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子基金係採用指數化策略, 以追蹤標的指數之單日反向 1 倍報酬表現為投資目標, 投資人應了解本子基金所追求標的指數反向 1 倍報酬僅限於 單日 操作目的 本子基金具有反向風險, 其投資盈虧深受市場波動與複利效果影響, 與傳統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同 本子基金不適合追求長期投資且不熟悉以追求單日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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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面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旗下共計兩檔子基金, 分別為 : ( 一 )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基金 ) ( 二 )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為策略交易型產品且投資具有反向操作風險, 故本子基金不適合長期持有, 僅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訂定之適格條件之投資人始得交易 ) 二 基金種類 : 傘型基金 ( 一 )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ETF 基金 : 指數股票型 ( 二 )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 : 指數股票型 ( 反向型 ETF) 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1~2 頁 基金概況 - 壹 九之說明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中華民國境內六 本基金之計價幣別 : 新臺幣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不適用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不適用九 保證機構名稱 : 無 ( 本基金非保本型, 無需保證機構 )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十一 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 二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即運用基金資產進行投資組合佈局, 基金投資組合成分價格波動會影響基金淨值表現 投資人於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參與申購所買入的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 即新臺幣貳拾元 ), 不等同於本基金掛牌上市之價格, 參與申購投資人需自行承擔基金成立日起自掛牌日止期間之淨資產價格波動所生折 / 溢價的風險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至上市日前 ( 不含當日 ), 經理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之申購或買回 另應注意者, 本基金僅接受現金申購及現金買回申請 ( 三 )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因具有反向操作及追求標的指數 ( 即臺灣指數公司藍籌 30 日報酬反向一倍指數, 以下簡稱藍籌 30 日報酬反向一倍指數 ) 單日反向 1 倍報酬之產品特性, 故投資人交易本子基金時應注意下列事項及風險 : 1

2 1. 本子基金係採用指數化策略, 以追蹤標的指數之單日反向 1 倍報酬表現為投資目標, 投資人應了解本子基金所追求標的指數反向 1 倍報酬僅限於 單日 操作目的 本子基金具有反向風險, 其投資盈虧深受市場波動與複利效果影響, 與傳統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同 本子基金不適合追求長期投資且不熟悉以追求單日報酬為目標之投資人 投資人交易前, 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並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子基金之風險及特性 2. 本子基金為達到追求標的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報酬之目標, 投資組合整體反向曝險部位將盡可能維持在基金淨資產價值 100 % 之水位, 故本子基金需依基金資產及市場現況每日計算基金所需曝險額度及重新平衡投資組合, 因此基金淨值將受到每日重新平衡後之投資組合價格波動之影響 3. 受到計算累積報酬之複利效果影響, 本子基金連續兩日以上及長期之累積報酬率會偏離同期間標的指數反向 1 倍之累積報酬, 且偏離方向無法預估, 故本子基金不適合追求長期投資且不熟悉本子基金以追求標的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報酬為投資目標之人 有關計算累積報酬之複利效果之說明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肆 九 ( 三 ) 之說明 4. 標的指數成分股票價格波動 ( 包括但不限於受利多 空或除息等因素影響 ) 將影響標的指數走勢, 而本子基金追求標的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報酬之目標及操作, 不因標的指數劇烈波動而改變 5. 因下列因素, 可能使基金單日報酬偏離標的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報酬, 且偏離方向無法預估 : (1) 本子基金需每日進行反向曝險調整, 故本子基金淨值將受到所交易之現貨與期貨成交價格 交易費用及基金其他必要之費用 ( 如 : 經理費 保管費 上市費等 ) 投資組合成分價格波動或基金整體曝險比例等因素, 而使得本子基金單日報酬與投資目標產生偏離 (2) 本子基金主要以放空期貨建構基金整體反向曝險部位, 故基金投資組合與臺灣藍籌 30 指數相關性將受到基金持股比重 持有之期貨相對應標的指數或個股正逆價差 持有之期貨與標的指數之相關性等因素影響, 而使本子基金單日報酬與投資目標產生偏離 (3) 本子基金投資組合以放空期貨交易為主, 因期貨的價格發現功能使其對市場信息 多空走勢之價格反應可能不同於股票, 因此當市場出現特定信息時基金淨值將同時承受期貨及股票對市場信息反應不一所產生的價格波動影響, 而使本子基金單日報酬將與投資目標產生偏離 (4) 因台股除息可能產生之追蹤偏離風險 : A. 本子基金將以期貨建構反向曝險部位, 而期貨之息值將視市場對指數或個股息值之預期而產生價差變動, 故當除息旺季期間, 期貨價差變動率可能擴大而影響本子基金追蹤標的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報酬之效果, 故於台股除息旺季期間本子基金單日報酬偏離投資目標之機率可能增加 2

3 B. 標的指數除息當日將扣除息值, 而本子基金依持有該除息股票而取得除息之金額, 致使本子基金將因股票部位獲取分息值, 而使本子基金單日報酬與投資目標產生偏離 6. 除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另有規定者外, 本子基金限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所訂適格條件之投資人始得交易, 並應簽具與證券交易所訂定內容相符之風險預告書,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始得接受其交易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所訂之投資人適格條件如下之一, 如因前述法規修訂者, 從其規定辦理 : (1) 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 (2) 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認購 ( 售 ) 權證成交達十筆 ( 含 ) 以上 ; (3) 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臺灣期貨交易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成交達十筆 ( 含 ) 以上 ( 四 ) 本基金之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上述第 ( 二 ) ( 三 ) 項內容, 投資人交易前, 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並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及特性 有關本基金運用之限制及投資風險揭露請詳見第 17 頁至第 18 頁至及第 28 頁至第 31 頁 ( 五 ) 免責聲明 :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並非由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贊助 認可 銷售或推廣, 且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不就使用 臺灣指數公司藍籌 30 指數 及 臺灣指數公司藍籌 30 日報酬反向一倍指數 或該等指數於任何特定日期 時間所代表數字之預期結果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或聲明 臺灣指數公司藍籌 30 指數 及 臺灣指數公司藍籌 30 日報酬反向一倍指數 係由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編製及計算 ; 惟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不就 臺灣指數公司藍籌 30 指數 及 臺灣指數公司藍籌 30 日報酬反向一倍指數 之錯誤承擔任何過失或其他賠償責任 ; 且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無義務將指數中之任何錯誤告知任何人 ( 六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七 ) 本基金不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故投資本基金可能發生部份或全部本金之損失, 最大可能損失則為全部投資金額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 就本公司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投資人應先向本公司提出申訴, 若三十日內未獲回覆或投資人不滿意處理結果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申請評議 ( 八 )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 1. 公開資訊觀測站 : 2. 兆豐國際投信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刊印日期 年 1 0 月 3

4 封裡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名稱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衡陽路 91 號 8 樓電話 :(02) 網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言人之姓名 職稱 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姓名 : 陳駿賢職稱 : 總經理聯絡電話 :(02) 電子郵件信箱 :jeff@megafunds.com.tw 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名稱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中市西區民權路八十七號網址 : 電話 : 受託管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無 ( 本基金無受託管理機構 )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無 ( 本基金無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無 ( 本基金無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基金保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無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無 (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無 ( 經理公司自行辦理 )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 事務所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會計師姓名 : 王照明 李秀玲事務所名稱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27 樓網址 : 電話 :(02) 基金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無 ( 本基金無信用評等 ) 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銷售機構及參與證券商均備有公開說明書, 歡迎投資人親洽 來電或以電子郵件索取, 或連線至兆豐國際投信 ( 或公開資訊觀測站 : (

5 目錄 基金概況... 1 壹 基金簡介... 1 貳 基金性質 參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11 肆 基金投資 伍 投資風險揭露 除有特別標示外,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陸 收益分配 柒 申購受益憑證 除有特別標示外,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捌 買回受益憑證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 除有特別標示外,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拾 基金之資訊揭露 除有特別標示外,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拾壹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除有特別標示外,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簽證不適用 )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肆 本基金成立前之申購及成立後上市前之交易限制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49 伍 受益憑證之申購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陸 本基金之成立 不成立與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 終止上市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柒 基金之資產 除有特別標示外,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除有特別標示外,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除有特別標示外,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拾參 收益分配 除有特別標示外,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53 拾陸 經理公司之更換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54

6 拾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受益憑證終止上市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拾玖 基金之清算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貳拾 受益人名簿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事業簡介 貳 事業組織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肆 營運情形 伍 受處罰之情形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壹 受益憑證委任銷售機構 ( 基金上市前 ) 貳 上市後之參與證券名單 特別記載事項 壹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72 貳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事項 肆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陸 其他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事項 附錄一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 附錄二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半年度基金核閱報告 144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附錄四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附錄五 本公司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時機及評價方法 附錄六 基金運用狀況

7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一 發行總面額不適用 二 受益權單位總數不適用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貳拾元 四 得否追加發行本基金無最高募集金額限制, 故無追加發行之情形 五 成立條件 ( 一 )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於募集期間各子基金募足最低募集金額新臺幣貳億元整 當本基金各子基金中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 該子基金即不成立, 本基金亦不成立 ( 二 ) 本基金各子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 三 ) 本基金之成立日期為民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六 預定發行日期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且應於本基金上市買賣開始日二日以前 七 存續期間本基金各子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各子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基金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境內之上市股票 上櫃股票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 含槓桿型 ETF 或反向型 ETF)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債券型( 含固定收益型 ) 及貨幣市場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等有價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以原股東身份認購已上市之現金增資股票 認購已上市同種類現金增資承銷股票 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 前述上櫃股票或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 限於該上櫃股票及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已公布將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訊息, 且經理公司依其專業判斷預期該股票於開始上市時即會經指數提供者納入為標的指數成分股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有價證券 期貨 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九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1

8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基金 ( 一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以複製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股票 上櫃股票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 含槓桿型 ETF 或反向型 ETF)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債券型 ( 含固定收益型 ) 及貨幣市場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等有價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以原股東身份認購已上市之現金增資股票 認購已上市同種類現金增資承銷股票 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 前述上櫃股票或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 限於該上櫃股票及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已公布將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訊息, 且經理公司依其專業判斷預期該股票於開始上市時即會經指數提供者納入為標的指數成分股,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本基金追蹤之標的指數為臺灣指數公司藍籌 30 指數 ( 以下簡稱藍籌 30 指數 ), 該指數為部分集合指數, 因此本基金將以完全複製法管理投資組合, 如遇成分股流動性不足或其他市場因素使基金難以使用完全複製法管理投資組合, 或預期標的指數成分股即將異動等情況, 經理公司得視實際需要以最佳化法模擬指數表現, 以追求貼近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 2. 本基金自上市日起追蹤標的指數 ( 二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三 )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並應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 ( 一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以追蹤臺灣指數公司藍籌 30 日報酬反向一倍指數表現為本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 含槓桿型 ETF 或反向型 ETF)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債券型 ( 含固定收益型 ) 及貨幣市場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等有價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2. 經理公司係採用指數化策略, 將本基金扣除各項必要費用後儘可能追蹤標的指數一倍之績效表現為操作目標,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本基金投資組合管理 : (1) 本基金為達成前述操作目標, 投資於下列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之整體反向曝險部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五, 且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一十 : 2

9 A. 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 含槓桿型 ETF 或反向型 ETF) ; B. 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 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 衍生自臺灣指數公司藍籌 30 指數之股價期貨 個股期貨及其他衍生自臺灣指數公司藍籌 30 指數之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與衍生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 (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3. 本基金投資於上櫃股票或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 限於該上櫃股票及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已公布將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訊息, 且經理公司依其專業判斷預期該股票於開始上市時即會經指數提供者納入為標的指數成分股 4. 本基金自上市日起追蹤標的指數一倍 ( 二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三 )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並應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十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 ( 一 ) 投資策略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ETF 基金 本子基金追蹤之標的指數為藍籌 30 指數, 該指數為部份集合指數, 因此基金將以完全複製法管理投資組合, 如遇成分股流動性不足或其它市場因素使基金難以使用完全複製法管理, 或預期標的指數成分股即將異動等情況, 經理公司得視實際需要以最佳化法模擬指數表現, 以追求貼近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 經理公司係採用指數化策略, 將本子基金扣除各項必要費用後儘可能追蹤標的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報酬之績效表現為操作目標, 而本子基金為達成前述操作目標, 將依信託契約規定, 投資於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之整體反向曝險部位不得低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五, 且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一十 本子基金投資策略將針對整體曝險部位 有價證券曝險部位 證券相關商品曝險部位之策略詳述如下 : 3

10 本子基金投資組合中之有價證券曝險部位及證券相關商品曝險部位比重仍將視 證券市場現況機動調整, 惟基金整體反向曝險部位比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五, 且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一十 1. 整體曝險部位策略 (1) 因本子基金投資目標為追蹤標的指數單日反向 1 倍之報酬, 因此本子基金之單日反向曝險部位儘可能貼近單日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0%, 惟最高不得超過單日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10% 基金整體反向曝險部位將以放空期貨為主, 如遇需局部調整產業比重以提升投資組合與標的指數之相關性者, 會考量以持有有價證券部位沖銷其反向曝險, 故基金投資組合中未必會常態持有有價證券 (2) 為求達到本子基金扣除各項必要費用後儘可能追蹤標的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報酬之績效表現, 經理公司將考量每一營業日之基金申贖淨額與淨資產價值變動率, 進行必要交易以調整基金整體反向曝險部位至貼近單日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0% 2. 有價證券曝險部位策略基金整體反向曝險部位將以放空期貨為主, 如遇需局部調整產業比重以提升投資組合與標的指數之相關性者, 會考量以持有有價證券部位沖銷其反向曝險, 故基金投資組合中未必會常態持有有價證券 舉例來說, 於 2015/12/31 止, 藍籌 30 指數電子產業比重約 67% 非金電產業比重約 22% 金融產業比重約 11%, 而加權股價指數電子產業比重約 51% 非金電產業比重約 35% 金融產業比重約 14% 以放空一口加權指數期貨計, 非金電產業反向曝險將超過藍籌 30 指數約 13%, 電子產業反向曝險不足約 16%, 金融產業反向曝險將超過藍籌 30 指數約 3% 故基金可藉由買入非金電產業股票或相 4

11 關期貨交易 13%, 並放空電子指數期貨 16%, 同時買入金融股票或金融指數期貨 3% 來調整基金投資組合, 藉此提升基金投資組合與藍籌 30 指數之相關性, 且基金總曝險仍為 100% 3. 證券相關商品部位曝險策略基金整體反向曝險部位將以放空期貨為主, 整體反向總曝險部位以貼近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00% 為目標, 且單日反向曝險上限最高不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10% 由於目前臺灣期貨市場並未有衍生自藍籌 30 指數的指數期貨, 因此本基金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標的, 將以與藍籌 30 指數具高度相關性及流動性佳為主要考量, 故本基金成立初期將投資以交易 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為標的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 ( 即 加權指數期貨 ) 為主, 輔以期貨交易所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 衍生自藍籌 30 指數之股價期貨 個股期貨及其他衍生自臺灣指數公司藍籌 30 指數之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與衍生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期貨選擇權等交易之組合, 以期達成追蹤標的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報酬之操作目標 下表詳列前述指數期貨與藍籌 30 指數之相關係數, 相關性由高至低排序分別為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 ( 下稱 電子指數期貨 ) 加權指數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 ( 下稱 非金電指數期貨 ) 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 下稱 金融指數期貨 ) ( 二 ) 投資特色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ETF 基金 1. 追蹤藍籌 30 指數, 貼近指數報酬 : 本子基金以追蹤標的 藍籌 30 指數 之績效表現為目標, 屬於被動式管理基金, 其管理績效的評量是以貼近指數報酬為標準 2. 成本低廉 交易便利 : 本子基金之經理費及保管費率相較於一般股票型基金相對低廉, 且因採被動式操作, 基金持股變化小, 週轉率低, 故基金交易成本相對較低 此外, 因基金於證券交易所掛牌, 於集中市場交易時間內, 投資人皆可進行買賣交易 3. 持股透明度高, 掌握優質投資 : 本子基金之投資組合及比重係追蹤 藍籌 30 指數, 故持股透明度較一般基金來得高 ; 且因藍籌股具有市場支配性之地位, 為資本市場運行之核心力量, 故投 5

12 資本子基金, 亦即兼顧國內大型規模 營運穩定 業績優良與股利豐厚之企 業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 1. 追蹤藍籌 30 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報酬, 提高投資效率 : 本子基金以追蹤 藍籌 30 指數日報酬反向 1 倍指數 報酬表現為操作目標, 提供投資人在被動式管理的投資新工具, 透過交易本基金得以 1 倍資金佈建藍籌 30 指數單日反向 1 倍風險部位曝險, 提高投資人資金投資效率 2. 基金之槓桿倍數固定, 較期貨 選擇權商品易於管理 : 本子基金之槓桿倍數固定為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反向 1 倍, 而期貨與選擇權商品其每日槓桿倍數將隨市場漲跌而變動, 故投資人運用本基金執行交易策略將較期貨 選擇權商品易於管理 3. 投資人運用本子基金, 得免除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與信用交易之管理 : 投資人操作期貨 選擇權商品與股票信用帳戶需自行管理保證金維持率, 且需注意到期結算轉倉的作業, 以避免持有之期貨與選擇權商品進行結算之動作, 而本子基金之投資雖具反向操作之報酬特性, 但交易方式與指數股票型基金相同, 投資人得免除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與信用交易之管理 十一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ETF 基金 本子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主要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 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目標, 適合穩健偏積極的投資人 依據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風險報酬等級之分類為 RR4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 1. 本子基金為反向型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其投資績效將視其追蹤標的指數表現而定, 因具有反向風險, 其投資盈虧深受市場波動與複利效果影響, 與傳統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同, 適合風險承受度較高的積極型投資人 依據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風險報酬等級之分類為 RR5 2. 除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另有規定者外, 本基金限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所訂適格條件之一投資人始得交易, 並應簽具與證券交易所訂定內容相符之風險預告書 所訂適格條件如下, 如因前述法規修訂者, 從其規定辦理 : (1) 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 (2) 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認購 ( 售 ) 權證成交達十筆 ( 含 ) 以上 ; (3) 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臺灣期貨交易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成交達十筆 ( 含 ) 以上 6

13 (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依基金投資標的風險屬性和投資地區市場狀況, 由低至高編製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個風險報酬等級 ) 惟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僅供參考, 不得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宜斟酌個人之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之可運用期間長短後辦理投資 十二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募集後, 自民國 106 年 3 月 20 日開始銷售,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各子基金應募足最低募集金額新臺幣貳億元整 十三 銷售方式 ( 一 ) 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由經理公司或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共同銷售之 ( 二 ) 自成立日起至上市日 ( 不含當日 ) 前 : 經理公司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或買回 ( 三 ) 自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 : 申購人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程序,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申購 十四 銷售價格 ( 一 ) 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1.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2.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貳拾元 3.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基金資產 4. 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5.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即運用基金資產進行投資組合佈局, 基金投資組合成分價格波動會影響基金淨值表現 投資人於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參與申購所買入的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 即新臺幣貳拾元 ), 不等同於本基金掛牌上市之價格, 參與申購投資人需自行承擔基金成立日起自掛牌日止期間之淨資產價格波動所生折 / 溢價的風險 ( 二 ) 上市日起 ( 含當日 ): 1. 經理公司應自上市日之前一營業日起, 於每一營業日基金淨資產價值結算完成後訂定並公告次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前項公告, 應於經理公司之網站公告之 2. 自上市日起, 申購人始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程序,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申購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申購, 應依據各子基金信託契約附件一 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申請處理準則 ( 以下簡稱 處理準則 ) 相關規定辦理 3. 有關各子基金申購價金之計算及手續費率, 請詳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 7

14 況 - 柒 三及四所列之說明 十五 最低申購金額 ( 一 ) 各子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應為發行價格乘以壹仟個受益權單位數或其整倍數, 亦即為新臺幣貳萬元整或其整倍數 ( 二 ) 自各子基金上市日起, 申購人始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各子基金契約規定之程序,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申購 惟每次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伍拾萬個單位數或其整倍數 十六 上市交易方式 ( 一 ) 經理公司於各子基金募足最低募集金額, 並報經金管會核備成立後, 依法令及臺灣證交所規定, 向臺灣證交所申請各子基金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 各子基金受益憑證初次上市競價買賣之參考價格, 以上市前一營業日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參考基準, 並依臺灣證交所規定辦理 各子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後, 經理公司得委託事務代理機構處理受益憑證事務相關事宜 ( 二 ) 各子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前,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自上市日起, 除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規定終止該子基金信託契約 第二十六條辦理清算及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僅得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依臺灣證交所有關之規定公開買賣, 但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但書規定之情事者, 其轉讓方式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三 ) 各子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 應依臺灣證交所有關規定辦理 十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配合 洗錢防制法 之實施, 經理公司已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洗錢防制法之執行準則及注意事項 ( 一 ) 受理客戶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證件核驗 : 1. 自然人客戶,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 但客戶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時, 應出具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並檢附該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 客戶受輔助宣告未經撤銷者, 應出具輔助人之同意書, 並檢附該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未經撤銷者, 經理公司不受理渠等或其監護人為渠等申購基金 2.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客戶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經理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 二 ) 若有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 或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 8

15 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或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或於受理申購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情形時, 經理公司得拒絕受理該客戶之申購 十八 買回開始日各子基金自上市之日 ( 含當日 ) 起, 受益人得委託參與證券商依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及參與契約規定之程序,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之請求, 並以受益權單位數換取之買回總價金給付予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申請 十九 買回費用不適用,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二十 買回價格 ( 一 ) 有關本基金買回總價金之計算,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捌 二所列之說明 ( 二 ) 受益人得委託參與證券商辦理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經理公司同意參與證券商並得就每一買回申請酌收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但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之上限應依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 三 ) 經理公司得自行或委託參與證券商辦理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經理公司並得就每筆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各子基金買回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該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下列比例,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基金百分之二 ( 2% )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百分之一 ( 1% ) 二十一 基金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不適用,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二十二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二十三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下列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各子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基金百分之 三二 ( 0.32% )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百分之 六五 ( 0.65% ) 二十四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下列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各子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基金百分之 三五 ( 0.035% )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百分之 四 ( 0.04% ) 二十五 基金保證不適用,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9

16 二十六 是否分配收益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基金 ( 一 ) 本子基金成立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收益評價日 ( 即每年十月三十一日 ) 進行本子基金收益分配之評價 ( 二 ) 本子基金可分配收益, 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 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 1. 本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 係指以本子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子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 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2. 若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收入加計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餘額為正數時, 經理公司得於扣除本子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 決定併入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 三 ) 分配收益時, 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 收益分配發放日 收益分配基準日 分配方式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 並於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畫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 四 )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ETF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子基金資產之一部份,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子基金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 本子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貳 基金性質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各子基金係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經金管會於民國 106 年 3 月 8 日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申報生效,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而投資於國內有價證券之基金 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 均應依證券交易法 期貨交易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 一 ) 各子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或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購入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 二 ) 各子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該子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10

17 三 追加募集基金者, 應刊印該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無 ( 本基金為首次募集另因本基金無最高募集金額之限制, 故不適用追加之發行情 形 ) 參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一 經理公司之職責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基金信託契約 參與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基金, 除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基金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 )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三 )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四 )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基金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 五 )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或參與證券商違反基金信託契約 參與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 六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 七 )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 參與證券商應於申購人申購手續完成前, 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 八 )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基金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本基金申購基數及買回基數 3. 申購 買回手續費 4. 申購交易費用及買回交易費用 申購失敗及買回失敗之行政處理費 11

18 5. 配合基金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 九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 十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 十一 ) 1.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2. 經理公司應與擬辦理申購及買回之參與證券商於其尚未開始辦理申購及買回前簽訂參與契約 參與契約之內容應包含符合基金信託契約附件二之 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之意旨與精神之條款 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之權利義務關係依參與契約之規定 ( 十二 ) 經理公司得依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八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基金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參與證券商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 十四 )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 十五 )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基金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十六 )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 十七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 十八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子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 十九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 二十 ) 因發生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基金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 12

19 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所交付之現金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基金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基金信託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基金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基金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一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總價金 2. 於基金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七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 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及有關指數成分股之相關訊息等資料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13

20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 八 )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收受就基金信託契約 ( 含附件 ) 所載事項或基金信託契約下任一當事人之權利或義務之履行有關係之人 包括但不限於主管機關 申購人 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 指數提供者 授權人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同業公會 存款銀行 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 法院及委任之律師 會計師等 所送達之有關標的指數成分股或本基金之資料後, 儘速將該等資料轉知經理公司知悉 ( 九 )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基金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基金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 十 )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 十一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八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 基金信託契約及基金信託契約之附件二之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十二 )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 十三 )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 十四 )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十五 )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本基金無基金保證機構 肆 基金投資 一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壹 九之說明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最近三年擔任各子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 應揭露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14

21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 1. 投資及交易之分析決定 : (1) 若依標的指數成分股組合進行完全複製或最佳化複製, 則投資分析將依據基金申購贖回情況以及指數成分股是否調整作為依據, 如依預定資產組合進行權值調整, 於投資分析報告中得免填買進或賣出選項, 但須敘述目標組合比率及有效期限 ; 另於投資決定時, 如有授權交易室決定執行者, 得免填價格, 惟應註明授權是依市場狀況決定及相關授權條件或範圍 (2) 若為反向型 ETF 基金, 則依據基金申購贖回金額 基金規模以及多空倍數計算相對應的期貨契約數量, 以計算出正反向所需的期貨部位 (3) 另有關一籃子下單模式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得免逐一就個別證券 ( 或基金 ) 填寫基金投資分析報告, 另有授權交易室決定者, 得免逐一就個別證券 ( 或基金 ) 填寫決定書, 可共同列示於同一份報告或決定書中 (4) 研究人員或基金經理人依據相關分析結果, 出具投資分析報告, 應經基金經理人或基金投資研究總部各級主管覆核, 基金投資研究總部簽核 基金經理人再依據投資分析報告, 出具投資決定書, 經風險控管部指定之人員 基金投資研究總部簽核 2. 投資及交易之執行 : 基金經理人將簽核後之投資決定書或交易決定書交予交易部, 由交易人員執行及交易部門主管簽閱 交易人員將執行結果直接註明在該決定書上, 執行記錄須載明實際買賣標的種類 數量 價格及時間並說明差異原因, 其執行差異分析應經交易部主管 其總部主管 基金投資研究總部主管及總經理會簽或簽核 3. 投資及交易之檢討 : 每月由基金經理對基金的投資計劃執行結果進行檢討, 依各基金操作特性, 檢討評估基金週轉率之適當性 相對操作績效之合理性, 以及相關改善措施, 作成每月基金投資檢討報告, 經基金經理負責單位負責主管及總經理簽核並存檔備查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決策過程 : 1. 交易分析 : 相關研究及基金經理負責單位定期召開會議 研究人員或基金經理依據相關分析結果與會議結論, 出具交易分析報告, 報告須載明交易理由 預計交易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 避險相對應之有價證券 / 投資組合 ( 如為避險需要 ), 並詳述分析基礎 根據及建議等內容 該報告書並應經各研究單位與基金經理負責單位主管簽核 2. 交易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 2 個月以內且價位 投資建議及分析內容合理且最新真實狀況之交易分析報告書作成交易決定書, 並交付執行 交易決定書須載明交易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 數量 停損點及停利點等等內容 另若選擇權契約到期時, 如雖為價內但不敷相關費用而不欲履約時, 基金經理人亦須開立交易決定書, 並交付執行 本交易決定書經風險控管部指定之人員 基 15

22 金經理單位負責主管簽核 3. 交易執行 : 基金經理人將簽核後之交易決定書交予交易部, 由交易人員執行及交易部門主管簽閱 交易人員將執行結果直接註明在該決定書上, 交易執行記錄須載明實際成交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與數量及交易決定書與交易執行間之差異 差異原因說明等內容, 其執行差異分析應經交易部主管 其總部主管 投資研究總部主管及總經理會簽或簽核 另當日未執行完成之交易視為取消, 次日如仍需執行, 則應重新開出交易決定書 4. 交易檢討 : 定期召開會議對現有證券相關商品部位及保證金餘額 交易計劃執行結果進行檢討, 本步驟由基金經理 基金經理負責單位負責主管及總經理簽核並存檔備查 ( 三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基金及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 1. 姓名 : 周彥名 2. 學歷 : 國立政治大學金融學系 3. 經歷 : 96.08~ 第一金投信國外投資部研究襄理 基金經理人 ~ 華頓投信投資研究部研究員 交易部經理 ~ 華南永昌投信新金融商品部研究員 基金經理人 債券基管部經理 ~ 迄今兆豐國際投信研究員 基金經理人 4. 權限 : 基金經理人必須根據投資決策會議之結論 個別有價證券分析報告結果, 在遵守信託契約以及相關法令 內部規範下, 作成投資決定, 經風險控管部指定之人員 基金經理負責單位負責主管簽核後, 運用基金資產進行各項投資, 並交付交易人員執行 ( 四 )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基金 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任期經理人之姓名 106/3/27-107/9/30 黃家慶 107/10/1- 迄今周彥名 ( 五 ) 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 應揭露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本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 除應落實 中國牆 制度外, 本公司建立 中央集中下單制度, 即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 以防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 ; 並基於內稽內控制度之考量, 將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兩個基金時,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股票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支股票,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16

23 三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 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無, 各子基金由本公司自行管理 四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 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無, 各子基金無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五 基金運用之限制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各子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3.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4.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5.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不包含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及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而持有有價證券者, 不在此限 ; 6.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7.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者, 不在此限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0.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1.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2.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 17

24 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3.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14.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5.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16.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17.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18.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9. 投資於任一公司之有價證券總額 買進該公司股票選擇權買權及賣出該公司股票選擇權賣權之總 ( 名目 ) 價值, 及持有該公司未沖銷多頭部位之個股期貨 (single-stock futures) 契約總市值,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0.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21.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 二 ) 前項第 4 款所稱各基金, 第 8 款 第 10 款及第 14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三 ) 第 ( 一 ) 項第 7 款至第 10 款 第 12 款至第 15 款 第 18 款及第 19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四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 ( 一 )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 ( 一 ) 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各子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六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 一 ) 處理原則 1.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廿三條及 105 年 5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之規定辦理 如有關法令嗣後有變更或修正者, 從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2.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3. 經理公司行使前項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4. 依據 105 年 5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經理公司依下列方式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之限制 : (1)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18

25 (2)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符合下列各目條件者, 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 (a) 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 (b) 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採行電子股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 (3) 經理公司除依第 (1) 款規定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5. 經理公司依前項第 (1) 款規定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依前項第 (3) 款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6.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7.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並應將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並應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開書面紀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 二 ) 作業方式職責處理步驟基金會計依股東大會日期主動和基金保管機構聯絡, 要求保管機構一收到股東大會通知書, 加蓋基金原留印鑑後, 即將此通知書寄交兆豐國際投信 收到保管機構寄來之股東大會通知書, 儘速將通知書轉交股東會相關事宜負責人員處理 股票投資部秘書負責保管所有基金之股東大會開會通知書正本及歸檔會前決策報告書 ( 應注意特定議案應有評估報告 ) 不須親自出席明細表 股東會出席報告書 將股東大會通知書影印一份存檔備查, 並通知股票投資部主管辦理出席事宜 研究員填寫會前決策報告書 ( 應注意特定議案應有評估報告 ) 會基金經理人並呈部門主管 總部主管及總經理核准後執行, 經核准後, 至股票投資部秘書領取通知書參加股東會 股東會結束後立即填寫股東會出席報告書, 連同出席證經部門主管及總部主管核閱後交股票投資部秘書存檔備查 19

26 七 基金參與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 一 ) 處理原則 1. 經理公司應依據子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以支持子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為原則 但子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 二 ) 作業方式 1. 經理公司收到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時, 應經由內部會議之決議, 並經相關主管核准後, 指派適當人員出席參加並行使有關之表決權 2. 受益人會議之出席證件, 應於核對無誤後由專人管理 3. 受益人會議有關表決權之行使, 經理公司應於會前評估分析, 並作成書面決議, 交由出席者依核准之內容行使表決權 4. 出席受益人會議後, 出席會議人員應填具書面之出席報告書, 載明開會及行使表決權之經過, 並將受益人會議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5. 前述有關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職責處理步驟基金會計要求基金保管機構一收到受益人會議通知書, 加蓋基金原留印鑑後, 即將此通知書寄交經理公司 收到基金保管機構寄來之受益人會議通知書, 儘速將通知書轉交股票投資部秘書處理 股票投資負責保管所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通知書正本及歸檔會前決策報告部秘書書 ( 應注意特定議案應有評估報告 ) 不須親自出席明細表 受益人會議出席報告書 將受益人會議通知書影印一份存檔備查, 並通知股票投資部主管股辦理出席事宜 研究員填寫會前決策報告書 ( 應注意特定議案應有評估報告 ) 會基金經理人並呈部門主管 總部主管及總經理核准後執行, 經核准後, 至股票投資部秘書領取通知書參加受益人會議 受益人會議結束後立即填寫受益人會議出席報告書, 連同出席證經部門主管及總部主管核閱後交股票投資部秘書存檔備查 八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刊印下列事項 無 本基金無投資國外地區 九 指數股票型基金應敘明之事項 ( 一 ) 指數編製方式臺灣指數公司藍籌 30 指數係由臺灣指數公司編製而成, 綜合參考以公司規模 營 20

27 運穩定性 獲利能力及股利發放為篩選條件, 挑選前 30 家企業做為指數之成分股 該指數以 105 年 12 月 16 日為基期, 並於 105 年 12 月 19 日正式對外發布, 藍籌 30 指數基期指數設定為 5000 點, 藍籌 30 指數日報酬反向一倍指數基期指數設定為 10,000 點 1. 成分股篩選方式 : 臺灣指數公司藍籌 30 指數以臺灣證券交易所所有上市的普通股為採樣母體, 再依據流動性 財務及股利發放指標與個股權重, 作為檢核標準 (1) 流動性檢驗 A. 刪除在最近 1 年日平均交易金額排序最小 20% 的股票, 日平均交易金額以市場有交易之日數計算 B. 刪除最近 3 個月平均成交量低於 10,000 交易單位之股票 (2) 選取符合財務指標與股利發放指標的上市公司 A. 稅後淨利連續三年大於 0 B. 稅後淨利 / 營收連續三年排名前 50% C. 連續三年每股現金股利發放排名前 50% (3) 成分股權重限制 A. 個別成分股的權重上限為 20% B. 前 5 大權值股合計不超過 60% 2. 指數計算方式 : 指數計算發布頻率比照 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辦理, 即於股市交易時間內, 每 5 秒計算 1 次 (1) 藍籌 30 指數 : 指數 = ( 權重調整係數調整後指數總市值 / 當日基值 ) 基期指數 n = 指數成分股目 pi(t) = 在 t 日的股價 si(t) = 在 t 日的發行股數 ci = 權重調整係數, 以審核基準日規定之成分股權重上限設算 Divisor = 基值 ci(t) si(t) pi(t) = i 成分股在 t 日的 指數成分股市值 (2) 藍籌 30 日報酬反向一倍指數 : 指數 = 前一日藍籌 30 日報酬反向一倍指數 {1+R ( 當盤藍籌 30 指數點數 / 前一日藍籌 30 指數收盤點數 -1)} 反向倍數 R = 指數成分股調整及指數維護作業 (1) 定期審核 21

28 每年進行一次成分股審核, 以 4 月的第 10 個營業日為審核基準日 每年度定期審核後, 維持固定的成分股數目為 30 支 排名在前 24 名以內之股票即納入成為指數分, 現有成分股若排名在第 36 名之後則從指數成分股中刪除 審核結果於 4 月的第 17 個營業日發布技術通知,5 個營業日後生效 (2) 不定期調整 A. 成分股若因變更交易方法 停止買賣 終止上市而刪除, 將不予遞補, 故在定期審核以外期間的成分股數目可能不足 30 支 但成分股若因減資彌補虧損換發股票 現金減資換發股票 被其他公司合併 轉換為控股公司 分割等原因換發新股票而停止買賣, 則不予刪除 在停止買賣期間, 以停止買賣前 1 營業日收盤價 原發行股數和原權重調整係數保留在指數中持續計算 B. 兩家以上成分股公司合併, 合併後的存續公司若符合採樣母體資格, 則保留其成分股資格, 並以原成分股的 指數成分股市值 ( 權重調整係數 發行股數 股價 ) 或原多支成分股合併的 指數成分股市值 回推新成分股的權重調整係數 若有成分股因被合併而刪除, 所產生的空缺將在下一次定期審核時補齊 C. 成分股公司單獨以股份轉換方式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 或與其他公司共同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立新設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 轉換後或新設的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若符合採樣母體資格, 則取代成為新成分股, 並以原成分股的 指數成分股市值 回推新成分股的權重調整係數 若有成分股因股份轉換而刪除, 所產生的空缺將在下一次定期審核時補齊 D. 成分股公司被非成分股公司以股份或股份加現金方式合併, 合併後的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若符合採樣母體資格, 則以該公司取代被合併的成分股公司成為新成分股, 並以原成分股的 指數成分股市值 之淨額回推新成分股的權重調整係數 E. 若成分股公司被不符合採樣母體資格的公司收購或合併而終止上市, 則將該成分股從指數中刪除, 並調整基值, 所產生的空缺將在下一次定期審核時補齊 F. 若一家成分股公司分割成兩家以上公司, 分割公司或分割受讓公司若符合採樣母體資格, 則保留或納入成為新成分股, 並以原成分股的 指數成分股市值 回推該等成分股的權重調整係數 因成分股之分割, 可能會導致在定期審核以外期間的成分股數目超過 30 支 ( 二 ) 經理公司追蹤 模擬或複製表現之操作方式 1. 操作方式 (1)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ETF 基金為提供緊貼或追蹤藍籌 30 指數表現的回報, 以最小追蹤偏離度 (Tracking Difference) 為其投資管理之目標 經理公司以完全複製法作為本子基金的主要管理方式, 即根據標的指數 藍籌 30 指數成分股的權 22

29 重, 作為指數股票型基金成分的依據 然而, 在面對特殊情境之下, 例如成分股因漲跌停限制或新股上市蜜月行情無法以完全複製建立持股部位時, 經理公司將搭配使用最佳化方法, 即根據歷史資料計算個別股票和事先定義風險因子間的敏感性及個別股票間的相關性, 計算最佳化投資組合的個股權重比例, 並以此建構本基金實際的投資組合, 找出最好的替代成分股 (2)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以追蹤標的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報酬為本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 經理公司係採用指數化策略, 將本子基金扣除各項必要費用後儘可能追蹤標的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報酬之績效表現為操作目標, 將投資於本子基金可投資之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 其整體反向曝險部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75%, 且不得超過 110% 有關本子基金之曝險策略,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壹 十所列說明 2. 調整投資組合方式 (1)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基金 A. 公司重大訊息分析 : 了解會影響下一個交易日指數結構的公司重大訊息, 以預估指數結構之調整, 包括指數成分公司發放現金股利 員工紅利配股 現金增資等 B. 從指數提供者取得指數資訊 : 直接從指數提供者 ( 即授權者 ) 取得指數資訊, 並與前項公司重大訊息進行比對 C. 監控基金投資組合和標的指數間的權重差異並進行調整 (2)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本子基金在扣除各項必要費用後, 為儘可能追蹤標的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報酬之績效表現, 經理公司將每日計算基金整體反向曝險現況, 並進行每日投資組合調整 此外, 可能藉由買入有價證券 指數期貨或個股期貨等投資部位, 以調整基金投資組合貼近標的指數之產業曝險與整體曝險, 經理公司將於每日追蹤基金投資組合之產業與整體曝險狀況, 並考量市場狀況與申贖情形試算基金相對標的指數之曝險偏離幅度, 機動調整基金投資組合 ( 三 ) 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 1.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ETF 基金為提供緊貼或追蹤藍籌 30 指數表現的回報, 將以最小 追蹤偏離度 (Tracking Difference) 為目標 追蹤偏離度主要是衡量基金相對指數表現 之差異, 亦即基金追蹤標的指數之狀況, 其計算方式如下 : Tracking Difference = NAVt+1 / NAV t - BC30 Index t+1 / BC30 Index t = TD t+1 由於經理人管理指數股票型基金以最小追蹤偏離度為其目標, 才能確保短 中 長 期持有的投資人, 能利用指數股票型基金達到與指數幾乎一致的投資報酬, 或者避 險者能利用放空指數股票型基金來規避市場風險的影響 此外, 最小化追蹤偏離度 的目標, 也保障市場套利者在套利活動進行的過程中, 不會因為追蹤偏離度突如其 來的變化或縮小使獲利受到侵蝕 2.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以追蹤標的指數單日反向 1 倍表現回 23

30 報, 故以單日追蹤偏離度衡量基金表現與指數表現之差異程度, 其計算公式如下 : 單日追蹤偏離度 = 單日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變化 % ( 註 1)- 單日標的指數變化 % ( 註 2) 投資目標方向 槓桿倍數註 1: 單日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變化 % = ( 當日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前一日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 前一日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註 2: 單日標的指數變化 % = ( 當日標的指數 - 前一日標的指數 ) / 前一日標的指數 本子基金其投資目標及操作與傳統指數股票型基金差異甚大, 故將以 單日 追蹤偏離度做為基金與投資目標偏離之觀察, 但具有以下特性 : (1) 本子基金所定義之 指數之單日倍數報酬, 追蹤偏離度只適用於單日基金與投資目標之差異比較 : 一般傳統指數股票型基金習慣以最小偏離度為其目標, 才能確保短 中 長期持有的投資人能利用指數股票型基金達到追蹤標的指數報酬之目標, 但本子基金其投資目標為標的指數單日反向 1 倍之報酬, 因投資目標主要為單日報酬之管理, 因此追蹤偏離度只適用於基金與投資目標之單日報酬差異比較 (2) 反向型 ETF 之單日追蹤偏離度其幅度將較一般指數股票型基金為大, 且其偏離方向無法預測 : 本子基金主要以放空期貨交易為主, 以達到反向 1 倍數之投資曝險部位, 因此基金之每日報酬將受到持有之期貨相對應標的指數之每日正逆價差影響, 且因期貨之正逆價差幅度與方向主要視當時市場之狀況而定且無法預期, 也因此本子基金之單日追蹤偏離度可能較一般指數股票型基金來的大 (3) 計算累積報酬之複利效果釋義說明本子基金以追蹤標的指數之單日反向一倍報酬表現為投資目標, 該基金在連續兩日以上及長期之累積報酬率會受到計算累積報酬之複利效果影響而偏離同期間標的指數反向一倍之累積報酬表現, 此複利效果之差距可能為正向或負向, 且隨著時間間隔越長, 複利效果差距可能越大 以下以連續兩個交易日之指數變化 ( 連漲兩日 連跌兩日 漲跌互見 為範 例進行複利效果說明 : A. 範例 : 第一日上漲, 第二日上漲 複利計算說明 : 標的指數 2 個交易日的累計報酬為 10.25%, 指數單日反向一倍累計報酬為 %, 高於於標的指數兩個交易日累計報酬 10.25% 的反向一倍 %, 其中 0.5%(-9.75%-(-10.25%)) 的差距即是計算累計報酬的複利效果 標的指數 反向一倍 ETF 第一日 5% -5% 第二日 5% -5% 累積報酬 (1+5%) (1+5%)-1=10.25% {1+(-5%)} {1+(-5%)}-1= -9.75% B. 範例 : 第一日下跌, 第二日下跌 24

31 複利計算說明 : 標的指數 2 個交易日的累計報酬為 -19%, 指數單日反向一倍累計報酬為 21%, 高 於於標的指數兩個交易日累計報酬 -19% 的反向一倍 19%, 其中 2%(21%-19%) 的差 距即是計算累計報酬的複利效果 標的指數 反向一倍 ETF 第一日 -10% 10% 第二日 -10% 10% 累積報酬 (1-10%) (1-10%)-1= % (1+10%) (1+10)%-1= 21.00% C. 範例 : 第一日下跌, 第二日上漲 複利計算說明 : 標的指數 2 個交易日的累計報酬為 -2.8%, 指數單日反向一倍累計報酬為 1.2%, 低 於於標的指數兩個交易日累計報酬 -2.8% 的反向一倍 2.8%, 其中 -1.6%(1.2%-2.8%) 的差距即是計算累計報酬的複利效果 標的指數 反向一倍 ETF 第一日 -10% 10% 第二日 8% -8% 累積報酬 (1-10%) (1+8%)-1= -2.80% (1+10%) (1-8%)-1= 1.20% D. 藍籌 30 指數 實際複利效果表 由下表可得之, 藍籌 30 指數自 2016/9/30 至 2016/12/30 累計報酬的反向一倍為 %, 而藍籌 30 反向一倍指數同期間的累計報酬為 -0.45%, 此期間的每日複利 效果差距即為 (-0.45%)-(-0.0.5%)=-0.40%, 由此實際範例可得之, 藍籌 30 單日報酬 反向一倍指數經過每日複利計算後的累計報酬已經偏離藍籌 30 指數累計報酬的反 向一倍 ( 詳見下表 ) 日期藍籌 30 指數每日報酬 藍籌 30 日報酬反向一倍每日報酬 25 藍籌 30 指數累計報酬 *-1 藍籌 30 反向一倍指數累計報酬 複利效果 2016/10/3 0.64% -0.64% -0.64% -0.64% 0.00% 2016/10/4 0.72% -0.72% -1.36% -1.35% 0.01% 2016/10/5-0.19% 0.19% -1.17% -1.16% 0.00% 2016/10/6-0.05% 0.05% -1.12% -1.11% 0.00% 2016/10/7-0.25% 0.25% -0.86% -0.87% 0.00% 2016/10/ % 0.26% -0.60% -0.60% -0.01% 2016/10/ % -0.54% -1.14% -1.14% 0.00% 2016/10/ % 0.63% -0.50% -0.52% -0.02% 2016/10/ % 0.38% -0.12% -0.14% -0.02% 2016/10/ % 0.00% -0.12% -0.14% -0.02% 2016/10/ % -0.63% -0.75% -0.77% -0.02% 2016/10/ % -0.70% -1.46% -1.47% -0.01% 2016/10/ % -0.14% -1.60% -1.60% 0.00% 2016/10/ % 0.34% -1.26% -1.27% -0.01%

32 2016/10/ % -0.30% -1.57% -1.57% -0.01% 2016/12/ % 0.20% -2.11% -2.40% -0.29% 2016/12/ % -0.08% -2.20% -2.48% -0.29% 2016/12/ % 0.31% -1.88% -2.18% -0.30% 2016/12/ % 0.13% -1.74% -2.05% -0.31% 2016/12/ % 0.34% -1.40% -1.72% -0.32% 2016/12/ % 0.96% -0.42% -0.77% -0.35% 2016/12/ % 0.17% -0.26% -0.61% -0.35% 2016/12/ % 0.59% 0.33% -0.02% -0.36% 2016/12/ % 1.22% 1.55% 1.19% -0.35% 2016/12/ % 0.49% 2.03% 1.69% -0.34% 2016/12/ % -0.52% 1.52% 1.16% -0.36% 2016/12/ % 0.05% 1.56% 1.20% -0.36% 2016/12/ % -1.22% 0.36% -0.03% -0.39% 2016/12/ % 0.65% 1.01% 0.62% -0.39% 2016/12/ % -1.07% -0.05% -0.45% -0.41% 十 傘型基金應敘明之事項 項目別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ETF 基金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 存續期間 不定存續期間 投資地區 中華民國 計價幣別 新臺幣 募集額度 最低為新臺幣貳億元, 無最高募集金額限制 發行價格 每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貳拾元 相同點 相異點 每受益權單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個位數 位之計算 每受益權單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新臺幣分 ( 即元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 位淨資產價 值之計算 申購 / 買回 現金申購 / 買回 方式 保管機構 台中商業銀行 基金類型 一般型 ETF 反向型 ETF 標的指數 臺灣指數公司藍籌 30 指數 臺灣指數公司藍籌 30 日報酬反向 一倍指數 26

33 主要投資標的 投資方針 本子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股票 上櫃股票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 含槓桿型 ETF 或反向型 ETF)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債券型 ( 含固定收益型 ) 及貨幣市場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等有價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以原股東身份認購已上市之現金增資股票 認購已上市同種類現金增資承銷股票 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 本子基金追蹤之標的指數為藍籌 30 指數, 該指數為部分集合指數, 因此本子基金將以完全複製法管理投資組合, 如遇成分股流動性不足或其他市場因素使基金難以使用完全複製法管理投資組合, 或預期標的指數成分股即將異動等情況, 經理公司得視實際需要以最佳化法模擬指數表現, 以追求貼近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 1. 本子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 含槓桿型 ETF 或反向型 ETF)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債券型 ( 含固定收益型 ) 及貨幣市場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等有價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2. 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 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 衍生自臺灣指數公司藍籌 30 指數之股價期貨 個股期貨及其他衍生自臺灣指數公司藍籌 30 指數之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與衍生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 投資於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之整體反向曝險部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75%, 且不得超過 110% 基金經理人 黃家慶 周彥名 經理費率 0.32% 0.65% 保管費率 0.035% 0.04% 是否收益分 是 否 配 風險等級 RR4 RR5 十一 外幣計價基金應敘明之事項 無, 本基金為新台幣計價 27

34 伍 投資風險揭露 除有特別標示外,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保持高流動性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可能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經理公司將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經理本基金, 惟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收益率, 亦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 下列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一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基金 本基金以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 故基金的投資組合內容將以完全複製或貼近指數公司所設定篩選之條件成分股為主, 因此恐無法排除有特定類股占指數權重較高所產生的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 本基金整體反向曝險部位將以放空期貨為主, 如遇需局部調整產業比重以提升投資組合與標的指數之相關性者, 會考量以持有有價證券部位沖銷其反向曝險 基金的股票投資以沖銷其反向曝險為目的, 故可能會有類股集中之風險 二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 本基金本基金之成分股雖涵蓋各項產業, 但受到產業循環波動特性的影響, 當整體產業景氣趨向保守時, 企業盈餘及成長性將因此受到抑制, 連帶股市的表現隨景氣收縮而向下修正, 將可能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風險 三 流動性風險 : 本基金投資標的可能會有部分受到市場變動的影響, 產生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進而導致基金可能無法適時賣出或有不利價格之交易或沖銷風險, 除影響基金淨值外, 亦有買回價金延緩給付的情形 經理公司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盡力規避可能之流動性風險,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四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無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有價證券 五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 本基金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 但若發生政治 社會 經濟或法規變動 ( 如國內外政經情勢 兩岸關係互動及總經環境包含通貨膨脹 國民所得 就業情形等 ) 時, 均可能對本基金所參與的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造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波動 六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 一 )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本基金從事投資操作時, 可能面對不同機構之信用與財務風險, 故在承做交易前將慎選交易對手, 同時對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進行評估, 並採取相對應的風險控管措施, 藉此降低交易對手之風險, 惟仍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二 )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無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七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28

35 無 本基金未投資結構式商品, 故無此風險 八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 一 ) 追蹤標的指數風險 : 本基金的投資績效將受標的指數走勢所牽動, 當前述標的指數成分股票波動劇烈時, 本基金的淨值亦將隨之波動 ( 二 ) 追蹤差異及追蹤誤差風險 : 因本基金尚須負擔經理費 保管費及相關交易成本等, 加上投資成分股之價格表現可能與標的指數之走勢變化有所差異, 故亦造成基金與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有所誤差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 單日報酬未能緊貼指數單日反向 1 位報酬之風險 : 1. 反向子基金主要為期貨放空交易, 因期貨的價格發現功能使其對市場信息 多空走勢之價格反應可能不同於股票, 因此當市場出現特定信息時, 反向型 ETF 基金淨值將同時承受期貨及股票對市場信息反應不一所產生的價格波動影響, 而使該基金單日報酬將與投資目標產生偏離 2. 反向子基金以追求標的指數反向 1 倍報酬為目標, 故當證券市場處於多頭走勢時, 因基金追求反向 1 倍報酬之操作特性, 基金資產將會有虧損風險 3. 反向子基金以追蹤標的指數之單日反向 1 倍報酬表現為投資目標, 基金在連續兩日以上及長期之累積報酬率會受到計算累積報酬之複利效果影響而偏離同期間標的指數反向 1 倍之累積報酬表現, 此複利效果之差距可能為正向或負向, 且隨著時間間隔越長, 複利效果差距可能越大 有關計算累積報酬之複利效果之說明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肆 九 ( 三 ) 之說明 ( 三 ) 標的指數內容變動風險 : 由於指數內容可能產生變動, 例如刪除 / 加入成分股, 或調整權重配置等, 基金經理人將評估其對基金的影響性並調整投資組合, 故最新投資組合內容恐與投資人投資時不同 ( 四 ) 標的指數編制方式變動或計算準確性風險 : 指數公司可能變更標的指數的編制方式, 或發生指數值計算錯誤使指數失真等情形, 即使基金以進行嚴格執行風險控管措施及投資作業流程等, 但仍有可能產生基金績效偏離之風險 ( 五 ) 指數許可協議終止或更換風險 : 由於標的指數係由經理公司與指數提供者簽訂授權許可協議, 若發生終止授權之情事時, 本基金亦面臨被迫前前終止之風險 ( 六 ) 台股除息可能產生之追蹤偏離風險 : 標的指數除息當日將扣除息值, 而基金將依當日持有該除息股票而取得除息之金額, 致使基金將因股票部位獲取部分息值, 而使基金單日報酬與投資目標產生偏離 此外, 反向子基金將以期貨建構基金反向曝險部位, 而期貨之息值將視市場對指數或個股息值之預期而產生價差變動, 故當除息旺季期間, 期貨價差變動率 29

36 可能擴大而影響基金追蹤標的指數單日反向 1 倍報酬之效果, 故於除息旺季期間, 基金單日報酬偏離投資目標之機率可能增加 九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 經理公司為避險之需要或為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惟若因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或市場行情變化速度太快, 致使避險相關商品與本基金持有部位相關程度下降,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損失 此外, 從事期貨商品交易之風險, 尚有轉倉風險 基差風險 保證金追繳風險等, 經理公司將以嚴謹的投資決策來降低此風險,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十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無 本基金暫不擬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 故無此風險 十一 其他投資風險 : ( 一 ) 上市日 ( 不含當日 ) 前申購本基金之風險本基金掛牌上市前申購所買入的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等同於基金掛牌上市後之價格, 於基金掛牌上市日前申購之投資人需自行承擔自申購日起自上市日止期間之基金價格波動所產生折 / 溢價的風險 ( 二 ) 經由初級市場投資本基金之風險 1. 最低基數限制之風險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 / 買回申請之申購 / 買回基數為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申購 / 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申購 / 買回基數或其整倍, 投資人如持有未達最低基數, 只能透過次級市場進行交易 2. 須透過參與證券商之風險 : 投資人在申請申購與買回時只能透過參與證券商進行, 而非所有證券經紀商, 故當遇到基金有不接受或婉拒已接受申購 / 買回或暫停交易之特殊情事時, 參與證券商將無法提供投資人申購 / 買回的服務 3. 經理公司之申購 / 買回申請之婉拒或暫停 延緩或部份給付之風險 : 若基金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符合信託契約相關規定之情事者, 投資人將有被婉拒或暫停受理基金申購 / 買回申請之風險 接受申購 / 贖回後應交付之受益憑證 / 總價金之延緩或部份給付之風險 惟投資人 / 受益人仍可透過次級市場, 以委託證券經紀商的方式, 買進或賣出基金受益憑證 4. 申購 / 買回失敗之風險 : 申購人申購時可能因預收申購總價金不足以支付該筆交易的實際申購總價金, 或經理公司已接受申購申請, 但申購人若未能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 則面臨申購失敗之風險 ; 受益人買回時, 受益人若未能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交付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則面臨買回失敗之風險 ( 三 ) 經由次級市場投資本基金之風險 1. 基金上市之交易價格可能不同於基金淨值之風險 : 本基金在臺灣證交所的交易價格可能不同於淨值, 而產生折價或溢價的情形, 另次級市場交易價格受到很多市場因素之影響, 如投資所在地區的政經情況 投資人對市場的信心 供需狀況 流動性不足等等, 使得基金在臺灣證交所的交易價格可能高於或低於淨值 30

37 不過, 藉由初級市場的申購與買回的進行 參與證券商的造市及套利活動的進行, 將可使折 / 溢價的偏離情形得以進一步縮小 2. 證券交易市場暫停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於臺灣證交所上市之交易可能因臺灣證交所宣佈暫停交易而有無法交易 十二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令 ( FATCA ) 規範事項 ( 一 ) 美國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以下簡稱 FATCA)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開始實施, 本公司需遵循美國 FATCA 之規定, 對往來之金融機構 投資人 ( 含自然人及法人 ) 及其它組織或機關等進行美國帳戶之辨識審查 申報資訊與扣繳稅款等程序 ( 二 ) 美國帳戶包含帳戶持有人具美國應稅身分 ; 或是註冊於美國之公司 ; 或有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 10% 美國自然人股東 ( 以下稱實質美國股東 ) 之非註冊於美國之消極非金融機構 (PASSIVE NFFE)( 註 ) 註 : 消極非金融機構 (PASSIVE NFFE) 係指非金融機構其總收入來源有大於或等於 50% 之收入來自消極性收入或其資產有大於或等於 50% 資產是產生上述消極性收入之資產 消極性收入包括股利 利息 租金 權利金 資本利得 ( 出售股票 有價證券或出租資產 ) 等收入 ( 三 ) 投資人身分為符合 FATCA 法令定義下之美國帳戶, 本公司有義務依 FATCA 規定, 將帳戶等相關資訊向美國稅務單位進行申報 ( 四 ) 若投資人不願意提供有關資訊以供本公司進行辨識, 本公司將依 FATCA 規定將其視為 不合作帳戶, 在某些情況下, 投資人之美國來源所得將被扣繳 30% 之稅款, 本扣繳稅款將繳納予美國國稅局 ; 或未來美國國稅局, 可能依 台美跨政府協議, 透過台灣主管機關調閱投資人之帳戶相關資料 ( 五 ) 投資人之身分為金融機構且未與美國簽訂外國金融機構協議 (FFI Agreement) 或未能提供視同合規之外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等符合 FATCA 相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本公司將可能依 FATCA 相關規定針對其所屬之美國來源所得執行扣繳 30% 之稅款, 本扣繳稅款將繳納予美國國稅局 ( 六 ) 若投資人屬 FATCA 定義之非註冊於美國之 消極非金融機構, 其實質美國股東, 應提供其美國身分相關資訊並簽署有關之文件交予本公司以利遵循, 如其實質美國股東有任一股東不願表明身分或不願提供相關文件, 則本公司將視其為 不合作帳戶 之規定處理 ( 七 ) 投資人於本公司開立帳戶後, 若日後帳戶性質由 非美國帳戶 變為 美國帳戶, 或投資人身分為非註冊於美國之消極非金融機構且知悉下列訊息 :1. 投資人之實質美國股東有新增或異動 ;2. 經投資人之直接或間接持股 10% 以上股東通知其美國應稅身分變更, 致投資人之實質美國股東有增減情況時, 投資人應於 30 日內主動向本公司辦理變更程序, 並重新簽署相關文件 若有未履行上開程序, 或提供資料有所不實致本公司未能完全遵守美國相關稅賦法令規定, 投資人需賠償本公司因而可能支付之任何費用 罰款 其他類似款項或可能產生之任何損失 31

38 陸 收益分配 詳見 基金概況 - 壹 二十六之說明 柒 申購受益憑證 除有特別標示外,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一 本基金申購分為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之申購及基金上市日起之申購 本基金自成立 日起至上市日 ( 不含當日 ) 前, 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二 投資人首次買賣兆豐國際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受益憑證時, 除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另有規定者外, 限符合臺灣證交所訂適格條件之投資人始得交易, 並應簽具與證券交易所訂定內容相符之風險預告書,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始得接受其交易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所訂之投資人適格條件如下之一, 如因前述法規修訂者從其規定辦理 ( 一 ) 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 二 ) 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認購 ( 售 ) 權證成交達十筆 ( 含 ) 以上 ( 三 ) 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臺灣期貨交易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成交達十筆 ( 含 ) 以上 三 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之申購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者, 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 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並匯款繳納申購價金 申購之程序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同業公會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受理申購後, 應交付申購人申購書受益人留存聯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及各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2.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申購人應同時繳回申購書受益人留存聯 申購書受益人留存聯未繳回者, 自申購價金返還之日起失效 3.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金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且應於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已轉入基金專戶者為限 4. 申購截止時間申購地點申購收件截止時間經理公司每營業日下午 5 時前銷售機構依各銷售機構訂定時間申購人應依規定辦理申購,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申購價金之計算 32

39 (1)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2) 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貳拾元 (3) 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基金資產 (4) 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5)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申購者, 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應為發行價格乘以壹仟個受益權單位數或其整倍數, 亦即為新臺幣貳萬元整或其整倍數 2.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1)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除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款申購款項外, 應於申購當日以匯款 轉帳轉入基金帳戶或交付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轉入基金帳戶 ; 如以郵政劃撥或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 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2)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資產價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則以金融機構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日作為申購日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且應於本基金上市買賣開始日二日以前 2.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及其他依信託契約應給付款項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且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撥 ( 交 ) 付作業應配合以本基金註冊地之銀行營業日為準 但若申購人繳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或其他依信託契約應給付之款項或任一款項有差額或不足額, 致未能於處理準則之規定時限內交付或補足者, 應視為申購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發行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四 )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不接受申購之處理 33

40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之利息,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四 本基金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之申購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申購人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程序,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申購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申購, 應依據 申購暨買回申請處理準則 ( 以下簡稱處理準則 ) 相關規定辦理 2. 申購人自行 ( 如申購人即為參與證券商 ) 或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並依處理準則規定之方式, 將申購申請文件所載資料傳送經理公司 3. 申購基數 (1) 本基金申購基數為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 (2) 每一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產總值應相等於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乘以每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3) 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後, 調整本基金本基金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4. 經理公司受理受益憑證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中午十二時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申購, 應於前述申購截止時間前至臺灣證券交易所平台鍵入申購明細, 並傳送 申購申請書 資料予經理公司提出申請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經理公司應自上市日之前一營業日起, 於每一營業日基金淨資產價值結算完成後訂定並公告次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2. 申購人自行 ( 如受益人即為參與證券商 ) 或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申購人應按經理公司每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內揭示之每基數預收申購總價金乘以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 加計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及 34

41 申購交易費用後, 於申購日交付預收申購總價金至本基金指定專戶辦理申購 前述預收申購總價金之計算公式如下 : 預收申購總價金 = 預收申購價金 + 申購手續費 + 預收申購交易費用 (1) 預收申購價金 = 每申購申請日 (T 日 ) 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內所揭示 每現金申購 / 買回基數約當淨值 一定比例 * 前述所稱一定比例為 110%, 日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2) 申購手續費 = 經理公司得就每一申購申請收取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實際適用費率得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適當調整之, 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下列比例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基金百分之二 ( 2% )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百分之一 ( 1% ) (3) 預收申購交易費用 = 預收申購價金 交易費率 目前申購交易費率為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ETF 基金 :0.1%, 兆豐國際臺 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 :0.02%, 日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 註 ): 預收申購交易費率係以台灣之證券及期貨交易市場公告之費率與稅率為計算依據, 項目包括但不限於臺灣證券商經紀費用 0.1% ~ % ( 依市場費率為準 ) 臺灣期貨商經紀費用 0.005% ~ 0.015% ( 依市場費率為準 ) 期貨交易稅 0.002% 與證券交易稅 0.1% ~ 0.3% 各子基金依其投資策略 投資標的及投資比率, 訂定不同之交易費率 每一營業日公告之 申購買回清單 內 預收申購總價金 將依上列公式, 無條件四捨五入計算至新臺幣萬元 3. 申購之實際申購總價金計算經理公司應於基金淨資產價值結算完成後, 計算出申購人應給付實際申購總價金減計預收申購總價金之申購總價金差額, 應於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二前至證券交易所平台鍵入前一營業日申購申請之參與證券商應退 / 補之申購總價金差額, 參與證券商應轉知申購人檢核成功及應繳付或收取之申購總價金差額 若為正數者, 申購人應依處理準則相關規定, 於期限之內繳付差額予本基金, 始完成申購程序 ; 若為負數者, 經理公司應扣除匯費後無息返還差額 參與證券商如為受託時, 應轉知申購人應繳付或應收取之該筆差額 上述每申購基數之實際申購總價金之計算公式如下 : 實際申購總價金 = 實際申購價金 + 申購手續費 + 實際申購交易費用 (1) 實際申購價金 = 每申購基數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 申購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 ) (2) 申購手續費 = 經理公司得就每一申購申請收取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實際適用費率得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適當調整之, 但每受 35

42 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下列比例 經理公司目前就每一申購收取申購手續費, 扣除申購買回作業平台服務費後之餘額為事務處理費, 全數由參與證券商收取 其中, 申購買回作業平台服務費為經理公司及申購買回作業平台處理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買回資訊作業所收取之相關費用, 實際收費得由經理公司考量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臺灣證券交易所之收費標準而進行調整, 目前每一申購為每基金數新臺幣 2 千元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基金百分之二 ( 2% )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百分之一 ( 1% ) (3) 實際申購交易費用 = 實際申購價金 申購交易費率 4. 前述申購總價金差額之計算為正數時, 申購人應於申購申請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前, 依處理準則相關規定, 給付該筆現金予經理公司指定之基金專戶, 始完成申購程序 ; 若為負數者, 經理公司應於申購人申購申請之次一營業日給付該筆現金予申購人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人之實際申購總價金及其他依基金信託契約應給付款項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且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撥 ( 交 ) 付作業應配合以本基金註冊地之銀行營業日為準 ( 四 ) 申購失敗 申購撤回或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申請之處理 1. 申購失敗之處理 (1) 為降低或避免發生申購失敗之風險,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時, 應確保申購人就預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及其他申購人依信託契約或處理準則規定應給付之款項, 於申購申請日上午十二時前交付予本基金及存入相關帳戶 ; 如該等預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及其他申購人依信託契約或處理準則規定應付之款項未於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交付足額予本基金或存入相關帳戶, 應視為該申購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發行交付受益憑證 若發生申購失敗之情事, 經理公司應於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 將申購失敗訊息回覆證券交易所及轉知參與證券商, 由參與證券商協助通知申購人 (2) 依處裡準則之規定, 就每筆失敗之申購向申購人收取行政處理費給付予基金, 以補償該子基金因而所需增加之作業成本, 其給付標準按下列計算 : A. 申購日次一營業日該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 ( 或等於 ) 申購日該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則行政處理費為該筆申購之實際申購價金百分之二計算之 B. 申購日次一營業日該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小於申購日該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則行政處理費以下列公式計算之 : 36

43 該筆申購之實際申購價金 2% + [ 該筆申購之實際申購價金 ( 申購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申購日次一營業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申購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110% (3) 經理公司將從申購失敗之申購人於申購日給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中, 扣除前述行政處理費之款項, 始於申購日起五個營業日內退回申購人之約定匯款帳戶 2. 申購撤回之處理申購人欲撤回申購申請者, 應於申請當日委託參與證券商製作 申購撤回申請書, 參與證券商應於中午十二時前至證券交易所平台鍵入撤回申請, 並傳真申購撤回申請書向經理公司申請 3.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申請之處理 (1)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2) 經理公司於接獲申購申請時, 應依處理準則規定檢核該筆申請之內容, 若內容經檢核不符規定者, 經理公司即不接受該筆申購申請, 並於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至證券交易所平台進行撤銷, 及通知參與證券商轉知申購人 (3)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申請之預收申購總價金,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申購次一營業日前匯回申購人指定之匯款帳號 捌 買回受益憑證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本基金自上市之日 ( 含當日 ) 起, 受益人得於任一營業日委託參與證券商依基金信託契約及參與契約規定之程序,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之請求, 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換取之買回總價金給付予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申請 ( 二 ) 受益人自行 ( 如受益人即為參與證券商 ) 或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申請, 應按處理準則規定, 將買回申請文件所載資料傳送經理公司 ( 三 ) 買回基數 1. 本基金買回基數為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2. 每一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產總值應相等於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乘以每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3. 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後, 調整本基金本基金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 四 ) 受益人申請買回基金受益憑證, 其所申請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得包括受益人於買回日已持有之受益憑證 買回日之前一日普通交易之在途受益憑證單位數及 ( 或 ) 借券受益憑證單位數等部位之受益憑證, 但該等受益憑證應於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交付基金 且受益人交付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予該基金之相關作業, 應配合以本基金註冊地之銀行營業日為準 ( 五 ) 買回申請截止時間 37

44 經理公司收件截止時間 : 每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買回應於前述截止時間前至證券交易所平台鍵入買回明細, 並傳送 買回申請書 資料予經理公司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 逾時提出申請者, 應視為次一個買回申請日之交易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 一 ) 經理公司應於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 根據受益人提出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計算買回總價金, 並依相關規定通知該受益人所委託之參與證券商 ( 二 ) 每買回基數之買回總價金計算公式如下 : 買回總價金 = 買回價金 - 買回手續費 - 買回交易費 1. 買回價金 = 每買回基數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 買回日基金淨資產價值 買回日基金受益憑證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 ) 2. 買回手續費 = 經理公司得就每一買回申請收取買回手續費, 買回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實際適用費率得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適當調整之, 但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下列比例 經理公司目前就每一買回收取買回手續費, 扣除申購買回作業平台服務費後之餘額為事務處理費, 全數由參與證券商收取 其中, 申購買回作業平台服務費為經理公司及申購買回作業平台處理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買回資訊作業所收取之相關費用, 實際收費得由經理公司考量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臺灣證券交易所之收費標準而進行調整, 目前每一申購為每基金數新臺幣 2 千元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基金百分之二 ( 2% )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百分之一 ( 1% ) 3. 買回交易費 = 買回價金 買回交易費率目前買回交易費率為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ETF 基金 :0.4%,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 :0.02% ( 註 ), 日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 註 ): 買回交易費率係以臺灣之證券及期貨交易市場公告之費率與稅率為計算依據, 項目包括但不限於臺灣證券商經紀費用 0.1%~0.1425%( 依市場費率為準 ) 臺灣期貨商經紀費用 0.005%~0.015%( 依市場費率為準 ) 期貨交易稅 0.002% 與證券交易稅 0.1%~0.3% 本基金依其投資策略 投資標的及投資比率, 訂定不同之交易費率 三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除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請求買回之日 ( 即買回日 ) 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總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38

45 四 受益憑證之換發 不適用,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毋須辦理受益憑證換發 五 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之婉拒 暫停受理 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之暫停計算 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及買回總價金之延緩給付 ( 一 )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婉拒或暫停受理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 : 1. 有本條第三項所列情事之一者 ; 2. 經經理公司專業評估後認為有無法在期貨交易所或證券交易所買入或賣出滿足申購人或受益人所對應之期貨或標的指數成分股部分數量之虞 ; 3. 有其他特殊情事發生者 ( 二 ) 經理公司接受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以後,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 ( 三 ) 所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得為下列行為 : 1. 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及申購總價金差額, 且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受益憑證 ; 2. 不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及申購總價金差額, 僅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受益憑證 ; 3. 暫停計算買回總價金, 且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 ; 4. 不暫停計算買回總價金, 僅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 ( 三 ) 經理公司為前項所載之行為除係因金管會之命令者外, 應基於下列任一情事 : 1. 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因故無法進行受益憑證劃撥轉帳交付或註銷作業 ; 4. 指數提供者突然無法提供標的指數或終止指數授權契約 ; 或 5. 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買回請求 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買回總價金或給付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 四 ) 前述 ( 一 ) ( 二 ) 所定暫停受理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 暫停計算或延緩給付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受理申購或買回申請 恢復計算或給付程序, 並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 五 ) 依前述 ( 二 ) 規定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申購總價金差額之申購與買回總價金之買回者, 應以恢復計算日之次一營業日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為準, 計算其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 買回總價金與應交付之本基金受益憑證 受益人應交付申購總價金差額之期限及經理公司給付之期限, 自恢復給付程序之日起繼續依相關規定辦理 ( 六 ) 依前述 ( 二 ) 規定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者, 如未經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買回總價金者, 自恢復給付買回總價金日起, 應按經理公司原計算日已計算出之買回總價金, 經理公司就實際延緩天數順延給付之 若因前述經理公司延緩給付買回總價金者, 受益人亦得按經理公司所公告之實際延緩天數順延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交付, 並應依臺灣證交所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39

46 ( 七 ) 本項規定之暫停及恢復受理申購或買回申請 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買 回總價金之計算 延緩及恢復給付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 應依基金信託契約規定 之方式公告之 六 買回失敗及買回撤回之處理 ( 一 ) 買回失敗之處理 1. 為降低或避免發生買回失敗之風險,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買回基金受益憑證時, 應確保受益人就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 於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交付予本基金 如該等受益憑證未於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交付足額予本基金, 應視為該買回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交付買回總價金 若發生買回失敗之情事, 經理公司應於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 將買回失敗訊息回覆證券交易所及轉知參與證券商, 由參與證券商協助通知受益人 2. 參與證券商並應就每筆失敗之買回向受益人收取行政處理費給付予本基金, 以補償本基金因而所需增加之作業成本, 其給付標準按下列計算 : (1) 買回日次一營業日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小於買回日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則行政處理費計算公式為 : ( 該筆買回對價之實際買回總價金 + 買回交易費用 + 買回手續費 ) 2% (2) 買回日次一營業日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大於 ( 或等於 ) 買回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則行政處理費計算公式為 : ( 該筆買回對價之實際買回總價金 + 買回交易費用 + 買回手續費 ) 2% + ( 該筆買回對價之實際買回總價金 + 買回交易費用 + 買回手續費 ) ( 買回日次一營業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買回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買回日本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110% 3. 參與證券商應於買回日之次二營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 代受益人繳付前述行政處理費予本基金, 並應與受益人約定代繳付之行政處理費補償事宜 ( 二 ) 買回撤回之處理 1.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向經理公司為買回受益憑證之申請, 除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於處理準則規定之期限後, 不得撤銷該買回之申請 2. 受益人欲撤回買回申請者, 應於申請當日填寫 買回撤回申請書 傳送參與證券商, 參與證券商應於當日中午十二時前至證券交易所平台鍵入撤回買回申請, 並傳真買回撤回申請書向經理公司申請 如有基金信託約之暫停計算買回對價之特殊情事, 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受益人得撤回買回之申請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 除有特別標示外,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一 ) 受益人得依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40

47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4. 收益分配權 ( 限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基金 之投資人 )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基金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一 ) 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 目計 算 方 式 或 金 額 經理費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ETF 基金 :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32%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 : 每年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 0.65% 保管費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ETF 基金 :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035%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 : 每年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 0.04% 申購手續費 成立日前 各子基金皆為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額之 2% 實際適用 ( 不列入基金 ( 不含當日 ) 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調整訂定 資產 ) 之 上市日起 ( 含當日 )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ETF 基金 : 最高不得超過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 2%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 : 最 高不得超過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 1% 經理公司目前就每一申購收取申購手續費, 扣除申 購買回作業平台服務費後之餘額為事務處理費, 全 數由參與證券商收取 申購交易費申購交易費 = 實際申購價金 申購交易費率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ETF 基金 : 申購交易費率為 0.1%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 : 申購交易費率為 0.02% 41

48 買回手續費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ETF 基金 : 最高不得超過每受益權單位淨 ( 不列入基金資產價值之 2% 資產 )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 : 最高不得超過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 1% 經理公司目前就每一買回收取買回手續費, 扣除申購買回作業平台服務費後之餘額為事務處理費, 全數由參與證券商收取 買回交易費買回交易費 = 實際買回價金 買回交易費率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ETF 基金 : 買回交易費率為 0.4%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 : 買回交易費率為 0.02% 短線交易買不適用,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回費用上市費及年各子基金資產規模之 0.03%, 最高金額為新臺幣 30 萬元 費指數授權費各子基金每年新臺幣 30 萬元 + 基金資產規模之 0.03% 召開受益人非每年固定召開, 每次預估新臺幣壹佰萬元 ( 註 1) 會議費用其他費用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註 2) 註 :1.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2.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基金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3. 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一條規定應負擔之各項費用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 1. 申購手續費及申購交易費於申購時另行支付 2. 買回手續費及買回交易費於買回時, 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3.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給付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 一 ) 本基金之賦稅事項悉依財政部 (81) 台財稅字第 號函 (91) 台財稅字第 號令 104 年 12 月 2 日所得稅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但有關法令修正時, 從其新規定 (1) 所得稅 a. 本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納所得稅 42

49 b. 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其受益憑證之所得, 及受益憑證所有人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價格減除成本後之所得, 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內, 免徵所得稅 但受益憑證所有人如為依中華民國法令成立之公司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公司, 該所得應計入其基本所得額,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計算基本稅額 c. 基金解散, 其應分配予受益憑證所有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免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依比例分配予受益憑證所有人時, 仍得免徵所得稅 (2) 證券交易稅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其受益憑證時,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受益憑證之轉讓, 則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 二 ) 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及地區之資產及其交易產生之各項所得, 均應依各投資所在國及地區有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 三 ) 受益人為適用租稅減免規定之營利事業者, 另須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將證券交易所得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計算基本稅額 四 受益人會議有關事宜 ( ㄧ ) 召集事由本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該子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該子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本基金信託契約者, 但該子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該子基金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該子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指數提供者停止提供標的指數, 而改提供其他替代指數者 8. 指數提供者停止編製標的指數或指數授權契約被終止時, 經經理公司洽請其他指數提供者提供替代標的指數 9. 指數提供者因有突發債信情事恐致停止提供標的指數 終止指數授權契約或其他顯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經經理公司洽請其他指數提供者提供替代標的指數 10. 其他法令 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前項第 9 款情形, 當指數提供者或授權人係因遭聲請破產 解散等事由而停止提供標的指數者, 經金管會核准免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得逕洽其他指數提供者或授權人提供替代標的指數 43

50 ( 二 ) 召集程序 1. 依法律 命令或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該子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 三 )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者外,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2) 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 ;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2.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拾 基金之資訊揭露 除有特別標示外,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一 依法令及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一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或下市 4.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5.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6.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7. 指數授權契約終止 變更標的指數或指數提供者 8. 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限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基金 之受益人 ) 9.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基金信託契約 參與契約規定 臺灣證交所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44

51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營業日公告次一營業日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4. 每週公布本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5. 每月公布本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本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該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6.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受理申購或買回作業 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 延緩及恢復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事項 7.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8.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9.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臺灣證交所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10.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註 : 上述第 4 款及第 5 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三 ) 其他應揭露之訊息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一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1) 公告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者 ( 網址 : A.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C.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D.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45

52 F.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受理申購或買回作業 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 延緩及恢復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事項 G.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H.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I. 每週公布本基金投資產業之持股比例 J. 每月公布本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本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K. 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限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基金 ) L. 本基金募集銷售公告, 及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M.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N. 其他依法令 主管機關指示 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2) 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者 ( 網址 : A. 最新版之基金公開說明書 B. 基金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C. 公司年度報財務報告 D. 本基金初次掛牌之基本資料暨上市掛牌前一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基金淨資產價值 (3) 公告於 經理公司網站 者 ( 網址 : A. 每營業日公告次一營業日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 B.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C. 受益憑證之上市或下市 D. 指數授權契約終止 變更標的指數或指數提供者 E.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基金信託契約 參與契約規定 臺灣證交所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二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項第 1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項第 2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 1 2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三 )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46

53 ( 四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基金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三 經理公司申請募集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者, 應記載投資人取得指數組成調整 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 1. 投資人可至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臺灣指數公司取得指數組成調整資料 (1) (2) 2. 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資訊及其它重要資訊將公布在經理公司之網站 拾壹 基金運用狀況 有關本基金運用狀況,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附錄五 47

54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除有特別標示外,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一 基金名稱 :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旗下共計兩檔子基金, 分別為 : ( 一 )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ETF 基金 ) ( 二 )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 )( 本子基金為策略交易型產品且投資具有反向操作風險, 故本子基金不適合長期持有, 僅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訂定之適格條件之投資人始得交易 ) 二 經理公司名稱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本基金之二檔子基金基金保管機構均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基金存續期間 : 各子基金之存續期間均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各子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壹 一及二之說明 )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簽證不適用 )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且應於本基金上市買賣開始日二日以前 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個位數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四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五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六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七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人之實際申購總價金及其他依信託契約應給付款項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且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撥 ( 交 ) 付作業應配合以本基金註冊地之銀行營業日為準 但若申購人繳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或其他依本契約應給付之款項或任一款項有差額或不足額, 致未能於處理準則之規定時限內交付或補足者, 應視為申購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發行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48

55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本基金註冊地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於本基金上市前,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本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於本基金成立前,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本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惟若受益人委託以基金銷售機構之特定金錢信託專戶或財富管理專戶名義所為之申購, 則其受益憑證得登載於該專戶開設於本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本基金上市後之受益憑證買賣, 悉依本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臺灣證交所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九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肆 本基金成立前之申購及成立後上市前之交易限制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一 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之申購,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貳拾元 ( 三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 四 )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 六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 並由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申購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價金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 49

56 撥至基金專戶者, 則應以金融機構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日作為申購日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當日作為申購日, 且應於本基金各子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已轉入基金專戶者為限 ( 七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八 )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申購者, 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應為發行價格乘以壹仟個受益權單位數或其整倍數, 亦即為新臺幣貳萬元整或其整倍數 二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至上市日 ( 不含當日 ) 前, 經理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或買回 伍 受益憑證之申購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柒之說明 ) 陸 本基金之成立 不成立與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 終止上市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於募集期間募足最低募集金額新臺幣貳億元整 當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基金之二檔子基金中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 則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本基金亦不成立 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五 經理公司於本基金募足最低募集金額, 並報經金管會核備成立後, 應依法令及臺灣證交所規定, 向臺灣證交所申請本基金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 本基金受益憑證初次上市競價買賣之參考價格, 以上市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可計算所得之最新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參考基準, 並依臺灣證交所規定辦理 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後, 經理公司得委託事務代理機構處理受益憑證事務相關事宜 六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 應依臺灣證交所有關規定辦理 七 本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終止上市 : ( 一 ) 依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規定終止信託契約時 ; 或 ( 二 ) 本基金有臺灣證交所規定之終止上市事由, 經臺灣證交所申請金管會核准終止 50

57 上市 柒 基金之資產 除有特別標示外,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一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子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子基金資產應以 台中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基金專戶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子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子基金資產應以 台中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專戶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受益人申購所給付之資產 ( 申購手續費除外 ) ( 二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三 ) 以前二款資產所生之孳息 所衍生之證券權益及資本利得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限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基金 所有 ) ( 五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六 ) 申購交易費用及買回交易費用 申購失敗及買回失敗所收取之行政處理費 ( 七 )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除有特別標示外,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 51

58 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 三 ) 依信託契約第十八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總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基金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 五 ) 指數授權相關費用及其衍生之稅捐 ( 包括但不限於指數授權費及指數資料使用授權費 ); ( 六 ) 受益憑證於臺灣證交所上市所生之一切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應繳納臺灣證交所之上市費及年費 ; ( 七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八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四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 (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基金 適用 )/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 (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基金 適用 ) 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九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十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六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玖之說明 ) 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參 一之說明 )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52

59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參 二之說明 )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除有特別標示外,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壹 九之說明 )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壹 九之說明 ) 拾參 收益分配 除有特別標示外,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壹 二十六之說明 )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子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捌之說明 )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四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 即元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但本基金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六條第七項為清算分配或因終止本基金信託契約而結算本基金專戶餘額之需求者, 不在此限 五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拾陸 經理公司之更換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 53

60 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各子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拾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受益憑證終止上市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及臺灣證交所同意本基金受益憑證終止上市後, 信託契約終止..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 54

61 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成立滿一年後,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九 ) 指數授權契約被終止或重大變更已致使本基金之投資目標無法繼續, 或者指數提供者停止提供標的指數而未提供其他替代指數, 但經經理公司於指數授權契約終止前召開受益人會議決議通過並洽商提供替代標的指數之其他指數提供者完成簽署其他替代之指數授權契約者, 不在此限 ; ( 十 ) 受益人會議不同意使用其他替代標的指數者 ; ( 十一 ) 本基金有上市契約規定之終止事由, 經經理公司依上市契約之規定, 申請終止上市, 或經臺灣證交所依法令 臺灣證交所規定或依上市契約規定終止該上市契約,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二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拾玖 基金之清算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一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 55

62 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除受益人會議就本項分派方式另有決議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始依該決議辦理外,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剩餘財產,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後剩餘財產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後剩餘財產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貳拾 受益人名簿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玖 四之說明 )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拾 二之說明 )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兩檔子基金均相同 56

63 信託契約及其附件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 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 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且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57

6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事業簡介 1. 設立日期 : 原名為 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於民國七十二年八月九日 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與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合併, 公司並更名為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每股 核定股本 實收股本 年 / 月 / 日 面額 ( 元 ) 股數金額股數金額 股本 來源 ,700, ,000,000 52,700, ,000, 營業項目 :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3)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4. 沿革 : (1) 最近五年度基金新產品之推出 :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兆豐國際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投資信託基金 兆豐國際人民幣貨幣市場投資信託基金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兆豐國際目標策略 ETF 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兆豐國際大中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兆豐國際美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兆豐國際三年到期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兆豐國際三年到期新興亞洲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 *87 年 3 月 13 日設立高雄分公司 *89 年 10 月 5 日設立台中分公司 *97 年 11 月 17 日經金管會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裁撤台中分公司及高雄分公司 (3)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 : 最近五年無異動 (4)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 九十五年六月成為兆豐金控子公司 58

65 貳 事業組織 1. 股權分散情形 : (1) 股東結構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股東結構本國法人本國外國外國數量上市公司其他法人自然人機構個人 合計 人 數 持有股數 52,700, ,700,000 持股比率 100% % (2) 主要股東名單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名單 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主要股東名稱 持有股數 持股比率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52,700, % 註 : 持股占 5% 以上之股東 2. 組織系統 : (1) 本公司之組織結構如下 : 59

66 (2) 各部門分工及職掌範圍總人數 :94 人 部門 董事長室 職掌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 董事會主席, 對外代表公司, 為公司負責人 總經理室董事會稽核室法務暨法令遵循部風險控管部 擬定公司營運目標及方針, 統籌管理公司之策略規劃及執行 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稽核 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或作業程序改善建議之提供 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 管理 推動及執行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政策與程序之規劃管理 督導執行 法令遵循確認及風險監控 綜理各項法律問題之研究 法律意見之提供 訴訟及非訟案件等法律事務之處理 覆核公司廣告文宣等文件, 確認相關作業符合有關法令及公司政策 覆核及協助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 風險管理政策 制度 規章之研擬及修訂 風險管理業務之規劃與執行 風險管理系統之規劃及建置 公司整體風險之衡量 評估 監控 管理 揭露及陳報等事項 覆核基金之投資交易決定書等文件, 確認相關作業符合有關法令及公司政策 相關投資交易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與協助建立 基金投資研究總部 股票投資部 債券投資部 國外投資部 國內經濟 金融研究 國內上市 上櫃公司調查分析 國內產業調查分析 國內股市動態研究 基金投資管理 國內外總體經濟研究 國內外債券市場及利率走勢研究 國內外債券發行公司調查分析 國內外各新種債券商品研究 債券 ( 或貨幣市場 ) 基金投資管理 國外經濟 金融研究 國外上市 上櫃公司調查分析 國外產業調查分析 國外股市動態研究 基金投資管理 60

67 行銷企劃總部 行銷企劃總部 專戶投資部投資理財部行銷服務部企劃部交易部 全權委託客戶資產管理 國內外股債市及總體經濟研究 業務之開發 維持與規劃 業務策略之執行 銷售機構之開發 維護及管理 客戶與公司間之溝通橋樑 公司形象及基金產品的行銷宣傳與媒體公關事宜 針對特定產品內容, 規劃與執行相關促銷活動及廣告文宣 編輯發行相關基金刊物 規劃設計網站內容, 提供投資人最新投資動態與公司訊息 基金策劃發行 基金信託契約維護 產官學之公關 投資交易執行及分配 交易往來對象之評估 行政暨基金事務總部 財務部 基金作業部 資訊部 基金會計處理 淨值計算與公告 主管機關報表編製與申報 與保管銀行溝通及基金資產核對 公司財務報表編製 年度預算編製與控管 公司經營管理資訊整合與追蹤 各項專案及辦法之財務評估協助 基金受益人 受益憑證檔案維護與管理 受益憑證製作及發行 股務事務處理 基金配息作業 資訊系統規劃 設計及維護 電腦週邊軟硬體設備之管理與維護 資料庫的安全 / 防毒 / 備份 / 復原計劃及執行 使用者權限的設定與控管 電腦資訊業務之採購評估 管理部 公司股務 庶務 採購 文書檔案 人事行政 董事會 / 股東會事務 61

68 3.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公司之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 職稱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總經理陳駿賢 副總經理陳佩君 協理唐維生 協理許峰嶸 經理蔡政學 經理林長杰 經理杜珊珊 經理 盧欣怡 主要經 ( 學 ) 歷 國立中興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兆豐國際投信總經理 基金投資研究總部副總經理 協理 兆豐國際投信代總經理 玉山投信投資部協理 國立台灣大學會計系商學碩士 兆豐國際投信行政暨基金事務總部副總經理 協理 幸福人壽保險公司經理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美國麻州 University of Lowell 電腦碩士 兆豐國際投信資訊部協理 致福電子公司經理 醒吾商專企業管理科畢業 寶來證券投資銀行部協理 勤美證券投顧投資研究部業務副總經理 華南永昌投信行銷業務群副總經理 凱基投信投資理財部副總經理 台灣大學材料工程學研究所 兆豐國際投信專戶投資部經理 股票投資部經理暨基金經理人 倍利國際綜合證券研究部經理 美國紐約雪城大學企研所 兆豐國際投信法務暨法令遵循部經理 風險控管部經理 基金事務部經理 管理部經理 基金經理人 研究員 輔仁大學企業管理學系講師 助理教授 東吳大學會計系 兆豐國際投信財務部經理 幸福人壽保險公司科長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管理學院財務金融研究所 兆豐國際投信企劃部經理 新光投信企劃室課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62

69 職稱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經理詹佩玲 經理蕭安利 主要經 ( 學 ) 歷 國立台灣工業技術學院企管系 兆豐國際投信股票投資部經理暨基金經理人 全委投資經理人 研究員 盛華投信基金研究員 全委投資經理人 世新大學管理學院企業管理碩士 兆豐國際投信管理部經理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無 無 經理 簡秀君 副理 張碧華 副理 朱聖志 副理 林宜靜 美國馬里蘭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兆豐國際投信國外投資部經理暨基金經理人 研究員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投資分析主任 台灣科技大學企管系 兆豐國際投信基金作業部副理 復華投信投資理財處襄理 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經營管理碩士 東吳大學中國文學糸 兆豐國際投信風險控管部副理 交易部襄理 資深交易員 太平洋證券債券部交易員 美國森坦那瑞管理學院企管碩士 兆豐國際投信交易部副理 台育投信交易員 無無無無 63

70 4.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職稱 董事長 董事 董事 董事 董事 姓名 程聰仁 陳駿賢 胡光華 蔡瑞瑛 李建平 選任日期 任期 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三年 選任時持有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現在持有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52, % 52, % 臺北醫學大學藥學系兆豐金融 兆豐國際商銀總處協理兼投控股股份資部經理 投資部經理 投有限公司資部副經理 徵信處副處代表人長 代處長 交通銀行技術處副處長 徵信處副處長 國立中興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兆豐國際投信總經理 基金投資研究總部副總經理 協理 玉山投信投資部協理 美國愛荷華州立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兆豐金控董事兼總經理 合庫金控暨合庫商銀副總經理 合庫票券董事長 合庫商銀副總經理 董事會秘書處主任秘書 台灣銀行董事會秘書室主任秘書 台灣大學商學系 兆豐金控財務控管部協理 經理 副理 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碩士 兆豐國際商銀企金業務處處長 中銀財務管理顧問董事長 兆豐國際商銀內湖分行經理 東內湖分行經理 64

71 職稱 董事 董事 監察人 姓名 左麗玲 駱秉寬 陳富榮 選任日期 任期 三年 三年 三年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選任時持有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現在持有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EMBA 冠岳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 國泰證券總經理 寶來投信副董事長 寶來集團副總裁兼人力資源主管 寶來投信總經理 行銷副總經理 寶來證券執行副總 經紀部督導副總 上海復旦大學管理學院管理學博士 華軒國際顧問 ( 股 ) 公司董事長 凱達國際策略顧問有限公司投資長 全聯實業 ( 股 ) 公司併購及投資顧問 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顧問 香港獨立非執行董事協會香港副會長暨台灣主席 台灣併購與私募股權協會理事 台灣玉山科技協會理事 臺灣大學農業經濟研究所農學碩士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總稽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總處協理兼財富管理處處長 蘭雅分行經理 新店分行經理 雪梨分行經理 民生分行經理 備註 65

72 職稱 監察人 姓名 陳達生 選任日期 任期 三年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選任時持有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現在持有股份 股數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國立中央大學財務金融碩士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總處協理兼海外業務處處長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風險控管處協理兼兆豐金控風險控管部經理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市場交易管理中心主任 基隆分行經理 備註 66

73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 ( 註 1) 及第十一條 ( 註 2) 規定, 揭露與本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 : 利害關係公司名稱 與本公司之關係說明 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和通控股公司 本公司監事為該公司董事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大股東, 本公司董 監事為該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 智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董事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台北金融大樓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董事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本公司監事為該公司之監事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本公司董 監事為該公司之監事及經理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本公司董 監事為該公司之董 監事及經理人 八方雲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為該公司之經理人 中國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事為該公司董事 中銀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董事 台大創新育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董事 兆豐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經理公司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職工 基金經理公司 福利委員會 兆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大股東為該公司大股東 兆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董事 冠岳投資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及董事之配偶為該公司大股東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 本公司監事為該公司董事 彩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為該公司大股東 凱達國際策略顧問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為該公司董事 華軒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及董事之配偶為該公司董事 福瑾實業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為該公司大股東 臺灣金融聯合都市更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為該公司董事 註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 應依本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 運用基金資產, 除本會 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67

74 不得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與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註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利害關係之公司, 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一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三 前款人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綜合持股, 指事業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持股加計事業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及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持股總數 董事 監察人為法人者, 其代表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 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董事 監察人為法人者, 其代表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 準用第一項規定 68

75 肆 營運情形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基金資料 基金名稱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 ( 個 ) 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淨資產金額 每單位淨資 ( 新台幣元 ) 產價值 ( 元 ) 兆豐國際第一基金 ,201, 兆豐國際國民基金 ,447, 兆豐國際全球基金 ,324,421, 兆豐國際萬全基金 ,284, 兆豐國際中小基金 ,147, 兆豐國際電子基金 ,921, 兆豐國際寶鑽基金 ,889,127, 兆豐國際生命科學基金 ,211, 兆豐國際豐台灣基金 ,033, 兆豐國際新興高收債 A ,378, 兆豐國際新興高收債 B ,524, 兆豐國際人民幣基金 ,063,545,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 - 台幣 ,322,162,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 - 美金 ,855,326, 兆豐國際中國 A 股 - 人民幣 ,724, 兆豐國際目標策略 ETF 組合 - 台幣 ,518, 兆豐國際目標策略 ETF 組合 - 美金 ,135, 兆豐國際大中華平衡基金 - 台幣 ,610, 兆豐國際大中華平衡基金 - 美金 ,598, 兆豐國際大中華平衡基金 - 人民 ,751, 兆豐國際美元貨幣基金 - 台幣 ,439, 兆豐國際美元貨幣基金 - 美金 ,879, 兆豐藍籌 30 ETF ,247, 兆豐藍籌 30 反 1 ETF ,531, 三年期新興債 - 美元 - 累積 ,492, 三年期新興債 - 美元 - 配息 ,028, 三年期新興債 - 人民幣 - 累積 ,772, 三年期新興債 - 人民幣 - 配息 ,600, 三年期新興亞債 - 美元 - 累積 ,809, 三年期新興亞債 - 美元 - 配息 ,118, 三年期新興亞債 - 人民幣 - 累積 ,305, 三年期新興亞債 - 人民幣 - 配息 ,376,

76 二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 ( 詳請見後附錄一 ) 三 本基金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 詳請見後附錄二 ) 伍 受處罰之情形依據金管會 106 年 1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經理公司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 103 年 5 月 2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令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6 條第 2 項之規定, 應予糾正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無 70

77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壹 受益憑證委任銷售機構 ( 基金上市前 ) 機 構 名稱 地 址 電話 1.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 台北市衡陽路 91 號 8 樓 兆豐證券 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 95 號 4 樓 凱基證券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14 樓 日盛證券 台北市南東路二段 111 號 12 樓 臺銀綜合證券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58 號 永豐金證券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7 樓 18 樓及 20 樓 國票綜合證券 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 188 號 15 樓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 : 買回機構 買回地址 電話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 台北市衡陽路 91 號 8 樓 貳 上市後之參與證券名單機構名稱地址電話 兆豐證券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 95 號 4 樓 統一綜合證券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 8 號 1 樓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台北市民生東路四段 54 號 5 樓 國票綜合證券台北市重慶北路三段 199 號 B 永豐金證券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7 樓 凱基證券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14 樓 富邦證券台北市仁愛路四段 169 號 2 樓 元大證券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225 號 13 樓 群益金鼎證券台北市松仁路 101 號 4 樓 元富證券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 209 號 1-3 樓 合作金庫證券台北市館前路 77 號 康和證券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176 號 B 玉山證券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8 號 6 樓

78 特別記載事項 壹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聲明書 茲聲明本公司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會員自律公約, 特此聲明 立聲明書人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司 負責人 : 程聰仁 中華民國一 O 七年九月卅十日 72

79 貳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73

80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事項一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1. 本公司董事會設董事七人, 任期為三年,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5 條規定由本公司單一股東兆豐金控指派之 2.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 為保持獨立性及秉持高度之自律, 依本公司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及公司法之規定, 如與董事個人本身有利害關係者, 不以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為要件, 皆需迴避 ; 如與董事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 則依公司法規定迴避, 不得參加討論及表決, 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二 董事會及經理人職責 1. 董事會之職權 (1) 業務方針及營運計畫之核定 (2) 組織規程之核定 (3) 預算 決算之審定 (4) 經理人 總稽核之委任 解任及其報酬之決定 (5) 重要章則及重要契約 ( 有關發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銷售契約 基金開戶交易契約及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合約除外 ) 之審定 (6) 資本增減之擬訂 (7) 取得及處分不動產及其他重大資產交易之審議 (8) 主營業所或聯絡處之購買或遷移之決定 (9) 募集 追加 合併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決定 (10) 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之擬定 (11)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 解任或報酬 (12) 其他依法令或公司內部規定應提董事會之事項, 或對公司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2. 經理人之職責經理人依董事會決議行使職權, 負責公司各項營運作業 制定公司營運所需相關制度及規章, 並隨時向董事長及董事會報告重要業務決定 三 監察人之組成及關係 1. 本公司設監察人二席, 皆由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之, 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2. 為保持獨立性及秉持高度之自律, 董事會議案如涉有監察人本身利害關係致損及公司利益之虞時, 依本公司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規定監察人自行迴避之 3. 本公司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及董事 經理人之盡職情況, 並關注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情形, 俾降低公司財務危機及經營風險 監察人如發現弊端時, 應及時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弊端擴大, 必要時並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或單位舉發 4. 本公司之各監察人分別行使其監察權時, 相關部門不得要求採取一致性之檢查動作或拒絕再次提供資料 另, 監察人認有必要者, 得以集會方式交換意見, 但不得妨害各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 四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義務 1. 對投資人 公司之利益相關者, 保持暢通管道, 並尊重 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 當利害關係 74

81 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本公司將秉持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2. 鼓勵員工與管理階層 董事或監察人直接溝通, 反映員工對公司經營及涉及員工利益重大決策之意見 五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 1. 本公司於公司網站, 詳實正確揭露本公司及各基金相關資訊, 網站設專人負責維護並即時更新 2. 本公司依照相關法令之規定, 按時於下列網站申報公司或所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相關資訊 (1) 公開資訊觀測站 : 公司及基金年度財務報告 基金公開說明書 (2) 投信投顧公會之網站 : 基金基本資料 基金淨值 基金投資相關比例 全權委託業務統計等資訊 六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1. 本公司依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已建置 內部控制制度 2. 依本公司之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規定, 每年亦舉辦 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檢討應與董監事舉行座談會 七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及政策, 以及其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 為建立本公司適當之基金經理人酬金制度, 提昇投資人利益價值與本公司整體之長期穩健發展, 特制訂 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 並依此守則規定制訂其酬金 1. 酬金結構 : (1) 報酬 : 包括薪資 退職退休金及其他各種獎金 ; (2) 酬勞 : 依據盈餘所提撥之員工酬勞 2. 政策與績效及風險關聯性 : (1) 公司於設定公司及基金之績效目標時, 應將特定風險因素列入考量 ; 並應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公司及基金長期績效, 配合公司長期整體獲利及股東利益, 訂定基金經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酬金結構與制度 (2) 本公司將參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之相關規定, 訂定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政策 (3) 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基金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 本公司應定期審視基金經理人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 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4) 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支付時間應配合風險調整, 以避免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 依據績效表現發放之酬金獎勵應採長期誘發機制, 酬金獎勵內容應有適當比例以遞延或股權相關方式支付 (5) 本公司於評估基金經理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公司將來之效益水平, 以了解該績效是否確屬其個人之貢獻 前項獲利貢獻之評估, 應綜合考量基金經理人之個人及部門績效 公司整體經營成果, 以及法令遵循的落實程度 基金經理人連結績效之酬金政策應以長期為基礎 75

82 肆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條次 前言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或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購入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條次 前言 76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說 明 明訂本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及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第一條 定義 第一條 定義 說 明 第二款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 第二款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 明訂本基金 本契約所設立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本契約所設立之 證之名稱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三款 經理公司 : 指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第三款 經理公司 : 指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明訂經理公司名稱 第四款 第七款 第八款 基金保管機構 : 指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本基金成立日 : 指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最低募集金額募足, 並符合本契約第八條第一項本基金成立條件,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規定檢具相關文件首次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本基金受益憑證及受益權單位數之日 第四款 第七款 第八款 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本基金成立日 : 指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募足, 並符合本契約第七條第一項本基金成立條件,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修訂本基金之成立日定義文字 並配合引用條次調整修訂文字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修訂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

83 條次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九款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 於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銷售受益憑證之機構 第十款參與證券商 : 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及營業, 領有證券自營商及 ( 或 ) 經紀商執照, 具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臺灣證交所 ) 規定之參與證券商資格及條件, 且已與經理公司簽訂本基金參與契約, 得自行或受託辦理本基金申購及買回業務之證券商 第十四款申購日 : 指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或參與證券商依據參與契約及本契約規定, 自行或受託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營業日 條次 第九款 77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 辦理基金銷售及買回業務之機構 說 明 日定義文字 酌修文字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 明訂本基金參與證券商資格, 其後款項依序調整 第十三款申購日 : 指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 配合指數股票型基金實務作業爰修訂文字 ( 刪除 ) 第十五款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計本基金不分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 相配收益平準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金爰刪除此款 第十六款買回日 : 指參與證券商依據參與契約及本契約規定, 自行或受託申請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之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之營業日 第二十一證券交易所 : 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款限公司 第二十五款 第二十六款 ( 刪除 ) 第二十五款 申購價金 : 指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 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 指經理公司於每一營業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結算完成後所傳輸及公告之訂有本基金次一營業日申購 ( 買回 ) 相關參考數據或資料之內 第十六款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第二十一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款限公司 淨發行總面額 : 指募集本基金所發行受益憑證之總面額 第二十六款 申購價金 : 指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修訂本基金之買回日定義文字 酌修文字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38 條規定, 指數股票型基金信託契約得免記載, 故刪除之, 其後款項依序調整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修訂文字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其後款項依序調

84 條次 第二十七款 第二十八款 第二十九款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容者, 惟首次公告係為本基金上市日之前一營業日, 若遇不可抗力之特殊情事, 前述公告時間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臺灣證交所開盤前完成傳輸及公告更新事宜申購基數 : 指本契約第六條第一項所訂作為本基金受理申購之最小受益權單位數,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為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以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為之 買回基數 : 指本契約第六條第一項所訂作為本基金受理買回之最小受益權單位數,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為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以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為之 每申購基數約當市值 : 指本基金上市日後, 以本基金每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除以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 再乘以每申購基數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第三十款預收申購價金 : 指本基金上市日後, 以每申購日之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內所揭示每申購基數約當市值乘以一定比例之金額 前述一定比例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款 第三十二款 第三十三款 第三十四款 預收申購總價金 : 指本基金上市日後, 依本基金申購日之預收申購價金加計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及交易費之總額, 再乘以申購人所申請之申購基數, 計算出申購人於申購日應預付之總金額 前述申購手續費及交易費之計算標準,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實際申購價金 : 指本基金上市日後, 經理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依下列公式所計算出申購人申購日之實際應給付金額 公式 : 申購人申請之申購基數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 申購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申購日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 ) 實際申購總價金 : 指本基金上市日後, 依實際申購價金加計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交易費用及申購手續費後, 由經理公司於申購日次一營業日臺灣證交所開盤前計算出申購人實際應給付之總金額 前述申購交易費用及申購手續費之計算標準,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申購總價金差額 : 指實際申購總價金扣減預收申購總價金之數額 如計算後為正數時, 申購人應依處理準則規定方式 條次 78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 整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其後款項依序調整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其後款項依序調整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其後款項依序調整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其後款項依序調整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其後款項依序調整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其後款項依序調整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其後款項依序調整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其後 明

85 條次 第三十五款 第三十六款 第三十七款 第三十八款 第三十九 款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於時限內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予經理公司 ; 如計算後為負數時, 經理公司應依處理準則規定方式於時限內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予申購人 買回總價金 : 指本基金上市日後, 經理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依下列公式所計算出受益人買回日之實際買回總價金 公式 : 受益人申請之買回基數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 買回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買回日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 )- 經理公司訂定之買回交易費用 - 買回手續費 前述買回交易費用及買回手續費之計算標準,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標的指數 : 指本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 即係 臺灣指數公司藍籌 30 指數 指數提供者 : 指負責編製及提供標的指數並授權經理公司為本基金使用該指數者, 本基金所使用標的指數名稱之提供者, 即係臺灣指數公司 指數授權契約 : 指由指數提供者與經理公司所簽訂之 授權使用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指數公司藍籌 30 指數 及 臺灣指數公司藍籌 30 日報酬反向一倍指數 發行指數股票型基金契約, 為授權本基金使用標的指數而約定相關權利與義務關係之契約 上市契約 : 指經理公司與臺灣證交所為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所簽訂之契約 第四十款參與契約 : 指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為規範有關參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之申購與買回之權利義務與相關事項, 而共同簽訂之契約 第四十二款 第四十三款 處理準則 : 指本契約附件一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申請處理準則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基金 : 即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包括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及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 條次 79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 明 款項依序調整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其後款項依序調整 ( 新增 ) 明訂標的指數之定義,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明訂指數提供者之定義,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明訂指數授權契約之定義,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明訂上市契約之定義,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明訂參與契約之定義,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明訂作業準則之定義,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明訂兆豐國際臺灣 ETF 傘型基金之定義,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86 條次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藍籌 30 單日反向 1 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共二檔子基金 條次 80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說 明 第一項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 第一項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 明訂本基金 名為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 ( 經理公司簡稱 )( 基金名稱 ) 證券投類型及名 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資信託基金 稱 第二項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第二項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或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說 明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爰刪除信託契約範本部分文字 第三條 本基金募集額度 第三條 本基金總面額 說 明 第一項 本基金之最低募集金額為新臺幣貳億 第一項 元, 無最高募集金額之限制 第二項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募集金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額度已達最低募集金額, 本基金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最低金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第二項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明訂本基金之最低募集金額 且本基金無最高募集金額之限制 本基金適用申報生效制 另配合本基金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實務作業爰修訂文字 第四條 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四條 受益憑證之發行 說 明 第一項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並應於本基金上市買賣開始日二日以前 第一項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本基金適用申報生效制並配合實務作業酌修文字 第二項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個位數 第二項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明訂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之計算 另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無需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且無進行分割

87 條次第三項第七項第八項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人之實際申購總價金及其他依本契約應給付款項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且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撥 ( 交 ) 付作業應配合以本基金註冊地之銀行營業日為準 但若申購人繳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或其他依本契約應給付之款項或任一款項有差額或不足額, 致未能於處理準則之規定時限內交付或補足者, 應視為申購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發行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條次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之必要, 爰刪除相關文字 第三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本基金採無 實體發行, 不印實體受 益憑證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 受益憑證發 行日後, 其 作業方式 ( 刪除 ) 第七項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 刪除 ) 第八項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 刪除 ) 第九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本基金註冊地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於本基金上市前,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本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 第十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說 明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故刪除本項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故刪除本項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故刪除本項 配合實務作業修訂文字 81

88 條次 第五條 第一項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於本基金成立前,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本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惟若受益人委託以基金銷售機構之特定金錢信託專戶或財富管理專戶名義所為之申購, 則其受益憑證得登載於該專戶開設於本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本基金上市後之受益憑證買賣, 悉依本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臺灣證交所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成立前之申購及成立後上市前之交易限制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之申購,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貳拾元 ( 三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 四 )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 六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 並由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申購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 條次 第五條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一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三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五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 說 明 將信託契約範本第 1 項至第 8 項之規定併入第 1 項, 並配合實務作業及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以下簡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 第 18 條規定修訂 82

89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條次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構 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價金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則應以金融機構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日作為申購日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當日作為申購日, 且應於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已轉入基金專戶者為限 ( 七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八 )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申購者, 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應為發行價格乘以壹仟個受益權單位數或其整倍數, 亦即為新臺幣貳萬元整或其整倍數 第二項本基金自成立日起至上市日 ( 不含當日 ) 前, 經理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或買回 條次 83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七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八 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 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自成立日起至上市日 ( 不含當日 ) 前, 經理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或買回 第六條 申購基數與買回基數 ( 新增 )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故新增本條 以下條次順延 第一項 第二項 本基金申購基數或買回基數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每一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產總值應相等於基金 ( 新增 )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故新增本項 ( 新增 ) 同上 說 明

90 條次 第三項 第四項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乘以每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產總值應相等於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乘以每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後, 調整本基金申購基數及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條次 84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新增 ) 同上 ( 新增 ) 同上 ( 刪除 ) 第六條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無須辦理簽證, 故刪除本條 ( 刪除 ) 一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證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說 明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故刪除之 第七條 本基金上市日起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新增本基金上市日起受益權單位之申購相關規定 一 經理公司應自上市日之前一營業日起, 於每一營業日基金淨資產價值結算完成後訂定並公告次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二 前項公告, 應於經理公司之網站公告之 三 自上市日起, 申購人始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本契約規定之程序,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申購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申購, 應依據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四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實際申購總價金為依實際申購價金加計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交易費用及申購手續費後, 由經理公司於申購日次一營業日計算申購人實際應給付之總金額 五 申購人應按經理公司每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 買回清單公告 內揭示之每基數預收申購總價金, 依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計算後於申購日交付預收申購總價金至本基金指定專戶辦理申購 經理 ( 新增 ) 同上

91 條次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公司並應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減計預收申購總價金之申購總價金差額, 若為正數者, 申購人應依據處理準則相關規定, 於期限之內繳付差額予本基金, 始完成申購程序 ; 若為負數者, 經理公司應依據處理準則相關規定, 給付該筆差額予申購人 六 申購人得委託參與證券商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事務, 經理公司同意參與證券商並得就每一申購申請酌收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 用以支付處理現金申購事務之費用 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但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之上限應依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七 經理公司就每一申購得收取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八 申購人提出申購後, 應於處理準則規定之期限內依申請書所載之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給付預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及其他申購人依本契約應給付之款項, 否則視為申購失敗, 經理公司應依處理準則規定, 自申購失敗之申購人於申購日給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中, 扣除行政處理費之款項予本基金後, 始於申購日起七個營業日內退回申購人之約定匯款帳戶 前述行政處理費之給付標準應按處理準則規定計算 九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除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於處理準則規定之期限後, 不得撤銷該筆申購之申請 十 本基金申購之程序 作業流程及相關事項, 除本契約本文另有規定外, 應依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十一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基金之二檔子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 如有轉換應由投資人申請方得辦理 子基金間之轉換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條次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 明 第八條 本基金之成立 不成立與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 終止上市 第七條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說明 85

92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條次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一項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於募集期間募足最低募集金額新臺幣貳億元整 當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基金之二檔子基金中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 則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本基金亦不成立 第四項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五項經理公司於本基金募足最低募集金額, 並報經金管會核備成立後, 應依法令及臺灣證交所規定, 向臺灣證交所申請本基金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 本基金受益憑證初次上市競價買賣之參考價格, 以上市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可計算所得之最新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參考基準, 並依臺灣證交所規定辦理 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後, 經理公司得委託事務代理機構處理受益憑證事務相關事宜 第六項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 應依臺灣證交所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項本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終止上市 : ( 一 ) 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終止本契約時 ; 或 ( 二 ) 本基金有臺灣證交所規定之終止上市事由, 經臺灣證交所申請金管會核准終止上市 條次 第一項 第四項 86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說 明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爰修訂明訂本基金成立條件之規定 明訂本基金不成立時費用之負擔 ( 新增 ) 新增本基金申請上市之相關規定 ( 新增 ) 新增本基金上市買賣之準據法 ( 新增 ) 新增本基金終止上市之相關規定 第九條 受益憑證之轉讓 第八條 受益憑證之轉讓 說 明 第一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或申購受益憑證之繳納申購價金憑證於上市日前,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自本基金上市日起, 除依本契約第二十五條規定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清算及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僅得於臺灣證交所依臺灣證交所有關之規定公開買賣, 但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但書規定之情事者, 其轉讓方式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理 第一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前, 申購受益憑證之受益人留存聯或繳納申購價金憑證,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修訂本基金受益憑證轉讓方式 第二項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登載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帳簿, 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第二項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載明本基金受益憑證轉讓登載之要件 ( 刪除 ) 第三項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背書本基金採無

93 條次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87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說 明 實體發行, 毋需背書轉讓及換發, 爰刪除本項文字, 其後項次調整 第十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說 明 第一項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台中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 第一項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請核准或申報 明訂本基金專戶名稱及簡稱 另因本基金適用申報生效制爰修訂文字 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 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基 簡稱為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基金專戶 金專戶 第四項第一款 受益人申購所給付之資產 ( 申購手續費除外 ) 第四項第一款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明訂本基金之資產 第四項第三款 ( 刪除 ) 第四項第二款 以前二款資產所生之孳息 所衍生之證券權益及資本利得 ( 刪除 ) 第四項第五款 ( 刪除 ) 第四項第七款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配合實務作業刪除之,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配合實務作業增訂之,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配合實務作業刪除之,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配合實務作業刪除之,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第四項第六款 申購交易費用及買回交易費用 申購失敗及買回失敗所收取之行政處理費 ( 新增 ) 配合實務作業增訂之 第十一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十條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說 明 第一項第一款 第一項第一款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 本基金之保管費採固定費率, 爰刪除信託契約範本部分文字

94 條次 第一項第三款 第一項第四款 第一項第五款 第一項第六款 第一項第八款 第一項第十款 第二項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依本契約第十八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總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基金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指數授權相關費用及其衍生之稅捐 ( 包括但不限於指數授權費及指數資料使用授權費 ); 受益憑證於臺灣證交所上市所生之一切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應繳納臺灣證交所之上市費及年費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第四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六 ) 款所 條次 第一項第三款 第一項第四款 第一項第六款 第一項第七款 第二項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說 明 配合引用條次調整爰修訂文字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酌修文字 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本基金應負擔費用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本基金應負擔費用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配合引用條次調整爰修訂文字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配合引用項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次調整爰修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訂文字 負擔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配合引用款次調整爰修 88

95 條次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條次 89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十二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十二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二項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第二項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第二項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 第二項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 第一款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得收取工本 第一款 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說 明 訂文字 另配合基金最低成立門檻, 修訂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除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外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配合本基金作業實務爰修訂文字 配合本基金作業實務爰修訂文字 費 第十三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說 明 第一項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 第一項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 參與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 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 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 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 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 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 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 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 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 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 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 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 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 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 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 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 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害賠償責任 第五項 第六項 第七項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或參與證券商違反本契約 參與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 參與證券商應於申購人申購手續完成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 第五項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第六項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第七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 配合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訂有參與契約爰增列文字 配合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訂有參與契約爰增列相關文字 因本基金無最高淨發行總面額之規定, 爰刪除有關追加募集之規定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爰修訂文字, 另參酌證券投資信託事

96 條次 第八項 第八項第一款第八項第二款 第八項第三款 第八項第四款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依規定無須修正本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本基金申購基數及買回基數 申購 買回手續費 申購交易費用及買回交易費用 申購失敗及買回失敗之行政處理費 第八項配合本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第五款者 第十一項 ( 一 )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 二 ) 經理公司應與擬辦理申購及買回之參與證券商於其尚未開始辦理申購及買回前簽訂參與契約 參與契約之內容應包含符合附件二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之意旨與精神之條款 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之權利義務關係依參與契約之規定 第十二項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八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參與證券商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第十九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條次 第八項 90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說 明 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16 條第 1 項之規定, 酌修文字 酌修文字 第八項第一款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統一文字用語 第八項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配合本基金 第二款 為指數股票 型基金爰修 訂文字 第八項 申購手續費 配合本基金 第三款 實務作業爰 修訂文字 第八項 買回費用 配合本基金 第四款 實務作業爰 修訂文字 第八項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 統一文字用 第五款 明書內容者 語 第十一項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 配合本基金 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 實務作業爰 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 修訂文字 金銷售機構 第十二項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第十九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配合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引用條次調整爰修訂文字 配合基金最低成立門檻, 修訂本基金淨資產

97 條次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二十項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條次 91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第二十項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說 明 價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配合引用條文調整爰修訂文字 第十四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說 明 第一項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所交付之現金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第一項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爰修訂文字 第四項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第五項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第六項 第七項第一款第三目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第四項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酌修文字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第五項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本基金保管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費採固定費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率, 故刪除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部份契約範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本文字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第六項 第七項第一款第三目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基金保管機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構僅擔任受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益權單位收務 益分配之給付人, 並非扣繳義務人, 爰酌修文字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配合引用條次調整修訂文字

98 條次 第七項第一款第五目第八項 第九項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總價金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 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及有關指數成分股之相關訊息等資料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收受就本契約 ( 含附件 ) 所載事項或本契約下任一當事人之權利或義務之履行有關係之人 包括但不限於主管機關 申購人 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 指數提供者 授權人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同業公會 存款銀行 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 法院及委任之律師 會計師等 所送達之有關標的指數成分股或本基金之資料後, 儘速將該等資料轉知經理公司知悉 第十一項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八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 本契約及附件二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條次 第七項第一款第五目第八項 第十五條關於指數授權事項 ( 新增 ) 一 本基金所使用之標的指數 臺灣指數公司藍籌 30 指數, 係由指數提供者臺灣指數公司 ( 以下簡稱 指數提供者 ) 所編製及計算, 指數提供者業與經理公司簽訂指數授權契約授權本基金使用標的指數及標的指數之名稱, 指數授 92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說 明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爰修訂文字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爰修訂文字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第十一項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配合引用條次調整及基金保管機構應依附件二規定行使權利, 爰修訂文字 明訂關於指數授權事項重要內容 ( 新增 ) 同上

99 條次 第十六條 第一項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權契約之重要內容概述如下 : ( 一 ) 指數提供者授權經理公司得依指數授權契約規定, 就與發行 推廣及銷售本基金有關之事務, 使用指數授權契約中所定義之標的指數及指數名稱 ( 二 ) 指數提供者並未於指數授權契約期間或屆滿後, 將指數提供者名稱或商標有關之任何權利 所有權或利益授予經理公司 ( 三 ) 凡與標的指數及其任何表現方式有關之任何著作權 資料庫權利 商標權及其他一切智慧財產權, 均歸指數提供者所有 且除指數授權契約另有約定外, 經理公司不得擅自就標的指數為任何複製或處理 前述指數授權契約容許之複製或處理, 包含隨時使用或引述 指數 之個別數值 ( 四 ) 本基金應按季依下列規定給付指數使用授權費用 : 每年基礎費率為新台幣參拾萬元, 加計變動費率為本基金每一週年平均淨資產價值之萬分之三 (0.03%) ( 五 ) 指數授權契約之期間及終止相關事宜 : 1. 指數授權契約應自 生效日 起生效 除因指數授權契約之規定終止外, 指數授權契約繼續有效 2. 指數授權契約終止時, 經理公司應停止使用標的指數名稱或指數提供者及 / 或臺灣證交所之商標或其他名稱 二 本基金若有發生指數授權契約終止 變更標的指數或指數提供者等與標的指數有關之重大事項並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方式公告及通知受益人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以複製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股票 上櫃股票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 含槓桿型 ETF 或反向型 ETF)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債券型 ( 含固定收益型 ) 及貨幣市場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等有價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以原股東身份認購已上市之現金增資股票 認購已上市同種類現金增資承 條次 第十四條 第一項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說明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明訂投資基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本方針及範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圍 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本國,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上櫃股票為主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 二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 說 明 93

100 條次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銷股票 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 前述上櫃股票或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 限於該上櫃股票及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已公布將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訊息, 且經理公司依其專業判斷預期該股票於開始上市時即會經指數提供者納入為標的指數成分股,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追蹤之標的指數為臺灣指數公司藍籌 30 指數, 該指數為部分集合指數, 因此本基金將以完全複製法管理投資組合, 如遇成分股流動性不足或其他市場因素使基金難以使用完全複製法管理投資組合, 或預期標的指數成分股即將異動等情況, 經理公司得視實際需要以最佳化法模擬指數表現, 以追求貼近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 ( 二 ) 本基金自上市日起追蹤標的指數 條次 94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 三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一款之比例限制 ( 刪除 ) 第五項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第五項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第六項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 等證券相關 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 商品之交易 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 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並應符 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 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 定 第六項第五款 第六項第七款 ( 刪除 ) 第七項第二款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不包含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及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而持有有價證券者, 不在此限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者, 不在此限 ; 第七項第六款 第七項第八款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說 明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爰刪除本項 明訂經理公司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種類及應依金管會規定辦理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爰刪除本款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爰增訂但書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及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爰修訂文字

101 條次 第六項第十一款 第六項第十三款 第六項第十四款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條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刪除 ) 第七項第十款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第七項第十三款 ( 刪除 ) 第七項第十五款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第七項第十六款 第七項第二十款 ( 刪除 ) 第七項第二十一款 ( 刪除 ) 第七項第二十二款 ( 刪除 ) 第七項第二十三款 95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 說 明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爰刪除此款 因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一之增訂, 爰修正相關文字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爰刪除此款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7 條之 1 規定爰修訂文字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爰刪除此款 依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7 款文字修訂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爰刪除此款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爰刪除此款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爰刪除此款

102 條次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 刪除 ) 第七項第二十四款 ( 刪除 ) 第七項第二十五款 ( 刪除 ) 第七項第二十六款 ( 刪除 ) 第七項第二十七款 ( 刪除 ) 第七項第二十八款 ( 刪除 ) 第七項第二十九款 ( 刪除 ) 第七項第三十款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 說 明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爰刪除此款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爰刪除此款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爰刪除此款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爰刪除此款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爰刪除此款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爰刪除此款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爰刪除此款 96

103 條次 第六項第十九款 第六項第二十款 第七項 第八項 第九項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於任一公司之有價證券總額 買進該公司股票選擇權買權及賣出該公司股票選擇權賣權之總 ( 名目 ) 價值, 及持有該公司未沖銷多頭部位之個股期貨 (single-stock futures) 契約總市值,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前項第四款所稱各基金, 第八款 第十款及第十四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第六項第 ( 七 ) 至第 ( 十 ) 款 第 ( 十二 ) 款至第 ( 十五 ) 款 第 ( 十八 ) 款及第 ( 十九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六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六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條次 第八項 第九項 第十項 97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 新增 )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第伍條第五項規定增列交易部位之控管機制 ( 新增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9 款規定增訂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 第九款 第十配合前項款二款及第十六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次調整爰酌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修文字 另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二十三依證券投資款及第二十四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信託基金管短期票券之金額 理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刪除後段文字 第七項第 ( 八 ) 至第 ( 十二 ) 款 第 ( 十四 ) 至第 ( 十七 ) 款 第 ( 二十 ) 至第 ( 二十四 ) 款及第 ( 二十六 ) 款至第 ( 二十九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七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七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說 明 配合前項各款規定增列部分文字並配合前項款次調整爰酌修文字 配合前項款次調整爰酌修文字 第十七條收益分配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 說 明 第一項 本基金成立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收益評價日 ( 即每年十月三十一日 ) 進行收益分配之評價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成立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收益評價日進行當年度收益分配之評價 第二項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 除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一項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明訂本基金

104 條次 第三項 第四項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外, 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 ( 一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 係指以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分配收益, 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 二 ) 若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收入加計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餘額為正數時, 經理公司得於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 決定併入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條次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入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可分配收益已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及分配方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式 ( 刪除 ) 第二項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配合本基金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實務作業刪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除之 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分配收益時, 經理公司應依法令規定公告每受益權單位之配發金額 收益分配發放日 收益分配基準日 分配方式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其他收益分配相關事項, 並於收益評價日後四十五個營業日內分配收益予受益人,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畫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第三項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該會計明訂本基金年度結束後, 翌年月第個營業日分收益分配之配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公告規定 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 刪除 ) 第四項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併入第 1 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項 得分配 ( 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份,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第五項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明訂本基金以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收益分配專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戶名稱 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 刪除 ) 第六項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配合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實務作業刪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除之 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說 明 98

105 條次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99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第十八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說 明 第一項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參貳 (0.32%)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第一項 第二項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零參伍 (0.03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第二項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說 明 明訂經理公司報酬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明訂基金保價值每年百分之 ( %) 管機構報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酬, 且本基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金保管費採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固定費率,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故刪除保管價值每年百分之 ( %) 費採變動費之比率, 加上每筆交割處理費新臺幣元率者適用條 整,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文 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第十九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說 明 第一項 本基金自上市之日 ( 含當日 ) 起, 受益人 第一項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日後, 受益人得配合本基金 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本契約及參與契約規定之程序,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之請求, 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換取之買回總價金給付予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申請 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所簽訂之參與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僅得以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之受益權單位數委託參與證券商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買回基數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參與證券商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實務作業修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訂之 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 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 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第二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依受益人委託申請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之買回總價金, 由經理公司於買回日次一營業日依處理準則規定計算之 第二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情形, 爰增訂相關文字

106 條次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受益人得委託參與證券商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經理公司同意參與證券商並得就每一買回申請酌收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但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之上限應依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得自行或委託參與證券商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經理公司並得就每筆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本基金買回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總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總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本基金資產負擔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 七 ) 經理公司為給付受益人買回總價金或有價證券有融通交割之需要, 決定採用短期借款機制時, 得由經理公司與借款金融機構議定相關條件及金額, 經基金保管機構同意後, 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時, 並依據本契約及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 受益人申請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 其所申請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得包括受益人 條次第三項第四項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說 明 明訂本基金之最高買回費用 並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修訂之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酌作文字修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訂 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 100

107 條次 第八項 第九項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於買回日已持有之受益憑證 買回日之前一日普通交易之在途受益憑證單位數及 ( 或 ) 借券受益憑證單位數等部位之受益憑證, 但該等受益憑證應於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交付本基金, 且受益人交付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予本基金之相關作業, 應配合以本基金註冊地之銀行營業日為準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向經理公司申請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 除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於處理準則規定之期限後, 不得撤銷該買回申請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時, 應確保受益人就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 於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交付本基金, 且受益人交付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予本基金之相關作業, 應配合以本基金註冊地之銀行營業日為準 如該等受益憑證未於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足額交付予本基金, 應視為該買回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交付買回總價金 參與證券商並應就每筆失敗之買回向受益人收取行政處理費給付本基金, 以補償本基金因而所需增加之作業成本, 其給付標準應按處理準則規定計算之 條次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 明 訂之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第十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請求買回之日 ( 即買回日 ) 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總價金予受益人 給付買回總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並得自買回總價金中扣除 第六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 刪除 ) 第七項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 刪除 ) 第八項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 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 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 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 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 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第十一項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二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總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因可歸責於 第九項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修訂之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故刪除之 本條款規範已合併至本基金信託契約第 19 條第 10 項, 故刪除之 配合引用條項修訂文字 101

108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條次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經理公司而遲延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項本基金買回之程序 作業流程及相關事項, 除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應依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條次 102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如有遲延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 償責任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 作業應依處 理準則規定 辦理 ( 刪除 )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說 明 ( 刪除 ) 一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 本基金不適 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 用鉅額受益 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 憑證之買回 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所定之借款比 之規定爰刪 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 除本條 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 金 二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 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 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 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 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 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 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 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 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 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 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 買回之價格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 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 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 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 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 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 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 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之次一營 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 換發之受益憑證 四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 格,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 公告之 第二十條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之婉拒 暫停受理 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之暫停計算 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及買回總價金之延緩給付第一項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婉拒或暫停受理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 : 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說 明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爰修訂文字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文字

109 條次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一 ) 有本條第三項所列情事之一者 ; ( 二 ) 經經理公司專業評估後認為有無法在期貨交易所或證券交易所買入或賣出滿足申購人或受益人所對應之期貨或標的指數成分股部分數量之虞 ; ( 三 ) 有其他特殊情事發生者 經理公司接受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以後,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第三項所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得為下列行為 : ( 一 ) 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及申購總價金差額, 且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受益憑證 ; ( 二 ) 不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及申購總價金差額, 僅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受益憑證 ; ( 三 ) 暫停計算買回總價金, 且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 ; ( 四 ) 不暫停計算買回總價金, 僅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 經理公司為前項所載之行為除係因金管會之命令者外, 應基於下列任一情事 : ( 一 ) 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 二 )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 三 ) 本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因故無法進行受益憑證劃撥轉帳交付或註銷作業 ; ( 四 ) 指數提供者突然無法提供標的指數或終止指數授權契約 ; 或 ( 五 ) 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買回請求 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買回總價金或給付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本條第一 二項所定暫停受理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 暫停計算或延緩給付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受理申購或買回申請 恢復計算或給付程序, 並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申購總價金差額之申購與買回總價金之買回者, 應以恢復計算日之次一營業日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為準, 計算其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 買回總價金與應交付之本基金受益憑證, 經理公司 申購人及受益人並應 條次第一項第二項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文字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 一 ) 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 二 )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 三 )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 四 )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說 明 配合指數股票型基金實務作業酌作文字修正 新增買回恢復受理之內容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103

110 條次 第六項 第七項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 第一項第五款 第一項第九款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比照恢復計算日所提出之申購或買回申請, 依處理準則規定期限交付實際申購總價金 買回總價金或本基金受益憑證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者, 如未經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買回總價金者, 自恢復給付買回總價金日起, 應按經理公司原計算日已計算出之買回總價金, 經理公司就實際延緩天數順延給付之 若因前述經理公司延緩給付買回總價金者, 受益人亦得按經理公司所公告之實際延緩天數順延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交付, 並應依臺灣證交所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受理申購或買回申請 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買回總價金之計算 延緩及恢復給付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 即元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但本基金因本契約第二十六條第七項為清算分配或因終止本契約而結算本基金專戶餘額之需求者, 不在此限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受益憑證終止上市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及臺灣證交所同意本基金受益憑證終止上市後, 本契約終止..本基金成立滿一年後,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指數授權契約被終止或重大變更已致使本基金之投資目標無法繼續, 或者指數提供者停止提供標的指數而未提供其他替代指數, 但經經理公司於指數授權契約終止前召開受益人會議決議通過並洽商提供替代標的指數之其他指數提供者完成簽署其他替代之指數授權契約者, 不在此限 ; 條次 第三項 104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之計算,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二十一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條第一項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第二十四條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第一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第一項第五款 說 明 配合本基金信託契約條次及實務作業修訂之 說 明 明訂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位數並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修訂之 明訂本基金終止上市之情事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明訂本基金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信託契約終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止之情事, 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故酌修文字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第一項受益人會議不同意使用其他替代標的指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

111 條次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105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第十款 數者 ; 實務作業增訂之 第一項第十一款 第二項 本基金有上市契約規定之終止事由, 經經理公司依上市契約之規定, 申請終止上市, 或經臺灣證交所依法令 臺灣證交所規定或依上市契約規定終止該上市契約,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第二項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第二十六 本基金之清算 第二十五 本基金之清算 條 條 第二項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第二項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第三項 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 第三項 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 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 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 本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 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 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 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第七項 第八項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除受益人會議就本項分派方式另有決議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始依該決議辦理外,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剩餘財產,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後剩餘財產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後剩餘財產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時效 受益人之買回總價金給付請求權, 自買回總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 十五年間 第七項 第八項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說 明 本契約之終止應經金管會核准, 爰修訂文字 配合引用條文調整爰修訂文字 配合引用條文調整爰修訂文字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故配合實務作業酌修文字 配合引用條次調整修訂文字 第二十六條 時效 說 明 第二項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給付請求權, 自買回 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 配合實務作業, 酌修文

112 條次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七款 第三項第八款 第三項第九款 第四項 第六項 第三十一條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不行使而消滅 使而消滅 字 受益人會議第二十八受益人會議條 說 明 指數提供者停止提供標的指數, 而改提 供其他替代指數者 指數提供者停止編製標的指數或指數授權契約被終止時, 經經理公司洽請其他指數提供者提供替代標的指數 指數提供者因有突發債信情事恐致停止提供標的指數 終止指數授權契約或其他顯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經經理公司洽請其他指數提供者提供替代標的指數 前項第 ( 九 ) 款情形, 當指數提供者或授權人係因遭聲請破產 解散等事由而停止提供標的指數者, 經金管會核准免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得逕洽其他指數提供者或授權人提供替代標的指數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者外,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幣制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 ( 新增 )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故增訂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項 ( 新增 ) 同上 ( 新增 ) 同上 ( 新增 ) 增訂當指數 提供者或授權人係因遭聲請破產 解散等事由而停止提供標的指數者, 經金管會核准免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得逕洽其他指數提供者或授權人提供替代標的指數 第五項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 酌修文字 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 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 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 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 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更本基金種類 第三十條幣制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 說 明 配合引用條次調整爰修訂文字 106

113 條次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一項第八款第一項第九款 第二項第三款 第二項第六款 第二項第九款 第三項第一款 第六項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值, 不在此限 通知及公告 條次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值, 不在此限 第三十一通知及公告條 說 明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或下市 ( 新增 ) 本基金為指 數股票型基 金, 故增訂 通知事項 指數授權契約終止 變更標的指數或指數提供者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 參與契約規定 臺灣證交所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每營業日公告次一營業日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受理申購或買回作業 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 延緩及恢復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事項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臺灣證交所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本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五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一項第七款 第二項第五款 第二項第八款 第三項第一款 ( 新增 ) 同上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說 明 同上 ( 新增 )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故增訂公告事項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故修訂本款文字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故修訂本款文字 配合經理公司實務作業程序, 明訂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 新增 ) 明訂本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五款規 107

114 條次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第三項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準據法 本契約簽訂後,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 臺灣證交所相關辦法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辦法或其他有關法規修正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就修正部分, 本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修正後之規定 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 臺灣證交所相關辦法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辦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法令未規定時, 由本契約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本契約之修正 本契約及其附件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條次 第三十二準據法條第二項 第三項 第三十四條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本契約簽訂後,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規修正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就修正部分, 本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修正後之規定 說 明 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配合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爰增列相關依據法令 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 依證券投資信託配合本基金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為指數股票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型基金爰增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法令未列相關依據規定時, 由本契約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法令 議之 本契約之修正 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配合本基金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訂有附件爰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修訂文字 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附件 ( 新增 ) 明訂本契約之附件 本契約之附件一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申請處理準則 及附件二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 新增 ) 明訂本契約之附件 生效日 第三十五 生效日 條 本契約自向金管會申報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一項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或生效之日起生效 本基金採申報生效制爰修訂文字 108

115 伍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條次 前言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或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購入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條次 前言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說 明 明訂本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及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第一條 定義 第一條 定義 說 明 第二款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 第二款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 明訂本基金 本契約所設立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本契約所設立之 證之名稱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三款 第四款 經理公司 : 指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 指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本基金成立日 : 指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最低募集金額募足, 並符合本契約第八條第一項本基金成立條件,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第三款 第四款 經理公司 : 指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本基金成立日 : 指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募足, 並符合本契約第七條第一項本基金成立條件,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明訂經理公司名稱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第七款 第七款 配合本基金 實務作業修 訂本基金之 成立日定義 文字 並配 合引用條次 調整修訂文 字 第八款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依 第八款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發 配合本基金 109

116 條次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規定檢具相關文件首次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本基金受益憑證及受益權單位數之日 第九款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 於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銷售受益憑證之機構 第十款參與證券商 : 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及營業, 領有證券自營商及 ( 或 ) 經紀商執照, 具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臺灣證交所 ) 規定之參與證券商資格及條件, 且已與經理公司簽訂本基金參與契約, 得自行或受託辦理本基金申購及買回業務之證券商 第十四款申購日 : 指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或參與證券商依據參與契約及本契約規定, 自行或受託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營業日 條次 第九款 110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 辦理基金銷售及買回業務之機構 說 明 實務作業修訂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定義文字 酌修文字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 明訂本基金參與證券商資格, 其後款項依序調整 第十三款申購日 : 指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 配合指數股票型基金實務作業爰修訂文字 ( 刪除 ) 第十五款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計本基金不分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 相配收益爰刪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除此款 第十六款買回日 : 指參與證券商依據參與契約及本契約規定, 自行或受託申請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之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之營業日 第二十一證券交易所 : 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款限公司 第二十五款 ( 刪除 ) 第二十五款 申購價金 : 指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 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第十六款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第二十一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款限公司 淨發行總面額 : 指募集本基金所發行受益憑證之總面額 第二十六款 申購價金 : 指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修訂本基金之買回日定義文字 酌修文字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38 條規定, 指數股票型基金信託契約得免記載, 故刪除之, 其後款項依序調整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修訂文字 ( 刪除 ) 第二十七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司為分配收本基金不分

117 條次 第二十六款 第二十七款 第二十八款 第二十九款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 指經理公司於每一營業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結算完成後所傳輸及公告之訂有本基金次一營業日申購 ( 買回 ) 相關參考數據或資料之內容者, 惟首次公告係為本基金上市日之前一營業日, 若遇不可抗力之特殊情事, 前述公告時間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臺灣證交所開盤前完成傳輸及公告更新事宜申購基數 : 指本契約第六條第一項所訂作為本基金受理申購之最小受益權單位數,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為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以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為之 買回基數 : 指本契約第六條第一項所訂作為本基金受理買回之最小受益權單位數,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為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以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為之 每申購基數約當市值 : 指本基金上市日後, 以本基金每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除以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 再乘以每申購基數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第三十款預收申購價金 : 指本基金上市日後, 以每申購日之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內所揭示每申購基數約當市值乘以一定比例之金額 前述一定比例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款 第三十二款 第三十三款 預收申購總價金 : 指本基金上市日後, 依本基金申購日之預收申購價金加計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及交易費之總額, 再乘以申購人所申請之申購基數, 計算出申購人於申購日應預付之總金額 前述申購手續費及交易費之計算標準,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實際申購價金 : 指本基金上市日後, 經理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依下列公式所計算出申購人申購日之實際應給付金額 公式 : 申購人申請之申購基數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 申購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申購日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 ) 實際申購總價金 : 指本基金上市日後, 依實際申購價金加計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交易費用及申購手續費後, 由經理公 條次 款 111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益計算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配收益爰刪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除此款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其後款項依序調整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其後款項依序調整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其後款項依序調整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其後款項依序調整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其後款項依序調整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其後款項依序調整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其後款項依序調整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其後 說 明

118 條次 第三十四款 第三十五款 第三十六款 第三十七款 第三十八款 第三十九 款 第四十 款 第四十一款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司於申購日次一營業日臺灣證交所開盤前計算出申購人實際應給付之總金額 前述申購交易費用及申購手續費之計算標準,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申購總價金差額 : 指實際申購總價金扣減預收申購總價金之數額 如計算後為正數時, 申購人應依處理準則規定方式於時限內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予經理公司 ; 如計算後為負數時, 經理公司應依處理準則規定方式於時限內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予申購人 買回總價金 : 指本基金上市日後, 經理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依下列公式所計算出受益人買回日之實際買回總價金 公式 : 受益人申請之買回基數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 買回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買回日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 )- 經理公司訂定之買回交易費用 - 買回手續費 前述買回交易費用及買回手續費之計算標準,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標的指數 : 指本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 即係 臺灣指數公司藍籌 30 日報酬反向一倍指數 指數提供者 : 指負責編製及提供標的指數並授權經理公司為本基金使用該指數者, 本基金所使用標的指數名稱之提供者, 即係臺灣指數公司 指數授權契約 : 指由指數提供者與經理公司所簽訂之 授權使用臺灣指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指數公司藍籌 30 指數 及 臺灣指數公司藍籌 30 日報酬反向一倍指數 發行指數股票型基金契約, 為授權本基金使用標的指數而約定相關權利與義務關係之契約 上市契約 : 指經理公司與臺灣證交所為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所簽訂之契約 參與契約 : 指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為規範有關參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之申購與買回之權利義務與相關事項, 而共同簽訂之契約 處理準則 : 指本契約附件一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申請處 條次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 明 款項依序調整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其後款項依序調整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其後款項依序調整 ( 新增 ) 明訂標的指數之定義,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明訂指數提供者之定義,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明訂指數授權契約之定義,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明訂上市契約之定義,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明訂參與契約之定義,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明訂作業準則之定義, 以下款次依 112

119 條次 第四十二款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理準則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基金 : 即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包括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及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 1 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共二檔子基金 條次 113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序調整 ( 新增 ) 明訂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基金之定義,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說 明 第一項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 第一項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 明訂本基金 名為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 ( 經理公司簡稱 )( 基金名稱 ) 證券投類型及名 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資信託基金 稱 第二項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第二項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或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說 明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爰刪除信託契約範本部分文字 第三條 本基金募集額度 第三條 本基金總面額 說 明 第一項 本基金之最低募集金額為新臺幣貳億 第一項 元, 無最高募集金額之限制 第二項 第三項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募集金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額度已達最低募集金額, 本基金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最低金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第二項 第三項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明訂本基金之最低募集金額 且本基金無最高募集金額之限制 本基金適用申報生效制 另配合本基金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實務作業爰修訂文字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爰刪除相關文字 第四條 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四條 受益憑證之發行 說 明 第一項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 第一項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 本基金適用申報生效制

120 條次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第八項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並應於本基金上市買賣開始日二日以前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個位數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人之實際申購總價金及其他依本契約應給付款項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且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撥 ( 交 ) 付作業應配合以本基金註冊地之銀行營業日為準 但若申購人繳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或其他依本契約應給付之款項或任一款項有差額或不足額, 致未能於處理準則之規定時限內交付或補足者, 應視為申購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發行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條次 第二項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說 明 並配合實務作業酌修文字 明訂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之計算 另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無需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且無進行分割之必要, 爰刪除相關文字 第三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實體受益憑證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 受益憑證發 行日後, 其 作業方式 ( 刪除 ) 第七項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 刪除 ) 第八項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 刪除 ) 第九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十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故刪除本項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故刪除本項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故刪除本項 配合實務作業修訂文 114

121 條次 第五條 第一項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本基金註冊地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於本基金上市前,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本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於本基金成立前,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本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惟若受益人委託以基金銷售機構之特定金錢信託專戶或財富管理專戶名義所為之申購, 則其受益憑證得登載於該專戶開設於本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本基金上市後之受益憑證買賣, 悉依本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臺灣證交所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成立前之申購及成立後上市前之交易限制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之申購,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貳拾元 ( 三 )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 四 )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 條次 第五條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一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三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說 字 明 將信託契約範本第 1 項至第 8 項之規定併入第 1 項, 並配合實務作業及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 115

122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條次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定 ( 五 )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 六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 並由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申購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價金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則應以金融機構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日作為申購日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當日作為申購日, 且應於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已轉入基金專戶者為限 ( 七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八 )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申購者, 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應為發行價格乘以壹仟個受益權單位數或其整倍數, 亦即為新臺幣貳萬元整或其整倍數 第二項本基金自成立日起至上市日 ( 不含當日 ) 前, 經理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或買回 條次 116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買回作業程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序 ( 以下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 簡稱證券投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資信託基金定 募集發行銷五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售及其申購理基金銷售業務 或買回作業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程序 ) 第 18 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條規定修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訂 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七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八 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 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自成立日起至上市日 說 明

123 條次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117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不含當日 ) 前, 經理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或買回 第六條 申購基數與買回基數 ( 新增 )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故新增本條 以下條次順延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 第四項 本基金申購基數或買回基數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每一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產總值應相等於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乘以每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產總值應相等於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乘以每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後, 調整本基金申購基數及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 新增 )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故新增本項 ( 新增 ) 同上 ( 新增 ) 同上 ( 新增 ) 同上 ( 刪除 ) 第六條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無須辦理簽證, 故刪除本條 ( 刪除 ) 一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證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說 明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故刪除之 第七條 本基金上市日起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新增本基金上市日起受益權單位之申購相關規定 一 經理公司應自上市日之前一營業日起, 於每一營業日基金淨資產價值結算完成後訂定並公告次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 新增 ) 同上

124 條次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二 前項公告, 應於經理公司之網站公告之 三 自上市日起, 申購人始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本契約規定之程序,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申購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申購, 應依據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四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實際申購總價金為依實際申購價金加計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交易費用及申購手續費後, 由經理公司於申購日次一營業日計算申購人實際應給付之總金額 五 申購人應按經理公司每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 買回清單公告 內揭示之每基數預收申購總價金, 依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計算後於申購日交付預收申購總價金至本基金指定專戶辦理申購 經理公司並應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減計預收申購總價金之申購總價金差額, 若為正數者, 申購人應依據處理準則相關規定, 於期限之內繳付差額予本基金, 始完成申購程序 ; 若為負數者, 經理公司應依據處理準則相關規定, 給付該筆差額予申購人 六 申購人得委託參與證券商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事務, 經理公司同意參與證券商並得就每一申購申請酌收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 用以支付處理現金申購事務之費用 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但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之上限應依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七 經理公司就每一申購得收取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八 申購人提出申購後, 應於處理準則規定之期限內依申請書所載之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給付預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及其他申購人依本契約應給付之款項, 否則視為申購失敗, 經理公司應依處理準則規定, 自申購失敗之申購人於申購日給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中, 扣除行政處理費之款項予本基金 條次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 明 118

125 條次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後, 始於申購日起七個營業日內退回申購人之約定匯款帳戶 前述行政處理費之給付標準應按處理準則規定計算 九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除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於處理準則規定之期限後, 不得撤銷該筆申購之申請 十 本基金申購之程序 作業流程及相關事項, 除本契約本文另有規定外, 應依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十一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基金之二檔子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 如有轉換應由投資人申請方得辦理 子基金間之轉換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條次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說 明 第八條本基金之成立 不成立與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 終止上市第一項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於募集期間募足最低募集金額新臺幣貳億元整 當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基金之二檔子基金中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 則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基金即不成立, 本基金亦不成立 第四項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五項經理公司於本基金募足最低募集金額, 並報經金管會核備成立後, 應依法令及臺灣證交所規定, 向臺灣證交所申請本基金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 本基金受益憑證初次上市競價買賣之參考價格, 以上市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可計算所得之最新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參考基準, 並依臺灣證交所規定辦理 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後, 經理公司得委託事務代理機構處理受益憑證事務相關事宜 第六項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 應依臺灣證交所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項本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終止上市 : ( 一 ) 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終止本契約時 ; 或 第七條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說明 第一項 第四項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爰修訂明訂本基金成立條件之規定 明訂本基金不成立時費用之負擔 ( 新增 ) 新增本基金申請上市之相關規定 ( 新增 ) 新增本基金上市買賣之準據法 ( 新增 ) 新增本基金終止上市之相關規定 119

126 條次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二 ) 本基金有臺灣證交所規定之終止上市事由, 經臺灣證交所申請金管會核准終止上市 條次 120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第九條 受益憑證之轉讓 第八條 受益憑證之轉讓 說 明 第一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或申購受益憑證之繳納申購價金憑證於上市日前,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自本基金上市日起, 除依本契約第二十五條規定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清算及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僅得於臺灣證交所依臺灣證交所有關之規定公開買賣, 但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但書規定之情事者, 其轉讓方式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理 第一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前, 申購受益憑證之受益人留存聯或繳納申購價金憑證,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修訂本基金受益憑證轉讓方式 第二項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登載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帳簿, 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第二項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刪除 ) 第三項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說 明 載明本基金受益憑證轉讓登載之要件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毋需背書轉讓及換發, 爰刪除本項文字, 其後項次調整 第十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說 明 第一項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台中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 第一項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請核准或申報 明訂本基金專戶名稱及簡稱 另因本基金適用申報生效制爰修訂文字 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基 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反向一倍 ETF 基金專戶 金專戶 第四項第一款 受益人申購所給付之資產 ( 申購手續費除外 ) 第四項第一款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明訂本基金之資產 第四項第三款 ( 刪除 ) 第四項第二款 以前二款資產所生之孳息 所衍生之證券權益及資本利得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配合實務作業刪除之,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配合實務作業增訂之,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127 條次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條次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刪除 ) 第四項第四款 ( 刪除 ) 第四項第五款 ( 刪除 ) 第四項第七款 121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說 明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爰刪除本款,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配合實務作業刪除之,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配合實務作業刪除之,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第四項第五款 申購交易費用及買回交易費用 申購失敗及買回失敗所收取之行政處理費 ( 新增 ) 配合實務作業增訂之 第十一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十條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說 明 第一項第一款 第一項第一款 第一項第三款 第一項第四款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依本契約第十八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總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基金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 第一項第三款 第一項第四款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本基金之保管費採固定費率, 爰刪除信託契約範本部分文字 配合引用條次調整爰修訂文字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酌修文字 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

128 條次 第一項第五款 第一項第六款 第一項第八款 第一項第十款 第二項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122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其他相關費用 ; 指數授權相關費用及其衍生之稅捐 ( 包括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 但不限於指數授權費及指數資料使用授 實務作業增 權費 ); 訂本基金應 負擔費用 受益憑證於臺灣證交所上市所生之一切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應繳納臺灣證交所之上市費及年費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六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一項第六款 第一項第七款 第二項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本基金應負擔費用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說 明 配合引用條次調整爰修訂文字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配合引用項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次調整爰修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訂文字 負擔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第十二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十二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刪除 ) 第一項第二款 收益分配權 第二項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第二項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配合引用款次調整爰修訂文字 另配合基金最低成立門檻, 修訂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除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外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爰刪除本款,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配合本基金作業實務爰修訂文字

129 條次 第二項第一款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得收取工本費 條次 第二項第一款 123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說 明 配合本基金作業實務爰修訂文字 第十三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說 明 第一項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 參與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配合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訂有參與契約爰增列文字 第五項 第六項 第七項 第八項 第八項第一款第八項第二款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或參與證券商違反本契約 參與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 參與證券商應於申購人申購手續完成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依規定無須修正本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本基金申購基數及買回基數 第五項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第六項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第七項 第八項 第八項第一款第八項第二款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配合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訂有參與契約爰增列相關文字 因本基金無最高淨發行總面額之規定, 爰刪除有關追加募集之規定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爰修訂文字, 另參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16 條第 1 項之規定, 酌修文字 酌修文字 統一文字用語 配合本基金為指數股票

130 條次 第八項第三款 第八項第四款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申購 買回手續費 申購交易費用及買回交易費用 申購失敗及買回失敗之行政處理費 第八項配合本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第五款者 第十一項 ( 一 )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 二 ) 經理公司應與擬辦理申購及買回之參與證券商於其尚未開始辦理申購及買回前簽訂參與契約 參與契約之內容應包含符合附件二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之意旨與精神之條款 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之權利義務關係依參與契約之規定 第十二項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八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參與證券商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第十九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第二十項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條次 124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型基金爰修訂文字 第八項 申購手續費 配合本基金 第三款 實務作業爰 修訂文字 第八項 買回費用 配合本基金 第四款 實務作業爰 修訂文字 第八項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 統一文字用 第五款 明書內容者 語 第十一項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 配合本基金 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 實務作業爰 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 修訂文字 金銷售機構 第十二項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第十九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第二十項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說 明 配合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引用條次調整爰修訂文字 配合基金最低成立門檻, 修訂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配合引用條文調整爰修訂文字 第十四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說 明 第一項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 第一項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爰

131 條次 第二項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所交付之現金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項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第五項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第六項第一款第三目 條次 125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修訂文字 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第二項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本基金不分法相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配收益爰刪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除相關文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字 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項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酌修文字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第五項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本基金保管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費採固定費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率, 故刪除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部份契約範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本文字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 刪除 ) 第六項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本基金不分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配收益爰刪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除本款, 以 務 下款次依序 調整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約定應由本基金 第七項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配合引用條 負擔之款項 第一款 擔之款項 次調整修訂 第三目 文字 ( 刪除 ) 第七項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本基金不分 說 明

132 條次 第六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七項 第八項 第十項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總價金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 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及有關指數成分股之相關訊息等資料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收受就本契約 ( 含附件 ) 所載事項或本契約下任一當事人之權利或義務之履行有關係之人 包括但不限於主管機關 申購人 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 指數提供者 授權人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同業公會 存款銀行 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 法院及委任之律師 會計師等 所送達之有關標的指數成分股或本基金之資料後, 儘速將該等資料轉知經理公司知悉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八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 本契約及附件二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條次 第一款第四目 第七項第一款第五目第八項 126 收益 第十五條關於指數授權事項 ( 新增 )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說 明 配收益爰刪除本款,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爰修訂文字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爰修訂文字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第十一項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配合引用條次調整及基金保管機構應依附件二規定行使權利, 爰修訂文字 明訂指數授權契約重要內容

133 條次 第十六條 第一項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一 本基金所使用之標的指數 臺灣指數公司藍籌 30 日報酬反向一倍指數, 係由指數提供者所編製及計算, 指數提供者業與經理公司簽訂指數授權契約授權本基金使用標的指數及標的指數之名稱, 指數授權契約之重要內容概述如下 : ( 一 ) 指數提供者授權經理公司得依指數授權契約規定, 就與發行 推廣及銷售本基金有關之事務, 使用指數授權契約中所定義之標的指數及指數名稱 ( 二 ) 指數提供者並未於指數授權契約期間或屆滿後, 將指數提供者名稱或商標有關之任何權利 所有權或利益授予經理公司 ( 三 ) 凡與標的指數及其任何表現方式有關之任何著作權 資料庫權利 商標權及其他一切智慧財產權, 均歸指數提供者所有 且除指數授權契約另有約定外, 經理公司不得擅自就標的指數為任何複製或處理 前述指數授權契約容許之複製或處理, 包含隨時使用或引述 指數 之個別數值 ( 四 ) 本基金應按季依下列規定給付指數使用授權費用 : 每年基礎費率為新台幣參拾萬元, 加計變動費率為本基金每一週年平均淨資產價值之萬分之三 (0.03%) ( 五 ) 指數授權契約之期間及終止相關事宜 : 1. 指數授權契約應自 生效日 起生效 除因指數授權契約之規定終止外, 指數授權契約繼續有效 2. 指數授權契約終止時, 經理公司應停止使用標的指數名稱或指數提供者及 / 或臺灣證交所之商標或其他名稱 二 本基金若有發生指數授權契約終止 變更標的指數或指數提供者等與標的指數有關之重大事項並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方式公告及通知受益人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以追蹤臺灣指數公司藍籌 30 日報 條次 127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 新增 ) 同上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第十四條說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第一項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 說 明 明 明訂投資基本方針及範

134 條次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酬反向一倍指數表現為本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 含槓桿型 ETF 或反向型 ETF)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債券型 ( 含固定收益型 ) 及貨幣市場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等有價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 二 ) 經理公司係採用指數化策略, 將本基金扣除各項必要費用後儘可能追蹤標的指數一倍之績效表現為操作目標,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本基金投資組合管理 : 1. 本基金為達成前述操作目標, 投資於下列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之整體反向曝險部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五, 且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一十 : (1) 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 含槓桿型 ETF 或反向型 ETF); (2) 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 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 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 衍生自臺灣指數公司藍籌 30 指數之股價期貨 個股期貨及其他衍生自臺灣指數公司藍籌 30 指數之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與衍生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 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三 ) 本基金投資於上櫃股票或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 限於該上櫃股票及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已公布將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訊息, 且經理公司依其專業判斷預期該股票於開始上市時即會經指數提供者納入為標的指數成分股 ( 四 ) 本基金自上市日起追蹤標的指數一 條次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圍 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本國,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上櫃股票為主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 二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 三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一款之比例限制 說 明 128

135 條次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倍 ( 刪除 ) 第五項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第五項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第六項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 等證券相關 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 商品之交易 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 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並應符 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 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 定 第六項第五款 第六項第七款 第六項第十一款 第六項第十三款 ( 刪除 ) 第七項第二款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不包含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及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而持有有價證券者, 不在此限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者, 不在此限 ; 第七項第六款 第七項第八款 ( 刪除 ) 第七項第十款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第七項第十三款 第七項第十五款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說 明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爰刪除本項 明訂經理公司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種類及應依金管會規定辦理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爰刪除本款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爰增訂但書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及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爰修訂文字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爰刪除此款 因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一之增訂, 爰修正相關文字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7 條之 1 規定爰修訂文字 129

136 條次 第六項第十四款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條次 第七項第二十款 ( 刪除 ) 第七項第二十一款 ( 刪除 ) 第七項第二十二款 ( 刪除 ) 第七項第二十三款 ( 刪除 ) 第七項第二十四款 ( 刪除 ) 第七項第二十五款 ( 刪除 ) 第七項第二十六 130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 說 明 依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7 款文字修訂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爰刪除此款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爰刪除此款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爰刪除此款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爰刪除此款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爰刪除此款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爰

137 條次 第六項第十九款 第六項第二十款 第七項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131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款 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刪除此款 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刪除 ) 第七項第二十七款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配合本基金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投資標的爰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刪除此款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 刪除 ) 第七項第二十八款 ( 刪除 ) 第七項第二十九款 ( 刪除 ) 第七項第三十款 投資於任一公司之有價證券總額 買進該公司股票選擇權買權及賣出該公司股票選擇權賣權之總 ( 名目 ) 價值, 及持有該公司未沖銷多頭部位之個股期貨 (single-stock futures) 契約總市值,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前項第四款所稱各基金, 第八款 第十款及第十四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第八項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說 明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爰刪除此款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爰刪除此款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爰刪除此款 ( 新增 )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第伍條第五項規定增列交易部位之控管機制 ( 新增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9 款規定增訂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 第九款 第十二款及第十六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 配合前項款次調整爰酌

138 條次 第八項 第九項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第六項第 ( 七 ) 至第 ( 十 ) 款 第 ( 十二 ) 款至第 ( 十五 ) 款及第 ( 十八 ) 款及第 ( 十九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六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六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條次 第九項 第十項 132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二十三款及第二十四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第七項第 ( 八 ) 至第 ( 十二 ) 款 第 ( 十四 ) 至第 ( 十七 ) 款 第 ( 二十 ) 至第 ( 二十四 ) 款及第 ( 二十六 ) 款至第 ( 二十九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七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七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說 明 修文字 另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刪除後段文字 配合前項各款規定增列部分文字並配合前項款次調整爰酌修文字 配合前項款次調整爰酌修文字 第十七條收益分配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 說 明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 予分配 一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二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三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 翌年月第個營業日分配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四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 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 五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139 條次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機構以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六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說 明 第十八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說 明 第一項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陸伍 (0.6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第一項 第二項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零肆 (0.04%)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第二項 133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明訂經理公司報酬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明訂基金保價值每年百分之 ( %) 管機構報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酬, 且本基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金保管費採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固定費率,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故刪除保管價值每年百分之 ( %) 費採變動費之比率, 加上每筆交割處理費新臺幣元率者適用條 整,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文 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第十九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說 明 第一項 本基金自上市之日 ( 含當日 ) 起, 受益人 第一項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日後, 受益人得配合本基金 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本契約及參與契約規定之程序, 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之請求, 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換取之買回總價金給付予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申請 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所簽訂之參與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僅得以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之受益權單位數委託參與證券商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買回基數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實務作業修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訂之 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

140 條次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參與證券商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依受益人委託申請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之買回總價金, 由經理公司於買回日次一營業日依處理準則規定計算之 受益人得委託參與證券商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經理公司同意參與證券商並得就每一買回申請酌收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但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之上限應依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得自行或委託參與證券商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經理公司並得就每筆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本基金買回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總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總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本基金資產負擔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 條次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說 明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情形, 爰增訂相關文字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明訂本基金之最高買回費用 並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修訂之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酌作文字修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訂 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 134

141 條次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 七 ) 經理公司為給付受益人買回總價金或有價證券有融通交割之需要, 決定採用短期借款機制時, 得由經理公司與借款金融機構議定相關條件及金額, 經基金保管機構同意後, 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時, 並依據本契約及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 受益人申請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 其所申請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得包括受益人於買回日已持有之受益憑證 買回日之前一日普通交易之在途受益憑證單位數及 ( 或 ) 借券受益憑證單位數等部位之受益憑證, 但該等受益憑證應於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交付本基金, 且受益人交付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予本基金之相關作業, 應配合以本基金註冊地之銀行營業日為準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向經理公司申請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 除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於處理準則規定之期限後, 不得撤銷該買回申請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時, 應確保受益人就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 於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交付本基金, 且受益人交付買回對價之受益憑證予本基金之相關作業, 應配合以本基金註冊地之銀行營業日為準 如該等受益憑證未於處理準則規定期限內足額交付予本基金, 應視為該買回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交付買回總價金 參與證券商並應就每筆失敗之買回向受益人收取行政處理費給付本基金, 以補償本基金因而所需增加之作業成本, 其給付標準應按處理準則規定計算之 條次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說 明 第十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請求買回之日 ( 即買回日 ) 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總價金予受益人 給付買回總價金之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並得自買回總價金中扣除 第六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修訂之 ( 刪除 ) 第七項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本基金採無 135

142 條次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條次 136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 刪除 ) 第八項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 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售機構並 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 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 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 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第十一項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二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總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而遲延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項本基金買回之程序 作業流程及相關事項, 除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應依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第九項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說 明 實體發行, 故刪除之 本條款規範已合併至本基金信託契約第 19 條第 10 項, 故刪除之 配合引用條項修訂文字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作業應依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 刪除 )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說明 ( 刪除 ) 一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所定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二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本基金不適用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之規定爰刪除本條

143 條次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二十條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之婉拒 暫停受理 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之暫停計算 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及買回總價金之延緩給付 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婉拒或暫停受理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 : ( 一 ) 有本條第三項所列情事之一者 ; ( 二 ) 經經理公司專業評估後認為有無法在期貨交易所或證券交易所買入或賣出滿足申購人或受益人所對應之期貨或標的指數成分股部分數量之虞 ; ( 三 ) 有其他特殊情事發生者 經理公司接受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以後,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第三項所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得為下列行為 : ( 一 ) 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及申購總價金差額, 且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受益憑證 ; ( 二 ) 不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及申購總價金差額, 僅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受益憑證 ; ( 三 ) 暫停計算買回總價金, 且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 ; ( 四 ) 不暫停計算買回總價金, 僅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 經理公司為前項所載之行為除係因金管會之命令者外, 應基於下列任一情事 : ( 一 ) 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 二 )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 三 ) 本基金註冊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因故無法進行受益憑證劃撥轉帳交付或註銷作業 ; ( 四 ) 指數提供者突然無法提供標的指數或終止指數授權契約 ; 或 ( 五 ) 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買回請求 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買回總價金或給付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 條次 137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四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第一項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文字 ( 新增 ) 同上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 一 ) 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 二 )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 三 )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 四 )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說 說 明 明 配合指數股票型基金實務作業酌作文字修正

144 條次 第四項 第五項 第六項 第七項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者 本條第一 二項所定暫停受理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 暫停計算或延緩給付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受理申購或買回申請 恢復計算或給付程序, 並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申購總價金差額之申購與買回總價金之買回者, 應以恢復計算日之次一營業日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為準, 計算其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 買回總價金與應交付之本基金受益憑證, 經理公司 申購人及受益人並應比照恢復計算日所提出之申購或買回申請, 依處理準則規定期限交付實際申購總價金 買回總價金或本基金受益憑證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者, 如未經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買回總價金者, 自恢復給付買回總價金日起, 應按經理公司原計算日已計算出之買回總價金, 經理公司就實際延緩天數順延給付之 若因前述經理公司延緩給付買回總價金者, 受益人亦得按經理公司所公告之實際延緩天數順延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交付, 並應依臺灣證交所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受理申購或買回申請 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買回總價金之計算 延緩及恢復給付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 即元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但本基金因本契約第二十六條第七項為清算分配或因終止本契約而結算本基金專戶餘額之需求者, 不在此限 條次 第二項 第三項 138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說 明 新增買回恢復受理之內容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之計算,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二十一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條第一項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配合本基金信託契約條次及實務作業修訂之 說 明 明訂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位數並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第二十五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受益憑證終止上第二十四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說明條市條第一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及臺第一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明訂本基金

145 條次 第一項第五款 第一項第九款 第一項第十款 第一項第十一款 第二項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灣證交所同意本基金受益憑證終止上市後, 本契約終止..本基金成立滿一年後,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指數授權契約被終止或重大變更已致使本基金之投資目標無法繼續, 或者指數提供者停止提供標的指數而未提供其他替代指數, 但經經理公司於指數授權契約終止前召開受益人會議決議通過並洽商提供替代標的指數之其他指數提供者完成簽署其他替代之指數授權契約者, 不在此限 ; 受益人會議不同意使用其他替代標的指數者 ; 本基金有上市契約規定之終止事由, 經經理公司依上市契約之規定, 申請終止上市, 或經臺灣證交所依法令 臺灣證交所規定或依上市契約規定終止該上市契約,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條次 第一項第五款 第二項 139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本契約終止..終止上市之情事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明訂本基金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信託契約終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止之情事, 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故酌修文字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實務作業增訂之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第二十六 本基金之清算 第二十五 本基金之清算 條 條 第二項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第二項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第三項 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一 第三項 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 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 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 本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 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 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 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第七項 除受益人會議就本項分派方式另有決議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始依該決議辦理外,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剩餘財產,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 第七項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 說 明 本契約之終止應經金管會核准, 爰修訂文字 配合引用條文調整爰修訂文字 配合引用條文調整爰修訂文字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故配合實務作業酌修文字

146 條次 第八項 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七款 第三項第八款 第三項第九款 第四項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後剩餘財產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後剩餘財產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時效 條次 第八項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說 明 配合引用條次調整修訂文字 第二十六條 時效 說 明 ( 刪除 ) 第一項 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受益人之買回總價金給付請求權, 自買回總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益人會議 指數提供者停止提供標的指數, 而改提供其他替代指數者 指數提供者停止編製標的指數或指數授權契約被終止時, 經經理公司洽請其他指數提供者提供替代標的指數 指數提供者因有突發債信情事恐致停止提供標的指數 終止指數授權契約或其他顯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經經理公司洽請其他指數提供者提供替代標的指數 前項第 ( 九 ) 款情形, 當指數提供者或授權人係因遭聲請破產 解散等事由而停止提供標的指數者, 經金管會核准免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得逕洽其他指數提供者或授權人提供替代標的指數 第二項 第二十八條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給付請求權, 自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益人會議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爰刪除本項,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配合實務作業, 酌修文字 ( 新增 )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故增訂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項 ( 新增 ) 同上 ( 新增 ) 同上 ( 新增 ) 增訂當指數提供者或授權人係因遭聲請破產 解散等事由而停止提供標的指數者, 經金管會核准免召 說 明 140

147 條次 第六項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第三款 第一項第七款第一項第八款 第二項第三款 第二項第六款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者外,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幣制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通知及公告 條次 第五項 第三十條幣制 第三十一條 ( 刪除 ) 第一項第二款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更本基金種類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通知及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說 明 開受益人會議時, 得逕洽其他指數提供者或授權人提供替代標的指數 酌修文字 配合引用條次調整爰修訂文字 說 明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爰刪除本款,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或下市 ( 新增 )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故增訂通知事項 指數授權契約終止 變更標的指數或指 ( 新增 ) 同上 數提供者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 參與契約規定 臺灣證交所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每營業日公告次一營業日現金申購 / 買回清單公告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受理申購或買回作業 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 延緩及 第一項第七款 第二項第五款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同上 ( 新增 )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故增訂公告事項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故修訂 141

148 條次 第二項第九款 第三項第一款 第六項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第三項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恢復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事項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臺灣證交所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本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五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準據法 本契約簽訂後,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 臺灣證交所相關辦法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辦法或其他有關法規修正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就修正部分, 本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修正後之規定 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 條次 第二項第八款 第三項第一款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第三項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說 明 本款文字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故修訂本款文字 配合經理公司實務作業程序, 明訂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 新增 ) 明訂本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五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準據法 本契約簽訂後,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規修正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就修正部分, 本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修正後之規定 配合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爰增列相關依據法令 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 依證券投資信託配合本基金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為指數股票 142

149 條次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 臺灣證交所相關辦法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辦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法令未規定時, 由本契約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本契約之修正 本契約及其附件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條次 第三十四條 國內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 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型基金爰增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法令未列相關依據規定時, 由本契約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法令 議之 本契約之修正 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配合本基金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訂有附件爰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修訂文字 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附件 ( 新增 ) 明訂本契約之附件 本契約之附件一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申請處理準則 及附件二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 新增 ) 明訂本契約之附件 生效日 第三十五 生效日 條 本契約自向金管會申報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一項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或生效之日起生效 說 明 本基金採申報生效制爰修訂文字 陸 其他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事項 無 143

150 附錄一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 請詳見公開資訊觀測站 / 基本資料 / 電子書 / 財務報告書 公司財務報告書連結網址 : 附錄二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半年度基金核閱報告 請詳見公開資訊觀測站 / 投資專區 / 基金資訊 / 基金財務報告書 基金財務報告書連結網址 : 144

151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104 年 4 月 29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五條第二項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 145

152 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46

153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47

154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148

155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2.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 149

156 得或損失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150

157 附錄四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 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106 年 2 月 1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准予核定 一 法源依據及目的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 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 時差 匯率 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導致需調整淨值, 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 減少業者過度繁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 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二 適用情形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以保護投資人 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賠償投資人外, 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 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 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 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三 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 ( 一 ) 貨幣市場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125%( 含 ); ( 二 ) 債券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三 ) 股票型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5%( 含 ); ( 四 ) 平衡型及多重資產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五 ) 保本型 指數型 指數股票型 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 : 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四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理外, 應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五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處理原則如下 : ( 一 ) 淨值低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 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3. 舉例如下表 : 淨值低估 申購者 偏差時調整後說明 申購金額 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 申購金額 800 NAV:$10 以 80 單位計 贖回者贖回 100 單位贖回 100 單位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贖回金額應為 $1000, 故由基 151

158 NAV:$8 贖回金額 $800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金資產補足受益人所遭受之損失 $200, 以維持正確的基金資產價值 ( 二 ) 淨值高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 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 數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3. 原則上, 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 且只要當淨值重新 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 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舉例如下表 : 淨值高估 申購者 贖回者 偏差時調整後說明 申購金額 $800 NAV:$10 購得 80 單位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申購金額 $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贖回金額應為 $800,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贖回款而使基金受有損失部分,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六 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管程序如下 : ( 一 ) 知會金管會 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二 ) 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 三 ) 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 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更正 分錄出示意見 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 四 ) 檢具會計師報告, 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 五 ) 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 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 並為妥善處 理 ( 六 )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 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 七 ) 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 處理步驟 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合 理 ( 八 ) 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 及陳述偏差的淨值已重 新計算 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七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 修正時, 亦同 152

159 附錄五 本公司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時機及評價方法 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 第九條第七項之規定, 揭示本公司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時機及評價方法 一 適用範圍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之之國外上市 上櫃股票 ( 含 ETF 及存託憑證 ) 或債券, 發生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情事,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擬以基金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計算基金淨值時, 應依本內控制度之規定辦理, 但法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二 召開時機 : 基金所持有國外上市 上櫃股票 ( 含 ETF 及存託憑證 ) 或債券, 發生下列情事之ㄧ者, 應召開評價委員會 : (1) 個別有價證券發生連續二個月暫停交易或未達二個月惟有重大事件發生或有客觀證據顯示其價值已有變動, 基金經理負責單位得提前通知財務部召開評價委員會 ; (2) 突發事件造成交易市場關閉 ; (3) 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停止交易 ; (4) 連續三個月無報價與成交資訊 三 評價方法 : 基金投資標的發生上述二所稱情事致應召開評價委員會時, 評價委員會應就就財務部所提出之事件發生原因及影響之評估及建議採行之評價方法, 討論並決議擬採用之公平價值計算方式, 前述評價方法可為下列方法之一 : (1) 投資標的最近期收盤價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等 (2) 交易對手提供之價格 (3) 彭博等價格資訊提供機構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 (4) 以評價模型所計算之公平價格 (5) 發行公司財報或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等資訊 (6) 會計師或律師等之建議 (7) 其他評價結果符合客觀 中立 合理 可驗證結果之評價方法 評價委員會對於所決議之評價方法原則上應至少每月評估一次, 但有重大事件發生或有客觀證據顯示其價值已有變動, 基金經理負責單位得提前通知財務部召開評價委員會或評價委員會得依事件後續變化或相關處理措施之進展, 決議更新上述評估之週期 對於評價結果應以符合客觀 中立 合理 可驗證為原則 153

160 附錄六 基金運用狀況 1. 投資情形 (1)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例 :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總額明細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資產項目 證券市場名稱 金額 ( 新台幣百萬元 ) 投資比率 (%) 股票台灣證券交易所 小計 銀行存款 其他資產 ( 扣除負債後 ) 合計 ( 淨資產總額 )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單日反向一倍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總額明細 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資產項目 證券市場名稱 金額 ( 新台幣百萬元 ) 投資比率 (%) 銀行存款 其他資產 ( 扣除負債後 ) 合計 ( 淨資產總額 ) (2)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 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股票明細 民國 107 年 9 月 30 日 股票名稱 證券市場名稱 股數 ( 仟股 ) 每股市價 ( 原幣 ) 投資金額 ( 新台幣百萬元 ) 投資比率 (%) 台泥 台灣證券交易所 台塑 台灣證券交易所 南亞塑膠 台灣證券交易所 台化 台灣證券交易所 和泰汽車 台灣證券交易所 台達電 台灣證券交易所

161 國巨 台灣證券交易所 台積電 台灣證券交易所 鴻準 台灣證券交易所 研華 台灣證券交易所 中華電 台灣證券交易所 聯發科 台灣證券交易所 可成科技 台灣證券交易所 富邦金 台灣證券交易所 國泰金 台灣證券交易所 兆豐金 台灣證券交易所 大立光 台灣證券交易所 台灣大 台灣證券交易所 日月光投控 台灣證券交易所 遠傳 台灣證券交易所 中租 -KY 台灣證券交易所 註 :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值 1% 以上 (3)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 無 (4)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 無 2. 投資績效 (1)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 期間 :2017/03/27~2018/9/30): 淨值 藍色 : 藍籌 30; 紅色 : 藍籌 30 反 1 日期 155

162 (2)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 年度 收益分配金額單位 : 元 / 每受益權單位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0.81 (3)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 ( 本基金 106 年 3 月 27 日成立, 年度報酬率至 106/3/27-106/12/31) (4)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 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 藍籌 30ETF 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 107 年 9 月 30 日 期間 藍籌 30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藍籌 30 反 1 淨資產價值累 酬率 (%) 計報酬率 (%) 最近三個月 最近六個月 最近一年 最近三年 N/A N/A 最近五年 N/A N/A 最近十年 N/A N/A 基金成立日 (106 年 03 月 27 日 ) 起算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 3.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 依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比率計算 ): 藍籌 30 年度 費用率 % 藍籌 30 反 1 156

163 年度 費用率 %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 詳見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基金資訊 / 基金財務報告書 5. 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 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 時間 項目 最近年度 (106 年 ) 當年度截至刊印前一季止 (107 年 1-9 月 ) 證券商 名 稱 兆豐國際藍籌 30ETF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資料 受 委 託 買 賣 證 券 金 額 ( 新 台 幣 仟 元 ) 手續費金額 ( 新台幣仟元 ) 107 年 9 月 30 日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 股票債券其他合計單位數 ( 仟個 ) 比例 ( ) 兆豐證券 173, , 國票證券 149, , 統一證券 127, , 日盛證券 57, , 群益金鼎證券 51, , 元大證券 72,117 72, 兆豐證券 66,634 66, 凱基證券 36,738 36, 其他 33,100 33,100 2 日盛證券 23,717 23,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157

164 ( 續兆豐國際臺灣藍籌 30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 董事長 程聰仁 158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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