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 進 視 覺 障 礙 學 生 社 會 技 巧 的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介 入 效 果 研 究 1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特 殊 教 育 學 報, 民 102,37 期, 頁 1-28 增 進 視 覺 障 礙 學 生 社 會 技 巧 的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介 入 效 果 研 究 林 香 秀 張 景 然 劉 郁 玨 國 立 臺 中 啟 明 學 校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摘 要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在 探 討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方 案 對 於 增 進 視 障 生 的 社 會 技 巧 的 效 果, 以 及 團 體 效 果 是 否 能 持 續 方 案 的 設 計 主 要 是 採 取 等 組 前 後 測 的 準 實 驗 設 計, 總 計 22 名 國 三 至 高 三 自 願 參 加 的 學 生, 被 安 排 進 入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實 驗 組 的 成 員 每 週 接 受 一 次 認 知 行 為 取 向 的 團 體, 每 次 90 分 鐘, 前 後 為 期 10 週 ; 對 照 組 不 接 受 實 驗 的 處 理 實 驗 前 及 團 體 實 施 後, 以 及 團 體 結 束 六 週 後, 兩 組 皆 分 別 由 學 生 自 我 及 導 師 填 寫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團 體 進 行 中, 每 次 皆 有 兩 位 觀 察 員 填 寫 成 員 行 為 觀 察 評 估 表, 使 用 t 檢 定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和 魏 氏 - 曼 - 惠 特 尼 考 驗, 以 了 解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是 否 具 有 增 進 成 員 社 會 技 巧 的 效 果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發 現 (1) 整 體 來 說,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方 案 對 提 升 視 障 生 的 社 會 技 巧, 具 有 立 即 的 輔 導 效 果, 就 導 師 評 量 認 為 團 體 方 案 能 幫 助 學 生 提 升 社 會 技 巧, 但 就 學 生 自 我 覺 察 只 有 主 動 性 分 量 表 具 有 立 即 效 果, 其 餘 分 量 表 不 具 有 立 即 效 果 ;(2) 從 導 師 的 評 量 以 及 學 生 的 自 我 覺 察 兩 方 面, 都 可 以 得 知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方 案, 對 於 提 升 視 障 生 的 社 會 技 巧 均 具 有 持 續 效 果 ;(3) 從 兩 位 觀 察 員 填 寫 的 成 員 行 為 觀 察 評 估 表 得 知, 認 知 行 為 取 向 之 團 體 隨 著 團 體 次 數 的 增 加, 視 障 生 社 會 技 巧 也 漸 漸 隨 之 提 升, 雖 不 是 隨 著 每 次 團 體 次 數 的 增 加 而 增 加, 但 整 個 趨 勢 卻 呈 現 上 升 的 情 形 ;(4)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作 業 單 執 行 的 情 形 與 視 障 生 社 會 技 巧 的 增 進 顯 著 相 關, 亦 即 團 體 介 入 的 效 果 需 同 時 配 合 回 家 作 業 的 執 行, 方 可 收 到 效 果 本 研 究 依 據 研 究 結 果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供 諮 商 實 務 工 作 者 與 未 來 研 究 者 參 考 關 鍵 字 : 社 會 技 巧 視 覺 障 礙 生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通 訊 作 者 : 張 景 然 Email: cjchang@cc.ncue.edu.tw
2 特 殊 教 育 學 報 壹 緒 論 一 問 題 背 景 視 障 生 人 格 特 質 由 於 視 覺 功 能 的 缺 損, 無 論 是 全 盲 或 是 低 視 力 者, 對 於 變 動 的 所 處 環 境, 常 易 呈 現 缺 乏 安 全 感, 在 外 行 走 每 一 摸 索 行 動, 對 他 而 言 都 是 自 卑 的 現 象, 也 是 安 全 感 的 動 搖 至 於 人 際 互 動 上, 在 欠 缺 當 下 的 情 境 訊 息, 以 及 互 動 者 的 肢 體 動 作 臉 部 表 情 等 非 語 言 訊 息, 原 有 的 不 安 全 感 轉 化 成 自 我 防 衛 機 制, 而 易 產 生 揣 測 誤 解 等 溝 通 不 良 的 現 象, 以 致 視 覺 障 礙 者 常 予 人 多 疑 不 易 信 任 他 人 觀 感 萬 明 美 (1996) 指 出 盲 童 常 因 視 覺 的 缺 陷, 而 扭 曲 自 我 形 象, 而 將 自 己 處 於 較 低 劣 的 地 位, 視 障 者 由 於 較 低 的 自 我 概 念 及 家 長 過 度 保 護 或 忽 略, 造 成 許 多 孩 子 過 度 依 賴 獨 立 性 不 夠, 或 自 信 心 不 足, 又 因 視 覺 障 礙, 造 成 視 障 生 猜 忌 多 疑, 內 向 自 卑 退 縮 進 而 影 響 到 人 際 互 動 的 品 質 研 究 者 觀 察 到 視 障 生 家 庭 易 有 兩 種 類 型 的 父 母, 一 是 非 常 保 護 孩 子, 另 一 是 忽 略 孩 子 甚 至 不 能 接 納 視 障 生 他 們 並 不 是 故 意 如 此, 因 為 當 父 母 遇 到 視 障 孩 子, 通 常 是 不 知 所 措, 因 不 瞭 解, 就 容 易 有 以 上 兩 種 情 形 發 生 在 這 兩 種 家 庭 長 大 的 視 障 生, 似 乎 都 需 要 加 強 社 會 技 巧, 例 如 被 父 母 過 度 保 護 之 下, 視 障 生 顯 得 被 動, 獨 立 能 力 沒 被 訓 練 培 養, 常 常 等 著 別 人 來 關 心 和 幫 忙 他 ; 被 忽 略 的 孩 子 又 顯 得 自 信 不 足, 或 自 我 概 念 較 差 ; 不 被 接 納 的 視 障 生 更 是 自 卑 感 作 祟, 自 我 接 納 度 相 當 差, 有 時 還 會 影 響 到 視 障 生 的 正 常 表 現, 所 以, 這 群 視 障 生 容 易 適 應 不 良, 因 此, 這 群 視 障 生 需 要 加 強 輔 導 及 社 會 技 巧 的 教 導 人 們 在 適 應 多 變 化 的 工 作 環 境, 或 是 要 適 應 新 的 學 習 環 境 時, 都 需 要 具 有 相 當 的 主 動 性, 及 人 際 互 動 技 巧 所 以, 視 障 生 社 會 技 巧 人 際 互 動 對 他 們 而 言 相 當 重 要 的 課 題, 本 研 究 想 要 經 由 認 知 行 為 取 向 的 小 團 體 輔 導, 增 加 視 覺 障 礙 者 與 人 互 動 的 社 會 技 巧, 並 促 進 視 障 生 有 能 力 主 動 和 一 般 人 接 觸 甚 至 能 愉 悅 的 互 動 也 希 望 經 由 團 體 的 教 導 示 範 分 享 角 色 的 扮 演 及 回 饋, 讓 視 障 生 更 加 清 楚, 且 具 體 學 到 適 當 的 社 會 技 巧, 使 一 般 人 更 能 接 納 他 們, 甚 至 視 障 生 也 能 主 動 出 擊, 和 別 人 建 立 良 好 的 社 交 關 係 研 究 者 整 理 有 關 視 障 生 在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方 面 的 研 究 (Brown, Odom, & McConnell, 2008; Jindal-Snape, 2005; Kim, 2003; Sargent, 1998), 透 過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輔 導 來 教 導 視 障 生 社 會 技 巧, 學 生 較 有 互 動 的 機 會, 而 且 視 障 生 可 以 從 同 儕 的 社 交 行 為 示 範 中, 學 到 好 的 社 交 行 為 另 外,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輔 導, 是 目 前 研 究 能 最 有 效 提 升 社 會 技 巧 的 團 體, 較 能 提 供 多 元 認 知 學 習 及 行 為 演 練, 例 如 角 色 扮 演 問 題 解 決 技 術 及 類 化 等, 學 生 可 以 得 到 多 方 面 回 饋, 進 而 對 個 人 社 交 行 為 有 所 改 善 因 此, 研 究 者 想 透 過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來 帶 領 所 服 務 學 校 的 視 障 生 藉 由 團 體, 可 以 在 較 類 似 真 實 的 情 境 中, 來 演 練 適 當 的 社 交 行 為, 使 視 障 生 能 學 習 到 適 當 的 社 會 技 巧, 將 來 能 更 快 適 應 大 學 生 活, 或 未 來 工 作 環 境
增 進 視 覺 障 礙 學 生 社 會 技 巧 的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介 入 效 果 研 究 3 二 研 究 目 的 與 假 設 ( 一 ) 研 究 目 的 目 的 一 : 探 討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的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方 案, 對 於 提 升 團 體 成 員 社 會 技 巧 的 立 即 效 果 目 的 二 : 探 討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的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方 案, 對 於 提 升 團 體 成 員 社 會 技 巧 的 持 續 效 果 目 的 三 : 探 討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的 發 展 階 段 對 實 驗 組 視 障 生 社 會 技 巧 的 影 響 目 的 四 : 探 討 團 體 成 員 在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作 業 單 執 行 的 情 形, 對 於 提 升 團 體 成 員 社 交 技 巧 的 影 響 ( 二 ) 研 究 假 設 假 設 1: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的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方 案 實 驗 組 團 體 成 員 社 會 技 巧 立 即 效 果 的 後 測 分 數 高 於 對 照 組 假 設 2: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的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方 案 實 驗 組 團 體 成 員 社 會 技 巧 持 續 效 果 的 後 測 分 數 高 於 對 照 組 假 設 3: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的 發 展 階 段 和 實 驗 組 視 障 生 社 會 技 巧 的 提 升 有 顯 著 相 關 假 設 4: 團 體 成 員 在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作 業 單 執 行 的 情 形, 與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總 量 表 和 成 員 觀 察 評 估 表 總 量 表 的 得 分 有 顯 著 相 關 貳 文 獻 探 討 一 社 會 技 巧 的 意 涵 及 重 要 性 社 會 技 巧 是 一 組 個 人 為 了 適 應 社 會 而 發 展 出 來 的 一 種 技 巧, 包 括 語 言 與 非 語 言 的 社 會 技 巧, 語 言 技 巧 包 括 表 達 能 力 溝 通 技 巧 和 主 動 技 巧 等, 非 語 言 技 巧 包 括 眼 神 表 情 和 姿 勢 等, 個 體 適 應 能 力 好, 有 良 好 的 社 會 技 巧 將 幫 助 個 體 很 快 融 入 一 個 團 體, 也 會 對 自 己 有 良 好 的 自 我 概 念 當 然, 社 會 技 巧 良 好 的 個 人, 是 讓 人 喜 歡 的 人, 是 個 較 能 解 決 自 己 問 題 的 人, 所 以, 有 良 好 社 會 技 巧 的 人, 是 個 快 樂 的 人 反 觀 來 說, 缺 乏 社 會 技 巧 的 人, 生 活 適 應 較 困 難, 自 我 也 較 不 快 樂, 也 會 覺 得 自 己 不 是 個 有 能 力 的 人 或 受 歡 迎 的 人 一 個 能 力 好 的 人 較 能 調 整 自 己 擁 有 社 會 技 巧, 一 個 能 力 較 差 或 外 表 形 象 有 缺 陷 的 人, 在 社 交 能 力 上 需 要 被 加 強 訓 練 或 培 養, 才 能 在 這 個 社 會 上 讓 個 人 或 群 體 所 能 接 受 ( 一 )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的 項 目 Kauffman (2005) 指 出 在 學 校 中 的 相 關 社 會 技 巧 包 括 學 生 要 能 建 立 和 維 持 正 向 的 人 際 關 係 被 同 儕 接 納 在 較 大 的 社 會 環 境 中 和 睦 相 處 能 傾 聽 他 人 的 話 輪 流 對 話 和 他 人 打 招 呼 參 與 進 行 中 的 活 動 給 予 讚 美 使 用 適 當 的 方 式 表 達 生 氣 的 情 緒 提 供 他 人 的 協 助 遵 循 規 則 適 當 地 組 織 與 聚 焦 能 力 以 及 完 成 高 品 質 的 工 作 蔡 桂 芳 (2001) 提 出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項 目 包 括 : 讚 美 別 人 承 認 錯 誤 並 道 歉 邀 請 同 學 主 動 表 達 尊 重 別 人 檢 討 自 己 知 道 自 己 的 優 缺 點 遵 照 老 師 指 示 交 朋 友 和 傾 聽 他 人 說 話 等 10 項 行 為 根 據 Sargent (1998) 的 看 法, 他 認 為 高 中 階 段 的 青 少 年 所 應 學 習 的 社 會 技 巧 包 括 四 大 類 :(1) 與 學 校 生 活 有 關 的 社 會 技 巧, 會 適 當 的 利 用 空 閒 時 間 和 學 習 空 間 或 當 別 人 誤 會 時 會 解 釋 或 為 自 己 的 行 為 道 歉 等 ; (2) 個 人 主 動 的 技 巧, 表 達 感 覺 和 情 感 ;(3) 與 他 人 互 動 的 技 巧, 提 供 建 設 性 的 建 議 瞭 解 他 人 的 感 覺 及 處 理 壓 力 等 ;(4) 與 工 作
4 特 殊 教 育 學 報 相 關 的 社 會 技 巧, 如 何 設 定 目 標 與 記 住 自 己 的 工 作 責 任 等 王 欣 宜 (2006) 認 為 在 進 行 關 於 智 能 障 礙 者 社 會 技 巧 的 訓 練 研 究 時, 訓 練 者 如 何 選 擇 適 當 的 訓 練 項 目, 以 符 合 智 障 者 的 認 知 學 習 能 力 及 生 活 所 需, 並 能 確 實 落 實 訓 練 成 效 及 維 持 訓 練 的 類 化 效 果, 這 是 訓 練 者 在 選 擇 適 當 的 訓 練 項 目 時 必 須 進 一 步 深 思 的 許 志 雄 (2006) 曾 針 對 視 障 者 所 需 要 的 社 會 技 巧 做 研 究, 他 為 視 障 者 設 計 了 八 單 元 社 會 技 巧 教 學, 包 括 :(1) 認 識 自 己 (2) 表 達 辨 識 情 緒 (3) 傾 聽 與 反 映 (4) 自 我 表 達 與 交 談 (5) 自 我 肯 定 訓 練 (6) 表 達 與 接 受 讚 美 (7) 拒 絕 與 被 拒 絕 (8) 表 達 不 滿 與 處 理 批 評 從 以 上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的 項 目, 研 究 者 試 著 歸 類 以 上 重 要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項 目 包 括 : (1) 教 室 相 關 技 巧 ;(2) 基 本 互 動 技 巧, 如 眼 神 注 視 傾 聽 和 覆 述 等 ;(3) 主 動 技 能, 如 主 動 打 招 呼 正 向 語 言 問 問 題 回 應 問 題 擴 充 話 題 範 圍 主 動 尋 求 協 助 與 讚 美 等 ;(4)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如 衝 突 處 理 及 處 理 壓 力 技 巧 等 ;(5) 工 作 相 關 社 會 技 巧, 如 工 作 責 任 提 出 要 求 與 尊 重 別 人 等 研 究 者 也 根 據 這 些 分 類 設 計 本 研 究 團 體 目 標 及 輔 導 社 會 技 巧 之 項 目 ( 二 ) 社 會 技 巧 的 重 要 性 社 會 技 巧 是 教 育 經 驗 之 豐 富 性 與 滿 足 感 的 必 要 條 件 社 會 技 巧 是 任 何 一 位 兒 童 建 立 學 業 成 功 與 情 感 福 祉 的 基 石 ( 鍾 莉 娟 楊 熾 康 譯,2008) 現 在 愈 來 愈 多 的 特 殊 學 生 進 入 融 合 班 級 就 讀, 他 們 的 社 會 技 巧 的 適 度 發 展 更 顯 得 重 要 因 為 特 殊 需 求 的 學 生 必 須 去 適 應 複 雜 多 元 的 環 境 與 人 際 關 係, 而 一 般 兒 童 也 必 須 適 應 及 接 納 異 質 性 的 孩 子, 但 是, 在 學 校 都 較 少 安 排 社 會 技 巧 的 訓 練 情 形 下, 特 殊 需 求 的 學 生 往 往 經 歷 社 會 不 接 納 或 是 被 孤 立, 特 殊 需 求 的 學 生 常 常 在 創 傷 下 再 度 回 到 特 殊 學 校, 或 躲 回 自 己 的 小 圈 圈 裡 自 卑 孤 單 學 習 合 宜 的 社 會 技 巧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除 了 可 以 發 展 良 好 的 人 際 關 係, 增 進 社 會 能 力, 還 能 由 良 好 的 人 際 互 動 肯 定 自 我, 提 高 自 信 與 自 尊, 獲 得 良 好 的 自 我 概 念 ( 邱 瓊 瑩,2002) 良 好 的 社 會 技 巧 促 成 良 好 的 社 會 關 係, 可 以 讓 兒 童 在 充 滿 友 善 環 境 中 去 擴 展 其 人 際 關 係 二 視 覺 障 礙 學 生 社 會 技 巧 之 探 討 特 殊 需 求 的 學 生 常 會 面 臨 一 些 人 際 問 題, 尤 其 是 因 為 障 礙 所 造 成 環 境 適 應 問 題 及 人 際 溝 通 問 題 黃 崑 發 (2002) 指 出 無 論 是 普 通 學 生 或 是 身 心 障 礙 生, 彼 此 互 動 接 納 對 其 適 應 與 人 格 的 形 成 非 常 重 要 視 覺 障 礙 者 缺 乏 視 覺 感 官 來 接 收 訊 息, 常 無 法 正 確 掌 握 對 方 的 意 思, 易 造 成 溝 通 有 誤 解 或 者 視 障 者 未 能 掌 握 適 當 的 發 言 順 序, 以 至 於 有 不 禮 貌 打 斷 別 人 的 談 話, 這 些 視 覺 感 官 障 礙 所 導 致 的 結 果, 使 得 人 際 互 動 相 當 有 問 題, 所 以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對 視 障 生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不 管 是 人 際 關 係 或 是 自 我 概 念 甚 至 將 來 就 業 都 急 需 社 會 技 巧 的 介 入, 幫 助 視 障 生 能 盡 快 適 應 週 遭 的 生 活 所 以 視 障 生 需 要 一 系 列 的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來 改 善 人 際 互 動 關 係, 適 應 社 會 也 能 提 升 自 我 概 念, 甚 至 影 響 到 將 來 就 業 與 人 際 關 係 影 響 視 障 生 社 會 技 巧 的 因 素 是 相 當 複 雜 且 多 元 的, 以 下 就 幾 個 因 素 來 探 討 影 響 視 障 者 的 社 會 技 巧
增 進 視 覺 障 礙 學 生 社 會 技 巧 的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介 入 效 果 研 究 5 ( 一 ) 視 覺 缺 陷 萬 明 美 (1996) 引 用 Lowenfeld 的 說 法, 提 出 喪 失 視 力 的 三 項 基 本 限 制 :(1) 經 驗 範 圍 和 種 類 的 限 制 無 法 協 助 獲 取 具 體 的 物 體 概 念, 只 侷 限 於 特 定 種 類 ;(2) 移 動 能 力 的 限 制, 只 好 放 棄 參 予 社 會 活 動 的 機 會 ; (3) 與 環 境 互 動 的 限 制, 視 障 者 無 法 如 明 眼 人 掃 視 所 處 的 環 境, 對 於 週 遭 發 生 的 事 情 無 法 有 效 的 掌 握, 而 與 他 人 的 溝 通 除 了 使 用 口 語 上 的 互 動 外, 對 於 臉 部 的 表 情 手 勢 等 非 口 語 式 的 溝 通 方 式, 則 無 法 做 出 適 當 的 回 應 ( 二 ) 語 言 內 容 視 障 者 因 行 動 能 力 和 經 驗 的 限 制, 剝 奪 其 語 言 學 習 的 機 會, 因 此 有 些 概 念 不 易 獲 取, 對 情 境 中 概 念 的 形 成 過 於 依 賴 別 人 的 轉 述, 有 時 並 無 實 際 的 瞭 解, 因 而 產 生 語 意 不 合, 甚 至 多 言 的 現 象 ( 何 華 國,1999; 徐 享 良 張 勝 成 許 天 威,2000; 萬 明 美,2001;Wheeler, Floyd, & Griffin, 1997) ( 三 ) 人 格 特 質 視 障 者 缺 乏 視 覺, 無 法 觀 察 外 界 週 遭 環 境 的 人 事 物, 不 能 覺 知 自 己 行 為 的 結 果, 多 顯 得 被 動 依 賴 與 無 助 ( 何 華 國, 1999), 缺 乏 安 全 感, 故 使 其 常 感 到 挫 折 孤 獨, 因 而 衍 生 視 障 兒 童 主 要 的 人 格 問 題 : 幻 想 和 焦 慮 ( 傅 秀 媚,2002) 呈 現 出 來 的 人 格 特 質 有 自 卑 退 縮 不 前 沉 默 自 我 中 心 依 賴 性 緊 張 被 動 等 ( 四 ) 溝 通 技 巧 張 照 明 (2003) 提 到 視 障 者 無 法 從 對 方 給 的 視 覺 線 索 得 知 其 隱 藏 的 訊 息, 只 能 從 聲 音 的 訊 息 得 到 表 面 上 的 意 思, 影 響 了 視 障 者 的 人 際 關 係 缺 乏 視 覺 的 輔 助, 無 法 覺 察 別 人 面 部 表 情 及 肢 體 語 言 ( 五 ) 社 會 適 應 何 華 國 (1999) 研 究 指 出, 視 覺 障 礙 兒 童 受 到 拒 絕 或 過 度 保 護 皆 可 能 造 成 社 會 適 應 的 困 難, 形 成 依 賴 性 或 無 力 感 Smith Polloway Patton 與 Dowdy (1998) 指 出 視 障 生 會 出 現 重 複 刻 板 的 動 作, 社 交 能 力 不 成 熟 通 常 個 性 較 內 向 較 依 賴, 以 上 學 者 的 論 點, 都 指 出 視 障 生 的 社 會 不 適 應 ( 六 ) 習 癖 行 為 視 障 礙 者 在 無 聊 或 焦 慮 時 容 易 出 現 習 癖 行 為, 萬 明 美 (1996) 研 究 發 現 視 障 者 的 肢 體 語 言 及 衛 生 習 慣 因 視 力 受 限, 無 形 當 中, 讓 一 般 人 對 視 障 者 有 不 好 的 印 象, 影 響 同 儕 與 視 障 者 的 互 動 ( 七 ) 環 境 的 接 納 度 萬 明 美 (1996) 指 出, 視 障 兒 童 的 社 會 適 應 與 父 母 接 納 程 度 息 息 相 關, 若 加 上 同 儕 不 了 解 視 障 者 的 限 制, 對 視 障 者 不 敢 接 近 或 排 斥, 對 視 覺 障 礙 者 也 是 相 當 大 的 創 傷, 所 以 環 境 的 接 納 度 會 影 響 到 視 障 生 對 自 己 的 看 法, 進 而 影 響 他 們 的 社 會 技 巧, 無 法 和 別 人 建 立 和 諧 快 樂 的 人 際 關 係 但 相 對 地, 如 果 父 母 或 同 儕 太 保 護 視 障 者, 也 會 讓 視 障 者 覺 得 自 己 是 個 無 能 的 人, 會 影 響 社 交 關 係 所 以, 父 母 與 同 儕 應 該 用 接 納 的 態 度 對 待 視 障 生, 並 要 讓 他 們 能 有 學 習 獨 立 的 空 間, 他 們 才 能 發 展 出 合 宜 的 社 會 技 巧 三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使 用 於 社 會 技 巧 的 成 效 ( 一 ) 行 為 學 派 的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方 法 一 個 人 的 行 為 可 由 其 重 要 他 人 處, 包 括 家 長 教 師 同 儕 或 是 他 人, 經 由 示 範
6 特 殊 教 育 學 報 及 模 仿 學 習, 而 在 類 似 情 境 中 表 現 類 似 行 為 ( 李 姿 瑩,2004; 林 佩 琪,2000; 邱 瓊 瑩,2002; 蕭 惠 伶 林 幸 台,2002) 傳 統 上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均 來 自 行 為 學 派 的 技 術, 常 用 的 包 括 示 範 提 示 行 為 演 練 角 色 扮 演 逐 步 養 成 與 增 強 作 用 等 ( 王 欣 宜, 2006) 此 學 派 著 重 在 教 導 特 定 社 會 技 巧 的 行 為 表 現 ( 二 ) 認 知 學 派 的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方 法 認 知 學 派 認 為 個 體 的 情 緒 或 行 為 反 應 是 個 體 對 事 件 的 解 釋 所 造 成 的, 而 非 事 件 本 身 要 改 變 個 體 的 困 擾 或 情 緒 反 應, 最 直 接 的 方 法 是 改 變 個 體 不 適 當 的 想 法 ( 王 欣 宜,2003) ( 三 ) 認 知 行 為 學 派 的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方 法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通 常 會 教 導 四 類 因 應 技 巧 ( 翟 宗 悌 譯,2001):(1) 人 際 技 巧 (2) 問 題 解 決 技 巧 (3) 認 知 因 應 技 巧 (4) 自 我 管 理 技 巧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特 別 適 合 於 青 少 年, 不 僅 有 發 展 性 和 預 防 性 的 功 能, 由 於 認 知 及 能 力 的 限 制, 經 由 認 知 行 為 取 向 團 體 可 以 有 教 育 性 和 治 療 性 的 效 果, 能 解 決 個 人 生 活 上 不 適 應 的 問 題, 透 過 團 體 的 成 員, 可 以 培 養 共 同 經 驗 的 分 享 或 問 題 解 決 的 能 力 ( 謝 麗 紅,2002) 認 知 行 為 學 派 是 針 對 行 為 學 派 及 認 知 學 派 的 優 點 所 提 出, 是 折 衷 的 訓 練 方 法 包 含 讓 學 生 瞭 解 步 驟 ( 步 驟 是 可 以 複 誦 或 成 為 內 在 語 言 ) 教 師 示 範 學 生 在 情 境 中 的 角 色 扮 演 練 習 回 饋 重 視 類 化 及 遷 移 等 特 色, 最 終 目 標 是 要 把 學 到 的 社 會 技 巧 類 推 運 用 到 真 實 生 活 裡 訓 練 過 程 除 了 重 視 行 為 的 表 現 之 外, 也 注 重 個 人 認 知 重 建 及 行 為 的 再 學 習 ( 黃 月 霞,1993), 並 強 調 教 導 行 為 者 利 用 內 在 語 言 為 鷹 架 老 師 在 示 範 時, 除 了 教 導 行 為 之 外, 也 提 供 內 在 語 言 鷹 架 (scaffold) 供 學 生 練 習 之 用, 幫 助 學 生 建 立 內 在 自 我 指 導 的 流 程 ( 洪 儷 瑜,2002) 因 此, 本 研 究 以 認 知 行 為 學 派 的 理 論 做 為 研 究 基 礎, 於 教 導 社 會 技 巧 時, 呈 現 技 巧 的 步 驟 卡, 讓 研 究 對 象 練 習 和 複 誦, 期 盼 透 過 提 供 自 我 指 導 的 流 程, 讓 技 巧 步 驟 成 為 內 在 語 言, 並 透 過 作 業 單 的 方 式, 讓 研 究 對 象 可 以 將 社 會 技 巧 運 用 且 類 化 在 自 然 情 境 中 四 社 會 技 巧 之 相 關 研 究 ( 一 ) 視 障 生 之 社 會 技 巧 研 究 李 庭 璋 (2008) 在 視 障 生 寂 寞 研 究 中, 指 出 視 障 生 如 果 將 寂 寞 歸 因 於 視 覺 障 礙, 將 造 成 視 障 者 更 加 自 我 否 定, 對 於 同 儕 關 係 相 當 不 滿 意, 只 能 將 情 緒 發 洩 於 日 記 或 靜 態 活 動 中, 所 以 視 障 生 社 會 技 巧 之 研 究 與 訓 練, 有 待 更 加 重 視 研 究 者 統 整 出 國 內 外 視 障 者 社 交 技 巧 相 關 研 究 發 現, 視 障 者 傾 向 於 在 社 交 場 合 表 現 比 較 被 動, 隨 著 視 障 的 程 度 他 們 可 能 缺 乏 獲 得 社 會 技 巧 的 能 力, 他 們 可 能 缺 乏 隨 機 獲 得 社 會 技 巧 的 能 力, 他 們 無 法 經 由 觀 察 社 交 環 境 及 其 他 人 的 行 為 而 學 到 社 會 技 巧 就 算, 視 障 者 已 經 獲 得 社 會 技 巧, 仍 可 能 無 法 實 行 在 真 實 地 人 際 場 合 裡, 無 法 從 眼 明 的 人 們 獲 得 適 當 的 行 為 ( 二 ) 視 障 類 以 外 其 他 類 別 之 社 會 技 巧 研 究 視 覺 障 礙 類 以 外 其 他 類 別 之 社 會 技 巧 研 究, 其 中 以 自 閉 症 和 智 能 障 礙 類 ( 以 下 簡 稱 智 障 類 ) 最 多, 研 究 者 在 收 集 文 獻 過 程 中, 發 覺 社 會 技 巧 的 訓 練, 大 都 是 針 對
增 進 視 覺 障 礙 學 生 社 會 技 巧 的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介 入 效 果 研 究 7 智 障 類 與 自 閉 症 做 研 究, 多 數 是 針 對 一 兩 位 特 殊 生 為 研 究 對 象, 大 都 採 質 性 研 究, 使 用 結 構 化 的 教 學 策 略 從 文 獻 可 以 看 到 社 會 技 巧 的 介 入 是 對 學 生 有 幫 助 的, 不 管 是 直 接 教 學 透 過 合 作 學 習 同 儕 指 導 及 小 團 體 諮 商 方 式 對 不 管 是 特 殊 或 一 般 學 生 的 人 際 互 動 或 社 會 技 巧 都 有 所 幫 助, 研 究 結 果 不 管 哪 一 類 別 社 會 技 巧 都 有 進 步 的, 且 能 增 加 特 殊 孩 子 的 主 動 性 或 增 加 團 體 的 遊 戲, 甚 至 改 變 同 儕 對 特 殊 孩 子 的 觀 感, 特 殊 孩 子 是 很 需 要 有 些 社 會 技 巧 的 課 程 或 團 體 來 幫 助 他 們 更 適 應 社 會, 讓 特 殊 孩 子 生 活 能 更 加 不 孤 單 更 加 有 群 性 的 生 活 滿 足 感 ( 三 )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的 評 量 Elliott 與 Gresham (1987) 提 出 五 種 評 量 兒 童 社 會 技 巧 的 方 法, 分 別 為 : 教 師 父 母 和 同 學 的 評 價 教 師 和 同 學 的 訪 談 觀 察 行 為 角 色 扮 演 與 社 會 計 量 的 技 術 洪 儷 瑜 (2002) 綜 合 國 內 外 學 者 的 研 究, 認 為 社 會 技 巧 的 評 量 方 式 有 行 為 評 量 表 觀 察 訪 問 與 功 能 評 量 表 多 重 方 法 的 評 量, 需 要 從 不 同 的 來 源 和 觀 點 得 到 可 靠 的 社 交 表 現 的 測 量 這 些 社 交 行 為 的 測 量 可 以 分 成 以 下 幾 種 : 直 接 觀 察 評 量 小 孩 在 自 然 遊 戲 和 互 動 情 境 下 社 交 行 為 ; 老 師 和 父 母 對 孩 子 行 為 的 評 量 ; 由 個 別 孩 子 解 決 社 交 問 題 的 能 力 除 此 之 外, 有 些 資 訊 可 以 由 同 儕 或 其 他 小 孩 透 過 社 交 評 量 完 成 (Brown et al., 2008) 訓 練 介 入 後 的 評 量 目 的 是 在 檢 核 訓 練 的 方 法 是 否 達 成 目 標 行 為, 通 常 採 用 的 有 : (1) 以 目 標 行 為 來 檢 核 (2) 類 化 檢 核 (3) 追 蹤 評 估 ( 王 志 全,1995) Gresham (1998) 認 為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的 評 量 方 式 有 三 種 :(1) 為 蒐 集 周 圍 環 境 重 要 他 人 評 量 的 資 料, 此 具 有 社 會 效 度 的 成 效 ; (2) 在 自 然 或 教 學 的 情 境 下 觀 察 的 結 果, 但 會 受 個 人 主 觀 影 響, 缺 乏 社 會 效 度 ;(3) 為 模 擬 式 的 紙 筆 測 驗, 但 這 樣 的 成 效 不 一 定 能 類 化 到 日 常 生 活 的 表 現 中 研 究 者 整 合 文 獻, 列 出 評 量 的 方 法 應 包 括 評 量 者 評 量 方 式 及 是 否 達 成 目 標 行 為 三 個 面 向 1. 評 量 者 : 包 括 受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者 及 其 周 遭 重 要 他 人 如 教 師 父 母 及 同 儕, 但 自 陳 量 表 較 不 適 合 智 障 者 2. 評 量 方 式 : 包 括 (1) 行 為 評 量 : 評 量 行 為 發 生 的 頻 率 如 洪 儷 瑜 (2000) 的 青 少 年 社 會 行 為 量 表 及 孟 瑛 如 (2004) 的 國 民 中 小 學 社 交 行 為 特 徵 檢 核 表 ;(2) 觀 察 : 可 以 是 自 然 情 境 下 觀 察 也 可 以 實 驗 情 境 下 觀 察 行 為 ;(3) 訪 談 法 : 訪 問 學 生 自 己 或 重 要 他 人 是 評 量 最 常 用 的 方 式 ;(4) 功 能 評 量 : 評 量 學 生 行 為 的 主 要 功 能, 去 分 析 學 生 所 欠 缺 的 社 交 行 為 ;(5) 模 擬 式 的 紙 筆 測 驗 : 可 以 是 社 交 行 為 認 知 的 成 分 或 者 模 擬 真 實 生 活 評 量 學 生 的 社 交 行 為 3. 是 否 達 成 目 標 行 為 :(1) 長 短 期 目 標 是 否 達 成 ;(2) 類 化 目 標 是 否 達 成, 是 否 能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表 現 社 會 技 巧 ;(3) 追 蹤 目 標 行 為 間 隔 一 段 時 間 後, 是 否 還 持 續 著 參 研 究 方 法 一 研 究 設 計 ( 一 ) 研 究 架 構 本 研 究 目 的 在 探 討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對 增 進 視 障 生 社 會 技 巧 的 效 果, 視 障 生 是 否 隨
8 特 殊 教 育 學 報 著 團 體 階 段 發 展 而 社 會 技 巧 有 所 變 化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架 構 如 圖 1 所 示 ( 二 ) 實 驗 設 計 本 研 究 採 兩 組 前 後 測 ( 加 上 追 蹤 測 ) 的 實 驗 設 計, 唯 因 無 法 做 到 隨 機 抽 樣 及 隨 機 分 派 樣 本, 故 屬 於 準 實 驗 設 計 ; 這 樣 的 研 究 設 計, 在 團 體 效 果 研 究 中 算 是 常 見 的 ( 例 如 : 廖 俞 榕 連 廷 嘉,2012; 劉 秀 菊 丁 原 郁 鄭 如 安,2010) 進 行 研 究 前 先 請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的 導 師 及 成 員 本 身, 填 寫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前 測 結 束 後, 對 實 驗 組 進 行 10 次 的 認 知 行 為 的 團 體 介 入, 每 次 團 體 進 行, 皆 有 二 位 觀 察 員 針 對 成 員 表 現 情 形 做 觀 察 紀 錄, 團 體 結 束 後 一 週 內 施 行 後 測, 並 請 導 師 及 成 員 填 寫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以 瞭 解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對 實 驗 組 成 員 的 社 會 技 巧 的 影 響 活 動 結 束 後 的 六 週, 進 行 追 蹤 請 導 師 及 成 員 再 填 寫 一 次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以 瞭 解 成 員 社 會 技 巧 是 否 有 持 續 作 用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變 項, 可 以 分 為 二 個 變 項, 分 別 敘 述 如 下 1. 自 變 項 : 團 體 活 動 進 行 方 式 皆 包 含 作 業 的 回 饋 與 複 習 引 起 動 機 教 導 新 技 巧 教 師 示 範 技 巧 提 醒 卡 學 生 情 境 演 練 和 角 色 扮 演 作 業 單 回 饋 並 結 合 增 強 物 的 使 用, 對 照 組 成 員 則 無 接 受 任 何 實 驗 處 置 處 理 期 結 束 後, 立 即 進 行 後 測, 測 量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方 案 的 立 即 效 果, 並 於 6 週 後 全 體 進 行 追 蹤 測 驗, 以 檢 核 實 驗 之 持 續 效 果 2. 依 變 項 : 團 體 方 案 介 入 前 後 在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的 目 標 行 為 前 後 測 變 化 情 形, 此 表 依 據 視 障 生 所 需 要 的 社 會 技 巧 訂 定 的 目 標 行 為, 也 是 團 體 所 訓 練 的 目 標 行 為, 並 製 作 成 員 行 為 觀 察 評 估 表 來 觀 察 成 員 目 標 行 為 變 化 情 形, 本 表 是 採 七 點 量 表, 請 觀 察 者 在 團 體 結 束 後, 就 觀 察 到 成 員 的 目 標 行 為 馬 上 勾 選 分 數 作 業 單 的 執 行 認 真 與 完 成 率 的 高 低 及 團 體 中 的 作 業 執 行 情 形, 由 兩 位 觀 察 員 打 分 數 1-7 分, 再 求 其 平 均 數 圖 1 研 究 架 構
增 進 視 覺 障 礙 學 生 社 會 技 巧 的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介 入 效 果 研 究 9 二 研 究 對 象 以 臺 中 某 特 教 學 校 國 高 中 視 障 生 為 研 究 對 象, 研 究 者 至 班 級 說 明 團 體 的 目 的, 並 說 明 錄 影 的 需 要 及 研 究 目 的, 有 意 願 者 才 參 加, 並 在 團 體 進 行 前, 先 請 家 長 簽 署 研 究 參 與 同 意 書, 才 真 正 成 為 研 究 對 象 研 究 對 象 分 成 兩 組, 對 照 組 為 沒 有 參 加 社 會 技 巧 團 體 介 入, 實 驗 組 為 參 加 社 會 技 巧 小 團 體, 兩 組 人 數 各 為 11 名 兩 組 均 為 國 三 至 高 三 學 生 : 實 驗 組 男 生 5 人, 女 生 6 人 ; 對 照 組 男 生 6 人, 女 生 5 人 三 研 究 工 具 本 研 究 最 主 要 的 兩 份 研 究 工 具 為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和 成 員 行 為 觀 察 評 估 表, 參 考 王 敏 行 (2009) 所 發 展 之 評 量 架 構 而 成, 由 於 這 是 屬 於 檢 核 表 (check list) 性 質, 欠 缺 信 效 度 資 料, 殊 為 可 惜, 難 免 影 響 到 研 究 結 果 的 價 值, 但 在 實 務 及 研 究 領 域 仍 廣 被 使 用 ( 一 )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用 於 測 量 團 體 方 案 介 入 的 前 後 及 團 體 後 之 追 蹤 評 量, 實 驗 組 之 社 會 技 巧 是 否 比 對 照 組 之 社 會 技 巧 有 改 善, 以 瞭 解 團 體 諮 商 之 成 效 量 表 的 每 個 社 交 行 為 都 是 可 以 具 體 評 量 的, 項 目 包 括 15 個 目 標 行 為, 依 次 為 眼 神 接 觸 身 體 姿 勢 臉 部 表 情 服 儀 清 潔 聆 聽 能 力 音 量 語 調 自 我 肯 定 溝 通 能 力 表 達 能 力 主 動 性 禮 貌 性 覆 述 能 力 尋 求 協 助 回 應 問 題 和 習 癖 行 為 ( 二 ) 成 員 行 為 觀 察 評 估 表 由 觀 察 員 於 每 次 團 體 進 行 時, 做 觀 察 並 評 估 成 員, 以 檢 視 成 員 每 次 在 團 體 的 社 會 技 巧 是 否 有 改 善 本 量 表 參 酌 中 區 職 評 中 心 編 著 之 成 員 行 為 觀 察 評 估 表 與 研 究 者 學 校 資 深 教 師 討 論,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指 正 後, 修 改 成 為 適 合 視 障 生 之 成 員 觀 察 評 估 表 本 行 為 觀 察 評 估 表, 社 交 行 為 項 目 包 括 :(1) 表 情 : 會 注 視 能 微 笑 畏 縮 的 ; (2) 口 語 表 達 : 只 說 是 否 內 容 豐 富 不 願 意 表 達 ;(3) 互 動 : 主 動 與 成 員 互 動 被 鼓 勵 才 與 成 員 互 動 不 願 與 成 員 互 動 ;(4) 參 與 表 現 : 外 觀 乾 淨 穿 著 整 潔 持 續 投 入 參 與 尊 重 講 話 者, 不 私 下 聊 天 ( 三 )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的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方 案 本 研 究 之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每 週 實 施 一 次 團 體 每 次 90 分 鐘, 以 認 知 行 為 學 派 的 理 論 做 為 研 究 基 礎, 利 用 步 驟 卡 自 我 指 導 的 流 程, 將 社 會 技 巧 化 為 內 在 語 言, 並 參 考 洪 儷 瑜 (1999) 社 交 行 為 的 教 學 步 驟 所 提 出 的 教 學 策 略, 訓 練 方 案 中 的 活 動 要 素 包 括 作 業 的 回 饋 與 複 習 引 起 動 機 教 導 新 技 巧 教 師 示 範 技 巧 步 驟 卡 學 生 情 境 演 練 和 角 色 扮 演 作 業 單 回 饋 並 結 合 增 強 物 的 使 用 本 研 究 團 體 方 案 大 綱 : 主 要 是 參 考 王 欣 宜 (2006) 林 純 惠 (2009) 許 志 雄 (2006) 及 黃 雅 蘋 (2006) 社 會 技 巧 教 學 方 案 內 容, 設 計 出 本 團 體 方 案 如 表 1 所 示 ( 四 ) 視 聽 器 材 在 每 次 團 體 進 行 中, 皆 以 攝 影 機 全 程 拍 攝 錄 影, 以 收 集 成 員 的 行 為 表 現 資 料 ( 五 ) 作 業 單 以 隔 週 操 作 的 方 式, 結 合 團 體 方 案 進 度, 練 習 學 到 的 社 會 技 巧 能 在 周 圍 人 事 和 物 中 應 用 出 來, 並 在 下 次 團 體 進 行 前 先 和 成 員 分 享 與 討 論 作 業 執 行 情 形, 彌 補 繕 寫 的 不 便 及 引 起 動 機, 作 業 單 的 內 容 包 括
10 特 殊 教 育 學 報 表 1 團 體 方 案 摘 要 表 次 數 主 題 團 體 目 標 第 一 次 團 體 形 成 瞭 解 課 程 進 行 方 式 建 立 團 體 凝 聚 力 自 我 介 紹 班 規 : 避 免 習 癖 動 作 服 儀 整 潔 檢 查 臉 部 是 否 乾 淨 主 動 打 招 呼 增 強 制 度 介 紹 第 二 次 溝 通 - 傾 聽 技 巧 瞭 解 傾 聽 的 技 巧 能 演 練 傾 聽 的 技 巧 第 三 次 溝 通 - 音 量 適 當 語 調 音 量 大 小 控 制 事 宜 知 道 音 量 適 當 是 對 人 的 尊 重 能 分 辨 不 同 場 所 使 用 適 當 音 量 的 大 小 聲 第 四 次 正 向 互 動 技 巧 主 動 打 招 呼, 面 帶 微 笑 能 適 時 的 說 聲 請 謝 謝 和 對 不 起 能 學 習 稱 讚 別 人 提 醒 自 己 要 服 儀 整 潔 第 五 次 角 色 扮 演 活 動 溫 故 知 新 能 扮 演 日 常 生 活 的 例 行 活 動 鼓 勵 成 員 分 享 將 所 經 歷 的 事 件 或 狀 況 用 角 色 扮 演 演 出 第 六 次 溝 通 - 覆 述 事 情 的 能 力 傳 話 遊 戲 知 道 正 確 覆 述 事 情 的 重 要 性 能 仔 細 傾 聽 對 方 談 話 內 容 能 正 確 使 用 需 要 轉 述 發 生 過 的 事 情 給 第 三 者 第 七 次 互 動 技 巧 - 與 人 交 談 就 時 事 校 園 重 大 事 件 充 實 成 員 的 談 話 內 容 能 就 主 題 提 出 四 個 話 題 主 動 與 人 交 談 能 結 束 談 話 : 能 看 對 方 或 聽 語 氣 結 束 談 話 第 八 次 主 動 問 問 題 及 回 應 問 題 願 意 主 動 問 問 題 有 良 好 的 詢 問 態 度 願 意 主 動 回 答 問 題 第 九 次 主 動 尋 求 協 助 具 有 主 動 尋 求 協 助 的 意 願 能 分 辨 問 題 的 性 質 能 向 適 當 的 人 尋 求 協 助 能 表 現 適 當 的 尋 求 協 助 技 巧 日 常 生 活 中 尋 求 協 助 第 十 次 總 回 饋 成 員 對 團 體 的 感 覺, 學 到 了 什 麼? 領 導 者 對 學 員 回 饋 總 複 習 社 會 技 巧
增 進 視 覺 障 礙 學 生 社 會 技 巧 的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介 入 效 果 研 究 11 傾 聽 的 技 巧 正 向 的 互 動 技 巧 覆 述 的 技 巧 主 動 問 問 題 及 尋 求 協 助 的 技 巧 四 研 究 程 序 ( 一 ) 篩 選 與 決 定 研 究 對 象 開 放 給 國 高 中 生 班 級 自 由 報 名 參 加, 徵 得 家 長 同 意, 團 體 成 員 並 且 同 意 全 程 錄 影 ( 二 ) 編 選 社 會 技 巧 小 團 體 方 案 方 案 內 容 是 觀 察 研 究 對 象 的 社 會 技 巧 行 為, 以 及 參 考 王 欣 宜 李 宜 珊 及 陳 奕 廷 設 計 的 與 人 溝 通 的 活 動 單 元 設 計 ( 引 自 王 欣 宜,2006, 頁 1) 和 洪 儷 瑜 (2002) 主 編 的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的 理 念 與 實 施, 加 上 研 究 者 多 年 輔 導 經 驗 覺 得 視 障 生 需 要 的 社 會 技 巧 或 者 缺 陷 的 社 會 技 巧, 而 編 擬 方 案 的 訓 練 目 標 與 內 容 之 後 使 用 成 員 行 為 觀 察 評 估 表 及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記 錄 研 究 對 象 之 社 會 技 巧 表 現, 擇 定 適 合 研 究 對 象 之 訓 練 目 標, 且 以 認 知 行 為 學 派 的 理 論 做 為 研 究 基 礎, 利 用 步 驟 卡 自 我 指 導 的 流 程, 將 社 會 技 巧 化 為 內 在 語 言, 並 綜 合 洪 儷 瑜 的 教 學 步 驟 所 提 出 的 教 學 策 略, 而 設 計 出, 方 案 中 活 動 要 素 包 括 : 作 業 的 回 饋 與 複 習 引 起 動 機 教 導 新 技 巧 教 師 示 範 技 巧 步 驟 卡 學 生 情 境 演 練 和 角 色 扮 演 作 業 單 回 饋 並 結 合 增 強 物 的 使 用 與 課 程 內 容 回 饋 表, 並 參 考 許 多 學 者 之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方 案 來 設 計 出 本 研 究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方 案 之 內 容 ( 三 ) 進 行 小 團 體 每 週 實 施 一 次 小 團 體, 共 進 行 10 次 小 團 體, 為 期 10 週 的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本 研 究 之 團 體 諮 商 活 動 進 行 方 式 說 明 如 下 : 1. 作 業 回 饋 與 複 習 : 在 團 體 開 始 時, 須 先 討 論 上 次 的 作 業 單, 檢 討 之 後 簡 單 詢 問 前 次 小 團 體 重 點, 並 對 於 研 究 對 象 的 實 行 結 果 給 予 讚 賞 或 指 出 錯 誤, 必 要 時, 可 將 研 究 對 象 所 遭 遇 較 難 應 付 的 情 境, 加 以 角 色 扮 演, 並 提 供 適 當 的 解 決 之 道 2. 引 起 動 機 : 研 究 者 藉 由 故 事 情 境 活 動 研 究 對 象 或 同 儕 真 實 生 活 中 所 發 生 之 事 例, 來 引 發 活 動 討 論, 以 引 起 學 生 興 趣 及 增 強 學 生 對 該 訓 練 目 標 的 認 知 層 面 3. 教 導 新 技 巧 : 每 一 次 團 體 以 一 個 新 技 巧 為 主, 並 示 範 新 的 技 巧, 並 做 演 練 4. 技 巧 提 醒 卡 : 配 合 新 技 巧 分 成 3-5 個 步 驟, 每 個 步 驟 間 應 彼 此 獨 立 且 容 易 讓 人 理 解, 以 提 供 研 究 對 象 能 利 用 步 驟 卡 和 自 我 指 導 的 流 程, 將 社 會 技 巧 化 為 內 在 語 言 5. 教 師 示 範 和 學 生 情 境 演 練 角 色 扮 演 : 研 究 者 設 計 的 有 關 生 活 中 之 問 題 情 境, 利 用 角 色 扮 演 方 式, 讓 研 究 對 象 自 行 選 擇 情 境 中 的 角 色, 來 演 出 如 何 正 確 解 決 情 境 中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演 出 後 進 行 討 論, 並 依 每 次 訓 練 目 標 和 學 生 的 認 知 能 力 不 同 設 計 活 動 單 表 現 良 好 者 可 於 獎 章 榮 譽 榜 上 蓋 章, 給 予 增 強 6. 作 業 單 : 期 待 成 員 能 將 團 體 方 案 學 到 的 社 會 技 巧, 類 化 到 日 常 生 活 中, 所 以 設 計 作 業 單, 要 求 成 員 在 日 常 生 活 情 境 中 能 多 加 練 習 學 到 的 社 會 技 巧, 但 擔 心 成 員 負 擔 過 重, 作 業 是 隔 週 操 作, 結 合 團 體 方 案 進 度, 練 習 學 到 的 社 會 技 巧 能 在 周 圍 人 事 和 物 中 應 用 出 來, 並 在 下 次 團 體 進 行 前 先 和 成 員 分 享 與 討 論 作 業 執 行 情 形, 彌 補 繕 寫 的 不 便 及 引 起 動 機 作 業 單 的 內 容 包 括 傾 聽 的 技 巧 正 向 的 互 動 技 巧 覆 述 的 技 巧 主 動 問 問 題 及 尋 求 協 助 的 技 巧 等
12 特 殊 教 育 學 報 7. 回 饋 並 結 合 增 強 物 的 使 用 : 為 引 起 及 維 持 研 究 對 象 的 學 習 動 機, 增 強 物 之 給 予 配 合 代 幣 制 度, 學 生 能 夠 主 動 回 答 領 導 者 問 題 主 動 參 與 角 色 扮 演 或 情 境 演 練, 或 表 現 良 好 者 皆 能 得 到 代 幣, 於 榮 譽 榜 蓋 章, 團 體 結 束 後 換 算, 以 榮 譽 榜 作 為 兌 換 增 強 物 的 依 據 ( 四 ) 小 團 體 實 驗 後 的 資 料 蒐 集 1. 資 料 蒐 集 時 的 錄 影 方 式 : 為 了 減 低 攝 影 工 作 對 團 體 領 導 者 及 成 員 的 干 擾, 拍 攝 者 會 在 上 課 前 先 將 攝 影 機 架 設 完 畢, 並 確 定 攝 影 機 的 角 度 可 以 拍 攝 到 研 究 對 象 及 整 個 教 室, 拍 攝 者 則 在 教 室 的 角 落, 以 不 干 擾 團 體 的 進 行 為 主, 並 於 整 個 團 體 時 間 進 行 錄 影 2.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 於 實 驗 團 體 結 束 後 由 研 究 對 象 本 身 及 導 師 填 寫 本 量 表 3. 成 員 行 為 觀 察 評 估 表 : 於 每 次 團 體 結 束 後 由 研 究 者 及 一 位 觀 察 員 填 寫, 憑 當 下 觀 察 對 目 標 行 為 予 以 評 分 五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研 究 者 以 SPSS 套 裝 軟 體 中 文 版 進 行 資 料 統 計 分 析 與 處 理 本 研 究 結 果, 所 採 用 的 統 計 方 法 :(1) 包 括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及 成 員 行 為 觀 察 評 估 表 前 後 測 及 追 蹤 之 得 分 的 平 均 數 和 標 準 差, 與 量 表 內 之 各 項 目 得 分 排 序 情 形 ;(2) 將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之 分 數 進 行 同 質 性 檢 定, 瞭 解 樣 本 是 否 合 乎 同 質 性, 再 進 行 t 檢 定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及 魏 氏 - 曼 - 惠 特 尼 考 驗 ;(3) 如 為 同 質 性, 則 進 行 獨 立 樣 本 共 變 數 分 析 實 驗 處 理 後 之 立 即 效 果 : 以 兩 組 受 試 者 在 上 述 量 表 上 所 得 之 前 測 分 數 為 共 變 量, 後 測 分 數 為 依 變 量, 藉 以 調 整 兩 組 在 實 驗 前 已 存 在 的 差 異, 考 驗 兩 組 在 後 測 分 數 的 差 異 顯 著 性, 以 回 應 研 究 假 設 1;(4) 如 為 同 質 性, 則 進 行 獨 立 樣 本 單 因 子 共 變 數 分 析 實 驗 處 理 後 之 持 續 輔 導 效 果 : 以 兩 組 受 試 者 在 上 述 量 表 上 所 得 之 前 測 分 數 為 共 變 量, 後 測 分 數 為 依 變 量, 藉 以 調 整 兩 組 在 實 驗 前 已 存 在 的 差 異, 考 驗 兩 組 在 追 蹤 測 驗 分 數 的 差 異 顯 著 性, 以 回 應 研 究 假 設 2;(5) 實 驗 組 團 體 成 員 行 為 觀 察 評 估 表, 由 兩 位 觀 察 員 評 分 的 得 分, 研 究 者 將 計 算 各 題 的 平 均 數, 進 行 資 料 分 析, 以 回 應 研 究 假 設 3; (6) 本 研 究 方 法 統 計 考 驗 分 析, 為 了 兼 顧 第 一 類 型 與 第 二 類 型 錯 誤, 以 α 為.05 的 顯 著 水 準 ;(7) 使 用 Pearson 積 差 相 關, 實 驗 組 團 體 成 員 作 業 執 行 情 形 之 得 分 與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及 成 員 行 為 觀 察 評 估 表 總 量 表 之 得 分 是 否 相 關, 以 回 應 假 設 4 肆 結 果 與 討 論 本 研 究 採 取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前 測 和 後 測 的 實 驗 設 計, 在 分 析 結 果 之 前,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受 試 者 在 量 表 的 得 分 均 須 進 行 迴 歸 係 數 同 質 性 考 驗 後, 依 檢 定 與 考 驗 結 果, 再 決 定 進 行 t 檢 定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或 魏 氏 - 曼 - 惠 特 尼 考 驗, 以 檢 核 各 項 研 究 假 設 是 否 獲 得 支 持, 並 驗 證 實 驗 處 理 的 有 效 性 一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方 案 對 提 升 實 驗 組 社 會 技 巧 之 立 即 效 果 ( 一 ) 兩 組 受 試 者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前 後 測 得 分 之 平 均 數 及 標 準 差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在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前 後 測 描 述 統 計 結 果 如 表 2 所 示 實 驗 組 在 總 量 表 之 後 測 平 均 數 高 於 前 測 平
增 進 視 覺 障 礙 學 生 社 會 技 巧 的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介 入 效 果 研 究 13 均 數 實 驗 組 的 總 量 表 之 後 測 平 均 數 (M = 5.12) 較 前 測 平 均 數 (M = 3.87) 高 出 1.25 分, 對 照 組 的 總 量 表 之 後 測 平 均 數 (M = 3.40) 較 前 測 平 均 數 (M = 3.23) 高 出 0.17 分 Jindal-Snape (2005) 提 到 視 障 生 因 缺 乏 視 覺 線 索, 會 影 響 他 與 同 儕 之 間 友 誼, 但 是 透 過 眼 明 同 學 回 饋, 包 括 語 言 和 肢 體 回 饋, 可 以 增 進 他 與 同 儕 之 間 友 誼 當 視 障 生 學 會 與 人 互 動 交 談 技 巧, 例 如 : 如 何 將 頭 擺 正, 對 著 聲 源, 以 及 怎 樣 和 別 人 溝 通 對 話 後, 雖 然 不 再 有 同 學 的 回 饋, 一 樣 可 以 增 進 他 的 社 會 互 動, 所 以 視 障 生 是 可 以 透 過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來 增 強 他 們 的 社 會 技 巧 其 次, 在 邱 珍 琬 (2005) 的 研 究 發 現, 視 障 生 經 過 社 會 技 巧 的 團 體 輔 導, 視 障 生 在 自 我 接 納 問 題 解 決 人 際 互 動 方 面 都 呈 現 正 向 的 結 果, 所 以, 本 研 究 的 結 果 與 以 上 兩 篇 文 獻 的 結 果 類 似, 顯 示 受 過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或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的 視 障 生, 會 有 較 好 的 社 會 技 巧 的 表 現 ( 二 ) 兩 組 受 試 者 在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前 後 測 之 差 異 情 形 表 3 為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在 社 交 技 巧 量 表 前 後 測 之 t 檢 定 結 果, 在 總 量 表 前 測 的 部 分, 使 用 t 檢 定 來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實 驗 組 (M = 3.87) 和 對 照 組 (M = 3.23), 二 組 的 平 均 數 未 達 顯 著 差 異 (t = 1.62, p =.06) 在 總 量 表 後 測 的 部 分, 結 果 顯 示 實 驗 組 (M = 5.12) 和 對 照 組 (M = 3.40), 二 組 的 平 均 數 達 顯 著 差 異 (t = 4.01, p=.00) 在 總 量 表 後 測 減 前 測 平 均 數 得 分 之 t 檢 定 結 果, 在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總 量 表 方 面, 結 實 驗 組 (M = 1.25) 和 對 照 組 (M =.17), 二 組 的 平 均 數 達 顯 著 差 異 (t = 3.15, p =.00) 表 2 受 試 者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前 後 測 得 分 之 平 均 數 及 標 準 差 實 驗 組 對 照 組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總 量 表 前 測 3.87 1.56 3.23 1.00 後 測 5.12 1.25 3.40 1.52 表 3 受 試 者 在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前 後 測 得 分 之 t 檢 定 結 果 總 量 表 分 數 組 別 個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t 值 前 測 實 驗 組 11 3.87 1.56 1.62 對 照 組 11 3.23 1.00 後 測 實 驗 組 11 5.12 1.25 4.10** 對 照 組 11 3.40 1.52 後 測 減 前 測 實 驗 組 11 1.25 1.33 3.15** 對 照 組 11.17 1.28 **p <.01
14 特 殊 教 育 學 報 因 實 驗 組 受 試 者 平 均 數 在 前 測 已 比 對 照 組 高, 雖 兩 組 前 測 未 達 顯 著 差 異, 但 研 究 者 為 求 謹 慎, 所 以 用 後 測 減 前 測 的 平 均 數 來 比 較 是 否 還 呈 現 顯 著 性 差 異 以 期 客 觀 了 解 兩 組 的 進 步 情 形 是 呈 現 顯 著 性 差 異 而 不 受 兩 組 前 測 分 數 影 響 ( 三 ) 兩 組 受 試 者 在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導 師 評 分 及 學 生 自 評 之 後 測 得 分 差 異 情 形 表 4 為 比 較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導 師 觀 察 及 學 生 自 評 在 後 測 得 分 魏 氏 - 曼 - 惠 特 尼 考 驗 結 果 量 表 總 分 數, 在 教 師 評 分 方 面, 結 果 顯 示 實 驗 組 (M = 16.27) 和 對 照 組 (M = 6.73), 二 組 的 平 均 數 達 顯 著 差 異 (Z = -3.45, p =.00) 在 學 生 自 評 方 面, 結 果 顯 示 實 驗 組 (M = 14.09) 和 對 照 組 (M = 8.91), 二 組 的 平 均 數 未 達 顯 著 差 異 (Z = -1.87, p =.07)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之 導 師 觀 察 的 後 測 得 分 的 等 級 平 均 數 達 顯 著 差 異, 表 示 導 師 認 為 經 過 實 驗 處 理 的 實 驗 組 在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分 數 與 對 照 組 有 顯 著 差 異, 也 就 是 說 經 過 實 驗 處 理 的 實 驗 組 的 社 會 技 巧 比 對 照 組 優 異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之 學 生 自 評 的 後 測 得 分 的 平 均 數 未 達 顯 著 差 異, 但 觀 察 實 驗 組 平 均 數 高 於 對 照 組, 顯 示 實 驗 組 成 員 的 進 在 導 師 評 分 部 分, 根 據 Kim (2003) 研 究 發 現, 由 學 生 本 身 教 師 及 觀 察 員 填 寫 的 評 量 表, 對 照 組 與 實 驗 組 的 社 會 技 巧 及 人 際 互 動 雖 有 差 別, 但 未 達 顯 著 差 異 另 外, 王 欣 宜 (2005)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有 67% 教 師 認 為 實 驗 組 學 生 實 驗 後 的 表 現 是 有 進 步, 是 優 於 對 照 組 的 表 現 因 此, 本 研 究 的 結 果 與 他 們 的 研 究 結 果 類 似, 就 導 師 的 觀 察, 經 過 實 驗 處 理 的 受 試 者, 社 會 技 巧 都 比 對 照 組 進 步 在 學 生 自 評 部 分,Kim (2003) 針 對 26 位 視 障 生 做 準 實 驗 設 計, 分 成 兩 組, 一 組 為 實 驗 組, 一 組 為 對 照 組, 實 驗 組 經 過 口 語 非 口 語 及 自 信 心 增 強 等 會 技 巧 課 程, 再 由 學 生 本 身 教 師 觀 察 員 填 寫 的 評 量, 兩 組 的 社 會 技 巧 及 人 際 互 動 雖 有 差 別 但 未 達 顯 著 差 異 其 次, 王 欣 宜 (2005) 研 究 發 現, 經 過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課 程 的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的 也 只 有 稱 讚 他 人 與 批 評 他 人, 其 餘 也 都 未 達 顯 著 差 異, 但 平 均 數 也 是 實 驗 組 高 於 對 照 組 所 以, 本 研 究 與 上 述 結 果 相 類 似, 實 驗 組 的 社 會 技 巧 雖 進 步 的 分 數 大 於 對 照 組, 但 未 達 顯 著 效 果 步 高 於 對 照 組 成 員, 但 未 達 顯 著 效 果 表 4 受 試 者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導 師 觀 察 及 學 生 自 評 後 測 得 分 之 魏 氏 - 曼 - 惠 特 尼 考 驗 結 果 組 別 個 數 等 級 平 均 數 等 級 總 和 Z 值 導 師 觀 察 實 驗 組 11 16.27 179.00-3.45** 對 照 組 11 6.73 74.00 學 生 自 評 實 驗 組 11 14.09 155.00-1.87 對 照 組 11 8.91 98.00 **p <.01
增 進 視 覺 障 礙 學 生 社 會 技 巧 的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介 入 效 果 研 究 15 綜 合 來 看, 本 研 究 結 果 與 Kim (2003) 王 欣 宜 (2005) 邱 珍 琬 (2005) 邱 瓊 瑩 (2002) 研 究 發 現 雷 同, 可 見 身 障 生 在 經 過 社 會 技 巧 的 訓 練 都 會 有 正 面 的 效 果 二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實 施 對 提 升 實 驗 組 社 會 技 巧 之 持 續 性 效 果 ( 一 ) 兩 組 受 試 者 在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追 蹤 得 分 之 差 異 情 形 表 5 為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在 社 交 技 巧 量 表 追 蹤 及 追 蹤 減 前 測 之 t 檢 定 結 果, 在 追 蹤 量 表 分 數 方 面, 結 果 顯 示 實 驗 組 (M = 5.69) 和 對 照 組 (M = 3.17), 二 組 的 平 均 數 達 顯 著 差 異 (t = 6.01, p =.00) 在 追 蹤 減 前 測 分 數 方 面, 結 果 顯 示 實 驗 組 (M = 1.82) 和 對 照 組 (M =.06), 二 組 的 平 均 數 達 顯 著 差 異 (t = 4.24, p =.00) 由 上 述 分 析 可 知,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追 蹤 得 分 平 均 分 數 總 量 表 及 各 分 量 表 皆 達 顯 著 差 異, 表 示 實 驗 組 在 社 會 技 巧 各 分 量 表 林 芳 如 (2006) 與 余 育 嫦 (2007) 的 研 究 指 出, 智 能 障 礙 的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兩 名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在 社 會 技 巧 表 現 上 具 有 類 化 及 保 留 的 效 果 其 次, 林 純 惠 (2009) 認 為, 透 過 與 普 通 班 導 師 協 同 教 學, 設 計 社 會 技 巧 教 學 方 案 實 施, 能 改 善 智 能 障 礙 者 的 社 會 技 巧, 並 可 增 加 互 動 的 頻 率 因 此, 本 研 究 與 上 述 學 者 的 研 究 結 果 相 似, 身 障 生 經 過 社 會 技 巧 團 體 的 介 入, 在 追 蹤 持 續 方 面 有 顯 著 的 效 果 在 追 蹤 減 前 測 方 面 亦 達 顯 著 差 異, 說 明 實 驗 組 經 過 實 驗 處 理, 社 會 技 巧 是 有 進 步 的 且 進 步 情 形 顯 著 大 於 對 照 組 實 驗 組 受 試 者 平 均 數 在 前 測 已 比 對 照 組 高, 雖 兩 組 前 測 未 達 顯 著 差 異, 但 研 究 者 為 求 謹 慎, 以 追 蹤 減 前 測 的 平 均 數 來 比 較 是 否 還 呈 現 顯 著 性 差 異, 以 客 觀 了 解 兩 組 的 進 步 情 形 是 呈 現 顯 著 性 且 不 受 兩 組 前 測 分 數 影 響 都 有 持 續 性 的 輔 導 效 果 表 5 受 試 者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t 檢 定 結 果 總 量 表 組 別 個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t 值 追 蹤 實 驗 組 11 5.69.97 6.01** 對 照 組 11 3.17 1.71 追 蹤 減 前 測 實 驗 組 11 1.82 1.96 4.24** 對 照 組 11.06.96 **p <.01 ( 二 )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前 後 測 及 追 蹤 得 分 之 差 異 情 形 表 6 為 對 照 組 和 實 驗 組 在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前 後 測 及 追 蹤 得 分 之 變 異 數 分 析 結 果, 在 對 照 組 方 面, 進 行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ANOVA)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第 一 小 組 前 測 (M = 3.23) 第 二 小 組 後 測 (M = 3.40) 和 第 三 小 組 追 蹤 (M = 3.17), 三 小 組 的 平 均 數 未 達 顯 著 差 異 (F =.15, p =.35) 在 實 驗 組 方 面, 進 行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ANOVA)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第 一 小 組 前 測 (M = 3.87) 第 二 小 組 後 測 (M = 5.12) 和 第 三 小 組 追 蹤 (M = 5.69), 三
16 特 殊 教 育 學 報 表 6 對 照 組 與 實 驗 組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前 後 測 及 追 蹤 得 分 之 變 異 數 分 析 結 果 變 異 數 分 析 測 驗 個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變 異 離 均 差 事 後 組 別 自 由 度 均 方 F 值 來 源 平 方 和 比 較 對 照 組 前 測 11 3.23 1.00 組 間.63 2.32.15 後 測 11 3.40 1.53 組 內 131.42 63 2.09 追 蹤 11 3.17 1.71 總 和 132.05 65 實 驗 組 前 測 11 3.87 1.56 組 間 38.07 2 19.03 11.57** 1<2,3 後 測 11 5.12 1.25 組 內 103.66 63 1.65 追 蹤 11 5.69.97 總 和 141.73 65 **p <.01 小 組 的 平 均 數 達 顯 著 差 異 (F = 11.57, p =.00) 以 Scheffé method 進 行 事 後 比 較, 結 果 發 現 第 一 小 組 平 均 數 低 於 第 二 小 組 和 第 三 小 組, 達 顯 著 差 異 (p <.01); 而 第 二 小 組 和 第 三 小 組 之 間 平 均 數 則 未 達 顯 著 (p >.05), 顯 示 實 驗 組 前 測 和 實 驗 組 後 測 及 追 蹤 在 總 量 表 有 差 異 未 經 過 實 驗 處 理 的 對 照 組 在 社 會 技 巧 總 量 表, 和 各 分 量 表 都 未 達 到 立 即 性 及 持 續 性 的 輔 導 效 果 因 此, 未 經 過 實 驗 處 理 的 對 照 組, 由 於 未 被 教 導 或 訓 練 社 會 技 巧, 社 會 技 巧 上 並 沒 有 明 顯 的 進 步, 也 就 是 並 不 會 隨 著 對 照 組 成 員 的 成 熟 度 增 加, 社 會 技 巧 就 會 明 顯 的 進 步 ( 三 ) 兩 組 受 試 者 在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導 師 評 量 及 學 生 自 評 量 表 追 蹤 得 分 之 差 異 情 形 表 7 為 比 較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在 導 師 及 學 生 自 評 評 量 追 蹤 得 分 之 魏 氏 - 曼 - 惠 特 尼 考 驗 結 果, 在 導 師 評 量 方 面, 使 用 魏 氏 - 曼 - 惠 特 尼 考 驗 來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實 驗 組 (M = 15.36) 和 對 照 組 (M = 7.64), 二 組 的 平 均 數 達 顯 著 差 異 (Z = -2.80, p =.01) 在 學 生 自 評 方 面, 結 果 顯 示 實 驗 組 (M = 15.55) 和 對 照 組 (M = 7.45), 二 組 的 平 均 數 達 顯 著 差 異 (Z = -2.92, p =.01) 根 據 研 究 者 的 觀 察 發 現, 成 員 在 溝 通 能 力 表 達 能 力 及 回 應 問 題 方 面, 需 要 經 過 長 時 間 練 習 蘊 釀 才 能 發 展 出 這 些 能 力, 所 以, 在 後 測 未 達 顯 著 差 異, 表 示 在 這 四 個 項 目 的 社 會 技 巧 沒 有 明 顯 進 步, 反 而 經 過 六 週 後 的 追 蹤, 才 呈 現 出 社 會 技 巧 有 進 步 的 情 形 由 上 述 分 析 可 知,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受 試 者 就 導 師 評 量 所 見, 在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追 蹤 得 分 之 平 均 數 均 達 顯 著 的 差 異, 表 示 實 驗 組 受 試 者 在 經 過 實 驗 處 理 六 週 後, 社 會 技 巧 仍 有 優 於 對 照 組 的 持 續 效 果 根 據 王 欣 宜 (2005) 研 究 發 現 透 過 社 會 技 巧 教 學, 學 生 不 只 表 現 進 步, 也 有 良 好 的 維 持 與 類 化 的 表 現 但 是 Kim (2003) 的 研 究 卻 發 現, 由 教 師 及 觀 察 員 填 寫 的 評 量,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的 社 會 技 巧 及 人 際 互 動 的 持 續 輔 導 的 效 果 雖 有 差 別, 但 未 達 顯 著 差 異 所 以, 本 研 究 與 王 欣 宜 的 研 究 結 果 是 類 似 的, 經 過 實 驗 處 理 社 會 技 巧 的 訓 練 或 輔 導 介 入, 受 試 者 是 有 進 步 的, 且 進 步 的 效 果 優 於 沒 有 社 會 技 巧 介 入 的 受 試 者 本 研 究 與 Kim 的 研 究 結 果 有 些 不 同, 但 也 有
增 進 視 覺 障 礙 學 生 社 會 技 巧 的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介 入 效 果 研 究 17 表 7 受 試 者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導 師 評 量 及 學 生 自 評 追 蹤 得 分 之 魏 氏 - 曼 - 惠 特 尼 檢 定 組 別 個 數 等 級 平 均 數 等 級 總 和 Z 值 導 師 評 量 實 驗 組 11 15.36 169.00-2.80** 對 照 組 11 7.64 84.00 學 生 自 評 實 驗 組 11 15.55 171.00-2.92** 對 照 組 11 7.45 82.00 **p <.01 相 同 的 地 方, 相 同 的 是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的 平 均 數 是 有 差 別 的, 不 過 Kim 的 研 究 結 果 是 兩 組 未 呈 現 顯 著 差 異 就 研 究 者 的 觀 察, 視 障 者 因 為 視 覺 的 限 制, 有 些 社 會 技 巧 須 經 過 提 醒 與 教 導, 他 們 才 能 覺 察 自 己 的 社 會 技 巧 並 不 恰 當, 也 才 會 想 要 去 改 善 自 己 的 社 會 技 巧 所 以 社 會 技 巧 的 介 入 是 相 當 必 要 的, 且 會 對 視 障 者 的 社 會 技 巧 有 所 幫 助, 就 像 大 部 分 的 研 究 結 果 得 知, 可 以 有 持 續 的 輔 導 效 果, 因 為 視 障 者 一 旦 學 會 社 會 技 巧, 就 可 以 提 醒 自 己 與 人 互 動 時 要 注 意 的 事 項, 提 高 社 會 互 動 的 能 力 在 學 生 自 評 方 面,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受 試 者 自 評 的 追 蹤 平 均 數 總 量 表 及 各 分 量 表 均 達 顯 著 的 差 異, 表 示 經 過 實 驗 處 理 的 實 驗 組 成 員 在 社 會 技 巧 各 分 量 表 都 有 持 續 進 步 的 情 形 根 據 王 欣 宜 (2005) 研 究 發 現, 社 會 技 巧 課 程 訓 練 後, 學 生 填 寫 社 會 技 巧 自 我 檢 核 表, 實 驗 組 學 生 認 為 自 我 進 步 情 形, 在 19 個 單 元 中, 輪 流 發 言 批 評 他 人 表 達 自 我 感 受 處 理 同 儕 給 的 壓 力 等 單 元, 都 各 只 有 一 人 認 為 自 己 沒 進 步, 其 他 的 單 元 學 生 都 認 為 自 己 表 現 有 點 進 步 很 有 進 步 或 非 常 有 進 步 所 以, 本 研 究 結 果 與 王 欣 宜 研 究 結 果 類 似, 學 生 認 為 自 己 的 社 會 技 巧 有 進 步, 且 進 步 的 情 形 比 對 照 組 來 得 明 顯 三 探 討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發 展 階 段 對 實 驗 組 社 會 技 巧 之 影 響 ( 一 ) 實 驗 組 隨 著 團 體 發 展 階 段 各 分 量 表 的 平 均 分 數 變 動 情 形 團 體 發 展 階 段 分 為 四 階 段, 本 研 究 的 實 驗 處 理 為 10 次 的 團 體 :1 2 次 稱 為 初 始 期 ;3 4 5 次 為 轉 換 期 ;6 7 8 次 為 工 作 期 ;9 10 次 稱 為 結 束 期 由 表 8 及 圖 2 實 驗 組 社 會 技 巧 團 體 發 展 各 階 段 折 線 圖 可 知, 實 驗 組 的 成 員 隨 著 團 體 發 展 階 段 的 變 化, 表 情 口 語 互 動 參 與 各 分 量 表 平 均 分 數 都 是 呈 現 上 升 的 情 形, 表 示 經 過 團 體 的 進 行, 成 員 各 方 面 的 表 現 都 呈 現 有 進 步 ( 二 ) 隨 著 團 體 次 數 的 增 加 總 量 表 及 各 分 量 表 的 平 均 分 數 變 動 情 形 表 9 及 圖 3 為 社 會 技 巧 團 體 次 數 對 實 驗 組 社 會 技 巧 的 影 響, 實 驗 組 經 過 10 次 的 團 體 活 動, 每 次 團 體 都 有 二 位 觀 察 員 填 寫 成 員 行 為 觀 察 評 估 表, 評 估 表 內 容 分 為 四 個 分 量 表 為 表 情 口 語 互 動 及 參 與 分 量 表, 四 個 分 量 表 加 總 起 來 為 總 量 表, 社 會 技 巧 的 總 量 表 分 數 及 各 分 量 表 分 數 平 均 數, 雖 未 每 次 都 往 上 提 升, 但 是 呈 現 上 升 的 趨
18 特 殊 教 育 學 報 向 實 驗 組 的 成 員 隨 著 團 體 次 數 的 增 加, 在 總 量 表 及 表 情 口 語 互 動 參 與 各 分 量 表 大 部 分 平 均 數 是 呈 現 上 升 的 情 形, 表 示 經 過 團 體 的 進 行, 成 員 各 方 面 的 表 現 是 有 進 步 的 情 形 根 據 邱 瓊 瑩 (2002)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經 過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的 團 體 成 員 人 際 關 係 及 社 交 技 巧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成 長 ; 其 次, 邱 珍 琬 (2005) 認 為, 視 障 生 經 過 社 會 技 巧 的 團 體 輔 導, 視 障 生 在 自 我 接 納 問 題 解 決 及 人 際 互 動 方 面 都 有 正 向 的 結 果 所 以, 本 研 究 與 上 述 研 究 結 果 相 類 似, 顯 示 社 會 技 巧 的 介 入, 是 有 助 於 團 體 成 員 社 會 技 巧 的 成 長 四 探 討 實 驗 組 作 業 單 執 行 情 形 與 提 升 社 會 技 巧 之 相 關 表 10 為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及 成 員 行 為 觀 察 評 估 表 與 作 業 分 數 兩 者 的 平 均 數 與 相 關 的 情 形,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總 量 表 平 均 數 為 5.41, 實 驗 組 在 第 2 4 6 次 和 第 9 次 皆 有 執 行 作 業 單, 平 均 數 為 5.50, 兩 者 相 關 係 數 為.40, 達 顯 著 相 關 (p =.00), 為 中 高 度 相 關 ; 成 員 觀 察 評 估 表 之 總 量 表 與 作 業 單 分 數 兩 者 的 平 均 數 與 相 關 的 情 形, 實 驗 表 8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發 展 階 段 對 實 驗 組 社 會 技 巧 的 影 響 團 體 階 段 表 情 口 語 互 動 參 與 初 始 期 3.64 3.55 3.58 3.55 轉 換 期 4.39 4.76 3.94 4.33 工 作 期 4.92 4.80 4.69 4.68 結 束 期 5.50 4.95 4.81 5.29 圖 2 實 驗 組 社 會 技 巧 團 體 發 展 各 階 段 折 線 圖
增 進 視 覺 障 礙 學 生 社 會 技 巧 的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介 入 效 果 研 究 19 表 9 社 會 技 巧 團 體 次 數 對 實 驗 組 社 會 技 巧 的 影 響 團 體 次 數 1 2 3 4 5 6 7 8 9 10 表 情 3.24 4.03 4.32 4.53 4.333 5.02 4.87 4.888 5.24 5.755 口 語 2..85 4..25 5..06 4..52 4..70 4..96 4..52 4..93 4..67 5..23 互 動 3.59 3.56 3.85 4.06 3.90 4.17 4.59 5.31 4.43 5.18 參 與 3.21 3.49 4.20 4.07 4.50 4.32 4.12 4.83 4.76 5.48 總 量 表 3.22 3.81 4.34 4.28 4.37 4.59 4.49 4.97 4.77 5.41 圖 3 實 驗 組 社 會 技 巧 團 體 觀 察 分 數 折 線 圖 組 在 第 2 4 6 次 和 第 9 次 成 員 行 為 觀 察 評 估 表 總 量 表 平 均 數 為 4.36, 成 員 在 第 2 4 6 次 和 第 9 次 皆 有 執 行 作 業 單, 平 均 數 為 5.50, 兩 者 相 關 係 數 為.55, 達 顯 著 相 關 (p =.00), 為 中 高 度 相 關, 所 以, 假 設 4 是 獲 得 支 持 的, 顯 示 作 業 單 執 行 情 形 與 基
20 特 殊 教 育 學 報 表 10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及 成 員 行 為 觀 察 評 估 表 與 作 業 單 分 數 兩 者 平 均 分 數 及 相 關 總 量 表 作 業 分 數 r 人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人 數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11 5.41 1.14 11 5.50 1.41.40** 成 員 觀 察 評 估 表 11 4.36.45 11 5.50 1.41.55** **p <.01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及 成 員 行 為 觀 察 評 估 表 得 分 呈 現 相 關 由 上 述 分 析 可 知, 團 體 成 員 作 業 單 的 執 行 情 形, 會 影 響 到 團 體 成 員 社 會 技 巧 的 表 現 作 業 單 的 設 計, 是 希 望 團 體 成 員 能 將 團 體 所 學 到 的 社 會 技 巧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加 以 練 習 與 執 行, 再 回 到 團 體 中 分 享 作 業 執 行 的 情 形 根 據 蔡 桂 芳 (2001) 研 究, 在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的 方 案 中 包 括 : 討 論 示 範 角 色 扮 演 和 家 庭 作 業 等, 研 究 結 果, 實 驗 組 後 測 均 優 於 對 照 組, 對 於 社 會 技 巧 不 僅 有 增 進 的 效 果, 而 且 有 助 於 社 會 技 巧 表 現 之 類 化 其 次, 林 芳 如 (2006) 的 研 究 是 針 對 兩 名 國 中 資 源 班 輕 度 智 障 生 做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訓 練 的 內 容 包 括 : 自 我 監 控 示 範 演 練 並 錄 影 觀 看 影 帶 並 討 論 回 饋 和 家 庭 作 業, 研 究 的 結 果, 個 案 之 社 會 技 巧 具 有 立 即 與 類 化 效 果, 維 持 效 果 尚 可 所 以, 以 上 研 究 的 結 果 類 似, 都 有 指 派 家 庭 作 業, 也 都 具 有 立 即 及 類 化 效 果 本 研 究 與 以 上 兩 個 研 究 不 同 的 是, 不 只 將 作 業 單 執 行 情 形 量 化, 而 且 將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和 成 員 行 為 觀 察 量 表 做 比 較 求 出 他 們 的 相 關, 以 了 解 彼 此 是 否 相 關 本 研 究 的 結 果, 是 呈 現 出 中 高 度 的 相 關, 可 見 作 業 單 的 執 行 與 社 會 伍 結 論 與 建 議 一 研 究 結 論 ( 一 )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方 案 對 提 升 視 障 生 社 ( 一 ) 會 技 巧 具 有 立 即 效 果 兩 組 在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總 量 表 有 進 步 情 形, 但 對 照 組 進 步 的 情 形 相 當 有 限 而 且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的 量 表 後 測 平 均 數 達 顯 著 差 異, 表 示 經 過 實 驗 處 理 的 實 驗 組 成 員 在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現 的 比 對 照 組 好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量 表 在 導 師 評 量 後 測 平 均 數 達 顯 著 差 異, 表 示 導 師 認 為 經 過 實 驗 處 理 的 實 驗 組 成 員 社 會 技 巧 比 對 照 組 的 表 現 優 良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學 生 自 我 評 量 後 測 平 均 數 未 達 顯 著 差 異, 表 示 經 過 實 驗 處 理 的 實 驗 組 成 員 與 對 照 組 在 總 量 表 的 社 會 技 巧 表 現 沒 有 差 別 ( 二 )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方 案 對 提 升 視 障 生 社 ( 一 ) 會 技 巧 具 有 持 續 效 果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量 表 追 蹤 後 測 平 均 數 達 顯 著 差 異, 表 示 經 過 實 驗 處 理 的 實 驗 組 成 員 在 社 會 技 巧 有 持 續 性 的 輔 導 效 果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導 師 觀 察 填 寫 量 表 之 得 分 平 均 數 達 顯 著 差 異, 表 示 導 師 認 為 經 技 巧 是 相 關 的
增 進 視 覺 障 礙 學 生 社 會 技 巧 的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介 入 效 果 研 究 21 過 實 驗 處 理 的 實 驗 組 成 員 在 社 會 技 巧 有 持 續 進 步 的 情 形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學 生 自 我 覺 察 之 得 分, 量 表 追 蹤 後 測 平 均 數 達 顯 著 差 異, 表 示 經 過 實 驗 處 理 的 實 驗 組 成 員 自 我 覺 察 在 社 會 技 巧 有 持 續 進 步 的 情 形 ( 三 ) 實 驗 組 隨 著 團 體 實 施 次 數 的 增 加, ( 一 ) 社 會 技 巧 隨 著 提 升 實 驗 組 隨 著 團 體 實 施 次 數 的 增 加, 成 員 行 為 觀 察 評 估 表 之 得 分 平 均 數, 由 第 一 次 團 體 至 最 後 一 次 團 體 的 平 均 數, 雖 未 每 次 平 均 數 都 增 加, 但 是 呈 現 上 升 的 趨 向 ( 四 ) 認 知 行 為 取 向 團 體 作 業 單 執 行 情 形 ( 一 ) 對 視 障 生 社 會 技 巧 是 有 相 關 性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總 量 表 與 作 業 分 數 兩 者 平 均 數 及 相 關,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總 量 表 平 均 數 為 5.41, 實 驗 組 在 第 2 4 6 和 9 次 有 作 業 單 執 行, 平 均 數 為 5.50, 兩 者 相 關 係 數 為.40, 達 顯 著 相 關, 為 中 度 相 關 成 員 行 為 觀 察 評 估 表 之 總 量 表 與 作 業 分 數 兩 者 平 均 分 數 及 相 關, 實 驗 組 在 第 2 4 6 和 9 次 成 員 行 為 觀 察 評 估 表 總 量 表 平 均 數 為 4.36, 成 員 在 第 2 4 6 和 9 次 有 作 業 單, 平 均 數 為 5.50, 兩 者 相 關 係 數 為.55, 達 顯 著 相 關, 為 中 高 度 相 關 二 研 究 限 制 本 研 究 之 範 圍 因 研 究 受 試 樣 本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方 案 內 容 以 及 時 間 安 排 等 因 素 而 有 所 侷 限 以 下 茲 就 研 究 限 制 進 行 說 明 ( 一 ) 研 究 對 象 的 限 制 本 研 究 對 象 是 以 自 由 報 名 為 實 驗 組 的 受 試 者, 因 此 實 驗 組 的 受 試 者 想 學 好 社 會 技 巧 的 動 機 可 能 較 對 照 組 強, 所 以 兩 組 受 試 者 的 社 會 技 巧 基 礎 點 就 不 同, 所 以, 研 究 結 果 雖 有 效 果 但 卻 要 所 有 保 留 ( 二 ) 研 究 者 的 限 制 研 究 者 身 兼 領 導 者 方 案 設 計 者 與 資 料 分 析 者 等 數 職 為 避 免 在 帶 領 團 體 時, 引 導 研 究 對 象 朝 向 研 究 者 所 預 期 的 正 向 表 現, 因 此, 希 望 藉 由 觀 察 者 的 現 場 觀 察 與 活 動 進 行 後 的 密 切 討 論 指 導 教 授 指 導 及 參 考 相 關 文 獻, 期 望 得 到 最 客 觀 與 完 整 的 研 究 資 料, 期 望 自 己 能 對 帶 領 視 障 生 認 知 行 為 取 向 之 團 體 諮 商 有 所 進 步, 更 希 望 能 實 質 帶 給 視 障 生 社 會 技 巧 的 進 步 ( 三 ) 評 分 者 的 限 制 本 研 究 評 分 者 為 導 師, 導 師 知 道 哪 些 學 生 是 實 驗 組, 哪 些 學 生 為 對 照 組, 所 以 難 免 有 所 偏 頗, 所 以 評 分 者 最 好 採 雙 盲, 不 知 道 誰 是 哪 一 組 受 試 者, 這 樣 的 評 分 較 客 觀 ( 四 ) 研 究 方 法 的 限 制 研 究 進 行 過 程 中, 前 後 測 均 使 用 相 同 的 量 表,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比 較 受 試 者 是 否 因 接 受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方 案, 而 得 到 預 期 且 正 面 的 效 果, 可 能 會 因 練 習 效 果 而 導 致 研 究 對 象 作 答 偏 差, 進 而 影 響 研 究 結 果 的 可 靠 性 在 回 饋 資 料 方 面, 要 求 每 二 單 元 結 束, 實 驗 組 成 員 要 做 家 庭 作 業, 並 做 紀 錄 由 於 回 饋 資 料 的 分 析 方 法 受 限, 使 得 研 究 內 容 與 結 果 在 質 性 資 料 的 呈 現 上, 無 法 達 成 深 度 之 探 討 根 據 吳 明 隆 (2007) 的 看 法, 每 組 受 試 者 最 少 應 有 30 人, 最 為 適 宜, 本 研 究 受 限 於 人 數 的 限 制, 較 難 使 用 迴 歸 分 析 ( 五 ) 團 體 輔 導 方 案 的 限 制 本 研 究 實 驗 組 為 自 願 參 加 的 國 三 高 一 高 二 和 高 三 的 生 共 11 名, 本 研 究 在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方 案 中, 共 設 計 10 個 單 元 單 元 的 內 容 是 針 對 研 究 對 象 之 特 質 而 設 計,
22 特 殊 教 育 學 報 由 於 視 障 生 社 會 技 巧 不 佳 的 因 素 不 盡 相 同, 所 欠 缺 的 社 會 技 巧 也 不 一 致 因 此, 本 研 究 之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方 案, 並 非 適 用 於 所 有 社 會 技 巧 不 佳 之 視 障 生 方 案 設 計 除 了 強 調 傾 聽 技 巧 主 動 技 巧 正 向 語 言 和 表 達 自 己 等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的 重 點 之 外, 也 運 用 自 我 教 導 訓 練 與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常 見 之 策 略, 如 教 導 增 強 回 饋 分 組 討 論 示 範 角 色 扮 演 發 表 意 見 及 家 庭 作 業 等 因 此, 若 要 應 用 於 其 他 年 級 學 生 或 其 他 對 象, 應 視 需 要 審 慎 調 整 與 改 變 三 研 究 建 議 ( 一 ) 對 未 來 研 究 的 建 議 1. 研 究 對 象 : 本 研 究 對 象 為 特 殊 學 校 體 系 的 國 高 中 學 生, 特 殊 學 校 學 生 很 少 有 機 會 與 一 般 學 生 相 處 的 機 會, 所 以, 在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中 可 以 感 受 到 學 生, 並 不 夠 積 極 想 學 社 會 技 巧, 因 為 好 像 目 前 用 不 上 在 較 為 封 閉 的 特 殊 學 校 裡, 似 乎 還 用 不 上 傾 聽 眼 神 注 視 對 方 等 社 會 技 巧, 在 團 體 分 享 中 可 以 知 道 成 員 在 與 同 學 互 動 中 大 家 還 是 不 必 有 專 注 的 眼 神 或 傾 聽 覆 述 等 技 巧, 大 家 還 是 各 做 各 事 還 是 可 以 互 動 得 不 錯 建 議 未 來 研 究 對 象 可 以 擴 及 融 合 教 育 中 的 視 障 生, 或 許 他 們 會 更 積 極, 因 為 馬 上 可 以 受 用 但 其 實 特 殊 學 校 視 障 生 也 是 很 必 要, 但 可 能 需 要 更 積 極 的 宣 導 社 會 技 巧 的 重 要 性, 或 者 真 的 可 以 由 畢 業 學 長 回 校 多 分 享 及 宣 導 其 重 要 性, 才 能 增 加 視 障 生 學 習 的 用 心 2. 量 化 資 料 收 集 時 間 點 之 考 量 : 研 究 者 為 求 收 集 資 料 之 精 密 性, 在 10 次 團 體 前 後 及 六 週 後 追 蹤 都 請 導 師 及 成 員 自 行 填 寫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但 還 是 難 避 免 不 同 導 師 有 不 同 的 標 準 來 勾 選 每 個 研 究 對 象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的 分 數, 每 個 學 生 自 行 的 勾 選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的 分 數 標 準 也 相 當 不 一, 如 有 的 研 究 對 象 太 客 氣 了 給 自 己 分 數 打 得 非 常 低, 所 以, 在 立 即 後 測 中 是 看 不 到 研 究 對 象 自 覺 在 社 會 技 巧 有 進 步, 但 導 師 覺 得 學 生 有 進 步 的, 建 議 未 來 研 究 者, 可 以 在 填 表 前 有 更 具 體 的 評 量 分 數 的 說 明 十 次 團 體 中 都 有 兩 位 觀 察 者 做 觀 察 成 員 的 社 會 技 巧 的 表 現, 建 議 未 來 研 究 者 可 以 再 細 緻 每 五 鐘 用 畫 記 的 方 式 將 更 客 觀, 但 可 能 需 要 更 多 人 力 加 入 團 體 觀 察 3. 混 淆 變 項 之 控 制 : 團 體 輔 導 研 究 中 有 多 樣 複 雜 的 混 淆 變 項 須 被 控 制 或 納 入 研 究 變 項 予 以 分 析, 包 括 團 體 方 案 設 計 的 品 質 領 導 者 的 帶 領 能 力 團 體 方 案 於 團 體 中 的 實 施 程 度 成 員 的 參 與 態 度 出 席 率 等 等 因 素, 皆 可 能 影 響 團 體 輔 導 之 效 果, 建 議 未 來 研 究 可 將 上 述 混 淆 變 項 納 入 研 究 控 制 變 項, 以 提 升 研 究 結 果 品 質, 並 能 更 精 確 理 解 團 體 輔 導 之 影 響 因 素, 並 對 團 體 歷 程 樣 貌 有 更 清 楚 的 認 識 4. 探 討 團 體 歷 程 變 項 之 間 的 關 係 : 團 體 歷 程 之 中 存 在 許 多 重 要 的 研 究 變 項, 包 括 團 體 中 的 人 際 行 為 團 體 氣 氛 團 體 療 效 因 子 領 導 者 的 介 入 策 略 等 未 來 研 究 者 除 了 探 討 團 體 輔 導 成 效, 或 探 討 團 體 歷 程 中 變 項 對 團 體 輔 導 成 效 影 響 外, 亦 可 探 討 團 體 歷 程 變 項 間 彼 此 之 間 關 係 5. 對 量 表 工 具 之 編 修 與 翻 新 : 未 來 研 究 者 除 可 使 用 已 發 展 的 量 表 為 研 究 工 具 外, 亦 可 對 已 存 的 良 好 工 具 加 以 翻 新 編 修 以 本 研 究 使 用 的 基 本 社 會 技 巧 量 表 和 成 員 行 為 觀 察 評 估 量 表 為 例, 參 酌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涯 及 就 業 適 應 團 體 模 式 之 探 究 期 末 成 果 報 告
增 進 視 覺 障 礙 學 生 社 會 技 巧 的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介 入 效 果 研 究 23 之 社 會 技 巧 調 查 表 及 成 員 行 為 觀 察 評 估 表 再 由 研 究 者 觀 察 視 障 生 所 需 要 評 估 的 項 目, 酌 以 參 修, 研 究 者 建 議 以 後 研 究 者 亦 可 著 手 改 善 有 良 好 量 表 工 具 之 品 質, 發 展 不 同 長 度 的 版 本, 以 利 後 續 良 好 研 究 累 積 與 發 展 ( 二 ) 對 團 體 輔 導 實 務 應 用 1. 期 待 學 校 能 每 學 期 舉 辦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提 升 視 障 生 社 會 技 巧 : 本 研 究 結 果,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時 間 進 行 10 次, 每 次 90 分 鐘, 發 現 團 體 成 員 的 社 會 技 巧 有 立 即 及 持 續 效 果, 若 學 校 能 針 對 視 障 生 的 社 會 技 巧 實 際 需 求, 舉 辦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將 有 助 於 視 障 生 社 會 技 巧 的 提 升, 根 據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本 研 究 之 社 會 技 巧 的 團 體 方 案, 對 於 視 障 生 頗 具 有 成 效, 對 於 輔 導 視 障 生 的 實 務 工 作 上, 應 具 有 參 考 價 值 2. 視 障 生 社 會 技 巧 的 提 升 需 要 靠 親 師 合 作 : 本 研 究 在 實 施 團 體 時, 發 現 受 試 者 社 會 技 巧 需 要 被 提 醒, 而 且 要 經 過 糾 正, 視 障 生 的 社 會 技 巧 可 以 表 現 得 更 好 研 究 發 現 透 過 作 業 單, 可 以 將 社 會 技 巧 類 化 到 日 常 生 活 中, 如 果 老 師 及 家 長 能 隨 時 提 醒 加 強 視 障 生 的 社 會 技 巧, 相 信 視 障 生 的 社 會 技 巧 將 更 有 進 步 的 空 間, 更 能 好 好 適 應 社 會, 將 有 更 有 品 質 的 生 活 3. 教 師 可 以 透 過 日 記 或 電 腦 溝 通 表 達 自 己, 也 可 以 透 過 個 別 晤 談 的 方 式, 了 解 視 障 生 在 經 營 人 際 互 動 上 的 困 難, 以 給 予 個 別 的 關 心 與 協 助, 幫 助 視 障 生 能 主 動 參 與 社 交 活 動 : 可 以 培 養 社 會 技 巧 不 佳 的 視 障 生 信 心, 如 交 付 能 力 範 圍 內 的 工 作 或 陪 養 其 興 趣 專 長, 讓 視 障 生 增 加 自 我 肯 定 的 機 會 4. 積 極 發 展 輔 導 社 會 技 巧 不 佳 的 視 障 生 的 課 程 方 案 : 由 本 研 究 進 行 團 體 輔 導 過 程 可 以 發 現, 視 障 生 喜 歡 趣 味 性 的 活 動, 藉 以 動 態 活 動 的 進 行, 所 有 的 成 員 都 能 被 氣 氛 帶 動 而 投 入 因 此, 未 來 若 對 視 障 生 進 行 輔 導 時, 如 能 針 對 視 障 生 的 喜 好 設 計 暖 身 活 動, 除 了 可 以 使 成 員 參 與 團 體 的 意 願 提 高 之 外, 亦 能 運 用 暖 身 活 動 連 貫 主 要 的 學 習 活 動 參 考 文 獻 王 志 全 (1995) 智 能 障 礙 者 之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特 教 園 丁,10(4),5-11 王 欣 宜 (2003) 高 職 階 段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社 會 技 巧 課 程 綱 要 發 展 與 應 用 成 效 之 研 究 ( 未 出 版 博 士 論 文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臺 北 市 王 欣 宜 (2005) 高 職 階 段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社 會 技 巧 教 學 成 效 之 研 究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學 報,19(2),49-71 王 欣 宜 (2006) 高 職 特 教 班 社 會 技 巧 教 學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臺 北 市 : 五 南 王 敏 行 (2009)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涯 及 就 業 適 應 團 體 模 式 之 探 究 期 末 成 果 報 告 取 自 http://vercenter.heart.net.tw/redirect _advert_law.php?do_no2=1267693091& file_num=1&action=view_file
24 特 殊 教 育 學 報 李 姿 瑩 (2004) 情 緒 障 礙 教 學 研 習 社 會 技 巧 教 學 活 動 彙 編 臺 北 市 : 臺 北 市 立 師 範 學 院 特 殊 教 育 中 心 邱 珍 琬 (2005) 特 殊 族 群 自 我 成 長 團 體 過 程 與 結 果 研 究 中 華 團 體 心 理 治 療, 11(4),1-24 李 庭 璋 (2008) 視 覺 障 礙 生 寂 寞 之 研 究 (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高 雄 市 余 育 嫦 (2007) 故 事 繪 本 教 學 對 提 昇 資 源 班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社 會 技 巧 之 研 究 (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彰 化 市 吳 明 隆 (2007) SPSS 統 計 應 用 學 習 實 務 : 問 卷 分 析 與 應 用 統 計 臺 北 市 : 加 樺 國 際 何 華 國 (1999) 特 殊 兒 童 心 理 與 教 育 臺 北 市 : 五 南 林 芳 如 (2006) 國 中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方 案 之 成 效 研 究 (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高 雄 市 林 佩 琪 (2000)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對 國 小 退 縮 被 拒 絕 兒 童 之 社 會 技 巧 同 儕 接 納 與 社 會 自 尊 影 響 之 實 驗 研 究 (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花 蓮 縣 林 純 惠 (2009) 社 會 技 能 教 學 方 案 對 增 進 國 中 普 通 班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社 會 技 能 與 同 儕 接 納 度 之 成 效 (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高 雄 市 邱 瓊 瑩 (2002)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團 體 對 國 小 兒 童 社 會 技 巧 與 人 際 關 係 之 影 響 研 究 (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新 竹 市 孟 瑛 如 (2004) 國 民 中 小 學 社 會 技 巧 行 為 特 徵 檢 核 表 臺 北 市 : 心 理 洪 儷 瑜 (1999) 少 叫 多 教 談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臺 北 市 : 中 華 民 國 特 殊 教 育 學 會 洪 儷 瑜 (2000) 青 少 年 社 會 行 為 量 表 臺 北 市 : 心 理 洪 儷 瑜 (2002)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的 理 論 與 實 施 臺 北 市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系 徐 享 良 張 勝 成 許 天 威 (2000) 新 特 殊 教 育 通 論 臺 北 市 : 五 南 許 志 雄 (2006) 社 會 技 巧 教 學 對 增 進 視 覺 障 礙 學 生 社 會 能 力 之 研 究 (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高 雄 市 張 照 明 (2003) 普 通 高 中 職 視 覺 障 礙 學 生 學 校 生 活 適 應 及 學 校 支 持 系 統 之 研 究 (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彰 化 市
增 進 視 覺 障 礙 學 生 社 會 技 巧 的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介 入 效 果 研 究 25 黃 月 霞 (1993) 教 導 兒 童 社 會 技 巧 臺 北 市 : 五 南 黃 崑 發 (2002) 高 中 職 學 生 對 視 覺 障 礙 同 儕 態 度 之 研 究 (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彰 化 市 黃 雅 蘋 (2006) 高 功 能 自 閉 症 成 人 社 會 技 巧 方 案 之 行 動 研 究 (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彰 化 市 傅 秀 媚 (2002)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臺 北 市 : 五 南 蔡 桂 芳 (2001) 高 職 階 段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社 會 技 能 訓 練 效 果 之 研 究 ( 未 出 版 碩 士 論 文 )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彰 化 市 蕭 惠 伶 林 幸 台 (2002) 融 合 教 育 下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社 交 技 能 與 社 會 地 位 之 研 究 兒 童 福 利 期 刊,2,1-34 鍾 莉 娟 楊 熾 康 ( 譯 )(2008) 促 進 社 交 成 功 之 課 程 : 一 套 專 為 特 殊 需 求 兒 童 設 計 的 課 程 ( 原 作 者 :G. N. Siperstein& E. P. Rickards) 臺 北 市 : 心 理 ( 原 著 出 版 年 :2004) 萬 明 美 (1996) 視 覺 障 礙 教 育 臺 北 市 : 五 南 謝 麗 紅 (2002) 團 體 諮 商 方 案 設 計 與 實 例 臺 北 市 : 五 南 萬 明 美 (2001) 視 障 教 育 臺 北 市 : 五 南 翟 宗 悌 ( 譯 )(2001) 青 少 年 團 體 治 療 : 認 知 行 為 取 向 ( 原 作 者 :S. D. Rose) 臺 北 市 : 學 富 ( 原 著 出 版 年 :1998) 廖 俞 榕 連 廷 嘉 (2012) 阿 德 勒 取 向 團 體 諮 商 對 於 青 少 年 網 路 成 癮 的 諮 商 成 效 教 育 實 踐 與 研 究 25(2),67-95 劉 秀 菊 丁 原 郁 鄭 如 安 (2010) 現 實 治 療 團 體 輔 導 方 案 對 國 小 國 語 科 學 業 低 成 就 學 生 學 習 態 度 與 學 習 成 就 輔 導 效 果 之 研 究 教 育 心 理 學 報 42(1), 53-76 Brown, W. H., Odom, S. L., & McConnell, S. R. (2008). Social competence of young children. London: Brokes. Elliott, S. N. & Gresham, F. M. (1987). Children s social skills: Assessment and classification practices. Journal of Counseling and Development, 66, 96-99. Gresham, F. M. (1998). Social skills traning: Should we raze, remodel, or rebuild? Behavioral Disorders, 24(1), 19-25. Jindal-Snape, D. (2005). Self-evaluation and recruitment of feedback for enhancd social interaction by a student with visual impairment. Journal of Visual Impairment & Blindness, 99(8), 48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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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進 視 覺 障 礙 學 生 社 會 技 巧 的 認 知 行 為 團 體 介 入 效 果 研 究 27 Journal of Special Education, 2013, Vol. 37, 1-28 The Effects of Cognitive-Behavioral Group on Improving Social Skills of Students with Visual Impairments Hsiang-Hsiu Lin Ching-Jan Chang Liew-Yee Chiat National Taichung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 for the Visually Impaired Department of Guidance and Counseling, National Changhua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Department of Guidance and Counseling, National Changhua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was to explore the cognitive-behavioral group program for students with visual impairmentsto enhance their social skills and to examine whether the effects of group counseling could carry on or not. The study used before and after quasi-experimental design, the experimental group (n = 11) received weekly cognitive-behavioral group counseling once every 90 minutes for 10 weeks while the comparison group (n = 11) did not receive any experimental treatment. Before and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students and tutors from both groups filled out the basic social skills scale. During the group program, two observers filled out the members of the behavioral observation evaluation form to see whether the members of the group s social skills had been increased followed each group program or not. The t-test, ANOVA, and Mann-Whitney U test were used to analyze research data. The main findings of this study were as followed. First, overall, cognitive-behavioral group programs enhanced social skills of students with visual impairments by showing immediate counseling effects. From teachers assessments, the group could help students improve social skills. Nevertheless, from students self-awareness tests, only initiative subscale
28 特 殊 教 育 學 報 showed immediate counseling effects, the remaining components of the table did not show any immediate counseling effects. Second, the results from the assessment made by the instructors and the student s self-awareness showed that students with visual impairmentswere gaining social skills from the cognitive-behavioral program continuously. Third, the members of the behavioral observation assessment form made by the two observers showed that along with cognitive-behavioral group s implementation, students social skills had gradually improved. Although the improvement was related to the times of the group implementation, the trend was going up on the whole. Four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gnitive-behavioral groups and the visually impaired students social skills were moderately related. Based on the findings of this study, suggestions for practitioners and future research were provided. Key words: cognitive-behavioral therapy group, social skills, students with visual impairments Corresponding Auther: Ching-Jan Chang Email: cjchang@cc.ncue.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