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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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景順 2024 到期精選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景順 2024 到期精選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二 基金種類 : 債券型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一 ( 九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國內外六 計價幣別 : 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壹拾伍億元 其中 :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貳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其中 :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九 保證機構名稱 : 本基金非保本型基金, 無保證機構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注意事項 : 一 本基金於六年期滿即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將根據屆時淨資產價值進行償付, 本基金非定存之替代品, 亦不保證本金之全額返還 投資組合之持債在無信用風險發生的情況下, 隨著愈接近到期日, 市場價格將愈接近債券面額, 然本基金仍可能存在違約風險與價格損失風險 本基金投資組合除執行信用風險部位管理以及因應贖回款需求外, 將採取較低周轉率之投資策略, 同時原則上, 投資組合中個別債券到期年限以不超過基金實際存續年限 ( 即六年期 ) 為主 此外, 本基金的存續期間 (duration) 將隨著債券的存續年限縮短而逐年降低, 並在六年期滿時接近於零 二 本基金成立屆滿五年後, 於本基金持有之新興市場債券到期後, 基金得投資短天期債券 ( 含短天期公債 ), 不受信託契約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訂 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 註冊或掛牌之債券,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之限制 所謂 短天期債券 係指剩餘到期年限在三年 ( 含 ) 以內之債券 三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 惟不表示絕無風險 由於高

2 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四 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 ( 即信用違約交換 CDS 及 CDX index 與 itraxx Index) 僅得為受信用保護的買方, 固然可利用信用違約商品來避險, 但無法完全規避違約造成無法還本的損失以及必須承擔屆時賣方無法履約的風險, 敬請投資人留意 五 本基金除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外, 尚包含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如投資人以其他非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申購受益權單位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本基金運用或計價所衍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若為可歸屬各計價類別者, 將由各計價類別自行承擔 ; 反之, 則由本基金所有計價類別按其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分攤 六 本基金主要投資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有價證券, 可能存在外匯管制及投資地區政治 社會或經濟變動之風險, 另投資債券時, 可能亦會發生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及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等 此外, 本基金得投資於美國 Rule 144A 債券, 該類債券因屬私募性質, 故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 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交易流動性無法擴及一般投資人, 投資人投資前須留意相關風險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23 頁至第 25 頁及第 27 頁至第 34 頁 七 投資人應特別留意, 經理公司得於募集期間視本基金達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之情形而決定是否再繼續受理投資人申購 本基金成立日之當日起即不再接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本基金成立日後即開放每日買回, 但基金未到期前買回, 將收取提前買回費用 2% 並歸入基金資產, 以維護既有投資人利益 本基金不建議投資人從事短線交易並鼓勵投資人持有至基金到期 另本基金因計價幣別不同, 投資人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為該申購幣別金額除以面額為計, 各計價幣別且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八 本基金投資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投資人須自負盈虧 基金投資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就經理公司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投資人應先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訴, 若三十日內未獲回覆或投資人不滿意處理結果得於六十日內向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申請評議 九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十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本公司網站 :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刊印 ( 封面 ) 2

3 一 基金相關機構及人員 : ( 一 ) 基金經理公司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22 樓 電話 :(02) 網址 : 發言人 : 蕭穎雋 職稱 : 總經理 電話 :(02) 電子郵件 :ceo@tpe.invesco.com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 100 號 電話 : 網址 : ( 三 ) 受託管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 四 )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名稱 :Invesco Advisers, Inc. 地址 :1555 Peachtree Street, N.E., Atlanta, Georgia, 30309, United States 電話 : 網址 : ( 五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名稱 : 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State Street Financial Center, 1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U.S.A 電話 : 網址 : ( 六 ) 基金保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 七 )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 八 )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名稱 : 匯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樓電話 : (02) 網址 : ( 九 )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 事務所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會計師姓名 : 林維琪事務所名稱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27 樓 電話 :(02) 網址 : ( 十 ) 基金經理公司或基金之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 十一 ) 受託基金後台帳務處理作業專業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名稱 : 匯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樓電話 : (02) 網址 : 二 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 分送方式及索取公開說明書之方法經理公司 銷售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將以郵寄方式分送至各銷售據點, 投資人可親取或以來電 傳真 來信索取或直接至經理公司網站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查閱, 經理公司亦將依投資人之要求, 以郵寄或 的方式提供 ( 封裡 )

4 投資高收益債券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範本內容係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十七條第六項及 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 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 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 股票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台端於決定投資前, 應充分瞭解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之特有風險 : 一 信用風險 :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之風險 二 利率風險 : 由於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 故可能因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 而蒙受虧損之風險, 高收益債亦然 三 流動性風險 : 高收益債券可能因市場交易不活絡而造成流動性下降, 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 四 投資人投資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且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五 若高收益債券基金為配息型,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六 高收益債券基金可能投資美國 144A 債券 ( 境內基金高收益債券基金及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得投資比例分別為最高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 30% 及 15%, 境外基金則不限 ), 該債券屬私募性質, 易發生流動性不足, 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 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投資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 尚應審慎詳讀各基金公開說明書, 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 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 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若您對上述有任何疑問, 歡迎致電

5 目錄壹 基金概況... 1 一 基金簡介... 1 二 基金性質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四 基金投資 五 投資風險揭露 六 收益分配 七 申購受益憑證 八 買回受益憑證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七 基金之資產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 十三 收益分配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十九 本契約到期之處理程序... 57

6 二十 基金之清算 廿一 受益人名簿 廿二 受益人會議 廿三 通知及公告 廿四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事業簡介 二 事業組織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四 營運情形 五 受處罰情形 六 訴訟或非訴訟事件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伍 特別記載事項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107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四 本次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五 其他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 附錄一 主要投資地區(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附錄二 JP 摩根新興市場全球分散債券指數 (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 或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多元分散指數 (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 之指數成分國家

7 壹 基金概況一 基金簡介 ( 一 ) 發行總面額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壹拾伍億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貳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其中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2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 二 ) 基準受益權單位 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1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2 受益權單位總數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貳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其中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2)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3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換算比率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1: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註 ) 1:30.8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註 ) 1:4.5 ( 註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四項匯率來源所取得之成立日前一營業日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 美元以外之其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四項匯率來源所取得之成立日前一營業日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 三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本基金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 不論其類型, 面額均為各計價幣別壹拾元 ( 四 ) 得否追加發行本基金成立日之當日起即不再接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故無追加募集之規定 1

8 ( 五 ) 成立條件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壹拾伍億元整 2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 六 ) 預定發行日期本基金之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七 )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至屆滿六年之當日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信託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信託契約即為終止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 1 投資地區: 本基金投資國內外 2 投資標的: (1) 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承銷中之公司債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貨幣市場型或債券型 ( 含固定收益型 ) 基金受益憑證 ( 含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2) 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 包括 : A.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承銷中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B. 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貨幣市場型 債券型 ( 含固定收益型 )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C.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固定收益型 貨幣市場型或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D. 本基金投資區域範圍涵蓋全球, 可投資之國家或地區包括 : 美洲 ( 美國 加拿大 巴西 墨西哥 委內瑞拉 哥倫比亞 祕魯 巴拿馬 巴哈馬 烏拉圭 阿根廷 智利 薩爾瓦多 多明尼加 宏都拉斯 厄瓜多 波利維亞 牙買加 貝里斯 哥斯大黎加 瓜地馬拉 開曼群島 英屬維爾京群島 巴貝多及巴拉圭等 ) 歐洲( 英國 法國 荷蘭 德國 盧森堡 愛爾蘭 義大利 瑞士 丹麥 西班牙 奧地利 瑞典 芬蘭 冰島 斯洛伐克 賽普勒斯 葡萄牙 斯洛維尼亞 挪威 希臘 比利 2

9 時 捷克 波蘭 土耳其 俄羅斯 亞美尼亞 亞塞拜然 匈牙利 百慕達 英屬馬恩島 澤西島 烏克蘭 立陶宛 克羅埃西亞 保加利亞 塞爾維亞 喬治亞 白俄羅斯及羅馬尼亞等 ) 亞洲 ( 台灣 日本 南韓 新加坡 香港 馬來西亞 印尼 泰國 中國大陸地區 哈薩克 越南 巴基斯坦 斯里蘭卡 孟加拉 菲律賓 澳門 蒙古及印度等 ) 非洲與中東 ( 南非 埃及 安哥拉 突尼西亞 加蓬 迦納 象牙海岸 塞內加爾 奈及利亞 喀麥隆 納米比亞 肯亞 摩洛哥 莫三比克 模里西斯 坦尚尼亞 尚比亞 千里達 阿曼 以色列 沙烏地阿拉伯 卡達 約旦 巴林 衣索比亞 科威特 黎巴嫩 伊拉克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 ) 大洋洲( 澳洲 紐西蘭等 ) 等國家或地區 下述方針及範圍所定義之 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 以及由多個會員國所組成跨國性之超國家組織 (supra-national) 註 : 前述可投資國家及地區, 係指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所示符合債券註冊地國家 (Country of Incorporation) 債券所承擔之國家風險 (Country of Risk) 發行人之母公司之國家風險(Ultimate Parent Country of Risk) 或債券之交易所 (Exchanges) 之國家或地區為認定 E.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 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九 )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 ( 八 ) 所列標的,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 ( 含 ) 後, 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 ( 含 ), 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 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 故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三年內, 不受前述之限制 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 A.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B. 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 註冊或掛牌之債券,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前述 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 註冊或掛牌之債券 係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註冊或登記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掛牌之債券或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 該債券所承擔之國家風險 (Country of Risk) 為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者 本基金可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為 JP 摩根新興市場全球分散債券指數 (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 或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多元分散指數 (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 等任一指數所列之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 前開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詳如 附錄二 本基金原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 嗣後因公開說明書所列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時, 本基金得繼續持有該國家或地區之債券, 惟不計 3

10 入本目所述之投資比例 ; 若因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者, 致違反本基金投資比例之限制時, 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本目所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 於本基金成立屆滿五年後, 經理公司得依其專業判斷, 於本基金持有之 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 註冊或掛牌之債券 到期後, 投資短天期債券 ( 含短天期公債 ), 且不受本目所訂投資比例限制, 惟資產保持之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及其相關規定 ; C.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惟投資之高收益債券以第 B 目所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為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 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惟投資於本目所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高收益債券, 不在此限 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 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整或市場價格變動, 致本基金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不符合本目或第 D 目所定投資比例限制者, 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前述投資比例限制 ; D. 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E. 前述 高收益債券, 係指下列債券 ; 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 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 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 但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 高收益債券 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 (a) 中央政府公債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b) 第 (a) 點以外之債券 : 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不在此限 (c)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本項所述之信用評等機構及信用評等等級如下 :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A.M. Best Company, Inc. DBRS Ltd. Fitch, Inc. 信用評等等級 twbbb- BBB- (twn) bbb- BBB- BBB- 4

11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Morningstar, Inc. 信用評等等級 BBB- Baa3 BBB- BBB- BBB- BBB- BBB- (2) 但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降低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 特殊情形,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 A. 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B.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發生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 ( 如金融危機 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 天災等 ) 金融市場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 致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 C.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國家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 或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或最近五個交易日匯率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 D. JP 摩根新興市場全球分散債券指數 (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 或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多元分散指數 (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 等任一指數有下列情形之ㄧ : (a) 單日指數漲跌幅達百分之五以上 ( 含 ); (b) 最近五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 ); (c) 最近二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 ) (3) 俟前述第 B 目至第 D 目所列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第 (1) 款之比例限制 2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3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4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一般證券經紀商 5

12 5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6 經理公司得運用基金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債券 利率 債券指數之期貨或選擇權以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 另經理公司亦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 ; 但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均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2)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目的, 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 ( 包括購買信用違約交換 CDS(Credit Default Swap) 及 CDX Index 與 Itraxx Index),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惟如有關法令另有規定或修正者, 從其規定 : A. 經理公司從事前款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時, 除交易對手不得為經理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外, 如該交易係於店頭市場且未經第三方結算機構方式為之者, 並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之長期發行人信用評等等級 : (a) 經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 ( 含 ) 以上者 ; 或 (b) 經 Moody Investor Services, Inc.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 ( 含 ) 以上者 ; 或 (c) 經 Fitch, Inc.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 ( 含 ) 以上者 B. 有關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控管措施及投資釋例詳公開說明書 ( 請參閱壹 一 ( 十 ) 4 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之介紹及控管措施說明 ) 7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 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 (Proxy hedge) (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當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十 )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1 投資策略本基金主要以美元計價的新興市場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 債券範疇涵蓋主權債 類主權債與企業債, 投資策略結合總體經濟面分析與債券發行人基本面分析的雙元投資策略進行投資組合配置, 藉由多元且分散的債券投資與投資風險的主動管理, 以達致本基金在設定到期年限間提供持有本基金至到期之投資人 6

13 穩定收益來源 原則上, 投資組合的建構採取下列四步驟 : (1) 建立債券範疇 : 在地域上與產業上皆盡可能地涵蓋以達到多元化, 並且從信用評等與基本面狀況評估投資強度, 從中審慎挑選出價值低估但收益較高的債券 ; (2) 結合總經展望 : 考量總體經濟展望以決定產業與區域投資主軸, 分析資料以決定區域配置比重 ; (3) 符合法規限制 : 選擇可達致優化投資報酬率的投資標的, 同時篩選符合信評與存續期間要求的投資標的 ; (4) 建構投資組合 : 決定個別債券投資比重, 逐一檢視持有標的, 並討論其合適度 2 基金特色 (1) 違約風險低 : 本基金以全球新興市場發行之美元計價新興市場債為主要投資標的, 透過景順固定收益團隊獨有之債券篩選機制以尋找風險報酬最具投資吸引力的標的進行投資, 因此應可達致降低違約風險的效果 (2) 匯率風險低 : 本基金主要投資在美元計價新興市場債券, 不但可參與新興市場發展契機, 亦可降低新興市場貨幣波動之風險 (3) 投組信評佳 : 本基金嚴選標的, 整體投組信評控制在投資等級 BBB- 以上, 持有標的數量依募集後之基金規模預定在 檔, 分散持股以降低單一債券對於投組的衝擊 (4) 利率風險降 : 本基金契約存續期間為六年, 中短天期的投資組合對利率敏感度相對公債為低 ; 本基金投資策略為持有債券至到期, 在無違約的情況, 隨著基金契約存續期間逐年靠近預定到期年限, 基金投資組合對利率波動的敏感性將逐年降低, 可降低利率上揚對債券價格的衝擊 (5) 多元幣別 : 本基金提供新台幣 美元及人民幣多幣別, 供投資人靈活選擇與運用 3 持有固定收益證券部位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管理策略 : 本基金契約存續期間為六年, 原則上挑選投資標的以不超過本基金到期年限為主, 但投資團隊經專業衡量後, 或可能考慮投資於預期將提前贖回之債券, 以增進投資組合收益率 但整體來說本基金的存續期間 (duration) 隨著趨向目標到期日而逐年降低, 基金投資組合的價格波動亦逐年降低 當基金契約存續期間愈接近契約到期日時, 因屆時投資組合中多數債券已經到期, 基金將持有較高現金或短天期債券部位, 基金投資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將低於一年 例如 : 假設目前模擬投資組合平均存續期間 (duration) 為 4.5 年, 則在所有條件假設不變之下, 本基金在 3.5 年之後投資組合平均存續期間可能低於一年 7

14 4 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之介紹及控管措施說明 : (1) 衍生自信用之相關金融商品有許多不同之形式, 通常用以做為信用風險移轉之工具 常見的衍生自信用之相關金融商品, 包括信用違約交換 (Credit Default Swaps;CDS)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例如 CDX 與 itraxx) 信用選擇權 (Credit Options) 等 其中以信用違約交換 (Credit Default Swap; CDS ) 之運用最為廣泛, 以下說明其定義 : 信用違約交換 (Credit Default Swaps;CDS): 信用違約交換合約用於將標的債券之信用風險, 自信用保護買方移轉至信用保護賣方 信用保護買方向賣方支付一定金額之費用, 並於發生違約 信用評等調降 或其他負面信用事件時, 由賣方補償買方就標的資產的損失 信用違約交換費用 ( 信用違約交換利差 ): 信用保護買方按季向賣方支付之費用 利差依據標的資產名目價值之百分比計算 違約風險越高之債券, 買方需支付之信用違約交換利差越高 - 違約風險可分為信用違約交換合約之存續期間, 與債券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 例如 :X 債券與 Y 債券擁有相同存續期 發行機構 X 之信用評等為 AA, 發行機構 Y 則為 BB X 債券之信用違約交換利差可能每年為 10 個基本點, 而 Y 債券利差則為每年 50 個基本點 圖一 : 英國石油公司 (BP PLC) 五年期信用違約交換之利差與其價格之走勢圖 倘若信用違約交換合約存續期間未發生負面信用事件, 信用保護賣方所得之獲利將為 :( 利差 )X( 標的資產名目價值 )X( 信用違約交換合約存續期 ( 年 )) 例如 :A 銀行以 Y 債券為標的資產, 銷售價值 1000 萬元之信用保護, 每年利差為 50 個基點 ( 每個基本點為 0.01%), 存續期 10 年 倘若未發生信用事件,A 銀行獲利為 : (0.005)X(1000 萬 )X(10)=50 萬元 8

15 信用違約交換 ( 未違約 ) 信用保護買方 每年按季支付 X 基點 信用保護賣方 標的債券 信用事件 : 如信用違約交換合約所定義, 信用事件常為違約事件, 但亦可包含信用評 等的調降 債務重整 破產 或其他的負面信用事件 信用事件發生後, 信用保護賣 方需透過以下二種方式, 就標的資產之損失擇一支付給信用保護買方 : 實體交割 : 信用保護買方將受信用事件影響之標的資產移轉至賣方, 並由賣方支付該 資產到期之面額價值 例如 :X 機構發生債務違約, 導致 X 債券之市值僅剩面額之 8% 假設投資人持有 10,000 張 X 債券 ( 每張面額 1000 元 ), 並擁有價值 1000 萬元之信用違約交換合約, 該名投資人可將 X 債券 ( 目前市價僅剩 80 萬元 ) 轉移給信用保護賣方, 並獲得賣方全額支付面額價值 (1000 萬元 ) 信用違約交換 ( 發生違約 ) 支付債券面額 信用保護買方 信用保護賣方 債券實體交割 標的債券 現金結算 : 信用保護賣方向買方支付債券面額與市價之差價 信用保護買方無須實際 持有標的債券, 在此情形下現金結算為唯一結算方式 例如 :B 基金以前述之 X 債券作為標的資產, 購入價值 1000 萬元之信用保護, 但未 實際持有 X 債券 在上述案例中, 信用保護賣方需支付 B 基金 920 萬元 (1000 萬元 9

16 面額減去 80 萬元市值 )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 如 CDX 與 itraxx) 用於衡量特定族群之信用違約交換合約報價 ( 費用 ) 之整體表現 投資人可據此針對一籃子信用違約交換合約可能面臨之違約風險購入信用保護 常見之信用違約交換指數系列包含 CDX 系列指數與 itraxx 系列指數 : itraxx:itraxx 系列指數由國際指數公司 (International Index Company) 編 纂, 由包含歐洲與亞洲信用違約交換市場中, 流動性最高之成分合約所組成 itraxx 歐洲指數系列包含三 五 七 十年期之信用違約交換合約 ;itraxx 亞洲指數系列一般包含五年期之信用違約交換合約, 且每六個月根據合約流 動性編纂新系列指數 指數 系列版本天期票息 到期日 價格 利差 itraxx 日本 Y Jun % itraxx 澳洲 Y Jun % itraxx 日本 Y 30 20Dec % itraxx 亞洲 ( 日本 以外 ) 投資等級 Y Jun % CDX:CDX 系列指數由 CDS IndexCo 編纂, 共計 8 大主要指數, 分別包含北美與新興國家信用違約交換市場中, 最具流動性之成分合約所組成 ; 每一指數包含之成分合約數目介於 15 至 125 檔 其中 6 檔 CDX 北美系列指數依信用評等分門別類, 其餘 2 檔 CDX 新興國家系列指數則每六個月根據合約流動性編纂新系列指數 指數系列版本天期票息到期日價格利差北美高收益 CDX 指數 Y Jun % 新興市場 CDX 指數 Y Jun % 北美投資等級 CDX 指數 Y Jun % 上述指數皆為標準化證券商品, 因此流動性高於透過店頭市場進行交易之個別信用違約交換合約 此類指數除了用於投資人保護其所面臨違約風險之參考指標外, 亦可用於對不同區域間信用品質變化趨勢之落差提供投資獲利之機會 例如 : 當前歐元區之信用問題正面臨極大之挑戰,iTraxx 十年期歐洲指數價格之上升幅度明顯高於 CDX 10

17 十年期北美投資等級指數之表現 ( 如下圖所示 ) (2) 衍生性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控管措施 : 由於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常無法透過集中交易所進行結算交割, 為降低交 易風險及可能的違約疑慮, 會與交易對手先行簽立由國際交換暨衍生性商 品交易協會所規範的 ISDA 契約, 主要功能在於保護雙方的信用風險與法律 風險, 一旦日後出現交易對手違約情況, 亦可藉 ISDA 契約的保護進行相關 後續法律追償程序 此外, 在事前的管控機制上, 為降低來自單一交易對 手的風險, 除其信用評級需符合法規規範外, 經理公司亦會就合格交易對 手設定交易額度上限, 以利交易人員隨時檢視所有交易對手之往來交易餘 額是否符合內部規範 而對於這些交易對手, 經理公司亦會定期檢視其信 用風險或視市場變化狀況進行交易額度調整 ( 十一 )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本基金定位為海外債券型基金, 投資區域涵蓋全球, 惟主要投資於新興市場 國家或地區,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 等級分類標準, 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3, 適合尋求固定收益商品收益率 且能承受較高波動之非保守型投資人 惟此風險報酬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 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 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針對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由低至高, 區分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個風險報酬等級, 此 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 十二 ) 銷售開始日 本基金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自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21 日起開始募集 ( 十三 ) 銷售方式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共同銷售之 11

18 ( 十四 ) 銷售價格 1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以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以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受益權單位計價之貨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 但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定之 註 : 實際申購手續費率由經理公司在該適當範圍內, 依申購人以往申購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金額而定其適用之比率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 1 於本基金募集期間,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除透過 國內基金特定金錢信託專戶 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 證券經紀商 財富管理專戶 申購 ; 或經理公司同意者, 得不受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為新臺幣伍萬元整 ; (2) 美元計價受益憑證為美元壹仟伍佰元整 ; (3) 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為人民幣壹萬元整 2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所經理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3 經理公司得於募集期間視本基金達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之情形而決定是否再繼續受理投資人申購 本基金成立日之當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十六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1 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 : (1) 經理公司受理客戶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A. 自然人客戶,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及了解外籍客戶居留或交易目的 ; 並應確認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 如是, 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 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 應留存交易紀錄 憑證, 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但客戶為未成年人 禁治產人 ( 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前適用 ) 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 12

19 文件 若父母雙方同意由一方代表簽核, 需出具 同意書 若沒有父母, 則由法定代理人代表未成年人申購基金 B.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客戶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C. 法人客戶, 應瞭解客戶之業務性質, 並至少取得 1. 法人客戶之名稱 法律形式及存在證明 ;2. 公司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 ;3. 高階管理人員之姓名 出生日期 國籍 ;4. 官方辨識編號 : 如統一編號 稅籍編號 註冊號碼 ;5. 註冊登記之辦公室地址及其主要之營業處所地址 ;6. 境外法人客戶之往來目的 此外, 應檢視股東名冊或請客戶出具法人實質受益人聲明書, 了解其實質受益人身分 ; 若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或實質受益人時, 應辨識高階管理人員之身分 客戶為信託之受託人時, 應確認委託人 受託人 信託監察人 信託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 或與上述人員具相當或類似職務者之身分 確認客戶之實質受益人 高階管理人身分時, 應確認其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 D. 依客戶審查措施之分類, 對高風險客戶執行加強驗證 2 拒絕申購之情況 (1) 除前述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及登記證明文件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應具辨識力 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 如可確認客戶身分, 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若客戶拒絕提供者, 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2) 經理公司於檢視客戶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時, 應注意有無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 或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或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或於受理申購或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之情形時, 應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3) 對於採委託 授權等形式申購或委託者, 經理公司應查驗依規定應提供之委託或授權文件 客戶本人及其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確實查證該委託 授權之事實及身分資料, 並將其本人及代理人之詳細身分資料建檔, 必要時, 並應以電話 書面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向本人確認之 若查證有困難時, 應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4) 直接婉拒開戶的對象為受經濟制裁 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 依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 法人或團體 ; 客戶設籍或法人客戶主要營業地點為 FATF 公布之洗錢及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 3 有關申購基金時應遵守之洗錢防制事項, 如果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13

20 ( 十七 ) 買回開始日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受益人得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 十八 ) 買回費用本基金買回費用 ( 即本基金到期前之買回及 / 或轉申購所生之費用,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為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十九 ) 買回價格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十 )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八 ( 二 ) 買回價金之計算之 6. 之說明 ( 廿一 )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因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或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所在國證券交易市場因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 係指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含 ) 以上之任一國家或地區 經理公司應於每年度 3 月 6 月 9 月及 12 月第 20 日 ( 含 ) 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前一月底 ( 即 2 月 5 月 8 月及 11 月月底 ), 投資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所在國及其次一季之證券交易市場例假日 嗣後如因本基金投資比例及其休假日變更時, 仍從其公告規定 ( 廿二 ) 經理費經理公司之報酬如下 : 1 自本基金成立日之次日起至屆滿一年之日 ( 含 ),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三 (3%)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2 自本基金成立日屆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六 (0.6%)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每曆月給付乙次 ( 廿三 ) 保管費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一二 (0.12%)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自本基金成立日之次日起逐日累計計算, 每曆月給付乙次 ( 廿四 ) 基金保證機構相關資訊本基金非保本型, 故無保證機構 ( 廿五 ) 分配收益本基金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再另行分配 14

21 二 基金性質 ( 一 )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設立, 經金管會於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29 日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申報生效,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而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經理及保管, 均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本基金信託契約係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當事人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享有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 在主要營業所提供最新修訂之信託契約, 以供受益人查閱 ( 三 ) 追加募集基金之成立日及歷次追加發行情形不適用, 本基金為首次募集, 且基金成立日之當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1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3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4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5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15

22 應即報金管會 6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7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8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 (2) 款至第 (4)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9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10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11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銷售機構 12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13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14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15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16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17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18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 16

23 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19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20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 等內容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21 本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宜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1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2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4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17

24 5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或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6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7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8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A.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B.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C.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D.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9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10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11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12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 18

25 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13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14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15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16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四 基金投資 ( 一 ) 基金投資範圍及方針 債券型基金資產組合及持有固定收益證券部位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管理策略 1 基金投資範圍及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一 ( 九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 2 債券型基金資產組合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一 ( 九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 3 債券型基金持有固定收益證券部位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管理策略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一 ( 十 )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3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決策過程負責人員步驟 投資分析總經理 / 權責主管覆核報告人 不定期由研究員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標的之基本面或技術面資訊之研究結果與相關訊息進行分析研判工作, 提出投資分析報告, 也可引用第三者研究報告, 或得以建立有價證券基本資料庫方式, 條列式表達交易理由, 以作為基金經理人投資依據參考 定期由總經理或權責主管 部門主管及基金經理人 研究員召開投資會議, 進行投資標的分析, 會議結論作為基金經理人投資依據參考 由研究員 基金經理人依據各市場或國家經濟概況 利率走勢 債券信用評等資訊之研究結果 集團研究團隊之研究報告或固定收益投資部門之跨國連線會議與相關訊息進行分析 19

26 決策過程負責人員步驟 研判工作, 以作為基金經理人投資依據參考 投資分析報告由研究員或基金經理人撰寫, 經負責人員簽核 投資決定總經理 / 權責主管覆核基金經理人投資執行總經理 / 權責主管覆核交易員投資檢討總經理 / 權責主管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會議 投資分析報告 交易對象提供之研究報告等等, 以決定買賣有價證券種類 數量 時機, 並考量基金之申購 / 贖回狀況及各項法令與信託契約之相關規定, 作成投資決定書, 經負責人員簽核後, 交付交易員執行 基金經理人仍應隨時觀察市場之交易狀況, 於必要時修訂投資決定書, 作成變更投資決定書, 經負責人員簽核後交付交易員執行 交易員應根據基金經理人所開立投資決定書內容執行交易, 並將執行結果作成投資執行表, 如執行發生差異, 則應敘明原因, 交付負責人員簽核 國外有價證券交易, 得委託集團企業提供集中交易服務向國外交易對手委託交易, 集團企業之交易員將透過電子交易平台收到投資決定後執行交易, 並由投信之交易員依執行結果作成投資執行表存查 基金經理人應每月針對之操作績效撰寫投資及交易檢討報告, 作為績效持續改善參考, 經負責人員簽核 覆核基金經理人本基金有價證券之交易交割需求的現金部位管理, 得豁免上述投資四大流程, 並適當授權予交易部逕行執行, 輔以強化交易部內部控制 本基金因交易衍生的外幣需求 因匯率避險而進行的外匯避險交易豁免上述投資四大流程, 並適當授權予交易部逕行執行, 輔以強化交易部內部控制 2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1) 現任經理人姓名 : 馬澤亞主要學歷 : 輔仁大學金融研究所碩士主要經歷 : 現任 : 景順投信固定收益投資部副總 (94 年 1 月起 ) 景順貨幣市場基金 ( 原景順債券基金 ) 經理 (93/10/1 起接任 ) 景順人民幣新興亞太入息基金經理 (103/3/20 起 ) 景順 2023 目標到期新興主權債券基金經理 (106/7/18 起 ) 景順 2024 到期債券傘型基金經理 (107/3/9 起 ) 20

27 景順 2024 到期優選新興債券基金經理 (107/8/3 起 ) 景順 2024 到期精選新興債券基金經理 (107/9/17 起 ) 曾任 : 建弘證券債券部業務副理 (83 年 9 月至 89 年 8 月 ) 景順積極收益基金經理 (90/3/26 至 93/9/30)* 景順公債基金經理 (94/6/1 至 95/10/12)** * 景順積極收益基金於 94 年更名為景順收益基金, 並於 95 年併入景順債券基金 ** 景順公債基金於 95 年清算 (2) 過去三年歷任經理人 : 馬澤亞 (107/9/17 起 ) 3 基金經理人之權限基金經理人需遵照信託契約之規定及相關法令運用本基金, 並遵守前述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不得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契約之相關規定 4 基金經理人同時兼管其他基金或兼管專業機構之全委帳戶 ( 反之亦然 ) 時, 或兼任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接受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委任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之人員, 所採取之防範利益衝突措施 : (1) 本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 景順貨幣市場基金 景順人民幣新興亞太入息基金 景順 2023 目標到期新興主權債券基金 景順 2024 到期債券傘型基金及景順 2024 到期優選新興債券基金 (2) 防範利益衝突措施 : A.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 除落實職能區隔機制外, 本公司亦建立 中央集中下單制度, 即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 以防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 ; 並基於內部控制制度之考量, 將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B. 基金經理人兼管專業投資機構之全委帳戶 ( 反之亦然 ), 除有為符合法令 契約約定及公司內部投資限制規定, 且經適當之核准外, 應遵守不得對同一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C. 基金經理人兼管專業投資機構之全委帳戶 ( 反之亦然 ), 每月檢視有相同或類似績效評估指標之不同基金 / 帳戶的績效, 是否有重大差異, 操作有無偏離投資或交易方針 是否具一致性, 如有重大差異, 則進一步檢視差異原因之合理性, 並決定經理人是否應採取相關處理措施 D. 基金與專業投資機構之全委投資經理人相互兼任而於同一日對不同帳戶間買賣同一標的時, 應以綜合交易帳戶進行交易, 交易員應將同時進來的交易決定一起下單, 當未能全部成交時, 則依原始下單數量等比例分配以求公平 ; 當綜合交易帳戶錯帳需執行反向回沖交易時, 該交易需按原始下單數量之比例分配至各帳戶因反向回沖交易而產生利益時, 該利益歸各帳戶所有, 若有虧損則由公司自有資金負擔並匯款至各帳戶做為補償 21

28 E. 基金經理人兼管專業投資機構之全委帳戶 ( 反之亦然 ), 或兼任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接受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委任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之人員, 除有為符合法令 契約約定及公司內部投資限制規定, 且經適當之核准外, 不同基金 / 帳戶間不得對同一標的於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 或於同一日提供與所管理基金 / 帳戶之投資決定為反向之投資建議 ( 反之亦然 ); 且其所管理之不同基金 / 帳戶間於短時間內有相反交易, 或於投資建議提供後之短時間從事相反交易者, 須經適當核准 F. 恪遵法令 主管機關有關防止利益衝突之相關規定, 並依經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防止利益衝突之規範辦理之 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決策過程 : (1) 交易分析 :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須載明交易理由 預計交易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及數量, 並詳述分析基礎 根據及建議, 本步驟由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撰寫人 相關人員覆核及權責主管或總經理負責 (2) 交易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作成交易決定書, 並交付執行 ; 交易決定書須載明交易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及數量等內容, 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相關人員覆核及權責主管或總經理負責 (3) 交易執行 : 交易員依據交易決定書執行交易, 作成交易執行紀錄, 交易執行紀錄須載明實際成交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與數量及交易決定書與交易執行間之差異 差異原因說明等內容 本步驟由交易員 相關人員覆核及權責主管或總經理負責 (4) 交易檢討 : 證券相關商品檢討報告, 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相關人員覆核及權責主管或總經理負責 ( 三 ) 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情形無 ( 四 )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經理公司所屬之景順集團 (Invesco Ltd.) 為全球最大的獨立資產管理公司之一, 景順集團作為全球規模最大的獨立資產管理集團之一, 在紐約證交所公開上市, 景順集團提供多元化的產品, 積極為客戶提供高度專業的投資服務 截至 2018 年 6 月底止, 管理資產規模達 9,633 億美元, 延攬逾 750 名投資專才與逾 7,000 名員工, 營運據點遍布全球 20 國, 服務逾 120 國之客戶 本基金主要投資顧問為 Invesco Adviser, Inc., 該投資顧問轄下的景順固定收益團 隊 (Invesco Fixed Income, IFI), 主要負責管理固定收益資產, 在許多固定收益領 域中均有傑出成果 截至 2018 年 6 月止, 該團隊全球管理的資產規模超過 3,111 億 22

29 美元, 在全球共有 10 個投資中心, 專業投資人員超過 220 人, 可因應不同市場 不 同客戶型態 不同投資需求, 客製化投資建議以符合投資人的目標 該投資團隊在目前台灣法規規範與雙方同意之投資標的與投資限制下, 提供下列服務 : 1. 對本基金之所投資資產, 適時提出投資建議 ; 2. 評估海內外之潛在投資機會 ; 3. 檢視 監督及分析投資績效 ; 4. 依要求提出基金投資策略之書面報告 ; 5. 定期提供經理公司台灣投資部人員員工教育訓練相關事宜 ; 6. 提供與基金相關之服務 ( 五 ) 基金運用之限制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股票 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及結構式利率商品 ; 但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不在此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持有之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於條件成就致轉換 認購或交換為股票者, 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 (2)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7)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8)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9)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10)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11)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 含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2)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 23

30 認股權公司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3)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14)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15)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16)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7)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8)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19)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20)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1)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2)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不在此限, 惟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 (23)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24)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25)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項第 (5) 款所稱各基金, 第 (8)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 24

31 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3 第 1 項之第 (1) 款 第 (7) 款至第 (8) 款 第 (11) 款至第 (17) 款及第 (19) 款至第 (22) 款規定比例 金額或期限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4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 1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 1 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 六 )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不適用, 本基金未投資股票 ( 七 ) 基金參與所投資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投資國內子基金者 (1) 處理原則 : A. 經理公司應依據子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並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子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子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B.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子基金之受益人大會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作業方式 : A. 經理公司收到子基金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後, 應經由內部會議之決議, 並經相關主管核准後, 指派適當人員出席參加並行使有關之表決權 B. 子基金受益人會議有關表決權之行使, 經理公司應於會前研討, 並作成書面決議, 交由出席者依核准之內容行使表決權 C. 出席子基金受益人會議後, 出席會議人員應填具書面之出席基金受益人會議報告書, 載明開會及行使表決權之經過 D. 前述 B C 有關表決權行使之研討決議 出席報告書之書面記錄, 應依序建檔, 並至少保存五年 2. 投資境外子基金者 (1) 處理原則 :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境外子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除非必要可以通訊方式辦理, 或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理子基金出席受益人會議, 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利用其在全球各地分支機構代表出席受益人會議 (2) 作業方式 : A.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收到海外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及表決票後, 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及經理公司並將相關書面資料送交經理公司 B. 經理公司比照國內之作業程序行使表決權 25

32 ( 八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載明之事項 1.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附錄一 2.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附錄一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 其避險方法 :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 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 (Proxy hedge) (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當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4.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經理公司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詳前述 ( 七 ) 2 之說明 ( 九 ) 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 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 1. 國外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市場概況概述 : 證券化商品泛指各種具備現金流量之資產, 透過轉換成證券型態使其具有流動性及市場性 金融機構可透過此架構擴大籌資管道並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 證券化商品種類繁多, 主要以房屋抵押擔保證券 (MBS) 為代表, 證券化之應用更擴及一般放款債權, 如汽車貸款 信用卡貸款 應收帳款債權 租賃擔保債權 商業不動產抵押債權 抵押債券憑證及不良放款債權等, 並發行所謂的資產基礎證券 (ABS) 證券化 (Securitization) 於 1970 年代發源於美國, 早期之證券化標的以房屋貸款抵押權為主, 隨著不斷的發展及演變, 至今已擴及各種具有現金流量之資產, 如商業不動產 汽車貸款 信用卡債權 租賃設備債權等 資產證券化之風潮也從美國逐漸擴及於世界各地, 資產證券化已成為國際資本市場的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 是各類企業 金融機構及政府部門在資本市場進行融資和風險控制的主要途徑之一, 也已經成為資本市場中各類機構投資者的主要投資工具之一 目前市場上盛行的狹義資產證券化主要可分為兩大類 : 一為房貸相關債權的證券化, 泛稱為不動產抵押貸款基礎證券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MBS, 或稱為房貸基礎證券 ), 一為非房貸型債權的證券化, 泛稱為資產基礎證券 (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 目前已有的證券化標的包括 : 信用卡貸款 汽車貸款 學生貸款 商業性不動產抵押貸款 租賃 公司應收債款 債券或權益證券 壞帳等等 資產證券化技術廣泛運用的結果, 使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規模大增 亞洲及新興市場國家近年來也致力於發展證券化市場, 以活化資金 韓國於亞洲金融風暴時善用證券化架構解決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問題, 由政府設立韓國抵押公 26

33 司向銀行收購債務, 並轉換成證券, 使其經濟自亞洲金融風暴後快速復甦 近期 MBS 及 ABS 發行資料如下表 : 證券市場 名稱 資產證券化商品發行情形 發行規模 (USD, bln) 流通在外規模 (USD, bln)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MBS 1, , , ,768 ABS , ,205.8 資料來源 : 美國 SIFMA 2. 新興市場債券整體市場概況由於新興國家經濟成長率高 償債能力佳, 資金需求已不再像過去需大量仰賴國際, 故近年來新興國家的信用評級表現相對穩定, 部分國家之債信展望為正向, 信評調升的趨勢為未來的潛在利多 儘管自 2014 年以來新興市場債市面臨大幅修正, 且資金大幅外流, 但整體基本面並未大幅惡化, 財務體質仍相對穩健 鑒於多數已開發國家之低利政策仍可望延續, 且新興市場債資金外流問題自 2016 年第二季以來已明顯改善甚至呈現淨流入, 再者, 根據相關債券指數 (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JP 摩根美元計價新興市場債券指數 (EMBIG) 殖利率為 6.53%, JP 摩根新興市場公司債指數 (CEMBI) 殖利率為 4.95%, 相較於同等級的已開發國家資產, 提供較高的孳息水準 預期仍具吸引力之殖利率下, 未來新興市場債市仍將持續吸引投資人資金進駐 ( 十 ) 外幣計價基金應再敘明之事項 :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 分為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為計價貨幣, 申購人之申購價金應以受益權單位計價之貨幣支付之,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另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2 申購及買回匯率適用時點及使用之匯率資訊取得來源: 經理公司目前接受各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申購係以各該外幣計價幣別收付, 並無換匯需求, 辦理買回時, 亦將以各該外幣計價幣別給付買回價金, 故亦無換匯需求 五 投資風險揭露 ( 一 )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無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無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另基金將儘可能分散投資, 惟由於本基金主要投資新興市場之美元計價債券, 故仍可能有持債過度集中之風險 ( 二 )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 本基金可能投資由機構所發行之債券, 這些機構所處的產業可能出現產業循環 27

34 週期, 該景氣循環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 三 ) 流動性風險 : 1. 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當債券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而需賣斷公債或公司債時, 將因需求之急迫及買方接手之意願, 或有以低於成本之價格出售, 致使基金淨值下跌之風險 2. 投資新興市場之流動性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於某些新興市場有價證券, 其成交量可能遠低於經濟發展成熟國家之證券交易市場 因此, 此類有價證券之流動性較低, 在處分該等有價證券時可能較為費時, 也可能需要以較不利之價格交易 ( 四 ) 利率變動風險 : 本基金所投資標的價值可能受到利率波動的影響, 而利率可能會受到例如貨幣政策 折現率 通膨等因素或事件影響 固定收益證券價格走勢與利率 ( 殖利率 ) 成反向關係, 當市場利率上揚或與預期利率方向相反時, 持有之證券將產生虧損並間接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一般而言, 利率變動對較長到期及存續期之固定收益證券的影響大於較短到期及存續期之固定收益證券 ( 五 ) 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有相當比例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此類債券信用評等投資等級較低, 甚至未經信用評等, 證券價格亦因發行人實際與預期盈餘 管理階層變動 併購或因政治 經濟不穩定而增加其無法償付本金及利息的信用風險, 特別是在於經濟景氣衰退期間, 稍有不利消息, 此類證券價格的波動可能較為劇烈 ( 六 )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1. 本基金必須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當美金以及其他資產匯率變動時, 將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可從事遠期外匯及換匯等交易, 以降低外匯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當本基金所投資標的國或地區發生匯率變動之風險時, 基金經理人將做專業判斷, 對於投資組合中有相關之標的持有部位進行調整 2. 本基金除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外, 尚包含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如投資人以其他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申購受益權單位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3.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 新興市場國國家或地區之政經情勢或法規之變動, 恐有導致該國施行外匯管制政策之風險, 若投資國家進行外匯管制時, 可能造成基金資產匯出匯入之風險 ( 七 )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 1. 國家風險 : 各國經濟在許多領域可能存在對基金有利或不利的差別, 包括國內生產毛額或國民生產總額增長率 通貨膨脹率 資本再投資 資源自給及收支平衡 28

35 通常, 發行人受到不同程度的監管, 如內線交易規定 市場操縱限制及及時披露資料 各國發行人的報告 會計及稽核標準在若干重要方面可能存在差別, 有時差別會很大 收歸國有 徵用或沒收性質稅項 貨幣凍結 政治變動 政府規例 政治或社會不穩定或外交事件均可能對一國的經濟或基金在該國的投資產生不利影響 倘發生徵用 收歸國有或其他沒收行爲, 基金可能失去在該國的全部投資 此外, 若干國家規管企業組織 公司破產及無力償付的法律也許只能對證券持有人 ( 如基金 ) 提供有限的保障 2. 新興市場國家風險 : (1) 與只投資於已開發國家發行人的證券相比, 該等基金的價格波動可能更劇烈, 而流動性亦可能顯著降低 除投資於較成熟市場的發行人的證券通常所承擔的風險外, 投資於新興市場發行人的證券需承擔其他重大風險, 如 (i) 交易額低或沒有交易額, 與較成熟資本市場相若發行人的證券相比, 該類證券缺乏流動性及價格波動更大,(ii) 國家政策的不確定性及社會 政治和經濟的不穩定, 增加了資產被徵用 沒收稅款 通膨或不利外交發展的可能性,(iii) 可能出現的匯率波動, 法律制度不同及存在或可能實施外匯管制, 託管限制或適用於該類投資的其他法律或限制,(iv) 可能限制基金投資機會的國家政策, 例如限制投資於被視為對國家利益敏感的發行人或行業, 及 (v) 缺乏規管私人及外國投資和私有財產的法律架構或此等法律架構相對處於初期發展階段 (2) 與投資於新興市場發行人有關的其他風險包括 : 有關證券發行人的公開資訊不足 ; 與較成熟市場不同並可能導致延遲或或許不能完全防止基金免於資產損失或被盜竊的結算方式 ; 公司或行業可能國有化及徵收或沒收稅款 ; 以及被徵收外國稅項 投資於新興市場證券一般的開支亦較高, 原因是 : 貨幣兌換成本 ; 某些新興市場經紀佣金較高 ; 外國保管機構存置證券的開支 新興市場發行人所遵循有關會計 稽核及財務報告的標準和規定, 可能與成熟市場的公司所遵循者有別 在若干新興市場國家, 財務報告的標準有很大的差異 因此, 在成熟市場使用的傳統投資工具, 如本益比在某些新興市場可能並不適用 (3) 新興市場之政經情勢或法規變動 ( 如本國與他國之外交政策 海外各市場不同之經濟條件等 ) 較大, 此均可能對其所參與的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基金經理人將儘量分散投資風險, 惟風險亦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 八 )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在承作交易前, 已慎選交易對手, 同時對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進行評估與管理, 並採取相對應的風險控管措施, 藉此降低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惟不排除有信用風險之可能性 本基金可能投資於附有保證機構擔保之有價證券, 惟不排除保證機構可能因機構信用評等調降 倒閉或破產將可能無法全數償還投資之本金及收益之風險 ( 九 )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無, 本基金未從事結構式商品交易 ( 十 ) 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交易的風險 : 29

36 最常見的風險有下列 : 1. 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 : 指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當事人, 因其交易對手違約時, 所承受的損失 2. 流動性風險 : 指由於市場深度不足或失序, 無法將信用衍生性商品平倉變現的風險 3. 市場風險 : 指市場價格不確定變動, 導致可能發生虧損的風險 ( 十一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1. 本基金得從事衍生自利率之期貨或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惟從事此等交易仍有風險, 其中 : (1) 期貨契約風險包括 : 當期貨市場行情不利於本基金所持契約時, 產生保證金虧損與追繳之風險 ; 在市場行情劇烈變動時, 本基金所持之期貨契約可能無法反向沖銷, 導致契約無法反向沖銷之風險 ; 當地交易所因不可預知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之流動性風險 ; 除期貨交易所規定不得進行現貨交割者外, 本基金持有之期貨契約未能於最後規定日期前為反向沖銷時, 有可能必須辦理現貨交割 ; 本基金無現貨可供交割時, 則需要透過現貨市場辦理交割事宜, 而有實物交割之風險 (2) 選擇權契約風險包括 : 選擇權契約的買方若於到期時未選擇反向沖銷或履約而逕使其失去其履約價值, 則可能會遭受包含權利金以及交易成本的損失 ; 而選擇權契約的賣方於市場走勢不利時, 將面臨保證金追繳風險 2. 其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風險 : 本基金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之需要, 得利用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 從事避險交易或進行增加投資效率之操作, 但除前述風險外,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涉風險, 有別且可能大於一般證券投資所涉風險, 包括, 管理風險 市場風險 信用風險 流通性風險等, 茲分別說明如下 : (1) 管理風險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的投資效果取決於該市場條件, 包括股價 利率 貨幣匯率或其他經濟因素動向的能力及是否有可變現的市場等因素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或證券相關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時,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2) 市場風險市場風險是指基金因其證券相關商品的價值改變而遭受的風險 基金如被迫在不利的條件下將其所持證券相關商品處分, 則可能損及基金資產 在市場狀況不佳之情況中, 高風險的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可能較難計算或者無法顯示其真正價值 (3) 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因交易對手發生無償債能力 破產或違約而產生的基金的投資風險, 此可能造成基金重大損失, 甚至使基金持有的證券相關商品損失全 30

37 數價值 經理公司於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時將會慎選交易對手, 以避免此類風險發生 (4) 流動性風險基金若必須於到期日前處分證券相關商品, 則可能有因市場流動性不足而無法成交的風險 投資人須瞭解部分國家及地區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市場尚屬初期發展階段, 可能會有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5) 利率風險於交易承作期間內, 該商品之市場價格可能因交易標的貨幣之利率波動而產生不利影響 (6) 稅賦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可能因連結不同標的而須適用不同國家或地區之稅法規定, 且應課徵之稅率及方式亦可能因法令或政策等因素影響而有所變動, 導致客戶之實質收益增加或減少 (7) 法律風險客戶必須承擔因交易所適用之法令變更所導致之權益或投資報酬受損的風險 (8) 國家風險國家如發生動亂或天災等不可抗力事件, 可能造成金融市場波動而導致客戶投資受損 ( 十二 )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無, 本基金暫不擬從事有價證券之出借或借入 ( 十三 ) 其他投資風險 : 1. 高收益債券風險 : 高收益債券係指信用評等等級較差的企業或機構所發行 支付較高利息之債券, 由於信用評等等級較差, 因此違約風險相對較高, 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尤其在經濟景氣衰退期間, 稍有可能影響償付能力的不利消息, 高收益債券價格的波動可能較為劇烈, 而利率風險 信用違約風險 外匯波動風險都將高於一般投資等級債券, 故高收益債券可能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值之漲跌 2. 投資有擔保 無擔保公司債風險 : 投資有擔保公司債因有金融機構保證, 故風險甚低 ; 投資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收入, 但有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3. 投資次順位公司債風險 : 本基金投資於次順位公司債, 與信用評等同等級之公司債相比較, 雖享有較高之利率, 但其對債券發行公司之債務請求權在一般公司債之後, 一般股權之前 4. 投資次順位金融債券風險 : 投資次順位金融債券, 因其債券收益率較一般金融債券收益率高, 且在債信無慮下, 可提升整體債券基金收益率 惟次順位 31

38 金融債券之債權請求, 必須在一般金融債券之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 相對保障較低 因此本基金將以審慎態度評估發行銀行之債信, 以大型行庫 為優先考量, 避免可能之風險 5. 投資國際金融組織債券風險 : 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主要由各國資產規模雄厚之 銀行或機構所發行, 在國際金融市場中享有良好的信譽, 因此, 其發行債券 的利率水準一般不高 而且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在我國境內發行的數量佔其資 本額比重不高, 到期難以還本付息的違約風險較低 6. 投資美國 Rule 144A 債券風險 : A. 違約風險 : 一般而言,Rule 144A 債券之發行公司多為規模較小且信用品質 較弱之美國註冊公司, 通常違約風險也較高 B. 流動性風險 : 以 Rule 144A 發行之債券, 依發行者及持有者身分不同, 分 別規定限制轉售期間為六個月及一年 限制轉售期間, 持有債券可能缺 乏次級市場流動性 C. 信用風險 : 美國主管機關對於以 Rule 144A 發行債券之公司, 並未強制要 求定時財務資訊揭露 雖然大部分發行公司為取得較佳評等及發行利 率, 多透過公開資訊揭露平台定時提供財務資訊, 然因缺乏強制性, 投 資者可能因缺乏公開財務資訊來定期評估公司營運概況及償債能力 D. 價格風險 : 以 Rule 144A 發行之債券, 於限制轉售期間, 因交易量相對較 小, 債券價格參考性較低, 限制轉售期結束後, 債券價格可能因交易量 增加造成較大波動 7. 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特性及風險 金融機構為了使資金有效運用, 將其流動性較低的資產, 如不動產抵押貸款 (MBS) 汽車貸款 / 消費性貸款 (ABS) 等資產債權組合並以其作為擔保品而 發行之債劵 相較於政府債券及公司債劵 受益證劵或資產基礎證劵可能有 信用風險 因市場流動性不足產生之價格風險 提前償還風險 (Prepayment Risk)/ 再投資風險等 (1) 信用風險 : 因其是以金融資產為擔保而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容易因金融資產的逾放或呆帳比率過高時, 發生信用風險 (2) 價格風險 : 目前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主要交易市場規模仍小, 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連帶容易造成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交易價格變動不穩定性情形發生 (3) 提前還款風險 / 再投資風險 : 雖然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係由一組可預測的現金流量所組合而成的有價證券, 但仍可能面臨該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的現金流量產生變化, 利息總收益將可能低於原先預期 此外, 收回之本金再投資其他債券的報酬率可能不如先前的高, 投資報酬率因而變動, 也會影響基金之收益表現 8. 投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特性及風險 (1) 投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特性 : 將投資人與投資的不動產間的法 32

39 律關係, 由直接持有不動產所有權的物權關係, 轉變為持有有價證券, 將不動產由原先僵固性的資產型態轉化為流動性的有價證券型態 不動產證券化是將一個或數個龐大且不具流動性的不動產, 透過細分為較小單位並發行有價證券給投資人的方式, 達到促進不動產市場及資本市場相互發展的目標 (2) 主要之風險 :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係將不動產或其相關權利切割為個別之受益證券, 以債權方式, 由受託機構支付本金與利息予投資人, 其類似於債券, 旨在獲取固定收益, 然投資門檻較高 ; 其可能有利率風險 不動產供過於求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個別營運風險等風險 9. 投資於 ETF 之風險 : 投資於 ETF 將面臨所持有的一籃子投資組合類型本身之風險 此外, 在 ETF 發行初期, 可能因投資人對該商品熟悉度不高導致流動性不佳, 或受到整體系統性風險影響, 使 ETF 市價與淨資產價值有所差異, 而造成該 ETF 折溢價, 但該風險可透過造市者之中介, 改善 ETF 之流動性 10. 投資於反向型 ETF 之風險 : 反向型 ETF 主要是透過衍生性金融商品來追踪標的指數, 追求與標的指數相反的報酬率, 由於反向型 ETF 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以獲取指數報酬的基金, 因此當追蹤的指數變動, 市場價格也會波動, 進而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11. 投資於槓桿型 ETF 之風險 : 槓桿型 ETF 採取不同的交易策略來達到財務槓桿倍數的效果 除了其連結指數的成分股票外, 也投資其他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來達到其財務槓桿的效果, 例如 : 選擇權, 期貨等, 其如同使用期貨或信用交易一般, 具有倍數放大報酬率的槓桿效果 : 獲利會放大, 同樣地虧損也會放大, 因此是一個相對風險較高的商品 另因槓桿型 ETF 亦具有追蹤誤差之風險, 追蹤誤差 (Tracking Error) 是基金回報與指標回報差異之標準差, 當基金表現與標竿指數表現不相符時產生, 追蹤誤差對於基金的表現有負面影響, 且與基金操作時槓桿程度成正比 12.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之風險 : 由於前述標的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之特性, 因此除面臨債券之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外, 還可能因標的股票價格波動, 而造成該債券之 價格波動 投資非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之轉換公司債因無信用評等或 非投資等級因素, 其利率風險 外匯波動風險或債券發行違約風險都高於 一般債券, 故可能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外匯波動過大或債券發 行機構違約無法支付本金及利息或破產,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值之漲跌 13. 再投資風險 : 當本基金所投資之債券到期日早於基金之到期日時, 本基金或將到期債券之 償付金額再投資於短天期債券以獲得收益 ; 但再投資標的之收益將受到當時 市場狀況影響, 故再投資報酬或有可能低於到期債券購買時的債券殖利率 14. 提前償付風險 : 許多固定收益證券, 特別是以高利率發行的固定收益證券, 多會載明發行人 可提前還款 ; 發行人通常在利率下降時行使該項權力 因此, 持有允許提前 還款證券時, 或許不能像持有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在利率下降時充分受益於證 33

40 券升值 此外, 在此情況下亦可能會產生再投資風險 提前償付可能會使本基金蒙受虧損, 而按面值支付的非預期之提前償付款項將導致本基金遭受相等於任何未攤銷溢價的虧損 15. 展延風險本基金或有可能投資於債券年限期間長於基金合約存續期間的債券, 若債券發行人未在基金合約存續期間內買回或贖回該債券, 則本基金須於契約終止前主動處分該債券以支付贖回款項, 因債券未到期前之帳面價值仍有可能受到市場利率的影響而產生損失或利得, 故投資於該類債券可能影響基金淨值之漲跌 16. 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 以下簡稱 FATCA ) 風險本基金將盡力遵守 FATCA 之規定, 以避免遭受任何 FATCA 扣繳稅款之處罰, 惟不能保證本基金將能夠符合有關 FATCA 的責任 若本基金因 FATCA 制度而遭受 FATCA 扣繳, 則投資人所持股份的價值或會蒙受重大損失 投資人若有意投資, 應就其稅務狀況與稅務顧問討論 FATCA 可能造成的影響 六 收益分配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一 ( 廿五 ) 分配收益之說明 七 申購受益憑證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受益憑證申購之程序依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如投資人透過銷售機構申購本基金, 申購程序則依照各銷售機構之規定辦理 3. 申購截止時間 : (1) 親至經理公司櫃檯辦理或傳真交易為每一營業日下午 5 點前, 其他由經理公司委任之銷售機構之受理申購申請截止時間, 依其自訂規定為準, 惟不得逾每營業日下午 5 點前 (2)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請求者, 逾時申購視為次一營業日之申購 (3)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申購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4. FATCA 事宜根據 FATCA 之規定, 被廣泛定義為外國金融機構者皆應遵守內容廣泛之文件與資料申報制度 屬於非金融外國實體 ( 以下簡稱 NFFE ) 之特定消極非美國實體, 必須證明其實體內並無實質美國股東或具有控制權之特定美國人士, 或是必 34

41 須針對其實質美國股東或具有控制權之特定美國人士申報特定資訊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 違反規定者須按上述規定繳納 30% 的 FATCA 扣繳稅款 依據 FATCA 規定之申報義務, 金融機構通常必須取得特定投資人之資訊, 再向美國國稅局 ( 以下簡稱 IRS ) 或金融機構所屬司法管轄地區之稅務機關揭露該等資訊 FATCA 對於特定國家金融機構的影響, 可透過美國與該國的跨政府協議 ( 以下簡稱 IGA ) 加以調整 美國與台灣已達成模式 2 IGA, 將適用於本基金 本基金將盡力遵守 FATCA 與台灣 IGA 之規定, 以避免繳納任何 FATCA 扣繳稅款 因此, 投資人可能必須按照基金受託機構或經理人之要求, 提供自行核證資料或是其他資訊或文件, 以作為其稅務居所之證明, 或是履行美國 台灣或其他司法管轄地區之申報義務 再者, 若有情勢變更且可能影響投資人之稅務居所狀態, 或是基金受託機構或經理人合理懷疑投資人的自行核證資料不正確或不可靠, 此時投資人必須提供新的自行核證資料及 / 或其他補充文件 若投資人並未提供必要之資訊及 / 或文件, 因而導致本基金之投資須繳納 FATCA 扣繳稅款, 則本基金之資產淨額或將受到負面影響, 本基金亦可能因違反規定而蒙受重大損失 若投資人並未提供必要之資訊及 / 或文件, 不論此舉是否導致本基金面臨須依據 FATCA 規定繳納 FATCA 扣繳稅款之風險, 基金受託機構或經理人皆可代表本基金, 保留自行採取任何行動及 / 或補救措施之權利, 該等行動及 / 或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i) 向 IRS 申報該等投資人的相關資訊 ;(ii) 在相關法律及法規的許可範圍內, 從該等投資人之帳戶中預扣或扣除應付稅金, 或是向該等投資人收取應付稅金 ;(iii) 在相關法律及法規的許可範圍內, 認定該等投資人已通知經理公司贖回相關投資基金的所有單位 ;(iv) 針對不合作之美國帳戶於法令允許下執行帳戶關閉或移轉之作業 ; 及 / 或 (v) 針對本基金因繳納 FATCA 扣繳稅款而蒙受的損失, 對該等投資人採取法律行動 基金受託機構或經理人採取該等行動或補救措施時, 應秉誠信原則並依合理事由為之 若投資人因 自行核證 資料 現有文件及 / 或其他證明文件而被判定為 美國人士帳戶, 本基金必須針對申報一事徵求其 同意, 以便遵循 FATCA 規定 若無法獲得該等帳戶所有人之同意, 本基金及 / 或相關投資基金有權拒絕為該等投資人開戶, 或是有權依據相關法律向 IRS 申報該等投資人之帳戶資訊 投資人若有意投資, 應就其稅務狀況與稅務顧問討論 FATCA 可能造成的影響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1. 申購價金之計算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一 ( 十四 ) 銷售價格及 ( 十五 ) 最低申購金額之說明 2.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 (1)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本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 35

42 商 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時, 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2)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如其申購日當日在募集期間內, 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3)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由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如其申購日當日在募集期間內, 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4)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該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由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該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如其申購日當日在募集期間內, 亦以本基金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 (5)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所經理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惟受益人僅得於本基金募集期間申請以其他基金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6) 經理公司得於募集期間視本基金達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之情形而決定是否再繼續受理投資人申購 本基金成立日之當日起即不再接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7)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本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8)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若發生受益人申請買回致任一類型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為零時, 經理公司即不再計算該類型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每一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 36

43 1. 本基金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2.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時之處理 :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1)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利息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二位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八 買回受益憑證 ( 一 )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買回程序及地點 : (1)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受益人得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除透過 國內基金特定金錢信託專戶 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 證券經紀商 財富管理專戶 方式申購本基金者 ;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2. 買回截止時間 : (1) 受益人得於本基金成立日起, 於每營業日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申請 親至經理公司櫃檯辦理或傳真交易為每一營業日下午 5 點前, 其他由經理公司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之受理買回申請截止時間, 依其自訂規定為準, 惟不得逾每營業日下午 5 點 (2)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視為次一營業日之買回 (3) 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買回手續之交易仍屬有效 37

44 ( 二 )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2. 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3. 有信託契約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於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4.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即本基金到期前之買回及 / 或轉申購所生之費用,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為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5. 經理公司得委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代理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臺幣五十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6. 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 (1)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受益人持有基金自成立日起未屆滿六年之當日 ( 不含當日 ), 買回費用為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 前開買回費用分別依各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 新台幣至各該受益權單位計價幤別 元 ; 外幣至各該計價幣別小數點第二位 ), 並將該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2) 上述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未屆滿六年之當日 ( 不含當日 ) 係指以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 小於未屆滿六年之當日 ( 不含當日 ) 者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案例說明 : 客戶於募集期間 107 年 8 月 1 日以新台幣 10 萬元申購本基金 ( 淨值為新台幣 10 元, 客戶持有基金單位數為 10,000 個單位, 若該基金於 107 年 8 月 15 日為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 客戶於 109 年 9 月 10 日申請買回 3,358 個單位 ( 買回淨值為新台幣 元 ), 因客戶持有該基金未屆滿六年, 因此經理公司將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之計算方式如下 : 買回價金 : 3,358 個單位 x 元 = 33,994 元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3,358 個單位 x 元 x 2% = 680 元實際買回價金 :33,994 元 元 = 33,314 元 ( 三 )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38

45 1.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 :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2) 於信託契約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2. 買回價金給付之方式 :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3. 本基金之到期買回價金係以到期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經理公司並得於給付到期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到期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 四 ) 受益憑證之換發本基金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故不換發受益憑證 ( 五 ) 買回價金延遲給付之情形 1.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超過本基金之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3. 前述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39

46 ( 六 )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申請買回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一 )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到期日行使分配基金資產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1. 本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 項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經理公司之報酬如下 : 經理費 1 自本基金成立日之次日起至屆滿一年之日 ( 含 ),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三 (3%)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2 自本基金成立日屆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六 (0.6%)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每曆 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 申購手續費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一二 (0.12%)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自本基金成立日之次日起逐日累計計算, 每曆月給付乙次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一 ( 十四 ) 銷售價格 40

47 項目買回費用買回收件手續費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 註一 ) 其他費用 ( 註二 ) 計算方式或金額於本基金成立日起,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即本基金到期前之買回及 / 或轉申購所生之費用,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為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得委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臺幣五十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每次預估新臺幣壹佰萬元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包括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印花稅 證券交易稅 訴訟及非訟費用及清算費用 本基金財務報告之簽證及核閱費用等 ) 註一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二 : 本基金尚應依信託契約第十條之規定負擔各項費用 2. 費用給付方式 : (1) 經理公司之報酬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 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2)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 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3) 其他費用於發生時給付 ( 三 )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1 本基金之賦稅事項準用財政部 81 年 4 月 23 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 91 年 11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 96 年 4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但相關法令修正時, 從其新規定 以下內容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當日之法令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 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者之稅務責任, 且有關之法律及法令解釋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 故投資人應自行瞭解投資本基金可能產生之相關稅賦, 並尋求專業意見 本基金 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以及其他在本公開說明書中所列之任何人, 均不對任何與投資本基金相關之稅務結果 或因此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損失負責 或作任何保證及陳述 (1) 所得稅 A 本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納所得稅 B 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轉讓或買回其受益憑證之所得及受益憑證持有 41

48 人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價格減除成本後之所得, 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內, 免徵所得稅 C 本基金清算時, 其應分配予受益憑證持有人之剩餘財產, 內含免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依比例分配予受益憑證持有人時, 仍得免徵所得稅 D 受益人應依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計算其基本所得額與基本稅額 (2) 證券交易稅 : A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B 本基金受益人申請買回或本基金清算者,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無須繳 (3) 印花稅 : 納證券交易稅 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4) 其他 : A 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 信託基金之信託利益, 未於各項收入發生年 度內分配予受益憑證持有人者, 其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 以信託基金為納稅義務人扣繳之稅額, 不得申請退還, 應俟實 際分配時, 依同法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但以信託基金為納稅義務人扣 繳之稅額, 其屬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計利息之扣繳稅款部 分, 除信託基金已依同法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 得由基金於取得年 度之次一年度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後, 退還扣繳稅款 B 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持有人如為個人, 其自信託基金獲配屬金融機構 之存款 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 得適用所得稅法第十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第三小目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 其自信 託基金獲配屬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 仍應依同法第 十七條之三規定辦理 C 本基金業依財政部 107 年 3 月 6 日台財際字第 號函及所得稅 法第 3 條之 4 第 6 項之規定於信託契約載明 本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由 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宜, 故經理公司得向 其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 我國居住者之受 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 之居住者 證明, 以符 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規定, 俾保本基 金受益人權益 2 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之資產及其交易產生之各項所得, 均應依各投資所在國有 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 四 ) 受益人會議有關事項 1 召集事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 42

49 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 召集程序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ㄧ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A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B 終止信託契約 C 變更本基金種類 43

50 4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 一 )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1.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 二 )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1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訊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 44

51 告 經理公司選定之公告方式如下 : A 本基金應於同業公會網站( 網址 : 上予以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c)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d)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f)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g)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h)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i)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j)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k)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l)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B 本基金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網址 : 公告下列相關資訊 : (a)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b) 經理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c)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2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項第 (1)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項第 (2)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 (1) (2)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3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4 前述所列( 一 ) 2 (3) 及 (4) 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5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 45

52 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三 ) 經理公司已於 2008 年度將計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基金後台帳務處理作業 ( 包括基金資產評價 基金淨值計算及基金會計等 ) 委託匯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為處理, 在作業及監督分工下更可符合未來在發行本基金之各項需求 經理公司之後勤支援部門, 如基金事務部 資訊及會計等相關部門皆嚴謹遵守各項基金作業流程規範, 並由稽核依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進行查核作業, 以確保作業的正確性 即時性 合法性與完整性 ( 四 ) 滙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資產評價 基金淨值計算及基金會計等代理事務之專業機構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 一 ) 投資情形 : 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基金下列資料 : 1.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率 2.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股票之名稱 股數 每股市價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 無 46

53 3.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債券之名稱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 4.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基金受益憑證名稱 經理公司 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費率 保管費費率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值 投資受益權單位數 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 無 ( 二 ) 投資績效 1.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 依各類型列示 ) 47

54 累積型新台幣 累積型美元 48

55 累積型人民幣 2.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分配收益之金額 : 無, 本基金不配息 3.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 依各類型列示 ) 年度 106 年 105 年 104 年 103 年 102 年 累積型新臺幣 NA NA NA NA NA 累積型美元 NA NA NA NA NA 累積型人民幣 NA NA NA NA NA 年度 101 年 100 年 99 年 98 年 97 年 累積型新臺幣 NA NA NA NA NA 累積型美元 NA NA NA NA NA 累積型人民幣 NA NA NA NA NA 資料來源 :Morningstar, 計算基礎為 107/9/30 4.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 依各類型列示 ) 報酬率單位 :% 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五年十年成立至今 累積型新臺幣 NA NA NA NA NA NA 累積型美元 NA NA NA NA NA NA 0.12 累積型人民幣 NA NA NA NA NA NA 資料來源 :Morningstar, 計算基礎為 107/9/30 49

56 ( 三 )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 依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計算 : 本基金 107/9/17 成立 註 : 年度 費用率 N/A N/A N/A N/A N/A 費用率 : 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如 : 交易直接成本 手續費 交易稅 ; 會計帳列之費用 經理費 保管費 保證費 財務報告簽證或核閱費及其他費用等 ) 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 ( 四 )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 值變動表及附註 : 無, 本基金 107/9/17 成立 ( 五 ) 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上開證券商為本基金之受益人者, 應一併揭露其持有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及比率 :( 本基金 107/9/17 成立 ) 107 年 9 月 30 日 ( 六 ) 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 無 ( 七 )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50

57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 一 ) 基金名稱 : 景順 2024 到期精選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 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四 ) 基金存續期間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至屆滿六年之當日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信託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信託契約即為終止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一 ( 一 ) 及 ( 二 ) 之說明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一 ) 受益憑證之發行 1.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下列類型發行, 即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及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2.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 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 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各類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 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4. 本基金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5.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6.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7.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8.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9.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 51

58 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7)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10.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 二 ) 受益憑證之簽證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受益憑證, 免辦理簽證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七 申購受益憑證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一 )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壹拾伍億元整 ( 二 )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 三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利息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二位 ( 四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無 七 基金之資產 ( 一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 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景順 2024 到期精選 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 為 景順 2024 到期精選新興債券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 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分別開立上述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 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 定辦理 ( 二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 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 三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 52

59 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 四 )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5.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6.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7.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 五 )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 六 )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一 )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3.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4.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6.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7.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合計低於等值新臺幣陸億元時, 除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 53

60 理公司負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合併計算 ( 三 ) 除本條第 ( 一 ) ( 二 ) 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 四 )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三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三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一 ( 九 )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十三 收益分配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六 收益分配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八 買回受益憑證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一 )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時差問題, 故每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 於次一營業日 ( 計算日 ) 完成 1. 以基準貨幣計算基金資產總額, 減除適用所有類型並且費率相同之相關費用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資產價值 2. 依各類別受益權單位按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加計淨申贖金額計算之比例, 計算各類別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資產價值 3. 加減專屬各類別之損益後, 得出各類別以基準貨幣呈現之資產淨值 4. 前款各類別資產淨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5. 第 3 款各類別資產淨值按本條第 ( 四 ) 項之匯率換算即得出以報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別淨資產價值 ( 二 )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 三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54

61 1.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2.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其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債券 :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點前依序以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交易對手 債券承銷商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所提供並依序可取得之最近收盤價格 成交價格 買價或中價, 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無法由前開資訊取得時, 債券價格則依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依公平評價程序計算之價格為準 持有之債券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依序以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證券相關商品 :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點前取得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交易對手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價格為準 ;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所取得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 遠期外匯合約 :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點前取得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3)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所取得之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持有暫停交易者, 依序以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未上市上櫃者, 依各基金管理機構對外公告之前一營業日基金單位淨值為準 ;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3.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四 )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時前自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提供之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各該外幣對美元之匯率計算,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所示美元對新臺幣的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系統所提供之收盤匯率, 以其他具國際公信力之資訊機構所提供之全球外匯市場之收盤匯率為準 如計算日無外匯交易市場價格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代之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 五 )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55

62 1.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除以該類型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四位 惟本基金到期日之淨資產價值計算不受前述小數點位數限制 2.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4.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 二 )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4.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5.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6.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56

63 ( 三 )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一 ) 存續期間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1.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2.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4.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5.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伍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6.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7.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8.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二 )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 三 )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 四 )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十九 本契約到期之處理程序 ( 一 ) 本基金之到期買回價金係以到期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經理公司並得於給付到期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到期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 二 ) 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屆滿時, 經理公司應通知受益人到期日之淨資產價值,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十個營業日內將款項交付予受益人, 不適用信託契約第二十六條之處 57

64 理程序 二十 基金之清算 ( 一 )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 二 )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 四 )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 五 )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1. 了結現務 2. 處分資產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項 ( 六 )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 七 )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 八 )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 九 )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 十 )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廿一 受益人名簿 ( 一 )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 二 )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廿二 受益人會議 58

65 ( 一 )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 二 )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 三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 四 )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 五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ㄧ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2. 終止信託契約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 六 )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廿三 通知及公告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廿四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59

66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注意事項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它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60

67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一 事業簡介 ( 一 ) 設立日期 :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 二 )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 無 ( 三 ) 營業項目 :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務 ( 四 ) 沿革 : 1. 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 : 基金名稱景順人民幣新興亞太入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景順全天候智慧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景順 2023 目標到期新興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景順 2024 到期債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景順 2024 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景順 2024 到期債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景順 2024 到期新興市場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景順 2024 到期優選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景順 2024 到期精選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正式成立日期 103/03/20 105/05/05 106/07/18 107/03/09 107/03/09 107/08/03 107/09/17 61

68 2. 子公司之設立 : 本公司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廿一日經金管會 ( 原財政部證期會 ) 核准於新加坡設立 子公司, 以便擴展國外之業務, 但因與景順集團另一新加坡子公司業務重疊, 故 撤銷對該公司投資, 共計收回股款新加坡幣 1,401, 元 ( 美金 835, 元 ), 該公司並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完成清算程序 該項撤銷投資案業已向金 管會申報並經核准備查 3.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於最近五年度之股權移轉或更換情形 : 法人股東英商景順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派石正同先生為法人股東代表擔任第七屆董事, 原董事唐倩明卸任 法人股東英商景順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本公司全數股份轉讓予香港商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股東香港商 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指派羅德城先生 張人丰女士 吳 家耀先生及石正同先生四位為法人股東代表擔任第八屆董 事 ; 並指派曲盛定為法人股東代表擔任第八屆監事 董事 會並選任羅德城先生擔任第八屆董事會董事長 董事石正同先生因法人股東香港商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終止指派而解任 法人股東香港商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改派陳栢鉅及曾承宗先生擔任董事, 原董事吳家耀先生卸任 董事曾承宗先生因法人股東香港商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終止指派而解任 法人股東香港商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指派羅德城先生 張人丰女士及陳栢鉅先生三位為法人股東代表擔任董事 ; 並指派曲盛定為法人股東代表擔任監察人 董事會並選任 羅德城先生擔任董事會董事長 法人股東香港商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終止指派原董事羅德城先生, 並新增指派潘新江 蕭穎雋及汪恒輝先生擔任 董事 董事會並選任潘新江先生擔任董事會董事長 董事張人丰女士因法人股東香港商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終止指派而解任 4.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 最近五年, 無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62

69 二 事業組織 : 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列資料 : ( 一 ) 股權分散情形 : 1. 股東結構 : 各類股東之組合比例 :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107 年 9 月 30 日 股東結構 本國法人 本國 外國 外國 合計 數 量 上市公司 其他法人 自然人 機構 個人 人 數 持有股數 ,518, ,518,229 持股比例 % 0 100% 2. 主要股東名單 : 股權比例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名稱 持股數額及比例 :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名稱 107 年 9 月 30 日 主要股東名稱 股 份 持有股數 持股比例 香港商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Invesco Hong Kong Limited 59,518, % 63

70 ( 二 ) 組織系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組織結構 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 107 年 9 月 30 日員工人數 :76 人 64

71 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 部門業務人數人力資源部 公司組織與制度修訂整合 1 人力資源管理與執行稽核部 定期稽核報告 1 擬定及調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監督該制度之執行 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 諮詢 協調與溝通系統 4 法令遵循部 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 使各 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 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 評估執行情形 法 務 部 法律事務之諮詢與處理 2 財務部 公司會計業務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 預算制度之擬定與修定 公司計劃之財務規劃事宜 行政服務部 支援業務行政總務事宜 4 客戶服務與支援 8 基金事務部 會計部 基金申購及買回事務處理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作業 連繫境外基金機構辦理境外基金股務作業及協調相關事務 與銷售機構連繫辦理境外基金股務作業及協調相關事務 辦理境外基金資訊申報 公告 提供景順集團境外基金業務協助 基金會計作業 全權委託之帳戶會計作業 對帳 交割與帳務處理 全球分銷服務部 製作境內及境外基金中文月報及其他客戶所需報告 製作台灣法人客戶雙語月報及其他客戶所需報告 全球投資營運服務部 資訊部 提供景順集團於亞太區投資市場交易後及結算後與證券資 料管理維護之中後台營運的相關服務 投資 產品與業務系統之開發及維護 客戶服務系統之開發及維護 電腦軟體 硬體之規劃 採購及維護 網際網路系統之規劃 設置及維護 業務部 基金銷售網路之建立 建立策略性代銷機構關係 投資策略部 提供客戶景順投資策略方案等專業服務 1 機構法人業務部 機構法人業務之推廣

72 部門業務人數產品策略部 產品線管理與發展 2 整合集團資源, 提供產品策略 行銷部 負責基金募集規劃 公司形象建立及公共關係維護 產品包裝與文宣製作及行銷活動規劃 交易部 執行所有國內外股票 外匯 貨幣市場 債券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2 全權委託投資投資部 全權委託投資決策分析 決定及檢討 2 固定收益投資部 研究兩岸三地總體經濟 金融之互動與發展, 並據以擬定固定收益證券之投資策略 股票投資部 研究兩岸三地總體經濟 金融及產業之互動與發展, 分析 中國概念股, 並據以擬定基金股票投資策略 以全球總經環境為投資及研究主題 舉凡與全球景氣 類 股趨勢以及模型策略等相關因素, 均應包括於投資策略中

73 ( 三 )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107 年 9 月 30 日 職稱 姓名 就任持有本公司股份主要經 ( 學 ) 歷日期股數持股比率 總經理 蕭穎雋 花旗商業銀行副總裁淡江大學國貿系 副總經理 馬澤亞 建弘證券 ( 股 ) 公司債券部輔仁大學金融研究所碩士 副總經理 汪恒輝 建華資產管理 ( 亞洲 ) 有限公司資深副總經理文化大學新聞系 副總經理 曾逸雯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稽核部副總經理台灣大學會計系畢 副總經理 蘇美雲 德意志銀行台北分行稽核淡江大學合作經濟系 副總經理 鄭雪如 未來資產投信業務企劃處副總政治大學廣告系 副總經理 吳偉宜 景順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香港城市大學會計系 副總經理 陳引瑞 富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副理國立台灣大學會計學研究所碩士 副總經理 王紹宇 富達證券行銷部協理台灣大學管理學院碩士 協理 郝麗文 荷銀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財務部協理中原大學會計系 協理 王雲鵬 捷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亞東工專資管科 協理 林之筠 道富銀行協理東吳大學會計系 協理 唐紀為 台新投顧副理波士頓大學財務金融碩士 協理 羅芬苓 施羅德證劵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美國 Baker 大學企管系 協理 張維倩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美國西北大學法律碩士 經理 胡惠玲 東和鋼鐵 ( 股 ) 公司總務管理師東吳大學經濟系 經理 蔣翔寧 第一金投顧協理伊利諾州大學財務金融系 分析師 紀正容 花旗環球證券紐約大學經濟系 資深交易員 陳嘉惠 匯僑 ( 股 ) 公司銘傳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註 :1. 以上人員均未在其他公司兼任職務 67

74 ( 四 )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屬法人股東代表者, 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 :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107 年 9 月 30 日 職稱姓名選任任期選任時持有本 現在持有本公司 主要經 ( 學 ) 歷 備註 公司股份 股份 日期 股份 持股 股份 持股 數額 比率 數額 比率 董事長潘新江 董事蕭穎雋 至 至 ,518, % 59,518, % 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大中華 東南亞及韓 國區行政總裁 倫敦大學工商管理碩 士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 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淡江大學國貿系 香港商景 順投資管 理有限公 司代表人 香港商景 順投資管 理有限公 司代表人 董事汪恒輝 至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機構法人業務部副總經理文化大學新聞系 香港商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人 至董事馬澤亞 至監察人梁珮珊 註 : 以上各董事 監察人均為法人股東代表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香港商景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順投資管投資部副總經理理有限公輔仁大學金融研究所司代表人碩士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香港商景司大中華 東南亞及韓順投資管國區首席行政總監理有限公香港中文大學經濟學司代表人系 68

75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 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公司 : 一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三 前項人員或證券信託投資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配偶關係者 第二項所稱綜合持股指事業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持股加計事業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及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持股總數 董事 監察人為法人者, 其代表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之 另依據金管會 101 年 2 月 1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釋示 : 有關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11 條所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 應包括總經理 副總經理 協理 經理 副理 基金經理人, 前揭經理人有關副總經理 協理 經理 副理等職稱, 應以其 參與基金資產之投資運用決定或執行交易者 為限 至於前揭職稱以外之人員, 如得參與基金資產之投資運用決定或執行交易, 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一 與投信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與其利害關係公司資料 107 年 9 月 30 日 1. 持有他公司表決權或資本額 50% 以上 2. 直接間接控制他公司人事 財務或業務經營 3. 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4. 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額半數以上為相同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5. 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額 1/3 以上 無無無無無 二 投信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 5% 以上之股東 1. 投信之董事 2. 投信之監察人 3. 綜合持股 5% 以上之股東 潘新江蕭穎雋汪恒輝馬澤亞 梁珮珊 香港商景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Invesco Hong Kong Ltd.) 第二款人員或其配偶 本公司依金管會 101 年 2 月 1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規定應納入之業務人員或其配偶擔任 公司 之董事 ( 或代表 ) 監察人 ( 或代表 )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 10% 以上 ( 投信董監之代表亦納入 ) 1. 投信之董事 ( 及代表 ) 或前述人員之配偶擔任公司之董 ( 或代表 ) 監 ( 或代表 ) 經理人或 10% 之股東 2. 投信之監察人 ( 及代表 ) 或前述人員之配偶擔任公司之董 ( 或代表 ) 監 ( 或代表 ) 經理人或 10% 之股 3. 綜合持股 5%( 含持股 5%) 股東或前述人員之 配偶擔任公司之董 ( 或代表 ) 監 ( 或代表 ) 經理人或 10% 之股東 4. 本公司依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規定應納入之業務人員或前述人員之配偶擔任公司之董 ( 或代表 ) 監 ( 或代表 ) 經理人或 69

76 Invesco Asset Management (India) Private Limited ( 本公司董事長擔任該公司之董事 ) 台灣惠普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董事 / 經理人之配偶擔任該公司之董事長 ) 東 10% 之股東 百堅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董事 / 基金經理人之配偶擔任該公司之董事 / 經理人 ) 70

77 四 營運情形 :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107 年 09 月 30 日 ( 二 )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 :( 詳見後附之財務報表 ) 五 受處罰情形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06 年 9 月 26 日至 106 年 10 月 3 日對本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 查有下列缺失, 經 107 年 4 月 23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予以糾正 : 71

78 辦理銷售機構教育訓練, 對活動內容 費用估算及與銷售機構整體銷售方案配合等, 未建置相關作業程序規範, 事前審核過程未留存書面紀錄, 未建立妥善之費用核銷及活動辦理情形之審核程序, 核與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6 條第 2 項規定不符 六 訴訟或非訴訟事件 : 無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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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銷售及買回機構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及電話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22 樓 (02)

113 伍 特別記載事項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聲明書 茲聲明本公司願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 員自律公約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蕭穎雋 107

114 附錄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27 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 顧字第 號函修正發布辦理 第一條本公會為督促會員發揚自律精神, 恪遵法令規定, 提昇商業道德, 建立市場 紀律, 以保障客戶之權益, 共謀市場之發展, 並促進經濟之繁榮, 特依據證 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八十九條 本公會委員會組織規則第五條第五款第一目 訂定本公約, 由本公會全體會員共同信守遵行之 第二條本公會會員經營各項業務及會員之負責人與受僱人執行各項業務, 應依證券 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相關法令 主管機關函釋 本公會章則及本公約之規定 辦理 會員應使其負責人及受僱人遵守本公約及本公會各項章則, 並作為委 任關係或僱傭關係之約定事項 第三條本會會員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之業務經營原則 : 一 守法原則 : 瞭解並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 不得有違反或幫助他人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 忠實誠信原則 : 確實掌握客戶之資力 投資經驗與投資目的, 據以提供適當之服務, 並謀求客戶之最大利益, 禁止有誤導 虛偽 詐欺 利益衝突 足致他人誤信或內線交易之行為 三 善良管理原則 : 盡善良管理之責任及注意, 為客戶適度分散風險, 並提供最佳之證券投資服務 四 公開原則 : 提供客戶充足必要之資訊, 告知客戶投資之風險及從事投資決定或交易過程之相關資訊, 並向客戶快速揭露最新之資訊 五 專業原則 : 督促受僱人持續充實專業職能, 並有效運用於證券投資分析, 樹立專業投資理財之風氣 六 保密原則 : 妥慎保管客戶資料, 禁止洩露機密資訊或有不當使用之情事, 藉以建立客戶信賴之基礎 七 公平競爭原則 : 避免會員之間相互破壞同業信譽 共同利益或其他不當競爭之情事 第四條本公會會員為有效落實同業自律之管理精神, 應依本公會之業務需要與發 展, 繳納業務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或提撥自律基金 前項其他必要費用之種類 費率由本公會擬訂, 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第五條本公會會員應聘僱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人員執行業務, 並不得同意 或默許他人使用本公司或業務人員名義執行業務, 且應禁止其負責人與受僱 人利用職務之機會, 從事虛偽 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活動 第六條本公會會員對於會員本身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直接或間接收受客戶或第三人 之餽贈或其他利益, 應訂定規範標準及管理措施, 以避免有與客戶利益衝突 破壞公司形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產生 第七條本公會會員為廣告 公開說明會或其他營業促銷活動, 不得對過去之業績作 108

115 誇大之宣傳 為獲利或損失負擔之保證或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並應遵 守本公會訂定之有關行為規範 第八條本公會會員進行證券投資研究分析時, 應充分蒐集資料, 審慎查證分析, 力 求詳實週延, 避免不實之陳述, 並就影響該標的投資決策因素加以分析, 作 成報告連同引證資料留存備查 其內容如總體經濟分析 產業分析 個別公 司各項財務資料分析 產品及其市場分析 股價變動分析與公司未來發展趨 勢分析等 第九條本公會會員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 不得接受上市 上櫃公司之利益 證券承 銷商之利益或其他利益, 而為與事實不符或誇大之投資分析 第十條本公會會員應要求其負責人與受僱人簽訂內部道德條款, 聲明其買賣有價證 券應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十一條本公會會員應與業務往來之證券商簽訂書面約定, 載明該會員及其負責人 與受僱人不得接受證券商退還之手續費或其他利益 並應定期對業務往來 之證券商進行財務 業務及服務品質之評比, 作為是否繼續維持往來之依 據, 其擬進行業務往來之證券商, 亦應先予評比 第十二條本公會會員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業務或因經營其他業務而接 受委任人委託代為出席股東會者, 該會員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不得轉讓出 席股東會委託書, 或藉行使或指示行使股票之表決權時, 收受金錢或其他 利益 第十三條本公會會員為信守忠實誠信及保密之業務經營原則, 維護其業務之獨立性 及隱密性 妥慎保管業務機密 避免其與客戶之利益衝突或不同客戶間之 利益衝突情事, 應遵守本公會就會員經營之各項業務而訂定之業務操作辦 法或管理規章 第十四條本公會會員對於會員本身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基於職務關係而獲悉公開發 行公司尚未公開之重大消息應訂定處理程序, 於該重大消息未公開前, 不 得為自己 客戶 其他第三人或促使他人買賣該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 ; 獲悉消息之人應即向該會員指定之人員或部門提出書面報告, 並儘可能促 使該公開發行公司及早公開消息 第十五條本公會會員為信守公開原則, 應遵守主管機關及本公會訂定之資訊揭露相 關規定, 適時公開必要之資訊予客戶或大眾知悉 第十六條本公會會員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要求 : 一 不得散布或洩露所經理之基金或委任人委任事項之相關資訊 二 不得於公開場所或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就特定之有價證券進行推介, 致影響市場安定或藉以牟取利益 三 不得於募集基金時, 要求上市或上櫃公司認購該會員募集之基金, 並相對將該會員經理之基金投資於該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或為其他承諾事項 109

116 四 募集基金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得於未獲主管機關核准前, 先行接受客戶預約認購基金 五 不得利用持有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優勢, 要求上市或上櫃公司認購該會員募集之基金或要求與該會員簽訂任何委任事項 六 不得以不當方法取得基金之受益人大會委託書, 影響受益人大會之召集或決議 七 應確實遵守打擊金融犯罪之相關規定, 並參考本會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事業防制洗錢應行注意事項 標準範本訂定防制洗錢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以落實內部控制與管理 第十七條本公會會員於提出業務申請或經營業務期間, 應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公會所 為之檢查與輔導, 拒絕或規避者, 本公會得通知限期接受檢查與輔導, 如 仍拒絕或規避者, 本公會得依第十八條規定予以處分, 至接受檢查與輔導 為止 第十八條本公會會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相關法令 本公會章則 本公約 等自律規範時, 依據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違 規處置申復辦法 之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本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由紀律委員會提報理事會予以獎勵或表 揚 : 一 建立證券市場制度具有顯著績效者 二 對發展證券市場或執行證券業務研究發展具有創意, 經主管機關或本公會採行者 三 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 經查明屬實者 四 維護證券市場正常運作, 適時消弭重大變故或意外事件者 五 維護同業之共同利益, 有具體事蹟者 六 其他足資表揚之事蹟者 第二十條本公約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 修正時亦同 110

117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日期 :107 年 3 月 28 日 本公司民國 106 年度之內部控制制度, 依據自行評估的結果, 謹聲明如下 : 一 本公司確知建立 實施和維護內部控制制度係本公司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責任, 本公司業已建立此一制度 其目的係在對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 含獲利 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 ) 報導具可靠性 及時性 透明性及符合相關規範暨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等目標的達成, 提供合理的確保 二 內部控制制度有其先天限制, 不論設計如何完善, 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亦僅能對上述三項目標之達成提供合理的確保 ; 而且, 由於環境 情況之改變, 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可能隨之改變 惟本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設有自我監督之機制, 缺失一經辨認, 本公司即採取更正之行動 三 本公司係依據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 以下簡稱 處理準則 ) 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判斷項目, 判斷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是否有效 該 處理準則 所採用之內部控制制度判斷項目, 係為依管理控制之過程, 將內部控制制度劃分為五個組成要素 :1. 控制環境,2. 風險評估,3. 控制作業,4. 資訊與溝通, 及 5. 監督作業 每個組成要素又包括若干項目 前述項目請參見 處理準則 之規定 四 本公司業已採用上述內部控制制度判斷項目, 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的有效性 註 2 五 本公司基於前項評估結果, 認為本公司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的內部控制制度, 包括瞭解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達成之程度 報導具可靠 及時 透明及符合相關規範暨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等之設計及執行係屬有效, 其能合理確保上述目標之達成 六 本聲明書將成為本公司募集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說明書 ( 私募基金 全權委託投資 ) 之主要內容, 並對外公開 上述公開之內容如有虛偽隱匿 詐欺及足致他人誤信等不法情事, 將涉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八條 第十五條 第一百零五條及第一百零六條等之法律責任 七 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民國 107 年 3 月 28 日董事會通過, 出席董事 4 人中, 有 0 人持反對意見, 餘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 潘新江簽章 總經理 : 蕭穎雋簽章 註 1: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 如於年度中存有重大缺失, 應於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中第四項後增列說明段, 列舉並說明自行評估所發現之重大缺失, 以及公司於資產負債日前所採取之改善行動與改善情形 註 2: 聲明之日期為 會計年度終了日 111

118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本公司有關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係根據法令 本公司章程及董事會決議辦理, 並參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二 )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1. 公司股權結構 參見本公開說明書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之 二 事業組織 : 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列資料 之 ( 一 ) 股權分散情形 的說明 2. 股東權益 本公司係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 三 )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1. 董事會結構 : 本公司之公司章程規定設置董事三至七人, 任期均為三年, 得連選連任 董事會執行業務, 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董事會之決議 2. 董事會之獨立性 : 本公司董事長 總經理非由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等親屬擔任, 以維護董事會之獨立性 ( 四 )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1. 董事會之職責 ( 權 ) 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 依本公司章程, 董事會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 方得開議, 其決議應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 由主席及出席董事簽名或蓋章後保存於本公司 董事應按董事會決議行使其職權 2. 董事會得選任總經理一人 經理人之職責 ( 權 ) 如下 : 總經理應督率所屬經理及主管人員經營本公司之業務 ( 五 ) 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 職責及獨立性 本公司設置監察人一至二人, 任期均為三年, 得連選連任 本公司目前未設置審計委員會 監察人之職責 ( 權 ) 如下 : 1. 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 2. 審查並稽核會計簿冊及文件 ; 3. 審查決算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 4. 其他依法令所授予之職權 監察人除依法執行職務外, 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但不得參加表決 ( 六 )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結構及政策, 以及其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1. 本公司董 監事由景順集團指派任命, 且不發放董 監事酬勞及車馬補助費 2.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結構如下 : 112

119 (1) 薪資 : 評估任用人之學 經歷背景 將負責的工作範圍, 及參考市場薪資水準, 以給付合理薪資 (2) 獎金 : 依本公司整體業務成果, 獎金分為年終獎金 業務開發獎金及股票獎勵 本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及獎酬制度應考量公司經營階層對未來證券市場整體環境 公司過去三年經營績效與累積盈餘狀況 未來營運展望及預期風險之評估狀況, 並應納入非財務指標, 包括是否有違反相關法令 自律規範或作業規定 稽核缺失 客戶紛爭 確實執行客戶權益保護規定保障措施及服務品質等項目, 將不時地調整之 該制度控管由總經理定期審視其合理性, 並應避免業務人員為追求酬金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如經評估 審視有任何風險產生時, 應列於董事會議案中, 向董事會報告之 ( 七 ) 董事 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自民國 107 年 4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6 月 30 日止, 已有 3 位董事共完成 33 小時進修時數, 監察人已完成 6 小時進修時數 ( 八 ) 風險管理資訊 1. 本公司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 以確保風險能有效辨識 衡量 監控及報告 該委員會原則上每月定期召開會議, 亦定期向董事會及集團亞太區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 2. 風險管理委員會由所有常駐國內之董事及代表本公司各主要事業功能群的高階主管組成, 其中包括投資管理 法務與法令遵循 基金事務 內部稽核與業務部, 另邀請同集團關係企業具風險管理專業知識人員擔任外部委員, 至少每年一次參加相關會議, 以檢討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及制度設計之有效性 該委員會存在的目的, 是希望藉著整合各部門, 由上而下辨認 評估 監控與降低企業之風險 3. 該委員會之功能在於辨識風險項目與設計風險衡量標準, 以有效管理公司整體風險, 如市場風險 交易對手風險 信用風險 流動性風險 作業風險及其他與公司營運有關之風險等 本公司針對以上風險訂定不同控管方式, 以掌握各類型之風險情況 風險事件發生之可能性 及風險發生時其負面衝擊的程度等 4. 風險管理委員會與本公司內部稽核部門之間具有密切的合作連結, 稽核主管將審閱本委員會之各項報告藉以制定內部稽核計劃, 然而稽核主管本身之職務仍具有獨立性, 不受本委員會之限制 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中, 均針對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事交易或投資訂有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會計處理事宜 ( 九 )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1.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 本公司與利害關係人間有業務往來者, 皆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 2. 利害關係人之關係 參見本公開說明書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之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之說明 ( 十 )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1. 資訊揭露內容 113

120 參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及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之說明 2. 資訊揭露處所 (1)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公告 (2) 公開資訊觀測站 : (3) 投信投顧公會網站 : (4) 本公司網站 : (5) 本公司服務電話 : 傳真電話 : (6) 本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代銷機構及其全省分支機構均備有基金公開說明書 ( 十一 ) 公司治理之運作情形和公司本身訂定之公司治理守則及本守則之差距與原因 1. 本公司為單一法人股東之股東結構, 股東會相關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不適用公 司法 公司章程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2. 本公司董事 4 人 監察人 1 人, 皆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專業知識 技能及素 養, 目前尚無設置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 ( 十二 ) 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詳見本公司最新財務報表之附註所述之關係人交易資料 ( 十三 )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及政策, 以及其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 1. 薪資 : 評估任用人之學 經歷背景 投資專業能力 英語能力及參考市場薪資 水準, 給付合理薪資 基本薪資結構包含本薪及伙食費 2. 獎金 : 依本公司每年整體業務成果, 獎金分為年終獎金及股票獎勵 本公司績 效考核制度及獎酬制度與架構將考量公司經營階層對未來證券市場整體環 境 公司過去三年經營績效與累積盈餘狀況 未來營運展望及預期風險之評估 狀況, 將不時地調整之 該制度控管由總經理定期審視其合理性, 並應避免基 金經理人員為追求酬金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如經評估 審視有任 何風險產生時, 即應列於董事會議案中, 向董事會報告之 114

121 四 本次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景順 2024 到期精選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對照表 條次 景順 2024 到期精選新興債條次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 說明 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資信託契約範本 前言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前言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明定經理公司名 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景順 2024 到期精選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 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稱 本基金名稱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及基金保管機構受益憑證, 募集 證券投名稱 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 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當事人 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 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 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 定義 第一條 定義 第二款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第二款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明定本基金名 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景順 2024 到期精選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三款 經理公司 : 指景順證券投資第三款 經理公司 : 指 證明定經理公司名 115

122 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稱 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 之公司 第四款 基金保管機構 : 指兆豐國際第四款 基金保管機構 : 指明定基金保管機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本於信託關構名稱, 並酌修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文字 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第五款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 新增 )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爰新增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定義, 以下款次依序後移 第九款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第八款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配合本基金受益 經理公司發行並以帳簿劃 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憑證採無實體發 撥方式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行, 爰修正部分文字 第十三款營業日 : 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第十二款營業日 : 指經理公司總公司本基金投資範圍 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 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包含國內外, 配 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因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或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所在國證券交易市場因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應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日 合基金操作實務增訂相關文字 第十五款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第十四款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配合基金投資國 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 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外, 爰增訂文 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每營 價值之營業日 字 116

123 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 投資所在國及地區交易完 成後計算之 ( 刪除 ) 第十五款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本基金不分配收 立日起, 計算日之每受益權益爰刪除本款, 單位淨資產價值中, 相當於以下款次依序調 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整 額 第十六款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第十七款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依證券投資信託 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 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基金管理辦法第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 70 條第 2 項規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定, 以基金買回 售機構之營業日 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當日之淨資產價值計算買回價格, 爰酌修文字 第十七款到期日 : 指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六年之當日, 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信託契約訂有存續期限, 爰訂定到期日之定義 第二十款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我第十九款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法本基金投資國 國或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 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外, 配合各投資 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所在國家或地區規定修訂部分文字 第二十一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我國第二十款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法令本基金投資國 款 或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 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外, 配合各投資 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業務之機構 所在國家或地區規定修訂部分文字 第二十二證券交易市場 : 指由本基金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投資 款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得辦理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提供交易場所, 供證券商買賣或交易有價證券之市場 國外, 故增訂證券交易市場定義, 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第二十三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第二十一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配合本基金投資 款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基款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外國有價證券, 爰增訂相關文 117

124 券交易所 字 第二十四店頭市場 : 指財團法人中華第二十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指財團本基金投資外國款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款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有價證券, 爰酌賣中心 金管會所核准投資之外國作文字修正 店頭市場 ( 刪除 ) 第二十七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本基金不分配收 第二十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 款 金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 單位, 分為新臺幣計價受益 權單位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 位及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 位 第三十款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係美 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人民 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總稱 第三十一基準貨幣 : 指用以計算本基 款 金淨資產價值之貨幣單 位, 本基金基準貨幣為新臺 幣 第三十二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 款 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 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 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 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 位 第三十三問題發行公司 : 指本基金持第二十九 款 款 有之公司債發行公司具有款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 定事由者 第三十六募集期間 : 經理公司募集本 款 基金受益憑證之期間, 由經 理公司另行訂定公告之 第三十七短天期債券 : 指剩餘到期年 款 限在三年 ( 含 ) 以內之債 券 司為分配收益計算每受益益爰刪除本款, 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以下款次依序調 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整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各類 型受益權單位之 定義, 以下款次 依序調整 ( 新增 ) 明訂外幣計價受 益權單位之定 義 ( 新增 ) 明訂基準貨幣之 定義 ( 新增 ) 明訂基準受益權 問題發行公司 : 指本基金持有之公司債發行公司具有附件一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定事由者 單位之定義 現行法令已有 問題公司債處 理規則, 爰不再 另行增訂附件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募集 期間 ( 新增 ) 明訂短天期債券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之定義 118

125 第一項 第二項 本基金為債券型並以新臺第一項 幣 美元及人民幣計價之開 放式基金, 定名為景順 2024 到期精選新興債券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成第二項 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至屆 滿六年之當日 ; 本基金存續 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 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 止 本基金為債券型之開放式明定本基金計價 基金, 定名為 ( 經理公司簡幣別及名稱 稱 ) ( 基金名稱 ) 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明訂本基金存續 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期間, 另本基金 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或本信託契約為訂有 基金之存續期間為 ; 本期限, 爰刪除信 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託契約範本部分 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文字 即為終止 第三條 本基金總面額 第三條 本基金總面額 第一項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明訂本基金各計 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最高為新臺幣 元, 最低價幣別受益權單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壹拾位最高淨發行總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伍億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額 面額及受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總數最高為貳拾億個基準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權單位數, 另因 受益權單位 其中 : 3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最高為 單位 經理基金成立日起即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不再接受益權單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位之申購, 爰刪得辦理追加募集 : 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新除有關追加募集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之規定 申報送件日屆滿一個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月 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4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 ( 二 )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 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十五以上 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 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 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 權單位 5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面額 如下 : 1. 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 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 壹拾元 ; 2. 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 119

126 第二項 第三項 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 元 ; 3. 每一人民幣計價受益 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 壹拾元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第二十條第四項匯率來源所取得之成立日前一營業日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 美元以外之其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第二十條第四項匯率來源所取得之成立日前一營業日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第二項 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 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 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 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 足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淨發 行總面額, 經理公司並應將 募集期間之受益權單位總 數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 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 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 會申報 ( 新增 ) 明訂有關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配合項次調整爰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修訂文字 另因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本基金於募集期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間後即不再受理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投資人申購, 亦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不辦理追加募集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爰修訂相關文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字 另按證券投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資信託事業募集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證券投資信託基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金處理準則 ( 以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下簡稱基金處理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準則 ) 第 12 條第 1 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項業已放寬債券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型基金之募集改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採申報生效制, 120

127 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爰修訂文字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第四項 受益權 : ( 一 ) 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 按各類型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二 ) 同類型每一受益權單 第三項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配合本基金受益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權單位分為各類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型受益權單位, 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爰修訂文字, 並益之分配權 受益人會議之增列召開全體或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跨類型受益人會 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 三 ) 召開全體受益人會議或跨類型受益人會議時, 各類型受益憑證受益人之每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進行出席數及投票數之計算 令規定之權利 議時, 各類型受益憑證受益人之每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 另本基金不分配收益爰修訂文字 第四條 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四條 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一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下列類型發行, 即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美元計價受益憑證及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受益憑證分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美元計價受益憑證及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第二項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第二項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依金管會 103 年 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 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 10 月 21 日金管 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 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證 投 字 第 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 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 號 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令, 修訂基金處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理準則第 12 條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第 1 項放寬債券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型基金之募集改 採申報生效制, 爰將申請核准修 正為申報生效 121

128 第三項 第四項 第八項 第九項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第二項 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各類 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 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 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 位 本基金受益憑證均為記名第三項 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 實體受益憑證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1. 明訂受益權單 位數之計算方 式 2. 本基金受益憑 證採無實體發 行, 無需辦理受 益憑證之換發, 且無進行分割之 必要, 爰刪除相 關文字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本基金受益憑證 採無實體發行, 爰修訂本項文 字 ( 刪除 ) 第七項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配合本基金受益, 應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 憑證採無實體發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行, 爰刪除本項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條文, 其後項次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依序調整 構簽署後發行 ( 刪除 ) 第八項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配合本基金受益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第九項 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 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 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 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 申購人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第十項 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憑證採無實體發 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行, 不印製實體 受益憑證, 爰刪 除本項, 其後項 次依序調整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本基金採無實體,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發行, 故改以帳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簿劃撥方式交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付 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酌修文字 發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 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一項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第一項 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 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配合本基金係以 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新臺幣及外幣計 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價, 爰依金管會 122

129 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 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以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以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受益權單位計價之貨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第二項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每第三項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第四項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第六項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 理公司訂定 101 年 10 月 11 日證期 ( 投 ) 字第 號函, 增訂後段規定 另因本基金包含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文字, 以玆明確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配合本基金成立行價格如下 : 日起即不再開放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申購, 爰未明訂當日 ), 每受益權單本基金成立日後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各類型受益憑證幣壹拾元 每一受益權單位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之發行價格 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配合本基金包含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各類型受益權單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位, 爰酌修文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字, 以玆明確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配合本基金分為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各類型受益權單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位, 爰酌修文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字, 並明定申購 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手續費率上限 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因本基金受益憑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證為多幣別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行, 爰參酌 海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外股票型基金證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券投資信託契約 123

130 第七項 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本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 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範本 ( 僅適用於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含新臺幣多幣別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基金 ) 契約範本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修訂本項, 將原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條文依內容分段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移置第 6 項至第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 9 項及第 11 項, 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並配合中華民國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證券投資信託暨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顧問商業同業公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會證券投資信託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募集發行銷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售及其申購或買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回作業程序第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 18 條修訂及增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訂第 10 項, 其後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項次依序調整 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 新增 ) 同上 124

131 第八項 第九項 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時, 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如其申購日當日在募集期間內, 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申購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 ( 新增 ) 同上 ( 新增 ) 同上 125

132 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由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如其申購日當日在募集期間內, 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第十項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該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由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該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如其申購日當日在募集期間內, 亦以本基金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 第十一項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所經理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惟受益人僅得於本基金募集期間申請以其他基金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 並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 ( 新增 ) 同上 ( 新增 ) 同上 126

133 數 第十二項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所經理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 新增 ) 明訂不得申請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第十三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第七項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配合本基金包含 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 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各類型受益權單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位爰酌修文字 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第十四項於本基金募集期間, 申購人第八項 自募集日起 日內, 配合本基金分為 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除透過 國內基金特定金錢信託專戶 投資型保單受託信託專戶 證券經紀商 財富管理專戶 申購; 或經理公司同意者, 得不受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為新臺幣伍萬元整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各類型受益權單行價額為新臺幣 位且本基金於募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集期間後即不再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受理投資人申購, 爰僅明訂募集期間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 ( 二 ) 美元計價受益憑證為美元壹仟伍佰元整 ; ( 三 ) 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為人民幣壹萬元整 第十五項經理公司對於受益憑證單位數之銷售應予適當控管, 遇有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 經理公司 ( 新增 ) 增訂經理公司對受益憑證銷售管理之規定 127

134 及各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序或其他可公正處理之方式為之 第十六項經理公司得於募集期間視本基金達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之情形而決定是否再繼續受理投資人申購 基金成立日之當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 新增 ) 明訂經理公司得於募集期間視本基金達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之情形而決定是否再繼續受理投資人申購 基金成立日之當日起即不再接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十七項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若發生受益人申請買回致任一類型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為零時, 經理公司即不再計算該類型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每一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 新增 ) 增訂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若發生受益人申請買回致任一類型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為零時, 經理公司即不再計算該類型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每一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第六條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第六條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本基金不印製實體受益憑第一項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配合本基金受益 證, 免辦理簽證 證 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須辦理簽證, 爰修正條文內容 ( 刪除 ) 第二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配合本基金受益項, 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發憑證採無實體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行, 無須辦理簽 則 規定 證, 爰刪除本項 文字 第七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第七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第一項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第一項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明訂基金成立條 契約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 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件及成立之最低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淨發行總面額, 128

135 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 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並配合項次調 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壹拾伍億元整 新臺幣 元整 整, 酌修文字 第三項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第三項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酌作文字, 另增 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利息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二位 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訂外幣計價之受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益權單位之利息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計算方式 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第八條 受益憑證之轉讓 第八條 受益憑證之轉讓 第二項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第二項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本基金受益憑證 公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 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採無實體發行, 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爰刪除受益憑證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記載之規定, 並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明訂受益憑證之 或基金保管機構 受益憑證之轉讓,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轉讓,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 刪除 ) 第三項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本基金受益憑證受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採無實體發行, 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 爰刪除本項 其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後項次調整 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129

136 第一項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第一項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 1. 明訂本基金專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戶名稱 簡稱及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國外資產之保管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方式, 並配合依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金管會 103 年 10 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月 21 日金管證 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兆豐 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投 字 第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景順 2024 到期精選新興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 受託保 號管 證券投資信託令, 按基金處理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準則第 12 條第 1 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項業已放寬債券 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景順 2024 到期精選新興債券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分別開立上述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基金專戶 型基金之募集改採申報生效制, 爰將申請核准修正為申報生效 2. 另因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及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及外幣計價幣別, 爰增訂後段文字 ( 刪除 ) 第四項第四款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本基金不分配收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益爰刪除此款,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第五項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 新增 ) 本基金之投資標的包含外國有價證券, 故增加匯率損益承擔之規定 第十條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十條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一項第一款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第一項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第一款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配合基金投資國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外, 爰酌修文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字 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 130

137 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 刪除 ) 第一項第四款 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本基金不辦理短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期借款爰刪除本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款文字, 以下款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次依序調整 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 131

138 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第四項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第一項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第六款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第二項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合計低於等值新臺幣陸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合併計算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 用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本基金不辦理短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期借款爰修訂文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字 另配合引用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項次調整修訂文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字 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 1. 配合本基金分 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為各類型受益權 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單位及引用款次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調整爰修訂文 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字 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2. 明訂各類型受 益權單位於計算 合計金額時均以 新臺幣作為基準 貨幣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分為 各類型受益權單 位, 爰明訂各類 型受益權單位費 用應分別計算之 規定 132

139 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 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 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 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承擔 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一項 到期日行使分配基金資產第一項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因本基金信託契 第一款 請求權 第一款 約為訂有期限, 爰修訂文字 ( 刪除 ) 第一項第二款 收益分配權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爰刪除此款,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 任 任 第三項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第三項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配合本基金投資 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 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外國有價證券, 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故增列 國外受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託保管機構 之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規定 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第四項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第四項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配合本基金投資 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外國有價證券, 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故增列 國外受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託保管機構 之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規定 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 133

140 第六項 第八項 第九項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 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第六項 募集三日前, 及公開說明書 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 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 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 行傳輸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第八項 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 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 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 金管會報備 : ( 以下略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第九項 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 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 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 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 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 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 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 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 之 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本基金成立日之 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當日起即不再受 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理投資人申購, 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亦不辦理追加募 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集, 爰刪除有關 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追加募集之規 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定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酌修文字 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以下略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配合基金投資國 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外, 爰酌修文 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相字 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 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 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 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 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第十二項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第十二項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本基金投資國外 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 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 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 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 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 託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 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 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 代為追償 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有價證券, 故增 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訂因可歸責於國 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外受託保管機構 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之事由致本基金 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及 ( 或 ) 受益人所 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受之損害, 經理 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公司應代為追償 應代為追償 之規定 ( 刪除 ) 第十九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本基金成立日之 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當日起即不再接 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受益權單位之申 134

141 數告知申購人 購, 爰刪除本項 規定,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第二十項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 一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 等內容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計價幣別分為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 爰明訂經理公司之揭露義務及內容 位之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第二十一本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 ( 新增 ) 依 107 年 3 月 6 項 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 日財政部台財際 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宜 字 第 號 令之規定, 爰增 訂本項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 與責任 與責任 第二項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第二項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配合基金投資國 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 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外及本基金不分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配收益, 爰酌修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文字 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 135

142 第三項 第四項 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第三項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 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酌修文字 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新增 )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故增訂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之基本權利義務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136

143 第五項 第六項 第七項 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或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第四項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第五項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 ( 新增 ) 明定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應負之責任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配合基金投資國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外, 爰酌修文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字 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本基金投資海外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有價證券, 爰酌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修文字 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 137

144 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 管機構負擔 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刪除 ) 第六項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本基金不分配收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益爰刪除此項, 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以下項次依序調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整 分配之事務 ( 刪除 ) 第七項第一款第四目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爰刪除此目, 以下目次依序調整 第八項第二款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第七項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比例分第二款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文字 第十四項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第十三項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本基金投資外國 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 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價證券, 故增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列國外受託保管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機構亦負有保密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義務 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 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第一項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第一項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明定本基金之基 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在法令許可 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本方針及範圍 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 138

145 之範圍內依下列規範進行 投資 : ( 一 ) 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承銷中之公司債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貨幣市場型或債券型 ( 含固定收益型 ) 基金受益憑證 ( 含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 二 ) 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 包括 : 1.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無擔保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承銷中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2. 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貨幣市場型 債券型 ( 含固定收益型 )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含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139

146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固定收益型 貨幣市場型或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4. 本基金投資區域範圍涵蓋全球, 可投資之國家或地區詳如公開說明書 5.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 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三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 ( 含 ) 後, 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 ( 含 ), 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 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 故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三年內, 不受前述之限制 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2. 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 註冊或掛牌之債券,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前述 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 註冊或掛牌之債券 係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註冊或登記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掛牌之債券 140

147 或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 該債券所承擔之國家風險 (Country of Risk) 為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者 本基金可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為 JP 摩根新興市場全球分散債券指數 (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 或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多元分散指數 (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 等任一指數所列之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 前開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詳如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原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 嗣後因公開說明書所列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時, 本基金得繼續持有該國家或地區之債券, 惟不計入本目所述之投資比例 ; 若因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者, 致違反本基金投資比例之限制時, 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本目所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 於本基金成立屆滿五年後, 經理公司得依其專業判斷, 於本基金持有之 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 註冊或掛牌之債券 到期後, 投資短天期債券 ( 含短天期公債 ), 且不受本目所訂投資比例限制, 惟資產保持之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及其相關規定 ; 3.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 惟投資之高收益債券 141

148 以第 2 目所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為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 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惟投資於本目所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高收益債券, 不在此限 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 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整或市場價格變動, 致本基金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不符合本目或第 4 目所定投資比例限制者, 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前述投資比例限制 ; 4. 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5. 前述 高收益債券, 係指下列債券 ; 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 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 該債券即非高收益債券 但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 高收益債券 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 (1) 中央政府公債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 第 (1) 點以外之債券 : 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但 142

149 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不在此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 四 ) 但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降低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 特殊情形,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本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2.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發生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 ( 如金融危機 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 天災等 ) 金融市場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 致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 3.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國家或地區實施外匯管制, 或該國 143

150 第二項 第三項 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或最近五個交易日匯率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 4. JP 摩根新興市場全球分散債券指數 (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 或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多元分散指數 (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 等任一指數有下列情形之ㄧ : (1) 單日指數漲跌幅達百分之五以上 ( 含 ); (2) 最近五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 ); (3) 最近二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 ) ( 五 ) 俟前款第 2 目至第 4 目所列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本項第 ( 三 ) 款之比例限制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第二項 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 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 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 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 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 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 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 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 物之信用評等, 除金管會另 有規定外, 應符合金管會核 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 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第三項 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投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酌修文字 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本基金投資外國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有價證券, 故酌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證修部分文字 144

151 第四項 第五項 第六項 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第四項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一般證券經紀商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第五項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經理公司得運用基金資產第六項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債券 利率 債券指數之期貨或選擇權以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 另經理公司亦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 ; 但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均須符合金 券經紀商, 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本基金投資外國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有價證券, 故酌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修部分文字 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配合本基金投資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標的爰增訂文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字 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明訂本基金從事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證券相關商品交從事證券相關商易之範圍及應遵 品之交易 守之規範 145

152 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二 )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目的, 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 ( 包括購買信用違約交換 CDS(Credit Default Swap) 及 CDX Index 與 Itraxx Index),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惟如有關法令另有規定或修正者, 從其規定 : 1. 經理公司從事前款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時, 除交易對手不得為經理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外, 如該交易係於店頭市場且未經第三方結算機構方式為之者, 並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之長期發行人信用評等等級 : (1) 經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 ( 含 ) 以上者 ; 或 (2) 經 Moody Investor Services, Inc.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 ( 含 ) 以上者 ; 或 (3) 經 Fitch, Inc.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 146

153 第七項第八項第一款第八項第二款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 ( 含 ) 以上者 2. 有關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控管措施及投資釋例詳公開說明書之說明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 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 (Proxy hedge) (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當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不得投資於股票 具股權性第七項質之有價證券及結構式利第一款率商品 ; 但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不在此限, 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持有之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於條件成就致轉換 認購或交換為股票者, 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第七項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第二款次順位金融債券 ; ( 新增 ) 明訂經理公司得為避險目的, 從事相關匯率避險交易, 其後項次調整 不得投資於股票 具股權性依據證券投資信質之有價證券及結構式利託基金管理辦法率商品 ; 但轉換公司債 附 ( 以下稱基金管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理辦法 ) 第 27 條債不在此限, 且投資總金額第 3 項規定爰增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訂後段規定 之百分之十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明訂本基金僅不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得投資於國內未 位金融債券 ; 上市或未上櫃之 147

154 第八項第三款第八項第七款第八項第八款第八項第九款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 第七項第三款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 刪除 ) 第七項第八款 次順位公司債及 次順位金融債 券, 而投資國外 債券則悉依金管 會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 令辦理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本基金未擬從事 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短期借款, 爰刪 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除後段 者, 不在此限 ;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投資 標的包括基金受 益憑證, 爰參照 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1 款及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 字 第 號令增訂相關投 資限制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包括基金受益憑證, 爰參照基金管理辦法第第 10 條第 1 項第 12 款增訂相關投資限制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包括基金受益憑證, 爰參照基金管理辦法第 22 條增訂相關投資限制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本基金可投資於 擔保公司債, 該債券應取具高收益債券, 高 等級以上之信用評等 ; 收益債券之債信 148

155 第八項第十一款第八項第十二款第八項第十三款第八項第十四款 評等已載明於本條第一項, 爰刪除本款 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 第七項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配合本基金投資 擔保公司債 ( 含轉換公司第九款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第七項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轉第十款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標的, 明訂本基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金投資之無擔保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配合本基金投資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之標的, 爰增訂文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字, 另本基金得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投資於高收益債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券, 因高收益債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券之債信評等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載明於本條第一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項, 爰刪除後段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有關信用評等之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規定 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第七項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依據證券投資信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第十一款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託基金管理辦法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第 10 條第 1 項第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 17 款修正文字 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過新臺幣五億元 ; 者, 不在此限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 第七項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本基金得投資於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 第十二款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高收益債券, 因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高收益債券之債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信評等已載明於十, 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本條第一項, 爰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刪除後段有關信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用評等之規定 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 149

156 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 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第八項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 第七項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同上 第十六款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第十四款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 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第八項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 第七項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同上 第十七款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第十五款之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 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上 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第八項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第七項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同上 第十九款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第十七款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 十 ;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第八項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第七項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本基金未投資不 150

157 第二十款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第十八款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動產投資信託基 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金受益證券, 爰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刪除相關文字 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刪除 ) 第七項 所投資之不動產資產信託本基金得投資於 第二十款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高收益債券, 高 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收益債券之債信 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評等已載明於本 條第一項, 爰刪除本款 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第八項 不得投資於私募之有價證 ( 新增 ) 依金管會 106 年 第二十二券, 但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5 月 17 日金管證 款 144A 規定之債券, 不在此 投 字 第 限, 惟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 令增訂投資於美國 Rule 144A 規 定之債券之規定 第八項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資產信第七項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本基金未投資不 第二十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第二十一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動產投資信託基 三 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款 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金受益證券, 爰 款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刪除相關文字 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 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第八項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第七項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本基金不從事借 第二十四證券借予他人 第二十二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券, 爰刪除但書 款 款 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規定 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第九項 前項第 ( 五 ) 款所稱各基第八項 前項第 ( 五 ) 款所稱各基配合引用款項及 金, 第 ( 八 )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 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內容, 爰酌修文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字 151

158 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 期貨信託基金 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第十項 第八項第 ( 一 ) 款 第 ( 七 ) 款至第九項 第七項第 ( 九 ) 款至第 ( 十配合引用項款次 第 ( 八 ) 款 第 ( 十一 ) 款至第 ( 十七 ) 款及第 ( 十九 ) 款至第 ( 二十二 ) 款規定比例 金額或期限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五 ) 款及第 ( 十七 ) 款至第及內容調整, 酌 ( 十九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修文字 及該項所述之信用評等,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十一項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第十項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配合引用項次調 八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八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七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整, 酌修文字 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七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 本基金收益全部併入基金第一項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利息收本基金收益全部 資產, 不再另行分配 入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併入基金資產, 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不再另行分配, 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爰刪除本項 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 刪除 ) 第二項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同上 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 152

159 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 刪除 ) 第三項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同上 配, 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 後, 翌年 月第 個營 業日分配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 刪除 ) 第四項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同上 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 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 ( 刪除 ) 第五項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同上 金保管機構以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 刪除 ) 第六項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同上 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第十六條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 之報酬 之報酬 第一項 經理公司之報酬如下 : ( 一 ) 自本基金成立日之次日起至屆滿一年之日 ( 含 ),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第一項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明定經理公司之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報酬, 並明訂報 ( %) 之比率, 逐日酬係自基金成立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之次日起逐日 153

160 百分之三 (3%)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 二 ) 自本基金成立日屆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六 (0.6%)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每曆月給付乙次 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累計計算 第二項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第二項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明定基金保管機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一二 (0.12%)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自本基金成立日之次日起逐日累計計算, 每曆月給付乙次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構之報酬, 並明分之 ( %) 之比訂報酬係自基金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成立日之次日起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逐日累計計算 月給付乙次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一項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受益第一項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日本基金成立日之 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單位數之規定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 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當日起即不再受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理投資人申購, 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亦不辦理追加募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集爰修訂文字及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刪除部份買回單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位數之最低限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制 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 154

161 第二項 第三項 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第二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配合本基金包含 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 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各類型受益權單 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 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位, 爰酌修文 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 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字, 以玆明確 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 之 計算之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即本基金第三項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明訂本基金買 到期前之買回及 / 或轉申購 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回費用即為本 所生之費用, 含受益人進行 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基金到期前之 短線交易者 ) 為本基金每受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並買回及 / 或轉申 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購所生之費 之二,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 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用, 並含受益人 資產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進行短線交易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用, 另明訂買回 費用比例 ( 刪除 ) 第四項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本基金不辦理短 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期借款爰刪除本 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項文字, 以下項 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次依序調整 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 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 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 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 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 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 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 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 機構 ( 二 ) 為 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 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 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 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 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155

162 第四項 第五項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 刪除 ) 第五項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本基金不辦理短借款, 如有必要時, 金融機期借款爰刪除本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項文字, 以下項利 次依序調整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第六項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配合實務作業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修訂給付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價金付款日 另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明訂買回價金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將依其申請買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回之受益權單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位計價幣別給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之 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用 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第七項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本基金採無實體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發行, 部分買回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時毋需辦理受益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憑證換發, 故不應於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適用本項後段規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定, 爰刪除之 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156

163 第七項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第九項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十酌修文字 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如有遲延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一項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第一項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本基金於募集期 買回價金總額超過本基金之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間後即不再受理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投資人申購, 另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本基金不辦理短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期借款, 爰修訂項第四款所定之借款比例文字 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第二項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第二項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配合實務操作修 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 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訂給付買回價金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付款日 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第三項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第三項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本基金採無實體 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 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發行, 買回時毋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需辦理受益憑證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換發, 故不適用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本項後段規定, 157

164 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爰刪除之 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 申請文件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第四項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第四項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配合引用條次調 算買回價格,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算買回價格, 應依本契約第整, 爰修訂文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字 之 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 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回價金之延緩給付 第一項第一款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第一項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第一款 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配合本基金投資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國外, 爰酌修文 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日而停止交易 ; 字 第二項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第二項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依據經理公司實 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 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務作業修正恢復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計算買回價格後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給付買回價金之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期間 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第三項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第三項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買配合引用條次調 回價格之計算,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回價格之計算, 應依本契約整爰修訂文字 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158

165 第一項 第三項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第一項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時差問題, 故每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 於次一營業日 ( 計算日 ) 完成 ( 一 ) 以基準貨幣計算基金資產總額, 減除適用所有類型並且費率相同之相關費用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資產價值 ( 二 ) 依各類別受益權單位按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加計淨申贖金額計算之比例, 計算各類別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資產價值 ( 三 ) 加減專屬各類別之損益後, 得出各類別以基準貨幣呈現之資產淨值 ( 四 ) 前款各類別資產淨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 五 ) 第 ( 三 ) 款各類別資產淨值按本條第四項之匯率換算即得出以報價幣別呈現之各類別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第三項算,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明訂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計 算方式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明訂本基金投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資有價證券之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淨資產價值計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算方式 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但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時, 關於問題公司債之資產計算, 依附件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辦理之 該計 159

166 規則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二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其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債券 :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點前依序以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 路透社 (Reuters) 交易對手 債券承銷商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所提供並依序可取得之最近收盤價格 成交價格 買價或中價, 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無法由前開資訊取得時, 債券價格則依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依公平評價程序計算之價格為準 持有之債券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依序以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證券相關商品 :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點前取得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交易 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160

167 對手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價格為準 ;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 遠期外匯合約 :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點前取得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3.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上市上櫃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取得之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持有暫停交易者, 依序以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未上市上櫃者, 依各基金管理機構對外公告之前一營業日基金單位淨值為準 ;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 161

168 第四項 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三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時前自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提供之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各該外幣對美元之匯率計算,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所示美元對新臺幣的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系統所提供之收盤匯率, 以其他具國際公信力之資訊機構所提供之全球外匯市場之收盤匯率為準 如計算日無外匯交易市場價格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代之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匯率兌換之規定 第二十一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第二十一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 條 第一項 計算及公告 條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第一項 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 算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 淨資產價值, 除以該類型已 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計算,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至各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 計算及公告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明訂本基金各類 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型受益權單位淨 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資產價值應分別 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計算及公告, 並 方式計算至新臺幣元以下明訂其計算方 小數第四位 式 另增訂本基 金到期日之淨資 162

169 小數第四位 惟本基金到期 日之淨資產價值計算不受 前述小數點位數限制 產價值計算不受 前述小數點位數 限制 第二項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第二項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配合本基金分為 前一營業日各類型受益權 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各類型受益權單 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位, 爰修訂文字 第二十四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第二十四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 條 再存續 條 再存續 第一項 存續期間屆滿前有下列情事第一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因本基金信託契 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 以下略 ) 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 以下略 ) 約定有存續期限爰修訂文字 第一項第五款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第一項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第五款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伍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調高本基金清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算門檻, 另配合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本基金分為各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類型受益權單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位爰修訂文字, 且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於計算合計金額時, 均以新臺幣作為基準貨幣 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第二項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第二項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本基金終止應經 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 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主管機關核准, 之 日內公告之 爰修正之 第二十五本契約到期之處理程序 ( 新增 ) 因本基金信託契 條 約訂有期限, 爰增訂本條明訂本契約到期之處理程序, 以下條次依序調整 第一項 本基金之到期買回價金係以到期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 ( 新增 ) 明訂本契約到期之處理程序 163

170 值計算之 經理公司並得於給付到期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到期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第二項 本契約存續期間屆滿時, 經理公司應通知受益人到期日之淨資產價值,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十個營業日內將款項交付予受益人, 不適用第二十六條之處理程序 ( 新增 ) 明訂本契約到期之處理程序 第二十六本基金之清算 第二十五本基金之清算 條 條 第七項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第七項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配合本基金包含 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 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位, 爰酌修文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字, 以玆明確 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第八項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第八項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配合引用條次調 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整酌修文字 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第二十七時效 第二十六時效 164

171 條 條 ( 刪除 ) 第一項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本基金不分配收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益爰刪除此項, 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以下項次依序調 入本基金 整 第一項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給付請求第二項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給付請求本基金信託契約 權, 自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 權, 自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屆訂有存續期限, 滿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爰增訂後段有關 消滅 ; 本基金存續期間到期時, 受益人之價金給付請求權, 自基金保管機構應給付價金之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 消滅 存續期間到期時, 受益人之價金給付請求權期限 使而消滅 第二十九受益人會議 第二十八受益人會議 條 條 第二項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第二項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配合本基金分為 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 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各類型受益權單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位, 爰修訂關於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受益人自行召開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受益人會議之規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定 人 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之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人 第五項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第五項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配合本基金分為 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 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各類型受益權單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位, 爰修訂出席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並行使表決權之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規定 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 165

172 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 保管機構 ; 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 ( 二 ) 終止本契約 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ㄧ以 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 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 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 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 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第三十條會計 第二十九會計 條 第四項 本基金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為記帳單位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為記帳單位 第三十一幣制 第三十條幣制 條 第一項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元 ) 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明訂基準貨幣為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新臺幣及酌修文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字 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通知及公告 第三十一通知及公告 條 條 第一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第一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配合本基金分為 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 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各類型受益權單 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 ( 以下略 ) 位爰修訂文字 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 以下略 ) ( 刪除 ) 第一項第二款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爰刪除此款, 166

173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第二項第二款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第二項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第二款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配合本基金分為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各類型受益權單 位之淨資產價值 資產價值 位爰修訂文字 第三項第一款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第三項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第一款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配合經理公司實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務作業程序, 增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訂後段文字 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通訊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第三項第二款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第三項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第二款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前述所稱之公告方式, 係指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理投信會員公司公告境內基金相關資訊作業辦法 規定傳輸於同業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規定傳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其公告方式有變更時, 亦應修正公開說明書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配合經理公司實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務作業程序, 修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訂公告方式, 並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增訂文字 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第六項 本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 ( 新增 ) 明訂公布之內容 167

174 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及比例, 依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後之規定 第三十三準據法 第三十二準據法 條 條 第四項 關於本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 新增 )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 爰增訂準據法之規定 第三十五本契約之修正 第三十四本契約之修正 條 條 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 本契約及其附件之修正應現行法令已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 問題公司債處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理規則, 爰不再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另行增訂附件 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第三十六個人資料 ( 新增 ) 條 本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提供他方之個人資料, 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善盡保 ( 新增 ) 增訂個人資料保護條款, 以下條次依序調整 密 管理之責 非經揭露個人資料之一方同意或非依法令要求, 他方不得亦不會就所持有之個人資料全部或部分之內容為特定目的以外之傳送 散布 處理或為其他利用 契約關係終止或特定目的完成後, 當事人將依保存年限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 刪除 ) 第三十五附件條 ( 刪除 ) 本契約之附件一 問題公司現行法令已有 168

175 債處理規則 為本契約之一 問題公司債處 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理規則, 本契 一之效力 約爰不再另行增 訂附件, 爰刪除 本條, 其後條次 調整 第三十七生效日 第三十六生效日 條 條 第一項 本契約於自金管會申報生第一項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或生本基金採申報生 效之日起生效 效之日起生效 效制, 爰刪除部 份文字 169

176 五 其他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 一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104 年 4 月 29 日修正 第 1 條 第 2 條 第 3 條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第 4 條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 170

177 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171

178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 172

179 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173

180 ,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 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 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 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 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 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 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 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 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 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 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 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 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 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 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 174

181 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第 5 條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175

182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 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 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3.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 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 補方式計算之 第 6 條 第 7 條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176

183 二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4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准予核定一 法源依據及目的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 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 時差 匯率 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導致需調整淨值, 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 減少業者過度繁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 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二 適用情形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以保護投資人 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賠償投資人外, 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 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 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 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三 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 ( 一 ) 貨幣市場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125%( 含 ); ( 二 ) 債券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三 ) 股票型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5%( 含 ); ( 四 ) 平衡型及多重資產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五 ) 保本型 指數型 指數股票型 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 : 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四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 理外, 應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 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五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 處理原則如下 : ( 一 ) 淨值低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 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3. 舉例如下表 : 淨值低估 偏差時 調整後 說明 申購金額 $800 申購金額 $800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申購者 NAV:$8 NAV:$10 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177

184 贖回者 購得 100 單位以 80 單位計 $800 贖回金額應為 $1000, 故贖回 100 單位贖回 100 單位由基金資產補足受益人 NAV:$8 NAV:$10 所遭受之損失 $200, 以維贖回金額 $800 贖回金額 $1000 持正確的基金資產價值 ( 二 ) 淨值高估時 4. 申購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 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5.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6. 原則上, 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 且只要當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 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舉例如下表 : 淨值 高估 申購者 贖回者 偏差時調整後說明 申購金額 $800 NAV:$10 購得 80 單位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申購金額 $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進行帳務調整, 但 不影響受益人之 總申購價金 $800 贖回金額應為 $800, 投信事業須 就已支付之贖回 款而使基金受有 損失部分, 對基金 資產進行補足 六 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 管程序如下 : ( 一 ) 知會金管會 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二 ) 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 三 ) 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 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更正分錄出示意見 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 四 ) 檢具會計師報告, 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 五 ) 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 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 並為妥善處理 ( 六 )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 七 ) 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 處理步驟 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合理 ( 八 ) 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 及陳述 178

185 偏差的淨值已重新計算 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七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 修正時, 亦同 179

186 三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中華民國 98 年 8 月 4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第一條關於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之相關事項, 除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依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本規則所指問題發行公司, 係指公司債之發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一 發行公司未依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受託契約所定之日期返還本金 ; 二 發行公司未依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受託契約所定之日期清償利息 ; 三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其他公司債發生本項第 ( 一 ) 款或第 ( 二 ) 款之情事 ; 四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或其關係人所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者 ; 五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有停止營業 聲請重整 破產 解散 出售對公司繼續營運有重大影響之主要資產或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 且無力即時償還本息 ; 六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於公開場合中, 表明發行公司將無法如期償還其所發行公司債之本息或其他債權 ; 七 其所發行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時, 發生違約交割情事, 且違約交割者為發行公司之關係人者 ; 八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之資產遭受扣押 查封, 自該扣押查封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能解除, 足以嚴重影響發行公司之清償能力者 ; 九 本基金所購入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發生其代表人或董事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而遭法院收押或檢調機關偵辦, 而其情節重大, 足以影響發行公司之清償能力者 ; 十 本基金所購入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發生其他足以嚴重影響該公司清償本金或利息能力之情事 前項第 ( 四 ) 款及第 ( 七 ) 款所稱關係人, 係指發行公司董事長或與發行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者 第三條本規則所指之基準日, 係指經理公司將本基金持有問題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依其帳面價值, 加計至基準日前一日之應收利息, 撥入獨立子帳戶之日, 即 : 一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一 ) 款之情事時, 指發行公司依約應償還本金之日 二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時, 指公司債之受託契約所定清償期限之日 三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之情事時, 指發行公司依各該公司債受託契約所定應返還本金或利息之日 四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四 ) 款至第 ( 十 ) 款之情事時, 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投信投顧公會 ) 決議通知經理公司之日, 第 ( 八 ) 至 ( 十 ) 款所稱足以影響發行公司清償能力者, 須經投信投顧公會之決議認可 五 前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所定基準日之事由, 已經當日新聞媒體披露者, 以該日為基準日 未經媒體披露者, 則以投信投顧公會將前開事由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日為基準日 六 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基準日, 如非營業日, 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180

187 第四條 本規則所指 子帳戶, 係指經理公司為保管本基金所持有之各問題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問題公司債, 於本基金之專戶外, 另行於基金保管機構設置之獨立帳戶, 專記載各問題公司債之資產 第五條 子帳戶受益人, 係指於基準日當日持有問題公司債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 第六條經理公司對問題公司債之處理一 本基金所持有之公司債, 其發行公司發生本規則第二條所定之事由時, 經理公司應自基準日起, 將本基金中所持有之問題公司債, 依基準日之不同, 分別轉撥不同之子帳戶, 並於轉撥之同日, 以書面報金管會核備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每一子帳戶製作個別之帳冊文件, 以區隔子帳戶資產與本基金專戶之資產 三 自基準日起經理公司對本基金資產之淨資產價值之公告方式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基金專戶之資產應依發行單位數計算淨資產價值每營業日公告之 ( 二 ) 基金設有子帳戶者, 應於基準日公告子帳戶資產帳面價值 子帳戶單位數 子帳戶單位淨資產價值及備抵跌價損失金額, 有明確證據顯示子帳戶資產之價值有變化時, 應重新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子帳戶受益人 四 經理公司應製作子帳戶之受益人名冊, 記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基準日當日受益權之單位數及其轉讓登記等有關資料, 以為分配子帳戶資產之依據 五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向問題發行公司追償 收取債權及處分子帳戶之資產 六 經理公司對子帳戶資產之經理權限, 除追償 收取問題公司債之本息債權 及處分問題公司債以換取對價之決定權外, 不得再運用子帳戶之資產從事任何投資 第七條子帳戶之資產一 撥入子帳戶之問題公司債帳面價值及至基準日前一日止應收之利息 二 前款本息所生之孳息 三 因子帳戶受益人對於子帳戶之分配請求權罹於時效所遺留之資產 四 經理公司處分問題公司債所得之對價及其孳息 五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屬於子帳戶之資產者 第八條子帳戶資產金額之分配一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日, 於子帳戶可分配金額達新臺幣壹佰萬元以上時, 將子帳戶之資產分配予該子帳戶之受益人 二 子帳戶可分配之金額, 除有不可抗力因素, 得由經理公司報經金管會核准變更分配日期外, 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為之 三 子帳戶可分配之金額,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181

188 四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另行開立帳戶保管, 不再視為子帳戶資產之一部份,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子帳戶資產 五 記載於子帳戶名冊之受益人, 於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獲償或處分後, 得於分配時依其在基準日所持有受益憑證所表彰之權利, 分配其應得之金額 六 子帳戶受益人於受分配時, 可請求經理公司將分配金額轉換成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七 子帳戶受益人對於子帳戶資產之分配請求權, 自經理公司分配資產之通知送達後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產生之收益併入子帳戶資產 第九條子帳戶應負擔之費用一 有關子帳戶所發生之一切支出及費用, 於問題公司債之本息獲償或變現前, 均由經理公司先行墊付 二 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獲償或變現後, 於分配金額予子帳戶受益人前,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下列費用 : ( 一 ) 為取得或處分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之本息所衍生或代墊之一切相關費用 ( 二 ) 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所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 三 ) 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四 ) 會計師查核子帳戶財務報告之簽證費用 第十條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報酬一 經理公司就子帳戶資產不計收報酬 二 基金保管機構於子帳戶之資產分配予受益人前, 不得就所保管子帳戶資產請求任何報酬 ; 但基金保管機構於每次分配子帳戶之資產予受益人時, 得就保管該子帳戶收取適當的保管費, 惟數額不得超過原信託契約所定之費率 第十一條子帳戶之清算一 問題發行公司已依和解條件給付價金 或已確定給付不能或無財產可供執行時, 經理公司應依規定清算子帳戶, 將子帳戶之全部剩餘資產分配予子帳戶受益人 二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 支付子帳戶之費用並將剩餘資產全部分配予受益人後,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結清帳戶 三 本基金如因故實施清算, 惟子帳戶仍有剩餘財產尚待執行時, 得由原經理公司 或移轉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繼續經理之 第十二條 基準日當日之受益人自基準日起即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182

189 四 投資人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 : 受益人因本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與本基金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發生爭議時得以下列方式尋求協助 : (A) 向金管會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申訴 (B) 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申請調處 (C) 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D) 向管轄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提起訴訟 投資人保護機構聯絡方式 (A)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話 :(02) 地址 :22041 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 7 號 18 樓 ( 板橋火車站內 ) 網址 : (B)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電話 :(02) 地址 :104 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 145 號 3 樓網址 : (C)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電話 :(02) 地址 : 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 178 號 12 樓網址 : (D)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02) 地址 : 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四號 17 樓 ( 崇聖大樓 ) 網址 : (E) 經理公司 :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電話 :(02) 地址 :11047 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22 樓網址 : 183

190 附錄一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愛爾蘭 一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 一 ) 經濟發展概況 愛爾蘭曾是歐洲發展最落後的農業國家, 經濟學人 在 1988 年將愛爾蘭稱為 歐洲乞丐 然而, 自 1990 年代起, 藉由加入歐盟及歐元區的助力, 以及低稅率的成長模式, 愛爾蘭經濟以驚人之勢快速崛起 愛爾蘭的人均所得在 2007 年高達 6 萬美元左右, 高居歐盟第二名 全球第五名 愛爾蘭在短時間內經濟成功轉型的奇蹟, 讓其被譽為 凱爾特之虎 在 2000 年之後, 營建業與金融業成為愛爾蘭經濟成長的主要動力, 也因此釀造房市泡沫 2008 年受美國次貸危機影響, 愛爾蘭房市泡沫破滅, 營建業遭受重創, 導致銀行業背負龐大壞帳 為拯救銀行業, 愛爾蘭政府除對銀行債務提供擔保外, 並對銀行挹注大量資金, 政府財政因此陷入空前危機, 最終難以為繼 深陷主權債務危機讓愛爾蘭政府於 2010 年 11 月 21 日正式向歐盟與 IMF 請求援助 ; 愛爾蘭成為繼希臘之後, 第二個請求紓困的歐元區會員國, 紓困金額達 850 億歐元 ( 愛爾蘭自籌 175 億歐元 ) 愛爾蘭政府連續 4 年實行財政緊縮, 推出多項改革措施, 通過低稅率等優惠政策吸引外資進駐 目前愛爾蘭的一些關鍵經濟指數, 如就業和收入水準等, 已經恢復到經濟危機之前水準 2012 年愛爾蘭就業人口近 180 萬, 達到最低點, 目前全國就業人口超過 210 萬人, 接近經濟最好時期的 220 萬 2008 年至 2012 年全國人均可支配年收入減少了 14%, 從 20,681 歐元減少到 17,702 歐元, 到 2016 年已恢復到 20,597 歐元 如果考慮到收入和就業增長,2017 年的可支配收入已經恢復到 2007 年鼎盛時期水準 愛爾蘭央行預測, 未來兩年全國將再有 89,000 人獲得就業, 就業人口將達到 230 萬人, 甚至超過 2007 年經濟頂峰時期 ( 二 ) 主要產業概況 電子及軟體業 : 愛爾蘭為全球最吸引資通訊 ICT(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公司設立據點的熱門地區之一 據統計在愛爾蘭當地從事研發 行銷及生 產的 ICT 公司約有 220 家 全球排名前十大的 ICT 企業中有 5 家在此地設立分公司, 僱 用員工約 4 萬人 這些知名的跨國企業包括 Apple IBM Intel HP Google Iona Analog Devices Dell 及 Microsoft 公司等 ICT 產業為愛爾蘭帶來許多正面的影響, 許 多國際知名的 ICT 公司不僅在愛爾蘭設立營運中心, 並充分利用該國的競爭優勢如 : 分工服務 供應鏈管理 技術支援 軟體研發及其他產業的研發等 愛爾蘭在軟體開 發與測試上皆相當有成就, 主要涵括的範圍有行動通訊 電子 工程 電子商務解決 方案 資料管理 金融保險與國際網路安全方面 生物科學 化學 醫療器材及製藥業 : 生物科學 化學 醫療器材及製藥為愛爾蘭重要 產業, 目前當地著名醫療用品公司包括 Abbott, Becton Dickinson Boston Scientific Essilor Johnson & Johnson Stryker 及 Tyco Healthcare 等公司 不僅為愛爾蘭帶來高 經濟效益, 還提升當地醫療用品及製藥業生產的地位 以著名醫療器材製造商 Boston Scientific 為例, 該公司在愛爾蘭的 Cork 擴大設立研發及創新部門, 研發治療腦神經血 184

191 管疾病的產品, 並將產品商業化 大大的帶動了愛爾蘭在醫療領域的研發地位 此外, 愛爾蘭製藥業如此發達, 也要歸功於當地完善的基礎建設及當地大學與企業間的合作 二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無外匯管制 三 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資料來源 : Bloomberg 四 證券市場概況 ( 一 )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 發行市場概況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證券市場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數量 金額 ( 十億美元 ) 愛爾蘭證交所 NA NA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Bloomberg 2. 交易市場概況 證券市場 股價指數 ( 年底 ) 證券總成交值 ( 十億美元 ) 證券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股票 債券 愛爾蘭證交所 NA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 二 )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證券市場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愛爾蘭證交所 NA NA 資料來源 :Bloomberg ( 三 )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上市公司需依規定編製公開說明書, 另需公告其年度財務報告 此外公司也有義務即時 公布任何內部人持有該公司股票之變動情形 此外亦需按期揭露季報及年報 ( 四 ) 證券交易方式 185

192 (1) 交易所 : 愛爾蘭證券交易所 (2) 交易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8:00~16:30 (3) 交割期限 : 原則上在成交後 2 個營業日內交割五 外國人買賣證券之限制及租稅負擔所有股票買賣的交易, 其總值超過歐元 12,500, 都會收取歐元 1.25 作為 ITP(Irish Takeover Panel) 收費 所有股票買入的交易徵收交易總值的 1.0% 作為印花稅 英國 一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 一 ) 經濟發展概況 (2017 年, 資料來源 :Bloomberg CIA) 經濟成長率 :1.4%( ) 主要出口產品 : 半導體 民生用品 精密儀器等主要進口產品 : 礦產品 原油 半導體設備等主要出口國家 : 歐盟 美國 中國大陸等主要進口國家 : 歐盟 中國大陸 美國等 私有企業是英國經濟的主體, 佔國內生產總值的 60% 以上 服務業是衡量現代國家發達程度的標準之一 英國的服務業從業人口佔其就業總人口的 77.5%, 產值佔國內生產總值的 63% 以上 英是歐盟中能源資源最豐富的國家, 也是世界主要生產石油和天然氣的國家 主要能源有煤 石油 天然氣 核能和水力等 鐵礦儲量為 27 億噸 煤的可採儲量達 46 億噸 石油儲量為 70 億噸 天然氣儲量達 億立方米 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滿足本國 2600 萬電 氣用戶的國家 ( 二 ) 主要產業概況化學及相關工業 : 英國北海蘊藏豐富的石油與天然氣, 是生產其他產品所需的乙烯 (ethylene) 丙烷(propylene) 苯(benzene) 二甲苯(paraxylene) 等之原料 化學工業涵蓋甚廣, 相關產業包括有機 無機化學產品 配方化學品 (formulated chemicals), 如油漆 肥皂 化妝品 特殊化學品 藥品與人造纖維等 英國化學工業聚落主要分佈於蘇格蘭 Teesside 約克夏及 Humber, 約有 150 家重要化學公司設立於蘇格蘭 製藥工業及生物技術業 : 全球排名前 100 大的製藥公司, 每 5 家就有 1 家在英國研發製藥, 同時與當地發展越來越蓬勃的生技業相輔相成之下, 使英國成為世界重要的醫藥發展中心 英國所有產業的研發部門中, 生物製藥業是最大的投資者, 占全部研發支出 50 億英鎊的 30% 以上, 世界主要頂尖之製藥公司均於英國進行研發, 如 Pfizer Novartis Eli Lilly Merck 等世界頂級的藥廠均於英國設立研發中心和生產基地 目前全球銷量前 100 大的藥品中有四分之一為英國發明, 而且所有在歐洲銷售的藥品中有 45% 來自於英國 金融服務業 : 英國金融服務業在銀行 保險 投資管理 股票 債券 外匯 能源交易等領域, 均居全球領先地位 首都倫敦是世界三大金融中心之一, 聚集超過 500 家的各國 186

193 銀行 英國保險與再保險均為世界最大市場之一, 有超過 800 家保險公司, 淨保費收入達 1500 億英鎊以上 倫敦為全球最大的基金管理中心, 管理資產總額超過 2.6 兆英鎊 以 倫敦為總部的券商所發行的債券, 占全球發行量 60%; 而倫敦的外匯交易量則占全球 30% 倫敦不僅擁有全球最大的金屬交易所, 非鐵金屬成交量占全球 90% 以上, 也是全球 黃金交易的結算中心 倫敦石油交易所中, 布倫特原油的交易量占全球近七成 二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無外匯管制 三 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資料來源 : Bloomberg 四 證券市場概況 ( 一 )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 發行市場概況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證券市場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數量 金額 ( 十億美元 ) 倫敦證交所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2. 交易市場概況 證券市場 股價指數 ( 年底 ) 證券總成交值 ( 十億美元 ) 證券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股票 債券 倫敦證交所 NA NA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 二 )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證券市場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倫敦證交所 資料來源 :Bloomberg ( 三 )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1. 公司有重大事項之揭露義務, 包括營業活動之變更及新發展 財務情況之變更 可能會導致市價變化之事實 187

194 2. 年度財務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公佈 3. 董事長的變動需揭露以提醒投資大眾 4. 董監事及親屬交易證券須受 Criminal Justice Act (1993) 限制 ( 四 ) 證券交易方式 (1) 交易所 : 倫敦證券交易所 (2) 主要股價指數名稱 :FTSE-100 (3) 交易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6:30 (4) 交易作業 : 為一連續競價市場 負責之證券商有責任使買賣雙方價格維持連續性, 促成交易 採用股票交易自動報價系統 SEAQ, 提供來自各券商在其營業處所或交易廳傳送出來的行情及成交報告 (5) 交割制度 : 利用 TAURUS(Transfer and automated Registration of Uncertified Stocks) 辦理款券劃撥及直接過戶 交割時間以交易日後三個營業日 香港 一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 一 ) 經濟發展概況 (2017 年, 資料來源 :Bloomberg IMF) 經濟成長率 :2.8% ( ) 主要出口產品 : 電器 紡織品 消費用品 機械主要進口產品 : 原料 能源 消費用品 食品主要出口國家 : 中國大陸 美國 日本 英國 德國 中華民國主要進口國家 : 中國大陸 日本 中華民國 美國 南韓香港係全球首個擁有全數位電話網路之大城市 亞洲最高電話人均擁有量 擁有全球最繁忙國際航空貨運 最繁忙貨櫃碼頭 及最佳營商國際都會 香港由於特殊的歷史背景與地理環境, 發展成為以服務業及轉口貿易為主的經濟形態, 其產業結構之特色即是以中小型企業為主 此外, 因香港工資及租金與大陸的差距仍大, 目前大多數的香港廠商已將生產基地北移至大陸, 香港本地公司業務則主要集中在高增值的工作, 如產品計 品質制 市惟廣及運輸安排等, 而香港大多數公司的運作方式亦已跨境進行, 中國大陸不僅成為香港生產腹地, 隨著其經濟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大陸亦將成為潛力極大的市場所在 香港主要的四個工業包括紡織 成衣 鐘錶 機械設備及電子業, 現已佔香港製造業出口總值的 80% 以上, 是香港製造業的主要支柱 由於中國大陸已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大陸市場即將開放貿易及配銷業, 將為香港電子業打開一個龐大的內銷市場, 為香港電子業帶來不少的機遇, 香港電子業集中為原件製造 (OEM) 客戶生產消費類電子產品及各類電子零配件, 價格一般較歐美及日本等地廉宜, 中國需要進口關鍵零組件及其他高檔和精密零配件供生產之用 與此同時, 香港廠 188

195 商善於引進最新技術和零組件, 為中國電子廠商提供最新零組件和國際市場資訊的服務 貿易與其相關服務以及金融服務確實對香港 GDP 服務業的產值貢獻最大 ( 二 ) 主要產業概況金融業 : 金融業涵蓋範圍包括銀行 保險 證券經紀 資產管理及其他金融服務, 為香港重要的經濟支柱 香港金融業發展十分國際化, 目前全球最大的 100 家銀行中, 約 70 家於香港設立分支機構 香港為全球首要的金融中心之一, 金融服務業在當地更被認為是產值及就業成長的動力 金融體系可配合經濟而調整服務項目也是吸引金融機構至香港發展的主因 除了是區域金融的重鎮之外, 更是中國大陸對外的重要窗口, 目前發展仍十分突出 香港在 2009 年即成為實施人民幣結算試點的首站, 有利於香港銀行實現收入結構的多元化, 促進香港銀行業務結構的調整和盈利模式的進一步優化, 尤其在中國大陸經濟持續強勁成長, 連帶帶動香港經濟成長 電子業 : 香港為全球最大的電子消費品供應商之一, 尤其是視聽器材 此外, 香港的電子廠商亦是計算機 電子記事簿 袋裝電子字典的主要供應商 由於中國大陸已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為香港電子業帶來不少商機, 香港電子業集中為原件製造 (OEM) 客戶生產消費類電子產品以及各類電子零配件, 價格一般較歐美及日本等地便宜, 將可為大陸電子廠商提供最新進口關鍵零組件和國際市場資訊的服務 電子業是香港出口商品中貨值最高的行業, 主要出口市場為中國大陸及美國, 該兩大市場已佔總出口七成 服務業及轉口貿易 : 香港由於特殊的歷史背景與地理環境, 發展成為以服務業及轉口貿易為主的經濟形態, 其產業結構之特色即是以中小型企業為主 此外因香港工資及租金與大陸的差距仍大, 目前大多數的香港廠商己將生產基地北移至大陸, 香港本地公司業務則主要集中在高增值的工作, 中國大陸不僅成為香港生產腹地, 也是潛力極大的市場所在 香港主要的四個工業包括紡織 成衣 鐘表 機械設備及電子業, 現已佔香港製造業出口總值的 80% 以上, 是香港製造業的主要支柱 由於中國大陸已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大陸市場即將開放貿易及配銷業, 將為香港電子業打開一個龐大的內銷市場, 為香港電子業帶來不少的機遇, 香港電子業集中為原件製造 (OEM) 客戶生產消費類電子產品以及各類電子零配件, 價格一般較歐美及日本等地廉宜, 大陸需要進口關鍵零組件及其他高檔和精密零配件供生產之用, 與此同時, 香港廠商善於引進最新技術和零組件, 將可為大陸電子廠商提供最新零組件和國際市場資訊的服務 二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無外匯管制三 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資料來源 : Bloomberg 四 證券市場概況 189

196 ( 一 )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 發行市場概況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證券市場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數量 金額 ( 十億美元 ) 香港證券交易所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2. 交易市場概況 證券市場 股價指數 ( 年底 ) 證券總成交值 ( 十億美元 ) 證券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股票 債券 香港證券交易所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 二 )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證券市場 香港證券交易所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Bloomberg ( 三 )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除在中國及香港兩地同時上市的企業外 (A+H 股發佈季度業績 ), 香港上市公司就其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做定期公佈, 另對重大事項有揭露之義務, 包括營業活動之變更及發展 財務結構改變, 增資 減資活動與可能會導致股價變化之事實, 均應不定期即時公佈 ( 四 ) 證券交易方式 (1) 交易所 : 香港證券交易所 (2) 證券交易總類 : 股票 債券 衍生性金融商品 (3) 主要股價指數名稱 :S&P/HKEx LARGE CAP. INDEX (4) 交易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10:00 至 12:30 14:30 至 16:00 (5) 交割時間 : 交易日後第二個營業日 五 外國人買賣證券之限制及租稅負擔 1. 買賣之限制 : 對一般上市公司無持股比率限制, 僅對電視及廣播公司如 TVB 等設限 ; 非香港 居民單獨持股比率不得超過 10%, 總持股不得超過 49%; 但若單一外資同時持有另一家上市 190

197 報社公司 ( 如南華早報 明報 ), 則兩者合計不得超 15% 任一股東如欲持股 TVB 超過 2%, 須附有廣電局許可函件 2. 租稅負擔 : 外國人在香港進行有價證券交易之限及負擔等和本地人並無區分, 資本利得及股利所得均免稅 191

198 附錄二 JP 摩根新興市場全球分散債券指數 (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 或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多元分散指數 (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 之指數成分國家 JP 摩根新興市場全球分散債券指數成分國 亞美尼亞 安哥拉 阿根廷 亞塞拜然 玻利維亞 巴西 白俄羅斯 貝里斯 象牙海岸 智利 喀麥隆 中國 哥倫比亞 哥斯大黎加 塞爾維亞 多明尼加 厄瓜多 埃及 衣索比亞 加彭 喬治亞 加納 瓜地馬拉 宏都拉斯 克羅埃西亞 匈牙利 印尼 印度 伊拉克 牙買加 約旦 肯亞 哈薩克 黎巴嫩 斯里蘭卡 立陶宛 拉脫維亞 摩洛哥 蒙古 墨西哥 馬來西亞 莫三比克 納米比亞 奈及利亞 阿曼 巴拿馬 秘魯 菲律賓 巴基斯坦 波蘭 巴拉圭 羅馬尼亞 俄羅斯 斯洛伐克 塞內加爾 蘇利南 薩爾瓦多 塔吉克 突尼西亞 土耳其 千里達及托巴哥 烏克蘭 烏拉圭 委內瑞拉 越南 南非 尚比亞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多元分散指數成分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阿根廷 巴貝多 巴林 巴西 白俄羅斯 智利 中國 哥倫比亞 捷克 多明尼加 埃及 喬治亞 加納 瓜地馬拉 香港 印尼 以色列 印度 伊拉克 牙買加 約旦 韓國 科威特 哈薩克 拉脫維亞 摩洛哥 蒙古 澳門 墨西哥 馬來西亞 奈及利亞 阿曼 巴拿馬 秘魯 菲律賓 波蘭 巴拉圭 卡達 俄羅斯 沙烏地阿拉伯 新加坡 薩爾瓦多 泰國 土耳其 臺灣 坦尚尼亞 烏克蘭 南非 尚比亞 192

199 封底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 潘新江 193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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