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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援 助 被 贩 运 人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NGO) 工 作 指 南 第 二 版 全 国 反 人 口 贩 运 圆 桌 会 议 工 作 组 刊 物 协 助 非 政 府 组 织 援 助 被 贩 运 人

国 际 标 准 图 书 编 号 ISBN: 978-1-921725-46-3 2010 年 澳 大 利 亚 联 邦 政 府 版 权 所 有 除 根 据 1968 年 版 权 法 (Copyright Act 1968) 的 规 定 许 可 的 使 用 外, 未 经 联 邦 政 府 书 面 许 可,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复 制 本 书 的 任 何 部 分 有 关 复 制 及 版 权 的 请 求 和 咨 询 应 提 交 司 法 部 联 邦 政 府 版 权 管 理 部 :Commonwealth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 Attorney-General s Department,3 5 National Circuit, Barton ACT 2600, 或 者 登 录 www.ag.gov.au/cca 提 交

内 容 前 言 非 政 府 组 织 在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安 全 符 合 道 德 规 范 地 援 助 被 贩 运 人 的 十 大 原 则 安 全 符 合 道 德 规 范 地 援 助 被 贩 运 人 工 作 指 南 1. 了 解 并 保 护 被 贩 运 人 的 各 种 权 利 2. 始 终 为 保 护 人 们 的 安 全 而 行 动 3. 争 取 知 情 同 意 4. 提 供 适 当 的 转 介 信 息 5. 保 护 隐 私 和 非 公 开 信 息 6. 提 供 符 合 文 化 习 惯 的 服 务 7. 提 供 专 业 化 和 符 合 道 德 规 范 的 服 务 8. 了 解 如 何 回 应 传 票 及 其 他 信 息 请 求 9. 了 解 如 何 在 庭 审 程 序 中 支 持 证 人 10. 识 别 家 庭 和 儿 童 的 特 殊 需 要 首 字 母 缩 写 与 简 写 词 汇 表 转 介 指 南 反 人 口 贩 运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紧 急 服 务 澳 大 利 亚 联 邦 警 察 局 移 民 建 议 与 信 息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援 助 计 划 政 府 机 构 与 法 定 团 体 大 使 馆 信 息 家 庭 暴 力 与 性 侵 犯 求 助 热 线 难 民 服 务 移 民 建 议 和 信 息 性 工 作 者 服 务 组 织 ( 包 括 双 语 项 目 ) 翻 译 和 口 译 服 务 工 会 受 害 人 援 助 服 务 实 用 资 源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多 语 种 资 源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的 专 业 指 南

国 际 资 源 前 言 人 口 贩 运 是 一 种 复 杂 的 秘 密 的 让 人 痛 恨 的 犯 罪 行 为, 对 世 界 各 地 男 性 女 性 和 儿 童 的 生 活 都 造 成 了 极 大 损 害 这 种 犯 罪 规 模 之 大 程 度 之 深, 仅 靠 政 府 是 无 法 阻 止 的 澳 大 利 亚 政 府 与 国 内 外 其 他 政 府 国 际 性 和 地 区 性 组 织, 以 及 民 间 社 团 广 泛 合 作, 从 而 达 到 阻 止 人 口 贩 运 调 查 起 诉 罪 犯, 援 助 并 保 护 受 害 人 的 目 的 各 非 政 府 组 织 (NGOs) 是 澳 大 利 亚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中 必 要 的 组 成 部 分, 在 协 助 受 害 人 方 面 尤 其 发 挥 着 重 要 作 用 援 助 被 贩 运 人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工 作 指 南 (Guidelines for NGOs Working with Trafficked People) 于 2008 年 由 全 国 反 人 口 贩 运 圆 桌 会 议 第 一 次 会 议 成 立 的 工 作 组 制 定, 并 在 同 年 稍 后 出 版 由 非 政 府 组 织 制 定 并 为 非 政 府 组 织 所 用 的 本 指 南, 是 一 切 组 织 可 利 用 的 重 要 资 源, 不 论 是 该 领 域 经 验 丰 富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还 是 初 次 参 与 援 助 被 贩 运 人 口 的 组 织, 都 是 如 此 该 指 南 重 在 为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谋 求 最 大 利 益, 包 括 知 情 同 意 的 重 要 性 隐 私 保 护 和 提 供 符 合 文 化 习 惯 的 服 务 指 南 为 非 政 府 组 织 提 供 的 实 用 建 议 涉 及 人 口 贩 运 的 各 类 型 受 害 人, 包 括 性 奴 役 和 劳 工 剥 削 受 害 人 为 了 推 动 这 项 重 要 工 作, 本 指 南 将 译 成 中 文 韩 文 塔 加 拉 文 泰 米 尔 文 泰 文 和 越 南 文 本 刊 物 作 为 指 南 的 新 修 版, 反 映 了 2009 年 澳 大 利 亚 政 府 推 行 的 受 害 人 保 护 和 被 贩 运 人 口 签 证 框 架 的 重 大 改 革, 介 绍 了 该 领 域 总 体 取 得 的 积 极 成 绩 和 发 展 情 况 协 助 受 害 人 面 对 贩 运 带 来 的 影 响 并 从 中 恢 复 非 常 具 有 挑 战 性 政 府 感 谢 非 政 府 组 织 为 这 项 工 作 提 供 了 大 量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经 验 笔 者 谨 希 望, 指 南 能 够 继 续 为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其 他 社 区 组 织 提 供 实 际 的 帮 助, 借 此 继 续 援 助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的 受 害 人 在 此, 对 于 这 项 实 用 重 要 资 料 的 编 撰 工 作 的 顺 利 完 成, 笔 者 也 很 高 兴 地 向 全 体 参 与 者 表 示 衷 心 地 祝 贺 该 指 南 副 本 已 刊 登 在 司 法 部 网 站 上 : www.ag.gov.au/peopletrafficking. 国 会 议 员 Brendan O Connor 阁 下 内 政 与 律 政 部 部 长

鸣 谢 该 指 南 由 全 国 反 人 口 贩 运 圆 桌 会 议 工 作 组 在 2008 年 制 定 工 作 组 由 反 性 别 歧 视 委 员 会 专 员 兼 反 年 龄 歧 视 委 员 会 专 员 Elizabeth Broderick 主 持 工 作 组 成 员 : 悉 尼 科 技 大 学, 反 奴 役 计 划 小 组 (Anti Slavery Project) 澳 大 利 亚 天 主 教 反 人 口 贩 运 组 织 (Australian Catholic Religious Against Trafficking in Humans) 澳 大 利 亚 性 工 作 者 协 会 红 色 联 盟 (Scarlet Alliance) 尊 重 工 程 (Project Respect) 救 世 军 澳 大 拉 西 亚 受 害 人 支 援 组 织 (Victim Support Australasia) 新 南 威 尔 士 强 奸 危 机 救 助 中 心 约 瑟 会 会 员 反 人 口 贩 运 项 目 (Josephite Counter Trafficking Project) 澳 大 利 亚 政 府 司 法 部 澳 大 利 亚 政 府 移 民 局 澳 大 利 亚 政 府 妇 女 办 公 室 公 平 工 作 调 查 专 员 办 公 室 澳 大 利 亚 人 权 委 员 会 现 行 有 效 性 该 指 南 包 含 信 息 自 2010 年 10 月 8 日 起 为 现 行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在 打 击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阻 止 人 口 贩 运 保 护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是 澳 大 利 亚 的 一 项 国 际 义 务 2005 年, 澳 大 利 亚 签 署 了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 关 于 阻 止 禁 止 和 惩 治 贩 运 人 口 特 别 是 贩 运 妇 女 和 儿 童 行 为 的 补 充 议 定 书 (United Nations Protocol to Prevent, Suppress and Punish Trafficking in Persons, Especially Women and Children supplementing the Convention on Transnational Crime)( 简 称 人 口 贩 运 议 定 书 ) 人 口 贩 运 议 定 书 将 人 口 贩 运 定 义 为 : 通 过 威 胁 暴 力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胁 迫 引 诱 欺 骗 蒙 蔽 滥 用 权 力 或 利 用 他 人 的 弱 势 地 位 提 供 或 接 受 报 酬 或 利 益, 使 一 人 自 愿 服 从 另 一 人 的 控 制, 借 以 进 行 人 员 的 招 聘 运 送 转 移 藏 匿 或 接 收, 并 最 终 达 到 剥 削 利 用 目 的 剥 削 利 用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利 用 他 人 卖 淫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的 性 剥 削, 强 迫 劳 动 或 服 务 奴 役 或 类 似 奴 役 的 行 为 劳 役 或 摘 取 器 官 等 根 据 人 口 贩 运 议 定 书, 受 害 人 的 同 意 不 具 备 实 际 效 力, 因 为 人 口 贩 运 定 义 阐 明 了 这 种 同 意 是 通 过 强 迫 欺 骗 或 虐 待 手 段 获 得 的 儿 童 永 远 不 可 能 同 意 被 剥 削 除 人 口 贩 运 议 定 书 外, 多 项 国 际 条 约 也 明 文 禁 止 通 过 人 口 贩 运 进 行 各 种 形 式 的 剥 削, 包 括 奴 役 债 役 强 迫 劳 动 雇 用 童 工 和 强 迫 婚 姻 世 界 各 地 被 贩 运 男 性 女 性 和 儿 童 所 涉 及 的 行 业 多 种 多 样, 包 括 农 牧 建 筑 家 务 旅 馆 餐 饮 业 性 服 务 和 工 厂 生 产 等 众 所 周 知, 澳 大 利 亚 的 人 口 贩 运 大 多 涉 及 性 行 业 但 这 并 非 说 明 澳 大 利 亚 就 不 存 在 劳 工 贩 运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人 口 贩 运 在 澳 大 利 亚, 任 何 形 式 的 人 口 贩 运 都 属 于 犯 罪 在 澳 大 利 亚, 奴 役 性 奴 役 以 欺 骗 手 段 招 聘 性 服 务 人 员, 人 口 贩 运 和 债 役 都 属 于 刑 事 犯 罪 这 些 犯 罪 受 害 人 可 得 到 澳 大 利 亚 政 府 妇 女 办 公 室 下 属 计 划 的 受 害 人 援 助 对 未 持 有 效 签 证 入 境 的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还 有 专 门 的 签 证 安 排 全 国 反 人 口 贩 运 圆 桌 会 议 制 度 由 内 政 事 务 部 部 长 国 会 议 员 Bob Debus 阁 下 首 建 于 2008 年, 得 到 了 时 任 移 民 局 部 长 参 议 员 Chris Evans 阁 下 及 时 任 妇 女 地 位 部 部 长 国 会 议 员 Tanya Plibersek 的 支 持 2009 年 6 月 由 内 政 部 部 长 国 会 议 员 Brendan O Connor 阁 下 再 次 召 开 会 议, 得 到 了 时 任 移 民 局 部 长 参 议 员 Chris Evans 阁 下, 时 任 妇 女 地 位 部 部 长 国 会 议 员 Tanya Plibersek 阁 下 及 国 会 国 际 开 发 援 助 处 秘 书 国 会 议 员 Bob McMullan 阁 下 的 支 持 圆 桌 会 议 是 非 政 府 组 织 工 会 犯 罪 受 害 人 援 助 组 织 和 政 府 主 要 机 构 共 同 参 与 的 会 议 2008 年 圆 桌 会 议 的 一 个 成 果 是 : 成 立 了 工 作 组, 制 定 工 作 指 南, 并 向 援 助 被 贩 运 人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提 供 了 实 践 指 导 本 刊 物 为 该 指 南 的 第 二 版 在 援 助 被 贩 运 人 和 加 强 人 口 贩 运 问 题 的 公 众 认 识 度 方 面, 非 政 府 组 织 起 着 至 关 重 要 的 作 用 提 高 公 众 对 各 种 人 口 贩 运 形 式 的 了 解, 以 便 发 现 援 助 并 保 护 被 贩 运 人, 是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政 府 面 临 的 一 项 挑 战 被 贩 运 人 通 常 不 是 本 国 公 民, 可 能 对 澳 大 利 亚 法 律 中 关 于 被 贩 运 人 权 利 的 信 息 知 之 甚 少 或 者 一 无 所 知 被 贩 运 人 可 能 不 认 为 自 己 被 贩 运, 并 且 害 怕 与 澳 大 利 亚 官 方 接 触

非 政 府 组 织 则 可 能 通 过 向 移 民 工 作 者 提 供 服 务 或 者 向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提 供 专 门 服 务 而 接 触 被 贩 运 人 如 果 有 理 由 认 为 某 人 被 贩 运, 就 要 将 其 当 作 受 害 人 对 待, 除 非 并 直 到 得 出 不 同 判 定 但 是, 一 些 被 贩 运 人 可 能 不 愿 意 被 定 位 或 者 称 作 人 口 贩 运 的 受 害 人 当 非 政 府 组 织 认 为 某 人 可 能 被 贩 运, 就 应 该 向 其 提 供 有 关 被 贩 运 人 的 权 益 信 息, 包 括 犯 罪 受 害 人 的 权 利 法 律 和 移 民 建 议 必 须 由 具 备 专 业 资 质 的 人 士 提 供 被 贩 运 人 通 常 遭 受 了 身 体 和 精 神 虐 待, 也 可 能 是 性 侵 犯 的 受 害 人 被 贩 运 人 的 长 期 和 短 期 需 要 涉 及 多 个 方 面, 包 括 口 译 住 房 衣 食 医 疗 健 康 教 育 卫 生 保 健 法 律 和 移 民 服 务 安 全 计 划 英 语 语 言 学 习 就 业 协 助 接 受 教 育 等, 以 及 有 关 澳 大 利 亚 法 律 体 系 被 贩 运 人 人 权 以 及 包 括 补 偿 和 经 济 资 助 在 内 的 法 定 权 利 等 信 息 要 满 足 这 些 需 求, 就 必 须 使 用 专 业 的 符 合 文 化 习 惯 的 方 式 非 政 府 组 织 提 供 服 务 情 况 可 以 是 被 贩 运 人 仍 然 处 于 被 贩 运 状 态 时, 也 可 以 是 涉 及 庭 审 程 序 时 非 政 府 组 织 必 须 谨 慎 行 事, 防 止 进 一 步 伤 害 被 贩 运 人 的 个 人 权 利 或 尊 严 被 贩 运 人 有 权 拒 绝 帮 助 非 政 府 组 织 提 供 的 服 务 必 须 一 视 同 仁, 同 时 要 尊 重 被 贩 运 人 的 尊 严 和 人 权, 包 括 隐 私 权 保 密 权 和 自 决 权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服 务 重 点 应 在 于 帮 助 各 个 被 贩 运 人 以 满 足 其 个 人 需 要 本 指 南 旨 在 帮 助 非 政 府 组 织 以 安 全 符 合 道 德 规 范 尊 重 被 贩 运 人 人 权 的 方 式 为 被 贩 运 人 提 供 服 务 阅 读 本 指 南 的 同 时 应 结 合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和 指 南, 包 括 本 指 南 的 资 源 部 分

援 助 被 贩 运 人 须 遵 守 的 安 全 和 道 德 规 范 十 项 原 则 1. 了 解 并 保 护 被 贩 运 人 的 权 利 贩 运 奴 役 性 奴 役 以 欺 骗 手 段 招 聘 性 服 务 人 员 和 债 役, 都 属 于 违 犯 澳 大 利 亚 法 律 的 刑 事 犯 罪 所 有 被 贩 运 人 在 初 期 都 可 以 获 得 政 府 的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援 助 计 划 的 帮 助, 后 期 视 情 况 而 定 没 有 签 证 的 被 贩 运 人 有 权 获 得 过 渡 签 证, 并 可 视 情 况 适 当 续 期 对 于 积 极 配 合 协 助 人 口 贩 运 犯 罪 调 查, 并 且 因 此 在 返 回 原 籍 国 后 可 能 存 在 人 身 危 险 的 被 贩 运 人, 或 有 资 格 获 得 澳 大 利 亚 的 永 久 居 留 签 证 未 能 协 助 警 方 调 查 的 被 贩 运 人 则 获 得 其 他 签 证 非 政 府 组 织 应 告 知 被 贩 运 人 可 以 获 得 的 服 务, 以 及 如 何 获 取 其 法 律 权 益 信 息, 包 括 有 关 补 偿 和 经 济 资 助 信 息 2. 援 助 行 动 始 终 以 保 护 个 人 安 全 为 重 如 有 人 遇 险, 请 务 必 拨 打 000 求 助 电 话 被 贩 运 人 的 资 料 未 经 本 人 的 知 情 同 意 不 得 公 开 透 露 3. 争 取 知 情 同 意 与 被 贩 运 人 面 谈 或 者 作 为 其 代 理 人 行 使 代 理 行 为 时, 需 获 得 其 本 人 的 知 情 同 意 知 情 同 意 是 指, 个 人 在 获 得 作 出 决 定 需 要 的 所 有 事 实 和 资 料 并 加 以 考 虑 后, 自 愿 同 意 采 取 某 项 行 为 ( 也 包 括 不 采 取 行 为 ) 4. 提 供 适 当 的 转 介 信 息 有 助 于 被 贩 运 人 的 信 息 必 须 尽 快 向 其 提 供 其 中 应 包 括 澳 大 利 亚 联 邦 警 察 局 和 移 民 局 的 联 系 方 式, 以 及 获 取 独 立 法 律 建 议 的 渠 道 等 5. 保 护 隐 私 和 非 公 开 信 息 只 能 在 本 人 知 情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公 开 被 贩 运 人 的 资 料 ; 只 能 收 集 向 被 贩 运 人 提 供 服 务 所 必 需 的 资 料 ; 只 能 按 照 原 本 的 收 集 目 的 使 用 所 收 集 的 个 人 资 料 ; 认 识 记 录 被 贩 运 人 资 料 的 危 险 性, 安 全 保 管 所 有 记 录 6. 提 供 符 合 文 化 习 惯 的 服 务 被 贩 运 人 的 文 化 背 景 不 尽 相 同 因 此, 要 懂 得 如 何 提 供 符 合 文 化 习 惯 的 服 务 ; 要 考 虑 是 否 需 要 聘 用 经 认 可 的 口 译 员, 或 者 使 用 被 贩 运 人 最 熟 悉 的 语 言 提 供 信 息 在 寻 求 知 情 同 意 提 供 有 关 法 律 程 序 信 息 时 须 尤 其 注 意 7. 提 供 专 业 化 和 符 合 道 德 规 范 的 服 务 不 要 承 诺 无 法 提 供 的 帮 助 就 如 何 向 被 贩 运 人 提 供 安 全 和 符 合 道 德 规 范 的 服 务 对 员 工 和 志 愿 者 进 行 培 训 8. 了 解 如 何 回 应 传 票 及 其 他 信 息 请 求 如 果 你 所 在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收 到 传 票 ( 即 要 求 提 交 文 件 和 / 或 出 庭 作 证 的 强 制 性 法 庭 命 令 ), 应 该 马 上 进 行 法 律 咨 询 将 传 票 事 宜 告 知 被 贩 运 人 在 得 到 法 律 建 议 之 前 不 要 采 取 任 何 进 一 步 的 行 动 9. 了 解 如 何 在 庭 审 过 程 中 支 持 证 人 被 贩 运 人 在 庭 审 程 序 中 提 供 证 据 时, 非 政 府 组 织 员 工 可 陪 同 出 庭 如 其 作 为 证 人, 在 陪 同 出 庭 时 则 不 得 与 之 讨 论 案 件, 在 他 / 她 提 供 证 据 时 也 不 得 做 出 任 何 指 示 性 举 动, 以 免 他 人 以 为 受 害 人 受 人 指 挥 受 害 人 提 供 证 据

后, 经 法 官 或 地 方 法 官 允 许 离 庭, 受 害 人 不 得 在 法 庭 逗 留 离 开 法 庭 后, 陪 同 人 和 受 害 人 不 得 与 任 何 其 他 证 人 谈 论 案 件 如 果 有 保 护 受 害 人 身 份 的 禁 言 令, 请 务 必 了 解 禁 言 令 的 条 款 10. 识 别 家 庭 和 儿 童 的 特 殊 需 求 联 合 国 儿 童 基 金 会 关 于 保 护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儿 童 的 指 南 可 以 登 录 网 站 查 阅 :www.unicef.org/ceecis/0610 Unicef_Victims_Guidelines_en.pdf 如 果 被 贩 运 人 在 澳 大 利 亚 有 子 女 需 要 抚 养, 就 要 考 虑 必 要 的 援 助 服 务 如 果 相 关 个 人 在 原 籍 国 内 有 需 要 抚 养 的 子 女 和 / 或 伴 侣, 则 可 能 需 要 有 关 家 庭 团 聚 的 法 律 建 议

安 全 且 符 合 道 德 规 范 地 援 助 被 贩 运 人 工 作 指 南 1. 了 解 并 保 护 被 贩 运 人 的 权 利 1. 1 了 解 被 贩 运 人 的 权 利 被 贩 运 人 是 人 权 受 到 侵 害 的 犯 罪 行 为 受 害 人 联 合 国 关 于 人 权 和 反 人 口 贩 运 建 议 原 则 和 指 导 方 针 (United Nations Recommended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on Human Rights and Human Trafficking) 提 供 了 保 护 被 贩 运 人 各 项 权 利 的 指 导 联 合 国 罪 行 和 滥 用 权 力 行 为 受 害 人 司 法 公 正 基 本 原 则 宣 言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f Basic Principles of Justice for Victims of Crime and Abuse of Power) 设 定 了 对 待 犯 罪 受 害 人 的 最 低 标 准 作 为 犯 罪 受 害 人, 被 贩 运 人 可 享 有 澳 大 利 亚 的 法 定 权 益 贩 运 奴 役 性 奴 役 以 欺 骗 手 段 招 聘 性 服 务 人 员 和 债 役 都 是 违 反 1995 年 刑 法 典 法 令 ( 联 邦 ) (Criminal Code Act 1995 (Cth))( 又 称 联 邦 刑 法 典 ) 的 刑 事 犯 罪 根 据 1958 年 移 民 法 ( 联 邦 ) (The Migration Act 1958 (Cth)), 为 没 有 就 业 权 的 非 本 国 公 民 故 意 或 肆 意 提 供 工 作, 或 为 其 介 绍 工 作 都 属 于 犯 罪 如 果 还 牵 扯 剥 削 工 作 者, 这 就 构 成 严 重 犯 罪 根 据 2009 年 公 平 工 作 法 ( 联 邦 ) (Fair Work Act 2009 (Cth)) 或 相 关 州 或 领 地 的 法 规, 被 贩 运 人 可 以 投 诉 被 贩 运 人 有 资 格 根 据 州 或 领 地 的 法 定 补 偿 计 划 获 得 补 偿, 或 追 究 民 事 赔 偿 1.2 了 解 被 贩 运 人 签 证 框 架 被 贩 运 人 签 证 框 架 由 联 邦 政 府 在 2004 年 1 月 1 日 建 立, 并 于 2009 年 7 月 1 日 修 订 该 框 架 下 的 签 证 签 发 对 象 为 警 方 判 定 为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的 个 人, 而 不 区 分 其 被 贩 运 的 行 业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被 确 定 时 若 未 持 有 效 签 证, 可 获 得 有 效 期 为 45 天 的 F 类 过 渡 签 证 (Bridging F visa); 获 得 F 类 过 渡 签 证 后, 对 于 有 意 愿 协 助 警 方 但 又 因 精 神 创 伤 等 原 因 无 法 实 际 协 助 的 个 人, 可 以 再 获 得 45 天 的 F 类 过 渡 签 证 续 期 在 F 类 过 渡 签 证 到 期 时, 协 助 警 方 调 查 的 被 贩 运 人 如 果 没 有 其 它 法 律 依 据 续 留 澳 大 利 亚, 根 据 被 贩 运 人 签 证 框 架 则 有 资 格 获 得 刑 事 司 法 居 留 (Criminal Justice Stay) 签 证, 其 在 澳 大 利 亚 的 家 人 亦 有 资 格 获 得 该 签 证 对 于 积 极 协 助 并 配 合 调 查 或 起 诉 人 口 贩 运 疑 犯 的 被 贩 运 人, 如 果 返 回 原 籍 国 可 能 存 在 危 险, 则 有 资 格 获 得 证 人 保 护 ( 反 人 口 贩 运 类 ) 签 证 其 在 澳 大 利 亚 和 国 外 的 家 人 亦 有 资 格 获 得 该 签 证 除 了 被 贩 运 人 签 证 框 架 外, 被 贩 运 人 也 有 资 格 获 得 其 他 类 型 的 签 证 例 如, 如 果 被 贩 运 人 返 回 原 籍 国 后 会 面 临 基 本 人 权 被 侵 害 的 风 险, 则 可 申 请 保 护 签 证 ( 参 考 条 款 4 提 供 适 当 的 转 介 信 息 ) 1.3 了 解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受 害 人 援 助 计 划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受 害 人 援 助 计 划 (Support for Victims of People Trafficking Program)( 简 称 计 划 ) 是 澳 大 利 亚 全 国 推 行 的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援 助 计 划, 由 澳 大 利 亚 政 府 妇 女 办 公 室 (OfW) 监 督 实 施 该 计 划 面

向 被 确 认 为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的 个 人, 不 管 其 是 否 持 有 签 证, 或 者 其 最 初 是 否 有 意 愿 或 有 能 力 协 助 人 口 贩 运 犯 罪 的 调 查 和 起 诉 澳 大 利 亚 联 邦 警 察 局 (AFP) 负 责 判 定 疑 似 的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并 负 责 将 其 转 介 给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援 助 计 划 移 民 局 和 个 别 非 政 府 组 织 可 将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转 交 联 邦 警 察 局 所 有 持 澳 大 利 亚 有 效 签 证 ( 包 括 F 类 过 渡 签 证 ) 的 被 贩 运 人 根 据 计 划 的 评 估 流 程, 都 有 资 格 获 得 首 期 45 天 的 援 助 援 助 包 括 社 会 交 往 住 宿 食 品 生 活 补 贴, 以 及 获 得 心 理 辅 导 医 疗 服 务, 和 法 律 及 移 民 建 议 专 职 个 案 经 理 负 责 协 调 上 述 服 务, 必 要 时 会 安 排 口 译 员 根 据 援 助 计 划 新 制 订 的 关 于 延 长 重 点 援 助 流 程 的 规 定 (Extended Intensive Support Stream), 有 意 愿 但 是 无 法 参 与 刑 事 诉 讼 的 被 贩 运 人 或 有 资 格 获 得 另 外 45 天 的 援 助 这 一 延 长 援 助 旨 在 为 存 在 健 康 问 题 ( 如 精 神 创 伤 ) 的 个 人 提 供 额 外 协 助, 具 体 视 个 案 情 况 而 定 在 20 天 的 过 渡 期 内, 受 害 人 也 可 通 过 协 助 退 出 援 助 计 划 对 于 有 意 愿 并 且 有 能 力 协 助 人 口 贩 运 调 查 或 起 诉 的 受 害 人, 可 以 得 到 持 续 援 助 其 在 澳 大 利 亚 的 家 人 也 有 资 格 获 得 这 一 援 助 接 受 持 续 援 助 的 被 贩 运 人 根 据 其 持 有 的 签 证 类 别, 还 有 资 格 获 得 Centrelink 服 务 国 民 保 健 (Medicare) 和 药 物 补 贴 为 了 提 供 人 口 贩 运 起 诉 的 相 关 证 据 而 从 国 外 返 回 澳 大 利 亚 的 受 害 人 也 可 获 得 援 助 援 助 包 括 短 期 住 宿 和 每 周 的 食 品 生 活 补 贴, 以 及 根 据 个 案 而 定 的 关 怀 援 助 1.4 告 知 被 贩 运 人 其 权 利 非 政 府 组 织 在 帮 助 被 贩 运 人 的 以 下 方 面 发 挥 着 重 要 作 用 : 帮 助 获 取 有 关 被 贩 运 人 权 益 的 法 律 建 议, 包 括 补 偿 和 经 济 资 助, 以 及 帮 助 了 解 可 以 获 得 的 援 助 服 务 以 及 获 得 服 务 的 方 式 非 政 府 组 织 应 该 主 动 将 被 贩 运 人 转 介 给 能 够 提 供 有 关 其 权 益 信 息 的 法 律 建 议 服 务 机 构 ( 参 考 条 款 4 提 供 适 当 的 转 介 信 息 ) 被 贩 运 人 也 可 能 需 要 获 得 社 会 服 务 医 疗 保 健 和 住 宿 各 被 贩 运 人 的 需 要 根 据 其 个 人 情 况 而 有 所 不 同 被 贩 运 人 可 能 需 要 的 服 务 包 括 : 关 于 移 民 身 份 的 法 律 建 议 关 于 寻 求 补 偿 和 / 或 民 事 救 济 的 法 律 建 议 住 房 食 品 和 衣 物 医 疗 服 务 ( 紧 急 和 长 期 ) 卫 生 保 健 教 育 符 合 文 化 习 惯 的 心 理 健 康 服 务 安 全 计 划 英 语 语 言 学 习, 以 及 协 助 就 业 和 接 受 教 育 非 政 府 组 织 提 供 的 服 务 或 取 决 于 被 贩 运 人 的 移 民 身 份 状 况 例 如, 对 于 没 有 在 澳 合 法 工 作 签 证 的 个 人, 非 政 府 组 织 就 不 应 帮 助 其 就 业

法 律 建 议 只 能 由 具 备 专 业 资 质 的 法 律 执 业 者 提 供 1958 年 移 民 法 ( 联 邦 ) 要 求 有 关 移 民 事 务 的 建 议, 包 括 签 证 类 别 建 议 或 协 助 签 证 申 请, 都 必 须 由 注 册 的 移 民 代 理 提 供 提 供 建 议 的 代 理 人 须 要 求 被 贩 运 人 签 署 956 表 格 - 任 命 移 民 代 理 或 其 他 授 权 代 理 人 这 个 表 格 需 发 送 到 : people.trafficking@immi.gov.au 援 助 被 贩 运 人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必 须 : 提 供 尊 重 对 方 不 评 判 不 歧 视 的 服 务 保 护 隐 私 非 公 开 信 息 和 安 全 以 被 贩 运 人 能 理 解 的 方 式 提 供 所 有 关 于 其 权 利 的 信 息 听 取 被 贩 运 人 对 其 过 去 和 现 在 情 况 的 看 法 尊 重 被 贩 运 人 的 自 决 权, 以 及 只 有 获 得 被 贩 运 人 的 知 情 同 意, 才 代 表 其 行 使 行 为 非 政 府 组 织 应 支 持 并 尊 重 被 贩 运 人 作 出 知 情 选 择 的 能 力 这 涉 及 到 提 供 符 合 文 化 习 惯 的 服 务 ( 参 考 条 款 6 提 供 符 合 文 化 习 惯 的 服 务 ) 公 平 工 作 调 查 专 员 办 公 室 的 职 能 示 例 公 平 工 作 调 查 专 员 办 公 室 (Fair Work Ombudsman)( 原 称 工 作 场 所 调 查 专 员 办 公 室 ) 曾 收 到 四 名 457 签 证 持 有 者 关 于 工 作 条 件 的 投 诉 到 达 澳 大 利 亚 后, 该 四 人 在 其 工 作 场 所 的 办 公 室 食 宿 了 两 周 由 于 办 公 室 没 有 淋 浴, 他 们 只 能 在 工 作 场 所 的 一 个 水 池 或 当 地 游 泳 池 中 盥 洗 后 来 正 式 安 排 的 四 人 集 体 宿 舍 属 于 雇 主 的 房 产, 地 点 距 离 工 作 场 所 不 到 300 米 上 班 时 常 要 随 叫 随 到 这 些 人 的 工 作 条 件 与 其 他 员 工 有 很 大 差 别 他 们 工 作 时 间 更 长, 医 疗 费 用 房 租 和 移 民 费 用 未 经 其 同 意 就 从 工 资 中 扣 除 经 调 查 后, 工 作 调 查 专 员 确 定, 雇 主 欠 这 四 名 工 作 者 的 未 付 工 资 总 额 为 93,667.66 澳 元 工 作 调 查 专 员 向 联 邦 地 方 法 庭 起 诉 了 该 公 司 和 公 司 董 事 即 便 该 公 司 被 清 算, 工 作 调 查 专 员 仍 然 坚 持 向 该 公 司 董 事 索 赔 依 据 26,400 澳 元 的 罚 款 上 限, 联 邦 地 方 法 院 判 定 该 董 事 须 支 付 总 额 为 9,240 澳 元 的 罚 款 在 工 作 调 查 专 员 确 定 该 公 司 违 规 后 的 数 周 内, 总 计 93,667.66 澳 元 的 未 付 工 资 亦 支 付 给 了 工 作 者 1.5 无 害 原 则 联 合 国 关 于 人 权 和 反 人 口 贩 运 建 议 原 则 和 指 导 方 针 指 出, 反 人 口 贩 运 措 施 不 应 对 人 权 和 人 的 尊 严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特 别 是 被 贩 运 人 移 民 在 国 内 流 离 失 所 的 个 人 难 民 和 寻 求 避 难 人 的 权 利 虽 然 非 政 府 组 织 愿 意 帮 助 被 贩 运 人, 但 如 果 某 个 非 政 府 组 织 不 能 安 全 地 符 合 道 德 规 范 地 行 动, 就 可 能 会 伤 害 他 们 要 帮 助 的 人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员 工 和 志 愿 者 必 须 避 免 : 由 于 不 恰 当 或 不 必 要 的 提 问 对 他 人 再 次 造 成 精 神 创 伤 - 参 考 条 款 3.4 面 谈 要 谨 慎 和 尊 重 对 方 侵 害 个 人 的 隐 私 权, 令 其 暴 露 于 危 险 之 中 - 参 考 条 款 5 保 护 隐 私 和 非 公 开 信 息 提 供 不 正 确 的 建 议 或 者 未 经 当 事 人 知 情 同 意 就 将 其 转 介 给 政 府 机 构 - 参 考 条 款 4 提 供 适 当 的 转 介 信 息 因 为 文 化 差 异 或 者 未 能 提 供 符 合 文 化 习 惯 的 服 务 而 造 成 交 流 失 误 和 误 解 - 参 考 条 款 6 提 供 符 合 文 化 习 惯 的 服 务

未 获 得 被 贩 运 人 的 知 情 同 意 就 安 排 其 与 媒 体 / 调 研 人 员 面 谈 - 参 考 条 款 7.4 与 媒 体 和 调 研 人 员 接 触 时 要 符 合 道 德 规 范 承 诺 不 能 提 供 的 服 务, 或 者 代 表 其 他 组 织 / 机 构 承 诺 服 务, 或 者 把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价 值 观 和 观 点 强 加 给 被 贩 运 人, 以 及 没 有 为 员 工 和 志 愿 者 提 供 充 分 培 训 - 参 考 条 款 7.2 培 训 非 政 府 组 织 员 工 和 志 愿 者 2. 始 终 为 保 护 人 们 的 安 全 而 行 动 非 政 府 组 织 必 须 在 获 得 被 贩 运 人 的 知 情 同 意 后 才 能 公 开 透 露 其 资 料 参 考 条 款 5. 保 护 隐 私 和 非 公 开 信 息 2.1 在 危 急 关 头 保 护 人 身 安 全 如 有 人 遇 险, 需 立 即 拨 打 000 遇 险 的 人 有 可 能 是 被 贩 运 人 其 子 女 或 者 是 非 政 府 组 织 工 作 人 员 这 个 人, 也 可 能 是 你 本 人 在 危 急 情 况 下, 拨 打 000 不 需 获 得 相 关 个 人 的 知 情 同 意 危 急 情 况 可 以 指 : 人 身 受 伤 的 危 险 儿 童 处 于 危 险 中 个 人 想 自 杀, 或 者 个 人 需 要 立 即 就 医 2.2 不 要 危 及 他 人 安 全 非 政 府 组 织 必 须 在 获 得 被 贩 运 人 的 知 情 同 意 后 才 能 公 开 透 露 其 资 料 参 考 5. 保 护 隐 私 和 非 公 开 信 息 3. 争 取 知 情 同 意 与 被 贩 运 人 面 谈 或 者 作 为 其 代 理 从 事 代 理 行 为, 需 要 该 人 的 知 情 同 意 知 情 同 意 是 指 个 人 在 获 得 了 作 出 决 定 需 要 的 所 有 事 实 和 资 料 并 加 以 考 虑 后, 自 愿 同 意 采 取 某 项 行 为 ( 包 括 不 采 取 行 为 ) 为 了 便 于 被 贩 运 人 作 出 知 情 决 定, 必 须 以 其 能 理 解 的 方 式, 向 其 提 供 关 于 其 权 利 和 选 择 的 明 确 中 立 准 确 的 信 息 这 可 能 涉 及 到 安 排 口 译 员 或 采 用 已 翻 译 成 其 最 熟 悉 语 言 的 材 料 不 要 施 压 迫 使 他 人 快 速 做 出 决 定 应 提 供 缓 冲 期 让 他 人 思 考 所 得 的 信 息 参 考 条 款 6 提 供 符 合 文 化 习 惯 的 服 务 3.1 提 供 所 有 相 关 信 息 如 果 你 认 为 某 人 可 能 是 被 贩 运 人, 就 要 尽 快 向 其 提 供 关 于 其 权 利 和 选 择 的 信 息 确 保 这 些 信 息 : 的 准 确 性 和 时 效 性 包 含 社 区 和 政 府 服 务 两 方 面 的 信 息, 以 及 符 合 文 化 和 语 言 习 惯 确 保 被 贩 运 人 询 问 进 一 步 信 息 时 无 拘 无 束 要 尽 快 回 答 其 提 出 的 任 何 问 题

鉴 于 单 个 非 政 府 组 织 无 法 拥 有 满 足 被 贩 运 人 所 有 需 求 的 资 源 和 专 业 知 识, 因 此 需 要 了 解 如 何 作 出 适 当 的 转 介 只 有 在 获 得 他 人 的 知 情 同 意 后 才 能 将 其 转 介 到 另 一 个 服 务 组 织 参 考 35 页 转 介 指 南 ; 参 考 条 款 4 提 供 适 当 的 转 介 信 息 ; 参 考 条 款 6 提 供 符 合 文 化 习 惯 的 服 务 3.2 考 虑 面 谈 是 否 必 要 与 被 贩 运 人 面 谈 有 助 于 非 政 府 组 织 获 得 组 织 需 要 的 信 息, 以 便 判 定 提 供 哪 种 服 务 或 转 介 到 哪 个 组 织 能 帮 助 相 关 个 人 但 是 面 谈 并 非 必 需, 因 为 面 谈 可 能 产 生 负 面 效 果, 其 中 包 括 : 由 于 不 恰 当 的 提 问 给 相 关 个 人 再 次 造 成 精 神 创 伤, 以 及 面 谈 信 息 没 有 安 全 保 管, 或 者 后 来 被 法 院 传 讯 相 反, 不 用 面 谈 也 可 把 相 关 个 人 转 介 到 另 一 服 务 机 构 在 要 求 与 个 人 见 面 前, 你 要 考 虑 : 你 所 在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是 否 需 要 更 多 信 息, 才 能 决 定 向 这 个 人 提 供 哪 些 服 务 或 者 进 行 适 当 的 转 介 你 所 在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是 否 能 以 符 合 文 化 习 惯 的 方 式 和 适 当 的 语 言 进 行 面 谈 你 所 在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是 否 有 适 当 的 隐 私 体 系 保 管 信 息, 以 及 另 一 非 政 府 组 织 或 政 府 机 构 是 否 已 经 向 相 关 个 人 提 供 了 服 务 3.3 征 求 同 意 进 行 面 谈 非 政 府 组 织 提 议 与 之 面 谈 的 相 关 个 人, 始 终 对 是 否 面 谈 拥 有 最 终 决 定 权 在 询 问 个 人 是 否 愿 意 参 与 面 谈 之 前, 要 告 知 相 关 个 人 : 面 谈 的 目 的 哪 些 人 会 接 触 到 相 关 资 料 资 料 的 用 途, 如 何 记 录 保 管 资 料, 以 及 接 受 面 谈 的 风 险 确 保 相 关 个 人 知 晓, 并 非 必 须 面 谈 才 能 获 得 你 所 在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服 务 ; 因 而 阐 明 : 你 所 在 非 政 府 组 织 不 进 行 面 谈 也 能 提 供 的 服 务 告 知 相 关 个 人 他 / 她 有 权 : 决 定 不 面 谈 在 面 谈 开 始 后 终 止 面 谈 要 求 不 记 录 面 谈 内 容 限 制 面 谈 所 获 信 息 的 使 用 途 径, 以 及 要 求 支 持 者 陪 同 面 谈 有 时 为 了 争 取 相 关 个 人 的 知 情 同 意 并 最 终 参 加 面 谈, 或 需 安 排 有 资 质 的 口 译 员 参 与 协 商 如 何 争 取 知 情 同 意? 和 新 客 户 面 谈 时, 如 果 觉 得 其 人 可 能 是 被 贩 运 到 澳 大 利 亚 而 认 为 应 当 立 即 联 系 澳 大 利 亚 联 邦 警 察 局 (AFP) 的, 那 么 在 联 系 联 邦 警 察 局 之 前 应 该 怎 么 做? 如 果 客 户 在 看 到 曾 对 他 们 威 胁 施 暴 的 人, 或 者 他 们 向 任 何 人 诉 说 过 他 们 的 经 历 后 变 得 很 害 怕, 你 的 反 应 是 否 会 不 同? 参 阅 条 款 3.3 和 条 款 5.3 寻 求 该 如 何 做 的 建 议

3.4 面 谈 要 谨 慎 并 尊 重 对 方 务 必 告 知 接 受 面 谈 的 人 : 面 谈 的 内 容 保 密 ( 但 是 注 意, 面 谈 内 容 可 能 被 传 讯, 这 点 将 在 下 面 讨 论 ) 可 以 在 任 何 时 候 停 止 或 暂 停 面 谈, 以 及 何 时 会 对 其 提 供 有 关 帮 助 性 服 务 的 建 议 下 列 一 些 问 题 可 以 帮 助 非 政 府 组 织 判 定 某 人 是 不 是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并 选 取 适 宜 相 关 个 人 的 帮 助 性 服 务 你 是 如 何 安 排 到 达 澳 大 利 亚 的? 有 中 介 帮 你 吗? 你 花 了 很 多 钱 才 来 到 澳 大 利 亚 吗? 你 能 告 知 我 你 用 过 的 护 照 吗? 你 是 自 己 申 领 签 证 的 吗? 如 果 不 是, 你 是 怎 么 获 得 签 证 的? 你 现 在 有 护 照 吗? 你 原 来 想 到 澳 大 利 亚 来 做 什 么? 你 原 来 认 为 你 在 澳 大 利 亚 会 挣 多 少 工 资? 你 有 债 务 或 签 了 合 同 吗? 如 果 有, 具 体 安 排 如 何? 在 你 到 达 澳 大 利 亚 后 原 来 的 安 排 改 变 了 吗? 你 来 到 澳 大 利 亚 后 一 直 在 做 什 么? 你 到 澳 大 利 亚 多 久 后 开 始 工 作 的? 如 果 你 想 的 话, 可 以 离 开 这 份 工 作 吗? 你 曾 经 受 过 威 胁 或 伤 害 吗? 你 的 工 作 和 生 活 条 件 怎 么 样? 你 外 出 前 要 得 到 批 准 吗? 你 曾 经 觉 得 你 需 要 看 医 生 吗? 如 果 需 要 看 医 生, 你 能 去 吗? 曾 经 有 人 威 胁 过 你 的 家 人 吗? 当 前 你 想 做 什 么? 上 述 清 单 的 问 题 不 必 一 一 提 出, 根 据 需 知 的 信 息 进 行 提 问 ; 只 可 收 集 为 了 向 相 关 个 人 提 供 服 务 而 需 要 的 信 息 ( 比 如 只 有 知 道 了 答 案 才 能 为 相 关 个 人 提 供 服 务 或 者 进 行 适 当 的 转 介 ) 为 了 减 少 面 谈 对 被 贩 运 人 再 次 造 成 精 神 创 伤, 你 应 该 : 以 符 合 文 化 习 惯 的 方 式 进 行 面 谈 在 相 关 个 人 感 到 轻 松 的 安 全 场 所 面 谈 只 允 许 必 要 的 个 人 参 加 可 包 括 受 访 个 人 要 求 参 加 的 人 员 避 免 重 复 提 问 或 提 评 判 性 的 问 题 让 受 访 人 以 自 己 的 节 奏 回 答 问 题, 不 要 打 断 注 意 焦 虑 迹 象, 例 如 被 贩 运 人 一 直 避 免 目 光 接 触 回 避 问 题, 出 现 颤 栗 发 抖 或 哭 泣 严 重 头 疼 头 昏 眼 花 或 恶 心 呼 吸 困 难 或 满 脸 通 红 等 现 象, 或 者 继 续 面 谈 因 任 何 原 因 变 得 不 安 全, 都 应 停 止 面 谈

除 非 绝 对 必 要, 不 要 进 行 多 次 面 谈 务 必 认 真 对 待 被 贩 运 人 对 自 身 安 全 的 担 忧 如 果 有 人 遇 到 危 险, 要 立 刻 拨 打 000 面 谈 的 书 面 记 录 或 会 用 于 法 庭 传 讯 如 果 必 须 记 录 信 息, 则 只 能 在 获 得 被 贩 运 人 的 知 情 同 意 后 记 录 参 考 条 款 5 保 护 隐 私 和 非 公 开 信 息 ; 参 考 条 款 8 知 道 如 何 回 应 传 票 和 其 他 信 息 请 求 如 需 了 解 适 当 转 介 的 更 多 知 识, 请 查 看 条 款 4 为 便 于 非 政 府 组 织 提 供 服 务, 转 介 指 南 中 罗 列 有 性 工 作 者 服 务 组 织 住 宿 难 民 服 务 和 政 府 等 机 构 的 联 系 方 式 澳 大 利 亚 法 规 可 登 录 www.austlii.edu.au 查 阅 各 州 和 领 地 涉 及 性 行 业 的 法 规 具 体 信 息 可 登 录 www.scarletalliance.org.au/laws 获 取 面 谈 示 例 某 人 告 知 你, 他 们 得 知 欠 了 工 厂 的 钱 此 人 曾 认 可 这 一 债 务, 但 是 债 务 金 额 未 经 其 本 人 同 意 而 增 加 了 此 人 认 为 自 己 和 其 它 债 务 人 都 已 偿 还 了 债 务, 现 在 想 知 道 该 怎 么 办 考 虑 的 问 题 此 人 是 否 感 到 自 己 和 其 他 债 务 人 的 安 全 有 危 险? 此 人 到 底 想 让 你 做 什 么? 你 能 做 到 他 们 请 求 的 事 情 吗? 此 人 愿 意 继 续 在 该 工 作 场 所 工 作 吗? 此 人 需 要 关 于 其 护 照 和 / 或 移 民 身 份 的 信 息 吗? 此 人 需 要 转 介 到 反 人 口 贩 运 支 援 组 织 吗? 此 人 需 要 转 介 到 他 们 国 家 的 大 使 馆 吗? 此 人 想 要 转 介 到 工 会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者 协 会 吗? 此 人 想 让 警 察 介 入 吗? 此 人 知 道 自 己 在 澳 大 利 亚 作 为 雇 佣 员 工 的 权 利 吗? 此 人 明 白 自 己 是 犯 罪 受 害 人 吗? 如 果 此 人 被 确 认 为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则 有 资 格 获 得 至 少 45 天 的 签 证 和 受 害 援 助 参 看 条 款 1.3 了 解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受 害 人 援 助 计 划 他 们 可 能 愿 意 向 警 方 提 供 信 息, 但 是 不 愿 意 给 出 正 式 声 明 或 者 参 与 调 查 或 起 诉 即 便 这 样, 他 们 仍 然 有 资 格 获 得 初 期 受 害 援 助 4. 提 供 适 当 的 转 介 信 息 告 知 受 害 人 谁 能 提 供 帮 助 4.1 准 备 转 介 信 息 为 被 贩 运 人 提 供 服 务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需 要 知 道 如 何 进 行 适 当 转 介 本 指 南 37 页 的 转 介 指 南 包 含 了 为 被 贩 运 人 提 供 支 持 和 协 助 的 政 府 机 构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详 细 联 系 方 式 准 备 的 转 介 信 息 应 包 含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政 府 机 构 所 供 服 务 的 最 新 准 确 信 息 如 有 可 能, 应 使 用 被 贩 运 人 最 熟 悉 的 语 言 准 备 这 些 信 息 4.2 尽 快 提 供 转 介 信 息

一 旦 非 政 府 组 织 判 定 某 人 可 能 被 贩 运, 就 要 尽 快 向 其 提 供 相 关 的 服 务 信 息 此 类 信 息 可 帮 助 被 贩 运 人 就 其 希 望 获 得 的 服 务 ( 如 果 有 这 种 服 务 ) 作 出 知 情 选 择 被 贩 运 人 所 需 的 服 务 领 域 包 括 : 受 害 人 援 助 法 律 移 民 和 签 证 建 议 住 宿 或 难 民 服 务 经 济 支 援 翻 译 服 务 心 理 支 持 医 疗 服 务 警 察 干 预 被 贩 运 人 可 能 难 以 信 任 非 政 府 组 织 不 要 承 诺 你 所 在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不 能 提 供 的 帮 助, 也 不 要 给 予 其 不 切 实 际 的 期 望 要 说 明 什 么 是 可 能 的, 什 么 是 不 可 能 的 对 个 人 需 求 作 出 反 应 听 取 其 经 历 并 考 虑 其 迄 今 获 得 过 的 援 助 ( 如 果 确 有 获 得 援 助 ); 是 否 涉 及 法 律 诉 讼 及 诉 讼 的 受 理 阶 段 考 虑 实 际 情 况 以 便 决 定 适 当 转 介 请 记 住, 所 作 的 转 介 必 须 得 到 相 关 个 人 的 知 情 同 意 4.3 提 供 关 于 澳 大 利 亚 联 邦 警 察 局 的 信 息 如 果 怀 疑 某 人 被 贩 运, 一 定 要 告 知 其 澳 大 利 亚 联 邦 警 察 局 (AFP) 的 联 系 方 式 澳 大 利 亚 联 邦 警 察 局 可 判 定 某 人 是 不 是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并 联 系 政 府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援 助 计 划 的 提 供 机 构, 以 便 被 贩 运 人 获 得 计 划 提 供 的 援 助 参 考 条 款 1.3 了 解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援 助 计 划 如 果 相 关 个 人 未 持 有 效 签 证, 联 邦 警 察 局 也 可 以 支 持 其 申 请 F 类 过 渡 签 证 参 考 条 款 1.2 了 解 被 贩 运 人 签 证 框 架 移 民 局 和 个 别 非 政 府 组 织 均 可 将 被 贩 运 人 转 介 给 澳 大 利 亚 联 邦 警 察 局 很 多 被 贩 运 人 可 能 不 愿 意 与 政 府 机 构 联 系 这 可 能 是 因 为 : 对 警 察 或 政 府 缺 乏 信 任 害 怕 被 遣 返 曾 被 贩 运 犯 罪 人 威 胁, 以 及 对 联 系 政 府 机 构 以 后 的 情 况 进 展 缺 乏 了 解 将 被 贩 运 人 转 介 给 政 府 机 构 前, 必 须 向 其 提 供 信 息, 使 其 了 解 如 果 联 系 了 政 府 机 构 之 后 可 能 发 生 的 情 况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合 理 做 法 是 匿 名 联 系 澳 大 利 亚 联 邦 警 察 局, 更 多 地 了 解 相 关 个 人 联 系 联 邦 警 察 局 后 会 发 生 的 情 况 这 种 情 况 下 就 不 应 向 政 府 机 构 提 供 相 关 个 人 的 身 份 识 别 信 息 如 果 被 贩 运 人 害 怕 联 系 政 府 机 构, 非 政 府 组 织 应 该 主 动 给 予 支 持 并 陪 同 前 去 政 府 机 构, 以 使 其 更 具 安 全 感 认 为 联 系 政 府 机 构 会 带 来 危 险 的 看 法 应 该 得 到 严 肃 对 待 应 尊 重 相 关 个 人 关 于 不 联 系 政 府 机 构 的 知 情 决 定 4.4 以 安 全 符 合 文 化 习 惯 的 方 式 提 供 转 介 信 息

非 政 府 组 织 必 须 以 被 贩 运 人 的 安 全 为 先 如 果 某 人 仍 然 处 在 被 贩 运 状 态, 则 只 提 供 书 面 信 息, 如 果 这 样 做 是 安 全 的 话 如 果 可 能 的 话, 用 被 贩 运 人 最 熟 悉 的 语 言 向 其 提 供 转 介 信 息 参 考 条 款 6 提 供 符 合 文 化 习 惯 的 服 务 只 有 获 得 被 贩 运 人 的 知 情 同 意 才 能 与 其 它 非 政 府 组 织 或 机 构 分 享 其 个 人 信 息 参 考 条 款 3 争 取 知 情 同 意, 参 考 条 款 7.3 发 展 与 其 他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的 关 系

5. 保 护 隐 私 和 非 公 开 信 息 始 终 保 护 被 贩 运 人 的 隐 私 和 非 公 开 信 息 被 贩 运 人 的 安 全 可 能 会 因 非 政 府 组 织 员 工 或 自 愿 者 在 无 意 中 透 露 信 息 而 受 到 威 胁 使 用 不 安 全 的 电 子 邮 件 系 统 是 导 致 这 种 情 况 的 原 因 之 一 5.1 保 护 隐 私 和 非 公 开 信 息 不 要 透 露 被 贩 运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为 了 对 个 人 信 息 保 密, 非 政 府 组 织 须 : 要 求 员 工 和 自 愿 者 签 署 保 密 协 议 确 保 所 有 员 工 知 晓 泄 露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隐 私 的 风 险 执 行 有 关 记 录 保 存 被 贩 运 人 信 息 的 政 策, 对 违 反 该 政 策 的 行 为 进 行 纪 律 处 分 在 回 应 文 件 提 交 要 求 之 前 先 征 询 法 律 建 议 - 参 考 条 款 8 了 解 如 何 回 应 传 票 和 其 他 信 息 请 求 理 解 庭 审 程 序 发 出 的 禁 言 令 对 保 护 受 害 人 身 份 的 涵 义 - 参 考 条 款 9 了 解 如 何 在 庭 审 程 序 中 支 持 证 人, 以 及 未 经 被 贩 运 人 同 意, 不 在 公 开 报 告 或 采 访 中 透 露 其 个 人 信 息 如 果 被 贩 运 人 想 公 开 身 份, 非 政 府 组 织 应 该 告 知 这 样 做 的 风 险 以 下 行 为 可 能 侵 犯 隐 私 : 在 媒 体 采 访 中 使 用 被 贩 运 人 姓 名 通 过 不 安 全 的 方 式 发 送 储 存 或 者 处 理 信 息, 例 如 把 资 料 文 件 丢 进 普 通 垃 圾 桶 或 者 提 供 给 记 者 发 行 泄 漏 被 贩 运 人 身 份 的 照 片 或 影 像 - 如 果 拍 摄 了 被 贩 运 人 的 影 像, 就 需 遮 住 他 们 的 脸 和 背 景 透 露 可 确 认 被 贩 运 人 身 份 的 原 籍 国 或 个 案 信 息, 或 者 公 开 被 贩 运 人 的 录 音 - 如 果 录 音, 最 好 使 用 调 音 技 术 模 糊 相 关 个 人 的 声 音 1988 年 隐 私 法 ( 联 邦 ) 要 求 政 府 和 一 些 私 人 组 织 保 护 个 人 信 息 隐 私 尽 管 法 律 上 不 要 求 小 型 非 政 府 组 织 遵 守 隐 私 法, 但 是 所 有 非 政 府 组 织 均 应 采 取 下 列 步 骤 保 护 个 人 信 息 : 只 收 集 必 要 的 信 息 如 果 你 所 在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不 需 收 集 个 人 信 息 就 能 向 个 人 提 供 有 效 服 务, 那 么 就 让 相 关 个 人 匿 名 与 组 织 交 流 而 不 予 记 录 其 个 人 信 息 不 要 仅 仅 出 于 今 后 可 能 有 用 而 收 集 个 人 信 息 只 收 集 需 要 的 个 人 信 息 如 果 以 后 需 要 进 一 步 的 信 息, 那 就 需 要 时 再 收 集 告 知 相 关 个 人 所 收 集 个 人 信 息 的 用 途 收 集 的 个 人 信 息 只 可 用 于 最 初 收 集 目 的 仔 细 考 虑 是 否 需 要 透 露 个 人 信 息 未 获 得 被 贩 运 人 的 知 情 同 意 不 得 透 露 个 人 信 息 应 相 关 个 人 的 要 求 向 其 提 供 你 所 掌 握 的 其 个 人 信 息 安 全 保 管 被 贩 运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不 要 保 存 不 再 需 要 的 信 息 如 果 不 再 需 要, 也 没 有 法 律 要 求 予 以 保 存, 就 应 销 毁 对 于 含 有 被 贩 运 人 个 人 信 息 的 记 录, 要 保 持 其 准 确 性 和 时 效 性 在 组 织 中 遴 选 专 人 负 责 执 行 隐 私 法, 以 及 如 果 收 到 的 传 票 要 求 提 交 与 个 人 信 息 相 关 的 文 件, 在 提 交 文 件 之 前 要 进 行 法 律 咨 询 参 考 条 款 8 了 解 如 何 回 应 传 票 和 其 它 信 息 请 求 该 指 南 改 编 自 隐 私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出 版 物 中 的 保 护 他 人 信 息 的 10 个 步 骤 (10 steps to Protecting Other People s Personal Information) 更 多 信 息 请 登 录 :www.privacy.gov.au/ publications/steps_orgs.html 5.2 安 全 地 记 录 并 保 存 信 息 记 录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有 很 大 风 险 公 诉 人 报 告 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陈 述 一 直 是 起 诉 贩 运 罪 犯 的 一 大 困 难 被 贩 运 人 原 来 作 出 的 不 一 致 陈 述, 可 能 被 辩 护 律 师 用 来 质 疑 陈 述 人 的 可 靠 性 和 可 信 性 非 政 府 组 织 只 可 收 集 为 被 贩 运 人 提 供 服 务 所 必 需 的 信 息 有 关 被 贩 运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应 该 消 除 身 份 标 识, 也 就 是 说, 面 谈 记 录 不 应 涉 及 姓 名 和 个 人 详 细 情 况 书 面 记 录 应 保 存 在 公 众 无 法 看 到 或 接 触 的 安 全 场 所 如 果 使 用 电 脑 储 存, 则 应 采 用 适 当 的 安 全 系 统 保 护 所 有 保 存 为 电 子 版 的 机 密 材 料 要 经 常 更 改 电 脑 密 码, 同 时 安 装 防 火 墙 Cookie 清 除 软 件 和 杀 毒 扫 描 软 件 不 要 用 不 安 全 的 电 子 邮 件 传 送 机 密 资 料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员 工 和 自 愿 者 应 该 根 据 必 要 原 则 取 用 档 案 如 果 按 照 法 律 要 求, 非 政 府 组 织 不 再 必 须 保 存 信 息, 而 且 也 没 有 现 实 必 要 予 以 保 存, 那 就 将 其 安 全 销 毁 纸 质 记 录 应 该 粉 碎, 电 子 记 录 或 文 档 应 该 以 不 可 恢 复 的 方 式 彻 底 删 除 6. 提 供 符 合 文 化 习 惯 的 服 务 被 贩 运 到 澳 大 利 亚 的 人 群 文 化 背 景 多 样, 可 能 不 会 说 英 语 或 者 不 熟 悉 澳 大 利 亚 的 法 律 体 系, 在 获 取 服 务 时 也 存 在 困 难, 这 是 由 于 这 些 人 群 : 不 知 道 任 何 形 式 的 人 口 贩 运 奴 役 性 奴 役 和 债 役 都 是 非 法 行 为 对 澳 大 利 亚 的 法 律 体 系 社 会 或 者 被 贩 运 受 害 人 能 获 得 的 服 务 缺 乏 了 解 不 知 道 澳 大 利 亚 移 民 工 作 者 的 权 利 不 知 道 性 服 务 在 澳 大 利 亚 是 合 法 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可 能 不 符 合 其 文 化 习 惯, 或 者 出 于 在 原 籍 国 的 负 面 经 历, 而 害 怕 警 察 等 当 局 人 员 6.1 以 恰 当 的 语 言 提 供 信 息 非 政 府 组 织 应 尽 可 能 使 用 被 贩 运 人 最 熟 悉 的 语 言 提 供 信 息 如 果 一 个 非 政 府 组 织 不 能 用 被 贩 运 人 最 熟 悉 的 语 言 提 供 信 息, 就 应 该 把 相 关 个 人 转 介 到 与 其 文 化 习 惯 相 符 的 服 务 机 构 在 转 介 被 贩 运 人 之 前 必 须 获 得 其 知 情 同 意 如 果 非 政 府 组 织 成 员 不 会 说 被 贩 运 人 最 熟 悉 的 语 言 而 在 获 得 知 情 同 意 时 存 在 困 难, 这 种 情 况 下 或 需 安 排 口 译 员

6.2 考 虑 使 用 口 译 员 寻 求 经 认 可 的 口 译 员 服 务 时, 非 政 府 组 织 需 考 虑 是 否 恰 当 和 可 行 安 排 口 译 员 有 助 于 被 贩 运 人 轻 松 交 流 了 解 供 其 选 择 的 方 案 并 讲 述 其 经 历 但 是, 被 贩 运 人 与 同 一 文 化 背 景 的 人 士 讲 述 经 历 时 可 能 会 感 到 羞 愧 或 不 信 任, 也 可 能 担 心 ( 或 知 道 ) 口 译 员 与 贩 运 犯 罪 人 存 在 联 系 使 用 志 愿 口 译 员 的 一 个 风 险 在 于 口 译 员 可 能 认 识 贩 运 犯 罪 人 ; 另 一 个 风 险 则 是 不 准 确 的 翻 译 可 能 会 无 意 中 冒 犯 疑 似 被 贩 运 人, 或 者 向 其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这 就 是 为 什 么 只 能 使 用 经 认 可 的 并 同 意 对 面 谈 所 知 信 息 保 密 的 口 译 员 非 政 府 组 织 应 尽 可 能 安 排 与 被 贩 运 人 性 别 相 同 的 口 译 员 非 政 府 组 织 应 尽 量 参 加 培 训, 学 习 如 何 安 排 口 译 员 和 口 译 服 务, 包 括 联 邦 政 府 的 24 小 时 翻 译 与 口 译 服 务 (TIS) 更 多 信 息 请 登 录 www.immi.gov.au/living in australia/help with english/help_with_translating/ index.htm 查 阅 6.3 提 供 文 化 包 容 性 服 务 非 政 府 组 织 应 该 考 虑 : 把 资 料 翻 译 成 不 同 语 言 获 取 多 种 语 言 的 不 同 资 料 复 本, 没 有 资 金 翻 译 自 有 资 料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尤 需 如 此 主 动 雇 佣 多 语 种 员 工 培 训 员 工 提 高 对 其 它 文 化 的 认 识 和 了 解 就 口 译 员 和 口 译 服 务 的 使 用 进 行 培 训, 包 括 联 邦 政 府 的 翻 译 和 口 译 服 务 (TIS) 和 现 场 口 译 关 注 可 提 供 反 人 口 贩 运 多 语 种 服 务 的 其 它 机 构 将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转 介 到 符 合 其 文 化 习 惯 的 服 务 机 构, 并 与 这 些 机 构 建 立 关 系 在 多 元 文 化 社 区 内 推 广 服 务 从 口 译 员 双 语 和 跨 文 化 工 作 者 中 寻 求 帮 助 7. 提 供 专 业 化 和 符 合 道 德 规 范 的 服 务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成 员 和 自 愿 者 与 被 贩 运 人 之 间 保 持 的 关 系 应 当 具 备 专 业 性 道 德 合 规 性 和 安 全 性 援 助 被 贩 运 人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应 该 遵 循 本 指 南 设 定 的 基 本 标 准 7.1 保 持 职 业 关 系 认 识 所 在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局 限 性 不 要 承 诺 所 在 非 政 府 组 织 不 能 提 供 的 服 务 或 协 助, 或 者 夸 大 帮 助 被 贩 运 人 的 能 力 不 要 代 表 其 它 机 构 或 个 人 承 诺 服 务 或 支 持 你 与 被 贩 运 人 的 关 系 应 该 是 职 业 关 系 而 非 私 人 关 系 被 贩 运 人 不 宜 居 住 在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员 工 和 自 愿 者 家 中 这 种 无 法 持 续 的 安 排 会 危 及 被 贩 运 人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工 作 者 双 方 的 安 全 在 被 贩 运 人 和 其 雇 主 的 磋 商 中 你 不 应 该 作 为 调 解 人, 以 免 让 你 和 你 想 帮 助 的 人 都 暴 露 在 危 险 之 中 告 知 相 关 个 人, 对 你 所 在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提 供 的 服 务 不 满 意 时 如 何 进 行 投 诉

7.2 培 训 非 政 府 组 织 员 工 和 自 愿 者 非 政 府 组 织 需 要 就 如 何 向 被 贩 运 人 提 供 安 全 且 符 合 道 德 规 范 的 服 务 对 员 工 和 自 愿 者 安 排 培 训 所 有 员 工 和 自 愿 者 在 援 助 被 贩 运 人 之 前 都 须 阅 读 指 南 应 尽 可 能 开 展 持 续 培 训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个 案 经 理 或 资 深 员 工 应 该 对 初 级 员 工 和 自 愿 者 提 供 适 当 的 监 督 指 导 7.3 发 展 与 其 他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的 关 系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可 能 同 时 接 受 政 府 机 构 和 社 区 组 织 的 服 务 在 一 些 情 况 下, 与 其 他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政 府 机 构 交 流 个 案 会 起 到 积 极 作 用 非 政 府 组 织 间 可 能 需 要 构 建 转 介 机 制, 以 确 保 每 个 被 贩 运 人 都 能 获 得 全 面 且 适 当 的 健 康 法 律 和 心 理 关 怀 但 是, 只 有 获 得 被 贩 运 人 的 知 情 同 意, 才 能 与 其 他 组 织 和 机 构 共 用 其 个 人 信 息 参 考 条 款 3 争 取 知 情 同 意 7.4 在 与 媒 体 和 调 研 人 员 接 触 时 要 注 意 符 合 道 德 规 范 时 常 会 有 记 者 或 调 研 人 员 要 求 非 政 府 组 织 分 享 其 关 于 被 贩 运 人 的 行 业 知 识, 即 便 非 政 府 组 织 愿 意 对 人 口 贩 运 问 题 作 出 公 开 评 论, 但 也 不 应 该 : 未 经 受 害 人 同 意, 作 出 透 漏 被 贩 运 人 个 人 信 息 的 公 开 声 明 对 贩 运 受 害 人 施 加 压 力, 要 求 其 与 记 者 或 调 研 人 员 面 谈 让 贩 运 受 害 人 以 为, 如 果 拒 绝 与 媒 体 或 调 研 人 员 面 谈, 就 会 撤 销 或 拒 绝 向 其 提 供 非 政 府 组 织 或 政 府 机 构 的 服 务 让 贩 运 受 害 人 以 为, 只 有 同 意 媒 体 采 访, 才 能 获 得 非 政 府 组 织 或 政 府 机 构 的 服 务, 或 者 未 经 许 可 就 代 表 其 他 非 政 府 组 织 发 表 言 论 为 了 提 高 公 众 对 人 口 贩 运 的 认 识, 非 政 府 组 织 有 时 会 被 要 求 协 助 采 访 被 贩 运 人 ; 而 被 贩 运 人 由 于 不 想 让 非 政 府 组 织 失 望, 可 能 会 同 意 媒 体 采 访 所 以 要 明 确 表 示, 即 使 拒 绝 与 调 研 人 员 或 记 者 谈 话, 不 会 让 人 感 到 失 望 必 须 尊 重 人 口 贩 运 获 救 者 在 知 情 决 定 下 公 开 其 经 历 的 选 择 对 于 有 意 如 此 地 人 士, 应 向 其 告 知 保 护 自 己 身 份 的 方 法, 比 如 使 用 化 名, 不 要 透 露 原 籍 地, 或 者 受 役 剥 削 的 地 点 在 庭 审 过 程 中 或 开 庭 前, 做 出 媒 体 评 论 会 妨 碍 司 法, 构 成 蔑 视 法 庭 在 这 些 情 况 下, 非 政 府 组 织 向 媒 体 提 供 信 息 前 应 进 行 法 律 咨 询 由 于 性 行 业 人 口 贩 运 的 报 道 会 造 成 对 性 行 业 的 成 见, 所 以 要 区 分 移 民 性 工 作 者 和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避 免 哗 众 取 宠 的 语 言 非 常 重 要, 例 如 性 奴 签 约 女 郎 三 陪 女 等 要 使 用 尊 重 当 事 人 人 格 的 语 言, 例 如 性 工 作 者 签 约 性 工 作 者 女 人 和 工 作 7.5 使 用 安 全 和 符 合 道 德 规 范 的 调 研 方 式 非 政 府 组 织 可 出 于 多 种 原 因 参 与 调 研, 例 如 为 被 贩 运 或 被 奴 役 的 受 害 人 选 取 服 务, 或 者 了 解 受 害 人 所 在 社 区 的 近 况 调 研 可 能 涉 及 面 对 面 采 访 电 话 调 查, 或 者 他 人 参 与 的 其 他 方 法, 如 调 查 观 察 或 口 述 经 历 等 此

类 调 研 需 要 审 慎 实 施, 以 确 保 调 研 人 员 和 受 访 个 人 没 有 遭 受 伤 害 的 风 险, 并 确 保 调 研 活 动 不 带 来 危 害 性 后 果 如 果 非 政 府 组 织 有 意 参 与 任 何 对 人, 包 括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的 调 研, 为 了 确 保 调 查 的 彻 底 性 和 道 德 合 规 性, 建 议 寻 求 有 声 誉 的 调 研 机 构 ( 如 大 学 或 医 院 ), 或 者 考 虑 与 公 认 的 调 研 团 体 合 作 某 些 调 研 形 式 最 好 要 根 据 筹 划 指 导 委 员 会 或 咨 询 小 组 的 建 议 进 行 最 佳 执 行 方 法 包 括 在 筹 划 委 员 会 或 咨 询 小 组 吸 收 涉 事 社 群 的 成 员 ( 例 如,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吸 收 来 自 性 行 业 或 建 筑 行 业 的 个 人, 或 者 来 自 相 关 协 会 或 工 会 的 个 人 ) 对 调 研 项 目 提 建 议 这 样 的 委 员 会 或 咨 询 小 组 或 可 有 助 于 制 定 调 研 项 目 的 目 标 和 方 法 起 草 和 / 或 建 议 调 研 方 法 ( 包 括 问 卷 或 采 访 的 问 题 ), 或 者 参 与 收 集 数 据 这 样 的 委 员 会 或 咨 询 小 组 也 可 从 事 项 目 分 析 结 果 的 咨 询 最 终 调 研 报 告 的 编 辑 与 批 准 无 论 经 验 多 么 丰 富 的 调 研 员, 也 要 向 相 关 委 员 会 咨 询, 以 确 保 调 研 方 法 和 调 研 结 果 阐 释 的 恰 当 性 在 开 展 任 何 调 研 项 目 前, 非 政 府 组 织 都 应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确 保 考 虑 到 潜 在 后 果 的 方 方 面 面 个 人 风 险 包 括 人 身 伤 害 ( 如 攻 击 威 胁 ) 心 理 后 果 ( 源 自 详 细 叙 述 和 听 取 生 活 经 历 ) 社 会 孤 立 耻 辱 感 和 法 律 风 险 ( 包 括 直 接 或 无 意 向 政 府 机 构 泄 漏 资 料 而 导 致 的 风 险 ) 非 政 府 组 织 必 须 确 保 所 有 相 关 个 人 的 隐 私 人 身 安 全 健 康 和 幸 福 都 得 到 保 护 风 险 的 形 式 也 很 广 泛, 如 公 共 卫 生 措 施 干 预 现 行 反 人 口 贩 运 计 划 或 执 法 调 查 等 只 有 利 益 大 于 风 险 才 能 进 行 调 研 如 果 已 经 开 展 了 调 研, 非 政 府 组 织 应 有 适 当 的 机 制 应 对 一 切 风 险, 如 适 当 的 培 训 ( 参 考 7.2 培 训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员 工 和 自 愿 者 ) 报 告 问 责 和 转 介 等 ( 参 考 条 款 4 提 供 适 当 的 转 介 信 息 ) 以 及 保 密 资 料 的 妥 善 保 存 ( 参 考 条 款 5.2 安 全 记 录 并 保 存 信 息 ) 调 研 可 能 涉 及 的 隐 蔽 调 查 方 法 包 括 : 有 限 地 公 开 披 露 观 察 调 研 的 目 的 或 方 法 主 动 对 参 与 者 隐 藏 信 息 并 隐 瞒 实 情 为 得 出 真 实 的 结 果, 这 些 方 法 可 以 是 必 要 的 但 是, 在 人 口 贩 运 领 域, 隐 蔽 调 研 是 高 风 险 的 做 法, 因 为 可 能 的 被 贩 运 人 易 于 遭 受 迫 害, 调 研 要 获 得 其 同 意 存 在 很 大 问 题 非 政 府 组 织 在 开 展 此 类 调 研 前, 都 应 咨 询 声 誉 良 好 的 机 构 或 道 德 规 范 团 体 确 认 犯 罪 行 为 的 研 究 和 调 查 一 定 要 由 当 地 政 府 机 构 进 行 如 果 一 个 非 政 府 组 织 决 定 进 行 调 研, 应 该 确 保 调 研 不 妨 碍 任 何 警 方 调 查 其 他 调 研 活 动 或 者 政 府 监 控 机 构 的 工 作 参 考 条 款 7.3 发 展 与 其 它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的 关 系 如 果 调 研 发 现 非 法 活 动, 最 好 把 信 息 提 交 给 当 地 政 府 机 构,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包 括 媒 体 参 考 条 款 7.4 在 与 媒 体 和 调 查 人 员 接 触 时 要 注 意 符 合 道 德 规 范 如 果 调 研 发 现 需 要 关 注 的 特 殊 事 件, 事 件 任 何 内 容 的 公 开 与 否, 都 要 经 过 仔 细 考 虑 即 便 只 有 少 数 被 贩 运 人 处 于 媒 体 的 关 注 之 下, 要 隐 藏 相 关 个 人 的 身 份 也 会 非 常 困 难 脱 离 语 境 的 报 道 可 能 会 伤 害 个 人, 有 时 甚 至 正 确 语 境 下 的 报 道 亦 是 一 样,, 并 可 能 破 坏 有 效 人 口 贩 运 反 应 机 制 的 证 据 基 础 所 以 必 须 要 审 慎 避 免 错 误 阐 释 研 究 或 调 查 结 果 的 性 质 如 果 不 确 定 调 研 项 目 的 某 方 面, 非 政 府 组 织 可 以 向 下 列 人 士 或 团 体 寻 求 进 一 步 建 议 : 大 学 调 研 人 员 地 区 健 康 服 务 机 构 / 高 等 医 院 研 究 委 员 会 执 法 机 构 澳 大 利 亚 犯 罪 学 研 究 所 (Australian Institute of Criminology) 相 关 道 德 规 范 委 员 会 或 团 体

相 关 社 区 组 织, 以 及 相 关 工 会 雇 主 团 体 和 行 业 团 体 下 列 文 件 也 提 供 了 适 当 的 调 研 方 法 信 息 : 全 国 健 康 和 医 疗 研 究 委 员 会 2007 年 全 国 人 类 研 究 道 德 操 守 声 明 (National Statement on Ethical Conduct in Human Research(2007)) 澳 大 利 亚 研 究 责 任 行 为 准 则 (Australian Code for the 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 以 及 2003 年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关 于 采 访 被 贩 运 妇 女 的 道 德 与 安 全 建 议 (WHO Ethical and Safety Recommendations for Interviewing Trafficked Women(2003)) 8. 了 解 如 何 回 应 传 票 和 其 它 信 息 请 求 8.1 了 解 什 么 是 传 票 所 有 非 政 府 组 织 都 应 具 备 适 当 的 政 策 用 以 说 明 非 政 府 组 织 在 收 到 传 票 时 该 怎 么 办 联 系 何 人 寻 求 法 律 建 议 传 票 是 要 求 提 交 文 件 的 强 制 性 法 庭 命 令 和 / 或 出 庭 作 证 的 法 庭 通 知 收 到 传 票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需 要 依 法 服 从, 除 非 法 庭 依 据 法 律 决 定 撤 消 传 票 或 者 改 变 法 令 内 容 若 要 撤 消 传 票 或 者 更 改 提 供 文 件 的 法 令, 非 政 府 组 织 必 须 向 法 庭 提 出 申 请 援 助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可 能 会 收 到 下 列 传 票, 要 求 : 提 供 指 定 日 期 的 文 件 - 例 如, 非 政 府 组 织 收 到 的 传 票 可 能 会 要 求 提 供 被 贩 运 人 与 该 非 政 府 组 织 交 往 的 文 件, 如 面 谈 或 心 理 辅 导 时 作 的 记 录 在 指 定 日 期 出 庭 作 证 - 例 如,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员 工 或 自 愿 者 收 到 的 传 票 可 能 会 要 求 其 出 庭 并 提 供 与 受 害 人 交 往 的 相 关 证 据, 以 及 提 交 文 件 并 出 庭 传 票 可 由 刑 事 和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当 事 方 发 出 在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中, 原 告 和 被 告 都 可 以 发 传 票 人 口 贩 运 案 件 的 原 告 通 常 由 联 邦 公 诉 总 长 (CDPP) 作 为 代 理 人 实 际 上, 非 政 府 组 织 多 会 收 到 辩 护 律 师 而 非 联 邦 公 诉 总 长 发 出 的 传 票, 尽 管 联 邦 公 诉 总 长 也 有 权 发 出 传 票 公 平 工 作 调 查 专 员 办 公 室 对 违 反 2009 年 公 平 工 作 法 案 ( 联 邦 ) 的 民 事 处 罚 条 例 的 雇 主, 可 能 会 提 起 法 律 诉 讼 被 贩 运 人 亦 可 通 过 民 事 审 理 程 序 提 请 赔 偿 未 获 得 客 户 的 指 示 和 / 或 采 纳 法 律 建 议 前 不 得 让 第 三 方 介 入 参 考 条 款 5.2 安 全 记 录 并 保 存 信 息 8.2 收 到 传 票 后 务 必 进 行 法 律 咨 询 如 果 收 到 传 票, 在 以 任 何 方 式 回 应 传 票 前 应 立 即 进 行 法 律 咨 询 对 于 收 到 传 票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本 指 南 不 提 供 方 法 上 的 法 律 建 议 不 同 的 州 和 领 地 有 关 传 票 的 法 律 规 定 各 不 相 同 确 保 所 有 的 员 工 和 自 愿 者 知 道, 收 到 传 票 后 必 须 尽 快 进 行 法 律 咨 询 这 一 点 对 于 确 定 拒 绝 传 票 的 理 据 非 常 重 要

联 邦 公 诉 总 长 不 能 向 非 政 府 组 织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或 者 代 表 非 政 府 组 织 退 回 传 票 但 是, 如 果 传 票 与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相 关, 那 么 非 政 府 组 织 应 该 考 虑 向 联 邦 公 诉 总 长 告 知 传 票 事 宜 找 出 所 有 可 能 属 于 传 票 条 款 要 求 下 的 文 件, 并 提 交 给 法 律 顾 问 确 定 被 传 唤 文 件 的 归 属 人 可 合 理 拒 绝 提 交 文 件 的 权 利 行 使 人 也 很 重 要 根 据 要 求 提 供 的 文 件 性 质, 文 件 可 能 属 于 非 政 府 组 织 或 者 被 贩 运 人 所 有 关 于 拒 绝 传 票 的 法 律 规 定 比 较 复 杂 例 如, 文 件 可 借 心 理 辅 导 交 流 豁 免 权 保 护 为 由 拒 绝 提 交, 而 受 保 护 的 心 理 辅 导 交 流 豁 免 权 的 实 施 在 不 同 的 州 和 领 地 辖 区 不 尽 相 同 任 何 在 非 政 府 组 织 所 在 地 享 有 豁 免 权 的 记 录, 都 应 安 全 保 存, 并 用 标 记 警 示 其 内 容 可 能 被 豁 免 例 如, 警 告 : 这 些 记 录 可 能 被 豁 免 对 传 票 的 回 应 一 定 要 遵 循 法 律 建 议 对 于 拒 绝 提 交 部 分 或 全 部 文 件 的 理 据, 会 由 法 律 顾 问 建 议 若 被 告 知 要 求 提 交 的 文 件 可 被 豁 免, 就 需 亲 自 前 往 法 庭 或 以 书 面 方 式 宣 示 豁 免 权 但 文 件 或 仍 须 交 付 法 庭, 以 便 法 庭 判 断 传 票 的 拒 绝 是 否 合 理 发 出 传 票 的 一 方 应 向 非 政 府 组 织 提 供 资 金, 用 以 支 付 因 服 从 传 票 要 求 而 产 生 的 合 理 费 用 收 到 传 票 该 怎 么 办? 你 一 直 在 帮 助 一 位 被 贩 运 妇 女 寻 找 工 作 和 住 宿 几 个 月 前, 你 与 这 位 妇 女 谈 论 其 经 历 时 了 解 到 她 本 人 曾 遭 受 暴 力 这 位 妇 女 非 常 痛 苦, 因 此 你 安 排 了 一 位 性 侵 害 顾 问 和 她 见 面 你 一 向 对 与 客 户 的 交 谈 作 详 细 笔 记, 并 仔 细 保 存 这 些 笔 记 澳 大 利 亚 联 邦 警 察 局 对 这 个 案 件 进 行 了 调 查, 联 邦 公 诉 总 长 准 备 进 行 起 诉 你 今 天 到 家 时, 有 人 给 你 一 份 通 知, 要 求 你 向 法 庭 提 供 所 有 文 件 副 本 你 应 该 怎 么 办? 参 考 条 款 8.1 和 条 款 8.2 寻 求 如 何 做 的 建 议 8.3 务 必 通 知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者 有 关 的 传 票 事 宜 非 政 府 组 织 一 旦 收 到 传 票, 就 须 尽 快 通 知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这 是 因 为 被 传 唤 的 文 件 可 能 属 于 受 害 人 所 有 如 果 客 户 的 心 理 辅 导 记 录 未 经 客 户 同 意 就 呈 上 法 庭, 员 工 个 人 或 非 政 府 组 织 或 要 承 担 法 律 后 果 如 果 客 户 没 有 获 知 传 票 事 宜, 就 可 采 取 法 律 手 段 起 诉 该 员 工 心 理 辅 导 员 或 非 政 府 组 织 8.4 司 法 机 构 媒 体 和 调 研 人 员 的 信 息 请 求 如 果 非 政 府 组 织 收 到 法 定 机 构 的 信 息 提 供 请 求 函, 非 政 府 组 织 应 寻 求 法 律 建 议, 了 解 组 织 是 否 需 依 法 服 从 相 关 请 求 一 些 政 府 机 构 有 法 定 权 力 要 求 提 供 文 件 例 如, 为 了 调 查 违 反 联 邦 劳 资 关 系 法 事 件, 公 平 工 作 调 查 专 员 办 公 室 有 法 定 权 力 要 求 提 交 文 件 公 平 工 作 调 查 专 员 办 公 室 的 工 作 场 所 检 查 员 只 要 认 为 有 下 列 情 况, 在 不 配 备 警 力 的 情 况 下 也 有 权 进 入 经 营 场 所 : 已 经 或 正 在 根 据 联 邦 劳 资 关 系 法 开 展 工 作, 或 者 工 作 场 所 检 查 员 受 权 检 查 复 制 摘 录 或 扣 留 文 件, 其 中 可 能 包 含 非 政 府 组 织 持 有 的 被 贩 运 人 文 件 工 作 场 所 检 查 员 有 权 进 入 下 列 经 营 场 所, 并 且 : 检 查 任 何 工 作 材 料 机 械 装 置 物 品 或 设 施 对 任 何 产 品 或 物 品 取 样

约 见 任 何 人 要 求 个 人 向 检 查 员 提 供 文 件, 并 检 查 复 制 或 摘 录 该 文 件, 以 及 要 求 个 人 告 知 工 作 场 所 检 查 员 某 文 件 的 监 管 人 非 政 府 组 织 接 到 的 信 息 提 供 请 求 如 果 不 具 备 法 律 约 束 力, 请 务 必 保 密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不 得 与 第 三 方 共 用 即 使 提 供 信 息, 也 须 受 助 人 作 出 知 情 同 意 9. 了 解 如 何 在 庭 审 程 序 中 支 持 证 人 9.1 联 邦 公 诉 总 长 证 人 协 助 服 务 2008 年 11 月, 联 邦 公 诉 总 长 (CDPP) 证 人 协 助 服 务 试 行 计 划 (Witness Assistance Service Pilot Project) 实 施, 下 属 一 位 证 人 协 助 员 证 人 协 助 员 的 职 责 是, 为 联 邦 公 诉 总 长 起 诉 的 联 邦 罪 案 的 受 害 人 和 证 人, 包 括 人 口 贩 运 性 奴 役 债 役 和 劳 工 贩 运 受 害 人, 提 供 信 息 和 支 持 协 助 包 括 : 提 供 关 于 庭 审 程 序 的 信 息 在 适 当 的 情 况 下, 通 知 受 害 人 和 证 人 案 件 的 重 大 进 展, 以 及 与 非 政 府 组 织 适 当 联 络 证 人 协 助 员 的 办 事 处 位 于 悉 尼 9.2 陪 同 证 人 出 庭 准 则 被 贩 运 人 在 起 诉 刑 事 犯 罪 人 的 过 程 中 或 可 作 为 证 人 提 供 证 据, 非 政 府 组 织 员 工 因 而 可 能 希 望 在 受 害 人 作 证 时 陪 同 出 庭 (a) 庭 审 前 会 议 在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前, 联 邦 公 诉 总 长 的 个 案 官 员 通 常 会 要 求 会 见 证 人, 以 讨 论 其 证 据 的 相 关 事 宜, 并 确 保 证 人 了 解 出 庭 后 的 程 序 打 算 陪 同 出 庭 的 非 政 府 组 织 个 案 经 理 或 许 也 适 合 参 加 庭 审 前 会 议 在 庭 审 前 会 议 上, 个 案 经 理 应 该 : 向 公 诉 人 作 自 我 介 绍, 并 告 知 公 诉 人 陪 同 证 人 出 庭 的 意 图, 以 及 询 问 公 诉 人 有 关 庭 审 程 序 和 自 身 责 任 的 任 何 疑 问 (b) 禁 言 令 在 一 些 司 法 管 辖 区, 法 庭 可 以 下 达 禁 言 令 以 保 护 受 害 人 身 份 法 庭 可 能 下 令 以 化 名 称 呼 提 及 证 人, 及 / 或 阻 止 公 布 包 括 证 据 在 内 的 庭 审 程 序 相 关 信 息 不 同 的 州 和 领 地 下 达 禁 言 令 的 准 据 法 不 同 一 旦 下 达, 非 政 府 组 织 员 工 就 须 了 解 禁 言 令 的 条 款, 以 便 根 据 该 禁 言 令 保 护 受 害 人 的 身 份 (c) 出 庭 证 人 通 常 需 要 至 少 在 两 种 法 庭 场 合 作 证, 即 预 审 和 正 审 预 审 和 正 审 之 间 的 时 间 间 隔 可 能 很 长, 一 般 会 持 续 数 月, 个 别 程 序 还 会 多 次 审 理 准 时 出 庭

陪 同 人 和 证 人 到 达 后 须 告 知 公 诉 人, 同 时 告 知 预 计 陪 同 出 庭 的 时 间 例 如, 法 庭 要 求 证 人 出 席 多 长 时 间, 陪 同 人 就 出 席 多 长 时 间 公 诉 人 会 告 知 证 人 作 证 前 的 等 候 位 置 证 人 一 般 要 在 庭 外 等 候, 直 到 传 唤 作 证 在 此 期 间, 陪 同 人 应 该 与 证 人 一 起 等 待 公 诉 人 会 尽 量 告 知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的 时 间 但 这 只 是 大 概 时 间, 证 人 需 要 等 侯 的 时 间 可 能 从 几 小 时 到 几 天 不 等 陪 同 人 可 以 与 证 人 交 谈, 但 是 不 能 讨 论 案 件 或 者 证 人 的 证 据, 不 得 告 知 证 人 前 面 其 他 证 人 在 法 庭 上 被 问 到 的 任 何 问 题 陪 同 人 尽 量 不 要 与 其 他 证 人 和 口 译 员 谈 话, 也 不 要 讨 论 案 件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能 让 证 人 知 道 其 他 证 人 已 经 或 者 将 要 提 供 的 证 据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非 政 府 组 织 员 工 或 者 证 人 都 不 得 与 陪 审 团 成 员 有 任 何 联 系 (d) 在 法 庭 上 需 要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时, 法 庭 工 作 人 员 会 前 来 告 知 此 时 陪 同 人 也 可 进 入 法 庭 并 入 坐 公 共 席 入 庭 时 要 向 法 官 或 地 方 法 官 鞠 躬 ; 入 庭 前 关 闭 手 机 ; 此 外, 戴 帽 者 需 要 摘 帽 在 证 人 作 证 时 陪 同 人 可 以 目 视 证 人, 但 不 得 做 出 任 何 举 动 让 人 以 为 受 害 人 受 人 指 挥 面 部 表 情 和 肢 体 语 言 要 保 持 中 立, 不 得 点 头 或 摇 头 用 口 型 示 意 或 者 做 出 任 何 可 理 解 为 试 图 影 响 证 人 的 举 动 当 被 告 律 师 质 询 证 人 时, 证 人 不 得 与 公 诉 小 组 的 成 员 讨 论 案 件 的 任 何 方 面 这 意 味 着 从 质 询 开 始 到 结 束, 即 使 持 续 数 天, 证 人 也 不 得 与 公 诉 小 组 的 成 员 讨 论 相 关 案 件 非 政 府 组 织 在 此 期 间 亦 不 得 与 公 诉 小 组 讨 论 相 关 案 件 (e) 证 人 作 证 完 毕 后 证 人 作 证 完 毕 后, 经 法 官 或 地 方 法 官 允 许 离 庭 ; 证 人 不 应 逗 留 法 庭, 或 者 逗 留 于 能 够 听 到 其 他 证 人 作 证 的 地 方 这 是 因 为 : 如 果 是 预 审 程 序, 这 只 是 庭 审 程 序 的 第 一 步, 证 人 很 有 可 能 要 在 正 审 时 作 证 证 人 有 可 能 被 召 回 同 一 程 序 以 作 听 证, 以 及 如 果 上 诉 成 功, 可 能 要 重 新 听 证 或 重 新 审 判 遵 守 上 述 规 定 可 避 免 他 人 指 称 证 人 串 通 作 证 或 证 人 修 改 证 词 不 再 需 要 出 庭 时, 公 诉 人 会 告 知 证 人 离 开 法 庭 时, 陪 同 人 和 证 人 不 应 与 其 他 证 人 谈 论 案 件, 不 论 其 他 证 人 已 作 证 与 否 (f) 更 多 信 息 关 于 出 庭 作 证 和 公 诉 程 序 的 更 多 信 息, 请 登 录 联 邦 公 诉 总 长 网 站 www.cdpp.gov.au 的 联 邦 公 诉 程 序 步 骤 和 联 邦 罪 案 证 人 指 导 - 出 庭 作 证 版 块 (Steps in the Commonwealth Prosecution Process and Guide to Witnesses of Commonwealth Crime Giving Evidence in Court) 澳 大 利 亚 联 邦 警 察 局 (AFP) 和 联 邦 公 诉 总 长 (CDPP) 的 职 能 澳 大 利 亚 联 邦 警 察 局 (AFP) 负 责 调 查 违 反 联 邦 法 律 的 犯 罪 行 为, 包 括 奴 役 性 奴 役 和 人 口 贩 运 ; 联 邦 公 诉 总 长 (CDPP) 则 负 责 联 邦 罪 案 的 起 诉 澳 大 利 亚 联 邦 警 察 局 可 收 集 证 据, 编 制 证 据 概 要 书, 然 后 将 概 要 书 提 交 联 邦 公 诉 总 长, 根 据 联 邦 公 诉 原 则 进 行 评 估, 以 确 定 适 当 的 指 控 罪 名,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起 公 诉

联 邦 公 诉 总 长 准 备 呈 庭 事 宜, 代 表 联 邦 政 府 呈 递 公 诉 案 件, 并 向 法 庭 提 出 量 刑 意 见 联 邦 公 诉 总 长 如 果 认 为 法 庭 量 刑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可 以 对 判 决 提 起 上 诉 适 用 于 诉 讼 程 序 的 证 据 法 和 程 序 法 依 各 州 或 领 地 司 法 辖 区 的 法 规 而 定 10. 识 别 家 庭 和 儿 童 的 特 殊 需 求 10.1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儿 童 的 特 殊 权 利 贩 运 儿 童 是 刑 法 典 特 别 指 出 的 犯 罪 行 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儿 童 都 不 具 备 同 意 被 剥 削 的 民 事 能 力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儿 童 是 指 任 何 年 龄 在 18 岁 以 下 的 被 贩 运 人 对 于 年 龄 不 确 定 在 18 岁 以 上 还 是 以 下 的 被 贩 运 人, 亦 应 当 作 儿 童 对 待 被 贩 运 儿 童 应 该 视 为 被 贩 运 人, 除 非 并 直 到 得 出 不 同 的 判 定 结 论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 包 括 有 权 获 得 身 心 康 复 护 理 并 融 入 社 会 ) 必 须 始 终 摆 在 首 要 位 置 联 合 国 儿 童 基 金 会 (UNICEF) 保 护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儿 童 工 作 指 南 可 登 录 以 下 网 站 查 阅 :www.unicef.org/ceecis/0610 Unicef_Victims_Guidelines_en.pdf 10.2 适 当 转 介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儿 童 一 旦 怀 疑 某 个 孩 子 被 剥 削 或 被 贩 运, 或 者 有 被 剥 削 或 被 贩 运 的 危 险, 须 立 即 联 系 澳 大 利 亚 联 邦 警 察 局 在 联 系 政 府 机 构 之 前, 不 必 获 得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儿 童 的 知 情 同 意 保 护 儿 童 是 各 州 和 领 地 的 责 任 澳 大 利 亚 联 邦 警 察 局 关 注 的 受 害 儿 童 或 可 获 得 受 害 人 援 助 计 划 的 援 助, 直 到 儿 童 被 转 介 到 相 关 的 州 或 领 地 的 政 府 机 构 获 得 照 顾 对 受 害 儿 童 也 可 指 定 监 护 人 向 受 害 儿 童 提 供 的 服 务 存 在 特 殊 的 技 能 和 训 练 要 求 大 多 情 况 下, 由 政 府 机 构 和 部 门 下 属 的 经 过 特 殊 培 训 的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而 非 非 政 府 组 织 提 供 服 务 如 果 非 政 府 组 织 参 与 援 助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儿 童, 那 么 须 以 相 关 儿 童 的 安 全 为 首 受 害 儿 童 应 该 与 照 顾 人 一 起 居 住, 远 离 其 他 与 之 无 关 的 成 年 人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公 开 评 论 决 不 能 指 明 受 害 儿 童 的 身 份, 必 须 尽 一 切 努 力 保 护 受 害 儿 童 的 隐 私 对 于 任 何 可 用 于 识 别 相 关 儿 童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身 份 的 书 面 或 视 频 资 料, 儿 童 都 不 具 备 同 意 予 以 传 播 发 布 或 公 示 的 民 事 能 力 非 政 府 组 织 须 避 免 使 用 一 切 可 用 于 识 别 被 贩 运 儿 童 身 份 的 图 像 10.3 被 贩 运 儿 童 的 特 别 需 求 联 合 国 罪 行 和 滥 用 权 力 行 为 受 害 人 司 法 公 正 基 本 原 则 宣 言 明 确 指 出, 受 害 人 这 一 术 语 在 适 用 情 况 下 亦 包 括 直 接 受 害 人 的 家 人 或 受 抚 养 者 如 果 被 贩 运 人 在 澳 大 利 亚 有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的 子 女 需 要 抚 养, 非 政 府 组 织 应 该 考 虑 儿 童 需 要 的 支 援 服 务 类 型 另 外, 如 果 被 贩 运 人 的 子 女 或 伴 侣 仍 在 其 原 籍 国, 则 或 需 提 供 关 于 家 庭 团 聚 的 法 律 和 移 民 建 议

首 字 母 缩 写 与 简 写 AFP 澳 大 利 亚 联 邦 警 察 局 (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 AGD 司 法 部 (Attorney-General s Department) CDPP 联 邦 公 诉 总 长 (Commonwealth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DIAC 移 民 及 公 民 事 务 部 (Department of Immigration and Citizenship) MARA 移 民 代 理 注 册 处 (The Migration Agents Registration Authority) NGO 非 政 府 组 织 (Non-Government Organisation) OFW 澳 大 利 亚 政 府 妇 女 办 公 室 (Australian Government Office for Women) WHO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World Health Organisation) Trafficking Protocol 联 合 国 关 于 预 防 禁 止 和 惩 治 贩 运 人 口 特 别 是 贩 运 妇 女 和 儿 童 行 为 的 议 定 书 (The United Nations Protocol to Prevent, Suppress and Punish Trafficking in Persons, Especially Women and Children) TSETT 反 跨 国 剥 削 和 人 口 贩 运 工 作 组 (Transnational Sexual Exploitation and Trafficking Teams) UNICEF 联 合 国 儿 童 基 金 会 (United Nations Children s Fund)

词 汇 表 儿 童 儿 童 是 指 年 龄 在 18 岁 以 下 的 任 何 人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儿 童 是 指 被 贩 运 时 年 龄 在 18 岁 以 下 的 人 赔 偿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受 害 人 或 有 权 获 得 政 府 拨 款 向 犯 罪 受 害 人 提 供 的 法 定 赔 偿 金 被 贩 运 人 也 可 通 过 民 事 法 庭 系 统 就 民 事 过 错 行 为 ( 例 如 照 看 失 职 非 法 监 禁 或 者 违 反 合 同 等 ) 造 成 的 损 失 寻 求 赔 偿 此 外, 被 贩 运 人 或 有 资 格 获 得 公 平 工 作 调 查 专 员 办 公 室 的 帮 助 补 充 保 护 补 充 保 护 是 指 一 国 对 需 要 保 护 的 个 人 提 供 庇 护 的 义 务, 前 提 是 相 关 个 人 不 符 合 1951 年 联 合 国 难 民 公 约 (1951 UN Refugee Convention) 规 定 的 难 民 身 份 准 予 条 件 刑 法 典 1995 年 刑 法 典 法 令 ( 联 邦 ) ( 简 称 刑 法 典 ) 指 明 的 犯 罪 行 为 包 含 人 口 贩 运 儿 童 贩 运 奴 役 性 奴 役 债 役 和 以 欺 骗 手 段 招 聘 性 服 务 人 员 等 债 役 刑 法 典 将 债 役 定 义 为 个 人 以 下 列 条 件 作 为 抵 押 而 造 成 的 民 事 地 位 或 状 况 : 他 或 她 的 个 人 服 务 或 在 他 或 她 的 控 制 下 另 一 人 的 个 人 服 务 债 务 人 所 欠 债 务 的 担 保 品 ( 包 括 抵 押 后 的 任 何 已 产 生 债 务 或 将 要 产 生 的 债 务 ), 条 件 是 : 所 欠 或 所 称 债 务 明 显 过 高 所 供 服 务 的 合 理 价 值 没 有 用 于 偿 清 债 务 或 声 称 的 债 务, 或 者 所 供 服 务 的 时 间 和 性 质 都 没 有 分 别 加 以 限 制 和 界 定 用 欺 骗 手 段 招 聘 性 服 务 人 员 刑 法 典 第 270.7 节 将 使 用 欺 骗 手 段 进 行 招 聘 以 达 到 性 奴 役 目 的 的 行 为 定 义 为 犯 罪 用 欺 骗 手 段 招 聘 是 指, 一 人 有 意 引 诱 另 一 人 受 雇 提 供 性 服 务, 并 在 以 下 方 面 蒙 骗 受 雇 人 : 雇 佣 涉 及 提 供 性 服 务 提 供 的 性 服 务 类 型 ( 例 如, 服 务 是 否 要 求 受 雇 人 进 行 无 保 护 性 行 为 ) 受 雇 人 离 开 其 性 服 务 的 场 所 或 地 区 的 自 由 度 停 止 性 服 务 的 自 由 度 受 雇 人 离 开 其 住 所 的 自 由 度 债 务 或 据 称 债 务 的 总 量 或 形 式, 前 提 是 与 雇 用 相 关 人 存 在 当 前 欠 债 或 未 来 欠 债 雇 用 涉 及 剥 削 债 役 或 扣 留 受 雇 人 的 出 行 证 件 或 身 份 证 件

国 内 贩 运 刑 法 典 定 义 为 国 内 人 口 贩 运 的 行 为 有 : 组 织 或 协 助 将 个 人 从 澳 大 利 亚 的 一 地 运 送 或 提 议 运 送 至 澳 大 利 亚 另 一 地 使 用 暴 力 或 威 胁 运 送 他 人, 以 及 使 用 暴 力 或 威 胁 迫 使 他 人 服 从 运 送 或 提 议 的 运 送 强 迫 劳 动 刑 法 典 中 界 定 强 迫 劳 动 的 标 准 在 于 个 人 提 供 劳 动 或 服 务 ( 除 性 服 务 外 ) 的 条 件, 以 及 个 人 出 于 暴 力 或 胁 迫 而 : 无 法 自 主 停 止 提 供 劳 动 或 服 务, 或 者 无 法 自 主 离 开 提 供 劳 动 或 服 务 的 场 所 或 地 区 国 际 法 将 强 迫 劳 动 更 广 泛 地 定 义 为, 个 人 在 惩 罚 威 胁 下 被 迫 不 情 愿 地 工 作 或 服 务 知 情 同 意 知 情 同 意 是 指, 个 人 获 得 有 关 某 一 行 为 的 所 有 后 果 信 息 后, 同 意 采 取 行 为 的 决 定 贩 运 劳 工 参 考 人 口 贩 运 移 民 工 作 者 移 民 工 作 者 是 指, 个 人 在 过 去 现 在 或 将 来, 以 有 偿 形 式 于 国 籍 以 外 的 国 家 工 作 个 人 信 息 不 论 真 实 与 否 以 书 面 形 式 记 录 与 否, 只 要 是 依 据 相 关 信 息 和 意 见 而 明 显 具 备 或 据 理 具 备 身 份 特 征 的 自 然 人, 其 相 关 信 息 和 意 见 ( 包 括 档 案 库 所 含 的 信 息 或 意 见 ) 都 属 于 个 人 信 息 被 贩 运 人 签 证 框 架 被 贩 运 人 签 证 框 架 由 联 邦 政 府 于 2004 年 1 月 1 日 建 立 并 于 2009 年 7 月 1 日 修 订 框 架 准 许 警 方 确 认 为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的 个 人 可 获 得 签 证 和 支 持 参 考 条 款 1.2 被 贩 运 人 签 证 框 架 和 条 款 1.3 了 解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援 助 计 划 隐 私 专 员 办 公 室 隐 私 专 员 办 公 室 属 于 独 立 办 公 室, 根 据 1988 年 隐 私 法 ( 联 邦 ) 行 使 职 能 隐 私 法 为 保 护 的 对 象 有 : 澳 大 利 亚 政 府 和 澳 大 利 亚 首 都 直 辖 区 处 理 的 个 人 信 息, 一 切 大 型 私 营 组 织 私 营 健 康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和 个 别 小 企 业 掌 握 的 个 人 信 息, 信 用 报 告 机 构 和 信 用 提 供 机 构 掌 握 的 个 人 信 誉 信 息, 以 及 个 人 和 组 织 使 用 的 个 人 税 号 难 民

离 开 原 籍 国 的 个 人, 可 因 为 其 种 族 宗 教 信 仰 民 族 特 殊 社 群 或 政 治 异 见 的 身 份, 而 有 充 分 理 由 担 心 被 迫 害 ; 并 且 出 于 这 种 对 迫 害 的 担 心, 而 不 能 或 不 愿 接 受 原 籍 国 的 保 护 或 返 回 原 籍 国

遣 送 回 国 将 被 贩 运 人 送 回 其 原 籍 国 赔 偿 联 合 国 罪 行 和 滥 用 权 力 行 为 受 害 人 司 法 公 正 基 本 原 则 宣 言 宣 称, 罪 犯 或 者 需 对 行 为 负 责 的 第 三 方 应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对 受 害 人 受 害 人 家 属 和 受 抚 养 人 做 出 公 正 的 赔 偿 法 庭 可 发 出 法 令 强 行 要 求 罪 犯 向 犯 罪 受 害 人 支 付 赔 偿 性 奴 役 刑 法 典 第 270.4 节 将 性 奴 役 定 义 为, 提 供 性 服 务 的 个 人 出 于 暴 力 或 威 胁, 无 法 自 主 停 止 性 服 务 或 离 开 性 服 务 场 所 或 地 区 的 情 况 威 胁 一 词 在 该 语 境 下 是 指 : 暴 力 威 胁 威 胁 驱 逐 他 人 出 境, 或 者 威 胁 采 取 其 它 危 害 行 为, 威 胁 个 人 提 供 性 服 务 的 相 关 行 为 有 正 当 理 由 的 情 况 除 外 奴 役 刑 法 典 将 奴 役 定 义 为 : 将 任 何 或 一 切 所 有 权 相 关 的 权 利 滥 加 于 个 人 之 上 以 作 胁 迫 的 情 况, 包 括 因 举 债 或 签 约 而 对 相 关 个 人 造 成 的 情 况 偷 运 人 口 偷 运 不 同 于 人 口 贩 运 联 合 国 反 陆 海 空 偷 运 移 民 ) 议 定 书 (United Nations Protocol against Smuggling of Migrants by Land, Sea orair) 条 款 3(a) 将 偷 运 移 民 定 义 为 : 为 了 直 接 或 间 接 获 得 金 钱 或 其 他 物 质 利 益, 不 属 于 某 国 公 民 或 永 久 居 民 的 个 人 非 法 进 入 该 国 的 行 为 根 据 刑 法 典, 人 口 偷 运 属 于 犯 罪 行 为 传 票 传 票 是 要 求 提 交 文 件 和 / 或 通 知 出 庭 作 证 的 法 庭 命 令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援 助 计 划 ( 简 称 计 划 ) 政 府 资 助 监 管 下 的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人 援 助 计 划 是 联 邦 政 府 反 人 口 贩 运 战 略 的 一 部 分 不 管 被 贩 运 人 所 持 签 证 的 情 况 如 何, 或 是 否 愿 意 和 能 否 协 助 人 口 贩 运 罪 行 的 调 查 和 起 诉, 只 要 别 确 认 为 被 贩 运 人, 都 可 获 得 计 划 的 初 期 援 助 计 划 可 向 有 意 愿 并 且 有 能 力 协 助 人 口 贩 运 调 查 或 起 诉 的 个 人 提 供 持 续 援 助, 直 到 人 口 贩 运 案 件 审 理 结 束 为 止 参 考 条 款 1.3 了 解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受 害 人 援 助 计 划 临 时 护 照 持 有 人

获 得 澳 大 利 亚 有 效 签 证 的 非 本 国 公 民 属 于 临 时 护 照 持 有 人, 持 有 该 签 证 的 相 关 个 人 可 在 澳 大 利 亚 居 住 并 参 加 部 分 活 动, 如 限 期 的 工 作 或 学 习

人 口 贩 运 通 过 威 胁 暴 力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胁 迫 引 诱 欺 骗 蒙 蔽 滥 用 权 力 或 利 用 他 人 的 弱 势 地 位 提 供 或 接 受 报 酬 或 利 益, 使 一 人 自 愿 服 从 另 一 人 的 控 制, 借 以 进 行 人 员 的 招 聘 运 送 转 移 藏 匿 或 接 收, 并 最 终 达 到 剥 削 利 用 目 的 刑 法 典 将 人 口 贩 运 定 为 犯 罪 行 为, 其 中 包 含 国 内 人 口 贩 运 和 儿 童 贩 运 贩 运 儿 童 刑 法 典 第 271.4 节 将 贩 运 儿 童 定 为 犯 罪 行 为, 如 若 触 犯 最 多 可 判 25 年 监 禁 被 贩 运 人 根 据 国 际 法, 被 贩 运 人 是 指 被 招 聘 运 送 或 转 移 的 个 人 这 种 招 聘 运 送 或 转 移 的 行 为, 通 过 威 胁 暴 力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胁 迫 引 诱 欺 骗 蒙 蔽 滥 用 权 力 或 利 用 弱 势 者 地 位, 提 供 或 接 受 报 酬 或 利 益, 使 个 人 自 愿 服 从 贩 运, 最 终 达 到 剥 削 利 用 的 目 的 贩 运 受 害 人 是 因 为 贩 运 犯 罪 行 为 而 遭 受 身 心 伤 害 或 者 经 济 损 失 的 人 违 法 非 公 民 违 法 非 公 民 是 指 在 澳 大 利 亚 领 土 内, 未 持 有 逗 留 澳 大 利 亚 的 有 效 签 证 的 非 公 民 犯 罪 受 害 人 联 合 国 罪 行 和 滥 用 权 力 行 为 受 害 人 司 法 公 正 基 本 原 则 宣 言 将 犯 罪 受 害 人 定 义 为 : 由 于 违 反 成 员 国 国 内 实 行 的 刑 法 ( 包 括 禁 止 犯 罪 性 滥 用 权 力 的 法 规 ) 的 行 为 或 不 作 为 而 遭 受 伤 害 的 个 人 或 群 体, 伤 害 包 括 身 体 或 精 神 伤 害 感 情 创 伤 经 济 损 失 或 基 本 权 利 严 重 受 损 在 澳 大 利 亚, 不 同 的 州 和 领 地 对 犯 罪 受 害 人 的 定 义 有 所 不 同 个 人 被 判 定 为 受 害 人 与 罪 犯 是 否 找 到 逮 捕 起 诉 或 判 刑 无 关, 与 罪 犯 和 受 害 人 的 家 庭 关 系 无 关 联 合 国 宣 言 还 声 明, 受 害 人 这 一 术 语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包 括 直 接 受 害 人 的 家 人 或 被 扶 养 人, 以 及 因 干 预 协 助 处 于 困 境 的 受 害 人 或 阻 止 其 被 伤 害 而 受 到 伤 害 的 人 受 害 人 影 响 声 明 受 害 人 影 响 声 明 是 一 份 书 面 声 明, 旨 在 向 法 庭 提 供 受 害 人 因 犯 罪 行 为 而 遭 受 伤 害 的 详 细 情 况 受 害 人 影 响 声 明 一 般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但 是, 在 一 些 司 法 管 辖 区 域, 可 以 在 法 庭 口 头 陈 述 受 害 影 响 受 害 人 影 响 声 明 的 结 构 形 式 和 内 容 根 据 司 法 管 辖 区 域 而 有 所 不 同 签 证 保 护 签 证 保 护 是 非 公 民 依 赖 于 政 府 提 供 的 保 护 或 采 取 的 人 道 主 义 行 动, 在 澳 大 利 亚 获 得 合 法 居 留 许 可 的 机 制 易 受 伤 害 证 人 易 受 伤 害 证 人 是 指 犯 罪 行 为 的 证 人 或 受 害 人, 由 于 个 人 特 点 或 犯 罪 情 况, 在 法 庭 或 者 在 被 告 面 前 提 供 证 据 而 可 能 受 到 恐 吓 威 胁 儿 童 证 人 和 性 侵 犯 受 害 人 通 常 被 视 为 易 受 伤 害 证 人 易 受 伤 害 证 人 通 常 有 资 格 在 刑 事 审 判 中 提 供 证 据 时 使 用 其 它 安 排, 例 如 用 闭 路 电 视 等

证 人 保 护 证 人 保 护 即 警 方 对 证 人 提 供 的 保 护 和 协 助, 证 人 是 指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已 经 提 供 或 同 意 提 供 证 据 已 提 供 有 关 刑 事 犯 罪 的 案 情 声 明 的 个 人, 或 者 是 因 为 掌 握 的 证 据 而 自 行 要 求 提 供 保 护 或 者 而 被 认 为 处 于 危 险 境 地 的 个 人 ( 参 考 条 款 1.2 了 解 反 人 口 贩 运 签 证 框 架 )

转 介 指 南 悉 尼 科 技 大 学 反 奴 役 项 目 : 反 奴 役 项 目 作 为 一 项 专 业 法 律 服 务 项 目, 向 被 贩 运 人 和 被 奴 役 的 个 人 提 供 法 律 建 议 并 作 为 其 代 表 反 奴 役 项 目 致 力 于 通 过 直 接 服 务 和 宣 传 倡 导 计 划 杜 绝 所 有 形 式 的 人 口 贩 运 和 奴 役 针 对 被 贩 运 人 的 服 务 包 括 : 提 供 法 律 建 议 并 代 表 已 确 认 的 被 贩 运 人 被 贩 运 人 签 证 框 架 其 他 签 证 审 核 程 序 和 其 他 移 民 问 题 相 关 法 律 服 务 包 括 公 民 身 份 建 议 住 房 Centrelink 付 款 民 事 赔 偿 等 该 项 目 也 提 供 社 会 交 往 支 持 服 务 反 奴 役 项 目 可 协 助 个 人 认 识 其 处 境 ; 协 助 非 政 府 组 织 评 定 个 人 是 否 被 贩 运, 并 能 做 出 适 当 的 转 介 Jennifer Burn, Director 电 话 :02 9514 9662 电 邮 :antislavery@uts.edu.au 网 址 :www.antislavery.org.au 澳 大 利 亚 天 主 教 反 人 口 贩 运 组 织 (ACRATH): ACRATH 是 一 个 由 不 同 宗 教 教 会 成 员 和 众 多 咨 询 专 家 组 成 的 全 国 性 组 织, 其 目 的 在 于 对 抗 一 切 形 式 的 人 口 贩 运 ACRATH 在 三 条 战 线 上 积 极 开 展 反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 游 说 以 人 权 而 非 刑 事 司 法 为 基 础 发 放 签 证 的 方 针 ; 通 过 社 区 和 学 校 教 育 项 目 提 高 公 众 对 人 口 贩 运 的 认 识 ; 通 过 提 供 在 澳 大 利 亚 的 安 全 住 房 和 遣 返 项 目 支 持 被 贩 运 的 人 群 Sister Louise Cleary 电 话 :03 9686 3637 电 邮 :clouise@brigidine.org.au 网 址 :www.acrath.org 约 瑟 会 会 员 反 人 口 贩 运 项 目 (JCTP):JCTP 是 一 个 服 务 于 被 贩 运 人 需 求 的 会 众 教 会 组 织 JCTP 的 成 员 均 为 妇 女, 要 么 来 自 亚 洲, 要 么 有 亚 洲 工 作 经 验, 或 者 在 跨 文 化 环 境 中 工 作 其 成 员 向 被 贩 运 到 澳 大 利 亚 的 亚 洲 妇 女 提 供 符 合 文 化 习 惯 的 支 援, 同 时 也 与 提 供 同 类 服 务 的 澳 大 利 亚 国 内 外 宗 教 政 府 和 非 政 府 组 织 团 体 进 行 合 作 在 社 区 和 Villawood 移 民 羁 留 中 心 开 展 的 各 种 认 识 提 高 项 目, 可 为 获 取 被 贩 运 人 服 务 的 员 工 和 受 限 人 员 提 供 有 关 人 口 贩 运 的 信 息 Sister Margaret Ng 电 话 :02 9929 7344 M: 0432 084 249 电 邮 :enquiries@sosj.org.au 网 址 :www.sosj.org.au

尊 重 工 程 (Project Respect): 尊 重 工 程 旨 在 反 对 性 行 业 对 妇 女 的 剥 削 和 暴 力 行 为 ; 工 程 于 2000 年 3 月 开 展 直 接 服 务 工 作, 后 拓 展 业 务 并 向 性 交 易 场 所 的 妇 女 提 供 服 务, 尤 其 是 非 英 语 国 家 妇 女 大 量 集 中 的 性 交 易 场 所 援 助 内 容 包 括 社 交 支 持 法 庭 和 警 力 支 持 心 理 咨 询 获 取 服 务 医 疗 保 健 转 介 法 律 建 议 就 业 协 助 教 育 和 英 语 学 习 等 电 话 :03 9416 3401 网 址 :www.projectrespect.org.au 撒 马 利 亚 住 宿 协 会 (Samaritan Accommodation): 撒 马 利 亚 住 宿 协 会 旨 在 向 被 贩 运 奴 役 和 / 或 类 似 奴 役 的 移 民 妇 女 提 供 服 务 和 支 持 支 持 内 容 包 括 转 介 和 提 供 法 律 医 疗 协 助 英 语 学 习 就 业 和 住 宿 等 信 息 员 工 可 帮 助 受 援 人 员 明 确 其 处 境 了 解 有 关 的 权 利 信 息 协 助 日 常 生 活, 并 对 未 来 的 决 定 提 供 支 持 电 话 :02 9211 5794 澳 大 利 亚 性 工 作 者 协 会 红 色 联 盟 (Scarlet Alliance, Australian Sex Workers Association): 红 色 联 盟 是 澳 大 利 亚 负 责 性 工 作 者 个 体 及 性 工 作 者 组 织 事 务 的 最 高 机 构, 由 性 工 作 者 提 供 面 向 性 工 作 者 的 专 业 服 务 这 包 括 对 移 民 性 工 作 者 提 供 个 别 和 系 统 性 支 援 ; 进 行 全 国 移 民 性 工 作 者 研 究 ; 与 亚 太 地 区 性 工 作 者 和 性 工 作 者 组 织 密 切 联 系 ; 在 巴 布 亚 新 几 内 亚 斐 济 帝 汶 岛 雷 斯 太 开 展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 对 移 民 和 性 健 康 数 据 进 行 政 策 分 析 ; 以 及 每 年 举 办 两 次 以 当 前 澳 大 利 亚 国 内 外 性 行 业 资 料 为 主 的 专 题 讨 论 会 电 话 :02 9326 9455 电 邮 :info@scarletalliance.org.au 网 址 :www.scarletalliance.org.au 紧 急 服 务 三 个 零 (000) 服 务 是 获 取 适 宜 紧 急 服 务 进 行 自 救 的 最 快 方 式 在 生 命 受 胁 或 紧 急 情 况 下, 可 拨 打 000 联 系 警 方 消 防 或 救 护 车 服 务 如 有 听 力 或 语 言 障 碍, 可 直 接 通 过 TTY( 电 传 打 字 机 或 文 字 电 话 ) 或 连 有 调 制 解 调 器 的 电 脑 拨 打 紧 急 服 务 电 话 106 万 勿 使 用 手 机 短 信 联 系 紧 急 服 务 电 话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