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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際 經 營 與 貿 易 系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蔡 孟 佳 博 士 泰 韓 台 三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產 業 發 展 之 比 較 研 究 研 究 生 : 葉 慈 薇 撰 中 華 民 一 二 年 六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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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謝 辭 本 論 文 得 以 順 利 完 成, 首 先 要 感 謝 蔡 孟 佳 老 師 的 悉 心 指 導 ; 若 沒 有 老 師 的 指 導 及 鼓 勵, 生 則 無 法 在 時 間 內 順 利 完 成 此 文 因 為 對 老 師 的 感 激, 筆 墨 實 在 難 以 形 容, 因 此 便 簡 短 的 用 老 師, 謝 謝 您, 您 辛 苦 了 一 句 話, 誠 摯 的 表 達 我 的 謝 意 還 要 特 別 感 謝 我 的 家 人, 不 但 不 責 怪 我 三 過 家 門 而 不 入, 還 十 分 關 心 我 的 身 體 健 康, 經 常 對 我 噓 寒 問 暖, 煮 補 品 買 水 果 給 我 吃, 照 顧 我 的 身 心 ; 若 沒 有 他 們 的 支 持 與 諒 解, 我 一 定 沒 有 辦 法 全 心 全 意 專 心 寫 論 文 ; 因 此, 要 特 別 感 謝 家 人 無 怨 無 悔 的 關 懷 付 出 另 外, 還 要 感 謝 Tracy 阿 絜 吟 仔 嘎 嘎 公 主 八 里 韋 寶 Marc Michael Taya 巨 疤 娃 娃 姐 姐, 感 謝 你 們 在 我 寫 論 文 碰 到 瓶 頸 時, 協 助 我 鼓 勵 我 陪 伴 我, 謝 謝 你 們, 希 望 你 們 都 能 一 切 順 利 安 好 二 一 三 年 七 月 謹 誌 於 臺 北 淡 水 I

5 摘 要 我 行 院 經 建 會 自 2007 年 正 式 開 始 施 行 醫 療 服 務 際 化 旗 艦 計 畫, 投 入 筆 資 金 發 展 觀 光 醫 療, 希 望 將 台 灣 打 造 成 醫 療 服 務 首 選, 吸 引 海 外 觀 光 客 來 台 灣 就 醫, 希 望 達 到 讓 顧 客 走 進 來 醫 療 走 出 去 的 目 的 除 此 之 外, 府 更 希 望 藉 由 推 動 際 醫 療 服 務, 增 加 外 籍 來 台 人 士 來 台 就 醫 人 數, 同 時 結 合 旅 遊 觀 光, 刺 激 台 灣 觀 光 飯 店 及 美 食 等 相 關 消 費, 促 進 我 經 濟 成 長 此 計 畫 截 至 目 前 已 施 行 7 年, 成 效 究 竟 如 何, 為 本 研 究 所 關 注 的 核 心 議 題 ; 而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之 發 展 甚 賴 家 府 扶 持, 且 過 往 研 究 此 議 題 之 論 文 多 從 經 濟 產 業 層 面 切 入 觀 察, 因 此 本 文 將 從 府 法 規 策 層 面 切 入 研 究, 先 介 紹 及 比 較 泰 韓 台 灣 三 府 之 際 醫 療 推 廣 策 ; 再 個 案 研 究 三 之 醫 院 發 展 醫 療 觀 光 之 情 況, 了 解 三 策 對 其 家 醫 院 之 影 響 ; 從 而 觀 察 我 可 習 之 處, 最 後 提 出 建 議, 供 我 府 參 考 關 鍵 字 : 醫 療 觀 光 醫 療 服 務 觀 光 服 務 II

6 Abstract Taiwan government started to promote medical tourism since 2007, wanted to make Taiwan the primary choice for foreign patients and thus benefited both medical and tourism industries, raising Taiwan GDP and decreasing unemployment rate. This project has been acted for 7 years and it s time for examine its performance; because medical tourism deeply depends on government support, this study is going to examine through the regulation aspect, rather than the economic or industry aspects. This study would first introduce the factors contributing to medical tourism industry; then compare both government medical tourism promoting policies and their influences to the industry of Thailand, Korea and Taiwan; in the end, give suggestions to the government and industry of Taiwan. Key Word- medical tourism, medical service, tourism III

7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及 目 的... 1 第 二 節 研 究 架 構... 3 第 三 節 研 究 限 制... 4 第 二 章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產 業... 5 第 一 節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之 定 義 及 特 性... 5 第 二 節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供 給 之 各 種 因 素 第 三 節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需 求 之 各 種 因 素 第 四 節 小 結 第 三 章 泰 韓 台 醫 療 觀 光 策 之 比 較 第 一 節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供 給 之 相 關 策 比 較 第 二 節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需 求 之 相 關 策 比 較 第 三 節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行 銷 認 證 之 相 關 策 比 較 第 四 節 小 結 第 四 章 個 案 分 析 第 一 節 泰 康 民 醫 院 第 二 節 韓 三 星 醫 療 院 第 三 節 台 灣 義 醫 院 第 四 節 小 結 第 五 章 結 論 及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第 二 節 建 議 參 考 資 料 附 件 一 泰 韓 台 通 過 JCI 認 證 之 醫 院 IV

8 表 目 錄 表 2.1 服 務 產 出 的 組 成 要 素... 6 表 2.2 觀 光 業 醫 療 業 醫 療 觀 光 業 之 組 成 要 素 表 3.1 美 英 台 泰 韓 四 手 術 費 用 比 較 表 V

9 圖 目 錄 圖 1.1 本 研 究 架 構... 4 圖 2.1: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之 組 合 圖 2.2: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之 組 合 圖 2.3: 泰 醫 療 中 心 策 府 各 部 門 之 功 能 圖 2.4: 泰 2007 年 年 醫 療 觀 光 人 數 統 計 圖 2.5: 韓 際 醫 療 運 作 模 式 圖 2.6: 韓 2007 年 年 醫 療 觀 光 人 數 統 計 圖 2.7: 台 灣 醫 療 服 務 際 化 行 動 計 畫 架 構 圖 圖 2.8: 台 灣 2007 年 年 醫 療 觀 光 人 數 統 計 VI

10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及 目 的 服 務 業 (service) 之 內 容 範 圍, 隨 著 時 代 的 演 進 有 所 不 同 服 務 業 之 內 容 包 括 有 形 物 體 服 務 及 無 形 物 體 服 務 ; 其 服 務 範 圍 從 內 到 全 球 ; 且 常 常 與 其 他 產 業 結 合 ; 為 現 今 所 有 產 業 中 產 值 最 高 者, 因 此 目 前 各 皆 致 力 推 廣 內 之 服 務 業 發 展 全 球 醫 療 保 健 意 識 之 攀 升, 促 使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日 益 增 長 ; 在 歐 美 先 進 家 醫 療 服 務 經 常 供 不 應 求 的 情 況 下, 促 使 批 歐 美 人 士 前 往 醫 療 費 用 較 低 廉 之 家 尋 求 際 醫 療 服 務 ; 而 此 種 急 速 攀 升 之 需 求, 令 醫 療 服 務 費 用 相 對 低 廉 之 家 除 了 開 始 提 供 際 醫 療 服 務, 亦 結 合 其 內 觀 光 相 關 產 業, 推 出 醫 療 觀 光 (Medical Tourism) 形 成, 吸 引 外 籍 病 患 前 往 就 醫, 藉 此 增 加 其 內 醫 療 產 業 之 收 入 及 刺 激 內 觀 光 產 業, 增 加 民 所 得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替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帶 來 筆 資 金, 因 此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縮 寫 為 WHO) 及 許 多 專 家 皆 十 分 看 好 此 產 業, 認 為 此 產 業 本 身 所 能 帶 來 之 收 入 及 其 附 帶 價 值 皆 十 分 可 觀, 肯 認 其 為 將 來 服 務 產 業 之 明 日 之 星 我 從 事 醫 療 服 務 相 關 產 業 者 眾, 但 是 因 為 全 民 健 保 制 度 及 醫 院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之 影 響, 導 致 許 多 醫 院 經 營 困 難 ; 面 臨 此 困 境, 醫 院 多 藉 抑 制 醫 療 服 務 工 作 者 之 薪 資 減 少 雇 用 新 員 工, 以 節 省 經 營 成 本 醫 療 服 務 人 員 在 面 對 壓 力 增 工 作 時 數 亦 增 但 薪 資 卻 不 增 之 情 況, 迫 使 我 許 多 醫 護 服 務 人 員 選 擇 出 走 醫 療 服 務 業 或 是 前 往 他 醫 療 市 場 提 供 服 務 ; 導 致 我 雖 然 每 年 醫 療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者 眾, 但 願 意 進 入 我 醫 療 體 系 服 務 者 寡, 出 現 嚴 重 的 醫 生 荒 護 士 荒, 影 響 我 之 醫 療 品 質 1

11 我 行 院 觀 察 他 推 動 醫 療 觀 光 之 成 效 及 評 估 我 情 後, 於 2007 年 推 出 2015 年 經 濟 發 展 願 景 第 一 階 段 三 年 衝 刺 計 畫 ( ), 將 醫 療 服 務 際 化 旗 艦 計 畫 納 入 五 套 案 內 之 產 業 發 展 套 案, 致 力 發 展 觀 光 醫 療 重 症 醫 療 兩 種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業, 吸 引 外 病 患 前 來 我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 希 望 提 高 我 醫 院 之 營 收 改 善 醫 療 相 關 人 員 之 工 作 環 境 促 進 觀 光 旅 遊 業, 同 時 嘉 惠 醫 療 產 業 及 觀 光 旅 遊 業 ;2009 年 時, 行 院 更 將 醫 療 觀 光 列 為 六 新 興 產 業 發 展 之 重 點 項 目 及 家 十 重 點 服 務 業 我 自 2007 年 開 始 推 廣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至 今 已 有 7 年 矣, 但 推 廣 成 效 卻 遠 不 及 際 醫 療 服 務 策 推 廣 濫 觴 泰 及 與 我 同 期 推 廣 醫 療 服 務 策 之 鄰 韓 ; 不 經 令 人 困 惑, 我 醫 療 技 術 精 湛 聞 名 全 球, 何 以 前 來 我 接 受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之 外 籍 病 患 數 量 卻 遠 低 於 泰 及 韓? 因 此 本 研 究 希 望 更 進 一 步 研 究 比 較 泰 韓 台 三 府 及 業 者 用 以 吸 引 外 籍 病 患 發 展 際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 本 研 究 以 下 簡 稱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 鑑 於 目 前 內 與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相 關 之 研 究 多 從 經 濟 層 面 產 業 層 面 切 入 觀 察, 少 有 從 法 規 策 方 面 進 行 深 入 比 較 者, 因 此 本 研 究 將 從 府 法 規 策 層 面 切 入 探 討 下 列 議 題 : 1.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業 因 素 2. 比 較 泰 韓 台 三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策 3. 比 較 泰 韓 台 三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業 者 於 其 內 醫 療 觀 光 策 法 規 下 之 發 展 本 研 究 希 望 能 藉 由 比 較 泰 韓 台 灣 三 之 醫 療 觀 光 法 規 策 及 三 醫 院 於 其 內 醫 療 觀 光 法 規 策 下 之 發 展 情 況, 了 解 我 策 之 優 點 及 缺 點 ; 從 而 得 知 我 未 來 可 改 進 之 處, 提 出 建 言 2

12 第 二 節 研 究 架 構 際 醫 療 觀 光 結 合 醫 療 服 務 及 觀 光 服 務, 為 新 型 之 服 務 業, 其 產 業 特 性 及 消 費 者 特 性 與 傳 統 醫 療 服 務 及 觀 光 服 務 不 全 然 相 同 ; 因 此 本 研 究 首 先 定 義 際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接 著 介 紹 此 產 業 特 徵 及 其 消 費 者 特 性, 以 了 解 其 與 傳 統 服 務 業 之 異 同 本 研 究 第 二 部 分 將 介 紹 全 球 發 展 醫 療 觀 光 之 現 況, 說 明 其 他 家 推 行 醫 療 觀 光 之 情 形 及 成 效, 了 解 目 前 際 醫 療 觀 光 市 場 之 趨 勢 及 走 向 ; 再 來, 介 紹 我 目 前 醫 療 服 務 之 供 需 市 場, 說 明 我 內 醫 院 面 臨 全 民 健 保 所 致 之 經 營 窘 境 所 為 之 降 低 成 本 舉 動, 降 低 我 醫 療 品 質, 說 明 我 確 實 具 備 發 展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之 能 力 及 必 要 第 三 部 分 將 際 醫 療 觀 光 策 分 成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供 給 者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供 給 者 及 行 銷 認 證 者 三 層 面, 再 依 據 此 分 類 介 紹 泰 韓 及 我 推 廣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於 此 三 方 向 制 定 之 策, 比 較 我 策 與 他 策 之 異 同 第 四 部 份 將 依 據 第 三 部 分 比 較 三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推 廣 策 之 方 法, 挑 選 三 內 之 代 表 性 醫 院, 進 行 個 案 分 析 ; 藉 此 了 解 三 內 產 業 在 其 法 規 架 構 下 之 發 展 情 況 及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提 供 業 者 之 應 對 方 式 ; 最 後 針 對 我 推 廣 策 提 出 改 進 之 建 議, 最 後 做 一 結 論 本 文 研 究 架 構 如 圖 一 3

13 定 義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介 紹 全 球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現 狀 討 論 及 比 較 我 泰 韓 之 醫 療 觀 光 策 個 案 分 析 提 出 結 論 與 建 議 圖 1.1 本 研 究 架 構 第 三 節 研 究 限 制 本 文 作 者 並 未 曾 從 事 醫 療 相 關 職 業 之 工 作 經 驗, 且 無 醫 專 業 知 識 背 景, 故 對 於 醫 院 專 業 之 若 干 營 運 環 節 專 業 術 語, 故 於 引 用 解 讀 時, 稍 受 限 制 ; 此 外, 因 為 語 言 及 資 料 機 密 性 問 題, 在 文 獻 取 得 方 面 亦 受 限 制 ; 故 在 研 究 視 角 上 則 著 重 在 整 體 經 營 環 境 及 府 相 關 策 面 之 討 論 另 外, 在 資 料 來 源 部 分, 本 文 資 料 主 要 來 源 為 行 院 經 建 會 各 縣 市 府 策 泰 衛 生 局 韓 保 健 福 祉 部 韓 觀 光 公 社 所 公 布 之 醫 療 觀 光 策 及 英 美 者 及 台 灣 醫 師 所 發 表 推 廣 醫 療 觀 光 之 論 文 ; 由 於 本 文 主 要 的 資 料 來 源 為 府 及 術 論 文, 再 加 上 難 以 取 得 我 民 對 於 我 府 推 廣 醫 療 服 務 之 看 法, 因 此 文 章 角 度 將 可 能 有 偏 向 府 及 醫 療 業 者, 在 此 先 說 明 4

14 第 二 章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產 業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產 業 乃 泰 於 亞 洲 金 融 海 嘯 後 產 生 之 新 型 服 務 業, 其 不 但 提 高 泰 內 私 醫 院 之 營 收 嘉 惠 泰 觀 光 相 關 產 業, 亦 增 加 泰 醫 療 產 業 觀 光 產 業 之 就 業 率, 同 時 提 高 其 家 收 入 及 就 業 率, 成 功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 亞 洲 其 他 家 觀 察 泰 發 展 後, 近 年 來 紛 紛 投 入 此 產 業, 我 亦 於 2009 年 開 始 推 廣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產 業 到 底 發 展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產 業 之 特 色 為 何? 發 展 要 素 及 條 件 為 何? 又 發 展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究 竟 能 為 服 務 提 供 者 及 需 求 者 特 色 為 何? 實 本 研 究 所 好 奇, 故 本 章 嘗 試 定 義 及 介 紹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產 業 第 一 節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之 定 義 及 特 性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英 譯 分 別 有 medical tourism 或 是 health tourism, 從 各 項 文 獻 分 析 結 果 來 看,medical tourism 屬 於 health tourism 的 一 部 分, 因 此 可 得 health tourism 為 廣 義 的 醫 療 觀 光 服 務,medical tourism 為 狹 義 的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此 產 業 為 醫 療 服 務 (medical) 或 健 康 服 務 (health) 及 觀 光 服 務 (tourism) 兩 者 結 合 衍 生 出 的 新 型 服 務 業 ; 本 研 究 以 為, 要 對 此 新 型 產 業 下 定 義, 應 介 紹 定 義 醫 療 服 務 及 觀 光 服 務, 才 能 替 醫 療 光 觀 服 務 下 定 義 因 此, 本 研 究 接 下 來 將 先 歸 納 服 務 之 定 義, 接 著 定 義 醫 療 服 務 觀 光 服 務 ; 最 後 定 義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一 服 務 之 構 成 要 素 及 定 義 服 務 是 為 了 滿 足 消 費 者 需 要 而 提 供 的 無 形 服 務 與 實 體 產 品 的 組 合, 具 備 下 列 四 項 要 素 : 1. 顯 性 服 務 要 素 : 服 務 的 主 體 固 有 特 徵 服 務 的 主 要 基 本 內 容 2. 隱 性 服 務 要 素 : 服 務 的 附 屬 補 充 特 徵 服 務 的 非 定 量 性 因 素 5

15 3. 實 體 產 品 要 素 : 服 務 對 象 要 購 買 使 用 消 費 的 物 品 和 服 務 對 象 提 供 的 物 品 ( 如 維 修 零 件 等 ) 4. 環 境 要 素 : 提 供 服 務 的 支 持 性 設 施 和 設 備, 存 在 於 服 務 提 供 地 點 物 質 型 態 的 資 源 表 2.1 服 務 產 出 的 組 成 要 素 行 業 環 境 要 素 實 體 產 品 要 素 顯 性 服 務 要 素 隱 性 服 務 要 素 餐 飲 業 旅 館 業 餐 廳 烹 飪 設 備 裝 潢 佈 置 建 築 物 相 關 設 施 擺 設 裝 潢 食 物 飲 料 包 裝 顧 客 日 用 品 食 物 寢 具 航 空 業 機 場 設 備 飛 機 供 應 旅 客 飲 食 用 具 充 飢 解 渴 休 息 住 宿 接 待 客 房 服 務 乘 載 消 費 者 至 其 目 的 地 零 售 業 商 場 超 商 商 品 消 費 者 獲 其 所 1 資 料 來 源 : 服 務 業 營 運 管 理 需 之 日 常 用 品 整 潔 衛 生 可 口 快 捷 親 切 安 全 感 舒 適 感 愉 悅 感 準 時 安 全 快 捷 舒 適 親 切 便 利 優 惠 信 任 親 切 另 外, 服 務 具 備 下 列 特 性 : 1. 服 務 的 無 形 性 : 服 務 是 一 種 經 驗, 屬 於 無 形 性 質 的 活 動, 不 像 製 造 業 所 生 產 為 實 體 物 品 ; 消 費 者 在 購 買 服 務 之 前, 是 無 法 摸 吃 聞 看 或 展 示, 故 不 易 記 憶 2. 消 費 者 參 與 性 : 服 務 之 提 供, 必 須 有 消 費 者 參 與, 否 則 便 無 法 進 行, 因 此 服 務 需 有 消 費 者 參 與 性 3. 不 易 分 割 性 : 服 務 的 生 產 與 消 費 是 同 時 進 行, 故 不 易 分 割 4. 不 可 儲 藏 性 : 由 於 服 務 之 不 可 分 割 性, 也 使 其 無 法 儲 存 5. 異 質 性 : 服 務 是 相 關 服 務 要 素 的 集 合 且 是 消 費 者 與 服 務 提 供 者 之 雙 向 互 動, 因 此 只 要 服 務 的 其 中 一 部 份 不 同, 就 會 讓 消 費 者 感 受 不 同, 因 此 服 務 具 備 異 質 性 1 劉 麗 文 與 楊 軍 (2001), 服 務 業 營 運 管 理, 台 北 : 五 南 書 局, 頁 19 6

16 從 而 得 知, 服 務 業 具 備 顯 性 服 務 要 素 隱 性 服 務 要 素 實 體 產 品 要 素 及 環 境 要 素 等 四 項 要 素 ; 且 服 務 具 有 無 形 性 消 費 者 參 與 性 不 易 分 割 性 不 可 儲 藏 性 及 異 質 性 等 五 種 特 性 ; 接 下 來 將 依 據 此 些 要 素 及 特 性, 定 義 醫 療 服 務 及 觀 光 服 務 2 二 醫 療 服 務 (medical tourism) 之 構 成 要 素 及 定 義 醫 療 服 務 業 為 主 管 機 關 核 可 才 得 執 行 醫 療 行 為 之 行 業 ; 而 所 謂 的 醫 療 行 為, 按 行 院 衛 生 署 之 規 定, 是 為 了 療 矯 正 或 預 防 人 體 疾 病 殘 缺 或 保 健 為 直 接 目 的 所 為 之 診 察 診 斷 及 療 或 基 於 診 察 診 斷 結 果, 以 療 為 目 的, 所 為 的 處 理 或 用 藥 等 行 為 的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的 總 稱 3 醫 療 服 務 具 備 服 務 的 四 項 要 素 :1. 環 境 要 素 : 醫 院 及 醫 療 相 關 器 材 ;2. 實 體 產 品 要 素 : 開 給 病 人 使 用 的 醫 藥 用 品 ;3. 顯 性 服 務 要 素 : 好 前 來 就 診 的 病 人 疾 病 ;4. 隱 性 服 務 則 : 醫 護 人 員 的 親 切 度 專 業 度 還 有 安 全 性 醫 療 服 務 具 備 服 務 的 五 項 特 性 :1. 消 費 者 參 與 性 : 醫 療 服 務 需 要 病 人 ( 消 費 者 ) 前 往 醫 療 機 構 尋 求 醫 療, 醫 師 才 能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2. 不 易 分 割 性 : 從 前 一 項 特 質 同 時 也 可 以 得 知, 醫 療 服 務 的 提 供 跟 消 費 是 同 時 發 生 的 ;3. 無 形 性 : 看 診 乃 是 一 種 行 為 一 種 過 程, 並 不 具 實 體 型 態, 所 以 無 法 觸 摸 ;4. 異 質 性 : 不 同 醫 師 的 看 診 方 式 態 度 時 間 也 會 因 其 習 慣 不 同 而 異 ;5. 不 易 儲 存 性 : 病 人 不 一 定 每 次 都 生 一 樣 的 病, 就 算 同 樣 的 病, 所 以 醫 生 於 該 次 替 病 人 看 診 的 服 務 行 為 只 有 當 下 才 有 用, 並 無 法 儲 存 或 保 留 三 觀 光 (Tourism) 服 務 之 之 構 成 要 素 及 定 義 2 陳 澤 義 (2005), 服 務 管 理, 台 北 : 華 泰 文 化, 頁 九 十 一 年 二 月 八 日 衛 食 字 第 O 九 一 OO 二 四 七 九 號 函 八 月 廿 七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O 一 九 OO 四 七 一 一 O 號 函 7

17 觀 光 之 定 義 如 下 : 1. 觀 光 (tourism) 又 稱 旅 遊, 根 據 世 界 旅 遊 組 織 (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 縮 寫 為 UNWTO), 觀 光 通 常 是 因 為 休 閒 娛 樂 和 渡 假 拜 訪 親 戚 朋 友 商 業 性 質 因 此 要 界 定 旅 客 旅 行 的 原 因 而 旅 行, 停 留 在 其 日 常 生 活 環 境 之 外 的 地 點, 不 到 連 續 一 年 的 時 間 內, 從 事 的 各 種 活 動 所 構 成 (UNWTO) 2. 從 經 濟 觀 點 切 入, 者 認 為 觀 光 是 針 對 人 們 離 開 住 所 而 所 需 的 住 宿 和 支 出 服 務 之 需 求 與 供 給, 以 及 產 生 的 花 費 收 入 創 造 和 工 作 機 會 等 型 態 的 一 門 問 研 究 (Ryan,1991) 3. 從 技 術 觀 點 來 看, 旅 行 和 觀 光 是 參 與 停 工 旅 客 住 宿 交 通 飲 食 和 娛 樂 的 龐 事 業 網 路 者 認 為, 觀 光 的 心 理 利 益 是 一 項 動 機 階 段 的 分 析, 而 此 分 析 能 透 露 出 人 們 設 定 觀 光 目 的 地 選 擇 的 目 標 之 方 式, 以 及 這 些 目 標 如 何 反 映 在 旅 行 決 定 和 旅 行 行 為 上 (Mansfield,1992) 本 研 究 認 為, 觀 光 是 人 類 離 開 自 己 住 處, 前 往 其 他 地 方 過 程 中 所 為 的 一 切 行 為, 但 須 注 意 的 是, 觀 光 者 為 觀 光 行 為 時, 內 心 並 無 長 久 停 留 於 該 處 之 意 念 ; 而 觀 光 行 為 所 引 發 的 一 切 食 衣 住 行 娛 樂 旅 遊 業 之 需 求, 皆 由 餐 飲 業 旅 館 業 運 輸 業 娛 樂 事 業 及 旅 遊 業 提 供 服 務, 所 以 亦 可 將 這 些 產 業 視 為 觀 光 服 務 內 容 之 一 ; 而 引 起 人 們 從 事 觀 光 行 為 之 目 的 如 下 : 休 閒 遊 憩 渡 假 拜 訪 朋 友 及 親 戚 商 務 工 作 所 需 健 康 醫 療 宗 教 朝 聖 8

18 其 他 觀 光 具 備 服 務 的 四 項 要 素 :1. 環 境 要 素 : 觀 光 目 的 地 觀 光 吸 引 物 ;2. 實 體 產 品 要 素 : 觀 光 地 點 之 基 礎 建 設 及 當 地 食 衣 住 行 育 樂 之 相 關 設 施 ;3. 顯 性 服 務 要 素 : 達 成 消 費 者 從 事 觀 光 之 目 的 ;4. 隱 性 服 務 則 : 美 好 回 憶 愉 悅 感 新 鮮 感 舒 適 感 親 切 感 觀 光 服 務 具 備 服 務 的 五 項 特 性 :1. 消 費 者 參 與 性 : 需 要 觀 光 者 ( 消 費 者 ) 前 往 觀 光 目 的 地 進 行 醫 療, 才 能 獲 得 觀 光 服 務 ;2. 不 易 分 割 性 : 從 前 一 項 特 質 同 時 也 可 以 得 知, 觀 光 服 務 的 提 供 跟 消 費 是 同 時 發 生 的 ;3. 無 形 性 : 而 觀 光 包 是 一 種 行 為 一 種 過 程, 包 含 飛 機 上 的 旅 程 晚 上 住 宿 的 飯 店 美 麗 的 風 景, 是 一 種 旅 程 中 的 感 受, 並 不 具 實 體 型 態, 所 以 無 法 觸 摸, 具 備 無 形 性 ;4. 異 質 性 : 前 往 不 同 地 點 觀 光 所 獲 得 之 景 色 感 受 停 留 時 間 也 會 因 其 地 點 遠 近 及 觀 光 者 ( 消 費 者 ) 心 情 不 同 而 異, 再 者, 因 為 觀 光 者 ( 消 費 者 ) 每 次 進 行 觀 光 時 之 心 情 原 因 及 地 點 不 一 定 相 同, 就 算 為 了 相 同 原 因 前 往 同 一 個 地 點, 也 會 因 為 碰 到 的 人 事 物 不 同, 影 響 其 感 受, 所 以 具 備 異 質 性 ;5. 不 易 儲 存 性 : 觀 光 隨 著 返 回 住 處 就 結 束, 再 次 離 開 住 處 前 往 他 地 就 是 一 個 新 的 觀 光 旅 程, 所 以 不 具 儲 存 性 或 保 留 性 四 醫 療 觀 光 (Medical Tourism) 醫 療 觀 光 之 定 義 如 下 : 1. 根 據 UNWTO 之 定 義, 所 謂 的 觀 光 醫 療, 係 指 以 醫 療 護 理 疾 病 與 健 康 康 復 與 修 養 為 主 題 的 旅 遊 觀 光 ; 在 際 醫 療 旅 遊 的 發 展 歷 程 中, 從 1997 年 至 2001 年 發 展 以 旅 遊 為 主 的 醫 療, 到 現 今 由 保 險 公 司 將 醫 療 服 務 外 包 (Medical Outsourcing) 給 醫 療 費 用 較 便 宜 的 家, 再 安 排 顧 客 到 他 接 受 價 廉 物 美 的 醫 9

19 療 服 務, 都 是 各 府 極 力 推 廣 的 際 觀 光 事 業 因 此, 醫 療 觀 光 未 來 是 健 康 照 顧 服 務 的 十 趨 勢 之 一, 會 持 續 占 有 媒 體 的 焦 點, 並 被 認 為 是 具 有 創 新 性 的 節 制 醫 療 成 本 之 策 略 2. 根 據 醫 療 觀 光 指 南 叢 書, 醫 療 觀 光 是 病 人 將 健 康 照 顧 (Health Service) 委 外 (Outsourcing) 至 其 他 地 區 或 家 消 費 的 一 種 新 型 態 服 務 3. 健 康 觀 光 (Health Tourism) 為 消 費 者 有 計 畫 的 前 往 至 自 己 生 活 環 境 之 外 的 地 方, 接 受 維 持 恢 復 或 促 進 個 人 身 心 幸 福 之 服 務 ; 醫 療 觀 光 (Medical Tourism) 則 為 消 費 者 有 計 畫 地 到 提 供 健 康 照 護 的 家, 透 過 醫 療 介 入 而 促 進 或 恢 復 個 人 健 康 4. 觀 光 醫 療 是 指 一 趟 旅 行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促 進 個 人 健 康, 觀 光 醫 療 (Carrera and Bridges,2006) 屬 經 濟 活 動, 包 括 了 服 務 性 質 的 交 易, 其 中 可 切 割 成 兩 種 元 素 : 醫 療 和 旅 遊 旅 行 者 在 求 診 之 餘, 也 通 常 取 得 療 或 手 術 機 票 運 輸 住 宿 及 術 後 假 期 的 整 個 套 裝 服 務 (Bookman and Bookman,2007) 5. 醫 療 觀 光 是 指 觀 光 者 為 了 促 進 個 人 健 康 的 而 前 往 他 處 旅 遊 之 經 濟 活 動 ; 觀 光 者 取 得 觀 光 旅 遊 的 過 程, 需 要 搭 乘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 飛 機 眾 交 通 運 輸 工 具 ) 住 宿 飲 食 醫 師 診 療 及 手 術 及 術 後 照 護 ( 郭 建 良,2006) 6. 醫 療 觀 光 所 指 者, 為 消 費 者 因 為 本 之 醫 療 服 務 費 用 昂 貴 或 是 因 為 服 務 數 量 不 足 導 致 接 受 療 往 往 歷 時 甚 久, 而 決 定 出 接 受 便 宜 又 迅 速 之 醫 療 服 務 ; 而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將 醫 療 服 務 結 合 當 地 之 休 閒 旅 遊 服 務, 形 成 了 醫 療 觀 光 此 種 新 型 全 球 性 服 務 型 態 ( 劉 宜 君,2008) 10

20 本 研 究 認 為, 觀 光 醫 療 是 一 種 隨 著 全 球 化 的 趨 勢 而 產 生 之 多 元 化 的 新 型 服 務 業, 消 費 者 前 往 其 他 醫 療 價 格 較 便 宜 家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的 一 種 醫 療 服 務 委 外 行 為 前 往 其 他 家 接 受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之 過 程 中, 可 能 會 需 要 運 輸 服 務 業 旅 館 業 餐 飲 業 甚 至 旅 遊 業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因 此 是 一 種 結 合 醫 療 與 觀 光 兩 種 服 務 業 的 新 型 服 務 業 醫 院 服 務 業 一 般 醫 療 醫 療 服 務 特 殊 醫 療 牙 科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醫 療 觀 光 物 理 療 旅 館 業 旅 行 社 ( 相 關 代 辦 社 ) 導 遊 觀 光 服 務 交 通 運 輸 業 餐 飲 業 其 他 相 關 產 業 圖 2.1: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之 組 合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具 備 服 務 的 四 項 要 素 :1. 環 境 要 素 :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之 家 醫 院 風 景 ;2. 實 體 產 品 要 素 : 開 給 病 人 使 用 的 醫 藥 用 品 及 療 程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提 供 之 基 礎 建 設 及 當 地 食 衣 住 行 育 樂 之 相 關 設 施 ;3. 顯 性 服 務 要 素 : 好 前 來 就 診 的 病 人 疾 病 觀 光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提 供 之 景 色 ;4. 隱 性 服 務 則 :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提 供 家 法 規 配 套 措 施 完 善 度 醫 療 服 務 家 醫 療 技 術 醫 療 服 11

21 務 提 供 價 格 優 惠 度 醫 療 環 境 安 全 性 及 隱 密 性 醫 護 人 員 的 親 切 度 專 業 度 表 2.2 觀 光 業 醫 療 業 醫 療 觀 光 業 之 組 成 要 素 行 業 環 境 要 素 實 體 產 品 要 素 顯 性 服 務 要 素 隱 性 服 務 要 素 觀 光 業 觀 光 目 的 地 觀 光 吸 引 物 觀 光 地 點 之 基 礎 建 設 食 衣 住 行 娛 樂 之 相 關 設 施 達 成 消 費 者 觀 光 目 的 美 好 回 憶 愉 悅 感 新 鮮 感 舒 適 感 親 切 感 醫 療 業 醫 院 醫 療 器 材 醫 藥 用 品 好 病 人 疾 病 安 全 感 專 業 度 親 切 感 醫 療 觀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光 業 醫 院 及 風 景 醫 藥 用 品 醫 療 癒 病 人 疾 醫 療 服 務 價 格 觀 光 服 務 提 供 基 礎 建 設 食 衣 住 行 娛 樂 之 相 關 設 施 病 醫 療 觀 光 服 優 惠 度 醫 療 安 務 提 供 景 色 全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醫 護 人 員 及 當 地 居 民 之 親 切 感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亦 具 備 服 務 的 五 項 特 性 : 1. 消 費 者 參 與 性 : 需 要 醫 療 觀 光 需 求 者 ( 消 費 者 ) 前 往 提 供 醫 療 觀 光 提 供 進 行 醫 療, 才 能 獲 得 醫 療 服 務 2. 不 易 分 割 性 : 從 前 一 項 特 質 同 時 也 可 以 得 知,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的 提 供 跟 消 費 是 同 時 發 生 的 3. 無 形 性 :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是 一 種 行 為 一 種 過 程, 包 含 從 自 家 飛 往 其 他 家 之 過 程 接 受 醫 療 之 過 程 術 後 療 程 結 束 流 程 後 的 觀 光 旅 遊, 是 整 個 行 程 中 的 感 受, 並 不 具 實 體 型 態, 所 以 無 法 觸 摸, 具 備 無 形 性 ; 而 前 往 其 他 家 接 受 醫 療 所 獲 得 之 療 感 受 停 留 時 間 也 會 因 其 病 情 需 求 及 醫 療 觀 光 需 求 者 ( 消 費 者 ) 心 情 不 同 而 異 4. 異 質 性 : 再 加 上 醫 療 觀 光 需 求 者 ( 消 費 者 ) 前 往 不 同 的 接 受 診 療 會 因 為 不 同 家 情 不 同, 而 經 歷 不 同 的 人 事 物, 而 有 不 同 感 受, 就 算 前 往 同 一 個 家 進 行 同 一 種 療 程, 也 會 因 為 碰 到 的 人 事 物 不 同, 而 影 響 12

22 其 感 受, 所 以 具 備 異 質 性 5. 不 易 儲 存 性 : 醫 療 觀 光 隨 著 療 程 結 束 返 回 自 己 家 就 結 束, 再 次 前 往 他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就 是 另 一 個 新 的 醫 療 觀 光 行 程, 所 以 不 具 儲 存 性 或 保 留 性 醫 療 觀 光 的 類 型 根 據 醫 療 目 的 的 訴 求 不 同, 如 圖 2.2 所 示, 主 要 分 為 三 類 : 休 閒 觀 光 服 務 型 特 色 醫 療 型 長 期 醫 療 型, 以 下 分 別 詳 述 : 1. 休 閒 觀 光 服 務 型 此 種 形 式 是 以 休 閒 旅 遊 觀 光 旅 遊 為 主, 保 健 醫 療 為 輔, 在 休 閒 旅 遊 活 動 當 中, 除 景 點 觀 光 及 購 物 之 外, 兼 安 排 診 療 保 健 抒 壓 美 容 等 相 關 的 活 動 及 服 務, 諸 如 健 康 檢 查 或 是 SPA 水 療 等 活 動, 目 標 鎖 定 在 不 需 要 過 多 事 前 評 估 及 術 後 照 顧 的 海 外 顧 客, 讓 其 於 渡 假 之 餘, 同 時 還 可 以 進 行 身 體 健 康 保 健, 一 舉 兩 得 ; 而 此 種 類 型 之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成 本 低 收 益 高, 故 為 目 前 泰 南 韓 新 加 坡 台 灣 印 度 等 家 所 致 力 與 其 內 醫 療 機 構 聯 合 推 廣 者 2. 長 期 療 型 針 對 需 要 長 期 療 的 重 疾 病 病 患, 例 如 癌 症 老 人 照 護 長 期 復 健 等 等,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以 先 進 醫 療 技 術 服 務 及 優 越 醫 療 服 務 環 境, 提 供 病 人 接 受 長 期 照 護 時, 得 以 養 息 休 生 及 復 健 療 程, 吸 引 病 患 前 往 接 受 醫 療 ; 美 梅 約 整 所 (Mayo Clinic, Rochester Minnesota) 極 為 全 球 知 名 醫 院, 吸 引 全 世 界 有 錢 人 士 前 往 接 受 診 療 3. 特 色 醫 療 型 特 色 醫 療 則 是 醫 院 與 其 家 府 根 據 地 區 醫 療 服 務 強 項, 決 定 及 13

23 鎖 定 目 標 市 場, 規 劃 可 行 之 觀 光 醫 療 服 務 模 式 後, 力 推 廣 下 所 形 成 之 特 有 專 業 醫 療 ; 韓 整 形 手 術 泰 變 性 手 術 台 灣 肝 臟 移 植 手 術 即 為 優 良 釋 例 醫 療 觀 光 旅 遊 休 閒 觀 光 服 務 型 長 期 療 型 特 色 醫 療 型 SPA 瑜 珈 中 醫 養 生 溫 泉 生 活 渡 假 村 重 症 病 房 失 智 療 養 院 老 人 安 養 院 器 官 移 植 整 形 美 容 心 臟 手 術 眼 睛 手 術 健 康 檢 查 圖 2.2: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之 組 合 第 二 節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供 給 之 各 種 因 素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近 來 來 成 為 全 球 成 長 最 快 的 產 業 之 一, 讓 病 患 到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提 供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進 而 帶 動 當 地 的 觀 光, 刺 激 了 當 地 的 經 濟 成 長 2006 年 時, 全 球 醫 療 觀 光 市 場 產 值 僅 為 229 億 美 元 ;2008 年 時, 全 球 醫 療 觀 光 市 場 產 值 高 達 303 億 美 元 ;2010 年 時, 全 球 醫 療 觀 光 市 場 產 值 高 達 400 億 元 ( 邱 錦 添, 邱 筠 惠,2012); 預 計 2015 年 全 球 醫 療 觀 光 市 場 產 值 將 會 達 到 500 億 美 元 4 此 產 業 何 以 擁 有 如 此 之 營 收 及 發 展 性, 則 應 了 解 其 供 給 者 形 成 原 因 產 業 特 色 及 台 泰 韓 三 之 發 展 情 況, 將 於 以 下 分 別 介 紹 : 4 黃 焜 璋, 林 水 龍, 鍾 威 昇, 林 慶 豐, 泰 及 新 加 坡 醫 療 旅 遊 參 訪 計 畫, 頁 5, 行 院 衛 生 署, 民 97 年 8 月 20 日, 網 址 : 14

24 一 形 成 原 因 ( 一 ) 促 進 內 經 濟 及 就 業 成 長 推 動 之 府 為 了 促 進 內 醫 療 機 構 觀 光 業 旅 遊 業 者 之 收 入, 聯 合 其 內 型 私 醫 院 及 觀 光 旅 遊 業 者 積 極 向 外 病 患 行 銷 醫 療 觀 光 產 品, 吸 引 外 客 戶 前 往 本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 而 推 動 府 為 了 提 高 外 客 戶 前 來 之 意 願, 會 藉 由 修 改 鬆 綁 內 法 規 統 整 府 各 部 會 單 位 之 力 量, 藉 由 向 外 行 銷 推 廣 簡 化 出 入 關 程 序, 達 吸 引 外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者 ; 同 時 該 些 府 亦 會 使 用 家 力 量 協 助 提 升 內 醫 院 之 際 競 爭 力, 例 如 聘 雇 受 過 英 美 家 訓 練 的 醫 師 添 購 際 化 的 醫 療 設 備 修 建 五 星 級 飯 店 式 之 病 房 架 設 全 球 及 時 服 務 網 站 等 方 式, 藉 由 提 供 多 元 完 整 一 流 的 服 務, 吸 引 外 客 戶 前 往 該 內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 而 此 舉 可 以 增 加 醫 院 收 入, 改 善 醫 院 營 業 狀 況, 進 而 使 醫 院 願 意 聘 僱 更 多 醫 療 相 關 人 員, 達 到 提 升 經 濟 就 業 情 況 之 雙 贏 局 面 (Forgione and Smith,2007) ( 二 ) 全 球 醫 療 際 化 全 球 化 影 響 了 醫 療 經 濟 領 域 並 形 成 際 醫 療, 所 以 說 醫 療 觀 光 可 是 保 健 旅 遊 與 全 球 化 的 自 然 現 象, 而 醫 療 際 化 內 容 包 含 醫 療 疾 病 的 迅 速 處 置 重 疾 病 的 預 防 醫 療 經 驗 的 快 速 累 積 醫 療 資 訊 的 交 流 等, 都 是 間 接 或 直 接 促 成 醫 療 觀 光 的 盛 行 ; 因 此, 在 醫 療 際 化 影 響 下, 各 之 醫 療 服 務 已 經 可 以 輸 出 或 是 委 外 處 理 ( 高 宜 凡,2007) ( 三 ) 醫 療 資 訊 之 普 及 與 流 通 資 訊 科 技 的 發 展, 促 使 醫 療 技 術 的 進 步 ; 而 醫 療 資 訊 的 全 球 化 流 通, 15

25 促 使 醫 療 資 訊 的 快 速 流 通, 讓 消 費 者 有 機 會 可 以 獲 得 更 多 的 醫 療 資 訊, 在 資 訊 對 稱 的 基 礎 上, 提 供 消 費 者 更 多 選 擇, 讓 其 可 以 尋 求 最 適 當 的 醫 療 地 點 及 醫 療 服 務 供 給 者, 進 而 促 使 了 全 球 醫 療 產 業 的 蓬 勃 發 展 由 於 資 訊 科 技 的 進 展, 對 改 善 疾 病 控 管 效 率 的 提 高, 以 及 擴 應 用 在 個 人 健 康 養 生 領 域 上, 使 得 過 去 風 險 與 成 本 較 高 且 限 於 先 進 家 才 能 實 施 的 手 術, 例 如 器 官 移 植 髖 關 節 置 換 膝 關 節 置 換 開 心 手 術 等, 目 前 已 在 許 多 開 發 中 家 都 能 有 效 地 且 低 成 本 的 進 行 手 術, 而 促 成 了 醫 療 觀 光 的 形 成 此 外, 因 為 資 訊 科 技 讓 病 人 出 發 前, 可 利 用 視 訊 會 議 先 與 醫 師 專 業 人 員 進 行 診 前 諮 詢 ; 因 此 可 以 讓 病 患 得 事 先 了 解 可 能 療 程, 獲 得 更 適 當 的 保 障 (Forgione and Smith,2007) ( 四 ) 保 險 公 司 鼓 吹 由 於 先 進 家 之 醫 療 費 用 甚 高, 使 公 司 支 出 之 員 工 保 險 費 用 高 昂, 而 保 險 公 司 亦 面 臨 醫 療 費 用 增 加 之 壓 力, 因 此 使 得 先 進 家 及 保 險 公 司 接 開 始 思 考 降 低 雙 方 成 本 之 方 式, 而 若 讓 員 工 或 被 保 險 人 前 往 醫 療 費 用 較 便 宜 的 家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則 可 同 時 減 少 雙 方 之 成 本 ; 而 在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提 供 府 積 極 運 用 府 力 量 積 極 向 外 行 銷 及 尋 找 外 保 險 公 司 合 作 之 情 況 下, 歐 美 先 進 家 保 險 公 司 在 經 過 風 險 運 算 後, 認 為 被 醫 療 被 保 險 人 前 往 此 些 醫 療 費 用 較 便 宜 之 家 接 受 療 之 價 格 遠 低 於 其 在 內 接 受 療 之 醫 療 費 用, 因 此 便 與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合 作, 鼓 吹 醫 療 被 保 險 人 前 往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提 供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因 此 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產 業 日 益 蓬 勃 (Deloitte,2008) 觀 察 上 述 四 項 形 成 原 因, 可 歸 納 得 知 醫 療 服 務 產 業 之 形 成, 乃 由 府 與 業 者 共 同 合 作 推 出, 若 沒 有 府 運 用 其 力 量 向 外 行 銷 及 修 改 內 相 關 法 規 策, 則 無 法 順 利 推 動 ; 從 而 得 知, 府 扶 持 為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最 重 要 的 形 成 原 因 ; 若 無 16

26 府 之 扶 持 推 廣 策, 則 其 內 醫 療 機 構 即 無 法 提 供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 故 若 欲 比 較 三 之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則 應 從 著 重 於 各 府 之 服 持 策 二 產 業 特 性 ( 一 ) 醫 療 保 健 性 現 代 的 人 們 越 來 越 重 視 健 康 及 外 貌, 再 加 上 人 類 壽 命 延 長, 為 了 能 舒 適 度 過 晚 年, 令 人 們 更 加 著 重 身 體 保 養, 因 此 近 年 來, 以 醫 療 療 保 健 復 健 作 為 旅 遊 主 要 目 的 的 觀 光 行 程 日 益 增 多, 提 供 消 費 者 可 以 利 用 休 假 進 行 觀 光 旅 行 及 醫 療 保 健, 同 時 照 顧 身 心 ; 促 使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誕 生 且 逐 漸 興 盛 此 種 新 興 需 求 吸 引 醫 療 服 務 費 用 較 低 廉 之 家 爭 相 投 入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希 望 藉 由 推 廣 其 內 較 有 優 勢 之 醫 療 技 術, 吸 引 外 客 戶 前 往 其 內 進 行 以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為 主 觀 光 為 輔 之 觀 光 旅 遊 行 程 ( 二 ) 地 域 性 各 地 理 歷 史 背 景 人 文 經 濟 民 健 康 及 知 識 水 準 皆 不 同, 因 此 每 個 家 皆 有 其 特 色 之 處, 而 此 種 情 差 異 也 導 致 各 主 力 發 展 之 醫 療 項 目 各 異 其 趣 ; 亦 即, 各 的 醫 療 服 務 發 展 會 因 地 制 宜, 具 有 地 域 特 性, 例 如 : 我 早 年 罹 患 肝 病 病 患 者 眾, 因 此 內 肝 臟 移 植 手 術 品 質 甚 佳 ( 三 ) 經 濟 實 用 性 對 醫 療 觀 光 需 求 者 而 言, 前 往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提 供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可 以 第 三 世 界 的 價 格 享 受 第 一 世 界 的 醫 療 服 務, 且 醫 療 服 務 費 用 包 含 機 票 仍 然 遠 低 於 其 母 之 醫 療 費 用, 十 分 優 惠, 例 如 心 臟 瓣 膜 換 置 手 術 在 美 約 要 20 萬 美 元, 在 印 度 包 含 往 返 機 票 及 手 術 費, 卻 可 能 只 要 1 萬 17

27 美 元, 節 省 了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者 之 開 銷 ; 除 此 之 外, 亦 得 同 時 享 受 觀 光 醫 療 觀 光 提 供 服 務 之 優 美 景 緻, 讓 消 費 者 同 時 實 現 了 醫 療 與 旅 遊 雙 重 目 的 因 此,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具 備 經 濟 實 用 性 ( 四 ) 具 有 時 代 鮮 明 性 醫 療 觀 光 為 新 型 觀 光 業, 其 迅 速 發 展 不 僅 帶 動 與 旅 遊 相 關 的 產 業, 如 旅 館 業 者 運 輸 業 者 旅 遊 業 者 餐 飲 業 者 觀 光 景 點 等 的 經 濟 效 益, 同 時 也 將 幅 提 高 醫 院 營 收, 使 其 成 為 旅 遊 基 礎 建 設 之 一 員, 且 在 醫 療 觀 光 行 程 中 居 於 主 角 之 地 位, 給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帶 來 可 觀 的 經 濟 效 益 綜 上 述,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之 特 性 使 其 可 以 同 時 帶 動 醫 院 旅 遊 觀 光 產 業 家 之 營 收, 因 此 受 到 各 府 青 睞, 進 而 爭 相 開 始 擬 定 策, 以 家 力 量 對 外 推 廣 內 之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對 內 協 助 內 醫 療 機 構 達 到 際 標 準, 吸 引 外 客 戶 前 往 其 內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達 促 進 內 產 業 發 展 三 泰 韓 台 三 發 展 情 況 泰 為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之 濫 觴, 而 其 內 因 府 力 推 廣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為 其 帶 入 筆 收 入 之 表 現, 吸 引 了 其 他 家 府 相 繼 投 入 推 廣 此 產 業 ; 我 與 南 韓 皆 於 2007 年 才 開 始 策 畫 投 入, 以 下 分 別 介 紹 三 醫 療 服 務 產 業 之 發 展 情 狀 : ( 一 ) 泰 受 1997 年 金 融 風 暴 影 響, 泰 許 多 私 醫 院 面 臨 嚴 重 的 經 營 危 機, 同 時 也 導 致 許 多 醫 師 外 流 至 美 (Wibulpolprasert,2005); 為 了 解 決 此 問 題, 其 府 與 內 知 名 私 醫 院 如 康 民 醫 院 (Bumrungrad Hospital) 討 論 後, 決 定 吸 引 需 要 牙 科 醫 療 整 型 手 術 之 外 病 患, 前 往 泰 接 受 18

28 醫 療 服 務, 解 決 此 問 題 ; 而 泰 府 首 先 以 修 改 簽 證 規 定 及 要 求 泰 觀 光 局 於 外 推 廣 之 方 式 協 助, 而 此 方 式 讓 泰 2003 年 為 止, 療 了 73 萬 外 人, 創 造 了 4.88 億 美 元 之 產 值 ; 同 時, 泰 府 發 現 外 人 前 來 泰 就 醫, 亦 帶 動 了 觀 光 業, 帶 來 極 的 附 加 價 值, 因 此 泰 衛 生 部 (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 於 2005 年 開 始, 主 導 為 期 五 年 期 之 醫 療 中 心 策 (Medical Hub Policy), 以 醫 療 服 務 休 閒 觀 光 服 務 及 泰 藥 草 產 品 等 三 項 作 為 發 展 重 點 醫 療 服 務 以 整 形 外 科 心 臟 疾 病 美 容 手 術 牙 科 腸 胃 疾 病 為 主 ; 休 閒 觀 光 服 務 型 則 以 健 康 溫 泉 水 療 傳 統 泰 式 按 摩 以 及 long stay 醫 療 健 康 服 務 作 為 推 廣 重 點 ; 以 曼 谷 清 邁 普 吉 及 蘇 美 島 等 地 區 作 為 發 展 重 點 地 區 ; 目 標 客 群 為 目 前 居 於 泰 的 外 籍 人 士 (41.4%) 醫 療 旅 行 團 (32%) 及 特 地 前 往 泰 尋 求 醫 療 服 務 者 (26.6%); 希 望 將 泰 打 造 成 亞 洲 醫 療 觀 光 中 心 (Harryono, Huang, Miyazawa, and Sethaput, 2006) 泰 醫 療 中 心 策 商 業 部 : 利 用 派 駐 世 界 各 經 貿 辦 事 處 推 廣 商 機 衛 生 部 : 控 管 醫 院 及 健 康 食 品 品 質 外 交 部 : 提 供 便 捷 觀 光 簽 證 交 通 部 : 解 決 交 通 運 輸 問 題 觀 光 局 及 出 口 推 廣 廳 : 將 泰 私 醫 院 資 訊 促 銷 訊 息 放 在 泰 官 方 及 非 官 方 旅 遊 推 廣 網 頁, 以 推 銷 保 健 旅 遊 圖 2.3: 泰 醫 療 中 心 策 府 各 部 門 之 功 能 同 時, 泰 府 為 了 取 信 於 遊 客, 藉 由 法 及 執 行 醫 療 品 質 管 理 法 規, 嚴 格 要 求 內 醫 療 機 構 休 閒 觀 光 機 提 升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之 品 質, 俾 以 獲 得 消 費 者 之 信 任 ( 邱 錦 添, 邱 筠 惠,2012) 19

29 泰 衛 生 部 亦 藉 由 舉 辦 Thailand Medical Hub Expo 2012, 針 對 潛 在 顧 客 或 需 加 強 雙 邊 貿 易 之 家 ( 區 域 ), 例 如 挪 威 美 加 州 等, 安 排 數 場 際 洽 談 與 商 業 配 對 活 動 ( 李 中 月,2012) 此 外, 泰 府 亦 積 極 以 走 出 泰 將 泰 式 SPA 概 念 推 銷 海 外 市 場 之 行 銷 策 略, 在 海 外 設 據 點, 營 造 "Made in Thailand SPA 之 氣 息, 讓 全 球 想 到 SPA 就 刻 聯 想 到 泰 之 氛 圍, 再 加 上 際 媒 體 及 海 外 患 者 之 正 面 評 價 下, 成 功 的 讓 泰 成 為 世 界 級 的 醫 療 保 健 集 散 中 心 ( 邱 錦 添, 邱 筠 惠,2012) 另 外, 泰 醫 院 亦 努 力 提 升 自 己 品 質, 添 購 新 型 醫 療 設 備 聘 請 曾 至 歐 美 習 或 工 作 經 驗 之 醫 師 提 供 至 少 20 以 上 之 語 言 翻 譯 及 積 極 參 與 際 醫 療 展 覽, 吸 引 外 病 患 至 院 內 療 ; 再 輔 以 泰 人 有 禮 的 服 務 態 度, 替 泰 醫 療 服 務 奠 定 了 好 名 聲 ; 也 順 利 讓 前 往 泰 接 受 觀 光 醫 療 之 旅 客 逐 年 攀 升 ( 參 見 圖 2.4) 2,000,000 1,800,000 1,600,000 1,400,000 1,200,000 1,000, , , , , 資 料 來 源 : 石 崇 良 與 陳 真 慧, 2012 台 灣 醫 療 服 務 業 泰 緬 甸 考 察 團, 行 院 衛 生 署 圖 2.4: 泰 2007 年 年 醫 療 觀 光 人 數 統 計 20

30 ( 二 ) 韓 韓 於 2009 年 5 月 將 醫 療 觀 光 列 為 南 韓 之 新 成 長 引 擎 (New National Growth Engine), 將 自 己 定 位 為 全 球 醫 療 保 健 中 心, 並 以 強 化 其 內 醫 療 照 護 服 務 能 量 及 擴 展 全 球 健 康 產 業 市 場 為 目 標, 且 將 俄 羅 斯 中 亞 日 本 視 為 目 標 市 場, 致 力 提 升 內 市 場 醫 療 設 備 技 術, 希 望 能 打 造 際 化 環 境, 以 吸 引 外 客 戶 韓 府 為 了 達 到 設 定 之 計 畫 目 標 2011 服 務 11 萬 人 次 外 籍 病 患 ; 2013 年 可 以 服 務 20 萬 人 次 外 籍 病 患, 且 希 望 前 來 就 診 之 15% 外 籍 病 患 為 重 症 病 患 ; 發 布 了 七 重 點 計 畫 及 十 三 項 一 般 計 畫 來 推 動 觀 光 醫 療 ; 聯 合 各 府 部 門 一 起 共 同 推 廣 行 銷 其 內 之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 同 時 也 運 用 府 力 量, 架 設 介 面 優 美 操 作 容 易 之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網, 供 外 人 查 詢 資 料, 以 達 推 廣 之 效 資 料 來 源 : 劉 玟 妤 (2012), 2012 台 灣 醫 療 服 務 際 化 韓 考 察 團, 行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民 101 年 11 月 27 日 圖 2.5: 韓 際 醫 療 運 作 模 式 21

31 根 據 韓 保 健 福 祉 部 去 (2012) 年 6 月 發 佈 之 統 計 ( 參 圖 2.6), 其 2011 年 訪 韓 外 醫 療 觀 光 人 數 為 122,297 人 次, 較 2010 年 81,789 人 次 增 加 49.5%, 替 韓 帶 來 1,809 億 韓 元 之 診 療 收 益 ; 其 中, 重 症 病 患 數 共 有 11,945 人, 占 外 醫 療 觀 光 人 數 9.8%, 產 值 為 691 億 韓 元, 占 總 診 療 收 益 之 38.2% 另 外, 分 析 前 往 韓 就 醫 之 外 籍 病 患 籍, 以 美 人 最 多, 共 占 了 27%; 其 次 為 日 本 人 (22.1%); 接 著 為 中 人 (18.9%); 再 來 是 俄 羅 斯 (9.5%) 及 蒙 古 (3.2%)( 劉 玟 妤,2012) 資 料 來 源 : 劉 玟 妤 (2012), 2012 台 灣 醫 療 服 務 際 化 韓 考 察 團, 行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民 101 年 11 月 27 日 圖 2.6: 韓 2007 年 年 醫 療 觀 光 人 數 統 計 ( 三 ) 台 灣 我 於 觀 察 東 南 亞 開 發 中 家 推 廣 醫 療 觀 光 之 表 現, 認 為 此 產 業 可 以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提 高 民 所 得 促 進 醫 療 及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因 此 行 院 將 之 列 為 六 新 興 產 業 及 十 項 重 點 服 務 業 ; 從 2007 年 至 今 年 為 止, 共 推 出 三 項 計 畫 推 動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分 別 為 醫 療 服 務 際 化 旗 艦 計 畫 22

32 健 康 照 護 升 值 白 金 方 案 及 台 灣 醫 療 服 務 際 化 行 動 計 畫, 根 據 下 列 原 則 首 先 保 障 內 民 眾 就 醫 權 利, 再 來 協 助 際 人 道 救 援, 最 後 在 醫 療 服 務 供 給 仍 有 剩 餘 之 情 況 下, 推 動 際 醫 療 際 醫 療 服 務 之 推 廣 方 式, 以 結 合 台 灣 優 質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最 先 進 之 器 材 及 親 切 的 服 務 之 方 式, 再 加 上 台 灣 服 務,served by Taiwan 之 口 號, 達 行 銷 我 醫 療 服 務 品 牌, 促 進 家 整 體 形 象 發 揚, 開 拓 醫 療 產 業 發 展 的 新 利 基 及 增 加 台 灣 之 際 能 見 度 我 府 考 量 語 言 生 活 文 化 價 格 與 醫 療 品 質 等 因 素 後, 將 目 標 市 場 鎖 定 為 中 海 外 華 人 ( 柬 埔 寨 緬 甸 寮 ), 主 要 兩 品 項 重 症 療 及 觀 光 醫 療 ; 其 中 重 症 療 主 推 我 享 譽 際 之 醫 療 技 術 : 活 體 肝 臟 移 植 顱 顏 整 形 人 工 生 殖 心 臟 內 外 科 及 髖 關 節 置 換 ; 觀 光 醫 療 則 以 全 身 健 康 檢 查 養 生 保 健 醫 美 行 程 來 吸 引 目 標 客 群 前 來 台 灣 接 受 療 5 5 行 院 十 重 點 服 務 業, 台 灣 醫 療 服 務 際 化 行 動 計 畫, 網 頁 : 23

33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醫 療 服 務 際 化 行 動 計 畫 6 圖 2.7: 台 灣 醫 療 服 務 際 化 行 動 計 畫 架 構 圖 在 我 府 的 努 力 下, 前 來 我 接 受 醫 療 觀 光 之 病 患 人 量 逐 年 增 長 ; 如 下 圖 2.7 所 示,2008 年 僅 有 8 萬 人 次 來 台 就 醫,2010 年 11 萬 人 次, 至 2012 年 17 萬 人 次, 四 年 成 長 了 一 倍 多 6 同 上 註, 頁 22 24

34 200, , , , , ,000 80,000 60,000 40,000 20, 資 料 來 源 : 衛 生 署 推 動 際 醫 療 來 台 人 次 及 產 值 統 計 圖 2.8: 台 灣 2007 年 年 醫 療 觀 光 人 數 統 計 歸 納 可 得, 醫 療 觀 光 可 帶 來 之 經 濟 效 益 甚 鉅, 除 可 增 加 其 內 醫 院 之 營 收, 解 決 各 醫 院 經 營 困 難 之 窘 境, 還 可 以 帶 動 內 其 他 產 業 及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因 此 吸 引 了 許 多 家 府 相 繼 投 入 此 產 業, 以 增 加 其 內 所 得 及 降 低 失 業 率 第 三 節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需 求 之 各 種 因 素 醫 療 觀 光 之 興 盛, 必 定 是 因 為 有 需 求 才, 才 會 有 供 給 ; 而 驅 使 醫 療 服 務 消 費 者 願 意 前 往 他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之 因 素, 可 歸 納 如 下 : 一 費 用 因 素 已 開 發 家 之 醫 療 診 斷 費 用 高 昂, 特 別 是 手 術, 同 樣 的 醫 療 服 務 價 格 除 了 於 開 發 中 家 便 宜 許 多 外, 而 且 加 上 開 發 中 之 家 機 票 錢 旅 遊 費 用, 全 部 開 銷 仍 比 在 已 開 發 家 進 行 手 術 之 費 用 低 廉, 例 如 : 在 美 進 行 一 個 膝 關 節 換 置 手 術 需 要 1 萬 美 元, 但 在 印 度 或 匈 牙 利 則 只 需 要 1 25

35 千 5 百 美 元 ; 在 美 進 行 一 個 心 臟 瓣 膜 換 置 手 術 要 價 20 萬 美 元, 但 在 印 度 包 括 來 回 機 票 手 術 之 價 格 僅 需 要 1 萬 美 元 ; 價 差 整 整 於 10 倍, 因 此 吸 引 許 多 已 開 發 家 人 民 前 往 開 發 中 家 接 受 醫 療 (OECD) 二 醫 療 資 源 因 素 若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者 之 母 醫 療 技 術 較 差 時, 將 促 使 病 患 前 往 他 ; 再 者, 若 本 醫 療 資 源 供 給 不 足, 在 外 提 供 既 快 速 又 便 捷 且 品 質 高 之 醫 療 服 務 下, 亦 會 促 使 消 費 者 前 往 他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許 多 致 力 發 展 醫 療 觀 光 之 家, 為 了 讓 消 費 者 能 夠 信 任 其 內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其 內 醫 院 會 向 美 醫 院 評 鑑 聯 合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Joint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JCI) 評 鑑, 或 藉 由 聘 用 曾 前 往 歐 美 先 進 家 習 醫 或 是 接 受 醫 教 育 之 醫 生, 增 加 外 病 患 之 信 心 ; 當 這 些 醫 院 之 醫 療 品 質 受 到 際 評 鑑 機 構 之 肯 認, 則 可 期 待 其 品 質 優 良 在 可 獲 得 等 同 於 先 進 家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但 價 格 卻 低 廉 許 多 之 情 況 下, 就 會 吸 引 了 許 多 外 病 患 前 往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提 供 接 受 療 三 時 間 要 素 已 開 發 家 之 候 診 時 間 甚 長, 動 個 小 手 術 等 上 半 年 乃 為 常 態, 造 成 病 患 許 多 困 擾, 加 拿 即 為 一 極 佳 釋 例 加 拿 之 健 保 制 度 保 障 其 民 可 免 費 就 醫, 但 也 造 成 人 民 任 意 使 用 醫 療 服 務, 造 成 醫 療 資 源 浪 費 排 擠 了 真 正 需 要 使 用 醫 療 服 務 之 病 患, 而 且 因 為 其 並 非 依 病 情 輕 重 決 定 開 刀 順 序, 導 致 許 多 人 病 情 即 使 需 緊 急 開 刀, 亦 得 等 上 半 年 以 上, 拖 緩 病 人 就 醫 之 最 佳 時 機 (Katz, Cardiff, Pascali, Barer, and Evans,2002) 四 人 口 老 化 26

36 歐 美 先 進 家 之 出 生 率 降, 再 加 上 二 次 世 界 戰 之 嬰 兒 潮 世 代 也 漸 漸 進 入 中 老 年 期, 全 球 人 口 結 構 呈 現 高 金 字 塔 型 根 據 聯 合 2012 年 統 計, 目 前 全 球 七 十 億 人 口 內, 有 八 億 一 千 萬 名 六 十 歲 以 上 的 老 人, 亦 即 平 均 每 九 個 人 裡 面 就 有 一 個 人 是 老 人 ; 老 年 人 數 越 多, 則 醫 療 需 求 將 越, 但 是 老 年 人 已 無 薪 資 收 入, 無 法 負 擔 高 額 醫 療 費 用, 促 使 其 前 往 價 格 低 廉 又 品 質 優 良 之 家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因 此 促 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之 需 求 幅 增 長 (UNFPA,2012) 五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供 應 鏈 完 整 提 供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之 醫 院 多 具 備 多 語 言 服 務, 因 此 在 溝 通 上 以 不 太 有 問 題, 再 加 上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多 通 常 從 醫 療 保 險 簽 證 程 序 接 送 住 宿 醫 療 服 務 甚 至 是 相 關 觀 光 行 程 等 等 整 個 供 應 流 程 上, 皆 有 完 整 的 規 劃, 讓 消 費 者 較 易 取 得 或 享 受 所 需 產 品 ; 在 前 往 他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時, 不 但 沒 有 語 言 障 礙 醫 療 服 務 流 程 十 分 明 確 簡 單, 還 可 以 進 行 觀 光 行 程 ; 在 獲 得 醫 療 服 務 的 同 時, 還 可 以 同 時 享 受 觀 光, 此 一 石 二 鳥 之 行 程 獲 得 外 醫 療 觀 光 需 求 者 之 青 睞, 因 此 提 升 了 醫 療 觀 光 之 需 求 總 而 言 之, 醫 療 觀 光 之 需 求 是 受 全 球 人 口 老 化 之 影 響, 讓 人 們 在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上 升, 但 可 支 配 所 得 卻 停 止 增 加 之 情 況 下, 讓 歐 美 先 進 家 人 民 對 開 發 中 家 提 供 之 低 醫 療 費 用 高 品 質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務 需 求 則 越 來 越 ; 再 加 上 外 醫 療 資 源 豐 富 醫 療 供 應 程 序 完 善 且 同 時 可 以 進 行 觀 光 等 等 極 的 誘 因 下, 更 使 醫 療 服 務 消 費 者 對 際 醫 療 觀 光 之 需 求 增 第 四 節 小 結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為 服 務 業 的 新 態 樣, 目 前 主 要 形 式 分 為 長 期 療 型 式 特 色 醫 27

37 療 型 式 休 閒 觀 光 型 式 三 種, 但 皆 是 希 望 吸 引 外 醫 療 需 求 者 前 往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提 供 接 受 服 務 在 全 球 化 下, 醫 療 服 務 供 給 剩 餘 家 府 可 以 藉 由 吸 引 醫 療 供 給 不 足 家 之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者, 使 其 前 往 醫 療 服 務 供 給 剩 餘 就 診, 藉 此 提 升 該 醫 療 產 業 運 輸 產 業 觀 光 產 業 之 發 展, 達 提 高 該 GDP 之 目 的 ; 而 資 訊 流 通 使 得 醫 療 服 務 費 用 透 明 化, 讓 各 可 以 公 平 競 爭 ; 再 加 上 保 險 業 者 及 公 司 為 了 節 省 給 付 之 醫 療 費 用, 從 而 力 鼓 吹 下 ; 全 球 開 發 中 家 開 始 力 推 廣 醫 療 觀 光 場 業 此 外, 隨 著 全 球 人 口 老 化,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越 來 越, 而 醫 療 服 務 消 費 者 在 前 往 他 接 受 醫 療, 除 了 可 以 節 省 自 己 醫 療 費 用 等 待 時 間 外, 還 可 以 同 時 進 行 觀 光 旅 行, 在 一 舉 多 得 之 吸 引 下, 使 得 前 往 他 就 醫 者 日 益 增 加, 也 讓 際 醫 療 觀 光 之 需 求 逐 年 攀 升 歸 納 亞 洲 家 推 動 際 醫 療 ( 以 台 泰 韓 為 例 ), 具 有 下 列 共 同 特 點 : 府 強 力 支 持 形 成 與 競 爭 先 從 地 緣 及 文 化 相 近 開 始 推 廣 低 成 本 及 高 品 質 的 服 務 醫 療 機 構 具 有 JCI 認 證 或 其 他 際 認 證 (ISQua) 提 供 網 路 服 務 專 區 建 標 準 化 服 務 價 值 鏈 與 外 醫 院 合 作 及 建 轉 介 平 臺 或 設 辦 事 處 ; 而 這 些 特 點 顯 示, 推 廣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之 成 功 必 要 要 素 為 府 之 扶 持 策 ; 故 若 欲 了 解 我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之 推 廣 現 狀, 則 實 有 必 要 討 論 及 比 較 各 策 28

38 第 三 章 泰 韓 台 醫 療 觀 光 策 之 比 較 如 同 本 研 究 第 二 章 所 言, 若 欲 了 解 比 較 我 醫 療 服 務 策 之 現 狀, 則 應 以 醫 療 服 務 產 業 創 始 泰 及 與 我 同 時 期 推 廣 韓 作 為 比 較 基 準, 因 此 本 研 究 將 介 紹 泰 韓 及 我 之 醫 療 觀 光 策, 進 行 比 較, 了 解 其 差 異 ; 目 前 各 施 行 之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扶 持 策, 依 照 其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抵 可 分 成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供 給 之 相 關 策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需 求 之 相 關 策 及 際 行 銷 認 證 三 類 ; 本 研 究 以 下 將 分 別 從 這 些 面 向 介 紹 比 較 此 三 府 策 第 一 節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供 給 之 相 關 策 比 較 醫 療 服 務 之 供 給 者 為 醫 院, 影 響 醫 院 供 給 的 最 主 要 因 素 為 病 床 數 量 及 醫 療 人 員 人 數 比, 此 都 與 各 之 醫 療 主 管 機 關 策 息 息 相 關 ; 因 此 本 文 以 下 將 分 別 討 論 這 些 項 目 於 泰 韓 台 灣 之 相 關 規 範 : ( 一 ) 病 床 數 量 家 是 否 對 醫 院 可 容 納 外 病 患 之 病 床 數 做 限 制, 影 響 醫 院 能 提 供 之 醫 療 服 務 產 能, 以 下 將 分 別 介 紹 三 個 家 之 相 關 規 定 : 1. 泰 泰 公 醫 院 僅 提 供 其 民 最 基 本 的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並 不 開 放 私 人 醫 療 ; 但 是 泰 的 私 醫 院 則 採 自 由 競 爭 市 場, 亦 即 私 醫 院 之 經 營 模 式 乃 以 營 利 事 業 之 方 式 ; 也 因 為 這 樣, 所 以 可 以 提 供 醫 療 觀 光 之 醫 院 只 有 其 內 的 私 醫 院 才 可 提 供 外 病 患 醫 療 服 務 ; 因 為 泰 私 醫 院 營 運 模 式 為 企 業 經 營 模 式, 因 此 其 可 提 供 給 外 病 29

39 患 之 病 床 數 並 未 受 限 7 2. 韓 根 據 韓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制 度, 將 醫 療 機 構 劃 分 成 三 級 ; 第 一 級 當 地 診 所 服 務 之 對 象 為 輕 微 疾 病 患 者, 擁 有 的 病 床 不 超 過 29 張 ; 第 二 級 之 醫 院 及 綜 合 醫 院 則 是 提 供 給 病 症 較 嚴 重 之 患 者 使 用, 擁 有 30~100 張 病 床, 其 中 綜 合 醫 院 提 供 整 理 護 理 ; 第 三 級 之 綜 合 醫 院 亦 提 供 整 體 護 理 服 務, 但 其 擁 有 100 張 以 上 的 病 床 ; 病 患 不 得 直 接 前 往 綜 合 醫 院 就 醫, 除 非 取 得 診 所 或 醫 院 醫 生 之 轉 診 通 知 或 是 有 緊 急 狀 況 才 得 前 往 綜 合 醫 院 就 診 ; 然 此 三 級 制 度 及 其 民 享 用 之 全 民 健 保 制 度 並 不 適 用 於 外 籍 病 患 8 按 韓 醫 療 法 (Medical Service Act) 第 27 之 2 條, 上 級 綜 合 醫 院 的 外 病 患 床 數 不 能 超 過 保 健 福 祉 部 的 規 範 規 定 ; 而 醫 療 法 施 行 方 法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Medical Service Act) 第 19 之 5 條 則 進 一 步 規 定, 其 內 之 三 級 綜 合 醫 院 可 將 其 院 內 總 病 床 數 的 百 分 之 五 的 病 床 床 位 提 供 給 外 病 患 床 ; 亦 即 韓 三 級 綜 合 醫 院 可 提 供 之 外 病 患 床 數, 不 得 超 過 其 院 內 總 病 床 百 分 之 五 7 韓 去 (2012) 年 四 月 修 正 之 濟 州 特 別 自 道 法, 放 寬 外 醫 院 於 濟 州 自 由 區 內 設 醫 院 之 限 制, 而 府 於 濟 州 自 由 經 濟 貿 易 區 (Jeju Free International City Development Center,JDC) 撥 出 一 塊 370 英 畝 ( 約 1.5 平 方 公 里 ) 之 空 地, 將 其 規 劃 成 濟 州 複 合 式 健 康 照 護 城 (Jeju Healthcare Town), 由 醫 療 園 區 健 康 園 區 研 發 園 區 組 合 而 成, 且 該 醫 療 園 區 內 之 醫 院 為 其 內 首 家 營 利 醫 院, 已 於 去 年 邱 錦 添, 邱 筠 惠 (2012), 醫 療 觀 光, 台 北 : 揚 智 出 版 社, 頁 36 8 Health Service Delivery Profile Republic of Korea 2012, 2-5,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available at 30

40 年 底 動 工, 預 計 於 今 (2013) 年 完 工, 屆 時 將 擁 有 500 張 病 床, 且 只 有 外 人 可 以 前 往 該 院 就 醫, 韓 人 不 得 於 此 區 就 醫 9 另 外, 韓 去 年 五 月 又 再 度 修 訂 自 由 經 濟 區 內 允 許 開 發 設 營 利 醫 院 的 施 行 規 則 制 定 案, 放 寬 了 6 個 自 由 經 濟 區 設 外 醫 院 的 策, 讓 仁 川 松 督 際 城 亦 可 設 與 外 醫 療 機 構 合 作 成 之 外 營 利 醫 院, 且 該 院 之 理 事 必 須 有 超 過 半 數 之 外 人 及 10% 以 上 之 就 診 外 醫 師 ; 此 策 吸 引 了 約 翰 霍 普 斯 金 (John Hopkins) 醫 院, 其 已 決 定 首 爾 醫 院 共 同 建 設 一 座 投 資 金 額 價 值 6,000 億 韓 元, 規 模 具 備 600 個 病 床 的 際 醫 院, 而 此 外 營 利 法 人 建 的 際 醫 院 址 接 收 外 病 患, 且 不 能 使 用 韓 之 健 康 保 險 ( 劉 玟 妤,2012) 3. 台 灣 根 據 我 醫 院 設 或 擴 充 許 可 辦 法 第 11 條 規 定, 醫 院 得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設 置 際 醫 療 病 床, 其 設 置 床 數 不 得 逾 急 性 一 般 病 床 之 十 分 之 一 前 項 際 醫 療 病 床 應 設 置 於 醫 院 內 獨 區 域, 並 應 與 非 屬 際 醫 療 之 病 床 有 明 顯 區 隔 設 置 際 醫 療 病 床 所 需 之 醫 事 人 力, 應 另 行 設 置 際 醫 療 病 床 僅 得 收 不 具 本 籍, 且 不 得 申 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者, 且 不 得 作 為 際 醫 療 以 外 之 用 途 但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於 發 生 重 事 件 時, 令 其 一 部 分 或 全 部 病 床 供 作 緊 急 醫 療 使 用 醫 院 為 辦 理 際 醫 療, 不 得 挪 用 配 置 於 非 屬 際 醫 療 病 床 之 醫 事 人 力, 並 不 得 有 任 何 減 損 我 人 民 就 醫 權 益 之 情 事 10 9 Healthcare Town, Jeju Free International City Development Center, available at 10 醫 院 設 或 擴 充 許 可 辦 法, 第 11 條 : 醫 院 得 向 第 三 條 所 定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許 可 設 置 際 醫 療 病 床, 其 設 置 床 數 不 得 逾 急 性 一 般 病 床 之 十 分 之 一 前 項 際 醫 療 病 床 應 設 置 於 醫 院 內 獨 區 域, 並 應 與 非 屬 際 醫 療 之 病 床 有 明 顯 區 隔 設 置 際 醫 療 病 床 所 需 之 醫 事 人 力, 應 另 行 設 置 際 醫 療 病 床 僅 得 收 不 具 本 籍, 且 不 得 申 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者, 並 不 得 作 為 際 醫 療 以 之 用 途 31

41 上 述 主 管 機 關, 按 醫 院 設 或 擴 充 許 可 辦 法 第 3 條, 會 因 為 病 床 數 的 不 同 而 異, 若 其 設 或 擴 充 後 之 急 慢 性 一 般 及 精 神 病 床 ( 以 下 稱 各 類 病 床 ) 與 際 醫 療 病 床 之 合 計 數, 在 九 十 九 床 以 下 者, 由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 若 各 類 病 床 與 際 醫 療 病 床 之 合 計 數 在 一 百 床 以 上 者, 則 應 向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初 審 通 過 後,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11 另 外, 根 據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規 劃 方 案, 將 於 該 區 內 設 置 際 醫 療 專 區, 允 許 區 內 醫 院 以 社 團 法 人 成 際 醫 療 機 構, 於 第 二 階 段 試 辦 公 司 型 態, 目 前 研 擬 外 資 持 股 最 高 可 達 49%, 將 逐 步 放 寬 外 資 投 資 際 醫 療 機 構 及 董 事 之 持 股 比 例 ; 允 許 延 攬 20% 外 籍 醫 事 人 員 之 方 式, 引 進 外 先 進 技 術 該 醫 院 不 得 為 健 保 特 約 機 構, 若 我 民 眾 得 自 費 前 往 就 醫 ; 此 外, 限 制 內 醫 師 於 際 醫 療 機 構 看 診 時 數, 避 免 影 響 人 就 醫 權 益 ; 且 醫 院 應 繳 交 經 營 許 可 費, 挹 注 健 保 ; 但 此 方 案 之 施 行 細 節 仍 不 明 確, 故 未 來 發 展 有 待 觀 察 12 ( 二 ) 醫 護 人 員 素 質 醫 院 之 醫 護 人 員 素 質 影 響 醫 院 能 提 供 之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而 影 響 醫 護 人 員 素 質 的 因 素 有 二 醫 護 人 數 比 例 及 醫 護 人 員 從 前 往 歐 美 進 修 或 習 之 比 例 (Pocock and Phua,2011), 以 下 分 別 介 紹 三 之 規 定 及 狀 況 : 但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於 發 生 重 事 件 時, 令 其 一 部 分 或 全 部 病 床 供 作 緊 急 醫 療 使 用 醫 院 為 辦 理 際 醫 療, 不 得 挪 用 配 置 於 非 屬 際 醫 療 病 床 之 醫 事 人 力, 並 不 得 有 任 何 減 損 我 人 民 就 醫 權 益 之 情 事 11 醫 院 設 或 擴 充 許 可 辦 法, 第 3 條 : 公 私 醫 院 或 法 人 附 設 之 醫 院 申 請 設 或 擴 充 許 可, 應 向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其 設 或 擴 充 後 之 急 慢 性 一 般 及 精 神 病 床 ( 以 下 稱 各 類 病 床 ) 與 際 醫 療 病 床 之 合 計 數, 在 九 十 九 床 以 下 者, 由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 各 類 病 床 與 際 醫 療 病 床 之 合 計 數 在 一 百 床 以 上 者, 由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初 審 通 過 後,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醫 療 法 人 醫 院 與 專 辦 際 醫 療 之 醫 院 申 請 設 或 擴 充 許 可, 應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醫 院 之 各 類 病 床,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有 關 之 統 計 資 料 ( 以 下 簡 稱 健 保 統 計 資 料 ) 顯 示, 其 最 近 三 年 之 平 均 占 床 率 未 達 百 分 之 六 十 五 者, 不 得 申 請 擴 充 該 類 病 床 12 行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規 劃 方 案 ( 核 定 板 ),102 年 4 月 32

42 1. 泰 泰 並 未 強 制 規 範 醫 院 之 醫 護 比, 因 為 泰 府 將 私 醫 院 視 為 一 般 產 業, 因 此 採 用 市 場 機 制, 故 並 未 硬 性 規 定 醫 院 之 醫 生 護 士 病 床 比 例 泰 府 並 未 提 供 醫 師 出 進 修 之 金 費 ; 醫 生 若 欲 出 進 修, 多 由 其 服 務 之 私 醫 院 贊 助 或 醫 師 自 己 自 行 出 進 修 之 費 用 ; 十 分 重 視 醫 療 觀 光 之 型 私 醫 院 比 較 願 意 提 供 醫 師 出 進 修 金 費, 藉 此 增 加 院 內 出 進 修 醫 師 比 例 吸 引 且 取 信 外 籍 病 患 2. 韓 按 韓 醫 療 法 第 36 條 第 5 點 及 醫 療 施 行 方 法 第 38 條 附 表 5 之 規 定, 醫 院 之 醫 師 病 人 比 例 為, 每 20 張 病 床 應 配 有 一 名 醫 師 ; 醫 院 之 護 士 病 人 比 例 為 每 2.5 張 病 床 應 配 有 1 名 護 士 韓 府 每 年 提 供 出 進 修 獎 金, 給 予 通 過 考 試 的 公 醫 院 受 雇 醫 師 前 往 歐 美 先 進 家 進 修 3. 台 灣 我 之 護 士 病 人 比 例, 根 據 我 醫 療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第 三 條 規 定, 每 十 個 病 床 ( 以 一 般 病 床 及 特 殊 病 床 ) 應 該 有 一 個 以 上 的 醫 師 護 士 與 病 人 之 比 例 則 如 下 : 四 十 九 床 以 下 之 急 性 一 般 病 床, 每 四 床 應 有 一 位 以 上 之 護 士 ; 五 十 床 以 上 之 急 性 一 般 病 床, 每 三 床 應 有 一 位 以 上 之 護 士 ; 手 術 室 每 床 應 有 二 位 以 上 之 護 士 ; 加 護 病 房 : 每 床 應 有 1.5 位 以 上 之 護 士 ; 每 個 產 台 應 有 二 位 以 上 之 護 士 ; 手 術 恢 復 室 急 診 觀 察 室 嬰 兒 病 床 安 寧 病 房 則 每 床 應 有 一 位 以 上 之 護 士 我 之 醫 師 病 人 比 例, 根 據 我 33

43 醫 療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第 三 條 規 定, 每 十 個 病 床, 應 有 一 位 以 上 之 醫 師 ; 各 診 療 科 均 應 有 一 位 以 上 之 專 科 醫 師 一 人 13 另 外, 我 內 醫 院 醫 院 及 行 院 衛 生 署 皆 十 分 鼓 勵 醫 師 一 生 出 進 修 或 研 究, 方 式 致 分 成 三 種 : (1) 外 研 究 員 進 修 : 我 醫 師 預 參 與 外 研 究 員 訓 練, 通 常 須 由 其 教 授 及 科 主 任 向 世 界 著 名 醫 中 心 推 薦 前 往 申 請 程 序, 以 美 為 例, 只 需 取 得 該 科 主 任 或 進 修 單 位 教 授 之 同 意 後, 由 該 院 之 公 關 室 或 際 合 作 室 發 給 進 修 許 可 簽 證 文 件 (IAP66) 申 請 醫 師 憑 此 文 件 向 美 在 台 協 會 辦 理 J1 簽 證 申 請 函 約 需 耗 時 三 個 月, 故 申 請 人 在 半 年 前 即 應 開 始 作 業 另 外, 根 據 聯 邦 法 規 定, 外 醫 師 除 非 取 得 當 地 醫 師 執 照, 否 則 只 能 擔 任 臨 床 觀 察 員 (Observer); 擁 有 美 各 州 醫 師 執 照 者 才 得 擔 任 研 究 員 (Research Fellow) 或 臨 床 研 究 員 (Clinical Fellow), 同 時 從 事 研 究 工 作 及 臨 床 工 作, 但 主 要 還 是 擔 任 觀 察 性 質 的 工 作 研 究 員 在 外 進 研 究 員 受 訓 通 常 不 需 繳 費, 其 於 外 進 修 之 經 費 通 常 由 台 灣 母 院 提 供, 部 分 情 形 為 留 底 薪, 加 上 提 供 來 回 機 票 以 及 在 美 當 地 每 月 平 均 美 元 的 生 活 費, 但 無 法 像 在 台 灣 服 務 時 一 樣 領 取 PF 獎 金 (2) 外 位 進 修 : 我 行 院 衛 生 署 為 了 提 升 醫 教 育 臨 床 倫 理 諮 商 及 研 究 臨 床 資 訊 應 用 醫 療 糾 紛 鑑 定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處 遇 療 及 醫 療 污 染 防, 自 98 年 5 月 11 日 核 定 培 育 醫 師 出 進 修 四 年 ( 年 ) 計 畫, 13 醫 療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第 三 條 : 綜 合 醫 院 醫 院 設 置 標 準, 規 定 如 附 表 ( 一 ): 綜 合 醫 院 醫 院 設 置 標 準 表 34

44 提 供 已 向 歐 美 先 進 家 之 外 進 修 機 構, 申 請 進 修 醫 教 育 臨 床 研 究 倫 理 及 諮 商 臨 床 資 訊 應 用 醫 療 糾 紛 鑑 定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處 遇 療 及 醫 療 污 染 防 等 領 域 之 醫 師, 每 名 每 年 最 多 補 助 新 臺 幣 50 萬 元, 進 修 期 限 以 3 個 月 至 2 年 為 原 則 14 (3) 交 換 生 內 醫 院 皆 多 與 歐 美 先 進 家 之 醫 院 簽 約, 提 供 內 生 前 往 外 交 換 之 機 會, 讓 其 校 內 之 醫 生 得 以 交 換 生 之 方 式, 赴 歐 美 家 之 醫 院 習 觀 摩 第 二 節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需 求 之 相 關 策 比 較 醫 療 觀 光 之 需 求 者 為 外 籍 病 患, 根 據 者 研 究 指 出, 簽 證 取 得 之 容 易 與 否 價 格 高 低 醫 療 糾 紛 解 決 途 徑 等 因 素, 皆 會 影 響 消 費 者 前 往 他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之 意 願 (Horowitz, Rosensweig, and Jones,2007), 以 下 將 分 別 介 紹 三 個 家 之 相 關 規 定 : ( 一 ) 簽 證 1. 泰 依 泰 外 交 部 出 入 境 規 定, 醫 療 簽 證 分 成 三 種 : 短 期 簽 證 (MT Medical Tourist Visa) 長 期 簽 證 (Non-O Visa) 及 延 長 簽 證 (Extended Visa), 視 外 籍 病 患 之 熬 成 需 要 而 簽 發 ; 短 期 簽 證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60 日, 長 期 簽 證 停 留 期 間 可 超 過 60 日 ; 但 若 醫 療 過 程 發 現 療 程 需 延 長, 則 可 以 由 醫 院 直 接 向 外 交 部 申 請 簽 證 展 期 之 程 序 外 病 患 14 行 院 衛 生 署, 培 育 醫 師 出 進 修 四 年 ( 年 ) 計 畫, 網 址 : 35

45 欲 前 往 泰 接 受 醫 療 之 醫 療 觀 光 簽 證 申 請 程 序, 首 先 應 先 確 認 其 欲 前 往 之 醫 院 及 時 間 ; 然 後 再 與 該 醫 院 之 醫 師 洽 詢, 確 認 療 時 間 後, 再 由 該 醫 師 寫 信 證 明 申 請 長 期 醫 療 簽 證 之 原 因, 若 未 取 得 此 封 信 函, 則 不 得 申 請 長 期 簽 證, 且 在 泰 停 留 不 得 超 過 30 日 接 著, 則 應 開 始 準 備 申 請 長 期 簽 證 之 文 件, 包 括 申 請 表 格 未 過 期 護 照 照 片 醫 生 推 薦 函 來 回 機 票 財 力 證 明 韓 : 韓 司 法 部 針 對 外 病 人 之 需 求 推 動 醫 療 旅 遊 簽 證, 簽 證 核 發 給 病 人 和 他 們 的 配 偶 或 家 人 ; 而 這 種 專 門 給 外 籍 病 患 的 簽 證 共 有 兩 種 : 短 期 旅 遊 C-3-M 簽 證 長 期 旅 行 G-1-M 簽 證 ; 領 取 C-3-M 簽 證 者, 最 多 可 在 韓 停 留 3 個 月 ; 領 取 G-1-M 簽 證 可 在 韓 停 留 91 日 以 上, 但 最 多 不 可 超 過 180 日 台 灣 中 陸 人 民 以 外 之 外 籍 人 士, 有 三 種 方 式 可 以 進 入 台 灣 停 留 期 限 停 留 ( 短 期 ) 簽 證 居 留 ( 長 期 ) 簽 證 ; 申 請 停 留 期 限 者, 得 於 台 灣 指 簽 證 持 有 人 使 用 該 簽 證 後, 自 入 境 次 日 零 時 起 算 可 在 台 停 留 之 期 限, 分 成 14 天,30 天,60 天,90 天 四 種 持 停 留 期 限 60 天 以 上 未 加 註 限 制 之 簽 證 者 倘 須 延 長 在 台 停 留 期 限, 須 於 停 留 期 限 屆 滿 前, 檢 具 有 關 文 件 向 停 留 地 之 內 部 入 出 及 移 民 署 各 縣 ( 市 ) 服 務 站 申 請 延 期 International Medical Travel Journal, THAILAND: New Visa Exemptions to Attract More Medical Tourists to Thailand, Mar. 15, 2013, available at 16 Medical Visa, Medical Korea, available at 17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中 華 民 簽 證 介 紹, 網 址 : 36

46 中 陸 人 民 以 外 之 外 籍 人 士 亦 得 申 請 可 停 留 台 灣 三 個 月 的 停 留 ( 短 期 ) 簽 證 及 可 停 留 台 灣 六 個 月 至 五 年 的 居 留 ( 長 期 ) 簽 證 ; 申 請 停 留 ( 短 期 ) 簽 證 者 若 停 留 時 間 發 現 必 須 延 期, 則 按 入 出 及 移 民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僅 得 延 期 一 次, 但 包 含 展 期 之 時 間 不 可 在 台 灣 停 留 超 過 六 個 月 18 申 請 居 留 ( 長 期 ) 簽 證 者 須 辦 理 延 期 簽 證, 應 於 簽 證 到 期 前 備 妥 相 關 身 分 及 證 明 文 件, 至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或 其 所 屬 分 支 機 構 申 請 延 期, 但 包 含 延 期 總 共 最 長 不 得 於 台 灣 停 留 超 過 5 年 我 府 為 促 進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產 業, 特 別 簡 化 外 籍 人 士 觀 光 簽 證 的 申 辦 流 程 及 放 寬 來 台 限 制, 以 利 旅 客 從 事 醫 療 觀 光 及 旅 遊 自 由 行 另 外, 移 民 署 更 放 寬 了 陸 人 士 個 人 簽 證 之 規 定, 做 了 幅 修 正 根 據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台 灣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第 七 條 之 二 規 定, 陸 人 士 可 於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醫 療 機 構 進 行 健 康 檢 查 或 醫 美 容 19 ; 按 該 辦 法 第 七 條 之 一, 陸 人 士 得 申 請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就 醫, 且 允 許 其 配 偶 或 親 人 同 行, 必 要 時 亦 得 申 請 兩 位 陸 地 區 護 理 人 員 隨 同 照 料, 與 該 名 陸 籍 病 患 一 同 進 入 台 灣 就 醫 20 申 請 之 方 法, 依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三 項 及 第 四 項 規 定, 應 由 申 請 人 預 計 就 診 之 醫 療 機 構 或 該 醫 院 委 託 之 旅 行 業 者 向 移 18 入 出 及 移 民 法 第 八 條 : 臺 灣 地 區 無 戶 籍 民 向 入 出 及 移 民 署 申 請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者, 其 停 留 期 間 為 三 個 月 ; 必 要 時 得 延 期 一 次, 並 自 入 之 翌 日 起, 併 計 六 個 月 為 限 19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第 七 條 之 二 : 陸 地 區 人 民 年 滿 二 十 歲, 且 有 相 當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以 上 存 款 或 持 有 銀 行 核 發 金 卡 或 年 工 資 所 得 相 當 新 臺 幣 五 十 萬 元 以 上 者, 得 申 請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於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醫 療 機 構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或 醫 美 容 其 直 系 血 親 及 配 偶 得 隨 同 來 臺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或 醫 美 容 20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第 七 條 之 一 : 陸 地 區 人 民 患 有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得 於 臺 灣 地 區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之 疾 病 者, 得 申 請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就 醫, 並 應 於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醫 療 機 構 為 之 前 項 陸 地 區 人 民, 得 申 請 其 配 偶 或 三 親 等 內 親 屬 二 人 同 行 ; 必 要 時, 並 得 申 請 陸 地 區 醫 護 人 員 二 人 隨 同 照 料 前 項 隨 同 來 臺 人 員 之 人 數, 得 由 主 管 機 關 視 具 體 情 況 審 酌 增 減 之 第 二 項 同 行 之 配 偶 親 屬 及 隨 同 照 料 醫 護 人 員 應 與 申 請 人 同 時 入 出 臺 灣 地 區, 並 準 用 第 三 條 第 三 項 第 四 項 之 規 定 37

47 民 署 申 請 簽 證 21 另 外, 我 衛 生 署 去 (101) 年 5 月 1 日 試 辦 為 期 半 年 之 開 放 柬 埔 寨 緬 甸 寮 等 特 定 家 僑 胞 來 台 參 訪 醫 療 照 護 產 業 發 展 案 ( 僑 安 專 案 ), 每 個 月 准 許 4 團 ( 不 限 家 ) 來 台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但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14 天, 團 員 最 少 20 人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40 人, 且 應 選 出 團 長, 由 其 負 責 將 名 單 交 給 僑 委 會, 然 後 由 僑 委 會 函 請 外 交 部 協 助 通 知 外 館 核 發 來 台 簽 證, 外 交 部 發 證 後, 同 時 應 副 本 抄 送 移 民 署 警 署, 以 便 做 入 境 追 蹤 另 外, 應 注 意 的 是, 參 與 僑 安 專 案 者, 應 團 進 團 出, 且 團 員 應 於 來 台 2 個 月 前, 先 與 醫 療 機 構 完 成 接 洽 預 約 22 ( 二 ) 價 格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之 價 格 是 否 透 明 化 及 低 廉, 亦 為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需 求 者 之 重 要 考 量 ; 若 價 格 不 透 明 或 不 低 廉, 則 享 受 醫 療 服 務 將 充 滿 許 多 不 確 定 性, 將 降 低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需 求 者 前 往 該 尋 求 醫 療 服 務 之 意 願, 以 下 別 分 別 介 紹 三 個 家 之 措 施 : 1. 泰 泰 府 藉 由 與 旅 遊 界 者 及 保 險 業 者 合 作, 提 供 外 籍 病 患 明 確 之 行 程 及 價 目, 讓 價 格 十 分 明 確 (Herrick,2007); 同 時 各 醫 院 亦 提 21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第 十 六 條 :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依 下 列 申 請 方 式 受 理 後, 核 轉 內 部 入 出 及 移 民 署 ( 以 下 簡 稱 移 民 署 ) 辦 理 : 依 第 七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第 七 條 之 二 規 定 申 請 者, 由 申 請 人 預 計 就 醫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或 醫 美 容 之 醫 療 機 構, 代 向 移 民 署 申 請 醫 療 機 構 得 委 託 旅 行 業 代 其 向 移 民 署 申 請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或 醫 美 容 活 動 業 務 前 項 旅 行 業, 以 經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依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從 事 觀 光 活 動 許 可 辦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核 准 且 未 經 該 局 廢 止 核 准, 或 未 自 行 停 止 辦 理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相 關 業 務 者 為 限 22 開 放 柬 埔 寨 緬 甸 寮 等 特 定 家 僑 胞 來 台 參 訪 醫 療 照 護 產 業 發 展 案 ( 僑 安 專 案 )-- 試 辦 計 畫 標 準 流 程, 行 院 衛 生 署 38

48 供 線 上 問 診, 提 供 價 格 之 機 制, 讓 病 人 可 以 於 行 前 就 先 確 定 醫 療 費 用 韓 : 韓 公 共 衛 生 福 祉 部 藉 由 管 制 醫 療 機 構 之 收 費, 增 加 價 格 透 明 化, 以 避 免 發 生 過 度 收 取 外 患 者 手 續 費 之 行 為, 增 加 外 籍 病 患 之 信 心 及 興 趣, 達 吸 引 外 客 戶 前 來 的 目 的 ( 劉 玟 妤,2012) 3. 台 灣 台 灣 醫 療 觀 光 主 打 的 重 點 醫 療 項 目 為 關 節 重 建 心 血 管 人 工 生 殖 活 肝 移 植 顱 顏 重 建 等 醫 療 項 目, 而 這 接 價 格 相 較 於 歐 美 等 先 進 家 低 廉 許 多, 且 此 些 項 目 之 價 格 乃 由 行 院 衛 生 署 管 制 價 格, 早 期 是 以 健 保 價 格 加 成 五 成 為 價 格, 目 前 是 以 健 保 價 格 乘 以 兩 倍 來 計 價, 確 保 這 些 項 目 價 格 透 明 化 ( 陳 宜 民,2011) 我 行 院 衛 生 署 際 醫 療 管 理 工 作 小 組 亦 架 設 醫 療 觀 光 旅 遊 網 站 (Medical Travel Taiwan), 提 供 外 病 患 查 詢 手 術 價 格, 且 於 查 詢 價 格 之 下 方 列 出 提 供 服 務 醫 院 之 連 結, 讓 外 籍 病 患 可 以 點 選 前 往 該 院 詢 問 細 節 24 另 外, 我 府 亦 積 極 尋 求 外 轉 介 合 作 通 路, 目 前 已 與 廣 州 錫 安 健 康 管 理 公 司 Formorsa Health Business Company Ltd. 亞 太 海 外 醫 療 聯 盟 Canadian Allied Development Services International Inc. 等 公 司 簽 訂 合 作 備 忘 錄, 未 來 若 有 外 籍 病 患 需 要 跨 境 醫 療, 則 將 優 23 Thailand Medical Tourism Cluster, available at 24 Medical Travel Taiwan, 網 址 : 39

49 先 轉 介 至 該 中 心 合 作 醫 院 25 表 3.1 美 英 台 泰 韓 四 手 術 費 用 比 較 表 單 位 : 美 元 家 手 術 項 目 美 英 泰 南 韓 台 灣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144,000 $45,454 $22,000 $28,900 $27,500 心 臟 瓣 膜 置 換 術 $170,000 $30,815 $25,000 $14,120 $30,000 髖 關 節 換 置 $50,000 $27,272 $12,700 $14,120 $13,914 膝 關 節 換 置 $50,000 $22,727 $11,500 $19,800 $10,734 植 牙 $2,800 $3,107 $3,636 $4,200 $4,323 子 宮 切 除 術 $15,000 $9,660 $4,500 $11,000 $3,107 近 視 雷 射 $4,400 $3,100 $1,818 $6,000 $1,346 隆 乳 $10,000 $7,810 $2,727 $12,500 $9,121 隆 鼻 $8,000 $6,200 $3,901 $5,000 $3,378 資 料 來 源 :Medical Tourism.com Private Healthcare UK Medical Tourism Taiwan ( 三 ) 醫 療 糾 紛 解 決 途 徑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之 醫 療 糾 紛 解 決 途 徑, 亦 為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需 求 者 之 重 要 考 量 ; 若 發 生 糾 紛 卻 無 法 尋 求 適 當 之 法 律 途 徑 解 決 獲 得 賠 償, 則 前 往 該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之 風 險 十 分 巨, 將 降 低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需 求 者 前 往 該 尋 求 醫 療 服 務 之 意 願, 以 下 分 別 介 紹 三 個 家 之 措 施 : 1. 泰 25 台 灣 醫 療 服 務 際 化 行 動 計 畫 (2010), 行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頁

50 泰 民 商 法 第 五 篇 第 一 章 即 為 規 範 醫 療 疏 失 之 法 規, 認 為 醫 療 疏 失 是 種 違 法 的 行 為, 因 此 當 泰 醫 院 與 外 籍 病 患 發 生 醫 療 糾 紛 時, 外 籍 病 患 得 向 對 該 醫 療 糾 紛 具 有 管 轄 權 之 管 轄 法 院, 依 據 泰 民 商 法 第 448 條 提 起 損 害 賠 償 之 民 事 訴 訟 26 ; 然 須 注 意, 泰 法 院 對 醫 療 不 當 之 懲 罰 金 額 十 分 微 小, 再 加 上 語 言 障 礙, 皆 可 能 造 成 提 訴 困 難 (Tuner,2007) 目 前 泰 為 了 加 速 醫 療 過 失 受 害 人 取 得 賠 償 之 速 度, 特 提 醫 療 糾 紛 病 患 保 護 法 案 (Medical-Malpractice Victims Protection Bill) ; 據 該 法 案, 主 管 機 關 應 設 醫 療 過 失 損 害 賠 償 基 金, 將 讓 醫 療 過 失 受 害 者 可 以 更 迅 速 取 得 醫 療 過 失 賠 償, 而 基 金 資 金 來 源 將 由 醫 療 機 構 提 供, 然 因 該 法 案 尚 未 通 過, 仍 在 審 議 中 韓 韓 府 設 醫 療 糾 紛 調 解 院 ( Korea Medical Dispute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Agency,KMDMAA), 計 畫 積 極 利 用 醫 療 仲 裁 系 統, 有 效 公 平 地 解 決 與 外 患 者 的 醫 療 糾 紛 具 體 來 說, 鑒 於 目 前 不 存 在 專 門 的 醫 療 糾 紛 仲 裁 組 織 的 局 勢, 府 賦 予 中 央 醫 療 評 估 和 調 解 委 員 會 ( Mediation & Arbitration Mediation Commission) 的 職 能 和 作 用, 來 主 管 醫 療 仲 裁 實 際 的 仲 裁 程 式, 則 由 韓 保 健 產 業 振 興 院 (KHIDI) 來 處 理 爭 端 解 決 相 關 問 題, 包 括 接 受 爭 議 申 請 諮 詢 援 助 仲 裁 工 作 依 據 關 於 承 認 及 執 行 外 仲 裁 裁 決 的 聯 合 公 約, 在 韓 作 26 Thailand Law, What is Medical Malpractice?, available at 27 Jennifer Patin, Thailand Tourist Information: A Guide to Law in Thailand, Thailand Law Forum, May 11, 2011, available at 41

51 出 的 仲 裁 決 定 將 在 外 得 到 承 認 和 執 行, 反 之 亦 然 ; 因 為 仲 裁 程 序 簡 便, 際 使 用 越 趨 普 遍 此 外, 韓 與 駐 韓 美 軍 簽 署 了 醫 療 合 作 協 定 的 幾 家 醫 院 都 選 擇 仲 裁 作 為 解 決 合 同 中 醫 療 糾 紛 的 手 段, 而 韓 法 庭 上 解 決 的 糾 紛 ( 包 括 醫 療 糾 紛 解 決 過 程 中 的 民 事 和 刑 事 案 件 ) 僅 占 了 6.0%( 劉 玟 妤,2012) 韓 府 目 前 除 了 積 極 審 核 產 品 開 發 醫 療 事 故 賠 償 保 險 的 有 效 方 法 之 外, 亦 專 注 制 定 醫 療 糾 紛 解 決 法, 以 便 為 與 內 患 者 以 及 外 患 者 之 間 的 醫 療 糾 紛 提 供 有 效 的 解 決 方 法, 以 便 建 一 個 醫 療 事 故 的 賠 償 機 制 3. 台 灣 我 目 前 尚 未 訂 定 外 籍 人 士 於 發 生 醫 療 糾 紛 時 應 適 用 之 法 規, 因 此 當 外 籍 人 士 與 我 醫 療 機 構 發 生 醫 療 糾 紛 時, 僅 得 向 對 該 醫 療 糾 紛 具 有 管 轄 權 之 管 轄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刑 事 訴 訟 或 同 時 起 訴 民 事 刑 事 訴 訟 第 三 節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行 銷 認 證 之 相 關 策 比 較 家 之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行 銷 策 及 認 證 措 施, 亦 會 影 響 該 產 業 之 發 展, 因 此 以 下 將 分 別 介 紹 三 個 家 之 相 關 規 定 : ( 一 ) 行 銷 1. 泰 泰 府 藉 由 以 下 列 方 式, 計 畫 性 地 將 泰 打 造 成 亞 洲 醫 療 服 務 中 心 : 42

52 (1) 區 隔 市 場 : 泰 醫 療 觀 光 一 開 始 主 打 的 客 群, 除 了 歐 美 先 進 家 市 場 客 群 外, 主 要 乃 著 重 於 亞 洲 及 鄰 近 家 ; 其 中, 日 本 及 中 東 市 場 為 泰 之 主 要 開 發 家, 因 為 泰 有 許 多 外 派 的 日 本 人 士 及 其 眷 屬, 因 此 日 籍 人 士 成 為 泰 主 力 開 發 市 場 ; 另 外, 中 東 人 自 從 911 恐 怖 攻 擊 事 件 後, 較 難 取 得 前 往 美 之 簽 證, 因 此 只 好 轉 向 其 他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而 泰 府 因 此 亦 將 中 東 地 區 人 民 視 為 開 發 重 點 市 場 (Rerkrujipiol and Assenov,2011) (2) 設 置 研 究 中 心 : 與 美 醫 療 機 構 合 作 設 科 生 命 中 心, 進 行 生 技 領 域 相 關 研 究, 增 加 際 交 流 之 機 會, 提 升 內 (3) 促 銷 方 案 : 發 行 泰 王 家 尊 榮 卡 (Thailand Elite Card), 技 術 及 際 知 名 度 ( 王 健 全,2009) 成 為 世 界 上 第 一 個 由 家 主 辦 的 頂 級 俱 樂 部, 標 榜 會 員 終 生 都 可 以 享 有 像 泰 王 的 尊 貴 禮 遇, 提 供 持 卡 人 終 身 享 有 醫 療 服 務 及 折 扣 的 優 惠 方 案 ; 另 外, 亦 常 常 規 劃 不 同 的 促 銷 行 程, 提 出 優 惠 的 行 程 價 格 吸 引 外 籍 人 士 前 往 就 診 ( 王 健 全,2009) (4) 善 用 媒 體 行 銷 : 泰 觀 光 局 及 出 口 推 廣 廳 則 將 泰 私 醫 院 資 訊 放 泰 機 場 及 泰 旅 遊 推 廣 資 訊 中, 讓 瀏 覽 網 頁 之 所 有 民 眾 皆 可 獲 得 訊 息 ; 同 時, 亦 利 用 相 關 媒 體 報 導 與 消 費 者 之 部 落 格 分 享, 例 如 美 哥 倫 比 亞 電 視 台 的 專 訪 及 全 球 各 報 章 雜 誌 報 導, 以 增 加 泰 醫 療 服 務 之 全 球 能 見 度, 進 而 引 發 消 費 者 前 往 參 訪 之 興 趣 (5) 海 外 據 點 : 泰 積 極 協 助 內 SPA 業 者 於 外 設 置 海 外 泰 式 按 摩 服 務 據 點, 營 造 出 Made in Thailand SPA 之 氛 圍, 43

53 旨 在 令 全 球 消 費 者 於 想 到 按 摩 就 會 聯 想 到 泰, 吸 引 其 希 望 前 往 泰 享 受 正 統 的 SPA 服 務 ( 黃 兆 仁,2009) (6) 異 業 結 盟 : 醫 療 院 所 除 了 與 旅 行 社 合 作, 規 劃 醫 療 旅 遊 套 裝 行 程, 亦 與 航 空 業 者 飯 店 業 者 購 物 商 城 及 美 食 業 者 合 作, 形 成 完 整 的 高 品 質 醫 療 服 務 供 應 鏈, 讓 外 籍 病 患 可 享 受 舒 適 的 醫 療 服 務 及 觀 光 行 程 ( 黃 兆 仁,2009) (7) 自 創 品 牌 : 草 藥 為 泰 力 推 之 醫 療 觀 光 項 目, 泰 府 鼓 勵 泰 式 SPA 商 家 研 發 己 牌 之 精 油 按 摩 草 藥 球 及 其 他 按 摩 相 關 物 品, 此 舉 除 了 可 以 樹 商 家 獨 特 品 牌 樹 產 品 之 名 聲, 同 時 亦 可 提 升 民 所 得 ( 黃 兆 仁,2009) of Asia) 及 泰 藥 草 有 益 健 康 (Thai Herbs for Health) (8) 提 出 口 號 : 泰 府 提 出 亞 洲 健 康 之 都 (Wellness Capital 等 宣 傳 口 號, 再 藉 由 上 述 的 全 球 媒 體 及 消 費 者 口 碑, 奠 定 其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於 外 籍 病 患 心 中 的 地 位 ( 黃 兆 仁,2009) 2. 韓 ( 劉 玟 妤,2012) 目 前 行 銷 推 廣 主 要 是 交 由 海 外 擁 有 30 分 社 之 韓 觀 光 公 社 進 行 海 外 行 銷 及 推 廣 支 援 活 動 ; 另 外, 韓 府 也 支 援 以 根 據 府 的 際 醫 療 策 進 行 推 廣 業 務 之 韓 際 醫 療 服 務 協 會 (Korea International Medical Association), 藉 其 向 海 外 宣 傳 韓 醫 療 服 務, 保 障 醫 療 品 質 透 明 性 海 外 患 者 安 全 可 信 賴 的 基 礎 醫 療 設 施 ; 而 韓 主 要 之 行 銷 措 施 如 下 : (1) 整 合 海 外 觀 光 醫 療 推 廣 機 構 功 能 : 放 寬 一 般 旅 行 社 之 觀 光 醫 療 推 廣 機 構 登 錄 資 格, 允 許 其 執 行 住 宿 及 機 票 代 購 等 旅 遊 相 關 業 務 ; 每 年 挑 選 優 秀 機 構 頒 發 獎 牌 或 獎 金, 予 以 獎 44

54 勵 (2) 加 強 海 外 宣 傳 : 放 寬 KOTRA 海 外 辦 事 處 之 進 駐 資 格, 補 助 觀 光 醫 療 推 廣 機 構 參 加 海 外 展 覽 及 辦 理 推 廣 活 動 ; 加 強 蒐 集 海 外 市 場 資 訊, 洽 邀 海 外 患 者, 補 助 醫 療 機 構 拓 銷 海 外 市 場 (3) 醫 療 機 構 名 稱 英 韓 併 列 標 示 : 醫 療 機 構 同 時 以 英 韓 標 示, 讓 外 籍 病 患 可 以 更 容 易 找 到 醫 療 機 構, 提 高 親 民 性 (4) 提 供 海 外 患 者 方 便 接 送 機 服 務 : 以 提 供 便 民 之 貼 心 服 務, 吸 引 外 籍 病 患 前 往 韓 就 醫 (5) 降 低 外 患 者 機 票 費 用 : 降 低 外 籍 病 患 前 往 韓 之 旅 程 總 機 票 費 用, 使 整 個 旅 程 的 費 用 下 降, 增 加 顧 客 前 往 韓 使 消 費, 讓 病 患 除 了 手 術 費 較 低 廉 之 誘 因, 同 時 亦 藉 由 調 降 用 醫 療 服 務 之 意 願 (6) 因 地 制 宜 之 觀 光 醫 療 策 ; 管 控 地 區 別 觀 光 醫 療 推 廣 事 業, 依 地 區 別 執 行 不 同 觀 光 醫 療 推 廣 策 ; 同 時 亦 加 強 觀 光 醫 療 相 關 統 計 系 統 (7) 提 供 觀 光 振 興 基 金 貸 款 : 放 寬 韓 內 醫 療 機 構 內 新 建 或 增 建 住 宿 設 施 之 容 積 率, 府 並 補 助 觀 光 振 興 基 金 貸 款 (8) 擴 Medical Korea Academy 進 修 課 程 : 藉 由 在 限 定 範 圍 內 允 許 外 醫 師 參 與 實 際 診 療, 達 全 球 醫 師 交 流 及 提 升 內 醫 療 知 名 度 之 目 的 ; 同 時, 目 前 亦 進 行 建 設 際 醫 研 究 中 心 (International Medical Academy Center), 待 興 建 完 畢 後, 可 以 提 供 更 多 場 地 及 機 會 辦 理 進 修 課 程, 供 全 球 醫 師 交 流 (9) 培 育 人 才 : 培 養 多 語 言 人 才, 則 可 以 擴 服 務 客 群 ; 培 45

55 育 醫 療 觀 光 行 銷 及 企 劃 人 員, 增 加 對 市 場 趨 勢 之 敏 銳 度 及 預 測 力, 讓 其 發 揮 所, 從 事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業 之 行 銷 推 廣, 藉 由 行 銷 企 劃 之 力 量, 將 韓 包 裝 成 醫 療 觀 光 之 翹 楚, 則 更 能 加 強 外 病 患 之 青 睞 新 創 醫 療 觀 光 人 才 家 資 格 證 書, 提 供 外 籍 病 患 更 確 切 跟 精 準 之 服 務 台 灣 台 灣 府 之 行 銷 策 略 如 下 : (1) 培 育 語 言 人 才 : 輔 導 或 補 助 醫 療 相 關 服 務 人 員 及 行 人 員 之 英 ( 外 ) 語 訓 練, 降 低 語 言 隔 閡 (2) 善 用 媒 體 行 銷 : 經 建 會 家 地 理 頻 道 協 助 拍 攝 台 灣 醫 療 奇 蹟 (Taiwan Medical Miracle) 紀 錄 片, 自 101 年 7 月 起 於 台 灣 及 海 外 目 標 市 場 播 出 共 23 次 (3) 異 業 聯 盟 : 偕 同 華 航 製 作 際 出 發 登 機 證 10 萬 份, 透 過 此 隨 身 攜 帶 證, 可 近 距 離 接 觸 潛 在 客 戶, 使 其 深 入 閱 讀, 引 起 其 興 趣 ; 促 成 旅 遊 業 休 閒 業 會 展 業 保 險 業 及 資 訊 服 務 業 之 異 業 策 略 聯 盟, 達 行 銷 效 果 出 版 台 灣 之 際 醫 療 專 書 : 我 府 鑒 於 際 醫 療 專 書 Patients Beyond Borders 係 外 民 眾 跨 海 就 醫 之 指 南, 因 此 於 2008 年 與 該 書 作 者 Mr. Josef Woodman 於 台 簽 定 Patients Beyond Borders 之 台 灣 版 備 忘 錄, 且 在 2009 年 出 書 介 紹 台 灣 整 體 醫 療 環 境 19 家 參 與 計 畫 之 醫 院 台 灣 整 體 觀 光 環 境 及 旅 遊 業 者 之 介 紹 ; 且 於 2013 年 一 月 發 行 簡 體 更 新 版 29 刊 28 健 康 護 照 升 值 白 金 方 案 推 動 際 及 兩 岸 醫 療 執 行 成 果 專 案 報 告, 行 院 衛 生 署, 頁 18-31, 2012 年 9 月 11 日 29 Patients Beyond Borders Announces Taiwan Simplified Chinese Edition, Patient Beyond Borders, 46

56 登 北 京 上 海 及 越 南 機 場 燈 箱 廣 告, 藉 其 高 觸 答 率, 提 升 我 醫 療 曝 光 率 (4) 舉 辦 會 展 : 我 從 去 年 開 始 舉 辦 醫 療 會 展,2012 年 之 台 灣 際 醫 療 展 (Medicare Taiwan) 暨 台 灣 際 銀 髮 族 暨 健 康 照 護 產 業 展 (Sen Care) 於 6 月 14 日 於 世 貿 一 館 舉 辦 為 期 四 天 的 會 展 ; 今 (2013) 年 亦 將 於 6 月 20 日, 在 台 北 世 貿 一 館 舉 辦 為 期 三 天 的 會 展 (5) 海 外 參 訪 : 中 華 民 僑 務 委 員 會 率 領 台 灣 北 ( 台 北 醫 ) 中 ( 童 綜 合 醫 院 ) 南 ( 阮 綜 合 醫 院 ) 三 間 型 醫 院 前 往 中 南 半 島 進 行 101 年 度 東 南 亞 地 區 巡 迴 講 座 團, 停 及 緬 甸 仰 光, 於 這 些 地 方 推 廣 台 灣 醫 療 觀 光, 同 時 替 當 地 留 的 家 分 別 為 越 南 胡 志 明 柬 埔 寨 金 邊 寮 永 珍 以 台 商 與 華 僑 測 量 血 壓 及 提 供 健 康 建 議, 藉 以 提 升 我 醫 療 機 構 之 形 象 及 名 聲, 吸 引 僑 胞 前 來 台 灣 就 醫 之 意 願 ( 二 ) 認 證 目 前 全 球 醫 院 之 指 標 性 檢 測, 為 由 美 醫 院 評 鑑 聯 合 委 員 會 從 1994 年 至 今, 已 在 全 球 九 十 多 推 廣 的 JCI 醫 療 評 鑑, 這 是 一 個 以 美 醫 療 機 構 之 規 定 要 求 為 標 準, 來 評 鑑 美 以 外 的 醫 療 機 構, 確 保 通 過 JCI 認 證 之 醫 院 具 等 同 於 美 醫 院 之 標 準, 達 保 證 海 外 求 診 病 患 的 醫 療 照 護 品 質 和 安 全 ; 若 通 過, 則 代 表 醫 院 達 際 普 遍 水 準, 當 醫 院 通 過 首 次 申 請 之 檢 測 後, 每 隔 三 年 JCI 會 前 往 該 院 進 行 複 查, 已 確 定 該 院 之 醫 院 狀 況 維 持 Aug. 22, 2012, available at 47

57 JCI 提 供 檢 測 之 醫 療 機 構 包 括 非 住 院 醫 療 30 臨 床 檢 驗 室 診 所 醫 院 ( 包 括 教 醫 院 ) 長 期 護 理 機 構 病 患 轉 運 組 織 初 級 醫 療 中 心 臨 床 醫 療 項 目 認 證 (Certification for Clinical Care Programs,CCPC) 認 證 31 JCI 的 檢 驗 內 容 分 成 兩 部 分 以 病 患 為 主 之 檢 驗 標 準 以 健 康 照 護 機 構 管 理 之 檢 驗 標 準 ; 以 病 患 為 主 之 標 準 有 際 病 患 安 全 指 標 (International Patient Safety Goals,IPSG) 照 護 途 徑 及 持 續 照 護 (Access to Care and Continuity of Care,ACC) 家 屬 病 患 權 利 (Patient and Family Rights,PFR) 病 患 評 估 程 序 (Assessment of Patients,AOP) 病 患 照 護 (Care of Patients, COP) 麻 醉 及 手 術 照 護 (Anesthesia and Surgical Care,ASC) 藥 物 使 用 管 理 (Medication Management and Use,MMU) 家 屬 病 患 之 教 育 (Patient and Family Education,PFE) 等 八 項 評 分 章 節 ; 第 二 部 份 有 關 健 康 照 護 機 構 管 理 之 檢 驗 標 準 則 有 醫 療 品 質 進 步 及 病 人 安 全 管 理 (Quality Improvement and Patient Safety,QPS) 感 染 控 管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nfection,PCI) 領 導 方 向 管 理 (Governance, Leadership, and Direction,GLD) 安 全 設 備 管 理 ( Facility Management and Safety,FMS) 醫 護 人 員 之 品 質 及 教 育 管 理 (Staff Qualifications and Education,SQE) 溝 通 及 資 訊 管 理 (Management of Communication and Information,MCI) 等 五 項 評 分 章 節, 共 有 超 過 350 條 32, 十 分 詳 細 JCI 高 標 準 的 檢 測 內 容, 獲 得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30 非 住 院 醫 療 機 構 包 括 : 獨 的 醫 療 診 所 牙 科 及 外 科 機 構, 透 析 中 心 放 射 診 斷 中 心 門 診 患 者 慢 性 病 醫 療 管 理 機 構 及 急 症 療 中 心 31 臨 床 照 護 計 畫 認 證 包 括 : 心 臟 衰 竭 (Heart Failure)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Acute Myocardial Infaction) 中 風 (Primary Stroke) 慢 性 腎 臟 病 (Chronic Kidney Disease) 舒 緩 療 (Palliative Care) 愛 滋 病 管 理 (HIV/AIDS Management) 疼 痛 管 理 (Pain Management) 關 節 換 置 術 (Joint Replacement) 慢 性 阻 塞 性 肺 病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COPD) 糖 尿 病 (Diabetes Mellitus) (End-Stage Disease) 腦 部 創 傷 (Traumatic Brain Injury) 癌 症 (Cancer) 氣 喘 (Athma) 移 植 (Transplantation) 32 Joint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 Joint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Standers for Hospitals Standers Lists Version 4 th Edition, available at 48

58 WHO) 青 睞, 與 其 合 作 成 全 球 首 個 為 病 患 安 全 把 關 之 組 織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患 者 安 全 解 決 方 案 合 作 中 心 (WHO Collaborating Centre for Patient Safety Solutions); 從 而 得 知,JCI 之 醫 療 機 構 認 證 已 為 全 球 所 認 同 者 1. 泰 泰 府 並 未 強 制 要 求 醫 院 必 須 取 得 JCI 醫 療 認 證, 因 此 乃 是 由 各 醫 院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要 向 際 醫 院 評 鑑 委 員 會 申 請 醫 院 評 鑑 ; 泰 目 前 通 過 評 鑑 之 醫 院 者 共 有 20 家, 且 皆 於 認 證 時 效 內 2. 韓 : 由 各 醫 院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要 向 際 醫 院 評 鑑 委 員 會 申 請 醫 院 評 鑑 ; 韓 韓 府 並 未 強 制 要 求 醫 院 必 須 取 得 JCI 醫 療 認 證, 因 此 乃 是 目 前 通 過 評 鑑 之 醫 院 者 共 有 13 家, 且 皆 於 認 證 時 效 內 3. 台 灣 我 府 並 未 強 制 要 求 醫 院 必 須 取 得 JCI 醫 療 認 證, 因 此 乃 是 由 各 醫 院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要 向 際 醫 院 評 鑑 委 員 會 申 請 醫 院 評 鑑 ; 我 目 前 通 過 JCI 醫 院 評 鑑 者, 共 有 12 間 醫 院 ; 然 而 其 中 敏 盛 綜 合 醫 院 於 2009 年 7 月 後 未 再 通 過 複, 因 此 我 目 前 僅 有 11 家 醫 院 於 在 JCI 認 證 期 限 內 第 四 節 小 結 在 分 別 從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供 給 之 策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需 求 面 之 相 關 策 及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行 銷 認 證 之 相 關 策 三 方 面, 比 較 泰 韓 台 灣 三 之 策, 得 到 下 列 小 結 : 49

59 ( 一 )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供 給 之 相 關 策 比 較 可 提 供 之 外 籍 病 床 數 量 醫 護 人 員 素 質 泰 韓 台 灣 全 院 病 床 皆 可 作 5% 醫 院 病 床 可 10% 醫 院 病 床 可 為 外 籍 病 床 作 為 外 籍 病 床 作 為 外 籍 病 床 自 由 經 濟 貿 易 區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內 醫 院 之 全 院 病 病 床 內 外 病 患 床 皆 為 外 籍 病 床 皆 可 自 費 使 用 醫 病 比 : 未 規 定 醫 病 比 :1:20 醫 病 比 :1:10 護 病 比 : 未 規 定 護 病 比 :1:2.5 護 病 比 出 進 修 : 自 費 出 進 修 : 府 49 床 以 下 :1:4 前 往 申 請 醫 院 提 供 公 醫 院 醫 50 以 上 :1:3 獎 金 生 獎 金 出 進 修 : 交 換 生 申 請 醫 院 府 獎 金 自 行 前 往 泰 可 提 供 之 外 籍 病 床 量 最 多 ; 韓 醫 師 之 法 定 工 作 負 擔 最 重 ; 台 灣 護 士 之 法 定 工 作 負 擔 最 重 ( 二 )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需 求 之 相 關 策 比 較 泰 韓 台 灣 短 期 簽 證 : 停 留 短 期 旅 遊 C-3-M 居 留 簽 證 :3-6 至 多 2 個 月 簽 證 : 停 留 至 多 個 月 長 期 簽 證 : 可 停 簽 證 留 超 過 2 個 月 延 簽 : 視 情 況 而 定 價 格 三 中 定 價 最 低 者 ( 整 體 而 言 ) 依 循 法 律 途 徑, 提 起 醫 療 糾 紛 解 民 事 訴 訟 決 途 徑 3 個 月 長 期 旅 行 G-1-M 簽 證 : 停 留 3~6 停 留 簽 證 :6 個 月 -5 年 延 簽 個 月 陸 籍 人 士 簽 證 僑 安 專 案 三 中 定 價 最 高 者 三 中 定 價 中 等 ( 除 了 植 牙 外 ) 向 KMDMAA 提 依 循 法 律 途 徑, 提 起 醫 療 糾 紛 仲 裁 起 民 事 刑 事 訴 訟 擬 定 醫 療 糾 紛 或 民 刑 事 訴 訟 調 解 法 中 台 灣 發 予 外 籍 人 士 之 簽 證 時 間 最 長 ; 泰 之 醫 療 服 務 價 格, 整 體 而 言 為 三 中 最 低 者 ; 韓 之 醫 療 紛 爭 解 決 方 案 最 完 善 50

60 ( 三 )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行 銷 策 及 認 證 措 施 泰 韓 台 灣 1. 行 銷 區 隔 市 場 設 置 研 究 中 心 促 銷 方 案 異 業 結 盟 增 加 曝 光 率 自 創 品 牌 善 用 口 號 由 韓 觀 光 公 社 主 導 進 行 一 系 列 得 行 銷 : 整 合 海 外 觀 光 醫 療 推 廣 機 構 功 能 醫 療 機 構 名 稱 英 韓 併 列 標 示 提 供 海 外 患 者 方 便 接 送 機 服 務 降 低 外 患 者 機 票 費 用 因 地 制 宜 之 觀 光 醫 療 培 育 語 言 人 才 增 加 曝 光 率 異 業 結 盟 舉 辦 會 展 海 外 參 訪 2. JCI 認 證 未 強 制 規 定 內 醫 院 參 加, 目 前 有 20 家 醫 院 於 認 證 期 效 內 策 提 供 觀 光 振 興 基 金 貸 款 擴 Medical Korea Academy 進 修 課 程 培 育 人 才 未 強 制 規 定 內 醫 院 未 強 制 規 定 內 醫 參 加, 目 前 有 13 家 醫 院 參 加, 目 前 有 11 院 於 認 證 期 效 內 家 醫 院 於 認 證 期 效 內 韓 府 執 行 行 銷 最 積 極 ; 泰 擁 有 最 多 家 通 過 JCI 認 證 之 醫 院 綜 上 述, 台 灣 泰 韓 府 為 了 發 展 其 內 之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訂 定 了 許 多 策 扶 持 之 ; 這 些 策 可 以 分 成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供 給 之 相 關 策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需 求 之 相 關 服 務 及 醫 療 服 務 行 銷 認 證 之 相 關 策 三 類 策 ; 而 這 三 三 類 策 確 實 對 其 內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之 發 展 影 響 甚 鉅 51

61 第 四 章 個 案 分 析 為 更 了 解 泰 韓 台 灣 三 醫 療 觀 光 策 法 規 對 其 業 者 之 實 際 效 益, 本 研 究 自 這 三 個 家 內 挑 選 一 間 具 代 表 性 之 醫 院, 依 第 三 章 之 比 較 方 式, 檢 視 這 三 間 醫 院 業 者 在 其 家 府 醫 療 觀 光 策 領 導 下, 各 自 所 為 之 努 力 及 發 展 情 況 本 研 究 挑 選 之 個 案 分 析 醫 院, 乃 為 泰 韓 台 三 內 較 具 特 色 或 代 表 性 之 醫 院 ; 泰 康 民 醫 院 乃 為 全 球 最 早 開 始 進 入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者, 且 其 提 供 購 物 飯 店 及 替 病 患 及 其 家 屬 規 畫 旅 遊 行 程 之 服 務 十 分 周 到, 因 此 本 研 究 以 其 為 泰 代 表 醫 院 ; 台 灣 義 財 團 法 人 義 醫 院 乃 為 內 南 部 首 間 通 過 JCI 認 證 之 醫 院, 且 其 醫 院 同 時 擁 有 購 物 中 心 飯 店 旅 館 之 設 施, 提 供 病 患 家 屬 觀 光 休 閒, 再 加 上 其 主 打 微 創 手 術 與 減 肥 手 術, 成 功 塑 造 出 差 異 化 之 形 象, 擁 有 鮮 明 特 色, 因 此 本 文 以 其 作 為 台 灣 代 表 醫 院 ; 三 星 醫 院 乃 由 三 星 集 團 所 創, 其 臨 近 亦 有 三 星 購 物 中 心 及 飯 店, 可 以 提 供 病 患 及 其 家 屬 休 閒 觀 光, 因 此 本 文 以 其 作 為 韓 之 代 表 ; 本 研 究 以 下 將 依 據 第 三 章 各 之 推 廣 扶 持 策 分 類, 對 這 三 家 醫 院 進 行 個 案 分 析, 分 別 檢 視 第 一 節 泰 康 民 醫 院 1997 年 泰 爆 發 金 融 風 暴, 收 費 相 對 高 昂 的 私 人 醫 院 首 當 其 衝, 故 其 乃 將 發 展 旅 遊 醫 療 視 為 一 線 生 機, 沒 想 到 此 舉 竟 意 外 奏 效 ;10 年 下 來, 終 於 使 泰 成 為 旅 遊 醫 療 的 世 界 第 一 ; 其 中, 帶 領 泰 私 人 醫 院 走 向 際 的, 就 是 居 私 人 醫 院 龍 頭 的 曼 谷 康 民 醫 院 (Bumrungrad Hospital) 33 泰 康 民 醫 院 (Bumrungrad Hospital) 位 於 曼 谷 市 中 心, 在 泰 是 股 票 上 市 公 司, 主 要 股 東 為 盤 谷 保 險 眾 股 份 公 司 及 在 泰 很 受 尊 敬 的 陳 氏 家 族 企 業 集 團 (Sophonpanich 家 族 ), 為 東 南 亞 最 的 私 人 醫 院 於 1980 年 9 月 17 日 創, 33 康 民 醫 院 簡 介, 網 址 : 52

62 醫 院 開 幕 的 時 候 只 有 200 張 床 ;1997 年 1 月 1 日 啟 用 符 合 美 醫 院 標 準 及 防 火 規 範 之 12 層 樓 新 醫 療 樓, 占 地 100,000 平 方 公 尺, 且 具 地 下 停 車 場 及 醫 療 用 執 照 的 直 升 機 坪 34 以 下 依 照 第 三 章 之 順 序, 分 別 介 紹 泰 之 扶 持 策 對 泰 康 民 醫 院 之 影 響 : 一 影 響 醫 療 服 務 供 給 之 相 關 策 ( 一 ) 病 床 數 量 康 民 醫 院 之 醫 療 樓 含 有 538 張 病 床 ( 單 人 房 豪 華 套 房 貴 賓 套 房 及 總 統 套 房, 其 中 473 張 內 科 / 外 科 / 婦 產 科 / 小 兒 科 病 床,37 張 成 人 加 護 病 床,14 張 心 臟 科 病 床 9 張 小 兒 科 加 護 病 床,5 張 最 先 進 的 新 生 兒 加 護 病 床 ;2008 年 5 月 時, 又 啟 用 新 門 診 樓 ; 幾 經 修 建 後, 其 醫 院 外 觀 宏 偉, 雄 偉 的 廳 富 麗 的 裝 潢, 如 同 五 星 級 飯 店, 十 分 舒 適 35 ( 二 ) 醫 護 品 質 康 民 醫 院 乃 由 美 專 家 領 導 之 際 管 理 團 隊 管 理 醫 院, 且 聘 請 1,150 位 醫 師 56 位 牙 醫 及 900 多 位 護 士 ; 醫 師 病 人 比 例 概 是 每 1 床 就 有 2 位 醫 師 照 顧, 護 士 與 病 患 比 例 概 是 每 約 為 1 張 床 有 2 位 護 士 照 顧 康 民 醫 院 內 每 日 有 12 位 醫 師 7 位 護 士 16 位 專 職 員 工 負 責 幫 病 人 預 約 掛 號 線 上 估 價, 提 供 人 性 化 以 客 為 尊 的 服 務 36 康 民 醫 院 任 用 醫 師 之 程 序 十 分 嚴 謹, 除 了 在 聘 僱 前 會 仔 細 審 查 其 資 格 及 追 蹤 其 過 往 醫 療 紀 錄 外, 為 了 確 保 醫 院 醫 師 品 質, 康 民 醫 院 聘 僱 新 醫 師 之 第 一 年 內, 會 再 審 查 一 次 資 格 及 醫 療 紀 錄 審 查 ; 往 後 每 三 年 會 再 審 查 醫 師 資 格 及 醫 療 紀 錄 ; 藉 此 確 保 醫 師 品 質 同 上 註 同 上 註 同 上 註 53

63 除 此 之 外, 康 民 醫 院 將 所 有 醫 師 照 片 專 長 可 使 用 語 言 教 育 背 景 行 醫 資 歷 等 資 料 放 在 醫 院 官 網 上 顯 示, 且 康 民 醫 院 所 雇 用 的 醫 師 多 受 過 外 訓 練, 其 中 概 有 超 過 兩 百 名 獲 有 美 位 的 醫 師, 且 絕 多 數 曾 經 在 海 外 培 訓 ; 而 且 為 了 讓 醫 師 之 醫 療 技 術 更 精 進, 醫 院 提 供 資 金 贊 助 醫 持 續 教 育 計 畫, 確 保 醫 師 的 技 術 與 世 界 接 軌 37 上 述 這 些 舉 動 之 目 的 除 了 提 供 前 來 就 醫 之 病 患 參 考, 亦 是 為 了 達 到 向 全 球 行 銷 之 效 果 (Rerkrujipimol and Assenov,2011) 二 影 響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之 相 關 策 ( 一 ) 價 格 康 民 醫 院 之 醫 療 服 務 價 格, 雖 然 比 泰 醫 療 服 務 平 均 價 格 高, 但 仍 比 歐 美 香 港 新 加 坡 等 便 宜 ; 以 心 臟 導 管 手 術 為 例, 康 民 醫 院 之 平 均 收 費 價 格 為 74,098 美 元, 美 醫 院 之 收 費 卻 為 14,000 美 元, 價 格 幾 乎 是 美 的 1/2; 以 髖 關 節 換 置 手 術 為 例, 康 民 醫 院 之 平 均 收 費 價 格 為 16,606 美 元, 美 醫 院 之 收 費 卻 為 50,000 美 元, 價 格 幾 乎 是 美 的 1/3 倍 38 ( 二 ) 簽 證 康 民 醫 院 裡 設 有 延 長 簽 證 處, 為 需 要 長 期 療 的 外 籍 病 患 及 其 家 人 辦 理 簽 證 延 長 等 事 宜 由 於 愈 來 愈 多 的 外 籍 慢 性 病 患 前 往 康 民 醫 院 看 診, 一 般 的 觀 光 簽 證 效 期 不 足 以 完 成 療, 因 此 特 別 開 設 延 長 簽 證 處, 協 助 需 要 的 病 患 及 其 家 屬 辦 理 簽 證, 讓 病 患 及 其 家 屬 可 以 無 後 顧 之 憂 地 專 心 接 受 療 同 上 註 38 康 民 醫 院, 醫 療 服 務 價 格, 網 址 : 39 康 民 醫 院, 簽 證 相 關 事 宜, 網 址 : 54

64 ( 三 ) 醫 療 糾 紛 解 決 途 徑 若 康 民 醫 院 與 外 籍 病 患 之 間 發 生 醫 療 糾 紛, 根 據 本 研 究 前 文 所 示, 須 向 對 此 醫 療 糾 紛 有 管 轄 權 之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以 解 決 此 紛 爭 三 醫 療 服 務 行 銷 認 證 相 關 策 ( 一 ) 行 銷 1. 異 業 結 盟 : 自 創 健 康 旅 遊 品 牌 與 泰 航 空 合 作 推 出 健 康 檢 查 旅 遊 專 案 配 套, 從 最 初 的 試 點 曼 谷 開 始, 很 快 就 涵 蓋 清 邁 普 吉 島, 旅 客 來 泰 除 旅 遊 外 就 是 到 該 院 作 身 體 檢 查, 健 康 娛 樂 兼 顧, 結 合 醫 療 及 旅 遊, 更 加 速 了 醫 療 旅 遊 的 快 速 發 展, 2. 提 供 觀 光 購 物 設 施 : 除 了 病 房, 這 裡 還 有 各 式 餐 飲 店, 甚 至 包 以 異 風 情 旅 遊 配 套, 成 功 吸 引 客 戶 40 括 藥 房 禮 品 店 花 店 美 髮 超 市 旅 行 社 等 各 種 生 活 門 市, 如 同 一 處 購 物 廣 場 ; 醫 院 周 邊 發 展 成 一 個 社 區 : 包 含 旅 館 餐 廳 藥 局 百 貨 在 內 的 自 給 自 足 社 區, 病 人 的 任 何 需 要 都 可 解 決 增 加 曝 光 率 : 善 用 知 名 媒 體 如 美 哥 倫 比 亞 電 視 台 (CBS) 著 名 新 聞 節 目 六 十 分 鐘 (60 Minutes) 美 家 廣 播 公 司 (NBC) 的 Today Show 時 代 周 刊 (Time) 新 聞 周 刊 (Newsweek) 之 報 導, 及 患 者 高 度 肯 定 的 口 碑 評 價, 增 加 知 名 度 (Deloitte, 2009) 42 康 民 醫 院 在 全 球 20 個 家 設 有 營 業 據 點, 以 增 加 曝 光 率, 及 病 人 好 感 ; 讓 病 人 在 得 以 藉 由 營 業 據 點 之 服 務 吸 引 外 籍 病 患 前 往 泰 康 民 醫 院 就 診 ( 蘭 黛 梅,2007) 40 Bumrungrad Hospital, Health Screening Package- Thai airways Promotion (Bali), available at 41 Bumrungrad Hospital,Shopping,available at 42 Bumrungrad Hospital,Over View,available at 55

65 4. 參 加 際 會 展 : 康 民 醫 院 主 動 參 加 際 貿 易 展 醫 療 展, 進 行 自 我 行 銷, 開 拓 新 市 場, 以 吸 引 外 籍 病 患 5. 提 供 飯 店 化 服 務 : 醫 院 照 料 從 病 人 出 發 到 回 程 返 的 所 有 旅 程 細 節, 滿 足 各 種 非 醫 療 的 服 務, 從 以 前 的 door to door, 變 成 一 種 back to back 的 全 方 位 服 務 此 外, 候 診 區 隨 時 提 供 免 費 的 果 汁 綠 茶 等 飲 料 ; 病 人 下 車, 服 務 人 員 刻 過 來 幫 忙 開 門 提 行 李 協 助 病 患 坐 上 輪 椅, 還 有 專 人 泊 車 ; 外 觀 像 是 座 五 星 級 飯 店 如 同 豪 華 旅 館 般 富 麗 堂 皇, 雄 偉 的 廳 富 麗 的 裝 潢, 軟 體 服 務 也 效 法 豪 華 旅 館 一 樣, 使 病 人 有 如 住 在 旅 館 43 病 患 安 排 ; 各 醫 療 中 心 以 符 合 病 患 需 求 的 設 計 為 主, 以 兒 童 中 6. 客 製 化 服 務 : 病 患 只 要 當 天 於 該 院 掛 號 心 臟 專 科 醫 師, 即 可 替 心 為 例, 空 間 寬 敞, 還 架 設 了 遊 樂 場, 包 括 小 型 電 影 院 電 腦 遊 戲 積 木 溜 滑 梯 等 設 備, 為 的 是 讓 兒 童 不 再 視 看 病 為 畏 途 此 外, 其 無 論 是 病 房 裝 潢 餐 點 服 務 方 式 等, 皆 做 到 符 合 病 人 其 內 之 文 化 特 色, 例 如 特 別 開 設 祈 禱 室 給 伊 斯 蘭 教 教 徒, 方 便 其 行 頂 禮 ( 藍 黛 梅,2007) 7. 醫 療 服 務 網 路 商 品 化 : 康 民 醫 院 使 用 高 科 技 技 術, 透 過 衛 星 設 備 取 得 病 人 資 料, 建 服 務 專 線 及 網 路 隨 時 供 病 人 諮 詢, 病 人 在 家 上 網 便 可 完 成 預 約 掛 號 動 作, 甚 至 還 有 促 銷 專 案 以 及 線 上 估 價 等 服 務, 使 醫 療 成 為 一 種 商 品 行 銷 提 供 多 語 言 服 務 : 提 供 外 籍 病 患 語 言 無 障 礙 的 服 務, 設 有 包 括 英 語 華 語 日 語 法 語 阿 拉 伯 語 孟 加 拉 語 德 語 韓 43 Bumrungrad Hospital,Accommodations and Hotels,available at 44 康 民 醫 院, 包 裝 行 程, 網 址 : 56

66 語 越 南 等 24 種 語 文 服 務 櫃 檯, 接 待 室 掛 滿 萬 旗 每 月 主 題 餐 飲 : 該 院 每 年 邀 請 曼 谷 市 十 二 家 豪 華 餐 廳 提 供 營 養 豐 富 而 適 宜 的 食 物 給 病 人, 每 月 一 家 餐 廳, 可 使 病 人 和 陪 伴 的 親 友 享 受 最 美 好 食 物, 適 宜 華 人 印 度 人 日 本 人 以 及 歐 美 人 等 口 味 ; 該 院 二 樓 有 星 巴 克 麥 當 勞 日 式 料 理 義 利 麵 等 美 食, 提 供 病 患 額 外 的 選 擇 46 ( 二 ) 認 證 康 民 醫 院 取 得 的 認 證 如 下 : 1. 際 JCI 認 證 : 康 民 醫 院 於 2002 年 取 得 認 證, 為 亞 洲 首 家 取 得 際 JCI 認 證 的 家, 之 後 分 別 於 2005 年 2008 年 及 美 全 消 防 協 會 檢 定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年 接 受 再 度 審 查 47 NFPA): 康 民 醫 院 為 了 取 信 外 病 患, 取 得 美 家 防 火 保 護 協 會 之 檢 定, 讓 外 籍 病 患 了 解 其 醫 院 之 消 防 設 施 電 器 建 築 符 合 美 對 於 美 火 災 防 檢 之 規 定, 讓 外 籍 病 患 安 心 ( 藍 黛 梅, 2007) 3. 醫 院 獲 得 ISO9001 品 質 認 證 際 環 保 ISO14001 認 證 ; 檢 驗 室 亦 取 得 際 認 證 ( 藍 黛 梅,2007) 第 二 節 韓 三 星 醫 療 院 三 星 醫 療 院 於 1994 年 11 月 9 日 成, 以 真 正 為 患 者 服 務 的 醫 院 為 宗 旨 三 星 醫 療 院 有 1,960 個 病 床 40 個 診 療 科 8 個 特 性 化 中 心 和 100 餘 個 特 殊 門 診 構 成, 為 韓 代 表 的 綜 合 醫 療 機 構 45 Bumrungrad Hospital, International Patient Center, available at 46 Bumrungrad Hospital, Food and Beverage, available at 47 同 註 33 57

67 三 星 癌 症 中 心 是 亞 洲 最 規 模 的 癌 症 專 科 療 中 心, 進 行 癌 症 患 者 的 綜 合 療, 並 與 美 梅 奧 醫 院 聯 合 開 設 有 心 血 管 圖 像 中 心 等 特 色 醫 療 中 心, 還 擁 有 螺 旋 斷 層 放 療 系 統 (Tomotherapy) 機 器 人 手 術 MR 高 強 度 聚 焦 超 聲 (HIFU) 急 救 專 用 直 升 機 等 尖 端 醫 療 設 備 1995 年 開 設 的 際 診 療 所, 是 為 門 診 及 住 院 的 患 者 提 供 診 療 服 務, 並 利 用 院 內 轉 科 制 度 提 供 更 為 廣 泛 更 為 專 業 的 各 科 醫 療 服 務 的 專 門 機 構 作 為 韓 醫 院 業 領 軍 企 業 之 一 的 三 星 醫 院 非 常 重 視 各 項 服 務 在 居 住 於 韓 的 外 人 圈 內, 三 星 醫 院 以 超 強 的 醫 療 陣 容 護 理 人 力 及 高 效 的 服 務 而 享 有 盛 譽 一 影 響 醫 療 服 務 供 給 之 相 關 策 ( 一 ) 病 床 數 量 三 星 醫 療 院 擁 有 1960 個 病 床, 而 根 據 韓 醫 療 規 定, 其 醫 院 有 將 近 98 張 病 床 可 供 外 籍 病 患 使 用 ( 二 ) 醫 護 品 質 三 星 醫 院 有 1268 名 醫 生 2324 名 護 士 等 共 7000 餘 員 工 ; 亦 即 其 醫 師 病 床 比 為 每 1.5 張 床 有 一 個 醫 師 照 顧, 每 張 病 床 有 1.1 位 護 士 照 顧 三 星 醫 院 未 提 供 獎 金 給 醫 生, 因 此 醫 師 若 欲 前 往 外 進 修, 則 應 自 費 前 往 二 影 響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之 相 關 策 ( 一 ) 簽 證 韓 簽 證 類 型, 如 本 研 究 前 面 所 示, 按 外 籍 病 患 之 療 程 時 間 需 求 不 同, 分 別 為 : 短 期 旅 遊 C-3-M 簽 證 長 期 旅 行 G-1-M 簽 證 ; 領 58

68 取 C-3-M 簽 證 者, 最 多 可 在 韓 停 留 3 個 月 ; 領 取 G-1-M 簽 證 可 在 韓 停 留 91 日 以 上, 但 最 多 不 可 超 過 180 日 ( 二 ) 價 格 韓 醫 療 價 格 如 本 文 前 述, 乃 由 韓 公 共 衛 生 福 祉 部 藉 由 管 制 醫 療 機 構 之 收 費, 增 加 價 格 透 明 化, 避 免 發 生 過 渡 收 取 外 患 者 手 續 費 之 行 為 ( 三 ) 醫 療 糾 紛 解 決 途 徑 三 星 醫 院 之 醫 療 解 決 途 徑, 如 本 研 究 前 文 所 示, 乃 由 醫 療 糾 紛 調 解 院, 利 用 醫 療 仲 裁 系 統, 有 效 公 平 地 解 決 與 外 患 者 的 醫 療 糾 紛 三 醫 療 服 務 行 銷 認 證 相 關 策 ( 一 ) 行 銷 1. 異 業 結 盟 : 三 星 醫 院 利 用 轉 介 公 司 之 策 略 性 行 銷, 如 : 利 用 Business Traveler 雜 誌 進 行 廣 宣, 宣 傳 三 星 醫 院 及 其 醫 療 強 項 等 吸 引 轉 介 公 司, 進 而 達 到 合 作 之 目 的, 再 透 過 轉 介 公 司 向 目 標 客 戶 介 紹 三 星 醫 院 及 引 介 ; 以 此 方 式 有 效 率 的 宣 傳 並 節 省 行 銷 費 用 2. 提 供 觀 光 購 物 設 施 : 在 三 星 醫 院 附 近 亦 有 三 星 購 物 廣 場 (Samsung Plaza), 且 從 三 星 醫 院 前 往 三 星 購 物 廣 場 有 提 供 接 駁 車 前 往 3. 增 加 曝 光 率 : 使 用 Facebook Blog 優 酷 網 韓 醫 療 觀 59

69 光 服 務 網 進 行 宣 傳 及 與 病 人 互 動, 增 加 曝 光 率 及 能 見 度 4. 海 外 義 診 : 於 第 三 世 界 家 義 診 三 星 醫 院 在 非 洲 的 尚 比 亞 喀 麥 隆 塞 內 加 爾 坦 沙 尼 亞 四 展 開 義 診 活 動, 增 加 際 名 聲 及 知 名 度 與 蒙 古 健 保 局 簽 屬 合 作 協 議, 在 蒙 古 建 癌 症 中 心 5. 醫 療 服 務 銷 售 特 案 : 際 診 療 所 為 方 便 外 人, 已 與 幾 家 型 公 司 及 主 要 的 使 館 外 人 校 美 軍 部 隊 醫 院 等 簽 署 了 後 付 費 合 約, 實 行 診 療 費 後 付 制 度 另 外, 際 診 療 所 除 接 待 居 住 在 韓 內 的 外 人 外, 平 均 每 年 還 接 待 7500 名 來 自 亞 洲 鄰 和 中 東 地 區 的 患 者 前 來 診 療, 成 為 韓 6. 與 外 機 構 合 作 研 究 : 與 美 哈 佛 醫 院 MGH 醫 院 內 最 一 流 的 接 待 外 人 的 診 療 所 合 作 研 究 幼 兒 精 神 創 傷 與 憂 鬱 症 間 之 關 係, 且 於 精 神 醫 研 究 (Journal of Psychiatric Research) 發 表 ; 與 日 商 綠 十 字 株 式 會 社 一 同 研 發 療 侖 謝 亨 特 氏 綜 合 症 (Ramsay Hunt Syndrome) ; 與 高 盛 集 團 合 作 發 展 BRAVO 項 目, 幫 助 乳 腺 癌 癒 患 者 回 歸 社 會 ; 與 美 愛 荷 華 州 附 屬 精 神 科 簽 屬 共 同 研 究 的 合 作 備 忘 錄 ; 與 哈 薩 克 阿 拉 木 圖 市 簽 署 醫 療 交 流 協 議 ; 與 輝 瑞 美 總 部 簽 署 肝 癌 共 同 研 究 協 議 ( 二 ) 認 證 1. 在 2007 年 綜 合 醫 院 評 比 中, 被 韓 福 祉 部 評 選 為 最 優 秀 醫 療 機 關 等, 在 各 種 外 部 機 關 實 施 的 評 比 中 連 續 多 年 評 為 第 一 60

70 2. 獲 得 韓 標 準 協 會 評 選 的 韓 可 持 續 發 展 指 數 (KSI) 第 一 名 3. 榮 獲 韓 能 率 協 會 諮 詢 公 司 評 選 的 2012 年 韓 產 業 顧 客 滿 意 度 指 數 (KCSI) 第 一 名 4. 榮 獲 健 康 保 險 審 查 評 價 院 評 選 的 2011 年 準 確 診 療 12 個 領 域 的 最 高 等 級 ; 也 是 最 吸 引 外 患 者 之 綜 合 醫 院 排 名 中 的 第 一 名 第 三 節 台 灣 義 醫 院 義 醫 院 隸 屬 義 聯 集 團, 於 2004 年 4 月 開 始 營 運, 為 區 域 性 教 醫 院, 專 攻 肝 臟 腎 臟 摘 除 移 植 手 術 及 癌 症 療 2006 年 8 年 經 醫 檢 驗 部 通 過 全 認 證 基 金 會 醫 實 驗 室 認 證,9 月 成 遲 緩 兒 評 估 中 心 2007 年 獲 得 行 院 衛 生 署 舉 辦 之 96 年 度 推 動 醫 院 營 造 英 語 醫 療 作 業 環 境 計 畫 之 雙 語 親 善 醫 院, 評 估 為 英 語 友 善 之 醫 院 2008 年 時, 完 成 全 球 首 例 無 疤 恆 腹 腔 胃 鏡 繞 道 手 術 ; 且 於 2012 年 投 入 73 億 元 開 始 建 設 財 團 法 人 義 癌 療 醫 院, 預 計 引 進 重 粒 子 癌 症 放 射 療 設 備 義 醫 院 致 力 進 行 醫 研 發, 成 了 際 微 創 手 術 訓 練 中 心 中 醫 臨 床 試 驗 中 心 臨 床 技 能 中 心, 更 與 交 通 合 作, 研 發 台 灣 生 醫 電 子 及 材 料 科 產 業 發 展 ; 且 於 2012 年 獲 得 2012 家 生 技 醫 療 品 質 獎 醫 療 院 所 類 / 醫 院 資 訊 管 理 組 之 銅 獎 ; 此 外 亦 致 力 促 進 參 與 際 醫 衛 發 展, 如 人 道 救 援 療 祕 魯 淋 巴 水 腫 婦 人 與 財 團 法 人 際 合 作 發 展 基 金 會 簽 訂 合 作 協 議 書, 共 同 促 進 際 醫 療 衛 生 合 作 一 影 響 醫 療 服 務 供 給 之 相 關 策 ( 一 ) 病 床 數 量 義 醫 院 於 2006 年 經 行 院 衛 生 署 核 准 增 床 後, 目 前 全 院 擁 有 61

71 900 張 急 性 一 般 病 床 30 張 急 性 精 神 病 床 及 301 張 特 殊 病 床, 全 院 共 有 1231 張 病 床, 目 前 有 123 張 病 床 可 提 供 給 外 籍 病 患 ; 若 去 ( 2012) 年 動 工 建 之 義 癌 療 醫 院 建 設 完 成, 預 計 將 增 加 1,000 張 病 床, 其 中 將 有 200 張 病 床 作 為 際 醫 療 使 用 ( 行 院 衛 生 署,2009) 因 此, 屆 時 義 醫 院 將 共 有 323 張 病 床 可 提 供 給 外 籍 病 患 ( 二 ) 醫 護 品 質 義 醫 院 的 醫 師 有 230 位, 醫 師 病 床 比 例 為 1:5.3, 亦 即 平 均 每 二 位 醫 師 要 照 顧 5.3 張 病 床 ; 護 士 950 為, 護 士 病 床 比 例 為 1:1.3, 亦 即 平 均 每 位 護 士 要 照 顧 1.3 張 病 床 影 響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之 相 關 策 ( 一 ) 價 格 義 醫 院 會 先 評 估 病 人 病 情, 再 向 外 籍 病 患 報 價, 價 格 計 算 方 式 為 各 項 目 手 術 健 保 給 付 價 格 之 兩 倍 病 人 在 住 院 前, 必 須 先 預 繳 本 院 所 預 估 的 費 用 ; 多 繳 的 金 額 將 於 出 院 日 退 回 ; 少 繳 金 額 將 於 出 院 日 收 取 使 用 額 外 的 材 料 及 消 耗 品 及 ( 或 ) 需 要 設 備 及 住 院 的 外 加 檢 查, 病 人 必 須 支 付 額 外 產 生 的 費 用 ; 住 院 天 數 延 長 或 超 出 原 先 所 預 估 的 天 數, 病 人 必 須 支 付 額 外 產 生 的 費 用 若 因 為 病 人 病 情 的 關 係, 需 要 額 外 的 手 術, 病 人 必 須 支 付 額 外 產 生 的 費 用 出 院 後 的 檢 查 費 用 門 診 費 用 及 其 他 費 用 不 含 在 原 套 餐 內 如 果 超 過 預 計 的 住 院 時 間 ( 例 如 超 過 10 天 ), 額 外 的 費 用 需 要 另 外 支 付 若 有 輸 血 的 費 用 產 生 時, 該 費 用 不 包 含 在 上 述 的 估 計 費 用 中 在 估 計 費 用 之 外 的 額 外 費 用, 包 含 有 額 外 的 原 料 耗 材 的 使 用 必 需 的 檢 查 器 具 和 額 外 的 住 院 天 數 助 行 器 與 拐 杖 等 若 需 額 外 的 物 理 療, 所 產 生 的 費 用 需 依 現 行 的 匯 率 計 算 需 要 額 外 支 付 62

72 ( 二 ) 簽 證 按 本 研 究 前 述 簽 證 程 序, 中 陸 病 患 欲 前 往 義 醫 院 就 診, 應 先 與 義 醫 院 聯 繫, 由 義 醫 院 或 其 委 託 旅 行 社 替 向 移 民 署 申 請 簽 證 ; 非 中 陸 之 外 籍 病 患 則 應 依 照 府 規 定 申 請 簽 證 程 序 或 請 醫 院 幫 忙 申 請, 取 得 簽 證 後, 再 前 往 義 醫 院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 三 ) 醫 療 糾 紛 解 決 途 徑 當 外 籍 人 士 與 我 醫 療 機 構 發 生 醫 療 糾 紛 時, 則 應 向 對 該 醫 療 糾 三 紛 具 有 管 轄 權 之 管 轄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 其 亦 可 採 用 同 時 控 告 民 事 及 刑 事 訴 訟 醫 療 服 務 行 銷 認 證 相 關 策 ( 一 ) 行 銷 (1) 異 業 結 盟 : 於 Patients Beyond Borders Online Medical Tourism 上 刊 登 醫 院 資 訊 48 ; 與 醫 療 觀 光 仲 介 商 Bator First Dr. Asia Co. Ltd 簽 署 轉 介 蒙 古 病 人 備 忘 錄 49 (2) 提 供 觀 光 購 物 設 施 : 義 醫 院 提 供 接 駁 車 至 義 世 界 購 物 中 心, 讓 外 籍 病 患 或 其 家 屬 可 以 前 往 購 物 中 心 觀 光 購 物 (3) 增 加 曝 光 率 : 在 歐 洲 肝 臟 研 究 協 會 官 方 期 刊 Journal of Hepatology BMC Psychiatry Mediators of Inflammation Biochemical Journal 等 等 際 醫 期 刊 上 發 表 術 論 文 ; 於 美 在 台 協 會 高 雄 分 局 提 供 之 Medical Emergency 上 放 置 醫 院 資 訊 50 ; 參 加 第 四 屆 年 度 精 彩 TRI 病 歷 賽 51 ; 舉 辦 48 Patient Beyond Borders, E-Da Hospital, available at 49 Taiwan Today, Taiwan hospitals boost ties with Mongolia, Apr. 25, 2013, available at 50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Kaohsiung Branch office, available at 63

73 際 醫 研 討 會 ; 藉 由 上 述 增 加 醫 院 於 外 媒 體 (PhilSTAR The Hindu) 的 曝 光 率 (4) 參 加 會 展 : 參 加 2012 年 之 台 灣 際 醫 療 展 (Medicare Taiwan) 暨 台 灣 際 銀 髮 族 暨 健 康 照 護 產 業 展 (Sen Care) 第 十 二 屆 全 球 護 理 資 訊 際 研 討 會,The 12th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n Nursing Informatics 2012 亞 太 區 模 擬 醫 護 教 育 際 研 討 會,2012 HPSN Asia Pecific (5) 提 供 際 人 道 救 援 : 義 醫 院 於 2007 年 11 月 際 人 道 救 援 - 療 秘 魯 淋 巴 水 腫 婦 人, 提 升 醫 院 形 象 (6) 提 供 飯 店 化 服 務 : 協 助 申 請 簽 證 安 排 飯 店 住 宿 ( 義 天 直 接 入 院 入 住 際 病 房 專 區 翻 譯 服 務 協 助 簽 證 延 期 悅 飯 店 義 皇 冠 假 日 飯 店 賓 飯 店 ) 機 場 接 送 安 排 旅 遊 行 程 等 完 整 的 病 患 貼 心 服 務 (7) 醫 院 差 異 化 : 義 醫 院 主 打 病 態 性 肥 胖 療 且 積 極 取 得 相 關 認 證, 吸 引 有 肥 胖 困 擾 之 病 患 ; 此 外, 亦 以 使 用 微 創 手 術 替 病 人 操 刀, 減 少 病 人 身 體 不 適 感 及 修 養 住 院 時 間 ; 成 功 營 造 自 己 與 其 他 醫 院 間 之 異 質 性, 增 加 醫 院 賣 點 ( 二 ) 認 證 義 醫 院 積 極 取 得 際 及 內 認 證, 其 所 取 得 之 認 證 如 下 : 義 醫 院 於 年 通 過 JCI(Joint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 際 醫 院 評 鑑 認 證, 為 南 台 灣 第 一 家 通 過 際 醫 療 認 證 的 醫 院 ; 且 於 2011 年 通 過 三 年 一 次 的 複 檢 51 年 度 精 彩 TRI 病 例 赛 奶 油 中 TRI 俱 樂 部 和 日 本 NPO TRI International Network 自 2009 年 開 始 舉 辦 至 今 之 競 賽, 目 的 是 為 了 加 強 際 冠 狀 動 脈 血 管 支 架 療 (TRI) 技 術 交 流, 推 動 TRI 的 發 展 ; 也 提 供 參 賽 者 際 展 示 平 臺 和 寶 貴 的 交 流 機 會 64

74 2009 年 其 院 內 之 際 減 重 暨 糖 尿 病 手 術 中 心 通 過 美 手 術 評 鑑 機 構 取 得 際 減 重 手 術 卓 越 中 心 認 證 52, 成 為 亞 太 地 區 第 一 個 通 過 認 證 之 醫 減 重 中 心 ;2011 年 時, 病 態 性 肥 胖 療 團 隊 獲 得 SNQ 家 品 質 標 章 2010 年 獲 得 財 團 法 人 全 認 證 基 金 會 (TAF) 53 的 ISO15189 醫 實 驗 室 認 證 2012 年 亦 通 過 防 災 哨 兵 中 央 監 控 系 統 抽 絲 剝 繭 - 經 由 頭 頸 部 癌 患 者 篩 檢 食 道 癌 之 成 效 獨 步 台 灣 - 守 護 癌 症 病 人 的 義 營 養 照 護 平 台 這 三 項 SNQ 認 證 義 醫 院 於 2011 年 7 月 通 過 英 語 服 務 標 章 銀 質 獎 54 第 四 節 小 結 本 研 究 比 較 台 灣 義 醫 院 泰 康 民 醫 院 韓 三 星 醫 院 在 其 內 醫 療 觀 光 相 關 法 規 策 下 之 發 展 情 況, 得 到 下 列 結 論 : 52 際 減 重 手 術 卓 越 中 心 (ICE) 認 證 計 畫 由 Surgical Review Corporation (SRC) 辦 理, 是 一 項 針 對 減 重 手 術 中 心 的 際 認 證, 於 2007 年 開 始 提 供 認 證, 此 認 證 標 準 宗 旨 是 確 保 世 界 各 地 的 減 重 手 術 病 人 接 受 最 有 效 果 效 率 與 最 安 全 的 照 護, 訂 定 一 致 的 減 重 手 術 認 證 標 準, 建 符 合 際 標 準 的 臨 床 照 護 路 徑 的 平 台, 供 際 間 認 證 醫 療 機 構 相 戶 交 流, 進 而 增 進 際 醫 療 術 研 究 交 流 及 提 升 減 重 手 術 水 準 美 目 前 已 有 333 家 醫 療 院 所 及 577 位 減 重 手 術 醫 師 通 過 認 證, 此 為 美 保 險 公 司 給 付 之 根 據, 亦 是 美 民 眾 選 擇 優 良 及 安 全 的 減 重 手 術 醫 療 機 構 之 標 準 臺 灣 為 美 第 三 個 境 外 取 得 ICE 認 證, 也 是 亞 太 地 區 第 一 個 取 得 認 證 的 地 區 53 財 團 法 人 全 認 證 基 金 會 (TAF) 推 動 內 各 類 驗 證 機 構 檢 驗 機 構 及 實 驗 室 各 領 域 之 際 認 證, 建 內 驗 證 機 構 檢 驗 機 構 及 實 驗 室 之 品 質 與 技 術 能 力 的 評 鑑 標 準, 結 合 專 業 人 力 評 鑑 及 運 用 能 力 試 驗, 以 認 證 各 驗 證 機 構 檢 驗 機 構 及 實 驗 室, 提 昇 其 品 質 與 技 術 能 力, 並 致 力 人 才 培 訓 與 資 訊 推 廣, 強 化 認 證 公 信 力, 拓 展 際 市 場, 提 昇 家 競 爭 力 54 英 語 服 務 標 章 以 英 語 服 務 English Services 作 為 設 計 主 題, 使 外 籍 人 士 直 接 認 出 能 提 供 英 語 服 務 之 店 家, 為 突 顯 在 地 化 的 服 務, 用 台 澎 金 馬 地 圖 取 代 原 本 的 字 母 L, 下 方 加 上 簡 易 笑 容 形 狀, 代 表 友 善 親 切 的 貼 心 體 驗, 讓 外 來 友 人 能 突 破 語 言 障 礙, 對 臺 灣 的 消 費 與 生 活 環 境 感 到 貼 心 放 心 與 安 心 並 且 以 金 色 銀 色 代 表 認 證 業 者 提 供 不 同 等 級 之 英 語 服 務, 區 分 成 金 質 級 銀 質 級 二 個 等 級 代 表 通 過 認 證 及 使 用 年 度 65

75 ( 一 )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供 給 之 相 關 策 比 較 可 提 供 之 外 籍 病 床 數 量 醫 護 人 員 素 質 康 民 醫 院 全 院 538 張 病 床 皆 可 為 外 籍 病 床 醫 病 比 :2:1 護 病 比 :2:1 出 進 修 : 醫 師 自 費 前 往 醫 院 獎 金 三 星 醫 院 義 財 團 法 人 義 醫 院 99 張 外 籍 病 患 病 床 123 張 外 籍 病 患 病 床 ( 待 新 醫 院 建 成, 將 增 加 200 張 外 籍 病 床 ) 醫 病 比 :1:1.5 醫 病 比 :1:10 護 病 比 :1.1:1 護 病 比 出 進 修 : 醫 師 49 床 以 下 自 費 前 往 者 :1:4 50 以 上 者 :1:3 出 進 修 : 醫 院 獎 金 家 獎 金 自 費 前 往 康 民 醫 院 擁 有 最 多 外 籍 病 床 ; 義 醫 院 醫 師 護 士 之 工 作 負 擔 最 重 ( 二 )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需 求 之 相 關 策 比 較 康 民 醫 院 協 助 病 患 申 請 簽 簽 證 證 提 供 院 內 延 簽 三 星 醫 院 協 助 病 患 申 請 簽 證 義 財 團 法 人 義 醫 院 協 助 病 患 申 請 簽 證 價 格 訂 價 最 低 訂 價 最 高 訂 價 居 中 醫 療 糾 紛 解 決 途 徑 依 循 法 律 途 徑, 提 起 民 事 向 KMDMAA 提 起 醫 療 糾 紛 仲 裁 依 循 法 律 途 徑, 提 起 民 事 刑 事 訴 訟 或 同 時 提 起 民 刑 事 訴 訟 善 康 民 醫 院 提 供 之 協 辦 簽 證 服 務 最 完 善 ; 三 星 醫 院 之 醫 療 糾 紛 解 決 制 度 最 完 66

76 ( 三 )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行 銷 策 及 認 證 措 施 康 民 醫 院 1. 行 銷 異 業 結 盟 提 供 觀 光 購 物 設 施 增 加 曝 光 率 參 加 際 會 展 醫 療 服 務 網 路 商 品 化 設 海 外 據 點 提 供 飯 店 化 服 務 客 製 化 服 務 提 供 多 語 言 服 務 每 月 主 題 餐 飲 2. 認 證 JCI 認 證 :2002 年 1 月 2 日 首 次 獲 得 認 證 ;2005 年 4 月 8 日 2008 年 7 月 31 日 及 2011 年 7 月 2 日 皆 通 過 複 檢 美 家 防 火 保 護 協 會 之 檢 定 ISO9001 品 質 認 證 際 環 保 ISO14001 認 證 三 星 醫 院 異 業 結 盟 提 供 觀 光 購 物 設 施 增 加 曝 光 率 海 外 義 診 醫 療 服 務 銷 售 特 案 與 外 機 構 合 作 研 究 獲 韓 2007 年 綜 合 醫 院 評 比 第 一 名 韓 可 持 續 發 展 指 數 (KSI) 第 一 名 2012 年 韓 產 業 顧 客 滿 意 度 指 數 (KCSI) 第 一 名 最 吸 引 外 患 者 之 綜 合 醫 院 第 一 名 義 財 團 法 人 義 醫 院 異 業 結 盟 提 供 觀 光 購 物 設 施 增 加 曝 光 率 參 加 會 展 提 供 際 人 道 救 援 提 供 飯 店 式 服 務 JCI 認 證 :2008 年 11 月 22 日 首 次 通 過 認 證 ; 2011 年 12 月 10 日 通 過 複 檢 病 態 性 肥 胖 療 團 隊 獲 得 SNQ 家 品 質 標 章 康 民 醫 院 不 但 最 積 極 從 事 行 銷, 亦 取 得 最 多 種 際 認 證 本 研 究 發 現, 台 灣 義 醫 院 泰 康 民 醫 院 韓 三 星 醫 院 在 其 家 之 醫 療 觀 光 策 下, 受 到 了 不 同 之 限 制 與 幫 助, 導 致 發 展 方 向 及 方 式 不 同 其 中, 由 於 韓 跟 台 灣 之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情 況 較 相 近, 因 此 兩 醫 院 發 展 之 情 狀 較 相 似 ; 但 是 兩 家 醫 院 之 經 濟 背 景 情 不 同, 造 成 這 兩 家 醫 院 醫 療 觀 光 發 展 之 差 異 67

77 第 五 章 結 論 及 建 議 本 研 究 於 比 較 台 泰 韓 三 府 之 醫 療 觀 光 策 台 泰 韓 三 醫 院 之 發 展 後, 認 為 這 三 之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產 業 策 有 其 異 同 處, 也 發 現 泰 韓 兩 有 我 可 以 習 處 ; 因 此, 本 研 究 以 下 將 依 據 前 面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之 觀 察, 提 出 結 論 及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本 研 究 的 主 旨 在 分 析 我 醫 療 服 務 際 化 的 推 動 現 況 與 產 值, 借 濫 觴 泰 及 與 我 同 時 期 進 入 此 產 業 的 韓 之 發 展 經 驗, 進 而 評 估 我 發 展 情 形 及 了 解 可 進 步 的 空 間 首 先, 在 分 別 從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供 給 之 策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需 求 面 之 相 關 策 及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行 銷 認 證 之 相 關 策 三 方 面, 介 紹 台 灣 泰 韓 三 之 策, 得 到 下 列 觀 察 : 一 影 響 醫 療 服 務 供 給 之 相 關 策 ( 一 ) 病 床 數 量 : 我 以 法 規 而 言, 為 目 前 可 提 供 給 外 病 患 之 病 床 數 量 為 三 中 最 少 雖 然 一 般 醫 院 之 外 籍 病 患 病 床 數 量 限 制 較 韓 少, 這 點 可 從 三 間 醫 院 之 外 籍 病 床 數 量 得 證 ; 然 因 韓 另 外 於 其 內 六 個 自 由 經 濟 貿 易 區 規 劃 建 設 專 供 外 籍 病 患 看 診 之 醫 院, 且 該 些 醫 院 之 病 床 通 通 僅 供 外 籍 病 患 使 用 ; 而 我 府 今 (2013) 年 頒 布 之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規 劃 方 案 核 定 版 僅 規 定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之 發 展 方 向, 尚 未 針 對 醫 療 觀 光 訂 定 施 行 案 因 此, 我 一 般 醫 院 可 提 供 給 外 籍 病 患 之 病 床 數 量 限 制 並 不, 但 是 因 為 可 提 供 給 外 病 患 之 病 床 數 量 最 少 ; 因 此 我 可 提 供 之 外 籍 病 患 病 床 數 量 最 少, 應 改 進 68

78 ( 二 ) 醫 護 人 員 素 質 : 從 法 規 制 定 上, 我 醫 師 病 人 之 法 定 比 例 較 韓 低, 醫 師 之 負 擔 從 法 規 上 看 起 來 較 韓 低 ; 而 護 士 病 人 比 例 則 是 台 灣 較 韓 高, 亦 即 台 灣 護 士 的 工 作 負 擔 較 高 但 是 從 此 三 醫 院 實 際 執 行 面 來 看, 其 他 兩 醫 院 之 醫 護 比 例 皆 遠 遠 優 於 台 灣 ; 因 此, 從 實 際 執 行 面 看 來, 醫 師 護 士 負 擔 最 重 者, 為 台 灣 ; 有 許 多 進 步 空 間 但 有 關 於 培 育 醫 師 出 進 修 部 分, 以 台 灣 提 供 的 資 源 最 多 二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需 求 之 相 關 策 ( 一 ) 簽 證 : 我 提 供 給 外 籍 病 患 之 簽 證, 除 了 中 陸 病 患 外, 停 留 時 間 並 不 短 ; 但 尚 未 像 泰 提 供 院 內 延 簽 服 務, 對 欲 申 請 ( 二 ) 價 格 : 我 提 供 給 外 籍 病 患 之 醫 療 服 務 價 格, 為 三 之 中 延 簽 之 病 患 並 不 方 便, 似 有 改 進 間 間 價 格, 但 是 此 乃 我 行 院 衛 生 署 對 提 供 外 籍 病 患 所 能 收 取 之 醫 療 服 務 價 格 設 上 限 所 致, 不 一 定 為 市 場 最 適 價 格, 或 應 改 革 ( 三 ) 醫 療 糾 紛 解 決 途 徑 : 我 提 供 給 外 籍 病 患 之 醫 療 糾 紛 解 決 途 徑 僅 得 依 循 法 律 途 徑, 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然 此 等 訴 訟 十 分 不 利 於 外 人 ; 且 韓 提 供 外 籍 病 患 以 仲 裁 方 式 解 決 醫 療 糾 紛, 因 此 本 研 究 以 為, 我 於 此 方 面 之 規 範 仍 然 十 分 不 足 三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行 銷 策 及 認 證 措 施 ( 一 ) 行 銷 : 我 府 執 行 之 行 銷 手 段, 比 起 泰 韓 來 說, 比 較 不 積 極, 且 多 為 抄 襲 他, 並 無 創 新 ; 而 個 案 分 析 之 三 家 醫 院, 所 為 之 行 銷 措 施 則 較 積 極, 且 我 義 醫 院 彰 顯 自 己 醫 院 之 特 色, 藉 以 吸 引 特 定 族 群 ; 從 此 可 知, 看 的 出 來 我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多 由 業 者 單 打 獨 鬥, 府 應 該 要 付 出 更 多 心 力, 69

79 協 助 業 者 ( 二 ) 認 證 : 三 府 皆 未 法 要 求 其 內 醫 院 必 須 通 過 JCI 認 證, 但 業 者 為 了 吸 引 外 籍 病 患 前 往 其 內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皆 會 主 動 申 請 JCI 認 證 第 二 節 建 議 基 於 前 述 之 比 較 研 究, 最 後 針 對 我 之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產 業, 提 出 下 列 建 議 : 一 影 響 醫 療 服 務 供 給 之 相 關 策 建 議 ( 一 ) 病 床 數 量 我 府 應 加 速 規 畫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之 施 行 細 則, 參 考 韓 自 由 經 濟 貿 易 區 中 際 醫 療 服 務 專 區 之 規 劃 本 研 究 以 為, 台 灣 醫 療 技 術 的 先 進, 聞 名 全 球, 在 舉 世 前 200 醫 院 中, 台 灣 就 佔 了 14 家, 僅 次 於 美 及 德, 排 名 全 球 第 三, 不 但 是 亞 洲 第 一, 更 遙 遙 領 先 其 他 亞 洲 家 近 年 來, 際 的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以 及 尖 端 先 進 的 醫 療 設 備 與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已 是 全 球 知 名, 尤 其 在 肝 臟 移 植 整 形 外 科 心 血 管 外 科 人 工 生 殖 及 關 節 置 換 手 術 等 項 目, 更 是 際 醫 界 翹 楚 然 而 我 因 為 法 規 限 制, 得 提 供 給 外 籍 病 患 之 病 床 數 量 卻 十 分 有 限 ; 但 若 像 泰 一 樣, 允 許 私 醫 院 公 司 化 經 營, 允 許 其 上 市 上 櫃, 則 又 不 符 合 我 情, 且 可 能 發 生 排 擠 人 醫 療 資 源 之 情 況 ; 因 此, 本 研 究 以 為, 欲 增 加 外 籍 病 患 病 床 又 不 損 害 人 就 診 資 源 之 法, 行 院 提 出 之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規 劃 方 案 ( 核 定 版 ) 放 寬 投 資 經 營 限 制 以 吸 引 外 資 且 不 得 為 健 保 特 約 機 構 之 作 法 十 分 正 確 ; 然 而 我 目 前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之 規 畫 方 案, 仍 屬 草 案, 非 定 案 ; 相 較 於 與 我 同 期 進 入 醫 療 觀 光 產 業 之 韓, 已 修 正 且 施 行 其 自 由 經 濟 70

80 貿 易 區 法 規, 並 於 去 (2012) 年 在 濟 州 島 自 由 經 濟 貿 易 區 動 工 興 建 健 康 照 護 城, 預 計 今 (2013) 年 完 工 ; 我 已 落 後 韓 甚 多, 若 欲 樹 我 於 醫 療 觀 光 市 場 之 地 位, 應 加 速 訂 定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內 之 規 定, 提 出 際 醫 療 相 關 之 具 體 規 定, 例 如 場 地 小 病 院 小 等 細 項, 讓 有 興 趣 的 醫 院 可 以 儘 快 開 始 做 準 備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應 考 慮 納 入 我 特 色 醫 療, 提 供 融 合 我 特 色 之 休 閒 觀 光 醫 療 及 專 業 醫 療 技 術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更 可 參 考 韓 濟 州 自 由 貿 易 區, 設 計 一 個 健 康 照 護 城 市, 除 了 有 外 資 與 我 共 同 合 資 之 僅 提 供 際 醫 療 服 務 之 醫 院 外, 更 應 成 際 醫 療 研 發 中 心, 吸 引 外 醫 療 人 員 前 來 台 灣 一 起 研 發 新 技 術, 促 進 際 交 流 ; 此 外 更 可 以 納 入 我 特 色 醫 療, 例 如 : 中 醫 養 生 推 拿 園 區 健 身 拳 術 推 廣 區 坐 月 子 中 心, 讓 我 與 他 之 醫 療 服 務 差 異 化 除 了 可 以 提 供 精 湛 醫 術 療 疾 病 外, 亦 可 使 用 中 醫 溫 和 調 理 食 補 方 式, 調 理 外 籍 病 患 身 心 ; 更 可 教 授 健 身 延 壽 之 溫 和 拳 術, 讓 外 籍 病 患 強 身 健 體 ; 藉 由 這 些 特 色 保 健 醫 療, 差 異 化 我 與 亞 洲 其 他 推 廣 醫 療 觀 光 之 家, 讓 外 病 患 認 為 來 我 除 了 可 以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又 可 強 身 健 體, 更 願 意 前 往 我 接 受 醫 療 觀 光 之 服 務 ( 二 ) 醫 護 人 員 素 質 我 行 院 衛 生 署 應 該 提 高 醫 院 之 醫 護 比 例, 且 應 經 常 追 蹤 內 醫 院 是 否 確 實 符 合 法 律 規 定 之 醫 護 比 例 醫 療 服 務 之 提 供 者, 為 第 一 線 之 醫 療 人 員 醫 師 護 士 藥 師 放 射 師 及 其 他 醫 療 相 關 人 員 ; 當 醫 院 為 了 節 省 成 本, 而 減 少 雇 用 醫 師 護 士 ; 然 而 在 醫 院 未 減 收 病 患 之 情 況 下, 提 高 醫 護 相 關 人 員 平 均 應 負 擔 之 病 床 數 目, 除 了 幅 增 加 醫 護 人 員 之 工 作 負 擔 外, 亦 降 低 服 務 品 質, 提 高 醫 療 風 險 ; 醫 護 人 員 因 為 過 勞 誤 診 死 亡 失 智 之 新 聞, 近 年 來 時 有 所 聞, 而 這 與 行 院 衛 生 署 規 範 之 71

81 醫 護 比 過 低 前 往 醫 院 檢 查 做 的 不 夠 所 致 因 此, 本 文 以 為, 欲 提 供 優 良 的 醫 療 服 務, 首 先 應 提 高 醫 療 品 質, 而 影 響 醫 療 品 質 之 最 重 要 因 素 即 為 醫 護 人 員 ; 若 醫 護 人 員 所 能 負 荷 之 病 患 量 已 經 超 出 其 能 力, 則 其 服 務 品 質 必 定 不 可 能 優 良, 而 不 優 質 的 醫 療 服 務 除 了 無 法 吸 引 外 籍 病 患 前 來 就 醫, 亦 無 能 力 提 供 外 籍 病 患 醫 療 服 務 ; 故 行 院 衛 生 署 應 提 高 醫 院 雇 用 醫 護 比 及 增 加 醫 護 比 之 複 查 機 制, 減 少 醫 護 人 員 的 負 擔, 達 提 高 醫 療 品 質 的 目 的 此 外,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應 更 加 放 寬 外 籍 醫 師 雇 用 比 例, 或 增 加 醫 師 總 雇 用 名 額 雖 然 我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允 許 雇 用 之 外 醫 師 比 例 已 較 韓 自 由 經 濟 貿 易 區 來 的 高 ; 但 我 額 外 增 添 一 項 規 定 限 制 我 醫 師 於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內 之 看 診 時 數 ; 在 內 醫 師 得 提 供 的 服 務 時 數 有 限 外 籍 醫 師 數 量 因 被 限 制 得 提 供 的 服 務 時 數 也 有 限 這 樣 的 雙 重 醫 療 服 務 時 數 限 制 下, 將 影 響 我 之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因 此, 本 研 究 認 為, 我 應 放 寬 外 籍 醫 師 雇 用 比 例 限 制, 或 者 是 藉 由 雇 用 更 多 內 醫 師 之 方 式, 如 此 一 來 可 以, 除 了 增 加 可 提 供 之 醫 療 服 務 時 數, 亦 可 促 進 際 醫 交 流, 一 舉 數 得 我 府 應 繼 續 進 行 提 供 醫 師 出 進 修 之 獎 金, 鼓 勵 醫 師 出 進 修, 提 高 我 醫 師 與 歐 美 先 進 家 之 交 流 機 會 ; 屆 時 醫 師 醫 療 技 術 的 提 升 除 了 可 以 更 吸 引 外 病 患 相 信 台 灣 醫 師 之 技 術 外, 亦 可 造 福 我 民 二 影 響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需 求 之 相 關 策 建 議 ( 一 ) 簽 證 72

82 我 府 應 培 育 醫 療 觀 光 專 門 人 員 及 增 設 醫 療 服 務 轉 介 機 構 目 前 至 我 接 受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之 最 客 群, 為 華 裔 人 士, 尤 其 是 中 陸 人 士 者 為 最 宗 ; 其 欲 來 台 就 醫 之 簽 證 申 請 程 序, 必 須 仰 賴 醫 療 機 構 或 是 旅 行 社 代 辦, 然 而 其 申 請 簽 證 手 續 十 分 繁 複 ; 而 且 醫 院 要 自 行 接 客 亦 非 便 事, 故 若 能 放 寬 旅 行 社 之 業 務 範 圍, 讓 其 與 醫 院 合 作 提 出 醫 療 旅 遊 方 案, 交 由 旅 行 社 負 責 醫 療 服 務 行 銷 行 程 規 劃 及 簽 證 程 序, 則 我 醫 療 機 構 就 可 以 省 下 替 病 人 申 請 簽 證 之 繁 複 手 續, 亦 可 藉 用 旅 行 社 之 行 銷 規 劃 能 力 及 兩 岸 三 地 之 據 點, 達 宣 傳 效 果 ( 二 ) 價 格 我 行 院 府 應 該 取 消 價 格 限 制, 讓 我 提 供 給 外 籍 病 患 之 價 格 藉 由 市 場 機 制 來 決 定 根 據 我 行 院 衛 生 署 規 定, 提 供 給 外 籍 病 患 之 醫 療 服 務 價 格 不 得 超 過 健 保 給 付 額 之 兩 倍 ; 而 此 價 格 上 限 從 經 濟 原 理 來 看, 並 非 最 佳 市 場 狀 況 因 此, 本 研 究 以 為, 衛 生 署 不 應 該 對 醫 療 服 務 價 格 做 上 限 之 限 制, 應 讓 各 醫 院 各 自 訂 定 期 醫 療 服 務 價 格, 藉 由 市 場 機 制 取 得 供 需 平 衡, 該 平 衡 點 取 得 之 價 格 才 為 市 場 最 適 價 格 此 外, 行 院 衛 生 署 可 嘗 試 改 善 我 目 前 架 設 之 醫 療 觀 光 網 站, 將 之 改 為 一 個 類 似 淘 寶 網 的 線 上 買 賣 平 台, 讓 內 各 醫 療 機 於 此 平 台 登 入, 要 求 其 提 供 制 式 之 醫 院 資 訊, 讓 病 患 可 以 迅 速 了 解 醫 療 服 務 賣 家 資 訊 及 評 價 ; 同 時,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及 需 求 者 皆 可 另 用 平 台 上 之 溝 通 工 具 與 病 患 進 行 線 上 病 情 評 估 及 價 格 估 算, 讓 外 籍 病 患 可 同 時 與 多 個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進 行 進 行 溝 通 比 價, 達 到 價 格 透 明 化 及 節 省 時 間 之 目 的 ; 亦 免 去 各 家 醫 療 機 構 自 行 架 設 可 線 上 與 病 患 互 之 網 站 之 麻 煩 ( 三 ) 醫 療 糾 紛 解 決 途 徑 73

83 我 府 應 放 寬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草 案 之 適 用 限 制, 讓 外 籍 病 患 亦 可 使 用 調 解 來 解 決 醫 療 糾 紛 我 行 院 提 出 之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草 案 本 法 案 醫 療 事 故 係 從 醫 療 風 險 難 以 明 確 責 任 歸 屬 之 原 則 進 行 補 償, 有 可 能 產 生 道 德 風 險 的 問 題, 法 案 中 已 設 計 避 免 道 德 風 險 之 管 控 機 制 ; 鑑 於 醫 療 行 為 具 有 不 確 定 性 高 風 險 性 與 極 限 性, 醫 事 人 員 於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過 程 中 所 致 之 病 患 傷 亡 結 果, 多 形 成 醫 療 糾 紛 事 件, 病 人 或 家 屬 為 追 求 真 相 及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而 動 輒 興 訟, 除 造 成 兩 造 當 事 人 之 訟 累, 並 衍 生 醫 界 因 憚 於 刑 責 而 採 取 防 禦 性 醫 療 醫 病 關 係 對 醫 生 或 醫 師 畏 懼 投 入 高 風 險 科 別 等 問 題 另 現 行 司 法 制 度 及 實 務 運 作, 也 易 使 病 人 處 於 弱 勢 地 位, 如 訴 訟 程 序 冗 長 高 額 訴 訟 成 本 支 出 等 為 通 盤 解 決 病 人 醫 事 人 員 面 對 醫 療 糾 紛 爭 議 制 度 之 困 境, 達 成 維 護 醫 病 雙 方 權 益, 促 進 醫 病 關 係 和 諧 迅 速 解 決 彼 此 爭 議, 實 現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促 進 病 人 安 全, 提 升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之 策 目 標, 爰 擬 具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草 案 若 此 草 案 通 過, 未 來 所 以 醫 療 糾 紛 應 先 經 過 調 解, 才 得 提 起 訴 訟 然 而, 此 草 案 僅 適 用 於 中 華 民 民, 若 非 我 民, 則 僅 得 尋 求 司 法 途 徑 解 決, 亦 即 進 行 攏 長 的 民 事 訴 訟 刑 事 訴 訟 或 民 刑 事 訴 訟, 而 此 種 機 制 如 前 述 對 本 人 即 以 不 利, 更 何 況 是 外 人 ; 在 我 醫 療 糾 紛 解 決 機 制 不 明 朗 的 情 況 下, 而 競 爭 對 手 韓 已 經 設 明 確 的 醫 療 糾 紛 仲 裁 制 度, 將 降 低 外 籍 病 患 前 往 我 接 受 醫 療 服 務 之 意 願 因 此, 本 研 究 以 為, 醫 療 糾 紛 處 理 及 醫 療 事 故 補 償 法 草 案 亦 應 適 用 於 外 籍 人 士, 如 此 一 來 除 了 增 加 外 籍 人 士 願 意 前 來 就 醫 之 意 願, 亦 可 讓 我 醫 療 機 構 免 於 纏 訟 之 苦 三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行 銷 認 證 之 建 議 74

84 本 研 究 針 對 我 目 前 行 銷 認 證, 有 下 列 建 議 : 1. 放 寬 醫 療 廣 告 限 制 : 我 府 嚴 格 管 制 醫 療 院 之 行 銷 與 廣 告, 是 為 了 保 障 民 眾 權 益 避 免 民 眾 接 受 不 需 要 的 醫 療 確 保 醫 療 品 質 及 避 免 資 源 排 擠 ( 賴 俊 宏,2005) 醫 療 廣 告 中 顯 示 醫 療 價 格 醫 療 折 扣 醫 療 院 所 必 會 將 所 擁 的 科 技 設 備 名 醫 背 景 55 品 質 認 證 者, 皆 違 反 醫 療 法 第 85 條 之 規 定 ; 但 是 此 些 要 素 皆 為 外 籍 病 患 重 要 的 考 量 因 素, 若 無 法 將 其 刊 登 於 醫 療 廣 告, 則 難 以 引 起 外 籍 病 患 注 意, 無 法 推 廣 我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因 此, 本 研 究 以 為, 應 放 寬 我 醫 療 廣 告 之 限 制, 允 許 其 於 外 進 行 醫 療 行 銷 廣 告, 增 加 知 名 度 吸 引 外 籍 病 患 2. 擴 異 業 結 盟 : 我 醫 療 機 構 業 者 可 習 泰 康 民 醫 院 與 泰 航 合 作 之 經 驗, 亦 與 我 航 空 公 司 合 作 提 出 醫 療 旅 遊 優 惠 方 案 此 外, 亦 可 加 強 其 與 旅 遊 業 之 合 作, 借 用 旅 遊 業 者 強 的 行 銷 規 劃 能 力 廣 泛 通 路, 補 足 醫 療 機 構 於 這 方 面 的 不 足, 打 響 知 名 度 此 外, 亦 可 與 運 輸 飯 店 業 者 合 作, 提 供 病 患 家 屬 舒 適 的 環 境, 讓 其 在 照 顧 病 患 的 同 時, 亦 可 不 用 擔 心 自 己 的 住 宿 交 通 問 題, 甚 至 還 可 以 於 閒 暇 時 刻 進 行 觀 光 3. 醫 療 服 務 差 異 化 : 我 醫 療 機 構 業 者 應 發 展 自 己 特 色, 差 異 化 自 己 與 其 他 業 者 之 醫 療 服 務, 例 如 : 義 醫 院 為 病 態 型 肥 胖 療 專 家 振 興 醫 院 為 心 臟 科 權 威 和 信 醫 院 特 長 為 癌 症 療 及 馬 偕 醫 院 主 打 婦 幼 人 工 生 育 ; 藉 由 凸 顯 醫 院 特 長 之 方 式, 增 55 醫 療 法 第 85 條 : 醫 療 廣 告, 其 內 容 以 下 列 事 項 為 限 : 一 醫 療 機 構 之 名 稱 開 業 執 照 字 號 地 址 電 話 及 交 通 路 線 二 醫 師 之 姓 名 性 別 歷 經 歷 及 其 醫 師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字 號 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及 其 他 非 商 業 性 保 險 之 特 約 醫 院 診 所 字 樣 四 診 療 科 別 及 診 療 時 間 五 開 業 歇 業 停 業 復 業 遷 移 及 其 年 月 日 六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容 許 登 載 或 播 放 事 項 利 用 廣 播 電 視 之 醫 療 廣 告, 在 前 項 內 容 範 圍 內, 得 以 口 語 化 方 式 為 之 但 應 先 經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醫 療 機 構 以 網 際 網 路 提 供 之 資 訊, 除 有 第 一 百 零 三 條 第 二 項 各 款 所 定 情 形 外, 不 受 第 一 項 所 定 內 容 範 圍 之 限 制, 其 管 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75

85 加 醫 院 知 名 度, 亦 可 增 加 其 餘 內 外 病 患 心 中 之 地 位 4. 考 慮 不 同 飲 食 文 化 需 求 : 我 醫 療 機 構 業 者 應 提 供 至 少 中 西 兩 種 飲 食 供 外 籍 病 患 選 擇 外 籍 病 患 前 來 我 就 診, 飲 食 多 得 仰 賴 醫 院 供 給, 但 並 非 所 有 人 皆 能 接 受 華 人 飲 食 ; 因 此 本 研 究 建 議 提 供 醫 療 觀 光 之 醫 療 機 構 應 至 少 提 供 三 種 供 參 選 項 中 式 餐 飲 西 式 餐 飲 宗 教 餐 飲 ( 回 教 印 度 教 ), 供 病 患 自 行 選 擇, 而 此 種 貼 心 設 計 可 提 升 病 患 對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之 觀 感 除 此 之 外, 醫 院 美 食 街 之 客 群 主 要 應 為 非 病 患 族 群, 有 可 能 是 外 籍 病 患 之 家 屬, 因 此 提 供 醫 療 觀 光 之 醫 療 機 構 美 食 街 最 好 應 具 備 中 式 餐 飲 西 式 餐 飲 及 宗 教 餐 影 ( 回 教 印 度 教 ), 讓 外 籍 病 患 家 屬 便 亦 能 選 擇 其 較 喜 歡 之 食 物, 不 用 擔 心 飲 食 習 慣 差 異 造 成 之 不 5. 培 養 醫 療 服 務 專 業 行 銷 服 務 人 才 : 我 府 應 開 設 課 程 培 育 醫 療 服 務 專 業 行 銷 服 務 人 才 我 醫 療 技 術 十 分 優 異 醫 療 設 備 新 穎, 但 行 銷 跟 通 路 在 過 去 並 未 受 到 相 對 重 視, 有 進 步 空 間 ; 為 了 提 供 更 好 的 醫 療 服 務, 我 府 應 開 設 醫 療 服 務 專 業 行 銷 服 務 課 程, 培 育 人 才 6. 培 育 語 言 人 才 : 若 我 未 來 打 算 接 納 歐 美 家 的 外 籍 病 患, 則 僅 懂 華 語 英 文 的 服 務 人 員 並 不 足, 應 廣 泛 開 設 歐 洲 語 言 課 程, 如 西 班 牙 文 法 文 俄 羅 斯 文 德 文, 讓 醫 護 人 員 一 般 民 眾 有 更 多 習 管 道 ; 培 育 語 言 人 才, 迎 接 將 來 新 客 群 76

86 參 考 資 料 一 中 文 文 獻 ( 一 ) 專 書 邱 錦 添, 邱 筠 惠 (2012), 醫 療 觀 光, 台 北 : 揚 智 出 版 社 陳 澤 義 (2005), 服 務 管 理, 台 北 : 華 泰 文 化 劉 麗 文 與 楊 軍 (2001), 服 務 業 營 運 管 理, 台 北 : 五 南 書 局 ( 二 ) 期 刊 文 章 高 宜 凡 (2007) 泰 醫 療, 經 濟 起 飛 新 翅 膀, 遠 見 雜 誌, 第 255 期, 頁 陳 宜 民 (2011), 醫 療 服 務 際 化 旗 艦 計 畫 整 體 推 動 成 效 評 估 及 後 續 發 展 策 略, 財 團 法 人 21 世 紀 基 金 會 郭 建 良 (2007), 健 康 保 健 旅 遊, 科 技 化 服 務 業 的 新 視 界, 工 研 院 劉 宜 君 (2008), 醫 療 觀 光 策 與 永 續 發 展 之 探 討, 2008 Taiwan Association for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Affaires 夥 伴 關 係 永 續 發 展 際 術 研 討 會 ( 三 ) 府 計 畫 文 件 九 十 一 年 二 月 八 日 衛 食 字 第 O 九 一 OO 二 四 七 九 號 函 八 月 廿 七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O 一 九 OO 四 七 一 一 O 號 函 王 健 全 (2009), 醫 療 服 務 際 化 專 區 設 可 性 研 究 計 畫, 行 院 衛 生 署 77

87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2009), 醫 療 服 務 際 化 專 區 設 可 行 性 研 究 計 畫 石 崇 良 與 陳 真 慧 (2012),2012 台 灣 醫 療 服 務 業 泰 緬 甸 考 察 團, 行 院 衛 生 署 李 中 月, 劉 媛 媛 (2012), 泰 衛 生 部 Thailand Medical Hub Expo 2012 之 參 與, 行 院 衛 生 署 行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2013),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規 劃 方 案 ( 核 定 板 ) 黃 兆 仁 (2009), 促 進 台 北 市 觀 光 醫 療 休 閒 養 生 等 產 業 發 展 策 之 研 究, 市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第 367 輯 黃 焜 璋, 林 水 龍, 鍾 威 昇, 林 慶 豐, 泰 及 新 加 坡 醫 療 旅 遊 參 訪 計 畫, 行 院 衛 生 署 劉 玟 妤 (2012),2012 台 灣 醫 療 服 務 際 化 韓 考 察 團, 行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 三 ) 研 究 論 文 賴 俊 宏 (2005), 醫 療 行 銷 與 廣 告 管 制 之 初 探 研 究, 長 庚 醫 務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藍 黛 梅 (2007), 以 4C 架 構 研 究 泰 康 民 醫 院 發 展 觀 光 醫 療 的 成 功 因 素 來 看 台 灣 的 機 會,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程 (EMBA) 碩 士 論 文 二 英 文 文 獻 ( 一 ) 英 文 專 書 Ryan, Chris (1991), Recreational Tourism: A social Perspective, New York: 78

88 Routledge. Mansfeld, Y. (1992), Tourism: Towards a behavioural approach, Pergamon Pr. Bookman, Milica Z. and Bookman, Karla R. (2007), Medical Tourism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 二 ) 期 刊 文 章 van Demark, Dale C. (2007), How Will the Medical Tourism Industry in the United States Develop?, Consumer Health World, 2 Mar Herrick, Devon (2007), Medical Tourism: Global Competition in Health Care., National Center for Policy Analysis Report No. 304, Nov Forgione, Dana A., and Smith, Pamela C., (2007), Medical tourism and its impact on the US health care system., Journal of Health Care Finance, Fall, 34(1): Rerkrujipimol, Jutamas and Assenov, Ilian (2011), Marketing Strategies for Promoting Medical Tourism in Thailand., Journal of Tourism, Hospitality & Culinary Arts 3: Tuner, Leigh (2007), First World Health Care at Third World Price : Globalization, Bioethics and Medical Tourism., BioSocieties 2: Horowitz, Michael D., Rosensweig, Jeffrey A., and Jones, Christopher A. (2007), Medical Tourism: Globalization of the Healthcare Marketplace., MedGenMed 9(4): 33. Carrera, Percivil M and Bridges, John FP ( 2006), Globalization and Healthcare: Understanding Health and Medical Tourism., Expert Review Of Pharmacoeconomics& Outcomes Research 6(4):

89 Katz, Steven J., Cardiff, Karen, Pascali, Marina, Barer, Morris L., and Evans, Robert G. (2002), Phantoms in the Snow: Canadians Use of Health Care Services in the United States., Health Affairs 21(3): ( 三 ) 網 路 資 料 Deloitte (2008), Medical Tourism-Consumer in Search of Value., the Deloitte Center for Health Solution, available at hs_medicaltourismstudy(3).pdf Deloitte (2009), Medical Tourism Update and implication., available at s_medicaltourism_111209_web.pdf Harryono, Monica, Huang,Yu-Feng, Miyazawa, Koichi, and Sethaput, Vujak (2006), Thailand Medical Tourism Cluster.,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Microeconomics of Competitiveness, available at Lunt, Neil, Smith, Richard, Exworthy, Mark, Green, Stephen T., Harsfall, Daniel, and MAnnion, Russell, Medical Tourism: Treatments, Markets and Health System Implications: A Scoping Review., OECD, available at NaRanong, Anchana and NaRanong, Viroj (2011), The Effect of Medical Tourism: Thailand s Experience., WHO, available at 80

90 Nicola S Pocock and Kai Hong Phua, Medical Tourism and Policy Implication for Health Systems: a Conceptual Framework from a Comprehensive Study of Thailand, Singapore and Malaysia, Globalization and Health., available at Wibulpolprasert, Suwit, Health Services and FTA., Third word Network, 2 Sep. 2005, available at UNFPA(2012), Aging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A Celebration and A Challenge., 1 Oct. 2012, available at UNWTO, Understating Tourism: Basic Glossary., available at 81

91 附 件 一 泰 韓 台 通 過 JCI 認 證 之 醫 院 1. 泰 泰 目 前 通 過 評 鑑 之 醫 院 者 如 下 56 : (1) Bumrungrad Hospital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02 年 1 月 2 日 複 審 通 過 日 期 : 2005 年 4 月 8 日 2008 年 7 月 31 日 2011 年 7 月 2 日 (2) Samitivej Sukhumvit Hospital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07 年 8 月 27 日 複 審 通 過 日 期 : 2010 年 8 月 13 日 (3) Bangkok Hospital Medical Center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07 年 7 月 30 日 複 審 通 過 日 期 : 2010 年 7 月 17 日 (4) Samitivej Srinakarin Hospital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07 年 8 月 11 日 複 審 通 過 日 期 : 2010 年 8 月 13 日 (5) BNH Hospital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09 年 5 月 29 日 複 審 通 過 日 期 : 2012 年 5 月 18 日 (6) Bangkok Hospital Pattaya 56 Joint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 JCI Accredited Organization, available at 82

92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09 年 9 月 19 日 複 審 通 過 日 期 : 2012 年 9 月 22 日 (7) Chiamai Ram Hospital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09 年 11 月 7 日 複 審 通 過 日 期 : 2012 年 10 月 13 日 (8) Vejthani Hospital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10 年 3 月 26 日 複 審 通 過 日 期 : 2013 年 3 月 23 日 (9) Synphaet Hospital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10 年 5 月 21 日 (10) Ramkhamhaeng Hospital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10 年 8 月 21 日 (11) Praram 9 Hospital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10 年 11 月 20 日 (12) Yanhee Hospital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11 年 1 月 22 日 (13) Nonthavej Hospital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11 年 6 月 25 日 (14) Bangkok Hospital Hua Hin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12 年 1 月 21 日 (15) Chaophya Hospital Public Company Limited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12 年 5 月 17 日 83

93 (16) Bangkok Hospital Samui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12 年 10 月 20 日 (17) Sikarin Hospital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12 年 11 月 24 日 (18) Phuket International Hospital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12 年 12 月 15 日 (19) Pitsanuvej Hospital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12 年 12 月 21 日 (20) Vibhavadi Hospital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13 年 4 月 6 日 2. 韓 : 韓 目 前 通 過 評 鑑 之 醫 院 者 如 下 57 : (1) Ajou University Medical Center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11 年 6 月 25 日 (2) Dankook University Hospital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12 年 7 月 1 日 (3) Ewha Womans University Medical Center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11 年 7 月 9 日 (4) Inha University Hospital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10 年 7 月 3 日 (5) Konyang Womans University Hospital 57 Joint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 JCI Accredited Organization, available at 84

94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12 年 12 月 22 日 (6) Korea University Anam Hospital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09 年 7 月 18 日 複 審 通 過 日 期 : 2012 年 7 月 28 日 (7) MizMedi Women s University Hospital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12 年 3 月 23 日 (8) Pusan National University Yangsan Hospital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10 年 12 月 18 日 (9) Sejong General Hospital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11 年 12 月 12 日 (10) Severance Hospital, Yonse College of Medicine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07 年 5 月 2 日 複 審 通 過 日 期 : 2010 年 5 月 1 日 (11) Yonse Gangnam Severance Hospital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10 年 4 月 20 日 複 審 通 過 日 期 : 2013 年 4 月 20 日 (12) The Catholic University of Korea, Seoul St. Mary s Hospital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10 年 7 月 17 日 (13) Chonnam National University Hwasun Hospital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10 年 3 月 20 日 複 審 通 過 日 期 : 2013 年 3 月 16 日 3. 台 灣 85

95 我 目 前 通 過 JCI 醫 院 評 鑑 者, 清 單 如 下 58 : (1) 敏 盛 綜 合 醫 院 ( 檢 驗 已 過 期 失 效 )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06 年 7 月 15 日 再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09 年 7 月 11 日 (2) 萬 芳 醫 院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06 年 7 月 22 日 複 審 通 過 日 期 :2009 年 7 月 25 日 2012 年 9 月 1 日 (3) 和 信 癌 中 心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07 年 12 月 6 日 複 審 通 過 日 期 :2010 年 11 月 20 日 (4)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08 年 9 月 14 日 複 審 通 過 日 期 :2011 年 9 月 25 日 (5) 童 綜 合 醫 院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08 年 11 月 15 日 複 審 通 過 日 期 : 2012 年 1 月 29 日 (6) 高 雄 義 醫 院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08 年 11 月 22 日 複 審 通 過 日 期 :2011 年 12 月 10 日 (7) 雙 和 醫 院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09 年 8 月 29 日 58 Joint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 JCI Accredited Organization, available at 86

96 複 審 通 過 日 期 : 2012 年 7 月 28 日 (8) 臺 北 醫 附 屬 醫 院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09 年 12 月 12 日 複 審 通 過 日 期 : 2012 年 12 月 8 日 (9) 秀 傳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彰 濱 秀 傳 紀 念 醫 院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09 年 12 月 21 日 複 審 通 過 日 期 :2013 年 1 月 20 日 (10) 臺 灣 附 屬 醫 院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10 年 4 月 24 日 複 審 通 過 日 期 : 2013 年 4 月 21 日 (11) 中 醫 藥 院 附 設 醫 院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10 年 10 月 02 日 (12) 台 安 醫 院 首 次 通 過 評 審 日 期 :2012 年 7 月 21 日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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