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1-建立全國職業衛生教育訓練資源中心計畫〈南部地區職業衛生教育訓練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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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及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重 建 實 施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修 正 版 單 位 名 稱 :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計 畫 名 稱 :96 年 建 立 全 國 職 業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 南 部 地 區 職 業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資 源 中 心 ) 計 畫 類 別 : 職 業 災 害 之 研 究 計 畫 主 持 人 : 蔡 朋 枝 教 授 單 位 負 責 人 : 賴 明 詔 校 長 執 行 期 間 :96 年 6 月 1 日 至 97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十 月

2 目 錄 壹 報 告 摘 要... 1 貳 計 畫 緣 由 與 目 的... 3 一 計 畫 緣 由... 3 二 計 畫 目 的 三 計 畫 人 力 分 工 配 置 參 研 究 方 法 一 教 案 研 發 二 教 案 推 廣 三 擬 訂 教 案 推 動 及 品 質 進 度 掌 控 原 則 肆 研 究 資 料 之 來 源 與 分 析 伍 研 究 結 果 分 析 一 教 案 之 擬 訂 教 案 一 : 企 業 如 何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與 建 構 安 全 文 化.. 21 教 案 二 :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教 案 三 :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教 案 四 : 危 害 通 識 ( 化 學 品 全 球 調 和 制 度 ) 二 教 案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會 推 廣 三 ERC 網 站 架 設 與 E-LEARNING 運 作 現 況 i -

3 陸 各 項 預 定 目 標 之 達 成 程 度 柒 結 論 與 建 議 一 結 論 二 建 議 捌 經 費 運 用 情 形 玖 效 益 評 估 一 教 案 擬 訂 方 面 二 教 案 推 廣 方 面 壹 拾 附 件 附 件 一 ~ 四 各 教 案 會 議 紀 錄 ( 略 ) 附 件 五 年 教 材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學 員 問 卷 格 式 附 件 六 96 年 教 材 教 育 訓 練 學 員 問 卷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附 件 七 95 年 教 材 再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學 員 問 卷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附 件 八 E-LEARNING 題 庫 附 件 九 97 年 3 月 12 日 勞 工 保 險 監 理 委 員 訪 視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十 97 年 3 月 21 日 三 區 ERC 協 調 會 議 紀 錄 ( 略 ) 附 件 十 一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修 正 對 照 表 附 件 十 二 ERC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期 末 審 查 建 議 回 覆 修 正 對 照 表 附 件 十 三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修 正 對 照 表 ii -

4 圖 目 錄 圖 1 教 案 推 動 流 程...18 圖 2 ERC 管 考 計 畫 版...52 圖 3 新 聞 區 效 益 圖...53 圖 4 討 論 區 效 益 圖...53 圖 5 網 站 人 數 與 網 站 連 結 效 益 圖...54 圖 6 檔 案 下 載 效 益 圖...54 圖 7 個 人 資 料 系 編 修 與 報 名 系 統 整 合 (* 為 報 名 系 統 之 整 合 資 料 ) i -

5 表 目 錄 表 1 教 育 訓 練 的 教 材 層 級 種 類, 及 適 用 範 圍 歸 納 表...11 表 2 工 作 項 目 實 施 時 程 檢 核 表...19 表 3 95 年 教 案 推 廣 部 分 績 效 指 標...64 表 4 96 年 教 案 推 廣 部 分 績 效 指 標 i -

6 壹 報 告 摘 要 本 計 畫 利 用 結 合 南 部 地 區 大 專 院 校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衛 生 科 系 及 教 師, 所 建 立 之 勞 委 會 南 部 地 區 職 業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資 源 中 心, 分 別 擬 訂 以 下 教 案 : 第 一 層 教 案 ( 基 礎 課 程 ) 之 設 計 與 製 作 : (1) 企 業 如 何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與 建 構 安 全 文 化 (2)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3)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第 二 層 教 案 ( 各 業 通 用 課 程 ) 之 設 計 與 製 作 : (1) 危 害 通 識 ( 全 球 化 學 品 調 和 制 度 ) 在 教 案 之 推 廣 方 面, 高 職 災 風 險 行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教 案, 依 會 議 決 議 內 容 係 以 師 資 培 訓 為 目 的 ; 高 階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課 程 教 案, 係 針 對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及 業 界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擬 每 教 案 研 發 18 小 時 之 教 材, 並 提 供 8 小 時 100 人 次 之 教 育 訓 練 ( 即 4 教 案 合 計 4 班, 400 人 次 ) 本 計 畫 所 完 成 之 教 案 及 教 材, 亦 將 上 網 並 同 時 在 教 材 製 作 時 完 成 e-learning 之 設 計 本 計 畫 完 成 將 有 助 於 提 昇 事 業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從 業 人 員 之 防 災 能 力 及 大 專 師 資 之 現 場 實 務 能 力, 以 有 效 降 低 職 業 災 害 之 發 生 本 計 畫 工 作 進 度 已 達 成 百 分 之 百, 分 別 完 成 : - 1 -

7 一 在 教 案 擬 訂 部 份 : 本 計 畫 所 規 劃 之 四 門 教 案 均 已 完 成 六 次 編 輯 委 員 會 議 與 四 次 技 術 審 查 會 議, 業 已 完 成 教 案 專 業 版 文 字 檔 簡 報 檔 定 稿 及 勞 工 版 教 材 等 研 究 成 果, 如 所 附 各 教 材 資 料 二 教 案 推 廣 : ( 一 ) 95 年 教 案 再 推 廣 部 分 : 分 別 於 96 年 9 月 28 日 至 96 年 10 月 12 日 辦 理 完 成 四 門 教 案 之 推 廣, 共 計 470 位 學 員 報 名 參 加, 超 過 原 定 之 400 人 次, 推 廣 達 成 率 超 過 百 分 之 百, 且 學 員 對 課 程 之 各 項 滿 意 度 ( 包 括 教 材 內 容 教 學 方 式 及 對 學 員 的 影 響 ) 平 均 均 超 過 百 分 之 八 十 ( 二 ) 96 年 教 案 推 廣 部 分 : 於 96 年 12 月 6 日 至 96 年 12 月 15 日 間 陸 續 舉 行 教 材 試 教, 且 於 97 年 3 月 5 日 及 3 月 19 日 辦 理 完 成 本 年 度 所 研 發 之 四 門 教 案 推 廣 課 程, 共 計 525 位, 超 過 原 定 之 400 人 次, 推 廣 成 效 超 過 百 分 之 百, 且 學 員 對 課 程 之 各 項 滿 意 度 ( 包 括 教 材 內 容 教 學 方 式 及 對 學 員 的 影 響 ) 平 均 均 超 過 百 分 之 八 十 - 2 -

8 貳 計 畫 緣 由 與 目 的 一 計 畫 緣 由 職 業 災 害 的 預 防, 除 政 府 部 門 需 訂 定 完 整 的 法 令 規 範, 及 加 強 督 導 檢 查 外, 仍 有 賴 事 業 單 位 負 起 防 災 的 責 任, 及 社 會 資 源 的 挹 注 與 輔 助, 方 可 竟 其 全 功 我 國 歷 年 來 職 業 災 害 率 在 各 方 積 極 努 力 之 下, 雖 然 已 呈 現 下 降 的 趨 勢, 但 其 下 降 程 度 已 有 趨 緩 之 現 象 尤 其 近 年 來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頻 繁, 不 但 直 接 影 響 事 業 單 位 生 產, 對 勞 工 甚 至 社 會 層 面 之 衝 擊 亦 已 引 起 廣 泛 之 重 視 有 鑑 於 此, 我 國 勞 工 保 險 局 依 據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及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重 建 補 助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於 九 十 三 年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事 項 補 助 重 點 方 針 中, 將 大 型 防 災 指 導 人 員 培 訓, 提 供 中 小 企 業 諮 詢 等 內 容 明 列 為 方 針 中 之 第 一 要 項 綜 觀 我 國 目 前 事 業 單 位 安 全 防 災 成 效, 主 要 決 定 於 政 府 部 門 事 業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及 社 會 上 安 全 衛 生 從 業 人 員 ( 如 技 師 ), 及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 如 大 專 院 校 安 衛 相 關 科 系 師 資 ) 是 否 具 備 足 夠 的 防 災 能 力 或 提 供 防 災 之 指 導 與 奧 援 以 下 乃 就 政 府 部 門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從 業 人 員 及 其 他 安 衛 專 業 人 員 等 方 面 就 防 災 需 求 的 角 度, 就 國 內 外 現 採 行 之 方 法 提 出 探 討 1. 政 府 部 門 我 國 勞 工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歷 年 來 已 積 極 從 事 安 全 衛 生 法 制 完 整 化 - 3 -

9 之 工 作, 並 加 強 對 事 業 單 位 監 督 檢 查 之 功 能 然 在 有 限 的 人 力 資 源 ( 尤 其 是 勞 動 檢 查 ) 及 受 限 於 政 府 部 門 之 員 額 限 制, 提 昇 勞 動 檢 查 功 能 一 直 為 政 府 長 久 努 力 的 目 標 特 別 是 在 面 臨 科 技 日 新 月 異, 新 工 業 新 製 程 乃 至 於 新 物 質 的 介 入, 在 在 考 驗 勞 動 檢 查 員 之 檢 查 成 效 誠 然 我 國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九 條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八 條, 已 規 範 勞 動 檢 查 員 之 職 前 及 在 職 訓 練, 但 受 限 於 有 限 人 力 與 經 費 勞 動 檢 查 員 目 前 仍 缺 乏 有 系 統 之 訓 練 機 制, 再 加 上 新 技 術 的 挑 戰, 勞 動 檢 查 員 之 大 型 防 災 指 導 及 監 督 檢 查 技 術, 有 再 進 一 歩 強 化 之 需 求 美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OSHA;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 Administration) 依 據 其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案 (OSH Act;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之 規 定, 為 因 應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之 實 際 技 術 需 求, 已 成 立 獨 立 訓 練 局 (OSHA Training Institute, Desp Plaines, Illinois) 主 要 針 對 中 央 及 州 檢 查 員 及 州 防 災 諮 詢 計 畫 成 員 (Federal and State Compliance Officers and State Consultation Program Staff), 提 供 82 種 短 期 技 術 訓 練 課 程 (short-term technical training courses), 供 相 關 人 員 定 期 接 受 訓 練, 以 獲 取 新 知 並 強 化 督 導 檢 查 之 功 能 2.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依 據 我 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第 二 條 規 定, 雇 主 有 責 任 針 對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作 業 主 管 危 險 機 械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特 殊 作 業 - 4 -

10 人 員 及 其 他 指 定 人 員, 實 施 從 事 工 作 及 預 防 災 變 等 所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同 規 則 第 三 條 亦 規 定, 前 述 人 員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有 必 要 時, 亦 可 要 求 其 受 必 要 之 再 教 育 或 訓 練 目 前 有 相 關 前 述 人 員 再 教 育 訓 練, 然 因 受 限 於 人 力 及 因 再 教 育 訓 練 的 系 統 並 未 確 立, 訓 練 的 內 容 亦 常 著 重 於 法 令 修 訂 或 新 法 令 的 推 廣, 對 於 防 災 之 實 質 功 能 仍 有 提 昇 的 必 要 美 國 OSHA 訓 練 局, 目 前 已 結 合 其 國 內 大 學 院 校, 依 地 區 設 立 教 育 中 心 (OSHA Training Institute Education Centers), 其 主 要 訓 練 對 象 為 私 人 企 業 人 員 (Private Sector Personnel) 及 OSHA 以 外 之 中 央 政 府 人 員 (Federal Personnel from agencies other than OSHA) 目 前 OSHA 已 將 美 國 分 為 十 區 (regions), 計 成 立 三 十 二 個 教 育 中 心 (Education Centers)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各 中 心 辦 理 之 各 項 訓 練 之 課 程 規 劃, 係 以 行 業 或 製 程 特 性 加 以 規 劃 ( 如 Course 204A:Machinery and Machine Guarding system; 及 Course 500:Basic Instructor course i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standard for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而 各 課 程 之 組 成 單 元 及 授 課 的 時 數 均 需 受 OSHA Training Institute 之 規 範 ( 以 Course 204A 為 例 ) 除 OSHA 外, 美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NIOSH; National Institute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亦 在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功 能 上 - 5 -

11 扮 演 十 分 重 要 的 角 色 在 NIOSH 主 導 下, 目 前 已 結 合 其 國 內 知 名 大 學 成 立 了 16 個 教 育 與 研 究 中 心 (ERC;Education and Research Center) 各 ERC 功 能 除 用 以 訓 練 具 安 全 衛 生 學 位 及 研 究 專 才 外, 亦 提 供 安 全 衛 生 從 業 人 員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Professionals) 之 繼 續 教 育 (continuing education), 目 前 各 ERC 已 依 其 特 色 規 劃 系 列 課 程 ( 共 76 個 課 程 ) 以 滿 足 繼 續 教 育 之 需 求 3. 安 全 衛 生 從 業 人 員 我 國 主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從 業 人 員 證 照 核 發 方 面, 除 了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之 外, 尚 有 考 試 院 經 由 專 技 高 考 及 格 之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或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其 證 照 係 由 考 試 院 核 發, 適 用 法 令 為 技 師 法 然 而 經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領 有 甲 級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人 員 資 格 技 術 士, 證 照 核 發 主 管 機 關 則 為 勞 委 會, 適 用 法 令 為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我 國 目 前 的 確 規 定 前 述 從 業 人 員 取 得 證 照 後 在 執 業 期 間 仍 需 接 受 訓 練,( 如 技 師 部 分 均 應 接 受 中 央 技 師 主 管 機 關 之 專 業 訓 練 ; 甲 級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人 員 應 參 加 主 管 機 關 主 辦 之 各 種 講 習 ), 以 維 持 及 增 進 其 執 業 能 力 然 而 對 執 業 能 力 考 核 部 分 目 前 仍 缺 乏 系 統 的 評 估 方 式 另 目 前 有 關 執 業 證 照 的 撤 銷 部 分 之 規 範, 可 發 現 大 抵 均 與 其 執 業 能 力 無 關 例 如 依 技 師 法 第 三 條 僅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充 當 技 師 ; 其 已 充 當 技 師 者, 撤 銷 其 資 格, 並 追 繳 技 師 證 書 : - 6 -

12 (1) 背 叛 中 華 民 國, 經 判 決 確 定 者 (2) 因 業 務 上 有 關 之 犯 罪 行 為, 受 一 年 有 期 徒 行 以 上 判 決 確 定 者 (3) 依 考 試 法 規, 經 撤 銷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者 同 法 第 十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發 給 執 業 執 照 ; 已 領 者 撤 銷 之 : (1) 依 第 三 條 規 定, 撤 銷 其 技 師 資 格 者 (2) 受 禁 治 產 之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3) 受 破 產 之 宣 告, 尚 未 復 權 者 (4) 經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者 至 於 技 術 士 部 分 依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之 規 定 : 技 術 士 證 及 證 書 不 得 租 借 他 人 使 用 違 反 前 項 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撤 銷 其 技 術 資 格, 並 註 銷 技 術 士 證 及 證 書, 且 於 三 年 內 不 得 參 加 技 能 檢 定 綜 合 上 述, 可 知 以 上 撤 銷 證 照 之 原 因, 似 乎 與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的 專 業 技 能 無 直 接 關 係 在 國 外 方 面, 以 美 國 工 業 衛 生 學 會 工 業 衛 生 師 (CIH; Certified Industrial Hygienist) 為 例, 其 資 格 之 維 持 係 採 取 積 點 制 依 據 ABIH (American Board of Industrial Hygienist) 於 1998 年 1 月 1 日 所 公 布 的 繼 續 持 證 點 數 累 積 辦 法 之 規 定, 欲 繼 續 持 有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必 須 每 五 年 提 出 積 點 證 明, 並 要 求 在 五 年 內 必 須 累 積 達 40 個 CM (Certification Maintenance) 點 數, 才 得 以 申 請 之 ABIH 認 可 提 供 積 - 7 -

13 點 之 相 關 活 動 包 括 以 下 項 目 : (1) 確 實 有 繼 續 從 事 相 關 職 業 (2) 參 加 技 術 / 專 業 委 員 會 (3) 發 表 研 究 著 作 (4) 參 加 研 討 會 或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5) 從 事 相 關 教 學 活 動 (6) 參 加 ABIH 考 試 (7) 其 他 活 動 由 於 CM 點 數 攸 關 個 人 能 否 繼 續 持 有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所 以 該 人 員 必 須 不 斷 地 進 修 或 參 與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活 動, 此 舉 不 但 對 於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的 專 業 能 力 有 很 大 的 提 昇 作 用, 也 可 杜 絕 證 照 出 租 ( 借 牌 ) 的 陋 習 4. 其 他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我 國 目 前 設 有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之 大 專 院 校 約 達 30 所, 相 關 師 資 人 力 超 過 300 人 其 功 能 主 要 在 提 供 學 生 修 讀 安 全 衛 生 學 位 及 訓 練 研 究 專 才 由 於 安 全 衛 生 領 域 與 技 術 日 新 月 異, 而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亦 負 有 開 發 新 技 術 之 功 能, 因 此 如 何 結 合 大 專 安 衛 相 關 師 資, 以 提 供 事 業 單 位 防 災 諮 詢 輔 導 及 教 育 訓 練 之 功 能 實 有 其 重 要 性 然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前 述 人 員, 往 往 因 著 重 理 論 開 發, 而 疏 於 安 全 衛 生 現 場 實 務 經 - 8 -

14 驗, 因 此 如 何 透 過 制 度 建 立, 提 昇 大 專 師 資 之 現 場 實 務 經 驗, 對 於 未 來 防 災 之 指 導 或 諮 詢, 應 可 發 揮 一 定 的 功 能 綜 合 前 述 分 析, 在 參 考 國 外 做 法 後, 可 發 現 有 關 國 內 防 災 相 關 人 員 之 訓 練, 可 能 存 在 以 下 問 題, 值 得 思 考 改 進 的 地 方, 包 括 : (1) 未 建 立 可 提 供 防 災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提 昇 其 防 災 能 力 之 教 育 訓 練 機 構 (2) 防 災 相 關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制 度 仍 未 臻 完 整 (3) 防 災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之 內 容 有 待 進 一 步 規 劃 充 實 與 提 昇 (4) 未 充 分 利 用 大 專 院 校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人 力 與 設 備, 擴 大 防 災 之 人 力 與 資 源 我 國 現 階 段 之 各 政 府 機 關 部 門, 因 受 限 於 政 府 組 織 再 造 及 員 額 精 簡 等 政 策, 因 此 由 政 府 部 門 直 接 設 置 訓 練 機 構 規 劃 訓 練 內 容 建 立 完 整 之 繼 續 教 育 制 度 有 其 實 際 困 難 而 為 增 加 防 災 相 關 人 員 之 執 行 能 力 與 功 能, 如 何 結 合 社 會 有 用 資 源 實 為 一 值 得 思 考 的 方 向 我 國 教 育 部 為 加 強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已 於 93 年 成 立 北 中 南 區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中 心 而 各 中 心 之 設 立 乃 主 要 結 合 各 區 之 大 專 院 校 安 全 衛 生 科 系 師 資 及 設 備, 共 同 構 建 其 組 織 及 架 構 誠 然 前 述 教 育 中 心 之 設 計, 乃 在 於 提 昇 學 校 教 職 員 生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然 其 豐 沛 的 人 力 與 設 備 資 源 及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能 力, 亦 足 以 對 政 府 部 門 事 業 單 位 及 - 9 -

15 社 會 上 相 關 防 災 人 員 之 訓 練 提 供 充 分 的 支 援, 並 做 出 具 體 之 貢 獻 因 此, 勞 委 會 亦 於 同 年 利 用 前 述 架 構, 建 立 北 中 南 部 地 區 三 個 大 型 防 災 指 導 人 員 培 訓 與 推 廣 中 心, 並 於 93 年 8 月 5 日 勞 委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研 展 字 第 號, 建 置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第 二 次 專 家 會 議 紀 錄 之 決 議, 於 九 十 三 年 度 要 求 各 中 心 需 開 設 三 門 訓 練 課 程 ( 含 一 門 職 業 安 全 領 域 及 二 門 職 業 衛 生 領 域 課 程 ), 並 且 要 求 開 設 之 每 門 課 程, 其 內 容 應 以 提 供 八 小 時 講 授 為 原 則, 開 發 完 成 後 並 應 提 供 100 人 次 之 訓 練 ( 即 兩 班, 兩 班 50 人 次 ) 95 年 度 勞 委 會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更 於 96 年 2 月 17 日 及 2 月 22 日 邀 集 三 中 心 會 談, 就 各 中 心 擬 研 提 教 案 加 以 探 討 其 可 行 性, 並 提 出 教 案 應 與 勞 委 會 222 減 災 方 案 檢 查 重 點 方 針 相 結 合 等 方 向 目 前 勞 委 會 南 區 職 業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資 源 中 心 已 完 成 其 組 織 及 運 作 制 度 之 建 立 該 中 心 已 邀 得 南 部 地 區 超 過 60 名 具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技 院 校 之 相 關 教 師 參 與, 並 取 得 共 同 參 與 意 願, 共 同 為 防 災 教 育 之 落 實 與 推 廣 共 同 努 力 為 確 保 中 心 之 各 項 工 作 內 容 之 進 度 及 品 質 掌 控, 目 前 該 中 心 已 自 93 年 10 月 份 起 定 期 召 開 中 心 工 作 會 議, 以 協 商 年 度 工 作 分 工 擬 訂 教 案 推 動 原 則 討 論 教 案 規 劃 內 容 工 作 進 度 掌 控 及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與 教 學 交 流 等 事 項 依 據 我 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規 則 之 內 容, 目 前 亟 需 從 事 安 全 衛 生

16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的 教 材 層 級 種 類, 及 適 用 範 圍 可 歸 納 如 表 1 所 示 : 表 1 教 育 訓 練 的 教 材 層 級 種 類, 及 適 用 範 圍 歸 納 表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教 材 層 級 教 材 種 類 適 用 範 圍 基 礎 課 程 進 階 版 管 理 師 再 教 育 ( 如 :Noise, Radiation, 普 通 版 管 理 員 再 教 育 Particulate, Method of Evaluation, Method of control.etc.) 主 要 強 調 原 理 各 業 通 用 課 程 各 類 有 害 物 作 各 類 有 害 物 作 業 ( 如 : 有 機 溶 劑 危 害 預 防.) 業 危 害 防 止 主 管 各 類 實 驗 室 主 要 強 調 原 理 及 一 般 控 制 方 法 行 業 適 用 課 程 管 理 階 層 版 該 業 之 管 理 階 層 ( 如 : 營 造 業 之 職 業 衛 生 危 害 防 勞 工 版 該 業 之 勞 工 止.) 安 衛 人 員 版 該 業 之 安 衛 人 員 主 要 描 述 危 害 現 況 及 對 該 危 害 之 特 定 防 止 技 術 所 建 立 之 職 業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亦 將 衡 酌 前 述 需 求, 並 配 合 中 心 成 員 之 專 才, 再 與 北 區 及 中 區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協 商 後, 擬 訂 完 成 各 層 完 整 之 訓 練 教 材 科 目 及 內 容 架 構

17 二 計 畫 目 的 職 業 災 害 之 防 止, 除 有 賴 事 業 單 位 積 極 負 責 防 災 責 任 外, 政 府 勞 動 監 督 檢 查 之 介 入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輔 導 及 教 育 訓 練 亦 扮 演 十 分 重 要 的 角 色 本 年 度 計 畫 之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研 發 具 理 論 及 實 務 需 求 之 安 全 衛 生 課 程 教 案 外, 並 將 所 研 發 的 課 程 有 效 的 推 廣 展 至 外 界 所 擬 訂 之 教 案 將 依 照 前 面 所 述 之 教 案 層 級, 及 透 過 三 區 ERC 協 調 會 議 後, 配 合 中 心 成 員 之 專 長 以 擬 訂 之 所 研 訂 之 教 材 將 可 有 效 提 供 管 理 師 管 理 員 各 類 有 害 物 作 業 主 管 管 理 階 層 及 勞 工 之 在 職 訓 練 需 求, 以 達 成 提 昇 國 內 職 業 衛 生 技 術 及 防 止 職 業 病 發 生 之 功 效

18 三 計 畫 人 力 分 工 配 置 類 別 姓 名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工 作 內 容 負 責 綜 理 協 調 整 體 計 畫 規 劃 主 持 人 蔡 成 功 大 學 環 醫 所 教 授 督 導 研 究 人 員 研 究 人 員 研 究 人 員 研 究 人 員 兼 任 研 究 員 ( 碩 士 級 ) 兼 任 研 究 員 ( 碩 士 級 ) 兼 任 研 究 員 ( 碩 士 級 ) 兼 任 研 究 員 ( 碩 士 級 ) 專 任 研 究 助 理 ( 學 士 級 ) 專 任 研 究 助 理 ( 學 士 級 ) 陳 謝 鄭 馮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職 安 系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職 安 系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職 安 系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職 安 系 副 教 授 教 授 兼 系 主 任 副 教 授 副 教 授 方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生 施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生 劉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生 李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生 王 成 功 大 學 職 安 中 心 專 任 研 究 助 理 宋 成 功 大 學 職 安 中 心 專 任 研 究 助 理 企 業 如 何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與 建 構 安 全 文 化 教 案 規 劃 執 行 及 控 管 並 協 助 南 區 職 業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資 源 中 心 之 推 動 工 作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教 案 規 劃 執 行 及 控 管 並 協 助 南 區 職 業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資 源 中 心 之 推 動 工 作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教 案 規 劃 執 行 及 控 管 並 協 助 南 區 職 業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資 源 中 心 之 推 動 工 作 危 害 通 識 - 化 學 品 調 和 制 度 (GHS) 教 案 規 劃 執 行 及 控 管 並 協 助 南 區 職 業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資 源 中 心 之 推 動 工 作 支 援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教 材 資 料 搜 集 彙 整 經 費 核 銷 及 教 育 訓 練 工 作 執 行 等 支 援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教 材 資 料 搜 集 彙 整 及 教 育 訓 練 工 作 執 行 等 支 援 企 業 如 何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與 建 構 安 全 文 化 教 材 資 料 搜 集 彙 整 經 費 核 銷 及 教 育 訓 練 工 作 執 行 等 支 援 企 業 如 何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與 建 構 安 全 文 化 教 材 資 料 搜 集 彙 整 及 教 育 訓 練 工 作 執 行 等 負 責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中 心 計 畫 總 執 行 進 度 控 管 資 料 彙 整 經 費 核 銷 教 育 訓 練 推 廣 工 作 規 劃 及 主 持 人 交 辦 事 項 等 負 責 執 行 危 害 通 識 - 化 學 品 調 和 制 度 (GHS) 教 案 進 度 執

19 專 任 研 究 助 理 ( 專 科 級 ) 鄭 成 功 大 學 職 安 中 心 專 任 研 究 助 理 行 資 料 彙 整 經 費 核 銷 教 育 訓 練 工 作 執 行 及 主 持 人 交 辦 事 項 等 負 責 執 行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教 案 進 度 執 行 資 料 彙 整 經 費 核 銷 教 育 訓 練 工 作 執 行 及 主 持 人 交 辦 事 項 等

20 參 研 究 方 法 依 據 95 年 11 月 16 日 於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召 集 三 區 中 心 工 作 協 調 會 議 之 決 議, 本 計 畫 目 標 在 於 建 立 我 國 南 部 地 區 職 業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資 源 中 心, 並 完 成 以 下 二 項 之 具 體 工 作 目 標 : 1. 教 案 研 發 : 完 成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核 心 重 點 課 程 設 計 與 製 作 2. 教 案 推 廣 : 辦 理 事 業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主 管 及 高 階 專 業 人 員 再 教 育 及 短 期 訓 練, 平 均 每 課 程 至 少 提 供 100 人 次 教 育 訓 練 服 務, 並 辦 理 國 內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科 系 師 資 之 實 務 培 訓 與 養 成 詳 細 研 究 方 法 分 述 如 下 : 一 教 案 研 發 ( 一 ) 完 成 3 門 第 一 層 教 案 ( 基 礎 課 程 ) 之 設 計 與 製 作 : 1. 企 業 如 何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與 建 構 安 全 文 化 2.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3.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 二 ) 完 成 1 門 第 二 層 教 案 ( 各 業 通 用 課 程 ) 之 設 計 與 製 作 : 1. 危 害 通 識 ( 全 球 化 學 品 調 和 制 度 ) 二 教 案 推 廣 1. 擬 訂 以 每 教 案 所 研 發 18 小 時 之 專 業 版 教 材 並 以 所 研 發 之 教 材 提 供 8 小 時 100 人 次 之 教 育 訓 練 ( 即 4 門 教 案 合 計 4 班,

21 人 次 ) 2. 完 成 4 門 教 育 訓 練 之 電 子 數 位 學 習 方 式 (e-learning) 內 容 之 編 定, 提 供 學 習 者 上 網 學 習 3. 賡 續 推 廣 95 年 所 研 發 之 4 門 教 案, 每 門 並 提 供 8 小 時 100 人 次 之 教 育 訓 練, 結 合 勞 委 會 南 區 檢 查 所 施 行 之 三 擬 訂 教 案 推 動 及 品 質 進 度 掌 控 原 則 ( 一 ) 針 對 年 度 工 作 予 以 分 工 及 進 度 掌 控, 本 中 心 目 前 已 初 步 擬 訂 教 案 推 動 原 則 如 下 : 1. 由 中 心 參 與 教 師 專 長 及 其 志 願 擇 定 各 教 案 召 集 人, 召 集 人 需 另 召 集 3~4 人 擔 任 編 撰 委 員 2. 各 教 案 之 編 撰 委 員 資 格, 除 以 本 區 ERC 老 師 為 主, 亦 得 跨 區 邀 請 他 區 ERC 老 師 參 加, 另 若 涉 及 現 場 實 務 經 驗 者, 亦 可 邀 請 業 界 專 家, 或 具 經 驗 檢 查 員 參 與, 以 增 加 教 案 之 實 用 性 3. 教 案 編 寫 之 內 容 應 強 化 國 內 外 資 料 背 景 分 析 ( 尤 其 是 國 外 相 關 訓 練 機 構 之 教 材 ), 及 考 量 國 內 業 界 需 求 情 形 4. 各 教 案 之 召 集 人 可 視 實 際 需 求, 安 排 所 有 編 撰 委 員 實 施 現 場 訪 視, 俾 利 各 教 案 之 推 動 5. 教 案 編 撰 過 程 嘗 試 完 成 一 整 合 型 研 究 計 畫 案, 以 提 昇 對 該 教 案 相 關 問 題 之 分 析 能 力 ( 二 ) 本 中 心 亦 初 步 擬 訂 教 案 編 製 及 審 查 流 程 及 進 度 管 制 方 式 如 下 :

22 1. 各 教 案 均 需 擬 訂 教 材 編 撰 及 審 查 流 程, 並 注 意 以 下 原 則 : (1) 依 教 案 推 動 原 則 組 成 編 撰 委 員 (2) 透 過 編 撰 委 員 會 議 訂 定 章 節 內 容, 其 內 容 至 少 包 含 以 下 內 容 : A. 背 景 分 析 ( 問 題 之 嚴 重 性, 本 教 材 之 重 要 性 及 架 構 依 據 ) B. 製 程 介 紹 C. 危 害 認 知 評 估 管 制 方 法 D.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E. 參 考 文 獻 ( 需 以 最 新 之 國 外 資 料 為 主 ) (3) 各 教 案 需 組 成 3~5 人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委 員 需 為 具 領 域 專 長 及 相 關 經 驗 者 (4) 各 教 案 內 容 審 查 後 需 再 修 訂, 修 訂 內 容 則 視 審 查 委 員 意 見 決 定 是 否 需 再 次 審 查 (5) 初 步 完 成 修 訂 之 教 案 需 進 行 試 教 與 再 修 訂 工 作 (6) 各 教 案 均 需 完 成 e-learning 之 編 撰 (7) 所 完 成 之 e-learning 需 進 行 使 用 測 試 及 參 酌 測 試 者 意 見 進 行 再 修 訂 (8) 所 擬 訂 之 教 案 亦 需 提 供 上 網 資 料 查 詢 之 功 能 2. 各 教 案 全 部 工 作 之 詳 細 流 程 如 圖 1 所 示, 工 作 時 程 之 檢 核 如 表 1 之 內 容 為 原 則 3. 各 教 案 召 集 人 於 每 次 ERC 會 議 均 需 報 告 進 度 與 成 果 4. 各 教 案 編 撰 小 組 定 期 自 行 開 會, 並 留 存 紀 錄 送 交 ERC 彙 整

23 圖 1 教 案 推 動 流 程

24 表 2 工 作 項 目 實 施 時 程 檢 核 表 工 作 內 容 月 份 教 案 分 工 及 規 格 進 度 掌 控 方 式 之 擬 訂 (5%) * 2. 組 成 教 案 編 撰 委 員 會 召 開 第 一 次 編 撰 委 員 會 議 收 集 相 關 * * 文 獻 資 料 (15%) 3. 組 成 技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召 開 第 一 次 技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及 第 二 次 編 撰 委 員 會 議 訂 定 教 案 * * 章 節 內 容 與 開 始 撰 寫 (15%) 4. 完 成 教 案 初 稿 編 撰 召 開 第 二 次 技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及 第 三 次 編 撰 委 員 會 議 完 成 教 案 第 * * 一 次 修 正 (15%) 5. 第 四 次 編 撰 委 員 會 議 完 成 教 案 定 稿 (15%) * * 6. 完 成 期 中 報 告 * 7. 編 訂 教 材 教 材 試 教 教 材 修 訂 召 開 第 三 次 技 術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及 召 開 第 五 次 編 撰 委 員 * 會 議 (15%) 8. 實 地 推 廣 與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教 案 及 教 材 e-learning 化 e-learning 之 測 試 與 修 訂 召 開 第 六 次 編 撰 委 員 會 議 (15 %) 9. 完 成 結 案 報 告 * * * * * * *

25 肆 研 究 資 料 之 來 源 與 分 析 本 計 畫 各 項 教 案 延 請 之 教 案 編 撰 者 皆 具 有 豐 富 的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學 術 或 實 務 檢 查 背 景, 且 熟 知 各 項 基 本 工 業 生 產 作 業 與 各 項 單 元 程 序, 並 曾 經 參 與 實 際 案 例, 對 於 職 業 危 害 發 生 與 防 治 有 豐 富 的 實 務 經 驗 與 了 解 在 教 案 編 撰 過 程 中, 也 強 化 各 教 案 編 撰 人 員 參 與 現 場 訪 視, 使 教 案 之 學 理 與 實 務 做 妥 善 結 合 另 外 為 使 此 教 案 與 國 際 技 術 新 知 接 軌, 本 計 畫 各 項 教 案 除 參 考 國 內 相 關 研 究 報 告 標 準 或 指 引 外, 亦 將 蒐 集 國 外 最 新 技 術 資 料 融 會 編 彙 ( 如 :OSHA3170 OSHA3067 及 其 他 ), 希 望 能 夠 轉 化 艱 澀 專 業 的 安 全 衛 生 觀 念, 以 生 動 活 潑 淺 顯 易 懂 的 方 式, 讓 廠 內 的 勞 工 朋 友 能 有 一 獲 得 正 確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資 訊 的 管 道 因 此, 教 育 訓 練 教 案 編 定 之 目 的, 係 希 望 能 觸 動 受 訓 學 員 體 認 到 職 業 安 全 之 重 要 性 ; 從 而 改 變 其 態 度 及 行 為, 提 高 工 作 安 全 健 康 之 警 覺, 減 低 職 業 災 害 的 發 生 ( 請 參 考 各 教 案 所 編 撰 各 章 節 之 參 考 文 獻 ) 20

26 伍 研 究 結 果 分 析 本 教 案 執 行 之 相 關 工 作 內 容 皆 按 原 規 畫 之 進 度 全 數 實 施 完 成, 已 完 成 之 工 作 流 程 為 : 擬 訂 教 案 分 工 及 規 格 進 度 掌 控 方 式 初 訂 教 案 大 綱 審 查 教 案 大 綱 修 正 教 案 大 綱 撰 寫 教 案 初 稿 審 查 教 案 初 稿 修 正 教 案 初 稿 撰 寫 教 案 定 稿 審 查 教 案 定 稿 修 正 教 案 定 稿 編 撰 教 材 教 材 試 教 依 試 教 學 員 意 見 修 正 教 材 實 地 推 廣 與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依 教 育 訓 練 學 員 意 見 修 正 教 案 定 稿 與 教 材 完 成 定 稿 專 業 版 教 材 勞 工 版 教 材 教 案 及 教 材 e-learning 化 匯 整 計 畫 執 行 結 果 完 成 結 案 報 告 各 教 案 研 究 結 果 分 析 如 下 : 一 教 案 之 擬 訂 ( 一 ) 第 一 層 教 案 ( 基 礎 課 程 ) 教 案 一 : 企 業 如 何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與 建 構 安 全 文 化 1. 教 案 背 景 分 析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是 一 種 習 慣 文 化, 更 是 長 期 性 的 工 作, 需 要 政 府 學 術 界 產 業 界 的 積 極 相 互 配 合, 才 能 逐 漸 看 出 其 成 效 民 國 76 年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成 立, 即 有 效 積 極 推 動 各 項 勞 工 行 政 業 務, 研 究 吸 收 先 進 國 家 的 經 驗, 配 合 新 的 技 術 與 本 土 文 化 結 合, 改 善 勞 工 工 作 環 境, 避 免 職 業 災 害, 使 勞 工 的 生 命 與 健 康 獲 得 保 障 建 構 一 個 安 全 化 的 工 作 環 境 是 勞 委 會 三 大 施 政 主 軸 之 一, 因 為 事 業 單 位 的 生 產 利 潤 再 高, 都 比 不 上 勞 工 的 生 命 與 安 21

27 全 重 要 由 於 國 內 事 業 單 位 之 規 模 多 屬 中 小 型 企 業, 經 費 與 技 術 不 足, 勞 工 流 動 率 偏 高, 雇 主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之 認 知 有 所 偏 差, 未 能 落 實 各 項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無 法 主 動 發 現 安 全 衛 生 問 題 而 積 極 改 善, 以 致 工 安 事 件 時 有 所 聞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92 年 勞 動 檢 查 年 報, 分 析 台 灣 地 區 從 民 國 71 年 到 87 年 的 職 業 災 害 原 因, 顯 示 事 業 單 位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之 主 因 是 人 為 因 素 所 造 成, 佔 44.3%, 而 人 為 因 素 經 分 析 其 中 有 53.4% 是 因 為 欠 缺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所 引 起, 顯 見 如 何 加 強 事 業 單 位 落 實 各 項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工 作 為 目 前 一 重 要 課 題 國 內 大 多 數 的 事 業 單 位 皆 以 生 產 為 第 一, 重 視 的 是 財 務 營 運 管 理, 安 全 管 理 是 可 有 可 無 的 口 號, 更 無 所 謂 安 衛 政 策, 沒 有 高 階 主 管 的 重 視 與 承 諾, 員 工 絕 無 心 也 無 力 執 行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工 作 所 以 高 階 主 管 對 安 全 衛 生 的 重 視 信 念 宣 達 與 書 面 的 承 諾 是 公 司 能 否 塑 造 安 全 文 化, 做 好 安 衛 管 理 的 第 一 要 素 口 號 和 信 念 不 同, 口 號 不 會 有 行 動 但 信 念 會 有 行 為 所 以 如 何 讓 安 全 成 為 企 業 的 核 心 價 值 及 文 化 並 加 強 培 養 勞 工 安 全 信 念 是 做 好 工 安 的 首 要 條 件 而 減 少 勞 工 不 安 全 行 為 及 加 強 培 養 安 全 信 念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莫 過 於 實 施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但 是 勞 工 常 抱 怨 上 課 很 無 聊 無 趣 使 上 課 效 果 大 打 折 扣, 尤 其 上 課 後 勞 工 安 全 行 為 並 未 改 善, 所 以 如 何 提 升 上 課 效 果 並 使 印 象 深 刻 而 能 改 變 勞 工 想 法, 使 勞 工 產 生 動 力 注 重 安 全 行 為, 是 很 重 要 的 課 題 值 得 大 家 一 起 努 力 因 此 本 教 案 試 圖 針 對 上 述 之 問 題 分 別 進 行 探 討, 以 強 化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之 重 要 並 如 何 建 構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制 度 及 塑 造 安 全 文 化, 尤 其 如 何 提 升 22

28 教 育 訓 練 的 果 效, 亦 是 本 教 案 重 點 之 ㄧ 2. 教 案 召 集 人 編 撰 與 審 查 委 員 資 格 相 符 性 : (1) 召 集 人 : 本 教 案 由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陳 副 教 授 擔 任 召 集 人 陳 教 授 從 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工 作 已 有 12 年, 具 備 擔 任 自 護 制 度 評 鑑 員 台 南 縣 93 年 事 業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診 斷 輔 導 乙 級 勞 安 員 及 甲 衛 師 講 師 等 資 歷, 並 曾 編 撰 生 命 教 育 乙 級 勞 安 員 及 甲 衛 師 甲 安 師 考 古 題 解 析, 具 有 編 撰 及 實 務 之 經 驗, 其 教 學 常 能 掌 握 學 生 之 脈 動, 懂 得 抓 住 群 眾 心 理, 常 贏 得 學 員 的 掌 聲, 是 一 位 很 受 歡 迎 的 老 師 陳 教 授 常 應 聘 至 各 工 廠 評 鑑 輔 導, 在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實 務 上 亦 深 具 經 驗, 應 為 國 內 目 前 最 適 宜 擔 任 統 籌 撰 寫 之 召 集 人 (2) 編 撰 委 員 : 本 教 案 遴 選 出 五 位 具 有 豐 富 的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學 術 論 著 或 實 務 檢 查 經 驗 之 學 者 專 家, 擔 任 編 撰 委 員, 分 別 為 : 姓 名 服 務 或 任 職 單 位 ( 含 職 稱 ) 委 員 符 合 資 格 說 明 謝 李 長 榮 大 學 職 業 與 安 全 衛 生 系 教 授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技 職 教 育 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具 有 多 年 實 務 及 教 學 與 研 究 經 驗, 對 於 安 全 文 化 之 整 個 範 疇 有 相 當 程 度 之 了 解 與 研 究, 具 編 撰 安 全 文 化 相 關 教 案 之 能 力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教 學 品 質 組 組 長, 擅 長 技 職 教 育 理 論 與 實 務 電 腦 與 教 育 訓 練 的 應 用, 有 多 篇 安 全 文 化 及 教 育 訓 練 的 23

29 蔡 許 莊 中 國 石 油 公 司 安 環 處 副 處 長 交 通 大 學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學 系 教 授 中 華 民 國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協 會 經 理 文 章 發 表, 具 編 撰 安 全 文 化 與 教 育 相 關 教 案 之 能 力 在 業 界 服 務 有 多 年 實 務 經 驗 並 在 各 訓 練 單 位 擔 任 講 座, 在 學 術 領 域 也 多 有 著 作, 尤 其 安 全 績 效 更 是 其 專 長 其 實 務 經 驗 可 使 教 案 之 學 理 與 實 務 做 妥 善 結 合 具 有 多 年 工 業 心 理 學 及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之 教 學 與 研 究 經 驗, 對 於 安 全 文 化 之 建 構 有 相 當 程 度 之 了 解 與 研 究, 具 編 撰 安 全 文 化 相 關 教 案 之 能 力 具 多 年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之 業 界 輔 導 經 驗, 為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管 理 之 專 家 並 常 於 研 習 會 分 享 輔 導 經 驗, 是 很 受 歡 迎 的 專 家, 其 實 務 經 驗 可 使 教 案 之 學 理 與 實 務 做 妥 善 結 合 (3) 審 查 委 員 : 本 教 案 之 審 查 委 員 則 遴 選 出 四 位 具 有 豐 富 的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學 術 或 實 務 檢 查 經 驗, 曾 經 參 與 實 際 案 例, 對 於 危 害 發 生 與 防 治 深 具 背 景 與 了 解 之 專 家, 分 別 為 : 姓 名 服 務 或 任 職 單 位 ( 含 職 稱 ) 委 員 符 合 資 格 說 明 何 蔡 長 榮 大 學 職 業 與 安 全 衛 生 系 助 理 教 授 成 功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教 授 國 內 具 備 完 整 安 全 文 化 觀 念 或 實 務 之 學 者, 對 安 全 文 化 之 整 合 性 理 論 與 實 務, 皆 有 深 入 探 討, 藉 助 何 教 授 經 驗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將 有 助 於 本 教 案 之 編 撰 蔡 教 授 涉 獵 很 廣, 舉 凡 事 業 經 營 策 略 管 理 程 序 與 組 織 結 構 之 研 究 績 效 探 討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及 組 織 文 化, 皆 有 專 著, 並 擔 任 過 主 任 所 長 校 長 之 行 政 經 歷, 24

30 吳 陳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教 授 台 灣 產 業 服 務 基 金 會 經 理 具 審 查 安 全 文 化 相 關 教 案 之 能 力 在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領 域 這 一 塊 的 研 究, 幾 乎 無 人 能 出 其 右, 因 為 施 教 授 在 學 術 的 文 章 著 作 都 與 安 全 文 化 及 績 效 展 現 有 關, 具 審 查 安 全 文 化 相 關 教 案 之 能 力 是 台 灣 產 業 服 務 基 金 會 資 深 經 理, 對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及 輔 導 實 務 有 相 當 多 年 之 經 驗, 對 於 業 界 的 需 求 及 文 化 特 性 相 當 了 解, 講 解 深 具 幽 默 發 人 深 省 3. 教 案 擬 訂 編 撰 及 審 查 等 研 究 結 果 : 各 項 工 作 內 容 分 述 如 下 :( 相 關 內 容 請 參 見 附 件 一 會 議 紀 錄 ) 工 作 項 目 1. 擬 訂 教 案 分 工 及 規 格 進 度 掌 控 方 式 工 作 內 容 說 明 本 教 案 於 96 年 6 月 確 立 執 行 後, 即 陸 續 與 相 關 諮 詢 委 員 開 會 商 議 教 案 執 行 步 驟, 並 依 照 本 計 畫 之 教 案 推 動 原 則 與 工 作 項 目 實 施 時 程 檢 核 表, 確 立 時 程 表 實 際 執 行 各 項 工 作 與 控 管 進 度 2. 擬 定 教 材 內 容 大 綱 於 96 年 8 月 22 日 召 開 第 一 次 編 撰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教 材 章 節 內 容 安 排 確 定 教 案 大 綱 與 章 節 分 配, 並 將 編 輯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之 結 果 資 料 寄 送 給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審 查 期 間 本 案 之 編 撰 委 員 亦 針 對 所 負 責 領 域 實 施 資 料 之 收 集 96 年 9 月 14 日 召 開 第 一 次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完 成 教 案 章 節 大 綱 之 審 查, 並 於 96 年 9 月 21 日 召 開 第 二 次 編 撰 委 員 會 議, 會 中 依 審 查 委 員 之 意 見 修 改 並 決 議 出 教 案 章 節 大 綱 內 容 3. 初 稿 撰 寫 審 查 及 修 訂 於 96 年 9 月 27 日 前 底 完 成 教 材 初 稿 之 撰 寫, 並 將 初 稿 寄 送 給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96 年 9 月 27 日 召 開 第 二 次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會 中 討 論 與 彙 整 各 審 查 委 員 對 教 材 初 稿 之 意 見, 後 交 由 編 撰 25

31 委 員 依 意 見 修 改 教 材 初 稿 96 年 10 月 28 日 召 開 第 三 次 編 撰 委 員 會 議, 會 中 討 論 與 彙 整 編 撰 委 員 修 改 之 教 材 初 稿 96 年 10 月 29 日 召 開 第 三 次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會 中 討 論 與 彙 整 各 審 查 委 員 對 教 材 初 稿 確 定 版 本 之 意 見, 後 交 由 編 撰 委 員 依 意 見 修 改 成 教 材 定 稿 96 年 11 月 6 日 召 開 第 四 次 編 撰 委 員 會 議, 會 中 討 論 與 彙 整 編 撰 委 員 修 改 之 教 材 初 稿 確 定 版 本 4. 實 地 推 廣 教 案 與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於 96 年 12 月 3 日 至 96 年 12 月 14 日 間 進 行 教 材 試 教, 於 97 年 1 月 14 日 召 開 第 五 次 編 輯 委 員 會 議, 會 中 依 試 教 學 員 意 見 修 改 教 材 定 稿 與 專 業 版 教 材 內 容, 並 於 97 年 3 月 5 日 辦 理 本 教 案 教 育 訓 練 研 討 會, 以 實 地 推 廣 課 程 5. 完 成 教 案 定 稿 ( 專 業 版 勞 工 版 教 材 ) 於 97 年 3 月 5 日 順 利 完 成 教 育 訓 練 研 討 會 後,97 年 3 月 20 日 召 開 第 六 次 編 撰 委 員 會 議, 彙 整 完 成 教 案 定 稿 專 業 版 教 材 與 勞 工 版 教 材 教 案 二 :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1. 教 案 背 景 分 析 : 由 於 近 年 來 的 SARS 與 禽 流 感 這 類 生 物 性 感 染 死 亡 的 案 件 頻 傳, 醫 療 院 所 從 業 人 員 在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時 常 疏 忽 造 成 本 身 亦 受 到 病 患 的 傳 染 而 罹 病, 甚 至 死 亡 因 此 要 如 何 提 升 醫 師 護 士 或 相 關 人 員 預 防 感 染 相 關 知 識, 以 及 個 人 安 全 衛 生 防 護 設 備 或 器 具 的 使 用 限 制 使 用 時 機 及 正 確 的 使 用 與 維 護 保 養 的 概 念 有 其 必 要 性 與 迫 切 性, 故 建 議 編 寫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之 教 材 供 做 實 務 方 面 的 參 考, 以 正 視 與 預 防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的 問 題 本 教 材 之 適 用 對 象 包 括 醫 護 人 員 醫 療 院 所 清 潔 人 員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及 醫 療 院 所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本 教 案 特 點 在 以 動 畫 並 配 合 實 際 案 例 解 說 有 關 26

32 醫 療 處 理 過 程 中, 如 何 造 成 傳 染 及 其 對 應 所 採 取 的 防 範 措 施, 並 將 研 發 18 小 時 之 教 材, 未 來 亦 可 提 供 醫 學 系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之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避 免 發 生 如 台 北 市 立 和 平 醫 院 與 高 雄 長 庚 醫 院 SARS 感 染 事 件 2. 教 案 召 集 人 編 撰 與 審 查 委 員 資 格 相 符 性 : (1) 召 集 人 : 本 教 案 由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職 安 系 謝 教 授 擔 任 召 集 人 謝 教 授 從 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工 作 超 過 12 年, 對 於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有 相 當 了 解 及 關 懷 目 前 教 授 科 目 包 括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作 業 環 境 工 程 控 制, 並 於 95 年 率 職 安 系 同 仁 申 請 成 立 生 物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並 獲 教 育 部 核 准, 對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有 一 定 的 了 解 與 研 究 應 為 國 內 目 前 最 適 宜 擔 任 統 籌 撰 寫 之 召 集 人 (2) 編 撰 委 員 : 本 教 案 遴 選 出 六 位 具 有 豐 富 的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學 術 論 著 或 實 務 檢 查 經 驗 之 學 者 專 家, 擔 任 編 撰 委 員, 分 別 為 : 姓 名 服 務 或 任 職 單 位 ( 含 職 稱 ) 委 員 符 合 資 格 說 明 林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醫 事 技 術 系 副 教 授 畢 業 於 成 大 醫 學 院 基 礎 醫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專 長 於 毒 物 檢 驗 分 子 生 物 學 謝 專 長 於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作 業 環 境 工 程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控 制, 負 責 撰 寫 醫 療 院 所 傳 染 病 發 生 系 授 兼 系 主 任 來 源 與 傳 播 途 徑 教 案 部 分 許 長 榮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副 教 授 專 長 於 噪 音 與 振 動 氣 懸 膠 學 工 業 通 風 負 責 撰 寫 生 物 安 全 櫃 分 級 與 設 施 規 範 教 案 部 分 戴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專 長 為 氣 膠 工 業 通 風, 將 負 責 撰 寫 27

33 杜 陳 系 副 教 授 負 壓 隔 離 病 房 維 護 管 理 教 案 部 分 專 長 為 環 境 工 程 工 業 安 全 管 理 廢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棄 物 處 理, 負 責 撰 寫 感 染 性 醫 療 廢 棄 系 講 師 物 收 集 與 處 理 教 案 部 分 專 長 為 工 業 通 風 防 護 具 半 導 體 製 長 榮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副 教 授 程 安 全, 負 責 撰 寫 防 護 裝 備 及 防 疫 物 質 準 備 與 使 用 教 案 部 分 (3) 審 查 委 員 : 本 教 案 之 審 查 委 員 則 遴 選 出 六 位 具 有 豐 富 的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學 術 或 實 務 檢 查 經 驗, 曾 經 參 與 實 際 案 例, 對 於 危 害 發 生 與 防 治 深 具 背 景 與 了 解 之 專 家, 分 別 為 : 姓 名 服 務 或 任 職 單 位 ( 含 職 稱 ) 委 員 符 合 資 格 說 明 蘇 張 莊 張 鄭 鄭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工 業 衛 生 學 科 暨 環 境 醫 學 研 究 所 教 授 兼 國 際 事 務 處 處 長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勞 工 衛 生 組 組 長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職 安 系 副 教 授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職 安 系 副 教 授 台 南 縣 牙 醫 師 公 會 常 務 理 事 仁 愛 牙 醫 診 所 負 責 人 台 南 奇 美 醫 院 中 心 加 護 醫 學 部 暨 呼 吸 治 療 科 主 任 專 長 為 空 氣 污 染 健 康 效 應 環 境 衛 生 科 學 生 物 性 氣 膠 污 染 室 內 空 氣 污 染 工 業 衛 生 環 境 醫 學 氣 候 變 遷 與 公 共 衛 生 並 投 入 相 關 研 究 多 年 傑 出 的 研 究 經 驗, 發 表 大 量 科 學 論 文 於 相 關 國 際 期 刊 上, 為 審 查 委 員 最 佳 人 選 專 長 為 工 業 通 風 防 護 器 具 生 物 技 術, 具 有 多 年 相 關 研 究 及 實 務 經 驗 專 長 為 生 物 偵 測 工 業 毒 物 學 噪 音 工 程 控 制, 多 年 參 與 生 物 偵 測 相 關 研 究 等 實 務 經 驗 專 長 為 分 子 生 物 環 境 衛 生 生 物 技 術, 具 有 多 年 環 境 衛 生 及 生 物 技 術 等 研 究 經 驗 鄭 醫 師 本 業 為 牙 醫 師, 專 長 為 口 腔 衛 生 學 醫 療 廢 棄 物 處 理 並 常 年 於 牙 醫 師 公 會 推 廣 會 務 對 醫 療 院 所 的 衛 生 工 作 有 全 盤 之 瞭 解 鄭 醫 師 專 長 為 感 染 症 學, 重 症 加 護 醫 學 胸 腔 醫 學, 長 期 於 大 型 醫 療 28

34 院 所 執 壺, 對 於 醫 療 院 所 的 疾 病 感 染 及 防 護 有 深 入 研 究 3. 教 案 擬 訂 編 撰 及 審 查 等 研 究 結 果 : 各 項 工 作 內 容 分 述 如 下 :( 相 關 內 容 請 參 見 附 件 二 會 議 紀 錄 ) 工 作 項 目 1. 擬 訂 教 案 分 工 及 規 格 進 度 掌 控 方 式 工 作 內 容 說 明 本 教 案 於 96 年 6 月 確 立 執 行 後, 即 陸 續 與 相 關 諮 詢 委 員 開 會 商 議 教 案 執 行 步 驟, 並 依 照 本 計 畫 之 教 案 推 動 原 則 與 工 作 項 目 實 施 時 程 檢 核 表, 確 立 時 程 表 實 際 執 行 各 項 工 作 與 控 管 進 度 2. 擬 定 教 材 內 容 大 綱 於 96 年 8 月 13 日 召 開 第 一 次 編 撰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教 材 章 節 內 容 安 排 確 定 教 案 大 綱 與 章 節 分 配, 並 將 編 輯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之 結 果 資 料 寄 送 給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審 查 期 間 本 案 之 編 撰 委 員 亦 針 對 所 負 責 領 域 實 施 資 料 之 收 集 96 年 9 月 14 日 召 開 第 一 次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完 成 教 案 章 節 大 綱 之 審 查, 並 於 96 年 9 月 17 日 召 開 第 二 次 編 撰 委 員 會 議, 會 中 依 審 查 委 員 之 意 見 修 改 並 決 議 出 教 案 章 節 大 綱 內 容 3. 初 稿 撰 寫 審 查 及 修 訂 於 96 年 9 月 20 日 前 底 完 成 教 材 初 稿 之 撰 寫, 並 將 初 稿 寄 送 給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96 年 9 月 21 日 召 開 第 二 次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會 中 討 論 與 彙 整 各 審 查 委 員 對 教 材 初 稿 之 意 見, 後 交 由 編 撰 委 員 依 意 見 修 改 教 材 初 稿 96 年 9 月 28 日 召 開 第 三 次 編 撰 委 員 會 議, 會 中 討 論 與 彙 整 編 撰 委 員 修 改 之 教 材 初 稿 96 年 10 月 29 日 召 開 第 三 次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會 中 討 論 與 彙 整 各 審 查 委 員 對 教 材 初 稿 確 定 版 本 之 意 見, 後 交 由 編 撰 委 員 依 意 見 修 改 成 教 材 定 稿 4. 實 地 推 廣 教 案 與 辦 理 教 於 96 年 12 月 10 日 至 96 年 12 月 15 日 間 進 行 教 材 試 教, 於 29

35 育 訓 練 課 程 96 年 12 月 22 日 召 開 第 四 次 編 輯 委 員 會 議, 會 中 依 試 教 學 員 意 見 修 改 教 材 定 稿 與 專 業 版 教 材 內 容, 並 於 97 年 3 月 5 日 辦 理 本 教 案 教 育 訓 練 研 討 會, 以 實 地 推 廣 課 程 5. 完 成 教 案 定 稿 ( 專 業 版 勞 工 版 教 材 ) 於 97 年 3 月 5 日 順 利 完 成 教 育 訓 練 研 討 會 後,97 年 3 月 13 日 召 開 第 五 次 編 撰 委 員 會 議, 彙 整 完 成 教 案 定 稿 專 業 版 教 材 與 勞 工 版 教 材 教 案 三 :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1. 教 案 背 景 分 析 : 行 政 院 勞 動 委 員 會 為 推 動 全 國 職 災 222 減 災 方 案, 期 盼 達 成 兩 年 內 分 別 降 低 重 大 職 災 死 亡 及 傷 殘 率 各 百 分 之 二 十 目 標, 過 去 5 年 台 灣 職 災 死 亡 率 已 大 幅 減 少 42%, 儘 管 如 此, 台 灣 目 前 職 災 死 亡 千 人 率, 仍 是 美 國 的 1.5 倍 日 本 的 4 倍 英 國 的 7 倍 陳 水 扁 總 統 更 建 議 修 正 為 233 減 災 方 案, 即 兩 年 內 職 災 死 亡 及 傷 殘 比 率 再 各 減 少 百 分 之 三 十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的 原 因 大 致 可 分 為 直 接 原 因 間 接 原 因 基 本 原 因, 直 接 原 因 一 般 是 指 能 量 釋 出 及 有 害 物 暴 露, 間 接 原 因 包 括 不 安 全 狀 態 ( 佔 10%) 及 不 安 全 行 為 ( 佔 88%), 基 本 原 因 是 指 雇 主 管 理 上 的 缺 陷, 由 此 可 知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的 原 因 在 間 接 原 因 不 安 全 的 狀 態 及 不 安 全 行 為 就 佔 了 98% 美 國 杜 邦 公 司 從 1912 年 開 始 做 的 調 查 分 析, 得 到 了 一 個 非 常 關 鍵 的 結 論, 即 96% 的 意 外 事 故 與 人 員 的 不 安 全 行 為 有 關, 更 突 顯 出 此 問 題 之 重 要 性 因 此, 要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的 發 生,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就 顯 得 相 當 重 要 大 家 都 公 認 杜 邦 公 司 的 安 全 績 效 名 列 前 茅, 其 事 故 率 早 在 80 年 前 即 已 30

36 在 1% 以 下,20 年 前 則 已 降 到 0.1% 以 下, 近 年 則 更 低 至 0.03% 與 美 國 全 產 業 的 平 均 值 相 比, 真 是 非 常 卓 越! 為 何 杜 邦 公 司 有 如 此 卓 越 的 成 果? 基 本 上 可 以 知 道 杜 邦 安 全 卓 越 的 因 素 主 要 為 優 良 的 安 全 文 化, 如 果 一 個 人 看 到 走 道 上 有 勞 務 人 員 擦 洗 地 板 所 遺 水 漬, 就 自 動 請 勞 務 人 員 將 地 板 擦 乾, 這 樣 子 其 他 人 就 可 不 至 於 因 地 面 潮 濕 而 滑 倒 ; 如 果 員 工 看 到 有 人 站 在 旋 轉 椅 上 更 換 天 花 板 的 日 光 燈 泡, 就 熱 心 告 訴 他 : 椅 子 會 旋 轉 滑 動, 人 可 能 會 跌 倒 如 此 即 可 避 免 災 害 的 發 生 這 些 都 是 因 員 工 主 動 避 免 不 安 全 的 行 為, 而 能 防 止 事 故 發 生 的 例 子 只 要 工 作 場 所 人 人 都 能 隨 時 表 現 安 全 的 行 為, 並 避 免 不 安 全 的 行 為, 事 故 自 然 就 遠 離 將 安 全 行 為 自 然 地 表 現 在 工 作 上 和 生 活 中, 安 全 成 為 習 慣, 零 災 害 就 不 是 夢! 公 司 就 會 逐 漸 形 成 安 全 文 化 因 此, 杜 邦 公 司 的 安 全 文 化 是 建 立 在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的 基 礎 之 上 綜 觀 國 內 現 況, 雖 然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一 條 開 宗 明 義 說 明 訂 定 本 法 的 目 的 為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保 障 勞 工 安 全 與 健 康, 然 而, 一 般 企 業 往 往 以 生 產 為 第 一, 而 忽 略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的 工 作, 因 此 對 於 現 場 工 作 環 境 及 設 備 的 改 善, 總 是 要 等 到 被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檢 查 到 時, 才 願 意 花 錢 做 改 善, 其 實 主 管 機 關 與 檢 查 機 構 已 大 力 在 加 強 檢 查, 但 是 政 府 的 勞 動 檢 查 人 力 有 限, 要 靠 檢 查 單 位 幫 企 業 發 現 問 題, 來 防 止 企 業 職 業 災 害 的 發 生 是 很 困 難 的 雖 然 近 年 政 府 積 極 採 取 加 強 檢 查 宣 導 輔 導 等 措 施, 職 業 災 害 千 人 率 近 年 來 已 呈 下 降 趨 勢 然 而, 與 其 他 先 進 國 家 比 較 仍 屬 偏 高, 約 為 英 國 之 2.6 倍 日 本 之 5.5 倍, 以 上 數 據 顯 示 國 內 企 業 安 全 仍 有 很 大 的 改 善 空 間 31

37 面 對 高 職 災 比 率, 亟 需 針 對 問 題 癥 結 所 在, 確 實 減 少 不 安 全 行 為 的 發 生, 才 能 有 效 達 成 減 災 方 案 成 效 之 要 求 因 此, 研 提 本 教 案, 將 藉 由 杜 邦 的 安 全 管 理 理 念 不 安 全 行 為 觀 察 與 不 安 全 行 為 改 正 的 技 巧, 幫 助 學 員 管 理 甚 而 消 除 不 安 全 行 為, 以 提 昇 企 業 之 安 全 文 化 並 希 望 提 供 給 企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者 在 勞 工 不 安 全 行 為 的 管 理 上 更 明 確 而 正 確 之 方 向 及 方 法 2. 教 案 召 集 人 編 撰 與 審 查 委 員 資 格 相 符 性 : (1) 召 集 人 : 本 教 案 擬 由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職 安 系 鄭 助 理 教 授 擔 任 召 集 人 鄭 教 授 專 長 於 水 利 工 程 及 營 造 安 全, 目 前 已 有 五 年 以 上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之 經 驗, 協 助 勞 工 局 二 十 餘 家 工 廠 及 營 造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之 輔 導 及 教 育 宣 導, 對 於 營 造 工 程 作 業 及 安 全 衛 生 之 學 術 及 實 務 工 作 有 相 當 程 度 之 了 解 與 研 究 曾 撰 寫 93 年 勞 委 會 南 部 地 區 大 型 防 災 指 導 人 員 培 訓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之 建 立 - 營 建 災 害 防 治 教 材 及 93 年 教 育 部 顧 問 室 防 災 科 技 教 育 改 進 計 畫 - 高 職 人 為 災 害 教 材, 具 編 撰 營 造 安 全 相 關 教 案 之 經 驗 與 能 力 (2) 編 撰 委 員 : 本 教 案 遴 選 出 三 位 具 有 豐 富 的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學 術 論 著 或 實 務 檢 查 經 驗 之 學 者 專 家, 擔 任 編 撰 委 員, 分 別 為 : 姓 名 服 務 或 任 職 單 位 ( 含 職 稱 ) 委 員 符 合 資 格 說 明 鄭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職 安 系 助 理 教 授 專 長 為 水 利 工 程 及 營 造 安 全, 對 於 營 造 工 程 作 業 及 安 全 衛 生 之 學 術 及 實 務 工 作 有 相 當 程 度 之 了 解 與 研 究, 具 編 撰 營 造 安 全 相 關 教 案 之 經 驗 與 能 32

38 李 鄭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職 安 系 助 理 教 授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職 安 系 兼 任 講 師 力 專 長 為 安 全 文 化, 具 有 多 年 工 業 心 理 學 及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之 教 學 與 研 究 經 驗, 對 於 安 全 文 化 及 不 安 全 行 為 有 相 當 程 度 之 了 解 與 研 究, 具 編 撰 安 全 文 化 相 關 教 案 之 能 力 高 雄 市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公 會 第 一 二 屆 理 事 長, 中 美 和 安 環 部 退 休, 從 事 工 礦 安 全 衛 生 技 師 業 務 對 安 全 文 化 及 營 造 安 全 具 有 多 年 豐 富 經 驗, 著 有 營 造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專 書, 具 編 撰 營 造 安 全 相 關 教 案 之 經 驗 與 能 力 (3) 審 查 委 員 : 本 教 案 之 審 查 委 員 則 遴 選 出 五 位 具 有 豐 富 的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學 術 或 實 務 檢 查 經 驗, 曾 經 參 與 實 際 案 例, 對 於 危 害 發 生 與 防 治 深 具 背 景 與 了 解 之 專 家, 分 別 為 : 姓 名 服 務 或 任 職 單 位 ( 含 職 稱 ) 委 員 符 合 資 格 說 明 李 呂 鄒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企 管 系 教 授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檢 查 處 科 長 前 成 功 大 學 工 資 管 系 教 授, 且 為 工 業 工 程 專 家, 其 專 長 為 行 為 科 學 組 織 行 為 人 因 工 程 具 有 豐 富 行 為 安 全 學 術 或 實 務 經 驗, 著 有 多 冊 人 因 工 程 相 關 專 書, 對 企 業 不 安 全 行 為 管 理 有 相 當 程 度 之 瞭 解, 其 學 術 與 實 務 經 驗 可 使 教 案 之 學 理 與 實 務 做 妥 善 結 合 人 因 工 程 專 家, 專 長 為 人 因 危 害 分 析 的 研 究, 對 不 安 全 行 為 的 防 止 等 具 多 年 研 究 及 實 務 經 驗, 其 學 術 與 實 務 經 驗 可 使 教 案 之 學 理 與 實 務 做 妥 善 結 合 管 理 全 國 檢 查 業 務, 多 年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之 施 政 經 驗, 其 實 務 經 驗 可 使 教 案 之 學 理 與 實 務 做 妥 善 結 合 33

39 李 江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營 造 業 組 組 長 高 雄 市 勞 工 局 技 正 管 理 南 區 檢 查 業 務, 多 年 安 全 衛 生 之 檢 查 經 驗, 其 實 務 經 驗 可 使 教 案 之 學 理 與 實 務 做 妥 善 結 合 管 理 高 市 檢 查 業 務, 多 年 安 全 衛 生 之 檢 查 經 驗, 其 實 務 經 驗 可 使 教 案 之 學 理 與 實 務 做 妥 善 結 合 3. 教 案 擬 訂 編 撰 及 審 查 等 研 究 結 果 : 各 項 工 作 內 容 分 述 如 下 :( 相 關 內 容 請 參 見 附 件 三 會 議 紀 錄 ) 工 作 項 目 1. 擬 訂 教 案 分 工 及 規 格 進 度 掌 控 方 式 工 作 內 容 說 明 本 教 案 於 96 年 6 月 確 立 執 行 後, 即 陸 續 與 相 關 諮 詢 委 員 開 會 商 議 教 案 執 行 步 驟, 並 依 照 本 計 畫 之 教 案 推 動 原 則 與 工 作 項 目 實 施 時 程 檢 核 表, 確 立 時 程 表 實 際 執 行 各 項 工 作 與 控 管 進 度 2. 擬 定 教 材 內 容 大 綱 於 96 年 7 月 12 日 召 開 第 一 次 編 撰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教 材 章 節 內 容 安 排 確 定 教 案 大 綱 與 章 節 分 配, 並 將 編 輯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之 結 果 資 料 寄 送 給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審 查 期 間 本 案 之 編 撰 委 員 亦 針 對 所 負 責 領 域 實 施 資 料 之 收 集 96 年 8 月 22 日 召 開 第 一 次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完 成 教 案 章 節 大 綱 之 審 查, 並 於 96 年 8 月 22 日 召 開 第 二 次 編 撰 委 員 會 議, 會 中 依 審 查 委 員 之 意 見 修 改 並 決 議 出 教 案 章 節 大 綱 內 容 3. 初 稿 撰 寫 審 查 及 修 訂 於 96 年 9 月 20 日 前 底 完 成 教 材 初 稿 之 撰 寫, 並 將 初 稿 寄 送 給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96 年 9 月 28 日 召 開 第 二 次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會 中 討 論 與 彙 整 各 審 查 委 員 對 教 材 初 稿 之 意 見, 後 交 由 編 撰 委 員 依 意 見 修 改 教 材 初 稿 96 年 9 月 28 日 召 開 第 三 次 編 撰 委 員 會 議, 會 中 討 論 與 彙 整 編 撰 委 員 修 改 之 教 材 初 稿 96 年 10 月 12 日 召 開 第 三 次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會 中 討 論 與 彙 整 各 審 查 委 員 對 教 材 初 稿 確 定 版 本 之 意 見, 後 交 由 編 撰 委 員 依 意 見 修 改 成 教 材 定 稿 34

40 96 年 10 月 12 日 召 開 第 四 次 編 撰 委 員 會 議, 會 中 討 論 與 彙 整 編 撰 委 員 修 改 之 教 材 初 稿 確 定 版 本, 完 成 教 材 定 稿 之 確 定 版 本 4. 實 地 推 廣 教 案 與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於 96 年 12 月 7 8 日 進 行 教 材 試 教, 於 96 年 12 月 10 日 召 開 第 五 次 編 輯 委 員 會 議, 會 中 依 試 教 學 員 意 見 修 改 教 材 定 稿 與 專 業 版 教 材 內 容, 並 於 97 年 3 月 19 日 辦 理 本 教 案 教 育 訓 練 研 討 會, 以 實 地 推 廣 課 程 5. 完 成 教 案 定 稿 ( 專 業 版 勞 工 版 教 材 ) 於 97 年 3 月 19 日 順 利 完 成 教 育 訓 練 研 討 會 後,97 年 2 月 22 日 召 開 第 六 次 編 撰 委 員 會 議, 彙 整 完 成 教 案 定 稿 專 業 版 教 材 與 勞 工 版 教 材 ( 二 ) 第 二 層 教 案 ( 進 階 課 程 ) 教 案 四 : 危 害 通 識 ( 化 學 品 全 球 調 和 制 度 ) 1. 教 案 背 景 分 析 : 由 於 各 種 化 學 物 質 在 運 送 貯 存 使 用 及 製 造 過 程 如 有 處 置 或 使 用 不 當 時, 可 能 危 及 勞 工 健 康 或 生 活 環 境 污 染 世 界 各 國 為 提 醒 化 學 品 使 用 者, 明 白 化 學 品 對 於 健 康 及 環 境 生 態 危 害 化, 均 要 求 化 學 品 應 有 明 顯 危 害 標 誌, 但 各 國 因 法 令 及 語 言 之 差 異, 對 於 化 學 物 品 危 害 標 示 方 法 存 有 相 當 之 差 異 基 於 現 今 社 會 使 用 化 學 品 種 類 及 數 量 不 斷 增 加, 各 跨 國 企 業 及 國 際 貿 易 往 來 之 頻 繁 情 況 下, 調 和 世 界 各 國 對 化 學 品 統 一 分 類 及 標 示 制 度 顯 得 格 外 重 要 我 國 危 害 通 識 推 動 狀 況 : 基 於 勞 工 對 於 有 害 化 學 品 知 的 基 本 權 力, 全 球 調 和 化 的 化 學 品 制 度, 將 有 助 於 勞 工 依 據 GHS 制 度 對 於 化 學 品 之 標 示, 保 障 勞 工 知 的 權 利, 減 少 化 35

41 學 品 傷 害 勞 委 會 自 七 十 九 年 蒐 集 國 際 間 化 學 品 關 於 標 示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等 相 關 資 料, 研 擬 相 關 法 規 草 案, 並 召 集 相 關 單 位 研 商 訂 定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通 識 規 則, 八 十 一 年 發 布 該 規 則, 並 協 調 相 關 部 會 ( 環 保 交 通 原 子 能 等 ) 整 合 化 學 品 分 類 標 示 及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採 取 一 致 之 規 範 過 去 十 多 年 來, 委 託 工 研 院 環 安 中 心 辦 理 業 界 化 學 品 諮 詢 及 輔 導, 製 作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範 例, 供 業 界 參 考 全 球 化 學 品 調 和 制 度 (GHS) 之 沿 革 : 2002 年 世 界 永 續 發 展 高 峰 會 議 更 獲 得 具 體 重 要 共 識 來 施 行 全 球 化 學 品 統 一 分 類 及 標 示 制 度 聯 合 國 於 本 年 四 月 已 制 定 完 成 全 球 調 和 制 度, 規 範 危 險 及 有 害 化 學 品 之 分 類 標 示 及 物 質 安 全 資 料,APEC 決 議 各 會 員 體 將 在 自 願 性 的 基 礎 上, 於 2006 年 以 前 實 施 GHS 制 度, 聯 合 國 規 劃 於 2008 年 全 球 落 實 GHS 制 度 該 制 度 將 逐 漸 成 為 國 際 間 遵 守 之 制 度, 並 將 取 代 許 多 國 家 目 前 採 用 之 相 關 規 定, 將 有 助 於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交 通 環 保 消 防 與 消 費 等 關 於 化 學 品 分 類 標 示 及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之 整 合, 降 低 全 球 化 學 品 貿 易 成 本 及 障 礙, 提 昇 政 府 及 業 界 化 學 品 管 理 體 系 基 於 我 國 推 動 危 害 通 識 制 度 努 力 與 成 功 的 經 驗 深 獲 APEC 讚 許 與 肯 定,APEC 於 2002 年 5 月 在 墨 西 哥 資 深 官 員 會 議 中 正 式 提 案, 由 我 國 舉 辦 GHS 研 討 會, 經 向 APEC 提 出 申 請, 由 我 國 承 辦 第 一 屆 APEC 化 學 對 話 - 全 球 調 和 制 度 研 討 會, 討 論 主 要 議 題 為 GHS 制 度 之 簡 介 ; 化 學 品 之 危 害 分 類 ; 化 學 品 之 標 示 ;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 政 府 勞 工 及 業 界 如 何 執 行 GHS 制 36

42 度 ; 我 國 及 其 他 APEC 會 員 體 推 動 危 害 通 識 之 經 驗 分 享 及 GHS 執 行 之 實 務 及 技 術 性 之 探 討 自 2004 年 起 工 研 院 也 開 始 推 廣 GHS, 但 是 仍 未 廣 泛 為 事 業 單 位 所 知 曉, 為 推 廣 該 制 度 期 望 藉 此 教 案 編 寫, 達 到 落 實 與 推 廣 之 目 的 2. 教 案 召 集 人 編 撰 與 審 查 委 員 資 格 相 符 性 : (1) 召 集 人 : 本 教 案 由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馮 副 教 授 擔 任 召 集 人, 馮 教 授 從 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工 作 15 年, 具 備 1. 鋼 鐵 業 -- 化 學 危 害 防 止 2. 教 案 計 畫 e-learning 計 畫 負 責 人 之 專 長 與 相 關 教 案 資 歷, 具 編 撰 全 球 化 學 品 調 和 制 度 所 訂 之 防 災 與 減 災 教 育 訓 練 教 案 之 經 驗 與 能 力 (2) 編 撰 委 員 : 本 教 案 遴 選 出 三 位 具 有 豐 富 的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學 術 論 著 或 實 務 檢 查 經 驗 之 學 者 專 家, 擔 任 編 撰 委 員, 分 別 為 : 姓 名 服 務 或 任 職 單 位 ( 含 職 稱 ) 委 員 符 合 資 格 說 明 黃 仇 馮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助 理 教 授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副 教 授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副 教 授 (3) 審 查 委 員 : 專 長 環 境 衛 生 管 理 污 染 物 傳 輸 模 式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專 長 勞 安 衛 法 規 人 因 工 程 方 面 研 究 專 長 危 害 通 識 執 行 推 廣 人 員, 實 驗 室 化 學 品 管 理 本 教 案 之 審 查 委 員 則 遴 選 出 五 位 具 有 豐 富 的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學 術 或 實 37

43 務 檢 查 經 驗, 曾 經 參 與 實 際 案 例, 對 於 危 害 發 生 與 防 治 深 具 背 景 與 了 解 之 專 家, 分 別 為 : 姓 名 服 務 或 任 職 單 位 ( 含 職 稱 ) 委 員 符 合 資 格 說 明 于 李 蘇 林 張 中 央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研 究 所 教 授 財 團 法 人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中 心 化 學 品 安 全 技 術 部 經 理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學 系 副 教 授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環 安 中 心 顧 問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危 害 通 識 計 畫 推 動 主 持 人 及 財 團 法 人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中 心 研 究 負 責 人, 其 實 務 經 驗 可 使 教 案 之 學 理 與 實 務 做 妥 善 結 合 專 長 為 化 學 品 管 理 工 業 減 廢 環 境 工 程 等, 曾 配 合 勞 委 會 農 委 會 教 育 部 勞 研 所 等 單 位 推 動 GHS 計 畫 前 勞 委 會 安 全 衛 生 處 處 長, 危 害 通 識 計 畫 推 行 主 要 計 畫 主 持 人 專 長 防 火 防 爆 工 程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製 程 安 全 管 理, 具 有 多 年 推 廣 勞 工 安 全 危 害 通 識 與 檢 察 工 廠 實 務 經 驗 GHS 制 度 執 行 面 計 畫 主 持 人 3. 教 案 擬 訂 編 撰 及 審 查 等 研 究 結 果 : 各 項 工 作 內 容 分 述 如 下 :( 相 關 內 容 請 參 見 附 件 四 會 議 紀 錄 ) 工 作 項 目 1. 擬 訂 教 案 分 工 及 規 格 進 度 掌 控 方 式 工 作 內 容 說 明 本 教 案 於 96 年 6 月 確 立 執 行 後, 即 陸 續 與 相 關 諮 詢 委 員 開 會 商 議 教 案 執 行 步 驟, 並 依 照 本 計 畫 之 教 案 推 動 原 則 與 工 作 項 目 實 施 時 程 檢 核 表, 確 立 時 程 表 實 際 執 行 各 項 工 作 與 控 管 進 度 2. 擬 定 教 材 內 容 大 綱 於 96 年 6 月 22 日 召 開 第 一 次 編 撰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教 材 章 節 內 容 安 排 確 定 教 案 大 綱 與 章 節 分 配, 並 將 編 輯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之 結 果 資 料 寄 送 給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審 查 期 間 本 案 之 編 撰 委 員 亦 針 對 38

44 所 負 責 領 域 實 施 資 料 之 收 集 96 年 7 月 20 日 召 開 第 一 次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完 成 教 案 章 節 大 綱 之 審 查, 並 於 96 年 8 月 22 日 召 開 第 二 次 編 撰 委 員 會 議, 會 中 依 審 查 委 員 之 意 見 修 改 並 決 議 出 教 案 章 節 大 綱 內 容 3. 初 稿 撰 寫 審 查 及 修 訂 於 96 年 8 月 中 旬 完 成 教 材 初 稿 之 撰 寫, 並 將 初 稿 寄 送 給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96 年 9 月 5 日 召 開 第 二 次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會 中 討 論 與 彙 整 各 審 查 委 員 對 教 材 初 稿 之 意 見, 後 交 由 編 撰 委 員 依 意 見 修 改 教 材 初 稿 96 年 9 月 14 日 召 開 第 三 次 編 撰 委 員 會 議, 會 中 討 論 與 彙 整 編 撰 委 員 修 改 之 教 材 初 稿 96 年 10 月 1 日 召 開 第 三 次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會 中 討 論 與 彙 整 各 審 查 委 員 對 教 材 初 稿 確 定 版 本 之 意 見, 後 交 由 編 撰 委 員 依 意 見 修 改 成 教 材 定 稿 96 年 10 月 26 日 召 開 第 四 次 編 撰 委 員 會 議, 會 中 討 論 與 彙 整 編 撰 委 員 修 改 之 教 材 初 稿 確 定 版 本, 完 成 教 材 定 稿 之 確 定 版 本 4. 實 地 推 廣 教 案 與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於 96 年 12 月 7 8 日 進 行 教 材 試 教, 於 96 年 11 月 15 日 召 開 第 五 次 編 輯 委 員 會 議, 會 中 依 試 教 學 員 意 見 修 改 教 材 定 稿 與 專 業 版 教 材 內 容, 並 於 97 年 3 月 5 日 辦 理 本 教 案 教 育 訓 練 研 討 會, 以 實 地 推 廣 課 程 5. 完 成 教 案 定 稿 ( 專 業 版 勞 工 版 教 材 ) 於 97 年 3 月 5 日 順 利 完 成 教 育 訓 練 研 討 會 後,97 年 4 月 7 日 召 開 第 六 次 編 撰 委 員 會 議, 彙 整 完 成 教 案 定 稿 專 業 版 教 材 與 勞 工 版 教 材 二 教 案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會 推 廣 ( 一 ) 96 年 度 所 研 發 教 案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會 推 廣 情 形 : 本 中 心 於 97 年 1 月 中 旬 即 開 始 準 備 本 年 度 所 研 發 教 案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會 39

45 推 廣 事 宜, 並 請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職 業 衛 生 組 及 營 造 業 組 協 助, 由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南 區 檢 查 所 通 知 轄 區 內 相 關 產 業 之 從 業 人 員, 同 時 於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網 站 ( 公 佈 教 案 推 廣 相 關 事 宜 1. 推 廣 執 行 概 況 : 教 案 名 稱 執 行 概 況 說 明 企 業 如 何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與 建 構 安 全 文 化 年 3 月 5 日 假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舉 行 8 小 時 之 教 育 訓 練, 並 於 97 年 01 月 29 日 府 勞 安 字 第 號 函 認 可, 辦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認 証 時 數 6 小 時 2. 課 程 內 容 包 含 :(1) 安 全 文 化 的 理 論 與 發 展 (2) 事 業 單 位 安 全 文 化 之 建 構 策 略 (3)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管 理 實 務 (4) 全 方 位 安 全 管 理 與 安 全 文 化 (5) 安 全 文 化 推 動 實 務 經 驗 (6) 人 為 失 誤 及 防 止 方 法 (7)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3. 授 課 講 師 :(1) 李 (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技 職 教 育 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2) 謝 ( 長 榮 大 學 職 安 系 副 教 授 )(3) 莊 ( 中 華 民 國 工 安 協 會 經 理 )(4) 蔡 ( 中 國 石 油 公 司 安 環 處 副 處 長 )(5) 李 (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講 師 )(6) 陳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職 業 安 衛 全 生 系 副 教 授 ) 4. 本 研 習 活 動 學 員 參 與 情 形 : 報 名 人 數 152 人, 實 際 參 加 人 數 138 人, 問 卷 回 收 份 數 121 份, 問 卷 回 收 率 87.7%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年 3 月 5 日 假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舉 行 8 小 時 之 教 育 訓 練, 並 於 97 年 01 月 29 日 府 勞 安 字 第 號 函 認 可, 辦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認 証 時 數 6 小 時 2. 課 程 內 容 包 含 :(1) 消 毒 與 殺 菌 實 務 (2) 醫 療 院 所 傳 染 病 發 生 來 源 與 傳 播 途 徑 (3) 生 物 安 全 櫃 分 級 與 設 施 規 範 (4) 負 壓 隔 離 病 房 維 護 管 理 (5) 感 染 性 醫 療 廢 棄 物 收 集 與 40

46 處 理 (6) 防 護 裝 備 及 防 疫 物 質 之 準 備 與 使 用 3. 授 課 講 師 :(1) 林 (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醫 事 技 術 系 副 教 授 )(2) 謝 (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教 授 )(3) 藍 (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助 理 教 授 ) (4) 戴 (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助 理 教 授 )(5) 杜 (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講 師 )(6) 陳 ( 長 榮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副 教 授 ) 4. 本 研 習 活 動 學 員 參 與 情 形 : 報 名 人 數 127 人, 實 際 參 加 人 數 111 人, 問 卷 回 收 份 數 111 份, 問 卷 回 收 率 100%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年 3 月 19 日 假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舉 行 8 小 時 之 教 育 訓 練, 並 於 97 年 01 月 30 日 府 勞 動 字 第 號 函 認 可, 辦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認 証 時 數 6 小 時 2. 課 程 內 容 包 含 :(1)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概 論 (2) 職 業 災 害 現 況 分 析 (3) 不 安 全 行 為 原 因 分 析 (4) 安 全 行 為 觀 念 (5) 行 為 安 全 之 觀 察 與 溝 通 (6) 工 作 場 所 風 險 管 理 理 念 (7)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災 害 防 止 技 術 3. 授 課 講 師 : 鄭 (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助 理 教 授 ) 鄭 (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兼 任 講 師 ) 李 (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助 理 教 授 ) 4. 本 研 習 活 動 學 員 參 與 情 形 : 報 名 人 數 153 人, 實 際 參 加 人 數 136 人, 問 卷 回 收 份 數 117 份, 問 卷 回 收 率 86.0% 危 害 通 識 - 化 學 品 調 和 制 度 (GHS) 年 3 月 5 日 假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舉 行 8 小 時 之 教 育 訓 練, 並 於 97 年 01 月 30 日 屏 府 勞 資 字 第 號 函 認 可, 辦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認 証 時 數 6 小 時 2. 課 程 內 容 包 含 :(1) 化 學 品 全 球 調 和 制 度 簡 介 (2) GHS 與 現 行 危 害 通 識 規 則 之 差 異 (3) 危 害 物 質 分 類 及 混 和 物 分 類 (4) 化 學 品 標 示 (5) 安 全 資 料 表 (MSDS)(6) GHS 運 輸 標 示 要 項 與 包 裝 範 例 (7) 危 害 通 識 推 行 現 況 41

47 與 發 展 3. 授 課 講 師 :(1) 馮 (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副 教 授 ) (2) 仇 (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副 教 授 )(3) 黃 (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環 安 系 助 理 教 授 ) 4. 本 研 習 活 動 學 員 參 與 情 形 : 報 名 人 數 139 人, 實 際 參 加 人 數 135 人, 問 卷 回 收 份 數 135 份, 問 卷 回 收 率 100.0% 2. 學 員 問 卷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96 年 教 材 教 育 訓 練 推 廣 對 於 教 材 內 容 教 學 表 現 及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需 求 等 所 作 問 卷 調 查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請 參 見 附 件 六 3. 學 員 綜 合 建 議 與 意 見 彙 整 如 下 : 教 案 名 稱 教 材 內 容 教 學 表 現 方 面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需 求 方 面 1. 可 再 增 加 一 至 二 天, 以 增 加 更 多 內 容 2. 每 堂 課 時 間 太 短, 建 議 至 少 二 小 時 3. 教 材 建 議 放 置 在 網 路 上 供 下 載 4. 授 課 時 間 不 足, 講 師 無 法 充 分 發 揮 5. 課 程 安 排 緊 湊, 要 收 穫 較 多, 但 也 較 累 6. 有 在 辦 此 活 動 可 否 用 主 動 通 知 方 式 7. 工 安 方 面 經 驗 分 享 多 一 點 8. 以 實 例 狀 況 討 論 且 分 組 討 論 或 許 可 達 有 效 的 成 果 9. 希 望 能 對 管 理 階 層 的 決 策 者 安 排 相 關 的 課 程 企 業 如 何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與 建 構 安 全 文 化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1. 建 議 課 程 資 料 盡 量 不 按 表 操 課 ( 易 乏 味 ), 應 重 點 式 提 及 作 互 動 性 2. 醫 療 院 所 傳 染 病 發 生 來 源 與 傳 播 途 徑 建 議 在 傳 播 途 徑 部 1. 費 用 可 以 不 必 全 免 但 可 以 採 用 補 助 的!! 2. 多 放 點 實 場 案 例 會 更 有 效 果 3. 辦 理 不 同 工 種, 工 安 人 的 有 效 管 理 的 經 驗 分 享 4. 安 全 工 作 實 務 推 動 的 經 驗 分 享, 較 易 引 發 聯 想 及 感 動, 主 辦 單 位 如 能 多 加 安 排 相 信 更 能 有 所 效 果 5. 希 望 日 後 還 能 多 多 舉 辦 類 似 活 動 6. 辦 理 場 次 太 少, 最 好 地 點 在 高 雄 7. 訓 練 頻 率 不 要 太 高, 週 期 不 要 太 短, 開 課 堂 數 要 多 方 便 選 擇, 場 地 要 方 便 停 車 8.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稍 有 瑕 疵 9.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路 徑 圖 標 示 不 明 1. 可 增 加 課 後 討 論, 教 學 內 容 及 方 式 可 再 生 動 2. 課 程 過 多, 無 專 精 病 時 間 急 促, 無 法 吸 收 了 解, 課 程 之 問 題 無 法 提 問 42

48 分 加 以 討 論, 因 不 論 傳 染 病 為 何 其 傳 播 途 徑 及 對 應 措 施 有 其 原 則, 有 關 疾 病 部 分 可 刪 減 3. 戴 聿 彤 教 授 講 授 內 容 非 常 實 用, 建 議 可 再 加 授 課 時 間 或 開 進 階 班 4. 內 容 須 更 深 入 及 專 業 性, 且 具 實 務 或 確 定 性 的 流 病 統 計 等, 不 要 資 料 東 拼 西 湊, 廣 泛 空 談 5. 在 殺 菌 消 毒 課 程 中, 老 師 不 該 只 是 找 找 文 獻, 應 實 際 了 解 現 今 實 際 所 用 的 方 式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1. 內 容 太 多 一 下 子 很 難 消 化 加 上 上 課 風 格 單 調 會 令 人 不 感 興 趣 但 實 務 表 格 倒 是 挺 好 的 2. 老 師 口 語 表 達 很 好 教 材 也 很 適 合 轉 化 為 內 訓 的 題 材 3. 實 務 課 程 很 有 趣 且 可 以 應 用 於 工 作 4. 有 業 界 的 實 際 的 影 片 供 人 欣 賞 很 不 錯 5. 上 課 時 間 有 點 長, 時 間 掌 控 可 再 加 強 6. 如 果 有 動 畫 或 影 片 會 更 引 人 興 趣 7. 請 問 有 無 提 供 網 站, 讓 人 下 載 相 關 課 程 資 料 嗎? 8. 老 師 回 答 問 題 很 親 切 9. 授 課 老 師 講 解 的 很 生 動 危 害 通 識 - 化 學 品 調 和 制 度 (GHS) 1. 現 有 圖 示 張 貼 順 序 為 何? 2. 運 輸 圖 示 大 小 規 範? 3. 小 包 裝 容 器 該 如 何 標 示? 4. 鋼 瓶 櫃 藥 品 櫃 是 否 需 要 張 貼 標 示? 5. 混 合 物 之 健 康 與 環 境 危 害 整 體 測 試, 提 供 哪 些 單 位 代 測? 6. 未 來 本 制 度 是 否 會 成 為 工 廠 檢 核 項 目? 3. 上 課 內 容 缺 乏 互 動, 單 向 式 的 教 學 方 式, 對 學 員 助 益 有 限, 仍 建 議 未 來 多 以 互 動 教 學 方 式 授 課 4. 課 程 內 容 無 法 在 時 間 內 授 課 完 較 可 惜 5. 課 程 題 材 可 減 少, 講 授 課 時 數 拉 長, 以 利 講 師 深 入 講 解 內 容, 學 員 亦 能 吸 收 進 階 之 資 訊 6. 可 以 加 入 個 案 使 解 說 更 清 楚, 一 般 性 的 解 釋 可 減 少 一 點 7. 可 增 加 一 些 實 務 上 的 經 驗 分 享 1. 資 料 可 否 考 量 以 光 碟 或 隨 身 碟 方 式 製 作 發 送 學 員 參 考 2. 希 望 提 供 電 子 檔 供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3. 可 以 多 舉 辦 類 似 方 面 的 課 程 4. 以 後 還 有 類 似 的 課 程 可 以 參 加 嗎? 1. 因 應 實 際 需 求, 可 否 加 開 第 二 梯 次 課 程? 2. 可 否 早 日 提 供 電 子 講 義 檔, 供 廠 商 教 育 訓 練 使 用? 43

49 7. 針 對 新 法 第 16 條, 何 時 會 開 設 危 險 物 運 送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之 相 關 課 程? 8. 教 育 單 位 何 時 全 面 推 行? ( 二 ) 95 年 度 教 案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會 再 推 廣 情 形 : 賡 續 推 廣 95 年 所 研 發 之 4 門 教 案, 每 門 並 提 供 8 小 時 100 人 次 之 教 育 訓 練, 將 結 合 勞 委 會 南 區 檢 查 所 施 行 之 於 96 年 8 月 28 日 即 開 始 準 備 95 教 案 再 推 廣 之 事 宜, 並 請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職 業 衛 生 組 及 營 造 業 組 協 助, 由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南 區 檢 查 所 通 知 轄 區 內 相 關 產 業 之 從 業 人 員, 同 時 於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中 心 網 站 ( 公 佈 教 案 推 廣 相 關 事 宜, 於 教 案 推 廣 辦 理 完 成 後, 陸 續 將 教 案 上 網 及 作 e-learning 設 計 1. 推 廣 執 行 概 況 : 教 案 名 稱 執 行 概 況 說 明 人 工 物 料 搬 運 危 害 之 防 範 年 9 月 28 日 假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舉 行 8 小 時 之 教 育 訓 練, 並 於 96 年 09 月 04 日 取 得 屏 府 勞 資 字 號 函 認 可, 辦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認 証 時 數 6 小 時 2. 課 程 內 容 包 含 :(1) 人 工 物 料 搬 運 概 論 (2) 影 響 人 工 物 料 搬 運 之 危 害 因 素 (3) 人 工 物 料 搬 運 作 業 能 力 評 估 方 法 (4) 人 工 物 料 搬 運 之 管 理 ( 含 案 例 ) 3. 授 課 講 師 :(1) 仇 (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副 教 授 )(2) 吳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助 理 教 授 )(3) 李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助 理 教 授 ) 4. 本 研 習 活 動 學 員 參 與 情 形 : 報 名 人 數 164 人, 實 際 參 加 人 數 153 人, 問 卷 回 收 份 數 50 份, 問 卷 回 收 率 32.7% 44

50 金 屬 基 本 工 業 之 機 械 作 業 危 害 防 止 年 10 月 2 日 假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舉 行 8 小 時 之 教 育 訓 練, 並 於 96 年 09 月 06 日 取 得 府 勞 安 字 第 號 函 認 可, 辦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認 証 時 數 6 小 時 2. 課 程 內 容 包 含 :(1) 機 械 安 全 防 護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2) 機 械 安 全 防 護 之 基 本 概 念 (3) 金 屬 基 本 工 業 機 械 危 害 之 安 全 防 護 與 實 例 及 危 險 性 機 械 之 安 全 防 護 與 實 例 (4) 金 屬 基 本 工 業 之 機 械 災 害 原 因 分 析 與 對 策 3. 授 課 講 師 :(1) 劉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教 授 )(2) 王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兼 任 講 師 ) 4. 本 研 習 活 動 學 員 參 與 情 形 : 報 名 人 數 122 人, 實 際 參 加 人 數 110 人, 問 卷 回 收 份 數 72 份, 問 卷 回 收 率 64.5% 鋼 鐵 業 化 學 性 危 害 防 止 年 10 月 12 日 假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舉 行 8 小 時 之 教 育 訓 練, 並 於 96 年 09 月 04 日 取 得 屏 府 勞 資 字 號 函 認 可, 辦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認 証 時 數 6 小 時 2. 課 程 內 容 包 含 :(1) 鋼 鐵 業 化 學 性 危 害 簡 介 (2) 化 學 性 危 害 因 子 (3) 鋼 鐵 業 化 學 性 危 害 作 業 環 境 偵 測 (4) 鋼 鐵 業 化 學 性 危 害 健 康 管 理 (5) 鋼 鐵 業 化 學 性 危 害 工 程 改 善 3. 授 課 講 師 : 馮 靜 安 (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副 教 授 ) 李 家 偉 (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助 理 教 授 ) 仇 敏 (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副 教 授 ) 李 訓 谷 (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助 理 教 授 ) 4. 本 研 習 活 動 學 員 參 與 情 形 : 報 名 人 數 127 人, 實 際 參 加 人 數 90 人, 問 卷 回 收 份 數 62 份, 問 卷 回 收 率 68.9% 職 場 室 內 空 氣 污 染 預 防 與 管 理 教 案 年 10 月 23 日 假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舉 行 8 小 時 之 教 育 訓 練, 並 於 96 年 09 月 21 日 取 得 南 市 勞 福 字 第 號 函 認 可, 辦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認 証 時 數 6 小 時 45

51 2. 課 程 內 容 包 含 :(1) 室 內 空 氣 污 染 物 種 類 及 其 潛 在 污 染 源 (2)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與 健 康 (3) 建 築 系 統 與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4) 室 內 空 氣 污 染 物 環 境 量 測 方 法 (5)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標 準 及 管 理 改 善 3. 授 課 講 師 :(1) 黃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助 理 教 授 ) (2) 吳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兼 任 講 師 )(3) 賴 ( 中 興 大 學 農 村 規 劃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4) 李 (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助 理 教 授 )(5) 李 (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 建 築 與 環 境 設 計 研 究 所 助 理 教 授 ) 4. 本 研 習 活 動 學 員 參 與 情 形 : 報 名 人 數 142 人, 實 際 參 加 人 數 117 人, 問 卷 回 收 份 數 117 份, 問 卷 回 收 率 100.0% 2. 學 員 問 卷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95 年 教 材 再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對 於 教 材 內 容 教 學 表 現 及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需 求 等 所 作 問 卷 調 查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請 參 見 附 件 七 3. 學 員 綜 合 建 議 與 意 見 彙 整 如 下 : 教 案 名 稱 教 材 內 容 教 學 表 現 方 面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需 求 方 面 人 工 物 料 搬 運 危 害 之 防 範 1. 控 制 上 課 品 質 1. 能 有 實 務 操 作 或 動 態 影 片 觀 2. 需 多 以 實 務 方 面 來 解 釋 賞 理 論 2. 採 互 動 式 教 學 會 較 理 想. 希 望 3. 相 關 資 訊 請 考 慮 提 供 光 碟 電 子 資 料, 請 增 加 國 內 學 者 之 相 關 研 究 成 果, 如 可 以 更 專 業 的 方 式 並 發 予 教 育 訓 練 證 書. 請 以 小 班 制 的 方 式 上 課 朝 陽 Dr. 李, 大 仁 仇 教 授 3. 南 區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場 地 選 擇, 可 否 多 設 置 於 高 雄 市, 請 多 考 慮 交 通 便 利 程 度 金 屬 基 本 工 業 之 機 械 作 業 危 害 防 止 教 案 1. 希 望 開 關 於 勞 安 衛 法 規 之 講 解 課 程 並 包 含 實 例 2. 可 否 提 供 光 碟 資 料 以 利 1. 希 望 此 課 程 是 費 用 越 少 越 好, 課 程 可 開 多 一 些, 參 予 之 人 亦 多 有 效 用 46

52 資 訊 推 廣 3. 希 望 中 午 休 息 時 間 能 長 一 點, 授 課 老 師 找 資 料 時 間 有 點 拖 到, 希 望 下 次 能 準 備 齊 全 鋼 鐵 業 化 學 性 危 害 防 止 教 案 1. 希 望 能 舉 辦 機 械 作 業 危 險 性 動 作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2. 課 程 希 望 在 假 日 且 能 多 種 行 業 3. 互 動 不 足, 舉 例 不 聲 動 4. 希 望 能 經 常 辦 5. 希 望 能 邀 請 勞 工 局 或 勞 檢 索 相 關 人 員 因 為 她 們 現 場 經 驗 較 豐 富 6. 希 望 能 有 業 界 人 員 授 課 及 舉 辦 相 關 課 程 2. 希 望 能 有 法 令 修 訂 說 明 會, 及 工 安 實 務 講 習 3. 可 否 提 些 關 於 侷 限 空 間, 有 機 溶 劑 等 之 職 災 4. 目 前 科 技 廠 增 多 但 課 程 仍 偏 向 營 建 機 械, 希 望 針 對 科 技 廠 提 出 討 論 及 分 享 工 安 相 關 事 項 1. ** 約 九 點 開 課, 四 點 半 放 學 2. 對 於 工 衛 人 員 在 職 場 上, 有 經 費 及 經 驗 上 的 不 足, 故 應 可 提 供 更 多 實 務 管 理 上 的 課 程, 如 : 如 何 推 行 職 場 上 的 活 動 及 協 助 輔 導 3. 是 否 可 培 養 種 子 講 師 " 認 證 " 後, 建 立 資 料 庫 供 雇 主 在 安 排 "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 時 可 聘 請 4. 認 證 制 度 建 立 ( 法 規 配 合 ) 5. 提 供 安 全 衛 生 資 源 及 諮 詢 來 源 職 場 室 內 空 氣 污 染 預 防 與 管 理 1. 場 地 空 調 回 風 網 五 個 未 做 定 期 保 養 清 潔 維 護, 應 訂 定 管 理 辦 法 及 標 準 2. 室 內 環 境 溫 度 太 低, 易 致 人 員 有 空 氣 污 染 的 疑 慮 3. 八 小 時 時 間 太 少, 是 否 能 專 案 輔 導 4. 希 望 上 課 老 師 能 提 供 有 關 實 務 上 的 案 例 與 學 員 分 享, 如 此 才 能 真 正 學 習 到 如 何 提 升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5. 國 際 會 議 廳 內 的 通 風 排 氣 口 灰 塵 很 多, 室 內 的 空 氣 品 質 應 該 差 很 多 6.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仍 修 法 中, 很 多 新 知 在 職 人 士 無 法 得 知, 建 議 多 舉 辦 此 相 關 研 討 會 與 講 座, 增 加 在 職 人 士 有 更 專 業 的 知 識 學 習 7. 應 另 加 相 關 量 具 展 示 3. 建 議 分 產 業 分 類 別 工 作 內 容 為 再 訓 練 之 題 材, 例 如 : 光 電 業. 營 造 業. 工 廠 ( 傳 統 ) 等 教 材 來 加 強 在 職 人 員 基 礎 基 本 知 識 4. 辦 的 不 錯, 只 不 過 是 報 名 過 程 有 些 複 雜 ( 網 路 報 名 ), 希 望 以 後 能 簡 便 明 瞭 5. 聘 任 學 者 與 實 務 有 經 驗 人 員 若 能 一 起, 效 果 會 更 好 6. 教 材 盡 量 以 中 文 呈 現 7. 如 課 程 屬 於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訓 練, 則 應 明 確 與 講 師 溝 通 訓 練 教 材 需 和 勞 工 相 關, 雇 主 和 其 承 辦 單 位 應 如 何 規 劃 及 執 行 相 關 之 作 法 非 常 遺 憾 本 次 課 程 之 講 師 並 未 有 教 授 課 程 內 容 與 勞 工 有 關 之 說 明, 也 未 建 議 事 業 單 位 之 應 對 之 策 略 8. 規 劃 汽 機 車 停 車 位, 並 告 知 警 衛 以 便 車 輛 進 出 47

53 三 ERC 網 站 架 設 與 e-learning 運 作 現 況 ( 一 ) 背 景 分 析 本 ERC 網 站 之 設 置 功 能, 主 要 在 於 提 供 各 區 ERC 所 負 責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材 建 置 及 e-learning 期 望 對 於 該 勞 工 進 行 教 育 訓 練, 提 供 教 材 與 線 上 學 習 之 機 會, 並 提 出 即 時 討 論 區, 及 提 供 勞 工 相 關 問 題 諮 詢 之 介 面, 研 討 會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與 相 關 即 時 新 聞 除 此 之 外, 本 ERC 網 站 亦 將 提 供 一 般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最 新 消 息, 一 般 教 育 訓 練 教 材 下 載 ( 投 影 片 ), 線 上 測 驗, 問 題 討 論 等 介 面 另 外, 亦 將 提 供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討 論 區, 提 供 勞 工 與 需 要 資 訊 之 人 員 即 時 討 論 ( 二 ) 網 站 架 設 相 關 技 術 本 ERC 網 站 之 規 劃, 主 要 參 考 職 安 衛 的 相 關 網 站, 如 工 研 院 e-safty, 勞 委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的 網 站 架 設 技 術, 並 衡 酌 本 ERC 之 需 求 而 訂 定 之 並 將 以 資 料 庫 建 立 之 方 式, 將 各 行 業 之 研 究 資 料 與 教 材 建 置 在 電 腦 中, 並 以 網 路 形 式 呈 現 技 術 上 將 利 用 MySQL 軟 體 建 置 資 料 庫, 並 以 HTML 語 言 與 PHP 語 言 設 計 網 頁 頁 面 而 本 網 站 最 終 將 以 能 下 載 教 材 自 學 線 上 學 習 線 上 測 驗 與 線 上 溝 通 討 論 為 架 設 目 標 48

54 ( 三 ) 目 前 網 站 規 劃 情 形 本 年 度 新 增 及 修 訂 網 站 程 式 : 修 正 報 名 系 統 e-learning 動 態 影 音 學 習 系 統 ( 試 用 ) ( 四 ) 網 站 效 益 以 下 為 96 年 度 e-learning 效 益 分 析 之 圖 表 說 明 49

55 96 年 度 網 站 提 供 之 功 能 與 其 服 務 及 效 益 為 持 續 更 新 項 目 新 建 置 項 目 網 站 功 能 服 務 效 益 勞 委 會 北 中 南 三 區 ERC 簡 介 ERC 計 劃 管 考 ( 圖 2) 私 人 傳 訊 新 聞 區 ( 圖 3) 討 論 區 ( 圖 4) 電 子 相 簿 網 站 人 數 統 計 ( 圖 5) 網 站 連 結 勞 委 會 三 區 ERC 介 紹, 使 使 用 者 瞭 解 ERC 的 成 員 與 其 功 能 本 功 能 因 應 計 劃 主 管 單 位 管 考 需 求 所 設 置, 希 望 建 立 雙 向 及 互 動 溝 通 平 台, 達 到 各 單 位 的 即 時 政 策 傳 達 及 各 區 工 作 溝 通 為 目 的 私 人 傳 訊 服 務, 可 提 供 註 冊 之 會 員, 比 此 間 互 通 訊 息, 利 用 本 網 站 連 結 溝 通 公 佈 三 區 計 畫 教 育 訓 練 相 關 資 訊 或 其 他 有 關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訊 息 針 對 本 計 劃 所 開 授 之 教 材 內 容 提 出 討 論, 任 何 人 無 須 註 冊 均 可 發 問, 增 加 受 訓 學 員 便 利 性 ; 而 另 一 部 份 有 包 括 非 教 材 之 職 安 相 關 問 題 討 論 區, 亦 可 提 出 討 論, 但 此 部 份 需 註 冊 會 員 才 可 以 發 言 討 論, 則 有 專 人 解 答 問 題, 期 望 真 正 能 為 從 業 人 員 迅 速 解 決 問 題 提 供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照 片 瀏 覽 網 站 人 數 統 計 : 同 一 個 IP 同 一 天 上 站 無 論 幾 次 計 算 一 次, 記 錄 每 天 上 站 總 人 數 及 累 積 人 數 針 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之 機 關 私 人 團 體 學 校 團 體 國 外 網 站 希 望 達 到 即 時 傳 達 上 級 單 位 政 策 及 各 區 工 作 協 調 報 告 為 目 的 可 做 為 使 用 者 及 管 理 者 之 溝 通 平 台 本 年 新 增 14 則 新 聞 公 告, 共 被 點 閱 19,979 次, 平 均 每 則 新 聞 被 點 閱 1213 次 本 年 度 共 發 表 25 篇 文 章, 被 點 閱 次, 平 均 每 個 主 題 被 點 閱 2263 人 次 目 前 共 有 280 張 照 片 本 年 度 約 增 加 人 次 上 站, 累 計 上 站 人 數 共 人 次 新 註 冊 人 數 329 人 分 為 八 大 類, 含 括 : 政 府 機 關 法 令 規 章 學 術 團 體 社 團 組 織 公 司 行 50

56 ( 圖 5) 檔 案 下 載 ( 圖 6) 線 上 書 籍 系 統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學 員 資 料 記 憶 功 能 ( 圖 7) 線 上 測 驗 e-learning 動 態 影 音 學 習 做 連 結, 方 便 學 員 獲 取 最 新 資 訊 提 供 教 材 之 講 義 及 相 關 下 載, 並 提 供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規 表 格 等 資 料 下 載 網 管 者 將 教 案 WORD 檔 依 章 節 新 增 至 每 依 章 節 之 頁 面, 閱 讀 者, 可 向 翻 書 一 樣 閱 讀 教 案, 並 可 自 行 製 作 PDF 檔, 並 下 載 另 存 新 檔 提 供 各 ERC 分 區 辦 理 教 案 推 廣 時 之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可 設 定 各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欄 位, 讓 學 員 線 上 報 名 填 寫, 報 名 結 束 後, 匯 出 EXCELL 檔, 便 於 統 計 未 來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或 研 討 會, 皆 採 取 線 上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為 使 學 員 便 利 報 名 系 統 之 操 作, 並 為 建 立 受 訓 學 員 資 料 庫 希 望 藉 由 學 員 資 料 庫 的 建 立 與 管 理 工 作, 維 持 中 心 與 受 訓 學 員 的 良 好 穩 定 之 關 係 未 下 載 教 案 時, 進 行 該 學 科 之 前 測 下 載 教 案 後, 進 行 後 測 本 功 能 規 劃 以 動 態 影 音 檔 案 方 式, 供 學 員 線 上 學 習, 內 容 為 各 教 案 推 廣 時 之 上 課 實 況, 配 合 軟 體 設 計 後, 可 結 合 簡 報 檔 同 步 進 行 課 程 學 習 號 個 人 網 站 外 國 團 體 等 新 增 職 業 病 醫 療 院 所 之 分 類 等, 新 增 43 個 連 結, 共 提 供 156 個 網 站 連 結 重 新 分 類 整 理, 現 分 為 四 大 類 : 各 業 通 用 課 程 行 業 適 用 課 程 法 規 及 課 程 相 關 訊 息 等, 提 供 93 個 檔 案 下 載, 共 被 下 載 次 9 本 書 上 線 本 年 度 共 實 施 7 個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共 有 14,265 人 次 點 閱 報 名 系 統, 平 均 每 推 廣 案 有 2037 人 次 點 閱 共 2874 人 次 申 請 修 正 特 殊 字 元 亂 碼 功 能 93,94,95 年 度 線 上 題 庫 建 置 完 成 本 年 度 規 劃 為 測 試 期, 以 南 區 為 本 階 段 對 象, 目 前 已 上 線 試 放 1 門 教 案 影 音 檔 案, 共 3 小 時 課 程 51

57 圖 2 ERC 管考計畫版 52

58 新 聞 發 佈 與 點 閱 人 數 新 聞 數 目 點 閱 人 次 平 均 每 則 點 閱 人 次 人 數 年 度 94 年 度 95 年 度 96 年 度 圖 3 新 聞 區 效 益 圖 討 論 區 統 計 圖 主 題 數 目 點 閱 人 次 平 均 每 則 點 閱 人 次 人 數 年 度 94 年 度 95 年 度 96 年 度 圖 4 討 論 區 效 益 圖 53

59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網 站 人 數 與 網 站 連 結 效 益 圖 網 站 連 結 註 冊 人 數 上 站 人 數 96 年 度 95 年 度 94 年 度 93 年 度 圖 5 網 站 人 數 與 網 站 連 結 效 益 圖 檔 案 下 載 次 數 檔 案 數 目 人 次 總 下 載 次 數 年 度 94 年 度 95 年 度 96 年 度 圖 6 檔 案 下 載 效 益 圖 54

60 圖 7 個 人 資 料 系 編 修 與 報 名 系 統 整 合 (* 為 報 名 系 統 之 整 合 資 料 ) 55

61 陸 各 項 預 定 目 標 之 達 成 程 度 本 計 畫 為 結 合 南 部 地 區 大 專 院 校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衛 生 科 系 及 教 師 等 專 家 人 才 所 建 立 之 勞 委 會 南 部 地 區 職 業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資 源 中 心 共 同 配 合 完 成 96 年 度 4 門 職 業 衛 生 核 心 課 程 教 材 研 發, 包 括 專 業 版 (18 小 時 文 字 版 8 小 時 簡 報 版 ) 勞 工 版, 並 完 成 本 年 度 所 研 發 教 材 之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會 推 廣 及 95 年 度 教 材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會 再 推 廣 活 動 ( 辦 理 活 動 相 關 成 果 可 見 p.37~45), 其 各 項 工 作 皆 按 原 規 劃 之 進 度 實 施 完 成 本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分 述 如 下 : 期 程 工 作 大 綱 執 行 內 容 執 行 結 果 96/06 計 畫 開 始 執 行 擬 定 教 案 分 工 掌 控 進 度 辦 法 達 成 率 100% 96//06 ~ 96/07 96/08 ~ 教 案 編 撰 蒐 集 文 獻 資 料 技 術 審 查 教 案 編 撰 教 案 分 工 掌 控 進 度 辦 法 教 材 章 節 內 容 安 排 與 分 配 達 成 率 100% 確 定 教 案 章 節, 撰 寫 教 案 內 容 達 成 率 100% 96/09 完 成 教 案 初 稿 修 正 教 案 內 容 完 成 教 案 初 稿 達 成 率 100% 96/10 完 成 教 案 定 稿 修 正 教 案 初 稿 完 成 教 案 定 稿 達 成 率 100% 95 教 案 再 推 廣 辦 理 95 年 4 門 教 案 再 推 廣 達 成 率 100% 96/11 ~ 教 案 試 教 編 訂 教 材 教 材 試 敎 達 成 率 100% 96/12 依 試 敎 情 形 修 訂 教 材 97/01 ~ 教 案 推 廣 教 材 專 業 版 ( 文 字 檔 簡 報 檔 ) 修 訂 完 成 勞 工 版 製 作 達 成 率 100% 97/03 96 年 度 教 案 實 地 推 廣 與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97/04 ~ 97/05 教 案 e-learning 化 ERC 網 站 製 作 新 增 功 能 完 成 教 案 教 材 題 庫 e-learning 化 達 成 率 100% 54

62 柒 結 論 與 建 議 一 結 論 本 計 畫 所 完 成 之 工 作 內 容 如 下 : ( 一 ) 教 材 研 發 : 96 年 度 於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重 點 課 程 的 規 劃 設 計 及 撰 寫 是 以 基 礎 及 進 階 實 務 並 重 為 主 軸 並 依 據 各 教 案 編 撰 委 員 所 掌 握 之 國 內 外 相 關 現 況 及 完 整 之 文 獻 搜 集 與 回 顧, 並 針 對 問 題 分 析, 分 別 完 成 企 業 如 何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與 建 構 安 全 文 化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等 3 門 基 礎 課 程 及 危 害 通 識 - 化 學 品 調 和 制 度 1 門 進 階 課 程 之 專 業 版 教 材 ( 含 文 字 檔 簡 報 檔 ) 勞 工 版 教 材 及 教 材 E-leraning 題 庫, 所 完 成 的 教 材 預 期 將 可 有 效 提 供 管 理 師 管 理 員 作 業 主 管 管 理 階 層 及 勞 工 之 在 職 訓 練 需 求, 以 達 成 提 昇 國 內 職 業 衛 生 技 術 及 防 止 職 業 病 發 生 之 功 效 ( 二 ) 辦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1. 活 動 場 次 及 推 廣 人 次 數 : 本 計 畫 分 別 於 96 年 9 月 28 日 10 月 2 日 10 月 12 日 及 10 月 23 日 辦 理 95 年 度 所 研 發 4 門 教 案 各 一 場 次, 每 場 次 8 小 時 之 教 材 課 程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活 動 再 推 廣, 共 計 完 成 470 人 次 之 教 育 訓 練 推 廣 ;96 年 度 4 門 教 材 分 別 於 97 年 3 月 5 日 辦 理 企 業 如 何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與 建 構 安 全 文 化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危 害 通 識 - 化 學 品 調 和 制 度 57

63 等 3 門 教 材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活 動 及 97 年 3 月 19 日 辦 理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教 材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活 動, 完 成 525 人 次 之 教 育 訓 練 推 廣, 其 每 場 活 動 均 向 辦 理 活 動 場 地 所 在 地 之 勞 工 局 申 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時 數 6 小 時 證 明, 共 計 辦 理 8 場 次 正 式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本 計 畫 所 辦 理 之 教 育 訓 練 推 廣 研 習 活 動 不 僅 提 供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人 員 一 個 再 進 修 管 道, 也 達 到 宣 傳 推 廣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的 目 標 2. 招 生 方 式 : 一 律 採 用 中 心 網 站 線 上 報 名 3. 活 動 推 廣 方 式 : 網 站 公 告 學 員 資 料 庫 發 文 南 檢 所 協 助 公 告 南 區 安 衛 人 員 特 定 行 業 別 公 會 / 工 會 公 司 4. 課 程 滿 意 程 度 調 查 : 每 場 研 習 活 動 結 束 後 利 用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來 瞭 解 參 訓 學 員 對 於 所 參 加 之 課 程 教 材 內 容 個 人 對 安 全 衛 生 課 程 需 求 在 需 付 費 上 課 的 前 提 下 及 哪 些 因 素 會 是 影 響 決 定 是 否 參 加 的 重 要 因 素 作 調 查, 其 統 計 詳 細 結 果 分 析 ( 如 附 件 六 七 ), 學 員 對 於 付 費 上 課 平 均 結 果 超 過 50% 以 上 是 持 願 意 付 費 意 見 ; 會 影 響 參 加 的 因 素 主 要 課 程 內 容 的 專 業 性, 此 意 見 對 於 本 計 畫 執 行 宗 旨 及 運 作 更 可 確 立 為 符 合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需 求 ( 三 ) 建 構 勞 委 會 職 業 衛 生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網 站 由 北 中 南 三 區 中 心 統 籌 規 劃 製 作 架 設 的 網 站 上 網 址 為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馮 靜 安 老 師 負 責 定 期 進 行 維 護 ), 提 供 58

64 相 關 人 員 使 用, 而 網 站 網 頁 內 容 包 含 : 首 頁 網 站 新 聞 討 論 區 檔 案 下 載 網 站 連 結 線 上 報 名 活 動 相 簿 並 利 用 中 心 架 設 的 網 站, 與 其 它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網 站 進 行 連 結, 網 站 資 料 定 期 更 新, 提 供 研 發 之 教 案 及 中 心 相 關 安 全 衛 生 教 材 與 訊 息, 將 可 有 效 傳 播 給 事 業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及 相 關 從 業 人 員 除 教 材 e 化 外 亦 增 設 討 論 區 之 功 能, 可 提 供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及 勞 工 相 關 問 題 諮 詢 之 介 面 本 計 畫 所 建 立 之 網 路 平 台 提 供 業 界 相 關 人 員 與 中 心 互 動 及 透 過 電 子 媒 體 進 行 職 災 預 防 訊 息 與 政 令 宣 導 與 推 廣, 亦 能 讓 事 業 單 位 內 部 舉 辦 教 育 訓 練 時 可 供 使 用, 以 達 到 降 低 職 業 災 害 之 發 生 推 廣 的 目 的 二 建 議 ( 一 ) 教 材 研 發 : 計 畫 目 前 是 以 研 發 18 小 時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專 業 課 程 為 主 為 因 應 業 界 教 育 訓 練 時 數 多 元 需 求 符 合 教 育 訓 練 法 規 之 規 定, 建 議 未 來 可 視 特 殊 行 業 需 求 研 發 較 短 時 數 3 小 時 或 6 小 時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專 業 進 階 課 程 ( 二 ) 教 育 訓 練 辦 理 方 式 :96 計 畫 辦 理 推 廣 活 動 招 收 人 數 每 班 90~140 人, 建 議 可 採 取 小 班 30~50 人 取 代 大 型 開 班 教 學 方 式, 小 班 教 學 學 員 與 講 師 間 之 互 動 更 充 足, 訓 練 達 到 的 效 果 更 佳 ( 三 ) 時 數 認 證 :96 年 計 畫 辦 理 之 教 育 訓 練 是 一 次 申 請 6 小 時 之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認 證, 配 合 最 新 修 訂 之 法 規 將 來 以 上 午 下 午 分 別 申 請 3 小 時 認 證, 更 合 宜 另 建 議 相 關 單 位 建 立 工 安 護 照 制 度, 以 整 合 目 前 在 職 教 育 訓 59

65 練 證 明 不 一 致 象 ( 四 ) 跨 區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 各 區 研 發 之 教 材 均 已 在 各 區 推 廣 完 成, 建 議 可 在 不 同 區 增 加 場 次 進 行 推 廣, 讓 全 國 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都 有 機 會 受 訓 60

66 捌 經 費 運 用 情 形 本 計 畫 執 行 已 達 100%, 相 關 工 作 與 經 費 支 用 皆 按 工 作 進 度 規 劃 與 經 費 支 用 標 準 實 施 中, 補 助 經 費 運 用 已 逾 100%, 執 行 成 果 符 合 進 度 ( 詳 細 經 費 支 用 情 形, 請 參 考 經 費 收 支 表 ) 61

67 玖 效 益 評 估 本 計 畫 執 行 之 相 關 工 作 內 容 皆 按 原 規 劃 之 進 度 實 施 完 成 其 在 一 教 案 擬 訂 方 面 南 區 ERC 中 心 在 年 度 工 作 中 依 照 所 擬 訂 之 教 案 推 動 原 則 予 以 分 工 及 進 度 掌 控 經 由 專 家 學 者 的 審 查 後, 確 定 撰 寫 架 構, 開 始 由 撰 寫 小 組 進 行 教 材 的 編 撰, 並 邀 請 安 全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長 官 或 專 家 進 行 審 查 以 完 成 企 業 如 何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與 建 構 安 全 文 化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等 3 門 基 礎 課 程 及 危 害 通 識 - 化 學 品 調 和 制 度 1 門 進 階 課 程 之 專 業 版 教 材 ( 含 文 字 檔 簡 報 檔 ) 勞 工 版 教 材 及 教 材 E-leraning 題 庫 ( 題 庫 詳 見 附 件 八 ), 期 以 教 材 內 容 符 合 業 界 實 務 需 求, 真 正 達 到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所 要 宣 導 的 主 要 知 識 及 執 行 管 理 的 方 法, 達 到 降 低 職 業 災 害 的 目 標, 提 昇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認 知, 減 少 職 業 傷 害 及 職 業 病 的 產 生 二 教 案 推 廣 方 面 (1) 95 年 度 4 教 案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活 動 再 推 廣 於 96 年 9 月 至 96 年 10 月 間 順 利 完 成, 總 計 需 辦 理 400 人 次 之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推 廣, 共 有 470 位 學 員 報 名 參 加, 推 廣 成 效 達 百 分 之 百 (2) 96 年 度 4 教 案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活 動 推 廣 於 97 年 3 月 5 日 至 97 年 3 月 19 日 間 順 利 完 成, 總 計 需 辦 理 400 人 次 之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推 廣, 共 有 525 位 62

68 學 員 報 名 參 加, 推 廣 成 效 達 百 分 之 百 依 本 ERC 之 績 效 評 估 方 法, 針 對 95 年 教 案 再 推 廣 及 96 年 教 案 推 廣 部 份 初 步 分 析 其 推 廣 之 效 益 如 表

69 表 3 95 年 教 案 推 廣 部 分 績 效 指 標 項 次 指 標 名 稱 評 鑑 重 點 摘 述 備 註 教 案 名 稱 得 分 A 推 廣 達 成 率 是 否 依 計 畫 規 劃 完 成 推 廣 之 人 數 及 班 次 達 成 率 75% 以 上 為 4 分 ; 達 成 率 50% 以 上 為 3 分 ; 達 成 率 25% 以 上 為 2 分 ; 達 成 率 25% 以 下 為 1 分 人 工 物 料 搬 運 危 害 之 防 範 4 金 屬 基 本 工 業 之 機 械 作 業 危 害 防 止 4 鋼 鐵 業 化 學 性 危 害 防 止 4 職 場 室 內 空 氣 污 染 預 防 與 管 理 4 B 學 員 之 評 價 參 與 訓 練 人 員 之 評 價, 包 括 : 1. 教 案 內 容 之 適 用 性 2. 教 案 內 容 實 施 配 當 75% 以 上 的 人 說 好 為 4 分 ; 50% 以 上 的 人 說 好 為 3 分 ; 25% 以 上 的 人 說 好 為 2 分 ; 25% 以 下 的 人 說 好 為 1 分 人 工 物 料 搬 運 危 害 之 防 範 4 金 屬 基 本 工 業 之 機 械 作 業 危 害 防 止 4 鋼 鐵 業 化 學 性 危 害 防 止 4 職 場 室 內 空 氣 污 染 預 防 與 管 理 4 C 學 習 成 果 以 問 卷 就 參 與 學 員 之 危 害 認 知 防 護 態 度 與 搶 救 技 能 之 提 昇 情 形 進 行 評 估 75% 以 上 的 人 說 好 為 4 分 ; 50% 以 上 的 人 說 好 為 3 分 ; 25% 以 上 的 人 說 好 為 2 分 ; 25% 以 下 的 人 說 好 為 1 分 人 工 物 料 搬 運 危 害 之 防 範 4 金 屬 基 本 工 業 之 機 械 作 業 危 害 防 止 4 鋼 鐵 業 化 學 性 危 害 防 止 4 職 場 室 內 空 氣 污 染 預 防 與 管 理 4 64

70 人 工 物 料 搬 運 危 害 之 防 範 4 D 推 廣 部 份 績 效 指 標 推 廣 之 達 成 率 (40%) + 學 員 之 評 價 (30%)+ 學 員 學 習 成 果 (30%) 金 屬 基 本 工 業 之 機 械 作 業 危 害 防 止 4 鋼 鐵 業 化 學 性 危 害 防 止 4 職 場 室 內 空 氣 污 染 預 防 與 管 理 4 65

71 表 4 96 年 教 案 推 廣 部 分 績 效 指 標 項 次 指 標 名 稱 評 鑑 重 點 摘 述 備 註 教 案 名 稱 得 分 企 業 如 何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與 建 構 安 全 文 化 4 A 推 廣 達 成 率 是 否 依 計 畫 規 劃 完 成 推 廣 之 人 數 及 班 次 達 成 率 75% 以 上 為 4 分 ; 達 成 率 50% 以 上 為 3 分 ; 達 成 率 25% 以 上 為 2 分 ; 達 成 率 25% 以 下 為 1 分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4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4 危 害 通 識 - 化 學 品 調 和 制 度 4 企 業 如 何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與 建 構 安 全 文 化 4 B 學 員 之 評 價 參 與 訓 練 人 員 之 評 價, 包 括 : 1. 教 案 內 容 之 適 用 性 2. 教 案 內 容 實 施 配 當 75% 以 上 的 人 說 好 為 4 分 ; 50% 以 上 的 人 說 好 為 3 分 ; 25% 以 上 的 人 說 好 為 2 分 ; 25% 以 下 的 人 說 好 為 1 分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4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4 危 害 通 識 - 化 學 品 調 和 制 度 4 66

72 企 業 如 何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與 建 構 安 全 文 化 4 C 學 習 成 果 以 問 卷 就 參 與 學 員 之 危 害 認 知 防 護 態 度 與 搶 救 技 能 之 提 昇 情 形 進 行 評 估 75% 以 上 的 人 說 好 為 4 分 ; 50% 以 上 的 人 說 好 為 3 分 ; 25% 以 上 的 人 說 好 為 2 分 ; 25% 以 下 的 人 說 好 為 1 分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4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4 危 害 通 識 - 化 學 品 調 和 制 度 4 企 業 如 何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與 建 構 安 全 文 化 4 D 推 廣 部 份 績 效 指 標 推 廣 之 達 成 率 (40%) + 學 員 之 評 價 (30%)+ 學 員 學 習 成 果 (30%)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4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4 危 害 通 識 - 化 學 品 調 和 制 度 4 67

73 壹 拾 附 件 附 件 一 ~ 四 各 教 案 會 議 紀 錄 ( 略 ) 附 件 五 年 教 材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學 員 問 卷 格 式 68

74 教 案 名 稱 : 滿 意 度 調 查 問 卷 親 愛 的 學 員, 您 好 : 感 謝 您 參 加 本 次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為 了 使 未 來 的 課 程 更 能 滿 足 大 家 的 需 求, 也 為 了 讓 工 作 人 員 能 瞭 解 可 以 繼 續 努 力 的 地 方, 我 們 誠 摯 地 邀 請 您 花 幾 分 鐘 的 時 間, 圈 選 及 填 寫 這 份 問 卷, 並 請 您 在 課 程 結 束 後, 將 填 寫 完 畢 的 問 卷 放 置 在 問 卷 回 收 處, 或 是 交 給 任 何 工 作 人 員 謝 謝! 一 有 關 教 材 內 容 及 教 學 表 現 授 課 講 師 : 授 課 時 數 : 有 關 教 材 內 容 方 面 組 織 完 善 豐 富 有 明 確 重 點 易 於 幫 助 學 習 有 趣 吸 引 人 有 關 教 學 表 現 方 面 時 間 運 用 恰 當 上 課 方 式 適 當 ( 包 括 內 容 講 解 清 楚 回 答 問 題 中 肯 ) 授 課 講 師 : 授 課 時 數 : 有 關 教 材 內 容 方 面 組 織 完 善 豐 富 有 明 確 重 點 易 於 幫 助 學 習 有 趣 吸 引 人 有 關 教 學 表 現 方 面 時 間 運 用 恰 當 上 課 方 式 適 當 ( 包 括 內 容 講 解 清 楚 回 答 問 題 中 肯 )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 謝 謝 您 的 填 答, 下 頁 還 有 喔!!>> 69

75 二 有 關 本 次 教 育 訓 練 之 評 價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有 關 本 次 教 育 訓 練 內 容 部 分 對 於 整 體 教 材 內 容 非 常 滿 意 對 整 體 教 學 表 現 非 常 滿 意 本 次 研 習 能 提 升 專 業 知 識, 並 糾 正 過 去 的 錯 誤 認 知 綜 合 而 言, 我 認 為 這 次 教 育 訓 練 的 教 學 效 果 非 常 好 我 願 意 再 次 及 推 薦 他 人 參 與 本 中 心 之 教 育 訓 練 有 關 本 次 教 育 訓 練 之 軟 硬 體 方 面 對 於 場 地 或 硬 體 設 備 方 面, 我 非 常 滿 意 對 於 工 作 人 員 的 服 務, 我 非 常 滿 意 對 於 本 次 教 育 訓 練, 我 還 有 以 下 建 議 三 有 關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形 式 與 需 求 調 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已 於 95 年 12 月 11 日 修 正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其 第 16 條 要 求 雇 主 應 依 勞 工 之 工 作 性 質 施 以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爰 此, 本 中 心 希 望 後 續 所 提 供 的 課 程 訓 練 能 夠 更 貼 近 您 的 需 求, 並 能 提 供 您 最 大 的 協 助, 故 藉 由 您 的 意 見 作 為 後 續 辦 理 之 參 考 依 據 本 問 卷 資 料 僅 作 為 本 計 劃 使 用, 敬 請 安 心 填 答 您 的 意 見 將 對 於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有 很 大 的 貢 獻, 期 待 您 的 鼎 力 相 助! << 謝 謝 您 的 填 答, 下 頁 還 有 喔!!>> 70

76 1. 填 寫 者 基 本 資 料 1.1 性 別 : 男 女 1.2 年 齡 : 24 歲 以 下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56 歲 以 上 1.3 學 歷 : 博 士 碩 士 大 學 專 科 高 中 職 高 中 職 以 下 1.4 專 長 領 域 : 工 業 安 全 工 業 衛 生 化 工 機 械 環 工 公 共 衛 生 醫 學 相 關 其 它 ( 請 說 明 ) 1.5 工 作 部 門 : 工 安 衛 管 理 部 門 其 他 行 政 部 門 ( 請 說 明 ) 現 場 作 業 部 門 1.6 職 稱 : 工 安 衛 人 員 現 場 主 管 現 場 人 員 其 它 ( 請 說 明 ) 2.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需 求 2.1 未 來 的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若 需 付 費 上 課, 您 是 否 願 意 參 與? 是 否 2.2 在 需 付 費 上 課 的 前 提 下, 以 下 哪 些 因 素 會 是 影 響 您 決 定 是 否 參 加 的 重 要 因 素?( 可 複 選, 請 依 重 要 性 於 中 用 數 字 1~5 依 序 標 出 前 5 項 因 素 ) 課 程 內 容 之 專 業 性 課 程 進 行 方 式 ( 如 包 含 實 地 參 訪 或 實 際 操 作 等 方 式 ) 課 程 費 用 上 課 時 間 課 程 長 度 上 課 地 點 授 課 講 師 工 作 需 要 個 人 興 趣 公 司 指 派 證 照 維 持 需 求 辦 理 單 位 的 口 碑 其 它 ( 請 說 明 ) 2.3 對 於 您 而 言, 一 門 8 小 時 課 程 收 費 多 少 是 您 覺 得 合 理 並 願 意 參 加 的? 1200 元 1500 元 1800 元 2000 元 以 上 其 他 ( 請 說 明 ) 2.4 您 認 為 一 個 班 次 約 多 少 學 員 是 較 為 舒 適 且 有 效 的 學 習 環 境? 20 人 -30 人 30 人 -50 人 50 人 -80 人 其 他 ( 請 說 明 ) 2.5 為 有 效 的 學 習, 您 覺 得 一 門 課 程 最 合 適 之 課 程 長 度 為 何? 4 小 時 ( 半 天 ) 8 小 時 (1 天 ) 12 小 時 (1 天 半 ) 16 小 時 (2 天 ) 2.6 以 一 年 為 估 算 單 位, 您 願 意 投 資 多 少 時 間 參 與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進 修 課 程? 4 小 時 8 小 時 12 小 時 16 小 時 20 小 時 以 上 2.7 若 是 貴 公 司 無 法 支 付 安 衛 相 關 進 修 課 程 之 費 用, 您 是 否 還 願 意 參 與 安 衛 相 關 進 修 課 程? 是 否 2.8 對 您 而 言, 哪 一 種 課 程 的 辦 理 時 間 是 較 為 合 適 的? 非 假 日 假 日 3. 如 果 您 還 有 其 他 對 於 安 全 衛 生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的 建 議, 歡 迎 您 提 供 給 我 們 71

77 附 件 六 96 年 教 材 教 育 訓 練 學 員 問 卷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72

78 教 案 一 : 企 業 如 何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與 建 構 安 全 文 化 一 有 關 教 材 內 容 及 教 學 表 現 方 面 ( 一 ) 教 材 內 容 類 別 人 數 % 組 織 完 善 豐 富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明 確 重 點 易 幫 助 學 習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有 趣 吸 引 人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 二 ) 教 學 表 現 時 間 恰 當 人 數 %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79 未 填 合 計 上 課 方 式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二 有 關 本 次 教 育 訓 練 評 價 方 面 教 育 訓 練 內 容 部 分 類 別 教 材 內 容 教 學 表 現 人 數 % 人 數 %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類 別 場 地 硬 體 軟 硬 體 方 面 工 作 人 員 人 數 % 人 數 %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三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類 別 人 數 百 分 比 (%) 性 別 男 女 未 填

80 年 齡 學 歷 專 長 領 域 工 作 部 門 職 稱 合 計 歲 以 下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以 上 未 填 合 計 博 士 碩 士 大 學 專 科 高 中 職 高 中 職 以 下 0.00 未 填 0.00 合 計 工 業 安 全 工 業 衛 生 化 工 機 械 環 工 公 共 衛 生 醫 學 相 關 其 他 合 計 工 安 衛 管 理 部 門 其 他 行 政 部 門 現 場 作 業 部 門 合 計 工 安 衛 人 員 現 場 主 管 現 場 人 員 其 它 合 計

81 四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需 求 方 面 題 目 類 別 人 數 百 分 比 (%) 是 未 來 的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若 需 付 費 上 課, 否 您 是 否 願 意 參 與 未 填 合 計 元 元 元 一 門 八 小 時 課 程 收 費 多 少 是 您 覺 得 合 2000 元 以 上 理 並 願 意 參 加 的 其 他 未 填 合 計 人 人 您 認 為 一 個 班 次 約 多 少 學 員 是 較 為 舒 人 適 且 有 效 的 學 習 環 境 其 他 未 填 合 計 小 時 小 時 為 有 效 的 學 習, 您 覺 得 一 門 課 程 最 合 12 小 時 適 之 課 程 長 度 為 何 16 小 時 未 填 合 計 小 時 小 時 小 時 以 一 年 為 估 算 單 位, 您 願 意 投 資 多 少 16 小 時 時 間 參 與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進 修 課 程 20 小 時 以 上 未 填 合 計 是 若 是 貴 公 司 無 法 支 付 安 衛 相 關 進 修 否 課 程 之 費 用, 您 是 否 還 願 意 參 與 安 衛 未 填 相 關 進 修 課 程? 均 可 合 計

82 對 您 而 言, 哪 一 種 課 程 的 辦 理 時 間 是 較 為 合 適 的 非 假 日 假 日 未 填 均 可 合 計 五 在 需 付 費 上 課 的 前 提 下, 哪 些 因 素 會 是 影 響 決 定 是 否 參 加 的 重 要 因 素? 類 別 合 計 課 程 內 容 之 專 業 性 課 程 進 行 方 式 課 程 費 用 上 課 時 間 課 程 長 度 上 課 地 點 授 課 講 師 工 作 需 要 個 人 興 趣 公 司 指 派 證 照 維 持 需 求 辦 理 單 位 的 口 碑 其 他 合 計 ( 次 數 ) 603 百 分 比 (%) 類 別 合 計 課 程 內 容 之 專 業 性 課 程 進 行 方 式 課 程 費 用 上 課 時 間 課 程 長 度 上 課 地 點 授 課 講 師 工 作 需 要 個 人 興 趣 公 司 指 派 證 照 維 持 需 求 辦 理 單 位 的 口 碑 其 他

83 教 案 二 :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一 有 關 教 材 內 容 及 教 學 表 現 方 面 ( 一 ) 教 材 內 容 類 別 人 數 % 組 織 完 善 豐 富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明 確 重 點 易 幫 助 學 習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有 趣 吸 引 人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 二 ) 教 學 表 現 類 別 人 數 % 時 間 恰 當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84 未 填 合 計 上 課 方 式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二 有 關 本 次 教 育 訓 練 評 價 方 面 教 育 訓 練 內 容 部 分 類 別 教 材 內 容 教 學 表 現 人 數 % 人 數 %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軟 硬 體 方 面 類 別 場 地 硬 體 工 作 人 員 人 數 % 人 數 %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三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類 別 人 數 百 分 比 (%) 男 性 別 女 未 填 合 計

85 年 齡 學 歷 專 長 領 域 工 作 部 門 職 稱 24 歲 以 下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以 上 未 填 合 計 博 士 碩 士 大 學 專 科 高 中 職 高 中 職 以 下 未 填 合 計 工 業 安 全 工 業 衛 生 化 工 機 械 環 工 公 共 衛 生 醫 學 相 關 其 他 合 計 工 安 衛 管 理 部 門 其 他 行 政 部 門 現 場 作 業 部 門 合 計 工 安 衛 人 員 現 場 主 管 現 場 人 員 其 它 合 計

86 四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需 求 方 面 題 目 類 別 人 數 百 分 比 (%) 是 未 來 的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若 需 付 費 上 課, 否 您 是 否 願 意 參 與 未 填 合 計 元 元 元 一 門 八 小 時 課 程 收 費 多 少 是 您 覺 得 合 2000 元 以 上 理 並 願 意 參 加 的 其 他 未 填 合 計 人 人 您 認 為 一 個 班 次 約 多 少 學 員 是 較 為 舒 人 適 且 有 效 的 學 習 環 境 其 他 未 填 合 計 小 時 小 時 為 有 效 的 學 習, 您 覺 得 一 門 課 程 最 合 12 小 時 適 之 課 程 長 度 為 何 16 小 時 未 填 合 計 小 時 小 時 小 時 以 一 年 為 估 算 單 位, 您 願 意 投 資 多 少 16 小 時 時 間 參 與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進 修 課 程 20 小 時 以 上 未 填 合 計 是 若 是 貴 公 司 無 法 支 付 安 衛 相 關 進 修 課 否 程 之 費 用, 您 是 否 還 願 意 參 與 安 衛 相 未 填 關 進 修 課 程? 均 可 合 計

87 對 您 而 言, 哪 一 種 課 程 的 辦 理 時 間 是 較 為 合 適 的 非 假 日 假 日 未 填 均 可 合 計 五 在 需 付 費 上 課 的 前 提 下, 哪 些 因 素 會 是 影 響 決 定 是 否 參 加 的 重 要 因 素? 類 別 合 計 課 程 內 容 之 專 業 性 課 程 進 行 方 式 課 程 費 用 上 課 時 間 課 程 長 度 上 課 地 點 授 課 講 師 工 作 需 要 個 人 興 趣 公 司 指 派 證 照 維 持 需 求 辦 理 單 位 的 口 碑 其 他 合 計 ( 次 數 ) 546 百 分 比 (%) 類 別 合 計 課 程 內 容 之 專 業 性 課 程 進 行 方 式 課 程 費 用 上 課 時 間 課 程 長 度 上 課 地 點 授 課 講 師 工 作 需 要 個 人 興 趣 公 司 指 派 證 照 維 持 需 求 辦 理 單 位 的 口 碑 其 他

88 教 案 三 :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一 有 關 教 材 內 容 及 教 學 表 現 方 面 ( 一 ) 教 材 內 容 類 別 人 數 % 組 織 完 善 豐 富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明 確 重 點 易 幫 助 學 習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有 趣 吸 引 人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 二 ) 教 學 表 現 時 間 恰 當 類 別 人 數 %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89 未 填 合 計 上 課 方 式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二 有 關 本 次 教 育 訓 練 評 價 方 面 教 育 訓 練 內 容 部 分 類 別 教 材 內 容 教 學 表 現 提 升 專 業 知 識 教 學 效 果 非 常 好 推 薦 他 人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軟 硬 體 方 面 類 別 場 地 硬 體 工 作 人 員 人 數 % 人 數 %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三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類 別 人 數 百 分 比 (%) 性 別 男 女 未 填

90 年 齡 學 歷 專 長 領 域 工 作 部 門 職 稱 合 計 歲 以 下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以 上 未 填 合 計 博 士 碩 士 大 學 專 科 高 中 職 高 中 職 以 下 未 填 0 0 合 計 工 業 安 全 工 業 衛 生 化 工 機 械 環 工 公 共 衛 生 醫 學 相 關 其 他 合 計 工 安 衛 管 理 部 門 其 他 行 政 部 門 現 場 作 業 部 門 合 計 工 安 衛 人 員 現 場 主 管 現 場 人 員 其 它 合 計

91 四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需 求 方 面 題 目 類 別 人 數 百 分 比 (%) 是 未 來 的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若 需 付 費 上 課, 否 您 是 否 願 意 參 與 未 填 合 計 元 元 元 一 門 八 小 時 課 程 收 費 多 少 是 您 覺 得 合 2000 元 以 上 理 並 願 意 參 加 的 其 他 未 填 合 計 人 人 您 認 為 一 個 班 次 約 多 少 學 員 是 較 為 舒 人 適 且 有 效 的 學 習 環 境 其 他 未 填 合 計 小 時 小 時 為 有 效 的 學 習, 您 覺 得 一 門 課 程 最 合 12 小 時 適 之 課 程 長 度 為 何 16 小 時 未 填 合 計 小 時 小 時 小 時 以 一 年 為 估 算 單 位, 您 願 意 投 資 多 少 16 小 時 時 間 參 與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進 修 課 程 20 小 時 以 上 未 填 合 計 是 若 是 貴 公 司 無 法 支 付 安 衛 相 關 進 修 否 課 程 之 費 用, 您 是 否 還 願 意 參 與 安 衛 未 填 相 關 進 修 課 程? 均 可 合 計

92 非 假 日 假 日 對 您 而 言, 哪 一 種 課 程 的 辦 理 時 間 是 未 填 較 為 合 適 的 均 可 合 計 五 在 需 付 費 上 課 的 前 提 下, 哪 些 因 素 會 是 影 響 決 定 是 否 參 加 的 重 要 因 素? 類 別 合 計 課 程 內 容 之 專 業 性 課 程 進 行 方 式 課 程 費 用 上 課 時 間 課 程 長 度 上 課 地 點 授 課 講 師 工 作 需 要 個 人 興 趣 公 司 指 派 證 照 維 持 需 求 辦 理 單 位 的 口 碑 其 他 合 計 ( 次 數 ) 496 百 分 比 (%) 類 別 合 計 課 程 內 容 之 專 業 性 課 程 進 行 方 式 課 程 費 用 上 課 時 間 課 程 長 度 上 課 地 點 授 課 講 師 工 作 需 要 個 人 興 趣 公 司 指 派 證 照 維 持 需 求 辦 理 單 位 的 口 碑 其 他

93 教 案 四 : 危 害 通 識 ( 全 球 化 學 品 調 和 制 度 ) 一 有 關 教 材 內 容 及 教 學 表 現 方 面 ( 一 ) 教 材 內 容 類 別 馮 靜 安 仇 敏 黃 玉 立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教 材 內 容 組 織 完 善 豐 富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明 確 重 點 易 幫 助 學 習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有 趣 吸 引 人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 二 ) 教 學 表 現 類 別 馮 靜 安 仇 敏 黃 玉 立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時 間 恰 當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94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上 課 方 式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二 有 關 本 次 教 育 訓 練 評 價 方 面 教 育 訓 練 內 容 部 分 類 別 教 材 內 容 教 學 表 現 提 升 知 識 教 學 效 果 推 薦 參 與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軟 硬 體 方 面 類 別 場 地 硬 體 工 作 人 員 人 數 % 人 數 %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95 三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類 別 人 數 百 分 比 (%) 性 別 男 女 未 填 合 計 年 齡 24 歲 以 下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以 上 未 填 合 計 學 歷 博 士 碩 士 大 學 專 科 高 中 職 高 中 職 以 下 未 填 合 計 專 長 領 域 工 業 安 全 工 業 衛 生 化 工 機 械 環 工 公 共 衛 生 醫 學 相 關 其 他 合 計 工 作 部 門 工 安 衛 管 理 部 門 其 他 行 政 部 門 現 場 作 業 部 門 未 填

96 合 計 職 稱 工 安 衛 人 員 現 場 主 管 現 場 人 員 其 它 未 填 合 計 四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需 求 方 面 題 目 類 別 人 數 百 分 比 (%) 是 未 來 的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若 需 付 費 上 課, 否 您 是 否 願 意 參 與 未 填 合 計 元 元 元 一 門 八 小 時 課 程 收 費 多 少 是 您 覺 得 合 2000 元 以 上 理 並 願 意 參 加 的 其 他 未 填 合 計 人 人 您 認 為 一 個 班 次 約 多 少 學 員 是 較 為 舒 人 適 且 有 效 的 學 習 環 境 其 他 未 填 合 計 小 時 小 時 為 有 效 的 學 習, 您 覺 得 一 門 課 程 最 合 12 小 時 適 之 課 程 長 度 為 何 16 小 時 未 填 合 計 以 一 年 為 估 算 單 位, 您 願 意 投 資 多 少 4 小 時 時 間 參 與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進 修 課 程 8 小 時 小 時 小 時 小 時 以 上

97 未 填 合 計 是 若 是 貴 公 司 無 法 支 付 安 衛 相 關 進 修 否 課 程 之 費 用, 您 是 否 還 願 意 參 與 安 衛 未 填 相 關 進 修 課 程? 均 可 合 計 非 假 日 假 日 對 您 而 言, 哪 一 種 課 程 的 辦 理 時 間 是 未 填 較 為 合 適 的 均 可 合 計 五 在 需 付 費 上 課 的 前 提 下, 哪 些 因 素 會 是 影 響 決 定 是 否 參 加 的 重 要 因 素? 類 別 合 計 課 程 內 容 之 專 業 性 課 程 進 行 方 式 課 程 費 用 上 課 時 間 課 程 長 度 上 課 地 點 授 課 講 師 工 作 需 要 個 人 興 趣 公 司 指 派 證 照 維 持 需 求 辦 理 單 位 的 口 碑 其 他 合 計 ( 次 數 )

98 百 分 比 (%) 類 別 合 計 課 程 內 容 之 專 業 性 課 程 進 行 方 式 課 程 費 用 上 課 時 間 課 程 長 度 上 課 地 點 授 課 講 師 工 作 需 要 個 人 興 趣 公 司 指 派 證 照 維 持 需 求 辦 理 單 位 的 口 碑 其 他

99 附 件 七 95 年 教 材 再 推 廣 教 育 訓 練 學 員 問 卷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94

100 教 案 一 : 人 工 物 料 搬 運 危 害 防 範 教 案 分 析 一 有 關 教 材 內 容 及 教 學 表 現 方 面 ( 一 ) 教 材 內 容 類 別 吳 欣 潔 李 正 隆 仇 敏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組 織 完 善 豐 富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明 確 重 點 易 幫 助 學 習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有 趣 吸 引 人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 二 ) 教 學 表 現 時 間 恰 當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101 合 計 上 課 方 式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附 註 : 各 老 師 上 課 時 數 授 課 老 師 吳 欣 潔 李 正 隆 仇 敏 授 課 時 數 ( 小 時 ) 二 有 關 本 次 教 育 訓 練 評 價 方 面 教 育 訓 練 內 容 部 分 類 別 教 材 內 容 教 學 表 現 人 數 % 人 數 %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類 別 場 地 硬 體 軟 硬 體 方 面 工 作 人 員 人 數 % 人 數 %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102 三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類 別 人 數 百 分 比 (%) 男 性 別 女 未 填 合 計 歲 以 下 歲 歲 歲 年 齡 歲 歲 歲 歲 以 上 未 填 合 計 博 士 碩 士 大 學 學 歷 專 科 高 中 職 高 中 職 以 下 未 填 合 計 工 業 安 全 工 業 衛 生 化 工 機 械 專 長 領 域 環 工 公 共 衛 生 醫 學 相 關 其 他 合 計 工 作 部 門 工 安 衛 管 理 部 門 其 他 行 政 部 門 現 場 作 業 部 門

103 合 計 工 安 衛 人 員 現 場 主 管 職 稱 現 場 人 員 其 它 合 計 四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需 求 方 面 題 目 類 別 人 數 百 分 比 (%) 是 未 來 的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若 需 付 費 上 課, 否 您 是 否 願 意 參 與 未 填 合 計 元 元 元 一 門 八 小 時 課 程 收 費 多 少 是 您 覺 得 合 2000 元 以 上 理 並 願 意 參 加 的 其 他 未 填 合 計 人 人 您 認 為 一 個 班 次 約 多 少 學 員 是 較 為 舒 人 適 且 有 效 的 學 習 環 境 其 他 未 填 合 計 小 時 小 時 為 有 效 的 學 習, 您 覺 得 一 門 課 程 最 合 12 小 時 適 之 課 程 長 度 為 何 16 小 時 未 填 合 計 以 一 年 為 估 算 單 位, 您 願 意 投 資 多 少 4 小 時 時 間 參 與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進 修 課 程 8 小 時 小 時 小 時 小 時 以 上

104 未 填 合 計 是 若 是 貴 公 司 無 法 支 付 安 衛 相 關 進 修 否 課 程 之 費 用, 您 是 否 還 願 意 參 與 安 衛 未 填 相 關 進 修 課 程? 均 可 合 計 非 假 日 假 日 對 您 而 言, 哪 一 種 課 程 的 辦 理 時 間 是 未 填 較 為 合 適 的 均 可 合 計 五 在 需 付 費 上 課 的 前 提 下, 哪 些 因 素 會 是 影 響 決 定 是 否 參 加 的 重 要 因 素? 類 別 合 計 課 程 內 容 之 專 業 性 課 程 進 行 方 式 課 程 費 用 上 課 時 間 課 程 長 度 上 課 地 點 授 課 講 師 工 作 需 要 個 人 興 趣 公 司 指 派 證 照 維 持 需 求 辦 理 單 位 的 口 碑 其 他 合 計 ( 次 數 )

105 百 分 比 (%) 類 別 合 計 課 程 內 容 之 專 業 性 課 程 進 行 方 式 課 程 費 用 上 課 時 間 課 程 長 度 上 課 地 點 授 課 講 師 工 作 需 要 個 人 興 趣 公 司 指 派 證 照 維 持 需 求 辦 理 單 位 的 口 碑 其 他

106 教 案 二 : 金 屬 基 本 工 業 之 機 械 作 業 危 害 防 止 教 案 一 有 關 教 材 內 容 及 教 學 表 現 方 面 ( 一 ) 教 材 內 容 組 織 完 善 豐 富 人 數 %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明 確 重 點 易 幫 助 學 習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有 趣 吸 引 人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 二 ) 教 學 表 現 時 間 恰 當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107 上 課 方 式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二 有 關 本 次 教 育 訓 練 評 價 方 面 類 別 教 材 內 容 教 育 訓 練 內 容 部 分 教 學 表 現 人 數 % 人 數 %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類 別 場 地 硬 體 軟 硬 體 方 面 工 作 人 員 人 數 % 人 數 %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三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類 別 人 數 百 分 比 (%) 男 性 別 女 未 填 合 計 年 齡 24 歲 以 下

108 學 歷 專 長 領 域 工 作 部 門 職 稱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以 上 未 填 合 計 博 士 碩 士 大 學 專 科 高 中 職 高 中 職 以 下 未 填 合 計 工 業 安 全 工 業 衛 生 化 工 機 械 環 工 公 共 衛 生 醫 學 相 關 其 他 合 計 工 安 衛 管 理 部 門 其 他 行 政 部 門 現 場 作 業 部 門 合 計 工 安 衛 人 員 現 場 主 管 現 場 人 員 其 它 合 計

109 四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需 求 方 面 題 目 類 別 人 數 百 分 比 (%) 是 未 來 的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若 需 付 費 上 課, 否 您 是 否 願 意 參 與 未 填 合 計 元 元 元 一 門 八 小 時 課 程 收 費 多 少 是 您 覺 得 合 2000 元 以 上 理 並 願 意 參 加 的 其 他 未 填 合 計 人 人 您 認 為 一 個 班 次 約 多 少 學 員 是 較 為 舒 人 適 且 有 效 的 學 習 環 境 其 他 未 填 合 計 小 時 小 時 為 有 效 的 學 習, 您 覺 得 一 門 課 程 最 合 12 小 時 適 之 課 程 長 度 為 何 16 小 時 未 填 合 計 小 時 小 時 小 時 以 一 年 為 估 算 單 位, 您 願 意 投 資 多 少 16 小 時 時 間 參 與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進 修 課 程 20 小 時 以 上 未 填 合 計 若 是 貴 公 司 無 法 支 付 安 衛 相 關 進 修 是 課 程 之 費 用, 您 是 否 還 願 意 參 與 安 衛 否 相 關 進 修 課 程? 未 填 均 可

110 合 計 非 假 日 假 日 對 您 而 言, 哪 一 種 課 程 的 辦 理 時 間 是 未 填 較 為 合 適 的 均 可 合 計 五 在 需 付 費 上 課 的 前 提 下, 哪 些 因 素 會 是 影 響 決 定 是 否 參 加 的 重 要 因 素? 類 別 合 計 課 程 內 容 之 專 業 性 課 程 進 行 方 式 課 程 費 用 上 課 時 間 課 程 長 度 上 課 地 點 授 課 講 師 工 作 需 要 個 人 興 趣 公 司 指 派 證 照 維 持 需 求 辦 理 單 位 的 口 碑 其 他 合 計 ( 次 數 )

111 教 案 三 : 鋼 鐵 業 化 學 性 危 害 防 止 教 案 一 有 關 教 材 內 容 及 教 學 表 現 方 面 ( 一 ) 教 材 內 容 類 別 馮 靜 安 李 家 偉 仇 敏 李 訓 谷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組 織 完 善 豐 富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明 確 重 點 易 幫 助 學 習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有 趣 吸 引 人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 二 ) 教 學 表 現 時 間 恰 當 類 別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112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上 課 方 式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附 註 : 各 老 師 上 課 時 數 授 課 老 師 馮 靜 安 李 家 偉 仇 敏 李 訓 谷 授 課 時 數 ( 小 時 ) 二 有 關 本 次 教 育 訓 練 評 價 方 面 類 別 教 育 訓 練 內 容 部 分 教 材 內 容 教 學 表 現 提 升 知 識 教 學 效 果 推 薦 參 與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類 別 場 地 硬 體 軟 硬 體 方 面 工 作 人 員 人 數 % 人 數 %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113 三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性 別 年 齡 學 歷 專 長 領 域 工 作 部 門 類 別 人 數 百 分 比 (%) 男 女 未 填 合 計 歲 以 下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以 上 未 填 合 計 博 士 碩 士 大 學 專 科 高 中 職 高 中 職 以 下 未 填 合 計 工 業 安 全 工 業 衛 生 化 工 機 械 環 工 公 共 衛 生 醫 學 相 關 其 他 未 填 合 計 工 安 衛 管 理 部 門 其 他 行 政 部 門

114 現 場 作 業 部 門 職 稱 未 填 合 計 工 安 衛 人 員 現 場 主 管 現 場 人 員 其 它 未 填 合 計 四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需 求 方 面 題 目 類 別 人 數 百 分 比 (%) 是 未 來 的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若 需 付 費 上 課, 否 您 是 否 願 意 參 與 未 填 合 計 元 元 元 一 門 八 小 時 課 程 收 費 多 少 是 您 覺 得 合 2000 元 以 上 理 並 願 意 參 加 的 其 他 未 填 合 計 人 人 您 認 為 一 個 班 次 約 多 少 學 員 是 較 為 舒 人 適 且 有 效 的 學 習 環 境 其 他 未 填 合 計 小 時 小 時 為 有 效 的 學 習, 您 覺 得 一 門 課 程 最 合 12 小 時 適 之 課 程 長 度 為 何 16 小 時 未 填 合 計 以 一 年 為 估 算 單 位, 您 願 意 投 資 多 少 4 小 時

115 時 間 參 與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進 修 課 程 8 小 時 小 時 小 時 小 時 以 上 未 填 合 計 是 若 是 貴 公 司 無 法 支 付 安 衛 相 關 進 修 否 課 程 之 費 用, 您 是 否 還 願 意 參 與 安 衛 未 填 相 關 進 修 課 程? 合 計 非 假 日 對 您 而 言, 哪 一 種 課 程 的 辦 理 時 間 是 假 日 較 為 合 適 的 未 填 合 計 五 在 需 付 費 上 課 的 前 提 下, 哪 些 因 素 會 是 影 響 決 定 是 否 參 加 的 重 要 因 素? 類 別 合 計 課 程 內 容 之 專 業 性 課 程 進 行 方 式 課 程 費 用 上 課 時 間 課 程 長 度 上 課 地 點 授 課 講 師 工 作 需 要 個 人 興 趣 公 司 指 派 證 照 維 持 需 求 辦 理 單 位 的 口 碑 其 他 合 計 ( 次 數 )

116 百 分 比 (%) 類 別 合 計 課 程 內 容 之 專 業 性 課 程 進 行 方 式 課 程 費 用 上 課 時 間 課 程 長 度 上 課 地 點 授 課 講 師 工 作 需 要 個 人 興 趣 公 司 指 派 證 照 維 持 需 求 辦 理 單 位 的 口 碑 其 他

117 教 案 四 : 職 場 室 內 空 氣 污 染 預 防 與 管 理 教 案 一 有 關 教 材 內 容 及 教 學 表 現 方 面 ( 一 ) 教 材 內 容 類 別 人 數 %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 二 ) 教 學 表 現 類 別 人 數 %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教 學 效 果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118 二 有 關 本 次 教 育 訓 練 評 價 方 面 教 育 訓 練 內 容 部 分 類 別 人 數 百 分 比 (%)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軟 硬 體 方 面 類 別 人 數 百 分 比 (%)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尚 可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未 填 合 計 三 學 員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類 別 人 數 百 分 比 (%) 男 性 別 女 未 填 合 計 歲 以 下 歲 歲 歲 年 齡 歲 歲 歲 歲 以 上 未 填 合 計

119 學 歷 專 長 領 域 工 作 部 門 職 稱 博 士 碩 士 大 學 專 科 高 中 職 高 中 職 以 下 未 填 合 計 工 業 安 全 工 業 衛 生 化 工 機 械 環 工 公 共 衛 生 醫 學 相 關 其 他 合 計 工 安 衛 管 理 部 門 其 他 行 政 部 門 現 場 作 業 部 門 合 計 工 安 衛 人 員 現 場 主 管 現 場 人 員 其 它 合 計 四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需 求 方 面 題 目 類 別 人 數 百 分 比 (%) 是 未 來 的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若 需 付 費 上 課, 您 否 是 否 願 意 參 與 未 填 合 計 一 門 八 小 時 課 程 收 費 多 少 是 您 覺 得 合 1200 元 理 並 願 意 參 加 的 1500 元 元 元 以 上

120 其 他 未 填 合 計 人 人 您 認 為 一 個 班 次 約 多 少 學 員 是 較 為 舒 人 適 且 有 效 的 學 習 環 境 其 他 未 填 合 計 小 時 小 時 為 有 效 的 學 習, 您 覺 得 一 門 課 程 最 合 適 12 小 時 之 課 程 長 度 為 何 16 小 時 未 填 合 計 小 時 小 時 小 時 以 一 年 為 估 算 單 位, 您 願 意 投 資 多 少 時 16 小 時 間 參 與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進 修 課 程 20 小 時 以 上 未 填 合 計 是 若 是 貴 公 司 無 法 支 付 安 衛 相 關 進 修 否 課 程 之 費 用, 您 是 否 還 願 意 參 與 安 衛 相 未 填 關 進 修 課 程? 均 可 合 計 非 假 日 假 日 對 您 而 言, 哪 一 種 課 程 的 辦 理 時 間 是 較 未 填 為 合 適 的 均 可 合 計

121 五 在 需 付 費 上 課 的 前 提 下, 哪 些 因 素 會 是 影 響 決 定 是 否 參 加 的 重 要 因 素? 類 別 合 計 課 程 內 容 之 專 業 性 課 程 進 行 方 式 課 程 費 用 上 課 時 間 課 程 長 度 上 課 地 點 授 課 講 師 工 作 需 要 個 人 興 趣 公 司 指 派 證 照 維 持 需 求 辦 理 單 位 的 口 碑 其 他 合 計 ( 次 數 )

122 附 件 八 E-learning 題 庫 117

123 企 業 如 何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與 建 構 安 全 文 化 教 案 前 測 題 目 (O)1.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是 一 種 習 慣 文 化, 更 是 長 期 性 的 工 作, 需 要 政 府 學 術 界 產 業 界 的 積 極 相 互 配 合, 才 能 逐 漸 看 出 其 成 效 (O)2. 建 構 一 個 安 全 化 的 工 作 環 境 是 勞 委 會 三 大 施 政 主 軸 之 一, 因 為 事 業 單 位 的 生 產 利 潤 再 高, 都 比 不 上 勞 工 的 生 命 與 安 全 重 要 (X)3.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亦 於 2002 年 12 月 正 式 公 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指 引 ILO-OSH (O)4.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勞 動 檢 查 年 報, 分 析 台 灣 地 區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原 因, 顯 示 事 業 單 位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之 原 因 主 要 是 人 為 失 誤 所 造 成 (O)5. 國 內 大 多 數 的 事 業 單 位 皆 以 生 產 為 第 一, 重 視 的 是 財 務 營 運 管 理, 安 全 管 理 是 可 有 可 無 的 口 號, 更 無 所 謂 安 衛 政 策 (X)6.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失 能 傷 害 頻 率 失 能 傷 害 嚴 重 率, 是 屬 於 主 動 式 績 效 指 標 (O)7. 口 號 和 信 念 不 同, 口 號 不 會 有 行 動 但 信 念 會 有 行 為 (O)8. 我 國 勞 工 因 職 業 災 害 而 死 亡 之 比 率 有 逐 年 遞 減 之 趨 勢 (X)9. 安 全 文 化 一 詞 首 次 出 現 在 1988 年 之 國 際 原 子 能 總 署 對 於 1987 年 發 生 的 車 諾 比 核 電 廠 意 外 事 件 (NO.75-INSAG-1) 報 告 當 中 (O)10. 韓 笠 琦 指 出, 災 害 的 因 素 中,80% 來 自 於 不 安 全 行 為,20% 來 自 於 不 安 全 狀 況, 這 就 是 有 名 的 80:20 比 率 118

124 後 測 題 目 第 一 章 簡 介 是 非 題 : (O)1. 安 全 文 化 三 個 因 素 是 動 態 的, 三 者 互 為 影 響, 任 一 因 素 的 變 化 都 會 影 響 其 他 二 個 因 素 (O)2. 一 個 有 良 好 安 全 態 度 的 工 作 人 員, 較 會 遵 守 組 織 之 安 全 程 序 法 令 規 定, 不 致 投 機 取 巧, 走 捷 徑, 或 以 不 安 全 行 為 去 作 業 選 擇 題 : (D)1. 舊 的 3E 理 念, 代 表 過 去 幾 十 年 來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的 基 本 理 念,3E 不 包 括 下 列 哪 一 個?(A) 工 程 (Engineering) (B) 教 育 (Education) (C) 執 行 (Enforcement) (D) 熱 心 (Enthusium) (C)2. 損 失 控 制 管 理 制 度 有 八 大 工 具, 不 包 括 下 列 哪 一 個? (A) 安 全 法 規 (B) 安 全 檢 查 (C) 安 全 溝 通 (D) 工 作 安 全 分 析 (A)3. 安 全 文 化 大 師 蓋 樂 教 授 (E.S.Geller) 在 1998 年 也 指 出 : 全 方 位 安 全 文 化 要 求 持 續 注 意 三 方 面, 不 包 括 下 列 哪 一 個? (A) 管 理 因 素 (B) 行 為 因 素 (C) 環 境 因 素 (D) 人 的 因 素 (A)4. 新 的 3E 轉 化 以 設 備 安 全 為 軸 心 的 思 維, 為 安 全 管 理 提 供 新 的 方 向 和 原 則, 不 包 括 下 列 哪 一 個?(A) 執 行 (Execution ) (B) 人 因 工 程 (Ergonomics) (C) 授 權 (Empowerment)(D) 評 鑑 (Evaluation) (B)5. 蓋 樂 教 授 提 及 建 立 全 方 位 安 全 文 化 十 大 原 則 不 包 括 下 列 哪 一 個 原 則? (A) 由 法 令 規 定 轉 為 企 業 責 任 (B) 由 主 動 式 轉 為 被 動 式 (C) 由 上 而 下 的 控 制 轉 變 為 由 下 而 上 的 參 與 (D) 由 優 先 次 序 轉 為 價 值 (C)6. 一 個 可 以 有 效 運 作 的 全 方 位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不 包 括 下 列 哪 個 要 素? (A) 行 為 安 全 (B) 環 境 安 全 (C) 系 統 安 全 (D) 心 理 安 全 (B)7. 下 列 那 一 個 不 屬 行 為 安 全 項 目?(A) 遵 守 法 規 及 公 司 規 定 (B) 壓 力 管 理 (C) 遵 守 SOP (D) 五 S (A)8. 下 列 那 一 個 不 屬 心 理 安 全 項 目?(A) 安 全 訓 練 (B) 安 全 態 度 (C) 價 值 觀 (D) 安 全 知 能 第 二 章 人 為 失 誤 及 防 止 方 法 是 非 題 : (O)1. 經 過 多 年 的 努 力, 許 多 組 織 已 經 發 現 藉 設 備 設 計 改 進, 以 提 昇 設 備 可 靠 度 的 安 全 技 術 方 法 及 製 程 設 計 已 經 到 達 一 個 水 平, 因 此 安 全 管 理 的 焦 點 從 技 術 及 管 理 轉 換 為 人 為 失 誤 之 改 善 (O)2. 根 據 資 料 顯 示 職 業 災 害 的 發 生 有 極 大 之 比 例 是 因 為 人 為 失 誤, 人 為 失 誤 可 能 發 生 在 製 程 的 設 計 操 作 維 修 或 管 理 上 (O)3. 組 織 之 安 全 信 念 及 優 先 順 序 將 影 響 安 全 投 入 之 資 源 (O)4. 員 工 的 參 與 及 不 同 管 理 層 與 勞 工 間 的 溝 通, 對 安 全 文 化 有 很 明 顯 影 響 (O)5. 防 範 措 施 包 括 緊 急 關 機 系 統 釋 放 閥 破 裂 盤 及 控 制 流 量 壓 力 閥 等 硬 體 設 備, 還 包 括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管 理 控 制, 如 工 作 許 可 及 訓 練 等 119

125 (O)6. 失 誤 之 主 因 是 製 程 的 需 求 面 與 勞 工 能 力 供 給 面 的 不 相 符 合 (O)7. 要 降 低 失 誤 必 須 考 慮 兩 個 主 要 部 份, 即 建 立 適 當 的 安 全 文 化 及 將 人 為 失 誤 降 低 納 入 安 全 管 理 政 策 (O)8. 從 工 程 觀 點 言 之, 人 為 失 誤 定 義 成 無 法 及 時 提 供 系 統 所 需 的 功 能 的 機 會 該 定 義 並 不 包 括 失 誤 發 生 之 原 因, 而 著 重 於 失 誤 的 結 果 (O)9. 再 多 的 訓 練 也 不 能 彌 補 所 有 不 利 因 子, 因 此 訓 練 應 考 慮 工 作 器 具 的 設 計, 應 指 向 失 誤 肇 因 的 分 析 選 擇 題 : (D)1. 過 去, 工 業 界 會 忽 略 人 為 失 誤, 是 有 幾 個 原 因, 下 列 哪 一 個 不 是? (A) 工 程 師 及 管 理 者 的 負 面 思 考, 認 為 人 為 失 誤 是 不 可 避 免 且 不 可 預 測 (B) 製 程 的 電 腦 化 及 自 動 化 使 得 人 的 需 要 性 減 少 (C) 欠 缺 人 為 失 誤 對 安 全 可 靠 度 及 品 質 的 重 要 性 的 認 知 (D) 以 上 皆 是 (D)2. 加 強 監 督 管 理 與 訓 練, 處 罰 當 事 者, 增 訂 程 序 成 為 矯 治 人 為 失 誤 的 主 要 補 救 措 施 這 些 常 誤 導 的 作 法 很 多, 包 括 下 列 哪 一 個? (A) 著 重 於 活 動 失 效, 而 非 潛 在 情 境 (B) 著 重 於 個 人, 而 非 失 誤 情 境 (C) 仰 賴 訓 誡 和 紀 律 制 裁 (D) 以 上 皆 是 (A)3. 安 全 文 化 大 師 蓋 樂 教 授 (E.S.Geller) 在 1998 年 也 指 出 : 全 方 位 安 全 文 化 要 求 持 續 注 意 三 方 面, 不 包 括 下 列 哪 一 個? (A) 管 理 因 素 (B) 行 為 因 素 (C) 環 境 因 素 (D) 人 的 因 素 第 三 章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管 理 實 務 是 非 題 : (O)1. 近 十 年 來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之 發 展, 已 從 傳 統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走 向 系 統 化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主 要 差 異 在 傳 統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以 符 合 法 令 為 依 歸, 新 管 理 系 統 則 以 持 續 改 善 為 目 標 (X)2.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失 能 傷 害 頻 率 失 能 傷 害 嚴 重 率 健 康 檢 查 之 規 定, 屬 於 主 動 式 績 效 指 標 (X)3. ILO-OSH2001 為 一 可 驗 證 之 管 理 系 統 文 件 ; 而 OHSAS 則 以 指 引 方 式, 提 出 具 體 可 行 的 作 法 和 工 具 協 助 國 家 及 組 織 制 定 實 施 和 改 善 其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以 保 護 員 工 免 遭 各 種 危 害, 各 國 可 依 需 要 辦 理 驗 證 作 業 (O)4. 在 2007 年 版 修 正 之 OHSAS 標 準 條 文 中 有 修 正 查 核 與 矯 正 措 施 (X)5. 被 動 式 監 督 應 用 於 檢 查 事 業 單 位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是 否 合 於 規 定, 例 如 監 督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的 頻 率 與 功 效 (O)6. ILO-OSH 2001 包 含 政 策 組 織 規 劃 與 實 施 評 估 以 及 改 善 措 施 等 5 個 主 要 要 素 (O)7. 政 府 於 8 月 13 日 正 式 發 布 適 合 本 國 國 情 之 台 灣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Taiwa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s, TOSHMS) 指 引 選 擇 題 : (C)1. OHSAS 標 準 所 要 求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建 置 要 素, 不 包 括 下 列 哪 一 個?(A) 規 劃 (B)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C) 評 估 (D) 實 施 與 運 作 120

126 (D)2. 執 行 績 效 量 測 所 採 用 之 輸 入 資 料 源 可 來 自 下 列 哪 一 個? (A) 危 害 鑑 定 風 險 評 估 與 風 險 控 制 結 果 (B) 法 令 要 求 法 規 任 何 最 佳 實 務 準 則 (C)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與 目 標 (D) 以 上 皆 是 (D)3.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指 引 ILO-OSH 2001 與 OHSAS 最 大 之 不 同 是 前 者 包 括 (A) 變 更 管 理 (B) 採 購 (C) 承 攬 (D) 以 上 皆 是 第 四 章 安 全 文 化 的 理 論 與 發 展 是 非 題 : (O) 年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死 亡 災 害 部 份 共 366 人, 平 均 每 天 有 1 位 勞 工 遭 致 死 亡 ; 殘 廢 部 份 共 3,659 人, 平 均 每 天 有 10 位 勞 工 遭 致 殘 廢 (O)2. 欲 解 決 事 故 問 題, 如 果 不 考 慮 勞 工 的 安 全 知 覺 及 態 度 安 全 氣 候, 可 能 徒 勞 無 功 (O)3. 文 化 (culture) 是 一 群 有 共 同 意 識 的 人, 在 語 言 及 行 為 上 的 互 動 表 現 以 系 統 觀 念 而 言, 共 同 意 識 是 文 化 的 要 素, 語 言 及 行 為 上 的 表 現 是 文 化 的 特 徵 (O)4. 安 全 文 化 的 定 義 是 組 織 的 信 念 與 態 度 反 應 在 組 織 之 運 作 政 策 及 程 序 尚 且 進 而 影 響 安 全 績 效 (O)5. 安 全 文 化 演 進 模 式 中 病 態 的 特 徵 指 的 是 安 全 的 問 題 係 由 員 工 造 成 的, 主 要 的 驅 力 是 企 業 本 身 (O)6. 安 全 文 化 互 動 模 式 共 分 成 三 大 層 面 分 別 為 心 理 層 面 行 為 層 面 情 境 層 面 選 擇 題 : (D)1. 整 體 安 全 文 化 的 三 個 構 面 包 括 (A) 環 境 因 素 (B) 個 人 因 素 (C) 行 為 因 素 (D) 以 上 皆 是 (A)2. 高 度 個 人 的 責 備 導 向 但 已 開 始 重 視 其 目 的 與 責 任, 是 安 全 文 化 演 進 模 式 中 的 哪 一 個 階 段? (A) 反 應 的 (B) 病 態 的 (C) 計 算 的 (D) 預 應 的 (D)3. 安 全 文 化 的 五 個 因 素, 不 包 括 下 列 哪 一 個? (A) 承 諾 (B) 溝 通 (C) 能 力 (D) 教 育 (B)4. 全 面 安 全 文 化 必 須 連 續 注 意 的 三 類 因 素, 不 包 括 下 列 哪 一 個?(A) 環 境 (B) 管 理 (C) 個 人 (D) 行 為 第 五 章 事 業 單 位 安 全 文 化 之 建 構 策 略 是 非 題 : (O)1. 安 全 文 化 之 進 展 是 由 依 賴 (dependent) 文 化 進 步 到 獨 立 (independent) 文 化, 再 到 互 相 關 懷 (interdependent) 文 化 (O)2. 安 全 文 化 之 進 展 第 三 階 段 是 互 助 (interdependent) 文 化, 員 工 不 僅 在 乎 自 身 的 安 危 每 個 人 看 到 任 何 不 安 全 之 狀 況 或 行 為, 都 願 提 案 檢 討 改 善 (O)3. 安 全 文 化 Safety culture 之 首 次 出 現 可 以 追 溯 到 1986 年 Chernobyl 核 能 電 廠 事 件 之 兩 份 調 查 報 告 (O)4. 安 全 文 化 是 組 織 內 每 一 個 階 層 每 一 個 人 對 工 作 人 員 生 命 安 全 及 一 般 大 眾 生 命 安 全 所 持 之 價 值 觀 及 信 念 121

127 (X)5. 在 Cooper 的 模 式 中, 工 作 構 面 指 的 是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可 藉 由 客 觀 的 稽 核 加 以 評 量 (X)6. Geller 的 行 為 構 面 包 括 設 備 工 具 機 械 5S 安 全 工 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O)7. 安 全 文 化 核 心 要 素 包 括 管 理 management, 風 險 risk 安 全 系 統 safety system, 工 作 壓 力 work pressure 勝 任 能 力 competence 及 工 作 程 序 procedure (O)7. 行 為 導 向 的 方 法 擇 定 所 欲 改 變 的 行 為 當 作 標 的 藉 著 調 整 控 制 相 關 的 環 境 因 子, 以 達 到 行 為 改 變 的 目 的 (O)8. 根 據 Heinrich 之 300:30:1 之 論 點, 每 件 重 大 事 故 之 發 生, 通 常 有 30 件 類 似 輕 微 事 故 及 300 件 無 損 失 之 意 外 發 生 因 此 若 能 把 握 每 次 虛 驚 事 故 所 呈 現 的 警 訊, 進 行 調 查 分 析, 將 相 關 連 之 不 安 全 狀 況 及 行 為 加 以 改 善 或 排 除, 可 明 顯 地 降 低 職 災 率 選 擇 題 : (A)1. 安 全 管 理 的 發 展 過 程 可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組 織 負 責 人 將 安 全 管 理 視 為 法 規 要 求 而 不 得 不 做 的 項 目, 是 屬 於 哪 一 個 階 段?(A) 第 一 階 段 (B) 第 二 階 段 (C) 第 三 階 段 (D) 第 四 階 段 (D)2. 管 理 虛 驚 事 件 的 過 程 共 分 為 八 個 步 驟, 包 括 下 列 哪 一 個? (A) 危 害 辨 識 (B) 根 因 分 析 (C) 提 報 (D) 以 上 皆 是 第 六 章 安 全 文 化 推 動 實 務 探 討 是 非 題 : (O)1.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安 全 管 理 員 工 參 與 安 全 領 導 承 包 商 管 理 是 組 織 文 化 及 安 全 管 理 運 作 層 面 (O)2. 安 全 知 能 安 全 認 知 是 屬 於 心 理 層 面 (O)3. 防 護 具 使 用 安 全 行 為 交 接 班 行 為 是 屬 於 行 為 層 面 (O)4. 現 場 操 作 員 和 基 層 主 管 普 遍 認 為 工 作 安 全 的 主 要 責 任 在 勞 工 安 全 部 門, 顯 示 對 工 安 責 任 歸 屬 的 認 知 在 基 層 和 主 管 之 間 顯 然 存 在 著 差 距 (X)5. 遵 守 安 全 規 則 工 作 榮 譽 感 安 全 的 覺 知 與 行 為 事 先 確 認 與 警 覺 是 組 織 文 化 與 組 織 氣 候 的 因 素 (O)6.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具 有 七 個 因 素, 包 括 日 常 的 風 險 管 理 安 全 問 題 的 處 理 風 險 處 理 和 預 防 觀 念 安 全 的 宣 導 與 檢 查 安 全 活 動 的 實 施 安 全 的 溝 通 及 安 全 訓 練 (O)7. 要 確 保 安 全 績 效, 一 定 要 推 動 全 方 位 安 全 管 理 (Total Safety Management,TSM) 或 建 立 全 方 位 安 全 文 化 (Total Safety Culture,TSC), 這 才 是 提 高 安 全 積 效 的 唯 一 道 路 (O)8. 安 全 文 化 問 卷 內 容 通 常 包 括 心 理 層 面 的 安 全 覺 知, 行 為 層 面 的 安 全 行 為, 及 環 境 層 面 的 組 織 文 化 與 組 織 氣 候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等 三 大 類 選 擇 題 : (D)1. 由 85 年 安 全 文 化 總 體 檢 問 卷 之 分 析, 當 時 中 油 公 司 存 在 之 安 全 文 化 深 入 解 讀, 發 現 公 司 有 哪 些 因 素 有 加 強 改 善 之 必 要?(A) 組 織 文 化 (B)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C) 安 全 認 知 (D) 以 上 皆 是 122

128 (D)2. 下 列 哪 一 個 是 組 織 文 化 及 安 全 管 理 運 作 因 素?(A) 員 工 參 與 (B) 承 包 商 管 理 (C) 安 全 領 導 (D) 以 上 皆 是 第 七 章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是 非 題 : (O)1. 教 育 訓 練 的 目 的 在 提 昇 個 人 技 能, 塑 造 個 人 的 獨 立 性 和 自 信 心, 以 及 使 個 人 適 才 適 所 (O)2. 提 昇 國 家 與 企 業 的 競 爭 力 時, 效 率 與 附 加 價 值 是 影 響 的 重 要 因 素, 而 勞 工 或 員 工 的 知 識 與 技 能 的 提 昇 更 是 不 可 或 缺 (O)3. 為 維 護 工 作 環 境 中 人 的 尊 嚴 與 追 求 效 率 和 品 質 的 企 業 目 標, 員 工 參 與 和 教 育 訓 練 是 其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因 素 (O)4. 歷 年 職 災 案 件 中, 以 行 業 別 來 分, 營 造 業 佔 最 大 宗 ; 每 年 皆 佔 有 一 半 以 上 的 死 亡 人 數, 但 也 呈 逐 年 遞 減 的 情 況 (O)5. 職 災 補 償 責 任 是 採 無 過 失 責 任 主 義, 雇 主 仍 然 要 負 醫 療 工 資 及 殘 廢 之 職 災 補 償 責 任 (O)6. 職 災 有 很 高 的 比 率 是 由 於 不 安 全 行 為 所 造 成 的 主 要 係 指 人 的 問 題 人 ( 組 織 之 外 ) 的 因 素 包 括 技 能 個 性 情 緒 經 驗 態 度 等 所 造 成 之 錯 誤 (X)7. 教 育 為 長 期 的 知 識 技 能 傳 授, 訓 練 則 是 短 期 的 傳 授 ; 訓 練 是 培 養 基 本 的 一 般 的 能 力 為 主, 教 育 是 以 培 養 特 殊 的 專 業 的 能 力 為 主 (O)8. 職 業 災 害 的 預 防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的 發 生, 首 先 應 從 工 作 場 所 之 危 害 的 辨 認 評 估 控 制 三 步 驟 著 手 選 擇 題 : (A)1. 營 造 業 以 發 生 原 因 來 分, 災 害 類 型 主 要 為 (A) 墜 落 (B) 感 電 (C) 崩 塌 (D) 物 體 飛 落 (B)2. 不 安 全 行 為 所 不 包 括 下 列 哪 一 個?(A) 未 遵 守 禁 止 事 項 (B) 防 護 設 施 故 障 (C) 未 按 照 作 業 要 領 (D) 未 戴 用 安 全 裝 備 (A)3. 下 列 哪 一 句 話 是 正 確 的? (A) 訓 練 是 一 種 技 能 的 改 變 (B) 教 育 是 一 種 知 識 的 改 變 (C) 發 展 是 一 種 態 度 或 價 值 的 改 變 (D) 以 上 皆 對 (B)4. 設 置 鍋 爐 一 座, 但 該 鍋 爐 須 二 十 四 小 時 運 轉, 作 業 為 三 班 制, 則 受 訓 合 格 之 鍋 爐 操 作 人 員 至 少 幾 人? (A) 4 (B) 3 (C) 2 (D) 1 人 123

129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教 案 第 二 章 消 毒 與 殺 菌 實 務 是 非 題 (x) 1. 醫 療 用 器 械 在 消 毒 前 有 否 清 洗 乾 淨 並 不 會 影 響 過 消 毒 過 程 (o) 2. 對 於 滅 菌 的 定 義 為 以 化 學 或 物 理 方 法 消 滅 所 有 微 生 物, 包 括 所 有 細 菌 的 繁 殖 體 芽 胞 黴 菌 及 病 毒, 而 達 到 完 全 無 菌 之 過 程 (x) 3. 高 程 度 消 毒 劑 可 用 於 殺 滅 非 芽 胞 的 微 生 物, 即 可 殺 死 細 菌 的 繁 殖 體 結 核 菌 黴 菌 及 病 毒 一 般 消 毒 時 間 至 少 10 分 鐘 (x) 4. 過 醋 酸 液 體 滅 菌 法 其 滅 菌 時 間 短,30 至 40 分 鐘, 對 環 境 有 毒 性 殘 存 會 嚴 重 影 響 工 作 人 員 健 康 (x) 5. 氧 化 乙 烯 (ethylene oxide) 氣 體 滅 菌 法 的 特 性 為 滅 菌 鍋 容 量 大, 無 腐 蝕 性, 但 不 可 處 理 不 耐 熱 醫 療 器 材 (o) 6. 乾 熱 滅 菌 法 的 特 性 為 適 用 粉 類 或 油 類 物 品, 利 用 熱 度 傳 導, 無 腐 蝕 性, 對 環 境 無 毒 性 但 滅 菌 時 間 長, 滅 菌 溫 度 高 (x) 7. 氧 化 乙 烯 滅 菌 指 示 帶 其 指 示 帶 的 顏 色 一 般 設 計 為 由 橘 色 轉 為 黃 色 表 示 滅 菌 完 成 (o) 8. 奈 米 光 觸 媒 消 毒 燈 管 是 利 用 燈 管 的 光 源 照 在 鍍 了 二 氧 化 鈦 的 玻 璃 纖 維 上, 讓 它 產 生 電 子 洞 對, 再 產 生 氫 氧 自 由 基, 同 時 進 行 氧 化 還 原 反 應, 以 破 壞 細 菌 等 有 機 物 (x) 9. 商 品 Lysol( 溫 莎 ) 液 為 廣 效 性 碳 酸 消 毒 劑, 對 於 滋 生 於 環 境 表 面 的 廣 泛 病 原 菌 種, 在 0.1% 的 使 用 稀 釋 度 下, 即 能 有 殺 滅 力 (o) 10. 對 於 滅 菌 的 完 整 性 評 估 方 面,Unispore 之 生 物 指 示 劑 和 E.O. 氣 體 滅 菌 之 生 物 指 示 劑 分 別 常 用 嗜 熱 桿 菌 和 枯 草 桿 菌 來 當 作 滅 菌 完 全 評 估 指 標 選 擇 題 (3) 1. 根 據 1968 年 Spaulding 提 出 依 照 感 染 的 危 險 性 將 醫 療 物 品 區 分 為 三 類, 下 列 何 者 屬 重 要 醫 療 物 品?(1) 口 溫 計 (2) 避 孕 器 (3) 靜 脈 注 射 器 (4) 血 壓 計 墊 子 (2) 2. 根 據 1968 年 Spaulding 提 出 依 照 感 染 的 危 險 性 將 醫 療 物 品 區 分 為 三 類, 下 列 何 者 屬 次 要 醫 療 物 品?(1) 血 壓 計 墊 子 (2) 胃 腸 鏡 (3) 心 導 管 (4) 導 尿 管 (3 ) 3. 下 列 何 者 非 為 高 程 度 消 毒 常 用 的 消 毒 劑?(1)2% 戊 乙 醛 (2)6% 過 氧 化 氫 (3)10 % 優 碘 (4) 鄰 苯 二 甲 醛 (4) 4. 下 列 何 種 性 質 非 進 行 蒸 氣 滅 菌 法 之 物 品 所 應 具 有 的 特 性?(1) 耐 熱 (2) 耐 濕 (3) 非 粉 類 (4) 油 性 (4) 5. 下 列 對 於 使 用 次 氯 酸 化 合 物 為 消 毒 劑 過 程 何 者 敘 述 有 誤?(1) 常 用 漂 白 水 濃 度 為 5.25%~6%(2)1000ppm 以 上 ( 約 1:50) 屬 於 高 程 度 消 毒 劑 (3)100ppm( 約 1:500) 為 低 程 度 消 毒 劑 (4) 因 其 無 腐 蝕 作 用, 適 用 於 次 重 要 醫 療 物 品 的 消 毒 (3) 6.. 下 列 對 於 無 菌 物 品 存 放 環 境 的 考 量 條 件 何 者 不 適 當?(1) 最 好 保 存 在 正 壓 環 境 (2) 貯 存 的 環 境 應 維 持 在 18~22 (3) 貯 存 的 環 境 應 維 持 在 75~95% 的 相 對 溼 度 下 (4) 存 放 區 應 至 少 離 地 20 公 分 124

130 (3) 7. 預 防 SARS 之 消 毒 過 程 下 列 何 者 是 屬 於 化 學 物 理 共 用 的 作 用 方 式?(1) 高 壓 蒸 氣 滅 菌 (2) 紫 外 線 (3) 光 觸 媒 燈 管 (4) 電 離 輻 射 滅 菌 (2) 8.. 下 列 何 種 化 學 性 消 毒 劑 其 主 要 成 份 為 次 氯 酸 化 合 物?(1) 來 蘇 液 (1yso1)(2) 漂 白 粉 (3) 酒 精 (4) 氯 化 苯 二 甲 羥 銨 (4) 9. 下 列 對 化 學 消 毒 劑 過 氧 乙 酸 (peraceticacid) 的 敘 述 何 者 為 是?(1) 為 無 色 透 明 液 體 (2) 有 刺 激 性 酸 味 和 腐 蝕 漂 白 作 用 (3)0.2% 溶 液 可 消 滅 各 種 病 毒 (4) 以 上 皆 是 (4) 10. 下 列 對 化 學 消 毒 劑 環 氧 乙 烷 (ethyleneoxide) 的 敘 述 何 者 為 非?(1) 低 溫 下 為 無 色 透 明 液 體 (2) 是 一 種 氣 體 滅 菌 劑 (3) 對 細 菌 芽 胞 病 毒 真 菌 也 有 很 好 的 滅 菌 作 用 (4) 對 人 體 無 毒 害 可 安 全 使 用 第 三 章 醫 療 院 所 傳 染 病 發 生 來 源 與 傳 播 途 徑 是 非 題 (x) 1. 結 核 病 是 一 種 常 見 及 可 致 命 的 傳 染 病, 由 結 核 菌 感 染 所 引 致, 肝 臟 部 最 常 受 感 染 (o) 2. 當 單 人 病 房 不 足 時, 意 識 清 晰 且 無 造 成 進 一 步 傳 染 散 播 之 虞 者, 可 以 一 般 病 房 收 治 (o) 3. 日 本 腦 炎 是 種 藉 由 蚊 子 叮 咬 傳 染 的 病 毒 性 疾 病, 夏 季 自 然 成 為 疫 情 流 行 的 季 節 (x) 4. 退 伍 軍 人 症 是 由 退 伍 軍 人 桿 菌 所 引 起 的 傳 染 病, 輕 微 症 狀 的 患 者, 通 常 在 2 至 5 日 內 不 藥 而 癒, 因 此 感 染 後 可 不 就 醫 讓 其 自 然 而 癒 (o) 5. 為 保 障 懷 孕 期 間 胎 兒 的 健 康 及 避 免 病 毒 感 染, 女 性 必 須 於 孕 前 接 種 德 國 麻 疹 疫 苗 (x) 6. 醫 療 或 護 理 活 動 時 穿 戴 手 套, 於 接 觸 血 液 體 液 分 泌 排 泄 及 污 染 物 品 後, 只 須 用 清 水 洗 手 即 可 (x) 7. 進 行 可 能 產 生 血 液 體 液 分 泌 及 排 泄 飛 濺 或 飛 沫 的 病 人 醫 療 或 護 理 活 動 時 只 要 穿 戴 手 套 及 隔 離 衣 即 可 確 保 醫 護 人 員 醫 療 安 全 而 不 受 病 患 感 染 之 虞 (o) 8. 確 保 可 重 複 使 用 的 醫 療 儀 器 設 備 在 未 妥 善 清 洗 及 處 理 前, 不 得 用 於 另 一 名 病 人 (x) 9. 根 據 疾 病 管 制 局 感 染 控 制 之 標 準 防 護 措 施 的 原 理 就 是 : 只 有 接 觸 確 定 具 有 傳 染 性 病 患 的 血 液 體 液 不 完 整 的 皮 膚 或 黏 膜 組 織 時, 才 須 遵 守 防 護 措 施 (x) 10. 醫 護 人 員 往 往 為 爭 取 時 效, 因 故 於 短 時 間 離 開 工 作 區 域, 可 不 必 除 下 污 染 的 隔 離 衣, 只 要 洗 手 即 可 選 擇 題 (1) 1.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通 報 定 義 傳 染 病 需 要 立 即 報 告, 強 制 住 院 隔 離 治 療 的 屬 (1) 第 一 類 傳 染 病 (2) 第 二 類 傳 染 病 (3) 第 三 類 傳 染 病 (4) 第 四 類 傳 染 病 (2) 2. 有 世 紀 黑 死 病 之 稱 的 傳 染 病 為 下 列 何 者 (1) 傷 寒 (2) 鼠 疫 (3)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4) 日 本 腦 炎 (4) 3. 經 病 媒 蚊 叮 咬 感 染 後 會 有 骨 痛 熱 的 傳 染 病 為 (1) 德 國 麻 疹 (2) 霍 亂 (3) 百 日 咳 (4) 登 革 熱 (3) 4. 第 二 類 傳 染 病 須 於 多 少 小 時 內 通 報 (1)8;(2)12;(3)24;(4)48 小 時 125

131 (2) 5. 夏 日 蚊 蟲 猖 獗 ; 多 種 傳 染 病 均 透 過 病 媒 蚊 感 染 人 類 使 其 致 病 ; 唯 下 列 何 者 非 由 病 媒 蚊 感 染?(1) 瘧 疾 ;(2) 腸 病 毒 群 感 染 ;(3) 登 革 熱 ;(4) 日 本 腦 炎 (1) 6.. 由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 簡 稱 HIV) 感 染 後, 因 免 疫 系 統 受 到 破 壞 而 感 染 病 情 的 傳 染 病 為 (1) 愛 滋 病 ;(2) 天 花 ;(3) 破 傷 風 ;(4) 瘧 疾 (3) 7. 下 列 何 種 傳 染 病 毒 非 經 由 飛 沫 核 傳 播 (1) 麻 疹 病 毒 ;(2) 水 痘 疱 疹 病 毒 ;(3) 桿 菌 性 痢 疾 ;(4) 結 核 桿 菌 (2) 8.. 下 列 何 種 流 感 病 毒 主 要 藉 由 禽 鳥 傳 染 給 人 類 (1) SARS (2) H5N1(3)AIDS(4) Hanta (1) 9. 下 列 何 者 由 病 毒 引 起 的 急 性 傳 染 病, 屬 於 帶 狀 皰 疹, 學 齡 前 兒 童 為 好 發 年 齡, 須 防 飛 沫 傳 染 (1) 水 痘 ;(2) 德 國 麻 疹 ;(3) 流 感 ;(4) 黃 熱 病 (4) 10. 下 列 何 種 疾 病 會 因 魚 類 海 產 品 和 海 生 哺 乳 動 物 之 肉 類 等 食 品 處 理 或 保 存 不 當, 而 使 食 用 者 產 生 中 毒 致 病 (1) 退 伍 軍 人 病 (2) 急 性 病 毒 性 A 型 肝 炎 (3) 傷 寒 (4) 肉 毒 桿 菌 第 四 章 生 物 安 全 櫃 分 級 與 設 施 規 範 是 非 題 (o) 1. 醫 療 院 所 為 防 止 具 傳 染 性 或 過 敏 性 微 生 物 體 之 傳 播 而 造 成 人 員 健 康 危 害, 應 正 確 使 用 生 物 安 全 櫃 (o) 2. 生 物 安 全 櫃 的 選 用 端 視 使 用 場 所 的 生 物 安 全 等 級 (x) 3. 目 前 全 球 各 先 進 大 國 在 生 物 安 全 層 級 分 類 規 範 上 已 取 得 一 致 之 認 定 (o) 4. 選 用 正 確 之 生 物 安 全 櫃 時 亦 應 考 慮 作 業 流 程 需 求 及 場 地 空 間 等 工 程 限 制 (x) 5. 根 據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對 生 物 安 全 等 級 分 類 及 操 作 準 則 之 規 定, 現 行 生 物 危 害 分 三 大 類 (x) 6. 大 腸 桿 菌 乃 屬 生 物 安 全 第 二 類 微 生 物 (x) 7. 生 物 安 全 櫃 應 使 用 HEPA FILTER 以 有 效 阻 止 粒 狀 物 及 易 揮 發 性 的 化 學 品 或 有 機 氣 體 (o) 8. 目 前 生 物 安 全 櫃 依 適 用 的 生 物 危 害 層 級 分 為 三 級, 其 中 第 二 級 的 生 物 安 全 櫃 又 分 為 A1 A2 B1 B2 四 種 型 式 (o) 9. 生 物 安 全 櫃 的 確 效 除 考 量 確 效 項 目 外, 亦 應 考 量 簡 便 性 及 是 否 具 破 壞 性 (x) 10. SARS 病 毒 乃 屬 生 物 安 全 第 四 類 微 生 物 選 擇 題 (1) 1. 下 列 何 者 屬 生 物 安 全 第 一 類 微 生 物?(1) 大 腸 桿 菌 (2) 金 黃 色 葡 萄 球 菌 屬 (3)SARS 病 毒 (4) 依 波 拉 病 毒 (4) 2. 操 作 哪 一 類 微 生 物 時 應 嚴 格 管 制 實 驗 室 門 禁 並 完 全 與 其 他 區 域 隔 離, 且 工 作 人 員 則 必 須 接 受 處 理 極 度 危 險 的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特 別 訓 練?(1) 第 一 類 (2) 第 二 類 (3) 第 三 類 (4) 第 四 類 (4) 3. 操 作 第 四 類 微 生 物 時 應 於 哪 一 級 生 物 安 全 櫃 內?(1) 第 一 級 (2) 第 二 級 (3) 第 二 級 126

132 B1 型 (4) 第 三 級 (4) 4. 下 列 何 者 屬 生 物 安 全 第 四 類 微 生 物 (1) 大 腸 桿 菌 (2) 金 黃 色 葡 萄 球 菌 屬 (3)SARS 病 毒 (4) 依 波 拉 病 毒 (2) 5. 當 操 作 生 物 安 全 第 一 第 二 與 第 三 類 之 微 生 物 時, 可 於 下 列 何 者 安 全 櫃 內 應 使 用?(1) 第 一 級 (2) 第 二 級 (3) 第 三 級 (4) 皆 可 (3) 6.. 下 列 有 關 第 二 級 生 物 安 全 櫃 何 者 為 非?(1) 型 式 A 可 將 通 過 HEPA 過 濾 器 之 排 氣 再 循 環 回 實 驗 室 (2) 型 式 B 可 將 通 過 HEPA 過 濾 器 之 排 氣 排 出 至 建 築 物 外 (3) HEPA 過 濾 器 可 有 效 阻 止 易 揮 發 性 的 化 學 品 或 有 機 氣 體 (4) HEPA 過 濾 器 可 有 效 阻 止 顆 粒 和 具 傳 染 性 的 病 原 媒 介 (1) 7. 下 列 哪 一 類 微 生 物 適 用 於 使 用 之 生 物 不 會 使 健 康 人 致 病 對 實 驗 室 工 作 人 員 及 環 境 具 最 低 潛 在 危 險?(1) 第 一 類 (2) 第 二 類 (3) 第 三 類 (4) 第 四 類 (3) 8.. 下 列 哪 一 類 微 生 物 可 能 產 生 健 康 成 人 致 死 的 嚴 重 危 險, 並 為 氣 膠 傳 播?(1) 第 一 類 (2) 第 二 類 (3) 第 三 類 (4) 第 四 類 (1) 9. 下 列 哪 一 級 生 物 安 全 櫃 操 作 時 考 量 提 供 人 員 和 環 境 的 保 護, 但 未 考 量 櫃 內 試 驗 材 料 的 潔 淨 保 護?(1) 第 一 級 (2) 第 二 級 (3) 第 二 級 A1 型 (4) 第 三 級 (4) 10. 手 套 箱 為 一 完 全 密 閉 腔 體 通 常 只 見 於 生 物 安 全 (1) 第 一 級 (2) 第 二 級 (3) 第 二 級 B2 型 (4) 第 三 級 之 實 驗 室 第 五 章 負 壓 隔 離 病 房 設 計 與 維 護 管 理 是 非 題 (x) 1. 為 了 簡 化 操 作 流 程, 負 壓 隔 離 病 房 之 病 患 進 出 廢 棄 物 進 出 的 電 梯, 可 以 與 一 般 醫 護 人 員 使 用 相 同 電 梯 (o) 2. 所 謂 負 壓 的 定 義 是 該 區 壓 力 比 一 大 氣 壓 小 稱 之 為 負 壓 (o) 3. 負 壓 隔 離 區 內 的 通 風 系 統, 應 該 採 取 獨 立 的 空 調 設 備 (x) 4. 利 用 煙 霧 觀 察 法 可 以 獲 得 負 壓 隔 離 區 的 負 壓 值 (x) 5. 利 用 發 煙 管 產 生 煙 霧 之 測 試 發 現, 煙 霧 走 向 是 由 病 室 往 走 廊 流 動, 因 此 病 室 之 壓 力 為 負 壓 (0) 6. 隔 離 區 域 內 建 築 物 之 硬 體 結 構 ( 例 如 牆 面 或 天 花 板 ), 因 感 控 方 面 考 量, 必 須 掌 握 其 氣 密 性 (x) 7. 為 了 掌 握 負 壓 隔 離 病 房 內 病 源 體 不 會 傳 播 到 護 理 站 乾 淨 區, 病 室 房 門 下 縫 隙 應 該 加 以 密 閉 (x) 8. 負 壓 隔 離 病 房 的 通 風 系 統 的 設 備 中, 末 端 處 理 只 需 要 安 裝 紫 外 線 殺 菌 燈 即 可 (o) 9. 負 壓 隔 離 病 房 病 室 內 的 排 氣 口 位 置 設 置, 應 該 越 接 近 病 床 頭 部 越 好 (o) 10. 醫 護 人 員 照 護 病 患 時, 所 站 立 位 置 應 使 室 內 風 向 儘 可 能 自 醫 護 人 員 身 體 左 方 或 右 方 向 另 一 方 流 127

133 動, 避 免 背 對 或 面 對 氣 流 方 向 選 擇 題 (4) 1. 假 設 某 病 房 設 計 其 進 氣 量 為 1.0Q, 則 排 氣 量 應 設 計 為 多 少 才 有 可 能 達 到 負 壓 的 狀 態?(1)0.5Q (2)0.7Q (3)1.0Q (4)1.1Q (3) 2. 目 前 我 國 建 議 完 整 型 負 壓 隔 離 病 房 負 壓 值 至 少 須 多 少?(1)1.0Pa (2)2.0Pa (3)8.0Pa (4)12Pa (4) 3. 目 前 我 國 建 議 完 整 型 負 壓 隔 離 病 房 的 每 小 時 換 氣 次 數 約 多 少 次?(1) 越 多 次 越 好 (2)1~2 次 (3)3~4 次 (4)8~12 次 (2) 4. 負 壓 隔 離 病 房 建 議 的 排 氣 口 個 數 應 該 有 幾 個?(1) 越 多 個 越 好 (2)1 個 (3)2 個 (4)4 個 (3) 5. 如 果 由 進 氣 口 量 得 平 均 風 速 為 每 秒 2.0 公 尺, 進 氣 口 的 長 與 寬 分 別 為 30 公 分 與 60 公 分, 請 問 該 病 房 進 氣 量 為 每 分 鐘 多 少 立 方 公 尺?(1)0.36 (2)3600 (3)21.6 (4)36 第 六 章 感 染 性 醫 療 廢 棄 物 收 集 與 處 理 是 非 題 () 1. 基 因 毒 性 廢 棄 物 包 含 屬 致 癌 之 細 胞 毒 素 及 可 能 致 癌 之 細 胞 毒 素 或 其 他 藥 物 (x) 2. 廢 尖 銳 器 具 係 指 對 人 體 會 造 成 刺 傷 或 切 割 傷 之 廢 棄 物 品, 包 括 注 射 針 頭 及 輸 液 導 管 針 灸 針 廢 棄 之 微 生 物 培 養 物 病 理 廢 棄 物 或 破 裂 之 玻 璃 器 皿 等 (x) 3. 廢 尖 銳 器 具 應 與 其 他 廢 棄 物 分 類 貯 存, 並 以 不 易 穿 透 之 堅 固 容 器 密 封 盛 裝, 貯 存 以 二 年 為 限 (o) 4. 生 物 醫 療 廢 棄 物 之 貯 存 設 施 應 於 設 施 入 口 或 設 施 外 明 顯 處 標 示 區 別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標 誌 (x) 5. 感 染 性 廢 棄 物 以 滅 菌 法 處 理 者 應 以 防 漏 不 易 破 之 紅 色 塑 膠 袋 或 紅 色 容 器 密 封 貯 存 (o) 6. 環 保 署 於 96 年 5 月 11 日 公 告 修 正 區 別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標 誌, 其 中 生 物 醫 療 廢 棄 物 之 標 誌 採 菱 形 圖 案 並 加 註 中 英 文 名 稱 (x) 7. 由 醫 院 產 出 之 感 染 性 廢 棄 物 於 攝 氏 五 度 以 下 貯 存 者, 以 一 日 為 限 (x) 8. 感 染 性 廢 棄 物 以 熱 處 理 法 處 理 者 應 以 防 漏 不 易 破 之 黃 色 塑 膠 袋 或 黃 色 可 燃 容 器 密 封 盛 裝 (o) 9. 感 染 性 廢 棄 物 之 處 理 技 術 固 然 重 要, 但 醫 療 院 所 能 確 實 做 到 感 染 性 廢 棄 物 減 量 才 是 根 本 解 決 之 道 (o) 10.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中 有 明 文 規 定, 清 除 係 指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收 集 運 輸 行 為 選 擇 題 (2) 1. 事 業 廢 棄 物 在 最 終 處 置 前, 以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熱 處 理 或 其 他 處 理 方 法, 改 變 其 物 理 化 學 生 物 特 性 或 成 分, 達 成 分 離 減 積 去 毒 固 化 或 穩 定 之 行 為 稱 (1) 再 利 用 (2) 中 間 處 理 (3) 封 閉 掩 埋 (4) 以 上 皆 非 (3) 2. 由 醫 療 機 構 醫 事 檢 驗 所 醫 學 實 驗 室 工 業 及 研 究 機 構 生 物 安 全 等 級 第 二 級 128

134 以 上 之 實 驗 室 從 事 基 因 或 生 物 科 技 研 究 之 實 驗 室 生 物 科 技 工 廠 及 製 藥 工 廠, 於 醫 療 醫 事 檢 驗 驗 屍 檢 疫 研 究 藥 品 或 生 物 材 料 製 造 過 程 中 所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稱 為 (1) 感 染 性 廢 棄 物 (2) 感 染 性 醫 療 廢 棄 物 (3) 生 物 醫 療 廢 棄 物 (4) 實 驗 室 廢 棄 物 (2) 3.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送 達 處 理 機 構 時, 處 理 機 構 應 立 即 檢 視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成 分 特 性 數 量 與 遞 送 聯 單 及 契 約 書 是 否 符 合, 若 所 載 不 符 者, 應 於 翌 日 起 幾 日 內, 請 清 除 機 構 或 事 業 補 正, 並 向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報 備 (1) 一 日 (2) 二 日 (3) 三 日 (4) 四 日 (3) 4. 環 保 署 爲 了 避 免 造 成 浪 費 而 同 意 延 長 舊 規 格 的 感 染 性 專 用 垃 圾 袋 使 用 期 限 至 (1) 96 年 5 月 30 日 (2) 96 年 12 月 13 日 (3)97 年 5 月 10 日 (4)97 年 6 月 30 日 (2) 5. 感 染 性 廢 棄 物 之 中 間 處 理 方 法 為 (1) 化 學 處 理 法 (2) 滅 菌 處 理 法 (3) 熱 處 理 法 (4) 物 理 處 理 法 (2) 6.. 利 用 高 溫 燃 燒 將 事 業 廢 棄 物 轉 變 為 安 定 之 氣 體 或 物 質 之 處 理 方 法 稱 (1) 熱 解 法 (2) 焚 化 法 (3) 熔 煉 法 (4) 熔 融 法 (3) 7. 感 染 性 廢 棄 物 採 高 溫 高 壓 滅 菌 時 操 作 溫 度 121 以 上 壓 力 15 psi 以 上, 其 加 熱 時 間 要 超 過 幾 分 鐘 (1)30 分 鐘 (2)45 分 鐘 (3)60 分 鐘 (4)70 分 鐘 (4) 8.. 醫 療 院 所 應 保 存 六 聯 遞 送 單 中 的 哪 幾 聯 (1) 第 一 聯 (2) 第 六 聯 (3) 第 三 聯 (4) 第 六 三 聯 (1) 9. 感 染 性 廢 棄 物 以 焚 化 處 理 時, 燃 燒 室 出 口 中 心 溫 度 應 保 持 在 幾 以 上 (1)1000 (2)700 (3)800 (4)1200, 燃 燒 氣 體 滯 留 時 間, 感 染 性 廢 棄 物 在 一 秒 以 上 (3) 10. 三 聯 單 申 報 流 程 中, 處 理 機 構 應 於 收 到 廢 棄 物 幾 日 內 完 成 處 理 作 業 並 於 聯 單 上 蓋 章 確 認 保 存 第 三 聯 (1)7 日 (2)10 日 (3)30 日 (4)45 日 第 七 章 防 護 裝 備 及 防 疫 物 資 之 準 備 是 非 題 (o) 1. 呼 吸 防 護 具 防 護 因 數 愈 高, 預 期 防 護 效 果 愈 佳 (x) 2. 每 次 配 戴 呼 吸 防 護 具 前 都 要 進 行 密 合 度 測 試 (x) 3. 一 般 淨 氣 型 呼 吸 防 護 具 都 以 正 壓 方 式 操 作 (o) 4. 在 SARS 流 行 期 間, 目 前 仍 普 遍 接 受 於 醫 療 院 所 內 使 用 N95 等 級 以 上 的 即 用 即 棄 面 體 (x) 5. 穿 戴 防 護 手 套, 可 以 取 代 洗 手 的 動 作 (x) 6. 進 行 呼 吸 防 護 具 密 合 度 測 試 時, 應 使 用 平 常 所 使 用 的 濾 材 (o) 7. 針 對 SARS 病 原 體, 不 需 直 接 接 觸 SARS 病 患 的 工 作 人 員 可 使 用 一 般 醫 療 用 無 菌 隔 離 衣 ; 休 息 期 間 宜 脫 除, 以 免 將 病 毒 攜 帶 至 乾 淨 區 域 (o) 8. 使 用 淨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配 戴 者 所 呼 吸 的 空 氣 仍 是 工 作 現 場 的 空 氣 (o) 9. 口 片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一 般 只 能 使 用 於 緊 急 避 難 的 狀 況 (x) 10. N95 呼 吸 防 護 具 是 歐 盟 的 分 類 等 級 129

135 選 擇 題 (3) 1. 需 直 接 接 觸 SARS 病 患 者 需 要 穿 著 工 業 級 (1) A (2) B (3) C (4) D 級 以 上 防 護 衣 (3) 2. 根 據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所 制 訂 藥 品 醫 材 儲 備 動 員 管 制 辦 法 之 規 定, 公 民 營 醫 院 儲 備 之 藥 品 醫 材, 有 效 期 間 低 於 (1) 一 (2) 二 (3) 三 (4) 四 個 月 時, 應 即 更 新 (2) 3. N95 口 罩 中 的 95 代 表 (1) 穿 透 效 率 (2) 捕 集 效 率 (3) 厚 度 (4) 滅 菌 率 (1) 4. 呼 吸 防 護 具 密 合 度 測 試 應 每 隔 多 久 至 少 執 行 一 次?(1) 一 年 (2) 一 季 (3) 一 月 (4) 一 日 (4) 5. 當 病 原 體 有 透 過 飛 沫 經 眼 睛 感 染 之 虞 時, 佩 戴 以 下 何 種 面 體 較 適 當?(1) 即 用 即 棄 (2) 半 面 體 (3) 四 分 面 體 (4) 附 有 面 盾 的 寬 鬆 面 體 (1) 6.. 針 對 生 物 病 原 體 防 護, 淨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的 濾 材 應 該 使 用 哪 種 型 式 :(1) 微 粒 防 護 (2) 有 機 氣 體 吸 收 (3) 酸 性 氣 體 反 應 (4) 鹵 素 氣 體 (2) 7. 進 行 密 合 檢 點 時, 吹 氣 時 應 該 用 手 堵 塞 (1) 濾 材 進 氣 口 (2) 面 體 上 排 氣 口 (3) 面 體 上 進 氣 口 (4) 濾 材 排 氣 口 (4) 8.. 防 護 手 套 的 選 用 應 考 慮 (1) 抗 水 性 (2) 材 質 (3) 厚 度 (4) 以 上 皆 是 (2) 9. 呼 吸 防 護 具 的 選 用, 首 先 要 決 定 (1) 濾 材 的 等 級 (2) 哪 一 種 功 能 型 式 ( 淨 氣 還 是 供 氣 )(3) 面 體 (4) 密 合 度 (3) 10. 呼 吸 防 護 具 密 合 度 測 試 試 戴 階 段 應 從 哪 一 種 防 護 具 先 試 戴?(1) 防 護 因 數 最 高 者 (2) 最 便 宜 者 (3) 戴 起 來 最 舒 適 者 (4) 防 護 因 數 最 低 者 130

136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教 案 第 一 二 章 一 前 測 是 非 題 ( ) 1 安 全 所 追 求 的 只 在 工 作 的 過 程 ( ) 2 權 比 生 命 權 更 重 要 ( ) 3 勞 工 安 全 是 最 重 要 的 勞 動 條 件 ( ) 4 確 保 勞 工 的 安 全 與 健 康 是 雇 主 法 律 上 的 義 務 ( ) 5 勞 工 發 現 事 業 單 位 違 反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時, 得 向 檢 查 機 構 申 訴 ( ) 6 勞 工 對 自 己 的 工 作 場 所 安 全 也 應 負 個 人 的 責 任 ( ) 7 報 告 意 外 事 故 也 是 勞 工 的 安 全 義 務 ( ) 8 大 部 份 的 事 故 都 是 人 為 的 ( ) 9 不 良 的 照 明 是 屬 於 不 安 全 行 為 ( ) 10 未 使 用 防 護 具 是 屬 於 不 安 全 狀 況 二 後 測 是 非 題 選 擇 題 ( ) 1 持 續 有 效 的 推 動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工 作, 才 能 不 斷 地 提 高 企 業 的 安 全 衛 生 水 準 ( ) 2 只 藉 由 技 術 的 改 革 或 者 硬 體 的 改 善, 就 可 以 解 決 安 全 衛 生 的 問 題 ( ) 3 採 用 安 全 工 作 制 度, 制 定 工 作 安 全 守 則 和 程 序, 雖 可 改 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狀 況, 但 如 果 人 們 並 未 按 規 章 辦 事, 作 用 還 是 有 限 的 ( ) 4 技 術 上 的 改 善, 如 機 械 的 危 險 部 分 加 安 全 護 罩 機 器 的 維 護 及 更 新 工 程 控 制 措 施 的 實 施 局 部 通 風 系 統, 甚 至 佩 戴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等 措 施, 安 全 狀 況 從 而 得 到 很 大 的 改 善, 意 外 就 不 會 再 發 生 ( ) 5 企 業 如 何 可 以 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方 面 繼 續 作 出 改 善, 進 一 步 提 高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水 準, 關 鍵 則 在 於 企 業 的 安 全 文 化 ( ) 6 欲 使 員 工 有 正 確 的 安 全 行 為, 必 須 有 正 確 的 安 全 知 覺 與 態 度 ( ) 7 要 徹 底 根 除 不 安 全 行 為, 深 植 良 好 的 安 全 習 慣, 更 必 須 有 正 確 的 安 全 知 覺 與 態 度 ( ) 8 正 確 的 安 全 知 覺 與 態 度, 只 要 老 闆 要 求 就 可 達 到 目 標, 不 需 導 入 有 效 的 安 全 管 理 活 動 ( ) 9 不 安 全 行 為 或 環 境, 不 一 定 會 立 即 衍 生 傷 害 或 損 失, 可 以 不 用 理 會 ( ) 10 危 險 事 件 如 不 安 全 行 為 或 環 境, 雖 然 不 一 定 會 立 即 衍 生 傷 害 或 損 失, 但 確 會 增 加 意 外 發 生 的 機 率, 因 此, 防 患 於 未 然 的 規 劃 和 執 行, 是 最 有 效 的 管 理 方 式 (C) 11 安 全 先 哲 Henrich 分 析 職 業 災 害 事 故 比 率 的 統 計 資 料, 發 現 意 外 事 故 來 自 個 人 的 不 安 全 行 為 所 佔 的 比 率 為 A.68% B.78% C.88% D. 98% (A) 12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訓 練 的 目 的 是 要 消 除 你 自 己 責 任 區 的 :A. 致 命 的 災 禍 B. 傷 害 C. 不 安 全 狀 況 131

137 (C) 13 要 達 到 上 述 目 的, 就 必 須 消 除 造 成 傷 害 的 : A. 傷 害 B. 不 安 全 狀 況 C. 不 安 全 行 為 (C) 14 你 所 能 消 除 的 不 安 全 行 為, 僅 是 你 : A. 記 得 的 B. 聽 說 的 C. 觀 察 到 (C) 15 採 取 下 列 哪 些 措 施, 你 就 可 以 消 除 你 所 觀 察 到 的 不 安 全 行 為 所 引 起 的 傷 害 :A. 立 即 改 正 不 安 全 行 為 B. 防 止 再 發 生 C. 做 到 上 述 兩 者 D. 上 述 兩 者 都 不 做 第 三 章 一 前 測 是 非 題 ( ) 1 相 對 危 害 量 化 法 中, 風 險 頻 率 分 為 五 級, 而 風 險 嚴 重 率 只 分 為 三 級 ( ) 2 我 國 勞 工 委 員 會 公 布 國 家 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指 引, 僅 可 用 於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不 適 用 其 他 事 業 單 位 ( ) 3 所 謂 風 險, 是 對 於 一 個 會 造 成 人 員 傷 害 或 財 物 損 失 的 危 害 事 件 之 量 度 ( ) 4 安 全 是 風 險 可 接 受 性 的 一 種 主 觀 判 斷, 防 止 事 故 發 生 免 於 危 險 ( ) 5 危 害 鑑 別 內 容 可 依 : 法 令 規 章 與 其 他 要 求 事 項 分 析 危 害 因 素 分 析 現 況 調 查 分 析 及 過 去 事 故 災 害 記 錄 調 查 分 析 四 項 做 為 參 考 依 據 ( ) 6 風 險 頻 率 為 風 險 指 標 與 風 險 嚴 重 率 之 相 乘 積 ( ) 7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風 險 指 標, 以 風 險 等 級 量 化 作 為 判 定 基 準, 風 險 等 級 評 分 愈 小, 其 風 險 指 標 愈 高 ( ) 8 風 險 等 級 判 定 基 準, 係 由 風 險 矩 陣 圖 中 所 估 計 的 風 險 等 級, 數 字 愈 小, 其 風 險 程 度 愈 高 ( ) 9 當 危 害 發 生 時, 初 步 危 害 分 析 作 業 流 程 為 : 危 害 鑑 別 風 險 評 估 風 險 控 制 作 業 流 程 ( ) 10 風 險 指 標 屬 於 高 風 險 指 標 項 目 :2 級 顯 著 風 險 或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者, 所 謂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依 據 勞 動 檢 查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3 條 規 定 ( ) 1 相 對 危 害 量 化 法 中, 風 險 頻 率 分 為 五 級, 而 風 險 嚴 重 率 只 分 為 三 級 ( ) 2 我 國 勞 工 委 員 會 公 布 國 家 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指 引, 僅 可 用 於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不 適 用 其 他 事 業 單 位 ( ) 3 所 謂 風 險, 是 對 於 一 個 會 造 成 人 員 傷 害 或 財 物 損 失 的 危 害 事 件 之 量 度 ( ) 4 安 全 是 風 險 可 接 受 性 的 一 種 主 觀 判 斷, 防 止 事 故 發 生 免 於 危 險 ( ) 5 危 害 鑑 別 內 容 可 依 : 法 令 規 章 與 其 他 要 求 事 項 分 析 危 害 因 素 分 析 現 況 調 查 分 析 及 過 去 事 故 災 害 記 錄 調 查 分 析 四 項 做 為 參 考 依 據 二 後 測 是 非 題 選 擇 題 ( ) 1 重 大 潛 在 危 害 發 生 的 可 能 性 (Likely-hood) 與 該 事 件 發 生 後 的 嚴 重 性 (Magnitude) 兩 者 相 乘 後 的 綜 合 性 指 標 ( ) 2 我 國 推 動 國 家 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中 包 括 風 險 評 估 ( ) 3 96 年 10 月 開 始, 第 一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人 數 300 人 以 上, 要 實 施 國 家 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 ) 4 我 國 推 動 國 家 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簡 稱 TOSHMS ( ) 5 我 國 化 工 廠 之 製 程 風 險 評 估 方 法, 大 部 份 採 用 危 害 與 可 操 作 性 研 究 (HAZOP STUDY) 132

138 (C) 6 以 下 何 者 非 定 量 風 險 評 估 方 法? A. 事 件 樹 分 析 法 (ETA) B. 原 因 - 後 果 分 析 法 (CCA) C. 初 步 危 害 分 析 (PHA) (C) 7 以 下 何 者 為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A.TOSHMS B.OHSAS C. 以 上 皆 是 (B) 8 當 危 害 的 嚴 重 性 達 到 人 員 殘 廢 污 染 或 需 第 二 階 段 之 災 害 搶 救 時, 其 風 險 嚴 重 率 之 等 級 是 屬 於 A. 高 度 B. 中 度 C. 低 度 風 險 (A) 9 勞 工 死 亡 事 故, 代 表 風 險 狀 況 為? A. 不 可 接 受 風 險 B. 可 接 受 風 險 C. 中 等 風 險 (A) 10 虛 驚 事 故 是 屬 於 A. 可 接 受 風 險 B. 中 等 風 險 C. 顯 著 風 險 (A) 11 PDCA 管 理 模 式 中,P 是 A. 規 劃 B. 執 行 C. 檢 查 ( 稽 核 ) (B) 12 假 使 第 一 循 環 之 PDCA 未 完 成 時,A. 不 必 繼 續 執 行 B. 應 繼 續 執 行 C. 二 者 皆 可 (C) 13 PDCA 管 理 模 式 中,C 是 A. 規 劃 B. 執 行 C. 檢 查 ( 稽 核 ) (B) 14 風 險 控 制 項 目 A. 可 接 受 風 險 B. 不 可 接 受 風 險 C. 低 度 風 險 (C) 15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目 標 下 列 何 者 為 是? A. 根 據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B. 法 令 規 章 C. 二 者 皆 是 第 四 章 一 前 測 是 非 題 選 擇 題 ( ) 1 事 故 主 要 是 由 不 安 全 行 為 與 不 安 全 狀 況 所 引 起, 一 般 而 言 不 安 全 狀 況 約 佔 事 故 原 因 中 的 絕 大 多 數 ( ) 2 不 安 全 行 為 或 環 境, 不 一 定 會 立 即 衍 生 傷 害 或 損 失, 可 以 不 用 理 會 ( ) 3 危 險 事 件 如 不 安 全 行 為 或 環 境, 雖 然 不 一 定 會 立 即 衍 生 傷 害 或 損 失, 但 確 會 增 加 意 外 發 生 的 機 率, 因 此, 防 患 於 未 然 的 規 劃 和 執 行, 是 最 有 效 的 管 理 方 式 ( ) 4 事 業 單 位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主 要 由 不 安 全 設 備 及 不 安 全 行 為 造 成, 造 成 不 安 全 設 備 及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基 本 原 因 為 事 業 單 位 管 理 不 當 ( 安 全 管 理 ) ( ) 5 勞 工 不 安 全 行 為 多 因 為 生 活 上 不 良 習 性 以 及 不 了 解 危 害 原 因 所 造 成, 因 此 多 加 宣 導 正 確 安 全 衛 生 觀 念, 給 予 良 好 有 效 訓 練 並 確 實 監 督 與 輔 導, 再 配 合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可 有 效 避 免 不 當 動 作 及 行 為 造 成 的 工 安 事 故 ( 安 全 行 為 ) ( ) 6 工 安 事 故 是 由 於 機 械 設 備 不 安 全 狀 態 與 不 安 全 行 為 交 替 影 響 而 產 生 的 ( ) 7 不 安 全 行 為 或 環 境, 不 一 定 會 立 即 衍 生 傷 害 或 損 失, 可 以 不 用 理 會 ( ) 8 不 安 全 行 為 一 般 是 指 當 事 人 的 自 身 行 為 對 於 工 作 安 全 的 疏 失 因 此, 勞 工 在 工 作 場 所 中 只 要 能 夠 遵 守 我 不 受 傷 不 讓 別 人 受 傷 不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等 三 項 原 則, 職 業 災 害 便 可 以 加 以 預 防 所 謂 人 為 失 誤 是 指 : 工 作 人 員 做 了 在 當 時 情 況 下 被 認 為 不 良 的 行 為, 而 引 起 災 害 事 故 (3) 9 下 列 何 者 為 不 安 全 狀 況 :(1) 不 適 當 使 用 機 器 (2) 不 適 當 的 舉 物 (3) 不 適 當 的 支 撐 或 防 護 (2) 10 下 列 何 者 為 不 安 全 行 為 :(1) 不 良 的 通 風 (2) 現 場 嬉 戲 (3) 不 良 的 照 明 二 後 測 是 非 題 選 擇 題 ( ) 1 非 理 智 行 為 在 引 發 為 事 故 的 不 安 全 行 為 中, 所 佔 比 例 相 當 大, 包 括 冒 險 蠻 幹 心 存 僥 倖 偷 懶 省 事 叛 逆 違 紀 趕 工 省 時 湊 熱 鬧 等 心 理 所 支 配 133

139 ( ) 2 性 格 能 決 定 人 對 某 種 情 況 的 態 度 和 行 為 魯 莽 草 率 懶 惰 等 性 格, 並 非 產 生 不 安 全 行 為 的 原 因 ( ) 3 金 門 酒 廠 火 災 是 屬 於 不 安 全 環 境 所 致 ( ) 4 所 有 環 境 的 不 安 全 狀 態, 都 與 人 的 不 安 全 行 為 或 人 的 操 作 管 理 失 誤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 ) 5 職 業 災 害 事 故 的 主 要 原 因, 多 與 不 安 全 行 為 或 不 安 全 的 環 境 有 關 而 不 安 全 環 境 背 後 的 人 為 因 素 是 佔 有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因 此 絕 大 多 數 的 職 業 災 害 事 故 是 可 以 避 免 的 ( ) 6 不 安 全 行 為 一 般 是 指 當 事 人 的 自 身 行 為 對 於 工 作 安 全 的 疏 失 因 此, 勞 工 在 工 作 場 所 中 只 要 能 夠 遵 守 我 不 受 傷 不 讓 別 人 受 傷 不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等 三 項 原 則, 職 業 災 害 便 可 以 加 以 預 防 所 謂 人 為 失 誤 是 指 : 工 作 人 員 做 了 在 當 時 情 況 下 被 認 為 不 良 的 行 為, 而 引 起 災 害 事 故 (D) 7. 一 般 來 說, 災 害 事 故 最 多 的 類 別 是 以 下 何 者? A. 死 亡 事 故 B. 傷 害 事 故 C. 損 害 事 故 D. 虛 驚 事 故 (c) 8. 災 害 事 故 最 原 始 起 因 是? A. 不 安 全 行 為 B. 不 良 環 境 C. 不 良 管 理 D. 機 械 故 障 (A) 9. 下 列 何 者 是 屬 於 非 不 安 全 行 為? A. 不 當 的 上 下 施 工 架 B. 不 當 的 使 用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C. 不 當 的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D. 不 遵 守 安 全 作 業 程 序 (c) 10. 中 二 高 工 程 自 開 工 以 來, 於 八 十 八 年 三 月 至 九 十 年 四 月 底, 造 成 多 少 人 員 死 亡? A.5 人 B.10 人 C.14 人 D.30 人 (A) 11. 事 故 導 致 的 原 因 中, 屬 天 災 者 約 佔 A.1% B.2% C.3% (B) 12. 下 列 何 者 屬 不 安 全 狀 態? A. 使 安 全 裝 置 失 效 B. 通 風 採 光 不 良 C. 未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具 D. 酗 酒 (A) 13. 勞 工 於 高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場 所 工 作, 未 有 合 規 定 之 工 作 台 或 防 護 網 等 措 施, 因 此 導 致 之 災 害, 其 原 因 應 歸 類 為 下 列 何 者? A. 不 安 全 狀 態 B. 不 安 全 動 作 C. 不 注 意 D. 無 法 歸 類 (B) 14. 西 濱 快 速 公 路 於 94 年 6 月 23 日 懸 臂 工 作 車 倒 塌 災 害 事 故 造 成 多 少 人 員 死 亡? A.1 人 B. 6 人 C.10 人 D.20 人 (ABC) 15 勞 工 發 生 不 安 全 行 為 的 五 項 主 要 原 因 中, 包 含 下 列 哪 些?A. 疏 忽 不 注 意 B. 未 戴 用 安 全 裝 備 C. 未 按 照 作 業 要 領 D. 身 體 狀 態 良 好 第 五 章 一 前 測 是 非 題 選 擇 題 ( ) 1 欲 使 員 工 有 正 確 的 安 全 行 為, 必 須 有 正 確 的 安 全 知 覺 與 態 度 ( ) 2 要 徹 底 根 除 不 安 全 行 為, 深 植 良 好 的 安 全 習 慣, 更 必 須 有 正 確 的 安 全 知 覺 與 態 度 ( ) 3 正 確 的 安 全 知 覺 與 態 度, 只 要 老 闆 要 求 就 可 達 到 目 標, 不 需 導 入 有 效 的 安 全 管 理 活 動 ( ) 4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是 建 立 安 全 文 化, 避 免 任 何 工 安 事 故 和 追 求 零 災 害 的 基 本 134

140 作 為 ( ) 5 不 安 全 行 為 或 環 境 係 屬 職 業 災 害 之 間 接 原 因 ( ) 6 要 預 防 職 業 災 害 必 先 了 解 職 業 災 害 實 況 及 發 生 的 原 因, 才 能 研 究 出 防 止 的 對 策 ( ) 7 所 謂 敬 業 就 是 把 工 作 本 身 當 作 一 件 神 聖 的 事 情, 非 常 認 真 全 力 以 赴 的 去 達 成, 所 以 安 全 衛 生 的 事 情 可 以 忽 略 ( ) 8 所 企 業 為 求 快 速 成 長, 只 要 員 工 有 高 度 專 業 技 能 即 可, 不 需 具 備 安 全 衛 生 的 知 識 (A) 9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訓 練 的 目 的 是 要 消 除 你 自 己 責 任 區 的 :A. 致 命 的 災 禍 B. 傷 害 C. 不 安 全 狀 況 (C) 10 要 達 到 上 述 目 的, 就 必 須 消 除 造 成 傷 害 的 :A. 傷 害 B. 不 安 全 狀 況 C. 不 安 全 行 為 二 後 測 是 非 題 選 擇 題 ( ) 1 員 工 能 表 現 出 安 全 行 為 是 需 要 有 正 確 的 安 全 態 度 ( ) 2 透 過 教 育 訓 練 可 提 高 員 工 正 確 的 安 全 態 度 ( ) 3 員 工 的 安 全 行 為 與 正 確 的 危 害 意 識 無 關 ( ) 4 對 意 外 事 故 所 造 成 的 後 果 評 價 越 高 越 會 表 現 出 安 全 行 為 ( ) 5 員 工 與 主 管 之 間 的 關 係 並 不 會 影 響 其 安 全 行 為 的 表 現 ( ) 6 ABC 循 環 行 為 模 式 中 的 C 代 表 行 為 ( ) 7 若 行 為 所 導 致 的 後 果 是 不 確 定 及 很 久 以 後 才 會 發 生 時, 對 行 為 所 造 成 的 衝 擊 就 很 有 限 了 ( ) 8 行 為 所 導 致 的 後 果 是 不 確 定 性 是 一 般 理 性 的 預 期 而 非 員 工 的 個 人 預 期 ( ) 9 員 工 若 認 為 行 為 所 導 致 的 後 果 是 很 確 定 及 很 快 會 發 生 時, 這 後 果 對 員 工 的 重 要 性 很 大 ( ) 10 建 立 安 全 行 為 是 需 要 老 闆 各 階 主 管 及 所 有 員 工 共 同 支 持 與 參 與 方 能 成 功 ( ) 11 使 用 酒 精 之 飲 料 是 屬 於 不 安 全 狀 況 ( ) 12 不 良 之 照 明 屬 於 不 安 全 行 為 ( ) 13 維 修 空 間 不 足 時, 並 不 會 引 起 危 害 之 皮 虞 (D) 14 安 全 行 為 塑 造 方 法, 下 列 何 者 錯 誤?A. 正 面 增 強 B. 負 面 增 強 C. 懲 罰 D. 妥 協 (ABDE) 15 我 們 可 以 利 用 下 列 哪 些 安 全 作 業 要 領 來 消 除 不 安 全 行 為?( 複 選 題 )( 請 選 擇 所 有 正 確 的 答 案 ) A. 遵 守 安 全 作 業 標 準 B.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C. 實 施 獎 懲 制 度 D. 實 施 短 時 間 預 知 危 險 活 動 E. 徹 底 做 好 安 全 確 認 第 六 章 一 前 測 是 非 題 (C) 1 你 所 能 消 除 的 不 安 全 行 為, 僅 是 你 :A. 記 得 的 B. 聽 說 的 C. 觀 察 到 (C) 2 採 取 下 列 哪 些 措 施, 你 就 可 以 消 除 你 所 觀 察 到 的 不 安 全 行 為 所 引 起 的 傷 害 : 135

141 A. 立 即 改 正 不 安 全 行 為 B. 防 止 再 發 生 C. 做 到 上 述 兩 者 D. 上 述 兩 者 都 不 做 ( ) 3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是 建 立 安 全 文 化, 避 免 任 何 工 安 事 故 和 追 求 零 災 害 的 基 本 作 為 ( ) 4 基 層 主 管 是 實 施 安 全 觀 察 最 適 當 的 人 員 ( ) 5 潛 在 危 險 中 錯 誤 的 工 作 方 法 及 人 為 失 誤 都 是 不 安 全 的 行 為 ( ) 6 安 全 觀 察 係 屬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後, 研 究 作 業 危 害 因 素, 並 提 出 預 防 災 害 發 生 對 策 之 措 施 ( ) 7 若 立 即 改 正 不 安 全 行 為, 則 可 改 進 你 的 安 全 成 績 標 準 ( ) 8 安 全 觀 察 主 要 目 的 是 為 防 止 勞 工 不 安 全 行 為 導 致 傷 害 ( ) 9 不 當 的 操 作 速 度 及 未 經 授 權 即 操 作 均 屬 不 安 全 狀 況 ( ) 10 安 全 觀 察 可 以 找 出 作 業 人 員 不 安 全 的 行 為 以 訂 定 安 全 作 業 標 準 二 後 測 選 擇 題 (A) 1 美 國 杜 邦 公 司 所 發 展 出 的 安 全 觀 察 方 法 名 為 STOP 意 思 是? A. 終 止 不 安 全 行 為 B. 停 止 工 作 C. 暫 停 動 作 D. 休 息 一 下 (D) 2 安 全 觀 察 共 有 多 少 步 驟? A. 二 B. 三 C. 四 D. 五 (A) 3 安 全 觀 察 的 第 一 步 驟 是 什 麼? A. 下 決 心 B. 停 一 下 C. 作 觀 察 D. 作 記 錄 (C) 4 採 取 行 動 的 最 佳 時 機 是? A. 休 息 時 間 B. 下 班 後 C. 立 即 D. 工 作 會 議 時 (B) 5 作 記 錄 的 目 的 是? A. 追 究 責 任 B. 日 後 追 蹤 檢 討 C. 罰 款 依 據 D. 考 績 依 據 (C) 6 下 列 何 者 非 溝 通 的 主 要 目 的? A. 加 強 安 全 資 訊 流 通 B. 建 立 安 全 行 為 準 則 C. 建 立 主 管 對 下 屬 的 威 信 D. 激 勵 安 全 工 作 紀 律 (A) 7 溝 通 的 技 巧 第 一 步 就 是? A. 傾 聽 B. 音 響 C. 語 言 D. 權 威 (B) 8 溝 通 時 應 少 說? A. 鼓 勵 的 話 B. 批 評 的 話 C. 客 氣 的 話 D. 真 心 的 話 (A) 9 溝 通 時 應 多 說? A. 鼓 勵 的 話 B. 批 評 的 話 C. 客 氣 的 話 D. 指 導 的 話 (B) 10 落 實 安 全 觀 察 可 提 升? A. 主 管 地 位 B. 安 全 績 效 C. 勞 工 地 位 D. 工 作 意 願 (C) 11 為 了 要 保 持 並 改 進 你 的 安 全 成 績 標 準, 對 於 觀 察 到 的 不 安 全 行 為, 你 應 予 以 :A. 停 止 B. 不 管 C. 改 善 (D) 12 喧 嘩 嘈 雜 不 當 的 負 荷 重 物 均 屬 下 列 何 者?A. 不 安 全 的 環 境 B. 不 安 全 的 標 準 C. 不 安 全 的 設 備 D. 不 安 全 的 行 為 ( ) 13 藉 由 BBS 的 推 動, 同 儕 間 互 相 的 觀 察 與 溝 通, 創 造 一 個 安 全 的 工 作 環 境, 每 位 員 工 可 以 深 切 的 根 植 安 全 知 覺, 就 會 形 成 安 全 文 化, 徹 底 消 除 不 安 全 的 行 為, 降 低 職 災 ( ) 14 當 一 個 員 工 不 按 規 定 穿 戴 個 人 防 護 具, 並 不 表 示 他 也 會 忽 略 其 他 安 全 事 項 136

142 ( ) 15 預 知 危 險 有 兩 個 能 力, 一 為 早 期 發 現 潛 在 的 不 安 全 行 為 及 狀 態, 稱 為 先 知, 一 個 是 在 發 現 危 險 後 便 加 以 消 除 解 決, 稱 為 先 制 第 七 章 一 前 測 是 非 題 ( ) 1 事 業 單 位 要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的 發 生, 應 從 工 作 場 所 之 危 害 鑑 別 風 險 評 估 風 險 控 制 三 步 驟 著 手 ( ) 2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災 害 防 止 技 術, 分 有 下 列 四 項 : 人 為 面 災 害 防 止 技 術 設 備 面 災 害 防 止 技 術 作 業 面 災 害 防 止 技 術 管 理 面 災 害 防 止 技 術 ( ) 3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的 災 害, 多 源 自 人 物 環 境 的 正 常 接 觸 所 造 成, 所 以 務 必 使 作 業 勞 工 對 所 謂 正 常 現 象 有 所 認 知 ( ) 4 操 作 機 械 設 備 時, 機 械 比 勞 工 容 易 造 成 失 誤 ( ) 5 機 械 設 備 操 作 時, 爲 確 保 勞 工 安 全 採 取 進 料 法 有 工 具 代 替 手 半 自 動 式 自 動 式 等 三 種 ( ) 6 安 全 標 示 中, 注 意 標 示 是 提 醒 人 員 注 意 行 為 而 發 生 之 危 害 ( ) 7 安 全 標 示 中, 警 告 標 示 是 警 告 既 存 之 危 險 或 有 害 狀 況 ( ) 8 安 全 作 業 標 準 之 訂 定, 是 爲 預 防 危 害 應 採 取 之 災 害 防 止 對 策, 及 應 使 用 之 個 人 防 護 具 及 器 材 所 擬 訂 ( ) 9 勞 工 在 工 作 場 所 工 作 時, 發 現 有 危 險 性 的 環 境, 且 現 場 未 採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及 無 提 供 適 當 的 個 人 防 護 具 等 防 護 措 施, 勞 工 可 以 拒 絕 工 作 ( ) 10 OHSAS 係 由 英 國 標 準 協 會 協 同 全 球 超 過 10 個 知 名 的 標 準 制 定 機 構 驗 證 機 構 與 專 業 組 織 發 展 而 成, 是 最 具 共 識 的 國 際 主 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二 後 測 是 非 題 選 擇 題 ( ) 1 PDCA 管 理 機 制 包 含 : 規 劃 執 行 檢 查 行 動, 並 可 永 續 循 環 ( ) 2 人 為 面 災 害 之 原 因, 包 含 了 不 安 全 狀 態 不 安 全 行 為 及 管 理 不 善 ( ) 3 虛 驚 事 件 係 為 工 作 場 所 中 的 重 大 潛 在 危 害, 為 了 確 保 工 作 場 所 及 勞 工 作 業 安 全, 必 須 將 此 重 大 潛 在 的 危 害 原 因 徹 底 消 除 ( ) 4 工 作 安 全 分 析 應 注 意 事 項 與 程 序, 應 注 意 事 項 作 業 的 潛 在 危 害 - 即 危 害 根 源, 有 下 列 五 種 (PPEME): 工 作 人 員 (P) 工 作 方 法 (P) 工 作 機 械 (E) 工 作 材 料 (M) 工 作 環 境 (E) ( ) 5 在 機 械 設 備 本 質 上, 應 具 備 一 旦 勞 工 失 誤 時, 仍 然 能 保 持 其 安 全 性 的 本 質 安 全 化 (C) 6 事 業 單 位 發 生 災 害 原 因, 何 者 非 基 本 原 因? A. 教 育 訓 練 B.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C. 精 神 的 原 因 (C) 7 勞 工 操 作 轉 動 設 備 或 圓 鋸 設 備 時, 應 採 取 以 下 何 者 安 全 防 護 方 法 較 佳? A. 連 鎖 法 B. 改 善 進 料 與 出 料 法 C. 防 護 罩 (A) 8 警 告 既 存 之 危 險, 如 高 壓 電 墜 落 應 使 用 何 者 安 全 標 示? A. 警 告 標 示 B. 禁 止 標 示 C. 注 意 標 示 (B) 9 勞 工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之 類 型 以 下 何 者 為 非? A. 中 毒 缺 氧 B. 灰 塵 過 敏 C. 感 電 (B) 10 我 國 國 家 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明 訂 第 一 類 事 業 勞 工 300 人 以 上, 自 97 年 10 月 起, 應 實 施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以 下 何 者 非 第 一 類 事 業? A. 137

143 營 造 業 B. 電 玩 娛 樂 業 C. 水 電 燃 氣 業 (A) 11 我 國 95 年 製 造 業 重 大 職 災 死 亡 災 害 類 型 分 析, 何 者 比 例 最 高? A. 墜 落 滾 落 B. 被 捲 被 夾 C. 火 災 (D) 12 災 害 原 因 分 有 A. 直 接 原 因 B. 間 接 原 因 C. 基 本 原 因 D. 以 上 皆 是 (A) 13 災 害 發 生 的 順 序 是 A. 問 題 點. 異 常. 事 故. 災 害 B. 異 常. 問 題 點. 事 故. 災 害 C. 事 故. 問 題 點. 異 常. 災 害 (D) 14 聯 絡. 報 告. 確 認. 處 置 是 在 下 列 何 種 狀 況 先 要 處 理 A. 事 故 B. 災 害 C. 異 常 D. 以 上 皆 是 (D) 15 人 為 面 災 害 防 止 技 術 A. 預 知 危 險 B. 指 認 呼 喚 C. 虛 驚 報 告 D. 以 上 皆 是 138

144 危 害 通 識 ( 化 學 品 全 球 調 和 制 度 ) 教 案 第 一 章 前 言 選 擇 題 (1) 1 何 謂 GHS?(1) 全 球 化 學 品 分 類 標 示 調 和 制 度 (2) 優 良 健 康 商 品 制 度 (3) 化 學 品 管 理 制 度 (4) 危 害 通 識 制 度 (4) 2 GHS 系 統 範 疇 包 括 (1) 包 含 環 境 健 康 物 理 危 害 (2) 標 示 (3)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4) 以 上 皆 是 (2) 3 下 列 對 象 何 者 不 適 用 GHS 制 度 (1) 勞 工 (2) 學 生 (3) 消 費 者 (4) 緊 急 應 變 者 (4) 4 下 列 何 項 與 原 危 害 通 識 制 度 不 同 (1) 標 示 (2) 分 類 (3)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4) 以 上 皆 是 (3) 5 下 列 何 者 為 危 害 物 分 類 之 國 家 標 準 ( 適 用 GHS)(1) CNS 6864 (2) CNS (3) CNS (4) CNS (3) 6 政 府 配 合 GHS 制 度 於 何 時 修 訂 危 害 通 識 規 則 (1) (2) (3) (4) (1) 7 GHS 跨 部 會 協 調, 哪 些 不 是 GHS 協 調 單 位 (1) 教 育 部 (2) 環 保 署 (3) 勞 委 會 (4) 農 委 會 (2) 8 關 於 GHS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1) GHS 制 度 全 世 界 都 推 行 符 合 經 貿 協 定 (2) GHS 制 度 是 台 灣 單 行 法 規 (3) 可 降 低 化 學 品 的 測 試 (4) 從 原 9 大 分 類 增 為 27 項 分 類 第 二 章 物 理 性 危 害 是 非 題 ( ) 1 化 學 品 全 球 分 類 與 標 示 調 和 制 度 (GHS) 提 供 的 27 種 危 害 特 性 中 屬 於 物 理 性 危 害 的 種 類 共 有 11 種 ( ) 2 爆 炸 性 物 品 是 一 種 固 態 或 液 態 物 品, 其 本 身 能 夠 經 由 化 學 反 應 產 生 氣 體, 而 產 生 氣 體 所 引 發 溫 度 及 壓 力 變 化 之 速 度 能 對 周 圍 環 境 造 成 破 壞 ( ) 3 未 被 歸 類 為 不 穩 定 爆 炸 物 的 爆 炸 物 依 據 其 存 在 危 害 的 類 型 被 分 為 六 個 組 別 ( ) 4 所 謂 氧 化 性 物 質 ( 包 含 氧 化 性 固 體 氧 化 性 液 體 及 氧 化 性 氣 體 ) 自 身 會 自 燃, 且 會 放 出 氧 氣 而 引 起 或 促 使 其 他 物 質 的 燃 燒 ( ) 5 氧 化 性 氣 體 並 無 分 類, 為 單 一 級 別 ( ) 6 所 謂 的 易 燃 液 體 係 指 閃 火 點 不 高 於 93 C 的 液 體 ( ) 7 當 物 質 或 混 合 物 具 有 不 需 要 能 量 供 應 就 能 夠 與 空 氣 產 生 放 熱 反 應 的 特 性 時, 即 屬 於 自 反 應 物 質 ( ) 8 與 空 氣 接 觸 後 五 分 鐘 內 即 能 引 燃 的 液 體 稱 之 為 易 燃 液 體 ( ) 9 金 屬 鈉 與 水 接 觸 後 會 釋 放 出 可 燃 性 氫 氣, 因 此 被 歸 屬 於 禁 水 性 物 質 ( ) 10 當 有 機 化 合 物 含 有 兩 個 氧 原 子 以 單 鍵 鍵 結 ( 即 R-O-O-R ) 的 結 構 者, 是 對 熱 不 穩 定 而 易 於 爆 炸 分 解 的 139

145 ( ) 11 如 果 該 混 合 物 有 整 體 測 試 資 料, 則 依 據 該 整 體 測 試 結 果 進 行 分 類, 若 無 整 體 測 試 資 料, 則 在 物 理 化 學 危 害 部 分, 則 依 據 科 學 根 據 作 評 估 ( ) 12 裝 在 鋼 瓶 中 的 液 態 氮, 在 GHS 中 應 歸 屬 於 加 壓 氣 體 的 分 類 第 三 章 健 康 危 害 選 擇 題 (4) 1 下 列 何 者 為 鋼 鐵 業 製 程 可 能 產 生 的 污 染?(1) 空 氣 污 染 (2) 噪 音 污 染 (3) 高 溫 污 染 (4) 以 上 皆 是 (4) 2 以 下 危 害 特 性 中, 何 者 是 GHS 新 增 的 分 類?(1) 急 毒 性 (2) 腐 蝕 性 (3) 刺 激 性 (4) 致 癌 性 (3) 3 一 般 而 言,GHS 對 化 學 品 的 健 康 危 害 分 類, 主 要 是 依 據 下 列 何 項 判 定?(1) 臨 床 案 例 報 告 (2) 動 物 實 驗 結 果 (3) 兩 者 皆 可 (4) 以 上 皆 非 (4) 4 GHS 對 混 合 物 質 的 危 害 分 類 方 式 為?(1) 依 整 體 危 害 進 行 分 類 (2) 按 可 能 接 觸 的 途 徑 判 定 (3) 依 銜 接 原 則 判 定 (4) 以 上 皆 是 (1) 5 有 關 GHS 對 混 合 物 的 危 害 分 類 原 則,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1) 原 則 上 凡 是 含 量 達 1% 的 有 害 成 份 皆 須 加 以 分 類 (2) 某 些 危 害 較 強 的 成 分, 即 使 含 量 不 足 1%, 亦 須 進 行 危 害 分 類 (3) 所 謂 1% 的 比 例 原 則 是 指 物 質 的 體 積 比 例, 而 非 重 量 比 例 (4) 最 高 危 害 分 類 的 混 合 物 經 濃 縮 後, 原 則 上 仍 維 持 在 濃 縮 前 的 危 害 等 級 (1) 6 事 業 單 位 若 以 批 次 方 式 生 產 製 造 已 知 危 害 特 性 的 有 害 混 合 化 學 物, 其 產 品 之 危 害 分 類 應 如 何 進 行?(1) 假 設 批 次 間 產 品 成 分 比 例 不 變, 則 不 需 另 行 測 試 (2) 每 一 批 次 的 產 品 都 需 分 別 測 試 (3) 每 隔 幾 批 產 品 測 試 一 次 即 可 (4) 應 參 考 其 他 相 似 混 合 物 特 性 重 新 分 類 (3) 7 所 謂 急 性 健 康 危 害, 是 按 接 觸 物 質 後 產 生 危 害 反 應 所 需 的 時 間 判 定 一 般 來 說,GHS 認 定 具 急 性 危 害 的 時 間 範 圍 為 何?(1) 12 小 時 以 內 (2) 24 小 時 以 內 (3) 72 小 時 以 內 (4) 一 週 以 內 (3) 8 以 下 有 關 急 毒 性 危 害 的 描 述, 何 者 錯 誤?(1) 通 常 由 LC50 或 LD50 判 定 (2) 需 考 量 各 種 可 能 接 觸 的 途 徑 進 行 分 類 (3) LC50( 或 LD50) 的 值 越 大 表 示 物 質 的 毒 性 越 強 (4) GHS 對 急 毒 性 危 害 共 分 為 五 類 (4) 9 GHS 對 化 學 物 質 的 皮 膚 腐 蝕 及 刺 激 性 之 判 定, 主 要 是 以 下 列 何 者 為 依 據?(1) 臨 床 個 案 報 告 (2) 相 似 化 學 特 性 物 質 的 危 害 特 性 (3) 以 三 種 實 驗 動 物 進 行 測 試 的 結 果 (4) 以 三 隻 實 驗 動 物 進 行 測 試 的 結 果 (3) 10 GHS 對 嚴 重 眼 睛 損 傷 或 刺 激 特 性 之 認 定, 主 要 是 根 據 接 觸 時 造 成 眼 部 組 織 損 傷 或 視 覺 衰 退 的 傷 害 而 定 具 有 此 項 危 害 特 性 的 物 質, 造 成 的 傷 害 無 法 在 幾 天 內 復 原?(1) 七 天 (2) 十 四 天 (3) 二 十 一 天 (4) 二 十 八 天 (1) 11 GHS 對 眼 睛 腐 蝕 / 刺 激 物 的 判 定 分 類, 與 皮 膚 腐 蝕 / 刺 激 物 具 有 相 當 的 關 聯 性 以 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1) 通 常 具 有 皮 膚 腐 蝕 / 刺 激 性 的 物 質, 也 具 有 眼 部 腐 蝕 / 刺 激 性 (2) 酸 鹼 值 (ph)10.0 以 上 的 物 質, 通 常 即 具 有 眼 部 腐 蝕 或 刺 激 性 (3) 眼 部 腐 蝕 刺 激 危 害 的 認 定, 不 適 用 銜 接 原 則 (4) 以 上 皆 非 (3) 12 以 下 關 於 過 敏 的 描 述 何 者 有 誤?(1) 過 敏 是 一 種 免 疫 反 應 (2) 呼 吸 道 過 敏 140

146 反 應 可 能 引 起 呼 吸 困 難 (3) 人 體 的 過 敏 反 應 是 先 天 的, 只 要 接 觸 過 敏 原 就 會 引 起 反 應 (4) 皮 膚 過 敏 的 主 要 症 狀 包 括 發 炎 及 蕁 麻 疹 (1) 13 以 下 關 於 吸 入 性 危 害 的 描 述 何 者 正 確?(1) 吸 入 性 危 害 包 括 間 接 吸 入 嘔 吐 物 引 發 的 危 害 (2) 目 前 GHS 對 吸 入 性 危 害 共 分 三 個 等 級 (3) 吸 入 性 危 害 的 分 類, 主 要 是 按 動 物 實 驗 結 果 判 定 (4) 只 有 氣 體 物 質 需 要 評 估 是 否 具 有 吸 入 性 危 害 (2) 14 以 下 健 康 危 害 分 類 中, 何 者 不 屬 於 慢 性 危 害?(1) 致 癌 性 (2) 吸 入 性 危 害 (3) 生 殖 毒 性 (4) 生 殖 細 胞 突 變 (3) 15 致 生 殖 細 胞 突 變 物 質 主 要 的 危 害 特 性 為 何?(1) 導 致 生 殖 細 胞 遺 傳 變 異 (2) 影 響 子 代 發 育 或 機 能 運 作 (3) 以 上 皆 是 (4) 以 上 皆 非 (4) 16 所 謂 生 殖 毒 性 是 指?(1) 影 響 生 育 能 力 (2) 影 響 子 代 正 常 發 育 (3) 造 成 子 代 功 能 缺 陷 (4) 以 上 皆 是 (3) 17 GHS 對 致 癌 物 質 的 主 要 分 類 特 性 為 何?(1) 可 導 致 癌 症 的 物 質 (2) 可 提 高 癌 症 發 生 機 率 的 物 質 (3) 以 上 皆 是 (4) 以 上 皆 非 (4) 18 GHS 的 標 的 器 官 毒 性 分 類, 主 要 是 針 對 以 下 何 種 危 害 類 型 進 行 分 類?(1) 特 定 器 官 的 結 構 破 壞 或 功 能 影 響 (2) 因 特 定 器 官 損 害 造 成 的 健 康 危 害 (3) 單 一 暴 露 或 重 複 暴 露 造 成 的 特 定 器 官 危 害 (4) 以 上 皆 是 (4) 19 單 一 暴 露 標 的 器 官 的 毒 性 危 害, 主 要 是 依 據 單 次 接 觸 造 成 的 危 害 進 行 判 定, 其 主 要 危 害 反 應 為 何?(1) 神 經 機 能 變 異 (2) 生 化 反 應 顯 示 顯 著 危 害 (3) 多 重 病 灶 或 組 織 壞 死 (4) 以 上 皆 是 (3) 20 以 下 有 關 GHS 單 一 暴 露 標 的 器 官 毒 性 物 質 分 類 的 敘 述, 何 者 不 正 確?(1) 按 臨 界 濃 度 或 劑 量 共 分 為 二 類 (2) 以 動 物 實 驗 的 結 果 為 分 類 依 據 (3) 毒 性 較 不 明 確 的 歸 入 第 一 類 (4) 動 物 實 驗 的 危 害 反 應 若 不 適 用 於 人 類, 則 不 另 行 分 類 (4) 21 目 前 GHS 對 單 一 暴 露 標 的 器 官 毒 性 物 質 的 分 類, 不 包 括 以 下 那 一 種 暴 露 途 徑?(1) 吞 食 (2) 皮 膚 接 觸 (3) 呼 吸 吸 入 (4) 注 射 (2) 22 具 有 單 一 暴 露 標 的 器 官 毒 性 的 混 合 物, 其 第 一 類 毒 物 成 份 的 含 量 將 影 響 GHS 的 標 示 規 定 下 列 各 描 述 中 何 者 最 符 合 GHS 規 定?(1) 不 論 含 量 多 寡 皆 應 明 確 標 示 (2) 含 量 達 10% 以 上 時 須 於 包 裝 上 明 確 標 示 (3) 含 量 達 5% 時 須 明 確 標 示 (4) 含 量 超 過 2% 時 應 於 安 全 資 料 表 中 明 確 標 示 (4) 23 一 般 而 言, 重 複 暴 露 標 的 器 官 毒 性 的 判 定 基 準 是 根 據 多 久 的 動 物 實 驗 測 試 結 果 判 定?(1) 七 天 (2) 三 十 天 (3) 六 十 天 (4) 九 十 天 (1) 24 GHS 下 重 複 暴 露 標 的 器 官 毒 性 物 質 共 分 為 幾 類?(1) 二 類 (2) 三 類 (3) 四 類 (4) 五 類 (2) 25 整 體 而 言, 重 複 暴 露 與 單 一 暴 露 標 的 器 官 毒 性 在 臨 界 值 之 間 的 差 異,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1) 重 複 暴 露 的 臨 界 值 比 較 高 (2) 單 一 暴 露 的 臨 界 值 比 較 高 (3) 兩 者 的 臨 界 值 相 當 (4) 按 暴 露 途 徑 各 有 不 同 (4) 26 整 體 而 言,GHS 對 化 學 物 質 健 康 危 害 的 分 類 與 判 定, 主 要 是 依 據 下 列 何 者 進 141

147 行?(1) 整 體 及 標 的 器 官 的 急 慢 性 危 害 (2) 以 動 物 實 驗 測 試 結 果 為 主 要 依 據 (3) 鼓 勵 以 現 有 資 料 進 行 危 害 評 估 (4) 以 上 皆 是 第 四 章 環 境 危 害 選 擇 題 (4) 1 以 下 何 者 不 屬 於 現 行 GHS 認 定 之 水 生 環 境 危 害 (1) 河 川 生 態 環 境 (2) 海 洋 生 態 環 境 (3) 生 物 毒 性 (4) 陸 生 動 物 危 害 (4) 2 現 行 GHS 的 水 生 環 境 危 害 分 類 主 要 包 括 (1) 急 性 水 生 生 物 毒 性 (2) 生 物 蓄 積 (3) 降 解 反 應 (4) 以 上 皆 是 (3) 3 目 前 GHS 對 急 性 水 生 生 物 毒 性 的 認 定, 主 要 來 自 於 (1) 案 例 分 析 結 果 (2) 化 學 特 性 比 較 (3) 水 生 生 物 毒 性 測 試 (4) 以 上 皆 是 (3) 4 一 般 而 言,GHS 對 急 性 水 生 生 物 毒 性 的 分 類, 主 要 依 據 下 列 何 者 判 定 (1) LC (2) EC5 (3) 兩 者 皆 可 (4) 以 上 皆 非 (1) 5 以 下 有 關 生 物 降 解 特 性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1) 生 物 降 解 速 率 越 高, 越 不 容 易 造 成 慢 性 危 害 (2) 生 物 降 解 僅 發 生 於 生 物 體 內 (3) 任 何 物 質 皆 可 能 發 生 生 物 降 解 反 應 (4) 具 快 速 生 物 降 解 特 性 的 物 質, 比 較 容 易 產 生 慢 性 危 害 (2) 6 以 下 有 關 生 物 蓄 積 特 性 的 描 述 何 者 正 確 (1) 具 生 物 蓄 積 特 性 的 物 質, 水 溶 性 比 較 高 (2) 具 生 物 蓄 積 特 性 的 物 質, 通 常 較 不 易 排 出 體 外 (3) 生 物 蓄 積 特 性 通 常 可 由 動 物 實 驗 得 知 (4) 以 上 皆 非 (3) 7 GHS 判 定 慢 性 水 生 毒 性 的 的 主 要 依 據 為 (1) LC50 (2) EC5 (3) NOEC (4) 以 上 皆 非 (2) 8 化 學 物 質 若 具 有 以 下 哪 一 種 特 性, 則 可 不 必 考 慮 其 慢 性 水 生 毒 性 分 類?(1) NOEC < 1 mg/l (2) 在 環 境 中 可 快 速 降 解 (3) 不 易 生 物 蓄 積 (4) 以 上 皆 非 (3) 9 有 關 GHS 對 混 合 物 水 生 生 物 毒 性 分 類 的 方 式, 以 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1) 不 論 含 量 多 寡, 需 針 對 所 有 危 害 成 分 進 行 評 估 (2) 混 合 物 的 水 生 環 境 危 害 分 類, 不 適 用 銜 接 原 則 (3) 原 則 上 可 以 依 照 整 體 危 害 特 性 進 行 分 類 (4) 以 上 皆 非 (2) 10 以 下 針 對 放 大 係 數 的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1) LC50( 或 EC50) 越 大, 毒 性 越 強 (2) 毒 性 越 強, 放 大 係 數 越 大 (3) 放 大 係 數 僅 限 含 量 未 達 1% 的 高 毒 性 物 質 適 用 (4) 以 上 皆 非 (3) 11 以 放 大 係 數 進 行 混 合 物 的 急 性 水 生 環 境 危 害 分 類, 加 成 後 分 類 的 總 和 下 限 為 (1) 15% (2) 20% (3) 25% (4) 30% (1) 12 以 下 何 者 符 合 銜 接 原 則 的 應 用 (1) 以 成 份 組 成 相 似 混 合 物 的 測 試 結 果 為 分 類 依 據 (2) 每 一 種 混 合 物 都 分 別 測 試 危 害 特 性 (3) 以 動 物 實 驗 結 果 為 分 類 的 主 要 依 據 (4) 以 上 皆 非 142

148 第 五 章 化 學 品 標 示 選 擇 題 (4) 1 包 裝 容 器 空 間 有 限 的 情 況 下, 可 以 省 略 以 下 哪 一 項 GHS 標 示 項 目?(1) 危 害 圖 式 (2) 警 示 語 (3)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4)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3) 2 現 有 GHS 的 危 害 圖 式 一 共 有 幾 種?(1) 七 種 (2) 八 種 (3) 九 種 (4) 十 種 (3) 3 以 下 關 於 GHS 圖 式 的 描 述, 何 者 不 正 確?(1) 危 害 圖 式 一 律 為 白 底 紅 邊 (2) 圖 式 類 型 可 代 表 物 質 的 主 要 危 害 特 性 (3) 除 了 圖 片 之 外, 圖 式 中 亦 含 有 文 字 說 明, 以 便 危 害 辨 識 (4) 危 害 圖 式 一 律 以 黑 色 圖 形 標 示 (4) 4 GHS 的 危 害 圖 式 中, 針 對 物 質 危 險 特 性 的 共 有 幾 種?(1) 三 種 (2) 四 種 (3) 五 種 (4) 六 種 (4) 5 以 下 危 害 特 性 中, 何 者 不 屬 於 GHS 危 害 分 類?(1) 腐 蝕 性 物 質 (2) 氧 化 性 物 質 (3) 毒 性 物 質 (4) 放 射 性 物 質 (2) 6 在 GHS 的 分 類 下, 環 境 危 害 特 性 的 認 定 主 要 是 針 對 何 者?(1) 土 壤 環 境 污 染 (2) 水 生 生 物 危 害 (3) 空 氣 污 染 (4) 以 上 皆 非 (1) 7 在 GHS 的 危 害 圖 式 中, 標 示 物 質 健 康 危 害 特 性 的 圖 式 共 有 幾 種?(1) 兩 種 (2) 三 種 (3) 四 種 (4) 五 種 (3) 8 受 GHS 管 制 分 類 的 物 質 若 具 有 程 度 較 輕 微 的 健 康 危 害, 通 常 會 以 下 列 何 種 圖 式 標 示?(1) 骷 髏 頭 (2) 爆 炸 符 號 (3) 驚 嘆 號 (4) 以 上 皆 非 (1) 9 根 據 GHS 化 學 品 標 示 規 定, 化 學 品 的 警 示 語 有 幾 種?(1) 兩 種 (2) 三 種 (3) 四 種 (4) 五 種 (4) 10 以 下 關 於 GHS 警 示 語 的 規 範, 何 者 不 正 確?(1) 警 示 語 的 內 容 應 依 照 GHS 分 類 規 定 標 示 (2) 有 些 GHS 的 危 害 物 不 需 要 標 示 警 示 語 (3) 危 害 程 度 較 嚴 重 的 物 質, 使 用 的 警 示 語 是 危 險 (4) 危 害 程 度 較 輕 的 物 質, 警 示 語 為 注 意 (4) 11 以 下 關 於 GHS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的 特 性, 何 者 不 正 確?(1)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可 提 醒 使 用 者 物 質 的 主 要 危 害 特 性 (2)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可 輔 助 圖 式 說 明 危 害 嚴 重 程 度 (3) GHS 已 訂 有 制 式 的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4) 所 有 GHS 的 危 害 分 類 都 有 制 式 的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2) 12 以 下 有 關 GHS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的 說 明, 何 者 正 確?(1) GHS 已 針 對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訂 有 制 式 文 字 內 容 (2)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之 內 容 需 考 量 物 質 的 危 害 特 性 及 可 能 的 使 用 狀 況 (3) 所 有 化 學 品 包 裝 上 皆 應 標 示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4) 如 果 包 裝 上 已 經 說 明, 則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中 可 不 另 外 列 述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4) 13 以 下 化 學 品 標 示 項 目 中, 何 者 不 具 有 制 式 的 文 字 內 容?(1) GHS 危 害 分 類 圖 式 (2) 警 示 語 (3)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4)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143

149 第 六 章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是 非 題 ( ) 1 下 列 何 者 為 鋼 鐵 業 製 程 可 能 產 生 的 污 染? ( ) 2 ( ) 3 ( ) 4 ( ) 5 化 學 品 全 球 分 類 與 標 示 調 和 制 度 (GHS) 中 提 及 的 安 全 資 料 表 (safety data sheet, SDS) 即 為 新 修 訂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中 所 謂 的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MSDS) 雇 主 對 含 有 危 害 物 質 之 每 一 物 品 有 義 務 製 作 含 有 安 全 衛 生 注 意 事 項 之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若 混 合 物 屬 同 一 種 類 之 物 品, 但 因 濃 度 不 同, 即 使 危 害 成 分 用 途 及 危 害 性 相 同, 亦 不 得 使 用 同 一 份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雇 主 應 依 實 際 狀 況 檢 討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內 容 之 正 確 性, 並 適 時 更 新, 其 內 容 更 新 日 期 版 次 等 更 新 紀 錄 應 保 存 3 年 雇 主 對 於 裝 載 危 害 物 質 之 車 輛 進 入 工 作 場 所 後, 須 由 現 場 值 班 人 員 確 認 有 法 ( ) 6 令 規 定 之 標 示 及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後, 始 得 進 行 卸 放 搬 運 處 置 或 使 用 之 作 業 ( ) 7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的 內 容 包 含 十 六 大 項 ( ) 8 96 年 10 月 19 日 訂 定 的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的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其 內 容 項 目 中 在 物 理 及 化 學 性 質 項 目 欄 中 增 列 辛 醇 / 水 分 配 系 數 (log Kow) 欄 位 第 七 章 運 輸 與 包 裝 規 範 選 擇 題 (2) 1 危 險 化 學 品 除 受 GHS 管 制 之 外, 運 輸 過 程 中 另 需 依 照 以 下 哪 一 項 規 範?(1) 黃 皮 書 (2) 橘 皮 書 (3) 紫 皮 書 (4) 藍 皮 書 (4) 2 橘 皮 書 中 規 範 的 危 險 或 物 共 分 為 幾 大 類?(1) 六 大 類 (2) 七 大 類 (3) 八 大 類 (4) 九 大 類 (3) 3 現 行 的 聯 合 國 危 險 品 運 輸 規 範 列 管 的 危 險 貨 物 中, 下 列 何 者 尚 不 受 GHS 規 範?(1) 易 燃 液 體 (2) 氣 體 (3) 放 射 性 物 質 (4) 以 上 物 質 皆 已 列 管 (3) 4 有 關 化 學 品 的 運 輸 標 示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1) 運 輸 過 程 中 僅 需 依 照 橘 皮 書 的 運 輸 標 示 規 定 即 可 (2) 同 時 有 運 輸 及 GHS 標 示 需 要 時, 只 需 依 GHS 規 定 標 示 即 可 (3) 同 時 有 GHS 及 運 輸 標 示 需 求 時, 運 輸 包 裝 上 可 以 只 使 用 運 輸 標 示 (4) 任 何 狀 況 下 運 輸 包 裝 上 都 要 同 時 具 備 GHS 及 運 輸 規 範 的 標 示 (3) 5 有 關 化 學 品 的 運 輸 標 示 規 定,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1) 運 輸 包 裝 上 的 運 輸 圖 式 應 該 和 GHS 的 圖 示 一 樣 大 (2) 運 輸 和 GHS 的 圖 形 標 示 位 置 一 定 要 完 全 分 開 (3) 運 輸 圖 式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緊 急 狀 況 下 可 明 確 傳 達 危 害 資 訊 (4) 運 輸 標 示 的 圖 形 以 十 公 分 見 方 為 原 則 (4) 6 以 下 何 者 屬 於 需 符 合 GHS 標 示 規 定 的 包 裝?(1) 由 供 應 者 提 供 給 顧 客 或 消 費 者 的 包 裝 (2) 儲 存 期 間 保 持 物 質 狀 態 及 價 值 的 包 裝 (3) 直 接 接 觸 危 害 物 的 144

150 容 器 (4) 以 上 皆 是 (4) 7 若 因 受 空 間 限 制,GHS 管 制 之 化 學 品 包 裝 上 可 以 不 標 示 下 列 何 項 資 訊?(1) 危 害 分 類 圖 式 (2) 警 示 語 (3) 危 害 物 名 稱 (4)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3) 8 除 了 GHS 標 示 外, 若 有 運 輸 需 求, 危 害 化 學 品 必 須 符 合 運 輸 標 示 相 關 的 運 輸 標 示 應 該 放 在 哪 裡?(1) 每 一 層 包 裝 上 (2) 最 內 層 包 裝 上 (3) 運 輸 期 間 的 最 外 層 包 裝 上 (4) 以 上 皆 非 (1) 9 目 前 聯 合 國 的 運 輸 標 示 主 要 是 顯 示 哪 一 種 危 害 特 性?(1) 安 全 危 害 (2) 健 康 危 害 (3) 環 境 危 害 (4) 以 上 皆 非 (2) 10 GHS 列 管 物 質 在 運 輸 過 程 中, 若 僅 具 有 單 一 危 害 特 性, 且 同 時 須 符 合 GHS 與 運 輸 標 示 規 定 時, 運 輸 包 裝 外 應 依 照 何 者 進 行 標 示?(1) GHS 標 示 規 定 (2) 運 輸 標 示 規 定 (3) 兩 者 同 時 標 示 (4) 兩 者 都 不 必 標 示 (1) 11 危 險 化 學 品 若 以 多 重 包 裝 形 式 運 送, 運 輸 標 示 應 該 標 在 哪 裡?(1) 最 外 層 即 可 (2) 最 內 層 就 好 (3) 每 一 層 都 要 標 示 (4) 最 外 面 兩 層 標 示 即 可 (2) 12 多 重 包 裝 的 危 害 物 若 具 有 不 同 的 GHS 及 運 輸 危 害 分 類 時, 下 列 何 者 較 符 合 包 裝 標 示 規 範?(1) 外 層 同 時 顯 示 運 輸 及 GHS 標 示, 內 層 僅 顯 示 GHS 標 示 (2) 外 層 僅 顯 示 運 輸 標 示, 內 層 僅 顯 示 GHS 標 示 (3) 內 外 包 裝 均 顯 示 GHS 及 運 輸 標 示 (4) 所 有 標 示 都 放 在 最 外 層 即 可 (1) 13 按 GHS 及 聯 合 國 運 輸 標 示 規 範 規 定,GHS 列 管 物 質 若 不 受 運 輸 標 示 規 範 時, 多 層 運 輸 包 裝 應 如 何 標 示?(1) 外 層 包 裝 不 需 任 何 標 示, 內 層 包 裝 應 符 合 GHS 標 示 規 定 (2) 直 接 將 GHS 標 示 放 在 各 層 包 裝 上 (3) 外 層 運 輸 標 示 至 少 應 顯 示 GHS 的 危 害 分 類 圖 式 (4) 以 上 皆 非 (2) 14 GHS 列 管 物 質 若 僅 以 一 層 包 裝 進 行 運 輸, 且 內 容 物 之 危 害 特 性 同 時 具 有 運 輸 分 類 標 示 之 需 求 時, 包 裝 上 應 如 何 標 示?(1) 只 需 符 合 GHS 的 危 害 標 示 即 可 (2) 只 標 示 運 輸 包 裝 圖 示 即 可, 其 餘 標 示 項 目 依 GHS 規 定 顯 示 (3) 兩 種 圖 示 要 同 時 顯 示, 並 顯 示 GHS 標 示 項 目 (4) 只 需 標 示 運 輸 圖 示 即 可 (3) 15 單 一 包 裝 的 混 合 物, 若 含 分 別 受 GHS 及 運 輸 標 示 規 範 的 不 同 有 害 物 質 成 分 時, 應 該 如 何 標 示?(1) 只 需 符 合 運 輸 標 示 即 可 (2) 只 需 符 合 GHS 標 示 即 可 (3) 兩 者 同 步 標 示, 運 輸 的 圖 式 比 較 大 (4) 兩 者 同 步 標 示,GHS 的 圖 式 比 較 大 (1) 16 聯 合 國 針 對 危 險 貨 物 包 裝 共 分 為 幾 類? (1) 三 類 (2) 四 類 (3) 五 類 (4) 六 類 (4) 17 有 關 危 險 貨 物 的 包 裝 標 示, 以 下 說 明 何 者 正 確?(1) 不 論 有 幾 層 包 裝, 每 一 層 都 要 有 GHS 的 標 示 (2) 透 明 的 外 包 裝 應 依 GHS 規 定 明 確 標 示 (3) 某 些 例 外 狀 況 下, 危 險 化 學 品 的 外 包 裝 可 以 不 必 依 規 定 標 示, 例 如 零 售 包 裝 (4) 以 上 皆 非 145

151 第 八 章 危 害 通 識 推 行 策 略 選 擇 題 (3) 1 下 列 何 者 不 為 推 動 GHS 的 目 的 (1) 保 護 國 人 健 康 與 環 境 (2) 符 合 國 際 發 展 趨 勢 (3) 降 低 原 物 料 費 用 (4) 減 少 化 學 品 測 試 與 評 估 (4) 2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1) 日 本 2006 年 12 月 31 日 實 施 GHS (2) 我 國 於 1992 年 實 施 危 害 通 識 制 度 (3) 我 國 為 亞 洲 第 一 個 擁 有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的 國 家 (4) 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開 始 實 施 GHS 制 度 (4) 3 關 於 危 害 通 識 規 則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錯 誤 (1) 新 的 危 害 通 識 規 則 全 名 為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標 示 通 識 規 則 (2) 新 通 識 規 則 公 布 日 為 96 年 10 月 19 日 (3) 實 施 日 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4) 主 管 機 關 是 農 委 會 (4) 4 下 列 何 者 為 危 害 通 識 規 則 之 必 要 措 施 (1)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2) 標 示 (3) 教 育 訓 練 (4) 以 上 皆 是 (4) 5 新 舊 危 害 通 識 之 差 異 為 (1)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2 3 欄 位 互 換 (2) 危 害 物 分 類 從 9 大 類 增 為 27 類 (3) 圖 示 不 同 (4) 以 上 皆 是 146

152 附 件 九 97 年 3 月 12 日 勞 工 保 險 監 理 委 員 訪 視 會 議 紀 錄 147

153 附 件 十 97 年 3 月 21 日 三 區 ERC 協 調 會 議 紀 錄 ( 略 ) 148

154 附 件 十 一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修 正 對 照 表 149

155 計 畫 名 稱 : 建 立 全 國 職 業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第 一 年 ( 南 部 地 區 職 業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資 源 中 心 ) 有 關 課 程 教 材 方 面 個 別 建 議 意 見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對 照 表 1.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教 材 :(1) 請 參 考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 業 經 總 統 於 96 年 修 正 公 布 ), 對 於 感 染 材 料 人 員 之 風 險 分 級 管 理 加 以 說 明 法 令 規 定 另 勞 委 會 因 應 SARS 發 布 之 防 護 具 參 考 表, 經 提 報 SARS 委 員 會, 經 衛 生 署 酌 予 修 正, 請 查 明 (2) 請 補 充 第 三 章 之 參 考 資 料 (3) 第 一 次 編 撰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 期 中 報 告 第 92 頁 ) 教 材 內 如 以 2 小 時 的 份 量 為 主, 不 符 計 畫 書 ( 第 11 頁 ) 擬 訂 每 教 案 研 發 18 小 時 之 教 材, 應 請 依 計 畫 書 辦 理 意 見 回 覆 (1) 已 依 96 年 修 正 公 佈 之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來 編 輯 資 料 (2) 已 依 據 勞 為 會 發 布 之 防 護 具 參 考 表 酌 予 修 正 (3) 第 三 章 之 參 考 資 料 已 列 入 P.97 (4) 教 材 內 容 份 量 將 依 計 畫 書 所 列 每 教 案 研 發 18 小 時 之 教 材 辦 理 2. 期 中 報 告 第 104 頁 有 關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教 案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紀 錄, 第 三 章 為 職 業 災 害 風 險 評 估, 教 案 初 稿 改 為 工 作 場 所 風 險 管 理 理 念 遵 照 委 員 指 示 更 正 是 否 經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同 意 修 改, 請 於 期 末 報 告 補 充 或 更 正 3. 有 關 課 程 實 用 性 及 符 合 業 者 需 要 應 考 量, 且 事 先 徵 詢 業 者, 執 行 中 多 請 業 者 參 與 企 業 如 何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與 建 構 安 全 衛 生 文 化 教 案 : 本 教 案 執 行 中 編 撰 委 員 之 ㄧ 莊 嗣 男 是 安 全 衛 生 協 會 的 人, 一 直 有 跟 業 界 接 觸, 另 外 也 請 產 業 服 務 基 金 會 陳 冠 華 經 理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教 案 : 本 教 案 已 徵 詢 教 學 醫 院 醫 師 意 見 酌 予 修 正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教 案 : 本 計 畫 執 行 過 程 中 已 藉 由 工 安 輔 導 徵 詢 許 多 業 者 意 見, 亦 邀 請 相 關 工 安 衛 人 員 參 與, 並 提 供 寶 貴 的 實 務 相 關 資 訊, 試 教 時 亦 請 有 工 作 經 驗 進 修 部 同 學 參 與, 藉 與 業 者 及 實 務 經 驗 人 員 之 充 分 交 流, 使 本 教 案 俱 實 用 價 值 及 符 合 業 者 需 求 150

156 危 害 通 識 教 案 : GHS 教 案 正 符 合 政 府 推 動 之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通 識 規 則 新 法 規 在 第 一 次 推 廣 教 育 中 取 得 很 多 產 業 界 經 驗 減 災 方 案 對 於 不 同 之 行 業 職 業 類 型 媒 介 物 已 很 明 晰 揭 示, 相 關 教 材 規 劃 是 否 能 解 決 相 關 問 題 ( 經 費 來 源 為 職 業 災 害 保 護 基 金 或 專 款 ) 企 業 如 何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與 建 構 安 全 衛 生 文 化 教 案 : 安 全 文 化 為 各 行 各 業 最 終 努 力 之 目 標, 一 旦 能 建 立 安 全 文 化, 職 災 的 發 生 就 趨 向 零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教 案 : 本 教 案 期 望 透 過 對 傳 染 病 的 傳 染 途 徑 臨 床 症 狀 的 認 知 各 種 防 護 的 規 劃 管 理 及 防 護 裝 備 的 使 用, 能 協 助 醫 療 院 所 之 從 業 人 員 做 好 生 物 性 感 染 之 預 防, 藉 以 降 低 生 物 性 危 害 的 職 災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教 案 : 233 減 災 方 案 擬 透 過 協 調 跨 部 會 共 同 減 災 提 升 防 災 執 行 力 促 進 防 災 夥 伴 合 作 關 係 建 構 職 場 防 災 改 善 輔 導 機 制 強 化 防 災 宣 導 行 銷 擴 大 職 場 防 災 教 育 訓 練 及 健 全 職 場 防 災 法 規 及 制 度 等 七 大 策 略, 一 方 面 精 確 掌 握 高 風 險 對 象, 發 揮 減 災 執 行 人 力 最 大 效 能, 另 一 方 面 加 強 防 災 教 育 宣 導 及 安 全 結 盟, 強 化 安 衛 意 識, 以 達 成 減 災 目 標 本 教 案 可 加 強 防 災 教 育 宣 導,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落 實 安 全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工 作, 降 低 不 安 全 行 為, 提 升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能 力,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意 識, 逐 步 建 立 企 業 安 全 文 化, 達 到 健 康 台 灣 快 樂 勞 動 之 目 的 未 來 仍 需 發 揮 群 體 力 量 持 續 改 善 職 場 工 作 環 境, 共 同 建 構 優 質 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文 化 及 願 景, 達 到 職 場 零 災 害 的 目 標 危 害 通 識 教 案 : GHS 教 案 為 為 各 行 業 皆 適 用 之 教 案, 針 對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編 撰 之, 並 銜 接 舊 有 法 規, 以 利 新 法 規 推 動 151

157 5. 教 材 撰 寫 應 考 慮 完 整 性 能 銜 接, 而 不 重 複 研 擬 企 業 如 何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與 建 構 安 全 衛 生 文 化 教 案 : 本 教 案 有 考 慮 完 整 性 無 重 複 研 擬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教 案 : 本 教 案 已 依 該 原 則 執 行 編 撰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教 案 : 本 教 案 題 目 及 概 念 雖 與 北 區 教 案 安 全 行 為 與 文 化 似 有 重 複, 但 內 容 並 不 重 複, 北 區 教 案 著 重 在 行 為 為 本 的 安 全 衛 生 及 行 為 化 安 全 管 理 的 理 論 介 紹, 而 本 教 案 為 掌 握 符 合 實 用 性 及 業 界 需 求, 則 延 續 北 區 教 案 之 理 論 基 礎, 進 一 步 教 導 學 員 如 何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行 為 觀 察 與 溝 通 及 災 害 防 止 技 術, 並 落 實 將 理 論 本 土 化 引 用 國 內 職 災 案 例 說 明, 兩 教 案 實 際 相 輔 相 成, 可 增 進 學 員 之 降 災 之 能 力, 以 達 到 防 災 降 災 之 目 的 危 害 通 識 教 案 : GHS 教 案 無 重 複 研 擬 之 問 題, 銜 接 政 府 委 託 之 民 間 機 構 推 廣 教 案, 更 加 詳 細 撰 寫 6. 大 部 分 教 材 內 容 較 偏 重 Know-how 之 介 紹, 較 欠 缺 Know-why 之 說 明, 對 受 訓 人 員 competence 之 提 升, 幫 助 有 限, 建 請 進 一 步 評 估 各 教 材 之 等 級, 也 許 可 以 skills-based knowledge-based competent-based 等 予 以 分 級, 並 針 對 不 同 之 分 級 再 次 評 估 其 內 容 並 局 部 修 正 企 業 如 何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與 建 構 安 全 衛 生 文 化 教 案 : 本 教 案 之 提 出 乃 是 點 出 職 災 仍 時 常 發 生 之 原 因, 因 為 未 看 重 組 織 文 化 及 個 人 內 在, 先 提 出 know_- why 再 針 對 下 藥, 並 討 論 如 何 提 升 訓 練 效 果 能 增 強 安 全 認 知 進 而 採 取 行 動 養 成 安 全 行 為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教 案 : 建 請 另 編 列 預 算, 可 將 已 寫 成 之 教 材 分 年 度 依 skills-based knowledge-based competent-based 分 級 做 修 正 及 分 級 編 教 學 檔, 並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做 評 比 後, 由 原 編 撰 小 組 再 修 正, 以 期 教 材 更 完 善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教 案 : 非 常 同 意 委 員 意 見, 本 教 案 為 與 北 區 教 案 安 全 行 為 與 文 化 有 所 區 隔, 避 免 重 複, 經 查 北 區 教 案 著 重 在 行 為 為 本 的 152

158 有 關 ERC 整 體 規 劃 建 議 1. 三 個 ERC 整 體 規 劃 應 先 擬 訂, 再 有 分 年 之 計 畫 據 以 實 施 ( 每 區 有 特 性 環 境 情 勢 要 解 決 問 題 ) 2. 規 劃 應 有 先 後 順 序, 預 期 完 整 之 內 容 項 目 為 何? 可 逐 年 規 劃 實 施 ( 漸 進 式 達 成 某 些 要 求 ) 3. 建 請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與 委 辦 單 位 確 認 ERC 之 定 位 及 目 標, 因 ERC 未 來 自 給 自 主 之 目 標 是 不 太 切 實 際 的 作 法, 但 若 能 設 計 具 深 度 且 實 用 之 教 材, 應 可 有 部 分 教 育 訓 練 之 收 入 4. 為 充 實 教 材 內 容, 建 請 北 中 南 三 中 心 所 有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教 授 就 教 材 內 容 推 廣 策 略 教 學 方 式 等 建 立 共 識, 並 研 擬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安 全 衛 生 及 行 為 化 安 全 管 理 的 Know-why 之 說 明, 而 本 教 案 為 落 實 用 性 及 符 合 業 界 需 求 之 原 則, 經 徵 詢 業 者 及 試 教 人 員 意 見 反 應 後, 延 續 北 區 教 案 之 BBS 理 論 基 礎, 進 一 步 教 導 學 員 如 何 進 行 行 為 觀 察 與 溝 通 及 災 害 防 止 技 術, 並 落 實 將 理 論 本 土 化 引 用 國 內 職 災 案 例 說 明 及 應 用 練 習, 雖 較 偏 重 Know-how 之 介 紹, 但 學 員 上 完 課 後 可 以 馬 上 應 用 至 職 場, 執 行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觀 察 與 改 善, 不 但 可 與 北 區 教 案 有 所 區 隔 且 可 相 輔 相 成, 增 進 學 員 之 降 災 之 能 力, 達 到 防 災 降 災 之 目 的 危 害 通 識 教 案 : GHS 教 案 為 各 行 業 適 用 之 基 礎 課 程 事 業 單 位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需 求 經 與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討 論 後, 將 由 該 所 於 96 年 度 另 以 專 案 研 究 方 式 完 成 之 事 業 單 位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需 求 經 與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討 論 後, 將 由 該 所 於 96 年 度 另 以 專 案 研 究 方 式 完 成 之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ERC 定 位 為 on-job-training, 而 教 材 適 用 對 象 為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及 管 理 人 員 ERC 未 來 將 朝 自 給 自 足 模 式 才 能 永 續 經 營, 目 前 三 區 ERC 於 97 年 3 月 21 日 與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討 論, 將 透 過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方 案 計 畫 辦 理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在 勞 工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推 廣 三 區 ERC 將 擇 其 各 區 歷 年 所 開 發 教 案 中 推 廣 成 效 或 其 重 要 性 較 高 者 之 教 案 為 優 先 在 向 職 訓 局 申 請 提 出 辦 理 計 畫 之 上 課 教 材 企 業 如 何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與 建 構 安 全 衛 生 文 化 教 案 : 遵 照 辦 理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教 案 : 南 部 ERC 本 就 有 經 常 性 之 meeting 進 行 153

159 有 關 ERC 推 廣 部 分 1. 推 廣 應 用 作 法 應 明 確, 而 非 僅 是 本 計 畫 項 目 內 容, 尤 其 如 何 分 割 為 在 職 訓 練 應 用 共 識 之 建 立, 因 此 建 議 可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或 形 成 另 ㄧ 計 畫 專 責 研 討, 將 教 材 內 容 格 式 標 準 化 推 廣 策 略 務 實 化 及 教 學 方 式 評 比 以 確 實 將 ERC 教 材 制 度 化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教 案 : 本 校 在 辦 理 推 廣 教 育 時, 報 名 非 常 踴 躍, 許 多 無 法 報 名 的 人 要 求 增 加 名 額 或 加 開 班 級, 顯 示 目 前 市 場 上 有 殷 切 的 需 求, 建 議 : 1. 未 來 北 中 南 三 中 心 的 教 案 可 依 教 案 之 互 補 性 相 互 交 流, 在 北 中 南 的 學 校 或 單 位, 輪 流 舉 辦 推 廣 教 育 2. 未 來 可 採 模 組 教 學 方 式, 重 組 北 中 南 三 中 心 所 研 發 之 教 案, 針 對 行 業 別 或 受 訓 對 象 之 可 能 危 害 因 子 重 新 組 合 成 新 的 議 題 進 行 推 廣 例 如, 化 工 業 危 害 因 子 包 括 化 學 性 物 理 性 甚 至 人 因 性, 可 將 以 上 相 關 因 子 教 案, 重 組 成 化 工 業 危 害 防 止 教 案 3. 推 廣 對 象 可 為 在 校 學 生 職 訓 種 子 教 師 企 業 內 部 輔 導 教 育 訓 練 及 企 業 種 子 教 師 培 訓 4. 未 來 教 案 之 研 發, 建 議 朝 模 組 教 學 進 行, 將 基 礎 課 程 及 各 業 適 用 課 程, 重 組 整 併 成 行 業 適 用 課 程, 如 此 除 可 加 強 基 礎 課 程 及 各 業 適 用 課 程 之 研 發 外, 並 可 同 時 發 展 行 業 適 用 課 程, 可 收 事 半 功 倍 之 效 危 害 通 識 教 案 : GHS 化 學 品 全 球 調 和 制 度 為 年 底 將 執 行 之 規 定, 本 教 案 具 有 詳 細 之 危 害 通 識 相 關 之 規 定 與 執 行 方 法, 可 至 各 區 進 行 教 案 推 廣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ERC 定 位 為 on-job-training, 而 教 材 適 用 對 象 為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及 管 理 人 員 但 未 來 在 推 廣 亦 可 依 車 需 求 分 割 之, 以 供 不 同 154

160 2. 對 象 : 以 企 業 界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之 再 教 育 為 主, 如 有 餘 額 可 擴 大 至 小 企 業 的 雇 主 ( 主 要 為 其 勞 工 安 衛 組 織 及 制 度 較 不 完 全 ) 3. 方 式 : 應 上 網 公 告 週 知 或 提 供 企 業 內 部 訓 練 服 務 4. 建 議 考 量 與 本 會 職 訓 局 產 業 人 力 投 資 方 案 結 合, 以 加 強 ERC 推 廣 其 他 與 ERC 計 畫 執 行 部 分 1. (1)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名 稱 應 與 合 約 書 中 的 簽 約 單 位 名 稱 一 致 (2) 有 關 職 業 傷 病 統 計 數 據 可 參 照 勞 保 統 計 年 報 修 正 (3) 請 掌 握 計 畫 進 度 與 預 算 執 行 進 度 的 配 合, 並 避 免 預 算 執 行 落 後 情 形 2. 期 末 報 告 之 效 益 評 估, 必 須 依 原 計 畫 書 ( 第 79 至 81 頁 之 壹 拾 績 效 評 估 方 法 ) 進 行 各 工 作 項 目 之 績 效 評 估 ; 對 於 計 畫 研 究 成 果 能 有 更 具 體 且 量 化 之 成 效 呈 現, 且 需 提 出 具 體 可 行 之 結 論 與 建 議, 以 做 為 未 來 在 推 動 及 管 考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導 政 策 訂 定 之 運 用 及 參 考 3. 各 教 案 均 有 編 撰 委 員 與 審 查 委 員 更 動 情 形, 除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教 案 之 章 節 與 計 畫 相 符 外, 其 餘 3 項 教 案 均 由 編 撰 委 員 會 議 自 行 更 換 章 節 ; 建 議 教 案 編 撰 委 員 與 審 查 委 員 應 事 先 報 經 勞 委 會 指 定 之 計 畫 督 導 單 位 認 可, 變 更 時 亦 同 ; 教 案 章 節 應 事 先 經 審 查 委 員 開 會 審 查 通 過, 並 報 經 勞 委 會 指 定 之 計 畫 督 導 單 位 查 有 無 與 其 他 教 案 或 現 有 安 衛 教 材 書 籍 重 複 或 未 作 適 當 之 區 隔 對 象 之 訓 練 謝 謝 意 見, 未 來 推 廣 時 將 依 建 議 方 向 執 行 之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ERC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推 廣 活 動 皆 會 至 由 北 中 南 三 區 中 心 統 籌 規 劃 製 作 架 設 的 網 站 網 址 公 告 週 知, 已 參 訓 過 學 員 若 在 該 網 站 上 有 登 錄 為 會 員 三 區 ERC 中 心 若 有 辦 理 活 動 時, 系 統 會 主 動 告 知 有 其 相 關 活 動 訊 息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於 97 年 3 月 21 日 三 區 ERC 協 商 會 議 中 已 與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討 論, 將 透 過 產 業 人 才 投 資 方 案 計 畫 辦 理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在 勞 工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推 廣 (1) 謝 謝 委 員 提 醒, 已 作 修 正 (2) 謝 謝 委 員 提 醒, 已 作 修 正 (3) 謝 謝 委 員 提 醒, 本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與 預 算 已 按 原 規 劃 執 行 完 成 謝 謝 委 員 提 醒, 本 計 畫 之 期 末 效 期 評 估 按 原 規 劃 之 評 估 方 式 述 明 於 P.60~65; 其 結 論 與 建 議 述 明 於 P.55~58 企 業 如 何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與 建 構 安 全 衛 生 文 化 教 案 : 最 初 所 提 的 章 節 是 召 集 人 個 人 意 見, 後 經 編 撰 委 員 討 論 而 予 以 調 整, 變 動 不 大, 調 整 後 之 內 容 亦 有 報 告 成 功 大 學 本 教 案 之 期 初 審 查 意 見 就 有 委 員 指 教 是 否 與 北 區 某 教 案 有 區 隔, 說 明 如 下 : 本 教 案 編 撰 之 重 點 有 三 個 部 份 一 企 業 如 何 展 現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二 企 業 如 何 建 構 安 全 文 化 三 如 何 防 止 人 為 疏 失 及 如 何 提 升 教 育 155

161 訓 練 果 效 第 二 部 份 雖 有 類 似 但 本 教 案 強 調 實 務 面, 企 業 如 何 建 構 安 全 文 化, 重 在 如 何 應 用, 而 北 區 教 案 重 在 安 全 行 為 之 探 討, 所 以 本 教 案 應 與 95 年 北 區 教 案 安 全 行 為 與 文 化, 內 容 上 是 完 全 不 同 包 括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人 為 失 誤 教 育 訓 練 及 安 全 文 化 之 關 係 一 併 考 量, 據 研 習 報 名 之 踴 躍, 可 見 本 議 題 為 業 界 所 關 切 及 重 視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教 案 : 遵 照 委 員 指 示 辦 理 危 害 通 識 教 案 : GHS 教 案 章 節 變 動 是 經 過 審 查 委 員 給 予 之 意 見 而 變 動, 也 經 過 編 撰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方 才 變 動, 並 也 提 報 中 心 備 查 156

162 附 件 十 二 ERC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期 末 審 查 建 議 回 覆 修 正 對 照 表 157

163 計 畫 名 稱 : 建 立 全 國 職 業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 南 部 地 區 職 業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資 源 中 心 ) 96 年 ERC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期 末 審 查 建 議 教 材 修 正 內 容 回 覆 表 會 議 日 期 :97 年 5 月 9 日 建 議 意 見 ERC 推 廣 勞 安 管 理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已 逐 漸 被 知 悉 應 用, 達 成 基 本 目 的, 但 對 於 一 般 勞 工 的 向 下 紮 根 教 育 訓 練 應 思 考 更 進 一 步 推 廣, 以 提 高 訓 練 績 效 有 關 課 程 教 材 方 面 個 別 建 議 意 見 1. 企 業 如 何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與 建 構 安 全 文 化 :(1) 第 3 頁 圖 1.2 是 極 具 參 考 價 值 的 資 料, 英 國 職 災 控 制 績 效 最 佳, 建 請 本 圖 加 註 英 國 2004 年 職 災 死 亡 千 人 率 資 料 (2) 第 17 頁 參 考 文 獻 撰 寫 方 式 不 一 致, 請 修 正 (3) 第 二 章 是 本 教 材 重 要 的 一 環, 但 深 度 稍 嫌 不 足, 且 參 考 文 獻 摘 錄 不 足 (4) 第 三 章 重 點 為 安 衛 績 效 管 理, 然 第 34~58 頁 似 乎 與 本 章 欲 探 討 之 課 題 不 盡 相 符, 且 本 章 國 外 參 考 文 獻 僅 有 二 篇, 嚴 重 不 足 (5) 第 四 章 及 第 五 章 係 本 教 材 重 點, 內 容 可 再 充 實 (6) 本 教 材 章 節 編 訂 方 式 建 議 調 整 如 : 第 四 章 一 緒 論 二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 教 材 內 容 章 節 欠 缺 關 聯 性 及 重 點, 建 請 以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風 險 評 估 及 控 制 為 主 題, 重 新 調 整 章 節 及 教 材 內 容 意 見 回 覆 謝 謝 意 見, 未 來 推 廣 時 將 依 建 議 方 向 執 行 之 意 見 回 覆 (1) 遵 照 辦 理, 已 於 報 告 中 加 繪 英 國 2004 年 職 災 死 亡 千 人 率 資 料 (2) 第 17 頁 參 考 文 獻 撰 寫 方 式 不 一 致, 已 修 正 (3) 第 二 章 將 增 補 危 害 的 預 防 與 損 失 控 制 一 節, 並 增 列 相 關 國 外 文 獻, 例 如 : 1Bridges,W.G. 等 人 (1994).Include Human Errors in Process Hazard Analyse.Chemical Engineering Process. 2Geyer,T.A.(1990)Prevent Pipe Failures Due to Human Errors.Chemical Engineering Process,November. 3Lorenzo,D.K.(1990)A Manager s Guide to Reducing Human Errors:Improving Human Performancein the Chemical Industry.Chemical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Inc. (4) 第 三 章 第 34~58 頁 雖 與 本 章 欲 探 討 之 課 題 不 盡 相 符, 但 可 以 增 加 讀 者 對 OHSAS18001 的 瞭 解, 文 獻 也 將 增 補 (5) 第 四 章 及 第 五 章 已 請 編 撰 委 員 修 正 補 強, 尚 在 努 力 中 (6) 本 教 材 章 節 編 訂 方 式 已 依 建 議 調 整 本 教 案 將 依 審 議 委 員 建 議, 並 與 本 教 案 編 輯 委 員 討 論 結 果 將 以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風 險 評 估 及 控 制 為 精 神 進 行 第 二 及 第 三 章 節 內 容 調 整 158

164 3.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1) 第 9 頁 表 2.2 請 重 新 整 理, 因 字 體 太 小 不 易 閱 讀 (2) 第 13 頁 圖 2-7 請 比 照 圖 2-8 增 列 英 國 資 料 (3) 圖 3-1~ 圖 3-5 極 具 參 考 價 值, 但 似 乎 與 不 安 全 行 為 無 直 接 關 聯 性, 本 章 重 點 似 乎 與 本 手 冊 重 點 不 符 (4) 第 四 章 所 述 案 例 極 具 參 考 價 值, 但 與 本 章 重 點 不 盡 符 合 (5) 第 五 章 引 用 參 考 文 獻 不 足, 請 補 強 (6) 第 六 章 內 容 可 再 加 強, 參 考 文 獻 亦 不 足 (7) 第 七 章 內 容 充 實, 但 重 點 過 於 集 中 西 島 茂 一 建 議 事 項 或 步 驟, 是 否 符 合 國 內 現 況 請 斟 酌 4. 工 作 疲 勞 與 管 理 與 不 安 行 為 防 止 : 其 中 具 有 因 果 關 係 應 考 慮 給 予 聯 結, 且 不 安 全 行 為 是 否 進 一 步 思 考 獎 懲 規 定 以 達 預 防 目 的 (1) 遵 照 委 員 意 見 辦 理, 加 大 表 2.2 字 體 (2) 遵 照 委 員 意 見 辦 理, 圖 2-8 增 列 英 國 資 料 (3)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修 正 圖 3-1~ 圖 3-5 (4)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加 強 本 章 案 例 說 明 (5)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加 強 本 章 參 考 文 獻 (6)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加 強 本 章 內 容 及 參 考 文 獻 (7)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西 島 茂 一 的 理 論 已 被 許 多 國 內 安 全 衛 生 規 範 及 教 材 採 納 及 引 用, 而 本 教 案 以 考 量 國 內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現 況 為 基 礎, 採 用 西 島 茂 一 建 議 事 項 或 步 驟 及 OSHSAS18000 管 理 系 統, 應 符 合 國 內 現 況 需 求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本 教 案 在 4.2 節 人 的 因 素 中, 造 成 人 的 失 誤 的 原 因 是 多 方 面, 有 人 的 自 身 因 素 對 工 作 負 荷 過 量 不 適 應 的 原 因, 如 超 乎 體 能 精 神 狀 態 熟 練 程 度 疲 勞 以 及 疾 病 時 的 超 負 荷 操 作, 以 及 環 境 過 負 荷, 心 理 過 負 荷, 人 際 關 係 負 荷 等 都 能 使 人 發 生 操 作 失 誤 已 說 明 工 作 疲 勞 與 管 理 與 不 安 行 為 防 止 之 因 果 關 係, 本 教 案 將 加 強 相 關 說 明, 行 為 安 全 是 組 織 邁 向 成 功 的 工 具, 應 產 生 全 員 參 與 的 動 力, 使 安 全 績 效 的 持 續 提 昇, 而 上 述 需 要 藉 由 組 織 的 功 能, 而 行 為 安 全 是 安 全 邁 向 組 織 功 能 的 橋 樑, 即 為 跨 功 能 的 提 昇 (cross-functional improvement) 應 考 量 行 為 安 全 並 激 勵 參 與, 不 以 事 故 為 基 礎 (incident-based) 的 懲 罰 動 機, 若 如 此 會 導 致 人 們 隱 藏 事 故 的 痕 跡, 即 應 針 對 行 為 而 非 針 對 不 安 全 行 為 的 個 人, 而 行 為 安 全 應 是 廣 泛 安 全 的 一 個 部 份, 不 是 去 取 代 原 有 的 安 全 系 統 意 外 事 故 的 發 生, 應 把 焦 點 著 重 在 系 統 的 改 善, 而 非 個 別 的 員 工 行 為 安 全 程 序 並 非 去 取 代 現 有 的 安 全 系 統, 它 僅 是 一 個 工 具, 行 為 強 調 所 有 管 理 功 能 應 參 與, 譬 如 工 程 改 善 跨 功 能 的 參 與 159

165 5. 危 害 通 識 ( 全 球 化 學 品 調 和 制 度 ) : 內 容 詳 盡 充 實 無 重 要 修 正 之 處, 然 為 求 一 致 性, 建 請 將 第 111 頁 開 始 之 等 處 之 : 刪 除 6. 大 部 分 教 材 都 沒 有 依 據 教 案 編 製 及 審 查 流 程 之 中 對 於 國 內 外 文 獻 收 集 分 析 和 研 讀 分 析 國 外 最 近 相 關 文 獻 及 案 例 的 要 求, 應 儘 速 補 足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並 且 在 每 本 教 材 前 增 加 說 明 文 獻 引 用 狀 況 7. 大 部 分 教 材 與 職 場 現 況 有 距 離, 每 本 教 材 應 選 取 1~3 個 職 場 做 場 訪 視 試 教, 來 修 正 教 材 內 容 中 不 符 合 實 況 的 地 方 有 關 ERC 推 廣 部 分 : 活 動 推 廣 可 考 慮 直 接 寄 送 公 司 相 關 資 訊, 初 期 可 以 大 公 司 ( 股 票 上 市 ) 作 為 推 依 委 員 建 議, 已 刪 除 企 業 如 何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與 建 構 安 全 衛 生 文 化 教 案 : 將 於 第 一 章 增 列 一 節 對 安 全 文 化 相 關 文 獻 做 回 顧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教 案 : 已 於 第 一 章 作 本 教 案 之 背 景 分 析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教 案 :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將 增 加 說 明 文 獻 引 用 狀 況 危 害 通 識 教 案 : GHS 教 案 為 一 新 制 度 推 廣, 第 六 章 針 對 國 際 間 GHS 推 廣 情 況 與 實 際 實 施 情 況 多 有 國 內 外 文 獻 蒐 集 本 教 案 也 依 照 紫 皮 書 撰 寫, 符 合 委 員 建 議 企 業 如 何 強 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與 建 構 安 全 衛 生 文 化 教 案 : 本 召 集 人 曾 對 台 南 縣 工 廠 做 過 多 場 輔 導, 曾 就 安 全 管 績 效 做 過 調 查, 將 增 列 此 資 料 作 說 明, 以 了 解 業 者 安 全 文 化 現 況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教 案 : 本 教 案 醫 療 院 所 生 物 性 感 染 預 防 業 已 拜 訪 並 邀 請 仁 愛 牙 醫 診 所 負 責 人 鄭 光 雄 醫 師 暨 奇 美 醫 院 中 心 加 護 醫 學 部 暨 呼 吸 治 療 科 鄭 高 珍 主 任 審 查 教 案 內 容, 並 依 討 論 結 果 作 適 當 修 正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防 止 教 案 :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深 表 贊 同, 但 本 計 畫 結 案 將 屆 已 無 相 關 經 費 及 人 力 可 使 用, 建 議 將 本 意 見 納 入 未 來 教 案 的 修 改 計 畫 中 執 行 危 害 通 識 教 案 : GHS 教 案 將 為 新 制 度 推 廣 為 藍 本 所 編 寫 之 教 案, 並 在 推 廣 後, 依 學 員 建 議 做 了 投 影 片 的 修 正 應 較 符 合 實 際 狀 況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未 來 在 推 廣 時 將 會 考 慮 增 加 此 方 式, 以 期 可 以 使 更 多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160

166 廣 目 標, 使 ERC 對 業 界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 訓 練 ) 能 更 主 動 其 他 建 議 : 勞 安 人 員 的 在 職 訓 練 應 有 更 有 效 率 的 紀 錄, 如 : 設 置 工 安 衛 訓 練 護 照, 以 提 昇 勞 安 人 員 專 業 素 養 及 責 任 感, 基 層 推 廣 教 育 亦 可 登 錄 於 訓 練 護 照 上 對 ERC 有 所 瞭 解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未 來 將 與 相 關 單 位 討 論 施 行 可 能 性 161

167 附 件 十 三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意 見 回 覆 修 正 對 照 表 162

168 計 畫 名 稱 : 建 立 全 國 職 業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第 一 年 ( 南 部 地 區 職 業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資 源 中 心 )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對 照 表 審 查 意 見 1. 教 案 編 撰 委 員 與 審 查 委 員 變 更 宜 建 立 適 當 審 查 機 制 並 報 勞 委 會 指 定 之 督 導 單 位 認 可 另 教 案 章 節 內 容 變 更 宜 敘 明 理 由 並 經 審 查 會 議 評 估 後, 報 勞 委 會 指 定 之 督 導 單 位 認 可, 以 確 保 完 成 之 教 材 能 符 合 原 計 畫 之 目 標 2. 本 計 畫 編 列 3 位 專 任 研 究 助 理 及 4 位 兼 任 研 究 人 意 見 回 覆 感 謝 委 員 意 見 1. 本 計 畫 於 計 畫 書 正 式 提 出 前 教 案 中 之 編 撰 委 員 與 審 查 委 員 人 員 名 單 皆 事 先 有 報 請 督 導 單 位 勞 研 所 審 查, 並 在 本 計 畫 書 中 已 有 述 明 各 教 案 編 審 委 員 資 格 之 說 明 2. 本 計 畫 編 審 之 評 估 機 制 以 原 子 計 畫 之 原 訂 委 員 為 主 要 執 行 團 隊 但 進 行 期 間, 因 委 員 離 職 或 個 人 問 題 而 無 法 繼 續 擔 任, 則 由 原 委 員 舉 薦 委 員 候 選 人, 經 由 ERC 會 議 審 查 後, 由 中 心 將 更 改 情 形 報 請 督 導 單 位 同 意 3. 教 案 各 章 節 內 容 仍 以 符 合 原 計 畫 書 之 目 標 為 主 要 撰 寫 方 向 唯 因 應 業 界 需 求, 在 撰 寫 時 會 依 各 教 案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及 依 據 專 家 業 界 之 訪 談 建 議 後 送 回 編 撰 委 員 會 議 進 行 討 論, 討 論 後 方 才 進 行 修 正, 而 予 以 細 部 調 整, 然 撰 寫 文 章 時, 仍 以 不 違 反 原 訂 目 標 方 向 為 主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已 補 述 於 p.13~14 員 ( 碩 士 生 ), 其 功 能 及 工 作 成 效 於 成 果 報 告 未 見 具 體 之 說 明, 人 力 是 否 有 效 運 用 說 服 力 不 足 3. 教 案 擬 訂 效 益 評 估 方 面, 可 再 進 一 步 強 化 依 原 計 畫 書 ( 第 79 頁 ), 教 案 執 行 績 效 指 標, 需 依 此 項 指 標 進 行 評 估, 在 期 末 報 告 中 並 未 見 此 部 分 的 資 料 4. 各 項 教 案 教 材 雖 均 有 e-learning 題 庫, 但 各 項 教 材 題 庫 格 式 不 一, 且 其 內 涵 ( 即 程 度 深 淺 之 適 切 性 ), 亦 未 見 有 研 討 修 訂 之 過 程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教 案 執 行 績 評 估 已 述 於 p.64~66 感 謝 指 導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1. 有 關 教 案 題 庫 內 涵 係 依 本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表 e-learning 之 測 試 與 修 訂 之 期 程 由 編 撰 委 員 進 行 研 討 163

169 3. 附 件 八, 第 230 頁 危 害 通 識 教 案, 第 八 章 題 與 修 訂, 編 撰 委 員 為 掌 握 時 效 隨 時 依 測 試 結 果 進 行 電 話 溝 通 與 修 訂, 故 未 將 過 程 述 諸 文 字 紀 錄 委 員 對 題 庫 內 涵 之 嚴 謹 要 求, 本 教 案 深 表 贊 同, 為 達 教 案 內 涵 與 題 庫 之 一 致 性, 建 議 未 來 相 關 教 案 之 編 撰, 應 先 明 確 建 立 不 同 學 習 程 度 及 階 段 之 能 力 指 標 與 學 習 內 涵 建 議, 俾 教 案 內 容 及 題 庫 之 編 撰 能 前 後 一 致, 並 符 合 不 同 學 習 程 度 及 階 段 深 淺 適 切 之 需 求 2. 教 材 題 庫 格 式 已 修 正 為 統 一 格 式 請 見 p.197~226 感 謝 委 員 指 正 已 補 正 於 P.226 庫, 最 後 一 題 遺 漏 正 確 答 案, 請 補 正 另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之 績 效 評 估 是 教 案 設 計 好 壞 之 重 點 所 在, 對 於 下 列 2 點 之 績 效 評 估 在 未 來 執 行 時 可 再 強 化, 以 達 更 佳 之 教 案 品 質 : 1. 教 案 品 質 : 針 對 專 業 版 以 問 卷 方 式, 分 別 就 試 教 之 對 象 ( 大 學 生 研 究 生 業 界 主 管 行 政 管 理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本 建 議 已 在 執 行 97 年 度 新 教 案 時 列 入 考 量 者, 甚 或 勞 工 等 ), 就 教 案 內 容 實 施 評 價, 包 括 教 案 內 容 之 適 用 性, 及 教 案 內 容 實 施 可 行 性 2. 教 案 e-learning 設 計 品 質 : 以 問 卷 方 式, 就 教 案 e-learning 設 計 品 質, 進 行 參 訪 者 之 評 價 統 計, 以 做 為 教 案 再 精 進 之 參 考 依 據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本 建 議 已 在 執 行 97 年 度 新 教 案 時 列 入 考 量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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