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 擔之相關費用 本基金最近 12 個月內配息組成相關資料已揭露於路博邁投信網站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2. 本基金之主要投資風險包括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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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二. 基金種類 : 多重資產型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一 基金簡介 /( 九 )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基金五. 投資地區 : 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六. 計價幣別 : 新臺幣 美元 人民幣 澳幣 南非幣 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其中 : ( 一 ) 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 二 ) 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貳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其中 : ( 一 ) 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二 ) 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九. 保本型基金之保證機構 : 無十. 經理公司名稱 : 路博邁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注意事項 1.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收益債券,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本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投資人於申購時應謹慎考量 本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 /R/B A-005/B40

2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 擔之相關費用 本基金最近 12 個月內配息組成相關資料已揭露於路博邁投信網站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2. 本基金之主要投資風險包括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 利率變動之風險 流動性風險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及政治 經濟風險 另本基金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最高可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該債券屬私募性質, 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 因財務資訊揭露不完整而無法定期評估公司償債能力及營運之信用風險, 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投資人投資於本基金時, 宜斟酌個人風險承擔之能力及資金可運用期間, 留意相關風險 3. 本基金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部份可能涉有重複收取經理費 4. 投資人因不同時間進場, 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 過去的績效亦不代表未來績效之保證 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 且過去配息率也不代表未來配息率, 亦不保證配息股份每單位配息的穩定性或一定配息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實際基金淨值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 5. 有關應負擔之費用已揭露於本公開說明書中, 投資人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中查詢 6. 匯率變動風險 : 本基金包含新臺幣 人民幣 美元 澳幣 南非幣計價級別, 如投資人以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申購本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 如以外幣計價之貨幣申購或買回時, 其匯率波動可能影響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投資績效, 投資人應注意因其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時, 投資人須承擔買賣價差, 該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人民幣目前無法自由兌換, 且受到外匯管制及限制 此外, 人民幣為管制性貨幣, 其流動性有限, 且除受市場變動之影響外, 人民幣可能受大陸地區法令 政策之變更, 進而影響人民幣資金市場之供需, 致其匯率波動幅度較大, 相關的換匯作業可能產生較高的結匯成本 7. 本基金得為避險目的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 ( 即信用違約交換 (CDS) 及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CDS Index, 如 CDX 系列指數與 Itraxx 系列指數等 ), 另亦得為增加投資效率目的承作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CDS Index, 如 CDX 系列指數與 Itraxx 系列指數等 ) 交易, 雖然可利用承作信用相關商品以達避險或增加投資報酬, 惟從事此等交易可能存在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流動性風險及市場風險, 且縱使為避險操作亦無法完全規避違約造成無法還本的損失以及必須承擔屆時賣方無法履約的風險, 請投資人留意 ( 本基金暫不從事為增加投資效率目的承作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CDS Index, 如 CDX 系列指數與 Itraxx 系列指數等 ) 交易 ) 8. 投資遞延手續費 N 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其手續費之收取將於買回時支付, 且該費用將依持有期間而有所不同, 其餘費用之計收與前收手 /R/B A-005/B40

3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3 續費類型完全相同, 亦不加計分銷費用, 請詳閱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九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9. 有關本基金運用之限制及投資風險揭露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第 44 頁至第 47 頁及第 50 頁至第 63 頁 10.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獲利,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11. 本基金不允許投資人進行擇時交易行為, 且保留基金拒絕接受來自有擇時交易之虞投資人新增申購之交易指示等事項 12. 本公開說明書所載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並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投資人須自負盈虧 投資人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訴, 投資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 得向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 , 網址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14. 基金買賣係以投資人之判斷為之, 投資人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 且最大可能損失達原始金額 15. 本基金僅接受美國法令定義下之非美國居民之申購 ( 包括 1933 年證券法 (Securities Act of 1933) 規則 S 美國國內稅收法及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規則及指引 ) 16.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網址 : 1) 路博邁投信網站 : 2) 公開資訊觀測站 : 刊印日期 : 中華民國 ( 以下同 )107 年 11 月 20 日 /R/B A-005/B40

4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4 經理公司 : 路博邁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網址 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 5 段 68 號 20 樓 電話 發言人 職稱 陳正芳 總經理 聯絡電話 NBTWClientService@nb.com 基金保管機構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網址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3 段 115 號及 117 號 電話 (02) 受託管理機構 : [ 海外投資管理業務 ] 名稱 地址 網址 Neuberger Berman Investment Advisers LLC 1290 Avenue of the Americas, 26th Floor, New York, NY 0104 USA 電話 [ 外匯兌換交易及匯率避險管理業務 ] 名稱 地址 網址 電話 國外投資顧問 :( 無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名稱 地址 網址 台北聯絡地 址 台北聯絡 電話 保證機構 :( 無 ) Neuberger Berman Europe Limited Lansdowne House 57 Berkeley Square London W1J 6ER England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207 號 19 樓 /R/B A-005/B40

5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5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及基金後台帳務處理機構名稱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207 號 19 樓網址 電話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 謝勝安事務所 Ernst & Young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9 樓網址 電話 本基金信用評等機構 ( 無 ) 公開說明書分送計畫 : 陳列處所 : 本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索取方法 : 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內前往陳列處所或至下列網址查詢下載 : 本公司網站 或公開資訊觀測站 分送方式 : 向本公司索取者, 本公司將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 送投資人 /R/B A-005/B40

6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6 目錄 基金概況... 8 一 基金簡介...8 二 基金性質 三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其他機構之職責 四 基金投資 五 投資風險揭露 六 收益分配 七 申購受益憑證 八 買回受益憑證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七 基金之資產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十三 收益分配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R/B A-005/B40

7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7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十六 經理公司之更換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十九 基金之清算 二十 受益人名簿 二十一 受益人會議 二十二 通知及公告 二十三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經理公司概況 一 公司簡介 二 公司組織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四 營運情形 五 受處罰之情形 六 訴訟或非訟事件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 特別記載事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聲明書 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經理公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附錄一 經理公司 106 年財務報告 附錄二 本基金投資地區( 國 ) 經濟環境及市場簡要說明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附錄四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附錄五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R/B A-005/B40

8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8 基金概況 一 基金簡介 ( 一 ) 發行總面額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其中 : 1. 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2. 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 二 ) 基準受益權單位 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1.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基準受益權單位類別,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2.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 (1) 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2) 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3. 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1:1 美元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1:30.67 人民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1:4.45 澳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1:22.04 南非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1:2.14 附註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2) 美元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美元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面額按本基金募集開始日前一營業日依臺北外滙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所取得新臺幣與美元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 3) 美元以外之其他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該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面額按本基金募集開始日前一營業日依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示該幣別與美元之收盤匯率換算為美元, 再依臺北外滙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所取得美元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4) 本基金募集開始日前一營業日為 107 年 10 月 2 日, 當日美元與新臺幣之收盤兌換匯率為 30.67; 人民幣與新臺幣之收盤兌換匯率

9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9 為 4.45; 澳幣與新臺幣之收盤兌換匯率為 22.04; 南非幣與新臺幣 之收盤兌換匯率為 2.14 ( 三 ) 各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面額 1. 每一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2. 每一美元計價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 3. 每一人民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 4. 每一澳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澳幣壹拾元 ; 5. 每一南非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南非幣壹拾元 ( 四 ) 得否追加發行 本基金成立後, 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經理公司 得辦理追加募集 ( 五 ) 成立條件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下稱 信託契約 ) 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2.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 六 ) 預定發行日期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七 ) 存續期間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 滿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特別股 ) 承銷股票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及商品 ETF) 存託憑證 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政府公債 公司債( 含次順位公司債 ) 無擔保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承銷中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10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為 : (1)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特別股 ) 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 基金受益憑證(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包括商品 ETF ) (2)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次順位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及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 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4) 本基金可投資之國家或地區涵蓋全球, 包括在美洲 ( 美國 加拿大 巴西 墨西哥 委內瑞拉 哥倫比亞 祕魯 巴拿馬 烏拉圭 阿根廷 智利 薩爾瓦多 多明尼加 宏都拉斯 厄瓜多 波利維亞 牙買加 貝里斯 哥斯大黎加 瓜地馬拉 開曼群島 庫拉索 千里達及托貝哥 巴貝多 巴拉圭等 ) 歐洲( 歐盟 英國 法國 荷蘭 德國 盧森堡 愛爾蘭 義大利 瑞士 丹麥 西班牙 奧地利 瑞典 芬蘭 斯洛伐克 賽普勒斯 葡萄牙 斯洛維尼亞 挪威 希臘 比利時 捷克 波蘭 土耳其 俄羅斯 亞美尼亞 亞塞拜然 匈牙利 百慕達 根西 澤西島 烏克蘭 拉脫維亞 立陶宛 克羅埃西亞 保加利亞 塞爾維亞 喬治亞 白俄羅斯及羅馬尼亞等 ) 亞洲 ( 日本 南韓 新加坡 香港 馬來西亞 印尼 泰國 中國大陸地區 哈薩克 越南 巴基斯坦 斯里蘭卡 孟加拉 菲律賓 澳門 蒙古及印度等 ) 非洲與中東( 南非 埃及 安哥拉 突尼西亞 加蓬 迦納 象牙海岸 塞內加爾 奈及利亞 喀麥隆 納米比亞 肯亞 摩洛哥 莫三比克 坦尚尼亞 尚比亞 阿曼 以色列 沙烏地阿拉伯 卡達 約旦 巴林 衣索比亞 科威特 黎巴嫩 伊拉克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 ) 大洋洲( 澳洲 紐西蘭等 ) 等國家或地區 前述投資國家或地區之認定如下 : A. 有價證券於前述國家或地區掛牌或交易 ; 或 B. 有價證券之保證人或發行人為前述國家或地區, 或登記或註冊於前述國家或地區 ; 或 C. 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 該有價證券所承擔風險之國家 (country of risk) 或發行企業所在地國家 (country of domicile) 為前述國家或地區者 ( 九 )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經理公司應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一 ( 八 ) 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1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特別股及存託憑證 ) 債券( 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 基金受益憑證(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及商品 ETF)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之資產等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2.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家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3.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惟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含 ) 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 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升, 致使該債券不符合本款 高收益債券 定義時, 則該債券不計入前述 高收益債券 百分之三十之範圍 所謂 高收益債券 係指下列債券, 惟如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 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 該債券即非屬高收益債券 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 高收益債券 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1) 中央政府債券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 第 (1) 點以外之債券 : 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不在此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前述信用評等機構及其評定等級如下 :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Fitch, Inc.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信用評等等級 twbbb- BBB-(twn) BBB- Baa3 BBB- 4. 本基金所投資之債券, 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5.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2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2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2)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 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 致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 (3)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 ; (4)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者 ; (5)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 A.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6. 俟前款第 (2) (3) (4) 或(5) 目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1 款所訂投資比例限制 7.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8.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 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 (Proxyhedge) (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當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9.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票 股價指數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債券 債券指數 利率之期貨 選擇權 利率交換及 TBA (To Be Announced) 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 另經理公司亦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 但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均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所訂之相關規定 10. 經理公司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應遵守下列規定, 惟如有關法令另有規定或修正者, 從其規定 :

13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3 (1) 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 ( 即信用違約交換 (CDS) 及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CDS Index, 如 CDX 系列指數與 Itraxx 系列指數等 ) 交易 ), 得為避險之目的作為信用保護的買方 (2) 本基金得為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承作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CDS Index, 如 CDX 系列指數與 Itraxx 系列指數等 ) 交易 ( 本基金暫不從事於本項相關金融商品交易 ) (3) 與經理公司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交易對手, 除不得為經理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外, 如該交易係於店頭市場且未經第三方結算機構方式為之者, 並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之長期發行人信用評等等級 : A. 經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 ( 含 ) 以上者 ; 或 B. 經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 ( 含 ) 以上者 ; 或 C. 經 Fitch, Inc.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 ( 含 ) 以上者 : 或 D.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 ( 含 ) 以上者 ; 或 E. 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twn)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twn) 級 ( 含 ) 以上者 有關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控管措施及投資釋例 本基金目前僅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 ( 即信用違約交換 (CDS) 及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CDS Index, 如 CDX 系列指數與 Itraxx 系列指數等 ) 交易 ), 不從事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承作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CDS Index, 如 CDX 系列指數與 Itraxx 系列指數等 ) 交易 1. 茲就避險操作之目的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釋例說明如下 : A. 信用違約交換 (Credit Default Swap) 介紹信用違約交換 (Credit Default Swap 以下簡稱 CDS) 是一種信用衍生商品合約, 主要是提供信用風險 (Credit Risk) 的保護 CDS 的買方通常是持有債券投資部位或是抵押貸款的銀行, 藉由承作 CDS 無須出售標的資產即可規避信用風險 而賣方則多為大型投資銀行及保險公司, 在景氣好時賣出 CDS 賺取固定權利金收入 對 CDS 買方而言, 雖然規避了債券發行人的信用風險, 但另一方面卻要面對 CDS 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 CDS 的買方 (Protection Buyer) 在合約期間內 ( 通常為 1~5 年 ) 付出權利金 Premium 給賣方 (Protection Seller), 以換取賣方在合約定義之違約事件 (Credit Event)( 如公司破產 重整 償債違約等 ) 發生時的賠償, 若合約期間沒有發生上述的信用危機事件, 則買方損失合約權利金 Premium 而賣方則無須支付任何費用

14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4 若是 CDS 合約期間, 約定之標的 ( 債券或是貸款等 ) 發生了信用違約事件, 則 CDS 買方可以把信用風險完全轉移給賣方, 由賣方承接此違約的債券, 並支付買方 CDS 合約的名目金額, 即 CDS 買方將原持有標的債券之發行人信用風險藉由 CDS 合約, 移轉給賣方 而賣方則是賺取信用違約未發生時的權利金 B.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CDX Index itraxx Index) 介紹國際指數編製公司自 2004 年 6 月起推出第一檔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Credit Default Swap Index), 此指數即為將單一契約 CDS 之投資組合以算術平均加權方式編製成之指數, 並於每半年 ( 分別於 3 月及 9 月 ) 重新檢視採樣公司並推出新的指數序列 簡而言之, 即根據一籃子公司的 CDS 編製而成的指數, 若其中有一家公司發生信用違約事件時, 違約保護的賣方須按比例支付契約金額 現階段信用指數市場主要為 itraxx Indices, 並依據市場別分為兩大區塊, 分別涵蓋 (1) 北美及新興市場及 (2) 涵蓋歐洲及亞洲市場 itraxx Indices 可依照不同產業可再區分 C. 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之釋例 CDS(Credit Default Swap) 信用違約交換信用違約交換 (Credit Default Swap, 簡稱 CDS), 為一種可供信用提供者規避信用風險的契約, 為常見的信用衍生性商品, 如下圖交易主體包括違約風險保護買方 (protection buyer) 及違約風險保護賣方 (protection seller); 買方因持有風險敏感性資產 ( 如債券 ) 希望將此違約風險轉嫁予賣方, 故定期支付固定成本來獲得違約風險的保護, 相對的, 賣方雖固定獲得買方定期給付的收益外, 亦同時負有義務當違約事件發生時, 將給付買方因市場波動所造成的損失 C D S 基本架構如下圖所示 : CDS 釋例 : A 持有一張面額 100 萬元 5 年後到期的公司債, 為規避該公司債的信用風險, 因此與 B 承作一筆 5 年期 CDS 交易, 名目本金 100 萬元 A 每年支付 0.7% 費用予 B, 若無發生違約事件,A 將不會得到任何賠付金額 ; 反之, 當公司發生違約時, 若採現金結算, 須先計算債券剩餘價值, 假設為 20%, 則 B 需支付 80 萬予 A( 即 1,000,000 (1-20%)=800,000) 假設本基金擁有 100 萬美金 X 公司的公司債, 為了降低 X 公司違約造成無法還本的風險, 於是和券商承作 100 萬美金 X 公司 CDS 契約, 每年支付 保險費 給券商, 成為 CDS 交易中受到信用保護之買方 契約為期五年, 其間若 X 公司發生 違約事件 (credit event), 券商必須支付本基金的相關損失 若無違約事件發生, 券商則賺取固定保險費收入 換言之, 本基金是買方與受益人, 券商是賣方與保證人

15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5 假設 X 公司 2008 年受到全球金融海嘯影響, 其股價與債券價值持續大幅度下跌, 此時 CDS 則反向大幅上揚, 表示在避險的情緒影響下, 愈來愈多人想要買該公司的 CDS 以規避違約風險 若本基金投資組合中持有 100 萬美金 X 公司的公司債, 本基金為減少公司債違約造成無法還本所造成的損失, 故與甲券商 (seller) 承作 100 萬的 X 公司的 CDS, 並成為 CDS 交易中的受信用保護的買方 X 公司的 CDS 保險費計算原則是標的資產面額乘以報價基本點 (bps), X 公司的 CDS 於 2008 年 1 月 2 日報價為 70.3bps, 表示基金每年必須支付 0.703% 的費用給券商, 直至契約終止 如果發生信用違約事件, 則賣方必須償還 100 萬的本金予本基金, 本基金則交付違約債券 由於本基金承作金額為 100 萬美金, 故費用設算如下 : 每年費用支出 :100 萬美金 0.703%=7,030 美金 假設契約期間 X 公司並無發生違約之情事, 本基金支出 7,030 美金費用, 然而可保護本基金持有債券金額達到 100 萬美金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CDX Index 與 Itraxx Index)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為一信用衍生性商品, 可用來進行標的資產的信用風險的避險或做為建立一籃子信用資產部位之用 有別於信用違約交換 (CDS) 之處在於 CDS 屬於店頭交易的議價式契約, 而信用違約交換指數通常為標準化的信用有價證券, 因此擁有更好的流動性 透明度較高與較小的買賣價差, 所以用其來進行一籃子標的資產之信用風險避險時, 較分別購買各單一標的資產的 CDS 更有效率且成本可能會更便宜 目前市場有兩個較為主要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系列, 即 CDX 及 itraxx CDX 指數系列主要涵蓋標的範圍在北美及新興市場, 旗下又分為高收益 投資級與新興市場三個子類別 而 itraxx 系列則涵蓋歐洲與亞洲地區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兩者均屬於 Markit 集團所擁有 指數的編制係根據一籃子公司的 CDS 編製而成的指數, 若其中有一家公司發生信用違約事件時, 違約保護的賣方須按比例支付契約金額 當本基金遇亞洲債券市場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或是個別投資標的遭逢大幅調降信評可能時, 除了以降低整體投資部位因應此風險外, 因仍有持債最低為 60% 的限制, 因此可透過 CDX index 避險操作方式以保護資產下跌的風險 買賣信用違約交換指數就如同買賣一籃子的債券組合一般, 因此, 當投資人賣出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就等同把信用違約風險轉移給買入者 ; 反之, 若投資人買入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那麼就要承擔該信用指數未來可能發生的信用違約風險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每季會配息 ( 唯一例外的是新興市場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每半年配息一次 ), 主要是由避險的那一方 ( 賣出信用指數者 ) 來支付給賣出避險的那一方 ( 買信用指數者 )

16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6 CDX 釋例 : 9 月 20 日一檔面額 100 元, 固定配息 60 基點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發行 至 11 月 30 日風險息差為 90 基點, 指數面額價值為 元, 有一 A 投資者為避險需求, 決定於當天進行金額一千萬元的避險操作, 則 A 投資者在避險操作當時的資金流向如下 : 1) 承作時 : A 投資者 ( 避險者 ) 必須要預先支付預先之付款以反應風險息差的變動, 金額為 : 10,000,000 * ( )/100 =$133,000 元, 同時 A 投資者將收到應計至交易日的滋息 :71/360 * 10,000,000 * 0.60% =$11,833.3 元, 因此淨支付款為 $133,000( 付 )-$11,833.3( 收 ) = $121, 元 2) 結束避險時 : 3 月 13 日 A 投資者結束此避險部位, 當時風險息差上揚至 120 基點, 指數面額價值下跌至 元, 因此 A 投資者可以收到 $238, 元 即 --- 指數面額下降所反映的資金流入金額 10,000,000* ( ) /100=256,000 (a) A 投資者需之付累積至當日之應計利息金額 104/360 * 10,000,000 * 0.60% =13,833.3 (b) (a)-(b)= $238, 元 2. 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之控管措施信用保護的買方固然可利用信用違約交換商品來避險, 移轉其風險給賣方, 但亦須承擔屆時賣方無法履約的風險 (counterpartyrisk) 因此買方對於交易對手風險須有正式及獨立控管程序 針對運用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之控管措施如下 : - 交易對象的選擇為避免風險集中, 本基金不得與經理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並僅得為信用保護的買方 交易對手應符合本基金信託契約所訂之信用評等等級 且交易對手需符合本集團核准交易商名單 - 交易成立後之監控交易開始後亦會持續監控信用保護賣方 ( 即交易對手 ) 之履約能力, 無法履約的契約也應定新合約作為保護, 以期將相關風險降至最低

17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7 ( 十 )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1. 投資策略本基金為多重資產型基金, 透過投資於股票 債券 ( 包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 基金受益憑證/ETF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等方式, 參與各金融市場投資機會 增進收益來源 藉由投資標的之長期資本成長及收益, 並主動控制下檔風險, 以達成獲取總報酬之目標 本基金投資採用下列投資策略 : (1) 多重資產配置策略 : 本基金資產配置中, 單一資產投資比重上限為百分之七十 ( 70%), 依據中期投資觀點 資產的預期收益 預期報酬率 風險及相關性等評估投資策略, 並依各時期總體經濟環境及市場投資趨勢彈性調整各類資產配置比重 其中債券部位將以新興市場債 高收益債券及其他各類債券為主要投資, 且整體高收益債券部位比重不超過百分之三十 ( 30%) (2) 賣出選擇權賣權 (PutWrite) 策略 : 藉由承作股票指數或 ETF 選擇權, 為投資組合創造權利金收入來源, 達到增進整體投資組合收益的效果, 同時增加股票市場曝險 從事賣出指數或 ETF 選擇權賣權交易, 在面臨市場上漲時, 基金可收取權利金 ; 反之, 當面臨市場下跌時, 基金可透過收取權利金而減少價值減損的幅度 根據回測結果, 長期而言, 此一策略之總報酬接近直接投資至股市之報酬, 但波動度僅約股市的三分之二 (3) 基金受益憑證 /ETF 投資策略 : 基於流動性 分散標的風險 降低交易成本 以及靈活執行或調整資產配置需求等因素考量之下, 將彈性布局於基金受益憑證或 ETF, 但單一基金受益憑證或 ETF 將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30%) (4) 避險策略 : 運用質化與量化模組, 必要時, 將透過從事於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 方式, 調整整體投資部位的淨曝險, 以降低可能的下檔風險 2. 投資特色 :

18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8 (1) 收益與成長兼顧 : 透過多重資產配置策略與賣出選擇權賣權策略的組合, 獲取穩定收益並參與全球經濟成長, 相對於純債券 股票或一般股債平衡的投資組合, 長期而言, 更可發揮跟漲抗跌的效果 此外, 透過賣出選擇權賣權 (PutWrite) 策略, 達到參與股市的效益, 卻也能有效降低波動, 同時也為投資組合增添收益 (2) 避險策略降低波動 : 運用投資團隊的研究資源與量化模組, 必要時, 將透過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調整整體投資部位的淨曝險, 以達 到降低風險及長期資本增長的目標 (3) 全球研究資源優化整合 : 本基金由多重資產投資團隊攜手各資產類別之專屬研究及投資團隊共同進行管理與操作, 受惠於路博邁集團之全球研究資源與投資平台, 而各研究及投資團隊均屬市場領導團隊 (4) 提供多幣別的投資選擇, 滿足投資人的需求 ( 十一 )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本基金為多重資產型基金, 主要投資於全球之有價證券, 故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3 由於本基金有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有價證券, 潛在收益可能較一般投資級債券為高, 然而其面對的風險亦相對較高 根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風險報酬等級係依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由低至高編製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個風險報酬等級, 此風險報酬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本基金其他個別風險 ( 十二 ) 銷售開始日 本基金自 107 年 10 月 3 日開始銷售 ( 十三 ) 銷售方式 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之 ( 十四 ) 銷售價格

19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 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 人民幣 澳幣及南非幣為計價貨幣 ; 申購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者,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者, 申購價金應以受益權單位計價之貨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額及任何適用之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2. 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以面額為發行價格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級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依該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最近一次公告之發行價格為準 4. 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均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五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依下列費率計算之 : 1. 申購時給付 :( 適用於 T 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 ) 現行手續費收取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五,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依其銷售策略於此範圍內作調整 2. 買回時給付, 即遞延手續費 :( 適用於 N 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 ) 按每受益權單位申購日發行價格或買回日單位淨資產價值孰低者, 乘以下列比率, 再乘以買回單位數 : (1) 持有期間一年 ( 含 ) 以下者 :3% (2) 持有期間超過一年而在二年 ( 含 ) 以下者 :2% (3) 持有期間超過二年而在三年 ( 含 ) 以下者 :1% (4) 持有期間超過三年者 :0% ( 十五 ) 最低發行價額

20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但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方式 證券商財富管理專戶方式申購者, 或證券經紀商以基金款項收付專戶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或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銀行專戶辦理款項收付者,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得不受最低申購價額之限制 : (1)T 累積 ( 新臺幣 ) 及 N 累積 ( 新臺幣 ) 級別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 超過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T 月配 ( 新臺幣 ) 及 N 月配 ( 新臺幣 ) 級別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 超過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 (2)T 累積 ( 美元 ) 及 N 累積 ( 美元 ) 級別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壹仟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壹佰元整 ( 超過者, 以美元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T 月配 ( 美元 ) 及 N 月配 ( 美元 ) 級別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參仟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壹佰元整 ( 超過者, 以美元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 (3)T 累積 ( 人民幣 ) 及 N 累積 ( 人民幣 ) 級別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陸仟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陸佰元整 ( 超過者, 以人民幣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T 月配 ( 人民幣 ) 及 N 月配 ( 人民幣 ) 級別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貳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陸佰元整 ( 超過者, 以人民幣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 (4)T 累積 ( 澳幣 ) 及 N 累積 ( 澳幣 ) 級別受益權單位為澳幣壹仟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澳幣壹佰元整 ( 超過者, 以澳幣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T 月配 ( 澳幣 ) 及 N 月配 ( 澳幣 ) 級別受益權單位為澳幣參仟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澳幣壹佰元整 ( 超過者, 以澳幣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 (5)T 累積 ( 南非幣 ) 及 N 累積 ( 南非幣 ) 級別受益權單位為南非幣壹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南非幣壹仟元整 ( 超過者, 以南非幣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T 月配 ( 南非幣 ) 及 N 月配 ( 南非幣 ) 級別受益權單位為南非

21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1 幣參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南非幣壹仟元整 ( 超過者, 以南非幣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 2. 成立日起 ( 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仍比照前開募集期間之規定辦理 3.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 十六 )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而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1. 經理公司受理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申購人提供經合理要求得以驗明申購人身分之資訊 文件及 / 或證明, 包括下列之證件 : (1) 自然人客戶,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影本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華僑或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 居留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國籍及身分之文件, 並應確認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如是, 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 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 應留存交易紀錄 憑證, 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但客戶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惟經理公司目前並未接受自然人之直接申購, 自然人擬申購本基金者, 請洽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2)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客戶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2. 針對洗錢防制所為之措施, 可能對申購人身分有更詳細驗證的要求, 經理公司保留在必要時為此目的要求提供此等資訊之權利 申購人如有遲延或無法提供為此驗證目的所需之任何資訊者, 經理公司得拒絕接受申請及任何申購之金錢 3. 基金銷售機構受理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申購人應依法令及各該基金銷售機構之規定提供所需之證件核驗 4. 除有特殊情況外, 經理公司將不直接接受來自自然人之申購 請參考本公開說明書之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 經理公司所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列表 ( 十七 ) 買回開始日

22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2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 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 十八 ) 買回費用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費用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 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調整 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買回費用目前為 零 ( 十九 ) 買回價格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級別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為買回日該類型級別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2. N 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應依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信託契約第五條第五項及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扣收買回費用及遞延手續費 其他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則不適用遞延手續費 ( 二十 )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經理公司得依下列規定向投資人收取短線交易費用 短線交易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1.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超過十四日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零點零二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 元, 不足壹元者, 四捨五入 2. 前述 未超過十四日 之定義係指 : 以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營業日 ( 買回日 )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或等於十四日者 ( 其營業日或買回日之定義依各基金為主 ) 3. 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時定額投資及同一基金間轉換得不適用短線交易認定標準 4. 短線交易案例說明 : (1) 申購人於 2018 年 2 月 7 日申購經理公司 A 基金新臺幣 10,000 元 ( 假設換算單位數為 1,000 單位 ), 並於 2018 年 2 月 20 日申請

23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3 買回 因持有基金未超過 14 日, 因此經理公司將收取 1,000 單位 * 買回單位淨資產價值 *0.02% 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 (2) 申購人於 2018 年 2 月 7 日申購經理公司 B 基金新臺幣 10,000 元 ( 假設換算單位數為 1,000 單位 ), 並於 2018 年 2 月 22 日申請買回 因持有基金已超過 14 日, 因此經理公司將不收取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 ( 二十一 ) 買回收件手續費經理公司得委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新台幣 100 元整,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費用 ( 二十二 )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但本基金投資之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 含 ) 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因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本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所在地國之證券交易市場 或英國倫敦當地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交易市場因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則視為非營業日 經理公司並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 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每會計年度公告達符合前開規定之非營業日, 並揭露相關資訊, 如前開揭露資訊有變更時, 經理公司應提前二個營業日內依信託契約規定之方式公告 ( 二十三 )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如下 : 1. T 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及 N 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 :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捌 (1.8%)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然而, 除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含商品 ETF) 外, 投資於經理公司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集團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之經理費應至少減半計收 ; 投資於經理公司及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不得收取申購費或買回費 2. 經理公司將全權委託投資客戶之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本基金時, 依前開比率計算所收取之經理費, 得分別全部或部分返還至各該全權委託投資客戶之全權委託投資專戶

24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將全權委託投資客戶之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本基金時, 如全權委託投資客戶為一般法人, 且原始委託投資資產價值達新台幣參仟萬元或等值外幣, 並於持有本基金受益憑證期間之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不低於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或等值外幣者, 依上開比率計算所收取之經理費, 得分別全部或部分返還至各該全權委託投資客戶之全權委託投資專戶 ;[ 如全權委託投資客戶為保險公司, 且其所撥交之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委託投資資產價值累計應達新台幣参仟萬元或等值外幣, 並於持有本基金受益憑證期間之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不低於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或等值外幣者, 依上開比率計算所收取之經理費, 得分別全部或部分返還至各該全權委託投資客戶之全權委託投資專戶 ]( 經理公司尚未經核准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待核准後始適用之 ) ( 二十四 )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含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陸 (0.26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二十五 ) 收益分配 : 1. 本基金累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2. 本基金 T 月配 ( 新臺幣 ) 受益權單位 T 月配 ( 美元 ) 受益權單位 N 月配 ( 新臺幣 ) 受益權單位 N 月配 ( 美元 ) 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 ( 不含港澳地區 ) 境外所得之利息收入 現金股利 已實現之賣出選擇權權利金收入及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之收益分配, 始得為本項所述之各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但本項所述之各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亦可併入本項所述之各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惟前述可分配收益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 於每年度結束後尚有未分配之部分時, 不遞延併入次一年度之可分配收益來源 上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六十個日曆日後, 決定收益分配之起始

25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5 日, 並依該起始日按月決定分配金額, 並於決定分配金額後, 依第 5 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 3. T 月配 ( 人民幣 ) 受益權單位 T 月配 ( 澳幣 ) 受益權單位 T 月配 ( 南非幣 ) 受益權單位 N 月配 ( 人民幣 ) 受益權單位 N 月配 ( 澳幣 ) 受益權單位 N 月配 ( 南非幣 ) 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來源如下, 由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六十個日曆日後, 決定收益分配之起始日並依該起始日按月決定分配金額, 並於決定分配金額後, 依第 5 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 : (1) 本項所述之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 ( 不含港澳地區 ) 境外所得之利息收入 現金股利 已實現之賣出選擇權權利金收入及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之收益分配, 始得為本項所述之各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2) 本項所述之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但不包含第 (3) 款之損益 ) 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為各月配類型級別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惟前述可分配收益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 於每年度結束後尚有未分配之部分時, 不遞延併入次一年度之可分配收益來源 (3) 本項所述之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從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為正數時, 亦為各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惟前述可分配收益之餘額, 於每年度結束後尚有未分配之部分時, 不遞延併入次一年度之可分配收益來源 4. 本基金各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每月進行收益分配, 經理公司自行決定分配之金額是否超出上述之可分配收益, 故本基金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在決定分配之金額時, 經理公司應考量該配息整體之可持續性, 亦可適時修正每月收益分配之金額或比例 5. 收益分配 : (1) 本基金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為每月進行收益分配, 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 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 (2) 本基金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每月收益分配應由經理公

26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6 司按月決定 收益分配應於每曆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前 ( 含 ) 分配之, 首次每月分配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六十個日曆日起之當月為之, 並於該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內支付 收益分配基準日及發放日應由經理公司於期前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6. 本基金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可收益分配 ( 包括每月收益分配 ) 之分配, 由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 即得進行分配, 惟如可分配收益來源包括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時,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7. 本基金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按各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各計價幣別開立獨立帳戶分別存入,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各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8. 本基金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 分別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各該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但 T 月配 ( 新臺幣 ) 受益權單位及 N 月配 ( 新臺幣 ) 受益權單位每月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壹仟元 ( 含 ) 時,T 月配 ( 美元 ) 受益權單位及 N 月配 ( 美元 ) 受益權單位未達美元壹佰元 ( 含 ) 時,T 月配 ( 人民幣 ) 受益權單位及 N 月配 ( 人民幣 ) 受益權單位未達人民幣伍佰元 ( 含 ) 時, T 月配 ( 澳幣 ) 受益權單位及 N 月配 ( 澳幣 ) 受益權單位未達澳幣壹佰元 ( 含 ) 時,T 月配 ( 南非幣 ) 受益權單位及 N 月配 ( 南非幣 ) 受益權單位未達南非幣壹仟元 ( 含 ) 時, 受益人同意並授權經理公司以該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同類型級別 ( 如有 ) 之受益權單位, 該等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同類型級別 ( 如有 ) 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為新臺幣零元 9. 受益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方式或證券商財富管理專戶方式申購本基金者, 或證券經紀商以基金款項收付專戶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或透過證券

27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7 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銀行專戶辦理款項收付者, 或經經理公司 同意者, 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配息範例 本基金各類別收益分配前 ( 後 ) 受益權單位淨值表 項目 \ 淨資產類型淨資產價值 T 月配 ( 新臺幣 ) T 月配 ( 美元 ) T 月配 ( 人民幣 ) T 月配 ( 澳幣 ) T 月配 ( 南非幣 ) 1,000,000, ,000, ,000, ,000, ,000, 單位數 66,181, ,848, ,340, ,932, ,582, 淨值 ( 配 息前 ) 淨值 ( 配 息後 ) ( ) ( ) ( ) ( ) ( ) 項目 \ 淨資產類型淨資產價值 N 月配 ( 新臺幣 ) N 月配 ( 美元 ) N 月配 ( 人民幣 ) N 月配 ( 澳幣 ) N 月配 ( 南非幣 ) 900,000, ,000, ,000, ,000, ,000, 單位數 59,390, ,823, ,282, ,410, , 淨值 ( 配 息前 ) 淨值 ( 配 息後 ) ( ) ( ) ( ) ( ) ( ) T 月配 ( 新臺幣 ) 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表 ( 範例 ) 2018/03/01 至 2018/03/31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2,000,000 本期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 ( 不含港

28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8 澳地區 ) 境外所得收益 ( 包含利息收入 現金股利 已實現之賣出選擇權權利金收入 8,553,000 及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之收益分配等各項境外所得收入 ) 經分別判斷後, 如為正數者 當年度累積至當月之淨資本利得 ( 即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含已實現及 11,200,000 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 截至前月為止已分配淨資本利得 0 本月可分配收益總計 21,753,000 T 月配 ( 新臺幣 ) 受益單位發行流通在外單 66,181, 位數每單位可分配金額為 T 月配 ( 美元 ) 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表 ( 範例 ) 2018/03/01 至 2018/03/31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300,000 本期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 ( 不含港澳地區 ) 境外所得收益 ( 包含利息收入 現金股利 已實現之賣出選擇權權利金收入 1,300,000 及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之收益分配等各項境外所得收入 ) 經分別判斷後, 如為正數者 當年度累積至當月之淨資本利得 ( 即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含已實現及 1,680,000 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 截至前月為止已分配淨資本利得 0 本月可分配收益總計 3,280,000 T 月配 ( 美元 ) 受益單位發行流通在外單位 9,848, 數每單位可分配金額為 T 月配 ( 人民幣 ) 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表 ( 範例 ) 2018/03/01 至 2018/03/31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0

29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9 本期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 ( 不含港澳地區 ) 境外所得收益 ( 包含利息收入 現金股利 已實現之賣出選擇權權利金收入 700,000 及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之收益分配等各項境外所得收入 ) 經分別判斷後, 如為正數者 當年度累積至當月之淨資本利得 ( 即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含已實現及 896,000 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 當年度累積至當月之外幣間匯率避險所 104,000 衍生之淨資本利得 ( 即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 經分別判斷後, 如為正數者 截至前月為止已分配淨資本利得及已分 0 配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淨資本利得本月可分配收益總計 1,700,000 T 月配 ( 人民幣 ) 受益單位發行流通在外單 5,340, 位數每單位可分配金額為 T 月配 ( 澳幣 ) 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表 ( 範例 ) 2018/03/01 至 2018/03/31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0 本期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 ( 不含港澳地區 ) 境外所得收益 ( 包含利息收入 現金股利 已實現之賣出選擇權權利金收入 250,000 及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之收益分配等各項境外所得收入 ) 經分別判斷後, 如為正數者 當年度累積至當月之淨資本利得 ( 即已實

30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30 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含已實現及 336,000 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 當年度累積至當月之外幣間匯率避險所 104,000 衍生之淨資本利得 ( 即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 經分別判斷後, 如為正數者 截至前月為止已分配淨資本利得及已分 0 配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淨資本利得本月可分配收益總計 690,000 T 月配 ( 澳幣 ) 受益單位發行流通在外單位 1,932, 數每單位可分配金額為 T 月配 ( 南非幣 ) 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表 ( 範例 ) 2018/03/01 至 2018/03/31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0 本期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 ( 不含港澳地區 ) 境外所得收益 ( 包含利息收入 現金股利 已實現之賣出選擇權權利金收入及 200,000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之收益分配等各項境外所得收入 ) 經分別判斷後, 如為正數者 當年度累積至當月之淨資本利得 ( 即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含已實現及 280,000 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 當年度累積至當月之外幣間匯率避險所衍生之淨資本利得 ( 即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 25,000 本損失 ( 包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 經分別判斷後, 如為正數者 截至前月為止已分配淨資本利得及已分配 0

31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31 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淨資本利 得 本月可分配收益總計 505,000 T 月配 ( 南非幣 ) 受益單位發行流通在外單 1,582, 位數 每單位可分配金額為 N 月配 ( 新臺幣 ) 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表 ( 範例 ) 2018/03/01 至 2018/03/31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1,000,000 本期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 ( 不含港澳地區 ) 境外所得收益 ( 包含利息收入 現 金股利 已實現之賣出選擇權權利金收入 及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之收益 分配等各項境外所得收入 ) 經分別判斷 後, 如為正數者 當年度累積至當月之淨資本利得 ( 即已實 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含已實現及 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 15,000,000 2,126,000 截至前月為止已分配淨資本利得 0 本月可分配收益總計 18,126,000 N 月配 ( 新臺幣 ) 受益單位發行流通在外單 59,390, 位數每單位可分配金額為 N 月配 ( 美元 ) 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表 ( 範例 ) 2018/03/01 至 2018/03/31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150,000 本期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 ( 不含港澳地區 ) 境外所得收益 ( 包含利息收入 現金股利 已實現之賣出選擇權權利金收入 1,250,000 及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之收益分配等各項境外所得收入 ) 經分別判斷後, 如為正數者

32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32 當年度累積至當月之淨資本利得 ( 即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含已實現及 255,000 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 截至前月為止已分配淨資本利得 0 本月可分配收益總計 1,655,000 N 月配 ( 美元 ) 受益單位發行流通在外單位 4,823, 數每單位可分配金額為 N 月配 ( 人民幣 ) 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表 ( 範例 ) 2018/03/01 至 2018/03/31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0 本期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 ( 不含港澳地區 ) 境外所得收益 ( 包含利息收入 現金股利 已實現之賣出選擇權權利金收入 800,000 及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之收益分配等各項境外所得收入 ) 經分別判斷後, 如為正數者 當年度累積至當月之淨資本利得 ( 即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含已實現及 120,000 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 當年度累積至當月之外幣間匯率避險所 170,000 衍生之淨資本利得 ( 即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 經分別判斷後, 如為正數者 截至前月為止已分配淨資本利得及已分 0 配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淨資本利得本月可分配收益總計 1,090,000 N 月配 ( 人民幣 ) 受益單位發行流通在外單 位數 3,282,994.09

33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33 每單位可分配金額為 N 月配 ( 澳幣 ) 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表 ( 範例 ) 2018/03/01 至 2018/03/31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0 本期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 ( 不含港澳地區 ) 境外所得收益 ( 包含利息收入 現金股利 已實現之賣出選擇權權利金收入 350,000 及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之收益分配等各項境外所得收入 ) 經分別判斷後, 如為正數者 當年度累積至當月之淨資本利得 ( 即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含已實現及 52,000 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 當年度累積至當月之外幣間匯率避險所 98,000 衍生之淨資本利得 ( 即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 經分別判斷後, 如為正數者 截至前月為止已分配淨資本利得及已分 0 配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淨資本利得本月可分配收益總計 500,000 N 月配 ( 澳幣 ) 受益單位發行流通在外單位 1,410, 數每單位可分配金額為 N 月配 ( 南非幣 ) 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表 ( 範例 ) 2018/03/01 至 2018/03/31 期初可分配收益餘額 0 本期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 ( 不含港澳地區 ) 境外所得收益 ( 包含利息收入 現金

34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34 股利 已實現之賣出選擇權權利金收入及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之收益分配等各項境外所得收入 ) 經分別判斷後, 如為正數者 當年度累積至當月之淨資本利得 ( 即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 250,000 35,000 當年度累積至當月之外幣間匯率避險所衍生之淨資本利得 ( 即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 25,000 本損失 ( 包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 經分別判斷後, 如為正數者 截至前月為止已分配淨資本利得及已分配 0 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淨資本利得本月可分配收益總計 310,000 N 月配 ( 南非幣 ) 受益單位發行流通在外單 952, 位數每單位可分配金額為 * 本基金各個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每月進行收益分配, 經理公司得依收益 之情況自行決定分配之金額可超出上述之可收益分配, 故本基金各個類型受益 權單位之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 ( 如市況變化足以對相關基金造成影響等 ), 亦可適時修正各個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每月收益分配金額, 該分配比率可能由 0 % 至 100% 二 基金性質 ( 一 )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35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35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訂立信託契約,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即 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受益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 三 ) 追加募集基金者, 應刊印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不適用, 本基金為首次募集 三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其他機構之職責 ( 一 ) 經理公司之職責 1.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3.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信託契約或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受託管理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4.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5.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36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7.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若基金銷售機構提供電子交易並經申購人同意, 經理公司得以電子方式交付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或可供查閱之方式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8.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 (2) 款至第 (4)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9.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10.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11.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12.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37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14.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15.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16.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而有必要者 ( 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基金帳務作業處理代理機構 受託管理機構及該受託管理機構委託之專業處理機構或其關係企業 ) 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17.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18.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19. 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以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20.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21.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1) 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 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 人民幣 澳幣及南非幣作為計價貨幣 等內容

38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38 (2) 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及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22. 經理公司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受託管理機構 經理公司對受託管理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導致本基金發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受託管理機構處理者, 就受託管理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應負賠償責任 受託管理機構之報酬應由經理公司負擔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1.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2.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4.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

39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39 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5.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6.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7.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A.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B.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C.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D. 給付依信託契約應分配予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E.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級別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8.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由經理公司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由經理公司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9.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

40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40 公會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規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 並為必要之處置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10.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11.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12.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13. 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惟經理公司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而有必要者 ( 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基金帳務作業處理代理機構 受託管理機構及該受託管理機構委託之專業處理機構或其關係企業 ), 不在此限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14.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15.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有價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41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17. 基金保管機構因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負應負之監督責任不因經理公司將本基金資產之管理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處理而受影響, 基金保管機構於知悉受託管理機構之行為致使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相關法令, 應即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18. 除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三 ) 保證機構之職責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四 基金投資 ( 一 ) 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一 基金簡介 /( 九 )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 二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1. 本基金海外投資業務得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 Neuberger Berman Investment Advisers LLC 辦理, 基金經理人需定期追蹤 ( 至少每月一次 ) 及評估受託管理機構之投資績效及投資策略是否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 2.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本基金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決策過程, 經理公司除將嚴格遵循相關法令與信託契約規定進行投資外, 投資標的之選定, 也將確實遵照投資決策流程進行投資標的之篩選, 以達到資訊整合與集體決策之目標, 茲將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有價證券之決策流程分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步驟詳述如後 : (1) 基金投資分析作業由投資管理部負責研究分析工作, 並提出投資分析報告, 包括證券市場總體分析及個別證券投資分析 國內外總體經濟分析與利

42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42 率短中長期走勢分析, 及投資建議, 以做為投資依據 本步驟由報告書撰寫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2) 基金投資決策作業基金經理人依據基金投資分析報告制定投資決定表 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 基金投資執行作業交易員依據基金投資決定表, 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並作成基金投資執行表, 若執行時發生差異, 則需填寫差異原因 本步驟由交易員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4) 基金投資檢討作業由基金經理人就投資現況進行檢討, 並按月提出投資檢討報告 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決策過程 : (1) 交易分析 : 由投資管理部撰寫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內容載明交易理由 預計交易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 停損點及停利點等資料 ( 金額 交易期限 交換形式 ), 並詳述分析基礎 根據及建議 本步驟由報告書撰寫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2) 交易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作成交易決定書, 並交付執行 ; 交易決定書須載明交易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及數量等內容 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 交易執行 : 交易員依據交易決定書執行交易, 作成交易執行紀錄 ; 交易執行紀錄須載明實際成交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與數量及交易決定書與交易執行間之差異 差異原因說明等內容 本步驟由交易員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4) 交易檢討 : 基金經理人將按月提出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檢討報告, 其中應包含期貨及選擇權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決定與實際執行情形之檢討 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4. 基金經理人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1) 姓名 : 戴君玫 (2) 學歷 :University of Exeter 財務投資碩士

43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43 (3) 經歷 : 富蘭克林華美新興趨勢傘型基金之積極回報債券組合基金基金經理人 (106.12~107.06) 富蘭克林華美新興趨勢傘型基金之積極回報債券組合基金協管基金經理人 (105.3~106.12) 新加坡大華銀投顧投資研究部襄理 (99.11~101.9) (4) 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依循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且遵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運用本基金 5.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經理人姓名 任期 戴君玫 本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本基金經理人目前並未同時管理其他基金 ( 三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1. 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 Neuberger Berman Investment Advisers LLC: Neuberger Berman Investment Advisers LLC 為 Neuberger Berman Group LLC 之子公司且為一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之投資顧問公司 路博邁集團係一獨立且由員工所有的投資管理集團公司, 並與遍及全球之機構 顧問及個人合作客製化解決方案, 以尋求解決收益 增長及資本維持之投資需求 現今擁有 1,917 名專注於資產管理之專家, 皆深耕於原創 基本面研究並提供獨立思考的投資文化 自 1939 年成立以來, 路博邁集團管理資產投資於股票 固定收益及另類投資策略, 已達約 2,840 億美元 本基金係採取多重資產投資策略, 基金海外投資全部委託 Neuberger Berman Investment Advisers LLC, 該公司結合路博邁集團多重資產投資團隊與集團內部各大研究及投資平台的資源與專長所共同管理, 這些投資專家專注於全球各資產類別的投資機會 截至 2017 年底, 路博邁集團多重資產投資團隊由 8 位投資組合經理人 ( 具備平均超過 25 年的投資經驗 ), 與近 50 位多重資產質化及量化投資專家所組成, 擁有集團內部超過 220 位股票投資專家 近 160 位固定收益投資專家, 與近 140 位另類投資專家的支援, 共同協助本基金達成投資目標

44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外匯兌換交易及匯率避險管理業務複委任 Neuberger Berman Europe Limited: Neuberger Berman Europe Limited ( 簡稱 NBEL) 為 Neuberger Berman Group LLC ( 路博邁集團 ) 之子公司, 為一於英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之投資顧問公司, 並受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監管 NBEL 及其子公司與分支機構遍布於歐洲 中東及拉丁美洲 本基金指定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匯率避險操作將委由 NBEL 貨幣管理團隊管理 截至 2017 年 9 月, 該團隊由六名專職成員組成 該投資團隊更結合集團的全球固定收益投資平台, 每週針對總體經濟環境進行高層次的溝通, 並共同決定投資觀點, 其決策成員具備平均超過 25 年的投資經驗 此外, 貨幣管理團隊亦與量化研究團隊和固定收益分析師及交易員共享研究和市場資訊 截至 2017 年底, 貨幣管理團隊共計為 590 個帳戶進行貨幣管理, 總管理規模達 358 億美元, 其中絕大多數為匯率避險操作 ( 四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不適用, 本基金未委任海外投資顧問公司 ( 五 ) 基金運用之限制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不在此限 ;

45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45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 存託憑證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 認股權憑證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 認股權憑證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惟認股權憑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比率上限 ;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 含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1)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2)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3)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4)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5) 投資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16)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但因應投資策略所需, 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投資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商品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7)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46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46 (18)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19)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20)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1)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22)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23)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4)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5)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6)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中華民國境內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47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47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29)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30)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1)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2)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不在此限, 惟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 (33)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34)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項第 (5) 款所稱各基金, 第 (9) 款 第 (12) 款及第 (17)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3. 第 1 項第 (8) 至第 (12) 款 第 (14) 至第 (18) 款 第 (21) 款至第 (25) 款 第 (27) 款至第 (30) 款及第 (32) 款規定比例 金額及信用評等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六 )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 部門主管 分支機構經理人 其他業務人員或受僱人,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凡經理公司員工或經理公司所指派之外部人代表基金出席股東會 行使表決權均需遵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金管會相關函令及經理公司 出席發行公司股東會事項之管理作業 之相關規定

48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48 (3)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之行使,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代表人出席為之 經理公司依下列方式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得不受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代表人出席為之 之限制 : A.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B. 本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三十萬股且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 及本基金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4) 經理公司除依前述 (3) A. 規定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本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所經理之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本基金所持有股份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5) 經理公司依前述 (3) 規定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6) 經理公司行使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7) 前述 (3) 及 (4) 規定股數及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2. 作業程序 : (1) 經理公司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2) 經理公司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3) 經理公司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並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 七 )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投資國內基金者 :

49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49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 A. 經理公司應依據所持有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並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之決定辦理 B.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作業程序 : A. 經理公司於出席基金所持有基金受益人會議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B. 經理公司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行使本基金持有基金之投票表決權,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C. 經理公司將基金所持有基金受益人會議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並就出席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 至少保存五年 D. 上述作業程序將配合金管會最新規定隨時修訂調整之 2. 投資國外基金者 : (1) 處理原則及方法 : 原則上本基金已將海外投資管理委託受託管理機構管理, 有關所投資之國外基金召開基金受益人會議, 將由受託管理機構依該公司表決權行使辦法行使表決權 (2) 作業程序 : 受託管理機構對於已及時接獲適當資料之表決權事項, 應妥善行使表決權 除經理公司另有指示外, 受託管理機構應依該公司表決權行使辦法針對其為本基金持有之證券代理行使表決權 受託管理機構並應將行使表決權結果告知經理公司 ( 八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事項 : 1.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 簡要說明如下 : ( 請參閱 附錄二 之說明 ) 2. 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 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 :( 請參閱 附錄二 之說明 ) 3. 經理公司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 應敘明其避險方法 :

50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50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 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 (Proxyhedge) (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當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4.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經理公司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請詳參 基金概況 四 ( 七 ) 2. 之說明 五 投資風險揭露 ( 一 )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遍及全球, 較單一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較小, 惟仍不排除可能發生集中少數類股之可能, 進而影響本基金之投資績效, 經理公司將盡量嚴控類股集中度過高, 盡量分散投資, 惟風險亦無法完全消除 ( 二 )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 就本基金投資標的而言, 所涵蓋類股相當廣泛, 同時亦可能投資由機構所發行之債券, 但產業或發債機構之景氣循環位置不同, 某些產業有較明顯之產業循環週期, 致使其股價經常隨著公司營收獲利之變化而有較大幅度之波動 經理公司將致力掌握景氣循環變化, 並採適時分散投資策略來分散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惟此風險亦無法完全消除 ( 三 ) 流動性風險 : 在特定市場情況下, 例如交易量下降 價格波動幅度變大 集中交易部位 轉讓或結清部位之能力受限 及產業或政府規範的改變 抑或於某金融市場之交易因其他因素受到阻撓, 則本基金的投資流動性將可能降低 ( 且將因此而進一步影響投資組合本身之流動性 ) 此外, 本基金投資於固定收益證券, 可能經歷較低之流動性, 並且可能進一步限縮投資組合之流動性 如上所述市場條件下, 本基金將可能無法處分投資組合資產, 包含長期或信用低的投資組合資產, 進而對因應買回請求能力有不利的影響, 若其優先處分較具流動性的投資組合資產以因應買回請求, 則將進一步對投資組合資產的總體流動性產生負面影響 在該情況下, 本基金可能以較低的價格出售投資組合資產也因而更加深對績效表現的不利影響 若

51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51 市場其它參與者同時亦在處分類似資產, 本基金最終可能無法於有利時點或價格處分資產, 或無法以接近投資當時對資產之估價處分資產, 而可能遭受重大損失 市場流動性低的投資組合資產一般更有可能受到價格波動的影響, 因此對於投資組合資產之價值評估準確度也連帶受到影響 流動性低的投資組合資產交易費也可能高於流動性高的投資組合資產交易費 另外, 全球固定收益市場之特定區域可能會經歷由市場事件或大量出售所引發之低流動性期間, 提高無法於此等期間出售證券或其他固定收入工具之風險, 或僅得以較低價格出售 該等事件可能挑戰受影響之投資組合因應大量買回申請之能力, 亦可能影響相關投資組合資產之價格, 原因是低流動性可能被反映在投資組合資產之減值上 ( 四 )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1. 本基金每股資產淨值將以新臺幣基礎貨幣計算, 但得以其他貨幣為投資組合資產取得投資 本基金以其他貨幣計價的投資, 其基礎貨幣價值可能因相關貨幣匯率波動而上漲或下跌 不利的貨幣匯率波動將導致收益減少及資本損失 貨幣避險交易雖然可能降低投資組合資產原本可能遭受的貨幣風險, 但仍有其他風險, 包括交易對手方違約風險 當本基金進行外匯交易, 而改變其投資的貨幣曝險特性時, 因為投資組合資產持有的貨幣部位不一定會和所持有的有價證券部位相關聯, 本基金績效可能受匯率漲跌的強烈影響 2. 本基金包含新臺幣 美元 人民幣 澳幣及南非幣計價類型, 如投資人以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申購本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人民幣目前無法自由兌換, 且受到外匯管制及限制 另人民幣為管制性貨幣, 其流動性有限, 相關的換匯作業亦可能產生較高的結匯成本 ( 五 )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 1. 政治及 / 或規範風險本基金資產投資組合價值可能受不確定因素影響, 例如國際政治發展 政府政策變更 租稅 外人投資及貨幣匯回限制 貨幣波動及其他適用法律及規範的發展 2. 歐元, 歐元區及歐盟穩定風險

52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52 關於市場對歐元不穩定 歐元區可能重新啟用個別貨幣 或歐元可能整體瓦解的看待, 可能對本基金的價值有不利影響 由於市場對歐元區內若干會員國的主權債務風險持續存有憂慮, 本基金於歐元區之投資可能承受較高的波動性 流動性 貨幣及違約風險 歐元區內任何負面事件, 例如某一主權國家信評遭降或歐盟會員國退出歐盟, 均可能對本基金的價值有不利影響 英國於 2016 年 6 月 23 日舉行公投表決, 通過退出歐盟 目前仍不知英國是否 何時或以何等條件解除其歐盟會員身分 於此不確定期間內, 可能加劇全球金融市場 ( 包括貨幣市場 ) 的波動及擾亂 此等事件可能使英國 歐洲以及全球市場之若干區域的經濟條件惡化, 並降低其流動性 英國退出歐盟, 可能導致其法令大幅修改 目前尚無法評估該等修改對本基金之影響 投資人應注意, 伴隨公投結果而來的前述及其他類似後果, 可能對本基金績效表現產生負面影響 3. 新興市場經濟所有有價證券投資及交易活動都有損失本金的風險 經理公司試圖減緩這些風險時, 無法保證本基金之投資與交易活動必定成功或投資人不會遭受鉅額損失 投資新興市場可能涉及更高度風險 ( 有些可能相當重大 ), 及與投資其他更加健全之經濟領域或證券市場非典型相關之特別考量 這些風險可能包含但不限於 :(a) 較大的社會 經濟及政治不確定性, 包括戰爭 ;(b) 較高的出口依賴性及相應的國際貿易重要性 ;(c) 較大的通貨膨脹風險 ;(d) 增加政府涉入與控制經濟的可能性 ;(e) 政府決定停止支持經濟改革計畫或強加政府計畫經濟 此外, 可能具有重大的有價證券價格的買賣價差, 因此使本基金可能產生重大的交易費用 以下討論將提出投資新興市場證券之額外風險 : (1) 一般經濟與市場情況本基金投資的成功將受一般經濟及市場情況影響, 如利率 可取得信用 通貨膨脹率 經濟不確定性 法律修改 貿易障礙 匯率管制及國家與國際政治情勢 這些因素可能影響有價證券價格的層級與波動性, 及投資組合資產之流動性 波動性或不具流動性將削弱本基金的獲利能力或導致損失 單一新興市場之經濟可能因國內產品總額成長 通貨膨脹率 貨幣貶值 資產再投資 資源之自給自足 及帳款餘額而出現較以開發市場有利或不利的變化 再者, 新興市場之經濟通常大幅依賴國際貿易, 因此, 已經且將繼續受到貿易障礙 匯率管制 就

53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53 相關貨幣價值之人為調整及其他由貿易國強加或協商之貿易保護主義者之措施之負面影響 該等經濟已經且將持續受到貿易國經濟狀況的負面影響 部份該等國家的經濟, 可能主要建立於少數企業, 而發生高程度的負債或通貨膨脹 關於特定國家, 有國有化 徵收 徵稅 扣繳或其他關於股息 利息 資產所得或其他收入之稅賦 基金移交或投資組合資產移交之限制 政治變動 政府法規 社會不穩定性或外交發展 ( 包括戰爭 ) 之可能性, 任何一種情況都會對該等國家的經濟或投資組合在這些國家投資之價值造成負面影響 當本基金投資組合資產在前述嚴格定義的經濟體市場或產業別時, 風險隨著投資無法有廣泛的分散性而增加, 因此造成本基金更加暴露於此等市場或產業別之潛在負面發展下 (2) 波動性相較於已開發市場, 新興市場更易於遭遇極端波動之期間 例如, 許多新興股票市場, 在 1998 年前一年漲逾 100% 後, 在 1998 年時下跌了 80% 或更多 這樣的波動性會造成本基金投資資產之重大損失 (3) 有價證券市場新興市場國家的有價證券市場可能較已開發國家有價證券市場擁有明顯少量的交易以及較高的波動性 在特定期間, 這些市場可能少有流動性 相較於已開發國家, 新興市場國家政府對於證券交易 經紀商及上市公司之管制較少 在新興市場, 證券交易的手續費通常較在已開發市場高 此外, 相較於美國市場, 在某些美國以外的市場交易結算較慢, 也較容易違約 (4) 匯率波動 ; 貨幣考量投資之當地貨幣計價, 惟投資組合之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則一般以一系列較為先進國家之貨幣計價 據此, 相關新興市場貨幣與特定類型級別計價貨幣間之匯率變化 ( 就部分或全部未避險而言 ) 將可能影響類股價值 新興市場貨幣的匯率相較於較為開發的經濟體更容易大幅波動, 故投資新興市場的投資組合資產價值, 相較於投資較為開發市場者, 受到匯率變動之影響更為顯著 此外, 在投資當地貨幣時, 本基金將接受以一般而言較為先進國家之貨幣申購 支付配息 及買回款項, 因此將產生不同貨幣間換算之費用 匯兌交易商透過源自於他們買進與賣出不同貨幣的價差實現其收益 因此, 匯兌交易商通常會以單一匯率賣出貨幣給本基金, 而如本基金擬立即重新賣出該貨幣給交易商, 其將提

54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54 供較低匯率 因新興市場國家的貨幣市場規模相對狹小, 交易商賣出及買回的價差相較於較為開發之經濟體貨幣為大, 造成本基金在投資新興市場經濟體須支出較高的匯兌費用 本基金將執行匯兌交易, 不論是以在優於匯兌市場的現貨匯率下以現貨 ( 即現金 ) 為基礎, 或是透過遠期契約或選擇權契約以買入或賣出非美元貨幣 可預期多數匯兌交易將會發生在買入有價證券時, 且透過當地經紀商或保管機構執行之 ( 六 )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1.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於承作交易前會慎選交易對手, 並以全球知名合法之金融機構為主要交易對象, 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各該國政府法規規定, 因此應可有效降低商品交易對手風險, 唯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另外, 本基金可能於多個市場與眾多不同經紀商及交易商買賣證券 經紀或交易商倘破產, 有時可能導致基金存放於此經紀或交易商的資產全部損失, 此將視該等經紀或交易商的當地主管機關監管規則而定 此外, 與其他國家相比, 若干國家的經紀佣金可能較高, 而若干國家的證券市場流動性 波幅較大 其證券市場被政府監管範圍也較其他國家小 2.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可能投資於附有保證機構擔保之有價證券, 惟不排除保證機構可能因機構信用評等調降 倒閉或破產將可能無法全數償還投資之本金及 ( 或 ) 收益之風險 ( 七 )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無 本基金並無投資結構式商品, 並無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存在 ( 八 )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1. 固定收益證券固定收益證券將面對發行人支付本金及利息義務能力的風險 ( 信用風險 ), 且亦可能因利率敏感 市場對發行人信用的認知及一般市場流動性 ( 市場風險 ) 等因素, 而產生價格波動 此外, 本基金得投資於對利率敏感的固定收益證券 利率上揚一般將使固定收益證券的價值降低, 而利率下跌一般將使固定收益證券的價值增加 因此, 當意圖將投資資本之相關風險極小化時, 本基金績效將部份取決於對市場利率波動的預期及因應能力, 以及運用適當策略以極大化收益的能力 固定收益證券同時暴露於其本身或其發行人之信用評等

55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55 可能被降級之風險, 該風險會導致該證券價值嚴重降低 降級情況發生時, 本基金之價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經理公司可能或可能無法處分被降級之債務工具 2. 低評等有價證券 ( 如 : 高收益債券 ) 本基金可能投資於低評等或未經評等 ( 例如非投資級別或高收益 ) 的有價證券, 該有價證券相較於高評等有價證券更容易受市場及信用風險發展的影響, 而高評等有價證券主要受利率的一般漲跌程度影響 投資人應仔細考量投資於高收益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並了解該有價證券一般並非為短期投資目的 受此等發行人違約所致的損失風險較高, 因為低評等及未經評等有價證券的相較品質一般為無擔保, 且通常劣後於對優先債務的優先給付 此外, 本基金若投資於此等有價證券可能僅得以比此有價證券為廣泛交易時較低之價格出售有價證券 本基金於一定時間在評價特定有價證券時可能面臨困難 在此情況下, 出售該低評等或未經評等有價證券所得價格, 可能低於用來計算每股資產淨值之價格 低評等或未經評等固定收益義務亦受預期支付風險 若發行人要求買回證券義務, 本基金若持有該有價證券可能以低收益證券取代該有價證券, 使投資人收益減少 若本基金有非預期之淨買回, 可能被迫出售其高評等之有價證券, 使其資產整體信用品質下降及對高收益有價證券風險曝險增加 3. 美國 Rule 144A 債券相關風險投資美國 Rule 144A 債券相關風險 : Rule 144A 債券係指發行人發行不受美國證監會的註冊和資訊披露要求限制之債券, 在僅有合格機構投資者 (Qualified Institutional Buyers,QIB) 可以參與之美國債券市場上交易, 該類債券因屬私募性質, 可能因發行人之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 且由於該等證券僅得轉讓予合格機構投資者, 故而此類債券將發生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及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4. 資產擔保及抵押擔保證券本基金可能投資於資產擔保及抵押擔保證券, 資產擔保證券的創設是透過集合特定政府 政府相關及私人借貸 應收帳款及其他借方資產而形成資產池, 抵押擔保證券表彰賣予投資人的數抵押貸款集合, 發行人為許多美國政府機構, 例如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 (Governmnet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 GNMA ), 及美國政府相關組織, 例如 Fannie Mae and the 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rporation( FHLMC ), 此外亦有非政府發行人, 例如商業銀行

56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56 儲蓄及放款機構 抵押銀行及私人抵押保險公司 抵押擔保有價證 券為使持有人得分享基礎有價證券下抵押的所有利息及本金付款的 工具, 擔保此種有價證券的抵押包括通常十五年期及三十年期固定 利率抵押 累進償還抵押貸款 浮動利率抵押貸款以及氣球型抵押 貸款 資產擔保證券係以權益穿透之方式發行受益憑證 (pass-through certificates), 表彰基礎資產池的不可分的所有權利益比例, 或以債 務工具發行, 通常為專為持有該等資產及發行該債務為目的而設的 特殊目的實體 ( 例如信託 ) 的債務 如其名稱所指, 此穿透之受益 憑證按月自抵押貸款集合發放本金及利息付款予證券持有人 由於 資產池持有的貸款通常為預付且無違約金或溢價, 因此資產擔保證 券相較於大多數其他種類的債務工具, 通常有較高的預付風險 穿 透受益憑證同時為抵押擔保有價證券最普遍的架構, 穿透受益憑證 發行人透過創設或於零售市場買進的方式取得抵押貸款, 並將多數 具有類似特徵的抵押貸款集合成資產池, 並透過穿透受益權證出售 表彰資產池的不可分所有權利益 此不可分利益使有價證券所有人 對於所有利息及及所有按期或預付本金付款的享有比例 抵押擔保之有價證券之預付風險在抵押利率下降之期間可能會增 加 視市場條件而定, 投資組合自對該預付之再投資所取得之利益, 或任何預期本金之支出, 可能較原始抵押擔保有價證券之收益為 低 因此, 抵押擔保有價證券較其他類型具相同到期日之債務有價 證券, 係較不具有效鎖住利率之方式, 且更有可能造成資本貶值 特定資產池種類, 如有擔保品抵押貸款義務或有擔保品債務義務 ( 兩 者均由金融機構 政府機關 投資銀行, 或建築產業相關公司所設 單一目的而獨立之子公司或信託所發行的債券組成 ), 可能發放預付 款予有價證券的其中一期並優先於其他期別, 以對其他期別降低預 付風險 在預付抵押擔保有價證券以高於報價的市場溢價購得時, 預付可能導致本基金受資本損失 5. 投資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 產信託受益證券 ) 之風險 : (1)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主要分為兩類, 第一類為不動產資產信託 (Real Estate Asset Trust, 簡稱 REAT), 第二類為不動產投資信託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簡稱,REIT) A. 不動產資產信託 (REAT) 乃是不動產所有權人 ( 委託人 ) 移轉其 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予受託機構, 由受託機構或承銷商公 開募集或向特定人私募資金, 並交給這些投資人 ( 受益人 ) 受益 證券 承銷商向投資人所募集的錢, 再轉交給不動產所有人

57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57 REAT 的受益憑證, 是將大樓切割成一張張 債券, 以債權 的方式, 由證券化的發行機構支付本金與利息給投資人, 到期 後把本金償還給投資人, 是屬於長期固定收益的投資工具 B.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REIT) 是將一個或數個龐大且不具流動 性的不動產, 透過細分為較小單位並發行有價證券給投資人的 方式, 以達到促進不動產市場及資本市場相互發展的目標 由 於不動產流動性低,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原則上為封閉型基 金, 主要是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動產投 資信託受益憑證, 以投資不動產 不動產相關權利 不動產相 關有價證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而成立之基金 (2) 投資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主要風險如下 : A. 流動性風險 : 由於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在推出初期, 台灣市場上 流通商品不多, 同時發行條件各有差異, 買方接受程度較其 他商品低, 因此在發展初期流動性將較差 B. 價格風險 : 由於此商品所對應的資產是一般土地與建物, 若土 地與建物價格漲跌波動太大時, 連帶也會影響不動產證券的 商品的價格 ; 再加上封閉型基金是根據市場實際售價計算淨 值, 故市場對不動產的多空預期是封閉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最大的交易風險 C. 管理風險 : 不動產資產證券化商品管理公司的專業度, 將影響 其所選擇的不動產型態 標的物品質, 可能對本基金投資標 的造成影響 D. 信用風險 : 本基金所投資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雖具備一定的信 用評等, 但仍有發生信用風險的可能 E. 利率變動風險 : 由於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乃依未償付本金與利息 現值為市場評價基礎, 因此利率變化亦將造成投資標的價格 變動, 故存在利率變動的風險 6. 無擔保債券及次順位債券之風險 : 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 但仍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 息之信用風險 而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因其債券收益率 較一般金融債券收益率高, 且在債信無慮下, 可提升整體債券基金 收益率 惟次順位金融債券之債權請求, 必須在一般金融債券之債 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 相對保障較低 因此經理公司將以審慎 態度評估發行銀行之債信, 以大型行庫為優先考量, 避免可能之風 險 7. 投資轉換公司債風險 :

58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58 轉換公司債是一種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性質的商品, 亦即 具有轉換為股票權利之公司債, 因此投資轉換公司債除了投資該發行公司的公司債外, 亦具有投資該發行公司的股票選擇權, 故其所面臨之風險除了標的之市場價格波動所產生與轉換價格間折溢價之價格波動風險報酬外, 亦需承當發行公司發生財務危機時, 可能面臨本金及債息無法獲得償付的信用風險, 以及市場成交量不足之流動性風險 此外, 若轉換公司債是由信用評等較差的企業或機構所發行, 亦即未達一定之信用評級或甚至於未經信評之轉換公司債, 其風險等同於高收益債券, 亦即違約風險較高, 尤其在經濟景氣衰退期間, 則此類轉換公司債券價格的波動可能較為劇烈 8. 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 : 投資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時, 信用風險相對較高, 可能因發行人實際與預期盈餘 管理階層變動 併購或因政治 經濟不穩定而增加其無法償付本金及利息的信用風險, 致影響此類證券價格, 尤以經濟景氣衰退期間, 稍有不利消息, 價格波動可能更為劇烈 9. 商品 ETF 之風險 : 商品 ETF 主要是透過商品期貨之衍生性操作連結商品價格, 投資於商品市場, 需注意投資在商品市場的額外風險 商品 ETF 之投資表現將視市場狀況而定, 可能會高於或低於有關商品現價, 也可能發生因調整投資組合等因素未能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之風險, 將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其主要投資風險包含商品現貨本身的價格變動風險以及期貨轉倉風險 折溢價風險 ; 當市場處於正價差時, 因在期貨轉倉時成本會增加, 有可能造成追蹤誤差提高 10.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風險 : 認購 ( 售 ) 權證及認股權憑證是指標的證券發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 ( 以下簡稱發行人 ) 所發行, 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 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 ( 出售 ) 一定數量 ( 執行比例 ) 標的股, 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結算差價的有價證券, 為具有高槓桿特性之商品, 交易特性與一般股票不同, 從事權證交易前應瞭解權證之履約價格與標的證券市價之關係, 以及是否具履約價值, 並評估權證價格是否合理, 以降低交易之風險 其主要投資風險如下 : (1) 信用風險 :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是一種權利契約, 發行人若財務狀況不佳, 可能無法履約 (2) 時間風險 : 權證價格含內在價值 ( 標的股票市價 - 履約價格 ) 及時間價值 ( 權證市價 - 內在價值 ), 愈接近權證到期日, 權證的時間價值愈小

59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59 (3) 價格波動風險 : 權證價格受到標的股價波動之影響, 且權證係依 據標的證券股價漲 ( 跌 ) 幅來計算, 但因權證具有高槓桿的投資效 益, 因此權證價格波動風險大 ( 九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 (1) 證券相關商品的特定風險本基金得進行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某些交換 選擇權及其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可能有多種風險, 包括市場風險 流動性風險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法律風險及運作風險 此外, 交換及其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可能涉及明顯的經濟槓桿, 並且在某些情況下, 將有遭受鉅額損失之高度風險 本基金使用承諾法管理其運用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相關風險者, 其總曝險無論在任何時點均不會超過該基金資產之淨資產價值 (2) 期貨期貨契約的部位可能僅得於提供該等期貨的次級市場的交易所平倉 然而, 無法保證在特定時間針對特定期貨契約有流動性次級市場存在, 因此可能無法平倉期貨部位 若價格反向移動, 本基金將必須持續逐日支付現金以維持其必須的保證金 於該等情況, 若現金不足, 其可能必須於對其不利的時點, 出售其他有價證券以維持每日保證金的要求 無法平倉選擇權及期貨部位亦可能對於有效避險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 某些策略交易期貨契約因為低保證金存款要求以及期貨價格所涉及的極高度槓桿, 損失風險可能極為明顯 因此, 期貨契約相對小的價格移動, 可能導致投資人立即且重大的損失 ( 或獲利 ) 例如, 若於購買時存入期貨契約價值的 10% 作為保證金, 而其後期貨契約價值減少 10%, 若於此時平倉, 則在扣除任何交易成本前, 將導致存入保證金的全部損失 若減少 15%, 在此時平倉將導致相當於原始存入保證金 150% 的損失 因此, 購買或出售期貨契約可能導致超過契約投資數額的損失 本基金亦可能於期貨契約損失金錢以及遭受有價證券價值下跌 若本基金持有期貨契約或有關選擇權未平倉部位的經紀商破產, 本基金亦有損失保證金存款的風險 期貨部位可能不具流動性, 因為某些商品交換所的法規限制某些期貨契約價格的單日波動, 即 單日價格波動限制 或 單日限制 在單日限制下, 於單一交易日的交易執行價格不得超過單日限制 一旦特定期貨契約的價格上漲或下跌數額相當於單日限制, 將無法

60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60 再購買或出售該契約的部位, 除非交易員願意以該限制或在其範圍內執行交易 特定契約亦可能暫停的交易, 並命令立即出售及清算該特定契約, 或命令特定契約的交易僅限於執行清算 此限制可能妨礙經理公司而無法立即出售不利的部位, 而蒙受重大損失 此亦可能損害投資資產為了及時對買回投資人作出分派而撤出投資的能力 (3) 櫃檯證券相關商品的特定風險一般而言, 櫃檯市場交易的政府法規及監管較於有組織的交易所中所進行的交易較少 此外, 櫃檯衍生性金融工具的相關交易, 可能無法獲得某些有組織的交易所提供予某些參加人的眾多保障, 例如交換清算所的履約保障 因此, 雖然投資組合進行櫃檯證券相關商品的交易對手, 具備符合或高於主管機關要求之認可信評機構的評等, 且得透過擔保品的使用進一步減少其對交易對手的曝險, 惟仍將受制於交易對手不履行其於交易下的義務的風險 若交易對手無法或不願履行其契約責任, 則可能造成有限但不利的影響 (4) 遠期契約經理公司可能進行非於交易所交易且通常不受監管的遠期契約及選擇權 遠期契約的每日價格漲跌並無限制 開立帳戶所在的銀行及其他業者, 得要求本基金就該等交易存入保證金, 雖然保證金要求通常極少或不存在, 惟交易對手並無義務就該契約持續造市, 故該合約可能經歷無流動性時期, 該時期有時係長期持續 在有些時期, 某些交易對手已拒絕持續對遠期契約報價, 或以異常巨幅價差報價 ( 交易對手準備買入及出售的價格 ) 遠期契約的交易安排可能僅有一個或少數交易對手, 而因此可能產生大於有多數交易對手安排的流動性問題 由於政府機關信用管制的實施, 可能限制遠期交易而少於經理公司原先所建議者, 且可能不利於本基金資產 市場無流動性或中斷可能導致巨大損失 此外, 受限於與其交易的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 以及有關交割的風險 該等風險可能導致投資組合資產的大量損失 ( 十 )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1. 借券人無法如期還券造成基金損失之風險或持股出借比率因基金買回而超過法令規定限制比例之風險 : 為有效控制此風險, 經理公司特別訂定借券方法及上限, 嚴格審核基金持股出借比率是否超過法令規定之限制比例, 並嚴守借券管理規範與借券流程原則

61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還券前價格之劇烈波動風險 : 經理公司之基金若遇突發事件, 必須處分借出之有價證券, 雖得要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惟限於有還券時間差之緣故, 倘若該有價證券價格劇烈波動恐將發生不及處分之風險 3. 流動性問題 : 借券人違約不履行還券義務時, 經處分其擔保品, 需至市場回補有價證券, 但若因流動性不足致無法適價適量回補該有價證券, 則以現金償還本基金, 恐發生現金價值低於原借出有價證券價值之風險 4. 擔保品不足之風險 : 如本基金從事議借交易, 尚有擔保品不足之風險, 嚴格執行擔保品餘額控管, 每日進行評價以確認借券擔保品是否足以即時反應市場風險, 但無法排除仍可能產生此類風險 ( 十一 ) 其他投資風險 : 1. 市場風險本基金受一般市場波動及國際有價證券市場投資的固有風險, 且不保證一定會增值 債務證券對利率敏感, 且可能因為包含但不限於利率變更 市場對發行人信用的認知及一般市場流動性等因素, 而產生價格波動 當未到期有價證券的到期日較長時, 價格波動幅度越大 由於有價證券投資涉及基礎貨幣以外的貨幣, 本基金資產價值亦受到匯率及匯兌控管規定變動的影響, 包含凍結貨幣 因此, 基金績效將部份取決於經理公司於試圖降低投資資本相關風險時, 同時對市場利率及貨幣利率波動的預期及因應能力, 以及運用適當策略以極大化收益的能力 2. 集中風險本基金可能在特定時期對有限數量的發行機構 投資 產業 市場或國家持有大量部位, 包括但不限於因該投資價格波動 整體投資組合的組成部位改變以及其他因素 若本基金於單一發行機構或特定型態的投資持有較大部位, 而該價值減損時, 基金資產可能受到重大損失 且當該投資因無市場並未反彈而不具流動性時, 或受到其他市場條件或情況變更的不利影響時, 可能擴大損失 另外, 如本基金集中投資於特定ㄧ個國家時, 將比其他把國家風險分散於許多國家的基金, 更為嚴重地曝險於該國家的市場 政治 法律 經濟以及社會風險 因此, 其基金資產價值比其他分散於多數國家或投資的基金更具波動性 3. 信用風險本基金對於所投資之債券, 將因債券本身價值之變動而具有發行機構信用風險, 該變動依據債券發行機構依其支付本金及收益之義務

62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62 或對該能力的市場評價而產生變化 此外, 並非所有所得投資的債券中由主權國家或政府部門 機構或組織發行者, 均具有相關國家明確且完整的信任及信用 任何國家違反該政治部門 機構或組織應盡之義務, 會產生不利結果, 且對每股淨資產價值產生不利的影響 4. 級別計價貨幣風險本基金可能會有貨幣計價避險級別, 且可能非以本基金資產的基礎貨幣計價 在該情形下, 本基金基礎貨幣及避險級別之計價貨幣間不利的利率波動, 可能導致收益減少及 / 或資本損失 經理公司在主管機關所規定之條件及限制下, 將嘗試透過運用效率投資組合管理技術及工具或證券相關商品降低風險, 並嘗試將避險級別之外幣曝險以相關基金資產的基礎貨幣或相關投資組合資產計價的一種或多種貨幣避險 雖然避險級別一般不會因運用該技術或工具而進行槓桿, 經理公司將至少按月監控避險, 且將減少避險等級, 以確保部位超過資產淨值的 100% 將外幣級別曝險完全以所有資產計價的一種或多種貨幣避險可能不切實際或有效率 因此, 在運用及執行避險策略時, 經理公司得將外幣級別曝險以本基金資產計價或預計將計價的主要貨幣避險 決定相關避險級別有關曝險資產應避險的主要貨幣時, 經理公司得參考預期將與本基金資產高度相關的任何指數 若本基金有多於一個避險級別以相同貨幣計價, 且有意將該級別外幣曝險以本基金之基礎貨幣或以相關資產計價的一種或多種貨幣避險時, 經理公司得加總代表該避險級別簽訂的外匯交易, 並依比例分配相關金融工具的獲利 / 損失及成本於相關的各避險級別 若級別貨幣相較於本基金之基礎貨幣及 / 或相關資產計價的一種或多種貨幣為下跌, 投資人應注意此策略可能重大限制相關避險級別投資人的獲利機會 在該情形下, 避險級別投資人將受到每股資產淨值波動的曝險, 並反映相關金融工具的獲利 / 損失及成本 雖然避險策略並不一定會運用於各級別, 但用來執行該策略的金融工具整體應為本基金之資產 / 負債 然而, 相關金融工具的獲利 / 損失及成本將僅發生在相關避險級別 任何避險級別貨幣曝險可能不會與本基金合任何其他類別的貨幣曝險進行合計或抵銷 本基金非避險級別可能提供與以本基金基礎貨幣計價的避險級別極大不同的收益 在該情形下, 本基金基礎貨幣與相關非避險級別的級別貨幣間的不利利率波動, 可能導致該非避險級別投資人收益減少及 / 或資本損失

63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63 投資人應注意, 特定避險級別之貨幣可能與本基金資產有高度相關 ( 負向或正向 ) 於此等情形下, 避險級別之貨幣的走勢, 可能加重基金資產淨值之 ( 負向或正向 ) 波動 投資人應注意, 於此等情形下, 避險級別之波動程度及收益情形, 可能與本基金以基礎貨幣計價級別之波動程度及收益情形有重大差異 六 收益分配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一 基金簡介 /( 二十五 ) 收益分配 之說明 七 申購受益憑證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2.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並繳付申購價金 於親自申購受益權單位時, 應填妥申購書 受益人開戶資料表及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以及經理公司所合理要求之其他文件, 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惟經理公司原則上並未接受自然人之直接申購, 自然人擬申購本基金者, 請洽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3.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4.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證券商財富管理專戶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該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另除第 5 項至第 7 項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64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6.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7.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該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該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8.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金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轉申購基金相關事宜悉依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9.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10. 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申購人完成申購後不得撤回其申購,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該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該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11. 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 : 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均為每一營業日下午四點三十分前 (2) 基金銷售機構 : 依各基金銷售機構規定, 但不晚於經理公司之申購截止時間

65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65 (3)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申購價金之計算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 一 基金簡介 /( 十四 ) 及 ( 十五 ) 之說明 2.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匯款或轉帳方式給付之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四 )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該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該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利息之計算方式及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各該外幣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3.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八 買回受益憑證 ( 一 )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66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各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個單位數時, 各美元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佰個單位數時, 各人民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數不及伍佰個單位數時, 各澳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佰個單位數時, 各南非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數不及伍佰個單位數時, 應全數買回 除受益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方式 證券商財富管理專戶方式, 或證券經紀商以基金款項收付專戶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或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銀行專戶辦理款項收付者, 或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得不受前述單位數之限制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3.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級別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為買回日該類型級別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4. 買回收件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 : 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買回收件之截止時間均為每一營業日下午四點三十分前 (2) 基金銷售機構 : 依各基金銷售機構規定, 但不晚於經理公司之買回申請截止時間 (3)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惟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 二 )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級別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為買回日該類型級別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買回日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本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日 2.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後述 ( 五 )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之 1. 所述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67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 即後述 ( 五 )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之 2. 所述 ),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4. 買回費用 (1)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費用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2) 受益人向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之買回申請時, 基金銷售機構得酌收買回收件手續費新台幣 100 元整,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得因成本增加調整之 (3) N 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應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扣收買回費用及遞延手續費 其他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則不適用遞延手續費 5. 短線交易費用 : 經理公司得依下列規定向投資人收取短線交易費用 短線交易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 (1)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超過十四日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零點零二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 元, 不足壹元者, 四捨五入 (2) 前述 未超過十四日 之定義係指 : A. 以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營業日 ( 買回日 )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或等於十四日者 B. 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時定額投資及同一基金間轉換得不適用短線交易認定標準 ( 三 )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八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並將扣除買回費用 短線交易費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2. 如有後述 ( 五 ) 所列暫停計算本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發生者, 經理公司應於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68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68 恢復計算本基金該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八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3.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1)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 (2)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3)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本基金資產負擔 (4)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5)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6)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4.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如有必要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 四 )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基金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 五 )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1.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四款所訂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 (5) 經理公司認為係為受益人之最佳利益而為者 ;

69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69 (6)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因主管機關或法院之命令, 而無法計算買回價格或給付買回價金者 3.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該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八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 六 )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而有前述 ( 五 ) 所列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發生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一 )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收益分配權 ( 僅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本款收益分配權 ) (3)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4)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70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項目計算方式或金額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如下 : 1. T 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及 N 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 :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捌 (1.8%)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然而, 除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含商品 ETF) 外, 投資於經理公司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集團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之經理費應至少減半計收 ; 投資於經理公司及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不得收取申購費或買回費 2. 經理公司將全權委託投資客戶之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本基金時, 如全權委託投資客戶為一般法人, 且原始委託投資資產價值達新台幣参仟萬元或等值外幣, 並於持有本基金受益憑證期間之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不低於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或等值外幣者, 依上開比率計算所收取之經理費, 得分別全部或部分返還至各該全權委託投資客戶之全權委託投資專戶 ; 如全權委託投資客戶為保險公司, 且其所撥交之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委託投資資產價值累計應達新台幣参仟萬元或等值外幣, 並於持有本基金受益憑證期間之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不低於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或等值外幣者, 依上開比率計算所收取之經理費, 得分別全部或部分返還至各該全權委託投資客戶之全權委託投資專戶 ]( 經理公司尚未經核准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待核准後始適用之 )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含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陸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申購手續費 1. 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均 ( 含遞延手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續費 ) 費 )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五 2. 買回時給付, 即遞延手續費 :( 適用於 N 類型各計價級別受

71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71 益權單位 ) 按每受益權單位申購日發行價格或買回日單位淨資產價值孰低者, 乘以下列比率, 再乘以買回單位數 : (1) 持有期間一年 ( 含 ) 以下者 :3% (2) 持有期間超過一年而在二年 ( 含 ) 以下者 :2% (3) 持有期間超過二年而在三年 ( 含 ) 以下者 :1% (4) 持有期間超過三年者 :0% 買回費本基金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費用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 2.00%,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調整 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短線交易費 1. 受益人持有基金未超過十四日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 0.02% 用之買回費用 ;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 元, 不足壹元者, 四捨五入 2. 前述 未超過十四日 之定義係指 : (1) 以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營業日 ( 買回日 )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或等於十四日者 (2) 按事先約定條件之電腦自動交易投資 定時定額投資及同一基金間轉換得不適用短線交易認定標準 買回收件手新台幣 100 元續費召開受益人預估為新台幣 1,000,000 元, 惟將依實際費用支出 ( 註一 ) 會議費用其他費用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市場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及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及因為完稅而產生一切必要之費用等 (3) 詳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 八 )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註一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72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 (1) 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及其他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 ; (2) 除前述外, 其餘項目於發生時給付 ( 三 )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財政部 81 年 4 月 23 日 (81) 台財稅字第 號函 財政部 91 年 11 月 27 日 (91) 台財稅字第 號令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以下資訊僅供參考, 受益人應自行向其稅務或財務顧問諮詢相關細節 1.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3. 證券交易所得稅 (1) 本基金清算時, 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其中有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 得適用停徵規定 (2) 受益人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 因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 其買回或轉讓價款減除成本後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免納所得稅 ( 四 ) 受益人會議 1. 召開事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不利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3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73 (7)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 召開程序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該等類型級別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述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級別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級別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A.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B. 終止信託契約 C. 變更本基金種類 4.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74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74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 一 ) 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1.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該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不利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適用 )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4)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5)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6)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7)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 二 )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1)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75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75 A.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有變更時, 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即視為已依法送達 B.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前述所稱之公告方式, 係指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理投信會員公司公告境內基金相關資訊作業辦法 規定傳輸於同業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規定傳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其公告方式有變更時, 亦應修正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如下 : 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者 ( 網址為 本基金之年報 半年報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 公告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者 ( 網址為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不利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適用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同時公告於經理公司之營業處

76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76 所 )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名稱之變更 本基金名稱之變更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本基金首次募集及其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2)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述 (1) 所列 1) 之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述 (1) 所列 2) 之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述 (1) 所列 1) 2) 之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3) 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在營業處所提供下列資料, 以供受益人閱覽或索取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4)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 三 ) 計算基金資產價值之基金後台帳務及受益憑證事務處理作業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77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77 (1) 委外作業情形 ( 包括基金資產評價 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 基金會計帳務及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之規定提供受益憑證事務處理之服務等 ) 經理公司委託專業機構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辦理經理公司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評價 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及基金會計帳務及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之規定提供受益憑證事務處理之服務等事宜 (2) 專業機構名稱及背景資料 (1) 專業機構名稱 : 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2) 專業機構背景資料 A. 道富集團係西元 1792 年依麻州法律所設立之金融控股公司, 總部設在美國波士頓, 為一家上市公司, 股票於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買賣, 代號為 STT 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西元 1992 年在台北成立代表人辦事處, 並於西元 1995 年成立台北分公司 B. 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球機構投資者金融資產投資管理與保管服務, 為全球最大的保管銀行之一 台北分公司目前所提供之服務項目包含全球保管 外匯交易 基金行政管理外包 股務代理外包 客戶關係與服務 全權投資委託帳戶主要保管等 ( 四 )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令下之美國稅務扣繳及申報暨投資人申購本基金之限制 1. 美國就業法案 ( 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 Act 2010 ) 中的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 下稱 FACTA ) 係美國政府修正法案擴充資訊申報機制, 以確保美國人於美國境外之金融資產均已繳納正確的美國稅捐數額為目標 就特定美國來源所得 ( 包括股息及利息 ), 以及對外國金融機構 ( 下稱 FFI ) 支付因資產銷售或其他處分而得產生美國來源利息及股利的總收益,FATCA 將廣泛性地實施最高可達 30% 的扣繳稅, 除非 EFI 已遵守符合特定申報義務, 包括向美國國稅局 ( 下稱 IRS 或 國稅局 ) 揭露美國投資人特定資訊, 及向未遵法之投資人徵收扣繳稅等義務 在 FATCA 定義規範中, 經理公司是外國金融機構 2. 在遵守 FATCA 規範之前提下, 經理公司原則上不會受 FATCA 要求就其美國來源所得扣繳 30% 稅款所拘束 但如果經理公司未遵

78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78 守 FATCA 之登記註冊及申報要求, 而基於 FATCA 的目的經 IRS 認定經理公司為 非參與金融機構, 則支付予經理公司之美國來源款項應進行 FATCA 的扣繳 儘管如此, 並不保證經理公司將完全不受有未來 FATCA 相關直接或間接稅務扣繳之義務, 且經理公司仍將受有其他稅務扣繳義務, 包括非 FATCA 所規範而適用於美國來源所得之稅務扣繳 此外, 為了遵守 IGA 之義務, 經理公司通常將向各投資人取得適當的資料, 俾為 FATCA 之目的建立該投資人的納稅身分 3. 每位投資人必須 (i) 不是 1986 年美國國內稅收法 ( 包括其修正 )( 下稱 稅收法 ) 所定義的 美國人 ;(ii) 不是根據 1933 年美國證券法 ( 包括其修正 )( 下稱 證券法 ) 之規則 S 所定義的 美國人 ; (iii) 為美國商品期貨交易法 ( 包括其修正 )( 下稱 商交法 ) 第 4.7 條定義的 非美國人 4. 稅收法所定義之 美國人 為 :(i) 美國公民或居民 ;(ii) 在美國或依據美國或任何州或哥倫比亞特區法律設立或組織的合夥 ;(iii) 在美國或依據美國或任何州或哥倫比亞特區法律設立或組織的公司 ;(iv) 資產 ( 稅收法所定義之 外國資產 不在此限 ); 或 (v) 信託, 且就該信託 (a) 美國法院能對信託管理進行主要監督 ; 以及 (b) 一個或多個美國受託人有權控制該信託之所有重大決定 稅收法定義之 外國資產 為 非屬美國來源所得而與美國境內之交易或業務行為未具有效連結而無法依稅收法計入總收入之資產 5. 證券法第 902 條所定義之 美國人 為 :(i) 居住在美國的自然人 ; (ii) 依美國法律組織或成立的合夥或公司 ;(iii) 執行人或管理人為美國人之資產,(iv) 任何受託人是美國人的信託,(v) 位於美國之外國實體的代理機構或分支機構,(vi) 由交易商或其他受託人為美國人的利益或帳戶持有的非全權委託或類似帳戶 ( 不包含信託或資產 )(vii) 由依美國法組織 成立或居住 ( 若為個人 ) 於美國之交易人或其他受託人持有的全權委託或類似帳戶 ( 除資產或信託以外 ) (viii) 合夥或公司, 且其 (a) 係依任何外國管轄地法律組織或設立的, 並 (2) 由美國人主要為投資非依證券法註冊的證券之目的成立者, 但其係由非屬自然人 資產或信託之合格投資人 ( 定義如證券法規則 D 規定 ) 所組織設立並持有者, 不在此限 6. 商交法第 4.7 條所定義之 非美國人 是 (i) 非美國居民之自然人, (ii) 主要非為被動投資目的, 而係依外國管轄地法律所組織且在外國管轄地設有主要營業處所之合夥 公司或其他實體 ;(iii) 無論來源, 收入不會被課美國所得稅之資產或信託,(iv) 在美國以

79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79 外組織, 而其主要營業處所設於美國以外之實體之退休金計畫, 或 (v) 主要為被動投資目的而組織的實體, 如資產池 投資公司或類似實體, 而該實體參與單位之受益利益百分之十以上由 非美國人 所持有, 且該實體主要非為促使不符合 非美國人 資格之人進行投資之目的所設立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本基金成立於 107 年 10 月 15 日, 故目前尚無完整資料可提供

80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80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 一 ) 本基金定名為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 二 )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路博邁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三 ) 本基金保管機構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四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 ( 一 ) 所列 1 2 之說明 )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各類型級別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級別受益權, 各類型級別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 五 )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 六 )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 七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八 )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

81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81 憑證 4.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後, 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7.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8.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 九 ) 本基金不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免辦理簽證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七 申購受益憑證之說明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一 )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 二 )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 三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利息之計算方式及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各該外幣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 四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本基金為開放式基金 )

82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82 七 基金之資產 ( 一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玉山銀行受託保管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請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存款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 二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 三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 四 )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僅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本款收益分配權 ) 5.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6.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7. 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費用 ( 不含委任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8.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 五 )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 六 )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一 )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市場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

83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83 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1.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及因為完稅而產生一切必要之費用 ; 2.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3.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基金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4.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法律顧問及其他顧問費用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法律顧問及其他顧問費用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法律顧問及其他顧問費用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6.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7.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計算前述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三 ) 除本條第 ( 一 ) ( 二 ) 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

84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84 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 四 )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收益分配 ( 僅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九所列 ( 一 ) 之說明 ) 十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三所列 ( 一 ) 之說明 )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三所列 ( 二 ) 之說明 )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四所列 ( 一 ) 之說明 ) 十三 收益分配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六所列之說明 )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八所列之說明 )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一 )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時差問題, 故每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 於次一營業日 ( 計算日 ) 完成 1. 以基準貨幣計算基金資產總額, 減除適用所有類型並且費率相同之相關費用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資產價值 2. 依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佔總基金資產之比例, 計算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級別初步資產價值 3. 加減專屬各類型級別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級別資產淨值

85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前款各類型級別資產淨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5. 第 3 款各類型級別資產淨值按本條第 ( 四 ) 項之匯率換算即得出以報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型級別淨資產價值 ( 二 )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如有因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三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2. 投資於外國之資產 : (1) 股票 存託憑證 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以計算日當日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認購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增資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及成交資訊者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債券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臺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由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交易對手 債券承銷商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所提供並依序可取得之最近收盤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 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如無法由前開資訊取得時, 債券價格由經理公司隸屬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依公平評價程序 ( 包括使用獨立專業機構之服務 ) 計算之價格為準 持有債券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及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由經理公司於計算日中華民國臺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前一營業日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如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或無法取得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格時, 則依序以前述資訊系統所提供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由經理公司於計算日中華民國臺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由各基金管理機構 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基金單位淨值為準 如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或無

86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86 法取得前一營業日基金單位淨值時, 則以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之最近公告價格為準 (4) 證券相關商品 :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臺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在交易所交易的證券相關商品, 依計算日中華民國臺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交易對手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如無法由前開資訊取得時, 該價格則依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依公平評價程序 ( 包括使用獨立專業機構之服務 ) 計算之價格為準 (5) 遠期外匯合約 : 依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計算日遠期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遠期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6)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臺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所取得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3.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四 )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 應以計算日中華民國臺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自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提供之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各該外幣對美元之匯率計算,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臺北外滙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所示美元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如換算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提供之外匯匯率時, 則以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提供之最近收盤匯率為準 十六 經理公司之更換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4.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87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87 ( 二 )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4.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5.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6.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1.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88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4.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5. 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部分應依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6.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7.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8.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二 )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 三 )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 四 )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十九 基金之清算 ( 一 )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 二 )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89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89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 四 )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 五 )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1. 了結現務 2. 處分資產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項 ( 六 )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 七 )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 八 )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 九 )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 十 )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二十 受益人名簿 ( 一 )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 二 ) 前述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二十一 受益人會議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九所列 ( 四 ) 之說明 )

90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90 二十二 通知及公告 ( 詳見 基金概況 中十所列 ( 一 ) 及 ( 二 ) 之說明 ) 二十三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百元

91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91 經理公司概況 一 公司簡介 1. 設立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2.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2018 年 9 月 30 日 每 核定股本 實收股本 年 / 月 額股股數金額股數金額面 ( 股 ) ( 新臺幣元 ) ( 股 ) ( 新臺幣元 ) 股本來源 ,000, ,000,000 30,000, ,000,000 公司成立 資本額 ,743, ,435,200 41,743, ,435,200 合併增資 3. 營業項目 H 證券投資信託業 H 證券投資顧問業 4. 沿革 : (1) 最近五年度之基金產品 路博邁 AR 臺灣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路博邁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 無 (3)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或更換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時間 1. 與路博邁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合 2017 年 11 月 1 日併 增資並新增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92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指派陳正芳先生擔任新任董事 2018 年 3 月 9 日 二 公司組織 1. 股權分散情形 (1) 股東結構 路博邁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2018 年 9 月 30 日 股東結構 本國法人 數量 上 其 本國 市公司 他法人 自然人 外國機構 外國個人 合計 人數 持有股數 ( 仟股 ) , , 持股比率 (%) % (2) 主要股東名單 路博邁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主要股東 ( 股權比率百分之五以上 ) 名單 2018 年 9 月 30 日 主要股東名稱 持有股數 ( 股 ) 持股比率 (%) 美商 Neuberger Berman Asia Holdings II LLC 41,743, % 2. 組織系統 路博邁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表 ( 員工人數 31 人 )

93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93 董事長 /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內部稽核部 投資管理部 法務部 法令遵循部 交易部 通路業務部 財務部 法人業務部 基金會計部 投顧部 產品開發部 行銷部 客戶服務部 2018 年 9 月 30 日

94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94 路博邁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各部門所營業務 : 2018 年 9 月 30 日 總經理 部門名稱 部門職掌 總經理綜理經理公司之日常業務, 包含對所有業務功能之 監督 通路業務部行銷部法人業務部產品開發部投資管理部 客戶及銷售通路之開發行銷及業務策略之執行及服務機構法人業務之開發及服務建立及開發新產品提供投資組合之管理服務, 包含基金資產之管理及投資研 究服務 交易部 對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集團企業管理之資產提供執行交 易服務 客戶服務部投顧部法務部法令遵循部 接受客戶諮詢並提供服務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相關制度之訂定以及文件 契約之製作 審閱 確保經理公司遵守所有適用法令及內部政策及程序之遵 循 內部稽核部 財務部 稽核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並提供改善建議 處理經理公司所有財務事項 ( 包括所有收入及費用之處理 及記錄保存及準備財務報表 基金會計部 負責處理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之會計事項 3.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經理公司之股 份數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95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95 路博邁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2018 年 9 月 30 日 職稱 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 股數 持股事務比率 總經理投資管理部主 陳正芳陳正芳 2017 年 11 月 1 日 2017 年 11 月 1 日 美國俄亥州州立大學企管碩士 無無 管 貝萊德投信執行副總 貝萊德投顧執行副總 路博邁投顧總經理 法令稽核部主管 郭怡君 2018 年 4 月 11 日 0 0 加拿大多倫多 約克大學 霸菱投顧內部稽核部門主管 無 路博邁投顧內部稽核部門主管 產品開發部主管 黃琬歆 2017 年 11 月 1 日 0 0 國立台灣大學 財務金融學研 究所 無 貝萊德投信副總裁 客戶服務部主管 邱淑君 2017 年 11 月 7 日 路博邁投信產品開發部門主管 0 0 國立嘉義大學 管理學院碩士 貝萊德投信客戶服務部主管 無 路博邁投信客

96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96 行銷部主管 沈如卿 2017 年 11 月 1 日 戶服務部門主管 0 0 東海大學企業 管理學系 無 聯博投信行銷部副總經理 法人業務部主管 吳志宏 2017 年 11 月 1 日 路博邁投信行銷部門主管 0 0 美國雪城大學 企管碩士 (Syracuse University, MBA) 無 摩根投信法人事業部執行董事 法務部主管 林華生 2017 年 11 月 1 日 路博邁投信法人業務部門主管 0 0 國立台灣大學 法律系 無 聯博投信法務部協理 財務部 / 基金會計部主管 / 主辦會計 葉沛珊 2018 年 9 月 11 日 路博邁投信法務部門主管 0 0 淡江大學財金 系 美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無 內部稽核部主管 許耿銘 2018 年 9 月 11 日 美盛投顧問財務部門主管 / 主辦會計 0 0 美國伊利諾理 工企管碩士 保德信投信行銷部專案經理 無

97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97 路博邁投信內部稽核部主管 4.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經理公司股 份數額及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路博邁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2018 年 9 月 30 日 職稱姓名選任日 任期選任時持有股份現在持有股份主要經 ( 學 ) 歷備註 期 股份數額 持股 比率 股份數額 持股 比率 董事長 何力克 105 年 3 年 41,743, % 417,435, % 亞利桑那州 代表法人 (Nicholas John 10 月 4 立大學國際 股東美商 Francis 日 商業研究 Neuberger HOAR) (Arizona Berman State Asia University, Holdings International II LLC 持 Business 股 Studies) 摩根史坦利 (Morgan Stanley) 固定 收益事業 富達投資 (Fidelity Investments) 摩根大通 (J.P. Morgan)

98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98 董事 Jason 105 年 3 年 41,743, % 417,435, % 倫敦大學法 Christopher 10 月 4 學士 Davenant 日 (Bachelor of HENCHMAN Laws from the University of London) 美盛 (Legg Mason) 富達 (Fidelity) 董事 Heather P. ZUCKERMAN 105 年 10 月 4 日 3 年 41,743, % 417,435, % 紐約大學文學士 ( 主修城市研究 ) 及法學博士 (BA (with a major in Urban Studies) and JD from New York University) 雷曼兄弟 (Lehman Brothers) Equavant Group Shearman &

99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99 Sterling LLP 董事陳正芳 107 年 3 月 19 日 1 年 7 個 月 41,743, % 41,743, % 俄亥俄州立 大學企管碩 士學位 路博邁投顧 總經理 貝萊德投信 執行副總經 理 監察人 Jonathan Paul 105 年 3 年 41,743, % 417,435, % 倫敦大學榮 Colbear 10 月 4 譽理工學士 日 (Bachelor of Science (Hon s): University of London) Chavereys Chartered Accountants Stonehaven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 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經理公司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前述人員或經理公司經理人與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

100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00 路博邁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與其利害關係公司資料 上市 / 櫃或公開發行公司 : 無 2018 年 9 月 30 日 非公開發行公司名稱 ( 註一 ) Neuberger Berman Group LLC Neuberger Berman Asia Holdings LLC 美商 Neuberger Berman Asia Holdings II LLC Neuberger Berman Investment Advisers LLC Neuberger Berman BD LLC NB Equity Management GP LLC NB Alternatives Advisers LLC Neuberger Berman Trust Company N.A. Neuberger Berman Trust Company of Delaware N.A. Neuberger Berman Europe Limited Neuberger Berman AIFM Limited Neuberger Berman (Switzerland) GmbH Neuberger Berman Ireland Limited Neuberger Berman Breton Hill ULC Neuberger Berman Asia Limited Neuberger Berman Singapore Pte. Limited Neuberger Berman East Asia Ltd Neuberger Berman Australia Pty Ltd Neuberger Berman Investment Management (Shanghai) Limited Neuberger Berman Consulting (Beijing) Limited Neuberger Berman Overseas Investment Fund Management (Shanghai) Limited 關係說明路博邁集團成員路博邁集團成員路博邁集團成員路博邁集團成員路博邁集團成員路博邁集團成員路博邁集團成員路博邁集團成員路博邁集團成員路博邁集團成員路博邁集團成員路博邁集團成員路博邁集團成員路博邁集團成員路博邁集團成員路博邁集團成員路博邁集團成員路博邁集團成員路博邁集團成員路博邁集團成員路博邁集團成員

101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01 Neuberger Berman (Luxembourg) S.à.r.l 路博邁集團成員 註一 : 所稱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公司, 係指符合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之公司 四 營運情形 1. 經理公司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2018 年 9 月 30 日 每單位淨資產價淨資產金額 ( 新基金名稱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值臺幣元 ) ( 新臺幣元 ) 路博邁 AR 臺灣股票基 金 T 累積級別 T 月配級別 2017 年 9 月 13 日 279,743, ,926, 年 9 月 13 日 330,295, ,717, 基金名稱 成立日 淨資產金額 ( 新臺幣元 )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資產價 值 ( 原計價幣別 ) T 累積 ( 新臺幣 ) 2018 年 7 月 30 日 1,231,491, ,925, T 月配 ( 新臺幣 ) 2018 年 7 月 30 日 445,858, ,504, T 累積 ( 美元 ) 2018 年 7 月 30 日 386,695, ,259, 路博邁全球 高收益債券 基金 T 月配 ( 美元 ) T 累積 ( 人民幣 ) 2018 年 7 月 30 日 2018 年 7 月 30 日 210,994, , ,252, ,303, T 月配 ( 人民幣 ) 2018 年 7 月 30 日 94,869, ,123, T 累積 ( 澳幣 ) 2018 年 7 月 30 日 52,562, , T 月配 ( 澳幣 ) 2018 年 7 月 30 日 74,157, ,

102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02 T 累積 ( 南非幣 ) T 月配 ( 南非幣 ) 2018 年 7 月 30 日 2018 年 7 月 30 日 53,886, ,465, ,856, ,857,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及權 益變動表 詳見後附財務報表 五 受處罰之情形 : 無 六 訴訟或非訟事件 : 無

103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03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 銷售機構總行或總公司之名稱住址電話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3 段 115 號及 117 號 臺北市大同區玉泉里 9 鄰塔城街 30 號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23 號 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 2 段 133 號及 135 巷 2 號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68 號 臺北市信義區松智仁路 36 號 樓 32 號 樓及 32 號 3 樓之 1 32 號 4 樓之 1 32 號 5 樓之 1 臺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207 號 27 樓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3 段 109 號 1 2 樓 臺北市信義區西村里信義路 5 段 7 號 16 樓 40 樓 41 樓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 2 段 246 號 1 樓 2 樓 6 樓 6 樓之 1 6 樓之 2 高雄市新興區六合一路 27 號 3 樓 ( 信託部 )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 1 段 66 號

104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04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士林區石牌路一段 88 號 3 樓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36 號

105

106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06 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107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07 經理公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1. 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本公司參酌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暨期貨經理事業治理實務守則 及相關法令規範制定各項與公司治理相關之規範或揭露本公司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2.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 (1) 董事會之結構 : 本公司設置董事 3 人, 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 法人為股東時, 得當選為董事, 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 代表人有數人時, 得分別當選 ; 任期為 3 年, 得連選連任 公司董事應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 技能及素養 (2) 董事會之獨立性 : 本公司目前雖未設獨立董事, 但董事會執行業務均應依據法令及公司章程為之, 且各董事應忠實執行業務, 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3.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 (1) 董事會之職責 : 董事會遵照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之規定而管理 領導與控制本公司業務方向與經營方針 並須遵循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之相關規範執行職務 (2) 經理人之職責 : 本公司設置總經理 1 人, 依董事會之指示執行職務, 並應隨時向董事長及董事會報告重要業務決定 4.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1) 監察人之組成 : 本公司目前設置監察人 1 人, 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法人為股東時, 得當選為監察人, 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監察人, 代表人有數人時, 得分別當選, 監察人之任期均為 3 年, 連選者得連任

108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08 職稱 姓名 選任日期 監察人 Jonathan 105 年 Paul 10 月 Colbear 4 日 任 期 選任時持有股份現在持有股份主要經 ( 學 ) 股份數額 持股 比率 股份數額 持股 比率 3 年 41,743, % 417,435, % 倫敦大學榮 歷 譽理工學士 (Bachelor of Science (Hons): University of London) Chavereys Chartered Accountants 備註代表法人股東美商 Neuberger Berman Asia Holdings II LLC 持股 Stonehaven (2) 監察人之職責 : 1) 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2) 審查並稽核會計簿冊及文件 3) 其他依法令所授予之職權 (3) 監察人之獨立性 : 本公司目前設置監察人未設審計委員會 監察人除依公司法行使職權外, 尚得列席董事會會議陳述意見, 但無表決權 監察人查核帳簿表冊時應簽名或加蓋其印章, 並提出報告於股東會 監察人對於前項所定事務, 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或會計師辦理之 5.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與關係 (1) 說明如下 : 1) 董事決議之原則 : 利害關係人交易應不損及本公司經營之安全穩健, 且不違反董事之忠實義務 ; 董事為決議時應以本公司之利益為優先, 不得濫用其職位犧牲公司之利益圖利自己, 並應避免利益衝突 董事會對於涉及特定董事潛在利益衝突案件為決議時, 與決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之董事, 其利益迴避及表決權數之計算, 應符合法令規定

109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09 2) 利害關係人交易提報董事會時, 應檢具必要相關書面文件, 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 並應於董事會作成決議前, 對全體董事揭露已存在或潛在之利益衝突 (2) 本公司利害關係人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概況 中 ( 三 ) 所列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6.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辦理情形 (1) 每年 2 月底前將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本公司網站 於每會計年度第 2 季終了後 45 日內, 將基金半年度財務報告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本公司網站 (2) 每年 3 月底前將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本公司網站 (3) 每季終了 1 個月內更新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 按季更新或不定期修正公開說明書者, 於更新或修正後 3 日內, 將更新或修正後公開說明書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及本公司網站 (4) 本公司將公司及所經理之各基金相關資訊詳實即時且正確揭露於本公司網站, 以利股東 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 網站亦設有專人負責維護並即時更新, 務求揭露資料之詳實正確 (5) 屬於重大訊息應揭露事項, 悉依據路博邁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訊息之發布程序及相關管理機制辦理 (6) 所有應公開之資訊皆已依相關法定方式予以揭露 (7) 資訊揭露處所 1) 本公司網站 : 2) 公開資訊觀測站 : 3) 投信投顧公會網站 : 4) 本公司 銷售機構及其全省分支機構均備有基金公開說明書 7.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1) 本公司隨時注意國內公司治理制度之發展, 據以檢討改進公司所建置之相關制度, 以提昇公司治理成效 (2) 本公司之公司治理相關資訊均揭露於公司網站或各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3)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多能適時出席董事會議, 且董事對於有利害關係議案均能遵循迴避之原則 (4)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及政策

110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10 1) 依據 : 1.1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之 1, 金融服務業應訂定業務人員之酬金制度 1.2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 ( 下稱 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 ) 第 10 條規定, 公司應將依據守則訂定之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及政策, 以及其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向受益人及股東揭露之 1.3 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2) 適用對象 : 基金經理人 3) 訂定原則 : 本公司應確保基金經理人之報酬係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本公司內部控制及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為決定, 考量相關風險因子, 而非僅考量其個人營收或銷售績效, 避免引導基金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 本公司並應定期審視該制度與績效表現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4) 酬金範圍 : 4.1 報酬 : 包括薪資 職務加給 退職退休金 離職金 各種獎金 獎勵金等 ; 4.2 酬勞 : 年度盈餘分配議案經董事會通過配發之金額 ; 4.3 業務執行費用 : 包括車馬費 特支費 各種津貼 宿舍 配車等實物提供等 如提供房屋 汽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或專屬個人之支出, 亦屬之 但配有司機者, 公司給付該司機之相關報酬不計入酬金 5) 基金經理人之報酬結構 : 薪資獎勵性報酬發放依據與特定職務及功能影響因素包括但不有關, 符合與本地限於員工之個人貢產業現況相當之水獻與績效 營業單位準績效 市況及路博邁之整體績效及財務狀況發放方式每月每年 6) 本公司對基金經理人之考核及獎懲原則上依集團績效管理作業辦理, 並參酌董事會之建議設定公司及基金績效目標, 將特

111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11 定風險因素納入基金經理人之績效考量 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公司及基金長期績效, 配合公司長期整體獲利及股東利益, 對基金經理人依下列基礎進行考核 : 6.1 基金績效 : 以基金年度績效為基礎而訂定各項目標 ; 6.2 投資風險控制 : 以風險管理考量為基礎而訂定各項目標 ; 及 6.3 法規遵循目標 : 以投資法規遵循 年度稽核結果為基礎而訂定各項目標 7) 本公司基金經理人依勞工保險條例 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登錄勞工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及個人退休金計畫 其於本公司任職期間, 按適用政策 程序及資格規定, 得 :(1) 參加本公司之團體福利計畫及方案 ;(2) 享有休假 ; 以及 (3) 請求補償其因執行勤務而產生之合理費用 8) 本制度經評估 審視有任何風險產生時, 即應列於董事會議案中, 向董事會報告之 9) 本制度並未排除基金經理人適用其他本公司針對業務人員制定之其他酬金制度, 如本制度與其他酬金制度有衝突者, 以本制度或董事會之決議優先適用

112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12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前言 路博邁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 且經經理公司同意申購後,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前言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 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 說明 訂定本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113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13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1 定義 1 定義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託基金 平 衡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三 經理公司 : 指路博邁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 三 經理公司 : 指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四 基金保管機 構 : 指, 本於信託關 係, 擔任本契 約受託人, 依 經理公司之 運用指示從 說明 載明本基金名稱 載明本基金經理公司名稱 載明本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114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14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保管機構間複委任基金保管契約, 暨依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六 受託管理機構 : 指 依其與經理公司間 複委任管理契約, 暨依中華民國及本 基金投資所在國或 地區相關法令規 定, 受經理公司複 委託,, 管理本基 金之公司 經理公 司 得 複 委 任 Neuberger Berman Investment Advisers LLC 辦理本基金海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說明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 本款新增 )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爰新增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定義,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本款新增 ) 本基金擬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及金管會 106 年 09 月 1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令規定委託海外投資管理機構

115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15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外投資業務, 另得複委託 Neuberger Berman Europe Limited 辦理本基金指定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外匯兌換交易及匯率避險管理業務 十四 營業日 : 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但本基金投資之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因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本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所在地國之證券交易市場 或英國倫敦當地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交易市場因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則視為非營業日 前述所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十二 營業日 : 本國證券市 場交易日 說明 管理本基金海外投資, 另擬依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令, 委託受託管理機構辦理本基金指定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外匯兌換交易及匯率避險管理業務, 爰新增受託管理機構之定義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配合實務作業且本基金投資範圍包含國內外, 且委託海外投資機構管理本基金海外投資, 爰修訂文字及新增相關文字以配合本基金之實務運作

116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16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稱 一定比例 依本基金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十六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十四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 刪除 ) 十五 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 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本基金將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故就投資外國有價證券部分, 明訂本基金每營業日之計算方式 本基金分配內容不含收益平準金, 爰刪除之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十七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日 十六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70 條第 2 項規定, 以基金買回當日之淨資產價值計算買回價格, 爰酌修文字

117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17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二十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中華民國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二十一 票券集中保管 事業 : 依中華民國 或本基金投資所在 國或地區法令規定 得辦理票券集中保 管業務或類似業務 之公司或機構 二十二 證券交易市 場 : 指本基金投資 所在國或地區之證 券交易所 店頭市 場或得辦理類似業 務之公司或機構提 供交易場所, 供證 券商買賣或交易有 價證券之市場 二十三 證券交易所 : 指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他本基金投資所在 國或地區之證券交 易所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 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 約 範 本 ( 金管證 投 字 第 號 函 ) 十九 證券集中 保管事業 : 指 依法令規定 得辦理有價 證券集中保 管業務之機 構 二十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說明 本基金將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故配合各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規定修訂文字 本基金將投資外國票券, 故配合各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規定修訂文字 ( 本款新增 ) 本基金將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故增訂證券交易市場定義, 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二十一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將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故配合各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規定修訂文字

118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18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二十四 店頭市場 :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金管會所核准投資之外國店頭市場 二十六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分為 : ( 一 )T 月配型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T 月配 ( 新臺幣 )) T 月配型美元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T 月配 ( 美元 )) T 月配型人民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T 月配 ( 人民幣 )) T 月配型澳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T 月配 ( 澳幣 )) T 月配型南非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T 月配 ( 南非幣 )) T 累積型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T 累積 ( 新臺幣 )) T 累積型美元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T 累積 ( 美元 )) T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T 累積 ( 人民幣 )) T 累積型澳幣計價級別受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 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 約 範 本 ( 金管證 投 字 第 號 函 ) 二十二 證券櫃 檯買賣中 心 : 指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 賣 中心 說明 本基金將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故配合各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規定修訂文字 ( 本款新增 ) 明訂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119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19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益權單位 (T 累積 ( 澳幣 )) 及 T 累積型南非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T 累積 ( 南非幣 )); ( 二 )N 月配型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N 月配 ( 新臺幣 )) N 月配型美元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N 月配 ( 美元 )) N 月配型人民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N 月配 ( 人民幣 )) N 月配型澳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N 月配 ( 澳幣 )) N 月配型南非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N 月配 ( 南非幣 )) N 累積型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N 累積 ( 新臺幣 )) N 累積型美元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N 累積 ( 美元 )) N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N 累積 ( 人民幣 )) N 累積型澳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N 累積 ( 澳幣 )) 及 N 累積型南非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N 累積 ( 南非幣 ))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120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20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二十七 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 : 係 T 月配型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T 月配 ( 新臺幣 )) T 月配型美元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T 月配 ( 美元 )) T 月配型人民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T 月配 ( 人民幣 )) T 月配型澳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T 月配 ( 澳幣 )) T 月配型南非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T 月配 ( 南非幣 )) N 月配型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N 月配 ( 新臺幣 )) N 月配型美元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N 月配 ( 美元 )) N 月配型人民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N 月配 ( 人民幣 )) N 月配型澳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N 月配 ( 澳幣 )) 及 N 月配型南非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N 月配 ( 南非幣 )) 之總稱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說明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 本款新增 ) 明訂本基金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121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21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二十八 累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 : 係 T 累積型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T 累積 ( 新臺幣 )) T 累積型美元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T 累積 ( 美元 )) T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T 累積 ( 人民幣 )) T 累積型澳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T 累積 ( 澳幣 )) T 累積型南非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T 累積 ( 南非幣 )) N 累積型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N 累積 ( 新臺幣 )) N 累積型美元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N 累積 ( 美元 )) N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N 累積 ( 人民幣 )) N 累積型澳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N 累積 ( 澳幣 )) 及 N 累積型南非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N 累積 ( 南非幣 )) 之總稱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說明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 本款新增 ) 明訂本基金累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122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22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二十九 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 係 T 月配型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T 月配 ( 新臺幣 )) T 累積型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T 累積 ( 新臺幣 )) N 月配型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N 月配 ( 新臺幣 )) 及 N 累積型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N 累積 ( 新臺幣 )) 之總稱 三十 外幣計價級別受 益權單位 : 係 T 月 配型美元計價級別 受益權單位 (T 月配 ( 美元 )) T 月配型 人民幣計價級別受 益權單位 (T 月配 ( 人民幣 )) T 月配 型澳幣計價級別受 益權單位 (T 月配 ( 澳幣 )) T 月配型 南非幣計價級別受 益權單位 (T 月配 ( 南非幣 )) T 累積 型美元計價級別受 益權單位 (T 累積 ( 美元 )) T 累積型 人民幣計價級別受 益權單位 (T 累積 ( 人民幣 )) T 累積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說明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 本款新增 ) 明訂本基金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本款新增 ) 明訂本基金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123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23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型澳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T 累積 ( 澳幣 )) T 累積型南非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T 累積 ( 南非幣 )) N 月配型美元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N 月配 ( 美元 )) N 月配型人民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N 月配 ( 人民幣 )) N 月配型澳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N 月配 ( 澳幣 )) N 月配型南非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N 月配 ( 南非幣 )) N 累積型美元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N 累積 ( 美元 )) N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N 累積 ( 人民幣 )) N 累積型澳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N 累積 ( 澳幣 )) 及 N 累積型南非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N 累積 ( 南非幣 )) 之總稱 三十一 基準貨幣 : 指用以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貨幣單位, 本基金基準貨幣為新臺幣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 本款新增 ) 明訂本基金基準貨幣之定義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124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24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三十二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基準受益權單位類別,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三十三 全權委託投資 客戶 : 經理公司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 問法 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經營全權委 託投資業務管理辦 法及其他中華民國 有關法令之規定, 對其提供全權委託 投資業務服務者 三十六 申購價金 : 指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說明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 本款新增 ) 明訂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本款新增 ) 依金管會 104 年 3 月 9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經理公司未來若從事全權投資業務而有投資本基金之情事, 擬將所收取之經理費退還予全權委託投資客戶, 爰明訂全權委託投資客戶之定義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二十六 申購價金 : 指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 載明本基金申購價金為發行價額加上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發行價額及申購手續費之定

125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25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三十七 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司為分配收益計算每一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三十九 問題發行公 司 : 指本基金持有 之公司債發行公司 具有 問題公司債 處理規則 所定事 由者 2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 間 2 1 一 本基金為多重資產 型並分別以新臺幣 計價 美元計價 人民幣計價 澳幣 計價及南非幣計價 之開放式基金, 定 名為路博邁收益成 長多重資產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2 2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 為不定期限 ; 本契 約終止時, 本基金 存續期間即為屆 滿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 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 約 範 本 ( 金管證 投 字 第 號 函 ) 位數所得之 發行價額及 經理公司訂 定之申購手 續費 二十七 收益分 配基準日 : 指經 理公司為分配收 益計算每受益權 單位可分配收益 之金額, 而訂定 之計算標準日 二十九 問題發 行公司 : 指本基 金持有之公司債 發行公司具有附 件一 問題公司 債處理規則 所 定事由者 2 本基金名稱及存 續期間 2 1 一 本基金為平 衡型之開放 式基金, 定名 為 ( 經理公司 簡稱 )( 基金 名稱 ) 平衡 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 2 2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 說明 義另訂之 明訂收益分配基準日為每一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 現行法令已有相關處理規則, 爰不再增訂附件故修訂文字 載明本基金類型 計價類別及名稱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126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26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間即為屆滿 或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3 本基金總面額 3 本基金總面額 3 1 一 投資於國 內外者適用 本基金首次淨發 行總面額最高為 新臺幣 元, 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 於新臺幣參億 元 ) 每受益權 單位面額為新臺 幣壹拾元 淨發 行受益權單位總 數 最 高 為 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 基金, 經金管會 核准或生效後, 符合下列條件 者, 得辦理追加 募集 : ( 一 ) 自開放買 回之日起至申報 送件日屆滿一個 月 ( 二 ) 申報日前 3 1 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貳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其中 : ( 一 ) 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二 ) 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說明 1. 載明本基金首次發行之最高淨發行總面額 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最高淨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 新臺幣計價及外幣計價之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及基準受益權單位數, 以及各計價級別之受益權單位面額 2. 將範本第三條第一項後段有關追加募集之規定挪至第三條第三項, 並酌修文字

127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27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三 ) 各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面額如下 : 1. 每一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 [ 壹拾 ] 元 ; 2. 每一美元計價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 [ 壹拾 ] 元 ; 3. 每一人民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 [ 壹拾 ] 元 ; 4. 每一澳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澳幣 [ 壹拾 ] 元 ; 5. 每一南非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南非 幣 [ 壹拾 ] 元 3 2 二 新臺幣計價級別受 益權單位與基準受 益權單位之換算比 率為 1:1; 美元計價 級別受益權單位與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投資於國內者適用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說明 ( 本項新增 ) 明訂各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128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28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美元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面額按本基金募集開始日前一營業日依台北外滙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所取得新臺幣與美元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 美元以外之其他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該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面額按本基金募集開始日前一營業日依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示該幣別與美元之收盤匯率換算為美元, 再依美元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有關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數詳公開說明書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及計算方式

129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29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3 3 三 本基金成立後, 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經理公司得辦理追加募集 3 4 四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第一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或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說明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 本項新增 ) 將範本第三條第一項有關追加募集之規定挪至本項, 並酌修文字,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3 2 二 投資於國內外者適用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 配合引用項次調整酌修文字

130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30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投資於國內者適用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 說明

131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31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3 5 五 受益權 : ( 一 ) 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權, 分別按該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 二 ) 相同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分配權 ( 限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 )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 ( 三 ) 召開全體受益人會議或跨類型級別受益人會議時, 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進行出席數及表決權數之計算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 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 約 範 本 ( 金管證 投 字 第 號 函 ) 證銷售之 募足 首次最低淨發行 總面額後, 經理 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 申購人姓名 受 益權單位數及金 額 ) 及相關書件 向金管會申報 3 3 三 本基金之受 益權, 按已發行 受益權單位總 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 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 決權及其他依本 契約或法令規定 之權利 4 受益憑證之發行 4 受益憑證之發行 4 1 一 經理公司發行各類型級別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 4 1 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 說明 配合本基金發行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爰酌修文字 另明訂僅限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享有收益分配權 並增訂全體或跨類型受益人會議時, 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表決權數規定 酌修文字

132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32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4 2 二 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級別受益權, 各類型級別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4 3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 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 約 範 本 ( 金管證 投 字 第 號 函 ) 准後, 於開始 募集前於日 報或依金管 會所指定之 方式辦理公 告 本基金成 立前, 不得發 行受益憑 證, 本基金受 益憑證發行 日至遲不得 超過自本基 金成立日起 算三十日 4 2 二 受益憑證表 彰受益權, 每一 受益憑證所表彰 之受益權單位 數, 以四捨五入 之方式計算至小 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得請 求分割受益憑 證, 但分割後換 發之每一受益憑 證, 其所表彰之 受益權單位數不 得低於 單 位 4 3 三 本基金受益 憑證為記名式 說明 明訂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之計算方式 另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無需辦理實體受益憑證之換發及分割, 爰刪除相關文字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133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33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 刪除 ) 4 7 七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 刪除 ) 4 8 八 受益憑證應 編號, 並應記載 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管理辦法規定 應記載之事項 4 7 七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八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 4 9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十 本基金受益 憑證以無實體發 行時, 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 ( 六 ) 受益人向經 理公司或基金銷 售機構所為之申 說明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不製作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爰刪除本項規定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爰刪除本項規定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不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依實務作業酌修文字

134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34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後, 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5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5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5 1 一 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 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 人民幣 澳幣及南非幣為計價貨幣 ; 申購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者,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者, 申購價金應以受益權單位計價之貨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轉帳支付申購 5 1 一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說明 配合本基金係以新臺幣及外幣計價, 爰依金管會 101 年 10 月 11 日證期 ( 投 ) 字第 號函, 增訂前段規定 另因本基金包含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文字

135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35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價金 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額及任何適用之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5 2 二 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以面額為發行價格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5 3 三 本基金成立後, 部 分類型級別受益權單 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 者, 該級別每受益權單 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 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 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5 2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說明 明訂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 本項新增 ) 明訂如部分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級別每受益權單位之

136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36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銷售價格係依該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最近一次公告之發行價格為準 5 4 四 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5 5 五 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均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五 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5 7 七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5 3 三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5 4 四 本基金受益 憑證申購手續費 不列入本基金資 產, 每受益權單 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發 行價格之百分 之 本基金 申購手續費依最 新公開說明書規 定 5 6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 說明 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配合本基金發行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爰酌修文字 明訂 T 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最高得收取之申購手續費, 另配合本基金發行遞延手續費之 N 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 爰增訂遞延手續費規定 1.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多幣別發行, 爰參酌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

137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37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 說明 臺幣多幣別基金 ) 契約範本之規定修訂本項, 將原條文依內容分段移置第 7 項至第 10 項及第 12 項, 以茲明確,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2. 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 18 條第 5 項規定增訂第 11 項文字

138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38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5 8 八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證券商財富管理專戶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 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說明

139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39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該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另除第九項至第十一項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5 9 九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5 10 十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140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40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5 11 十一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該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該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 申購單位數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141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41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5 12 十二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金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轉申購基金相關事宜悉依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5 13 十三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5 14 十四 本基金各類型級 別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 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 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 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 理, 申購人完成申購後 不得撤回其申購, 經理 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 接受該受益權單位之 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 接受該受益權單位之 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 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 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 本項新增 ) 明訂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不同幣別間轉換之禁止 5 7 七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 明訂申購人完成申購後不得撤回其申購, 並酌修文字

142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42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5 15 十五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但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方式 證券商財富管理專戶方式申購者, 或證券經紀商以基金款項收付專戶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或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銀行專戶辦理款項收付者,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得不受最低申購價額之限制 ; ( 一 ) T 累積 ( 新臺幣 ) 及 N 累積 ( 新臺幣 ) 級別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 超過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T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 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 約 範 本 ( 金管證 投 字 第 號 函 ) 構收受申購人之 現金或票據兌現 後之三個營業日 內, 將申購價金 無息退還申購 人 5 8 八 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 購人每次申購之 最低發行價額為 新臺幣 元整, 前開期間 之後, 依最新公 開說明書之規定 辦理 說明 明訂申購人就本基金各類型級別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以及不受最低發行價額限制之情事

143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43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月配 ( 新臺幣 ) 及 N 月配 ( 新臺幣 ) 級別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 超過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 ( 二 ) T 累積 ( 美元 ) 及 N 累積 ( 美元 ) 級別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壹仟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壹佰元整 ( 超過者, 以美元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 T 月配 ( 美元 ) 及 N 月配 ( 美元 ) 級別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參仟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壹佰元整 ( 超過者, 以美元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 ( 三 ) T 累積 ( 人民幣 ) 及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144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44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N 累積 ( 人民幣 ) 級別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陸仟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陸佰元整 ( 超過者, 以人民幣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T 月配 ( 人民幣 ) 及 N 月配 ( 人民幣 ) 級別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貳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陸佰元整 ( 超過者, 以人民幣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 ( 四 ) T 累積 ( 澳幣 ) 及 N 累積 ( 澳幣 ) 級別受益權單位為澳幣壹仟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澳幣壹佰元整 ( 超過者, 以澳幣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 T 月配 ( 澳幣 ) 及 N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145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45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月配 ( 澳幣 ) 級別受益權單位為澳幣參仟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澳幣壹佰元整 ( 超過者, 以澳幣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 ( 五 ) T 累積 ( 南非幣 ) 及 N 累積 ( 南非幣 ) 級別受益權單位為南非幣壹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南非幣壹仟元整 ( 超過者, 以南非幣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T 月配 ( 南非幣 ) 及 N 月配 ( 南非幣 ) 級別受益權單位為南非幣參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南非幣壹仟元整 ( 超過者, 以南非幣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 5 16 十六 經理公司對於本 ( 本項新增 ) 明訂有關申

146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46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 憑證單位數之銷售將 予適當控管, 遇有申購 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 總面額時, 經理公司及 各基金銷售機構應依 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 序公正處理之 6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 證 6 1 本基金不發行實體受 益憑證, 免辦理簽證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6 本基金受益憑證 之簽證 6 1 一 發行實體受 益憑證, 應經簽 證 ( 刪除 ) 6 2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7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 7 本基金之成立與 立 不成立 7 1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7 3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 7 1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7 3 三 本基金不成 立時, 經理公司 應立即指示基金 保管機構, 於自 說明 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之處理措施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無須辦理簽證, 故修正本項文字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無須辦理簽證, 故刪除本項文字 配合調整款次並明訂本基金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明訂不同幣別計價級別之受益權單位之利息之

147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47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利息之計算方式及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各該外幣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8 受益憑證之轉讓 8 受益憑證之轉讓 8 2 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8 2 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說明 計算方式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並無將轉讓記載於受益憑證之情形

148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48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 刪除 ) 8 3 三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8 3 三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劃撥作業辦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8 4 四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9 本基金之資產 9 本基金之資產 9 1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玉山銀行受託保管路 9 1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 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 產 應 以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專戶 名義, 受 託 保 管 經金管會申請核准 平衡證 說明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毋需背書轉讓及換發, 爰刪除本項文字 以下項次並依序調整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新增相關適用規定 明訂本基金專戶之名稱及簡稱, 及配合外幣計價級別資產, 明訂應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 另並增訂國外資產之保管方式

149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49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9 4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 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 位之發行價 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 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 之各項資產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 總金額獨立 列帳後給付 前所生之利 息 ( 僅月配類 型級別受益 權單位之受 益人得享有 並行使本款 收益分配 權 ) ( 五 ) 以本基金購入 之資產之孳 息及資本利 得 ( 六 ) 因受益人或其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平衡基金專戶 9 4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五 ) 以本基金購入 說明 明訂第四款之利息僅限於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 並明訂本基金資產範圍包含短線交易費用

150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50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七 ) 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費用 ( 不含委任基金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八 )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六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七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八 )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說明 9 6 六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 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 本項新增 ) 明訂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10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10 本基金應負擔之

151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51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市場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 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 約 範 本 ( 金管證 投 字 第 號 函 ) 費用 一 下列支出及 費用由本基金負 擔, 並由經理公 司指示基金保管 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 規定運用本基金 所生之經紀商佣 金 交易手續費 等直接成本及必 要費用 ; 包括但 不限於為完成基 金投資標的之交 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 構 證券交易所 或政府等其他機 構或第三人所收 取之費用及基金 保管機構得為履 行本契約之義 務, 透過票券集 中保管事業 中 央登錄公債 投 資所在國相關證 券交易所 結算 機構 銀行間匯 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 機構或系統處理 或保管基金相關 事務所生之費 用 ; 保管費採固 定費率者適用 說明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外市場, 酌修文字 另本基金保管費採固定費率, 爰刪除信託契約範本部分文字並酌修文字

152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52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及因為完稅而產生一切必要之費用 ;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 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 約 範 本 ( 金管證 投 字 第 號 函 ) 依本契約規定運 用本基金所生之 經紀商佣金 交 易手續費等直接 成本及必要費 用 ; 包括但不限 於為完成基金投 資標的之交易或 交割費用 由股 務代理機構 證 券交易所或政府 等其他機構或第 三人所收取之費 用及基金保管機 構得為履行本契 約之義務, 透過 證券集中保管事 業 票券集中保 管事業 中央登 錄公債 投資所 在國相關證券交 易所 結算機 構 銀行間匯款 及結算系統 一 般通訊系統等機 構或系統處理或 保管基金相關事 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變動 費率者適用 ( 二 ) 本基金應 支付之一切稅 捐 基金財務報 告簽證及核閱費 用 說明 明訂基金應支付之費用範圍

153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53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基金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法律顧問及其他顧問費用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六 ) 除經理公司 或基金保管機構 有故意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之注意 外, 經理公司為 說明酌修文字 酌修文字 酌修文字

154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54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法律顧問及其他顧問費用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法律顧問及其他顧問費用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10 2 二 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計算前述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級別受益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10 2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說明 配合本基金發行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爰酌修文字, 另明訂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

155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55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10 4 四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 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類 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淨 資產價值 收益分配 ( 僅月配類型級別受益 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 有之收益分配 ) 或其他 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 算各類型級別受益權 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 費用 各類型級別受益 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 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 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 屬於各類型級別受益 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 及損益, 由各類型級別 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 擔 11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 責任 11 1 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 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 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 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 請求權 ( 二 ) 收益分配權 ( 僅月配類型 級別受益權單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計價級別之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本項新增 ) 明訂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應分別計算, 並由各類型級別投資人承擔 11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11 1 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 明訂僅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享有收益分配權

156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56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本款收益分配權 ) ( 三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四 )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12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 與責任 12 3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 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 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 之, 除本契約或金管會 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 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 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 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 時得要求受託管理機 構 基金保管機構 國 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 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 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 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 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 任受託管理機構 基金 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 管機構或其代理人或 律師或會計師行使 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 或會計師行使權利 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求權 ( 二 ) 收益分配權 ( 三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四 )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12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12 3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 說明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外市場及擬複委託受託管理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故增列該等機構或其代理人得受經理公司委託行使權利

157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57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構 時, 應通知基金 保管機構 12 4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12 4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12 6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12 6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說明 配合得複委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酌修文字 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12 條規定, 基金追加募集案件均採申報生效制, 爰修正文字

158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58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12 7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若基金銷售機構提供電子交易並經申購人同意, 經理公司得以電子方式交付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或可供查閱之方式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12 8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 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 第二款至第四款向 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 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 正證券投資信 託契約而增列 新投資標的及 其風險事項者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12 7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12 8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 說明 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 14 條規定爰修訂文字, 另新增經理公司得以電子方式交付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 酌修文字

159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59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12 9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12 9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 說明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外市場, 增訂經理公司之投資行為亦應符合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外市場, 酌修文字

160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60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而有必要者 ( 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基金帳務作業處理代理機構 受託管理機構及該受託管理機構委託之專業處理機構或其關係企業 ) 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說明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外市場, 酌修文字 配合本基金複委任安排, 增訂委外之除外條款

161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61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九 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以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二十一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 一 ) 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 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 人民幣 澳幣及南非幣作為計價貨幣 等內容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及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十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說明 配合本基金發行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爰酌修文字, 另明訂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級別之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本項新增 ) 明訂公開說明書有各類型級別之受益權單位部分應揭露事項 二十二 經理公司應 ( 本項新增 ) 明訂經理公

162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62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受託管理機構 經理公司對受託管理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導致本基金發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受託管理機構處理者, 就受託管理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應負賠償責任 受託管理機構之報酬應由經理公司負擔 13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13 2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13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13 2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 說明 司就受託管理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外市場且僅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爰酌修文字

163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63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本基金之資產及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13 4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13 4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 說明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外市場, 爰酌修文字

164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64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13 5 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13 5 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 說明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外市場, 且本基金之保管費採固定費率, 爰刪除信託契約範本部分文字並酌修文字

165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65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13 6 六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七 基金保管機構僅 得於下列情況 下, 處分本基金之 資產 : (4) 依經理公司指示 而為下列行為 : F. 因投資決策 所需之投資組 合調整 G. 為從事證券 相關商品交易 所需之保證金 帳戶調整或支 付權利金 H. 給付依本契 約第十條約定 應由本基金負 擔之款項 I. 給付依本契 約應分配予月 配類型級別受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 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 約 範 本 ( 金管證 投 字 第 號 函 ) 為保管本基金購 入之有價證券或 證券相關商品並 履行本契約之義 務 保管費採變 動費率者適用 13 6 六 基金保管機 構應依經理公司 提供之收益分配 數據, 擔任本基 金收益分配之給 付人與扣繳義務 人, 執行收益分 配之事務 七 基金保管機 構僅得於下列情 況下, 處分本基 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 司指示而為下列 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 所需之投資組合 調整 (2) 為從事證券 相關商品交易所 需之保證金帳戶 調整或支付權利 金 (3) 給付依本契 約第十條約定應 由本基金負擔之 款項 (4) 給付依本契 約應分配予受益 說明 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並未擔任扣繳義務人, 故配合修改文字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指示就本基金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分配收益

166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66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益權單位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J.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級別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13 8 八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由經理公司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人之可分配收益 (5)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13 8 八 基金保管機 構應依法令及本 契約之規定, 定 期將本基金之相 關表冊交付經理 公司, 送由同業 公會轉送金管會 備查 基金保管 機構應於每週最 後營業日製作截 至該營業日止之 保管資產庫存明 細表 ( 含股票股 利實現明細 ) 銀 行存款餘額表及 證券相關商品明 細表交付經理公 司 ; 於每月最後 營業日製作截至 該營業日止之保 管資產庫存明細 說明 配合本基金發行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酌修文字 明訂相關表冊由經理公司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167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67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由經理公司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13 9 九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規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 並為必要之處置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13 9 九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說明 明訂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規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 並為必要之處置

168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68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十三 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惟經理公司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而有必要 ( 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基金帳務作業處理代理機構 受託管理機構及該受託管理機構委託之專業處理機構或其關係企業 ) 者, 不再此限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五 基金保管機構得 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 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 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 之證券經紀商進行國 外有價證券買賣交割 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 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 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 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 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 十三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保密義務及例外情形 ( 本項新增 )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得複委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及基金保管機構就複委任事項之權利 義務及責任

169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69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十六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 本項新增 )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因 ( 本項新增 ) 明訂基金保

170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70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應 負應負之監督責任不 因經理公司將本基金 資產之管理複委任受 託管理機構處理而受 影響, 基金保管機構於 知悉受託管理機構之 行為致使經理公司違 反本契約或相關法 令, 應即依證券投資信 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三 條規定辦理 14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 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 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 圍 14 1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 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 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 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 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 原則及專業經營方 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國 內外之有價證券, 並依 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 民國之有價證券為 上市或上櫃公司股 票 ( 含特別股 ) 承銷股票 基金受 益憑證 ( 含指數股 票型基金 (ETF) 及 商品 ETF) 存託 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14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14 1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之股票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為主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 投資於上揭資產之金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 其 說明 管機構之監督責任 明訂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171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71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Warrants)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無擔保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承銷中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二 )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為 : 1 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特別股 ) 存託憑證 ( Depositary Receipts )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中投資於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以下且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說明

172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72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權憑證 (Warrants)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REITs)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包括商品 ETF) 2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次順位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及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 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4 本基金可投資之國家及地區詳如公開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173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73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說明書 ( 三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特別股及存託憑證 ) 債券 ( 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及商品 ET)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之資產等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 四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家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五 )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惟投資高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174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74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含 ) 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 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升, 致使該債券不符合本款 高收益債券 定義時, 則該債券不計入前述 高收益債券 百分之三十之範圍 所謂 高收益債券 係指下列債券, 惟如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 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 該債券即非屬高收益債券 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 高收益債券 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1 中央政府債券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 第 1 點以外之債券 : 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但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175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75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不在此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 六 ) 本基金所投資之債券, 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176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76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七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2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 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 致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 3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 ; 4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177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77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者 ; 5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 八 ) 俟前款第 或 5 目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 三 ) 款所訂投資比例限制 14 3 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證券經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14 3 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 說明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外市場酌修文字

178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78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14 4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受託管理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 受託管理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14 5 五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 金為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 順位金融債券 ) 投 資, 應以現款現貨 交易為之, 並指示 基金保管機構辦理 交割 ( 移至第 14 條第 10 項 第 11 項 )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有規定外, 應委託證券經紀商, 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14 4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14 5 五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14 6 六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 說明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外市場及委託受託管理機構, 爰酌修文字 明訂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投資之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 均包括次順位的債券 移至第 14 條第 10 項 第 11 項 以下

179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79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二 )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 六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不在此限 ; ( 八 ) 投資於任一上市 或上櫃公司股票 ( 承銷 股票及特別股 ) 存託 憑證及公司債 ( 含次順 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 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 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 約 範 本 ( 金管證 投 字 第 號 函 ) 用本基金從 事 等 證券相關商品之 交易 七 經理公司應 依有關法令及本 契約規定, 運用 本基金, 除金管 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 定 : ( 二 ) 不得投資於 未上市或未上櫃 之次順位公司債 及次順位金融債 券 ; ( 六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 八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 說明 項次並依序調整 明訂本基金僅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而投資國外債券則依金管會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令及其他規定辦理 依 94 年 3 月 7 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規定, 爰酌修文字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爰明訂之, 另本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有關高收

180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80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股權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 九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 或認股權憑證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 ) 認購( 售 ) 權證及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惟認股權憑證之股份總額 得 相 互 沖 抵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 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 約 範 本 ( 金管證 投 字 第 號 函 ) 債券 ) 之總金 額, 不得超過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十 ; 投 資於任一公司所 發行次順位公司 債之總額, 不得 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 券後 ) 所發行次 順位公司債總額 之百分之十 上 開次順位公司債 應符合金管會核 准或認可之信用 評等機構評等達 一定等級以上 者 ; ( 九 ) 投資於任一 上市或上櫃公司 股票之股份總 額, 不得超過該 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百分之 十 ; 所經理之全 部基金投資於任 一上市或上櫃公 司股票之股份總 額, 不得超過該 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百分之 十 ; 說明 益債券之債信評等已載明於本條第 1 項, 爰刪除後段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爰增訂文字, 並配合本基金得投資認股權憑證, 爰依金管會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增列投資認股權憑證之投資限制規定

181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81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比率上限 ; ( 刪除 ) ( 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該債券應取具 等級以上之信用評等 ; ( 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 含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 十五 ) 投資認股權憑 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五 ; ( 十六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但因應投資策略所需, 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 十一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說明 本基金因係投資高收益債券, 故刪除信用評等之限制, 例示無擔保公司債內容 ( 本款新增 ) 依金管會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 字 第 號令增列投資認股權憑證之投資限制規定,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十六 ) 投資於基 1. 依據基金 金受益憑證之總 管理辦法第 金額, 不得超過 31 條之 1 第 2 本基金淨資產價 項規定, 排除 值之百分之二 基金管理辦 十 ; 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1 款 投資基金受

182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82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分之三十 ; 投資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商品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十九 ) 投資於經理公 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 十九 ) 投資於本 證券投資信託事 說明 益憑證之總金額限制, 惟仍明訂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另依據金管會 105 年 12 月 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明訂投資於單一基金受益憑證之上限 2. 依金管會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 明訂投資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商品 ETF 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酌修文字

183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83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收取經理費 ; ( 二十一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 二十二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 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 約 範 本 ( 金管證 投 字 第 號 函 ) 業經理之基金 時, 不得收取經 理費 ; ( 二十一 ) 投資於 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 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十, 並不得 超過新臺幣五億 元 ; ( 二十二 ) 投資任 一銀行所發行股 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 債券 ) 之總金 額, 不得超過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十 ; 投 資於任一銀行所 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 債券 ) 之總金 額, 不得超過該 銀行所發行金融 債券總額之百分 之十 ; 投資於任 一銀行所發行次 順位金融債券之 總額, 不得超過 該銀行該次 ( 如 有分券指分券 後 ) 所發行次順 位金融債券總額 說明 依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7 款修訂 本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有關高收益債券之債信評等已載明於本條第 1 項, 爰刪除後段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

184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84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 二十四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二十五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 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 約 範 本 ( 金管證 投 字 第 號 函 ) 之百分之十 上 開次順位金融債 券應符合金管會 核准或認可之信 用評等機構評等 達一定等級以上 者 ; ( 二十四 ) 投資於 任一受託機構或 特殊目的公司發 行之受益證券或 資產基礎證券之 總額, 不得超過 該受託機構或特 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 券後 ) 發行之受 益證券或資產基 礎證券總額之百 分之十 ; 亦不得 超過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百分之 十 ; 上開受益證 券或資產基礎證 券應符合經金管 會核准或認可之 信用評等機構評 等達一定等級以 上者 ; ( 二十五 ) 投資於 任一創始機構發 行之股票 公司 債 金融債券及 將金融資產信託 與受託機構或讓 說明 本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有關高收益債券之債信評等已載明於本條第 1 項, 爰刪除後段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 本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有關高收益債券之債信評等已載明於本條

185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85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 二十七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說明 第 1 項, 爰刪除後段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 ( 二十七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中華民國境內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本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有關高收益債券之債信評等已載明於本條第 1 項, 爰刪除後段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 另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 定, 投資國內 之不動產投 資信託基金 應符合金管 會規定之信 評機構評等 等級 ( 二十八 ) 投資於任一 ( 二十八 ) 投資於 本基金得投

186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86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 三十二 )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不在此限, 惟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 ( 三十三 ) 不得從事不 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 金淨資產價值 ; 14 7 七 前項第 ( 五 ) 款所稱各基金, 第 ( 九 ) 款 第 ( 十二 ) 款及第 ( 十七 )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說明 資於高收益債券, 有關高收益債券之債信評等已載明於本條第 1 項, 爰刪除後段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 ( 本款新增 ) 配合金管會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 字 第 號令規定增 列本款, 其後 款次依序調 整 ( 本款新增 ) 依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管 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9 款規定, 增訂限制 14 8 八 前項第五款 配合引用款 所稱各基 次調整酌修 金, 第九 文字, 另依證 款 第十三 券投資信託

187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87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14 8 八 第六項第 ( 八 ) 至第 ( 十二 ) 款 第 ( 十四 ) 至第 ( 十八 ) 款 第 ( 二十一 ) 款至第 ( 二十五 ) 款 第 ( 二十七 ) 款至第 ( 三十 ) 款及第 ( 三十二 ) 款規定比例 金額及信用評等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14 9 九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六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款及第十七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二十四款及第二十五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14 9 九 第七項 ( 八 ) 至第 ( 九 ) 款 第 ( 十一 ) 至第 ( 十三 ) 款 第 ( 十五 ) 至第 ( 十八 ) 款 第 ( 二十一 ) 至第 ( 二十五 ) 款及第 ( 二十七 ) 款至第 ( 三十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十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七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 說明 基金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爰刪除後段文字 配合引用款次及內容調整酌修文字 因應項次調整酌修文字

188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88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第六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十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 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 (Proxyhedge) (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當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說明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七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 本項新增 ) 明訂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而從事之匯率或其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範圍及相關適用法令 十一 經理公司得為避 14 6 六 經理公司為明訂經理公

189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89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票 股價指數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債券 債券指數 利率之期貨 選擇權 利率交換及 TBA (To BeAnnounced) 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 另經理公司亦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 但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均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所訂之相關規定 十二 經理公司從事 衍生自信用相關 金融商品交易應 遵守下列規定, 惟 如有關法令另有 規定或修正者, 從 其規定 : ( 一 ) 本基金承作衍 生自信用相關金融 商品交易 ( 即信用 違約交換 (CDS) 及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CDS Index, 如 CDX 系列指數與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 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說明 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而從事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範圍及相關適用法令 ( 本項新增 ) 明訂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範圍及應遵守之規範

190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90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Itraxx 系列指數等 ) 交易 ), 得為避險之目的作為信用保護的買方 ( 二 ) 本基金得為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承作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CDS Index, 如 CDX 系列指數與 Itraxx 系列指數等 ) 交易 ( 三 ) 與經理公司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交易對手, 除不得為經理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外, 如該交易係於店頭市場且未經第三方結算機構方式為之者, 並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之長期發行人信用評等等級 : 1. 經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 ( 含 ) 以上者 ; 或 2. 經 Moody '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評定, 長期債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191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91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 ( 含 ) 以上者 ; 或 3. 經 Fitch, Inc.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 ( 含 ) 以上者 : 或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 ( 含 ) 以上者 ; 或 5. 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 twn )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twn) 級 ( 含 ) 以上者 ( 四 ) 有關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控管措施及投資釋例詳公開說明書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192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92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15 收益分配 15 收益分配 15 1 一 本基金累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15 1 一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15 2 二 本基金 T 月配 ( 新臺幣 ) 受益權單位 T 月配 ( 美元 ) 受益權單位 N 月配 ( 新臺幣 ) 受益權單位及 N 月配 ( 美元 ) 受益權單位投資於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 ( 不含港澳地區 ) 境外所得之子基金收益分配 利息收入 現金股利 已實現之賣出選擇權權利金收入及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之收益分配, 始得為本項所述之各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但本項所述之各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如為正 15 2 二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 明訂本基金累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不予分配 明訂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分配時點及來源

193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93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數時, 亦可併入本項所述之各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惟前述可分配收益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 於每年度結束後尚有未分配之部分時, 不遞延併入次一年度之可分配收益來源 上述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六十個日曆日後, 決定收益分配之起始日並依該起始日按月決定分配金額, 並於決定分配金額後, 依本條第五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說明 15 3 三 T 月配 ( 人民幣 ) 受益權單位 T 月配 ( 澳幣 ) 受益權單位 T 月配 ( 南非幣 ) 受益權單位 N 月配 ( 人民幣 ) 受益權單位 N 月配 ( 澳幣 ) 受益權單位及 N 月配 ( 南非幣 ) 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來源如下, 由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六十個日曆日後, 決定收益分配之起始日並依 ( 本項新增 ) 同上

194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94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該起始日按月決定分配金額, 並於決定分配金額後, 依本條第五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 : ( 一 ) 本項所述之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 ( 不含港澳地區 ) 境外所得之利息收入 現金股利 已實現之賣出選擇權權利金收入及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之收益分配, 始得為本項所述之各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 二 ) 本項所述之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但不包含第三款之損益 ) 後之餘額如為正數時, 為各月配類型級別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惟前述可分配收益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 於每年度結束後尚有未分配之部分時, 不遞延併入次一年度之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195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95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可分配收益來源 ( 三 ) 本項所述之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從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後之餘額為正數時, 亦為各該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惟前述可分配收益之餘額, 於每年度結束後尚有未分配之部分時, 不遞延併入次一年度之可分配收益來源 15 4 四 本基金各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每月進行收益分配, 經理公司自行決定分配之金額是否超出上述之可分配收益, 故本基金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在決定分配之金額時, 經理公司應考量該配息整體之可持續性, 亦可適時修正每月收益分配之金額或比例 15 5 五 收益分配 : (3) 本基金月配類型 級別受益權單位 為每月進行收益 分配, 若有未分配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 本項新增 ) 明訂經理公司自行決定分配之金額可超出可分配收益, 故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 本項新增 ) 明訂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若有未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

196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96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 每月分配之金額並非一定相同 (4) 本基金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每月收益分配應由經理公司按月決定 收益分配應於每曆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前 ( 含 ) 分配之, 首次每月分配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六十個日曆日起之當月為之, 並於該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內支付 收益分配基準日及發放日應由經理公司於期前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15 6 六 本基金月配類型級 別受益權單位之可收 益分配 ( 包括每月收益 分配 ) 之分配, 由經金 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 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 出具收益分配核閱報 告後, 即得進行分配, 惟如可分配收益來源 包括已實現資本利得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15 4 四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 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 說明 次月之可分配收益, 並由經理公司按月決定每月收益分配, 並明訂分配及支付時限 明訂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應經會計師覆核或簽證始得分配

197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97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扣除資本損失 ( 包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時,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15 7 七 本基金月配類型級 別受益權單位每次分 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 保管機構以 路博邁收 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可分配 收益專戶 之名義按各 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 單位之各計價幣別開 立獨立帳戶分別存 入,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 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 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各月配類型級別受益 權單位之資產 15 8 八 本基金月配類型級 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 分配, 分別依收益分配 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各 該月配類型級別受益 權單位總數平均分 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 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 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 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 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 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 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 付方式 但 T 月配 ( 新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告後進行分配 ) 15 5 五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平衡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15 6 六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 說明 載明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名稱, 及各獨立帳戶及孳息之處理 明訂相關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之方式及經理公司得以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同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情形

198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98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臺幣 ) 受益權單位及 N 月配 ( 新臺幣 ) 受益權單位每月收益分配之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壹仟元 ( 含 ) 時,T 月配 ( 美元 ) 受益權單位及 N 月配 ( 美元 ) 受益權單位未達美元壹佰元 ( 含 ) 時,T 月配 ( 人民幣 ) 受益權單位及 N 月配 ( 人民幣 ) 受益權單位及未達人民幣伍佰元 ( 含 ) 時, T 月配 ( 澳幣 ) 受益權單位及 N 月配 ( 澳幣 ) 受益權單位未達澳幣壹佰元 ( 含 ) 時,T 月配 ( 南非幣 ) 受益權單位及 N 月配 ( 南非幣 ) 受益權單位未達南非幣壹仟元 ( 含 ) 時, 受益人同意並授權經理公司以該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同類型級別 ( 如有 ) 之受益權單位, 該等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同類型級別 ( 如有 ) 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為新臺幣零元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方式 說明 15 9 九 受益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方式或證券商財富管理專戶方式申購本基金 ( 本項新增 ) 明訂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方式

199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199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者, 或證券經紀商以基金款項收付專戶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或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銀行專戶辦理款項收付者,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16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 機構之報酬 16 1 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如 下 : ( 一 ) T 類型級別 受益權單位及 N 類型級別受益權 單位 : 係按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每年 百分之壹點捌 ( 1.8 %) 之比 率, 逐日累計計 算, 並自本基金成 立日起每曆月給 付乙次 然而, 除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16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16 1 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 說明 或證券商財富管理專戶方式申購本基金者, 或證券經紀商以基金款項收付專戶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或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銀行專戶辦理款項收付者,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不適用前項授權及再申購之規定 1. 明訂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經理公司之報酬, 並配合本基金為多重資產型基金爰刪除後段但書 依據金管會 105 年 12 月 1 日金管證投字第

200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00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含商品 ETF) 外, 投資於經理公司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集團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之經理費應至少減半計收 ; 投資於經理公司及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不得收取申購費或買回費 ( 二 ) 經理公司將全權委託投資客戶之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本基金時, 依前開比率計算所收取之經理費, 得分別全部或部分返還至各該全權委託投資客戶之全權委託投資專戶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說明 號函, 增訂投資於經理公司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集團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之經理費應減半計收及增訂投資於經理公司及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不得收取申購或買回費 2. 另依金管會 104 年 3 月 9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經理公司未來若從事全權投資業務而有投資本基金之情事, 擬將所收取之經理費退還予全

201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01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權委託投資客戶之全權委託投資專戶 16 2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陸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16 2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加上每筆交割處理費新臺幣 元整,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202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02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16 3 三 上開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包括應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說明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 本項新增 ) 同上 17 受益憑證之買回 17 受益憑證之買回 17 1 一 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17 1 一 本基金自成 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 立之日起 日 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各新臺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仟個單位數時, 各美元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佰個單位數時, 各人民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數不及伍佰個單位數時, 各澳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佰個單位數時, 各南非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 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 明訂買回開始日及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權單位不及一定單位數者, 應全數買回, 以及其相關例外規定

203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03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數不及伍佰個單位數時, 應全數買回 除受益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方式 證券商財富管理專戶方式, 或證券經紀商以基金款項收付專戶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或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銀行專戶辦理款項收付者, 或以經理公司任一基金之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得不受前述單位數之限制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17 2 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 外, 各類型級別受益憑 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 買回價格, 為買回日該 類型級別受益憑證每 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17 2 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 說明 明訂買回價格之計算基礎, 並授權經理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就買回價格計

204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04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價值 如日後有關法令或主管機關 同業公會相關規定就買回價格之計算有所修正者, 於法令許可範圍內, 經理公司得不召開受益人會議, 修改本契約相關規定 17 3 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及 短線交易費用合計最 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 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二, 並得由 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 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 回費用及短線交易費 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 之規定 買回費用及短 線交易費用歸入本基 金資產 17 4 四 N 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應依前三項及本契約第五條第五項及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扣收買回費用及遞延手續費 其他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則不適用遞延手續費 17 5 五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 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 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17 3 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說明 算之修正, 得不召開受益人會議 明訂最高買回費用及短線交易費用合計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 本項新增 ) 明訂 N 類型 級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應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扣收買回費用及遞延手續費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17 4 四 本基金為給 酌修文字 付受益人買回價 金或辦理有價證

205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05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本基金資產負擔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說明

206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06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17 7 七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八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受益人之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 為限 17 6 六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 說明 明訂經理公司就買回請求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時限及買回價金扣除之費用亦包括短線交易費等

207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07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並將扣除買回費用 短線交易費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17 8 八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17 7 七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說明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毋須辦理受益憑證換發, 故不適用本項後段規定, 爰刪除之 十一 經理公司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時, 對於從事基金短線交易之受益人, 應扣除該筆交易核算之買回價金一定比例之買回費用, 該買回費用應歸入基金資產 前述基金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及買回費用收取之最高比例規定, 依最新公開說明 ( 本條新增 ) 明訂有關短線交易之買回價金等規定

208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08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書之規定 18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18 鉅額受益憑證之 買回 18 1 一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額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金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四款所訂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18 2 二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八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 18 1 一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額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金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所訂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18 2 二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 說明 配合引用項次調整修訂文字, 另酌修文字 配合實務作業修訂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209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09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18 3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18 3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 說明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無需辦理實體受益憑證之換發, 爰刪除相關文字

210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10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說明 19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 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 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 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 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 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 付買回價金 : ( 一 ) 投資所在國或地 區證券交易市場或外 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 停止交易 ( 五 ) 經理公司認為係 為受益人之最佳利益 19 買回價格之暫停 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一 經理公司因 金管會之命令或 有下列情事之 一, 並經金管會 核准者, 經理公 司得暫停計算買 回價格, 並延緩 給付買回價金 : ( 一 ) 證券交易 所 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或外匯市 場非因例假日而 停止交易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外市場酌修文字 ( 本款新增 ) 增訂經理公司得暫停計

211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11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而為者 ( 六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因主管機關或法院之命令, 而無法計算買回價格或給付買回價金者 19 2 二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該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八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20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計算 20 1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 業日以基準貨幣 依下列方式計算 本基金之淨資產 價值 因時差問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說明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條件 ( 本款新增 ) 增訂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條件 19 2 二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20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20 1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配合實務作業修訂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另酌修文字 明訂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212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12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題, 故每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 於次一營業日 ( 計算日 ) 完成 ( 一 ) 以基準貨幣計算基金資產總額, 減除適用所有類型並且費率相同之相關費用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資產價值 ( 二 ) 依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佔總基金資產之比例, 計算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級別初步資產價值 ( 三 ) 加減專屬各類型級別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級別資產淨值 ( 四 ) 前款各類型級別資產淨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 五 ) 第 ( 三 ) 款各類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213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13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型級別資產淨值按本條第二項第三款之匯率換算即得出以報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型級別淨資產價值 20 2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如有因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20 3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二 ) 投資於外國之資產 : i. 股票 存託憑 證或認股權憑 證 (Warrants): 以 計算日當日投 資所在國家或 地區證券交易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20 2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20 3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說明 酌修文字 明訂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時點方式

214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14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所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認購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增資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及成交資訊者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ii. 債券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台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由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交易對手 債券承銷商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所提供並依序可取得之最近收盤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 加計至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215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15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如無法由前開資訊取得時, 債券價格由經理公司隸屬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依公平評價程序 ( 包括使用獨立專業機構之服務 ) 計算之價格為準 持有債券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及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iii.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由經理公司於計算日中華民國台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216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16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前一營業日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如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或無法取得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格時, 則依序以前述資訊系統所提供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由經理公司於計算日中華民國台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由各基金管理機構 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基金單位淨值為準 如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或無法取得前一營業日基金單位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217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17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淨值時, 則以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之最近公告價格為準 iv. 證券相關商品 :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台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在交易所交易的證券相關商品, 依計算日中華民國台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交易對手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如無法由前開資訊取得時, 該價格則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218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18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依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依公平評價程序 ( 包括使用獨立專業機構之服務 ) 計算之價格為準 v. 遠期外匯合約 : 依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計算日遠期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遠期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vi.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台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 路透社 (Reuters) 所取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219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19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得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 三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20 4 四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 應以計算日中華民國臺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自彭 博 資 訊 系 統 (Bloomberg) 所提供之 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各 該外幣對美元之匯率 計算, 再按計算日前一 營業日臺北外滙經紀 股份有限公司所示美 元對新臺幣之收盤匯 率換算為新臺幣 如換 算當日無法取得彭博 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提供之外匯匯率 時, 則以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提供之 最近收盤匯率為準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 本項新增 ) 明訂幣別換算之方式

220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20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21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21 1 一 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按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計算日分別按屬於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價值, 扣除其負債及應負擔之費用, 以計算出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除以各該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已發行在外之各該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各該計價幣別元以下小數第二位 21 2 二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級別每一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21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21 1 一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21 2 二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說明 明訂各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方式 酌修文字 24 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 24 本契約之終止及

221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21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金之不再存續 ( 五 ) 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應依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24 2 二 本契約之終止, 經 理公司應於核准之 日起二日內公告 之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 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 約 範 本 ( 金管證 投 字 第 號 函 ) 本基金之不再存 續 ( 五 ) 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最近三 十個營業日平均 值低於新臺幣壹 億元時, 經理公 司應即通知全體 受益人 基金保 管機構及金管會 終止本契約者 24 2 二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25 本基金之清算 25 本基金之清算 25 7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 25 7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 說明 配合本基金發行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爰酌修文字, 另明訂外幣計價級別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級別之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本契約之終止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爰修訂文字 配合本基金發行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爰酌修文字

222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22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26 時效 26 時效 26 1 一 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 26 1 一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說明 僅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享有收益分配權爰酌修文字

223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23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28 受益人會議 28 受益人會議 28 2 二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該等類型級別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述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級別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28 2 二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 一 ) 修正本契約者,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不利影響, 並經金 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 一 ) 修正本契約者, 但本契約另 說明 明訂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受益人得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之受益人資格 酌修文字

224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24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8 5 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級別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8 5 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說明 明訂專屬於特定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決議事項之表決權數

225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25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29 會計 29 會計 29 1 一 本基金以基準貨 幣 ( 即新臺幣 ) 為記 帳單位 說明 ( 本項新增 ) 明訂記帳單位 以下項次並依序調整 30 幣制 30 幣制 30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元 ) 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30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酌修文字 31 通知及公告 31 通知及公告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該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事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明訂專屬於各該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事項之通知並酌修

226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26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不利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適用 )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1 3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或其他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1 3 三 對受益人之 通知或公 告, 應依下列 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 受益人名簿記載 之通訊地址郵寄 之 ; 其指定有代 表人者通知代表 說明 文字 明訂僅月配類型級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享有收益分配權 酌修文字 明訂通知及公告之方式, 且通知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227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27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有變更時, 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即視為已依法送達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前述所稱之公告方式, 係指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理投信會員公司公告境內基金相關資訊作業辦法 規定傳輸於同業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規定傳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其公告方式有變更時, 亦應修正公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說明

228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28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開說明書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說明 31 6 六 本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本項新增 ) 明訂公布投資組合 往來交易商 投資標的相關事項等之規定得因法令修正而從其規定 32 準據法 32 準據法 32 2 二 本契約簽訂後,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修正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就修正部分, 本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修正後之規定 32 2 二 本契約簽訂後,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規修正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就修正部分, 本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修正後之規定 32 4 四 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酌修文字 ( 本項新增 ) 明訂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

229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29 條 項 款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 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契 約 條項款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 ( 本條刪除 ) 35 附件 ( 本條刪除 ) 本契約之附件一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說明 令之規定 現行法令已有相關處理規則, 爰不再增訂附件, 其後條次並依序調整 ( 除上述差異外, 餘均與開放式平衡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相符 )

230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30 附錄一 經理公司 106 年財務報告

231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31

232 路博邁 路博邁收益成長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公開說明書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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