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本法的适用和基本原则第一节本法的适用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二章民事主体 : 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第二节自然人的下落不明 :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三节自然人的监护第四节自然人的住所第三章民事主体 : 法人及其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 ( 企业法人
|
|
- 各 白
- 5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通则编 草案建议稿 北航法学院课题组 ( 龙卫球主持 ) 课题组简略说明: 本课题组成立于 2015 年 5 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龙卫球教授担任组长, 刘保玉教授和周友军副教授担任副组长, 周友军副教授具体负责协调 期间参与初稿拟制的, 包括北航法学院的部分民商法教师, 如周学峰副教授 李昊副教授 付翠英教授 任自力教授 孙国瑞教授 丁海俊副教授 谭华霖副教授 王丽副教授 王天凡博士 张家骥博士 梁文婷博士 朱晓婷博士 乔博娟博士等, 也包括全国范围的部分民商法青年学者, 如傅广宇博士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 汪洋博士( 清华大学法学院 ) 沈建峰副教授(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 付俊伟副教授(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 申海恩副教授(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学院 ) 章程博士( 浙江大学法学院 ) 冉克平副教授(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 袁治杰副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崔栓林副教授(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罗昆副教授( 武汉大学法学院 ) 刘文杰副教授(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 ) 翟远见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 刘金瑞博士( 中国法学会信息部 ) 金晶博士(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 王立争博士(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 等 龙卫球教授和周友军副教授具体组织了多次讨论, 包括确定架构和进行具体章节和条文修改, 参与讨论的人员, 包括龙卫球教授 刘保玉教授 周友军副教授 周学峰副教授 李昊副教授 王天凡博士 张家骥博士 沈建峰副教授 申海恩副教授 汪洋博士 付俊伟副教授等 最后, 由龙卫球教授承担系统修订和定稿 本稿在 2015 年 11 月 日的 民法典编纂与创制发展 第五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上提交给参会的两岸民商法学者群体, 以征求改进和完善意见 现予网络公开, 欢迎各方面提出完善意见 1
2 目录 第一章本法的适用和基本原则第一节本法的适用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二章民事主体 : 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第二节自然人的下落不明 :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三节自然人的监护第四节自然人的住所第三章民事主体 : 法人及其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 ( 企业法人 ) 第三节公益法人 ( 国家机关 国库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 第三节基金会第四节合伙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四章法律行为 : 一般规定第一节法律行为的适用第二节法律行为的成立第三节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四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第五节法律行为的解释第五章法律行为 : 代理第一节代理的适用第二节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第六章民事权利的有关规定 略 第七章期日 期间与诉讼时效第一节期日和期间第二节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第八章附则 2
3 第一章本法的适用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本法的适用 第 1 条 目的依据 为了正确调整民事关系, 明确和保障民事权益, 兼顾社会公平, 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 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 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 制定本法 第 2 条 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地位平等的自然人 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法律对经营者和消费者 企业主和劳动者有特别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老人 妇女 儿童 残障人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受到特别保护的, 也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第 3 条 民法的形式渊源 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 以经实践确定的惯例作为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和惯例的问题, 可以结合审判实际需要和有关实践发展情况进行合理解释或发布指导性案例 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内容, 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关立法精神 第 4 条 适用方法 : 解释方法和填补方法 本法需要解释时, 应结合法律文义 法律体系 立法意图和规范目的等因素予以解释, 但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裁判者基于既有民法规定或体系的逻辑理解和价值推论, 有充足理由认为民法应该规定而未及规定的, 可采取类推适用 举重明轻 明示其一即反对其他 目的性扩张 目的性限缩等方法, 以填补漏洞 第 5 条 适用效力 : 时间效力 本法不具有溯及力, 但此前法律与本法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除外 基于本法所废止或替代的有关规定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或法律效果, 还处于持续之中的, 其中基于任意性规定而形成的, 应依据原来的规定而予以尊重, 但当事人自愿改变的除外 3
4 法律对溯及力问题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 6 条 适用效力 : 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事活动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本国法人, 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民事活动, 在我国审理或者仲裁的, 裁判者认为必要时可以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等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二节基本原则 第 7 条 平等原则, 也称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等以民事主体资格参加民事活动的, 不得凌驾于其他民事主体之上 第 8 条 自愿原则, 也称意思自治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 民事活动遵循自愿的原则, 由民事主体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及其内容 第 9 条 信赖原则, 包括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维护社会信赖基础, 不得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和抵触公平 第 10 条 不得与强制性法律和公序良俗抵触的原则 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旨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强制性法律, 也不得违背公共秩序 社会公德和其他善良风俗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自然生态保护, 不得破坏自然环境和浪费自然资源 第二章民事主体 : 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第 11 条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人格 自然人在法律的范围内平等具有权利能力,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4
5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应结合出生证明 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 自然人的死亡时间应结合国家机关或组织出具的证明等予以认定 二人以上同时遇难, 无法证明各人死亡时间的, 推定同时死亡,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12 条 自然人的人格 自然人享有生命 身体 健康 自由 名誉 隐私和其他人格 自然人的人格应受他人尊重和法律保护 第 13 条 胎儿的法律地位 未出生的胎儿自受孕时起视为具有权利能力, 但以活体出生为限 第 14 条 人工胚胎的法律地位 基于生育 医学研究或应用等原因形成的人工胚胎, 受精发育两周以上的, 按照胎儿对待 对于两周以内的人工胚胎, 或者虽然在两周以上但一直处于冰冻状态 暂停发育的人工胚胎, 允许当事人依据协议处置, 但这种处置应当尊重人伦及有关公序良俗且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第 15 条 自然人死亡后的法律地位 自然人死亡后, 依其性质仍有存续必要的名誉 隐私 个人信息 姓名 肖像等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近亲属对死者享有安葬 悼念的权利并负有相应义务 死者尸体 器官和遗骸应受尊重, 未经其生前同意不得为捐赠或者利用 第 16 条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自然人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 自然人不满七周岁的, 或者虽年满十八周岁但完全不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 不具有行为能力,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法律行为 自然人为七周岁以上但不满十八周岁的, 或者虽年满十八周岁但不完全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 具有限制行为能力, 只能实施与其年龄 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 5
6 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其他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 17 条 自然人判断能力的认定 自然人的判断能力, 应根据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 基于本人的智力和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 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加以认定 自然人因患有精神病而影响其判断能力的, 对其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有关影响程度, 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 鉴定予以确定 第 18 条 因劳动而成年的特殊情况 自然人为十六周岁以上但不满十八周岁的,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第 19 条 自然人的责任能力 自然人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充分识别能力的, 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自然人不满十八周岁, 或者虽年满十八周岁但不具有充分识别能力的, 以其在行为时的具体识别能力为限, 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监护人就其监护职责范围, 对受害人并存承担责任 前款所谓识别能力, 指对是非的辨别能力 第 20 条 民事能力的公共秩序性质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人格 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本身亦具有公共秩序性质, 不得抛弃 转让或继承 第二节自然人的下落不明 :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 21 条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一般条件和关系 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并符合法定条件的, 利害关系人依法可以下落不明人住所地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 利害关系人怠于为申请的, 自然人住所地的基层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自行提出申请 6
7 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 应当宣告失踪 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 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 应当宣告死亡 配偶申请宣告失踪, 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 应当宣告失踪 自然人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第 22 条 公告前置程序 法院受理宣告失踪的申请后, 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布公告 公告期间届满, 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 或者驳回申请 第 23 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两年的, 经其近亲属 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 法院可以宣告其为失踪人, 但该自然人有法定代理人或授权的财产管理人的除外 利害关系人为失踪宣告, 并无顺序限制 前款中的 下落不明, 指音讯消失的情况 有关的两年期间, 应自自然人的音讯消失之日开始计算 但是, 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的, 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 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从战争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第 24 条 设立财产代管人 法院作出失踪宣告, 应当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并在必要时可以要求财产代理人就财产的管理及返还提供担保 财产代管人的确定, 应当从有利于失踪人的利益考虑, 自其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同居者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中选定 ; 没有以上规定人或以上规定的人不适合的, 可以指定有关组织代管 第 25 条 有法定代理人或授权管理人时的例外 失踪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 其监护人即为财产管理人, 但不适合担任财产代理人的除外 失踪人失踪前已经授权他人管理财产的, 无须指定财产代管人, 但在授权范围外仍有财产的, 应当确定财产代管人 第 26 条 财产清单的制作和保存 财产代管人进行财产管理之前, 应当制作财产清单 财产代管人制作财产清单, 应受失踪人原住所地基层法院监督, 制作完成后, 应及时交由该法院保存 7
8 第 27 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财产代管人应为了失踪人利益并依处理自己事务的本份而实施财产管理 此项财产管理, 必要时可包括财产改良和处分, 但财产处分必须得到法院的许可 财产代管人违反前款职责, 造成失踪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28 条 财产代管人的报酬 财产代管人可以请求法院自失踪人的财产中取得适当的报酬 此项报酬数额的确定, 应综合财产代管人提供的劳务和失踪人财产的收益等因素确定 财产代管人取得报酬时, 其注意义务也应提升到善良管理人的水平 第 29 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管理职责 侵害失踪人权益或者不再适合进行管理的, 利害关系人或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第 30 条 失踪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 经本人或者财产代管人申请, 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法院撤销宣告失踪宣告后, 除非为了维护本人的财产利益而有继续管理的必要, 财产代管人应当及时停止管理行为, 向本人移交财产并报告管理情况 第 31 条 宣告失踪期间的失踪人死亡 失踪人在宣告失踪期间死亡或者被发现此前就已经死亡的, 财产代管人应向失踪人的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移交管理的财产, 并报告管理情况 第 32 条 恶意使他人被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 利害关系人明知他人未失踪而申请宣告失踪的, 应当就该他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 33 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其近亲属 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宣告其死亡 : ( 一 ) 下落不明满四年 ; 8
9 ( 二 )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 自然人因重大意外事故而发生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死亡确信无疑或者可能性极高的, 推定为自然死亡 本条规定的 下落不明 的理解及有关期间的起算, 适用本节第 21 条第 2 款的规定 第 34 条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序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 应依据以下顺序 : ( 一 ) 配偶 ; ( 二 ) 父母 子女 ; ( 三 )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 ; ( 四 ) 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上款顺序规定为排斥性的, 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未申请死亡宣告时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才得申请, 且如果前一顺序明确反对申请死亡宣告则后一顺序不得提起申请 但在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中, 就申请宣告死亡部分同意 部分不同意的, 法院可以依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宣告死亡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不受前条规定的顺序限制 第 35 条 宣告死亡中死亡日期的确定 法院宣告死亡, 在其裁判中应以下列时间来确定死亡日期 : ( 一 )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以满四年之日为准 ; ( 二 )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 以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之日为准 第 36 条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自宣告确定的死亡日期起, 视为自然死亡 被宣告死亡的人, 其财产立即作为遗产进入继承程序, 处于婚姻关系的其婚姻关系即归于消灭, 处于受监护关系的其监护关系即归于终止 但公法上的义务和权利, 不因死亡宣告而当然受影响 第 37 条 宣告死亡时间与实际死亡时间不一致的后果 9
10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与实际死亡时间不一致的, 宣告死亡仍然有效, 但其间被宣告死亡人实施法律行为的, 依据实际具有行为能力情况处理 第 38 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实际未死亡的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死亡或者确知其未死亡, 经本人 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住所地的基层检察机关申请, 法院应当依法撤销其死亡宣告 被宣告死亡的人实际未死亡时, 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法律保护, 其责任能力也不应死亡宣告而受到影响 第 39 条 死亡宣告撤销的后果 死亡宣告经撤销, 第三人非以继承方式而合法取得财产的, 可不予返还 依据继承法而取得财产, 取得人则应予以返还 ; 原物不存在的可免于返还, 但其中取得人为恶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婚姻关系并不当然恢复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 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 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 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死亡宣告撤销不因此影响收养关系 被撤销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 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 不应准许, 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第 40 条 恶意宣告死亡的责任 利害关系人以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恶意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 应返还原物及孳息, 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三节自然人的监护 第 41 条 监护的适用 对于未成年人或者因精神智障原因而不能照顾自身和处理好自己事务的成年人, 应设置监护人, 以照顾其人身和财产或帮助处理其必要事务 受监护的人称被监护人, 对其进行监护的人称监护人 对于因身体 疾病障碍而不能正常处理自己事务的成年人, 允许其依据自身意愿比照监护设立照顾辅助人, 但这种情况不应妨碍该成年人的自主决定 第 42 条 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 : 法定监护人和遗嘱监护人 10
11 未成年人的父母, 是其法定监护人 此谓父母, 除了亲生父母之外, 也包括依据 婚姻法 收养法 确立的养父母以及具有实际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未成年人的父母, 死亡之前可以在遗嘱中为未成年子女设立遗嘱监护人 父或母设立不同遗嘱监护人的, 以后死者所设立的为准 前两款所规定的父母必须享有监护权且监护权未依法丧失或被撤销 第 43 条 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且无遗嘱监护人, 或者被撤销 丧失监护资格的, 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从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中确定其监护人 : ( 一 ) 祖父母 外祖父母 ; ( 二 ) 成年的兄 姐 ; ( 三 ) 关系密切的其他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前款人员并无顺序要求, 但对于七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在确定监护人时应当适当考虑被监护人的意愿 没有前款规定的监护人的, 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或其认可的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 第 44 条 精神智障成年人的监护人 因精神智障原因而不能照顾自身和处理好自己事务的成年人, 有配偶的, 其配偶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无配偶或者配偶不适于担任监护人的, 则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从下列人员有监护能力的人中确定监护人 : ( 一 ) 父母 ; ( 二 ) 成年子女 ; ( 三 ) 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前款规定的监护人的, 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或其认可的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 精神智障成年人有辨别能力的, 在确定监护人时, 应当考虑被监护人的意愿 11
12 第 45 条 禁止担任监护人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监护人 : ( 一 ) 未成年人 成年障碍者 ; ( 二 ) 下落不明的自然人 ; ( 三 ) 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或被撤职的监护人 ; ( 三 ) 对被监护人提起诉讼的人及其配偶 直系亲属, 或其他与被监护人有其它利害冲突的人 第 46 条 法定监护人的协议监护 有监护资格的人相互之间采取协议方式确定监护人的, 可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 但应以不悖于被监护人利益为限 被监护人有辨别能力的, 协议确定监护人时应当充分考虑被监护人的意愿 第 47 条 指定监护 有监护资格的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 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被指定人 被指定人不服的, 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 逾期起诉的, 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监护人被指定后, 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 由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监护职责 第 48 条 数个监护人的监护权行使 监护人为数人时, 各监护人可以按照约定共同履行监护职责, 也可以按照约定分别履行监护职责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数个监护人应当共同履行监护职责 数个监护人共同履行职责的, 就重要的监护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可以申请法院作出裁定 第 49 条 监护委托 监护人可以委托他人履行全部或部分监护职责 12
13 因被监护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的, 受监护委托的人也有过错的, 就监护人应承担部分负连带责任 监护人因为被监护人入托 上学 住院等原因, 视为与作为接收单位的幼儿园 学校 医院或精神病院等具有监护委托关系 第 50 条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应当妥善安排和保障被监护人的生活, 照顾和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必要时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 ; 被监护人需要进行事务协助时, 代理其实施法律行为 ; 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 代理其进行诉讼 第 51 条 人身监护的特殊职责 涉及对身体的完整或个性产生严重而持久不利影响的医疗行为为决断时, 只有经过独立于主治医生的医疗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且认定该医疗行为对于被监护人是必要的, 监护人才能表示同意 对于会使被监护人丧失生育能力的医疗行为, 监护人除非得到法院的许可否则不能表示同意, 而且必须优先采用可恢复生育能力的方法 紧急情形, 可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 52 条 财产监护的特殊职责 监护人履行职责之前, 应当在被监护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 制作被监护人的财产清册并保存在民政部门 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不动产, 应当取得法院的许可 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 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不得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赠与, 但该赠与属于被监护人的道德义务的除外 第 53 条 监护的费用和报酬 监护人处理监护事务的必要费用, 应当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 监护人可以请求法院自被监护人的财产中给予适当的报酬, 但扶养义务人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报酬, 依据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 监护人所提供的劳务 被监护人财产的收益等因素加以确定 13
14 第 54 条 监护监督人及其职责 除非未成年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情形, 被监护人住所地民政部门即为监护监督人, 对监护人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监护监督人负有如下职责 : ( 一 ) 监督监护职责的履行 ; ( 二 ) 在缺少监护人时, 向法院提出申请 ; ( 三 ) 在被监护人与监护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 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本节和其他法律规定需要由法院决定的事项, 应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基层法院做出决定书 第 55 条 监护人的辞任和撤销 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 经法院许可, 可以辞去其职务 监护人滥用监护权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给被监护人造成严重损害, 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经其他具有担任监护人资格的人或者监督监护人申请, 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资格, 并在具有担任监护人资格的人中为其指定新的监护人 第 56 条 监护关系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监护关系终止 : ( 一 ) 被监护人死亡或已经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 ( 二 ) 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 ; ( 三 )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消灭 ; ( 四 ) 其它应当终止监护的情形 第 57 条 监护资格被撤销或监护关系终止时的报告义务 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撤销或监护关系终止时, 其应当向新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报告其履行财产监护职责的情况 第 58 条 监护人违反职责的责任 14
15 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未适当履行监护职责, 造成被监护人损害或者受到损害的, 应当赔偿其损失 ; 被监护人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 监护人应就此对他人承担并存赔偿责任 第 59 条 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任意监护 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委托他人担任任意监护, 在自己因年老或患病等原因而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后, 由他人处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监护事务 该项委托合同须以公证形式订立, 自登记完成生效 受托人应在委托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之后, 立即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本节没有规定的, 准用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 委托人可就任意监护指定监护监督人 没有指定的, 受托人应当申请民政部门指定 第 60 条 患者的预先指示 完全行为能力可以预先作出医疗决定, 明确在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判断能力时同意或拒绝的特定医疗措施 此项医疗决定在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判断能力且应当实施特定的医疗措施时生效 自然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在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判断能力时为自己作出医疗决定, 在此也可以要求受托人遵从其预先作出的医疗决定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该委托合同自委托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判断能力时生效 前款的受托人不能是对委托人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的经营者 医生或其他雇员, 但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婚姻 收养或血缘关系的除外 第 61 条 患者预先指示的书面形式要求和任意撤回 患者预先指示和任意监护委托协议都须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并且要签名 注明年月日 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患者预先指示, 也应当作为负责治疗的医生作出决定的考量因素 患者预先指示可以任意撤回, 不必采取前款规定的书面形式 第 62 条 患者预先指示的效力 负责治疗的医生应当遵从患者的预先指示, 除非该指示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或者可以合理怀疑非出于患者的自愿或仍然符合患者被推定的当前意思 15
16 负责治疗的医生也应当遵从患者受托人作出的医疗决定, 除非该医疗决定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患者被推定的当前意思, 应当结合患者当前的病情 患者作出预先指示以后的医疗技术的实质性发展 患者自身宗教信仰等价值观的变化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四节自然人的住所 第 63 条 住所确定的一般规则 自然人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不确定的, 以居所为住所 ; 居所也不确定的, 以户籍上所登记的住址为住所 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 就特定的法律行为确定临时住所 第 64 条 被监护人的住所 被监护人以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监护人也可以为被监护人代定住所 ; 被监护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经监护人同意也可自定住所 第 65 条 运输企业的雇员的住所 从事航空 航运 陆运的运输企业的雇员, 在依据本节第 1 条无法确定其住所时, 以运输企业所在地为其住所 第 66 条 军人的住所 军人以其驻地或国内最后驻地为住所 第三章民事主体 : 法人及其他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67 条 法人的定义 法人是依法设立并享有权利能力的组织 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成立时产生, 至终止时消灭 16
17 第 68 条 法人设立的一般要求 设立法人,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有自己的名称 章程 组织机构和场所 ; ( 二 ) 有依法要求的独立财产 ; ( 三 )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法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 69 条 设立中的法人 法人的设立人可以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法人设立必需的民事活动 法人成立后, 因前款规定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由法人概括承受 ; 法人经设立而未成立的, 其债务的承担准用法律关于合伙的规则 第 70 条 法人的民事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71 条 法人的组织机构 法人应依据法律和章程设置组织机构 法人组织机构应遵循法律和章程规定的法人治理结构, 严格按照机构分工和运行程序履行职责, 维护法人的合法利益 第 72 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的职务行为, 其法律后果应由法人承受 在法定代表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 其在法人承受法律后果之后, 应当向法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施法定代表人自身利益与法人利益冲突的法律行为时, 应当由法人的监事或监事会负责人代表法人 第 73 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 17
18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实施法律行为的,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外, 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 74 条 法人的成员大会决议的撤销 法人的成员大会决议程序和决议方法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其章程的, 成员可以在决议作出后的三个月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本法对于其他决议行为的撤销没有规定的, 准用前款规定 第 75 条 法人对其成员的处罚 法人对其成员进行处罚的类型 适用条件 限度 适用程序等都必须在法人的组织章程中明确规定 法人的成员认为法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时, 可以起诉或申请仲裁, 请求撤销该决定 法人不得通过组织章程或合同约定等方式排除其成员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权利 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考虑法人的组织章程是否有明确规定 事实是否清楚 程序是否符合章程的规定 是否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是否显失公正等, 以决定是否撤销法人作出的对其成员的处罚决定 第 76 条 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依法办理了登记的法人分支机构, 在登记事项或法人授权的范围内,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法人分支机构以其财产先行承担债务, 不足部分由法人承担 第 77 条 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住所应予登记 法人以登记的住所为住所 第 78 条 设立后新增事项和变更事项的登记 法人设立后就其新增事项和变更事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法人办理设立登记后, 出现应登记的事项而不登记, 或者已经登记的事项变更而不进行变更登记的, 不得以该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79 条 法人的终止 法人因解散 被宣告破产等终止 18
19 在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法院强制解散时, 立即丧失权利能力 法人终止的, 应当进行终止清算, 办理注销登记, 并进行公告 第 80 条 法人的解散 法人因下列原因之一而解散 : ( 一 ) 法人章程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 ; ( 二 ) 目的事业已经完成或目的事业确定无法完成 ; ( 三 ) 法人的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 ( 四 ) 法人的成员不足法定人数 ; ( 五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 ( 六 ) 被法院强制解散 ; ( 七 ) 法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 81 条 法人的清算与终止 法人解散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并停止清算目的范围以外的活动 法律对破产清算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未经清算, 法人不得终止 法人未经清算即终止的, 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清算义务人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或即使经过清算损害仍然发生的除外 第 82 条 清算人的产生 法人清算应选任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组 法人应自行选任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组,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83 条 清算人的权利和义务 清算人或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是法人的执行机构和代表机构 清算人或清算组负有的职责包括 : ( 一 ) 清理法人的财产 ; 19
20 ( 二 ) 了结法人的业务 ; ( 三 ) 收取法人的债权 ; ( 四 ) 清偿法人的债务 ; ( 五 ) 处理法人的剩余财产 ; ( 六 )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清算人或清算组履行职责应当限于清算目的范围 第 84 条 剩余财产的归属 法人经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归其成员所有, 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规定 成员大会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 85 条 非法人团体 非法人团体是未经法人登记且不从事营利活动的团体 非法人团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非法人团体以其享有的财产承担其民事责任, 其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 由其成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营利法人 ( 企业法人 ) 第 86 条 营利法人或企业法人的一般地位 营利法人即企业法人, 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营利法人应依法从事活动并严格按照章程目的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 营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法律规定或章程确定 营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 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 营利法人经营活动超出章程目的或经营范围的, 并不因此影响合同效力, 也不影响法人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第 87 条 公司法人 20
21 公司法人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设立登记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公司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并以其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人的成立 组织 管理 运营 法律责任等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另行规定 第 88 条 国有企业法人 国有企业 ( 全民所有制企业 ) 自核准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 并以国家授权经营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国有企业的成立 组织 管理 运营 法律责任等事项, 首先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等特殊法律, 没有特殊规定的则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 第 89 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自核准登记之日起, 具有法人资格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成立 组织 管理 运营 法律责任等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 90 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自成立或登记时起具有法人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动产和不动产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依法所有并依法可以处分的财产, 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立 组织 管理 运营 法律责任等另由法律规定 第 91 条 合作社法人 城市居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合作社的成立 组织 管理 运营 法律责任等, 另由法律规定 第 92 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 21
22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经核准登记, 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前款规定的外资企业, 首先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等特别法律, 没有特别规定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的规定 第三节公益法人 ( 国家机关 国库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 第 93 条 公益法人的一般地位 公益法人是以实现或促进公共职能 社会利益等公益为目的 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包括国家机关 国库 事业单位等公共法人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等 公益法人的民事活动, 应当受到目的 性质和法律规定的限制 公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在职责范围内从事的民事活动, 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 ; 超出职责范围的民事活动, 则应由个人承担法律后果 第 94 条 国家机关 有独立经费的国家机关从成立之日起, 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机关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政党和人民团体视为国家机关法人 第 95 条 国库 国库依法具有法人地位 国务院总理是国库的法定代表人 第 96 条 事业单位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从成立之日起, 具有法人资格 ;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自完成登记时取得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第 97 条 社会组织 22
23 行业组织 社会公益组织 学术研究组织 文学艺术组织 宗教组织等社会组织法人, 自依法成立时起, 具有法人资格, 但需要登记的, 自完成登记时起具有法人资格 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第三节基金会 第 98 条 基金会的地位和依据 基金会依法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而成立, 具有法人资格 基金会以公益为目的, 以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捐助的财产为基础, 其成立和活动应严格遵循法律和章程的规定 基金会除适用本节规定以外, 也适用本法关于社会组织的规定 第 99 条 基金会的成立和基金章程 基金会成立, 须由捐助人订立捐助章程, 应当载明基金会的名称 特定目的 财产和符合法律要求的组织机构设置等事项 捐助人以遗嘱方式捐助时, 应指定遗嘱执行人订立捐助章程 ; 未指定遗嘱执行人订立捐助章程的, 由主管机关指定 基金会成立后, 除符合法律和捐助章程规定的条件并依据法律和捐助章程规定的程序外, 捐助章程不得修改 第 100 条 捐助人的出捐 捐助人应当按照捐助章程规定的数额 方式 时间等出捐 基金会成立后, 捐助人无权撤回捐助 第 101 条 基金会的组织机构 基金会应当依据法律和捐助章程设立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理事会是执行机构, 按照法律和捐助章程的规定执行基金会的事务 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按照法律和捐助章程的规定对基金会的理事会和理事进行监督 理事或理事会有违反法律或捐助章程的行为时, 主管机关 监事会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 23
24 第 102 条 基金会登记事项的变更 基金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的目的不得变更, 但基金会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可能实现, 或者有悖于公序良俗的, 主管机关可以请求法院确认予以变更 第 103 条 基金会的终止 基金会因法律和章程规定的目的达成 目的不能实现 财产不足以支持其目的 违法撤销或其它原因而导致终止 基金会的终止, 应严格依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履行终止程序, 并经主管机关核准注销 第 104 条 基金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理 基金会非因非法撤销的原因而终止的,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归属于捐助章程指定的人, 如捐助章程对此未作指定, 则由主管机关 划归与该基金会目的相同或最相近似的基金会 第 105 条 股权型基金会的特别规定 以股权为财产基础成立的基金会, 其设立 运营和监管, 应符合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合伙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 106 条 合伙的定义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 按照协议共同出资 共担风险, 为合伙 合伙人应共同订立协议, 约定出资数额 盈余分配 债务承担 入伙 退伙 合伙终止等事项 第 107 条 合伙的法律地位 合伙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合伙可以起字号, 起字号的合伙须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24
25 在民事诉讼中, 起字号的个人合伙, 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 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 合伙未起字号的, 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 在存续期间, 合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 108 条 合伙的事务管理 合伙事务应当共同管理或处理,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全体合伙人承受 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管理 第 109 条 合伙财产与合伙债务承担 合伙出资和经营积累的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应当统一管理和使用 在合伙存续期间,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财产先行承担, 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偿还债务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的, 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 110 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合伙的利润分配 亏损分担,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 协商不成的, 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分担 ;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 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 111 条 入伙 在合伙存续期间入伙, 合伙协议有约定的, 按照协议处理 ; 合伙协议未约定的, 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 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第 112 条 退伙 合伙人退伙, 书面协议有约定的, 按书面协议处理 ; 书面协议未约定的, 原则上应予准许 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就其退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 113 条 合伙的终止 25
26 合伙因下列原因终止 : ( 一 ) 全体合伙人同意 ; ( 二 ) 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确定无法实现 ; ( 三 ) 合伙期限届满 ; ( 四 ) 合伙协议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 ( 五 ) 合伙被依法撤销 合伙终止的, 其财产分配按照合伙协议处理 ; 没有合伙协议的, 按照合伙人事后达成的协议处理 ; 无法达成协议的, 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第 114 条 合伙企业的法律适用 合伙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设立合伙企业的, 应适用该法的规定 第 115 条 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为行为人或诉讼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债务, 个人经营的, 以个人财产承担 ; 家庭经营的, 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 116 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承包经营的, 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农村承包经营户应以户主作为权利名义人 行为人或诉讼当事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发生的债务, 个人经营的, 以个人财产承担 ; 家庭经营的, 以家庭财产承担 26
27 第四章法律行为 : 一般规定 第一节法律行为的适用 第 117 条 法律行为的适用 法律行为是特定人追求设立 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其中, 特定人关于设立 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达, 称意思表示 搭乘公共交通 使用自动售货机等社会典型行为, 仅依行为事实本身即可发生民事法律效果, 无需考虑是否有意思表示 当事人得以法律行为的方式自主进行民事活动, 但不应与法律规定相违反, 也不应与公序良俗相抵触 第 118 条 身份行为的适用 结婚 离婚 收养等身份行为适用本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依据特定身份行为的性质无法适用的除外 第 119 条 准法律行为的适用 民法上具有法律效果的意思通知 观念通知 情感表示等行为, 应准用本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 121 条 法律行为的成立 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行为因双方或者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单方法律行为因单方意思表示的作出而成立 法人组织内部决议行为应当依照法人章程或者法律规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规则进行, 自决议表决形成之时即为成立 第 122 条 法律行为的形式 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 可以采用口头 书面 公证等形式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 公证或其他特定形式的, 应当依照其规定, 否则视为未成立 27
28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法律行为的形式 违反当事人约定的形式的, 该法律行为无效, 但该约定仅以保存证据为目的的, 不影响其效力 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行为中的主要义务的, 视为放弃约定形式 第 123 条 数据电文 法律行为采取数据电文形式的, 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 124 条 签名 法律行为的实施要求当事人签名的, 盖章 按指印 电子签名与亲笔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125 条 意思表示的完成 遗嘱等无相对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自作出时完成,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以口头 电话等对话的方式作出的, 自相对人了解时完成 ; 不以对话的方式作出的, 自到达相对人时完成, 但向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作出意思表示的, 自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完成 第 126 条 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 明示与默示 意思表示可以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依习惯可以确定, 仅依沉默不能视为成立意思表示 第 127 条 意思表示的送达与公告 意思表示需要送达的, 表意人应当采取通用的送达方式, 并对相对人就送达及其瑕疵负责 表意人非因自己的过错而不知道相对人的姓名 住所的, 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以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 第 128 条 表意人丧失相应的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作出以后, 表意人死亡或丧失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不因此丧失效力 第 129 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在其到达之前或到达之时, 可以撤回 28
29 第 130 条 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效力 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 131 条 法律行为生效的推定 法律行为成立即推定生效, 但法律另有规定 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行为性质不得推定的例外 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生效推定具有反对意见的, 应就此项主张加以举证 第 132 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 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完全行为能力人因暂时无意识或精神错乱而丧失判断能力时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第 133 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 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未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 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但其中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则为无效 法定代理人事后予以追认的, 限制行为能力视为实施法律行为时就具有相应行为能力, 法律行为可因此而自始发生效力 法定代理人也可以通过事先允许的方式限制行为能力实施法律行为, 但这种事先允许不得采取概括授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到期未作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 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限制行为能力人获得完全行为能力后, 有权追认其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第 134 条 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法律行为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 属于纯获法律上利益的, 则不应因行为能力本身而归于无效 29
30 上款规定的纯获法律上利益, 是指行为人既不负担义务, 也不减损其权利, 而取得法律上利益 因法律行为的实施而负担公法上的义务, 不影响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认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其法律效果对他人而不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自身发生的, 准用本条规定 第 135 条 零用钱及其他许可处分的财产 如果未成年人已经以金钱履行了其所订立的合同中的给付, 而该金钱是其法定代理人为这一目的给予的, 或者许可该未成年人自由处分的, 或者是第三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给与的, 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允许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超出行为能力的情况 第 136 条 允许的独立营业 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独立营业的, 该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营业范围内的法律行为 第 137 条 未成年人为成年欺诈 未成年人使用欺诈的方法使合同相对人相信其已经成年的, 视为成年 合同相对人因此有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 合同相对人知道其为未成年人, 则不得视为成年, 但未成年人违背真实情况谎称其已经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许时, 仍然可以撤回 ; 如果合同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未成年人没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允许则仍不能撤回 第 138 条 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效果 法律行为违反保护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归于无效 当事人认为不应认定无效, 依据规范目的 保护对象 保护利益的性质 施加给违法者的制裁功能 违反的严重性程度 是否故意违反以及法律行为与违反该规定之间的紧密程度等, 不应认定为无效的, 可以不做无效处理 第 139 条 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效果 法律行为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 归于无效 第 140 条 法律行为存在显失公平与高利贷 暴利时的效果 30
31 法律行为属于显失公平的, 受损一方有权予以撤销或者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交易的观念予以变更 法律行为存在高利贷 暴利等严重违反公平情形的, 则归于无效 前款所谓显失公平, 是指一方乘人之危, 或利用对方的无经验 显然的意志薄弱或欠缺判断能力致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明显失衡的法律行为 严重违反公平或显失公平由第三人所引起的, 在该第三人的行为由另一方当事人负责或者该第三人的行为虽不由第三人负责但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显失公平时, 受损一方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第 141 条 法律行为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 双方法律行为 共同行为 决议行为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 该特定第三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行为对其而言无效,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142 条 心中保留 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进行意思表示的, 该法律行为不因其保留真意而无效 行为人能够证明相对人明知的, 法律行为无效, 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 143 条 非诚意表示 表意人的非诚意表示, 该法律行为并不因此无效, 但可以推知相对人应当知道的例外 此项 推知, 应依据理性第三人认知的程度来进行判断 第 144 条 虚伪表示 行为人以虚伪的意思表示隐藏其他法律行为的, 就被隐藏的法律行为确定其效力 但双方恶意串通, 实施法律行为损害国家的 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 法律行为无效 第 145 条 错误或重大误解 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存在重大表示错误或意思形成错误, 且若其知其情事并经客观审慎评价就不会作出该表示的, 有权撤销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因传达人或者传达机构传达不实的, 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同样条件下撤销法律行为 第 146 条 受欺诈的法律行为 行为人因他人欺诈陷于错误而实施法律行为, 有权予以撤销 31
32 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或者考虑到法律规定 合同约定 交易习惯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合同的性质和诚信原则等因素当事人负有告知义务而故意不告知的, 构成欺诈 因欺诈而撤销法律行为的,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 147 条 第三人欺诈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的,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存在的, 受欺诈人有权撤销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相对人以外的人因该意思表示而取得权利, 且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行为的, 受欺诈人有权对其撤销法律行为 第 148 条 受非法胁迫的法律行为 一方以非法胁迫的手段, 使对方产生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 受胁迫方有权予以撤销法律行为 前款所称 非法胁迫, 指以给表意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要挟, 或者在表意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以给法人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要挟, 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第 149 条 物理强制 通过身体上无法抗拒的物理强制使他人实施行为的, 不构成非法胁迫, 而应认定为根本不存在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因此不成立 第 150 条 第三人胁迫 第三人实施胁迫行为的, 不问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 受胁迫人均有权撤销法律行为 第 151 条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及期限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 应采取意思表示的方式, 撤销自该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撤销权人应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 否则归于消灭 在被胁迫的情况下, 撤销期限自胁迫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意思表示作出经过十年的, 法律行为不得撤销 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后, 或被胁迫者在胁迫终止后, 明示或默示地放弃撤销权的, 其权利消灭 撤销权人明知自己享有撤销权, 但以实际行为认可的, 可以认定为默示地放弃撤销权或变更权 32
33 第 152 条 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 无效法律行为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并且考虑其具体情况, 可以认定当事人如果知道其无效就要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的, 可以转换为其他法律行为 第 153 条 部分无效 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 154 条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行为, 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 法律行为被撤销的, 在继续性法律效果情形, 仅对未来发生效力 第 155 条 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依据不当得利的规定, 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信赖法律行为生效而受到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胁迫 欺诈的情形, 实施胁迫 欺诈行为的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 实施法律行为损害国家的 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 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 收归国家 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四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 156 条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 附停止条件或解除条件 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附停止条件的, 在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 ; 除解除条件的, 在条件成就时终止效力 法律行为附有不法条件的, 该法律行为无效 第 157 条 不能条件 法律行为附有客观上不能成就的条件的, 如果是停止条件, 视为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 如果是解除条件, 视为没有附条件 第 158 条 期待利益的保护 33
34 条件成就与否未定前, 当事人因条件成就所应得利益受法律保护 第 159 条 附条件权利的处分 基于附条件法律行为取得的权利或负担的义务, 在条件成就与否未定前, 可以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定予以处分和继承 第 160 条 条件成就与不成就之拟制 当事人一方恶意阻止或促成条件成就的, 依据与该当事人相反的意思拟制条件成就或不成就 第 160 条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附始期或终期 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 但依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始期的法律行为, 于期限届至时发生效力 ; 附终期的法律行为, 于期限届满时效力消灭 第 161 条 附期限法律行为的准用 本节第 3 条和第 4 条准用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五节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 162 条 法律行为的解释 法律行为需要解释的, 应结合考虑当事人意思表示所使用词句的文义 行为整体 行为目的 当事人的习惯等因素, 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 法律行为在由无相对人单方意思表示构成的情形, 其解释应当探究当事人的内心真意, 不拘泥于其所使用的词句 ; 在由有相对人意思表示构成的情形, 则应当考虑相对人的理解, 来探究当事人所作表示的含义 合同和决议行为的解释, 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据其规定 第五章法律行为 : 代理 第一节代理的适用 第 163 条 代理行为的要件和效力 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 34
35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由被代理人承受其法律效果 代理商 经理人及特许经营中受特许人的代理行为, 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 164 条 代理的适用范围 法律行为可以适用代理, 但因法律规定 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行为的性质而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除外 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事项不得代理 第 165 条 未透漏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 而同时表明被代理人的身份仅在其后告知, 代理完成后, 经第三人要求代理人未能在合理期间内告知被代理人, 则以代理人自身作为法律行为的当事人 第 166 条 代理权的授予 代理时应标明被代理人的名义 根据情况可以断定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 也属于标明了被代理人的名义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完成后, 代理人没有告知被代理人的身份, 则以代理人自身作为法律行为的当事人 第 167 条 以虚假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行为人使用虚假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根据具体情形可推定其具有自己承受法律效果的意思, 第三人也可推定具有此种意思的, 视为行为人自身的法律行为 第 168 条 冒名行为 行为人冒用他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 在非当面冒名的情形, 视为代理行为, 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 在当面冒名的情形, 应由相对人选择其为行为人自己实施的法律行为抑或无权代理 法律对冒名行为另有规定的, 依据其规定 第 169 条 借名行为 行为人借用他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的, 出名人未做否认表示的, 视为表见代理 ; 出名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视为授权代理 35
36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 170 条 代理权的产生 代理包括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意定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指定代理人按照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 171 条 意定代理权的取得 意定代理权通过代理权授予而取得 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或相对人作出代理权授予的意思表示 代理权授予由被代理人向代理人作出时, 应由代理人对相对人提供授权证明 第 172 条 代理权授予的范围 意定代理权可以概括地授予, 也可以就特定类型的行为或某一特定行为授予,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予的代理权范围必须明确, 范围不明确或空白授权的,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 173 条 意定代理权的明示和默示授予 代理权的授予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 第 174 条 推定的代理权授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推定发生代理权授予 : ( 一 ) 夫妻在日常家事范围内行为的 ; ( 二 ) 经理人或代办商在其任职范围内行为的 ; ( 三 ) 在商店或公开的营业场所任职的 ; ( 四 ) 合伙人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 前款规定的代理权授予, 在当事人有相反意思表示或被代理人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形不得认定, 但当事人的相反意思表示或明确反对不得对抗善意的相对人 36
37 第 175 条 意定代理权授予的形式 意定代理权的授予可以是口头 书面或其他形式 采取书面形式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代理事项 权限和期间, 并由授予人签名或盖章 自然人可以授予他人预防性代理权, 预防性代理权在授权人丧失了部分或全部行为能力时生效 预防性代理权的授予应当采取公证的形式, 否则, 该代理权授予行为不成立 第 176 条 代理权授予的效力 : 无因性 代理权授予的效力, 不受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基础法律关系不成立 无效或者被撤销 消灭的影响 第 177 条 代理权的限制及撤回 在代理人进行代理之前或代理人破产的情形, 被代理人可以限制或撤回代理权 代理人已经实施授权范围内的法律行为的, 不得限制或撤回, 但在概括授权的情形, 可以就尚未实施的部分撤回 代理权的限制和撤回应采取与授予代理权相同的方式 代理权的限制或撤回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 178 条 代理行为效力的认定标准 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的, 该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应以代理人为准加以认定 在授权代理的情形, 代理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影响代理生效 ; 代理人依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代理, 就事实的知情应以被代理人为准加以认定 第 179 条 代理权行使原则及禁止滥用 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行使代理权 在意定代理情形, 有偿的代理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代理人不得为自己利益或其他原因而滥用代理权,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滥用事实的, 视为无权代理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 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 构成恶意滥用代理权, 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 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7
38 第 180 条 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撤销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的, 被代理人有权撤销, 但被代理人事前同意 被代理人纯获法律上利益或专为履行债务的除外 代理人同时代理当事人双方实施法律行为的, 被代理人有权撤销, 但被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专为履行债务的除外 第 181 条 意定代理权的终止 发生以下涉及授权目的达成或确定不能达成事项的, 意定代理终止 : ( 一 )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 ( 二 ) 被代理人撤回授权或者代理人舍弃代理权 ; ( 三 ) 代理人死亡 ; ( 四 )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 ( 五 )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 ( 六 )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 被授予的代理权终止后, 被代理人应当以与代理权授予相同的方式通知第三人, 但第三人已经知道代理权终止的除外 第 182 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权的保持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意定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 ( 一 )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 ( 二 )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 ( 三 )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 ( 四 ) 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 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 ( 五 ) 依据代理事务性质代理权不应终止的 ; ( 六 ) 因有利于财产事务的保全不应终止的 38
39 第 183 条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 ( 一 )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 ; ( 二 )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 ( 三 )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 ( 四 ) 指定代理的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 ( 五 )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 184 条 共同代理 就同一代理事项有数个代理人的, 代理人应当共同作出意思表示,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被代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单独作出意思表示的, 构成超越代理权 第 185 条 再代理 行为人可以根据代理人的再授权,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再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的, 其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再代理人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不构成再代理, 但表明其代理人的代理身份的构成前款规定的再代理 第 186 条 再代理权的取得 再代理人应取得再代理权 再代理权的取得以代理人的授予为依据 意定代理人授权他人再代理的, 应限于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 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的除外 非因紧急情况, 又未取得被代理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的, 由代理人对自己所授权的人的行为负责 由于急病 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 意定代理人自己不能处理代理事项, 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 如不及时授权他人再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 属于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 再代理权的授予, 应当比照原代理权的授予办理手续 代理人再代理授权不明或空白授权的, 视为有代理权, 但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除外 39
40 第 187 条 无权再代理的后果 行为人无再代理权而进行再代理的, 构成无权代理, 由行为人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责 第 188 条 代理人进行再代理的义务 代理人应就再代理人的选任及监督对被代理人负责, 对因此造成被代理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指定选任再代理人, 不承担前款责任 第二节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第 189 条 无权代理的定义及其法律效果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 行为人进行的代理行为, 为无权代理 在未补正代理权期间, 无权代理行为效力待定 第 190 条 相对人的催告和撤回 无权代理发生后,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 无权代理被追认之前或者虽已追认但相对人不知道的, 善意相对人有撤回其意思表示的权利 撤回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自通知到达被代理人或者无权代理人时生效 第 191 条 被代理人的追认和拒绝 被代理人有权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 追认应当采取通知的形式 追认可以向代理人为之, 也可以向相对人为之, 但在相对人催告时, 只能向相对人为之 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为有权代理 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或放弃追认权的, 无权代理自始不生代理效力 第 192 条 无权代理确定不能补正的后果 被代理人拒绝追认 追认权消灭或相对人撤回的, 无权代理确定不发生代理的效力 40
41 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的, 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 不知道也不应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的相对人, 可以要求恶意的无权代理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 但无权代理人为善意的, 相对人仅可以请求其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 按照两者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处理 第 193 条 表见代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构成表见代理 : ( 一 )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 ; ( 二 ) 被代理人在外观上有值得第三人信赖有授予代理权的事实, 被代理人对此具有过失的, 且相对人有正当理由足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前款规定限于被代理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且未尽注意义务防止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第 194 条 表见代理的后果 表见代理应依有权代理处理 被代理人遭受损害的, 代理人应当对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民事权利的有关规定 略 第一节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第二节人格权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财产权的有关规定第四节债的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五节民事权利的客体 : 物与其他 第七章期日 期间与诉讼时效 第一节期日和期间 第 195 条 期间计算的依据 41
42 民法所称的期间, 按照公历年 月 星期 ( 周 ) 日 小时计算 第 196 条 期间的起算点 以小时为单位计算期间的, 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以日 星期 月 季度 年为单位计算期间的, 从次日开始计算 当事人对起算点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第 197 条 自然计算法 以小时 日定期间的, 或者以星期 月或者年定非连续性期间的, 依自然计算法 自然计算法以六十分为一小时, 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七日为一星期, 三十日为一月, 三百六十五日为一年 第 198 条 历法计算法 以星期 月或者年定连续性期间的, 依历法计算法 历法计算法按日历所定之日 星期 月 年计算 第 199 条 期间最后一日的终止时点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 有业务时间的, 至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第 200 条 期间最后一日的确定 以日定期间的, 算足该期间之日为最后一日 以星期 月 年定期间, 而以星期 月 年之第一日开始计算的, 则以星期六 月终 年末为期间最后一日 ; 不以星期 月 年之第一日开始计算的, 则以最后之星期 月 年中与开始计算日相当之日的前一日, 为期间之最后一日 但在以月 年定期间, 而最后之月无与开始计算日相当之日的, 则以该月之末日为期间最后一日 以上述方法算出之期间最后一日, 是法定休假日的, 则以法定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最后一日 第二节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 第 201 条 一般效力 42
43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 除非当事人援用, 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 第 202 条 时效利益的放弃 仅在时效期间届满之后, 义务人可以放弃时效利益 时效期间届满之后, 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放弃时效利益的, 对其它连带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 203 条 时效届满的偿付 转移或担保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义务人为履行义务所进行的偿付 转移或担保, 不得仅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请求返还 撤销或抗辩 第 204 条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但下列债权请求权除外 : ( 一 )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 ; ( 二 ) 兑付国债 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的本息请求权 ; ( 三 )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 ( 四 ) 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请求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存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必要时, 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基于身份关系与人格保护等非财产权利和非物质利益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但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等具有财产性质的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 205 条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206 条 时效期间的协议变更及其限制 43
44 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可以变更时效的规定 合意时效期间不能短于一年或者超过五年 格式合同条款提供方缩短其承担义务的时效期间或者延长其享有权利的时效期间的, 不发生效力 第 207 条 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请求权可行使之日, 以及义务人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 其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在具备潜在人身伤害的情形下, 后续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后续人身伤害发生或确诊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 208 条 最长时效期间及其起算 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无论权利人是否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 义务人均可以拒绝履行 前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发生中止 中断或者延长 人身伤害的最长时效期间不能超过三十年 第 209 条 履行期限未确定的债权的时效期间的起算 履行期限未确定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自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 或者宽限期届满前另一方拒绝履行之日起计算 前款债权的债务人死亡或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的,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死亡或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 210 条 从属性权利的时效期间 主权利的时效期间届满, 从属性权利的时效期间同时届满 第 211 条 时效因债权人不可控制的障碍而延期届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债权人不可控制的障碍, 致使权利人不能为中断时效的行为的, 时效期间中止计算 自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 时效期间不届满 第 212 条 时效因磋商而延期届满 44
45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当事人就权利或权利主张据以产生的客观情况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 时效期间中止计算 在磋商中最后一次沟通后六个月内, 诉讼时效期间不届满 第 213 条 时效因法定代理人缺位而延期届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行为能力欠缺者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该行为能力欠缺者所享有的权利, 或者对其享有的权利, 时效期间中止计算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的行为 自行为能力欠缺者取得行为能力或者委任新法定代理人之日起六个月内, 诉讼时效期间不届满 第 214 条 时效因法定代理及类似关系的存在而延期届满 行为能力欠缺者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的权利, 时效期间在法定代理关系存续期间中止进行 自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诉讼时效期间不届满 配偶之间的权利, 时效期间在婚姻存续期间中止进行 自婚姻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诉讼时效期间不届满 未成年子女针对父母的请求权, 以及未成年子女针对父母一方配偶的请求权, 自未成年人成年之日起一年内, 诉讼时效期间不届满 第 215 条 时效因遗产继承情形而延期届满 权利人或义务人死亡, 而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的, 属于死者遗产或针对死者遗产的权利, 时效期间中止计算 自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确定之日起一年内, 诉讼时效期间不届满 第 216 条 时效中断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的, 自中断事由终止之日起, 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第 217 条 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 诉讼时效自提起诉讼之日起中断, 在受确定裁判或者以其他方式终结诉讼前, 继续中断 诉讼时效因与提起诉讼具有同一效力的事项而中断的, 中断效力自提起各该程序之日发生, 并于各该程序终结前, 继续中断 45
46 撤回起诉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时, 因起诉而中断的诉讼时效视为未中断 如果起诉状已经送达义务人, 则诉讼时效在送达时中断, 并重新开始计算 第 218 条 时效因权利的直接行使而中断 诉讼时效因权利的直接行使而中断 自诉讼时效中断时起六个月内, 权利人未提起诉讼或者没有与提起诉讼具有同一效力的事项的, 因权利的直接行使而中断的时效视为未中断 第 219 条 时效因义务的承认和履行而中断 诉讼时效因义务人通过部分履行 支付利息 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方式向权利人承认和实际履行其权利而中断 当事人之间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单纯磋商行为, 不视为义务人对义务的承认 第 220 条 中断及于人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当事人之间及其继承人或受让人 共有人或者连带债权人之一引起的时效中断, 以及债务人对共有人或者连带债权人之一引起的时效中断, 其效力及于全体共有人或者连带债权人 连带债务人之一引起的时效中断, 以及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之一引起的时效中断, 其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 第八章附则 第 221 条 术语的含义 本法所称的 以上 以下 以内 届满, 包括本数 ; 本法所称的 不满 以外, 不包括本数 本法所称的 近亲属, 包括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 第 222 条 本法施行日期 本法自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同时自动废止 46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学习目标 1. 2. 3. 4. 5. 导言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 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 2. 2 3. 1 2 3 4 3 工程合同管理 1-1 A. B. C. D. C C C A B D 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 1-1
More information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草案 ) ( 三次审议稿 )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基本原则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 一般规定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第四章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 1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 一般规定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More information北大法宝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第六十六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7 年 3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 年 3 月 1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目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
More information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 年 3 月 1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调整民事关系, 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More information<4D F736F F D A1A1A1B6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C3F1B7A8D7DCD4F2A1B72E646F63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 年 3 月 1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目录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意思表示
More inform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 年 3 月 1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目录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三节非营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 年 3 月 1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目录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1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意思表示
More inform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 年 3 月 1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目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
关于 5 月行风学习教育的通知 各科室 各部门 :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表决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 66 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作为一部保护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活动的法律, 对医疗领域患者知情同意权 隐私权 医务人员紧急情况救助下的免责以及医疗损害诉讼时效都将产生影响 因此, 请各科室 各部门及时组织学习,
More information,,,,, 5,,, :,,,,,, ( ), 6,,,,,,,,, 7,, ( ),,,,,,,,,, 8,,,,,,,,,,,,,,,,, 9,,,,, :, :, :, :,,,,,
:. /.....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研究 * 万春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实行法律监督, 符合人大制度关于权力监督制约的原理, 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应有的诉讼地位和独立性 权威性, 体现了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要求, 具有基本法律依据 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应遵循严格限制并减少死刑 切实保障人权 维护公共利益 公平 及时 突出重点等原则 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中的诉讼地位不是公诉人, 而是法律监督者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备案审查
More information第一编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2015 年 6 月 16 日 1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3 第一节 基本原则...3 第二节 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4 第二章 自然人...5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5 第二节 监 护...7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0 第四节 住所和居民身份证... 13 第五节
More information学习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 年 3 月 1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目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
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参考资料 (2017 年第 5 期 ) 南京师范大学党委宣传部编 2017 年 4 月 17 日 学习内容 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学习材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 人民日报评论员 : 民法总则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 1 学习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 年 3 月 1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目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
More information( 二 )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 三 )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客体包括 : 物 行为 智慧产品 人格和身份 2017 税务师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高频考点 : 自然人 内容导航 自然人 考频分析 考频 : 复习程度 : 理解掌握本考点 本考点常以单选题形式出现 高频考点
2017 税务师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第二篇第六章高频考点汇总 第二篇第六章 民法总论 序号 考点 考频 考点一 民事法律关系 考点二 自然人 考点三 民事权利的分类 考点四 无权代理 考点五 诉讼时效起算 中止 中断和延长 2017 税务师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高频考点 : 民事法律关系 内容导航 1.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考频分析 考频 : 复习程度
More information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 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同时, 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承担相应责任 6. 建议 一是去掉 合法 一词, 因为 人身财产权益
烟台大学法学院对 民法总则 ( 草案 ) 的修改建议 说明 1. 在相关法条后面直接以 建议 标记修改建议, 以阿拉伯数字排序 2. 本修改建议稿由烟台大学法学院民法学科集体讨论形成 主要参加者有 : 郭明瑞 房绍坤 张平华 范李瑛 刘经靖 张洪波 张玉东 宋红松 关涛 王洪平 于海防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草案 )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调整民事关系,
More information第九章民事权利 义务和责任的一般规则第一节民事权利的一般规则第二节民事权利的保护第三节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 立法目的与调整对象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妥当调整民事法律关系, 促进社会 经济与人的全面发展, 根据宪法及我国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
2015 年 3 月 1 日, 中国社科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最新成果 民法总则 ( 建议稿 ) 发布会在法学所隆重举行 课题组负责人孙宪忠研究员对建议稿进行了详细介绍 他表示, 课题组将在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建议稿修改 定稿, 再提交给立法机关 民法总则建议稿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 目 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民事客体第五章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则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人身关系的法律行为第四节财产权利设定
More information附件1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 (K-1 表 ) 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一部分 : 申报人信息 * 姓名 * 个人客户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组织机构代码 * 联系电话 单位客户 客户类型 主营业务 A. 生产企业 B. 加工企业 C. 贸易公司 D. 投资公司 E. 其他 ( 请详细说明 ) 第二部分 :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 1 是否实际控制其他主体 ( 个人客户或单位客户 ) 的期货交易? 如果是,
More information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3 第一节立法目的与调整范围...3 第二节基本原则...3 第三节 民法的适用...4 第二章自然人...5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5 第二节 人格权...6 第三节 民事行为能力...8 第四节宣告失踪...9 第五节 宣告死亡 第六节 住所...14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总则编 本编说明 梁慧星 (2014 年 ) 民法典的总则编, 是从民法典的人法与物法两大部分, 采用所谓 提取公因式 的方法, 抽象出来的共同规则 通过这一立法技术, 民法典的人法和物法两大部分的内容得以整合, 构成一个逻辑严密 前后呼应的有机整体 在民法典中设立总则编, 是德国民法学和德国民法典的传统, 是德国民法典最引人注目的风格之一, 集中地体现了德国民法典 抽象概括式
More inform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全文 目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公民 ( 自然人 )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节个人合伙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企业法人 第三节机关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节联营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代理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
More information第十六章民事法律制度 本章结构 : 本章知识约占比例 10% 2
Professional Accounting Education Provided by Academy of Professional Accounting (APA) 银行从业资格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第二十 一讲 民法 讲师 :TiffanyTang ACCAspace 中国 ACCA 国际注册会计师教育平台 Copyright ACCAspace.com 第十六章民事法律制度 本章结构
More information第二章公民 ( 自然人 ) 第一节 第九条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 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 年 4 月 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 自 198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 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正确调整民事关系,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 总结民事 活动的实践经验, 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More inform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附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附英文 )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 1986/04/12 实施日期 1987/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民法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题注 (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过,
More information2/15 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 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 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1/15 首页 张德江委员长 代表大会会议 常委会会议 专题 直播 在线访谈 图片 代表名单 文献资料 法律法规 English 当前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浏览字号 : 小中大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 年 4 月 12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自 1987 年
More informationPowerPoint 演示文稿
民法学精讲课 15137000870@163.com 主讲人 : 王艳分 王艳分 01 02 03 04 05 重点 985 高校法学硕士研究生 本硕均为法学专业, 研习法律 7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A 证 ) 大型培训机构的法硕考研讲师 主授民法 民诉法 国际法等科目 特别提示 : 评分, 希望大家客观公平公正评分! 所有的评分项目, 均是对上课老师的 课堂纪律 1. 上课不聊和学习无关的内容,
More informationPowerPoint 演示文稿
2018 中级会计职称 经济法课程 会计职称 BT 学院陪伴奋斗年华 主讲人 : 邓琳 第二编 民法相关制度 2 民法调整的是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基于平等地位发生的财产及人身关系 这一编主要讲了 民法中的制度 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三个内容 其中, 经济仲裁与 诉讼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相对重要, 考点较多, 题型较广, 需要重点掌握 BT 学院 中级会计职称 3 3 本章导读 : 第二章
More information第 期 汪庆华 名誉权 言论自由和宪法抗辩! # # #! # # # # # #! % %& ( # # # # # #! (!!
名誉权 言论自由和宪法抗辩 汪庆华 陈永贵亲属诉吴思 北京青年报一案涉及了我国名誉权制度的诸多方面 该 案为思考公共人物与非公共人物的区分 死者的名誉权 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等问题提供 了新的契机 考虑到媒体管制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取消的现状 在名誉权问题上 应该放弃对言论自由与名誉权进行平衡的流行主张 如果从完善名誉侵权的基本要件入手 也就是说 从非 常技术性的角度入手 建立相对完善的名誉权体系 那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司法的恣意
More information(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 ( 小于 10 周岁 ) 或者 不能 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 周岁以上 ( 10 周岁 ) 的未成年人或者 不能完全 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 周岁以上 ( 18 周岁 )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 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认 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律一词可从狭义 广义两方面进行理解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More inform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 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正确调整民事关系,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 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 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More information适应的民事活动 ;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9 年修正 ) (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 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正确调整民事关系,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 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
More informatio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doc
Opin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Partially
More information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以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 年 4 月 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7 号公布 198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 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正确调整民事关系,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 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 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More information092 司法论坛 一 常见的证据保全对象 windowsxp office2003 ( ) ( ) : : 二 对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3 : ; ; ; ( )?
091 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保全制度研究 文 / ( ) 5 11. 12.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1. 2. 7 3. 6. 4. 5. ; :1. 2. 3. 4. 5. ( : ) 092 司法论坛 一 常见的证据保全对象 windowsxp office2003 ( ) ( ) : : 二 对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3 : ; ; ; ( )? 093 ( ) 75 : : 75? 094
More information关于修改我国 行政诉讼法 的若干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我国 行政诉讼法 亟须作出适当修改 在修法过程中应贯彻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 注重研究解决如下制度创新与改进的课题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作为行政诉讼立法的首要目的 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应坚持司法最终性 应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参加人范围和行政诉讼救济范围 行政诉讼立法应兼顾公平与效率 以更有效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 修改
More informationWHO/NMH/NVI/ WHO Press,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 Avenue Appia, 1211 Geneva 27, Switzerland book
概要 道路安全全球现状报告 2015 WHO/NMH/NVI/15.6 2015 www.who.int WHO Press,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 Avenue Appia, 1211 Geneva 27, Switzerland+41 22 791 3264+41 22 791 4857bookorders@who.int http://www.who.int/about/licensing/
More information验资报告的 虚假 与 真实 法律界与会计界的对立 二 德阳案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冲击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法函 号 刘 燕 一 问题的提出 验资报告的 虚假 与 真实 法律界与会计界的对立 二 德阳案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冲击 法学研究 年第 期 验资报告的 虚假 与 真实 法律界与会计界的对立 三 会计界的 真实性 概念及其所蕴含的制度理性 法学研究 年第 期 四 什么是 虚假验资报告 法律上的含义 验资报告的 虚假 与 真实 法律界与会计界的对立 法学研究 年第 期 验资报告的 虚假 与
More informationAkitiara Corporation Sdn Bhd 1 & 3, Jalan TPP 1/3, Taman Industri Puchong, Batu 12, Puchong, Selangor D.E. Tel: ; Fax:
1 Akitiara Corporation Sdn Bhd 1 & 3, Jalan TPP 1/3, Taman Industri Puchong, Batu 12, 47160 Puchong, Selangor D.E. Tel: 603-8061 9988; Fax: 603-8061 9933 Email: akitiara@po.jaring.my Website: www.akitiara.com
More informatio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 修改稿 ) ( 一九九 0 年十二月五日 ) 本意见试行已经两年多了, 我们根据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贯彻执行的经验, 作了 一些补充和修改, 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 公民 ( 一 ) 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1.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 没有户籍证明的, 以医院出具的出生时的证明为准
More information24 小时咨询电话 : 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 ( 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 ) 法的作用 (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 ) 第二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 ( 秩序自由正义 )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24 小时咨询电话 : 4006500111 2011 年司法考试大纲 法理学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10) 第二章法的运行 (12) 第三章法的演进 (13) 第四章法与社会 (14)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了解 : 法的概念的争议,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法的定义,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律规则的含义 逻辑结构, 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法的渊源的含义,
More informationPowerPoint 演示文稿
民法学精讲课 15137000870@163.com 主讲人 : 王艳分 民法学, 开课啦!!! 王艳分 01 02 03 04 05 重点 985 高校法学硕士研究生 本硕均为法学专业, 研习法律 7 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A 证 ) 大型培训机构的法硕考研讲师 主授民法 民诉法 国际法等科目 特别提示 : 评分, 希望大家客观公平公正评分! 所有的评分项目, 均是对上课老师的 温馨提示 :
More information第 卷第 期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年 月 席月民 我国信托业已经成为从事营业信托业务的所有金融机构的总和或相应业务的市场总和 信托业监管对象绝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业务 对于混业经营的信托业而言 统一监管理念的确立至关重要 转变观念 改多头监管为统一监管 改机构监管为功能监管 尽快制定 信托业法 并确保司法权的适度介入 是当前我国信托业监管制度改革和创新的必然选择 信托业 统一监管 功能监管 信托业法 司法介入
More information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否 H 股指数上市基金 不适用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恒生银行 ( 中国 ) 银行结构性投资产品表现报告 步步稳 系列部分保本投资产品 产品编号 起始日 到期日 当前观察期发生下档触发 挂钩标的 最初价格 * 最新价格 累积回报 OTZR89 2017 年 5 月 5 日 2018 年 5 月 7 日 2 否 中国电信 3.77 3.79 不适用 中国移动 82.85 79.25 华能国际 5.35 5.00 OTZR88 2017 年 6 月 21
More information24 亲权是一种身份权 25 住所的认定的解释:1 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2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时, 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6 公益法人: 基金会 私立学校 医院 图书馆 科研机构 宗教教堂, 宗庙等 27 法人的权力机关是法人的内部表现机构; 法人的人的代表 法定代表人 28 分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一 单选 1 民法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2 清政府起草中国第一部法典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3 古罗马时代, 达到辉煌高度标志是 国法大全 4 公元前 450 年罗马颁布 十二表法, 是罗马有史可查的第一部成文法 5 法国民法典 是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法典 6 1986 年 4 月通过的 民法通则 是我国最重要的民事基本法 7 民法通则 采用定义式的方法 8 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
More information2004 600099 2004 1 1 3 4 4 7 8 25 1 600099 2004 1 LINHAI CO., LTD. LH 2 600099 3 14 14 225300 http://www.linhai.cn lh.tz@public.tz.js.cn 4 5 14 0523 6551888-2228 0523 6551403 2 600099 2004 LHDLTZ@PUB.TZ.JSINFO.NET
More information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61 号 袁茂倩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 申辩 ( 或陈述 申辩未被采纳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More information科学出版社职教技术出版中心 www.aboo 科学出版社职教技术出版中心 www.aboo 科学出版社职教技术出版中心 www.aboo 科学出版社职教技术出版中心 www.aboo 科学出版社职教技术出版中心 www.aboo 科学出版社职教技术出版中心 www.aboo 科学出版社职教技术出版中心 www.aboo 科学出版社职教技术出版中心 www.aboo 科学出版社职教技术出版中心
More information图书在版编目 (CIP) 数据 2018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荟萃及记忆锦囊. 经济法 / 东奥会计在线编著. 北京 : 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 ( 轻松过关.3) ISBN Ⅰ.12 Ⅱ.1 东 Ⅲ.1 经济法 中国 资格考试 自学参考资料 Ⅳ.1F2
2018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荟萃及记忆锦囊 经济法 东奥会计在线编著 图书在版编目 (CIP) 数据 2018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荟萃及记忆锦囊. 经济法 / 东奥会计在线编著. 北京 : 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18.4 ( 轻松过关.3) ISBN 978-7-5304-9537-7 Ⅰ.12 Ⅱ.1 东 Ⅲ.1 经济法 中国 资格考试 自学参考资料 Ⅳ.1F23 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
More information中考试题(一).doc
2003...1 2003...14 2004...49 2004...76 2004...99 2003... 118 2003... 133 2003... 141 2003... 151 2003... 163... 174 2004... 180... 192 I 200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2003 14 15 16 17 18 19 3 1 3
More information承认问题的提出 英国对中共政策的转变
陈谦平 南京大学历史系 南京 上海解放前夕 英国朝野各界已经看到了中共胜利的必然性 因此 最大限度地保持其在华利益成为英国政府对华政策的核心 国民党封锁上海引起了英国政府的关注 后者遂考虑 采取一些救援措施 以防止上海局势进一步恶化 英国各界普遍认为应该寻求同中共合作 而不应该与之对立 上海解放前后英国与中共政权的政治接触以及经贸关系的发展为英国在 年 月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奠定了基础 英国 中共
More information重勘信息的哲学含义 ¼ ½ ¾ ¼ ½ ¾
重勘信息的哲学含义 肖 峰 信息不能以任何方式归结为物质 它既不是物质内在既成的东西 也不是纯粹的自然现象 更不是可以离开主体而独立存在的纯客观现象或无处不在的普遍现象 哲学含义上的信息是一种非物质的存在 是主体对对象的感知 辨识和建构 也是生命控制系统尤其是神经系统的一种机能 信息与 意义 关联 是一种属人的认识现象 不存在所谓的 本体论信息 而只存在认识论意义上的信息 信息的哲学含义应与信息的日常用法具有连续性
More information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民事责任认定研究姓名 : 杨秀朝申请学位级别 : 硕士专业 : 法律 民商法学指导教师 : 屈茂辉 20071001 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民事责任认定研究 作者 : 杨秀朝 学位授予单位 : 湖南大学 本文链接 :http://d.g.wanfangdata.com.cn/thesis_y1209108.aspx
More informationOTZR 年 12 月 13 日 2017 年 12 月 13 日 2 否 中国电信 不适用 中国移动 华能国际 EFZR 年 2 月 13 日 2018 年 2 月 13 日 1 否 盈富基金
恒生银行 ( 中国 ) 银行结构性投资产品表现报告 步步稳 系列部分保本投资产品 产品编号 起始日 到期日 当前观察期 是否发生下档触发事件 挂钩标的 最初价格 * 最新价格 累积回报 EFZR36 2016 年 9 月 13 日 2017 年 9 月 13 日 3 否 盈富基金 24.85 26.00 不适用 H 股指数上市基金 102.40 106.90 OTZR95 2016 年 9 月 14
More information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号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067-1 号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5/12/15 层 (100007) 5/F,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 Tel: 8610-58137799
More information目录 CONTENTS 1 民事法律关系 2 自然人 第一编 民法 3 人格权与精神损害赔偿 4 法人 5 民事法律行为 6 代理 7 诉讼时效 2
BT 学院 法考 民法总论 BT 学院 陪伴奋斗年华 目录 CONTENTS 1 民事法律关系 2 自然人 第一编 民法 3 人格权与精神损害赔偿 4 法人 5 民事法律行为 6 代理 7 诉讼时效 2 目录 CONTENTS 第一章自然人 1 民事能力 2 监护 3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3 本章框架 4 本章学习内容 第二章我们就正式进入 民法总则 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的学习中了 由于 民法总则 的出台,
More information图书在版编目 (CIP) 数据 2018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要点自检图谱. 经济法 / 东奥会计在线编著. 北京 : 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 ( 轻松过关. ) ISBN Ⅰ. 1 2 Ⅱ. 1 东 Ⅲ. 1 经济法 中国 资格考试 自学参考资料 Ⅳ. 1
2018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要点自检图谱 经济法 东奥会计在线编著 图书在版编目 (CIP) 数据 2018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要点自检图谱. 经济法 / 东奥会计在线编著. 北京 : 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18. 4 ( 轻松过关. ) ISBN 978-7-304-949-0 Ⅰ. 1 2 Ⅱ. 1 东 Ⅲ. 1 经济法 中国 资格考试 自学参考资料 Ⅳ. 1 F23 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
More information» ¼ ½ ¾» ¼ ½ ¾
黄 韬 在我国 部分金融法律争议案件因为司法政策的原因而不是基本法律的规定 没有机会进入到法 院 或在进入法院的过程中被施加了某些限制 这一金融司法现象是与当下中国的金融市场和司法体制运行的 某些特点紧密相关的 但这样的司法筛选机制也会给金融市场带来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 金融争议 案件筛选 司法体制 作者黄韬 法学博士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师 ¹ º ¹ º » ¼ ½ ¾» ¼ ½ ¾ Á À
More information<4D F736F F D20D6D0B9FABDF0C8DAC6DABBF5BDBBD2D7CBF9D6B8B6A8B4E6B9DCD2F8D0D0B9DCC0EDB0ECB7A8>
2013 8 14 2015 4 3 10015000 10003 600 3 ; 3 5 ; 3 ; ; ; ; ; 3 1 5 7*24 3 3 5 1 ; 1 3 1 10 3 2015 4 3 1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申请表 申请人全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金融业务许可证号码存管业务负责部门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姓名 存管银行业务负责人 部门及职务 联系方式
More information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4 --------------------------------------------3 ------------------------------4 ----------------------------6 ------------------------------ ---------7 ------------------------------------------------9
More information幻灯片 1
自考 民法学 法律专科专业课 民法学 尚德机构 主讲老师 : 艳分老师 自变量学院教研组出品 自考 民法学 法律专科专业课 第三次课任务 : 1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2 民事行为 3 代理的法律关系 4 诉讼时效 5 人身权 自考 民法学 法律专科专业课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概念和特点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 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
More information抗日战争研究 年第 期
杨夏鸣 安全区 和 大屠杀 是出现在日军南京大屠杀研究中一对似乎矛盾的词语 本文认为所以出现这一现象 是由于南京 安全区 的功能发生了错位 即 安全区某些未定或是次要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而超过主要的功能 其原因是日军拒绝承认 安全区 安全区 的建立系个人行为 并非国际政治学意义上的 国际组织 对主权国家不具约束力 因而 安全区 被赋予的功能能否正常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日本当局的意愿 南京安全区功能错位原因
More information.........................................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广州市依法行政年度报告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广州市依法行政年度报告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广州市依法行政年度报告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广州市依法行政年度报告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广州市依法行政年度报告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广州市依法行政年度报告 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More information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3R0160)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3R0160) 于 2018 年 03 月 07 日正式成立, 并于 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投资运作, 联系标
共赢利率结构 19255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3R0155)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19255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3R0155) 于 2018 年 03 月 07 日正式成立, 并于 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投资运作, 联系标的 伦敦时间上午 11 点的美元 3 个月 LIBOR 在 2018 年 09 月 05 日为 2.31681%
More information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4U0149)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4U0149) 于 2018 年 05 月 14 日正式成立, 并于 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投资运作, 联系标
共赢利率结构 19036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2U0136)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19036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2U0136) 于 2018 年 02 月 09 日正式成立, 并于 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投资运作, 联系标的 伦敦时间上午 11 点的美元 3 个月 LIBOR 在 2018 年 08 月 13 日为 2.3138%
More information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5Q0104)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5Q0104) 于 2018 年 05 月 18 日正式成立, 并于 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投资运作, 联系标
共赢利率结构 20057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4U0157)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20057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4U0157) 于 2018 年 05 月 14 日正式成立, 并于 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投资运作, 联系标的 伦敦时间上午 11 点的美元 3 个月 LIBOR 在 2018 年 08 月 28 日为 2.3148%
More information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7R0106)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7R0106) 于 2018 年 08 月 01 日正式成立, 并于 2018 年 09 月 01 日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
共赢利率结构 21197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7Q0198)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21197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7Q0198) 于 2018 年 08 月 01 日正式成立, 并于 2018 年 09 月 03 日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投资运作, 联系标的 伦敦时间上午 11 点的美元 3 个月 LIBOR 在 2018
More information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4Q0121)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4Q0121) 于 2018 年 04 月 04 日正式成立, 并于 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投资运作, 联系标
共赢利率结构 19591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3U0191)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19591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3U0191) 于 2018 年 04 月 02 日正式成立, 并于 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投资运作, 联系标的 伦敦时间上午 11 点的美元 3 个月 LIBOR 在 2018 年 10 月 04 日为 2.40963%
More information前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 " & % *###"1& # "## 2 * "## 2 * #,0#334**1,33*2" #+,)0 #"0# #*%1### #*## % ( & 前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葛延风 内容提要 : 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基金预筹积累的个人帐户制度 在向新制度的转轨过程中, 核心的问题是解决老职工的养老金来源 年以来的改 革没有解决这一问题, 以致于陷入困境 作者认为改革的思路是用国有资产存量偿 还对老职工的养老金负债, 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全的个人帐户制度 医疗和失业保障 改革也应转换思路 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应打破城乡分割问题,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保障体系 失业保障不能通过失业保险解决,
More information% 抗日战争研究 & 年第 期 # # % & % & % &
王晓军 抗日战争期间 日军航空队对广西的轰炸分为三个阶段 给广西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从日军航空队对广西的轰炸目标主要为教育机关 文化场所 医院 庙宇 教堂 居民区 交通设施和工厂企业等可以清楚地看出 日军航空队对广西的轰炸是一种极其凶残的集体屠杀行为 是对和平与人道的肆虐 是违背国际公约的 日军航空队 广西 暴行 % 抗日战争研究 & 年第 期 # # % & % & % & 日军航空队袭击广西暴行述评
More information西南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赔偿立法研究姓名 : 王维铭申请学位级别 : 硕士专业 : 法学理论指导教师 : 饶艾 20100501 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赔偿立法研究 作者 : 王维铭 学位授予单位 : 西南交通大学 本文链接 :http://d.g.wanfangdata.com.cn/thesis_y1687208.aspx
More information资产负债表
2004 OO 11 11 OO 1 3 4 5 6 7 9 24 2 1 JINZHOU PORT CO.,LTD. JZP 2 A 600190 B B 900952 3 1 121007 HTTP://WWW.JINZHOUPORT.COM JZP@JINZHOUPORT.COM 4 5 1 86 416 3586462 86 416 3582431 WJ@JINZHOUPORT.COM 86
More information诗词的时空关系可分为诗词的外部时空关系和内部时空关系 在从时空关系的角度欣赏诗词 时 产生审美感受的主要动因不是审美过程中的 时间率领空间 和 收空于时 而是诗词自身化时间为 空间的审美机制 中国人从宇宙意识的构成到对艺术作品的审美 都遵循着在可把握的现实空间中寻找家 园感的心理机制 化时间为空间在诗词中的表现可分为将时间收摄入空间 在时空合一中归于空间 营造 往复循环的空间等数种 时空关系的疏离会导致价值空没的悲剧感
More information欧盟与欧盟属下的民族国家 刘 泓 本文试图从民族学与人类学的角度审视欧洲人从分散走向联合的步伐 剖析作为新型人们共同体的欧盟的权力 属性与组织功能 阐释欧盟属下民族国家的发展状况 研讨人们共同体的未来发展方向 文章认为 建立欧盟是欧洲人的一种理性选择 欧盟是一个兼有超国家政治成分和政府间政治成分的区域性人们共同体 欧盟的超国家机构服务于跨国社会的利益 致力于超国家的治理 其成员国政府的长期利益将日益屈服于跨国社会的长期利益
More information赵燕菁 #!!!
赵燕菁 城市规划在灾后重建中对于工程技术的关注 很容易掩盖城市灾后重建中看不见的制度因素!!! 产权 城市最基本的制度 原型 # 就是公共产品交易的存在 城市 发达 # 与否 取决于公共产品提供的范围和水平 现代城市和传统城市的最大差别 就是可以以信用的方式 抵押未来的收益 获得公共产品建设所需要的原始资本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最大的差别 就在于高度复杂的产权制度 因此 未来灾区规划中 产权的恢复和重建
More information»
政法论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年第 期 王 铮 作者结合国际公约以及中国自 年代至今对外缔结的双边条约和 涉外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 总结分析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调查取证方面的各类问题 包括 提供证据和鉴定材料 扣押移交赃款赃物 代为询问证人 移送人员出 庭作证 跨境调查 控制下交付等等 同时 对加强与毒品 经济诈骗 洗钱等跨 国犯罪的斗争和健全我国司法协助制度提出了建议 国际司法协助 刑事 调查取证 ¹
More information2
2018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 李彬教你考注会 BT 学院陪伴奋斗年华 主讲人 : 李彬 2 前言 为了更有效地学习经济法这门课程, 在正式开始学习课程内容前, 有必要请大家先认真看几遍前言 在 这里, 我们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学习方法 本书的知识框架 通过前言的学习, 您会从整体上了解经济法的 知识内容, 为下一步学习扫除障碍, 奠定坚实的基础 BT 学院 李彬教你考注会 3 3 一 经济法的学习方法
More information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7U0116)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7U0116) 于 2018 年 08 月 23 日正式成立, 并于 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投资运作, 联系标
共赢利率结构 20203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5R0103)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20203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5R0103) 于 2018 年 05 月 25 日正式成立, 并于 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投资运作, 联系标的 伦敦时间上午 11 点的美元 3 个月 LIBOR 在 2018 年 11 月 22 日为 2.68925%
More information11 永乐 浙商银行永乐 2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182 天型 BC 是 5.51% 永乐 浙商银行永乐 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180 天型 AC 是 5.25%
浙商银行理财产品运作情况报告 (2018 年 9 月 ) 尊敬的客户 :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我行理财产品运作情况如下 : 一 尚在存续期的理财产品运作情况 9 月末, 我行尚在存续期的永乐理财 ( 含天天增金 ) 产品共 49 款, 报告期内所有产品的资金投向和投资比例均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并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管理理财资金及所投资的资产,
More information国家司法考试法规汇编—民法卷
民法卷 总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More informationIV
01 IV www.ghub.org/cfc/mining2014 www.ghub.org/cfc_en/mining2014 03 04 06 06 06 09 10 14 15 15 16 16 16 17 18 19 26 28 28 29 29 31 35 36 案例分析 : 简介 案例一紫金矿业集团中国紫金山金铜矿和秘鲁 Rio Blanco 铜矿 案例二五矿资源有限公司 (MMG) 老挝
More information正文
2017 年 5 月求是学刊 May,2017 第 44 卷第 3 期 SEEKING TRUTH Vol.44 No.3 社会发展与法律多元 : 民法典 民法总则编纂 民法总则 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与规则 杨立新 ( 天津大学法学院, 天津 300072) 摘要 : 民法总则 第四章规定了 非法人组织, 确认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为非法人组织,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More information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71R0141)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71R0141) 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正式成立, 并于 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投资运作, 联系标
共赢利率结构 18204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71R0104)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18204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71R0104) 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正式成立, 并于 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投资运作, 联系标的 伦敦时间上午 11 点的美元 3 个月 LIBOR 在 2018 年 10 月 25 日为 620728.767123288%
More information经济社会 全球化与非国家行为体的跨境合作
国外理论动态 年第 期 英 安德列亚斯 比勒尔 著 工力 译 英国诺丁汉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安德列亚斯 比勒尔在 新政治经济学 年第 期上发表题为 劳工和新社会运动反抗欧洲的新自由主义改革 的文章 对本世纪初欧洲工会和非政府组织 为反对欧盟着手对公有经济部门实行私有化而组织的 一场持续 年的联合行动进行专题研究 世纪 年代以来 发达国家的工会在新自由主义经济全球化冲击下处境窘困 劳工问题学者一般认为近年来各国工会运动与社会运动联合行动的趋势
More information1. 每晚课程结束有 分钟时间答疑, 上课有疑问麻烦留到后面提出来哦!2. 蒙蒙老师电子邮箱 有问题随时发邮件哦 ~3. 本课程是取证课, 有实操问题的可以上实操课的时候一起分享哦 ~4. 本章节只需掌握书中的重点内容即可哦 ~
人力资源管理师 ( 三级 ) 1. 每晚课程结束有 10-20 分钟时间答疑, 上课有疑问麻烦留到后面提出来哦!2. 蒙蒙老师电子邮箱 :yumengmeng@sunlands.com, 有问题随时发邮件哦 ~3. 本课程是取证课, 有实操问题的可以上实操课的时候一起分享哦 ~4. 本章节只需掌握书中的重点内容即可哦 ~ 1. 每晚课程结束有 10-20 分钟时间答疑, 上课有疑问麻烦留到后面提出来哦!2.
More informationI
广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研究姓名 : 吕柳玲申请学位级别 : 硕士专业 : 法学理论指导教师 : 李潇 20090101 I II III 49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More information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6Q0177)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6Q0177) 于 2018 年 07 月 02 日正式成立, 并于 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投资运作, 联系标
共赢利率结构 19249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3R0149)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19249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3R0149) 于 2018 年 03 月 06 日正式成立, 并于 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投资运作, 联系标的 伦敦时间上午 11 年化收益率 2018 年 03 月 06 日至, 共 230 天 C183R0149:4.6%
More information民国初年的法治思潮 一 革命党人对以法治国的推崇! # %& #&
李学智 民国初年 革命党人及社会各界人士都积极鼓吹以法治国 依法行事 热望将中国建成民主共和的法治国家 同时 兴办法政 法律 学校形成热潮 各种法律书籍大量出版 汇成一股颇有声势的法治思潮 在此期间 伍廷芳对陈其美以军政干涉司法和越权滥捕的行为进行的抵制 批驳和斗争 则成为这股思潮涌动中激起的浪花 民国初年 法治思潮 以法治国 伍廷芳 陈其美! 民国初年的法治思潮 一 革命党人对以法治国的推崇! #
More information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5T0182)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5T0182) 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正式成立, 并于 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投资运作, 联系标
共赢利率结构 20442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5T0142)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20442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5T0142) 于 2018 年 06 月 15 日正式成立, 并于 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投资运作, 联系标的 伦敦时间上午 11 点的美元 3 个月 LIBOR 在 2018 年 09 月 27 日为 2.396%
More information1
1 版权 国际劳工组织 [2016] 2016 年第一次印刷 国际劳工局出版物享有 世界版权公约 第二项议定书中规定的版权 未经允许, 在标明来源的情况下可以转载部分内容 如需复制或翻译, 应向国际劳工局出版部门 ( 版权和许可 ) 申请复制权和翻译许可, 地址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CH-1211 Geneva 22, Switzerland, 或发邮件至 :
More information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方海洋集 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补充协议书 ( 一 ) 本协议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由以下双方签署 : 甲方 :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 : 车轼 乙方 :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泉韵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 车轼 鉴于 : 甲乙双方已于 2015
More information第八条营业范围 : 投资管理 叐托资产管理 ( 丌得从事信托 金融资产管理 证券资产管理 保险资产管理等业务 ); 投资咨询 ; 投资兴办实业 ( 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 企业管理咨询 ( 丌含限制项目 )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共 2 个, 分别是 : 1 有限合伙人: 上
深圳前海复星瑞哲恒嘉投资管理企业 ( 有限合伙 ) 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以下简称 合伙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的有关规定,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 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
More information政法干警考试民法部分 ( 讲义部分 ) ( ) 民法学考试大纲 I. 考查目标 1. 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2. 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 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 并力求准确地表述基本民权利义务的
政法干警民法 1 主讲教师 : 杨过 授课时间 :2016.08.01 粉笔公考 官方微信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部分 ( 讲义部分 ) (2016.08.01) 民法学考试大纲 I. 考查目标 1. 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2. 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 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 并力求准确地表述基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 3.
More information二 义务教育阶段师资状况
以内蒙古东乌旗 青海省海晏县和广西省西林县为例 白文飞 西部民族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 对于提高西部地区经济的协调 发展和人口素质 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本课题组旨在了解西部民族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现状 发现制约西部民族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诸多因素 并提出相应对策和 建议 教育经费 师资 撤并校 辍学率 二 义务教育阶段师资状况 三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调整状况 四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状况
More information政法干警考试民法部分 2( 笔记部分 ) ( ) 民法总论 (1) 民法概述 :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 ( 金钱往来 ) 人身关系( 法定, 即人身关系来自法律规定而存在, 师生 恋爱 师徒关系都不属于人身关系 ) (2) 民法的基本原则 :1 背诵六大基本原则, 背知识点
政法干警民法 2 主讲教师 : 杨过 授课时间 :2016.08.02 粉笔公考 官方微信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部分 2( 笔记部分 ) (2016.08.02) 民法总论 (1) 民法概述 :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 ( 金钱往来 ) 人身关系( 法定, 即人身关系来自法律规定而存在, 师生 恋爱 师徒关系都不属于人身关系 ) (2) 民法的基本原则 :1 背诵六大基本原则, 背知识点前先背诵数字,
More information( ) %
200923 2009 2009 200933 2009 35 ( 200728 ) 200922 15% ( 199338 ) 300 11 20 ( 2 ) 1 2-5 2-3 www.gxjs. com.cn2009525 2009 623 2009 68 1 2 2 3 3 4 5 6 7 8 9 10 11 4 12 主题词 : 2007 4 13 400 2 第一章总则 199338
More information巨变 村落的终结 & ( ( ) (( & & + # ) # # # # + # #
巨变 村落的终结 都市里的村庄研究 李培林 本文是中国发达地区村落终结过程的记录和分析 作者通过对广州市 城中村的调查发现 村落终结的艰难 并不仅仅在于生活的改善 也不仅仅是非农化和工业化的问题 甚至也不单纯是变更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问题 而在于它最终要伴随产权的重新界定和社会关系网络的重组 作者试图通过建立具有普遍解释力的村落终结类型 建构村落城市化整个链条的最后一环 以便能够在理论上复制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村落非农化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吴易风 : 本文考察了当前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背景下西方经济思潮的新动向 : 对资本主义的反思和对 新资本主义 的构想 ; 对新自由主义的反思和对新国家干预主义的构想 ; 对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与政策体系的反思和对 市场与政府平衡 的市场经济体制与政策体系的构想 ; 对经济全球化的反思和对全球经济新秩序的构想 ; 对西方经济学的质疑和对马克思经济学的再认识 本文最后对西方经济思潮的新动向作了分析和评论
More informationMicrosoft Word - 法律资讯汇编.docx
法律资讯汇编 (2017 年第 4 期 ) 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 目录 新法速递 民法总则 1 证券期货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30 案例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 16 批 10 件指导性案例供参考 39 业务规范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42 操作规范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 议于
More information了解 : 法的概念的争议,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法的定义,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律规则的含义 逻辑结构, 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法的渊源的含义,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的效力的含
2011 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 : 法理学 2011 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已经出版, 法律教育网独家整理公布 2011 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 供广大考生参考使用! 下面是 2011 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 : 法理学说明 : 本文以 的数量代表曾被考核试题数 对于 2011 年考点变动修改处, 在 2011 年大纲正文中用下划线明示, 在 2010 年大纲正文中加阴影明示. 考点增删说明 法理学部分,
More information序号 : 浙江省档案事务所 : 贵单位获得我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后, 现因获证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审核, 根据认证准则和合同的相关规定, 我公司决定从即日起至 2018 年 09 月 05 日 暂停贵单位所持有的证书编号为 00215S11550R0M CN-00215
序号 :20180401287 浙江省档案事务所 : 贵单位获得我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后, 现因获证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审核, 根据认证准则和合同的相关规定, 我公司决定从即日起至 2018 年 09 月 05 日 暂停贵单位所持有的证书编号为 00215E32057R0M CN-00215E32057R0M 的认证证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五日 序号 :20180401288 浙江省档案事务所
More information标题
本考情分析 在最近 3 年的考试中, 本的平均分值为 7 分, 2018 年试卷的分值为 8 分, 2018 年试卷二的分值为 9 分, 题型主要为客观题 其中, 2013 年的简答题和 2016 年的综合题均涉及本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本分为六个单元, 共计 23 个考点 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 部分考点需要死记硬背, 复习难度较大 复习本需要 5 个小时左右 在 2019 年的考试中, 本分值估计在
More information社会科学战线 年第 期跨学科研究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汪丁丁贾拥民 (, ) 本文是一个从理论出发, 最终又回到理论的 案例研究 在特定的社会网络中, 人与人之间的交互作用形成习俗 习俗如果能够经受住不断发生的独僻性冲击, 就可以成为传统 这是对梅纳德史密斯的演化稳定策略概念的拓展 独僻性相当于变异或者突变, 演化稳定策略只经受了一次独僻性的冲击, 只有在随机地不断出现的冲击下保持稳定的习俗, 才能成为培顿杨所定义的传统, 这就是随机稳定均衡 义乌市场的发展,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