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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〇一五年七月

2 一 部门主要职责...(1) 二 部门职责边界...(7) 三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 一 ) 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8) ( 二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管制度...(9) ( 三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管制度...(11) ( 四 ) 除非煤矿山 危化品和烟花爆竹以外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管制度......(13) ( 五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监督检查制度...(15) ( 六 )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17) ( 七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监管制度......(19) ( 八 ) 烟花爆竹经营 ( 零售 ) 许可监督检查制度...(21) ( 九 ) 一般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23) ( 十 ) 属地管理行政执法权监督检查制度...(25) ( 十一 ) 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26) ( 十二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28) 四 公共服务事项...(32) 五 责任追究机制...(33)

3 序号 1 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划和政策 具体责任事项拟订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起草区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办法 制度草案 贯彻执行国家 省 市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 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安全生产法 (2014 年 8 月施行 ) 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 2.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2 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 建议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协调, 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组织区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 承办区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 督促 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指导区政府各专业安委会业务工作 1. 安全生产法 (2014 年 8 月施行 ) 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 2.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013 年 3 月施行, 山东省政府令 260 号 )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中, 有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3.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是本行政区域 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 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4.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3 承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负责对本区域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 年 12 月施行, 国务院令第 591 号 ) 第九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 年 11 月施行, 国务院令第 445 号 )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 - 1 -

4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 不应 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许可准入工作 ; 组织 指导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立 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当许可而滥许可, 不依法受理备案, 以及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4.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2 年 9 依法监督检查医药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参与危化行业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月施行,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55 号 )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弄虚作假 玩忽职守, 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 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 5.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 年 11 月施行, 国务院令第 445 号 )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 负责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工作 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 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 不依法受理备案, 以及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 6.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 安全生产法 (2014 年 8 月施行 ) 第八十七条 第二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4 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承担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初审工作 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 年 11 月 7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构成犯罪的, 给予行政处分 3.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013 年 10 月施行,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62 号 ) 第四十条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 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负责本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 (2009 年 4 月修正,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0 号 ) 第三十 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 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 理 为之一的 :(1) 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 发现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 产活动, 不依法处理的 ;(3) 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2 -

5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条件, 不依法处理的 ;(4) 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 不及时处理的 ;(5)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 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 山企业的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 法 (2009 年 8 月施行, 山东省政府令 213 号 ) 第三十 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违反规 指导监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工作, 参与非煤矿山企业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以及总体竣工验收, 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 6.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55) 第 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公安部门 的工 承担烟 负责对本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作人员, 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2. 山东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 花爆竹 二十七条各级安监部门工作人员, 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 5 安全生产监督 职责, 玩忽职守, 索取 接受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财物, 或者谋取其它利益者的 管理工 3.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13 年 12 月施 作 负责烟花爆竹经营 ( 零售 ) 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行,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65 号 )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未依法履 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 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 4.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6 承担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按照分级 属地原则, 依法监督检查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 ( 特种设备除外 ) 材料 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 安全生产法 (2014 年 8 月施行 ) 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 2.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09 年 11 月,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6 号 )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在对冶金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 3 -

6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情况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3.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2009 年 8 月施行, 山东省政府令 213 号 )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以及总体竣工验收, 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 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总局 36 号令 )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7 承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 负责用人单位 ( 煤矿除外 )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 煤矿建设项目除外 ) 的职业卫生 三同时 监督管理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1 职业病防治法 (2012 年 12 月修正, 国家主席令第 52 号 ) 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 虚报 瞒报的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规定, 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 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2012 年 6 月施行,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7 号 ) 第五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3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8 负责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统筹协调及应急管理工作 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指导重点行业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指导 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 制定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 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指导各镇 街道 开发区和区直有关部门及企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 1. 安全生产法 (2014 年 8 月施行 ) 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 年 12 月施行, 国务院令第 591 号 ) 第九十五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 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防止事故蔓延 扩大的 3.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4 -

7 序号 9 主要职责 承担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具体责任事项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信息的接受 处理和上报工作 监督检查相关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情况, 掌握全区重大危险源运行信息 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安全生产法 (2014 年 8 月施行 ) 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 2.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013 年 3 月施行, 山东省政府令 260 号 )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中, 有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3.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2005 年 4 月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77 号 )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或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1) 收到重特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未及时组织论证, 并下达治理通知书的 ;(2) 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 ;(3) 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4) 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行为 4.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 年 6 月施行 )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 :(1) 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 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2) 未履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3) 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4)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5) 阻挠 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6) 未依法履行审查 批准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 ;(7) 有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 5.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 安全生产法 (2014 年 8 月施行 ) 第六十二条 10 承担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责任 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监督检查 指导协调各镇 街道 开发区和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安全生产法 (2014 年 8 月施行 )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三 )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四 )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 5 -

8 序号 11 主要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具体责任事项 根据区政府授权, 依法组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 支持 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备案 统计 报审工作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安全生产法 (2014 年 8 月施行 ) 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迟报的 2.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009 年 7 月施行 )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的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 年 6 月施行,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 迟报 漏报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 阻碍 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 (4)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 :(1) 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 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 包庇 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4.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2011 年 8 月施行, 山东省政府令 236 号 )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 第三十五条不依法履行职责, 发生较大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不依法履行职责,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十一条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 或者不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 5.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 年 6 月施行 )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 :(1) 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 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2) 未履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3) 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4)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5) 阻挠 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6) 未依法履行审查 批准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 ;(7) 有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 6.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 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 1.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 年 3 月施行, 国家安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监总局令第 63 号 )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负责全工作 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化建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设有关工作 ; 组织开展安全生生产科 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 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技发展 12 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 宣传教 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 年和培训工作 育和培 7 月施行,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63 号 ) 第三十七条考核发证机监督指导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发证和训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4.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注 :1.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栏目中, 行政监察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公务员法 国家赔偿法 公务员处分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 不再逐一列出 2. 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 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 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的职责范围 - 6 -

9 二 部门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及协调配合机制 相关依据 事例 1 职业病防治监管 区安监局 区人社局 区卫生局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 ;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落实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保障等工作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 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1 职业病防治法 2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 中编办 号 ) 有人向安监局举报, 他在某电镀企业长期工作过, 得了某种职业病, 要求企业进行赔偿 安监 人社 卫生等部门联合进行了调查, 卫生部门对该人进行了职业病诊断鉴定, 人社部门经查 : 企业已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安监部门发现该企业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在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 给予 元的罚款 通过本次检查, 该企业依法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 工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 区安监局 区商务局 区质监局区消防大队 区工商分局 区消防大队 区气象局 负责对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履行大型商场 超市等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指导职责, 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 负责工商贸行业企业涉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负责工商贸行业企业涉及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工商贸企业的注册 登记, 并依法取缔无照生产经营企业 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 现场被困人员的疏散搜救 配合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检测并划定警戒范围, 配合相关部门对易燃 易爆 有毒物质泄漏事故进行处置 ; 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 ; 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 温度 气压 湿度 雨量等气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某区开展全区范围餐饮燃气安全专项治理, 安监 消防 质监 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行动职责分工, 推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消防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 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 质监部门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 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 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 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 主动消除隐患, 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 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安监部门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 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 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 设备 - 7 -

10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是安监部门重要的监管职责 为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 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 监督检查对象区内非煤矿山企业, 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采掘施工企业 二 监督检查内容非煤矿山企业是否符合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 监督检查方式 1. 日常执法检查 ; 2. 专项检查 ; 3. 专家检查 ; 4. 针对投诉举报, 开展专门检查 四 监督检查程序 1. 按照 分级属地监管 原则, 区镇安监部门应当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实施日常执法检查, 日常执法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区镇安监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 检查现场等方式, 对非煤矿山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进行监督检查时, 必须由 2 名以上执法工作人员参加, 并出示有效证件, 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形成书面记录, 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并反馈给企业 2. 专项检查是针对某一专门事项开展的检查, 可由区镇安监部门自行组织开展, 也可由市级安监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其程序与日常检查相同 3. 区镇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矿山企业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4. 按照 政府购买服务 专家查找隐患 原则, 通过招标形式, 委 - 8 -

11 托市内有资质安全技术服务中介机构, 聘请采矿 机电 测量等矿山专家,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 尾矿库进行诊断检查, 出具诊断检查报告, 按分级属地监管原则, 区安监部门下达相关限期整改指令, 限期完成隐患整改并组织复查 五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 区镇安监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消除安全隐患 ; 发现违法行为, 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拒绝 阻挠 2.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再具备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0 号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 区镇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 有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管工作, 严格基本建设程序, 规范建设行为, 提高建设管理水平, 保证工程质量 进度与安全, 促进 三同时 建设的顺利实施, 特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职责权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是指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13 号 ), 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必须坚持 三同时 的原则 所谓 三同时, 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 备案工作 法律 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 分级管理 ( 一 )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 - 9 -

12 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 二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 ( 市 区 ) 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 三 ) 前两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 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 监管对象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企业法人, 设计 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四 监管内容监管内容为重点监管项目 ( 一 ) 重点监管项目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 专家将通过察看现场的方式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意见, 保证能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 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 则可以原则上通过审查, 同时通知投资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并将整改情况上报, 由相关工作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经分管局长审批, 通过审查的, 出具 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 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补正或者退回 五 监管方式 ( 一 ) 听取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汇报 ( 二 ) 查阅项目有关文件 资料 合同等资料 并取得复印件 ( 三 ) 查勘工程现场, 检查工程质量 ( 四 ) 听取第三方设计 验收机构基本情况汇报 并组织专家组检查 ( 五 ) 责令项目方和第三方设计 验收机构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改意见整改 六 监管程序 ( 一 ) 受理企业设立阶段申报 ; ( 二 ) 组织专家进行设立阶段检查 ;

13 ( 三 ) 反馈意见并要求整改 ; ( 四 ) 出具审查意见书 ; ( 五 ) 受理企业设计阶段申报 ; ( 六 ) 组织专家进行设计阶段检查 ; ( 七 ) 反馈意见并要求整改 ; ( 八 ) 出具审查意见书 ; ( 九 ) 受理企业竣工验收阶段申报 ; ( 十 ) 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阶段检查 ; ( 十一 ) 反馈意见并要求整改 ; ( 十二 ) 出具审查意见书 七 监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工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 ), 国家安监总局 省安监局有关文件要求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管工作, 严格基本建设程序, 规范建设行为, 提高建设管理水平, 保证工程质量 进度与安全, 促进 三同时 建设的顺利实施, 特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职责权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是指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13 号 ), 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必须坚持 三同时 的原则 所谓 三同时, 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 : ( 一 ) 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 ( 二 ) 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 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审查 备案工作 法律 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4 二 分级管理 ( 一 )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 二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 ( 市 区 ) 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 三 ) 前两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 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 监管对象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企业法人, 设计 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四 监管内容监管内容为重点监管项目 ( 一 ) 重点监管项目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 专家将通过察看现场的方式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意见, 保证能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 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 则可以原则上通过审查, 同时通知投资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并将整改情况上报, 由相关工作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经分管局长审批, 通过审查的, 出具 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 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补正或者退回 五 监管方式 ( 一 ) 听取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汇报 ( 二 ) 查阅项目有关文件 资料 合同等资料 并取得复印件 ( 三 ) 查勘工程现场, 检查工程质量 ( 四 ) 听取第三方设计 验收机构基本情况汇报 并组织专家组检查 ( 五 ) 责令项目方和第三方设计 验收机构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改意见整改 六 监管程序

15 ( 一 ) 受理企业设立阶段申报 ; ( 二 ) 组织专家进行设立阶段检查 ; ( 三 ) 反馈意见并要求整改 ; ( 四 ) 出具审查意见书 ; ( 五 ) 受理企业设计阶段申报 ; ( 六 ) 组织专家进行设计阶段检查 ; ( 七 ) 反馈意见并要求整改 ; ( 八 ) 出具审查意见书 ; ( 九 ) 受理企业竣工验收阶段申报 ; ( 十 ) 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阶段检查 ; ( 十一 ) 反馈意见并要求整改 ; ( 十二 ) 出具审查意见书 七 监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工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 ), 以及国家安监总局 省安监局有关文 件要求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管工作, 严格基本建设程序, 规范建设行为, 提高建设管理水平, 保证工程质量 进度与安全, 促进 三同时 建设的顺利实施, 特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职责权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必须坚持 三同时 的原则 所谓 三同时, 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除非煤矿山和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 以及烟花爆竹以外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审查 备案

16 工作 法律 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 分级管理 ( 一 )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安监局负责, 投资主管部门可直接报省局 ( 二 )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区县的建设项目, 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市安监部门负责, 有关备案 审查的申请直接报市安监局行政审批大厅 ( 三 ) 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由区县安监局负责, 有关备案 审查的申请报各区县安监局 三 监管对象新建 改建或扩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企业法人, 设计 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四 监管内容监管内容分为重点监管项目和非重点监管项目 ( 一 ) 非重点监管项目非重点监管项目实行备案制 企业所提交材料应进行审查后确定其有效性后由相关工作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经分管局长审批, 通过审查的, 给予备案 ( 二 ) 重点监管项目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 专家将通过察看现场的方式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意见, 保证能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 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 则可以原则上通过审查, 同时通知投资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并将整改情况上报, 由相关工作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经分管局长审批, 通过审查的, 出具 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 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补正或者退回 五 监管方式 ( 一 ) 听取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汇报 ( 二 ) 查阅项目有关文件 资料 合同等资料 并取得复印件 ( 三 ) 查勘工程现场, 检查工程质量

17 查 ( 四 ) 听取第三方设计 验收机构基本情况汇报 并组织专家组检 见整改 ( 五 ) 责令项目方和第三方设计 验收机构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改意 六 监管程序 ( 一 ) 受理企业设立阶段申报 ; ( 二 ) 组织专家进行设立阶段检查 ; ( 三 ) 反馈意见并要求整改 ; ( 四 ) 出具审查意见书 ; ( 五 ) 受理企业设计阶段申报 ; ( 六 ) 组织专家进行设计阶段检查 ; ( 七 ) 反馈意见并要求整改 ; ( 八 ) 出具审查意见书 ; ( 九 ) 受理企业竣工验收阶段申报 ; ( 十 ) 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阶段检查 ; ( 十一 ) 反馈意见并要求整改 ; ( 十二 ) 出具审查意见书 七 监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工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办法 ), 国家安监总局 省安监局有关文件要 求 新建 改建 扩建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 (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 职业卫生 三同时 工作是从源头上有效预防 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和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职责权限职业卫生 三同时, 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8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是指存在或者产生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市 县 ( 市 区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 承担本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 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的备案 审核 审查和竣工验收 跨设区市 跨县 ( 市 区 ) 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的备案 审核 审查和竣工验收由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 监督检查对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 ; 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设计单位 ; 参与评审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专家 三 监督检查内容事中监管 :( 一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编制预评价报告 ;( 二 )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 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 三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 四 )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 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 五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 ( 六 )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 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按规定不需要进行试运行的, 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七 )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事后监管 :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条件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执行等情况 四 监督检查方式 1 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安监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 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2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安监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 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19 3 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安监 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 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 五 监督检查措施 1 组织开展职业卫生专项检查; 2 开展用人单位日常监督检查 六 监督检查程序对违反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的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其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并处以相应罚款 七 监督检查处理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 法规 规章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监督指导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职责权限县 ( 区 )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 监督检查对象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三 监督检查内容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 1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 2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 落实及公布情况;

20 3 主要负责人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 4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制度落实情况 ; 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检测 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 7 职业病防护设施 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 维护 保养情况, 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 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 8 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 告知情况; 9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10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11 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 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 12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四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例行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情况进行有计划的监督检查 ( 二 ) 特殊监督检查 因发生职业病危害事件或者根据举报信息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情况进行的非计划监督检查 ( 三 ) 专项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 省 市安监部门要求与部署, 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五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检查前准备 : 信息准备主要包括熟悉用人单位情况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等项工作 ; 文件准备主要包括确定重点检查内容 文书准备和证件准备 ; 提前告知是检查前的告知准备, 包括检查前布置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两项准备工作 ( 二 ) 实施检查 :1 检查人员应出具由监管机构或授权机构颁发的证件并说明身份 ;2 检查人员应向用人单位说明监察的目的 依据 范围 方式和对用人单位的要求 ;3 检查人员进入作业场所实施检查, 应由用人单位指派人员陪同 ;4 检查人员应确认用人单位的现场生产条件和工况 ;5 检查人员应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的

21 检查 取证并记录 ;6 检查人员应对现场发现的 具有显著的职业病危害高风险的状态和行为进行现场纠正 ;7 检查人员应对检查对象提供的相关文档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8 检查人员应穿戴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 保证自身安全与健康 六 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 一 ) 现场检查活动结束后, 检查人员和用人单位代表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用人单位代表拒绝签字的, 检查人员应记录现场情况并留存相应的记录材料备查 ( 二 ) 检查人员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法律 法规和标准要求的行为或状态, 应以书面形式发出职业病危害整改指令书, 责令用人单位提出改善方案, 进行整改, 以满足法律 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 三 )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 检查人员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 1 责令暂停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生产经营活动; 2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料和设备 ; 3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 四 )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 应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 五 ) 检查部门应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 ( 六 ) 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的, 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 关闭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监管工作, 严格审批程序, 规范审批行为, 提高管理水平, 特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职责权限本工作程序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条件的审查 发证工作 法律 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2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 两级发证 属地监管的原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 ) 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 颁发 :( 一 ) 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 二 ) 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 三 ) 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 ( 四 ) 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 五 )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 设区的市级公司 ( 分公司 );( 六 )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 颁发 ; 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 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 颁发 二 监督检查对象从事列入 危险化学品目录 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 包括仓储经营 ) 活动的企业 三 监督检查内容 ( 一 ) 经营和储存场所 设施 建筑物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 等相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 ( 二 )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 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 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 三 )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 包括防火 防爆 防中毒 防泄漏管理等内容 )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23 ( 四 )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 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四 监督检查方式经营和储存场所 设施 建筑物相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符合性 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 五 监督检查措施 ( 一 ) 综合安全检查 ( 二 ) 许可证变更 延期条件核查 ( 三 ) 专家服务性检查 ( 四 ) 四不两直 检查 ( 五 ) 夜间检查 六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听取负责人基本情况汇报 ( 二 ) 查阅有关文件 资料 合同等资料 并取得复印件 ( 三 ) 检查经营 ( 储存 ) 场所 必要时组织专家组检查 ( 四 ) 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 责令企业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 ( 五 ) 督促落实整改 ( 六 ) 组织复查, 完成程序 七 监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省安监局有关文件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经营 ( 零售 ) 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 严格基本程序, 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 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定 一 职责权限

24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 取得 烟花爆竹经营 ( 零售 ) 许可证 ( 以下简称销售许可证 ) 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实行企业申请 分级发证 属地监管的原则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分为二种 : 烟花爆竹经营( 批发 ) 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 零售 ) 许可证 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 ( 批发 ) 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 ( 市 区 ) 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 ( 零售 ) 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 监督检查对象按照相关程序提出申请, 并取得 烟花爆竹经营 ( 零售 ) 许可证 的经营者 三 监督检查内容 ( 一 ) 资格审核 申请受理 严格审核申请人资格 条件 ( 二 ) 销售期管理 检查零售经营者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 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 零售经营者是否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不得采购 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不得采购 储存和销售烟火药 黑火药 引火线 ; 是否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 是否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是否出租 出借 转让 买卖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本 ( 三 ) 经营期结束后管理 检查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是否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 四 监督检查方式

25 ( 一 ) 查阅相关文件 资料 合同 数据 账簿 出入库登记 流向记录报表 ;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 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 资料 ( 二 ) 现场检查 进行现场查验 取证 质询,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 取证 核实 行政处罚 五 监督检查措施 ( 一 ) 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 ( 二 ) 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 ( 三 ) 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 ; ( 四 ) 按计划组织开展稽查 ; ( 五 ) 对重点路段进行重点检查 六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 ( 二 ) 下发督察检查通知 ; ( 三 ) 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 ( 四 ) 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 ( 五 ) 下发整改意见 ; ( 六 ) 督促整改落实 ; ( 七 ) 整改完成后组织进行复查 七 监督检查处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山东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等法律 法规 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监督指导一般工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外包施工队的安全监管, 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职责权限区安监局负责对本辖区内一般工商贸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

26 监督与指导 配合市安监局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二 监督检查对象一般工商贸企业, 一般工商贸企业法人 三 监督检查内容 ( 一 ) 一般工商贸企业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 安全机制 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 责任落实 宣传培训 隐患排查治理 应急预案与演练 事故管理等 ( 二 ) 对企业法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 机构设置, 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 备案与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类人员 (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下同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审查, 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调查和处理等 ( 三 ) 对生产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 爆破 吊装 临时用电 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 物资落实情况, 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 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 四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定期检查 一般一季度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 二 ) 专项督查 根据省政府安委会 市安监局要求与部署, 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 三 ) 不定期抽查 每月在系统中随机抽查上报情况 五 监督检查措施 ( 一 ) 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 ( 二 ) 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家检查 六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制定一般工商贸安全生产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时间安排 工作要求 ( 二 ) 实施检查 按照检查计划, 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按照属

27 地管理的原则, 组织各镇 街道 开发区安监站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积极发动企业开展自查, 并结合本地区 本单位实际, 开展重点督查工作, 对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单位与项目, 依法责令停工整改 ( 三 ) 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完成后, 各镇 街道 开发区安监站将检查情况上报区安监局 ( 四 ) 通报检查结果 视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 五 ) 整改后处理 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按管理权限报告 七 监督检查处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60 号令 等法律 法规 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 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使事故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整改, 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 由区安监局委托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部分行政处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有效减少和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职责权限区安监局主要负责明确执法标准, 规范裁量基准, 对镇 街道 开发区安监站的执法检查进行监督指导 镇 街道 开发区安监站主要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的日常检查 隐患排查及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 监督检查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依法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的各镇 街道 开发区安监站执法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 包括行政处罚以及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三 监督检查内容

28 ( 一 ) 检查法律 法规 规章的实施情况 ; ( 二 ) 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 ( 三 ) 检查安全生产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 ; ( 四 ) 检查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 ( 五 ) 检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 ( 六 ) 检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 ; ( 七 ) 检查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正当 ; ( 八 ) 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 ; ( 九 ) 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四 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 综合监督检查等方式进行, 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实施监督 五 监督 服务措施 ( 一 ) 对行政执法主体 履行法定程序 适用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是否合法 适当 执行情况是否到位等进行全面检查 ( 二 ) 加强对各镇 街道 开发区安监站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举办安监站负责人培训 各类专题知识业务培训班等, 研究完善培训的针对性 实效性, 重点做好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持证考试 业务技能 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 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六 监督检查处理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 行政处罚法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公务员法 行政复议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4 号 )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 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 公正 文明执法, 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 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制定规范行政

29 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 主要内容对法律 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情节 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 以及从轻 减轻 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 分类 ; 对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 情节 性质 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 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 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 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 对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 根据上述因素, 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 对法律 法规 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 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 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 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 标准规范根据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 安监总局第 13 号令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安监总局第 15 号令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 ( 安监总局 31 号令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2007 年 7 月 8 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 64 号 ), 市安监局已制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 作为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 是指博山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三 有关措施 ( 一 ) 区安监局在淄博市安监局的指导下, 对本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根据法律 法规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 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 二 ) 区安监局结合本区实际, 细化 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并组织实施 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安监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 三 ) 区安监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 建立健全公开信息 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 案卷评查 教育培训 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30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 针对性 实效性, 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 职责权限应急预案的备案遵循综合协调 分类管理 分级负责 属地为主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中央驻鲁企业的分公司 子公司 二级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和省管企业总公司 ( 总厂 集团公司 ) 的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报省安监局备案, 同时抄送所在地的市 县 ( 市 区 ) 安监局 ; 中央驻鲁企业的分公司 子公司 二级单位以下企业 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和省管企业分公司 子公司 二级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市安监局备案, 同时抄送所在地的县 ( 市 区 ) 安监局 ; 省管企业分公司 子公司 二级单位以下企业 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区县安监局备案 ; 纳入淄博市安全生产的市属企业, 综合监管系统 ( 一 ) 中的危险化学品一 二级重大危险源 地下开采非煤矿山 尾矿库和烟花爆竹企业向市安监局备案 ; 综合监管系统 ( 一 ) 中的其它企业和综合监管系统 ( 二 ) 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安监局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按照隶属关系报其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 抄报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 监督检查对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 评审 发布 备案 培训 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三 监督检查内容 ( 一 ) 应急预案的编制 检查风险种类多 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按要求组织编制了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 综合应急预案是否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

31 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 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 按要求制定了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 专项应急预案是否包括危险性分析 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预防措施 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要求制定了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 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包括危险性分析 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 应急处置程序 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是否相互衔接, 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是否相互衔接 ; 应急预案是否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 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是否经常更新, 信息是否准确有效 ( 二 ) 应急预案的评审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组织了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 ; 外部评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是否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外部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是否已回避 ( 三 ) 应急预案的发布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合格后, 是否已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 四 ) 应急预案的备案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备案, 是否有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五 ) 应急预案培训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要求制定了本单位年度应急预案宣传 培训 教育计划,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 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 避险 自救和互救知识, 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 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 熟悉应急职责 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是否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 是否设有明显的标志 ( 六 ) 应急预案的演练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

32 演练 ;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了评估, 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分析存在的问题, 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 检查应急预案演练的照片 录像等音像资料 ( 七 ) 应急预案的修订 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是否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预案修订情况是否有记录并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急预案是否进行了及时修订 : 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 重组 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 经营方式 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 周围环境发生变化, 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 依据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 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修订后, 是否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进行了重新备案 四 监督检查方式 ( 一 ) 听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 管理情况的汇报, 并可以提出质询 ( 二 ) 查询有关文件 资料 影像 物资 装备 机构等, 并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 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 资料 ( 三 ) 查勘有关现场, 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或提问, 要求其做出答复 ( 四 ) 设定场景, 查看生产经营单位实际应急演练情况 五 监督检查措施 ( 一 ) 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专项检查 ; ( 二 ) 开展应急预案管理情况日常监督检查 ; ( 三 )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 聘请鲁中危化品救援中心和淄矿救护大队等专业救援专家开展应急管理检查 ; ( 四 ) 督促各镇 街道 开发区安监站或有关专家进行应急管理检查 六 监督检查程序 ( 一 ) 制定应急预案监督检查方案 ; ( 二 ) 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 ( 三 ) 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

33 ( 四 ) 督促落实整改 ; ( 五 ) 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七 监督检查处理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年 12 月 1 日施行 ) 第九十四条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7 号,2009 年 5 月 1 日施行 ) 第三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 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4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及电话 每年在博山通讯刊登安全生产专刊, 在区电视台播放 1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公益广告和宣传标语, 制作安全生产专题片, 普及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安全知识, 弘扬安全文化, 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 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法规科 每年 6 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普及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安全知识, 弘扬安全文化, 形成全社会关爱生 2 安全生产月 活动 命 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 以杜绝较大以上事故 减少一般事故为目标,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安全生产执法 安全生产治理 三项行动 ; 推进安全生产体制机制 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安全监管监察队伍 三项建设 法规科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 区政府的有关规定, 在 3 安全生产信息发布 局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发布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预警信息, 加大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 性质严重的非法违法行为和可能酿成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隐患曝光力度, 同时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的发布 法规科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服务 调度相关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参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或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中心 职业病防 5 治宣传教育及 职业病防治法 宣传周活动 每年 4 月份的最后一周, 针对用人单位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提高公众职业卫生防护意识 职业健康科

35 为严格追究纳入责任清单实施范围的部门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如下责任追究机制 一 行政机关 ( 一 ) 职责分工 行政机关依据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违法违纪的本机关工作人员 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下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 二 ) 追责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 举报的线索, 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告诫 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处分, 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 ; 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责令限期履行, 责令补正或者改正, 撤销, 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参照 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参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办理 二 直属事业单位 ( 一 ) 职责分工 直属事业单位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违法违纪的本单位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 二 ) 追责程序 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 举报的线索,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对本单位违法违纪的人员进行调查, 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三 公务员主管部门 ( 一 ) 职责分工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

36 务员处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违反 公务员法 的行政机关和参照 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 二 ) 追责程序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 举报的线索, 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进行调查, 根据其违法情节作出处理 四 政府法制机构 ( 一 ) 职责分工 政府法制机构依据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等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依照法定职责, 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 二 ) 追责程序 政府法制机构依职权或根据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 举报的线索,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 程度等情况, 以同级政府名义向行政机关发出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责令限期履行, 责令补正或者改正, 撤销, 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 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 监察机关 ( 一 ) 职责分工 监察机关依据 行政监察法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追究行政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及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 ( 二 ) 追责程序 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以及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或者检举的线索, 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 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对被监察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作出相应组织处理, 并没收 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六 人民检察院 ( 一 ) 职责分工 人民检察院依据 刑法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试行 ) 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追究国

37 0 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 渎职犯罪 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 报复陷害 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 ( 二 ) 追责程序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或接到举报的, 应当依法立案 侦查, 并根据侦查的结果, 决定移送起诉 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七 人民法院 ( 一 ) 职责分工 人民法院依据 行政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履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职责 ( 二 ) 追责程序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并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判决 八 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 单位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 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 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 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 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 有关部门 单位发现属于行政复议事项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行政赔偿 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 应当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处理 ; 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 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拒不纠正且不构成犯罪的, 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 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 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 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 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 检察机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 积极推进网上移送 网上受理 网上监督, 提高衔接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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