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總公司 名稱 :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02) 地址 : 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 161 號 3 樓 傳真 :(02) 網址 : 語音服務專線 :(02) 台中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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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面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之九說明, 第 1-3 頁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投資於國內外各國,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之八說明 - 第 1 頁 六 基金計價幣別 : 新臺幣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新臺幣壹佰億元整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壹拾億個單位九 保本型基金為保證型者, 保證機構之名稱 : 無 ( 本基金非保本型基金 )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十一 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 二 )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參閱第 頁及第 頁 ( 三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四 ) 金融商品有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 無 ( 五 )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中華民國一 七年十月刊印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總公司 名稱 :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02) 地址 : 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 161 號 3 樓 傳真 :(02) 網址 : 語音服務專線 :(02) 台中分公司 名稱 :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電話 :(04) 地址 : 台中市西屯區市政路 402 號 5F 之 5 傳真 :(04) 高雄分公司 名稱 :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電話 :(07) 地址 :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 679 號 5 樓 傳真 :(07) 發言人 姓名 : 張一明 職稱 : 總經理 電子郵件信箱 :spokesman@pru.com.tw 電話 :(02) 二 基金保管機構 名稱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 30 號 電話 :(02) 網址 : 三 受託管理機構 : 無 四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名稱 : 保德信國際投資顧問公司 (Prudential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Advisers, LLC) 地址 :Gateway Center Three, 4th Floor, Newark, New Jersey 07102, U.S.A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電話 : 網址 : 名稱 : 美國道富銀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電話 :(02) 地址 :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207 號 19 樓 網址 : 六 基金保證機構 : 無 七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 八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名稱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 電話 :(02) 地址 :10099 台北郵局第 1215 號 網址 : 九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名稱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 陳麗琦 黃瑞展 電話 :(02) 網址 : 地址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6 號 12 樓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之信用評等機構 : 無 十一 公開說明書陳列處所 分送方式及索取方法 本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各銷售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可於 營業時間內免費前往索取或洽經理公司郵寄索取, 或經由下列網址查詢 :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 份有限公司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 十二 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投資人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訴, 投資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 得向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 , 網址 (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SITE

3 目 錄 基金概況... 1 壹 基金簡介... 1 貳 基金性質... 7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8 肆 基金投資 伍 投資風險揭露 陸 收益分配 柒 申購受益憑證 捌 買回受益憑證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拾 基金之資訊揭露 拾壹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参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柒 基金之資產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拾參 收益分配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拾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拾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4 拾玖 基金之清算 貳拾 受益人名簿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特別記載事項 附錄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附錄四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附錄五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附錄六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基金評價委員會說明 附錄七 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一覽表 附錄八 經理公司財務報告 附錄九 本基金投資情形 附錄十 本基金最近二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 附錄十一 本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資料 附錄十二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之條文對照表 附錄十三 本基金主要投資地區(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附錄十四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原則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一 發行總面額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壹拾億元 二 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最低為壹億個單位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四 得否追加發行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本基金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且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五 成立條件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壹拾億元整,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本基金之成立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 六 發行日期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七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中華民國 阿根廷 澳洲 奧地利 比利時 巴西 加拿大 芬蘭 法國 德國 希臘 印度 印尼 義大利 日本 墨西哥 韓國 盧森堡 馬來西亞 挪威 愛爾蘭 荷蘭 葡萄牙 俄羅斯 新加坡 西班牙 南非 瑞典 斯洛維尼亞 瑞士 泰國 土耳其 英國 美國及大陸地區 ( 含香港及澳門地區 ) 丹麥 智利 波蘭 越南等國之有價證券 九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有價證券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與下述第 ( 三 ) 款所列境外國家及地區之消費事業及其相關業務類股 前述之消費事業及其相關業務之有價證券係指該公司最近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 其百分之六十 ( 含本數 ) 以上之營收 利潤或市值或預估之營收 利潤或市值來自消費事業及其相關業務 消費事業係指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1

6 必需性消費產業 ( 食物及必需性零售業 食品 飲料 家計單位產品 菸草業及個人商品 ) 及自主性消費產業 ( 媒體 汽車 旅館 飯店及休閒事業 特殊零售 耐久財 紡織及奢侈品 多元化零售 汽車零件 休閒設備及產品 網路及目錄零售業 批發商及多元化消費服務業 ) ( 二 ) 本基金得投資之中華民國有價證券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 興櫃股票 基金受益憑證 ( 包括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台灣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三 )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包括 : 1. 阿根廷 澳洲 奧地利 比利時 巴西 加拿大 芬蘭 法國 德國 希臘 印度 印尼 義大利 日本 墨西哥 韓國 盧森堡 馬來西亞 挪威 愛爾蘭 荷蘭 葡萄牙 俄羅斯 新加坡 西班牙 南非 瑞典 斯洛維尼亞 瑞士 泰國 土耳其 英國 美國及大陸地區 ( 含香港及澳門地區 ) 丹麥 智利 波蘭 越南等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英國另類投資市場 (AIM) 日本店頭市場(JASDAQ) 韓國店頭市場(KOSDAQ)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包括放空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及商品 ETF); 2. 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規定, 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 於上述國家交易之債券, 其中可轉換公司債得以其發行人之債務信用評等等級為準, 若所投資之公債本身無信用評等等級, 則以該公債之國家信用評等等級為準 ; 3. 經金管會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核准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4.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依修正後之規定 ( 四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 興櫃股票 存託憑證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同時投資於前述 ( 一 ) 所列主要投資產業之有價證券總額, 最低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且投資於前述 ( 三 ) 所列外國有價證券總額, 最低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五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本基金終止前一個月 ; 或 2. 投資總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五以上之國家或地區發生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 ( 如金融危機 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等 ) 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 致影響該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 ( 如金融市場暫停交易 實施外匯管制等 ) 者 或該國貨幣兌美元單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2

7 日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或最近五個交易日匯率累積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時 ;; 或 3. 投資總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五以上之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所發佈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達十二 %( 含本數 ) 以上或股價指數累計跌幅達七 %( 含本數 ) 以上 ; 或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達二十五 %( 含本數 ) 以上或股價指數累計跌幅達十五 %( 含本數 ) 以上 ( 六 ) 俟前述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 ( 四 ) 之比例限制 ( 七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買入短期票券 債券附買回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八 )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相關規定 十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 一 ) 本基金投資策略 : 1. 本基金以投資於具特殊競爭優勢及成長潛力之全球消費相關產業上市 上櫃股票為宗旨, 基金經理公司同時考量全球經濟情勢及產業發展趨勢, 以由下而上 (Bottom-Up) 之分析方法, 投資於成長與價值兼具之標的, 透過全球化資產配置適當分散風險 消費事業及其相關之業務範圍係指必需性消費產業 ( 食物及必需性零售業 食品 飲料 家計單位產品 菸草業及個人商品 ) 及自主性消費產業 ( 媒體 汽車 旅館 飯店及休閒事業 特殊零售 耐久財 紡織及奢侈品 多元化零售 汽車零件 休閒設備及產品 網路及目錄零售業 批發商及多元化消費服務業 ) 2. 本基金於建立國外投資組合時, 其投資分析流程涵蓋五個主要部份, 且主要由本基金之海外投資顧問協助執行 :( 一 ) 基本面主題分析 (Fundamental Idea): 研究團隊追蹤全球消費相關企業約 500 家, 並親自與其中大部份企業之經營團隊作實地拜訪, 並隨時評估可能影響企業獲利的外在因素以持續追蹤其企業獲利進度, 透過公司拜訪 研究團隊討論與投資主題機會探討分析形成對基本面投資想法 ( 二 ) 篩選個股 (Screening): 利用計量分析 獲利預估調整及技術分析, 在研究團隊追蹤的 500 家公司中, 根據研究團隊對企業基本面研究及對企業營運品質 ( 如企業之競爭優勢與產業地位等因素 ) 的評估, 從觀察標的之 500 家公司中篩選出可能的投資標的 ( 三 ) 檢視基本面 (Fundamental Check): 針對這些潛在的投資標的, 研究團隊定期與上市公司投資關係部門聯繫, 了解公司營運情況, 維持其對企業獲利的預估, 研究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3

8 團隊分析師針對個股作出投資建議, 研究團隊並評估潛在投資標的所處產業之競爭環境 市場定位及未來獲利成長前景, 並透過拜訪潛在投資標的企業之上下游廠商與競爭者以全面了解該公司, 對潛在投資標的進行仔細的基本面檢視 ( 四 ) 投資機會檢視 (Opportunity Check): 透過股價評價 企業獲利預估修正 技術分析及客觀的計量工具模型評估, 檢視每一支個股的投資機會 ( 五 ) 形成最後買 / 賣決策 (Buy/Sell decision): 經過上述四個步驟的仔細評估衡量, 由基金經理人形成最後的買賣投資決策 本基金結合基本面的深度分析與客觀的計量工具來建置投資組合, 而此投資組合之企業將分布於全球各個可投資國家中, 因此在投資個股分散且投資全球化之下可以避免出現風險過於集中的現象, 以達到經風險控管後長期報酬極大化的目標 ( 二 ) 本基金投資特色 : 本基金之投資區域以全球三十九個國家為主, 投資範圍遍及美洲 歐洲 亞洲及其它地區, 除有分散投資地區集中之風險效果外, 其投資標的主要以消費事業及其相關之業務為範圍 1. 消費相關產業之投資特色有以下幾點 : (1) 必需性消費產業 (Consumer Staples) 產業特性為 : A. 為生活必需品, 不受經濟景氣影響 ; B. 大眾化, 低價, 低毛利 ; C. 市佔率 品牌及通路重要 ; D. 成本控制與資源控制能力重要 (2) 自主性消費產業 (Consumer Discretionary) 產業特性為 : A. 受經濟景氣影響程度大 ; B. 產品差異化為重點 2. 由於全球人口不斷地增加, 人們對生活水平的提高需求驅動消費產業的發展, 故消費產業為全球各國經濟發展非常重要的一環, 長期來看, 隨著人口不斷地增加, 經濟不斷的發展, 消費產業有良好的發展性 另外全球市場之都市化及工業化, 特別是新興市場的崛起, 同樣是造成消費相關產業蓬勃發展的另一大原因 十一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 主要投資於全球週期性與非週期性之消費品及服務股票, 本基金之風險報酬等級為 RR4, 適合之投資人屬性為積極型 本公司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 分類係依據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公布之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訂定之 (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由低至高編製為 RR1 RR2 RR3 RR4 RR5) 惟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基金其他主要風險請詳閱公開說明書 十二 銷售開始日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自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開始銷售 十三 銷售方式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4

9 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 以下簡稱銷售機構 ) 共同銷售之 十四 銷售價格 ( 一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 二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但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或各基金銷售機構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訂定 十五 最低申購金額除透過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 國內特定金錢信託專戶 財富管理專戶申購, 或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者, 或其他經經理公司同意外, 依下列規定辦理 : 自募集日起至自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除經理公司同意外,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 但申購人以定時定額方式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超過新臺幣參仟元部分,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得拒絕申購之情況 ( 一 ) 與經理公司建立業務關係時, 客戶及其代理人與實質受益人需檢附之文件 : 1. 個人 : (1) 身分或生日之文件 : 附有照片且未過期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 如身分證 護照 居留證 駕照等 如對上述文件效期有疑義, 應取得大使館或公證人之認證或聲明 另實質受益人前述資料得不要求正本進行驗證, 或依據經理公司內部所定作業程序, 請法人 團體及其代表人聲明實質受益人資料, 但該聲明資料應有部分項目得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公司年報等其他可信文件或資料來源進行驗證 (2) 地址之文件 : 客戶所屬帳單 對帳單 或官方核發之文件等 2. 法人 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 : 取得公司設立登記文件 (Certified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政府核發之營業執照 合夥協議 (Partnership Agreement) 信託文件(Trust Instrument) 存續證明(Certification of Incumbency) 等 如信託之受託人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列示之金融機構所管理之信託, 其信託文件得由該金融機構出具之書面替代之, 惟該金融機構所在之國家或地區有第柒條第三項但書者不適用 ( 二 ) 經理公司之總公司及各分公司不接受以交付現金方式辦理基金申購業務 ( 三 ) 客戶有下列情形者, 經理公司應婉拒服務 : 1. 疑似使用匿名 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5

10 2. 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 但經可靠 獨立之來源確實查證身分屬實者, 不在此限 3. 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之情形, 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4. 持用偽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5. 檢送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 但依規定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影像檔, 輔以其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 不在此限 6. 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7. 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8. 建立業務關係之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 法人或團體, 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9. 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10. 當被告知依法必須提供相關資料確認身份時, 堅不提供相關資料 11. 任何個人或團體強迫或意圖強迫經理公司員工不得將交易紀錄或申報表格建檔 12. 意圖說服經理公司員工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13. 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14. 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15. 堅持交易須馬上完成, 且無合理解釋 16. 客戶之描述與交易本身顯不吻合 17. 意圖提供利益於經理公司員工, 以達到經理公司提供服務之目的 ( 四 ) 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 應遵守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十七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買回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十八 買回費用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除短線交易所收取之買回費用外, 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十九 買回價格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買回請求到達買回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十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 一 ) 經理公司將使用電腦系統偵測客戶是否為短線交易之客戶, 若系統偵測出該客戶該筆買回為短線交易, 將收取該筆交易之 短線交易費 本基金短線交易之定義為 自申購日起持有未屆滿七個日曆日者 ( 含第七個日曆日 ) 本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6

11 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對於曾經從事基金短線交易之受益人, 經理公司亦得保留限制短線交易之受益人再次申購基金及對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權利 目前本基金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 ( 即 短線交易費 ) 為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 二 )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計算方式 = 買回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 買回單位數 萬分之一 ( 三 ) 短線交易案例說明 : 01/01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 10 萬元, 假設申購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 20 元, 申購單位數為 5000 單位 01/05 申請買回本基金 5000 單位, 假設買回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 22 元,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11 ( 元 ) 二十一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所定銀行之營業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係指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含 ) 之國家 經理公司應於其網站上依信託契約第卅一條規定之方式,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以每季最後營業日為其認定基準, 確認達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家別 ; 且於每季終了次月第十個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及依信託契約規定之方式, 公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家別及其休假日, 並於公告後次月開始實行 證券交易市場如遇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致前述達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休市停止交易時, 經理公司應於知悉事實發生起兩個營業日內於其網站公布該國或地區休市訊息與本基金申購日 買回日作業時間之異動情形, 並依信託契約規定之方式公告 二十二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二. (2.0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 興櫃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份,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二十三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六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四 保證機構本基金非保本型基金, 故無保證機構 二十五 是否分配收益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貳 基金性質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7

12 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 97 年 04 月 09 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成立並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三 追加募集基金者, 刊印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無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 )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三 )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四 )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 五 )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8

13 ( 六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 七 ) 經理公司或基金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本基金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 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 八 )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 九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 十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 十一 )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 十二 )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 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 十四 )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 十五 )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十六 )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9

14 ( 十七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 十八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 十九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 二十 )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基金公司或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外國有價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10

15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當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七 )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八 )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二 )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九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 十 )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為必要之處置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11

16 ( 十一 )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 十二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 十四 )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 十五 )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十六 ) 除前述各項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肆 基金投資一 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之九說明 - 第 1-3 頁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一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本基金之投資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1. 投資分析負責人員 : 權責主管 複核人員及研究員步驟 : 基金經理人與投資管理部門人員將負責研究分析工作, 包括對國內外經濟及利率分析, 各項總體經濟之資料搜集及部門例行晨會, 並由負責研究總體經濟之投資管理部門人員每月負責撰寫 基金投資分析報告 ( 一 ), 報告中應載明證券市場總體分析及根據, 完成後送交複核人員覆核, 並轉呈權責主管核閱, 建檔存查 另投資管理部門人員將依個別有價證券研究結果作成 基金投資分析報告 ( 二 ), 報告中應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 並提出投資評等 ( 買進 觀望 賣出 ) 若報告中有引用外部資料, 亦應分析辨明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12

17 其可信度或是否過於老舊 完成後送交複核人員覆核, 並轉呈權責主管核閱, 建檔存查 2. 投資決定負責人員 : 權責主管 複核人員及基金經理人步驟 : 基金經理人依據 基金投資分析報告 ( 一 ) 基金投資分析報告 ( 二 ), 並考量基金投資限制, 綜合判斷後, 公正客觀作成投資決定, 並交付交易人員執行 基金經理人應於完成後之 投資決定書 上簽章, 以示負責, 並轉呈複核人員 權責主管核閱, 建檔存查 3. 投資執行負責人員 : 權責主管 複核人員及交易員步驟 : 交易員依據基金投資決定書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並作成基金投資執行表, 若執行時發生差異, 則須填寫差異原因 交易員及複核人員應於完成後之 投資執行表 上簽章, 以示負責, 並轉呈權責主管核閱, 建檔存查 4. 投資檢討負責人員 : 權責主管 複核人員及基金經理人步驟 : 基金經理人於次月 10 日前提出 基金投資檢討報告, 其內容應載明投資決策與實際情況檢討, 作為修正未來投資決策參考, 並完成 基金投資檢討報告 後簽名以示負責, 送交複核人員覆核, 並轉呈權責主管核閱, 建檔存查 ( 二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 : 1. 交易分析 : 由基金經理人或具備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知識或經驗之人員負責交易分析工作, 並提出 基金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內容需載明交易理由 預計交易價格 多空方向 契約內容, 完成後送交複核人員覆核, 並轉呈權責主管核閱, 建檔存查 2. 交易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基金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作成基金交易決定書, 並交付執行, 基金交易決定書須載明交易價格 多空方向 契約內容 基金經理人應於完成後之 基金交易決定書 上簽章, 以示負責, 並轉呈複核人員 權責主管核閱, 建檔存查 3. 交易執行 : 交易員依據基金交易決定書執行基金交易證券相關商品, 並作成交易執行表, 若執行交易時發生差異, 則須填寫差異原因 交易執行表須載明實際成交價格 多空方向 契約內容與數量及說明差異原因 交易員及複核人員應於完成後之 基金交易執行表 上簽章, 以示負責, 並轉呈權責主管核閱, 建檔存查 4. 交易檢討 : 基金經理人於次月 10 日前提出 基金交易檢討報告, 其內容應載明投資決策與實際情況檢討, 作為修正未來投資決策參考, 並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13

18 完成 基金交易檢討報告 後簽名以示負責, 送交複核人員覆核, 並轉呈權責主管核閱, 建檔存查 ( 三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姓名 : 楊博翔學歷 : 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學系碩士經歷 : 迄今保德信投信副理 元大投信基金經理人 台新投顧分析師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遵照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不得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並遵守本基金投資運用之限制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楊博翔 2015/04/01 起迄今江宜虔 2008/06/13 至 2015/03/31 ( 四 )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 應揭露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1. 同時管理其他基金名稱 : 保德信全球資源基金 保德信全球基礎建設基金 2. 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1)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 除應落實 中國牆 制度外, 經理公司建立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 以防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 ; 並基於內稽內控制度之考量, 將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2) 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股票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支股票,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3) 基金經理人為因應前述 (2) 所列之特殊情形, 而須對同一有價證券,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時, 除應提出投資決策說明依據外, 亦須經部門主管核可後, 始得執行 投資決策記錄並應適當存檔備查 三 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情形無 四 基金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之情形經理公司本著為投資人創造收益的理念, 本基金已與美國保德信金融集團總公司旗下之保德信國際投資顧問公司 (Prudential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Advisers, LLC) 簽訂投資顧問契約 身為金融業領導品牌的保德信金融集團 (Prudential Financial), 在亞洲 美國 歐洲 拉丁美洲皆有營運據點, 總受託管理資產約美金 1.4 兆 ( 截至 2018/06/30), 全球員工人數約 50,000 人, 透過多樣化的金融產品及服務, 包括人壽保險, 年金, 退休相關服務, 共同基金, 投資管理和不動產服務等,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14

19 保德信多元且富有才能的員工致力於幫助個人和機構客戶增長並保護他們的財富 在美國, 公司讓人熟知能詳的 岩石 象徵, 代表了穩健 專業 實力堅強 以及創新的特質, 並已通過時間的考驗 需要更多資訊, 可上網站 五 基金運用之限制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不在此限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9. 投資於興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 10. 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 ; 11.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12.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3.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15

20 分之一 ; 14. 經理公司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5.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6.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7. 投資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放空型 ETF 商品 ETF 及其他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8.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19.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 20.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21.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2.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23.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4.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中華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5.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6.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7.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16

21 礎證券 ;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9.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30.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1.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2.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3. 本基金不得涉及下列有價證券之投資,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依修正後之規定 : A. 中華民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 B. 以中華民國境內有價證券 中華民國上巿或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中華民國境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4.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35.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 二 ) 前述 ( 一 ) 所稱各基金, 第 10 第 11 第 14 及第 18 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第 9 及第 10 所稱興櫃股票, 係指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者定 前述 ( 一 ) 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三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 ( 一 ) 所列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述 ( 一 ) 所列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份之證券 六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一 ) 國內部份 1. 處理原則 :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17

22 (1) 依最新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及金管會相關規定辦理 如相關規定有修正者, 從其新規定 (2)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3)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之行使,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代表人出席為之 但本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三十萬股且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4) 經理公司除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本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惟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5)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 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但其股數應計入上述 (3) 及 (4) 之股數計算 (6) 經理公司行使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7) 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 部門主管 分支機構經理人 其他業務人員或受僱人,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作業流程 : (1) 投資管理部門人員收到基金保管機構轉交國內上市或上櫃公司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後, 核對開會日期及各基金持有股數與通知書記載是否相符 (2) 投資管理部門人員核對相關資料無誤後, 交由投資管理部門相關人員, 出具出席股東會意見 (3) 投資管理部門相關人員彙整相關意見, 提出 國內上市或上櫃公司股東會出席評估報告, 經部門主管核准後轉呈總經理核示指派出席人員及出席方式與行使內容 (4) 股東會結束後, 出席人員應提交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出席上市或上櫃公司股東會報告表, 敘明決議重點, 並備齊相關文件後, 經部門主管核閱後轉呈總經理批示完成後, 由投資管理部門人員循序編號建檔存查, 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 二 ) 國外部份 1. 處理原則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18

23 (1)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 ( 或基金 )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會 ( 或受益人會議 ), 因考量成本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以書面方式委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為出席與行使表決權, 並作成書面記錄 (2) 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 部門主管 分支機構經理人 其他業務人員或受僱人,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 ( 或受益人會議 ) 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 ( 或基金 ) 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作業流程 : (1) 投資管理部門人員收到基金保管機構轉交公司股東會 ( 或受益人會議 ) 開會通知書後, 核對開會日期及各基金持有股數與通知書記載是否相符 (2) 投資管理部門人員核對相關資料無誤後, 由基金經理人依規定填具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出席國外股東會 ( 或受益人會議 ) 報告表 書面表決意見, 經部門主管核閱轉呈總經理核示後, 通知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代為行使表決權, 並將相關文件備齊後, 由投資管理部門人員循序編號建檔存查, 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七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一 ) 處理原則 : 1. 經理公司應依據子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並基於 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子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子基金之經理公司 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經理公 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 二 ) 作業流程 : 1. 投資管理部門人員收到基金保管機構轉交公司股東會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 書後, 核對開會日期及各基金持有股數與通知書記載是否相符 2. 投資管理部門人員核對相關資料無誤後, 由基金經理人依規定填具 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出席國外股東會 ( 或受益人會議 ) 報告表 書面表決意見, 經部門 主管核閱轉呈總經理核示後, 通知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代為 行使表決權, 並將相關文件備齊後, 由投資管理部門人員循序編號建檔存查, 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八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揭露之事項 ( 一 )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詳如 附錄十三 ) ( 二 )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詳如 附錄十三 ) ( 三 ) 本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應列明其避險方式 : 本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應列明其避險方式 :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 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 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方式,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19

24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本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外幣間 ( 不含人民幣 ) 匯率避險交易係以直接購買銀行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 (Proxy basket hedge) 外幣間之遠期外匯或選擇權來進行 ( 四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肆之六 七說明, 第 頁 九 下列種類基金應再敘明之事項 ( 一 ) 保本型基金 : 無 ;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 ( 二 )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 無 ;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 ( 三 ) 傘型基金 : 無 ;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 ( 四 ) 外幣計價基金 : 無 ; 本基金以新台幣計價 伍 投資風險揭露一 類股過度集中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全球消費產業相關類股, 雖然為求適度分散風險及最佳資本利得, 本基金已適當分散於全球各個市場及個股之投資比重, 但是仍可能因投資之產業屬性, 而導致個股價格波動較劇時, 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波動之風險 二 產業景氣循環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全球消費產業類股, 由於消費產業涵蓋廣泛因此全球政經情勢發展和市場的變化可能影響各區域之消費相關產業的景氣變化, 進一步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表現 三 流動性風險 : 店頭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 由於本基金得投資於國內上櫃股票, 投資人需了解目前我國店頭市場相對於集中市場, 尚處於初期發展階段, 投資標的較少 成交量較低, 而部份上櫃公司資本額較小, 面臨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較高, 因此有股價巨幅波動及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之風險 : 當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而需賣斷公債或公司債時, 將因我方需求之急迫及買方接手之意願, 或有以低於成本之價格出售, 致使基金淨資產價值下跌 四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幣別轉換之匯率產生變化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將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 期能降低外幣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五 投資香港國企 紅籌股之風險 ( 一 ) 市場風險 : 香港資本市場十分開放, 資金的進出自由, 資金的進出對港股影響程度大 ; 香港證券市場對每日證券交易價格並未設定上下限的控制, 故證券價格的漲跌幅可能較大 ;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20

25 ( 二 ) 匯率風險 : 港股以港幣計價, 港幣緊盯美元的匯率政策不變, 故美元走勢為港股的匯率風險 ( 三 ) 股價波動性風險 : 國企紅籌股的周轉率高, 故其股價波動性亦高 且國企紅籌股中有許多偏重景氣循環的類股, 其公司營運獲利常隨產業景氣循環之變化常有較大幅度之波動, 導致其股價波動程度也大 六 投資大陸地區市場之風險 ( 一 ) 市場風險 : 大陸地區股市為相對封閉的市場, 大部份股市參與者為中國地區的民眾與法人, 故大陸地區主管機關對股市政策的改變對股市影響程度大 ( 二 ) 股價波動性風險 : 大陸地區股市周轉率偏高, 故其股價波動性亦高 且大陸地區 A 股中有許多偏重景氣循環的類股, 其公司營運獲利常隨產業景氣循環之變化常有較大幅度之波動, 導致其股價波動程度也大 ( 三 ) 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的風險 : 大陸地區股市已有超過九成的公司完成股改, 未來非流通股將可上市流通, 將使大陸地區股市籌碼大幅增加, 對股價可能造成影響 七 投資地區政治 社會或經濟變動之風險 : 本基金所投資證券的發行機構遍佈全球三十五個國家 ( 含台灣 ), 每個國家的經濟條件例如 :GNP( 或 GDP) 成長率 通貨膨脹率 資本形成狀況 經濟自足性 國際收支情形等, 均各有不同, 而對證券發行人所設下的法令規範, 例如 : 內線交易 操縱市價 收購委託書 重大資訊揭露等, 寬嚴程度亦不盡相同, 此外有關證券發行人的財務會計資料 查核及申報等準則, 每個國家在某種重要層面亦可能出現極大差異, 投資人在不同國家所能獲得有關證券或資產的資訊, 其充分程度亦高低有別, 再者, 收歸國有 利用重稅徵收或充公 管制資金進出 政權轉換 法令規章改變 政治或社會情勢不穩定 外交糾紛等, 不僅對相關國家經濟有不良影響, 對本基金在當地的投資也會造成打擊 八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 一 )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主要指交易對手對於現在或未來之現金流量無法履行交割義務之風險, 該項風險之大小取決於對手的履約能力, 本基金在承做交易前, 已慎選交易對手, 針對其背景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審核 ; 同時對交易對手和客戶的信用風險進行評估與管理, 並採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藉由以上方式降低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二 )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由金融商品發行人與金融機構簽訂擔保契約, 金融機構依據擔保契約對於金融商品提供擔保, 可提高該商品之信用品質, 本基金可能投資附有保證機構擔保之有價證券, 惟不排除保證機構可能因機構信用評等調降 倒閉或破產將可能無法全數償還投資之本金及收益之風險 九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本基金未從事結構式商品交易 十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一 ) 市場風險 : 美國 英國 德國 法國 瑞士 香港之證券交易市場對於每日證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21

26 券交易價格的漲跌幅並未設定上下限的控制, 因此證券價格的每日漲跌幅可能較大 ( 二 ) 股價波動性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標的為全球消費產業相關類股, 相較於一般投資標的涵蓋各類股之股票型基金, 消費產業相關類股中某些產業可能較有明顯產業循環週期, 致使其股價經常隨著公司盈收獲利之變化而有較大幅度之波動 ( 三 ) 投資台灣存託憑證之風險 : 由於台灣存託憑證 (TDR) 價格與其掛牌市場股票價格有連動性, 投資 TDR 風險在於 TDR 可能遭受該掛牌股票市場的系統風險而致大幅波動 ;TDR 在台掛牌雖經證期局嚴格審核, 但一經掛牌後其財務報表的揭露依原股票掛牌市場證期局之規定, 與國內上市上櫃公司之約束略有差異, 增加 TDR 投資人維護其財報透明度的成本 TDR 之特性 :TDR 與國內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差異在於 : 1. 證交稅較低 :TDR 之證交稅僅千分之一, 低於股票交易的千分之三 2. 達金管會上市上櫃審核標準並經審查通過後, 為國內投資人提供一個投資國際企業的機會 ( 四 ) 投資海外存託憑證之風險包括 ( 但不限於 ) 下列風險 : 1. 與表彰標的證券相關聯之風險 : 海外存託憑證是一種用以表彰標的證券所有權之有價證券 ; 因此, 海外存託憑證之價格通常會隨標的證券市場波動 然而此關聯並非絕對正相關, 而且投資海外存託憑證之風險除本身之風險外, 尚包括其轉換成標的證券後之風險 2. 匯兌風險 : 如有海外存託憑證需轉換成標的證券時, 或有與其標的證券以不同貨幣計價而產生之匯兌風險 3. 即時資訊取得落後之風險 : 海外存託憑證發行機構並無義務於海外存託憑證交易市場揭露其公司之重大訊息 因此, 海外存託憑證之市場價值可能無法立即反映重大訊息之影響 4. 不易正確估計投資價值之風險 :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的公司, 在國外與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地之兩地股價通常有所差異, 海外存託憑證若發行量較少時, 股價通常較高 ; 因而投資人在評估該海外存託憑證的合理本益比時, 可能給予較高倍數造成高估股價的風險 十一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得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或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惟若證券相關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 縱為避險操作,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此外, 若必須於到期前處分證券相關商品, 則可能會因市場交易量不足而無法成交 投資人須暸解在部分新興市場國家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市場尚屬初期發展階段, 可能會有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十二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本基金暫不擬從事有價證券之出借交易 本基金僅得依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以他人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22

27 依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規定, 借券交易分為定價交易 競價交易及議借交易, 其中定價交易與競價交易均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借貸業務之運作 風險控管與相關保證責任 ; 議借交易之違約則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故本基金從事議借交易時, 將要求較嚴格的擔保品條件及比率, 以補償借券者違約之風險 惟就定價交易與競價交易而言, 本基金仍將可能面臨以下風險 : ( 一 ) 還券前價格之劇烈波動 : 本基金若遇突發事件, 必須處分借出之股票, 雖得要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但因須於十天前通知, 恐發生來不及處分之情事 ( 二 ) 流動性問題 : 當證券交易所確認借券人違約, 證券交易所將處分其擔保品, 並至證券交易市場回補有價證券以返還出借人, 但若因流動性不足致無法回補有價證券, 則證券交易所得以現金償還出借人, 恐發生現金價值低於原借出股票價值之風險 十三 新興市場國家投資風險 ( 一 ) 市場風險 : 本基金所投資之標的亦含括全球各新興市場, 而世界各國與新興市場的經濟情勢及變動, 對其他新興國家均具有影響力, 也將對本基金可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造成直接影響 本基金將以嚴謹的投資決策流程, 來決定本基金在新興市場的資產配置比重及相關個股的投資決策品質, 將有助於降低新興市場可能發生之市場風險, 相當程度達到防患於未然的效果 惟本基金不能也無法消弭該風險發生之可能性 ( 二 ) 國家風險 : 因本基金投資區域亦含括全球新興市場, 個別新興國家政經情勢或法規之變動, 可能對本基金所參與的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當本基金投資國家發生國家風險時, 基金經理人將根據各項取得資訊作專業判斷, 對投資於該國家進行減碼或進行停止投資決定, 其程度大小, 將視影響輕重決定 十四 其他投資風險 : ( 一 ) 投資次順位公司債之風險 : 本基金可投資標的中, 次順位公司債之債權受償順序僅優於該公司股東之剩餘財產分配權而次於該公司之其他債權, 對資產的請求權較低, 風險高於一般公司債 ( 二 ) 投資次順位金融債券之風險 : 次順位金融債券與信用評等同等級之金融債券相比, 享有較高之利益, 但其對債權之請求權僅優於發行銀行之股東, 次於發行銀行之存款人及其他債權人 ( 三 ) 投資無擔保公司債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基於克盡善良管理人之職責, 於投資無擔保公司債, 將定期檢視該公司之營運與財務狀況, 若公司狀況有惡化之虞, 將建議出售該公司債, 惟若因市場流動性不足而致使無法順利出售, 仍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 四 ) 可轉換公司債之風險 : 1. 可轉換公司債之發行條件, 其殖利率一般均較同一時期普通公司債為高, 確可提高債券基金之預期收益率, 且可轉換公司債於債券到期或因達發行公司所訂強制收回條件時, 仍可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條件向發行公司取回本金和債息, 與一般公司債投資方式相同, 受益人權益不受影響 ; 若遇景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23

28 氣回升股價反彈, 亦可分享相當程度之資本利得, 增補基金收益, 為一進可攻退可守的金融工具 2. 可轉換公司債同時兼具債券和股票特性, 因此除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價波動而造成可轉換公司債之價格波動 ( 五 ) 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風險 : 1. 產品特色 : 金融機構或一般企業 ( 稱為創始機構 ), 透過特殊目的機構及其隔離風險之功能, 以其穩健及可預測之現金流量之資產, 作為基礎或擔保, 再經由信用增強及信用評等機制之搭配, 將該資產進行重新組裝, 發行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基本上又可分為優先順位債券 次順位債券及末順位債券等三種, 其中優先順位債券之債信最高, 次順位債券次之, 而末順位債券則由創始機構買回 一般而言, 汽車貸款 房屋貸款 信用卡債權及其他擔保債權等均可經由上述方式加以證券化 2. 流動性風險 : 由於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背後為一組現金流量組合之資產, 其債信雖經信用增強及信用評等機構加以評等, 但以國內而言, 因本產品係新興之金融商品, 市場接受度及資訊透明度仍嫌不足, 故其流動性可能較一般公司債為低, 當本基金急需資金時, 可能因流動性風險而產生折價出脫之情況, 使投資受損 3. 利率風險 : 投資於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將無法避免市場利率反轉時, 利率上揚所引起的跌價損失 4. 信用風險 :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雖經信用增強及信用評等機構加以評等, 且以優先順位債券之債信最高, 次順位債券次之, 末順位債券則由創始機構買回 投資人投資於該證券化產品時, 應參考信用評等公司所給予之評等等級, 以及創始機構買回之末順位債券之比例 因資產組合預期之現金流量發生不足且金額超過末順位債券之金額時 ( 亦即部份資產組合發生違約事件 ), 則投資於次順位債券之投資人將面臨信用風險, 其投資之本金將遭到部份的損失, 惟若次順位金融債券之金額仍不足以支應違約金額時, 優先順位債券之投資人將面臨本金損失之信用風險 故投資於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仍將可能有信用風險 5. 提前還款風險 : 雖然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係由一組可預測的現金流量所組合而成的有價證券, 但仍可能面臨該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的現金流量產生變化, 投資人將因此面臨提前還款風險 ( 六 ) 投資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之風險 : 1.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主要分為兩類, 第一類為不動產資產信託 (Real Estate Asset Trust, 簡稱 REAT ), 第二類為不動產投資信託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簡稱,REIT ) 2. 不動產資產信託 (REAT) 乃是不動產所有權人 ( 委託人 ) 移轉其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予受託機構, 由受託機構或承銷商公開募集或向特定人私募資金, 並交給這些投資人 ( 受益人 ) 受益證券 承銷商向投資人所募集的錢, 再轉交給不動產所有人 REAT 的受益憑證, 是將大樓切割成一張張 債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24

29 券, 以債權的方式, 由證券化的發行機構支付本金與利息給投資人, 到期後把本金償還給投資人, 是屬於長期固定收益的投資工具 3.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REIT) 是將一個或數個龐大且不具流動性的不動產, 透過細分為較小單位並發行有價證券給投資人的方式, 以達到促進不動產市場及資本市場相互發展的目標 由於不動產流動性低,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原則上為封閉型基金, 主要是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憑證, 以投資不動產 不動產相關權利 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而成立之基金 4. 投資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主要風險如下 : (1) 流動性風險 : 由於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在推出初期, 台灣市場上流通商品不多, 同時發行條件各有差異, 買方接受程度較其他商品低, 因此在發展初期流動性將較差 (2) 價格風險 : 由於此商品所對應的資產是一般土地與建物, 若土地與建物價格漲跌波動太大時, 連帶也會影響不動產證券的商品的價格 ; 再加上封閉型基金是根據市場實際售價計算淨資產價值, 故市場對不動產的多空預期是封閉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最大的交易風險 (3) 管理風險 : 不動產資產證券化商品管理公司的專業度, 將影響其所選擇的不動產型態 標的物品質, 可能對本基金投資標的造成影響 (4) 信用風險 : 本基金所投資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雖具備一定的信用評等, 但仍有發生信用風險的可能 (5) 利率變動風險 : 由於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乃依未償付本金與利息現值為市場評價基礎, 因此利率變化亦將造成投資標的價格變動, 故存在利率變動的風險 十五 從事放空型 ETF 之風險放空型 ETF 主要是運用放空股票 期貨等方式追蹤反向每日現貨指數報酬的 ETF 其主要投資風險如下 : ( 一 ) 流動性風險 : 正常狀況下, 即使本基金面臨大量買回, 放空型 ETF 有充分流動性來因應本基金受益人所需之買回價金需求, 惟部分 ETF 之市場流動性較差, 可能有不易或無法成交 停止交易或下市之狀況 ( 二 ) 價格風險 : 當其所追蹤之指數上漲時, 放空型 ETF 價格將下跌, 績效與其追蹤之指數完全相反, 甚至槓桿放空之放空型指數基金績效將倍數相反於其所追蹤之指數 ( 三 ) 匯兌風險 : 以外幣計價之 ETF, 投資人需留意外幣之收益及本金換算為本國貨幣或其他貨幣時, 可能產生匯兌損失 ( 四 ) 追蹤誤差風險 :ETF 採用被動式管理的觀念, 投資目標為貼緊或追蹤標的指數變化, 並不會針對市場變化做出主動式操作 由於 ETF 不可能完全複製或追蹤標的指數, 基金淨值與對應股價指數走勢可能會有誤差 ( 五 ) 標的指數編製方式變動或計算準確性之風險 : 指數編製公司在任何時候可能變更標的指數的編製及計算方式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25

30 十六 從事商品型 ETF 之風險商品 ETF 主要是透過商品期貨之衍生性操作連結商品價格, 投資於商品市場, 需注意投資在商品市場的額外風險 商品 ETF 之投資表現將視市場狀況而定, 可能會高於或低於有關商品現價, 也可能發生因調整投資組合等因素未能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之風險, 將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其主要投資風險包含商品現貨本身的價格變動風險以及期貨轉倉風險 折溢價風險 ; 當市場處於正價差時, 因在期貨轉倉時成本會增加, 有可能造成追蹤誤差提高 十七 投資興櫃股票之風險 : ( 一 ) 興櫃股票之特性 : 與櫃股票可能具有流通性較差及公司資本額較小 設立時間較短等特性, 且無獲利能力等條件之限制 ( 二 ) 興櫃股票沒有漲跌幅的限制 ( 三 ) 興櫃股票交易方式與一般上市 ( 櫃 ) 股票不同 : 興櫃股票的交易係採與推薦證券商議價交易的方式, 與一般上市 ( 櫃 ) 股票的電腦自動撮合交易不同 十八 最大可能損失基金交易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 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 投資風險可能影響基金淨值之表現, 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於任一時點均可能漲或跌, 故基金投資人不一定能取回全部或任一部分之投資金額 陸 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柒 申購受益憑證一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申購程序及地點 : 1. 經理公司應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2.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 並於申購當日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入基金專戶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3.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之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資產價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或申購人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該等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資產價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4.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當日之該基金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26

31 ( 二 ) 申購起迄時間 : 1.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 保德信投信為週一至週五 9:00~16:00, 其他機構則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惟不得逾越保德信投信所訂之截止收件時間 2.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一 ) 申購價金之計算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申購手續費及最低申購金額, 請參閱 基金概況 壹所列十四 十五之說明, 第 5 頁 但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買回價金或分配收益價金轉申購本基金者, 不在此限 ( 二 )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下列方式給付之 : 1. 現金 ( 經理公司之總公司及各分公司不接受投資人以交付現金方式辦理基金申購業務 ) 2. 匯款 轉帳 郵政劃撥 : 投資人申購匯款及支付買回款項應以客戶本人名義為之 ( 但匯款人與受益憑證受益人之關係為本人 配偶 未成年子女者, 不在此限 ), 請投資人提供匯款水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供參 3. 票據 : 應以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或銀行匯票支付, 並以兌現日為申購日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三 受益憑證之交付 ( 一 ) 本基金無實體受益憑證轉換基準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一 )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二 ) 本基金之成立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 捌 買回受益憑證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受益憑證之買回作業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27

32 ( 二 )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填妥買回申請書, 並攜帶已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原留印鑑,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辦理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如以掛號郵寄之方式申請買回者, 以向經理公司申請為限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 四 ) 買回起迄時間 : 1. 各買回代理機構收件截止時間 :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 保德信投信為週一至週五 9:00~16:00, 其他機構則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惟不得逾越保德信投信所訂之截止收件時間 2.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買回申請日之買回申請 ( 五 ) 經理公司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 一 )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最高不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除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外, 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 二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以買回日 ( 指基金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本公開說明書所載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三 ) 經理公司將使用電腦系統偵測客戶是否為短線交易之客戶, 若系統偵測出該客戶該筆買回為短線交易, 將收取該筆交易之 短線交易費 本基金短線交易之定義為自申購日起持有未屆滿七個日曆日者 ( 含第七個日曆日 )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對於曾經從事基金短線交易之受益人, 經理公司亦得保留限制短線交易之受益人再次申購基金及對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權利 目前本基金短線交易費用為買回價金之萬分之ㄧ ( 四 )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五之 ( 一 ) 所述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 五 ) 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五之 ( 二 ) 所述 ),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 六 ) 受益人向辦理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辦理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三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28

33 ( 一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 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 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 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四 受益憑證之換發 本基金受益憑證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改採無實體發行, 無受益憑證換 發之情形 五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 一 )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1.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 餘額, 超過本基金之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買回價格 之暫停計算,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 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 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 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 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 二 )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 1.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 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或子 基金之經理公司停止受理買回 ; (2)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3)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者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2. 前款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 六 買回撤銷之情形 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 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十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 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受益人申請買回而有前述五所列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發生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 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 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 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29

34 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一 )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一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 詳見附表一 ) 附表一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目經理費保管費申購手續費買回費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買回收件手續費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其他費用 ( 註一 ) 計算方式或金額 每年按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2.00% 計,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70% 部份,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每年按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26 % 計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但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或各基金銷售機構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訂定 除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外, 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經理公司將使用電腦系統偵測客戶是否為短線交易之客戶, 若系統偵測出該客戶該筆買回為短線交易, 將收取該筆交易之 短線交易費 本基金短線交易之定義為自申購日起持有未屆滿七個日曆日者 ( 含第七個日曆日 )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對於曾經從事基金短線交易之受益人, 經理公司亦得保留限制短線交易之受益人再次申購基金及對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權利 目前本基金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 ( 即 短線交易費 ) 為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1.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免收手續費 2. 至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者, 依各基金銷售機構規定辦理 預估每次不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註一 : 包括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清算費用及訴訟或非訴訟所產生之費用 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 詳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捌之說明, 第 39 頁 )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30

35 除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 買回費用及買回收件手續費於申請買回時由受益人另行支付外,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 (81) 台財稅第 號函及 (91) 台財稅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本基金依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6 項之規定, 本基金受益人應予授權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 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 ( 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持有受益權單位等資料 ), 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以符合 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之規定, 俾保本基金權益,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 一 )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 二 )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 三 ) 證券交易所得稅 102 年 1 月 1 日起, 證券交易所得將適用證券交易所得稅相關規定 1. 本基金清算時, 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其中有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 得適用停徵規定 2. 受益人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 因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 其買回或轉讓價款減除成本後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免納所得稅 3. 本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納所得稅 4. 受益人為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或在中華民國有營業代理人或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者, 可能須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將證券交易所得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計算基本稅額 四 受益人會議有關事宜 ( 一 ) 召集事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31

36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 二 ) 召集程序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 三 ) 召開方式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之方式召開 2.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 四 )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解任或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2) 終止信託契約 ;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2. 受益人會議之召開及其他相關事項, 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拾 基金之資訊揭露一 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一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32

37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述 ( 一 ) 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報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一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有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如下 : (1) 本基金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網站公告下列事項 : A. 本基金最新修訂之公開說明書 B. 本基金之年報 C. 經理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2) 本基金於同業公會網站公告下列事項 : A.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C.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D.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F. 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G.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H.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I.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J.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33

38 K.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3) 公告於經理公司之網站 A.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C.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D. 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E.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F.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G.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 二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項 ( 一 ) 之 1. 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項 ( 一 ) 之 2. 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前項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三 )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 四 ) 前述一所列 ( 二 ) 之 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三 申請募集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者, 應記載事項無, 本基金非屬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拾壹 基金運用狀況有關本基金最新運用狀況, 請至經理公司網站 ( 參閱最新之基金月報或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參閱本基金年報, 或參閱下列投資情形 投資績效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會計師查核報告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資料 一 投資情形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附錄九 二 投資績效 ( 一 )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 本基金成立於 :2008/06/13)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34

39 資料來源 :Lipper,2018/9/30 ( 二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 無 ( 三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 本基金成立於 :2008/06/13) 資料來源 :Lipper,2017/12/31 ( 四 )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 本基金成立於 :2008/06/13) 資料日期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期間 三個月 (%) 六個月 (%) 一年 (%) 三年 (%) 五年 (%) 十年 (%) 自成立日 (%) 全球消費商機基金 資料來源 :2018 年 9 月份投信投顧公會台大教授共同基金績效評比表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35

40 三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總金額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計算 ( 本基金成立於 :2008/06/13) 年度 費用率 2.81% 2.97% 3.03% 3.03% 2.96% 註 : 1. 本基金成立於 2008 年 6 月 13 日 2. 費用率 : 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 ( 如 : 交易直接成本 手續費 交易稅 ; 會計帳列之費用 經理費 保管費 保證費及其他費用等 ) 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 四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 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附錄十 五 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若證券商為該基金之受益人者, 應一併揭露其持有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及比率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附錄十一 六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 無 七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36

41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一 本基金定名為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保管機構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之一 二之說明, 第 1 頁 参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信託契約第四條 第六條 ) 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四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五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六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七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37

42 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受其委任辦理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九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十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須辦理簽證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 信託契約第五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柒之說明, 第 頁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信託契約第七條 )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壹拾貳億元整 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無 柒 基金之資產 ( 信託契約第九條 )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保德信歐洲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保德信歐洲組合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間契約之規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38

43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五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六 ) 買回費用 (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七 )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六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信託契約第十條 )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市場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及因為完稅而產生一切必要之費用 ; ( 三 )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五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七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八 ) 本基金財務報告簽證或核閱費用 ( 以依法令或依本契約規定應向受益人公告之財務報告為限 )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述一所列 ( 一 ) 至 ( 三 ) 及 ( 八 ) 之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39

44 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一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玖之說明, 第 頁 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二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參所列一 之說明, 第 8-9 頁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信託契約第十三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參所列二 之說明, 第 頁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信託契約第十四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之九說明, 第 1-3 頁 拾參 收益分配 ( 信託契約第十五條 )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 信託契約第十七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捌之說明, 第 頁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信託契約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但有第十九條第一項前三款之情事發生, 並經金管會核准得暫停計算淨資產價值時, 經理公司除得依第十九條規定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延緩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得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前述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同業公會擬定並經金管會核定之計算標準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目前核定之計算標準請參閱 附錄四 淨資產價值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請參閱 附錄五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40

45 算日 ), 並依下列方式計算 : ( 一 ) 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存託憑證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依序由路透社 (Reuters)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 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 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為準 ; 認購已上市或上櫃同種類之增資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二 ) 上市或上櫃債券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依序由路透社 (Reuters) 彭博資訊 (Bloomberg)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等, 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基準, 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 則依序以最後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 最後買價 最後成交價格, 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如持有之債券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三 ) 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及投資單位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可取得外國基金管理機構通知或公告前一營業日之淨值為準, 若無前一營業日淨值者, 則以最近之淨值為準 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之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最近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之 ( 四 ) 其他投資標的 : 上市或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 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 則以最近之收盤價為準 ; 未上市或未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交易對手或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 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 則依序以最近收盤價格 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替代之 ( 五 ) 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各證券相關商品集中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 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 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為之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交易對手或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價格為準, 若無前一營業日價格者, 則依序以最近收盤價格 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替代之 2. 期貨 : 以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若無前一營業日結算價格者, 則以最近之結算價格為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41

46 之 3. 遠期外匯合約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依序由路透社 (Reuters) 彭博資訊 (Bloomberg)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所取得各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各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四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 即元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五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六 自中華民國一 二年一月一日起,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變更如下 : 先依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各該外幣對美金之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金 ;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美金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如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之交易方式變更為全天候交易而無每日收盤匯率時, 則依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四點至四點三十分之間所取得最接近四點之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於外幣換算為美金時,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幣匯率時, 則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 如仍無法取得時, 則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並依序可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匯率 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拾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 信託契約第二十二條 )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令更換者 ;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42

47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 )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拾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 )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43

48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拾玖 基金之清算 ( 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 ) 一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廿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廿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信託契約因基金保管機構有第廿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而終止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卅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44

49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貳拾 受益人名簿 ( 信託契約第二十七條 ) 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 信託契約第二十八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玖之四之說明, 第 頁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 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拾之說明, 第 頁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 信託契約第三十四條 )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45

50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事業簡介一 設立日期 ( 一 ) 原設立日期 :( 元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1. 民國 81 年 11 月 6 日取得經濟部公司執照 2. 民國 81 年 11 月 11 日取得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 3. 民國 81 年 12 月 14 日取得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二 ) 公司更名一 : 民國 90 年 2 月 5 日正式更名為 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 民國 90 年 2 月 5 日取得經濟部公司執照 2. 民國 90 年 2 月 19 日取得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 3. 民國 90 年 2 月 20 日取得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4. 民國 90 年 4 月 9 日起金管會核准經理之 14 檔 元富 開放式系列基金名稱正式變更為 保德信元富 開放式系列基金 ( 三 ) 公司更名二 : 民國 93 年 1 月 2 日正式更名為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 民國 92 年 11 月 27 日取得經濟部公司執照 2. 民國 92 年 12 月 11 日取得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3. 民國 93 年 1 月 2 日取得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 4. 民國 93 年 2 月 13 日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經理之 17 檔基金名稱變更為 保德信 開放式系列基金 二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107 年 9 月 30 日 核定股本實收股本每股面額年月金額金額股本來源 ( 新臺幣元 ) 股數 ( 股 ) 股數 ( 股 ) ( 新臺幣元 ) ( 新臺幣元 ) 89/ ,684, ,840,000 50,531, ,318,560 盈餘轉增資備註 : 經理公司自 89 年 7 月起股本金額為新臺幣 505,318,560 元 三 營業項目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 二 )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三 )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 四 )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業務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46

51 四 沿革 ( 一 ) 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五年度推出之基金新產品 107 年 9 月 30 日 基金名稱開始公開募集日正式成立日 保德信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保德信中國中小基金 保德信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保德信中國好時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保德信多元收益組合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保德信策略報酬 ETF 組合基金 保德信策略成長 ETF 組合基金 ( 二 )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高雄分公司 1. 民國 83 年 9 月 12 日取得金管會核准高雄分公司設立函 2. 民國 83 年 10 月 6 日取得經濟部分公司執照 3. 民國 83 年 11 月 3 日取得高雄分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 台中分公司 1. 民國 87 年 9 月 9 日取得金管會核准台中分公司設立函 2. 民國 87 年 10 月 12 日取得經濟部分公司執照 3. 民國 88 年 1 月 11 日取得台中分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 ( 三 ) 最近五年度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或更換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董事到任 傅德修 監察人更改 哈吉娜 董監改選 董事更改 張文貞 董監改選 董事更改 張一明 貳 事業組織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47

52 一 股權分散情形 ( 一 ) 股東結構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107 年 9 月 30 日 股東結構本國法人本國外國外國數量上市公司其他法人自然人機構個人 合計 人數 ( 人 ) 持有股數 ( 千股 ) 0 4, , ,531 持股比率 (%) ( 二 ) 主要股東名單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名單 主要股東名稱 股份 持有股數 ( 千股 ) 107 年 9 月 30 日 持股比率 (%) 台灣土地銀行 4, 美商保德信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6, 美商保德信國際投資公司 其他 合計 50, 二 組織系統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表 ( 共計 151 人 ) 107 年 9 月 30 日 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107 年 9 月 30 日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48

53 部門別 部門職務及功能 工作職掌 董事 1. 依據法令規定執行一切董事職權 2. 依授權制度執行一切董事長職權 董事長 3. 內部稽核及控制之遵循及執行 監察人 4. 提報及討論各部門之風險管理相關事宜 董事會 董事長室內部稽核 5. 提報暫停交易之有價證券的評價政策及方法 審閱暫停交易之有價證風險管理委員會券的評價政策及方法之允當性及判斷各有價證券發生暫停交易時所基金評價委員會 風險管理 應採用的評價方法的合理性 6. 監督及處理公司內部風險管理相關事宜 1. 總經理負責公司整體策略領導 營運之統籌管理 總經理 2. 人事管理 人力規劃 薪酬考勤 績效管理 人才培育及福利制度之 總經理室 人力資源制定與執行 法律顧問 3. 法律相關事務之處理 擬訂及顧問等執行 法令遵循 4. 公司政策 內部規範及投信業相關法令規定之擬訂 遵循與執行 5.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劃之評估 規劃 執行與申報 投資長室 1. 負責管理投資管理部 2. 擬定與執行所屬部門年度目標 基金管理 / 研究分析 1. 負責公司所有國內 外基金之操作管理與研究分析 資金調度 2. 債券基金之操作管理, 股票型基金及公司之資金調度 全權委託投資管理部 3. 全權委託專戶之操作管理 投資策略分析 4. 總體經濟與投資策略分析 股票 債券 基金 5. 金融商品交易相關作業 ETF 外匯 等交易執行 1. 全權委託業務推廣 專戶理財部 全權委託業務推廣 2. 全權委託業務簡報及各類文件彙總與整理 3. 全委客戶之維護 行銷長室 1. 負責管理直銷業務部 通路業務部 行銷部及多元理財業務部 2. 擬定與執行所屬部門年度目標 3. 基金業務推廣 通路之擴展及維護 4. 公司廣告行銷及產品企劃策略 5. 客戶服務 公司網站及交易平台管理與維護 1. 基金業務推廣 直銷業務部 直銷業務推廣 2. 散戶之業務推廣及各類申贖 諮詢服務等提供 3. 領導與管理直銷業務 4. 業務目標設定與達成 通路業務部 通路業務推廣 1. 領導與管理通路業務 2. 推廣各項基金產品至各通路 3. 通路業務目標設定與達成 1. 客戶服務及基金銷售 多元理財中心多元理財業務部 2. 電子商務平台各項服務 / 行銷及規劃 數位行銷 3. 公司網站 / 交易平台之管理與維護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49

54 部門別 部門職務及功能 工作職掌 1. 公司行銷策略規劃 2. 各管道之行銷企劃執行 3. 媒體公關業務擴展及維護 4. 總公司行銷業務之維繫及遵守 行銷部 整合行銷 5. 產品發展策略擬定 市場策略 6. 集團產品資源研究與溝通 產品發展 7. 主管機關連繫與送件修約流程 8. 跨部門溝通完成產品專案管理 9. 整合集團資源與投管部想法提出季展望及季主推基金相關文宣品 10. 提供產品銷售切點 財務部 會計業務 1. 公司帳務之處理 美國總公司各項報表分 2. 財務分析及管理報表之製作 析 營運長室 1. 負責管理營運作業部及資訊部 2. 擬定與執行所屬部門年度目標 1. 基金申贖與變動之各項作業 股務作業 2. 基金帳及全權委託帳務之處理 營運作業部基金會計 3. 券商開戶與對帳 總務管理 4. 公司內部總務 庶務等作業管理 1. 綜理資訊策略發展與資訊業務推展 2. 公司資訊應用系統之規劃 發展及維運 3. 資訊專案之時程與品質管理 資訊部 應用系統開發與維護 4. 各部門應用系統問題之支援處理 資訊工程 5. 負責各項資訊基礎設施之規劃 建置與維運 6. 資料中心維運與資料備援管理 7. 公司內部電腦技術問題之支援處理 三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份數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107 年 9 月 30 日 持有本公司股份 目前兼 任其他職稱姓名就任日期股數持股比率主要經 ( 學 ) 歷公司之 ( 千股 ) (%) 職務 國立中山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渣打投顧總經理 保誠投信代理總經理 總經理 張一明 107/06/ 柏瑞投信總經理德銀遠東投信總經理宏利投信總經理保德信投信總經理 無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50

55 職稱姓名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 千股 ) 持股比率 (%) 投資長唐雲益 105/03/ 大中華投資組主管 葉獻文 106/02/ 行銷長周偉德 103/6/ 直銷業務部部門主管 通路業務部部門主管 多元理財業務部部門主管 行銷部部門主管 劉逸典 102/01/ 孫詩怡 106/06/ 馮文怡 ( 代理 ) 107/05/ 傅佩儀 107/06/ 營運長黃麗英 103/6/ % 資訊部部門主管 專戶理財部部門主管 黃怡仁 107/06/ 游景森 103/08/ 主要經 ( 學 ) 歷 美國 The City University of New York, MBA 摩根富林明投信基金經理人摩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香港 ) 基金經理人 JTM Capital Partners(HK)Ltd 投資組合經理人惠理康和投信投資長柏瑞投信投資長保德信投信投資長 淡江大學產經系碩士中友會計師事務所科長大信證券主任富鼎投信襄理保德信投信投資管理部副總經理 淡江大學企管碩士摩根投信副總經理德盛安聯投信總經理保德信投信行銷長 澳洲 University of South Australia, MBA 宏利投信投資理財部協理保德信投信副總經理 輔仁大學經濟系學士荷銀投顧襄理日盛證券副理摩根投信副總經理保德信投信協理 東吳大學中國文學系學士宏利人壽專案經理摩根投信副理安聯投信經理保德信投信經理英國艾希特大學財務暨國際企業管理學系碩士越洋科技專案經理瀚斯寶麗資深行銷管理人員摩根投信協理保德信投信協理美國 University of Maryland, MBA 德盛安聯投信營運長瑞銀投信營運長統一證券海外業務副總保德信投信營運長 中原大學數學系學士瀚亞投信協理保德信投信副總經理 美國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 MBA 安泰投信協理保德信投信副總經理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51

56 職稱姓名就任日期 財務部部門主管 台中分公司經理人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 千股 ) 持股比率 (%) 張文貞 101/07/ 潘汝揚 106/10/ 主要經 ( 學 ) 歷 台灣大學會研所碩士宏利投信財務部資深經理保德信投信協理 靜宜大學財金組 EMBA 柏瑞投信副總經理宏利投信經理安聯投信協理保德信投信協理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無 無 高雄分公司 經理人 洪志員 102/03/ 中山大學國際企業組碩士富蘭克林業務經理保德信投信副總經理 無 投資管理部全權委託組主管 林昭吟 105/07/ 雲林科技大學企管所碩士國際投信經理元大投信經理永豐投信協理保德信投信協理 無 內部稽核組主管 賴慶興 103/03/ 澳洲 Macquarie University, Master of Applied Finance 復華投信副理富達證券副理宏泰人壽保險襄理保德信投信經理 無 法令遵循組主管 張延玉 99/09/ 政治大學法律系國泰世華銀行 / 信託部襄理天達投顧經理宏利投信經理保德信投信協理 無 四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職稱董事董事董事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姓名 美商保德信保險 ( 股 ) 有限公司代表人理察 迪第歐 美商保德信保險 ( 股 ) 有限公司代表人張文貞 美商保德信保險 ( 股 ) 有限公司代表人張一明 選任日期 2017/04/ /04/ /06/25 任期 ( 年 ) 至 2020/05/04 至 2020/05/04 至 2020/05/04 選任時持有經理公司股份 股份 數額 ( 千股 ) 持股 比率 ( % ) 現在持有經理公司股份 股份 數額 ( 千股 ) 持股 比率 ( % ) 46, , 年 9 月 30 日 主要經 ( 學 ) 歷 現任保德信投信董事長美商保德信保險 ( 股 ) 經理人紐約 Wagner 學院經濟學學士 現任保德信投信協理台灣大學會研所碩士 現任保德信投信總經理國立中山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備註 法人股東代表當選董事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52

57 職稱 姓名 選任日期 監察人哈吉娜 2017/04/25 任期 ( 年 ) 至 2020/05/04 選任時持有經理公司股份 股份 數額 ( 千股 ) 持股 比率 ( % ) 現在持有經理公司股份 股份 數額 ( 千股 ) 持股 比率 ( % ) 主要經 ( 學 ) 歷 美商保德信保險 ( 股 ) 經理人美國 Excelsior College 商學院學士 備註 個人身分當選監察人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指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公司 : ( 一 )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三 ) 前目人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利害關係公司資料 名稱 與經理公司關係 107 年 9 月 30 日 台灣土地銀行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美商保德信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The Prudential Insurance Company of America 為經理公司持股 5% 以上之股東 經理公司持股 5% 以上之股東擔任其董事 為經理公司持股 5% 以上之股東 肆 營運情形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附錄七 二 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 最新經理公司財報,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附錄八, 或上公開資訊觀測站 查詢 伍 受處罰之情形 ( 列示最近二年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金管會處分及糾正之時間及詳情 ) 金管會 107 年 4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下列檢查缺失應予糾正 : (1) 業務員透過電話與客戶洽談基金申購業務, 有代理客戶填寫申購書並簽章之情事 (2) 基金從事匯率避險交易, 投資決定書未說明投資分析基礎及根據 (3) 辦理對客戶之洗錢與資恐風險評估作業有欠妥情事 (4) 新基金募集前未確實執行洗錢風險評估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53

58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無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54

59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 本基金之銷售機構明細如下, 惟實際銷售情況仍視各家銷售機構公告為準 ) 一 辦理銷售及買回受益憑證之基金銷售機構 機構名稱 地址 電話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總公司 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 161 號 3 樓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台中市西屯區市政路 402 號 5F 之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 679 號 5 樓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高雄市鹽埕區大仁路 141 號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 2 段 55 號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 111 號 3 4 樓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由分公司 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 144 號 7 樓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 8 號 1 樓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97 號 22 樓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 2 段 95 號 3 樓 康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 176 號 B1-B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01 號 4 樓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區明水路 698 號 3 樓 700 號 3 樓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225 號 樓 安睿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內湖區洲子街 105 號 2 樓 二 特定金錢信託機構 銷售機構地址電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20 號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 46 號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山區長安東路 2 段 225 號 17 樓,19 樓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23 號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中區公園里自由路二段 38 號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 1 段 2 號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7 號 1 樓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 168 號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吉林路 100 號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 2 段 99 號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 30 號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西區民權路 87 號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一段 506 號 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行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7 號 樓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二段 246 號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6 號 1,3,4,5,19-21 樓及 32 號 3,4,5,19-21 樓,3-1,4-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士林區中正路 255 號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55

60 銷售機構 地址 電話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 68 號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市中區市府路 59 號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109 號 1 2 樓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207 號 26,27 樓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 66 號 1-10 樓及 68 號 1 樓 2 樓 2 樓之 1 7 樓 9 樓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號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 125 號 127 號 125 號 2 樓及 125 號 3 樓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0 號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 7 號 16 樓 40 樓及 41 樓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號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 365 號 8 樓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 111 號 3 4 樓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 8 號 1 樓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97 號 22 樓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 2 段 95 號 3 樓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01 號 4 樓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明水路 698 號 3 樓 700 號 3 樓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225 號 樓 保德信投信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公開說明書 56

61 特別記載之事項 附錄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 約之聲明書 茲聲明經理公司願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62 錄 度

63

64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 十三條第三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就公司治理作業情形載明下列事項 : 一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請參閱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之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 一 ) 本公司設置董事三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任期均為三年 ( 二 ) 本公司董事長 總經理非由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等親屬擔任, 以維護董事會之獨立性 二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 一 ) 董事會之職責如下 : 1. 核定本公司重要章則, 組織規程與重要契約 2. 核定本公司經營方針 營業計劃書及年度預算 3. 擬定本公司決算 盈餘分派案或虧損彌補議案 4. 核定本公司之投資事項 5. 核定本公司重要財產及不動產之購置及處分 6. 核定分支機構之設置裁撤 7. 總經理之聘免 8. 擬定本公司資本之增減 9. 核定其他重要事項 10. 其他依據法令規章及股東會所賦與之職權 ( 二 ) 經理人之職責如下 : 本公司經理人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應符合忠實義務, 並以誠信 勤勉 謹慎管理以及專業等原則為之 總經理秉承董事會決定方針綜理公司一切業務, 並由副總經理輔佐之 三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本公司設有監察人一名, 係以其個人名義當選監察人 監察人之職責如下 : ( 一 ) 審查年度決算報告 ( 二 ) 監察公司業務, 並檢查一切帳目 ( 三 ) 其他依法監察事項 四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 一 ) 本公司恪遵相關法令並秉持著誠信原則, 妥適處理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

65 ( 二 ) 本公司利害關係人包括董事 監察人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關係企業及 依相關法令定義具利害關係者, 請參閱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之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本公司皆定期調查利害關係人之名單, 納入控管 五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 一 ) 本公司依相關法令規定應申報之所管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訊, 皆定期傳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 並設有發言人制度, 以確保可能影響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能夠及時允當揭露 ( 二 ) 本公司並已架設網站, 網址為 其上建置有本公司與所管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相關資訊, 以利股東 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 本公司並設有專人負責維護該網站, 以及時更新所列資料, 務求詳實正確 六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本公司隨時注意國內外公司治理相關制度之發展, 據以檢討改進本公司之公司治理 制度, 以提昇公司治理成效 本公司為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 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並促進公司健全發展, 本公司業經 2014 年 3 月 26 日董事會決議本公司之公司治理將參照投信投顧公會訂定之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辦理

66 附錄四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88 年 10 月 18 日證期會 ( 八八 ) 台財證 ( 四 ) 第 號函准予備查 90 年 9 月 7 日證期會 ( 九 0) 台財證 ( 四 ) 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91 年 6 月 6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七款與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三條 91 年 12 月 1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二項 92 年 4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五項 92 年 10 月 2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八項 92 年 11 月 17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至第五條 92 年 12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四條第五項 94 年 8 月 9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條 第三條 第四條及增訂第五條 94 年 12 月 26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97 年 5 月 27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 98 年 9 月 11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正第三條及第四條 99 年 8 月 16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三條 99 年 12 月 15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二 五 六 及十一項 100 年 8 月 17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條 101 年 12 月 22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修正第四條第九 十項 102 年 1 月 3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十六項 104 年 1 月 26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正第四條第九 十項 104 年 4 月 29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五條第二項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 1

67 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2

68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 3

69 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4

70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5

71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 6

72 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2.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7

73 附錄五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3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准予核定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4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備 一 法源依據及目的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 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 時差 匯率 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導致需調整淨值, 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 減少業者過度繁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 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二 適用情形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以保護投資人 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賠償投資人外, 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 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 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 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三 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 ( 一 ) 貨幣市場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125%( 含 ); ( 二 ) 債券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三 ) 股票型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5%( 含 ); ( 四 ) 平衡型及多重資產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五 ) 保本型 指數型 指數股票型 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 : 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四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 理外, 應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 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五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 處理原則如下 : ( 一 ) 淨值低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 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74 3. 舉例如下表 : 淨值偏差時調整後說明低估申購金額 $800 申購金額 $800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申購 NAV:$8 NAV:$10 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者購得 100 單位以 80 單位計 $800 贖回金額應為 $1000, 故贖回 100 單位贖回 100 單位贖回由基金資產補足受益人 NAV:$8 NAV:$10 者所遭受之損失 $200, 以維贖回金額 $800 贖回金額 $1000 持正確的基金資產價值 ( 二 ) 淨值高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 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3. 原則上, 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 且只要當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 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舉例如下表 : 淨值偏差時調整後說明高估申購金額 $800 申購金額 $800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申購 NAV:$10 NAV:$8 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者購得 80 單位購得 100 單位價金 $800 贖回金額應為 $800, 贖回 100 單位贖回 100 單位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贖回 NAV:$10 NAV:$8 之贖回款而使基金受者贖回金額 $1000 贖回金額 $800 有損失部分,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六 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管程序如下 : ( 一 ) 知會金管會 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二 ) 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 三 ) 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 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更正分錄出示意見 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75 ( 四 ) 檢具會計師報告, 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 五 ) 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 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 並為妥善處理 ( 六 )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 七 ) 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 處理步驟 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合理 ( 八 ) 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 及陳述偏差的淨值已重新計算 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七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 修正時, 亦同

76 附錄六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基金評價委員會說明 本經理公司為了力求所經理之各基金所持有之國外上市 上櫃股票 債券等發生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第四條第 ( 九 ) 及 ( 十 ) 項規定之情事時, 基金資產的評價均公平合理, 且對基金持有的受益人未產生不利的影響, 特定成立本公司基金評價委員會 ( 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 ) 並運作之 啟動時機 : 若本公司所經理之基金所持有國外上市 上櫃股票或債券, 基金評價委員會組織章程第六條之情事之一時, 則相關負責單位會儘速進行資料之蒐集與分析, 且基金評價委員會將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召開會議討論決議之 ; 惟相關負責單位若因資訊取得困難致無法於五個營業日提出評價建議時, 應於評價委員會中提出說明, 經委員會同意後另訂日期提出評價建議 評價方法 : 基金評價委員會將依據本公司所制定的 保德信證券投信 - 國外有價證券暫停交易的評價方法 ( 如後附 ) 進行評價, 惟評價委員會所決定的價格可能涉及主觀判斷, 故本基金最後用以計算該基金淨資產價值的有價證券價格可能與該證券於市場實際賣出的價格有所不同. 但基金評價委員會將以審慎及誠信的原則訂定有價證券合理的可能價格 基金評價委員會之決議及後續作為 : (1) 基金經理人提供之評價建議及報告, 最遲應於基金評價委員會召開之前一天, 提供予該委員會之所有委員 (2) 相關評價建議, 經基金評價委員會充分討論後, 作成最終價格決議 (3) 本公司基金評價委員會之運作, 係採取 及時審查 機制, 原則上以 暫停交易發生之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召開, 以善盡基金管理公司之職責為首要目標 (4) 再者, 基金經理人為暫停交易有價證券之判斷及評估的主要負責人, 會以負責任的態度, 主動積極追蹤事件的發展, 並隨時依據公開訊息揭露狀況, 不定期 及時主動召開基金評價委員會, 說明其影響性及評估內容 (5) 此外, 為降低因人為疏失所造成之損害影響, 基金評價委員會又另設 每月 10 日內定期審視 之強制性機制, 以確保評價價格之適切性

77 (6) 另, 基金評價委員會當日開會所決議之評價價格, 於當日起適用, 並作為該基金次一日之結帳基礎 例如, 基金評價委員會於 102 年 8 月 16 日開會並決議評價價格, 此評價價格即自同年 8 月 16 日起適用, 且作為該基金 8 月 17 日結算前一日 (8 月 16 日 ) 之淨值時的價格基礎

78 保德信證券投信 - 國外有價證券暫停交易的評價方法更新日期 :2014/12/12 下列各有價證券的評價方針及方法, 適用保德信投信旗下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發生 基金評價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六條之情事者 : (1) 國外上市 上櫃股票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存託憑證 ) (A) 經基金經理人判斷發生暫停交易之事由對該股票的股價影響為正面, 並提出佐證資料或評估報告者 ; 則依保守原則皆採該股票最後 / 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格進行評價 如當下無法判斷其影響為正 / 負面時 ( 如購併等尚無細節評估時 ), 亦採該股票最後 / 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格進行評價 (B) 經基金經理人判斷發生暫停交易之事由對該股票的股價影響為負面, 則依下列兩種方法因應之 : I. 由基金經理人檢附佐證資料或報告評估其股價的影響及可能合理的價格區間, 並送至 基金評價委員會 討論後, 決定該股票之合理價值 ; II. 若基金經理人無法評估該事由對股價的影響程度時, 檢附佐證資料或報告至 基金評價委員會 討論後, 採行 指數收益法 ( 註一 ) 進行評價 但經 指數收益法 所決定之評價價格不得超過該股票最後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 (C) 上述 (A) (B) 所決定採用的評價價格, 基金經理人須每月 10 日內審視所決定的評價是否需要調整者, 其評估結果或報告應呈權責主管審閱核准並將評估結果或報告通知各基金評價委員, 若基金評價委員或基金經理人決定需要時, 則須重新準備檢附佐證資料或報告並召開 基金評價委員會 討論後, 重新決定該股票之合理價值 若評價報告距每月 10 日有未滿一個月者, 得無需再次進行審視 ( 註一 ): 指數收益法 : 係將暫停之股票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存託憑證 ) 歸屬到某個交易所及某類指數, 按照該交易所之該指數的漲跌幅調整股票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存託憑證 ) 價格 (2) 國外債券 (A) 債券之收盤價連續 20 個營業日未變動, 且資訊源維持原價格 I. 由基金經理人評估並對相關債券提供替代的價格資訊源, 並經 基

79 II. 金評價委員會 核可後採用之 一旦原價格資訊源對該債券恢復評價, 則價格資訊源將回復採用原評價資訊源 若基金經理人未能提出合理的替代價格資訊源, 則維持原評價資訊源, 並於評價委員會作成紀錄 (B) 債券發行公司違約或破產 I. 由基金經理人檢附佐證資料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或委由專業機構進行發行公司違約或破產後之評價, 並送至 基金評價委員會 討論後, 決定對發行公司之評價 II. 債券符合以下標準之一時, 應評估建議 暫停估計利息 : a 該債券發行者進行破產保護程序者; b 因法令遭受資產被查封或扣押之虞者; c 未依受託契約所定之日期返還本金者; d 未依受託契約所定之日期清償利息且超過寬限期 30 日內亦未清償利息 III. 債券符合以下標準之一時, 應評估建議 迴轉帳上已經估計之應收利息 : a 已發生第二次未依受託契約所定之日期清償利息且超過寬限期 30 日內亦未清償利息 b 該債券發行者已執行破產保護程序 ; c 已遭受法令執行資產查封或扣押 上述 (B) I 所決定採用的評價價格, 基金經理人須每月 10 日內審視所決定的評價是否需要調整者, 其評估結果或報告應呈權責主管審閱核准並將評估結果或報告通知各基金評價委員, 若基金評價委員或基金經理人決定需要時, 則須另行檢附佐證資料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或委由專業機構提供之分析報告, 提交 基金評價委員會 討論後, 重新決定該債券之合理價值 若評價報告距每月 10 日有未滿一個月者, 得無需再次進行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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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日期 :2018/09/30 基金簡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千個 ) R/P NO. :FGLR176 頁次 :1 印表日期 :2018/10/3 印表時間 : 下午 06:40 印表者 : 劉珮岑 淨資產金額 ( 計價幣別千元 )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計價幣別 ( 計價幣別元 ) 高成長 1994/04/11 37,493 3,472, 新臺幣 金滿意 1995/05/02 128,809 5,459, 新臺幣 亞太 1996/01/23 47,276 1,000, 新臺幣 貨幣市場 1996/05/17 1,144,928 18,061, 新臺幣 店頭市場 1996/09/16 20, , 新臺幣 第一 1997/09/11 16, , 新臺幣 科技島 1998/08/25 46,647 1,172, 新臺幣 中小型股 1999/01/22 17, , 新臺幣 瑞騰 1997/06/04 274,187 4,263, 新臺幣 新世紀 2000/03/04 66, , 新臺幣 金平衡 2000/12/15 22, , 新臺幣 台商全方位 2001/08/27 14, , 新臺幣 全球醫療生化 - 新台幣 2002/06/20 276,775 9,613, 新臺幣 全球醫療生化 - 美元 2015/02/ 美金 新興趨勢組合 2006/10/11 94,654 1,034, 新臺幣 歐洲組合 2007/01/26 47, , 新臺幣 全球資源 2007/09/11 371,864 3,056, 新臺幣 全球基礎建設 2008/01/21 35, , 新臺幣

82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日期 :2018/09/30 基金簡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千個 ) R/P NO. :FGLR176 頁次 :2 印表日期 :2018/10/3 印表時間 : 下午 06:40 印表者 : 劉珮岑 淨資產金額 ( 計價幣別千元 )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計價幣別 ( 計價幣別元 ) 全球消費商機 2008/06/13 34, , 新臺幣 多元收益組合 - 新台幣累積型 2016/06/27 18, ,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多元收益組合 - 新台幣月配息型 2016/06/27 14, ,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多元收益組合 - 美元累積型 2016/06/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多元收益組合 - 美元月配息型 2016/06/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新臺幣美金美金 拉丁美洲 2010/04/16 130, , 新臺幣 亞洲新興市場債券 - 累積型 2011/07/11 26, ,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亞洲新興市場債券 - 月配息 2011/07/11 20, ,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好時債組合 - 累積型 2012/05/24 19, , ( 本基金之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好時債組合 - 月配息 2013/03/27 5,707 46, ( 本基金之子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興市場企業債券 - 累積型 2013/06/06 51, ,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興市場企業債券 - 月配息 2013/06/06 80, ,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新興市場企業債券 - 美元累積型 2018/08/ 美金 新興市場企業債券 - 美元月配息? 2018/08/ 美金 人民幣貨幣市場 - 新台幣 2015/03/24 27, , 新臺幣 人民幣貨幣市場 - 人民幣 2015/03/24 3,194 35, 人民幣 中國品牌 - 新台幣 2011/03/08 371,775 3,558, 新臺幣 中國品牌 - 美元 2015/09/01 1,655 14, 美金

83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日期 :2018/09/30 基金簡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千個 ) R/P NO. :FGLR176 頁次 :3 印表日期 :2018/10/3 印表時間 : 下午 06:40 印表者 : 劉珮岑 淨資產金額 ( 計價幣別千元 )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計價幣別 ( 計價幣別元 ) 中國品牌 - 人民幣 2015/09/01 2,749 24, 人民幣 中國好時平衡 - 新台幣累積型 2015/11/16 54, ,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中國好時平衡 - 新台幣月配息型 2015/11/16 20, ,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中國好時平衡 - 美元月配息型 2015/11/ ,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中國好時平衡 - 人民幣月配息型 2015/11/16 1,309 11,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新臺幣新臺幣美金人民幣 中國中小 - 新台幣 2014/10/14 280,573 2,301, 新臺幣 中國中小 - 美元 2016/09/ , 美金 中國中小 - 人民幣 2016/09/ , 人民幣 策略報酬 ETF 組合 - 新台幣 2017/01/03 21, , 新臺幣 策略報酬 ETF 組合 - 美元 2017/01/ , 美金 策略成長 ETF 組合 - 新台幣 2017/04/25 38, , 新臺幣 策略成長 ETF 組合 - 美元 2017/04/ , 美金 大中華 - 新台幣 1998/12/11 88,147 2,477, 新臺幣 大中華 - 美元 2018/07/ 美金 大中華 - 人民幣 2018/07/ 人民幣 全球中小 - 新臺 2003/07/03 30, , 新臺幣 全球中小 - 美元 2018/08/ 美金

84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日期 :2018/09/30 基金簡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 千個 ) 淨資產金額 ( 計價幣別千元 ) 合計 : 4,010,135 66,495,433 R/P NO. :FGLR176 頁次 :4 印表日期 :2018/10/3 印表時間 : 下午 06:40 印表者 : 劉珮岑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計價幣別 ( 計價幣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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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總額明細表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頁次 :1 單位 : 新臺幣百萬元 項 股票 目 證券市場名稱金額 佔淨資產百分比 % 日本 比利時 加拿大 印度 西班牙 法國 美國 英國 荷蘭 瑞士 德國 股票合計 債券 上市債券 上櫃債券 未上市上櫃債券 附買回債券 債券合計 短期票券 銀行存款 其他資產減負債後之淨額 淨資產

133 日期 :2018/09/30 基金 :(28) 全球消費商機 股票名稱 證券市場名稱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股票明細 *( 未經查核 ) 股數 每股市價 投資金額 ( 仟股 ) ( 新臺幣元 ) ( 新臺幣百萬元 ) R/P NO. :FGLR174 頁次 :1 印表日期 :2018/10/3 印表者 : 王盈璇 投資比例 (%) SEVEN & I HOLDINGS C 日本東京 SONY CORP 日本東京 TOYOTA MOTOR CORPORA 日本東京 HONDA MOTOR 日本東京 AMAZON.COM INC 美國 Nasdaq Booking Holdings Inc 美國 Nasdaq CHARTER COMMUNICATIO 美國 Nasdaq COMCAST CORP-CLA 美國 Nasdaq COSTCO WHOLESALE COR 美國 Nasdaq TWENTY-FIRST CENTURY 美國 Nasdaq KRAFT FOODS GROUP IN 美國 Nasdaq MONDELEZ INTERNATION 美國 Nasdaq NETFLIX INC 美國 Nasdaq STARBUCKS 美國 Nasdaq WALGREENS BOOTS ALLI 美國 Nasdaq DOLLAR GENERAL CORP 美國 THE WALT DISNEY CO 美國 ESTEE LAUDER COMPANI 美國 HOME DEPOT INC 美國 COCA-COLA CO/THE 美國 LOWE'S COS INC 美國 MCDONALD'S CORP 美國 ALTRIA GROUP INC 美國 PEPSICO INC 美國 PROCTER & GAMBLE CO 美國 PHILIP MORRIS INTERN 美國 TJX COMPANIES INC 美國 VF CORP 美國 WALMART INC 美國 BRITISH AMERICAN TOB 英國 DIAGEO PLC 英國 RECKITT BENCKISER GR 英國 ADIDAS AG 德國 DANONE 法國 KERING 法國 LVMH MOET HENNESSY L 法國 CIE FINANCIERE RICHE 瑞士 NESTLE SA-REG 瑞士 ANHEUSER-BUSCH INBEV 比利時 UNILEVER NV-CVA 荷蘭 * 投資金額佔基金淨額 1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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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資料 項目 證券商名稱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 新臺幣千元 ) 手續費金額 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 時間 股票 / 基金債券其它合計 ( 新臺幣千元 ) 單位數 ( 千個 ) 比例 (%) 大中票券 0 360, , % INSTINET(HK) 120, , % 2017 年美林證券 104, , % Goldman Sachs-TBK 80, , % FEIS(TW) 80, , % 大中票券 0 440, , % 2018 年 INSTINET(HK) 98, , % 01 月 01 日美林證券 63, , % 至 FEIS(TW) 58, , % 09 月 30 日 State Street (HK) 50, , % 製表者 : 王盈璇

154 附錄十二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之條文對照表 簽訂日期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次修訂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二次修訂 : 中華民國一 年十一月七日第三次修訂 : 中華民國一 一年十一月五日第四次修訂 : 中華民國一 二年五月三十日第五次修訂 : 中華民國一 二年十二月三日第六次修訂 : 中華民國一 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155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制式契約之條文對照表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前言前言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證, 募集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 訂立本證券投資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契約當事人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定義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一 金管會 : 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 經理公司 : 指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五 受益人 : 指依本契約規定, 享有本基金受益權之人 六 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並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受益權單位數 七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八 本基金成立日 : 指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募足, 並符合本契約第七 第一條定義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一 金管會 : 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利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 經理公司 : 指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六 受益人 : 指依本契約規定, 享有本基金受益權之人 七 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及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八 本基金成立日 : 指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募足, 並符合本契約第七 -1- 說明 修正主管機關全名 配合契約範本及本基金投資地區修正

156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條第一項本基金成立條件,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首次將受益憑證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日 十 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 辦理銷售或買回受益憑證之機構 十一 公開說明書或簡式公開說明書 : 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本基金, 發行受益憑證,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所編製之說明書 十二 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 : 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公司 : ( 一 ) 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 二 )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 三 ) 前款人員或經理公司之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十三 營業日 : 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所定銀行之營業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別及其休假日,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辦理 十四 申購日 : 指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 十五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條第一項本基金成立條件,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製作完成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十 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 銷售受益憑證之機構 十一 公開說明書或簡式公開說明書 : 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本基金, 發行受益憑證,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所編製之說明書 十二 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 : 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公司 : ( 一 ) 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 二 )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 三 ) 前款人員或經理公司之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十三 營業日 : 指 十四 申購日 : 指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 十五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十六 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 相 -2- 說明 配合契約範本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以下簡稱投信基金申購買回作業程序 ) 第 25 條修正 配合契約範本修正 配合基金實務作業修正 配合契約範本及本條第 10 項定義修正 配合契約範本及本基金投資地區修正

157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十六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十七 受益人名簿 : 指經理公司自行或委託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製作並保存, 其上記載受益憑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受益憑證轉讓 設質及其他變更情形等之名簿 十八 會計年度 : 指每曆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 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二十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 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二十一 證券交易市場 : 指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經金管會核准投資之店頭市場或得辦理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提供交易場所, 供證券商買賣或交易有價證券之市場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二十三 店頭市場 :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金管會所核准投資之外國店頭市場 二十二 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運用本基二十四 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配合契約範本及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金投資地區修正 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二十三 事務代理機構 : 指受經理公司委任, 代理經理公司處理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之機構 二十四 淨發行總面額 : 指募集本基金所發行受益憑證之總面額 二十五 申購價金 : 指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二十六 同業公會 : 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十七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十八 受益人名簿 : 指經理公司自行或委託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製作並保存, 其上記載受益憑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受益憑證轉讓 設質及其他變更情形等之名簿 十九 會計年度 : 指每曆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十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二十一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二十二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二十五 事務代理機構 : 指受經理公司委任, 代理經理公司處理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之機構 二十六 淨發行總面額 : 指募集本基金所發行受益憑證之總面額 二十七 申購價金 : 指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二十八 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司為分配收益計算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二十九 同業公會 : 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說明 配合本條第 10 項定義修正 配合契約範本及本基金投資地區修正 配合契約範本及本基金投資地區修正 -3-

158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一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第三條本基金總面額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壹拾億元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申請核准後,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自 97 年 06 月 02 日起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將其受益權單位總數報金管會, 追加發行時亦同 三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本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受益權, 亦享有相同權利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一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 ( 經理公司簡稱 ) ( 基金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 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或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第三條本基金總面額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 元, 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募集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將其受益權單位總數報金管會, 追加發行時亦同 三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本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受益權, 亦享有相同權利 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三十日 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 -4- 說明 配合契約範本修正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8 條增列除外規定 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配合基金實務作業修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正

159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四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五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六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七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四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五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六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七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八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十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說明 配合契約範本修正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及證券商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 -5-

160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受其委任辦理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九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一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三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五 經理公司得指定基金銷售機構, 代理銷售受益憑證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錄專戶及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一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一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三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五 經理公司得指定基金銷售機構, 代理銷售受益憑證 說明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10 項定義及基金實務修正 配合契約範本修正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 並於申購當日將申購價金直接匯入基金專戶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轉入基金帳戶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 -6-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10 項定義修正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10 項定義及投信基金申購買回作業程序第 18 條修正

161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之三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說明 七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八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受益憑證之申購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七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無息退還申購人 八 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 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第六條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須辦理簽一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證 證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第七條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第七條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壹拾億元整 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者, 四捨五入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 -7-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10 項定義修正 文字修正使規定更明確

162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說明 第八條受益憑證之轉讓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前, 申購受益憑證之受益人留存聯或繳納申購價金憑證,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第八條受益憑證之轉讓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前, 申購受益憑證 之受益人留存聯或繳納申購價金憑證,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文字修正使規定更明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確 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三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 受益憑證事務三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背書交處理規則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四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五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六 ) 買回費用 ( 不含辦理基金買回業務之 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五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六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七 ) 買回費用 ( 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 -8- 配合契約範本修正

163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費 ) ( 七 )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 ( 八 )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產 資產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基金承擔 六 本基金資產非依本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六 本基金資產非依本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10 項定義修正 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第十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市場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及因為完稅而產生一切必要之費用 ; ( 三 ) 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 第十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說明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21 項定義修正 ( 三 ) 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 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費用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配合實務作業, 由基金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支付完稅之費用, 酌修 -9-

164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五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七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八 ) 本基金財務報告簽證或核閱費用 ( 以依法令或依本契約規定應向受益人公告之財務報告為限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說明 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文字 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七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八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本款新增 配合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基金財報簽證或核閱費用得列為基金費用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及第 ( 八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因基金財務報告之簽證或核閱費用為依法每年應出具之年報而需支出之費用, 性質上與第一款之必要費用及直接成本相近, 爰將其列入仍應由基金負擔之費用,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配合契約範本及條次修正 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 二 ) 收益分配權 -10-

165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 二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三 )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 二 )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 三 )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年報 三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本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四 除有關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 三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四 )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 二 )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 三 )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 ( 未滿二會計年度者,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 之全部季報 年報 三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本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四 除有關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 -11- 說明 配合契約範本及基金實務修正 配合契約範本修正

166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說明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本基金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 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但下列修訂事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12- 配合契約範本修正 配合契約範本 本契約第 1 條第 10 項定義及基金實務修正 約範本及本契約第 1 條第 21 項定義修正 配合契約範本及本契約第 1 條第 10 項定義修正 配合契約範本修正

167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十一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保管事業之事由, 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代為追償 公司應代為追償 說明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四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五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 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四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五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 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 -13- 配合契約範本修正 配合契約範本及條次修正

168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中華民國相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說明 配合契約範本及本基金投資地區修正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配合契約範本修正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中華民國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不得處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配合契約範本修正 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基金公司或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外國有價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14-

169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當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六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六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七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 者適用 七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五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配合契約範本修正 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說明 約範本及本契約第 1 條第 21 項定義修正 配合契約範本及基金實務修正 八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八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九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5)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 -15-

170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九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十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為必要之處置 十一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二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三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四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回價金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十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 -16- 說明 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十二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三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配合契約範本修正 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四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五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配合契約範本修正 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

171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予他人 十五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十六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配合契約範本修正 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公司負擔 十六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十七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負責任 第十四條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 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有價證券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與下述第 三 款所列境外國家及地區之消費事業及其相關業務類股 前述之消費事業及其相關業務之有價證券係指該公司最近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 其百分之六十 ( 含本數 ) 以上之營收 利潤或市值或預估之營收 利潤或市值來自消費事業及其相關業務 消費事業係指必需性消費產業 ( 食物及必需性零售業 食品 飲料 家計單位產品 菸草業及個人商品 ) 及自主性消費產業 ( 媒體 汽車 旅館 飯店及休閒事業 特殊零售 耐久財 紡織及奢侈品 多元化零售 汽車零件 休閒設備及產品 網路及目錄零售業 批發商及多元化消費服務業 ) ( 二 ) 本基金得投資之中華民國有價證券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 興櫃股票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台灣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 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規範進行投資 : -17- 並依下列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之上市上櫃股票為主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說明 依 100 年 5 月 5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公告增列投資興櫃股票

172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說明 ( 三 )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包括 : 1. 阿根廷 澳洲 奧地利 比利時 巴西 加拿大 芬蘭 法國 德國 希臘 印度 印尼 義大利 日本 墨西哥 韓國 盧森堡 馬來西亞 挪威 愛爾蘭 荷蘭 葡萄牙 俄羅斯 新加坡 西班牙 南非 瑞典 斯洛維尼亞 瑞士 泰國 土耳其 英國 美國及大陸地區 ( 含香港及澳門地區 ) 丹麥 智利 波蘭 越南等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英國另類投資市場 (AIM) 日本店頭市場 (JASDAQ) 韓國店頭市場 (KOSDAQ)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及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包括放空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及商品 ETF); 為增加投資彈性, 增列投資國家別 2. 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規定, 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 於上述國家交易之債券, 其中可轉換公司債得以其發行人之債務信用評等等級為準, 若所投資之公債本身無信用評等等級, 則以該公債之國家信用評等等級為準 ; 3. 經金管會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核准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配合實務修正 配合 100 年 3 月 1 日金管 證投字第 號令修正 4.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依修正後之規定 ( 四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 興櫃股票 存託憑證之總額 -18-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修正

173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同時投資於前述第 ( 一 ) 款所列主要投資產業之有價證券總額, 最低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且投資於前述第 ( 三 ) 款所列外國有價證券總額, 最低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五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本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或 2. 投資總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五以上之國家或地區發生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 ( 如金融危機 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等 ) 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 致影響該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 ( 如金融市場暫停交易 實施外匯管制等 ) 者 或該國貨幣兌美元單日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或最近五個交易日匯率累積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時 ; 或 3. 投資總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五以上之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所發佈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達十二 %( 含本數 ) 以上或股價指數累計跌幅達七 %( 含本數 ) 以上 ; 或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達二十五 % ( 含本數 ) 以上或股價指數累計跌幅達十五 %( 含本數 ) 以上 ( 六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 四 ) 款之比例限制 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買入短期票券 債券附買回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19- 說明 ( 二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配合經理公司其他海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外股票型基金及基金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實務作業一致性修正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特殊情形之定義 止前一個月, 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 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 三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一款之比例限制 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 含基金保管機構 ) 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 配合契約範本 本基金投資地區及本契約本條第 1 項第 6 款修正 配合契約範本修正及基金實務增列除外規定

174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說明 二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或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基金公司,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五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六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相關規定 七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等 ) 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之交易方式, 處理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匯出,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八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 二 )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 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五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六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 從事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20- 七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風險 八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 二 )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21 項定義及實務作業修正 配合契約範本及本基金實務作業修正 配合契約範本修正 配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 配合基金實務作業修正 金投資標的暨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基金管理辦法 ) 第 10 條第 1 項 契約範本規定及用語一致性修正

175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 三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 四 )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 五 )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 六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不在此限 ; ( 七 )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 八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九 ) 投資於興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 ( 十 ) 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 ; ( 十一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 三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 四 )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 五 )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 六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 七 )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 八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 九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說明 配合民國 100 年 5 月 5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增訂投資興櫃股票之投資比例限制, 餘款次順移 -21-

176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 十二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 十三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 十四 ) 經理公司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 十五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十六 )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 十七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十八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 十九 )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 ( 二十 )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 二十一 )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 二十二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 二十三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 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 十一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 十二 ) 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 十三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十四 )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 十五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十六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 十七 )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 十八 )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 十九 )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 二十 ) 投資於同一票券商保證之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二十一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22- 說明

177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四 )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中華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 二十五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六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七 )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 二十八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九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 二十二 )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 二十三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四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五 )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 二十六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 二十七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 -23- 說明

178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說明 ( 三十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二十八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二十九 )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三十二 )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 三十三 ) 本基金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 其相關限制以金管會頒布之最新法令辦理 ; ( 三十四 ) 本基金所投資之債券, 不含下列標的,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依修正後之規定 : 1. 中華民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 2. 以中華民國境內有價證券 中華民國上巿或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中華民國境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三十 )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配合契約範本及本基金投資標的修正 配合本條第 8 項修正 -24-

179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 三十五 )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 三十六 )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 ( 三十一 )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或限制事項 九 前項第 ( 五 ) 款所稱各基金, 第 ( 十 ) 款 第 ( 十九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 第九款 第十二一 ) 款 第 ( 十四 ) 款及第 ( 十八 ) 款所稱所經款及第十六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第 ( 九 ) 款及第 ( 十 ) 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二十三款及第二十款所稱興櫃股票, 係指經金管會核准有價四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者 額 說明 十 本條第八項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十 本條第八項第 ( 八 ) 至第 ( 十二 ) 款 第 ( 十四 ) 至第 ( 十七 ) 款 第 ( 二十 ) 至第 ( 二十四 ) 款及第 ( 二十六 ) 款至第 ( 二十九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八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八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第十五條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一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文字修正使規定更明配 已實現盈餘配股之股票股利面額部分 收確 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二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三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 翌年月第個營業日分配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四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25-

180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二. (2.00%)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承銷股票 興櫃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六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三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四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五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六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加上每筆交割處理費新臺幣元整,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三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四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辦理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業務之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 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其他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機構所簽訂之代理買回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 -26- 說明 配合契約範本及本基金投資標的修正 配合契約範本及本契約第 13 條第 7 項修正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6 10 項定義修正

181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四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受託人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用途僅限於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 不得供基金投資使用 借款期限以一個月為限, 但經基金保管機構事先同意者得予以延長, 基金保管機構應確認延長借款期限為一臨時性措施 ( 二 ) 基金總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三 ) 借款對象以依銀行法規定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為限 借款對象若為該基金之保管機構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者, 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四 ) 借款之利息費用應由本基金資產負擔 ( 五 ) 授信契約應明定借款之清償, 僅及於基金資產, 受益人之責任僅止於其投資金額 四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五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五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七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說明 -27-

182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六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 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七 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八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一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二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外, 並應於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六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 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給付買回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 並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八 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代理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九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一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二款所訂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二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 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 -28- 說明 配合契約範及本契約第 1 條第 10 項定義修正 配合契約範本及基金實務作業修正 配合契約範本修正

183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四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 一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 二 )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 三 )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 四 )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二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說明 之受益憑證 四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應配合契約範本及條次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修正 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 一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 二 )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 三 )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 四 )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二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 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配合本契約第 1 條第 21 項定義及本基金投資地區修正 三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之計算,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但有第十九條第一項前三款之情事發生, 並經金管會核准得暫停計算淨資產價值時, 經理公司除得依第十九條規定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延緩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得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前述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二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同業公會擬定並經金管會核定之計算標準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並依下列方式計算 : 三 經理公司應依照下列約定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 一 ) 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存託憑證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 三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之計算,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計算標準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29- 配合契約範本及條次修正 配合基金實務增訂本基金非例假日得暫停申購之規定 配合契約範本及基金實務修正 調整款次及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用語一致性修正

184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點前, 依序由路透社 (Reuters)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 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 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為準 ; 認購已上市或上櫃同種類之增資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二 ) 上市或上櫃債券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依序由路透社 (Reuters) 彭博資訊 (Bloomberg)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等, 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基準, 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 則依序以最後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 最後買價 最後成交價格, 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如持有之債券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 計算日 ), 並依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 前, 經理公司可收到之價格資訊計算淨資產價值 說明 修改國外商品評價報價順序 ( 三 ) 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及投資單位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可取得外國基金管理機構通知或公告前一營業日之淨值為準, 若無前一營業日淨值者, 則以最近之淨值為準 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之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最近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之 ( 四 ) 其他投資標的 : 上市或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 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 則以最近之收盤價為準 ; 未上市或未上櫃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交易對手或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之前 -30-

185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 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 則依序以最近收盤價格 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替代之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說明 ( 五 ) 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各證券相關商品集中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 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 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為之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交易對手或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價格為準, 若無前一營業日價格者, 則依序以最近價格 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替代之 2. 期貨 : 以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若無前一營業日結算價格者, 則以最近之結算價格為之 3. 遠期外匯合約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依序由路透社 (Reuters) 彭博資訊 (Bloomberg)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所取得各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各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第廿一條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第二十一條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公告及公告一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一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 即元以下小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不滿壹分數點第二位 ),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者, 四捨五入 二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二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1-

186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第廿二條經理公司之更換第二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以命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 令更換者 ; 以命令更換者 ;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配合契約範本修正 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者 ; 經理者 ;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本契約當事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人, 本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告之 說明 第廿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 第二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 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 -32-

187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本契約當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事人, 本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之 第廿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第二十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 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破產 撤銷或廢止核准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說明 配合本契約第 12 條第 17 項規定修正 配合本契約第 12 條第 18 項規定修正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 -33-

188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 七 ) 受議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 ( 八 ) 受議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說明 二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二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配合契約範本修正 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 本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本三 本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繼續有效外, 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契約繼續有效外, 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第廿五條本基金之清算一 本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本契約因基金保管機構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而終止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本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之清算一 本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本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 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 -34- 配合契約範本及條次修正 文字修正使規定更明確

189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35- 說明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配合契約範本及條次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修正 第廿六條時效第二十六條時效一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一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給付請求權, 自買回價二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給付請求權, 自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消滅 二 依前條規定清算本基金時, 受益人之剩餘三 依前條規定清算本基金時, 受益人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自分配日起, 十五年間財產分配請求權, 自分配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不行使而消滅 三 受益人於本條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本四 受益人於本條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本契約權利時, 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 契約權利時, 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 第廿七條受益人名簿第二十七條受益人名簿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錄 第廿八條受益人會議第二十八條受益人會議一 依法律 命令或本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一 依法律 命令或本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本契約之規定或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本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二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二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

190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 一 ) 修正本契約者,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二 ) 更換經理公司者 ( 三 )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 四 ) 終止本契約者 ( 五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 六 )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七 ) 其他法令 本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四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六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 一 ) 修正本契約者,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二 ) 更換經理公司者 ( 三 )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36- 說明 ( 四 ) 終止本契約者 ( 五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 六 )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七 ) 其他法令 本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四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更本基金種類 六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配合契約範本修正 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第廿九條會計第二十九條會計一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應就本基金製作一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應就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並應依有關法令規定保獨立之簿冊文件, 並應依有關法令規定保存本基金之簿冊文件 存本基金之簿冊文件 二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管會之規二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管會之規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具年報, 於每月終了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具年報, 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報及月報應送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報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三 前項年報應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三 前項年報應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

191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證, 並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第三十條幣制一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二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計算, 先按計算日取得中華民國前一營業日最接近下午四點之路透社 (Reuters) 所示各該外幣對美金之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金, 再按計算日取得中華民國前一營業日外匯市場所示美金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前一營業日之外幣匯率時, 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幣匯率為準, 如計算日亦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匯率者, 以中華民國外匯市場之前一營業日匯率計算 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之交易方式變更為全天候交易而無每日收盤匯率時, 則依上述取得匯率之時間及方式計算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 但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率,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三 自中華民國一 二年一月一日起,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變更如下, 前項規定不再適用 : 先依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各該外幣對美金之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金 ;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美金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如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之交易方式變更為全天候交易而無每日收盤匯率時, 則依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四點至四點三十分之間所取得最接近四點之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於外幣換算為美金時,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幣匯率時, 則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 如仍無法取得時, 則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並依序可取得之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證, 並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第三十條幣制一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 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二 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成新台幣, 或以新 臺幣換算成外幣, 應以計算日提供之為計算依據, 如當日無法取得所提供之, 則以當日所提供之替代之 如均無法取得前述匯率時, 則以最近 之收盤匯率為準 -37- 說明 配合契約範本及條次修正

192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前一營業日收盤匯率 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第卅一條通知 公告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三 ) 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 四 )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 五 )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 六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一 ) 前項規定之事項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三 )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 四 )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五 )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 六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 七 ) 本基金之年報 ( 八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有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第三十一條通知及公告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三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四 ) 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 五 )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 七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一 ) 前項規定之事項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三 )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 例 ( 四 )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 五 )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 六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 七 ) 本基金之年報 ( 八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38- 說明 依據金管會 104 年 3 月 26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104 年 4 月 24 日中信顧字第 號函修正 受理投信會員公司公告境內基金相關資訊作業辦法 第二條第六款規定, 爰配合修正本項應公告事項內容

193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四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 一 ) 依前項第 ( 一 )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 二 ) 依前項第 ( 二 )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 三 ) 同時以第 ( 一 ) ( 二 )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五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六 本條第二項第 ( 三 ) ( 四 ) 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四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 一 ) 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 二 ) 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 三 ) 同時以第一 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五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第卅二條準據法第三十二條準據法一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 本契約一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 本契約之效力 解釋 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之效力 解釋 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二 本契約簽訂後,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二 本契約簽訂後,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規修正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就修法規修正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就修正部分, 本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正部分, 本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修正後之規定 係, 依修正後之規定 三 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三 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法令未規定時, 由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法令未規定時, 由本契約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本契約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四 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四 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說明 第卅三條合意管轄第三十三條合意管轄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轄外, 應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轄外, 應配合機關正統名稱修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正 第卅四條本契約之修正第三十四條本契約之修正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 -39-

194 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 (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範本 ) 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准 第卅五條生效日第三十五條生效日一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 本契約之修正事項, 除法律或金管會之命二 本契約之修正事項, 除法律或金管會之命令另有規定或受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 自令另有規定或受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 自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說明 -40-

195 附錄十三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應揭露事項 本基金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止, 本基金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規定應揭露之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或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為 : 美國 美國 一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 ( 一 )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1. 經濟發展概況 2017 經濟成長率 :2.3% 2018 預估經濟成長率 :2.9% 主要進口產品 : 原油 服務業 民生用品 主要進口市場 : 中國大陸 加拿大 墨西哥 日本 德國 韓國 英國 法國 印度 義大利 臺灣 愛爾蘭 越南 馬來西亞 瑞士 主要出口產品 : 服務業 資訊用品 精密儀器 主要出口市場 : 加拿大 墨西哥 中國大陸 日本 英國 德國 韓國 荷蘭 香港 比利時 巴西 法國 新加坡 臺灣 澳大利亞 美國是全球最大 最重要的經濟體 美國的服務業, 特別是金融業 航運業 保險業以及商業服務業佔 GDP 占最大比重, 且多項服務業均處於世界領導地位, 紐約不僅是全國第一大城市和經濟中心, 更是世界數一數二的金融 航運和服務中心 美國擁有豐富的礦產資源, 包括頁岩氣 黃金和鈾等, 但許多能源供應目前仍依賴於外國進口 美國是全球最大的農業出口國之一, 主要農產品包括了玉米 小麥 糖和煙草, 中西部大平原地區驚人的農業產量使其被譽為 世界糧倉 美國最大的貿易夥伴是毗鄰的加拿大 中國 墨西哥和日本 2. 主要產業概況 (1) 工業美國是世界第一大工業國, 工業門類齊全且生產技術先進 傳統工業部門有鋼鐵 汽車 化工 石油 飛機 機械 造船 電力 採礦 冶金 印刷 紡織 製藥 食品 軍火等 其中鋼鐵的產量占世界的十分之一以上 ; 汽車產量和發電量均占世界的五分之一以上 新興工業部門有電子電器 光電 雷射 精密機械 宇航 核能 新能源 機器人 新型材料 生物製藥 高速鐵路系統 尖端武器等 其中電子電器 光電 宇航 核能 生物製藥及尖端武器等工業居世界領先水平 (2) 資訊科技產業美國 IT 產業之所以能一路全球領先, 首先是因為擁有眾多在微處理器 操作系統和網絡搜索等領域處於市場主導地位的世界級企業, 其次是具備強大的技術商業化體制, 此外美國高等教育和科研體系質量之高他國也難以匹敵 這三者在一個更大的創新生態系統中運行, 該生態系統還包括政府部門 非 IT 企業和客戶等等 美國 IT 產業的全球競爭優勢, 是這一完整而有效創新生態系統的產物 (3) 服務業 1

196 美國的服務業, 特別是金融業 航運業 保險業以及商業服務業占 GDP 占最大比重, 全國四分之三的勞力從事服務業, 而且處於世界領導地位, 紐約不僅是全國第一大城市和經濟中心, 更是世界數一數二的金融 航運和服務中心 教育是美國最重要的經濟產業之一, 每年吸引不少來自世界各地的留學生慕名前來求學, 也為此吸納了不少人才 ( 二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 ( 三 ) 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 年度最高價最低價收盤價 資料來源 :Bloomberg, 新台幣兌美金 二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 一 )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 發行市場概況 股票發行情形債券發行情形 ( 十億美元 ) 證券市場名稱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美國公債 美國公司債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紐約證券交易所 2,307 2,286 19,573 22,081 2, , , ,646.5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2. 交易市場概況 證券市場名稱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 ( 十億美元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股票 債券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紐約證券交易所 19, , , , ,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 二 )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證券市場名稱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紐約證券交易所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 三 )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美國證券市場相當重視資訊透明度 1933 年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必須註冊, 且公開發行新股須向證券管理委員會提出註冊申請報告書 1934 年補充規定, 依法註冊之公開發行公司, 以及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 必須製作各種定期及臨時報告書, 以充分公開資訊 此外, 徵求出席股東會之委託書亦必須對股東發出報告書, 公司內部關係人應申報其持有股數, 而持股有所變動亦應申報 另經由公開標購取得公司控制權, 亦必須公開相關資訊 在美國證管會嚴格規定下, 美 2

197 國公開發行公司必須公告眾多資訊, 為增加公開資料之效用, 並方便投資人閱讀, 近年來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已統一各項必須公告之項目, 建立相關之申報書, 使申報的格式及處理標準趨於一致 ( 四 ) 證券之交易方式 (1) 交易所 : 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E), 美國證券交易所 (AMEX), 店頭市場 (NASDAQ) ( 註 : 紐約證券交易所 美國證券交易所與店頭市場的交易管理方法一致, 僅在撮合方式有差異 ), 其中以紐約證券交易所最具代表性 (2) 交易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9:30~16:00 (3) 買賣單位 : 股票並無統一面額, 基本上以 100 股為一交易單位, 少數以 10 股為一單位 (4) 交易方式 : 紐約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採人工撮合,NASDAQ 店頭市場則採電子報價系統交易 (5) 交割制度 : 原則上在成交後 3 個營業日內交割 (6) 代表指數 : 道瓊工業指數 S&P 500 指數與店頭市場指數 3

198

199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原則 一 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原則 ( 以下簡稱 : 本原則 ) 適用之對象為本公司各類型基金之基金經理人 二 本原則所稱之酬金範圍如下 : 1. 報酬 : 包括薪資 職務加給 退職退休金 離職金及其他各類獎金 2. 業務執行費 : 包括車馬費及各種津貼 三 基金經理人之績效考核 酬金結構與制度, 應依下列原則訂定之 : 1. 公司宜參酌風險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之建議分別設定公司及基金績效目標, 將特定風險因素列入考量 ; 並應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公司及基金長期績效, 配合公司長期整體獲利及股東利益, 訂定基金經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酬金結構與制度 2. 公司董事會應參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風險管理實務原則之相關規定, 負責審視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核定原則及其相關風險因子 3. 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基金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 公司並應定期審視基金經理人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 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4. 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支付時間, 應配合未來風險調整後之獲利, 以避免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 基金經理人連結績效之酬金政策應以長期為基礎, 依據基金經理人長期績效表現發放 公司於評估基金經理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公司將來之效益水平, 以了解該績效是否確屬其個人之貢獻 獲利貢獻之評估, 應綜合考量基金經理人之個人績效 部門績效 公司整體經營成果, 以及法令遵循的落實程度 5. 基金經理人之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且風險調整後之績效予以訂定, 以避免短期任職後卻領取大額離職金等不當情事 6. 公司應依據本原則訂定之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及政策, 以及其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四 績效考核制度與架構 : 基金經理人之考核項目設定 : 1. 核心能力 專業能力及其他人事附註評核 2. 年度 KPI 目標 - 基金績效目標 : 以基金長期績效及風險考量為基礎而定訂各項 KPI, 並於每年年底設定完成次一年度目標, 由單位主管公告予所屬單位同仁 - 核心能力評估 : 依總公司之七大核心職能為依據 - 專業能力評估 : 依各單位主管指定該單位員工應具備何種專業能力, 始能勝任該職務, 並以高品質作業產出 - 其他人事附註 : 包括年度內部稽核或法令遵循缺失 獎懲記錄 五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與政策 : 1. 薪資 : 評估任用人之學 經歷背景, 及參考市場薪資水準, 給付合理薪資 基本薪資結構包含本薪及伙食費, 其餘條件則依各聘僱職務不同而以聘書敍薪內容為依據 2. 獎金 : 公司獎金分為年終獎金及投資績效獎金等 - 年終獎金 : 各單位年終獎金發放以實際公司營收目標達成率 獲利狀況及市場概況而提撥年度年終獎金總額 而各部門年 1

200 終獎金分配則依各部門年度貢獻程度 績效考核及目標達成狀況而分配 - 投資績效獎金 : 依據基金長期績效及風險考量為基礎而訂定投資績效獎金辦法 3. 各項酬金結構細目內容, 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基於市場狀況調整或業務發展需要, 及善盡善良管理人職責之條件下頒訂之 六 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及獎酬制度與架構將考量公司經營階層對未來證券投資信託產業整體環境 公司過去與未來營運展望及預期風險之評估狀況, 適時調整之 該制度控管由總經理定期審視其合理性, 並應避免基金經理人員為追求酬金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經評估 審視有任何風險產生時, 即應列於董事會議案中, 向董事會報告之 七 本原則經董事會核准後, 於公開說明書公告, 其後修改時亦同 2018/Mar 2

201 封底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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