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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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 十 二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六 次 会 议 文 件 (4) 关 于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条 例 ( 试 行 草 案 ) 审 议 结 果 的 报 告 2016 年 5 月 24 日 在 广 东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六 次 会 议 上 广 东 省 人 大 法 制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刘 牧 主 任 各 位 副 主 任 秘 书 长, 各 位 委 员 :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对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条 例 ( 草 案 修 改 稿 ) ( 以 下 简 称 草 案 修 改 稿 ) 进 行 了 审 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提 出 了 一 些 修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会 后,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意 见, 法 制 委 员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会 同 省 人 大 财 经 委 省 法 制 办 省 自 贸 办 对 草 案 修 改 稿 进 行 了 修 改, 提 出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征 求 意 见 稿, 向 我 省 选 出 的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和 省 人 大 代 表 省 编 办 省 人 大 财 经 委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等 部 门 省 法 院 省 检 察 院,4 个 立 法 社 会 参 与 和 评 估 中 心 63 个 地 方 立 法 联 系 点 和 联 络 单 位 66 位 立 法 咨 询 专 家 征 求 意 见, 在 广 东 人 大 网 向 社 会 公 众 征 求 意 见, 并 赴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进 行 汇 报 请 示 5 月 11 日,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组 织 召 开 了 表 决 前 评 估 会, 邀 请 人 大 代 表 立 法 咨 询 专 家 1

2 和 实 务 专 家, 围 绕 条 例 主 要 制 度 规 范 的 可 行 性 出 台 时 机 实 施 后 的 社 会 效 果 及 实 施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问 题 进 行 了 评 估 同 时, 委 托 中 山 大 学 等 9 个 地 方 立 法 研 究 评 估 与 咨 询 服 务 基 地 对 其 进 行 评 估 在 此 基 础 上, 法 制 委 员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会 同 有 关 单 位 对 草 案 修 改 稿 作 了 进 一 步 的 修 改, 经 法 制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审 议, 提 出 了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条 例 (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 ( 以 下 简 称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 经 4 月 21 日 常 委 会 主 任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提 请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六 次 会 议 审 议 现 将 审 议 结 果 报 告 如 下 : 一 为 了 与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政 策 做 好 衔 接, 建 议 将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四 条 第 一 款 修 改 为 :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探 索 制 度 创 新 对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政 策 未 明 确 禁 止 或 者 限 制 的 事 项, 鼓 励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开 展 创 新 活 动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第 四 条 第 一 款 二 为 了 鼓 励 改 革 创 新, 建 议 将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四 条 第 二 款 修 改 为 :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制 度 改 革 创 新 工 作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给 予 奖 励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第 四 条 第 二 款 三 为 避 免 固 化 机 构 设 置 和 机 构 职 能, 影 响 将 来 改 革 和 制 度 创 新, 建 议 删 除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七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的 七 项 具 体 职 责, 并 将 该 款 修 改 为 :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工 作 办 公 室 承 担 领 导 小 组 日 常 工 作, 组 织 落 实 自 贸 试 验 区 改 革 试 点 任 务, 统 筹 协 调 自 贸 试 验 区 有 关 事 务, 履 行 省 人 民 政 府 赋 予 的 职 2

3 责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第 七 条 第 二 款 四 鉴 于 有 的 上 位 法 明 确 规 定 有 些 权 限 不 能 委 托 行 使, 为 与 上 位 法 保 持 一 致 并 最 大 限 度 促 进 权 限 下 放, 建 议 将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修 改 为 : 对 属 于 省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管 理 权 限, 除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明 确 规 定 不 能 委 托 行 使 的 以 外, 省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委 托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行 使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第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五 鉴 于 立 法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对 暂 时 调 整 或 者 停 止 适 用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部 分 规 定 已 有 相 应 的 处 理 程 序, 为 使 表 述 更 简 洁, 建 议 将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修 改 为 :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的 改 革 创 新 需 要 暂 时 调 整 或 者 停 止 适 用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部 分 规 定 的,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提 出 意 见, 依 法 定 程 序 争 取 国 家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第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六 为 使 国 际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的 含 义 更 加 明 晰, 建 议 将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中 的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实 行 国 际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管 理 服 务 模 式 修 改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实 行 一 点 接 入 一 次 申 报 一 次 办 结 的 国 际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服 务 模 式 并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七 为 促 进 国 际 贸 易 进 出 境 监 管 服 务 便 利 化, 并 使 相 关 表 述 更 清 晰, 建 议 将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修 改 为 : 自 贸 试 验 区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与 境 外 之 间 的 管 理 为 一 线 管 理,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与 境 内 区 外 之 间 的 管 理 为 二 线 管 理 按 照 一 线 放 开 二 3

4 线 安 全 高 效 管 住 的 原 则, 建 立 与 国 际 贸 易 发 展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监 管 模 式 作 为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八 考 虑 到 内 地 与 港 澳 地 区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不 同, 差 异 较 大, 建 议 删 去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四 十 八 条 第 二 款 九 考 虑 到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七 十 六 条 关 于 市 场 主 体 和 劳 动 者 权 益 保 护 的 规 定 不 属 于 自 贸 试 验 区 特 有 的 政 策, 建 议 予 以 删 除 十 考 虑 到 境 外 法 律 查 明 服 务 属 于 法 律 服 务 业, 为 使 表 述 更 简 洁, 建 议 将 草 案 修 改 稿 第 八 十 三 条 关 于 境 外 法 律 查 明 服 务 的 规 定 并 入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二 款 此 外, 还 对 草 案 修 改 稿 的 一 些 文 字 作 了 修 改, 对 条 文 顺 序 作 了 相 应 调 整 法 制 委 员 会 认 为,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与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不 抵 触, 建 议 常 委 会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以 上 报 告 和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请 予 审 议 附 件 : 关 于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条 例 (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 表 决 前 评 估 情 况 的 报 告 4

5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条 例 (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目 的 和 依 据 为 了 促 进 和 保 障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根 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授 权 国 务 院 在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中 国 ( 天 津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以 及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扩 展 区 域 暂 时 调 整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的 行 政 审 批 的 决 定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总 体 方 案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设 立 的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 以 下 简 称 自 贸 试 验 区 ) 自 贸 试 验 区 包 括 广 州 南 沙 新 区 片 区 深 圳 前 海 蛇 口 片 区 和 珠 海 横 琴 新 区 片 区 根 据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与 发 展 的 需 要, 报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自 贸 试 验 区 扩 展 区 域, 适 用 本 条 例 第 三 条 区 域 功 能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依 托 港 澳 服 务 内 地 面 向 世 界, 建 立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的 投 资 贸 易 规 则 体 系, 培 育 国 际 化 市 场 化 法 治 化 营 商 环 境, 推 进 粤 港 澳 服 务 贸 易 自 由 化, 强 化 国 际 贸 易 功 能 集 成, 深 化 金 融 领 域 开 放 创 新, 增 强 辐 射 带 动 5

6 功 能, 建 设 成 为 粤 港 澳 深 度 合 作 示 范 区 二 十 一 世 纪 海 上 丝 绸 之 路 重 要 枢 纽 和 全 国 新 一 轮 改 革 开 放 先 行 地 第 四 条 容 错 机 制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探 索 制 度 创 新 对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政 策 未 明 确 禁 止 或 者 限 制 的 事 项, 鼓 励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开 展 创 新 活 动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制 度 创 新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给 予 奖 励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进 行 的 创 新 未 能 实 现 预 期 目 标, 但 是 符 合 国 家 确 定 的 改 革 方 向, 决 策 程 序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未 牟 取 私 利 或 者 未 恶 意 串 通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的, 对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作 负 面 评 价, 减 免 相 关 责 任 第 五 条 片 区 联 动 建 立 自 贸 试 验 区 各 片 区 联 动 合 作 机 制, 相 互 借 鉴, 优 势 互 补, 互 相 促 进, 共 同 发 展 第 二 章 管 理 体 制 第 六 条 管 理 架 构 按 照 统 筹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精 干 高 效 的 原 则, 设 置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工 作 办 公 室 和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第 七 条 领 导 机 构 省 人 民 政 府 自 贸 试 验 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统 筹 研 究 自 贸 试 验 区 政 策 发 展 规 划, 研 究 决 定 自 贸 试 验 区 发 展 重 大 问 题, 统 筹 指 导 改 革 试 点 任 务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工 作 办 公 室 承 担 领 导 小 组 日 常 工 作, 组 织 落 实 6

7 自 贸 试 验 区 改 革 试 点 任 务, 统 筹 协 调 自 贸 试 验 区 有 关 事 务, 履 行 省 人 民 政 府 赋 予 的 职 责 第 八 条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决 定 片 区 发 展 的 重 大 问 题, 统 筹 推 进 片 区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和 承 担 片 区 的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与 服 务 等 具 体 事 务 第 九 条 部 门 协 同 省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支 持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工 作 办 公 室 和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的 各 项 工 作, 依 法 承 担 自 贸 试 验 区 有 关 行 政 事 务 第 十 条 部 门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健 全 与 海 关 检 验 检 疫 海 事 边 防 港 务 金 融 监 管 等 中 央 驻 粤 单 位 的 沟 通 协 调 机 制, 主 动 研 究 提 出 推 进 投 资 开 放 贸 易 便 利 和 金 融 创 新 等 方 面 的 改 革 创 新 措 施, 争 取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支 持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为 中 央 驻 粤 单 位 履 行 职 责 和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落 实 国 家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政 策 提 供 便 利 和 协 助, 并 创 造 条 件 使 自 贸 试 验 区 成 为 中 央 驻 粤 单 位 推 进 改 革 试 验 的 重 要 平 台 第 十 一 条 权 限 下 放 省 人 民 政 府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向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下 放 片 区 履 行 职 能 所 需 的 省 级 市 级 管 理 权 限 对 下 放 的 权 限,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行 使, 省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履 行 指 导 协 调 和 监 督 职 责 对 属 于 省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管 理 权 限, 除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明 确 规 定 不 能 委 托 行 使 的 以 外, 省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委 托 自 贸 试 验 区 7

8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行 使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发 展 需 要, 提 出 行 使 省 级 市 级 管 理 权 限 的 目 录,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报 有 权 机 关 批 准 后 实 施,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十 二 条 协 调 与 服 务 机 制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在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制 定 实 施 的 重 大 创 新 措 施 和 方 案, 报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工 作 办 公 室 备 案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的 创 新 措 施 涉 及 省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权 限 的, 省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的 创 新 措 施 涉 及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权 限 的, 省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为 片 区 积 极 争 取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支 持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第 十 三 条 法 律 法 规 暂 停 适 用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的 创 新 需 要 暂 时 调 整 或 者 停 止 适 用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部 分 规 定 的,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提 出 意 见, 依 法 定 程 序 争 取 国 家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的 创 新 活 动 需 要 暂 时 调 整 或 者 停 止 适 用 本 省 或 者 片 区 所 在 市 制 定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省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提 请 省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作 出 决 定 需 要 暂 时 调 整 或 者 停 止 适 用 本 省 或 者 片 区 所 在 市 制 定 的 规 章 的, 省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相 关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决 策 咨 询 机 制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行 政 咨 8

9 询 机 制,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发 展 规 划 重 大 项 目 引 进 重 大 创 新 措 施 和 方 案 的 制 定 等 提 供 咨 询 意 见 第 十 五 条 治 理 创 新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遵 循 精 简 高 效 机 制 灵 活 的 原 则, 可 以 借 鉴 国 际 惯 例 探 索 适 合 片 区 实 际 的 治 理 模 式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的 社 会 管 理 公 共 服 务 等 事 务 实 行 属 地 管 理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可 以 探 索 通 过 设 立 法 定 机 构 或 者 委 托 社 会 组 织, 将 专 业 性 技 术 性 或 者 社 会 参 与 性 较 强 的 公 共 管 理 和 服 务 职 能 交 由 法 定 机 构 或 者 社 会 组 织 承 担 第 十 六 条 创 新 启 动 机 制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听 取 驻 区 单 位 以 及 片 区 内 企 业 个 人 对 片 区 工 作 的 意 见, 并 及 时 根 据 相 关 诉 求 提 出 改 革 创 新 意 见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工 作 办 公 室 应 当 定 期 研 究 片 区 提 出 的 改 革 创 新 意 见 第 十 七 条 评 估 及 推 广 机 制 省 人 民 政 府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定 期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改 革 创 新 经 验 进 行 总 结 评 估, 并 及 时 推 广 第 十 八 条 取 消 考 核 检 查 和 评 比 除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以 外, 不 得 设 置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的 考 核 检 查 和 评 比 项 目 第 十 九 条 第 三 方 评 估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工 作 办 公 室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组 织 市 场 主 体 专 业 机 构 对 省 人 民 政 府 9

10 相 关 部 门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改 革 创 新 工 作 进 行 评 估, 评 估 情 况 纳 入 对 政 府 部 门 的 年 度 考 核 第 三 章 投 资 开 放 与 贸 易 便 利 第 二 十 条 扩 大 开 放 自 贸 试 验 区 在 金 融 航 运 商 贸 专 业 服 务 文 化 服 务 社 会 服 务 等 现 代 服 务 业 和 新 一 代 信 息 技 术 装 备 制 造 等 先 进 制 造 业 领 域 扩 大 开 放, 逐 步 减 少 或 者 取 消 对 国 内 外 投 资 的 准 入 限 制 第 二 十 一 条 负 面 清 单 管 理 模 式 自 贸 试 验 区 对 外 商 投 资 实 行 准 入 前 国 民 待 遇 加 负 面 清 单 管 理 模 式 负 面 清 单 外 的 领 域, 对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实 行 备 案 制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设 立 变 更 及 合 同 章 程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本 片 区 外 商 投 资 事 项 的 备 案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十 二 条 境 外 投 资 备 案 制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企 业 可 以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境 外 投 资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一 般 项 目 由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国 务 院 规 定 保 留 核 准 的 除 外 第 二 十 三 条 国 际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实 行 一 点 接 入 一 次 申 报 一 次 办 结 的 国 际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服 务 模 式, 加 快 建 设 电 子 口 岸, 建 立 跨 部 门 的 综 合 管 理 服 务 平 台, 实 现 部 门 之 间 信 息 互 换 监 管 互 认 执 法 互 助 10

11 企 业 可 以 通 过 综 合 管 理 服 务 平 台 一 次 性 递 交 口 岸 监 管 部 门 需 要 的 标 准 化 电 子 信 息, 口 岸 监 管 部 门 应 当 通 过 平 台 反 馈 处 理 结 果 第 二 十 四 条 进 出 境 监 管 服 务 模 式 自 贸 试 验 区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与 境 外 之 间 的 管 理 为 一 线 管 理,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与 境 内 区 外 之 间 的 管 理 为 二 线 管 理 按 照 一 线 放 开 二 线 安 全 高 效 管 住 的 原 则, 建 立 与 国 际 贸 易 发 展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监 管 模 式 优 化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的 管 理 措 施, 探 索 自 贸 试 验 区 与 进 出 境 口 岸 间 以 及 其 他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货 物 流 转 监 管 制 度 创 新 第 二 十 五 条 海 关 监 管 制 度 创 新 自 贸 试 验 区 探 索 创 新 海 关 通 关 监 管 制 度 境 外 进 入 广 州 南 沙 保 税 港 区 深 圳 前 海 湾 保 税 港 区 珠 海 横 琴 新 区 片 区 ( 以 下 统 称 围 网 区 域 ) 的 货 物, 可 以 实 行 先 入 围 网 区 域 再 报 关 的 通 关 模 式, 对 围 网 区 域 内 保 税 存 储 货 物 不 设 存 储 期 限, 对 围 网 区 间 流 转 的 货 物 允 许 分 送 集 报 自 行 运 输 探 索 建 立 货 物 状 态 分 类 监 管 制 度 第 二 十 六 条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制 度 创 新 按 照 进 境 检 疫 适 当 放 宽 进 出 口 检 验, 方 便 进 出 严 密 防 范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的 原 则,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开 展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制 度 创 新 境 外 进 入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货 物, 应 当 接 受 入 境 检 疫 ; 除 重 点 敏 感 货 物 外, 进 入 围 网 区 域 的 其 他 货 物 免 于 检 验 围 网 区 域 的 货 物 出 区 进 口 前, 依 企 业 申 请, 实 行 预 检 验, 一 11

12 次 集 中 检 验, 分 批 核 销 放 行 对 流 转 于 围 网 区 域 内 企 业 之 间 的 仓 储 物 流 货 物, 免 于 实 施 检 验 检 疫 进 出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保 税 展 示 商 品 免 予 检 验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有 利 于 第 三 方 检 验 鉴 定 机 构 规 范 发 展 的 管 理 制 度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国 际 通 行 规 则, 建 立 第 三 方 检 测 结 果 采 信 制 度 第 二 十 七 条 查 验 方 式 创 新 完 善 进 出 口 货 物 查 验 办 法, 增 强 查 验 的 针 对 性 和 有 效 性, 提 高 非 侵 入 非 干 扰 式 查 验 比 例,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的 有 关 规 定 免 除 查 验 结 果 正 常 的 外 贸 企 业 吊 装 移 位 仓 储 等 费 用 第 二 十 八 条 税 收 政 策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实 施 促 进 投 资 和 贸 易 金 融 发 展 和 人 才 集 聚 的 有 关 税 收 激 励 政 策, 并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进 行 税 收 政 策 试 点 遵 循 税 制 改 革 方 向 和 国 际 惯 例, 完 善 不 导 致 利 润 转 移 和 税 基 侵 蚀 适 应 境 外 股 权 投 资 和 离 岸 业 务 发 展 的 税 收 政 策 推 动 实 施 启 运 港 退 税 政 策 符 合 条 件 的 区 域 可 以 按 照 政 策 规 定 申 请 实 施 境 外 旅 客 购 物 离 境 退 税 政 策 第 四 章 高 端 产 业 促 进 第 二 十 九 条 高 端 产 业 集 聚 融 合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根 据 所 在 地 区 特 点 和 实 际, 发 展 与 本 片 区 相 适 应 的 高 端 产 业 特 12

13 色 产 业, 促 进 先 进 制 造 业 服 务 业 等 高 端 产 业 集 聚 发 展, 提 高 生 产 服 务 业 国 际 化 程 度, 推 动 产 业 向 价 值 链 高 端 发 展 第 三 十 条 产 业 定 位 广 州 南 沙 新 区 片 区 重 点 发 展 航 运 物 流 特 色 金 融 国 际 商 贸 高 端 制 造 等 产 业, 建 设 以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为 主 导 的 现 代 产 业 新 高 地 和 具 有 世 界 先 进 水 平 的 综 合 服 务 枢 纽 深 圳 前 海 蛇 口 片 区 重 点 发 展 金 融 现 代 物 流 信 息 服 务 科 技 服 务 等 战 略 性 新 兴 服 务 业, 建 设 我 国 金 融 业 对 外 开 放 试 验 示 范 窗 口 世 界 服 务 贸 易 重 要 基 地 和 国 际 性 枢 纽 港 珠 海 横 琴 新 区 片 区 重 点 发 展 旅 游 休 闲 健 康 商 务 金 融 服 务 文 化 科 教 和 高 新 技 术 等 产 业, 建 设 文 化 教 育 开 放 先 导 区 和 国 际 商 务 服 务 休 闲 旅 游 基 地, 打 造 促 进 澳 门 经 济 适 度 多 元 发 展 新 载 体 第 三 十 一 条 总 部 经 济 鼓 励 企 业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设 立 全 球 总 部 亚 太 总 部 地 区 总 部 及 营 运 总 部 研 发 总 部 等 多 形 态 总 部, 建 立 整 合 物 流 贸 易 结 算 等 功 能 的 营 运 中 心 第 三 十 二 条 产 业 融 合 发 展 鼓 励 引 进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推 动 科 技 金 融 信 息 产 业 深 度 融 合 发 展 第 三 十 三 条 服 务 贸 易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拓 展 服 务 外 包 软 件 开 发 工 业 设 计 信 息 管 理 等 服 务 贸 易 新 领 域, 搭 建 服 务 贸 易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第 三 十 四 条 航 运 产 业 自 贸 试 验 区 实 施 海 空 港 联 动, 发 展 国 际 航 运 与 物 流 业 加 强 与 区 外 航 运 产 业 聚 集 区 协 同 发 展, 13

14 探 索 形 成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航 运 发 展 制 度 和 协 同 运 作 模 式 完 善 航 运 服 务 发 展 环 境, 发 展 国 际 船 舶 运 输 国 际 船 舶 管 理 国 际 船 员 服 务 国 际 航 运 经 纪 国 际 船 舶 租 赁 国 际 邮 轮 游 艇 国 际 海 事 咨 询 国 际 航 运 保 险 等 国 际 航 运 现 代 服 务 业 简 化 国 际 船 舶 进 出 自 贸 试 验 区 港 口 手 续, 优 化 国 际 船 舶 营 运 许 可 检 验 与 登 记 业 务 流 程, 建 立 高 效 率 的 船 舶 登 记 制 度 第 三 十 五 条 金 融 产 业 集 聚 鼓 励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设 立 各 类 金 融 法 人 机 构 区 域 总 部 业 务 总 部 专 业 子 公 司 离 岸 金 融 中 心 财 富 管 理 总 部 等 ; 鼓 励 民 间 资 本 进 入 金 融 业, 鼓 励 港 澳 投 资 者 发 起 设 立 合 资 金 融 机 构 ; 集 聚 境 内 外 金 融 资 源, 对 接 国 际 金 融 市 场 和 金 融 体 系, 推 动 境 内 人 民 币 市 场 和 境 外 离 岸 人 民 币 市 场 的 联 动 ; 发 展 与 自 贸 试 验 区 产 业 相 结 合 的 新 型 金 融 业 态, 建 设 国 际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中 心 等 重 大 金 融 平 台 第 三 十 六 条 新 型 贸 易 业 态 自 贸 试 验 区 支 持 新 型 要 素 交 易 平 台 保 税 展 示 交 易 期 货 保 税 交 割 融 资 租 赁 境 内 外 维 修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汽 车 平 行 进 口 等 新 型 贸 易 业 态 发 展 完 善 海 关 监 管 检 验 检 疫 税 收 征 退 跨 境 支 付 信 息 物 流 等 支 撑 系 统, 适 应 新 型 贸 易 业 态 发 展 第 三 十 七 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服 务 于 加 工 贸 易 转 型 升 级 的 技 术 研 发 工 业 设 计 知 识 产 权 等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支 持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发 展 加 工 贸 易 结 算 业 务 建 设 结 算 中 心, 14

15 推 进 加 工 贸 易 产 品 内 销 平 台 和 后 续 服 务 基 地 的 建 设 第 三 十 八 条 泛 珠 三 角 区 域 经 贸 合 作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开 展 泛 珠 三 角 区 域 的 经 贸 合 作, 强 化 对 泛 珠 三 角 区 域 的 市 场 集 聚 和 辐 射 功 能, 开 展 大 宗 商 品 现 货 交 易 和 国 际 贸 易, 探 索 构 建 国 际 商 品 交 易 集 散 中 心 信 息 中 心 和 价 格 形 成 中 心 第 三 十 九 条 绿 色 低 碳 循 环 发 展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探 索 实 施 绿 色 低 碳 循 环 发 展 标 准 和 规 则, 开 展 智 慧 城 市 绿 色 建 筑 出 口 产 品 低 碳 认 证, 建 设 绿 色 低 碳 循 环 发 展 示 范 区 第 五 章 金 融 创 新 与 风 险 监 管 第 四 十 条 金 融 创 新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开 展 扩 大 人 民 币 跨 境 使 用 深 化 外 汇 管 理 改 革 等 试 点 工 作 鼓 励 各 类 金 融 机 构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进 行 金 融 产 品 业 务 服 务 和 风 险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创 新 第 四 十 一 条 账 户 管 理 支 持 建 立 与 自 贸 试 验 区 相 适 应 的 本 外 币 账 户 管 理 体 系,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主 体 办 理 经 常 项 下 结 算 业 务 国 家 允 许 的 资 本 项 下 结 算 业 务 经 批 准 的 资 本 项 目 可 兑 换 先 行 先 试 业 务, 促 进 跨 境 贸 易 投 融 资 便 利 化 第 四 十 二 条 外 汇 管 理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探 索 以 资 本 项 目 可 兑 换 为 重 点 的 外 汇 管 理 改 革 ; 试 行 资 本 项 目 限 额 内 可 兑 换, 符 合 条 件 的 区 内 机 构 在 限 额 内 自 主 开 展 直 15

16 接 投 资 并 购 债 务 工 具 金 融 类 投 资 等 跨 境 投 融 资 活 动 提 高 自 贸 试 验 区 投 融 资 便 利 化 水 平, 统 一 内 外 资 企 业 外 债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全 口 径 跨 境 融 资 宏 观 审 慎 管 理 制 度 第 四 十 三 条 人 民 币 业 务 推 动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跨 境 交 易 以 人 民 币 计 价 和 结 算 推 动 开 展 人 民 币 双 向 融 资,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金 融 机 构 和 企 业 在 宏 观 审 慎 管 理 框 架 下, 从 境 外 借 入 人 民 币 资 金 并 按 规 定 使 用,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增 加 对 企 业 境 外 项 目 的 人 民 币 信 贷 投 放, 允 许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个 体 工 商 户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向 其 境 外 经 营 主 体 提 供 跨 境 资 金 支 持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根 据 自 身 经 营 和 管 理 需 要, 开 展 集 团 内 跨 境 双 向 人 民 币 资 金 池 业 务, 便 利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跨 国 企 业 开 展 跨 境 人 民 币 资 金 集 中 运 营 业 务 第 四 十 四 条 外 币 离 岸 业 务 在 完 善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和 加 强 有 效 监 管 的 前 提 下, 支 持 商 业 银 行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申 请 开 展 外 币 离 岸 业 务,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符 合 条 件 的 中 资 银 行 可 以 试 点 开 办 外 币 离 岸 业 务 探 索 外 资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机 构 外 资 创 业 投 资 管 理 机 构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发 起 管 理 人 民 币 股 权 投 资 和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第 四 十 五 条 个 人 跨 境 投 资 监 管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个 人 跨 境 投 资 权 益 保 护 制 度, 严 格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对 区 内 个 人 投 资 的 资 金 流 动 监 测 预 警 和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16

17 第 四 十 六 条 金 融 风 险 监 管 机 制 配 合 国 家 金 融 管 理 部 门 完 善 金 融 风 险 监 测 和 评 估 机 制, 建 立 与 自 贸 试 验 区 金 融 业 务 发 展 相 适 应 的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开 展 自 贸 试 验 区 业 务 的 自 贸 区 金 融 机 构 和 特 定 非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向 金 融 管 理 部 门 报 送 相 关 信 息, 履 行 反 洗 钱 反 恐 怖 融 资 和 反 逃 税 等 义 务, 配 合 金 融 管 理 部 门 监 管 跨 境 异 常 资 金 流 动, 落 实 金 融 消 费 者 和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 责 任 第 六 章 粤 港 澳 合 作 和 一 带 一 路 建 设 第 四 十 七 条 服 务 业 扩 大 开 放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在 国 家 确 定 的 框 架 下, 推 进 粤 港 澳 服 务 贸 易 自 由 化, 在 金 融 服 务 交 通 航 运 服 务 商 贸 服 务 专 业 服 务 科 技 文 化 服 务 和 社 会 服 务 等 领 域, 取 消 或 者 放 宽 对 港 澳 投 资 者 资 质 要 求 股 比 限 制 经 营 范 围 等 准 入 限 制 措 施 第 四 十 八 条 服 务 要 素 流 动 自 贸 试 验 区 规 划 建 设 粤 港 澳 创 新 产 业 基 地 和 现 代 服 务 业 集 聚 发 展 区, 促 进 粤 港 澳 服 务 要 素 便 捷 流 动, 推 进 粤 港 澳 服 务 行 业 管 理 标 准 和 规 则 相 衔 接, 逐 步 试 行 粤 港 澳 认 证 及 相 关 检 测 业 务 互 认 制 度 服 务 业 人 员 职 业 资 格 互 认 制 度 第 四 十 九 条 航 运 业 开 放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深 化 对 港 澳 17

18 航 运 业 开 放, 建 设 粤 港 澳 航 运 服 务 示 范 区, 推 动 粤 港 澳 航 运 物 流 服 务 自 由 化 第 五 十 条 金 融 服 务 体 系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与 粤 港 澳 商 贸 科 技 旅 游 物 流 信 息 等 服 务 贸 易 自 由 化 相 适 应 的 金 融 服 务 体 系 第 五 十 一 条 人 民 币 业 务 开 放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港 澳 金 融 机 构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以 人 民 币 进 行 新 设 增 资 或 者 参 股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金 融 机 构 等 直 接 投 资 活 动 探 索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的 金 融 机 构 与 港 澳 地 区 同 业 开 展 跨 境 人 民 币 信 贷 资 产 转 让 业 务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证 券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期 货 公 司 保 险 公 司 等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可 以 开 展 与 港 澳 地 区 跨 境 人 民 币 业 务 第 五 十 二 条 金 融 支 付 服 务 开 放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推 动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的 支 付 服 务 向 港 澳 银 行 业 开 放, 促 进 金 融 集 成 电 路 卡 和 移 动 金 融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和 港 澳 地 区 互 通 使 用 符 合 支 付 服 务 市 场 发 展 导 向,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港 澳 资 非 金 融 机 构, 可 以 依 法 从 事 第 三 方 支 付 业 务 推 动 个 人 本 外 币 兑 换 特 许 机 构 外 汇 代 兑 点 发 展, 便 利 港 元 澳 门 元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兑 换 使 用 第 五 十 三 条 保 险 业 开 放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发 展 与 港 澳 地 区 保 险 服 务 贸 易, 探 索 与 港 澳 地 区 保 险 产 品 互 认 资 金 互 通 市 场 互 联 的 机 制 18

19 第 五 十 四 条 项 目 合 作 开 发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加 强 与 港 澳 在 项 目 对 接 投 资 拓 展 信 息 交 流 人 才 培 训 等 方 面 的 合 作, 共 同 到 境 外 开 展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能 源 资 源 开 发 第 五 十 五 条 创 业 创 新 扶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立 粤 港 澳 青 年 创 业 创 新 基 地, 完 善 创 业 创 新 扶 持 体 系, 为 青 年 创 业 创 新 提 供 项 目 对 接 创 客 空 间 建 设 融 资 担 保 等 方 面 的 支 持 第 五 十 六 条 口 岸 通 关 便 利 化 创 新 粤 港 澳 口 岸 通 关 模 式, 加 快 推 进 粤 港 粤 澳 查 验 单 位 之 间 信 息 互 换 监 管 互 认 执 法 互 助 对 广 东 居 民 往 来 澳 门 澳 门 居 民 往 来 内 地 推 行 一 地 两 检 合 作 查 验 一 次 放 行 等 查 验 方 式 并 逐 步 扩 大 适 用 范 围, 探 索 对 广 东 澳 门 居 民 实 行 入 境 查 验 出 境 监 控 的 单 向 检 查 模 式 自 贸 试 验 区 对 原 产 于 港 澳 地 区 的 常 规 商 品 简 化 进 口 检 验 检 疫 手 续, 对 部 分 产 品 可 以 试 行 快 速 检 验 检 疫 模 式 第 五 十 七 条 加 强 合 作 加 强 与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自 贸 园 区 合 作, 探 索 建 立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与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自 贸 园 区 之 间 税 收 互 惠 制 度, 以 及 双 方 口 岸 执 法 机 构 之 间 以 信 息 互 换 监 管 互 认 执 法 互 助 为 基 本 内 容 的 合 作 机 制 第 五 十 八 条 一 带 一 路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建 立 自 贸 试 验 区 对 外 投 资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为 境 外 投 资 风 险 咨 询 投 融 资 方 案 设 计 项 目 风 险 保 障 银 行 贷 款 配 套 等 提 供 服 务 第 五 十 九 条 发 展 转 口 贸 易 鼓 励 开 展 海 上 陆 路 航 19

20 空 货 运 代 理 服 务 及 多 式 联 运 代 理 服 务 集 装 箱 班 列 承 包 等, 服 务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转 口 贸 易 发 展 第 六 十 条 金 融 支 持 扩 大 对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的 金 融 开 放, 推 动 设 立 人 民 币 海 外 投 贷 基 金, 推 动 人 民 币 作 为 与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和 地 区 跨 境 大 额 贸 易 计 价 和 结 算 的 主 要 货 币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完 善 在 沿 线 自 贸 园 区 的 分 支 机 构 网 络, 提 升 跨 境 金 融 服 务 水 平 鼓 励 金 融 服 务 和 金 融 管 理 机 构 组 建 支 持 企 业 参 与 一 带 一 路 建 设 的 金 融 服 务 联 盟 第 六 十 一 条 旅 游 与 人 文 交 流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企 业 加 强 与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自 贸 园 区 国 家 合 作 开 发 具 有 丝 绸 之 路 特 色 的 旅 游 线 路 和 产 品, 广 泛 开 展 人 文 交 流 合 作 第 七 章 综 合 管 理 与 服 务 第 六 十 二 条 创 新 监 管 体 系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提 高 监 管 公 众 参 与 水 平, 建 立 行 政 监 管 行 业 自 律 社 会 监 督 公 众 参 与 的 综 合 监 管 体 系 第 六 十 三 条 监 管 措 施 创 新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实 行 以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为 主 的 动 态 市 场 监 管 方 式,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未 规 定 检 查 的,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不 得 擅 自 开 展 检 查 对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检 查 事 项, 建 立 随 机 抽 取 检 查 对 象 随 机 选 派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的 抽 20

21 查 机 制 除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不 得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的 企 业 开 展 评 比 考 核 活 动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探 索 建 立 发 布 市 场 主 体 违 法 经 营 行 为 提 示 清 单 经 营 行 为 法 律 责 任 清 单 发 布 制 度, 引 导 市 场 主 体 合 法 经 营 第 六 十 四 条 综 合 执 法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应 当 依 法 建 立 集 中 统 一 的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体 系, 相 对 集 中 行 政 执 法 权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机 构 依 法 承 担 相 关 领 域 的 行 政 执 法 职 责, 其 具 体 职 权 由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依 照 本 条 例 另 行 规 定 第 六 十 五 条 信 用 信 息 制 度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与 省 市 的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相 对 接 的 自 贸 试 验 区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数 据 库 及 信 用 公 示 平 台, 建 立 守 信 激 励 和 失 信 惩 戒 联 动 机 制, 完 善 企 业 信 用 激 励 警 示 惩 戒 制 度 鼓 励 企 业 社 会 组 织 社 会 公 众 参 与 公 共 征 信 体 系 建 设, 发 展 市 场 化 大 数 据 征 信 产 业 自 贸 试 验 区 鼓 励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利 用 各 方 面 信 用 信 息 开 发 信 用 产 品, 开 展 信 用 论 证 和 等 级 评 价, 为 行 政 监 管 市 场 交 易 等 提 供 信 用 服 务 ; 鼓 励 企 业 和 个 人 使 用 信 用 产 品 和 服 务 第 六 十 六 条 信 息 共 享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设 统 一 的 监 管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促 进 监 管 信 息 的 归 集 交 换 和 共 享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驻 片 区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主 动 提 供 信 息, 参 与 信 息 交 21

22 换 和 共 享 第 六 十 七 条 电 子 政 务 建 设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企 业 设 立 经 营 许 可 人 才 引 进 产 权 登 记 等 方 面 实 行 一 站 式 受 理 集 中 审 批 限 时 办 结 跟 踪 服 务 等 服 务 制 度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推 进 电 子 政 务 建 设, 完 善 自 贸 试 验 区 网 上 办 事 系 统, 实 现 与 省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对 接, 推 行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网 上 在 线 申 报 在 线 办 理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工 作 办 公 室 和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将 涉 及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办 事 程 序 等 信 息,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及 各 片 区 门 户 网 站 上 公 布, 方 便 公 众 查 询 第 六 十 八 条 商 事 登 记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组 织 实 施 企 业 准 入 并 联 审 批, 将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 备 案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设 立 和 变 更 审 批 ( 备 案 ) 商 事 主 体 设 立 登 记 等 事 项 纳 入 集 中 并 联 审 批 机 制 办 理 第 六 十 九 条 税 收 服 务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便 捷 的 税 务 服 务 体 系, 实 施 税 务 专 业 化 集 中 审 批, 推 行 网 上 办 税, 提 供 在 线 纳 税 咨 询 涉 税 事 项 办 理 情 况 查 询 等 服 务, 逐 步 实 现 跨 区 域 税 务 通 办 和 国 税 地 税 联 合 办 税, 建 立 信 息 化 税 收 风 险 监 测 机 制, 提 高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和 服 务 水 平 第 七 十 条 人 才 引 进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制 定 高 层 次 人 才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认 定 办 法 及 人 才 引 进 培 养 服 务 激 励 等 相 关 配 套 办 法, 为 人 才 签 证 停 居 留 技 术 移 民 项 目 与 奖 励 申 报 执 22

23 业 创 新 创 业 购 买 或 者 租 赁 住 房 子 女 入 学 医 疗 保 障 等 提 供 便 利 第 七 十 一 条 免 收 费 用 除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不 得 免 收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外,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省 级 以 下 收 入 一 律 免 收 第 七 十 二 条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涉 及 外 商 投 资 的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工 作 机 制 当 事 人 应 当 配 合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工 作, 提 供 必 要 的 材 料 和 信 息, 接 受 有 关 询 问 第 七 十 三 条 反 垄 断 机 制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反 垄 断 工 作 机 制 涉 及 区 内 企 业 的 经 营 者 集 中, 达 到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申 报 标 准 的, 经 营 者 应 当 事 先 申 报, 未 申 报 的 不 得 实 施 集 中 对 垄 断 协 议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以 及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等 行 为, 依 法 开 展 调 查 和 执 法 第 八 章 法 治 环 境 第 七 十 四 条 法 治 保 障 坚 持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法 治 方 式,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开 展 行 政 体 制 管 理 机 制 投 资 贸 易 金 融 等 各 领 域 的 改 革 创 新,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各 项 建 设 提 供 优 质 高 效 的 法 律 服 务 和 法 律 保 障 第 七 十 五 条 营 商 环 境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积 极 借 鉴 在 市 23

24 场 运 行 规 则 管 理 模 式 等 方 面 的 国 际 通 行 规 则 和 国 际 惯 例, 营 造 国 际 化 市 场 化 法 治 化 营 商 环 境 第 七 十 六 条 行 政 管 理 公 开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权 责 一 致 的 原 则, 编 制 权 责 清 单 权 力 运 行 流 程 图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第 七 十 七 条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工 作, 探 索 建 立 统 一 的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和 执 法 体 制 完 善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决 机 制, 鼓 励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设 立 知 识 产 权 快 速 维 权 援 助 与 服 务 平 台 第 七 十 八 条 发 展 法 律 服 务 业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培 育 和 发 展 专 业 化 国 际 化 的 仲 裁 调 解 公 证 鉴 定 等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鼓 励 境 内 外 高 端 法 律 服 务 人 才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开 展 法 律 专 业 服 务 推 进 粤 港 澳 律 师 事 务 所 联 营 合 作, 促 进 仲 裁 调 解 公 证 鉴 定 法 律 查 明 等 法 律 服 务 提 供 方 式 多 元 化,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提 供 优 质 高 效 的 国 际 化 法 律 服 务 第 七 十 九 条 商 事 纠 纷 解 决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开 展 国 际 仲 裁 商 事 调 解 工 作, 公 正 高 效 地 保 障 中 外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设 立 的 仲 裁 机 构 应 当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并 借 鉴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惯 例, 适 应 改 革 开 放 和 自 贸 试 验 区 发 展 需 求, 创 新 国 际 化 专 业 化 和 社 会 化 的 法 人 治 理 机 制, 完 善 仲 裁 规 则, 提 升 争 议 解 决 的 公 信 力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完 善 民 商 事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决 机 制, 加 强 行 业 24

25 性 专 业 性 调 解 组 织 的 建 设, 探 索 建 立 与 境 外 商 事 调 解 机 构 的 合 作 机 制, 协 同 解 决 跨 境 纠 纷 第 八 十 条 协 议 选 择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商 事 纠 纷 当 事 人 协 议 选 择 通 过 仲 裁 或 者 调 解 等 方 式 解 决 商 事 纠 纷 第 八 十 一 条 当 事 人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鼓 励 商 事 纠 纷 当 事 人 遵 循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化 解 商 事 纠 纷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协 议 选 择 仲 裁 规 则 适 用 法 律 审 理 方 式 和 仲 裁 庭 的 组 成 方 式 第 八 十 二 条 行 政 争 议 解 决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的 市 场 主 体 与 行 政 主 体 之 间 的 行 政 争 议, 可 以 通 过 投 诉 行 政 调 解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行 政 诉 讼 等 方 式 解 决 第 八 十 三 条 司 法 保 障 自 贸 试 验 区 司 法 机 构 应 当 完 善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工 作 方 法, 构 建 公 正 透 明 高 效 多 元 的 司 法 服 务 保 障 体 系 在 准 确 适 用 法 律 的 基 础 上, 支 持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积 极 营 造 自 贸 试 验 区 鼓 励 创 新 支 持 改 革 宽 容 失 误 的 司 法 氛 围 自 贸 试 验 区 司 法 机 构 应 当 运 用 好 现 行 法 律 制 度 和 司 法 政 策 资 源, 在 法 治 框 架 内 理 顺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政 策 与 现 行 法 律 的 关 系, 确 保 自 贸 区 政 策 与 法 律 的 和 谐 统 一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八 十 四 条 片 区 立 法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代 25

26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结 合 片 区 实 际 制 定 片 区 建 设 和 管 理 的 配 套 法 规 规 章 施 行 第 八 十 五 条 施 行 日 期 本 条 例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 起 26

27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条 例 (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对 照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目 的 和 依 据 为 了 促 进 和 保 障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根 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授 权 国 务 院 在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中 国 ( 天 津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以 及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扩 展 区 域 暂 时 调 整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的 行 政 审 批 的 决 定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总 体 方 案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设 立 的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 以 下 简 称 自 贸 试 验 区 ) 自 贸 试 验 区 包 括 广 州 南 沙 新 区 片 区 深 圳 前 海 蛇 口 片 区 和 珠 海 横 琴 新 区 片 区 根 据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与 发 展 的 需 要, 报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自 贸 试 验 区 扩 展 区 域, 适 用 本 条 例 第 三 条 区 域 功 能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依 托 港 澳 服 务 内 地 面 向 世 界, 建 立 符 合 国 际 高 标 准 的 投 资 贸 易 规 则 体 系, 培 育 国 际 化 市 场 化 法 治 化 营 商 环 境, 推 进 粤 港 澳 服 务 贸 易 自 由 化, 强 化 国 际 贸 易 功 能 集 成, 深 化 金 融 领 域 开 放 创 新, 增 强 辐 射 带 动 27

28 功 能, 建 设 成 为 粤 港 澳 深 度 合 作 示 范 区 二 十 一 世 纪 海 上 丝 绸 之 路 重 要 枢 纽 和 全 国 新 一 轮 改 革 开 放 先 行 地 ( 有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提 出, 将 广 东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发 展 表 述 为 依 托 港 澳, 有 局 限 性 考 虑 到 这 是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总 体 方 案 的 表 述, 建 议 不 作 修 改 ) 第 四 条 容 错 机 制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探 索 制 度 创 新, 改 革 妨 碍 制 度 创 新 的 体 制 机 制 对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政 策 未 明 确 禁 止 或 者 限 制 的 事 项, 鼓 励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开 展 创 新 活 动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重 大 项 目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产 业 发 展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制 度 创 新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给 予 奖 励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进 行 的 创 新 未 能 实 现 预 期 目 标, 但 是 符 合 国 家 确 定 的 改 革 方 向, 决 策 程 序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未 牟 取 私 利 或 者 未 恶 意 串 通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的, 对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作 负 面 评 价, 减 免 相 关 责 任 第 五 条 片 区 联 动 建 立 自 贸 试 验 区 各 片 区 联 动 合 作 机 制, 相 互 借 鉴, 优 势 互 补, 互 相 促 进, 共 同 发 展 第 二 章 管 理 体 制 第 六 条 管 理 架 构 按 照 统 筹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精 干 高 28

29 效 的 原 则, 根 据 深 化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的 要 求, 设 置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工 作 办 公 室 管 理 机 构 和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 文 字 性 修 改 ) 第 七 条 领 导 机 构 省 人 民 政 府 自 贸 试 验 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统 筹 研 究 自 贸 试 验 区 政 策 发 展 规 划, 研 究 决 定 自 贸 试 验 区 发 展 重 大 问 题, 统 筹 指 导 改 革 试 点 任 务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工 作 办 公 室 管 理 机 构 承 担 领 导 小 组 日 常 工 作, 组 织 落 实 自 贸 试 验 区 改 革 试 点 任 务, 统 筹 管 理 和 协 调 自 贸 试 验 区 有 关 行 政 事 务, 履 行 省 人 民 政 府 赋 予 的 以 下 职 责 :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和 制 度 ; ( 二 ) 研 究 推 动 出 台 自 贸 试 验 区 综 合 改 革 投 资 贸 易 金 融 人 才 等 配 套 制 度 及 政 策 并 指 导 实 施 ; ( 三 ) 与 国 家 和 省 相 关 部 门 港 澳 及 有 关 市 协 调 自 贸 试 验 区 事 务 ; ( 四 ) 推 动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建 立 健 全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体 系 ; ( 五 ) 检 查 自 贸 试 验 区 法 规 政 策 的 落 实 情 况, 综 合 评 估 自 贸 试 验 区 运 行 状 况 ; ( 六 ) 统 计 发 布 自 贸 试 验 区 公 共 信 息, 组 织 自 贸 试 验 区 对 外 宣 传 和 交 流 工 作 ; ( 七 ) 承 担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日 常 工 作 ; ( 八 ) 省 人 民 政 府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责 29

30 ( 为 避 免 机 构 设 置 机 构 职 能 的 固 化, 对 将 来 的 改 革 和 制 度 创 新 造 成 不 便, 建 议 不 规 定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的 具 体 职 责, 并 对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工 作 办 公 室 的 职 责 进 行 概 括 规 定 ) 第 八 条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决 定 片 区 发 展 的 重 大 问 题, 统 筹 推 进 片 区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和 承 担 片 区 的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与 服 务 等 具 体 事 务 第 九 条 部 门 协 同 省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支 持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工 作 办 公 室 管 理 机 构 和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的 各 项 工 作, 依 法 承 担 自 贸 试 验 区 有 关 行 政 事 务 第 十 条 部 门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及 片 区 应 当 健 全 与 海 关 检 验 检 疫 海 事 边 防 港 务 金 融 监 管 等 中 央 驻 区 粤 单 位 的 沟 通 协 调 机 制, 主 动 研 究 提 出 推 进 投 资 开 放 贸 易 便 利 和 金 融 创 新 等 方 面 的 改 革 创 新 措 施, 争 取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支 持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自 贸 试 验 区 及 片 区 应 当 为 中 央 驻 区 粤 单 位 履 行 职 责 和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落 实 国 家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政 策 提 供 便 利 和 协 助, 并 创 造 条 件 使 自 贸 试 验 区 成 为 中 央 驻 区 粤 单 位 推 进 改 革 试 验 的 重 要 平 台 第 十 一 条 权 限 下 放 省 人 民 政 府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向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下 放 片 区 履 行 职 能 所 需 的 省 级 市 级 管 理 权 限, 具 体 下 放 权 限 范 围 由 省 市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并 定 期 30

31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对 下 放 的 权 限, 由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行 使, 省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履 行 指 导 协 调 和 监 督 职 责 对 属 于 省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管 理 权 限, 除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明 确 规 定 不 能 下 放 委 托 行 使 的 管 理 权 限 以 外, 省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委 托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行 使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发 展 需 要, 提 出 行 使 省 级 市 级 管 理 权 限 的 目 录,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报 有 权 机 关 批 准 后 实 施,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 考 虑 到 有 的 上 位 法 明 确 规 定 管 理 权 限 不 能 委 托, 为 与 上 位 法 的 规 定 保 持 一 致, 对 第 二 款 作 相 应 修 改 ) 第 十 二 条 协 调 与 服 务 机 制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在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制 定 实 施 的 重 大 创 新 措 施 和 方 案, 报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工 作 办 公 室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的 创 新 措 施 涉 及 省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权 限 的, 省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的 创 新 措 施 涉 及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权 限 的, 省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为 片 区 积 极 争 取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支 持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第 十 三 条 法 律 法 规 暂 停 适 用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的 创 新 活 动 需 要 暂 时 调 整 或 者 停 止 适 用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部 分 规 定 的,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省 人 民 政 府,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报 请 国 务 院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提 出 意 见, 依 法 定 程 31

32 序 争 取 国 家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的 创 新 活 动 需 要 暂 时 调 整 或 者 停 止 适 用 本 省 或 者 片 区 所 在 市 制 定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省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提 请 省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作 出 决 定 需 要 暂 时 调 整 或 者 停 止 适 用 本 省 或 者 片 区 所 在 市 制 定 的 规 章 的, 省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相 关 规 定 ( 考 虑 到 立 法 法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对 暂 时 调 整 或 者 停 止 适 用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部 分 规 定 已 有 相 应 的 处 理 程 序,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意 见, 对 第 一 款 作 相 应 修 改 ) 第 十 四 条 决 策 咨 询 机 制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行 政 咨 询 机 制, 成 立 咨 询 委 员 会,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发 展 规 划 重 大 项 目 引 进 重 大 创 新 措 施 和 方 案 的 制 定 等 提 供 咨 询 意 见 咨 询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可 以 聘 请 国 内 外 专 家 担 任, 其 组 成 议 事 规 则 由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 咨 询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议 事 规 则 由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根 据 实 际 规 定 即 可, 不 必 专 门 在 法 规 中 授 权, 删 去 第 二 款 规 定 ) 第 十 五 条 治 理 创 新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遵 循 精 简 高 效 机 制 灵 活 的 原 则, 可 以 借 鉴 国 际 惯 例 探 索 适 合 片 区 实 际 的 治 理 模 式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的 社 会 管 理 公 共 服 务 等 事 务 实 行 属 地 管 理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可 以 探 索 并 通 过 设 立 法 定 机 构 或 者 委 托 社 会 组 织, 将 专 业 性 技 术 性 或 者 社 会 参 与 性 较 强 的 公 共 管 理 和 服 务 32

33 职 能 交 由 法 定 机 构 或 者 社 会 组 织 承 担 第 十 六 条 创 新 启 动 机 制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听 取 驻 区 单 位 以 及 片 区 内 企 业 个 人 对 片 区 工 作 的 意 见, 并 及 时 根 据 相 关 诉 求 提 出 改 革 创 新 意 见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工 作 办 公 室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研 究 片 区 提 出 的 改 革 创 新 意 见, 指 导 检 查 片 区 实 施 试 点 政 策 和 落 实 改 革 创 新 方 案 情 况 ( 第 二 款 与 第 七 条 关 于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工 作 办 公 室 职 责 的 表 述 有 重 复, 作 相 应 修 改 ) 第 十 七 条 评 估 及 推 广 机 制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管 理 机 构 人 民 政 府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或 者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定 期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改 革 创 新 经 验 进 行 总 结 评 估, 并 及 时 推 广 ( 为 使 表 述 更 准 确, 根 据 评 估 会 意 见 予 以 修 改 ) 第 十 八 条 取 消 考 核 检 查 和 评 比 除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以 外, 不 得 设 置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的 考 核 检 查 和 评 比 项 目 第 十 九 条 第 三 方 评 估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工 作 办 公 室 管 理 机 构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组 织 第 三 方 机 构 市 场 主 体 专 业 机 构 对 省 人 民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改 革 创 新 工 作 进 行 评 估, 评 估 情 况 纳 入 对 政 府 部 门 的 年 度 考 核 33

34 ( 考 虑 到 第 三 方 机 构 含 义 模 糊, 为 使 表 述 更 准 确 更 具 体 化, 作 相 应 文 字 性 修 改 ) 第 三 章 投 资 开 放 与 贸 易 便 利 第 二 十 条 扩 大 开 放 自 贸 试 验 区 在 金 融 航 运 商 贸 专 业 服 务 文 化 服 务 社 会 服 务 等 现 代 服 务 业 和 新 一 代 信 息 技 术 机 械 装 备 制 造 等 先 进 制 造 业 领 域 扩 大 开 放, 创 造 条 件 逐 步 减 少 或 者 取 消 对 国 内 外 投 资 的 准 入 限 制 ( 文 字 性 修 改 ) 第 二 十 一 条 负 面 清 单 管 理 模 式 自 贸 试 验 区 对 外 商 投 资 实 行 准 入 前 国 民 待 遇 加 负 面 清 单 管 理 模 式 对 负 面 清 单 外 的 领 域, 对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实 行 备 案 制, 国 务 院 规 定 对 国 内 投 资 项 目 保 留 核 准 的 除 外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设 立 变 更 及 合 同 章 程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设 立 变 更 及 合 同 章 程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本 片 区 外 商 投 资 事 项 的 备 案 管 理 工 作, 依 法 履 行 负 面 清 单 之 外 的 外 商 投 资 事 项 的 备 案 工 作, 备 案 后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为 使 表 述 更 简 洁, 作 相 应 文 字 性 修 改 ) 第 二 十 二 条 境 外 投 资 备 案 制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企 业 可 以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境 外 投 资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一 般 项 目 由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国 务 院 规 定 保 留 核 准 的 除 外 34

35 第 二 十 三 条 国 际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实 行 一 点 接 入 一 次 申 报 一 次 办 结 的 国 际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管 理 服 务 模 式, 加 快 建 设 电 子 口 岸 和, 建 立 跨 部 门 的 综 合 管 理 服 务 平 台, 实 行 现 部 门 之 间 信 息 互 换 监 管 互 认 执 法 互 助, 实 现 口 岸 通 关 业 务 统 一 受 理 界 面 服 务 平 台 和 流 程 标 准 当 事 人 企 业 可 以 通 过 综 合 管 理 服 务 平 台 一 次 性 递 交 口 岸 监 管 部 门 需 要 的 标 准 化 电 子 信 息, 口 岸 监 管 部 门 应 当 通 过 平 台 反 馈 处 理 结 果 ( 为 明 确 单 一 窗 口 的 含 义, 在 第 一 款 增 加 相 应 的 内 容 ) 第 二 十 四 条 进 出 境 监 管 服 务 模 式 自 贸 试 验 区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与 境 外 之 间 的 管 理 为 一 线 管 理,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与 境 内 区 外 之 间 的 管 理 为 二 线 管 理 按 照 一 线 放 开 二 线 安 全 高 效 管 住 的 原 则, 建 立 与 国 际 贸 易 发 展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监 管 模 式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按 照 通 关 便 利 安 全 高 效 的 要 求, 探 索 进 出 境 监 管 制 度 创 新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的 广 州 南 沙 保 税 港 区 深 圳 前 海 湾 保 税 港 区 等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实 行 一 线 放 开 二 线 安 全 高 效 管 住 的 进 出 境 监 管 服 务 模 式, 整 合 优 化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的 管 理 措 施, 并 根 据 自 贸 试 验 区 发 展 需 要, 探 索 自 贸 试 验 区 与 进 出 境 口 岸 间 以 及 其 他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货 物 流 转 监 管 制 度 创 新 珠 海 横 琴 新 区 片 区 按 照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一 线 放 宽 二 线 管 住 人 货 分 离 分 类 管 理 的 原 则 实 施 分 线 管 理 经 一 线 进 入 横 35

36 琴 的 重 点 敏 感 商 品, 按 照 现 行 进 出 口 商 品 检 验 模 式 管 理 ( 为 使 第 一 款 的 表 述 更 清 晰, 增 加 相 应 的 内 容 考 虑 到 原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过 于 具 体, 可 能 与 政 策 调 整 后 的 情 况 不 一 致, 修 改 第 二 款, 删 除 第 三 款, 仅 对 进 出 境 监 管 模 式 作 较 原 则 性 的 导 向 性 的 规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海 关 监 管 制 度 创 新 自 贸 试 验 区 探 索 建 立 货 物 状 态 分 类 创 新 海 关 通 关 监 管 制 度, 创 新 进 出 境 监 管 制 度 和 服 务, 促 进 融 资 租 赁 跨 境 电 商 等 新 型 贸 易 业 态 发 展 境 外 进 入 广 州 南 沙 保 税 港 区 深 圳 前 海 湾 保 税 港 区 珠 海 横 琴 新 区 片 区 ( 以 下 统 称 围 网 区 域 ) 的 货 物, 可 以 实 行 先 入 围 网 区 域 再 报 关 的 通 关 模 式, 对 围 网 区 域 内 保 税 存 储 货 物 不 设 存 储 期 限, 对 围 网 区 间 流 转 的 货 物 允 许 实 行 分 送 集 报 自 行 运 输 模 式, 实 现 围 网 区 域 与 其 他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之 间 货 物 的 高 效 便 捷 流 转 探 索 建 立 货 物 状 态 分 类 监 管 制 度 第 二 十 六 条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制 度 创 新 按 照 进 境 检 疫 适 当 放 宽 进 出 口 检 验, 方 便 进 出 严 密 防 范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的 原 则,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开 展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制 度 创 新, 逐 步 建 立 出 入 境 质 量 安 全 和 疫 病 疫 情 风 险 管 理 机 制, 实 施 预 检 验 集 中 检 验 和 免 于 检 验 制 度, 依 托 智 检 口 岸 无 缝 对 接 内 陆 无 水 港, 建 立 质 量 溯 源 机 制, 推 行 检 验 检 疫 全 流 程 无 纸 化, 提 供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境 外 进 入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货 物, 应 当 接 受 入 境 检 疫 ; 除 重 点 敏 36

37 感 货 物 外, 进 入 围 网 区 域 的 其 他 货 物 免 于 检 验 围 网 区 域 的 货 物 出 区 进 口 前, 依 企 业 申 请, 实 行 预 检 验, 一 次 集 中 检 验, 分 批 核 销 放 行 对 流 转 于 围 网 区 域 内 企 业 之 间 的 仓 储 物 流 货 物, 免 于 实 施 检 验 检 疫 进 出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保 税 展 示 商 品 免 予 检 验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有 利 于 第 三 方 检 验 鉴 定 机 构 规 范 发 展 的 管 理 制 度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国 际 通 行 规 则, 建 立 第 三 方 检 测 结 果 采 信 制 度 ( 为 避 免 出 现 与 政 策 调 整 后 的 情 况 不 一 致, 删 除 第 一 款 中 过 于 具 体 的 表 述 ) 第 二 十 七 条 查 验 方 式 创 新 完 善 进 出 口 货 物 查 验 办 法, 增 强 查 验 的 针 对 性 和 有 效 性, 提 高 非 侵 入 非 干 扰 式 查 验 比 例, 对 查 验 合 格 的 外 贸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的 有 关 规 定 免 除 查 验 结 果 正 常 的 外 贸 企 业 吊 装 移 位 仓 储 等 费 用 ( 为 使 表 述 更 准 确, 根 据 评 估 会 意 见 予 以 修 改 ) 第 二 十 八 条 税 收 政 策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实 施 促 进 投 资 和 贸 易 金 融 发 展 和 人 才 集 聚 的 有 关 税 收 激 励 政 策, 并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进 行 税 收 政 策 试 点 遵 循 税 制 改 革 方 向 和 国 际 惯 例, 研 究 完 善 不 导 致 利 润 转 移 和 税 基 侵 蚀 适 应 境 外 股 权 投 资 和 离 岸 业 务 发 展 的 税 收 政 策 推 动 实 施 启 运 港 退 税 政 策 符 合 条 件 的 区 域 可 以 按 照 政 策 规 定 申 请 实 施 境 外 旅 客 购 物 离 境 退 税 政 策 37

38 第 四 章 高 端 产 业 促 进 第 二 十 九 条 为 使 条 文 逻 辑 更 清 晰, 根 据 评 估 会 意 见, 将 原 第 二 十 九 条 与 第 三 十 条 顺 序 对 调 第 二 十 九 条 高 端 产 业 集 聚 融 合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根 据 所 在 地 区 特 点 和 实 际, 发 展 与 本 片 区 相 适 应 的 高 端 产 业 特 色 产 业, 促 进 先 进 制 造 业 服 务 业 等 高 端 产 业 集 聚 发 展, 提 高 生 产 服 务 业 国 际 化 程 度, 推 动 产 业 向 价 值 链 高 端 发 展 ( 原 三 十 条 ) 第 三 十 条 产 业 定 位 广 州 南 沙 新 区 片 区 重 点 发 展 航 运 物 流 特 色 金 融 国 际 商 贸 高 端 制 造 等 产 业, 建 设 以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为 主 导 的 现 代 产 业 新 高 地 和 具 有 世 界 先 进 水 平 的 综 合 服 务 枢 纽 深 圳 前 海 蛇 口 片 区 重 点 发 展 金 融 现 代 物 流 信 息 服 务 科 技 服 务 等 战 略 性 新 兴 服 务 业, 建 设 我 国 金 融 业 对 外 开 放 试 验 示 范 窗 口 世 界 服 务 贸 易 重 要 基 地 和 国 际 性 枢 纽 港 珠 海 横 琴 新 区 片 区 重 点 发 展 旅 游 休 闲 健 康 商 务 金 融 服 务 文 化 科 教 和 高 新 技 术 等 产 业, 建 设 文 化 教 育 开 放 先 导 区 和 国 际 商 务 服 务 休 闲 旅 游 基 地, 打 造 促 进 澳 门 经 济 适 度 多 元 发 展 新 载 体 ( 原 第 二 十 九 条 ) 第 三 十 一 条 总 部 经 济 鼓 励 企 业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设 立 38

39 全 球 总 部 亚 太 总 部 地 区 总 部 及 营 运 总 部 研 发 总 部 等 多 形 态 总 部, 建 立 整 合 物 流 贸 易 结 算 等 功 能 的 营 运 中 心 第 三 十 二 条 产 业 融 合 发 展 鼓 励 引 进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推 动 科 技 金 融 信 息 产 业 深 度 融 合 发 展 第 三 十 三 条 服 务 贸 易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拓 展 服 务 外 包 软 件 开 发 工 业 设 计 信 息 管 理 等 服 务 贸 易 新 领 域, 搭 建 服 务 贸 易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自 贸 试 验 区 鼓 励 发 展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完 善 相 应 的 海 关 监 管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退 税 跨 境 支 付 物 流 等 支 撑 系 统, 建 设 跨 境 贸 易 电 子 商 务 配 套 平 台 ( 为 使 表 述 更 简 洁, 根 据 评 估 会 意 见, 将 第 二 款 合 并 至 第 三 十 六 条 ) 第 三 十 四 条 航 运 产 业 自 贸 试 验 区 以 广 州 港 深 圳 港 珠 海 港 为 中 心, 实 施 海 空 港 联 动, 发 展 国 际 航 运 与 物 流 业 加 强 与 区 外 航 运 产 业 聚 集 区 协 同 发 展, 探 索 形 成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航 运 发 展 制 度 和 协 同 运 作 模 式 完 善 航 运 服 务 发 展 环 境, 发 展 国 际 船 舶 运 输 国 际 船 舶 管 理 国 际 船 员 服 务 国 际 航 运 经 纪 国 际 船 舶 租 赁 国 际 邮 轮 游 艇 国 际 海 事 咨 询 国 际 航 运 保 险 等 国 际 航 运 现 代 服 务 业 简 化 国 际 船 舶 进 出 自 贸 试 验 区 港 口 手 续, 优 化 国 际 船 舶 营 运 许 可 检 验 与 登 记 业 务 流 程, 建 立 高 效 率 的 船 舶 登 记 制 度 第 三 十 五 条 金 融 产 业 集 聚 鼓 励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设 立 各 39

40 类 金 融 法 人 机 构 区 域 总 部 业 务 总 部 专 业 子 公 司 离 岸 金 融 中 心 财 富 管 理 总 部 等 ; 鼓 励 民 间 资 本 进 入 金 融 业, 鼓 励 港 澳 投 资 者 发 起 设 立 合 资 金 融 机 构 ; 进 一 步 集 聚 境 内 外 金 融 资 源, 对 接 国 际 金 融 市 场 和 金 融 体 系, 推 动 境 内 人 民 币 市 场 和 港 澳 等 境 外 离 岸 人 民 币 市 场 的 联 动 ; 发 展 与 自 贸 试 验 区 产 业 相 结 合 的 新 型 金 融 业 态, 建 设 国 际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中 心 等 重 大 金 融 平 台 第 三 十 六 条 新 型 贸 易 业 态 自 贸 试 验 区 支 持 新 型 要 素 交 易 平 台 保 税 展 示 交 易 期 货 保 税 交 割 融 资 租 赁 境 内 外 维 修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汽 车 平 行 进 口 等 新 型 贸 易 业 态 发 展 完 善 海 关 监 管 检 验 检 疫 税 收 征 退 跨 境 支 付 信 息 物 流 等 支 撑 系 统, 适 应 新 型 贸 易 业 态 发 展 第 三 十 七 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服 务 于 加 工 贸 易 转 型 升 级 的 技 术 研 发 工 业 设 计 知 识 产 权 等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支 持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发 展 加 工 贸 易 结 算 业 务 建 设 结 算 中 心, 推 进 加 工 贸 易 产 品 内 销 平 台 和 后 续 服 务 基 地 的 建 设 第 三 十 八 条 泛 珠 三 角 区 域 经 贸 合 作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积 极 开 展 泛 珠 三 角 区 域 的 经 贸 合 作, 强 化 对 泛 珠 三 角 区 域 的 市 场 集 聚 和 辐 射 功 能, 开 展 大 宗 商 品 现 货 交 易 和 国 际 贸 易, 探 索 构 建 国 际 商 品 交 易 集 散 中 心 信 息 中 心 和 价 格 形 成 中 心 第 三 十 九 条 绿 色 低 碳 循 环 发 展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探 索 实 施 绿 色 低 碳 循 环 发 展 标 准 和 规 则, 开 展 智 慧 城 市 绿 色 建 筑 40

41 出 口 产 品 低 碳 认 证, 建 设 绿 色 低 碳 循 环 发 展 示 范 区 第 五 章 金 融 创 新 与 风 险 监 管 第 四 十 条 金 融 创 新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稳 步 开 展 扩 大 人 民 币 跨 境 使 用 深 化 外 汇 管 理 改 革 等 试 点 工 作 鼓 励 各 类 金 融 机 构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进 行 金 融 产 品 业 务 服 务 和 风 险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创 新 第 四 十 一 条 账 户 管 理 支 持 建 立 与 自 贸 试 验 区 相 适 应 的 本 外 币 账 户 管 理 体 系,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主 体 办 理 经 常 项 下 结 算 业 务 国 家 允 许 的 资 本 项 下 结 算 业 务 经 批 准 的 资 本 项 目 可 兑 换 先 行 先 试 业 务, 促 进 跨 境 贸 易 投 融 资 便 利 化 第 四 十 二 条 外 汇 管 理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探 索 以 资 本 项 目 可 兑 换 为 重 点 的 外 汇 管 理 改 革 ; 试 行 资 本 项 目 限 额 内 可 兑 换, 符 合 条 件 的 区 内 机 构 在 限 额 内 自 主 开 展 直 接 投 资 并 购 债 务 工 具 金 融 类 投 资 等 跨 境 投 融 资 活 动 提 高 自 贸 试 验 区 投 融 资 便 利 化 水 平, 统 一 内 外 资 企 业 外 债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全 口 径 跨 境 融 资 宏 观 审 慎 管 理 制 度 第 四 十 三 条 人 民 币 业 务 推 动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跨 境 交 易 以 人 民 币 计 价 和 结 算 推 动 开 展 人 民 币 双 向 融 资,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金 融 机 构 和 企 业 在 宏 观 审 慎 管 理 框 架 下, 从 境 外 借 入 人 民 币 资 金 并 按 规 定 使 用,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增 加 对 企 41

42 业 境 外 项 目 的 人 民 币 信 贷 投 放, 允 许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个 体 工 商 户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向 其 境 外 经 营 主 体 提 供 跨 境 资 金 支 持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根 据 自 身 经 营 和 管 理 需 要, 开 展 集 团 内 跨 境 双 向 人 民 币 资 金 池 业 务, 便 利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跨 国 企 业 开 展 跨 境 人 民 币 资 金 集 中 运 营 业 务 第 四 十 四 条 外 币 离 岸 业 务 在 完 善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和 加 强 有 效 监 管 的 前 提 下, 支 持 商 业 银 行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申 请 开 展 外 币 离 岸 业 务,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符 合 条 件 的 中 资 银 行 可 以 试 点 开 办 外 币 离 岸 业 务 探 索 外 资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机 构 外 资 创 业 投 资 管 理 机 构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发 起 管 理 人 民 币 股 权 投 资 和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第 四 十 五 条 个 人 跨 境 投 资 监 管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个 人 跨 境 投 资 权 益 保 护 制 度, 严 格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对 区 内 个 人 投 资 的 资 金 流 动 监 测 预 警 和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第 四 十 六 条 金 融 风 险 监 管 机 制 配 合 国 家 金 融 管 理 部 门 完 善 金 融 风 险 监 测 和 评 估 机 制, 建 立 与 自 贸 试 验 区 金 融 业 务 发 展 相 适 应 的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开 展 自 贸 试 验 区 业 务 的 自 贸 区 金 融 机 构 和 特 定 非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向 金 融 管 理 部 门 报 送 相 关 信 息, 履 行 反 洗 钱 反 恐 怖 融 资 和 反 逃 税 等 义 务, 配 合 金 融 管 理 部 门 监 管 跨 境 异 常 资 金 流 动, 落 实 金 融 消 费 者 和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 责 任 42

43 第 六 章 粤 港 澳 合 作 和 一 带 一 路 建 设 第 四 十 七 条 服 务 业 扩 大 开 放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在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和 内 地 与 澳 门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国 家 确 定 的 框 架 下, 推 进 粤 港 澳 服 务 贸 易 自 由 化, 在 金 融 服 务 交 通 航 运 服 务 商 贸 服 务 专 业 服 务 科 技 文 化 服 务 和 社 会 服 务 等 领 域, 取 消 或 者 放 宽 对 港 澳 投 资 者 资 质 要 求 股 比 限 制 经 营 范 围 等 准 入 限 制 措 施 ( 考 虑 到 国 家 关 于 粤 港 澳 合 作 的 框 架 有 可 能 会 与 时 俱 进, 为 使 表 述 更 具 有 开 放 性, 作 文 字 性 修 改 ) 第 四 十 八 条 服 务 要 素 流 动 自 贸 试 验 区 规 划 建 设 粤 港 澳 创 新 产 业 基 地 和 现 代 服 务 业 集 聚 发 展 区, 促 进 粤 港 澳 服 务 要 素 便 捷 流 动, 推 进 粤 港 澳 服 务 行 业 管 理 标 准 和 规 则 相 衔 接, 逐 步 试 行 粤 港 澳 认 证 及 相 关 检 测 业 务 互 认 制 度 服 务 业 人 员 职 业 资 格 互 认 制 度 探 索 与 港 澳 地 区 在 医 疗 保 险 养 老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方 面 进 行 对 接, 支 持 港 澳 人 士 到 自 贸 试 验 区 创 业 发 展 ( 考 虑 到 内 地 与 港 澳 地 区 的 社 会 保 障 差 别 悬 殊, 且 属 于 不 同 的 体 系, 在 相 当 长 的 时 间 内 对 接 比 较 困 难, 据 此 删 除 第 二 款 ) 第 四 十 九 条 航 运 业 开 放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深 化 对 港 澳 43

44 航 运 业 开 放, 建 设 粤 港 澳 航 运 服 务 示 范 区, 推 动 粤 港 澳 航 运 物 流 服 务 自 由 化 第 五 十 条 金 融 服 务 体 系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与 粤 港 澳 商 贸 科 技 旅 游 物 流 信 息 等 服 务 贸 易 自 由 化 相 适 应 的 金 融 服 务 体 系 第 五 十 一 条 人 民 币 业 务 开 放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港 澳 金 融 机 构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以 人 民 币 进 行 新 设 增 资 或 者 参 股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金 融 机 构 等 直 接 投 资 活 动 探 索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的 金 融 机 构 与 港 澳 地 区 同 业 开 展 跨 境 人 民 币 信 贷 资 产 转 让 业 务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证 券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期 货 公 司 保 险 公 司 等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可 以 开 展 与 港 澳 地 区 跨 境 人 民 币 业 务 第 五 十 二 条 金 融 支 付 服 务 开 放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推 动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的 支 付 服 务 向 港 澳 银 行 业 开 放, 促 进 多 币 种 金 融 IC 卡 推 广 应 用 金 融 集 成 电 路 卡 和 移 动 金 融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和 港 澳 地 区 互 通 使 用 符 合 支 付 服 务 市 场 发 展 导 向,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港 澳 资 非 金 融 机 构, 可 以 依 法 从 事 第 三 方 支 付 业 务 推 动 个 人 本 外 币 兑 换 特 许 机 构 外 汇 代 兑 点 发 展, 便 利 港 元 澳 门 元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兑 换 使 用 第 五 十 三 条 保 险 业 开 放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发 展 与 港 澳 地 区 保 险 服 务 贸 易, 探 索 与 港 澳 地 区 保 险 产 品 互 认 资 金 互 通 44

45 市 场 互 联 的 机 制 第 五 十 四 条 项 目 合 作 开 发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加 强 与 港 澳 在 项 目 对 接 投 资 拓 展 信 息 交 流 人 才 培 训 等 方 面 的 合 作, 共 同 到 境 外 开 展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能 源 资 源 开 发 第 五 十 五 条 创 业 创 新 扶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立 粤 港 澳 青 年 创 业 创 新 基 地, 完 善 创 业 创 新 扶 持 体 系, 为 青 年 创 业 创 新 提 供 项 目 对 接 创 客 空 间 建 设 融 资 担 保 等 方 面 的 支 持 第 五 十 六 条 口 岸 通 关 便 利 化 创 新 粤 港 澳 口 岸 通 关 模 式, 加 快 推 进 粤 港 粤 澳 查 验 单 位 之 间 信 息 互 换 监 管 互 认 执 法 互 助 对 广 东 居 民 往 来 澳 门 澳 门 居 民 往 来 内 地 推 行 一 地 两 检 合 作 查 验 一 次 放 行 等 查 验 方 式 并 逐 步 扩 大 适 用 范 围, 探 索 对 广 东 澳 门 居 民 实 行 入 境 查 验 出 境 监 控 的 单 向 检 查 模 式 自 贸 试 验 区 对 原 产 于 港 澳 地 区 的 常 规 商 品 简 化 进 口 检 验 检 疫 手 续, 对 部 分 产 品 可 以 试 行 快 速 检 验 检 疫 模 式 第 五 十 七 条 加 强 合 作 加 强 与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自 贸 园 区 合 作, 探 索 建 立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与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自 贸 园 区 之 间 税 收 互 惠 制 度, 以 及 双 方 口 岸 执 法 机 构 之 间 以 信 息 互 换 监 管 互 认 执 法 互 助 为 基 本 内 容 的 合 作 机 制 第 五 十 八 条 一 带 一 路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建 立 自 贸 试 验 区 一 带 一 路 对 外 投 资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为 境 外 投 资 风 险 咨 45

46 询 投 融 资 方 案 设 计 项 目 风 险 保 障 银 行 贷 款 配 套 等 提 供 一 站 式 服 务 (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意 见, 扩 大 对 外 投 资 服 务 平 台 服 务 功 能, 使 其 服 务 不 局 限 在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 第 五 十 九 条 发 展 转 口 贸 易 鼓 励 开 展 海 上 陆 路 航 空 货 运 代 理 服 务 及 多 式 联 运 代 理 服 务 集 装 箱 班 列 承 包 等, 服 务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转 口 贸 易 发 展 第 六 十 条 金 融 支 持 扩 大 对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的 金 融 开 放, 推 动 设 立 人 民 币 海 外 投 贷 基 金, 推 动 人 民 币 作 为 与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国 家 和 地 区 跨 境 大 额 贸 易 计 价 和 结 算 的 主 要 货 币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完 善 在 沿 线 自 贸 园 区 的 分 支 机 构 网 络, 提 升 跨 境 金 融 服 务 水 平 鼓 励 金 融 服 务 和 金 融 管 理 机 构 组 建 支 持 企 业 参 与 一 带 一 路 建 设 的 金 融 服 务 联 盟 第 六 十 一 条 旅 游 与 人 文 交 流 支 持 自 贸 试 验 区 企 业 加 强 与 一 带 一 路 沿 线 自 贸 园 区 国 家 合 作 开 发 具 有 丝 绸 之 路 特 色 的 旅 游 线 路 和 产 品, 广 泛 开 展 人 文 交 流 合 作 第 七 章 综 合 管 理 与 服 务 第 六 十 二 条 创 新 监 管 体 系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提 高 监 管 公 众 参 与 水 平, 建 立 行 政 监 管 行 业 自 律 社 会 监 督 公 众 参 与 的 46

47 综 合 监 管 体 系 第 六 十 三 条 监 管 措 施 创 新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实 行 以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为 主 的 动 态 市 场 监 管 方 式,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未 规 定 检 查 的,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不 得 擅 自 开 展 检 查 对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检 查 事 项, 建 立 随 机 抽 取 检 查 对 象 随 机 选 派 执 法 检 查 人 员 的 抽 查 机 制 除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不 得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的 企 业 开 展 评 比 考 核 活 动, 干 预 其 正 常 经 营 活 动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探 索 建 立 发 布 市 场 主 体 违 法 经 营 行 为 提 示 清 单 经 营 行 为 法 律 责 任 清 单 发 布 制 度, 引 导 市 场 主 体 合 法 经 营 第 六 十 四 条 综 合 执 法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应 当 依 法 建 立 集 中 统 一 的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体 系, 相 对 集 中 行 政 执 法 权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机 构 依 法 承 担 相 关 领 域 的 行 政 执 法 职 责, 其 具 体 职 权 由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依 照 本 条 例 另 行 规 定 第 六 十 五 条 信 用 信 息 制 度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与 省 市 的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相 对 接 的 自 贸 试 验 区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数 据 库 及 信 用 公 示 平 台, 建 立 守 信 激 励 和 失 信 惩 戒 联 动 机 制, 完 善 企 业 信 用 激 励 警 示 惩 戒 制 度 鼓 励 企 业 社 会 组 织 社 会 公 众 参 与 公 共 征 信 体 系 建 设, 发 展 市 场 化 大 数 据 征 信 产 业 自 贸 试 验 区 鼓 励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利 用 各 方 面 信 用 信 息 开 发 信 47

48 用 产 品, 开 展 信 用 论 证 和 等 级 评 价, 为 行 政 监 管 市 场 交 易 等 提 供 信 用 服 务 ; 鼓 励 企 业 和 个 人 使 用 信 用 产 品 和 服 务 第 六 十 六 条 信 息 共 享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设 统 一 的 监 管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促 进 监 管 信 息 的 归 集 交 换 和 共 享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驻 片 区 机 构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主 动 提 供 信 息, 参 与 信 息 交 换 和 共 享 第 六 十 七 条 电 子 政 务 建 设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企 业 设 立 经 营 许 可 人 才 引 进 产 权 登 记 等 方 面 实 行 一 站 式 受 理 集 中 审 批 限 时 办 结 跟 踪 服 务 等 服 务 制 度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推 进 电 子 政 务 建 设, 完 善 自 贸 试 验 区 网 上 办 事 系 统, 实 现 与 省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对 接, 推 行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网 上 在 线 申 报 在 线 办 理, 实 行 集 中 便 捷 的 新 型 政 务 服 务 模 式, 为 片 区 内 企 业 和 个 人 提 供 一 网 式 的 综 合 服 务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工 作 办 公 室 和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将 涉 及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办 事 程 序 等 信 息,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及 各 片 区 门 户 网 站 上 公 布, 方 便 公 众 查 询 ( 文 字 性 修 改 ) 第 六 十 八 条 商 事 登 记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组 织 实 施 企 业 准 入 并 联 审 批, 将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核 准 ( 备 案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设 立 和 变 更 审 批 ( 备 案 ) 商 事 主 体 设 立 登 记 等 事 项 纳 入 集 中 并 联 审 批 机 制 办 理 第 六 十 九 条 税 收 服 务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便 捷 的 税 48

49 务 服 务 体 系, 实 施 税 务 专 业 化 集 中 审 批, 推 行 网 上 办 税, 提 供 在 线 纳 税 咨 询 涉 税 事 项 办 理 情 况 查 询 等 服 务, 逐 步 实 现 跨 区 域 税 务 通 办 和 国 税 地 税 联 合 办 税, 建 立 信 息 化 税 收 风 险 监 测 机 制, 提 高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和 服 务 水 平 第 七 十 条 人 才 引 进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制 定 高 层 次 人 才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认 定 办 法 及 人 才 引 进 培 养 服 务 激 励 等 相 关 配 套 办 法, 为 人 才 签 证 停 居 留 技 术 移 民 项 目 与 奖 励 申 报 执 业 创 新 创 业 购 买 或 者 租 赁 住 房 子 女 入 学 医 疗 保 障 等 提 供 便 利 ( 原 七 十 七 条 根 据 有 关 方 面 的 意 见, 将 该 条 从 法 治 环 境 一 章 调 整 到 本 章 ) 第 七 十 一 条 免 收 费 用 除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不 得 免 收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外,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省 级 以 下 收 入 一 律 免 收 ( 原 第 七 十 五 条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意 见, 将 该 条 从 法 治 环 境 一 章 调 整 为 本 章 ) 第 七 十 七 七 十 二 条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涉 及 外 商 投 资 的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工 作 机 制 当 事 人 应 当 配 合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工 作, 提 供 必 要 的 材 料 和 信 息, 接 受 有 关 询 问 第 七 十 一 七 十 三 条 反 垄 断 机 制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建 立 反 垄 断 工 作 机 制 涉 及 区 内 企 业 的 经 营 者 集 中, 达 到 国 务 院 规 定 49

50 的 申 报 标 准 的, 经 营 者 应 当 事 先 申 报, 未 申 报 的 不 得 实 施 集 中 对 垄 断 协 议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以 及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排 除 限 制 竞 争 等 行 为, 依 法 开 展 调 查 和 执 法 第 八 章 法 治 环 境 第 七 十 二 七 十 四 条 法 治 保 障 坚 持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法 治 方 式,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开 展 行 政 体 制 管 理 机 制 投 资 贸 易 金 融 等 各 领 域 的 改 革 创 新,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各 项 建 设 提 供 优 质 高 效 的 法 律 服 务 和 法 律 保 障, 营 造 国 际 化 高 标 准 的 良 好 法 治 环 境 第 七 十 三 七 十 五 条 营 商 环 境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积 极 借 鉴 在 市 场 运 行 规 则 管 理 模 式 等 方 面 的 国 际 通 行 规 则 和 国 际 惯 例, 努 力 建 设 成 为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示 范 区 营 造 国 际 化 市 场 化 法 治 化 营 商 环 境 ( 根 据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的 意 见, 作 相 应 的 文 字 性 修 改 ) 第 七 十 四 七 十 六 条 行 政 管 理 公 开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权 责 一 致 的 原 则, 实 行 权 责 清 单 制 度, 编 制 权 责 清 单 权 力 运 行 流 程 图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第 七 十 五 条 免 收 费 用 除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不 得 免 收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外,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省 级 以 下 收 入 一 律 免 收 第 七 十 六 条 市 场 主 体 及 劳 动 者 权 益 保 护 自 贸 试 验 区 50

51 内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的 平 等 地 位 发 展 权 利, 受 法 律 保 护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劳 动 者 平 等 就 业 取 得 报 酬 休 息 休 假 劳 动 保 障 获 得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享 有 社 会 保 险 和 福 利 参 与 企 业 民 主 管 理 等 权 利 受 法 律 保 护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推 行 企 业 和 劳 动 者 集 体 协 商 机 制, 建 立 健 全 公 正 公 开 高 效 便 捷 的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和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机 制 ( 考 虑 到 该 条 不 属 于 自 贸 试 验 区 特 有 的 政 策, 建 议 予 以 删 除 ) 第 七 十 七 条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工 作, 探 索 建 立 统 一 的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和 执 法 体 制 完 善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决 机 制, 鼓 励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设 立 知 识 产 权 快 速 维 权 援 助 与 服 务 平 台 第 七 十 八 条 为 使 条 文 逻 辑 更 清 晰, 根 据 评 估 会 意 见, 调 整 到 第 七 章 第 七 十 九 七 十 八 条 发 展 法 律 服 务 业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培 育 和 发 展 专 业 化 国 际 化 的 仲 裁 调 解 公 证 鉴 定 等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鼓 励 境 内 外 高 端 法 律 服 务 人 才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开 展 法 律 专 业 服 务 推 进 粤 港 澳 律 师 事 务 所 联 营 合 作, 促 进 仲 裁 调 解 公 证 鉴 定 法 律 查 明 等 法 律 服 务 提 供 方 式 多 元 化,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提 供 优 质 高 效 的 国 际 化 法 律 服 务 第 八 十 七 十 九 条 商 事 纠 纷 解 决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开 展 51

52 国 际 仲 裁 商 事 调 解 工 作, 公 正 高 效 地 保 障 中 外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设 立 的 仲 裁 机 构 应 当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并 借 鉴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惯 例, 适 应 改 革 开 放 和 自 贸 试 验 区 发 展 需 求, 创 新 国 际 化 专 业 化 和 社 会 化 的 法 人 治 理 机 制, 完 善 仲 裁 规 则, 提 升 争 议 解 决 的 公 信 力 自 贸 试 验 区 应 当 完 善 民 商 事 纠 纷 多 元 化 解 决 机 制, 加 强 行 业 性 专 业 性 调 解 组 织 的 建 设, 探 索 建 立 与 境 外 商 事 调 解 机 构 的 合 作 机 制, 协 同 解 决 跨 境 纠 纷 第 八 十 一 八 十 条 协 议 选 择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企 业 商 事 纠 纷 当 事 人 协 议 选 择 通 过 仲 裁 或 者 调 解 等 方 式 解 决 商 事 纠 纷 第 八 十 二 八 十 一 条 当 事 人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鼓 励 商 事 纠 纷 当 事 人 遵 循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化 解 商 事 纠 纷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协 议 选 择 仲 裁 规 则 管 辖 适 用 法 律 仲 裁 语 言 审 理 方 式 和 仲 裁 庭 的 组 成 方 式 第 八 十 三 条 ( 境 外 法 律 查 明 服 务 ) 鼓 励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立 法 律 查 明 机 制,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商 事 活 动 提 供 境 外 法 律 的 查 明 服 务 ( 将 法 律 查 明 服 务 并 入 相 关 条 文 ) 第 八 十 四 八 十 二 条 行 政 争 议 解 决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的 市 场 主 体 与 行 政 主 体 之 间 的 行 政 争 议, 可 以 通 过 投 诉 行 政 调 解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行 政 诉 讼 等 方 式 解 决 ( 为 发 挥 行 政 调 解 在 解 决 行 政 争 议 中 的 优 势, 增 加 相 关 内 52

53 容 ) 第 八 十 五 八 十 三 条 司 法 保 障 自 贸 试 验 区 司 法 机 构 应 当 围 绕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战 略 目 标 和 任 务 措 施, 加 快 改 革 步 伐, 完 善 司 法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司 法 工 作 方 法, 构 建 公 正 透 明 高 效 多 元 的 司 法 服 务 保 障 体 系 在 准 确 适 用 法 律 的 基 础 上, 支 持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积 极 营 造 自 贸 试 验 区 鼓 励 创 新 支 持 改 革 宽 容 失 误 的 司 法 氛 围 自 贸 试 验 区 司 法 机 构 应 当 运 用 好 现 行 法 律 制 度 和 司 法 政 策 资 源, 在 法 治 框 架 内 理 顺 自 贸 试 验 区 先 行 先 试 政 策 与 现 行 法 律 的 潜 在 冲 突 关 系, 确 保 自 贸 区 政 策 与 法 律 的 和 谐 统 一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八 十 六 八 十 四 条 片 区 立 法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所 在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结 合 片 区 实 际 制 定 片 区 建 设 和 管 理 的 配 套 法 规 规 章 第 八 十 七 八 十 五 条 施 行 日 期 本 条 例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53

54 附 件 关 于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条 例 (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 表 决 前 评 估 情 况 的 报 告 为 推 进 科 学 立 法 民 主 立 法, 提 高 立 法 质 量, 根 据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立 法 评 估 工 作 规 定 ( 试 行 ),5 月 11 日 下 午,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召 开 了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条 例 (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 ( 以 下 简 称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 表 决 前 评 估 会, 邀 请 立 法 咨 询 专 家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部 门 实 务 工 作 者 等 对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进 行 了 表 决 前 评 估 法 制 委 员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省 自 贸 办 有 关 负 责 同 志 参 加 并 听 取 了 评 估 意 见 同 时, 委 托 中 山 大 学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暨 南 大 学 广 东 外 语 外 贸 大 学 广 州 大 学 嘉 应 学 院 韩 山 师 范 学 院 韶 关 学 院 广 东 海 洋 大 学 等 9 个 地 方 立 法 研 究 评 估 与 咨 询 服 务 基 地 进 行 评 估 现 将 表 决 前 评 估 会 和 基 地 评 估 的 有 关 情 况 报 告 如 下 : 一 总 体 评 估 意 见 评 估 认 为,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总 体 上 以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广 东 自 贸 区 总 体 方 案 的 内 容 为 基 础, 具 有 鲜 明 的 广 东 自 贸 区 特 色, 立 法 过 程 贯 彻 了 民 主 立 法 和 科 学 立 法 的 精 神 与 原 则, 充 分 听 取 了 自 贸 区 各 片 区 各 相 关 部 门 尤 其 是 中 央 驻 自 贸 区 各 片 区 单 位 的 意 见 以 及 社 会 各 方 面 的 意 见, 广 泛 凝 聚 社 会 共 识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内 容 全 面, 条 文 简 洁, 体 系 完 整, 结 构 合 理, 具 有 一 定 的 前 瞻 性 草 案 修 改 54

55 二 稿 的 结 构 完 整, 内 容 全 面, 重 点 突 出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共 有 九 章, 从 适 用 范 围 管 理 体 制 投 资 开 放 与 贸 易 便 利 高 端 产 业 促 进 金 融 创 新 与 风 险 监 管 粤 港 澳 合 作 与 一 带 一 路 建 设 以 及 综 合 管 理 与 服 务 和 法 治 环 境 等 方 面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做 了 全 面 规 定, 明 确 了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和 发 展 的 目 标, 突 出 了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的 核 心 地 位, 将 制 度 创 新 作 为 重 中 之 重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与 我 省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所 确 立 的 主 要 制 度 和 行 为 规 范 等 合 法 必 要 可 行 ( 一 ) 关 于 出 台 时 机 和 条 件 评 估 认 为, 条 例 出 台 的 时 机 适 宜, 与 本 省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实 施 条 件, 相 关 配 套 措 施 能 及 时 到 位 ; 通 过 后 对 广 东 自 贸 区 的 发 展 将 产 生 积 极 影 响 ; 可 能 影 响 条 例 实 施 的 重 大 因 素 在 于 国 家 后 续 的 政 策 及 法 规 条 例 的 出 台 有 利 于 促 进 和 保 障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有 利 于 贯 彻 落 实 好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授 权 国 务 院 在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中 国 ( 天 津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以 及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扩 展 区 域 暂 时 调 整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的 行 政 审 批 的 决 定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中 国 ( 广 东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总 体 方 案 ( 二 ) 关 于 实 施 后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和 问 题 评 估 普 遍 认 为, 条 例 出 台 后 的 社 会 效 果 是 可 以 预 期 的, 为 广 东 自 贸 试 验 区 建 设 和 创 新 提 供 了 法 制 保 障, 符 合 依 法 治 国 的 要 求 55

56 出 台 后 可 能 出 现 的 主 要 问 题 是 规 定 的 落 实, 自 贸 试 验 区 能 否 以 更 大 的 勇 气 和 魄 力 进 行 制 度 创 新, 是 条 例 实 施 效 果 的 一 大 考 验, 可 能 影 响 条 例 实 施 的 重 大 因 素 在 于 国 家 后 续 的 政 策 及 法 规 二 具 体 问 题 的 评 估 意 见 ( 一 ) 关 于 管 理 体 制 的 规 定 评 估 认 为,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关 于 管 理 体 制 的 规 定, 总 体 较 好 特 别 是, 草 案 修 改 二 稿 规 定 省 人 民 政 府 自 贸 试 验 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省 自 贸 试 验 区 工 作 办 公 室 承 担 领 导 小 组 日 常 工 作 ) 自 贸 试 验 区 片 区 管 理 机 构 两 级 管 理 体 制, 取 消 了 原 草 案 规 定 的 市 一 级 的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有 利 于 建 立 精 干 高 效 的 管 理 体 制 关 于 管 理 体 制 的 规 定 层 次 分 明 较 为 合 理 其 中 关 于 取 消 考 核 检 查 和 评 比 和 第 三 方 评 估 的 规 定 具 有 较 强 的 创 新 性 和 实 效 性 这 些 规 定, 有 利 于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营 造 良 好 的 宽 松 的 创 新 氛 围 和 体 制 环 境,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创 新 鼓 劲 和 撑 腰 ( 二 ) 关 于 投 资 开 放 与 贸 易 便 利 的 规 定 评 估 认 为, 该 部 分 的 规 定 较 为 科 学 合 理, 其 中 有 关 海 关 监 管 制 度 创 新 查 验 方 式 创 新 和 税 收 政 策 等 规 定 体 现 了 投 资 开 放 和 贸 易 便 利 该 章 的 第 一 条 作 为 统 领 性 的 条 款 很 好, 使 得 条 文 表 述 更 有 张 力 整 章 内 容 既 有 原 则 性 规 定 也 有 可 操 作 性 规 定, 既 规 定 关 于 投 资 开 放 与 贸 易 便 利 的 导 向 性 原 则 性 条 款, 引 领 将 来 的 改 革 创 新, 又 充 分 总 结 和 固 化 既 有 的 标 志 性 创 新 成 果 ( 三 ) 关 于 高 端 产 业 促 进 的 规 定 56

表 决, 审 议 程 序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3 本 议 案 尚 需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与 该 等 交 易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关 联 股 东 将 放 弃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对 相 关 议 案 的 投 票 权 ( 二 ) 公

表 决, 审 议 程 序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3 本 议 案 尚 需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与 该 等 交 易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关 联 股 东 将 放 弃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对 相 关 议 案 的 投 票 权 ( 二 ) 公 证 券 代 码 :600850 证 券 简 称 : 华 东 电 脑 编 号 : 临 2016-014 上 海 华 东 电 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预 计 2016 年 日 常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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