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屯污泥处置中心12.14.doc



Similar documents
<4D F736F F D20C0EDB0BAC9FACEEFD6CAB4F3B8C4BAF3C8ABB1BEB9ABCABE2E646F63>

<4D F736F F D20BAE3C2A1B9E3B3A1B6FEC6DAA3A8C8ABB1BEB9ABCABEA3A92E646F63>

国环评证甲字第2606号

Èý»ÎÊ÷Ö¬ÓÐÏÞ¹«Ë¾¸ÄÀ©½¨ÏîÄ¿£¨¹«Ê¾¸å1±¾£¬µ¥¶À×°¶©£©

项 目 名 称 : 山 东 晋 煤 明 水 化 工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供 热 锅 炉 节 能 技 改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 陈 爱 燕

<4D F736F F D20E3F4D1F4B0D9CDA820C8ABCEC42E646F63>

01_总论-f28.doc

目 录

目录

<4D F736F F D C FC9EABCCEBAFEB8DFCBD9B9ABC2B72D2DB1A8C5FAB8E5D3E0E1B0C9F3B2E E312E31352DB8C4A3A8BDD3CADCD0DEB6A9A3A92DC8ABB1BEB9ABCABE2E646F63>

目 录 引 言 概 论 项 目 背 景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目 标 和 内 容 研 究 和 评 价 范 围 环 境 影 响 识 别 及 评 价 因 子 筛 选 评 价 类 别 与 评 价

黑嘴子公示版本.doc

<4D F736F F D20B2CFC9A3C2B7D2D4C4CFA1A2D3F9C7C5B8DBD2D4CEF7B5D8BFE9CFEEC4BFA3A8B1A8C5FAA3A92E646F63>

慧聪家电城工程建设项目

Microsoft Word - 赣榃玾é•ıç…Łçflµè†fl产甯诗 喬示稿.doc

图 1 加 工 区 地 理 位 置 和 规 划 范 围 2 江 苏 省 环 科 咨 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D F736F F D20B0E5C7C5C8C8B5E7A3A8B9ABCABEB1BECDF8C9CF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7E2C3E65FB4F8CFC3B4F3BBD5B1EA5F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润众制药(报批公示版).doc

<4D F736F F D20CAD9CFD8C9FABBEEC0ACBBF8B7D9C9D5B7A2B5E72DB1A8B8E6CAE9CBCDC9F >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433A5C C41646D696E F722E D2D C B746F705CD5B9C7F8C9E8BCC65CD5C5BCD2B8DBB9E3BACDD2BDD4BAB9ABCABEB8E52E646F6378>

环评证书号:国环评证乙字第2434号

汕尾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心焚烧厂首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Microsoft Word - 蓬莱安诺葡萄酒环评报告书--送审稿.pdf.doc

2

威廉臣配料(上海)有限公司企业扩产及污水处理设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ÈýÃÀ134À©½¨ËÍÉó¸å2003--ÄÚÉóÐ޸ĸå×°¶©°æ -2

一 项 目 概 要 及 任 务 由 来 前 言 佛 山 市 德 方 纳 米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致 力 于 纳 米 粉 体 材 料 的 研 发 生 产 和 销 售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其 于 2012 年 在 佛 山 市 高 明 区 明 城 镇 桥 头 路 1 号 建 设 了

china

前言

目 录 1 前 言 建 设 项 目 背 景 及 环 评 工 作 过 程 报 告 书 主 要 结 论 总 则 编 制 依 据 编 制 目 的 评 价 标 准 环 境 影 响 因 子

前 言 1 项 目 由 来 2006 年, 由 东 莞 市 新 动 力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兴 建 的 樟 木 头 成 品 油 油 库, 在 东 莞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取 得 立 项 同 年 11 月, 东 莞 市 新 动 力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广 东 省 环 境

目 录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 表 一 )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年 出 栏 生 猪 3000 头 项 目 总 投 资 317 万 元 建 设 单 位 磐 安 县 玖 玖 隆 家 庭 农 场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地 点 磐 安 县 胡 宅 乡 塘 田 村 九 龙 山

目 ( 报 批 )... 1 前 言 总 则 评 价 目 的 与 评 价 原 则 编 制 依 据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和 范 围 评 价 标 准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评

1 任务由来和编制依据

<4D F736F F D20B9E3C8C4CFD8B8DFB5EACBAEBFE2D4F6C8DDB9A4B3CCA3A8B9ABCABEB0E6A3A92E646F63>

untitled

常州市武进天源机械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线升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一章 总论

一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 一 ) 建 设 项 目 的 地 点 及 相 关 背 景 近 年 来 随 着 化 学 制 药 业 生 物 医 药 微 电 子 工 业 国 防 工 业 飞 速 发 展, 药 用 辅 料 诊 断 试 剂 高 纯 试 剂 需 求 量 也 逐 年 大 幅 增 加 在 此 背 景

上海市金山区众仁老年护理医院分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目 录 目 录 目 录... I 前 言 总 论 编 制 目 的 编 制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技 术 导 则 与 规 范 有 关 规 划 及

目 录

<4D F736F F D20B1A8C5FAB8E5A3A8B9ABCABEB0E6A3A E646F63>

目 录 1 前 言 任 务 由 来 项 目 特 点 评 价 技 术 路 线 关 注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报 告 书 主 要 结 论 总 则 编 制 依 据

<4D F736F F D20BCF2B1BE5FC8FDD2BBB6AFC1A6312E3135>

第四章 自然环境及社会经济概况

<4D F736F F D20B3A4BDADCFC2D3CEB0B2C7ECBAD3B6CEBABDB5C0D5FBD6CEB6FEC6DAB9A4B3CCB1A8B8E6CAE9D0DE5FC8ABB1BE5F2E646F63>

目录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论 项 目 由 来 评 价 目 的 与 原 则 编 制 依 据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符 合 性 规 划 符 合 性 分 析 选 址 合 理 性 分 析 评 价 重 点 及 其 评 价

上海大瀛食品有限公司肉禽加工厂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会东铅锌矿报告书

<4D F736F F D20B0C2CDD0C1A2B7F2CFEEC4BFB1A8B8E6CAE9A3A8B1A8C5FAB8E5322E3230A1AAA1AAB4F2D3A1A3A9>

Microsoft Word - ……封面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编 制 说 明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由 具 有 从 事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资 质 的 单 位 编 制 1. 项 目 名 称 指 项 目 立 项 批 复 时 的 名 称, 应 不 超 过 30 个 字 ( 两 个 英 文

修 水 县 坤 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年 产 吨 活 性 炭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目 录 前 言 总 则 评 价 目 的 及 指 导 思 想 编 制 依 据 污 染 控 制 与 环 境 保 护 目

3.1.6 照 明 室 内 温 度 调 控 供 氧 消 防 系 统 弱 电 系 统 节 能 措 施 拆 迁 情 况 拟 建 项 目

湖 北 景 宜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II 2016 年 6 月

Microsoft Word - 报告报批全文公示版011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总 论

17

Microsoft Word - 广济医院2 - pdf.doc

<4D F736F F D20C0D6BDF CDF2C3D7C6ABB9E2C6ACBEEDB2C4A3A8C8ABCEC4B9ABCABEA3A931302E32302E646F63>

第二章

<4D F736F F D20B4B4D6BEC1A6B5E7C6F7D6C6C6B7A3A8BBDDD6DDA3A9D3D0CFDEB9ABCBBEB5E7C6F7D6C6D4ECCFEEC4BF2E646F63>

<4D F736F F D20B9F0C6BDBABDD4CBCAE0C5A6CBAEB5E7D5BEC0A9BBFAB9A4B3CC2020B1A8B8E6D5FDCEC420B1A8C5FAB8E E352E323320D2BBB4CED0A3BACB5B30305D>

Microsoft Word - 南京蓝星脂肪醇简本

国家环保总局

江西省赣江石虎塘航电枢纽工程

Microsoft Word - 力昊简本 doc

<4D F736F F D20C7E0B5BACAD0B5D8CCFA34BAC5CFDFB9A4B3CCBBB7C6C0B1A8B8E6CAE95FB9ABCABEB0E65F E352E32352E646F63>

<4D F736F F D20CFA1CDC1B1A8B8E6A3A8C8ABCEC4A3A9>

目 录 1 前 言 任 务 由 来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过 程 关 注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环 评 主 要 结 论 7 2 总 则 评 价 目 的 评 价 原 则 编 制 依 据 环

福建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目 录 第 1 章 总 则 项 目 由 来 评 价 目 的 原 则 及 依 据 产 业 政 策 与 区 域 总 体 规 划 及 选 址 的 符 合 性 分 析 评 价 标 准 评 价 等 级 与 评

评 价 单 位 : 潍 坊 市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 徐 立 民 项 目 名 称 : 山 东 金 星 水 环 境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年 产 5000 吨 净 水 剂 系 列 产 品 项 目 文 件 类 型 :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地 址

1

<4D F736F F D20BDF0C1EACBDCBDBABEDBB1FBCFA9D7B0D6C3C9FDBCB6BBB7C6C0CAE9>

第一章 总论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4D F736F F D2032B7DD2DBAFEB3B1C0A9C4DCB8C4D4ECB9A4B3CCBBB7BEB3D3B0CFECB1A8B8E6CAE9A3A8B9ABCABEB0E6A3A92E646F63>

本 简 本 内 容 由 河 南 蓝 森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并 经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星 甸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确 认 同 意 提 供 给 环 保 主 管 部 门 作 为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星 甸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浦 口

衡阳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处理工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目 录 一 建 设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1 二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自 然 环 境 社 会 环 境 简 况... 6 三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四 评 价 适 用 标 准 五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分 析 六 项 目 主 要 污 染 物 产

<443A5CB9A4D7F75C31BBB7C6C05C3638B9ABBDA8BBECBACFD7A1D5ACD3C3B5D8CFEEC4BF5CB1B1C6DFBCD2D5F2A3A8CEB4C0B4BFC6BCBCB3C7C4CFC7F8A3A94632B9ABBDA8BBECBACFD7A1D5ACD3C3B5D8CFEEC4BFB1A8B8E6CAE931322E31362E646F63>


<4D F736F F D20C1FACAA4C1FABCB9CCDDCCEFB7E7BEB0C3FBCAA4C7F8B4F3D1ADBBB7B9ABC2B7B9A4B3CC B1A8C5FAB8E52E646F63>

附件二:

苏州奥村阀门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表1

Microsoft Word - 0 目录及封面1.doc


7.2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声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固 体 废 物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外 环 境 对 本 项 目 的 影 响 分 析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项 目 名 称 : 文 件 类 型 : 北 京 东 区 儿 童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适 用 的 评 价 范 围 :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持 编 制 机 构 : 社 会 服 务 类 李 星 文 浦 华 环 保 有 限 公 司

Transcription: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委 托 单 位 : 北 京 城 市 排 水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单 位 :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1 月

编 号 :RLHPZZ 项 目 名 称 :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文 件 类 型 :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适 用 的 评 价 范 围 : 社 会 区 域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盟 盟 ( 签 章 ) 主 持 编 制 机 构 :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签 章 )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编 制 人 员 名 单 表 编 制 主 持 人 姓 名 职 ( 执 ) 业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登 记 ( 注 册 证 ) 编 号 专 业 类 别 陆 晶 0009146 B10540081000 社 会 区 域 类 本 人 签 名 序 号 姓 名 职 ( 执 ) 业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登 记 ( 注 册 证 ) 编 号 编 制 内 容 本 人 签 名 主 要 编 制 人 员 情 况 1 陆 晶 0009146 B10540081000 2 安 慰 00013372 B10540120500 3 秦 大 唐 00000067 B10540011000 4 王 晴 00013315 B10540140900 前 言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与 工 程 分 析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 结 论 与 建 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及 可 行 性 分 析 方 案 比 选 总 则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 社 会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公 众 参 与 清 洁 生 产 和 总 量 控 制 环 境 影 响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环 境 管 理 与 环 境 监 测

目 录 目 录 1 前 言...1 1.1 项 目 背 景...1 1.2 主 要 工 作 流 程...1 1.3 主 要 评 价 内 容...2 1.4 关 注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3 1.5 评 价 主 要 结 论...3 2 总 则...7 2.1 编 制 依 据...7 2.2 评 价 因 子 与 评 价 标 准...10 2.3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和 评 价 重 点...20 2.4 评 价 范 围 及 环 境 敏 感 区...25 2.5 产 业 政 策 及 规 划 符 合 性 分 析...27 3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与 工 程 分 析...31 3.1 建 设 项 目 概 况...31 3.2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概 况...46 3.3 工 艺 流 程 及 产 污 环 节...47 3.4 工 程 分 析...57 4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与 评 价...77 4.1 自 然 环 境 概 况...77 4.2 社 会 经 济 环 境 现 状...95 4.3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评 价...97 4.4 周 边 污 染 源 调 查...122 5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129 I

5.1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分 析...129 5.2 运 营 期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136 6 社 会 环 境 影 响 评 价...171 6.1 征 地 拆 迁 影 响 分 析...171 6.2 社 会 环 境 影 响 分 析...171 6.3 社 会 环 境 影 响 防 范 措 施...172 6.4 社 会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结 论...173 7 环 境 风 险 评 价...175 7.1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工 作 流 程...175 7.2 风 险 识 别...176 7.3 事 故 影 响 分 析...181 7.4 风 险 管 理...187 7.5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结 论...193 8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及 其 经 济 技 术 论 证...195 8.1 施 工 期 环 境 保 护 措 施...195 8.2 运 营 期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及 其 可 行 性...200 8.3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及 投 资 估 算...222 8.4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验 收 内 容...222 9 清 洁 生 产 分 析 及 总 量 控 制...227 9.1 清 洁 生 产...227 9.2 总 量 控 制...232 10 环 境 影 响 经 济 损 益 分 析...235 10.1 环 境 资 源 损 益 分 析...235 10.2 经 济 损 益 分 析...237 II

目 录 11 环 境 管 理 与 环 境 监 测...241 11.1 环 境 管 理 方 针...241 11.2 工 程 环 境 管 理 的 内 容...241 11.3 环 境 监 测 计 划...246 12 公 众 参 与...249 12.1 公 众 参 与 的 作 用...249 12.2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方 式...249 12.3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内 容...255 12.4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对 象...257 12.5 调 查 结 果 与 分 析...258 12.6 公 众 意 见 及 采 纳 情 况...260 12.7 公 众 参 与 四 性 分 析...261 12.8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结 论...262 13 方 案 比 选...265 13.1 零 方 案 比 选...265 13.2 工 艺 方 案 比 选...266 14 结 论 与 建 议...271 14.1 结 论...271 14.2 建 议...280 III

附 图 : 附 图 1 地 理 位 置 图 279 附 图 2 周 边 关 系 及 噪 声 监 测 点 位 图 280 附 图 3 平 面 布 置 图 281 附 图 4 现 状 监 测 点 位 图.282 附 件 : 附 件 1 环 评 委 托 书 附 件 2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关 于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工 程 规 划 方 案 的 回 复 意 见 附 件 3 第 一 次 网 上 公 示 材 料 附 件 4 第 二 次 网 上 公 示 材 料 附 件 5 现 场 公 示 材 料 附 件 6 立 项 情 况 说 明 IV

1 前 言 1 前 言 1.1 项 目 背 景 2010 年 11 月 26 日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了 关 于 加 强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的 通 知 ( 环 办 [2010]157 号 ), 通 知 中 指 出 : 加 快 污 泥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应 遵 循 减 量 化 稳 定 化 无 害 化 的 原 则 污 水 处 理 厂 新 建 改 建 和 扩 建 时, 污 泥 处 理 设 施 ( 污 泥 稳 定 化 和 脱 水 设 施 ) 应 当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同 时 规 划 同 时 建 设 同 时 投 入 运 行 北 京 市 中 心 城 区 共 有 排 水 集 团 所 属 现 况 污 水 处 理 厂 八 座, 分 别 是 清 河 北 小 河 酒 仙 桥 吴 家 村 卢 沟 桥 高 碑 店 小 红 门 和 方 庄, 日 处 理 污 水 总 计 267 万 吨, 日 产 生 脱 水 污 泥 约 3000 吨 根 据 北 京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04~2020 年 ) 和 三 年 行 动 方 案, 北 京 市 中 心 城 区 近 期 将 新 建 再 生 水 厂 11 座, 按 照 现 有 污 泥 处 理 设 施 能 力 计 算, 大 量 脱 水 污 泥 得 不 到 处 理 基 于 以 上 背 景, 为 给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寻 求 解 决 出 路, 对 其 进 行 减 量 化 稳 定 化 无 害 化 和 资 源 化 处 理, 北 京 城 市 排 水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拟 建 设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国 务 院 (1998) 第 253 号 令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以 及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第 33 号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等 有 关 规 定, 本 项 目 应 开 展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并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为 此, 北 京 城 市 排 水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 托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承 担 该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评 价 单 位 接 受 委 托 后, 根 据 拟 建 项 目 的 行 业 特 点 及 所 在 地 的 自 然 社 会 环 境 等, 立 即 进 行 实 地 踏 勘 监 测 调 查 研 究 和 论 证 等 工 作, 收 集 核 实 相 关 材 料, 编 制 了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并 报 请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进 行 审 批 1.2 主 要 工 作 流 程 本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流 程 见 下 图 1.1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委 托 1 研 究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标 准 及 相 关 规 划 等 2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类 型 1 研 究 相 关 技 术 文 件 和 他 有 关 文 件 2 进 行 初 步 工 程 分 析 3 开 展 初 步 的 环 境 状 况 调 查 环 境 影 响 因 素 识 别 与 评 价 因 子 筛 选 1 明 确 评 价 重 点 和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2 确 定 工 作 等 级 评 价 范 围 和 评 价 标 准 确 定 工 作 方 案 公 众 参 评 价 范 围 内 的 环 境 状 况 调 查 监 测 与 评 价 工 程 分 析 与 各 环 境 要 素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评 价 1 提 出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进 行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2 给 出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的 评 价 结 论 1.3 主 要 评 价 内 容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图 1.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流 程 图 本 项 目 主 要 评 价 内 容 包 括 : (1) 通 过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掌 握 项 目 厂 区 周 围 的 自 然 环 境 社 会 环 境 及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提 供 依 据 (2) 通 过 工 程 分 析, 查 清 建 设 项 目 的 污 染 类 型 产 污 节 点 主 要 污 染 源 及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排 放 规 律 和 治 理 情 况, 确 定 污 染 因 子 环 境 影 响 要 素, 分 析 工 艺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

1 前 言 的 先 进 性, 论 证 项 目 的 清 洁 生 产 水 平 (3) 通 过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了 解 建 设 项 目 和 周 围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并 预 测 分 析 项 目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程 度, 根 据 项 目 产 污 情 况 和 所 在 区 域 环 境 条 件, 提 出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总 量 控 制 建 议 指 标 (4) 从 技 术 经 济 角 度 分 析 项 目 拟 采 取 的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的 可 行 性 和 合 理 性, 必 要 时 提 出 相 应 的 替 代 方 案, 使 之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降 至 最 低 (5) 按 照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对 项 目 进 行 公 众 参 与, 分 析 厂 址 选 择 可 行 性, 对 项 目 进 行 环 境 经 济 损 益 分 析, 提 出 环 境 管 理 与 监 测 计 划 (6)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环 保 法 规 和 产 业 政 策, 对 该 项 目 的 污 染 特 点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等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从 环 境 保 护 的 角 度 对 该 项 目 建 设 的 可 行 性 做 出 明 确 结 论, 为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设 计 环 境 管 理 部 门 决 策 建 设 单 位 的 环 境 管 理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1.4 关 注 的 主 要 环 境 问 题 根 据 本 项 目 工 程 特 点 及 周 围 环 境 概 况, 确 定 本 次 评 价 主 要 关 注 的 环 境 问 题 为 : (1) 恶 臭 气 体 对 周 边 环 境 及 环 境 敏 感 点 的 影 响 (2) 污 水 下 渗 对 所 在 区 域 地 下 水 环 境 的 影 响 (3) 拟 采 取 环 保 措 施 的 可 行 性 1.5 评 价 主 要 结 论 由 北 京 城 市 排 水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建 设 的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位 于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高 安 屯, 规 划 京 平 高 速 与 温 榆 河 大 道 交 叉 口 南 侧, 规 划 高 安 屯 八 号 路 以 西, 高 安 屯 一 号 路 以 北, 现 状 马 各 庄 集 体 用 地 内 项 目 位 于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用 地 范 围 内,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总 占 地 面 积 为 269660 平 方 米, 其 中 污 水 处 理 区 占 地 面 积 为 150000 平 方 米, 本 次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占 地 为 119660 平 方 米 工 程 处 理 规 模 设 计 为 1836 吨 / 天, 拟 采 用 热 水 解 + 厌 氧 消 化 + 板 框 脱 水 工 艺 (1)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本 项 目 大 气 污 染 物 主 要 为 污 染 处 理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恶 臭 气 体, 污 染 物 为 NH 3 H 2 S 和 臭 气 浓 度 ; 沼 气 锅 炉 房 运 行 产 生 的 废 气, 污 染 物 为 颗 粒 物 SO 2 和 NO X ; 沼 气 发 电 机 房 运 行 产 生 的 废 气, 污 染 物 为 颗 粒 物 SO 2 NO X 和 CO 本 项 目 所 有 产 臭 单 元 进 行 密 闭, 产 生 的 臭 气 经 过 收 集, 由 风 机 引 入 生 物 滤 池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除 臭 系 统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后 恶 臭 污 染 物 经 3 根 15m 排 气 筒 排 放, 部 分 未 收 集 的 恶 臭 气 体 随 各 构 筑 物 的 通 排 风 系 统 以 无 组 织 形 式 排 放 至 室 外 经 核 算 及 预 测, 排 气 筒 排 放 的 恶 臭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和 速 率 无 组 织 排 放 的 恶 臭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均 能 够 满 足 恶 臭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4554-93) 和 北 京 市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DB11/501-2007) 中 的 标 准 限 值 要 求 经 预 测, 通 过 排 气 筒 有 组 织 排 放 的 NH 3 和 H 2 S 的 最 大 落 地 浓 度 位 于 排 气 筒 下 风 向 401m 处, 最 大 落 地 浓 度 分 别 为 0.0033mg/m 3 2.73 10-4 mg/m 3, 占 标 率 分 别 为 1.651% 2.728%; 无 组 织 排 放 的 NH 3 和 H 2 S 的 最 大 落 地 浓 度 位 于 面 源 下 风 向 230m 处, 最 大 落 地 浓 度 分 别 为 0.00621mg/m 3 4.60 10-4 mg/m 3, 占 标 率 分 别 为 3.105% 4.597%; 最 大 落 地 浓 度 能 够 满 足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 (TJ36-79) 中 居 住 区 大 气 中 有 害 物 质 的 最 高 容 许 浓 度 一 次 限 值 要 求 本 项 目 锅 炉 为 沼 气 天 然 气 双 燃 料 锅 炉, 天 然 气 主 要 作 为 沼 气 锅 炉 的 补 充 热 源 沼 气 燃 烧 产 生 的 污 染 物 浓 度 均 能 够 符 合 北 京 市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DB11/139-2015) 中 新 建 锅 炉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及 锅 炉 烟 囱 高 度 的 要 求 项 目 沼 气 发 电 机 产 生 的 NO X 和 CO 的 排 放 浓 度 满 足 北 京 市 固 定 式 内 燃 机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DB11/1056-2013) 中 的 沼 气 内 燃 机 大 气 污 染 物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颗 粒 物 和 SO 2 排 放 浓 度 满 足 北 京 市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DB11/501-2007) 中 的 排 气 筒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本 项 目 设 置 100m 的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在 已 批 复 的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300m 防 护 距 离 内 距 离 本 项 目 最 近 的 敏 感 点 为 位 于 项 目 东 侧 655m 处 的 马 各 庄 村 ; 因 此 本 项 目 现 况 100m 范 围 内 不 存 在 环 境 敏 感 点, 符 合 防 护 距 离 要 求 为 避 免 项 目 建 成 后 对 周 边 新 建 敏 感 目 标 的 影 响, 建 议 本 项 目 厌 氧 氨 氧 化 系 统 区 域 污 泥 深 度 脱 水 车 间 和 热 水 解 车 间 以 外 100m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范 围 内 不 再 规 划 居 住 教 育 卫 生 等 用 地 (2)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本 项 目 最 高 日 排 水 量 为 3893.48m 3, 年 排 水 量 约 141.8 万 m 3 本 工 程 拟 采 用 厌 氧 氨 氧 化 和 高 级 氧 化 工 艺 对 脱 水 滤 液 进 行 预 处 理, 地 面 及 设 备 冲 洗 废 水 和 生 活 污 水 经 化 粪 池 预 处 理 后, 排 入 拟 建 再 生 水 厂 污 水 处 理 区 进 水 管 道, 统 一 处 理 后 作 为 再 生 水 进 行 回 用 本 项 目 排 放 的 废 水 以 脱 水 滤 液 为 主, 排 水 中 污 染 物 浓 度 较 高, 经 厌 氧 氨 氧 化 和 高 级 氧 化 工 艺 预 处 理 后 污 染 物 浓 度 可 以 满 足 再 生 水 厂 进 水 水 质 要 求, 不 会 给 再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4

1 前 言 生 水 厂 的 水 处 理 系 统 造 成 冲 击 废 水 经 与 再 生 水 厂 其 余 来 水 混 合 调 节 后, 具 有 良 好 的 可 生 化 性, 不 含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其 排 水 可 在 再 生 水 厂 得 到 很 好 的 净 化 处 理, 不 会 给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污 水 处 理 区 的 正 常 运 行 带 来 危 害 (3)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本 项 目 正 常 运 营 时 无 污 水 排 放, 对 评 价 区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很 小 如 果 污 水 因 事 故 从 管 道 或 从 处 理 池 中 泄 漏 排 放, 从 地 表 开 始 以 水 平 和 垂 直 两 个 方 向 扩 散, 污 染 物 在 土 层 逐 渐 渗 透 过 程 中, 部 分 被 土 壤 颗 粒 吸 附 在 污 水 大 量 排 放 或 大 气 降 水 频 繁 时, 污 染 物 被 淋 溶 并 进 入 包 气 带 本 建 设 场 地 潜 水 水 位 埋 深 6.20~14.90m, 上 层 为 人 工 填 土, 岩 性 为 房 渣 土 粉 质 粘 土 素 填 土 和 粘 质 粉 土 素 填 土, 厚 度 大 约 在 1-7m 不 等, 渗 透 系 数 较 大, 渗 透 性 能 较 强, 但 水 体 在 下 渗 过 程 中, 由 于 受 到 土 壤 层 的 阻 滞 运 行 速 度 较 缓 慢, 在 整 个 弥 散 过 程 中 大 部 分 的 COD BOD 5 NH 3 -N 等 有 机 污 染 物 被 包 气 带 土 壤 的 物 理 和 化 学 吸 附 作 用 所 截 流, 进 入 地 下 水 体 的 浓 度 将 极 大 地 降 低 在 本 项 目 保 障 措 施 完 善, 应 急 预 案 充 分 有 效 的 情 况 下, 可 将 污 水 及 时 导 入 应 急 储 水 池 内 暂 存 处 理 本 项 目 因 事 故 排 放 渗 入 土 壤 的 少 量 污 水, 在 土 壤 层 渗 透 过 程 中 会 因 土 壤 的 自 净 作 用 而 部 分 得 到 消 解 因 此 本 项 目 事 故 排 放 在 有 效 的 应 急 预 案 保 证 体 系 情 况 下 对 评 价 区 内 地 下 水 产 生 的 影 响 较 小 根 据 对 项 目 周 边 地 下 水 保 护 目 标 的 调 查, 评 价 区 内 在 用 居 民 分 散 水 源 井 距 项 目 边 界 的 距 离 大 于 500m, 由 公 式 计 算 结 果 求 得 污 水 一 旦 泄 漏, 通 过 包 气 带 入 渗 进 入 含 水 层 后, 受 污 染 地 下 水 扩 散 到 井 边 界 的 时 间 至 少 为 2020d 上 述 居 民 取 水 井 深 度 均 为 300m 左 右, 深 度 较 深, 上 部 有 多 层 粉 质 粘 土 和 粘 质 粉 土 层 作 为 弱 透 水 层, 防 护 条 件 较 好 因 此, 如 出 现 污 水 泄 漏, 有 充 足 的 时 间 发 现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将 污 水 截 拦 在 本 项 目 场 地 附 近 范 围 内 及 时 处 理, 对 场 地 外 地 下 水 产 生 的 影 响 较 小 (4) 声 环 境 影 响 本 项 目 噪 声 源 主 要 来 自 厂 区 各 种 设 备 和 设 施 运 行 时 的 噪 声, 在 采 取 本 报 告 提 出 的 噪 声 防 治 措 施 后, 本 项 目 厂 界 噪 声 能 够 满 足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348-2008) 中 的 3 类 标 准 要 求 本 项 目 周 边 300m 范 围 内 不 存 在 声 环 境 敏 感 点, 因 此 本 项 目 噪 声 不 会 对 周 围 环 境 产 生 明 显 影 响 (5) 固 体 废 物 环 境 影 响 本 项 目 对 所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物 做 到 及 时 收 集 妥 善 处 理 合 理 处 置, 固 体 废 物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5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能 够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处 置 场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18599-2001) 的 相 关 要 求 项 目 处 理 后 的 污 泥 能 够 满 足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处 置 土 地 改 良 用 泥 质 ( 碱 性 ) (GB/T24600-2009)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处 理 林 地 用 泥 质 (CJ/T362-2011)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处 置 农 用 泥 质 (B 级 ) (CJ/T309-2009) 项 目 的 建 设 单 位 在 切 实 落 实 本 报 告 提 出 的 各 项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各 项 环 保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的 前 提 下, 从 环 保 角 度 衡 量, 北 京 城 市 排 水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建 设 的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是 可 行 的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6

2 总 则 2 总 则 2.1 编 制 依 据 2.1.1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2014 年 修 订,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2003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2011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08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2000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1997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2005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 (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2004 年 8 月 28 日 通 过 修 改 并 施 行 ); (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节 约 能 源 法 (2008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 (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法 (200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1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循 环 经 济 促 进 法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2.1.2 法 规 及 部 门 规 章 (1)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1998]253 号,1998 年 11 月 29 日 起 施 行 ); (2)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修 正 ) ( 2011 年 3 月 27 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第 9 号 令 公 布,2013 年 2 月 16 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第 21 号 令 进 行 修 正 ); (3)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第 33 号,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 (4) 关 于 执 行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环 发 [1999]107 号 ); (5)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 环 发 [2006]28 号,2006 年 3 月 18 日 起 施 行 ); (6) 环 境 保 护 部 关 于 污 ( 废 ) 水 处 理 设 施 产 生 污 泥 危 险 特 性 鉴 别 有 关 意 见 的 函 ( 环 函 [2010]129 号,2010 年 4 月 16 日 起 施 行 ); (7)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及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政 策 ( 建 城 [2000]124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7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国 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学 技 术,2000 年 5 月 29 日 起 施 行 ); (8)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科 学 技 术 部 关 于 印 发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及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政 策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建 城 [2009]23 号,2009 年 2 月 18 日 施 行 ); (9) 关 于 加 强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的 通 知 ( 环 办 [2010]157 号,2010 年 11 月 26 日 起 施 行 ); (10)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及 污 染 物 防 治 技 术 政 策 ( 试 行 ) ( 建 城 [2009]23 号,2009 年 02 月 18 日 实 施 ) 2.1.3 地 方 法 规 (1) 北 京 市 水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 北 京 市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2011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 (2) 北 京 市 河 湖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北 京 市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四 次 会 议 通 过,2012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 (3) 北 京 市 节 约 用 水 办 法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120 次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2012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4)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发 布 本 市 第 十 六 阶 段 控 制 大 气 污 染 措 施 的 通 告 ( 京 政 发 [2010]11 号,2010 年 4 月 13 日 起 施 行 ); (5) 北 京 市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 北 京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2 次 会 议 通 过,2014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 (6)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办 法 (2013 年 5 月 7 日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47 号,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7) 北 京 市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07 年 本 ) (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2007 年 10 月 26 日 起 施 行 ); (8) 不 符 合 首 都 功 能 定 位 的 工 业 行 业 调 整 生 产 工 艺 和 设 备 退 出 指 导 目 录 (2013 年 本 ) ( 京 经 信 委 发 2013 68 号,2013 年 6 月 24 日 施 行 ); (9) 北 京 市 新 增 产 业 的 禁 止 和 限 制 目 录 (2015 年 版 ) ( 京 政 办 发 [2015]42 号 ); (10) 北 京 市 绿 化 条 例 ( 北 京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2010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 (11) 北 京 市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办 法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2006] 第 181 号,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8

2 总 则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12)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转 发 环 境 保 护 部 < 建 设 项 目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指 标 审 核 及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京 环 发 2015 19 号,2015 年 7 月 15 日 起 施 行 ); (13) 北 京 市 清 洁 空 气 行 动 计 划 (2013-2017 年 ) (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2013 年 9 月 2 日 ); (14)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加 强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京 环 发 [2007]34 号,2007 年 3 月 7 日 ) 2.1.4 技 术 导 则 (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总 纲 (HJ2.1-2011); (2)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2.2-2008); (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HJ/T2.3-93); (4)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HJ610-2011); (5)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2.4-2009); (6)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生 态 影 响 (HJ19-2011); (7)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169-2004) 2.1.5 相 关 规 划 (1)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十 二 五 规 划 ; (2) 北 京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 (3) 北 京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04-2020 年 ) ; (4) 北 京 中 心 城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2005-2020 年 ) ; (5) 北 京 市 十 二 五 时 期 水 资 源 保 护 及 利 用 规 划 ; (6) 北 京 市 加 快 污 水 处 理 和 再 生 水 利 用 设 施 建 设 三 年 行 动 方 案 ( 2013 2015 年 )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京 政 发 [2013]14 号,2013.4.17) 2.1.6 与 本 项 目 相 关 的 其 他 依 据 (1)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2013 规 选 市 政 字 0109 号 ); (2)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 北 京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有 限 公 司,2014 年 8 月 ); (3)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委 托 书 ;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9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4) 环 评 委 托 方 提 供 的 其 它 有 关 资 料 2.2 评 价 因 子 与 评 价 标 准 2.2.1 环 境 因 子 及 评 价 因 子 2.2.1.1 环 境 因 子 识 别 通 过 对 项 目 施 工 期 和 运 行 期 对 环 境 影 响 的 初 步 分 析, 并 考 虑 该 工 程 的 规 模 施 工 特 点 施 工 周 期 污 染 程 度 和 工 程 运 行 特 点, 确 定 评 价 因 子, 环 境 影 响 矩 阵 见 表 2-1 对 环 境 影 响 的 阶 段 施 工 期 运 营 期 影 响 类 型 有 利 表 2-1 工 程 建 设 环 境 影 响 矩 阵 不 利 直 接 间 接 影 响 类 型 废 气 扬 尘 长 期 短 期 局 部 大 范 围 可 逆 不 可 逆 影 响 程 度 显 著 小 中 大 施 工 生 活 污 水 机 械 噪 声 交 通 噪 声 建 筑 垃 圾 生 活 垃 圾 人 群 健 康 污 泥 处 理 恶 臭 锅 炉 废 气 发 电 机 废 气 污 泥 处 理 废 水 生 活 污 水 设 备 噪 声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生 活 垃 圾 不 确 定 不 显 著 2.2.1.2 评 价 因 子 的 筛 选 从 项 目 的 特 点 地 理 环 境 及 环 境 影 响 识 别 分 析, 评 价 因 子 的 筛 选 见 表 2-2 项 目 环 境 空 气 地 表 水 现 状 评 价 因 子 表 2-2 评 价 因 子 筛 选 表 NO 2 SO 2 TSP PM 10 PM 2.5 O 3 CO NH 3 H 2 S 和 臭 气 浓 度 ph 溶 解 氧 SS 总 氮 总 磷 氨 氮 铬 ( 六 价 ) COD Cr BOD 5 硝 酸 盐 亚 硝 酸 盐 阴 离 子 表 面 活 性 剂 粪 大 肠 菌 群 石 油 类 动 植 物 油 铅 铜 锌 施 工 期 扬 尘 (TSP) COD Cr BOD 5 SS 石 油 类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因 子 运 营 期 H 2 S NH 3 臭 气 浓 度 颗 粒 物 SO 2 NO X CO COD Cr BOD 5 SS NH 3 -N TN TP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0

2 总 则 项 目 地 下 水 现 状 评 价 因 子 汞 镉 硒 砷 ph 值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氨 氮 硝 酸 盐 亚 硝 酸 盐 挥 发 性 酚 类 氰 化 物 铁 锰 砷 铬 ( 六 价 ) 氟 总 硬 度 溶 解 性 总 固 体 硫 酸 盐 氯 化 物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因 子 施 工 期 运 营 期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噪 声 L d,l n L d,l n L d,l n 固 体 废 物 建 筑 垃 圾 生 活 垃 圾 生 活 垃 圾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2.2.2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2.2.2.1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本 项 目 评 价 区 域 大 气 环 境 执 行 国 家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中 二 级 标 准, 具 体 数 据 见 表 2-3 表 2-3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序 号 污 染 物 名 称 取 样 时 间 二 级 标 准 浓 度 限 值 1 2 3 二 氧 化 硫 (SO 2 ) 二 氧 化 氮 (NO 2 ) 年 平 均 0.06mg/m 3 24 小 时 平 均 0.15mg/m 3 1 小 时 平 均 0.50mg/m 3 年 平 均 0.04mg/m 3 24 小 时 平 均 0.08mg/m 3 1 小 时 平 均 0.20mg/m 3 一 氧 化 碳 24 小 时 平 均 4.0mg/m 3 (CO) 1 小 时 平 均 10.0mg/m 3 4 5 6 臭 氧 日 最 大 8 小 时 平 均 0.16mg/m 3 (O 3 ) 1 小 时 平 均 0.20mg/m 3 颗 粒 物 年 平 均 0.07mg/m 3 ( 粒 径 小 于 等 于 10μm) 24 小 时 平 均 0.15mg/m 3 颗 粒 物 年 平 均 0.035mg/m 3 ( 粒 径 小 于 等 于 2.5μm) 24 小 时 平 均 0.075mg/m 3 7 总 悬 浮 颗 粒 物 (TSP) 8 氮 氧 化 物 (NO x ) 年 平 均 0.2mg/m 3 24 小 时 平 均 0.3mg/m 3 年 平 均 0.05mg/m 3 24 小 时 平 均 0.1mg/m 3 1 小 时 平 均 0.25mg/m 3 大 气 中 氨 硫 化 氢 最 高 允 许 浓 度 参 考 执 行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 (TJ36-79) 中 居 住 区 大 气 中 有 害 物 质 的 最 高 容 许 浓 度 限 值 要 求, 见 表 2-4 所 示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1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表 2-4 居 住 区 有 害 气 体 在 大 气 中 的 容 许 浓 度 限 值 ( 摘 录 ) 标 准 污 染 物 名 称 浓 度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 (TJ36-79) 氨 硫 化 氢 2.2.2.2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居 住 区 大 气 中 有 害 物 质 的 最 高 允 许 浓 度 居 住 区 大 气 中 有 害 物 质 的 最 高 允 许 浓 度 0.2mg/m 3 ( 一 次 值 ) 0.01mg/m 3 ( 一 次 值 ) 距 离 项 目 最 近 的 地 表 水 体 为 项 目 东 侧 530m 处 的 坝 河 下 段, 根 据 北 京 市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DB11/307-2005) 附 录 A 北 京 市 五 大 水 系 河 流 水 库 功 能 划 分 与 水 质 分 类 中 所 作 的 划 分, 坝 河 下 段 和 温 榆 河 下 段 均 为 农 业 用 水 区 及 一 般 景 观 要 求 水 域, 属 Ⅴ 类 功 能 水 体, 因 此 水 质 指 标 执 行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838-2002) 中 的 Ⅴ 类 标 准, 标 准 限 值 见 表 2-5 表 2-5 地 表 水 水 质 执 行 标 准 ( 摘 录 ) 单 位 :mg/l(ph 除 外 ) 序 号 项 目 Ⅴ 类 标 准 1 ph( 无 量 纲 ) 6~9 2 溶 解 氧 2 3 总 氮 ( 以 N 计 ) 2.0 4 总 磷 ( 以 P 计 ) 0.4 5 氨 氮 (NH 3 -N) 2.0 6 铬 ( 六 价 ) 0.1 7 化 学 需 氧 量 40 8 五 日 生 化 需 氧 量 10 9 亚 硝 酸 盐 ( 以 N 计 ) / 10 阴 离 子 表 面 活 性 剂 0.3 11 粪 大 肠 菌 群 ( 个 /L) 40000 12 硝 酸 盐 ( 以 N 计 ) / 13 石 油 类 1.0 14 动 植 物 油 / 15 铅 0.1 16 铜 1.0 17 锌 2.0 18 汞 0.001 19 镉 0.01 20 砷 0.1 21 硒 0.02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2

2 总 则 2.2.2.3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地 下 水 环 境 执 行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T14848-93) 中 的 Ⅲ 类 标 准, 见 表 2-6 表 2-6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 摘 录 ) 单 位 :mg/l( 注 明 者 除 外 ) 序 号 污 染 物 或 项 目 名 称 标 准 值 1 ph 6.5~8.5 2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mg/l) 3.0 3 氯 化 物 (mg/l) 250 4 氨 氮 (NH 4 )(mg/l) 0.2 5 亚 硝 酸 盐 ( 以 N 计 )(mg/l) 0.02 6 硝 酸 盐 ( 以 N 计 )(mg/l) 20 7 总 硬 度 ( 以 CaCO 3 计 )(mg/l) 450 8 砷 (mg/l) 0.05 9 汞 (mg/l) 0.001 10 铬 ( 六 价 )(mg/l) 0.05 11 挥 发 性 酚 类 (mg/l) 0.002 12 氰 化 物 (mg/l) 0.05 13 氟 化 物 (mg/l) 1.0 14 硫 酸 盐 (mg/l) 250 15 铁 (mg/l)) 0.3 16 锰 (mg/l) 0.1 17 溶 解 性 总 固 体 (mg/l) 1000 2.2.2.4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根 据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调 整 朝 阳 区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的 通 告 ( 朝 政 发 [2014]3 号 ),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位 于 北 京 市 朝 阳 循 环 经 济 产 业 园, 为 3 类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声 环 境 执 行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中 的 3 类 标 准 表 2-7 声 环 境 质 量 执 行 标 准 单 位 :db(a) 声 环 境 执 行 标 准 昼 间 夜 间 3 类 65 55 2.2.3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2.2.3.1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1 施 工 期 该 项 目 在 建 设 过 程 中 的 废 气 主 要 来 自 于 施 工 活 动 中 产 生 的 扬 尘 颗 粒 物, 排 放 标 准 执 行 北 京 市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DB11/501-2007) 中 新 污 染 源 第 Ⅱ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3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时 段 的 相 应 标 准, 标 准 限 值 见 下 表 表 2-8 施 工 期 废 气 排 放 限 值 项 目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浓 度 限 值 (mg/m 3 ) 其 他 颗 粒 物 1.0 2 运 营 期 本 项 目 大 气 污 染 物 主 要 有 污 水 处 理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恶 臭 气 体 沼 气 / 天 然 气 锅 炉 产 生 的 锅 炉 废 气 和 沼 气 发 电 机 产 生 的 废 气 (1) 恶 臭 气 体 本 项 目 恶 臭 气 体 指 标 主 要 包 括 NH 3 H 2 S 和 臭 气 浓 度 本 项 目 对 所 有 产 臭 单 元 进 行 密 闭, 由 风 机 引 至 除 臭 系 统 处 理 后, 经 排 气 筒 排 放, 各 除 臭 系 统 均 设 置 一 根 15m 高 的 排 气 筒, 排 气 筒 排 放 的 恶 臭 污 染 物 应 同 时 满 足 国 家 恶 臭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4554-93) 表 1 和 北 京 市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DB11/501-2007) 表 1 中 15m 排 气 筒 允 许 排 放 速 率 和 Ⅱ 时 段 大 气 污 染 物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要 求 同 时, 有 部 分 未 经 收 集 的 恶 臭 气 体 以 无 组 织 形 式 排 放, 厂 界 处 恶 臭 气 体 应 同 时 满 足 国 家 恶 臭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4554-93) 表 1 中 的 二 级 新 扩 改 建 标 准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DB11/501 2007) 中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浓 度 限 值 要 求 各 标 准 的 具 体 标 准 限 值 见 表 2-9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DB11/501-2007) 恶 臭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4554-93) 表 2-9 恶 臭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项 目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排 气 筒 高 度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速 率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浓 度 限 值 氨 30mg/m 3 15m 3.6kg/h 1.0mg/m 3 硫 化 氢 5.0mg/m 3 15m 0.11kg/h 0.03mg/m 3 项 目 排 气 筒 高 度 排 放 量 厂 界 标 准 值 二 级 新 扩 改 建 氨 15m 4.9kg/h 1.5mg/m 3 硫 化 氢 15m 0.33kg/h 0.06mg/m 3 甲 硫 醇 15m 0.049kg/h 0.007mg/m 3 甲 硫 醚 15m 0.33kg/h 0.07mg/m 3 二 甲 二 硫 醚 15m 0.43kg/h 0.06mg/m 3 二 硫 化 碳 15m 1.5kg/h 3.0mg/m 3 三 甲 胺 15m 0.54kg/h 0.08mg/m 3 苯 乙 烯 15m 6.5kg/h 5.0mg/m 3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4

2 总 则 臭 气 浓 度 15m 2000 ( 无 量 纲 ) 20( 无 量 纲 ) 本 项 目 恶 臭 气 体 的 最 终 排 放 标 准 按 上 述 标 准 中 的 最 严 格 限 值 执 行 根 据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DB11/501 2007), 排 气 筒 高 度 应 高 出 周 围 200m 半 径 范 围 内 的 建 筑 物 5m 以 上, 不 能 达 到 该 项 要 求 的,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速 率 应 按 表 1 所 列 排 放 速 率 标 准 值 的 50% 执 行, 本 项 目 排 气 筒 200m 范 围 内 存 在 高 于 10m 的 建 筑, 因 此 排 放 速 率 严 格 50% 执 行 其 具 体 的 标 准 限 值 见 表 2-10 项 目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表 2-10 一 般 污 染 源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排 气 筒 高 度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速 率 厂 界 标 准 值 氨 30mg/m 3 15m 1.8kg/h 1.0mg/m 3 执 行 标 准 硫 化 氢 5.0mg/m 3 15m 0.0555kg/h 0.03mg/m 3 DB11/501-2007 甲 硫 醇 15m 0.049kg/h 0.007mg/m 3 甲 硫 醚 15m 0.33kg/h 0.07mg/m 3 二 甲 二 硫 醚 15m 0.43kg/h 0.06mg/m 3 二 硫 化 碳 15m 1.5kg/h 3.0mg/m 3 三 甲 胺 15m 0.54kg/h 0.08mg/m 3 苯 乙 烯 15m 6.5kg/h 5.0mg/m 3 GB14554-93 臭 气 浓 度 20( 无 量 纲 ) 15m 1000( 无 量 纲 ) 20( 无 量 纲 ) GB14554-93 (2) 锅 炉 废 气 本 项 目 沼 气 锅 炉 产 生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执 行 北 京 市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DB11/139-2015) 中 新 建 锅 炉 的 有 关 规 定, 具 体 限 值 见 下 表 2-11 表 2-11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DB11/139-2015) 序 号 污 染 物 2017 年 3 月 31 日 前 的 新 建 锅 炉 1 颗 粒 物 (mg/m 3 ) 5 2 二 氧 化 硫 (mg/m 3 ) 10 3 氮 氧 化 物 (mg/m 3 ) 80 4 烟 气 黑 度 ( 林 格 曼, 级 ) 1 级 锅 炉 烟 囱 高 度 执 行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DB11/139-2015) 中 4.3 烟 囱 高 度 规 定 的 要 求, 锅 炉 烟 囱 高 度 应 符 合 GB13271 的 规 定 同 时, 锅 炉 额 定 容 量 在 0.7MW 及 以 下 的 烟 囱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8m; 锅 炉 额 定 容 量 在 0.7MW 以 上 的 烟 囱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15m 本 项 目 锅 炉 容 量 大 于 0.7MW, 锅 炉 房 烟 囱 周 围 200m 范 围 内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5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建 筑 物 最 高 为 污 泥 深 度 脱 水 车 间 (18.5m), 因 此, 锅 炉 烟 囱 高 度 应 不 低 于 21.5m (3) 发 电 机 废 气 本 项 目 沼 气 发 电 机 产 生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主 要 有 颗 粒 物 SO 2 和 NO X 和 CO,NO X 和 CO 排 放 浓 度 执 行 北 京 市 固 定 式 内 燃 机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DB11/1056-2013) 中 的 沼 气 内 燃 机 大 气 污 染 物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颗 粒 物 和 SO 2 参 照 执 行 北 京 市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DB11/501-2007) 中 22m 排 气 筒 的 排 放 速 率 和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见 下 表 表 2-12 内 燃 机 大 气 污 染 物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单 位 :mg/m3 燃 料 类 型 氮 氧 化 物 一 氧 化 碳 沼 气 等 其 他 气 体 250 1000 表 2-13 一 般 污 染 源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项 目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排 气 筒 高 度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速 率 其 他 颗 粒 物 30mg/m 3 22m 5.6kg/h 二 氧 化 硫 200mg/m 3 22m 3.84kg/h 沼 气 发 电 机 烟 囱 执 行 固 定 式 内 燃 机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DB11/1056-2013) 中 4.2 烟 囱 高 度 规 定, 新 建 内 燃 机 烟 囱 高 度 及 距 周 围 居 民 住 宅 的 距 离 按 批 准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确 定, 但 不 应 低 于 15m, 且 需 高 出 周 围 200m 半 径 范 围 内 的 建 筑 物 3m 以 上 项 目 发 电 机 房 烟 囱 周 围 200m 范 围 内 建 筑 物 最 高 为 污 泥 深 度 脱 水 车 间 (18.5m), 因 此, 发 电 机 烟 囱 高 度 应 不 低 于 21.5m 2.2.3.2 废 水 排 放 标 准 (1) 施 工 期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主 要 水 污 染 源 为 冲 洗 施 工 设 备 和 运 输 车 辆 建 筑 施 工 中 产 生 的 施 工 废 水 及 施 工 人 员 产 生 的 生 活 污 水 施 工 期 废 水 经 沉 淀 池 隔 油 池 预 处 理 后, 上 层 清 水 可 回 用 于 施 工 现 场 降 尘 车 辆 清 洗 等 作 业, 不 外 排 生 活 污 水 经 化 粪 池 预 处 理 后, 集 中 清 运 处 理, 不 外 排, 其 排 放 水 质 应 执 行 北 京 市 水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DB11/307-2013) 中 排 入 公 共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具 体 限 值 见 表 2-14 表 2-14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摘 录 ) 单 位 :mg/l(ph 无 量 纲 ) 序 号 污 染 物 名 称 限 值 1 ph 6.5~9 2 悬 浮 物 (SS) 400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6

2 总 则 序 号 污 染 物 名 称 限 值 3 五 日 生 化 需 氧 量 (BOD 5 ) 300 4 化 学 需 氧 量 (COD Cr ) 500 5 氨 氮 45 6 石 油 类 10 (2) 运 营 期 本 项 目 所 产 废 水 主 要 包 括 生 产 废 水 和 生 活 污 水, 其 中 生 产 废 水 包 括 预 脱 水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脱 水 滤 液 厌 氧 消 化 后 的 脱 水 滤 液 车 间 地 面 及 设 备 冲 洗 废 水 等 项 目 脱 水 滤 液 经 预 处 理 系 统 处 理 后 再 排 入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污 水 处 理 区, 地 面 及 设 备 冲 洗 废 水 和 生 活 污 水 经 化 粪 池 处 理 后 直 接 进 入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污 水 处 理 区 经 处 理 后 的 退 水 近 期 进 入 坝 河 下 段, 作 为 河 道 补 水, 远 期 拟 将 部 分 退 水 作 为 绿 化 道 路 清 扫 工 业 冷 却 水 等 多 种 用 途 因 此, 本 项 目 最 终 排 水 水 质 应 执 行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工 程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中 退 水 的 水 质 标 准, 近 期 满 足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DB11/890-2012) 中 的 B 标 准 限 值 要 求, 具 体 限 值 见 表 2-15 所 示 表 2-15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摘 录 ) 单 位 :mg/l(ph 无 量 纲 ) 序 号 基 本 控 制 项 目 B 标 准 1 ph 6~9 2 化 学 需 氧 量 (COD Cr ) 30 3 生 化 需 氧 量 (BOD 5 ) 6 4 悬 浮 物 (SS) 5 5 动 植 物 油 0.5 6 总 氮 ( 以 N 计 ) 15 7 氨 氮 ( 以 N 计 ) 1.5(2.5) 8 总 磷 ( 以 P 计 ) 0.3 注 :12 月 1 日 ~3 月 31 日 执 行 括 号 内 的 排 放 限 值 项 目 退 水 远 期 拟 部 分 作 为 道 路 清 扫 城 市 绿 化 工 业 冷 却 水 等 用 途, 退 水 应 满 足 城 市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景 观 环 境 用 水 水 质 (GB/T 18921-2002) 城 市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城 市 杂 用 水 水 质 (GB/T 18920-2002) 和 城 市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工 业 用 水 水 质 (GB/T 19923-2005) 中 的 相 应 标 准, 其 标 准 限 值 如 下 表 2-16 所 示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7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序 号 项 目 表 2-16 城 市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标 准 GB/T GB/T GB/T 18920-2002 18921-2002 19923-2005 观 赏 性 河 道 类 道 路 清 扫 城 市 绿 化 冷 却 用 水 1 ph 值 6~9 6.0~9.0 6.5~8.5 2 色 度 ( 度 ) 30 30 30 3 浊 度 (NTU) 10 10 5 4 溶 解 性 总 固 体 (mg/l) 1500 1000 1000 5 BOD 5 (mg/l) 10 15 20 30 6 COD Cr (mg/l) 60 7 氨 氮 (mg/l) 5 10 20 10 8 阴 离 子 表 面 活 性 剂 (mg/l) 0.5 1.0 1.0 0.5 9 总 大 肠 菌 群 ( 个 /L) 10000 3 2000 2.2.3.3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1) 施 工 期 本 项 目 施 工 期 噪 声 执 行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523-2011) 中 规 定 的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限 值, 详 见 表 2-17 表 2-17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限 值 单 位 :db(a) 昼 间 夜 间 70 55 (2) 运 营 期 该 项 目 建 成 后, 厂 界 噪 声 执 行 国 家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348-2008) 中 的 3 类 标 准 限 值 具 体 噪 声 排 放 限 值 见 下 表 2-18 表 2-18 运 营 期 噪 声 排 放 限 值 单 位 : db(a) 限 值 类 别 昼 间 夜 间 3 类 65 55 2.2.3.4 固 体 废 物 排 放 标 准 根 据 国 家 环 保 部 关 于 污 ( 废 ) 水 处 理 设 施 产 生 污 泥 危 险 特 性 鉴 别 有 关 意 见 的 函 ( 环 函 [2010]129 号 ) 中 一 单 纯 用 于 处 理 城 镇 生 活 污 水 的 公 共 污 水 处 理 厂, 其 产 生 的 污 泥 通 常 情 况 下 不 具 有 危 险 特 性, 可 作 为 一 般 固 体 废 物 管 理 和 以 处 理 生 活 污 水 为 主 要 功 能 的 公 共 污 水 处 理 厂, 若 接 收 处 理 工 业 废 水, 且 该 工 业 废 水 在 排 入 公 共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前 能 稳 定 达 到 国 家 或 地 方 规 定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公 共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污 泥 可 按 照 第 一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但 是, 在 工 业 废 水 排 放 情 况 发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8

2 总 则 生 重 大 改 变 时, 应 按 照 第 二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危 险 特 性 鉴 别 的 有 关 规 定, 本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厂 出 厂 污 泥 在 正 常 情 况 为 一 般 固 体 废 物, 故 本 项 目 出 厂 污 泥 按 一 般 固 体 废 物 进 行 控 制 (1) 一 般 固 体 废 物 排 放 标 准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一 般 固 体 废 物 主 要 包 括 处 理 系 统 排 放 的 污 泥 废 脱 硫 剂 及 生 活 垃 圾 一 般 固 体 废 物 执 行 2004 年 12 月 29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修 订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以 及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处 置 场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18599-2001)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2) 污 泥 控 制 标 准 本 项 目 处 理 的 污 泥 经 热 水 解 + 厌 氧 消 化 + 板 框 脱 水 后, 进 行 林 地 的 土 地 改 良 和 土 地 利 用, 出 厂 污 泥 泥 质 应 满 足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处 置 土 地 改 良 用 泥 质 ( 碱 性 ) (GB/T24600-2009)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处 理 林 地 用 泥 质 (CJ/T362-2011)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处 置 农 用 泥 质 (B 级 ) (CJ/T309-2009) 相 关 标 准 如 下 表 2-19 所 示 项 目 含 水 率 (%) 表 2-19 污 泥 泥 质 指 标 单 位 :mg/kg 干 污 泥 ( 含 水 率 除 外 ) 相 关 标 准 限 值 GB/T24600-2009( 碱 性 ) CJ/T362-2011 CJ/T 309-2009(B 级 ) <65 60 60 总 铜 <1500 <1500 <1500 总 锌 <4000 <3000 <3000 总 铅 <1000 <1000 <1000 总 镍 <200 <200 <200 总 镉 <20 <15 <15 总 铬 <1000 <1000 <1000 总 汞 <15 <15 <15 总 硼 <150 总 砷 <75 <75 <75 总 氰 化 物 <10 挥 发 酚 <40 矿 物 油 <3000 <3000 <3000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9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2.3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和 评 价 重 点 2.3.1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2.3.1.1 大 气 环 境 评 价 等 级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2.2-2008) 中 规 定, 大 气 评 价 等 级 分 级 判 据 见 下 表 2-20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表 2-20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判 定 依 据 评 价 工 作 分 级 判 据 P max 80%, 且 D 10% 5 km 其 他 P max <10% 或 D 10% < 污 染 源 距 厂 界 最 近 距 离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2.2-2008), 计 算 本 项 目 各 污 染 源 排 放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最 大 地 面 浓 度 占 标 率 Pi, 及 第 i 个 污 染 物 的 地 面 浓 度 达 标 准 限 值 10% 时 所 对 应 的 最 远 距 离 D 10% 其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C P = C i i 0i 100% 式 中 : Pi 第 i 个 污 染 物 的 最 大 地 面 质 量 浓 度 占 标 率,%; Ci 采 用 估 算 模 式 计 算 出 的 第 i 个 污 染 物 的 最 大 地 面 浓 度,mg/m 3 ; C 0i 第 i 个 污 染 物 的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浓 度 标 准,mg/m 3 C 0i 一 般 选 用 GB 3095 中 1h 平 均 取 样 时 间 的 二 级 标 准 的 质 量 浓 度 限 值 ; 对 于 没 有 小 时 浓 度 限 值 的 污 染 物, 可 取 日 平 均 浓 度 限 值 的 三 倍 值 ; 对 该 标 准 中 未 包 含 的 污 染 物, 可 参 照 TJ36-79 中 的 居 住 区 大 气 中 有 害 物 质 的 最 高 容 许 浓 度 的 一 次 浓 度 限 值 本 次 评 价 C 0SO2 C 0NOx C 0CO 均 采 用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 中 1 小 时 平 均 浓 度 限 值, 分 别 为 0.5mg/m 3 0.25mg/m 3 和 10mg/m 3 ;C 0 颗 粒 物 选 用 GB3095-2012 中 TSP 日 均 浓 度 限 值 的 三 倍 值, 为 0.9mg/m 3 ;C 0 氨 和 C 0 硫 化 氢 采 用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 (TJ36-79) 中 居 住 区 大 气 中 有 害 物 质 的 最 高 容 许 浓 度 一 次 限 值, 分 别 为 0.2mg/m 3 和 0.01mg/m 3 由 项 目 的 初 步 工 程 分 析 结 果 可 知, 项 目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主 要 是 污 泥 处 理 系 统 和 厌 氧 氨 氧 化 预 处 理 系 统 通 过 排 气 筒 和 无 组 织 排 放 的 恶 臭, 主 要 污 染 因 子 为 NH 3 和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0

2 总 则 H 2 S; 沼 气 锅 炉 和 沼 气 发 电 机 燃 烧 排 放 的 废 气, 主 要 污 染 因 子 为 颗 粒 物 SO 2 NO X 和 CO 采 用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2.2-2008) 中 推 荐 的 估 算 模 式 对 本 项 目 排 气 筒 和 无 组 织 面 源 进 行 分 别 估 算, 估 算 结 果 见 下 表 2-21 所 示 污 染 物 表 2-21 各 污 染 物 最 大 地 面 浓 度 占 标 率 最 大 落 地 浓 度 点 距 源 中 心 下 风 向 距 离 D(m) 最 大 落 地 浓 度 C max (mg/m 3 ) 标 准 值 C 0i (mg/m 3 ) 最 大 落 地 浓 度 的 占 标 率 P max (%) 生 物 除 臭 NH 3 401 0.0033 0.2 1.651 Ⅰ 排 气 筒 H 2 S 401 2.73 10-4 0.01 2.728 生 物 除 臭 NH 3 296 0.0012 0.2 0.620 Ⅱ 排 气 筒 H 2 S 296 2.85 10-5 0.01 0.285 生 物 除 臭 NH 3 390 7.49 10-4 0.2 0.374 Ⅲ 排 气 筒 H 2 S 390 6.23 10-5 0.01 0.623 无 组 织 NH 3 230 0.00621 0.2 3.105 排 放 H 2 S 230 4.60 10-4 0.01 4.597 沼 气 锅 炉 烟 囱 沼 气 发 电 机 烟 囱 颗 粒 物 156 0.0010 0.9 0.110 SO 2 156 0.0013 0.5 0.267 NOx 156 0.0159 0.25 6.340 颗 粒 物 155 0.0005 0.9 0.057 SO 2 155 0.0007 0.5 0.137 NOx 155 0.0247 0.25 9.884 CO 155 0.0509 10.0 0.509 由 估 算 结 果 可 以 看 出, 各 污 染 物 的 最 大 落 地 浓 度 占 标 率 P max 最 大 为 9.884%, 为 沼 气 发 电 机 燃 烧 沼 气 产 生 的 NOx, 所 有 污 染 物 最 大 落 地 浓 度 均 小 于 10%, 即 最 大 落 地 浓 度 均 未 达 到 相 应 标 准 浓 度 的 10%, 即 不 存 在 D 10% 因 此,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2.2-2008), 最 终 确 定 本 项 目 的 大 气 评 价 等 级 为 三 级 2.3.1.2 地 表 水 环 境 评 价 等 级 本 项 目 所 排 废 水 主 要 为 污 泥 处 理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废 水 和 生 活 污 水, 污 水 排 放 量 较 小, 污 水 水 质 简 单 ; 项 目 脱 水 滤 液 经 预 处 理 系 统 处 理 后 再 排 入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污 水 处 理 区, 地 面 及 设 备 冲 洗 废 水 和 生 活 污 水 经 化 粪 池 处 理 后 直 接 进 入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污 水 处 理 区, 与 进 厂 污 水 一 并 处 理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1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水 环 境 (HJ/T2.3-93) 中 对 地 面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的 划 分 依 据, 确 定 该 项 目 的 地 表 水 环 境 评 价 等 级 低 于 三 级 2.3.1.3 地 下 水 环 境 评 价 等 级 按 照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HJ610-2011) 的 内 容, 拟 建 项 目 分 类 为 I 类 I 类 建 设 项 目 应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所 具 有 的 Ⅰ 类 特 征 进 行 地 下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划 分, 并 按 所 划 定 的 最 高 工 作 等 级 开 展 评 价 工 作 (1)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包 气 带 防 污 性 能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成 果 及 现 场 勘 探 实 验 结 果, 本 项 目 场 地 表 层 土 为 人 工 堆 积 层, 岩 性 为 房 渣 土 粉 质 粘 土 素 填 土 和 粘 质 粉 土 素 填 土, 厚 度 大 约 在 1-7m 不 等 下 部 新 近 沉 积 层 岩 性 以 粉 质 粘 土 粘 质 粉 土 重 粉 质 粘 土 和 砂 质 粉 土 为 主, 厚 度 基 本 在 2~3m 之 间, 少 数 地 点 厚 度 可 达 4~6m, 连 续 分 布 下 部 第 四 纪 沉 积 层 岩 性 为 细 砂 中 砂 粉 质 粘 土 粘 质 粉 土 重 粉 质 粘 土 和 砂 质 粉 土 等, 细 砂 中 砂 层 为 本 场 地 上 部 含 水 层, 两 层 之 间 有 粉 质 粘 土 粘 质 粉 土 重 粉 质 粘 土 连 续 分 布, 平 均 厚 度 大 于 2m 根 据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成 果, 本 建 设 场 地 包 气 带 渗 透 系 数 为 1 10-4 ~4 10-6 cm/s 之 间, 包 气 带 土 层 单 层 厚 度 Mb>1m 且 分 布 连 续, 场 地 包 气 带 防 污 性 能 为 中 (2)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含 水 层 易 污 染 特 征 从 建 设 场 地 所 在 位 置 的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来 看, 该 地 区 主 要 存 在 潜 水 及 承 压 水, 开 采 层 主 要 为 深 部 承 压 水, 从 区 域 水 文 地 质 剖 面 可 见, 承 压 水 与 潜 水 之 间 有 一 连 续 分 布 的 粘 性 土 为 主 的 弱 透 水 层, 各 含 水 层 之 间 水 力 联 系 较 差, 深 层 承 压 水 与 潜 水 水 位 无 明 显 关 联 性, 因 此, 本 建 设 场 地 含 水 层 易 污 染 特 征 为 不 易 (3)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的 地 下 水 环 境 敏 感 程 度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不 在 当 地 生 活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风 景 名 胜 区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核 心 区 及 缓 冲 区 内 ; 项 目 地 点 位 于 城 近 郊 区, 周 边 存 在 分 散 式 居 民 饮 用 水 水 源 井 由 此 判 定, 地 下 水 环 境 敏 感 程 度 分 级 为 较 敏 感 本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地 下 水 保 护 区 情 况 见 下 图 2.1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2

2 总 则 项 目 所 在 地 图 2.1 地 下 水 保 护 区 分 布 图 (4) 建 设 项 目 污 水 排 放 强 度 该 项 目 为 污 泥 处 理 工 程, 项 目 运 营 期 对 来 自 各 再 生 水 厂 的 污 泥 进 行 处 理, 设 计 处 理 规 模 为 1836 t/d, 项 目 脱 水 滤 液 经 预 处 理 系 统 处 理 后 再 排 入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污 水 处 理 区, 地 面 及 设 备 冲 洗 废 水 和 生 活 污 水 经 化 粪 池 处 理 后 直 接 进 入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污 水 处 理 区, 统 一 处 理 后 作 为 再 生 水 进 行 回 用 项 目 废 水 不 外 排, 污 水 排 放 量 分 级 为 小 (5) 建 设 项 目 污 水 水 质 复 杂 程 度 项 目 运 营 期 污 水 主 要 为 板 框 脱 水 工 段 产 生 的 滤 液 和 厂 区 内 生 活 污 水, 废 水 中 主 要 污 染 物 类 型 =1, 预 测 指 标 <6, 污 水 水 质 复 杂 程 度 为 简 单 评 价 级 别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包 气 带 防 污 性 能 表 2-22 地 下 水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的 含 水 层 易 污 染 特 征 建 设 项 目 场 地 的 地 下 水 环 境 敏 感 程 度 建 设 项 目 污 水 排 放 量 建 设 项 目 水 质 复 杂 程 度 三 级 中 不 易 较 敏 感 小 简 单 综 上 所 述,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HJ610-2011), 最 终 确 定 本 项 目 的 地 下 水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为 三 级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3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2.3.1.4 声 环 境 评 价 等 级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2.4-2009) 中 的 规 定 : 建 设 项 目 所 处 的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为 GB3096 规 定 的 3 类 4 类 地 区, 或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前 后 评 价 范 围 内 敏 感 目 标 噪 声 级 增 高 量 在 3dB(A) 以 下 ( 不 含 3dB(A)), 且 受 影 响 人 口 数 量 变 化 不 大 时, 按 三 级 评 价 本 项 目 所 处 的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为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3096-2008) 中 规 定 的 3 类 地 区, 项 目 实 施 前 后, 环 境 噪 声 值 增 加 小 于 3dB(A), 项 目 周 边 邻 近 居 住 区 较 少, 受 影 响 人 口 很 少 因 此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确 定 为 三 级 2.3.1.5 生 态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导 则 生 态 影 响 (HJ/T 19-2011) 的 评 价 要 求, 生 态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详 见 下 表 2-23 影 响 区 域 生 态 敏 感 性 面 积 20km 2 表 2-23 生 态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划 分 表 或 长 度 100km 工 程 占 地 ( 水 域 ) 范 围 面 积 2km 2 ~20km 2 或 长 度 50km~100km 面 积 2km 2 或 长 度 50km 特 殊 生 态 敏 感 区 一 级 一 级 一 级 重 要 生 态 敏 感 区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一 般 区 域 二 级 三 级 三 级 本 项 目 工 程 占 地 范 围 为 119660m 2, 小 于 2km 2, 且 影 响 区 域 内 无 自 然 保 护 区 自 然 遗 产 地 风 景 名 胜 区 森 林 公 园 地 质 公 园 重 要 湿 地 原 始 天 然 林 珍 稀 濒 危 野 生 动 植 物 天 然 集 中 分 布 区 等 生 态 敏 感 区, 因 此 确 定 本 项 目 的 生 态 影 响 评 价 等 级 为 三 级 2.3.1.6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等 级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 169-2004) 中 规 定,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等 级 划 分 依 据 见 下 表 2-24 剧 毒 危 险 性 物 质 表 2-24 风 险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一 般 毒 性 危 险 物 质 可 燃 易 燃 危 险 性 物 质 爆 炸 危 险 性 物 质 重 大 危 险 源 一 二 一 一 非 重 大 危 险 源 二 二 二 二 环 境 敏 感 地 区 一 一 一 一 本 项 目 不 存 在 重 大 危 险 源, 同 时 项 目 所 在 地 不 属 于 环 境 敏 感 区, 因 此 本 次 环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4

2 总 则 境 风 险 评 价 等 级 为 二 级 按 HJ/T 169-2004 规 定, 应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源 项 分 析 和 对 事 故 影 响 进 行 简 要 分 析, 提 出 防 范 减 缓 和 应 急 措 施 2.3.2 评 价 重 点 本 次 评 价 以 大 气 环 境 水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为 重 点 重 点 的 评 价 专 题 为 工 程 分 析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在 完 成 重 点 评 价 内 容 的 基 础 上, 对 噪 声 固 体 废 物 环 境 风 险 清 洁 生 产 公 众 参 与 环 境 经 济 损 益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等 进 行 分 析 和 评 价 2.4 评 价 范 围 及 环 境 敏 感 区 2.4.1 评 价 范 围 2.4.1.1 大 气 环 境 评 价 范 围 本 项 目 大 气 评 价 工 作 等 级 定 为 三 级 按 照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2.2-2008) 中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本 次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范 围 为 : 以 项 目 等 效 排 气 筒 为 中 心, 以 2.5km 为 半 径 的 圆 形 区 域, 见 图 2.2 2.4.1.2 地 表 水 水 环 境 评 价 范 围 地 表 水 环 境 评 价 范 围 为 本 项 目 各 用 水 点 到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污 水 处 理 区 进 水 管 道 入 口 之 间 的 范 围 2.4.1.3 地 下 水 水 环 境 评 价 范 围 参 照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HJ610-2011) 的 要 求, 本 次 地 下 水 评 价 工 作 区 兼 顾 场 地 水 流 方 向 等 划 定, 确 定 本 次 地 下 水 影 响 评 价 范 围 为 : 以 拟 建 场 地 为 中 心, 以 2.8km 为 半 径 的 圆 形 区 域, 评 价 范 围 面 积 约 25km 2, 地 下 水 评 价 范 围 见 下 图 2.2 2.4.1.4 声 环 境 评 价 范 围 本 项 目 声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范 围 为 本 项 目 厂 界 向 外 延 伸 200m 内 的 区 域 声 环 境 评 价 范 围 如 图 2.2 所 示 2.4.1.5 生 态 环 境 评 价 范 围 本 项 目 总 占 地 面 积 119660m 2, 项 目 周 边 不 存 在 生 态 敏 感 区, 项 目 建 设 对 生 态 环 境 的 影 响 主 要 为 项 目 占 地 对 植 被 的 破 坏 以 及 生 物 量 的 减 少, 因 此 生 态 环 境 评 价 范 围 确 定 为 本 项 目 占 地 范 围 内 生 态 环 境 评 价 范 围 如 图 2.2 所 示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5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2.4.1.6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范 围 风 险 评 价 范 围 是 以 项 目 中 心 为 原 点, 半 径 为 3km 的 圆 形 区 域 环 境 风 险 环 境 评 价 范 围 如 图 2.2 所 示 黎 各 庄 村 1459m 1053m 沙 窝 村 655m 马 各 庄 村 2188m 2031m 2178m 保 利 嘉 园 北 京 像 素 榆 景 苑 图 例 0 500m 2.4.2 环 境 敏 感 区 项 目 厂 界 生 态 评 价 范 围 声 环 境 评 价 范 围 地 下 水 环 境 评 价 范 围 图 2.2 本 项 目 评 价 范 围 及 敏 感 点 示 意 图 大 气 评 价 范 围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范 围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根 据 现 场 调 查, 本 项 目 评 价 区 域 内 无 珍 贵 动 植 物 和 风 景 名 胜 区, 本 项 目 的 主 要 保 护 目 标 为 评 价 区 域 内 的 居 民 地 表 水 以 及 项 目 周 围 村 庄 的 地 下 水 开 采 井, 详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6

2 总 则 见 表 2-25 目 前 周 边 居 民 和 各 单 位 企 业 用 水 主 要 为 自 备 井, 其 中 村 民 生 活 饮 用 水 井 井 深 在 300m, 农 用 灌 溉 井 和 生 产 用 水 井 深 在 120~150m 部 分 绿 化 用 水 井 深 在 30-50m 本 项 目 的 地 下 水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为 本 区 居 民 生 活 自 备 水 井 和 本 区 第 四 系 孔 隙 含 水 层 基 岩 裂 隙 含 水 层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具 体 位 置 详 见 图 2.2 环 境 要 素 环 境 空 气 地 表 水 地 下 水 声 环 境 行 政 区 域 朝 阳 区 通 州 区 序 号 保 护 目 标 表 2-25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情 况 表 相 对 厂 址 方 位 厂 界 距 离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最 近 距 离 (m) 1 马 各 庄 村 WSW 655 2 沙 窝 村 NE 1053 3 黎 各 庄 村 NEN 1459 4 保 利 嘉 园 SWS 2031 5 北 京 像 素 S 2178 基 本 情 况 全 村 户 籍 人 口 3400 人, 流 动 人 口 近 8000 人 全 村 户 籍 人 口 1300 人, 流 动 人 口 约 1600 人 全 村 户 籍 人 口 1400 人, 流 动 人 口 约 1500 人 小 区 共 28 栋 住 宅 楼, 4199 户 小 区 共 19 栋 住 宅 楼, 4706 户, 评 价 范 围 内 共 6 栋 住 宅,1486 户 6 榆 景 苑 SE 2188 小 区 共 115 栋 独 栋 别 墅 环 境 功 能 要 求 二 类 7 坝 河 下 段 E 530 地 表 水 Ⅴ 类 本 区 居 民 生 活 自 备 水 井 和 本 区 第 四 系 孔 隙 含 水 层 基 岩 裂 隙 含 水 层 声 环 境 评 价 范 围 内 无 保 护 目 标, 项 目 所 在 地 环 境 功 能 区 为 3 类 Ⅲ 类 2.5 产 业 政 策 及 规 划 符 合 性 分 析 2.5.1 产 业 政 策 符 合 性 分 析 2.5.1.1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本 项 目 为 污 水 治 理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根 据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 修 正 ), 本 项 目 属 于 第 一 类 鼓 励 类 中 第 二 十 二 分 项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中 的 第 19 条 再 生 水 利 用 技 术 与 工 程,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2.5.1.2 符 合 北 京 产 业 政 策 根 据 北 京 市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07 年 本 ), 本 项 目 属 于 第 一 类 鼓 励 类 中 第 十 九 分 项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及 房 地 产 中 的 第 23 条 污 水 处 理 与 再 生 水 利 用 工 程 和 垃 圾 处 理 与 利 用 工 程, 符 合 北 京 市 产 业 政 策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7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根 据 不 符 合 首 都 功 能 定 位 的 工 业 行 业 调 整 生 产 工 艺 和 设 备 退 出 指 导 目 录 (2013 年 本 ), 本 项 目 不 在 该 退 出 指 导 目 录 中 根 据 北 京 市 新 增 产 业 的 禁 止 和 限 制 目 录 (2015 年 版 ) ( 京 政 办 发 [2015]42 号 ), 本 项 目 不 在 该 禁 止 和 限 制 目 录 中 综 上,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符 合 北 京 市 当 前 产 业 政 策 的 要 求 2.5.2 规 划 符 合 性 分 析 (1) 用 地 规 划 本 项 目 位 于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用 地 范 围 内, 根 据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2013 规 选 市 政 字 0109 号 ),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工 程 位 于 规 划 京 平 高 速 与 温 榆 河 大 道 交 叉 口 南 侧, 规 划 高 安 屯 八 号 路 以 西, 高 安 屯 一 号 路 以 北, 用 地 性 质 为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用 地 项 目 所 在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总 用 地 规 模 约 269660 平 方 米,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约 269660 平 方 米, 本 项 目 污 泥 处 理 区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119660 平 方 米, 项 目 用 地 符 合 规 划 要 求 根 据 北 京 市 委 员 会 关 于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工 程 规 划 方 案 的 回 复 意 见 ( 市 规 复 [2015]1874 号 ), 原 则 同 意 污 泥 处 理 工 程 用 地 规 模 约 11 公 顷,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32975 平 方 米 ( 准 确 规 模 以 我 委 方 案 批 复 为 准 ), 新 建 建 构 筑 物 最 高 高 度 约 30 米 本 项 目 用 地 和 建 筑 面 积 均 符 合 规 划 方 案 回 复 意 见 的 要 求 根 据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用 地 规 划 图 ( 图 2.3),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用 地 属 于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厂 址 300 米 范 围 内 规 划 为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绿 地 及 道 路 用 地, 符 合 用 地 要 求 (2) 北 京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04-2020 年 ) 在 第 十 一 章 资 源 节 约 保 护 与 利 用 第 119 条 再 生 水 利 用 中, 该 规 划 提 出 要 加 大 推 广 再 生 水 利 用 力 度, 不 断 提 高 污 水 资 源 化 利 用 程 度 2020 年 北 京 市 再 生 水 利 用 达 到 8 亿 立 方 米 以 上 逐 步 使 中 水 成 为 城 市 绿 化 河 湖 生 态 道 路 浇 洒 生 活 杂 用 工 业 冷 却 等 主 要 水 源 ; 积 极 稳 妥 地 利 用 再 生 水 替 换 部 分 农 业 灌 溉 水 源 ; 进 一 步 研 究 再 生 水 其 它 利 用 方 式 在 第 十 二 章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第 129 条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中, 该 规 划 提 出 要 尽 快 配 套 完 善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和 回 用 系 统,2020 年 全 市 污 水 管 道 普 及 率 和 污 水 处 理 率 达 到 90% 以 上 (1) 按 照 分 流 制 排 水 体 制 建 设 和 改 造 中 心 城 新 城 和 小 城 镇 污 水 系 统 (2) 污 水 处 理 厂 按 照 适 当 集 中 与 分 散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布 置 中 心 城 建 成 16 个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8

2 总 则 污 水 系 统, 新 建 郑 王 坟 北 苑 定 福 庄 等 11 座 污 水 处 理 厂 新 城 建 成 31 个 污 水 系 统, 新 建 污 水 处 理 厂 22 座 本 项 目 位 于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范 围 内,2010 年 11 月 26 日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了 关 于 加 强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的 通 知 ( 环 办 [2010]157 号 ), 通 知 中 指 出 : 加 快 污 泥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应 遵 循 减 量 化 稳 定 化 无 害 化 的 原 则 污 水 处 理 厂 新 建 改 建 和 扩 建 时, 污 泥 处 理 设 施 ( 污 泥 稳 定 化 和 脱 水 设 施 ) 应 当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同 时 规 划 同 时 建 设 同 时 投 入 运 行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可 以 保 证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的 正 常 运 营, 因 此 本 项 目 符 合 北 京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04-2020 年 ) 的 要 求 (3) 加 快 污 水 处 理 和 再 生 水 利 用 设 施 建 设 三 年 行 动 方 案 (2013-2015 年 ) 北 京 市 政 府 加 快 污 水 处 理 和 再 生 水 利 用 设 施 建 设 三 年 行 动 方 案 (2013-2015 年 ) 工 作 目 标 : 到 十 二 五 末, 全 市 污 水 处 理 率 达 到 90% 以 上, 其 中 : 四 环 路 以 内 地 区 污 水 收 集 率 和 污 水 处 理 率 达 到 100%, 中 心 城 区 ( 本 方 案 所 称 中 心 城 区, 指 中 心 城 及 海 淀 山 后 地 区 丰 台 河 西 地 区 大 兴 区 五 环 路 以 内 地 区 ) 污 水 处 理 率 达 到 98%, 新 城 污 水 处 理 率 达 到 90%; 污 泥 基 本 实 现 无 害 化 处 理, 实 现 首 都 水 环 境 的 明 显 好 转 北 京 市 政 府 加 快 污 水 处 理 和 再 生 水 利 用 设 施 建 设 三 年 行 动 方 案 (2013-2015 年 ) 2013 年 任 务 : 批 准 立 项 并 开 工 建 设 清 河 第 二 郑 王 坟 定 福 庄 东 坝 垡 头 稻 香 湖 上 庄 再 生 水 厂 项 目, 肖 家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升 级 改 造 工 程, 庞 各 庄 污 泥 堆 肥 场 改 扩 建 项 目, 高 碑 店 郑 王 坟 污 泥 干 化 工 程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为 三 年 行 动 方 案 中 原 东 坝 再 生 水 厂 项 目, 本 项 目 为 再 生 水 厂 污 泥 处 理 部 分, 项 目 建 设 符 合 北 京 市 政 府 加 快 污 水 处 理 和 再 生 水 利 用 设 施 建 设 三 年 行 动 方 案 (2013-2015 年 ) 中 的 工 作 目 标 要 求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9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马 各 庄 村 图 2.3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与 周 边 用 地 规 划 图 再 生 水 厂 厂 界 本 项 目 用 地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0

3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与 工 程 分 析 3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与 工 程 分 析 3.1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3.1.1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名 称 :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 建 设 性 质 : 新 建 ; 建 设 单 位 : 北 京 城 市 排 水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建 设 地 点 : 拟 建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位 于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预 留 用 地 内,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位 于 规 划 京 平 高 速 与 温 榆 河 大 道 交 叉 口 南 侧, 规 划 高 安 屯 八 号 路 以 西, 高 安 屯 一 号 路 以 北, 现 状 马 各 庄 集 体 用 地 内 ; 处 理 规 模 : 处 理 规 模 为 1836 吨 / 天 ; 用 地 现 状 : 本 项 目 位 于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内 西 部 项 目 位 于 规 划 京 平 高 速 与 温 榆 河 大 道 交 叉 口 南 侧, 规 划 高 安 屯 八 号 路 以 西, 高 安 屯 一 号 路 以 北, 现 状 马 各 庄 集 体 用 地 内 本 项 目 厂 区 四 周 边 界 300 米 范 围 内 的 用 地 现 状 情 况 如 下 : 东 侧 : 项 目 东 北 侧 为 北 京 东 北 热 电 中 心 京 能 燃 气 热 电 厂, 东 侧 为 北 京 东 北 热 电 中 心 神 华 北 京 国 华 燃 气 热 电 厂, 热 电 厂 东 侧 为 金 榆 路, 金 榆 路 距 离 项 目 厂 界 约 为 415 米 ; 东 南 侧 : 本 项 目 现 状 东 南 侧 为 高 安 屯 北 街, 高 安 屯 北 街 南 侧 东 部 为 北 京 金 州 安 洁 废 物 处 理 有 限 公 司 ( 高 安 屯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厂 ), 位 于 项 目 厂 界 东 南 侧 200 米 ; 南 侧 为 北 京 高 安 屯 餐 厨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处 理 中 心, 位 于 本 项 目 厂 界 东 南 侧 40 米 处 ; 南 侧 : 本 项 目 南 侧 为 规 划 高 安 屯 一 号 路 ( 高 安 屯 北 街 延 长 ), 目 前 该 路 尚 未 修 建 完 毕, 现 状 南 侧 为 空 地 ; 南 侧 300 米 处 为 高 安 屯 垃 圾 卫 生 填 埋 场 ; 西 南 侧 : 本 项 目 西 南 侧 60 米 处 为 高 安 屯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发 电 厂 ; 西 侧 : 项 目 西 侧 为 马 各 庄 集 体 用 地, 用 地 内 为 多 家 企 业 租 赁 的 厂 房 项 目 西 侧 紧 邻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金 盏 乡 楼 梓 庄 林 业 站 所 属 苗 圃 ; 北 侧 : 项 目 北 侧 紧 邻 北 京 东 坝 名 贵 木 材 市 场, 北 侧 450 米 处 为 焦 沙 路 本 项 目 300m 范 围 内 无 环 境 敏 感 点 本 项 目 地 理 位 置 见 附 图 1, 周 边 关 系 见 附 图 2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1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3.1.2 建 设 内 容 及 规 模 3.1.2.1 用 地 规 模 根 据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2013 规 选 市 政 字 0078 号 ),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总 占 地 面 积 为 269660 平 方 米, 其 中 污 水 处 理 区 占 地 面 积 为 150000 平 方 米, 本 次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预 留 地 为 119660 平 方 米 本 项 目 用 地 为 马 各 庄 集 体 用 地, 占 地 内 原 为 多 家 企 业 租 赁 的 厂 房,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建 设 已 将 地 上 建 筑 物 ( 主 要 为 企 业 厂 房 ) 拆 迁 完 毕, 目 前 地 面 上 无 建 筑 物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占 地 形 状 为 不 规 则 多 边 形, 划 分 为 东 西 两 部 分, 东 侧 为 再 生 水 厂 污 水 处 理 区 所 在 地, 西 侧 为 本 次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预 留 地 3.1.2.2 建 筑 规 模 序 号 本 项 目 厂 区 总 建 筑 面 积 32974.9m 2 详 见 表 3-1 名 称 表 3-1 建 筑 物 一 览 表 尺 寸 (m) 建 筑 面 积 (m 2 ) 结 构 形 式 1 贮 泥 池 17.5 10.6 6.0 钢 筋 混 凝 土 筏 板 基 础 2 污 泥 热 水 解 车 间 上 部 85 50.25 14 地 下 污 泥 料 仓 87 50.25 8.0 消 化 进 泥 池 8.6 4.6 5.0 污 泥 接 收 池 16.8 8.3 6.0 4550 框 排 架 结 构 独 立 柱 基 础 钢 筋 混 凝 土 筏 板 基 础 钢 筋 混 凝 土 筏 板 基 础 钢 筋 混 凝 土 筏 板 基 础 3 污 泥 深 度 脱 水 车 间 175.0 50.0 18.5 16365.5 框 排 架 结 构 独 立 柱 基 础 4 除 臭 设 备 基 础 48.0 22.0 0.5 钢 筋 混 凝 土 5 消 化 池 直 径 24m,H=35 钢 筋 混 凝 土 筏 板 基 础 6 消 化 池 控 制 塔 边 长 16.6,H=53.8 990 筒 中 筒 结 构 7 储 气 柜 基 础 直 径 24m 现 浇 混 凝 土 筏 板 8 脱 硫 设 备 间 2--20.0 20.0 7.0 800 框 架 结 构 独 立 柱 基 础 9 干 式 脱 硫 基 础 直 径 2m 现 浇 混 凝 土 筏 板 10 厌 氧 氨 氧 化 车 间 ( 两 层 ) 44 24 15( 单 层 ) 3084 门 式 刚 架 轻 型 屋 面 独 立 柱 基 础 11 高 级 氧 化 系 统 1863.4 钢 筋 混 凝 土 框 架 结 构 12 调 节 池 17 5.5 5 钢 筋 混 凝 土 筏 板 基 础 13 调 温 池 17 17 5 钢 筋 混 凝 土 筏 板 基 础 14 斜 板 沉 淀 池 9 9 5 钢 筋 混 凝 土 筏 板 基 础 15 UASB 反 应 池 9.8 9.8 11 钢 筋 混 凝 土 筏 板 基 础 16 脱 碳 池 42 14 7 钢 筋 混 凝 土 筏 板 基 础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2

3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与 工 程 分 析 序 号 名 称 尺 寸 (m) 建 筑 面 积 (m 2 ) 结 构 形 式 17 沉 淀 池 1 10 10 4 钢 筋 混 凝 土 筏 板 基 础 18 脱 氮 反 应 池 56 18 6 钢 筋 混 凝 土 筏 板 基 础 19 沉 淀 池 2 14.1 14.1 4 钢 筋 混 凝 土 筏 板 基 础 20 废 气 燃 烧 基 础 9 7 现 浇 混 凝 土 筏 板 21 冷 却 水 泵 房 配 电 室 7.38 6.78 5.4 50 框 架 结 构 22 污 泥 调 蓄 缓 存 间 50 40 7.5 2000 框 架 结 构 23 总 变 电 室 及 分 变 3 50 10 7+20 15 7 1100 框 架 结 构 24 沼 气 锅 炉 房 40.0 30.0 7 1200 框 架 结 构 25 沼 气 发 电 机 房 36 27 10 972 框 架 结 构 26 总 计 建 筑 面 积 (m 2 ) 32974.9 3.1.2.3 工 程 内 容 项 目 污 泥 处 理 采 用 热 水 解 + 厌 氧 消 化 + 板 框 脱 水 工 艺, 建 成 后 污 泥 处 理 规 模 1836 吨 / 日 拟 建 项 目 工 程 内 容 见 下 表 3-2 所 示 工 程 类 别 主 体 工 程 污 泥 处 理 部 分 污 水 处 理 部 分 除 臭 部 分 表 3-2 工 程 内 容 一 览 表 工 程 内 容 污 泥 热 水 解 车 间 : 设 置 热 水 解 车 间 一 座, L W H=87 50.25 14m ( 二 层 ), 包 括 1 个 浆 化 罐 5 个 反 应 器 和 1 个 闪 罐, 总 共 5 条 线 污 泥 消 化 池 : 设 计 消 化 池 8 座 ; 每 池 有 效 池 容 为 10500m 3, 最 大 内 径 24m, 池 高 度 35m 沼 气 存 储 系 统 : 选 用 干 式 沼 气 柜 ( 气 囊 式 ) 作 为 沼 气 储 存 设 备 单 座 储 气 量 Q=5000m 3 ; 直 径 20m, 高 度 19.5m, 设 置 6 台, 设 备 容 量 可 满 足 6~7h 产 气 量 沼 气 生 物 脱 硫 车 间 : 设 脱 硫 塔 能 力 :Q =900 m 3 /h; 生 物 塔 :8 座 (4 用 4 备 ), 单 台 流 量 Q=900m 3 /h; 循 环 泵 :8 台 (4 用 4 备 ); 冲 洗 水 泵 :8 台 (4 用 4 备 ) 配 套 鼓 风 机 :8 台 (4 用 4 备 ) 干 式 脱 硫 塔 : 设 干 式 脱 硫 塔 4 座 (2 用 2 备 ), 脱 硫 塔 能 力 :Q =2700 m 3 /h, 直 径 D=2. 0m, 塔 圆 柱 体 高 度 4.6m, 总 高 7.0m 废 气 燃 烧 装 置 : 设 废 气 燃 烧 装 置 1 套, 最 大 燃 烧 气 量 Q=1600m 3 /h; 沼 气 燃 烧 器 附 属 设 备 :1 套, 含 点 火 装 置 等, 额 定 装 机 功 率 P=1.0kw 冷 却 水 泵 房 : 用 于 热 水 解 出 泥 的 降 温 冷 却 水 采 用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再 生 水 污 泥 深 度 脱 水 车 间 : 用 于 对 污 泥 进 行 脱 水 处 理, 是 污 泥 处 理 流 程 中 最 后 一 个 环 节, 处 理 后 泥 饼 装 车 外 运 设 24 台 板 框 压 滤 机,18 用 6 备, 分 三 个 系 列, 每 系 列 设 8 台 ; 每 组 压 滤 机 配 套 两 座 泥 池, 用 于 调 配 加 药 共 设 泥 池 16 座, 每 座 泥 池 净 尺 寸 L W H=8.0 8.0 6.0m, 每 池 安 装 1 套 搅 拌 机, 池 间 设 闸 连 通 另 配 套 三 座 三 氯 化 铁 储 药 池, 每 座 泥 池 净 尺 寸 L W H=8.0 8.0 6.0m 废 液 处 理 系 统 : 本 工 程 采 用 厌 氧 氨 氧 化 和 高 级 氧 化 工 艺 对 脱 水 滤 液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流 量 Qmax=4600m 3 /d 除 臭 单 元 : 分 别 在 污 泥 热 水 解 车 间 厌 氧 氨 氧 化 系 统 污 泥 深 度 脱 水 车 间 设 置 除 臭 系 统, 均 采 用 生 物 滤 池 法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3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工 程 类 别 辅 助 工 程 公 用 工 程 环 保 工 程 工 程 内 容 变 电 室 分 别 为 总 变 电 室 及 2 座 分 变 电 室, 建 筑 面 积 为 1100m 2 厂 区 道 路 厂 区 道 路 干 道 宽 度 为 7m, 次 干 道 宽 度 为 5m, 车 行 道 转 弯 半 径 6.0~ 10.0m, 整 个 厂 区 的 道 路 呈 环 状 布 置, 以 满 足 消 防 通 道 的 要 求 给 水 取 自 市 政 管 网 排 水 生 产 废 水 和 生 活 污 水 经 厌 废 液 处 理 系 统 预 处 理 后 一 起 排 入 再 生 水 厂 进 水 管 道, 由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污 水 处 理 区 统 一 处 理 供 电 本 工 程 采 用 双 回 路 10kV 电 源 供 电, 共 引 入 2 路 10kV 电 源 制 冷 供 热 废 气 治 理 废 水 治 理 不 设 中 央 空 调, 按 各 体 建 筑 使 用 需 求 分 别 设 置 分 体 空 调 柜 机 或 壁 挂 机 设 沼 气 锅 炉 房 一 座, 由 污 泥 消 化 生 产 工 艺 产 生 的 沼 气, 经 脱 硫 后 作 为 沼 气 锅 炉 房 燃 料, 除 为 系 统 水 热 单 元 提 供 热 源 之 外, 冬 季 还 为 厂 区 内 各 建 筑 提 供 采 暖 热 源 臭 气 通 过 收 集 后, 引 入 生 物 除 臭 系 统 进 行 处 理, 除 臭 系 统 共 设 3 套, 处 理 后 分 别 设 3 根 排 气 筒 集 中 排 放, 高 度 为 15m 沼 气 锅 炉 采 用 低 氮 燃 烧 器 和 烟 气 再 循 环 技 术, 废 气 经 5 根 22m 高 排 气 筒 高 空 排 放 沼 气 发 电 机 废 气 通 过 6 根 22m 高 排 气 筒 高 空 排 放 脱 水 滤 液 采 用 厌 氧 氨 氧 化 和 高 级 氧 化 工 艺 进 行 预 处 理 地 面 及 设 备 冲 洗 废 水 和 生 活 污 水 经 化 粪 池 预 处 理 后, 最 终 由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污 水 处 理 区 统 一 处 理 噪 声 治 理 隔 声 消 声 减 振 固 体 废 物 污 泥 经 热 水 解 + 厌 氧 消 化 + 板 框 脱 水 后, 进 行 土 地 利 用 生 活 垃 圾 由 环 卫 部 门 定 期 清 运 绿 化 工 程 厂 区 绿 化 率 约 为 20%, 绿 化 面 积 为 23680m 2 3.1.2.4 总 平 面 布 置 1 总 平 面 布 置 厂 区 总 平 面 布 置 是 根 据 厂 区 地 形 厂 区 周 围 环 境 并 结 合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处 理 厂 及 进 出 泥 等 条 件, 将 全 厂 的 管 理 及 处 理 建 构 筑 物 合 理 有 机 地 联 系 起 来, 在 保 证 处 理 工 艺 布 局 合 理 生 产 管 理 方 便 连 接 管 线 简 洁 的 基 本 原 则 下, 综 合 考 虑 将 建 构 筑 物 分 区 分 类, 在 空 间 和 外 立 面 设 计 上 协 调 统 一, 做 到 美 观 实 用 经 济 按 照 上 述 厂 区 布 置 形 式 将 再 生 水 厂 划 分 为 三 个 分 区, 污 泥 消 化 区 ( 厂 区 北 侧 ) 水 处 理 区 ( 厂 区 南 部 ) 预 处 理 及 泥 处 理 区 ( 厂 区 中 部 ) 在 再 生 水 厂 东 南 侧 及 西 南 侧 各 设 置 一 座 大 门, 与 规 划 高 安 屯 一 号 路 连 接 本 项 目 总 平 面 布 置 详 见 附 图 3 2 厂 区 道 路 厂 区 道 路 干 道 宽 度 为 7m, 次 干 道 宽 度 为 5m, 车 行 道 转 弯 半 径 6.0~10.0m,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4

3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与 工 程 分 析 整 个 厂 区 的 道 路 呈 环 状 布 置, 以 满 足 消 防 通 道 的 要 求 3 厂 区 管 线 设 计 在 保 证 生 产 工 艺 管 线 短 捷 顺 畅 的 前 提 下, 力 求 其 它 管 线 短 捷 合 理 厂 区 生 活 用 水 取 自 市 政 管 网, 消 防 用 水 分 为 两 套 系 统, 一 套 来 自 市 政 管 网, 另 外 一 套 取 自 再 生 水 厂 清 水 池, 管 网 呈 环 状 布 置, 确 保 消 防 安 全 厂 区 排 水 采 用 雨 污 分 流 制 排 水 系 统, 雨 水 经 收 集 后 排 入 市 政 雨 水 管 内 ; 脱 水 滤 液 经 预 处 理 系 统 处 理 地 面 及 设 备 冲 洗 废 水 和 生 活 污 水 经 化 粪 池 预 处 理 的, 进 入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处 理 进 水 管 线 3.1.3 主 体 工 程 3.1.3.1 污 泥 接 收 范 围 及 处 理 规 模 根 据 北 京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04~2020 年 ) 和 三 年 行 动 方 案, 北 京 市 中 心 城 区 近 期 将 新 建 再 生 水 厂 11 座, 升 级 改 造 污 水 处 理 厂 5 座, 为 解 决 中 心 城 东 部 和 北 部 地 区 新 建 和 升 级 改 造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问 题, 结 合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用 地 情 况, 拟 在 高 安 屯 新 建 污 泥 集 中 处 理 中 心, 解 决 定 福 庄 高 安 屯 北 苑 清 河 酒 仙 桥 北 小 河 再 生 水 厂 产 生 的 污 泥 本 工 程 污 泥 主 要 来 自 以 下 几 方 面 : 一 是 各 厂 的 未 经 消 化 处 理 的 脱 水 污 泥, 如 北 苑 定 福 庄 清 河 酒 仙 桥 北 小 河 ; 二 是 未 脱 水 的 部 分 污 泥, 如 高 安 屯 泥 量 测 算 是 按 照 五 日 平 均 数 据, 及 85% 涵 盖 率 泥 量 测 算 北 苑 高 安 屯 定 福 庄 清 河 酒 仙 桥 北 小 河 六 个 厂 的 泥 量, 具 体 数 据 见 下 表 3-3 水 厂 水 厂 规 模 ( 万 吨 / 天 ) 脱 水 污 泥 ( 吨 / 天 ) 表 3-3 污 泥 量 一 览 表 含 水 率 (%) 现 况 污 泥 处 理 方 式 北 苑 8 111 80 新 建 厂, 待 厂 建 成 后 产 生 污 泥 高 安 屯 10 141 80 新 建 厂, 待 厂 建 成 后 产 生 污 泥 定 福 庄 30 407 80 新 建 厂, 待 厂 建 成 后 产 生 污 泥 清 河 55 769 80 清 河 干 化 设 施, 处 理 能 力 300 吨 / 日, 其 余 污 泥 采 用 过 渡 期 处 置 方 式 ; 因 清 河 干 化 设 施 直 烧 天 然 气 成 本 高 昂, 待 高 安 屯 污 泥 设 施 建 成 后 拟 将 清 河 干 化 作 为 备 用 设 施 酒 仙 桥 20 271 80 污 泥 采 用 过 渡 期 处 置 方 式 北 小 河 10 137 80 污 泥 采 用 过 渡 期 处 置 方 式 合 计 133 1836 根 据 上 表, 确 定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置 工 程 的 规 模 为 :1836 吨 / 天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5

北 京 市 高 安 屯 污 泥 处 理 中 心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3.1.3.2 污 泥 泥 质 分 析 本 项 目 主 要 接 收 北 苑 高 安 屯 定 福 庄 清 河 酒 仙 桥 北 小 河 六 个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污 泥, 此 六 个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汇 水 范 围 以 城 市 居 民 为 主, 进 厂 污 水 主 要 为 生 活 污 水, 其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需 执 行 北 京 市 水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DB11/307-2013) 中 排 入 公 共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本 次 脱 水 污 泥 泥 质 分 析 拟 采 用 2015 年 7 月 北 小 河 酒 仙 桥 清 河 高 碑 店 小 红 门 污 泥 泥 质 检 测 结 果 项 目 表 3-4 现 况 污 泥 泥 质 检 测 结 果 单 位 :mg/kg 干 污 泥 (ph 除 外 ) 污 水 厂 GB 高 碑 店 北 小 河 酒 仙 桥 清 河 小 红 门 平 均 值 24188-20 09 标 准 值 ph 7.15 7.3 7.2 6.9 7.2 7.15 总 铜 129.0 130.0 151.8 134.4 137.2 136.48 1500 总 锌 545.4 748.1 668.8 685.1 1006.6 730.8 4000 总 铅 25.8 20.0 23.7 24.8 33.7 25.6 1000 总 铬 37.8 36.9 40.8 38.3 50.0 40.76 1000 总 镉 0.8 1.0 1.0 1.1 2.2 1.22 20 总 镍 16.6 23.2 22.2 27.8 21.2 22.2 200 总 砷 11.7 12.4 12.9 9.7 13.6 12.06 75 总 汞 5.9 5.7 6.5 5.5 8.5 6.42 25 注 : 上 表 中 重 金 属 含 量 为 7 月 全 月 的 平 均 值 由 上 表 可 知, 北 小 河 酒 仙 桥 清 河 高 碑 店 小 红 门 现 况 出 泥 泥 质 均 能 满 足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泥 质 (GB 24188-2009) 中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泥 质 基 本 控 制 指 标 限 值 的 要 求 本 项 目 主 要 接 收 北 小 河 酒 仙 桥 清 河 污 水 处 理 厂 以 及 北 苑 定 福 庄 和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的 污 泥, 其 中 北 苑 定 福 庄 和 高 安 屯 再 生 水 厂 尚 未 建 成, 参 考 类 比 以 上 五 个 污 水 处 理 厂 现 况 出 泥 泥 质, 预 计 本 项 目 所 接 收 污 泥 泥 质 与 以 上 现 状 污 泥 泥 质 接 近 3.1.3.3 处 置 量 及 处 置 方 式 该 工 程 处 理 规 模 为 1836t/d( 以 污 泥 含 水 率 为 80% 计 ) 污 泥 经 热 水 解 + 厌 氧 消 化 + 板 框 脱 水 后 ( 污 泥 干 重 减 少 25%), 污 泥 的 总 重 量 减 至 :690t/d( 以 污 泥 含 水 率 60% 计 ) 出 厂 污 泥 性 状 见 下 图 3.1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6

3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与 工 程 分 析 图 3.1 出 厂 污 泥 性 状 依 照 泥 质 情 况 及 区 域 地 理 位 置, 高 安 屯 污 泥 的 最 优 处 置 方 案 是 土 地 利 用, 可 使 污 泥 中 的 营 养 物 质 在 环 境 中 实 现 循 环 利 用, 同 时, 为 应 对 不 同 季 节 土 地 利 用 出 路 可 能 产 生 的 波 动, 以 垃 圾 填 埋 的 处 置 方 式, 做 为 适 合 的 补 充 和 应 急 措 施 综 上, 本 项 目 污 泥 经 处 理 后, 产 生 量 为 690t/d, 处 置 方 式 以 土 地 利 用 为 主, 填 埋 为 应 急 和 补 充 3.1.3.4 处 理 工 艺 的 确 定 污 泥 厌 氧 消 化 是 利 用 兼 性 菌 和 厌 氧 菌 进 行 厌 氧 生 化 反 应, 分 解 污 泥 中 有 机 物 质 的 一 种 污 泥 处 理 工 艺 厌 氧 消 化 是 使 污 泥 实 现 减 量 化 稳 定 化 无 害 化 和 资 源 化 的 主 要 环 节 首 先, 有 机 物 被 厌 氧 消 化 分 解, 可 使 污 泥 稳 定 化, 使 之 不 易 腐 败 其 次, 通 过 厌 氧 消 化, 大 部 分 病 原 菌 或 蛔 虫 卵 被 杀 灭 或 作 为 有 机 物 被 分 解, 使 污 泥 无 害 化 第 三, 随 着 污 泥 被 稳 定 化, 将 产 生 大 量 高 热 值 的 甲 烷 沼 气, 可 以 作 为 能 源 利 用, 使 污 泥 资 源 化, 并 在 产 生 沼 气 的 过 程 中 实 现 了 一 定 程 度 的 减 量 化 另 外, 污 泥 经 厌 氧 消 化 后, 其 中 的 部 分 有 机 氮 转 化 成 了 氨 氮, 肥 效 增 强 本 项 目 拟 采 用 热 水 解 + 厌 氧 消 化 + 板 框 脱 水 工 艺, 污 泥 经 过 热 水 解 和 厌 氧 消 化 后, 污 泥 干 重 减 少 25~30%, 污 泥 经 处 理 后 脱 水 性 状 改 善, 含 水 率 减 至 60 % 以 下, 污 泥 的 总 重 量 由 1836t/d 减 少 至 690t/d, 减 重 约 62.5%, 污 泥 实 现 减 量 化 污 泥 经 过 高 温 热 水 解 和 厌 氧 消 化 后, 污 泥 中 的 大 部 分 易 分 解 和 腐 化 的 有 机 物 分 解, 处 理 后 的 污 泥 性 状 稳 定, 不 易 产 生 臭 气 等 危 害, 污 泥 实 现 稳 定 化 污 泥 中 含 有 很 多 有 毒 物 质 如 细 菌 病 原 微 生 物 寄 生 虫 卵, 极 不 卫 生 ; 污 泥 在 热 水 解 过 程 中, 由 于 高 温 作 用 杀 死 大 部 分 病 原 菌 以 及 其 它 有 害 微 生 物, 同 时 污 泥 消 化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甲 烷 菌 具 有 很 强 的 抗 菌 作 用, 因 此 使 污 泥 得 到 无 害 化 处 理 ; 污 泥 实 现 无 害 化 污 泥 在 消 化 过 程 中 产 生 沼 气, 沼 气 中 有 用 的 甲 烷 气 体 约 占 2/3, 可 做 为 燃 料 用 来 发 电 烧 锅 炉 驱 动 机 械 等 ; 污 泥 实 现 资 源 化 北 京 神 州 瑞 霖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