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环保局博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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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〇一五年七月

2 一 部门主要职责...(1) 二 部门职责边界...(7) 三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 一 )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13) ( 二 )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15) ( 三 ) 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17) ( 四 ) 对建设单位遵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及 三同时 验收制度的监督检查...(18) ( 五 ) 对街镇及相关单位减排工作事项监管...(21) ( 六 ) 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许可后续监管...(22) ( 七 ) 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管...(23) ( 八 ) 对区级财政环保资金补助项目单位的监管..(24) ( 九 )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监管...(25) ( 十 )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26) 四 公共服务事项...(28) 五 责任追究机制...(29)

3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2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 省 市环境保护的方针 政策及法律 法规 规章 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及应急管理工作 拟订环境保护规划 政策并组织实施 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区重点区域 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落实全区环境功能区划 实施环境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 负责相关行政复议 行政应诉工作 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制度 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 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协商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负责组织编制 修订全区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 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工作 负责应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 1. 环境保护法 (1989 年 12 月通过,2014 年 4 月修订 ) 第六十八条 : 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 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 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 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 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违反本法规定, 查封 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 设备的 ; 篡改 伪造或者指使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的 ; 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 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 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2006 年 2 月监察部 环保总局令第 10 号 ) 第七条 :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 擅自委托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的 ; 违法实施查封 扣押等环境保护强制措施, 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 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 第八条 : 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 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 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 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 推诿采取措施, 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 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 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 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 有其他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3.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2011 年 4 月环保部令第 17 号 ) 第十五条 : 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 谎报 瞒报 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 2.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2006 年 2 月监察部 环保总局令第 10 号 ) 第八条 : 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 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 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 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 推诿采取措施, 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 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 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 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 有其他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3.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1 -

4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3 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 组织落实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实施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制考核 组织实施全区排污许可证制度 1. 环境保护法 (1989 年 12 月通过,2014 年 4 月修订 ) 第六十八条 : 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 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 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 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 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违反本法规定, 查封 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 设备的 ; 篡改 伪造或者指使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的 ; 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 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 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2006 年 2 月监察部 环保总局令第 10 号 ) 第八条 : 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 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 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 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 推诿采取措施, 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 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 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 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 有其他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第十条 :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或者包庇 纵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 3.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4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 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 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 环境保护法 (1989 年 12 月通过,2014 年 4 月修订 ) 第六十八条 : 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 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 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 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 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违反本法规定, 查封 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 设备的 ; 篡改 伪造或者指使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的 ; 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 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 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 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 年 10 月通过 ) 第三十四条 : 负责预审 审核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 第三十五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3. 山东省实施 < 环境影响评价法 > 办法 (2005 年 11 月通过 ) 第二十七条 : 违法干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或者违法干预 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行为的 ; 未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 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 或者规划实施后对环境有重大影响, 未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 ; 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或者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有其他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行为的 ; 对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的行为监督不力, 造成严重 - 2 -

5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5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负责建设项目 三同时 验收工作 落实区域限批制度的管理与执行 组织落实水体 大气 土壤 噪声 光 恶臭 固体废物 化学品 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负责本区重点流域环境保护工作 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监督管理制度 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影响的 ; 其他失职 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 年 11 月国务院令第 253 号 ) 第三十条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的 5.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2006 年 2 月监察部 环保总局令第 10 号 ) 第五条 : 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 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 或者对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 说明或者未依法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或者在审批 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 情节严重的 ; 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 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 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擅自为其办理征地 施工 注册登记 营业执照 生产 ( 使用 ) 许可证的 ; 不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 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许可证, 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文件的 ; 违法批准减缴 免缴 缓缴排污费的 ; 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6.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 环境保护法 (1989 年 12 月通过,2014 年 4 月修订 ) 第六十八条 : 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 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 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 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 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违反本法规定, 查封 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 设备的 ; 篡改 伪造或者指使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的 ; 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 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 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 年 10 月通过 ) 第六十二条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3.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 年 10 月通过,2013 年 6 月修正 ) 第六十七条 :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 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4. 水污染防治法 (1984 年 5 月通过,2008 年 2 月修订 ) 第六十九条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5. 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 年 4 月通过 ) 第六十四条 : 将征收的排污费挪作他用的 第六十五条 :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的 6.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2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369 号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减缴 免缴 缓缴排污费的 ; 截留 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 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2003 年 11 月通过 ) 第四十条 : 接到检举 控告后不按规定处理或者移交处理的 ; 对申报的事项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的 ; 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 建筑施工作业 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有关设施 设备实施监督管理的 ; 泄露被检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 为超过噪声限值的机动车辆办理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验的 ; 利 - 3 -

6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负责权限内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用职权索取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8.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3 年 10 月山东省政府令第 267 号 ) 第四十三条 : 不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 不按照规定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 ; 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及其检验行为,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情节严重的 ; 违反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到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的 ;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环保检验 机动车维修和销售车用燃料等经营活动的 ; 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 9.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11 年 12 月山东省政府令第 248 号 ) 第二十七条 : 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10.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2007 年 10 月环保总局令第 42 号 ) 第二十四条 : 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减缴 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 ; 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未将排污费依法缴入国库的 ; 不履行排污费征收管理职责, 情节严重的 11.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2003 年 3 月财政部 环保总局令第 17 号 ) 第二十一条 : 擅自设立排污收费项目 改变收费范围的 第二十四条 : 弄虚作假 截留 挤占 挪用排污费资金, 应收未收或者少收排污费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 12.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2006 年 2 月监察部 环保总局令第 10 号 ) 第五条 : 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 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 或者对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 说明或者未依法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违反法定程序审核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或者在审批 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 情节严重的 ; 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 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 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擅自为其办理征地 施工 注册登记 营业执照 生产 ( 使用 ) 许可证的 ; 不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 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许可证, 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文件的 ; 违法批准减缴 免缴 缓缴排污费的 ; 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13.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 环境保护法 (1989 年 12 月通过,2014 年 4 月修订 ) 第六十八条 : 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 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 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 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 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违反本法规定, 查封 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 设备的 ; 篡改 伪造或者指使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的 ; 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 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 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2006 年 2 月监察部 环保总局令第 10 号 ) 第七条 : 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 擅自委托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的 ; 违法实施查封 扣押等环境保护强制措施, 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 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6 负责本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落实生态保护规划 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 4 -

7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协调 监督本区风景名胜区 森林公园 湿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 第八条 : 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 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 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 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 推诿采取措施, 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 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 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 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 有其他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3.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 年 6 月通过 ) 第四十八条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05 年 8 月国务院令第 449 号 ) 第五十条 : 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批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进口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生产 销售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口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对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 在放射性同位素 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3.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11 年 11 月国务院令第 612 号 )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许可证的 ; 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不符合选址规划或者选址技术导则 标准的处置设施选址或者建造的 ; 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在办理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许可证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 索取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其他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行为 4.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2014 年 1 月通过 ) 第六十二条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 缓报 瞒报 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 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 5.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2013 年 12 月环保部令第 25 号 ) 第二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贮存许可证或者处置许可证的 ; 在许可证审批及监督管理过程中, 索取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而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 有其他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行为的 6.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 年 1 月环保部令第 18 号 ) 第三十一条 :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或泄漏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业务秘密的 7.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 环境保护法 (1989 年 12 月通过,2014 年 4 月修订 ) 第六十八条 : 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2.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07 年 7 月环保总局令第 39 号 ) 第十八条 : 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 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环境监测数据的 ; 伪造 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 ; 擅自对外公布环境监测信息的 3.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7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组织落实有关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 规划 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 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按上级要求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 电磁辐射 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8 负责全区环境监测 统计和信息工作 落实上级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 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 进行调查评估 预测预警 - 5 -

8 序号 9 主要职责 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工作 具体责任事项 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组织开展环境信息和信息化工作, 按上级要求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 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 年 6 月通过,2012 年 2 月修正 ) 第三十五条 :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2. 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 年 8 月通过 ) 第四十九条 : 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 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3.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2004 年 10 月发改委 环保总局令第 16 号 ) 第二十九条 : 玩忽职守, 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4.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注 :1.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 行政监察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公务员法 公务员处分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 不再逐一列出 2. 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 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 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 6 -

9 序号 1 2 管理事项 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放射源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 区环保分局 市公安局博山分局 区环保分局 职责分工及协调配合机制 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 依程序移送公安部门 与公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 执法协作 行刑衔接 信息互通 联动保障等制度, 形成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 对违法排放 倾倒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人, 以及盗窃 损毁环境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依据 刑法 等相关规定, 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 立案侦查 对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行为, 及时排除阻扰, 坚决依法处理 与环保部门建立联席会议 执法协作 行刑衔接 信息互通 联动保障等制度, 形成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 进出口 销售 使用 运输 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 牵头协调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相关依据事例 1. 刑法 (1979 年 7 月通过,1997 年 3 月修订 ) 2. 环境保护法 (1989 年 12 月通过,2014 年 4 月修订 ) 3. 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 年 8 月通过,2012 年 10 月修正 ) 4.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01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310 号 ) 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 年 6 月法释 号 ) 6. 环保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 (2013 年 11 月环发 号 ) 1.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 年 6 月通过 )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2005 年 8 月国务院令第 449 号 ) 深夜, 一企业利用秘密铺设的管道将工业废酸偷排至河道内 区环保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 立即赶赴现场, 但是企业的门卫拒不打开企业大门, 阻挠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进入厂区进行调查 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市公安局博山分局 环保 公安两部门即刻启动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公安人员赶到现场, 排除阻挠, 环保 公安两部门联合对该企业展开调查 经查实, 企业负责人授意员工在深夜利用暗管偷排工业废酸 区环保分局对该企业处以罚款, 并限期该企业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 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以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该企业 企业负责人及具体实施偷排废酸的员工予以立案侦查 某放射源使用单位向区环保分局报案称一放射源被盗, 区环保分局会同多部门立刻联合展开调查 经查, 放射源被张某盗卖给一私立医院放射科 区环保分局协助市 - 7 -

10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及协调配合机制 相关依据事例 区卫生局 负责对医用辐射机构落实准入制度的监督检查 ; 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3. 中央编办 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2003 年 12 月中央编办发 号 ) 公安局博山分局追缴被盗的放射源, 并对被盗单位的放射源安全和防护管理不善导致被盗行为进行了查处 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对盗窃行为进行了查处 区卫生局对放射源被盗后可能产生的人员伤害进行调查并开展医疗应急, 对私立医院未经审批购买放射源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上报上级卫计部门 市公安局博山分局 负责对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 ; 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 侦查和追缴 ; 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区环保分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 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 依职责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344 号,2011 年 2 月修订 ) 2.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 试行 ) (2012 年 7 月环保部令第 22 号 ) 3.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2005 年 4 月公安部令第 77 号 ) 某 A 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承接某 B 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 为某 B 公司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液氯, 槽罐发生破裂, 导致液氯外泄, 部分液氯流入大寺河水域, 随车押运人员有中毒迹象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 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 区委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机制 区环保分局负责划定剧毒物品液氯污染区域, 对事故现场的水域开展环境监测 ; 对事故现场的环境危害程度进行鉴定和风险评估 ; 依法开 - 8 -

11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及协调配合机制 相关依据事例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 核发相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牵头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 容器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展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和使用单位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 容易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市公安局博山分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 调查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办理情况, 配合区环保分局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中有中毒迹象人员的抢救工作 区卫生局 负责组织 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 9 -

12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及协调配合机制 相关依据事例 4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区环保分局 区畜牧局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对畜禽养殖业违法建设 违法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负责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13 年 10 月国务院令第 643 号 ) 某生猪养殖场坐落在村庄东边, 常年存栏 3000 头左右 由于平时疏于管理, 污染防治设施未进行有效运作, 病死猪等污染物无害化处理不到位, 造成养殖污水到处漫流, 臭气熏天 周边农户和单位拨打市民服务热线 电话举报 区环保分局接到投诉后, 立即会同区畜牧局赶到现场, 依照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相关规定, 分别处理 区环保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并予以处罚 ; 区畜牧局责令当事人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所需处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并处以罚款 5 环境噪声监管 区环保分局 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组织城市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 负责工业噪声污染扰民行为的查处, 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1.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 年 10 月通过 )2. 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 年 8 月通过,2012 年 10 月修正 )3.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2003 年 11 月通过 ) 2. 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2003 年 12 月市政府令第 39 号,2011 年 12 月修改 ) 市民王先生通过拨打环保热线向区环保分局反映了两个情况 : 一是小区附近的 KTV 为了招揽顾客, 在店门口使用音箱高音量播放音乐, 直接影响周围群众生活 ; 二是附近的建筑工地经常夜间施工到很晚, 影响居民的正常休息 区环保分局向王先生解释 :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工业噪声污染扰民行为的查处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方法招揽顾客行为和夜间建设施工产生噪声的查处,KTV 使用音响设备招揽顾客

13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职责分工及协调配合机制 负责对未经批准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查处 负责对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方式招揽顾客行为的查处 负责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街道 广场 公园等公共场所, 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音响器材行为的查处 负责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 其他建筑物内进行装修作业产生噪声的查处 负责在使用家用电器 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时产生噪声的查处 相关依据事例 造成扰民的行为和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产生的噪声扰民行为应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投诉 投诉人遂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了投诉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 KTV 使用音响设备招揽顾客造成扰民的行为和建筑单位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行为分别进行了查处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 负责机动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查处 6 水污染事故与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区环保分局 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调查处理水污染事故 1. 环境保护法 (1989 年 12 月通过,2014 年 4 月修订 )2. 水污染防治法 (1984 年 5 月通过,2008 年 2 月修订 ) 辖区某企业在深夜偷排污水, 造成水体污染, 出现大面积死鱼现象 区环保分局接报后, 通知区水务局 区环保分局调查污水的来源, 并启动应急监测, 对受污染水体开展监测, 提出处置方案, 发布监测

14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区水务局 职责分工及协调配合机制 负责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 相关依据事例 信息, 并对企业造成水污染行为进行处罚 区水务局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对污水可能造成的渔业污染带来的损害提出处理意见, 并对造成的渔业损失进行鉴定, 对污水排入后造成的污染水域面积进行评估 区环保分局 负责工业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7 扬尘污染防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负责对未采取防尘措施存放煤炭 煤矸石 煤渣 煤灰 沙石 灰土等物料的 ; 拆迁造成扬尘的 ; 施工工地周边未设置高度 1.8 米以上的围挡, 高空抛撒建筑垃圾, 对土堆 散料未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的 ; 建筑垃圾装卸凌空抛撒, 车辆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的 ; 混凝土浇注采用现场搅拌未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的 ; 在道路上施工未实行封闭式作业, 施工弃土 废料清运不及时, 未采取洒水或者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 ; 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运输 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 向水体排放 倾倒工业废渣 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的查处 负责对工程施工单位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政处罚 负责对不按规定进行道路保洁作业的行政处罚 1. 淄博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2003 年 12 月市政府令第 39 号,2011 年 12 月修改 ) 2.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淄政办字 号 市区内某建筑工地, 在开挖 运输土方等施工作业时, 没有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 扬尘污染非常严重, 周围居民向区环保分局反映了情况要求处理 区环保分局接到群众反映情况后, 向举报人解释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应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反映情况 举报人遂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反映了情况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15 为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规范处罚程序, 建立以下查处制度 一 立案标准博山环保分局主要负责法定属于区本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 并行使协助上级环保部门 公安机关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职责 除依照 行政处罚法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 对通过日常巡查 专项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信访 移送 交办以及媒体披露等方式发现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 应当立案查处 : 1. 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 2. 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 3. 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 4.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 2 年 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 查处流程 1. 立案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决定立案的, 在 7 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机构承办人填写 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立案呈批表, 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局领导批准同意 对需要及时制止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 或需要立即查处 事后难以取证的环境违法行为, 应立即组织调查取证, 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2. 调查取证 案件承办机构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调查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 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 : 书证 物证 证人证言 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 当事人陈述 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 现场检查 ( 勘察 ) 笔录等 案件调查终结后, 由调查人员制作 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调查终结

16 报告, 提出对案件处理的初步意见, 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批准后, 随同案件材料移送至法规宣教科 3. 审查 法规宣教科对案件材料就是否有管辖权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凿 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对违法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 通知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4. 告知 审查终结后, 法规宣教科提出初审意见, 报其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 由案件承办机构在 7 日内将 行政处罚事先 ( 听证 ) 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5. 陈述 申辩或听证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 提出陈述 申辩的, 法规宣教科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 要求听证的, 应按听证程序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应予采纳 6. 集体讨论 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 进行集体讨论 集体讨论由区环保分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主持召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 区环保分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人员参加 制作会议记录, 列明违法事实 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 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7. 决定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的, 法规宣教科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7 日后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 3 日后, 提出处理建议, 报其分管领导审核后, 由局长签发 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呈批表 有陈述 申辩或者经听证会的, 法规宣教科应认真复核, 报其分管领导审核后, 由局长签发 8. 送达 案件承办机构应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被处罚人 9. 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 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应当进行书

17 面催告 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法规宣教科在法定期限内制作 申请执行书, 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 结案 对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或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法规宣教科填写 结案报告 行政处罚案件案卷根据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2010 年 1 月环保部令第 8 号 ) 要求, 做到一案一卷, 材料齐全 编排有序 目录清楚 装订规范 易于保管 三 考核办法对规范环保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 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一次 ; 对执法不规范的人员, 予以通报批评, 责令整改, 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 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案件, 责令纠正, 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二 )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为了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 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 对环境行政处罚 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命令的行政相对人 二 监督检查内容 1. 罚款, 责令停产整顿, 责令停产 停业 关闭,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 2.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 ; 3.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 三 监督检查方式在环境行政处罚 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 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1. 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勘察 录音 拍照 录像 取样或者监测 ;

18 2.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 3. 查阅 复制生产记录 排污记录 监测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 4.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 监督检查程序 1. 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 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 制定检查方案, 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工具 ); 对有重大影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案件, 还要制定后督察工作方案 ; 2. 持有效执法证检查, 人数不得少于 2 人 ; 3. 实施现场检查 ; 4. 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 ; 5.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结束后, 后督察人员制作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 向区环保分局报告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 后督察开展情况 发现的问题等, 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对行政行为相对人进行后督察, 发现逾期未履行或落实行政处罚 行政命令等行政行为的, 依法进行处理 : 1. 逾期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 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 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 停业 关闭 ; 3. 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或者采取责令停止建设 责令停止试生产 强制拆除 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或者代为处置等行政强制措施 ; 4. 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 依法予以处罚, 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5. 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行政处罚 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 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挂牌督办或者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已经实施挂牌督办或者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不予解除 ;

19 6. 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行政处罚 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 依法移送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 7. 当事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三 ) 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 为做好对辖区内国控 省控 市控 区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工作, 现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 一 监督检查对象国控 省控 市控 区控重点污染源单位 二 监督检查内容 1.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 ; 2. 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情况 ; 3. 排放污染物情况 三 监督检查方式 1. 对辖区内的国控 省控以上重点污染源 ( 含城镇污水处理站 ), 每月至少检查 1 次 ; 2. 对市控污染源每季度至少检查 1 次 ; 3. 对辖区内的区控单位每半年至少检查 1 次 ; 4. 开展不定期突击检查 ; 5. 开展专项行动检查 四 监督检查措施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查阅防治设施运行及维护记录 ; 检查监控室运行及维护情况, 调阅在线数据及历史数据 ; 检查排污口规范化情况, 在排污口取样监测 五 监督检查程序 1. 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 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 制定检查方案, 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

20 2. 持有效执法证检查, 人数不得少于 2 人 ; 3. 实施现场检查 ; 4. 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 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 5. 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 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局法规宣教科审查 六 监督检查处理通过监督检查, 发现重点污染源单位存在问题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做以下处理 : 处以罚款 限期治理 查封扣押相关设施设备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改正等 ( 四 ) 对建设单位遵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及 三同时 验收制度的监督检查 为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 破坏生态环境, 确保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环评审批要求, 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建设 同时投产或者使用, 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 一 监督检查对象新建 改建 扩建或已建成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单位 二 监督检查内容 1. 建设单位是否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 2. 建设项目性质 规模 地点 生产工艺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3. 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是否已经超过 5 年方开工建设 ; 4. 建设项目是否执行 三同时 制度 ; 5. 需试生产的, 是否向环保部门备案 ; 6. 建设项目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 是否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保部门申请配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 7. 建设项目正式投产, 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通过验收合格

21 三 监督检查方式 1. 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2. 开展建设项目的 三同时 跟踪管理, 检查建设项目和配套的环保设施施工 建设 运行等情况 ; 3. 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对投入试生产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 4.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进行后督察, 检查单位是否落实整改要求 四 监督检查程序 1. 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 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 制定检查方案, 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 2. 持有效执法证检查, 人数不得少于 2 人 ; 3. 实施现场检查 ; 4. 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 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 5. 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 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局法规宣教科审查 五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通过现场核查, 发现建设单位未落实环评审批制度及 三同时 制度的, 依法予以处理 : 1.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 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处以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一 )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被责令停止建设, 拒不执行的 ; 2. 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

22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补办手续 ;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 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 年 11 月国务院令第 253 号 )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 逾期不补办手续, 擅自开工建设的, 责令停止建设,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二 ) 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 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三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 5 年, 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五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 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恢复原状, 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山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办法 (2005 年 11 月通过 ) 第二十四条 : 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的, 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 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23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中, 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 责令限 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 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责令限期拆除 ( 五 ) 对街镇及相关单位减排工作事项监管 为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加强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保证我区减排目标实现, 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 一 监督检查对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经济开发区, 各减排企业及相关单位 二 监督检查内容 1. 镇政府开展文明生态村创建工作情况,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情况 2. 企业环保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减排工程是否按期完成 三 监督检查方式 1. 减排半年度检查 ; 2. 减排年度检查 ; 3. 十二五 减排工程核查 ; 4. 配合国家 省开展减排核查 四 监督检查程序 1. 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 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 制定检查方案, 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 2. 持有效执法证检查, 人数不得少于 2 人 ; 3. 实施现场检查 ; 4. 对照减排工作任务, 核查减排指标完成情况 五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通过现场检查及核查等措施, 加强对相关单位减排工作的监管 根据各单位年度减排工作任务及减排计划任务, 将各相关单位减排任务的

24 完成情况与环保资金补助挂钩 对减排任务未按时间要求完成 减排工 程建设和运行未按要求执行的进行通报 挂牌督办 ( 六 ) 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许可后续监管 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 射线装置等辐射项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 促进辐射项目的安全应用, 保障人体健康, 保护环境, 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 一 监督检查对象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 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 二 监督检查内容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是否符合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05 年 8 月国务院令第 449 号 ) 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 监督检查方式 1. 对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项目单位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每年不少于 2 次监督检查 ; 2. 对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安全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 3. 开展专项检查, 或配合上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专项检查行动 四 监督检查措施采取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 核查现场等措施 五 监督检查程序 1. 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 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 制定检查方案, 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 2. 持有效执法证检查, 人数不得少于 2 人 ; 3. 实施现场检查 ; 4. 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 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

25 5. 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 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局法规宣教科审查 六 监督检查处理配合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开展证前检查或自行开展证前检查, 对发现不符合获证条件的单位, 建议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不予发证, 督促单位限期整改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专项检查, 加强对单位和辐射工作人员的监管力度 : 1. 发现单位有违法行为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2. 发现辐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取消辐射工作人员资格 : 未按相关规程从事辐射相关生产工作的 ; 未按规定对自身进行辐射防护和辐射剂量监测的 ; 未如实填写相关工作记录表格和工作检查表格的 ( 七 ) 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合理利用资源, 保护人体健康, 维护生态安全, 促进经济 社会的持续发展, 根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 一 监督检查对象辖区范围内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单位 二 监督检查内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单位的收集 贮存等活动是否符合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 年 5 月国务院令第 408 号 ) 等的规定 三 监督检查方式 1. 开展专项检查 ; 2. 不定期现场检查 ; 3. 固体废物台帐资料核查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核查 四 监督检查措施通过询问情况 现场检查 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五 监督检查程序

26 1. 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 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 制定检查方案, 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 2. 持有效执法证检查, 人数不得少于 2 人 ; 3. 实施现场检查 ; 4. 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 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 5. 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 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局法规宣教科审查 六 监督检查处理通过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 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1. 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 责令其限期整改, 给予警告 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2. 对违反医疗废物转移管理规定的, 按照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 年 6 月环保总局令第 5 号 ) 等规定进行处罚 ( 八 ) 对区级财政环保资金补助项目单位的监管 为加强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 规范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 体现公平 公正 公开原则, 提高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促进污染防治, 改善环境质量, 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 一 监督检查对象获得区级财政环保资金补助 ( 包括污染减排补助专项资金 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淄博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等 ) 的项目单位 二 监督检查内容 1. 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项目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 建设标准 建设质量 建设投资 建设期限等, 是否按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 2. 项目管理及变更情况 项目建设主体 建设内容 建设地点以及

27 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 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3. 项目日常运行情况 监督检查已建成项目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情况 三 监督检查方式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及时将评价报告报送区环保分局和财政局, 区环保分局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查 四 监督检查程序 1. 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 ; 2. 监督检查时, 必须由 2 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 并出示有效证件 ; 3. 实施现场检查 资料审查 五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通过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查, 加强对区级财政环保资金补助项目单位的监管 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区财政局和区环保分局视情况予以通报, 并取消项目单位申报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 1. 从资金到位之日起 3 个月无故不开工建设的 ; 2. 无故不按计划建设的 ; 3. 因自筹资金不落实或无故停止项目建设的 ; 4. 无故延期竣工的 ; 5. 验收不合格的 ( 九 )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监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 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根据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1 年 5 月通过 ) 规定, 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 一 监督检查对象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 二 监督检查内容

28 1.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测方法 技术规范和排放限值标准进行检测, 并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 2.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所使用的相关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 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要求 ; 3. 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事项 三 监督检查方式 1. 每月现场检查 1 次 ; 2. 随时查看监控视频, 调阅监控视频历史 ; 3. 每月考核 1 次 四 监督检查程序 1. 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 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 制定检查方案, 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工具 ); 2. 持有效执法证检查, 人数不得少于 2 人 ; 3. 实施现场检查等 ; 4. 根据检查情况, 视情进行处理 ; 5. 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 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案卷移交局法规宣教科审查 ; 不需要移交的, 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五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通过现场检查 视频实时监控 月考核等措施, 发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检验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资格 ( 十 )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进一步规范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提高环保依法行政能力 和水平, 严格按照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14 年

29 月 2 日发布并施行 ) 的细化 量化量罚规范进行执行 一 主要内容对法律 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种类 情节 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 以及从轻 减轻 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 分类 ; 对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 情节 性质 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 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 确定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 ; 对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裁量幅度的, 根据上述因素, 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 标准规范依据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14 年 1 月 2 日发布并施行 ) 进行量罚 三 有关措施 1. 局法规宣教科对本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2. 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查处分离制度 由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案件的立案 调查, 由法规宣教科负责审核 决定, 将环境执法职能进行相对分离, 形成有效协调 监督机制 3. 逐步建立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执法投诉 案例指导等制度

30 序号 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 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宣 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宣传 传 ; 通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 宣传生态文明理念, 普及环境知识, 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法规宣教科

31 为严格追究纳入责任清单实施范围的部门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如下责任 追究机制 一 行政机关 ( 一 ) 职责分工 行政机关依据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违法违纪的本 机关工作人员 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下级行政机关追究责 任 ( 二 ) 追责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 织投诉 举报的线索, 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根据其违法 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告诫 离岗培训 调离 执法岗位 处分, 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 ; 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责令限期履行, 责令补正或者改正, 撤销, 确 认违法或者无效 参照 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参照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办理 二 直属事业单位 ( 一 ) 职责分工 直属事业单位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 对违法违纪的本单位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 二 ) 追责程序 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 法人和其 他组织投诉 举报的线索,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对本单位违法违纪 的人员进行调查, 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三 公务员主管部门 ( 一 ) 职责分工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

32 务员处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违反 公务员法 的行政机关和参照 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 二 ) 追责程序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 举报的线索, 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进行调查, 根据其违法情节作出处理 四 政府法制机构 ( 一 ) 职责分工 政府法制机构依据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等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依照法定职责, 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 二 ) 追责程序 政府法制机构依职权或根据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 举报的线索,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 程度等情况, 以同级政府名义向行政机关发出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责令限期履行, 责令补正或者改正, 撤销, 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 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 监察机关 ( 一 ) 职责分工 监察机关依据 行政监察法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追究行政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及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 ( 二 ) 追责程序 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以及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或者检举的线索, 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 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对被监察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作出相应组织处理, 并没收 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六 人民检察院 ( 一 ) 职责分工 人民检察院依据 刑法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试行 ) 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追究国家

33 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 渎职犯罪 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 报复陷害 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 ( 二 ) 追责程序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或接到举报的, 应当依法立案 侦查, 并根据侦查的结果, 决定移送起诉 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七 人民法院 ( 一 ) 职责分工 人民法院依据 行政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履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职责 ( 二 ) 追责程序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并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判决 八 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 单位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 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 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 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 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 有关部门 单位发现属于行政复议事项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行政赔偿 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 应当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处理 ; 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 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拒不纠正且不构成犯罪的, 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 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 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 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 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 检察机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 积极推进网上移送 网上受理 网上监督, 提高衔接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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