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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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〇一五年七月

2 一 部门主要职责...(1) 二 部门职责边界...(8) 三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9) ( 一 ) 市政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9) ( 二 )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12) ( 三 )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及交付的监督检查...(13) ( 四 )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14) ( 五 ) 新建项目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17) ( 六 ) 对燃气管理的监督检查...(18) ( 七 )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19) ( 八 ) 城乡建设档案的监督检查...(21) ( 九 ) 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22) ( 十 ) 建设行业企业资质的事中事后监管...(24) ( 十一 ) 对在建工程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检查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25) ( 十二 ) 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制度...(26) ( 十三 ) 招标代理企业及从业人员监管制度...(27) ( 十四 ) 对评标活动的监管制度...(29) ( 十五 ) 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管制度...(30) ( 十六 ) 投标保证金监管制度...(31) ( 十七 )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监管...(32) ( 十八 )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补贴监管...(33)

3 ( 十九 ) 造价咨询监管制度...( 34) ( 二十 )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监管制度...(36) ( 二十一 ) 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37) ( 二十二 ) 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39) ( 二十三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43) ( 二十四 ) 重大案件查处制度...(45) ( 二十五 )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7) 四 公共服务事项...(49) 五 责任追究机制...(50)

4 序号 1 主要职责 承担规范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具体责任事项 贯彻执行国家 省 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 政策 法律 法规和规划 拟订全区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规定 发展规划和阶段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 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负责房地产业监督管理, 确保健康发展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发布,2011 年 4 月修订 ) 第七十七条 : 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 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 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 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2. 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8 月 ) 第六十三条 :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3.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248 号,1998 年 7 月 ; 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2011 年 1 月 ) 第四十条 : 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的 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93 号,2003 年 11 月 ) 第五十三条 :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 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5.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97 号,2004 年 1 月 ) 第十八条 : 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 不依法处理的 ; 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依法处理的 ; 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 不及时处理的 ;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 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建设部令第 77 号,2000 年 3 月 ) 第二十五条 : 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7.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005 年建设部令第 141 号 ) 第三十三条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8.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2 年 11 月 ) 第六十一条 :( 一 ) 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 征收范围 征收标准或者减征 免征 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 截留 挪用建筑节能资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 ; 对未取得建筑节能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 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 法规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 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 9.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1 -

5 序号 2 主要职责 负责全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与管理工作 具体责任事项负责全区市政设施 污水处理设施 园林绿化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负责编制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计划和投资计划, 并牵头组织实施 负责具体组织市政设施 环卫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 改扩建工作, 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及交接 负责区外进博市政公用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工作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住建部令第 22 号, 2015 年 1 月 ) 第四十一条 :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 二 )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 三 ) 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 四 ) 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 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五 ) 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 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 (2005 年 6 月 ) 第三十五条 : 行政机关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未完成代为建设的绿地面积的 ;( 二 ) 截留 克扣 挪用 贪污城市绿化资金的 ; ( 三 )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的 ;( 四 ) 不符合审批条件给予批准的 ;( 五 ) 超越职权审批的 ;( 六 ) 因疏于监督管理, 给城市绿化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 ;( 七 ) 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的行为 3.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996 年 12 月通过, 2010 年 9 月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建设 公安 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依法应追究的其它情形 指导农村住房建设 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 3 承担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 改造工作 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指导全国重点镇 省 市级示范镇和省 市级中心镇的建设 1.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996 年 12 月通过, 2010 年 9 月修订 ) 第五十七条 :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2.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2 -

6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 目提出建设条件意见 并监督落实 4 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 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初审工作 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指导监督 ; 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1. 房地产管理法 (2007 年 8 月通过 ) 第七十一条 : 房产管理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2.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998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248 号 ) 第四十条 : 国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3.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0 年 3 月建设部令 77 号 ) 第二十五条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4.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995 年 10 月通过 ) 第五十八条 : 开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确定项目开发者 竣工验收以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工作中,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5.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指导推进全区住 宅产业化工作 5 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 负责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建筑节能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以及受理建筑节能投诉举报工作 负责工程项目新型墙材应用情况查验以及禁止使用粘土砖工作 负责建筑节能核实认可工作 建筑节能示范试点工作 1. 节约能源法 (1997 年 11 月通过,2007 年 10 月修订 ) 第八十六条 :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30 号,2008 年 8 月 )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 )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 三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 四 )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3.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2 年 11 月通过 ) 第六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 3 -

7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负责制定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返还工作 负责新型墙材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及日常管理工作 ; 组织协调新型墙材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引进 研发工作 ; 新型墙材与建筑节能技术的论证工作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 征收范围 征收标准或者减征 免征 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 ( 二 ) 截留 挪用建筑节能资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 ;( 三 ) 对未取得建筑节能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 四 ) 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 法规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 五 ) 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 4.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02 年 4 月通过,2010 年 10 月修订 ) 第五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 市 区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四 )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 依法给予处分 5.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83 号 ): 第 6 负责全区公用事业管理工作 负责全区燃气建设综合管理工作 参与全区城市燃气规划的编制 论证 负责燃气设施建设施工管理 承担全区供热管理职责 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 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山东省供热条例 (2014 年 9 月 1 日 ) 第五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 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 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 ;( 二 ) 未按照规定的权限 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 ;( 三 ) 对不符合条件的供热工程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四 ) 给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 五 ) 未按照规定履行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 六 ) 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行为 3.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4 -

8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279 号,2000 年 7 负责抓好本行业领域范围内建筑工程 ( 房屋建筑 市政工程 园林工程 ) 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督导相关单位落实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建设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的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1 月 ) 第七十六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住建部令第 5 号,2010 年 9 月 ) 第十七条 :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国务院第 393 号令, 2004 年 2 月 ) 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三 )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四 )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第 141 号,2005 年 11 月 ) 第三十三条 :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四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五 )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住建部令第 2 号,2009 年 10 月 ) 第十三条 :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6.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住建部令第 17 号,2014 年 9 月 ) 第三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 安管人员 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 二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安管人员 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 三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 四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五 )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建设部令第 166 号,2008 年 6 月 )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规定, 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二 ) 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 三 )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8.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 住建部 153 号,2014 年 10 月 24 日 ) 第十二条 :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情形之一,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 二 ) 在监督过程中, 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三 )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 投诉不处理的 9.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5 -

9 序号 8 主要职责 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综合管理工作 具体责任事项组织全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 负责全区地下管线基础资料的搜集及建档管理 全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审查 竣工资料的验收备案工作 负责监督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抓好城市地下管线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办理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 两书一证 提供地下隐蔽工程等相关档案资料的查询服务等工作 依据授权实施城建档案管理和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执法检查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淄博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2012 年 8 月通过 ) 第三十一条 : 建设 规划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建设部令 61 号 ) 第十三条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 报送的 ;( 二 ) 涂改 伪造档案的 ;( 三 )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造成档案损失的 3. 淄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 )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档案予以接受的 ;( 二 ) 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或者档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 三 ) 其他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行为 4.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城建档案的征 9 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集 建档 管理工作, 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负责 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的签定 核发及管理工作 1. 档案法 (1987 年 9 月 5 日通过,1996 年 7 月 5 日修订 ) 第二十四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区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损毁 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二 ) 擅自提供 抄录 公布 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三 )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 赠送给外国人的 2. 淄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09 年 7 月 ) 第二十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员或者其他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 )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档案予以接受的 ;( 二 ) 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或者档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 三 ) 其他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行为 3.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6 -

10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全区建筑施工企业 1. 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 第六十八条 : 在工程发包与 资质 招标代理企业资 承包中索贿 受贿 行贿,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构 质 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成犯罪的, 分别处以罚款, 没收贿赂的财物,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的资格初审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负责全区建筑市场 建 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住建部令第 22 号,2015 设监理市场管理工作, 年 1 月 ) 第四十一条 :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 依法查处建筑市场各方 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 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招标 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投标的监督管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对全区建筑领域民 3.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住建部令第 工工资清欠制度贯彻落 16 号,2014 年 2 月 ) 第二十四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 实 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的, 由有关机 10 负责全区建筑行业管理与发展工作 负责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管理工作 负责全区建设各方主体单位及从业 执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 负责对全区各类工程计价定额 计价办法和工期定额 劳动定额的贯彻 管理与解释, 并负责全区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 实施动态管理, 定期测算, 依据市发布工程造价指数 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系数 负责全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 对建筑施工 招标代理 造价咨询等合同备案管理 关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招标投标法 (1999 年 8 月 ) 第六十三条 :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 年 11 月 ) 第八十一条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以直接或者间接 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特别严重的, 依法给予开除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2011 年 11 月 ) 第五十三条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10 年 9 月 ) 第五十五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敲诈勒索 徇私舞弊 索贿受贿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12 年 4 月省政府令第 负责建筑行业统计管理和经济运行分析 252 号 ) 第四十七条 : 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9.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注 :1.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 行政监察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 不再逐一列出 2. 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 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 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 7 -

11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及协调配合机制 相关依据事例 1 重点工程建设管理 区住建局 区发改局 负责办理重大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配合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对政府出资的重大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组织实施城建重点工程建设 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布局, 安排政府拨款建设项目和全区重大建设项目, 对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 建设进度 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博政办发 号 ) 对年度城建重点项目, 由区住建局提出初步建议, 经区发改局汇总后, 以正式文件下发, 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2 3 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 城市排水口管理 区住建局 区人防办 区住建局 区水务局 负责结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 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工作 负责结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布局和易地建设费的收取管理, 参与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工作 负责办理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雨 污水许可 负责办理向水域排水的新建和扩建排水口许可 1.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003 年 2 月 21 日通过 ) 2.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博政办发 号 ) 1.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6 年 1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2 号 ) 2.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博政办发 号 ) 某民用建筑, 因地质 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 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 民用建筑在建设防空地下室时, 应由住建部门和人防部门共同参与设计审查, 向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后实施, 并由住建部门和人防部门共同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新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废水, 其向住建部门咨询排水许可办理问题, 住建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向其说明如将生产废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需向住建部门办理排水许可 ; 如将废水排入水域, 需向水务部门办理新建和扩建排水口许可 - 8 -

12 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 保证全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 ( 以下简称市政园林工程 ) 质量, 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职责权限负责做好辖区内市政园林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配合市做好市政园林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二 监督检查对象全区行政区域内新建 扩建 改建的市政园林工程项目及从事市政园林工程有关质量活动的单位及人员 三 监督检查内容 ( 一 ) 执行法律法规和市政园林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主要包括 :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情况, 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 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情况等 ( 二 ) 抽查涉及市政园林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 主要包括 : 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情况, 市政工程路基 基层 面层等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质量状况, 园林绿化工程 建筑物 土建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 关键部位的质量状况 ( 三 ) 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主要包括 : 到岗履职情况, 履行质量责任情况,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等 - 9 -

13 ( 四 ) 抽查主要材料的质量 主要包括 : 施工材料 苗木及其他材料的外观质量 尺寸 性状 数量, 质量证明文件, 进场验收 复试资料, 现场存放保管等情况, 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五 )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主要包括 : 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 验收程序 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并提交备案管理机构 ( 六 ) 其他内容 主要包括 : 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应予监督检查的有关内容 四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全面检查 : 对监管范围内的市政园林工程项目实施日常检查 检查采取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不定期对全区范围内的市政园林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每年至少开展 2 次 ( 二 ) 专项检查 : 针对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 督查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区住建局对专项检查内容进行抽查 ( 三 ) 日常监督抽查 巡查 : 日常监督抽查 巡查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四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 五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五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 检查内容 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并正式印发部署 ( 二 ) 实施检查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或质量监督的文件和资料 ; 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或质量监管的问题时, 责令改正

14 ( 三 ) 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完成后, 检查组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 ( 四 ) 通报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的情况, 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 五 ) 整改后处理 督促认真落实整改,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六 监督检查措施 ( 一 )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或质量监督的文件和资料 ; ( 二 )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 ( 三 )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 责令改正 ; ( 四 )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 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七 监督检查处理 ( 一 )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 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和检测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 因工程建设期内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造成参与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 或交付使用后工程的主体结构出现质量事故以及严重质量问题的, 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终身责任 ( 二 ) 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止执业 1 年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 ; 情节特别恶劣的, 终身不予注册 ( 三 )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 其他行政处罚,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被吊销资质证书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5 ( 四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五 ) 其他违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依法给予处理, 按其失信行为严重程度通过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予以诚信惩戒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 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保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职责权限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二 监督检查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 监督检查内容 ( 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贯彻执行房地产相关法律 法规 政策等情况 ; 是否存在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证明开发建设商品房的 未经综合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等违法行为 ( 二 )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四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日常综合检查, 对所属范围的开发企业及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 对投诉 上访 举报的情况进行检查 ; ( 二 ) 专项检查,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区委 区政府要求, 针对房地产市场状况, 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的专项检查 ; ( 三 ) 联合执法检查 联合有关部门对全区房地产市场进行全面检查, 每年度 1 次, 一般安排在第 4 季度 五 监督检查措施

16 ( 一 ) 资料审查被检查单位的证件 机构 工作流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 二 )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项目现场进行检查, 采取拍照 录像 录音等措施收集资料 ; 六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 检查内容 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 二 ) 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内容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主要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 分析 ; 现场检查, 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 核查相关资料 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 三 ) 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基本情况 ; 检查结束后, 梳理汇总检查结果, 并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 针对发现的问题, 提出整改意见, 责令限期整改 ( 四 ) 督促落实整改 督促区级开发企业落实整改工作,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并报告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 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相关规定, 督促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单位进行整改, 并将有关材料存档 封存 对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依法处罚的信息计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 维护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 改善居住环境, 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职责权限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17 二 监督检查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开发项目 三 监督检查内容 ( 一 ) 法律法规政策各项规定遵守情况 ; ( 二 ) 配套设施建设及监督管理情况 ; ( 三 ) 配套设施相关资料提交情况 ; ( 四 ) 配套设施交付及使用管理情况 ; ( 五 ) 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体系建立和制度遵守情况 四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资料检查 包括项目 开发合同 签订情况 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计划 提报情况 ; ( 二 ) 现场检查 抽取部分开发项目, 依据 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计划 对配套设施建设进度相关情况进行现场勘察 五 监督检查措施 ( 一 )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文件及证件等 ; ( 二 )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项目现场进行勘查 六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被检查单位要定期上报建设进度 ; ( 二 )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项目现场进行现场勘查 ; ( 三 ) 对配套设施交付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七 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相关规定, 督促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单位进行整改, 并将有关材料存档 封存 对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依法处罚的信息计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 为依法查处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违法行为, 规范处罚程序, 建立以

18 下查处制度 一 立案标准博山区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违法违法案件, 并行使协助上级住建部门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违法案件的职责 除依照 行政处罚法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 对通过日常巡查 专项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 信访 移送 交办以及媒体披露等方式发现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违法行为, 应当立案查处 : ( 一 ) 有涉嫌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 ( 二 ) 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 ( 三 ) 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 ( 四 )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 2 年 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 查处流程 ( 一 ) 立案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违法行为决定立案的, 由案件承办机构承办人填写 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对需要及时制止的紧急情况 或需要立即查处 事后难以取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违法行为, 应立即组织调查取证, 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 二 ) 调查取证 案件承办机构对登记立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违法行为, 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调查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 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 : 书证 物证 证人证言 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 当事人陈述 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 现场检查 ( 勘察 ) 笔录等 案件调查终结后, 由调查人员制作 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签表, 提出对案件处理的初步意见, 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 随同案件材料移送至政策法规科 ( 三 ) 审查 法规科对案件材料就是否有管辖权 违法事实是否清

19 楚 证据是否确凿 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对违法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 通知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 四 ) 告知 审查终结后, 政策法规科提出初审意见, 报其分管领导审核后, 制作 建设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案件承办机构规定期限内将 建设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 ( 五 ) 陈述 申辩或听证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 提出陈述 申辩的, 政策法规科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 要求听证的, 应按听证程序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 ;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应予采纳 ( 六 ) 集体讨论 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 进行集体讨论 集体讨论由区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 制作会议纪要, 列明违法事实 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 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 七 ) 决定 当事人未提出 陈述 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的, 政策法规科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后, 提出处理建议, 报其分管领导审核后, 由局长签发 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陈述 申辩或者经听证会的, 政策法规科应认真复核后拟定 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报其分管领导审核后, 由局长签发 ( 八 ) 送达 案件承办机构应于作出处罚决定后, 在规定期限内将 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被处罚人 ( 九 ) 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 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不提起行政诉讼或 60 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应当进行书面催告 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政策法规科在法定期限内制作 申请执行书, 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十 ) 结案 对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或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 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案件承办机构填写 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结案登记表 行政处罚案件案卷根据 行政处罚法 要求, 做到一案一卷, 材料齐全 编排有序 目录清楚 装订规范 易于保管 三 考核办法对规范建设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 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一次 ; 对执法不规范的人员, 予以通报批评, 责令整改, 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 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案件, 责令纠正, 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为了加强新建项目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工作, 严格建筑节能施工, 规范建设行为, 保证建筑节能效果, 促进建筑节能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职责权限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区范围内新建项目建筑节能的具体监管工作 二 监督检查对象在建建筑节能项目的建设 设计 施工 监理等参建单位 三 监督内容 ( 一 ) 施工前监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情况 ; 施工图节能设计情况等 ( 二 ) 施工过程监管 国家及省 市有关墙改与建筑节能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 新型墙材应用情况 ; 建筑节能施工情况 ;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情况等 ( 三 ) 竣工验收阶段监管 建筑节能是否到达了现阶段节能标准 四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配合做好全市墙改与建筑节能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

21 ( 二 ) 在建项目建筑节能日常监督检查 五 监督检查措施 ( 一 ) 实行建筑节能重要施工节点现场检查, 施工节点主要包括墙体材料 外墙保温 屋面保温 地下室顶板保温 门窗等部位施工 ( 二 ) 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 实行不定期 不定时的巡查,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及时纠正和处理 ( 三 ) 审核建筑节能核实申报相关材料, 对竣工项目进行现场核实, 责令建设单位对核实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下发通知 ; ( 二 ) 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 ( 三 ) 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 ( 四 ) 下发整改意见 ; ( 五 ) 督促落实整改 ; ( 六 ) 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七 监督检查处理按照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和 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等法规 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 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改善人们的居住生活条件, 对燃气企业的生产经营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全区燃气经营企业 二 监督检查内容 1 检查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是否在其资

22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 是否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 是否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 2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是否按规定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向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 3 燃气经营企业是否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合格的燃气设施供气; 是否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是否存在气瓶仓库超量存放充气气瓶 4 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向取得有关证件 检验标志的车辆充装车用燃气 ; 是否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用气设备供气 ; 是否存在伪造 变造 出租 出借 抵押 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 ; 是否存在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气, 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是否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指定的服务 ; 是否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 监督检查方式日常巡查, 不定期检查 四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做好检查准备工作 ( 二 ) 进入受检单位或者施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 ; ( 三 ) 对发现的问题及违法行为及时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并制作检查笔录, 对不构成违法行为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 对构成违法行为的问题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 ( 四 ) 检查完成后要督促受检单位落实整改 五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 可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

23 为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管线空间资源, 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 权属单位 二 监督检查内容 ( 一 ) 检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是否持工程建设的有关文件资料, 到专业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并取得审查合格书 ; 是否到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办理报建手续 ; 是否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二 ) 监督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过程 ; 检查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 建设单位是否到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取得工程档案合格证 ( 三 ) 检查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的管线是否到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备案 三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日常巡查稽查, 对管辖范围内主次干道进行巡查稽查 ( 二 ) 每年度一次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检查 ( 三 ) 根据上级指示及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现状随机进行检查 四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做好检查准备工作 确定检查对象 内容 时间 检查人员等, 然后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 ( 二 ) 根据通知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 三 ) 进入受检单位或者施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 ; ( 四 ) 对发现的问题及违法行为及时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并制作检查笔录, 对不构成违法行为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 对构成违法行为的问题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

24 ( 五 ) 检查完成后要督促受检单位落实整改 五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 可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淄博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城建档案工程规范化管理, 确保城建档案的收集齐全, 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更好的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 一 )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管线权属单位 ( 二 ) 所辖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 ; 区重点公建工程 市政工程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 二 监督检查内容 ( 一 ) 城建档案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情况 ( 二 ) 有无城建档案工作会议制度及执行情况 ( 三 ) 城建档案管理在编人员数量 文化程度及职称水平, 是否经过专业培训 ; 经费来源及保障事业发展情况 ; 管理手段和技术水平 ; 装具 设备配置情况 ; 馆藏档案种类及数量 ; 库房面积等 ( 四 ) 建设单位落实 两书一证 制度情况 ; 建设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管线权属等单位的工程档案管理情况; ( 五 )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 各类园区 重点工程 市政工程和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是否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施工许可, 所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资料, 建设单位 权属单位 管理单位是否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时移交报送

25 三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自查工作, 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并形成自查情况报告 ( 二 ) 检查人员前往有关单位, 采取现场监督检查, 并将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及时反馈被监督检查单位 ( 三 ) 对查实的违法违规项目 区属工程, 当场做好调查取证 按行政处罚程序制作执法文书, 并督促限期整改 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四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听取有关单位情况汇报介绍 ; ( 二 ) 核对有关台帐 ; ( 三 ) 现场检查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 ( 四 ) 反馈情况, 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事项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五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 根据 档案法 档案法实施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淄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淄博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 严格基本建设程序, 规范建设行为, 提高建设管理水平,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行政管理相对人二 监督检查内容对参建各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1 对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2 对项目经理从事相关活动行为的监督检查;3 对建

26 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的监督检查 ;4 对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行为的监督检查 ;5 对施工单位转包行为的监督检查;6 对单位或个人挂靠行为的监督检查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三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受理电话或书面投诉 举报 ( 二 ) 日常巡查 检查 ( 三 ) 联动执法检查 ( 四 ) 专项执法检查 四 监督检查措施 ( 一 ) 对投诉人电话或书面投诉 举报进行受理, 现场调查取证核实工程情况后, 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 二 ) 日常巡查 检查 : 对辖区内工程进行不定期日常执法检查和巡查工作, 主要查看建设单位手续办理情况,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施工过程中相关资料, 各专业分包合同的签订情况 ( 三 ) 联动执法检查 : 对转办件工程进行调查处理, 下达相关执法文书, 做调查笔录,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将相关资料报区住建局 ( 四 ) 专项执法检查 : 按季度对全区建筑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相关检查方案, 下发检查通知, 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下发整改通知书, 督促落实整改, 视情况进行下一步复查 对上述情况违法违规工程下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和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做调查笔录, 按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将处罚资料报区住建局 五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下达监督检查通知 ; ( 二 ) 制定相关检查方案 ; ( 三 ) 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 ( 四 ) 向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反馈 ;

27 ( 五 ) 下发检查整改意见书 ; ( 六 ) 督促整改落实 ; ( 七 ) 根据情况进行 回头看 检查 六 监督检查处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切实改变 重许可 轻监管 现象, 加强各企业获得资质后的监督, 特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注册地在我区的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 资格证书的各类企业 二 监督检查内容 ( 一 ) 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资质 资格许可的情况 ; ( 二 ) 是否存在企业现状达不到现行企业资质 资格等级标准的情况 ; ( 三 ) 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规范 ; ( 四 ) 企业的执业质量是否合格 三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定期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 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 二 ) 随机抽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的随机检查, 每年 1 次, 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 20%

28 ( 三 ) 专项稽查 对定期检查 抽查 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 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四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 检查内容 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并进行部署 ( 二 ) 实施检查 1. 非现场检查 : 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 分析或者通过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 ; 2. 现场检查 : 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 核查相关资料 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 三 ) 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完成后, 公布检查结论或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上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四 ) 通报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的情况, 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 监督检查措施 ( 一 )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 ; ( 二 ) 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 三 ) 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行为 ; ( 四 ) 要求被检查单位予以配合监督检查, 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六 监督检查处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 依据 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等规定进行处理

29 为维护民工合法权益, 加强对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 特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我区建设单位 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 监督检查内容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 施工企业是否落实清欠实名制各项管理制度, 并按劳务合同约定支付民工工资 三 监督检查方式我区在建工程检查和专项检查 四 监督检查措施发现问题, 下达拖欠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五 监督检查程序在建工程现场检查 企业上报有关资料核验等 六 监督检查处理对发现的违反规定问题, 下达拖欠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限期整改, 未整改到位的视情信用扣分, 通报批评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建设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单位等招投标各方主体 二 监督检查内容

30 ( 一 ) 我区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各方主体贯彻执行招投标相关法律 法规 政策等情况 ; ( 二 )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三 监督检查方式我区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通过备案管理 过程监督的方式,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 监督检查措施 ( 一 ) 突出监管重点, 对财政投资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重点监督, 招标方式选择 资格审查 评标过程等主要环节重点监督, 投标单位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 ; ( 二 ) 加强中标后合同签订 履约的监管, 严肃查处中标价与合同价相背离以及合同条款严重违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实质内容 ; ( 三 ) 认真受理投诉举报,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五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工程招投标活动抽查 : 1 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2 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3 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4 下发整改意见; 5 督促落实整改 六 监督检查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山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等法律法规相关罚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计入不良行为

31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企业市场行为,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保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我区招标代理企业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二 监督检查内容 ( 一 ) 招标代理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 ; ( 二 ) 招标代理企业是否规范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 ( 三 ) 开展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的履职情况 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 三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年度专项检查 每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 ( 二 ) 量化考核 建立信用制度, 实行动态管理 四 监督检查措施 ( 一 ) 年度专项检查 采取核查现场 查阅资料 听取汇报等方式, 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二 ) 量化考核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 按照扣分标准, 对不良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扣分, 不良行为特别严重的, 予以通报批评 五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年度专项检查 1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时间安排 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并作出部署 ; 2 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按照检查计划, 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检查组依据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 听取自查情况汇报 调阅有关资料 实地查看现场等 ; 3 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检查组整理汇总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 整改意见等, 并向检查对象反馈, 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 4 通报检查结果 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并提出下

32 一步工作要求 ; 5 跟踪整改情况 督促被检查单位按照整改意见整改,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上报整改结果 ( 二 ) 量化考核 1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代理事宜时, 出示信用手册 ; 2 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代理行为实行量化考核, 按照扣分标准, 在信用手册中予以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扣分 六 监督检查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等法律法规相关罚则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处罚并计入不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报请资格许可机关撤销资质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的评标活动, 保证评标的公平 公正, 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招标人 ( 招标代理机构 ) 评标专家 二 监督检查内容我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 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 三 监督检查方式现场监督 标后评估四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将专家的评标行为 出勤等情况如实记录, 其档案作为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 ( 二 ) 对招标代理机构评标过程中的从业行为进行考核

33 五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对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行为及时制止,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等法律法规相关罚则对招标人 ( 招标代理机构 ) 评标专家进行处罚并计入不良行为, 评审结论无效, 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专家, 经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取消专家资格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 公正, 提高评标质量, 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评标专家 二 监督检查内容评标专家资格 评标行为 三 监督检查方式现场监督 年度考评 四 监督检查措施 ( 一 ) 对评标专家实行 准入 退出 考核 的动态管理, 严把评标专家准入关, 促使其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 从而建立公平竞争的评标机制 ( 二 ) 加强评标后的动态管理 评标专家评标工作结束后, 对各专家的业务能力 工作态度 职业道德 考勤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并记入信用档案, 对信用不合格的专家实行清出制度 ( 三 ) 加强评标过程的监督管理, 规范专家评标行为 ( 四 ) 标后评估

34 五 监督检查程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六 监督检查处理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 情节严重的,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 一 )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 ( 二 ) 擅离职守 ; ( 三 )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 ( 四 ) 私下接触投标人 ; ( 五 )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 六 )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 七 )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 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说明 ; ( 八 ) 其他不客观 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没收收受的财物, 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对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应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监管, 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应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 二 监督检查内容

35 ( 一 ) 开标前 : 检查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 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 ; ( 二 ) 中标后 : 投标人持本项目的 投标保证金解控通知单 到银行办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 三 监督检查方式对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进行监督检查 四 监督检查措施 ( 一 ) 随时对存款进行监督检查 五 监督检查处理按照 淄博市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及 投标保证金存款监管协议 等法律 法规 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是养老保障金管理的重要内容 采取办理开工许可前预交, 结算备案时结算的办法, 确保养老保障金足额收取 为切实加强监管, 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 职责权限 ( 一 ) 负责博山区管理范围内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缴 二 监督检查对象 ( 一 ) 博山区建设单位 三 监督检查内容 ( 一 ) 建设单位是否足额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 二 ) 是否足额收缴, 是否存在少收 漏收现象 四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对办理缓缴协议的建设项目全程跟踪, 确保协议按期履行 五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办理开工许可时, 检查材料是否齐全, 核实养老保障金缴纳

36 情况 ( 二 ) 办理结算备案时,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 核查竣工结算情况 对超出预收造价部分, 在建设单位补齐差额后, 出具结算备案证明 六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 一 ) 加强监管, 对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障金的建设单位,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督促其尽快缴纳, 对以前工程项目拖欠养老保障金的, 在办理开工报建手续前督促交清所欠养老保障金 ; 工程项目结算备案时, 督促其交清少交 未交 缓交的养老保障金 ; ( 二 ) 对提供虚假结算报告, 逃避或少交养老保障金的建设单位, 给予通报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责令限期补交所欠养老保障金 ; ( 三 ) 对协助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报告的施工单位, 给予通报并与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挂钩, 视情况给予减拨 停拨养老保障金 ( 四 ) 对不按期履行养老保障金缓交协议的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处理意见, 给予该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企业职工的血汗钱 生命钱, 各级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要严格管理及时拨付 ; 各建筑企业要专户储存, 专款专用, 及时 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 为切实加强监管, 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 职责权限 ( 一 ) 负责各施工单位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补贴 ( 二 ) 我区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拨付 补贴工作 二 监督检查对象

37 取得 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 的建筑企业 三 监督检查内容建筑企业对拨付补贴的养老保障金是否专户储存 专款专用, 是否按规定入账, 账目设置是否合理 四 监督检查方式对拨付资金较大以及享受困难补贴的建筑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 对拨付资金较少的企业开展专项抽查 五 监督检查程序到企业现场核实, 查阅拨付补贴相关的资料及财务账目 ; 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业务与财务各一人参加, 对检查情况与处理结果及时通报 六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 一 ) 加强拨付补贴监管, 虚报养老保障金收 支数据或者虚报 瞒报产值的建筑企业, 视情节轻重, 将停止补贴或者缓拨 停拨该项目养老保障金 ( 二 ) 对拨付补贴的养老保障金, 不专户储存 专款专用, 擅自截留 挪用的建筑企业, 将暂停其拨付补贴并限期整改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 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保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我区具有甲 乙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外地咨询企业在我区范围内的分支机构 二 监督检查内容 ( 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现状是否满足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

38 ( 二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否按照国家 省 市发布的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进行执业, 能否达到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 的要求 ; ( 三 )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控制情况 ; ( 四 ) 造价咨询企业的经营业绩是否达到资质标准的要求 ; ( 五 ) 造价管理的有关情况 三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听取企业的情况汇报 ; ( 二 ) 查阅有关资料, 召集有关人员进行座谈 ; ( 三 ) 对工作成果随机抽查 ; ( 四 ) 对检查情况现场反馈意见, 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四 监督检查措施 ( 一 ) 组织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年度检查 ; ( 二 ) 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有关证件 ; ( 三 ) 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 ( 四 ) 被检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 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 五 ) 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五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 检查内容 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并进行部署 ; ( 二 ) 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 ( 三 ) 实施检查 通过听取被检查人员情况汇报 检查相关资料等形式进行 ; ( 四 ) 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完成后, 将检查结果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

39 ( 五 ) 通报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的情况, 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 ( 六 ) 整改后处理 要求被检查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并报告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 监督检查处理 ( 一 ) 对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责令改正, 并依法予以处理 ; ( 二 ) 对检查发现达不到资质标准的, 下发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 逾期仍未达标的, 建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降低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 提高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 一 监督检查对象全区从事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注册造价工程师 二 监督检查内容 ( 一 ) 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执业 从业资格的情况 ; ( 二 ) 是否存在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义务及法律 法规 规章禁止的执业 从业行为 ; ( 三 ) 是否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和相关规定进行执业 从业 三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每两年开展检查 1 次, 比例不少于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数量的 20% ( 二 ) 根据投诉举报, 开展执法检查 四 监督检查措施

40 ( 一 ) 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有关证件 ; ( 二 ) 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五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 检查内容 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并进行部署 ( 二 ) 实施检查 通过听取被检查人员情况汇报 检查相关资料 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 三 ) 通报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的情况, 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 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管结果,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违反资格管理法律法规 规章有关规定的, 依照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及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给予处理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建设各责任主体行为, 提高工作效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 一 监督检查对象对博山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建 扩建 改建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 对参与建设的建设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 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程序, 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 ; 受理建筑质量方面的投诉 二 监督检查内容 ( 一 ) 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1 ( 二 ) 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 三 )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落实情况 ( 四 ) 主要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 五 ) 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 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六 ) 受理并及时处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 七 ) 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 监督检查方式实行工程质量监督抽 ( 巡 ) 查制度,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配合全市进行质量大检查, 并不定期对重点工程 重点部位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 一 ) 常规监督检查 : 由区质量监督站监督员对所负责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 ( 二 ) 专项监督检查 : 组织建筑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和治理, 及时发现和处理在建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并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改正 四 监督检查措施具体检查受监项目贯彻落实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 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 ; 按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 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职责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是核查建设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等建设各方主体的资质及有关人员的资格 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检查有关质量文件 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五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区质量监督站根据职责分工, 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 二 ) 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说明来意,

42 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 三 ) 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 并根据检查情况签发整改通知书, 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 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 监督检查处理 ( 一 ) 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违反规定进行整改的规定 1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 发出 责令整改通知单, 限期进行整改 2 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 提出处罚建议, 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3 对责任单位 责任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 二 )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1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和委托, 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2 质量监督机构将事故报告 处理结果等有关资料整理好, 存入监 督档案 为加强对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监督指导各镇 街道 开发区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职责权限负责全区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并对各镇 街道 开发区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配合省 市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各镇 街道 开发区全面落实辖区内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43 二 监督检查对象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 扩建 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三 监督检查内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 建筑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 一 )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 1.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2.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 3. 对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4.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5.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6.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 租赁 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 ; 7. 涉及既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范围内的施工, 未按照规定做好既有设施安全保护 ; 8. 未编制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或在预案中未建立公安 消防 医疗等多部门协调配合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 二 ) 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 1. 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或者提供不真实的勘察文件的 ; 2.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 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或者未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 设施和周边建筑物 构筑物的安全的 ; 3. 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或

44 者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 4. 设计单位因未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未予以注明的 ; 5. 设计单位在设计采用新结构 新材料 新工艺的建筑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 在设计中未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三 ) 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 1.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 2.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3.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 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4. 未依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 四 ) 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 1.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 2.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 3.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 消防水源 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 4.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 5.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 6.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 设备 材料 ; 7. 挪用列入建筑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45 8.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 9.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 气候的变化, 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 10.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11. 未对因建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 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2. 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 13.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14.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 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15.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 16.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 17.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 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 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18. 未组织一线施工人员开展每次施工入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9. 重大危险源区 次生灾害高危险区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 在安全防护距离内存在建设行为 四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全面检查 : 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重点项目建筑工程,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监管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实施日常检查 检查采取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 二 ) 专项检查 : 针对各类常见安全隐患 特殊气候条件 特殊时间段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46 ( 三 ) 层级督查 : 对各镇 街道 开发区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层级督查 ( 四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五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 检查内容 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并正式印发部署 ( 二 ) 实施检查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 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发现有影响工程安全生产的问题时, 责令改正 ( 三 ) 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完成后, 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区住建局 ( 四 ) 通报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的情况, 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 五 ) 整改后处理 督促辖区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整改,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区住建局 六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 一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 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 3.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二 )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等建筑市场主体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依法予以处理 ;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理措施 : 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 ;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7 为监督指导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加强对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及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 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 监督检查对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 安拆 使用单位 三 监督检查内容是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和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 ( 一 ) 建筑起重机械是否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 ; ( 二 ) 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己经报废的建筑起重机械 ; ( 三 ) 是否按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登记, 是否建立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 ( 四 ) 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开展安装质量检验 定期自行检查 定期维护保养 ; ( 五 ) 安装 拆卸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报审和告知 ; ( 六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 七 ) 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四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全面检查 : 对本辖区在建施工项目中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 ;

48 ( 二 ) 专项检查 : 结合本辖区实际, 针对重大隐患问题 节假日 季节转换 上级统一要求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 ( 三 ) 日常监督检查 : 对本辖区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开展使用前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五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 检查内容 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并正式印发部署 ( 二 ) 实施检查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 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发现有影响工程安全生产的问题时, 责令改正 ( 三 ) 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完成后, 应总结报告检查情况, 汇总存档检查资料 ( 四 ) 通报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的情况, 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依据 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法 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处理 为加大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 特制定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制度 一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 ( 一 ) 重大案件范围 1 依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应当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直接进

49 行查办的案件 ; 2 依照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等意见的通知 ( 淄政发 号 ) 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 博政发 号 ) 规定, 应当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管查办的案件 ; 3 区级以上领导批转要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立案查办的案件; 4 其他需要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 ( 二 ) 查办程序 1 依据重大案件范围进行立案; 2 依据 行政处罚法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规定的法定程序,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3 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在 60 日内作出行政处罚 ( 处理 ) 决定 ; 因案情复杂 60 日内不能办结的, 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 可延长 30 日 ; 4 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照 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 ( 一 ) 挂牌督办案件的范围 1 群众反映强烈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2 经区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且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3 区级以上领导批转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督办的案件; 4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 ( 二 ) 督办程序 1 确定督办案件 局属单位或有关业务科室对需要挂牌督办的案件提出拟挂牌督办的建议, 经业务工作分管局领导和法制工作分管局领导批准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特别重大案件报局长批准 2 下达督办通知 对挂牌督办案件以书面形式通知督办单位( 科室 ) 挂牌督办案件通知书包括主办单位 ( 科室 )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行为

50 督办要求 办结时限和联系人等 3 案件查处 承办单位( 科室 ) 收到督办通知后, 应当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 案件办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重大疑难案件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批准可适当延期, 最多延长 30 日 ( 三 ) 督办结果案件承办单位 ( 科室 ) 应当在办结时限内上报挂牌督办案件结案报告, 同时提交解除挂牌督办审批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及时对结案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 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实地勘验 经审核认为督办案件处理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批准解除挂牌督办审批申请 ; 认为案件的处理意见达不到结案标准的, 应责令案件承办单位提交新的案件办结报告 ( 四 ) 责任追究案件承办单位 ( 科室 ) 有下列情形的,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可进行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 可移交同级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 1 承办单位无故拖延或拒不办理的; 2 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结案报告且无正当理由的; 3 案件查处工作敷衍塞责, 弄虚作假, 导致案件定性严重错误的 ( 五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督办的案件,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全程参与处理 根据 行政处罚法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 省政府令第 269 号 ) 要求,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促进严格 公正 文明执法, 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 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 山东省住房城乡

51 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试行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地方性 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执行省 市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2 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 1 城建档案信息咨询 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法规宣传 提供城建档案信息咨询服务 区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办公室 编辑制作 房地产开发企 业温馨提示 手册, 对区 2 发放 房地产开发企业温馨提示 手册 开发办开展的主要业务工作进行详细介绍, 对部分工作进行重点提示, 并免费发放给开发企业 区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53 为严格追究纳入责任清单实施范围的部门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如下责任追究机制 一 行政机关 ( 一 ) 职责分工 行政机关依据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违法违纪的本机关工作人员 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下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 二 ) 追责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 举报的线索, 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告诫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处分, 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 ; 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责令限期履行, 责令补正或者改正, 撤销, 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参照 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参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办理 二 直属事业单位 ( 一 ) 职责分工 直属事业单位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违法违纪的本单位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 二 ) 追责程序 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 举报的线索,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对本单位违法违纪的人员进行调查, 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三 公务员主管部门 ( 一 ) 职责分工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

54 务员处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违反 公务员法 的行政机关和参照 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 二 ) 追责程序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 举报的线索, 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进行调查, 根据其违法情节作出处理 四 政府法制机构 ( 一 ) 职责分工 政府法制机构依据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等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依照法定职责, 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 二 ) 追责程序 政府法制机构依职权或根据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 举报的线索,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 程度等情况, 以同级政府名义向行政机关发出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责令限期履行, 责令补正或者改正, 撤销, 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 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 监察机关 ( 一 ) 职责分工 监察机关依据 行政监察法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追究行政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及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 ( 二 ) 追责程序 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以及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或者检举的线索, 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 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对被监察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作出相应组织处理, 并没收 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六 人民检察院 ( 一 ) 职责分工 人民检察院依据 刑法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试行 ) 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追究国

55 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 渎职犯罪 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 报复陷害 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 ( 二 ) 追责程序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或接到举报的, 应当依法立案 侦查, 并根据侦查的结果, 决定移送起诉 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七 人民法院 ( 一 ) 职责分工 人民法院依据 行政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履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职责 ( 二 ) 追责程序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并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判决 八 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 单位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 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 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 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 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 有关部门 单位发现属于行政复议事项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行政赔偿 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 应当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处理 ; 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 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拒不纠正且不构成犯罪的, 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 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 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 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 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 检察机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 积极推进网上移送 网上受理 网上监督, 提高衔接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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