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 人 对 你 说 了 或 做 了 什 么, 以 及 你 是 如 何 回 应 的 ; 所 有 相 关 电 子 邮 件 短 信 社 交 网 站 ( 比 如 Facebook, Twitter) 帖 子 的 副 本, 信 件 和 文 件 有 时, 勇 敢 面 对 歧 视 你 的 人 也 许 就 能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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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簪 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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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什 么 是 与 艾 滋 病 毒 相 关 的 歧 视? 艾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 了 解 你 们 的 权 利 工 作 场 所 受 歧 视 和 隐 私 被 侵 犯 时 的 补 救 措 施 1 问 题 与 解 答 在 法 律 上, 歧 视 是 由 于 一 个 人 的 特 征 或 被 认 为 的 特 征 而 对 其 区 别 对 待, 这 种 区 别 对 待 是 拒 绝 给 予 此 人 其 他 人 可 获 得 的 福 利 待 遇, 或 对 其 施 加 一 些 不 利 因 素 骚 扰 可 以 作 为 歧 视 的 一 种 形 式 在 加 拿 大, 联 邦 和 省 / 地 区 级 别 的 人 权 法 均 禁 止 在 工 作 场 所 住 房 供 给 提 供 服 务 设 施 使 用 签 订 合 同 或 协 议 时 基 于 某 种 特 定 特 征 或 理 由 的 歧 视 这 些 理 由 包 括 年 龄 人 种 族 裔 肤 色 信 仰 性 别 婚 姻 状 况 残 疾 ( 或 在 某 些 法 律 中 为 残 障 ) 性 取 向 和 原 住 地 在 加 拿 大 有 完 善 的 法 律 禁 止 基 于 包 括 艾 滋 病 毒 在 内 的 残 疾 的 歧 视 所 以, 基 于 艾 滋 病 毒 阳 性 或 艾 滋 病 的 歧 视 是 违 法 的 与 此 类 似, 由 于 认 为 某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或 有 艾 滋 病 而 歧 视 他 ( 她 ), 不 管 他 ( 她 ) 实 际 上 是 否 有 病, 这 种 歧 视 都 是 违 法 的 在 工 作 场 所 的 歧 视 行 为 有 : 面 试 时 询 问 你 的 艾 滋 病 毒 状 况 ; 要 求 艾 滋 病 毒 测 试 作 为 就 业 的 一 项 条 件 ; 由 于 你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或 认 为 你 是 艾 滋 病 毒 阳 性 而 骚 扰 你, 或 对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人 发 表 骚 扰 性 或 歧 视 性 的 评 论 ; 因 为 你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而 不 雇 佣 你 或 减 少 你 的 工 作 时 间 ; 因 为 你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或 因 为 有 客 户 对 你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而 表 示 忧 虑 而 解 雇 你 ; 以 及 拒 绝 考 虑 你 提 出 的 合 理 的 便 利 条 件 请 求 2. 如 果 我 在 工 作 中 受 到 歧 视, 我 该 怎 么 做? 如 果 你 认 为 自 己 在 工 作 中 受 到 歧 视 或 骚 扰, 你 应 该 对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保 留 记 录 如 果 可 能, 你 应 记 下 : 事 件 发 生 的 日 期 ; 关 于 事 件 的 描 述 ; 见 证 人 的 姓 名 和 联 系 方 式, 如 果 有 的 话 ;
2 别 人 对 你 说 了 或 做 了 什 么, 以 及 你 是 如 何 回 应 的 ; 所 有 相 关 电 子 邮 件 短 信 社 交 网 站 ( 比 如 Facebook, Twitter) 帖 子 的 副 本, 信 件 和 文 件 有 时, 勇 敢 面 对 歧 视 你 的 人 也 许 就 能 解 决 问 题 你 也 可 以 将 此 事 提 请 公 司 或 组 织 的 经 理 或 负 责 人 注 意, 因 为 你 的 雇 主 有 义 务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员 工 在 工 作 场 所 不 会 受 到 歧 视 如 果 你 决 定 求 助 当 地 的 艾 滋 病 服 务 组 织, 他 们 也 可 以 帮 助 你 你 可 以 联 系 相 应 的 人 权 委 员 会, 索 取 有 关 提 起 人 权 申 诉 的 资 料, 和 要 求 其 他 推 荐 ( 关 于 这 一 选 项, 更 多 信 息 见 下 文 ) 你 也 可 以 选 择 与 律 师 联 系, 获 取 有 关 你 的 具 体 情 况 的 法 律 意 见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律 师 可 以 联 系 你 的 雇 主 以 尝 试 阻 止 歧 视 3. 如 果 我 在 工 作 中 受 到 骚 扰 或 其 他 歧 视, 我 可 以 选 择 哪 些 法 律 措 施? 你 可 以 采 取 几 种 不 同 的 措 施 来 处 理 歧 视 或 骚 扰 如 果 你 的 工 作 场 所 有 内 部 纠 纷 解 决 程 序, 那 么 你 可 以 使 用 这 一 程 序 来 解 决 联 系 人 力 资 源 或 人 事 问 题 的 负 责 人 负 责 部 门, 了 解 更 多 信 息 如 果 你 属 于 一 个 工 会, 你 会 受 到 包 含 当 地 适 用 人 权 法 规 的 集 体 协 议 的 保 护 你 可 以 在 工 会 帮 助 下 根 据 这 个 协 议 进 行 投 诉 联 系 你 的 工 会 负 责 人 或 职 工 代 表 你 可 以 向 相 应 的 人 权 委 员 会 或 特 别 法 庭 提 起 申 诉 ( 更 多 信 息 见 下 文 ) 根 据 司 法 辖 区 和 具 体 情 况, 在 人 权 申 诉 程 序 之 前, 你 也 许 需 要 先 使 用 其 他 程 序 ( 比 如 投 诉 或 其 他 内 部 程 序 ) 你 所 联 系 的 人 权 委 员 会 或 特 别 法 庭, 或 者 律 师 会 提 供 更 进 一 步 的 信 息 如 果 你 所 申 诉 的 歧 视 与 就 业 标 准 法 规 所 涉 及 的 问 题 有 关 ( 比 如 未 支 付 的 工 资 休 假 或 遣 散 费, 工 作 时 间 孕 / 产 假 或 类 似 问 题 ), 你 可 以 向 当 地 相 关 省 / 地 区 负 责 就 业 标 准 法 规 的 机 构 或 管 理 部 门 提 起 申 诉 各 司 法 辖 区 有 所 不 同, 但 通 常 都 是 劳 工 部 或 类 似 部 门 如 果 你 在 一 个 联 邦 监 管 的 企 业 或 行 业 工 作, 请 联 系 最 近 的 加 拿 大 人 力 资 源 和 技 能 发 展 部 劳 工 项 目 办 公 室 请 注 意, 这 一 机 制 通 常 不 是 用 来 解 决 工 作 场 所 的 歧 视 和 骚 扰, 而 是 强 制 执 行 就 业 标 准, 但 在 各 省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例 如, 在 魁 北 克, 劳 工 标 准 委 员 会 (la Commission des normes du travail) 在 骚 扰 案 件 中 有 权 责 令 赔 偿 如 果 你 作 为 雇 员 的 权 利 受 到 侵 犯, 比 如 被 非 法 解 雇 的 情 况, 你 可 以 到 法 院 起 诉 你 的 雇 主 但 是, 请 注 意, 你 不 能 使 用 这 一 程 序 来 专 门 寻 求 纠 正 歧 视, 对 于 这 一 类 事 件, 你 应 当 提 起 人 权 申 诉 ( 通 过 相 关 人 权 委 员 会 或 特 别 法 庭, 或 者, 如 果 你 属 于 一 个 工 会, 根 据 你 们 的 集 体 协 议 进 行 投 诉 ) 如 需 作 为 雇 员 的 所 有 合 法 选 择 方 案 的 完 整 信 息, 请 与 律 师 讨 论 4. 如 何 提 起 人 权 申 诉? 2
3 哪 些 人 权 法 规 适 用 于 你 的 情 况, 要 取 决 于 你 居 住 在 哪 里, 以 及 你 为 谁 工 作 如 果 你 为 下 列 雇 主 工 作, 可 适 用 联 邦 加 拿 大 人 权 法 案 : 联 邦 政 府 部 门 机 构 或 国 营 企 业 ; 联 邦 监 管 企 业 ( 如 特 许 银 行 航 空 公 司 电 视 台 或 电 台 跨 省 电 话 公 司 跨 省 的 公 交 或 铁 路 公 司 一 些 矿 业 公 司 ); 或 原 住 民 要 依 据 加 拿 大 人 权 法 案 提 起 申 诉, 请 联 系 加 拿 大 人 权 委 员 会 关 于 歧 视 的 指 控 会 进 行 筛 选, 以 确 保 属 于 委 员 会 的 司 法 辖 区 对 于 那 些 确 实 属 于 该 辖 区 的 投 诉 人, 会 提 供 一 些 服 务, 帮 助 他 们 通 过 替 代 的 纠 纷 解 决 途 径 来 解 决 问 题, 比 如 调 解 许 多 纠 纷 都 是 通 过 这 种 方 式 解 决 的 如 果 没 有 找 到 解 决 办 法, 案 件 会 被 分 配 给 一 个 调 查 员, 并 且 需 要 准 备 一 份 报 告 提 交 给 委 员 会 以 供 审 议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加 拿 大 人 权 法 庭 举 行 听 证 会 这 个 法 庭 是 一 个 根 据 联 邦 人 权 法 案 为 歧 视 案 件 而 专 设 的 特 别 法 庭 如 果 加 拿 大 人 权 法 案 不 适 用, 那 么 一 般 来 说 你 应 向 所 在 地 的 省 或 地 区 人 权 委 员 会 提 起 申 诉 每 个 省 和 地 区 的 程 序 和 服 务 可 能 会 略 有 不 同, 联 系 相 应 的 委 员 会 了 解 详 细 信 息 这 些 委 员 会 向 那 些 认 为 自 己 受 到 歧 视 的 人 提 供 信 息 和 服 务, 包 括 替 代 的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 比 如 调 解 ) 许 多 申 诉 都 不 需 要 举 行 听 证 会 就 能 解 决 如 果 调 解 不 成 功, 由 委 员 会 决 定 是 否 将 案 件 转 给 特 别 法 庭 举 行 听 证 会 如 果 委 员 会 决 定 不 将 案 件 转 给 特 别 法 庭, 那 么 这 就 是 申 诉 终 结 请 注 意, 在 卑 诗 省 安 省 和 努 纳 武 特 地 区, 你 应 直 接 向 人 权 法 庭 提 起 申 诉, 而 非 向 人 权 委 员 会 还 需 注 意 的 是, 通 常 会 有 一 个 时 效 期 限, 也 就 是 说 你 必 须 在 歧 视 发 生 后 一 定 时 期 内 提 起 申 诉 这 个 时 效 期 通 常 为 一 年, 但 请 查 询 相 关 委 员 会 5. 我 属 于 一 个 工 会, 提 起 有 关 歧 视 或 骚 扰 的 申 诉 程 序 是 否 有 所 不 同? 作 为 一 名 工 会 成 员, 如 果 你 认 为 自 己 受 到 雇 主 的 歧 视, 你 的 工 会 代 表 应 该 可 以 为 你 代 诉 并 帮 助 你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你 的 集 体 协 议 包 含 了 适 用 的 联 邦 或 省 / 地 区 人 权 法 这 也 就 是 说, 如 果 你 的 情 况 符 合 法 律 所 定 义 的 歧 视, 你 的 工 会 可 以 代 表 你 进 行 投 诉 以 行 使 协 议 规 定 的 权 利 工 会 可 以 协 助 你 进 行 投 诉 程 序 并 代 表 你, 包 括 见 仲 裁 员 工 会 也 应 依 照 适 用 人 权 法 的 规 定 办 事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人 权 委 员 会 和 特 别 法 庭 会 避 免 平 行 索 赔 和 双 重 程 序 这 也 就 是 说, 如 果 你 选 择 进 入 投 诉 程 序, 就 不 能 基 于 同 样 情 况 再 提 起 人 权 申 诉 有 时 投 诉 可 能 是 3
4 你 的 唯 一 选 择 比 如 说, 如 果 人 权 委 员 会 或 特 别 法 庭 认 为 你 可 以 进 入 投 诉 程 序, 而 且 认 为 投 诉 程 序 更 适 合, 因 此 推 迟 或 不 接 受 你 的 申 诉 6. 如 果 我 提 起 人 权 申 诉, 谁 能 帮 助 我? 人 权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人 员 会 根 据 适 用 人 权 法 规 为 提 起 申 诉 的 人 提 供 协 助, 并 提 供 有 关 的 人 权 信 息 此 外,Canadian HIV/AIDS Legal Network 和 全 国 各 地 的 其 他 一 些 人 权 组 织 也 可 以 向 你 提 供 信 息 和 推 荐 一 些 省 和 地 区 还 有 专 门 的 法 律 机 构 帮 助 人 们 提 起 人 权 申 诉, 例 如 卑 诗 省 人 权 讲 习 所 (British Columbia Human Rights Clinic) 和 安 省 的 人 权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Human Rights Legal Support Center) 当 地 艾 滋 病 服 务 机 构 也 可 以 在 申 诉 过 程 中 为 你 提 供 情 绪 辅 导 提 起 人 权 申 诉 是 免 费 的 你 并 不 需 要 律 师 在 这 一 过 程 中 代 表 你, 当 然 你 也 可 以 选 择 让 律 师 协 助 你 如 果 你 聘 请 律 师, 你 要 自 己 负 责 费 用, 除 非 你 能 从 讲 习 所 或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获 得 免 费 服 务 请 记 住, 虽 然 有 许 多 不 同 的 人 或 组 织 都 可 以 向 你 提 供 信 息 和 援 助, 但 是 只 有 律 师 可 以 为 你 提 供 针 对 你 的 具 体 情 况 的 法 律 意 见 4
5 7. 如 果 我 提 起 人 权 申 诉, 会 有 哪 些 可 能 的 补 救 措 施? 人 权 协 议 或 命 令 会 要 求 : 停 止 当 前 的 歧 视 行 为 ; 阻 止 将 来 的 歧 视 行 为 ; 以 及 为 歧 视 提 供 补 偿 补 救 措 施 可 以 包 括 : 金 钱 来 弥 补 你 因 为 受 歧 视 而 发 生 的 损 失 或 花 费 ( 例 如 工 资 和 福 利 的 损 失 ); 金 钱 来 弥 补 你 因 为 受 歧 视 而 受 到 的 的 尊 严 感 情 和 自 尊 伤 害 ; 在 某 些 司 法 辖 区, 还 有 额 外 的 赔 偿 来 惩 罚 雇 主 因 故 意 或 鲁 莽 而 侵 犯 人 权 ; 非 货 币 补 救 措 施, 比 如 介 绍 工 作 或 道 歉 恢 复 你 原 来 的 职 位 或 者 可 以 不 受 歧 视 竞 争 一 个 工 作 的 机 会 命 令 雇 主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未 来 再 发 生 类 似 歧 视 ( 例 如 改 变 招 聘 方 法, 制 定 新 政 策, 或 对 全 体 员 工 进 行 人 权 政 策 培 训 ) 为 了 证 明 你 受 到 歧 视, 你 必 须 表 明 : 1. 你 有 艾 滋 病 毒 或 艾 滋 病, 或 者 被 你 指 控 歧 视 的 人 认 为 有 艾 滋 病 毒 或 艾 滋 病 ; 2. 你 在 就 业 过 程 中 受 到 某 种 消 极 待 遇 ; 以 及 3. 根 据 证 据 合 理 推 断, 你 受 到 的 待 遇 是 因 为 你 有 或 被 认 为 有 艾 滋 病 毒 或 艾 滋 病 一 名 雇 主 可 能 会 说 这 不 是 歧 视, 因 为 这 种 做 法 是 基 于 善 意 的 职 业 要 求 这 名 雇 主 必 须 表 明 : 1. 他 的 这 种 被 你 质 疑 的 行 为 ( 例 如 规 定 职 业 要 求 或 决 定 ) 是 为 了 与 工 作 有 直 接 关 系 的 目 的 ; 2. 这 种 行 为 是 基 于 诚 信 和 善 意, 并 且 为 了 上 述 目 的 所 必 需 的 ; 3. 这 种 行 为 对 于 达 成 上 述 工 作 相 关 目 的 是 合 理 必 要 的 ; 以 及 4. 如 果 要 为 这 名 员 工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那 么 就 会 对 雇 主 造 成 过 度 困 难 5
6 8. 什 么 是 与 艾 滋 病 毒 相 关 的 隐 私 侵 犯? 你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状 况 属 于 隐 私 个 人 信 息 你 应 该 能 够 控 制 谁 拥 有 这 一 信 息, 以 及 如 何 使 用 如 果 你 告 诉 你 的 雇 主 或 一 名 代 表 雇 主 的 同 事 ( 例 如 人 力 资 源 经 理 ) 你 有 艾 滋 病 毒 ( 或 其 他 个 人 健 康 信 息 ), 那 么 这 些 人 有 义 务 对 它 保 密 除 了 在 极 少 数 情 况 下, 根 据 法 律, 在 未 征 得 你 同 意 时, 雇 主 不 得 将 你 的 艾 滋 病 毒 感 染 状 况 或 其 他 医 疗 信 息 披 露 给 第 三 方 ( 如 : 其 他 员 工 客 户 其 他 公 司 朋 友 等 ) 即 使 此 人 换 工 作, 这 一 保 密 义 务 也 持 续 生 效 雇 主 侵 犯 隐 私 的 情 况 包 括 : 面 试 时 询 问 你 的 艾 滋 病 毒 状 况 ; 询 问 有 关 你 健 康 状 况 的 信 息, 而 此 信 息 对 于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并 非 必 要 ; 未 经 你 的 同 意 就 告 诉 其 他 员 工 你 的 艾 滋 病 毒 阳 性 的 情 况 ; 以 及 未 经 你 的 同 意 就 告 诉 你 预 期 的 雇 主 你 是 艾 滋 病 毒 阳 性 ( 例 如 : 如 果 一 名 预 期 雇 主 打 电 话 检 查 你 的 工 作 经 历 证 明 ) 但 是, 如 果 你 告 知 一 名 同 事 你 有 艾 滋 病 毒, 而 该 同 事 并 不 是 有 权 代 表 你 雇 主 的 人, 那 么, 该 同 事 依 法 并 不 负 有 同 等 的 保 密 义 务 如 果 该 同 事 将 你 的 这 一 情 况 告 诉 其 他 人, 除 非 它 与 更 严 重 的 针 对 你 的 骚 扰 或 歧 视 有 关, 否 则 在 法 律 上 你 通 常 不 能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 在 某 些 省, 法 律 可 能 允 许 你 起 诉 此 人 侵 犯 你 的 隐 私, 但 法 律 对 此 的 保 护 非 常 有 限 ) 9. 如 果 在 工 作 中 我 的 隐 私 受 到 侵 犯, 我 能 做 些 什 么? 一 旦 你 的 隐 私 被 侵 犯, 那 么 造 成 的 损 害 就 很 难 被 恢 复 但 是, 有 时 与 那 个 侵 犯 你 隐 私 的 人, 以 及 现 在 知 道 你 个 人 信 息 的 人, 讨 论 保 持 这 些 信 息 机 密 的 重 要 性, 就 能 很 好 地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将 此 事 提 请 公 司 或 组 织 的 一 名 经 理 或 负 责 人 注 意, 也 会 有 助 于 问 题 的 解 决 如 果 你 决 定 求 助 当 地 的 艾 滋 病 服 务 组 织, 他 们 也 可 以 帮 助 你 如 果 你 的 公 司 或 组 织 有 内 部 申 诉 处 理 程 序, 你 可 以 或 需 要 在 走 法 律 途 径 前 先 使 用 这 一 程 序 如 果 你 是 工 会 成 员, 你 可 以 和 工 会 代 表 讨 论 根 据 集 体 协 议 规 定 进 行 投 诉 有 关 保 护 个 人 健 康 信 息 的 法 律 规 定, 每 个 省 / 地 区 都 各 不 相 同 当 你 的 隐 私 受 到 侵 犯 时, 可 以 采 取 的 法 律 手 段 和 补 救 措 施 很 有 限, 而 且 根 据 你 工 作 和 居 住 的 地 方 而 有 所 不 同 最 主 要 的 措 施 是 向 隐 私 专 员 ( 或 申 诉 专 员 ) 提 起 申 诉, 或 到 法 院 起 诉 10. 要 提 起 一 个 工 作 场 所 隐 私 侵 犯 申 诉, 我 应 该 联 系 哪 个 隐 私 专 员 或 申 诉 专 员? 如 果 有 人 提 起 申 诉, 认 为 其 隐 私 受 到 侵 犯, 那 么 调 查 这 些 申 诉 属 于 隐 私 专 员 的 部 分 职 责 你 应 该 找 哪 个 隐 私 专 员 或 申 诉 专 员, 取 决 于 你 工 作 和 居 住 的 地 区 6
7 联 邦 政 府 员 工 : 根 据 联 邦 隐 私 法 案, 加 拿 大 隐 私 专 员 办 公 室 (Office of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of Canada) 理 个 人 信 息 包 括 隐 私 信 息 的 有 关 申 诉 在 省 / 地 区 公 共 部 门 工 作 的 员 工 : 所 在 省 或 地 区 的 信 息 和 隐 私 专 员 ( 在 曼 尼 托 巴 省 是 申 诉 专 员 ) 处 理 有 关 工 作 场 所 隐 私 侵 犯 的 申 诉, 此 类 申 诉 将 根 据 省 或 地 区 保 护 个 人 信 息 隐 私 的 法 规 处 理 有 些 司 法 辖 区 有 通 用 隐 私 法 广 泛 适 用 于 各 种 个 人 信 息, 有 的 还 有 额 外 的 法 律 专 门 处 理 与 健 康 信 息 相 关 的 隐 私 在 联 邦 法 律 监 管 的 私 营 企 业 工 作 的 员 工 : 加 拿 大 隐 私 专 员 办 公 室 根 据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和 电 子 文 档 法 案 处 理 此 类 申 诉 其 他 私 营 企 业 员 工 : 在 魁 北 克 省 卑 诗 省 和 阿 尔 伯 塔 省, 省 信 息 和 隐 私 专 员 根 据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法 案 处 理 工 作 场 所 隐 私 侵 犯 的 申 诉 在 其 他 省 和 地 区, 你 只 能 选 择 去 法 院 起 诉 联 系 律 师 或 本 省 的 信 息 和 隐 私 专 员 办 公 室, 请 他 们 帮 助 你 决 定 你 可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加 拿 大 隐 私 法 的 运 用 是 非 常 复 杂 的, 你 可 能 需 要 专 家 的 意 见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如 果 你 认 为 你 的 隐 私 被 侵 犯 的 方 式 导 致 了 对 你 的 歧 视 ( 例 如, 你 的 雇 主 告 知 你 的 同 事 有 关 你 感 染 艾 滋 病 毒 的 状 况, 这 些 同 事 因 此 而 骚 扰 你 ), 你 可 以 选 择 向 人 权 专 员 或 特 别 法 庭 提 起 歧 视 申 诉 ( 见 上 文 ) 11. 如 果 我 提 起 隐 私 申 诉, 会 有 哪 些 补 救 措 施? 隐 私 专 员 办 公 室 会 通 过 协 商 和 调 解 来 解 决 申 诉 专 员 可 能 还 会 调 查 申 诉 并 做 出 一 个 附 带 建 议 的 报 告 根 据 司 法 辖 区 不 同, 专 员 可 能 会 发 布 一 个 终 止 侵 犯 的 命 令, 例 如, 要 求 雇 主 停 止 收 集 或 披 露 个 人 信 息 或 将 非 法 收 集 的 个 人 信 息 销 毁 但 是 你 应 该 知 道, 侵 犯 隐 私 的 补 救 措 施 是 很 有 限 的, 并 且 申 诉 也 许 并 不 能 为 你 提 供 你 所 寻 求 的 纠 正 这 个 过 程 在 各 司 法 辖 区 会 有 所 不 同 有 关 补 救 措 施 的 更 多 信 息, 请 联 系 相 关 的 隐 私 专 业 办 公 室 12. 我 是 否 可 以 起 诉 侵 犯 我 隐 私 的 人 或 组 织? 这 取 决 于 你 的 居 住 地 有 四 个 省 ( 卑 诗 省 曼 尼 托 巴 省 萨 斯 喀 彻 温 省 和 纽 芬 兰 省 ) 有 隐 私 立 法 ( 隐 私 法 案 ), 这 些 隐 私 法 规 允 许 你 起 诉 侵 犯 你 隐 私 的 人 这 些 法 规 要 求 证 明 该 人 是 故 意 侵 犯 你 的 隐 私 ( 除 曼 尼 托 巴 省 ), 且 无 合 法 理 由 你 不 需 要 为 了 胜 诉 而 证 明 该 隐 私 侵 犯 导 致 你 受 到 伤 害 如 果 胜 诉, 你 可 能 会 获 得 赔 偿 金 在 魁 北 克 省, 你 可 以 根 据 魁 北 克 民 法 和 魁 北 克 人 权 和 自 由 宪 章 提 起 诉 讼, 指 控 你 的 隐 私 受 到 侵 犯, 并 获 得 损 害 赔 偿 7
8 如 果 你 居 住 在 其 他 省 份 或 地 区, 要 向 法 院 起 诉 并 获 得 损 害 赔 偿 将 会 更 加 困 难 侵 犯 你 隐 私 行 为 ( 例 如 未 经 你 同 意 就 披 露 你 的 艾 滋 病 毒 阳 性 状 况 ), 本 身 可 能 不 足 以 对 你 的 雇 主 提 起 诉 讼 这 方 面 的 法 律 目 前 还 是 不 确 定 的, 并 处 于 不 断 发 展 改 进 的 过 程 中 向 法 院 起 诉 的 主 要 优 势 在 于 如 果 胜 诉 你 可 能 会 获 得 赔 偿 金 ( 尽 管 数 额 可 能 会 比 较 小 ) 你 可 能 还 可 以 起 诉 那 些 你 无 法 通 过 其 他 机 制 提 起 申 诉 的 人, 包 括 同 事 但 诉 讼 可 能 是 昂 贵 复 杂 而 漫 长 的, 而 且 有 可 能 最 终 并 不 能 为 你 提 供 一 个 解 决 方 案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在 侵 犯 行 为 发 生 后 提 起 诉 讼 也 有 一 个 时 效 期 限, 各 省 / 地 区 有 所 不 同 你 应 该 聘 请 律 师 代 表 你 有 关 各 种 可 选 方 案 的 更 多 信 息, 请 联 系 律 师 更 多 信 息 请 参 阅 以 下 资 料 : R. Elliott 和 J. Gold 加 拿 大 防 止 基 于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状 况 的 歧 视 : 法 律 框 架 (Protect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HIV/AIDS status in Canada: The legal framework),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政 策 及 法 律 评 论 2005 年 出 版 ;10(1) 在 线 : idslaw.ca/review 卑 诗 省 公 民 自 由 协 会 (B.C.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 隐 私 手 册 (Privacy Handbook),2009 年 出 版 在 线 :bccla.org/privacy-handbook 安 省 人 权 委 员 会 (Ontario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相 关 歧 视 的 政 策 (Policy on HIV/AIDS-related discrimination)(1996 年 出 版 ) 在 线 : 本 资 料 所 含 信 息 属 于 法 律 类 信 息, 并 非 法 律 意 见 如 需 获 取 法 律 意 见, 请 联 系 你 所 在 地 区 的 律 师 本 资 料 是 主 题 为 加 拿 大 艾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的 权 利 系 列 手 册 中 的 一 本, 全 系 列 共 八 本, 有 英 文 及 法 文 版 本 资 料 可 在 Canadian HIV/AIDS Legal Network 的 网 站 上 下 载 : 本 资 料 允 许 被 复 制, 但 不 能 用 于 销 售, 且 Canadian HIV/ AIDS Legal Network 必 须 被 提 述 为 信 息 来 源 方 详 情 请 联 系 Legal Network, 电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本 资 料 的 原 始 英 文 版 及 法 文 版 由 加 拿 大 公 共 卫 生 署 (Public Health Agency of Canada) 出 资 发 行 本 译 文 版 由 安 省 公 民 及 移 民 部 (Ontario Ministry of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出 资 翻 译 本 资 料 所 含 观 点 均 为 作 者 / 研 究 者 的 观 点, 并 不 一 定 体 现 出 资 方 的 观 点 或 政 策 8
9 Canadian HIV/AIDS Legal Ne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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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0 4596.6 3.43% 1989,,HIV 1989 2010 10 82305 11609 2010 1 10 8670 6892 79% 1778 21% 71.7% MSM 2005 4% 10% 19.2% 2035 1998, 2010 2.8 5994 2002 (2002-2010 ) 2010 126.4 26 39 61.4 2010 18 11157 14245
保 障 内 容 第 五 条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持 有 有 效 证 件 在 境 外 旅 行 时,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 见 第 4 条 释 义 ) 事 故 导 致 身 故 残 疾 或 烧 烫 伤 的, 保 险 人 依 照 下 列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 一 )
华 泰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境 外 旅 行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保 险 凭 证 以 及 批 单 等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第 二 条 被 保 险 人 应 为 年 满 一 周 岁 ( 见 第 1 条 释 义 ) 至
( ) 1 2 3 4 1 1 2 1 3 4 5 6 2 1 2 3 4 5 6 2 HIV ( ) ( ) 1 (1) (2) (3) 3 (4) 2 3 ( ) 1 A4 2 4 3 4 ( ) HIV 1 2 3 4 ( ) 5 2 2 2 24 24 2 2 24 6 1 2 7 3 4 5 ( ) 3 8 9 1 2 * * * * * * * (1) (2) * * * * * * 10
簡 介 您 剛 剛 經 歷 一 場 災 難 無 論 這 場 災 難 是 地 震 洪 水 火 災, 還 是 海 嘯, 現 在 危 險 已 成 過 去 但 是 在 您 腦 海 中, 您 可 能 還 會 清 晰 地 看 到 它, 感 覺 到 它 所 帶 給 您 的 恐 懼 和 焦 慮 這 些 感 覺 是
逐 一 善 後 災 後 復 原 指 南 簡 介 步 驟 一 : 照 顧 自 己 和 家 人 步 驟 二 : 優 先 處 理 重 要 的 事 情 步 驟 三 : 災 後 重 新 進 入 您 的 住 所 步 驟 四 : 食 物 藥 物 水 和 污 水 步 驟 五 : 清 理 一 般 情 況 步 驟 六 : 清 理 洪 水 之 後 步 驟 七 : 清 理 火 災 之 後 步 驟 八 : 更 換 文 件 和
封 面 故 事 復 活 節 復 活 節 假 期 通 常 都 是 由 星 期 五 開 始, 直 至 星 期 一 聖 經 上 面 記 載 著, 耶 穌 基 督 被 門 徒 出 賣, 繼 而 被 帶 上 法 庭, 並 在 星 期 五 被 人 釘 死 於 十 字 架 上, 弟 子 們 在 星 期 五 日 落
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No. 政 風 室 政 風 宣 導 電 子 報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74 102/04 April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復 活 節 封 面 故 事 廉 政 座 談 會 最 新 消 息 電 子 發 票 消 費 者 權 益
228次 张建川 全文和提要.doc
1 67.4 2010 1000 150 60 4000 5000 2 1 2 3 AIDS HIVHIV HIV HIV/AIDS 1981 20 HIV 2/3 82001 3460 66.5% 8.1% 21.0% 19921994 30 70100 7090 HIV 1 80 1996 42 300 400 10 1993 400 2 STD 70 1995 36.2 10 2000 35
平 安 安 享 住 院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B) 条 款 ( 平 保 寿 发 [2014]159 号,2014 年 5 月 呈 报 中 国 保 监 会 备 案 )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本 公 司 均 指 中 国 平 安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您
阅 读 指 引 本... 阅 读 指 引 有 助 于 您 理 解 条 款, 对.. 平... 安 安 享 住 院 费 用 医 疗 保 险 ( B. ) 合... 同 内... 容 的 解 释 以 条 款 为 准 您 拥 有 的 重 要 权 益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享 受 本 主 险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险 保 障 2.2 您 有 退 保 的 权 利 5.1 您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的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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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支 持 和 社 区 资 源 AIDS Vancouver ( 温 哥 华 艾 滋 病 协 会 ) 为 本 地 服 务 组 织, 可 提 供 支 持 性 的 服 务 信 息 和 资 源 电 话 :604-893-2201 网 址 :www.aidsvancouver.com( 英 文 ) Positive Living BC(BC 省 积 极 生 活 协 会 ) 这 是 一 家 省 级 的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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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2002 4,,,,, :,, (executive agency),,,,,, 44 2004 1,,,,, ;,,,,,,,,, ( ) ( ),,,,,,,,,,,,, 45,,,,,,,,,,,,,, ;,,,,,,,,,,,,,,,,,,,,, 46 2004 1,,,,, 70 80,,,,,,,,,, 1988, ( The Next Steps), (agency), (
12 淮 南 蓝 宇 俱 乐 部 男 男 性 行 为 人 群 干 预 活 动 淮 南 市 性 病 艾 滋 病 防 治 协 会 淮 南 蓝 宇 俱 乐 部 丁 常 保 20, 淮 南 市 性 艾 协 会 坚 持 把 国 家 的 关 爱 政 策 送 到 艾 滋 病 病 人 及 感 染
附 件 1: 2015 年 社 会 组 织 参 与 艾 滋 病 防 治 基 金 项 评 审 结 果 一 览 表 序 号 项 名 称 申 请 组 织 联 合 申 请 的 组 织 负 责 人 1 2 3 4 5 6 7 8 9 安 徽 芜 湖 同 舟 工 作 组 MSM 人 群 艾 滋 病 综 合 干 预 安 徽 携 手 同 行 工 作 组 2015 安 庆 MSM 高 危 性 行 为 干 预 蚌 埠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第 12 條 ( 103.1.8. 公 布 ) 特 種 飲 食 業 之 營 業 稅 稅 率 如 下 : 一 夜 總 會 有 娛 樂 節 目 之 餐 飲 店 之 營 業 稅 稅 率 為 百 分 之 十 五 二 酒 家 及 有 陪 侍 服 務 之 茶 室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101 年 至 103 年 1 月 新 頒 令 釋 報 告 人 : 陳 麗 琪 國 稅 局 豐 原 分 局 首 頁 線 上 申 辦 Facebook 粉 絲 專 頁 輕 鬆 e 照! 稅 務 一 把 罩! 一 照 就 通, 申 辦 國 稅 免 奔 波 e 起 來 按 讚!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第 12 條 ( 103.1.8.
PowerPoint 簡報
No. 政 風 室 102/09 79 September 政 風 電 子 報 祝 大 家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CIVIL SERVICE ETHICS OFFICE 封 面 故 事 人 有 悲 歡 離 合, 月 有 陰 晴 圓 缺, 此 事 古 難 全 但 願 人 長 久, 千 里 共 嬋 娟 廉 政 故 事 避 免 黑 箱 作 業 的 韓 愈 廉 政 新 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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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 邦 行 爲 守 則 確 保 永 續 發 展 的 未 來 核 心 價 値 的 實 踐 二 O 一 三 年 六 月 執 行 長 的 話 親 愛 的 杜 邦 同 仁 們 : 幾 個 世 紀 以 來, 杜 邦 員 工 一 直 利 用 以 市 場 為 導 向 的 科 學 在 這 個 變 幻 莫 測 的 世 界 中 作 出 業 績 雖 然 我 們 公 司 和 世 界 都 在 不 斷 進 步 和 發 展,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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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邀 请 书 一 招 标 单 位 : 广 东 白 云 城 市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二 招 标 地 址 : 广 州 市 环 市 西 路 179 号 三 公 告 时 间 :2016 年 7 月 27 日 2016 年 8 月 1 日 四 工 程 名 称 : 广 东 白 云 城 市 酒 店 外 围 卫 生 清 洁 外 包 项 目 五 工 程 內 容 : 酒 店 外 围 区 域 卫 生 清 洁,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漢 初 黄 老 學 說 的 經 世 觀 及 其 實 踐 研 究 生 : 楊 芳 華 撰 指 導 教 授 : 夏 長 樸 教 授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六 月 論 文 摘 要 黃 老 思 想 在 中 國 學 術 史 上 是 一 個 重 要 課 題, 也 在 漢 初 政 治 上 產 生 過 相 當 大 的 影 響, 漢 初 的 文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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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邦行为守则
确 保 将 来 可 持 续 发 展 践 行 我 们 的 核 心 价 值 观 二 O 一 三 年 六 月 杜 邦 首 席 执 行 官 致 辞 亲 爱 的 杜 邦 同 事 : 几 个 世 纪 以 来, 杜 邦 员 工 一 直 利 用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的 科 学 在 这 个 变 幻 莫 测 的 世 界 中 作 出 业 绩 虽 然 我 们 的 公 司 和 世 界 都 在 不 断 进 步 和 发 展,
的 时 间 为 准 若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中 途 终 止 本 保 险 保 障, 该 被 保 险 人 在 该 保 险 期 间 内 不 得 再 重 新 投 保 在 美 国 全 日 制 学 校 上 学 的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在 申 请 承 保 或 理 赔 时 均 需 提 供 入
华 泰 人 寿 [2011] 医 疗 保 险 004 号 华 泰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华 泰 人 寿 泰 然 无 忧 全 球 团 体 医 疗 保 险 请 扫 描 以 查 询 验 证 条 款 第 一 条 :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本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 由 保 险 条 款 投 保 单 被 保 险 人 清 单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其 他
9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解答
98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三 等 考 試 類 科 : 人 事 行 政 科 目 :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一 論 者 有 謂 現 代 國 家 之 高 級 文 官 應 具 政 治 行 政 管 理 三 種 角 色, 而 其 考 選 與 甄 補 應 循 功 績 代 表 績 效 三 項 原 則? 試 申 論 之 高 級 文 官 制 度 是 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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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igure 1. Annual HIV/AIDS Statistics, 1984 September 2008,Hong Kong (N=3941/998) No. of cases 數 450 400 350 300 250 200 150 100 50 0 AIDS HIV HIV cumulative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前 言 为 了 提 高 公 众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能 力 袁 普 及 应 急 自 救 互 救 知 识 袁 市 政 府 应 急 办 组 织 编 写 了 叶 东 营 市 市 民 应 急 知 识 手 册 曳 一 书 遥 本 书 分 为 应 急 知 识 尧 自 然 灾 害 尧 事 故 灾 难 尧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和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五 部 分 袁 内 容 立 足 突 发 事 件 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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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M MSM -MSM [email protected] (SZ Center Chronic Diseases Control and prevention, SZCCDC) 200712 126 SZCCDC Municipal Public Health Bureau SZCCDC District Public Health Bureau District CCDC(6) Hospitals
目 錄 參 訪 紀 要... 2 壹 前 言... 3 貳 考 察 主 題 及 行 程... 5 參 考 察 發 現... 7 一 總 務 省 行 政 評 價 局... 7 二 人 事 院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倫 理 審 查 會 三 法 務 省 人 權 擁 護 局 肆 考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考 察 ) 日 本 廉 政 機 構 及 公 務 倫 理 法 制 規 範 之 研 究 專 題 考 察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監 察 院 姓 名 職 稱 :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處 組 長 蔡 芝 玉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處 專 員 人 權 保 障 委 員 會 秘 書 詹 美 玲 蔡 容 寧 派 赴 國 家 : 出 國 期 間 :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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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示 : 条 款 正 文 中 背 景 突 出 显 示 的 文 字 内 容 为 免 除 本 公 司 保 险 责 任 的 条 款, 请 注 意 仔 细 阅 读 平 安 健 康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平 安 目 录 外 自 费 补 充 住 院 团 体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 平 保 健 发 [2009]32 号,2009 年 9 月 呈 报 中 国 保 监 会 备 案 ) 第 一 条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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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L-CPP-OBP-TP-P03-05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電 子 化 政 府 共 通 作 業 平 台 規 劃 委 外 服 務 案 92 年 4 項 創 新 e 化 服 務 細 部 流 程 規 劃 之 第 一 次 報 告 版 次 :1.02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業 策 進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九 月 廿 六 日 目 錄 1. 九 十 二 年 度
生物真题+模拟卷(14).FIT)
教 师 招 聘 考 试 中 学 生 物 全 真 模 拟 试 卷 ( 一 ) 渊 时 间 院 120 分 钟 满 分 院 100 分 冤 一 尧 单 项 选 择 题 渊 圆 园 小 题 袁 每 小 题 员 分 袁 共 圆 园 分 冤 员 援 关 于 人 体 细 胞 功 能 和 结 构 的 叙 述 袁 正 确 的 是 渊 粤 援 在 细 胞 核 内 砸 晕 粤 能 够 传 递 和 表 达 遗 传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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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HIV 职 业 暴 露 与 安 全 防 护 艾 滋 病 疫 情 艾 滋 病 职 业 暴 露 的 危 害 艾 滋 病 职 业 暴 露 的 处 理 艾 滋 病 职 业 暴 露 的 防 护 河 北 医 科 大 学 第 三 医 院 感 控 科 2012-5-30 艾 滋 病 疫 情 艾 滋 病 即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症 (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AIDS),
(Trait Discrimination) % %
2010 2011 12 8,892 2010 3,428 1858 (Fraser River) (British Columbia ) 1885 (Ottawa) 50 1920 4 20 1923 (Chinese Immigration Act) 1931 12.4 1 7 1 1 1947 1923 1962 (Trait Discrimination) 1967 1960 1980 1994
第一章 嚴密入出國管理
移 民 行 政 白 皮 書 目 錄 第 一 章 嚴 密 入 出 國 管 理 前 言... 1 第 一 節 人 流 管 理 對 象 及 業 務... 1 第 二 節 人 流 管 理 區 域...11 第 三 節 大 陸 配 偶 來 臺 團 聚 面 談... 15 結 語... 19 第 二 章 落 實 移 民 輔 導 前 言... 20 第 一 節 掌 握 移 入 發 展 趨 勢... 20 第 二
Microsoft Word - PAPERDOCS-#1017125-v1-InvestRight_Guide_to_Investing_UPDATED_2013_March_-_Chinese.DOC
目 錄 歡 迎 學 習 InvestRight 投 資 指 南... 1 第 1 章 : 起 步.4 第 2 章 : 選 擇 一 個 投 資 顧 問... 8 第 3 章 : 與 您 的 投 資 顧 問 合 作...21 第 4 章 : 作 出 投 資 決 策....25 第 5 章 : 工 作 表... 30 明 智 投 資 小 竅 門 工 作 表 1 歡 迎 學 習 第 三 版 InvestRight
3. 1994 年 期 间, 发 出 的 呼 吁 总 额 为 1.585 亿 美 元, 其 中 本 组 织 筹 集 2618 万 美 元 这 一 数 字 占 处 理 影 响 约 27 个 国 家 和 领 地 的 紧 急 情 况 产 生 的 卫 生 问 题 所 需 资 金 的 17% 4. 对 199
ЩШ,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 Organisation mondiale de la Santé 第 四 十 八 届 世 界 卫 生 大 会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32.6 A48/38 1995 年 4 月 130 联 合 国 系 统 内 的 合 作 对 特 定 国 家 的 卫 生 援 助 总 干 事 的 报 告 本 报 告 系 根 据 WHA47. 28
專案研究報告
專 案 研 究 報 告 大 陸 地 區 刑 事 被 告 權 益 之 研 究 研 究 主 持 人 : 楊 雲 驊 教 授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十 一 月 專 案 研 究 報 告 大 陸 地 區 刑 事 被 告 權 益 之 研 究 研 究 主 持 人 : 楊 雲 驊 教 授 協 同 主 持 人 : 張 明 偉 副 教 授 研 究 員 : 謝 憲
一九九六年 台灣人權報告
一 九 九 六 年 台 灣 人 權 報 告 Human Rights Report of Taiwan 1996 前 言 在 過 去 的 這 一 年 中, 台 灣 社 會 有 了 極 大 的 變 化, 包 括 過 去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所 一 再 爭 取 的 言 論 自 由 結 社 自 由 住 民 自 決 的 權 利 等 等, 都 隨 著 政 治 開 放 的 腳 步 一 一 實 現, 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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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备案)[2009]N237号-平安全球医疗保险条款
中 国 平 安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平 安 全 球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第 一 条 总 则 在 投 保 人 向 保 险 人 提 出 投 保 申 请 并 如 约 支 付 保 险 费 的 前 提 下, 保 险 人 同 意 出 具 本 保 险 合 同, 并 承 诺 根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为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保 障 第 二 条 年 龄 限 制 本 保 险 被
中英项目在高危人群中的性病服务实践
1 2 3 4 5 6 7 8 9 X 1000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56 2.24 0 34.6 37.34 30.73 26.02 21.24 17.62 13.8515.48 12.32 7.04 4.64 51.38 67.64 1/10 80 68.91 62.98 62.42 58.15 56.66 70 60 50 40
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 教區勞工牧民中心(九龍)
2009 年 10 4 1 () 1 2009 年 5 : 律 數 2 Source:. Kay, Lam Chi Yan. (2006) The Second Periodic Report o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in light of the Con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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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拿 大 的 社 会 福 利 都 有 哪 些? 加 拿 大 的 社 会 福 利 ( 含 简 介 ) 加 拿 大 儿 童 税 务 优 惠 (CCTB)/ 省 儿 童 税 务 优 惠 (OCB) 老 人 金 (OAS)/ 收 入 保 障 补 助 金 (GIS)/ 配 偶 金 (Allowance) / 鳏 寡 金 (Survivor Allowance) 老 人 药 物 补 助 (Co-payment
青少年政策白皮書
... 1... 1... 2... 2... 3... 4... 4... 7... 7... 15... 18... 21... 21... 21... 31... 34... 39... 39... 40... 48... 49... 53... 55... 55... 56... 60... 62... 65... 65... 66... 68... 69... 73... 73... 73...
Microsoft Word - HR - 10056.04 REV1 ZH.doc
确 保 保 护 - 关 于 人 权 维 护 者 之 欧 洲 联 盟 指 导 方 针 ENSURING PROTECTION - EUROPEAN UNION GUIDELINES ON HUMAN RIGHTS DEFENDERS ( 一 ) 目 的 (1) 对 人 权 维 护 者 提 供 支 援, 长 久 以 来 一 向 是 欧 盟 的 人 权 对 外 关 系 政 策 本 政 策 方 针 之 目
種 類 左 淋 巴 總 管 ( 胸 管 ) 右 淋 巴 總 管 血 管 連 接 連 接 左 鎖 骨 下 靜 脈 連 接 右 鎖 骨 下 靜 脈 淋 巴 收 集 範 圍 左 上 半 身 及 下 半 身 淋 巴 液 右 上 半 身 淋 巴 液 長 度 很 長 很 短 (3) 循 環 路 徑 : (4)
( 一 ) 淋 巴 系 統 與 循 環 A 淋 巴 系 統 的 功 能 : (1) 包 括 淋 巴 淋 巴 管 淋 巴 組 織 淋 巴 器 官 (2) 回 收 組 織 液 : 有 組 織 液 送 回 血 液, 以 維 持 血 液 成 分 恆 定 (3) 運 送 脂 溶 性 養 分 : 運 送 小 腸 乳 靡 管 吸 收 的 脂 溶 性 養 分 回 血 液 (4) 產 生 免 疫 反 應 : 具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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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拿 大 教 师 教 育 和 教 师 职 业 标 准 体 系 综 述 杨 鲁 新 ( 北 京 外 国 语 大 学 中 国 外 语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北 京,100089) 提 要 : 本 文 以 安 大 略 省 为 例 介 绍 加 拿 大 教 师 教 育 和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体 系, 描 述 了 加 拿 大 中 小 学 教 师 准 入 资 格 标 准, 教 师 培 训 和 职 业
MEMO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四 年 週 年 報 告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錄 週 年 報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執 業 者 條 例 第 74A 條... 7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成 員... 9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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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确 决 策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基 于 证 据 的 决 策 指 南 保 罗 马 克 西 姆, 任 加 里 斯, 戴 雷 普 利 卡 斯, 梦 娜 戴 维 斯 译 : 张 婷 婷 如 果 需 要 本 书 或 作 者 的 其 他 信 息, 请 与 菲 沙 河 谷 大 学 (University of the Fraser Valley) 的 任 加 里 斯 先 生 联 系 : 电 子 邮 件 :[email protected]
計畫編號:DOH94-DC-2027
1 : : : : : : 2 4 5 6 7 3 37 4 5 6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was to understand the distribution of sex industry. To establish channel of HIV education by cooperate with public health bureau and reduces
I
2005-2006 2007 11 1 1 4 2 8 3 12 4 16 5 19 6 23 7 26 8 30 9 34 10 38 11 42 12 45 13 48 14 52 15 56 16 62 I 17 66 18 70 19 75 20 78 21 82 22 87 23 92 24 95 25 100 26 104 107 II 2005-2006 2000 5 20 (P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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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ndividual Health Insurance Policy 全 球 医 疗 个 人 保 险 条 款 2012-2013 The documents issued by the Insurer consist of a Chinese language and an English language version. In the event of any discrepancy, the
際 經 營 與 貿 易 系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蔡 孟 佳 博 士 泰 韓 台 三 醫 療 觀 光 服 務 產 業 發 展 之 比 較 研 究 研 究 生 : 葉 慈 薇 撰 中 華 民 一 二 年 六 月 謝 辭 本 論 文 得 以 順 利 完 成, 首 先 要 感 謝 蔡 孟 佳 老 師 的 悉 心 指 導 ; 若 沒 有 老 師 的 指 導 及 鼓 勵, 生 則 無 法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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