 册 子 就 业 部 分 31

36 5.4 税 务 境 外 投 资 者 ( 包 括 香 港 投 资 者 ) 到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可 能 会 涉 及 的 主 要 内 地 税 种 包 括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提 所 得 税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消 费 税 地 方 附 加 税 印 花 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房 产 税 契 税 土 地 增 值 税 及 关 税 等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资 讯, 请 致 电 武 汉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咨 询 热 线 :(86 27) 企 业 所 得 税 总 体 概 况 依 法 在 中 国 境 内 成 立 的 企 业 ( 如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或 者 依 照 外 国 ( 地 区 ) 法 律 成 立 但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应 就 取 得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25% 对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外 国 企 业, 或 者 虽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外 国 企 业, 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缴 纳 预 提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10%, 预 提 所 得 税 率 可 能 依 据 中 国 签 订 的 国 际 税 收 协 定 予 以 降 低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以 企 业 利 润 为 主 要 依 据, 但 不 是 直 接 意 义 上 的 会 计 利 润 企 业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总 额, 减 除 不 征 税 收 入 免 税 收 入 各 项 扣 除 以 及 允 许 弥 补 的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企 业 所 得 税 按 纳 税 年 度 计 算 分 月 或 者 分 季 度 预 缴 年 终 汇 算 清 缴 纳 税 年 度 自 公 历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企 业 应 当 自 月 份 或 者 季 度 终 了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预 缴 税 款 当 自 年 度 终 了 之 日 起 5 个 月 内,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并 汇 算 清 缴, 结 清 应 缴 应 退 税 款 收 入 总 额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收 入 总 额 既 包 括 销 售 货 物 和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等 经 营 收 入, 也 包 括 财 产 转 让 收 入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利 息 收 入 租 金 收 入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等 被 动 性 收 益, 还 包 括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等 非 经 营 性 收 入 但 对 于 购 买 国 债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红 利 等 收 益 性 投 资 收 入 以 及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收 入 为 法 定 的 免 税 收 入 企 业 的 以 下 收 入 为 不 征 税 收 入 : 1. 财 政 拨 款 ; 2. 依 法 收 取 并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政 府 性 基 金 ; 及 3.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不 征 税 收 入 32

37 扣 除 项 目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与 取 得 收 入 有 关 的 合 理 的 支 出, 包 括 成 本 费 用 税 金 损 失 和 其 他 支 出,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针 对 特 定 种 类 的 费 用 采 用 限 额 扣 除 的 方 式, 如 企 业 每 年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业 务 宣 传 费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职 工 福 利 费 佣 金 支 出 等 等, 均 须 依 法 在 限 额 内 进 行 税 前 扣 除 亏 损 弥 补 企 业 纳 税 年 度 发 生 的 亏 损, 可 以 向 以 后 年 度 结 转, 最 长 可 以 结 转 五 年 ; 不 得 向 以 前 年 度 结 转 亏 损 转 让 定 价 规 定 内 地 税 收 法 律 要 求 关 联 企 业 之 间 的 交 易 应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对 于 不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而 减 少 企 业 或 者 其 关 联 方 应 纳 税 收 入 或 者 所 得 额 的 ; 或 者 企 业 实 施 不 具 有 合 理 商 业 目 的 的 安 排 而 减 少 其 在 内 地 的 应 纳 税 收 入 或 者 所 得 额 的,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按 照 合 理 方 法 进 行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此 外,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中 也 提 出 了 由 税 务 机 关 与 企 业 协 商 达 成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的 规 定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在 报 送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时 ( 年 度 终 了 后 的 次 年 5 月 31 日 前 ), 须 就 其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附 送 年 度 关 联 业 务 往 来 报 告 表 但 属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企 业, 可 免 于 准 备 同 期 资 料 : 1. 年 度 发 生 的 关 联 购 销 金 额 ( 来 料 加 工 业 务 按 年 度 进 出 口 报 关 价 格 计 算 ) 在 2 亿 元 人 民 币 以 下 且 其 他 关 联 交 易 金 额 ( 关 联 融 通 资 金 按 利 息 收 付 金 额 计 算 ) 在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下, 上 述 金 额 不 包 括 企 业 在 年 度 内 执 行 成 本 分 摊 协 议 或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所 涉 及 的 关 联 交 易 金 额 ; 2. 关 联 交 易 属 执 行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所 涉 及 的 范 围 ; 及 3. 外 资 股 份 低 于 50 % 且 仅 与 境 内 关 联 方 发 生 关 联 交 易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消 费 税 及 地 方 附 加 税 增 值 税 及 营 业 税 在 中 国 境 内 销 售 货 物 或 提 供 劳 务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不 动 产, 应 按 规 定 在 流 通 环 节 缴 纳 增 值 税 或 者 营 业 税 详 细 规 定 如 下 :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中 国 境 内 销 售 货 物 或 者 提 供 加 工 修 在 中 国 境 内 提 供 劳 务 转 让 无 形 纳 税 义 务 人 理 修 配 劳 务 以 及 进 口 货 物 的 单 位 和 个 资 产 或 者 销 售 不 动 产 的 单 位 和 33

38 人 个 人 应 纳 税 额 计 算 税 率 纳 税 期 纳 税 申 报 一 般 纳 税 人 : (1) 应 纳 税 额 =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2) 销 项 税 额 = 销 售 额 税 率 (3) 进 项 税 额 为 纳 税 人 购 进 货 物 或 者 接 受 应 税 劳 务 支 付 负 担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1) 应 纳 税 额 = 销 售 额 征 收 率 一 般 税 率 17%, 特 定 商 品 享 受 低 税 率 13%; 小 规 模 企 业 适 用 征 收 率 3% 分 别 为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 15 日 1 个 月 或 者 1 个 季 度 以 1 个 月 或 者 1 个 季 度 为 1 个 纳 税 期 的,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15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 以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 或 者 15 日 为 1 个 纳 税 期 的,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5 日 内 预 缴 税 款, 于 次 月 1 日 起 15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并 结 清 上 月 应 纳 税 款 应 纳 税 额 = 营 业 额 税 率 按 税 目 不 同 适 用 3% - 20% 的 税 率 分 别 为 5 日 10 日 15 日 1 个 月 或 者 1 个 季 度 以 1 个 月 或 者 1 个 季 度 为 一 个 纳 税 期 的,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15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 以 5 日 10 日 或 者 15 日 为 一 个 纳 税 期 的,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5 日 内 预 缴 税 款, 于 次 月 1 日 起 15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并 结 清 上 月 应 纳 税 款 消 费 税 消 费 税 是 在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之 外, 针 对 特 定 的 14 种 消 费 品 额 外 征 收 的 流 转 环 节 税 费 2008 年 修 订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 日 开 始 实 施 的 消 费 税 暂 行 条 例 中 订 明 该 14 种 消 费 品, 包 括 香 烟 酒 及 酒 精 化 妆 品 成 品 油 小 汽 车 高 尔 夫 球 及 球 具 游 艇 及 高 档 手 表 等 等 消 费 税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按 消 费 品 的 不 同, 分 别 按 照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销 售 额 销 售 数 量 进 行 计 算 地 方 附 加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以 实 际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消 费 税 营 业 税 ( 以 下 简 称 三 税 ) 为 计 税 依 据, 分 别 与 三 税 同 时 缴 纳 计 算 方 法 为 以 实 际 缴 纳 三 税 34

39 税 额 分 别 乘 以 税 率 武 汉 市 城 建 税 适 用 税 率 按 照 不 同 地 区 分 别 为 7% 5% 或 1% 教 育 费 附 加 率 为 3%,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率 为 2%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2011 年 10 月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决 定 按 照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税 制 改 革 目 标, 开 展 深 化 增 值 税 制 度 的 改 革 决 定 从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在 部 分 地 区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试 点, 逐 步 将 按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征 收 营 业 税 的 行 业 改 为 征 收 增 值 税 ( 营 改 增 试 点 ) 上 海 为 首 个 营 改 增 试 点 城 市, 首 批 选 中 试 点 的 营 业 税 税 目 有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6 项 现 代 服 务 业 ( 包 括 研 发 和 技 术 服 务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文 化 创 意 服 务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和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 自 2012 年 8 月 1 日 开 始, 上 述 税 目 的 营 改 增 试 点 工 作 扩 大 到 包 括 另 外 8 个 省 市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 起, 该 项 营 改 增 试 点 工 作 范 围 扩 大 到 全 国 范 围 ; 同 时, 新 增 广 播 影 视 业 作 为 入 围 服 务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开 展 铁 路 运 输 和 邮 政 业 营 改 增 试 点 自 2014 年 6 月 1 日 起, 新 增 电 讯 业 作 为 营 改 增 试 点 在 试 点 区 域, 纳 税 人 从 事 试 点 税 目 的 业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应 当 缴 纳 增 值 税, 增 值 税 也 因 此 新 增 加 了 6 % 和 11 % 两 档 征 收 率 在 具 体 应 纳 增 值 税 额 的 计 算 方 面, 仍 沿 用 区 分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方 法, 具 体 试 点 情 况 如 下 : 应 纳 税 额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17% =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 交 通 运 输 业 服 务 邮 政 业 服 务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基 础 电 讯 服 务 11%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研 发 和 技 术 服 务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文 化 创 意 服 务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广 播 影 视 服 6% 务 增 值 电 讯 服 务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额 所 有 应 税 服 务 = 销 售 额 征 收 率 3% 关 税 进 口 货 物 的 收 货 人 出 口 货 物 的 发 货 人 进 境 物 品 的 所 有 人 为 关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内 地 准 许 进 出 口 的 货 物 进 境 物 品, 除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海 关 依 照 2004 年 1 月 35

40 起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关 税 条 例 ( 关 税 条 例 ) 规 定 征 收 进 出 口 关 税 国 务 院 负 责 制 定 进 出 口 税 则 进 境 物 品 进 口 税 税 率 表, 以 规 定 关 税 的 税 目 税 则 号 列 和 税 率, 作 为 关 税 条 例 的 组 成 部 分 海 关 负 责 征 收 进 口 到 内 地 的 货 物 的 应 纳 关 税 和 进 口 环 节 税 收 ( 包 括 进 口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 为 了 达 到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的 有 关 要 求, 进 口 货 物 关 税 税 率 自 2002 年 来 已 经 陆 续 降 低 关 税 以 海 关 审 定 的 货 物 完 税 价 格 为 基 础, 按 进 出 口 货 物 的 价 格 或 者 数 量 为 标 准, 计 算 关 税 税 额 印 花 税 在 内 地 书 立 领 受 印 花 税 暂 行 条 例 (1988 年 10 月 生 效 ) 所 列 举 凭 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是 印 花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 纳 税 人 ), 应 当 按 照 印 花 税 暂 行 条 例 规 定 缴 纳 印 花 税 详 细 规 定 如 下 : 税 目 范 围 税 率 购 销 合 同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包 括 供 应 预 购 采 购 购 销 结 合 按 购 销 金 额 0.03% 及 协 作 调 剂 补 偿 易 货 等 合 同 包 括 加 工 定 作 修 缮 修 理 印 按 加 工 或 承 揽 收 入 0.05% 贴 花 刷 广 告 测 绘 测 试 等 合 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合 同 包 括 勘 察 设 计 合 同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包 括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按 收 取 费 用 0.05% 贴 花 按 承 包 金 额 0.03% 贴 花 财 产 租 赁 合 同 包 括 租 赁 房 屋 船 舶 飞 机 机 动 按 租 赁 金 额 0.1% 贴 花 车 辆 机 械 器 具 设 备 等 包 括 民 用 航 空 铁 路 运 输 海 上 运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按 运 输 费 用 0.05% 贴 花 输 内 地 运 输 公 路 运 输 和 联 运 合 同 仓 储 保 管 合 同 包 括 仓 储 保 管 合 同 按 仓 储 保 管 费 用 0.1% 贴 花 借 款 合 同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银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组 织 和 借 款 人 所 按 借 款 金 额 0.005% 贴 花 签 订 的 借 款 合 同 包 括 财 产 责 任 保 证 信 用 等 保 按 投 保 金 额 0.1% 贴 花 险 合 同 36

41 税 目 范 围 税 率 技 术 合 同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包 括 技 术 开 发 转 让 咨 询 服 务 按 所 载 金 额 0.03% 贴 花 等 合 同 包 括 财 产 所 有 权 和 版 权 商 标 专 用 权 专 利 权 专 有 技 术 使 用 权 等 转 按 所 载 金 额 0.05% 贴 花 移 书 据 营 业 账 簿 生 产 经 营 用 账 册 记 载 资 金 的 账 簿, 按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与 自 有 流 动 资 金 总 额 0.05% 贴 花 ; 其 他 账 簿 按 件 贴 花 五 元 权 利 许 可 证 照 包 括 政 府 部 门 发 给 的 房 屋 产 权 证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商 标 注 册 证 专 利 按 件 贴 花 5 元 证 土 地 使 用 证 申 请 享 受 内 地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税 收 安 排 待 遇 内 地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关 于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安 排 ( 内 地 香 港 税 收 安 排 ) 及 其 第 一 议 定 书 于 2006 年 12 月 生 效 并 实 施 此 后, 内 地 香 港 税 收 安 排 的 第 二 议 定 书 及 第 三 议 定 书 分 别 于 2008 年 6 月 及 2010 年 12 月 生 效 通 过 该 安 排 及 其 议 定 书, 香 港 居 民 如 符 合 安 排 所 规 定 的 条 件, 其 来 源 于 内 地 的 股 息 利 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和 财 产 转 让 收 益, 可 以 向 内 地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在 获 批 后 可 享 受 税 收 安 排 优 惠 待 遇 若 香 港 居 民 不 符 合 税 收 安 排 规 定 的 条 件, 则 其 取 得 的 来 源 于 内 地 的 股 息 利 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和 财 产 转 让 收 益, 将 采 用 法 定 的 预 提 所 得 税 率 10% 股 息 利 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财 产 转 让 收 益 8 内 地 香 港 税 收 安 排 优 惠 税 率 5% 7% 7% 0% 对 外 支 付 办 理 税 务 备 案 根 据 关 于 服 务 贸 易 等 项 目 对 外 支 付 税 务 备 案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除 了 要 向 主 管 国 税 及 地 税 机 关 就 外 汇 资 金 根 据 有 关 税 务 法 规 履 行 扣 缴 义 务 外, 在 向 境 外 ( 包 括 8 上 述 內 地 香 港 稅 收 安 排 優 惠 稅 率 僅 在 收 入 的 取 得 方 滿 足 一 定 條 件 並 有 權 享 受 內 地 香 港 稅 收 安 排 優 惠 稅 率 待 遇 時 方 可 適 用 37

42 香 港 ) 支 付 单 笔 等 值 5 万 美 元 以 上 ( 不 含 5 万 美 元 ) 的 服 务 费 股 息 利 息 等 外 汇 资 金 时, 还 应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进 行 税 务 备 案 完 成 税 务 备 案 手 续 后, 持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盖 章 的 服 务 贸 易 等 项 目 对 外 支 付 税 务 备 案 表 到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办 理 付 汇 审 核 手 续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资 讯, 请 参 考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网 站 : 会 计 制 度 和 年 度 报 告 会 计 体 系 和 会 计 准 则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于 2006 年 公 布 并 实 施 了 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于 2007 年 1 月 1 日 开 始 实 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一 般 应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编 制 其 财 务 报 表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基 本 准 则 会 计 法 (1999 年 修 订,2000 年 7 月 生 效 ) 和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有 关 法 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会 计 制 度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会 计 年 度 应 为 自 公 历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业 务 收 支 以 人 民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为 主 的 单 位, 可 以 选 定 其 中 一 种 货 币 作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但 是 编 报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企 业 必 须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填 制 会 计 凭 证, 登 记 会 计 账 簿,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及 报 表 附 注 等 企 业 应 当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基 础 进 行 会 计 确 认 计 量 和 报 告 企 业 应 从 税 后 的 利 润 中 提 取 储 备 基 金 和 职 工 奖 励 福 利 基 金 及 企 业 发 展 基 金 储 备 基 金 的 提 取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税 后 利 润 的 10%, 当 累 计 提 取 金 额 达 到 注 册 资 本 的 50% 时, 可 以 不 再 提 取 职 工 奖 励 及 福 利 基 金 的 提 取 比 例 由 外 资 企 业 自 行 确 定 对 于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储 备 基 金 和 职 工 奖 励 福 利 基 金 及 企 业 发 展 基 金 的 提 取 比 例 由 董 事 会 确 定 法 定 审 计 要 求 依 据 外 商 投 资 和 会 计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须 进 行 年 度 审 计, 且 应 当 聘 请 内 地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包 括 中 外 合 资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对 其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验 证 并 出 具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4] 7 号 ), 内 地 对 企 业 实 施 年 度 报 告 公 示 制 度 企 业 应 当 按 年 度, 通 过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资 讯 公 示 系 统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报 送 年 度 报 告, 供 任 何 企 业 和 个 人 查 询 38

43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资 讯, 请 参 考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网 站 : 外 汇 管 理 目 前, 内 地 对 于 外 汇 业 务 仍 采 取 管 制 制 度, 由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和 地 方 各 级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外 汇 收 支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某 些 外 汇 业 务, 需 经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通 过 银 行 办 理 针 对 不 同 的 业 务 类 型,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外 汇 业 务 分 为 经 常 项 目 管 理 和 资 本 项 目 管 理 5.7 经 济 纠 纷 的 解 决 途 径 香 港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如 遇 到 民 商 事 纠 纷, 可 以 采 用 仲 裁 或 诉 讼 两 种 不 同 的 方 式 解 决 当 事 人 可 以 选 择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约 定 在 出 现 争 端 时 向 仲 裁 机 构 申 请 仲 裁, 或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仲 裁 制 度 仲 裁 制 度 是 指 争 议 的 双 方 达 成 协 议, 自 愿 将 争 议 提 交 选 定 的 仲 裁 机 构 作 出 裁 决, 并 有 义 务 履 行 裁 决 的 一 种 解 决 争 议 制 度 以 仲 裁 解 决 经 济 纠 纷 的 方 式 建 立 在 双 方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并 且 对 于 仲 裁 机 构 仲 裁 员 仲 裁 地 仲 裁 语 言 以 及 适 用 法 律 的 选 择 也 由 双 方 自 由 约 定, 当 事 人 还 可 以 就 开 庭 审 理 提 交 证 据 和 陈 述 意 见 等 事 项 达 成 协 议 因 此, 与 法 院 诉 讼 的 严 格 程 序 相 比, 仲 裁 程 序 更 为 灵 活 另 一 方 面, 仲 裁 依 法 受 国 家 监 督, 国 家 通 过 法 院 对 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 仲 裁 程 序 的 制 定 以 及 仲 裁 裁 决 的 执 行 和 遇 有 当 事 人 不 自 愿 执 行 的 情 况 时 可 按 照 当 地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范 围 进 行 干 预 当 事 人 采 用 仲 裁 方 式 解 决 纠 纷, 应 当 双 方 自 愿, 达 成 仲 裁 协 定 没 有 仲 裁 协 议, 一 方 申 请 仲 裁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不 予 受 理 当 事 人 在 签 订 经 济 合 同 时 若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的, 即 排 除 了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解 决 纠 纷 的 权 利, 只 能 向 仲 裁 机 构 申 请 仲 裁 仲 裁 具 有 保 密 性 仲 裁 案 件 不 公 开 审 理, 从 而 有 效 地 保 护 当 事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商 业 信 誉 仲 裁 实 行 一 裁 终 局 制 度 仲 裁 裁 决 具 法 律 效 力, 即 使 当 事 人 对 裁 决 不 服, 也 不 能 再 就 同 一 争 议 向 法 院 起 诉, 或 再 向 仲 裁 机 构 申 请 仲 裁 或 复 议 当 事 人 应 当 自 动 履 行 裁 决, 否 则 另 一 方 有 权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39

44 仲 裁 委 员 会 为 常 设 性 仲 裁 机 构, 一 般 在 直 辖 市, 省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设 立 另 外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广 泛 受 理 外 商 投 资 在 华 经 贸 纠 纷, 并 在 内 地 多 个 城 市 设 有 办 事 处 如 欲 了 解 更 多 资 讯, 请 参 考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网 站 : cn.cietac.org 民 事 诉 讼 制 度 民 事 诉 讼 制 度 下, 由 人 民 法 院 对 于 纠 纷 做 出 的 生 效 判 决 具 有 强 制 执 行 力 1991 年 开 始 实 施 的 民 事 诉 讼 法 ( 于 2012 年 第 二 次 修 正 ) 是 规 范 民 事 诉 讼 制 度 的 基 本 法 律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经 济 纠 纷 审 判 制 度 采 用 两 审 终 审 制 : 一 般 民 事 案 件 中, 对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由 法 人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经 过 一 审 判 决, 若 当 事 人 不 服, 可 上 诉 至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对 案 件 所 做 的 判 决 裁 定 即 为 终 审 判 决 裁 定, 当 事 人 不 得 再 上 诉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所 做 的 一 审 判 决 裁 定, 为 终 审 判 决 裁 定, 当 事 人 不 得 上 诉 诉 讼 时 效 : 当 事 人 应 当 在 知 道 自 己 权 力 受 到 侵 害 起 二 年 内 提 起 诉 讼 当 事 人 不 服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审 判 决 的, 有 权 在 判 决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上 诉, 当 事 人 不 服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审 裁 定 的, 有 权 在 裁 定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上 诉, 但 是 国 内 没 有 住 所 的 当 事 人, 不 服 第 一 审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裁 定 的, 有 权 在 判 决 书 裁 定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提 起 上 诉 营 商 纠 纷 处 理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 香 港 居 民 如 遇 到 营 商 纠 纷 事 件, 可 经 下 列 渠 道 咨 询 : 湖 北 省 商 务 厅 外 商 投 诉 中 心 电 话 :(86 27) 网 站 : 武 汉 市 商 务 局 国 外 招 商 促 进 处 电 话 :(86 27) 网 站 : 5.8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与 商 标 注 册 内 地 的 知 识 产 权 类 型 主 要 有 : 商 标 权 专 利 权 著 作 权 和 商 业 秘 密 内 地 有 相 关 法 律 40

45 法 规 就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行 为 的 处 罚 和 解 决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的 方 式 作 出 规 定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香 港 企 业 居 民 申 请 办 理 商 标 注 册 转 让 变 更 等 手 续 的 途 径 有 两 种 : 1. 由 申 请 人 直 接 到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商 标 局 申 请 办 理 ; 2. 委 托 商 标 代 理 机 构 代 为 申 请 办 理 如 欲 了 解 有 关 商 标 申 请 流 程 和 商 标 注 册 注 意 事 项, 请 参 考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商 标 局 网 站 : sbj.saic.gov.cn/sbsq/sqzn/201404/t _ html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行 为 的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行 为 时, 权 利 人 或 者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请 求 相 应 的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进 行 处 理,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主 要 有 : 罚 款 责 令 停 止 侵 害 行 为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没 收 侵 权 制 品 等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行 为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2009 年 7 月 起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关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知 识 产 权 海 关 保 护 条 例 的 实 施 办 法 第 21 条 规 定 : 海 关 对 进 出 口 货 物 实 施 监 管, 发 现 进 出 口 货 物 涉 及 在 海 关 总 署 备 案 的 知 识 产 权 且 进 出 口 商 或 者 制 造 商 使 用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的 情 况 未 在 海 关 总 署 备 案 的, 可 以 要 求 收 发 货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申 报 货 物 的 知 识 产 权 状 况 和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进 出 口 货 物 的 收 / 发 货 人 未 按 照 该 规 定 申 报 货 物 知 识 产 权 状 况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或 者 海 关 有 理 由 认 为 货 物 涉 嫌 侵 犯 在 海 关 总 署 备 案 的 知 识 产 权 的, 海 关 应 当 中 止 放 行 货 物 并 书 面 通 知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人 如 欲 了 解 在 内 地 申 请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和 著 作 权 的 详 细 信 息, 可 向 专 业 咨 询 机 构 进 行 咨 询, 或 参 考 以 下 相 关 政 府 机 构 的 网 站 : 1.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网 站 : 2. 国 家 版 权 局 3.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商 标 局 :sbj.saic.gov.cn 4. 中 国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网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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