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8.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者, 於 97 年 3 月 19 日 以 前, 原 選 擇 參 加 勞 保,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時, 應 改 參 加 公 保 所 謂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判 別 依 據 ( 或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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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 保 業 務 常 見 問 題 加 保 Q1. 公 教 人 員 可 否 依 個 人 意 願 選 擇 參 加 公 保? 否 公 保 係 政 府 為 保 障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而 辦 理 之 社 會 保 險, 屬 強 制 性 保 險, 凡 法 定 機 關 或 公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之 有 給 專 任 人 員 應 一 律 參 加 保 險 為 被 保 險 人 Q2. 被 保 險 人 同 時 任 職 於 其 他 機 構, 可 否 同 時 參 加 公 保 及 勞 保? 否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6 條 規 定, 公 保 被 保 險 人 不 得 重 複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及 軍 人 保 險 ( 服 兵 役 保 留 原 職 者 除 外 ), 否 則 重 複 參 加 之 公 保 年 資 不 生 保 險 效 力, 無 法 核 發 公 保 給 付 及 併 計 成 就 請 領 公 保 給 付 之 條 件 Q3. 被 保 險 人 已 領 養 老 給 付 最 高 月 數 後 再 任 職 者, 可 否 選 擇 不 參 加 公 保? 否 公 保 係 強 制 性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已 領 養 老 給 付 最 高 月 數 後, 如 再 任 公 職 或 公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有 給 專 任 之 教 職 員,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2 條 第 6 條 及 第 14 條 規 定, 仍 應 繼 續 參 加 公 保 重 行 參 加 公 保 後 再 退 休 或 離 職 退 保 時, 不 再 發 給 養 老 給 付, 惟 重 行 加 保 期 間 未 領 取 公 保 其 他 給 付 者, 其 自 付 部 分 之 保 險 費, 加 計 利 息 發 還 Q4. 各 機 關 學 校 之 工 友 技 工 司 機 可 否 參 加 公 保? 否 各 機 關 學 校 之 工 友 技 工 司 機 非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2 條 規 定 之 保 險 對 象, 不 得 參 加 公 保 Q5. 兼 任 教 師 可 否 參 加 公 保? 否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2 條 規 定, 公 保 之 保 險 對 象 為 法 定 機 關 或 公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有 給 專 任 人 員 兼 任 教 師 非 公 保 之 保 險 對 象, 不 得 參 加 公 保 Q6. 約 聘 僱 人 員 可 否 參 加 公 保? 否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之 保 險 對 象 為 法 定 機 關 或 公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之 有 給 專 任 人 員, 約 聘 僱 人 員 非 編 制 內 人 員, 不 得 參 加 公 保 Q7.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者 得 否 選 擇 參 加 勞 保? 依 銓 敘 部 97 年 3 月 19 日 部 退 一 字 第 號 令 釋,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者 之 保 險 事 項,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84 條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2 條 規 定, 一 律 參 加 公 保, 歷 次 函 釋 與 本 令 規 定 未 合 部 分 停 止 適 用 但 考 量 保 障 當 事 人 權 益, 本 令 發 布 前 已 參 加 勞 保 者, 在 本 令 發 布 後 繼 續 在 原 事 業 機 構 任 職 者, 仍 繼 續 參 加 該 保 險, 不 再 變 動 ; 惟 是 類 人 員 嗣 後 若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時, 即 屬 他 機 構 之 新 進 人 員, 應 改 參 加 公 保

2 Q8.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者, 於 97 年 3 月 19 日 以 前, 原 選 擇 參 加 勞 保,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時, 應 改 參 加 公 保 所 謂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判 別 依 據 ( 或 標 準 ) 為 何? 所 稱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判 別 依 據, 依 銓 敘 部 97 年 4 月 25 日 部 退 一 字 第 號 書 函 核 釋, 係 指 依 法 調 任 與 本 機 構 組 織 法 規 及 編 制 等 不 同 之 所 屬 機 構 或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而 言 Q9.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參 加 公 保 之 資 格 為 何?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2 條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14 條 之 規 定, 辦 妥 財 團 法 人 登 記,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之 有 給 專 任 教 職 員, 應 參 加 公 保 其 中 教 員 應 具 備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任 用 資 格 ; 職 員 應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定 有 關 私 立 學 校 職 員 參 加 公 保 資 格 之 規 定 Q10.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可 否 選 擇 參 加 公 保 或 勞 保? 否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2 條 規 定 : 本 保 險 之 保 險 對 象 包 括 下 列 人 員 : 三 依 私 立 學 校 法 規 定, 辦 妥 財 團 法 人 登 記,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之 有 給 專 任 教 職 員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 符 合 第 二 條 規 定 之 保 險 對 象, 應 一 律 參 加 本 保 險 為 被 保 險 人, 其 保 險 期 限 自 承 保 之 日 起 至 離 職 之 日 止 準 此,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之 有 給 專 任 教 職 員 應 一 律 參 加 公 保, 不 得 選 擇 參 加 勞 保 Q11. 私 立 學 校 原 參 加 勞 保 之 不 合 格 教 職 員 於 取 得 合 格 身 分 後, 可 否 選 擇 繼 續 參 加 勞 保, 而 不 參 加 公 保? 否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2 條 第 6 條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14 條 之 規 定,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有 給 專 任 之 合 格 教 職 員 應 一 律 參 加 公 保 為 被 保 險 人 是 以, 原 參 加 勞 保 之 不 合 格 教 職 員 於 取 得 合 格 身 分 後, 應 改 參 加 公 保, 不 得 繼 續 參 加 勞 保 Q12. 私 立 學 校 董 事 會 職 員 應 參 加 公 保 或 勞 保?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3 條 規 定, 私 立 學 校 董 事 會 職 員 合 於 私 立 學 校 法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且 納 入 學 校 編 制 者, 應 參 加 公 保 Q13.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教 職 員 逾 退 休 限 齡 而 延 長 服 務 者, 是 否 應 繼 續 參 加 公 保? 是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教 職 員 逾 退 休 限 齡 而 延 長 服 務 者, 要 保 學 校 於 核 准 其 延 長 服 務 案 後, 應 檢 送 異 動 名 冊, 連 同 核 准 文 件, 一 併 送 公 保 部 辦 理 續 保, 至 被 保 險 人 未 經 核 准 延 長 服 務 者, 公 保 部 得 逕 通 知 要 保 機 關 辦 理 退 保

3 Q14. 哪 些 加 保 人 員 應 填 寫 參 加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聲 明 書? 聲 明 書 是 否 應 簽 名 並 蓋 章? 一 依 銓 敘 部 96 年 10 月 16 日 部 退 一 字 第 號 函 釋 規 定, 第 1 次 參 加 公 保 之 人 員 及 復 行 任 職 再 投 保 時 年 資 中 斷 之 人 員, 應 填 寫 參 加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聲 明 書 二 聲 明 書 由 被 保 險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即 可 Q15. 外 籍 人 士 參 加 公 保, 係 以 其 護 照 號 碼 抑 或 居 留 證 號 碼 為 其 加 保 之 身 分 證 號? 外 籍 人 士 參 加 公 保, 係 以 其 居 留 證 之 統 一 證 號 ( 共 10 碼 ) 為 加 保 之 身 分 證 號 Q16. 已 奉 法 定 機 關 令 派 或 學 校 聘 任 未 奉 核 薪 之 人 員, 其 保 險 俸 ( 薪 ) 給 應 如 何 核 列? 已 奉 法 定 機 關 令 派 或 學 校 聘 任 未 奉 核 薪 之 人 員, 要 保 機 關 應 以 本 職 最 低 職 階 之 薪 級 為 準, 核 計 其 保 險 俸 ( 薪 ) 給, 俟 其 核 薪 定 案 時, 再 行 辦 理 追 溯 變 更 Q17. 學 校 教 師 之 加 保 日 期 應 為 到 職 之 日 或 起 薪 之 日? 依 銓 敘 部 67 年 6 月 20 日 台 楷 特 二 字 第 號 函 釋, 學 校 教 師 應 自 起 薪 之 日 加 保 Q18. 被 保 險 人 停 職 期 間, 是 否 可 繼 續 參 加 公 保? 否 被 保 險 人 停 職 期 間 非 屬 專 任 有 給 人 員,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2 條 第 6 條 及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35 條 規 定, 應 自 停 職 之 日 退 保 Q19. 教 師 停 聘 期 間 支 領 半 薪, 是 否 可 繼 續 參 加 公 保? 否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2 條 及 第 6 條 規 定, 公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之 有 給 專 任 教 職 員 應 參 加 公 保 為 被 保 險 人 所 稱 有 給, 依 第 6 條 第 2 項 規 定, 係 指 支 領 全 額 俸 ( 薪 ) 給 而 言 是 以, 教 師 停 聘 期 間 雖 支 領 半 薪, 因 不 符 加 保 資 格, 不 得 繼 續 參 加 公 保 Q20. 停 職 ( 聘 ) 退 保 人 員 奉 准 復 職 時, 應 自 何 時 加 保? 停 職 ( 聘 ) 退 保 人 員 奉 准 復 職 時, 應 自 復 職 復 薪 之 日 加 保, 惟 如 有 補 發 停 職 期 間 薪 給 者, 則 應 追 溯 自 補 薪 之 日 加 保 Q21. 被 保 險 人 因 案 停 職 ( 聘 ) 而 退 保, 退 保 後 曾 參 加 勞 保, 嗣 後 獲 判 無 罪 復 職 ( 聘 ) 補 薪, 其 停 職 ( 聘 ) 時 參 加 勞 保 期 間 是 否 仍 得 辦 理 參 加 公 保? 否 查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監 理 委 員 會 第 4 次 法 律 顧 問 會 議 決 議 略 以, 因 案 停 職 人 員 停 止 公 保 期 間, 另 覓 工 作 參 加 勞 保, 獲 判 無 罪 復 職 時, 應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35 條 規 定, 追 溯 自 補 薪 之 日 起 加 保, 但 因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與 勞 工 保 險 不 得 重 複 投 保, 故 依 上 開 規 定, 其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期 間, 應 予 扣 除, 不 計 入 公 保 保 險 期 間 是 以, 停 職 ( 聘 ) 被 保 險 人 復 職 ( 聘 ) 補 薪 後 應 溯 自 補 薪 之 日 加 保, 但 其 停 職 ( 聘 ) 時 參 加 勞 保 期 間 不 得 辦 理 參 加 公 保

4 Q22. 被 保 險 人 奉 派 執 行 職 務 失 蹤, 在 未 確 定 死 亡 或 辦 理 專 案 考 績 免 職 前, 機 關 仍 按 在 職 期 間 支 給 全 部 待 遇 支 給, 是 否 可 繼 續 參 加 公 保? 否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35 條 第 1 項 規 定, 被 保 險 人 於 發 生 失 蹤 之 事 故 時, 無 論 機 關 有 否 支 給 待 遇, 均 應 自 失 蹤 之 日 辦 理 退 保 Q23. 被 保 險 人 因 長 期 請 假 或 曠 職 而 停 發 薪 津, 是 否 應 繼 續 參 加 公 保? 是 依 銓 敘 部 91 年 12 月 13 日 部 退 三 字 第 號 書 函 核 釋, 公 務 人 員 因 長 期 請 假 或 曠 職 而 停 發 薪 津 者, 以 其 並 未 免 職 或 離 職, 即 仍 具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依 法 仍 須 繼 續 繳 付 保 險 費, 未 便 任 意 辦 理 退 出 公 保, 惟 如 其 因 長 期 曠 職 經 免 職 者, 應 自 免 職 之 日 起 退 保 Q24. 申 請 退 休 或 資 遣 人 員 如 未 能 於 退 休 或 資 遣 生 效 日 離 職, 其 延 長 期 間 是 否 可 繼 續 參 加 公 保? 否 被 保 險 人 依 法 退 休 資 遣, 應 自 核 定 之 退 休 資 遣 生 效 日 辦 理 退 保 退 休 人 員 如 因 經 管 業 務 需 要, 無 法 及 時 移 交, 致 實 際 離 職 日 期 與 退 休 資 遣 生 效 日 期 不 同 時, 其 延 長 期 間, 因 已 非 編 制 內 人 員, 不 屬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2 條 規 定 之 加 保 對 象, 不 得 繼 續 參 加 公 保 Q25. 被 保 險 人 破 月 調 職, 應 如 何 辦 理 轉 保 手 續? 被 保 險 人 破 月 調 職, 原 機 關 應 以 其 實 際 離 職 日 辦 理 退 保, 新 機 關 應 以 其 實 際 到 職 日 辦 理 加 保, 分 別 按 當 時 保 險 俸 給 核 算 其 退 加 保 當 月 破 月 應 繳 納 保 險 費 ; 惟 為 便 利 要 保 機 關 核 算 保 險 費, 如 其 服 務 年 資 未 中 斷, 在 保 險 年 資 銜 接 原 則 下, 亦 可 以 其 調 職 次 月 1 日 為 原 機 關 與 新 機 關 之 轉 保 ( 退 保 及 加 保 ) 日

5 承 保 業 務 常 見 問 題 退 保 Q1. 被 保 險 人 離 職 失 蹤 或 死 亡, 分 別 應 自 何 日 退 保? 被 保 險 人 離 職 應 自 離 職 ( 不 支 薪 ) 之 日 退 保, 失 蹤 應 自 失 蹤 之 日 退 保, 死 亡 則 應 自 死 亡 之 次 日 退 保 Q2. 被 保 險 人 破 月 調 職, 應 如 何 辦 理 轉 保 手 續? 被 保 險 人 破 月 調 職, 原 機 關 應 以 其 實 際 離 職 日 辦 理 退 保, 新 機 關 應 以 其 實 際 到 職 日 辦 理 加 保, 分 別 按 當 時 保 險 俸 給 核 算 其 退 加 保 當 月 破 月 應 繳 納 保 險 費 ; 惟 為 便 利 要 保 機 關 核 算 保 險 費, 如 其 服 務 年 資 未 中 斷, 在 保 險 年 資 銜 接 原 則 下, 亦 可 以 其 調 職 次 月 1 日 為 原 機 關 與 新 機 關 之 轉 保 ( 退 保 及 加 保 ) 日 Q3. 被 保 險 人 奉 派 執 行 職 務 失 蹤, 在 未 確 定 死 亡 或 辦 理 專 案 考 績 免 職 前, 機 關 仍 按 在 職 期 間 支 給 全 部 待 遇 支 給, 是 否 應 辦 理 退 保? 是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35 條 第 1 項 規 定, 被 保 險 人 於 發 生 失 蹤 之 事 故 時, 無 論 機 關 有 否 支 給 待 遇, 均 應 自 失 蹤 之 日 辦 理 退 保 Q4. 被 保 險 人 因 長 期 請 假 或 曠 職 而 停 發 薪 津, 是 否 應 辦 理 退 保? 否 依 銓 敘 部 91 年 12 月 13 日 部 退 三 字 第 號 書 函 核 釋, 公 務 人 員 因 長 期 請 假 或 曠 職 而 停 發 薪 津 者, 以 其 並 未 免 職 或 離 職, 即 仍 具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依 法 仍 須 繼 續 繳 付 保 險 費, 未 便 任 意 辦 理 退 出 公 保, 惟 如 其 因 長 期 曠 職 經 免 職 者, 應 自 免 職 之 日 起 退 保 Q5. 被 保 險 人 停 職 期 間, 是 否 應 辦 理 退 保? 是 被 保 險 人 停 職 期 間 非 屬 專 任 有 給 人 員,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2 條 第 6 條 及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35 條 規 定, 應 自 停 職 之 日 退 保 Q6. 教 師 停 聘 期 間 支 領 半 薪, 是 否 應 辦 理 退 保? 是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2 條 及 第 6 條 規 定, 公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之 有 給 專 任 教 職 員 應 參 加 公 保 為 被 保 險 人 所 稱 有 給, 依 第 6 條 第 2 項 規 定, 係 指 支 領 全 額 俸 ( 薪 ) 給 而 言 是 以, 教 師 停 聘 期 間 雖 支 領 半 薪, 因 不 符 加 保 資 格, 應 辦 理 退 保 Q7. 被 保 險 人 因 銓 敘 審 定 不 合 格 經 撤 銷 任 用 者, 其 任 職 期 間 之 俸 給 免 予 追 繳, 要 保 機 關 應 自 何 日 辦 理 其 退 保? 應 自 任 職 之 日 退 保 被 保 險 人 因 銓 敘 審 定 不 合 格 經 撤 銷 任 用 者, 其 任 職 期 間 之 俸 給 雖 免 予 追 繳, 但 因 經 撤 銷 之 任 職 期 間 已 非 公 務 人 員, 不 符 加 保 資 格, 公 保 應 按 誤 保 處 理, 除 註 銷

6 承 保, 所 繳 保 險 費 不 予 退 還 外, 如 享 有 保 險 給 付, 應 由 要 保 機 關 負 責 償 還, 但 非 可 歸 責 於 要 保 機 關 或 被 保 險 人 之 事 由 以 致 誤 保 者, 得 退 還 其 保 險 費 Q8. 被 保 險 人 因 故 辭 職, 是 否 可 自 付 全 額 保 險 費 繼 續 加 保 至 保 險 年 資 滿 十 五 年 並 年 滿 五 十 五 歲 時 再 辦 理 退 保, 以 請 領 養 老 給 付? 否 公 保 之 保 險 對 象 為 法 定 機 關 或 公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之 有 給 專 任 人 員, 被 保 險 人 一 旦 辭 職, 其 保 險 有 效 期 間 同 時 終 止, 應 自 離 職 之 日 辦 理 退 保, 不 得 自 付 全 額 保 險 費 繼 續 加 保 Q9. 申 請 退 休 或 資 遣 人 員 如 未 能 於 退 休 或 資 遣 生 效 日 離 職, 是 否 仍 應 自 退 休 資 遣 之 日 退 保? 是 被 保 險 人 依 法 退 休 資 遣, 應 自 核 定 之 退 休 資 遣 生 效 日 辦 理 退 保 退 休 人 員 如 因 經 管 業 務 需 要, 無 法 及 時 移 交, 致 實 際 離 職 日 期 與 退 休 資 遣 生 效 日 期 不 同 時, 其 延 長 期 間, 因 已 非 編 制 內 人 員, 不 屬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2 條 規 定 之 加 保 對 象, 不 得 繼 續 參 加 公 保 Q10. 機 關 如 因 改 制 或 裁 撤, 人 員 有 所 精 簡 或 移 撥 至 其 他 機 關, 辦 理 被 保 險 人 退 保 時, 退 保 原 因 應 如 何 選 填? 機 關 改 制 或 裁 撤 時, 被 保 險 人 非 因 辭 職 退 休 等 實 際 離 職 原 因 退 保 者, 退 保 原 因 欄 應 選 填 調 職 機 關 裁 併 ( 撤 ) 機 關 改 隸 或 業 務 調 整 移 撥 其 他 機 關 等

7 承 保 業 務 常 見 問 題 變 俸 Q1. 被 保 險 人 考 績 晉 級, 是 否 需 俟 銓 敘 機 關 審 定 通 過 後, 方 得 辦 理 其 保 險 俸 給 變 更 手 續? 否 被 保 險 人 考 績 晉 級 案 經 權 責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即 可 送 公 保 部 辦 理 保 險 俸 給 變 更 手 續, 嗣 後 與 銓 敘 機 關 審 定 結 果 有 不 符 者, 應 自 原 報 變 俸 生 效 日 辦 理 更 正, 如 有 溢 領 給 付 時, 由 要 保 機 關 負 責 追 償 Q2. 被 保 險 人 原 支 俸 級 重 行 審 定 後 如 有 變 動, 且 核 定 之 生 效 日 期 追 溯 多 年, 要 保 機 關 是 否 仍 應 自 核 定 生 效 日 變 更 其 保 險 俸 給? 依 84 年 6 月 11 日 修 正 施 行 之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銓 敘 部 84 年 10 月 16 日 84 台 中 特 一 字 第 號 函 釋 規 定, 被 保 險 人 原 支 俸 級 重 行 審 定 後 如 有 變 動, 其 核 定 生 效 日 期 在 84 年 6 月 10 日 以 前 者, 自 84 年 6 月 11 日 起 變 更 保 俸 ; 其 核 定 生 效 日 期 在 84 年 6 月 11 日 以 後 者, 應 自 核 定 生 效 之 日 起 變 更 保 俸 Q3. 被 保 險 人 追 溯 變 俸 期 間 跨 新 舊 二 機 關 者, 是 否 可 一 併 由 新 機 關 補 繳 其 追 溯 變 俸 期 間 之 差 額 保 費? 被 保 險 人 追 溯 變 俸 期 間 跨 新 舊 二 機 關 者, 其 差 額 保 險 費 原 則 上 由 二 機 關 分 別 辦 理 補 繳, 惟 亦 得 一 併 由 新 機 關 補 繳 ; 為 免 重 複, 新 機 關 願 意 繳 納 被 保 險 人 全 部 變 俸 差 額 保 險 費 者, 宜 先 與 舊 機 關 洽 商 後, 再 由 新 機 關 一 併 辦 理 補 繳 作 業 Q4. 金 融 保 險 事 業 機 構 部 分 被 保 險 人 於 職 務 調 升 後, 其 保 險 俸 給 反 而 降 低, 是 否 可 維 持 原 來 較 高 之 保 險 俸 給? 是 金 融 保 險 事 業 機 構 部 分 被 保 險 人 於 職 務 調 升 後, 其 保 險 俸 給 反 而 降 低, 可 選 擇 維 持 原 較 高 保 險 俸 給 或 調 降 保 險 俸 給, 選 擇 以 一 次 為 限 選 擇 維 持 原 較 高 保 險 俸 給 者, 俟 其 日 後 考 績 晉 級 或 其 他 原 因 提 升, 新 保 險 俸 給 較 所 維 持 之 原 保 險 俸 給 高 時, 再 予 以 調 整 Q5. 金 融 保 險 事 業 機 構 部 分 被 保 險 人 於 職 等 調 升 後, 其 保 險 俸 給 反 而 降 低, 如 選 擇 維 持 原 來 較 高 之 保 險 俸 給 加 保, 遇 軍 公 教 人 員 調 薪 而 統 一 調 整 保 險 俸 給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被 保 險 人 因 職 等 調 升 惟 仍 維 持 原 較 高 之 保 險 俸 給 加 保 者, 遇 軍 公 教 人 員 調 薪 而 統 一 調 整 保 險 俸 給 時, 依 銓 敘 部 70 年 9 月 1 日 台 楷 特 二 字 第 號 函 釋, 如 其 調 整 後 之 現 職 等 保 險 俸 給 已 高 於 原 維 持 之 保 險 俸 給 時, 應 按 現 職 等 保 險 俸 給 標 準 加 保 反 之, 如 其 調 整 後 之 現 職 等 保 險 俸 給 仍 低 於 原 維 持 之 保 險 俸 給 時, 毋 須 辦 理 變 更 保 險 俸 給, 俟 其 日 後 考 績 晉 級 或 其 他 原 因 提 升, 新 職 等 保 險 俸 給 較 所 維 持 之 原 保 險 俸 給 高 時, 再 予 以 調 整 Q6. 全 國 軍 公 教 人 員 調 薪 時, 私 立 學 校 如 未 隨 同 調 整 教 職 員 薪 資, 所 屬 被 保 險 人 之 保 險 薪 給 可 否 不 辦 理 變 更?

8 否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8 條 第 3 項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及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之 保 險 俸 ( 薪 ) 給 係 依 其 俸 ( 薪 ) 給 法 規 所 定 本 俸 ( 薪 ) 或 年 功 俸 ( 薪 ) 為 準 ;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比 照 公 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同 薪 級 教 職 員 保 險 薪 給 為 準 釐 定 是 以, 全 國 軍 公 教 人 員 調 薪,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因 俸 ( 薪 ) 額 之 數 額 調 整 而 變 更 保 險 俸 ( 薪 ) 給 時,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縱 未 隨 同 調 整 薪 資, 仍 應 比 照 公 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同 薪 級 教 職 員 之 保 險 俸 ( 薪 ) 給 辦 理 變 更 Q7. 私 立 學 校 如 因 財 政 困 難, 教 職 員 依 規 定 考 核 晉 級 後, 薪 資 並 未 隨 同 調 整, 其 保 險 薪 給 可 否 不 予 辦 理 變 更? 否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8 條 第 3 項 及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3 條 規 定,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保 險 薪 給 應 比 照 公 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同 薪 級 教 職 員 保 險 薪 給 釐 定, 非 依 其 實 領 薪 資 為 準, 除 被 保 險 人 在 學 校 實 施 薪 級 制 度 前, 已 按 公 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教 職 員 各 職 稱 保 險 薪 給 中 位 數 投 保 而 實 敘 薪 給 尚 未 達 中 位 數 者, 得 保 留 原 核 定 之 保 險 薪 級, 俟 其 依 成 績 考 核 結 果 所 敘 薪 級 高 於 原 核 定 之 保 險 薪 級 時, 再 調 整 其 保 險 薪 給 者 外, 其 餘 被 保 險 人 考 核 晉 級 後, 保 險 薪 給 均 應 比 照 公 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同 薪 級 教 職 員 保 險 薪 給 辦 理 變 更 Q8. 被 保 險 人 於 101 年 8 月 1 日 退 休 生 效, 其 100 學 年 度 考 績 奉 核 定 自 同 日 晉 級, 保 險 俸 ( 薪 ) 給 是 否 應 比 照 在 職 人 員 一 併 辦 理 變 更? 否 被 保 險 人 101 年 8 月 1 日 退 休 生 效 之 日 已 不 在 職, 應 自 同 日 辦 理 退 保, 既 已 退 保, 其 保 險 俸 ( 薪 ) 給 即 無 法 依 考 績 晉 級 結 果 辦 理 變 更 Q9. 被 保 險 人 退 休 或 離 職 退 保 後, 其 考 績 複 審 案 始 奉 核 定, 要 保 機 關 是 否 仍 應 辦 理 其 變 俸 手 續? 是 被 保 險 人 離 職 退 保 後, 其 退 休 日 前 之 考 績 複 審 案 始 奉 核 定, 要 保 機 關 仍 應 溯 自 其 考 績 複 審 生 效 之 日 辦 理 變 俸 並 補 繳 差 額 保 險 費 Q10. 被 保 險 人 職 務 調 整 時, 要 保 機 關 是 否 應 檢 送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一 保 險 俸 給 及 屬 性 均 不 變 時, 要 保 機 關 不 須 辦 理 任 何 手 續 二 保 險 俸 給 或 屬 性 因 而 變 更, 要 保 機 關 須 檢 送 異 動 名 冊,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惟 無 需 檢 送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9 承 保 業 務 常 見 問 題 繳 費 滿 30 年 Q1. 被 保 險 人 繳 付 保 險 費 滿 30 年 者, 是 否 可 免 繳 自 付 部 分 保 險 費?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1 條 規 定,88 年 5 月 31 日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施 行 前, 原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或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保 險, 已 繳 付 保 險 費 滿 30 年, 或 繳 付 保 險 費 未 滿 30 年 繼 續 繳 付 保 險 費 屆 滿 30 年 之 被 保 險 人, 在 保 險 有 效 期 間, 被 保 險 人 免 繳 納 自 付 部 分 保 險 費, 其 參 加 公 保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保 險 費 由 政 府 負 擔, 但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由 學 校 負 擔 ;88 年 5 月 31 日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施 行 以 後 始 新 加 保 之 被 保 險 人, 則 不 適 用 繳 付 保 險 費 滿 30 年 得 免 繳 自 付 部 分 保 險 費 之 規 定 Q2. 要 保 機 關 如 何 得 知 被 保 險 人 繳 納 保 險 費 即 將 屆 滿 30 年? 於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年 資 屆 滿 30 年 當 月, 是 否 須 檢 送 異 動 名 冊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一 被 保 險 人 繳 納 保 險 費 即 將 屆 滿 30 年 時, 公 保 部 會 主 動 通 知 要 保 機 關 : ( 一 ) 使 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之 要 保 機 關 : 連 線 試 算 或 12 月 保 費 成 功 後, 於 點 選 列 印 三 合 一 清 單 時, 若 該 要 保 機 關 自 次 月 起 3 個 月 內 有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年 資 屆 滿 30 年 者, 系 統 即 一 併 顯 示 列 印 出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年 資 屆 滿 三 十 年 參 考 名 冊 供 參 ( 二 ) 未 使 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之 要 保 機 關 : 公 保 部 於 每 年 月 列 印 自 次 月 起 3 個 月 內 之 參 考 名 冊 寄 送 要 保 機 關 二 否 要 保 機 關 無 需 檢 送 異 動 名 冊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Q3. 被 保 險 人 曾 領 養 老 給 付 之 年 資, 與 其 再 任 職 重 行 加 保 之 年 資, 可 否 合 併 計 算 滿 30 年 免 繳 自 付 部 分 保 險 費? 否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4 條 第 4 項 及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37 條 第 1 項 規 定, 被 保 險 人 已 領 養 老 給 付 之 年 資, 不 適 用 繳 付 保 險 費 滿 30 年 得 免 繳 自 付 部 分 保 險 費 之 規 定 Q4. 繳 納 保 險 費 屆 滿 30 年 之 被 保 險 人 於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選 擇 續 保 者, 是 否 仍 得 免 繳 自 付 部 分 保 險 費? 否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0 條 第 3 4 項 規 定, 被 保 險 人 於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選 擇 續 保 者, 除 身 心 障 礙 者 得 依 等 級 減 免 原 自 付 35% 部 分 之 保 險 費,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者, 僅 需 繳 納 原 自 付 35% 部 分 之 保 險 費 外, 其 他 被 保 險 人 均 應 負 擔 全 額 保 險 費 是 以, 繳 納 保 險 費 屆 滿 30 年 人 員 於 留 職 停 薪 續 保 期 間 不 得 免 繳 應 自 付 之 保 險 費 Q5. 被 保 險 人 在 職 期 間 繳 納 保 險 費 已 屆 滿 30 年, 退 休 後 是 否 得 免 繳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自 付 部 分 保 險 費? 否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1 條 規 定, 繳 納 保 險 費 已 屆 滿 30 年 之 被 保 險 人, 在 參 加 公 保 有 效 期 間, 始 得 免 繳 公 保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自 付 部 分 保 險 費 ; 退 休 後 已 非 公 保 被 保 險 人, 不 適 用 上 開 得 免 繳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費 之 規 定

10 承 保 業 務 常 見 問 題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Q1. 被 保 險 人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選 擇 續 保 或 退 保, 其 權 利 義 務 分 別 為 何? 一 選 擇 續 保 者 :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選 擇 續 保 之 被 保 險 人, 僅 須 繳 納 自 付 部 分 保 險 費, 並 得 選 擇 按 月 繳 付 或 遞 延 三 年 後 繳 付 ; 非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選 擇 自 費 續 保 之 被 保 險 人 則 須 按 月 繳 納 全 額 保 險 費 續 保 期 間 除 保 險 年 資 銜 接 計 算 外, 如 發 生 殘 廢 養 老 死 亡 眷 屬 喪 葬 及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五 項 保 險 事 故 時, 均 得 申 領 現 金 給 付 二 選 擇 退 保 者 : 其 保 險 年 資 中 斷, 退 保 期 間 如 發 生 事 故, 不 得 申 請 任 何 現 金 給 付 Q2. 被 保 險 人 於 留 職 停 薪 期 滿 時 接 續 辦 理 留 職 停 薪, 是 否 須 另 填 同 意 書 送 公 保 部? 被 保 險 人 辦 理 留 職 停 薪 時 應 填 寫 同 意 書 選 擇 續 保 或 退 保, 一 經 選 定 後 不 得 變 更, 期 滿 之 日 如 接 續 辦 理 留 職 停 薪, 依 銓 敘 部 98 年 4 月 3 日 部 退 一 字 第 號 函 釋 : 一 於 同 一 要 保 機 關 以 同 一 事 由 辦 理 留 職 停 薪 或 延 長 原 留 職 停 薪 期 限 者 : 原 選 擇 之 續 保 或 退 保 不 得 變 更 要 保 機 關 僅 需 檢 送 異 動 名 冊 1 份, 載 明 延 長 後 之 留 職 停 薪 期 限, 送 公 保 部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即 可 二 屬 不 同 事 由 同 一 事 由 而 要 保 機 關 不 同 或 同 一 事 由 而 未 連 續 者 : 得 再 次 作 選 擇 要 保 機 關 應 由 被 保 險 人 另 填 寫 同 意 書, 自 再 次 留 職 停 薪 之 日 選 擇 續 保 或 退 保, 連 同 異 動 名 冊 1 份 送 公 保 部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Q3. 留 職 停 薪 續 保 人 員 之 考 績 如 奉 核 定 准 予 晉 級, 其 保 險 俸 ( 薪 ) 給 是 否 應 比 照 在 職 人 員 一 併 辦 理 變 更? 是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0 條 第 3 項 規 定, 留 職 停 薪 被 保 險 人 繼 續 加 保 者, 其 保 險 俸 ( 薪 ) 給 依 同 等 級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俸 ( 薪 ) 給 調 整, 應 比 照 在 職 人 員 追 溯 自 核 定 晉 級 生 效 日 辦 理 變 更 手 續 Q4. 留 職 停 薪 選 擇 續 保 之 被 保 險 人 遇 全 國 統 一 調 薪 時, 其 保 險 俸 ( 薪 ) 給 是 否 應 隨 同 調 整? 是 留 職 停 薪 選 擇 續 保 之 被 保 險 人, 其 保 險 俸 ( 薪 ) 給 係 以 其 留 職 停 薪 時 之 職 級 為 準, 遇 全 國 統 一 調 薪 時, 應 隨 同 等 級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俸 ( 薪 ) 給 調 整 Q5. 留 職 停 薪 選 擇 自 付 全 部 保 險 費 續 保 之 被 保 險 人 未 依 規 定 繳 納 保 險 費 時, 要 保 機 關 應 如 何 處 理? 又 其 於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如 未 曾 領 取 任 何 現 金 給 付, 是 否 可 要 求 退 還 已 繳 之 全 額 保 險 費? 一 留 職 停 薪 選 擇 自 付 全 部 保 險 費 續 保 之 被 保 險 人 如 超 逾 60 日 未 繳 納 保 險 費 時, 要 保 機 關 應 即 檢 送 異 動 名 冊 1 份, 自 未 繳 費 之 當 月 辦 理 其 退 保 手 續, 被 保 險 人 退 保 後 除 復 職 外, 不 得 再 補 繳 保 險 費 要 求 續 保 二 否 被 保 險 人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所 繳 全 額 保 險 費, 無 論 其 是 否 領 取 現 金 給 付, 均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11 Q6. 被 保 險 人 於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選 擇 續 保, 嗣 後 復 職 復 薪 或 辭 職 時, 要 保 機 關 分 別 應 如 何 辦 理 其 異 動? 被 保 險 人 於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選 擇 續 保, 嗣 後 復 職 復 薪 或 辭 職 時, 要 保 機 關 應 檢 送 異 動 名 冊 1 份 送 公 保 部, 自 被 保 險 人 復 職 復 薪 之 日 辦 理 變 更 要 保 身 分, 或 自 其 辭 職 之 日 辦 理 退 保 Q7. 被 保 險 人 於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選 擇 退 保, 復 職 後 即 辦 理 資 遣 或 退 休, 是 否 可 請 領 養 老 給 付? 是 依 銓 敍 部 96 年 10 月 25 日 部 退 一 字 第 號 令 釋, 基 於 維 護 公 保 被 保 險 人 權 益, 因 案 停 ( 休 ) 職 退 保, 或 留 職 停 薪 選 擇 退 保 人 員, 於 復 職 同 日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者, 其 公 保 視 同 復 保, 並 以 因 案 停 ( 休 ) 職 或 留 職 停 薪 退 保 當 時 之 保 險 俸 ( 薪 ) 給 及 保 險 年 資, 請 領 養 老 給 付 Q8. 非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自 費 續 保 之 被 保 險 人, 可 否 選 擇 遞 延 繳 納 保 險 費? 否 查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0 條 第 3 項 規 定, 留 職 停 薪 被 保 險 人, 在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時, 應 選 擇 於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退 保 或 自 付 全 部 保 險 費 繼 續 加 保 同 條 第 4 項 規 定, 前 項 繳 納 保 險 費 之 規 定,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或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另 有 規 定 者, 應 依 其 規 定 復 查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規 定, 受 僱 者 於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得 繼 續 參 加 原 有 之 社 會 保 險, 原 由 雇 主 負 擔 之 保 險 費, 免 予 繳 納 ; 原 由 受 僱 者 負 擔 之 保 險 費, 得 遞 延 三 年 繳 納 是 以, 遞 延 繳 納 保 險 費 之 規 定, 僅 適 用 於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續 保 之 被 保 險 人, 至 於 非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自 費 續 保 人 員, 依 規 定 仍 應 按 月 繳 納 全 額 保 險 費 Q9. 留 職 停 薪 續 保 之 被 保 險 人 如 係 繳 納 保 險 費 屆 滿 30 年 者, 是 否 仍 須 繳 納 應 自 付 之 保 險 費? 是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0 條 第 3 4 項 規 定, 被 保 險 人 於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選 擇 續 保 者, 除 身 心 障 礙 者 得 減 免 原 自 付 35% 部 分 之 保 險 費,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者, 僅 需 繳 納 原 自 付 35% 部 分 之 保 險 費 外, 其 他 被 保 險 人 均 應 負 擔 全 額 保 險 費 是 以, 留 職 停 薪 續 保 之 被 保 險 人 如 係 繳 納 保 險 費 屆 滿 30 年 者, 仍 須 繳 納 應 自 付 之 保 險 費 Q10. 非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選 擇 自 付 全 額 保 險 費 續 保 之 被 保 險 人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其 保 險 費 是 全 額 或 僅 有 原 自 付 保 險 費 部 分 由 各 縣 市 政 府 予 以 補 助? 依 內 政 部 90 年 12 月 19 日 台 (90) 內 社 字 第 號 函 釋, 身 心 障 礙 被 保 險 人 在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選 擇 自 付 全 額 保 險 費 續 保 者, 其 保 險 費 之 補 助 比 照 現 職 人 員, 就 原 自 付 保 險 費 部 分 ( 全 額 保 險 費 之 百 分 之 35%) 依 其 身 心 障 礙 等 級 予 以 補 助 Q11. 被 保 險 人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選 擇 續 保 並 遞 延 繳 納 保 險 費 者, 其 自 付 部 分 保 險 費 應 於 何 時 繳 納? 被 保 險 人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選 擇 遞 延 繳 納 保 險 費 者, 其 每 月 當 期 應 負 擔 之 自 付 部 分 保 險 費 得 遞 延 3 年 繳 納, 並 自 留 職 停 薪 之 日 起 算 3 年 後 始 按 期 依 限 繳 納, 惟 被 保 險 人 亦 得 自 願 提

12 前 繳 納 或 一 次 全 額 繳 納 例 如 某 一 被 保 險 人 98 年 8 月 1 日 至 100 年 7 月 31 日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續 保 選 擇 遞 延 繳 納 保 險 費, 其 98 年 8 月 之 自 付 部 分 保 險 費 最 遲 應 於 101 年 8 月 繳 清, 98 年 9 月 之 自 付 部 分 保 險 費 最 遲 應 於 101 年 9 月 繳 清, 以 此 類 推 Q12. 被 保 險 人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選 擇 續 保 者, 其 補 助 部 分 保 險 費 應 由 何 單 位 負 擔? 被 保 險 人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選 擇 續 保 者 : 一 公 立 要 保 機 關 : 由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年 度 預 算 人 事 費 項 下 勻 應 二 私 立 要 保 學 校 : ( 一 ) 學 校 負 擔 部 分 : 由 教 育 部 年 度 預 算 相 關 科 目 下 編 列 ( 二 ) 政 府 補 助 部 分 : 由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分 別 編 列 預 算 核 撥 之 Q13. 公 立 要 保 機 關 被 保 險 人 於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續 保 並 選 擇 遞 延 繳 納 自 付 部 分 保 險 費 者, 其 應 由 要 保 機 關 繳 納 之 補 助 部 分 保 險 費 是 否 亦 可 隨 同 遞 延 繳 納? 否 被 保 險 人 於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續 保, 僅 得 就 其 自 付 部 分 保 險 費 選 擇 遞 延 或 按 月 繳 納, 公 立 要 保 機 關 仍 應 將 其 補 助 部 分 保 險 費 併 同 要 保 機 關 其 他 被 保 險 人 之 保 險 費 按 月 繳 納, 不 得 遞 延 Q14. 被 保 險 人 於 辦 理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續 保 時 已 選 擇 遞 延 繳 納 自 付 部 分 保 險 費, 何 以 公 保 部 於 核 發 其 育 嬰 津 貼 時 又 逕 予 扣 收? 依 98 年 7 月 8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8 條 規 定 :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受 益 人 領 取 各 項 保 險 給 付 之 權 利, 不 得 作 為 讓 與 抵 銷 扣 押 或 供 擔 保 之 標 的 但 被 保 險 人 欠 繳 之 保 險 費, 或 依 法 遞 延 繳 納 之 自 付 部 分 保 險 費 或 曾 溢 領 或 誤 領 之 保 險 給 付, 承 保 機 關 得 自 其 現 金 給 付 津 貼 或 發 還 之 保 險 費 中 扣 抵 是 以,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續 保 期 間 選 擇 遞 延 繳 納 保 險 費 之 被 保 險 人 申 領 育 嬰 津 貼 時, 公 保 部 得 自 其 每 月 育 嬰 津 貼 中, 先 行 扣 收 其 當 月 以 前 遞 延 未 繳 納 之 自 付 部 分 保 險 費 惟 被 保 險 人 之 育 嬰 津 貼 核 付 完 峻 後, 其 每 月 當 期 應 負 擔 之 自 付 部 分 保 險 費 仍 得 遞 延 3 年 繳 納 Q15.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選 擇 遞 延 繳 納 保 險 費 之 被 保 險 人 復 職 復 薪 後, 如 於 遞 延 保 險 費 尚 未 繳 清 前 離 職, 要 保 機 關 應 如 何 處 理? 依 銓 敘 部 91 年 4 月 24 日 部 退 一 字 第 號 函 之 規 定, 被 保 險 人 於 遞 延 保 險 費 尚 未 繳 清 前 離 職, 要 保 機 關 應 將 該 被 保 險 人 遞 延 未 繳 之 保 險 費 一 次 代 為 扣 繳 Q16. 被 保 險 人 因 借 調 他 機 關 ( 構 ) 而 辦 理 留 職 停 薪 者, 應 在 何 機 關 加 保? 是 否 須 填 具 同 意 書 辦 理 續 保? 一 依 銓 敘 部 98 年 4 月 3 日 部 退 一 字 第 號 函 釋, 被 保 險 人 借 調 至 其 他 公 保 要 保 機 關 者, 應 由 留 職 停 薪 機 關 退 保, 至 借 調 支 薪 機 關 加 保 ; 借 調 至 非 公 保 要 保 機 關 者, 被 保 險 人 應 先 瞭 解 借 調 機 關 ( 構 ) 所 屬 社 會 保 險 ( 勞 保 農 保 軍 保 ) 規 定, 並 確 認 有 無 未 具 該 保 險 加 保 資 格 及 須 否 強 制 參 加 該 保 險 不 得 放 棄 等 情 事, 再 選 擇 續 保 或

13 退 保 二 是 為 保 障 是 類 人 員 參 加 社 會 保 險 之 權 益, 要 保 機 關 應 由 其 填 寫 被 保 險 人 借 調 留 職 停 薪 選 擇 續 ( 退 ) 保 同 意 書, 再 據 以 辦 理 續 保 或 退 保, 一 經 選 定, 不 得 變 更 Q17. 被 保 險 人 在 留 資 停 薪 期 間 可 否 選 擇 參 加 公 保? 依 銓 敘 部 98 年 9 月 16 日 部 退 一 字 第 號 書 函 核 釋, 被 保 險 人 留 資 停 薪 期 間 應 辦 理 退 保, 但 經 濟 部 所 屬 事 業 機 構 自 行 訂 定 之 留 資 停 薪 規 定, 如 對 部 分 留 資 停 薪 事 由, 訂 有 得 保 留 底 缺 ( 員 額 ) 或 公 司 負 有 應 准 復 職 之 義 務 等 類 似 規 定 ( 按 : 育 嬰 留 資 停 薪 事 由 者, 依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定, 雇 主 負 有 應 准 復 職 之 義 務 ), 與 公 務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性 質 近 似, 因 是 類 留 資 停 薪 事 由 而 辦 理 留 資 停 薪 者 得 比 照 公 務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者 辦 理, 選 擇 於 留 資 停 薪 期 間 退 保 或 自 付 全 部 保 險 費 繼 續 加 保, 一 經 選 定 後 不 得 變 更

14 承 保 業 務 常 見 問 題 保 費 及 年 資 Q1. 公 保 之 保 險 費 率 及 保 險 費 分 擔 比 例 為 何? 一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規 定, 公 保 之 保 險 費 率 為 被 保 險 人 每 月 保 險 俸 ( 薪 ) 給 4.5% 至 9% 現 行 保 險 費 率 為 8.25% 二 公 保 之 保 險 費 由 被 保 險 人 自 付 35%, 政 府 補 助 65% ( 私 立 學 校 由 政 府 及 學 校 各 補 助 32.5%) Q2. 被 保 險 人 之 保 險 俸 給 以 何 為 準? 一 公 務 人 員 及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 依 俸 ( 薪 ) 給 法 規 所 定 本 俸 ( 薪 ) 或 年 功 俸 ( 薪 ) 為 準, 係 指 依 全 國 軍 公 教 人 員 待 遇 標 準 支 給 之 俸 ( 薪 ) 額 為 準 二 經 濟 部 所 屬 金 融 保 險 交 通 事 業 機 構 及 原 省 ( 市 )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被 保 險 人 : 保 險 俸 ( 薪 ) 給 比 照 上 項 規 定, 由 銓 敘 部 核 定 三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 ( 一 ) 比 照 公 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同 薪 級 教 職 員 保 險 薪 給 為 準 釐 定 ( 二 ) 被 保 險 人 在 實 施 薪 級 制 度 前, 已 按 公 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教 職 員 各 職 稱 保 險 薪 給 中 位 數 投 保 而 實 敘 薪 給 尚 未 達 中 位 數 者, 仍 保 留 原 核 定 之 保 險 薪 級, 俟 其 依 成 績 考 核 結 果 所 敘 薪 級 高 於 原 核 定 之 保 險 薪 級 時, 再 調 整 其 保 險 薪 給 Q3. 公 保 費 應 於 何 時 繳 納? 要 保 機 關 逾 期 未 繳 納 保 險 費, 是 否 會 影 響 被 保 險 人 權 益? 逾 期 者 是 否 須 另 繳 納 滯 納 金? 一 公 保 費 應 按 月 繳 納, 被 保 險 人 自 付 之 保 險 費, 由 要 保 機 關 於 每 月 發 薪 時 扣 收, 連 同 補 助 部 分 之 保 險 費 於 當 月 彙 繳 至 承 保 機 關 ( 公 保 部 ) 二 是 要 保 機 關 逾 期 未 繳 納 保 險 費 者, 承 保 機 關 得 俟 其 繳 清 後, 始 予 辦 理 各 項 給 付, 其 因 而 致 使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受 益 人 蒙 受 損 失 時, 由 要 保 機 關 負 責 三 否 公 保 並 無 逾 期 應 繳 納 滯 納 金 之 規 定 Q4. 被 保 險 人 離 職 退 保, 不 符 請 領 養 老 給 付 資 格 者, 得 否 申 請 發 還 其 已 繳 納 之 保 險 費? 查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2 條 規 定 : 被 保 險 人 在 保 險 有 效 期 間, 發 生 殘 廢 養 老 死 亡 眷 屬 喪 葬 四 項 保 險 事 故 時, 予 以 現 金 給 付 ; 第 14 條 規 定 : ( 第 1 項 ) 被 保 險 人 依 法 退 休 資 遣 者 或 繳 付 保 險 費 滿 十 五 年 並 年 滿 五 十 五 歲 而 離 職 退 保 者, 予 以 一 次 養 老 給 付 ( 第 6 項 ) 被 保 險 人 已 領 養 老 給 付 最 高 月 數 後, 重 行 參 加 本 保 險, 日 後 退 休 或 離 職 退 保 時, 不 再 發 給 養 老 給 付 但 重 行 加 保 期 間 未 領 取 本 保 險 其 他 給 付 者, 其 自 付 部 分 之 保 險 費, 加 計 利 息 發 還 第 15 條 之 1 規 定 (94 年 1 月 21 日 修 正 生 效 ): 被 保 險 人 退 保 改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或 軍 人 保 險, 不 合 請 領 本 保 險 養 老 給 付 條 件 者, 其 原 有 保 險 年 資 予 以 保 留, 俟 其 於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或 軍 人 保 險 期 間 依 法 退 職 ( 伍 ) 時, 得 經 由 原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依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標 準, 按 其 退 保 當 月 保 險 俸 ( 薪 ) 給, 請 領 本 保 險 養 老 給 付 但 保 留 年 資 已 領 取 補 償 金 者, 不 適 用 之 此 外, 被 保 險 人 離 職 退 保 不 得 申 請 發 還 已 繳 之 保 險 費

15 Q5.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選 擇 遞 延 繳 納 保 險 費 之 被 保 險 人 復 職 復 薪 後, 如 於 遞 延 保 險 費 尚 未 繳 清 前 離 職, 要 保 機 關 應 如 何 處 理? 依 銓 敘 部 91 年 4 月 24 日 部 退 一 字 第 號 函 之 規 定, 被 保 險 人 於 遞 延 保 險 費 尚 未 繳 清 前 離 職, 要 保 機 關 應 將 該 被 保 險 人 遞 延 未 繳 之 保 險 費 一 次 代 為 扣 繳 Q6. 已 領 養 老 給 付 最 高 月 數 (36 個 月 ) 後 重 行 參 加 公 保 之 被 保 險 人, 重 行 加 保 期 間 如 有 留 職 停 薪 選 擇 自 付 全 部 保 險 費 續 保 之 年 資, 或 有 具 身 心 障 礙 身 分, 自 付 部 分 保 險 費 由 各 縣 市 政 府 補 助 之 年 資, 日 後 退 休 或 離 職 退 保 時, 是 否 均 得 計 息 發 還 該 部 分 保 險 費? 被 保 險 人 重 行 加 保 期 間 未 領 取 公 保 其 他 給 付 ( 包 括 殘 廢 給 付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或 眷 屬 喪 葬 津 貼 ) 者, 依 據 銓 敘 部 94 年 1 月 7 日 部 退 一 字 第 號 函 釋 規 定 : 一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選 擇 自 付 全 部 保 險 費 續 保 者 : 得 加 計 利 息 發 還 其 自 付 之 全 額 保 險 費 二 具 身 心 障 礙 身 分 者 : 僅 得 加 計 利 息 發 還 被 保 險 人 實 際 自 付 之 保 險 費 ( 中 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自 付 之 二 分 之 ㄧ, 輕 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自 付 之 四 分 之 三 ), 不 予 發 還 其 由 各 縣 市 政 府 補 助 之 自 付 部 分 保 險 費 Q7. 被 保 險 人 曾 參 加 軍 人 保 險 或 勞 工 保 險 之 保 險 年 資 可 否 與 公 保 年 資 合 併 計 算? 否 公 保 與 軍 人 保 險 勞 工 保 險 雖 均 為 強 制 性 保 險, 惟 各 保 險 之 主 管 機 關 保 險 對 象 及 法 令 規 定 均 不 相 同, 且 其 保 險 財 務 亦 各 自 獨 立, 因 此 各 保 險 之 加 保 年 資 不 得 合 併 計 算 Q8. 被 保 險 人 之 服 兵 役 年 資 是 否 可 併 計 為 公 保 年 資? 被 保 險 人 依 法 徵 服 兵 役 保 留 原 職 時, 在 服 役 期 間 應 繼 續 加 保, 計 入 公 保 年 資 ; 但 被 保 險 人 任 職 以 前 之 服 兵 役 年 資 以 及 任 職 後 未 經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保 留 原 職 底 缺 之 服 兵 役 年 資, 無 法 併 計 為 公 保 年 資 Q9. 被 保 險 人 申 報 綜 合 所 得 稅 所 需 年 度 公 保 自 付 保 險 費 繳 費 資 料 可 向 何 單 位 索 取? 被 保 險 人 得 以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取 得 其 年 度 公 保 自 付 保 險 費 之 繳 費 資 料 : 一 向 要 保 機 關 索 取 :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5 條 規 定 : 被 保 險 人 自 付 保 險 費 之 繳 納 證 明, 應 由 要 保 機 關 出 具 公 保 部 為 協 助 要 保 機 關 辦 理 是 項 業 務, 於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下 建 置 有 年 度 繳 費 明 細 之 功 能 選 項, 要 保 機 關 欲 以 該 系 統 列 印 之 繳 費 資 料 提 供 予 被 保 險 人, 可 於 連 線 試 算 保 險 費 時, 勾 選 下 載 報 表 項 目 : 年 度 繳 費 明 細, 再 按 開 始 執 行 試 算 作 業, 完 成 試 算 並 確 定 三 合 一 清 單 可 列 印 後, 再 點 選 年 度 繳 費 明 細 選 項, 即 可 查 詢 維 護 及 列 印 被 保 險 人 前 一 年 度 之 繳 費 資 料 二 至 稅 捐 稽 徵 所 臨 櫃 索 取 : 公 保 部 為 協 助 財 政 部 辦 理 綜 合 所 得 稅 扣 除 額 單 據 電 子 作 業, 業 提 供 公 保 被 保 險 人 年 度 繳 費 資 料 予 財 政 部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被 保 險 人 至 各 地 稅 捐 稽 徵 所 臨 櫃 查 詢 或 索 取 所 得 資 料 時, 即 可 一 併 取 得 公 保 繳 費 總 額 資 料 至 被 保 險 人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入 綜 合

16 所 得 稅 電 子 結 算 申 報 繳 稅 系 統, 採 列 舉 扣 除 額 方 式 報 稅 者, 系 統 已 載 有 該 繳 費 資 料, 被 保 險 人 毋 需 另 行 索 取 Q10. 如 何 向 公 保 部 申 請 查 閱 或 索 取 投 保 資 料? 向 公 保 部 申 請 查 閱 或 索 取 投 保 資 料 之 方 式 如 下 : 一 通 訊 申 請 : ( 一 ) 應 檢 具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教 保 險 部 提 供 政 府 資 訊 申 請 書 及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辦 理 ; 書 函 如 已 載 明 申 請 書 應 填 項 目, 可 免 附 申 請 書 ( 二 ) 要 保 機 關 以 公 函 辦 理 二 至 本 部 申 請 : ( 一 ) 親 至 本 部 申 請 者, 申 請 人 應 攜 帶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貼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 正 本 辦 理 ( 二 ) 委 由 他 人 申 請 者, 代 理 人 應 備 妥 授 權 書, 攜 帶 申 請 人 及 代 理 人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印 章 辦 理 三 電 話 查 詢 : 限 被 保 險 人 敘 明 個 人 基 本 及 服 務 資 料, 得 查 詢 其 公 保 年 資 已 否 領 取 公 保 給 付 或 請 領 時 間

17 承 保 業 務 常 見 問 題 其 他 Q1. 要 保 機 關 所 報 異 動 名 冊 均 需 加 蓋 機 關 印 信, 而 用 印 之 申 請 甚 為 耗 時, 現 行 作 業 中 是 否 有 較 簡 化 之 作 法? 是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9 條 第 1 項 規 定 : 要 保 機 關 應 依 照 本 法 第 二 條 第 二 十 四 條 及 本 細 則 之 規 定, 統 計 加 保 人 數, 填 具 異 動 名 冊 一 式 二 份, 並 加 蓋 印 信 或 公 保 專 用 章, 向 承 保 機 關 辦 理 要 保 手 續 是 以, 異 動 名 冊 非 僅 得 加 蓋 機 關 印 信, 亦 得 代 之 以 公 保 專 用 章 要 保 機 關 如 擬 使 用 公 保 專 用 章 辦 理 承 保 業 務, 應 刻 製 內 文 為 ( 要 保 機 關 全 銜 )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專 用 章 之 正 方 形 章 或 長 寬 比 例 約 為 1.5:1 之 長 方 形 章, 並 檢 附 印 模 乙 紙 函 送 公 保 部 核 備 ; 惟 應 注 意 辦 理 公 保 現 金 給 付 業 務 所 填 報 之 書 表 仍 應 加 蓋 機 關 印 信, 尚 不 得 以 公 保 專 用 章 代 替 使 用 Q2. 機 關 首 長 異 動, 是 否 應 辦 理 變 更 或 函 文 通 知 公 保 部? 否 機 關 首 長 異 動, 僅 需 填 送 異 動 名 冊 為 新 舊 任 首 長 辦 理 加 保 及 退 保 手 續 即 可, 無 需 辦 理 變 更 或 函 文 通 知 公 保 部 Q3. 被 保 險 人 無 法 定 繼 承 人 時, 是 否 可 另 外 指 定 受 益 人? 指 定 後 可 否 變 更? 一 是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7 條 規 定 : 被 保 險 人 之 受 益 人 為 其 本 人 或 其 法 定 繼 承 人 ; 如 無 法 定 繼 承 人 時, 得 指 定 受 益 人 當 被 保 險 人 無 法 定 繼 承 人 時, 得 指 定 其 他 親 友 或 公 益 法 人 為 其 死 亡 給 付 受 益 人 二 在 指 定 受 益 人 後, 倘 被 保 險 人 欲 辦 理 變 更, 可 經 由 要 保 機 關 檢 送 異 動 名 冊 1 份, 送 公 保 部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惟 被 保 險 人 嗣 後 如 有 法 定 繼 承 人 時, 則 原 指 定 之 受 益 人 無 效, 無 需 另 填 送 異 動 名 冊 辦 理 變 更 Q4. 被 保 險 人 無 法 定 繼 承 人, 生 前 亦 未 指 定 受 益 人, 要 保 機 關 是 否 可 依 其 遺 囑 變 更 公 保 給 付 受 益 人? 依 銓 敘 部 73 年 12 月 27 日 (73) 臺 華 特 二 字 第 號 銓 敘 部 77 年 12 月 24 日 77 臺 華 特 一 字 第 號 及 銓 敘 部 100 年 8 月 31 日 部 退 一 字 第 號 等 相 關 函 釋 規 定 :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遺 囑 明 白 指 定 公 保 給 付 受 益 人 者, 要 保 機 關 得 依 其 遺 囑 變 更 其 受 益 人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遺 囑 僅 指 定 遺 產 繼 承 人 者, 因 公 保 給 付 依 其 性 質 並 非 遺 產, 無 法 逕 依 民 法 規 定 由 其 遺 產 繼 承 人 繼 承 之, 是 以, 要 保 機 關 不 得 依 遺 囑 變 更 其 公 保 給 付 受 益 人 Q5. 退 休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之 保 險 費 由 政 府 全 額 補 助 者 ( 參 加 退 休 人 員 保 險 年 資 與 其 原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年 資 合 併 計 算 滿 30 年 者 ), 長 期 未 與 要 保 機 關 聯 繫, 要 保 機 關 得 否 逕 予 辦 理 退 保? 否 依 銓 敘 部 91 年 4 月 10 日 部 退 一 字 第 號 及 93 年 5 月 20 日 部 退 一 字 第 號 函 釋 規 定, 退 休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均 年 事 已 高, 離 開 機 關 已 有 相 當 時 日, 聯 繫 極 為 不 易, 惟 為 貫 徹 政 府 照 顧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之 目 的, 要 保 機 關 仍 應 積 極 與 被 保 險 人 聯 繫, 以 維 護 其 權 益 ; 惟 如 被 保 險 人 行 蹤 不 明, 要 保 機 關 得 先 行 填 具 異 動 名 冊 向 公 保 部 辦 理 停 保 並 停 繳 保 險 費, 且 自 停 繳 保 險 費 時 起 算, 於 2 年 內 取 得 聯 繫 者, 應 補 繳 保 險 費 繼 續 加 保, 已 逾 2 年 仍 未 取 得 聯 繫 者, 則 由 公 保 部 自 動 辦 理 退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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