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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层邮政编码 : /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 (Tel.):(86-755) 传真 (Fax.): (86-755) 网站 (Website):

2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层邮政编码 : /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 (Tel):(0755) 传真 (Fax) :(0755) 电子邮件 ( ): 网站 (Website): 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他字 2015 第 061 号 致 :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德美化工 或 公司 ) 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署的 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信达 ) 接受德美化工的委托, 担任德美化工实施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和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4 号 员工持股计划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

3 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本 法律意见书 )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等文件 ; 公司在向信达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 遗漏 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 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 ; 其中, 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 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德美化工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 未经信达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 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的法律意见如下 : 3

4 一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 一 ) 公司是依照 公司法 及其他规定,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办函 [2002]193 号文批准及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粤经贸函 [2002]354 号文批准,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02 年 6 月 21 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 二 )2006 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 [2006]25 号文核准, 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34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股票于 2006 年 7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 股票简称 德美化工, 股票代码 ( 三 )2015 年 5 月 20 日, 公司召开了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公司总股本 322,930,363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 1.2 元 ( 含税 ),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 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419,809,471 股 公司就上述股本变更事宜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四 ) 公司现持有注册号为 的 营业执照, 住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科技产业园朝桂南路, 法定代表人为黄冠雄, 注册资本为 万元, 经营范围为开发 生产 销售 : 纺织 印染 造纸助剂 印刷助剂 涂料, 聚氨酯涂层剂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 ; 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 仪器仪表 机械设备 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批发和零售贸易, 投资实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综上所述, 信达律师认为, 德美化工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具备 指导意见 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15 年 7 月 27 日,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 以下简称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 信达律师根据 指导意见 的相关规定, 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进 4

5 行了逐项核查 : ( 一 )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 不存在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符合 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 ( 一 ) 款 依法合规原则 的规定 ( 二 ) 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并经公司确认,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 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不存在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本次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符合 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 ( 二 ) 款 自愿参与原则 的规定 ( 三 ) 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自负盈亏 风险自担, 符合 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 ( 三 ) 款 风险自担原则 的规定 ( 四 ) 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并经信达律师核查,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为公司的董事 ( 不包含独立董事 )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及下属控股或全资公司符合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确定标准的员工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 720 人, 其中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合计 15 人, 其他员工不超过 705 人 符合 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 ( 四 ) 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 五 ) 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公司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 自筹资金 符合 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 ( 五 ) 款第一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规定 ( 六 ) 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上市公司回购及二级市场购买, 符合 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 ( 五 ) 款第二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规定 ( 七 ) 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 自申万宏源宝鼎众盈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 本次员工计划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或购买至定向 5

6 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日起计算 符合 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 ( 六 ) 款第一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期限的规定 ( 八 ) 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以德美化工 2015 年 7 月 22 日收盘价 元测算,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的资金规模总额上限为 3500 万元, 所能购买的股票数不超过 万股, 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规模总额上限为 1500 万元, 所能回购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万股, 合计持有的股票总数约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1.06%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合计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将不超过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10%, 单个员工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六 ) 款第二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 九 ) 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 1.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资金 股票来源 ; 2.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管理模式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 3. 公司再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 4.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终止, 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 5.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 6.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 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 7.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 8. 其他重要事项 符合 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 ( 九 ) 款的规定 综上, 信达律师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 指导意见 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履行的程序 6

7 ( 一 ) 已履行的程序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 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 1.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4 日,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就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充分征求了员工的意见, 符合 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 ( 八 ) 款的规定 2.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 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符合 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 ( 九 ) 款的规定 3.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发表了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事前核实, 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发表了独立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 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 ( 二 ) 款的规定 4. 公司监事会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相关议案 本次监事会因关联监事回避表决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监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5 年 7 月 27 日监事会出具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等发表了监事会意见 基于以上内容, 信达律师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 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 ( 二 ) 款及第三部分第 ( 十 ) 款的规定 5.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监事会意见等, 符合 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 ( 十 ) 款的规定 综上, 信达律师认为, 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按照 指导意见 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 二 ) 尚需履行的程序 7

8 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 法律意见书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 一 ) 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董事会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监事会意见等 信达律师认为, 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公司已按照 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 指导意见, 随着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 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结论性意见综上, 信达律师认为 : ( 一 )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 ( 二 ) 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 符合 指导意见 的相关规定; ( 三 ) 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除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 公司已履行了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必要程序 ; ( 四 ) 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 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 以下为签字页 ) 8

9 ( 本页无正文, 为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 施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 经办律师 : 麻云燕 韦少辉 易文玉 2015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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