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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 研 究 所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中 國 大 陸 台 外 資 貿 易 內 銷 市 場 之 開 拓 法 規 分 析 與 個 案 研 究 研 究 生 : 孫 紹 坤 撰 指 導 教 授 : 李 清 潭 博 士 王 子 真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六 月

論 文 提 要 學 年 度 :93 學 期 :2 校 院 名 稱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系 所 名 稱 :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論 文 名 稱 ( 中 ): 中 國 大 陸 台 外 資 貿 易 內 銷 市 場 之 開 拓 - 法 規 分 析 與 個 案 研 究 論 文 名 稱 ( 英 ):Foreign trading company develops business in China s dosmestic market Analysis of laws and case studies. 學 位 類 別 : 碩 士 語 言 別 : 中 文 學 號 :N924010021 論 文 頁 數 : 研 究 生 ( 中 ) 姓 名 : 孫 紹 坤 研 究 生 ( 英 ) 姓 名 :Shao-Kun Sun 指 導 教 授 ( 中 ) 姓 名 : 李 清 潭 王 子 真 指 導 教 授 ( 英 ) 姓 名 :Chin-Tarn Lee Chi-Jeng Wang 口 試 委 員 ( 中 ) 姓 名 : 羅 容 恆 吳 基 逞 口 試 委 員 ( 英 ) 姓 名 :Lo,Henry Y, Chi-Cheng Wu

中 國 大 陸 台 外 資 貿 易 法 規 的 分 析 與 內 銷 市 場 個 案 研 究 研 究 生 : 孫 紹 坤 指 導 教 授 : 李 清 潭 博 士 王 子 真 博 士 中 文 摘 要 本 研 究 是 以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之 貿 易 法 規 為 主 要 探 討 之 對 象, 試 圖 從 現 行 法 規 中 找 出 一 些 可 行 之 做 法, 提 供 給 有 心 前 往 中 國 大 陸 從 事 貿 易 之 中 小 企 業 台 外 商 或 個 人 參 考, 因 中 國 大 陸 雖 允 諾 釋 出 貿 易 權, 但 是 相 關 的 實 施 細 則 卻 還 不 是 很 明 朗, 對 於 想 從 事 貿 易 業 務 者, 有 時 因 對 法 令 的 不 熟 悉, 或 是 聽 信 他 人 的 意 見, 去 採 取 了 一 些 投 機 取 巧 的 方 式 來 進 行 業 務, 殊 不 知 已 經 犯 了 一 些 過 錯, 將 自 己 及 公 司 暴 露 在 高 度 風 險 的 狀 況 下 相 關 法 令 分 析 整 理 後, 本 研 究 又 以 問 卷 的 深 入 訪 談, 選 擇 了 一 些 已 經 在 大 陸 經 商 的 公 司 高 級 主 管, 進 行 質 化 的 研 究, 質 性 研 究 必 需 把 握 的 準 則 在 於 :(1) 正 確 的 描 寫 : 研 究 者 在 訪 談 過 程 對 其 蒐 集 內 容 的 理 解 與 整 理 研 究 資 料 的 呈 現 事 實 詮 釋, (2) 批 判 分 析 : 對 受 訪 對 象 作 深 入 和 廣 泛 的 評 量,(3) 發 掘 : 思 考 在 錯 綜 複 雜 中 隱 藏 於 事 件 背 後 的 型 態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 大 陸 市 場 資 訊 不 易 搜 集 交 易 對 方 誠 信 不 足 通 路 及 貨 源 不 易 掌 握 以 及 收 款 不 易 等 問 題 嚴 重, 造 成 交 易 成 本 提 升, 但 是 大 陸 市 場 和 台 灣 同 文 同 種 的 淵 源 打 入 當 地 社 交 圈 及 與 交 易 夥 伴 建 立 關 係 有 利 降 低 以 上 的 交 易 成 本 及 資 訊 不 足 的 狀 況, 大 陸 市 場 的 高 成 長 潛 力, 是 世 界 各 個 公 司 必 爭 之 地, 因 此 競 爭 力 可 見 一 般, 除 了 做 好 相 關 的 準 備, 找 一 個 適 宜 的 方 式 進 入 這 個 市 場, 相 信 也 是 重 要 的 課 題 關 鍵 字 : 中 國 大 陸 貿 易 法 規 交 易 成 本 質 化 研 究 深 入 訪 談 中 小 企 業 II

Foreign trading company develops business in China s dosmestic market Analysis of laws and case studies. Student:Shao-Kun Sun Adviser : Dr. Chin-Tarn Lee Dr. Chi-Jeng Wang Abstract This study uses the curr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Mainland China as the researching objectives trying to figure out some possible methods to be the references for those who are interested in investing into Chinese market in the near future. Although PRC has agreed to release trading right after joined WTO, the detailed regulations are not very clear yet. For those foreign traders may uncarefully disobey China s laws due to misunderstand the laws or just believe people s words in the market. This may put themselves in a high risk situation. After analyzes the laws, this study designs a suitable open questionnaire to have in-depth interviews with some high level managers currently working in Mainland China to explore Taiwanese SME s activities. On the method of qualitative research, we have to concern on three creteria: A. correct description, B.criticism and analysis, C. discovery This study found: information is difficult to be collected in China market the credit is poor of your business objects channels and sources of goods are difficult to control and difficulty to collect money. These problems will increase the transaction cost. While to build Guangxi or relationship and establish commercial friendship in Chinese market will help you to reduce the transaction cost. China market is a rapid growing but also high competitive market. To find a proper entry model is very important topic. Key word:mainland China, trading Law, transaction cost, qualitative research, deeply discussion, SME s III

致 謝 辭 本 論 文 由 研 究 初 始 至 完 成 將 近 一 年, 前 後 得 到 A 公 司 楊 協 理 B 公 司 林 總 經 理 C 公 司 許 總 經 理 以 及 D 公 司 劉 副 總 經 理 等, 尤 其 是 在 問 卷 的 協 助 與 資 料 提 供, 是 本 研 究 得 以 完 成 的 關 鍵 而 指 導 教 授 李 清 潭 王 子 真 博 士 的 指 導 協 助, 及 同 學 的 鼓 勵 及 幫 忙, 更 是 本 論 文 得 以 順 利 完 成 的 主 因 論 文 審 核 及 口 試, 承 蒙 羅 容 恆 博 士 吳 基 逞 博 士 以 其 豐 富 之 學 術 領 域 及 多 年 的 教 學 經 驗, 提 供 寶 貴 之 指 導 及 匡 正, 更 增 進 本 論 文 之 合 理 性, 謹 致 最 誠 摯 之 謝 意 當 然 在 這 段 期 間, 沒 有 我 太 太 及 家 人 的 大 力 支 持 與 體 諒, 是 不 可 能 促 使 我 完 成 學 業 及 論 文 的 對 於 他 們 的 盛 情 熱 心 與 協 助, 本 人 我 在 此 致 上 萬 分 誠 摯 的 謝 意, 也 期 許 本 論 文 能 對 社 會 有 所 助 益 孫 紹 坤 謹 識 於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六 月 IV

目 錄 摘 要 01 ABSTRACT 01 第 一 章 緒 論 02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02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04 第 三 節 研 究 範 圍 06 第 二 章 文 獻 及 現 行 法 規 探 討 07 第 一 節 大 陸 經 濟 狀 況 與 台 商 在 大 陸 投 資 概 況 07 第 二 節 大 陸 內 銷 市 場 結 構 與 發 展 趨 勢 17 第 三 節 中 共 商 務 部 對 貿 易 權 的 解 釋 20 第 四 節 台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主 要 面 臨 的 法 律 問 題 21 第 五 節 大 陸 經 營 環 境 與 交 易 決 定 因 素 交 易 成 本 理 論 28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32 第 一 節 研 究 方 法 32 第 二 節 研 究 架 構 及 問 卷 設 計 36 第 三 節 研 究 之 法 規 及 訪 談 對 象 選 定 36 第 四 節 研 究 步 驟 37 第 五 節 資 料 整 理 38 V

第 四 章 中 國 大 陸 貿 易 及 內 銷 市 場 操 作 方 式 39 第 一 節 台 商 設 立 貿 易 公 司 前 的 大 陸 內 銷 市 場 操 作 方 式 39 第 二 節 目 前 台 商 在 大 陸 設 立 貿 易 公 司 的 型 態 41 第 三 節 大 陸 完 全 開 放 貿 易 權 後 台 商 在 大 陸 設 立 貿 易 公 司 的 建 議 44 第 五 章 個 案 分 析 47 第 一 節 訪 談 公 司 的 個 別 簡 介 47 第 二 節 大 陸 經 營 環 境 50 第 三 節 貿 易 業 務 運 作 競 爭 力 53 第 四 節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經 營 所 面 臨 的 交 易 決 定 因 素 54 第 五 節 貿 易 操 作 及 調 整 方 式 57 第 六 節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經 營 績 效 58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59 第 一 節 研 究 結 論 59 第 二 節 研 究 限 制 及 問 題 62 第 三 節 後 續 之 研 究 建 議 63 參 考 文 獻 64 VI

圖 目 錄 圖 1: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協 議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金 額 09 圖 2: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實 際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金 額 09 圖 3: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各 省 的 投 資 百 分 比 14 圖 4:2005 年 1-2 月 我 國 核 准 對 外 投 資 ( 含 對 大 陸 投 資 ) 金 額 百 分 比 15 圖 5: 我 國 對 中 國 大 陸 貿 易 額 / 順 ( 逆 ) 差 趨 勢 圖 15 圖 6: 本 論 文 之 研 究 架 構 36 圖 7: 本 論 文 之 研 究 步 驟 37 圖 8: 至 中 國 大 陸 設 銷 售 分 支 機 構 的 方 式 46 圖 9: 影 響 企 業 涉 入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狀 況 之 因 素 52 圖 10: 影 響 大 陸 市 場 交 易 成 本 的 因 子 61 VII

表 目 錄 表 1: 大 陸 重 要 經 濟 指 標 (2004 年 1-12 月 ) 08 表 2: 我 國 對 中 國 大 陸 貿 易 統 計 11 表 3: 台 商 在 大 陸 投 資 概 況 12 表 4: 我 國 對 外 投 資 概 況 ( 當 地 國 統 計 ) 13 表 5: 個 案 研 究 設 計 的 四 個 準 則 33 表 6: 目 前 可 設 立 貿 易 公 司 之 狀 況 43 表 7: 本 研 究 受 訪 廠 商 基 本 資 料 整 理 49 表 8: 受 訪 廠 商 之 業 務 運 作 競 爭 力 53 表 9: 受 訪 廠 商 對 交 易 人 性 因 素 的 看 法 54 表 10: 受 訪 廠 商 對 交 易 環 境 因 素 的 看 法 54 表 11: 受 訪 廠 商 對 大 陸 市 場 關 係 網 絡 的 看 法 56 VIII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中 國 大 陸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之 後 所 帶 來 的 開 放 市 場 效 應, 因 其 廣 大 的 內 需 市 場, 使 其 在 吸 引 外 資 時, 呈 現 出 以 市 場 換 取 技 術 的 優 勢, 故 中 國 大 陸 可 以 藉 此 策 略 爭 取 到 台 灣 多 年 爭 取 不 到 的 許 多 核 心 技 術 授 權, 對 於 技 術 轉 移 的 大 型 外 資 企 業, 中 國 大 陸 採 取 各 項 誘 因 吸 引 外 資 投 資, 然 而 對 於 貿 易 的 商 業 活 動 則 對 外 資 限 制 頗 多 中 國 大 陸 長 期 以 來 只 有 國 營 企 業 才 擁 有 貿 易 進 口 權, 台 商 在 大 陸 生 產 所 需 的 半 成 品 零 組 件 雖 可 直 接 自 台 灣 進 口, 無 需 假 手 國 營 貿 易 公 司, 但 是 純 粹 的 採 購 代 理 貿 易 業 務 則 仍 是 國 營 貿 易 公 司 的 天 下, 中 國 大 陸 為 履 行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承 諾, 開 放 外 商 從 事 獨 資 貿 易 與 零 售 業 務, 將 允 許 台 商 獨 資 前 往 大 陸 從 事 進 出 口 貿 易, 這 對 具 有 國 際 貿 易 經 驗 的 中 小 型 台 商 而 言, 將 是 一 項 大 利 多 目 前, 台 商 若 要 以 獨 資 方 式 在 大 陸 設 立 貿 易 公 司, 必 須 是 生 產 性 企 業, 銷 售 自 己 的 產 品 在 保 稅 區 設 立 貿 易 公 司 設 立 外 商 投 資 出 口 採 購 中 心 中 外 合 資 對 外 貿 易 公 司 或 者 內 資 企 業 等 方 式 依 中 國 對 於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的 承 諾, 必 須 在 2005 年 以 前, 取 消 在 特 許 經 營 中 對 於 外 商 所 有 權 的 限 制, 正 式 打 破 只 能 在 保 稅 區 設 立 獨 資 貿 易 公 司 的 規 定 台 商 不 管 是 個 人 或 工 廠, 理 應 都 可 以 獨 資 從 事 貿 易 業 以 往 經 營 範 圍 只 有 製 造 業 的 台 商 都 可 順 理 成 章 擴 展 到 內 外 貿, 取 得 進 出 口 權, 並 且 可 自 行 開 立 增 值 稅 發 票 首 先 是 取 消 只 能 在 保 稅 區 中 獨 資 做 貿 易 業 的 地 域 限 制 ; 在 進 出 口 權 上, 過 去 是 為 工 廠 所 有, 且 必 須 是 自 產 自 銷, 現 在 則 可 以 增 加 貿 易 經 營 範 圍 ; 以 前 不 允 許 工 廠 從 事 貿 易 零 售, 現 在 已 經 獲 得 法 律 允 許 2004 年 4 月 16 日, 大 陸 商 務 部 頒 佈 外 商 投 資 商 業 領 域 管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 辦 法 ) 後, 過 去, 台 商 若 想 要 在 大 陸 設 立 外 商 獨 資 貿 易 企 業, 僅 能 選 擇 在 15 個 保 稅 區 內, 但 是, 自 2004 年 12 月 11 日 起, 外 資 欲 在 中 國 設 立 貿 易 公 司 1

又 多 了 一 種 選 擇, 舉 凡 外 國 公 司 企 業 和 其 他 組 織 或 個 人 ( 簡 稱 外 國 投 資 者 皆 適 用 本 辦 法 新 辦 法 不 僅 降 低 投 資 者 的 資 格 限 制 降 低 註 冊 資 本 要 求 排 除 地 域 限 制 具 有 進 出 口 經 營 權 ( 不 須 再 依 賴 國 營 的 數 十 家 進 出 口 公 司 ), 以 及 開 放 部 分 商 業 利 用 外 資 的 審 批 許 可 權, 將 一 部 分 經 營 規 模 小 開 店 數 量 少 或 者 使 用 中 國 品 牌 商 標 商 號 的 外 商 投 資 商 業 企 業 交 由 省 級 商 務 主 管 部 門 審 批 此 外, 中 國 為 履 行 加 入 WTO 的 有 關 承 諾, 將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 開 始 實 施 對 外 貿 易 法, 主 要 適 用 貨 物 進 出 口 技 術 進 出 口 國 際 服 務 貿 易 和 加 強 有 關 對 外 貿 易 的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為 大 陸 的 對 外 貿 易 改 革 發 展 建 立 更 完 整 的 架 構 對 外 貿 易 法 將 對 外 貿 易 經 營 者 的 範 圍 擴 大 到 依 法 從 事 對 外 貿 易 經 營 活 動 的 個 人 ; 增 加 了 與 對 外 貿 易 有 關 的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成 為 各 主 要 貿 易 國 家 維 護 利 益 的 重 要 手 段 ; 並 取 消 對 貨 物 和 技 術 進 出 口 經 營 權 的 審 批, 只 要 求 對 外 貿 易 經 營 者 進 行 備 案 登 記 ; 增 加 國 家 可 以 對 部 分 貨 物 的 進 出 口 實 行 國 營 貿 易 管 理 之 內 容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原 本 從 事 製 造 業 的 台 商 要 申 請 增 加 或 更 改 營 業 範 圍, 地 方 政 府 是 無 權 授 理 的, 台 商 須 先 把 有 關 申 請 文 件 送 到 投 資 所 在 地 的 省 級 的 外 貿 主 管 部 門 核 對 文 件, 由 省 政 府 彙 整 後 再 送 至 中 共 商 務 部 等 待 審 批 審 批 機 關 由 保 稅 區 管 委 會 更 改 為 中 共 商 務 部 ; 顯 示 中 共 雖 然 開 始 貿 易 權, 但 審 批 權 限 卻 相 對 往 上 收 台 外 資 獨 資 從 事 貿 易 業 務 的 相 關 實 施 細 則 並 未 完 全 明 朗, 為 避 免 台 商 誤 縱 枉 法, 因 而 興 起 本 研 究 之 動 機 2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台 灣 前 往 大 陸 投 資 的 企 業, 過 去 十 多 年 以 來, 基 本 上 是 以 生 產 之 後 由 大 陸 出 口 至 歐 美 的 模 式 為 主 ; 但 是 近 年 來, 隨 著 大 陸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的 持 續 推 行, 沿 海 省 份 及 大 都 市 人 民 所 得 明 顯 增 加, 再 加 上 其 私 營 企 業 的 蓬 勃 發 展, 使 得 大 陸 本 地 的 一 些 城 市 消 費 能 力 顯 著 提 升, 一 般 消 費 市 場 亦 日 趨 成 熟 儼 然, 大 陸 已 一 躍 成 為 受 全 球 各 大 生 產 廠 商 矚 目 的 新 興 消 費 市 場, 台 商 也 由 原 先 專 注 外 銷 的 型 態, 轉 而 漸 漸 重 視 大 陸 本 地 的 內 銷 市 場 過 去 不 論 是 直 接 銷 售 或 透 過 貿 易 商 代 理 商 銷 售 產 品 或 服 務, 甚 至 是 作 為 國 際 主 要 大 品 牌 主 要 的 代 工 廠, 台 商 一 直 是 以 打 入 歐 美 等 先 進 國 家 的 市 場 為 主 這 些 累 積 十 年 已 十 分 熟 悉 的 作 業 方 式, 台 商 是 駕 輕 就 熟 的 可 是 大 陸 對 台 商 而 言, 卻 是 一 個 全 新 的 市 場 雖 然 在 表 像 上, 台 商 在 大 陸 並 無 語 文 的 隔 閤, 實 質 上 因 大 陸 才 剛 開 始 與 國 際 社 會 接 軌, 其 社 經 文 化 與 台 商 所 習 慣 的 台 灣 社 會 或 是 國 際 社 會 的 社 經 文 化 均 大 有 不 同 同 時, 大 陸 當 局 對 法 令 規 範 的 執 行 能 力 原 本 就 有 待 加 強, 而 新 法 令 又 更 叠 不 已 變 動 過 快, 更 重 要 的 是 其 商 業 運 作 慣 例 仍 未 成 形 ; 因 此, 許 多 的 未 定 因 素 時 而 影 響 外 商 的 正 常 營 運, 令 外 商 均 深 感 不 確 定 的 風 險 甚 高 從 2004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開 始, 大 陸 貿 易 零 售 對 外 商 業 正 式 開 放 在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同 時 兼 營 製 造 與 貿 易 不 成 問 題, 這 也 是 台 灣 企 業 的 常 態 但 到 了 大 陸, 製 造 與 貿 易 卻 必 須 分 家, 因 為 根 據 大 陸 有 關 法 規, 台 外 商 雖 可 獨 資 經 營 製 造 工 廠, 但 要 獨 資 做 貿 易 業, 只 能 在 十 五 個 保 稅 區 之 內, 所 以 台 商 過 去 多 利 用 大 陸 人 頭 來 設 立 貿 易 公 司 或 開 店 開 設 工 廠 的 台 商 因 偷 偷 做 貿 易, 被 中 共 以 超 越 營 業 範 圍 為 由 動 輒 被 罰 款 數 百 萬 元 者 大 有 人 在 舉 例 而 言, 如 果 某 家 台 商 的 營 業 範 圍 寫 明 是 鞋 子 製 造 銷 售 及 售 後 服 務, 則 你 只 能 賣 你 自 己 所 生 產 的 鞋 子, 不 能 買 別 人 的 鞋 子 加 工 後 再 賣 出 去, 也 不 能 賣 鞋 子 以 外 的 產 品 但 一 家 做 空 調 的 公 司, 怎 麼 可 能 不 賣 管 線, 不 順 便 賣 一 點 零 配 件? 在 開 放 之 前, 可 能 有 台 商 利 用 找 人 頭 成 立 公 司, 這 是 相 當 危 險 的, 因 為 人 頭 公 司 存 在 相 互 信 任 的 問 題 在 法 律 上 該 公 司 是 人 頭 擁 有 的 台 商 雖 能 透 過 借 款 協 議 來 求 保 本 ( 有 知 識 人 頭 恐 不 簽 此 合 約 ), 或 將 實 際 關 係 有 書 面 立 據 為 憑, 在 法 3

院 判 決 下, 至 少 可 求 恢 復 原 狀 保 本, 但 不 當 得 利 歸 國 家 ( 若 有 市 值 超 過 原 投 資 額 ) 另 台 商 雖 以 人 頭 委 託 經 營 或 授 權 經 營, 均 有 人 頭 聲 明 取 消 委 託 或 授 權 之 風 險, 如 同 可 將 交 給 台 商 的 所 有 印 章 及 資 料 申 報 遺 失, 這 均 是 台 商 要 瞭 解 的 風 險 更 可 能 因 沒 有 立 好 委 託 字 據, 形 成 台 商 吃 上 侵 佔 他 人 財 物 之 官 司, 若 有 代 簽 字 更 有 偽 造 文 書 之 嫌 而 且 利 用 大 陸 人 頭 的 內 貿 公 司 還 有 被 侵 占 捲 款 潛 逃 或 用 假 發 票 被 抓 被 關 的 風 險 這 些 案 例 在 上 海 及 東 莞 特 別 多 大 陸 國 安 局 更 一 直 在 注 意 台 商 是 否 利 用 人 頭 設 公 司 在 作 違 法 行 為 目 前 中 國 大 陸 唯 一 允 許 放 寬 外 資 設 立 獨 資 之 貿 易 公 司, 僅 在 全 國 十 五 個 保 稅 區 內 設 立 登 記 ; 但 其 中 又 以 上 海 外 高 橋 保 稅 區 操 作 最 為 流 暢, 註 冊 資 本 額 只 要 在 20 萬 美 元 以 上 便 可 經 營 範 圍 為 國 際 貿 易 轉 口 貿 易 保 稅 區 內 企 業 間 的 貿 易 透 過 與 國 內 有 進 出 口 經 營 權 的 企 業 及 外 貿 代 理 公 司 與 非 保 稅 區 企 業 從 事 貿 易 業 務 保 稅 區 內 貿 易 諮 詢 服 務 及 區 內 商 業 性 簡 單 加 工 本 研 究 係 希 望 對 大 陸 有 關 貿 易 的 基 本 法 令 及 現 行 的 實 務 運 作 等 作 一 研 究, 使 台 商 對 於 如 何 在 大 陸 進 行 內 銷 有 最 基 本 的 認 識, 以 避 免 可 能 發 生 的 違 法 受 罰 或 是 遭 致 刑 責 之 苦 此 外, 本 研 究 也 對 目 前 在 大 陸 有 從 事 內 銷 的 廠 商 選 幾 個 個 案 作 專 討 4

第 三 節 研 究 範 圍 本 研 究 因 著 眼 於 台 商 係 以 生 產 性 廠 商 居 多, 故 在 編 輯 整 理 資 料 進 行 寫 作 時, 係 定 位 為 一 較 側 重 於 協 助 台 灣 大 部 份 生 產 性 廠 商 ( 第 二 級 產 業 ) 了 解 大 陸 內 銷 的 基 本 探 討 因 此, 本 研 究 所 探 討 的 層 面 主 要 是 屬 於 此 部 份 廠 商 所 關 心 的 一 般 性 且 最 基 本 的 議 題 此 外, 為 協 助 欲 進 入 大 陸 內 銷 市 場 的 台 灣 業 者 瞭 解 有 那 些 方 式 可 以 進 入 大 陸 的 商 業 體 系, 故 特 別 介 紹 大 陸 准 許 外 商 經 營 商 業 / 貿 易 業 的 基 本 規 範, 使 台 商 也 對 於 此 部 分 與 大 陸 內 銷 市 場 相 關 的 銷 售 通 路 議 題 有 基 本 的 認 識 大 陸 加 入 WTO 的 相 關 承 諾 對 外 商 進 入 這 個 市 場 將 有 重 大 的 影 響 為 使 台 商 評 估 大 陸 內 銷 市 場 時 亦 可 對 此 部 分 未 來 的 發 展 加 以 掌 握, 因 此 特 別 以 較 大 的 篇 幅 探 討 此 部 分 的 議 題, 希 望 廠 商 可 由 本 研 究 內 容 掌 握 有 關 大 陸 加 入 WTO 後 對 其 內 銷 市 場 影 響 的 精 要 部 分 ( 王 凡 廖 烈 龍 孫 治 中 陳 惠 玲 黃 賜 正 等,2003) 5

第 二 章 文 獻 及 現 行 法 規 探 討 第 一 節 大 陸 經 濟 狀 況 與 台 商 在 大 陸 投 資 概 況 一 大 陸 經 濟 狀 況 隨 著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的 快 速 發 展, 全 球 經 濟 已 邁 入 歐 美 日 中 國 大 陸 等 新 四 極 時 代 去 年 中 國 大 陸 的 貿 易 總 額 比 前 年 增 加 35%, 達 到 一 兆 一 千 五 百 億 美 元, 躍 居 全 球 第 三 汽 車 產 量 在 今 年 預 估 將 超 越 德 國, 僅 次 於 美 日 兩 國, 其 經 濟 規 模 已 越 來 越 有 分 量 中 國 大 陸 佔 世 界 貿 易 總 額 的 比 率, 在 加 入 世 貿 組 織 之 前 的 2000 年 為 3.7%, 但 在 2004 年 已 達 6~7% 對 日 本 而 言, 去 年 中 國 大 陸 是 其 戰 後 首 度 逾 越 美 國 的 最 大 貿 易 伙 伴 相 對 的, 對 中 國 大 陸 而 言, 日 本 曾 經 是 最 大 的 貿 易 對 手, 但 去 年 淪 落 至 歐 盟 (EU) 美 國 之 後 以 中 國 大 陸 為 軸 心 的 世 界 貿 易 結 構 已 逐 漸 成 形 如 下 表 所 示, 去 年 中 國 大 陸 GDP 比 前 年 增 加 9.5%, 達 到 大 約 一 兆 三 千 六 百 億 美 元, 居 全 球 第 六 平 均 每 人 GDP 終 於 在 2003 年 超 過 一 千 美 元 的 門 檻, 成 為 全 球 最 大 的 開 發 中 國 家 外 匯 存 底 達 到 6099 億 美 元, 為 僅 次 於 日 本 (8212 億 美 元 ) 的 世 界 第 二 高 ( 台 灣 2466 億 美 元 第 三 ) 6

表 1: 大 陸 重 要 經 濟 指 標 (2004 年 1-12 月 ) Table 1 Main Economic Indicators of Mainland China (Jan. - Dec 2004) 比 上 年 同 期 增 減 比 例 (%) Rate 項 目 數 額 Items Value of change compared to same period last year 備 註 Note 國 民 生 產 總 值 GDP( 人 民 幣 億 元 ) 136,515 9.5 2004 年 1-12 月 GDP (RMB 100 million) Jan.- Dec, 2004 工 業 增 加 值 ( 人 民 幣 億 元 ) Industrial value-added (RMB 100million) 54,805 16.7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額 ( 人 民 幣 億 元 ) Fixed-assets Investment (RMB 100million) 58,620 27.6 社 會 消 費 品 零 售 總 額 ( 人 民 幣 億 元 ) Total retail sales of consumer goods (RMB 100 million) 53,950 13.3 城 鎮 登 記 失 業 率 2004 年 12 月 底 4.2 Registered Urban Unemployment rate (%) The end of Dec, 2004 對 外 貿 易 總 額 ( 億 美 元 ) Total foreign trade (US$100million) 11,547.9 35.7 出 口 額 ( 億 美 元 ) Exports(US$100 million) 5,933.7 35.4 進 口 額 ( 億 美 元 ) Imports (US$100 million) 5,614.2 36.0 順 差 ( 億 美 元 ) Trade balance (US$100 million) 319.4 25.4 協 議 直 接 投 資 項 目 ( 個 ) Contracted FDI projects 43,664 6.3 # 協 議 直 接 投 資 金 額 ( 億 美 元 ) Contracted FDI amount (US$100 million) 1534.8 33.4 # 實 際 直 接 投 資 金 額 ( 億 美 元 ) Realized FDI amount (US$100 million) 606.3 13.3 居 民 消 費 價 格 指 數 (%) 2004 年 12 月 2.4 Consumer Price Index Dec, 2004. 商 品 零 售 價 格 指 數 (%) 2004 年 12 月 1.3 Retail Price Index Dec, 2004.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Interest rate of 1-year 2004 年 12 月 2.25 certificate of deposit Dec, 2004. 人 民 幣 兌 美 元 匯 率 2004 年 12 月 8.28 Foreign exchange rate Dec, 2004. 外 匯 存 底 ( 億 美 元 ) 截 至 2004 年 12 月 底 止 6,099.32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US$ 100 million) To the end of Dec, 2004 註 :1.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係 指 國 有 單 位 完 成 總 額 2. 居 民 消 費 價 格 指 數 商 品 零 售 價 格 指 數 自 2002 年 起 調 整 以 上 年 同 期 為 =100 3. 細 項 數 字 不 等 於 合 計 數 係 四 捨 五 入 之 故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統 計 局 發 布, 中 國 經 濟 新 聞 報 及 經 濟 日 報 資 料 Note:1. Fixed-assets investment represents total amount carried out by state-owned units. 2. Beginning in 2002, both Consumer Price Index&Retail Price Index adjusted base year same period last year =100. 3. The figures are not added up to the total due to rounding up. Source: State Statistical Bureau, PRC. * 資 料 來 源 :www.mac.gov.tw/big5/statistic/em/146/25.pdf 在 廉 價 勞 工 與 潛 在 廣 大 市 場 吸 引 下 及 人 民 幣 升 值 預 期 下, 外 商 投 資 加 速 湧 入 大 陸 據 大 陸 商 務 部 統 計,2004 年 1 至 12 月 大 陸 批 准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項 目 共 43,664 件, 金 額 達 1,534.79 億 美 元, 較 上 年 同 期 成 長 33.38% 自 1979 年 大 陸 採 取 開 放 政 策 至 2004 年 12 月 底 止, 累 計 批 准 外 商 投 資 項 目 508,941 件, 協 議 金 7

額 達 10,966.08 億 美 元 億 美 元 1,600 1,400 1,200 1,000 800 600 400 200 0 協 議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金 額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年 1-12 月 年 月 圖 1: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協 議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金 額 資 料 來 源 : 大 陸 台 商 經 貿 網 http://www.chinabiz.org.tw/ 2004 年 1 至 12 月 大 陸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實 際 金 額 為 606.3 億 美 元, 較 上 年 同 期 增 加 13.32%, 實 現 率 為 39.50% 自 1979 年 至 2004 年 12 月 底 止, 實 際 投 資 金 額 累 計 達 5,621.01 億 美 元 億 美 元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 實 際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金 額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年 1-12 月 圖 2: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實 際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金 額 年 月 資 料 來 源 : 大 陸 台 商 經 貿 網 http://www.chinabiz.org.tw/ 8

二 台 商 在 大 陸 投 資 概 況 中 國 大 陸 與 台 灣 分 別 於 2001 年 12 月 11 日 與 2002 年 1 月 1 日 加 入 WTO, 至 今 已 有 三 年 在 過 去 三 年 來, 兩 岸 貿 易 往 來 出 現 倍 數 的 成 長, 但 中 國 大 陸 也 對 台 灣 採 取 8 項 貿 易 救 濟 案 件 2004 年 1-12 月 份 我 對 中 國 大 陸 貿 易 總 額 估 計 為 616.39 億 美 元, 較 上 年 同 期 成 長 33.1%, 占 我 同 期 對 外 貿 易 總 額 18%, 比 重 較 上 年 同 期 增 加 0.9 個 百 分 點 ; 其 中 我 對 中 國 大 陸 輸 出 金 額 估 計 449.6 億 美 元, 較 上 年 同 期 成 長 27.2 %, 占 我 出 口 總 額 25.8%, 比 重 較 上 年 同 期 增 加 1.3 個 百 分 點 ; 我 自 中 國 大 陸 輸 入 金 額 為 166.79 億 美 元, 較 上 年 同 期 成 長 52.2%, 占 我 進 口 總 額 9.9%, 比 重 較 上 年 同 期 增 加 1.3 個 百 分 點 ; 貿 易 順 差 達 282.82 億 美 元, 較 上 年 同 期 成 長 15.9%( 詳 見 表 2) 2004 年 兩 岸 出 進 口 貿 易 係 延 續 2003 年 第 3 季 以 來 擴 張 格 局, 就 出 口 方 面, 上 半 年 各 單 月 出 口 額 逐 月 走 升, 下 半 年 雖 面 臨 中 國 大 陸 實 施 緊 縮 性 宏 觀 調 控 措 施 國 際 油 價 走 高 及 主 要 國 家 利 率 調 升 等 不 利 因 素, 惟 在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及 對 外 出 口 仍 持 續 成 長, 引 伸 對 我 進 口 需 求 情 況 下, 各 單 月 我 對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額 仍 均 維 持 在 37 至 40 億 美 元 之 高 峰 水 準, 只 是 在 比 較 基 期 已 高 情 況 下, 出 口 成 長 增 幅 逐 月 減 緩 ; 另 就 進 口 方 面, 由 於 我 對 外 出 口 暢 旺, 引 伸 對 中 國 大 陸 相 關 原 物 料 電 子 零 組 件 及 半 成 品 之 需 求, 特 別 是 自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鋼 胚 煤 及 鋁 等 礦 物 原 料 大 幅 增 加, 全 年 各 單 月 自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額 逐 月 走 升, 並 於 10 至 12 月 連 續 3 月 創 歷 年 單 月 新 高 紀 錄 9

表 2: 我 國 對 中 國 大 陸 貿 易 統 計 單 位 : 百 萬 美 元 ;% 貿 易 總 額 ( 註 1) 出 口 估 算 值 進 口 值 順 ( 逆 ) 差 年 月 金 額 ( 註 比 重 2) 成 長 率 金 額 比 重 成 長 率 金 額 比 重 成 長 率 金 額 成 長 率 90 年 29,963.4 13.0-7.4 24,061.3 19.6-8.0 5,902.0 5.5-5.2 18,159.3-8.8 91 年 37,412.5 15.4 24.9 29,465.0 22.6 22.5 7,947.7 7.1 34.7 21,517.3 18.5 92 年 46,319.7 17.1 23.8 35,357.7 24.5 20.0 10,962.0 8.6 37.9 24,395.8 13.4 92 年 1 月 3,218.3 16.5 26.7 2,431.1 24.2 17.9 787.2 8.2 64.9 1,645.4 3.8 2 月 2,822.1 15.5 53.4 2,257.4 23.0 55.7 564.7 6.7 45.2 1,692.7 59.5 3 月 4,024.3 17.1 26.7 3,111.4 24.7 24.8 912.9 8.4 33.4 2,198.4 21.6 4 月 3,678.3 16.8 20.7 2,770.3 24.2 17.1 907.9 8.7 33.1 1,862.4 10.7 5 月 3,553.8 17.1 13.1 2,719.0 24.1 8.7 834.8 8.8 30.1 1,884.1 1.3 6 月 3,592.3 16.4 11.5 2,714.8 23.4 6.7 877.5 8.5 29.8 1,837.3-1.7 7 月 3,668.3 16.7 17.6 2,822.7 24.3 16.0 845.6 8.2 23.4 1,977.1 13.0 8 月 4,070.7 17.9 25.7 3,144.3 25.6 21.9 926.4 8.9 40.3 2,217.8 15.5 9 月 4,114.5 17.5 18.9 3,099.9 24.7 14.1 1,014.6 9.2 36.8 2,085.4 5.5 10 月 4,255.4 17.7 23.4 3,311.7 25.3 21.9 943.7 8.7 28.8 2,368.1 19.3 11 月 4,689.8 17.9 31.7 3,532.2 25.5 25.7 1,161.9 9.4 54.7 2,365.9 14.9 12 月 4,632.1 17.0 28.8 3,447.3 24.6 24.4 1,184.8 9.0 43.3 2,262.5 16.4 93 年 1 月 3,949.1 17.6 22.7 2,901.4 24.6 19.3 1,047.7 9.9 33.1 1,853.6 12.8 2 月 4,534.3 17.2 60.7 3,477.1 26.4 54.0 1,057.2 8.0 87.2 2,419.9 43.0 3 月 4,944.4 17.1 22.9 3,587.6 24.3 15.3 1,356.8 9.6 48.6 2,230.8 1.5 4 月 4,905.6 18.1 33.4 3,659.2 26.0 32.1 1,246.4 9.5 37.3 2,412.8 29.6 5 月 5,511.7 18.3 55.1 4,078.1 26.0 50.0 1,433.7 9.9 71.7 2,644.4 40.4 6 月 5,226.5 18.0 45.5 3,747.3 26.0 38.0 1,479.2 10.1 68.6 2,268.2 23.4 7 月 5,335.7 18.8 45.5 4,012.9 27.4 42.2 1,322.8 9.6 56.4 2,690.0 36.1 8 月 5,234.6 18.3 28.6 3,843.4 26.1 22.2 1,391.3 10.0 50.2 2,452.1 10.6 9 月 5,381.9 18.5 30.8 3,903.0 26.1 25.9 1,478.9 10.4 45.8 2,424.1 16.2 10 月 5,505.6 18.1 29.4 3,979.2 25.9 20.2 1,526.4 10.1 61.8 2,452.8 3.6 11 月 5,658.4 18.6 20.5 4,034.5 26.0 14.2 1,623.9 10.9 39.8 2,410.7 1.7 12 月 5,451.2 17.7 17.7 3,736.8 25.1 8.4 1,714.4 10.7 44.7 2,022.4-10.6 92 年 1-12 月 46,319.7 17.1 23.8 35,357.7 24.5 20.0 10,962.0 8.6 37.9 24,395.8 13.4 93 年 1-12 月 61,639.1 18.0 33.1 44,960.4 25.8 27.2 16,678.7 9.9 52.2 28,281.7 15.9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整 理 我 國 及 香 港 海 關 進 出 口 統 計 資 料 註 :1. 我 對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估 算 值 原 係 我 國 海 關 統 計 之 我 國 對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金 額 ( 以 下 簡 稱 A) 我 國 海 關 統 計 之 出 口 香 港 金 額 ( 以 下 簡 稱 B1) 與 香 港 海 關 統 計 之 自 我 進 口 金 額 ( 以 下 簡 稱 B2) 差 異 值 八 成 及 香 港 海 關 統 計 之 台 灣 經 香 港 轉 出 口 中 國 大 陸 金 額 ( 以 下 簡 稱 C) 三 者 合 計 經 考 量 91 年 2 月 13 日 我 開 放 兩 岸 貿 易 商 直 接 交 易,A 項 部 分 呈 大 幅 變 化,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廣 東 省 深 圳 等 港 埠 自 台 灣 進 口 之 貨 物 多 係 經 由 香 港 上 岸 通 關 後 再 以 陸 運 方 式 運 達, 而 香 港 海 關 亦 將 之 列 入 轉 口 統 計, 此 時 該 估 算 公 式 A 項 與 C 項 可 能 有 重 複 計 算 之 虞, 而 該 重 複 計 算 部 分 ( 以 下 簡 稱 r, 即 已 列 計 於 A 項, 但 實 際 係 經 香 港 轉 口 中 國 大 陸 而 重 覆 列 計 於 C 項 之 比 例 ) 將 根 據 中 國 大 陸 海 關 統 計 之 廣 東 省 深 圳 等 港 埠 自 台 灣 進 口 額 占 中 國 大 陸 自 台 灣 進 口 總 額 比 例 之 四 年 平 均 值 ( 統 計 當 年 之 前 四 年 ) 推 算 之, 並 於 C 項 中 扣 除, 該 扣 除 比 例 將 逐 年 機 動 調 整 亦 即 : 90 年 以 前 估 算 公 式 為 :A+(B1-B2) 80% + C 91 年 及 以 後 估 算 公 式 為 :A+(B1-B2) 80% +(C- r A) ( 上 述 公 式 中 r 值 之 推 算, 目 前 以 89 年 至 92 年 中 國 大 陸 海 關 統 計 廣 東 地 區 自 台 灣 進 口 金 額 佔 全 中 國 大 陸 自 台 灣 進 口 金 額 之 平 均 比 例 為 35%) 2. 我 對 中 國 大 陸 貿 易 比 重 係 指 我 對 中 國 大 陸 貿 易 額 占 我 國 同 期 對 全 球 貿 易 總 額 之 比 例, 其 餘 類 推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http://cweb.trade.gov.tw/ 10

A. 台 商 在 大 陸 投 資 概 況 類 別 表 3: 台 商 在 大 陸 投 資 概 況 經 濟 部 核 准 核 備 資 料 中 共 對 外 宣 布 資 料 數 量 金 額 平 均 投 資 規 模 占 我 對 外 總 投 項 目 數 協 議 金 額 實 際 金 額 年 別 ( 件 ) ( 億 美 元 ) ( 萬 美 元 ) 資 比 重 (%) ( 個 ) ( 億 美 元 )( 億 美 元 ) 1991 237 1.74 73.48 3,884 35.37 11.05 1992 264 2.47 93.56 21.78 6,430 55.43 10.50 1993 新 申 請 1,262 11.40 90.33 40.71 補 辦 許 可 8,067 20.28 10,948 99.65 31.39 1994 934 9.62 103.02 37.31 6,247 53.95 33.91 1995 490 10.93 223.00 44.61 4,778 57.77 31.62 1996 383 12.29 320.95 36.21 3,184 51.41 34.75 1997 新 申 請 728 16.15 221.78 35.82 補 辦 許 可 7,997 27.20 3,014 28.14 32.89 1998 新 申 請 641 15.19 236.97 31.55 補 辦 許 可 643 5.15 2,970 29.82 29.15 1999 12.53 256.72 27.71 2,499 33.74 25.99 488 2000 840 26.07 310.36 33.93 3,108 40.42 22.96 2001 1,186 27.84 234.74 38.80 4,214 69.14 29.79 新 申 請 1,490 38.59 258.99 53.38 4,853 67.41 39.71 2002 補 辦 許 可 3,950 28.64 新 申 請 1,837 45.95 250.08 53.66 4,495 85.58 33.77 2003 補 辦 許 可 8,268 31.04 2004 2,004 69.40 346.31 67.03 4,002 93.06 31.17 2005(1-3) 289 12.07 417.64 69.96 - - - 合 計 33,444 424.56 126.95 49.92 64,188 800.89 398.65 編 製 單 位 及 日 期 :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94 年 4 月 27 日 附 註 : 一 含 1991 年 以 前,1993 1997 及 2002 年 因 補 辦 許 可 投 資 案 增 加, 致 投 資 金 額 劇 增 二 台 商 大 陸 投 資 分 析 : ( 一 ) 中 國 大 陸 商 務 部 外 國 投 資 管 理 司 統 計 : 1 去 (2004) 年 1 至 12 月, 台 商 投 資 大 陸 項 目 數 衰 退 10.97% 為 4,002 家, 協 議 台 資 金 額 則 成 長 8.74% 為 93.06 億 美 元, 實 際 利 用 台 資 金 額 則 衰 退 7.70% 為 31.17 億 美 元 排 名 與 去 年 相 同 為 第 6 名, 次 於 香 港 維 爾 京 群 島 韓 國 日 本 美 國 2 累 計 自 1979 年 至 2004 年 12 月 底 止, 台 資 企 業 在 大 陸 投 資 總 數 為 64,188 家, 協 議 金 額 為 800.89 億 美 元, 實 際 金 額 為 398.65 億 美 元, 居 外 人 投 資 第 4 位, 於 香 港 美 國 及 日 本 ; 惟 許 多 台 商 以 第 三 地 ( 維 爾 京 群 島 香 港 及 新 加 坡 等 地 ) 公 司 的 名 義 赴 大 陸 投 資, 故 台 商 實 際 投 資 高 於 現 有 統 計 ( 二 ) 本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統 計 1 今 (2005) 年 1 至 3 月, 經 該 會 核 准 國 內 廠 商 赴 大 陸 間 接 投 資 案 件 計 289 件, 金 額 為 12.07 億 美 元, 與 去 年 同 期 比 較, 件 數 減 少 47.839%, 金 額 亦 衰 退 6.57% 若 以 投 資 地 區 分, 主 要 集 中 於 江 蘇 省 廣 東 省 浙 江 省 福 建 省 及 河 北 省 等 地, 至 投 資 業 別, 則 以 電 子 電 器 製 造 業 化 學 品 製 造 業 基 本 金 屬 製 造 業 精 密 器 械 製 造 業 及 紡 織 業 為 主 2 累 計 自 1991 至 今 年 3 月 底 止, 經 該 會 核 准 國 內 廠 商 赴 大 陸 間 接 投 資 案 件 計 33,444 件, 金 額 為 424.56 億 美 元, 主 要 集 中 於 江 蘇 省 廣 東 省 福 建 省 浙 江 省 及 河 北 省 等 地, 至 投 資 業 別, 則 以 電 子 電 器 製 造 業 基 本 金 屬 製 造 業 化 學 品 製 造 業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及 精 密 器 械 製 造 業 為 主 3 現 階 段 大 陸 地 區 缺 電 缺 水 問 題 嚴 重,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甚 至 發 生 缺 工 問 題, 且 持 續 採 行 宏 觀 調 控 措 施, 台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宜 審 慎 考 量, 並 適 度 分 散 投 資 風 險 *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網 站, 台 商 在 大 陸 投 資 概 況, http://www.idic.gov.tw/content/doc/9404.doc 11

由 表 3&4, 過 去 二 十 年 間, 兩 岸 間 的 貿 易, 由 1979 年 的 7700 多 萬 美 元, 到 去 年 台 灣 對 大 陸 出 口 貿 易 已 達 424 億 美 元 佔 台 灣 總 出 口 將 近 50% 佔 台 灣 生 產 總 值 (GDP)17.4%o 也 即 去 年 台 灣 GDP 中, 每 6.7 元 即 有 一 元 出 口 到 大 陸 由 對 大 陸 出 口 所 帶 動 的 就 業 效 應, 估 計 為 台 灣 創 造 百 萬 個 就 業 機 會 如 無 對 大 陸 的 鉅 額 出 口, 台 灣 去 年 失 業 率 將 超 過 10% B. 我 國 對 外 投 資 概 況 ( 當 地 國 統 計 ) 表 4: 我 國 對 外 投 資 概 況 ( 當 地 國 統 計 ) 累 計 至 2003 年 單 位 : 百 萬 美 元 地 區 別 件 數 投 資 類 別 投 資 額 中 國 大 陸 60,624 電 子 電 機 食 品 飲 料 塑 膠 製 品 70,783.00 印 尼 紡 織 金 融 鞋 業 電 子 金 屬 製 品 傢 俱 木 業 970 貿 易 13,036.88 泰 國 電 子 暨 電 機 業 金 屬 暨 機 械 業 紡 織 業 化 學 暨 1,701 造 紙 業 10,912.21 馬 來 西 亞 1,958 電 器 與 電 子 基 本 金 屬 紡 織 木 材 與 木 材 製 品 9,419.58 越 南 1,084 食 品 建 築 紡 織 木 材 與 木 材 製 品 業 5,993.26 香 港 n.a. 進 出 口 貿 易 服 務 業 金 融 保 險 業 批 發 零 售 業 3,051.28 亞 洲 紡 織 電 子 及 電 器 製 品 成 衣 塑 膠 加 工 非 鐵 新 加 坡 384 金 屬 1,821.46 菲 律 賓 883 貿 易 紡 織 電 子 與 電 器 製 品 食 品 化 工 原 料 1,071.79 日 本 964 電 子 電 機 機 械 貿 易 900.8 韓 國 電 器 及 電 子 製 品 貿 易 機 械 橡 膠 製 品 非 鐵 304 金 屬 718.3 柬 埔 寨 180 成 衣 皮 革 建 築 材 料 農 業 501.66 印 度 資 訊 電 子 食 品 紡 織 機 械 電 腦 汽 車 零 阻 130 件 114.76 亞 洲 小 計 69,182 118,324.98 中 東 小 計 56 929.55 北 美 洲 小 計 4,273 7,684.82 中 美 洲 小 計 8,410 17,881.20 非 洲 小 計 733 2,345.95 歐 洲 小 計 489 2,161.49 大 洋 洲 小 計 252 5,016.37 合 計 83,395 154,344.36 製 表 單 位 :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製 表 日 期 :93 年 5 月 26 日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http://www.idic.gov.tw/html/c3407.htm 依 照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統 計,2005 年 1-2 月 臺 商 對 大 陸 經 核 准 投 資 件 數 共 計 159 件, 較 上 年 同 期 減 少 60.84%, 總 核 准 金 額 為 6.92 億 美 元, 較 上 年 同 期 12

減 少 11.53%, 臺 商 投 資 主 要 集 中 在 江 蘇 廣 東 浙 江 河 北 福 建 等 地 區, 投 資 金 額 依 序 為 3.79 億 美 元 ( 占 總 金 額 54.76%) 1.7 億 美 元 ( 占 總 金 額 24.55%) 0.45 億 美 元 ( 占 總 金 額 6.53%) 0.31 億 美 元 ( 占 總 金 額 4.43%) 0.21 億 美 元 ( 占 總 金 額 3.06%) 浙 江 6.53% 河 北 4.43% 福 建 3.06% 其 他 6.66% 廣 東 24.55% 2005 年 1-2 月 江 蘇 54.76% 圖 3: 台 商 在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各 省 的 投 資 百 分 比 資 料 來 源 : 大 陸 台 商 經 貿 網 http://www.chinabiz.org.tw/chang/eco/148-2005-02/148-1.doc 至 於 臺 商 投 資 行 業 主 要 分 佈 於 電 子 及 電 器 產 品 製 造 業 化 學 品 製 造 業 精 密 器 械 製 造 業 基 本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業 非 金 屬 及 礦 產 物 製 品 製 造 業 等, 投 資 金 額 依 序 為 2.94 億 美 元 ( 占 總 金 額 42.45%) 0.62 億 美 元 ( 占 總 金 額 8.97%) 0.51 億 美 元 ( 占 總 金 額 7.43%) 0.48 億 美 元 ( 占 總 金 額 6.98%) 0.43 億 美 元 ( 占 總 金 額 6.14%) 據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統 計,2005 年 1-2 月 我 國 核 准 對 外 投 資 ( 含 對 大 陸 投 資 ) 件 數 共 計 259 件, 金 額 為 10.45 億 美 元, 其 中 核 准 赴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為 6.92 億 美 元, 占 我 核 准 對 外 投 資 總 額 66.25%, 位 居 第 一 位 累 計 自 1991 年 至 2005 年 2 月 底 止, 臺 商 對 大 陸 投 資 總 核 准 件 數 33,314 件, 總 核 准 金 額 達 419.41 億 美 元, 占 我 核 准 對 外 投 資 總 額 的 49.72%, 位 居 第 一 位 13

大 陸 66.25% 英 屬 中 美 洲 12.02% 美 國 9.04% 2005 年 1-2 月 其 他 6.05% 巴 拿 馬 0.00% 香 港 5.57% 越 南 1.07% 圖 4:2005 年 1-2 月 我 國 核 准 對 外 投 資 ( 含 對 大 陸 投 資 ) 金 額 百 分 比 資 料 來 源 : 大 陸 台 商 經 貿 網 http://www.chinabiz.org.tw/chang/eco/148-2005-02/148-1.doc 如 圖 5, 在 對 大 陸 貿 易 中, 台 灣 一 直 處 於 順 差 地 位 過 去 15 年 間, 台 灣 對 大 陸 出 超 總 額 高 過 2,400 多 億 美 元 如 無 對 大 陸 貿 易 連 年 的 鉅 額 出 超, 台 灣 外 匯 存 底 早 已 耗 竭 對 大 陸 的 出 口 貿 易, 已 成 為 台 灣 經 濟 的 重 要 支 柱 貿 易 金 額 貿 易 差 額 貿 易 成 長 率 百 萬 美 元 順 差 成 長 率 成 長 率 % 6,000 70 5,000 60 50 4,000 40 3,000 30 2,000 20 10 1,000 0 0-10 9 1 年 1 2 月 9 2 年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 0 月 1 1 月 1 2 月 9 3 年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 0 月 1 1 月 1 2 月 -20 圖 5: 我 國 對 中 國 大 陸 貿 易 額 / 順 ( 逆 ) 差 趨 勢 圖 兩 岸 貿 易 的 大 幅 增 長, 與 臺 商 大 舉 投 資 大 陸 有 關 根 據 台 灣 官 方 的 統 計 臺 商 投 入 大 陸 資 金 只 有 300 多 億 美 元, 但 實 際 投 入 資 金 估 計 已 達 一 千 億 美 元 過 去 臺 商 在 大 陸 的 投 資 主 要 是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近 年 已 轉 移 到 高 科 技 產 業 2002 年 大 陸 14

資 訊 硬 體 產 業 產 值 已 超 過 日 本, 躍 居 世 界 第 二 位 其 中 64% 的 產 值 係 由 在 大 陸 的 臺 商 所 生 產 2002 年 台 灣 有 高 達 46.9% 的 資 訊 硬 體 產 值 移 至 大 陸 製 造 估 計 去 年 這 一 比 率 高 過 6 成 兩 岸 經 濟 的 整 合 已 達 到 難 分 難 解 的 地 步 15

第 二 節 大 陸 內 銷 市 場 結 構 與 發 展 趨 勢 由 總 體 市 場 發 展 的 趨 向 來 看, 大 陸 的 消 費 市 場, 這 幾 年 均 呈 現 兩 位 數 成 長 在 中 共 執 行 宏 觀 調 控 適 度 從 緊 的 政 策 之 下, 還 有 那 麼 高 的 成 長 率, 是 值 得 注 意 的 現 象, 也 更 應 深 入 分 析 其 背 後 的 因 素 與 發 展 趨 向, 才 能 對 大 陸 內 銷 市 場 的 全 貌, 有 進 一 步 的 瞭 解, 以 趨 吉 避 凶 戰 勝 風 險 ( 陸 委 會 出 版 大 陸 台 商 危 機 處 理 手 冊 ) 一 從 賣 方 市 場 變 為 買 方 市 場 由 於 居 民 收 入 逐 步 提 高, 對 於 溫 飽 型 普 及 型 的 需 求 已 經 飽 和, 相 當 時 期 內 不 會 再 重 複 購 買 而 生 產 供 應 因 市 場 機 制 的 開 放, 常 產 生 一 窩 蜂, 各 地 競 相 投 入 相 同 產 業 相 同 產 品 的 熱 點 現 象, 造 成 過 度 投 資 過 度 生 產 的 相 對 過 剩 供 過 於 求 的 局 面, 加 速 了 買 方 市 場 的 形 成, 因 而 使 市 場 競 爭 益 形 激 烈 二 由 與 外 隔 絕 的 市 場 變 成 國 際 化 競 爭 的 市 場 與 國 際 接 軌 是 改 革 開 放 中 一 個 重 要 的 市 場 措 施, 雖 然 政 治 意 味 濃 厚, 但 有 計 畫 的 由 引 進 香 港 台 灣 以 外 的 資 本 之 後, 變 為 著 重 美 日 歐 洲 等 國 家 跨 國 公 司 的 投 資, 已 使 大 陸 內 銷 市 場 成 為 國 際 化 競 爭 的 市 場, 差 不 多 全 球 知 名 的 大 廠 商, 已 逐 漸 進 入 內 銷 市 場 三 零 售 業 態 快 速 變 化 在 國 外, 每 一 個 零 售 業 態 都 有 相 當 一 段 時 期 的 成 長 調 適 期 間, 而 在 大 陸 市 場 卻 不 然, 呈 現 著 跳 躍 式 的 發 展 92 年 開 始 外 資 百 貨 業 進 入 至 今, 超 級 市 場 便 利 商 店 量 販 店 專 賣 店 連 鎖 商 業 直 銷 業 等 各 種 型 態 的 零 售 業 態, 幾 乎 同 時 呈 現, 使 得 內 銷 通 路 與 市 場 秩 序 變 化 快 且 大 也 亂 四 價 格 競 爭 日 益 激 烈 由 零 售 業 態 的 變 化 引 來 激 烈 的 通 路 型 態 競 爭 之 外, 還 由 於 進 入 買 方 市 場 供 過 於 求, 通 路 商 場 發 展 過 快 投 資 過 多, 造 成 千 店 一 面 的 情 勢, 因 而 引 發 16

激 烈 的 價 格 戰 與 促 銷 戰 尤 其 是 各 地 的 百 貨 商 場, 愈 大 城 市 戰 況 愈 激 烈, 使 得 供 貨 廠 商 苦 不 堪 言 再 加 上, 各 地 政 府 為 發 展 地 方, 加 快 經 濟 發 展 速 度, 對 看 好 的 行 業 特 別 眷 顧, 儘 量 引 進 外 資 或 加 快 國 營 事 業 的 投 資, 助 長 一 窩 風 現 象, 因 而 使 本 有 很 好 前 景 的 行 業, 快 速 進 入 成 熟 期, 變 成 過 度 投 資 與 過 度 競 爭, 而 走 入 惡 性 價 格 競 爭 的 循 環 五 農 村 市 場 潛 力 大 增 大 陸 農 村 人 口 有 8.6 億, 佔 總 人 口 的 71% 由 於 採 取 各 項 措 施 扶 持 農 業 發 展, 政 策 引 導 向 中 西 部 發 展, 使 消 費 潛 力 大 增, 這 個 部 分 值 得 特 別 觀 察 ; 尤 其 在 大 城 市 週 邊 的 農 村 及 城 郊 結 合 部, 發 展 更 快 六 城 市 消 費 層 次 區 隔 日 益 分 明 隨 著 各 地 區 各 行 業 各 階 層 收 入 水 平 差 距 越 來 越 明 顯, 消 費 層 次 區 隔 也 日 益 分 明, 消 費 檔 次 的 分 化 多 元 日 益 擴 大 尤 其 年 輕 的 族 群, 一 方 面 沒 有 家 庭 負 擔, 一 方 面 屬 於 高 所 得 族 群, 逐 漸 形 成 消 費 主 力 七 幅 員 廣 大 地 區 保 護 主 義 嚴 重, 形 成 異 質 化 的 市 場 把 中 國 12 億 人 口 當 成 單 一 的 市 場, 以 市 場 每 人 消 費 的 數 量 乘 以 12 億 人 口, 來 估 算 市 場 總 量, 而 做 投 資 的 算 盤 打 量, 是 投 入 大 陸 內 銷 市 場 最 大 的 迷 思 由 於 幅 員 廣 大 交 通 不 便 生 活 文 化 差 異 地 理 氣 候 差 異 開 放 程 度 的 不 同, 均 使 各 地 形 成 不 同 的 市 場, 再 加 上 各 地 區 的 保 護 主 義 與 各 自 為 己 的 施 政 與 經 濟 發 展, 即 使 只 差 80 公 里 的 上 海 與 蘇 州, 也 還 是 不 同 典 型 的 市 場 所 以, 如 何 區 分 大 陸 內 銷 市 場 之 區 域, 使 異 中 求 同, 發 揮 行 銷 綜 效, 是 進 入 大 陸 內 銷 市 場 的 一 大 考 量 八 市 場 輻 射 效 果 在 大 陸 各 個 區 域, 都 有 以 交 通 或 商 業 為 中 心 的 重 點 城 市, 比 如 上 海 是 長 江 流 域 的 龍 頭, 武 漢 是 九 省 通 渠, 瀋 陽 是 東 北 的 中 樞 等 以 商 業 發 展 而 言, 必 定 要 掌 握 到 這 些 重 點 城 市, 由 這 些 城 市 輻 射 發 展 通 路 與 業 務, 才 較 易 深 耕 而 且 由 於 地 域 因 素, 各 地 的 人 們 互 相 瞧 不 起, 若 非 由 地 域 的 輻 射 點 開 拓 市 場, 17

則 碰 到 的 阻 力 將 較 大 九 熱 點 消 費 熱 點 規 格 熱 點 品 牌 雖 然 這 幾 年 來 居 民 收 入 漸 增, 收 入 層 次 與 消 費 層 次 漸 次 拉 開, 不 同 層 次 的 消 費 熱 點 不 同, 而 且 攀 比 盲 從 消 費 減 少, 大 部 分 人 進 入 量 入 為 出 隨 用 隨 買 考 慮 實 用 的 理 性 消 費 階 段 已 經 不 再 出 現 老 三 大 件 ( 手 錶 自 行 車 縫 紉 機 ) 新 四 大 件 ( 電 視 錄 音 機 冰 箱 洗 衣 機 ) 等 的 消 費 熱 點 但 由 於 所 得 還 不 到 小 康 富 裕 的 階 段, 所 以 對 大 件 商 品 與 金 額 較 高 的 用 品, 消 費 者 還 是 會 由 最 新 的 功 能 最 多 的 附 加 價 值 最 高 的 最 好 的 最 貴 的 最 知 名 的 等 取 向 下, 去 選 擇 熱 點 規 格 與 熱 點 品 牌 這 樣 的 消 費 取 向, 使 得 產 品 運 用 廣 告 創 造 知 名 度 塑 造 特 點 製 造 口 碑, 為 行 銷 上 的 主 策 略 之 一 如 不 能 創 出 特 色 與 知 名 度, 則 業 務 拓 展 將 會 事 倍 功 半 十 消 費 結 構 的 變 化 趨 勢 食 : 以 往 為 求 溫 飽 的 追 求, 現 轉 為 追 求 健 康 均 衡 的 食 品 和 綠 色 食 品 衣 : 流 行 趨 勢 與 概 念 已 與 香 港 臺 北 同 步 ( 尤 其 是 上 海 ), 注 重 品 牌 追 求 高 品 質 多 樣 化 ( 尤 其 是 年 輕 族 群 ) 住 : 在 住 房 改 革 的 政 策 下, 逐 漸 鼓 勵 居 民 買 房, 提 高 住 房 品 質 增 加 住 房 面 積, 所 以 居 民 在 儲 蓄 上, 也 增 加 為 購 房 的 準 備 而 減 少 其 他 消 費 預 估 未 來 幾 年, 建 築 裝 潢 家 具 及 相 關 產 品 會 相 對 的 增 加 行 : 由 於 週 休 二 日, 且 所 得 增 加, 大 陸 居 民 對 於 休 閒 旅 遊 市 場 需 求, 逐 漸 增 加 育 樂 : 在 一 胎 化 的 政 策 下, 小 孩 成 為 家 庭 中 的 寶 貝, 但 相 對 的 收 入 不 是 富 裕, 對 小 孩 的 消 費 較 大 的 比 重, 投 在 教 育 學 習 上 面 對 兒 童 消 費 用 品 服 裝 玩 具 與 益 智 無 關 的 商 品, 如 不 能 定 位 為 禮 品, 則 市 場 較 不 易 打 開 18

第 三 節 中 共 商 務 部 對 貿 易 權 的 解 釋 一 何 謂 貿 易 權? 企 業 擁 有 進 出 口 經 營 資 格 進 出 口 經 營 權 分 為 兩 種 : 一 種 是 外 貿 流 通 進 出 口 經 營 權, 另 外 一 種 是 生 產 型 企 業 自 營 進 出 口 經 營 權 外 貿 流 通 權 : 針 對 的 是 貿 易 型 公 司, 貿 易 型 公 司 獲 得 該 項 權 利 後, 即 可 自 營 及 代 理 各 種 商 品 和 技 術 的 進 出 口 ( 國 家 限 定 公 司 經 營 或 禁 止 進 出 口 的 商 品 及 技 術 除 外, 如 大 米 等 涉 及 國 計 民 生 的 大 宗 產 品 ) 生 產 企 業 自 營 進 出 口 權 : 針 對 的 是 生 產 型 企 業, 經 營 企 業 本 身 自 產 產 品 的 出 口 業 務 和 該 企 業 所 需 的 機 械 設 備 零 配 件 原 輔 材 料 的 進 口 業 務, 與 外 貿 流 通 進 出 口 經 營 權 相 比, 這 是 一 種 有 限 的 進 出 口 經 營 權 獨 資 企 業 要 取 得 內 銷 權, 一 般 須 向 市 級 經 貿 委 提 出 申 請, 由 當 地 經 貿 委 簽 註 意 見 後, 報 省 級 經 貿 委 批 審, 批 審 完 畢, 批 審 單 位 會 對 獨 資 企 業 發 出 可 行 性 報 告 及 章 程 的 批 覆, 註 明 生 產 性 事 業 之 產 品 內 外 銷 比 例 中 共 中 央 政 府 一 般 均 要 求 外 商 企 業 之 外 銷 比 例 需 佔 70% 以 上 二 貿 易 權 的 範 圍 有 哪 些? (1) 對 外 貿 易 : 貨 物 進 出 口 技 術 進 出 口 和 國 際 服 務 貿 易 (2) 對 外 貿 易 有 關 的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三 哪 些 人 可 以 申 請 貿 易 權? 從 事 對 外 貿 易 經 營 活 動 的 法 人 其 他 組 織 或 者 個 人 四 申 請 方 式 及 主 管 單 位 申 請 方 式 : 備 案 登 記 ( 原 為 審 批 制 ) 主 管 單 位 : 國 務 院 對 外 貿 易 主 管 部 門 或 者 其 委 託 的 機 構 辦 理 備 案 登 記 依 據 : 中 國 商 務 部 關 於 進 出 口 經 營 資 格 管 理 的 有 關 規 定 (2002.3.13) 19

第 四 節 台 商 赴 大 陸 投 資 主 要 面 臨 的 法 律 問 題 一 大 陸 法 律 的 制 定 及 修 改 緩 慢, 執 行 力 又 未 落 實, 與 台 灣 法 律 的 現 況 相 距 甚 遠 縱 兩 岸 共 同 加 入 WTO, 兩 岸 之 間 的 交 流 方 式 及 細 節 仍 必 須 經 過 協 商, 豎 立 原 則, 共 同 遵 守, 始 能 讓 兩 岸 經 貿 交 流 暢 行 無 阻 二 主 要 法 律 的 修 訂 ( 一 ) 關 於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對 外 貿 易 公 司 暫 行 辦 法 : 大 陸 爲 了 進 一 步 擴 大 對 外 開 放, 促 進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對 外 貿 易 法 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法 及 其 它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部 於 2003 年 1 月 31 日 發 佈 其 主 要 重 點 有 : 1. 放 寬 了 外 方 的 股 權 比 例 1996 年 發 佈 的 關 於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對 外 貿 易 公 司 試 點 暫 行 辦 法 中 規 定, 在 合 資 外 貿 公 司 的 註 冊 資 本 中, 中 方 公 司 所 占 比 例 不 得 低 於 51%, 外 方 投 資 者 所 占 比 例 應 在 25% 以 上, 法 定 代 表 人 應 由 中 方 公 司 委 派 很 顯 然 不 允 許 外 方 控 股, 這 一 規 定 也 反 映 了 當 時 的 背 景,1996 年 中 國 服 務 貿 易 對 外 開 放 還 十 分 有 限, 還 難 以 讓 外 方 在 合 資 外 貿 公 司 中 控 股 但 改 革 開 放 到 今 天, 情 況 發 生 了 很 大 的 變 化, 中 國 的 經 濟 快 速 發 展, 特 別 是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以 後 對 外 開 放 進 一 步 加 快, 企 業 在 獲 得 外 貿 經 營 權 方 面 有 了 很 大 的 進 展, 內 資 企 業 獲 得 外 貿 經 營 權 已 變 成 了 自 動 登 記 制, 對 外 資 進 入 外 貿 領 域 的 條 件 也 需 要 進 一 步 放 寬 關 於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對 外 貿 易 公 司 暫 行 辦 法 規 定, 合 資 外 貿 公 司 爲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在 合 資 外 貿 公 司 的 註 冊 資 本 中, 外 方 投 資 者 所 占 比 例 應 在 25% 以 上 這 裏 對 合 資 外 貿 公 司 中 外 方 註 冊 資 本 只 規 定 了 下 限, 並 未 規 定 上 限, 完 全 可 以 超 過 51%, 占 大 股 同 時, 法 定 代 表 人 也 就 不 再 硬 性 規 定 由 中 方 公 司 委 派 但 考 慮 到 中 國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的 承 諾, 規 定 2003 年 12 月 11 日 前, 20

對 中 方 在 合 資 外 貿 公 司 註 冊 資 本 中 所 占 比 例 低 於 51% 的 申 請 暫 不 受 理 2. 放 寬 設 立 合 資 外 貿 公 司 的 外 方 投 資 者 的 條 件 1996 年 發 佈 的 關 於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對 外 貿 易 公 司 試 點 暫 行 辦 法 中 規 定, 設 立 合 資 外 貿 公 司 外 方 投 資 者 應 達 到 申 請 前 一 年 營 業 額 在 50 億 美 元 以 上, 申 請 前 已 在 中 國 境 內 設 立 代 表 處 三 年 以 上, 或 在 中 國 投 資 超 過 3000 萬 美 元 原 規 定 主 要 是 考 慮 外 貿 領 域 在 開 放 初 期, 從 引 進 先 進 技 術 和 管 理 以 及 帶 動 更 多 的 産 品 出 口 的 角 度 出 發, 外 方 投 資 者 應 是 大 的 著 名 的 跨 國 公 司 現 在, 對 外 開 放 的 程 度 已 不 需 要 對 外 方 投 資 者 有 這 樣 嚴 格 的 要 求, 資 格 條 件 要 放 寬 關 於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對 外 貿 易 公 司 暫 行 辦 法 只 規 定 了 一 個 條 件 : 外 方 投 資 者 申 請 前 三 年 年 平 均 對 華 貿 易 額 在 3000 萬 美 元 以 上 3. 降 低 設 立 合 資 外 貿 公 司 的 中 方 投 資 者 的 條 件 1996 年 發 佈 的 關 於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對 外 貿 易 公 司 試 點 暫 行 辦 法 中 規 定, 中 方 投 資 者 要 具 有 外 貿 經 營 權, 申 請 前 三 年 年 平 均 進 出 口 額 在 2 億 美 元 以 上, 其 中 出 口 不 低 於 1 億 美 元, 已 在 中 國 境 外 設 立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以 及 合 資 企 業 3 個 以 上, 申 請 前 三 年 境 外 企 業 年 均 營 業 額 超 過 1000 萬 美 元 現 在 中 方 投 資 者 的 情 況 發 生 了 很 大 的 變 化, 許 多 企 業 的 出 口 能 力 不 斷 擴 大, 而 且 越 來 越 多 的 企 業 到 海 外 投 資 開 工 廠 關 於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對 外 貿 易 公 司 暫 行 辦 法 只 規 定 了 中 方 投 資 者 應 具 有 外 貿 經 營 權 ; 申 請 前 三 年 年 平 均 進 出 口 額 在 3000 萬 美 元 以 上, 這 裏 我 們 看 到 進 出 口 的 金 額 由 2 億 美 元 降 到 了 3000 萬 美 元, 而 且 不 再 有 最 低 出 口 額 的 要 求, 很 顯 然, 這 一 標 準 的 降 低 將 使 更 多 的 內 資 企 業 可 以 成 爲 合 資 外 貿 公 司 的 中 方 投 資 者 4. 降 低 合 資 外 貿 公 司 的 條 件 1996 年 發 佈 的 關 於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對 外 貿 易 公 司 試 點 暫 行 辦 法 中 規 定, 註 冊 資 本 不 得 低 於 1 億 元 人 民 幣, 而 關 於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對 外 貿 易 公 司 暫 行 辦 法 大 大 降 低 了 這 一 標 準, 規 定 合 資 外 貿 公 司 應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註 冊 資 本 不 得 低 於 5000 萬 元 人 民 幣 ; 有 自 己 的 名 稱 和 組 織 機 構 ; 有 與 其 對 外 貿 易 經 營 活 動 相 適 應 的 營 業 場 所 專 業 人 員 以 及 其 他 必 備 的 物 質 條 件 註 冊 資 本 由 1 21

億 元 人 民 幣 降 爲 5000 萬 元 人 民 幣 5. 放 寬 了 設 立 合 資 外 貿 公 司 投 資 者 的 出 資 形 式 1996 年 發 佈 的 關 於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對 外 貿 易 公 司 試 點 暫 行 辦 法 中 對 外 國 投 資 者 的 出 資 要 求 比 較 嚴 格, 規 定 外 方 公 司 應 以 可 自 由 兌 換 的 貨 幣 作 爲 合 資 外 貿 公 司 註 冊 資 本 的 出 資, 也 就 是 只 能 以 現 匯 作 爲 註 冊 資 本 的 出 資, 而 對 中 方 公 司 則 規 定 可 以 人 民 幣 實 物 無 形 資 産 或 其 他 財 産 權 利 出 資 關 於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對 外 貿 易 公 司 暫 行 辦 法 規 定 外 方 投 資 者 及 中 方 投 資 者 可 用 貨 幣 資 金 實 物 以 及 無 形 資 産 ( 包 括 工 業 産 權 專 有 技 術 場 地 使 用 權 ) 等 出 資 這 裏 放 寬 了 對 外 國 投 資 者 的 出 資 嚴 格 限 制, 與 中 方 投 資 者 一 樣 可 以 各 種 形 式 出 資 6. 放 寬 了 合 資 外 貿 公 司 經 營 的 業 務 範 圍 1996 年 發 佈 的 關 於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對 外 貿 易 公 司 試 點 暫 行 辦 法 中 規 定 合 資 外 貿 公 司 應 在 經 批 准 的 經 營 商 品 範 圍 內 自 營 或 代 理 貨 物 和 技 術 進 出 口 貿 易 未 經 批 准, 不 得 經 營 其 他 業 務 關 於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對 外 貿 易 公 司 暫 行 辦 法 規 定 合 資 外 貿 公 司 應 按 照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在 經 批 准 的 經 營 商 品 範 圍 內 自 營 或 代 理 貨 物 技 術 進 出 口 及 相 關 服 務, 經 營 本 公 司 進 口 商 品 的 國 內 批 發 業 務 這 裏 明 確 增 加 了 經 營 本 公 司 進 口 商 品 的 國 內 批 發 業 務, 這 使 得 合 資 外 貿 公 司 的 經 營 範 圍 進 一 步 擴 大 長 期 以 來 只 有 大 陸 國 營 企 業 才 擁 有 貿 易 進 口 權, 台 商 在 大 陸 生 產 所 需 的 半 成 品 零 組 件 雖 可 直 接 自 台 灣 進 口, 無 需 假 手 國 營 貿 易 公 司, 但 是 純 粹 的 採 購 代 理 貿 易 業 務 則 仍 是 國 營 貿 易 公 司 的 天 下 關 於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對 外 貿 易 公 司 暫 行 辦 法, 先 行 開 放 外 商 以 合 資 方 式 進 入 大 陸 經 營 貿 易 權, 我 國 總 計 有 台 塑 等 30 餘 家 廠 商 符 合 資 格 ( 二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對 外 貿 易 法 : 2004 年 4 月 6 日 修 訂,7 月 1 日 生 效 的 對 外 貿 易 法, 其 內 容 主 要 係 以 配 合 其 加 入 WTO 第 三 年 內 必 須 開 放 的 貿 易 權 內 容 為 主 且 對 於 貿 易 權 開 放 後 的 管 22

理, 大 陸 也 增 訂 違 反 進 出 口 法 令 規 定 的 刑 罰 依 其 內 容, 將 開 放 在 大 陸 的 外 資 企 業 以 及 其 他 WTO 會 員 國 的 廠 商 與 個 人, 享 有 在 中 國 大 陸 經 營 貿 易 的 權 利, 其 中 個 人 是 首 次 容 許 從 事 外 貿 經 營 活 動, 對 於 台 商 以 個 人 身 份 赴 大 陸 進 行 貿 易 操 作 具 有 正 面 意 義 同 時, 任 何 符 合 條 件 的 外 商 只 須 備 案 即 可 經 營 進 出 口 業 務 ; 至 於 實 行 國 營 貿 易 管 理 貨 物 的 進 出 口 業 務 仍 只 能 由 獲 取 授 權 的 企 業 經 營 外 貿 經 營 權 審 批 制 是 從 中 國 大 陸 高 度 集 中 的 計 劃 經 濟 壟 斷 經 營 制 度 到 市 場 經 濟 制 度 之 間 的 過 渡, 政 府 對 外 貿 經 營 權 的 控 制, 在 有 外 貿 經 營 權 和 無 外 貿 經 營 權 的 企 業 之 間 造 成 事 實 上 的 不 平 等 根 據 加 入 世 貿 組 織 的 承 諾, 中 國 大 陸 將 於 2004 年 全 面 放 開 外 貿 經 營 權 新 修 訂 的 外 貿 法, 明 確 將 外 貿 經 營 權 的 獲 得 由 許 可 改 爲 登 記 制, 並 刪 除 了 關 於 經 營 資 格 條 件 的 要 求 這 種 登 記 是 一 種 自 動 登 記 的 方 式, 不 對 外 貿 經 營 者 取 得 經 營 權 構 成 任 何 障 礙, 只 爲 政 府 的 監 管 提 供 一 定 的 資 訊 基 礎 按 照 對 外 貿 易 經 營 者 備 案 登 記 辦 法, 企 業 只 需 填 一 張 簡 單 的 登 記 表 格, 另 外 提 供 工 商 營 業 執 照 如 果 是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還 需 提 供 批 准 證 書 等 文 件, 到 備 案 登 記 機 關 即 可 在 5 個 工 作 日 內 辦 妥 登 記 手 續 這 種 登 記 是 一 種 自 動 的 爲 收 集 資 訊 目 的 而 進 行 的 手 續, 不 再 是 行 政 審 批 新 版 的 對 外 貿 易 法 因 歐 美 會 員 國 的 要 求, 將 知 識 產 權 列 為 重 要 項 目, 對 與 貿 易 有 關 的 知 識 產 權, 不 僅 明 文 加 以 保 護, 亦 對 防 止 權 利 濫 用 做 出 明 確 規 定, 如 權 利 人 有 阻 止 被 授 權 人 對 授 權 合 同 中 知 識 產 權 的 有 效 性 提 出 質 疑, 進 行 一 攬 子 ( 包 裹 ) 許 可 或 在 許 可 合 同 中 規 定 排 他 性 返 授 (Grant back) 條 件 等 行 為 之 一, 並 危 害 對 外 貿 易 公 平 競 爭 者, 主 管 部 門 得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消 除 之 根 據 外 貿 法 的 有 關 規 定, 商 務 部 日 前 制 定 發 佈 了 對 外 貿 易 經 營 者 備 案 登 記 辦 法 自 今 年 7 月 1 日 起, 取 消 對 所 有 外 貿 經 營 主 體 外 貿 經 營 權 的 審 批, 改 爲 備 案 登 記 制, 個 人 履 行 法 定 程 式 後 也 可 從 事 外 貿 經 營 ( 三 ) 外 商 投 資 商 業 領 域 管 理 辦 法 : 2004 年 4 月 16 日 頒 布 了 該 辦 法, 於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是 繼 對 外 貿 易 23

法 全 面 開 放 外 貿 經 營 權 後, 進 一 步 開 放 外 商 投 資 內 貿 經 營 領 域 的 法 律, 大 幅 降 低 關 於 外 商 投 資 內 貿 的 市 場 准 入 高 門 檻 限 制, 並 自 2004 年 12 月 11 日 起 允 許 外 商 設 立 獨 資 企 業 從 事 內 貿 經 營 據 此 辦 法, 外 商 可 以 通 過 在 大 陸 設 立 的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來 從 事 包 括 傭 金 代 理 批 發 零 售 及 特 許 經 營 的 商 業 領 域 在 經 過 批 准 後, 從 事 零 售 業 務 的 外 商 可 以 進 行 商 品 零 售 自 營 商 品 進 口 採 購 國 內 商 品 出 口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配 套 業 務 ; 而 從 事 批 發 業 務 的 外 商 可 以 進 行 商 品 批 發 傭 金 代 理 ( 拍 賣 除 外 ) 商 品 進 口 業 務 及 其 他 相 關 配 套 業 務 並 對 外 商 的 投 資 形 式 資 格 要 求 審 批 許 可 權 及 股 權 限 制 經 營 商 品 限 制 地 域 限 制 等 均 有 詳 細 的 規 定, 台 商 赴 大 陸 經 營 貿 易, 自 須 明 瞭 此 辦 法 的 內 容, 才 能 明 確 掌 握 投 資 內 貿 的 經 營 領 域 依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 實 施 外 商 投 資 商 業 領 域 管 理 辦 法, 將 取 消 地 域 限 制 降 低 註 冊 資 本 額 限 制 取 消 進 出 口 權 之 限 制, 但 是, 該 辦 法 中 所 規 定 最 低 註 冊 資 本 僅 依 據 其 公 司 設 立 型 態 之 商 品 批 發 業 : 50 萬 元 商 品 零 售 業 : 30 萬 元 進 出 口 貿 易 業 : 100 萬 元, 若 欲 自 營 進 出 口 經 營 權, 則 需 根 據 關 於 調 整 進 出 口 經 營 資 格 標 準 和 核 准 程 式 的 通 知 中 之 有 關 註 冊 資 本 額 的 規 定, 不 得 低 於 100 萬 元 人 民 幣 ( 中 西 部 地 區 不 得 低 於 50 萬 元 人 民 幣 ) 在 上 述 辦 法 尚 未 施 行 之 前, 根 據 中 國 大 陸 法 令 規 定, 成 立 貿 易 公 司 之 可 操 作 方 式 : 1. 保 稅 區 外 貿 易 公 司 設 立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a. 進 出 口 貿 易 公 司 之 經 營 內 容 : 根 據 關 於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對 外 貿 易 公 司 暫 行 辦 法 的 規 定, 中 外 合 資 對 外 貿 易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 合 資 外 貿 公 司 ) 是 在 中 國 境 內 設 立 專 門 從 事 對 外 貿 易 經 營 活 動 的 其 中, 外 方 投 資 者 所 占 註 冊 資 本 的 比 例 應 在 25% 以 上 b. 中 方 及 外 方 設 立 應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1. 外 方 投 資 者 申 請 前 三 年 年 平 均 對 華 貿 易 額 在 3000 萬 美 元 以 上 2. 中 方 投 資 者 應 具 有 外 貿 經 營 權 ; 申 請 前 三 年 年 平 均 進 出 口 額 在 3000 萬 美 元 以 上 c. 合 資 外 貿 公 司 的 資 本 要 求 : 註 冊 資 本 不 得 低 於 5000 萬 元 人 民 幣 24

2. 保 稅 區 貿 易 公 司 設 立 之 相 關 規 定 a. 根 據 上 海 外 高 橋 保 稅 區 條 例, 保 稅 區 主 要 發 展 進 出 口 貿 易 轉 口 貿 易 加 工 貿 易 貨 物 儲 存 貨 物 運 輸 商 品 交 易 以 及 金 融 等 業 務 b. 保 稅 區 貿 易 公 司 註 冊 資 本 額 : 需 20 萬 美 元 以 上 ( 四 ) 外 商 投 資 租 賃 業 管 理 辦 法 : 依 據 中 國 大 陸 加 入 WTO 承 諾, 租 賃 服 務 業 (rental and leasing services) 須 在 加 入 後 3 年 內 允 許 外 資 設 立 獨 資 子 公 司 對 岸 商 務 部 為 履 行 其 WTO 承 諾, 已 於 日 前 公 布 外 商 投 資 租 賃 業 管 理 辦 法, 作 為 外 商 設 立 租 賃 公 司 的 依 據 ; 該 辦 法 訂 於 2005 年 3 月 5 日 起 施 行 依 據 該 外 商 投 資 租 賃 業 管 理 辦 法, 外 商 將 可 獨 資 設 立 從 事 租 賃 業 務 與 融 資 租 賃 業 務 其 中 外 商 投 資 租 賃 業 務 公 司 並 無 最 低 資 本 額 要 求, 只 需 符 合 其 公 司 法 規 定 即 可 ; 若 欲 投 資 融 資 租 賃 業 務 公 司, 最 低 資 本 額 需 達 1000 萬 美 元 此 外, 申 請 設 立 租 賃 公 司 之 審 批 許 可 權, 亦 將 下 放 由 地 方 負 責 至 於 申 請 提 供 租 賃 服 務 外 商 的 總 資 產 門 檻, 該 管 理 辦 法 亦 比 照 其 WTO 服 務 業 承 諾 表, 以 500 萬 美 元 ( 約 相 當 於 新 台 幣 1.5 億 元 ) 為 下 限 據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分 析, 由 於 租 賃 已 成 為 銀 行 與 證 券 市 場 之 外, 極 為 重 要 的 企 業 資 金 來 源 故 對 岸 商 務 部 開 放 外 商 獨 資 經 營 租 賃 業, 將 可 為 國 內 租 賃 業 者 與 大 陸 製 造 業 台 商 帶 來 諸 多 實 質 利 益 對 於 國 內 經 營 租 賃 業 者 而 言, 赴 對 岸 獨 資 設 點 將 可 擴 大 服 務 對 象, 特 別 是 需 要 融 資 租 賃 服 務 的 大 陸 台 商 同 時, 在 大 陸 設 點 亦 可 進 一 步 掌 握 國 內 現 有 客 戶 在 對 岸 的 營 運 狀 況, 降 低 授 信 風 險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亦 分 析, 在 大 陸 設 廠 的 製 造 業 台 商, 也 可 望 隨 之 受 惠 首 先 在 資 金 需 求 方 面, 在 當 前 台 資 銀 行 業 仍 無 法 在 大 陸 設 立 分 行 的 限 制 下, 租 賃 業 者 的 登 陸 可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滿 足 相 關 台 商 的 融 資 需 求 其 次 在 產 品 銷 售 方 面, 由 於 營 業 用 車 輛 工 程 機 械 飛 機 船 舶 醫 療 設 備 通 訊 與 資 訊 設 備 等 昂 貴 商 業 動 產, 在 許 多 國 家 都 是 透 過 租 賃 公 司 的 購 買, 再 租 予 實 際 需 要 的 業 者 故 在 各 國 租 賃 業 者 登 陸 之 後, 預 期 將 於 當 地 採 購 作 為 租 賃 標 的 之 相 關 產 品 因 25

此, 生 產 汽 車 機 械 工 具 機 等 產 品 的 台 商, 倘 若 能 與 租 賃 公 司 建 立 合 作 關 係, 亦 可 進 一 步 擴 大 市 場 目 前 大 陸 融 資 租 賃 市 場 參 與 者, 僅 有 銀 監 會 監 管 的 12 家 金 融 租 賃 公 司, 以 及 商 務 部 所 監 管 的 30 多 家 中 外 合 資 租 賃 公 司 據 大 陸 媒 體 報 導,2003 年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租 賃 總 額 僅 有 人 民 幣 170 餘 億 元, 租 賃 滲 透 率 ( 租 賃 在 所 有 設 備 投 資 中 所 占 比 例 ) 更 僅 達 1% 相 較 於 已 開 發 國 家 租 賃 總 額 可 達 GDP 的 二 成, 大 型 設 備 租 賃 甚 至 可 以 占 其 流 通 量 的 八 成 以 上, 中 國 大 陸 租 賃 市 場 仍 處 於 起 步 階 段, 未 來 仍 有 相 當 大 的 發 展 空 間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提 醒 有 意 前 往 大 陸 經 營 租 賃 服 務 的 業 者, 雖 然 大 陸 官 方 對 租 賃 業 採 取 對 外 開 放 對 內 限 制 的 有 利 外 資 管 理 方 式, 但 由 於 承 租 人 的 債 信 無 法 評 估 出 租 設 備 的 權 益 沒 有 保 障 標 的 物 回 收 殘 值 難 以 計 算 等 因 素, 導 致 租 賃 公 司 面 臨 極 大 的 信 用 風 險 甚 至 租 賃 設 備 遭 承 租 方 非 法 變 賣, 或 被 作 為 銀 行 抵 押 物 的 案 例 也 屢 見 不 鮮, 這 些 都 是 過 去 外 資 租 賃 業 在 大 陸 所 遭 遇 的 困 難 租 賃 已 成 為 現 代 商 業 融 資 的 新 興 模 式, 但 大 陸 商 業 文 化 對 於 租 賃 仍 普 遍 存 有 陳 舊 的 觀 念, 許 多 企 業 與 個 人 尚 有 租 不 如 買 租 東 西 沒 面 子 製 造 商 搞 租 賃 是 不 務 正 業 的 想 法, 思 維 仍 停 留 於 以 買 斷 為 主 的 原 始 階 段, 這 也 是 台 商 赴 大 陸 經 營 租 賃 公 司 勢 將 面 對 的 市 場 文 化 挑 戰 26

第 五 節 大 陸 經 營 環 境 與 交 易 決 定 因 素 交 易 成 本 理 論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之 經 營 環 境 詭 譎 多 變, 最 明 顯 的, 首 推 國 家 文 化 所 造 成 的 企 業 文 化 衝 突 與 認 知 不 同 的 問 題, 這 些 具 高 度 不 確 定 的 投 資 環 境 特 性 對 於 進 入 模 式 選 擇 之 影 響 (Brouthers,1995) 常 是 台 灣 企 業 選 擇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所 應 注 意 的 在 這 個 個 人 政 治 色 彩 仍 相 當 濃 厚 的 古 老 國 度 中, 中 共 一 向 是 把 政 治 擺 在 第 一, 明 講 政 治 優 於 一 切, 法 律 經 濟 及 其 他 一 切 都 是 為 政 治 服 務 的 ( 陳 明 璋,2001), 可 見 其 人 治 的 程 度 可 見 一 般 寇 斯 (Coase,1937) 出 版 廠 商 的 本 質 (The Nature of the Firm) 一 書 後, 許 多 經 濟 學 家 不 斷 地 投 入 研 究 交 易 過 程 的 各 種 現 象 直 到 1975 年 Williamson 綜 合 Coase 的 理 論 和 其 他 有 關 交 易 成 本 的 文 獻, 提 出 一 套 較 完 整 的 交 易 成 本 理 論 Williamson (1975) 指 出 : 在 交 易 的 過 程 中, 由 於 人 性 因 素 如 : 局 部 理 性 (bounded rationality) 投 機 主 義 (opportunism) 環 境 複 雜 多 變 (uncertainty/complexity) 少 數 (small number) 交 易 資 訊 不 對 稱 ( information asymmetric) 氣 氛 (atmosphere) 之 動 態 影 響 進 而 導 致 市 場 失 靈, 並 造 成 市 場 交 易 的 困 難 並 產 生 交 易 成 本, 而 所 謂 交 易 成 本, 就 是 起 因 於 上 述 現 象 所 造 成 之 不 完 全 的 契 約 ( incomplete contracting) 所 衍 生 出 的 隱 含 成 本, 包 括 事 前 的 搜 尋 成 本 (searching cost) 雙 方 議 價 談 判 和 決 策 成 本 (bargaining &decision cost) 簽 訂 契 約 的 成 本 (contracting cost), 以 及 事 後 監 督 成 本 (monitoring cost) 執 行 與 確 認 成 本 (enforcement cost), 而 且 人 性 因 素 與 環 境 因 素 兩 者 並 非 獨 立 存 在, 而 是 相 互 影 響 的, 茲 分 述 如 後 : 一 人 性 因 素 ( 一 ) 有 限 理 性 (bounded rationality) 古 典 經 濟 理 論 假 設 人 類 在 資 訊 的 處 理 以 至 於 經 濟 決 策 之 制 定 上 是 完 全 理 性 的 ; 但 交 易 成 本 學 派 認 為 人 類 受 限 於 心 理 邏 輯 生 理 及 語 言 上 的 限 制, 處 理 資 訊 或 複 雜 問 題 的 能 力 有 限, 僅 能 就 個 人 能 力 範 圍 內 所 蒐 集 的 資 訊 進 行 判 斷 並 作 決 策, 導 致 於 交 易 時 沒 有 足 夠 能 力 去 完 全 接 受 處 理 儲 藏 與 累 積 所 有 資 訊, 也 沒 有 辦 法 去 預 測 將 來 可 能 發 生 的 情 況, 所 以, 交 易 雙 方 會 有 爭 議 且 必 須 進 行 27

協 商 談 判 等 程 序, 所 以 會 產 生 交 易 成 本 (Williamson,1975) ( 二 ) 投 機 主 義 (opportunism) Williamson(1975) 將 投 機 主 義 (opportunism) 定 義 為 一 種 基 於 追 求 自 我 利 益 最 大 考 量 下 而 採 取 的 欺 騙 式 策 略 行 為 假 設 人 類 均 是 自 私 的, 交 易 過 程 中 雙 方 均 可 能 基 於 尋 求 自 我 利 益 而 採 取 一 些 策 略 行 為 而 所 謂 投 機 主 義 行 為 包 括 : 不 實 的 陳 述 操 弄 與 欺 騙 等 行 為 (Anderson, 1988) 亦 即 交 易 過 程 中, 彼 此 間 隱 藏 著 懷 疑 與 不 信 任, 使 得 交 易 過 程 中 之 監 督 成 本 增 加 二 環 境 因 素 ( 一 ) 不 確 定 性 與 複 雜 性 (uncertainty/complexity) 由 於 交 易 市 場 充 滿 著 不 可 預 知 的 變 化, 包 含 許 多 不 確 定 的 影 響 因 素, 使 得 交 易 雙 方 對 未 來 情 況 的 認 知 與 預 期 無 法 一 致, 造 成 協 商 與 談 判 更 為 困 難, 同 時 也 限 制 了 交 易 雙 方 的 理 性 決 策 能 力 與 決 策 制 訂 之 不 確 定 性, 不 但 使 得 交 易 雙 方 所 訂 的 契 約 不 夠 完 備, 從 而 造 成 了 事 後 的 適 應 不 良 成 本 與 更 多 的 談 判 協 商 成 本 (Williamson, 1975; 吳 思 華, 1990) 另 外, 環 境 的 不 可 預 期 性 與 多 變 性 將 使 交 易 契 約 必 須 時 時 更 新 ( 二 ) 少 數 交 易 (small number) 由 於 知 識 之 異 質 性 (Idiosyncratic Knowledge) 資 訊 不 完 全 流 通, 造 成 資 源 不 能 完 全 流 通, 使 得 可 參 與 交 易 的 人 數 有 限, 再 加 上 人 性 因 素 中 的 投 機 主 義, 使 得 交 易 往 往 由 少 數 人 所 把 持 最 初 得 標 者 (the initial winning bidder) 可 取 得 先 行 動 之 優 勢, 如 生 產 製 造 的 經 驗 或 特 殊 技 能 等, 然 後 在 續 約 時, 必 可 較 其 他 競 爭 者 有 相 對 優 勢, 其 在 利 用 初 次 交 易 所 得 到 的 資 源 與 交 易 對 方 進 行 討 價 還 價 的 談 判, 如 此 也 會 形 成 由 少 數 人 來 把 持 交 易 的 情 況 而 此 將 會 促 使 交 易 市 場 變 得 較 無 效 率 (Williamson, 1975) ( 三 ) 資 訊 不 對 稱 ( information asymmetric) 所 謂 資 訊 的 不 對 稱 是 指 由 於 環 境 的 不 確 定 性 人 類 受 限 理 性 與 投 機 心 理 的 28

影 響, 從 而 產 生 交 易 一 方 所 掌 握 的 資 訊 明 顯 地 優 於 另 一 方 的 現 象 ( 通 常 賣 方 資 訊 多 於 買 方 ) 一 般 而 言, 擁 有 較 多 資 訊 者 通 常 不 願 以 公 平 的 方 式 來 進 行 交 易, 特 別 是 懷 有 投 機 心 態 時, 會 欺 騙 資 訊 不 足 的 一 方, 因 此 將 會 增 加 許 多 的 協 商 及 監 督 成 本 (Negotiating and Monitoring Costs),(Williamson, 1985) ( 四 ) 氣 氛 (atmosphere) 乃 是 指 交 易 進 行 中 之 情 境, 交 易 過 程 的 氣 氛 好 壞, 會 影 響 雙 方 的 交 易 成 本, 一 般 而 言, 若 交 易 處 於 缺 乏 信 任 與 猜 忌 的 狀 態 下, 則 交 易 雙 方 在 交 易 的 協 議 與 談 判 中, 將 多 耗 費 許 多 成 本 去 防 範 交 易 對 方 欺 詐, 並 極 力 的 保 障 自 身 的 權 益, 使 交 易 過 程 非 常 重 視 形 式 化, 必 須 藉 由 許 多 書 面 規 章 及 正 式 契 約 來 規 範 雙 方 行 為 ; 反 之, 若 雙 方 彼 此 信 任 合 作 氣 氛 融 洽, 則 可 減 少 許 多 不 必 要 的 成 本 (Williamson, 1975; 吳 思 華, 1990) 三 社 會 鑲 嵌 理 論 與 中 國 的 關 係 (guanxi) Granovetter(1985) 認 為 社 會 人 際 網 絡 乃 是 經 濟 活 動 的 基 礎, 真 正 影 響 誠 實 或 欺 詐 秩 序 或 失 序 的 關 鍵 因 素 是 人 際 關 係 與 關 係 網 絡, 而 長 期 的 交 易 活 動 相 當 程 度 地 植 基 於 人 際 互 動 下 所 產 生 的 信 任 關 係 換 言 之, 人 類 的 經 濟 行 為 是 鑲 嵌 (embedded) 在 社 會 關 係 之 中, 而 所 謂 社 會 鑲 嵌 乃 指 組 織 間 過 去 擁 有 彼 此 討 論 及 交 易 關 係, 造 成 網 絡 成 員 間 經 濟 及 商 業 行 為 的 常 規 性 及 穩 定 性 (Granovetter,1985) Granovetter(1985,1992) 提 出 的 鑲 嵌 理 論, 將 社 會 鑲 嵌 概 括 分 為 關 係 鑲 嵌 與 結 構 鑲 嵌 ( 一 ) 關 係 鑲 嵌 (relational embeddedness) 關 係 性 鑲 嵌 指 得 是 交 易 雙 方 會 考 慮 對 方 的 需 求 與 目 標, 進 一 步 共 同 形 成 非 正 式 的 個 人 網 絡 ; 中 小 企 業 與 大 陸 當 地 供 應 商 顧 客 及 夥 伴 間, 所 共 同 形 成 的 一 種 非 正 式 的 個 人 網 絡 (Chen and Wang,2001), 且 透 過 這 種 非 正 式 的 網 絡 關 係, 使 得 組 織 間 彼 此 互 相 扶 持 交 換 資 訊 並 私 下 地 溝 通 意 見 同 樣 的, 在 中 國 社 會 中 存 在 一 種 獨 特 的 關 係 (guanxi) 哲 學 ( 人 際 網 路 間 之 互 動 關 係 因 素 ), 西 方 人 發 現, 在 中 國 社 群 中 推 銷 商 品 或 服 務, 良 好 的 關 29

係 (guanxi) 是 非 常 的 重 要, 而 所 謂 關 係 (guanxi) 乃 是 許 多 中 國 社 會 中 的 行 為 模 式, 例 如 : 信 任 面 子 和 人 情 等 息 息 相 關 的 ( 胡 家 成,1998), 進 入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就 是 進 入 一 個 大 型 的 關 係 網 (guanxi wang) ( 二 ) 結 構 鑲 嵌 (structural embeddedness) 結 構 性 鑲 嵌 乃 指 組 織 於 網 絡 中 的 鑲 嵌 程 度 所 形 成 的 正 式 商 業 網 絡, 中 小 企 業 與 地 方 供 應 商 顧 客 及 夥 伴 間, 所 共 同 形 成 組 織 之 間 一 種 正 式 的 結 構 網 絡 關 係 (Chen and Wang,2001), 且 透 過 這 種 正 式 的 網 絡 關 係, 可 能 使 得 企 業 間 彼 此 合 作, 並 進 一 步 形 成 授 權 合 資 策 略 聯 盟 等 形 式 的 商 業 關 係 30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第 一 節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方 法 參 考 呂 永 峰 黃 北 豪 (2003) 針 對 大 陸 台 商 中 小 企 業 經 營 成 長 策 略 因 素 之 探 討 論 文 所 述, 社 會 研 究 方 法 目 前 被 分 為 兩 大 主 流, 一 是 量 化 研 究, 一 是 質 化 研 究 此 兩 種 方 法 並 無 熟 優 熟 劣 之 分, 不 同 的 只 是 在 研 究 目 標 的 取 向 對 世 界 的 認 知 收 集 資 料 的 邏 輯 和 分 析 策 略 上 面 一 般 來 講, 當 研 究 是 著 重 在 描 繪 架 構 一 個 事 件 的 現 象 或 是 趨 勢 時, 量 化 研 究 常 是 被 考 慮 的 研 究 方 法 但 是, 當 研 究 重 點 是 在 探 討 事 件 現 象 背 後 的 原 因 時, 則 質 化 研 究 的 方 法 跟 分 析 策 略 被 優 先 考 慮 質 性 研 究 必 需 把 握 的 準 則 在 於 :(1) 正 確 的 描 寫 : 研 究 者 在 訪 談 過 程 對 其 蒐 集 內 容 的 理 解 與 整 理 研 究 資 料 的 呈 現 事 實 詮 釋,(2) 批 判 分 析 : 對 受 訪 對 象 作 深 入 和 廣 泛 的 評 量,(3) 發 掘 : 思 考 在 錯 綜 複 雜 中 隱 藏 於 事 件 背 後 的 型 態 另 外, 研 究 如 果 忽 略 了 個 人 的 觀 點 與 想 法, 不 去 瞭 解 個 人 如 何 面 對 與 因 應 外 在 環 境 的 變 化, 就 無 法 真 確 的 了 解 由 個 別 成 員 形 成 整 個 供 應 鏈 聯 盟 的 合 作, 故 個 案 的 成 敗 不 但 是 整 個 研 究 目 標 鎖 涵 蓋 的 企 業 之 成 敗, 而 是 可 以 透 過 紀 錄 成 為 共 同 的 經 驗 與 知 識 質 性 研 究 的 設 計 與 規 劃 可 獲 得 切 實 詳 盡 與 深 度 了 解 的 資 料, 因 此 以 質 性 研 究 法 將 可 達 到 本 研 究 所 欲 追 求 之 之 研 究 目 的, 深 入 探 討 核 心 廠 商 在 促 使 有 關 共 識 的 達 成 目 標 的 確 立 和 決 策 的 運 作 等 建 構 歷 程, 連 結 上 下 游 廠 商 形 成 之 生 命 共 同 體 與 社 會 脈 動 並 忠 實 呈 現 其 過 程 與 經 驗 本 研 究 試 圖 多 面 性 的 來 搜 集 資 料, 包 括 西 方 中 國 大 陸 臺 灣 等 方 面 的 書 籍 期 刊 論 文 報 章 雜 誌 和 網 路 資 源 等 資 料, 以 確 保 能 從 搜 集 資 料 中 取 得 更 多 面 性 客 觀 性 和 更 新 的 內 容, 期 望 能 與 研 究 訪 談 的 論 證 相 互 配 合, 就 所 蒐 集 的 相 關 書 目 文 件 統 計 資 料, 進 行 歸 納 與 整 理, 將 所 研 究 的 問 題, 從 各 方 的 經 驗 中 發 現 事 實 的 進 展, 而 理 出 一 個 系 統, 並 對 發 現 (discovery ) 作 合 理 的 解 釋 (explanation) 一 個 案 研 究 的 適 用 情 況 31

研 究 方 法 的 選 擇 需 視 研 究 問 題 的 類 型 研 究 者 在 實 際 事 件 上 所 做 的 操 控 以 及 研 究 重 點 在 當 代 的 或 歷 史 的 現 象 三 者 而 定 當 研 究 問 題 是 屬 於 如 何 和 為 什 麼 的 問 題 研 究 者 在 實 際 事 件 上 沒 有 或 僅 有 微 小 的 操 控 以 及 研 究 重 點 是 現 今 社 會 所 發 生 的 事 件 時, 個 案 研 究 方 法 常 是 一 個 比 較 合 適 的 研 究 策 略 二 個 案 研 究 的 評 鑑 準 則 傳 統 上 對 個 案 研 究 存 有 三 個 偏 見, 此 三 個 偏 見 分 別 是 缺 少 嚴 密 性 對 科 學 的 概 化 只 能 提 供 極 少 的 基 礎 以 及 花 的 時 間 太 久, 而 且 會 產 生 大 量 讓 人 不 感 興 趣 的 文 件 遵 循 個 案 研 究 設 計 的 方 法, 並 以 下 面 四 個 評 鑑 準 則 來 作 為 測 試, 將 可 避 免 上 述 偏 見 的 產 生,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5: 個 案 研 究 設 計 的 四 個 準 則 測 試 個 案 研 究 作 法 作 法 應 用 的 研 究 階 段 使 用 多 重 證 據 來 源 建 立 一 個 證 據 構 念 效 度 鍊 請 關 鍵 報 告 資 料 提 供 者, 檢 視 個 案 研 究 報 告 的 草 稿 資 料 收 集 資 料 收 集 寫 作 內 在 效 度 進 行 類 型 比 對 進 行 建 立 解 釋 進 行 時 間 序 列 分 析 資 料 分 析 資 料 分 析 資 料 分 析 外 在 效 度 在 多 重 個 案 研 究 中 使 用 複 現 邏 輯 2 研 究 設 計 信 度 使 用 個 案 研 究 計 畫 書 發 展 個 案 研 究 資 料 庫 資 料 收 集 資 料 收 集 資 料 來 源 : Robert K. Yin,1994 P.73 32

三 個 案 研 究 證 據 的 來 源 每 個 研 究 方 法 對 其 資 料 收 集 的 邏 輯 與 來 源 都 有 些 不 同, 個 案 研 究 方 法 最 重 要 的 資 料 證 據 來 源 有 六 種, 分 別 是 文 件 檔 案 紀 錄 訪 談 直 接 觀 察 參 與 觀 察 以 及 實 體 的 人 造 物 ( 例 如 : 技 術 設 備 工 具 或 儀 器 ) 等 等 在 資 料 收 集 上 各 有 其 優 缺 點, 在 這 裡 並 不 一 一 詳 述 優 缺 點 但 對 於 此 論 文 研 究 中 最 主 要 的 資 料 來 源 必 須 再 加 以 詮 釋, 在 此 論 文 研 究 進 行 的 過 程 中, 主 要 的 資 料 來 源 是 文 件 檔 案 記 錄 訪 談 以 及 少 部 分 的 直 接 觀 察 ( 呂 永 峰 黃 北 豪,2003) 對 個 案 研 究 而 言, 文 件 最 重 要 的 用 處 是 確 認 和 增 強 由 其 他 來 源 而 來 的 證 據 (Yin,1994) 它 對 於 核 對 在 訪 談 中 可 能 提 到 的 資 料 是 有 幫 助 的 並 且 也 可 以 提 供 特 定 的 細 節, 以 確 認 由 其 他 來 源 而 來 的 資 訊 最 後, 也 可 由 文 件 來 推 導 但 其 所 謂 的 複 現 邏 輯 即 是 研 究 所 產 生 的 理 論 結 果 可 以 推 論 到 第 二 個 或 甚 至 第 三 個 個 案 研 究 中, 也 就 是 相 同 的 結 果 應 該 會 重 複 發 生 文 件 使 用 的 缺 點 可 能 會 產 生 報 告 的 偏 見 以 及 使 用 上 的 限 制 檔 案 記 錄 常 是 以 電 腦 資 料 的 形 式 存 在 其 常 見 的 形 式 有 服 務 記 錄 組 織 記 錄 地 圖 和 路 線 圖 列 表 調 查 報 告 研 究 以 及 個 人 記 錄 等 等 其 大 部 分 是 為 了 因 應 特 定 目 的 和 特 定 讀 者 所 產 生 的, 其 優 點 是 比 較 精 確 以 及 量 化 的, 但 除 了 有 文 件 使 用 上 的 部 分 缺 點 之 外, 還 可 能 因 為 個 人 隱 私 權 而 不 易 接 觸 訪 談 可 說 是 個 案 研 究 最 重 要 的 資 訊 來 源 之 一, 本 研 究 也 在 此 著 墨 最 多 訪 談 基 本 上 有 開 放 式 本 質 焦 點 式 以 及 延 伸 自 正 式 問 卷 調 查 訪 談 等 三 種 所 謂 開 放 式 本 質 訪 談 是 說 訪 問 者 對 關 鍵 受 訪 者 詢 問 有 關 的 事 實, 或 是 詢 問 其 對 於 事 件 的 看 法, 而 焦 點 式 訪 談 則 是 一 種 在 一 段 短 時 間 中 訪 談 一 位 回 答 者 的 方 法 雖 然 可 能 仍 維 持 開 放 和 談 話 的 方 式 訪 談, 但 可 能 會 遵 循 一 組 由 個 案 研 究 計 畫 書 所 衍 生 的 特 定 問 題 來 進 行 訪 問 最 後 一 個 訪 談 形 式 則 是 限 定 於 更 為 結 構 化 的 問 題, 將 問 卷 設 計 為 個 案 研 究 的 一 部 份 訪 談 的 優 點 是 能 直 接 集 中 於 個 案 研 究 的 主 題 並 提 供 了 對 33

因 果 推 論 的 解 釋 其 缺 點 是 可 能 會 因 問 題 建 構 不 佳 而 造 成 偏 見, 以 及 因 無 法 回 憶 產 生 不 正 確 性 或 是 產 生 反 射 現 象 ( 受 訪 者 提 供 的 答 案 是 訪 談 者 想 要 的 ) 實 地 拜 訪 個 案 研 究 的 場 所 時, 就 創 造 了 直 接 觀 察 的 機 會, 其 包 括 了 正 式 和 非 正 式 的 資 料 收 集 活 動 優 點 是 此 資 料 真 實 並 且 包 含 了 一 些 事 件 發 生 的 情 境, 但 其 缺 點 是 不 僅 消 耗 時 間 和 花 成 本, 還 有 可 能 會 產 生 如 同 訪 談 一 樣 的 反 射 現 象 四 個 案 研 究 的 分 析 方 法 與 資 料 檢 測 本 研 究 將 採 會 話 分 析 法 (conversation analysis) 會 話 分 析 的 核 心 目 標 在 於 闡 釋 行 為 事 件 物 件 是 如 何 被 產 生, 不 只 探 索 人 類 行 為 的 原 因, 更 是 說 明 其 行 為 是 如 何 產 生, 並 解 釋 其 行 為 的 意 義, 繼 而 透 過 語 言 使 生 活 世 界 再 現 ( 洪 志 成, 民 國 89 年 ) 訪 談 稿 經 整 理 後 採 下 列 步 驟 整 理 分 析 ( 洪 志 成,2000): 1. 找 出 群 聚 相 關 的 單 元 : 對 已 整 理 出 的 段 落 之 每 一 單 元 給 予 標 題, 將 性 質 相 關 的 單 元 找 出 形 成 類 別 2. 從 相 關 單 元 中 找 出 主 題 : 自 相 關 單 元 的 群 聚 中 歸 納 出 主 題, 並 就 此 關 連 性 找 出 個 案 與 個 案 之 間 的 關 係 3. 與 專 家 討 論 主 題 的 可 行 性, 並 再 次 做 修 正 4. 探 討 各 主 題 之 關 係 : 對 主 題 與 主 題 之 間 的 相 關 與 互 動 作 探 討 Yin(1988) 指 出 : 訪 談 常 有 回 憶 不 完 整 具 有 偏 見 清 晰 度 不 足 與 不 完 整 等 問 題 ; 合 理 的 做 法 是 要 將 訪 談 與 其 他 資 料 來 源 相 互 印 證 Yin(1988) 亦 強 調, 使 用 多 重 證 據 來 源 的 最 重 要 優 點 是 發 展 收 斂 的 探 究 線 索, 再 者 使 用 多 重 的 證 據 來 源, 可 以 使 研 究 者 得 到 範 圍 更 廣 泛 的 關 鍵 命 題 故 本 研 究 以 (1) 訪 談 資 料,(2) 相 關 書 面 資 料,(3) 與 專 家 討 論,(4) 訪 談 受 訪 者 的 客 戶 與 供 應 商 等, 來 驗 證 訪 談 資 料 的 可 信 度, 如 此 多 重 證 據 的 來 源, 可 使 資 料 的 呈 現, 更 具 深 度 及 有 效 性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