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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给 在 内 地 工 作 生 活 营 商 等 的 香 港 人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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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前 言 及 驻 京 办 简 介 P02 1. 北 京 概 述 P07 2. 交 通 P 突 发 事 件 处 理 工 作 营 商 投 资 在 北 京 住 房 医 疗 服 务 就 读 P21 P27 P35 P65 P75 P83 9. 婚 姻 及 生 育 P 法 律 服 务 免 责 声 明 P97 P103

4 02 前 言 及 驻 京 办 简 介 前 言 随 着 香 港 与 内 地 在 各 方 面 联 系 日 益 紧 密 交 流 日 益 频 繁, 越 来 越 多 的 港 人 居 住 或 往 返 于 香 港 和 内 地, 为 了 加 强 为 港 人 提 供 有 关 在 内 地 生 活 的 各 类 信 息,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 驻 京 办 ) 编 制 了 这 本 小 册 子, 简 介 港 人 在 北 京 工 作 生 活 经 商 投 资 就 学 等 各 方 面 的 资 料 小 册 子 分 为 十 个 章 节, 第 一 到 第 三 章 概 括 介 绍 北 京 的 基 本 资 料 交 通 及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理 ; 第 四 和 第 五 章 简 介 在 工 作 营 商 和 投 资 方 面 的 资 料 和 注 意 事 项 ; 第 六 至 十 章 则 介 绍 在 住 房 就 读 医 疗 及 法 律 服 务 婚 姻 及 生 育 等 方 面 的 资 料 驻 京 办 委 托 了 安 永 搜 集 资 料 及 编 辑 这 本 小 册 子 在 编 辑 的 过 程 中, 虽 然 我 们 力 求 资 料 准 确, 但 没 法 保 证 所 有 资 料 的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及 时 效 性, 读 者 应 自 行 核 实, 并 留 意 有 关 机 构 政 府 部 门 的 最 新 公 布 驻 京 办 特 别 感 谢 中 国 香 港 ( 地 区 ) 商 会 香 港 内 地 经 贸 协 会 及 香 港 专 业 人 士 ( 北 京 ) 协 会 就 小 册 子 部 分 的 章 节 提 供 意 见

5 03 前 言 及 驻 京 办 简 介 简 介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简 介 驻 京 办 是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于 1999 年 3 月 4 日 正 式 成 立, 主 要 职 能 包 括 : 进 一 步 加 强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与 中 央 政 府 内 地 部 委 机 构 驻 京 办 服 务 范 围 内 的 省 直 辖 市 自 治 区 的 联 系 和 沟 通 ; 促 进 内 地 与 香 港 在 经 贸 和 其 他 范 畴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 加 深 内 地 民 众 对 香 港 的 认 识 ; 处 理 前 往 香 港 的 入 境 申 请 ; 以 及 为 在 内 地 遇 上 困 难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实 务 性 的 协 助 驻 京 办 设 有 5 个 组 别, 包 括 : 经 济 事 务 贸 易 及 联 络 组 ; 入 境 事 务 组 ; 新 闻 组 ; 行 政 组 以 及 驻 辽 宁 联 络 处

6 04 前 言 及 驻 京 办 简 介 联 络 方 式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办 公 时 间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30 至 下 午 12:00 及 下 午 1:00 至 5:30 ( 内 地 公 众 假 期 除 外 ) 电 话 :(8610) 传 真 :(8610)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地 安 门 西 大 街 71 号 邮 编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入 境 事 务 组 ( 办 公 时 间 内 ) 电 话 :(8610) 内 线 032 传 真 :(8610) 驻 辽 宁 联 络 处 电 话 :(8624) 传 真 :(8624) 地 址 :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和 平 区 青 年 大 街 386 号 丽 都 索 菲 特 酒 店 4 楼 办 公 室 邮 编 : 什 刹 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北 海 北 地 安 门 西 大 街 地 安 门 西 大 街 北 京 市 文 物 研 究 所 北 海 静 心 斋 北 海 公 园 北 海

7 05 前言及驻京办简介 其他联络资料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 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 (24 小时求助热线 ) 电话 (852) 1868 传真 (852) 地址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7 号入境事务大楼 9 楼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 入境事务组 ( 办公时间内 ) 电话 内线 330 传真 地址 成都市盐市口顺城大街 8 号中环广场 1 座 38 楼 邮编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入境事务组 ( 办公时间内 ) 电话 内线 608 传真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233 号中信广场 71 楼 7101 室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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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 北 京 概 述

10 08 北 京 概 述 关 于 北 京 中 国 幅 员 辽 阔, 陆 地 面 积 约 960 万 平 方 公 里, 目 前 的 行 政 区 划 为 :4 个 直 辖 市 ( 北 京 上 海 天 津 和 重 庆 ),23 个 省,5 个 自 治 区 ( 西 藏 自 治 区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2 个 特 别 行 政 区 ( 香 港 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 北 京 是 中 国 的 首 都, 是 全 国 的 政 治 经 济 和 文 化 中 心, 也 是 內 地 陆 路 和 航 空 交 通 的 总 枢 纽 和 最 重 要 的 国 内 国 际 交 往 中 心 人 口 截 至 2015 年, 北 京 市 常 住 人 口 为 万 人 行 政 区 划 北 京 全 市 面 积 为 1.64 万 平 方 公 里, 设 有 西 城 区 东 城 区 朝 阳 区 海 淀 区 等 14 个 行 政 区 及 2 个 县 其 中 : > 海 淀 区 可 以 被 称 为 学 院 聚 集 区, 是 包 括 清 华 大 学 北 京 大 学 在 内 的 众 多 北 京 知 名 高 等 学 府 的 所 在 地 海 淀 区 还 依 靠 其 丰 富 的 科 技 教 育 文 化 资 源 建 立 起 中 关 村 上 地 等 科 技 园 区 产 业 孵 化 基 地 而 中 关 村 电 子 市 场 更 是 被 称 为 中 国 的 硅 谷 > 朝 阳 区 位 于 北 京 东 南 部, 是 北 京 最 大 也 是 最 现 代 化 的 一 个 区, 大 部 分 的 外 国 使 领 馆 均 设 在 朝 阳 区 该 区 也 是 北 京 商 务 中 心 区, 有 众 多 跨 国 公 司 外 资 企 业, 同 时 也 吸 引 了 许 多 世 界 知 名 的 酒 店 餐 馆 在 朝 阳 区 开 店 这 些 都 使 朝 阳 区 成 为 在 北 京 居 住 的 外 国 人 首 选 的 聚 居 地 > 西 城 区 位 于 北 京 中 轴 线 以 西, 许 多 国 家 政 府 机 关 均 位 于 西 城 区 内 此 外, 西 城 区 还 建 有 北 京 市 金 融 街, 有 数 百 家 中 外 金 融 机 构 进 驻 金 融 街 区 域 北 京 市 著 名 的 购 物 休 闲 中 心 西 单 商 圈 也 坐 落 于 该 区

11 09 北 京 概 述 关 于 北 京 内 地 惯 用 的 电 源 插 头 形 状 如 下 图 所 示 : 电 压 内 地 采 用 公 制 度 量 衡, 与 世 界 上 多 数 国 家 一 致 内 地 的 生 活 用 电 电 压 为 220 伏, 与 香 港 相 同 因 此, 在 香 港 购 买 的 电 器 在 内 地 使 用 无 需 转 换 电 压 但 须 注 意 的 是, 内 地 惯 用 的 电 源 插 头 形 状 与 香 港 不 同, 在 内 地 使 用 在 香 港 购 买 的 电 器 需 要 使 用 插 头 形 状 转 换 器 货 币 內 地 的 官 方 货 币 为 人 民 币 目 前 在 外 流 通 的 纸 币 面 值 有 元 及 角, 硬 币 面 值 有 1 角 5 角 和 1 元 北 京 首 都 国 际 机 场 和 酒 店 均 提 供 货 币 兑 换 服 务 此 外, 大 型 银 行 的 各 个 分 行 也 可 以 进 行 货 币 兑 换 港 人 在 内 地 生 活, 除 了 备 有 现 金 外, 也 可 以 在 内 地 银 行 开 立 个 人 账 户, 并 可 以 申 请 办 理 网 上 银 行 服 务 开 立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一 般 需 要 向 银 行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文 件 : 1. 个 人 身 份 证 件, 如 护 照 港 澳 居 民 来 往 内 地 通 行 证 ( 即 回 乡 证 ) 2. 居 住 地 址 证 明 如 有 需 要, 请 向 各 银 行 查 询 开 立 个 人 账 户 的 手 续 和 详 情

12 10 北 京 概 述 关 于 北 京 公 共 假 期 节 日 放 假 天 数 放 假 时 间 元 旦 春 节 清 明 节 劳 动 节 端 午 节 中 秋 节 国 庆 节 每 年 1 月 1 日, 全 国 放 假 1 天 每 年 农 历 正 月 初 一 至 正 月 初 三, 在 公 历 1 月 或 2 月 份, 全 国 放 假 3 天 每 年 农 历 清 明 节 当 日, 一 般 在 公 历 4 月 份, 全 国 放 假 1 天 每 年 5 月 1 日, 全 国 放 假 1 天 每 年 农 历 五 月 初 五, 一 般 在 公 历 6 月 份, 全 国 放 假 1 天 每 年 农 历 八 月 十 五, 一 般 在 公 历 9 月 份, 全 国 放 假 1 天 每 年 10 月 1 日 至 3 日, 全 国 放 假 3 天 惯 例 是 将 最 近 的 一 个 周 末 调 休 到 1 月 1 日 前 后, 总 共 连 续 休 假 3 天 惯 例 是 将 最 近 的 两 个 周 末 调 休 到 春 节 假 期 前 后, 总 共 连 续 休 假 7 天 惯 例 是 将 最 近 的 一 个 周 末 调 休 至 清 明 节 前 后, 总 共 连 续 休 假 3 天 惯 例 是 将 最 近 的 一 个 周 末 调 休 至 5 月 1 日 前 后, 总 共 连 续 休 假 3 天 惯 例 是 将 最 近 的 一 个 周 末 调 休 至 端 午 节 前 后, 总 共 连 续 休 假 3 天 中 秋 节 假 期 为 每 年 农 历 八 月 十 五 当 日 惯 例 是 将 最 近 的 一 个 周 末 调 休 到 中 秋 节 前 后, 总 共 连 续 休 假 3 天 惯 例 是 将 最 近 的 两 个 周 末 调 休 至 10 月 1 日 至 3 日 前 后, 总 共 连 续 休 假 7 天 国 务 院 每 年 12 月 会 在 其 网 站 上 发 布 下 一 年 的 节 假 日 放 假 安 排 欲 了 解 详 情, 请 参 考 中 国 政 府 网 站 : 北 京 气 候 北 京 的 气 候 属 于 暖 温 带 半 湿 润 气 候, 四 季 分 明 春 秋 短 促 冬 夏 较 长 北 京 的 夏 季 高 温, 全 年 的 降 水 量 约 毫 米, 主 要 集 中 于 三 个 月 北 京 的 相 对 湿 度 较 低, 年 均 为 57%, 更 可 低 至 46% 或 以 下, 冬 季 则 更 为 寒 冷 干 燥, 日 均 最 低 温 度 可 能 低 至 0 以 下 冬 季 来 到 北 京 时 需 要 注 意 防 寒 和 保 湿 最

13 11 北 京 概 述 关 于 北 京 好 带 备 适 用 于 干 燥 天 气 的 保 湿 洗 澡 液 及 润 肤 用 品, 及 带 备 适 当 的 保 暖 衣 物, 例 如 帽 子 围 巾 手 套 厚 裤 及 保 暖 鞋 子 等 于 室 内 时, 北 京 的 房 子 一 般 供 暖 足 够, 但 会 十 分 干 燥 空 气 质 量 北 京 不 时 遭 遇 雾 霾 天 气 PM2.5 的 单 位 含 量 是 空 气 监 测 中 的 一 个 重 要 指 标, 检 测 机 构 根 据 PM2.5 浓 度 转 换 成 空 气 质 量 指 数 (AQI) 来 反 映 空 气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的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指 数 (AQI) 技 术 规 定 ( 试 行 ) ( 公 告 2012 年 第 8 号 ),AQI 在 0-50 之 间 空 气 质 量 为 优 ; 在 之 间 空 气 质 量 为 良 ; 在 之 间 为 轻 度 污 染 ; 在 之 间 为 中 度 污 染 ; 在 之 间 为 重 度 污 染 ; 在 之 间 为 严 重 污 染 AQI 超 过 200 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建 议 有 心 脏 或 肺 部 疾 病 的 人 老 人 和 小 孩 减 少 外 出,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防 护 措 施 ( 如 出 外 佩 戴 口 罩 在 室 内 使 用 空 气 净 化 器 等 ) 北 京 市 环 保 监 测 中 心 每 日 对 北 京 的 空 气 质 量 进 行 预 报, 同 时 综 合 考 虑 空 气 污 染 程 度 和 持 续 时 间, 将 空 气 重 度 污 染 分 为 4 个 预 警 级 别, 分 别 用 蓝 色 ( 四 级 ) 黄 色 ( 三 级 ) 橙 色 ( 二 级 ) 红 色 ( 一 级 ) 标 示, 预 警 一 级 ( 红 色 ) 为 最 高 级 别 旅 居 北 京 人 士 也 可 不 时 留 意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或 组 织 有 关 北 京 空 气 质 量 的 公 布 及 建 议 的 防 护 措 施 有 关 空 气 质 量 指 数 详 情 请 参 考 如 下 网 站 : 北 京 市 空 气 重 污 染 应 急 预 案 :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监 测 中 心 :

14 12 北 京 概 述 前 往 北 京 所 需 的 旅 行 证 件 往 来 内 地 所 需 证 件 港 澳 居 民 来 往 内 地 通 行 证 ( 通 行 证 ), 俗 称 回 乡 卡 或 回 乡 证, 是 香 港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来 往 内 地 使 用 的 通 行 证 件 该 证 件 在 有 效 期 內 可 多 次 使 用 香 港 居 民 申 请 通 行 证, 须 向 香 港 中 国 旅 行 社 提 出 申 请 详 情 可 参 考 相 关 网 站 : 至 于 未 能 符 合 资 格 申 领 通 行 证 的 香 港 居 民, 他 们 需 持 有 效 外 国 护 照 或 旅 行 证 件 及 赴 中 国 签 证 前 往 内 地 详 情 可 参 阅 公 安 部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网 站 : 若 遇 上 通 行 证 损 毁 或 持 证 人 身 份 信 息 变 更 等 情 况, 持 证 人 可 以 凭 原 有 的 通 行 证 本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向 香 港 中 国 旅 行 社 申 请 换 发 新 证 若 在 香 港 遗 失 通 行 证, 须 凭 本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到 香 港 中 国 旅 行 社 申 办 补 领 新 证 如 果 是 在 内 地 遗 失 通 行 证, 便 须 立 即 向 遗 失 地 公 安 派 出 所 报 失, 并 取 得 报 失 证 明 凭 报 失 证 明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及 内 地 居 住 证 明 到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申 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入 境 通 行 证, 以 便 在 该 通 行 证 有 效 期 內 出 境 时 使 用 香 港 居 民 到 北 京 暂 住 定 居 需 办 理 登 记 香 港 居 民 短 期 来 内 地, 要 按 照 户 口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暂 住 登 记 在 宾 馆 饭 店 旅 店 招 待 所 学 校 等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内 住 宿 的, 应 当 填 写 临 时 住 宿 登 记 表 ; 住 在 亲 友 家 的, 由 本 人 或 者 亲 友 所 在 地 公 安 派 出 所 或 者 户 籍 办 公 室 办 理 暂 住 登 记 详 情 请 见 中 国 公 安 部 网 站 :

15 13 北 京 概 述 旅 游 与 休 闲 北 京 是 一 个 新 旧 文 化 交 融 的 地 方 在 北 京 游 客 不 但 可 以 游 览 胡 同 和 欣 赏 京 剧, 也 可 以 在 798 艺 术 区 参 观 现 代 艺 术 作 品 ; 既 有 长 城 故 宫 颐 和 园 恭 王 府 雍 和 宫 天 坛 等 众 多 历 史 文 化 景 区, 也 有 鸟 巢 三 里 屯 酒 吧 街 等 现 代 化 的 旅 游 胜 地 若 想 了 解 北 京 旅 游 的 详 细 信 息, 请 参 考 北 京 市 旅 游 发 展 委 员 会 网 站 : 境 外 旅 客, 即 在 中 国 境 内 连 续 居 住 不 超 过 183 天 的 外 国 人 和 港 澳 台 居 民, 在 离 境 口 岸 ( 即 包 括 航 空 口 岸 水 运 口 岸 和 陆 地 口 岸 ) 离 境 时, 可 就 在 退 税 商 店 购 买 的 退 税 物 品 申 请 退 还 增 值 税, 退 税 率 为 11% 详 情 请 参 考 财 政 部 于 2015 年 1 月 6 日 发 布 的 关 于 实 施 境 外 旅 客 购 物 离 境 退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财 政 部 公 告 2015 年 第 3 号 ) 或 国 家 旅 游 局 网 站 : 日 常 生 活 与 社 交 内 地 电 子 商 务 企 业 发 展 迅 猛, 越 来 越 多 的 消 费 者 因 方 便 快 捷 价 格 实 惠 而 选 择 网 络 购 物, 网 络 购 物 已 经 成 为 主 流 的 生 活 方 式 消 费 者 可 以 从 不 同 的 购 物 网 站 上 买 到 各 种 各 样 的 商 品 即 时 通 讯 应 用 程 式 的 使 用 在 内 地 越 来 越 普 遍 相 比 于 打 电 话, 人 们 更 愿 意 通 过 手 机 应 用 程 式 来 保 持 联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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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 交 通

18 16 交 通 概 述 内 地 机 动 车 非 机 动 车 及 行 人 均 实 行 右 侧 通 行 ; 这 与 香 港 采 用 的 左 行 制 不 同 两 地 信 号 灯 的 通 行 规 则 也 略 有 差 异 在 内 地 红 灯 亮 时, 右 转 弯 的 车 辆 在 不 妨 碍 被 放 行 的 车 辆 行 人 通 行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通 行 ( 但 如 果 红 灯 不 是 圆 的, 而 是 箭 头 时, 表 明 红 灯 亮 时, 右 转 弯 的 车 辆 不 得 通 行 ) 在 香 港 红 灯 亮 时, 车 辆 一 律 不 得 通 行 在 内 地 各 省 市 驾 驶 机 动 车 非 机 动 车 及 行 人, 应 遵 守 内 地 交 通 规 则 此 外, 北 京 市 也 颁 布 并 实 施 了 具 体 的 地 方 规 定 如 欲 索 取 更 多 信 息, 请 参 考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局 网 站 : 北 京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务 地 铁 目 前, 北 京 地 铁 有 十 多 条 运 营 线 路 自 2014 年 12 月 28 日 起, 轨 道 交 通 ( 机 场 线 除 外 ) 进 行 票 价 调 整, 地 铁 票 价 3 元 起, 采 用 梯 形 定 价, 并 对 月 支 出 累 计 满 一 定 金 额 的 乘 客 给 予 阶 梯 折 扣 优 惠 首 都 机 场 机 场 线 ( 机 场 快 轨 ) 采 用 单 一 票 制, 票 价 25 元 欲 了 解 更 详 细 信 息, 可 参 考 北 京 市 地 铁 运 营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及 首 都 之 窗 - 北 京 市 政 务 门 户 : 出 租 车 为 方 便 乘 客, 北 京 城 市 道 路 内 和 宾 馆 饭 店 商 务 中 心 医 院

19 17 交 通 北 京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务 居 民 社 区 周 边 等 公 共 场 所 都 设 有 出 租 车 停 车 站 乘 客 还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网 络 以 及 手 机 应 用 程 式 预 约 出 租 车 为 北 京 市 出 租 车 统 一 电 召 平 台 欲 了 解 更 多 信 息, 可 参 考 网 站 : 北 京 市 出 租 车 实 行 统 一 价 格 标 准,3 公 里 以 内 13 元, 基 本 单 价 为 2.3 元 / 公 里 ; 另 收 取 燃 油 附 加 费 低 速 行 驶 费 等 候 费 夜 间 收 费 及 预 约 服 务 费 等 巴 士 北 京 有 覆 盖 全 市 的 公 交 车 运 营 线 路 自 2014 年 12 月 28 日 起, 地 面 公 交 价 格 调 整 为 :10 公 里 ( 含 ) 内 2 元,10 公 里 以 上 部 分, 每 增 加 1 元 可 乘 坐 5 公 里 使 用 市 政 交 通 一 卡 通 刷 卡 乘 坐 城 市 公 共 电 汽 车, 市 域 内 路 段 给 予 普 通 卡 5 折, 学 生 卡 2.5 折 优 惠 欲 了 解 更 详 细 信 息, 可 参 考 北 京 公 交 集 团 公 司 网 站 及 首 都 之 窗 - 北 京 市 政 务 门 户 : 北 京 的 其 他 巴 士 服 务 包 括 : 机 场 巴 士 : 乘 客 可 乘 坐 机 场 巴 士, 往 返 首 都 机 场 与 北 京 市 区 及 往 返 首 都 机 场 与 周 边 城 市 欲 了 解 更 详 细 信 息, 可 参 考 北 京 首 都 国 际 机 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 cn/traffic/airbus/index.shtml 省 际 客 运 : 北 京 有 通 达 全 国 各 地 的 省 际 客 运 线 路, 部 分 线 路 还 可 网 上 购 票 欲 了 解 更 详 细 信 息, 可 参 考 北 京 省 际 客 运 信 息 网 :

20 18 交 通 北 京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务 铁 路 北 京 是 中 国 铁 路 网 的 中 心 之 一, 有 着 覆 盖 全 国 的 线 路, 其 中 包 括 了 往 返 香 港 九 龙 的 京 九 铁 路 北 京 市 区 内 有 五 个 火 车 站 ( 包 括 北 京 站, 北 京 东 站, 北 京 西 站, 北 京 南 站 和 北 京 北 站 ), 并 与 内 地 多 个 城 市 开 通 城 际 铁 路 和 高 铁 火 车 购 票 实 行 实 名 制, 旅 客 须 凭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香 港 居 民 来 往 内 地 通 行 证 按 规 定 可 使 用 的 有 效 护 照 等 ) 可 以 自 行 选 择 乘 车 日 期 车 次 席 别 乘 客 可 以 通 过 车 站 购 票 电 话 购 票 ( 购 票 热 线 ) 网 站 购 票 ( 见 下 附 中 国 铁 路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网 站 链 接 ) 等 方 式 购 买 车 票 欲 了 解 更 详 细 信 息, 可 参 考 中 国 铁 路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航 空 北 京 的 北 京 首 都 国 际 机 场 位 于 顺 义 区, 距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商 业 中 心 约 20 公 里 几 乎 所 有 北 京 的 国 内 国 际 航 班 均 在 北 京 首 都 国 际 机 场 停 靠 和 起 飞 机 场 和 北 京 市 区 间 由 北 京 机 场 高 速 公 路 连 接 北 京 地 铁 机 场 线 ( 机 场 快 轨 ) 从 市 区 东 直 门 到 达 北 京 首 都 国 际 机 场 T2 航 站 楼 大 约 需 要 30 分 钟 此 外, 北 京 还 有 一 个 南 苑 机 场, 位 于 丰 台 区, 距 离 天 安 门 广 场 大 约 13 公 里, 由 军 用 机 场 改 为 民 航 用 途, 但 只 对 中 国 联 合 航 空 独 家 开 放 机 票 可 通 过 各 大 航 空 公 司 网 站 或 电 话 进 行 预 订, 亦 可 通 过 一 些 其 他 网 站 进 行 预 订, 此 类 网 站 往 往 会 提 供 一 些 折 扣

21 19 交 通 北 京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务 公 租 自 行 车 北 京 提 供 公 租 自 行 车 服 务, 目 前 已 有 七 个 区 建 成 公 共 自 行 车 服 务 站 凡 年 龄 在 18 至 65 周 岁 之 间, 身 高 130CM 以 上, 身 体 健 康, 在 京 工 作 学 习 旅 游 进 行 商 务 活 动 等 并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均 可 申 请 办 理 公 共 自 行 车 租 车 卡 城 六 区 租 车 费 用 为 1 小 时 内 免 费 骑 行,1 小 时 以 上 每 小 时 1 元 ( 不 足 一 小 时, 按 一 小 时 计 费 ), 24 小 时 最 高 收 费 为 10 元 欲 了 解 详 细 信 息, 可 参 考 北 京 公 共 自 行 车 网 站 : 自 驾 驾 驶 证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驾 驶 机 动 车,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驾 驶 机 动 车 时, 应 当 随 身 携 带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符 合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规 定 的 驾 驶 许 可 条 件 ( 包 括 年 龄 身 体 条 件 等 ) 的 香 港 居 民, 可 向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持 外 国 中 国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核 发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的 香 港 居 民, 符 合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规 定 的 驾 驶 许 可 条 件 ( 包 括 年 龄 身 体 条 件 等 ), 经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的, 可 以 发 给 内 地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另 外, 持 有 境 外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需 临 时 ( 即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 进 入 中 国 内 地 驾 驶 机 动 车 的 香 港 居 民, 可 向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临 时 机 动 车 驾 驶 许 可 欲 了 解 申 请 驾 驶 证 和 临 时 机 动 车 驾 驶 许 可 的 更 详 细 信 息, 可 参 考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局 网 站 : cn/publish/portal0/

22 20 交 通 自 驾 购 车 北 京 实 行 小 客 车 数 量 调 控 措 施, 小 客 车 配 置 指 标 以 摇 号 方 式 无 偿 分 配 取 得 北 京 市 小 客 车 配 置 指 标 后, 方 可 办 理 车 辆 登 记 相 关 手 续 香 港 居 民 申 请 小 客 车 配 置 指 标 需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本 人 名 下 没 有 北 京 市 登 记 的 小 客 车, 本 人 名 下 没 有 应 当 报 废 而 未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的 机 动 车, 且 持 有 公 安 交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有 效 的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2. 持 有 十 年 有 效 的 通 行 证, 和 在 京 居 住 一 年 及 以 上 有 效 临 时 住 宿 登 记 证 明 欲 了 解 申 请 小 客 车 配 置 指 标 的 更 详 细 信 息, 可 参 考 北 京 市 小 客 车 指 标 调 控 管 理 办 公 室 网 站 : 机 动 车 限 行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为 降 低 汽 车 污 染 物 排 放 和 确 保 交 通 安 全 顺 畅, 北 京 市 自 2008 年 10 月 起 开 始 实 施 机 动 车 限 行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目 前 这 一 政 策 仍 在 继 续 实 施 中 根 据 最 新 公 布 的 限 行 措 施, 北 京 市 机 动 车 按 车 牌 尾 号 工 作 日 高 峰 时 段 实 行 区 域 限 行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限 行 时 间 为 7 时 至 20 时, 范 围 为 五 环 路 以 内 道 路 ( 不 含 五 环 路 ) 欲 了 解 每 日 限 行 要 求 与 路 况 信 息, 可 参 考 北 京 市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局 网 站 : 租 车 如 果 香 港 人 想 在 北 京 开 车, 可 以 前 往 本 地 租 车 公 司 租 车 通 常 需 要 与 租 车 公 司 签 署 订 租 赁 合 同 并 提 供 回 乡 证 和 驾 驶 证 的 复 印 件 以 及 预 计 租 赁 时 间 详 情 请 参 阅 租 车 公 司 网 站

23 3. 突 发 事 件 处 理

24 22 突 发 事 件 处 理 突 发 事 故 处 理 渠 道 香 港 居 民 如 在 内 地 遭 遇 意 外 事 故 ( 例 如 : 交 通 事 故 火 灾 等 ), 其 他 突 发 事 故 ( 例 如 : 遇 劫 遇 袭 等 ) 或 伤 亡, 当 事 人 或 其 亲 属 应 立 刻 向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及 寻 求 协 助 内 地 报 警 电 话 为 110, 医 疗 救 护 电 话 为 120( 救 护 车 出 诊 需 要 支 付 相 应 费 用, 包 括 车 费 及 抢 救 治 疗 费 ), 消 防 火 警 电 话 为 119, 及 交 通 事 故 报 警 电 话 为 122 如 需 进 一 步 协 助, 可 联 络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 入 境 处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 驻 京 办 ) 驻 成 都 经 济 贸 易 办 事 处 ( 驻 成 都 办 ) 或 驻 粤 经 济 贸 易 办 事 处 ( 驻 粤 办 ) 当 你 身 处 内 地 时,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可 以 提 供 的 协 助 : 如 你 丢 失 了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可 为 你 签 发 入 境 许 可 证 以 便 返 回 香 港 如 你 遭 遇 严 重 意 外 或 伤 亡, 可 将 情 况 通 知 你 在 港 的 亲 属, 并 就 有 关 的 程 序 事 宜 提 供 咨 询 意 见 应 你 的 要 求, 联 络 你 在 港 亲 友, 请 他 们 给 予 金 钱 上 的 援 助 收 到 内 地 执 法 机 关 有 关 你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的 通 知 后, 把 情 况 转 告 你 在 港 的 亲 属 应 你 亲 友 的 要 求, 就 你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的 个 案, 向 内 地 执 法 机 关 了 解 情 况 应 你 或 你 亲 友 的 要 求, 提 供 有 关 内 地 律 师 的 资 料 提 供 其 他 有 关 的 咨 询 服 务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不 能 够 提 供 的 协 助 包 括 : 按 照 一 国 两 制 原 则,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为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协 助 时, 不 能 干 涉 内 地 的 司 法 制 度 及 行 政 运 作 不 能 袒 护 香 港 居 民 的 违 法 行 为, 不 能 为 香 港 居 民 开 脱 罪 责 不 能 协 助 香 港 居 民 在 住 院 治 疗 羁 押 或 服 刑 期 间 获 得 比 内 地 居 民 较 佳 的 待 遇 不 能 代 当 事 人 支 付 酒 店 律 师 医 疗 及 交 通 等 的 费 用 或 其 他 款 项

25 23 突 发 事 件 处 理 涉 案 权 利 程 序 及 援 助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触 犯 或 涉 嫌 触 犯 刑 事 法 律 而 被 司 法 机 关 拘 留 逮 捕 或 执 行 其 他 强 制 措 施 审 判 及 有 关 处 罚 时, 其 法 律 地 位 适 用 的 审 判 程 序 享 有 的 法 律 及 诉 讼 权 利 和 待 遇 等 都 与 内 地 居 民 完 全 相 同 香 港 居 民 如 触 犯 工 商 税 务 等 行 政 机 关 的 管 理 法 规 ( 如 无 执 照 经 营 逃 税 等 ), 但 未 有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以 行 政 处 罚 处 理 ( 即 警 告 拘 留 劳 改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罚 款 等 ) 若 香 港 居 民 行 为 涉 及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时, 如 殴 斗 吸 毒 嫖 妓 等, 在 未 有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时, 以 治 安 处 罚 处 理 ( 即 警 告 罚 款 行 政 拘 留 等 )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因 涉 及 刑 事 案 件 而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而 需 要 寻 求 协 助 时, 可 联 络 驻 京 办 驻 成 都 办 驻 粤 办 或 入 境 处 协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组 寻 求 协 助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可 为 当 事 人 或 其 家 属 提 供 以 下 协 助 : 收 到 内 地 执 法 机 关 有 关 当 事 人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的 通 知 后, 把 情 况 转 告 其 在 港 的 亲 属 应 当 事 人 亲 友 的 要 求, 就 当 事 人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的 个 案, 向 内 地 执 法 机 关 了 解 情 况 应 当 事 人 或 其 亲 友 的 要 求, 提 供 有 关 内 地 律 师 的 资 料 提 供 其 它 有 关 的 咨 询 服 务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触 犯 法 律 而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当 事 人 依 法 可 要 求 公 安 机 关 通 知 其 家 属 当 事 人 亦 有 权 聘 请 律 师 为 他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律 师 享 有 与 当 事 人 会 见 或 通 信 查 阅 摘 抄 复 印 与 案 件 有 关 材 料 收 集 证 据 参 与 法 庭 调 查 及 为 当 事 人 辩 护 要 求 对 超 期 羁 押 的 当 事 人 解 除 或 变 更 强 制 措 施 等 权 利 根 据 内 地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香 港 执 业 律 师 不 得 以 律 师 身 份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26 24 突 发 事 件 处 理 被 拘 留 或 逮 捕 如 有 需 要, 当 事 人 或 其 家 属 可 透 过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向 有 关 机 关 反 映 其 诉 求 及 对 案 件 的 意 见 其 他 突 发 事 故 遗 失 证 件 香 港 居 民 如 在 内 地 遗 失 了 香 港 身 份 证 或 回 乡 卡, 应 向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 公 安 部 网 页 : 报 失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并 索 取 报 失 证 明 及 向 当 地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 公 安 部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网 页 : index.html) 或 香 港 中 国 旅 行 社 深 圳 办 事 处 { 地 址 : 深 圳 火 车 站 连 廊 2 楼 B5 铺, 电 话 :(86 755) } 申 请 出 入 境 通 行 证 ( 俗 称 临 通 ) 倘 若 当 事 人 在 遗 失 身 份 证 明 后 需 要 协 助 返 回 香 港, 可 联 络 驻 京 办 驻 成 都 办 驻 粤 办 或 入 境 处 协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组 寻 求 协 助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会 因 应 个 别 个 案 的 情 况, 提 供 协 助 及 相 关 的 资 讯 其 中, 驻 京 办 可 为 遗 失 了 香 港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香 港 居 民 签 发 入 境 许 可 证, 以 便 他 们 返 回 香 港 遗 失 财 物 香 港 居 民 如 在 内 地 遗 失 金 钱 应 首 先 向 就 近 的 公 安 派 出 所 报 失, 取 得 遗 失 证 明 如 急 需 返 回 香 港, 可 联 络 驻 京 办 驻 成 都 办 驻 粤 办 或 入 境 处 协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组 寻 求 协 助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可 协 助 当 事 人 联 络 其 在 港 的 亲 友, 以 便 他 们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经 济 援 助, 解 决 其 需 要 若 当 事 人 亲 友 未 能 即 时 给 予 援 助, 驻 京 办 驻 成 都 办 或 驻 粤 办 会 按 个 别 情 况 考 虑 垫 付 合 适 的 款 项 协 助 当 事 人 尽 速 返 港, 惟 当 事 人 必 须 书 面 承 诺 会 尽 快 悉 数 清 还 垫 款

27 25 突 发 事 件 处 理 其 他 突 发 事 故 交 通 事 故 在 北 京 驾 车 出 行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时, 一 般 轻 微 事 故 可 自 行 协 商 处 理 或 交 由 交 通 警 察 调 解 处 理 在 下 列 情 况, 当 事 人 应 当 保 护 现 场 并 立 即 报 警 : 1. 机 动 车 无 号 牌 无 检 验 合 格 标 志 无 保 险 标 志 ; 2. 驾 驶 人 无 有 效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3.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饮 酒 服 用 国 家 管 制 的 精 神 药 品 或 者 麻 醉 药 品 ; 4. 对 交 通 事 故 事 实 或 者 成 因 有 争 议 ; 5. 当 事 人 不 能 自 行 移 动 车 辆 ; 6. 碰 撞 建 筑 物 公 共 设 施 或 者 其 他 设 施 ; 7. 车 辆 单 方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有 关 详 情, 请 参 阅 北 京 市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简 易 程 序 处 理 规 定 : 死 亡 及 相 关 问 题 如 香 港 居 民 的 同 行 者 或 亲 友 在 内 地 遭 遇 严 重 意 外 或 伤 亡, 应 立 即 向 内 地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如 需 进 一 步 协 助, 可 联 络 入 境 处 驻 京 办 驻 成 都 办 或 驻 粤 办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可 协 助 香 港 居 民 将 在 内 地 去 世 的 消 息 通 知 死 者 在 港 的 亲 属, 并 就 有 关 的 程 序 事 宜 ( 例 如 申 领 死 亡 证 认 领 遗 体 等 ) 提 供 咨 询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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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4. 工 作

30 28 工 作 概 述 香 港 居 民 内 地 就 业 的 形 式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就 业 的 形 式 大 致 有 三 种 : A. 内 地 用 人 单 位 直 接 雇 用 香 港 居 民 : 内 地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与 被 直 接 雇 用 的 香 港 居 民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B. 在 内 地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香 港 居 民 C. 境 外 或 台 港 澳 地 区 单 位 向 内 地 单 位 派 遣 香 港 居 民 : 受 境 外 单 位 派 遣 的 香 港 居 民, 不 需 要 与 接 受 派 遣 的 境 内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但 境 外 单 位 需 要 出 具 派 遣 证 明, 且 境 外 单 位 要 与 境 内 单 位 签 订 派 遣 协 定 与 境 外 或 台 港 澳 地 区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并 受 其 派 遣 到 内 地 不 足 3 个 月 的, 不 需 要 办 理 台 港 澳 人 员 就 业 证 ( 就 业 证 ) 境 外 派 遣 在 一 年 内 累 计 超 过 3 个 月 的, 与 内 地 用 人 单 位 直 接 雇 用 一 样, 需 要 办 理 就 业 证 在 内 地 就 业 应 注 意 事 项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寻 求 工 作 机 会 可 以 通 过 不 同 的 渠 道, 例 如 由 他 人 介 绍 或 通 过 招 聘 网 站 搜 索, 也 可 以 委 托 求 职 中 介 机 构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工 作 时 需 要 注 意 的 一 些 事 项 包 括 : 根 据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在 内 地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 内 地 用 人 单 位 拟 聘 雇 或 者 接 收 被 派 遣 的 香 港 居 民,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年 龄 18 至 60 周 岁 ( 直 接 参 与 经 营 的 投 资 者 和 内 地 急 需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可 超 过 60 周 岁 ); 2. 身 体 健 康 ; 3. 持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包 括 内 地 主 管 机 关 签 发 的 港 澳 居 民 来 往 内 地 通 行 证 等 有 效 证 件 ); 以 及 4. 从 事 国 家 规 定 的 职 业 ( 技 术 工 种 )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具 有 相 应 的 资 格 证 明 等

31 29 工 作 概 述 就 业 证 : 根 据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工 作 需 要 办 理 就 业 证 劳 动 合 同 条 款 : 香 港 居 民 在 与 北 京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时 需 要 了 解 具 体 条 款, 包 括 合 同 的 期 限 工 作 内 容 与 地 点 薪 酬 构 成 标 准 以 及 支 付 方 式 和 时 间 奖 金 及 花 红 制 度 ( 如 有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合 同 终 止 的 条 件 合 同 试 用 期 等, 以 保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工 资 金 额 加 班 费 各 种 生 活 补 助 ( 如 有 ) 的 发 放 和 计 算 方 法 应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书 面 明 确 列 出, 避 免 口 头 承 诺 社 会 保 险 和 商 业 保 险 : 香 港 居 民 在 北 京 工 作, 还 需 要 了 解 用 人 单 位 为 香 港 居 民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和 购 买 商 业 保 险 的 情 况 住 宿 福 利 : 香 港 居 民 要 留 意 用 人 单 位 是 否 为 其 提 供 在 内 地 工 作 的 住 房, 或 者 租 房 的 补 贴, 同 时 应 事 先 了 解 居 住 地 附 近 的 环 境 交 通 是 否 便 捷 及 治 安 办 理 就 业 证 用 人 单 位 拟 聘 雇 或 接 受 被 派 遣 香 港 居 民 的, 应 当 为 其 办 理 就 业 证, 而 在 内 地 从 事 个 体 工 商 经 营 的, 应 当 由 本 人 办 理 就 业 证 用 人 单 位 为 香 港 居 民 申 请 办 理 就 业 证, 应 当 向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主 要 包 括 体 检 证 明 原 件 ( 由 北 京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出 具 或 确 认 的 健 康 证 明 ) 港 澳 居 民 来 往 内 地 通 行 证 及 劳 动 合 同 等 而 在 内 地 从 事 个 体 工 商 经 营 的 香 港 居 民, 则 应 由 本 人 向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提 交 申 请 和 有 效 文 件, 包 括 个 体 经 营 执 照, 健 康 状 况 证 明 和 港 澳 居 民 来 往 内 地 通 行 证 欲 了 解 有 关 申 请 就 业 证 的 更 详 细 资 料, 可 参 考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的 网 站 :

32 30 工 作 概 述 没 有 办 理 就 业 证 的 罚 则 根 据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若 用 人 单 位 未 为 香 港 员 工 办 理 就 业 证 的,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并 可 以 处 1000 元 罚 款 另 一 方 面, 用 人 单 位 与 香 港 居 民 的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无 效,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无 法 得 到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保 护 另 外, 用 人 单 位 与 聘 雇 香 港 居 民 终 止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香 港 居 民 任 职 期 满, 用 人 单 位 还 需 要 为 香 港 居 民 办 理 就 业 证 注 销 手 续 如 果 没 有 办 理,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并 可 以 处 1000 元 罚 款 社 会 保 险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依 照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内 地 用 人 单 位 与 聘 雇 的 台 港 澳 人 员 应 当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应 按 照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但 每 个 地 区 的 具 体 执 行 政 策 不 一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情 况 可 以 分 为 三 种 : 1.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就 业,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应 当 参 加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社 会 保 险 ; 2.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应 该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其 雇 员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 以 及 3. 香 港 居 民 与 境 外 或 港 澳 台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并 派 驻 到 内 地 任 职 的, 如 果 没 有 直 接 与 内 地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可 以 不 参 加 当 地 的 社 会 保 险 由 于 北 京 没 有 出 台 具 体 的 实 施 细 则,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对 于 属 上 述 第 一 种 情 况 的 香 港 居 民, 用 人 单 位 暂 可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为 他 们 办 理 内 地 的 社 会 保 险 香 港 居 民 或 者 其 用 人 单 位 应 不 时 留

33 31 工 作 社 会 保 险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意 有 关 措 施 的 进 一 步 公 布, 以 确 保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社 会 保 险 分 为 养 老 失 业 医 疗 工 伤 生 育 五 项 北 京 市 缴 存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的 标 准 的 请 参 照 本 冊 子 第 五 章 营 商 投 资 在 北 京 相 关 内 容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的 资 料, 可 参 考 北 京 市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中 心 主 办 的 北 京 市 社 会 保 险 网 上 服 务 平 台 网 站 : gov.cn/csibiz/home/ 工 资 薪 金 个 人 所 得 税 香 港 居 民 从 境 内 取 得 的 工 资 薪 金, 应 该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2011 年 第 48 号 ) 及 其 相 关 规 定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香 港 居 民 在 境 内 有 住 所, 或 者 无 住 所 而 在 境 内 居 住 满 一 年, 从 境 内 和 境 外 取 得 的 工 资 薪 金, 应 依 照 规 定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香 港 居 民 在 境 外 或 / 及 内 地 分 别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如 果 香 港 居 民 不 受 雇 于 内 地 企 业, 且 在 内 地 停 留 时 间 在 任 何 12 个 月 内 不 超 过 183 天, 并 且 其 工 资 薪 金 不 是 由 内 地 企 业 或 常 设 机 构 支 付 或 负 担, 根 据 内 地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关 于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安 排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 香 港 税 收 安 排 ), 则 其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不 需 要 在 中 国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香 港 居 民 取 得 的 工 资 薪 金 应 当 首 先 划 分 来 源 于 境 内 或 境 外 : 个 人 实 际 在 境 内 工 作 期 间 取 得 的 工 资 薪 金, 不 论 是 由 境 内 还 是 境 外 企 业 或 个 人 雇 主 支 付 的, 均 属 于 来 源 于 境 内 的 所 得 ; 以 及 个 人 实 际 在 境 外 工 作 期 间 取 得 的 工 资 薪 金, 不 论 是 由 境 内 还 是 境 外 企 业 或 个 人 雇 主 支 付 的, 均 属 于 来 源 于 境 外 的 所 得

34 32 工 作 社 会 保 险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其 次, 根 据 个 人 实 际 在 内 地 居 住 时 间 确 定 个 人 所 得 税 ( 个 税 ) 纳 税 义 务 ( 见 下 表 ): 境 内 支 付 部 分 境 外 支 付 部 分 境 内 居 住 时 间 境 内 所 得 境 内 支 付 境 外 所 得 境 内 支 付 境 内 所 得 境 外 支 付 境 外 所 得 境 外 支 付 适 用 公 式 ( 应 纳 税 额 ) 一 般 雇 员 /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不 超 过 90/183 天 ( 如 征 税 适 用 税 收 协 定 ) 超 过 90/183 天 但 不 满 1 年 ( 如 征 税 适 用 税 收 协 定 ) 免 税 ; 适 用 相 关 税 收 安 排 中 董 事 条 款 的 高 管 需 要 征 税 ( 见 注 1) 免 税 免 税 免 税 ; 适 用 相 关 税 收 安 排 中 董 事 条 款 的 高 征 税 免 税 管 需 要 征 税 ( 见 注 2) 满 1 年 但 不 满 5 年 征 税 征 税 征 税 免 税 5 年 以 上 征 税 征 税 征 税 征 税 ( 当 月 境 内 外 工 资 薪 金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X 适 用 税 率 - 速 算 扣 除 数 ) X( 当 月 境 内 支 付 工 资 当 月 境 内 外 支 付 工 资 总 额 )x( 当 月 境 内 工 作 天 数 当 月 天 数 ) ( 当 月 境 内 外 工 资 薪 金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X 适 用 税 率 - 速 算 扣 除 数 ) X( 当 月 境 内 工 作 天 数 当 月 天 数 ) ( 当 月 境 内 外 工 资 薪 金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X 适 用 税 率 - 速 算 扣 除 数 ) X [1-( 当 月 境 外 支 付 工 资 当 月 境 内 外 支 付 工 资 总 额 )x( 当 月 境 外 工 作 天 数 当 月 天 数 )] 当 月 境 内 工 资 薪 金 外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X 适 用 税 率 - 速 算 扣 除 数 注 1:( 当 月 境 内 外 工 资 薪 金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X 适 用 税 率 - 速 算 扣 除 数 )X( 当 月 境 内 工 作 天 数 当 月 天 数 ) 注 2:( 当 月 境 内 外 工 资 薪 金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X 适 用 税 率 - 速 算 扣 除 数 )X [1-( 当 月 境 外 支 付 工 资 当 月 境 内 外 支 付 工 资 总 额 ) x( 当 月 境 外 工 作 天 数 当 月 天 数 )]

35 33 工 作 社 会 保 险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香 港 居 民 直 接 由 内 地 用 人 单 位 雇 用, 只 在 内 地 任 职 香 港 居 民 由 内 地 用 人 单 位 直 接 雇 用 的, 其 工 资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并 发 放 如 其 源 于 境 内 的 工 资 所 得, 需 要 全 部 在 內 地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其 工 资 薪 金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由 用 人 单 位 代 扣 代 缴 工 资 薪 金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适 用 3% 到 45% 的 7 级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取 得 的 工 资 薪 金, 按 月 计 算 并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每 月 的 费 用 扣 除 标 准 为 4800 元 此 外, 对 香 港 居 民 以 非 现 金 形 式 或 实 报 实 销 形 式 取 得 的 合 理 的 补 贴 费 用, 在 满 足 一 定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这 些 免 税 补 贴 的 类 别 包 括 : 住 房 补 贴 伙 食 补 贴 洗 衣 费 到 內 地 任 职 或 离 职 取 得 的 搬 迁 收 入 探 亲 费 个 人 语 言 培 训 费 以 及 子 女 教 育 费 补 贴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个 人 所 得 税 若 干 政 策 执 行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009]121 号 ) 的 规 定,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设 厂, 既 担 任 该 内 地 企 业 的 董 事, 又 同 时 担 任 管 理 职 务, 其 从 内 地 企 业 取 得 的 董 事 费 收 入 应 按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项 目 缴 纳 中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欲 了 解 工 资 薪 金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更 多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考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网 站 : 或 致 电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纳 税 服 务 热 线 : 欲 了 解 内 地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关 于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安 排, 请 参 考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网 站 : 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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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5. 营 商 投 资 在 北 京

38 36 营 商 投 资 在 北 京 外 商 投 资 环 境 投 资 环 境 2015 内 地 接 受 外 商 直 接 投 资 情 况 图 中 国 香 港 73.39% 亿 美 元 其 他 国 家 和 地 区 26.61% 336 亿 美 元 资 料 来 源 : 商 务 部 利 用 外 资 情 况 统 计 政 府 自 1978 年 开 始 实 施 改 革 开 放 政 策 以 吸 引 外 商 投 资, 采 用 从 沿 海 到 内 陆 的 推 进 策 略 首 批 开 放 深 圳 珠 海 等 经 济 特 区, 然 后 逐 渐 深 入 到 内 陆 地 区 外 商 投 资 优 惠 政 策 以 区 域 为 导 向 内 地 于 2001 年 加 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之 后, 区 域 性 外 商 投 资 优 惠 政 策 逐 渐 向 中 西 部 转 移 同 时, 根 据 公 平 竞 争 原 则, 内 地 逐 步 取 消 了 原 有 的 内 外 资 差 别 待 遇,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针 对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行 业 和 领 域 的 产 业 导 向 优 惠 政 策 目 前, 内 地 对 于 外 商 投 资 实 施 审 批 制 度, 某 些 特 殊 关 键 行 业 仍 处 于 不 对 外 资 开 放 的 状 态 然 而, 内 地 政 府 近 年 来 一 直 努 力 简 化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的 审 批 流 程, 下 放 审 批 权 限, 旨 在 为 外 商 投 资 创 造 更 好 的 投 资 环 境 现 行 主 要 优 惠 政 策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 ) 中 指 定 广 东 省 的 前 海 横 琴 南 沙 三 地 实 施 一 系 列 税 收 海 关 财 政 和 土 地 开 发 方 面 的 优 惠 政 策 ; 西 部 大 开 发 相 应 关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政 策 ; 在 特 定 城 市 从 事 离 岸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的 收 入 可 享 受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及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可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低 税 率 ; 从 事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农 林 牧 渔 项 目 所 得, 可 以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 软 件 产 业 和 集 成 电 路 企 业 可 以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增 值 税 减 免 ; 从 2014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对 小 微 企 业 中 月 销 售 额 不 超 过 3 万 元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和 营 业 税 纳 税 人, 暂 免 征 收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此 外, 对 小 微 企 业 从 事 国 家 鼓 励 类 项 目, 进 口 自 用 且 国 内 不 能 生 产 的 先 进 设 备, 免 征 关 税 ; 从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对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低 于 20 万 元 ( 含 20 万 元 )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其 所 得 减 按 50%

39 37 营 商 投 资 在 北 京 外 商 投 资 环 境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按 20% 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生 物 药 品 制 造 业, 专 用 设 备 制 造 业, 铁 路 船 舶 航 空 航 天 和 其 他 运 输 设 备 制 造 业, 计 算 机 通 信 和 其 他 电 子 设 备 制 造 业, 仪 器 仪 表 制 造 业, 信 息 传 输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等 六 大 行 业, 2014 年 1 月 1 日 后 购 进 的 固 定 资 产 ( 包 括 自 行 建 造 ), 可 享 受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优 惠 政 策 属 于 该 六 大 行 业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后 新 购 进 的 研 发 和 生 产 经 营 共 用 的 仪 器 设 备, 单 位 价 值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的, 允 许 一 次 性 计 入 当 期 成 本 费 用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不 再 分 年 度 计 算 折 旧 ; 单 位 价 值 超 过 100 万 元 的, 可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或 采 取 加 速 折 旧 的 方 法 ;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轻 工 纺 织 机 械 以 及 汽 车 等 四 大 领 域 重 点 行 业, 企 业 新 近 购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也 将 纳 入 加 速 折 旧 优 惠 范 围 ; 从 事 有 关 文 化 服 务 出 口 养 老 服 务 以 及 教 育 劳 务 的 企 业 可 以 享 受 营 业 税 减 免 ; 为 促 进 投 资 和 国 际 贸 易, 着 力 推 进 投 资 贸 易 金 融 事 后 监 管 等 领 域 的 制 度 创 新, 内 地 政 府 在 2013 年 9 月 正 式 成 立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 上 海 自 贸 区 ), 在 自 贸 区 内 扩 大 服 务 业 开 放, 推 进 金 融 领 域 创 新, 对 外 商 投 资 试 行 准 入 前 国 民 待 遇, 同 时 制 订 试 验 区 内 外 商 投 资 与 国 民 待 遇 等 不 符 的 负 面 清 单, 对 负 面 清 单 之 外 的 领 域, 将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由 核 准 制 改 为 备 案 制 在 2015 年 4 月, 为 了 进 一 步 深 化 和 扩 大 上 海 自 贸 改 革 开 放 的 试 点, 内 地 政 府 决 定 扩 展 自 贸 区 范 围, 并 且 在 广 东 天 津 和 福 建 再 新 设 三 个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将 简 化 审 核, 实 行 事 后 备 案 管 理, 同 时 放 宽 享 受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研 发 活 动 和 费 用 范 围, 并 且 允 许 企 业 追 溯 过 去 3 年 应 扣 未 扣 的 研 发 费 用 予 以 加 计 扣 除 除 了 上 述 国 家 级 的 优 惠 政 策 外, 地 区 政 府 为 了 吸 引 外 商 投 资, 可 能 会 给 予 注 册 在 区 内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一 定 额 度 的 财 政 补 贴 和 税 收 返 还 政 策

40 38 营 商 投 资 在 北 京 外 商 投 资 环 境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CEPA) 补 充 协 议 及 其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为 了 进 一 步 促 进 内 地 与 香 港 经 济 共 同 繁 荣 与 发 展, 中 央 政 府 与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于 2003 年 6 月 29 日 签 署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英 文 为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简 称 CEPA ) 此 后 从 2004 年 至 2013 年 8 月, 双 方 先 后 签 订 十 项 CEPA 的 补 充 协 议, 逐 步 在 行 业 和 地 域 方 面 扩 大 对 香 港 投 资 者 优 惠 政 策 的 适 用 范 围, 加 强 双 方 的 经 贸 合 作 在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安 排 的 框 架 下, 中 央 政 府 与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于 2015 年 11 月 签 订 了 新 的 <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 以 下 统 称 新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 此 协 议 进 一 步 开 放 服 务 业 市 场, 从 而 基 本 实 现 内 地 与 香 港 服 务 贸 易 自 由 化 CEPA 内 容 主 要 涵 盖 货 物 贸 易 服 务 贸 易 和 贸 易 便 利 化 三 个 方 面 CEPA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给 予 香 港 投 资 者 的 主 要 政 策 包 括 : 货 物 贸 易 : 对 原 产 香 港 的 进 口 货 物 全 面 实 施 零 关 税 ( 禁 止 进 口 的 货 物 除 外 ) 零 关 税 进 口 货 物 须 由 香 港 制 造 商 提 出 申 请 并 符 合 CEPA 确 定 的 原 产 地 标 准 目 前, 香 港 与 内 地 已 就 约 1700 多 项 货 物 制 定 了 CEPA 原 产 地 规 则 服 务 贸 易 : 在 CEPA 下,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可 在 多 个 服 务 领 域 以 优 惠 条 件 进 入 内 地 市 场 优 惠 的 形 式 包 括 : 允 许 独 资 经 营 减 少 持 股 限 制 降 低 注 册 资 本 的 要 求 降 低 地 域 及 服 务 范 围 的 限 制 等 截 至 2013 年 8 月 签 订 的 CEPA 补 充 协 议 十, 内 地 和 香 港 已 在 73 个 服 务 贸 易 领 域 公 布 了 403 项 开 放 措 施 与 此 同 时, 香 港 的 专 业 团 体 和 内 地 的 有 关 机 构 也 已 签 署 了 多 项 专 业 资 格 互 认 的 协 议 或 安 排 根 据 新 服 务 贸 易 协 议, 自 2016 年 6 月 1 日 起,

41 39 营 商 投 资 在 北 京 外 商 投 资 环 境 内 地 将 对 香 港 开 放 153 个 服 务 贸 易 部 门, 其 中 的 62 个 部 门 将 对 香 港 实 行 国 民 待 遇 贸 易 及 投 资 便 利 化 : 双 方 同 意 在 多 个 贸 易 投 资 便 利 化 的 领 域 加 强 合 作, 改 善 整 体 经 商 环 境, 具 体 包 括 通 关 便 利 化 ; 检 验 检 疫 标 准 化 ; 提 升 法 律 法 规 透 明 度 以 及 在 电 子 商 务 贸 易 促 进 知 识 产 权 教 育 方 面 的 合 作 欲 了 解 CEPA 的 更 详 细 信 息, 可 以 参 考 香 港 工 业 贸 易 署 的 网 站 : 外 国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机 构 / 企 业 的 主 要 形 式 外 国 ( 包 括 香 港 )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机 构 / 企 业,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形 式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 可 从 事 与 其 母 公 司 业 务 有 关 的 非 营 利 性 活 动, 或 进 行 与 业 务 有 关 的 联 络 活 动, 不 得 从 事 直 接 性 经 营 活 动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在 北 京 设 立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需 要 首 先 向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申 请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之 后 会 向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颁 发 工 商 登 记 证 和 代 表 证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在 领 取 工 商 登 记 证 后 需 与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个 体 工 商 户 作 为 CEPA 的 一 项 优 惠 政 策,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国 公 民 可 以 依 照 内 地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政 规 章, 在 内 地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设 立 个 体 工 商 户, 无 需 经 过 外 资 审 批, 没 有 从 业 人 员 人 数 和 经 营 面 积 的 限 制, 个 体 工 商 户 可 以 从 事 的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零

42 40 营 商 投 资 在 北 京 外 国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机 构 / 企 业 的 主 要 形 式 售 餐 饮 计 算 机 服 务 广 告 制 作 诊 所 经 济 贸 易 咨 询 和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等 在 内 的 多 种 行 业 欲 了 解 详 情, 请 参 考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网 站 : baic.gov.cn/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外 国 投 资 者 可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的 企 业 形 式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外 商 独 资 企 业 外 商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内 地 对 外 商 投 资 实 行 审 批 制 度 为 了 使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的 审 批 流 程 更 加 便 捷, 商 务 部 将 大 部 分 的 外 商 投 资 审 批 权 限 下 放 至 各 级 地 方 政 府 的 商 务 部 门 根 据 商 务 部 关 于 下 放 外 商 投 资 审 批 权 限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商 资 发 [2010]209 号 ) 的 规 定, 审 批 机 关 的 级 别 列 示 如 下 : 下 放 权 限 条 件 1. 鼓 励 类 允 许 类 投 资 总 额 3 亿 美 元 以 下 审 批 机 关 2. 限 制 类 投 资 总 额 5000 万 美 元 以 下 3. 注 册 资 本 3 亿 美 元 以 下 外 商 投 资 性 公 司 4. 服 务 业 领 域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设 立 及 其 变 更 ( 除 法 律 法 规 明 确 规 定 由 商 务 部 审 批 外 ) 5. 不 满 足 上 述 下 放 审 批 权 限 条 件 的 投 资 项 目 地 方 商 务 部 门 审 批 商 务 部 审 批

43 41 营 商 投 资 在 北 京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由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和 商 务 部 联 合 发 布 的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2015 年 修 订 版 ) 将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分 为 鼓 励 外 商 投 资 限 制 外 商 投 资 和 禁 止 外 商 投 资 的 不 同 行 业 领 域 对 于 没 有 被 列 举 在 指 导 目 录 中 的 行 业 领 域, 被 视 为 允 许 类 的 外 商 投 资 领 域 针 对 不 同 的 行 业 领 域, 该 目 录 对 于 外 商 投 资 于 特 定 行 业 领 域 设 定 了 一 些 条 件 欲 了 解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的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考 内 地 政 府 网 站 : 投 资 者 与 内 地 合 作 方 签 订 合 营 / 合 作 协 议 时 需 留 意 的 事 项 投 资 人 在 与 内 地 合 作 投 资 者 洽 谈 合 营 / 合 作 合 同 和 起 草 公 司 章 程 时, 需 留 意 一 些 常 见 的 问 题 : 如 内 地 投 资 者 是 否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是 否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工 商 登 记 资 本 实 力 和 履 约 能 力 等 此 外, 根 据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和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中 有 关 合 营 合 同 和 合 营 各 方 权 利 义 务 的 规 定, 对 于 如 何 确 定 合 营 企 业 / 合 作 企 业 的 组 织 形 式 经 营 范 围 出 资 期 限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管 理 层 人 员 安 排 利 润 分 配 合 营 期 满 后 的 合 营 企 业 / 合 作 企 业 财 产 分 配 企 业 解 散 和 清 算 问 题, 也 需 要 在 签 订 合 营 / 合 作 合 同 时 加 以 留 意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合 营 / 合 作 合 同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范 本, 供 投 资 者 参 考, 详 情 请 参 阅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的 网 站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一 般 设 立 审 批 流 程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申 请 在 经 过 主 管 商 务 部 门 的 审 批 之 后, 投 资 者 就 可 以 到 工 商 局 申 请 领 取 企 业 工 商 登 记 证

44 42 营 商 投 资 在 北 京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安 排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的 注 资 到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刻 制 公 司 印 章 到 银 行 开 立 银 行 账 户 以 及 到 税 务 外 汇 质 监 海 关 统 计 财 政 等 政 府 机 关 进 行 登 记 等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 起, 新 设 立 企 业 领 取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加 载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营 业 执 照 后, 无 需 再 次 进 行 税 务 登 记, 不 再 领 取 税 务 登 记 证 具 体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登 记 设 立 流 程 及 手 续, 可 以 参 考 以 下 北 京 市 政 府 部 门 网 站 : 北 京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 北 京 海 关 : 欲 从 事 某 些 特 殊 行 业, 除 需 取 得 商 务 部 门 对 于 成 立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审 批 之 外, 还 需 取 得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前 置 审 批, 获 得 经 营 许 可 后 方 可 申 请 设 立 公 司 从 事 该 行 业 的 运 营 上 述 关 于 在 北 京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流 程 信 息 仅 为 一 般 性 介 绍, 仅 供 参 考, 并 非 法 律 或 其 他 专 业 意 见 如 需 了 解 具 体 问 题 及 实 际 操 作, 可 以 参 考 北 京 市 投 资 促 进 局 网 站 : investbeijing.gov.cn/, 或 向 具 有 执 业 资 质 的 中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或 专 业 咨 询 机 构 进 行 咨 询 一 般 专 业 咨 询 机 构 均 提 供 代 理 投 资 者 办 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设 立 手 续 的 服 务, 包 括 协 助 起 草 公 司 章 程 企 业 设 立 申 请 等 文 件 准 备 企 业 设 立 申 请 的 相 关 表 格 和 与 相 应 的 政 府 机 关 沟 通 等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注 册 资 本 于 2013 年 12 月 28 日 颁 布 的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45 43 营 商 投 资 在 北 京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对 现 行 公 司 法 某 些 条 款 进 行 了 修 改, 当 中 包 括 取 消 了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的 限 制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国 务 院 决 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取 消 了 出 资 期 限 的 规 定 及 允 许 公 司 股 东 自 主 约 定 认 缴 出 资 额 出 资 方 式 和 出 资 期 限 修 订 后 的 公 司 法 已 于 2014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外 资 企 业 的 投 资 总 额 是 指 开 办 外 资 企 业 所 需 资 金 总 额, 即 按 其 生 产 规 模 需 要 投 入 的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和 生 产 流 动 资 金 的 总 和 而 注 册 资 本 是 指 为 设 立 外 资 企 业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登 记 的 资 本 总 额, 即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投 资 者 认 缴 的 全 部 出 资 额 投 资 者 以 该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外 资 企 业 的 债 务 负 责 根 据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于 1987 年 2 月 颁 布 实 施 的 工 商 企 字 [1987]38 号 文 件,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与 投 资 总 额 的 比 例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的 比 例 规 定 : 投 资 总 额 ( 美 元 )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 美 元 ) 300 万 美 元 以 下 ( 含 300 万 美 元 ) 300 万 美 元 以 上 1000 万 美 元 以 下 ( 含 1000 万 美 元 ) 1000 万 美 元 以 上 3000 万 美 元 以 下 ( 含 3000 万 美 元 ) 3000 万 美 元 以 上 注 册 资 本 至 少 占 投 资 总 额 的 70% 注 册 资 本 至 少 应 占 投 资 总 额 的 50%, 其 中 投 资 总 额 在 420 万 美 元 以 下 的, 注 册 资 本 不 得 低 于 210 万 美 元 注 册 资 本 至 少 应 占 投 资 总 额 的 40%, 其 中 投 资 总 额 在 1250 万 美 元 以 下 的, 注 册 资 本 不 得 低 于 500 万 美 元 注 册 资 本 至 少 应 占 投 资 总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其 中 投 资 总 额 在 3600 万 美 元 以 下 的, 注 册 资 本 不 得 低 于 1200 万 美 元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负 责 审 批 的 商 务 部 门 会 对 外 资 企 业 的 注 册 资 本 额 是 否 与 其 经 营 规 模 相 适 应 做 出 判 断, 决 定 是 否 批 准 其 设 立 对 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投 资 总 额 和 注 册 资 本 的 具 体 要 求, 可 以 向 具

46 44 营 商 投 资 在 北 京 外 商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有 执 业 资 格 的 中 国 律 师 事 务 所 或 专 业 咨 询 机 构 查 询, 并 与 主 管 的 商 务 部 门 和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沟 通 此 外, 修 订 后 的 公 司 法 将 改 变 现 行 公 司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手 续 及 办 事 流 程 有 意 在 北 京 设 立 公 司 的 香 港 投 资 者 应 密 切 留 意 修 订 后 公 司 法 的 实 施 情 况 租 赁 公 司 办 公 场 所 的 要 求 若 投 资 者 需 租 赁 经 营 场 所, 在 准 备 租 赁 合 同 时 需 要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 1. 租 赁 合 同 应 该 由 投 资 者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签 字 人 签 署 ; 2. 租 赁 合 同 中 应 写 明 该 房 屋 将 登 记 为 拟 成 立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所 在, 在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后 承 租 方 将 由 投 资 方 转 为 该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3. 房 屋 拥 有 者 应 该 提 供 所 租 房 屋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对 于 使 用 暂 未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的 房 屋 从 事 经 营 的, 应 当 提 交 工 商 部 门 要 求 的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4. 作 为 经 营 场 所 的 房 屋, 其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上 列 明 的 房 屋 用 途 一 般 须 为 商 业 用 途 若 投 资 人 租 赁 住 宅 并 将 其 改 变 为 经 营 性 用 房 的,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和 所 在 地 法 律 或 管 理 的 规 定 住 宅 及 住 宅 楼 底 层 规 划 为 商 业 用 途 的 房 屋 不 得 从 事 餐 饮 服 务 歌 舞 娱 乐 提 供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生 产 加 工 和 制 造 经 营 危 险 化 学 品 等 活 动, 以 及 其 他 禁 止 经 营 的 行 业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时 的 对 于 企 业 经 营 场 所 的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考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网 站 : 劳 工 内 地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47 45 营 商 投 资 在 北 京 劳 工 对 中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和 各 类 组 织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订 立 履 行 变 更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加 以 规 定 2012 年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2008 年 开 始 实 施 的 劳 动 合 同 法 加 以 修 改, 修 改 后 的 劳 动 合 同 法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劳 动 合 同 法 要 求 企 业 与 员 工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对 于 企 业 不 与 员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形, 若 企 业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满 一 年 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视 为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已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同 时 自 用 工 之 日 满 一 个 月 起 至 用 工 之 日 起 满 一 年 的 期 间,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二 倍 的 工 资 雇 用 员 工 方 面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在 员 工 招 聘 方 面,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与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有 不 同 的 人 员 招 聘 机 制 依 据 1995 年 生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等 规 定,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可 以 根 据 经 营 需 要, 自 行 确 定 机 构 设 置 和 人 员 编 制, 并 自 行 招 聘 员 工 招 聘 可 以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进 行, 比 如 委 托 劳 动 部 门 认 可 的 招 聘 中 介 在 新 闻 媒 体 上 刊 登 招 聘 广 告 等 等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若 需 要 在 中 国 境 内 雇 用 中 国 公 民, 则 应 通 过 具 有 涉 外 劳 务 派 遣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劳 务 派 遣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与 劳 务 派 遣 机 构 签 订 提 供 相 应 服 务 的 合 同, 由 劳 务 派 遣 机 构 与 中 国 员 工 建 立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台 港 澳 人 员 在 内 地 企 业 就 业 实 行 就 业 许 可 制 度 内 地 用 人 单 位 拟 聘 任 或 者 接 受 被 派 遣 港 澳 台 居 民 的, 应 当 为 其 申 请 办 理 就 业 证 ; 而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从 事 个 体 工 商 经 营 的, 应 当 由 本 人 申 请 办 理 就 业 证 拟 聘 雇 或 者 接 受 被 派 遣 的 香 港 居 民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年 龄 18 至 60 周 岁 ( 直 接 参 与 经 营 的 投 资 者 和 内 地 急 需

48 46 营 商 投 资 在 北 京 劳 工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可 超 过 60 周 岁 ); 2. 身 体 健 康 ; 3. 持 有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包 括 内 地 主 管 机 关 签 发 的 台 湾 居 民 来 往 大 陆 通 行 证 港 澳 居 民 来 往 内 地 通 行 证 等 有 效 证 件 ); 4. 从 事 国 家 规 定 的 职 业 ( 技 术 工 种 )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具 有 相 应 的 资 格 证 明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根 据 2011 年 11 月 生 效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条 例, 个 体 工 商 户 可 以 根 据 经 营 需 要 招 聘 从 业 人 员, 对 于 其 雇 员 人 数 没 有 限 制 此 外, 个 体 工 商 户 应 当 与 招 用 的 雇 员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履 行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薪 金 与 福 利 工 时 和 工 资 制 度 : 企 业 可 以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设 定 员 工 工 资 和 福 利 标 准, 但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规 定 企 业 也 可 以 根 据 自 身 管 理 需 要 建 立 员 工 激 励 制 度, 比 如 绩 效 奖 金 员 工 股 票 期 权 等, 以 吸 引 优 秀 人 才 员 工 工 资 必 须 至 少 以 当 地 货 币 按 月 支 付, 发 薪 日 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上 进 行 规 定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应 遵 守 中 国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工 时 制 度, 即 员 工 每 日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8 小 时, 平 均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40 小 时 在 发 放 员 工 工 资 时, 企 业 有 义 务 代 扣 代 缴 工 资 应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并 将 代 扣 代 缴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款 在 次 月 纳 税 申 报 期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并 缴 纳 有 关 工 资 薪 金 个 人 所 得 税, 可 以 参 考 本 册 子 第 四 部 分 - 工 作 社 会 保 险 : 依 据 2011 年 7 月 开 始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49 47 营 商 投 资 在 北 京 劳 工 保 险 法, 国 家 建 立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投 资 者 在 内 地 注 册 并 经 营 的 企 业 应 当 依 法 为 其 内 地 员 工 和 外 籍 员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与 员 工 个 人 缴 存 部 分 形 成 对 该 员 工 的 社 会 保 险 福 利 对 于 企 业 雇 用 的 香 港 居 民 员 工, 企 业 亦 应 当 为 其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但 由 于 北 京 没 有 出 台 具 体 的 实 施 细 则,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用 人 单 位 暂 可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为 香 港 居 民 办 理 内 地 的 社 会 保 险 另 外 根 据 国 务 院 颁 布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条 例, 企 业 及 其 在 职 职 工 应 缴 存 长 期 住 房 储 金, 即 住 房 公 积 金 企 业 为 员 工 缴 存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的 标 准 在 各 地 有 所 不 同 2014 年 北 京 市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的 具 体 缴 存 情 况 如 下 : 缴 存 比 例 缴 存 比 例 社 会 保 险 北 京 市 社 保 缴 存 基 数 规 定 ( 企 业 ) ( 员 工 ) 养 老 保 险 20% 8% 以 该 职 工 上 一 年 月 平 均 工 医 疗 保 险 10% 2%+3 元 工 伤 保 险 0.2%-3% 职 工 不 缴 纳 失 业 保 险 1% 0.2% 生 育 保 险 0.8% 职 工 不 缴 纳 资 数 为 基 数 缴 存, 缴 费 基 数 上 限 为 北 京 市 上 一 年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三 倍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的 缴 费 基 数 下 限 : 北 京 市 上 一 年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40% 住 房 公 积 金 12% 12%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的 缴 费 基 数 下 限 : 北 京 市 上 一 年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的 60% 欲 了 解 社 会 保 险 的 详 情, 请 参 考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站 : 女 职 工 产 假 制 度 : 根 据 国 务 院 2012 年 4 月 公 布 和 实 施 的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特 别 规 定, 女 职 工 生 育 享 受 不 少 于 98 天 的 产 假,

50 48 营 商 投 资 在 北 京 税 务 其 中 产 前 可 以 休 假 15 天 女 职 工 产 假 期 间 的 生 育 津 贴 生 育 或 者 流 产 的 医 疗 费 用, 对 已 经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的, 由 生 育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 对 未 参 加 生 育 保 险 的, 由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外 国 投 资 者 ( 包 括 香 港 投 资 者 ) 到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可 能 会 涉 及 的 主 要 内 地 税 种 包 括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提 所 得 税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消 费 税 地 方 附 加 税 印 花 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房 产 税 契 税 土 地 增 值 税 及 关 税 等 如 需 了 解 具 体 的 税 务 问 题 或 其 实 际 操 作, 可 致 电 北 京 市 税 务 机 关 咨 询 热 线 :(8610)12366 企 业 所 得 税 总 体 概 况 依 法 在 中 国 境 内 成 立 的 企 业 ( 如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或 者 依 照 外 国 ( 地 区 ) 法 律 成 立 但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应 就 取 得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25% 对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的 外 国 企 业, 或 者 虽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外 国 企 业, 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缴 纳 预 提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10%, 预 提 所 得 税 率 可 能 依 据 中 国 签 订 的 国 际 税 收 协 定 予 以 降 低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以 企 业 利 润 为 主 要 依 据, 但 不 是 直 接 意 义 上 的 会 计 利 润 企 业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总 额, 减 除 不 征 税 收 入 免 税 收 入 各 项 扣 除 以 及 允 许 弥 补 的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企 业 所 得 税 采 用 按 纳 税 年 度 计 算, 分 月 或 者 分 季 度 预 缴, 年 终 汇 算 清 缴 的 方 法 纳 税 年 度 自 西 历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企 业 应 当 自 月 份 或 者 季 度 终 了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预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预 缴 税 款 当 自 年 度 终 了 之 日 起 五 个 月 内, 向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并 汇 算 清 缴, 结 清 应 缴 应 退 税 款

51 49 营 商 投 资 在 北 京 税 务 收 入 总 额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收 入 总 额 既 包 括 销 售 货 物 和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等 经 营 收 入, 也 包 括 财 产 转 让 收 入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利 息 收 入 租 金 收 入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等 被 动 性 收 益, 还 包 括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等 非 经 营 性 收 入 但 对 于 购 买 国 债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红 利 等 收 益 性 投 资 收 入 以 及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收 入 为 法 定 的 免 税 收 入 企 业 的 以 下 收 入 为 不 征 税 收 入 : 1. 财 政 拨 款 ; 2. 依 法 收 取 并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政 府 性 基 金 ; 3.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不 征 税 收 入 扣 除 项 目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与 取 得 收 入 有 关 的 合 理 的 支 出, 包 括 成 本 费 用 税 金 损 失 和 其 他 支 出,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针 对 特 定 种 类 的 费 用 采 用 限 额 扣 除 的 方 式, 如 企 业 每 年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业 务 宣 传 费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职 工 福 利 费 佣 金 支 出 等 等, 均 需 依 法 在 限 额 内 进 行 税 前 扣 除 亏 损 弥 补 企 业 纳 税 年 度 发 生 的 亏 损, 可 以 向 以 后 年 度 结 转, 最 长 可 以 结 转 五 年, 不 得 向 以 前 年 度 结 转 亏 损 转 让 定 价 规 定 内 地 税 收 法 律 要 求 关 联 企 业 之 间 的 交 易 应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对 于 不 符 合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而 减 少 企 业 或 者 其 关 联 方 应 纳 税 收 入 或 者 所 得 额 的 ; 或 者 企 业 实 施 不 具 有 合 理 商 业 目 的 的 安 排 而 减 少 其 在 内 地 的 应 纳 税 收 入 或 者 所 得 额 的,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按 照 合 理 方 法 进 行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此 外,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中 也 提 出 了 由 税 务 机 关 与 企 业 协 商 达 成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的 规 定

52 50 营 商 投 资 在 北 京 税 务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在 报 送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时 ( 年 度 终 了 后 的 次 年 5 月 31 日 前 ), 须 就 其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附 送 年 度 关 联 业 务 往 来 报 告 表 但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企 业, 可 免 于 准 备 同 期 资 料 : 1. 年 度 发 生 的 关 联 购 销 金 额 ( 来 料 加 工 业 务 按 年 度 进 出 口 报 关 价 格 计 算 ) 在 2 亿 元 人 民 币 以 下 且 其 他 关 联 交 易 金 额 ( 关 联 融 通 资 金 按 利 息 收 付 金 额 计 算 ) 在 40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下, 上 述 金 额 不 包 括 企 业 在 年 度 内 执 行 成 本 分 摊 协 议 或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所 涉 及 的 关 联 交 易 金 额 ; 2. 关 联 交 易 属 于 执 行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所 涉 及 的 范 围 ; 3. 外 资 股 份 低 于 50% 且 仅 与 境 内 关 联 方 发 生 关 联 交 易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消 费 税 及 地 方 附 加 税 增 值 税 及 营 业 税 在 中 国 境 内 销 售 货 物 或 提 供 劳 务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不 动 产, 应 按 规 定 在 流 通 环 节 缴 纳 增 值 税 或 者 营 业 税 详 细 规 定 如 下 : 纳 税 义 务 人 应 纳 税 额 计 算 税 率 纳 税 期 增 值 税 中 国 境 内 销 售 货 物 或 者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以 及 进 口 货 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一 般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额 =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销 项 税 额 = 销 售 额 税 率 进 项 税 额 为 纳 税 人 购 进 货 物 或 者 接 受 应 税 劳 务 所 支 付 负 担 的 增 值 税 额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额 = 销 售 额 征 收 率 一 般 税 率 17%, 特 定 商 品 享 受 低 税 率 13% 小 规 模 企 业 适 用 征 收 率 3% 分 别 为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 15 日 1 个 月 或 者 1 个 季 度 营 业 税 在 中 国 境 内 提 供 劳 务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销 售 不 动 产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纳 税 额 = 营 业 额 税 率 按 税 目 不 同 适 用 3%-20% 的 税 率 分 别 为 5 日 10 日 15 日 1 个 月 或 者 1 个 季 度

53 51 营 商 投 资 在 北 京 纳 税 申 报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以 1 个 月 或 者 1 个 季 度 为 1 个 纳 税 期 的, 以 1 个 月 或 者 1 个 季 度 为 一 个 纳 税 期 的,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15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 以 1 日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15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 以 5 日 3 日 5 日 10 日 或 者 15 日 为 1 个 纳 税 期 的, 10 日 或 者 15 日 为 一 个 纳 税 期 的, 自 期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5 日 内 预 缴 税 款, 于 次 月 1 满 之 日 起 5 日 内 预 缴 税 款, 于 次 月 1 日 日 起 15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并 结 清 上 月 应 纳 税 款 起 15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并 结 清 上 月 应 纳 税 款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 服 务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2011 年 10 月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决 定 按 照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税 制 改 革 目 标, 开 展 深 化 增 值 税 制 度 的 改 革 决 定 从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在 部 分 地 区 深 化 增 值 税 改 革 试 点, 逐 步 将 按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征 收 营 业 税 的 行 业 改 为 征 收 增 值 税 ( 以 下 简 称 营 改 增 试 点 ) 上 海 为 首 个 营 改 增 试 点 城 市, 首 批 选 中 试 点 的 营 业 税 税 目 有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6 项 现 代 服 务 业 ( 包 括 研 发 和 技 术 服 务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文 化 创 意 服 务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和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 自 2012 年 8 月 1 日 开 始, 上 述 税 目 的 营 改 增 试 点 工 作 扩 大 到 包 括 北 京 在 内 的 另 外 8 个 省 市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 起, 该 项 营 改 增 试 点 工 作 范 围 扩 大 到 全 国 范 围 ; 同 时, 新 增 广 播 影 视 业 作 为 入 围 服 务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开 展 铁 路 运 输 和 邮 政 业 营 改 增 试 点 ;2014 年 6 月 1 日 起, 将 电 信 业 纳 入 营 改 增 试 点 在 试 点 区 域, 纳 税 人 从 事 试 点 税 目 的 业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应 当 缴 纳 增 值 税, 增 值 税 也 因 此 新 增 加 了 6% 和 11% 两 档 征 收 率 在 具 体 应 纳 增 值 税 额 的 计 算 方 面, 仍 沿 用 区 分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方 法, 具 体 试 点 情 况 如 下 :

54 52 营 商 投 资 在 北 京 税 务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额 =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应 纳 税 额 = 销 售 额 征 收 率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17% 交 通 运 输 业 服 务 邮 政 业 服 务 基 础 电 信 服 务 11% 研 发 和 技 术 服 务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文 化 创 意 服 务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和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广 播 影 视 节 目 的 6% 制 作 发 行 和 播 映 服 务 增 值 电 信 服 务 所 有 应 税 服 务 3% 消 费 税 : 消 费 税 是 在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之 外, 针 对 特 定 的 14 种 消 费 品 额 外 征 收 的 流 转 环 节 税 费 2008 年 修 订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 日 开 始 实 施 的 消 费 税 暂 行 条 例 中 列 举 了 14 种 消 费 品, 包 括 香 烟 酒 及 酒 精 化 妆 品 成 品 油 小 汽 车 高 尔 夫 球 及 球 具 游 艇 及 高 档 手 表 等 等 消 费 税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按 消 费 品 的 不 同, 分 别 按 照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销 售 额 销 售 数 量 进 行 计 算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 起, 取 消 征 收 汽 缸 容 量 250 毫 升 ( 不 含 ) 以 下 的 小 排 量 摩 托 车 汽 车 轮 胎 车 用 含 铅 汽 油 及 酒 精 消 费 税 为 促 进 节 能 环 保, 自 2015 年 2 月 1 日 起, 电 池 涂 料 列 入 消 费 税 征 收 范 围, 在 生 产 委 托 加 工 和 进 口 环 节 征 收, 按 照 其 不 含 增 值 税 的 销 售 额 计 算 纳 税, 适 用 税 率 均 为 4% 自 2015 年 5 月 10 日 起, 卷 烟 批 发 环 节 从 价 税 税 率 由 5% 提 高 至 11%, 并 按 元 / 支 加 征 从 量 税 地 方 附 加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以 实 际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消 费 税 营 业 税 ( 以 下 简 称 三 税 ) 为 计 税 依 据, 分 别 与 三 税 同 时 缴 纳 计 算 方 法 为 以 实 际 缴 纳 三 税 税 额 分 别 乘 以 税 率 北 京 市 城 建 税 适 用 税 率 按 照 不 同 地 区 分 别 为 7%,5% 或 1% 教 育 费 附 加 率 为 3%,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率 为 2%

55 53 营 商 投 资 在 北 京 税 务 关 税 进 口 货 物 的 收 货 人 出 口 货 物 的 发 货 人 进 境 物 品 的 所 有 人 为 关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内 地 准 许 进 出 口 的 货 物 进 境 物 品, 除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海 关 依 照 2004 年 1 月 起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关 税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关 税 条 例 ) 规 定 征 收 进 出 口 关 税 国 务 院 负 责 制 定 进 出 口 税 则 进 境 物 品 进 口 税 税 率 表, 以 规 定 关 税 的 税 目 税 则 号 列 和 税 率, 作 为 关 税 条 例 的 组 成 部 分 海 关 负 责 征 收 进 口 到 中 国 的 货 物 的 应 纳 关 税 和 进 口 环 节 税 收 ( 包 括 进 口 增 值 税 和 消 费 税 ) 为 了 达 到 WTO 的 有 关 要 求, 中 国 海 关 自 2002 年 来 已 经 陆 续 降 低 了 进 口 货 物 关 税 税 率 关 税 以 海 关 审 定 的 货 物 完 税 价 格 为 基 础, 按 进 出 口 货 物 的 价 格 或 者 数 量 为 标 准, 计 算 关 税 税 额 关 税 由 海 关 负 责 征 收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从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对 护 肤 品 西 装 短 统 靴 纸 尿 裤 等 部 分 日 用 消 费 品 以 暂 定 税 率 方 式 降 低 进 口 关 税 税 率, 详 见 国 务 院 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 公 布 的 国 务 院 关 税 税 则 委 员 会 关 于 调 整 部 分 日 用 消 费 品 进 口 关 税 的 通 知 印 花 税 在 内 地 书 立 领 受 印 花 税 暂 行 条 例 (1988 年 10 月 生 效 ) 所 列 举 凭 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是 印 花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 以 下 简 称 纳 税 人 ), 应 当 按 照 印 花 税 暂 行 条 例 规 定 缴 纳 印 花 税 为 了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对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提 供 金 融 支 持, 自 2014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对 金 融 机 构 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签 订 的 借 款 合 同 免 征 印 花 税

56 54 营 商 投 资 在 北 京 税 务 印 花 税 税 目 税 率 表 税 目 范 围 税 率 购 销 合 同 包 括 供 应 预 购 采 购 购 销 结 合 及 协 作 按 购 销 金 额 0.03% 调 剂 补 偿 易 货 等 合 同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包 括 加 工 定 作 修 缮 修 理 印 刷 广 告 按 加 工 或 承 揽 收 入 0.05% 贴 花 测 绘 测 试 等 合 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合 同 包 括 勘 察 设 计 合 同 按 收 取 费 用 0.05% 贴 花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包 括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按 承 包 金 额 0.03% 贴 花 财 产 租 赁 合 同 包 括 租 赁 房 屋 船 舶 飞 机 机 动 车 辆 机 械 器 具 设 备 等 按 租 赁 金 额 0.1% 贴 花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包 括 民 用 航 空 铁 路 运 输 海 上 运 输 内 地 运 输 公 路 运 输 和 联 运 合 同 按 运 输 费 用 0.05% 贴 花 仓 储 保 管 合 同 包 括 仓 储 保 管 合 同 按 仓 储 保 管 费 用 0.1% 贴 花 借 款 合 同 银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组 织 和 借 款 人 所 签 订 的 借 款 合 同 按 借 款 金 额 0.005% 贴 花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包 括 财 产 责 任 保 证 信 用 等 保 险 合 同 按 投 保 金 额 0.1% 贴 花 技 术 合 同 包 括 技 术 开 发 转 让 咨 询 服 务 等 合 同 按 所 载 金 额 0.03% 贴 花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包 括 财 产 所 有 权 和 版 权 商 标 专 用 权 专 利 权 专 有 技 术 使 用 权 等 转 移 书 据 按 所 载 金 额 0.05% 贴 花 营 业 账 簿 生 产 经 营 用 账 册 记 载 资 金 的 账 簿, 按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与 自 有 流 动 资 金 总 额 0.05% 贴 花 其 他 账 簿 按 件 贴 花 五 元 权 利 许 可 证 照 包 括 政 府 部 门 发 给 的 房 屋 产 权 证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商 标 注 册 证 专 利 证 土 地 使 用 证 按 件 贴 花 5 元

57 55 营 商 投 资 在 北 京 税 务 申 请 享 受 内 地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税 收 协 定 待 遇 内 地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关 于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安 排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 香 港 税 收 安 排 ) 及 其 第 一 议 定 书 于 2006 年 12 月 生 效 并 实 施 此 后, 双 方 又 于 2008 年 6 月 2010 年 5 月 及 2015 年 4 月 分 别 达 成 中 国 - 香 港 税 收 安 排 的 第 二 议 定 书 第 三 议 定 书 及 第 四 议 定 书 通 过 该 安 排 及 其 议 定 书, 香 港 居 民 取 得 符 合 安 排 所 规 定 的 条 件 来 源 于 内 地 的 股 息 利 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和 财 产 转 让 收 益, 可 以 向 内 地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在 获 批 后 可 享 受 税 收 安 排 优 惠 待 遇 若 香 港 居 民 不 符 合 税 收 安 排 规 定 的 条 件, 则 其 取 得 的 来 源 于 内 地 的 股 息 利 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和 财 产 转 让 收 益, 将 适 用 法 定 的 预 提 所 得 税 率 10% 股 息 利 息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财 产 转 让 收 益 中 国 - 香 港 税 收 安 排 优 惠 税 率 ( 注 释 ) 5% 7% 7% ( 飞 机 和 船 舶 租 赁 减 按 优 惠 税 率 5% 计 征 ) 0% 注 释 : 上 述 中 国 - 香 港 税 收 安 排 优 惠 税 率 仅 在 收 入 的 取 得 方 满 足 一 定 条 件 并 有 权 享 受 中 国 - 香 港 税 收 安 排 优 惠 税 率 待 遇 时 方 可 适 用 对 外 支 付 办 理 税 务 备 案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除 了 要 向 主 管 国 税 及 地 税 机 关 就 外 汇 资 金 根 据 有 关 税 务 法 规 履 行 扣 缴 义 务 外, 在 支 付 单 笔 等 值 5 万 美 元 以 上 ( 不 含 5 万 美 元 ) 的 服 务 费 股 息 利 息 等 外 汇 资 金 时, 还 要 向 所 在 地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进 行 税 务 备 案 完 成 税 务 备 案 手 续 后, 持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盖 章 的 备 案 表 到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办 理 付 汇 审 核 手 续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自 收 到 备 案 表 后 对 备 案 表 及 所 附 资 料 进 行 审 查

58 56 营 商 投 资 在 北 京 会 计 制 度 和 年 度 报 告 会 计 体 系 和 会 计 准 则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于 2006 年 公 布 并 实 施 了 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于 2007 年 1 月 1 日 开 始 实 施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一 般 应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编 制 其 财 务 报 表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基 本 准 则 会 计 法 (1999 年 修 订,2000 年 7 月 生 效 ) 和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有 关 法 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会 计 制 度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会 计 年 度 应 为 自 公 历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业 务 收 支 以 人 民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为 主 的 单 位, 可 以 选 定 其 中 一 种 货 币 作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但 是 编 报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企 业 必 须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填 制 会 计 凭 证, 登 记 会 计 账 簿,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及 报 表 附 注 等 企 业 应 当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基 础 进 行 会 计 确 认 计 量 和 报 告 企 业 应 从 税 后 的 利 润 中 提 取 储 备 基 金 和 职 工 奖 励 福 利 基 金 及 企 业 发 展 基 金 储 备 基 金 的 提 取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税 后 利 润 的 10%, 当 累 计 提 取 金 额 达 到 注 册 资 本 的 50% 时, 可 以 不 再 提 取 职 工 奖 励 及 福 利 基 金 的 提 取 比 例 由 外 资 企 业 自 行 确 定 对 于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储 备 基 金 和 职 工 奖 励 福 利 基 金 及 企 业 发 展 基 金 的 提 取 比 例 由 董 事 会 确 定 法 定 审 计 要 求 依 据 外 商 投 资 和 会 计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和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须 进 行 年 度 审 计, 且 应 当 聘 请 中 国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包 括 中 外 合 资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对 其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验 证 并 出 具 报 告

59 57 营 商 投 资 在 北 京 会 计 制 度 和 年 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注 册 资 本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4]7 号 ), 内 地 对 企 业 实 施 年 度 报 告 公 示 制 度 企 业 应 当 按 年 度, 通 过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报 送 年 度 报 告, 供 任 何 企 业 和 个 人 查 询 外 汇 管 理 目 前, 内 地 对 于 外 汇 业 务 仍 采 取 管 制 制 度, 由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和 地 方 各 级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外 汇 收 支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某 些 外 汇 业 务, 需 经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通 过 银 行 办 理 针 对 不 同 的 业 务 类 型,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外 汇 业 务 分 为 经 常 项 目 管 理 和 资 本 项 目 管 理 自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将 取 消 境 内 直 接 投 资 项 下 外 汇 登 记 核 准 和 境 外 直 接 投 资 项 下 外 汇 登 记 核 准 两 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同 时 简 化 部 分 直 接 投 资 外 汇 业 务 办 理 手 续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可 以 购 买 A 股 B 股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进 行 间 接 投 资 投 资 A 股 A 股, 即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是 由 境 内 公 司 发 行, 以 人 民 币 认 购 和 交 易 的 普 通 股 股 票

60 58 营 商 投 资 在 北 京 香 港 居 民 在 内 地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为 了 给 在 内 地 工 作 和 生 活 的 港 澳 台 居 民 参 与 A 股 市 场 投 资 提 供 便 利,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于 2013 年 3 月 9 日 发 布 关 于 修 订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证 券 账 户 管 理 规 则 > 的 通 知 (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 通 知 已 于 2013 年 4 月 1 日 起 生 效, 放 开 了 在 境 内 工 作 和 生 活 的 港 澳 台 居 民 开 立 A 股 账 户 的 限 制 根 据 新 修 订 的 通 知, 自 2013 年 4 月 1 日 起, 生 活 或 工 作 的 香 港 居 民 可 以 在 内 地 投 资 A 股 香 港 居 民 可 以 直 接 去 证 券 公 司, 开 立 自 然 人 证 券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按 类 别 分 为 上 海 证 券 账 户 和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上 海 证 券 账 户 用 于 记 载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其 他 证 券 ;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用 于 记 载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其 他 证 券 自 然 人 申 请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时, 一 般 要 求 本 人 前 往 开 户 代 办 点 填 写 自 然 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申 请 表, 并 提 交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及 复 印 件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的, 还 需 提 供 经 公 证 的 委 托 代 办 书 代 办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及 复 印 件 香 港 居 民 开 户 具 体 应 携 带 来 往 内 地 通 行 证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证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临 时 住 宿 登 记 证 明 表 ( 以 下 简 称 三 证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到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申 请 开 立 A 股 股 票 和 资 金 账 户 投 资 B 股 B 股, 即 人 民 币 特 种 股 票, 是 以 人 民 币 标 明 流 通 面 值, 以 外 币 认 购 和 交 易, 在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流 通 的 特 种 股 股 票 香 港 居 民 可 以 在 内 地 投 资 B 股 香 港 居 民 可 以 通 过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开 立 B 股 股 票 和 资 金 账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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