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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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新文化 或 公司 ) 的委托, 作为新文化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0 号 : 员工持股计划 ( 以下简称 备忘录 ) 和有权立法机构 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 生效且现行有效之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 以下简称 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 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 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 对新文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并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讨论 本所已得到新文化的保证, 即新文化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 完整的 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 遗漏和虚假之处, 文件资料为副本 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 有效的授权 在调查过程中, 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的文件, 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进行了适当核查 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CCCC/cj/ewcm/D4 1

2 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 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 一 ) 经本所律师核查, 新文化系由上海新文化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689 号 关于核准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 批准, 新文化股票于 2012 年 7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 ( 二 ) 经本所律师核查, 新文化现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的 营业执照, 住所为东江湾路 444 号北区 238 室 ; 注册资本为 53, 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为 2004 年 12 月 30 日 ; 经营范围为电视节目制作 发行, 摄制电影 ( 单片, 有效期至 2017 年 2 月 5 日 ), 电影发行, 设 /CCCC/cj/ewcm/D4 2

3 计 制作 代理 发布各类广告, 多媒体科技 计算机网络科技 从事计算机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 文化艺术交流策划, 文化用品的销售, 投资管理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根据前述 营业执照 和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新文化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三 )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新文化不存在根据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新文化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 指导意见 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的合法合规性 ( 一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 以下简称 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 ) 已分别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出具专项意见, 公司监事会已出具审核意见 ( 二 ) 本所按照 指导意见 的相关规定, 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 1. 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 根据上述会议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 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未发现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 符合 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 ( 一 ) 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2) 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以及监事会出具的审核意见,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 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不存在公司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符合 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 ( 二 ) 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CCCC/cj/ewcm/D4 3

4 (3) 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和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参与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自负盈亏, 自担风险, 符合 指导意见 第一 部分第 ( 三 ) 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2. 符合 指导意见 对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要求 (1) 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为 (a) 公司董事 ( 不含独立董事 )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b) 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副经理以上 ( 含副经理 ) 及其他核心员工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符合 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 ( 四 )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2) 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以及由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渠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所融资资金 资金来源符合 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 ( 五 ) 项第 1 款对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 中海信托 - 新文化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以下简称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委托金额为 30,000 万元, 按照 1: 1 的比例设立优先信托单位和一般信托单位, 其中优先信托单位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全部认购, 一般信托单位由员工自筹资金并由新文化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认购 集合信托计划将投资于长江证券 ( 上海 )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 长江资管新文化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主要通过大宗交易或者二级市场买入并持有新文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 标的股票来源符合 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 ( 五 ) 项第 2 款对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相关规定 (3) 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或者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所获得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算 /CCCC/cj/ewcm/D4 4

5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和持股计划规模符合 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 六 ) 项对于持股期限和持股计划规模的相关规定 (4) 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 通过持有人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委托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符合 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 ( 七 ) 项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的相关规定 (5) 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该草案包含如下内容, 符合 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 ( 九 ) 项对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的相关规定 : (a)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资金 股票来源 ; (b)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管理模式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 序 ; (c)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 (d)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终止, 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 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 (e)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 (f)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 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管理费用的 计提及支付方式 ; (g)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 /CCCC/cj/ewcm/D4 5

6 (h) 其他重要事项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符合 指导意见 的相 关规定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 一 ) 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以及公开披露的公告,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 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 1. 公司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了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符合 指 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 ( 八 ) 项的规定 2. 公司已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了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因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人数的半数, 董事会决定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表决, 符合 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 ( 九 ) 项的规定 3.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 自愿参与 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 不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激励机制,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与责任心, 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公司已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了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因 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 监事会决定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表决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审核意见, 认为 : /CCCC/cj/ewcm/D4 6

7 (1) 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及摘要的内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 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 及摘要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 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 不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激励机制, 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 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与 责任心, 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上述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符合 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 ( 十 ) 项的规 定 4. 公司已聘请本所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符合 指导意见 第 三部分第 ( 十一 ) 项的规定 ( 二 ) 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 指导意见, 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对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进行审议, 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就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已按照 指导意见 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实施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 一 ) 2017 年 1 月 3 日,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摘要 独立董事意见和监事会审核意见 /CCCC/cj/ewcm/D4 7

8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已按照 指导意见 备忘录 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 二 ) 根据 指导意见 及 备忘录, 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在召开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 2.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3.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应当披露员工 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 4. 公司采取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 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并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 票的时间 数量 价格 方式等具体情况 ; 5. 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 数量等情况 ; 6. 公司员工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导致股份权益发生变动,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履行披露义务 ; 7. 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且对员工持股计划造成重大影响 时, 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1) 员工持股计划变更 提前终止, 或者相关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 ; (2)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出现离职 退休 死亡或其他不再适合参与持股计 划等情形, 且合并持有份额达到员工持股计划总额 10% 以上的 ; (3)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和资金提出 /CCCC/cj/ewcm/D4 8

9 权利主张的 ;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8. 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 6 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 说明该计划到期后退出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持股计划将卖出的股票数量 是否存在转让给个人的情况等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后继续展期的, 应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 9.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至少应包含如 下内容 : (1) 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 人数 ; (2)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 (3) 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4) 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 (5) 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 (6) 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新文化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 符合 指导意见 的相关规定, 公司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按照 指导意见 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 已按照 指导意见 备忘录 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需按照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CCCC/cj/ewcm/D4 9

10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 计划公告材料进行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目 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并无任何副本 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律师 经办律师 陈臻律师 张征轶律师 二 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CCCC/cj/ewcm/D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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