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益環球豐益雙收入息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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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 (CAPITAL GLOBAL PREFERRED STOCK INCOME FUND) 三 基本投資方針 :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九 )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內容 ( 請詳本公開說明書第 2 頁 )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五 基金投資地區 : 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 六 本基金計價幣別 : 新臺幣 美元 人民幣 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整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受益權單位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基準受益權單位壹拾億個受益權單位 九 保證機構名稱 : 本基金非 保本型基金 無需保證機構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並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基金投資可能發生部分或全部本金之損失, 投資人須自負盈虧 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本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投資人於申購時應謹慎考量 本基金配息組成項目, 可於經理公司網站查詢 由於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係以新臺幣 美元與人民幣計價, 因此當各投資國之貨幣對美元之匯率 或美元對新臺幣 人民幣之匯率發生變動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價 美元計價或人民幣計價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然可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外幣間匯率避險之操作, 以降低外匯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另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 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第 18~20 頁及第 22~25 頁 投資主要風險包括 :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特別股提前買回之風險 特別股股息收取不確定之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流動性風險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及其他投資風險等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本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長期持有本基金之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3 受益人的權益或稀釋本基金之獲利, 故,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本基金成立日後, 申購人每次申購 A 類型及 NA 類型 ( 累積型 ) 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美元壹佰元整 人民幣陸佰元整 ; 申購 B 類型及 NB 類型 ( 月配型 ) 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美元參仟元整 人民幣貳萬元整 前述申購人每次申購 ( 含轉申購 ) 之最低發行價額, 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本基金美元及人民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暫不開放定期定額申購 但若申購人透過金融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專戶或保險公司以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定期定額申購,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其定期定額申購得不受前開之限制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委由集中保管事業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採月配息機制, 基金配息率 不代表基金報酬率, 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投資遞延手續費 NA 類型及 NB 類型者, 其手續費之收取將於買回時支付, 且該費用將依持有期間而有所不同, 其餘費用之計收與前收手續費類型完全相同, 亦不加計分銷費用, 請詳閱第 2 9 頁,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單元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 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包括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公司揭露公開說明書相關資料之網址 1. 群益投信理財網 ( 2. 公開資訊觀測站 (mops.twse.com.tw/) 經理公司對受益人 通知 方式重要訊息 : 1.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2.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3. 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方式向受益人通知者, 受益人之地址 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 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各原所載之地址 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視為已依法送達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刊印日期 : 民國一 0 六年十月

4 本基金之經理公司 名 稱 :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總公司地址 :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69 號 15 樓 電話 :(02) 高雄分公司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 6 號 19 樓之一 電話 :(07) 台中分公司地址 : 台中市西區民權路 239 號 4 樓 電話 :(04) 網 址 : 發 言 人 : 林慧玟執行副總 電話 :(02) 電子郵件信箱 :spokesman@mail.citfund.com.tw 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 名稱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臺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號電話 :(02) 網址 : 本基金之受託管理機構 : 無 本基金之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 名稱 :Cohen & Steers Capital Management, Inc. 地址 :280 Park Avenue,10 th Floor,New York, NY 電話 : 網址 : 本基金之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 名稱 : 美國道富銀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地址 :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網址 : 本基金之保證機構 : 無 本基金之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本基金之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 無 本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電話 : 會計師姓名 : 郭慈容 事務所名稱 :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 地 址 : 臺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6 號 12 樓 電話 :(02) 網 址 : 經理公司或本基金之信用評等機構 : 無 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 陳列處所 : 經理公司索取方式 : 投資人可前往陳列處索取, 電洽經理公司或逕由經理公司網站 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分送方式 : 向經理公司索取者, 本經理公司將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 投資人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因基金銷售所發生之爭議, 投資人得按前述 本基金之經理公司 揭示之聯繫方式向經理公司申訴

5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目錄 壹 基金概況... 1 一 基金簡介... 1 二 基金性質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銷售機構之職責 四 基金投資 五 投資風險揭露 六 收益分配 七 申購受益憑證 八 買回受益憑證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基金存續期間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七 基金之資產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二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十三 收益分配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十五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十六 經理公司之更換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十九 基金之清算 二十 受益人名簿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6 - 二十一 受益人會議 二十二 通知及公告 二十三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事業簡介 二 事業組織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四 營運概況 五 最近二年度受金管會處罰之情形 六 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訴訟或非訴訟事件 肆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伍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應記載事項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 附錄一 )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 附錄二 )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附錄三 ) 四 本次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 附錄四 ) 五 其他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 電話 本基金之 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 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 附錄五 ) 本基金主要投資國 ( 地區 ) 經濟環境之簡要說明 ( 附錄六 )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7 壹 基金概況 一 基金簡介 ( 一 ) 發行總面額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之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各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為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2.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 二 ) 基準受益權單位 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1.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基準受益權單位類別,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為新臺幣, 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2. 本基金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受益權單位 ( 包括 A 類型 ( 累積型 ) 及 B 類型 ( 月配型 ) 新臺幣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合計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基準受益權單位壹拾億個受益權單位 ( 包括 A 類型 ( 累積型 ) 及 B 類型 ( 月配型 ) 美元計價類別與人民幣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合計 ) 3.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以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募集期間最末日當日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新臺幣與美元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募集期間最末日當日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人民幣對美元之匯率, 再依美元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 三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受益權單位面額分別為新臺幣壹拾元 美元壹拾元及人民幣壹拾元 ( 四 ) 得否追加發行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平均已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原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請核准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 (80%) 以上 ; 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平均已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原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報生效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 (80%) 以上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五 ) 成立條件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本基金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並由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起正式成立 本基金之成立日為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 六 ) 預定發行日期 1. 指本基金成立後, 經理公司首次將本基金之無實體受益憑證, 向國內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受益憑證登錄之日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辦理受益憑證登錄,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2. 本基金受益憑證自 N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N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起, 分為下列各類型發行, 即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N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N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N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N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N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1

8 益憑證及 N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3. 本基金 NA 類型新台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為中華民國年月日 ;NB 類型新台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為中華民國年月日 ;N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為中華民國年月日 ;N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為中華民國年月日 ;N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為中華民國年月日 ;N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銷售日為中華民國年月日 ( 七 )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 1. 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內有價證券 : 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 承銷股票 政府債券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含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存託憑證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2. 本基金所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 (1)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所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 含 NVDR)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及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任一信用評等等級, 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 (2) 本基金投資區域範圍涵蓋全球, 可投資之國家或地區包含 : 美國 加拿大 巴西 墨西哥 英國 法國 德國 比利時 瑞士 愛爾蘭 義大利 盧森堡 荷蘭 挪威 瑞典 芬蘭 丹麥 波蘭 西班牙 奧地利 捷克 匈牙利 葡萄牙 百慕達 開曼群島 希臘 以色列 南非 香港 新加坡 紐西蘭 澳洲及日本 (3)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3.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從事以交易人身分交易衍生自有價證券 股價指數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其交易比率 範圍及相關作業程序依金管會規定辦理,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結算 交割或履約等相關事宜 ( 九 )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 ( 八 ) 所列國內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1) 投資於國內及外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 含 NVDR) 之總金額,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70%)( 含 ) (2) 投資於國內及外國之特別股及具特別股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六十 (60%);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60%)( 含 ) 前述所稱 具特別股性質之有價證券 係指以特別股為主要投資標的或追蹤特別股指數為目的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槓桿型 ETF) 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2

9 述 1. 投資比例 ( 百分之六十 百分之七十 )(60% 70%) 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主要投資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起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 (10%) 以上 ( 含 )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 (20%) 以上 ( 含 ) (3) 發生重大政治性 經濟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 天災等 ) 國內外金融市場 ( 股市 債市與匯市 ) 暫停交易 實施外匯限制 重大法令政策變更等情事, 致影響投資國家或地區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 (4) 主要投資國家或地區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或美元兌新臺幣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5%) 以上 ( 含 ) 者 3. 前述 2. 所稱 主要投資國家或地區 係指 : 單一投資國家或地區之投資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30%) 以上 ( 含 ) 者 4. 俟前述 2. 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 1. 之比例限制 ( 十 )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1. 投資策略本基金主要投資標的為全球具股權性質之特別股, 就特別股之有價證券發行篩選條件, 包括但不限於 (1) 股利分配條件 : 衡量季度 半年度 年度配息之配息頻率條件及當年度未獲分配的股利是否可累積至其他年度與非累積之條件等 ;(2) 原始配息基本條件 : 股利是否為固定或浮動之配息條件 ;(3) 買回條件 : 發行公司是否具有買回權利 買回期限, 以及買回方式等 經理公司將考量特別股標的產業狀況及國家特性之風險, 評估個股的產業地位 財務報表 營運模式等基本條件, 而將其納入潛在投資特別股之股票池中, 再輔以信用風險分析 市場利率分析 標的投資評價分析等投資組合風險評估, 最後篩選出約 100 檔投資標的從中建構本基金之投資組合 其主要投資目的為提供投資人參與來自全球特別股的股利配息與潛在獲利機會, 故本基金著重中長期投資契機, 尋求被低估及具有長期發展潛力之投資標的, 以追求基金長期穩定的成長 主要投資策略如下 : (1) 總體面分析 : 本基金投資區域為全球市場, 決策因素包含總體經濟指標 央行貨幣政策方向 利率水準 政府政策 法令變化等因素, 並根據各國景氣指標靈活配置投資國家的持有比重, 進行資產配置 (2) 產業面分析 : 所有產業公司都可發行特別股, 目前特別股占比前三大產業分別為金融 REITs 與能源 研究團隊將透過收集經濟與各產業重要數據 拜訪公司或進行電話會議以及海外顧問公司的資源分析市場資訊, 以由上而下 (Top-down) 方式, 根據各國總體經濟與企業獲利成長表現, 挑選出營運面相對穩定 成長性較高之特別股產業 (3) 個股面分析 : 研究團隊特別重視個股篩選, 透過與個別公司的密切連繫訪談資訊及海外顧問公司的資源, 評估企業的治理品質與財務品質, 並根據企業營收及獲利成長性分析 價值面分析及流動性分析, 篩選出高信用品質 獲利穩定成長二者兼備的股票 以 Bottom-up 的策略, 在特別股部分, 選出配息穩定且配息率高之個股 ; 普通股部分, 則選取最具成長爆發力 價值低估或受惠政府政策高之個股, 建立投資組合 (4) 基金經理人操作 : 基金經理人統合總經面 產業面 個股面及宏觀經濟分析, 據以研判投資趨勢, 給予基金適當的投資比重布局 2. 投資特色 (1) 同一家公司發行之特別股, 優先於普通股配發股利, 相較於普通股股利發放須視公司每年營運狀況而定, 特別股配發股利之持續性較高, 對追求收益的投資者而言, 更具吸引力 (2) 特別股以領取固定股息為主, 股利無法隨發行公司營運發展享受股息成長, 但股價波動幅度相較普通股小, 適合追求固定收益投資人 (3) 特別股與普通股 債券等其他資產類別的相關性偏低, 資產配置納入特別股將有助增加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3

10 投資組合多元性及降低投資風險 (4) 特別股具定期發放股息之特質, 可為投資組合帶來較穩定且可合理預估之資金流入 ; 本基金運用特別股具固定股息之特性, 在定期配息之優勢下, 成為本基金重要配息來源 ( 十一 )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1. 本基金為海外股票型基金, 主要投資區域範圍涵蓋全球, 故本基金適合長期投資型的投資人, 依據投信投顧公會之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風險報酬等級為 RR3, 適合尋求投資具有潛在收益且能承受中高風險之非保守型投資人 2. 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係以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為分類基礎, 由低至高編制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個風險報酬等級 惟本項風險報酬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得作為投資惟一依據, 僅供參考,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並斟酌個人風險承擔能力後辦理投資 本基金之主要風險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五 投資風險揭露 之內容 ( 十二 ) 銷售開始日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 十三 ) 銷售方式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 得由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委任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之 ( 十四 ) 銷售價格 1.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支付申購價金 2.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分別為新臺幣壹拾元 美元壹拾元及人民幣壹拾元 3.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但 N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N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於首次銷售日當日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4.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依據信託契約第三條規定,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面額為壹拾元 5.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6.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之, 用以支付推廣及發行受益憑證之費用 基金銷售機構之銷售手續費及其他有關費用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最高為百分之三 (3%),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 依投資人所申購之發行價額或持有期間定其適用之費率, 或由基金銷售機構與投資人自行議定之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A 類型 ( 累積型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B 類型 ( 月配型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A 類型 ( 累積型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參佰元整 B 類型 ( 月配型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參仟元整 A 類型 ( 累積型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貳仟元整 B 類型 ( 月配型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貳萬元整 但若申購人透過金融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專戶或保險公司以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申購,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其申購金額得不受前開最低金額之限制 2. 本基金成立日後,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1) 收益分配方式選擇 A 類型或 NA 類型 ( 累積型 ) 者,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4

11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則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美元壹佰元整或人民幣陸佰元整 以定時定額扣款申購者, 扣款金額超過新臺幣參仟元時,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數倍數為限 (2) 收益分配方式選擇 B 類型或 NB 類型 ( 月配型 ) 者, 除定時定額扣款以外之申購者,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則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美元參仟元整或人民幣貳萬元整 ; 惟申購人於申購時已持有本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達一萬個單位數 ( 含 ) 或其相對應之淨資產價值 ( 以申購日之前二個營業日的淨資產價值為準 ) 達新臺幣壹拾萬元 ( 含 ) 時, 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 申購人於申購時已持有本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達參佰個單位數 ( 含 ) 或其相對應之淨資產價值 ( 以申購日之前二個營業日的淨資產價值為準 ) 達美元參仟元 ( 含 ) 時, 最低發行價額則為美元參佰元整 ; 申購人於申購時已持有本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達貳仟個單位數 ( 含 ) 或其相對應之淨資產價值 ( 以申購日之前二個營業日的淨資產價值為準 ) 達人民幣貳萬元 ( 含 ) 時, 最低發行價額則為人民幣貳仟元整 以定時定額扣款申購者,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 扣款金額超過新臺幣壹萬元時,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數倍數為限 3. 前述 2. 規定申購人每次申購 ( 含轉申購 ) 之最低發行價額, 但若申購人透過金融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專戶或保險公司以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申購,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在此限 申購金額以 元 為單位, 申購手續費另計 4. 本基金美元計價及人民幣計價之 A 類型或 NA 類型 ( 累積型 ) 及 B 類型或 NB 類型 ( 月配型 ) 受益權單位暫不開放定期定額申購 但若申購人透過金融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專戶或保險公司以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定期定額申購,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其定期定額申購得不受前開之限制 5.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亦不得申請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其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6.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涉及不同外幣兌換時, 經理公司辦理有關兌換流程及匯率採用依據, 說明如下 : (1) 受益人不得申請轉申購經理公司所經理不同基金之不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2) 受益人申請不同基金同一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轉申購,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惟其屬同一貨幣間轉換, 故無匯率兌換問題 (3) 經理公司目前暫不開放同一基金之不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7. 本基金 N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N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及轉換 ( 轉申購 ) 說明如下 : (1) 每次只接受每筆申購基金單位數 ( 即指定受益憑證 ) 之全部轉換或全部買回 (2) 持有期間未滿三年 ( 含 ) 者, 限申請轉換至經理公司其他基金相同幣別之 N 類型 NA 類型或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 持有期間累計計算 (3) 持有期間達三年以上者, 申請轉換至經理公司其他基金相同幣別之非 N 類型 NA 類型或 NB 類型受益權單位, 其申購手續費之計收標準, 依各該基金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 十六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1. 申購人開戶時為因應防制洗錢需求, 經理公司認有必要需提出之證明文件 : (1) 客戶本人為自然人者 : 1 本國人 : 國民身分證 ( 未滿 14 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得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 ) 2 外國人 : 護照或居留證 3 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 備齊上述文件外, 並應檢附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 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5

12 4 若上述文件除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應檢送正本外, 若所提示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 須一併檢附下列文件, 方得辦理開戶 : 本人聲明書正本 經公證人認證之證明文件或印鑑證明正本或第二證件影本 經理公司佐以函證方式查證確認影本與正本相符 (2)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 1 由法人代表人辦理 : 登記證明文件暨法人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 由被授權人辦理 : 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法人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法人出具之授權書正本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經理公司佐以函證方式查證確認授權開戶之事實, 並得要求提示文件之正本 3 為辨識及確認客戶之實際受益人, 經理公司於必要時得要求客戶提出聲明書並向客戶索取相關證明文件 4 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2. 拒絕申購之情況 : 客戶 ( 含自然人及法人 ) 如有下列情形時, 經理公司應婉拒受理該類客戶之申購或委託 : (1) 客戶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 (2) 客戶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者 ; (3) 客戶所提供文件資料有可疑 模糊不清, 且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4) 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5) 客戶申購或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 (6) 對於不配合審視 拒絕提供實際受益人或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 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客戶 ; (7) 強迫或意圖強迫經理公司職員不得將確認記錄 交易紀錄或申報表格留存建檔 ; (8) 意圖說服經理公司職員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 (9) 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 (10) 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 (11) 堅持交易須馬上完成, 且無合理解釋 ; (12) 意圖提供利益於經理公司職員, 以達到證券金融機構提供服務之目的 ; (13) 其他依法令應拒絕申購之情況 3. 經理公司不接受 臨櫃 + 現金交付 之方式辦理基金申購業務 4. 有關申購基金時應遵守之防制洗錢事項, 如因相關法令修正者, 從其修正後之法令規定 ( 十七 )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惟受益人請求部分買回時, 該次請求買回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數如不足壹拾個受益權單位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數如不足貳拾個受益權單位, 或買回後剩餘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拾個單位者 剩餘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貳拾個單位者, 除透過金融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專戶 保險公司以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買回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 十八 ) 買回費用 1. 受益人短線交易者 ( 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日 )),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之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壹元, 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 ; 美元計價 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之買回費用同樣以四捨五入原則, 計算至元以下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6

13 小數點後第二位 2.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份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1%),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十九 ) 買回價格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憑證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及遞延手續費計算之 N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及 N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扣除買回費用及遞延手續費 其他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不適用遞延手續費 ( 二十 )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1. 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日 ) 者 ( 含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者 ),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之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不予收取, 滿壹元以上者四捨五入 ; 外幣計價受益憑證之買回費用同樣以四捨五入原則, 計算至元以下小數點後第二位 但定時定額及同一基金間轉換得不適用上述之短線交易限制 2. 上述 未滿七個日曆日 係指 : 以 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日 ) 者 舉例說明 : 王先生於 8 月 17 日申購本基金 80,000 個單位數, 於 8 月 21 日全數申請買回 由於王先生持有本基金自申購日起至買回日止, 不滿七個日曆日, 將視為短線交易, 故需收取 80,000 單位數 * 買回淨值 *0.01% 之買回費用 如王先生係於 8 月 31 日申請買回本基金, 持有本基金已超過七個日曆日, 即不視為短線交易, 無需收取買回費用 3.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 故不歡迎受益人 ( 含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者 ) 對本基金進行短線申購贖回之交易 ( 二十一 ) 本基金營業日本基金營業日係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但本基金前一月份結束前第七個營業日所持有之投資比重合計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四十 (40%)( 含 ) 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因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經理公司並應於經理公司網站上公告本基金休假日 自本基金成立起屆滿六個月後, 經理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之六月及十二月, 於經理公司網站上公告本基金可投資國家別或地區之休假日, 如實際投資達前述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休假日有變更時, 經理公司應提前一週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 ( 二十二 ) 經理費本基金之經理公司之報酬,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點八 (1.8%)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國內及外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 含 NVDR) 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70%) 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 二十三 ) 保管費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二六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本項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包括應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二十四 ) 保證機構本基金係 股票型 基金非保本型基金, 無須保證機構 ( 二十五 ) 是否分配收益 1. 本基金 A 類型及 N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 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2. 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 分別依其計價類別就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 ( 除大陸地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7

14 區外 ) 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子基金收益分配 ETF 收益分配, 為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 ( 除大陸地區外 ) 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得併入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經理公司得依該孳息收入情況, 於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及 N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於首次銷售日後, 每月依本條第四項規定之時間, 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並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當月可分配收益其剩餘未分配部分, 可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 3. 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每月提供收益分配, 經理公司得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分配金額可超出本條第二項之可分配收益, 故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 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金額由經理公司決定, 並預計於每季檢視下季收益分配水準, 惟如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 ( 如市況變化足以對相關基金造成影響等 ) 則可隨時修正收益分配金額 4. 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經經理公司作成收益分配決定後, 應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前分配之 收益分配之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5. 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始得進行分配 惟如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 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覆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 6.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分別依其計價類別併入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7. 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分別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 ( 僅限給付新臺幣 ) 或匯款方式為之, 但各分配收益類別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每月收益分配之應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壹仟元 ( 含 ) 時 各分配收益類別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每月收益分配之應分配金額未達美元伍拾元 ( 含 ) 時 各分配收益類別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每月收益分配之應分配金額未達人民幣參佰元 ( 含 ) 時, 受益人同意授權經理公司以該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相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該等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之手續費為零 ; 惟受益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財富管理專戶 投資型保單方式申購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得不受此限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8. 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9. 範例 :A 類型及 NA 類型 ( 累積型 ) 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與 B 類型及 NB 類型 ( 月配型 ) 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釋例說明 (1) 範例甲 : 假設收益分配前,A 類型及 NA 類型 ( 累積型 ) 及 B 類型及 NB 類型 ( 月配型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值及單位數如下 : A 類型及 NA 類型 ( 累積型 ) B 類型及 NB 類型 ( 月配型 ) 項目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淨資產價值 3,000,000,000 元 2,000,000,000 元 發行在外單位數 300,000,000 單位 200,000,000 單位 每單位淨值 ( 新臺幣 ) 元 元 (2) 範例甲 -1 假設 :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8

15 可分配收益表 B 類型及 NB 類型 ( 月配型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 ) 期初可分配收益 - 股利收入 29,500,000 利息收入 500,000 本期可分配收益 30,000,000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 -20,000,000 本期可分配資本利得 <0 - (3) 範例甲 -1 計算 : B 類型及 NB 類型 ( 月配型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可分配收益金額計算如下 : 期末每單位可分配收益金額為 0.15 元 ( 計算式為 :30,000,000/200,000,000=0.15) 會計分錄如下 : 1 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錄 借 : 本期發放 - 投資收益 30,000,000 貸 : 應付收益分配 30,000,000 2 收益分配發放日分錄 借 : 應付收益分配 30,000,000 貸 : 銀行存款 30,000,000 收益分配後 A 類型及 NA 類型 B 類型及 N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值如下 : 項 目 A 類型及 NA 類型 ( 累積型 ) B 類型及 NB 類型 ( 月配型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淨資產價值 3,000,000,000 元 1,970,000,000 元 發行在外單位數 300,000,000 單位 200,000,000 單位 每單位淨值 ( 新臺幣 ) 元 9.85 元 (4) 範例甲 -2 假設 : 可分配收益表 B 類型及 NB 類型 ( 月配型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 ) 期初可分配收益 - 股利收入 29,500,000 利息收入 500,000 本期可分配資本利得 2,000,000 本期可分配收益 32,000,000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 2,000,000 本期可分配資本利得 >0 2,000,000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9

16 (5) 範例甲 -2 計算 : B 類型及 NB 類型 ( 月配型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可分配收益金額計算如 下 : 期末每單位可分配收益金額為 0.16 元 ( 計算式為 :32,000,000/200,000,000=0.16) 會計分錄如下 : 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錄 借 : 本期發放 - 投資收益 30,000,000 本期發放 - 資本利得 2,000,000 貸 : 應付收益分配 32,000,000 收益分配發放日分錄 借 : 應付收益分配 32,000,000 貸 : 銀行存款 32,000,000 收益分配後 A 類型及 NA 類型 B 類型及 N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值如下 : 項 目 A 類型及 NA 類型 ( 累積型 ) B 類型及 NB 類型 ( 月配型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淨資產價值 3,000,000,000 元 1,968,000,000 元 發行在外單位數 300,000,000 單位 200,000,000 單位 每單位淨值 ( 新臺幣 ) 元 9.84 元 (6) 範例乙 : 假設收益分配前 A 類型及 NA 類型 ( 累積型 ) 及 B 類型及 NB 類型 ( 月配型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淨值及單位數如下 : A 類型及 NA 類型 ( 累積型 ) B 類型及 NB 類型 ( 月配型 ) 項目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淨資產價值 90,000,000 元 50,000,000 元 發行在外單位數 9,000,000 單位 5,000,000 單位 每單位淨值 ( 美元 ) 元 元 (7) 範例乙 -1 假設 : 可分配收益表 B 類型及 NB 類型 ( 月配型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美元 ) 期初可分配收益 - 股利收入 700,000 利息收入 50,000 本期可分配收益 750,000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 -20,000 本期可分配資本利得 <0 - (8) 範例乙 -1 計算 : B 類型及 NB 類型 ( 月配型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可分配收益金額計算如下 : 期末 B 類型及 NB 類型 ( 月配型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可分配收益金額為 0.15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10

17 元 ( 計算式為 :750,000/5,000,000=0.15) 會計分錄如下 : 1 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錄借 : 本期發放 - 投資收益 750,000 貸 : 應付收益分配 750,000 2 收益分配發放日分錄借 : 應付收益分配 750,000 貸 : 銀行存款 750,000 收益分配後 A 類型及 NA 類型 B 類型及 N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淨值如下 :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11 項 目 A 類型及 NA 類型 ( 累積型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及 NB 類型 ( 月配型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淨資產價值 90,000,000 元 49,250,000 元 發行在外單位數 9,000,000 單位 5,000,000 單位 每單位淨值 ( 美元 ) 元 9.85 元 (9) 範例乙 -2 假設 : 可分配收益表 B 類型及 NB 類型 ( 月配型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美元 ) 期初可分配收益 - 股利收入 700,000 利息收入 50,000 本期可分配資本利得 20,000 本期可分配收益 770,000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 20,000 本期可分配資本利得 >0 20,000 (10) 範例乙 -2 計算 : B 類型及 NB 類型 ( 月配型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可分配收益金額計算如下 : 期末 B 類型及 NB 類型 ( 月配型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可分配收益金額為 元 ( 計算式為 :770,000/5,000,000=0.154) 會計分錄如下 : 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錄借 : 本期發放 - 投資收益 750,000 本期發放 - 資本利得 20,000 貸 : 應付收益分配 770,000 收益分配發放日分錄借 : 應付收益分配 770,000 貸 : 銀行存款 770,000 收益分配後 A 類型及 NA 類型 B 類型及 N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淨值如下 : 項目 A 類型及 NA 類型 ( 累積型 ) B 類型及 NB 類型 ( 月配型 )

18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淨資產價值 90,000,000 元 49,230,000 元 發行在外單位數 9,000,000 單位 5,000,000 單位 每單位淨值 ( 美元 ) 元 元 (11) 範例丙 : 假設收益分配前 A 類型及 NA 類型 ( 累積型 ) 及 B 類型及 NB 類型 ( 月配型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值及單位數如下 : A 類型及 NA 類型 ( 累積型 ) B 類型及 NB 類型 ( 月配型 ) 項目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淨資產價值 90,000,000 元 50,000,000 元 發行在外單位數 9,000,000 單位 5,000,000 單位 每單位淨值 ( 人民幣 ) 元 元 (12) 範例丙 -1 假設 : 可分配收益表 B 類型及 NB 類型 ( 月配型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 ) 期初可分配收益 - 股利收入 700,000 利息收入 50,000 本期可分配收益 750,000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 -20,000 本期可分配資本利得 <0 0 (13) 範例丙 -1 計算 : B 類型及 NB 類型 ( 月配型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可分配收益金額計算如下 : 期末 B 類型及 NB 類型 ( 月配型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可分配收益金額為 0.15 元 ( 計算式為 :750,000/5,000,000=0.15) 會計分錄如下 : 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錄 1 借 : 本期發放 - 投資收益 750,000 貸 : 應付收益分配 750,000 2 收益分配發放日分錄借 : 應付收益分配 750,000 貸 : 銀行存款 750,000 收益分配後 A 類型及 NA 類型 B 類型及 N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值如下 :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12 項 目 A 類型及 NA 類型 ( 累積型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及 NB 類型 ( 月配型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淨資產價值 90,000,000 元 49,250,000 元 發行在外單位數 9,000,000 單位 5,000,000 單位

19 每單位淨值 ( 人民幣 ) 元 9.85 元 (14) 範例丙 -2 假設 : 可分配收益表 B 類型及 NB 類型 ( 月配型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 ) 期初可分配收益 - 股利收入 700,000 利息收入 50,000 本期可分配資本利得 50,000 本期可分配收益 800,000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 50,000 本期可分配資本利得 >0 50,000 (15) 範例丙 -2 計算 : B 類型及 NB 類型 ( 月配型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可分配收益金額計算如下 : 期末 B 類型及 NB 類型 ( 月配型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可分配收益金額為 0.16 元 ( 計算式為 :800,000/5,000,000=0.16) 會計分錄如下 : 1 收益分配基準日分錄 借 : 本期發放 - 投資收益 750,000 本期發放 - 資本利得 50,000 貸 : 應付收益分配 800,000 2 收益分配發放日分錄 借 : 應付收益分配 800,000 貸 : 銀行存款 800,000 收益分配後 A 類型及 NA 類型 B 類型及 N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值如下 : 項 目 A 類型及 NA 類型 ( 累積型 ) B 類型及 NB 類型 ( 月配型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淨資產價值 90,000,000 元 49,200,000 元 發行在外單位數 9,000,000 單位 5,000,000 單位 每單位淨值 ( 人民幣 ) 元 9.84 元 ( 二十六 ) 評價委員會運作情形 (1) 經理公司應定期召開評價委員會, 當本基金所持有國外之股票 債券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時, 由評價委員會決定該國外股票 債券之公允價值 當本基金發生個股之暫停交易 突發事件造成交易市場關閉 交易市場非例假日停止交易或投資標的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情事時, 經理公司亦得不定期召開評價委員會, 以決定該國外股票 債券之公允價值 (2) 當本基金所持有國外之股票 債券發生前述情事時, 應就事件發生原因及其影響予以檢討分析, 並透過下列可得資料管道來源評估暫停交易標的之公平價格 : 投資標的最近期收盤價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等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13

20 二 基金性質 交易對手提供之價格 彭博 路透社等價格資訊提供者, 其他專業機構, 或國外次保管銀行所提供之價格 以評價模型所計算之價格 發行公司財報或相同產業財報等資訊 會計師或律師等之建議 其他符合客觀 中立 合理 可驗證結果之評價方法 (3)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所持有國外之股票 債券, 發生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第四條第 ( 九 ) 及第 ( 十 ) 項規定之情事時, 得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所提供之公平價格計算暫停交易標的價值 ; 投資人應知悉經理公司之公平價值定價程序, 係以特殊程序呈現並以誠信基礎所作出的評價程序, 經理公司無法保證該價格為絕對合理之公平價格, 故可能發生與外國暫停交易標的恢復交易時之價格存有差異之情事, 因此基金存在淨資產價值波動風險 ( 一 ) 本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依金管會於 106 年 04 月 21 日第 號函同意申報生效,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之投資行為, 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或其他有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1. 本基金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2.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三 ) 基金成立時間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1. 本基金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應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由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為本基金之成立日 2. 本基金本次募集發行為首次發行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銷售機構之職責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1.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有關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貳 十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之內容 3. 經理公司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之基金交易, 其申購 買回或轉換應留存完整正確之交易紀錄及憑證, 並應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辦理 4. 經理公司得自行銷售或委任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證券經紀商 銀行 信託業 人身保險業及其他經金管會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14

21 核定之機構, 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事宜 5. 經理公司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業務人員, 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 6. 經理公司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應與基金銷售機構簽訂銷售契約, 載明雙方權利與義務 7. 經理公司委任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應出具基金銷售機構符合資格之聲明書及其銷售契約, 送投信投顧公會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 8. 經理公司得以印製書面交付或經申購人之同意, 依其指示之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傳送予基金銷售機構及申購人 9. 經理公司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 投資經驗 財務狀況及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以及其銷售人員並應交付投資人風險預告書以充分揭露相關投資風險 10. 經理公司應建立可於投資人之申購申請書件上明確註記其受理申請之日期及時間之機制, 惟投資人如非以書面而是係以其它約定方式提出申請者, 其相關作業系統須具有明確記載上開訊息之功能, 並保留稽核軌跡, 備供查核 11. 經理公司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時, 對於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定從事基金短線交易認定標準之受益人, 應扣除該筆交易核算之買回價金一定比例之買回費用, 該買回費用並應歸入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得拒絕該受益人之新增申購 12. 經理公司對基金銷售機構所提供之資料應保守秘密, 如有違反, 因而造成基金銷售機構或其所屬基金投資人之損害時, 應負賠償責任 13. 經理公司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人員, 不得挪用客戶款項或受益憑證或有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 14. 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者, 由經理公司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 向投信投顧公會申報並公告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1.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 及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並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2. 有關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貳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之內容 ( 三 ) 基金銷售機構之職責 1.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經理人或受僱人,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 發行 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業務 2.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於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 發行 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業務時, 對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人之個人資料 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保守秘密 3. 基金銷售機構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之基金交易, 其申購 買回或轉換應留存完整正確之交易紀錄及憑證, 並應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辦理 4. 信託業擔任基金銷售機構者, 得與投資人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為之 5. 基金銷售機構除依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經金管會核准者外, 不得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6.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業務人員, 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 7.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應與經理公司簽訂銷售契約, 載明雙方權利與義務 8. 基金銷售機構得以印製書面交付或經申購人之同意, 依其指示之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傳送予申購人 9. 基金銷售機構應於其基金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或可供查閱之方式 10.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 投資經驗 財務狀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15

22 四 基金投資 況及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以及其銷售人員並應交付投資人風險預告書以充分揭露相關投資風險 11. 基金銷售機構應依據各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記載, 公平對待所有基金投資人,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或買回條件 12. 基金銷售機構應依不同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申購或買回申請截止時間及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相關銷售文件及公司網站 13.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交付基金申購書件及申購價金, 除發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理公司及其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 得直接收受投資人之申購價金轉入基金專戶外, 其它基金銷售機構應要求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14.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已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或投資人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該等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15. 基金銷售機構應建立可於投資人之申購或買回申請書件上明確註記其受理申請之日期及時間之機制, 惟投資人如非以書面而是係以其它約定方式提出申請者, 其相關作業系統須具有明確記載上開訊息之功能, 並保留稽核軌跡, 備供查核 16.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者, 其對所屬基金投資人從事基金交易符合公開說明書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者, 應依金管會所規定之格式, 提供該投資人相關資料予經理公司, 經理公司並得要求基金銷售機構拒絕該投資人之新增申購 17.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人員, 不得挪用客戶款項或受益憑證或有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 18. 基金銷售機構應妥善保存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各項憑證, 其保存方式及期限, 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19. 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如非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者, 基金銷售機構應依法令或投信投顧公會所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20. 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者, 應即通知經理公司, 並由經理公司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 向本公會申報並公告 21. 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基金銷售業務後, 於轉由其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前, 應協助投資人辦理後續基金之買回 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 ( 一 )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 及 壹 一 ( 九 )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之內容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1. 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 經理公司經營本基金, 皆依照嚴謹的投資決策過程, 主要在投資分析 決策 執行及檢討各層面均能貫徹週延縝密的專業精神, 並透過定期客觀的檢討, 以改善投資績效 此外, 經理公司交易流程力求作業標準化 電子化 書面化, 並嚴格劃分責任歸屬, 以防止人為疏失造成的風險 投資決策過程及其運作方式如下 : (1) 投資分析 : 其執行者為全體研究團隊成員, 並經部門主管及權責主管核准 (2) 投資決定 : 其執行者為基金經理人, 並經部門主管及權責主管核准 (3) 投資執行 : 其執行者為交易員, 並經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核閱 (4) 投資檢討 : 其執行者為基金經理人, 並經部門主管及權責主管核閱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16

23 2.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主要學經歷 : 基金經理 蔡詠裕 主要學 / 經歷 國立臺灣大學財務金融所碩士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經理 ( 迄今 ) 群益投信國際部基金經理 ( 迄今 ) 群益美國新創亮點基金經理 ( ) 群益投信新金融商品部研究員 ( ) 德信投信企劃處經理 ( ) 復華投信產品發展部襄理 ( ) 國泰世華銀行企業金融處領組 ( ) 3.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之經理人姓名及任期 : 歷任基金經理起迄 無 基金經理人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遵照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不得違反現行有關法令 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並遵守本基金投資運用之限制 5.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 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經理公司對於一個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二個 ( 含 ) 以上基金之防火牆規範如下 : (1) 該基金經理人為不同基金就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 於同一日或同時執行反向買賣時, 除經理公司內控制度所訂特殊情形外, 應有正當理由 (2) 該基金經理人為不同基金就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 於同一日或同時進行買賣決定時, 應力求公平對待每一基金 (3) 採用專責交易制度, 將投資標的交付交易員執行交易, 使投資決策與交易分別獨立 (4) 書面申請程序由經理人提出, 經部門主管及權責主管核准後交付交易部執行交易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17

24 註 : 本基金基金經理人蔡詠裕君除管理本基金外, 並無管理本公司經理之其他基金 6. 公募基金經理人與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相互兼任時, 其兼任情形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經理公司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1) 為確保公平對待所有客戶, 同一經理人同時管理公募基金及全權委託不同投資帳戶時, 其交易方式應採下列之一進行 : 1 採行 綜合交易 帳戶進行股票交易者, 其委託交易流程及控管機制 成交分配作業程序及成交後錯帳之處理程序等應依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辦理 2 如未採行 綜合交易 帳戶進行股票交易者, 除法令或契約另有規定外, 應依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所定之交易輪替政策, 以系統亂數產生每日之委託交易順序 (2) 經理人應每月檢視公募基金與全權委託帳戶間之操作有無偏離投資或交易方針 操作是否具一致性 差異原因之合理性等 ; 並就其管理之各投資帳戶出具書面績效評估報告, 並由副總經理級以上高階主管進行評估與檢視, 相關書面績效報告經簽核後應妥善留存 (3) 除有為符合法令 契約約定及公司內部投資限制規定, 且經權責主管事先核准者外, 應遵守不同投資帳戶間不得對同一標的, 於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行為 ; 另對於短時間內為相反投資決定之行為, 應依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辦理 註 : 本基金基金經理人蔡詠裕君除管理本基金外, 並無兼任專業投資機構全權委託帳戶投資經理人 ( 三 ) 經理公司未將本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 四 )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未委託國外投資顧問服務之公司或其集團企業提供集中交易服務間接向國外證券商委託交易 本基金之國外投資顧問 - Cohen & Steers Capital Management, Inc. 之管理經驗如下 : 1. Cohen & Steers Capital Management 成立於 1986 年, 持續專注於不動產及其他優先收益證券相關資產的研究 投資與管理, 截至 2016 年 12 月底止, 資產管理規模 572 億美元, 投資遍及美國 歐洲及亞洲 2. Cohen & Steers 有超過 200 位員工, 投資團隊 ( 包括研究員 分析師及基金經理人等 ) 約占 20%, 提供服務的對象遍及國際金融機構 政府機構 法人與個人 資產管理機構, 包括共同基金管理與專戶資產管理等 並設有 4 個辦公室, 投資研究據點分布於美國紐約 西雅圖 英國倫敦 香港及東京地區,Cohen & Steers 研究範圍涵蓋各種有價證券之類型並遍及各地區 3. Cohen & Steers 所管理之資產中, 依投資策略分類, 約有 375 億美元為不動產相關證券投資及約有 110 億美元為其他優先收益證券投資, 涵蓋類型廣泛且深入美國及全球投資市場之各類產業研究, 提供投資人國際級的資產管理服務 4. 本基金之海外投資資訊主要將由 Cohen & Steers Capital Management, Inc. 之研究團隊提供, 並依適用法令及雙方同意之投資標的及限制, 定期提供海外投資建議及基金投資策略等相關服務 註 :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 並未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集中交易服務間接向國外證券商委託交易 ( 五 ) 基金運用之限制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18

25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不包含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單位信託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 含 NVDR) 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10%)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 含 NVDR) 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10%);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10%);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10%); (11)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1%); (12)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3%); (13)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4)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 (90%) 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5)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20%); 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商品 ETF 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0%); (16)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10%);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20%); (17)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 30%),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18) 投資於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19)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0)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0%),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21)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0%);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10%);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10%);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2)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0%),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10%); (23)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19

26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10%);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0%)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4)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0%)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5)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6)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10%)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10%)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0%); (29)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10%); (30)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1)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每一基金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5%); 2 每一基金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10%) ; 3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其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應與所持有該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標的證券公司發行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 ) 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該標的證券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10% ); 4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之比率上限 (32)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33)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上述 1. 所稱各基金,(9) (12) (16) 及 (31) 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3. 上述 1.(8) 至 (12) (14) 至 (17) (20) 至 (24) (26) 至 (29) 及 (31) 規定比例 金額 範圍及信用評等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4.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八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八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 六 )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20

27 國內部份 1. 處理原則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 部門主管 分支機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處理方法 (1) 經理公司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規定, 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2)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本經理公司受僱人員代表為之 (3)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基金符合下列 1 2 條件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 (3) 任一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4) 任一基金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 (4) 經理公司對於所經理之任一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 (0.5%) 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 ( 以下簡稱外部人員 ) 出席股東會 (5) 經理公司應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指派經理公司以外之人員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6) 經理公司依上述 (4) 情形指派外部人員出席股東會者, 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 並予以明確記載 (7) 經理公司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8) 經理公司代表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應基於基金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經營, 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9) 經理公司應將本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記錄,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國外部份 考量成本及地理因素, 除以書面召開會議者外,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外國股票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 如有必要, 可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利用其分佈全球各地分行代表, 代理本基金出席股東會 ( 七 )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國內部份 1. 處理原則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 部門主管 分支機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 不得轉讓受益人會議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處理方法 (1)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受僱人員或指派外部人員出席基金之受益人會議 (2) 經理公司指派外部人員出席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者, 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3) 經理公司於出席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4) 經理公司代表本基金參與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21

28 接或間接參與該基金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5) 經理公司應將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登記管理, 並應就出席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記錄,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國外部份 考量成本及地理因素, 除以書面召開會議者外,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基金管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 如有必要, 可委託該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利用其分佈全球各地分行代表, 代理本基金出席受益人會議 ( 八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刊印下列事項 : 本基金除中華民國外, 有關主要投資國家之國家基本資料 重要財經政策及未來展望 主要產業概況 市場環境分析 證券市場概況等資料, 另詳見於本公開說明書 ( 附錄六 ): 1.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之簡要資料 : (1)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3) 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2.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之簡要資料 : (1)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2)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3)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含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 (4) 證券交易方式 3. 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 其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 : 本基金非以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為主要投資標的 4.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之避險方法 : (1) 經理公司得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 ) 等交易之操作, 並應符合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2) 本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 (Proxy Hedge) 係以直接購買銀行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 (Proxy basket Hedge) 外幣間匯率之遠期外匯或選擇權來進行 5. 投資國外地區者, 經理公司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四 ( 六 )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及 壹 四 ( 七 )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之內容 ( 九 ) 投資人申購及買回多幣別計價基金應注意事項 : 1. 本基金係以新臺幣 人民幣 美元計價基金, 投資人申購及買回以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時, 則申購及買回價金皆應以新臺幣收付, 不得以美元及人民幣收付 ; 若投資人申購及買回以人民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時, 則申購及買回價金皆應以人民幣收付, 不得以新臺幣及美元收付 ; 若投資人申購及買回以美元計價之受益權單位時, 則申購及買回價金皆應以美元收付, 不得以新臺幣及人民幣收付 2.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亦不得申請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其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3.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涉及不同外幣兌換時, 經理公司辦理有關兌換流程及匯率採用依據, 說明如下 : (1) 受益人不得申請轉申購經理公司所經理不同基金之不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2) 受益人申請不同基金同一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轉申購,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惟其屬同一貨幣間轉換, 故無匯率兌換問題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22

29 五 投資風險揭露 (3) 經理公司目前暫不開放同一基金之不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申購 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或產業 經濟景氣循環及市場流動性不足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之波動, 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 不保證本基金最低之收益率, 亦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下列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 一 )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本基金主要投資標的為上市或上櫃特別股有價證券, 以銀行 保險或公用事業之產業發行特別股為多數, 可能發生投資標的過度集中之風險, 經理公司將儘可能分散投資標的, 然此風險並無法完全規避, 仍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表現, 而經理公司基於長期穩健的操作原則, 將適度分散投資比重於各類有價證券 ( 二 ) 特別股提前買回之風險部分特別股發行條件附有可贖回條款, 發行公司可提前於買回日贖回特別股, 屆時將影響基金之整體操作 ( 三 ) 特別股股息收取不確定之風險特別股種類可分為 累積型 或 非累積型, 持有 累積型 特別股, 股息可能因發行公司無盈餘或所獲盈餘不敷分派時而暫停, 但將累積至未來進行發放 ; 如持有 非累積型 特別股, 若遇公司無盈餘或盈餘不敷分派配發時, 則該股息當次無法如期收取亦無法於日後有盈餘年度補發, 屆時將影響基金之整體操作 ( 四 )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受到產業景氣循環波動特性的影響, 當整體產業景氣趨向保守時, 相關企業盈餘及成長性將因此受到抑制, 連帶股市的表現將隨產業景氣收縮而向下修正, 本經理公司雖已力求挑選各投資目標, 但上述景氣循環波動仍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表現 ( 五 ) 流動性風險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全球地區之股市, 當面臨產業景氣循環之營運風險高, 或遭遇投資地區有重大政經變化導致交易狀況異常時, 其流動性風險較高, 基金淨值也將有較大幅度之波動 本基金將以嚴謹的投資決策流程, 提高本基金資產配置的決策品質, 以達到防範於未然的效果 ( 六 )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1. 本基金投資地區中, 包含成熟市場及新興市場, 新興市場國家一般對外匯的管制相對較嚴格 此外, 無論成熟市場及新興市場均有匯率變動的風險存在, 且由於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係以新臺幣 美元與人民幣計價, 因此當各投資國之貨幣對美元之匯率 或美元對新臺幣 人民幣之匯率發生變動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價 美元計價或人民幣計價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然可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外幣間匯率避險之操作, 以降低外匯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另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此外, 投資人當須承擔匯款費用, 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新臺幣匯款費用, 投資人須留意外幣匯款到達時點可能依受款行作業時間而遞延 2. 貨幣避險風險本基金就辦理新臺幣匯入匯出時, 依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進行本基金之避險, 避險之影響將可能反應於新臺幣計價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基金淨資產價值中, 也將可能影響新臺幣計價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績效表現 3. 人民幣為管制性貨幣, 其流動性有限, 相關的換匯作業將可能產生較高的結轉匯成本 ( 七 )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部份新興市場國家較易發生政經情勢或法規之變動, 此類變動, 可能對本基金所參與的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如政治變動 政府管制 社會不穩定 外交發展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23

30 ( 包含戰爭 ) 選舉結果 罷工 民眾暴動 恐怖攻擊事件 重大天然災害 ( 如颱風 地震 ) 等, 都可能影響投資於該國的資產價值 個別國家的政經情勢 政府政策的改變或法令環境變動 ( 如稅務法規 ), 亦可能對本基金所參與的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 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經理公司將盡量分散投資風險, 惟風險亦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 八 )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不考慮產品類型之下, 以金融機構為保證機構而擔保發行的有價證券, 容易因金融機構的逾放或呆帳比率過高時, 發生信用風險 另, 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 使本基金在進行交易活動時, 有一套透明 客觀又兼具安全性之投資流程, 經理公司依定性分析及定量分析並參考信用之評等, 服務品質 資訊提供 以及交易保密能力等進行交易對象評估, 但不表示信用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九 )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本基金係股票型基金, 且信託契約投資範圍明訂不得投資結構式商品 ( 十 )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1. 投資 買賣斷債券 之風險 : 買賣斷債券為支付價款以獲取債券之所有權, 於債券價格會隨利率變動而有漲跌, 因此買斷的一方必須承擔利率上揚所產生價格波動之風險, 及因流動性或信用不佳產生之風險 2. 投資 公司債 金融債券 之風險 : 投資債券可能因國內外金融經濟情勢之變化, 而使債券之市場利率或其價格隨之起伏 且因許多可投資國之債市尚不夠活絡, 仍有變現不易之風險 此外, 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 但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3. 投資 次順位公司債 之風險 : 次順位公司債之受償順位僅優先於發行公司股東剩餘財產分配權, 次於發行公司其他債權, 債權相對較無保障, 故有發行公司因財務結構不健全致使本息部份或全部無法獲得償還之風險 4. 投資 次順位金融債券 之風險 : 次順位金融債券與信用評等同等級的金融債券相比, 享有較高之收益, 但其對債權之求償順位, 於一般金融債券之後, 故可能有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的風險 5. 投資 可轉換公司債 可交換公司債 及 附認股權公司債 之風險 : 由於 可轉換公司債 可交換公司債 及 附認股權公司債 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之特性, 因此除上述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而造成該轉換公司債之價格波動 6. 投資 認購 ( 售 ) 權證 及 認股權憑證 之風險 : 權證的高度槓桿作用有以小搏大的特性, 且價格會隨時間快速遞減, 權證上市後若流動性不足, 會造成買賣進出操作不易而影響收益 另由於發行券商在權證到期日時有履行權證之義務, 若發行券商未作適當之避險或因財務困難無法支付, 會導致無法履行義務 7. 投資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之風險 :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主要投資風險包括因受償順位可能使其產生清償不足之信用風險 ; 因市場規模仍小, 若市場接手意願不強, 可能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之流動性風險 ; 以及資產之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之現金流量產生變化, 投資人將面臨的提前還款風險 8. 投資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之風險因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是透過不動產專業開發或管理機構進行不動產之開發 管理或處分, 故受託機構的信用 專業能力及證券化標的之品質等將直接影響受益證券之現金流量, 進而影響其價格之市場風險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價格走勢受總體經濟情勢 利率走勢 不動產供需 投資標的資產特性 分散程度 資產區位與品質均息息相關, 且因其封閉型基金之特性與臺灣尚處於不動產信託基金初步發展階段, 恐有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9. 投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之風險 : (1) 投資 股票型基金 之風險 :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24

31 市場性風險 政治環境變動風險 類股集中風險 利率風險等 (2) 投資 平衡型基金 之風險 : 平衡型基金兼具股 債基金的投資風險, 故有市場性風險 政治環境變動風險 類股集中風險 利率風險及債信風險等 (3) 投資 債券型基金 之風險 : 利率風險 債信風險 (4) 投資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及 指數型基金 之風險 : 雖然非系統風險已經有相當程度的分散, 但是仍有系統風險 (5) 投資 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 槓桿型 ETF 之風險 : 反向型 ETF 是看空指數的一種金融商品, 而商品 ETF 則直接和稀有金屬 能源 牲畜 農產品等實體商品的價格走勢連結, 槓桿型 ETF 則為運用不同的交易策略來達到財務槓桿倍數的效益, 除了所連結指數的成分股票外, 也能投資其他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以達到財務槓桿的效果 前述類型皆不若傳統型 ETF 單純, 故會有追蹤誤差 交易活絡度較低 資訊不透明等風險 另槓桿型 ETF 係以較少的投入金額追求高於指數變動的報酬, 若判斷交易市場上漲機率高時, 可藉由槓桿型 ETF 加速獲利, 反之, 將可能承受較大的損失 10. 投資 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之風險 : 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所從事之期貨與選擇權交易具有財務槓桿特性, 可能於極短時間內產生利益或發生損失, 故存在基金淨資產價值大幅波動的風險 11. 投資 存託憑證 之風險 : 存託憑證 ( 含 NVDR) 價格與其掛牌市場價格的個股價格具有連動性, 將可能遭到該掛牌股票市場之系統風險而產生波動 其個股財務揭露與審查, 所遵循的法令與國內證券交易市場亦不同, 故存在資訊揭露不夠透明的風險 ( 十一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本基金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得從事衍生自有價證券 股價指數期貨 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其中 : 1. 從事 期貨交易 之風險包括, 整體股市之系統風險 ; 因欠缺交易對手而無法交易 買賣價差過大或市場行情劇烈變動之流動性風險 ; 在市場預期與交易氣氛影響下可能產生之基差風險 ; 以及在期貨契約轉倉時可能產生價格不同之轉倉風險等 2. 從事 選擇權交易 之風險包括, 整體股市之系統風險 ; 因欠缺交易對手而無法交易 買賣價差過大或市場行情劇烈變動之流動性風險 ; 標的價格變動或標的波動度變動造成選擇權價格變動之風險 ; 以及選擇權距到期日所剩時間縮短而產生選擇權價格下降之風險等 ( 十二 )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本基金信託契約投資範圍明訂不得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 ( 十三 ) 其他投資風險本基金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皆會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其最大的可能損失為本金之減損 ( 十四 )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令 ( FATCA ) 規範下之美國扣繳稅及申報美國國會立法通過 2010 年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 簡稱 FATCA ), 其目的在提供美國稅捐機關有關美國納稅人之資訊, 以及改善美國納稅人就美國境外金融資產與帳戶的納稅合規情形 根據 FATCA 規範, 除非本基金遵行相關規定, 否則自 2014 年 6 月 30 日起, 美國稅捐機關可能就支付予本基金之特定款項扣繳 30% 之預扣稅, 進而可能降低本基金之投資收益 本基金目前力圖遵循 FATCA 規範, 然而, 因 FATCA 要求之複雜性並無法保證完全遵循, 若本基金無法完全符合 FATCA 要求, 仍可能導致被扣繳 FATCA 稅金之情形 此外, 根據 FATCA 規範, 本基金於特定情形下, 可能必須向美國稅捐機關申報並揭露特定投資人資訊, 或就支付予該等投資人之特定款項為扣繳稅款, 且相關扣繳稅規則及所需要申報和揭露之資訊可能隨時變更, 在相關法律許可範圍內, 投資人將視為同意本基金採取前述措施 倘若美國政府與中華民國簽訂跨政府協議 ( 即所謂 IGA), 該跨政府協議可能要求將 FATCA 之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25

32 六 收益分配 法令或規定連同該法之修正 修訂及 / 或豁免事項, 一併納入本基金須遵守之規範 此種情況下, 本基金將須遵守該跨政府協議及所施行之法令 載於本公開說明書之美國聯邦所得稅相關說明, 並非擬提供予任何人稅務意見, 亦非供任何人用於規避美國聯邦稅務罰款之意, 投資人宜就 FATCA 及任何跨政府協議之可能稅負影響 / 後果, 徵詢專業顧問之意見 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二十五 ) 是否分配收益 之內容 七 申購受益憑證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申購程序 : (1) 受益人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及繳納申購價金 (2) 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3) 如申購金額超過本基金最高得發行之總面額時, 經理公司或各基金銷售機構應依投資人申購時間之順序或其他可公正處理之方式為之 2. 申購地點 : (1) 投資人 首次 向經理公司或各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申購時, 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辦理開戶手續 填留印鑑卡及其基本資料並檢附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有關投資人辦理開戶手續應檢附身份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內容,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十六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之內容 (2) 欲申購本基金者, 可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 於任何營業日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及繳納申購價金 惟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3. 申請申購書件截止時間 : (1) 本基金申購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之下午五時 (5:00P.M.) 止, 且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不因不同類型受益權單位而有差異 基金銷售機構亦應於前述規定截止時間內自行訂定之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2) 申購人除能合理證明其確實於前述 (1) 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如逾時申請時, 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申購交易 (3) 對於所有申購本基金之投資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申購條件 4. 其他注意事項 : 經理公司不接受美國人士開戶, 本基金受益憑證亦不得銷售予任何美國人士, 除非經理公司依其全權考量給予豁免 就此而言, 美國人士係指具有美國聯邦所得稅法 (US federal income taxes) 所指之美國人 (U.S. persons) 身分, 或為一家由若干美國人擁有之非美國實體, 且非代替或是為任何具有前述身份之人士申請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申購價金之計算 : 本基金之申購價金包括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之金額, 並加計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於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及成立日後, 其申購價金之計算,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十四 ) 銷售價格 及 壹 一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 2. 申購價金之給付方式 :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26

33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除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外, 應於申購當日以現金 匯款 轉帳轉入基金帳戶或交付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轉入基金帳戶 ; 如以郵政劃撥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 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申購價金時, 前述票據未能於申購當日兌現者, 申購無效或改以該票據於基金帳戶兌現日為申購日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3. 申購人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之計算方式如下 : (1) 除下列第 (2) 第 (3) 目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資產價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2)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資產價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3)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4)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資產價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5) 申購人於週一至週五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 ( 不含 ) 以前, 以經理公司電子交易系統申購基金且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者, 經理公司應以指示金融機構扣足申購價金之日淨資產價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如逾上述時間或適逢例假日, 則視為次一營業日申購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 1. 經理公司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為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2.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由經理公司提供確認單予申購人 4.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銷售機構為之 本公司現階段尚未開放 受益憑證得登載於受益人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故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時之處理 :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1) 本基金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 如未能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 ( 僅適用於退還新臺幣申購價金 ) 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27

34 八 買回受益憑證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之計算方式及位數, 依基金保管機構計價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一 )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買回程序 :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惟受益人請求部分買回時, 該次請求買回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數如不足 10 個受益權單位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數如不足 20 個受益權單位, 或買回後剩餘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10 個單位者 剩餘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20 個單位者, 除透過金融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專戶 保險公司以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買回本基金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2. 買回地點 : 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權單位數時, 可於營業日檢附下列所需文件, 向經理公司經登記之營業處所或其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買回 : (1) 填妥買回申請書, 並加蓋原留印鑑 本基金買回申請書備置於經理公司及買回收件機構之營業處所 (2) 受益人委託他人代理者, 應提出表明授權其代理買回手續或領取買回價金, 並加蓋原留印鑑之委託書 3. 申請買回書件截止時間 : (1) 本基金買回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之下午五時 (5:00P.M.) 止, 且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不因不同類型受益權單位而有差異 基金銷售機構亦應於前述規定截止時間內自行訂定之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2) 受益人除能合理證明其確實於上述 (1) 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申請者外, 如逾時申請時, 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買回申請交易 (3) 對於所有請求買回本基金之受益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買回條件 4. 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代理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 二 )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請求買回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之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及遞延手續費計算之 本基金買回價金之內容,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十八 ) 買回費用 及 壹 一 ( 十九 ) 買回價格 2. 本基金如有依信託契約所定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之情形者, 經理公司應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買回價格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 三 )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1. 一般給付期限 :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28

35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買回請求到達經理公司或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但依信託契約有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及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情形時, 買回價金算自恢復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2. 給付方式 : 經理公司應於買回價金之給付期限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 外幣計價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給付僅限以匯款方式為之 ) 因給付買回價金所生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等費用, 得自買回價金中扣除 ( 四 ) 受益憑證之換發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不製作實體憑證, 故不換發受益憑證, 其受益權單位數之變動, 應由經理公司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登錄 ( 五 )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1.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所訂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者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 六 )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 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一 )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收益分配權, 僅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本款收益分配權 (3)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4)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1. 本基金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手續費依投資人所申購之發行價額或持有期間, 依下列手續費率計算之 :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29

36 項 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每年為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8% 經理費 惟,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國內及外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含 NVDR)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七十 (70%) 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保管費 每年為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0.26% 申購時給付 :( 適用於 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申購手續費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最高為百分之三 (3%), 依投資人所申購之價額, 由經 ( 註一 ) 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與投資人自行議定之 遞延手續費 ( 註二 ) 買回費用 ( 註三 ) 買回收件手續費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 註四 ) 其他費用 ( 註五 )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30 買回時給付 :( 適用於 N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N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1) 持有期間 1 年 ( 含 ) 以下 :3% (2) 持有期間超過 1 年 ~2 年 ( 含 ) 以下 :2% (3) 持有期間超過 2 年 ~3 年 ( 含 ) 以下 :1% (4) 持有期間超過 3 年 :0% (1) 受益人短線交易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持有本基金未滿七個日曆日 ( 含第七日 ) 者 ( 含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者 ),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之買回費用 ; 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之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壹元, 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 ; 外幣計價受益憑證之買回費用同樣以四捨五入原則, 計算至元以下小數點後第二位 但定時定額及同一基金間轉換得不適用上述之短線交易限制 (2)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除前揭 (1) 外, 現行買回費用為零 (3) 本基金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時, 扣除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等費用 ( 最高不得超過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 1%) (1)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免 (2) 至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臺幣伍拾元 每年預估新臺幣壹佰萬元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包括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印花稅 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手續費 訴訟及非訟費用 清算費用 財務報告簽證或核閱費用等 ( 註一 )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 在上述適用範圍內作適當之調整 ( 註二 ) 計算遞延手續費時, 本基金 NA 類型或 N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轉換至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 N 類型 NA 類型或 N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其持有期間累計計算 ; 本基金 NA 類型或 NB 類型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轉換至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 N 類型 NA 類型或 NB 類型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其持有期間累計計算, 惟該外幣須為相同幣別, 始得累計 ( 註三 ) 未滿七個日曆日 係指 : 以 請求買回之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 7 個日曆日者 即,( 買回淨值計算日 )-( 申購淨值計算日 )<7 個日曆日, 始需支付因短線交易而產生之買回費用, 故該費用不一定發生 舉例說明 : 王先生於 8 月 17 日申購本基金 80,000 個單位數, 於 8 月 21 日全數申請買回 由於王先生持有本基金自申購日起至買回日止, 不滿七個日曆日, 將視為短線交易, 故需收取 80,000 單位數 * 買回淨值 *0.01% 之買回費用 如王先生係於 8 月 31 日申請買回本基金, 持有本基金已超過七個日曆日, 即不視為短線交易, 無需收取買回費用 ( 註四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註五 ) 本基金尚應依信託契約第十條規定負擔之各項費用 2. 費用給付方式 : (1) 經理公司之報酬,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2)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3) 其他費用於發生時給付 ( 三 )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本基金之賦稅事項悉依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惟有關法令修正時,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1. 證券交易所得稅 : 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 證券交易所得將適用所得稅及所得稅額基本條例 個人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價格減除成本後之所得, 仍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法人須適用最低稅負

37 2. 證券交易稅 : (1) 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其受益憑證時, 該憑證收回註銷不再轉讓,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受益憑證之轉讓, 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3. 本基金依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所得稅法第 3-4 條第 6 項之規定, 本基金受益人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 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 ( 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等資料 ), 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本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以符 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之規定, 俾保本基金之權益 ( 四 ) 受益人會議有關事宜 1. 召開事由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7) 其他修正信託契約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 召開程序 : (1) 依法律 命令或依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經理公司應即召開受益人會議 ;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得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2) 有前揭應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發生時,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總和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加總百分之三 (3%) 以上之受益人 ( 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 (3%) 以上之受益人 ), 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3)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以書面方式召開受益人會議,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或印鑑式,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寄送至指定處所 3. 決議方式 : (1)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除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 應經持有已發行在外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總和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終止信託契約 ; 變更本基金種類 (2)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但未滿一個受益權單位之畸零單位無表決權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31

38 (3) 受益人得親自或委託第三人代理出席受益人會議 ; 受益人得出具由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委託書, 加蓋原留印鑑 代理人之印鑑, 載明授權範圍, 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會議 (4) 受益人會議及書面決議之方式, 除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 一 ) 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1.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須通知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4)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5)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6) 召開受益人會議開會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7)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述 1. 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本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 二 )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1.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對受益人之通知及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或依受益人書面同意之傳真 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受益人地址 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書面通知,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各原所載之地址 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視為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如下 :. 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者 ( 網址為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32

39 (1)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2)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 公告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者 ( 網址為 (1)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2)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須通知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4)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5)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6)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7)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8)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9)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10)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11)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12) 經理公司名稱之變更 (13) 本基金名稱之變更 (14)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15)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16)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17) 本基金首次募集及其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1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1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本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公告於 經理公司網站 者 ( 網址為 本基金前一月份結束前第七個營業日所持有之投資比重合計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四十 (40%)( 含 ) 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因例假日停止交易之日期 2.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項 1.(1) 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項 1.(2) 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項 1. 之 (1) 及 (2) 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3.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4. 前述 ( 一 ) 之 2. 應公告事項 (3) 及 (4) 所稱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5. 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方式向受益人通知者, 受益人之地址 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各原所載之地址 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視為已依法送達 6. 其他應揭露之訊息及取得方法 : (1)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於營業時間內, 應依本基金受益人請求閱覽或索取下列資料 :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資產合併計算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33

40 ( 三 ) 指數型基金及股票指數型基金應再記載事項 本基金係 股票型 基金, 非指數型基金及股票指數型基金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 一 ) 投資情形 : (1)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率 : (2)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股票之名稱 股數 每股市價 投 資金額及比率 :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34

41 (3)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債券之名稱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 無 (4) 基金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應列示該受益憑證名稱 經理公司 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費率 保管費費率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值 投資受益權單位數 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 無 ( 二 ) 投資績效 : (1)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35

42 (2)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 無 本基金係 106 年 6 月 21 日成立, 未滿一年故尚無資料 (3)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 無 本基金係 106 年 6 月 21 日成立, 未滿一年故尚無資料 (4)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 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 無 本基金係 106 年 6 月 21 日成立, 未滿六個月故尚無資料 (5)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表現與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 (%):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36

43 本基金係股票型基金, 故不適用 ( 三 )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即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計算 無 本基金係 106 年 6 月 21 日成立, 未滿一年故尚無資料 ( 四 ) 最近年度及本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 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資料 ( 未經查核 ) 基準幣 :TWD 民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項目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 千元 ) 手續費金額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證券商名稱股票債券其他合計 ( 千元 ) 單位數比例時間 ( 千個 ) (%) 0 0 無無 最近 0 0 無無 0 0 無無 年度 0 0 無無 0 0 無無 當年度日盛證券 1,011,407 1,011,407 1,011 無無 截至刊凱基證券 900, ,066 1,080 無無 印日前元大證券 462, , ,000 0 一季止玉山證券 270, , 無無 國泰證券 266, , 無無 ( 五 )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 本基金無信用評等機構 ( 六 )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37

44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基金存續期間 基金名稱 :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CAPITAL GLOBAL PREFERRED STOCK INCOME FUND)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保管機構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存續期間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基金簡介 ( 一 )~( 四 ) 項之說明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一 ) 受益憑證之發行 1.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下列各類型發行, 即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N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N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N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N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N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及 N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2.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各類型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新臺幣第一位 美元第二位或人民幣第二位 4.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5.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6.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7.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8.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9.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38

45 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之登錄專戶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7)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10.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 二 ) 受益憑證之簽證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十四 ) 銷售價格 壹 一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 及 壹 七 申購受益憑證 之內容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一 ) 基金之成立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五 ) 成立條件 之內容 ( 二 ) 基金之不成立 1. 當本基金未達上述 ( 一 ) 之成立條件時, 本基金即不成立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之計算方式及位數, 依基金保管機構計價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本基金係開放式基金, 並無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七 基金之資產 ( 一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玉山銀行受託保管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所選定幣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規定辦理 ( 二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 三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 四 )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39

46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僅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5.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6.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7.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8.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 五 )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 六 )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一 )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市場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 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2. 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而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期貨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3.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4.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5.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6.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含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7.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含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8.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9.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 1. 至第 5. 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三 ) 除前述 ( 一 ) 及 ( 二 ) 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 四 )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收益分配 ( 僅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40

47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之內容 十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 )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三 )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四 )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 五 )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 六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 七 )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如申購方式係採電子交易或經申購人以書面同意者, 得採電子郵件傳送方式提供予申購人或由申購人自行下載取得,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 八 )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本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 2. 至 4. 應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4. 買回費用 5. 配合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 九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 十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 十一 )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 十二 )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41

48 為追償 ( 十三 )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 ( 含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 十四 )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 十五 )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十六 )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 十七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 十八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 十九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資產合併計算 ( 二十 )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 二十一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 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投資人所申購或買回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為之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十四 ) 銷售價格 壹 一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 壹 七 申購受益憑證 壹 一 ( 十七 ) 買回開始日 壹 一 ( 十九 ) 買回價格 及 壹 八 買回受益憑證 之內容 2.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十八 ) 買回費用 壹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貳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之內容 3. 本基金基準貨幣及匯率換算風險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二 ) 基準受益權單位 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壹 五 ( 四 )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之內容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幣別與面額, 以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二 ) 基準受益權單位 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壹 一 ( 三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之內容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 ( 含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 含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基金保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42

49 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 ( 含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外,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七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八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 九 )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依信託契約應分配予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5)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十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 十一 )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43

50 ( 十二 )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 十三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十四 )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 十五 )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 十六 )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十七 )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十二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 壹 一 ( 九 )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及 壹 四 ( 五 ) 基金運用之限制 之內容 十三 收益分配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二十五 ) 是否分配收益 壹 六 收益分配 之內容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十七 ) 買回開始日 壹 一 ( 十八 ) 買回費用 壹 一 ( 十九 ) 買回價格 及 壹 八 買回受益憑證 之內容 十五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一 ) 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1.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5) 以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別基準貨幣之淨資產價值為基礎, 加計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申贖金額並按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之匯率換算款項為基準貨幣,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總資產價值 (6) 計算各類別受益權單位以基準貨幣呈現之資產佔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總資產價值之比例 (7) 就計算日適用各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及費用, 依前述 (2) 之比例計算分別加減之 (8) 加減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別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加總後得出本基金整體淨資產價值 (9) 前述 (1) 至 (4) 各類別淨資產價值按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之匯率換算後, 得出以各自計價貨幣呈現之各類別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2. 本基金包含不同計價貨幣之受益權單位, 每日基金資產價值計算及各不同計價貨幣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均以基準貨幣及各計價貨幣轉換進行, 存在匯率換算風險 3.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4.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投信投顧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44

51 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 請詳附錄五 )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5. 本基金投資於國外之資產者, 其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股票及存託憑證 : 以計算日當日於臺北時間中午十二時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 取得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債券 : 大陸地區交易之債券以計算日於臺北時間中午十二時前依序由萬得資訊 (Wind) 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提供, 依序以可取得之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之中價 買價 成交價或最近收盤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非大陸地區交易之債券以計算日當日於臺北時間中午十二時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 Reuters) 提供, 依序以可取得之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之中價 買價 成交價或最近收盤價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如無法取得上述價格, 將依序以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提供之價格替代之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於臺北時間中午十二時前依序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取得各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於臺北時間上午十時前依序以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各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之最近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4) 證券相關商品 :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於臺北時間中午十二時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取得最近收盤價或結算價為準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計算日於臺北時間中午十二時前取得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5) 遠期外匯合約 : 以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下午四點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結算匯率為準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前一營業日路透社 (Reuters) 提供之結算匯率時, 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結算匯率為準 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若計算日無法取得前述下午四點之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結算匯率取代之 6. 前述 5. 國外資產之計算標準, 如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或相關法令修正者, 從其規定 7. 本基金國外資產轉換成新臺幣匯率之時點與資訊來源如下 : (10) 本基金國外資產之匯兌轉換, 含每日本基金資產價值計算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先按計算日臺北時間中午十二點前, 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之計算日前一營業日臺北時間下午四點各外幣對美元之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元,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臺北時間下午四點臺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所示美元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11) 若無法取得前述 (1) 所述下午四點各外幣對美元之匯率時, 則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 所示之最近匯率為準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45

52 (12) 若前述 (1) 所述臺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交易方式變更為全天候交易而無美元對新臺幣收盤匯率時, 則依計算日臺北時間中午十二點前, 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之計算日前一營業日, 臺北時間下午四點美元對新臺幣之匯率為準 (13) 若前述 (3) 所述計算日無外匯匯率時, 以最近營業日之外匯收盤價格為準 ( 二 )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1.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除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至新臺幣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二位 美元計價幣別及人民幣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四位 2. 本基金因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第七項為清算分配或因終止信託契約而結算本基金專戶餘額之需求者, 不受前述 1.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二位或第四位之限制 3.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4.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銷售價格 十六 經理公司之更換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4.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 二 )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4.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5.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6.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46

53 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1.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2.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4.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5.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6.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7.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8.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二 )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 三 )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 四 )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十九 基金之清算 ( 一 )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 二 )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 四 )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 五 )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1. 了結現務 ; 2. 處分資產 ;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4. 分派剩餘財產 ; 5. 其他清算事項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47

54 ( 六 )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 七 )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 八 )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並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 ( 九 )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二十 受益人名簿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以書面或系統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 二 ) 前述 ( 一 ) 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二十一 受益人會議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九 ( 四 ) 受益人會議有關事宜 之內容 二十二 通知及公告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之內容 二十三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 ( 一 )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 二 ) 信託契約之修正事項, 除法律或金管會之命令另有規定或受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 自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據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48

55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事業簡介 ( 一 ) 金管會核准日期 民國 84 年 10 月 16 日取得金管會審查核准 民國 90 年 1 月 20 日取得金管會審查核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取得金管會審查核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 二 )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日期 : 一 六年九月三十日 年月 每股 面額 核定股本 實收股本 股數金額股數金額 股本來源 90/9~ 99/10 十元 49,502,256 股 新臺幣四億九千五百零二萬二千五百六十元 49,502,256 股 八十九年盈餘轉增新臺幣四億九千資新臺幣六千五百五百零二萬二千九十五萬九千四百五百六十元六十元 99/11~ 迄今 十元 300,000,000 股新臺幣三十億元 165,337,535 股 九十八年盈餘轉增新臺幣十六億五資新臺幣十一億五千三百三十七萬千八百三十五萬二五千三百五十元千七百九十元 ( 三 ) 營業項目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4. 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 四 ) 沿革 : 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或更換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 1. 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 : (1) 101 年 3 月 13 日經理公司募集成立海外債券型基金 群益亞洲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2) 101 年 6 月 6 日經理公司募集成立國內指數型基金 群益台股指數基金 (3) 101 年 9 月 11 日經理公司募集成立海外債券型基金 群益全球新興收益債券基金 (4) 102 年 12 月 25 日經理公司募集成立海外股票型基金 群益關鍵亮點傘型基金 (5) 103 年 3 月 26 日經理公司募集成立海外股票型基金 群益中國新機會基金 (6) 103 年 6 月 25 日經理公司募集成立海外股票型基金 群益工業國入息基金 (7) 103 年 10 月 30 日經理公司募集成立貨幣市場型基金 群益人民幣貨幣市場基金 (8) 103 年 10 月 30 日經理公司募集成立海外債券型基金 群益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9) 104 年 1 月 21 日經理公司募集成立海外組合型基金 群益環球金綻雙喜基金 (10) 104 年 6 月 2 日經理公司募集成立海外平衡型基金 群益中國金采平衡基金 (11) 104 年 11 月 12 日經理公司募集成立海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群益深証中小板基金 (12) 105 年 3 月 22 日經理公司募集成立海外股票型基金 群益大印度基金 (13) 105 年 5 月 31 日經理公司募集成立不動產證券化型基金 群益全球地產入息基金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49

56 (14) 105 年 9 月 12 日經理公司募集成立海外平衡型基金 群益金選報酬平衡基金 (15) 106 年 1 月 9 日經理公司募集成立海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群益那斯達克生技基金 (16) 106 年 3 月 23 日經理公司募集成立國內指數型股票基金 群益臺灣加權指數 ETF 傘型基金 (17) 106 年 6 月 21 日經理公司募集成立海外股票基金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2. 最近五年度分公司及子公司設立 : 無 3. 最近五年度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 : (1) 更換部份 :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暨 5% 大股東歷年轉讓明細 日期 : 一 六年九月三十日 變更日期 身份 原姓名 新任姓名 理 由 100/10/27 董事 張志明 林亞函 宏昇建設 ( 股 ) 改派代表人 100/11/01 董事 狄亞茲 賈斯頓 德國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改派法人代表人 101/03/01 董事 林亞函 吳川熺 宏昇建設 ( 股 ) 公司改派法人代表人 101/12/13 董事 吳川熺 胡景修 宏昇建設 ( 股 ) 公司改派法人代表人 102/05/07 董事 朱金龍 鍾德源 董監改選 ( 光陽工業 ( 股 ) 公司 ) 102/05/07 監察人 張松雲 蘇協成 董監改選 ( 中倫開發 ( 股 ) 公司 ) 105/06/28 董事 無 漢寶實業 ( 股 ) 公司董監改選 105/06/28 董事 無 文中開發 ( 股 ) 公司董監改選 105/06/28 董事 無 吉順投資有限公司董監改選 105/06/28 監察人 蘇協成 富泰建設 ( 股 ) 公司董監改選 (2) 股權移轉部份 : 1.99/09/06 主要股東葉琦, 處分其持有經理公司股份計 4,500,000 股 2.99/09/08 主要股東葉志勇, 處分其持有經理公司股份計 1,200,000 股 3.103/12/19 漢寶實業 ( 股 ) 有限公司受轉讓計 6,012,000 股, 新增成為本公司持股 5% 以上之大股東 4. 最近五年度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 (1) 103 年榮獲十七屆傑出基金金鑽獎, 店頭市場基金獲選為 上櫃股票型三年期股基金獎 上櫃股票型五年期股基金獎 上櫃股票型十年期股基金獎 ; 多重資產組合基金獲選為 跨國投資組合平衡型三年期基金獎 跨國投資組合平衡型五年期基金獎 (2) 103 年榮獲櫃買中心第二屆金桂獎, 群益投信獲選為 投信公司金桂獎基金投資第一名 (3) 104 年榮獲十八屆傑出基金金鑽獎, 店頭市場基金獲選為 上櫃股票型三年期股基金獎 上櫃股票型五年期股基金獎 上櫃股票型十年期股基金獎 ; 多重資產組合基金獲選為 跨國投資組合平衡型三年期基金獎 跨國投資組合平衡型五年期基金獎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50

57 二 事業組織 (4) 105 年榮獲十九屆傑出基金金鑽獎, 店頭市場基金獲選為 上櫃股票型三年期股基金獎 上櫃股票型五年期股基金獎 上櫃股票型十年期股基金獎 (5) 106 年榮獲二十屆傑出基金金鑽獎, 店頭市場基金獲選為 上櫃股票型三年期股基金獎 上櫃股票型五年期股基金獎 上櫃股票型十年期股基金獎 (6) 106 年群益投信榮獲財資雜誌台灣區最佳基金公司獎 (7) 106 年群益投信榮獲指標雜誌基金獎 台灣中小型股同級最佳 ; 店頭市場基金獲選指標雜誌基金獎 台灣中小型股基金獎 (8) 106 年榮獲理柏台灣基金獎, 印巴雙星基金榮獲 三年期環球新興市場股票 ( 一 ) 股權分散情形 1. 股東結構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股東包括德國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 光陽工業 ( 股 ) 公司 吉順投資有限公司 中倫開發 ( 股 ) 公司 文倫開發 ( 股 ) 公司 漢寶實業 ( 股 ) 公司 股東結構本國法人本國人外國人 數量上市公司其他法人自然人機構個人 日期 : 一 六年九月三十日 合計 人數 持有股數 ( 千股 ) 0 112,412 12,971 39, , ,337 持股比例 % 7.84% 24.04% 0.13% 100% 2. 主要股東名單 經理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拾陸億伍仟參佰參拾柒萬伍仟參佰伍拾元整, 持股 5% 以上之股東組成如下 : 日期 : 一 六年九月三十日 主要股東名稱持有股數 ( 股 ) 持股比例 德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754, % 中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9,727, %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5,901, % 吉順投資有限公司 15,901, % 文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189, % 漢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018, % ( 二 ) 組織系統 1. 組織結構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51

58 2. 經理公司員工總人數 : 截至日期 :106 年 9 月 30 日止共 164 人 3. 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 部 門 部門職掌 ( 一 ) 投研部 1. 國內 / 外產業市場研究分析 2. 投資決策 3. 負責投資信託基金及受託款項之投資運用等事宜 4. 有關投資技術之研究開發工作 1. 投資決策 2. 全權委託業務招攬之協辦 ( 二 ) 資產管理部 3. 委任人查詢投資決策相關資料 4. 該部門相關業務營業紛爭之處理 5. 全權委託契約變更或終止 6. 全權委託違約處理 1. 基金產品開發及規劃 2. 海外投資顧問合作及相關產品管理 ( 三 ) 國際部 3. 海外基金及資產管理 4. 海外市場及產業研究 5. 投資商品專案研究 1. 指數型商品之應用與風險控管 ( 四 )ETF 及指數投資部 2. 資產配置策略之開發與應用 3. 數量方法於投資組合管理之應用 4. 衍生性商品之研究與投資操作事宜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52

59 ( 五 ) 固定收益部 ( 六 ) 新金融商品部 ( 七 ) 交易部 ( 八 ) 投資理財部 ( 九 ) 行銷服務部 ( 十 ) 企劃部 ( 十一 ) 數位金融部 ( 十二 ) 財務會計部 1. 總體經濟研究分析 2. 國內 / 外金融市場研究分析 3. 投資決策 4. 固定收益工具之分析及投資 5. 外匯工具之分析及投資 6. 信用風險評估與控管 1. 新金融商品之應用與風險控管 2. 資產間價格風險評估與控管 3. 資產配置策略之開發與應用 4. 數量方法於投資組合管理之應用 5. 產品規劃 1. 風險控管 2. 投資交易執行及分配 3. 交易往來券商之評估 4. 資金調度作業 1. 業務招攬與營業促銷活動 2. 全權委託投資之受理申請 簽約與帳戶開立 3. 該部門相關業務營業紛爭之處理 4. 客戶服務品質之規劃 5. 制定公司業務政策與方針 1. 行銷通路開發及促銷方案擬訂 2. 行銷通路協調溝通及服務 3. 電子交易業務之推廣及行銷 4. 公司整體行銷策略執行 5. 客戶諮詢與申訴服務 6. 客戶服務及品質維護之規劃 1. 公司對外公關業務之策劃與執行 2. 公司暨產品企劃之執行 3. 基金市場之研究與行銷 4. 退休基金平台之規劃與執行 5. 公司整體業務支援 1. 廣告及行銷活動之規劃與執行 2. 電子交易平台之規劃 3. 電子交易業務之推廣及行銷 4. 公司整體業務支援 1. 公司財務規劃 預算與管理 2. 公司資金收支控制與收益分析 3. 稅務與相關事宜 4. 各基金及全權委託業務每日對帳 交割與帳務處理 5. 各基金及全權委託業務每月 季 年報之製作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53

60 6. 各基金及全權委託業務不定期資料之統計與提供 7. 委任人查詢委託資產交易記錄及資產現況 8. 營業保證金相關事宜 9. 協辦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會計事宜 1. 資訊系統規劃 設計及維護 2. 電腦週邊軟硬體設備之管理與維護 ( 十三 ) 資訊部 3. 資料庫的安全 / 防毒 / 備份 / 復原計劃及執行 4.User ID 及系統和設備安全使用權限設定執行 5. 電腦資訊業務之採購評估 1. 受益憑證之製作及發行 ( 十四 ) 基金事務部 2. 基金受益人 受益憑證檔案維護及管理 3. 股務事務處理管理 1. 執行年度計畫例行性查核 2. 主管機關 政府基金 檢查單位之業務查核或專案查核 3. 前一年度內控制度自行檢查作業彙整 4. 協助各單位建置改善方案及杜絕機制 ( 十五 ) 稽核室 5. 同業違規處分案例研討提醒 6. 客戶糾紛或營業紛爭協辦及專案處理 7. 跨部門作業諮商 8. 公 私募基金申請案及新種業務申請送件審核 1. 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 諮詢 協調與溝通系統 2. 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 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3. 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 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 ( 十六 ) 法令遵循室情形 4. 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5. 內部控制制度編修 6. 公 私募基金申請案及新種業務申請送件與彙整 1. 訂立投資作業之主要風險指標, 並執行後續監控 2. 依據各投資商品屬性 法令限制與內控制度, 設計風險管理資訊系 ( 十七 ) 風險管理室統 3. 建構投資交易系統風險控管及停損 預警機制, 建置有效防範措施 4. 投資作業之風險報告審核及彙總, 定期向管理階層報告 1. 人力及制度規劃 2. 人員招募 遴選 任用與調遷 3. 薪資與福利 ( 十八 ) 人力資源室 4. 績效訂定與追蹤管理 5. 員工訓練與培育 6. 員工諮詢 ( 十九 ) 管理部 1. 庶務 事務工作之推行與運行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54

61 2. 辦公設備 用具 文具之採購及公司財產管理 3. 公文書收發及檔案管理 4. 公務車輛調度與管理 5. 協辦職工福利及文康活動事宜 ( 三 ) 經理公司之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日期 : 一 六年九月三十日 持有本公司比率 目前兼 職稱 姓名 就任日期 任其他主要經 ( 學 ) 歷 ( 股數 ) 公司職務 總經理 逢甲大學統計系學士陳明輝 105/08/11 59, % 群益投信投資理財部資深副總 --- 投資處 / 新金融商品部政治大學國際貿易所碩士 / 固定收益部李宏正 106/04/05 0 0% 保德信投信投資管理部協理資深副總 --- 投研部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陳煌仁 102/11/01 0 0% 專業協理群益投信投研部基金經理 --- 資產管理部台灣科技大學財務金融所碩士謝志英 101/01/01 0 0% 專業協理群益投信資產管理部投資經理 --- 國際部台灣大學財務金融所碩士洪玉婷 104/07/01 0 0% 專業協理群益投信國際部基金經理 --- ETF 及指數投資部中山大學財務管理所碩士張菁惠 106/03/20 0 0% 專業協理群益投信 ETF 及指數投資部基金經理 --- 交易部淡江大學中國大陸所經貿組碩士賴文哲 96/04/10 0 0% 專業協理建華投信交易執行部副理 --- 業務處 / 行銷服務部 / 台北大學國際財務金融所碩士 數位金融部 / 企劃部林慧玟 93/07/19 0 0% --- 聯邦投信行銷企劃部協理執行副總 投資理財部淡江大學企管系學士張仙佩 106/01/01 53, % 專業副總群益投信投資理財部經理 --- 行政管理處 / 台北大學國際財務金融所碩士 財務會計部 / 管理部蘇瑩娟 95/03/15 0 0% --- 聯邦投信投資研究部經理副總 風險管理室銘傳大學管理學院金融所碩士張士杰 102/07/02 0 0% 專業副總群益投信稽核室稽核協理 --- 法令遵循室台灣科技大學財務金融所碩士王品姍 98/01/01 0 0% 法遵經理玉山投信稽核處主管 --- 稽核室淡江大學國際貿易系學士詹秀梅 102/07/02 0 0% 稽核經理華頓投信稽核室副理 --- 基金事務部 楊筑穗 102/07/06 0 0% 台北商業技術學院商學所碩士 ---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55

62 專業協理台中分公司經理人高雄分公司經理人 復華投信基金事務部經理 彭小芬 94/12/28 0 中興大學管研所碩士 0% 美商花旗銀行理財專員 薛鴻彬 102/03/26 0 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財務金融所碩士 0% 群益投信高雄分公司行銷服務部業務經理 ( 四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職稱姓名選任日期任期 日期 : 一 六年九月三十日 持有本公司股份 持有股數仟股 / 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選任時 現在 董事長賴政昇 105/06/28 3 年 % % 政治大學國際貿易所碩士匯豐中華投信執行副總經理 福瑞興業 ( 股 ) 公司之法人股東代表 董事 里森屈特 105/06/28 3 年 39, % 39, % 德國商業銀行私人商務部營運長 德國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之法人股東代表 董事賈斯頓 105/06/28 3 年 39, % 39, % 英國劍橋大學數學系學士德國商業銀行亞洲市場法人部主管 德國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之法人股東代表 董事鍾德源 105/06/28 3 年 15, % 15, % 台北大學財經法學系學士光陽工業企管室股長 光陽工業 ( 股 ) 公司之法人股東代表 董事 漢寶實業 ( 股 ) 公司 105/06/28 3 年 9, % 9, % - - 董事 文中開發 ( 股 ) 公司 105/06/28 3 年 5, % 5, % - - 董事 吉順投資有限公司 105/06/28 3 年 15, % 15, % - - 監察人 富泰建設 ( 股 ) 公司 105/06/28 3 年 6, % 6, % - -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係指與經理公司有下列利害關係之公司 : ( 一 ) 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 二 )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所稱 綜合持股, 指事業對經理公司之持股加計事業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及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經理公司之持股總數 ( 三 ) 上述 ( 二 ) 之人員或經理公司之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 四 ) 前開所指董事 監察人, 包括法人董事 監察人及其指派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代表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56

63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與其關係人資料 日期 : 一 六年九月三十日 公司名稱 關係說明 台灣京濱化油器 ( 股 ) 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 財資企業 ( 股 ) 公司 本公司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祥正車業 ( 股 ) 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 川陽車業 ( 股 ) 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 中隆科技 ( 股 ) 公司 本公司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 億峰車業 ( 股 ) 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 陞陽車業 ( 股 ) 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 宏偉建設 ( 股 ) 公司 本公司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監察人 東洋建蒼電機 ( 股 ) 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 富泰建設 ( 股 ) 公司 本公司法人監察人 泰盛投資 ( 股 ) 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震輝實業 ( 股 ) 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漢寶實業 ( 股 ) 公司 本公司 1. 法人董事 2. 持股 5% 以上之股東 銀豐實業 ( 股 ) 公司 本公司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勝祥實業 ( 股 ) 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德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 ( 股 ) 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吸引力生活事業 ( 股 ) 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監察人 鈞慶車業 ( 股 ) 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 光盛車業 ( 股 ) 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 德業實業 ( 股 ) 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之代表人 合陽車業 ( 股 ) 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 連盛車業 ( 股 ) 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 鋐展車業 ( 股 ) 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 高盛車業 ( 股 ) 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 光群車業 ( 股 ) 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及監察人 鑫暘車業 ( 股 ) 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 福瑞興業 ( 股 ) 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 光鑫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 光大聯合重車 ( 股 ) 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 長陽開發科技 ( 股 ) 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 泰賀投資 ( 股 ) 公司 本公司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光聯輕電 ( 股 ) 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及監察人 光澤科技 ( 股 ) 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及監察人 泰翔投資 ( 股 ) 公司 本公司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57

64 光捷 ( 股 ) 公司沛恩數位 ( 股 ) 公司宏泰物業通路 ( 股 ) 公司尚揚創業投資 ( 股 ) 公司光星實業 ( 股 ) 公司光陽工業 ( 股 ) 公司長興材料工業 ( 股 ) 公司光達貿易 ( 股 ) 公司台崎重車 ( 股 ) 公司長鑫資產管理 ( 股 ) 公司嘉進車業 ( 股 ) 公司吉順投資有限公司開發工業 ( 股 ) 公司聯邦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泰民建設開發 ( 股 ) 公司華洋企業 ( 股 ) 公司文中開發 ( 股 ) 公司文倫開發 ( 股 ) 公司德國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中倫開發 ( 股 ) 公司銓峰車業 ( 股 ) 公司南山人壽 ( 股 ) 公司宏泰建設 ( 股 ) 公司助群營造 ( 股 ) 公司台灣金庫 ( 股 ) 公司宏盛建設 ( 股 ) 公司 COMDIRECT BANK AG mbank SA 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及監察人本公司法人董事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監察人本公司法人董事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及監察人本公司 1. 法人董事 2. 持股 5% 以上之股東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及監察人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本公司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本公司 1. 法人董事 2. 持股 5% 以上之股東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本公司持股 5% 以上之股東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本公司法人董事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董事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本公司法人董事本公司持股 5% 以上之股東本公司 1. 法人董事 2. 持股 5% 以上之股東本公司持股 5% 以上之股東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本公司基金經理之配偶擔任該公司之協理本公司法人董事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監察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擔任該公司監察人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法人董事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董事本公司法人董事擔任該公司 1. 法人董事 2. 持股 10% 以上之股東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58

65 四 營運概況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59

66 群益全球特別股收益基金 : 第一次修約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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